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世界海运 买卖合同下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新发展——新加坡高等法院THEMV“ATHENS”案评析 【正文】

买卖合同下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新发展——新加坡高等法院THEMV“ATHENS”案评析

作者:邓非非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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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情]本案是对新加坡地区法院在ProfindoPteLtdv.AbaniTradingPteLtd[2012]SGDC176一案判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2009年5月19日,上诉人ProfindoPteLtd作为卖方与被上诉人AbaniTradingPteLtd达成出售2750t水泥的协议。装货港在中国,卸货港在马达加斯加。根据协议第15款,双方同意,一旦载货船到达卸货港,被上诉人将在2.75天的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协议的第3、4款明确价格术语是CFR。上诉人租用船舶“MVAthens”完成装货,船舶于2009年6月28Et抵达位于马达加斯加的卸货港安齐拉纳纳。29日7时,船舶靠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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