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内容上确立了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依据该法条可打破股东有限责任,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更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情况下的适用。通过对相关法条的解析,说明仅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不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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