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工作论文:对新形势下的学校德育工作探析 启蒙教育的先驱龚自珍为“人才”定了个标准,作为人才,首先要有高尚的德性;其次,要有丰富而有用的知识。在人才培养中,龚自珍把品德教化放在了首位。他指出,国家的振兴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的培养,首要的任务是“以教之耻为先”,对于人才而言,如果寡廉鲜耻,哪谈得上为社会作贡献呢?“爱满天下”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的名言“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一直是教育工作所奉行的圭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环境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多元文化的冲击,中小学生的价值取向也呈现了多元的态势,这给学校的德育工作增加了难度,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开展学校德育工作?如何才能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现代新人?如何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这是当前学校德育工作者一直思考和努力解决的难题。下面就中学德育工作谈谈笔者的一点体验和感受。 一、加强道德情感的培养 “道德情感是将自己或他人的思想、意图和行为举止与一定社会的行为准则作比较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它是直接地与人所具有专长的一定准则的道德性需要相联系的,当人的思想意图和行为举止符合一定的社会准则的需要时,就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否则,就会感到悔恨和不满。”中学阶段是道德情感逐步稳定和成熟的时期,爱国主义情感、集体荣誉感、劳动情感、社会公德情感、义务感和责任心等等,都要在中学阶段形成,并为中学生的世界观从萌芽到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道德情感是可以通过外界刺激产生,人到一定的年龄,直觉的情绪化体验在减少,但在强烈的外界刺激下,还会迅速地引起激情,例如,在网络上被称为“犀利收碗哥”的福建农林大学大学生陈文原勤工俭学的事迹可以激起学生战胜困难、奋发向上的情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我们选择榜样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榜样的可亲近性和生活化,如每年评选出的“感动中国的十大人物”的形象,还有我们身边的榜样,他们比较贴近我们的生活,有些形象还是中学生的同龄或与中学生年龄较接近的人物,这就拉近了中学生与榜样的距离,也拉近了中学生与社会的距离,这些人物形象就具有强烈的情感激励作用。 开放的社会环境冲击着学校德育工作,音像、网络、舞厅、电子游戏等不良娱乐形式侵蚀着中学生的灵魂,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了学校德育的社会价值,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学生的道德情感更需强烈地反复地刺激,我们通过榜样的作用及不良道德行为的警示作用可以达到激发学生道德情感的目的。但不管是正面的榜样还是反面的典型,在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受教育对象原有道德的伦理基础及选择对象的典型化、生活化。正面的榜样或是反面典型,选得不好,是不能激起同情心或起到警示作用,反而被学生当作笑料,例如,有些老师为了让学生了解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农民的愚昧无知及民族的劣根性,以激起爱国热情,放映《阿Q正传》给学生看,学生看了,对阿Q到尼姑庵偷萝卜的情节、对阿Q摸小尼姑秃头的情节以及对阿Q给吴妈下跪的情节倒是很感兴趣,逗得学生哄堂大笑,笑声可说是经久不息,这就很难激起学生的爱国热情。阿Q这一形象既不是正面形象,也不是反面形象,这位老师在选取这一内容确定主题时就有偏差,没有很强的针对性,这就很难激发现代中学生爱国主义道德情感。因此,培养学生道德情感的主题确定后,德育材料的选择要慎重,不能只让学生笑笑,让学生娱乐娱乐而已。我们要选择能激发学生内心深处道德情感的材料,例如《焦裕禄》、《张思德》这些电影是很好的材料。 道德情感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培养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要善于思考,要常抓不懈。 二、加强学科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多年来,我们把德育工作作为一项单独的专门的教育工作来抓,学校政教处孤军奋战,忽略了德育工作与其它学科的联系。我们开了许多德育工作讨论会,开了很多班主任经验交流会,却很少召集各学科老师共同探讨德育在学科教学中的渗透。德育工作不只是几个专题讨论会或是主题班会能够凑效的,它必须依附于学科教学,在“润物细无声”的氛围中才能够完成。如果德育工作离开了学科渗透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收效是甚微的。我们必须加强德育工作与其它学科的联系,特别是加强德育与文科的联系。例如,语文这一学科中就很多文章涉及到传统的美德,如朱自清的《背影》是对美好亲情的歌颂,李密《陈情表》涉及到传统的“孝道”、司马迁《报任安书》中司马迁顽强的意志以及孔孟之道的“仁义”,这些传统美德仍然是现代道德所奉行标准,仍然是现代道德的内容,甚至可以说是永恒不变的道德力量。我们不应该抛弃或淡化这些传统美德,特别是人心不古的现代社会,更应坚守这一方道德阵地。 加强学科中的德育渗透,可以减轻学校政教处的负担,也可使学科教学从只重知识转化为知识与道德并重的培养方向。 三、加强校园文化中的德育渗透 校园文化是通过校园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活动而营造的一种能陶冶学生性情的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它已作为一种思想融入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思想。近年来,许多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上花了一定的功夫,形成了浓厚的文化氛围,可以说,每一面墙都会“说话”,每一棵树木都可“交流”,每一片花草都能“传情”。充分利用好了校园内的每一面墙壁,墙壁显眼之处有名言警句和学习园地,花草树木都挂有“小草美丽,小草可爱”、“可远观,不可亵玩焉”等温馨的警示 标语,实验室悬挂了“量筒量杯可量你的学习态度,试管试剂可试你的道德品质”的标语,食堂悬挂着“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标语,整个校园弥漫着一种浓重的文化气息。这些名言警句及文化标语浸润着学生的心灵,对陶冶学生情操、励练学生意志,培养学生健康人格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校园文化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艺术节、校园网站更是高层次的校园文化节。例如,有些普通高中,每年都举办艺术节,艺术节中有诗文朗诵比赛,有卡拉OK比赛,有书法比赛,有情景剧、小品表演比赛。艺术节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示才艺、展示个性的舞台,在节目的排练过程中,学生产生了可接受的品德行为体验,增进学生之间的友谊,增强了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除举办艺术节外,许多学校还建立了校园网,校园网中的师生对话专栏,给师生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师生可以在互不相识的情况下交流,这种交流更近人性化,可让学生畅所欲言。在网站中,还有留言栏,学生可以把对教师的看法留在网站中,通过网站的师生交流和学生的留言,可以探索学生的心理动向,也可观察学生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四、德育工作要走出校园 多年来,德育工作总在一种封闭的状态中开展,说教过多,实践体验较少,有一位教授指出“青少年道德观的建立,行为规范的养成,既需要静态的晓之以理,更需要动态的品德践行”。道德品质结构包含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等四个方面,中学生道德品质的知、情、意、行是要通过多途径的培养才能完成的。特别是现代中学生的民主意识、自立意识甚至反叛意识比较强的情况下,用单一说教来培养中学生的道德品质是无能为力的。学校的德育工作应该走出校园。例如,深圳市的高中新生开学前都要到国防训练基地接受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防训练,锻炼学生的意志,培养学生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这种亲身的体验在学生头脑中的印象是深刻的,这是很好的德育践行方法。我们还可以带学生到敬老院接受尊老的教育,也可带学生去看望就近的无生活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利用现有的区域德育资源,让学生接受爱国、爱心、公德等方面的教育。总之,道德品质中的道德行为是很关键的因素,要改变现阶段德育工作低效的局面,必须推行开放的德育模式。让学生走出校园,让德育工作走出校园。 总的说来,现有的德育模式是值得我们反思。我们要开辟多种多样的德育途径,建立一种多元的、立体的、开放的德育模式,使学校德育工作既丰富多彩,又有实际的效果。把中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作为一项与知识传授并重的工作来抓,使中学生道德品质呈良性的发展。 德育工作论文: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低效的原因浅析 近几年来随着素质教育思想的深入人心,教育工作者对“应试教育”的反思愈来愈深刻,其中大家批判得 最多的是其价值取向——“片面追求升学率”,因为它阻碍了学生整体素质的全面发展。为了获取高分和高升 学率,教师主动成为不辞辛劳的知识“发生器”与“转换器”,学生则被动成了不知疲倦的“考试机器”和永 不溅溢的“知识容器”。在令教师家长欣慰陶醉的高分、高升学率的表象之下,却掩藏着学生能力羼弱、思想 贫瘠、人格幼稚等真相。人们虽能从思想观念上认清这一弊端,但因未能彻底根除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再加上 人们对这一传统模式的习惯惰性,目前应试教育仍是我国普通教育的主流。受其影响我国中小学存在下述一些 导致德育工作低效的弊端。 一、表现为德育指导思想上的“唯智倾向” 现代社会特别重视教育的经济功能——为社会培养出大批发展经济所急需的各种人才,且评判和选拔这些 人才时多侧重于科学文化知识与专业才能的考核。在此社会背景下生长起来的应试教育,具有严重的唯智倾向 ,集中体现为普通教育中的“分数至上”与“片面追求升学率”——评估某个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教师 业绩等的唯一指标就是学生的考试分数和学校的升学率。于是学校中的“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现象盛行 :“德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德育是软指标,智育是硬指标,体育是实指标,美育没 指标,劳动教育是附加指标”。(注:严仪:《机遇与挑战》,教育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6页。)据报载 某省1989年的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育学》考试中有一道题为“教学的任务是什么?”的简答题,大多数 (80%以上)的中学教师答到:“传授知识,发展智力。”凡此种种,这些轻视乃至抛弃德育的指导思想和实 际行为必然会导致我国中小学德育的疲软和低效。 二、表现为德育对象上的“靶子观念” 30年代在西方曾流行一种传播理论——“靶子理论”:宣传教育者手持枪弹(宣传教育内容)向“靶子” (受教育者)射击,只要射中靶子,他就会应声倒地。在应试教育模式影响下,我国中小学德育奉行“靶子观 念”,把学生当成是被动挨打的“靶子”,消极接受道德说教的“录音机”,没有自主、独立思想的教育对象 ,采取封闭式、灌输型单向训导的德育模式。美国心理学家雷蒙德·鲍尔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不良后果:“靶 子是‘顽固的’,它对枪弹试图‘排斥抵抗’”。我们的许多教育者也都尝过这种苦果:“你说的我不一定听 ,你想感化而我却不想被感动”。一位中学政治老师很无奈地讲了这样一席话:“五六十年代,老师讲什么, 学生听什么,信什么,做什么;现在大不一样了,我讲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学生指出焦裕禄不是市场经 济时代的好领导;讲《松树的风格》,学生又指出松树四季不变是个大缺点;讲愚公移山,学生竟想到要保护 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不能随意移山,况且搬家要比移山容易得多……”。(注:严仪:《机遇与挑战》,教 育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当今社会信息量愈来愈大,学生的知识面愈来愈广,主体意识愈来愈强, 对教育者的道德说教,他们自然会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排斥抵抗”。教育者如果一味地墨守成规,照搬五六 十年代那个封闭时期的做法,把学生当作毫无灵性的“靶子”和“录音机”,进行灌输训导,还期望着学生能 积极响应,其结果则鲜有不失败的。 三、表现为德育目标上的“标杆过高” 所谓“标杆过高”是指教育者没有考虑中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接受水平,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国民 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化素质等现实情况,制定出高不可攀的政治和道德标准,如在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课 中,统一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并提出“热爱社会主义”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等要 求,甚至按无产阶级政党先进分子的标准去衡量他们的言行举止,使学生对此丧失了实践的信心、兴趣和动机 ,甚至养成言不由衷地说假话和空话的习惯。这些高“标杆”有些共产党员也未必能达标,学生们尽管能把它 们背得滚瓜烂熟,并在品德课的考试中得高分甚至满分,却难以内化成其自身的行为动机和道德素质。我们的 教育者明知如此却仍非常关心并满足于学生的考试分数,这种重形式(分数成绩的提高)轻实质(行为品德的 养成)的德育又怎会不低效呢? 四、还表现为德育范围和内容中的“传统型”和“运动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学校德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道德品质教育,即引导学生逐步掌握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 ,履行道德义务,以形成高尚的品德;政治教育,即引导学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逐步形 成爱憎分明的政治态度和立场;思想教育,即引导学生逐步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以形 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注:苏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什中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 63页。)相应的德育内容则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与传统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 与纪律教育、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德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注:王道俊 王汉澜主编:《教育学》,人 民教育出版社 1989年第二版,第333,334页。)这是教育理论权威对建国以来我国学校德育范围和内容的概括 。这种“传统型”德育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缺陷,即忽视了对学生进行心理品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开拓进取、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自主精神和个性心理,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养其审美能力,进行心理健 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与适应环境的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全面深入发展,激烈的社会竞争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当今多为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在个性心理 品质上却不尽如人意:普遍存在不善协调人际关系,不善克服学习焦虑,缺乏经受挫折、保持进取的意志力和 克制自己欲望的自制力,环境适应不良,无法自我消解心理紧张和障碍……这些问题并非都属政治、思想、道 德的范畴,而是缺乏良好心理品质的表现。“传统型”德育因忽视并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造成学校整体德育的 偏失与低效。所谓德育内容的“运动式”是指学校德育总是跟随着社会政治形势转,一会儿抓这项教育,一会 儿抓那项教育,社会有什么热点问题学校就开展某方面教育,违背了德育工作长期性、系统性的规律,这必然 使德育要求片面化,德育效果短期化,最终导致学校德育的低效和失败。 五、表现为德育方法和途径上的“强制性”和“分力式” 所谓“强制性”是指学校德育工作中只重社会要求,忽视学生心理发展需要;只重教育要求的正确性而忽 视其可接受性;只重共性要求,忽视个性指导等不良倾向。“讲一面理”和“警察模式”是其典型表现。为确 保教育要求的正确性,我们的教育者只向学生宣讲正面的道理和形象,如,社会主义制度如何的优越,资本主 义制度如何的腐朽黑暗等。我们的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充当着“警察角色”:警察只对违法乱纪 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老师对学生遵纪守规的优良行为却视而不见(觉得是理所当然应该做到的),只是拿着 个放大镜,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小题大做严厉批评训斥。有的老师还把那些经常犯错的“捣乱”学生,安排在 紧挨着讲台的“特座”上,就近严密控制,对他们非常吝啬使用微笑和赞扬。这些做法缺乏令学生心悦诚服的 说服力,也不能因材施教地使学生们都能从优良行为的奖励中获得成功的愉悦和动力,教育要求很难内化成学 生自身道德的需求,甚至会导致学生的逆反心理,其低效与失败应在情理之中。 所谓“分力式”是指在德育途径中,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德育力量缺乏沟通联系和组织协调配合, 教育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冲突,形成教育上的分力与反作用力,最终导致学校德育的低效与失败。社会 主义教育目的要求每个教师都应自觉承担既教书又育人的职责,发挥教师的集体教育作用。但在应试教育模式 影响下,“思想品德教育是‘三支队伍’(政治老师、班主任、团队组织)的事”、“专任老师只要专心教好 自己的课程,把学生的成绩搞上去就行了”等旧观念,极大地削弱了学校德育自身的合力;而家庭教育和社会 现实中市侩庸俗没落腐朽等消极因素的影响,更是无情地冲垮了学校德育为学生们苦心构筑的道德之堤,“课 堂思想教育一个钟头,不如家里父母一个指头,也不如公众场所和影视中的一个镜头。” 德育工作论文:新时期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的思考 现如今,高职教育受到教育部门、社会的强烈关注,职业教育对于未来职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直以来,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重视技能培养而忽略素质提升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已成为社会所需。高职院校共青团担负着学生管理和德育的重要工作内容,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模式,才能培养出更为优秀的综合性人才。 1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现状 当前,我国已然形成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分天下的局面,职业院校的数量已达上千所,高职院校在培养新时期高级技能型人才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内容一方面是管理学生,一方面就是进行德育工作。由于高职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相对放松,很多高职院校的共青团组织建设并不完善,在德育方面的教育工作也未受到很大重视,共青团展开德育工作的成效较差。然而,德育对于高职院校这些学习成绩差,平常生活、学习都相对松懈的学生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对他们未来的工作成长都有很大帮助。 2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创新的必要性 从经济全球化角度来看,创新高职德育工作模式能够让学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经济全球化带来经济的发展,也让整个社会的思想变得复杂化,一些西方的腐朽思想随着经济全球化进入中国,社会上很多人为了利益丧失了道德。这些负面的思想也影响着高职院校的学生。加上高职学校的学生基本上是原来学校学习成绩相对较差、纪律性不强的学生,在思想方面似乎更容易受到一些来自外界的负面影响。尽管并不是所有的高职学生都会受到影响,但这毕竟会给高职共青团的德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网络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全都认可教师的权威,对于教师所进行的德育教育有或多或少的质疑。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产生,高职院校共青团在进行德育教育时需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更深入的层次来帮助高职学生抵制腐朽思想,促进德智体的全面发展[1]。从素质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创新高职德育模式让学生更加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素质教育的提出不仅是要求高校对学习模式进行改革,对于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来说实际上也是给出新的要求。素质教育要求学生要以品德为先,成绩不能完全代表学生的综合素质,这是对学生整体认识的变革,也是对学生公平教育、公平评价的变革。这也就要求现代高职德育要摆脱传统的德育模式,将原来的灌输式教育变为引导式教育。现如今的教育形势和社会要求下,只有跟随时代的发展,从素质教育的角度出发,才能让学生认识到道德品质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意义,让学生自觉注意对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从高职德育工作的角度来看,创新高职德育模式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涉及学生、家庭、社会、教育等多个方面,需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德育工作在这些关系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职学生的道德素质提升在社会发展中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在诚信、感恩、尊敬他人等方面的教育对于学生走上社会有很大的帮助。 3如何对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模式实现创新 高职院校共青团是高职院校的重要部门,要对共青团工作给予支持,重视建立健全共青团工作制度,加强开展共青团德育工作。共青团在开展德育工作时也要坚持创新、找准定位、突出特色,实现学生道德素养、综合素质的提升。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要结合职业教育进行高职院校是以职业教育、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的院校,职业技能是学生最重要的学习内容,高职院校的学生最终是要走上一些专业技能较强的岗位,他们同样是社会建设的栋梁之才。对于这些人才的培养,依然要走德才兼备的教育路线,这样对于高职学生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是大有裨益的。在进行德育工作前,共青团要先分析高职院校各专业学生的特点,从而发挥相应的引导作用,以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在职业道德养成方面,高职院校共青团可以通过开展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或者是职业技能比赛来进行,在这些实践性强的活动中让学生体会到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性。另外,还可以抓典型来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典型案例中可以包含正面案例和负面案例。关于正面案例,学校还可以邀请各行各业的优秀道德模范来学校举办讲座,用这些正面案例来为高职学生指明正确的行为方向,也鼓励学生向这些正面积极的案例进行学习[2]。 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要深挖特色校园活动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他们毕竟是年轻有活力的大学生,单纯的道德宣讲只能是德育工作的一种形式,并不能完全通过这一种形式来达到百分百的作用。针对大学生来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特色活动,更容易让他们接受正面的德育教育。在开展校园活动方面,高职院校共青团要注意寻找和院校、专业能够相结合的特色文化活动,比如开展关于道德方面的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问答比赛等,其中主题就设置为有关道德品质、道德素养的一些新问题,如“老人倒了到底扶不扶”。还可以开展校园文化艺术节,宣扬正能量,倡导“校园文明行”之类的活动,鼓励学生进行职业技能比赛、职业生涯规划比赛、技能创新比赛……总之,生动活泼的共青团活动能够给学生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让学生的思想和学习 都走入正轨,引导学生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学习、生活和工作,鼓励学生争优创优[3]。另外,共青团还可以组织一些能够提升学生凝聚力的道德实践活动,比如开展一些优秀书籍阅读活动、传统道德文化学习活动、红色故事主题活动等,通过这些文化活动来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学习心态,以提高学生综合的道德素养。 高职院校共青团德育工作要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一般在大二或者大三年级时就开始进行社会实践,学校各专业一般都有固定的合作单位,这些单位会给学生提供带薪实习岗位。学校共青团的德育工作不能因为学生进行企业实习就中断,只要学生还在校,就应该时刻将学生的德育工作放在心头。在德育教育方面,与学校合作的企业单位也应有一定的教育监督责任,学校应该和企业达成相应的协议,企业要配合学校对学生的德育工作。比如在企业内展开德育宣讲、评比道德标兵,建立起以学生德育工作为核心的校企合作德育模式[4]。总之,高职院校共青团在学生德育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高高职学生的道德素养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要求。高职院校共青团应以积极的姿态加入学生德育教育工作,避免只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而是寻找更多创新的手段来潜移默化地帮助学生提高道德素养。 德育工作论文:浅谈在初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开展行之有效的德育工作 一、坚持永恒性,以学生们激昂的朗诵鼓舞人 永恒性是指在教学中针对学生进行的那些永不过时永远“年轻”的德育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德育思想的永恒性。这在初一《思想政治》教材中已得到充分体现,教材自始至终贯彻了“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内容;二是与此有关的高尚的事例和文学性强的德育内容的永恒性。它的坚持与否取决于政治教师下功夫钻研课本的程度。 在教学中,我通常注重充实与课本有关的高尚事例和文学性强的德育内容,并以学生们激昂的朗诵鼓舞人。例如:在讲授第三课“热爱人民的传统美德陶冶着中国一代又一代人们的心灵”时提到岳飞这个名字,我就想:岳飞在抗金前线写成的《满江红》一词不就是千百年来陶冶一代又一代人们心灵的好教材吗?于是,我将该词全文抄给学生们,并让他们齐声朗诵。激昂的情绪、高尚的内容、优美的诗句,加上铿锵有力的朗诵节 ! 初一《思想政治》(上册)第138页讲“集体主义是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品质”时,引用了雷锋同志1958年6月7日日记的前半部分。四个“如果”,排比跟进,对于增强集体主义思想的文学感染力,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德育功能意义重大。但雷锋同志在日记的后半部分又是怎样讲的,教材没有引用,可同学们想知道。于是,我就“满足”他们这种求知欲望,将雷锋日记全文抄写在黑板上。和前两次一样,当学生们以其深含感情齐声朗诵时,对集体主义这一高尚的思想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可见,此教学方法能使学生们在倍受鼓舞、情绪饱满中受到一次次神圣而壮严的德育熏陶和德育洗礼。这需要两方面的积极性,即“教师”课下有益的“实”和“学生”课上激昂的“诵”的高度统一。 二、坚持趣味性,以生动活泼的教法吸引人 趣味性是指在教学中为使受教育者产生自觉接受教育的动机,教师运用的为其喜闻乐见、可知可感的基本德育手段。实践证明,它是对过去那种单纯的灌输式、训导式、说教式德育教学模式的摒弃,是一种适应时展、符合初一学生思想实际的迫切需要和战略选择。 在教学中,我的做法是:坚持趣味性,以生动活泼的教法吸引人。例如:在讲授第六课“爱护公物要落实在行动上,就要从爱护桌椅这样的小事做起”时,我举反例:“前几天,在初二(1)班教室举行1996年度国家会计资格考试。我是监考老师。考试前,一名考生告诉我:‘老师,我的桌面上有个大洞,不好在上面答题。’我一看(伸长脖子,向某张桌子张望,同时,用手围成一个圆圈状),情况属实,不得已,只好给她调换了一张桌子。当时我就想(作眉头紧锁、满脸愤慨样):那位凿洞之人,为了便于偷看而留下的‘杰作’,真是后患无穷啊!”同学们听了看了,就能心领神会:看来,爱护桌椅事情虽小,意义却重大!讲到勤劳、俭朴与幸福的关系时,我非常形象地举起左手:“勤劳是幸福的左手”;又举起右手:“俭朴是幸福的右手”。这样一来,直观感增强了,同学们在轻松的教学气氛中,懂得了幸福来自于“双手”——勤劳和俭朴的深刻内涵。 在讲授第一课最后一节“小小年纪也可以与犯罪作斗争”时,我把同学们带入这样的模拟情境中:假如,我们的教室是一辆行驶在荒山野岭中的长途客车。这时,冷不丁冲进来一名手持凶器欲行劫持的犯罪分子(我站在教室门口,装出一脸凶像,大喝一声:“交钱!”)。此情此景,刚从小学毕业的初一学生当然没有见过,我就因势利导,结合课本内容,字正腔圆、正气凛然地宣布:团结起来,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令人感动的是,不久发生在该年级的一次被劫持事件中,唯独这个班的学生,在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齐心协力,勇于斗争,硬是用桌椅将门死死抵住,把三名学生模样的犯罪分子挡在门外,从而避免了一场劫难。 可见,此教学方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学生们在愉快中进行学习,在学习中得到潜移默化的德育引导,其结果是,极大地增强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材有关德育思想的认知和实践能力。 三、坚持图解式,以真实感人的事迹教育人 图解式是指为增强一定的基本德育思想的教育效果,教育者借助于一些相关的能产生极具德育效果的图片来解释、说明的一种方式方法。图解式德育方法在社会上被广泛地运用。人们常见的报刊、杂志和企事业单位宣传专栏上的图片及其说明,就是进行基本德育思想教育的好教材。正因为此方法能理论联系实际,是一种能见度高的“活材料”,又由一定的权威部门,因而它产生的德育效果就很有说服力,也很能扣人心弦。 我尝试着将此法引入到教学中。例如:在讲授第一课“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时,我出示了一张从《半月谈》(1995年第14期)上裁剪的图片。先将它在学生间互相传阅,然后我讲解:图片上,一个巴掌大的岛礁孤零零且顽强地耸立于大海之上。有两名年轻的背上挂着救生衣的解放军战士,手握钢枪,神色庄重地分别站在半米来高的中国主权碑两侧。看着学生们惊奇、似懂非懂的样子,我加以说明:“个人利益服从祖国利益,两位年轻的解放军战士做到了……”;又加以引导:“同学们,我们该怎么办?”同学们齐声响亮地回答:“向他们学习!”在讲授第七课“珍惜受教育的权利”时,我指着一张图片(《人民日报》,1995年8月30日)介绍说:图片上,四个农民正用三根长长的竹竿,支撑濒临倒塌的土房子。房子的外壁上歪歪扭扭地写着“再穷不能穷学校,再苦不能苦教育”14个大字。学生们对此理解比较肤浅,我则进一步启发他们:“别的地方教育现状‘如此’,难道我们不应该……”还没等我说完,学生们异口同声地接上:“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在讲授第三课“为人民服务,就要维护人民利益,同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时,我选取一张带有说明文章的图片,文题为“青春化作永恒”(《半月谈》,1995年第16期),介绍了年仅25岁的邵述衡同志,为避免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毫不犹豫地抱走被犯罪分子扔在本厂车间里正滋滋冒烟的炸药包而壮烈牺牲的感人事迹。这回不是由我来讲解,而是请班上一位普通话讲的好的同学来念此图片上的说明文章。那位念文章的同学音调低沉、伤感,俨然是一曲悲壮的英雄赞歌,使全班同学为之动容,为之心颤。 可见,教师借助于这些富有德育效果的图片及其说明文章,经过适当的讲解,从而使《思想政治》教材中的基本德育思想与现实生活中活灵活现的人和事有机结合起来,这对于提高初一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和德育说服力,有着很大的补益。四、坚持示范性,以自身的德育经历影响人示范性是指在教学中为使一定的德育思想积极能动地影响、启发和引导受教育者,教师有目的有意识地显示出与之相关的榜样的一种德育特点。它分为无声和有声两种。前者,注重身教,以“润物细无声”的静止形态,体现在教师上课时的情态、言行及衣着等上;后者,则注重言传,将课本中的德育思想人格化。我的做法是:以自身的德育经历影响人。 例如:在讲授第六课“顽强拼搏的精神和毅力,是在生活中点点滴滴地培养和锻炼起来的”这一内容时,我就将自己去年五月份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南京一日游”活动的经历讲给学生们听。令他们佩服的是,我此行随身只带了10元钱。中午吃饭、门票等项开支花得仅剩下2元钱。但在教师自由活动期间,我还是坚持去参观了中华门和南京长江大桥。最后,余下0.3元,连乘返回的公交车费都不够。这时,我断然决定:走!从南京长江大桥桥南开始,东问问、西问问,硬是穿“城”而过,把脚都走麻了。终于提前一小时赶到了我校指定的候车地点——汉府街。学生们听得入迷,我乘机“解惑”,用了八个字:“不要依赖,磨练意志”,并将此经历命题为:意志的胜利。事后,据一名叫丁维维的同学反馈回来的信息,他的父母非常支持我的这种教育方法。 在讲第四课“集体对个人的重要性”时,我结合课本上有关“良好的集体能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的内容,向学生们讲述了我在上大学期间于本班(1991年全国先进集体)开展的一次打雪仗活动中的“光荣史”。我们班总人数100人,为开展此项活动,分成两方。由于某种原因,我方在活动中被打得“一蹶不振”。可我不服,就径自采用了偷袭战法,将对方两名同学打个措手不及。还没等我高兴起来,对方立刻集合了三四十名同学呈半月形向我猛冲猛打过来,一如战场气势,我吓得撒腿就跑。看着学生们一个个瞪大眼睛、专心致志、唯恐漏听的样子,我故意停顿一会儿。待学生们的心思从故事情节中回到课堂上来,我才若有所思,惋惜地说:“当时,我是多么盼望着我方其他成员能给予我有力的支援啊!”然后再把马克思那句“我们知道个人是微弱的,但是我们也知道整体就是力量”的名言往黑板上一抄,集体对个人的重要性就会在学生们的脑海里留下深刻的印象。 可见,此教学方法对于拉近、缩小师生间在心理、知识等方面的差距,使教师已经内化了的德育思想,以心与心交流的途径,为初一学生所接受和认可有着事半功倍的德育效果。 总之,在对初一学生开展德育工作的有益探索中,我始终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坚持《思想政治》教材基本德育思想是根,坚持无声的示范性教育教学是土壤,坚持趣味性德育教学是干,其他类“坚持”是枝。这棵德育之树开出的朵朵鲜花则是正在或已经造就成为“四有”新一代的学生们。 德育工作论文:小学德育工作总结范文 本学期小学从学校和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以德育人。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总结如下; 一、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得到加强。 本学期,我校抓住有利时机,紧密结合形势,挖掘德育教育内涵,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结合“向雷锋同志学习”活动,在3月1日组织学生开展了“小手拉大手,我们一起走”的学雷锋活动,与城管队各班也结合了实际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了各种活动,增强了学生爱师、爱生、爱班、爱校、爱国情谊,激发了学生的民族意识和责任心。我们现在从是的教育是一种责任,更是一项事业。在做学生思想工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讲究教育艺术。在与学生的接触中要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师德修养。因为教师良好的形象是一点一滴形成的,他靠平时对自己一言一行的严格要求,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学生无时无刻不在对着这些镜子学习做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因此,教师无论是在备课、讲话、辅导、作业、批改和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上、还是在做学生工作、家访以及校内外教育活动中,都要遵守教师道德规范,特别青年教师要在长期的实践中锻炼自己,在教书育人生涯中锻炼自己,使自己网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一、培养深厚的师生感情 品德不良的学生,担心别人看不起自己,对人有戒心,有敌意,他们往往会认为教师有偏心,厌弃自己。由此,他会对教师抱着沉默、躲避、怨恨等态度,不肯接受教师的教育。因此,教师要注意情感的培养,亲近他们,真诚地关心他们,用感人的事例和深刻的道理教育他们,入情入理才能入心,使他们听得进,记得住,想得深,改得快。 二、保护自尊心,培养集体荣誉感 自尊心和集体荣誉感是学生克服缺点,努力上进的动力。教师如果无视他们的自尊心,一味批评,指责。他们就容易表现出“破罐破摔”的态度和对立的情感,因此,矫正学生不良品德,一定要重视学生自尊心的培养。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和细微的进步,及时给予肯定、鼓励、赞扬,在活动中启发他们意识到自己是集体的一员,自己的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集体的荣誉,促使他们珍惜集体的荣誉,鞭策他们管住自己,抑制自己不良品德行为。 三、针对学生的个别差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措施 矫正学生的不良品德,既要注意他们的一般特点,又要针对他们的个别差异,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不能一锅煮,一刀切,针对不同学生的个性特点,进行因材施教。 为了因材施教,教师必须经常接近这些学生,和他们交朋友,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家庭和个人一贯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细致分析他们的个性特点,选择有效地教育方法,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有这样,才能打开他们的心灵之窗,促使其品德向好的方面转化。 四、强调校规制定班规,规范养成教育。 有人问一位诺贝尔科学奖得主:“您在哪所大学、哪个实验室学到了您认为是最主要的东西呢?”这位白发苍苍的老学者回答道:“是幼儿园。”“在幼儿园能学到什么东西呢?”“把自己的东西分一半给小伙伴们,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东西放整齐,吃饭前要洗手,做错事要表示道歉,午饭后休息,要观察周围的大自然……“他所提到,都属于行为养成习惯的教育范畴,都属于非智力因素。可见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对一个人的成功影响是多么的大呀!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如果作为道德素养的最重要的真理在少年时期没有成为习惯,那么,所造成的损失是永远无法弥补的。“中小学时期是青少年生理、心理急剧发育、变化的重要时期,正是增长知识,接受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最佳时期。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是形成良好班风的基础,是建设良好班级的保证。因此,在基础教育的小学阶段,德育教育应以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为主。把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落实到实处。扎扎实实地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 先哲朱熹说:“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可见知与行是不可分的。对学生进行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应从学生的认知特情出发,按照先入为主的规律。向同学宣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范。并根据本班的特点,增补制定适合本班的班规。以小组为单位组织学生联系实际逐一进行认真的学习、讨论。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常规养成教育时,注重让学生明确怎么做,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如何去做。使学生一进学校就在头脑中深深地打下常规、礼仪之烙印。尽管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开学初扎扎实实的养成教育,可使学生指导、熟悉校纪班规。多数学生能够在教师的提醒、引导下,逐渐地由“他律”发展为“自律”。 五、运用激励机制,深化养成教育。 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形成的,必须反复抓,抓反复。尤其是对那些行为习惯比较差的学生。不但要通过爱的甘泉去进行入脑入心的浇灌,通过榜样、示范的力量去争取,通过同龄效应去帮拉,还应运用一定的激励去鼓起他们奋进的风帆。学生毕竟还是孩子,教师的一丁点儿表扬肯定,对他们来讲都是一种荣誉,一份骄傲的资本。在对学生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时,教师应适当地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方式。以表扬为主,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让学生多感受成功之感。用成功的喜悦强化学生的行为,培养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制定评价制度,落实养成教育。 制定评价制度对进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起着重要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在对学生进行了常规 宣传之后,我制定了“自评——生评——师评”的评价制度,开展夺“七彩龙珠”的活动。每日进行常规检查,评出当天遵守常规做得好的学生,奖励一颗龙珠。每周进行综合评价,评出一周的“学习之星”、“卫生之星”、“礼仪之星”“热情之星”、“发言之星”等。每个学生不能连续两周评上同一种星。经过一段时间的评价督导,学生在学校里已经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可许多的家长反映小孩在家的行为习惯不如意,于是我把“自评——生评——师评”延伸到“家长评”,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使学生的养成教育进一步得到落实。这种多元化评价过程,是学生主动参与、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过程。是落实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 “牵一发而动全身”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其学习成绩会相继提高,班级的风气也会随之好转。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会是一个“班风正、学风浓”的良好班集体。 德育工作论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小学德育工作汇报材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下简称《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了云教德[20__]7号文件。屏边县教育局印发了屏教发[20__]23号文件,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这是新时期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的纲要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校根据校情,制定措施,群策群力,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将开展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的主体,学校是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学校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承担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事关我们党、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是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性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此项任务,我校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工作的方案,结合学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教职工学习《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教师对《意见》精神的认识、领会、真正理解、掌握《意见》精神。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和领导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把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养。 二、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开展调研,摸清底细。 了解和掌握学生当前思想道德状况,是我们能更好地开展德育工作的前提条件。为了掌握情况,我校在各年级进行了一次认真全面的调查摸底。通过调查发现,小学生还有许多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如:1、在孝亲敬长方面,有的学生对自己的父母、长辈、老师不够尊敬,不听从教导、任性,做事不考虑后果。2、在团结友爱方面,有的学生存在不顾本班级的荣誉,做出一些有损班级荣誉的事来。集体意识淡薄,缺乏主人翁精神;心中无他人。同学之间的友爱、谦让做得不够,在学习生活中,只顾自己想不到别人,自私自利。3、文明礼貌方面,对一些礼貌用语,没有养成使用礼貌用语的习惯,基本礼节掌握不够,爱说脏话、粗话。4、遵守纪律方面,部分学生不能自觉,遵守课堂纪律。5、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不够端正,不会自主学习,不能按时、认真、独立完成作业。6、勤劳节俭方面,不爱劳动,不会省吃俭用,花钱大手大脚,不体谅父母的艰辛。7、遵守公德、诚实勇敢方面,有少部分学生不爱护公共财物,不爱护花草树木,不爱护环境卫生。8、诚信方面,有的学生对父母、老师说谎话,做错了事不敢承认并改正,诚信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形成不良行为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社会的不良影响造成的,社会上一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是造成学生不良行为的罪魁祸首。 (二)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了解学生当前的思想道德状况,结合校情,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1、利用课堂学科进行教育。 思想品德课本是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编写的适合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门教材,内容浅易,通俗易懂。我们充分利用这门教材内容,结合身边实例,生动形象、直观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同时结合语文、数学等其他学科,利用各种图画文字,向学生进行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家乡,热爱革命领袖爱集体的教育,引导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学习社会公德,教会他们弃污取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树立远大理想,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2、利用少先队对学生进行教育。 少先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阵地,充分利用少先队组织为载体,是我们开展德育教育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运用其特有的教育手段,通过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进行教育,例如:通过开展“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广泛开展读书,用书活动,开展各种书画比赛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和学习兴趣,从而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开展“建立文明校园”活动,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有礼貌的行为习惯;开展“手拉手”活动,培养学生热爱班集体、团结友爱,互相谦让的优良品质;开展“我帮妈妈干一份活”的体验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孝敬父母、珍惜劳动果实的优良品质;开展“比学习,不比吃穿”的活动教育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习的好习惯;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主题签名活动,向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他们从小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孩子。利用各种节庆日开展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如:在国庆节期间开展“歌唱祖国”歌咏比赛,向学生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家乡的教育;在教师节开展“我为教师献一份礼”活动,培养学生努力学习,尊敬师长的教育;在“六一”节期间开展少先队简史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少先队的发展历程,了解少年英雄事迹,从而激发向少年英模学习的欲望,树立要珍惜机会,好好学习,将来为祖国 作贡献的远大理望。 3、开展“爱校、爱班、爱老师、爱同子、爱他人”的主题队会,以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 利用班队会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强化学生道德规范和提高学生法规意识。在学生中创建少先队员维权岗,设立意见箱,维护学生自身的基本权利。成立纪律检查小组、卫生检查小组,开展文明班集体、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促进学生的基本文明行为习惯和养成教育。利用少队报,黑板报,国旗下讲话,周末小结等形式表扬和倡导“好人好事”和良好的道德规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促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家庭教育是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习惯是从家中带来的。为了更好的教育学生,各班教师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与家长进行沟通,掌握和了解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情况,帮助家长端正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教水平,并倡导家长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和言行举止要成为子女的楷模,主动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方法、典型,促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达到教育的目的。 5、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分年级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省教育厅印发了云教德[20__]20号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学德育分年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下发了《云南省小学德育分年级实施意见》的教材。我校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实施意见》为依托,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从教育目标,内容、方法、途径等方面开展分层次教育和因材施教,结合小学生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循序渐进,对学生进行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 6、为了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每年请法制副校长到校给我校师生上法制课,提高法律意识,使教师能依法治教,让学生知法守法,做一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好少年。 (三)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俗话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教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为了强化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我校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组织学习,先后组织教师学习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基[20__]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教人[20__]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云教德[20__]1号)的精神。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其次,制定各种教师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大力表彰师德高尚和教学成绩卓著的教师,严肃处理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玩忽职守、影响恶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再次,树立典范,采取帮教等形式对教师进行教育,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把“身教、严教、乐教、爱教”作为学校教风,切实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为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教师都应看着是自己应尽的神圣义务和崇高责任。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是件艰巨而长期的工作“百年树人”就说明了思想教育的持久性,也说明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只有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才能端正学习态度,培养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遵纪守法的创新人才。 德育工作论文:关于处理好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几个关系的建议 (1)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与科学研究的关系。新时期德育是一门科学。改革和管理中小学德育的决策要科学化、民主化,必须与科学研究相结合。新时期德育工作的一个特点是复杂性。因此,行政出题目,科研找答案,决策作指导,将是新时期德育工作的一个新方式。自觉地发挥科研力量,是开创中小学德育新格局的长远之计。是否重视教育科研,是衡量教育行政干部由经验型向科学决策型转变的重要尺度。 (2)要处理好科学性与针对性的关系。德育的科学性,指德育的内容和方法符合客观要求、教育规律;德育的针对性,指德育的内容与方法又要与具体环境中具体对象的具体特点相结合。这两者的关系,主要是要解决德育内容落后于现实,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又脱离学生实际的问题。这就要求德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既要有科学性,又要有针对性,二者相结合,便能增强实效性。 (3)要处理好主导与主体的关系。德育的特点是引导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辨析和自我塑造,把新的时代的要求化为学生自身的需要,使其成为优良品德形成的内驱力。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因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同时,教师也应大胆地坚持正确导向,这样才会处理好二 者的关系。 (4)要处理好学校小环境与社会大环境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改革开放成就显著,这些对青少年学生是活生生的正面教育。同时,社会上的某些消极因素也在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德育工作者,不要怨天尤人,要相信教育的力量,绝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腐败现象就放弃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要立足学校小环境,引导学生善于历史地分析,全面的比较,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作为自己的判断与选择。优化学校小环境,也会对社会大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当代道德教育问题的讨论:本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出现了“道德教育的复兴”。80年代末以来,道德教育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共中央、国家教委先后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和改善大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通知、纲要和实施办法,委托有关学术机构编辑出版了以弘扬传统美德为主题的丛书,社会上出现了诸如《新三字经》一类的道德读物,《中国公民手册》已经问世。教育理论界对道德教育问题的研究也正在深化。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继续深化对道德教育问题的理解,推进道德教育的改革,寻找提高现代和未来社会道德水平的适宜途径,由北京师范大学孙喜亭教授和成有信教授主持的“教育学博士论坛”日前就我国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总体评价问题 对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总体评价,是把握当代社会道德发展的根本方向,反思和改革整个道德教育工作的出发点。 在对当代社会道德水平进行评价之前,与会者讨论了评价的标准或者说评价的参照系的问题。有人指出,目前哲学界或社会舆论中对当前社会道德水平的评价之所以出现不同的看法,如“爬坡论”、“滑坡论”、“代价论”等,主要就是由于不同的人在评价过程中所使用的标准或参照系不同。如果从传统的道德立尝道德观念出发来评价当前人们的道德生活,自然会认为是“紊乱”、“无序”和“滑坡”,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如果把道德发展与社会进步结合起来,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评价的话,更多地看到的则是道德的进步,或者说,是新道德的诞生。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对当前我国道德水平的总体评价上,我们应该采取后一种标准,即社会的、历史的标准。凡是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有助于社会全面进步的道德,就是进步的道德。这种道德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的道德。相反的,就是过时的、丧失了合理性的、应该淘汰的道德。这种标准也就是道德评价问题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标准。 遵循这样一个评价标准,与会者一致认为,当前我国社会道德水平总的来说是进步的、上升的、“爬坡”的。由不平等走向平等,由人身依附走向人格独立,由重义轻利走向义利结合,由非主体性走向主体性,是道德进步的主旋律。这种进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当代的学者们构想出来的,而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孕育出来的。也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创造性尝试,必然要求并孕育生成一些新的道德准则、道德精神。 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必然呼唤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在此基础上,独立人格、公正、平等、自由才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法则,表现在人们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人生观、幸福观、荣辱观、义利观、自然观、家庭观、职业观等等,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这些道德法则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有助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因而在总体上,体现为一种历史的进步性。在看到道德发展总的历史趋势进步性的同时,与会者也强调指出,当前我国的某些道德状况确实使人忧虑,所谓道德“滑坡”现象也不是空穴来风。每一个人都在自己的生活中感受到道德生活的某种程度上的“混乱”。该是不容回避的,但人们指出,对于种种不如意的地方,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不能把帐都记在市场经济的头上,认为搞市场经济和提高道德水平是一个“悖论”。当前社会道德生活中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并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市场的必然。每一种经济活动背后都有自己的道德原则,市场经济也是一样。应该说,像平等、公正、义利结合这些道德原则并不会必然地导致社会道德生活的无序,而只会使之更加有序。问题在于,由于道德本身的继承性以及道德观念生成的历史性,目前的社会主体道德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活动内在的道德需求。与经济发展阶段相比,社会主体道德或是滞后或是超前了。这种或滞后或超前的道德体系、道德观念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结合是造成目前种种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此外,西方资产阶级的一 些腐朽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也是造成普遍的道德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目前的一些社会道德问题应该被看作是“前进中的问题”,它们需要给以严肃的关注,并予以有效的克服、校正,但它们决不表征社会道德发展的历史方向,更不应该将它们归咎于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现在的社会道德和德育总的来说是在前进着,在“爬坡”,是在从古代文明社会的道德和德育向现代社会的道德和德育前进。但在局部是在作战略退却,即作为主体的道德和德育在从超越社会经济基础的完全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德育,甚至共产主义的道德和德育退却到和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道德和现代教育。之所以作战略退却,是因为我们在一段时期内的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冒进了,冒进到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了,现在已退却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了,我们的道德和德育也离开自己存在的基础冒进了。只有退却到和自己存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方位上,退却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位上,才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前进。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革,才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和德有前进到完全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德育。这是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道德和德育不是先验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现实的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反映。道德是调节反映相应的经济基础的人际关系的规范,这种规范是维护实实在在的利益关系的。就是说,我们现实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现代所有制并存和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的多种现代分配方式并存。它不是未来的、单一的、完全的公有制,更不是古代的人身依附关系条件下的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因之,现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和德育就应该是反映这一经济基础的道德和德育,即以等量劳动交换为基础的、以平等为核心的现代道德和德育。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和德育具有社会主义因素并以完全的社会主义为方向,但它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德育。它和古代道德和德育从本质上是矛盾和对立的,它坚决反对、批判和抵制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维护人身依附和特权关系等等的古代道德和德育。我们正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建立而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和德育。目前道德和德育中存在的某些混乱、无序、倒退,正是这种变革过程中的回流、支流、逆流,都是局部性问题。我们的道德和德育正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前进而建立、发展和前进!这是主流。 二 、道德教育的本质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当前教育学界有种观点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认为道德教育的本质是超越的。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现代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它与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把实践的观点作为首要的基本的观点。 