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计算机技术已经完全融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医院发展中也引入了很多先进的管理系统,例如门诊挂号系统以及药房管理系统等,这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均提升了医院的工作效率,但医院信息化网络系统也会受到各种病毒的威胁,从而引发信息安全问题,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管理。针对这一问题,应用计算机技术的医院应当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 1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息化时代下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医疗行业作为其中的代表,所渗透的计算机技术也更多,但计算机技术在简化工作过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会引发各类安全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均会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管理,应当加以重视。目前医院中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的重要性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做好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时代下的必然工作,是顺应时代的重要体现。(2)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是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3)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国民正常生活的基本保障。 2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医院计算机网络设备老旧 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有效、顺利开展,与医院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选型等有一定关系,医院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配置直接影响着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效率。由此可见,计算机设备与医院管理在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大部分医院在建设过程中,对医院计算机网络的安装不重视,导致很多医院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计算机网络设备选型不符合医院实际,导致很多设备在投入使用后,出现各种问题,甚至有效设备由于不符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导致设备功能闲置,甚至有的设备频繁出现故障。因此,医院计算机网络设备老旧,不仅无法提高医院计算机网络的管理能力,还会制约医院的信息化发展,给医院计算机网络带来无法预测的安全隐患。 2.2对计算机网络的攻击频繁 计算机技术在医院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医院之间积极合作的发展趋势,进而形成了各种网络集成化发展的现状,每个网络具有不同的接入口,集成化网络系统中每增加一个网络将会增加多个网络接入口,每一个网络接入口都是一个可能被攻击的对象,因此各种网络集成化的发展趋势将会带来更多系统漏洞,导致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容易受到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进而对医院业务的正常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2.3网络系统的感染范围增大 伴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黑客入侵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技术也不断更新,所开发的病毒、木马的感染力也更强,考虑到集成化网络的特点,一旦其中一个信息系统感染了病毒,将会在短时间内传播给集成化网络内的各个网络系统,影响到集成化网络内服务器以及终端设备功能异常,最终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2.4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不达标 医院信息往往具有保密性,会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提出较高的要求,但长期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未得到重视,缺乏长期的网路信息安全管理将会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难以及时解决,导致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越来越多,这是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不达标的重要体现。 2.5医院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全 当医院正式将计算机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医院计算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尤其是医院相关领导人非计算机专业人才,对计算机网络管理不了解,从而导致医院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全。由于医院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全,导致医院计算机安全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导致某些需要全体运作的系统发生异常,同时,由于患者人数增多,人口流动大,导致挂号、收费、检查等计算机网络系统需要长时间运行,从而导致患者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 3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措施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包括网络服务器安全管理、计算机软件安全管理、数据库安全管理以及网络设备安全防范等。网络服务器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维持其可靠性以及不间断性,也就是在工作期间保证服务器不间断运转,还要使用备用应急服务器,一旦出现故障及时调用避免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计算机软件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目前使用的微软操作系统进行严格监控,平常做好记录与分析工作,及时发现漏洞与隐患并加以处理。数据库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保持数据库的完整性,一般通过合理选择数据库并在发生故障时第一时间处理的方法来完成数据库安全管理。网络设备的安全防范由医院相关管理人员来完成,落实过程中要求医院相关管理人员对设备维护与管理知识存在充分的认识。 3.1选择合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 为提高医院计算机设备的合理使用性,医院在引入相关计算机网络设备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在引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医院的营运能力和对设备的需求性,根据医院自身情况,选择与医院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在对医院计算机网络设备进行安全维护时,需要重点对医院的局域网、中央机房等进行管理,确保医院计算机网络设备能够正常、有效运行。 3.2升级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优化升级是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对网络数据进行销毁处理,避免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系统访问者的身份需要保密,避免系统访问者的个人因素泄漏。设定密码的过程中可以采用PKI管理方法,将隐私数据有效隔离出来,加上访问权限或者设置密码的方法来提高其安全性。 3.3增强对信息加密技术的应用 目前应用较多的信息加密技术有线路加密以及端对端加密两种,这两种信息加密技术主要用于保护线路中的信息,端对端的加密主要用于对发送的文件进行加密,其加密方法是将发送文件中的内容加密成密文,当收件人收到文件后使用解锁秘钥可以将密文重新转换成文件内容。 3.4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维护 加用防火墙技术可有实现对网络安全区域的唯一出口安全保护的目的,可以抵挡大多数的黑客入侵。将防火墙设置在网络传输的入口能够对网络传输中的病毒进行有效过来,实际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期间往往采用密码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的方法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具体应用情况还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范制度进行选择。 3.5强化医院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为提高医院安全管理能力,医院相关负责人、领导人应当就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有效加强,通过强化医院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使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得到有效加强。因此,在日常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过程中,医院需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建立起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目前医院现行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有机的调整,并根据医院的自身情况和发展情况,对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调整和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紧急预案。另外,在加强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相关的安全制度管理培训班、发放相关宣传手册、粘贴相关网络安全海报、开展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和教育,有效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得到有效加强。同时,医院通过引入相关计算机安全管理人才,能够有效提高医院安全管理能力,提高医院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能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各类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内容,全面分析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与有效的处理对策可以减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为医院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开展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新的信息保护技术,将先进的数据分析与可视化交互技术引进来,优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性能,实现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许牡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策略[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42):210-211. [2]陈大超.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策略[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7(8):225-225. [3]俞秀琴.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工作策略研究[J].民营科技,2018,224(11):95. 作者:马晓亮 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网管中心
全面预算管理是地质勘探单位执行财务决策的重要参考,更是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地质勘探单位在全面预算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地质勘探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分析当前问题,贯彻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对于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预算管理概述 (一)全面预算定义 全面预算管理指的是以预算的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各类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以及控制,最终形成一种具有全面控制约束力的一种有效机制。 (二)全面预算的主要内容 全面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预算管理、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经营预算管理以及项目成本预算管理。 二、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好处 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单位运营及财务风险、有效对内部资源进行整合及科学考察单位绩效。 (一)降低单位运营和财务风险 地质勘探单位通过全面预算可以对单位进行全面规划,从而充分考虑单位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预防措施,规避单位运营风险及财务风险,从而确保单位稳定、健康发展。 (二)有效对内部资源进行整合 通过全面预算分析,可以制定科学的方案对单位的财务资源及非财务资源进行有效分配,从而实现内部资源的科学整合,对单位的提高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三)科学合理考核绩效 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管理通过细化分析,可以将预算渗透到单位的各部门、各个项目中,对于考核单位的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机制的约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能保证经营质量。 三、当前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管理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预算思想不够重视、编制起点与经济规律存在偏差、预算执行力较弱、奖惩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充分。 (一)对全面预算管理思想不够重视 具体体现在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之间未形成完整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因此在日常考核工作中未形成参照标准,最终导致单位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全面预算管理难以在地质勘探单位中发挥作用。 (二)编制起点与经济规律存在偏差 通常,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编制起点以国家预算勘探费用拨款为基准,在具体实施中无法根据单位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完善优化,最终导致预算存在不合理情况,削弱了预算管理的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力较弱 大多数地质勘探单位对全面预算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在工作中存在较多与预算相互违背的问题,从而导致预算执行力较弱。 (四)奖惩制度执行困难 由于大部分单位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单位出现只奖不罚的现象,对单位的发展成本造成严重影响,最终也会由于业绩评价存在不公平、不客观等现象,严重阻碍了奖惩制度的执行。 (五)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充分 当前,较多地质勘探单位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认识非常不充分,导致单位对员工的预算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职工对预算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也形成较大障碍。 四、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策略分析 提高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转变观念、做好理论的实践工作、优化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细化预算管理内容、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合理性、全面预算管理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加强对全面预算管理的绩效考核以及在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利益。 (一)转变观念 地质勘探单位及职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观念进行转变是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的重要基础。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地质勘探单位要重视内部的创新管理,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通过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各项内容,保证单位稳定开展各类生产活动;其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系统,将预算与单位发展目标进行结合,通过严格执行,改善职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最终实现单位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 (二)做好理论的实践工作 全面预算管理在地质勘探单位中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应该通过对理论的理解,做好实践工作。在具体执行中,单位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管理策略,从而对日常工作做出科学调整,不断积累全面预算管理的经验。 (三)优化全面预算管理系统 地质勘探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应该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定具体的方案,同时还要结合单位发展的自身情况,做好风险规避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地质勘探单位不能将财务和预算管理混为一谈,避免相互影响。因此提升地质勘探单位的全面预算管理,需要对预算管理的内容有清楚的认识,通过全面组织单位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并根据反馈情况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从而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 (四)细化预算管理内容 由于地质勘探单位的预算管理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在预算过程中需要将整个系统进行细化处理,从而将各类预算落实到实际中的细小工作中。全面预算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人人参与,确保单位发展在可控制范围内。全面预算管理落实的越细致,可控性越高,作用越明显。 (五)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合理性 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管理的基础,在预算编制制定过程中,需要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利完成大目标到小目标的过渡,从而完成各类预算的制定。各个部门完成编制预算后需要将最终的预算情况上交给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反复核查,并结合地质勘探单位的发展情况确保预算的合理性。最终通过下发纸质版文件对预算内容进行落实。除此之外,当预算执行与编制存在偏差时,分析差异形成原因,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同时将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同时完善奖惩制度有效约束人员行为,激发财务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生产经营管理中吸纳基层人员参与其中,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各项职能,实现管理与控制预算工作的目的。 (六)预算管理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在于保证单位的营业收入,因此全面预算管理是地质勘探单位连接市场与单位的重要桥梁。单位的经营收入一旦预算失当,会对整个预算造成严重影响,从而降低单位全面预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全面预算的重点是成本和内容,因此在实际制定过程中中应该充分考虑以上因素,预算对现金流有绝对依赖性,为保证全面预算的价值,需要对现金流进行慎重评估。财务预算资金要以事务性资金支出为首选,如此才能满足业务性单位开支。同时当公共服务资金充足时,才能满足单位各项服务要求,考虑事情的轻重缓急,实现长远发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中的关键力量就是人,实施过程中单位可以培养高标准与素质的人才,有效适应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与培训与业务知识考核,保证财务人员保有先进的财务理念,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会计队伍,落实全面预算管理方法,推动单位发展。 (七)加强对地质勘探项目的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衡量单位效益的重要方面。在地质勘探单位中,加强对地质勘探项目的绩效管理,具体需要对项目程序、进度、质量和效益管理进行强化,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在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还要实行项目责任制,对单位中不同的项目应该单独进行核算,从而建立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地质勘探单位还应该根据项目的种类,通过采用针对性的预算手段,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具体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应该对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考虑,将被动核算转变成主动核算。单位还应该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公正评估,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要严格按照制度完成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八)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利益 地质勘探单位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时,应该确保员工的充分参与性,保证在时间上覆盖所有员工,同时还应该对全面预算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各个层面都能按照预算完成指定工作。同时对于职工的个人利益还应该进行充分考虑,通过对经营指标的层层分解,根据职工的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惩罚,最终不断提高职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改善单位的生产效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地质勘探单位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时,需要将理论与实际联系,通过层层落实,优化企业管理方式,从而不断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提升单位经济效益。
1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概述 1.1全面预算管理概念 全面预算主要指的是针对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结合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目标和资源调配能力等,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后,测算出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所需要的经费和额度并详细安排的一个过程。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全面、科学和系统的管理模式,其充分融合单位短期目标和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了各项资源的合理调配,提升了单位资金的利用效率。 1.2事业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意义 第一,有效提升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配置。全面预算管理本就需要对生产经营、资源调配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进而制定出一系列预算管理方案。由此可见,其能够提升财政资金的运营水平,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浪费概率。第二,有助于协调各个部门间的关系,促使部门间的经济活动更加协调。事业单位中有众多的部门,这些部门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引入全面预算管理,能够促使各个部门更加清晰地认知本部门的情况,同时更好地和其他部门进行工作衔接。第三,有助于事业单位各部门的监控和考核。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能够实现单位内部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资源浪费,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可见,比对分析预算标准,可以强化对事业单位各部门间的监控。同时还能够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来对各个部门进行考核,并制定出奖罚措施,有效提升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3事业单位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①预算编制是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开展的起点。预算编制会直接影响到单位各个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预算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和单位实际相符至关重要。所以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中,预算编制是起点也是关键。②预算编制确定后,就要将预算目标予以分解,进而对其进行执行。预算执行需要事业单位全员参与,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其他人员,均应将预算目标的责任和指标进行细化分解,使其能够层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身上,从而确保预算目标得到切实的执行落实。③预算的考核。当预算执行完毕,需要对从预算编制直到预算执行完毕这一过程进行考核,考核预算目标是否完成,个人职责是否良好地履行,分解在个人身上的目标是否完成。经过考核之后,对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未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惩罚,并总结失败的原因,制订后续改进计划。 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制定的预算项目不够全面,未能覆盖所有业务,致使某项业务没有监督和约束,或资金保障不足而盲目开展某项业务活动。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预算管理的参与程度不够,致使预算执行和考核环节漏洞百出,效果大打折扣。③预算的刚性不足,执行力欠缺,致使编制好的预算目标难以得到贯彻落实,更别说预算目标的实现。④虽然也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但是仅仅停留在预算执行完成情况上,未能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经费投入等多方面进行考核,使得经费使用情况缺乏监督和考核,经费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3全面预算管理在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预算的编制和实施需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参与 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点在于全面,也就是需要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参与其中。具体来说:①全方位指的是事业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中均应引入全面预算管理理念,无论是人、财、物等环节,抑或是收入支出等各个环节中。可以说,事业单位的全面预算应该综合项目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等一系列预算目标,相互融合,互相补充,进而构成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预算体系。②全过程主要指的是,预算管理活动需要贯穿于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始终和全生命周期内,事前、事中和事后均需融入预算管理工作,同时预算管理不仅仅局限在预算的编制、分解和下达环节中,还应该贯穿于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分析、预算的调整、预算的考核、奖惩制度等各个环节中。③全员顾名思义就是事业单位内部所有的人员,上至单位负责人,下至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等,均应全部参与到预算管理中来,完成分解到自身的预算任务目标。 3.2采取科学方法确保预算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水平 第一,为确保全面预算管理取得实效,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或者预算领导小组来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第二,预算管理部门需全面负责单位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的制定,具体编制办法可以依据财政部的“二上二下”编制流程进行组织编制、审议以及平衡年度草算案。同时将经过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下达,对于预算编制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预算的实际执行状况进行考核,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预算目标。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这既是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又是确保预算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第三,确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办法。预算编制也可以参照“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有机融合预算编制流程。由下至上为:预算目标→下达指标→编制预算→目标汇总平衡→预算目标。由上至下为:作业分析预算目标提出预算→上下协调→汇总预算目标签发预算→预算目标。第四,事业单位需结合年度预算目标,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年度预算指标,细分为季度或者月度预算,然后分别对其予以控制,最终实现年度预算目标。第五,对于经费支出需要严格把控,若需要支付超预算或者预算外资金,需要经过严格的开支审批后方可执行。 3.3提升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预算编制工作是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起点,其科学性和可行性直接关系到最终预算执行效果。因此事业单位务必强化预算编制工作,切实提升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其一,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自身长短期目标来整体确定预算目标,然后将预算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身上;其二,编制预算时,需要运用科学的编制办法,诸如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和弹性预算等,必要时可以采用两种或以上的预算编制方法。 3.4强化对全面预算管理的监控,完善考核体系 一方面,预算控制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将预算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身上,科学界定各个预算控制主体责任和义务,从而确保预算目标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还需要构建预算考核和约束机制,并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充分融合预算执行、考核和奖惩等内容,奖优罚劣。同时还需要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保障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使得财务管理工作也应该进一步转变方式,逐步摒弃传统的工作模式。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务管理理念,将其引入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来,能够提升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事业单位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还能有效监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各项问题,并及时予以改善。
1引言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体制革新正在不断推广,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引用全面预算管理,不但可以优化事业单位的资金应用效率,提升资源配置有效性,整改收支管理方式,而且对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活动有保护作用。在新时展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一定要在了解自身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引用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的方法对业务管理、资金活动等实施控制,以此促使事业单位可以有序运行。 2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分析 2.1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 其是指结合组织经营管理目标,对组织生产、经营、财务等内容进行全面整改,引用预算这一方法,实现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过程。全面预算管理的本质就是引用预算这种方式对组织内部拥有的各项资源进行统一分配,例如对组织内部拥有的人力、财力及物力等资源进行合理划分。 2.2全面预算管理的特点 全面预算管理与以往预算管理工作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全面性。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在于“全面”二字,全面性是指全面预算管理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只是包含了传统财务预算,还包含了经营、投资等方面的预算,换句话说预算是非常全面的;其二,全程性。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过程,其需要融入组织的各项业务中,这样可以有效控制组织经营管理工作,促使经营管理业务有序进行;其三,全员性。全员是说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内部所有员工参与其中,预算目标的实现需要每一位工作者都贡献自己的力量,并要每个部门都积极配合。对上述几点全面预算管理的特点,需要事业单位有一定了解,进而在实践工作中提出符合实际的有效策略,优化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水平。 2.3全面预算管理在事业单位应用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至关重要。从现实角度入手分析,事业单位革新工作的推广有助于促使更多事业单位开始市场化革新工作,公益性强的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也在向着规范化转变,这些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构成了极大的影响,并提出了高标准,此时引用全面预算管理是迫切任务。对事业单位而言,全面预算管理形式的应用,从外部角度分析是符合事业单位革新需求,有利于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整体革新方案和需求进行革新;从内部角度分析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可以实现预期设定的经营管理目标,优化单位资产应用的效率和管理活动,让事业单位全面展现自身的作用,以此为社会经济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事业单位引用全面预算管理涌现的问题 现阶段,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开始引用全面预算管理,但因为其对这一预算形式的认识和理解较少,关注度不高,致使全面预算管理在引用中出现大量问题,直接影响预算管理形式的作用,下面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3.1预算编制不合理 从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实践情况来看,最大的问题就是预算编制不合理。由于研究因素较少,编制内容过于散乱,编制没有展现出全面性,致使预算和单位经营情况出现脱节。总体来说,预算内容属于财务预算,但经营、投资及服务等方面并没有预算,这样的预算工作就失去了价值,难以在事业单位发展中发挥作用。 3.2预算管理实施不力 在实践推广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有预算管理实施不力的问题存在,全面预算过于形式化,基层工作人员认为预算只是管理层的工作,与自己无关。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全面预算管理的推广是无法得到全体员工支持和认可的。与此同时,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不力还受到当前事业单位不具备追责机制所影响,也就说事业单位对具体全面预算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等没有提出相对的奖惩机制,很容易制约工作积极性,降低预算管理工作的刚性。 3.3不具备预算评估工作 全面预算管理在引用中出现各项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但若是缺少财务预算评估工作,将很难掌控所有问题,全面预算管理问题的解决难度也会随之提升,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也将变成一大难解的问题。通过了解当前发展情况可知,行政事业单位对全面预算评估工作的实施并不关注,也没有以全面预算管理的需求提出预算评估工作,这在一定意义上制约了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实施。 4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策略分析 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是以控制事件的关系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三方面,编制预算属于事前工作,主要管理单位内部有限资源的划分;调节和落实预算属于是事中工作,通过预算工作内容提出预算方案,若是外界出现改变,工作人员要合理调节预算指标;而评估就属于是事后控制,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后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研究,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系统性工作,事业单位要想做好这项工作,要结合上述研究的几点问题进行深层探索,重点做好下述工作: 4.1合理编制预算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在落实中,预算编制一定要满足“全面”的要求,可以保障预算管理工作包含所有内容,如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投在管理等都是以组织经营目标和基础宗旨为方向融入预算工作中去。除此之外,预算编制一定要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如未来发展中内外环境的改变、基数预算编制模式、引用零基预算编制的方法等,注重保持预算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预算工作可以有序进行。 4.2关注预算实施工作 全面预算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有效果。在预算编制工作结束后,要注重预算自身的权威性,保障每项工作的实施都是在没有出现内外环境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预算推广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责任追究机制,对没有达到预算目标的缘由进行深层探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保障各部门、相关工作者都可以有压力、有动力的去完成各项工作,进而实现预期设定的全面预算管理目标。 4.3优化预算评估 全面预算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做好预算评估工作,依据预算评估对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掌控,在了解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的影响进行深层探索。与此同时,还要结合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进而保障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可以有序落实。在事业单位的全面预算评估工作中,评估内容要从多角度入手,展现出多元化和中立性,进而促使其可以更好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5结语 综上所述,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未来的发展。单位负责人要明确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单位内部资源进行整理和优化配置,以此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也要构建标准的全面预算管理理念,激发工作人员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合理选择全面预算编制方法,提出健全的预算管理监督体系,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逐一优化预算管理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指标,促使其可以适应市场变化,进而为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从2011年自媒体崛起,以微博、微信为首的社交媒体平台崭露头角,到2014年人民日报、新华社顺应媒介融合趋势,开发移动新闻客户端向“融媒体”转型,再到如今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的并驾齐驱,新媒体已凭借其报道即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裂变传播等优势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视听习惯和生活。但同时,由于新媒体传播的低成本和公众版权意识的淡薄,在传播过程中侵害媒体与公民合法权利、扰乱公共生活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充分暴露了媒体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侵权制度的乏力。因此,对我国新媒体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和维权困境进行分析和建议,构建和谐健康的新媒体传播环境刻不容缓。 一、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一)侵权与维权成本差距悬殊 在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下,新媒体传播中侵权行为的随时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日益显现。与之相对的是,维权行为依旧面临着成本高、周期长且回报低的困境。以一篇原创文章为例,侵权者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洗稿”,甚至仅仅通过操作“洗稿神器”类专业软件即可公开发表牟利。而原创者维权则需要抄袭证据等专业证明,并向当地法院提交证据提起诉讼,其所耗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往往非所判决的赔偿金额所能弥补。二者成本的悬殊差距,正是侵权行为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版权界定不明确 为了顺应媒介融合的趋势,互联网时代下的大部分内容正在向全媒体方向演进。但新媒体作品的表现形式越丰富,其版权归属越难确定,对于此类新媒体原创作品的分解、重组、改动等侵权行为也更难追责。此外,新媒体的低门槛激发了用户们的创作热情,UGC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数据和内容生产组成部分,但UGC的版权归属却一直颇有争议。一方面是因为很多高质量的UGC来源于其他作品,另一方面是其是否涉及《版权法》中所提及的“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三)业界维权意识待加强 与美国、加拿大等版权制度运行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制度设计阶段的民众参与度并不高。就2012年我国的版权法修订来说,截止到草案提交时,国家版权局仅收到来自社会各界意见1600余份,距离“普通公众广泛参与”目标距离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国普通民众在此方面的意识相对薄弱。相比之下,加拿大的知识产权课程属于大学必修课,版权意识的培养早已划入通识教育的范围之中。除此之外,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差强人意。2016年,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课题组对360家传统媒体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媒体尚未成立专门的新闻版权管理机构,且有七成以上的媒体表示不考虑针对无偿转载的维权问题。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针对新媒体传播中的侵权问题,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规制相对完善,在侵权行为的打击方面经验丰富,对我国在新兴媒介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引入付费系统规范版权使用 当前,美国四成以上的日报建立了付费墙。以最先推出付费墙的《纽约客》杂志为例,在2014年首次推出该营销模式后,读者每月只能免费阅读6篇文章,超出部分要额外收费。这推动了美国报业的数字化转型脚步,也提供了版权有偿使用的新模式。此外,针对学校、商业结构及政府部门对于媒体作品进行影印复制的情况,欧美日韩等众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收费并发放许可的程序。显然,随着中文书籍杂志及数字化作品向海外的传播,中国内地在该方面已损失了不少海外版权权益,对影音和数字化复制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适时将版权法进行现代化转型 2012年,加拿大一方面迫于国际层面的压力,一方面为了应对现代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压力,正式出台了《版权现代化法案》。新法案的出台包括了数字媒体播放器、电视等众多媒介方式带来的侵权行为界定,在注意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注重利益的平衡,保障合理合法的内容传播。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周期长、修订次数少,远远落后于日新月异的新媒体技术发展,以至于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界定模糊、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因此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加拿大对侵权行为的排查与惩罚力度很大。“侵权警察”会随时按照条款对侵权IP地址发出警告,由版权方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三)版权特许经营机构一站式管理 我国香港版权法律的制定深受英国统治时期的影响,内容相比内地更完备,运行机制更健全,可操作性更强,部分做法对我国内地版权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例如香港地区对于版权特许机构的集体管理就是其版权法律体系的一大亮点。通过建立联会组织,将复杂冗长的版权许可程序进行简化,将经营许可权从几家主体单位归为一家,同时运行一站式的版权收费制度,大大提高了版权产业的运行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资源损耗。这对于内地版权交易周期长、效率低下的现状具有启示作用。 三、多方联动打好版权攻坚战 (一)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传播形态使得作品的表现形式多媒体化。在此背景下,作品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侵权形式逐渐多样化。与此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应该随着新媒体环境的发展而增补和细化,防止因法律界定的模糊不清给侵权主体打“擦边球”的机会。在判决过程中,现行的《著作权法》针对赔偿金额的判定以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相应稿费为主要依据,但互联网上侵权作品裂变式传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不止于此。因此,针对诉讼的赔偿金额应酌情提高。同时,一旦出现侵权行为,针对直接侵权人、所属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各个责任主体,都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追责问责体系,细化每个环节的权责,将把关的效能最大化。而针对确实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或平台除了法律制约,还可以引入“诚信机制”进行约束,也是全行业形成版权保护网络的基础。 (二)开发新型技术手段维权 在内容作品技术保护方面,针对原创的图、文、音像等作品暂时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例如技术加密、水印等手段还处于传统出版物变体阶段,对原创数字内容的盗用起不到遏制作用。同时,对于转载、洗稿等行为,可依靠技术手段建立诸如版权跟踪系统式的数字版权监测平台。版权跟踪技术指利用原创作品数字指纹识别技术,在互联网上对版权作品进行识别和筛查,以获知该作品的被侵权情况以及侵权方信息。其实早在2012年,盛大文学就投入使用了该系统,并成功追踪到上万个侵权网站,打了一场漂亮的版权保护战。 (三)行业内部加强合作 在内容市场上,版权侵犯无疑是共性问题。通过企业、平台间的深度合作,探索更高效的版权交易模式,有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市场。从版权开发阶段着手,通过行业内部资源整合进行集约开发,拓宽版权来源,并对版权内容进行挖掘,释放价值。比如行业间可以集中资本和人才力量成立版权开发与合作中心,用于发掘具有潜力的IP作品,并以此为基点开发游戏、影视等形态多样的作品,使其价值最大化。同时,行业内建立起高效的运营渠道管理机制,通过全版权运营等方式使版权资源得以推广。 四、结语 新媒体的发展给现有法律体系和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众多内容作品被擅自转载或重组,版权方的劳动成果被盗用传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本文对新媒体传播中的维权困境进行了分析,随后对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部分版权保护措施进行了介绍,提出了针对我国侵权情况的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在该方面的不足,结合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和现实问题,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版权市场。
引言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信用风险管理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一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信用管理风险意识淡薄,信用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企业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不断进行内部完善,降低信用风险;相关法律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时代企业信用风险形成的原因 1.信用管理风险意识淡薄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信用管理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因过于重视发展速度与效益,而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体系的建立没有太多的重视,对企业信用管理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企业内部欠缺完善的信用风险控制体系,缺少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致使企业无法对经营、合作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提前规避,在遇到信用问题时难以做出及时且专业的应对,为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一般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遭遇风险,往往带来的是致命打击。 2.资信评级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大部分企业资信评级体系并不健全,由于信息流动不对等、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等原因,在进行资信调查时,往往依靠交易对象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其信息的可信性无法得到保证。而由于我国当前市场监管的力度较为薄弱,有关信用违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违约行为欠缺相应的惩罚力度,对于一些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来说,信用违约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较低,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信贷资质,通过对财务报告、数据进行粉饰,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隐瞒,为资信评级工作带来难度。 3.信用管理仍处于事后监督阶段 由于缺少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部分企业往往欠缺提前发现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面对信用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处理经验不够,事中控制、反馈的管控机制较弱,往往在交易对象出现违约行为后,才采取行动进行维权和追讨。加之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对相关合同、交易有关的材料缺少妥善的保管,加大了企业自身维权的难度。而最重要的是,事后监督这一措施存在很强的滞后性,一旦违约问题出现,企业的损失往往已经形成,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无法及时挽回损失。 二、“互联网+”时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优化对策 1.提升企业信用管理风险意识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业绩增长的同时,对企业潜藏的风险控制进行控制,使二者之间达成协调一致,确保最终利润。在信用管理风险机制建立初期,暂时没有专业的风险管控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赋予财务管理、销售、办公室等部门信用管理的职能,对企业交易项目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决策和管理。与此同时,企业在经营管理、交易的过程中,需要提高管理层、普通员工对信用管理风险的重视,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与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对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进行高薪聘用或内部培养。通过公司领导人、中层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共同构建出一支适合公司发展的信用管理队伍,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提升信用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2.加强资信调查管理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交易来获取资源、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增长,但同时由于企业内控机制的不完善,获取信息的渠道与方式有限,如果遇到对方刻意隐瞒经营状况、粉饰财务数据的情况,对合作对象更加难有全面的判断,无疑会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加大。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便利性,对消息渠道进行拓展,对合作、交易对象公司的经营情况、企业信誉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以及分析。并根据合作对象的信用状况如信用标准、信用期限等信息来建立档案,根据合作的期限,有必要针对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判断。在本企业调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方资信机构收集信息,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对所在区域内工商局的信息、政策做到实时了解,对有价值的信息加以利用。例如,2018年,淄博市工商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对全市金融、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140户企业展开定向抽查,联合质监局、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大型商场、餐饮企业等商户开展检查,并将调查监管的结果进行公示。企业或市民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从而获取权威信息。 3.进行信用管理事前、事中的控制 企业在进行信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首先应对合同签订的这一节点进行重视,以执行中的合同为管控对象,从合同签订开始前就进行风险的评估与管控,避免在资金实际收付时才发现风险,为企业带来损失。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所得的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对其信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资金流动往来的动态,对比合同,针对执行出现偏差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及预警措施;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要做到实时了解,一旦对方出现无法偿还的迹象,应采取措施对账款进行催收。除此之外,企业可以对合作和交易中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分级管理,通过对合作过程中对方的表现和状态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后续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对存在经营困难、有过违约行为的交易对象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管理。 4.信息化技术管理 “互联网+”时代,企业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管理进行实时的管控,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加以记录和显示,同时对每一笔合同的执行进展进行跟踪。系统可通过预设的标准对整个流程进行分析,识别项目的风险点。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交易流程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可视化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以2019极客公园创新大会为例,京东集团副总裁郑宇教授阐述了智能城市的理念。其中,城市信用智能监测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归集、信用监测、信用评分等操作,提供全市企业信用的总体展示、信用预测、风险监控等功能。突破传统仅针对个体的独立信用模式,为个人、企业、城市管理部门这三大城市信用主体提供智能信用解决方案。 5.提高法律意识 从法律层面来讲,企业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专业的法律相关工作从事者,在企业内部针对员工展开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员工乃至管理层的法律与维权意识,提升其风险预防、预警能力。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多家企业共享信息,对有违规行为、信用不良的客户进行联合抵制,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互联网+”时代中,需要共同维护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借助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便利性,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同时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交易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中的风险进行管控,提升法律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赵绍娟,梅静,刘伟.“互联网+”时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7(23):126-127. [2]吴晶晶.浅谈中小贸易企业信用管理研究[J].纳税,2018(36):269-270. [3]陈争,陈秉正.试论国有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控制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8(15):41. 作者:乔璐 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营造良好的经济市场氛围成了市场经济变革所面临的必然环节,为此应当在现行环境基础上结合实际现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盗版现象的扩大势头,优化产业经济资源配置,逐步实现对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建设。盗版现象作前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的特殊情形,是经济实体之间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回报以及生产经营资源所采取的措施之一,行业市场发展面临着较大的经济不稳定因素,致使在行业领域内盗版现象呈现出逐步扩大趋势,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平稳运行,为此如何能够有效控制盗版现象,提高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成了经济建设部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盗版现象的简要概述 1.1盗版现象的主要种类及特征 在对现行不同行业内市场经济活动考察后可以得知,盗版现象的主要内容指的是针对现行市场当中的畅销产品、技术、品牌以及设施等内容,利用其仿冒技术,对其商标、外观、样式进行二次复制所形成的经济活动。目前盗版现象覆盖面包含了书籍类,如著作权版权,技术类,如知识产权,产品类,如品牌版权等,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形式的多样化、营销模式违规性以及运作方式的隐秘性,如伴随着互联网络时代的到来,由于互联网信息所表现出来的无形化、数据传递高效率,使得在处理盗版问题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侵权证据。 1.2盗版现象产生导致的风险危害 一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进一步增加,盗版的主要形式是盗用、仿冒他人的产品成果,是建立在对相关产品权属的侵犯而实现的,使得使用者和参与者之间因产品属性、质量等法律问题纠纷进逐步增多;另一方面,严重削弱不同区域产业的建设发展积极性,及较多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促使正牌行业产品利润急剧下滑,导致经营者促进自身建设发展的积极性逐步降低。 2.形成盗版现象的主要因素 2.1市场需求基础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盗版现象问题的产生其重要因素是由于在市场环境中对于产品的需求要求而决定的,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选择商品的主要依据受经济收入的限制表现为对产品价格的需求和质量的要求,在同类型产品的选择过程中,如果质量相当的基础上,而价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则会促使消费者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而盗版现象的目的是以类似属性的产品在市场中流通从而获得较多利润回报,其中在价格方面的优势效益获得消费者的青睐,长此以往盗版产品的数量逐步增多最终形成了较大的市场空间。 2.2市场供应基础因素 为了确保产品生产经营体系能够正常运行,确保产品质量效益,因此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对于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占比逐步增大,促使产品在营销当中指导价格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范围内,而受利润与价格反比例增长的关系,其获得的利润空间也逐步会缩小。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经营者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减少资金成本的投入,增加利润占比,往往会采取盗版的方式来实现,同时虽然在此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压力,但是按照经济理论中风险越大、收益约高的论述,更加坚定了生产厂家进行盗版操作。 3.盗版现象对不同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 3.1对于消费者影响方面 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剩余方面,按照上述论述当中盗版市场的形式其重要因素是由于消费者对于价格因素的侧重,虽然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经济收入得到了进一步增加,但是较大的产品价格差异,以及“花钱少、办事情”的思想意识,促使社会公众逐步将购买目光投向盗版产品,这也就为盗版产品带来了更多的购买优势,消费者可以通过较少的资金投入大量的剩余资金,投入到其他商品的买卖活动内,但是随着时间不断向前推移,盗版产品在质量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所产生的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同时盗版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限制了正版产品的升级换代,消费者则无法体会到新产品带来的性能优势效益。 3.2对于生产者影响方面 在短期时间范围内,较低的资金成本投入成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盗版实践操作的最大的驱动力,可以通过在同类型产品的经营过程中,充分利用不断扩大的价格差异,压低生产资金占用比例,从而实现获得更好效益的经营目标,进而为生产者提供了更多的原始资本积累,致使生产者能够拥有更多的生产剩余资金。在长期时间范围内,通过技术改造、管理创新等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其周期性较长、获得的利润较少,逐步被生产者所放弃,由于通过盗版经营方式获得了大量的生产剩余,导致企业在实现创新改革、转型优化的实践操作中出现了懈怠状况,如此一来,企业生产经营后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最终会导致被市场经济环境所淘汰。 4.目前控制盗版现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4.1监管体制方面 相比较发达经济体国家关于版权的监管机制体系设立以及运行操作,对盗版现象的控制还处在不断的探索阶段,我国经济部门种类众多,需要进行版权维护的产品类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而产品研发的高效性使得在对相关监管制度的建设较为滞后容易形成监管漏洞,生产者会利用监管漏洞进一步扩大盗版生产的规模和范围,盗版现象所体现出来的风险逐步加深。 4.2行业体系方面 从行业规范角度来讲,疏于对相关管理体系的设计与规划,造成了行业间产品技术交流渠道不顺畅,各环节信息数据传递不及时,管理制度职责划分不明晰落实不到位,维权路径阻塞等现象发生,行业防范管理体系较为混乱,特别是在正版生产厂商在遇到版权纠纷问题时,作为行业带头部门受维权运行体系不畅等因素的制约,容易出现手续烦琐、部门繁多等维权难的现象出现,从而错过了最佳的追诉期,严重制约了行业中引导保障作用的发挥。 4.3经济主体方面 受主观思想意识的引导,生产者在充分利用现有生产经营资源的基础上,都希望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从而获得更多的效益保障,使得企业能够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建设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盗版所具备的短期效益,可以为经营主体带来更大的经营收益,这也促使生产者为追求效益而盲目追求盗版操作,致使企业自身的技术革新等方面停滞不前,进而加剧了企业间恶性竞争的激烈程度。 5.创新盗版现象防范管理的主要措施 5.1建立综合型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应当在现有可利用经济资源的基础上,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创新型改造,逐步强化各管理要素之间的信息流通、资源共享、制度落实等方面措施,首先,针对深入不同区域内产业经济实地进行调查研究,在进入生产企业后重点了解盗版现象对企业产品经营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影响范围,为增强管理体系合理化、规范化提供坚实的数据信息基础。其次,包括司法、工商、监察等多部门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以此为基础建立对易发盗版风险的防范预警机制,同时优化维权结构,提高维权保障效率,将因盗版而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范围内。 5.2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现阶段,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在社会各界深入推广与实践,提高司法权益保障效率,有效打击盗版现象的发生,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表现,为此应当逐步加强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规范有关盗版法律事项条款,进一步明确生产者主体间的权责划分,对包括《著作法》《知识产权法》等在内的部门法,根据市场发展形态进行修订,重点是针对新出现的盗版形式和经济纠纷行为进行约束,为生产者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法规保障。 5.3加强经营实体自身发展 从企业自身出发,一是进一步加强生产产品的技术保障,重点提高产品的技术运用的保密性,严格管理有关版权技术信息的流通,进行信息数据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创新对产品在性能、外观的优化设计,突出产品在实践运用的独特性,例如:提升防伪标识的防伪度,优化产品内部零部件的制造工艺;三是在行业企业间逐步形成打击盗版的思想共识,逐步树立公平竞争、公平买卖的意识,构建和谐的市场经营氛围。结语综上所述,打击盗版历来是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其盗版现象的形成与扩大对于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严重制约的作用,为此应当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盗版现象的防范与打击力度,重点从体系建立、完善法律以及企业自身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为构建可持续循环经济探索出新的建设路径。 参考文献: [1]王新茹.盗版的成因与治理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24):31-32. [2]周琛森.基于网络盗版现象分析著作权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6(17):5-7. 作者:马莉 单位:云南能投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一部名为《锦绣未央》的古装剧引发了一波收视狂潮,这部作品先是在网络上火爆连载,后又被精装出版,再被收购改编为影视剧,但一直深陷抄袭风波中。2017年,包括知名作家温瑞安在内的12位作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合起诉《锦绣未央》原作者抄袭,并且得到了余飞等45位编剧的声援和资助。这类网络文学作品抄袭事件频频发生,已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使得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成为焦点。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通常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基础发表的、通过超文本链接等方式来呈现的文学作品。与以往的传统文学作品相比,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还是很鲜明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作者身份复杂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作者大多是专职作家,他们具备丰富的创作经验和一定的受众基础,如贾平凹、严歌苓、王安忆等。这类作家作品的出版,首先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创作期,待作品完成后,再经过专业编辑的审核,只有审核通过后才有机会将其作品发表在纸质媒介上。若是要出版长篇文学作品则需要申请到一个专门的书号,才能作为纸质书籍推向市场。这种出版模式对作者的要求非常高,往往需要具有扎实的写作功底。网络文学则大不相同,普通人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获得发表资格,在网络上进行写作的人可以是专职作家,也可以是医生、工人、工程师,甚至可以是学生。网络的发展使文学创作的主体多元化,对专业背景的要求较低,不需要受众基础,人人都可以创作,作品的发表不再是一个难以望其项背的梦想和神话。 (二)流通方式多样化 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是以纸质书籍形式呈现的,经书店等对外流通,交流范围相对狭隘。而网络文学作品的运载方式则更加多样化,读者可以在线阅读,也可以下载到手机等电子终端产品中阅读。这种流通方式不仅具有较大的存储空间,而且能让读者随时随地阅读,使得受众面更大,流通范围更广。 (三)文字发表快捷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出版程序繁琐,作品要经过创作、出版、销售等各个环节,且每个环节都需要消耗一段时间。而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只需要注册一个网站账号,就可以在平台上发表其作品,然后平均每天更新一到两章的内容,直到作品创作完成。如果网络上读者反响热烈,还有机会出版成纸质书。这种随写随发的模式可以让读者每天都能以阅读到新章节,满足对故事情节的追求。 (四)作者与读者交流紧密化 传统作家在出版作品之后,一般通过开读者座谈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来与读者探讨作品、互动交流。显然,这种形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网络文学作品允许读者在文学网站上发表评论,表达自己对人物情节的观点,这种模式下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明显高于传统作家。当作者再次登陆网站看到留言后,往往会回复读者,甚至会接受读者建议,从而改变创作思路,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紧密的交流渠道比之传统作家具有很大优势,不仅能鼓励作者的创作热情,还能让更多读者参与到讨论中,大大地缩小了作者与读者者之间的距离。 (五)快餐式的盈利化 网络文学创作最初只是对文学创作感兴趣的文学爱好者的情感抒发方式,希望借助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和更多人产生情感共鸣,其形式主要是以网络小说为主,且题材较之传统小说更为宽泛,如仙侠、言情、玄幻、穿越、网游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网站运营的成熟以及各个文学网站之间竞争关系的激烈化,于是网络文学成为“快餐文学”的代名词,其文字冗长、情节枝蔓,甚至形成专门的写作套路,难以像传统文学那样形成经典流传之作。而且,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民基数的与日俱增,很多网络文学借助其原本的网络影响力被影视公司收购版权,引发了当下的IP热潮这让网络文学具有了巨大的功利性和盈利化,缺乏传统文学长期积淀的厚重感。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网络文学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属于作品无疑,自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将《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都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尽管如此,现实中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侵权成本低 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文学的出版门槛降低,甚至成为个零门槛,这也使得网络文学作品极易被其他用户复制使用,而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很难对其作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即便采取也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同时,网络经营者更能轻易盗取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非法牟利,进一步侵犯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 (二)维权成本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使网络文学得以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让网络文学作品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极高。首先,难以准确锁定具体侵权人,尤其是存在多人侵权的情况下。其次,即使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固定证据、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都耗费巨大。而且从起诉到一审、二审最后到执行耗时较长,影响权利人正常的生活。 (三)立法不够完备 目前,虽然中国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是从国外借鉴而来,仍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出版法。如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原则也成了网络平台逃避责任的挡箭牌。“避风港原则”是指当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创建页面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视为侵权。该原则最早源于美国,虽然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仍然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ISP当作“尚方宝剑”,网站服务提供者借此一直推卸责任,导致了作者利益的丧失。对此,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站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避风港原则”的不足,此后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红旗标准”。但是,由于法律上对审查删除侵权作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ISP在收到侵权人的通知后,往往会故意拖延删除时间,以获得更高的点击率和更大的利益。由于法律的不够完备,让“有心人”钻了法律空子,才让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一)提升网络技术,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网络技术保护措施,加大侵权的技术难度和侵权成本,使侵权者知难而退,从而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来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目前,中国的网络文学网站准入门槛低,尤其是对网络文学网站编辑的要求也不像对专业的纸质媒体编辑的要求那样严格,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文学网站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必须严格审查网站编辑的专业背景,规范管理网站的访问制度,为中国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营造更好的氛围。通过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才能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切实有效地防范网络文学的侵权现象。 (二)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果能给予侵权行为强有力的打击,势必能震慑到不法分子。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即便是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赔偿,但赔偿数额也不高,所以才让侵权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侵犯著作权。当然,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维护体系,不仅需要有效的预防措施,还需要做好及时的事后救济。由于诉讼成本太高,加上网络虚拟性这一特殊性,诉讼管辖制度中属地管辖之规定造成诉讼程序异常繁琐,因此,有必要简化司法救济程序,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管理机构,给打击侵权行为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加强立法,构建和谐网络创作空间 界定某部网络文学作品是否侵权,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言比较困难,因为许多ISP利用“避风港原则”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弥补“避风港原则”的缺陷,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合法保护更加有效,显得尤为关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SP是否采用“避风港原则”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不同法院甚至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因为法院自行裁定只能参考作品与作家的知名度等因素。 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盗版,杜绝侵权行为,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使著作权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防治侵权人钻法律漏洞。依照当前网络文学网站的严峻现状,中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数字出版法,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网络文学网站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作者的维权权利和创作义务,使网络文学作品获得专业的法律管理和保护。 参考文献: [1]康建辉,赵萌,宋柏慧.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14):214-217. [2]胡明.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延边党校学报,2016(1):65-67. [3]沈瑨.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2. [4]杜启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救济方式探微———以民事责任体系为论证进路[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4):109-116. 作者:杨雨藩 崔家新 单位:淮海工学院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篇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利益的首要大事。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城市食品安全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我国农村由于地域广大,人口分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一、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显得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村食品经营者素质不高。农村经营户对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有吃总比没吃好,吃了只要死不了”的思想观念普遍存在,放纵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泛滥。尤其是农村商店、小卖部的店主多是当地农民,文化水平低,由于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经营中不重视索票索证,谁的商品便宜,就进谁的货,不问是否属于合法经营,因而出现了问题无从寻根求源,导致低价质劣产品泛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二是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目前农村经济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变,但农民的消费水平仍然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选择消费品时首先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容易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加之,制假者在包装、装潢上鱼目混珠,使农村消费者识别困难。即便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农村离申诉、投诉地点远,往返费用、检测鉴定费用较高,既耗钱又耗时,维权成本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制假售假者以可乘之机。三是城市假冒、质次食品向农村市场转移。近年来,各职能部门加大了对城市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一些不法经营者把制假售假的市场转移到了农村市场,达到其牟取暴利的目的,导致包装低劣,质量较低的小包装食品大量流向农村市场。 二、农村食品安全面临的监管困难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较薄弱 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下延的专门机构,由于监管部门与农村距离较远,单凭县一级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要开展对辖区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管力量远远不足。即使一些监管部门在乡镇设有站、所,但由于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常因协调机制不健全而制约监管的有效性。 (二)农村监管区域广,工作量大、难度大 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生产、经营户比较分散,执法部门要把辖区内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检查一遍,需要十天半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甚至有的边远牧区可能一年都难去一次,因而对农村季节性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动食品小贩,边远地区无证食品经营户、餐饮店等缺乏有效监管,成为假劣食品“转战”农村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农村食品检测手段不足 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检测手段较为简单,有的乡镇站、所甚至连检测设备都没有,监管人员仅凭眼观、手摸,对于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等却无法检测。加之由于受工作经费及检测法定效力的限制,一些监管部门对应该检测的项目能省则省,导致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监测和及时发现处理。 三、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系 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应负总责,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乡镇(居委会)、行政村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监督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1.制定食品生产经营标准。一是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二是要推进市场许可规范化进程。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起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2.加强食品分段管理。实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后,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在农村市场,卫生部门把好食品卫生关,质监把好生产质量关,工商把好食品流通安全关。将监管关口前移,重点抓好产品源头与批发领域的规范经营,从源头上切断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因为食品越往消费终端走越难管理,只有抓住源头及食品集散中心,才能有效进行管理。做到监管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检查日常化,重点实施食品准入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监督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改变。 (二)强化食品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自觉规范 农村区域面大,食品经营单位分散,面对众多食品经营单位,单靠部门监管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行政指导促使经营者自觉守法、规范经营。监管部门应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经营户诚信经营。一是在食品行业内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使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区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不同情况,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培植一批注重品牌质量、恪守商业信誉的食品生产、加工与零售企业;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黑名单”,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农村也寸步难行。促使企业自律式监管,从而影响带动其他企业合法经营。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 优化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负监管职责、食品经营户负主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网络。 1.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宣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不仅使消费者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让经营者了解违法经营将受到何种处罚。引导健康消费,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识假辨假的能力,使食品安全观念深入人心,营造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 2.加强与部门沟通,联合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合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从严从重处罚,起到杀一儆百、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深入发展农村监管与维权网络,乡镇(街道)、行政村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站点,聘任监督员、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开展农村监管、消费维权工作。建立打假与维权的快速通道,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披露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加大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对失信单位和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曝光,广泛形成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作者:李国 单位:新疆哈密三道岭工商分局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篇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农村的结构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农民思想观念转变的基础上。受过高等教育的或者头脑灵活的农民,纷纷放弃农村的产业,追随城市化的脚步而去,剩下的年轻一代,去大城市打工养家,因此形成了当下很普遍的农村空巢和留守问题,老人和小孩对视频安全的概念非常模糊,而事件发生后相应的监管力量在农村基本为零,要实现食品各类生产经营、从源头到餐桌的全面监管,难度比较大,仅仅是把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梳理检查就需要大量的时间,而一些无证经营的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由于流动性大、隐蔽性强,还有农村季节性食品生产,监管往往缺失有效手段,这给违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导致假冒伪劣食品更易流向农村地区。如何实施有效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困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个难题。 1农村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 1.1农村经济条件落后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在城市中难以存活。与此相对,多数农村消费者经济条件还不是很好,购买能力有限,农村人民的关注点在挣钱上,对食品问题的要求是能吃饱就可以,对食品的关注点还处于“有没有”,还未进化到“安全不安全”,所以购买时图便宜,重外观,识别力差,农村食品市场成为低成本、低价格假冒伪劣食品的泛滥之所。 1.2食品生产方不规范 在农村市场,相当于明末清初的小商品经济时代,还未发展出监管以及执法机构(或者说相关机构的作用相当薄弱)。对于有利润的食品生产过程,农民往往进行自由生产,随意在自家庭院开设作坊,生产或加工小食品。在生产工艺以及卫生环境上,缺失了执法部门的认证和监管部门的核查,存在诸多问题。在经济利益面前,没有相关规范的约束,便会产生相应的漏洞,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添加不安全的添加剂,忽略保质期,等等,这些问题在利益驱使下都被隐藏了起来。 1.3食品销售过程缺失把关 作为食品销售的主体,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大多经营规模小,食品品种少,对索证索票不重视。遇到问题后,无法从票据上寻根求源。有的食品经营户则因文化素质低或根本就没文化,不会建立进销货台账,有的经营户则是什么好销进什么,根本不管、不查食品生产合格证和食品是否过期等,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对于食品成分的安全性和保质期等,选择性忽略,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的流通。 