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资管新规》,刚性兑付分为经典刚性兑付和违信刚性兑付。增信措施则可能表现为投资端的交易增信,也可能表现为产品端的产品增信。刚性兑付和增信有本质区别。金融监管统一了禁止刚性兑付的监管态度,但未明确其法律基础和监管目的,以致刚性兑付和增信被混淆对待,增信合法性不明。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禁止刚性兑付的监管目的,尤其应明确信义义务是违信刚性兑付的法律基础,明确“受益人同意”对违信刚性兑付违法性的消除,从而避免监管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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