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探讨: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产生根源之比较研究 摘要:法治这一极具西方特色的话语,在现代中国语境中逐渐获得合法地位,法治的自由价值也逐渐得到认可,而中国传统文化以群体本位的经验性伦理文化为核心,缺乏个体独立意识,个性自由不发达,法治因素严重缺乏。中国法治发展应当建立在对我国法律传统的深入理解基础之上。因此,将我国的自由主义法传统以及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加以总结概括,并对两者差异的产生根源加以比较,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法治;自由主义;自由价值 在制度技术层面上,中国的法治发展有很多是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肇始于经济领域的全球化形势,促使其他的社会领域需要统一的社会规则来加以规范,故此法治层面之全球化渐显端倪。西方法治崇尚个体自由,而中国文化传统,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和个体自由。鉴于此,阐明东西方自由主义法传统的差异,对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当前法治自由价值的研究现状上看,主要集中在法学理论领域,自由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已被确认,但却缺乏对其深入、系统的阐述、论证。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揭示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发展的概况,并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产生的根源进行探讨,对中国法治自由价值进行深切关注。 一、西方自由主义之概况 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而自由作为西方法治的核心价值,其理论上的自觉发展从古希腊开始走过了漫长的演化过程,人们对法治自由价值的理解与认识也一步步深化。 1.启蒙思想家突显政治自由的法律 启蒙思想家认为政治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坚持自由应该从公民自由、社会政治与法律这几方面来加以讨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先是从人类原始自然状态加以论述,论证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并提出自然状态是必然要过渡到社会状态,而人的自然自由终将转变为社会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在此之后,孟德斯鸠则从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着手,将讨论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核心转移到政治领域中的自由问题上。洛克和孟德斯鸠突出政治自由的思想为英国自由主义法传统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样,另外一名极具影响力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则丰富了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他把“公意”视为法或权利的基础,他注重社会群体及共同体的利益和要求,赋予了自由主义新的内容。 2.康德与黑格尔张扬自由的理念之法 康德的社会理论受其在哲学史上哥白尼式革命的直接影响,他认为“认识对象围绕认识主体来旋转”,打破之前认为“认识主体围绕认识对象旋转”的认知,从而提升了认识主体的地位。同时,他张扬自由的社会之法,认为社会应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与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这才是真正自由之体现。而黑格尔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卢梭的观点有所继承和发展,他注重对于个人主义的个人概念的质疑,同时,也注重找寻共同体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以将两者紧密连接起来。由此可知,黑格尔所认为的自由并非单纯个人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在普遍自由及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体自由相结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可见,康德与黑格尔都将自由与法融为一体,并认为法的本质属性为自由[1]。 3.马克思回归生活世界的自由与法律 黑格尔对马克思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就是在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扬弃。对于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加以明确区分的观点,马克思予以继承,但是将黑格尔的认识加以修正,并得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且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和法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之中,要将国家和法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情况相联系;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国家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法律也沦为维护单方利益的工具。由此可见,马克思以更加复杂和辨证的方式来看待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又是一大进步。 二、中国自由主义法传统 “自由”代表了人类的最高理想,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两种,而政治自由是外在的,精神自由是内在的。总的来说,中国文化侧重于精神自由,而西方文化则侧重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西方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发展,并形成自由主义,而反观中国,自由的发展却远不如西方那样的顺利,纵观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于“自由”、“自由主义”的描述非常之少,笔者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及流派作如下梳理。 1.道家之自由观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道家、禅宗可谓是典型的注重精神自由的代表,他们为追求精神自由所设计的理想人格就是最好的体现。道家、禅宗所追求的是对于世俗、欲望、外物的一种超脱,从而达到心灵上的纯净与自由,而这是需要从修养中才能获得的自由。除此之外,这种自由也可以从认识上予以实现,也就是改变对外物的看法从而从外物的羁绊中超脱出来,从而获得精神自由。而道家、禅宗所设计的自由人格对政治自由却很少涉及。由此可见,道家、禅宗所设计的理想人格早已无法适应当代人的人格要求,这一人格显然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庄子所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种精神的自由,他更侧重于追求一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心理状态。庄子认为,要想得到这种精神自由需要做到“无心无情”才有可能。这种“无心”的状态并非是要求要毫无心思,而是指不要过分执着于某些人事物,不要有执著之心;而所谓的“无情”亦非要求要无任何感情,而是指不要刻意追求某种情感,不要有执著之情。庄子崇尚一种无拘无束,不过分执著追求的心境和随遇而安的境界。但是,需注意的是,虽然追求无拘无束,无心无情,但是他对与外物打交道或从事俗务却并不反对,个中的关键在于要做到不过分沉迷和执着。 2.儒家之自由观 儒家式的“自由”是指一种道德意志的自由。先秦儒家发现道德意志自由,这一伟大的发现和进步,但是却一直处于消极悲观的状况之中,并未在现实生活中让人感到自由和幸福,反而让人感到处处受限、不自由。例如,儒家一直强调“人的尊严”,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人的尊严仅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任何实际可操作的内容,结果可以想见,人的尊严也就成了一个抽象、虚幻的理念,而并不能使人民获得真正的尊严。同时,人的尊严的形成需要在人际交往中相互的尊重,彼此的承认,而非仅仅停留在人们内心的自觉上。因此要想实现人的尊严需要有人人权利平等的思想为基础,要有个人自由思想为铺垫,但是这在中国的古代传统文化中是极其缺乏的、不被重视的,那么人的尊严成为一纸空谈就成为理所当然了。 三、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产生根源之比较 从以上对于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的概括可知,中国文化重精神自由,西方文化重政治自由。两者的自由主义法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样差异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这与两者各自的法律观念、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笔者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之背景加以梳理,以期对此问题可以有深入理解,以助于我国法自由主义之发展。 1.法治与礼俗之对抗 在西方社会,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由价值的高扬并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同,现代社会烙上自由的印迹。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个体的人有了自由意志,有了主体性,才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价值与行为选择,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自由,而不依附于他人的意志与权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伦理纲常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方式与西方的法治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中国古代法体现在制度上行政和司法不分家,成一体化之形态;而在法律之渊源上,则体现伦理高于法理,礼法重于法律规则;在司法制度中,作为中国特色的情理是一种审判的普遍标准,情理较之法理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人情成为一切评判标准之首。并且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伦理与法理并未得到区分,两者处于结合之状态。 2.个体自由主义之发达与缺失 亚里士多德认为,西方民族,特别是希腊民族“既有热忱,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相比之下,东方民族则缺乏自由,“亚细亚人民多擅长机巧,深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因此,他们常常屈从于人而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2]东西方本质差异的表现在于,“东方文化强调一种普遍性品格,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它否认个体存在的价值和自由,而西方则发展了个体本位,注重个体的独立自主与自由。”[3]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总体特征中很难寻找到个体自由的印迹。在行政权力至上、司法过程重刑轻民、司法审判重礼法之治以及追求无讼等思想观念的驱使下,人的主体性无处寻觅。所以一谈及自由问题,中国人常常讳莫如深。 3.法律观念之差异 作为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构成,法律观念与该国文化传统的特征具有很大关联性。一般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突出或最核心特征为群体本位,因而在文化精神之中极其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中国作为一个在过去注重经验积累以及有保守思想的国家,在其传统文化中反映为具有保守性以及“以过去为定向”的特征,并由此形成一种经验主义文化的形态;而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较重的礼法伦理思想,具有伦理中心主义之特征,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文化。在中西文化比较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在类型上是属于“宗法—伦理”型的文化模式,宗法伦理在司法过程中起着极大地作用,其地位甚至高于法律规则,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个人—契约”类型的法律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模式对法治存在天然的拒斥,这使得中国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法治对自由的价值追求缺少必要的融通,不利于现代法治的生成。 四、结语 西方法治是以个体自由为中心的,具有理性的契约文化的精神。相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群体的宗法伦理本位精神为核心。个体自由程度的不同,这直接决定东西方对待法治的不同态度。现代法治与礼俗社会的对抗成为中国法治现代性批判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何将人的个体自由、人的主体地位从传统文化中解放出来,如何处理传统的、经验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对理性的、个体化的、契约化的法治文化模式的拒斥,将成为一个最根本、最迫切的问题。 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探讨:关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几点思考 摘 要:西方自由主义是西方整个意识形态的主流,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或偏激或客观地对自由主义进行了诠释和理解。意识形态的分歧与信仰、文化背景等等息息相关,随着西方意识形态对我国带来冲击,正确认识西方自由主义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将从客观的角度,简要分析整个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概况,将西方自由主义体系分为纯粹理性的自由主义、感性层次的自由主义两大部分来进行概述,并通过分析从中感受并认识中西方自由的区别。 关键词:自由主义 政治 自由经济 自由宗教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各种思想潮流不断引起国内学者的讨论和争辩。西方自由主义是西方整个意识形态的主流,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或偏激或客观地对自由主义进行了诠释和理解。随着西方意识形态对我国带来冲击,正确认识西方自由主义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将从客观的角度,简要分析整个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概况。 一、纯粹理性的自由主义 西方普遍认为,神是高于人的存在,人的存在是趋向于神的。这来源于宗教信仰,可追溯到古希腊宗教。将古希腊宗教和理性落实到人的生产生活之中,形成自由主义。没有神和理性,就没有西方的自由主义。 我们可以将纯粹理性的自由称之为最抽象的自由,最抽象的自由只需要人的理性和神统一。按照西方的观点,即人从理性出发,追求高层次的神。人的理性与神统一,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来完成,即通过宗教、理论、艺术的自由来完成这个层次的自由。 (一)宗教自由 西方宗教自由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后期、文艺复兴时期、近代时期几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今天普天下共识的人权制度。宗教自由是一定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宗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依其主观需要而信仰或不信仰、以及公民依其信仰的召唤而依法享有行使与信仰相关的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理论自由 在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人的理性表达还表现在理论自由维度。哲学、科学都是理性的表达方式。在哲学方面,从霍布斯、洛克到罗尔斯,自由主义者一直坚持个人权利与个人价值,强调由于个人的天性潜能而与生俱来的超越万物的价值,强调最高的尊重应赋予个人,个人应该享有一些权利。 个人主义是西方自由主义体系中理论自由的前提。纵观现代西方哲学,其中的自由观,源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他通过自然原子个体运动论证个人自由。中世纪,由于神主宰世界,个人主义被淡化,但是唯名论之兴起,依旧为个体存在争得了一席之地。进而,罗吉尔・培根通过物的个体性原则论证个人自由。在西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个人主义开始得到最充分的发展。资产阶级人文主义兴起,立足于“人”,非一般的人,而是指“个人”。个人主义成为人文主义哲学的中心。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重要性,被哲学家们抽象概括成客观的个体性原则和个体主观性原则。斯宾诺莎则是运用客观个体性原则论述自由思想的代表,把自由和必然统一起来,提出“自由是认识的必然”这一重要的辩证法思想。笛卡尔是首个通过个体主观性原则论证个人自由的哲学家,将“个体”具体化为“我”,提出“我思故我在”。 (三)艺术自由 在艺术与自由的关系上,西方也崇尚自由的选择。由于种种限制,纵使艺术有了自由的可能,艺术的自由也会遇到阻碍。艺术家通常拒绝在束缚之下,进行有限制与规定的创作。也就是说,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创作才是真实且成功的。艺术家需要在进入创作阶段进行创作时保持自由。从这一角度看,自由对艺术家和艺术品都是重要前提。然而,“自由”更多应该是精神上的,即创作者创作的精神状态是“自由”的,而非受束缚,在外界力量压制下进行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时的“自由”是一种抽象自由。因为创作者的自由不可能是纯粹的自由,也就是说,创作者可以突破限制,从而达到创作的自由。创作者作为创作艺术的主体,其本身的自由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艺术与自由之间关系的紧密度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创作者本身是否“自由”和创作者对自由的向往程度就在一定条件下为艺术自由创造了可能。 康德从分析艺术的本质入手,提出了艺术的自由原则和创造原则,并通过对美的艺术论述,指出了天才的本质特征,进而确立了想象力在艺术创造中的基础地位。康德的这一艺术理论,对西方艺术观跳出古典的模仿向近代浪漫艺术和现代艺术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感性层次的自由主义 感性层次的自由主义主要包括道德自由、法律自由、伦理自由,综合起来构成社会的政治自由问题,是西方抽象人性论在政治方面的具体体现。例如,天赋人权,实质还是神在感性层次的显现。从西方自由主义角度讲,不论道德、法律、伦理,最根本的自由都来自神,进一步落实,才出现政治自由。 (一)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和逻辑发展脉络,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7世纪自由主义制度的确立,相伴产生以洛克的思想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这一阶段为自由主义的奠基阶段;第二阶段是18~19世纪自由主义制度正式确立,以密尔为代表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修正和证明,是功利主义的最大捍卫者;第三阶段是20世纪对自由主义理论原则的重新认识和反思,由于对苏联的极权主义和德国纳粹的分析与批判,从而提出了奠基于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以伯林的思想为代表,他的思想就是把自由主义的宽容和多元主义思想贯彻到底;第四阶段是在正义原则基础上对自由主义进行新综合,特别是在理性多元论基础上的重叠共识的综合而产生的协调多元主义和普遍主义的政治自由主义,以罗尔斯的思想为代表,主张正义理论。 (二)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提倡市场机制,反对人为干涉经济。最初由法国路易十五的外交大臣达让逊提出,后来魁奈等人确认社会中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秩序支配着社会的发展。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详尽地论述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提出“一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自由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自由经济”思想是亚当・斯密整个经济学说的中心,李嘉图也论述过同样的思想。经济自由主义在西方长期发挥重要作用,经济自由主义支持个人财产和契约自由权利的意识形态,主张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限制政府在经济事务中的干预。经济自由主义者并不等同于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并非完全反对政府的作用,然而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干预过度。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萨伊定律”。尔后,凯恩斯又提出经济干预理论,论证了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具有内在的缺陷,必然会导致过剩的经济危机。1929年~1933年发生了世界范围的经济大危机,这场危机充分暴露了市场自由调节机制的严重缺陷:自由放任主义盛行、盲目生产、无序竞争、财富分配严重不均,以及政府的不干预等。这场危机的爆发使得原本占统治地位的马歇尔经济自由理论开始失去人们的信任。20世纪70年代,长期实行凯恩斯主义,导致滞胀,通货膨胀与失业同时并存。这也说明过度自由或者过度干预对于经济运行都是有害的。 三、中西方关于“自由”之比较 自由主义内涵非常广阔,非常复杂。通过对西方自由主义体系的了解,我们基本可以从中体会一些中西方关于“自由”理论的区别。 纵观历史发展的线索,中西自由观都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中国自由观自秦汉至明清,基本主题未变,道德自由、政治自由、精神自由始终围绕着天人关系、人伦关系、身心关系展开。儒家的道德自由思想强调对人生之“礼”与“理”的体悟,并借助人人固有的血缘亲情和不可脱离的人伦关系,化“礼”为“仁”,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的要求,充分发挥了道德主体性,并深入研究了道德自由得以实现的内在心理机制。究其本,则是对个体人格的重视和对和谐关系的维护。 在西方,思想家们从古希腊时就采取外向度的求知路向,试图探究宇宙自然的奥妙,认识客观必然性,摆脱意见的束缚,获得真理性的认识。因而,自由和必然的关系一直隐含其中,到近代越发明朗化,成为探索自由的一个基本路径。同时,西方古代也重视权利观念。 纵向的把握后,如果突出中国古代自由思想和西方近代自由思想的区别,我们还需从横向上来看它们之间显而易见的差别及其合理性和片面性: 第一,中国的自由观和“一体”的思维模式相联系,西方的自由观和“两离”的思维模式相联系。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思考宇宙人生时主要采取的是整体辩证的思维方式,倾向于在动态的过程中灵活地把握瞬息万变的天人关系、人际关系和身心关系,很少把它们分开。 第二,中国的个体自由主要和道德自由、精神自由相联系,西方的个体自由主要和认识自由、政治自由相联系。 中西方关于自由的探索,远远不止这些方面。因此,本文仅做概述。文后将继续探索关于中西方对自由主义的认识差异。 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探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评议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历史渊源,要了解和认识它就要研究它发展的整个过程,“自由”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作为最根本的价值,有很多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本文在此探讨了自由的思想渊源,即西方自由主义思想。 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生和种类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最早可以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国教权威的对抗。人文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主张个性解放,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肯定人权,反对神权,屏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一切权威和传统教条。所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以各种艺术形式来表现自由和追求自由。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定在m世纪,确切的讲是a}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自由主义的分类有很多种,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经济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伦理自由主义和哲理自由主义。虽然对自由主义的分类很多,而且也有助于对自由主义从不同角度来研究,但目前我们国内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分类主要倾向分为西方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是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政治自由主义表现在积极的政治行动上,“如起草宪法和权利法案,建立代议制政府,推广选举权,实现制衡制度,编制法典等,最高主权被认为属于人民全佩政治制度则必须顺应人们的意志”,其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马歇尔,还有哈耶克。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和思想流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边沁等。 二、西方自由主义的作用 首先,西方自由主义具有世界性。它虽然产生于西方,但自由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是不分地域和种族的,这就使得它具有世界性。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社会化是实现自由民主的“崇高使命和最高使命”。以西方为主导的政治社会化是将经济上的强大实力同自由主义政治文化向世界各地强行推行“民主和自由市场”.在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中,它虚拟了一个“全球社会”,将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所推行的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拟化为社会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它所型铸的政治主体不是“公民’,而是文化的“消费者”:政治社会化途径不是“家庭、学校、社会各组织共同体”的有机谐合,而是倾销文化产品的“购物商场”。全球化以特定的形式促成了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并使其以否定的形式表现为各种全球问题的出现。而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各种全球问题的出现客观上又反过来向当代人类的全球性社会提出了一种共生共存的价值规范,这就是要求当代全球性社会中的人们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价值取向来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世界的关系,以便解决当代的各种全球问题,使人类能够继续生存和持续发展。 其次,西方自由主义具有创造性。自由主义是实现人的解放,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基本力量。它是一种创造力量,因为要创造而要求进步,因为要进步而必须反对束缚,反对干涉。近世的文明,可谓为自由主义所放出之花。"19世纪在西方形成与发展的所有不同形式的政治社会无不是自由的创造物,没有自由就不会出现民主政体,亦不会出现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更不会出现任何多样化的发展前景。 三、西方自由主义对中国的影响 大约从1900年左右,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将西方自由主义的理念译介到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者有严复、谭嗣同、梁启超等。但是由于中国的传统和长期所受教育而形成的思想,使得中国人在自由的思想上起步较晚。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而儒家思想强调“礼”,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这样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得人们对自由的观念很淡化。并且,自由主义的命运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有密切的关系。在近代中国与自由主义相互配合的资本主义逐渐受到排斥,而资本主义是强调私人财产和市场经济的,这也影响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的开放,西方自由主义思想逐渐渗入中国。198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思想界之中自由主义的声浪再度抬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主义。首先,中国自由主义者将自由社会理想化,因而表现出乌托邦精神。二十世纪中国的政治思想几乎都和乌托邦主义纠缠不清。中国传统思想一向对人性论比较乐观,除了孟子主张性善外,即使提倡性恶论的荀子,亦认为透过学习、经由礼法规范,可以把人们导向善途。因此当时的中国自由主义思想倾向于乐观的自由主义。其次,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多半较为强调柏林所说的积极自由,而忽略消极自由的若干方面。在中国思想传统中最具自由色彩的。 自由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和意识形态,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演进。只有深入了解了自由思想所产生的背景和自由所拥有的价值,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实现和谐社会稳步进展,自由主义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更会对民生建设与民众意识的提高产生积极意义。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科技园现存问题思索 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现状 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创新和集成开发的重要基地和窗口,有力地促进了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以苍溪县农业科技园区为例,野聚土防水、少耕免耕、机械进园、高位嫁接、平行拉蔓、自动微喷、种养循环冶等猕猴桃技术推广面积不断扩大,由原来的20hm2扩大到133.33hm2,还辐射带动广元市元坝区采用聚土防水新模式发展猕猴桃66.67hm2。农业科技园区展示了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当地和周边的农业产业发展,极大地提升农业产业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如广安市以观塘镇为核心建成面积达346.67hm2的广安市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设施农业基地,辐射带动近400km2的现代农业发展,惠及12个乡镇近30万农民群众,2010年农民人均增收3738元。 存在的问题 由于在建设园区时没有进行整体规划,且多数园区从方案论证到规划设计时间仓促,未能做好规划准备[5-6],无地方特色,有些园区选择的产业根本就不适合当地种植;部分园区只重观赏价值轻实用价值,从美学的角度考虑的多,偏重观光休闲功能,造成科技园区在后期使用中的诸多不便;甚至有的地方为了迎合某些主要领导的意图,在园区内大量引进野高、精、尖冶的设施,片面追求展示现代农业技术和先进设施,而不是真正地从发展角度出发、以科技发展农业为目标,仅成了政府的野形象工程冶[2-3]。调查表明,农业科技园区数量最多的地区为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最高的成都片区,该区面积占全省10.93%,但是却建设了33个农业科技园区,在全省园区总数中的比例较大,达到35.48%;农业科技园区数量较多的地区为川东片区和川南片区,川东片区和川南片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居全省总经济发展程度的中等水平,二者园区的建设密度也相差不大;农业科技园区数量最少的地区为攀西片区和川西北片区,这2个片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慢,落后于其他几个地区,尤其是川西北片区,其占地面积非常大,约占全省面积的1/2,但是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时间晚,较落后,截至目前仅有4个省级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目的就是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为农民做榜样,帮助农民一起发家致富,促进新的科学技术在农村得以推广和应用。但是,目前部分园区的建设是以政府投资为主,造成政府主观意识太强,对园区的建设方面干预太多,不能引进最佳的科学技术,往往导致经济效益较低,或是过分贪大求洋,脱离实际,使其示范容易但是推广困难,老百姓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受益甚少,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科技对农业园区的建设至关重要,只有将科技融入到农业园区的建设中去才能建设出好的农业科技园区[1]。但是部分园区在建设期间科技支持力度过大,但是在运行时缺乏创新意识和自主研究精神,导致一些最新的科学技术还未能掌握,不能创造出具有高市场竞争力的、高效益的技术品牌,同时由于园区的科技水平不能得到提高,又制约了自身特色产业的发展。另外,园区技术推广扩散方式单一,基层农技服务体系没有与科技示范基地有机结合在一起,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较低、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导致其在指导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力不从心,不能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4]。 发展对策 在园区建设期间,要聘请专家对园区的水平布局、垂直布局、功能定位、主导产品及优势产业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充分的论证,避免市际、县际之间的规划雷同重复;在园区运行期间,可采用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的方式引进人才,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科研活动,注重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专业的技术队伍;同时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使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科技人才心甘情愿扎根园区,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符合我国新阶段农业发展要求的现代农业新型技术创新体系、示范推广体系和产业开发体系[5]。按照结构合理、优势突出、层次分明、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四川省建设一个资源配置合理、区域分工明确、优势特色互补的农业科技园大网络,做到区有综合性示范园区,县有高标准示范园区,乡有特色示范园区。形成野核心区要示范区要辐射区冶梯度推进的技术传播途径。在充分发挥发达地区数量多、标准高、规模大的农业科技园区带动作用的同时,高度重视偏远地区园区数量少、档次低、规模小的问题,这些地区更应加快园区建设,努力实现全省满覆盖。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是农业科技园区运行机制的核心。农业科技园区要建立健全企业或业主准入机制,严格把关入主园区的企业和业主,同时园区应遵循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冶的原则,逐步建立野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冶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园区持续稳定发展[4-11]。 结语 笔者认真总结了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其发展的对策建议,其目的是在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建设的进程中能够减少错误,促使其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生产的环境成本问题 摘要:农业环境成本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控制对环境的损害而付出的代价以及最终给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最初的环境成本特指企业的环境成本,主要是指工业企业。随着农业生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的目光已经由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领域,研究农业生产的环境成本问题。 1 农业环境成本的内容 农业环境成本与企业环境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顾问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由此可见,企业环境成本是企业内部成本核算的一个方面,是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属于会计范畴;农业环境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性的成本支出,更重要的是分析农业生产行为实际对环境造成损害,是整个社会共同承担的环境代价,属于公共环境经济问题。农业环境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农业生产本身所产生的环境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上游与下游产业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如化肥、农药的生产,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因使用原料的特殊性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如皮革加工、秸秆造纸等。根据不同的生产部门,农业环境成本还可以分为种植业环境成本、畜牧业环境成本、水产业环境成本等。本文所分析的农业环境成本是指种植业部门的直接环境成本,包括动植物资源成本、土壤资源成本、水资源成本、大气污染成本、生命健康成本等。 2 农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 核算环境成本的方法很多,如预防费用法、恢复费用法、生产率变动法、机会成本法、间接替代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等。不同的环境成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2. 1 动植物资源成本核算 动植物资源的减少,其造成的损失是无价的,同样,各种动植物资源的恢复和保护也蕴藏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核算动植物资源的环境成本可以采用恢复费用法和维护成本法。 恢复成本取决于恢复的面积和单位面积恢复的费用,恢复费用的具体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劳动力费用、动植物资源引进培育费用和相关的技术费用等。其中动植物资源的引进培育费用是关键,对植物的稀有程度越高,费用就越大,一般常见的资源引进,费用很低,甚至不需要具体的费用。恢复成本既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但保护成本是长期的,同样道理,动植物资源的稀有程度越高,保护的费用就越高,常见的动植物资源只需保证其生产空间,一般不需要额外的保护费用。相反,如果需要对野生动植物生长进行控制,费用另当别论。 2. 2 土壤资源成本核算 土壤资源成本的核算方法常用的有两种,一是恢复费用法,即将土壤的自然生产能力恢复到一定水平的费用;二是生产率变动法,选择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年份,核算由于土壤自然肥力不同或变动而引起生产率变动所产生的净收益差异(E)。 式中,P为产品价格;Q为产量;C为单位成本;i为产品种类。 使用恢复费用法计算土壤资源成本,关键在于选择恢复土壤自然生产能力的方法和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如果采用休耕的方法,其成本就是正常耕种的净收益,如果采用种植绿肥等方法,在以上基础上,其成本还应该包括种植绿肥或其他方法所产生的净费用。 由于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干扰,采用生产率变动法很难直接测定由土壤肥力下降所引起的单位面积净收益的变化。土壤肥力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大量施用化肥造成的,因此可以通过单独测量化肥的超正常施用量,判定土壤资源的环境成本。首先是确定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单位面积净产值最大时化肥的最小施用量,然后计算化肥实际施用量与最小施用量之间的差额和相应的价值,最后将差价扣除因减少化肥施用而采取的其他环保手段的费用,就是使用化肥而产生的土壤资源成本。 如果替代费用超过减少化肥施用节省的成本,就会出现替代不经济,所以替代品的经济性和环保性同等重要。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核算农药投入对土壤所造成的环境成本。事实上,无论化肥和农药的投入量如何减少,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损害,关键是把这种损害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是可以由土壤自身进行修复,二是可以通过其他比较经济的技术手段实现修复。 2. 3 水资源成本核算 水资源环境成本有三项内容,核算也分三个方面。 核算水资源的浪费成本,关键在于确定水资源的价格、节水灌溉的用水标准以及相应所增加的灌溉设备费用,如果价格较低,水资源的浪费就是经济的。提高水价,水资源的环境成本就会由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节水灌溉的经济性就会增强。 2. 3. 2 地质灾害损失的核算 在我国北部平原地区,农业灌溉用水主要来自于浅层地下水。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目前在山东、河南、河北等19个省区共形成了59个漏斗区。并引发了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如地陷、裂缝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地质灾害损失的核算,一是通过调查统计计算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预测灾害发生的概率和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失。 2. 3. 3 水污染环境成本的核算 农业生产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农药、除草剂的使用,因此水污染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与土壤资源的环境成本核算方法类似。二者的差别在于水的流动性较强,水资源的污染会进一步对动植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和损害的核算,可以分别参考动植物资源的环境成本核算和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 2. 4 大气污染环境成本核算 2. 4. 1 温室效应的成本核算 农业生产的温室效应损失=温室效应造成的净损失×农业生产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 农业生产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农业生产N[,2]O排放量占N[,2]O总排放量的比例×N[,2]O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 2. 4. 2 秸秆燃烧的环境成本核算 首先确定秸秆燃烧所造成的损失项目,如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关闭、飞机停飞、火灾等,其次统计和计算相关项目的实际经济损失,最后将这些损失合计就是秸秆燃烧的环境成本。其中涉及生命与健康方面的损失,核算方法参见关于生命与健康成本的核算。 2. 5 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 在生产中与农药的接触对人体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可以致病、致残甚至致亡,相应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由于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属于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的内容。与农业生产不相关的行为,如服药自杀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环境成本核算的内容,精神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且难以衡量,也不在核算的范围。通常使用人力资本法核算生命与健康成本。 人力资本法也叫工资损失法,它是通过市场价格和工资多少来确定个人对社会的潜在贡献,并以此来估算生态环境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损益。 进一步计算疾病成本和劳动能力丧失成本: 式中,R[,j]为农药对伤残的负责系数;Y[,0]为期望寿命(参考“WHO推荐的标准期望寿命表”);Y[,j]为第j人的实际年龄;E[,j]为劳动能力损失系数(死亡者系数为1,伤残者根据伤残轻重确定,具体可参照GBD伤残等级分类);W[,y]为年人均收入;D[,j]为年陪护费用。 3 农业环境成本的控制 3. 1 维护土地的多样性 目前,农村土地耕地化现象非常严重,不仅边边角角都被利用,就是原来的河道、林地、草滩甚至坟地也被开垦变成了耕地。土地的过度利用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一是使许多动植物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农作物一统天下,不利于生物间的竞争与进化;二是土地耕地化使水土流失问题更趋严重,农作物的耕种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春播与秋播期间,地面没有任何植被覆盖;三是提高了旱灾与涝灾的成灾率,因为大量的水塘、沟渠甚至河道都被平整开垦为耕地,排涝蓄水以及灌溉的能力大大减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农村土地的多样性,林地、草地甚至荒地也要得到一定的保护,对池塘、河道、沟渠进行全面规划,禁止耕地对其侵占。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应该主要依靠技术与资金投入,而不是耕地面积的无限制扩张。 3. 2 科学施肥,减少无机肥施用量 全面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避免化肥的盲目使用。发展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压缩无机肥的施用量。生物有机肥技术是以畜禽粪便为原料,以秸秆、豆粕等有机废弃物为辅料,配以多功能发酵菌种剂,通过连续池式好氧发酵,使之在5~7天内除臭、腐熟、脱水,最终成为高效活性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内含有多种有益微生物,能不断释放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元素和多种植物生长刺激素。肥中除含有氮、磷、钾三大元素外,还附有含钙、镁、硫、硅、锰、锌、硼等中量和微量元素。能增加土壤团粒结构,提高土壤保肥、保水、保温能力,减少病虫害,改善作物品质。施用有机肥料的土地比施用传统化肥的土地一般增产10%以上。现在,生物有机肥的生产技术比较成熟,市场供不应求,发展生物有机肥,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3. 3 发展生物农药和物理捕虫技术 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资源开发的农药,包括植物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抗生素等,生物农药具有对人畜的毒性较小不污染环境以及病虫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由于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生物农药在我国的推广和利用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许多生物农药的有效成分为活体微生物,其产品制剂化技术要求高,而我国生物制剂的剂型及其工艺水平落后,致使活体微生物农药的制剂化成为生物农药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要加强技术攻关,使生物农药产业不断取代化学农药,成为农药的主体。同时,应重视物理捕虫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如使用灯光、振频等物理方法诱虫、杀虫。根据昆虫趋光的天性,在其成蛾期间,在田间布置具有诱虫和杀虫功能的频振杀虫灯,杀虫效果不亚于使用农药,并且没有污染,还可以大大节约成本。山东龙口市在果树和蔬菜生产中推广频振式杀虫灯技术,全市目前已应用频振式杀虫灯3000多盏,控制果蔬面积6000多hm[2],每年可减少农药使用150t,节约成本上百万元。 3. 4 推广与普及节水灌溉 根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农业用水将短缺600亿~700亿m[3],推广和普及节水灌溉势在必行。截止到2002年,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只有2000万hm[2],约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36%。其中防渗渠灌溉的面积1000万hm[2],管道输水灌溉面积150多万hm[2],喷灌面积230万hm[2],微灌面积30万hm[2]。节水效果越好的方式,其应用面积越小。发展节水灌溉,一要解决技术问题,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地区使用的节水灌溉设备与技术,在华北平原地区,应推广和普及管道输水灌溉技术,在城市郊区,发展喷灌和滴灌技术等。二要解决制度问题,建立农业用水的市场机制,有偿用水,利用价格杠杆,使农民自觉使用各种节水设备。 3. 5 全面建设农村生态文明 农业环境成本的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农村全面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政府应适时引导,通过示范、教育,推广和普及生态文明的知识,同时通过支持具体生态项目的建设,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维护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利用有机物的投入发展农业。禁止秸秆燃烧,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加强面源污染的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发展小沼气工程,实现循环经济。 农业问题论文:基层农业发展银行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随着金融体制、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发行进入了职能调整的关键时期,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日益多样化,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还将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新时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现结合目前基层农发行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基层行思想政治工作作些探讨。 一、存在问题 目前,粮棉收购资金已由过去的封闭管理转变为以防范信贷风险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三项改革”的进程在加快,经营管理的压力在进一步加大,给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目前基层行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来看,与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还不够适应,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雪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为了适应农发行职能调整的需要,上级行加大了改革力度,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必然要触及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部分员工将会产生一些消极悲观情绪。同时,随着上级行加大了业务经营考核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人均有效资产及人均利润的考核,一个行经营指标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多少,而且还关系到农发行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必然迫使基层行的领导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业务经营上,把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经营指标看作是硬指标,而把思想政治工作看成是一些没有量化和定性的软指标,没有找准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存在重业务经营而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埋头业务工作,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不注意调查研究,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迫切性没有足够的认识。 二、雪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在不断加大。在当前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部分干部职工对有些问题的思想认识还比较模糊,并存在一些不良的倾向。一是有的同志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对农发行的办行宗旨和职能调整的认识存在偏差,信心不足。二是有的同志安于现状,不能正确对待当前收购资金风险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松劲、畏难和厌战情绪,在学习和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进取心不强,缺少危机感和以行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三是有的同志缺乏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思想和作风,存在盲目攀比倾向,这就加大了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而目前的党、团、工会组织中部分干部职工缺乏思想政治工作的知识和经验,效果不够理想。 三、雪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目前基层农发行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方式方法上还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次上,在思想教育上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现象,在内容上比较单一,方法上比较陈旧,缺乏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系统性不够,实效性不强,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业务工作的服务和保证作用。 二、对策思考 随着农发行职能调整及改革与发展步伐的加快,干部职工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将明显增加,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必须要在发扬思想政治工作好传统的同时,不断地改进方式方法,通过把握好情、理、法、行、活五个关节点,以增强思想政治工你的凝聚力、说服力、约束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实效性。 一、情:以人为本,“感情投资”,增强凝聚力。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只有具备了这种感情,才能在具体工作中表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处理问题公平、公正的态度,帮助职工及时解决问题的态度。“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感情作为联系人际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纽带,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要建立干部职工之间的感情,就需要领导者对群众进行“感情投资”,这种投资是激发群众工作积极性的催化剂,领导者要想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首先就应该懂得怎样理解、尊重和信任群众,关心、爱护和支持群众。俗话说:“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只有耕耘,才有收获,很难想象,一个对职工冷漠无情的领导者,却能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情感是在与干部职工的交流中产生的,是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关心下属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中产生的。因此,处于农发行职能调整及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基层行的领导,应该增强主动性,多深入基层,多深入一线,多和下属交流,尊重他们的人格,了解他们对农发行前途的想法,倾听他们对改革的建议,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理: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增强说服力。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应当动之以情,更需要晓之以理。大的道理要讲清楚,小的道理也要说明白。凡事都离不开一个“理”字,职工最服的是理,而不是权;职工最怕的是理,而不是官。目前,凡是涉及到“三项改革”及行内的一些重大事项,都可以通过行务公开的形式,把其中的道理对职工讲清楚,说明白,这样思想就容易统一,改革方案就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工作的开展才能顺畅。反之,如果在出台改革方案时,没有倾听职工的建议,草率行事,硬性推进,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以理服人,而是强迫命令;对待不同意见不是以礼相待,而是强词夺理,压制报复;对干部职工提出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不是晓之以理,而是虚假应付,敷衍了事。这样下去的结果是领导威信的降低,干群关系的淡薄,使本来很好解决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本应避免的矛盾也会出现,最终导致工作难于开展,改革难以推进。因此,基层行领导在做下属工作时,尤其是在做犯了错误的职工工作时,一定要注重情理结合,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寓情于理,相得益彰。情与理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将道理与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情理交融,情通理达,才能顺利地化解矛盾。 三、法: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增强约束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针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但是,要管好用好政策性资金,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必须按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办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这也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如:当行内的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时,为了教育本人,警示别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必要的。但是,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分析一下该同志违纪的原因,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还要尽可能地帮助其解决困难或化解矛盾,达到既维护纪律,又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不能循私情,更不能以情代法,在这方面应该 注意三点。一是不能因与已有私情而姑息迁就。行领导在处理问题时要公开、公正,方可服人,树立威信,特别是要注意跳出个人感情的小圈子。二是不能因违纪有因而感情用事。在处理问题时要注意事物的两个方面,既要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又要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执法,以达到教育人的目的。三是不因与已有私情而妄加施法。对待那些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人,执行规章制度要公正,不能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这是领导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大忌。所以说,依法行政不仅体现着领导者的水平,更是领导者的责任。如果既能做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又能做法律制度的遵守者,学法懂法,按章办事,公道正派,不仅可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而且最终可以赢得干部职工的信任。 四、行:以身作则,落实行动,增强感染力。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情与理都要以实际行动为基础。行动是无声的思想政治工作,光有说教,没有行动,就不能取信于干部职工。实际行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目前农发行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行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牢记“两个务必”,轻车简出,勤俭节约,清正廉洁。 五、活: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提高实效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农发行干部职工的思想比较活跃,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观念到方法上都要不断进行新的探索,特别重要的是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活动载体,把理论性、可操作性和趣味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忌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切忌简单生硬,在突破传统的说教和高压模式上下功夫。一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充实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团结和协作。二是通过开展演讲比赛、智力竞赛、辩论赛等形式把农发行的改革和业务经营贯穿进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三是通过组织外出参观学习,以及先进工作者外出旅游等活动,与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一方面拓展其知识面,一方面增强他们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实现业务经营目标的信心和决心。四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把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与爱岗敬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增强其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关键词】农业法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基本原则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__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 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5.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 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使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主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主权,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4.