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企业提取教育培训金的比例,但没有涉及到接受劳动力实习和培训的要求。这是否可在一些地区先试行,规定企业可提取比现有法规稍多的比例,用于所接纳的劳动力职业培训,参与这个计划的企业可获得政府的补贴或税收减少,不参与者需要多交纳教育基金。对于政府来说。这种补贴可来自于职业教育经费预算。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自己培训会比院校培训更有针对性,避免应用性不强,另一方面促使企业把培训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责任。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已有不少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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