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处理介入因素问题时,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内在矛盾,因果流程的异常性并没有起到独立的作用;危险的现实化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均着眼于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异常性仅是一个附属要素。因果关系理论核心关键在于“作用力大小”。刑法学的一切问题在于实现报应的相当性与预防的合理性,因果关系也不例外,在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归责时应当以此为方向标。相对而言,故意犯的归责更加注重报应的相当性,根据刑罚的轻重对作用力大小提出不同要求,并以此来决定归责与否;过失犯的归责更加侧重预防的合理性,根据防控风险的需要而调节注意义务的分配,进而判断是否归责。此外还需要注意正犯和共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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