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山东人大工作 毒杀他人耕牛贩卖销售有罪 【正文】

毒杀他人耕牛贩卖销售有罪

作者:孙林
耕牛   他人   毒杀   销售   贩卖  

摘要:案情简介:2002年2月至2003年上半年,村民吴某某、徐某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几个乡镇。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2003年上半年.吴某某又将毒杀耕牛的方法传授给姜某某(在逃)和被告人李某某,并与他们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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