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议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的退保处理 【正文】

议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的退保处理

作者:冯嘉亮; 钱泳廉 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
被保险人   投保单   合同无效   退保   签名  

摘要: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此类合同应按保险法规定处理是毫无疑义的,保险合同当可解除,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但有些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就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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