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 【正文】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

作者:赵志钢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决议   司法救济   瑕疵   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大会  

摘要:一、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股东会会议主席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尽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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