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未依法更正的笔误应具有法律拘束力 【正文】

未依法更正的笔误应具有法律拘束力

作者:偶见 江苏省保险学会
法律拘束力   养老保险   给付保险金   笔误   更正  

摘要:【案情梗概】1999年6月10日,叶先生投保养老保险,保险人出具的保险证记载:领取期间为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标准为1000元/月,并注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按1000元/月领取保险金,保险人只同意按100元/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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