实践是人自身通过对环境的改造和创造来达到与环境统一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超越的,是人自身对其所处环境的超越。教育,从而包括道德教育,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实践活动在本质上也必然是超越性的。道德教育的超越性本质在当前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超越现实。道德教育不是对现实行为、现实关系的肯定、复制和重现,而是从可能的、理想的生活方式出发,对现实行为、现实关系的否定、提升和启蒙。二是超越物质主义、个人主义、消费主义,使人的精神、人的生活从物的束缚下,从自私自利中解放出来。总之,如果没有超越性,就没有道德教育,道德的历史进步也就无法解释。 还有一种观点,从道德教育和智育、体育的划界出发,认为道德教育的本质是“超越性”。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本质,就是一种区别性的东西,是标明某一 事物独特性的东西。道德教育的本质,只有在与智育、体育的区别中才能显现出来。在思维方式和价值基础上,智育和体育是从现实出发,是对现实的一种适应,主要涉及到人类和个体活动的手段和条件问题,是讲“实然”的,在逻辑上,是一种归纳性的;而道德教育则是从未来出发,是一种道德命令,人们必须服从,主要涉及到人类和个体活动的目标和规范问题,属于“应然”的,在逻辑上是一 种演绎性的。所以智育、体育和道德教育在思维方式和价值基础上是截然不同的。 这种不同就决定了学校道德教育更多地是从“应然”、从“理想”出发,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超越性的,要用一种批判性话语引导学生超越现实,追求一种“可能”的生活方式。当前孩子们受到社会的各种影响,太现实了,所缺乏的就是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道德教育当由此努力。 对于道德教育的超越性,与会的多数人在特定含义下予以肯定,认为道德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确有或者说应该有其超越的一面,把应然的、可能的、理想的甚至高尚的道德生活展现在青少年的面前,引导他们走向这种生活,或者更准确地说,创造这种生活,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就个体而言,道德教育要不断地提高他的道德境界、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行为等,这种不断提高的过程就表现为一种超越。就整个社会来说,由于社会道德规则系统是极其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道德教育不是也不应该是原原本本地把复杂多样的道德规范搬到学校中来,向学生进行灌输,或依此对学生进行训练。道德教育对于它的内容,是有选择的。它要选择那些最能符合社会和个体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进行教育。在一定的意义上,这种选择性也就体现了道德教育的超越性,即超越那些陈旧的、落后的乃至反动的道德规范。比如说,在当前,道德教育就应该超越人身依附,强调独立人格;超越不平等,强调平等;超越对物质主义的崇拜,强调精神生活等等。此外,道德教育的超越性还体现在摆脱人类中心和文化中心的束缚上。长期以来,道德和道德教育都局限在人类自身的事务中,局限在某一特殊的文化背景中。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之间也存在着一种道德关系,认识到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的道德规范是很不相同的。当代道德教育应致力于这种新的道德关系的阐释,致力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规范的理解。这种超越体现了随着时代的进步道德教育题材的拓展。 在肯定道德教育的有一定的超越性的同时,大多数与会者对道德教育的超越性本质提出质疑:第一,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是否准确?实践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主体在自己所建构的实践活动中究竟是越来越“超越”客观呢,还是越来越“逼近”客观?即便实践的本质是超越的,能否从这 种一般的、抽象的类本质推论出道德教育甚或教育的本质也是超越的?诚如此,智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是不是超越的?科学活动作为一类实践活动是不是超越的?艺术活动作为一类实践活动是不是超越的?这样一来人类的所有活动的本质都是超越的,那么又何言超越性为道德教育的“本质”呢?第二,从“应然”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本位出发推论道德教育的超越性本质是否普遍妥当?“应然”是否在价值方向上必然地指向“未来”,指向“理想”、指向“更高的境界”?父母对孩子说:“你应该听话!”;老子说,人类社会“应该”回到“小国寡民”的初民时代;朋友对你说,“(就是)亲兄弟,(也应该)明算帐”。这些道德话语并不是,“超越”的,而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第三,认为道德教育的逻辑是演绎的而非归纳的,那么,演绎的大前提是从哪儿来的呢?高尚纯洁的道德律令又是从何而生呢?其结果,很可能得出先验道德的结论。第四,如果认为教育或道德教育的本质是超越的,超越现实、超越世俗,是从理想生活、可能世界出发的,是要对现实进行“否定”的,那么承担教育或道德教育的教育者是从哪儿来的呢?这就必然导致在“芸芸众生”中划出、推出甚或造出一部分品德纯洁、高尚的人,是这部分高踞社会之上的纯洁、高尚的人用自己的纯洁、高尚的言行培育了新一代的纯洁和高尚。对于我们来说,这并不是什么道德教育新发现,因为一部中国道德教育史就是这样的。难道我们以前的道德教育还不够“超越”吗?难道我们以前的纯洁、高尚的道德偶像还少吗?难道我们以前对现实生活、实然世界“否定”的还不够吗?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的道德教育中,我们不是不“超越”、不“否定”现实,而是太超越、太否定现实了,形成了强大的道德压力,以至于所谓理想的生活不是提升了现实生活,而是根本遗忘、摈弃和歪曲了现实生活。在封建社会中,甚至出现“以理杀人”的情况。总之,大多数与会者认为,说道德教育具有某种程度上或某种意义上的超越性是可以的,但说道德教育的本质就是超越性,在逻辑上很难成立,也没能很好地反思我们道德教育的历史经验。不能把道德教育的超越性提到本质的高度,理解为超越时代,超越现实,甚至也不能在一般的意义上将它理解为超越功利、超越物质、超越个人。从哲学的角度看,道德的生成过程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是一种道德智识或经验的归纳过程,我们所要求的道德哪怕是最理想的道德,如诚实、正义,都不是先验地给定的。从教育学的角度看,道德教育无非就是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的个体内化,就是要教会学生过现实的道德生活,而现实的道德生活就是世俗的生活,它由一些历史传承下来的、时代所认可或修正或补充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社会习俗、伦理禁忌等构成。正是这些东西奠定了我们道德生活和整个人生的基矗因此,不能否认和否定道德教育的现实性。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和道德教育应该是最现实的,比智育还现实。讲对现实的否定或超越,应该严格地局限在那些丧失了现实合理性的方面,而不能把整个现实作为否定或超越的对象。讲对功利、物质和个人的超越也应在肯定功利、物质、个人需要的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在回到传统上重义轻利、重精神轻物质、重集体轻个体的老路上去。当前的许多道德混乱可以说就是对传统的过于超越的道德生活方式的“反动”,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们不能因为这一点再提倡回到老路上去,又走向一个新的极端。至于理想的、可能的道德生活,则是人们所应追求的目标。但道德教育不能把目标当成基础,把目的地当成出发点,那就会发生本末倒置的问题。 有人还提出道德教育或整个教育的“保存性”的一面,即传承优良文化传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面。对于教育或道德教育只讲超越不讲或少讲继承,只讲理想不讲或少讲历史,只讲促进改革发展不讲或少讲维护社会稳定都是不行的。两个方面应该得到统一。统一在哪儿?统一在现实性上。现实道德和道德教育问题的考察有两把钥匙:一是马克思人的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理论,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与人的自由个性阶段。二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的“三种道德”(封建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理论。 现在我们正处于第二个阶段,而且三种道德关系都有,哪一种也不完善。现实的道德状况是丰富的、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式的。不能也不可能只要求一种类型、一个层次、一种样式。这种“多”是统一的,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统一在现实性上,在今天即统一在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上。也就是说,今天讲道德和道德教育的适应,是要适应在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而不是去适应人的依赖关系。讲道德和道德教育的超越,主要的也不是超越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而是指超越人的依赖阶段。如果要说超越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也只能是局部超越,而不能是全局超越,只能是个别超越,不能是全体超越。 三 、道德教育的功能问题有人认为,道德教育的功能可以划分为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或者说是内在功能和外在功能。在本体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关系中,本体功能是基矗没有本体功能的充分实现,就谈不上社会功能的实现。本体功能是学校道德教育所应主要追求的,也是学校道德教育在其有限的时间中所能够追求的。我们过去德育工作中的失误和失效,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没能看到学校道德教育的这种时间和效果的有限性,很好地重视德育的本体功能,总是想培养从社会某一角度看来在思想品德已经完善的、完美的人,喜欢用一些外在的社会标准来要求和评价德育活动及学生的道德面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学校道德教育的一种苛求,也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实现的。说政治是灵魂,也未尝不可,但更应强调道德品质和人生观是基矗政治要求不能代替道德规范。没有正确的人生观,没有人格,一个人在政治上要么投机,要么装糊涂,要么甘做政客。所以,就道德教育的本体功能来看,德育就是育德,就是建构一种道德境界。具体到学校道德教育来说,就是提高学生的道德意识,培养他们的道德情感,养成他们的道德习惯,树立他们的道德信仰。育德之中,核心的东西是发展学生的“悟性”。“悟”就是觉悟、醒悟、领悟,就是焕发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学生意识到自己该怎么做,怎样做才更有价值。没有这种悟性,一个人就不会从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就会成为道德的奴隶,而道德也就会成为奴隶的道德,成为束缚人、压制人的手段,而不是形成人、解放人和提升人的手段。道德的起点是他律,终点是“自律”,最高境界就是“自由”。所谓自由也就是孔子所说的那种“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达到了一种审美状态。从他律走向自律再升华到自由,都有赖于人的道德悟性的提高。如果没有悟性,学生既不会有真正的道德自律,更不会有真正的道德自由。 有人认为,道德教育具有一种“感召”、“净化”和“社会制衡”的功能。 这种观点认为,道德生活不同于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其特点就是不计成本,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是以目标的高尚与否作为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尺度的。正如古人所说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为了救落水老农可以不惜自己的生命,这就是道德的。如果在该履行道德义务的时候讲究条件,甚至开口要价,就不再是一种道德行为,而蜕化变质为一种政治、经济或其它什么的交易,属于一种市场行为、剧场行为。所以道德之行和道德之教有而且应该有一种召唤、净化的功能,使学生具有一种与世俗相抗衡的力量,使他们的心灵有所寄托,作为人的价值得到实现。对于人类生活来说,这种召唤、净化直指他们的内心深处,是不同于外在约束力量的内在约束力量,以一种不同于外在约束的方式实现对历史发展和现实生活的社会制衡。在当前社会道德生活许多方面失范,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个人主义等甚嚣尘上的情况下,学校的道德教育更应该发挥它的这种感召、净化与社会制衡的功能。这是中国社会改革对学校道德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使命之一。 有人从道德的二元结构出发,阐述道德教育的功能。所谓道德的二元结构,是指社会道德包括基础文明和德性修养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方面。基础文明就是健康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有的人都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水平,是青少年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所必须接受,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也必须身体力行的东西。比如,在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在工作上兢兢业业等。而德性修养则主要是反映了一种道德境界,一般地说,它是高于基础文明之上的,既包括了内心状态,更反映了外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德性修养的人道德责任往往超越了基础文明的要求,比如说,在社会生活中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在革命事业中抛头颅、洒热血等。就两者的区别来说,前者是基本的、他律的、功利的、世俗的、统一的、适应的,后者是高尚的、自律的、理想的、神圣的、多样的、超越的。就两者的联系来说,犹如一座漂浮在大海上的冰山,德性修养是水面以上的部分,基础文明是水面以下的部分。没有水面以下的部分,水面以上的部分就不会凸现出来。道德教育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其着眼点应放在学生基础文明习惯的培养上,从而提高社会的一 般道德水平,而不应是放在提高学生的德性修养,造就道德圣人上。再者,一个人的德性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学校教育的结果,而是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在解决一系列的道德冲突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即是说,主要是在学校道德教育之外形成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基础文明是可教的,德性修养是不可教的。学校道德教育主要不应在不可教处努力,而应在可教处努力。学校道德教育的 ,!四、学校道德教育的效果问题讨论到学校道德教育的效果,有的人认为是低效的,有的人认为是无效的乃至负效的。究其原因,不同的人强调不同的方面。总的来看,涉及到学校道德教育内部和外部的方方面面。 第一,就目标而言,过去我们的目标定的太高、太大,甚至有不科学的东西,习惯于制造学校道德教育的“神话”,认为其无所不能。只讲理想,不讲功利;只讲超越,不讲现实;只讲方向性,不研究可能性。目标太高、太大,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和道德认知水平,在学校德育活动中就根本不可能达到。达不到的东西又必须去做,就出现名义上“加强”,实际上“淡化”,名义上“落实”,实际上“落虚”的现象。等到出了问题,又反过头来批评学校德育没搞好,而不愿意静下心来科学地分析目标上的原因。对于学校德育工作者来说,这样做似乎也有些不公正。实际上,为了尽可能地接近这样的目标,他们工作非常辛苦,心理压力也很大。有人把这种现象概括为“德育之累”。 第二,在内容上,存在着“道德教育政治化,政治教育道德化”的问题,不能很好地把这两者区分开来。经常的情况是,用政治教育来代替道德教育,只讲政治立场,不讲道德修养,只讲道德的阶级性,不讲道德的共同性。整个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经常性地跟着社会形势变,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东西。有人打了个比喻,把整个学校德育比成一棵大树,那么道德教育就是这树的根和干,思想政治教育则是这树上的花和果。德育之树的根若不深、干若不强壮,那么它的花必不鲜艳,果必不丰硕。例如,“”期间,许多人政治上跟着走,道德上却是两面派,伪君子。有人还指出,在内容上;小学讲共产主义,中学讲社会主义,到了大学才讲怎样做人,把内容的序列给颠倒了。在这方面,应该很好地汲取我国古代道德教育的一些宝贵经验,如由小及大,由近及远,循序渐进,推己及人等。 第三,在方法上,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很好地区分知识学习;技能学习和道德学习三种不同的学习方式,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区分科学教育、技术教育和道德教育这三种不同的教育方式。知识学习强调接受、理解和创造,技能学习强调训练、熟练和应用,道德学习强调潜移默化、个体觉悟和生活践履。与之相适应,科学教育、技术教育和道德教育也应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我们的道德教育方法上的问题就出在按科学教育,技术教育的方式来进行道德教育,把道德与生活割裂开来,作为一种知识来教,作为一种技术来训练。其结果就是学生有道德之知,而少道德之行、道德之情和道德之信。在这方面,与会者还特别强调教育者自身道德素养以及道德教育的道德性的问题,认为只有有德之人和有德之教才能建构起真正的德育活动。如果讲马列的不马列,教道德的不过德,马列之教不马列,道德之教不道德,就必然导致整个德育的危机。 第四,在教育者方面,有人提出;由于现代社会变化加速,代沟扩大,教育者的道德立场和道德观念受到他们的生活时空的限制,在许多方面确实不适合或不能帮助今天的学生顺利地解决他们的道德难题。因此教育者在进行道德教育之前,应对自己的道德立场进行批判,不能作为一个绝对正确的出发点,强制灌输。 当前在道德教育过程中的普遍的师生关系的对立(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对立,青少年群体的一些反主流社会情绪)恐怕与此有关。有些道德难题对于教育者来说也是新问题,不能依赖于过去的观念和经验,而应和学生们一道去学习,来尝试解决。在新道德的建设方面,师生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在受教育者方面,有人认为,当前学生的主导性道德需要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注重道德身份的获得转变到注重道德尊严的确立,道德生活的主体性日益得到重视。现代道德教育应关注这种受教育者的地位和需要的变化,灵活地改变自己的方式方法,否则就会导致道德教育价值的失落。 第五,在外部环境上,当前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不高,势必影响到学校本体德育功能的实现,即所谓“5+2=0”(五天的学校道德教育加上两天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教育,其效果等于零)。有人指出,由于当前现实生活中社会主群体(指中年人,是孩子们的榜样群体)的特殊历史经验,目前大都有一种利益追逐和物质补偿心理,对精神理想持一种冷漠或嘲弄的态度,从而对学校道德教育产生消极影响。有人认为,当前的一些影视作品的不正确价值导向,大众传媒的低级趣味也对学校道德教育的作用产生消解作用。还有人追随18世启蒙思想家的观点,强调指出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社会制度具有强大的道德教育力量,而一个不健全不完善的社会制度对普遍社会道德的进步,特别是对学校道德教育起到消极的作用。 可以认为,比起学校道德教育的力量来说,社会制度的道德教化力量更为强大。 要想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不仅要加强和改善学校德育,更应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制度。 德育工作论文:国内学校德育工作的思考 时至今日,我们面对的学生和过去的孩子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想从自己班级的学生谈起。就拿学习成绩来说,我班学生的普遍特点是对待自己的成绩不在意,对他人的事情更是置之不理,成绩的好坏似乎和自己无关。还记得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火灾与抗震自救逃生演练,很多学生不能严肃对待这一问题。学校规定学生在逃生过程中要有序抱头、蹲下行走,可是他们随意奔跑,而且还把这件事当成一件很有趣的游戏。每当我们老师在一起交流时,都觉得这种现象是当今学生的共性。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这和学生生存的幸福时代,他们是家庭中的独生子女遇密切相关。而种种原因下成长的孩子也就形成了他们独有的特点。因为他们已经不是80,90后,而是00后。这样一来对教育者的要求也就增加了更多的课题。我的学校处于城市的郊区,学校就座落在家属区内,这里的学生不多,学生从家到学校的步行时间多则10分钟,少则1~2分钟。家长大部分是矿区工人和待业在家人员,他们的表现是对学生的学业并不热心,相反把更多关注放在孩子的吃喝和外在形象上。综合以上事件:我就在反思,为什么现在的孩子对待所有的事情都不入耳?是什么让学生如此这般的漫不经心?是“压力”吗?孩子现在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多,学习成绩、特长训练、各种考级……,以至于相对于压力的苦闷,孩子们选择了放弃,相反学会了享受,这和家长的教育环境息息相关,所以老师单单利用身教影响学生远远不能达到目的,个人认为骨子里的问题还得从“根”做起,先学会爱父母,再学会爱他人,最后学会大爱,爱国爱人民。这就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先入为主,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高度一致。面对这样的现象,学校的德育工作也就承担了明显重要的角色。要想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起到作用,使孩子发生转变。个人认为德育工作的手段、形式和内容就显得格外有份量。 一、德育工作的组织手段 现在的孩子虽然见得多,听得多,对事物的新鲜感还是很在意的。小孩子和成年人的区别就是缺少自控能力,但是格外愿意玩。因此在玩中教育孩子就是一种难得的能力。所以工作形式一定要富有创意,能调动兴趣。至于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则是需要潜移默化的形式推进,我们现在德育手段也是很多种类可选,比如互联网,它将呈现你需要的各种资料,由其是异地的资讯全面而且便捷;还有电视这种媒体,开设了专为少年儿童准备的频道;红色旅游也是教育孩子成长的一种方式。作为学校完全可以利用家庭作业这一项将任务布置给孩子,在作业中渗透德育教育。据了解很多学校都把给父母洗脚的事情作为作业布置给学生,并要求写一篇作文。实际这种教育方式都非常值得提倡,要注意的是方案的可操作性,而且一定要有总结,抓住一切时机对此行为进行德育汇总,这个汇总主要是学生自身总结,最好是日记体形式,便于操作,利于改正。 二、德育工作的形式 在形式上建议学生观看感动中国人物评选,即使有些孩子已经看过了,也要集体重看。主要是让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震撼,这种集体观看再交流,大家各抒己见,碰撞火花,让正义和真诚在孩子们的内心生根发芽。慢慢树立一种理想,明朗一种精神。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把握住类似的机会,比如利用好班会课和节日去设置主题。还有就是鼓励家长带领孩子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感恩教育,挫折教育,每参加一次活动对孩子都是一种成长、成熟。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找到联谊校,无论是贫穷的还是富贵的都会让学生看到不同的同龄人的生活。我的一个学生韩明在一次习作中写了这样一篇文章:讲他坐车的事情,因为第一次做无人售票公交车,所以孩子故意把一角钱狠狠地投进了投币箱,使其发出的声音更像一元的。他心里暗暗自喜,赚了九角钱。回到家后他总觉得自己的行为很丢人,于是利用一次出门的机会他把上次欠的钱补了回去。我看到这篇作文后,在全班进行讨论,如果小韩下次还投一角钱会是什么结果?即使很多次后也没被车长发现,他的内心会是什么感觉?如果你是车长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会怎么做?小韩做错了事情敢于将其写成文章,你收到什么样的启示?所以一个人最宝贵的是什么? 三、德育工作内容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就传承了我们很多值得一个人一辈子受用的品质。能掌握其中的一条或几条就会使人完美起来。特别推荐老师们以《弟子规》、《三字经》等国学内容开展活动。记得参加吉林省大队辅导员培训时曾观摩东北师大附属小学的少先队活动课,他们用了孩子们耳熟能详的语言编纂出歌谣,排练出小品来理解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我觉得这些内容我们依据学校自身情况都可以进行学习和应用。我们教育的孩子在未来的路上可能并不是什么研究家或学者,这就要求经过我们教育后的孩子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对得起养育他的父母和土地。而当今社会对老师的所有行为要求得很高,甚至有的老师都很难给自己定位,到底怎么做才能达到既不伤害到学生还能教育好孩子的目的?无耐和迷茫时常冲击着老师的头脑。在德育工作中我们是应该以引导和教育为主,但是必要的严厉措施有时也需要做,这就要求社会和家庭的配合,一己之力不可能解决一个孩子的成长问题,当面对难以管教,无从下手的孩子时,作为老师内心真的很痛苦,也很着急,教师的肩上承担的不仅仅是一代人的成长,还有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希望。老师这个职业任重而道远,社会各届在面对教育问题时,一定要相信老师的出发点是让所有的孩子都成为优秀的人。而老师也一定会尽自己最大能力去教育好每一个孩子! 德育工作论文:市场经济下对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广阔的开放市场,这种大环境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活跃了学生的思想,使其看到自己未来事业的前景。但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会在学生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作用,因此在思想品德教育的策略方法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定位,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 一、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对德育的负面影响 首先表现在外向型经济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外向型的“三资”企业,中西方文化混融,各种思潮纷纷涌入,使学生所处的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开始悄悄侵蚀学生的灵魂。涉外企业中的外方管理方法、手段及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向学生渗透,一些学生盲目崇洋。收入待遇等因素使一些毕业生将外企作为择业的热点目标,国营企业即使有正式录用名额也不受他们青睐,祖国意识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渐渐淡化。其次是市场经济与学生价值观念的转变。由于部分学生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足,界线划不清,不能全面理解其共性、特性和作用,以及积极主流与消极支流的关系,致使认识上出现误区,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则,一些学生错误地将其视为思想行为的准则,导致了做事讲价钱,付出要索取,把自己的行为用“等价交换”来衡量。在为社会付出的价值观上具有浓厚的“务实性”,在利他的同时首先要利己,更有甚者表现出只顾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德,认为生活的真谛就是享受。无私奉献已不再成为人的价值范畴,造成理想境界的空虚。第三是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制度的变化,提出了新的人才质量要求。 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为企业输送人才的院校在培养人才上向质量要效益,应培养出觉悟高、能力强、懂理论、会操作的复合型人才。企业为适应商战竞争,还突出表现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的变化,强调制度的执行与制裁要奖罚分明。培养人才与工厂生产的产品一样,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培养的人才类型、规格、特点、素质及管理手段,必须与人才市场的需求、管理制度相吻合;否则,我们的毕业生将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失去竞争力,甚至失去人才市常第四是市场经济给思想品德教育带来的困难。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观念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信息的接受,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同步的。 就学生而言,他们的社会接触面及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远比在校门内的教师要广、要快得多。因此,教育者往往不能提前把握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当学生身上已反映出一定的思想问题时,教师才被动地去进行教育,这给德育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使教师的说教显得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更谈不上“及时”甚至“超前”了,造成对在校生思想品德教育滞后的局面。 二、对在校生进行德育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育工作的思路应是: (一)突出爱国主义的教育主线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院校德育要坚定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其作为思想教育的主旋律,引导学生在接触开放的文化环境时,自觉抵制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思想,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由感性到理性,由浅入深,引导学生由爱父母———爱师长———爱他人———爱集体,最后上升到爱祖国。 (二)加强对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引导德育的价值在于培养学生的“悟”性,使其认识到如何做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性。然而学校的德育必须坚持一元化的导向,使学生明白社会所容纳的并不都是时代所提倡的。价值的真谛在于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要通过自身劳动来实现。说到底,人的价值就是更多地为社会创造和奉献。进行人生观教育,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人活着为什么,怎样生活和做什么。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进行理想教育,从学生生活的最贴切处入手,诱发他们的生活理想,从而激发出强烈的职业理想,把社会理想、为祖国做贡献的理想教育落实到学生的职业理想上。理想是动力,也是激励,在理想的驱动下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树立新时期人才质量的德育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根本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人才资源,当今市场的激烈竞争,实质是人才质量的竞争。做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高等院校,在德育上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建立新时期的人才质量标准。新时期人才质量标准,已不再单纯是过去那种踏实加肯干、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类型,而是思想和能力是复合型、适应型、开拓型的人才。因此,在德育上要给学生全方位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职业意识、创业意识、敬业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公关意识、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自省能力,能经受挫折和失败的考验。 总之,新时期的院校德育应培养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现代的人和国际型的人。 (四)德育管理制度和手段要与企业管理相衔接学校的德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德育必须把参照系由封闭的院校教育转向人才市场和企业要求上来,这一转变要求学校在德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法上都随之进行相应的转变,使之与企业的要求相衔接。如若不然,学生在校接受的是一套管理方法,到企业后是另一套,这将增加学生的不适应性,减低学生在社会上的竞争力。 为此,必须做到: 1、在日常行为规范上要与相应的企业要求衔接,把企业要求职工的行为规范,作为学校培养学 生日常行为的部分规范要求,同时要设置专业环境,在环境中训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德育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与企业管理相适应。一位饭店的总经理说:“你们学生不及格还有补考机会,而在企业做错了一件事就难以挽回”。因此,在校的德育管理要与企业要求吻合。首先,应突出制度化管理,将规章制度熟知熟记,严格按制度办事,奖罚分明;其次,是在制度的执行上不能沿用“事不过三”、“下不为例”等旧的教育方法,制度不容违犯,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第三,要适当减少耐心说服的思想教育过程,加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培养学生自律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否则就不能适应企业化管理的环境。 3、使学生进入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使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在平时的学习、社会工作及各项评比和比赛中为他们设计竞争舞台,创造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达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共同的目标导向下,进行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德育的针对性。 4、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市场经济活跃,人才竞争激烈,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他们能否承受竞争机制冲击的淘汰和排挤?能否经受挫折的考验?实践证明,学习好的学生不一定能在社会中经受住挫折和胜利的考验,这就要求德育应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放到首位。新时期的素质教育包括:道德品质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教师应成为学生的“保健医”,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作为培养新时期人才的着眼点,使学生增进心理环境的内稳性和肌体对环境的有效适应性,以积极主动、平衡灵活、正确理智的心理状态去适应和协调社会环境,成为竞争中的强者。这首先要培养学生对竞争的心理适应力。在校期间应为学生设计竞争的舞台和竞争的环境,训练学生对竞争的适应力。教师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心理诱导,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优势,积极参与竞争。其次是培养学生的预见性。做好上岗前的心理准备,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了解人才市场情况,理论联系实际,交给学生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法,塑造出身体健康、道德健康、心理健康的人,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成长。 5、加强信息反馈和教师的理论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能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加强社会信息反溃经常了解社会思想动态,推断哪些社会事务可对学生产生影响,使教育走在学生思想意识形成之前。经常了解企业管理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扩充学生的应变能力。(2)要经常对教师进行社会主义德育理论的培训。加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政治思想工作队伍,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需求。尤其是在社会变革的每次微小变化前,首先对教师进行理论指导,使教师具备指导学生的理论准备,注意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紧握教育的主动权,使教育具有超前性。 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增强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有力保障。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重在实践的探索和理论上的总结。北京旅游学院管理系在德育上推出的“三自教育”、“学生行为守则”及参与各项活动的“严、细、活、竞、创”的五字要求和“教师形象”的讨论,正是在市场经济下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思考、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全系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德育工作论文: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创新 一、从细小处入手,创设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模式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习惯真是一种伟大而神奇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的一生,因此人从幼年开始,要通过教育培养一种良好的习惯。”确实,优秀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需要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让学生从幼年开始,就在优秀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模式中成长。从目前的教育实际来看,德育工作要立足于学校教育,延长教育半径,努力做到三个最佳结合。 1.学校教育结合主流文化 学校教育应永远处于德育工作的中坚地位,在德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逐年提高,时时处处要体现主流文化的脉动。要求学校在进行德育时,着眼于每个孩子的成长,让每个教育活动都能从教育实践中把握时代特点,让学生学会自我反思。我校自2009年开展“日行一善,诚信一生”教育活动以来,从“善在校园”“善在家庭”“善在社会”三个方面,引导师生从身边小事做起,由日行一善到日日行善,将抽象的德育融入师生的日常活动中,让善的理念植根于师生的心田,收到良好的成效。 2.社会教育结合社会实践 德育工作仅靠学校远远不够,德育工作离开了社会大舞台,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在日常的社会教育中,只有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才能让德育工作产生最大效能。从目前的教学实际来看,寻找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最佳结合点,在于德育的社区化和基地化。为开好德育社会实践课,我们充分利用学校周边的社会资源,建立固定的活动课程基地,使德育社会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与荣成市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建立联谊关系,将消防中队、荣鹰橡胶有限公司、道南于家村果园、花园社区居委会、市园林局苗圃基地、武警守备处看守所、孔家垃圾处理厂等九家单位,定为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活动,共同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活动基地的选定,为每一个学生走出校门,参加实践活动搭建了广阔的社会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我们陆续开展了绿色军训、逃生演练、社会小调查、社区服务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德育实践活动。让德育工作校内有场所,社区有环境,校外有基地,社会全帮扶,从社会的热点入手,化大为小,将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分解、落实,逐一加以解决,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教育,特别是支持青少年德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让教育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点和着力点。 3.家庭教育结合传统美德 德育工作离开了家庭,就会沦为空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最佳结合,是做好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最佳选择,离开了家庭的德育就会形成短板效应。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先后开展了“世纪小孝星”“感恩母亲节”等系列活动,表达对父母、师长的尊敬和挚爱;利用假期开展“小鬼当家”活动,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以“朝霞情系夕阳红”活动为契机,开展了“爱老敬老,孝心感恩”活动。各班成立了“爱心服务小分队”,与周围社区和附近村庄的孤寡老人结成爱心帮扶对子,每周定期上门服务,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重阳节带领孩子们走进敬老院、老年公寓,让孩子们在亲身体验、自主参与的过程中,懂得尊老和爱老。这些活动尊重和激励家庭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传统美德教育入手,鼓励家长的创造精神,积极主动地探讨亲子教育、亲情教育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受到广大家长的好评,达到家长配合、学生自愿、全社会受益的目的。 二、从细节处落实,锻造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特色 创新教育已成为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德育工作更离不开创新,只有创新才能创树品牌,只有创新才能形成特色,而品牌和特色正是源于细节的积累和褒扬。要尊重一线教师的首创精神,鼓励在德育工作中根据校际实际,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紧贴学习和生活实际,编排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不求整齐划一,更不搞一刀切。 1.创新促发展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育模式,在尊重教育基本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基础上,不雷同,不抄袭,可以大胆引进先进经验,让德育工作紧跟时展步伐,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不上纲上线,但形式新、方法活,既喜闻乐见,又注重实际,这需要一线教师付出大量的劳动,要求教育管理者尊重并且激励德育工作者的劳动,多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让创新成为教育工作永恒的主题。 2.开放办教育 德育工作不仅要实现“三个面向”,更要融通古今,博采众长,最大限度地实现德育的社会化,广泛争取社会上一切资源,最大限度地为德育工作提供一切可能。要将德育工作引入社会中长期发展 规划,从不同层面加大对德育的重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德育倾斜。要细化德育的考核工作,在加大德育工作在现代教育中的比重的基础上,适当细化考核细则,淡化条条框框,灵活验收要求,对一线教育工作者加大尊重和激励力度,激励基层多出经验,多出精品。我校在德育活动中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家长助教进课堂”等活动。充分发挥每位家长的特长,聘请不同行业的家长为校外辅导员,开设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开放的讲台,搭建了全新的教学实践平台,进一步拓展教育的渠道,让孩子们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实现开放办教育。 3.品牌促推广 教育品牌是特色的集大成者。德育工作没有品牌就失去了特色。在教育实践中,要注意经验的总结和推广,活动不怕小,再小也可以在全国推广,经验不怕多,再多也可以成为大家的共识。有必要以学区和校际为单位,开展交流和互动,促进城乡之间的交流,努力缩小城乡和区域差异,努力形成一校一品、一地一风格的百花齐放的德育教育新格局。德育工作无小事,要真正抓好并落到实处,需要教育工作者立足长远,脚踏实地,从细节入手,加快改革创新。只有这样,德育工作才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突破。 德育工作论文:构建和谐社会与职校德育工作的时代使命 摘要: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职校德育承担着培养“最重要素质”的任务。本文在分析构建和谐社会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时代要求基础上,对职校德育工作存在的诸如教育功能上的不对称、教育观念上的不适应、教育内容上的不同步、教育机制上的不协调等“不和谐”音符进行了现实反思,并对如何让和谐意蕴充盈职校德育工作的全程内外作了积极思考。 关键词:和谐社会;德育工作;职校;使命 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总理就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了深刻阐述。“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①等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内容,理所当然地成为和谐社会建设措施、目标的题中之义。在新的历史时期,职校德育工作如何顺承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培养广大职校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摆在职校德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崭新课题。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职校德育工作的创新要求 1.构建和谐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职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它必然对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重要手段的德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它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仅靠经济的增长无法支撑起一个人民向往的全面小康社会,必须把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实现包括职业教育及职校德育工作在内的社会方方面面的和谐发展。“今后20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将逐步由传统粗放型方式转变为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这种转变必然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和人才资源的开发。”②而中等职业教育正是担负着这样一个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使命而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各行各业对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里的“质量”就包含了社会对职校德育成效的期望:所培养的毕业生要有健全的人格,要具备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有与职业相匹配的良好职业道德习惯和科学文化技能,要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强烈意识和创造能力等等。 2.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追求和伟大实践触动并更新着人们的观念意识,反映在职校德育工作上,必然要求在德育内容、目标及工作的思维前提(即德育观)和环境等方面做出新的改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在契合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愿望的同时,也在通过舆论传媒和实践探索深化着人们对和谐社会的进一步认识与追求。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总结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建设这样一个社会,缺乏对包括职校生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是不可想象的。今天的职校生两三年后就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在校期间必须接受、内化社会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及道德观,并使其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成长和成熟。因而,德育内容上,除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要求的民族精神、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与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心理健康教育外,还应包括和谐文明教育。从根本上看,和谐社会是指人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大矛盾全面和谐的社会,而人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职校德育工作,就是要结合学生即将步入社会的实际,使学生个性充分发展并与社会整体发展达成统一,从而造就出具有自主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准社会成员。这就要 求职校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本德育观,即主体性德育观,并努力为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3.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本质,但在这个过程中,职校德育工作难免会遇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与矛盾,必然对职校德育工作者实施“和谐德育”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中等职业教育更是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对缓慢,已经成为“整个教育中的薄弱环节”。③正是鉴于对其不能很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需要这个“不和谐”的正确认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教育部明确提出要把职业教育确定为今后一个阶段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在教育部文件和周济部长的讲话中,都多次提到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以服务为宗旨,就是要通过服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紧密结合,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合科学技术进步的有机协调。”④以就业为导向,是因为职业教育对扩大就业具有支持作用、服务功能的优势,而就业则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因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本质。但在这个过程中职校难免会遇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职校在新形势面前定位清不清,教育观念和培养模式有没有很快转到以就业为导向上来,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是否具有活力,有没有形成一个有利于职校发展的社会环境等。在这些矛盾面前,德育工作如何发挥“首位”作用、如何增强职校的核心竞争力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是对职校德育工作者实施“和谐德育”的素质和能力的考验。 二、职校德育工作“不和谐”音符的现实反思 以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新的德育生态为立足点,审视当前的职校德育工作状况,可以帮助我们在坚持职校德育本质的内在规定性的同时,全面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对职校德育工作的要求。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德育工作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进入20__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也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以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这些文件已经成为指导和促进职校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纲领。同时也昭示着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职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为当前的职校德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与人才培养目标与和谐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教育功能上的不对称。中等职业学校的定位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培养高素质的初、中级技术人才。它具有教育本质的所有属性,目标是育人,所培养的人既要有技能,又要有较高水平的包括道德素质在内的过硬的综合素质。然而,在一些职业学校,迫于竞争与生存的压力,虽然把“德育为先”喊在嘴上,其主导意识和行动上却偏重于单纯的技能培养。职校德育的价值何在?是保证这些掌握了技能的劳动者真正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主体,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越高,社会才能越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把德育工作摆在首位,让学做人和学技能成为职校生得以全面发展的“两翼”。实践已经证明,德育工作搞得好的学校其市场竞争力也更强。 2.教育观念上的不适应。基层职校德育工作者由于缺少各种培训进修的机会,其德育理念往往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受传统的德育观影响,对职校生个体成长缺乏关照,往往用一个目标规格模式进行要求;对德育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认识不清,方式方法僵化生硬,习惯于我训你听,把发生在校园的各种矛盾简单判定为对抗性质,看见心中就“憋着一团火”,要么不理,一理就激化,造成师生人际关系紧张;沿袭旧的教育模式,时代感不强,脱离德育实际,实效性差。这些表现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去甚远。职校生的主体意识正在增强,“管”和“灌”都已不适合变化了的教育对象,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主体性道德素质为目标导向和价值追求的主体性德育要求职校德育工作者更新原有的教育观念。 3.教育内容上的不同步。德育内容只有贴近时代、与职校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才会为学生关心和接受。对我的发展与成长有利没利,能不能帮助我解决现实问题,是很多职校生在对事物取舍前首先要想到的。因此,职校德育工作内容体系的构建也要围绕这两点进行,一是围绕职校生的人格健全和全面发展,二要凸显时代特色和社会要求,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使职校德育实现服务人和社会的和谐。职校德育要依据构建和谐社会对职校生素质的新变化相应及时拓展教育内容,如实践、创新精神的教育,生态伦理观念的教育,团结、协作意识的教育等等。只有德育内容与时代要求同步,职校德育才会以其有效、有形的现实价值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不断加强。 4.教育机制上的不协调。在职校内部,各方面教育不协调的现象普遍存在,德育工作者、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在接触和教育学生时要求的标准有高有低、倡导的价值观迥异,有时甚至形成对立,让学生无所适从,制约和弱化了德育效果。道德素质的培养是一项踏踏实实的工作,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急功近利的教育只能强化“恨铁不成钢”的浮躁心态,影响德育质量。在职校外部,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在拓宽职校德育视野的同时,也给职校德育工作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带来挑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何才能使党政群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真正转化为支持职校德育工作的强大合力,仍需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 三、让和谐意蕴充盈职校德育工作的全程内外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⑤让和谐意蕴充盈职校德育工作的全过程,为职校生成就和谐人生打下良好的思想和道德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造就一大批建设主力军,成为职校德育工作光荣而艰巨的时代使命。要履行好这个使命,“和谐德育”必须成为职校德育工作不懈的创新目标与追求。笔者以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职校德育工作应该是充满生机性、体现时代感、富于创造力的一项条理、融洽、透射出和谐美的育人实践活动,其本质是实践的,其运作是和谐的。 1.人际和谐:实现德育目标的首要前提 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⑥社会和谐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人的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职校德育恰恰是突出了对“人”的 教育,承担着唤醒职校生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自我完善意识的任务。完成这个过程,师生人际关系状况对德育接受效果有着决定影响,必须调整好教育者对待受教育者的态度,使二者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一是德育工作者要研究学生心理需求,客观地分析职校生职校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状态,做到“知己知彼”;二是要深入到学生中间去,由高高在上转为平等相处,消除隔膜,使学生产生“自己人”的感觉;三是要学会把德育内容“活化”,从解决学生生活、学习、择业等实际问题入手,促进道德对象的道德社会化;四是引导学生自觉修德,大胆放手,指导学生自发开展有利于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充分发挥的育德活动。2.管理和谐:确保德育成效的切实保证 职校内部管理涉及招生、就业、教学、实训、德育诸环节,管理系统的和谐与否决定着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而德育管理的和谐程度一定程度上也在制约着职校整体管理的质量。管理与和谐是相互促进的一对范畴,没有管理,和谐就缺乏基础,没有和谐,管理就缺乏方向。职校德育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形成一个全员德育的工作局面。一是要更新德育观念,通过引导、教育,使职校教师摒弃思想上德育是德育工作者的“专利”的思维局限,秉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优良传统,主动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实习实训与就业指导等各项工作与德育工作间的联系、渗透和融合;二是健全管理机制,保证落实好德育工作的校长负责制,加强职校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德育投入;三是在管理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分层施教,使德育运行在和谐状态下进行。 3.环境和谐:学生德性成长的肥沃土壤 职校生德性的成长、发育离不开社会、学校、家庭这些有机情境。让学生学会判断并吸纳这些情境中“情”的有益养分,使其在品德发展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是职校德育工作的职责。必须努力营造和谐的德育环境,为学生提供肥沃的成长土壤。首先,校外环境与校内环境要和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这是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机遇。职业学校要抓住这个机遇,积极争取社会各行各业和广大家长的支持,塑造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其次,校园内部诸子环境要和谐。设施功能环境(如校园网建设)、校园文化环境、专业建设环境、师生人际环境等子环境构成职校的校园生态环境,这些子环境中德育氛围形成与否、程度厚薄及子环境间德育目标与方式的整体协调性,在促进学生加强道德认识、形成道德信念、养成道德习惯和对其本身和谐、全面发展的深入理解上至为关键。 德育工作论文:开展中学德育工作探究 摘 要:以计算机、通讯、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为支撑的网络信息时代已经到来,信息的传播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和我们传统的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的外部信息铺天盖地而来,中学生选择和接受外部信息的自由度在扩展。因而,中学德育工作变得更为艰巨复杂。中学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开展好德育工作已成为1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分析在网络环境下学校德育工作如何因势利导,做到趋利避害。 关键词:网络 德育工作 方法途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应用与普及,对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提出新的挑战的同时,也给学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1方面,学校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大信息量、传授平等、交流直接、预警及时等优势,大大地提高德育教育的涵盖面和时效性;另1方面,网络的信息混乱、理性缺乏、管理困难和语言自由等问题,也为各种负面、不良信息的生存提供了便利,不少学生沉湎于网络聊天、游戏、网恋等不能自拔,这都给学校德育教育工作带来了压力。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需要更新理念、转变方法,积极驾驭网络,使之服务于学校德育教育工作。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为本,树立正确的网络德育观念,把网络德育摆在学校德育工作的突出位置 信息时代背景下,我们的网络德育工作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高在网络环境下搞好德育工作的艺术性,树立新的网络德育观和人才观,使我们的德育工作更加贴近时代,贴近学校,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 这主要指在承认理想目标、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存在着多样化、多层次的前提下,既要坚持主导性,也要提倡兼容性;在理想方面,既要坚持社会最高理想、全民族共同理想的教育,也要进行个人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的引导;在道德教育的层次上,既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也要加强以诚实、守信、尊师重教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优秀道德品质传统道德教育,坚持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 网络德育教育还要注意坚持现实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现实性原则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要结合学校特色、文化底蕴和管理方面的优势等,从而形成有个性的学校德育。科学性原则即要充分遵循中学生的德育心理发展规律,制订与年龄特征相适应的道德目标。在循序渐进和螺旋式提升中,实现网络德育目标。 2、中学应建立和健全校园网络道德机制,努力抢占网络中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牢牢控制意识形态领域的制高点,开创出1片德育工作的新天地 第1,学校要构建比较完整的校园信息化网络体系,为开展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校要主动占领网络阵地。学校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设施为学生创造在校上网的条件,把1些上网成瘾的学生从社会不适宜的网络环境中争取过来。在校园网里,学生可在老师正确指导和有效监控下自由上网,获取科学的知识、信息。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开设校园网站和教师、学生个人主页以及校园论坛等,通过正面引导和榜样示范作用,提高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 同时学校要加强网络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组织正面信息上网,及时清除包括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1些封建流毒;境外反动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反动渗透直接危及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的“逆流渗透”;有害中学生身心健康的黄色暗流;制造社会德育经济混乱的计算机病毒、黑客等等在内的不良信息。以纯净网络空间,确保网络信息准确全面、安全可靠。 在进行网上教育、交流、讨论等的同时,要注意运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并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动画和多媒体等等,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1体,体现鲜活的生机和鲜明的时代特色,从而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还要以重大节日或重要事件等为契机,及时开展富有冲击力的网上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如54运动、抗日战争以及国庆、长征等政治性强的主题和“8荣8耻”、教育、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教师节和母亲节等社会责任意识强的主题,在网上1些相关背景资料、图片和视频剪辑等,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启发,受到教育。如有条件的话,还可以让学生身边的同学及其先进事迹上网,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先进带动作用。 第2,培养和锻造1批既精通基本的德育理论、思想素质过硬又具有良好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能的网络工作者队伍。 