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托财产权能分割的设计不仅为信托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弹性空间,也给信托课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带来了巨大的难题.英美法系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制度本就有所冲突,我国信托法对财产归属的悬空处置更为信托课税制造了重重阻碍.诠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原信托课税的真实属性,是构建信托课税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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