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小额诉讼具有简易、便利、快速等特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简便易行的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小额诉讼的实质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途径。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作一些介绍和分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