我们现时的德育工作者本身存在着与网络环境下开展德育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陈旧;形式主义严重,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落后于时代,甚至落后于学生,对掌握运用新的科技手段缺乏积极性和认同感。 通过培训,可以使之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熟悉微机操作、网络技术和各类软件的应用知识,树立依靠科技增强德育工作生命力的新观念,自觉地把网络技术应用于德育工作实践;同时使其工作方法由单1为 综合,变机械为灵活,刚柔并济,并将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多种方法进行优化组合,使德育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德育工作者可以利用电子信箱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时,要重视师生的平等对话,遵循理解、尊重和信任原则,把正面疏导作为网络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启发他们的道德思维,自主建构正确的道德理念,培养和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还可以利用校园论坛和网络聊天室等环境的开放性、匿名性的特点,就1些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中重大时事和其他1些热点问题等,组织网上讨论和辩论,指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的阶级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增进相互之间的思想交流和交锋,并及时给予正确的舆论引导,从而辨明真伪、区分善恶,提高学生的理论运用水平和德育鉴别能力,增强对非主流意识的免疫力。 第3,充分发挥网络媒介的平等性、交互性、便捷性、即时性、开放性、广泛性等特点的积极1面,进1步做好德育教育的各项具体工作。 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信息辨别教育、自我防范教育、信息伦理、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以及向学生推荐有益内容和开展丰富的网上活动,促使学生树立科学的网络观。 对学生进行网络不良信息的鉴别教育,可以提高学生判断分析选择甄别是非的能力,引导其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德育工作者既要培养他们比较分析信息真伪和信息价值的能力,又要培养和锻炼他们的自主自律的主体意识和能力,使学生在网上能够自觉选择、吸收美好的正确的东西,摒弃丑恶的错误的东西,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自己的网上行为。 加强对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和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并制订实施相关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学生的网上行为,使其在网络世界的言行更加规范合理。德育工作者可以在网上转贴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方面也可借鉴国家计算机网络文件立法精神和其他1些非正式条例,再结合本校网络论坛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1些情况,制订出1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道德准则,其中可包括《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条例》、《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分规定》、《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类种种,并严格贯彻执行之。使学生网上行为自觉化,使网络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2.开展网上心理辅导、咨询工作,及时解决学生现实和网上生活的疑难问题,关注和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网络的隐蔽性、互动性为心理辅导和咨询提供了天然的好途径。在学校主页里专门开设了“心理课堂”,就“上网可能导致的心理障碍及如何预防和消除”、“怎样调节情绪”、“如何消除考试焦虑”等问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利用校园网开设心理论坛和网上心理咨询活动;还可以运用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心理管理档案系统》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并逐步建立起学生心理档案。 3.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设计德育教育主题活动,独立或参与研制开发各类别的德育教育的课件或软件,促进学生进行自我教育,从而完全改变学生在德育工作中的被动受教地位,实现德育效果由他律向自律转变。 当前的网络德育过程仍然是教师(教育主体)有效发挥主导作用,进而调动学生(学习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最终实现学生道德自律能力和不断提高的过程。通过指导学生自我设计或者参与开发各类德育教育软件,可以鼓励学生在对纷纭繁复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筛选和摘录时,融入自己的1些想法和思考成果,同时将静态的文本变成动态的多媒体课件又会增加了趣味性和交互性,这样做成的德育课件,必然带有很高的可观赏性和易接受性。从而在德育教育中引导学生由被动走向自觉。 3、要努力形成学校、家庭、社区3方的合力,积极构建3位1体的教育新格局,共同推进学校网络德育工作 学校虽然是学生德育的主渠道,但仅靠学校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学校要以大德育观的工作思路,使家庭、社区等各种教育力量都能明确各自在网络德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形成学校、家庭、社区各种力量齐心协力、协调1致的教育网络系统。3位1体的德育教育格局可以使3者的教育在功能上取长补短,互为补充,产生整体效应,为中学生的健康发展构建起1个和谐的平台。 在网上,学校可以建设网络家长学校和网络社区。互联网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以及平等性、自由性,为开办家长学校和网络社区提供了可能。 在网下,学校要加强对家长的科学引导,以提高家校互动的效益和家庭教育的水平。由于大多数家长对网络知之甚少,大部分家庭没有承担起对青少年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因此学校首先有责任也有必要指导家庭教育,对家长进行培训,条件允许,要使家长懂网络知识,提高家长网络安全和网络道德意识,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监护和指导作用,把好学生在家上网这1关。建立家、校电子联系信箱,学生和教师都可以进入网上交流,家庭和学校可以互通情况,共同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时,学校还要争取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整顿,查封违规经营的不良网吧,为中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好的环境;对社区文化环境、社会风气进行综合治理,进1步优化社区育人环境,充分挖掘德育资源。最终使学生有1个适宜成长的“土壤”和“空气”,促进学生各项素质的提高。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开展德育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我们的德育工作者对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1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期望1蹴而就。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网络特点、功能,大胆探索实践,利用有利形势,克服不利因素和条件,稳打稳扎,方能收到实效。 德育工作论文: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好学校德育工作 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给予他们正确的荣辱观教育,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对于他们人生道路的选择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高度凝练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特点,又深入浅出,循循善诱,对全社会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概括,精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在本质上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是相统一的。 总书记倡导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学校德育工作明确了任务和要求,又鞭策我们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当前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迫切要求 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特别强调了两点,一是强调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鲜明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既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二是强调特别要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把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书记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抓住了当前治理社会风气的要害,抓住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关键,也抓住了学校教育的根本。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让广大青少年掌握知识和技能,更为重要的是也要让他们树立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为祖国和人民做贡献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每一所学校、每一个校长、每一位教师在这方面都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机融合并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 一是要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作用。要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进一步强化有关荣辱观教育的内容,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科学设计教育内容,深入浅出地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部将在今后修订课程标准、审查教材内容时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要求。 二是要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让每一个校园文化活动都发挥道德教育的作用,让校园的每一个角落、每一面墙壁都体现道德教育的意义。要通过校园文化的熏陶,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崇尚真善美,憎恨假恶丑,不断追求崇高的人生境界,抵制低级趣味。要建设价值导向鲜明的校风、班风、教风、学风,广泛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一个鲜明、自然、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是要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把帮助教师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自觉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和示范。特别是班主任教师更是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要求纳入到班级管理和班主任工作之中。学校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考核班主任和教师的重要指标。 四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和联合有关部门,努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好学校德育工作》 德育工作论文:班主任怎样做好学生德育工作 当前社会,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成为了将来在社会上立足的重要条件,小学生的性格、气质等方面的可塑性很强,如果在学生时代能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必将对他的一生产生深远的影响。而班主任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先行者,班主任工作的核心是德育工作。那么,班主任如何做好德育工作呢? 1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我国着名德育专家詹万生主任精辟地指出:“心理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由此可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已日益受到重视,成为了当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现在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为学校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帮助,我对我校三至六年级学生进行了小学生心理健康现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小学生的爱心、关心、同情心、孝心、自信心等方面主流尚好。但少数学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冷漠、自卑、胆怯、嫉妒、厌学等心理问题。这有社会的原因,家庭的原因,学校的原因,监护人的原因和学生自身的原因。调查结果对我们了解农村小学生心理健康现状,把握其心理动态,分析心理问题成因,寻找合理的德育教育对策提供了有益帮助。对此,班主任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根据农村小学生年龄和身心特点,把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摆在学生良好心理行为的训练和引导上,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咨询指导,矫正训练。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自立、自理自主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使学生带着健康的身心投入到学习生活中。 2爱心是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前提 要管理好班级,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班主任如没有“爱”字当头,就难以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而且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有魔力的教育力量。要使学生“亲其师,而信其道”,对待每一位学生要有耐心、爱心,与学生贴心,关心他们每天在校学/!/习生活,关心他们成长,如学生饮食卫生,生活学习的困难……学生有病有事老师在场,及时帮助解决,情暖人心,使学生感受到老师的浓浓爱意。遇到学生有心理压力或思想包袱,班主任找学生对症下药,给学生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做通思想工作,解除学生的思想症结,使他们愉快地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3抓好养成教育 日常行为规范虽然是小事,但它对人的成长、成才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学校尤其是班主任义不容辞的责任。教会学生礼貌待人、明理诚信、助人为乐,教师要以身作则,迁移默化地培养学生良好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抓住生活中的每一件细小的事情,及时渗透思想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经常学习《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教育中突出对学生的人格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突出德育工作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我在班主任工作中逐步完善量化管理制度,就学生品行方面进行加减分量化,坚持做到学生品行每周评一次,每天真实记录学生在校的表现,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两者紧密结合,把规章制度的要求变成学生的自觉行为,从而为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做好德育工作提供机制和制度上的保证。 4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德育教育 班级教育活动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是沟通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桥梁,学校一系列教育活动都是通过班级开展落实。以班级为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从而以生动真实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比枯燥空洞的讲道理更能让学生接受。 4.1开好主题班会 主题班会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参与性于一体,寓教于乐,陶冶学生的情操,转变和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各种类型的主题班会课对学生的思想道德、艺术审美能力,心理素质的提高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学期我根据农村学生的情况策划了许多主题班队活动,如《爱护我们可爱的家----地球》,通过本次活动,激发学生热爱地球的情感,培养学生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文明意识,让学生从小树立环保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 4.2组织各类有意义的集体活动 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公益活动、文体比赛、外出游玩,让学生在活动中陶冶情操,增强了班集体的凝聚力,促进了良好班风的形成,培养了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在校内组织学生参加卫生扫除、宿舍内务整理,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俗话说:“一屋不 扫,何以扫天下”。如:以“我读书为了什么”为主题,让学生展开探讨、发言,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也能使学生的思想有所提高。 4.3定期召开家长会 在做学生的德育工作中,我定期召开家长会,积极开展家访工作,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情况,保持教育学生的一致性,共同培养学生成才。总之,班主任要善于多渠道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解除学生在心理上产生的心理障碍和心理问题。 育人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的工作。班主任肩负着育人、塑造人灵魂的重任,应义不容辞地做好德育工作,教好书育好人。 德育工作论文:小学班主任德育工作的思考 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初始阶段,可塑性强,在这一阶段若教师和家长进行正确的引导,便能促使学生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在这一阶段若学生形成了良好的思想品德,对于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深远影响。所以,身为小学班主任的我们,除了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良好的德育教育更是责无旁贷。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心得,对小学班主任的德育教育工作谈两点个人看法。 一、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给学生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 班主任是与学生每天接触最多的人,小学生的很多性格和品质都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所以,班主任每天的言行和举动在无形之中给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若想让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作为班主任就得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即起到带头作用,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从而给学生起到一个良好的榜样作用。比如,我们要求学生谦虚有礼貌,我们自己首先要做到待人和善,和蔼可亲,不大声说话;我们要求学生干净整洁,我们自己首先要做到穿戴整齐,不能邋里邋遢;我们要求学生和睦相处、团结友爱,我们自己首先要做到和同事互相尊敬,和睦团结……这样,我们要求学生做到什么,我们自己首先做到,就会在无形之中给学生树立一种良好的榜样形象,学生会在无意之中对我们的行为进行模仿,对于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性格的形成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道德品质意识 只是运用口头语言对学生进行道德知识的理论说教,对于某些行动力较差的学生而言,有时并不能将其真正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行为,所以,身为小学班主任,我们除了向学生讲授一些道德表面知识,还应积极开展一些道德实践活动,实现知与行的统一,增强学生的道德品质意识。比如,我们可在周末,带领孩子们到本地的养老院,为孤寡老人带去温暖和问候,我们可以让学生和老人聊聊天,为他们唱个歌跳个舞,或者是端一杯热水,打扫打扫卫生,等等。这样,我们便能使我国的传统美德尊老敬贤得到弘扬,使学生养成尊敬老人、敬爱老人、帮助老人的良好习惯。又如,在一些节日如父亲节、母亲节,或者是父母亲的生日,要求学生给父母写一张卡片,卡片上写上自己想对父母说的话和对父母的祝愿,以此使学生产生感恩父母、报答父母的决心。另外,在清明节,我们可以带领学生到烈士陵园进行扫墓活动,并借这一时机向学生讲述革命先烈为了祖国的胜利而浴血奋战的故事,让学生深入体会革命烈士在国家有难时挺身而出,勇于牺牲自己的伟大精神。这样,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使道德教学变得多姿多彩,实现了知与行的统一,增强了学生的道德品质意识。综上所述,作为小学班主任,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小学阶段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各种德育的途径和办法,使学生在获取各种学科知识的同时,还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德育工作论文:创新性思维对德育工作的应用 1.创新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高职院校德育课内容的创新,最重要的是围绕育“四有”新人这个根本目标,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努力在“新”字上求突破,在“深”字下上功夫,在“实”字上见成效。为此,第一,要加强教材建设,编写出既能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又能适合当代大学生特点,既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丰富知识含量,又能满足大学生需求的具有可读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第二,要加强教学研究,准确定位教学中的关键“点”,力求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关注热点、解析疑点、找准切入点、着眼教育点。第三,要在教学中融入大量具有生活气息的典型案例,通过学习理论来分析案例,通过运用案例来掌握理论。总之,要通过德育课教学内容的传授,帮助大学生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科学知识和科学理论,进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德育课要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断运用新手段、探索新方法,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找准理论学习活动与大学生成长的结合点,把我们要说的同大学生想听的结合起来,把逻辑的力量同情感的力量结合起来,把透彻的说理同鲜明的语言结合起来,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展教学活动。为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第一,要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组织学生观看影像资料,提高课程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运用多媒体教学,能够将文字、图像、声音等集结在一起,古今中外的有关内容都可以形象地表现出来,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第二,要运用专题式教学,在有限的时间内把重点、难点和基本内容讲清楚,并依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回答现实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德育课教学的实效性。第三,要运用讨论、辩论式教学,就一些学生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课堂讨论或分组辩论,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学生对疑点问题有明确认识,对难点问题有深刻的理解。第四,要运用案例式教学,把现实中学生关心、关注的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作为案例,作为德育课的教学内容引进课堂,促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学习、思考、研究,提高德育课教学的实效性,解决当前德育课脱离学生思想实际的问题。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3.创新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要有明确的领导机制和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德育课的领导,将德育课教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宣传、教务、德育课教学单位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组织德育课教师大力开展德育课教学改革。第二,要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严格教师准入标准,制定教师岗位职责,防止不合格的教师走上讲台。严格教学纪律,制定讲台规范,明确要求教师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严格教材管理,制定教材编写和使用的管理流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编写和使用教材。严格教学督导,制定教学质量检查细则和办法,严肃处理督察不合格的教师。第三,要有快捷准确的反馈机制和合理的奖惩机制,要及时将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汇集,对大学生中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反馈给德育课教师。德育课教师也应主动深入到大学生之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学校在德育课教师中应树名师、奖名课,对教学成效显着的教师加以褒奖和宣传。第四,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师资培养离不开资金保障,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也离不开资金投入保障,学校要合理制定德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教学工作的开展。 4.创新教学途径,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和感染力 德育课教学要提高其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单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课堂教学有效地延伸到课外,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第三课堂”结合起来,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结合起来,运用真理的力量武装人,通过良好的环境熏陶人,通过亲身社会实践教育人。第一,要充分利用校园各种教育阵地,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要把职高院校德育课教学与文化科学素质教育结合起来,积极开设人文、社会科学类选修课和讲座,并与德育课统筹规划,分工合作。要按照不同学科与课程的特点,促进它们同德育的科学结合,有机渗透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高质量、高品位、高辐射的高校德育课网站,让教师通过网络了解学生的思想认识状况,回答学生提出的具体问题,让学生通过上网对德育课的教学内容有更深的了解与理解。第二,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把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引入课程教育,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在于实际应用,只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紧密结 合起来,才能把理论学深学透,才能实现学习和掌握理论的价值。通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关注社会,走向社会,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国情,开阔眼界,进一步锤炼思想、提高认识,这是提高德育课教学效果的一种极好形式。具体做法:组织学生深入工厂、农村考察,帮助他们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大力开展为社会献爱心活动,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加强基地建设,把德育课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利用德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广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教育中加深对课堂理论的理解和吸收。 5.结语 在新形势下,充分认识高职院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实现德育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手段、教学途径、教育管理机制的创新,以保持稳定高职大学生就业,高职院校稳步发展。 德育工作论文:对现代德育工作模式的初步探讨 王立(1960~),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系党总支书记、副研究员。 代性、开放性、竞争性、整体性、实践性等特征。按照素质教育的目标要求和对现代德育特征的认识,新时期 的德育教育工作要尽快实现运行模式的转变,即由单一型、封闭型、平面型向多元型、开放型、立体型转变, 实现德育工作的时代化、社会化、综合化。 以推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是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必然要求。德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组 成部分,是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重要保证。素质教育向德育工作提出更高 、更严格的要求,也为德育工作的根本好转提供了契机。现代德育要适应新的时代,尽快走出误区和困境,走 改革与创新之路。现代德育的改革创新是宏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仅就新的工作模式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素质教育时代德育特性分析 确立和构建新的德育工作模式,要基于对德育工作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对现时代德育特性的正确把握。现代 德育的特性则是指有别于传统德育特别是应试教育时代德育的显著特点。这些特征、特性或特点,是我们在实 现德育工作模式转变过程中不能忽略的。 1.时代性。现代德育是时代精神和时展对教育内在的需求。把握时代精神的主旋律,最大限度地满足 社会发展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需要,是德育时代性的鲜明体现。时代性要求我们从现时代教育的最大实际 ,即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出发,来设计德育的目标、内容和工作模式。 2.开放性。自身的相对封闭性造成传统德育工作效果的脆弱,使其对来自系统外部的冲击显得力不从心。 如学校内部关系上智育与德育长期以来形成一硬一软的格局,重业务轻政治、重智轻德的问题始终未得到很好 解决。学校德育在外部关系上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面对复杂、多样、生动形象的社会影响缺乏有力积极的 反馈能力。青少年易于接受新观念,教育者惯于坚持传统观念,固而学生对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的评价和取向 ,跟教育者有一定的差距。走出封闭,向系统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的新模式,将赋予德育工作鲜活的生命力。 3.竞争性。传统的德育在应试教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之前,也曾创造过辉煌。那是因为计划经济时代, 我们的德育就好比在温室中养花。我们所倡导的观念在社会一直占有绝对的优势,其它什么别的观念意识可谓 不堪一击。所以,我们所宣扬的东西在人们的心目中生长得很顺利,根本不用担心风暴的袭击。然而,在市场 经济环境下,各种观念、思潮,包括积极有益的和消极有害的互相交织在一起,充满了整个社会。在这种情况 下开展德育,就好比在野草丛中种植鲜花,时时刻刻都在同不良观念作斗争,只有依靠真理的力量去战胜它们 ,才能使好的观念在学生心目中生根成长。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多方面的冲击是现实难以回避的, 增强德育自身的素质,提高德育的竞争力和实效性,在各种观念的相互激荡角逐中,破立相辅相成,批判坏的 观念,扶植好的观念,可以说是新时期德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特征。 4.整体性。德育工作不是孤立存在和独立运行的,社会大系统、学校母系统和德育自身系统的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制约着德育的功效。学生是德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学生的思想品德现状受到社会广泛影响。学校德 育应当从影响学生思想的社会因素和社会提供给学生思想发展的客观条件,设计自身的目标、内容、途径和方 法。在提高学生品德素质过程中,使学生能正确辨析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观念,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 从而提高德育自身对社会环境的积极反馈作用。同时,德育作为学校教育这一母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德育目 标的实现既要寄托于学校整体的教育机制的发挥,又要促进学校各项教育要求的实现,激励学生全面接受学校 教育。因此,学校德育工作的改革加强必须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整体机制,并促进其整体机制的发挥,而不是 凌驾于学校整体机制之上。脱离学校整体机制而孤立地抓德育,往往是徒劳无功的。另外,德育作为全面发展 教育的一个子系统,有自身的整体性。不同阶段的德育目标、内容、途径、评价等,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 、相互衔接,形成德育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整体的观点也可以说是系统的大德育观。 5.实践性。传统德育包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德育也重视实践教育,但大多停留在理论上和实验上。实践 的领域比较窄,时间不足,对学生的覆盖面也不大。实践不足,造成德育的说教化和学生对正面灌输形式的逆 反心理。理论高于实际,道德认识难以向道德情感、道德行为转化,又导致德育的空泛、实效性不强,这是我 们德育工作事倍功半的又一重要原因。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精神,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以养成独立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在素质教育模式下,将给德育实践创造更宽松的氛围和广阔的时空领域。发 挥学生主动精神、调动学生主动积极性的实践教育,将是新时期学校德育的又一显著特征,也是相对于传统德 育的最为重要的方面。 二、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构造德育新模式 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代,我们要解放思想、提高自身素质,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 、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将学校德育目标纳入素质教育的整体目标。德育教育要依纲靠本,不断提高学生 的自我教育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凡超越学生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的内容要坚决压缩。德育工作者要有广、 博、专、深的知识储备,要善于捕捉时代信息,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智能素质,如时 间、效率、竞争、开放、信息、法制观念以及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重视和发展学生不同的爱好、特长;注重 学生的行为规范、伦理道德的修养、心理健康和人 格教育;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知识水平分层次要求,加强 德育教育的层次性和针对性,使其更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时代、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按照素质教育的 目标要求和新的德育观,新时期德育教育工作模式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1.变单一型为多元型,实现德育模式的时代化。要善于把握时代脉搏,着眼于21世纪国民思想道德素质的 要求,着力于德育内容的扩充和开发,在继续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的同时,充实公民教育和心理 健康教育的内容。基本的政治立场教育如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祖国优 秀文化传统教育、近现代史教育等不能放松和削弱,但要力求简明、浅显、通俗,采用现代教育手段,注重质 的收获,而不是量的增加。在此基础上,为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格健全的现代人。学校还应从养成教育、个性特 长教育和自我教育能力培养方面下功夫,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热爱集体、助人为乐的行为习惯;培 养学生勇于竞争、不怕挫折以及自信、坚韧、果断、机敏、谨慎、热情等个性品质;培养学生“学有专长”的 素质,增强学生在技能上对社会的适应能力,逐步达到自强、自主、自立、自育,以迎接竞争时代的挑战。 2.变封闭型为开放型,实现德育模式的社会化。首先要建立健全德育基地,强化德育实践。学校要充分利 用本地的德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辟校外德育基地,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 、军事训练基地、劳动锻练基地等。学校可采取组织学生调查、参观、讲座、报告、劳动等多种形式,充分利 用这些基地开展活动,走出德育单纯依靠灌输的狭窄天地。教师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的负面因素,通过社 会热点问题讲座和讨论等形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免疫”能力。其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立 体教育网络。新时期的德育工作不能局限于学校的范围,必须纳入社会大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重视、关 心和支持学校德育工作。通过弘扬社会正气、振奋民族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为学校德育营造一 个奋发向上的精神氛围。学校在抓好自身德育网络建设的同时,要主动联络社会、家庭的力量,找出学校与社 会的联结点,确立学校、社会联系的实体。如成立“家长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社会德育委员会 ”,举办“家长学校”以及通过“信息通报”、“家长咨询日”、“家长教师互访”等活动,有效地推进德育 的社会化进程。 3.变平面型为立体型,实现德育模式的综合化。市场经济时代社会文化对学生影响是全方位的,学校德育 也应由单一、静态、平面教育向多样、动态、立体教育转变。一要在具体形式上变单一的灌输型为多样的渗透 型,使保持德育方法向着个性化、民主化、多样化、综合化的趋势发展。如当前比较成功的情景陶冶法、榜样 示范法、行为训练法等。二要着力创造课程化模式,把德育教学、德育研究、德育活动课程化,成立专门的德 育教研机构,定时定量地组织德育活动,增强德育的学术性、实践性、权威性,使德育真正具有首位的地位。 三要探讨课堂德育渗透教学,研究摸索德育的渗透方法,挖掘德育渗透的潜力,使之成为课堂教学不可缺少的 一环。四要活化德育主体,注重寓德育于教师的表率之中。采取更为严格的规范、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更加可行 的运行机制,调动和激发教职工育人的主动积极性和持久热情,使广大教职工时时处处发挥师表作用,以良好 的形象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 德育工作模式的转变依赖于人们德育观念的更新和对德育首位的由衷认同,当然也依赖于德育本身的作为 。在教育目标确定的条件下,究竟运用什么样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抑 制和消除负面影响,是德育工作的艰巨课题。这方面的研究领域十分广阔,本文仅是初步的探讨。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政策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影响探析 摘 要 “三农”政策是当前我国较为重要的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之一,这一政策的推出是为了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是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流入农村市场,同时这些资源在农村市场中的配置存在着严重不均衡的现象,这种现象便是农村金融的“逆向配置”。本文在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三农”政策对农村金融资源逆向配置的影响,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三农”政策 农村金融资源 逆向配置 一、“三农”政策及农村金融资源理论概述 (一)“三农”政策的发展 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在“三农”问题方面也有较大的投入。近年来政府在这一政策的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更大的支持,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源的合理分配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资源的构成 农村金融资源一般来说指的是国家在一段时期内可以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所有资源。广义上农村金融资源包括货币资源、管理资源、人力资源等等,狭义上仅仅指与金融相关的货币和资本。一般来说,人们所说的是狭义的农村金融资源。 (三)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流动 现阶段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流动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第一,政府渠道。第二,金融渠道。第三,价格渠道。 金融渠道流出主要是存款流出、贷款流出、存贷款差流出和邮政储蓄流出等方式。金融资源在金融渠道的流出在农村相当普遍,很多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也是推动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 价格渠道的流出往往在无形之中,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将资金最优化使用,而区域经济差异的扩大让价格渠道流出金融资源这一现象愈来愈严重。工农产品的价格差异是金融资源流出的主要形式,农村生产资料的原料上涨幅度超过了农产品的收购价,农村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反向流动让农村金融资源流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发展资源缺乏资金。 二、“三农”政策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影响 “三农”政策的推出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的现象,这一积极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等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三农”政策的主要投入是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方面,这有效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切实缓解了“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加快了扶贫攻坚和同步小康进程。 农村金融机构地域风险能力加强。2004年“三农”政策推出之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高达28.1%,资本充足率为负。“三农”政策推出的十多年来,全国的农村信用社逐渐开始盈利,截至2014年低,不良贷款率3.1%,比政策推广前下降2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8.99%。这和“三农”政策的推出有很大的关系。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建设、网点建设和服务逐步开始,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助终端电子机具,如POS机、ATM机也在农村普及开来,依托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构建了覆盖县、乡、村,联通各村之间的服务网点也逐渐建立起来。 三、对农村金融资源优化的建议 (一)依照政府政策的规划发展 农村金融资源的根基在“三农”、定位在“三农”、优势也在“三农”,必须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居民、服务中小微企业以及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依照政府政策的规划发展,在深化改革中把强化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作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内部控制的能力,提高控制风险的水平。 (二)建设特色鲜明的农村金融文化 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好坏是由农村金融企业决定,而企业的竞争中文化的竞争相当重要。农村金融企业必须找准自己的文化核心价值理念,找准符合自身实际的有效载体,以“诚者信合”企业文化让自身“做优做强”。企业在培育自身文化的时候,要有自己的特色和鲜明的个性。这个特色和个性还必须从本企业自身出发,借鉴一些做得好的企业文化,精心培育自己的企业文化,不能脱离本企业的自身实际。 (三)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 尽管在国家政策扶持和自身的努力下,农村金融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村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还是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金融机构和经济发展成正比关系,经济越来越快速发展的今天为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经济环境。要实现金融产品创新,而且金融产品的创新要围绕农村居民的切身需求,在保证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地开发出一些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就要建立业务素质较高、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第一,在选用人员方面,必须严格把关,尽量招收高学历人才。第二,领导的选聘应该通过考试及业绩等竞争方式上岗,加强约束机制。第三,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地推出新的激励模式,以带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员工不断进行创新,坚持效益、责任、风险和利益的一致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结语 从现代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当前“三农”政策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影响主要是好的方面,“三农”政策对农村金融的投入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并且,“三农”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影响不仅仅是促进其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所提高,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农村金融的配置问题的解决是极为重要的。倘若“三农”政策只是加大对农村金融方面的投入而不提高农村金融的配置效率,将会严重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问题与党的支农惠农政策 [摘 要] 现如今,我国的农业基本设备设施还不够完善,农村社会的进展依旧还处于落后阶段,农民们的收入还是增加缓慢。由此可以得知,解决“三农”问题的责任依旧非常艰巨。根据经验得知,若要处理好“三农”问题,则最主要的还是依靠支农惠农这一政策。甘肃秦安的农业服务中心则就“三农”问题与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做出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三农”问题 支农惠农政策 措施 1 “三农”问题的成因 “三农”问题则指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三农的问题也是由于近年来现代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而形成的。现在,我国国家处于一个农本阶段,所以,在实现了以城市为主要核心的工业化社会进程中,造成了城乡差距逐渐增大的问题,主要分析起来则有以下原因所在: 现如今,我国的国民经济配置的结构主要是向城镇化倾斜的,而政府则对‘三农’的投资不够。长时间以来,我国国内的农产品的价格,加之生产要素的总价值不是在市场的充足竞争中完成的,而不平等的价钱也同样对农业的整体进展和农民的增产起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财政支出以及惠农政策所占的总体比重也较为底下。拿20世纪八十年代为例,比重大约占据了12%,而在九十年代则只占据了9%左右,二十世纪初仍旧处于比重下滑阶段,并且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投资比重更是严重缺少,许多农田水利设备设施也都是在经过了改革开放前期以后的水准,并且由于年代久远和信贷投资不充足的问题,情况更加不乐观。其中,贷款难仍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4年,我国农业的增产总之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7%,然而农业在全部的金融机构中来说,所占据的贷款余额不5%。这从而形成了农业生产条件薄弱,对农业生产稳固进行和农民收入的持续提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政策措施,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并且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初期,就已经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管理体系,并且依照人为的意愿,依照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分割为城市与农村两大地带。依靠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村劳动力关在了城市的大门之外,并划分为明显的两个等级,并享受完全相悖的两种政治和经济待遇模式。尤其是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给人们的心理上造成的严重的不平等权利的现象,更加加深了在经济上的不平等。 农民们的不合理的负担过于多,削减了农民们的收入的额度。使得农民本来就低的收入,再加上交一些农业税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造成了许多家庭入不敷出,不堪重负。 2 保证党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的措施 2.1 加深政策的学习 加深政策的学习,应该落实贯彻好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并且必须要有一支针对于党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领导班子。判定一个农村党基层管理干部人员的水准如何,则重要的标杆之一便是要观察他在走党的农村基础路线以及政策方针方面,对支农惠农这一政策措施了解的彻不彻底,并在事实的工作生活中是够可以掌握好这一政策。根据现如今的群众所反映的一些比如比如违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随便调整、对农户承包地实行回收,迫使农户流转承包地等情况来说的话,则是一少部分的农村基层管理干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策理念意识淡薄,执行政策不够到位所导致的,有的以至于违背了亦或扭曲了党的政策,有损了农民大众利益,对党和政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农村基层干部则必然要对政策理论的学习进行加深,努力提升本身的政知识水准。理的支农惠农政策的精神本质。 2.2 加深规范管理 组织好乡村管理干部人员,根据事实情况进行挨家挨户的排查处理,并详略地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努力做到做到家庭人口,以及劳动力数量间贫富情况,并弄得明白。把惠农的每项补贴金额进行登记,并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送给每家每户的手中。并根据事实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批与管理,把有关于将粮食直补、粮种补贴、家电下乡等多个种类的补贴款项,直接性的存进村民的存折中去,实行并行式的发放。并经过张贴榜单的方式,保证资金一分不少的发给每家每户手中,从而使得农民享有自身应该享有的利益。与此同时,要在惠农资金上对“专款专用、专项立档”这一准则进行完全有效地落实,并经由乡财政所负责对支农惠农政策进行兑现,实现规范化处理。 2.3 加深监督检查 伴同着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加强,支农惠农的专项金额也会随之增多,甘肃秦安农业中心在此时得出,应该加深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民农业的补贴进行排查,并要对基础措施进行投放的促使实行落实,并且,要对有关机构所实行的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支农资金的安排处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 3 结语 我国党政干部团队的主要力量便是我国的农村基层干部,同时也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领头人物,并且也是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具体贯彻者和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要加深政策的学习,加深规范管理,加深监督检查,从而保证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农民群众确实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果实。 三农政策论文:强化涉农价费监管 服务三农政策落实 为确保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落实到位,近年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纠风部门的要求,强化涉农价费监管,服务强农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夯实成本调查基础,竭力争取富农政策 五峰县是湖北省12个特困县之一,农民增收致富是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内在动力。近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全省农产品直报县的机遇,认真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和涉农成本监审,为争取强农富农政策减轻农民群众负担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认真开展玉米、油菜籽、绿毛茶、红毛茶、杉树、马尾松、生猪、玉米等常规农产品成本调查以及农资购买情况专项调查、玉米成本收益情况预测调查,细致分析成本收益变化情况,为上级制定和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提供了参考资料。特别是针对县全国生产基地县的农产品,通过对其种植成本收益与其他农产品成本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努力争取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调整,得到上级采纳。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连续三年提高了收购价格,有效推动了县拳头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增收、财政收入增长提供了价格政策支撑。 二是认真开展电力、教育、医疗、民爆作业等涉及农民利益的成本监审,服务农民减负增收。特别是针对五峰县农村低压电网改造时只到农村各组中心点,其他仍为木电杆、改股线的实际,认真开展农村低压电网维护成本监审,积极争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政策,争取到位资金达到1629.63万元,比农网改造结束时的408万元增长了4倍,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巩固了“两改一同价”成果提供了政策资金保障。针对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民爆作业收费过高农民难于承受的问题,我们会通相关部门组织专班进行专项调查,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专题报告和建议,经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出台了《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印发〈关于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县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作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理顺了体制,规范了民用爆破作业价格行为,减轻了农民负担。 二、开展涉农价费检查,监督惠农政策落实 为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我们每年组织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在督导各单位认真自查的同时,我们把专项检查与价费年度审验、群众举报的价费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进村入户开展调查走访活动,通过调查农药、种子、化肥、饲料、农机、蔬菜、茶叶等经营户和生产加工企业,走访农户等一系列活动,掌握五峰县涉农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听取农民和涉农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价格举报和咨询,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自查走过场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受理价费举报咨询60多件,查处交通客运、医疗、教育、食盐等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18起,实行经济制裁15多万元,有效的纠正了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规范了涉农价费行为。 从重点检查和年度审验情况来看,2010年以来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部实行免费,对贫困寄宿生给予了生活费补助,学前班、高中教育收费严格执行了规定的收费标准,学生食堂略有结余均转入下学期使用,基本做到了不盈利。计划生育收费符合政策规定。8个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服务站,除按计划生育政策收取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外,没有收取其他费用,并每年对妇女进行了免费“三查四术”服务。各卫生院从2011年5月30日起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补助经费政策和优惠收费政策执行到位,享受合作医疗的产妇每人享受降消项目补助300元、合作医疗补助200元,并对血常规、黑白B超、前三日护理费、床位费等给予优惠;例如,黑白B超常规检查规定标准30元/人次,实际执行20元/人次,优惠33%,从2011年底起各村卫生室也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畜禽均实行了免费防疫,猪羊产地检疫费、市场生猪屠宰检疫费、其他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生猪阉割、出诊等医疗技术综合服务等收费都在政策标准范围内,无乱收费现象;农民建房只缴纳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工本费5元/证,没有收取其他费用;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只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并免费给予婚前体检;各供电营业所对农民用电收费能严格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价格没有突破规定的限价,也没有发现职能部门借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最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作了《五峰经常性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到各村中心点,特别是2011年“三万“工作队将惠农价费政策编入《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惠农政策解读》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加大了宣传力度;各通信企业实行了收费公示制度,各银行从2012年4月份起逐步实行了收费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免费登记注册。从总体情况来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五峰县涉农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反应广大农民心声 要保证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首先要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惠农政策,涉农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惠民价费政策,同时强化社会各界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自觉抵制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我们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在步行街开办了题为“真诚服务人民群众 、共建诚信价费环境”的大型宣传橱窗;在局机关大厅,开设了政务公开栏,将职能职责及相关价费标准予以公示;走进五峰县电台“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直播室,就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价费热点难点问题与听众在线亲切交流互动;就“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接受县电视台专访;编制了《价费政策法规手册》、《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营造和谐价费环境宣传资料》、《现行价费政策法规摘录》、《政风行风建设监督卡》发放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和企业手中,将价格举报投诉渠道、经常性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告之广大农民群众。同时针对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春运票价问题,每年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新闻媒体等单位召开春运工作会议,对客运企业及个人进行提醒告诫,并将主要站点的票价制成公示表发放到每一台车辆,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广大旅客监督,并同相关部门一道联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有效的规范了春运价格秩序。 在走访农民的过程中,群众普遍反映国家出台的取消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补助贫困生生活费、妇女免费“三查四术”、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畜禽免费防疫、降低或取消部分涉农收费项目标准、购农机买家电给予财政补贴、提高粮食烟叶收购价格、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好,促进了农民减负增收。同时也要求不断完善惠农价费政策,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全面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二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着力壮大特色农业。