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大疾病保险中关于承保范围的条款常以限制治疗方式为条件。各地法院对此类条款的认定和解释方式不一。以终末期肾病为例,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对其中限制治疗方式的条款或认定为免责条款,或认定为无效,或运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或按照合同文本进行解释。本文认为,后两种裁判思路较为可取,但裁判结果并非评判标准,重要的是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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