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大约有70%的再保险需求是通过境外分出解决的。理论上,我国保险人可以选择国际上任何一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交易。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再保险市场,我国对于选择与监督国际再保险人的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能充分考虑保险证券化等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在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向境外保险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分出业务如何扣减监管资本也缺乏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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