积极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农民在产业发展中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加大适应山区农机作业产品的开发力度,并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尽快实现山区农村机械化作业,降低劳动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各项补贴政策,确保中央的各项惠民政策和惠农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和呵护。通过各项惠农政策的广泛实施,不断激发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四是各银行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透明度。银行属垄断行业,收费多少是银行说了算,储户和信贷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建议对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取消市场调节价项目,确实减轻储户和信贷用户的负担。 三农政策论文:贴近“三农”工作实际 搞好惠农政策培训 摘 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省、市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宝丰县财政局认真落实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国家支农惠农资金范围广、种类多,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到涉农补贴资金多达数十种。在这些资金拨付、发放过程中农民最想知道什么,急需了解什么,党的政策对这些资金有什么规定,急农民群众所急,解农民群众所疑,是我们支农惠农政策培训应该确定的内容。 关键词 三农 惠农政策 培训 一、贴近农村实际,确定培训内容 党的支农惠农政策涉及千家万户,从种粮补贴、化肥农药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养殖补贴、林业补贴到家电下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归结起来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村稳定的重大举措,是舒民心、顺民意的大事好事。宝丰县财政局通过学习有关文件,认识到民心工程要从民心做起,在支农资金拨付和发放过程中,怎样才能把好事做好,把党和国家的温暖不折不扣的送到农民手中,这就需要做好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工作,搞好支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只靠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对农村会计和惠农补贴发放人员的培训,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到农民群众中去。在落实支农政策的过程中,农民群众急需理解和明白那些支农政策内容,是我们搞好支农政策培训应该确定的内容,为此,县财政局组织教育培训中心、会计股、农业股、社保股、商业股等有关人员深入乡村、农户了解、掌握农民对支农政策和惠农补贴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农民的需要确定我们要培训的重点内容。 根据深入基层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我们在支农惠农政策培训中确定以下内容:一是培训有关支农资金的拨付途径、适用范围以及有关补贴的核定和补贴方法,使农民群众明白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应该用到哪里,群众应该得到多少补贴;二是培训在资金发放过程中怎样做到阳光作业,明确补贴标准,实行张榜公布,防止暗箱操作,要求学员在支农资金实际运作过程中,运用正确规范的方法发放和使用支农资金,赢得农民的支持;三是培训学习农村会计对支农惠农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及支农资金的会计处理业务,使农村会计在支农资金发放和运作过程中正确核算,规范管理,做好会计监督,做到会计管理核算正确无误;四是培训学习廉政建设知识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农村会计人员领会、理解国家支农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增强廉政意识、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五是学习培训涉农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会计人员依法依纪办事的从政理念;六是聘请县检察部门的专业人员讲农村经济犯罪案例,讲司法部门在农村工作中为农民申张正义,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警示农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加强律己意识,保证支农政策和支农资金顺利落实;七是印制支农政策小册子,印制明白卡,让农民明白按照党的惠农政策如何得到补贴,能够得到那些补贴,应该得到多少补贴,让农民心中清楚明白,让农民心中有数;八是聘请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人员讲惠农政策补贴资金支取,有关金融机构不得揽蓄、不得挤占,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方便农民随时支取,确保农民及时受益。 二、精心组织,认真搞好培训 为搞好支农政策培训,财政局要求各乡镇由财政所长带队,每个行政村由一名村干部和一名村会计参加培训,县财政局指派一名副局长负责培训纪律,上课前点名,下课后清点人数。培训组织方在学员入驻前,提前把每个学员的住宿房间、就餐座位、教室座位编制成册发给每个学员,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参加培训的全县318个行政村近329名学员的学习生活井然有序。使学员生活、学习更省心、更便捷,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使培训达到好的效果,培训地点设在城区外的云海大酒店,一是远离城区嘈杂,环境好,清静,使学员能静心学习;二是酒店交通便利,方便学员往返,局领导从各方面为学员提供方便,为搞好培训打下了良好条件。 这次培训精心组织,运作缜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总结起有以下几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培训期间,县纪委、县检察院领导亲自到场指导,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亚民同志对学习资料内容的确定、师资的选聘、培训事项的安排都作了周密的部署。并在开班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领导的重视为搞好此次培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二是培训全部实行免费。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确保惠农支农培训收到好的效果,县财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征得领导同意筹集15万元资金对培训中的住宿费、生活费、资料费等实行全面免费培训。为学员提供了生活、学习 上的极大方便,给培训工作打下了基础。三是培训内容贴近财务工作和支农资金管理实际,县财政局抽出业务骨干结合国家支农政策和农村财务工作实际,收集有关文件,编制成册,供学员培训使用。学员通过培训能够向农民群众讲解农民急需知道的支农政策内容,宣传党的支农惠农政策,为农民群众在惠农政策方面解疑释怀,培训的内容是学员急需掌握的内容,也是群众需要了解的内容,更贴近工作实际,学员更乐于接受和学习。四是培训内容增加涉农法律和农村经济犯罪案例,增强了农村财务人员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农村经济运行构筑了防火墙,起到了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学员对增加涉农法律法规学习感到很及时,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学习涉农法规和案例,不但能警示自己,同时也起到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干部的作用。教师水平的高低在整个培训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培训师资的选聘上更是优中选优,聘请工作在一线的、对农村情况清楚明了,对政策研究透彻、讲课又通俗易懂、能为农民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老师来授课。还外聘了检察院、新农合的专家。五是培训当中课堂纪律非常好,老师讲的到位,学员学的认真,学员虽然来自乡村,95%以上是男同志,但课堂从无吸烟、说话等不良现象,保证了学习效果;六是培训收效好,培训结束时组织学员对所学内容进行了考试,学员考试成绩90分以上的占95%以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社会反映良好 宝丰县对支农惠农政策的培训已进行了两次,2007年上半年进行过一次,2010年5月进行过一次,培训后农村会计和农民的反映都很好,因为培训内容贴近农村财务工作和支农惠农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农村会计和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实际工作中积极向农民宣传讲解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向农民发放宣传册和明白卡,使农民对各项惠农补贴清楚明白,赢得了农民的支持和欢迎。在深入基层的跟踪调查中一位农民拿到补贴款后深有感触的说:“发放补贴这事,咱放心,咱心里有数。”宝丰县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从宣传培训做起,让农民清楚明白的做法,起到了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农民群众舒心、放心,农村干部清廉、清白,增强了广大农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最顶山日报在头版报道了该县的做法,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以上是宝丰县加强农村支农政策培训、贴近“三农”、服务“三农”所做的一点工作,其中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还要继续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为农村经济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宝丰县财政局)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政策重在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高俊才11月26日说,今年第4季度新增中央投资中用于“三农”的资金有300多亿元,其中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负责的291亿元投资计划已于11月24日前全部下达给有关部门和地方。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宁辉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农村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目前来说,政策很好,重在落实!” 3年内金融服务全覆盖 中国银监会近日宣布,截至10月末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已达25.8亿元,比年初增长10倍以上。银监会计划在年内完成涉及31个省(区、市)的第二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3年内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银监会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0月31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11.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44.2%,累计向18858户农户贷款14.9亿元,农村小企业贷款余额13.3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1.2%,累计向1554户小企业投放17.4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但在支农服务方面发挥了作用,而且实现了自身的良性运转。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李宁辉首先非常肯定了现在国家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件和扶持,培育了一定规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同时李宁辉又非常忧虑地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现在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制度体系仍然十分欠缺,这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挥效用,需要进一步完善。 机械化程度不高 有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化肥、农药利用率均不足35%,农村能源利用率仅为25%左右;农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近百万吨,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农业农村污染已经占到全国污染的1/3以上。 随着环境和能源问题的集中反映,开发农村新能源,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产体系呼声和要求愈来愈迫切。 李宁辉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资源的不合理消耗不仅导致农村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也导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侵蚀。农村环保,需要加大农村能源的开发。李宁辉同时指出,农村能源消费比例不是很大,因为目前中国农业机械化程度并不很高,主要只集中在东北地区。因此目前能源的开发利用会更多地体现在生活上而不是生产上。例如新能源用作发电、燃料等等。 医疗改革形势严峻 我国13亿多人口,多数生活在农村,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关注。 200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逐年加大。 2006年,国务院审议通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确定从2005年~2010年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相应配套,共安排投资216.84亿元,建设和改造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卫生部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县及县级市共建有医院8800所、妇幼保健院2020所,乡镇卫生院近4万个,村卫生室60余万个,农村卫生服务面貌有所改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最欠缺的还是医疗卫生!”李宁辉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李宁辉表示,因为我国农村地区覆盖面太广,人口太大,虽然医疗卫生一直在农村改进,但短时期内还是很难照顾到所有的农村地区。仍然还有大面积的农村地方享受不到新农村医疗改革,农村医疗卫生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坚持预防为主,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等等,“这些政策光辉都亟待落实!“李宁辉强调。 三农政策论文:中国三农政策改革的新动力 新中国建立六十年,对中国农业问题的认识日渐提升高度,但在大多数人心中,1956年总理宣布的追求农业现代化的大目标,仍然挥之不去,但按照苏俄模式的农业现代化,或者九十年代学习过的美国模式,也并不是可以追求的目标。 在工业化、城市化驱动下,世界农业正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所谓“三分天下”,是指发展现代农业的三种模式与道路。这个世界真正能够实现规模农业,并靠规模扩张、简单生产力外延扩张来积累足够资本,进行资本化农业的,不超过十个殖民地国家:加拿大、美国、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一片广袤的原野上,大拖拉机开过去,一切就解决了,这种模式只适合殖民时代留下的一个空前宽松的资源条件的国家,它适合福特主义的大生产逻辑,并且被美国引领着。这种规模经济当然令人羡慕,但意味着整个殖民化过程得再来一遍。 被大家视为楷模的是第二类欧盟农业。欧盟农业至今是典型的现代化市民农业,60%以上欧盟国家的农场主早已不是农民,而是市民,是中产阶级中下收入者、小书店老板、中小学教员、政府小公务员,这部分人因无力进入高端的资产市场,于是走向了低端的农业,这也是欧洲今天成为世界绿色运动策源地的重要基础。因为这部分人很多是高学历,很多有精神追求:那是我休闲度假之地,也是我告别都市喧嚣之后陶冶心性的地方,于是就有了欧洲近些年来的绿色主义运动,因此导致欧洲国家农业上的贸易壁垒。这种农业不可能完全靠机械化,这是与生物技术相结合的资本半深化的农业。 第三种就是我们所走的模式,叫做日韩模式,其实是东亚模式。东亚模式是没有被彻底地用欧洲的、非洲的方式殖民化过,所以留下了大量的原住民人口的农业发展模式,而且人口非常密集。在这样一个条件下,这种农业一定资源高度短缺,例如中国只有世界7%的耕地,6%的水资源,却要养活世界20%以上人口。如按照美国模式、加拿大模式,那不意味着离开地球? 我认为世界各国的农业一定不可以用同一个政策、同一个思想、同一个理论体系来指导。而且,大家不要盲目崇拜美国模式。有人会说,美国只有2.7%的人是农业人口,但事实不是,美国农场主的耕地上可能一家人雇着三四十个农工,从墨西哥来打工的。农工会算为当地农民吗?不算,那只是季节工,不算农民人口,因此美国只算农场主人口,然后拿来跟中国农民比,这样比出中国农民多么落后,合理吗?然后还说中国的农民一定要改成专业化。但看看欧盟,农场规模比中国大几十倍,它专业化了吗?也没有。 中国应该要向日本、韩国学习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日本、韩国也是人多地少,但他们怎么实现农业现代化?或者说怎么让农民增收?一定是让农民能进入所有领域,给足够的优惠。为什么日、韩95%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合作社?这是因为他们的收入60%以上来源于非农业,而这又来源于政府允许农村合作社以最低成本、最低门槛经营,并把农村合作社进入金融、保险、旅游、饭店、房地产等全部收益大多免税,才导致95%以上农民进入合作社。也只有把所有涉农的可能产生的收益都让给农民,农民才能保证有足够的、非农业人口买得起的粮食。我们都知道粮食安全不是私人问题,但从事农业的人基本上都得不到社会平均收入,没有跟市民、工人、公务员一样的社会保障,为什么就会是私人问题?他们凭什么承担社会责任?只有大规模的公共投入,这才合理地形成农村相对稳定以及粮食安全,而不完全是靠学习西方的机械化、产业化。 其次,任何外部主体进入小农社会必有交易成本,如果采取的方式不恰当,会加大负面效果。因为我们把一个城市高成本的现代上层建筑照搬到乡土社会,就发生了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上层建筑反过来决定经济基础的毛病。东亚属于典型的小农村设置经济,已经延续了上千年,为什么历朝历代都讲皇权不下乡,并不是皇帝老儿不想管到农民家的炕头上,而是成本太高,因为农民高度分散。 所以,中国要发展农业,还必须解决乡村治理问题,完成乡村治理结构建设,但这不是搬一个现代制度来就能完成,必须根据中国农村的国情与经济形态才能解决。(摘自《中国改革》)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问题与三农政策—近期文献综述 摘要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瓶颈,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本文根据近期理论界的文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及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趋势,挑战和战略等三农问题的几个焦点进行梳理,试图为下阶段的改革和有的放矢的争论理出思路。 关键词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县域经济 引言 尽管农村是掀起中国改革的先锋,但随后长期的忽视已导致农村改革还处于初始阶段。随着其他各方面改革的深入以及市场机制的基本建立,所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又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是导致目前内需不足的主要因素,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向了这一领域。我们这里将近期学术界对解决三农问题的相关讨论作一综述,以对目前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作一梳理。 1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称为“三农问题”,这三者是相互依存和作用的[1]:农民是经济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的发展水平,农业是农民经营的产业,农业发展的如何,及其结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的稳定性。农村是农业和农民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2],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函数当中的重要变量。在“以农补工”和“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状态下,农村越来越被置于边缘化境地;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困局中,农民于市场经济语境中表现得越来越失语。如此,以土地为生存技术和生活保障的农民只有选择外出逐利谋生,同时也把更多的梦想和希望留给了他们的下一代。在广大农村,父母双双出去打工,16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已经愈来愈多。实际上,很多外出打工者基本上是为他们的子女积攒学费而“投资未来”不断流动的。可是,这些“留守儿童”又成了当下中国基础教育的盲点他们小小年纪便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家庭教育处于空白,一些学生养成了许多不良习气甚至做出令人难以置信的恶性事件来,一些家庭“投资未来”的理想也随之破灭。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提出对“三农”问题解决措施,并且指出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3]。他提出,20__年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等。20__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表示,必须继续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放在整个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上[4]。他提出了完善支农政策,改善生产条件,稳定涉农价格以及拓宽增收渠道等措施。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8]:“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重要历史任务 今日的新农村建设不过是过去10年中国乡村建设在新的历史阶段的一个延伸而已。当然,它也有自己独特的内涵[5]。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负担重、农民增收难等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国农村的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呼声又一次响起[6],“三农”问题又一次引起朝野上下的广泛关注,且成为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这一背景下,新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蓬勃而起,并从前人那里获得了经验和精神上的双重支持,而新的时代条件和时代问题又使这次新乡村建设运动有了新的样式、特征和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加速推进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工农城乡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加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农业科技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l世纪是信息时代,是生命科技的世纪[7],是自然科学发生重大变革并取得突破进展的时代,是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世纪。技术、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急剧变化,给农业科技工作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农业科技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学科分化、分工与更新的同时,将走向新的综合与联合,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将具有智能化、生物化、产业化和 企业化的明显特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更加紧密结合,人们在21世纪能更好地掌握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有力地促进农业发展的战略决策,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完善,以及农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农业科技的发展在推动新农村建设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农业科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8]。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建设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是首要任务。无论是新兴产业的发展还是传统产业的提升、土地产出率的提高还是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还是环境资源的保护都离不开科技进步。尤其是我市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中的结构性、素质性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资源与环境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农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不高的状况尚未显著改观的情况下,科技创新与进步的作用更显突出。 2.3建设新农村必须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国作为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县域涵盖“三农”,联结城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阵地;县域经济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区域经济,其实力和活力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应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9]。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坚持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使广大农民群众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力军,实现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小城镇的蓬勃发展,为农民创业、就业、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大舞台。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推动了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促进了产业集聚、人口集聚和农民分工分业,形成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农联动、城乡互动的新机制,增强了城镇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对农村发展的带动作用。生机勃勃、快速发展的县域经济是沿海地区发展的一大亮点。比如,浙江省坚持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依托,以特色支柱产业为支撑,以乡镇企业为主体,把乡镇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鼓励农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特色经济,形成以工业化支撑城镇化、城镇化提升工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充分发挥县域经济实力强和带动农村发展能力强的优势,着力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共促的新机制,有效地推动了农村非农化的进程,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创业门路和就业机会,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而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又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和农民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由此可见,县域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可以实现良性互动[10]。所以,建设新农村必须发展县域经济。 3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3.1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趋势和挑战 县域经济是以县(市)级行政区划规定的范围为管理对象,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宗旨的经济,是具有区域性、层次性、开放性特点的经济系统,是一个功能相对完备和健全的经济单元,是一个县(市)范围内的经济的总和,是区域经济的概念之一[11]。县域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其经济活动内容的广泛性、综合性和丰富性。在县域经济这个范围内,既有城镇经济,也有乡村经济,既有第一产业,也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种经济成分比较全,可以说,几乎整个国民经济的所有指标,在县域范围内,都可以得到反映。 建国后,县域经济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2]:农村经济阶段、乡镇企业大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进“三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县域经济发展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11]。经过20多年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转向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新的发展时期。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县域经济的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从“新阶段”的战略高度来把握县域经济发展方向,着力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壮大和发展县域经济。 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既是城镇经济与农村经济的结合部,又是工业经济与农业经济的交汇点,也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衔接处。它是强国富民的基石,是工业资源的基地,是拉动消费的“超市”,还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县域经济发展也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如城镇化发展滞后,高等资源要素缺乏,产业结构不合理,政策体制性影响等等。面对县域经济的这些特点,我们应以战略性的眼光看待县域经济的发展。 3.2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与措施 发展县域经济,必须坚持“城乡一盘棋,工农一齐抓”[13]的指导思想。把县域经济的发展摆在战略位置,打破城市工业、乡村农业、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进一步壮大县(市)经济的实力。 笔者认为,必须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扭住经济中心不动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增加财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为核心,不断推进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笔者觉得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农业调整,要按照“区域调特、规模调大、品种调优、效益调高”[10]的思路,来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二、把壮大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从县域经济发展的走势看,民营经济产权清晰、主体明确、机制灵活,越来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很强的吸引力和极大的竞争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安置就业、活跃市场和保持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作用[14]。因此,要想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就必须走出一条挖掘民智、吸引民资、依靠民力做活民营经济的发展之路。 三、把培育特色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从区域竞争的态势看,特色就是财力,特色就是潜力,特色就是竞争力,特色就是生命力。经济发达县(市)的实践也证明,发展特色经济是成功之道。特色是品牌、是市场、是竞争力,要想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就必须更好地适应形势,放大优势,培植强势,做亮特色经济。 四、把加快城镇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高效益经营”[12]的原则,积极推进以县城为核心的城镇建设,引导生产要素尽快向城区集聚和重组,为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拓展空间,创造条件。 五、把抓好项目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撑。从经济发展的动力看,只有坚持不懈地抓投入、上项目、引资金,才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3.3县乡干部在县域经济中的职责 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县乡干部的正确领导,县乡干部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县委书记在一个县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发挥得如何,对该县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15]。而要推动县域经济,就必须提高县乡干部的领导发展能力。 提高领导发展能力,对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6]。笔者认为领县乡干部要提高领导能力,应着眼于抢抓机遇、科学决策能力的提高,突破封闭思维模式,面向市场,创新配置资源思路。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准确定位;应着眼于把握重点,推动落实能力的提高,以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为切入点,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供强大的支撑力;应着眼于教育、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机制创新能力的提高,实施人才战略,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供不竭的推动力。在新的经济发展浪潮中,县域经济能否走向壮大,关键在于培育人力资源,解决制约县域经济发展高素质人才匮乏的“瓶颈”[16]。因此,必须从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考虑,把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落到实处。总之,三农问题错综复杂,任重而道远,以上仅仅是对近年来学术界对三农政策论述的一个综述。任何改革的一小步进展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本文只是就其中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梳理,试图为下阶段的改革和有的放矢的争论理出思路。 三农政策论文:对一个涉及多项三农政策案例的分析 近几年来,我一直跟踪研究一个涉及多项“三农”政策的案例:云南省会泽县新街回族乡农民求生记。这一案例至少揭示了以下需要研究的观点与政策: 一是在计划经济年代“牺牲小家为大家”的理论指导下,政府将国家水电站重点工程蓄水库的淹没区——云南省会泽县新街回族乡被淹没农户搬迁至高寒山上,基本上没有发给补助费,使搬迁农户陷入了更加贫困境地; 二是在不能维持生存的情况下,新街乡那些被迫搬迁到高寒山上的农户有的下山做点小买卖糊口,但都被所谓的“走资本主义道路”而给予无情打击; 三是改革开放后,新街乡有的农民自发进城打工,在承包城市人不愿干的脏活、苦活、累活的同时,省吃简用获得了为数不多的原始积累; 四是在能人的组织下,新街乡农民在昆明市郊区租地养殖奶牛。创业期间,他们虽然没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帮助,但由于城市牛奶市场很大,他们的奶牛合作社很快站住了脚,不但一举脱贫,而且在城市郊区率先富裕起来。而当地国营牛奶场由于体制僵化,在新街农民面前眼睁睁地败下阵来; 五是新街乡农民搬迁到城镇郊区进行产业化开发,创造了农民进城、易地搬迁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开发的重要经验与模式; 六是新街乡农民的金融需求基本上得不到满足; 七是在城市郊区生活了8年之久的新街乡农民,虽然有住房、有固定工作,每天为昆明市场供应10吨以上鲜奶,但至今不能在当地落户,享受不到城市的各项待遇,例如他们扩大再生产贷不着款、租用土地上盖房屋办不着建筑证、建成的房屋办不着房产证、子女上学要出高价,等等。 八是对搬迁到城市的农民如何管理与治理,目前尚未破题。 一、将淹没库区农户搬迁到高寒山区导致其陷入贫困境地 会泽县新街乡内的毛家村水库和花渔洞水库,1956年7月动工修建,是昆明市过去主要供电站以礼河电站(装机31.15万千瓦)的调节水库,水库总容量 5.26亿立方米,将乡内纸厂、发落、新街、垴包、联合、花渔、闸塘、马店和以濯等村的土地淹没5万多亩。修建时,在“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为国家 作贡献”、“淹小家为大家”等口号下,将被淹没的上千户农户、5千多村民搬迁到20__米至3200米的高寒山区,从而造成了搬迁农户陷入了贫困的境地。 一是高寒山区不适宜农业生产。搬迁户被迫搬迁到的高寒山区,气候冷凉,不适宜水稻、玉米等当地农户千百年耕作的农作物生长,许多地方只能种植土豆和苦荞,而且产量很低。搬迁农户辛劳一年,却填不饱肚子。 二是长期极左思潮不允许搬迁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新街乡与全国一样,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毛家村水库修建起,在所谓的“以粮为纲”、经商作生意是“走资本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下,历史上善于经商的回族农民只能呆在高寒山上种地,不允许从事非农产业。 三是管制严厉的户口制度把搬迁户挡在城镇之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严厉的城乡分割的户口管制制度,即城镇人及其子孙永远是城镇人,享受着国家给予的食品、住房、医疗、教育、交通、电力、文化、体育等优惠;农村人及其子孙永远是农村人,只能务农种地,除非参军、上大学等才能脱离农村进入城镇。新街乡农 民也不例外。直至今天,新街乡已有上万名农民在昆明市打工、特别是1000多人在昆明市郊区组建奶牛合作社,有固定住所,有从业投资并且为昆明市牛奶产业 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搬迁农户,至今不能在当地落入户口,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仍不能享受与当地人同等的待遇。 四是补偿标准太低,远远不足于弥补被淹没家园的损失。毛家村水库和花渔洞水库修建后,对新街乡被淹没家园农户的补偿仅是帮助几个村社修建了防浸沟,让被搬迁农户互相帮助拆除和重建房子,而对搬迁农户却没有给予现金、搬迁建房、新垦殖耕地等方面的补助。 应该承认,这种为了国家重点建设而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作法,在我国还是持续了好多年。据有的专家估算,仅水库移民,就造成1000多万搬迁农户陷入贫困。 由此,人们不难看到,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是很不公平的,但是大家很少表示不满意,就象新街乡农民那样。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们相信政府今后会实践承诺,帮助自己富裕起来的。二是严格控制的政治、舆论环境,人们不敢表示不满意;如若有人表示不满意,轻则遭批斗,重则可能被逮捕。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党坚决地改革了计划经济及其相应的专制体制,对水库移民的安置逐渐形成一套合理的补偿机制,包括资金补偿、安置地选择等,做到让搬迁农户思想上满意、生产条件上比原驻地好、生活上比原来有改善。 问题在于,补偿费多少才算合理。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方案,法律法规也急于规范。例如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是以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3~6倍;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提高到了6~10倍;《20__年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加在一起不应 超过土地平均产出的30倍,对其中的“土地补偿费”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实际上,大家都忽视了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主权,更忽视了农民作为被征用主体的谈判权。如果尊重农民的主权和谈判权,农民们是会和土地开发商谈判出一个大家都认为合理的价格的。 二、不甘贫困的农民自发进城打工并逐步找到了适合于自身特点的奶牛养殖道路 (—)不甘贫困的农民自发进城打工,得到了原始积累 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开放的东风,吹进了会泽县新街乡。是坐待贫困,还是不甘贫困而到城里打工赚钱?经过讨论与串联,一批转变了思想观念的村民首先走出了大山,先后有13000多农民到昆明等大城市打工。其中有的拉三轮车,有的挖下水沟,有的到建筑工地打小工等,靠苦力慢慢地赚到了第一笔原始积累。截止目前,会泽县新街乡3.56多万人中,有1.3多万人在外打工,其中在昆明市及郊区打工的有1.25万人。 但是,会泽县新街乡农民普遍感到,仅靠在城市里拉三轮车、挖下水沟、为建筑单位打小工等,工作不固定,收入既低又不稳定,并不能赚到更多的钱,也不是长久之计。实践中,新街人急需寻找既能发挥自己经验,又能作为长久 在城市站住脚跟,能够获得稳定收入的职业。 (二)奶牛养殖是适合于搬迁农户的最佳选择 新街乡回族农民历来有养牛的传统习惯。他们熟悉牛的生长特点,善于选育优良种牛、配种、接生、放养、屠宰、制皮、烤作干巴(一种肉制熏烤食品)、牛及其制品的买卖等,许多人由此成为行家里手。该乡街市上形成了远近闻名的牛贸易市场。特别是,养牛已成为许多回族农民的情结。他们在昆明打工过程中,经常想着 牛,盼着见到牛。于是,一些农民开始到城郊租房养殖奶牛。 牛奶被医学之父波克拉底称为“最接近完善的食品”。“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新街人在昆明打工中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城里人对牛奶的需求逐年增加,而长期计划经济下的牛奶公司由于缺乏鲜奶原料,生产难以扩大,对市场供应严重不足。于是,聪明的新街乡人利用自己打工的原始积累和善于养牛的经验,开始在昆明市郊租地租房,购买一头或几头奶牛养殖起来。保佑章便 是他们中的典型代表,他牵头集资创办的奶牛合作社是当地6个奶牛合作社中最大的一个。 保佑章等以每年1。2万元的租金,租用了呈 贡县斗南镇下可乐村原被某药厂征用后废弃的山坡荒地160亩,租用期限为70年。他们投资580万元,建盖了98套分别为500、480、400和180 平方米不同规格的农舍,其中包括人居住房、卫生畜厩、奶牛运动场等设施,一套一院,前后开门,套套相连。前为大门庭院,两边是住房及生活设施、水池等,后为两排牛舍,后门外是奶牛运动场。小一点的由一户单独使用,大一点由二家及几家联合使用。从而形成了规范化的奶牛饲养基地。这些农舍与畜圈刚一建成,便有 许多新街乡人前来租用,做到了边建设边投产。 (三)奶牛合作社将分散的养殖户组织了起来 外乡单干的农民 在昆明城郊租房养殖奶牛,实践中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是分散的农户资金少,购买与拥有的奶牛数量少,形不成规模生产;二是租用当地农民的房子小,奶牛活动的场地狭窄,饲养条件差;三是卫生防疫难以深入到各户,不少农户的奶牛经常发病,导致奶的质量差,有的达不到牛奶公司的收购标准。例如,新街乡瓦岗 村农民李才应1999年在昆明市郊租房养殖了6头奶牛,由于不懂得防疫,奶牛经常生病,不但产奶量少,而且手工挤奶的质量经常不合格,每月都要倒掉20多 桶不合格的鲜奶,一年忙下来,收入不够维持生活。 出路何在?新街乡农民想到了组织起来,成立奶牛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的分散饲养联结成合作社饲养。 奶牛合作社是由会泽县新街乡搬迁农户自觉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现有5个,其中最大的是保佑章牵头组织的穆盛达奶牛合作社,共有42个股东,其中新街乡搬迁农户40个,仅有2个为本地人;现有奶牛饲养户120户,其中80%是新街乡搬迁农户。合作社统一负责与牛奶公司签订鲜奶订购合同,统一对当地政府与社会发生业务关系;对内实行股东和社员两种民主管理;奶牛实行分户饲养、集中管理、分户结算。合作社的活动经费从牛奶公司支付鲜奶费用中按每公斤0.2元 提成,并对奶牛户实行保护价收购,即当牛奶公司收购价低于每公斤1。1元时,由合作社按1.1元补差价;收购价在1.1——1.4元之间时,按1.5元补 差价;当牛奶价高于1.5元时,合作社对每公斤牛奶提成0.2元。20__年,穆盛达牛奶合作社就补贴奶牛户20多万元。 三、现代化奶牛养殖使搬迁农户率先致富 新街乡农民在昆明城郊呈贡创办奶牛合作社,自觉挂靠到牛奶公司并成为牛奶公司的基地,在牛奶公司的扶持帮助下进行现代化养殖,成为昆明市乃至全省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 (一)“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实现了公司、合作社与农户的“三嬴” 昆明市跑马山实业公司原为国营昆明市第二农场,地处昆明市东郊依山傍水的跑马山下,创建于1956年,目前已发展成一个以奶牛养殖为基础、乳制品加工为支 柱,农、牧、工、商为一体的中型企业。公司乳制品厂生产的前进牌系列牛奶,曾多次被评为市优、省优、部优产品。其中,年销售液态的袋装、盒装鲜奶已达到 1.2万吨,被评为“中国奶业先进企业”、“云南省第一批放心食品生产单位”和“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但是,企业原 来采用的由国有职工养殖奶牛的模式已不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主要是国有职工因体制原因养殖奶牛成本很高。为此,公司开始与农户签订合同收购农户牛奶,但这种摸式也存在着公司难以监督农户、收购牛奶质量没有保证的问题。现在,奶牛合作社全权负责农户养牛、挤奶、收奶、并且把奶直接送到公司,既节省 了公司与农户打交道的成本和麻烦,又使农户省却了直接与公司打交道的困难,而且奶牛合作社从中也获得了满意的受益,从而作到了公司、合作社与农户的“三 赢”。公司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了60吨,年销售额6000多万元,创利税370多万元;合作社年收入100多万元;农户年收入至少万元以上,最多的达到 20多万元。前边提到的李才应农户现饲养奶牛20余头,其中产奶牛17头,价值20多万元,除去成本,年纯收入9万元。 (二)现代化养殖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在跑马山实业公司的扶持和指导下,会泽县新街乡奶牛合作社逐步进行适用的现代化养殖技术的引进与推广,抛弃了过去传统落后的养殖技术。 一是卫生牛厩。过去,新街乡搬迁农户沿用传统的饲养习惯,租用的牛房小,多数没有光线,牛见不到阳光,厩内又脏又臭,使牛经常得关节炎、感冒、哮喘、瘫痪等疾病,一年花在给牛治病的费用很高。现在的牛厩宽敞、明亮、干净,有的与人的住房差不多。牛厩中牛粪经清扫后可以卖给当地菜农、花农用作农家肥。 二是奶牛运动场。奶牛运动场一般建在牛舍外,面积为100—200平方米不等,可分别供20—40头奶牛运动,由一家农户单独使用或几家农户合用。奶牛由于定期运动,体质强壮,产奶量高。 三是机器挤奶车间。目前,穆盛达奶牛合作社有两条机器挤奶线,每次可同时给48头奶牛挤奶。挤出的牛奶通过管道直接进入冷藏罐,整个挤奶过程全部处于全封闭状态,从而保证了牛奶的卫生,杜绝了掺杂弄假行为。饲养户每天两次将牛赶到挤奶厅的挤奶机器生产线边,奶牛自动排队到挤奶机前挤奶。 四是品种改良。奶牛育种工作是奶牛业发展的关键。目前,奶牛合作社的奶牛主要以邓川奶牛及其与荷斯坦奶牛的杂交牛为主体。穆盛达奶牛合作社准备建设一个品种改良繁育的冻改配种室,逐步改良现有品种,提高奶牛数量与质量。 五是与呈贡县畜牧兽医站挂钩,由其帮助提供奶牛疫病防治、健康检查、冰精繁殖等全过程服务。 (三)用菜农的菜叶和花农的鲜花枝叶做青饲料 奶牛饲料包括精粗干饲料和青饲料两大类。精粗干饲料由奶牛合作社统一加工后提供给奶牛饲养户。青饲料则到旁边的菜农、花农、鲜花市场和冷库那里,以自己的劳力提供获得,即帮花农修剪、整理花枝,到冷库帮助清理蔬菜废弃的菜叶,把这些花枝、花梗、菜叶带回做青饲料。 由于节省花农、菜农们的修剪、整理、清扫的 劳动与费用,从而与其结下了良好的友谊关系。当然,这些花枝、花梗、菜叶带回后要经过清水浸泡和冲洗,以去除残留的农药、花肥、农膜和污泥等污染物,并凉干后才能喂牛。 四、在农户与牛奶公司之间架起了桥梁 近几年来,云南省乃至全国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普遍采用了“公司+农户”的模式。就云南省情况看,由于公司管理水平和农户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没有上联公司下扶农户的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公司+农户”存 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公司因管理成本限制,不可能雇佣足够的管理人员对分散的农户进行监督。二是分散农户因利益驱使往往撕毁合同,使公司利益受损;或不按合同生产,难以保证产品质量。三是公司把部分市场风险转嫁于分散的农户,使农户利益受损。作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实体,奶牛合作社较好地避免了这些矛盾 和经营中的缺陷。他们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实现了公司、合作社与农户的“三嬴”。 (一)奶牛合作社也是一个经济实体 新街回族乡农民奶牛合作社的扩大,后来成立了呈贡穆盛达乳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饲养奶牛和经营牛奶(奶制品加工销售)。法人代表:保佑章;共有股金资本 385万元,股东37名,其中投资20~70万元的股东7名,1万元以上的30名,专职管理人员18名;合作社奶牛养殖基地建在呈贡县斗南镇下可乐村,注 册资本100万元;现有土地160亩,土地租用合同为70年,每年租金12万元,按8%的比例5年递增一次租金,现土地价值1600万元;到20__年 末,合作社共投入建设资金近680万元。建有一个机械化挤奶车间,养殖农户住房98套,牛圈98间,共4.8万平方米。可以饲养奶牛3000头,现已养殖 了1400头,日均产鲜奶10吨,年产值为576万元;收入主要为:住房租用费和出售牛奶服务费、饲料加工费项,每年约140万元;纯利润约109万元左 右;主要支出为:管理人员工资报酬、水电费、场地使用费、设备维修费、汽车费用等约31余万元。 合作社作为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机构,同时代表了双方的利益。它首先是公司利益的代言人,减少了公司直接面对分散农户的成本和麻烦;同时又是农户利益的维护者,解决了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困难。 (二)合作社上联前进乳业公司,成为公司的带言人和利益代表 合作社挂靠在前进乳业总公司,成为公司的鲜奶基地,得到了总公司在饲养技术、政策咨询、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有好牛才会有好奶”,总公司把先进的管理 和生产技术引入奶牛合作社,对农户进行科学饲养培训和技术指导。全面推行“食品放心工程”,指导和帮助合作社购买和安装现代化的挤奶设备,使奶源生产基地从奶牛的饲养、挤奶到鲜奶加工生产的全过程,都实现了机械化、自动化和全封闭式管理。避免了生产过程中的掺水、掺假和二次污染。总公司还为奶牛合作社无偿 提供了两个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牛奶冷藏罐,并承担了为合作社信用社贷款人担保的义务。使合作社发展为昆明市乃至全省现代化管理程度、机械化设备程度、养殖规模最大的一家奶牛合作社。 1、代表公司与养殖农户发生关系 合作社代表前进乳业公司与所有养殖农户签订了生产和购销合同,对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 合作双方约定:总公司对合作社的收购定价1.7元/公斤,合作社对农户的收购定价1.5元/公斤。在合同有效实施期内,没有取得总公司同意,合作社必须保 质保量的向其交售产品,而不能随意出售产品给他人。而乳业公司得按合同规定价格收购合作社鲜奶,不得随意降低价格和收购量。养殖农户则按合同履行职责,保证优质产品的供应。 在合同实施的2年时间中,公司与合作社均按规定履行。例如,曾有其他企业到合作社协商,愿意出高于合同价格收购鲜奶,但合作社管理层人员权衡了利弊关系,认为信义很重要,应遵守合同,没有随意撕毁协议。在市场不稳定时,总公司也为合作社的利益着想,按合同收购农 户的鲜奶。例如,每逢节假日期,由于鲜奶消费者到外地旅游,鲜奶的销售量便大幅度的下降,日销售量从50吨急降为7—10吨。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仍按合 同全额收购合作社产品,把部分鲜奶加工为长效奶、固态奶,保护了合作社和农民的利益。奶牛养殖户也是在合作社的组织下开展生产的,所获利益比分散经营时强,所以他们也十分遵循合同,在奶产品的销售方面,没有随意性。做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按公司要求饲养奶牛和收购交运鲜奶 合作社严格按公司的要求,对养殖户进行管理和生产。包括养殖中奶牛的饲料要求、牛圈卫生、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机械挤奶、挤奶时必需对奶牛进行清洗,使用公司提供的冷藏车按时向公司交送鲜奶等,从而保证了鲜奶质量。 3、及时传达公司的精神并组织农户贯彻实施 合作社是贯彻公司精神的组织者和转播者,随时与公司保持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一旦公司对农户的养殖有新要求、新信息,就立即传达到农户并组织实施。例如,对奶牛的防疫措施、优质奶牛的选种配种、饲料的新配方技术等。 4、减少了公司面对分散奶农的管理成本 合作社把分散的养殖农户集中和组织起来管理,减少了公司的工资报酬、劳保和福利待遇支出,成本大大降低。公司如果面向各家各户收购牛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管理成本较高,而且在奶源紧张时还面临着难于保证鲜奶收购量和质量问题。 (三)下扶农户,成为农户创收和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1、统一的管理方法,解决了养殖农户的后顾之 忧 合作社实行统一管理,配有各类管理人员,专门为养殖户提供社会化服务,让农户专心专意饲养奶牛。 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合作社的“奶牛小区”,建盖了具备较好养殖条件的住房和牛圈,养殖基地实现了通水(农户免交水费)、通电。为养殖户提供有偿服务,农户可依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经济能力向合作社租用不同面积的住房和牛圈。 统一设备。挤奶车间配备的较为先进的机器和设备,包括机器挤奶器、储奶器、冷藏器、清洗器、锅炉等设备,均由合作社统一购买,并提供农户使用。 统一科学管理、培训和科技服务。合作社向公司和有关部门聘请技术人员,对养殖户进行科学饲养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 统一交奶。按规定统一用冷藏车向公司交送鲜奶,农户不必要一家一户地向牛奶公司交奶,节约大量了时间和精力。 统一饲料供给。奶牛精饲料由专业人员统一购买,统一加工和调配后,再按成本价供给养殖户,保障了奶牛饲料的安全性。 统一防疫。每逢防疫时节,合作社派出专人与当地畜牧防疫部门、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并组织养殖户对奶牛进行防疫活动。 统一品种改良。合作社在公司的帮助和指导下进行优质奶牛品种改良和引进,提高奶牛出奶量,降低饲养成本。 2、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正常运转,合作社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饲料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等,规范了生产和人员管理。 3、以集体组织对外发生联系 无论从市场销售,还是面对公司或所可能发生业务部门联系的角度讲,以个体农户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力量是十分薄弱的,多数时候处于被动地位,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以组织形式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效果,因为,组织的信义程度远远高于个人。在出售牛奶的资金回收结算,以组织的力量面对公司,农户心理感到 塌实。合作社的对外联系减轻了分散农户在社交活动中花费和精力。 五、对昆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贡献 分析公司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新街乡农民创办的公司,经济发展状况良好,企业的职工有了稳定的住所(户均)、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生活条件也在不断的改善。他们之中一部分人还拥有了自己的房产,为昆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为昆明市场提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安全、卫生和高质量的鲜牛肉 奶业合作社是昆明市前进乳业公司的新鲜奶源基地,平均每天为其提供10吨高质量新鲜纯牛奶,为昆明市民的健康做出了贡献。 新街乡农民创办的另一个经济实体——商贸公司,平均每天向昆明市场供应35吨新鲜牛肉,占昆明市4区和呈贡、安宁县新鲜牛肉市场供应的80%。该公司至开 业以来,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讲信义,公司管理制度规范严密,严把产品质量关,做到安全、卫生、可靠,坚决杜绝出售注水牛肉,让消费者买着开心,吃着放心,市民对其诚信度较高。 (二)解决了近20__名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合作社建盖的98套(4.8万 平方米)分别为500、480、400和180平方米不同规格的农舍(水、电、路三通),其中包括人居住房、卫生畜厩、奶牛运动场等设施,一套一院,前后 开门,套套相连。前为大门庭院,两边是住房及生活设施、水池等,后为两排牛舍,后门外是奶牛运动场。小一点的由一户单独使用,大一点由二家及几家联合使用,安置了120户农户、500余人、约300多劳动力,形成了规范化的奶牛饲养基地。不仅解决了住在合作社农户的就业问题,使他们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 学到了不少的科学饲养知识和技术,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奶牛合作社的养殖户平均的住房及牛圈标准为400平方米,合作社免费供水、供电。而且还带动周边 奶牛养殖农户30户就业和增加经济收入。 每天进入商贸公司交易肉牛和屠宰肉牛的客户约500余人次,一年就有18.25万次,使这些农户有了增加经济收入机会和条件。公司除了安置了83户农户的住房(平均每户60平方米)就业外,还帮助了从事肉牛交易和屠宰就业人员1033人。 (三)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做出了贡献 一是解决了近20__名进城打工农民的就业问题,使他们有了稳定的工作、住宿和经济收入,从而相应地减少了一些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是在昆明打工的会泽农民接近10万人,其中新街乡人就有12.5万人,在这些打工的农民中回族占了相当的数量,加上其他县分的回族,少说也有几万人。由 于穆盛达公司和公司职员都是回族,在昆明地区很有威望,实际上成为了当地回族群众的领袖。公司驻地和公司活动地区,回族群众有困难,都愿意找他们解决;当地政府有事情,也找他们帮忙。公司还大力协助派出所人员维护社会治安,调解各类民族矛盾,受到派出所的称赞和群众的欢迎。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做出了贡 献。 三是奶牛合作社生产与驻地村民生产形成了农业生态循环,合作社饲养奶牛为当地农民种植蔬菜和花卉提供有机农家肥料,而当地农民的花杆和菜叶有为饲养奶牛提供青饲料,双方互利互惠,关系十分融合。 六、创造出自发移民到城市郊区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好模式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力的增加,扶贫才具有了经济实力这一基本条件。而把那些已经丧失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区域的贫困者,易地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则是中国扶贫攻坚的手段之一。我国现有的易地搬迁扶贫开发,主要采用的有政府组织、企业承包和自发移民搬迁三种形式。 所谓自发移民搬迁,是指那些没有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机关和扶贫企业没有组织、没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贫困农户自发进行的移民搬迁。这里讲的自发,并不是贫困农户盲目的、一家一户的分别移动搬迁,而是在市场信息和示范户的带动下,由贫困村内那些由组织能力和外部交往关系的农民“领袖”组织的易地搬迁。新街乡 农民在昆明市郊区养殖奶牛,就是自发移民搬迁扶贫开发的成功范例。 那么,自发移民为什么会效果最好呢? (一)避免了政府组织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缺陷 相对于政府组织形式分析,自发移民的优点在于: 一是是否愿意移民搬迁、全家搬或是年轻人先 搬、什么时候搬、搬到什么地方、搬入到新地如何赚钱等等,都是由贫困农户自己拿主意,不存在任何行政强制。因此,到迁入地后,自愿移民者在增加收入和争口气的双重压力驱动下,一般都能“安下心,埋头干,不怨天尤人”。 二是在移民前,贫困农户全部作过迁入地调查研究,有的是听自己的亲戚朋友或村民里有威望信得过的人讲的,信息可靠;有的则是在村里其他人在迁入地已经赚钱得示范效应下,勇敢地做出决定的。 三是自发移民的户与户之间普遍相互帮助,在搬迁过程中,尤其是在迁入地生产生活的安置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有的则开始虽然在迁入地很艰苦,但是他们团结一心,艰苦奋斗,而且前途有望、目标明确,硬是坚持了下来。 四是自发移民搬迁的农户,根本看不到政府机关组织过程中有的政府官员时不时露出的“救世主”、“恩赐者”面孔和居高临下的行政强迫命令,虽然压力很大,但精神却是“愉快”的。 五是在政府机关组织的形式中,经常出现迁出地与迁入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的情况,在跨地州搬迁的形式中经常出现。 (二)避免了企业承包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缺陷 相对于扶贫企业承包易地搬迁扶贫开发来看,自发移民的优点在于:一是移民户看不到企业管理人员对政府拨款既精明到“呕”的地步,又居高临下“施舍”脸色。 在此,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利润、精打细算完全是应该的,在此包括移民者在内的人们不满意的是,这些企业管理人往往是吃了政府拨给移民搬迁的款,大多数又卖“乖”式地指责移民“这也不是”、“那也不对”,甚至公开地克扣本应用于移民身上的款。二是由于扶贫企业以承包形式接受安置移民,多数迁入 地政府趁机把本应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小学和中学教育、计划生育等职能,“一股脑儿”地推给了企业,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被迫承担本应属于 政府机关的职责的同时,往往是把“气”泄到移民农户身上,使移民农户和企业管理人员都倍感“委屈”。 在此我们不妨举出一个案例。 地处中国——老挝边界的江城县嘉禾乡明子山村茶场,已先后接收自发移民和政府组织的移民,二者情况大不一样。该村曾是福特基金会于1990—1997年援 助的“中国云南省贫困山区综合开发试验示范项目(yum)”的项目村之一。yum项目扶持的明子山茶场经改造和新建后,需要大量劳动力手工采茶。yum项 目领导小组曾号召滇东北昭通地区丧失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农户前来明子山茶场打工。于是,从1991年起,昭通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永善县、巧家县及其他贫困 县、乡的609户、3080人自发移民搬迁来打工。由于当地气候炎热,移民户搭个简单的茅草棚就可以先住下;有的搬来即到茶园采茶,茶场付给工钱;所有自发移民户做到了“当年移来,采茶就有收入,当年解决温饱”。然而,20__年3月,江城县作为全省跨地州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安置地之一,由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机关组织,在明子山茶场安置了100户移民。从而出现了“奇特”的现象:一是政府组织的100户移民户家家住上了政府建盖的砖墙、石棉瓦顶的“洋 房”,而自发移民户多数住的仍是用木杈杈作架、泥巴糊竹编的墙、茅草作顶的“贫民窟”;二是政府组织的移民户往往流露处“趾高气扬”,嘴上常挂着“我们是政府组织来”,有意见便找县扶贫办、易地安置办解决;自发移民户和当地农民则把他们称为“中央军”,是得罪不起的“上等人”。 在这一案例中,当地政府承受着对移民户不公平待遇、甚至不过问自发移民户的指责,也有其难言苦衷。政府组织的易地搬迁扶贫跨地州搬迁每人8000元,资金是 地州内跨县级政府(有的是中央政府)划拨的专用扶贫款,而自发搬迁则什么也没有。江城县(其他接收县也是如此)是国家贫困县,财政入不敷出,有时连公务员工资也发不出,根本没有钱对自发搬迁户进行补助。 我们上述研究结论,引起了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扶贫办的重视,已经停止了跨地州的、长距离的易地搬迁扶贫开发,重点抓好县内的易地搬迁扶贫开发。 七、户籍问题是困扰进城民工的首要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昆明市各区、县户口管制逐步放宽,近几年更规定凡在昆明投资达到一定数额有住宅的人均可落入城市户口。这对于昆明市吸引外资、人才和技术,促进城乡二元经济向城乡一体化转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新街乡已有上万名农民在昆明市打工,特别是1000多人在昆明郊区组建乳业有限公司,有固定住所,有从业投资并且为昆明市牛奶产业和“菜蓝子工程”做出了 重大贡献的搬迁农户,至今不能在当地落入户口,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仍不能享受与当地人同等的待遇。而且,他们虽然在昆明市城区和郊区工作和生活了好多年,在城市里安家落户的决心一直没有动摇过,但身份还是外地农民工,还只是城市中的“流动人口”。 面对这些不公平待遇和生活中 碰到的难题,新街乡农民代表曾多次到驻地相关机构咨询和寻求帮助解决户口问题,但是都没有实现愿望。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他们的条件不够。那么,进城农民落户需要那些条件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查看了《云南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其中1条为“在昆明市主城建成区居住满5年,有合法的职业或稳定的经济 收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1人落户”。此外我们又到某派出所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除以上条件外,还有2条:在昆明购买住房价位为 30万元,并一次付清房款者,可带房产证到驻地相关机构申请本人几直系亲属落户;在当地投资500万元以上者,可带上相关证件到驻地相关机构申请本人及直 系亲属落户。由此可见,云南城市户籍的门槛与发达省份相比仍然是很高的。 根据10几年前的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了新街乡农 民的申请,作出了不符合在昆明市落户的裁定:一是新街乡农民虽有住房,但是却是自己盖的;二是企业的税收必须在20万元/年以上者方才能有一人申请落户。 