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业生命的对象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是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是农业生产区别于工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根本特点,而农业生产的这一根本特点,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表明,它要求人们进行农业生产时,不仅需要遵守经济规律,而且同时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同时,农业是一种资源型产业,它对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比工业要大得多,珍惜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搞好资源保护,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5.坚持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 我国农业,除具有一般的季节性、地域性、分散性、周期性、连续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外,还有我国自身的一切特点,诸如人多耕地和林地少,农业资源分布不均匀且地域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农民的文化落后、技术缺乏,农业生产能力还处在不高、不稳、不平衡状态,自然灾害频繁且抗灾能力还不强等。上述这些特点,要求在发展我国农业时,必须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农林牧渔业各有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来制定农业法律法规,来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注意防止一刀切,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正如彭真同志所说:“是法律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律?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同时,在加强中央统一立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作用,并实行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合理分工,上下结合,法制统一,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6.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 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努力推进和尽早实现上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科学化与现代化管理。根据国家对农业确定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基本方针,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1)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2)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3)从生产的计划管理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4)从主要指导农林牧渔业转向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5)从依政策行政转向依法行政;(6)从只重行政执法转向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并重。 7.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 农业经济活动是一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周而复始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个 对投入、资源、环境和科技高度依赖的社会经济部门。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些环节特别是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等成为影响和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显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不仅要依靠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亿万农民以及农业部门的努力,而且必须依靠全国人民和社会各行各业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因此,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应成为我国农业法又一项基本原则。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三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农业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业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农业依法行政的工作离服务“三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服务“三农”的意识还不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有请必到、上门服务,甚至是给基层说好话。却不懂得用当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却没有用统揽全局的工作意识。 2、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一方面,农业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在队伍建上,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农业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4、在经费保障上,缺少专项执法经费。农业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瓶颈因素之一。经费不足,导致收支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在廉政建设上,执法乱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公,多头多层执法、违规执法等奢侈浪费、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人身上,但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战斗力,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自身的发展。 6、在监督机制上,不够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和人大、政府、司法、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人员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由于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原因,也存在执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档案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兼职的,职责不清,也制约了档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业依法行政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少数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等,是其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程序不完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等,则是其客观原因。 此外,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不够正常,执法手段不够、检测设备不足、办案条件太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等,都是农业依法行政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依法行政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农业工作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一要结合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四要搞好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各级农业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者的法律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和政令畅通。 五要加强农业行政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农业行政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补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二)转变农业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要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推动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务信息公开经常化,增强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办理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提高农业行政人员的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教育,增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教育工作人员,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的热忱,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三)狠抓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在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问题,农业系统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农业系统摊子大、行业多,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规范“四个行为,执行九项规定”,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我们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准无故拖延。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要规范服务行为。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应积极选择适当的载体,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电话热线和网络服务等活动。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宣传、示范、引导的办法,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凡涉及面向农民收费的服务项目,如病虫防治、发放资料等,都要与农民协商,签订责权利都十分明确的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三要规范政策行为。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农民负担反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各项政策,都要带头执行,督办落实。 四要规范办事行为。凡直接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纪律、监督电话等,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 农业执法是农业系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反对腐败、廉洁从政是执政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服务“三农”的前提条件。农业系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农业系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在反腐倡廉中必须坚持“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是: 一是不准多头多层执法。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层级管辖,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农业执法,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 二是不准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竞争上岗、亮证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凡不持证、亮证执法的,一律视为违规执法。 三是不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都不准 销售。尤其是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定要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四是不准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所有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一律不得下达执法创收任务。执法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更不得不执法也收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清出执法队伍。 “五个严禁”是: 一是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以及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禁收受“红包”。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是严禁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农业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是严禁公款旅游。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非经济贸易行为的一律不得组团出国。精减会议和文件,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反腐倡廉,是农业系统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四个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五严禁”的规定。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要通过加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农业问题论文:农业灌溉问题与对策探讨 1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幅减少 威海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修建了羊亭、张村、崂山、斥山等一大批国家级高效节水示范工程,到2010年统计高效节水面积为8.27万hm2。然而,近期普查威海市现存的高效节水面积仅为3.45万hm2,减少了近1/2。通过调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园区的建立(如羊亭工业园区的建立),工程管理机制的缺乏,工程年久失修,水源发生变化,不具备灌溉条件等原因,导致了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幅减少。其中:工程老化减少面积近5020hm2;工程报废减少面积1.97万hm2;5年以上未灌溉的面积有1.74万hm2;工程占地及其他原因有6113.33hm2。 2管理体制不健全,难以保证工程长效运转 以前的农田水利设施都是集中建设、集体管理,重建设、轻管理,建管脱节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灌区配套设施老化、破坏,高效节水面积大幅度缩水。水利工程只运行不维修,或者只是简单维修,致使其老化损坏严重,效益衰减。目前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尚未健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群众利益对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制约较大。农田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产权不明、维修经费难以落实、管理人员能力薄弱、部门职责不明和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基层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到位。 3发展对策 3.1建立新型节水机制,推进灌区节水改造 根据现阶段威海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资金,以搞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末级渠系改造工程为重点,把解决水资源短缺放在全局战略性位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生态环境建设,构筑起以大中型灌区为主、各种小型灌区为辅的水资源开发体系,积极推行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及环境整治力度,以实现全市农业水利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新型的农业节水机制,努力搞好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的运行管理。尤其是灌区末级渠系作为农业水利设施发挥重要效益的关键环节,是灌区的终端网络,如果被堵塞或者被破坏,一方面导致农田无水可灌,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项目改造的一种浪费。如文登市完成对米山、南圈、姚家庄3座水库灌区配套与改造1846.7hm2。通过灌区的配套改造和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达到了节约灌溉用水,增加、改善和恢复灌溉面积的效果,确保了农业生产用水和增产增收。 3.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高效节水工程战略 目前,威海市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为3.45万hm2,其中低压管灌节水面积3.36万hm2,微灌节水面积586.67hm2,喷灌节水面积261.33hm2。通过对末级渠道和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一是改善灌溉条件,疏通了渠道,灌溉用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二是提高用水效率,项目区内输水速度、灌水效率、灌溉保证率明显提高;三是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渠系硬化,协会合作,缩短了灌溉时间,不仅改变了以前小型灌区上游农田用水无节制、下游农田无水可灌的情况,而且有效提高了灌溉水利用率。如2011年度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完成后,文登市项目区年增产值977.2万元,年节地31.33hm2,省工5.66万个,年节能28.3万kW?h;乳山市项目区新增供水能力450万m3,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1866.67hm2,改善灌溉面积666.67hm2,年新增节水能力286万m3、粮食生产能力750万kg、经济作物产值500万元;荣成市项目区年新增供水能力586万m3,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824hm2,改善灌溉面积180hm2,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254万元、节水能力309万m3。 3.3兴修小型拦蓄工程,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威海市地处胶东半岛,市内丘陵密布,河网纵横,市内没有大江大河,但中小河流密布,仅50km2以上河流就有34条,塘坝3393座,这些都蕴含着丰富的水资源,而且时空分布较广,有利于水资源的梯级开发和合理利用。因此,应通过合理地修建小泵站,增加灌溉面积,提高中低产田的效益。同时,加快小塘坝的除险加固速度,适时进行灌溉配套,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3.4推行土地集约化经营,创建新型节水灌溉模式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土地集约化符合我国当代农业发展的方向,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政策资金向专业大户倾斜,对专业大户等进行政策资金的补贴,更为土地集约化的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证粮食安全,解放更多的劳动力,使机械化、专业化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扶持专业大户,大力推行土地集约化经营。通过土地集约化经营,农民对于实施节水灌溉的意愿将会增加,新型的机械化节水型灌溉方式将得以推广,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也会自觉得到重视,经过这种需求与建设的互动,不仅解决了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中存在的问题,也解决了只建不管、维修困难的现状。既延长了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了灌溉水利用系数,也确保了农业的增产增收。 4结语 威海市农业灌溉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系数,保障农业增产增收,确保粮食安全,以及在进行农业高效改造的同时保证工程长期高效发挥效益,还必须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威海市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农业灌溉的新模式,为保证农业灌溉、粮食高产稳产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农业问题论文: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和对策 摘要: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我县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__是农业县,农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促进和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对促进农业生产,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多难点。 1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 农业行政执法涵盖的法律法规多,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公司和从事零售的小散户违法行为在处罚条款上一视同仁,从而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零售小散户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 1.2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不合法,硬件设施落后 我县农业行政执法主体——《__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是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属事业性质,股级建制,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但是,农业行政执法没有独立的专项经费,没有专门执法车辆,办公设施差,调查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3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执法人员身份不合法、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 根据工作需要, 我县农业(种植业)行政执法人员均从农业局内部进行调整,调整后农业执法大队共6人,其中大学生2人,大专生 2人,中专生2人;副主任科员1人,中级职称者2人,初级职称者2人,工人编制1人;5人持有委托执法证,平均年龄48岁。没有一个毕业于政法专业,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属事业编制,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没有相应的岗位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而编制为事业性质,执法人员在职称评定上由于没有从事技术工作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工资标准,这些因素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4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相对人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农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涵盖面广,重点是农业投入品经营业主,相对人面广量大,经营人员多而杂,仅仅种植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经营业主全县分别有二百多户,经营人员也相当复杂,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一些不懂农业生产、缺乏农资经营常识的人相继融入了经营农资的行列,有的人因利益驱动故意违法,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不懂法而违法,这些都给农业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难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农业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处罚条款对农业投入品零售小散户的适用性较差,我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主体不合法,造成执法底气不足,执法机构硬件设施落后,必须的执法工具不到位,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待遇差,没有解决后顾之忧,加之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2.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建议立法机关能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可操作性,在处罚力度上既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公司有威慑作用,也要对零售小散户违法行为有惩戒作用,利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能够执行到位,否则,无法执行的惩罚条款就等于是一纸空文。 2.2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政府必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依法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其行政机构性质,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扎实搞好执法队伍建设,挑选办事精干、工作大胆、为人公正、已取得专业执法许可、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熟悉法律知识、专业素质高的优秀人员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并明确执法人员行政工作身份,解决执法人员后顾之忧。 2.3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 介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多数来自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未经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应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加强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农业执法队伍。2.4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面临“三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件错综复杂,执法办案费用必不可少。农业综合执法市场检查、专项整治、现场勘测等工作所需办案经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摄像器材等应立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2.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坚持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技术培训。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6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7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2.8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抓住重要的农时季节,对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还要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事件。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途径,及时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通过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农业问题论文:户户通平台构建及农业科技信息传播问题思考 论文关键词:户户通平台;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电话;互联网 论文摘要:科技信息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户户通平台)是以电话网、互联网、广电网、专家网和组织网五网融合为基础,以电话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农信机为载体,以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农业科学数据库和专家团队为支撑的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系统。它以需求为目标、市场为导向,运用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现代管理技术对涉农政务、实用技术、社科知识、市场信息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整合,主要通过电话等应用终端曲线上网,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传播与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仍然面临着“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农业科技资源分散、条块分割严重,重复建设、封闭运行突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形成,信息瓶颈、梗阻现象相当普遍,涉农企业、合作组织、农民群众急需的科技经济信息无法及时获取和。以需求为目标、市场为导向,整合各类涉农科技资源构建的简便、快捷、经济、实用的户户通平台,其优势体现在: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涉农组织联动解决“三农”问题的协作能力,较好地解决农业科技服务与农村需求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力要素充分结合.较好地解决了如何提高农村电话电视普及应用率问题;有利于科技信息在农村的适时传播和广泛应用,较好地解决农业科技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 1平台构建及科技传播过程 1.1平台系统体系 户户通平台主要以电话网、互联网和广电网为载体,通过语音、视频和网站提供信息的查询、、技术支持与协作,解决农业科技信息进村入户问题,其总体构架包括科技信息需求终端、科技信息处理平台、科技信息资源系统和科技资源协作网络等。 科技信息需求终端指户户通平台的受众对象或目标人群,主要包括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等终端用户。科技信息处理平台指系统具备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用户、权限、角色管理和信息匹配等。科技信息资源系统指市级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系统,主要结合农村需求统一设计数据标准和人机界面,组织信息搜集、分析和加工。科技资源协作网络指农业与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机构、相关单位及专家网络。 1.2技术功能和传播过程 (1)技术路线。为了保证户户通平台低成木、高效率地运行,程序设计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运用智能体技术,通过专用服务器和特定软件实施电话网与互联网的有效连接,如利用系统语音合成软件使动态文字信息转换成电话可以识别的语音信息;利用系统上传下载软件使户户通信息数据库和互联网的相关信息互联互动;利用数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使动态信息静态化、静态信息号码化、复杂信息简单化;利用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用户(电话)拨号进人户户通系统平台,查询互联网上的科技信息或把自己的信息到互联网上(称为电话曲线上网或电话间接上网)。在现有科技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户户通信息平台(外网)和工作平台(内网),使用统一热线电话号码或借助农村远程教育网,通过人工(或自动)接受与处理,构架用户与互联网之间的桥梁,通过各级专家团队的协作联动,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2)平台功能。户户通平台主要具有信息、资源共享、快速查询、用户接人、文字语音转换、远程培训、协作互动、服务管理、系统维护等功能。信息平台(外网)主要用于公众信息和用户供需信息的。工作平台(内网)作为科技服务资源库和科技系统网络调度平台,存放当地技术、人才、市场信息,以备加工、和应用。 (3)咨询流程。当用户通过电话或机顶盒电视咨询问题时,可根据户户通系统提示按键进人户户通信息数据库获取和科技信息。当咨询者认为信息数据库无法满足自己需求时,可根据系统提示进人户户通人工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将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答复处理。如果用户提出的问题咨询服务中心坐席专家不能实时处理,则提交调度服务中心或市县互动服务平台,由相关专家借助三方通话予以解答,对于技术性比较强或必须现场处理的问题,调度服务中心将根据情况就近指派专家随户户通现场服务直通车实地解决。 (4)管理模式。户户通平台运行的成败取决于管理模式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前期以政府投人为主,逐渐转为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市场为主的管理模式需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探讨。当前主要采取以政府为依托、农业和科技部门为主体、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管理模式。可以组建户户通调度服务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农业专家团队和科技协作组织。 2户户通平台的运作实践 蹼阳市在媒体宣传、热线咨询、网络传播、实地指导、教育培训和示范开发“六位一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基础上,结合多年开通17S(要技术)科技服务热线(160S17S, 1688S17S专家咨询和语音信箱相结合)的成功实践,2004年投资15万元引进神农智能电话查询系统,开发建成了科技信息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2005年蹼阳市科技信息户户通工程建设项目列人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2007年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其具体做法包括:①开发建设了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该服务平台是一个集信息查询、信息、 信息管理和呼叫联动于一体的综合性科技信息服务系统,由“五个一”构成,即一个户户通网管系统、一个户户通网站()、一条户户通热线9600175)、一支强大的专家团队和一组电话应用终端。②开发建设了科技信息专家数据库,作为科技信息的主要来源和平台建设的核心。③引进开发了虚拟电子邮件系统,可以支持农户利用电话接收、发送“电子邮件”。④开发建设了农业科技短信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农业技术、市场预测、市场行情、供求信息、务工信息和农家乐等点对点服务。⑤开发了科技信息供需甄别系统软件,可以把复杂信息简单化,解决农民甄别真假信息能力较弱的问题。⑥组建了一批综合性机动化的专家团队,利用户户通热线、现场服务直通车保证用户咨询问题的及时准确解答。⑦编制了户户通平台应用指南,解决了农民如何利用电话间接访问互联网的问题。⑧签订了符合市场规则的双赢合作协议,保证了户户通平台的持续运行和健康发展。⑨建立了市县乡三级高效协作体制,具备了组织开展联动协作服务能力。⑩建立了多媒体宣传推介机制,实现了农民、专家、媒体和户户通平台的良性互动。 由于户户通网络的科技信息丰富实用,专家服务权威热情,每天都有不少农民拔打户户通热线(9600175)来咨询各类科技信息。近年来,户户通平台咨询人数呈现出急剧增长趋势,有时一天超过50人次。 3户户通平台的成效分析和问题思考3.1应用成果 科学研究和运作实践表明:户户通平台运用于农业科技信息传播,主要可以取得以下三方面成果:①冲破传统农技推广观念和体制束缚,形成大农业、大科技联动工作格局,通过建立上下联动、协调运作机制,可以逐步实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六化”,即服务组织网络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机构市场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利益共赢化和服务能力持续化;②遵循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符合现代农业科技传播的发展规律。平台的维护运行、信息的采集更新、团队的服务活动等都需要专业人才和资金支持,长期的运行必然要走专业化、市场化之路;③实行低成本启动运作,拓展户户通网络发展空间,既不收取信息服务费,也不收取技术服务费,甚至连专家现场技术服务的交通费都不收取,农民获取和科技经济信息的成本非常低、热情非常高,户户通平台在广大农村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 3.2优势特点 案例实践、社会调查和数学统计表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业科技信息既科学实用又快捷节省,主要优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投资量小、覆盖面大。所有电话普及的乡村用户只要有一部电话,记住户户通热线电话号码,就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信息。②内容丰富、实用性强。传播内容涵盖涉农政务、市场供求、农业科技、工业科技、卫生科技和大众科技等农村科技信息,农民用普通电话即可间接上网交流。③人机结合,异地同步。系统自动应答、昼夜服务,可以通过专家体系异地同步地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④解决困难,节省花费。用户不用电脑、不用宽带,不付信息费,不付专家费,可以大量节省获取和科技信息的成本。 3.3存在的问题 户户通平台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人机互动效应需要进一步强化,专家信息库的先进性和本地化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系统应用查询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运行成本需要进一步降低,应用终端需要进一步拓展,媒体宣传需要进一步扩大。 3.4户户通平台的发展思考 (1)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村科技信息的过程看,应该运用现代科技传播理论,构建高效农业科技信息传播体系,较好地做到以下三方面的结合:①网络平台的规划建设和协作体系的建立完善相结合。例如,在建成市级户户通综合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县区乡镇户户通信息服务平台的同时,建立市、县、乡三级科技资源协作系统,做到电话曲线上网和专家实时服务的有机结合。②传统的科技传播经验和市场化运行机制相结合。例如,在吸取现场指导和技物结合等传统农技推广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引进市场经营理念,用电信运营商的电话资费分成弥补户户通平台维护和运行经费的不足,可以避免重建轻管或有建无管现象的发生。③科技信息传播方法的实用性和科技信息传播内容的先进性相结合。例如,户户通平台上网查询科技信息的方法简便易行、快捷节省,具有经过专家团队甄别、符合农村需求的科技经济信息数据库,能够奠定户户通平台的应用基础。 (2)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村科技信息的内容看,应该以农村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先进实用的科技信息数据库。不仅要解决好把科学知识和技术信息传播给一般社会公众的问题,还要解决好传播过程中的信息搜索和甄别问题。科技传播的信息量和复杂度急剧增加,科技传播过程的不确定因素也日益剧增。户户通平台在选择相关信息时,要忽略不相关或者不先进、不实用、不准确、不科学的信息方面。另外,要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团队的作用,尽量减少农民选择应用科技信息时的盲目性,增强科技传播、信息传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使传播内容更加适应传播体制,传播方法更加适应农民需求。 (3)从户户通平台传播农村科技信息的效果看,应该更加符合中国农村科技传播的现实,既要解决或弥补当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要解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技术信息棚架,以及农民急需的各种经济信息、技术服务无从获取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信息化指日可待,农民科技经济信息需求与日俱增,农村通讯事业长足发展,户户通平台的应用前景自然会更加广阔。 (4)户户通平台作为现代科学传播理论和农业科技传播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运用农村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范例,对转变中国农村传统生产经营观念、变革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以及推动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传播事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5)户户通平台不仅适用于农村社区科技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也适用于城市社区科技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不仅适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信息传播与交流,也适用于商业流通领域市场经济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可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相关技术开发,使户户通平台在现代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6)户户通平台作为新生事物,既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有其生长发育和成熟的过程。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科技或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户户通工程建设。户户通平台传播的内容要丰富实用,传播的方法要科学完善,传播的体制要不断改革,传播的机制要不断创新,切实增强农业、科技共同体与政府、媒体和受众之间的互联互动。 农业问题论文:简论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问题调查分析和对策 一、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基本现状 近年来,寿光市旅游业的发展紧紧围绕“突出农业生态特色,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的总体思路,以做大做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目标,打响了“魅力菜乡,生态寿光”旅游品牌,走出了一条高科技、生态型、乡村化的旅游发展新路子。目前,已逐步发展成为集品种技术研发推广、农业观光旅游、会议展览举办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是寿光市乃至山东省蔬菜产业对外展示交流的重要窗口。 二、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问题的资料来源及说明 本次调研活动包括到寿光市乡镇(洛城街办)走访调查,对蔬菜高科技示范园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农户进行了深度访谈。 (一)以下为数据分析结果 基本情况调查: 绝大多数农户对新农村建认比较了解,对新农村建设充满信心,但是对生态农业旅游产业不是很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分析,能加大农户对生态农业旅游产业的了解。 (二)新农村建设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产业发展前和发展后,农村的各方面也有很多的变化,大多数农民认为: 新农村建设后与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发展之后,农村的生产发展总体情况是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生产力发展方向是农村生产规模扩大,更加生态化,技术化。但是旅游业发展相对滞后,希望有关部门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大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产业。 三、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农业旅游是现代旅游产品中一项颇具开发潜力的产品。目前,在传统观光旅游降温的情况下,人们纷纷选择生态农业旅游作为产品开发的新热点。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地区对于生态农业旅游资源的开发一哄而上,竟相模仿,又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规划,使得开发带来的负效应甚至超过了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存在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一,缺乏鲜明特色,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不强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需求急剧增长,这为生态农业游客提供了广阔的客源市场。生态农业旅游优良的生态环境、独特的风格、低廉的价格对游客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是,经营者竞争意识淡薄,忽视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内涵的挖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多数产品以观光层次为主,游客选择范围小;在内容与形式上重复开发和模仿建设倾向明显,缺少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2.行业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生态农业旅游通常各自为阵,经营者缺乏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协调发展观念,而旅游行业管理机构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农业旅游管理体制。 3.农民素质的影响。提高农产品质量,只能依靠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而农民是科技文化知识拥有量最少的群体。调查显示,在转移劳动力中,男性高于女性,文化素质较高者居多,而留下来的农业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劳动力将会出现文化素质下降,女性比重上升的现象,这势必会成为影响寿光生态农业加速发展的重要障碍。 4.龙头企业小规模的多,大规模少。目前来看,全市批发市场、金玉米公司、海惠集团、金正食品公司等几家龙头企业规模较大外,总体上规模偏小,水平偏低,带动优势不明显,与建设新农村新形势的需要还有差距。还有一些企业缺乏自主创新,依赖性强,存在盲目跟风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经营风险比较大。 四、提出对策 第一:制定合理的生态农业旅游景点,增加产品类型多样化,发挥特色优势,增加知识性、趣味性,增加游客选择范围,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农业旅游,要根据当地的旅游实际,规划农业旅游,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客流量和旅游方向规划。 第二:增加行业管理能力,增加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旅游一体化建设,发挥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的优势作用,增强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的管理。同时在增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 第三:提高农民的素质。加强科技文化培训教育,增强农民的劳动技能。一是打破传统的培训模式,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培训机制,如推行培训教师进村、媒体资源进村、人才培养进村等形式开展培训。二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的作用,向农民宣传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以及市场竞争的成功案例。 第四:加强政府对小企业的引导,加强企业与农民的联系。同时企业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避免盲目跟风的问题,增加产品销售渠道不,减少经营风险等,充分发挥企业对生态农业旅游的引导作用。 农业问题论文: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三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农业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业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农业依法行政的工作离服务“三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服务“三农”的意识还不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有请必到、上门服务,甚至是给基层说好话。却不懂得用当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却没有用统揽全局的工作意识。 2、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一方面,农业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在队伍建上,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农业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4、在经费保障上,缺少专项执法经费。农业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瓶颈因素之一。经费不足,导致收支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在廉政建设上,执法乱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公,多头多层执法、违规执法等奢侈浪费、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人身上,但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战斗力,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自身的发展。 6、在监督机制上,不够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和人大、政府、司法、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人员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由于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原因,也存在执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档案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兼职的,职责不清,也制约了档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业依法行政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少数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等,是其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程序不完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等,则是其客观原因。此外,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不够正常,执法手段不够、检测设备不足、办案条件太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等,都是农业依法行政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依法行政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农业工作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一要结合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四要搞好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各级农业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者的法律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和政令畅通。 五要加强农业行政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农业行政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补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二)转变农业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要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推动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务信息公开经常化,增强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办理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提高农业行政人员的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教育,增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教育工作人员,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的热忱,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三)狠抓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在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问题,农业系统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农业系统摊子大、行业多,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规范“四个行为,执行九项规定”,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我们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准无故拖延。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要规范服务行为。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应积极选择适当的载体,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电话热线和网络服务等活动。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宣传、示范、引导的办法,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凡涉及面向农民收费的服务项目,如病虫防治、发放资料等,都要与农民协商,签订责权利都十分明确的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三要规范政策行为。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农民负担反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各项政策,都要带头执行,督办落实。 四要规范办事行为。凡直接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纪律、监督电话等,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农业执法是农业系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反对腐败、廉洁从政是执政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服务“三农”的前提条件。农业系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农业系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在反腐倡廉中必须坚持“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是: 一是不准多头多层执法。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层级管辖,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农业执法,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 二是不准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竞争上岗、亮证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凡不持证、亮证执法的,一律视为违规执法。 三是不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都不准销售。尤其是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定要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四是不准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所有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一律不得下达执法创收任务。执法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更不得不执法也收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 法证件,清出执法队伍。 “五个严禁”是: 一是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以及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禁收受“红包”。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是严禁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农业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是严禁公款旅游。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非经济贸易行为的一律不得组团出国。精减会议和文件,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反腐倡廉,是农业系统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四个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五严禁”的规定。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要通过加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发展 摘要:目前,国内有许多人仍然认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认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发展是弊大于利、挑战大于机遇。但中国数年的发展证明机遇与挑战同在,只要选择合适的模式,经济全球化是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 中国 外贸 经济全球化是现代经济、科技、政治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进入21世纪,由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本和技术的流动性,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同国家的市场和生产日益变得相互依存。对于经济全球化,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出自各自的利益有许多赞成或批评的意见;尽管经济全球化的规范和完善还有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也使我国更加充分地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大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多种多样的。2000年11月15日,同志在2000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界领导人峰会午餐会上发表演讲,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观点:必须看到,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仍是相当不平衡,南北差距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给各国各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许多文献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出口市场更加集中,与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相矛盾。(2)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产生消极影响。(3)环保产业和绿色产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外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许多人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对我国出口、外贸、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然而,事实一定如此吗? 经过加入WTO后的这几年的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并非全部都是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点原因:(1)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利用外资的机会,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79-1982年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累计为11.66亿美元,以后逐年上升,进入20世纪90年代迅速增加,1997年达到452.5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超过英国、法国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20年中国共吸引300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所有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30%。经济全球化进程将使我国能够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从而加快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机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技术领域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缩短与世界水平的差距,甚至在一些技术应用方面能够与世界同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经济全球化以及相关的科技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将使科技人才的全球化科技活动日趋活跃,使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科技活动加速发展,使国家之间的全球化科技活动不断深入,使民间的全球性科技交流得以加强。