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早期立法是十分简单的。公元前二世纪的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医生出现医疗事故,处以罚金。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摩拉比制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医生以青铜刀为市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其死亡的,或以青铜刀割市民之眼疮,而致其眼残的,则彼应断指。”可见,医生承受了几千年巨大的医疗压力,不论医生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赔偿,这种立法初衷来源于最古老的法理基础,法律是用来复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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