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上海保险 借用机动车辆出险后,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相关思考 【正文】

借用机动车辆出险后,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相关思考

作者:周小强 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   机动车辆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代位权  

摘要: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取得额外的收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四项条件为:(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前提条件;(2)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是实质条件;(3)保险人的代位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是额度条件。(4)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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