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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城镇化的关键在于保护产权与共同治理

作者:冯兴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100732
人本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自发秩序   建构秩序   共同建构   共同治理  

摘要:城镇化的进路可以区分为演化论和建构论两种。演化论的进路体现为群体成员对历史上沿袭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习俗、惯例和其他内部规则的接受、调适,根据这些内部规则和变化的环境对自身行为作出调整,由此形成哈耶克意义上的“自发秩序”。建构论的进路则强调通过对秩序的人为设计和“建构”,其中的整体建构进路则表现为从外部强加和整体建构一个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秩序。人本城镇化秩序需要体现“共同建构”或者“共同治理”秩序,强调立基于产权保护,从内部“共同建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秩序,实现“共同治理”。根据哈耶克的秩序观,这种秩序实际上要求满足三大衡量标准:一是与个人自由兼容,二是利用知识分工,三是允许开放试错。中国的城镇化过程破坏个人产权和整体建构问题十分严重。在“共同建构”秩序下,产权保护、地方民主、参与式规划、参与式预算等制度或程序就成为题中之义,因而最终会体现为人本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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