1.4农民小农意识严重 法律作为新时代的标尺,是作用于城市中的,与之相对的,在农村尤其是贫困农村,标尺依旧是传承了五千年的道德标准,是人与人之间的人情世故。坐落于农村的食品生产厂家,大都和农民有直接或间接的生活交集,所以生产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都不会致命,也因此,发生腹泻之类的问题时,农民首先想到的是怪自己没有注意到,碍于邻里关系或裙带关系,大家都不会对其有过激行为。加之农村的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也和乡亲都认识,事件处理起来也不会很严重,因此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农民从遥远的地方跋山涉水自帖路费来投诉,又不会有结果,投诉基本就是不可能了。 1.5是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各部门的人员办公场所设在主要的集镇,平时的检查、执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城镇上,对农村食品市场检查少,再加上执法人员少,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各执法部门装备落后,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有时就很难顾及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了。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贫困农村的具体措施 2.1改变思想观念,保障食品安全 改变农村市场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不能再囿于固有的小农思想,对食品安全问题马虎对待,要以新时代的观念来升华自己的意识,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也是走向社会主义要推开的绊脚石,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的负责,是对法治社会的推广,从而发挥出监管和执法部门的作用。对于抽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各部门按职能分工予以查封。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聚地和边远乡村等重点地区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依法取缔无照食品经营行为等。 2.2严管食品生产主体 食品生产方是食品问题的源头,监管部门要对生产方进行严格的检查,对生产环境的卫生性和生产材料的安全性做出有效的评价,过关者方可执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对不守规则造成食品安全的个体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关停。 2.3发挥行政指导职能,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 由于农村人口不集中,单位地域范围内人口数有限,导致农村的食品供销店,小卖店,小超市的分布极其分散,单依靠一个职能部门,从交通方面都不能实现对生产经营方的有效监管。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指导等手段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使经营者自觉守法、规范经营,从被动守法到主动守法,从要求规范经营到自觉规范经营。使食品安全“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健全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将监管工作层层分解落实,严把食品质量关,从上至下、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监管:一是要加强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宣传高农药高激素食材的危害,倡导绿色有机食品;二是要加强农村食品生产环节整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企业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三是要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严把进货关,引导建立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四是要加强农村餐饮业整治,改善卫生环境,严格加工环节,加强宣传指导,提高卫生意识,保证食品安全。 2.4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力量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力量:一是保障硬件设施的投入,配备完善的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改善检测条件和检测手段,还要保证执法车辆的正常使用。二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充分调动基层农民的积极性,通过社会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四是进一步畅通诉求机制,方便农村消费者举报投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中来。五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这些措施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关注农村食品的生产、经营和流通,从管理上有规可依有错必究,充分保证食品安全。 2.5效仿各界的打分制度 对农村食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定期进行打分评级,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管,做好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工作,同时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组织开展“放心示范店”等评选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经营户加入行业协会,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管理。打造维权网络,广泛宣传12315、12331等热线,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6改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模式 对于农村食品,监管测评评出的优秀生产方或经营方,政府应予以奖励和引到。对优秀者实行现金奖励,补偿其成本;实行政策放行,降低其成本;实行美化宣传,增加其销量;在此基础上,引导其扩大规模,从局部弱化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带动周边,逐步消除农村食品安全问题。 2.7提高监管实效,探索适用法律 在新《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下,实施分类管理,细化操作,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或经营者出台有区别的规范性可操作的条例、文件,为基层食品监管提供法规依据。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自纠自查,完善相关风险等级划分、评级打分以及企业评价及信用信息。针对进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落实原料控制要求。针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及农村家宴,推动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点复审持续保持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进行审批前的现场核查,加大监督评审范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农村食品生产商和经营商进行教育,严格执法,从思想上给其加一根弦,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 2.8增强农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理解 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消费者手中根本措施。因此,政府、职能部门都要切实行动起来,运用一切手段,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把食品安全知识输入到农村消费者的心中,从根本上防止假冒伪劣食品。 作者:谢智君 石晓铜 单位:甘肃省庄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庄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篇3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对人类健康的重要性。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就是食品。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对农村儿童的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其中的原因就是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供货的质量不同,商家把一些有问题的商品供应了偏远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市场。令人可怕的是农村儿童书包里的小零食,这些小零食的基本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价钱在一角到五角之间,吃多了会严重影响儿童的身体健康。 1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1农村消费者偏爱便宜食品 我国的城乡差距收入很大,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他们在选购食品的过程中往往选择便宜的、价格低廉的、追求的是花更少的钱买更多的食品。农民不关注或不了解自己购买商品的一些相关信息:该食品是否是正规食品企业生产的;是否使用过量的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等,这就使得一些在大城市过期的、劣质的、还有一些仿名牌的食品流向农村市场,赢得了农民购买偏好。比如2012年6月1日,南方周末上曾有一篇文章《书包零食:小心“中毒”》,报道了农村儿童,选择零食的价位以五角钱为主,这些食品大部分是果脯、豆制品、膨化食品等,包装鲜艳,价格便宜。南方周末记者抽查了133份零食样本,揭示出书包里的明忧隐患。并且对食品食品包装上的QS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添加剂、食品产地等进行了分析。近1/4的小食品没有生产日期或已过保质期,近1/4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存在各种问题。添加剂数量繁多,一半以上的小食品使用了5种以上的添加剂,最多者添加剂达到了15种。 1.2假冒伪劣食品由城市流向农村 目前来看,随着城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的加大及消费者意识的提高,致使一些“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过期的、不合格以及被城市市场拒绝大门之外的食品普遍流向农村市场。由于在城市中各职能部门对食品监管的力度比农村大,问题食品在城市市场中不容易流通,一旦被发现,执法部门就对其严厉的打击,使得商家利益受损。正是由于执法部门针对假冒伪劣的、质量有问题的食品严厉的打击,而有些企业或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赚取更多的利润,把一些“三无产品”从城市市场转向了农村,从而也逃避了执法机关的打击。 1.3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卫生质量意识淡薄 目前农村食品加工作坊大量存在,“散、乱、低”是其普遍特点,即规模较分布散、意识低、秩序乱。经营者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商品知识,卫生意识较差,无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现象还存在,经营的商品互相混杂,存在很大消费安全隐患。同时,消费者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不强,不懂《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遇到食品有问题时,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即使吃出了问题,也很少想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老百姓普遍存在“避事”的心里。如果没有出大事,吃点小亏都忍气吞声,不想惹麻烦,因此造成了对有问题的食品投诉率低。 1.4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存在问题 首先,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小。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农村食品的监管由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来承担,但是在乡镇没有食品监管的专门机构,食品监管的职责只有县级的食品监管部门来管理。由于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比较分散,县级执法部门的监管人员是有限的,所以监管工作力不从心。其次,农村食品检测手段不足,落后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的市场监管人员与广大的消费者一样,大多凭借外观来检查评判产品的标准、保质期是否符合规定,不能及时有效的通过检测工具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能及时有效的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由于农村基层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不完善,简单的检测手段,有的乡镇所、站没有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技术低,对于添加剂等成分的含量多少,卫生指标是否达标都无法检测。监管部门很难发现有问题的食品。 2农村食品安全应对策略 2.1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农村食品安全和城市食品安全同等重要,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年部门不但要搞好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而且还要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视度,政府要增加农村食品安全的财政经费投入、监管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乡镇政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把食品安全列入工作重点,例如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专门机构,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且保证有运营的工作经费。 2.2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督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同时还可以利用农村的公示栏、宣传栏等形式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曝光,对违法行为和生产劣质食品的经营者进行打击,农村消费者逐渐失去对不道德的商家的信任,劣质食品失去了市场竞争力,这样可以引导农村消费者选择购买安全食品,同时也会选择放心食品企业。为进一步对食品安全有效性监督,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建立投诉站,并且派专门的监督人员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用社会的力量惩戒违法经营者。 2.3对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主体监管。认真清理农村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照无证食品经营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生产制售伪劣食品的“黑作坊”。要严格监管执法,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行为。加大对农村食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防范与规制力度,强化农村市场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山寨食品”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如果农村食品经营者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工商部门不发给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不发给其许可证,确保食品经营者的资格过关。在经营过程中,执法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跟踪审查,如发现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或者有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取消食品经营资格。 2.4统一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市场有工商、卫生、质检、食药和商务五个部门分头管理,各负其责多头管理带来了责任推诿、权利争抢的现象,尤其在农村表现的更加突出,这些部门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真正把执法力度贯彻到广大农村,增加对基层农村食品监督方面的投入,比如设备、技术和人员等,保障和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力度。 2.5要加强消费维权,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面向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二是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让消费者了解非法对食品增添添加剂的危害,改变农村消费者不科学的消费观念。同时要对他们进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或者使用该食品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消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扎实推进农村食品市场社会协同共治。 作者:王利敏 孟莉 单位: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
1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1.1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征信数据库已经成为世界上收录自然人最多的数据库。截至2019年2月末已经为收录的9.9亿自然人以及2600多万户企业与组织建立了信用数据库,但其中有过征信记录的自然人却不到50%(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www.pbc.gov.cn/)。近年来,央行不仅通过政府建立了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通过市场化方式辅助数据库的补充与完善。2015年1月央行允许了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企业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并成功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目前的征信系统已可以为庞大用户群体建立征信记录、提供信用报告,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比较仍存在很多问题。 1.2互联网金融征信面临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不健全,个人权益保障差。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直到2013年才开始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列》)、《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来推动社会征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中有关用户个人的维权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个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条例》当中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在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采集信息,但很多时候信息主体在没有授权机构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也会被采集、贩卖,一旦被非法人员利用将给信息主体带来麻烦。对于这种违规机构,条例中也只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力度并不大,而且也弥补不了信息主体的损失。另外,用户虽可对机构为其建立的信用报告认为出错的地方提出异议并投诉,但相关部门给予回复的时间较长,信息主体不能及时维权,会对信息主体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1.2.2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不全面,信息分析困难。由于很多银行只是将用户提交的个人信息或是发生过的信贷行为进行简单的汇总,并没有利用云计算等技术对用户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从而使得征信数据不能建立成完整的系统。加之没有统一的征信判断标准,信息造假等现象会严重影响对信息主体的分析,甚至可能出现误差较大的风险。1.2.3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难以共享。我国央行征信数据庞大,但却不能利用其特性充分拓展服务范围,究其原因是征信数据共享难。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为用户提供了不同的服务,就产生了不同的信息报告,形成用户的专属信用评级。而这种信用评级信息就成了竞争优势,机构便可以根据用户的信用评级更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这就造成了征信发展的信息孤岛,各个机构之间所获信息不共享,只专注于各自领域的研发,将会引起严重的马太效应。有技术资金支持的机构会占领大部分市场,例如:芝麻信用利用云计算技术及各种模型算法对用户信息的5个维度分析,得出用户的综合信用分值,现已被广泛应用。可想而知,芝麻信用就很难愿意与技术落后的机构共享信息了。不仅是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卡拉卡等公司也会在各自服务的领域为用户进行信用评价。虽然它们服务内容不同,但都需采集基本信息,由于征信数据不互通,各自还需重新采集数据、分析测算,这无疑是重复支付成本,多耗费整个社会的资金与时间。机构之间的信息无法相互融通,就不能实现更全方位、高效率的征信。1.2.4大众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意识薄弱。由于相关征信部门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大众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认知不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意识也较为淡薄,便不知道如何选择借贷机构以及参与征信活动来提高信誉。这就导致了我国虽然基础数据库庞大,但有征信记录的主体占比却不足50%。目前,金融机构的发展良莠不齐,金融机构又与大众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大众即便有借贷想法或有过借贷行为,也分辨不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往往误入歧途。例如“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所曝光的“714高炮”是指借款期限在7天或14天内的短期高利贷,这类“714高炮”平台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收取砍头息以及高额逾期费,若逾期未还会遭到“暴力催收”。对于该类平台性质不了解的借款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平台并不能为他们的借贷行为提高信用,反而会陷入利滚利的困境,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不仅如此,该类平台在放贷时还会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待用户逾期未还时,对用户的亲朋好友打骚电话进行催收。 2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建议 2.1加强法律法规监管与完善,维护个人权益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较晚,但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已经成熟了的征信体制。在美国有关个人征信的法律就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等十几部,法律中明确了征信报告应包含反映个人信用的正面信息以及负面信息。为了防止用户隐私被泄露,在《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就明确了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对以任何方式获取主体信息进行非法操作的人员都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立法,更需加快对个人权益维护的立法,完善征信业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不合规的征信机构,对于非法利用主体信息的机构和人员都予以严惩并曝光,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建立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长效机制,并且相关部门也可实施对违规征信机构有奖举报的措施。对于信息主体的维权,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性组织、征信机构都应建立灵活、畅通的用户投诉渠道。做到在线及时回复异议,并且在短时间内解决信息主体的问题。对常规异议可设置自动回复,用详细、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导用户解决问题,减少时间和人力成本。 2.2应用云计算等技术,提高征信水平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创新,银行等机构需要搭上互联网金融的便车,推动金融征信的发展,不能只是简单地对用户信息进行汇总罗列。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水平。其中的云计算,可利用它强大的整合能力,对海量的信用信息进行分布式处理形成数据库,再应用云储存以及虚拟化技术进行分析测算,既提高了信用评级时资源合理配置的效率,又减少了征信的人工成本。另外,我国征信机构数量日益增多,应运用科学、标准化的运算法则或技术对用户进行评级,解决不同机构之间信用评级差异较大的问题。 2.3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共享体系 打破信息孤岛,高效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建立统一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共享体系,实现多家机构的信息共享,相互补充,才能建立更权威的信用评级报告。通过跨领域、跨时间的信用信息整合,为每一位用户提供更科学、精准的信用评级。我国征信业是“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央行征信数据库,但从我国首个批准建立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实现的良好开局,便可知,市场化信息的互通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共享体系奠定了基础。目前的“百行征信”是被互联网金融协会与芝麻信用、卡拉卡等8家机构发起的,现已有600多家机构接入到“百行征信”。“百行征信”应有区别于央行征信体系,有自己的精准定位,能够对散落在不同地方、不同组织的信息进行整合。 2.4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宣传教育 为减少金融机构与信用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必不可少。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介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知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网贷风险、提高信用的方法以及信用违约后果等几方面为大众提供详细的讲解。通过多种方式的舆情引导,以提高大众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认识,并树立正确的征信观念。多方式普及征信知识,帮助用户能够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助推信息主体提升自身的金融信用水平。可先行选择平均信用水平大致相同的几个地区作为试点,推进不同方式的征信知识普及教育,一段时间之后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测算出不同地区的平均信用水平,然后进行科学比较,最终找到最适合的普及征信知识的方式。 3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前景预期 3.1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应用将多元化 采集海量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用户的信用报告已是互联网金融征信最普遍的应用,充分在征信领域应用云计算、数字创新等技术为大众提供高质量、多元化的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如今,芝麻信用中的评分应用已涉及租物、住宿、通信等多方面。征信已经在社会领域开始应用,比如有些丈母娘选女婿都要看个人征信报告了。这看似惊奇,但在未来,征信的应用很可能涉及婚姻的各个方面,如婚恋网的信息介绍中包含信用评分、婚前财产公证中对征信数据的应用。根据征信的服务特性,它更有可能被广泛地应用到对个人或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对信息主体进行风险分析与风险决策。 3.2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 未来可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利用去中心化的特性使整个信息系统中有作用的节点来共同维护数据块的运作,利用其匿名性保护信息的传送,最终完成了信息的点对点传输,又由于其信息不可篡改性,可大大提高信用度与安全性。这一过程恰恰可利用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当中,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加密。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是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单纯的人工、计算机技术已不能适应征信监管的发展。由于区块链技术中可解决交易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所以可利用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虽然其系统具有开放性,但是用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并且节点之间数据交换是匿名性的,为用户的个人隐私提供了保障,让信息传输更安全。将这一技术应用到信息主体的隐私保护以及征信业的防范机制当中,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健康发展。 3.3走向数据互通的信用中国 “百行征信”为我国首家满足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需求、个人征信的有效供给实现了良好开端,这是我国征信业实现数据互通的第一步。它将推动着我国征信服务这个轮子能够越来越强、越来越大。数据资源优势的互通与共享将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驱动力。数据互通的信用中国,让“一切数据皆信用”,看似烦琐、无用的数据,经过整合、分析、计算和挖掘都能生成信用数据(刘新海,丁伟.大数据征信应用与启示——以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ZestFinance为例[J].清华金融评论,2014(10))。信息的共享、数据的互通让有征信记录的群体覆盖面更广,让中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更完备。预期未来可将个人信用数据时时传输到身份证、银行卡等象征个人所有物的证件上,一刷卡便知信用如何,让失信人员寸步难行。数据互通会推动我国征信业有序发展,走向的信用中国。 参考文献 [1]王艳芳,徐盼.征信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北方经济,2017(4). [2]郭庆祥,张颖君.征信信息保护及风险防范探讨[J].征信,2018(11). [3]薛峰.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征信,2018(8). [4]陆宇航.征信业迎来“民间力量”[N].金融时报,2018-04-16. [5]赵娜娜.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探讨[J].征信,2017(3). 作者:罗跃 牛国良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本文根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特点及其相关内容,阐述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再对电子商务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及原因分析,最后再对如何完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提出相关建议。 前言 电子商务是通过应用网络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然后在相关的经济领域内开展系列的贸易活动,在我们中国多以网络购物的形式出现,因此就诞生了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软件,电子商务形式的迅速发展,还涉及到了海淘代购的相关业务,也就是说是跨境的电子商务内容。电子商务这种非传统的贸易形式给传统的贸易公司所使用的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行的管理体制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应管理,再加上我国的市场机制并不健全,还需要相应的公共部门进行相应地干预,也就是通过立法来避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以及整个行为中的漏洞,才能够保证贸易双方的公平性以及效率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总是不断暴露出来,所以就需要通过立法去解决相应的问题。接下来就详细阐述关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内容。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特点以及相关内容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以便于让法律更好地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2005年是我国迈出重大一步的一年,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加强相应的宏观指导,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无数法律人在努力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2.1有利于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研究,不仅仅是法律人员需要研究的相关问题,作为电子商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也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要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企业,因为遵纪守法是企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随着在网上购物的人数在不断增多,网上的店铺以及所成立的电子商务公司也在不断地增多,所以为了能够保证电子商务公司的诚信经营,及时缴纳税款,防止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王美丽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出现,就需要让他们懂得法律,让他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拥有法制社会的相关意识。 2.2有利于消费者懂法律、用法维权 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第二大意义就是有利于让更多的消费者知法懂法,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能够进行相应的维权。我国的法治进程到现在30年了,普法活动也进行了很多年,但是大多数的人民仍然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如今,网购是家喻户晓的一件事,所以,当网购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习惯,那么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应该成为网民所具备的常识之一。让更多的消费者学习相应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对应的研究,才能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一方受到伤害时无法采取任何行动。 2.3有利于推进法律发展、社会稳定 对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研究的第三个意义就是能够让更多的专业人士关注到这一方面的内容,能够进一步地推进相关法律的发展,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解决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够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无论是哪一方都会受到另一方的伤害,但就目前的形势发展而言,常常因为电子商务企业力量与电子商务买方力量差距过于悬殊,使得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所以,为了保证整个电子商务贸易的公平,就应该通过严格的立法,让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的界限变得更加清晰,让双方的贸易进行得更加顺畅,必须要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样才能够使得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贸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电子商务法律方面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1电子交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交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电子支付中所存在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贸易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购物中,在日常中购物也会使用到电子支付的相关内容。在过去几年经常出现各种关于电子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化的相关内容,诸多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存在一定的疑问,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查看关于电子支付的安全风险,就包括一系列的外来工具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钓鱼软件以及电脑黑客问题;还包括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破产与其他经济问题,用户的资金账户很有可能脱离用户的控制,所以资金的安全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都是急需去解决的,为了保证电子商务进行得更加顺利,就不得不去面对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3.2电子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无需现实意义上的面对面,只需要通过网络上自己所被认证的虚拟主题身份进行相应的交流即可完成网上合同的签订;其次就是电子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合同最终产生的效力不同。在整个电子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容易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这是因为很难认证对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就是在签订电子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电子合同中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成为证据性的问题,这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3.3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进行相应的交易时,往往产生很多问题,尤其是在跨境的电子商务交易进一步发展的时候。我国的海关以及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常常在进行相应的检查时发现很多电子商务公司购买大量的假货,在销售的过程中常常以假乱真,以淘宝中的国外进口的相关产品,在之前的微博就暴露出多家皇冠店铺出现真假售卖以及“挂羊头,卖狗肉”的诸多现象,也就是说诸多消费者从皇冠淘宝店购买了相应的护肤品,收到快递时发现是伪劣产品,进行相应地投诉,但是只要淘宝店上传正品进货单之后,投诉就无效果,所以这种情况就会损伤消费者的权益。在前不久,著名作家六六在微博上对于在京东上所购买的相关产品进行投诉,但是京东明显没有给作家六六以及众多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如何处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需要明确的立法去处理电子商务面临的纠纷。 3.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依然还存在很多值得去完善的,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中,也还有更多的电子商务问题需要去面对,以电子商务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关的阐述,首先以最简单的传统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阐述,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如此之快,那么在后续的过程中如何保护那些未经著作人所同意就擅自使用相关文字图片等内容;其次就是在电子商务在传统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传统的商标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更关键的就是如何处理电子商务在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中所遇到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反映着我们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一定要完善相应的制度,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素质。 3.5电子商务客户隐私法律问题 随着各大购物节的不断产生,电子商务平台所比拼的销售额一年比一年创新高,所以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向另一方提供自己的姓名等个人信息,那么如何保障客户的这些隐私信息呢,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层出不穷,所以如何处理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4、如何完善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议 4.1保证电子支付信息网络安全法律解决应对措施 为了保证电子支付信息网络的安全,能够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就是需要明确以及协调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他们之间的关系,首先要针对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最明显的就是信用卡的支付问题,在国外经常出现一系列的信用卡盗刷问题,在国内也会出现,所以就需要对其规定;其次,就是针对收款人以及第三支付平台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进行规定。 4.2解决电子合同中法律问题的相应解决应对措施 其次就是需要解决电子合同中法律中的相关问题,所以就通过身份认证等方式来确保交易双方都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更重要的是要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防止数据被篡改等问题,要逐步完善关于电子数据是否能成为证据的相关内容。 4.3处理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解决应对措施 第三点需要处理的就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网上的电子商务仲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专门的人员来处理关于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也可以建立一定的免费法律服务的咨询问题,帮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真正的法律;但是更重要的还是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问题,如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公司进行相关的约束,能够真正落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现在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如何保障消费者的问题,通过提高相应的门槛之外,能做的就是通过立法进行相应的细化,这样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4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解决应对措施 对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需要做到的就是完善电子商务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立法,通过制定专门性的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避免重复知识产权法中传统的内容,一定要避免出现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出现的问题,要弥补其不足之处,要确立一个明显的界限,也就是对于网络设计的相应保护要明确,这样才能够让电子商务这片新兴的领域变得更加规范、更有秩序。 4.5保护电子商务客户隐私法律问题解决应对措施 最后就是需要保护电子商务中客户的隐私法律问题的相应内容,仅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还有许多“霸王条款”。在发生纠纷时,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因此,今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在进一步确保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义务的同时,还应明确商家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就享有了选择权,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5、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进行研究,是希望我国关于电子商务这一块的内容拥有更多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明白,我国的法律基础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再加上突如其来的信息技术的冲击,若是想要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对相关部门而言是一项严肃并且压力较大的任务。层出不穷的维权问题,电子商务公司在进行贸易管理以及相应的缴纳税务的问题,电子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都让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建设变得更加令人重视。在我国经济基础的发展上,为了能够对电子商务进行更多的监管,为了保证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进步空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践行知行合一的精神,继续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法。
客运市场管理的机制和对策:公路客运市场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公路运输是国家重点运输产业,而公路客运则是公路运输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文深入分析了公路客运的管理问题,以及对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公路客运市场提高客运水平,保障客运安全。 【关键词】公路客运市场;管理问题;对策 在研究公路客运市场的管理问题时,首先要了解公路客运市场的发展状况,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服务业,公路客运的管理状况不同程度的牵制了公路客运市场的发展,本文针对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探讨对公路客运市场管理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公路客运市场的发展状况 1、公路客运市场的发展。公路客运因舒适安全和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了我国客运的重要形式,大大提高了公路运输的地位。 2、公路客运的特点。公路客运的特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快速、省时又安全。因旅客乘车手续并不繁杂,候车时间较短,所以节省了很多运输时间。因为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所以行车环境也较为安全。二是投入大、产出高。因高速公路的设计时速高,所以一般行驶的车辆都是技术性能较高的豪华车辆,高运价给高速公路带来了高效益和高收入。三是旅客对服务的要求较高。公路客运的客流大部分是从机场、铁路等换乘转车的出行人员,所以对客运的全方面服务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公路客运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1、运力结构不合理。随着客运车辆的不断投入,公路客运市场长期存在运力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运力与运量难以平衡,运力配置不当。主要表现为运力结构与实际需求存在偏差。运力与运量出现供远大于求的情况,说明运力投放不合理。 2、客运站建设落后。现阶段存在的客运站大多数是建设于90年代以前,这些客运站大部分处于城市的中心,很容易导致交通不畅,客运站的位置难以满足公路客运的需求,严重阻碍了客运的发展进程。也有客运站建设在城郊,给乘客换乘车辆带来很大的不便。另外还有一些客运站盲目求大,建设位置不合理,造成客运站能力浪费。 3、客运线路布局不合理。很多运营线路交叉重叠会加剧运力与运量之间的不合理性。很多部门对线路和运力投放不能严格把关,造成城市公交与短途客运之间线路重复,浪费客运资源,这就会造成很多不稳定的矛盾。例如出租车出城经营的问题和城市公交客运与道路班线客运之间的矛盾冲突。几种运输形式的经营相互冲突,都在为各自的利益争抢市场,从而为客运市场的管理带了很大的挑战。 4、客运价格体系混乱。客运行业中,部分车主在站外违规搭载乘客,降低客运价格,使得在站外乘车成为一种潜规则。因为不同的运输方式费用不同,所以不同车辆承担的税费也不同,这就导致运输成本和价格存在差异,使得客流也随之改变,这种情况极容易造成群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客运价格的法制还不健全,也缺乏客运价格的监测和信息系统。客运票价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的定价原则。 5、非法营运现象严重。总有部分经营者并未拿到政务部门的许可证书却进入客运行业非法经营。这一矛盾至今得不到解决。据调查,2011年安徽省明光市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面包车等有2100多台,占道路班线车辆的83%以上,此外还有摩托车等非法从事城市客运。非法营运的存在大大危害了社会的治安,这些非法运营车辆未经过严格检测,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极容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的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三、形成公路客运市场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历史原因和法制原因。过去的公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都不高,公路网建设也不健全,只能增加总供给量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发展过程中过度重视总供给量的发展反而忽视了对市场需求。随着公路交通运输能力的不断提高,对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民航与铁路等运输方式与公路客运矛盾逐渐增加,运力与运量之间从原来的供不应求变成供远大于求,而公路客运的管理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客运市场盲目发展。 2、规划和管理原因。客运行业的发展一定要有规划。但目前的公路客运行业对今后的发展和线路布局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划,这就使得在运力调控方面较为盲目,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在指导工作上缺乏前瞻性。工作陷入被动,使得客运市场的秩序越来越差。专项的客运市场管理法律缺位间接纵容了公路客运市场的非法营运。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客运市场逐步开放,由于政策不一和体制碰撞使客运行业出现严重的漏洞,造成运输资源极大的浪费,在经营上盲目竞争,严重影响了客运市场的正常运营。多头的管理体制导致这些部门在遇到问题时相互推脱责任,不能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职能和利益上互相争夺,从而造成整个客运市场运输供给混乱。 四、完善公路客运市场管理的对策 1、解决好客运线路布局、优化运力结构。首先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在达到经营有效期限后,不允许更新运力。其次,要建立长效机制,编写客运发展规划和详细计划,对客运行业严肃把关。要建立健全的客运线路,科学合理的进行客运线路的布局。要避免线路之间的重复。针对公路客运无配客点或配客点少的问题,为避免造成运力资源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就要做好公路客运规划,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已开通的线路基础上,结合客源情况,对客运线路和运力的发展制定详细的线路规划。做好公路客运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之间的衔接工作。以公路客运始发站为中心,通过短途客运专线车,与干线公路客运车之间建立好链接。这样可以为旅客提供更加便捷的乘车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形成较为完整的公路客运体系。 2、加强客运站建设。客运站是公路客运发展的最基础设施。要通过建立公用型客运站来规范客运市场的经营管理,要对所有的客运站统一管理规划。客运行业的管理部门要与经营者签订合同,让所有经营车辆能够进站经营。而资金是搞好客运站建设的关键,客运站应放开投资渠道,争取省里补助,引进外来资金,鼓励民营个体加入投资,让投资和经营更加多元化。在建设城区客运站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布局,这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出行环境。合理布局城市公路客运站,可以给旅客乘车提供便利,有利于管理运输市场、维护交通秩序和整顿社会治安。 3、构建新的公路客运价格结构。客运价格与人民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要采取指导性的价格模式,实行政府允许客运经营者以基准价为基础上,合理的上下浮动运价,这样做有几点好处:首先可以遏制一部分垄断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其次合理的上下浮动运价可以缓解运力与运量之间的供求矛盾;三是可以作为客运经营者的价格竞争手段,对客运市场优胜劣汰;四是可以对照客运线路的资源配置,通过客运价格的浮动变化,直观了解运力与运量之间的供求情况,合理增加或减少客车和班次。 结束语 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公路客运市场的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公路客运中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用科学的视角做出合理的政策调整,给出详细可行的解决方法,对道路运输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好的科学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大众。 客运市场管理的机制和对策:对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机制和对策 摘 要:出租车客运市场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主要服务部门,当前对出租车客运市场存在着体制不顺、法制不健全、模式不规范、执法渠道不畅等许多弊端,对出租车市场存在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机制与对策。 关键词:出租车;客运;机制;对策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隶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畴,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整齐划一的外观,来来往往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已成为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其管理水平、发展过程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服务水平,出租车解决了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为城市投资、旅游及外来人员提供了便利,在扩大就业,树立城市流动窗口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尴尬的是,直至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出租车客运管理法规,立法的空白,致使对出租车市场管理存在着诸多不完善。 一、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出租车管理体制不顺 职能交叉,有的城市归城建,有的城市归交通管理。各地对出租车管理各自为政,管理主体不统一,导致行业管理效率不高。迄今为止,尚无统一国家级管理办法出台,职责不清。 (二)出租车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行业管理不规范 虽然有的地区制定了出租车管理办法,在实际管理中往往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生冲突,国家与地方管理脱节。地方立法法规层次低,管理中常常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出租车营运模式不规范,弊端大 目前中国出租车运营模式以公司化模式为主(实体型公司化模式、份钱型公司化模式、挂靠公司化模式)。在各类公司中,份钱型公司化模式最多,存在的问题也最多。公司与司机只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所有权、经营权归公司,出租车由公司购买。出租车司机租车运营,在运营前要先交数万元的抵押金给公司。个别公司甚至用抵押金去购买车辆,等同司机自己买车给公司,再从公司手中租回来,很多情况下抵押金会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扣净,不退还给司机。这种模式差不多是一种空手套“白狼”。公司只注重收费,忽视管理与服务。 (四)出租车经营行为不规范,扰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比如客运站周围不同程度还存在出租车喊客、争抢客源现象。严重扰乱了客运站周围秩序,影响了城市形象。出租车司机停车待租,固定线路经营,拼客、宰客、超范围经营长途客运等。 (五)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执法渠道不畅 国家省市立法建规滞后,行业法规与地方政策相左,打黑扫非活动中各部门配合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黑车隐蔽性强,执法“三难”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干扰多,阻扰、围攻、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黑车反复打击效果不明显,不能根治。 二、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尽快出台国家省、市、级统一的出租车管理法规 地方省市出台的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不尽相同,在具体内容上也存在着差距,对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出租车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出租车行业统一管理势在必行,必须抓紧组织深入调研,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力争早日出台出租车管理法规及实施细则。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实行出租车总量控制 随着重要交通干线的建立,连接干线地区的人流和物流迅速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生活工作的快节奏。出租车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掌握好出租车数量的供求平衡。既解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又能减少道路拥堵符合国家能源的低碳环保发展战略。这就要求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提供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许可法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实行出租车市场总量控制。 (三)提高出租车行业管理水平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积极组织运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岗位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善于思考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修养和行政执法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出租车行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要不断提升管理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出租车行业管理之路,加快推进网上受理、投诉,网上申请、网上审批,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办事效率。推广使用GPS管理系统。 (四)全面实施出租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台《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现出租车汽车管理由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的转变,充分依靠科学管理技术,开发程序量化考核记分标准全面推行IC卡出租车记分管理,实现出租车运营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程序化、人本化,注重日常违章记分考核。从根本上提高出租车管理和服务水平。出租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百分制。驾驶员考核实行实分制。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企业质量信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经营业绩的主要内容,信誉考核绩优公司可获得累进增批出租车数量的奖励,对绩劣公司进行消减出租车数量规模和经营期满取消竞标经营权资格等处罚。对驾驶员年度信誉考核为一般等级的,其驾驶的车辆停运两周,并参加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经营期内质量信誉年度考核有一次为较差等级或连续考核等级为一般的出租车驾驶员,取消出租客运从业资格,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五)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一是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出租车市场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整合运管机构交通执法力量,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异地换防检查等形式,严厉打击黑出租非法经营行为和出租车停车待租,固定线路经营,拼客、宰客、超范围经营长途客运等。二是针对客运出租市场存在的问题,立即制定联合整治方案,应急预案,上报政府,形成了政府主管,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的良好机制,组建高素质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黑出租的力度,净化客运出租汽车市场。 (六)发挥出租车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租车行业协会在经营者与管理部门之间起到纽带、桥梁作用。各地应积极促进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成立,通过协会贯彻行业的规章,制定经营和服务规范,了解出租车经营动态,防止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协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宣传,创造良好客运环境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客运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和驾驶员守法经营,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黑车和超员车辆,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和损害乘客利益的人和事,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客运市场管理的机制和对策: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建议 [提要] 为了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提高乘客乘车安全性,降低交通拥堵程度,需要对出租车客运市场加大管理力度。本文针对当前出租车市场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管理提升的相应措施,希望为相关行业工作人员提供思路。 关键词:出租车客运市场;问题;管理措施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车辆的人均拥有量无法满足人们的正常出行需要,因此促成了出租车市场的兴起和发展。然而,如今私家车的数量猛增,而出租车数量不见减少,在城市道路交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导致各种相关问题的出现。本文对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一、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特点 (一)市场容量大。截至2014年末,我国出租车总数量已经突破100万辆,全国共有10个省会级城市,出租车数量超过4万辆。相比2013年同期,增长率达到1.63%。故而,市场容量大是我国出租车市场的重要特点。 (二)统一化管理。在我国,出租车市场虽然由多家出租车公司分别经营,然而其却受到统一化管理。其经营模式,通常采取承包、联营等方式。到如今,已经形成出租车租赁、挂靠、公车直营以及个体经营这四种主要的经营模式,然而无论是那种经营模式,也不论投资者是个人还是公司,其管理权都由公司所掌握。只有个体经营模式,由个人管理。 (三)规模过剩。出租车的功用和市场定位都极其明确,按照正常情况发展下去,会逐步适应城市私家车数量以及轨道交通建设情况,使出租车市场的规模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然而,我国轨道交通建设集中在一段历史时期,此后便已大体定型,因此导致事先对出租车市场的规划受到私家车数量激增以及道路交通建设的限制而出现规模过大现象。同时,出租车客运,还具有市场容量大的特点,所以即使出现出租车发展规模过剩的征兆,依然无法及时地对其发展进行遏制。 二、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管理松散。虽然出租车客运市场,受到政府的统一管理。可是,在多种原因的限制下,当前我国的出租车市场普遍存在管理松散的情况。这是由于多方经营模式所导致,一些小型的出租车公司,其自身资质与管理水平较低,从而为规模化经营造成了阻碍,也为上级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不稳定因素多。出租车司机,相比其他行业的工作,其工作时间长,劳动量大,而工资较低。同时,公路交通属于高风险行业,司机所负担的社会责任较高,其自身安全风险也较大。然而,这些工作难度、工作量以及工作风险和责任的承担,都没有在薪资上得到体现。因此,容易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无法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当前,国内的出租车客运市场无法达到良性竞争的标准,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受到各种阻碍。使用企业的租金上缴制度,如将其所应当担负的牌照经营,转变成为一种变相的收租方式。在出租车市场发展初期,政府将其定性为有偿经营,因此上缴其所应当承担的部分资金,符合法律要求。然而,随着出租车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二级市场的出现,导致转让和抵押出去的部分经营权,成为部分人和企业的垄断方式,从而剥夺了一部分原本应该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并且影响了出租车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提高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规划出租车市场。通过政策的调控,对出租车市场的发展方向进行引导。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注重出租车市场的整体质量,而对其数量上的发展规模采取控制措施。首先,应通过政策实施,加强对车辆排放、性能以及安全性方面的管理,并同时严格把控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资格。随着政策进一步实施,逐渐提高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的驾驶技术要求与个人素质;其次,对城市交通的未来发展规模,采取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对城市内出租车的数量进行控制;最后,加大出租车市场政策的公开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使外界企业对政府的相关决策有着更为深入及时的了解,及时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并对各种相关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调控。 (二)改革出租车经营权问题。根据近年来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不难看出,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出租车经营权的使用时间上。“永久使用”的形式,为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发展形成限制。因此,有关部门可以采用赎买的方式,对经营权进行管制。实际操作中,因为所涉及到的资金数量较多,因此需联合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一同制订解决方案。可以对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对其中经营不利的企业,由政府以适当的赔偿,将企业的出租车经营权赎回,而后,将其给予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从而打破出租车市场僵化现状,提升市场经营活力。 (三)改革运营机制。出租车客运市场中,由于垄断情况,造成司机需要承担高额的车辆承包费用。面对这种情况,需要由政府机构出面,将司机和出租车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从而将原有的承包“收租”制,转化为公司员工制。即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不再是出租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而是同一公司体制下,领导与员工的关系。市场风险由出租车公司担负,客运工作责任由司机负责。同时,提升司机作为单位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与合理的薪资水平,并且在保证出租车经营效益的前提下,为员工制定合理的休假制度。出租车公司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以及公积金。公司薪资需在有底薪的前提下实行绩效考核。 (四)结合“互联网+”。自2014年开始,各类打车软件盛行,以及各类不具有出租车性质的私家车,也参与到出租车客运市场。这种情况,在方便乘客出行的同时,也为政府部门的管控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为了保证市民乘车的安全性,政府机构不得不及时叫停。然而,这一事件也成为出租车市场拥抱“互联网+”的催化剂。时代在发展和进步,任何潮流和趋势都有其所形成的社会基础,都是不可逆的。与其保守,不如探索。随着针对网络约车的征求意见稿以及暂行办法相应出台,也代表了政府对这种新兴的出租车形式的一种认同。暂行办法中,对私家车参与到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准入标准,极为严格。同时,通过严格的车辆和驾驶员监管,确保乘客乘车的安全。 (五)建立出租车司机维权组织。出租车司机从属于各个出租车企业,具有分散性特点。同时,出租车司机的社会地位决定其无法真正参与到正当权益的维护中。在各大企业的拉锯中,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形式,决定了其无法成立工会之类的维权组织,因此需要由政府出面,帮助其成立维权组织,为今后面对纠纷、抗拒不合理制度等维权事宜提供坚强后盾。 (六)打击非法营运。对出租车客运市场,采取周期性的整治。在整治过程中,还应交替采用各种异地检查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通群众举报电话,并在交通部门网站上设置举报窗口,由群众对各地的出租车市场乱相进行举报,一经核实即严肃处理。由交通部门牵头,政府机关联动,针对各种乱相,制定治理计划和预案。从而对出租车客运市场,进行彻底的净化。同时,实施服务信誉考核机制,对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司机,考核其服务质量与信誉。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出租车企业进行出租车经营数量提升等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车司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新培训,待培训合格后上岗。考核周期为一年。 四、总结 出租车客运市场具有统一化管理、市场容量大以及规模过剩的特点。在当前主要存在管理松散、不稳定因素较多等问题,从而无法建立良性的市场运营机制。而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合理规划出租车市场、改革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与出租车运营机制,帮助出租车司机,建立维权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打破市场垄断。同时,结合各种新技术,实现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网络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其中以信息通信技术时代存在的隐私保护问题为主,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网络隐私的管理不够完善,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从而制约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其次提出了信息通信技术时代存在的隐私保护问题,最后分析了基于信息通信技术时代隐私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现阶段,我国信息通讯技术,在各个领域被不断普及,已然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人们利用各种各样的通讯设备,实现朋友间的交流,商务活动,以及在各种各样的平台上消息,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信息通讯技术。信息通讯技术不仅为人们彼此间的交流提供服务,而且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然而,在信息通信技术时代也同样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麻烦,那就是隐私保护问题。隐私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想被其他人所知的事,包括个人,感情以及家庭信息等,既不关乎其他人,也不关乎公众利益。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预防信息诈骗等各种风险的出现,保证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隐私权作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其受法律的保护,而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更是法律需要保护的重点,其能够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侵害,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公民权利维护的重点内容。因此,信息通信技术时代对隐私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二、信息通信技术时代存在的隐私保护问题 (一)法律对网络隐私的管理不够完善 我国是法治社会,公民随时随处都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中受到的损害也逐渐显现,个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在无保护的情况下被不断自由扩散,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我国在网络上保护公民隐私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网络上的随意侵害公民身份信息的网民惩罚力度不足,基本上都是以短期拘留以及少量罚款为主,这种处罚过于轻微,作用不明显,而并未针对网络上公然侮辱、恐吓、偷拍等行为作出严重的处罚规定[2]。 (二)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民加入到网络中,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黑客、病毒软件、恶意软件等相关的不安全因素盛行,这就导致了人们在上网的时候随时有可能将自身的信息泄露出去,尤其是中老年的网民,其基本不具备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在登录网站时留下的身份信息导致了其个人信息的泄露,进而出现网络诈骗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对于个人信息等隐私权不具备保护意识。 三、信息通信技术时代隐私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对数据隐私的管控 在信息通信技术中,加强对数据隐私的管控,是十分重要的。不法分子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且任何信息的泄露,都是来源于数据管理库。因此,可以通过将防火墙设置在数据库中,规定系统进行无痕浏览或隐藏个人信息等方式,实现对犯罪分子的防备,避免通过数据泄露个人隐私。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不法分子实行严格监督,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并将其带到宪法以及刑法当中去,加大隐私权侵犯的处罚力度,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要设置网络“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给予刑事处罚。其次,相关法律部门应积极设立网络电子警察,加大对各种网络信号的监管,一旦发现不明信号要及时拦截、定位,一旦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信息通讯技术侵害个人隐私,要及时进行不法分子的信息锁定,进行抓捕。最后,公安网络管理部门要定期或是不定期的检查网络安全,对于网络运营商、中介机构以及网站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行动,以便为大众提供更加健康的网络平台。 (三)加强自身的防备心理 首先,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定期宣传网络信息安全文化以及隐私权等相关的法律维权常识。各地相关部门可以与各大律师事务所、电视台等媒体合作,进行定期的网络安全宣传,通过法律常识宣传加强公民自身在网络中的隐私权维护意识;其次,公民要学会辨别网络诈骗行为,这需要日常的总结,也需要定期的宣传才能够提高公民的网络诈骗辨别意识,同时要针对公民对此现象的一些常规应对措施进行宣传,并学会报警;最后,公民在上网时不要浏览不明网站,要通过设置网络防火墙等方式维护个人隐私,最重要的是尽量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上传到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填写也要保证是在正规网站上[3][4]。 四、结论 本文在对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重要性的分析基础上,展开了对信息通信技术时代存在的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法律对网络隐私的管理不够完善,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信息通信技术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公民应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以免自身的安全与财产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牛斐.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分析[J].通讯世界,2016,22(24):78-79. [2]张衎.试论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J].电子测试,2016,32(23):97-99. [3]郑彦.信息通信技术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J].通讯世界,2016,12(15):84. [4]吕欣,高枫.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2年08期:45-46. 作者:秦芩 单位:河北省衡水第一中学
养老服务是老年福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导力量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更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直接决定因素。只有推进与中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化老年护理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运用专业化、职业化的优势,才能真正实现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所以,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来探索我国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职业化之路,以政府购买引导、民间资本助力、社会力量参与为根本路径,构建政府、市场和民间力量的联动机制,不失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职业化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激增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挑战与压力明显增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庞大的养老需求,养老机构逐渐成为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力量。促进机构养老发展,离不开职业化护理队伍的支持。作为养老服务的主体,服务人员如何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劳动素养,以满足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已然成为当前急需研究的突出问题。 一、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1.人口老龄化视域下的必然要求。信息汇总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4.83岁,比2000年的71.40岁提高3.43岁。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万人,占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万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见下表)。如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日益激增的老年群体将会带来更加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满足如此复杂的养老需求,服务如此庞大的老年群体,必然需要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可见,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是人口老龄化视域下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养老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得益于老龄化的加快,各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飞速发展。老年服务行业的用人需求不断增加,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日渐突显。目前大多数养老机构内,老年护理工作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服务者数量少,工作量大;二是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服务者没有经过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其知识和技能满足不了老年护理的需要。推进老年护理工作的职业化,可以改变传统视角下社会对于养老机构护理工作的偏见和歧视,吸引更多的年轻人从事这一行业的工作,缓解当前护理人员严重短缺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职业化程度的加深,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及护理技能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进而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老年群体的服务体验。 3.有利于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随着我国家庭结构呈现“四、二、一”的倒金字塔模式(即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赡养两对老人),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衰落。照料和看护老人的工作,开始由家庭转移到各类养老机构中。以老年人口总量的5%,初步估算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要想满足全国的养老需求,当前床位的缺口将高达550万张。由于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数量短缺及专业能力较差。目前,我国各类养老机构中,拥有的床位仅能维持在149万张。因此,通过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可以提高队伍成员的专业素养,扩大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规模,进而推动整个养老产业的发展,弥补当前的床位和人员缺口,增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改善老年人群体的晚年生活质量。 二、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通过增加一定数量的机构养老床位来解决日益增加的社会养老需求。然而,随着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职业化护理员队伍建设无法匹配老年服务需求的问题日益凸显。早在2002年,我国就制定并开始实行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时常发现许多地方的养老机构并没有按照《标准》执行,有关主管部门也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保姆式照料的局面也没有根本性改变,对老年人照护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仍就不高。虽然国家和政府已经花费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试图改善老年护理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但是现实生活中苦、脏、累的工作环境,较低的工资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却进一步加剧了机构护理人员的短缺。这已成为阻碍护理员队伍向专业化发展的瓶颈和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总结这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工作强度过大,工资福利、生活水平偏低严重影响护理队伍的稳定。工资水平偏低,收入激励性不足是影响机构护理员队伍职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公办养老机构属于社会福利范畴,列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因此在这类机构中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人员,他们的收入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者购买服务来解决。而政府为扩大老年护理事业的覆盖面,又只能使老年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正因如此,大多数城市老年护理队伍都是由外来人口构成(主要是不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对这些护理人员而言,他们既享受不到本地居民的低保、廉租房、就业、教育补贴等福利政策,又要解决在城市生活的各类开销,何况大多数养老护理人员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者,在维持自身生活的同时,还得承担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的责任。可见,普遍贫困的生活和较大强度的工作便是导致护理员队伍无法稳定的核心因素。 2.准入门槛偏低,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影响护理队伍职业能力的提高。尽管老年护理事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护理员队伍专业素质偏低且持续弱化的问题却越发严重。尽管很多东部沿海城市已经出台了护理员职业标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方面有了较为具体的要求。然而由于工作繁重和收入微薄等原因,老年护理行业实际准入情况与预期有着很大的出入。目前的现状是这些城市的老年护理人员大多来自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他们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有些甚至是文盲或半文盲。这样的文化水平,使得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对受护理老人的身体状况都难以清晰准确地描述,就更不用说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利用日常生活经验,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顾也许是可行的。但是,根据老年群体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状态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照护服务对于她们来说未免难度过大。可见,老年护理职业准入门槛过低,护理人员自身素质较差,是导致整个护理队伍的职业能力无法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原因。 3.社会地位低,老年护理工作受到歧视,影响护理队伍的发展。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老年护理行业存在认识上的偏见,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歧视。在世俗观念中,认为老年护理就是伺候老人吃喝拉撒,对老年人日常生活行动的护助及身边杂事予以关照,是低人一等的工作。提起老年护理员,往往就会联想到旧社会的佣人、保姆以及医院的护工等等。因此,社会上愿意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多,主动让子女学习和从事这一职业更加稀少。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除非别无他选,否则高素质、学历的人才不会主动选择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因而老年护理员队伍的素质越发呈现下降趋势。此外,即使加入了这项工作,也往往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工作,工作效率也得不到任何保证。一旦有其他的机会,就可能导致离职跳槽,这些因素已经严重阻碍了护理人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三、养老机构护理队伍职业化发展的路径分析 1.确保基本工资待遇,提高护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当前,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已经严重阻碍到护理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因此,吸引更多的参与者、推进护理行业的职业化进程,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高他们的基本工资水平。为避免出现从业人员工资过低、付出与回报不相称的情况,应针对不同种类护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建立不同的最低工资线。具体的工资发放标准应该在借鉴当地平均收入标准和最低生活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同工种人员工资水平加以制定。除此以外,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增加补贴项目和利用闲置资源等手段,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收入水平。一是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实行运营费用补贴,按老人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费补贴;二是可以实施政府补贴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再就业项目。对此,有关部门在出台就业政策时应予重点考虑,逐步放宽限制,在各类机构中开发和购买更多的公益性岗位。 2.多种渠道保障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加强护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安心于岗位,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护理工作,进而发展和壮大护理人员队伍。具体包括:一是保障劳动权益。当前,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养老机构没有为护理人员购买保险,护理员经常超负荷加班加点,而用人单位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等许多违法违规现象也并不少见,这些都需要引起相当的重视,要加强各方面督促、协调、监管的作用,切实保障好护理人员的各种权益。二是加大社保力度,积极探索护理人员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路子。在这些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要引起重视,各尽其责,确保老年护理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老年护理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不高的原因,往往维权意识十分薄弱,对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更是一无所知。因此,相关劳动部门要深入到各养老机构中去,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这些老年护理人员普及单位用工、劳动法等相关知识,逐步加强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为这些从业人员排忧除难,真正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专业护理人才。第一,建立短、长期相结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从短期来看,主要是加强现有老年护理队伍的培训。一要设计合理的护理人员培训课程。课程设计应包括老年照料过程中所需的各方面知识,并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穿插实践操作。二要不定期召开护理人员经验交流会。护理人员面对的许多情况是相类似的,个体在工作中摸索出好的方法,可以通过这样的交流平台,使其他护理人员得到借鉴和启发。从长期来看,应加大专业护理人才培养、教育的力度,如在中等卫生学校护理专业增设健康教育、预防医学、老年护理等课程,在大学本、专科护理教育课程中加入老年护理的内容等。第二,建立多种形式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专业化护理队伍的发展提供空间。为进一步规范老年护理员专业化服务,可以建立专门的护理人员服务机构。除了由政府出资建立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外,还可以广开渠道,吸纳民间资金投资新建服务机构。形式上可以采取民办非企业方式,在社团局统一注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功能上划分老人日托所、小型老人之家、敬老院以及老人公寓。费用上实行直接收费、保险公司支付、社会综合医疗保险支付等多种形式,服务机构采取自负盈亏,社会化、市场化运营方式,享受政府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将盈利、福利、公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4.营造社会氛围,提升老年护理员的社会地位。