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何领域内的法律之治都不能“毕其功于一‘法’”,一部基本法律的出台只是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宏观上的框架结构,而整个制度的完善显然需要以基本法为基准,在不同子领域内构筑更加丰满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体系将激活基本法规范的原则性条文,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流动着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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