但新街乡农民奶牛合作社是“昆明前进乳业的奶源基地”,20__年被中国奶牛协会评为《全国奶牛养殖示范小区》,属于农业畜牧养殖产业,是国家免税企业,享受免税待遇,没有缴税;另一个商贸公司已按规定年上缴的税收12万元(定额),但没有达到20万元的税额。所以不符合落后的文件规定。 但是,会泽县新街乡在昆明市租地养殖奶牛的农户至今尚未落入城市户口,甚至连当地农村户口也不给落。由于没有当地户口,这些搬迁农民就享受不到当地居民同等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待遇;一是在当地基层自治组织中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参与当地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二是子女上学必须额外上交 一笔费用,有的学校称赞助费,有的学校称议价生费,每个学生每年受费标准为:小学生5000元,初中生1万元, 高中生1.5—2万元。三是享受不到当地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八、农民发展资金短缺至今没有改善的动静 农民发展资金短缺,是我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新街乡进城农民也不例外。奶牛合作社发展壮大,还需要不断地资金投入。例如,机械设备的更新和增置、厂房的修建、经营项目的增加、生产规模的扩大等, 都需要大量资金。几乎所有的奶牛养殖户需要大量的买牛资金,更是贷款无门。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__年一号文件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应该承认,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央决定成立了研究小 组,加紧工作,但由于农村金融的复杂性,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尚没有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办法,社会资本和外资也不见“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没有任何“加快”的迹象。这实在是太遗憾了!就在有关部门一年多迟迟拿不出落实措施的情况下,20__年一号文件比20__年一号文件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20__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号文件又要求“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根据新街乡农民的具体情况,我认为构建的这个农村金融体系应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公平竞争 农村金融的多种所有制组织,包括现有的国有金融机构,有待于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等;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银行、外资控股(参股)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合作基金会,农民合作保险机构;个体私营金融机构,例如个体私营银行(保险)、个体私营为主的 基金会(保险),等等。 在农村金融的多种所有制组织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成为主体。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互为补充、公 平竞争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存在的环境和机会便大大减少。为了尽快满足农民金融需求,近期内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个简便的措施是,鼓励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借鉴村民基金会的经验,开展集资、放贷、保险等金融业务,使其逐步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二)以小额信贷为主要形式的多种金融产品供给大于需求 适应“三农”需求的多种农村金融产品,主要的,一是灵活多样的存款贷款;二是小额信贷,例如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b模式为主要特征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我 国现行信用村为特征的小额信贷款;三是各类保险,当前农民最需要的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销售业、医疗保健等的保险,而目前这些保险在广大农村几乎是空白;四是适应农民客户需求的各类证券、债券、票据等。在多种农村金融产品中,小额信贷将成为主要形式。实践中,现有国内几个保险机 构已养成了难以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顽疾,而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一不承担着风险的责任,积累了预防风险的宝贵经验。因此,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些组织开展保险业务,促使其向保险机构转变,要比新建保险机构容易得多。 (三)以上门服务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服务方式任人选择 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是坐等贷款者顾客上门,从而既减少了自己的成本,又避免了风险。近几年来,城市金融由于竞争,出现了金融机构人员上门拉存款和向优良客户送贷上门的现象,体现了市场化的优越性。但是在农村,极少见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机构上门为农民服务的行为。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做到了对农户上门服务,但是所需成本显然是很大的。 茅于轼 先生实验的村扶贫基金,由他选择的村内农民自己管理,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我实 验的自然村基金,由村民大会民主选举出的共管小组管理,既大大降低了成本,又由于放贷还贷都在村民大会上进行(正轨金融机构严格禁止的坐收坐支),透明度高,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还降低了风险。 (四)以贷款者互保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担保机制分散了风险 传统的 金融担保机制,是贷款者财产(权)抵押和第三者对贷款者提供财产(权)担保。自1994年中国社科院杜晓山等人把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引进后,贷款者 5—8户联保成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新的担保方式,即一户到期还不起贷款,其他几户就负有帮助其还款的责任。实践证明,这一担保机制适应了农村实际,非常有效,而且受到农民欢迎,具有旺盛生命力,将成为今后农村金融的主要担保方式。 世界上解决小农户、小企业特别是贫困户的贷款担保问题,特别推荐单独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实践证明也是一种有效的模式,很值得我国农村金融借鉴。不过,这样的担保公司由于赚钱不多,政府需要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优惠。 (五)以市场化为主的利率机制随时调控供求 近年来,国家放开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不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率已接近当地高利贷的水平,一个以市场化为主的利率机制正在形成。 在此,我担心的是,虽然僵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体制与机制正在改革,但现有方案尚看不出动真格的地方,很可能走走过场,在其他农村金融组织的竞争面前败下阵来,重演资不抵债的老路,最后又回到目前的作法,即:一是由中央政府补亏(全国1650亿元),叫做化钱买改革,化的都是全国纳税人的钱,从法律上看无依据,从理论上看无道理;二是由地方政府补亏,这对于转型期负有地方发展重任的地方政府来看,他们可以判断值得不值得。 (六)以“民间监督为主、官方(县级)监督为辅”的监管体制有效防范风险 国外的经验证明,对金融的监督,官方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但是也存在着监管脱离经济发展大局、为监管而监管、监管寻租等问题,其结果,不仅无助于金融业的发展和效率,而且也无助于减低、减少金融机构危机发生的可能性;相反,提倡、鼓励和支持民间直接监督金融业则是最有效的(张俊喜)。实际上,国内金融机构揭 发出来的违规、瞎干、腐败等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群众揭发、举报与提供线条,才得以破案、避免损失的。因此,面对分散、点多、复杂的农村金融,应确立“民间 监督为主、官方(县级监督局)监督为辅”的监管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鼓劲、重奖并为举报人严格 保密,是最重要、最关键环节。 农村金融监督(管)的目的与目标,是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将资金用在最需要、最具潜力的项目中;其次才是防范风险。这是因为,用在最需要、最具潜力的项目中,金融资产才最安全。我国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金融风险主要发生在行政干预贷款,而行政干预贷款要么是不具潜力的项目,要么是领导官员瞎指挥的项目, 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项目贷款很难监督。 (七)以政府扶持为主的良好外部环境 适应目前我国已进入工 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新阶段的实际,政府应对构建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营造和保持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20__、05、06年的一号文件已提出了当前扶持农村金融最紧迫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政策。 (八)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基层自治组织 目前,新街乡搬迁到昆明市郊的奶牛户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奶牛合作社以经济手段把农户联结了起来,这是主要形式;二是新街乡党政机关的派出组织,即在昆明打工者中建立党总支部,在6个会泽县奶牛合作社建立了支部;乡政府在呈贡建立了办事处,但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各项活动开展的不是很正常,而且没有融入当地社区正常的活动中。 考虑到新街乡搬迁养奶牛户已经在昆明市郊以70年期限租赁了土地,建盖了场房和住宅,组建了奶牛合作社,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永久性居民,在解决落户问题的同时,应该使其尽快融入当地社区。在操作上拟分二步:在6个奶牛合作社全体社员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奶牛合作社联社,并在联社党员中建立党支部,联社负责人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取代办事处;第二步,奶牛合作社联社并入当地村委会、合作经济组织中。 九、有关农民进城的思考 (一)农民进城应成为城市扩张的主力军之一 中外城市发展的历史表明,城市扩张的主力军是农民。昆明城市扩张是现代化新昆明建设的题中之义。在昆明城市扩张中,应采取热烈欢迎和特殊优惠的措施,吸引各地农民特别是省内农民进入昆明发展。据我们20__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昆明市以农民为主的150多万外来流动人口,对昆明市发展的贡献为:创建了 21.2%的当年gdp总值;消费了全市当年社会消费品总额的17.8%;提供了约56万个劳动就业岗位;带动了昆明城区32.24%的扩张;通过激烈竞 争大大提高了本市常住人口中的劳动力的素质等。 因此,昆明市内及大小城镇诸如象至今仍不给于解决会泽县新街乡来昆明养奶牛中农民 户口的种种借口,例如农民进城影响城市社会治安、加重城市负担、增加城市就业压力、超计划生育等等指责,以及由此制定与实施的种种限制乃至打击农民进城的行为,是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的,因而是不正确的。 (二)农民进城是统筹解决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 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即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业结构调优和农民增收过程中,往往盯着农村和农业内部寻找对策,这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其理论指导的失误也很明显,主要是没有看到农村城市化和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农民工人化和居民化是历史发展的规律,其中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设计全部由农村到农村便是一个 突出的典型例子。实践证明,把生产生活条件很差的贫困农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村,当然可以使其解决温饱、摆脱贫困,但是不可能使他们致富,特别是不能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的农民居民化的问题。因此,在设计与实施易地搬迁扶贫开发工程时,应该打破贫困农民只能应该永远是农民,不能成为城市城 镇产业工人和居民的指导思想,树立农民逐步变成城市城镇居民的思想,通过培训使搬迁农民掌握在城镇谋生的技术,推广会泽县新街乡农民进入昆明养殖奶牛的经验,并使农民进城成为统筹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 (三)城市城镇政府应把为进城农民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之一 长期来,城市城镇政府一直把为把本城市城镇居民服务作为“唯一”职责,没有或很少考虑为进城农民服务。有的甚至把进城农民作为“盲流”、“扰乱社会治安 者”等,加以歧视、排挤、打击与驱赶。这种狭隘理解政府职能的思想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统筹解决城乡问题是背道而弛的,也是社会的一大不公平。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市发展,大力的解决“三农”问题,应该转变城市城镇政府职能,把单一地为城市城镇居民服务转变为包括进城农民在内市场主体服务上来,正如作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所要求的地“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农政策论文:缓解“三农”问题的财政支农政策选择 摘要:国家实施的财政支农政策成为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财产差距,以及公共服务差距等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既有市场的,也有体制的。 关键词: “三农”问题;城乡差距;财政支农政策 国家实施财政支农、惠农政策以来,我国“三农”问题加重、升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明显减缓,但“三农”问题的运行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三农”问题仍很突出。本文拟从国家实施的财政支农政策入手,对“三农”问题现状与特征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与财产比较 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较快,每年均超过6%,但城乡收入差距并没有缩小,且绝对差距数越来越大,处于高位徘徊状态。收入决定消费,城乡收入差距大且高位运行导致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大的现状也没有根本转变。依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统计年鉴上的数据,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落后城镇居民生活几乎一个等级,而且这种差距仍看不出有缩小的趋势。目前,对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尚无准确统计,但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看,城乡之间的差距相当大,财产差距扩大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城市收入的差距问题。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的促进下,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以往的欠账太多,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低、农民缺医少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目前,约2.8亿农民的饮水不安全,1亿多农户急需解决烧饭、取暖的燃料问题。2005年,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7.7年,5.04亿农村劳动力中,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6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1%,不识字及识字很少的还占6.87%。2006年,我国平均每千人有病床2.34张,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每千人有病床3.67张, 农村只有0.76张;城市每张病床平均拥有8.8万元的医疗设备,农村仅有1.1万元。城乡文化事业方面的差距则更为明显。 上述几个方面的差距状态集中到一点,便是城乡差距、城乡居民生存权、甚至发展权的差距仍然很大,处在高位徘徊状态。 二、原因分析:财政支农角度的透视 毫无疑问题,十六大以来的财政支农政策是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保障。但是,当前的财政支农政策与“三农”解决问题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政策的实施所产生的积极效应还不能完会消化二元体制(制度)及其市场等因素对“三农”的侵蚀。 1.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国际经验表明,财政支农政策对促进农业增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构成农业投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对一些公共农业基础建设来说,甚至是唯一的来源。十六大以来,财政支农力度与以前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但是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收入不高、私人农业投资有限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的财政支农规模是不足以担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任。 2.财政支农结构偏差降低了支农资金效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的发展、特别对未来农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农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每年增长16.45%,但是农业固定资产的年增长率波动较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较低,这与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另外,“直补”是财政支农政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当前“直补”所占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很低,“直补”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并不显著。不仅如此,由于当前财政支农政策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大量支农资金、特别是间接补贴资金容易漏损,使支农资金难以起到支持农业、农民的作用。 3.财政支农的监管制度不健全。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纪检监察制度,有关部门也围绕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如财政部制定实施了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实施了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规范支农惠农政策监管有章可依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对政策实施全程监管的制度不配套,尤其是对支农资金的监管,表现在立项拨付环节上,难以有效地监督计划或负责资金安排分配的权利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重点和内容进行立项和分配拨付资金。在支农资金使用环节,难以及时发现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未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甚至挤占挪用、串用、虚列支农资金、套取骗取财政支农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在支农资金管理环节, 由于支农资金因立项不准、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 造成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和进行有效责任追究。缺乏健全监督制度的政策执行,难以保证政策的全面高效落实。据报道,国家审计署在对8省 ( 区)2004年至2006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中, 查出虚报冒领挪用滞留等违规问题资金1.3亿元等事例, 可以说政策执行不够公开、透明是重要的诱因。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1.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目前,我国支农资金从绝对数上讲提高很快,但支农资金的比重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左右,占农业gdp的10%左右。因此,在加大中央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应建立地方各级财政增加支农投入的机制。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 地方“吃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 地方财政应有空间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所以, 要在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责任,共同增加农业投入,逐步形成以中央为主体、地方为重要补充的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 2.优化支农惠农结构。当前,有限的支农惠农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其原因,与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安排存在一些问题有关,使资金的投向结构不尽合理。首先,“直补”资金比例偏低,这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不大。其次,支农资金分配上应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如 进一步加大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测土配方施肥的投入规模。应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不盲目照搬, 不大拆大建。根据现有的经济实力, 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农村道路、农村能源(沼气) 和农村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3.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监督机制,加强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健全现有财政支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理财。二是要加强支农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自查、重点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整改。三是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核实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随着政府支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强化,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 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变目前大多数县从事财政支农管理的力量比较薄弱局面,加强基层农财队伍建设, 适当充实力量。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政策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财政支农管理工作能够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三农政策论文:服务三农政策下的新农村建设论文 一加强农业期刊服务“三农”的应对措施 1明确办刊宗旨、稳固读者群 突出办刊特色,创建名牌期刊首先,期刊的采编人员要对稿件进行甄别和选择,从源头上保证科技信息的准确、有效。借助专家库这一优势资源,先期优化选择,缩小农民的选择范围。根据办刊宗旨、农业产业调整和重点领域的变化,调整报道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的办刊目标。根据科技的进步、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政策的倾斜与调整来策划选题,从而增强刊发文章的指导性、时效性和多样性,及时、准确地报道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其次,农业期刊要确定刊物的类别,是学术还是科普期刊。学术期刊要增强自身的推广作用,与科普类期刊实现有针对性的链接,把农业科技发展的新成果第一时间介绍给农民,配合科技工作者做好农技推广工作。再次,期刊要确定自己的读者群,不同的读者群有不同的期刊需求。要建立自己的读者群,积极接受读者反馈的建议,使读者成为期刊的共建者,不断整合编者、作者与读者的智慧,增强期刊的凝聚力和办刊水平。此外,期刊还要开辟专栏,创建名牌期刊。名刊名栏是期刊吸引作者和读者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可以吸引学术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一线农艺师为期刊撰写文章,形成稳定、有序的作者群;另一方面,设置专栏有助于不同学者展开学术讨论,使期刊的内容更加丰富、信息编排更为紧密集中,从而吸引更多的读者去订阅期刊,真正实现期刊作为信息媒介服务“三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目的。 2加强与农林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缩短发稿时间,及时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农业期刊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各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减少重复性的研究,同时,缩短发文时间,这就要求期刊要拓展稿源,建立稳定的作者群,从优质的作品中选编刊发。编辑也要树立时间意识,加大编审力度,把研究的最新成果第一时间出去,实现农业科技服务农民的目的。 培养高效的复合型人才当今社会是信息的时代,网络刊物,手机阅读已经成为未来期刊发展的方向,农业期刊也不例外。中国期刊网和万方数据资源库已经收录了各类学术期刊所发表的论文以及各高校优秀的硕博士论文,极大地满足了农业科技者浏览、学习、交流的需求。随着网络在农村的普及,建立“农业数字期刊群”实现农业期刊的免费浏览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期刊要想长足发展,实现服务“三农”的目标,除了要有稳定的作者群提供优质的稿件外,还需要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编辑人员要熟练掌握、应用多媒体等网络技术,通过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4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提高期刊的办刊水平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工业、服务业对农业的反哺力度,逐步提高农技推广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依靠政策积极有效地促进农业期刊的发展。 5建立过刊赠送制度 延伸期刊的读者群,增加传播手段期刊是连续性的出版物,期刊社每期刊印都有剩余,部分期刊积压形成过刊。可以把这些过刊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继续发挥作用。此外,农业类期刊有着自己固定的读者群和作者群。期刊可以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把作为作者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和作为读者的农民有效连接在一起,定期组织专家赴实地进行农业考察技术推广,将科技信息的供体和受体联系起来,形成良性的科技生态链,巩固期刊的科技纽带作用。 二结语 农业期刊要想在新农村建设中更好服务“三农”,首先要找准自己的定位,稳定自己的读者和作者群。充分发挥编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采用网络和多媒体等信息技术,针对期刊自身的特点采取相应对策。充分发挥期刊的媒介作用,实现其科技价值,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好对科学技术这个第一生产力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作者:陶玲于静张志玲单位: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政策和经济道路的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三农”问题;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城市化 【论文摘要】21世纪我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有着密切的关联——它的解决将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利于应对入世带来的挑战;可加速我国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此外,它的解决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业停滞、农民贫穷、农村落后的“三农”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21世纪中国面临的话多挑战中,“三农”间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三农”问题不仅是关系到9亿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也是关系到整个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时再次将“三农”问题列为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在这种背景下,探讨“三农”问题与我国各大主要宏观经济间题的关系,为最终解决棘手的“三农”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三农”问魔与扩大内需 当前有效需求不足依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居民消费需求下降,一太面城市居民消费趋于饱和,另一方面是农村消费市场长期启而不动,潜在消费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购买行为。因此,采取措施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已成为当前实现扩大内需的关键一环。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阻碍农村居民消费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收入是制约农民消费的首要因素。我国农村还处于消费水平与收人水平基本同 步变化的阶段,还没有进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阶段。因此,对低收人阶层的农民来说,其收人增加,消费支出也会相应增加,收入增长的预期提高,消费倾向也随之提高。但是近几年来,农村家庭纯收人增长率呈下降趋势:19%年为9.00!0,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1)年为2.1%o(1996--1999年数据转引自:《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第11页;2000年数据转引自:《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封底)。 农民纯收人增长缓慢导致购买力严重下降,并直接影响到农民消费需求的增长。提高农民收人已成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前提。为此,必须多渠道、多途经提高农民收人,包括增加农产品供给和减少农业人数双管齐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繁荣小企业和小城镇,扩大9亿农民的就业空间和收人来源等等。 (二)农民负担过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支付能力,从而影响了其消费水平的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农民收人逐渐增加的同时,其负担也与日俱增,一些地方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行政机构改革,从治本上杜绝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源头,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而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增加农民的消费热情,扩大农村需求。 (三)消费环境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消费能力的实现。比如,农村基础设施落后,阻碍了耐用消费品在农村的普及,从而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因此,国家要努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创造条件。一方面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另一方面,建立农户自我资金积累的投资机制。通过改善农村交通、通信条件,既可使农产品及时转化为商品,增加农民收人,又使得所需的工业品能够及时组织进来,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针对目前农村消费的热点是家用电产品,应加快农村电网、电视转播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农村消费市场是一个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发展空间的市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扩大内需的重点。而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 二“三农”问题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一)入世使解决“三农”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人世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从农业方面看,加人WTO有利于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和农民部分消费品支出的减少(由于部分进口消费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消费品价格),相应增加可支配收人,也有利于有效解决贸易争端。但同时也在农业经营和非农产业等方面给农民收人带来挑战。我国主要的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生产成本较国外高,因此价格偏高,造成农产品出口困难;同时,在质量方面由于过去缺乏产品国际标准意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同样缺乏竞争力。根据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在s年内取消所有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也将削减到14.s%一巧%,而且对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也不得使用非关税措施。因此,农民期望像过去那样通过农业经营增收将很困难。从非农业收入方面分析,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增长速度开始回落,经济效益下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人递减。人世后,我国一些规模较小、设备落后、职工素质不高的乡镇企业将受到严重的冲击,这些企业的兼并破产在所难免。而另一方面一些发展较快的新兴产业面对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变得更困难。据有关专家预测,人世后中国农民将有966.2万人失业,这必然形成新的就业压力,给农民的就业增收带来严重的影响。应对人世后带来的上述种种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 (二)解决“三农”问题与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本质上是一致的。 2001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基本着眼点在于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的素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导致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增多。在目前这个阶段如何将这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研究许多新的课题.要有新思路,要深化改革。(1)要坚持所有制的多样化,实行多种经营;(2)要坚持技术手段的多层次,不同技术层面的行业可吸纳不同素质的劳动力;(3)要大力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不仅是农业的内部问题,而且牵涉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也就说,现阶段“三农”问题不过是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的一个缩影,“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调整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来实现。 在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结构中,无论产出结构,还是就业结构都不尽合理,而且就业结构转换的速度也滞后于产出结构转换的速度。根据统计资料,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为15.9%,第二产业为50.9%,第三产业为33.2%,而1991)年则分别为27.1%,41.6%,31.3%。由此可以看出,在过去十年间,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下降了很多,工业和建筑业的份额正好有大体的增长,而第三产业却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未见明显的增长。再从就业结构上看,目前大体上是,2000年我国第一产业吸纳就业人数为50%,第二产业为22.5%,第三产业为27.5%,而1991)年则分别为60.1%,21.4%,18.5%0蜒表明,在十年里,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依然占很大比重,第二产业吸收的就业人数变化不大,而第三产业却有很大的增长。 不难看出,上述关于三次产业的产出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数字存在着某种不相一致的问题。例如,第三产业产出比重没有多少增加,但就业比重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可见第三产业对劳动力有很强的吸纳能力。但目前我国第三产业比重仍然偏低。国际上达到平均发展水平的国家,无论在产出还是就业方面,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都在50''''%以上。虽然就综合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来看,我国已经达到国际平均发展水平,然而我国第三产业的比重离50%a仍有较太差距。可见,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急需进行调整和优化,尤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条件,以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最终解决“三农”问题。 三、“三农”问魔与我国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一)解决“三农”问题将为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创造条件。 根据国际经验,工业化与城市化是同步推进的,而我国城市化水平却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水平,也滞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对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城市化滞后的原因主要是:(1)建国初实行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将城市定位为生产城市,制约了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2)是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3)是农村特殊的工业化道路,即发展乡镇企业“务工不进城”对城市化进程会发生一定的阻潜作用;(4)是对城市化认识上的偏差。比如认为工业化可以不走城市化的道路,城市化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等,无形中也成为我国城市化的侄桔。 解决“三农”间题和解决我国城市化间题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不论是近期还是长远,解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非农就业,而增加非农就业的主要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把更多的农民变为非农民。有关专家指出,我国人多地少,要让大批农民转到城市,使农民的比重由现在的70%降到30%的时候,“三农”问题才真正解决。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也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这样一种单一的经济发展政策,其效果很不理想。一方面,工业化不可能单靠少数城市人来推动;另一方面,农业是个弱产业,面临三大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产品卖难)、技术风险(农业技术投资回报率不稳定),人世后,三大风险尤为严峻。因此,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单靠农业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走农村经济工业化的道路,使供应、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一体化经营,农村工业化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首先,农村工业化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器。农村工业企业一开始就抓住我国城市工业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和方面,立足于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有较大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其次,从长远看,农村工业化是增加农民收人,缩小城乡差别的根本途径。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固然有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发展的历史原因,更重要的是由于工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比农业部门高,从而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是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由贫变富的关键。而农村工业化正是提高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最佳选择。再次,农村工业化是实现乡村城镇化的基础。我们所说的农村工业化主要就是指小城镇日益工业化,这样,可为乡村城镇化提供基础和依托。归根到底,农村工业化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民的素质低:二是资金缺乏。而农村工业化将可以解除这两个制约因素,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超级秘书网 四、"三农”问皿解决与西部大开发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关系重大 (一)“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否还会牵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西部大开发首先是西部广大农村的大开发,而不能只是几个城市的大开发。东西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农村,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应当把解决西部地区“三农”问题作为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之一。就广西而言,作为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大省,更要重视“三农”问题,要继续推进科技兴桂、科技兴农战略。从区域发展看,一方面桂东南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发挥地缘优势,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率先实现农业产业战略性调整,推进农村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并对桂西北起良好辐射作用;另一方面,桂西北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开发特色农产品,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并可尝试搞旅游农业。同时,桂西北还应重视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当地人力资源,从整体上提高农业人口素质,这也是解决我区“三农”问题的重要方略。 (二)解决“三农”问题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观点认为,“三农”问题主要来自农业外部,涉及中国深层的政治经济体制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工于一役。追根索源,“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民增收、减负的根本保障在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三农”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又需通盘考虑、审慎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无论对农业本身发展,还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无论对目前的经济结构调整、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应对人世带来的挑战,还是对关系我国长远发展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及西部大开发战略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政策取向管理 眼下,“三农”问题世人关注,中央一号文件向全党、全民吹响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号角。但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给“三农”问题留下的后遗症结太大、沟壑太深,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统筹任务很重,农村经济市场化的任务很艰巨!为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坚持安农、扶农、帮农的政策取向,把农民平稳地推向市场,用“三农”思想解决三农“问题”。 安农 安农,就是要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创造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逐步还农民“国民待遇”,使农民安居乐业。 一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农村社会行政管理经费要由国家来买单。农村水、电、路等公益设施建设应改变过去以农民投资、投工、投劳为主体逐步转向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农村基层组织运转、农村教育文化、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应逐步得到改善。要首先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上,进一步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权,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等。要坚决刹住乱圈乱占土地的行为,即使是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也必须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并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安置。土地是国家的,可使用权是农民的!土地是农民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也是责任制以来国家给予农民的仅有的社会生活保障。这是安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三是要在农民负担问题上给农民吃定心丸。要落实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加快推进县乡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率,今年拿多少、明年拿多少,要给农民一个明白帐。要切实斩断伸向农民的黑手,伤害农民感情的集资、变相收费应该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有集体资产,急需建设的项目要民主决策、“一事一议”。没有集体资产、农民无力出资的急需建设项目,议也不要议,国家应优先投资建设。 安居乐业,这是千百年来广大农民向往的生活方式。在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50多年后的今天,给当家作主的人民中的农民以正常的国民待遇、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体现。 扶农 扶农,就是从政策上、投入上扶持农业加快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体现在政策和投入上,实际上应该是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时期,国家实行对农业和工业不偏不倚、协调发展的 支持政策。由于过去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性补贴很少,投入严重不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逐步改变的重工轻农的补贴扭曲现象。要在WTO贸易框架下,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刺激生产、促进加工贸易流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布局优化,提高农业整体 素质和农民增收能力。 具体来讲,一是要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流通补贴机制。对战略物资如粮棉生产制定补贴措施,对农产品流通要在交通、税收等方面给予暗补。二是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对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开发、新技术推广要加大投入力度,不能一刀切推向市场。三是加大农业信贷支持力度。首先要扭转农业资金工业用的问题,对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要给予优先放贷和政策贴息。 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补贴、投入和信贷要改革目前的投入渠道。过去,各级都把对农业的投入逐年增加作为重视农业的证据,国家也确实在通过财政渠道、计划渠道、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粮食收购等多个渠道向农业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具体资金的投入方向、产生的效益,农民得到的实惠多少,确实是值得思考的。流进沙漠里的小溪,不知形容是否恰当。 帮农 帮农就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帮助农民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做而自己做不了的事情。实际上也是“扶农”的内容之一。信息服务、流通服务、技术服务,一家一户的农民做不了。种什么、养什么、加工到什么程度、怎么种、怎么养、怎么加工、产品到哪里卖、卖给谁价钱高都是农民面临的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面对小生产+大市场的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村发展经济现状,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农民逐步走向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实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帮助农民开拓国内外市场;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帮助农民开发使用新品种,采用新技术。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协会、学会、中介服务组织等社会化民间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政策保障,指导其健康发展。另外,要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术培训,为进城农民提供就业指导和劳动保障等。 安农、扶农、帮农,才能富农。解除农民的负担,把农民扶上马,送一程,心情舒畅地走上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 这是笔者从政策角度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的一点感受。实际上,“三农”问题不是简单的减法(减负)和加法(增加投入),单纯靠政策的出台也不能一下子解决,还需要政令畅通的高效行政体系来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节奏要跟上,人为的“增负”、“低效”因素要努力减少。更何况目前的财政状况短期内也不会完全满足安农、扶农、帮农的投入。 但我坚信,“三农”问题的解决,前途是光明的。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问题的财政支农政策选择缓解论文 摘要:国家实施的财政支农政策成为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财产差距,以及公共服务差距等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既有市场的,也有体制的。 关键词:“三农”问题;城乡差距;财政支农政策 国家实施财政支农、惠农政策以来,我国“三农”问题加重、升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明显减缓,但“三农”问题的运行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三农”问题仍很突出。本文拟从国家实施的财政支农政策入手,对“三农”问题现状与特征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与财产比较 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较快,每年均超过6%,但城乡收入差距并没有缩小,且绝对差距数越来越大,处于高位徘徊状态。收入决定消费,城乡收入差距大且高位运行导致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大的现状也没有根本转变。依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统计年鉴上的数据,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落后城镇居民生活几乎一个等级,而且这种差距仍看不出有缩小的趋势。目前,对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尚无准确统计,但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看,城乡之间的差距相当大,财产差距扩大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城市收入的差距问题。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的促进下,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以往的欠账太多,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低、农民缺医少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目前,约2.8亿农民的饮水不安全,1亿多农户急需解决烧饭、取暖的燃料问题。2005年,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7.7年,5.04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6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1%,不识字及识字很少的还占6.87%。2006年,我国平均每千人有病床2.34张,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每千人有病床3.67张,农村只有0.76张;城市每张病床平均拥有8.8万元的医疗设备,农村仅有1.1万元。城乡文化事业方面的差距则更为明显。 上述几个方面的差距状态集中到一点,便是城乡差距、城乡居民生存权、甚至发展权的差距仍然很大,处在高位徘徊状态。 二、原因分析:财政支农角度的透视 毫无疑问题,十六大以来的财政支农政策是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保障。但是,当前的财政支农政策与“三农”解决问题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政策的实施所产生的积极效应还不能完会消化二元体制(制度)及其市场等因素对“三农”的侵蚀。 1.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国际经验表明,财政支农政策对促进农业增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构成农业投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对一些公共农业基础建设来说,甚至是唯一的来源。十六大以来,财政支农力度与以前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但是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收入不高、私人农业投资有限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的财政支农规模是不足以担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任。 2.财政支农结构偏差降低了支农资金效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的发展、特别对未来农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农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每年增长16.45%,但是农业固定资产的年增长率波动较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较低,这与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另外,“直补”是财政支农政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当前“直补”所占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很低,“直补”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并不显著。不仅如此,由于当前财政支农政策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大量支农资金、特别是间接补贴资金容易漏损,使支农资金难以起到支持农业、农民的作用。 3.财政支农的监管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纪检监察制度,有关部门也围绕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如财政部制定实施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实施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规范支农惠农政策监管有章可依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对政策实施全程监管的制度不配套,尤其是对支农资金的监管,表现在立项拨付环节上,难以有效地监督计划或负责资金安排分配的权利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重点和内容进行立项和分配拨付资金。在支农资金使用环节,难以及时发现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未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甚至挤占挪用、串用、虚列支农资金、套取骗取财政支农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在支农资金管理环节,由于支农资金因立项不准、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和进行有效责任追究。缺乏健全监督制度的政策执行,难以保证政策的全面高效落实。据报道,国家审计署在对8省(区)2004年至2006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虚报冒领挪用滞留等违规问题资金1.3亿元等事例,可以说政策执行不够公开、透明是重要的诱因。公务员之家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1.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目前,我国支农资金从绝对数上讲提高很快,但支农资金的比重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左右,占农业GDP的10%左右。因此,在加大中央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应建立地方各级财政增加支农投入的机制。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吃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地方财政应有空间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所以,要在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责任,共同增加农业投入,逐步形成以中央为主体、地方为重要补充的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2.优化支农惠农结构。当前,有限的支农惠农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其原因,与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安排存在一些问题有关,使资金的投向结构不尽合理。首先,“直补”资金比例偏低,这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不大。其次,支农资金分配上应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如进一步加大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测土配方施肥的投入规模。应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不盲目照搬,不大拆大建。根据现有的经济实力,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农村道路、农村能源(沼气)和农村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3.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监督机制,加强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健全现有财政支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理财。二是要加强支农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自查、重点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整改。三是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核实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随着政府支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强化,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变目前大多数县从事财政支农管理的力量比较薄弱局面,加强基层农财队伍建设,适当充实力量。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政策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财政支农管理工作能够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三农政策论文:三农政策下小额农贷探讨论文 摘要:“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不断进行尝试和改进,尤其是针对农民贷款难这一难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扶持措施,通过对湖北省松滋市农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调查研究,发现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践,农户小额信贷的成效十分显著,同时在推广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状;创新;成效 1对小额农贷的现状分析 为了响应国家减少农村贫困、提高农民收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口号而采取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方案已开展多年,实践证明这一重要措施在推进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起到了不容置疑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的发展还不能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达同步水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小额农贷的发放有局限性,信息在农民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对称。我国的小额农贷是借鉴孟加拉、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小额贷款并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项“自上而下”的改革措施,部分金融机构将小额农贷看做是单纯的政治性、政策性的扶贫手段,而不是经营性的主营业务,因此缺乏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在激励只是被动的发放贷款,同时,其授信额度有限不能满足有偿还能力的种养殖大户,从而导致了农户“想借而借不到”;另一方面,由于贷款程序日益规范化、手续严格化,而由农民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所带来的繁重的工作量也促使了“农贷难”的产生。 (2)小额农贷比较效益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网点的撤退,导致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和城市的经济发展相比,农村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而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的盈利性也促使其将经营重点转向城市,除了农行以外的各商业银行几乎都逐步从农村市场一一撤出,存款的分流也就致使了农村信贷资金的供给不足,即所谓的没有“造血”反而“失血”,于是,农信社就挑起了为农村市场提供资金的大梁,也获得了垄断地位。正如农民们对银行的看法“支工不支农,支富不支穷”,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活跃,甚至出现了高利贷的行为,使得农民所背重担不断增加。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着风险隐患。一是自然风险,小额农贷承载的主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而农业是弱质产业,其经营好坏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这就带来不可避免的信贷资金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小额农贷只是分散了贷款对象,但在同一地区由于生产经营环境相似,不排除众多农户集中种植、养殖相同产品,这样会引起市场行情的变化从而带来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因为小额农贷面临的事广大农村市场,而信贷人手有限,由此带来了信贷管理与信贷规模的扩大所要求的防范风险间的缺口;四是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人员无法得到所贷资金真正的用途,使得信贷资金的风险高度集中,债务链的脆弱导致一旦断裂和遭到破坏就会失去对贷款偿还的约束力。 (4)农户贷款担保抵押难。我国担保法规定更低、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由于抵押物的缺乏和专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机构的不完善,使得农户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 2关于农行松滋市支行针对小额农贷采取的措施与创新 秉承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行“面向三农、服务县域”的要求,松滋农行以此为思想根源,在全面分析自身的自然资源、经济条件以及农村的市场现状以后,针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订了系列方案,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在采取积极措施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的改善,使得农行松滋支行从2008年起连续6个季度综合考核居荆州市第一。在2009年上半年中,农行松滋支行贷款净投2亿,其中小额农贷4300万元,发放惠农卡2.3万张,卡存款净增1200万元,累计授信3035户,授信额6900万元,用信1637户,用信额4300万元,均超额完成全年计划。共培植农村市场VIP客户1030户,共营销贷记卡1210张,个人网银3110个,企业网银19个,转帐电话790部,POS机282部,借记卡35400张,贵宾卡960张,短信通6230户,电话银行9400户,手机银行420户,第三方存管195户,福彩无纸化投注业务630户。 在区域特色上,确立了“4+8”三农产品板块经济格局,四大板块即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城市基础建设、成长性中小企业、优质个人类私营业主为重点的核心资产业务,和以农村种养殖集群板块、牲猪养殖集群板块、松滋鸡养殖集群板块、农资生产资料集群板块、饲料经销商集群板块、农机经销商集群板块、水果花卉林产品集群板块、外出务工集群板块等八大精品板块小额农贷为重点构筑三农板块格局。 在业务经营方式上,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创新担保方式,在突出抵押担保以外,积极探索担保公司担保、保险介入、政府部门建立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三是创新激励机制,实行“内外激励相结合”;四是创新产品,根据客户特点,梳理并整合现有产品,扩大成熟产品在农村的覆盖面;五是创新服务,与地方党政部门和客户有效地搭建沟通与合作平台。公务员之家 在风险防范上,一是要求信息员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与农行签订贷款偿还责任状,在农户不能还款时由其负责;二是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全额覆盖小额农贷;三是与政府相关涉农部门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分摊风险;四是让保险公司介入贷款和农户保险。 3结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三农”市场定位,扩大“三农”服务覆盖面,缓解农民贷款难,农行在2008年4月试点推出了银行借记卡的新产品——金穗惠农卡,并于2009年采取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推广方式,将惠农卡普及至了全国农村市场,计划新发惠农卡2300万张,激活率达95%以上,授信率不低于农户有效信贷需求的30%,授信户数达350万户以上,用信额达500亿元。未来三年的目标是发行惠农卡1亿张,覆盖全国50%左右的农户。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农行新增了小额农贷340亿元,占全行个人贷款总量的25%,相当于去年全年总增量的七倍,创农行商业化改革后的历史之最。 在今年7月14日,农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华安财产保险、通保保险经纪公司三家公司合作,引入财产保险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综合产品。这三款产品不仅能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也为农户本人提供了更多的风险保障,这是保险业务与三农业务首次合作的产物,也是农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层面发起的首次合作。 与此同时,农行也在风险控制上设定了底线,设定到2011年涉农贷款不良率必须控制在5%以内,近两年新发放的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三农金融部贷款拨备覆盖率三年内要达到130%。随着农行股改的进一步深入以及风控部门的成立,全面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也逐渐在增强。 可以看出,小额农贷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略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不断加以改善和完善,使小额农贷这个积极求索的漫长过程发挥其对“三农”的最大功效。