经济全球化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3)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扩大使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可对贸易保护主义起遏制作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据世贸组织的一些专家估计,世界贸易量每年增长将达到2000亿美元。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在遇到贸易争端时,企业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与其他世贸成员的经贸摩擦。 从上文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是多面的,有利也有弊,但是在应对这些机遇与挑战的时候,我们尽量将利益调整到最大化同时将弊端降低到最小化,从而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时,我们做出的具体措施如下:(1)抓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产业结构大调整的机遇,一方面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通过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其升级换代,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机会,[,!]把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来,通过进一步发展来参与国际竞争。中国毕竟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劳动力优势。(2)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促进和提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3)将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相结合。以贸易为先导,认真实施“走出去”战略,以适用技术通过一定规模的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参与世界经济分工,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获取最大规模的比较效益。尤其要重视与世界跨国公司的合作,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4)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全面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例很大。这是一个国家的实力所在,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为什么说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弊的同时也有利呢?我们有以下的数据支持(这里主要只介绍外贸方面):贸易额增长是对外贸易发展最直观的表现。二十年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24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4.77%,在世界贸易中的位置由第32位跃升为第10位。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服务贸易也有很快增长,1985-98年,服务贸易额以年均19.3%的速度增长,在全国对外贸易中的份额由6.9%上升到13.74% 。 所以,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不仅仅是弊,同时也有利。只要我们通过合适的方法降低风险,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完全可以通过经济全球化这个契机,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中国经济论文:对中国经济失衡问题的一些探讨 【摘 要】中国的经济正处于一种高速发展的阶段,本文主要对中国经济失衡问题及中国经济后续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和预测。其中对涉及的流动性过剩及“刘易斯拐点”等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本文能对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人士提供参考之用。 【关键词】经济失衡;流动性过剩;刘易斯拐点 近年来,中国经济成为了全世界瞩目的焦点。在过去的数十年里,中国经济以年均近10%的速度增长。中国的商品和物产在世界投资者心中的概念正发生着巨变。保护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中国的产品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具有竞争力。中国商品物美价廉,贸易大额顺差,投资环境稳定,人民币币值在世界对中国经济良好的预期下大幅升值。 虽然,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良好,但是也存在一些较深层次的矛盾,尤其是经济失衡问题需要严肃面对。 一、与全球经济联系的中国经济失衡 中国居高不下的储蓄率和国外资本流入支持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二十年来年均增长高于9%,增长水平高于全世界GDP的平均增长水平约一倍)。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特点是由中国非常高的投资率决定的,这是由中国的高储蓄率和外国资本流入支持的。中国经济对贸易有较高的依存度,国际需求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中国经济的增长。这从中国的贸易结构中便可见一斑。中国的进口国主要为: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出口国为美国、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但其中又有不少为三来一补,所以上述各国对中国也有着同样的依赖度。 中国的超常规发展,大规模的投资让中国当之无愧地成为了世界原材料的主要消费国,2003年我国GDP占全球GDP的比重不到4%,但我国消耗的石油占世界消费总量的7%,钢材占27%, 煤炭占31%,水泥占40%。[1]而这些又造成了原材料价格在世界范围内的剧烈波动。我们可以从商品期货市场查阅到,各种原材料价格在短短数年内竟有了骇人的涨幅。于是,我们清晰地发现在与全球经济联系中,中国经济形成了高速投资和生产的失衡结构。 二、经济失衡直接表现出货币过量供应和流动性泛滥。 经济失衡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便是货币过量供应和流动性泛滥。追溯中国货币流动性的源头,笔者认为是负债经营思维的解放。这种负债经营思维的解放虽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但也最终拉开了资金大流动的闸门。其实,对于中国来说,真正理解到资金流动威力的是起于二十一世纪初的房地产市场,紧接下来是股市。当然,其中也穿插着国际资本的流动。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的老百姓从房地产的按揭贷款里逐步理解并接受了负债的理念。思想的解放导致数以亿计的人将未来的财富通过银行转化到了现实。巨大的需求将房地产价格一波又一波地推向了高处,使这些未来虚拟的资金得到了锁定。同时,负债经营的理念不仅存在于个人,同样为企业的扩大规模打开了空间。中国经济的发展,逐步将短期未来的资金转为了真实。经济的持续性增长也大大加强了相对远期未来资金的安全性。这就是经济学家们惊呼短短六七年间突然冒出大量巨资的原因。 中国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1万亿美元,这也是造成流动性过剩的原因之一。从总体来看,中国的外汇储备、汇率和宏观经济都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按照“不可能三角”定理,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与资本自由流动三者是不能兼得的。中国必须坚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此对资本自由流动和汇率稳定,就必须加以权衡取舍,以找到一个最优点,从而使得经济向均衡状态收敛。 三、失衡的解决 中国经济内部的不平衡,使市场机制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反应和调整,不平衡逐步向平衡收敛。市场正通过调整资源配置、价格、汇率及激励机制做出反应。如过去十年来的劳动力、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大幅上升,便是价格机制对不平衡做出的反应。但是,这些还不足以解决存在的不平衡问题,政府需要更加切实地制定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 1.政府应该更好地平衡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特别在国家可以掌控的政府储蓄与国有企业储蓄方面,可以加大调整力度,降低政府与国企的储蓄率。将这些资金用到教育和卫生等公共开支上,并更多地用在帮助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改善生活方面。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大力推动对节能、节水环保等行业的改革,加大在这些方面必要的公共投入。 2.完善医疗保险、退休制度,使老百姓老有所靠,能更好地抵御经济风险。 3.政府应实行比较积极并偏向消费型的财政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政策主要目的是为降 低储蓄率,提高消费率,而不是要把储蓄率降下来,将储蓄引向其他金融领域。 4.资本市场双向扩容,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包括红筹股的A股回归),加快规范国有股减持。 5.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真正形成资本做空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过分地做多,化解风险的单向聚集。 6.充分运用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发行央行票据、提高法定准备金率、财政发债等各种有效手段。 7.适当增强汇率的灵活性,鼓励企业走出去,扩大QDII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 三、经济失衡中,刘易斯拐点的出现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失衡中有许多重要的变化值得我们重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在着名人口流动模型中提到过的“刘易斯拐点”,按照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的解释:“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后再也没有富余劳动力了。”[2]虽然该拐点是否已经出现并没有定论,但是,笔者从建筑劳务市场等现状明显地感觉到,该拐点实际已经存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局面开始成为过去时。 相对于我们以前针对劳动力过剩和资本短缺制定的政策,政府必须对之全面清理和加以调整。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中国的城市化政策、土地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养老制度等。 刘易斯拐点的出现,本人认为对我国最具影响的是:在这种前提下,我国应逐步改变按照粗放增长发展的模式。而粗放增长发展模式的改变将对解决中国的经济失衡产生重大的意义。 四、对中国07年上半年至08年经济的一些预测 中国的经济周期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周期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中国07、08年的增长率仍将超过世界的平均增长达到两位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将延续07年上半年的涨势,但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房产价格涨幅在08年下半年会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不容乐观)。股指期货将在07年下半年适时实行,其会对A股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同时,国家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QDII的推出,万亿特别国债的发行都将大大引导过剩资金的流向,居民消费水平会持续提高, 08年可能会出现较小的通货膨胀。同时,中国将加大推进节能减排政策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在货币政策上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可能会做出某些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试探(仅限于试探)。 中国经济论文:对当前国际经济走势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 2006年,美国经济出现了拐点性变化,其经济增长率从一季度的5.6%猛跌到二季度的2.6%,三季度又下降到2.2%,据预测四季度的增长率在1.8—2%之间。 导致美国经济出现拐点性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显着衰退迹象,使由房地产市场旺盛引发的“财富效应”大为减退,相应导致自“9·11”以来始终支撑美国经济增长的居民消费需求增长乏力。 美国房地产市场显现颓势,始自2005年9月美联储第11次加息,当时美国的基本利率被提高到3.5%,终于打击到了房地产市场近4年来的飚升。自那时以后,美联储又连续进行了6次加息,把基本利率提升到目前5.25%的水平,也使房地产市场的颓势越加明显。 美国的加息行为实属迫不得已。自2003年初第二次海湾战争后,美元对欧元一直在走贬,到2004年末美元兑欧元的汇率已经跌到1∶1.3667,与2002年美元兑欧元汇率的最高点相比,已经下跌了70%以上。在美国日益拉大贸易逆差,又无法改变逆差格局的背景下,美国只能用本国资产价格的不断升值来吸引国际资本流入,以此来寻求获得弥补贸易逆差的资金,而美元贬值则导致了美国资产价格的同幅度下跌以及资本外流。自2004年初以来,已经有多个月份美国所吸引的国际资本流入规模小于经常项逆差额,这就迫使美国不得不使用加息手段提升美元的币值。但是加息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可以提升美元币值,但也会打击到本国资本市场,包括股市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最终还是要压低本国的资产价格。已经可以看到,在进入2006年后,欧元再次出现了对美元升值的势头,全年升值达7%,这也是美联储在进行17次加息后不得不停下加息的步伐的原因,因为靠加息也达不到提振美元的目的了。 在2006年美国房地产市场显着进入衰退后,美国股市却出现了繁荣景象,道琼斯指数从年初刚过万点,飚升到年末的超过12400点。但是根据有关数据,2006年前11个月,美国股市基金总共仅吸收了147亿美元的新资金,为17年来最小规模,与2000年美国股市出现大繁荣时期吸纳的2596亿美元资金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而且截止到2006年11月末,美国流入跨国基金的资金数量已高达1350亿美元,创下了1984年以来的最高纪录,说明美国的基金经理人也对本国股市缺乏信心,而把资金转移到海外。显然美国股市的繁荣仅仅是指数的繁荣,而且有明显的“作秀”迹象,也不可能出现以股市繁荣重新创造财富效应,继续拉大美国经济增长。 由于美国经济缺乏继续保持较高增长的动力,2007年出现经济下滑已成定局,只是有“软着陆”还是“硬着陆”的区分。现在看,不能排除硬着陆的可能,主要的看点是今年初欧元与日元加息后对美元的影响。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欧、日经济开始进入复苏轨道,去年全年经济复苏的势头更加明显。为了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欧洲与日本央行自去年初以来,已经分别进行了4次和1次加息。从目前情况看,今年初肯定要继续加息。欧洲与日本的加息行动,会不断缩小欧元、日元与美元之间的利差,从而会沉重打击到美元的强势,而且在本轮国际经济景气周期中,战后60多年中美、日、欧经济景气同步的惯例已经被打破,在美国已开始进入经济衰退的同时,欧、日经济却仍在复苏轨道运行。美国为了应付经济衰退可能会被迫减息,欧、日却在经济强劲复苏的背景下要加息,这个格局就会导致有可能出现美元对欧元、日元的暴跌,从而更深刻地加大美国的经济衰退。 目前议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是,在美国经济衰退,对国际市场的需求明显萎缩后,欧、日的需求是否可以接替美国的地位,从而使世界经济可以保持一个理想的增长率,这个前景目前还很难说。 首先,欧洲的消费总额仅为美国的4/5,日本更低,只有美国的1/5,即欧、日消费需求之和等于美国。因此,只要美国消费衰退的幅度大于欧、日消费增长的幅度,全球消费需求总额就要下降。 其次,欧、日在本轮经济复苏中主要是靠投资与出口拉动,消费复苏并不显着。去年以来,欧元区消费增长率始终在1.5%上下,相比美国近年来3%以上的消费增长率相差太多,而日本2006年的消费需求还处在下降趋势。所以欧、日即便在今年消费能保持增长,也很难接替美国的地位。 第三,美国经济衰退最终还是会影响到欧、日的经济复苏进程。欧盟虽然对美国的出口只占全部出口的15%,但是却对美国有着超过千亿美元的贸易顺差,美国经济陷入衰退,欧盟的贸易顺差就会显着减小,从而会打击在相当程度上靠出口拉动的经济复苏。日本也是一样,去年对美贸易顺差仍在600亿美元以上的水平。 从时间序列看,可能应是在美国经济陷入衰退后,欧、日在半年、至多一年后也会陷入衰退。 综合以上分析,上述情况对中国经济也将产生巨大影响。 2006年,中国的贸易顺差又创历史新高,达到1774亿美元,约相当于GDP的7%,而2005年是4.5%,说明净出口至少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了2个百分点以上的增长率。从某些产业看,出口需求增长的作用更加显着,例如钢铁行业,去年的净出口高达3500万吨,约相当于当年新增产量的40%。在国内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出口增长是避免中国经济陷入生产过剩所导致的经济衰退的重要条件。如果2007年美国经济出现“硬着陆”,相应导致中国的出口增长停滞,而国内的大量投资项目在今、明两年又会集中到期,进入产能集中释放阶段,就会发生内外需紧缩“双碰头”,使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明显下降。 今年国际油价可能会继续延续去年8月份以来下降势头,这对中国经济是好事。在国际石油供求基本平衡的背景下,近年来国际油价的不断飚升,其主要因素是国际投机资本大量进场,背后仍然是美国在利用抬高油价来打压欧洲经济复苏,以及欧元对美元出现强势。但事与愿违,根据有关分析,在本次国际油价上涨后,大量石油美元并没有像前两次石油危机那样基本流进美国的资本市场。美国在近万亿美元的全球石油收入中,大约只获得了20%,而欧洲却获得了40%的石油美元流入。所以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在去年8月总结欧盟经济复苏的时候,把OPEC大量使用石油美元购买欧洲产品,作为了三个复苏因素之一。美国由于认识到这个结果,在去年8月以来,已经调整其国际油价战略,开始打压油价,到今年1月9日,油价已经比去年7月份的最高点下跌了近1/3,因此油价下跌的走势可能全年持续。 此外,除了国际粮食市场由于世界性歉收,价格在今年会持续上扬以外,受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其他主要初级产品的市场价格也会出现走低趋势。 今年还需要关注国际经济与政治和军事互动的情况。美国在缺乏用经济手段保卫美元霸权、防止美元暴跌的背景下,很可能在今年发动打击伊朗的战争。战争这种暴力行为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改变国际资本流向,从而使美、日、欧之间的经济衰退与繁荣,以及美元与欧元之间的强弱格局易位,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影响国际原油的供应流畅,这些都会对在资源、市场和外汇储备方面已经高度依赖国际经济环境变动的中国,产生巨大影响,也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中国经济论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给力中国经济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势在必行 在各种运输手段都已取得较为充分的发展后,如何推动中国交通运输业由传统转入现代,推动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联合协作,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已成为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建设综合运输体系的历史机遇期。 面对我国交通运输业“瓶颈”和存在明显的短板,交通运输部部李盛霖强调,如果不抓住时机,适时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以及建设以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交通运输业,就会犯历史性错误,交通运输就很有可能会再次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强调,十七届五中全会会议公报中提到要加快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如果各种运输手段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只能是空谈,而目前中国各种运输手段都已经取得了较为充分的发展,无论是社会进步还是经济发展都需要综合使用各种运输手段,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 李盛霖介绍,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大部制改革,虽然在交通运输领域,这种改革进行得并不彻底,但已搭建起大交通运输部的平台,为各种运输方式最终实现协调发展,打下了基础。所谓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是指统筹规划公路、水路、航空、铁路等运输方式,并加以综合利用,以提高交通运输的总体效率。 交通运输业曾经是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中国政府和交通行业内专家很早便诞生了建立综合运输体系的设想。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有业内人士向国务院等机构建议,将多种运输方式的管理职能整合在一起,组建交通运输部或交通委员会,并打造中国的综合运输体系,但这些建议都因时机不成熟而最终搁浅。 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所有的发展问题,往前一推都是交通或能源的问题。这两个瓶颈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时基层部门反映最多的也是这两个问题。在“经济要发展,交通需先行”的理念指导下,各级政府集中精力大量建设基础设施,突破交通、能源等瓶颈。 李盛霖说,翻开《中国交通年鉴》,可以看到近年来中国交通建设狂飙突击的现实。 公路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公路的通车总里程为89万公里,居世界第七位;而到“十一五”末,中国公路的通车总里程已经达到39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公路货运量位居世界第一。 铁路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大陆铁路营业里程为5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铁路营业总里程达到8.6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 水运方面,2009年,中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76.57亿吨,已经连续七年保持世界第一。中国的内河航道总里程12.3万公里,也是世界第一。 民航方面,民航运输总周转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世界第三十七位,现在也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 李盛霖强调,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交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交通瓶颈问题可以说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不过,中国的交通运输业仍然存在明显的短板。 据李盛霖介绍,他在一次出访英国时,与英国交通大臣举行会谈。李盛霖颇为自豪地介绍,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一。英国交通大臣却指出,英国的港口不但是信息化手段武装起来的港口,而且部分港口还增加了金融结算等功能,已经成为国际化的金融结算中心。这件事对李盛霖的触动非常大。 数据表明,中国交通运输业的现代化水平还比较低,运输效率亟待提高。通过数字对比,也可以看出中国交通运输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社会物流总成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8%、运输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9%,而在发达国家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10%和6%左右。中国载货汽车油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30%,内河运输船舶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20%以上。 李盛霖认为,在交通建设领域,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是高速公路。1988年,中国才开始建设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6.5万公里,到2010年年底则可以达到7.3万公里,2010年共建成竣工高速公路8000多公里。“十一五”期间,中国共建成高速公路3.2万公里,相当于目前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的44%。 按照计划,2011年和2012年,中国每年将至少竣工高速公路1万公里。按照这个速度,今年年底或者最迟明年,中国的高速公路总里程数就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中国曾经长期存在的另一个交通瓶颈问题是农村公路建设。按照过去的体制,农村公路由当地的乡、村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修路,而没条件的地方只能望路兴叹。 进入新世纪后,农村公路建设被提上了日程。在持续的努力下,农村公路建设也取得了新的突破。 到“十一五”末,中国全部的乡镇都通了公路,96%的乡镇通上了柏油路或水泥路。中国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不仅实现了村村通公路,而且有94%的建制村通上了柏油路或水泥路。到“十一五”末期,西部地区98%的建制村通了公路,30%~40%的建制村通上了柏油路或水泥路。按照国家“先东后西”布局,“十二五”期间,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将进一步加快。 近年来,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的公路实现了衔接。国际大通道建设,为中国开发出新的出海通道,也促进了公路沿线国家的经贸交往,实现了多赢。 从目前我国各个运输手段的发展来看,我国交通业服务的水平、通达的深度,还有整个基础设施的质量等跟先进国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交通运输手段发展到今天,更要强调科学发展,强调运输方式的转变。而经过几年的反复思考,这种转变的方式已经非常明确,就是要实现由过去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全面向现代交通运输业转型。 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势在必行 2005年年底,李盛霖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调任交通部部长。上任后不久,李盛霖便提出交通运输业不仅是基础产业,而且也是服务业这一理念,并很快在交通系统内形成了共识。 现代化程度低且效率低下的交通运输业,显然不利于交通部实现“三个服务”,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目标。 造成中国交通运输业效 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2008年实现大部制改革之前,中国的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曾长时间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交通部管公路和水运,国家民航总局管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归铁道部管理。 甚至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中,运输管理职能也存在条块分割问题。例如,当时出租车在城市内运行,归建设部管辖;而出租车一旦出城行驶,便归交通部管理。 而管理职能的分割,使得各种运输方式在制定规划时便缺乏有效的衔接,容易出现运力投放盲目和重复建设等问题,进而导致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得联合运输难以组织,难以形成综合运输效益。而且各种运输方式在进行技术革新时,采取不同的标准,也使得创新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以铁路、公路、民航这这三种主要运输方式为例,以往这几种运输方式各自规划的枢纽大多是“自成一派”,相互之间换乘不便,大大增加了人流和物流成本;在山区以及其他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公路与铁路部门还曾经为争夺有限通道资源,产生过矛盾。 而要想建设更畅通、高效和更安全的交通运输业,首先需要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由独立发展到综合发展的转变。同时,需要在建设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技及管理手段,实现中国交通运输业的现代化。 李盛霖表示,经过科学的研究、分析,我们制定了新的目标,就是推动中国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由传统转入现代。什么是现代交通运输业?我们确定了5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是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各种运输手段发展的今天,如果不抓住时机,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将是历史性的错误。综合运输体系的目标之一是要实现人流零换乘,货物无缝衔接。 中国经济论文: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看中国经济走势 波澜壮阔的2004年即将拉下帷幕,充满希望的2005年正向我们走来。通过一年多来宏观调控的艰苦实践,人们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坚定信心,对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保持更加清醒的认识。 从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看中国经济走势,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国宏观经济将保持又快又好发展态势,人民群众将从发展中获得更多实惠,社会主义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宏观调控将继续加强和改善 宏观调控明年是不是要结束,是一个国内外广泛关注的问题,不乏各种议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说明了两点:_是从力度上讲,宏观调控是要加强的;二是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情况和问题,宏观调控的方向、重点和力度会有所不同.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说,当前宏观调控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经济运行中一些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牢固。他特别提醒,各方面期盼土地管理等有关政策松动的呼声比较强烈,而且投资的摊子已经铺开,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反弹。如果不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就可能出现反复,我们的困难会更多,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电厂在建规模迅猛增长。不少经济学家开始担忧,电力有可能在﹁段时间后重现过剩的局面。经济专家刘树成说,电力项目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显示了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要和紧迫。中央提出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体现了对形势的冷静分析和全面把握。 有专家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自始至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运行情况适时适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两者不可或缺。只有正确处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一些地方的宏观调控中,确实存在着‘一刀切’‘行政化’的情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很有针对性。”西部地区的一位地方干部说。 人们注意到,在宏观调控政策中,变化最大的是财政政策。实施近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稳健的财政政策全新登场。这种变化,既是因为现在的经济形势与7年前大不相同,也体现了更多地发挥经济自主增长能力的原则。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这些精神中,我们可以看到,明年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也将更加管用、有效。 “三农”: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农业增效、粮食增产、农民增收”。2004年的“三农”,无疑是经济发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年终岁尾,有人担心,“三农”亮点会不会是昙花一现?一些农民也有顾虑:明年粮价会不会落下来,国家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是不是会变?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粮食虽然增产,但供求缺口没有改变;粮价恢复性上涨,但种粮比较效益低状况没有改变;农民收入增速加快,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改变。巩固目前来之不易好形势,必须继续加强“三农”的扶持政策。 “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要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一些专家认为,这些年农村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城市变化日新月异,农村面貌变化不大。扶持政策只能暂时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上更多地向农村倾斜,才能根本解决“三农”问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给全国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明年各项支农措施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弱。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随着国家财力物力的增强,还要逐步加大支农力度。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指向十分清晰,在力度不断加强的政策支持下,明年的“三农”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节约: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 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速度慢了不行,影响各项事业发展和上千万人口的就业;快了也不行,煤电油运紧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难以为继。在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调整结构是一个急需解决的大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节约能源、资源是优化结构的重要目标。” 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占世界人均水平的比重为43%;人均原油储量占世界人均水平的比重仅为11%。我国也是一个资源使用浪费比较严重的国家,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11.5%。以土地为例,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去年一年占补平衡后,还净损失耕地3806万亩。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说,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如继续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以大量消耗资源来实现工业化,我国的资源需求量将接近世界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的总和,这是难以想象也难以为继的。 据有关单位研究,目前我国的节能潜力约为3亿吨标准煤,这相当于去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近18%。新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对“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工作做了明确的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马凯还表示,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 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着重强调节约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大措施,也是老百姓希望看到的。 改革:贯穿2005年经济工作的一条主线 “着力推进改革,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些权威部门的专家预言,2005年将是一个改革年。 李德水说,2004年宏观经济暴露出来的问题,比如投资盲目扩张、能源紧张、增长效率较低等,都与体制性机制性弊端有关。中央明确提出,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是为了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专家认为,今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后,需要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措施,重点是明确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的权限及规范各自的投资行为,促进社会投资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 新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框架初步建立,下一步需要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落实国有资产经济责任的业绩考核等相关制度、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改革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逐步消除经济大起大落的体制性因素,走出忽冷忽热的经济增长怪圈,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2005年,不断深化的改革,将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带动全局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之处,成为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强行征地拆迁、收入差距过大、部分群体就业困难等等,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次把构建和谐社会列为经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引人关注。有专家评价指出,这一新提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基础,和谐社会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两者相互促进,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的部署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关键词:“就业”、“社会保障”、“分配”、“社会事业”。 拿就业来说,尽管今年前10个月就新增就业岗位840万个,但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把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把政策效应进一步放大,让更多的人找到工作岗位。 在社会保障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将在资金上予以具体支持。 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不协调的一个重要表现。这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此明确提出,要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有专家建议,在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同时,应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加大对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人们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实到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将得到不断提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取得新进展。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看中国经济走势,新的一年,我国的综合国力将不断提高,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将更加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经济论文:分析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古代中国有发达的农业、先进的手工业和繁盛的商业,它们为中华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历史学科的主干知识,古代中国经济是历史高考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从题型上看,本考点的命题多数以选择题为主,特别是材料选择题,以此来考查同学们理解、比较、判断和知识迁移的能力。从内容上看,古代的手工业、商业、主要经济政策、资本主义萌芽等都是考查的重点。如近几年的江苏高考,2009年考查了灌钢法,2010年考查了水排、古代饮茶之风,2012年考查了官营手工业生产特点、唐宋时期市的变迁等内容。本文把古代中国经济概括为一项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两项经济政策(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中国古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发展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着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 3.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特点 中国古代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繁荣。中国的商业起源很早,并且不断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官府控制商业的局面被打破,然而整体来看,古代中国商业发展是始终处于封建政府的抑制之下。商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了经济的进步和古代都会的大量兴起。古代中国商业发展主要特点有:(1)商业市场形式多样,城市中的市、夜市和早市,乡村中的草市出现并得到发展;(2)城市商业经济发达,城市的经济功能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转变过程,各朝代都兴起不同数量和规模的商业大都市,如汉代的长安、洛阳,唐朝的扬州和益州,宋代的开封,元朝的大都等都是着名的大都会,明清时期兴起了一大批工商业市镇;(3)货币种类不断丰富,北宋时期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明朝时期形成了以银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制度,白银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商业资本的积累;(4)对外经贸发达,以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为主要通道的对外贸易发达,促使沿海港口城市走向兴盛;(5)商人群体活跃,明清时期,实力雄厚的区域性商人群体组成了商帮,如晋商和徽商等;(6)商人地位低下,古代商业发展受重农抑商政策的制约 和影响,作为自然经济的附庸,始终未能占据中国古代经济的主导地位。 中国经济论文:中国经济增长质量问题的初步的研究 经济增长作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目标,受到极大的重视。我国也将经济增长作为一项长期的目标。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与经济增长相伴产生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关注,这些问题就是经济增长质量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概念以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都表明人们满意并且致力寻求的经济增长应该是数量扩张和质量提高的统一。 一、国内外关于经济增长质量的研究综述 对于经济增长的理解,萨缪尔森认为,经济增长代表一国潜在GDP或者国民产出的增加,是一国生产可能性曲线(PPF)的向外推移。库兹涅茨为经济增长做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可以定义为向它的人民提供品种日益增加的经济商品的能力的长期提高,这个增长的能力,基于改进技术,以及它要求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根据这种理解,经济增长不仅仅在于生产能力的增长,更强调在技术改进、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后者正是经济增长质量的反映。马克思在论述扩大再生产的实现途径时也指出,“生产的逐年扩大是由于两个原因,第一个是投入资本的逐年增长;第二个是资本使用效率的提高。” 虽然不少经济学家注意到经济增长的质量,但是关于经济增长质量的专着很少,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苏联经济学家卡马耶夫于1977年出版的《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他对经济增长的理解是:“物质生产资源变化过程的总和,以及由此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和提高了产品的质量,通常被称为这一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增长”,并强调“在经济增长这个概念中,不仅应该包括生产资源的增加,生产量的增长,而且也应该包括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资料效率的提高,消费品的消费效果的增长。”另一本关于经济增长质量的着作是由世界银行的托马斯等着的《增长的质量》,他对增长质量的理解是,“作为发展速度的补充,它是指构成增长进程的关键性内容,比如:机会的分配、环境的可持续性、全球性风险的管理以及治理结构。” 在国内的相关研究方面,以王积业、李京文、汪同三、胡少维等学者为代表的关于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研究较有影响。王积业从多恩布什与费希尔对经济增长的理解,即经济增长过程“是生产要素积累和资源利用的改进或要素生产率增加的结果”出发,认为“所谓生产要素积累,指的是资本和劳动力在数量上的不断增加,是经济增长实现数量扩张的主要源泉。所谓资源利用的改进或要素生产率增加,指的是资本和劳动力的更加有效使用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它们构成经济增长质量的主要源泉。决定经济增长的这两组因素既紧密交织,又相互区别,共生于经济增长过程当中。在一定时期,由于这两组因素作用的力度不同,引致经济增长或者以数量扩张为主,或者以提高质量为主,形成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形态。李京文等研究了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1953~1990年)生产率的变化,并与美国、日本等国的生产率变化进行了对比。汪同三等分析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情况,提出了“增长成本”的概念,即用一些描述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对GDP增长速度的平均弹性来描述中国经济增长质量;胡少维对研究经济增长质量的方法进行了综述,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做了一些评价,并指出贯彻和谐社会理念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根本。其余大部分则集中于操作层面,即集中于经济增长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测算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但是缺乏对于经济增长质量的理论问题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钟学义等在《增长方式转变与增长质量提高》一书中把衡量经济增长质量的指标概括为三个方面:反映经济增长效率的指标(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长率、资本生产率、物耗指标、能耗指标等),反映经济增长是否稳定、健康的指标(经济波动情况、通货膨胀率、就业状况、环境污染指标等),反映经济结构及其变动的指标(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劳动力结构、地区经济结构等);戴武堂认为影响经济增长质量的因素包括: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就业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收入差距的合理程度。其他比较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梁亚民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效率、产出结果、增长潜能四个方面设计的由21个评价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李周为、钟文余通过六个反映经济增长集约化水平的指标以及反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源泉与机制的一系列指标体系来评价经济增长的质量;李变花认为衡量经济发展质量的指标体系应该包括经济增长水平、经济效益、经济结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竞争能力、人民生活、经济稳定八个方面;单薇从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协调性、持续性、潜力四个方面,确立经济增长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熵的评价理论,对1995~2000年我国经济增长质量进行了探讨;赵英才等对1978~2002年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得出了中国经济增长质量提高与数量扩张并不同步的结论;而徐辉、杨志辉则用密切值模型对1995~2003年经济增长的质量进行了评价。 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前文有关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增长质量的内涵可以界定为:经济增长质量是指一个经济体在经济效益、经济潜力、经济增长方式、社会效益、环境等诸多品质方面表现出的与经济数量扩张路径的一致性、协调性。经济增长质量的内涵体现了经济系统的发展水平、经济效益、增长潜能、稳定性、环境质量成本、竞争能力、人民生活等多个方面。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及方法选择 1.模型指标变量设定 前文对经济增长的质量已经做了大量的定性分析,但如何进行量化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经济增长质量的内涵体现了经济系统的发展水平、经济效益、增长潜能、稳定性、环境质量成本、竞争能力、人民生活等多个方面。经济增长质量综合评价是基于经济增长质量的内涵及其评价理论,运用反映经济增长质量状况的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在参考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对经济增长质量的理解,本文设定了反映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15个指标变量,构造了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各个指标及含义具体如下:xl——人均GDP指数(1978年价格);x2——财政收入增长指数;x3——全社会劳动生产率(1978年价格);x4——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比例;x5——投资效益系数;x6——出口总值占GDP的比重;x7——外商投资额占GDP比重;x8——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比(倒数); x9——R D占GDP的比重; x10——单位产值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倒数,1978年价格); x11——单位产值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倒数,1978年价格); x12——万元产值能耗率(1978年价格,倒数); x13——经济稳定性系数(取倒数); x14——城镇化水平; x15——养老 保险覆盖率。 在运用因子分析前,将影响经济增长质量的各负向指标调整为其倒数形式,使其成为与经济增长质量正相关的指标变量。 2.因子分析方法 在定义经济增长质量的研究中,需要对反映其客观情况的多个指标进行大量的观察,而在很多情况下,许多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从而有可能用较少能用较少的综合指标分析存在于各变量中的各类信息,而各综合指标之间是彼此不相关的,这些代表性的综合指标称为“公共因子”,而因子分析就是用较少的几个因子来反映原资料的大部分信息的统计学模型。 在建立因子分析模型时,用尽可能少的不可测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与特殊因子之和来描述原来观测的每一个变量或指标。因子分析模型可以表示为: 其中,x1、x2…xp。为p个指标,apm。为影响因子载荷,F1、F2…Fm为m个公共因子,m小于p,ε为特殊因子。 因子分析法通过研究指标体系的内在结构关系,从而将多个指标体系转为少数几个相互独立且包含以上指标大部分信息(80%以上)的综合指标。其优点在于它确定的权数,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较好的客观性,而且得出的综合指标(公共因子)之间相互独立,减少信息的交叉,这对分析极为有利。 三、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实证分析 反映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各指标代码以及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l所示。 在进行因子分析前,应首先检验模型及相关指标的设计是否可以应用因子分析。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形检验是两个测度因子分析模型是否可行有效的 检验方法。 KM0(Kaiser—Meyer—Olkin)测度采样充足度。检验指标变量的偏相关是否足够小。KMO的统计量值一般界于0和1之间,若该统计指标在0.5和1之间则表明可以进行因子分析,若小于0.5则表明因子分析的结果可能难以接受。 根据相关数据,SPSS给出的相关计算结果表明,KMO检验的结果为0.588(大于0.5)。Bartlett检验统计指标检验相关矩阵是不是单位矩阵(原假设为相关矩阵为单位阵)。卡方检验结果表明,Bartlett’s球形检验的卡方统计值为401.362,p值近似为O,拒绝原假设,即相关矩阵不是单位阵。因此。以上两项统计指标的检验表明适合采用因子分析进行研究。 在此基础上,SPSSl3.0的输出结果如表2、表3、表4所示。表3是因子分析后因子提取和因子旋转后的结果。 从表3的因子载荷矩阵可以看出,旋转后第一公因子F1在指标变量x1、x3、x4、x13、x14和x15上有较大的载荷,而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中国经济增长质量中的宏观环境因素,可以作为经济增长质量的宏观环境影响因子。旋转后第一公因子F+在指标变量x2、x5、x6、x8上有较大的载荷,而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中国经济增长质量中的要素收入的变化,可以作为要素生产率因子。旋转后第三公因子F3在指标变量x7、x9、X10、x11和x12上有较大的载荷,反映了经济增长的环境和资源变化以及竞争力,这些可代表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与潜力,可以作为经济增长质量的可持续性与潜力因子。 因此,反映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15个指标变量,可以用F1,F2和F3这3个完全不相关的公共因子来表征,即中国经济增长质量包含了宏观经济环境因素、要素生产率因素和经济增长潜力及可持续性因素。 通过对表3的观察可以得出,宏观环境影响因子F1、要素生产率因子F2和经济增长潜力及可持续性因子F,反映了中国经济增长质量全部变量信息的90.97%,由此可见,这3个因子包含了反映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绝大部分信息。 为了计算各公共因子的综合得分,以便求出反映经济增长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的数值,需要对这3个因子进行量化。本文采用回归法(regression)来计算因子F1、F2、F3得分,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历年经济增长质量因子分析的综合得分Qt,表示为公式: 其中,λi是X的相关矩阵R所对应的特征值。 四、结论 通过对全国1990~2005年经济增长质量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到结论。 1.中国经济增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综合评价指数的相关数据,自1990~2005年16年间,中国经济增长综合质量指数年平均提高约6.4个百分点,经济增长质量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趋势。 2.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质量提高与数量扩张不同步的现象 巾国16年来经济增长质量提高(QI)与数量扩张(SI)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虽然中国在16年间经历了QI的持续上升,但是由于中国保持了更高的数量扩张速度,QI的提高并未与SI呈现出较高的同步l生,经济规模总量迅速扩张的同时并没能带来同比的质量提高。这一定程度表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仍然没有摆脱以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型低质量增长的窠臼。 3.最近几年扩张不同步系数不断扩大的趋势应引起重视 根据扩张不同步系数的计算结果,自1995年以来扩张不同步系数变为负值,而其仍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这就为当前经济运行提出了一个警示,即在关注经济数量扩张的同时要更加关注经济增长质量的改善。这也从实证的角度反映出当前遵循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4.影响经济增长质量的相关因素的不同变化趋势应引起重视 经济增长质量的高低主要由于公因子F1、F2和F3的影响。F1得分上升意味着经济增长过程中宏观环境的改善;F2得分上升意味着经济增长中要素生产率的提高,F3得分上升意味着经济增长潜力及可持续性的上升;反之相反。 自1991年以来,反映经济增长质量的宏观经济环境因子F1,随着经济的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状况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反映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要素生产率因子F2则呈现出波动性,经历一个先提高到逐步降低再稳步上升的过程,这表明自1990年要素生产率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但是最近几年F2稳步上升,表明要素生产率的上升。反映中国经济增长潜力及可持续性的因子F3呈现出“倒u型”趋势,在1997年以前逐步上升,而在1997年以后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这说明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反而有下降的趋势。这点尤其要引起重视。 5.影响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的最关键的因素——环境成本 由于自1996年以来F1、F2都呈现出上升趋势,而1996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质量提高速度降低的原因就只能来自F3的下降,正是F3的下降使得最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的步伐减缓。而F3其实代表了TFP的变化和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正如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的研究所表明,中国经济增长的全要素生产率(TFP)相对较低,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不高,基本上属于投入型的数量增长。同时,中国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也很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2006年9月7日共同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 04》,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 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环境损耗惊人,环境因素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障碍。 中国经济论文:中国经济的反市场形态原因分析 中国当前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关键一环是国家作用与政府行为,只要制造租金的各种社会条件没有改变,政府继续作为投资主体起主导作用,则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金融条件就无法形成,而各种反市场规律的经济现象将继续存在。 反市场规律的经济现象 1市场需求不旺与最终消费率下降 90年代初的经济泡沫消退以后,市场疲软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何刺激消费成了中国经济的一个主题。积压物资的日益增多,成了企业三角债清偿难的一大主因。早在1996年底,中国的积压物资价值已达5000多亿元,有人分析,今年第二季度的库存商品有所减少,但分析者显然忽视了一个因素:目前的库存下降与企业开工率下降二者密切相关,到1998年,中国半停产状态的企业达21.3%,停产状态的企业达0.9%,比1997年的状况还要严重。 在商品库存增加的同时,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额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1981年以来,中国的最终消费率基本以平均每年0.6个百分点的幅度下降,已由1981年的67.5%降至1997年58.8%,大大低于70%的国际平均水平;居民消费率由53.1%下降至47.5%,比起60%的国际水平也明显偏低。目前最终消费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对于一个只能以内需为主的国家,消费率过低、储蓄率过高将成为再生产正常循环的严重障碍。消费需求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也逐年下降。据权威部门透露,1998年已是自1994以来连续第四年下降,消费需求对GDP的贡献率估计接近40%,较1997年下降了15.5个百分点。消费偏淡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2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持续攀升 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210.6亿元,1997年则升至46279.8亿元。城市居民储蓄余额,1984~1988年平均增加582亿元,1989~1993年平均增加3800亿元,1994~1998年则高达7700亿元。今年3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7814.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8%。储蓄存款持续高增长是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失调、商品需求不旺、失业现象严重、居民预期收入危机感增强等综合作用下的产物。从存款结构看,在当前的57814.7亿储蓄存款中,有一万多亿为公款私存、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60%左右为定期存款。在国家逐渐推行存款实名制和不断加大金融监管的情况下,预期1~2年内,20%左右的公款私存部分将较快地从储蓄存款中剥离出去;另有39%的存款为目的性存款,到期后将提作他用。较乐观的分析认为,这些因素都有利于银行储蓄业务发展,一旦这些因素得以消除与缓解,银行储蓄业务必然受到震荡性的萎缩冲击。也就是说,存款不会总是这样持续攀升。 3庞大的生产能力过剩 在最终消费率下降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攀升之间,二者一直被看作是此消彼长的简单因果关系。但数据表明,在储蓄率上升的同时,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也在一直上升。如果从各类商品的需求弹性来看,消费不畅并非百姓持币观望,而是社会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而支撑着社会庞大无效供给的是中国某些行业生产能力的严重过剩。 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840美元,与发达国家相差达40多倍;按人均个人收入来计算,差距更大。据调查,在农村,彩电、洗衣机、电冰箱这三大件还有80%的空白,除缺电少水、没有电视信号接转站等原因外,占人口主体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购买力不强是最根本的原因。