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诉讼时效不等于索赔时效 【正文】

诉讼时效不等于索赔时效

作者:王正峰 上海市保险学会
索赔时效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   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  

摘要: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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