经济法论文: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论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们应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收入分配改革 垄断性国有企业 财政税收 经济法作为一个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部门,其核心是社会本位,这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观念、理念和特性,它理应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垄断和再次分配促进公平方面,发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法和财税法的系统作用,本文也着意从这一方面来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对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做过这样的经典论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豍.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实现首先需要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会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消失。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据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测算认为,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基尼系数等级线,0.40是警戒线,0.50是危机线,0.60是动乱线,这说明我国已经濒临危机线甚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危机线竖.由此可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原本是来自网络工程学的一种说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说在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的进行设计豏.因此根据此理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以怎样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引和设计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待收入分配改革,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四、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豑.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 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五、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六、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经济法论文: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经济法论文: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 摘 要: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而就业歧视问题也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就业歧视;经济法;政府管制;解决机制 一、就业歧视与经济法解决机制 1.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晋升、培训、岗位安排、解雇或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而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的现象。在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①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②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求职者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③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在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④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⑤其他歧视。如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能力强的;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等等。 2.经济法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经济法解决机制是指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市场调节性。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此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该主体就会排斥和放弃此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②政府管制性。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 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③综合运行性。经济法解决机制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就业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二、经济法解决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的理想路径 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①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那必定是无效率的,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并以此为快乐。然而,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市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②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即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从而导致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③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有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④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2.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无效率性。有些歧视是有效率的,如果采取政府管制直接加以禁止反而体现出一种无效率性,这时,我们称之为合理歧视。比如用工主体限制或拒绝雇佣年老的劳动力,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因为雇主之所以要限制雇佣年老工人,并不是说他们比年轻工人效率低,而是因为判断和具体评估工人的工作效率孰高孰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想清楚地做出具体评估,恐怕所需信息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否则必将遭受“非效率性”的责难。 ②体现政府管制的法律实施会使被歧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规定有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内容的法律一旦实施,就会迫使理性的雇主将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最小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被歧视者利益受损,比如法律要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行为,那么雇主就会积极地在那些需要雇用妇女的岗位上采取以资本投入替代劳动投入等应对法律规定的行动,从而就会减少被雇用者的就业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被歧视者;同时,反歧视法对雇主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3],最终导致消费者公共福利受损。 ③政府管制在微观层面上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率。有的国家为了规制就业歧视,政府要求企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一般都是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妇女、年老失业人员等)。但是这种政策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负担,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因为这类照顾人群未必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这一做法也无异于任意地剥夺了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此工作岗位的其他不受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就业机会,有违公平之嫌。 ④政府管制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公权力管制需要成本付出,管制成本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及大量机会成本,其中,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法规,并由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就歧视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等活动所需社会资源的投入,其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成本是指采用政府限定的措施会导致本来其他也许更为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的损失,如果对政府管制不加以有效限制,其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应当值得注意,那就是当政府滥用公权时可能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而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它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三、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运用经济法“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的经济法解决机制,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 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解决机制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 契合经济法的现实主体制度设计,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社会团体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被组合为各利益群体,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4]。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一种矫正机制,经济法要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因此,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人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还应当关注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过渡带和平衡带的社会团体[5]。相应地,经济法主体制度设计则需要突破传统主体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确认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 鉴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 强化经济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功能,建立符合经济法诉讼程序要求的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因对公民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大门是紧闭着的。因此,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经济公益与国家干预则构成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内涵特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6]。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它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排斥公民参与,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轨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7]。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经济法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全球化所涉的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家主权、非政府行为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定和执行机制等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无疑,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不过,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突出起来。 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例如,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必然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种限制。这样,WTO与其成员方间、WTO各成员集团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和处理好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认为主权不能限制,不能让渡,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 相对而言,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因此,对这种观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和警惕。 诚然,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必须赋予WTO这类国际性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当国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权力并形成国际共同规则后,成员方有义务遵守和实施,其在相关领域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自愿的、必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国家认可的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与成员国主权间并不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则上说,国际组织不应该损害成员国的主权,而应该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成员国之所以愿意将某些事项的管制权交由国际组织来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出一国的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同时这种权力是由成员方共同行使的,这种共同行使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其在国际组织的实际发言权和影响也不同。就拿WTO来说,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但其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可以说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乌拉圭回合就三个新议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总体上看,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则更为有利。 要使国际组织既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又不妨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保证有关国际组织在成员国赋予的权限内活动。对于WTO来说,它是一个贸易组织,所处理的应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发达国家却想极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并试图将一些片面反映发达国家标准和利益的不平等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如果采取“一揽子”协议的通过方式,那么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对哪些问题应列入WTO的新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 其次,应将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公平互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既要使国际性规则得到尊重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应赋予有关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适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都能得到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就不能“一刀切”。对于WTO来说,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其有制定和调整本国经济政策的更多的自主权。虽然说现行WTO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特殊的待遇,但从总体看来,还是很不够的。 再次,应改进和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使其能反映和照顾到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弱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仍被忽视,决策体制还不民主,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体制无疑对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具有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行为主体 经济全球化正在逐步消除国界的影响,世界已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在这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代表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也就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近年来,许多西方学者在考察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后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其他经济行为者的作用的加强。主权弱化之说自然不当,但除主权国家外的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的确是加强了。 1.非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与其相联系的民间利益群体或集团,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等,也不得不在国际上积极进行活动,以便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施加影响或予以限制。 在国际上,人们现在将由非政府组织(NGO)及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国际市民社会”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在国际环境领域,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一些环境条约的协商和起草;世界银行在世行项目方面开始注重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在经合组织关于《多边投 资协议》的谈判以及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同时也是权力从国家向非国家主体的转变,并认为这是国际法律程序和制度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改善国际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少数组织外(如国际红十字会),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然而,也有些学者主张,某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被看作是部分国际法主体。其理由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工会和雇主组织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者);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无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动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虽然其绝大部分目前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它们在国际上作为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和行为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际组织现均注重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就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作出安排。随着实践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将会逐渐提高。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化中还在不断增长。因此,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重要的行为主体。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颇有争议。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受国际法支配。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个国家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传统国际法又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它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可能使得关于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存在着某种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对跨国公司来说都存在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跨国经营行为负责任。 于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公民”既包括责任,也包括权利。在“公司公民”前加上“全球”,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构成其“社会”的全球竞技场所中的权利和责任必须一致。跨国公司并不只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合法公民,也是“全球公民”。公司这一概念是在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详细说明其使用的标准是全球性的还是国别的。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跨国公司拥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管制框架授予的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全球公司公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至少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权利和责任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另外,不少学者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从实体上看,个人根据某些条约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现行的国际法对个人和公司也规定了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从程序上看,个人和公司有权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因此,个人和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国际法上的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可能的、不可避免的。 对于上述非政府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应注意从动态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样的国际法主体,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这样的非政府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WTO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贸易与投资措施 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 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与没有政府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 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政策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 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在WTO体制内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此外,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人权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机制使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并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软法”形象。 (一)WTO规则的实施方式 从实施的角度看,与以前的国际法不同,WTO规则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美国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于1995年和1996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至于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践上对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做法不尽一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毋庸置疑,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内法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勿需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一来,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WTO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体制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它在实践中也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机制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裁决的执行方面,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的程序,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变个花样,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不越权,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的规则相冲突,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涉及到WTO体制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权力,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意见无疑也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论文: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结语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与研究型高校的专业法学教育相比,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世纪8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 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语 要实现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就有必要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的评分不像笔试成绩那样容易获得,并且实践教学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教师长时间对学生的关注,通过听取课堂讨论、批改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以及观摩学生模拟法庭的表现等诸多形式而获得,因此,教师有必要设计一系列相对规范的评分标准。比如,小组讨论占课程分值,模拟法庭实践如何打分等,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教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经济法论文: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 摘要: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错误是信息失灵主要表现,它们对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由各种制度对其加以克服,在诸多制度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法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充分、对称、准确,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一、计划、市场、信息与决策 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而计划体制则是一种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决策主体,其他主体几乎没有决策权。[1]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2]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有差异的,计划体制的信息是纵向流动的,而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横向的。信息流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效率。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对私人信息[3]的正确使用问题。计划体制不承认私人信息,因此对事实上存在的私人信息也就不予以尊重,从而导致了信息的错误及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作为一种分权的体制正是适应了“每个市场主体都拥有垄断性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保障了私人信息拥有者作出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了相对较高的效率。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和市场体制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4]就确保私人信息被利用的充分性而言,市场体制肯定要强于计划体制。 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都存在着信息失灵的现象,但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计划体制的信息失灵主要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如超级电脑般精英政府对所有信息进行收集并作出正确处理。运用计划和命令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机构存在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的。[5]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中央决策型体制中直接导致了决策者过重的信息负担,面对众多的信息,决策者会无所适从。在前苏联,能源研究和发展委员会的关于增殖反应堆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长达5000页,共10卷。对任何一个决策者来说,纸张的总量常常多于他所能消化的数量。[6]计划体制的失败主要在于信息失灵,这种失灵是不可能被很好地克服的,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完全理性的神是不存在的。但印度前总理拉吉夫?甘地在1985年仍认为,当发展计划所需的大量信息的收集、调整、分类和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出了问题时,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在于改进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工具,而不在于放弃计划本身。[7] 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体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首先缘于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都拥有私人信息并具有决策权,这种分散的决策体系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运用。“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8]但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种信息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9]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不同,这种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经济法当然是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导致信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信息的公共产品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常常遭受惨重的失败。”[10]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此外,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息的价值又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而这又会降低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就象稀缺性一样,不可能完全确定。”[11]信息的这一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第二,信息收集、处理存在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斯蒂格勒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充分信息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决策者也只须寻求决策所需的最佳信息量而无须去追求一种完美状态,即决策者在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停止信息收集才是理性的,此时的信息是一种收益最大化的信息。但对决策主体而言,最佳信息量的获取也是有难度的,由于信息成本直接构成了投资成本、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监督成本等,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和受制于资源代价的公权主体而言,会不得不在信息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12]第三,信息收集、处理者的信息能力有限。[13]信息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由于分工的不同,信息在初始状态就不对称。如关于某件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必然要比购买者了解得更多。第二,由于信息优势是成功欺诈或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前提,所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者往往会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或人为制造信息优势。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出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制度虚假信息主体有可能是市场主体,如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也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是向上级负责的,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制约,他们“总是把那些对其仕途有利的信息禀报上级,即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考虑‘来自下面的压力’,”[14]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人为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还有可能是中央政府,如在前苏联,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经济信息经常被扭曲。根据前苏联经济学家N.西梅勒夫和V.波波夫的报告:“从20年代末到50年代末的30年中,统计数字被篡改得如此厉害,以至于连普通的数字也未能幸免。”[15] 信息失灵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制度进行干预,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16] 二、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消极影响及制度克服 (一)信息失灵导致市场低效率 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 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它制度的支撑,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其信息收集成本。由于市场主体都作为经济人[17]而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交易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所占有的关于交易对方的最大信息,除此之外,交易者在交易时很难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为了防止自身受害,只能在与对方交易时加强防范,从而增加支出;同时如果不借助于其它制度的支持,诚实信用的交易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会损害他人或自己的产品质量很好,其证明成本也很高,这都会影响市场效率的提升。如在巴基斯坦的一个叫Chamber繁荣的商业区中约有60个放贷者,每个放贷者都建立起了一个由可信的客户组成的紧密圈子,他们很少会向圈外人放贷,因为甄别新客户的成本很高。在接受新客户之前,放贷者通常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交付贷款以前,放贷者通常与借款人在其它方面进行一笔劳务或商品的交易,时间至少长达两个季节;此外放贷还通过走访借款人所在的村庄、与他的邻居和过去的商业伙伴交谈等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广泛的了解,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品质。如果放贷者在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长期等待以后决定向借款人放贷(拒绝率约为50%),他通常首先从一笔试验性的小额贷款开始,只有在试验性的贷款偿还后,放贷者才能增加他对借款人的信任,才能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对Chamber放贷活动的调查表明,年利率平均为79%,但这一很高的平均数也包含着很大的差异:利率从18%(仍然高于12%的银行利率)到200%不等。许多利息被用来弥补非正规市场上信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成本。调查者的结论是:利率与放贷者放贷资金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润接近零。[18]该实例中,在信息不对称即放贷人不知借款人是否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放贷人承受了过高的验证成本,过度而合理的防御行为使放贷人还承受了巨额的防御成本,同时也导致了这种自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2.信息失灵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 (1)由信息失灵而产生的关系交易导致市场被割裂 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产生关系交易,即人格化交易,因为这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量的有效途径。这种交易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内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也要求很大。如在尼日利亚北部扎里亚附近4 个穆斯林村庄中,400户人家结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群体成员对有关各自的需要、活动和境况的信息了如指掌,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发生在群体内部,借贷没有书面契约,完全凭借信任,每20笔借款中只有1笔拖欠,但与村庄外的借贷关系几乎没有发生。[19]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消亡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在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关于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因此以旧车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为基础出价,这会使质量高的旧车卖主退出市场,从而降低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买方了解此信息后,又会降低出价,从而使质量稍好的旧车卖方退出市场,因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旧车市场消亡。[20]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货交易市场、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制度对其的支持,这些交易将不可能长久存在。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早也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以后,主要指委托人对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1]道德风险导致市场低效率是相当明显的,如在团队生产中,因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测到,偷懒行为的部分结果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从而激励更多的偷懒行为。如在动物租借合同中,出租方对动物是否被正常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承租方因此可以过度使用动物畜力,损害出租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以动物作为畜力的租借合同不可能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导致物不能尽其用。又如在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因此可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法利益。[22] 4.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 就市场主体的单方决策而言,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决策往往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失误;在信息不充分的态势下,信息劣势者也往往会主动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策者基于错误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错误的。 (二)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 如果没有充分、准确及对称的信息,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了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则导致了各种替代性制度的产生。这不仅已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也经历了制度实践的考验。在经济学中,信息既应被看作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也应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对象。市场体制下克服信息失灵的制度构建应在此两方面同时展开。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23]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是指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包括信息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24]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有节约信息费用的作用;[25]科斯洛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26]斯密德认为,消费者节省信息成本的一种方法是有权期望物品只有在满足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以出售。……采用一些公共的集体计划来减少不确定性是可能的。如欧洲的现代化计划。[27]施蒂格勒认为,经济组织的某些形式或许可以用它是消除质量不确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百货商店看作是一个谋求商品的高质量以及确保商品的高质量的组织。[28]还有 学者认为,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29]此外,在现实中出现的保证、担保、品牌、连锁店、著名商标和广告等私人制度也能降低信息成本;某些中介机构的存在克服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了交易;某些强制性保险制度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对人的利益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等。这些制度产生的历史长短不一,有的与市场一样长久,有的在最近才出现;有的属于私法;有的则属于公法;有的在市场内部产生;有的则依赖于第三者;有的属于正式制度,有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最有成效的是公权介入后而产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 三、信息失灵的经济法克服 个人理性要能起作用的话,是以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30]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致高效率。但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所以只有构建非价格制度,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这种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非价格制度的欠缺意味着市场常常是萎缩的,不是发展的,因为人们没有那种进入交易的强烈愿望,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市场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政府[31]克服信息失灵的主要依据有四,第一,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的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的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的主体自身是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因为各私人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政府作为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的主体。此处并非指政府的信息能力绝对要强于市场主体的信息能力,事实上两者的信息能力是各有所长,市场主体拥有私人信息,政府不可能拥有,但政府的独特地位导致其综合信息能力要强于市场主体。第三,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第四,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也很低。[32]政府提供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第二,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第三,进行制度创新,以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即在该制度下,根本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以下对政府运用经济法的制度形式克服市场信息不足、不对称以及信息错误等缺陷进行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足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关于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问题的克服,有多种路径选择,主要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33] 1.政府直接提供信息 第三者直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的搭便车现象,[34]这个第三者非政府莫属。因为政府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这种能力是政府所特有的;政府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象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使政府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但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必然有效?这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即政府理性是否必然要强于私人理性?政府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增强私人理性?如果政府理性低于私人理性,则由政府提供信息成为不可能,也没有私人主体会去相信并采用政府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强度,在私人信息领域,私人理性要强于政府理性;在非私人信息领域,[35]政府理性有可能要强于私人理性。在政府理性要强于私人理性之处,私人理性可以借助于政府理性而得到增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克服。这是政府理性的主要功能,也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作用。“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信息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36]正是人性的这些特质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凸显。 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的主要法律载体是计划法。[37]计划法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资源的法律形式,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优化市场主体决策的法律形式。指导性计划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加市场主体的有效信息拥有量,弥补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信息的缺陷,又能降低市场主体所需承担的信息成本,从而激励其作出生产、交易等各种决策。指导性计划既能增强市场主体的理性,又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对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指导性计划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籍此,许多决策者能够互相交流有关市场条件的预期以及各自计划的信息,使他们的计划和市场预期一致起来。”[38] 2.对信息的私人生产及交易的公力支持 前已所述,在市场体制中,信息既是一种对交易的支持物,也是一种交易的对象。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物而被交易,是因为信息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其稀缺性,交易信息能够给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效益。但信息的弱排它性使其他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而使信息生产者很难获利,从而影响其对信息的生产。这使公力对信息生产和交易的支持成为必要,这种支持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提供。因为信息的弱排它性不仅会使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增加,还会使信息主体不敢进行交易,从而不能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急需获取信息的主体则没有拥有最佳信息量而不能使其决策最优化。政府运用公权对信息产权进行直接保护,一方面可以降低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排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安全感,从而促进信息交易,增加信息产出。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并不是指所有信息都具有同等强度的特性,相对于非公共产品,信息的排它性确实很弱,但不同信息的排它强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强,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弱;随着经济情势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也会变迁,有的信息产品由于有高科技的支持而发展出一种廉价的收费方式,从而使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变弱甚至消失,这使某些信息由私人提供并实行有偿使用成为可能,而政府的公力支持则使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增强。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私人提供,对于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还是应该由政府予以提供;此外,对在政府公力支持下由私人主体生产和交易的信息,如果政府的支持成本过高,则政府应该放弃这种支持,由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信息生产的制度支持和对信息交易的制度支持两个部分,其中,对生产的制度支持是通过降低信息生产的难度、增加原始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组织支持等方式实现的。