由此可见,目前这种“过剩”根本不是需求不旺引起的商品过剩,而是投资误导与其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巨大产能过剩导致的商品过剩,是在中国还存在数千万贫困人口尚未温饱的基础上形成的低水平“商品过剩”。 中国目前庞大的生产能力过剩,主要是90年代产业结构再呈趋同态势的结果。一些经济学家早就就此问题发出警告,国家每年也颁布了投资已达饱和的行业名单。但由于中国各级政府具有资源配置功能,且每年以经济增长指标为考核官员业绩的主要方面,再加上地方、部门与个人的利益驱动,这一警告基本上没能对地方政府“拍脑袋”决定投资方案的行为模式起到阻遏作用。 中国的错误似乎总要重复出现两次以上。80年代中期的彩电大战、冰箱大战就是因为各地产业结构严重呈趋同态势而引起。到了“八五”时期,各地投资热点又惊人相似:广东沿海等地受香港产业转移以及珠江三角洲出口导向战略等因素影响,加之利益驱动与信贷、财务等约束机制不完善,珠江三角洲内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到目前这一趋势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地区蔓延,并迅速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现在许多非农产业的生产能力都严重过剩。 从下表列出的13个行业的生产能力看,利用率最低的是高速公路,只有12%;最高的是房地产业,其利用率也只有67.9%。而上述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行业,不少是各地支柱产业同构所造成的。在零售商品额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出现这种生产能力的闲置,说明中国的投资体制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说,造成中国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原因主要是投资误导,资源配置不当,而投资误导的主角是地方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一直利用其对资金的影响与控制,追求投资的最大化,以此推动经济的发展。这就出现了几个地方政府同时作出相同的投资决策,不止一次造成某些“热门”产业的出现,结果是用不着多久,热门产业变成了“夕阳产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外方直接投资,最常见的办法是给投资者以补贴,使得他们能在与原有企业的竞争中胜出。过去五年中,中国利用的外资达1860亿美元,其中相当比例是投资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中,如汽车、石化以及零售业。巨大的生产能力过剩局面说明我国的企业投资体制与改革前相比,还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改革前的投资体制下,企业受到资源约束,即投资所需要的资金约束,负责投资的官员们认为什么领域需要投资,资金就投往何方。改革要达到的目标本来应该是让企业的投资受到需求约束,即市场上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上述情况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作为投资主体时的利益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造成中国目前产业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 4反市场规律的悖论:商品过剩与消费者主动选择权的缺失 中国的商品过剩是在产业技术水平落后、生产率普遍低下、产品竞争力不强基础上的过剩。按照一般常规,在过剩状态下,买方会在买卖双方的竞争中逐渐处于有利地位,生产领域中会逐渐优胜劣汰,流通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会不断强化。但中国的市场形态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完全不是一个买方有主动选择权的格局,这种情况与发达国家商品过剩状态的买方地位完全不同。在目前的市场形态下,消费者主权缺失,在商品过剩的状态下发生这种情况,在世界经济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财政启动为何难以奏效 从1998年开始,震动全国的豆腐渣工程不断出现,甚至三峡工程也出现严重问题,希望小学最后也成了豆腐渣工程。近几年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检查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涉及建筑业的竟占63%。而国家于1998年增发了1000亿国债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对比两个1000亿元,“豆腐渣工程”刚好抵消了国债投入的作用。据披露,1995年以后竣工和1996年在建的50万元以上的2514万个工程项目中,约40%的项目处于失控状态,或不进行公开的投标而搞“地下交易”或“暗箱操作”,于是就出现了“大楼盖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怪现象。 上述情况说明为什么近两年加大财政投入启动经济却启而不动。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不能只看财政资金投入的总额达到多少,必须要追索它的流向和流程。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强化政府财政措施就意味着形成巨大租金,产生不经济的寻租活动。财政资金往往会通过政府各级部门流向寻租者,如目前相当普遍的工程层层转包现象即是明显例子。财政投入流失的另一渠道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截留。如1998年对国有粮食部门进行审计,发现和查处严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案件1181起。过去六年来,中国粮食收购款总共产生了2140亿元的大窟窿,其中800多亿元是挤占挪用,其余皆为亏损挂帐。由于寻租人与参与截留财政款分肥者均是高收入群体,对住房及一般生活消费品的需求早已满足,部分“成功者”甚至早已达到“小车一部,房子两所,老婆一正一副”的生活消费水平,因此这部分资金一般都转化为银行存款或进入证券市场,难以转化为消费需求。 寻租及截留的款项到底占财政投入多少?无法估量,据估计,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扶贫及各种政府拨款,约有40%左右在使用过程中流失到个人口袋里。换言之,上述事实只证明了一点:在政府未能形成防范寻租行为的有效机制时,加大财政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果,只是使财富流向政治力量强的阶层手中。 倾斜的市场供给 今年5月份,政府以公开托市的手法介入股市,并于6月发表《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公开动员全国居民参加炒股,亦即动员人民参加一种公开的、合法的大规模赌博,同时配合以6月10日的降息。股市在政策的主导下飚升,又开始新一轮通过纸币进行财富重新分配。政府的目的显然是要将钱赶到“市场”去消费,一些经济评论与传媒的标题已到如此程度:花钱就是爱国。但这种饮鸩止渴的办法并未能将股市的繁荣维持多久,因为启动股市以后,这种经济泡沫必须通过多层次的投机才能获得虚拟升值,而多层次的投机又必须靠不断增大货币投入才能维持。与此同时,居民存款也未出现大规模的下降,这意味着“赶钱”的措施收效甚微。 这就得回到一个基本问题——中国市场中的供需结构特点这一方面来分析。 与发达国家有别的是,中国政府实际上居于各种资源配置的中心地位。 完全竞争性产品市场有大量非国有企业参与,追求的是效率;而公共服务部门则多由国家垄断,它们的存在有多个目标,既有经济的(如就业),也有非经济的,如国家安全,加强社会控制等。这里仅从消费者需求出发来分类: 第一类:需求弹性小的商品与服务,如水、电、煤气、医疗、教育、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这类商品与服务不管是经济形势好还是不好,百姓总得消费。社会保险是社会福利,在中国还刚起步,其费用的缴交属国家强制性。其余数项,基本上是属于垄断性“商品”或服务,“市场”完全向商品的供给者倾斜,买方没有主动选择权。由于缺乏竞争,这些行业存在普遍的无效率与浪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但因其垄断性,这些年来其价格还一直上扬,尤其是教育与医疗,在改革前是作为社会福利分配给职工的(长时期以来,职工的工资只含有基本生活费,并无这类费用包含在里面),而近年来这几项改革相继推出,逐步转移为个人支付,与此同时,教育费用与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已大大超出了百姓的承受能力。笔者曾对一些家庭月收入一万元以上、家庭固定资产几百万以上者进行过口头调查,他们对这两项费用的上涨幅度都深感难以承受,在对国内外教育进行“成本”与“效益”比较后,大都选择让孩子出国留学接受教育,一半以上家庭在中学阶段即让孩子出国。以此观之,只要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局限于收费与扩大规模这两项上,这些流出去的钱决不会再回流。 第二类,需求弹性较前一类大的商品。这一类商品有两种情况,一是虽为百姓所需,但在城市已达到市场饱和的产品,如电冰箱、电视、洗衣机等;另一类产品则为老百姓所需,但购买直接受其经济条件及购买意愿支配的产品,如微波炉、电脑、空调、摩托车。部分农村居民虽然还没有这类商品,但或受基础设施的影响,如缺电,没有电视接收系统等原因,或者不购买,或者无力购买。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业,早已引入竞争机制,企业一方面面临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另一方面是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这些行业由于地方利益牵引,重复投资,早在前几年就已经存在严重的产品过剩,目前这方面的市场供给的主体对象,定位于有购买力的人群进行升级换代。 第三类,百姓迫切需要,而价格与百姓购买力相差甚远的,如住房。中国老百姓的住房水平,现在人均只有八平方米,与发达国家相差很远。这些年来中国的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但因房地产业是个寻租行为泛滥的行业,房价因此居高不下,为居民年收入的12倍以上(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更高于此水平),所以房地产业产生了巨大的供需缺口:一方面,房地产市场有7200万平方米商品房卖不出;另一方面百姓的住房确实不够住。房价降不下来,是因为房地产业已完全进入一种“政策性陷阱”:开发商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贷款80%以上来自银行。房地产价格只要一日不降,开发商的帐面资产价值就能保值,经营者的业绩也还放在那里——这一点直接与老总们的乌纱有关。而贷款是银行的,拖上几年不还,也都是公对公,更加之目前有人主张债权转股权,为欠债者开了一条新通道,所以这一政策性陷阱越挖越深。 第四类,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引进的项目,如小汽车。前两年,各地都将发展小汽车作为本省的支柱产业,这一行业存在巨大的产能过剩。事实上,90%以上的中国人的生活水平还根本未能进入这一层次:养一台车的费用包括车险、养路费用、汽油、维修、停车费用、车位费,等等,一般国产车每月都在1500元~2000元之间,大大超越了一般人的消费能力。而且中国大多数大中城市都存在交通拥挤的情况,如果再盲目发展私人用小汽车,不仅会使本就拥挤不堪的城市交通更为挤塞,还有能源供应与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上述分析表明:非垄断行业的产品大多属于耐用消费品(最低消费周期3~5年),供给过剩,生产能力大量闲置;而垄断行业的产品大多属于多次消费品(如交通、水、电、煤气),但因其垄断地位而价高质次,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一些原本属于社会福利的医疗、养老保险、教育等,目前正处在改革初期,名义上现在未曾产业化,但因其垄断地位,则完全成了一个价高质次、买方完全没有选择自主权的卖方市场。老百姓存入银行的钱,大多是为了购买后两类垄断性商品与服务作准备。随着这几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存款难以从银行驱赶到市场。 政府不灵与市场失灵的根源 上述问题表现出了一种奇怪的混合: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也不灵。市场失灵有一个相同的重要来源,那就是不完善信息和不完全市场。中国因为多个地方政府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导致各地产业结构重复雷同;而这成千上万个企业做出的生产决定,造成了重复生产与无效率。而不完善信息与不完善市场问题同样是政府不灵的一个重要根源,最后导致政府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负供给。从1993年加强宏观调控以来,中央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调控力度的原因基于两点:一方面,政府高估了直接调控的力量;另一方面,政府也低估了间接调控的力量。但直接调控要想获得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就是调控者不仅要具备大量信息,即拥有决定做什么的信息;其次是还必须具备有效监管经济过程的能力,包括有效监管经济运作过程与经济结果的能力。然而中国目前的状态表明,无论是在获得真实信息方面还是在事后监管经济运作过程与经济结果,都未能达到正常状态。 首先是信息的严重失真。这方面首先包括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掺假失真。由于考核地方官员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这就鼓励了各地官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来对付上级政府的考核,而中央往往根据这些层层上报的有严重水分的失真数据作出形势判断,并制订相应的政策,这种政策供给的低效率可想而知。其次是一种出于部门利益驱动目的而提供的一种信息“负供给”,最危险的建议已被少数人当作可行方案提出来:如证券界部分人士认为增发货币维持股市的泡沫式增长会带来一种财富效应。还有出于企业利益考虑提出的减免亏损企业的债务;出于财政考虑提出扩大货币发行量以缓解财政困难等等。而这些建议如当真被采纳实行,则等于玩火自焚:减免亏损企业债务等于彻底摧毁社会的道德信用堤坝,既然拖欠银行的钱可以获得减免,那么今后所有的借款者都可以采用这种逃债的方式规避银行债务,银行的信用链条将会因此断裂;提出依靠增发大量货币来缓解中央财政困难的建议如若不是缺乏经济史方面的常识,就是对社会缺乏应有的责任感,这一政策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打通中央财政与中央银行这两只钱袋,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央政府的财政困难,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财政从来都是困难的,如最富有的美国政府都只能通过赤字财政来维持开支,并依靠发展经济与合理地扩大税基,而不是靠从其“中央银行”这只口袋过量攫取来满足财政的无止境需求。更何况中国的中央政府现在还承担投资者主体的大量责任,其对资金的需求几乎没有限量,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打通中央银行这只口袋,让其不受限制地向中央政府供应货币是非常危险的政策建议。信息的虚假供给,还由于某些政府主管部门政策不当的鼓励。 其次是政府事实上对经济过程的监管及事后监督欠缺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行为的一大特点可以概括为权力市场化与政府行为企业化。各级政府官员现在都将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视为一种稀缺资源,将前来办事的公民视为“客户”,以各种手段迫使客户进行“权钱交换”。而叠床架屋式的反贪机构的膨胀根本赶不上贪污腐败行为膨胀的速度,运动式的反贪污也早已出现边际效益下降的现象:反贪污腐败的口号越响亮,贪污腐败的数额越大,卷入腐败丑闻的高官越多,所谓“阳光法”几乎处于虚设状态,这一点已从经济犯罪案件的直线上升得到证明。这种情况下,根本不能指望政府还能对经济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有效监督。 中国经济的反市场化特征由此形成。政府对社会的供给已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正供给”——如政令的下达、改革措施的执行、法律对社会的约束等等,均处于一种无效率状态,造成了“软政权化”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各种“负供给”却呈不断增大并强化的趋势。对于官员们个人来说,在这种格局中,个人品质已不是决定其行为的决定因素。 根据世界经验,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决策者基本上全凭历史积淀和个人的从政经验(政治倾向)来处理有关问题,他们比较喜欢听从有关经济改革的建议,对任何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则不太感兴趣。中国的改革指导思想是“摸着石头过河”,而到了90年代以后,改革其实已经到了扬子江,早已摸不着“石头”,决策者也根本无法凭借制度的历史积淀与个人的从政经验来解决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是正确认识社会,而政府部门层级之间那种严重扭曲的信息负供给,造成人们无法正确理解社会,把握环境,于是出现了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也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 政府改革为什么势在必行? 从短期来说,改善经济运行状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逐步加强竞争以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形成消费者主权;降低房地产价格,让百姓以6~8年的家庭年收入即可购买一套小康水平的住房,以部分房地产商破产的代价消除政策性陷阱,化解银行危机,以解决特殊国情、特殊过剩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最重要的问题则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局面应该尽快结束,而这已不是经济领域内作文章可解决问题的事情。它与政府改革有直接关系。 世界范围内对政府作用的重新思考,始于80年代中后期。引起人们思考的原因主要是几个:前苏联、东欧国家“指令-控制型”经济的崩溃;发达国家(亦即福利国家)的财政危机;东南亚国家经济奇迹的兴起(现在则要加上“奇迹”的破灭)。 在这些反差极大的现象背后,其实就是政府在现代社会中的有效性问题。可以说,现在大家已基本上承认这一事实: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世界在变化,有关政府职能的要求也在变化。凯恩斯主义的最大成就是促使人们认识到一点:国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不是作为经济增长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合作者、催化剂和促进者。至于有效的政府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却因为每一国家所拥有的人口、资源、历史文化、政治传承等各自的渊源不同而很不一样。如美国的民主政治要原封不动地用到亚洲国家来可能会失效;而亚洲的专制政体也不能用来统治欧美国家。但不管是哪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在经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时,得向民众拿出可持续发展方略,消除贫困,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发达国家里,政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导干预措施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作用则要大得多,因为这些国家就连基础性的公共物品,如财产权的保护、道路的建设、基础医疗保健与基础教育都无法提供(或是提供的公共物品质量不断下降),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由于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公共服务质量恶化,人民与企业相应采取种种措施逃避税收,进而导致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恶化,进入一种“马太效应”式的恶性循环。 世界银行组织专家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如何提高政府有效性的两阶段进程。第一阶段有两个步骤:首先,政府必须将它所具有的能力集中于它能够完成而且应该完成的任务上,即集中于基础性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通过与 工商界和市民社会达成合作关系而提高政府有限的能力——专家们对世界上69个国家的企业家的调查显示,许多政府在履行其核心职能方面相当不称职:它们不能保护法律与秩序,不能保护财产权,而且在法规与政策的运用上没有预见性。投资者认为这种类型的政府不可信,它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投资和增长受损。一些国家现在正在利用公众舆论的力量,使法规更具有灵活性,应用政府自我管理机制,选择有效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等,使投资软环境得到改善——其次则是让竞争性的私人企业参与公共部门的活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许多国家中,社会服务和其他商品及服务由公共机构作为垄断性的提供者来提供,不可能产生很好的结果。一些政府开始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融资与它们的运营和提供区分开,并将公共事业中的竞争性部门与垄断部门分开。 第二个阶段则是重振政府机构的活力。这方面可以利用三个基本的激励机制:一、有效的法律与限制措施。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执行机构的监督相当薄弱,目标的设定与完成这些目标所需政策之间的联系比较混乱。而发展中国家的一般通病是制定法律比较容易,执行起来却相当困难。但一个国家要想建设成法治国家,它就必须实施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提高公共部门活力的任何有效战略,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缩减随意性的权力来减少腐败的机会。二、将政府置于更激烈的竞争之下,如通过聘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基于个人才干的内部晋升制度,等等,以便在公务员中促进竞争;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上加强竞争。三、使政府和人民保持更密切的联系,如使人民获得发言权、让人民有更广泛参与政治经济生活的正常管道、谨慎地下放权力等。 发达国家可以提供有效政府促使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例证,用经济学的语言来概括,这些国家的政府向社会提供了“正供给”;而陷入贫困与发展不足等一系列恶性循环的国家和地区则提供低效能政府影响经济发展的具体例证,换言之,这些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负供给”。从这方面来说,世界各国尤其是前社会主义国家在重建政府作用方面确实面临重大挑战。但答案是明显的:改革有风险,而不改革要付出的社会代价可能更大。 中国经济论文: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的产物 经济法概念是由国外引进来的,但绝非简单的舶来品,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根基。在国外早有这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但在1978年前,我们都不知道经济法为何物。一些人对它不了解、也不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和我们受大陆法系思想影响,过度地在调整对象上的部门之争有关;和经济法理论尚处于发展阶段而带来的幼稚、粗糙及自身不统一有关;也和一些同志对经济法并未认真地研究就予以轻率的蔑视和简单地否定有关。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理论和方法是很难理解经济法的。如果我们撇开简单化的部门、“领地”之争,从经济法的产生形成的社会经济根源、国家职能变革,以及法律、法学自身调整功能发展的历史,去认识和研究经济法,就会得出一系列全新的结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个法律学科都得到了革新和发展,经济法的出现,更是法律、法学领域内的一次突破、一场革命。有些同志总是批评经济法“保守”,是“计划经济的法”,是维护旧的政企不分管理体制的法。这些看法都是看颠倒了,应该把颠倒了的再颠倒过来。其实,经济法在我国的出现,才正是“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结果。那些创建中国经济法学的人是在法律、法学领域内进行着一场思想大解放和现代化的改革,是革新而非保守,是前进而非倒退。如果我们仍然承袭西方的公法与私法截然划分的传统体系;如果我们囿于“纵向经济关系归行政法,横向经济关系归民法,内部经济关系归劳动法”的传统格局而不敢动其分毫;如果我们也一切唯古、唯外、唯本本,那么,中国经济法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 大陆法系在法律、法学的历史发展上的贡献是巨大的,功不可没。现在看来,仍然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不少的法理精华。原有的法律、法学部门包括新兴的经济法都仍然应该研究它、运用它。但也必须看到,主要发源于欧洲大陆,成熟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大陆法系,其不少理论观点和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实际和需要。它应该也必须有所改革,有所前进。这在全世界范围来说都应如此。在我国更不可简单地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为评断我们法学理论是非和法制工作成败的标准。 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一、把法律、法学与经济直接地、密切地结合起来。传统法学理论多半在原则上和抽象意义上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也只在微观上渗入到经济领域。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面、整体的结合,使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绝对划分的界限。经济法是在西方“私法公法化” 和东方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过程中产生的,是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非私法,也非“纯粹”的公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是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的“社会经济法。” 三、正确解决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在西方突破了国家不干预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和管理的历史过程。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我们已经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过度的干预和管理,所以,中国经济法的任务是要解决国家干预过多、市场无法自转的体制问题。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经济法早期的“国家干预说”,不能简单地说“经济法是国家之手的法”。其实,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东方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都是在“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协调中产生的,都是两只手的产物,只有一只手是不可能产生现代经济法的。只有“市场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民法;只有“国家之手”,产生和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行政法或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双手说”,解决了现代经济法两家产生、形成的共同规律问题,也为现代社会正确处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四、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主张。经济法认为,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经济领域,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交错;也由于法律、法学自身的变化,因此,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整。此种见解主要是就经济、民事关系而言的。刑法是典型的‘一对一“调整模式,所调整的关系在实质上不应混淆,但其调整方法却可由有关的经济法规规定和运用。 五、突破了国家身份的“一重说”(行政管理者)和“二重说”(行政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提出国家身份“三重说”(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说”(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及“三次权利分离说”(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将经济管理关系从行政管理关系剥离出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石。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相同处和相通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上下层次性),有时也运用行政方法,但两者有着基本区别。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进行管理的关系,必须承认被管理的相对方(经济组织等),是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 机关和经济组织,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仍然可以发号施令,依法行政,但必须对相对方的经济组织承担义务和责任;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领导和管理,但也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为主……这些都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 六、突破了“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外部关系)”的观点,提出“法也调整那些有着共性的和重要意义的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的理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内部条例、《公司法》以及一系列财务、会计规则,都是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企业公司的“后院”,进行必要的、直接的管理和监督。这表明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调整功能的加强。当然,对此应严格限定,不可把企业管死,企业大量的内部关系仍应由其内部章程调整。 七、提出了“经济法主体”概念,给纵、横、内部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各种组织以一个统一的主体资格。若能运用于立法、将可能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许多模糊、疏漏之处,也有助于司法审判中诉讼主体的认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转机条例》都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在此种关系中的企业应属何种法律主体,上述法律和法规均未明确。很显然,叫行政法主体不行,叫法人更不可,因为企业不能以法人身份和政府发生关系;叫企业也不可取,因为“企业”不是法律主体概念。再如,《经济合同法》等几个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又属何种法律主体,很显然,它不是法人,但也不是合伙。诸如此类问题甚多,我们的立法不应再这样“模糊”下去!经济法主体涵盖了“内部组织”,这也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一个突破。传统理论是根本不承认内部组织有任何主体资格的,但是,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内部经济理论中已经必然引伸出内部组织主体的概念。现行立法实践中将继续会出现这类问题。如两个银行法中的分行、支行,都应属内部组织,法规将会给予它们以统一、明确的规定。只称之为“分支机构”,由银行内部章程调整是不够的,无法满足其地位和活动的需要。 八、突破了“法只是打官司”的观点。持此狭隘观点的人可能已不多,但我们的法学教育中许多方面仍然突出着这种倾向。法律是要“秋后算帐”的,法律也是要为打官司服务的。但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可能有所缩小。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其系统调整的思想,将法律调整功能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事件发生之前即发挥作用。通过管理、监督、引导、指导,确立法律关系,保障依法运行,使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不发生、少发生,这对国家、对社会、对当事人,对有关方面都是有利的。经济法当然也要“治于已然”,但更着重“防于未然”。其实,我们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其重点也不是依法追究责任,而主要是指导、引导经济关系的依法确立,依法运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同于西方的产品责任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单纯的产品责任追究法,而是将其包括在内的产品质量管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加强质量管理,将产品质量纠纷消灭在其产生之前,这正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较之西方的产品责任法更为先进的地方。 九、突破了“法只是确认、巩固已有权益”的观点,将法律调整的功能向前、向未来延伸。经济法是发展之法,是未来之法。经济法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都既调整着当前现实的经济关系,确认和保护着当前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保护必要资源,如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等,经济法的这种功能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能取代的。我们还可以由此看出,那些主张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观点,是没有全面观察经济法体系,没有看到经济法的超前引导功能的。 十、提出了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出的“社会责任本位”和“责、权、利、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在它们各自的领域内是正确的。它们在对待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是都有侧重的。经济法则是“社会责任本位”。社会责任本位实质上是社会利益本位在法律、法学上的表现。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所以经济法绝不忽视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甚至是主导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国家利益(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和等同的(特别在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存在统一的整体利益,资产阶级政府在一些方面也代表着社会,但其整体利益更多是体现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经济法也绝不漠视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绝不把企业视为完全被动的附庸组织和义务主体,尤其在中国更是如此,中国经济法不能没有企业。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经济法是既保护它们应有的地位和权益,又限制它们权利(力)的滥用和对对方的侵犯。无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无论它们是处在纵向经济关系中,还是处在横向经济关系时,都应以社会为本,对社会负责,即都要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实现平衡协调共同发展。 经济法还有许多理论问题仍需要继续探讨,只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方针,中国经济法学还会进一步的繁荣和发展。我们热切希望得到各个法律部门的扶持与帮助。任何一个学科的发展,都是我们国家法律、法学的加强,都是我们民族的光荣和骄傲。让我们高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光辉思想旗帜,紧密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解放思想,共同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华法系。 刘文华 中国经济论文:对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原则及路径探究 改革开放以来,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新型词汇,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包容性增长代表着一种全新的经济增长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价值判断。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经济的包容性增长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必然要走上一条包容性增长的道路,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改革毕竟处于起步阶段,要实现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可见,如何探索包容性增长的新路径,是中国经济发展应当认真应对的重点课题与难点课题。本文从基本原则和路径转型两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与探究,以期提供一些参考。 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原则 包容性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绝不是一日之功,而要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除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外,构建价值判断新模式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来说,价值判断对其具有重要的引导价值,会产生深远的、深刻的影响。为此,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 非包容性增长与包容性增长是一对辩证性的词汇。在以前,中国经济走的是一条非包容性增长的道路,其主要目标是狭隘的经济增长,GDP是衡量经济增长的唯一指标。同时,在这种增长模式下,中国经济陷入了“重效率而轻公平,重眼前利益而轻长远利益,重经济增长而轻社会进步”的误区。可见,非包容性增长经常带来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一致。为此,包容性增长要摒弃这种错误的趋势,真正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使中国经济走上一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包容性增长认为,衡量经济增长质量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发展状况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也就是说,在包容性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具体而言,经济增长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社会就很难得到很好地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条件和保证。进一步讲,如果社会发展受到遏制,经济增长就很难保证其持续性和实效性。因此,中国经济增长必须走一条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和谐一致的道路,而这正是包容性增长所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二)坚持经济增长成果惠及全体劳动者的原则 包容性增长不仅指经济高数量的增长,而且指经济高质量的增长,使经济增长成果惠及到广大劳动者。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它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福利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关。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包容性增长给全体劳动者带来的福音愈发突出。例如,近些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越来越高,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水平得到不断改善。同时,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收入分配公平系数得到不断提高。这充分说明,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其成果必须惠及全体劳动者,这既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一项基本原则。 (三)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同步增长的原则 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增长就好比是个跳板,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才能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既不能片面地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福利的增长;同时,也不能片面地强调社会福利增长而忽视经济增长。包容性增长可以解决两者间的平衡问题,为两者提供一个完美的平衡点。也就是说,包容性增长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同步增长的基本原则,这是实现中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现实中,经济的高增长并不一定代表着贫困的减少。两者之间要想发生联系,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包容性增长很好地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伴随着包容性增长的提高,贫困发生率在不断减少,绝对贫困的人数和比重也在不断降低。因此,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必须坚持经济与社会福利同步增长的原则,这既体现了包容性增长的民生本位思想,也体现了包容性的内涵和真谛。 (四)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必须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这是长期实践得出的正确结论。本文所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包含这样几层含义:首先,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全面、协调、可持续。一方面,社会进步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和前提,需要经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积累;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推动社会进步,需要社会进步为其提供客观的条件支撑。其次,物质与精神要全面、协调、可持续。改革开放以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质的飞跃。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对精神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无论是健康安全,还是精神文化和教育水平,都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的精神需求。最后,长期与短期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在包容性增长的环境下,人们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或利用必须是持久性的,既不能单纯地追求眼前的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利益,也不能单纯地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而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中国经济必须走一条长期与短期协调发展的道路。 (五)坚持人文终极关怀的原则 对于中国经济增长来说,数量型增长与包容性增长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与它们倡导的终极关怀有着本质的联系。就数量型增长来说,其倡导的终极关怀是物质财富增长。在这种增长模式下,人只是经济增长的手段。而包容性增长所倡导的终极关怀是人文关怀。在这种增长模式下,人是经济增长的目的。通过长期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必须坚持人文终极关怀的原则。众所周知,经济增长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的幸福感指数会不断提高,两者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成正比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个人的幸福感指数很高,并不一定代表着经济的增长。这两者间要产生直接的联系,还要取决于经济增长的方式。也就是说,要看经济增长是否是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取得的,要看经济增长能否真正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在包容性增长模式下,中国经济更加注重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增长环境。 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路径转型 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全新的增长理念,中国在践行的过程中还要实现路径的转型。具体而言,其路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 总体来说,在包容性增长环境下,经济增长模式要实现由“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一直奉行“以物为本”的经济增长模式。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增长模式带来了经济发展的短期效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讲,这种增长模式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给中国经济带来持久性的增长。换句话说,这种增长模式很难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中国必须尽快转变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实行“以人为本”的增长模式。首先,在内容方面,经济增长要同时兼顾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切实保证各种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其次,在衡量指标体系方面,经济增长要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具体的指标来衡量。最后,在结果方面,经济增长要满足时间和空间的不同需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满足后代人的需要,营造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氛围。 (二)经济增长观念的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屡次创造发展奇迹。这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通过 宏观和微观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吸引外资的水平在不断提高,进出口贸易额度不断加大,直接加速了经济增长的步伐。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经济增长与经济波动或经济萧条是同时存在的。尤其是在2009年的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陷入了艰难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增长观念,树立科学的增长观,为包容性增长提供合理、有效的引导。首先,包容性增长更强调共同富裕。在改革初期,中国奉行“先富论”。这种发展观念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而包容性增长必须始终坚持并践行共同富裕的理念。其次,包容性增长更强调和谐发展。在现实中,不能片面地认识改革开放带来的影响。它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因此,包容性增长必须贯彻和落实和谐发展的理念。和谐发展,既包括制度的和谐,也包括社会的和谐,既包括利益的和谐,也包括思想意识的和谐。 (三)经济增长制度的转型 在实践中,经济增长制度转型为包容性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具体而言,这种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正式制度方面的转型。在改革初期,非包容性增长坚持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以及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而包容性增长摒弃了这些传统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其次,非正式制度的转型。包容性增长要建立伦理至善的增长伦理,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发展取向方面,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要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在发展机制方面,要努力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整体性、多样性与复杂性。最后,制度环境的转型。在实践中,包容性增长要想取得成效,需要有一个和谐的制度环境。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依靠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完善收入分配体制,防止收入差距拉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保险、医疗、住房等各项保障制度,使其符合包容性增长的基本要求。 (四)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型 经历过一段时间的磨砺,中国逐渐步入新的阶段,这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包容性增长要想与新阶段要求相适应,充分抓住这个新的发展机遇,就必须创新一套崭新的发展战略。首先,在战略思路方面,包容性增长要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以人的发展为核心、以知识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努力实现政治、经济的现代化。其次,在战略目标方面,包容性增长要努力实现由短期的、以GDP为核心的增长目标向长期的、以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战略目标。再次,在战略创新方针方面,包容性增长要避免单纯追求制度创新,而要积极追求综合创新。最后,在战略措施方面,包容性增长要转变以前的“市场化”单一性路径,实行“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生态化”等综合性路径。 综上所述,探索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新路径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要想将该项工程做好,需要有一种务实的态度,并付出艰辛的努力。具体而言,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首先,要对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原则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要对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路径转型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最后,要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转型的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才能切实提高中国经济的硬实力和软实力。 中国经济论文:中国经济正式告别“八”时代 7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上半年中国经济的“半年报”数据。最引人注目的经济增速定格于7.6%。其中,一季度增长7.7%,二季度增长7.5%。 对于7.6%这个数据,乐观者认为二季度7.5%的增长好于预期,而悲观者则认为经济下行压力依旧很大,中国经济仍然没有脱离硬着陆的风险等等。事实上,对于中国经济数据的解读,历来分歧很大,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经济持续放缓,多年的系统性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一旦经济增长低于8%,引发的对中国经济看空的声音就会异乎寻常的大。但是,对宏观经济的判断,除了GDP增速之外,还有更多的衡量指标。比如,先看三驾马车,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2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名义增长12.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4%),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8.6%,虽然出口在经历后两个月的打假之后回归正常,但整体上半年表现尚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3%,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2.3%,上年同期为下降2.4%,前6个月的PMI也一直在50%的荣枯线以上,说明工业生产平稳;从就业来看,根据人社部的数据,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是700多万人,农民工新增外出打工的人数是444万人,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就业目标是900万人,应该说,这是一个超预期的数字。以上的诸多指标说明,尽管经济增速“只有”7.6%,但经济运行平稳,衡量宏观经济的诸多指标处于良好的状态。特别是,上半年这些数据的取得,是在中国经济很多矛盾和问题显现,高层下决心调结构,以及全球经济极其复杂和不确定的情况下取得的。 然而,对于上半年中国经济的表现,看空者依然居多。对于7.6%的增长,之所以引发悲观情绪,原因不外乎三:一是相当一部分人具有强烈的根深蒂固的“保八”思维和情结,只要经济增速低于8%,他们就会认为宏观经济跌破“荣枯线”。事实上,在历经30多年的高增长之后,中国经济受资源、环境等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潜在增长率的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中国经济而言,未来10年如果能够保持7%左右的增长,已经非常了不起。正因为此,新一届政府一再强调更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收入分配。但对一个习惯了飙车的人而言,一下子坐在正常行驶的车里,还真有点不习惯。其二,近年来,对于中国经济的判断,利益代言人颇多,特别是投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习惯于从看空的角度解读数据,并影响政策。其三,全球经济,特别是新兴市场上半年经济增长乏力,世界银行的最新一期《全球经济展望》报告,将2013年全球经济增速下调为2.2%,将中国经济增速下调为7.7%。 作为全球经济增长引擎的中国经济,上半年的表现也低于很多市场人士的预期,制造业的先行指标PMI在6月份为50.1%,创下7个月以来的新低,中小企业的PMI甚至已连续15个月位于临界线以下。外贸形势错综复杂,在严厉打击虚假的贸易行为的措施出台滞后,6月份进出口数据大幅下挫,出口同比下跌3.1%,外贸形势极为严峻。 在这种情况下,看空中国经济在情绪上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中国经济的实际。以创造了新词“经济学”的巴克莱银行的观点为例,该行将中国经济的未来增速预测为惊人的3‰就是一个很典型的“硬着陆”的例子。但事实上,关于中国经济增速的下滑,共识已经远远多于分歧,大多认为在资源压力、人口红利以及经济发展的边际效应都趋减的情况下,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下滑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经济潜在增长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经济增速可以下滑至3%的水平。很显然,这是一个灾难性的的数字。 面对外界的恐慌和争议,总理最近三次提及稳增长,特别是在7月9日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经济形势座谈会时,明确提出要使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经济增长率、就业水平等不滑出“下限”,物价涨幅等不超出“上限”。其实,克强总理所言的“上限”和“下限”并不难猜测。年初政府制定的7.5%的增长目标、900万人的就业以及3.5%的通胀是宏观政策的三个“触发点”,如果经济增速不低于7.5%。不出现大规模的失业和严重的通胀,政府的调结构和促改革的努力不会停止;最后,对于中国经济而言,破解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深层次矛盾的关键仍然是推动改革,打造中国经济的3.0升级版,这将是“经济学”的核心。 中国经济论文:关于中国经济增长趋势的三个判断 今年一季度,中国经济出现了几年来前所未有的高增长,海湾战争和突如其来的“SARS”,暂时转移了人们探究这种高增长原因的兴趣,然而6月份以来,海湾停战,“SARS”退去,随着6、7月份一系列统计数字的公布,中国正在出现一场关于中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的争论。起因在于,这些数字似乎显示出彼此矛盾的趋势:从经济增长与货币增长速度看,经济正在走向“过热”,而从市场、物价和就业形势看,经济走势又仍然趋“冷”,那么对于宏观调控当局来说,目前是应该踩“刹车”还是应该踩“油门”呢?下面笔者将对有关的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判断意见。 一、趋冷与趋热 1993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来,从1994年开始,连续8年中国经济增长走低,物价形势相应从通胀转入通缩,今年以来出现的高增长,许多人把它看成是中国经济进入又一高增长期的标志,特别是已经出现了较大面积的缺电现象,许多产业领域的投资也上得很猛,因此有人担心可能出现类似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出现过的前三次过热(1984~1985、1987~1988、1992~1993年),从宏观调控看,需要适当刹车。 中国宏观经济运行8年走低,有两方面重要的结构性原因。 第一,“二元结构”的影响,这是旧体制所导致的结构失衡问题。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不能参与到城市现代经济活动中去,导致收入低下,农村社会购买力严重不足,农村储蓄又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城市,扩大了城市的投资和全社会的总供给能力,使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夹缝更加狭小。1992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加速拉开,是抑制中国经济需求增长和物价走低的重要原因。从农村消费市场所占份额看,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67%,下降到1991年的48%和2002年的37%。所以,13亿人口,9亿农民的问题不解决,中国的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况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 第二,收入分配结构变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5年,市场经济早已在经济运行中确立了主体地位,改革也导致了社会分配关系的深刻变化。据有关研究,在改革之初,中国的“吉尼”系数只有0?23,到90年代初期刚刚超过0?3,而目前已超过0?45。对比美国,上世纪70年代才0?36,90年代初期才超过0?4,90年代末期才达到0?45,而在这个水平,美国只占5%的少数富人,已经集中了三分之二以上的社会财富。中国当代社会的财富集中度目前还没有具体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拉大,会出现现代市场经济的通病,就是储蓄过度与投资不足,从而导致经济进入长期的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趋势,这也可与当前居民储蓄大增和消费品供应普遍过剩的情况相印证。 当然,这不是说市场经济就没有过热和通胀问题,但从国际经验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中期完成工业化共出现过7次过热,都是因为国际收支失衡需要进行紧缩,至于发达国家的通胀问题,则常常是和经济衰退所导致的过度财政扩张有关。对目前的中国来说,国际收支顺差很大,又有很多外汇储备,就没必要考虑“刹车”。 总之,从以上两方面看,导致中国经济连续8年走低的大的结构失衡背景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上,对中国经济更需要担心的是,在中长期内如何对付因需求不足所导致的增长乏力问题,以及由此所导致的通缩。 但是,中国经济毕竟出现了显著快于前几年的增长速度,这是什么原因呢?还是与收入分配结构变化,出现了一批高收入家庭有关。据有关资料估计,中国目前年人均收入在3千美元以上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有1?3亿人口,大约4千万个家庭步入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这些家庭的财产积累和年收入水平,已经使他们开始进入了住宅和汽车消费时代。目前高速增长的几大产业,无不与这些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有关,就是与住宅和汽车的消费需求增长有关。以汽车为例,1991年汽车工业在制造业中的排名还在第15位,2001年上升到第8位,今年上半年已经排到第5位。汽车和住宅消费的增长又强劲拉动了钢铁、机械、电子、化工、建材等产业的增长与投资。2002年,中国的私人轿车社会保有量约500万台,对4千万个高收入家庭来说,轿车拥有率不过才12?5%,离发达国家高收入人口的轿车拥有率还差得很远,如果这4千万个家庭到2010年轿车拥有率上升到75%,未来8年就需要增加2500万台,年均增加300万台,汽车的年均销售增长率就可以达到30%。再加上住宅的拉动,中国经济在2010年以前保持年均9%的增长速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更何况每年进入高收入家庭的人口还会与经济增长同步增加,? ?010年可能再增加1?1亿高收入人口和3600万个高收入家庭。 只占10%的高收入人口可能拉动中国经济出现近10年的高增长吗?答案是肯定的。1984~1988年间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超过15%,就是当时总数不到3亿人口,只占总人口25%的城市人口的家用电器消费拉动的。家用电器是千元单件级产品,而住宅和汽车是10万元单件级产品,怎么能拉不动呢?() 但是这种增长仍不会改变总体上供过于求的平衡状况,因为90%的人口还没有进入到这个档次的消费过程,实际上是以全社会的资源,保了只占10%人口的高消费,这与1985~1988年城市人口的主体都进入家电消费时代是不同的。 目前有许多关于投资过多的担心,比如担心钢铁和电解铝工业的投资过多。许多人总习惯用国外某些国家曾经达到过的产量历史高度来看中国,认为目前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历史上的最高水平,这就是“过热”。但是不要忘记,中国是一个有13亿、将来还会增加到15~16亿人口的大国,工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要完成工业化,人均至少要一吨钢,就是考虑到技术进步和新型原材料的替代,中国未来30年内要实现工业化,至少也要7亿吨钢,对比现在的2亿吨生产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中国的经济增长已经达到9%,钢产量增长已经达到15%,支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国内与国际的资金和资源还有利用潜力,我们就没有必要担心投资过度问题,就没有必要“踩刹车”。 中国经济增长今年可能会超过8?5%,接近9%,明年的趋势如何呢? 首先,投资不会掉下来。住宅和汽车这些10万元级产品,都具有产业链条长和引致投资多的特点,会在一个长周期内引发以投资带动增长和以重工业主导增长的态势。日本学者把这称之为“高压”增长方式,在日本工业起飞过程中,这种增长方式持续了20年之久,中国由于人口多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工业起飞持续的时间会更长,以投资带动增长的模式持续时间也会更长一些,在这期间,投资增长也会有周期性波动,但中国投资高峰是刚刚到来,我认为至少在今后5年都会处在持续高涨期内。从上届政府就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意在启动民间投资需求,但民间投资始终没有跟进,是因为汽车和住宅消费还没有形成气候,没有市场需求,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长已经呈现高增长势头,在市场需求带动下,也不会马上停下来。而若民间投资保持高涨,积极的财政政策也可以考虑“淡出”,或是改变使用方向。() 今年的出口增长比较快,许多人认为由于今年基数比较高,明年世界经济,特别是美国经济也不够好,明年的出口不会有象今年的高增长。 我认为明年的出口增长率还会是较高水平,可能不会低于20%,甚至更高。美国目前是供给不足经济,政府、企业和私人部门的任何债务增加,都会直接导致进口的增长。美国今年由于海湾战争和减税,财政赤字可能要增加2000亿美元,这会导致贸易赤字相应增加2000亿美元。美国经济目前好就是企业和居民的需求增加,要增加进口,不好就是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债务增加,也要增加进口。美国7月份的消费需求突然上升了4?2%,大大超过各方面预期,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的减税支票寄到了居民手里。美国政府的减税效应主要体现在明年,预计政府的赤字明年还要增加,所以中国明年对美国的出口只会增,不会降。 至于消费增长,明年仍会保持平稳,不会有大的起伏。 如此,消费保持平稳而投资与出口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势头,明年的经济增长率可能会高于今年,在9%左右。 目前的缺电问题,是由于前些年计划安排过少,不是由于缺乏资金和生产能力。但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基础产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都是一个互相适应,彼此追赶的过程,不能指责计划缺乏预见性。