一是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尊重老年护理工作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发展老年护理工作的重要性,理解护理人员的辛苦及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在舆论上倡导为老服务的新理念,呼吁社会消除对护理人员的偏见和歧视,尊重他们的劳动和付出,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同时,引导全社会关心护理人员,尤其要关心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并适时给予帮助和精神支持。二是引入护理岗位的激励机制,引导护理人员树立自尊自强观念。当前,不少从业人员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感到自卑并缺乏认同感。所以除了要让更多的人来尊重支持老年护理事业以外,各类养老机构也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引导从业者转变思想观念,使他们认识到老年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尊重自己的职业,进而促进老年服务事业的发展。老年护理从业人员与其他行业的职工一样,对自己的付出有荣誉感和成就感,也希望获得社会的认同和赞誉。因此,建议政府和养老护理机构能引进激励机制,给表现突出的老年护理员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通过这些激励手段,激发他们爱岗敬业的工作信念和责任感,使老年护理从业人员对自己的职业充满自豪感、安全感,充满信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总之,要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关心老年护理人员的良好氛围,给他们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用户创造内容(User-generatedContent,UGC)”,意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发表的由用户创作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是一种新兴的创作方式和社交模式[1]。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网络用户由原本的观众转变为创作者和参与者。作为年轻世代高度聚集的视频社区,B站①不同分区的UP主(uploaderuser)②提供了不同类型的UGC。比如,学习区的UP主会分享学习心得,分享考研、考博和考公等不同考试类型的经验;生活区的UP主会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也有UP主会对大量视频进行混剪,构建新的故事情节。这种用户创造内容在增加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同时,暴露出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有关“用户创造内容”的研究多侧重于UGC的法律性质和版权归属[2]、UGC侵权的版权规制[3]、UGC的治理模式研究[4],而鲜有谈及UGC的版权保护。UGC作为大众创新的成果,实现了文化再生产,一味地规制用户创造内容,有悖于我国版权法鼓励创新的理念。本文通过构建用户创造内容的保护体系来探究用户创造内容的版权法保护。不仅要使得符合著作权客体要求的UGC作品本身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还要降低或者免除UGC作品侵犯源作品著作权的风险。时下,我国《著作权法》对用户创造内容的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文章将从制度和技术层面进一步探讨用户创造内容版权法保护困境与出路。 一、用户创造内容的内涵与其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分析鉴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嵌入,UGC并非恒定不变的概念,因此本文通过对用户创造内容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以此揭示UGC的内涵。 (一)用户创造内容的内涵 1.概念界定目前,各国立法并未明确“用户创造内容”的法律概念,学界也未就“用户创造内容”的概念达成共识。世界经合组织认为UGC应当具备以下三种特征:(1)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2)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acertainamoutofcreativeeffort);(3)以非专业或者职业化的方式产生。学术界主要采用下定义、列举式和文义解释的方法对UGC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一种方式直接对UGC进行概念界定,认为UGC是Web2.0环境下新兴的网络信息资源创作与组织模式[4]。第二种列举式,有学者根据UGC对源作品的利用程度和方式不同,将典型的重混类UGC归纳为:改编型UGC、同人型UGC、融合型UGC等,并对类型化的UGC加以举例说明[5]。第三种文义解释,有学者从UGC的内部构造出发,逐一分析用户、生成和内容三个词组的深刻内涵,从整体上把握UGC的整体含义[6]。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势必会催生一些新型的UGC平台和UGC类型,下定义、列举式和文义解释都不能全面地概括UGC的内容。文章主要从现阶段UGC界定的相关争议入手,揭示UGC的内涵。首先,UGC传播路径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争议。有学者认为虽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速了UGC作品的传播效率,但没必要将网络传播作为UGC内涵和外延的限制[7]。UGC作品可以在线下进行创作,而不一定采用数字工具,如书画创作等。但是将画作展示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互联网用户凭借数字技术的优势,快速、低成本、高效地创造和传播作品,这也使UGC版权争议成为冲击传统版权制度的原因之一。其次,UGC原创性争议。如果UGC的作品仅是直接搬运、复制或者转载原著作权人的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再次,UGC创作主体专业性的争议。UGC创作者更多的是以自己的兴趣为出发点,而不会刻意迎合市场需求。创作主体的非专业性,意味着他们利用原著作权的作品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所以存在视频混剪UP主会在自己的UGC作品中标注“侵删”字样的现象。有部分UP主因为粉丝基数大,会受到经纪公司的青睐,成为签约UP主,此时其创作主体由原来的非专业人员转变成为了专门从业人员,其创作的内容就不应再被视为UGC。最后,UGC商业性的争议。许多UGC平台广泛使用用户生成内容的方式提供服务,通过经济激励UGC作者上传视频、图片、音频、评论等流量变现的方式促使UGC是否具有商业性的界限变得模糊。而UGC作品本身是免费的,从这个意义上讲UGC是具有非商业性的[8]。综上,从传播性质、创作性质、创作主体以及行为商业性四个维度来看,UGC内涵包括依赖互联网传播、具备原创性质内容、创作主体并非专门签约人员和无商业意图。2.具有独创性的用户创造内容构成作品独创性是用户创造内容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因素。独创性并非是独一无二的,而是指该作品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系创作者独立完成。关于用户创造内容主要分为三类:复制类UGC、原创类UGC和重混类(remix)UGC[9]。单纯地复制、转载他人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作品的范畴。原创类UGC,没有援引他人的作品,当然受到版权法保护。至于重混类UGC能否视为作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基于版权法鼓励大众创新的目标,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不宜太过苛刻,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并加入了新的元素即可构成作品。 (二)UGC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独创性UGC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因此对具有独创性的UGC进行版权法保护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对UGC进行版权法保护,有助于发挥UGC的社会功能,释放UGC的社会价值。UGC创作者通过对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促进了文化再生产,增加了我国的文化总量,激发了大众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对UGC进行版权法保护,也是推动版权法与时俱进的应有之义。数字技术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和利用途径,冲击着传统的版权法,亟须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平衡著作权的专有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用户创造内容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在传统版权法视域下,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有理由期待其他人在合理使用规则外,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寻求事先许可。但由于用户创造内容的传播途径网络化、创作动机兴趣化,其寻求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成本和动力都不足。用户创造内容如果都需要寻求事先许可,也势必会打击部分创作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制约UGC的文化发展。 (一)UGC版权保护的现状 1.《著作权法》将UGC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它吸收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作品的定义,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作出了新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条还列举了八种典型作品的类型,并对作品的类型添加了真正具有适用价值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其他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类型法定”转变为“类型开放”模式[10]。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扩展了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为UGC作品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撑。UGC虽然依托于互联网传播,但本身也具有典型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比如B站上的混剪视频虽然加入了创新性元素,但本质上属于视听作品。微博上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输出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即使部分UGC无法纯粹地归纳为某一典型作品,也可以“其他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传播技术的革新,必然会催生一系列新的UGC平台,导致著作权客体的扩张,但具有独创性的UGC都可以以“符合作品其他特征的智力成果”寻求著作权法的庇护[11]。2.合理使用制度为UGC提供了生存空间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主要以美国的“四要素判定法”和《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为代表。《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判断使用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四个要素[12]:(1)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2)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他人作品的质与量和该作品整体质量的比例;(4)该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我国立法主要适用“三步检验标准”:(1)不得影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正常使用;(2)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法定限制,是指用户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不向其支付报酬的状态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我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六条。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UGC用户主要是兴趣使然,该出发点不足以支撑其寻求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合理使用制度不苛求UGC创作者寻求事先许可,具有激励UGC创作者展示自我,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对UGC创作者的一种保护。很多UGC创作者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他们多采用标注“侵删”的自力救济方式。合理使用制度完美地解决了UGC的创作动机问题,为UGC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UGC版权保护的困境 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创作方式的多元化,导致了著作权客体的扩张,打破了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UGC的传播主要依托于数字技术,冲击着传统著作权法的理论架构,其版权保护面临诸多困境。1.UGC版权保护的主体、客体认定困难在纸媒时代,作品的权利人恒为作者,传播者为专业的出版商,使用者为作品的广大受众。但在智媒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普通网民既是UGC的创作者也是其受众,身份的叠加增加了UGC主体的认定难度。同时,由于互联网与现实的壁垒,很多创作者都是以网名对外发布内容,增加了使用者寻求许可的难度。此外,我国对于用户创造内容的客体认定还存在诸多争议。用户创造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否值得版权法保护,其合法性的认定遭受诸多困境。2.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局限性首先,合理使用制度是事后救济手段,不是对UGC的事先许可。从性质上看,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积极的权利,无法满足UGC事先许可的需要[13]。合理使用概念的专业化和认定标准的抽象性,增加了用户的举证难度。援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侵权后的抗辩理由,对于UGC创作者来说也是强人所难。其次,合理使用制度中规定的“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等条款的适用存在窒碍。UGC借助互联网传播,且多在源作品的基础上二次创作,难以满足“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的要求。最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模糊,其适用存在限制,削弱了对UGC的保护力度。3.自治模式的适用障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又称CC许可协议,该协议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合同法为表现形式[14]。CC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事前许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对使用人进行事先授权,允许他人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作品。CC许可协议虽然是事先授权,但是UGC用户能否获得事先许可,仍取决于权利人将作品放入“共享池”的意愿。目前我国的CC许可协议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还无法满足UGC创作的庞大需求。 三、破解路径:制度完善和技术支持 鉴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具有滞后性、CC许可协议的保护范围有限,亟须从制度和技术层面构建用户创造内容的版权保护制度。制度层面,应当引入“选择退出”制度,推定作品使用者拥有事先授权。技术层面,UGC平台应当从技术层面为UGC的主体识别、版权归属以及侵权救济提供技术支撑。 (一)制度层面:引入“选择退出”制度 为应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的问题,美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引入了“转换性使用”规则。转换性使用规则是指通过审视新作品中新的表达、含义和功能,判断该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后创造的新作品。“转换性使用”包括内容和使用目的的转变[15]。有学者指出,转换性使用作为一种解释创新,为用户创造内容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提供了裁量依据[16]。但是,转换性使用规则和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样的弊端:判断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转换性使用规则本质上不是一种制度,而是对合理使用规则的补充性解释。故引进转换性使用规则并不能解决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障碍。文章认为引入“选择退出”制度有助于解决UGC创作寻求事先许可成本高和动力不足的固有障碍,提升创作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选择退出”制度源于版权法中的转换规则,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版权人一开始就作出“权利保留”的声明,事先作出不得利用其作品的声明;第二种是著作权人在得知其作品被利用后,以通知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停止利用行为,退出对其作品的利用[17]。前者在我国体现为法定许可制度,后者体现为网络平台的“避风港”规则和“通知删除”制度。上述两种退出制度都能有效减少使用者寻求事先许可的成本。此外,“选择退出”制度也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权利人觉得自己的专有权受到侵犯,可以随时叫停侵权行为。申言之,“选择退出”制度通过推定在先许可,免去了使用者寻求许可的成本,也兼顾到了权利人对作品的自决权。“选择退出”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通知删除等版权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具有制度引入的现实基础。 (二)技术层面:强化UGC平台的注意义务 用户创作内容一旦出现侵权,必然存在传播媒介,即UGC平台。事实上,UGC平台在事前、事中与事后全程参与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因此,UGC平台应当建立全面的保护机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全面的审查体系。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证据认定,还是选择退出制度的“权利保留”和事后“选择退出”,都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实现。UGC平台作为UGC创作的既得利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引导UGC创作依法依规展开。首先,UGC作品在平台正式发布前,平台可以运用算法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上传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也可以将作品与平台服务器中的其他UGC作品进行匹配,对于侵犯权利人版权的作品,平台严格禁止其发布,并对侵权人采取限制措施。对于UGC作品中出现的语言文字信息、视频语音信息,可以利用机器学习、强化学习等人工智能手段来逐字逐帧地进行特征处理,自动生成每个作品的唯一识别编码,过滤措施的设置需要包括关键词筛选、用户历史过滤和内容比对等要素。其次,在建立初步的筛选机制的基础上,UGC平台需要贯彻落实“通知删除”机制。当权利人提供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UGC平台需要运用技术手段删除、屏蔽和阻止该侵权行为的扩散。对通知主体的身份、书面内容以及诉求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删除决定,极易侵犯UGC创作者的权利,有悖于我国版权法的初衷。因此,本文认为UGC平台应当对权利人的“通知”进行实质审查,既有助于切实维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也使得UGC平台能从容应对反通知主体的申诉。最后,权利人“选择退出”以及侵权后的维权都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目前,互联网与现实世界存在壁垒,即使部分平台要求所有用户实名制上网,但这些身份信息和资料仅由平台掌握。其他用户包括著作权权利人无法通过网名对标到具体的人,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起诉效率。因此,在侵权发生后,UGC平台有义务为权利人的维权提供技术支持。 结语 UGC极大地丰富了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尤其是具有独创性的UGC值得版权法保护。合理使用制度、CC协议为UGC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思路,但均有自身的适用局限。UGC的版权保护因其复杂性,需要制度和技术的共同支持。制度层面,我国应当引入“选择退出”制度,平衡作品权利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技术层面,UGC平台应当在不同的阶段承担对应的注意义务。多主体、全路径共同致力于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繁荣。 参考文献: [1]赵宇翔,范哲,朱庆华.用户生成内容(UGC)概念解析及研究进展[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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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直播带货规模突破万亿,已形成以直播平台为核心的产业生态。在分析直播电商生态构成、不同主体角色定位的基础上,针对直播电商野蛮生长中暴露出的主体责任意识缺失、信用机制缺位、机构人才管理困难、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欠缺、夸大宣传、假冒伪劣、售后困难等问题,提出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平台信用机制;强化行业教育培训,形成行业内驱动力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直播电商;产业链生态;主体责任意识;职业素质;监管约束 直播电商从2016年发展至今,迎来爆发式增长,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可以说已经成为促进消费、增加就业、提高收入乃至国民经济的新动能。但是,直播电商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或正在经历野蛮生长阶段,存在各主体责任意识缺失、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过关、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已经到了需要行业自律、市场治理、社会监督共同发力阶段,以便为直播电商探索出更为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直播电商生态分析 随着互联网发展步入“下半场”,用户的基本购物、娱乐需求得到满足后,以“效率见长”的搜索模式渐渐没落,以“效果见长”的推荐模式逐步崛起。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发展,使商家从中看到巨大的营销潜力,网络直播迅速成为电商市场常态化营销工具,“直播电商”应运而生。直播电商,又被称为直播带货,是指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呈现出数据驱动、供应链支撑、商品去品牌化、直播综艺化、主播明星化等特征,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爆发式增长,2020年较2019年增长197%,突破1.2万亿,成为万亿级市场。网红、明星、县长、企业家纷纷走进直播间开展公益带货、扶贫带货、企业直播带货,在疫情防控期间屡屡攀上销售额的新高度;广州、杭州、济南等多地明确提出打造“电商直播之都”,抢占直播电商经济风口。 (一)直播电商产业链生态构成 在消费者看来,直播电商一般由主播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为主要形式,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等行为,为用户分享或推荐某一商品,最终达到促进交易的目的。但是,消费者看到的只是直播电商产业链中的冰山一角,更多隐藏在水面之下的环节更为关键。我们观看直播带货时,是否思考过这样的问题:这场直播为什么会推荐给我们?直播文案是谁来做的?主播为什么会选择这个商品?或者说这个商品的品牌方是如何找到该主播的?品牌方、主播、平台之间又是怎样进行合作或分成的?他们之间是否还有第四方…实际上,直播电商产业生态中除了主播、直播平台、消费者、商家外,还包括MCN机构、供应链服务商、数据营销服务商、综合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多个主体,他们担负着品牌和企业的互联网产品的设计能力、数字化运作能力以及智能敏捷供应链管理能力,对直播电商运营模式的成功与否产生着重要的作用[1]。 (二)产业链生态主体角色定位 直播电商生态链中包含众多主体,其中,直播平台又可以分为以淘宝直播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和以抖音、快手为代表内容平台,在整个直播生态中占据主导地位,负责构建、提供和维护直播场景服务、制定规则并分配流量,入驻平台的主播及MCN机构均需遵守平台相应规则,每个直播间的流量同样要依赖平台算法引流,因此直播平台在整个直播电商生态中拥有主导权。通过直播平台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主播,又可以分为以头部主播为主的独立主播、以腰部和尾部主播为主的MCN机构签约主播和商家员工主播。主播们在供给侧服务于商家,帮助他们向消费者推介商品;在需求侧则通过专业化的选品和强大的议价能力,为消费者节省购物时间和试错成本,选出高性价比商品。也有部分明星、企业家、垂直类网红进入直播电商领域,凸显出主播除渠道属性外,也具备媒体属性。大部分主播背后的MCN机构则承担着主播孵化、推广与管理的责任,在直播电商生态链中负责帮助主播与平台、商家进行对接,并通过整合营销实现商业变现,有实力的MCN机构同时兼具数据营销服务商角色,可以说MCN机构在直播电商产业化发展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助作用。负责提供商品的商家是支付带货佣金、宣传费用的出资人。由于销售模式的改变,直播电商行业的商家不仅包括传统经销商,还让品牌商、制造工厂得到了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机会。因此,这里的商家还包括了品牌商和制造商。供应链服务商为主播和MCN机构提供相关货源、选品、信息处理、物流及售后服务。直播电商直连生产端的创新,在传统电商产业链的基础上再度压缩了流通层级、流通费用和沟通成本,对于培育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品设计、生产具有重要影响力。数据营销服务商基于大数据为品牌、商家、MCN机构提供选人、选品相关策略支持、策划直播方案、监测直播效果、激活数据资产等多方位直播营销服务,利用数据赋能直播带货全流程。综合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则为直播电商平台提供直播和电商技术服务,使二者实现良好融合,为消费者带来更加低延迟、高并发、强实时的购物体验。此外,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维护直播电商行业市场规范运行,在整个生态中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直播电商问题分析 (一)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意识缺失,信用机制缺位 抖音、快手类内容平台上很大一部分直播带货商品来自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这类跨平台交易产生交易纠纷等售后问题时,商家、主播、MCN机构、供应链服务商、平台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是消费者维权困难的一个原因。虽然直播带货涉及主体较多,但作为推介销售窗口的直播平台并非就可以置身事外。实际上,处于行业主导地位的直播平台负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责任,推诿责任的行为反射出的是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意识的缺失,这也造成了直播平台商品监管不严、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同时,各大直播平台对直播间、主播排名方面存在重流量、轻诚信的问题。排名越高的主播在广告主侧能够获得更加丰厚的酬金,在消费者侧则可带来更多的订单,因此无论主播还是MCN机构都在用尽浑身解数吸粉、引流。由于平台在向消费者推送直播时,点击量、粉丝数是决定排名的关键因素,而评论的好坏对于成交量的影响也十分显著,主播和MCN机构们不惜采取“刷粉”、“刷单”、“刷评论”等数据造假行为,试图借此提升排名、促进交易。作为聚集主播、机构、商家、消费者等多个主体的直播平台,对数据造假行为本应承担监督和治理责任,但实际上部分平台追求商业利益的心态过于急迫,对此类虚假繁荣的景象乐见其成,间接助长了行业数据造假背后以损害商家、广告主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灰色产业链的形成。 (二)MCN机构人才管理困难,主播职业素质欠缺 与行业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问题是竞争加剧,直播电商人才争夺日趋激烈,担负着主播孵化重任的MCN机构,面临着优质主播被竞争对手恶意挖墙脚、头部主播不服从管理、服从管理的主播成长又慢等问题。对于MCN机构来说,头部主播是同行的主要竞争对象,因此他们面对MCN机构的议价能力较强,拥有更大的话语权,相对难以管理。一旦MCN机构对头部主播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则可能面临被毁约跳槽风险。更有部分已形成个人IP的头部主播带领整个团队自立门户,使大量MCN机构面临优质人才、优质团队流失的局面。而相对易于管理的腰部、尾部主播则更为依赖团队,因为相对头部主播来说,这部分主播缺乏突出的个人特色,自身吸粉能力不足,更需要MCN机构的团队的支撑,因此MCN机构还面临着高支出低回报的问题。以上问题导致部分MCN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做出了急功近利的行为,对直播电商行业整体口碑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部分MCN机构采取广撒网“买彩票”式招募主播,由于入行门槛过低、招募人员过多,缺乏对主播的系统培训和资源支持,导致部分主播职业素质欠缺、合规意识淡薄。部分主播们的精力主要集中在流量、销量方面,却对产品质量、物流、售后服务缺乏了解,因此常常出现主播解说错误、做出虚假承诺、过分夸大商品功效,甚至是刷粉丝、刷观看量、刷评论误导消费者等恶劣行为。部分MCN机构为了盈利,不但未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反而有意纵容和助长,无疑对消费者和商家、广告主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三)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下单容易售后难 直播电商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常常发现“爆款”很劣质、“名牌”变山寨,一些主播推荐的“纯手工制作”零食甚至是“三无产品”,劣质商品又连带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报告显示,未参与直播电商购物的消费者,最为担心的问题就是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如涵控股年报显示直播带货具有高退货率性质,背后原因也是因为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不满意。虽然目前直播平台、MCN机构、商家、主播等行业主体短期内聚焦流量进行争夺,但直播电商的本质是“货”,可以说商品质量对直播电商生态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倘若消费者发现商品质量不过关、售后服务不健全、消费维权成难题,那无论直播带货内容和形式的吸引力多么强,消费者也只会上当一回,不会愿意再次买单,行业迟早会因此类问题走向衰弱。但实际上,由于部分商家与MCN机构急功近利、主播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足,导致行业普遍欠缺品质意识、选品环节把关不严,给了不良商家及广告主从中牟利的机会,甚至有缺少标识、质保单、合格证的商品得以以次充好,被各路主播一推再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开展的直播带货消费调查显示,30个直播带货体验样本中,9个存在证照信息公示问题、3个存在虚假宣传问题、1个存在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不到位问题,存在问题的商品比例接近一半。商品质量低劣、售后质保困难的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阻碍直播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在直播电商行业治理方面,各相关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办法,表明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政策和治理模式。但由于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且监管手段和监测技术相对薄弱,给了部分从业人员和机构钻空子的机会。建议各管理部门相互协同体系化出台各项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规范各主体行为准则,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由于目前多数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直播电商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给了行业灰色产业链不法获利的机会。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国内“暗刷流量”第一案中,嫌疑人在半个月内获利3万余元,仅被判决没收非法所得。而遭遇“翻车”的主播和商家,除非订单金额巨大且商家拒绝退货,可能被消费者诉诸法律产生三倍赔偿。但多数消费者并没有时间和精力通过法院起诉追回损失,因此一般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带来后果无非是退货率高而已,可见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极低。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借鉴国内信息通信行业申诉处理机制,形成以政府部门牵头、直播平台协调、其他行业主体参与的直播电商行业治理模式,强化直播电商服务社会监督,畅通社会投诉举报通道,设置社会举报投诉便捷入口,方便及时快捷地处理各种客观真实的投诉事件[2]。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官方渠道向平台、商家、直播间投诉无果的消费者提供申诉入口,通过管理部门将消费者申诉转发相关直播平台,由直播平台负责认定责任、协调直播间或商家与消费者间相互诉求。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可根据消费者申诉数据,及时发现主播及相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据实施处罚措施,并能够准确定位行业问题,以便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措施;甚至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发布直播电商行业“红黑榜”与消费预警的方式,敦促平台、商家、主播、MCN机构等利益相关主体把牢价值准则、守好商业底线,加速直播电商行业迅速驶入法制化发展轨道,为消费者带来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体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平台信用机制 处于行业主导地位的直播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主播、商家、MCN机构、供应链服务商甚至广告主的多边平台,应自觉提升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主动担负行业主导责任,通过优化和完善流量分配、直播管理、商品监督等机制设置加强自律,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三无”产品进入平台,避免数据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为产业链生态中各个主体创造价值和赋能。首先,直播平台应对主播、MCN机构及商家制定严格准入规则,画好直播间运营与商品销售的“红线”,严格审核主播身份、MCN机构及商家企业资质、品牌资质等信息,制定违反平台规则的处罚措施,并在其入驻平台前明确告知;同时,要有效落实行业监管政策,对于本平台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黑榜”的主播、MCN机构及商家实施封号、下架处理,严格限制“黑榜”提名的主播、MCN机构及商家入驻,并结合平台用户举报与视频识别技术阻断劣迹主播换号带货行为。其次,加速优化和完善直播平台信用机制。一是强化本平台直播商品审核力度,严格把关商品品牌授权、合格证照信息并公示,杜绝“三无”、“山寨”或“黑榜”商品进入平台;二是建议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直播平台形成行业联盟,针对相同主播、MCN机构与商家定期共享信用数据,建立主播、MCN机构、商家信用数据库,对于长期信用不良的加入负面清单予以公示;三是结合行业联盟和平台历史数据,在每个直播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该账号下商品评价、售后服务、物流履约等情况的综合用户评价星级,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和判断依据。最后,直播平台应优化用户注册制度并优化跟踪识别等反作弊技术手段,有效识别和避免“刷粉”、“刷单”、“刷评论”等数据造假行为。一方面,可以在用户注册过程中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排除非实名制手机号码注册,以此杜绝具备短信接收功能的虚拟号码注册假粉账号;另一方面,可将大数据、图文、视频识别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手段相结合,利用技术手段监测仅关注带货主播和仅在带货活动中活跃的账号,再通过人工手段判断该账号是否僵尸粉,确属假粉的封号处理,进而减少或杜绝直播数据造假现象,维护直播电商生态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行业教育培训,形成行业内驱动力 要推动直播电商行业从高速度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经济生态,更要从提升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职业道德素质、从业技能水平抓起。目前直播电商行业人才培养是以MCN机构为主展开的,培训对象一般包括主播和运营人员,培训内容集中于沟通技能、选品、直播间包装与运营方面,主要围绕涨流量、涨粉丝、涨订单等直播技能展开,培训整体以商业利益为导向,而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严重缺失。建议监管部门抓紧出台直播电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与行为规范,重点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素质及行为规范方面提出要求,同时配套直播电商行业专业人员从业职业资格证书认定办法。可要求MCN机构及其他直播电商运营相关企业,具备一定数量具备职业资格的员工方可进行直播带货,从而加强MCN机构及相关企业人员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行为规范的重视程度,在其对主播、运营人员进行培训时,自觉加强合规、敬业教育,使其从思想上树立合法合规意识、诚信意识、认同规范经营理念,普遍形成“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行业文化,形成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内驱动力,更加有力地服务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中国的建设。相信随着直播电商行业规范与标准的不断出台,产业链生态中各主体的合法合规、诚信意识的逐步提升,行业整体自律水平的持续增强,直播电商行业会更好地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平衡点,良好的解决目前行业中主体责任意识缺失、主播职业素质不佳、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以及售后困难等问题,真正成为助推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参考文献] [1]乔晗.直播生态系统的价值创造逻辑[N/OL].新华社新媒体,2020-04-27. [2]宫春子,徐芳兰.电商“直播带货”中的问题解析与规制建议[J].商业经济研究,2021(6):83-86. 作者:王钰铮 王超 王晓华 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工商管理教研室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浅探 [摘 要]我国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矛盾不断激化,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凸显不足,医学界及法学界不断探索和寻求高效、低成本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其公正、快捷、专业、保密性强等优势,更能满足社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期望,成为重塑和维系良好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医疗纠纷可仲裁性;优越性;仲裁制度应用 1 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当事人基于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的合意,将纠纷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关系内容交予仲裁庭处理,表示愿意服从仲裁庭裁决的一种非诉讼纠纷方式。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仲裁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诉讼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经济、专业等优势,更能满足社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期望,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 要在我国以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首先要确立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医疗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医疗纠纷能否作为仲裁解决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能将医疗纠纷事项自由约定,交由指定仲裁机构去审理裁决。影响某一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质、主体身份、主体能力三个方面。就案件性质来说,可以仲裁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医疗纠纷产生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本其质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完全可以纳入仲裁制度的裁决范围之内。 从主体身份来看,适用仲裁制度解决的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尽管医学科学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和信息掌握不对称等,但这并不代表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无论是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医疗纠纷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医患双方信息量的不对等只是由医疗机构本身的职能所决定,对医患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无影响。 从主体能力来看,适用仲裁制度时,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对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处分权。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纠纷,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实现意思自治,这与适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医疗仲裁解决方式的优越性 (1)更具有专业性。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专家裁断的优点,更具有专业性。医疗纠纷常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医疗技术问题以及医疗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法官以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自然难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会受到影响。在医疗纠纷中适用仲裁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仲裁庭来裁决医疗纠纷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同时更能体现法规的权威性,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听审技能上的技术缺陷,保证医疗纠纷能够得到更科学、更合理地裁决。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员,甚至是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处理权,能够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更具独立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大多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避免行政干预,同时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具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 (4)快捷性、经济性。医疗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这就有效克服了医疗纠纷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正常秩序等现象。从经济角度来比较,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费用低,能够减少当事人的开支,减轻诉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视对当事人秘密的保护。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的社会影响,保密性对医患双方都尤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都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处于“绝缘”状态,更能促使医患矛盾顺利解决。 3 仲裁制度在国内外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1)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现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世界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目前,我国某些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医疗纠纷仲裁解决。例如,2002年洛阳仲裁委员会联合洛阳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规范医疗格式合同文本。近年来,洛阳仲裁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员会与合肥市卫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医患纠纷。虽然很有成效,但这是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医事仲裁,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员会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它是与天津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办公室设在金必达公司所在地,调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达公司领导担任,调解员、仲裁员由金必达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推荐,这样就使医事仲裁带有严重的公司操作性质,造成了其仲裁行为在社会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时遭到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对。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主要还是仲裁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合作,没有独立性,不能自主进行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 (2)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国际经验。在其他国家,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已经得到了应用,这同时对于我们国家有很多启示。例如,1960年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承认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也特别强调了仲裁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国的仲裁协会、律师协会以及医学会联合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据调查显示,美国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的。我国台湾地区将“调解”和“仲裁”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机制,地区“中央”还成立了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由于医患双方的特殊关系,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发展性,患者病情体质的特殊性,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举证责任的承担都十分复杂,所以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需要在探索中前进。现在各国普遍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逐步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国设立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几点构想 (1)常设机构――医疗仲裁委员会。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可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员,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2)临时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庭。医疗纠纷仲裁庭是临时机构,对医疗纠纷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复杂程度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由医学专家、法医、法律工作人员组成;5人仲裁庭由医学专家3人,法医、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组成;7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3人、法医、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各一名组成。 (3)仲裁程序的启动。医疗纠纷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案件受理,由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③案件审理,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④仲裁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4)仲裁员的聘任。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所选任的仲裁员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质之外,还必须具备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经验以及相应的专业资质,由不同专科临床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医、公证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由这些素质高、专业强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在保证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增加医患双方对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时,也有利于纠纷公正合理的解决,医患矛盾的缓和。 (5)加强医疗仲裁监督。良好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良好的执行,为了保证仲裁制度的良好适用,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同时加强医疗仲裁监督。首先要重视内部监督,加强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严格选拔仲裁员,监督仲裁庭对医疗纠纷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其次要接受司法监督,医事仲裁机制作为非诉讼解纷机制,是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为了保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司法权威性,同时也为了保证医事仲裁的公平、公正,医事仲裁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陆琳(1982―),女,河南,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关于医疗纠纷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摘 要]受现代科学技术、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行为、道德行为以及医疗设备、病人自身机体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医疗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无论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均对医患双方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医疗纠纷,给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医患双方参加医疗风险投保承担各自的风险,由医院、患者、保险公司共同建立风险保险,开辟了一条保障人民健康的新路子。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医护质量 近几年来,社会对医疗方面的投诉呈几何级数上升。每年3月15日,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事故已经成为必谈的话题,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各方对卫生系统尤其是医院的强烈指责。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单位难以承担。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难事。然而医院在抢救、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又难以避免出现失误,因此,如何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正确认识、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医疗单位急需解决的一项任务。寻求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解决办法是极其有意义的。如果医患双方都能参加医疗投保,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医患双方参加“医疗风险保险”,有待于探讨并在试行中完善。 一、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患方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纷。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主观因素和客观不可避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由于对医疗事故不作实事求是的处理而引起的。有些医院管理者往往过多地考虑本院的利益,害怕影响医院声誉,即使对于较明显的医疗事故亦采取遮掩的态度,回避矛盾,甚至采取推卸责任、蒙骗病人家属的作法,致使病人及家属感到医院无诚意解决问题就只好去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把事态扩大。二是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是由于医务人员粗心大意,解释问题不耐心,处理问题不及时而引起的。在某些诊疗护理中,医务人员有工作缺陷,但不良后果并非过失直接造成,病人及家属却认为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却又未能向病人及家属解释清楚,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三是少数医务人员过分依赖医技科室检查意见,忽视临床检查与临床观察造成误诊误治。这样既增加了病人的支出,又延误了病人的治疗时间。四是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缺少耐心、细心和同情心,以致当病人询问病情时表现出不耐烦、态度粗暴而引起纠纷。在医疗纠纷中不少是病人和家属对医务人员的态度不满意所致。五是医务人员对病情估计不足,事先又未能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和说明病情。有的医务人员对新的检查手段可能发生的意外交待不够,或对病人及家属反映的病情不予重视,甚至无理训斥,恶语伤人,一旦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尽管并无医疗护理过失,但病人及家属将其联系起来而引发纠纷。六是语言不当引起纠纷。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每个医院的条件、设备和个人的技术水平不同,对于某一疾病的认识能力和诊治效果也可能有差异,有的病人开始症状不典型,以后逐渐明显了,这时前后诊治意见可能不一致,如果接诊医生不慎讲些不负责任的话,如“这个病,怎么会诊断错了?”,“你怎么不早来看”等等,几句话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七是医风不正引起的纠纷。如开人请假、出假诊断证明书,或向病人索取钱物等,这些给医院造成难以解脱的医疗纠纷是经常可见的。八是医务人员无过错,单纯是病人方面的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包括病人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和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有的病人和家属对于医疗意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合并症及后遗症等不能理解,一旦由于病情变化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等,病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接受,引发医疗纠纷。此外还有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企图通过吵闹来达到某种不可言说的目的而制造的纠纷。 二、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由于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各异,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做好事先防范工作,加强医院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以法治院,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增强病人的安全感,提高医院的信誉。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纠纷应纳入到医疗风险保险的范围内解决。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质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引导医务人员重视医学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及治疗转归中的作用。这不仅要求医务人员懂得病人心理、经济条件、家庭关系、民族风情、文化程度、人格个性及社会环境因素等对疾病的影响,还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中心的医德教育,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理想,以病人满意为目标,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爱心去温暖病人,从而换取病人家属的理解,树立病人积极配合医生赢得诊疗时间的信心。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疾病的康复,更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要在医务人员中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做错了就会触犯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只有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严格把关,很抓医疗质量,才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自我保护最有力的措施。 (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是防范医疗技术差错事故的重要保证。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的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训练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要进行重点管理,要全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上。 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原因在于病人及家属对医学知识、对病情的复杂性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其次是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解决这类纠纷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医疗风险保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还是要对无过错方的医疗纠纷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医院为使病人达到尽快康复和延长寿命的目的而进行诊治疾病,这种活动是通过医务人员的特定行为来实现的,这在医学道德学中通常被称为医疗行为。医疗卫生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医疗卫生行为具有救助性。医疗行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医务人员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当患者的身体生理机能发生异常出现了缺陷,生命健康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需要某种医学行为来阻止这种危险状态发展,修补缺陷。医疗行为的对象是受伤病折磨的人,而医疗行为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帮助患者康复或减轻疾病带来的不良症状以延长生命。②医疗行为具有致害性。限于当代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行为在实施救助作用过程中,医疗结果在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带来负面影响。如使用药物特别是化疗药物可能会使患者出现与原来疾病无关的、属于治疗目的之外的医源性疾病。如在实施癌肿手术摘出过程中,为防止癌细胞的扩散,常要剥离、切除部分正常组织。常规的药物注射、抽血和输血,也均不可避免的对皮肤、血管造成损害。③医疗行为主观具有风险性。医疗行为主观受制于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等,客观上制约于诊断对象的个体差异、病因的复杂性、医疗设备等。每种疾病因人的个体差异在治疗上不尽相同,会产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谁都不能要求医务人员的治疗结果首先确定只能向好的、患者期望的效果方向发展,同时高新技术的开展也增加了诊疗技术操作的高要求、高风险。 2001年9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北京市一名双目几近失明、且重病缠身的高龄患者盼望重见光明,可因为手术风险太大,多家医院都建议采取保守治疗,效果显然不甚理想,于是患者自愿签订了北京市首例医疗手术风险协议书。通过手术治疗,她的视力己由仅存光感上升为0.3度。分析这一事例,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暂且不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患者承诺并愿意承担手术后的一切结果。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说医疗卫生行为的一切风险都要让患者承担。医疗行为是否超越“容许的危害性”有时是难以预测的,这种风险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同时也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医疗卫生行为保险制度,以减少医务人员执业风险。 综上所述,从医疗行为的特征可以看出,医疗行为带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如果因其带有危害性而予以禁止,后果则不堪设想。因此医疗行为带有“容许的危害性”的性质。医疗卫生行为的风险性使其手段与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性。这种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疗行为相对于行为结果具有“无期待可能性”的性质,也就是说医生并不能对治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所有病人负责。 2.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纠纷应纳入到医疗风险保险的范围内解决,建立医疗行为保险制度。 由于医疗单位抗风险能力差,对不可避免的医源性损害,医疗卫生单位会被迫采取防御性治疗,以免承担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这种局面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影响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且使全体社会成员成为这种局面的严重受害者,他们面临着不充分的医疗和不必要的困苦境界。实施医疗行为保险制将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 医疗行为保险是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是解决医疗行为的有力措施。从执业医师的角度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法》的实施,医师的执业行为与患者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健立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执行的、充分考虑医疗风险性、行业特殊性的专门法律法规,才能准确判断医疗纠纷事故的是非定性,对事故分清等级确定补偿数额。在我国尚无这一医疗大法的情况下,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决定了医院或医生必须进行“医疗风险投保”,医生的投保既增强了医师执业职责意识,也增强了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认真执行医疗法规和提高自身医疗技术,医院也可以变以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为医院、保险公司、患者三方面共同按照《医疗风险保险合约》的法律条文处理纠纷,以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避免医患矛盾的激化,保护医患双方利益。从患者的角度讲,由于患者身体状况差异较大,病情的复杂性、疾病的转归及疾病的外延都难以预料,有些并发症难以避免,有些疾病限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至今未能认识和有效控制,所以患者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不能认为生病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因此患者应积极参与医疗风险保险,交纳一定数额的医疗风险金。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采用医院、医生、患者“三位一体”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助于防范医疗风险。据悉,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开设了麻醉意外保险、妊娠分娩意外保险、单病种手术保险等险种。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建立“医疗风险基金”。这些均属于医疗行为保险的性质,但不足之处是范围较局限,其可取之处在于使医疗单位承担的医疗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到患者、医疗单位、社会、国家,从而充分保障医疗单位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医疗行为保险”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对医疗行为损害的正确自理原则应以分清其性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基础。保险金的使用办法应包括在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费,支付赔偿费的项目、数额和依据等。笔者认为,医疗行为保险金的支付除适用于承担过错责任外也适用于承担公平责任,即如果医疗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有过错,那么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如果医疗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在医疗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未能预料或超过病人的支付能力影响患者的生活,则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公平责任),承担公平责任的赔偿额应该远低于承担过错责任的赔偿额。因此适用于医疗行为损害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二是损害事实的发生必须是由于医疗行为引起,只有这种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行为保险才能支付;三是病人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没有过错;四是医务人员无主观意愿的过错即无故意行为。上述四条缺一不可。 医疗行为的风险是客观存在于疾病诊治的全过程而且不易预测。所以用保险的方法,对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是可行的。在现阶段我国医疗法规滞后的情况下,引入航空、铁路、公路等保险赔偿机制的成功经验,在政府立法部门的牵头下,由医患双方共同建立医疗纠纷风险保险制度,对解决复杂的医疗纠纷应该是较为合适的。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对新华社记者强调,在医疗诉论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设立独立于医院之外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使医院管理者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医院的发展建设。 总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医疗纠纷要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通过努力,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素质,提高卫生行业各个窗口的服务质量,提高医院医疗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把医疗卫生行业队伍建设成一支业务精、医德高、医风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良队伍。 (作者单位:湖北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浅析我国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 摘 要 本文浅析了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利弊。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协商解决 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基本上有三种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实践证明,这三种解决方式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一、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③。协商解决是经常采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之一。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调查资料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全部医疗纠纷解决中,自行和解的约占83.31%④。 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互解互谅达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纠纷双方的“怒意”,这也是中华民族“和为贵”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协商解决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是,协商解决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纠纷双方容易反悔;其二,协商解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易失公平;其三,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观性较强,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上的不对等性,容易使协商解决成为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手段。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⑤。 发生医疗纠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从理论上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在卫生行政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接触大量的事实,掌握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⑥。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处理医疗纠纷有着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形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裙带关系”,使得处理纠纷的权力机构大多仍然从医院本位出发,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从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这难以避免发生“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 三、民事诉讼 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一方面,诉讼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执行力强。但是,医疗纠纷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有其缺陷。 首先,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效率低下⑦,而且医疗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高风险的行业,中国目前少有经医学专业培训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难以对医学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能得心应手,处理医疗纠纷几乎完全依靠“鉴定结论”,而且,鉴定方面问题甚多,使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其次,对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也越来越受到医患双方的质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决往往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的损失,从而避免在判决中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做出判断。然而这样的判决往往使医患双方都不满意,从而降低了对诉讼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区别甚至冲突,以致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从立案到适用法律,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掌握的标准都不一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对同一纠纷,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赔偿金额上产生较大的差异,难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使医患双方对法院审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选择是到医疗机构甚至卫生行政部门吵闹,而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化解医患矛盾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主要存在着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专业性不够、公正性受怀疑等问题。因此,应当探讨如何解决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满足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需求,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使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浅谈如何解决医院医疗纠纷 【摘要】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也随之变得微妙复杂。尤其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引发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因素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分析新时期社会形势下的医患关系,探讨如何加强医患沟通的机制,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如何解决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权力也在不断增强,由于部分患者对医疗工作缺乏了解和个别新闻媒体的误导,再加上个别医务人员不善于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服务上又未满足病人的要求,使得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并使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患纠纷是我国现代社会长期存在而又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曾采取若干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的数量、规模、频率居高不下,而纠纷的理性解决机制并未在全社会形成,不时酿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2 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 首先,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医疗行业中,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的同时,有部分医务人员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在工作中不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从事医疗活动,对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留下隐患。把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在临床工作中不能按章办事,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工作不满意而发生医疗纠纷。 其次,个别医务人员医疗专业技术水平有限,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个别医疗、护理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不能较好地满足病人对病情的需求,或者有的医务人员轻视病情,轻易承诺治疗结果,达不到病人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出现一些技术上的失误、误诊、漏诊、护理差错等都是导致医疗纠纷常见的因素。另外少数医务人员虽然尽职尽责,但由于医疗技术水平低而出现误诊、误治及操作失误都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再次,职业道德缺失,服务意识淡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有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个别医务人员收受贿赂等,扭曲了医患关系,服务意识淡漠,导致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服务态度差、简单、对病人缺乏理解和同情心,解释问题语言生硬,还有的医务人员态度蛮横,出言不逊,用命令或训斥的语言对待病人或家属。有的医务人员说话不严谨,对病情解释过于轻率,不留余地,责任心不强,使病人或家属产生不信任感,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有的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文件的法律作用认知不足、重视不够,故而对原始医疗、护理文件记录不详细或随意涂改。例如在诊治过程中有的疾病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或有的疾病虽经积极救治也是不可逆转的,但医生对医疗文件书写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病程记录不够完整、不够准确,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以及护理文件记录的不及时等等,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引起病人不满,甚至怀疑医务人员是否在医疗文件上弄虚作假。还有的医务人员出现医疗问题时为了息事宁人,宁愿花钱买太平,迁就患者的不合理要求,助长了不良风气,致使医务人员陷于被动状态而引发医疗纠纷。 3 解决医疗纠纷的具体办法 第一,要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据调查74.1%的医疗纠纷原因与执行制度不力有关,这表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是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医院本身要有一套强有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每个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落实规章制度的关键还在于医务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医院的各项制度、规程是必须遵循的医疗工作基本守则。 第二,要加强技术培训,注重人才培养。强化“三基”训练,加强技术培训,是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的基本保证,更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尤其对中、青年医务人员和未经正规医学院校培训的医务人员,要重点进行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要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是作为医院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使医务人员认识到患者是医务人员的服务对象。目前,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当引发的,相对于医疗技术而言,病人及社会更容易对服务态度进行评价。故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是预防医疗纠纷、减少医疗差错至关重要的一环。 第四,加强重点科室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强化基础医疗工作质量,注重基础质量管理,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病人的监控,积极寻找医疗质量上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要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中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明是非、分清责任的依据,要保证病案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医院应注意形象工程的建设,加强医患沟通不但要从观念上认识到医患之间的平等关系,更要确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注重对患者的心理疏导,利用多种渠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六,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患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卫生行业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严格依法执业,运用法律调整思维观念,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依法为患者提供合法服务,通过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是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医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浅谈医疗纠纷诉讼解决途径的完善 摘 要: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为了更好地化解医患纷争,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系统分析并借鉴国外及相关地区先进经验基础上,从根源入手,对症下药,对现有制度设计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赔偿实行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因为在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造成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的标准低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获得的赔偿。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过错赔偿额度把握上的逻辑混乱,对轻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案件进行高额度的赔偿而重过错构成事故案件进行低额度的赔偿,对审判实践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质疑。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二、科学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或者一个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经过多方考证,在确立有关医事法律制度时,医学科学的特殊性也必须是首要的一个考证因素。医学科学的特殊性要求,分配举证责任时不应过度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而应由就诊者与医疗机构合理分担。虽然现代医学已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疾病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科学自身的局限性,医学仍然面临很多未知的领域。很多临床症状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治疗方法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尚无定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疾病不断增加,传统性疾病的菌群和病毒也逐渐产生耐药性或变异,很多疾病的临床症状也越来越多样化、非典型化,加之各种医学检查设备的误差、患者配合的程度等等,这些都使得医学活动的风险性增加。 三、统一鉴定标准 就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医学鉴定来说,相关医疗法律、法规中并未给予统一的规定,存在着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因此,必须从实体法上统一医疗纠纷的医学鉴定。同时,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低问题,这样使得医疗纠纷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困难局面。 由于体制原因,医学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造成其对医疗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行业保护现象,这样使得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独立性、中立性是难以保证的。应当改变现有不合理体制,促使医学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中独立出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仅仅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提及医学会的责任。需要将医学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其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对于医学会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规定。 目前实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集体负责制存在很多弊端,为保证医疗纠纷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当抛弃集体鉴定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就鉴定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积极充分的讨论,限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个人实践经验不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书中注明。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名。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鉴定专家的出庭作证义务和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所以以往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几乎都不出庭作证。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正确性,笔者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但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所以要求鉴定专家一律出庭作证有时恐怕会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9条的规定,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确有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法官可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和法官需要了解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送交医学会,由医学会组织通知鉴定专家对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答复。 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和患方往往对损害事实和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各执一词,法官往往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储备,对事实不能加以判断,这时就需要借助相关医学专家从医学专业技术角度来判断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损害事实情况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表明确的专家意见以便帮助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认定接近客观事实,寻求司法公正。为了弥补我国现行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缺陷,规范专家意见活动,实务界和学界不断呼吁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根据专家进行的审查结果,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相关事实情况及诉讼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专家们对医疗纠纷的基本事实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分析医疗纠纷诉讼的价值从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不应有的资源浪费,减轻社会因处理医疗事故所需要的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付出。法院对专家们收集的材料若认为有价值就可以直接加以适用,从而节省诉讼时间与诉讼费用。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县级医院院前急救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摘要 目的:在院前急救时如何防范医疗纠纷医疗投诉的发生。方法:科室要加大对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加强院前急救规范化管理,增加急救设备,学习及了解相应医疗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业务学习,以提高急救人员素质,重视人性化服务,强化服务理念,提高院前急救的医疗服务质量。结果: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未出现一起医疗纠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防范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院前急救 医疗纠纷 防范 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为进一步诊治创造条件,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致残率,具有重要意义[1]。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从事急救医学事业的医护人员每天要面对的问题。自平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系统开通以来,接诊患者数万人次。现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浅谈一下院前急救中存在的医疗隐患及值得推广的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患方因素:由于患方缺乏一定的医疗知识,对疾病的治疗、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发展缺乏认识。尤其对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治疗效果不好的疾病,抢救治疗的结果与患者家属期望相差甚远,因此容易导致医患之间产生纠纷。 医方因素:①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由于院前急救的患者起病急,病情危重,患者及家属十分期望一拨打“120”,医务人员就能够立即赶到现场急救。由于年轻护士多,经验不足,有时接听120急救电话时,未记或记错出诊地点或联系方式,或记录不详细,导致空诊或延误出诊。②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急救药品、器材准备不齐。院前急救过程中没有体现出急字,或对患者的痛苦漠不关心,说话不讲究方式方法,态度粗暴,口气生硬。或出诊时急救药品、抢救器材带不全而延误抢救时机。③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不够熟练主要是参加院前急救的医护人员技术参差不齐,刚毕业的医生护士多,经验和应急能力差,抢救时一旦出现失误,容易给患者、家属抓住把柄引起纠纷。④医疗护理文书书写不重视:部分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不重视院前危急重患者的告知及签字。抢救结束后未能及时、全面记录院前急救过程及患者病情变化,不写出诊病历或出诊病历书写不详细,不记录到达时间及返回时间。⑤转运途中安全隐患:如患者转送医院途中有时有的医生坐在副驾驶位置,未与护士一同守护在患者身边,患者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救治;有时医护人员在救护车上在患者及家属面前谈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事等,一旦患者转运途中病情恶化,便会引起纠纷。 