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论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兼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正文】

论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兼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作者:李树利 河北金融学院
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   转让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改建  

摘要:一、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时通知义务的修订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新《保险法》”,将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旧《保险法》”)。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重点修改了2002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强调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趋于平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