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试探“弃权与禁止抗辩”在无保险利益合同中的适用——由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思考 【正文】

试探“弃权与禁止抗辩”在无保险利益合同中的适用——由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思考

作者:方遴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保险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要:一、保险公司承保无保险利益合同,事故发生后能否拒赔? 机动车所有人甲将其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乙名下。乙向甲收取管理费,并为甲的车辆代为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由甲自己承担。但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乙与运输公司丙协商,由丙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05年10月,甲驾驶投保车辆与丁相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同责。丁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兼驾驶员甲、运输公司乙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右图)。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运输公司丙为案外人,且丙对该机动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