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正,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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