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不可抗辩,我们准备好了吗? 【正文】

不可抗辩,我们准备好了吗?

作者:孟力 李俊华 太平洋人寿上海营运中心
抗辩   全国人大常委   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成立   解除合同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订的“不可抗辩(争议)条款”格外引人注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质就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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