只要不是象80年代那样的资金、外汇和生产能力等“硬”约束,缺电问题2~3年内当能解决。 二、通胀与通缩 今年以来,消费物价始终在低位运行,生产资料价格一季度呈上涨趋势,二季度却又下来了。据商务部统计,上半年600种主要消费品绝大多数都是供给过剩,所以从商品供应方面看到的是“通缩”压力。目前关于通胀的担心,除了前面所说的经济增长过快问题,主要是从货币方面说的,因为今年以来,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货币和贷款增长过快势头。1~6月,广义货币的增长速度高达20?8%,为近年来最高,按年计划,全年的贷款规模是1?8万亿元,但上半年就贷放了1?91万亿元,比全年计划多,也超过了去年的全部新增额。 关于贷款投放过多问题,许多人认为是银行的体制性原因,比如为了减少不良贷款比例而有意多贷,还有就是为了追求利润。如果是银行体制性原因造成了贷款增长过多倒不可怕,因为只要不是经济增长中的真实需求吸纳了贷款,顶多是贷款又变成存款,货币还在银行体系内打转,所担心者是贷款真的放出去又变成了新的坏账,或是流入资本市场变成资产泡沫。 中国的股市从2001年起一直走低,今年以来仍是如此,况且中国股市的可流通股仅占GDP的15%上下,与同等发展中国家平均60~80%的水平相差很远,与发达国家100~200%的水平相差更远,相比之下,中国股市就是有泡沫也远没有到值得担心的程度,说中国今年的货币高增长又造成了新泡沫更是没有依据。 更多的担心是来自于房地产方面,因为今年的新增贷款中有70%以上是中长期贷款,而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以短期贷款为主。但是应该注意,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财富的三分之二是集中在房地产形态上,这是普遍现象,也说明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资金的流向,应该以房地产为主体。目前中国投向于房地产的贷款增速虽然也比较高,但根据有关资料,房地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只有20%,所以目前提出警惕房地产泡沫虽然也有意义,但说已经到了酝酿着危机的程度就有些过了。房地产业中目前最大的问题,可能是结构问题,即适应普通居民的房产开发项目过少了。还有关于央行今年121号文件的讨论,是否应该限制高档住宅商品房的购买?由于目前高档房地产项目开发过度,应该限制的是新项目上马,对已建成的项目也限制购买就难以理解。本来就供过于求,再限制购买不是把潜在的房地产泡沫变成现实的泡沫了吗?中国已经出现了“富人”阶层是社会现实,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你让他有钱不能花,不仅限制了社会需求增长,也造成了已建成高档房产资源的浪费。所以对中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应该有一个总体和长远的眼光,而不应只从贷款增长过快这点出发就出台许多限制措施。() ; 如果在当前既没有实物价格的通胀压力,也没有资产价格的通胀压力,我们似乎可以不必紧张通胀问题了,但是且慢,潜在的通胀压力还是有的,而且十分巨大,是来自外汇储备方面。 今年上半年,中国贸易顺差只有45亿美元,新吸纳的直接投资只有303亿美元,按往年规模,到位的外资总有一部分会用掉,大约占30%,也就是说上半年可以形成外汇储备的只有250亿美元左右,但是中国的外汇储备却增加了601亿美元,即便算上还有约1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投资收益,还多出250亿美元,就是目前议论最多的流入中国炒作人民币升值的“热钱”。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在中国目前的“强制结汇制”下,迫使中国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大量投放基础货币,根据有关研究,中国基础货币的“乘数”约为2?5,也有估计是3?5,就以2?5计算,今年上半年从外汇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础货币在广义货币形成中所占的比重,已高达60%以上,而90年代平均还不到30%。如果按3?5的乘数计算,则今年的广义货币增量全部由央行收购外汇所形成,所以,目前外汇占款已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渠道,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今年以来,央行为了对冲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的影响,进行了频繁的货币正回购操作,以致于投空了手中所有的国库卷,又不得不创造了投放央行票据的模式,仅7月一个月就投放了500亿元的央行票据,但对凶猛涌入的外资来说,还是难以遏制住为收购外汇而投放基础货币的势头。() 外汇储备多了本来是一件好事,因为外汇可以代表一切资源的供给,为储备外汇而投放基础货币,即使在一段时间内会造成货币增长过多,形成通胀压力,但只要使用外汇就可以对冲这种压力。外汇储备的风险仅在于所收购的外汇是否会贬值,由于中国的外汇储备以美元为主,所有风险就集中在美元的走势上。 前面已经说过,当代美国经济早已转入供给不足形态,标志就是已经有长达20年的贸易逆差,而且不断扩大,所以从理论上讲,对美出口所获得的美元,已经不能从美国得到等值的商品,所以美元是个泡沫。而如果美元是泡沫,中国央行以其所创造的货币收购美元,与收购美元所对应的人民币也是泡沫,就是泡沫化的美元导致泡沫化的人民币。目前的泡沫化美元对人民币的泡沫化还没有产生直接影响,是因为美元有货币霸权,中国得到美元从美国拿不到等值的东西,但从其他国家可以拿得到,因为其他国家还接受美元,可是如果美元泡沫崩溃,美元泡沫就会导致真正的人民币泡沫,因为其他国家将不再接受美元,中国为收购美元所多发的人民币就失去了转成实物的可能性。而美国的资产泡沫和美元泡沫都具有真实的崩溃前景,一旦走到这一步,中国的通货膨胀就会难以抑制,国际金融与货币风暴就会对中国经济的稳定产生强烈冲击,这是我们现在就必须高度警惕的事情,要准备好对策。 三、动荡与稳定 如果中国的实物运行链条与货币运行链条在当前都不会断裂,还需要关注的就是社会稳定问题。因为中国自1998年以来,官方统计的失业率在不断上升,今年上半年已经上升到4?1%。1998~2000年中国经济仍在走低,失业率的上升好理解,问题是从去年开始经济已经表露出上升势头,失业率还在上升,就是奇怪的事情了。我在去年曾写了一篇文章,叫“亟待破解缩长之迷”,就是说的这个事情。 1996~2001年,我国总劳动人口增加了5078万人,同期, 农业就业人口减少了45万人,工业就业人口减少了2061万人,即是说在近6年中新增的5000万就业人口,和农业、工业部门减少的就业人口共计7200万人都涌进了建筑与服务业。1996年以来,建筑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没有变化,就业只增加了350万人,服务产业的产值比重虽然也上升了3?5个百分点,但是服务产业内增长最快的部门例如金融、房地产、通信、教育等领域就业人口的增长并不显著,有的部门甚至有所减少,增加的就业主要集中在商业和餐饮、社会服务等领域,但这些领域的产值比重并没有上升,甚至有所减少。在6年内,全部新增劳动人口和被农业与工业排挤出的人口达7000万人以上,都涌入只占不到全部GDP20%的有数的几个产业部门。2002年,中国劳动力又增加了715万人,同期农业减少了487万人,工业由于产值增长加快,吸纳了224万人,其余新增和农业转移出的劳动力共978人仍然转入了建筑与服务业,而这两个产业部门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0?1个百分点。 只占总产出20%的产业部门,连续8年吸纳了100%的新增劳动力和农业、工业部门排斥出的劳动力,这种就业结构是畸形的,在这些产业内部的就业情况也必定是不充分的,就是如此,还伴随着失业率上升的现象。如果已经有超过8千万人在不能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工作,还有8百万人口已经失去了工作,那么就是在非农经济领域,已经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劳动人口,不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考虑到农业部门的落后情况,不能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劳动人口就可能已经超过了一半。这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情!这种情况如果持续下去,肯定会成为社会动荡的起因,经济增长速度再高也会没有意义,因为对超过一半的社会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庭来说,收入的增长日益落后于全社会的经济增长,甚至是净减少。()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社会动荡的前景,也看到了已经不能用单纯促进经济增长的办法来保稳定,因为现在已与80年代和90年代前半期不同,只要保持了一定水平的经济增长速度,就可以实现充分就业。所以有人提出,要从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入手来解决社会的稳定机制问题。但就是解决了新增失业人口的失业保障问题,解决了新增城镇低收入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就能够解决只有20%的产业部门能吸纳劳动力这个结构失衡问题吗? 另一方面,中国之所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保持相对较高的增长速度,是得益于大量流入的外资和全球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趋势,而能够形成这个良好趋势的重要原因,除了中国低工资的优势外,还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低,社保支出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微不足道,如果在中国的工业化远没有完成的时候就搞出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国际竞争优势就会丢失,外资就会流向其他工资和社保成本低的地区。外资流入中国目前可以看到的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增加就业,如果因为提高社保水平而导致外资流入停滞,中国的经济增长就会掉下来,就业就会更不充分,由此所形成的失业和居民收入问题,可能会比现在还严重。 所以,中国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不是中国的社保体系不健全,而是不能实现充分就业,这就必须解决只有20%的产业部门能够容纳就业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推动城市化。 自改革开发初期中国就提出要调整经济结构,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结构需要调整已经成为共识,但还是说得多,作得少,始终没有大的动作。中国最大的结构矛盾是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错位,今年上半年,农业产值在三次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下降到9%,但农业劳动力比重还占到50%。中国从产值比重的特征看已经是人均3000美元GDP的国家,但是从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比重看,还是典型的人均500美元以下国家的特征。产值比重代表社会供给能力,而劳动力比重则代表购买能力,如果社会的产出能力已经可以满足人均3000美元国家的需求,而人口的主体还在农村,只能吸纳人均500美元的产出,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就始终面临着巨大的供求差距,这就是中国会面临长期通缩趋势的原因,也是中国只有在出口带动下才能实现经济较高增长的原因。这个大的结构矛盾不解决,用其他什么办法也难以化解由此产生的就业不足矛盾。为什么目前只有20%的产业部门能够吸纳劳动力?就是因为中国目前的高增长部门,都是面向出口的部门,和为满足只有10%的富裕家庭需求而生产的部门,这些部门高度集中在电子、机械、冶金、化工等资金与技术密集型产业方面,这些产业在增长中只大量吸纳资金与技术而较少需要劳动力。 我国城乡人口的收入与消费支出差距大于3倍,城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高收入人口增加,而对刚刚进城的农民来说,最需要的是低档次的劳动密集型消费品。如果有3亿农村人口进城,即中国的城市化率超过50%,中国的消费品生产就需要比现在增加2倍,这就是市场和经济增长。目前是城市有大量剩余资金,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从空间结构看是沿海有剩余资金而中、西部有剩余劳动力,有资金和劳动力就可以形成生产力,资金与劳动力不能完好结合是资源配置不合理,而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的关键,就是推进城市化。 农村人口进城,高收入人口增加不会提高工资成本,因为这是结构变化,不是人均工资上升,所以在中国推动大规模城市化过程中,不会导致丧失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总的来说是朝向好的方面,但也有不少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需要许多大的战略举措。只要我们认清了经济运行的矛盾现实,就不会盲目乐观与悲观,也不会彷徨和犹豫,而是扎扎实实地去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 中国经济论文: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着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趋势,也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目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注: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56页。)。“现代”必然包孕着社会发展进程中一切先进的、发达的、开放的合理性特征。在这一前提之下,西方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必然成为在变革时期新生的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参照系,由此,“法律移植”、“法律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但是,当这一思路演变成一种高昂的…… 一、关注经济法本土资源必要性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非凭空产生,应来源于现实,又运用于实践,无论经济法这座大厦建构的如何高大雄伟,其根基应落足于社会现实,否则,割断了与历史、现实的联系,经济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 首先,人类社会法律现实的多样化决定了任何一种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适性”。法律现实即整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包括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实,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背景,还包括一国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诸多要素。法律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涵盖了法律形式、法律运作、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异性,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而法律并非是脱离现实,孤立自在的本体,要立足于法律现实,同时也要对法律现实进行指导与规制。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具有“普适性”的真理,而实际上,“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一些特殊的调节与安排,这些制度只有放在这些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理解并加以评价,而决非处于法律进化的高级阶段”(注:公丕祥:《法律现代化的现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因此,在借鉴他国的法制经验时,关注本国的法律现实,重视本土资源,有着特殊意义,经济法也不例外。 其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时期,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断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注: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9页。),其产生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经历了上百年的渐进历史。而中国经济法产生于改革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是同步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民商法也无法生成。因此,中国经济法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之不足而出现的,而是与民商法同时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与西方经济相比,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品格应沿着变革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经济行为这一思路去塑造。这使得中国经济的动机与需求,功能与地位和西方经济法有不同之处,而简单的法律移植则难以顾及这些差异,因此,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必然要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 再次,经济法是一种具有显著“回应性”特征的法(注: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第23~28页。)。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经济基础,而经济法更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紧密相联,这种紧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这种特性正是经济法“回应性”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之法,必然与经济同步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变动反映更为灵敏和迅速。每一新经济政策的出台,也会使经济法受到影响。对于这样一种具高度“回应性”的法,过分依赖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取的。 二、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反思 笔者认同一种观点,即中国的现代化是属于外发型的,是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注:杨耕:《传统与现代性: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哲学动态》1995年第10期,第3页。)。体现在法制建设上,则是一种“变法”式(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的;或者说“政府推进型”(注: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第11页。)的法制现代化过程。而西方社会与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则是一种“自发式”的,是经过几百年的逐渐积累与演变的渐进过程,那么中国要在短期内实现这一过程,移植西方的理论成果和立法模型可能是一种成本支付更少的途径。但是当这一思路演变成一种高昂的热情时,所导致的是对西方法律的“偶象化”或“神化”,急切与焦燥心理由此产生,“现代化”被偷换为“西方化”,企图通过“移植”和“西化”来尽快地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非理性由此产生,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表征,也难脱此命运。 从80年代初的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地盘”之争,到经济法的独立,以及经济法各方面理论的百花齐放的局面,经济法理论经历了艰难而坎坷的历程。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经济法理论关注外来资源过多,而关注本土资源不足,重视东西方经济法的共性过多,而重视中国经济法个性不足。在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之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已趋于成熟与完善,因此,借鉴 西方经济法理论研究之成果无疑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经之路,当然也无疑是一条捷径。况且从另一角度来看,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法理论所植根的“经济法现实”无疑是纷繁复杂的政府权力的硕大、民商法的缺位,市场基础的薄弱,这一切都与现代经济法原理相违背,这无疑成为学者们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在学者们的各种论著中看到的往往是对价值、本位、体系等宏观论题的青睐,而缺少对于中国经济法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经济法学者对于中国目前一些改革的热点问题,如电信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四大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法律等问题闭口不谈。此外,学者们在现有的理论研究中,缺乏依据中国的本土资源潜心求证的精神,往往是“立法一出而应者云集”。例如,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学者们纷纷从纯理论的角度宣扬西方公司制度的优点,幻想着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轨从而建立起类似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反观现实,企业对此却并不热心,改制也只是“换汤不换药”,挂着“公司”的牌子,实行的却是老一套的运作模式。这种缺乏对本土资源进行“回应”的经济法理论恐怕只能成为空洞而虚幻的“空中楼阁”,难以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下,中国经济立法的速度之迅猛,数量之庞大,堪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空前运动。中国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为了在最短时间内快速建构起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立法的激进论开始鼓噪西方国家就是现成的“样板”,立法的“拿来主义”由此产生,追求数量与规模的扩张成为时尚。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经济立法的根本任务。七届人大于1992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共16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国务院或批准的法规性文件84件,其中大部分为经济法规。1993年八届人大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其中经济法12件。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召开座谈会,确立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5件,其中列入第一类法37件。1994年八届人大又通过经济法律20件,至此,经济立法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蔚为壮观的景象。然而,法制现代化决不仅仅意味着引进西方法制经验,立几个法就能解决问题,若无视这个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文化底蕴,而仅将其结果“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注:田有成、陈令华:《法治现代化的启动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第11页。)。我国目前这种片面追求数量与规模的立法方式往往使经济法的本土性难有体现,故而导致经济法的“货不对路”,从而无法产生预期效益,实效性也无从体现,一部破产法在中国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的尴尬境地足以令人警醒。如此脱离中国社会现实土壤的经济立法往往沦为一种逻辑上的精品,抑或连逻辑精品都算不上。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立法一直表现为“早日建立市场经济”而进行的“应急性”立法,往往无法考虑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况且,许多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尚未经过成熟的市场考验,大多是援引或借鉴西方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某些现成内容,难以在短时期与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现实条件相吻合。例如,中央银行通过降息来刺激消费增长是西方政府常用的经济杠杆,但中国在短短两年内,连续7次降息,消费仍然未被拉动,储蓄率仍然逐步攀升。究其根源则是由于我国储蓄存款中定期存款与目的性存款所占份额过大,这种存款结构决定了降息这种刺激消费的策略难以发挥作用。 三、中国经济法本土性要素分析 有学者指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难以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寻找到发展的土壤(注: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91页。),诚然,若无外来文明的冲击,我国的传统农业社会无法演绎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但是,“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因此,我们应探究经济法的本土资源到底是什么?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异常丰富和复杂,但我们至少可析离出几种本土性要素,这些本土性要素正是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大环境之中。在中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这些本土性要素必然有其自身的转变规律,也必然要求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折射出它们转型轨迹。 地位特殊的政府。中国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中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的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经济法发展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为起点。如果说西方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失灵,弥补民商法缺陷,而赋于国家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中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薄弱的市场基础。中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目标至今不过20余年历史,市场的不完善,不健全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计划经济体制的旧有痕迹难以消除。这种缺陷首先表现在微观基础不健全,我国的各类型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乡镇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产权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历史包袱沉重,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作为市场机制灵魂的竞争机制难于发挥作用。此外,由于行政垄断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歧视政策的存在,导致市场主体得不到准确的市场价值信号,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市场的发育不良现象,在法律上体现为民商 法难于发挥正常功能,而经济法所推崇的政府宏观调控也就缺乏作用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说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是为市场失灵所修的一条“防护之堤”,那么中国经济法不仅要为市场经济“修堤”,还承担起“疏通水道”之责任,这就意味着,中国经济法不应走一条“反民法”或“异民法”之路,而应为民法创造生存环境,与之相辅相成,共谋发展。 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从历史上“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传统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精神”,中国人的逐利欲望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而这种欲望一旦在市场经济条件释放,便得到空前的膨胀,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表现为权钱交易泛滥,竞争行为失范,伪劣产品横流。在中国市场发育不足与失灵现象同时存在,这样,就需要一个强大的权威力量来控制这些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对于中国,这种力量只能来自拥有强大资源的政府,更何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调控中枢,放任竞争只会导致恶性竞争。因此,中国不能象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充分信任市场竞争力量,政府只进行有限调控。因此,中国经济法对政府经济权力进行限制,并不意味着让政府成为一个“无为”的政府,而更应关注将政府经济权力纳入合理与科学的轨道,并保障政府经济权力的充分行使。 综上,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有着丰富的本土资源,因此我们不应沉迷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美好设计,移植西方经济法的理论与现实模型,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各异,并不存在可供拷贝的经济法样本,只有立足于本土资源,经济法的发展才能把握住社会前进的脉博。 中国经济论文: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 键 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注:参见(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注:参见林毅夫著《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的观点。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民商法为目标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较之中国民商法,前者对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国民商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市民社会的政治基础上的罗马法和德国法理论体系;而中国经济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理论体系。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市场经济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比如,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61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秀,我们自己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秀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为了维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参与和调控,强制性制度变迁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权威。因为只有保持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制度的良性转变,而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应当保持稳定的社会制度。其中,以调整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关系为己任的中国经济法,在维护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的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典型法律例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建立与完善,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 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诺斯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一文,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据此,应该正视,经济法(这里特指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径依赖导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其一,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对民法产生了“路径依赖”,如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许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度,由此产生了“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因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屡屡出现的“一放就乱”,就是市场管理法的无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模式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对行政法产生“路径依赖”,如经济法将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经济行政法说”或曰“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企业经济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过分强调政府规制而屡屡出现的“一统就死”也是市场管理法无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党政难分和政企难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产生对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如把经济法成为党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同义语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管理法说”或“政府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政策混同于法律的失败现象,而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活动中屡屡出现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现象,即为宏观调控法无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国经济法的“路径依赖”之所以谓之有悖经济和法律规律的失败现象,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调整对象的混淆所产生的体系混乱,以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调整方法混淆所产生的方法混乱的角度观察,从而使经济法因在法律体系和规范构建上过分依赖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而失去其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任其发展,不仅政府在协调市场经济关系过程中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和“令行不禁止”的恶性循环,而且经济法将锁定在非部门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学科经济法状态之中,而这一低效率的状态至今是困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大障碍。 就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如前所述,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地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将经济法误解为“经济政策法”。虽然这一误解有悖法学和法律规律,但它却是经济法之“中国特色”的一个真实写照,进而使富有法治传统的国外法学家也感慨“要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的政策中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实质”,并产生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共同作出的规定,也曾被视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理论和实践独有现象。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并由此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又如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此点,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制度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状态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国经济法创建之初错误地选择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路径,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从而中国经济法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认真分析上述经济法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发展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走出“锁定”状态:中国经济法创新的途径 初步分析的结论是,中国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主要根源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在制度规范和理论资源方面的先占优势,以及由此使中国经济法采取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合而为一的综合法律调整模式(“纵横统一说”是其理论基础),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为主导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选择作用下,而陷入被动的“锁定”状态。应该强调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确立后,中国经济法以政府经济管理法作为经济法制度模式初始选择,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经济法成为强化政府权威和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这一“官方优势”,使中国经济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报酬递增和利益集团作用下,虽然它可以在计划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背景下,逐渐从民法中解放出来;但是经济法至今仍被锁定在行政法和经济政策的双重困扰状态之中。据此,我们提出中国经济法从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锁定状态之摆脱出来的以下基本制度创新思路和途径: 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 其次,上述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 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 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假定经济法视为一个传统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兴法律部门,那么公法与私法兼容这一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摆脱对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径依赖”后,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伟大的制度变迁进程中,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营养土壤”之中的中国经济法,比主要依赖于西方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建立的中国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强大、更有效的制度创新动力。而且,更为现实的意义在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坚持公有制、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职能,而中国经济法正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经济法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的“基础工程建设”,需要我们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资源进行“投资”,才能确保我国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伟大的跨世纪法制建设工程。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企业积极“走出去”,在国际建设工程市场上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由于我国企业自身的原因和国际建设工程市场的复杂多变性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存在着突出的法律风险。通过阐述“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现状与法律现状,结合“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建议,以期对“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控制提供理论支撑和普遍借鉴。 一、“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现状 (一)“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现状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国已与149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1]。“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地缘政治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多元[2],既蕴含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又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就更加需要我们进行风险控制和应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建设工程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例,尤其是2015年以来,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承包情况如表1所示。2.对外承包工程数据是指完成营业额。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新签合同占比、“一带一路”承包工程金额占中国对外承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基本上都在50%以上,最高时接近60%,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占据我国对外投资的半壁江山,“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市场大有可为。 (二)“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现状 1.在国家司法政策文件方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2015年6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2019年12月,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等。 2.在国家司法实务案例方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最高法在及时发布有关司法文件的基础上,为更加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陆续发布了三批典型案例,分别为2015年6月16日,发布8件第一批“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7年5月15日,发布10件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2年2月28日,发布10件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除发布典型案例外,最高法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2019年2月25日,发布6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截至目前最高法共发布34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与指导性案例。 3.在国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主要是最高法审理的国际建设工程案件。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最高法及省高院所受理及审结的此类案件裁判文书78份,其中有33份项目在境外,有45份项目在境内,但存在涉外因素。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内走到诉讼程序的国际建设工程案件数量还不太多,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建设工程案件诉讼并非最好的选择,一般会选择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选在在国外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二、“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方面由于所属法系不同,法律规则不一致,对国际建设工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同[3],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形也不完全相同,再加上还有保留条款,就容易导致国际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依据国际建设工程的实际进程和阶段,将主要法律风险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阐述: (一)工程招投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投标前对东道国法律理解不到位的风险。一是在主体资质方面,有些国家如比利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均对承包企业主体资质有明确要求,需要提前向相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后方可承包公共工程项目[4]。这就要求承包方需要提前了解东道国的要求,否则也会带来相应大风险。二是在企业习惯方面,国内个别企业有把商业问题政治化的习惯,期待依靠政治手段化解工程承包过程中遇到的风险[5]。以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为例,投标前没有了解到劳工法律的不同,导致劳工成本异常增加;也没有考虑到环保法律的不同,导致环保费用投入偏差大。发生问题后,企图通过政治手段解决问题,最终无果,导致项目失败。三是在理解沟通方面,国内企业面对模糊、甚或存在歧义的内容,双方沟通不到位,或者存在想当然的理解和认识。以沙特麦加轻轨项目为例[6],双方对于“开通35%运能”存在不同理解,但招标方未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投标方也未进行询问沟通,因双方语言沟通不太顺畅,尤其是国内企业极其缺乏精通双方语言的法务人员,导致国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的拖延和成本的增加。 2.投标报价不谨慎导致的风险。这也是国际建设工程法律风险中的核心风险[7]。国内有的企业因为在国内长期以来的影响,出于职业本能和国内法律的“最低价中标”规则,可能会在投标时为了获取中标成功而故意压低报价,没有充分考虑到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综合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承包方式中各方权利义务均不相同的差异,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 (二)工程合同签订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法律适用的风险。在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选择余地不是太大,一般会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者国际通行的合同约定,也可能会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工程项目所在国立法水平和层次不一,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工程项目所在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就会遇到相应的风险,产生分歧或者发生争议时没有明确的法律遵循,就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一种不确定性。 2.合同约定的风险。国际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选择FIDIC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较小。但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政治、经济、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再加上不可抗力的影响,往往导致风险的出现,如需要业主要承包方提供的现场施工数据,因为约定不明确,再加上该数据通常是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的[8],这往往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此阶段风险较多,但主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一方面,工程参与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所造成的风险,还有工程参与方对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的认识产生分歧所造成的风险;另一方面,工程项目所在国政局是否稳定、恐怖活动、民族宗教冲突等,再加上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因素,均会对项目造成较大的安全风险。 2.工程劳工环保风险 一方面,工程劳工风险是每个工程项目都会遇到的风险。用工人员一般包括我国外派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国当地人员,对于我国外派人员可能面临签证、资格和人身安全风险,要考虑各东道国是否存在劳动力限制规定[9];对于当地用工人员,可能面临薪酬待遇、文化冲突、宗教习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冲突,甚至会演变成公共事件。另一方面,环保风险是工程项目中一种严重且并不少见的风险。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这就要求工程项目在施工时要更加注重当地的环境保护[10]。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对于环保要求和执法力度比我国还要高,此时,如果违法施工,不仅可能遭到行政处罚,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犯罪起诉的风险。 (四)工程纠纷解决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在本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是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国际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一般采取协商、调解、争议组织裁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而仲裁解决机制采用较为广泛。仲裁解决纠纷的风险在于仲裁裁决体系碎片化现象尤为突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仲裁裁决标准不一现象,使得仲裁双方对于仲裁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就解决机制而言,目前通行的是DAB争端解决机制和ICSID仲裁机制,这两种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和缺点。一方面,就DAB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此种方式的风险是DAB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组织,其所作出的裁决如果具有约束力,则有易于突破的时间、条件限制,可能导致裁决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就ICSID仲裁机制而言,此种方式投资者胜诉路较高,在实践中由于ICSID与世界银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使裁决易于履行[11]。但此种方式的风险是仲裁费用高、效率低及透明度低等方面。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提高风险控制意识 通过一系列活生生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建设工程失败的典型案例、血淋林的教训警示我们:一定要提高风险控制意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要转变固有的思维观念,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摒弃依靠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依靠感情因素影响工程问题、依靠“潜规则”干预国际工程纠纷的做法,抛弃国内建设工程实践中的惯常手段,充分认识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安排专业的风控人员,设定风险控制目标、编制风险控制预案、提出风险控制策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际建设工程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运用风险控制理论 1.做到重视风险的识别和预估。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国内建设工程企业要充分了解东道国法律和建设工程行业的政策以及交易习惯,充分识别工程项目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劳工、环保等可能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合同顺利履行的一切风险,尤其是针对投标企业的主体资质要求、东道国人文环境、沟通理解等方面做到精准到位,在全面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对所有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细致的分类和科学的表述,并适时对已识别的现有风险进行更新[12],做到识别到位、评估精准。 2.做好风险规避、转移和自留。一方面,针对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存在法律适用风险、合同约定风险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规避,做到法律适用准确、合同约定明确,加强合同签证管理与索赔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针对一些难以预料的风险,要做好风险的分散和转移,通过分包、担保、保险等方式,增加风险承担者的数量,转移给一些风险担保或者保险性质的机构和组织,以实现双赢;最后,针对一些难以规避或转移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因素,要做好风险自留的准备,提前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 (三)织密风险控制网格 1.尊重工程普遍的规则和惯例。一方面,要与国际建设工程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积极适用国际通用的示范文本———菲迪克(FIDIC)合同[13],FIDIC合同有红皮书、黄皮书、白皮书、绿皮书、银皮书等,国际建设工程最常用的是红皮书,示范文本世界各国相互妥协、共同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经过实践形成具有特色的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使更多的国内企业能够意气风发地“走出去”,潇潇洒洒地“走回来”。 2.有效利用工程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有效利用现有国际建设工程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种手段各有优缺点,协商和调解手段是国际社会最为普遍和国内企业最为熟悉的手段,仲裁手段是易于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和承认的手段,运用仲裁程序加以解决与救济[14],诉讼手段是最后也是最终的手段。另一方面,建立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国际建设工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建立能够体现专业性、获得各方认可、保持中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组织;其次要建立资源共享、国际合作的“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法律数据库,便于纠纷解决时外国法查明;最后建立以协商调解为优、以仲裁为主、以诉讼为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为“一带一路”国际建设工程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DB/OL].中国一带一路网.(2022-08-15)[2022-09-12]. [2]罗雨泽.坚持市场导向构建“一带一路”政策支持体系[J].北方经济,2015(6). [3]孟勤国,余卫.“一带一路”与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化[J].江西社会科学,2016(2). [4]郑一争,宣增益.“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外工程承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5]向鹏成,牛晓晔.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失败成因及启示———以波兰A2高速公路为例[J].国际经济合作,2012(5). [6]贲腾.中国企业海外承包工程法律风险对策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21. [7]禹青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法律风险及应对[J].项目管理评论,2022(1). [9]亐道远.“一带一路”倡议下高铁走出去的劳务风险及应对策略[J].河北法学,2020(6). [10]张晓君.涉外工程承包法律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97. 作者:苗道华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论如何建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论文关键词】国家政权建设 乡镇体制改革 乡镇自治 基层政府建设 村民自治 【论文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农村乡(镇)村管理体制进行了大的调整。由过去的”政社合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高度集中的垂直管理体制改变为“政社分设”的乡、村、组的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政企不分的状况.自治权力在基层政权体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得到了加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一体化要求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条块分割、相互封闭的乡(镇)村管理体制,客观上制约了农村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人国地阻碍了区域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紧密协作,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协调、健康、迅速发展。因此,探讨我国目前乡(镇)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乡(镇)村管理体制,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1.乡镇一级“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与乡镇政府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承担着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等繁重任务。繁重的任务客观上要求行政的高效率运转。但由于现行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乡镇政权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行政管理很难实现高效运作。 2.乡镇一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解体后。乡村两级组织仍然承担着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兴办农村教育、修建乡村公路、优待军烈属、供养五保老人、兴办农林水基础设施等等。此外,还有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征收农业税费和“三提五统”。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事纠纷、组织防洪救灾、实施移风易俗、举办民间文化娱乐活动等项工作。乡镇一级“小政府”与“大服务”“强政府”与“弱财政”长期并存的格局。造成乡镇主要领导想方设法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一要务。 3.乡镇一级“党政企不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利益摩擦愈演愈烈。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总的来看.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最低的一级政权组织.仍未摆脱体制的影响,实际是党政混合运作的一体性机构.具体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而且“村民自治也始终处于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这是我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社会秩序混乱、党群干群关系日趋紧张的政治根源所在。 4.乡镇行政机构缺少监督系统。行政监督是权力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政府行政失误,确保政府管理畅达,高效运行的必要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我国农村乡镇政权建设中,却缺少有效的行政监督系统。一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延伸到乡镇出现了“断层”。中央、省、地(市)、县都设有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到乡镇基层政府,却没有设置监察机构。二是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机制。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指令和任务。但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公仆必须接受主人的监督。但由于耳前乡镇管理体制中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使主人对公仆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如何建构21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1.应当充分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中国乡镇既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治权力中心,又是满足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当前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实质是把它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规范到合理的空间,逐步形成一种“国家、社会、农民”三者良性互动、密切合作的关系。而其核心是解决过去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互相渗透。“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事权”与“财权”互相脱节等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无论怎么改革,“乡镇”作为一种地方基层行政建制.