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重新审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归类——以案例为进路分析 【正文】

重新审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归类——以案例为进路分析

作者:陈洪兵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归类   适用条件  

摘要:具体危险犯成立的条件是形成现实性的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归入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犯的标志,而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区分的要素;危险物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表明是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危险物质性质的要求,盗窃行为无须形成具体危险,即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对破坏行为性质的要求,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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