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正文】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作者:孙慧芝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合同的效力   被保险人   投保人  

摘要: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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