应当保持其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法律约束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和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之逐渐成为直接面向9亿农民的法制型、公共服务型政府。 2.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多年来,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政府体制改革遇到的最棘手问题是如何处理党政关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组织体系,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乡镇党委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是作好农村各项工作的“前沿指挥部”,与乡镇其他各种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也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改善乡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重塑乡镇一级的”政府形象“,使之逐渐形成一种整合的、协调互动的社会政治力量,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 3.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精干高效的乡镇基层政府。我国下一步的乡镇政府改革重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及运行机制。同时,要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塾础上.整合现有的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逐步增强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其走向市场化经营的轨道总之.我国建构21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新体制,光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突破:光是乡镇一级改而竖立其上的政府机构不改革.也难有实质性的进展.还需要启动市、县政府体制改革。如果仅仅寄希望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样的低层次改革,那么很可能陷入“循环改革的陷阱”。 4.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这两种权利构成了现阶段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虽然两种权力的运作法律作了清楚、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大多数乡、镇人民政府仍把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以各种方式影响和控制村民委员会的活动,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民委员会的人事权:或对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从而压缩村民自治的空问,使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为此,村民自治的成长必须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放权.而政府是否放权又取决于整个国家治理体制和政策选择。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交换关系,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的地位是应该平等的,村民委员会需要乡、镇人民政府的资源,乡、镇人民政府也需要村民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因此,用法律来约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减弱其对村民自治的束缚是极其重要的。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谈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 法律规避现象 客观存在 评析 正确处理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三)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类论文:论入世后我国行政管理与企业的改革 我国已加人Wm,作为一个经济高速成长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将使我国经济融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体系当中,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挑战与任务。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人世后我国从对外经济,制度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三个方面面临的机遇;第二部分:人世后我国经济发展的任务;第三部分是人世后我国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入世后政府体制改革 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的出口产品和对外投资项目将在WTO多个成员和地区中享受多边、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同时,我国作为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将获得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与改革方面的参与权。我国可利用WTO的贸易争端纠纷的机会,即在发生较大的与他国的贸易纠纷时,通过多边谈判和国际贸易纠纷仲裁程序去协调和解决,从而可避免一些单方面贸易报复所产生的向题。 (一)有利于我国的制度创新 加入WTO后,要求我国遵守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给了我国一个制度供给主导性起主要作用的国家产生制度变迁需求的强大压力,这必将促进我国的制度创新。 WTO规则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附件一包括:附件lA即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lB即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包括:关于战争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附件三包括:政策评审机制。附件四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这四个附件中,前三个附件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第四个附件只对接受成员具有约束力,对未接受的成员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因此又称为复边协议或诸边协议。 为了与WTO规则和各项协议相适应,我国已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等等进行修改。在货物贸易方面,需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电子商务法》。在服务贸易领域,需制定《外汇管理法》、《旅游法》、《投资基金法》等。在全国人代会修改和制定法规的同时国务院也加快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使之与WTO规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和适应。资料显示:目前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已清理了2300多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一些废止的法规已经公布,其它的将陆续公布。上述的一切标志着我国的制度创新将进人一个新时代。 (二)有利于我国高祈技术产业的发展 在我国加人WTO后,外资将更多地以风险投资形式扩大在中国的投资。因为经济的全球化,已经使国际资本把占领经济制高点、抢占前瞻性领域的范围扩大到世界的每个角落。随着竞争优势向知识和技术的倾斜,跨时空拓展技术应用正成为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中国的高技术产业在未来经济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它不仅会成为中国全盘经济的制高点及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推动力,而且技术力量和市场前景对世界经济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取得参与资格后,意味着拥有了重要的市场份额,将满足中国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已出现大幅下降,但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巨大的市场潜能,形成了大量的增值机会,延伸了资本运作范围,国际资本已经将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些国家和地区列人了全球最具价值的市场之一,正逐渐加大投资份额。从我国人世前WTO的谈判可以看出来:外方十分渴望扩大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投资,也提出参与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以特定的基金形式投人运作等要求。这些外资可以以风险投资形式实现对我国的资本扩张,进而带动国内民间投资向风险资本的转化,造就足够多的市场参与主体,形成高技术企业发展必须的高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国际资金本身构成新的投资主体,直接扩充民间资本比重,增加民间资本数额,形成有实际推动力的资本支持。 另外,加人WTO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外留学人才的回国创业和原有科技人员创业。据统计,海外华人有近三千万散布在世界五大洲。海外华人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就有十万。海外华人尤其是留学生数量多、质量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否争取他们回国创业或者为国服务,关系到中国技术产业发展前途。 二、入世后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中国加人WTO必然牵动中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其中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的转换以及服务业的现代化是结构调整中三个相辅相成的方面,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是否完成,将直接关系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状态和趋势。 (一)发展以信息技术产业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 我国目前的进出口结构仍然具有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其基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的行业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与加工贸易相关。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制造业的技术等级不高,高技术含量产品市场上占较大比重的是进口品。因此,这几年中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替代进口品。这种替代进口不是对进口品设置政策性堡垒,而是利用市场开放型经济:一是开放市场,允许外国制造业产品进人;二是从国外进口技术和中间品,生产替代进口品;三是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在国内建厂。 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工业化时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工业低水平严重,在加人WTO的条件下,差距扩大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追逐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低于其水准的制造业可能被发达国家扼杀。这可以说是我国制造业发展所遇到的经济全球化的严重挑战。应对的路径只可能是发挥后发优势,瞄准现代最新技术和产业,直接发展现代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这种跨越就是要跨越一个技术时代,直接进人现代技术时代。 因此,我国在加人WTO以后面临的结构转换任务是,抓住时机根据现代化的目标推进产业升级,其基本要求是国际分工结构由目前的比较利益结构转向谋求竞争优势。在发达国家进人新经济的背景下,中国结构转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科技产业。由此为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产品和服务进人中国提供巨大的市场。 (二)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 中国是农业大国,具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中国的农业特别是种植业,20多年虽然相对增长速度较慢、比重呈下降趋势,但其绝对额仍然在不断增长。但是,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和农民收人低下的问题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的突出问题。在加人WTO后,农业在短期内将是受到冲击的最大一个部门。以主要农产品国内外价格比较为例,见下表: 上表清楚表明:(l)我国农业产品中的大宗产品,即谷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均没有优势;(2)在我国经济作物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大豆、花生及其加工产品豆油、花生油也不具备优势。面对外国农产品进人,中国的对策不一定是以同样的产品针锋相对抢夺市场,而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一部分低效益的谷物生产,转向具有出口潜力的产品(例如园艺产品)。这同时意味着主动让出一部分市场给国外产品。 (三)服务业的提升和服务业的现代化 中国目前的现状是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对外开放程度也低于制造业。中国的服务业的落后不仅在于其总体比重低,还在于其结构处于低水准。目前在服务业中占较高比重的是进人堡垒较低的运输、餐饮、娱乐、房地产等。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占25%左右。而具有主导性、现代性的金融、保险、通讯等行业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严重滞后。 根据有关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开办人民币业务;人世后国外券商和基金公司将进军国内市场,以合资的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三年后持股可增加到49%。允许国外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份。初步分析,加人WTO对我国金融产业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中资银行的呆坏账没有完全处理,储户的流失可能会导致其流动资金短缺,从而引发财务风险;(2)由于大量呆坏账存在,加上员工素质偏低,在缺乏透明度情况下积累的金融风险在人世后外界力的作用下可能成为威胁金融安全的主要根源;(3)中资银行优秀人才的流失;(4)在资本市场上,对A股和B股市场影响存在巨大差异性,对游资的监管成为一个要害问题。 三、入世后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 加人WTO后面对的是机遇、挑战和任务,实际上“锁定”了我国改革的方向,即中国必须朝着开放的市场经济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同时我们承诺的时间表也锁定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迫使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加快改革的步伐。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1.以产权多元化改造国有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此必须做到:一是对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要严格控制。除保留少数必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外,大多数起支柱作用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应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二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其中包括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特别要注意给国内私企充分的“国民待遇”。 2.建立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实现政企职能分开,保证国有资产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内增值。 3.建立一个使中国企业家健康成长的新机制。其要点一是企业家职业化,把经营者同公务员分别开来;二是建立企业家市场。企业家的选择机制主要是市场机制;企业家的劳动力价格应由市场评价,并由企业按照其绩效、风险、责任来自主确定,而不应由政府来确定,不应同外资企业的工资待遇有很大的差距。以市场化的选择、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企业领导的短期行为和“59岁现象”。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其中包括民营经挤和外资经济,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因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比重小,实力弱,很难承接和填补国有经济的退出部分,也很难支律起“多元化”的一极。 现实中,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有数百亿的境外投资进人,它们都是私人资本。多年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广大私营民营企业表现出了国有企业所无法具有的活力和效率。法规也已制定了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法规,但仍然存在许多避垒,主要表现为: 首先在融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许多国企和政府工程尽管决策失误、浪费严重,造成资金大量损失,经营长期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却仍然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继续从银行获得信贷,而民营、私营企业却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同时也得不到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等。其次,在市场准人方面的歧视。实际经营领域中,准许国有经济进人的行业有80多个,准许外资进人的行业有印多个,而准许国内私人和民间资本进人的行业只有40多个。 (三)国内市场壁全有待消除 国内经济在许多地方及行业中依然存在着对国内产品和投资的种种壁垒。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这些国内的地方和行业壁垒,不仅阻挡着外地产品的自由进人,而且使用行政权利为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提供庇护。所有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经济在诸多方面,还面临不公平、不公开的市场,最终不会培育出具备现代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因此需要各地各级政府树立新观念,转变旧职能,培育市场功能。 (四)以信息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1.大力发展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产业为先导产业,使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带动整个工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2.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使之成为兼有“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双重特点的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如纺织、轻工等产业。 3.大力扶植高科技中小企业,充实鼓励风险投资,推动产业升级,给予他们一个全面发挥的机会。 (五)迅速提升我国企业管理水平 1.把握最新的管理理论,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特别是由物本管理转向人本管理再转向智本管理;由你死我活的刚性竞争转向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柔性竞争;由重视有形资产转向更重视无形资产;由传统的营销系统转向网络营销;由被动的适应环境转向主动的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企业组成的科层化、凝固化转向企业组织的扁平化、网络化、柔性化和虚拟化等。总之,我们的企业领导者必须更新观念、跟上新的管理形势。 2.以国内外先进企业为样板,推广追赶战略和标杆管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在管理方面的差距。企业应建立进步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标杆管理观念,不断完善自己。 3.加强战略管理,建立企业生命理念,加强研发和创新,实施品牌战略,重视核心竞争能力的培植、发展和利用。 4.引进和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生产方面,实行准时生产制,精细管理;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用测评法招聘选拔和考核干部员工,采用外展训练方法培训员工等。 总之,加人WTO,融人经济全球化是我国的一个契机,它将全面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行政管理类论文:试析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乡镇 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 研究 论文摘要: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不能仅仅从行政体制本身考虑如何深化,而应跳出行政体制的局限,调整一切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体制相适应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新体制,推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己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在不同的观点中,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已经不能仅仅从行政体制本身来考虑如何深化,必须跳出行政体制的局限,从更高的层面,例如乡镇职能转换等问题上进行思考,力求彻底解决乡镇存在的诸多难题。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调整一切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新体制,实现改革应有的成效,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创新: 1、克服四种倾向,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1)克服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建立在体制下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习惯于“一元化”的集中管理方式,大包大揽农村行政性事务,由此造成党、政、群、企不分,产生了行政化倾向。这不仅不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管理农村社会经济工作的行政职能,而且还限制了市场中介组织自由发展壮大,从而使广大农民缺乏对市场信息变化的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要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党、政、群、企之间的关系。 (2)克服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弱化倾向。长期以来,党组织对农村基层政权和执法机关干预过多,而“条块”分割又肢解了乡镇政府行政的职能,形成责任大、权力小、部门工作难协调的被动局面。要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这样,有利于强化行政责任意识,充分行使行政职能。 (3)克服其他社会组织的准行政化倾向。乡镇的“七所八站”习惯以准行政组织的身份出现,经常干扰农村的社会经济活动;而村民自治组织又受到乡镇党、政、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外部性”因素制约,实际上也无法开展经常性的群众工作。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必须克服这些干扰,进一步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克服农村群众性组织的松散化倾向。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和群体性自治组织(也包括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等),一直处于一种自生自灭、放任自流、自由发展的状态,甚至呈现出迅速蔓延的趋势。这对于长久地保持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构成威胁。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的农民党员以及党的群众组织及其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组织章程开展活动,通过增强系统内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来发挥其对农村其他民间组织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推动力,真正起到带领和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核心作用。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乡镇党、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目前乡镇党政关系的现状,大体上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党政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责明确,关系比较协调。第二种情况是党政机构虽已分设,职能划分也比较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仍存在着这样的和那样的矛盾冲突。第三种情况是乡镇党委包揽一切事务,事无巨细都由党委书记一揽子安排布置,而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履行其职能。第四种情况是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工作关系不协调,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还很普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县级以上的党政关系还没有理顺,乡镇党政组织职能划分、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和运行机制又缺乏制度性规范。因此要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此外还要着手解决乡镇各职能部门党组织逐渐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的问题。近年来,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乡镇二级机构党组织被上划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垂直领导而陆续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这些二级机构中的党员归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管理后,常年很少开展党组织活动。随着这些职能部门人权、财权、物权、事权被上划管理,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七所八站”的管理出现了“断档现象”,造成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难协调,相互推委扯皮,政令不畅,效率低下。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是,下放“七所八站”的垂直领导权限,实行由乡镇党政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保持乡镇方方面面工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逐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农村改革以来,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去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强烈要求行使民主权力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因此要从《宪法》和法律上确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让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让他们自己来当家作主。实行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善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而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和在重大问题、重要环节上的领导,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搞包办代替,更不能低估了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去搞行政干预。 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乡、村两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村级,主要任务是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另一个层次是乡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选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严格依法行事。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妥善解决乡镇党、政、群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界定职能,以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破村际间的地域界限和户籍管制,以一定人口规模的农业经营实体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为单位,组建新型的经济联合体或村民自治组织,以增强农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的亲和力,实现农村集约化经营。 3.完善农村财政制度,创新农村财务管理。 (1)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村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财政增收的根本出路。目前农民贷款难、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突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改革要着眼于两个目标: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要求我们在三个方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共同发挥作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农村金融财务政策,通过贴息、减税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贷款,增加对农村的资金供给。 (2)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缓解财政供给压力。机构庞大,财政供养过度,是目前农村财政困难形成的重要原因。现在有少数地方存在“食之者众,生之者寡”,“养民之道,贵在省官为先”。在当代20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设置是三级政府,而我国机构层次多,又都是叠床架屋分工细,人浮于事。就拿乡镇来说,除(党委、政府、纪检、人大、政协、武装部)“全套班子”外,还有“七所八站”机构设置一应俱全。另一方面,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为节约行政成本,要大力推进“三项”改革,“省”去许多不必要的官;深化村级管理改革,并村并组,削减领导职数。 (3)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在财政体制欠完善的情况下,农村有限的财政资金如果不能统筹安排在刀刃上,就会导致财力资源浪费。因此,很有必要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让村民直接或间接管理财务;把财政工作纳人领导干部任期考核责任目标,使其对“上”负责,对“下”也负责,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强化民众对财务的监督和管理,对经费的收人与支出,都要有预算和论证,以防盲目投资,逐步实现财政运行体制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4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方向,实行乡镇“七所八站”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和具体管理的新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而不直接管理下属单位的人权、财权、事权、物权等;让从事经营性的乡镇站所完全脱离行政管理体系和财政供养方式,使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独立地运行;按照职能分设、机构独立、因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彻底改革乡镇“七所八站”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决不能再留下尾巴;积极地培育农村社区性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最后一笔遗产”,成为阻碍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我国对特大城市人口总量规模控制与人口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新的户籍管理法律制度。放开省会城市(特大都市除外)人为的户籍管制,城乡人口按居住地统一管理。 5.科学规划中心建制镇,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 目前,我国乡镇有党、政、人大组织、群团组织、司法组织、市场监管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种大大小小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扩张性组织网络。这既增加地方的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又造成农村社区管理秩序极度的混乱。必须打破原有的乡镇行政建制辖区,按照经济节约、布局合理、资源集中配置的原则,科学规划中心小城镇,坚决撤消不合理的乡镇设置。 农村解体后,原来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虽然改变了名称,但其行政辖区的管理制度基本上仍维持原状。多数的乡镇政府机关仍习惯于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发号施令,硬性分配指标,并责令村、组干部限按期完成任务,因此应当尽快取消村、组两级“准行政”的建制。今后村民组一级不再单独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现有人口占有、使用、继承、处置。 调整合并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节约使用极其有限的农村办学经费。要结合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特点,打破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界限,实行规模办学与边远山区办教学点授课相结合的新管理模式。农村中小学调整合并后,师资力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办学经费纳人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对于不再保留的农村中小学原有集体资产,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评估拍卖,回收资金缴人县级财政金库,专项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被保留下来的农村中小学原有的全部资产,一律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位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 机构性质 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超编、机构膨胀、道路运输管理不能发挥应有职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而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7=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道路运输的专门机构,对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全国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正是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从而形成“养人罚款、罚款养人”的恶性循环。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位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1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性不科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定性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但从理论上说这种性质定位是不科学的。 1.1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①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②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或必要设备;③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时由政府支付成本。 1.2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组织是国家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建立的组织,它承担对社会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责,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政府组织,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行政组织具有以下特性: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组织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②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③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 常的和不间断的;⑤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组织、个人打女 道。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组织具有:①完整性。行政组织}` 完整性由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②政治性。行政组织是G 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公务的组织,因而必然具有政泥 性。③法制性。行政组织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的确定、权利}` 划分都必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④权威性。行政组织代表 国家行使行政权,它的一切合法规定、命令每个公民都必须遭 守。⑤执法性。行政的最大特点是执法性。行政组织作为国家为 实现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而建立的组织,是国家的执法组织。⑥社 会性。在现代社会国家设置行政组织干预和管理经济、科技、文 教、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这是其社会性的表现。⑦服务性。这是行政组织的根本属性,行政组织产 生于社会,高于社会,又要服务于社会。 1.3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性质分析 从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最大的特点是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而且这种劳务的成本由政府支付,不实行经济核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行业管理部门,不具有事业单位的三个特征:①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为客户服务的义务,但这种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与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是有本质区别的。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为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也拥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的检验检测设备,但这是为管理道路运输市场服务的,而不是为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管理活动的工具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③既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也就不存在政府支付成本的问题。但这里的成本与政府支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从国家设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目的和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活动的过程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属行政组织。国家设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的过程,可以概括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以下特性: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依法设立的国家专门管理机构。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专门行政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③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活动是经常的、主动的、不间断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并随时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控,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打击非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④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上下级机构、有完整的组织体和系统的运作程序。⑤道路运输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具有政治性,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参与道路运输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⑥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特别是对道路运输经济活动的管理具有唯一性和国家权威性,所以,其依法实施的正确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⑦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几乎涉及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地与组织和个人打交道。总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组织的一般特点和属性。 从以上对事业组织和行政组织的一般特点和属性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把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定性为事业单位是不科学的。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科学的定性带来的问题 从管理实践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这种不科学的定性给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建国前,中国经济相当落后,政府兴办的事业极其有限,即使有一些学校和医院,一般也由外国教会、商人和私人基金会投资运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公有化措施,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计划体制下,政府控制相应的人权、物权和财权,也必然承担相应的事权和职责。政府直接进行社会资源配置,承接组织生产活动,控制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另外,建国后百废待兴,如何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既不能保留原体制,也不能模仿西方国家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全盘引进了苏联的计划经济事业管理模式。我国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大力兴办社会的产物,是“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方式的现实体现,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就是这一模式的产物。 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不科学定性,给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 2.1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 科学的人事行政要求人员编制、考核、工资福利等职权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行使、系统运作,这样才能保持人事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肃性,才能使人事行政真正发挥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在地方,经费和工资却脱离地方财政,来源于自身收取的交通规费,破坏了人事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是人员过度膨胀的根源所在。尽管地方人事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但由于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增加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因而地方政府对这部分编制的控制自然不会像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那样严格,基本处于半松半控的状态。再加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资福利相对较好,大量具有社会背景的人以及交通系统内部的子女被安排到道路运输执法岗位上来,造成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严重超编。以某省为例,从人员编制执行情况来看,某县的道路运输执法人员达800余人,严重超编,一个县几乎占满了该市所有编制名额。从人员的学历层次看,在该省10176名执法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4141人,占40.1%,高中(中专)4645人,占45.6%,初中以下1390人,占13.7%。这离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执法人员的来源渠道看,大部分是通过社会关系或内部招工安排到执法岗位上的,某县的78名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中有11名毕业于大(中)专院校,1名转业军人,其余66人则是通过内部招工、部队退伍或通过社会关系安排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上,约占84.6%:另外,II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全部是在国家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下进入执法岗位的,亦即在高校实行毕业生双向选择后,未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进入执法队伍的。作为掌握国家行政权的部门,这样的人员进入渠道是值得深思的。 2.2经费开支制度导致绩效评估编额 1)人员和办公经费的来源渠道导致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罚款轻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全部来自自身收取的交通规费,省交通厅则根据各市上缴规费的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这一方面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征费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体制上促进了重罚款轻管理思想的形成,具体表现在:①各地由于机构膨胀,人员增多,人员经费开支压力增大。为了保证正常支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征费力度,因为征费数额增多,返还数额越大,越能改变和提高职工福利,而好的福利待遇则越来越吸引更多的人涌向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从而形成“罚款养人,养人罚款’,的恶性循环。②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考核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没有责任追究机制,而且一般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在现有的用人体制下,考核方与被考核方博弈的结果是皆大欢喜,马虎了事。基于以上两个因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重罚款、轻管理的思想在所难免。 (2)重罚款轻管理的思想导致人员激励货币化。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因此,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好坏应当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绩效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交通规费征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但在目前的这种体制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能基本异化成规费征收,权力与利益挂钩,而不是与责任相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提高规费征收数额,采取各种各样的超任务奖励办法促进规费征收,如前文所说的某县采取目标责任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县交通局给所属各交通运输管理站下达任务目标,目标完成领取全额工资,完不成则按比例扣除工资,超额部分按30%进行奖励。阜阳市的某县甚至采取包干制,即按任务完成的40%返还各交通运输管站,作为工资福利和奖励资金。这种人员激励的货币化,完全偏离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3)人员激励的货币化造成市场的失控,公路“三乱”久治不愈。人员激励的货币化对掌握公共权利的公共管理人来说,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因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具有“经济人”的基本属性,即使没有激励措施,在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他们也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人员货币化的激励机制,使得这些‘经济人”堂而皇之地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以罚款代替市场管理,根本没有人去进行市场调研和运力调控,想尽一切办法避开“三乱”。 3改革对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定性都是不科学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己经真正地担负起了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职责,己由原来政府办社会、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的职能,转变成了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组织的本质属性。因此,应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列入行政序列进行管理,相应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列为公务员,人员工资和福利保障应列入同级财政或垂直到省级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道路运输管理的不良现状,保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同一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3.1机构性质和建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专业行政管理机构,应纳入行政序列管理,独立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副厅级建制为宜,市级以副处级为宜,而县级以副科级建制为宜。 3.2人员和经费管理 领导成员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党政一把手应由省交通厅和省委组织部门共同管理,其它成员应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党组和省人事厅管理:市、县一级依此类推。 普通人员和经费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的序列进行管理,人员编制由省交通厅配合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精简、实际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在费改税前可由省交通厅统一划入省级财政部门,再由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核发。费改税以后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3绩效考核 针对不同的岗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行政服务岗位要制定规范的行政服务标准进行考核,执法岗位要对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准则进行考核。对执法部门业绩的考核,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管理标准基础上进行。 考核主体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由不同的人员组成,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第三部门和其服务对象代表按有效的比例组成。但对道路运输执法部门的考核,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如其执法对象直接参与,对其考核可能造成失真,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人大法工委以及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进行考核,但应当听取执法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管理类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论行政管理与提高政府公信力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公信力 论文摘要: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行政管理,提倡行政“文明”、行政“科学”、行政“人性”,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个政府凝聚民心。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也空前提高。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攻坚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强行政管理,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不讲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不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由此可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信用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政府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者、倡导者和组织者,只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分析 —些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主要表现在行为信用、政策信用、绩效信用三大层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 没有摆正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 —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法制及民主观念淡薄,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极少数^甚至认为,政府是为着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可以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权,以至于滥用公共权力I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执法监督不严等问题致使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威性。特别是个别政府l机关及公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公共权力进行钱、色交易。极大的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在普通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令出多头以及腐败的存在,是造成政府行为信用上降的直接原因。 2 没有正确把握公共政策的各项原则 一些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制定出违背民众利益和意愿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与民众相背离,盲目制定出某些脱离实际的公共政策,并造成严重失误之后,拒不兑现其承诺的责任。如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所谓的“逼民致富”,盲目出台政策,强制农民种植某种经济植物,对违反行政命令的农民进行粗暴的处罚,同时又不切实际、不计后果地大开空头支票,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无力支付农民的损失,不得已就以“打白条”的方式,推御责任。由于领导班子的变换,—些地方政府规制无度,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形成“—个班子—套思路,一届政府—个政策”的局面。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甚至基于地方及自身利益,—些地方政府随意制定同上级政府的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导致公众因国家公共政策体系的相互矛盾而逐步失去对公共政策的信任。 3 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 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些地方政府致力于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追求的价值取向背离公众利益,以及这种绩效本身的真实性受到公众怀疑所导致的政府公信力下降。如—些地方以简单的经济增长数字作为官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导致—些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短期绩效,行为取向惟经济指标是从,为了在经济绩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官员在行政过程中重索取轻服务,甚至置百姓生活实际于不顾,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使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不断加剧。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官员为达到个人升迁的目的,大搞所谓的形象工程,熟衷于做表面文章,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这些都严重破坏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形象。 三、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公信力 1 行政“文明”——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 政府讲不讲诚信,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2 行政“科学”——加强行政规范化建设。 要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对事关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公众对政府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3 行政“人性”——加强行政文化建设 政府的公信力,应主要通过其代表—公务员自身的行政品性来表现。诚信廉明、公道正派、甘于奉献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很好地代表政府,获得公信力。行政管理需要先进的文化领航,要明确行政队伍的文化素养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要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来规范行动,创建文明有序的行政环境,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政府的—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使其恪尽职守。同时,还要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政府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通过文明、科学、人性的行政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透明公开、讲究实效的政府形象,才能获得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政治的文明、社会的文明。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谈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农业税;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 [论文摘要]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和必要环节,这样的改革是乡镇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应急性改革,治标不治本。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地乡镇政府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优势、突出特色,政府职能转变才会成功。