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保险售后服务应具连续性 【正文】

保险售后服务应具连续性

作者:偶见 通州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   售后服务   连续性   保险业务员   被保险人  

摘要:[案情梗概]1999年6月,张某以其母为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此后6年间,保险业务员要么上门收费,要么电话催交。后张某去外地工作。2005年,张某未收到任何提醒信息,致使保费在宽限期过了11天才交。张某填写了复效申请书,保险公司开出收取保费发票和利息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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