防范措施 加强急救人员法制教育及急救能力:每周定期组织科室人员业务学习,除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急救技能外,还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急救演练,以提高急救能力及出诊速度,并请法律专业人士给我们教授一些法律法规知识,使我们懂得了如何防范医疗纠纷、提升了急救服务能力,提高了急救水平。 及时出诊,确保在规定时间内(5分钟)出诊,科室除要求出诊的医务24小时在科室待命,抢救药品、抢救设备、车辆处于应急备用状态外,还要求平时接求救电话时尽量要问清楚地址,问清病史,这样就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带急救药品、仪器,保证到达现场后抢救工作能顺利进行。并要求司机及医护人员出车后再次拨打家属及路人打来的求救电话,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并电话指导他们自救。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们医院是全县最大一家医院,而我们急诊科又是我院最大的一个科室,它承担着全县30万群众院前院内急救任务。救死扶伤,防病救灾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急救人员,首先要有敬业精神,树立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要熟练掌握各种急救技能和急救技术,要有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精神,同时还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现场要沉着冷静,抢救技术准确到位,使家属和患者满意。 强化服务理念,规范出诊人员医疗行为,重视人性化服务,要加强医患沟通积极配合抢救。在现场要善于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以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强化风险意识:由于院前急救行业的特殊性,它具有紧急抢救性、高技术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2]。而院前急救面对的是病情错综复杂,年龄大小不一,病情急、重不同,所受教育及社会背景不同的各种患病人群,其病情变化中隐藏着一些不可知因素,稍有疏忽,可能铸成大错[3]。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和预判能力,对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要有预见性。履行告知义务,对病情危重不宜转运者,告知家属,征得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转运,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做好抢救准备并及时记好抢救记录。 加强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院前急救病例的书写。在做好院前急救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准确地书写院前出诊病例,除记录病情变化及抢救措施外,一定要记录好出车时时间。到达现场时间、上车时间、到医院时间及抢救用药的时间,使记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4]。 确保救护车车位固定,急救通道畅通,改善停车环境,避免暴晒和严冬对车辆影响。车辆行驶到一定公里数或达到使用年限一定进行报废,更换新车。并对现使用中的救护车要定期消毒,保养维修,出车前检查确保无故障行车。增添完善车载急救设备,如除颤仪、车载呼吸机等。确保医疗设备完好,专人负责、定时充电、定期检查、保养、消毒、维修或更换。保证氧气充足、药品、物品品种齐全、无过期。 加强急救知识的宣传:“院前急救”在大多老百姓心中是个非常陌生的词语,他们只知道出车祸了,生病了打120然后焦急的等待,不懂得急救知识,还有部分对急救知识的缺乏,错误的处理患者导致二次损伤或加重损伤等等都会成为纠纷中一些常见的因素。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能让人们能了解急救并学会一些关键的自救的方法,能尽量争取宝贵的时间,更好的抢救患者的同时也能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我科已经在县城多家中小学校进行了宣传培训工作,以后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培训范围和增加活动次数。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浅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摘要:发挥一线医务人员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从患方消费心理学角度和经常检视医疗行为的方法,去观察、发现医疗纠纷隐患,早发现,重点防范。要学会掌握患方心理,疏导患方心理问题。要有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全的意识以及避开激烈矛盾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意识。学会“冷处理”,等待和引导患者理智的时候调处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中,始终坚持尊重患者权利,增进与患方的亲切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防范和处理 1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色色、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2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3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3.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3.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3.3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2)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总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5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护人员要有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医护人员要有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 结语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医疗纠纷管理实践与防范策略 摘 要: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和病人也会发生一些矛盾,自始至终医生和病人的关系都很微妙,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是大家一直以来都很关心的问题。医疗纠纷也是医学界十分重视的问题,医院要用积极的心态处理医患关系,不怕医生和病人有矛盾,一旦发生矛盾就要尽快解决问题,把矛盾控制在最小化。本文通过详细谈论了医疗纠纷的管理方法和方法策略,在大体上解决了医院和病人产生矛盾时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旨在为大家提供帮助。 关键词:医疗纠纷;方法计划;医院病人 一、医疗纠纷的管理方法 (一)安抚家属和分析原因 医生和病人都不希望发生医疗纠纷,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医院和病人家属必须直面问题,尽早找出过错方和解决问题。在发生医疗纠纷的第一时间,医院要尽力做好安抚病人家属的职责,因为这个时候病人的情况一定很危险,病人家属也很担心病人的安危。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要照顾好病人家属,让病人家属的心得到温暖,缓解病人家属伤心焦灼的心情,也会让病人家属感受到医院是负责任的。与此同时,医院领导部门要召集相应科室的主任、医生和护士开会分析病人的病历和手术执行计划,找到是不是因为医院医生的处置不妥当而造成病人出现意外。在找原因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为防止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也给病人家属一个真实有信的医院形象。 (二)医院管理部门和医生的自我改进 医院可以对出现医疗纠纷几率较大的科室多强管理,让该科室医护人员多多注意和时时刻刻认真工作,防止发生医疗纠纷。在全院范围内强调医患关系,要求每个医生服务态度必须要改进。这样做才能把发生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才能让病人重新感到医院和医生是最亲近的人。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 (一)医生和护士从心中做起 和病人最直接接触的人是医生,医生代表着医院的形象,医生和病人交谈时的表情和语言,就会让病人对医院产生第一直觉。医生对病人要关心体贴,医生对待病人的态度要好,给病人一种亲切感,让病人及家属着急焦灼的心情得到缓解,让病人相信医生,让病人信赖医院。 医生的专业水平一定要高,医生写的医嘱关系着病人的生命,所以医生也要时时补充新的医疗知识,要在医疗方面不停息的学习。医生一定要有责任心,更不能嫌麻烦,医生的一份细心可能就会挽救一个病人的生命,医生多留心一点病人的发病症状,可能就不会出现误诊的情况。同时心里也要时刻注意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护士的工作状态要高度集中,比如在分发药品时,不能有一丝懈怠工作必须认真。如果有任何错误发生,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在工作必须兢兢业业不能有一丝马虎。 (二)治疗过程透明化 往往病人到了医院,还不知道做了几项治疗拿了什么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就已经花完了,这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从挂号看病到拿药,或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都要对病人和病人家属做到透明化处理。缴费要透明化,治疗方案要透明化。医生和护士不能嫌弃病人的咨询麻烦,如果哪一部分存在问题,医生护士一定要配合病人解决问题。透明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 病人的手术方案和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一定要详细的告知病人及家属,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即使最后手术真的出现了预期的问题,病人会减少责怪医院和医生不尽心工作和工作出现失误的问题,这就是透明化的好处。医生和护士对病人要注意的事项要反复强调,以防病人因吃过量药或者吃了不能吃的东西而造成病情加重。透明化处理问题让病人清楚自己的治疗方案,病人清楚自己病的严重程度,使病人在心里早早的做好了准备,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医生护士和病人一起致力于改善现在的医患关系,让医生和病人成为一家人,共筑良好的医院秩序和亲近友善的氛围。 三、结束语 虽然人人都说医疗纠纷问题不好解决,但是医院和医生就是要把这个问题彻底解决。从医生和护士做起,让病人及家属重新认识医生和护士还有医院这个大环境。改善医患关系,医生护士和病人都要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医生和护士要尽自己的全力治疗病人,病人要对医生和护士有信心,一起携手克服病魔。希望本文所说的管理方法和防范措施可以帮到医疗工作者,今后若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及时补充进恚一起下定决心改善医生和病人的关系,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护患沟通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临床效果评价 【摘要】 目的 评价和探究护患沟通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取500例门诊治疗的患者作为试验组, 均应用护患沟通技巧, 另选取同期门诊治疗的500例患者为对照组, 均给予常规护理。观察两组患者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及满意度。结果 试验组医疗纠纷发生率为0.8%, 患者满意度为96.45%, 对照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为5.8%, 患者满意度为81.2%, 观察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少于对照组, 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护患沟通;医患关系;医疗纠纷;临床效果 护患关系是患者与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 它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心理变化, 与患者的康复有着密切的联系[1]。而护患沟通是保证和维持护患关系重要步骤, 它是指护理人员针对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适宜及时的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反馈和沟通。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医院的护理质量更加重视。不良护患沟通不仅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增加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阻碍社会的发展。本文根据目前护患关系现状, 系统性调查2015年7月~2016年7月本院门诊治疗的患者500例作为此次报告的研究对象。评价和探究护患沟通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临床效果。详细见以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7月~2016年7月本院门诊治疗的患者500例作为试验组, 另选取同期本院门诊治疗的500例患者为对照组。其中, 患者年龄19~74岁, 平均年龄(35.8±12.7)岁。体重48~65 kg, 平均体重(59.3±1.9)kg。 1. 2 方法 1. 2. 1 调查问卷 结合研究期间患者的护理需求以及在实际护理中出现的障碍, 制定一份详细的调查问卷。其中包括10项指标:①主动交流必要性。②住院环境的安静。③耐心倾听诉说。④告知病情变化。⑤信任护士解释。⑥在意护士态度。⑦检查结果明细。⑧护士仪表是否端庄。⑨是否进行心理诊疗。⑩就诊等候时间长短。由专门的护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统计, 并统一的收回、整理, 然后分析。 1. 2. 2 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进行干预。试验组患者均应用护患沟通技巧进行治疗, 具体方法:①注重仪容仪表。保持自身的干净整洁, 给患者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全面了解患者疾病治疗和兴趣爱好等, 为建立良好的护患沟通奠定坚实基础。提高护理人员的自身修养, 给予患者真诚、信心和爱。并有效的和患者进行沟通, 消除患者的消极心理。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保证了患者的治疗效果。②尊重患者。患者护理期间应该充分的尊重患者, 尽量避免陌生、刺激的语言, 例如编号和床位号等。也避免直呼患者的姓名, 保证患者的隐私。③掌握沟通技巧。根据患者的疾病变化和心理特征, 选取恰当的沟通技巧。整个沟通过程应以鼓励和安慰为主, 给予患者适量的安抚。并结合治疗成功的案例进行讲解, 引导患者保持乐观态度。 1. 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及满意度。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试验组发生医疗纠纷4例(0.8%), 患者满意度为96.45%, 对照组患者发生医疗纠纷29例(5.8%), 患者满意度为81.2%, 观察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事件少于对照组, 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新形势下医患矛盾更为严峻,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 医患关系又是社会热点话题, 信息传递影响难以控制[2]。再加上在医疗队伍的建设中存在极少数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 导致网络暴力恶意的将医护人员行为进行放大, 加剧医患纠纷冲突, 危害社会和谐。普通人由于医学知识的缺乏和医疗信息相对不足, 在诊疗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意识到医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断章取义, 将舆论从一开始就被引向偏颇[3]。同时部分媒体为吸引公众的眼球, 恶意的描黑医疗工作人员来达到阅读量。而医疗工作人员因职业的责任感和神圣感, 使得他们很少从正面回应这些事件, 也不屑在网络上来表达自身的观念, 进而处于被动和消极的地步。 门诊的服务范围广泛, 医院的知名度越大, 患者来源就越广, 就诊时间较短, 环境陌生况且医托的欺骗也加剧了患者对医院的恐惧感[4]。同时门诊患者具有病情多变, 存在等候时间较长的特点, 不仅影响患者疾病的救治时间, 增加患者的痛苦, 还增加患者的焦虑、愤怒, 加剧护患间的矛盾, 增加医疗纠纷的出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t院改革不断深化, 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整体医疗配备都相对的齐全, 且专业分工愈加的明确。而门诊患者来自不同的地域、医疗知识、个人文化素质、语言的差异都给护患沟通失效带来挑战[5]。研究发现, 护患沟通是维持医患关系融洽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医疗制度的深化改革, 护患沟通成为市场配置下的重要成分。合理的优化资源配置, 进行适当的护患沟通是保证资源经济合理利用的桥梁。也是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医患间的沟通应该是心灵和情感的沟通[6]。如果护理人员从患者的角度出发, 站在患者的立场上看待问题, 及时的向患者进行沟通, 询问患者所需要的帮助。不仅能保证整体的医疗质量, 还能减少患者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同时患者也会理解医护人员的难处, 相互的交流, 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是社会的期盼、人民的呼声, 作为一名护士,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 不仅要为患者解决身体上的痛苦, 还应理解患者的心理[7]。调查显示, 护理人员大都为女性, 承担着医院护理沉重的护理工作。而随着医疗风险的增加, 护理人员所承受的压力也愈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因职业的特殊性, 使得护理人员在面临纠纷时选择沉默。当每天都处于高压的状态下, 如果护理人员需要进行适当的自我调节、安慰, 因此, 在遇到问题时将自身的情绪慢慢的疏解, 遇到突发事件也能沉着冷静的面对, 给患者带来积极向上影响。沟通要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 即抓紧床头交接班、晨间护理、入园宣教的固定时间, 配合以做治疗的间隙, 力求有始有终[8]。而相互之间的信任是保证护患沟通的前提, 因此在患者护理前, 先充分的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兴趣爱好, 保证整个护理过程营造出健康积极的氛围。在病房中安置绿色植物可以为病房添加一丝温暖。在面对并不宽松的医疗环境中, 信任是护患关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患者授权护士进行护理工作的先决条件[9]。在住院治疗期间, 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状况相对的脆弱, 导致患者对护理人员的言语相对在意。此时在与患者进行交谈过程中, 要注意语气措辞, 尽量避免直呼患者的姓名、床号、编号等。同时, 热情和细致的护理也是保证沟通顺利发展的前体。在患者护理期间, 要定期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 结合家属建议, 制定出符合患者病情的护理方案[10-12]。同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疾病的治疗、注意事项、用药方式等, 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并让患者家属进行监督, 确保家属的责任心。而且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交谈, 是拉近人们之间关系的桥梁。而如果对患者部分情况, 直言相告会产生副作用, 甚至导致意外发生。 本文结果显示, 试验组发生医疗纠纷4例(0.8%), 患者满意度为96.45%, 对照组患者发生医疗纠纷29例(5.8%), 患者满意度为81.2%, 观察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事件少于对照组, 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临床针对门诊患者进行适当的护患沟通有着重要意义, 可以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浅议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 医疗纠纷;成因;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因素导致的医患之间的纷争和矛盾冲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减少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及怎样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管理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下面浅议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一、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1.医疗体制存在弊端 医改以来,由于政府部门过多地把医疗卫生工作推向市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社会保障投入不足,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发展基金基本上依靠服务收费,加重了患者负担,再加上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社区、农村、基层卫生水平低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公众对医疗行业总体满意度下降,信任度降低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产生纠纷。 2.医疗机构管理滞后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多可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监控不力,使医疗过程出现薄弱环节,放松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精神文明教育,医务人员缺乏依法行医的意识,影响了医院服务质量,产生纠纷。 3.医患沟通不力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在信息掌握方面不平等,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知情权,而医护人员有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抑或告知患者后,由于患者医疗知识欠缺,未能完全理解和接受,加之医务人员长期以主导者自居,而患者是被动的,即医生“说了算”,疏于与病人沟通,解释问题简化、专业化,医疗信息传达不完整,一旦出现患者病情突变、死亡、残疾等事情,患者及家属即会归咎于医院,产生纠纷。 4.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医疗水平无法满足患者的主观需求,医疗工作具有专业性、特殊性、高风险性以及人体的差异性。医疗领域存在着许多未知领域,等待着医务人员去探索、发现,医疗理论技术的提高也必然存在着一个逐渐摸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必然会打击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时,往往患者不能接受,发生纠纷。 5.服务不到位 少数医务人员素质差,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淡薄,放松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忽视患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患者因病到医院治疗,在身心两方面都希望能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帮助。一份在中国5省市部分医院分别对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患者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为仅44.76%[1],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患者在就医时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太满意,这样无形中加大了医疗风险,降低了医疗质量,给患者身心带来了伤害,医疗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6.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 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把医生当“神仙”,只能“妙手回春”不能有半点差错,一旦病情发生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治疗效果不理想甚至不正视现实有限的医疗技术,不能承认客观和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一旦治疗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效果,理智失控,引发纠纷。 7.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医学的发展和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患者对生命健康质量的重视也远超过以往,对医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项服务、精良的硬件设施,良好的修养环境、舒适的住宿条件、贴心的看护等,如果达不到要求,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8.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护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医疗行业起着极大地推动作用,也在相当的程度上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但更多地强调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司法部门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有失公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法律是针对整个医疗系统的,所以,发生纠纷时,没有如何采取的法律依据,在医患双方产生矛盾时,也没有一个统一完备的法律标准,致使很多纠纷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可信度不高,所以许多人在发生医患矛盾时,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以自己的方式自行解决甚至动用暴力手段,严重影响医疗秩序。 9.医疗行为的过失 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造成患者的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等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愤恨和不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实施后,越来越多的患者把自己看成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以为自己付费后就要享受最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患者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医疗机构出现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患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时,患者及家属就会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侵犯,从而引发纠纷。 10.社会舆论的不当导向 时下医疗纠纷时常成为新闻热点,不可否认,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工具,对社会进步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认为患者到医院就应该完全治愈,不尊重医学的客观性,对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流程不甚了解,出于同情弱者,有些报道难免有失偏差,加深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满意,引发纠纷。 二、防范措施 1.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卫生事业是带有公益性、福利性特点的事业,政府应承担主导职能,加大政府对医疗事业的财政投入,扭转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趋利现象,这样也可以避免为了经济效益而增加患者的负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新形势下医院也应更新观念,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及环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取得患者的信任。 2.加强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 沟通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在医患沟通中,除医生要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和设身处地去体会患者的痛苦、烦恼和怨恨外,还要尊重医学诊治信息的沟通,其实质是把治疗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目的、进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对疾病治疗方案选择以及要求患者如何配合等,充分向患者告知,由患者做出自主选择,所以在新世纪的医患关系中,医生更大程度上是教育者、引导者和健康顾问,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及时沟通,就会得到患者的信任,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3.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是防范医疗纠纷重要的一点。医院应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医务人员医学知识的巩固和更新,每年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外派技术骨干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回来后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并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及学术讲座,加强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考核等,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另外,加大改善医疗环境和设备力度,及时更新配套先进设备,为诊疗工作提供保障,以便顺应患者越来越高的就医要求。 4.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侵犯,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医务人员要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强化以人为本教育,了解病人需求,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对患者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要让患者感到温馨、安全。医务人员要充满同情心、爱心,还要有更高的责任心,把患者对医务人员“生命相托”的信任贯穿到医疗活动的每个环节,杜绝医疗过失,使患者放心、满意。 5.正确引导患者对医疗水平期望值过高 让患者对疾病有一个正确的心态,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不管现代医学如何发达,医院或医生对疾病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患者只有在一个理性的认识基础上,才有助于应对此后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要尊重医务人员,消除将医务人员“神化”,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等思想,医务人员工作非常辛苦,劳动强度大,患者及家属应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很好地配合,才能取得很好的治疗效果。 6.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务人员的维权意识 近年来,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相对零散,无法满足医疗纠纷法律诉讼的需求。要使医患双方在发生争议、纠纷的时候,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一个针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如何赔偿等问题。法律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患者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同时医院和医生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对医务人员进行侮辱、使用武力手段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了解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良好的应对。 7.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 卫生工作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必要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效应,新闻媒体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医疗纠纷的来龙去脉,对正反双方都要做实事求是的报道,而不应误导消费者,让事态更严重。除此之外,医院方面应转变观念,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介绍真实的情况,争取媒体正面报道,改善医患矛盾。 8.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损害时,依法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制度[2]。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疗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分担,减少医疗机构运行风险和成本,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医务人员负担,解决后顾之忧,对患者赔偿更有保障,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保证患者获得合法赔偿利益。 总之,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重点在于防范。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中一种新型的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推向前进。
劳动关系论文:论事实劳动关系 摘 要: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高频的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成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如何完成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的立法体现,逐步完善劳动程序立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社会平稳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成因、特征和其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法条诠释,对事实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即指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从这条规定推断,我国立法者坚持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当属未依法订立合同。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2]22。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未依法订立合同,不仅包括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而致使其无效的情形。 二、我国现存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 (一)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 1.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由权利客体转型为市场主体的过程。国有企业代替政府承担本属政府义务的社会保障职能,通过构建社会保障保护网尽量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政府把这项义务交给国有企业,企业往往在各方面都需要支出的情况下无法担负起该义务。改制以后,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职工不再对企业有依附关系,它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薪酬。可是长期处于这种变化之中的部分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接受这种改变所带来的结果,比如部分企业职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心态失衡;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作法不统一,适用时也无所适从导致职工情绪化而不接受此次改制政策等等。 2.大量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现阶段,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在农业生产之外再获得一部分的非农业收入。这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是指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接受其劳动报酬,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这一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兼职,即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停薪留职,劳动者在停薪留职期间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若在此期间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则与后一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下岗待工(包括离岗退养),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下岗待工人员在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仍是原企业职工,如果该职工在此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94。 然而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 1.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约定续订条款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没有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分为用人单位不订立和劳动者不订立[4]。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提供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且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集体合同和行业合同等规定,这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 3.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不具备一定的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订立的契约无效,自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 三、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举证难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仲裁案件对劳动者来说存在举证难题。 如某农妇章某,被介绍到一家手推车加工厂工作,不幸被刹车失灵的冲床压断手指。事后老板竟称不认识此人,拒绝赔偿。章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章某诉称当时双方约定前三个月的工资每月为500元,今后逐步增加。章某不慎压断手指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手推车厂老板秦某向医院交了3000元的费用后就不再负责。章某伤情未愈,被迫离院回家。但秦某辩称,事发前并不认识章某,也没有聘请过她,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起劳务纠纷案件就是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若章某能在法规中找到明确的有关劳动义务保护的法律条文,那双方劳动关系当然存在。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不仅相关文件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而且劳动者在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上也不如用人单位,这对劳动者维护权利造成很大的不利。虽然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的资料负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已确认的情况。若连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无法得到证明,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曾掌握相关资料为由,推卸举证责任。 (二)限制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然而,自由的合同形式不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外立法在建立劳动关系上,大多以不规定特定合同形式为准则,而以特定书面形式为例外。纵观世界各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在法律体系发达的国家适用,即使在法治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发挥一定优越性。而且,法律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鼓励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限制并禁止了“双重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接受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不仅不能影响到本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经本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甚至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事实上,在现代的经济生活里,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法律上不予支持,却难以避免现实里的“暗箱操作”。笔者认为,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与否,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权的处分,不应由国家过多地干预。限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四、对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思考 (一)承认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 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构建中,需要平和双重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间的利益冲突。对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认有助于减少因口头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引起的纠纷,并促使劳动能够有效、顺利地进行。劳动者在自己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可以形成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的劳动关系,这也有利于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开发。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应对 在实践中,我国已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内,既有部门规章,亦有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指导意见,但这些规范的内容有限,效力不及法律,因而,在对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一些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应用办理,同时也应更加完善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时候,在劳动者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同时,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需求,也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的具体体现。 维护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理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重要途径是提倡有关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既得利益,这不仅是满足发展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不断科学化的一种客观需求,体现出该理论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是国家政治、法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丰富我国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劳动关系论文:关于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 摘 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根本因素。高校内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高校发展的基本内容。适用劳动法律调整高校内部劳动关系是时代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要应对挑战,完善聘用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关键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 一、高校中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 高校中教职工与学校的关系在2006年前后发生了深刻而具实质性的变化。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半数事业单位已实行人员聘用制[1]。依据《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及相关法规,“全员聘任制”在事业单位之一的高校渐次实施。聘任制是指高校与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及职工个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形成契约关系的一种新型用人制度。 “劳动关系”是一个传统的概念,又被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等,是指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2]。高等学校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学校与广大教职工的聘用关系虽有别于私营企业中企业主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管辖关系,但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这是因为[3]: 1.订立聘用关系的双方法律地位独立且平等。一方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高校,其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另一方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教职工个体。双方因为教学教育职责而订立合同。对于学校来说,其拥有使用一定的教学教育资源的权利,只有通过聘用教职工才能完成教学教育职责,对于广大教职工来说,他们通过自身的资质、向学校提供一定的专业劳动以获取报酬,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地位平等而相互依赖,与劳动关系的特定主体特征相一致。 2.教职工个体通过与特定学校签订书面合同而成为学校的教职工,受学校相关规定约束,承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险待遇,体现了契约管理的劳动关系特征。 3.《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详细规定与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要求特征。 综上所述,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聘用关系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但由于高校是国家事业单位,虽然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国家仍存在对高校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高校中学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二、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 虽然高校和教职工双方都存在互利共赢的愿望,但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的双方――高校和教职工――各自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相互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是指消灭冲突或无冲突,而是指双方处于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相互尊重、真诚合作、良性互动、其谋发展的态度和立场寻求双赢结局,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双方明确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所以,有人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和谐”[4]。 1.正确理解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2008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顺利通过,这部曾引起人大代表、委员和普通劳动者广泛关注的法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如建立职工花名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二)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严格规范试用期的实施;(四)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五)职工有权抵制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等。这些规定将劳动关系细则化、具体化,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为促进高校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理解好并用好《劳动合同法》,把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高校中和谐劳动关系应当包含四个要素,即平等、公正、透明、诚信,这意味着:1)学校和教职工双方应平等相待,和睦共处;2)每位教职工对劳动成果的分配都是十分关注的,掌握分配权的学校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应当持公正、透明的立场。如果公正、透明地分配劳动成果,教职工看在眼里,心服口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得到促进,反之,如果劳动成果的分配不公正、不透明,则会损害教职工的利益,进而损害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3)学校制度公开、程序合法,对待教职工“诚、信”为先,以诚相待,言而有信,照章办事。 对广大教职工而言,要努力顺应当前时展的需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学习,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成一行。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学校共荣辱。同时,广大教职工还应当学法懂法,依法维权。 在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时,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细则是首要前提。 2.创新管理机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是处在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传统人事管理观念、模式和方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作用,高校内部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不够,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因此,高校应当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健全符合高校自身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1)加速推进全员聘用制的实施。高校聘用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切实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和规范高校的劳动关系,并据此完善高校的聘用制度,做到“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完善和理顺高校劳动关系并完善业绩评估体系和奖惩制度;2)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聘用制条件下的高校薪酬分配,首先应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以岗定薪、业绩取酬,重点倾斜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其次,教职工的薪酬待遇既要与其贡献相适应,又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原则,在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鼓励竞争;再次,教职工的薪酬待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依法通过民主形式进行充分协商;3)建立畅通的教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沟通对话机制[6]。学校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教职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的氛围和空间,为广大教职工建立畅通健全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沟通对话机制;4)转变人事管理方式,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今后,高校人事管理的重心应当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人事管理的方式应由过去的管理、控制、监督的方式向支持、关怀、激励的方式转变,积极吸纳教职工的合理建议和意见,鼓励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建设,使人事工作和人事制度为更多的教职工理解和支持。 3.培育先进的校园文化,营造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处理问题时持一种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态度和立场。应当说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是社会的发展趋势。营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注重培育先进文明的校园文化,塑造出一种和谐性、支持性的组织氛围。所谓的“组织氛围”是个体成员对组织的各种客观特征的总体认知,是个体理解其组织的背景和框架。“组织氛围”能有效影响和塑造个体的态度、立场和行为。因此,高校应当重视挖掘、整理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并呈现出来的能体现自身良好形象和特色的组织氛围,将之凝练成先进的校园文化,以先进的校园文化团结、熏陶教职工,整合个体之发展目标并加以提升为群体的发展目标,使学校的发展事业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追求。 先进的校园文化还包括学校大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荣辱意识,从而进一步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三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相关各方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劳动关系论文: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析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系统分析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若干矛盾,提出了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实现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协调;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水平的协调;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与劳动者流动的协调。 【关键词】 企业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矛盾;协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劳资双方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促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1、社会保险是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 企业通过给员工建立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维系正常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保证企业员工最基本的安全需要,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社会保险能够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是使劳动力得以恢复,进而维系着广大劳动者生产生活乃至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健康地发展。企业社会保险这种预选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稳定器”作用,维护着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发展。 2、企业社会保险调节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能保证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物质帮助,而且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其毫不顾忌地投入工作中。企业中实施失业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再就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健康,防范疾病的影响,减少因疾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企业为员工提供完善的保险,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愿意为企业的发展投入全部的激情,从而减少劳资双方的矛盾、调节和谐劳动关系。 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岗位和身份的变化造成这些人员社会保险接续难;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或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使得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险难以全面实施;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中小企业中,雇主拖欠职工工资,不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各种保险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发展。 二、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矛盾 1、社会保险覆盖低与劳动力流动率高的矛盾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由于国企和私企、外企社会保险待遇不同使得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率增加。依照社会保险原理,任何劳动者,尤其是工薪劳动者都应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就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但劳动力流动率高社会保险实际覆盖面狭窄,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得不到企业社会保险的保障,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2、企业社会保险转移难与劳动者流动率高的矛盾 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表现,而劳动力流动必然会引起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接转,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这种转移并不顺畅,一些地方出台了形形色色的“地方政策”,加重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局面。企业社会保险转移难的问题制约着员工的自由流动,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单一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多元化的矛盾 我国全面推行市场化导致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资料和劳动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破产、兼并、合并、联合、转让成为了常态。另外劳动力市场个体化、弹性化的趋势,劳动关系表现出灵活、弹性、多样的特点,出现了兼职、非全日制、阶段性就业、劳务派遣、弹性就业等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而单一企业社会保险对双重劳动关系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4、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缺陷与劳动关系单极化的矛盾 在产业结构转换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力供给方的弱势地位,雇主与员工双方实力不均衡的现象日趋严重,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呈现单极化的态势,企业享有完全决策和高度自主权,处于强者地位,员工则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弱势地位。中小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雇主和员工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实现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劳动合同法》法定条款中的社会保险条款规定,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强制性保险。在《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申报与缴费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稽核。因此,劳动合同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加快社会保险申报制度,使二者相互配合,协调作用,真正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 2、实现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协调 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多层化提供法律依据,使和谐劳动关系正逐步步入法治的轨道,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创造了条件。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中的各种行为。为此,两方面的法律相互配套、相互补助,为企业劳动者架构起法律保护网,使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 3、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水平的协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与职工平均工资均有紧密的联系。企业坚持实施以人为本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体系,遵守落实相关的法律条文,为职工承担应有的社会保险责任,不仅尊重爱护职工,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福利和未来发展空间,还能弥补初次分配按照效率原则形成的劳资分配比例差异,保持效率的同时又能维护内部公平。 4、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与劳动者流动的协调 由于企业社会保险的工作关系转接时,参保人员要从原参保机构中心转入到另一个参保机构中心,或者失业人员的参保转为失业保险基金,这样的问题日益增多且突出。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项目开支与它本身的经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不同企业之间负担值却又相差很大,因此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转接阻碍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尽快建立和运用实用的管理手段,尽快实现不同地域保险关系结转通畅,为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提供方便、便捷的服务。 劳动关系论文:浅谈新形势下工会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大会针对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明确指出:“以创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需求,作为油田企业来讲,职工是发展的最大财富。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油田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较好地实现油田与职工共同协调发展?笔者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油田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命的油田企业而言,企业要持续发展、壮大,关键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使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有机的统一。员工是企业发展之本,以人为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员工。企业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建立合理的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员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双赢。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员工自身权益的迫切需求 维护员工自身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企业发展的关键。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就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经营生产活动,消除自身在企业中的弱势形象,学习和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劳动权利,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企业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如果发现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使企业正视劳动关系,提升员工应有的合法地位,共同构建和谐企业,确保企业每一项措施顺利实施,每一个目标顺利实现。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发挥维权职责的具体体现 对企业来讲,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涉及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在推动改革中搞好维护、在积极参与中搞好维护、在大力帮扶中搞好维护”的要求,围绕员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内容合理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的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工会要代表员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主动了解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动帮助他们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搭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平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一)存在着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认识“误区” 很大程度上,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很片面、单一,有的甚至停留在工会只是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困难补助的发放者等简单认识,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能知之甚少,认为工会组织是福利组织的多,认可工会是维权组织的少。 维权职能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只有切实维权,按照“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维权机制建设,不断延伸维权领域,丰富维权内容,加大维权力度,在维权中提高企业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满意度”,纠正“误区”。 (二)油田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弱区” 在基层各单位中,越来越多的工会干部是身兼数职,而且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再加上接受针对性的工会理论学习培训机会越来越少,所以普遍存在着业务不熟、精力不够、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的弱化现象,因此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急待提高。 “知名度”是创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企业工会干部由于兼职多、新手多,所以他们要创出“知名度”就要付出更多、奉献更多。因此只有改进作风,才能提高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知名度”,强化弱区。要主动学、自觉学、终身学,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才能适应工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要能随时看到工会干部的“影”,经常深入基层,贴近职工,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扮演好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帮扶人的角色。 (三)基层领导者的重视“盲区” 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领导对工会组织重视不够,认为工会组织可有可无,随意进行工会组织机构兼并、人员压缩,成为制约油田工会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靠工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只有主动服务,主动出击,真正履行好企业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好优势作用,才能彻底改变工会工作被动艰难的现状,不断提高油田工会工作的水平。 三、构建油田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推行厂务公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效保障 大力推行厂务公开,自觉适应企业管理体系的规定。突出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公开,通过公开,发动职工群众为企业救急解难献计献策,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投身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突出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公开。工资分配、奖金发放、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等问题,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及时公开,公开结果、公开办事过程和办事环节,使职工不产生疑问。在焦点问题上,做到敢讲真话、实话,有多少就公开多少,不讲假话,不搞变通,不欺上瞒下,才能得到职工的理解,从而加强职工对勤政廉政的监督力度,并且有效地消除领导与职工之间的猜疑和误解。 (二)规范管理落实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重要支撑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制度执行力度,注重培养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职工综合素质和收入的稳定提高。着眼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工作需求,注重职工的自身发展和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职工书屋”的建设;关心困难职工的帮扶,把送温暖活动做得更深入、更细致,着眼于职工群众遇到的最突出的困难,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 (三)弘扬企业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赋予新动力 在坚持开拓和创新中发展,以观念更新推动全面工作,从文化开展推动管理升级的企业文化工作思路,逐次构建创新的文化体系。一是要把人的感情通过企业文化凝结在一起。需要在企业管理中营造一种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氛围;企业管理者必须坚持与人为善、充满爱心的管理方式,树立一种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管理理念。二是要求企业让员工看成企业是实现自我、寻求精神家园的“文化机关”,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激发其斗志和士气。三是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职工良好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 (作者单位: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工会) 劳动关系论文: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博弈步入新的阶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无合同、合同短期化、不规范等情形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若得不到有效处理,将严重地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要彻底消灭事实劳动关系现象或彻底清除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和后果处理上的复杂性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劳动法律制度自身的改善来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明智之举。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概念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理论、实践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虽无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发生从属性劳动的有偿提供与接受的事实状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自始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特定情形下之无效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关系的形成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充沛,劳动者在择业、就业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被迫接受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者就造成举证上的困难,用人单位就可以自己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压制劳动者,这给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隐患。 (2)劳动法律规范自身不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之前对劳动合同义务主体缺位、未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及尺度都有了更明晰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劳动法律规范对用人单位的强制力还是不够,劳动监察有失衡之处。劳动合同法有专章规定劳动监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后面法条也规定了监察检查事项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但这里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基本上是被动的,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应主动出击,并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把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在劳动纠纷出现之前得以解决。 (3)我国所处的特定时期。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劳动雇佣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中国入世后,劳动力流动更加频繁,劳动力市场竞争也会空前激烈,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也会不断增加。 (4)淡薄的法制意识。劳动合同双方都对劳动合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因此,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执行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了认定,但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它们立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两部法律中的大部分具体规定,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样向用人单位付出了自己的体力、脑力上的劳动,其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等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国际劳工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也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在《国际劳动组织章程》的序言中讲该组织的宗旨阐释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1944年的《费城宣言》对该宗旨又作进一步补充:“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在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很多的公约,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保护,这些已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平衡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也是人权保护的体现。我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功能也以追求社会公平为基本的侧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从属地位而来的弱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形式上平等但实际上仍然是不平等的。现在,国家政府提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如果我国劳动法律忽视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味着对事实劳动关系中过错方的错误行为的默许、放纵和袒护,这显然不符合保护弱势群体,追求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理念。既然法律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应当准循法律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力量对比非均衡,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这样更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初衷。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它认为法律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给与平等保护,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思想,劳动合同法既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也应该允许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否则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和经济的平稳发展。可以说,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有各的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者处于极度弱势,在实践中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所以非常有必要对劳动者给与特殊保护 ,因此,本文也赞成第一种观点。 综上所述,事实劳动关系所涉的法律问题仍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难点与热点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还很短,可以说劳动法律的制度架构已基本形成,但它仍处与初期的发育阶段,不免存在着诸如事实劳动关系这样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从整个社会的视角看,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合理的法律调整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对倾斜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吻合,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法律发展,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具有深远意义。 劳动关系论文:浅析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摘要: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实务中劳动纠纷案例审理的难度加大。明确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意义重大。本文以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基础展开论述,探讨了我国劳动关系界定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尝试着构建我国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 关键词:劳动关系 界定标准 人身依赖性 一、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什么是劳动关系呢?学界存在着各家学说。 (一)高度抽象型的定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人们在劳动过程时发生的社会关系。”显然,这个定义外延界定太宽泛,难以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因为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只有劳动关系。 (二)从主体和特征等因素进行定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因素进行定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这种定义,确实使劳动关系的外延缩小了,且不再那么抽象,但是主要从市场要素的角度去界定,缺乏法律的定义思维。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雇主)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该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即二者是等价关系:第二层含义,劳动者是按照雇主的指示工作,即劳动是从属性的。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从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基于他们之间的合意确立契约关系: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它有强烈的人身色彩,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用人单位,受其支配和约束,隶属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的依赖性和从属性。 二、我国对劳动关系界定的现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两条规定,笔者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其一,从第十条第一款分析,我国对劳动关系的界定首先是基于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志是订立劳动合同。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步是看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其二,从第十条第二款分析,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之间并没有实质的联系,即在劳动用工之前,即使存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此时也是没有发生,不存在的。正如条文中规定的那样,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从用工之日起的。因此,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并不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以实质劳动关系的发生为依据。 其三,从第十一条分析,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即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劳动关系主要是区分为两类:法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是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确立的一个形式要件,我国法律这样规定有其一定的立法背景。但是,显然劳动合同不是界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因素。笔者以为,我们应从其本质属性来寻求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 三、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构建 何谓劳动关系,如何在实务中进行界定?笔者以为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劳动契约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适格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定的用人单位一方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当然,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合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而劳动者方面,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下列主体: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特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当然,劳动者也必须是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行为能力,即年满16周岁,智力正常。 2、意思表示一致 主体双方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除了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须有订立契约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劳动者具有这样的认知:劳动者本人为劳动力的给付,受其约束和管理;用人单位也认识到: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力,用人单位要支付对价的报酬。基于这种认知基础,双方都有明确的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管是明示的契约,还是默示的契约,只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劳动契约就成立。 (二)劳动从属性 判断某种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劳动的从属性虽然不是唯一的标准,但无疑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虽然每一职业及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证明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但是,从属性本身又是极其模糊的一个标准,我们需要通过其他要素来确定。 1、劳动者身份上隶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人身依赖性,首先可以从身份上的从属性来判断。身份上的从属,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身份上与用人单位产生吸收关系,其身份是从属的。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动活动,而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而且,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劳动力的提供具有不可替代性,须其本人亲自提供,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 但是,我们强调的是劳动者在身份上隶属于用人单位,但是其在人格上仍然是自由和独立的,不具有从属性和依赖性,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劳动者的人格自由。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条款的内容正是劳动者人格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受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的法律规范。 2、人身依赖性 劳动者的人身依赖性,表现为劳动者给付劳动力受用人单位指令权约束,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持续性地都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用人单位有权告诉劳动者何时工作(在服务时间内)和何时不工作,以及做什么工作和如何去做(在服务范围内),这种控制和干预的权利就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它由此区别了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在劳务关系、委托关系的情形中,缔约人或执行人不是在雇主的控制下做工作和提供劳动,而是他必须计划和设法完成他的工作,以便实现他答应提供的结果,即缔约人或执行人有完成其工作的自由,受雇用人或委托人的控制和约束较小,此外,劳动者和他们的区别并不是存在或不存在固定时间点的工资给付,因为工资发放形式可以是多样的。 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赖性主要表现为: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称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涉及的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和劳动纪律等,尤其是其关于休息休假和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约束者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持续性,这是劳动者区别与劳务提供者的最大区别,后者不是劳务需求者的职工或雇员,不具有人身的依赖性,提供劳务是相对自由的,它向劳务需求者提供的是最终劳动成果。 劳动关系论文:重建国企和谐劳动关系 打造优秀雇主品牌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其改革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深化国企改革、发扬国企优良传统、重建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优秀雇主品牌是国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战略选择。因此,要着力探寻国企雇主品牌建设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雇主品牌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壮大,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国企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157家中央企业的改革步伐比较快,效果比较好,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社会,首先要建立和谐企业,而建立和谐企业的关键,又在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本文拟就深化国企改革、重建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优秀雇主品牌,提升国企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2005年2月20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就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了,社会才能和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 劳动人口一般约占总人口的60%左右,在我国约为7.8亿人。这些人在各自所在的单位从事不同的劳动,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它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它构成了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因此,要社会和谐,首先必须劳动关系和谐。一个单位如果劳动关系和谐,上下、左右之间就能同心同德、团结一致,为实现组织的共同愿景而自觉奋斗。否则,该组织上下、左右之间就会离心离德、勾心斗角,组织就会瘫痪。每个社会组织和谐了,整个社会也才会和谐。因此,和谐劳动关系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石。