摘要:<正>(2006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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