对交易的制度支持是通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的成本、降低对交易的利益获取比例以及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信息的主体的惩处等方式实现的。 (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当严重,也相当普遍。在美国, 人们断定每五位住院病人中可能有一人根本不必呆在医院,而医生比任何人都清楚哪个病人需要住院,哪个病人可以提前一天回家,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而病人自己则很难知情,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39]在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而产生了较多的消极影响。如出租车行业中 司机的不合理绕道问题;医疗行业中的不合理用药问题;经营者对不安全、不卫生的消费品的销售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问题等,都缘于信息不对称。[40]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主要有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和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有三种方式,其一,让信息优势者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其二,激励其他知情者说真话;其三,由政府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从而使信息分布均匀。信息不对称的间接克服也有两种方式,其一,避开信息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在该制度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其二,创新一种非价格机制,作为对价格信号的补充。 1.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 (1)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41]应该说这是一种设计相当良好的制度,应该切实予以实施。只有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才会有投资的安全感,才会进行投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研究成果表明,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因为健全的会计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还能降低信息制造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不对称程度。一项研究估计,如在90年代,把阿根廷的会计标准提高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将能使该国的GDP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与《证券法》中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区别,该法关于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条款仅此一条,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该法第19条第1款有两部分组成,即“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前者是命令性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说明的义务,后者是禁止性的规范,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不存在层递关系。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违反强制说明义务设置相应的责任,而只在该法的第50条第5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设置了几种法律责任,这说明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重点在于禁止虚假宣传,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者强制性说明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我说明义务,许多消费者只有经由经营者的说明才能对商品或服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虽然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在很多情形下,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因为问题的提出也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基础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了解,也不太可能提出适当的问题使经营者回答,所以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消费者的提问,也不在于禁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在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自我陈述,在于在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所以法律的修正应该增加设置第19条第1款关于强制性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也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在该条款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一个范围相当广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经营者究竟必须说明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不好操作的难题。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说明义务的限度,如涉及到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事实,则不应在说明之列,如果必须说明,应同时规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其次应该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如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地、性能、用途、有效期限、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它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43]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充分、及时的说明。 (2)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 让其他主体说明真相需要有制度的激励,如果没有制度确保对该主体进行以物质为主要方式的激励,则让他们说出真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经济领域,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化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说出真相之后,没有任何直接可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主体都不会作出这种选择,何况说出真相还会使其承受不利后果。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尚不足以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所以政府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设立悬赏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应该普遍地建立。以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很难知道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卫生,不可能知道所吃的菜是否有过多的农药残留,不可能知道做菜的油是否是潲水油,不可能知道作为原料的肉是否是病猪肉,……甚至不可能知道经营者的厨房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这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而是至关重要的,但消费者一般不能获得这种信息,因为获取这种信息对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过高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这种信息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对经营者而言,采用不卫生的原料、按照不确保卫生的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其自身承担消极后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受制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经营者时时刻刻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部门不可能获取所有经营者在所有时刻的不法行为信息,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就丧失信息前提;而这种不卫生的食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并不一定立即使消费者致病,甚至消费者不一定会有感觉;而在不卫生生产的成本过低的情形下,食品经营者进行不卫生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大。[44]在这种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都不能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形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考虑选择另外的方式获取信息。在食品的不卫生生产过程中,总有人会知晓不卫生生产的情况,政府应该设法让这些人说出真相,而悬赏举报制度是让这些知情者说出真相的最佳的途径。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利益激励是一种最强的激励方式;此外,政府的利益激励还可能打破不法人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因为这种利益联盟的稳固性本身就不强,利益激励可以改变各利益联盟主体的利益构成,从而促使其中之一者说出真相。事实上,悬赏举报制度是政府花钱买信息的一种制度,相对于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这是一种低代价的、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45]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开始注重举报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如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第(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没有关于奖励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各自规定不一,也不成体系,某些法律对举报的规定很不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举报法》,详细规定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奖金来源及发放制度、对打击报复的处罚制度、举报信息的使用制度等,以使举报者在举报时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还能使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以促使其他知情者说明真相外,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如何促进信息披露?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竞争对信息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影响,因竞争而导致企业利益的直接减少有可能使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非法获利以增加利润;而竞争的存在则也有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因为竞争对方是最佳的打假能手;此外,竞争的存在还会减少企业的私人信息,增加市场的公共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我国邮政部门在为提高邮资而上报的材料中称,全球600万邮政职工为60亿人服务,而我国60万邮政职工要为12亿人服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提高邮资势在必行。但事实上全球邮政每年完成的信函总量达4030亿件左右,而我国邮政处理信函的总量却仅为70亿件左右,其劳动生产率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7%.[47]若我国邮政行业存在竞争,则其劳动生产力低下的事实肯定会成为一个公开的信息,邮政部门在为提价而上报的材料中肯定不会再作上述比较。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维护了竞争,确保了竞争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公开信息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 (3)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处,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如产权不能明确界定、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追求等。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私法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政府提供相关信息能够使民众了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民众作出反应成为可能。以环境污染的控制为例,世界银行的一个工作组最近研究了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的股票市场对环境状况报道的反应。这四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拥有实施环保的记录,但是,在企业的良好环保状况得到当局认可的消息公开报道后,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0%,当公民抱怨污染的消息公布后,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了4-15%.[48]印度尼西亚利用克服污染企业与被污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较为成功地控制了污染。该国的环境影响管理局开发出一项“污染控制、评估和环境评级计划(PROPER)”该计划从工厂中获得关于污染的数据,对其环保状况进行评级,并将环境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金融市场对污染企业造成影响,因为金融市场会对企业的环保评级作出反应,利用公众的压力来迫使污染企业执行环保法规。由于受环境污染的人们参与计划之中,因而它在企业与有关方面之间达致了力量的平衡。[49]实践证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是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这种信息直接增加了反对环境污染的主体数量,增强了环保的力量。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消费者个人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消费者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有限,如对免熨衬衫是否可达到免熨效果,消费者一般不知道,往往要进行消费以后才能知情,但对免熨衬衫中含有甲醛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肯定不知,在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免熨衬衫进行抽查后,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免熨衬衫含有甲醛,而免熨衬衫的免熨效果则几乎没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最好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在近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餐具洗涤剂、白酒、农药、电池、微波炉、西服、强化奶粉、啤酒等近百种产品的抽查结果,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每种商品的合格品种和不合格品种,并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50]这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我国目前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由于信息劣势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这些主体接受这些信息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相当部分人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如含有PPA的药品被禁售之时,各种媒介都了这一消息,但在某些偏远农村地区,康泰克这种药还在销售,一些人也还在服用。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和区域,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51]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还应把有限资源用于在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区域,专门用于信息的公开。 2.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创新 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并不着眼于信息本身,但它或者在实质上能降低各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或者本身就是一种信号,从而促进原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强制性保险就是一种绕过信息不对称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要求几乎为零;利益激励制度也能降低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中介性机构的出现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机构得到了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工作;而非价格机制的发展使信息劣势主体信息获取可以多元化,有些非价格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浓缩的的信息,因此有利于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1)强制性保险等[53] 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些没有被 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如养老保险、失业和残疾保险等,都应有政府的正式保险计划。[54]为什么存在没有被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其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保险领域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私人保险市场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55]我们认为,强制性保险等制度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相当可行的。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量很低。以强制性失业保险为例,所有劳动者都必须投保,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强制性行为,这使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丧失了行为基础,政府在接受投保时也无需去辨认该主体是否更容易失业,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到克服。 (2)利益激励制度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利益激励是最佳的克服路径选择。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奴隶主要得到奴隶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奴隶则想得到更多的闲暇。就奴隶的劳动质量而言,奴隶主处于信息劣势,奴隶因而可以怠工、偷懒,为此奴隶主可以做出两种制度安排以促进奴隶劳动:(1)强迫奴隶劳动,不劳动则不供给食物或严刑处罚。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的整个过程,这会导致巨额监督费用,并且劳动过程的某些阶段根本没法监督;奴隶主还要承受对违规奴隶处罚的成本。(2)对劳动产品与奴隶实行分成制。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只需监督奴隶的劳动产品,而不需监督劳动过程,因此不存在监督费用问题,而且分成制使奴隶有更大的劳动动力,无论从产品质量还是数量来说,这种制度都要优于强迫劳动制。[56]强迫劳动制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奴隶主的监督责任,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趋严重;而分成制通过利益激励使奴隶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降低了奴隶的监督责任,因而减少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质量和数量的信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现代企业中,用利益激励去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是相当必要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最有信息优势的人,以使这些人不滥用信息优势。向国有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进行稽查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但这种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存在一定问题,它是从信息劣势方着手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不仅不能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反而产生其它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应该主要从信息优势方着手,给予其一定利益,以使其与信息劣势者的利益大体相一致,从而减少信息劣势者的信息需求。 (3)中介机构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当值得研究。这种组织也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能使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经济学家发现,因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旧货市场如果没有非市场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存在的。目前这种市场能够较普遍地存在是因为得到了一些非市场制度的支持,如专门检测旧货质量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真实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免除旧货卖方的质量证明责任,可以降低总体的质量证明成本,还可以使买方确信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使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处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第二,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民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第三,在民众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成立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民众能够更信任该中介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 (4)非价格机制 “在信息不完全可得的情况下,聪明的人类总会在市场上找到一些非价格的东西来补充价格机制。我们对这些非价格机制的依赖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为购买信息而进行的投资。”[57]非价格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只不过不是一种价格信息。非价格机制所内含的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例,内部管理科学、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后,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不进行既费时又费力的自我质量说明,而交易对方也可以减少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从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促进交易快速进行,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防御行为。这种机制是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的最佳制度。康佳集团在全国彩电行业首家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家双重认证。这一信息极有利于康佳集团的彩电销售。90年代初在杭州营运的中巴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国营”两个字,这是在个体私营者多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出现的。国营两个字有深刻的信息内涵。它意味着经营者不损人利己,意味着不过度追求利润。这个重要信息能免除消费者被宰的忧虑,从而促成交易。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此外,交易者的良好声誉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非价格机制。“商誉这个词意味着质量的持久性,而信誉是有价格(或罚金)的,因为它使搜寻变得经济。”[58]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减少其在与金融机构、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信息提供量,还能降低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本总量,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的良好资信对银行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自我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不提供担保而得到贷款直接减少了其借贷成本。 3.信息错误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经济法在禁止错误信息、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 经济法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第21条对假冒行为的禁止,第9条及24条对虚假宣传的禁止等。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市场中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也直接促使了各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2)政府直接提供正确信息 对市场中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有说明的义务。政 府的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在市场中存在较多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政府是最佳的僻谣主体,其他主体都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进行僻谣。第二,与单个的市场主体相比,由政府直接做这个工作可以节约更多的辨认、筛选、处理错误信息并予以公示的成本。 (3)禁止价格扭曲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 “当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衡量稀缺的程度。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价格本身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因为它们传递着关键性的经济信息。”[59]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价格是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它虽然只表现为一个数字,但它所内含的信息量很大,市场主体主要依据这种信号做出决策。市场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价格信号的正确性。但价格很容易被人为扭曲,成为一种错误的信号,从而影响微观的效率和宏观的有序。经济法对价格扭曲的禁止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价格法》第7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第14条第2项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第3项规定了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确保价格信号的正确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奖金太高而使价格扭曲。《商业银行法》第31条与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第75条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主要在于确保利率这个价格信号的正确性。 4.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 信息成本过高并不是市场体制中信息失灵的直接表现,但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信息错误往往导致市场主体自身承受巨额信息成本。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的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从而直接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总体上提升市场效率。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公共产品降低市场主体的私人信息成本。第二,通过制度降低对信息的需求量,减少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搜索行为,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第三,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经济法通过克服信息失灵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自我防御成本,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利水平。 经济法论文:国家失灵与经济法 摘 要: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失灵的定义、表现、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看法,认为经济法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克服国家失灵,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并认为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国家失灵;行政法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与经济法的关系,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基本上已有定论。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主要指负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信息偏在、巨额交易费用、经济周期、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形式出现,市场的自由、放任发展合理地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市场不能自动纠正自身的失灵,只能借助外力来克服,从而引致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及相应的制度需求;国家干预及相应的制度供给,促成了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近乎一致的观点。”[1]但国家失灵(governmentfailure学界有时翻译为“政府失灵”。下文还要论及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区别。)与经济法有怎样的关系,学界的意见却并不一致。[2] 一、国家失灵的概念剖析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对于市场失灵,所谓的国家失灵是指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学者针对市场失灵的概念,提出所谓的“非市场失灵”(non-marketfailure)概念,指“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认为非市场因素不仅仅指政治、政府、行政等“正式规则”的内容,还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3]但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一般仅指市场和国家两种,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并不被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非市场失灵,也主要是指国家失灵。 这里需要对“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一区分。大家一般是把二者放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相对于这两个概念,有学者对“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4]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政府干预”论的理由是什么,任何人都必须承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推动或限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进行的。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不能因为政府的更迭而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干预是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政府的干预。该观点还认为,政府不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惟一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错误,有些经济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来承担的,例如关于稳定货币的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作出的。借鉴这一区分理由,便合理地推导出有必要区分“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概念。本文切入论述的基点便是“国家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但政府作为国家的人,政府失灵也必然体现为国家失灵,而且国家失灵又大多表现为政府失灵,因此,本文也多是从政府失灵这一国家失灵的常态和典型入手展开论述的。 二、国家失灵的内容表现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5]这种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具体说来,国家失灵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6] 1.政治决策失误。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市场决策以个人作为决策主体,以私人物品为对象,并通过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来实现。政治决策则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以公共物品为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产生,只是各个利益集团间或政策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博弈的结果。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也证明,经过各种政治决策方式得到的,所谓科学的、最能体现尽可能多人意志的政策目标,其实只是受投票规则、投票程序操纵的政治产物。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 2.国家过度增长。“政府部门的普遍增长这一重大的发展变化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7]首先,国家赋税和政府支出急剧增长。19世纪初叶,欧洲国家的赋税收入平均占国民收入的8%-10%;今天,却已吞噬了国民收入的30%-50%.其次,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机构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且表现在政府机构中供职人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再次,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政府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活动与家庭活动置于各级政府的监护之下,这种转移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从而损害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3.国家机构低效率。国家机构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缺乏竞争,它们倾向于预算规模的不必要扩张,增加工作人员,提高薪金和办公费用,造成大量的浪费。同时,国家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国家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势必导致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另外,作为监督者的政治家和公民,完全可能受到被监督的国家官员的操纵。监督的失效导致国家机构的低效率状态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 4.分配不公正。市场活动引致了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而意在克服市场分配不平等的国家干预,其自身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的分配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 劳动的效率。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干预,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并且这种权力总是有意地并不可避免地被交给一些人,而不给予另外一些人。这种权力的再分配给滥用职权获取灰色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三、国家失灵的原因溯源 1.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恩格斯认为,私有制产生以后,社会关系和秩序变得复杂和充满矛盾。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一旦产生,便拥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不断地从社会中猎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并逐渐予以固化,从而渐渐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在这一“经济人”动机的作用下,便会出现国家失灵。 2.国家的有限理性。国家逐渐作为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也不是万能的,它具有“经济人”一样的弱点,它也要面临着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丢失、决策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方面条件的制约,[8]并不能找到准确地干预市场的“度”,许多政策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3.国家的官僚主义属性。首先,国家官僚追求国家机构规模的最大化。按照著名的帕金森定律,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经常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其次,国家官僚的行为不受产权的约束。由于国家预算是公共所有的,因此政府预算可出现赤字,其额度也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追加税收来提高。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受利润的支配,他们的收益仅与最大化预算正相关。 4.国家的垄断性。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围。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供应的产品,缺少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和反馈机制来检查国家机构的运行状况,从而不具有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来影响国家。同时,由于监督机构的信息多仰赖于被监督机构来提供,监督者完全有可能受到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 四、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联分析 从以上关于国家失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国家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是由它从社会中独立出来以后便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力求减少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失灵现象的发生和存在。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1.经济法的概念与国家失灵。经济法的概念是进行经济法学习和研究以及学科体系构建的平台。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以先验的、主观的经济法概念去演绎所谓的经济法现象呢,还是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客观社会现象,从中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然后再去演绎各种经济法现象呢?在这方面,笔者同意“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观点。[9]该观点认为,法部门(包括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观点和实践皆与特定的语境相关,经济法则是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社会本位)、规范主义的方法论等特定语境的产物。依现在学界的通说,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机制,德国则把“经济法”这一词汇引入了立法,继而促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兴起。“英美法系的国家至今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谢尔曼法在美国被划为商法。”[4](P697)但大陆法系法学家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是研究深入的结果,结合德国经济法的实践及其产生的语境,统一将这种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归纳出经济法的定义,即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后,经济法的概念才逐渐传播到东方,如日本、中国等国家,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包括“法治国”的理念,何尝不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许多学者也承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规制,这样的法才是经济法。”[10] 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问题。依据上述对经济法概念追本溯源的考察,应该说,严格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经济法的;或者说,可能有“舶来品”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不存在经济法现象。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不存在市场,当然也不会发生市场失灵,这时所谓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这时也存在经济法),“与其称为经济法,不如称其为经济行政法。”[10]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市场化取向改革,这时涉及到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市场失灵现象也才逐渐浮现,此时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才进入了经济法调整和研究的视野,这时才可以说,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需要由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对经济法的制度需求。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1]使这一语境下的经济法及其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而改变经济法概念的质的规定性,这样的话,就是颠倒逻辑顺序,等于先定义一个经济法的概念,将克服所谓国家失灵的任务纳入进来,然后得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经济法,甚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经济法的结论,这样可真是匪夷所思了。 2.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并无直接的联系。现代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表明,经济法最初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克服国家失灵的任务并不应该由经济法来承担,相反,产生经济法的最初动机是需要国家的干预,经济法正是对在国家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政府失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恰恰是经济法实施所必然产生的一种负效应。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在于国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而对经济运行进行矫正或调整,市场失效的特征及其对矫正或调整手段的要求,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解决市场失效的同时,又解决政府失效的问题。[12]当然,关于政府失灵问题,有文章认为,国家规制的底线应是政府失灵,正如经济法的运用应“以民法对市场失灵彻底克服上的力不从心为前提”[13]一样,笔者认为这倒是一种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较好定位。 3.经济法的功能与国家失灵。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则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正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底线是国家失灵,而国家失灵的法治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有文章探讨了经济法是授权于国家还是制约国家之权,认为虽然经济法授权于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但同时国家又只能在经济法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而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国家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遵循经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对国家而言是一面“双刃剑”。与此相似,有学者曾形象地说,法律本来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笔者认为,砍的这一刀便决定了矛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一刀砍的位置是经过周密的调查论证,是科学的、合理的,那么,这一刀就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割和界定,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国家 干预的权力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则既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赋予,又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干预权力的边界,达到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行使其干预权力,可以避免国家失灵的出现,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里包含有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它只是努力避免或减少出现国家失灵而矣。 而关于国家失灵克服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则应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依本文的观点,国家失灵不仅仅包括政府失灵,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失灵。行政法主要克服政府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是国家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也正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总把政府失灵等同于国家失灵的原因。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或者相对区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国家政体模式的出现,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诞生的,这时才出现了单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时国家失灵便也可以通过这些机关表现出来,但它们并不是国家失灵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些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里分离和独立出来的,从表面来看,好像国家机构增长了,本身便是一种国家失灵的表现,实际上其本意是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不致对市民社会和公民权利造成不可控制的损害,但谁又能预料到这本身便构成了国家失灵了呢? 这些政府以外国家机关的失灵可以依靠宪法性法律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如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相应的程序法等,由它们来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机构组织运行程序加以界定,以克服其失灵。政府失灵则是早已存在并为人们所意识到的现象。人们由于害怕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和不可预期对自己造成损害,很早便设计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国家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使国家不能再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便是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存在不同的功能取向。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界定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第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程序,第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14]无论行政法作用的保权说、控权说还是折衷说,[15]行政法都通过自己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规制,力求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接受公民的依法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定政府的规模,规范政府机构的权限,从而来克服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危害。这不是经济法可以安排和解决的。 经济法论文: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所谓机制,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一种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注: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实际上就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并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包括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及作用结果等。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无独有偶,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定义,如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正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以及表现形式。 但从经济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表现来看,虽较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经济现实的原因,经济法在我国多以政策法为表现形式,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在理论上不甚清晰,对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偏离或抛开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并造成经济法作用范围随意确定,作用方式随意改变,以致出现经济法的作用结果与经济法的应然目的相悖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探讨了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等几个理论问题,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1、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市场调节实质上意味着市场主体要求自由发展,而国家干预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资本主义早期,主张谋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认为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既能够实现其自身利益,也可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理论家,就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注:〔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52页。)。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发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不可克服的缺陷显露,国家干预经济的存在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这种国家干预也确实给西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效果。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出现,“国家干预”理论又受到了排斥。于是一些学者(包括法学学者)又认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必须同时作用于经济领域,实行“双轨制”。依此理论似乎既解决了经济问题,又解决了经济法问题,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又开始显现出来,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的作用明显,而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二者的调节方向又有可能发生冲突,致使国家干预调节效用递减或市场机制功能受到阻碍。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存在序列差,即前者是横向的、瞬息变化的,后者是纵向的、相对稳定的,加之“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的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注:孙笑侠《宽容的干预与中立的法律》,《法学》1993年第7期。)等等原因, 致使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的出现。如在我国,经济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范围及调节、干预的程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就表现为如何进行经济立法及经济立法的内容。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注:转引自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注: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 却是很难确定的。 3、管理与服务的矛盾, 这里是指国家对市场管理和对市场服务的矛盾。管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调节功能的介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调节功能的改变,服务指的是国家权力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这一矛盾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如何确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为,管理要求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服务又要求国家权力处于辅助地位。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任何偏差,所带来的结果都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巨大衰退。如果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即国家仅仅充当“勤劳的守夜人”角色,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但同时,市场机制愈完善,又愈容易使市场的自身缺陷显露出来,愈难以保证供求总量和结构总量的均衡,此时,国家权力反将成为市场失灵的“帮凶”。“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注:〔英〕艾伦《法律与秩序》,转引自孙笑侠《法理学》。)。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场调节功能受阻,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实施结果,已为我们提供很好的示例。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即在确立国家权力的地位的同时,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也是经济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4、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孰轻孰重的矛盾。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一般皆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尤为突出。但同时,在经济法作用于现实经济的过程中,却又经常出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冲突。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运用经济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一种带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方法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经济手段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改变经济状况、实现经济目标;行政手段虽能弥补经济手段的不足,但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方法,强化行政手段又易导致脱离经济规律。虽然经济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双管齐下平等适用,还是有轻有重,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等,也是经济法所面临的又一难题。 二、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前述经济法所面临的诸种矛盾,究其原因,关键在经济法的作用机制由于理论上模糊不清,以致在经济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为应急措施或短期行为,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所致。我们知道,法律的出现系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法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因国家自觉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产生。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领域推崇市场机制,崇尚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职能是使由私人契约创设的义务得到履行”,因而,无论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实践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是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调控经济的运行过程主要是通过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等一系列环节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却在不断变形,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垄断使市场主体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价格指示器的显示功能在垄断条件下明显地减弱了,即通过价格的调节解决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第二,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第三,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第四,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自觉干预社会经济,完成了国家从自发、零散干预经济到自觉、系统干预的转变,并使现代经济法日趋成熟起来。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经济立法及其内容又逐渐出现了同时体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成分,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的也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成分定位于有限、适当干预,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说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 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陶广峰 杨仕兵 经济法论文: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4)社会价值———经济安全。