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繁荣稳定的支柱企业,在和谐劳关系的建设上更应带头垂范,并成为所有企业学习的楷模。 二、国企改革的现状与历史使命 近几年来,我国国企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成效十分显著。据国资委的有关调查数据,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户数共计11.9万户,比2003年减少3.1万户,年均减少8%。但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6.2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50.9%,年均增长14.7%;实现利润1.2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147.3%,年均增长35.2%;上缴税金1.4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72%,年均增长19.8%;企业资产总额29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45.7%,年均增长13.4%;户均资产2.4亿元,比2003年增长84.6%,年均增长22.7%。国资委成立后,在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的3年里,资产总额平均每年增加1.3万亿元,销售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2万亿元,实现利润平均每年增加1500亿元,上缴税金平均每年增加1000亿元。初步测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44.7%。目前已有13家中央企业进入2006年公布的世界500强,比2003年增加7家。[2]这是令国人骄傲,也是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 事实证明,企业的产权性质,并不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根本因素。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明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产权制度、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实施明确有效的选人用人育人留人的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这三个关键应是我们今后继续深化国企改革的根本方略和举措。国企改革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大的历史责任,是只能前进不容后退的历史使命。我们已经走上了国企改革的正确道路,只要坚持不懈地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巩固改革成果,我们就一定能将国企激活,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并做强做大。 三、雇主品牌建设是国企赢得市场竞争的战略选择 国企要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和活力,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关键之一在于提升自己的形象竞争力。而雇主品牌建设就是提升企业形象竞争力,赢得市场竞争的战略选择。 雇主品牌,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Ambler和Barrow于1996年提出。他们给雇主品牌定义如下:“雇主品牌是由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功能的、经济的和心理的利益的集合,这种集合使雇主体现差异化。”[3]雇主品牌这个概念包括一个广阔的范畴,它包括公司潜在的雇员和现有的雇员与公司品牌之间的交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使雇主成为企业品牌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雇主品牌建设,在国外一般被称为雇主品牌化(Employer Branding)。其目标是从组织内部和外部建立一个与其他雇主不同的并具有强烈吸引力的美好形象。根据Backhaus and Tikoo的说法,雇主品牌化实质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公司为现有和潜在的员工提供一个特殊的价值观念,这个价值主张提供的核心信息由雇主品牌来承载和传播。十分重要的是,这个价值主张体现为对公司成为最佳工作场所进行彻底的审查。价值主张一旦被确定,雇主品牌化的第二步就是向外部营销这种价值主张以吸引目标求职人群。雇主品牌化的第三步是将品牌“承诺”融入公司管理,并使其成为组织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说,这最后一步就是将雇主品牌进行内部营销。[4]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曾有过它的辉煌历史,是当时人们求职的理想场所。那里除工资待遇高外,最重要是职工在组织内部和社会上的地位高、有较完善和优厚的社会保险等条件。人们为能在国有企业工作而感到自豪,因此能进入国企工作,也相当不容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企原有的体制和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亏损不断增大,原有的品牌和形象已威风扫地、风光不再,导致人心思走。国企的人才纷纷跳往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认为即使到私营企业就业,也比在国企强。大学毕业生一般也是往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出国深造。总之,国企成为官僚、腐败、低效率的代名词,形象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随之而来的就是国企向何处去,国企应如何改革才能走出困境? 为此,中央下定决心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尤其在十六大之后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各级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身份推动改革,如前所述,改革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改革还是初步的。国有企业要能参与国际竞争,还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尤其是要在提升国企的软实力和形象上下功夫,在打造国企优秀雇主品牌上下功夫。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企业无不致力于企业形象力的提升,随之而来各种战略和举措不断出现,并形成热点。如企业品牌战略、企业公关战略、CIS战略(即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企业识别系统战略,也有的转意为企业形象战略Corporate Image Strategy)、CS战略(即Customer Satisfaction顾客满意战略)[5]、SA8000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等等。目的都是追求企业形象的提升。 当今新的热点话题是雇主品牌战略。所谓雇主品牌虽然在学术界理解和诠释的角度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基本观点还是相似的。为此我们试图给出一个相对简洁、明晰的定义。雇主品牌是指用人单位,即各种社会组织主要是企业,在较长时期内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各种良好的环境、条件、待遇和机会,始终忠于组织承诺,形成一种与众不同的和谐劳动关系,员工以在该组织工作为荣,并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良好口碑,成为社会人才向往的求职场所的人力资源效应。雇主品牌与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共同构成组织品牌或企业品牌,是组织或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雇主品牌,说到底是一个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问题,是一个组织高度重视和科学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所产生的效果和效应。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紧紧抓住雇主品牌建设,将组织的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将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作为谋求组织发展的第一战略来贯彻和落实[6]。 四、打造国企优秀雇主品牌的基本路径 根据国企的传统和特点,结合市场经济的新要求,打造国企优秀雇主品牌必须从以下途径进行: 1.牢固确立“两个第一”的人力资源理念 国企要改造成为现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在领导层和管理层牢固确立两个第一的现代人力资源理念。即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是任何组织谋求发展的第一战略的理念。 我们平时所说的“资源”主要包括:物质资源、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也有的管理学家将这四种进入流动领域的资源分别称为“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人力资源是以自然人为载体,以人的素质和能力为表现形态的特殊资源。他是诸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是第一可宝贵的要素,离开了人,一切自然资源都不能被有效开发和利用,更不能转化成物质财富,造福人类。如果离开了人,货币只是一个符号而已,或是一捆捆废纸,因为货币的价值是以物质财富为基础的。如果离开了人,也不可能产生信息,当然信息也就不可能作为资源而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归根到底,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曾指出:“企业或事业唯一真正资源是人,管理就是开发人力资源以做好工作。” 一个组织要谋求发展,采用的发展战略也可能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战略是人力资源战略。因此,人力资源战略是任何组织谋求发展的第一战略。我国自古以来,在治国和管理中就十分重视人才战略,认为“为政之道,唯在得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说过,“为政在人”(引自《礼记•中庸》);《诗经》中也讲“得人者兴,失人者崩”。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礼贤下士、唯才是举的事例举不胜举。古有尧、舜、禹的“让贤”;汉高祖刘邦重用张良、萧何、韩信三位“人杰”,而赢得“楚汉之争”,建立了汉王朝;三国时的刘备“三顾茅庐,三请诸葛亮”,而成鼎足之势,三分天下;唐朝李世民设立诸科目,考录人才,为国家所用,以求“野无遗贤”,从而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贞观之治”;等等,不一而足。发达国家教育的高投入(即人力资源开发的高投入),大学生占居民的高比率(即人力资源的高质量),与其人均GDP和人均收入直接、高度相关,这是一个共同的事实,也是必然的结果。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战略作为第一战略的意义和作用,可能更易于为人们所理解。所谓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而人是一切知识的创造者和应用者,是知识的主要载体。离开了人力资源战略,知识经济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任何一个组织,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微型企业,要谋求组织的发展,首要的、也是第一的战略,就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因此,国企的雇主品牌建设首先必须牢固确立“两个第一”的人力资源理念。 2.将雇主品牌建设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世界500强企业的实践充分证明,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和生命,只有用先进企业文化武装起来的企业,才能具有强大竞争力和旺盛生命力。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逐步形成的价值取向、经营理念、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以及规章制度的总和。它为企业的绝大数员工所认同和自觉遵守,是企业凝聚人心的粘合剂。任何一个优秀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优秀文化。 在国企企业文化建设中,要自觉把雇主品牌的理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使企业文化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战略的要求,使内容与时俱进。鉴于国企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要求国企必须自觉地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政策要求;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回报社会。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来推动和落实雇主品牌的建设。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享受着法律和社会给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当今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成为雇主品牌建设的重要途径。人类已跨入21世纪,作为企业伦理核心内容的社会责任,已逐步被各国和企业视为一种综合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必须讲道德、讲诚实、讲透明,不能损人利己;(2)企业必须承担对多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对消费者、供应者、所有者、员工,以及对政府和社区承担的责任;(3)企业必须对环境负责任;(4)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 无疑,这些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都是适用的,并已经被经合组织确认为国际标准。[7]现在欧美国家,包括联合国都在广泛开展“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教育和推广工作。并且制定了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以促进企业以崭新的文化和道德标准来规范企业的活动和行为,妥善解决企业当今所面临的新挑战,也为企业提升形象、打造雇主品牌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评价标准。 2006年3月4日,欧盟发起:“欧洲:做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杆”。2006年11月6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2006年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英国移动电话运营商沃达丰、英国石油公司、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名列前3名。2006年也是我国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一年,该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3月10日,中央国企国家电网公司对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12月12日,《2006年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正式公布,成为中国整体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个行业。 3.以雇主品牌理念重整企业人力资源制度 雇主品牌效应其核心是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所产生的效能和效应。 因此,国企要加强雇主品牌建设,就必须重整企业的人力资源制度。这里包括企业内部系统、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公开、公正的招聘和选才制度,科学、公平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竞争的薪酬福利制度,普遍、优厚的社会和企业保障制等等。[6]这里每一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一篇大文章,都要按照雇主品牌建设的要求来进行,鉴于篇幅就不再一一阐述了。重整的目的就是营造企业以人为本的尊重人、爱护人、使用人、培养人的浓厚氛围,从而使绝大多数员工心情舒畅、团结和谐、工作满意、干劲倍增、学习刻苦、创新不断。员工的切身体验和良好口碑才能逐步形成,雇主品牌效应也才能逐步产生。 4.以员工为本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以员工为本打造和谐劳动关系,这是国企雇主品牌建设的必由之路。国企应发扬优良传统,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创造精神,提供各种条件和平台让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这不但能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国企的决策和管理水平,而且能调动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实现员工的人生价值。此外,国企要为员工提供培训、晋升、展才的公平机会,使他们心平气顺、不断致力于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才能和谐。一个和谐的企业,才是企业雇主品牌的本质体现。 5.将雇主品牌的内容导入CIS设计框架 CIS设计是塑造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的最常见方法,打造雇主品牌同样也离不开CIS的帮助。CIS设计包括三个分系统:即理念识别系统(Mind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MIS),行为识别系统(Behavior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BIS),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VIS)[5]。在具体操作上,就是把雇主品牌的理念、行为、视觉识别设计的内容有机地融入企业CIS设计的框架和内容中,而不是另搞一套。 如MIS的设计主要突出企业“两个第一”的人力资源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等。BIS设计则主要突出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的创新,如宽带薪酬制度,使人人都能通过素质、能力、绩效的提升,而经不同通道获得晋升,或者薪等不变,而薪级能不断提升。又如实行自选式福利制度、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等。此外,对员工独特的行为规范、企业的处事方式等内容,如允许员工上班上网做自己喜欢的事,但不能影响工作。又如早晨上班时经理和高管在公司门口迎接员工等等。VIS设计有其特殊性,不可能另搞一个视觉识别标志,而只能在原有基础搞一个辅助识别标志,作为补充或形成一种母子关系,以便在特定场所、媒介上使用,如人力资源市场、宣传材料、企业网站等。如联邦快递公司将管理培训生的发展计划,称为“金子计划”(即GOLD计划)。其几个字母分别代表成长(Growth)、机会(Opportunity)、领导力(Leadership)和发展(Development)。这一金子计划给企业员工提供更多机会,使其能加入管理层施展才华,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6.善用公关理论和方法传播推广雇主品牌 雇主品牌建设,还有赖于运用现代公共关系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传播和推广。现代公共关系自20世纪初诞生以来就致力于组织形象的塑造和管理工作,20世界80年代初传入我国以后,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的欢迎和应用。公共关系的核心功能是“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以传播、沟通作为主要手段,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来谋求内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以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塑造组织的良好形象。 雇主品牌就是一个组织的口碑和形象,尤其是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口碑和形象。国企需要学会运用公关的理论和方法来处理和协调与内部公众如员工、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和协调与外部公众如供应商、经销商、顾客、媒介、政府、社区等公众之间的关系。使国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内和外顺”,为赢得竞争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内外环境。如通过公关广告、记者招待会、慈善公益捐赠、各种专题活动,包括因特网在内的大众媒介宣传等公关方法,加强雇主品牌的传播和推广,将会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雇主品牌建设是国企深化改革、凝聚员工、吸引优秀人才的战略性选择,是国企发扬优良雇主传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打造新雇主形象的必由之路。国企只有重塑企业形象、打造自己的雇主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逐步跻身于世界优秀企业之林。展望未来,我们对我国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充满希望。 劳动关系论文: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 摘 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铺就社会和谐的基石;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改善企业管理、提升劳资互利共赢的重要环节,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根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会应发挥主导作用,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 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现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劳动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重要基础。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首先应表现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因此,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造福社会、服务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铺就社会和谐的基石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必然产生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劳动的从业关系、劳动的组合关系、劳动的分配关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近期表示,将在未来5年内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劳资和谐。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借鉴西方国家劳资集体谈判的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中创造的一项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出台大量劳动关系法律,并开始出现劳动监察,国家逐渐开始全面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实行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半个世纪前也通过了集体谈判的国际公约,由于我们过去没有涉及集体谈判工资理论和工资分享理论,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劳资关系在一定程度是处于失衡状态。 2000年,我国开始推行三方参加的协调机制,主要从法律、工会、企业、政府等角度,提出完善该机制的途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11月8日施行。但是,这一制度实施进度相对缓慢,导致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对工资福利等实体性劳权产生必要的影响力。目前,我国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偏低,增长缓慢。2003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12.57%,而美国是47.9%。2005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这一指标反而下降为10.9%,明显低于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发现,很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当,而合理比例则应是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1.6倍。无疑,上述现象将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必须保证劳动者就业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劳动条件。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谈判,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关系的基本做法。 社会和谐的一个标准是分配正义。通过劳动关系实现分配正义,使广大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合理增长,使其通过体面劳动为自己和家庭创造体面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则是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的关键。 二、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改善企业管理,提升劳资互利共赢的重要环节,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根基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雇主个体和雇员个体之间的关系、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参与调节下的雇主及其组织与雇员及其组织之间的关系。三大发展阶段中,融入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人文主义思想内容,形成的劳资集体谈判关系模式,既改变了第一阶段原始积累时期“血汗工厂”、“反人性、不人道”的劳资关系状况,改变了随心所欲、独断专行和非系统化的人事劳动管理方式,又促进了劳资关系向第三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过渡。 劳资集体谈判在西方已经存续了200年的历史。它似乎改变了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劳动条件的格局,工资及就业条件问题的决定权不再是雇主一方的绝对权限。其实这种制度能够延续的意义就在于:它通过有效刺激和鼓励管理,形成了融洽的组织关系氛围,提高雇员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劳资互利。 1.劳动力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形成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在18世纪的古典经济学著作中,认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是有好处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的完成,资本在生产中对劳动的替代,劳动力市场的许多缺陷暴露了出来。一些企业占有垄断的力量,借以盘剥消费者和工人。在自由市场上工人缺少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由于变动工作要付出代价等原因,工人面对的现实是严酷的。与经济垄断相联系的收入低工资和消费高价格,必然导致不合理的收入与花费,工人在有自愿选择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可能接受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而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资方人员在企业内部极易形成对人事、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的随心所欲,非系统化的独断专行。这样的状况对微观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环境都是不利的。比如:经济停滞和严重失业,经济周期加剧振荡。 我国劳动力市场为我国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因其不完善的收入决定机制而导致了劳动力价格扭曲,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收入分配的“金字塔”结构进一步强化,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和消费不足,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体工人的谈判力量与雇主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只要存在非自愿失业者,雇主就可以支付和提供低于竞争水平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第二,管理者在各行业实行独裁主义。主仆形态的劳资关系造成企业内部相关权益处理的不平等。第三,工人的经济地位无保障。只要劳动力被当成商品来对待,那么,工人的命运就必然和劳动力市场上难以预测的变化、雇主的好恶以及疾病和工伤事故出现的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 所以,在没有集体(工会)制度的个别谈判中,许多工人将为谈判力量的不对等而付出代价。20世纪20年代的人事管理学派认为:劳资的矛盾关系、劳工问题是一个管理问题,产生对立是管理和组织工作没做好。劳动者通过集体谈判参与决策过程,对劳资双方都有积极意义。劳动者一方在越来越多的劳动问题上合法地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参与了决策过程。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参加集体谈判的途径,投身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浪费和增加生产的日常活动之中,不仅行动上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提高企业生产率前提下提高工人自己的工资收入。 2.集体谈判制度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不仅要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更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西方经济学里,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分享企业发展的好处,已成为基本共识。劳资集体谈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机制,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初步探讨与试验。 现代管理发展的八大趋势中,提出了管理工作的重心由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强调从集权式的家长管理向民主的集体决策转变,工人参与管理在各国被广泛重视。随着人的创造性、个性才能的作用在生产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管理部门日益重视人的因素,强调尊重个人的价值能力,通过激励人、关心人,以感情联络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已经不限于确定工资、改善劳动条件,更重要的是作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形式,谈判内容也发展到包括投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为什么产生这样的效果呢? 第一,企业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在制度学派看来,一个组织要想成功,光注意个人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研究人与组织、组织与环境的关系。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劳动的组织关系重要内容。 分工使相同职业的人每天在同一组织(企业)中一起工作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职业的责任、义务使得同一组织(企业)的职业者――雇主和雇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共同工作使同一职业者产生合作和共享的价值观,职业群体内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统一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企业和谐发展基础。企业是现代社会中的职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谐企业是和谐社会的生命细胞。 第二,企业利润的源泉在于善待雇员。人事管理学派认为:一个企业能否盈利的最重要因素是看它如何对待自己的雇员。管理者要用进步的、向前看的眼光善待雇员。这对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和公司业绩很关键。管理者善待雇员是为了赢得他们的忠诚和支持。工人在管理者眼里,不是商品,也不是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不能简单地命令工人干这干那,而是要与工人建立起一种沟通、理解、互动、合作关系,要有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要掌握如何激发工作热情的知识。只要领导得法、环境合适,公司雇员将会变成一支心满意足、努力工作的团队 第三,企业的组织目标只有得到工人的认可,才能完全达到。在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的一般性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经历告诉我们,单纯地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永远置企业于一种充斥冲突和不信任的环境中。因为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劳动力的角色也只不过是一种生产成本而已,雇员的利益要永远服从股东的利益。其实,企业的目标只有当工人认可时,才谈得上能够实现。成功的企业要求管理者同时追求多重目标,要将组织的利益与雇员的利益结合起来。虽然雇员与雇主都想从工作中获取同样的东西――最大的满足和金钱回报,看上去是相互对立的。但是,有了多重目标,就能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来满足工人的目标要求。尽管这一战略有可能在短期内可能减少了利润,而从长期来看,将会增加利润。在这样的条件下,就能生成一种合作的理念,造就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和艰苦奋斗的环境。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会应发挥主导作用,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劳动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单一劳动关系向多元劳动关系转变,劳动关系由过去的行政主导向市场调节转变。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工会要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全面掌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并分析矛盾产生的背景和根源。一方面要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使他们能正确理解和认同在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另一方面要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信访机制,积极反映职工的呼声,理顺他们的情绪,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要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多方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劳资合作、劳资两利”,只有劳动关系的改善与企业效率、社会发展形成互动关系,才能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中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这就需要寻找有效的途径建立双方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此,工会应着力推进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职代会、民主对话等多种形式的民主政治建设模式,使多元劳动关系的双方有畅通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的和谐效果。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要始终把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自己的生命线,创新新时期的工会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正常的渠道,以冷静理性、有序依法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竭诚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事,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 劳动关系论文:构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生效。之前,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热烈讨论中,存在两种主要的质疑,一是认为劳动关系属于民间契约关系,国家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干预,《劳动合同法》是对企业用人权的非法干预。二是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经济活力从而影响到经济发展,最终也不利于就业。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力这样一种特殊商品,属于一种特殊契约,本质上属于公法和私法以外的社会法的范畴,国家利用《劳动合同法》干预劳动合同关系,如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表现在劳动者的收入偏低,我国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例与大多国家相比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当然这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企业创利水平有关。其次,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相当多的企业随意裁员、不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一些地方出现的血汗工厂,包括去年媒体热炒的黑砖窑事件,与法律的缺位不无关系,其结果是导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与劳动争议有关事件的比例持续上升,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没有稳定何来发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一个月,就必须签书面合同,以改变我国劳动关系中80%的不签合同的不正常现象。另外,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改变我国劳动关系中,80%的劳动合同属于短期合同的不合理现象。可以看出,通过强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硬性规定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具体条件。《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动关系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预,彰显出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对稳定当前改革开放大局是必要和及时的。这是对我国以往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修正,是发展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措施。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必然会改变企业一方的利益,而从近来发生的不少企业劝辞员工、紧急裁员等事件,也可以看出企业在面对挑战时的策略调整和反应。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肯定会增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短期内对部分企业的经营效益也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北京中关村的不少电脑企业因种种原因而倒闭,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因为依赖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可能持续的赢利模式而忽视了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建设,结果在市场法制逐步健全的过程中被淘汰。任何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战略思维,与劳工建立稳定的关系是重要的一环。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员工素质不断提高,与社会联系更加密切。这些都有赖于稳定的劳动关系。另外,以往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都有了越来越强的社会成本意识,其中环境治理、降低能耗等已经开始列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收入占GDP的比例逐步提升和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的比例提升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非如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难以持续,企业的永续存在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和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规则,共赢是企业永续经营的规则。《劳动合同法》将推动一种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这对国家和劳动者是利好,对立志于永续经营的企业来说,也应该看成是一种长期利好。 劳动关系论文:以推进“十个全覆盖”为重点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近年来,萧山区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切实保持全区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取得了“劳动权益有维护、工资待遇有增长、事业成长有空间、职工生活有改善、民主权利有保障”的显著成效,得到了中央和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去年下半年以来,多位国家领导同志到萧山实地指导工作,中央调研组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来萧山进行专题调研: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制作播出了传化集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题报道,对传化经验作了充分肯定。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去年8月副主席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萧山提出要以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为抓手,以推进“十个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建设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萧山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成效 全区各级各部门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不断创出工作新亮点。 劳动权益有维护。坚持以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首要工作。全面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率先破除务工人员身份门槛,全面实行“职工身份、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四个一体化,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不断强化稳固。根据抽样调查,全区大部分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100人以上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6%以上:签订集体合同2845份,涉及职工52.7万人,覆盖企业4468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呈现“三个负增长”态势。 工资待遇有增长。健全工资指导制度、最低工作标准制度、支付保障机制、防范处置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资平等协商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合理的工资待遇和收入逐年增加。从1994年萧山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2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今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310元/月,比上次增长了19%。去年全区职工工资水平达到37653元,同比增长10.79%,有2840家企业签订了工资协议,覆盖职工达50多万人。 事业成长有空间。以共同的事业为目标,引导企业积极拓宽职工个人提升和事业发展空间,深入开展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有效地激发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近年来,每年为企业输送各类技能人才1.3万人以上,培训高技能人才1600人以上。截止2010年底,持证技术工人达126585人,其中高级工以上6584人;全区有77家百强工业企业的1404名非萧山籍职工成为企业的中层干部,有304名成为企业高管。 职工生活有改善。着力加强民生建设,切实解决职工子女就学、居住等生活难题。2010学年,全区公办中小学共接纳非萧山籍职工子女19085人,非萧山籍职工子女学校共招学生22258人,免除了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非萧山籍职工子女的学杂费、课本费等费用1280.2万元,并向4127名非萧山籍职工子女发放每人每年500元的教育资助券共206.35万元,今年的资助标准还将大幅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职工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党山镇群益村、衙前镇凤凰村等地和企业的职工集中居住中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困难职工帮扶机制进一步健全,“春风行动”共募集各类捐款9807.6万元,累计救助困难职工家庭12.66万户、8750.16万元。 民主权利有保障。加强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建设,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工会建设扎实推进,全区已建立工会基层组织4085家。覆盖企业18025家,会员59.4万人:职代会制度广泛建立,截止2010年底,全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建制率达100%,2772家单建工会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建制率达93%;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开展。“十一五”期间,全区有25家企业获得省市级“厂务公开工作先进”,2家企业获得了全国“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 萧山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举措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根据中央、省委的要求和萧山实际。今后一个时期萧山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富民强区、社会和谐的要求,以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前提,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共同的事业为目标,进一步促进企业、职工双赢发展:以系统的制度为保障,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以合理的福利待遇为基础,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职工生活:以先进的文化为载体,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广大劳动者工作更体面、生活有尊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新萧山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目标是:推动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创新发展,努力实现由对职工单纯的物质关怀向物质精神双关怀转变。由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向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转变,由阶段性创建向长期性制度化转变。由企业创建向区域创建转变,力争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达到全省示范、全国领先。 具体工作中,萧山将围绕“让广大职工工作更体面、生活有尊严,让广大企业市场竞争力更强、发展更健康”这一根本,以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为抓手,以推进“十个全覆盖”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推进劳动合同全覆盖,进一步巩固劳动关系基础。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要深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专项行动计划。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平等的集体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力争到2012年全区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推进工资保障全覆盖,进一步 促进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工资福利是职工关注的焦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收入合理增长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完善职工收入保障机制为重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完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大力推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职工福利待遇与经济发展、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要完善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坚持防范处置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制度,大力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两金一卡”制度,确保广大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推进人文关爱全覆盖。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通过更新设备、改进管理和推行清洁生产等途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大力推广传化集团为职工发展提供“双通道”的做法和经验,积极为职工提供发展舞台、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学习成才。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深入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园区”和“春风行动”等活动,为广大职工实现自我价值、追求幸福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推进公共服务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职工民生。完善的公共服务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支柱。要着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要着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转变:要着力加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健全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重视解决非萧山籍职工子女入学问题,保障非萧山籍职工子女享受均等的教育权利:要着力改善企业职工居住条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职工居住中心建设。着力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推进社会责任全覆盖,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是主体。广大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快转变发展观念,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要素的节约集约利用,努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要强化职工主体意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劳动关系摆在与资本、土地、管理同等地位,在追求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善待职工、关爱职工,努力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型企业,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 推进和谐文化全覆盖。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先进的企业文化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动力源泉。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和谐文化建设,推进学习型企业建设,深入组织开展“金燕子送文化种文化‘百千万’”活动,通过举办企业文化建设主题沙龙,建立企业文化建设的学习、交流、互动平台,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要加强企业诚信文化、人本文化、创新文化和责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深入实施“管理强企”战略和企业精细化管理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不断提炼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勤奋向上、和谐关爱的企业文化。要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推进维权机制全覆盖,进一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会和经发、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协调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劳资纠纷排查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继续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派出庭建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两书一会”制度,健全职工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四结合”的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专项执法检查。 推进企业党建全覆盖,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强的企业党建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保证。要以健全组织和发挥作用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非公企业党建的工作新路子,扩大非公企业八项党建经验成果的推广运用,不断扩大非公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确保非公企业党的建设全国领先。要进一步深化“发展领先、党建领先”企业创先争优活动,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实际成果检验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作用,大力推进“党群共建”,以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组织引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积极投入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要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关心服务职工和调处劳动争议等方面的职能。 推进创建活动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和谐劳动关系水平。推行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今后一个时期,萧山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特色工作、创新工作,得到了省委赵洪祝书记的充分肯定。经过前期近两个月的研究,现已制定了由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文化建设、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和企业党建八个方面组成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试点版),并开始在全区百强企业中试行,计划将在6月25日前全面完成百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工作。之后再根据试行的情况,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准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尽早在全区企业中推广认证。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认证工作还将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区百强企业、优势成长型企业、苗子型企业、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及享受扶持政策、实施政府采购等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同时还将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镇街、工业园区创建,力争创建活动全覆盖。 推进宣传教育全覆盖,进一步优化和谐发展环境。要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职工进一步学法、守法、用法,形成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各企业、各镇街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大力宣传企业与职工同命运、共成长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关心企业”的良好氛围。 劳动关系论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企业和社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各个企业都结合实际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因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受法律规范和约束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了企业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也成了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之所在。本文就“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关系是企业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最基本关系,它是企业内部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关系、不同岗位员工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员工劳动与休息、员工安全保障与劳动保护、员工培训与教育、员工职业生涯、员工福利等,这一切都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因劳动关系派生出来的,劳动关系是这些关系的基础,没有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将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草。 在企业中,劳动关系是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约束双方行为的最基本关系,是构成企业其他关系的基础,直接影响或决定着企业一切经济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要建设和谐企业,就必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企业的发展需要人力、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决定企业发展诸要素中,人是最主要的因素,没有了人,一切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进步都是不可能的;没有人,再先进的设备也无法操作,再尖端的产品也无法生产,再优质的服务也无从体现。人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要发展必须依靠员工。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表明,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为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它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换句话说,企业要实现科学发展,就是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就是要建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企业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构建了和谐企业的基础。 三、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基础,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企业具体实践应用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着重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的思想。 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对企业而言,发展同样要依靠员工。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企业研发需要员工,产品生产需要员工,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同样需要员工,没有员工,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无法实施。因此,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的思想,在企业经营重要统筹兼顾员工权益和企业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性互动、真诚合作,谋求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签订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和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对企业而言,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同样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是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约束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准绳,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准则,它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因此,一个企业要构建和谐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就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和员工签订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和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劳动合同,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架构之中,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工会、人力资源、员工代表等方面人员广泛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企业中,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及时调解劳资纠纷,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关系,是劳资矛盾的疏通协调者。 工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能在企业和员工之间求得双赢。企业工会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是企业工人队伍自己的组织,起着在企业和员工之间沟通协调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调解劳资纠纷等方面可起到行政起不了的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员工代表广泛参与的劳动仲裁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能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避免劳资矛盾激化,缓和劳动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4、加强对员工教育,提高员工自身素质。 构建和谐企业还应加强员工教育,要教育员工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企业共荣辱。要努力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成一行。同时还要教育员工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在出现劳动争议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过激的维权行为引起矛盾激化。 总之,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和谐的基础,也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基础,要构建和谐企业,必须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论文: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利益协调新思路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形势是稳定的、协调的,但“平静的水面下暗流涌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如何有效协调劳动双方利益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一、劳动双方利益关系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党和国家面对紧张的劳资关系,确立了“劳资两利”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有限度的弹性政策,承认其在生产经营中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从而使私营企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工人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已成为领导阶级,必须保障工人正当的经济政治权利,满足他们合理的劳动、就业与生活需要,保证他们参加工会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由于这一时期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生产剥削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劳动关系总体上处于缓和状态。 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劳动就业方面,我国基本建立了集中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国家包揽所有城镇劳动力就业,统一计划、招收和配置;实行固定工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录用职工,禁止擅自计划外用工;劳动者一旦被录用,就终身保持职工身份,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国家和企业包揽各项劳动保险和企业集体福利,对职工进行全面社会保障。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职工也是国家的职工,全体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翁”,劳动双方与国家的利益取向都是一致的;虽然企业和劳动者存在着追求利益方式的差异,但他们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职工的关系,是职工对国家的一种依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双向选择机制逐渐形成。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在保持制度性合作前提下基本完成了市场化,劳动双方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劳动双方的利益差别、利益分化不断扩大和加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或经营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权力越来越大,在劳动用工、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管理和奖惩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职工对企业的客观依附性则日益明显,他们又缺乏信息渠道和话语权,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关系、社会力量的支持少,越来越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加上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特有的现实困境和利益逻辑――包括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缺乏而劳动力过剩;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更多关注经济增长和财政利益,重视企业发展而忽视劳工权益保护,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与资方结成非正式联合体,共同对付支离破碎和缺乏防备能力的劳动者;等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与劳动者力量强弱严重失衡的基本格局。一些企业依靠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用工行为、经营管理等很不规范,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各种劳动矛盾和冲突。 二、全面认识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利益矛盾 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矛盾,首先表现为双方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施行,至今已近4年,但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仍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格式也很不规范,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劳动者的责任和权利明显不对等,部分必备条款缺失,甚至有的条款与法规相悖;有的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随意辞退、解雇员工;一些企业拒不执行8小时工作制,随意加班加点,特别是在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星期天和法定假日也不能休息;有的企业以计件工资为名,降低工资标准,使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加班来维持正常收入,无形中延长了劳动时间;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降低当初承诺的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工资,故意克扣工人正常报酬;有的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车间厂房消防设备差甚至没有,安全隐患严重,致使恶性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等等。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经济利益矛盾,人们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利益矛盾背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还存在大量非经济利益矛盾。可以说,经济冲突就像“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比较明显和直观,对企业发展有直接影响;而非经济利益矛盾则像“冰山隐藏在水中的部分”,数量更多,内容更复杂,且往往不易观察和发现,尚未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 非经济利益矛盾是企业与劳动者在行为方式、意识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相互对立和排斥,包括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企业与劳动者在生产管理中具体行为的矛盾,对双方角色认知理解的矛盾,以及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等方面的矛盾。企业与劳动者劳动过程中行为方式、人际关系冲突,是最直接、最容易观察和感受的非经济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职工对企业管理满腹怨言,不认可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忍气吞声;而一些企业则认为劳动者缺乏工作积极性、责任心,不能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难于管理。企业与劳动者对角色、权利、义务等认知理解的冲突,是非经济利益矛盾的重要方面,包括职工缺乏劳动自主性,认为企业工作安排不合理,对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重视等;企业对工会的作用认识不足,不支持员工组建和参加工会,很少关注员工职业发展和提供职业培训,甚至不管不问等。企业与劳动者在文化观念、个性人格、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冲突,是非经济利益矛盾最深层的部分,如职工在企业没有地位,受到歧视,劳动权利和尊严得不到到尊重和保障;对个人未来发展缺乏信心,不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等。 非经济利益矛盾往往并不激烈,或者只是潜在的、无形的思想观念冲突,不会直接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非经济利益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断积累、恶化,带来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下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其结果是职工劳动积极性降低,出现违反规章制度、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等现象,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由于企业生产的有效组织受到员工参与和合作程度的内在制约,没有员工的主动配合,企业组织调整和工作协调不仅速度缓慢,而且成本很高。另外,非经济利益矛盾还可能导致一个极端后果――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结,员工退出合作。员工流动率高,难以形成一支稳定的职工队伍,必然削弱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在现实中,非经济利益矛盾往往与经济利益冲突交叉、纠结在一起,相互叠加和转化,由此引发工人被逼下跪、强迫搜身、暴力冲突、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甚至导致罢工、静坐、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突发性群体事件,严重威胁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方面,深圳富士康“十二连跳”、吉林“通钢事件”等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三、劳动关系中利益协调要有新思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我国不断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适时修订了《工会法》,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力促进了劳动双方经济利益协调。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首先应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不断完善劳动政策法规,对重要的法律关系专项立法。必须坚持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对人员组成、操作原则、运作的程序和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基层小企业比较集中、企业方代表组织缺位的问题,由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确定人员,定期搜集各类企业经营者的意见,提交三方协商会议等。不断扩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范围,劳动部门及时制定和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为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组织之间开展集体谈判提供客观依据;通过工资支付担保、建立不良信誉企业档案等,保证集体合同的实施和履行。全面推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刚性,赋予调解协议约束力;建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调停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形成集体争议的处理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实行弹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方式、基数和比率可以根据实际灵活选择,并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等等。 当然,经济利益协调只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全面审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在经济利益协调的同时,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双方的非经济利益矛盾与冲突。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劳动者的社会心理需求,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不但要拒绝“血汗工厂”,还要反对见物不见人的“铁血工厂”,从而主动调适企业行为,积极寻求双方的平衡融合点,规避和减少潜在非经济利益冲突。要注重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的心理健康,设立职工心理辅导机构,加强其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和自信。加强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将情感体贴、人性关怀体现在工作的全过程,营造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和积极向上的生产氛围,使企业职工有尊严地工作,实现体面劳动。 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能够有效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是减少非经济利益矛盾的重要环节。通过思想教育、知识竞赛、工作实践等,强化职工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提高通过民主管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重视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再教育,全面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加他们参与管理的行为能力,自觉地在民主管理制度框架下,按照规定程序,理性、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基础上,丰富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如完善企业管理决策机构的职工代表制,对一些企业开展的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总结、推广,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价值认同。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比较隐蔽的非经济利益矛盾,由企业内部调解、协调更为有效。企业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组织,对劳动冲突的根源、形式、内容等比较了解,化解劳动矛盾具有明显优势。当前,需要加强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农民工入会,创新建会模式,如小企业工会联合会、乡村工会、社区工会、市场工会、一条街工会、楼宇工会等;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行政督促、新闻监督,将组织工会列为工商年审条件,税务部门征收未建筹备金等方式,增加企业建立工会的压力和动力;培养工会积极分子,增进职工对工会的认同,提高职工加入工会的意愿;增强企业工会主席的独立能力,其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上级工会通过专项资金负担,使其“经济命脉”与企业脱离;推动基层工会财务走向独立,建立工会自己管理的资金账户,使工会自主使用经费开展工作。 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企业党组织的地位特殊,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释疑解惑,防患于未然,促进职工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意愿表达。当前,需要不断扩大企业党组织的覆盖面,按照“就近管理、方便活动、理顺关系、不留空白”的原则,采取独立、联合、派入、挂靠等模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建立党组织。健全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职工、党员培训、谈心交心等党内生活制度,推行“双培制度”,即企业党组织把党员培养成业务技术骨干、把业务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外聘、内选、选派等方式,把优秀人才选配到企业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岗位上。 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把党组织建设和工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整合党组织和工会的工作资源,根据职工队伍的实际,灵活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条件,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把企业争创“五好党组织”与开展“关爱员工的优秀企业家”评选相结合,把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创建先进“职工之家”相结合,把建立“党员示范岗”和工会开展职工技能比赛相结合,把党员的发展与创建“四有”职工队伍相结合,实现“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哲学社会学教研部 (责编/张立新) 劳动关系论文: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我省工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以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为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党政主导、齐抓共建,合力推进创建活动。全省工会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省委省政府将创建工作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多数市县区由党政联合发文,将创建工作作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严格考核、强力推进,并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同时,各地工会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吸纳更多部门联动推进创建活动,并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工作分工,及时化解企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构建党政主导推进、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工会主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深化创建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明确创建标准,强化制度建设,高起点推进创建活动。全省工会会同相关部门,以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标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障职工权益和职工自觉履行职责、积极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等提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创建标准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推动企业将标准转化为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机制,一是加强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搭建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平台;三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四是加强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机制建设,推动工资协商制度化,使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中享有合法权益。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坚持精神鼓励为主,把创建活动与弘扬劳模精神、评选五一劳动奖状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企业自觉参与创建:严格评审程序。特别是注重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创建工作必须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测评,职工综合满意率达80%以上方可逐级申报,并向社会公示,真正把和谐企业打造成为职工认可、社会公认的金字招牌。 着力解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高度关注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状况,突出重点推进创建活动。全省工会把解决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作为创建工作的着眼点和切入点,一方面以争创“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组织职工积极投身重点工程竞赛、科技创新竞赛、节约增效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立足岗位勇创一流,为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多作贡献。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解决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是抓住收入分配这一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大力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其列入评选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一票否决条件,保障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使创建活动真正体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达到共建共享的目的。 注重动态创建、持续改善,循序渐进推进创建活动。一是突出主题,逐年深入。2006年、2007年,以共建共享为主题,突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08年,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突出加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今年以来,以共迎挑战、共度难关、共谋发展为主题,突出加强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建设。通过这些活动维护了职工权益,有效改善了劳资双方关系。二是梯级联创、分层培育。从乡镇(街道)、县(市、区)、市直至省一级,通过分类指导、分层培育、分级评比,使处在不同起点的企业都能最大限度地参与。三是开展评估改进行动。2008年初,我省率先部署开展创建工作“评估改进行动”,定期组织职工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逐步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问题,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巩固创建活动成果。 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推进创建工作。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全省工会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总体目标,一是广泛开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引导职工主动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实践,全力以赴保增长,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大力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共同约定行动”,督促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裁员不减薪,稳定工作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利用开工不足间歇加强职工培训。同时,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主动献计出力。与企业和衷共济、共同应对危机。三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岗位的稳定性:生产经营相对正常的企业,争取职工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争取稳定职工工资待遇;生产经营困难较多的企业,争取保职工就业岗位、保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确因企业困难需要裁员、放长假、解除或中止部分职工劳动合同的,其实施方案和对职工利益的补偿办法、补偿标准等,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为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积极努力。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开展4年来,全省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已达18.9万家,占全省建会企业数29.8万家的63%,呈现出企业广泛参与、职工广为受益、社会广受认同的良好势头,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建活动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抓手,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保障。创建活动开展以来,以人为本的理念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依法经营、民主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劳动、善待职工,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不少企业尽管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仍向职工承诺不裁员不减薪,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进一步增强,以主人翁姿态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与企业共同应对危机,增强了企业活力和抗风险能力。 创建活动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职工权益保障更加有力。通过几年来的创建活动,全省各地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工资收入明显提高,2005年以来,全省工资协商建制企业每年都以两万家左右的速度递增,到2008年底达到18.9万家,覆盖职1932.3万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652元,比上年增长15.63%。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大幅提高,据统计,2008年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13%,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2.57%。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现象有了较大程度改善,与2007年末相比,签订合同期限在1―3年的占49.09%,增加了12.89%:合同期限1年及1年以下的减少了14.42%。 创建活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劳动争议发生率稳步下降。创建活动中,许多企业切实解决职工关心的突出问题。使创建的过程成为解决职工实际问题、共建共享和谐企业的过程,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大为减少。同时,创建活动有力促进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2008年底全省建立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业数稳定在17万家以上,畅通了职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职工与企业的分歧和矛盾大都通过协商谈判得到妥善解决: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85.7%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08年企业劳调组织调处劳动争议18938件,促进了企业和谐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创新管理论文: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路径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创新 法治 社会管理 路径 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法治也是社会管理的终极追求和目标。法律是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是协调不同利益的最好调节器,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我们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带头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促使行政权力依法运行、受到监督,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互为助力在推进发展中实现交融。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积极意义 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 二、法治化路径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根本之路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进行的管理、规范、组织和协调。