构建服务型政府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有利于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农业税的取消开启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一个新时代,成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起点。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农民权益保护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乡镇政府管理却面I晦着一系列难题。首当其冲的是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缺失。农业税的取消拆除了收费平台,断了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乡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随之萎缩。其次是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法定职权缺失。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规定乡镇政府具体的职责范围,事权分配不清。第三是乡镇负债累累。农业税的取消并没能解决乡镇财政运行问题,反而使乡镇债务有增无减。第四是乡镇社会规范及管理能力减弱。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由于不准乡村组织对农民使用强制手段,削弱了乡村组织的权威;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干部与群众相互接触变少,村民们对干部的态度变成一种“没事不理你、公事不管你、有事就找你、出事就告你”的局面。 虽然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管理面临一些困境,但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行政机关,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农村众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地方乃至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政权组织无法替代的。因此,必须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机构改革 1、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因地制宜,撤乡并镇 针对乡镇机构运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对现有乡镇政府的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经济管理职能,与此相应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为中心站,从而减少部分机构和人员。同时对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农民素质较高的小乡镇,可考虑撤乡并镇,减少行政事业人员,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而对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应稳定政府机构现状,但调整其内部分工,精简、合并可有可无的作用发挥差的事业服务中心及其人员,加强最能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机构和人员。最后,根据中央要求,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要求,加强对乡镇机构行政事业编制的控制,每过2—3年,核定一次编制,并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改革乡镇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县乡公务员考录制度 针对乡镇公务员小农意识严重、效率观念差、功利主义盛行而导致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我们认为,首先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传统干部任免制,推行合同聘任制,打破干部人事制度的铁饭碗,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干部的业绩考核,指定科学的考核和量化标准。通过考核,让那些有责任感、工作能力强、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干部继续留任或者进入领导岗位。其次是完善县乡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一是扩大县乡公务员选拔录用视野,彻底打破身份、地域限制。第一,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社会竞争的同等权利;第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地区封锁政策,促进人才交流选拔。二是改革和完善考试方法,努力建立健全规范专业的考试录用制度。第一,采用现代化的结构性考试方法。公务员考试应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特点采用结构性考试方法,其结构由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考核等构成。不同部分在总成绩中的比率,根据不同的职责尤其是不同的职位要求来确定。第二,建立公务员考试试题库。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建立公务员考试试题库,特别是专业科目试题库。可以按照统筹规划,分头开发,成果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组织有条件的省市共建专业科目考试题库和面试试题库。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第一,借鉴高校招生考试的经验,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监督队伍。这一队伍可以由纪检、监察、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并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第二,明确监督内容。主要监督招考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笔试与面试命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泄密问题以及考核录用是否客观公正。第三,完善监督方法。(1)建立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录用工作报告制度,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3)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合理划分权限,理顺各种关系 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在很多方面并不是执法主体,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手段,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很大。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状来看,乡镇政府都不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和完整的财政权。乡镇承担了大量上级交办的事务,却没有足够的权力,还要为执行结果负责。相对于县级政府的“权大于责”,乡镇却是“责大于权”,以有限的权力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乡镇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甚至是某些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因此,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合理划分与上级(主要是县级)政府的权限。一是还权于乡镇,解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问题,严格按照“权随事走,财由事定”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的事权;二是明确与上级(主要是县级)部门的关系。县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级部门不应对乡镇政府实施直接发文等行为。三是县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在工作上应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协调、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应征求和尊重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其次要理顺各种关系:(1)理顺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关系,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2)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乡镇政府集中精力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扩大和强化社会自身管理的功能,由社会的各种组织按照各自的性质和任务,共同承担社会义务;(3)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乡镇政府主动退出,只管一些市场管不到、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积极培育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和必要环节,这样的改革是乡镇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应急性改革,治标不治本。 二、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1、目前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进入后农业税时代之后,乡镇政府突出的问题是干了许多不该干的事情,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又没做好。首先是在中央转移支付不能足额足量到位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为了维护正常运转和偿还债务,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财政收入,其中重要的途径就是发展企业和招商引资,有的乡镇甚至通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获得制度外收入;其次是有些乡镇超越经济能力大搞基础设施建设,而又没进行科学规划和很好地利用市场力量,结果导致许多小城镇成为一无产业基础、二无市场依托、三无居民社区的“空城”,更导致乡镇政府负债居高不下;第三,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低下。南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许多因素,许多诸如农业技术推广、文化宣传等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甚至基本丧失,导致农村社会公共事业长期受到冷落,发展滞后。 2、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结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大的方向,这为我们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到基层乡镇政府,我们认为它基本上不具备履行经济调节智能的能力,也几乎没有市场监管的能力,真正需要抓实抓好的应该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体制改革中的乡镇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削弱、淡化、转移、合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职能。具体说来,(1)更新观念。这是转变职能的关键。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农业走向休养生息阶段,随着原有的乡镇工作格局的打破,旧机制必然被新机制所代替,工作观念,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重点开始发生全新变化。在观念上,要迅速从去强管理、轻服务,重人治、轻法治变为重服务、重法治,主为老百姓出主意、想办法、找路子,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2)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收农业税了,国家每年都会有数千亿的财政资金转移到乡村,乡镇干部应从收税费转变为农民提供安全、保卫、科技服务和有效信息,乡镇政府应当更直接提供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社区医疗等公共产品;(3)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乡镇政府要合理规划集镇和新村,抓紧建立和小城镇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机构,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有序流动提供保障;(4)培育新型现代农民。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用全新的文化科技知识武装农民,特别要做好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的效益观念、科技观念、法律意识、人权观念及竞争意识,造就出一批具有现代商品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的新农民;(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前农村地区仍然是人口超生的重灾区,各地乡镇政府在这一点上的职能一直没有放松,但是在新形式下,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方式、手段应该向人性化方向发展。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地乡镇自然、经济等环境千差万别,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优势、突出特色,乡镇职能转变才会成功。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 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为了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职能转变,更不仅仅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进行的机构改革,而应该把这一改革放到国家、社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高度上,放到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去研究,从而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拓展到乡镇政府管理模式转型和创新的高度,用现代治理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改革,重构国家、社会、农民关系,城乡关系以及体制与机制等各方面的关系,并使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从纵向分析,其重点在“治官”而不是“治民”,在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约束和规范政府应该干什么,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和谐统一,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1.乡镇政府职能界定准确。按照“因需设岗”、“因事设人”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职能,界定乡镇机构的责、权、利。(1)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明确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保障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用水、用电、通讯、交通条件,改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科学配置乡镇机构规模。乡镇机构规模主要由乡镇的个数、乡镇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三部分构成,而乡镇内部机构设置的规模是重点。一般说来,乡镇规模没有统一的标准,它的设置根据政府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定,要考虑到政府的行政能力、政府的职能、政府的办事效率以及相关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因素,最终以乡镇能否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满足农民群众公共需求为准。3.乡镇权力机制的科学管理。权力机制是多方治理的核心部分,只有构建民主、科学、合理的权力机构,才能实施有效的治理,才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乡镇权力的产生要从过去的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其次,乡镇权力的运用必须依法行政,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从横向分析,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治理应该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的结合,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在管理的性质上强调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在管理技术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从而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元治理体制。我们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乡镇政府多元治理的构成,必须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中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参与乡镇社会事务的权利,分清政府应当承担和做些什么事。具体说来:1.强调乡镇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这是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存在的理由;2.完善农村中间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乡镇政府让渡出来的一些社会事务承担起来,将城市文明导入乡村社会,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3.倡导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性。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最终取决于农民的自主和觉悟,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的政治参与和自我管理,尊重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也只有政府通过各项政策引导,让近9亿农民获得更多社会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农民建立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行会,扩大它们的生存空间,让农民为自己的事情做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政府才能真正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 行政管理类论文:略论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 长期以来,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为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讲,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他在其一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的思路,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建设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邓小平同志的行政思想有待于我们加以深入地发掘和总结,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求得理论的指导。 一、社会主义的行政本质在于为人民服务 确立行政本质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的基本的性质与方向。正如古德诺所言,政治是政策的制定,行政是政策的执行。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决定了这个国家行政管理的本质,因此,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行政本质。社会主义的行政本质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性质所决定。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的本质特征,在于服务,在于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把为人民服务视作为其生存的最根本的基础资源。为此,她奋斗了几十年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但执政地位的改变,也使得有些人逐渐淡漠了对这一观念的认识。’种种苗头,在建国后的若干年里就逐渐出现了。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的一员,邓小平同志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他曾尖锐地提出:“我们进了城,是做官呢,还是当人民的勤务员呢?”他说:“如果不是做官,而是当人民的勤务员,那就要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出现,要平等待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将这一干部行政作风问题看作是事关我们国家性质的大问题,是与我们党的特点直接相联的大问题。他强调指出,懂得并抓住我们行政管理的本质,我们“就可以避免沾染官气,就可以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就可以使我们的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将来发展到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去,就可以使我们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04页。以下凡引本书仅指出其卷数与页码) 服务不是说说而已,要真抓实干。对于我们广大的干部而言,就是要贯彻到群众中去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对于官僚主义的作风,邓小平同志是深恶痛绝的,他详细地指出了其危害性,称之为“令人无法容忍”。(第二卷,第327页)他曾干脆地说:“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第三卷,第121页)这里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领导的实质,既包括了上级的领导对下级的领导的服务。也包括了人民的干部对广大的人民的服务。而后者,则正是社会主义中国行政管理的本质问题。 二、社会主义的行政要从大局着眼 行政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微观的枝节,而且在于宏观的视野,在于站得高,看得远,在确保全局的背景下解决细节问题。这就是行政管理所要关注的行政境界问题。在这一方面,邓小平同志是杰出的榜样。邓小平同志在有关中国社会的发展问题上,高瞻远瞩,体现了一个中国共产党杰出领导人的风范。落实到行政管理方面,就是其崇高深邃的行政境界观。 邓小平同志指出:“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些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不行。,’(第三卷,第124页)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强调局部服从大局的观念,这既是历史的经验,更是当代的要求。强调领导集体的同志,“考虑任何问题都要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大局。许多小局必须服从大局,关键是这个间题。”(第三卷,第298页)邓小平同志深知,当代世界,一个国家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相互联系的,这是一个大局。针对这个大局,邓小平同志在结束十年动乱后又及时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构想,把中国带到迅速发展的世界中去。从国内来讲,经济建设也是大局,针对这一大局,邓小平同志提出“经济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第二卷,第194页)各方面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对于地区发展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沿海与内地要服从交互支持这个大局。 行政大局不仅是对大局而言的,而且对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都有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同志的行政境界观就不仅体现在中国国家发展的大的方面,而且体现在行政管理的各个具体的方面。如基于“要从大局看问题,放眼世界。放眼未来,也放眼当前,放眼一切方面”,(第三卷,第30。页)邓小平同志提出“从长远着想,解决好交接班的问题”。他说,“这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强调从观念解放和制度改革入手,“把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提拔起来,保证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后来居上。”(第三卷,第321一7页)这一思想对于我党人事的新老交替,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的行政要处理好边界问题 行政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区分各个管理条块之间的界限,这就是所谓行政边界间题,它是行政控制的协调的基础,对于行政执行的效率来讲,关系很大。这种行政边界是多层次、多方向的。从纵向来看,有传统的中央与地方等边界,有条条内部的上下边界,等等;从横向来讲,有部门之间的边界,有地方与地方之间边界,有一地方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边界,有党政关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行政边界,等等。这也是我们党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比较注意却始终未能完全做好的事。邓小平同志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注意着这一问题,并在这方面倾注了很大的精力。 远在根据地时期,针对当时根据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现象,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党的优势不等于党员包办;党的领导不等于“党权高于一切,’;党员多数不等于万事大吉。提出党对政权是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强调党组织和政府机关要相互团结、相互尊重、各施其职。邓小平自己作为军队的高级政治干部,充分尊重军事行政首长的权限,他与同志多年默契和谐的工作关系一直为党内所称道。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又关注起党政关系问题,提出“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第二卷,第321页)这些重要构想,对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政关系在80年代的重新调整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他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的指导和身体力行地带动下,中国的行政机构和人大体制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建设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而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所导致的一些行政边界不清的间题,邓小平同志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第二卷,第321页)发起并推进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其中分清职责、下放权力、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民主集中制的正确运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重新界定和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社会主义的行政有一定的规律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之间总是有规律可循的,行政管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其一,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存在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规律就起着作用;其二,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的背景下,除了一般的行政管理的规律外,有没有自己特殊的规律,这方面,邓小平同志在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规律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行政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是行政规律中最重要的规律。在长期的领导工作中,邓小平同志始终坚持继承思想活的灵魂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大的方面来讲,他一贯强调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建设现代化的宏伟事业,实际上是一项巨大的宏观行政管理工程。相应地,行政管理必然的内在要求也必须是从实际出发。正是在这一前提下,邓小平同志才反复强调要学习有用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内在要求的一项总结。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问题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规律。邓小平同志在决策前十分重视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如对于科学家提出的关于跟踪高技术发展的建议,邓小乎同志在肯定的同时,要求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讨论。在充分吸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经常性工作对行政工作的完整性、稳定性与正常开展起着重大的作用。做好经常性工作,看似简单,其实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规律。邓小平同志在各种场合都十分注意强调要做好经常性的工作。“现在党的工作、群众性工作要着重把经常工作建立起来。”“经常工作的制度要恢复,没有制度工作搞不起来。”各部门的工作一定要管本行,议大事。做好经常性的工作,说到底,就是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这就会导致“丢掉了我们各行各业应该死死抓住不放的事情。”(以上见第一卷,第293一296页)。 五、社会主义的行政要有权威 一个行政主体有否权威,将决定其能否有效地运用行政的影响力资源对行政过程中输入输出间各个环节、要素等进行管理、监督、限制、命令、保障或支配。它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完成有强烈的影响。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威的要义在哪里?邓小平同志总结我党多年来的行政经验,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从行政主体并最终结合行政行为的制度化,丰富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控制经验。 中国是个超大社会,中国共产党是个有5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管理是一个巨大的行政和社会的系统工程。因此,没有一个有力的有核心的党和国家的行政领导集体是不行的。邓小平同志透彻地看到了这一点,在各种场合都强调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中央领导集体。这样一个领导集体,对于中国社会的整合,对于行政的有效运作,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把这一问题看作是“最关键的问题”,认为“国家的命运、党的命运、人民的命运需要有这样一个领导集体。”(第三卷,第310页众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建立一个领导集体的同时,指出这个领导集体要有一个核心。他说:“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第三卷,第310页) 有了领导集体及其核心,并不等于行政主体的问题都已解决。这里还有一个行政主体即这个领导集体能不能坚持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领导集体有没有权威和威信。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也作了非常深刻的思考,提出“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第三卷,第277页)他提出,“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第三卷,第319页) 行政权威的保障与威信的形成与维护有很大的关系,而政绩对形成威信作用显著。因此,邓小平同志谆谆教导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迅速建立政绩。(第三卷,第30。、317页)同时,维护威信还需要下级主动维护中央的威信。邓小平同志坚决批评了那些不顾组织原则侵害行政威信的现象。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就此对中央权威的维护作了专门的阐述,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邓小平同志行政权威思想的一个贯彻。 六、社会主义的行政是一种技术 列宁曾经指出:“政治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列宁选集》第四卷,第234页)作为受政治决定的行政管理也同样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作为科学,要遵循一定的行政规律;作为艺术,则要讲究一定的具体管理的技术规则。因此邓小平同志指出:“管理也是一种技术。,’(第三卷,第“页)既然是技术,就与宏观的行政管理不同,它应包括许多细致的方法。基于丰富的行政经验和深刻的理论洞察力,邓小平同志的行政技术观是非常丰富的。 行政技术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行政的制度化建设。邓小平同志始终十分重视制度化建设的问题。 首先是领导制度何题。早在1980年,针对行政效率的低下、行政领导的老化等状况,他首先提出从制度上着手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提出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弹劫、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将它提高到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次,在具体的管理办法上,强调克服官僚主义以适应大生产的背景。更鉴于经济建设日益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邓小平同志要求广大干部“要学会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同上,第150页)根据不同的部类,用不同的管理办法。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再次,由于中国伟大的改革开放的要求,其中许多不适合于发展的技术要抛弃,而外国的先进的方法要学。怎么学?邓小平同志提出:“在全国的统一的方案拿出来以前,可以先从局部做起……逐步推开。”(同上,第150页)中央各部门要允许和鼓励试。 最后,重视信息沟通是邓小平同志行政技术观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当前正实现由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便是信息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点。七十年代末,他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的一个初衷就是信息问题。他说“实行关闭政策的做法对我们极为不利,连信息都不灵通。现在不是讲信息重要吗?确实很重要。做管理工作的人没有信息,就是鼻子不通,耳目不灵”(第三卷,第306页)因此,在行政工作中牢牢抓住信息问题,对管理质量的提高意义非常重大。 七、社会主义的行政要有评估标准 一项行政管理的任务如何,直接影响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保证行政质量,推进行政发展,就需要对行政的过程、结果等进行评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既要反映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还要注重行政的实际效果。在长期的行政活动中,邓小平同志逐步形成了他的行政评估思想。这一思想的核心是评估标准问题。 邓小平同志曾以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把握,提出了评判各项工作标准。他曾经说过,“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第三卷,第23页)在南巡讲话中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第三卷,第372页)“三个有利于”既是各项工作的判断标准,当然也是行政评估的标准。 这一评估标准,实际上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具体化。这样一来就去除了一切唯意志主义的或感情化的标准,使整个行政工作的真实效果明晰化了。本着这一精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就能充分地在行政工作中得到具体体现,由此,对行政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将会有大的推动。 八、社会主义的行政要注重创新 行政的发展与创新是行政工作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基本保证。邓小平同志始终关注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成效。早在80年代初期他就针对计划体制下出现的一些弊端,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到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又及时地将政治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在80年代后期大力开展的行政改革。邓小平同志行政创新观核心有: 首先,行政机构要增强活力。邓小平同志指出:“党和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国家体制要增强活力,就是说不要僵化,要用新脑筋来对待新事物。,’(第三卷,第240页)如何增强?邓小平同志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一个是人的问题,即各级领导班子的年轻化,办法就是废除终身制,建立正常的干部选拔和退休制度。第二个是机构本身的问题,要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机构要简单一点,强调“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对体制的革命”(同上,第396一401页)。 其次,具体工作要敢于试,大胆试。7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在对国民经济进行整顿的时候就提出“一定要建立一个敢字当头的领导班子”。(第二卷,第25页)尽管当时有其特定的针对性,但这一思想的意义却超越了当时,一直为邓小平同志所看重。因而在南巡讲话中再次提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第三卷,第374页)错了可以改。事实上,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正是他对其一贯倡导的行政创新观的总结。 行政管理类论文: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了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入和侵浸,掣肘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必须坚持协调、高效、精减和渐进的原则,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核心目标,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从而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化,保障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 关键词 行政化 检察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 检察官独立性 职能分离 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时,也总要履行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弊端的存在,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造成了检察制度的变形,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只有将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才能还原和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本文拟就“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分离”的内在动因、核心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途径等若干问题试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检察改革和司法实践。 一、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一)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认识基点 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也构成检察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实行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必须以此为认识为基点,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权的性质并予以准确定位,才能深刻认识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内在动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离措施。 对于检察权性质,目前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之分歧。“行政权说”从检察权具有的主动性、国家代表性、命令性和执行性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接近度”,检察官与法官具有“近似性”,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国家,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体制上应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法律监督权说”将检察权作为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仅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的角度分析,检察权无疑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但定位我国检察权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发展的共同性规律出发,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尤其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出发进行“应然性”分析,也就是说,必须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来解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而不应以“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应然性”的依据来给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权定性,从而墨守司法权只是审判权的成规,否认检察权是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应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违背司法规律,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是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但是,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并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建设检察机关,也没有按照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业务,而是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检察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影响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 1、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涵义及形式 所谓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是指违背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检察活动。它和法院的行政化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众多学者俱已做过详细论述,而关于检察院的行政化问题,因对检察权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在法理上一直没有澄清,且检察权在行使方式上确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学者鲜有专门论述。同法院的行政化一样,检察院的行政化,也包括外部行政化和内部行政化。外部行政化表现在国家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即检察机关的外部体制上,它涉及检察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检察人事权(尤其是检察长及副检察长人选)和财权的行政任命和行政拨付制。外部行政的直接后果是制约了检察权外部独立的效果;内部行政化是指检察活动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即本文所指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内部行政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的合一,即检察业务活动的完全行政化,也就是说,对检察业务活动管理完全采取了行政模式,其弊端是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同化了检察职能;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方式违背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特点和规律,或者完全行政机关模式化,或者带有行政模式的痕迹,其弊端是造成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制约、干扰和侵袭。在行政化的检察活动管理模式下,检察职能同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和、混合(同一),使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造成检察制度的变形,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也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2、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主要表现及其弊端: (1)办案体制完全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行政审批、集体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机制,即检察权由检察机关通过层层审批的方式集体行使,再由检察机关整体承担办案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这种办案体制中,普通检察官只是案件承办人员,即行政垂直线上底部的一个点。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集中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有审核权,这就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副检察长、业务科(处)长成为决定案件的领导层,行政管理职能同化了检察职能。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一是“审而不定,定而不审”不符合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的要求,难以保证诉讼决定和诉讼行为的正确性。二是造成了办案人员对领导的依赖,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检察官。三是办案环节过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四是权责分离、责任不明,不利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落实。 (2)检察委员会构成和运作行政化。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下,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几乎全部是检察机关的行政领导(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检委会构成上的行政色化,使检委会在运作上也被打上了很深的行政化烙印。由于检委会委员都是行政领导,且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行政职位高的委员的意见往往会影响甚至左右行政职位低的委员的意见。而行政职位低的委员也往往也会因为顾及领导关系而附合行政职位高的委员的意见,其结果就是,往往影响了检委会议事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在审核案件时,有是并不是因为案件重大、复杂或疑难,而是因为不愿承担领导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使检委会成了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3)检察官任免行政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直接任命,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人大的任命实际上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审查,检察官的任命事实上由检察院自由决定:首先由其所在业务部门的领导和院领导推荐,再由人事部门考察,然后由院党组最终决定。因此,一个检察官是否能够成为检察官或者继续成为检察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其所在检察院内部的别处一些有行政职务的检察官决定的。因此,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势必会受到这种任免因素的影响。 (4)检察官惩戒手段行政化。根据《检察官法》,我国现行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的惩戒运行机制。这种内部的惩戒运行机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从而强化检察官对其所在部门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使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所顾忌或者因需“投桃报李”而不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5)检察官管理模式完全行政化。长期以来,在检察官的管理上,一直把检察官等同于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中以检察官行政级别制最为典型。检察官管理模式的完全行政化,一方面,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另一方面,检察官之间过分行政化的阶位关系,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等级服从和责任,增强了下级检察官对上级检察官的过分依赖性,使检察官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6)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和缺乏分类管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由于没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使我国检察官队伍非常庞大,检察官比例极不协调,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本应成为检察职能的支撑和附属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却浸没了检察职能,掣肘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实现这二种不同职能的分离,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 二、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 -----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司法性的核心就是要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因此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就必须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来核心目标。 (一)检察权独立性是检察权司法性质的本质要求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权之所以需要独立行使,一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一种独立性。二是因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需要一种独立性保障。三是因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独立性。四是因为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有赖于检察权的独立性。但从根本上讲,检察权行使独立性,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是其司法性的本质要求。因为检察权行使独立性创造了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它使检察官能够排除非法干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切实地贯彻法制原则。 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包括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外部独立性,指检察权运行过程遵循自身的规律而不受外部的非法干涉,它涉及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在一般意义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外部独立性。检察权的外部独立是一种集体独立,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指检察官的个体独立性,其主要意义是:第一、检察官的独立性是检察业务本身的特点和规律的要求。检察权以公诉权为基本构成,而公诉是一种司法性很强的活动,是以亲历性为基础的个人判断和个体操作,赋予检察官独立性,可以防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有悖司法认识规律的做法,从而提高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检察官独立性是防止不正当干预的重要条件,有助于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第三、检察官独立性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司法的效能,要求办案检察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产生职务上的效力,而应避免环节过多,造成决定和行为实施迟缓。第四、检察官独立是检察机关集体独立的基础,没有检察官个体独立,检察机关集体独立则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是,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它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限制。所谓“检察一体制”,是指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对内要求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因此,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需接受上级的指示,其行为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即相对独立性。“检察一体制”虽然限制了检察官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但并未否定检察官的独立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他可以合法地对抗检察长的指令,如享有消极抗命权或积极抗命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独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检察权行使原则。与国外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相比,我国检察权的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相对于执政党与权力机关是不独立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独立性的表述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制过多,检察权的外部独立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未获得法律的确认。在我国,宪法、司法机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种独立性,是一种集体独立,也就是外部独立,而非个人独立即官员独立。在现行体制中,检察官受检察长领导,任何检察活动应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虽然检察官也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但在法律制度上还没有确立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法律还没有赋予检察官合法对抗行政指令权的能力。同时,诉讼法还是以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官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是检察院意志的执行者,其本身在诉讼法上还缺乏独立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完全以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注意按照司法规律管理检察业务,使它难以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做到“严格执法”,难以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确是我国检察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教训。因此,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检察官的司法官化为核心目标。 三、改革检察业务管理 引入司法管理方式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的根本途径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以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为根据途径,主要措施如下: (一)重新配置检察权,改革办案体制,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 改革目前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就要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笔者建议对检察权可实行“三级配置”制,即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权限和职责,逐步取消业务部门建制,变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助理,实行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办案体制,其核心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 主诉检察官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的检察官办案体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就是要打破检察活动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使检察官成为对办理案件有一定决定权和独立性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权责统一的新的办案体制。主诉检察官制2000年在全国推行以来,在提高办案质量、造就高素质的公诉队伍、明确办案责任,落实错案追究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化的办案体制所固有的一些弊端。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成熟的理论指导,在主诉检察官制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上争议较多,分歧较大,影响了主诉检察官制的深入推行,使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笔者认为,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无疑是正确的,它适应了刑诉法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是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要和重要的举措。以“主诉检察官制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主诉检察官的难以统一”为理由反对推行此项制度的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主诉检察官制的制度价值,也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此项改革及整个检察体制改革。因此,正确的做法不是否定和反对此项改革,当务之急是对主诉检察官制做进一步的完善: 1、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检察官具体职权的设置,进一步理顺检察官同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关系。解决主诉检察官制的法律依据问题后,根据相当性和渐进性的原则,逐步扩大检察官的职权,同时逐步限缩业务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直到取消业务部门副检察长建制,最终将检察权主要配置给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各自职权范围、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目前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与主诉检察官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是不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提供切实的职务保障。 4、待主诉检察官制成熟后,可参照主诉检察官制在其他业务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制。 (二)改革检察委员会 1、将检察委员会由现在的虚设改为实体制。 2、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是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其他委员由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德才兼备的资深检察官担任。(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建制取消后,仅由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除检察长外,其他检委会委员在行政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检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 3、检委人会的职能:一是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是监督检察官的工作;三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4、严格限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只讨论决定检察长提交的案件。 