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社会观察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正文】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作者: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此并未作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在适用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则,特别是对于经过登记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如何处置,需要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操作规范。本文就此提出笔者的意见。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