社会管理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活动。这个过程是政府机构、社会力量和公众互动的过程,是执行和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的过程,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这种活动是管理活动,也是服务活动。国内关于社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上发生了三大方面的范式转变。在管理理念上,从社会控制转向社会服务;在管理内容上,从泛化结构转向分化结构;在管理模式上,从残补模式转向制度模式。 政府的社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就其本质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就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规范并协调社会组织、社会行为与社会事务,以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政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 当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正在致力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符合法治精神。改革创新一旦偏离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往往导致群众反对,政府形象受损。公权力是有法治边界的,不能由于良好的目的和效果就越这个边界。这既要求法律法规系统、完善、配套,又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各地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合法管理,这就更容易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使之有利于推行,不至于引起争议。 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强化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不同的法治观念往往会导致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制实践效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否则难免在行动上发生重大偏差。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摆在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摆在一切社会有识之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保障公民权利 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宪法》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序言中“放气防盗法”引发很大争议,就在于人们置疑这种做法是否以人为本,是否有损害公民权利的嫌疑。 (二)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限制政府权力 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是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前些年,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收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出土地,赤裸裸地与民争利的做法。这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三)要树立行政民主的观念,扩大群众参与 社会管理也是一项 调整改善的政府职能,履行这一职能的过程需要顺应行政民主这一世界潮流。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越来越多的社区自治管理和服务,等等。 (四)要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的观念 由管制型、秩序型、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一场静悄悄的深刻变革。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自治,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创新社会管理,健全治理规范的重大课题。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积极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方针。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我国人民主权国家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观,有助于“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显然,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何面对、理解、回应、推进这一政治与行政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而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入手,正是人们选择的一个理性、可靠、高效的进路。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一)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的,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依法享有各种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依法经营、依法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为“两新组织”的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在依法治国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下,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但最有效,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对“两新组织”的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依法对民间组织实施管理,一方面保证了民间组织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活动,维持了社会的基本团结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社会组织根据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协调其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善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让社会组织在一个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成为一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健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机制,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充分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本文转自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着重加强两种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通过听证、协商、辩论、谈判等渠道,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同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法律草案全民讨论等途径,影响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一是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不定期地评测政府的活动。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等,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虚拟社会的法律制度,依法引导虚拟社会有序发展。 虚拟社会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 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我们的网络立法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依据网络社会的特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进行网络犯罪立法,做到既要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惩治网络犯罪,又要有利于网络社会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特别是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上,我国虽然在几部有关网络言论、信息管理的法规中都有规定,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另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所以,应尽快在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做到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同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提高立法等级,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专门法律。 十八大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 、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以法治建设为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保驾护航,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在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下,通过对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最大限度调动社会积极性,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公平正义,立法、执法、司法与社会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不断调高社会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稳定团结、和谐繁荣。 创新管理论文: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和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这对妇联组织履行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妇联组织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探索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在党政所需、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结合点上探索参与社会管理的合适位置,发挥妇联组织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中的社会协同作用,是当前各级妇联组织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市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海宁市妇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海宁、构建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妇女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服务妇女儿童等方面积极作为,使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不断增强。 1、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妇联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要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开展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妇联以“巾帼创新业、转型促发展”活动为主题,大力实施巾帼创业“五大提升行动”,引导服务妇女在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的同时实现妇女自身发展。一是以先进选树浓厚创业氛围。开展优秀女企业家、十佳创业女性、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等评选表彰,举办创业事迹报告会、创业故事巡讲、创业案例展示等活动,在海宁电视台、《海宁日报》、海宁妇女网等开设“巾帼风采”、“我身边的女性创业故事”专栏,宣传各行各业女性创业典型,营造有利于女性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构建多元支持体系提升发展能力。每年举办“双学双比”培训班,邀请省、市农业专家为女能手们授课,组织参观双学双比示范基地,培育发展“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和巾帼专业示范合作社,目前全市共有90个 “双学双比”示范基地,带动大批妇女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充分利用女企业家协会平台,组织女企业家开展经济形势分析、政策咨询、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女企业家转型发展能力。积极推荐创业女性参加 “中国女性创业能力开发项目”免费培训,四年来已经输送了29名女性参加了培训。成立了全省首个女性创业联盟协会,支持女性创业者依托协会这个平台学习提升、合作发展。三是落实帮扶举措拓展创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了每年50万元巾帼创业贷款贴息专项扶助资金,2009年至今有273名妇女享受了政策,批准贷款金额5千多万元,有效帮助解决创业女性资金难题。开展百名女大学生与女企业家、百名农村妇女与女能手结对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双百结对、携手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巾帼家政服务品牌,举办免费育婴员(月嫂)培训。开展助推女性网上创业行动,建立女性网商创业基地,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促进女性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发展。 2、把激发妇女活力、促进和谐建设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妇联从自身的职责和工作优势出发,以弘扬和谐精神、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妇女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各类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妇女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一是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传引导妇女。开展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时代女性价值观大讨论”、“我与中国梦”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举办“魅力女性幸福生活”品牌课堂,开展健康卫生、文明礼仪、婚姻家庭、法律维权等专题讲座,提高女性综合素质。加大典型培树力度,开展巾帼建功标兵、十佳好母亲、十佳好婆媳等先进典型评选表彰,筑牢和谐海宁建设的思想基础。二是突出“家”字特色开展系列文明创建。以“八星级” 文明家庭创建为基础,不断深化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廉洁家庭、绿色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以“四美”标准要求开展 “优美庭院” 创建,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万户家庭普法行”,制作“平安知识入户”、“法律进家庭”等宣传手册送到千家万户。连续六年举办家庭文化节,开展家庭厨艺大赛、亲情故事征文比赛、家庭才艺展示、家庭美德感言等一系列贴近群众、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在参与中提升文明素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三是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争当合格父母,争当合格人才”为主题,开展“科学家教城乡行”活动,从2009年至今,全市共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咨询、亲子实践活动等近千场次,为近10万人(次)家长送上科学家教知识,营造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四是壮大巾帼志愿队伍塑造美丽团队。组织市、镇、村分别成立“巾帼文明传播”、“巾帼创业指导”、“巾帼家庭教育”、“巾帼法律维权”、“巾帼科技惠民”、“巾帼 环保护绿”等巾帼服务队伍,在心理咨询、维权服务、创业就业、文明新风等方面深入开展服务,促进了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3、把反映妇女诉求、维护妇女利益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内容。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联系、协调、沟通优势,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维权网络。建立健全以妇联维权干部为主体,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法律维权志愿者和巾帼平安志愿者为依托的妇女维权队伍,不断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妇女维权网络,通过“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接待室、“110”妇女儿童救助中心、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小组等多种渠道,为妇女群众提供有效的、多方位的法律帮助和服务。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普及教育。通过三级妇联组织网络,利用 “三八”维权周、“11.25”反家庭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通过上街宣传、窗口宣传、培训教育、社会化教育等手段,向广大妇女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三是推进妇女维权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机制,市妇联联合司法、民政等部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海洲老舅妈”作为专职调解员,开展婚姻家庭问题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帮助当事人排除各种婚姻家庭危机。自2012年12月婚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调解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组建“和乐社工事务所”,开展单亲妈妈家庭服务项目,为单亲妈妈提供心理疏导、情感调适、就业帮扶、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四是关注困境弱势群体。建立了“受助儿童资料库”,开展“同一片蓝天,母爱满人间”为主题的“社会妈妈”爱心结对、从生活、情感、学习上给予帮扶。从2010年起连续四年实施了“助推贫困母亲创业行动”,为60人(次)贫困妇女提供20余万元实物资助,并联系结对女能手,提供技术指导、生产帮扶、联系销售等跟踪服务,帮助贫困母亲创业增收脱贫致富。 4、把注重夯实基础、拓展组织网络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按照“党的基层组织建到哪里,妇联基层组织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不断扩大妇联组织覆盖面,努力构建统筹城乡、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的妇女工作网络。结合村“两委”换届,推进妇委员专职专选,全市妇代会主任进村“两委”的比例达100%。通过独立、联合、挂靠等多种组织形式,进一步探索在“两新”组织中灵活建立妇女组织。截至目前全市已建“两新”组织妇女组织652家,组建率69.8%。全面推进“1+X”妇女之家网格化建设,形成以村(社区)“妇女之家”为龙头、“妇女之家联系点”为网格的妇女组织服务网络,及时收集掌握妇情民意,调处矛盾纠纷,切实把妇女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整体格局,有效发挥了畅通民意渠道、消除不稳定因素的重要作用。发动各级妇联干部广泛开展“进村入企访访妇情、服务妇女办实事”活动,实现了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帮扶一批困难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预期目标。 二、进一步促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妇联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妇联组织必须清晰地界定自己的角色,重新审视妇联的工作定位,在更高层次、更高目标、更高水平上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夯实基础,实现以转变促发展,以发展促提高。 1、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围绕中心,积极作为。一是围绕经济发展中心,努力搭建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平台,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和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加大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力度,力争扩大小额贷款的覆盖面,鼓励更多的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继续开展妇女创业(SYB)培训,争取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项目资金开展对农村妇女的科技和实用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家庭服务品牌工程建设,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帮助更多妇女就业。以“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为主题,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巾帼示范岗”创建活动,引领广大妇女为转变发展方式做贡献。二是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中心,努力搭建妇女参与和谐家庭创建平台,为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发挥家庭作为妇联组织传统工作领域优势,以家庭为阵地,找准着力点,作好“家”字文章。要立足家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和家庭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道德风尚与和谐人际关系。要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廉洁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深入推进优美庭院创建活动,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切实承担好妇联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任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妇女之家”办好一批家长学校,组织家教志愿者参加全国、省、市的培训学习。做好机关、社区和农村家教工作,定期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开展家教理论研讨和社区家教工作调研工作,提升服务妇女、服务家庭的水平。 2、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选准载体,讲究实效。一是在选择工作载体时,既要体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又要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用活动吸引群众,搭建参与平台,提供多方服务,把广大妇女群众组织起来、凝聚起来。要注重创新妇女工作品牌,不断发掘独具妇联特色、影响大、效果好的活动。二是深入了解需求,及时掌握妇情民意和妇女发展重难点问题,科学反映诉求。充分用好妇联的话语权、建议权、监督权,从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推动 解决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实际问题,通过项目化、实事化运作等方式,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三是关注解决好特殊妇女群体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失地失业妇女、特困妇女、老龄妇女及留守流动儿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大帮扶力度,扎实推动贫困母亲救助、创业帮扶等公益活动,做优做实潮乡“社会妈妈”公益品牌活动,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妇女儿童解难。四是完善维权维稳机制建设。加强基层妇女维权服务站(点)建设,不断完善12338热线服务功能,加强信访四级网络建设,建立以村(社区)妇代会委员为调查员、信息员的妇女民情报告制度,及时把握妇女群众的思想脉搏和利益需求。进一步完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继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3、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调动资源,借势而为。一是充分运用妇联资源。在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妇联组织的基础上,不断扩容妇联团体会员,如机关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妇委会等,为妇女工作影响力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提供组织保障。二是紧紧依托党政资源。依托妇儿工委办设在妇联的资源优势,有意识地与政府相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依托党政资源为妇女实事。三是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层级式的妇联工作网络,通过各种女性联谊组织,通过各类社区文化团队,发挥团结妇女、凝聚人心的作用,做到“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哪里就有妇女工作”,在服务妇女、服务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夯实基础,提升水平。一是拓展妇联组织网络。在现有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妇女的分布和变化,通过创新组织设置,在不同妇女利益群体、不同阶层妇女、不同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设置妇女组织、巩固和发展各类妇女联谊组织。抓“两新”。进一步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一批妇女组织,按照“先建立、后完善、再提高”的组织建设思路,采取“建、联、挂、靠”等不同模式,在“两新”组织中灵活多样地建立妇女组织,有效地开展妇女群众工作。二是完善各级“妇女之家”的建设。抓好一批“妇女之家”示范点建设,通过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建好、用好、管好“妇女之家”,使“妇女之家”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作为体现,真正成为基层妇联宣传政策的阵地、传播知识的课堂、传递信息的窗口、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的纽带、展示妇女风采的平台。三是发展壮大巾帼志愿服务队伍。以妇联现有的工作队伍为核心,扩大妇女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壮大兼职妇女工作者和巾帼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各种专业人才进入妇女工作领域,为提升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人力保障。要广泛发动组织巾帼志愿者见诸日常、深入持久地开展助老、帮困、咨询、调解等服务,使巾帼志愿服务扎根于城乡社区和家庭日常生活中,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社会力量。(编辑:果宝) 创新管理论文:工商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 1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目标定位 改革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首要是专业学科与课程的调整。过去十几年中,我国高等教育的工商管理专业设置几经调整,对专业课程面过窄的问题和学科内容老化问题有了一定的改善。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高校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有了比较大的转变,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目标的实现,也非一朝一夕即可以完成。教学改革的难度在于思想观念(包括教育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学校的思想观念、教师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教学资源的配置(含师资配置、教材及实验实习条件配备等)、社会的认可度以及自身改革方案的创新与实践等,诸方面构成了一个直接面对培养对象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只能采取“小范围跨大步、大范围跨小步,由小到大、由表及里”的实施战略。即使我们的教育思想、观念都相当清楚了,认识也相当统一了,物资条件也具备了,也还有适应中国国情、校情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达到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完成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任务,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创新与实践。作为地方性、应用型地方高等院校,必须对自己的办学目标、学科定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历史沿革,甚至办学条件、风格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探索出独具个性特征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方案,并在长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渐形成独特的育人环境、风格和品位。 2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的几点做法 中国高校之间的个性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要求,决定了不同高校在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的个性特征,体现了改革实践中的不同创新和闪光之点。这些创新和闪光点,高校可以相互借鉴,但不可能照搬。以下就重庆文理学院近年来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作一归纳、总结。 2.1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长时间以来,教育界就一直存在“专才”与“通才”之争。本文认为,从终身教育角度看,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育宜以“通才”为主,着力提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但从各种专门职位都有专门分工角度讲,又要求高等教育给受教育者以一定的工商管理专门知识。从当今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实际出发,重庆文理学院慎重地选择了培养“职业经理胜任力为目标的工商管理专门人才”的办学理念。为了落实这一理念,从2003年起,重新构建了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分一课堂教学计划、二课堂教学计划和第三课堂。一课堂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主;二课堂以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教授小助手、企业经济调查、学科竞赛、创业大赛及学生社团中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等为主;三课堂就是到企业一线去见习、顶岗实习。一课堂由教务处、教学院(系)组织实施,二课堂由部分专业教师和导师组织实施,第三课堂由学工部组织实施,如在创业孵化园创办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为本地中小企业进行策划与指导。为了强化综合素质的提高并使之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提出和实施了工商管理教学,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与地方工商业经济发展实际接轨的原则,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前提下,立足地方工商企业现状,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既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动手操作能力、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众多中小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确保培养质量,使本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能顺利成为工商管理从业人员,具备工商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另外,通过对社会需求深入地调查研究,把握区域工商企业的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进行不断地调整的指导思想,推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和两个实施办法。一个基本原则是“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两个实施办法,其一是按文理工商进行大类培养,其二是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根据上述原则,学院一改过去由教研室单方面制定教学计划的方式。首先,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对人才培养体系改革的需要,提出了四年制本科教育课内总学时不超过2600学时,并规定各类学科课程所占比例(含选修课):(1)公共基础课组合占30%左右;(2)专业技术基础课组合占30%左右;(3)专业技能课组合占40%左右,设置了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公共任意选修课,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和职业意向在全校跨专业、跨院系选课进行辅修,全面扩充学生的知识面。这一基本框架,大力度改革了传统的专业教育模式,保证了公共基础知识模块和技术基础知识模块的厚度,削减专业课模块的深度,扩大专业知识的广度。此外,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还分两个模块方向:一是涉外企业管理方向;二是中小企业管理方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今后的就业意 向在某个方面进行深化学习,这对学生深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传统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突破,给宽口径、高素质工商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为复合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成长开渠放水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和技术问题的高度综合性增强,复合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受到广泛的关注。重庆文理学院作为地方性多科性高等院校,如何让复合型、应用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更好地成长,让部分自身条件好、愿意更大范围拓宽知识面的学生能更好地进行自我职业规划设计,已成为学校高层管理者思考的热点。重庆文理学院与全国若干兄弟院校一样,推出主辅修和创意、创业培训制度。主辅修制,主要是为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开凿出的一条通往获取复合型知识的渠道。而创意、创意培训则主要是为有特殊才能和一些特殊偏才学生加以专门培养和指导,帮助他们创业成功。2003年,在学校统一教学规划指导下,正式推出了主辅修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凡学习成绩达到优良程度的学生均可申请选修学校已开设的另一个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如管理类可以选择经济类、工程类、文学类等;(2)已开设的任何本科专业,在制定本专业主修教学计划的同时,都必须制定出以本专业为核心的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即已开设的任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必须主辅修配套。在实践过程中,又推出了第二专业计划,让对辅修仍不满足的学生再走一步。于是工商管理专业的主辅修制度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其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保证自己主修专业学习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另一专业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教学计划(一般30学分左右)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二,学生在选择辅修专业学习后,因各种原因(如学习压力大等),不能全部完成辅修专业规定课程者,通过的课程学分数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本人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籍管理,未通过的课程不计学分,也不作学籍处理;其三,对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仍有余力余兴者,可将此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继续深造(一般60学分左右),全部完成者,由学校颁发第二专业证书,跨学科的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同时,鼓励优秀学生考研。渠道打开后,又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以培养出一大批复合型本科学历人才。据调查,在最近几年,重庆文理学院的毕业生中有相当部分是凭借辅修专业应聘到各类工商企业工作和考取跨专业、学科研究生的,有主修专业毕业证,同时持有辅修专业证的毕业生,在人才招聘市场受到普遍欢迎。重庆文理学院从全国高校就业60强上升为50强就是明证。若干事实已充分证明,主辅修制是本科阶段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良好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 2.3重塑教育基本原则——因材施教 因材施教是教育学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模仿大工业批量生产的模式,忽视学生的个性特征,一个教学计划年复一年,成批培养“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只能从事专门工作,改换工作被称作专业不对口。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传统模式逐步受到冲击,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学分制,重因材施教基本原则,这是21世纪中国高校教学改革的一大亮点。重庆文理学院自2003年学校升本后,已推出学分制教学改革模式,逐步形成以下三大特色:第一,合理实施选课制。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充分尊重学生个人选择和发展需求,在现有条件下:(1)在教学计划中开辟20%左右的学分数由学生自主确定该学什么课程;(2)在有条件的任选或必修课程中,推行学生选择任课教师制度,以满足学生对教师的适应程度;(3)允许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或部分改变既定学习进程。由于任选课程包含如下三大类,即跨专业跨院系的课程、学校专门为全校学生组织开设选修课程以及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所以在全校上万名学生中,每人的学习计划实际上都不一样,在大基础一致的情况下,学习内容形成了百花齐放的新格局。第二,改革固定学制,适当将学制延长或提前。本文认为这种办法是贯彻因材施教的有效模式。其基本思路是:以国家规定的四年或五年学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提前或延后完成规定学习环节和学分数,并提前或延后毕业,目前大多数学校规定的时间是三到五年。(1)延后、提前还是正常毕业,完全由学生自己把握;(2)学生学习中途遇到客观环境的变化,如家庭发生变故、经济承受能力等,可中断学习参加社会实践。比如有些学生,因生病等原因而申请暂时中断学习一年或参军,保留学籍和学分;(3)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尚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毕业时间继续学习,已学完规定课程,但不符合毕业要求的,给两种选择,申请延长毕业时间,直到完成全部学分,或者持结业证先就业,在规定时间内回校申请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实行严格而又有一定灵活性的重修、重考制。这一制度含两层意思:(1)学生某门课程不及格,可以进行重修(学校规定必须重修),也可以选择重考(跟下一届学生一起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2)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太理想,可以申请重考,刷新自己的课程成绩,低于过去成绩者不刷新。以此激励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某些核心课程的基本内容,也为某些优秀学生,因某门课程的遗憾提供了更正的机会。 2.4实施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教育思想,在人才培养体系中,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如何去体现,如何去发挥,是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又一个热点问题。几年来,学校逐步探索,其特色可归纳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素质优秀、成绩好的学生开小灶。学校每年招收工商管理专业学生90余人,其中高考入学成绩由低到高相差100分左右,如何让素质优秀、成绩好学生在完成一般学业要求的基础上,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这一直是学校重点关注的问题,为素质优秀、成绩好的学生的成长和有一定特长的学生选派优秀教师给予专门指导和教育是大家的共识。(1)每年入学新生就开始实施优异生计划,选拔一定的优异生,选派优秀教师,尤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基础知识的指导,同时提升计算机、外语及人文素质水平;(2)对刚进校的学生,就开始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进行特殊培养,比如为其选派导师,实行导师制,每个学生可深入导师科研基地,与导师一起参加科学实验,当科研小助手等工作,学校在开放性实验、图书资料等方面提供特殊服务 ,集中提升某些基础课程、人文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要求;(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环境实验、参加全国学科竞赛、创业大赛等,在学生中创建出注重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培养的良好学风。第二,为特长学生搭建成功的阶梯。大学的教育应体现在“大”字之中,学生在大学获取知识的渠道是多方面的,学校应有一种机制,如组建学术团体、兴趣小组,并派专门教师带领、指导、鼓励并承认学生从多渠道去获取知识,提高能力,为特殊学生、特长学生创造条件,搭好取得成功的阶梯,比如鼓励部分学生参加全国学科竞赛、创办微型企业等。第三,为学生创造各种学习条件和创业条件。首先是要建立起创新人才成长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给学生精神上一种良性导向,同时创造多种机会,组织学生社团,让不同兴趣和特长的学生各得其所。让学生参与创业培训和创办微型企业。重庆文理学院与校外多家企业有紧密联系,建立了教学实践科研基地,如有名的中国电信永川分公司、重庆红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名豪集团等,校企联手打造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当前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另外,学生创业中心和微型企业的创办,更成为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领域。总之,重庆文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与创新,成效比较显着,成果比较突出,在由该成果送入社会的人才中,后期效果将更为显着。但是,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世界复杂多变的新形势,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特色问题必然会受到更大的关注。 2.5加强创业意识的培养 我国目前大多数高校所培养的学生都是在顺利毕业后去找一份安定、收入可观的工作,很少有自己去创业的愿望。各行各业的大发展为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诸多创业机会,在我国就业压力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创业将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所以,在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对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使之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 2.6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方法 传统的教学观念是教育学生多学知识,牢固地掌握知识,这样反而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深,不能灵活地加以运用,操作能力差。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思维观念和方法(学知识的方法)尤为重要,所以,应加强对学生的观念和方法的培养,这才能够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教学过程中,强调知识的相互联系,让学生真正理解到什么是管理。管理是一个过程和整体概念。不能将其肢解后进行教学,不然的话,学生就不可能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也不能理解管理的真正含义,当然,更谈不上做好工作了。 2.7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结合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为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训,事先落实了培训基地,如中国电信永川分公司、重庆红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名豪集团等,并就实践培训的指导方针、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行商谈,签订合同。培训基地指派部门经理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员工亲自带、教学生,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进行实践技能考核。为加强教学的实效性,落实国家“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要求,学校还专门聘请企业总经理、职业经理人直接担任相关学科的教学工作。由于来自第一线,这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效果好,学生的基本技能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工作适应能力强,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 2.8加强对学生的人格、道德品质的培养 目前,管理道德问题在现代中国已经发展到十分严峻的程度,最突出的表现是: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行贿受贿。如:短斤少两,江苏某农药厂所标有效成分为25%,实际只有2.5%;掺杂使假,某些小厂将一般矿石粉碎后与沙土混合冒充磷肥,其有效含量只有3.75%,国家规定最低的四级磷肥含磷量不得低于20%;移花接木,用别人的商标;劣质、仿冒事件,云南劣质饲料粉碎机伤人事件、伪造名牌商品事件等。所以,加强对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已显得刻不容缓,提高管理者的道德素质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作为高校应重视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以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人格。 3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展望 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大有方兴未艾之势,其改革的目标、任务也将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教育大众化、学习终身化和竞争激烈化方向调整和深化。着力点将主要放在质量更高、效益更好、规模更恰当、知识结构更合理四个基石之上。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还应具备从事国际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朝涉外方向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综上所述,对于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在校生来说,既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激烈挑战。因此,作为从事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教育者,要视培养出社会适用的人才目标为改革己任,为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目标定位、实践创新大胆探索 创新管理论文:社会管理创新中宪法理念的体现 一、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功能 一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为管理依据的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规定本身具有合法性。法律和法规依据宪法而制订,宪法是它的上位法,因此,法律和法规同样具有合法性。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不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具有合法性。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只要不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相冲突,依法制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同样也就会得到广大公民的支持和拥护。 二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法治是国家的权威。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就会有权威性。此外,这种权威性还来自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他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都是他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他们权威性中的组成部分。同时,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个人触犯法律、法规,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根据他们所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就有权威性。 三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宪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和方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监督和引导作用。宪法上有关社会管理的规定乃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而执行有关社会管理法律的解释依据。这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违宪又充分体现宪法精神的重要保障。我们在执行法律中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有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律时应具有宪法思维,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宪解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符合宪法精神。[3]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宪法理念的体现 民主、法治、人权等理念是宪法价值理念的核心要素,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也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这些核心要素。 一是要体现保障民主的宪法理念。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民主是宪法首要的价值理念,宪法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的政权便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宪法通过各种形式肯定民主的基本原则,如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在宪法当中都可以找到根据,以防止民主的不正当行使和发生异化。还有,宪法通过规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不法行为和反民主行为,来保障民主权利的行使不受非法干扰。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是要体现保障法治的宪法理念。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着力贯彻以下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公民的保护或惩罚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程序正当。以正当程序制约权力,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如行政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等。正当程序对司法权的控制表现在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原则等等;职权法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授权各国家机关相应的职能,权力的行使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越权无效。 三是要体现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正如胡适认为,“宪法的大功用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制定一部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4]2010年3月,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社会管理的所有立法、执法都必须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突出地强调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各级各类公务人员要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是要体现权力监督的宪法理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人类的国家生活经验证明,绝对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对国家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腐败,才能达到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国家管理目标。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上,对国家权力监督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三、保障宪法实施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社会管理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形式。“只有维护体现先进理念和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宪法法律的权威,尊重依据宪法和法律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我国的社会才能够达到长治久安、持续发展进步的目标,人民幸福安定的生活才有保障。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5]我们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一个民主得到充分落实,法治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得到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必由之路。 一要强化宪法主体的宪法修养。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必须要强化各宪法主体的宪法修养。人之所以要进行修养,就是为了把自己培养成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人,就是为了能担负起重任。宪法意识的有无、宪法修养的高低,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宪法实施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公民的宪法认识是公民宪法意识的最直观体现,也是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修养的重要反映。宪法修养体现在人们的宪法理念上。公民的宪法理念是衡量一个国家中普通民众对宪 法的普遍接受程度和宪法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指标。我们不仅仅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还应该强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仅仅公民有宪法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关在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有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国家机关也就不敢任意妄为,胡乱执法。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宪政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身宪法意识的培养,也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注意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不要违反宪法,努力把握自身权力的宪法界限而不可逾越。 二要完善宪法的适用制度。(1)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立法机关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是否违背宪法有关规定的有效保障。我国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工作并未真正开展起来,当务之急是全国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随时关注并审查监督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部门法规和“土政策”,从源头上避免损害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指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穷尽一切普通司法救济手段还不能获得有效救济,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以宪法诉讼的形式提供相应的宪法救济。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基本上停留在作为立法依据的层面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法院裁判案件未能直接适应宪法。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后,只要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又没有相应的部门法加以落实和保护,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寻求救济。 三要创设和发挥宪法惯例的作用。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是对成文宪法的重要补充。[6]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和现行宪政体制下,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有些问题没有在宪法中直接规定,或在宪法中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那么就适用宪法惯例,以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偏离正确的改革方向,符合宪法规定及其精神,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本文作者:钟骏树、赖俭发 单位:中共赣州市委党校) 创新管理论文:工商衔接及管理创新分析 工商协同营销,就是让工商企业共同携手,面对消费者,研究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和计划的调控作用,在又好又快地完成品牌置换的同时实现双赢。我国的烟草行业的内部管理体制有了重大的改革,它开始实施以工商分离的体制,原本传统的工商关系打破的同时新型的工商关系也在逐步形成,这种关系的形成可以统一规范烟草市场使其竞争有序的进行。国家局局长姜成康反复强调“工商之间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为主要任务,平等互利、互动互信、资源共享、效率责任,企业如何将新型工商关系落在实处,如何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支持工商协同业务模式的创新,需要从当前企业营销存在的问题、工商协同业务模式的创新、工商协同信息化的实现等方面,进行系统思考。” 一、行业开展工商协同营销的背景 自2003年新型工商关系提出以后,协同营销就开始成为行业的热点,工商分开后,国家局就提出要以稳定为主,工商之间已然成为了热门话题。2004年北京市首先提出了建立工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08年初国家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企业协同营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办[2008]71号),其中明确提出,工商协同营销是行业整体营销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网络建设全面提升的新要求,是订单供货工作不断深化的新任务,是行业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任务的重要举措。国家局何泽华副局长在工商协同营销试点工作启动座谈会上指出,这两年随着订单供货工作的开展,市场的潜力得到释放,行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得到增强,工商关系进入了一个比较好的发展阶段。国家局适时提出工商协同营销对促进行业发展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 二、企业营销工作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目前企业营销信息主要靠各区的业务人员进行人工的统计,全国上下大概有上百个商企采集数据都需要到逐个的商业公司。然而这种采集方式的工作效率很差,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很难得到保证,导致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品牌的宏观态势和发展潜力。销售预测计划是企业的生产计划的主要依据的,我们目前的需求计划不能细化到周或天,这样很容易造成预测结果同商业公司所期望的需求不符的情况,这样企业就会盲目的生产,备货就不能及时准确,企业就只能按照传统方式按照原本的数据安排发货。物流调度缺乏精细化的指挥,很容易出现销量好的产品得不到及时的供给,而销量一般的产品在库存中却占了大部分。 “工商协同”建设是企业营销发展从现在到以后所要面临的主要任务。企业优化和提升市场预测、滚动生产、互动确认、应急调度的业务流程可以通过工商搭建一个新型的数据信息共享交互管理平台,进一步实现各行业能够从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向按客户订单组织生产的方向转变。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努力克服非市场因素,实现分散的营销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工商互动、加强品牌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客户关系的维护,量化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营销信息分析、完善市场导向,提高管理水平和营销工作效率,提高市场的准确度,提高供应链运作的敷率,控制存货周转率,降低烟草供应链成本,建设严格规范、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中国烟草营销体系。 三、对企业加强协同营销创新管理 工商协同营销需要从在三个层面积极开展互动协同。 1.行业战略层面。探索符合行业整体品牌发展战略的协同营销实现机制,加快形成全国性品牌、区域性品牌为系列的中国烟草品牌体系,突出培育“10多个”重点骨干品牌。 2.企业策略层面。工商企业协同制订市场发展战略、品牌发展战略,以协同品牌定位、品牌管理和维护等策略培育优势品牌。 3.营销操作层面。工商双方要制订协同培育品牌的规则和标准,如品牌引入退出规则、促销规则、新品上市流程等,在规则中明确工商双方职责分工,共同执行。 协同营销就是让工商企业共同携手,研究市场、研究消费者,按照市场化和经营计划的要求,在平稳地完成品牌置换的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协同营销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营销理念,正作品牌是企业的象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企业为一种手段推动着中国烟草行业的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国商协同营销是指在市场营销活动中,烟草工业和商业企业双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两个多个”战略发展方向,国内卷烟方在品牌内涵、品牌定位一致的基础上,为寻求利益最大化,品牌将会进一步的整合,一些市场知名度不高、量小、基础弱在营销理念以及市场、品牌、服务等营销实践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品牌将无法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被边缘化甚至被压的营销合作。工商协同营销是我们以后工作发展的趋势,协同营销做好市场为目标,培育品牌是我们最终的结果,协同营销就是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紧紧围绕培育品牌为共同目标的,实现自身最大的价值。 努力完善工商协同机制工商双方是运行协同营销关键,工业企业要更多地关注市场、关注消费者,实现由产品推销向品牌营销的转变;商业企业要更多地关注客户,突出服务,注重效率,优化流程,提高素质,工商协同营销品牌培育是硬件工程的重要基础。从卷烟供应链的角度出发,需要明确工业、商业、客户经理和零售户在品牌培育流程中的职责和权利,形成一条卷烟产、供、销的完整供应链,才能够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市场,解决工商脱节,推进订单组织货源向订单组织生产延伸,最终目标是做优做强品牌,不断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创新管理论文:互联网与企业管理创新 摘要:互联网是信息与管理技术的最佳结合,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则最为直接和深远。在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代,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管理创新。本文着重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在管理理念创新上,要建立知识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的基本理念,企业管理者应该十分关注无形资产的投入;在管理模式创新上,应该将知识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传统的以交易过程、后勤统筹和工作流为关注核心的管理转到建设一个有能力支持沟通、建立人际网络、在工作中学习等内容的系统上来;在管理组织创新上,要实现从金字塔型等级化的垂直管理向网络型扁平化的水平管理的转变;在管理方式的创新上,则应从消极地适应市场转向积极求变、创新,将企业管理从科学管理推进到科学加艺术的管理的新境界。 人类进入新的世纪,“互联网”成了当今最深入人心的概念。在人们感到惊诧、甚至来不及作出反应之时,它便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开始融入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及不同层面。互联网是信息与管理技术的最佳结合,其爆发出来的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它对企业的影响是最直接和最深远的。面对全球范围内互联网技术及文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企业管理必须适应这种新的经营环境,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本文着重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几个方面略作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管理理念创新:知识资本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实实在在地感到“知识经济初见端倪”。与此相适应,在企业管理理念上,也正在经历一个新的转折:相对于有形资本,无形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知识资本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资源。 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以其未来学家的深邃眼光较早地洞悉到这种变化的趋势,并将这种由社会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对知识的“赋值”称之为“符号财富”。他甚至深刻地提醒世人:没有人会因为苹果计算机公司或IBM公司的物质资产而购买其股份。起作用的并不是这些公司的建筑物或机器设备,而是其市场推销能力和社会关系、其公司管理的组织能力以及雇员们头脑中的那些突发奇想。它们所代表的不过是另一些象征性符号而已,而且已达到令人惊异的地步。 托夫勒的话绝非一个未来学家的奇思妙想,更非要到遥不可及的将来才能在一般的企业中变成现实,在IT行业以外的一般制造业中也早已被富有创造精神的企业家们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年销售额超过20亿美元的耐克(Nike)鞋业公司,在市场上可谓独占鳌头,但它并不直接生产和制造鞋,它的资产是“耐克”商标、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能力和设计开发能力。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敢夸下海口:“如果可口可乐公司总部被烧毁,它可以凭可口可乐的牌子重新起家”。在新的企业兼并浪潮中,许多企业就是为了获得无形资产而进行兼并,或以无形资产作为兼并其它企业的本钱。 这一事实表明,传统企业本身的结构、内容和经营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服务业为特征的知识经济发展迅速。 面对互联网的冲击,正如美国进步政策研究会 (PPI)技术创新和新经济项目小组主任罗伯特·D·阿特金森(Robert D.Atkinson)博士与该会技术政策分析家拉诺夫·H·科尔特(Ranolph H.Court)在其合著的《美国新经济——联邦与州》一书中详细地分析了美国联邦及各州的新经济增长状况后指出的:“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对这一点存在广泛的认同,这也是对新经济认识的一个确切的方面。”“知识日显重要意味着无形资本的净积累(如教育、研究与发展等方面)比有形资本的净积累(如建筑物、交通、道路和机器系统等方面)增长的更快。在联邦财政资助方面,无形资本占联邦财政资助有形资产的比重从70年代的60%提高到现在的93%。在商业中也有同样的趋势。在60年代和70年代,平均股票溢价收益中约有25%应归功于已报告利润的变动。到了90年代早期,这个比例下降到低于10%。这个变化部分地可归功于公司的价值越来越取决于传统会计无法核算的无形资产(如研发、商标和雇员专利知识等)这个事实。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至少已经和有形资产旗鼓相当,而且有形资产价值中的更大部分取决于无形资产的投入。”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教授更是早就明确指出,知识已经成为知识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并一语道破真谛:“知识是唯一的经济资源。” 二、管理模式创新:知识管理将成为企业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传统的企业管理主要是将注意力关注于人、财、物、供、产、销等环节,此一时,彼一时,无所谓轻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从物品生产转移到以智慧为基础的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占据经济学思想最长久的一个假设——报酬递减。实际上,在互联网极 大普及的经营环境下,以知识为基础的工作和传统的以物品为基础的生产在行为上有非常不同的特点。传统的物品生产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有形资产的消耗而逐步缩小。与之有别的是,知识在其自身作用下 (生产、分配、使用)是在不断增长的,它可以创造以前从来不存在的市场,引起并产生更多的创新,因此,应该是“报酬递增”,即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特定市场中的企业,其获得的优势在竞争中也是不断增强的。这些企业在管理行为、管理风格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呈现出了有别于传统企业的新特色,在管理模式上事实上正在进行知识管理的新尝试。 借助网络技术,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中的环球网进入数据库,还可以利用公司的内部网络获取公司的专业技术知识。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于太容易将数据与知识、信息技术与信息相混淆。随着资产无形化的日益发展,随着知识在企业发展中战略地位的日益突出,随着人们获取的数据不断增加,对数据进行筛选、分享及利用的困难也变得更加尖锐了。于是在许多企业纷纷出现了一批新式高级经理人员,其头衔为:“知识主管”、“学习主管”、“知识资本经理”、“知识管理经理”,等等。一些著名公司(尤其是知识型公司)在知识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从管理模式的角度看,面向知识管理的公司决策者面临着一种根本性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交易过程、后勤统筹和工作流为关注核心的管理转到建设一个有能力支持沟通、建立交际网络、在工作中学习等内容的系统上来,以行动和知识的创新更快地反馈循环来对全新的经济环境作出反应。” 在企业内部,知识管理应该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氛围,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知识共享、促进企业知识流动。企业还应该充分利用外部知识网络,加强对网络中知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外部知识资源。在新的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者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是一种特殊资源,企业应该针对其在知识开发中的独特性,实施有效的管理。 三、管理组织创新:从金字塔型的等级化的垂直管理到网络型的扁平化的水平管理 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中的经理革命》一书中曾经写道:“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规模的扩张过程;二是资本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过程。”“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就可恰当地被称为现代企业”。这种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成了当今美国工商企业制度中的标准形式,也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参照系。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是以庞大的规模和集中的管理来更好地控制原料供应,以此来获得较高的效率。但在互联网广泛应用和普及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管理是靠不断找出市场需求以及解决办法之间的联系。成功的企业所提供的价值大多来自有待解决的市场问题所需要的专业研究、工程和设计服务,识别问题所需要的专门销售和咨询服务,以及把上述两个方面连接起来的专门化战略,加上金融和管理服务。只有这种价值才不易被模仿。所以,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创新和服务将代替控制和管理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正在改变传统企业管理的许多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沿用那种按职能分工、条块分割形成的金字塔型的层级结构,那就无法对外来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基于此,1993年出现了‘企业重建’的理论与实践。它的核心思想是把原来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扁平化、信息化,形成以任务或合同为对象的有关职能专业人员的组合。而这种变革的技术基础是信息网络在企业内部的普遍覆盖。” 这样的发展趋势,导致企业纷纷压缩纵向距离,造成了企业结构向水平化、横向化的构造运动。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管理层次必须减少。“而首当其冲的便是经理阶层。”中层经理的职责是协调下层部门的工作,从下级收集信息,转给其它的下级或向上级汇报。由于传统体制下等级森严,信息往往难以迅速反映到高层。正如国外有的研究者注意到的,最糟的情况是:报告被净化了,数字被修饰了,信息被隐藏和隐瞒,甚至被伪造。而在新的技术背景下,计算机可以代替中层经理的搜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信息的无创造性或低创造性的工作。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使得一个普通程序员可以将有关信息直接传送给远隔千山万水的总部的CEO,一下子跨越了传统管理的许多层级和诸多需要汇报、请示的环节,加快了企业信息的反馈速度,更消除了金字塔型等级制的官僚作风,使得高层与基层直接对话成为现实可能,从而某种程度地使中层经理成为多余。 在中层管理削弱的同时,新的企业形式,如网络型企业应运而生,某些虚拟企业的成功运作为人们提供了极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这样的企业结构象网而非金字塔。与传统企业根本不同的是,网络型企业中网络上的每一个结点都是创新的源泉,其成员既是项目的参与者,也是利润的分享者。这样的网络结构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每一个结点的创新,另一方面又减少了中层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对解决传统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是一剂良药。 四、管理方式创新:从消极地适应市场到积极求变创新 微软中国研究院院长、计算机科学家张亚勤先生最近曾经说过:“计算与通信的有机结合是网络革命的最大特征。Internet的蔓延使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于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的无限联通。”张先生的话是不无道理的。在这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下,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前景充满着不确定因素。互联网正在覆盖管理空间,管理的范围已经从本土进入全球,管理文化从同质交流进入与异质共存,管理对象从现实世界进入虚拟世界,管理组织从垂直进入水平状态,管理指令从日常语言到网络语言,管理内容从主要对生产要素的管理到对知识要素的管理,这对企业管理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经营环境中,企业的兴衰成败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者能否具有审时度势、举重若轻、应付自如的素质。 在网络化时代,企业经营者必须破除安于现状、满足于现状的保守思想,消极地适应市场,企图守业,已难以维继。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机遇存在于变革之中,其核心在于创新。要主动地去推进变革,甚至主动地进行“创造性破坏”,成为变革的先行者,而不是被动地在变革出现之后才去应付经营环境的变化。比尔·盖茨在微软成立二十五周年之际曾充满激情地写道:“纵观商业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他们的行事方式僵化死板,满足于自己的成功,而没有意识到世界不论有 无他们都将变化。所以,对微软来说最宝贵的东西是我们适应变化的能力,我们能迅速抓住新的行业方向,随着技术的进化,不断重塑了自己,从而始终保持了成功。” 处在激变时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必须从常规阶段进入创新阶段。新世纪的企业管理,从根本上讲,将是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灵敏和扁平,将注重平等与尊重、创造与直觉、主动与创业精神、远见与价值控制,将依靠信息共享、虚拟整合、企业间相互依存,从而不断创造优势,为赢得未来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管理应该是从科学走向科学加艺术的管理,是求变和创新的管理。 创新管理论文: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研究 摘要:本文介绍了高校后勤管理成果,结合山东农业大学后勤改革情况,就目前高校该如何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从后勤管理实践和理论上做了初步探索,并从后勤管理实践出发,提出后勤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方式方法。 关键词:后勤;管理体制;创新 1高校后勤管理改革成果 高校后勤经过近十年的社会化改革,初步建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后勤管理体制,总体上实现了准企业化管理,高校后勤保障能力显着增强,高校后勤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改善了学校的经费结构,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基本实现了如下几点: 1.1政企分开,将学校承担经营、服务职能的部门分离出来组成后勤实体,后勤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实现了管理的企业化。 1.2变学校拨款的无偿服务为用户付费的有偿服务,实现了服务商品化。将过去拨款驱动的运行机制改为市场驱动的运行机制。学校将经费分拨给各单位,对教职工的福利也逐渐变暗补为明补,后勤经济实体以让用户满意的服务换取经济收入。 1.3逐步开放校内市场,引进校外优质服务,实现了后勤服务主体和后勤基础资源配置的社会化。 1.4实体内部建立了适应企业化管理的新型人事、分配制度。后勤实体人员全部列入实体编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措施,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以岗定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后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5后勤实体与学校建立以合同制约的甲、乙方关系。后勤实体按照甲方的目标责任制,一方面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强成本核算,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同时保证了后勤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校对后勤实体加强目标责任的过程管理和监控,以确保其经营服务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校开展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也正是推进了这一改革,才为学校的全面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形成了有利于学校全面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办学规模到办学条件,从教育质量到办学水平,从后勤保障到服务水平,实现了我校近年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后勤社会化改革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为学校和后勤的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后勤也逐步增强了自己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能力,建立起基本适应学校发展的社会化后勤服务体系。 2当前高校后勤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大多数高校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还没有实现质的突破,进入良性发展状态的高校还是少数,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垄断市场,自办后勤;后勤运行效率低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领导还没有从繁杂的后勤事务中解脱出来;学校还承担着办企业的风险,后勤依然是高校中较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方面;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以及人员素质、市场环境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与后勤社会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方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3坚持后勤社会化方向,科学创新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成立二十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把体制机制建设贯彻始终,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上下功夫,使改革进入良性发展状态,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目前,高校后勤存在的主要矛盾还是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在推进改革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寻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求真务实。通过改革,科学创新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行高校后勤社会化,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3.1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并认识到社会化进程的长期性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十几年,带来了后勤的快速发展。当前后勤工作的问题,是社会化改革不全面、不深入、不配套的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而不是改革的方向问题。因此,应充分认识当前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继续下大力气不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高校后勤管理体制,取代不利于高校发展的旧的后勤管理体制。 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后勤社会化进程的长期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我国正处于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各方面体制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后勤管理体制也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影响,这就决定了后勤管理体制机制还要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3.2基于后勤管理实践,因地因校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后勤管理体制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是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和完善的,检验后勤管理创新成败的标准,是要看是否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后勤保障,是否有利于改善师生员工的生活 ,是否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后勤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创新,所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后勤管理实践,建立切实符合本校实际的管理体制机制。 3.2.1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基于管理实践。不加分析、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管理体制创新的理论、做法,或机械地按上级指令办事,最终会经不住实践的检验,由此造成的错误决策甚至会造成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决策者应该系统、超前的研究后勤管理理论,重视基层单位在改革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的借鉴兄弟高校的先进经验,并将创新方案建立在决策者与执行者、上级部门与基层单位共识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避免脱离实际的盲目决策。 3.2.2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基于本校的实际。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不同,对后勤管理体制的要求也不同,由于高校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校内情况各不相同,实现途径和进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高校还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鼓励积极进取,同时也要反对盲目冒进。目前,多数高校成立了后勤服务实体,并在争取做大做强。这种做法实际上不是对每一所高校都适合的。对后勤正式职工多、市场环境不成熟的高校,做大做强后勤服务实体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做大做强后勤服务实体,难度很大,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因此,对后勤正式职工比较少、市场环境成熟的高校,最好的选择是不办后勤服务实体,直接将办后勤的职能交给社会。学校之间没有必要比较谁的后勤实体强大,应该比的是谁有能力快速稳妥地达到改革目的,建立起最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服务实体的发展也应讲究策略。应该通过与优质企业的合作,整合资源,借助优质资源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3.2.3管理体制机制要适应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目前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高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高校的后勤管理体制自然就受到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的影响。当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发达、相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时,社会能够在更多方面提供高质量、低价格的后勤服务,高校后勤社会化程度会高一些,较多的后勤服务项目可以由社会相关服务企业来经营管理;如果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高,相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由社会提供高校的后勤服务成本高,也不能达到高校要求的服务保障水平,高校后勤社会化程度就相对低些。后勤管理体制要适应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 3.3继续改革后勤管理体制,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高校后勤管理体制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坚持育人与效益并重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更新管理理念,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要引进现代后勤服务方式,提高后勤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下,服务也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要提高学校后勤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就必须引进现代化的服务方式,切实提升后勤的现代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使学校后勤服务成为师生心目中优质的品牌。 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这种激励作用,对高校后勤市场同样具有较深刻的影响,学校后勤要自觉发挥和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方面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和损失,使各项服务价格低于社会同类服务价格;另一方面了解市场、掌握市场,主动开拓市场,不断地遵循市场调节的红绿灯信号,使服务在实践中增值,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要合理的进行资源配置、利用、开发。学校后勤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学生宿舍、食堂、商业网点、体育场馆、园林绿化、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在保证高校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日常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并加以合理开发整合,从而使后勤企业形成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状态。 3.4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类推进我校后勤体制机制创新 3.4.1经营型的后勤产业借鉴国有企业改制,推向市场,推向社会。按照“勇于创新、稳妥推进、资产运营、彻底剥离”的原则,积极将具备改制条件的经营型后勤实体成熟一个改制一个,改成独立法人企业。 3.4.2经营服务型的,如水电暖、物业等,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推进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与社会接轨。 教学区物业管理以项目承包的方式引进社会物业公司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管理。教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引进社会物业公司,学校改暗补为明补,以往用在职工住宅区保洁、保安及绿化养护管理上的费用按人头直接明补给职工,职工再按社会提供的物业化保洁、保安以及绿化养护管理的服务标准缴费,解决在职工福利上存在的“住校内校外不公”、“单双职工不公”、“住大房小房不公”等不合理问题,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切实提高教职工住宅区整体管理服务水平。学校教学区、住宅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社会收费标准、按实际计量缴纳水、电、暖费,水、电、暖服务逐步与社会接轨,彻底实现社会化。 3.4.3面向大学生生活服务的后勤实体,如学生公寓、食堂等,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服务育人为前提,全面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的国情和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在后勤社会化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学生住宿、饮食工作的公益性原则,使这样的实体为大学生提供的服务既是有偿的,同时又带有一定的福利性。 学生住宿保障工作是高校后勤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公寓的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实施亲情式服务,人性化管理。对学生住宿收费的同时,也采取一定的免费送电等形式。 