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寿险代签名的合同处理方式探讨 【正文】

寿险代签名的合同处理方式探讨

作者:朱庆红 冯嘉亮 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
合同签订   代签名   寿险   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  

摘要:目前在众多的寿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着代签名的现象,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由于代签名实施的种类不同,其处理的方式与最终结果也有所不同。现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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