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未就2002年《保险法》第四十条作实质性修改,主要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了完善,仍未将善意和恶意的超额保险区别对待,而统一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效力(奚晓明,2010)。这不仅对善意当事人有失公平,而且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无法有效防范恶意超额保险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状,借鉴国际的相关立法经验,针对超额保险是否善意之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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