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社会科学战线 夫妻一方“一般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债务属性的立法研究 【正文】

夫妻一方“一般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债务属性的立法研究

作者:张学军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一般侵权行为   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   替代责任   夫妻一方侵权立法建议  

摘要:“夫妻一方‘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债务”属侵权债务、过错侵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单独债务。在此类债务的归属上,欧洲国家和美国9个州的“所得共同制”分为两类:(1)将它全部规定为个人债务;(2)将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规定为共同债务,将为了夫妻一方本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规定为个人债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我国所得共同制应借鉴第一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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