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原《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渠道,而修订草案将这一投资渠道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的这一拓宽,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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