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情况下,民事强制执行的开启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首要条件,没有执行依据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产生变更实体权利的法律效力-因此,执行依据成为了连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重要纽带.执行依据上述效力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其种类以及取得、认定等亦应为法定.唯有疑问在于,应民诉法修改之契机,或有新的情形需要纳入其法定种类之中,原有的审查模式或救济程序已然难以胜任实践需要,亦有再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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