饮食经营实行企业化的全成本核算管理,努力提高饮食经营效益,但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饮食工作的公益性对饮食服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饮食服务实体在确保饮食安全的基础上,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服务成本、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原材料采购的竞争机制,建立应对 物价波动的长效机制,并且积极争得学校支持,从而稳定学校饭菜价格、稳定饭菜质量,赢得学生的满意。 3.4.4社会型的,如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等,适应医疗社会化改革、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不断推进社会化。 校医院实行经费定额包干,促进其自我发展。校医院干部职工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要加强管理、办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引入竞争、降低药价、赢得市场,同时还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 抓好附小、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稳定办学规模,从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而稳定大学年轻教师队伍。 这种综合型的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既能维持高校安全稳定,又能有序地引进社会上的市场竞争;既能充分地调动后勤职工改革的积极性,又能有力地缓冲后勤社会化改革带来的冲击波;既能显着地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又能明显地降低后勤运行成本。从而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渐进过程中,稳步地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 3.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3.5.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各种工作程序。使后勤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和机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执章必严、违章必究。3.5.2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一是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使后勤的经济活动在体制和机制上始终处于有关部门的参与监督之下;二是严格实行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管理;三是加强后勤各单位的财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四是在认真核算各实体的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定额费用,逐步推行定额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经济实体管理费的定额监控;五是科学论证、合理使用发展基金,努力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3.5.3分类完善各实体目标责任制和效益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体实际,分类管理,逐步完善各类实体经营服务过程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积累发展等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类实体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实体服务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实体年终效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效益分配的透明度,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目标与实现途径的关系,正确处理共同任务与因地制宜的关系,正确处理管理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利益和后勤职工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推进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重点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等,要明确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实现的途径可以不同,各地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切实有效的办法,努力使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管理论文:对技术资产审计与技术创新战略管理研究 引言 在我国,无论是高科技行业还是传统行业,向来重视硬件设备。近年来,随着知识经的 兴起,对软件知识也越来越重视,技术资产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决定着企业的经营成败,且技术能力的评价极端复杂,难以用定量方法表达和计量,很多企业对其重视不足,最终导致难以制定出符合自身技术能力的技术创新战略。 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有多种,典型的有技术领先战略、追随者战略、仿制战略或低成本战略等,不同的技术创新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能力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领先者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而仿制战略对其要求就相对低得多。因此,创新战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技术能力是拟定创新战略的重要依据。 技术知识具有隐含性、系统性、道路依赖性的特点,而且技术的使用与企业组织、文化与战略相互联结和相互适应,因此技术能力的评价是个多维度、多因素的综合评价。另一方面,现在的技术呈现出变化迅速和相互融合的趋势,技术变化的不确定性使得技术能力评价必须从现在价值和潜在价值的协调多角度来进行。学者Adler和Sbenbar将技术能力分为四个维度:技术资产、组织资产、项目管理、外部资产。许庆瑞认为,技术能力虽然包含多个维度,但基础和核心仍是技术资产。因此,为了准确评价技术资产的优劣,客观评价自身技术能力,企业有必要在技术创新战略管理的过程中引入工具,用审计的原理、方法对技术资产进行清点、审查、监督——即技术资产审计。 二、技术资产与技术资产审计 1 技术资产 技术资产是指含有技术内容的无形资产。它是由技术方案、证书、图纸等直接载体或与技术相关的有形资产等间接载体来展现的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技术资产是企业拥有的具体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技术与支持技术。这三类技术可以通过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工艺创新能力和技术获得能力得到体现。与技术有关、或者其核心内容是技术的资产称为技术资产。所以,技术资产审计的重点是技术的审计。以技术为核心的技术资产大多是以静态的专利、产品、图纸、资料、工艺、制度等形式表现出来,对诸如此类的静态的技术资产审计并不难,难就难在对技术本身的审计。技术本身是一种知识、技能、诀窍、能力等体现的综合体,难以描述和量化,所以其审计就显得非常困难,故称其为动态技术产。 2 技术资产审计 技术资产审计是用审计的原理、方法对企业技术资产进行清点、审查、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基本程序是首先确定技术资产的种类,然后清点企业的技术资产,评价技术资产的质量与数量,并采用高标准定位法与行业标杆进行比较,从而发现问题,找出差距,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企业出于商业秘密保护原因,技术资产审计一般采取内审制度。但出于不同要求,比如对技术预测的审计,涉及技术发展趋势的预测与把握,是一项复杂性的工作,是一种高级活动,涉及技术轨道、技术前景和市场前景的预测,企业仅依靠内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恐怕难以准确把握,这时就有必要聘请外部知名专家和学者进行决策,也可以向他们请教或咨询。为保证企业技术资产审计取得实效,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企业有必要成立审计小组,使这项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开展起来[1]。三、以战略管理为目标的的技术资产审计 1. 技术资产存量审计 技术资产存量审计的内容包括:清点企业技术资产存量、存在形式、所属部门及相关控制人。技术资产与人力资源密切相关,如技能、操作工艺、使用方法、新产品开发技术、新产品开发组织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的流失,使企业蒙受损失。 技术资产存量审计可以帮企业摸清技术家底,同时可以发现企业急需的技术是否缺少储备,发现具有巨大潜在价值的技术存储,暴露出现有技术储备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也会发现在哪些方面企业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便于管理着清楚自己的技术资产存量以及由此展现出来的能力。技术存量的清点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为未来做准备,保证未来的技术发展不存在偏差,从而减少失误[2]。技术资产中,由于不同技术对象对竞争能力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技术创新战略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对竞争能力的影响即战略重要性原则对技术进行分类。 2.技术类别审计 企业的技术是一个繁杂的体系。根据技术在竞争中的地位即战略重要性原则,可分为基础技术、特色技术、关键技术。 基础技术是企业进入某种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技能,被广泛用于现有经营业务中。此类技术已被竞争对手所广泛掌握和应用,在市场上会因缺乏特色而不再具有竞争优势,但对于拟进入相关经营领域而缺少这种技术的企业仍是不可或缺的。 特色技术是企业独家掌握的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能给企业带来独享利润。 关键技术是保证企业或其经营单位能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最显着竞争优势的技术。它是企业战胜其竞争对手、增强其竞争地位的主要力量。掌握这种技术是保证企业成功地经营某种业务所必需的。 通过技术类别审计,企业可将现有的和正在研究与发展中的所有技术分门别类,便于鉴别它们的战略重要性程度,为进一步的战略拟定和管理做好准备。 对技术类型的划分是以技术的战略重要性为标准的,具有相对性,即同样的技术在某种经营业务中可以是基础技术,而在另一种经营部门中可能成为关键技术,在第三种场合下可能是试验中的技术。 上述的技术分类,只是提供了企业处于一定环境和技术能力条件下的一种静态印象,而技术在竞争中的作用和影响是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要把时间考虑进去,从更加动态的角度审计技术资产。 3.技术生命周期审计 技术的发展经历了由产生到成熟再到淘汰的过程,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技术的发展分为初生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相应地可以把技术分为初生技术、发展中技术、成熟技术和下降的技术等。 技术发展的初创阶段,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需要克服大量难题。随着技术的日益完善,再想获得重大改进十分困难,到达技术极限后,若再追加投资,其效率是很低的,甚至无法收回投资,跌入创新陷阱,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企业的安全。因此,及时把握技术极限就显得非常重要。预示技术极限的征兆有:(1)研发部门的效率明显下降;(2)研发部门中某一部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3)趋向于改进工艺而不是改进产品;(4)竞争对手的出现,他们采用迥然不同的技术方案;(5)不同竞争对手间,虽然其技术投入相去甚远,但其产品性能无甚差别[2]。这些征兆的出现,预示该技术已经达到它的极限,这时应及时从事替代技术的研发,而不应再投资现有技术的改进。 由此可见,企业完全有可能对技术变革进行管理。如果企业遵照技术发展规律,认清自身技术发展所处的阶段,就可以准确把握技术极限的到来,管理好技术的更替并进行投资管理,从而更加适应战略管理的要求。 4.技术投资审计 技术投资形式可分为三种:一是购买别人的技术;二是自己开发技术;三是合作开发技术。企业的技术投资,完全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来确定,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 企业投资的技术一定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技术、特色技术,而不应该是基础技术、成熟技术。对技术投资时要考虑自身情况,比如企业实力较 弱,则不应该投资研发中或试验中新技术,但可予以关注,加以监视。当企业有相当的发展前景和经济实力时,则可以适当投资处在研发、试验阶段的技术。 5.技术定位审计 为了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企业需要对自身技术进行合理的定位。技术定位是技术创新战略的基本内容,没有合适的技术定位,就谈不上技术战略。 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自身技术资产的基础上,对技术进行预测。技术预测是决策的前提,是对未来发展趋势的把握,是技术专家基于技术的主观预测,对技术发展态势综合分析后作出的结论,并借助外推法、前兆预测法、因果法、概率法等,对技术的发展趋势作出客观预测。 在技术预测时,要把握技术范式、技术轨道、技术逻辑、技术极限等重要概念,科学进行预测。技术预测方法以及在预测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些问题,在审计时都要进行一一检查, 以确保审计不走过场,做到审计取得实效[3]。 通过技术预测,就可以对关系到企业战略的重大发展趋势有一个明确估计,并以此为指导计划的制定,以求在未来市场中占得先机。 完成了技术预测后,就进入技术定位审计的阶段了。企业的技术定位是基于现有公司资源的最好技术方案。即在技术开发上,大致判断出是要做行业领先,做行业跟随者,还是通过仿制,以较低成本开拓市场。技术定位审计完成后,企业基本可以明确技术战略的方向。 6.包含技术的产品与组合审计 大多数技术都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因此,对技术的审计可转化成对产品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看技术产品是否先进并保持竞争优势。产品审计要把握两个维度,一是技术先进程度,即根据每种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也就是产品中所含的技术进行初步分析,是以前沿技术为主,还是以成熟技术为主。二是技术的成长能力,即通过技术生命周期审计,判断技术发展所处的阶段。经过每种产品在两个维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产品的组合规律以及产品的竞争性和未来的市场前景,作为拟定战略的参考依据。 四、审计结论 技术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弄清自身技术能力,明确创新战略方向,提高创新战略管理水平。审计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资产存量,存在形式等。技术资产质量情况,其先进程度、市场竞争性,对技术未来发展趋势的明确估计。技术组合的科学性,技术投资的合理性,技术定位准确程度。通过与其他领先企业的比较,给出企业技术资产的优势与不足的审计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通过以上审计工作,企业就可以在洞察自身技术能力,并对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明确创新战略管理方向,提升战略管理水平。 创新管理论文: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思考与对策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的特殊企业,在面临着我国经济大市场的竞争化大背景下,要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就要不断的进行管理创新。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现状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现行需求也不能够满足,企业管理现阶段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管理模式不恰当 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经历了几个阶段,逐渐形成了现状,目前农村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直线职能模式,是一个最传统的线条模式。这个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总分行支行,一条线下来,不是一种全能的。在以往管理中往往出现银行信息传达不及时,难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做出及时反应。在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管理中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创新要求,造成企业运转经营困难甚至陷入困境。银行的运作要求就是快速和高效,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业务多,类似银行比较少,所以工作繁琐,如果不能改良管理模式,就会堆积越来越多的问题。 2.管理战略的意识薄弱 农村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企业发展战略,但战略管理效率不是很高,有时会滞后;农村银行企业普遍重视市场运作、偏好多元化、对长期发展考虑不够全面导致管理意识欠缺。由于农村的资金观没有城市那么先进,所以资金应用不活跃,也就形成了农村商业银行长此以往的战略意识薄弱。新型农村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因此需要很高的执行成本。一方面使得资金管理本身的行政成本很高;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人员冗余,部门和单位之间没有做好相关职能的有效定位,引发的组织管理成本上升也过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侵蚀新型农村农民对于资金的实际效用。 3.银行管理理论与内容不适应决策需要 在我国以往的传统经济管理时代下,经济增长方式来源于旧式的机器、传统的技术,偏离了在创新管理形势下的知识经济时念,银行管理企业也是以最基础的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以比重较大的趋势不断提升,可是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理论与其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甚少,传统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论和内容已不适应投资决策所需要。 4.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总体指导思想发生偏差 在总体管理上看,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总体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导致银行内调受阻,内部监督力度弱化等问题相继发生。自从银行趋向市场经济化改革以来,农村商业银行也在这个趋势中不断调整自身的市场定位,可是在调整的过程中,“重发展、轻调控”、“重业绩、轻管理”、“重激励、轻管制”的不良现象频频出现,各地方分行的一级人很容易和总行之间形成“尾随其后”的现象,忽略稽核体系中出现的问题,减弱稽核体系在农村商业银行经营中的职能与作用。 二、实现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新对策 1.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 强化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的机构。为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查系统的有效监管,还需在董事会的基础上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同时完善监事会的结构,加强监事会成员素质的培养,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创新能力 管理创新能力的加强需要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思考,需要与实际生产紧密结合,银行经营活动离不开员工培训的开展。针对创新思路开展员工培训是始终坚持的原则。在继承和完善已有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培训方式,广泛引入现代培训手段,是培训能否取得效果的根本要素。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 企业银行管理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本身应注重提高对信息化融合发展的全新认识。要不断的加快企业农村商业银行信息化的步伐,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等计算机的创新管理系统,全面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创新的管理水平;加快发展信息化电子商务,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农村商业银行企业创新管理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创新型的大转变。 4、加强宣传力度,让管理创新得到巩固 在管理创新活动中,需要不断的涌现出优秀的管理人才。企业需要不断的加强宣传灌输,增强全员认同感,一流的企业文化必须建立在一流的思想观念上。在解决企业文化建设面临的一些问题时,首先要从解决广大员工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思想问题入手,通过广泛的宣传,普及银行企业文化知识,更新思想观念,提高认识水平,从而让管理创新得到巩固。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创新体系,要不断的努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完善公司 内部治理结构。要全面加强创新管理,培育良好的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创新管理体系,管理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之本。企业在经历了“传统管理型”适时转向“创新管理型”,形成有效的创新机制,将创新体现于企业制度当中,开展银行企业管理创新对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的加强管理创新目标,才能取得企业的新发展。 创新管理论文: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研究 1 物流管理人才的技能要求 曾有美国学者将高级物流管理人才的技能分为三大类,即:商业类、物流类以及管理类,将其分为三大类的目的在于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社会对高级物流管理人才技能方面的要求。由于近年来微观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物流与供应链的发展趋势已经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各大物流企业也对企业内部做了充分的调整,其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为此,物流管理专业中又增加了3种技能,即:商业、物流以及管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能够为物流企业培养出更多的高级的物流管理人才。 事实上,不管是高级物流管理人才还是刚刚入门的管理人才,它们自身所应有的管理技能对企业的发展才是最重要的,然后才是他们所应有的物流技能,排在最后的是他们的商业技能。这些从理论上看与以往的要求都很一致,可见,在物流管理专业当中,管理技能对物流经理的重要性所在,因为物流经理同样作为物流的管理者,他们在不断的发展与磨炼中逐渐的成为物流人才,这是每一位物流人才都需要经理的一个过程。 通常,对于物流管理人才而言,商业技能的具备与他们的知识储备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例如,企业中的各项功能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与经济学知识等,这都与商业技能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次,物流管理人才还需要具备较高的管理技能,这同时也是他们应该必备的一种职能,这也是物流管理人员在物流企业当中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2 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构建 2.1 构建物流管理教学基础性实践教学体系 对于高校而言,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需要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基础课程相结合,然后依托学校内的实验室以及校内实训基地去完成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工作。这样一来,就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素质教育与职业认知的平台,实训基地主要有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以及物流实训基地等。 2.2 为物流专业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我们都知道,通过项目教学能够将专业课程的学习与实践学习很好地构建出来,在实践教学中,要严格地按照物流模块的要求进行教学,并要分模块地进行打包,如仓储、运输以及配送等这些模块。在实践教学期间,学生可以在专业实训室内进行实践学习,对每一模块进行一定的了解,并做好技能培训的准备,确保能够有效地构建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2.3 在物流管理实践教学中构建模拟实践教学体系 在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模拟实践教学体系,如物流中心运作管理模式、仓库管理系统模拟等,让学生真正的进行采购、仓储以及运输等业务流程模拟,以保证学生能够充分的了解物流行业的工作环境,并且明确物流管理行业中的各项环节之间存在的关系。 2.4 为学生构建综合实践教学体系 在综合实践教学中,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流综合模拟、供应链实训以及WMS实训等。这就要求学生要将所学到的物流知识综合地运用起来,全面解决物流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实训的过程中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要在实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应变能力。综合实践教学中,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创造了实训的机会,让他们真正的体会到物流管理专业中的各项工作,并通过实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3 推动物流管理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优化措施 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对于学生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物流专业的设置时间比较短,在应用当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物流专业方面的人才培养,为此,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发展。 3.1 适当地开设物流技能大赛 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应该适度的设计一些物流技能方面的比赛,用比赛去带动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是可行的。通过在校开设各种物流方面的技能大赛,并且在取得省市教育部门的支持之下,有效开设物流管理比赛。例如,在我国江苏省的物流实训基地中,就通过了比赛项目的设置,更好的带动学生学习与研究物流管理工作,这为学生以及教师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学与学习的平台。 3.2 用物流岗位技能培训带动高校物流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在高职院校当中,可以通过对物流岗位的培训,去带动物流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这种做法不仅能够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影响力,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为此,学校应该充分地利用实践教学资源,与相关的部门合作,引导学生通过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应对能力,并有效提高教学水平。如,某高校在对学生实施岗位培训过程中,与当地的劳动局与现代物流等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训平台,推动课堂、实训场所等,做到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三者相结合,通过物流岗位培训,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具备高水平与技能的物流人才。 3.3 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实现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物流专业要真正的提高其教学水平,就需要强化教学效果,为此,在学校内要构建合理的教学体系,以有效地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利用完善的监控体系去强化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例如,对实验与实训计划内容进行监控,查看其内容是否能够与物流专业的特色相符合;另外,还要对课堂上能否真正的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进行监控, 以确保实验与实训课能够与学生未来发展要求相符合。并且,还要监督学生技能水平程度是否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等。 4 结 论 现阶段,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生活的质量要求已经越来越高,为此,我国各大服务于人民的企业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并且也有了新的发展机遇。物流管理专业当前已经被高校设置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希望通过高校的教育工作,能够为物流管理专业提供出更多的管理人才。本文主要针对社会对物流管理人才技能方面的要求以及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构建分析,表明了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重要性所在,并通过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为社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物流管理人才。 创新管理论文:办公自动化与政府管理的创新 ――对准知识管理的OA 内容摘要:变革中的组织结构、变化的人,转瞬即逝的技术与一用即弃的设备,OA怎样才是有生命力的?而我们的工作怎样才真正具有价值?本文试图探讨围绕前沿热点话题“知识管理”展开对技术与管理的关系、知识管理在管理创新中的作用与意义、管理创新的征象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办公自动化实践中的最大不足是忽视了技术与管理的结合部,缺乏围绕信息技术的管理新思想和新理论的创新。管理创新是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基础,对知识管理的探讨是信息时代管理创新理论的立足点。 办公自动化管理知识经济制度创新 一、技术还是管理? 对于一个社会,管理和技术同等重要,但技术和管理的结合部比二者更重要。这是最新的“知识经济”理论提出的振聋发聩、发人深省的创见。它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种一直被混淆的观点:人类的首要和终极目标不是为了追求技术而是为了追求知识,知识只有在具有创新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被获得。此外,现实的情形是,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本身并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人们可以买到技术但却不能仅靠金钱买到效率,(我们有太多的用钱堆砌起来的信息系统,在那里人们见惯了高技术与低效率畸形并存)。但尽管世人对技术成果必须经由管理创新才能发挥作用不持异议,但如何使技术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成果实现管理创新却是令所有人困惑的问题,而“知识经济”理论所提出的“知识管理”的探讨,令人信服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之处与核心精神。 二、知识与创新 在信息技术时代,知识与创新具有怎样的特征与意义?美国《福布斯》杂志1998年4月22日题名为“迎接知识经济”的文章1很好地阐述了这一论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技术时代的“知识” 知识与信息 文章指出,知识不同于信息,并且,“知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在信息技术时代知识的具体涵义和目的是: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促进创新。其产生的过程及在信息时代的运用的具体目的是“信息与人类认知能力的结合才导致了知识的产生。它是一个运用信息创造某种行为对象的过程,这正是知识管理的目标”。 无形资产胜于有形资产 知识可分为显性的和隐性的,正是隐性知识对发展具有潜力,但是目前能管理隐性知识的技术却很少,知识管理的创造性就是体现在使隐性知识发挥巨大潜力的过程中,知识管理要开发提供处理隐性知识的技术“把隐性和显性知识进行处理用一种适合于用户和商业环境的方式表现出来”。从上述意义而言,在信息技术时代,人们将重视无形资产更甚于有形资产。 (二)知识管理 关于知识管理的概念文章提出了如下几点特征: 知识管理不是信息管理,其重点不是“技术和信息的开发”,而是“个人创新和集体的创造力”; 知识管理“不是一门技术而是各种可行解决办法的一种综合”,“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 知识管理属于管理经营范畴,其实施在于建立激励共享知识的机制,培养集体创造力。作者特别指出“创新和创造能力属于经营过程,但是以前几乎没有那个公司持这种观点”。 三、知识管理与管理创新 (一)成就与反思 自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办公自动化建设与发展的国家规划,政府各部门开始了大规模的信息技术的引进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的进程。1996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__年发展纲要》,显示了我国为在下个世纪初的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发展中走在前列而为之奋斗的决心。此后,在这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经过了奠基、初创的阶段,已进入成熟期,然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是否在实质上提高了我国政府的管理效率?在那些具体的方面提高了效率?在那些方面没有?从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来看,目前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是有效益的还是低效益的?我们应当如何评价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效益,包括当前的和潜在的效益? 上述问题很少被认真提出,而且也很难回答。众所周知,我国的办公自动化是靠技术设备的配置为主体,而不是以管理理论、管理思想特别是管理方案的创新为支撑点。以这样的方式实行的办公自动化是高投入和低产出的。目前我国政府的办公自动化的效益既没有被重视也没有被普遍地进行评估。在政府管理领域内缺乏新理论和新思维。 不容否认,我们对上述问题尚未能作出科学和明确的回答。特别是当研究的领域不仅仅涉及纯技术层面而且涉及到政府管理以及其间的复合关系时。对于在政府领域内,如何使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转化为效益成果,当前特别需要各领域专家作跨学科的综合性的探索与创造性的思维。从国际的经验来看,技术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经过管理的创新。前述知识管理就正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复杂问题的切入点,是任何变革都必须具有的理论准备。 (二)管理体制变革的征象 人类社会仍处于前信息社会,在发达国家,为信息技术时代所作的管理变革也只是初露端倪,但我们已经能够发现一些特定的征象,它们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变革: 组织结构的改变 由于信息传输方式的根本改变,建立在逐级上传下达方式基础上的传统金字塔式等级制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包括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正在逐步解体,有时可能会发生突变。七十年代,以阿尔文.托夫勒等为代表的未来学家对社会信息化特征作出过预测2,这些远见卓识的观察和判断以惊人的准确性预言,将产生符合时代节拍的新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呈现出频率越来越快的不稳定性,非常规部门快速增长,职能部门依然存在,但越来越多为解决一个专门问题而一用即弃的小组在其中“时隐时现,快速来去。”新的组织形式将是暂时性很强、适应信很强、变化迅速的,充满着稍纵即逝的基本单位和流动性极强的个人。相应的信息系统体系的建设也应是具有灵活性和强适应性的体系,特别是它导致重要的观念改变:过去一直认为并强调人――机系统要适应人和机构的要求和工作特点,而现在,情况变得模糊了,人和系统要更多地适应信息时代的变化性的特点,更具体的说,是人在改变、要求人作更多的改变。文秘站版权所有 2工作岗位的流动与业务过程的多层面交互性 组织结构的变化也会带来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例如,今天美国的工作场所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越来越多,同时,衡量工作结果的方式和观念也大大改变,目前已有3/4的比率的工作脱离了按“岗位付酬”的旧观念与旧制度,转而为按“业绩付酬”。 传统官僚组织包括政府和大企业组织的科层制的典型特点是严格的专业分工、部门分工下的业务过程,在信息技术时代将大大改观,取而代之的方式是跨专业学科、跨部门和跨地域的多层面的交互式业务过程。体现在软件开发方面,有大量的关于“群件”的产品出现,适合不同层面的交互性业务过程:一项 设计或一个总体方案是由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人实时交互进行的,教师与他的学生动态、交互式完成授课,商家更多地与顾客群体一起在相互切磋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在所有这些活动的背后的支撑基础设施是环球信息网络。 知识型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 “知识型工作人员需要领导但不承认等级”,这是被称为美国管理理论界的泰斗的彼得.德鲁克早在30年前就指出的。3他说,知识与任务而不是与等级相关,“任务决定一切而不是取决与姓名、年龄,或科目的预算,或从事这项任务的个别人的等级……所以知识必须象一个小组一样地组织起来,其中由任务来决定谁负责、什么时候、负责什么、负责多长时间”。 (三)支持管理创新的系统特点 由上述信息时代管理体制变革的征象得出的初步结论是真正的管理创新必须是与这些变化相一致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1灵活应变性 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信息系统结构都应以灵活应变性作为主要性能指标,单纯数量上的增减并不能显示改革成就的主要性能。英国《经济学家》杂志1993年9月一期对美国政府改革的评论文章4中指出“改革需要策略变化,消减工作人员只是精简机构的短期设计,当时间到来时,需求会使机构增加,这种作法不甚明智”。同样的意见也可适用于我国今天的政府改革。 开放交互性 同样,业务变化以及相关的信息系统都以能适应和支持开放性和交互性为性能衡量指标。其长期潜在的好处是这样的系统和工作特点是促进知识交汇同时也是促进知识创新的。 知识中心性 等级威权正在信息时代的面前逐步瓦解。知识威权重于等级威权。对以知识为中心的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支持是管理科学研究和信息系统构造的中心课题。与我国传统的尊重知识分子的观念不一样,知识分子只是一种身份,有时还演变为一种等级身份,而知识管理不重视等级身份重视的是知识,一切围绕知识组织起来,既不为等级所阻隔也不为专业所阻隔。围绕知识的任务一旦完成,组织的使命也就结束。所以,支持知识中心的组织机构或信息系统是最有创造性的系统。 (四)知识管理系统与网络 上述关于支持管理创新特征的系统,即具有知识管理能力的下一代办公自动化系统一定是一个基于Internet的系统,正是因为只有在Internet上才具有支持我们所说的创新特征的充分能力:灵活应变、开放交互和知识中心性。现在正是需要我们对基于Internet网的“网上政府”或“网上办公管理”作前瞻性思考的恰当时机,需要实际地去预见其潜力和风险,作出我们的积极响应与对策。 四政府与管理创新 政府能够对管理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其主要作用不是拨款花钱而是建立促进思想和理论的制度创新机制。另外,政府本身也是管理创新思想理论的巨大源泉。例如,美国克林顿政府在93年起相继宣布了被称为“重塑政府”理论的改革总计划,报告中宣称,需要将政府带入信息技术时代,改革的核心是在政府领域内引入市场文化。。改革依据的理论大纲是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一书。其正式文件是副总统戈尔办公室于93、94年的三个重要文件5,《国家绩效评价报告:创造优异的领导与管理》、《国家绩效评价报告:政府服务的改革建议与行动》6、《国家绩效评价报告:顾客至上――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标准》7。上述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多年来第一次出现趋近于收支平衡的局面。众所周知,美国近年来经济的良好态势主要是来自于两方面的成果:一是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二是美国政府改革成功地减少了政府赤字,提高了政府效率。此外,美国企业界围绕信息技术也提出过很多相应的管理创新理论例如“重理”理论等,其作用都使技术方面的成果经由管理创新转化为生产力。比较我国的情况,在理论界几乎没有提出过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围绕信息技术的管理新思想和新理论,人们习惯于把管理与技术问题分开来,由不同的人去处理,衡量技术标准的焦点主要是放在技术的新、高程度方面,而忽视了管理创新才能产生的知识开发与知识运用。这应该说是我国自从1985年信息化进程中最大的不足。 办公自动化方面的学术活动一向不是技术开发性活动,而是技术转化性的活动,我想一定会有越来越多与我志同道合的研究者会在技术与管理结合部的这个领域内对知识管理和管理创新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面对当前严峻的市场挑战,企业在各类新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中,必须要学会精打细算,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对各类预决算资料的管理,力求明晰账目,节约成本,以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从设计规划、环评审核再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部分:工程直接费,包括施工人员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间接费用,包括因组织施工、经营管理、生产服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企业管理费、规费、各类税费等。工程造价管理是以提高资产投资效益为目标,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通过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达到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统一的目的。 二、影响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因分析 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是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费用。但由于图纸设计不合理,设计随意性较大,造价预决算审核不严谨等问题,有时会造成工程决算高于预算、工程价高质次的问题。影响工程造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缺乏造价管理意识。一是缺乏成本控制意识。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当中,很多人员对于成本管理的概念认识不足,对于一些工程项目需要多少资金投入分析不细,投资概算不严谨,很多仅凭主管人员个人经验得出,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致使投资概算远远偏离实际。还有一些企业在材料采购中存在“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的问题,盲目选购高价材料,导致成本高于预算。二是缺乏责任意识。在许多企业中,人们普遍认为造价管理只是工程部门和造价师自己的事情,管理责任过于单一化。但造价师对于施工现场实况了解的局限性,使得其对造价的分析往往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很容易出现审核遗漏和核算失真的问题。2.工程方案和图纸设计经济性控制不足。对于一些工程量较大,占用资金较多的施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性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而工程方案和图纸设计则是研究和评价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主要影响因素。目前,在工程方案和图纸设计中,经济性分析往往是被忽略的一环。有的分析人员为了迎合领导个人意图,认为只要方案可行并得到领导认可,那么成本造价的多与少则是领导决策的事,认为与分析员和具体经办人关系不大,由此也容易造成工程造价虚高。由于缺乏对设计方案经济性的评价与考核,很多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指标只能依靠设计人员的经验和责任心来维持。而很多情况下,为了赶进度,尽快拿出设计方案和图纸,很多设计人员并没有到现场进行细致考察,容易出现图纸方案与现场情况不符的问题,经济性当然难以保证。更有甚者,个别设计人员为了获得更多设计费和拿回扣而故意加大成本。还有一些情况则是人员设计水平有限,导致工程量和使用材料增多,工程造价增加。3.设计和工程变更较为随意。一些建设单位在前期由于工期要求较紧,对现场勘察不到位,对施工设计方案没有认真审查,致使施工准备工作不足,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的问题。加之业主方对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把关不严,对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要求不明确,对施工过程缺乏必要监督,致使设计变更较为随意。有的建设单位还存在“摸着石头过河”,边施工边变更设计的情况,在没有更改必要性论证和必要监督的情况下,对一些工程内容说改就改,甚至是一改再改,而成本造价也随之增长。工程变更联系单是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对变更联系把关不严,变更联系不及时,对联系单管理不善,时间一长,变更的工程内容就会模糊不清。而有的施工单位会利用联系单的遗漏来做手脚,从中故意省略或删改不利于己方的内容,以达到增加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于业主方来说,由于缺乏联系单为凭证,自身维权也比较困难,在未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化监管,各项费用未及时累计的情况下,因变更工程增加的费用自然也成为一笔“糊涂账”。4.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不严谨。预结算审核是规范施工方行为,避免工程造价超支的关键,各类预结算审核资料也是避免各方出现账务纠纷和业主方维权的有力依据。由于设计人员审核不细,造价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工程量计算以及工程报价容易出现较大误差,而这给施工方的一些不正当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故意将施工图与竣工图混淆,将已取消的施工图项目内容列入造价,虚增工程费用;曲解合同意思,一些施工单位对合同条款中的承包方式、施工工期、取费标准、奖惩措施等故意歪曲误解,向有利于己方考虑;虚增材料价格,一些施工单位利用甲方对材料规格和市场价格的不了解,故意提高材料费用报价,编制造价时虚报材料价格和材料总量,或者是以次充好,造价时以价低质次的材料套用高等级材料价格,以赚取不正当利益;虚列项目,特别是在一些隐蔽工程当中,一些施工单位采取省略施工项目、简化施工内容、减少施工材料使用等偷工减料的办法来降低施工成本,而在报价时却将以上项目列入,使甲方蒙受损失;虚设费用,如有的工程项目根本不需要赶时间进度,却在竣工造价中列入赶工措施费等费用。 三、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 1.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意识。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收益,企业管理者必须要树立成本控制意识,重视对工程造价的科学管理。建立专门的造价管理部门,对每一项工程都要明确造价控制的目标和责任,杜绝盲目投资。同时,建立各部门相互协同的造价管理机制,调动各部门人员共同参与造价管理的积极性,为造价师对造价资料的审核提供便利。2.加强对项目设计的管理和审查。项目设计直接关系投资效益,这也是造价管理的重点,对项目设计的管理和审查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推行设计图纸招标。一个成功的设计方案应当同时兼顾功能性、技术性和经济性,但设计人员对经济性考虑的欠缺,容易使设计方案的技术与经济出现脱节,难以从根本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此,应在明确投资预算上限的基础上,采取在统一方案下进行设计招标的办法,通过对多项投标方案的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采用,以此来促进设计单位对成本的重视,提高方案的经济性。二是推行限额设计。业主应与设计人员就设计方案多进行商讨,对项目的使用功能与费用反复比较,在限额设计下促进设计的优化。三是组织设计方、施工方、业主方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着重审查图纸中设计上和材料使用上的浪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设计,降低成本。四是推行设计奖优制度,对于采用新方案、新技术、新材料实现成本降低的,可根据节约额度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3.强化招标管理。首先应合理确定标底,按照同类工程的市场行情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防止高估冒算和规避低价风险。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价外,更要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尽量选择信誉有保证或是有多次合作背景的施工单位。4.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查。根据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采取动态化的造价管理方式。首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会同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尽量采用兼顾功能性和经济性的变更方案。设计变更后应认真填写和保管联系单,对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进行及时总计累加,同时对变更后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5.把好预结算审计关。对工程造价的审核主要是审核施工签证单、设计变更单是否合理,工程量、单价的套用及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在读懂看透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的基础上,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材料价格签证、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按有关规定计算核实。对于工程量的审核应仔细核对施工内容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图示尺寸与计算尺寸是否相符;单价套用审核应注意套用的计价表是否准确,施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套用,如在装饰工程中墙面工作内容已含扫灰水部分,则套乳胶漆单价时则应去除该项目;对于施工材料的审核应认真查看其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与材料单相一致,套用定额单价是否正确。对在审批工程结算过程中无法解决的一些材料定价问题,应积极上网查询和打电话咨询,弄清网络造价信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与现场人员沟通,了解现场情况,最终合理确定单价,从而杜绝施工单位虚报材料单价的可能性,为工程结算审减费用。另一方面,还要做好对预结算审计资料的接收、编号、分发和送审的相关工作,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翔实的可查依据。6.加强对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实践性、经验性、理论性较强的工作,除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摸索和积累经验,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利用业余时间积极组织本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参加网上继续再教育,参加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培训班;组织全体造价人员参加BIM技术培训、营改增培训、16G平法计价培训、算量系列软件专业操作培训等,通过学习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方法,从而促进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成本费用和投资风险,使资产投资效益最大化。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的内容———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作用和影响为切入点,融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进行教学,既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立场、基本观点贯彻于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全过程,也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1]17(以下简称“两个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等融入思政课教学的重要渠道和方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学实践的反思 (一)从教学实践分析 高校思政课教学应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立场、基本观点贯彻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因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2]376。为了更好地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实现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要对原有的高校思政课教学出现的一些不合理教学实践进行反思,原有的教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空洞僵化、苍白无力、与学生疏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教学固化形态,教学过程中老师唱独角戏、唱独白,搞单口相声、满堂灌输。为此,要转变原有的教学模式:1.要从教材话语向教学话语转变。很多老师因为没有把教材话语转变为教学话语,只能照着教材念,没有融入老师自己的思考,也没有针对不同层次的受众转变教学话语,因材施教,其结果只能是唱独白。2.要从理论话语向生活话语转变。理论话语具有抽象性,也比较深奥难以理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把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学生喜闻乐见的话语,尤其是“90后”“00后”的大学生,思想活跃,喜欢一些流行的话语和词汇,而实际上,每年新的一些流行语,很大一部分就出自当代大学生。从他们生活的语境中结合理论的高度和深度进行讲解和教学,不但会拉近同学生的距离,缩短老师与学生的“代沟”,也会使思政课真正“活”起来。3.从固化形态话语向动态话语转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随着时代和理论的创新而变化和更新的,不像数学、物理学等学科,几十年可以不用变。因此,在教学中应根据时代和理论的创新变化把新的思想理论不断融入教学中,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融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教学,正是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高校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的动态化体现,在此过程中,教学话语实现了由固化向动态化的转变。4.由灌输独白向平等情感转变。教学过程中要把学生当作平等的独立个体,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学中让学生参与并成为主角,采取有效的交流、互动的“对话式”授课方式,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启发性教学,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思维和习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理论魅力、平等沟通、生活关怀、情感共鸣和实效指向等方面的转向”[3],才能有效避免教学过程中的满堂灌、唱独白。同时,也使高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具有理想导向力、思想引领力、价值吸引力和现实阐释力,使学生的抬头率提高,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真正“活”起来,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四个自信”教育。 (二)从教材内容分析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以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的内容,“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生产方式”[4]125。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实质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自然地理环境关乎人类的生存、稳定、和平、发展。“自然”“大自然”是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系统和自然规律的总称,是以自然地理环境为载体的哲学概念。自然地理环境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前提和基础。从教材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的内容追问,引入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首先,立足于教材而源于教材。其次,立足于教材而高于教材。要向学生讲清楚人与自然关系理念及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帮助学生树立自主创新的决心,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并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最后,立足于教材而转化于教学。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学生深刻领会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 (三)从学生特点分析 当代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其在中学时期学过人与环境的关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但大多数同学只停留在抽象的认知层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掌握。当进入大学阶段后,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逐渐增强,喜欢思辨,逐步养成了自主学习能力、合作能力、探究能力,也渴望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高校要针对大学生的认知、心理、思维等特征,引导大学生树立敬畏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学生以人为本、尊重规律、和谐相处的人文情怀,为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奠定基础。1.从学生的认知目标上,高校要让学生通过学习和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熟记并理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理解和掌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让学生从知识层面理解人与自然关系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也让学生理解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本知002识。2.从学生能力培养目标上,高校通过促进思辨能力、概括能力、协作能力、探究能力、表达能力,让学生能运用唯物史观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生态环境问题,科学考量自己的学业、情感和职业,阐释相关社会现象,提高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正确认识历史和现实、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自觉性和能力。3.从实现思政目标上,高校通过强化对唯物史观和“两个结合”的认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及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思政课教学,使学生与时俱进地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有助于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环境的创设 教学环境创设的逻辑演进:1.情境导入:通过播放“恐龙为人类维权”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特别短片(微视频)引起学生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关注。2.问题提出:通过切入教材内容关于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中的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引出其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3.问题追问:为什么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设置小组任务,探究讨论:人类文明史上诸多文明古国为何消失?思考“四大文明古国”中,为何只有中华文明源远流长?4.观点“落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5.教学升华:归纳讨论成果,阐述人类文明发展的实质就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6.课堂小结:思维导图展示,作业设置,在升华观点中布置作业,同时强化学生思考和实践。最后,进行教学评价。 (一)情境导入与问题提出———人与自然关系内涵作用和意义 播放“恐龙为人类维权”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特别短片(微视频):2022年11月6日至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COP27)在埃及海滨城市沙姆沙伊赫召开。与会各方希望凝聚政府、企业和公众力量,将口头承诺转化为切实行动,尽快减缓升温速度、增加气候融资、推动绿色发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气象组织在大会开幕式上发布《全球气候状况》报告指出,今年的极端热浪、干旱和破坏性洪水已经影响了数百万人,并造成数十亿的损失。通过观看“恐龙为人类维权”微视频引发思考: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的作用和影响:1.关乎生存: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生存资料,人靠自然界生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5]161。人类的生活和生产资料来自大自然,一旦离开了大自然,人类就无法生存。但如果人类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破坏自然地理环境,会产生生态危机,也可能会导致人类走向灭亡。2.关乎稳定:人类独特生态系统有稳定临界点。当人类的活动能力影响和破坏了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系统,突破了生态系统的临界点,导致地球整体升温,冰川两极融化,海平面上升,对人类将是毁灭性的。为此,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阈而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本质上也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3.关乎和平:生态资源会引发大规模冲突战争。地球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大量丰富的资源,在近代经历工业革命后,至今已经消耗了大量不可再生资源,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先发优势,到处掠夺生态资源,甚至不惜通过发动大规模战争和冲突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战争都与争夺自然地理环境的生态资源相关,自然资源直接关乎人类的和平与安宁。4.关乎发展:生态环境为人类提供了发展资源。人类每一阶段的发展都得益于自然提供的大量资源,但人类把自然资源长期以来当作免费的资源,当某一区域的资源被消耗完了,造成人类在那一区域无法生存和发展,被迫或主动迁移,该区域的人类文明就此消失。近代以来,随着人类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消耗的资源也越来越多,作用于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如果按照人类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自然地理环境很难为人类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1]50。 (二)问题追问与观点“落地”———人与自然关系及人类文明兴衰进程取向 人与自然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文明兴衰断流的缘由。人类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不曾断流,而其他几支文明皆因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衰落或消失。或许人类曾经在文明兴盛时期,因为自己能征服自然某些区域取得的胜利而沾沾自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告诫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6]313从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历史趋向上,原始文明阶段,人是自然的产物,人是自然的奴婢;农业文明阶段: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工业文明阶段:人与自然关系发生根本改变———自然变为人的奴婢,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生态文明阶段: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攫取,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平衡,人与自然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7]274因此,要提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而处理的关键就在于: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应成为发展的题中之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自觉担当。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人民群众吃穿住行更放心、更称心、更安心,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三)教学升华与教学总结———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领域挑战 当代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日益扩大,人为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迅速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对生态安全等造成威胁。威胁着整体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全球变暖趋势仍在持续。1951—2021年,中国地表年平均气温的升温速率为0.26℃/10年。2021年,全国地表年平均最高气温较常年值偏高1.01℃,与2007年并列为1951年以来最高[8]。全球地表温度的上升,几乎所有的陆地地区都正在经历更多炎热的天气和热浪,这会引发更多的高温病,让户外工作更加困难,还容易引起野火燃烧和蔓延,甚至造成森林火灾。气候变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当前全球物种灭绝的速度比人类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快1000倍。在未来几十年内,100万个物种有灭绝的风险。极端天气、害虫入侵和疾病等威胁也都与气候变化有关。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我国有156种,约占其总数的25%[9]。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导致当代世界生态环境风险凸显,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担当和应对。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治理,不仅能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展现我国作为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担当和影响力,而且可化解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给人类永续发展带来的风险。 三、课堂教学的创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融入思政课教学,需要从理念上、内容上、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课堂教学的创新,不但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立场、基本观点贯穿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也要让大学生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理念。这样,才能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思政课教学,运用时代鲜活材料,紧跟时代热点,使高校思政课教学真正“活”起来,具有理想导向力、思想引领力、价值吸引力和现实阐释力,切实提升思政课教学的实效性。 (一)思路上:实现政治性与学理性相统一 在思路上实现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把思政课程真理性的问题给学生讲清楚、讲明白,用真理的力量打动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如果竭泽而渔,最后必然是无鱼可打。由反面典型案例———20世纪发生的世界十大环境公害事件可见一斑,说明人类破坏自然环境遭受的报复和危害;由正面典型案例———河北塞罕坝几代人驰而不息所创造的“绿色奇迹”,让学生理解和深刻领悟人与自然共生的真谛。同时,让学生懂得,我国生态文明是以生态规律为依循、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目标的文明新形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我们不是只讲索取不讲投入,不是只讲发展不讲保护,不是只讲利用不讲修复,而是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因为“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10]363。生态系统是一个系统整体,山水林田湖草沙构成相依共存、有机关联的生命共同体。这个生命共同体的生生循环、绵延不息,葆有着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根基。 (二)内容上:实现知识性与价值性相统一 引入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科学而深入地阐释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实现知识性和价值性、原理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创造性讲授了树立什么样生态文明理念,怎样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帮助学生树立自主创新的决心,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并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让学生明白坚持和发展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的重要意义。高校要通过教学,让学生进一步思考,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建设美丽中国。首先,要处理好“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关系,实质也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绿水青山的诱人景象及其宜居宜业宜游特征,不仅会成为当地人民的生态福祉,而且会使游客、人才和投资者偏爱有加,成为引来“金凤凰”的“梧桐树”和激活土地、劳动力、资产等要素的“催化剂”。“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是一种良性相互促进作用,绿水青山在社会生产中持续“为劳动提供材料”,促进金山银山量和质的双重提升,推动社会生产力的绿色发展,而这又将回馈、绵延绿水青山的生机,保护和改善自然生产力。 (三)方法和手段上:实现育人性与成才性相统一 高校要通过设计适当的问题进行反思,把教学的内容落到实处,借助一定的教学手段,如智慧树APP教学平台、雨课堂学习小组划分、及时反馈等,推动教学活动有效进行。在落实“人与自然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教学中,让学生懂得,不仅仅是停留在理念层面,既要有具体举措和政策落实,也要有法律规范和监督执行。同时,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安全屏障,各种生态环境要素之间的比例和空间关系得到维持、恢复、优化。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1]210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和实施了大量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建立了最严格的执行机制,以制度力量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具体来讲,就是增加碳吸收,减少碳使用,加强碳转换,控制碳排放,最大限度地克制“生存和发展排放”。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建设中,要注重处理好四对关系、落实六项举措,即处理发展和减排的关系、整体和局部的关系、长远和短期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四对关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能源革命、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等六项举措。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考核体制,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对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作出新部署,进一步理顺环保管理体制,使监管“一杆子插到底”,提出要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同时,各地在建立多场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河湖长制、林长制、环境专项监督长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结语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绿色家园的共同期盼。”[12]要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开创美丽中国和建设美丽世界新局面。高校要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融入思政课程,从思路上、内容上、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不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立场、基本观点贯穿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也把“党的二十大精神”等融入思政课教学中,让高校思政课与时俱进,使高校思政课真正“活”起来,具有理想导向力、思想引领力、价值吸引力和现实阐释力,切实提升思政课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3]吴海江.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话语体系的创新[J].思想理论教育,2014(1):60-64. [4]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7]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 [8]中国气象局.中国气候变化蓝皮书(2022)[EB/OL].(2022-08-10)[2023-02-11]. [9]世界自然基金会.地球生命力报告(2020)[EB/OL].(2020-03-10)[2023-02-11]. [10]余玉湖,李景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生态图景[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2(5):42-48. 作者:余玉湖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怎样预防医疗纠纷 【摘要】 总结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回顾性总结和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医护人员要有高度以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医疗护理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理念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防范措施 1 引发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服务意识差 有些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待患者的态度生、冷、硬、顶、推,不能换位思考,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而发生的矛盾。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内容也趋向复杂化。有些医护人员法律知识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对工作疏忽大意不注意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1.2 违返医疗护理常规 有此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护理操作,严重违返医院的规章制度,缺乏专科理论知识,不能真实反映病情变化。 1.3 注意医患沟通 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的方式多样化,便如:患者入院后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要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讲解相关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短时间内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1.4 医疗费用引发的矛盾 医疗费用已成为患者非常敏感和关注的话题,患者住院后医生和护士要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医疗大概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特别是患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易造成患者的误解,因此医护人员一定要详细解释医疗费用情况以免因交待不清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1.5 患者对疾病的转归期望过高 患者对诊断和治疗在心理上不认可,对病情的转归期望值过高盲目的以为奇迹会发生,一量病情恶化甚至死亡,难以接受现实甚至殴打医务人员。 1.6 患者的不良心理反应 有些患者及家属不能理解医院的规章制度,无理取闹,过分要求,态度蛮横,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 2 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2.1 医护人员要了解患者的需求,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把患者当亲人,作善解人意的白衣天使,医护人员要经常与其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了解病人的心理变化,以提高服务质量。患者入院后希望得到医护人员的同情和体贴,看似简单的一句问候会给患者以安慰和鼓励,有助于患者对我们医护人员产生亲切感,促进彼此的有效沟通,因此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的需求,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2.2 强化法制观念及法制教育 随着强制建设的发展,医疗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因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 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理念,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杜绝生硬态度,提供主动优化服务。给病人全面的身心护理,尊重病人人格、信仰、习惯、爱好、价值观,坦诚与病人沟通,对待病人如亲人,从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从中了解他们的需求,以最大能力与他们沟通,缓解患者的内心压力,使患者在一个完好的氛围下康复。不歧视任何患者,尤其对性病、艾滋病、精神病人、经济能力差的等,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主动权,让病人感觉到有医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2.4 医护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杜绝各项医疗差错的发生,一定要按照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医护人员在岗工作到位后,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主动热情,对待病人认真仔细、耐心,病人得到满意的服务,这也是预防纠纷的手段。 2.5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士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医护人员应将心理护理提升到重要位置,及时了解患者的需求。通过有效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促进彼此的信任,指导患者让患者了解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及注意事项,从而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达到治疗的目的,减少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6 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医护管理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是每个环节的管理达到服务到位的目标。有效提高医疗和护理技术和管理,使患者在良好的修养环境中在最佳的状态下接受治疗和护理,总之医疗护理人员要有过硬的医疗护理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和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态度有效的避免医疗和护理纠纷的发生。 2.7 医院其它相关因素 例如:医院医疗设备陈旧、抢救药品及急救药品医院没有急时投资和更换设备,或迫于资金压力无力购置先进的抢救设备,没有及时更换,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患者的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争议,大型抢救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时,抢救药品和抢救设备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因此根据医院的情况一定要专人管理,医院的各种设备及抢救药品等。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及时发现隐患并妥善处理。 2.8 加强技术培训,针对医护人员理论知识的贫乏,当患者问及有关疾病的用药,饮食,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时,不能正确全面的回答达不到患者的要求,引发的矛盾,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要不断的学习新的医疗技术和护理经验,不断的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9 特殊患者的处理,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患者,他们的表现千差万别,便如:一位血管不好的患者,一般住院时间比较长,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科里护士谁新谁老他都知道,每次轮到年轻的护士他很不情愿,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科室组织起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老护士向新护士传授经验,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我们科里最年轻的护士给这位患者成功穿刺一针见血后,患者终于改变了态度,对我们的护理技术大大赞扬,同时也提高了我们对自己技术的自信心。我们的医疗及护理人员一定要加强专业技术操作培训,加强自身的临床和护理经验,提高医疗和护理水平。总之,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方方面面的提高,为患者解除病痛,以使我们的医疗护理工作更加完善,从而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10 医疗风气不正 有些医护人员服务态度能不好,工作作风不扎实,为了经济利益过分地开检查单及提成药物,使患者经济负担不断增加同时浪费患者的治疗时间,故意拖延时间,未把患者的病痛和疾苦放在心上,引发患者的不满意和控告,因此医疗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及精湛的医疗护理技术来迎接患者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为创造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摘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很多人选择通过技术方式使自己的容貌更美丽,但是,美容整形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关于美容整形的医疗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并且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患者和医生都有责任为预防、减少医疗纠纷而努力。 【关键词】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一常见的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种类 美容整形外科手术与其他外科手术存在很大的差别,手术的医疗效果清晰可见,手术中除医生医疗技术外,医生和就医者的心理因素影响着手术的结果。尽管双方都希望手术成功、完美,但是,每个人对美容整形的效果有不同的评价,这就极易造成矛盾纠纷,造成纠纷隐患,在目前的美容整形外科中,常见的医疗纠纷有: 1、就医者对手术效果不满意 2、就医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 3、就医者对医护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不满意 4、医生与就医者之间沟通方式存在问题 5、医疗费用过高 6、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二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是各种各样的,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医疗模式的转变 近几十年,医学模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由传统的医生主导地位转变为医患共同参与,医生的绝对权威地位已经不复存在,就医者的自主意识增强,但是,很多医生并不理解,对就医者的意见不重视,没有在手术前让就医者真正了解手术的效果,部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不重视自己护理过程中各种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在与就医者进行沟通时,不注重自己对治疗效果的切实评价;在进行手术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手术;手术出现失误时,不能及时与就医者进行沟通解决;在一定情况下,就医者会对医护人员的护理及收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对就医者的手术效果进行整理书写,可能导致医护人员与就医者对于治疗过程的表述不一致。 3、医护人员素质不高、医疗技术条件差 美容整形外科作为一门新兴医疗学科,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局限性,尤其是技术方面,医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用的手术设备落后且不专业,部分非医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走进美容整形领域,很多整形美容机构没有从业许可,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4、就医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随着国家新的法律的制定实施,就医者在就医过程中更加注重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注重各种治疗方式以及手术过程等资料的收集,一旦在手术中发生问题,就医者可以利用这些资料保护自己的利益。 5、就医者对手术期望值过高 就医者对于治疗的期望值很高,他们认为,只要通过手术,就可以彻底改变自身外貌上的不足,他们对自身的外貌基础没有清楚的认识,不切实际地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个人要求进行手术,介于每个人对于审美的观点都不同,医护人员与就医者很有可能在手术效果的评价上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三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事实上,很多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医护人员希望手术成功,给就医者一个改善外貌的机会,而就医者也希望看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就社会方面而言 社会的管理和保障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美容整形中心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此类机构准入机制,严格要求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美容整形机构的正规性。 2、就医护人员而言 从医护人员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整形美容要求医护人员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和高水平的业务素养,同时还要求医护人员对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要能为就医者考虑,特别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学会与就医者进行交流,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将医疗过程中的各类文书准备完全并进行严格管理,为就医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再次基础上,医护人员要转变服务理念,要能够改变自己对就医者的态度,站在就医者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对就医者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并给予反馈,使就医者充分了解医护人员的想法,对医护人员的护理过程给予尽可能的支持。 医护人员要做好前期咨询工作和后期回访工作。在治疗前,医护人员要与就医者进行有效地沟通,在充分了解就医者的要求和期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治疗,对于手术的过程及预期的结果进行深入沟通,让就医者了解真实的情况;手术结束后,要对就医者的术后恢复等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回访,一旦发现就医者出现并发症等情况及时处理。 3、就就医者而言 对于就医者来说,不能盲目选择,要能够区分媒体广告与实际手术的差别,目前,媒体将很多美容整形的手术效果进行夸大,由于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进行管理,很多医疗机构为了利益虚假广告,误导就医者,因此,就医者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在进行治疗前,要对治疗有全面的了解,要了解相关机构是否有资质,医护人员是否专业,一定要多询问几家机构,并进行对比,多询问医护人员,找到最合适自己的治疗方案,同时,要明确整个手术过程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或者可能出现的意外,手术后的注意事项等等,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与此同时,就医者要在治疗中保存好相关的就医资料,对自己所进行的手术有深入的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就医者可以借助这些资料保护个人权益。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手术协议书,这是医护人员和就医者对治疗过程达成协议的文字证明,同时也是纠纷发生后的重要依据,在签订协议前,就医者要认真研究协议中的内容,确保个人利益不会受损。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评析 [摘要]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办法中就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仍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医院自主权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等问题。该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抛砖引玉,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希望该规章在实施过程中更好的发挥效用,缓解紧张的医患矛盾。 [关键词]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评析 现阶段医疗纠纷的高发、暴力化、群体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医患双方满意的纠纷解决路径,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对解决医疗损害侵权作了规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颁布了各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该研究认为《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修改,尤其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的中立性、医院自主权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办法》的具体实施效果。 1 问题的提出 1.1 医调委的中立性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简便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能有效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1],应当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强医调委的中立性。调解机构中立性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前提。所谓中立性是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要求调解机构对纠纷事实的认定要有明确的证据认定程序,不能为了达成调解而牺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1、22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调解机构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调解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中立性是调解发挥效用的关键,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们反复诟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就像“老子”鉴定“儿子”一样,如果当事人观念上认为调解机构缺乏中立性,那么无论结果怎样都无法有效化解纠纷。就《办法》中关于医调委的相关规定,其中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办法》应细化涉及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立性是医调委能否获得医疗机构和患方的信任最关键的因素,但《办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该研究认为,应当从组织、人事任免、经费来源、操作过程等几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医调委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团体、医疗机构等保持距离[2]。 (2)关于医调委的评鉴制度 医调委的评鉴制度对于快速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模式,通过建立医调委专家库,对争议纠纷在短期内评鉴调解,无疑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应当鼓励,但评鉴制度本身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关于纠纷过错认定的法定形式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办法》第34条仅规定了专家库的功能是“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未规定医调委的评鉴职能,虽然医调委的评鉴可以认为是医患双方合意下的一种纠纷快速处理方式,但当涉及到依据评鉴结果签署调解书并形成司法确认书时,法院应当慎重。