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来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干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干来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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