即为国家整体经济安全提供保障。[6] 此外,邱本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式论证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原则、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析。[7](P254~310)王全兴认为研究框架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研究框架包括经济与法律互动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复合法益主体框架、当事人———相 关人框架、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比较框架以及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8](P38~65)。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主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9](P152~159)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10]程宝山对民法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前者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后者强调社会总体效益;前者强调机会公平,后者强调结果公平。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两法的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11]而卢炯星则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宏观经济法”的概念,认为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宏观性、总体性。 (2)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3)各主体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称性。 (4)具有变动性。[12] 尽管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非常传统,但中青年学者却能从多角度、多维度运用此种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的地位。由此可见,法哲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有学者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3]这是我们在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地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它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的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经济分析法学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正如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14]其研究方式对我国中青年学者产生了较大影响。 吕忠梅、刘大洪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性”,包括节约、效益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的含义。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资源消耗和权利配置的费用;效益指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经济手段是指非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作者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就必须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为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经济法就必须存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国家的干预是有范围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界限,即当交易成本不大时,仅有民商法即可,只有当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法才有干预的必要,这就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适当干预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层的解读。同时作者还主张从另一层面剖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深入地考察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政策及其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由此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据此经济法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15] 朱崇实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提供,因此经济法也调整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国家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并且会开办某些国有企业经营以及供给某些公共产品,因此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后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中的极大不平等。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依靠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至此可完整的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周林彬认为经济法律的经济根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交换社会化理论。各个经济根源的内容虽有所侧重,但实质内容都与“合作”有关,因此“合作”是经济法的基本经济根源。以此为研究进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边界这一困扰民商法和经济学界的所谓“调整对象”的问题,则可以从“博弈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答案。作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区别仅在于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之间小范围的两人谈判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而经济法则在主体之间的两人以上谈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边界就位于市场主体两个私人交易或两人以上的公众交易之间,由于两人以上涉及公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所反映的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公法利益。[16] 王继军主张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采用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在现实中,利益结构的调整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利益变动的力量有时可以超出法律的框架,所以,以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利益结构,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引入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也许在某些法律领域如刑法涉及的犯罪问题,为了“除恶务尽”,我们不去计较执法的利弊得失,但是其他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我们必须谨慎评估其经济后果和利益得失,这样的评估能使我们了解社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把这个观点继续延伸,实际就是一个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了。 陈乃新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能够最有效的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只有经济法才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其中,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前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的初次调整,后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宏观领域的再调整,两法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他认为,在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商法已不宜作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经济法。[17]此外基于经济学上剩余权的基础,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适合经济法的“法权原则”。其认为,在社会化生产之前的古代社会,存在的是“个人所有权绝对”与“国家行政权绝对”的旧法权原则,它们局限分别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而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法,则以其“共同发展权绝对”原则来缓和剩余权冲突,这就是为在剩余权冲突的两部分人之间调剂利益分配并保障无限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成为现实提供制度保证。[18] 应飞虎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我曾经提出过的“需要干预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他的探讨,我并不在意他对我的观点所作的符合我的本意的合理性的说明,我更在意的是他提出了高于我的一些认识,这是我为之感到欣慰的。他认为“需要干预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作者认为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并且“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作者进而指出“需要干预论”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19]此外,其还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进行诠释,认为市场体制中的信息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在分析了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危害性之后,其提出了经济法克服信息失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而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功能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路径。[20] 此外,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其中“经济生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干预”指的是国家之权利依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1]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反省之下,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即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败”。因此,“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和“匡正政府失败”都是经济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22]有的学者从交易角度考察社会关系可有效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即经济法调整的是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机经济组织内各角色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间协调关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而间接地达到角色之间关系的调整,且以后一种关系调整为终极目标。[23] 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它运用了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或者效益观念去评判现行的经济法,从而摆脱了传统的就法论法的论证方法;其次,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法律与经济两张皮现象;第三,它对经济法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准确,研究也更具科学性。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时往往将效益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将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去进行考量。此外,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依据我国的数据资料,如果在分析时不是运用经过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那么实证分析的效果就会打些折扣。有学者指出一些中青年学者的著作中所引的数据和图像有欠准确。[8](P30)这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24](P107)就方法论层面而言,我国中青年学者借鉴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史际春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注重和强调社会的实证分析,对社会实践始终保持着关怀,在其《经济法总论》一书中许多论据直接引自近年各种传媒报道的热点经济问题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文件,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汽车销售的地方封锁、分税制改革、电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他注意发现同类事例所反映的规律性的要求和问题,从现象入手解释经济法制度的内在根据,把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的呼声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25]他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之深层原因,是社会化与私有制的不兼容性;推而广之于任何性质的社会,包括我国今日之社会主义市场社会,其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同社会各别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之间存在的矛盾”[9](P76)。另外他并不主张把调整对象作为论证经济法独立的标准,而是提出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9](P132)在我看来,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无疑应是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王全兴对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反思,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他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并且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它既履行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社会中间层主体资格确认、保障和规制等等。[26]另外面对全球化的思潮,王全兴认为经济法的诸多理念和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加上中国经济法有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更倚重本土资源。[8](P32)而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27]关注本土资源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置身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大环境之中,[28]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对社会法性质进行研究时,王全兴认为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而摈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法。[8](P32)在这里,我很看中在“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中引入社会中间层这一经济法主体,这正好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将原先由政府行使的某些职能剥离出来让位给那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相契合。 郑少华也认为对经济的研究应采用三元框架范式,不同的是他认为社会结构是“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他认为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论”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于是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即从国家和个人手中再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团。这就是三元社会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动态的社会契约”。与之相对应法律也应当是“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郑少华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是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规范的特征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相结合,经济法的调整模式是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论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至此,从以上十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较好的划分开来,而确证其作为社会法的本质。[29] 鲁篱在对经济法重要主体———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了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它将行业协会置于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之下进行了考察和审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对行业协会加以分析,借助汤姆·R·伯恩斯的理论认为所谓的普适性法律的终极意义上不过是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反映,那么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借助韦伯关于习俗、惯例的分析认为应关注规则是否具备对成员的外部约束力以及是否具有专门的强制班子;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根据制定机关位阶的高低就当然地否弃集团规则和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进行了否定。[30]作者将规章制定权作为自治权的其他权能的基础进行了重点剖析,通过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批判以及行业协会规章及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考察,创造性地得出一个结论:即行业协会规章与制定法强调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当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行业协会规章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及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合理性,承认并尊重行业协会的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而司法审查也必须充分谨慎和合理。作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所勾勒的制度框架和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传统行业协会自治模式的全面解构和颠覆,对认识行业规章等民间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拓展了经济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另外有学者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回应性”角度研究,其理论的意义体现为经济法理论须立足本土资源,与时代同步,重跨学科研究。[31]有学者从利益群体的视角中分析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种既非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非经济活动中被管理的微观单位的社会实体(即作为各利益群体之代表的社会团体)应运而生,经济法应当将其纳入主体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益和义务。[32]还有学者依据社会学研究成果,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团体对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和方式。其指出,社会团体的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此意义上,社会团体凸现了其重要性和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特别调控机制的价值。[33] 在肯定上述学者以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有所认识。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24](P107)然而中青年学者在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却很少涉入。这说明了在研究手法上还存在着某些不成熟。此外,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实证定义哲学,这种哲学的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地方。 (四)法律史、法学史研究方法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4]历史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的研究当中,主要有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济法的思想与制度轨迹进行考察,从中发现和总结经济法现象的基本规律,使经济法的理论建筑在历史的考察基础之上。我国中青年学者认识到:“应该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35]邱本在《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将经济法学说分为4个阶段加以研究,分别是1979~1982年、1983~1986年、1986~1992年、1992年至今。他对每个阶段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总结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目前仍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应当夯实基础;经济法必须强调实用性,加强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是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关怀;经济法研究需要求新求探求真精神;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原有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创新。[36] 这里我要特别提到肖江平把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最后诞生了可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的专著。他从学术史角度,“展开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揭示脉络、评判得失、发掘积淀、提升规范,以此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 行过程中产生的。 (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37] 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综合以上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往往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相反他们很注意各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例如张守文在论证经济法现代性这一重要特征时,就综合运用了时间维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38]本文对上述4种较重要的研究方式单独予以分析仅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另外除上述研究方法外,中青年学者采用的还有:系统科学应用研究方法,[39]进化论研究方法,[40]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和合作主义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从经济法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方法等等,[41]由此可见,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推陈出新。 从法学研究层面对方法问题进行再思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层次,我们有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①。在第三层次我们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但在第二层次,中青年学者虽然都较重视逻辑分析方法,却很少人涉猎语言分析法学方法。②新分析法学运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后在英美等国家表现出特别的张力,并且还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这种研究方法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很大,维特根斯坦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42]在中国,有的研究其他部门法的中青年学者已自觉地在运用此种方法,[43]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换,这就必须加强语言分析法学方法的研究。可见虽然经济法研究方法呈多样化状态,但并不完整,仍需中青年学者的拓展。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45] 应飞虎 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46](P217) 吕忠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理由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47] 近代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观念的拓展,致使源于亚里士多德城邦意义的市民社会范畴,演进为与政治国家抗衡对立的事物。经过众多理论大师们的扩展,使人们习惯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起来。认识到传统二元对立模式掩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理论界已出现了抛开体制内外的分野,在传统框架外寻求一种利益整合的解释。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历史已经明证,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天堂的福祉。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失效,导致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国家公共猛兽的性格,却又要求对其强大权力必须予以限定。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共生的。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能够连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国家与市场的和谐互动,正是其关怀目标。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很赞同史际春、陈月琴所作的这样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48]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这一思径取向审视经济法,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无论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拓深,还是对于目前受到我国学界青睐的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的深刻认识,都将大有裨益。 (三)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19世纪末,传统上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机制自身的顽疾,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到了确立。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经济法研究的又一视角。 徐孟洲认为,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他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将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为耦合。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耦合,使得具有社会性与管理性内在结合性质的经济关系得以产生。这种经济关系超 越了私法调整的原则,又具有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具有这种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同时,他认为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部分交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产物,经济法以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相融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后者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制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他还指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与私有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生活。特别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中得到确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49] 张守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由此便使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此即经济法。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与群体(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44] 纯粹市场本质上是无法持久存在和运作的,绝对完全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西方也不曾出现过。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非自恰性,决定政府需以宏观调控加以协助。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再整合,经济失调、失业、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等现象都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特定时期更是凸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政府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间接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动态均衡。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是一种值得继续探究的方法,我们也期待着今后这方面更多理论成果的出现。 (四)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竞争是商品生产经营为争夺消费者以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或者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斗。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存在着竞争,商品经济愈发展,竞争也愈激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结构安排,同时,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作为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其作用都是二元的,即正当的竞争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的竞争会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力量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邱本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基础和对象,构建了经济法的体系,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明确了经济法的原则与宗旨。他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最根本的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如果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明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要求国家干预,又限制国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要求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由于它具有垄断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由于它具有盲目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他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建构于经济法体系,总括地说就是由调整反对市场经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法和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前者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竞争法为依归。他认为,自由、竞争和秩序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所有制度、原则和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释。由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市场竞争原则;二是宏观调控原则,这两项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依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权利(力)主要是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所构成。[7] 竞争之于促进经济效率作用的理论分析,已有大量文献详细阐释,在此无需过多说明。与其他可行替代安排的制度相比较,竞争具有效率意义上的优越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鼓励自由竞争的制度,其结果是带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现代经济学理论已从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走向有效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以及过度竞争对市场自身的危害,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竞争也存在适度的问题。自由竞争是在秩序规约下的自由竞争,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自由竞争市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自由市场进行秩序调整,以求市场自由竞争适度、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繁荣发展,经济法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 (五)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即使有这种主张声音,也未引起更多的共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人们才提出在我国仍然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引入了公、私法的研究方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经济法综合性首先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 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或者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9](P64) 徐孟洲认为,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条件下,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既不是传统的公法,也不是传统的私法,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第三法域。 单飞跃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直接导致了私法与公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私法固守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公法则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公法与私法界分明确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模糊。由于市场需要微观平衡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需要宏观平衡,因此国家便通过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第三法域现象。[50] 周林彬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独立的共同法律根源之一,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其中,一方面,私法兼容公法根源于绝对的私法自治和私权优先导致的传统私法因强调私人利益的保护,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结果等“市场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民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矫正这类“私法失败”现象,运用公法规范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益。另一方面,公法兼容私法根源于绝对的公法和公权优先导致的传统公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加剧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和官僚主义、权钱交易等“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行政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行政垄断这类“公法失败”的现象,运用私法规范限制公法优先,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从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兼容公法、私法因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21世纪法律发展方向的重要法律部门。[51]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因而,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因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用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也倾向于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将那些既有公益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 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法律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目前对经济法较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 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现代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内容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 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一般而言,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看似互相独立、互不关联或关联度不强,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④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度。虽然每部法律自身可能有多种功能,但它们共有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功能却不容忽视。正是这个功能才使这些法律具有了共性,使其自身能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子系统中,同时也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竞争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竞争的标的是交易机会。对经营者而言,交易机会是一种利益,而丧失交易机会最终会破产。交易机会的获得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途径。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的途径有三:第一,虚假信息;第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强制性力量;第三,非法利益的给予。对虚假信息的禁止和对强制性力量滥用的禁止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1种反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除了5种属于垄断行为外,有6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第5条)、回扣(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不当有奖销售(第13条)、贬低竞争对手(第14条)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除侵犯商业秘密和回扣问题外,其余4种行为都与虚假信息有关。虽然制造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者,但对竞争者的排斥是通过不当获取交易机会而实现的,而这种交易机会的获得又是通过虚假或不当信息的散布而实现的,因此交易的不公平也就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了这种信息,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平交易。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些假冒行为制造了虚假的市场信号,使交易对方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法律对假冒行为的禁止就可清除市场上人为制造的虚假信号,从而保障潜在的交易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进行。 至于反垄断法促进交易的公平则更加明显。因为垄断的存在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力量,导致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力量均衡是公平交易的最重要保证,没有力量的均衡,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使交易各方力量相对均衡的制度。通过对垄断者的权利限制甚至对 垄断主体的拆解来抑制强者,这种抑制的过程就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反垄断法由此促进交易机会的公平配置和交易进程及结果的公平,实现力量相对均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弱者保护法,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强者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赋予以及对弱者的服务而实现的,它是合同法的补充法。合同法讲求的是形式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实质公平,这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同样的性质,但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有规定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消费者对正当利益的预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又提升了消费者的交易利益。这种安全保障和利益提升的功能是合同法所不能实现的,也是合同法所不必追求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消费者信息上的劣势。就特定商品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通过众多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收集而克服,因为消费者在收集信息时面临着三大困境:其一,消费者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收集到充分的信息;其二,收集信息的边际成本的递增导致了消费者不愿收集充分的信息;其三,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所以,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私权的限制而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消费者经济实力上的劣势。一般而言,经营者比消费者有着更大的经济实力得到法律专业人员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而消费者个人则往往对合同法知识了解不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所难免;在纠纷解决时,消费者会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又往往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免费法律顾问,这并不在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看懂条款并予以应用,而在于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职责。这是政府向所有消费者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强制性,无条件地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合同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修正,是对根据私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直接的公权干预。这种干预降低了消费者为实现交易的公平而需做的努力程度,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公平。 (三)产品质量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产品质量法促进交易公平的功能也主要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而实现的。因为交易必然涉及对交易对象的质量认定,这对买方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交易公平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为买方认定产品质量提供了信息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包括第13条的质量标准制度、第14条的企业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5条的质量抽检制度以及第三章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都可以反映特定产品的质量信息。以质量抽检制度为例,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排斥出市场,从而可排斥不公平交易。对特定的交易者而言,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认定责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因此而降低,交易的公平因此可顺利实现。 (四)广告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广告是一种吸引交易者的信息,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广告法促进公平交易正是通过禁止虚假广告以保障提供正确信息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这一规定为中心展开的。第二章“广告准则”中的诸多制度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提供的正确信息;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还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排除市场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从而使接受广告信息的主体不因虚假信息而受害。 (五)价格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实践中,交易不公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定价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又常常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当交易者在不拥有充分信息时,往往可能会主动接受不合理的定价,从而使交易不公平。《价格法》中的定价规则和价格准则排斥了交易中的诸如产生暴利的不合理价格,也使交易价格有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标准,⑤从而可促进交易的公平展开。 (六)招标投标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而合同法对公平配置交易机会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 经济法论文: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作用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教学法主要包括任务设计、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交流、任务点评等几个环节。 (一)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教学目的设计课堂学习任务———即任务设计。所设计任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效果。在这一环节,需注意两点:(1)任务设计要生活化,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设计的任务或案例可以是教师从生活中或实际工作中寻找的,也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到实用,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这一内容,可设计如下任务:同学们去时装屋买衣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分析哪是要约?哪是承诺?如果你跟老板发生纠纷,如何根据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解决纠纷?(2)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计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等情况,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做到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否则学生会失去成就感和兴趣感。 (二)任务分析 教师应结合提出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逐步进行分析,使学生从分析中明确完成此项任务需要掌握哪些理论知识、需要补充的有哪些、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学生接受任务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析。由于多个学习小组知识积累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问题,教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及时跟进和指导。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拟定”一节,教师首先将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已经解决的判例等资料发给学生,学生据此对任务认真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起引导作用。通过任务分析督促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任务完成 学生通过任务分析已掌握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在对任务进行判断、分析、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路。这时,教师让学生按小组尝试用现有的知识资源解决问题,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学生在任务分析时已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但是把握得深度还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条文,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准确把握并活学活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对学生感到缺乏的知识进行详细地讲解,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哪些基本技能,教师就讲解哪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应紧紧围绕任务进行,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能完成任务为限。 (四)任务交流 为了达到知识互补及相互学习的目的,任务完成后小组之间要进行成果的交流。这个环节要注意趁热打铁,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和活学活用的能力。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经历过的事件或媒体上的热点案例为任务,让同学们一起讨论解决,如“打折商品不保证质量”、“在节日促销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和“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入场”等案例。对这些案例,让学生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会巩固知识,还会激发学习热情。 (五)任务点评 为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感觉到每次课都有收获,教师针对任务完成过程的知识要点、技能要点及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学习评价和归纳,即任务点评。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教师需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完成了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另外,可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兴奋点,逐步提升学生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的效果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结合高职生学习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学生听、教师讲的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它真正做到了由“听”到“做”的改变,赋予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使课堂教学充满了活力,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学生为了能完成任务,要思考,要动手,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其次,它真正做到了由“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改变。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查询相关知识和资料,并用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任务交流中,学生自由演绎、自由发挥,有效地释放了学生的个性和潜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它真正做到了“个体”向“团队”的转变。传统教学中,有些学生只是闷在墙角。而在任务驱动教学中,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学生都积极行动,一起分享成果,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既是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也是协同合作精神培养的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增进了师生的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学生在十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一直是教师讲、学生听,久而久之,有些学生产生一些惰性,不愿动手动脑。但任务驱动教学法要求每一个学生要有学习的自主性,所以事前一定要跟学生进行交流。否则,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教学就很难进行。在整个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紧紧以学生为中心。如任务设计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设计的任务要难易适中;任务点评时要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加以肯定,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应耐心帮他们找出问题及改进方法。任务的完成要由团队完成,需特别注意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任务是按学习小组来完成的,若个别学生在小组中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任务,必将会影响组内其他成员的学习积极性。教师需要加强对这些个别学生的辅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学习中去,培养其团队协作能力。为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发挥最好的效果,需适当改革评价方式。传统评价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通常由考勤、课堂表现及平时作业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60%。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后,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评价考核方式:一是将 平时成绩比例可以改为60%,二是需要将学生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阉割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 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 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 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论述清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经济法自然就十分简单。笔者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但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中固然有许多国家规制不法经营者的内容,但也不乏调整发生在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如生搬硬套经济法的定义,显然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若将这些关系从经济法中剥离,无疑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灾难,因为这种调整不同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法部门中都比比皆是,如何剥离得了?当然因此抛弃调整对象说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认为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不妨把这称为经济法的外延式(具体)定义,而把前面称为经济法的内涵式(抽象)定义。当然,这样一来所谓“定义”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拓展。这一做法是适应现实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只能永远纠缠于无意义的思辩不得解脱,从而在理论虚无与脱离实践的两个极端之间徘徊。 四、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也许是法学史上最富于争议的命题之一。其实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普遍性的,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存在,之所以把经济法推到前台予以聚集,也从侧面反映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需要争议,因为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同时学术也需要理智,因为学者是社会良知的载体。曾有一位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说过:科学的批判使明智的理论家努力消除自己的虚妄理论,让它们代替自己去死亡,而信徒则随他自己的虚妄而死亡。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是一个崭新的起点,而不是它的终结。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刻,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经济法新课题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