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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召回制度宣贯会将于月底召开

召回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   货车   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汽车  

摘要:本报讯记者余梦洁北京报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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