因为毕竟评鉴结果仅是基于双方合意的非官方结论,签收法院的调解书后当事人就丧失了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赋予评鉴结果一定的地位,否则司法确认的合法性存疑。 1.2 医院财产处置权问题 《办法》第29条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该条款涉及医院财产自主处置权问题,笔者认为此种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拥有财产处置权和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重要属性。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赔偿,本质上讲是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和解协议其本质为合同性质,应属法人意思自治领域。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自行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的权利,《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对上述权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从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当,通过限制财产处置权来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从经济学上讲是没有效率的,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管,对证实确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另外,从公立医院改革大方向来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对医院自主权的过多干预,建立公立医院自主运行机制,厘清医院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步释放医院自主权,以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因此《办法》对医院自主权限制有必要进一步修订。 1.3 医疗纠纷仲裁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但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商事纠纷才能进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医疗纠纷属于人身权益纠纷,《办法》提出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再者,即使允许医疗纠纷争议仲裁,仍然面临着医疗行为过错的认定机构和形式问题,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医学会鉴定,那么仍然可能会遇到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机构中立性等问题,无法凸显仲裁优势。 2 相关建议与讨论 2.1 增加医调委的中立性 2.1.1 细化制度,保障医调委中立性 《办法》对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应条款:①医调委的设立人(或称开办人)应当与医疗机构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②医调委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保证独立性,不受医疗机构和捐助机构的干预;③医调委的经费来源应当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无关;④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医调委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⑤医调委应当保持非营利性。 2.1.2 完善评鉴制度 医疗纠纷争议常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医患双方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如均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对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另一种情况是医患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如患方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或篡改病历,而医方认为自己无过错)。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医调委调解显然合适,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多数需要医调委召开评鉴会分清责任。笔者建议,《办法》应当对医调委的评鉴职能予以确认并细化,保障评鉴结论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此之前,在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时,法院应当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书的评鉴结论进行审查。 2.1.3 加强医调委的经费保障 医调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民间调解组织,根据《办法》第30条的规定,其调解不得收费。那么医调委的运作经费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这样才能保证医调委的日常运作,虽然《办法》第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及《办法》第10条规定的社会捐助方式。但上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首先从“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语来看,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医调委有“断粮”的可能,因此建议医调委经费明确由财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确保其公信力[3]。其次,对社会捐助机构的规定缺乏细化。医调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会捐助应当受到限制,对于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机构捐助,医调委不得接纳。如:与医疗机构有保险关系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 2.2 增加医院自主权 2.2.1 解除对医院和解权限的限制 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其具有自行和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包括诉前和解,诉中和解。《办法》对医疗机构超过一万元自行和解权的限制,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金额超过1万元,患方同意撤诉。此时,医疗机构能否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书?是否还要到医调委或卫生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根据《办法》2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许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过1万元的赔偿都可以先起诉再和解?),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解除对医院和解自主权的限制,允许医院与患者自行协商。有声音认为,政府之所以限制医院和解自主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医院,避免“医闹”。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医闹”属于非法行为,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应当严格执法[4],《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此都有规定,减少医闹,关键在于执法。 2.2.2 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资产管理应当转变方式 《办法》第29条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管理方式应当转变。在我国现有医疗体制下,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开办人,当然具有防止医院资产流失的责任,但不能以限制医院财产处置权的方式进行管理。结合我国新医改的要求,应从医院治理结构转变入手,建立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政府监督的权利构架。通过委派政府官员理事进入理事会的事前监督结合审计委员会的内外部审计事后监督方式,来管理好国有资产,形成良性循环,而非一味的限制医院权利。 2.3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关于医疗纠纷是否可以仲裁学界有不同看法。反对者认为,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事项,非商事合同纠纷,因此医疗纠纷仲裁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医患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因而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5]。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认为医疗纠纷仲裁与医调委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且不符合法理[6]。从法理上说,既然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同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却不可,难道两者的赔偿不都是具有财产权性质吗?从专业优势上看,医调委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对于复杂有争议的医疗纠纷通过专家评鉴制度能够快速处理,而大部分仲裁机构缺乏专家库支撑,难以胜任医疗纠纷的仲裁工作;从纠纷成本上看,医调委作为独立第三方民间调解机构,调解是免费的,对于患方来说无疑是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仲裁患方则需要缴纳仲裁相关费用;从快捷性来看,《办法》第39条规定了“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相对于仲裁更加快捷;从终局性来看,《办法》第40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如果经司法机关审查,发现医调委的调解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可以予以纠正,但仲裁却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另外,实践中,深圳市有相关地方规章,但具体报道的仲裁案例为数并不多。因此,从各个方面对比来看,如果完善了医调委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结语 《办法》的出台为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无疑对缓和医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办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仍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方能更好的发挥效用,该研究仅针对部分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病案管理易发医疗纠纷的环节与预防措施探讨 【摘要】 目的:探讨和分析病案管理中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和预防措施。方法:加强对病案质量的控制和对病案环节的管理。结果: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率2.55%(51/2000)明显低于2011年的7.50%(150/2000),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患者的满意度94.75%(1895/2000)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1200/2000),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病案管理; 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卫生信息化程度在逐渐提高,在很多医院都实现电子病案系统来采集病案资料[1]。但是,目前电子病案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因此,很多医院实行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同行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在对纸质病案进行保管时,同时对电子病案进行收集和管理[2]。然而,在这样双轨制的管理下,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同时也给医院医疗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此外,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增加。对于如何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本院从病案管理方面进行着手,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总结2011-2012年本院病案管理的相关资料,此次研究对象有2000例患者,其中男1200例,女800例,年龄21~60岁,平均(36.0±2.5)岁。 1.2 调查方式 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对每年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登记,同时分析发生的原因。狭义的医疗纠纷就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医疗康复服务或者病案记录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或者病案信息错误,由此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1.3 预防措施方法 1.3.1 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通过讲座和视频以及黑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3]。可以通过定期进行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大家的法律知识。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将一些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讲解,同时让大家认真总结和查找相关的原因,进而意识到病案管理的薄弱点,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3.2 狠抓病案历书写质量 在医院里,病案的质量是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表现。因此,要及时、准确、科学规范地记录好每一份病案,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3.2.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要建立相关的病案书写规范,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病案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奖罚制度[4]。 1.3.2.2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 成立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由各科室的一把手任组长,下设成员。对医院的病案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指出,同时对各科室的病案质量进行评比,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1.3.2.3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病历书写能力,强化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将病案书写纳入到年终考核中[5]。 1.3.3 突出病案环节质量管理 1.3.3.1 升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 将医院的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进行及时的升级和更新,同时增加时效提醒功能[6]。对各个环节都设置相关的时限,同时设置超时提醒功能。实行病案修改权限,只有上级医师能够修改下一级医师病案的权限。实行电子签名制度,对不同文件之间的复制和粘贴实行屏蔽,避免和防止出现不同病案之间出现任意复制的情况。 1.3.3.2 实施网上监控 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对病案实行网上监控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和报告[7]。同时定期进行评比和公布,与科室的考核直接挂钩。 1.3.3.3 严格病案归档前把关 当病案到达病案室之后,病案管理人员要对各项检查进行仔细检查,同时对缺项和病案首页缺陷及时地退回到相关的科室,将相关的问题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反馈并纠正。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病案管理结果比较 2011年医疗纠纷事件为150件,医疗纠纷发生率为7.50%(150/2000),2012年医疗纠纷事件为51件,医疗纠纷发生率为2.55%(51/2000),由此可见2012年的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2011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患者的满意度情况比较 2012年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患者的满意度94.75%(1895/2000)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1200/2000),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在医院中,护理病案是完整病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医疗行为过程和医疗质量的表现,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8]。目前,很多医院只注重病案的质量,而没有对护理病案进行重视,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呈现增加的趋势。 为了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医院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基础护理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病案书写能力,强化其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地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9],主要措施包括如下。 3.1 化解医疗纠纷及处理法律案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由病案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化解医疗纠纷和处理法律事件已成为医疗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挑战。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病案作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诊治活动的系统真实记录,经常会作为重要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因此医院必须把提高病案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提高医院全方位管理档次 医院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很重要的一面是来源于有价值的病案。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病案信息充分利用,用病案管理的先进手段、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理念,反过来用于指导医院管理,是提高医院管理档次的重要途径。这样,医院管理者就能通过病案信息分析医院现状,检查和监督全院工作,指导医院经营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全方位地推动医院向更高档次发展。 3.3 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 病案首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的相关信息也是法律的重要依据[10]。但是,在很多医院进行病案录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对患者的名字和出年年月等信息录入错误的问题。同时出现填错血型和药物过敏空白或错误以及输血品种、出院诊断、科室主任没有签名等情况。在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要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地进行病案书写。因此,这些都是导致直接发生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同时与法律紧密相连,需要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为此,要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强化录入人员的责任意识,控制病案首页录入的质量。 3.4 专门重点管理 对重要人物、医疗纠纷、疑难病例、死亡病例、危重抢救病例、引用新技术等病案进行专门管理,设立专门档案,对其进行重点管理。同时对其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方向,进而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11]。 目前,大多数医院还采用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共存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办法。所以,在两种病案共存时,需要将二者的内容保持一致。在对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之前,病案管理人员要对病案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进行及时地整理和归档以及上架等处理,要做好防虫、防失窃和火灾等工作。在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时,要防止病毒的侵蚀,做好备份工作。 总之,在逐步实行病案双轨制管理和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要增强医院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病案的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投诉的原因及预防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患者及其家属对自身健康权益的保障和要求日益提高,医患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与医疗机构发生争执所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疗纠纷也从既往的临床科室延伸到医技科室,从而医疗纠纷也产生了新的内涵。 关键词:放射科 管理 医疗纠纷 投诉 1 放射科新、旧形势下的对比 要分析、讨论一个科室医疗纠纷、投诉的原因及预防,必须先了解该科室的新、旧运转模式及其自身的特点,逐一解剖、分析,尚可认清事实的真伪,从而可有针对性的加以预防、控制。 1.1 既往放射科特点及工作模式:既往国内放射科均为单一的医技科室,而且医疗设备较为单一,仅涉及到普通X线透视及摄片且患者行放射学检查的患者数量少。同时人们对放射科的认识也比较淡薄,法律维权意识更加淡薄。因此,放射科医护人员数量少、压力不大、工作强度不高,各方面的觉悟性也就相对较差。其工作特点决定了以“一过性”为主,工种相对较简单,单纯的为患者摄片及出具报告。 1.2 新形势下放射科特点及工作模式: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放射科在医院的功能和作用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以其专业种类多、学科跨度大、工作范围广、技术更新快和投入产出多为特点。国内首次开设放射本科专业是在1983年,起初本科为4年,后鉴于放射专业所接触病种繁多且复杂,改为5年制本科。国内外重点大学及国内部分重视放射专业的二类大学(如:川北医学院、泰山医学院,等)放射专业学生所学课程涉及所有临床及医技知识。在医疗设备方面:首台用于医学临床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机(X-CT)是在1972年。短短三十余年,X-CT已经经历了五代更新,1992年又出现了双排螺旋CT,此后多排螺旋CT方兴未艾,16排、32排、64排螺旋CT接踵而至,近年256排乃至320排螺旋CT,以及双X线源CT相继问世。 2 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原因剖析 2.1 医德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放射科个别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医德素质欠佳,爱岗敬业精神不够,缺乏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态度生硬、冷漠,对患者没有同情心;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时,对其不能够作出耐心的解释或用词不当,特别是当需要患者配合时不能认真地讲清楚,常常表现为“话难听、脸难看”。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严肃,上班时间嬉戏打闹。随意讨论和分析患者的病情和诊治手段的优劣。 2.2 业务素质差、工作失职:业务素质决定了医疗水平。少数工作人员对各种常规操作检查、造影检查和诊断信息认识不够,不能结合临床资料用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综合分析影像表现,仅凭经验和主观想象来进行诊断,忽略了影像检查的局限性,疾病表现的特殊性。某些医务人员工作中不遵守诊疗操作规程,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影像资料归档时张冠李戴。 2.3 相互沟通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在医疗活动中,临床科室和放射科应相互沟通。应尽量减少检查资料和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患者或家属再次增加检查项目,并交费时引起的不满。避免因医务人员不足、工作安排不合理或相互沟通不够,而导致患者东跑西颠,以及划价不准确,特别是有时要患者及家属从中间传话,就会使患者感觉有“被踢皮球”的感觉,容易产生误解,引起不满,进而可能发展为医疗纠纷。 2.4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要求逐年增高:部分患者及家属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不可预测性以及个体差异认识不足,完全忽略了影像检查的局限性。个人患者苛求一种或一项检查就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不知道个体疾病的复杂性及人类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一旦因诊断不清或要求进一步检查就产生不满。认为医师故意让其多花钱,对医师无理取闹。此外,部分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过度炒作,社会公众同情弱者的心态,也是导致医疗纠纷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 3 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预防 3.1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医疗单位预防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加强医德遗风教育包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务人员的自身修养,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要改进工作方法,讲究言谈艺术,做到既关心体贴患者,又坚持医疗原则。不随意议论他人医疗行为,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泄露患者隐私。 3.2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弘扬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减少漏诊、误诊、误治是放射科防范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医技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诊疗质量的关键因素。平时应加强“三基训练”,重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 3.3 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的各项操作规范和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健全规章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各岗位各环节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制度化。科主任应加强质量管理意识,坚持集体阅片制度,建立科内各种医疗质量登记制度,加强对胶片及其它医疗文书的管理,在举证倒置的今天尤为重要。增强工作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月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法规学习,增强员工的法律知识。 3.4 加强与临床科室沟通、交流:放射科为一个小家,医院是一个大家,院内各科室犹如兄弟,兄弟如手足,手心手背都是肉。一个科室的医疗风险往往涉及到很多科室,其原因可能为学科之间的差别所致,比如:临床某科室某位员工对此项检查不满意,而对于放射科来说此项检查对于排除此类病又不是首选检查,故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科室间可能相互推卸责任;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科室间应加强联系、沟通,就相关业务、新技术等相互交流,使双方及患者均达到满意程度。 总之,预防放射科医疗纠纷关节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及诊疗规程办事,不徇私枉法出具不真实报告,同时还应多与临床相关科室沟通、联系,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导致医疗纠纷。在院内放射科为个体,全院科室唯有相互协作、共同勉励、相互沟通学习,方可大大减少放射科医疗纠纷的产生。
海外项目档案是指国内企业在海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文件材料。它记录了海外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具有重要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中交集团的改革发展,为公司“走出去”带来了重要机遇,笔者所在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近几年先后承揽中标安哥拉卡宾达项目、斐济铁矿砂码头项目、马来西亚碧桂园森林城市项目、沙特三期项目、孟加拉M-G航道二期、印尼芝拉扎电厂三期项目、苏丹萨瓦金港疏浚项目等项目,体现了公司的实力所在。随着海外项目的增多,工程资料日益增多,文件材料收集难、归档难的问题凸显。现就海外项目档案管理现状,对海外项目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海外项目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海外项目业务人员档案管理意识不强,人员队伍薄弱。海外项目管理人员档案意识普遍不强,技术人员兼职档案管理员,或者没有兼职档案员,从项目领导到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极其重视,但对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忽视,或者只对业主要求交的文件进行整理,一些技术员将文件材料占为己有,文件材料随处堆放的现象严重,懂档案、管档案的人少之又少,造成项目档案的资料缺失,造成海外档案资料没人管、不会管的局面。 (二)档案管理体系不健全。海外项目多数未制定档案工作的管理体系架构,权责不明确,项目领导不重视,没有直接责任人负责文件材料的归档事宜,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未列入相应的岗位职责,档案过程管理意识薄弱,项目文件材料散落在各个管理人员手中,未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项目资料没人管,或者项目资料缺失。 (三)海外项目档案管理标准不统一。海外项目工程根据各个国家的标准不同,对工程的要求侧重点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使得制定海外项目档案管理标准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施工企业满足国外业主方相关的管理要求,使得项目档案存在多版本、多规格的整理要求,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海外项目档案文件归档滞后。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档案必须验收合格,项目档案在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归档,因此对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严格。海外项目由于地域的限制,大量存储在海外办事处或者海外项目部,靠工作人员回国陆续带回。由于工作人员回国次数有限,很难做到及时归档,因此文件材料归档滞后的现象一直存在。 (五)对海外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不到位。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指导,规范项目档案,但海外项目由于地域原因,往往只通过电话联系,很难做到实地检查指导,监督作用很弱,以至于档案室只能被动地接收,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事实已经形成,给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质量带来很大的影响。海外项目档案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既关系到日后项目的维修也影响着公司的维权,对企业的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海外项目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整的海外项目档案管理体系。海外项目部同样也要建立档案管理体系,签订项目归档责任书。档案管理体系由项目经理任项目档案管理负责人,提前规定各岗位责任人的资料收集、整理范围、责任要求等,并指定一名兼职档案员报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定为项目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重视项目档案管理,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对项目档案的管理必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海外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档案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保障,通过不断地完善制度,约束不规范行为,实现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司制定了《海外工程项目资料、登记、验收与归档办法》,明确规定了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职责、兼职档案员的管理职责、海外项目资料的归档范围,并规定了归档时限,将档案质量管理纳入项目负责人职责考核范围,实现海外项目档案标准化管理。 (三)提高人员档案意识及管理水平。首先海外项目应配备兼职档案人员,监督管理项目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接收、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其次文件资料的形成涉及各个岗位,促使每个人参与到档案管理中来,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项目全员的档案意识提高,直接影响到档案的管理水平。为适应海外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探索档案管理新方法,建立适合本公司本项目的档案管理模式,为以后该区域的档案管理提供模板和技术支持。 (四)配备满足项目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为保证档案实体的安全,项目部需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如文件柜、灭火器、杀虫剂、防光窗帘、防盗门窗等。档案装具应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水、火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资料室无特殊保护装置一般不宜设置在底下或顶层。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一般应具有耐火、防盗、防尘作用。以保证文件材料的实体安全。 (五)加大档案监督检查力度。海外项目档案因地域原因使得监督检查不到位,指导只能通过网络、电话进行,很少能做到实地检查,为了更好地实现海外项目档案的管理,应尽可能地做到实地监督检查,档案人员只有做到实地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文件材料转换为档案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档案部门也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海外项目人员将文件材料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便于档案人员实时查阅文件信息,及时指导海外项目部的档案工作。 (六)进行有效合理的文件材料收集方法。由于海外项目工期长又地处国外,归档文件材料只能依靠回国人员带回,不能保证归档的及时性,使得文件材料归档滞后,也给回国人员增加了负担。公司档案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合理的文件材料收集方法,不同于国内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后才进行文件材料归档的做法,而是将施工过程中部分文件材料如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做成电子文件或刻录光盘,利用网络及时归至公司档案部门,重要的纸质文件材料由回国人员带回,形成预立卷,文件材料的目录及时报备给公司档案部门。纸质与电子文件及文件目录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率和档案工作效率。 (七)加大档案的宣传培训力度。公司档案人员做好海外项目的档案宣传培训工作,规范项目人员对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引导全员意识到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重要性。组织好兼职档案人员上岗培训,加大档案远程培训,积极扩大培训范围,增强培训效果,组织相关档案人员参加互动式的学习研读,全面提高档案工作者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档案部门积极发挥室藏优势,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信息与企业文化贴近公司全体员工,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提升公司全员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 三、结语 做好海外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的地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探索海外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方法及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档案的监督指导力度,充分调动海外项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使海外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保证海外项目档案的真实、全面、完整、可靠及及时利用,从而达到整个公司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浅议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加快了近代化发展速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日新月异,远离父母、得不到父母呵护的留守儿童在享受应有权益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人身权、受教育权利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权;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 农村留守儿童指的是因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到外地打工而留在老家生活的孩子们。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6000万人。这一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潮州饶平县2014年农村留守儿童已超过3500人,占农村儿童的38.3%。与2009年全县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四年间该县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1023人,这个群体从生活、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都和同年龄段的其他儿童有着天壤之别,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随着这一数量的逐年上升,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现实问题,亟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各个方面寻求保护他们权益的途径。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侵的表现 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源于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家庭的贫困使得孩子的父母不得不选择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但由于工作环境、户籍制度的约束,他们无法把孩子带在身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应当享有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一)受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现实当中,留守儿童的监护出现四种类型,即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同代监护型和监护缺位型。单亲监护型的儿童属于留守儿童中情况最好的类型,至少还有一位法定监护人在其身边,但父亲和母亲毕竟有区别,单亲监护对于儿童性格的影响比较大。而(外)祖父母年龄较大,本身就是需要受到照顾的人,监护能力有限,所以隔代监护通常只能负责他们的一日三餐,而对于孩子的教育、能力的培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代监护型一般是家庭里面兄弟姐妹比较多,由大的照顾小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大的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所谓的监护形同虚设。监护缺位类型尽管极少见,但也存在,通常是年龄稍微大点的,一般是读初中以上的孩子照顾年纪小的弟妹。针对潮州饶平县的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的情况最多见,在这些家庭的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48.72%;寄宿或与寄养在亲戚家的人占10.33%,有18.1%的留守儿童与爸爸(或妈妈)单独生活,与爸爸(或妈妈)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占17.05%(见表1)。 (二)受教育权 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留守儿童在校读书所占比例不高,很多孩子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跟随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不能完全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地方学校环境、师资条件不足。例如,潮州万丰林场月光小学,全校5名老师6个学生,由于学生数量有限,为了节省资源,很多老师身兼数职。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孩子的生活学习得不到有效的照顾和监督。事实表明,留守儿童由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其他儿童已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人身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留守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权必须由其父母来保障,父母没办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方可委托监护。我国约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儿童占86.5%。 近年来,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侵害,如烫伤、摔伤、溺水事故等,在留守女童中,被猥亵、被虐待、被诱奸等悲剧频频上演。 (四)发展权 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侵害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受教育程度低。据教育部门统计,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从1985年的22.3%下降到目前的18.6%。更为严重的是,每年全国有近2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流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必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第二,性格塑造方面,儿童时期是个人性格逐渐成型时期,父母在外打工,无法了解孩子身心变化及时加以引导,只靠一根电话线根本无法使孩子在遇到烦恼困难的时候和父母沟通。这些情绪长期压抑,容易使儿童形成心理障碍,亲情淡漠。使其无法像其他同龄儿童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学习成绩差,在学校中也得不到老师的重视。一系列连锁反应让很多留守儿童出现了内向、忧郁、不自信,甚至出现自杀倾向。陕西扶风县杏林镇曾经发生过5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相约到一座古庙里喝农药自杀, 5个孩子中4个是农村留守儿童。四川省心理学家游德良对井研县门坎小学近400名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后发现,这些孩子中近八成存在心理问题,其中106人存在焦虑心理,107人存在抑郁症状,100%的孩子都羡慕生活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小伙伴,在精神方面被抛弃感强。很多孩子性格容易出现偏差,加上受到电视、电脑一些暴力场面的影响,一些孩子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难以全面实现 湖南台的节目《变形记》是一档专门针对城市和农村儿童互换生活学习环境的节目,到了城市的农村儿童感觉去到了天堂,所看到的所听到的都是他不曾触及的,孩子的心灵受到很大的震撼。我们暂且不去评价这样的节目对农村孩子是好还是坏,让笔者真切感受到的是一丝悲哀。经济社会制度应该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但正是城乡二元制和教育制度活生生地把农村的孩子阻挡在城外,甚至是造成他们不得不离开父母成为留守儿童的关键原因。 (二)缺少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目前国家没有一个针对留守儿童的专门机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制定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是,不利于形成合力。例如,妇联、团委、关工委,它们的职能之中都只有一部分涉及留守儿童,而且这些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单靠它们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远远不足。 (三)经费不足是留守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出现留守儿童的农村都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对留守儿童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等相关权益的保障都需要经费,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保障不力,很多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无法开展。 (四)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留守儿童在家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委托监护人对孩子的照顾又不够周到,使得孩子在学业、性格等方面肯定存在难以管教的情况,部分学校老师对留守儿童本身就存在抗拒的心理,担心他们影响到成绩好的孩子或者破坏班级纪律,所以抱着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好的心态。学校的管理不力更让孩子处于自由散漫状态。 三、从法律角度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的建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经过修订之后规定了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相比起现实当中这些儿童种种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这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制定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一)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存在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一大因素。人民日报曾报道,在北京的3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儿童达1万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还有87.5%的孩子被高额的教育费用拒于学校的大门之外。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大城市入户政策要向打工一族倾斜,让在一个地方工作超过一定年限的打工者有资格入户该城市,这样才能更快地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 (二)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 一是必须尽快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要明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在监护人不正确履行义务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孩子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确实能够单独呆在家里的时候,父母才可以把他们单独留在家里,否则一旦有人举报,只有法庭相见。如果两人都上班,就得雇一个人看孩子或托一个亲人或朋友替你看管孩子,这也就是很多美国妈妈在有了孩子之后都辞去工作呆在家里的主要原因。二是应当明确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各地的团委、妇联、村委会、社区、学校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确保留守儿童各方面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对留守儿童实行动态管理,要落实各个镇对该镇的留守儿童实行网上登记制度,随时跟进他们的情况变化,这一工作可以指派当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联合进行,登记情况应当尽可能详细,要包括儿童的性别、年龄、就读学校,父母务工的具体城市、联系方式、儿童的委托监护人等。四是确立国家监护制度,确保留守儿童在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缺失的情况下有国家作为后盾。可以借鉴外国经验,设立“家长”制度,由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家长”可以由退休老师、志愿者构成,留守儿童的父母缴纳一定的费用,机构工作人员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 (三)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 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方面,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建议临近的村合并办学,这样既确保了学生数量又能节省教学资源。也可以采取低年级(一、二、三年级)在各自村里办学,中高年级合并办学或到镇里就读,这种方法既能兼顾年龄较低的儿童离家较近,又能让年纪稍大的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 孩子是家庭和祖国的未来。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下一代更好的成长,是我们的制度和现实让留守儿童承受了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生活压力。所以我们不能再对这些儿童漠不关心,应该从情感上去唤起更多的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从制度上尽最大努力去保障他们的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潮州市委党校)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 要: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为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人身安全等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即明确家庭、学校、党委政府、社团组织、政法机关等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关键词:留守儿童 法律权益 问题 解决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离开农村去大城市务工,而他们的孩子却不得不留在农村学习,得不到父母的照顾,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采取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应法律保护对策,旨在逐步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使其学习和生活都能够更好地发展。 一、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主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居多,涉及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校园伤害案、在受雇期间人身被伤害案,特别是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寻衅滋事、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也呈多发上升趋势。 2、涉及留守儿童的刑事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学校限制、剥夺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而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父母不肯支付留守儿童的学费而引发民事诉讼案件等,也有所增加。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原因 1.物质生活条件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大多是家境贫寒,父母外出务工,从而寄养在爷奶家、外公外婆家、姑家、姨家或其他家,物质生活不会很随意充足,心理上也有隔膜。这部分学生很容易受外界的引诱而走进危险的陷阱。 2.受教育权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物质生活条件缺失还不是大问题,但留守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大多不到位,有的孩子辍学在家,无人问津;有的孩子学习习惯差,无人纠正。还有一些贫困山区教育资源严重缺乏,无力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学设施和充足的师资力量。即便能够入学,老师通常也无法详细了解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在家的学习状况,无法实现学校与家庭的双向互动,挫伤了孩子学习的积极性。 3.爱的缺失 由于父母奔波劳累无暇顾及或长期不在身边,遇到生活中、学习中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回答,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疑问叠加会加剧孩子自卑、抑郁、脆弱的心理。与接受父母监护的同龄人相比,他们要么显得胆小孤僻、不爱交流,要么野性十足、没有规矩,甚至产生憎恨、仇视的畸形心理,自闭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频发,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 4.法律意识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身体心理情感处在动荡不定期,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自控能力也较差,再加之监护人看管不严,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熏染引诱,染上打架、盗窃、赌博、吸毒等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不法之徒的蓄意伤害 有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道德沦丧,专打未成年人的注意。廉价雇佣童工、教唆儿童赌博吸毒偷盗抢劫、引诱胁迫少女从事色情服务、贩卖人体器官等。都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监护法律制度。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其未成年子女,但应当明确父母必须是在万不得己的情况下方可委托他人监护子女,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足额抚养教育费用,还有定期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义务。 (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现在社会流行的委托监护主要是感情委托(主要是亲属、亲戚关系),而不是法律委托。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也不详细具体、缺乏操作性。例如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2.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法》。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时代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生产方式转变带来的新问题。涉及社会与制度、法律与道德、责任与义务,事关收入分配、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教育、人身与财产权益,适时出台《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法》,以便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加强保护。 3.建立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司法机关保护力度。 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意识,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公安部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实施司法救助。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探究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生活缺失监管,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 权益 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农民走向城市,出现了一个新的劳动群体――农民工,而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是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却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从而出现一些心理问题以及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偏差,一些儿童甚至误入歧途。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1.留守儿童群体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改变生存状况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问题。根据权威调查,中国有近6000万儿童没有父母陪伴,相当于英国人口的总数。其中57%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者亲属照顾,由于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1.1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在身边,那么对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会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可想而知,对孩子的学习疏于管也没能力管。加上农村的学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都不到位,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行为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厌学、逃学或辍学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此外,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极大地影响其身心健康,从而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现犯罪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2安全问题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祖辈、亲友的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责任往往落实不力,缺乏防范意识,儿童自身又缺乏防护意识和能力,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儿童。更值得忧虑的是,留守儿童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尤其女性儿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救助,极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1.3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它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法律问题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时期,是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关键期,更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关键期。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父母却远离了他们,儿童的监护权被委托给其他人,造成留守儿童很多权益的缺失。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我国《宪法》第24条指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生存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在他们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期,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不在身边,身心发展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更容易发生触电、溺水、车祸等意外事件,严重地威胁到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利。 2.2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也就是说,儿童都享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管不力,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过早地进入社会,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2.3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儿童的任务大多丢给了学校和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又缺乏正常的互动,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学习不被重视,甚至会产生厌学情绪。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4受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在我国,尽管“保护儿童”这一口号耳熟能详,但对于怎样具体落实这一口号,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措施,所以儿童的这一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留守儿童处境艰难,没有父母的守护,经常受到同龄人的欺凌,生活状况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发展,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实体法,在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体现国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 3.2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应该切实履行好这个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的,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就很不利于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对此,应该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要构建亲属监护责任机制,考虑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及相关的报酬标准,变监护人义务为权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再次,建立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最大程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改变不合理的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民生活的贫困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我们是农业大国,应该立足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从而减少农民向城市转移,减少留守儿童家庭缺失的问题。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户籍体制。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那么留守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公平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只有彻底打破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才能从制度上消除留守儿童进城读书的障碍,使留守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切实得到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是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各种问题的根本措施。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试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 【摘 要】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但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户籍制度,大量农民工子女无法向城市转移,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本文主要描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解读了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问题;原因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农业人口流向城市,但在流动过程中出现了农村儿童父母角色的缺位问题,从而使得农村儿童被迫生活在独特的“留守”环境里。当这种“留守”的生活状态遭遇儿童不成熟的身心发展状况时,便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1.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 由于中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1.1 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目前关于“留守儿童”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城市或其他地区,而孩子则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1]留守儿童的本质特征是他们长期不能与父母单方或双方生活在一起,亲子之间缺乏正常的交往和互动。[2] 1.2 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 据调查,农村留守儿童在我国农村儿童的总数中约占55.68%,其中,0—5岁的留守儿童占27.05%,15—17岁的大龄留守儿童占17.27%。根据户籍的不同,可以将留守儿童分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镇留守儿童。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中的比例为86.50%,占绝大多数,因此应该是主要的关注对象。[3] 2.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长期脱离父母,导致他们在生存、教育、生活、心理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2.1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4]而农村留守儿童绝大部分被委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这些委托监护人一般年龄较大、文化较低,多数很难胜任监护职责。很多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教育,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2.2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5]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老年人,他们很难在学习上给予留守儿童应有的帮助和指导,有的留守儿童甚至辍学在家,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2.3 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缺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发展权对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可转让性。留守儿童因家庭监管缺位,学校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在教育无效时只能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干脆对留守儿童放任不管,使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3.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 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监护和亲情关怀,相当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格成长不健全,而产生这些问题的的原因要从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多方面来分析。 3.1 社会制度层面的因素 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制度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缺陷,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原因。 3.1.1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度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之间的矛盾 “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所推行的各种户籍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等有密切关系,它们是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及其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6]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隔离的户籍制度,这使得农民工不能与城里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权益,从而造成了其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难。 3.1.2 新的就业制度下产生的新读书无用论 由于国家对大学生不再实行包分配的政策,而是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自由配置这些资源,因此大量毕业生在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时间一长,一些人尤其是农民就夸大了它的负面效应,认为“辛辛苦苦读书,到头来却还是务工,因此还不如不读书”。[7]这种思想和观念严重的限制了农村教育的发展,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2 家庭层面的因素 家庭教育和环境的影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端,而家庭的幸福与否直接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3.2.1 亲子互动、沟通大大减少,相当部分的留守儿童产生孤独感 父母外出务工使得许多留守儿童感觉到了家庭的冷清与寂寞,因为外出父母与留守儿童的亲子互动只能维持在父母与孩子的电话沟通上或短暂的相聚上。这种短暂而有限的沟通通常是以父母为主导、儿童则被动接受的交流方式,因此儿童很少能够向父母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这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3.2.2 部分家长的价值观改变,使留守儿童受到不良的影响 在外出务工过程中,有些家长看到了大学生工作难找、农民工短缺的情况,便产生了读书无用论的观念。这种低期望价值观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学习成就感,从而使部分儿童产生了辍学务工等急功近利的想法。另外,有些家长受各种思想观念的影响,最终造成了家庭的分裂,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建议 目前,针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我们应积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及措施。 4.1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由于现行体制的限制,数以万计的年轻父母外出打工,却不得不做出与孩子分离的选择,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必须要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改革户籍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要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导致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2 开设未成年人维权求助热线与咨询热线 农村留守儿童更需要社会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保护,开设未成年人维权求助热线与咨询热线,可以有效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应急求助与维权的咨询和服务。热线接听人员面对正处于暴力侵害状态中的来电者,应及时判断出其危机程度,并快速运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社会资源,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理,以努力使未成年人得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救助。 4.3 加强农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受侵害、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等都不容忽视。[8]农村法治环境建设滞后,总体上来说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国家应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入相应的规范教材,并配备一定的专职教师,从而将法制教育深入浅出地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不管从学校到家庭,我们都要有意识地增强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的法律观念。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法律制度上完善相关规则,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角度去维护,才能为农村留守儿童重铸出一片蓝天和大地。我们要坚贞不渝的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严格贯彻和执行“儿童最大利益准绳”,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稳步开展。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 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当前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护弱化、教育障碍和人身安全保护不力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极易引发事端,特别容易使未成年人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滋生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从而导致犯罪。我们应当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依法确定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效能;在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下,努力消除教育差别,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法律调控的机制下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法律对策 一、引言 留守儿童是新时期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2006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约有1.2亿农民“离乡背井”到城里打工,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亿,此外,相当一部分人去的并不是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而是边远、偏僻的山区、矿场,以及国外劳务市场。依据这一数据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将为2290.45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86.5%,按全国3.6亿儿童计算,每18个孩子就有一人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1]安徽省作为民工输出大省,也是留守儿童大省,据专家保守估计,至少有200多万人。[2]据统计,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50%以上的为留守儿童。随着人口流动模式扩大,这些孩子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课题组在肥东、阜阳两地进行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占某些农村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分别为37%和67%。 本课题组从法学的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法律的视野来审视这一独特社会群体现象,以求找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途径。 二、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监护问题 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这一神圣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职责。但是,由于种种条件制约,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入外地,无奈与未成年人短期或长期分离,形成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将监护责任擅自处置,甚至出现留守儿童无监护状态。从泛义上的监护来看,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据课题组在巢湖市有关调查显示,这一类留守儿童群体约占1%左右,一般是年龄较大的儿童。 这些特殊的监护形态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护力度不够。由于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对留守儿童监护质量下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2.监护职责不明。相对而言,由于农民法律文化意识的薄弱,人们往往把监护简单地理解为看管、照应。在祖辈监护、亲友监护和同辈监护形态下,都存在监护职责不明的现象,一旦发生被监护人的权利被害或者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这种不具有法定形式的委托监护人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 3.监护方式不定。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非稳定和动荡状态。另外,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动荡,也使他们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安全缺失感,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和精神负担,影响身心健康发展。 4.监护责任倒置。在留守儿童中,有一部分留守儿童被留在家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父母在外打工,他们能照顾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这就产生了监护倒置现象。 (二)教育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关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本文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家庭教育,二是学校教育。 1.在家庭教育方面,表现为家庭教育弱化甚至缺失。在贫困农村,由于没有学前教育的相关机构,在学前教育阶段,主要教育就是家庭教育。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幼儿阶段的早期教育,会影响孩子的一生。而有些留守儿童却在很小时父母离家而去,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据报道,湖北咸宁一儿童3个月大时被留在家里,现在都上小学了,父母一直在外打工未归。[3]这种强制性的亲子剥离会影响到幼儿正常心理发育,产生心理障碍,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在调查中,据合肥的一位留守儿童父亲杨先生说:“我和妻子在合肥打拼,儿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现在儿子脾气很古怪,尽管每次回家都带礼物,但他都不喜欢,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每次回家儿子冷脸相迎,实在寒心。”[4] 2.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调查显示,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配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但是,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管理,他们的学习成绩较差,品德发展不理想。老师无法向家长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有些留守儿童在学校欺骗老师,在家里蒙骗临时监护人,这就使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于是,对有些留守儿童,学校在管理不了时,就放任不管,冷落一边或开除或劝其退学,使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 调查显示,现阶段,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出现新问题:[5] 第一,学习间断现象,有些儿童在“流出”――跟随父母到城市上学和“回流”――从城市回户籍地上学的过程中,学习有间断现象,也有一些是因为监护人更替而从一个学校转学到另一个学校,发生间断现象的。 第二,留守儿童失学现象严重,复学率低。有些留守儿童逃学或辍学后,学校得不到家庭配合,复学率很低。 第三,留守儿童升高中比例不高。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督导,学习不专心,不求上进,成绩下降,升入高中的比例不高。 第四,留守儿童留级生增多。由于一部分留守儿童从外地流回家乡后,跟不上本地学校的进度或教材、学制与家乡不统一而被迫留级。 (三)人身安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儿童由于年幼,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尤其需要父母的关怀与爱护。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力的监护,其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存在人身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被害的可猎性明显增大。被害人学研究表明,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弱点往往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这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可猎性特征。而农村留守儿童年龄小、抵抗力弱,父母又不在身边,人身和财产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些侵害可能来自临时委托的监护人或者同学、老师、乡邻、亲戚朋友、社会上的恶势力以及其它方面(如交通事故等)。 2.自控力减弱,容易接触不良文化和感染而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家庭监管缺失,学校监管的软弱或不力,有些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电影,有的和社会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帮凶,动辄行凶、抢劫、杀人。有的偷鸡摸狗,甚至吸毒、。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为留守儿童,有些地方甚至多达50%。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我们要认识到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明确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找出解决办法,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关系祖国未来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确定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 1.父母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监护的义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又如《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总之,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强化父母的监护、教育责任,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依法赋予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父母的追究权。[6] 2.学校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党委、政府责任。首先,党委、政府要关注并重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并将之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务之急是加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状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监护网络。同时扩大社会宣传,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其次,根据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要整合资源,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宣传、执行力度,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逐步建立留守儿童齐抓共管的体系。 4.群团组织责任。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法律要求,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给予关怀。在这一方面,群团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事例不胜枚举。 5.政法机关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很大责任,负责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监督和控制他们的行为,负责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政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对留守儿童生活的村庄及学校附近的黑恶势力,违规网吧等进行治理,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进行疏导、管教、关爱;同时,为了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政法机关应实行包干制,定期为辖区内的留守儿童上法律课,或设法律咨询中心。 6.社区承担责任。社区作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的场所,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各项社会服务。在农村,社区多以村为单位。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和家教服务部;也可以创办一些托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留守儿童校外的学习、生活、教育和安全等。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利用一些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服务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既可以有地方交流、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也可以在活动室得到一些法律或政策的咨询与指导。村里也可以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情况,对他们进行跟踪服务。 (三)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效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儿童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省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增加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内容,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操作性。例如,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流动儿童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使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如河南、安徽、福建等省建立了寄宿学校;安徽等省大力兴办民办教育机构;北京、上海等市兴办了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四)以人为本,消除差别,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 从制度层面上看,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及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割是留守儿童产生的重要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留守”问题,必须从这一层面入手,修改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虽然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有很多,但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主体权益保护的规定很少,并且这些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或者即使有规定,但不够细致,缺乏操作性。所以,当前应制定和修改、完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废除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有法难依”的问题,从而形成尊重、关心和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环境。从义务教育角度来看,农村留守儿童在接受教育的问题上存在差别。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就造成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别,这种分割状态是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产生的重要因素。同时在第2款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样,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就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由于教育体制始终与户籍制度相联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这对留守儿童这个庞大群体的产生起着“催生剂”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学应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简称为“两为主政策”)。为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很多地方也出台相应政策,并相继取消“借读费”政策,这些是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巨大改革和进步,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原则。但是,由于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巨大不平衡, 并没有解决流动儿童教学的问题, 一部分流动儿童仍被排斥在公办学校的大门之外。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差距。1998年,公安部、教育(转第10页)(接第35页)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农民工也应该像城市下岗职工一样,在税收、社会保障、特别是子女入学教学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当然,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进一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制度,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