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大数据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大数据自身的特征,大数据反垄断规制面临“免费模式”规避合并审查,掌握关键数据限制产业竞争,算法合谋隐蔽性强难以规制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反垄断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持谨慎原则,充分考量大数据产业的新因素,对不同情况下的竞争行为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措施,并改进SSNIP测试,引入“关键数据”原则,调整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则,优化算法默示合谋的审查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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