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保人甲(某厂)向保险人乙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签定一年期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保险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保险费分两期付清,1月1日交首期保险费(已当场付清);7月1日交第二期保险费。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若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将不负保险责任。至2003年12月31日保险合同到期为止,投保人甲并未支付第二期保险费。以后,乙多次向甲催讨第二期保险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支付第二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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