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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探析——兼评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案   危险程度   通知义务   公司财产   财产保险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的帝王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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