改革后的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既符合检察权中行政性属性和检察一体制的要求,同时又减少或避免了行政性烙印对检察职能干扰和影响。 (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必然要求。根据行使检察权主体的不同,可对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四种序列的分类管理框架。对从事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工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主要检察人员授予检察官;改变把书记员当作检察官后备军的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官序列,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要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司法警察纳入警官系列。其他检察人员列入司法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系列。 (四)成立“司法行政管理部”。实行分类管理后,要相应地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检察机关内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行政管理部”不仅要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基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如从事政工、行政装备、档案管理等行政事务,还可负责检察机关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联系。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的工作推向社会,实行社会化服务。另外,为加强检察官的协调,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内设置“检察官秘书处”,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运行的协调机构。主诉(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可向检察官秘书处申请配备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办理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可直接通过检察长按规定程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不必经过部门行政审核。 五、将一部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如改革对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在检察机关之外,建立统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如前所述,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对所在部门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不利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可设立二级统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中央一级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中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行为惩戒;在地方一级,可在省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司法机关(院长和检察长除外)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惩戒。 四、协调、高效、精减、渐进 -----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是一项涉及理论和体制创新重大司法改革,必须积极慎重,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协调原则,即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相协调的原则。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我国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没被法律认可,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就成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一定限制。“检察一体制”是检察权行政性属性的表现,而检察官的独立性是其司法性属性的必然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必须协调好检察官的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的关系,划定二者合理的边界,在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和维护“检察一体制”,又要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如何协调,笔者认为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管理要注意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命令,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与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 2由于隶属关系和指令权的存在,一旦检察长或者上级检察官下达指令,检察官一般应服从命令,以维护检察一体制。 3、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不是绝对的,可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违法指令,法律高于“上命下从”,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 4、建立健全检察官独立性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身分保障、经济保障和一定的特权保障。 (二)高效和精减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通过实施“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效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标之一。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律正义精神的实现。因此,实施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坚决革除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完全行政化所产生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低下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管理质量,使其真正成为检察职能的有力支撑。高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减少检察权运行的行政性中间环节,畅通检察权的运行渠道,以消除行政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浸,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 精减原则就是要要根据检察权的司法性规律,尽可能减少检察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真正使司法行政管理成为保障检察职能有效实现的辅助功能,从而还原其辅助性。贯彻这一原则,要做到“减”和“精”的高度统一,在减少行政性事务的同时,要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质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检察职能。 (三)渐进原则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行政管理类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文明监狱狱政管理标准论文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以良好的狱内监管秩序和改造环境及有效的狱政管理活动来保障。 一、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具体内涵 标准化是近代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和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并且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美国人泰勒在1911 年提出了以标准化为基础的科学管理方法(亦称“泰勒制”),其主要内容是:工人利用标准条件,根据操作标准进行标准作业,完成按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生产定额,超额者奖励,完不成定额者受罚。“泰勒制”的推广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效率和企业管理水平。当前国际经济领域流行一种说法:“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当前,标准化建设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标准化建设从工业领域向农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和行政管理系统等领域拓展。 把标准化管理理念引入到监狱管理领域是一次重大尝试。推行监狱管理标准化,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狱管理工作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把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融于实际工作流程中,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实现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监狱管理标准化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1、科学性。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既是监狱法治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又是衡量监狱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参数。因此,在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中的各项标准,要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把能促进监狱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和强化监狱职能的最佳方案纳入标准中去,并随着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始终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 2、导向性。确立标准是监狱管理标准化的起点。标准一旦确立,就对监狱管理活动所指向的预期效果具有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既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总结和完善,又是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目标和要求,它通过总结过去的实践,设计未来的目标,科学地确定总体标准,分层次、分等级地确定各科室、各专业、各职位的分项标准,并以纵横交错的网络方式连结和协调总标准与分标准之间的功能,构成一个彼此协调、相互支持的标准系统和标准网络矩阵,引导监狱每个职位角色将注意力集中于实现标准上,使监狱的工作秩序、改造质量、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始于标准、终于标准。 3、实践性。在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全过程中,贯彻标准、实践标准是关键。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实践性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颁布的标准必须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标准化的效果只有标准实施以后才能获得,没有付诸实践的标准只能是一纸空文。三是标准的准确性必须由实践来检验,只有经过实践才能不断完善标准和迅速建构标准化体系。如果实践标准的环节中断了,标准的循环发展过程也就中止了。 4、协同性。监狱各执法岗位彼此间纵横交错,构成监狱的动态工作系统。其协同性主要体现为: 一是制定和实施标准既要考虑和兼顾到各部门、各岗位的特点,又要从整体出发,建立起相互依赖和支持、整体联动和制约的群体标准化体系;二是监狱各部门和岗位的分项标准,都是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的组织部分,必须服务于总标准;三是要做好监狱各部门和职业角色之间的协调工作,合理地分解和量化分项标准,使所有人的活动都在期望的规范之中,实现管理标准化活动的同步化、和谐化与整体化。 5、权变性。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随着主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监狱工作者要不断追踪标准,及时修正标准,使标准在反馈调控中日渐规范和科学。监狱各项标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制定、颁布、实施、反复修订、再实施的循环往复过程,才能最终形成真正科学严谨的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 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的关系 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狱一切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或公认标准管理,在管理效果上实现监狱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法制健全、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改造手段科学、队伍素质过硬、物质保障有力。其基本要求是:监狱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建立相应的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管理。从哲学层面分析和考量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1、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管理正规化是通过监狱各项工作的标准化运作体现和反映出来。离开了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狱管理正规化将成为空中楼阁;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的显现,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的。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升级在每个具体执法环节和执法管理流程的具体显现。 2、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管理标准化是从微观的角度,以监狱管理各个环节为着眼点,以推进监狱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标准化为着力点,通过制定岗位标准和工作标准,促进监狱各项具体管理环节的标准化进程。管理正规化从宏观的角度,着眼于监狱管理的整个领域,强调全盘考虑,从宏观的角度探索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 3、管理标准化 与管理正规化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量变,而管理正规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质变。管理标准化是管理正规化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是实现监狱正规化的有效途径。监狱管理正规化是旗帜,是方向,是管理标准化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达到一定程度实现质的飞跃就是实现管理工作正规化。监狱管理正规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管理标准化的量变过程来逐步实现。 三、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具体途径 1、科学设置岗位是前提和基础。要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标准化是前提和基础。换言之,要把警力资源配置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才资源开发管理转化,做到人尽其才。要对监狱内部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激励、使用与增减进行统一管理,从执法管理岗位设置、岗位人员资格、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制定严格标准,特别是要量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考核和奖罚,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同时,要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层级、比例、结构、程序等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逐步建立与职务岗位相对应的岗位薪酬制度,完善警察津贴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关键。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监狱管理标准建设的关键因素。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监狱警察招录中,要结合警察队伍的现状,分析队伍结构的现实优势、潜在优势和存在不足,根据实际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确定招录警察的学历、专业和技能。二是加大分类培训力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模式。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结合岗位需要和警察个体状况,建立警察个别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一套系统性、针对性、吸引力和强制性兼容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制度,将“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培训工作体制贯彻到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广泛开展业务知识和实用技能培训,着重培养警察的履职能力,实现警察队伍整体专业素质的跨越。三是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成长机制。建立健全警察岗位考核制度,将岗位考核成绩与年度评优、津贴发放、职务晋升挂钩;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晋升机制,建立专业人才库,逐步形成鼓励成才、促进成才的长效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监狱制度体系是重点。所谓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制度体系。监狱制度是一项政治制度,但同时它又是一项技术制度,体现的是矫正技术。健全完善监狱制度体系,能规范监狱日常执法行为,提供业务指引,使监狱警察日常执法行为在制度的允许框架内进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是建立监狱各执法环节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监狱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责任划分,使警察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二是加强执法流程衔接制度建设。建立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接制度,建立单个执法环节的标准化结算制度和零违规操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执法链条的每一环都不存在违规操作、随意变更和变通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流程监督制度建设。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狱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将会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业务监督、层级监督、纪律监督和警务监督等各种形式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全方位、动态的监督体系,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是手段。监狱每个执法环节标准化是整个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的组成元素。要实现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就是要通过对现有工作流程的梳理和工作流程网络信息化,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及增加现有相关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流程的汇总与补遗。采用较适合宏观层面的完备性检查法和较适合微观细节层面的逻辑性分析法,对每个流程进行检查、分析,发现流程不全、尚需要补充细化的,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回溯补遗。二是流程的对接与整合。梳理工作应从内而外进行,先在每个部门内部进行流程的对接,之后再处理各部门间流程对接的相关工作。从业务流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串行流程和并行流程两类。串行流程的特点是一个工作节点连接的对象是唯一的。以减刑假释程序为例,从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的过程,就是一个串行流程。而并行流程的特点是所面对的节点对象是多个,例如,生产现场执法管理环节的参与人员不是一个人,任务分配面向的流程就是一个并行流程。当然,执法管理工作流程可能不是完全串行或完全并行,有时会产生某个阶段是串行而另一个阶段是并行的混合情况。因此,在流程对接工作中,较多地会涉及两类流程节点间的处理,即串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和并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实现执法管理环节与另一执法管理环节“无缝对接”。三是流程的监控和查询。每个工作流程结束后将自动归档,经过授权的相关人员及操作人员可以检索和察看已经发生的工作流程。所有工作流程的发起者将在整个流程的流转过程中随时看到流程进程的位置,并且还可以看到所有已经完成操作的角色和他们的动作,也就是说流程发起者可以对整个流程的处理过程作以监控,实现工作流程的透明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化论文: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 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17]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 ,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现代化论文:医院培养技术带头人,促进现代化建设交流材料 加强技术带头人培养促进医院基本现代化 近几年来,我们结合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我们切实抓好对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我院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医院基本现代化进程。具体做法如下: 一、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体系。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重视了规章制度的健全,着力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培养管理体系。我们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一批培养对象首先与他们签订三年目标责任书,切实增强这些高级人才的目标责任意识;坚持档案管理制度,经常与培养对象联系,全面掌握他们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并做到将他们的有关情况及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和领导与专家联系点制度。院领导与4名“××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建立了联系,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科研经费、科研设施等各种困难,使他们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充沛的精力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 二、重视宣传工作,营造双尊氛围。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知识分子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我们着力加大优秀知识分子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高级人才典型事迹宣传活动。全院高级人才,得到不同形式的宣传表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都得到宣传报道,院部进一步加强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合作,明确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由他们派出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同时利用《医苑之窗》特聘通讯员,组成宣传小组,配合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这次活动,总结宣传了这些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的奋斗业绩,展示了他们在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科研的工作热情。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我们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力提高知识分子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了切实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组织各类拔尖人才,包括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理论,进行了知识经济、医院经营创新、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形势与发展前景、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知识讲座。通过培训,大家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促进找材料到文秘站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了观念转变。选送部分培养对象到外地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与此同时,还组织培养对象报名参加与南大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以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业务水平。 四、落实上级政策,搞好优质服务。为加强对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尽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促使其尽快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市、县两级有关高级知识分子培养管理办法规定,我们真心实意地为知识分子办实事、做好事,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确保津贴的发放,确保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到位。另一方面还坚持每年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五、逐一对照标准,认真实施考核。自收到海委人才办20__5号组织“关于做好我县20__年以来确定的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后,召集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培养对象,专门开了会议,并要求各考核期满的培养对象,围绕《××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双向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就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主要工作成果实绩等方面进行总结。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培养对象的总结进行逐一对照评比,经过认真考核,4人在考核期内都能按照自己所定的目标,积极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现代化论文:加强军队人才素质教育走现代化之路学习心得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军队的人才建设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军队各级党委都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各类人才在军队建设中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任何一级领导都懂得,事业的传承靠的是一批接着一批的人才群体。这些年来,我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人才队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如相当一部分的中高级干部的科技文化素质、战略素质与信息化战争形态不相适应,特别是一方面急需的人才十分缺乏、一方面又有大量的人才不断流失的现象同时存在,说明了在人才管理机制上亟待调整改革。 一、用系统的军事教育培养人,在教育的竞争中发现人才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事业的进步、征兵制度和军官来源的调整改革,初级军官的科学文化基础状况已得到很大改观。但是,军事教育的整体情况并不乐观,中级和高级军事教育存在着短期行为与互不关联的状况,应当进行必要调整,形成与社会教育相衔接、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军事教育体系,使不同层次的军官都具有坚实的军事基础素质。无论是指挥军官的三级培训,还是技术军官的两级培训,都应既与军队基本结构相符合,又与人才成长规律相适应。 在基础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智商与刻苦精神,这是成为人才的首要条件。在应用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将知识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也可以看做是接受社会知识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素质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在高层次教育(如战略)中的情况决定了人才发展的最大或最后空间,或者说决定了一个人在政治与军事舞台上所能表现的最活跃、最精彩的结果。所以,在各个层次的学习情况是衡量人才质量的第一个指标,学习成绩或学习能力不好的人,不能成为培养的重点。 在初级教育的改革中,重点是解决科学文化、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的扎实程度和系统性。在进入军官队伍的门槛后已经解决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军事教育主要应解决好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由于初级教育是打基础的阶段,所以在教育中的目标不宜定得过高,只有少量的淘汰或决定其仅能从事初级职务即可,给更多的人以平等发展的机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军事基础教育时间短,培训效果达不到部队官兵的期望值,形成了新任军官以自身的弱势状态起步,不仅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人从此丧失了进步的信心和勇气,而且即使是以后发展成才的人,也始终存在基础知识薄弱和技能不扎实的问题。 因为能够进入中级教育的人已是经过逐级筛选的优秀的初级军官,培训的对象和目标一是担任师团级指挥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二是产生一批将来能够担当重任的精英,所以在中级教育中,重点是扩大学员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新的军事与科技知识,还要学习战略知识,提高思维层次,具备对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对这一层次的人在普遍解决军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鼓励其争取博士学位或社会学学位。在全方位的考察检验中,一批综合素质极佳的人才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军队建设的中坚骨干,也是可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力量。对这一批人要冠以荣誉或称号,作为在今后的任职过程中始终予以重视并优先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也是选拔担当重任者的必备条件。我们现在中级教育的主要问题是培训的性质与种类不稳定,时间太短,所学的内容有限,学习和任职使用脱节,在一个军官成长进步的过程中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也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 高级教育是进入重要领导岗位的最后一道门槛,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进行系统扎实的战略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学习成绩的优劣决定他们是否具备晋升的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我军的高级军官都能够用本文//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履行新的职务,在战略层次的工作得心应手。二是用多次短期轮训的方式集中研究重大的国际、国内现实的政治、军事、经济问题,达到统一思想、集思广益、找出对策、减少失误的目的。 二、用丰富的工作经历锻炼人,在多种岗位的能力积累中选拔人才 最近几年,军委总部积极推行干部交流使用,这项措施在锻炼干部、提高军官素质以及加强风气建设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干部交流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持久地坚持下去,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形成规范的干部交流制度,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干部交流实行了几年的时间,证明是非常成功的,完全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规范干部工作。这个制度要明确,交流的对象不仅是提升的人,也包括平职调整的人;交流的时机为任职二三年之间、并不得高于三年;交流的层次要降低,交流的范围要扩大,其中排职在团、连职在师、营职在军、团职在军区、师在全军交流。通过交流不仅开阔干部的眼界、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地消除经营小圈子的不正之风。二是建立单位人员结构标准。无论是机关还是部队,现在综合性、合成化的程度都越来越高,对每一个单位的人员各种结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个单位根据年龄、专业和来源等理想的结构标准决定人员的进与出,不仅能够保持良性循环,还与培养人的工作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三是将任职经历作为一个干部的可视化能力与晋升的资格。作为任何一级指挥员,都应该要求其具有下一级或下两级岗位和机关的任职经历,这样就提高了胜任的概率,也明确了干部成长进步的导向。一个单一经历的人难免存在能力的缺失,要胜任新的职务总需要一个补课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造成工作的损失,把人才的进步放在工作成本的增大或不必要的付出上是不明智的做法。为了保持工作(或战斗力)效益的稳定或将损失尽可能减到最低,其主要措施就是丰富军官的任职经历。我们现在应该努力的是使每一个主官都是多种任职经历,并且把任职经历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用完善的考评机制检验人,优先提拔使用在各方面都得到优异结论的人才 现在有很多干部怕交流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干部考核制度。一个人年度工作的状况、在一个岗位的业绩只是在小范围内知晓,而且与提拔使用、个人进步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换一个单位则可能荡然无存,一切又要从头开始。因此,干部制度完善的重点内容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够对干部一年中各个方面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能力和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结论来自多种途径,其中上一级主官评价以及下一级的综合评价应占主要份额;要能够将几年的情况综合成岗位的任职结论,这个结论能够在同等级别、资历的群体中进行比较并产生优秀分子。这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对每一个人的评价结论都由众多人的意见集中后形成,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可以遏制将干部的命运过多地集于主官手中而滋生腐败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具有评价其他人 的权利,实现了优秀人才在群众的监督和培养中产生,实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增加公信度。这是一个减少领导决策负担而又没有降低领导权威与责任的机制,能够让领导干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要工作上,无需为用错人而担忧。 四、通过重要的事务看本质,确保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才让党和人民放心 在干部队伍中,爱学习、勤奋工作、待人诚恳、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人很多,但是,如何在平凡的好人群中,选拔出真正的优秀者确是一件十分重要而且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我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看似众多的人群,从本质上可以概括为事业型、职业型和利益型三种。其中事业型的人,其特征是具有远大的、明确的目标,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有在任何条件下坚韧不拔的刻苦精神,是我们选拔人才的主要对象。职业型的人,稳定和平常的心态为主要特征,是一个为数较多的群体,既可以通过教育把其中一部分人引导为事业型人才,也会有一部分人因为一些暂时的困难和不顺而走向滑坡甚至堕落,所以这些人应当是主要的教育对象,也是优秀人才的储备队伍。利益型的人,没有理想和志愿,明确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无论利益的大小都会不择手段地摄取,因此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对各种私利的贪婪性,以及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欺骗性。对于这种人,各级领导和机关应予以注意,不能让其进入关键岗位,不能给其更多的权力。 区分这三种并不困难,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是两种。一是根据对工作、对事业的态度来判定,通过在作战、抢险救灾、职务变动、生活环境变化中的表现,是主动还是被动、是乐观还悲观、是有所作为还是仓促应付,基本上可以做到一目了然。二是看平时的工作与生活中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个人财富的占有程度与支配的方法途径。这些问题看似凡人小事或个人隐私,但却反映了一个人的本质,留心一下不难掌握,完全有可能列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条件。 选拔优秀人才必须抓住人的本质,这个本质就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求实的作风和坚韧不拔的精神状态。特别是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一定是经过多种环境选拔、锻炼和考验的干部,一定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让广大官兵尊敬的精英分子。 五、建立让优秀的人才优先得到提拔任用的机制 为了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须采用把学历及成绩,经历及业绩(立功受奖)、年度综合考评的结果(历年累计)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基础条件,再与新的单位人员结构要求和岗位任职标准结合起来产生人选的方法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科学公正,降低用人失误,还可以对军官个人的成长进步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对避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也是治本的硬措施。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在干部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个机制一经建立,不仅可以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军队建设的发展,而且对其他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增加,是杜绝不正之风的利器;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落实,提高党建工作的活力;把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多地用在作战能力的提高上;对军官成长进步的导向作用最为明显,每一个人进入军官队伍后既可依此为自己设计出一条明确而又理想的发展之路,同时又可预见到几种可能的人生结局,因此成为对官兵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军队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也是军队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现代化论文:探析公司现代化经营体制的构建 证券公司是服务于证券交易活动双方的组织,当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很多大型的证券公司、商务大楼,这些对于证券行业乃至金融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促进作用。在沿用早期经营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传统模式的不足之处。因而,构建“现代化”经营模式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 一、传统证券经营的成果 早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社会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证券作为新兴金融行业的代表,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创造了无数的商业价值。早期证券经营的成就包括: 1.效益增长。与银行相比,尽管证券公司出现较晚,且在社会群众的意识中较为陌生。但经过5-10年的经营改革,“证券”开始被人们所熟悉,大量的投资者开始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1]。证券交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为金融行业效益增收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2.持续经营。国家为了保证证券行业的长期经营,制定了许多有助于证券公司发展的法律,其中最为着名的则是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证券法》,该法律的颁布为改革开发之后的证券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成为了证券公司经营至今的一个关键的法律保证。 3.扩大就业。在证券公司经营的同时,其必须要招纳相关的人才致力于公司内部建设。公司“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之后,相对增加了社会就业人数,为那些经济专业人员搭建了展示自我的舞台。从现在看来,公司在聘用人才之后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 4.跨国经营。这里提高的跨国经营实际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想象,这主要还是由于早期我国的证券公司依旧持续着“封闭”状态。在为数不多的世界经济交流活动中,证券公司开始认识到走跨国道路的意义。虽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但在理论上的构想为现代证券跨国打下了基础。 二、现念发现的问题 长时间的摸索、尝试之后,我国对于金融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而回顾早期的证券公司经营方法,笔者发现了传统证券模式中的诸多不足之处,这对于未来高层次的经营战略创建是很不利的。 1.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行业提出的新概念,其旨在强调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产业联合起来经营,实现业务、交易、经营上的往来,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经营。很显然,这种混业模式在传统的证券公司经营中几乎没有实施。 2.市场范围。改革开放之前的证券公司只重视于本国内的证券经营,对于进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市场未能正式考虑。世界是一个相互融合的“大市场”,每个国家之间需要加强证券交易往来,彼此之间才能发现经营优势。从现代市场理念看,传统证券公司没有做到“世界市场共融”。 3.分配制度。对于分配工作主要是指证券投资者们的收益分配,早期证券存在两方面的分配问题。首先,分配方式混乱,这使得证券公司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证券投资群体减少;其次,分配利益失衡,证券公司私自操作收益,收益分配达不到投资者预期。 4.资金收支。当筹集到一定的资金之后,证券公司不能对资金科学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而所有的资金都集中于证券这一个行业后,对于其它行业的收支会带来影响。且证券公司管理意识上的疏忽,造成公司内部资金没有充分利用,影响到了正常的经营计划。 三、构建先进的证券模式 经济全球化必将带动世界金融的一体化经营,针对这一未来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要顺应时展潮流。证券公司作为金融经济的机构之一,其应当从我国的金融行业为出发点,对当前的经营模式不断优化调整,创建出先进的证券模式来满足经济需要。 1.国际经营。经济全球化、国际一体化等诸多经济学理念的提出,足以证明世界各项经济都在走一体化模式,这也决定了我国证券公司必须要坚持“国际经营理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跨国经营指日可待。 2.产业升级。证券虽是金融业的分支,但当期发展壮大到特定程度后则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因此,证券公司应该做好产业升级准备,对内部经营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体制、管理上改进变动。 3.遵守原则。“原则”是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须压坚守的,没有了原则整个经济行为就缺少了稳定性。公司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应该把“公正、守法、规范”等当做重要宗旨,所有经营活动以此为准。 4.管理体制。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涉及到的各项问题加以管理,不仅可以严格控制经营活动,还能保证经营效率的提高。如:财务管理可降低成本,业务管理可增大收益等,都是管理中需要注意的。 早期的证券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当前需要,“现代化经营”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为了满足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全世界金融体系的变动,证券公司必须要从早期经营模式中吸取经营,创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新模式。 现代化论文: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对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文章论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仍在于提高效率。行政民主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目标取向,不能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目标相混同;改革要兼顾机构改革与政治职能两个方面,使二者协同发展;目前改革的难点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形成良性互动,行政体制本身的改革并不配套和适度,改革在操作层面上有很多阻力。对此,文章提出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对策,并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应与政治体制改革协同进行。 【关 键 词】政府/权力/行政体制/行政改革/中国 行政体制改革理论是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自本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的一个研究热点,也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当然,有关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应当说在政治学和行政学恢复重建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历来并不局限在政治学或行政学界,虽然那时研究的数量和质量尚比较有限,而且由于处在改革开放之前,有关研究也不可能明确上升到“体制改革”的高度。改革开放以后,在广大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努力下,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体制改革实践的呼唤下,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内容也相当丰富,为构建我国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的底子薄,基础理论较为肤浅,有关研究又深受现实政治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理论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权威性的系统观点,学术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同一水平上的重复研究比较多,富有理论创新的成果还不多见。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迫切要求学术界在体制改革理论上进行创新和超越。在此情况下,总结和分析建国5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的进展,对于切实推进21世纪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繁荣中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等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的地位 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战略中的地位问题,国内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主流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介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一般认为,中国改革战略系统主要包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上下两个结构。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于经济主导模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注:参见胡伟等:《论政治——中国发展的政治学思考》,第329-35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由于既有的改革基本上是遵循经济体制改革驱动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经济体制改革先导,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发展序列,这就导致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时间落差和进度落差,这两大落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拉大,政治体制的不适应性矛盾日渐积累,引发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上的双重困境,并且相互激化。对此,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很难有实质性突破,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未能彻底解决。 在政治体制改革进退维谷而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行政体制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目的就在于及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并进而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中国政府传统行政思维和行为的惯性影响,以及政府及其成员本身的权力利益关系,政府缺乏自我改革的内在动力。在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是克服各种改革阻力,通过结构性的职能转换,有效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明确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三大体制改革的思路。其中行政体制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先导,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客观要求,又是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直接动力。有的学者指出:“当行政体制改革的诉求被提出后,它就同时承担起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双重任务:一方面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克服旧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某些弊端,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注: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第17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实际启动的共同要求,处于中国体制改革逻辑发展全程的结合部。 实际上,行政体制改革本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的学者指出:政治体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各种政治组织(政党、政治团体)与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制度;二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政体;三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即行政体制。(注:参见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第194-20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但在政治体制改革在总体上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行政体制改革便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脱颖而出并进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此,学术界予以相当的关注,从不同角度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予以论证。例如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从法理上讲,中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发挥着非常活跃的国家统治和管理力量的功能,在所有国家机器(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居于主导和中心地位,实际承担着大量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事务。(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2月21日。)因此,将行政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单列出来,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行政领域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适应经济体制的变迁,带动政治体制的变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五六十年代后的政治发展经验,特别是亚洲“四小龙”行政体制改革先导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提供了取同的对象。国外学者普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优先模式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优先模式并不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 情。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功能的定位、政府组织结构的设置、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法制的建设以及行政人员的管理等,可以广泛借鉴外国政府管理的经验,故具有较高的实际可操作性。(注:参见汪玉凯:《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工人日报》,1998年10月14日。) 从根本上说,行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剥离出来并取得重要地位,是由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根据政治—行政“两分法”的基本理论假设看,政治体制改革导向权力利益再分配和公平与民主诉求,行政体制改革导向责任和效率,行政体制改革能以改善政府成本—效益关系(紧缩编制、转换职能、澄清吏治、提高效率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避免积极政治体制改革所可能造成的超前政治参与等“转型问题”。(注: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中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并不是落后的产物,而是转型的特有问题,包括大规模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矛盾等等。)从现实情况看,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执行,政府的效能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行政领导,政治与行政之间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交织关系。(注:参见安德森;《公共决策》,第47-49页,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这决定了行政活动对于政治的重要影响,行政体制改革可以有效促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结合部”地位基本达成了一致性认识,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完全认同这一定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部的位置,这就是我们在研究企业改革时,必然要研究下放权力、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等问题,在研究行政机构改革时,也必然要研究转变职能、政企分开、下放权力等问题的原因”。(注:鲍静:《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家麟同志》,《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4期。)在政府制定和贯彻的国家改革政策中,也基本体制了这种厘定行政体制改革自有范畴与三大体制改革相互联系的关系,把行政体制改革视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适度分离的发展模式,保证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两个方面兼顾。总之,行政体制改革“上下结合部”的战略定位,使其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改革进程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行政体制改革既是适应和驱动相关改革领域的手段,又能达到理顺行政系统内外关系、重构政府权力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不过,学术界在基本肯定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一“结合部”地位的同时,对于上述“三大体制改革”的先后序列、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驱动与制约关系的理论与现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上下结合部”地位,确立了中国体制改革“经济——行政——政治”式的基本序列,即先经济体制改革后行政体制改革再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再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6月23日。)于是,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及其载体——行政机构提出了改革要求,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只能是一种适应性改革,基本方向就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政府内外部有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有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弊端。 有的学者进一步从学理上对此进行了阐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行政生态论,即认为中国的行政体制及其活动总是处于一定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中,“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之总和”。(注: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第3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有学者指出,由于行政体制和外部社会环境之间进行着不断的“输入——转换——输出”的交互作用,行政体制的发展始终处于与外部社会环境“适应——不适应——变革——又适应”的螺旋式前进的状态之中,行政体制与整个社会体制也因此显现出“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关系格局。(注:池如龙:《改革:行政管理的永恒主题》,《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11期。)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行政主体自觉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由于社会环境总是不断变化的,因而行政系统必须周期性地进行变革,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注:张安庆、:《当代中国社会环境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因此,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体系阶段性地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进展和需求,以避免更大的社会不满和推动进一步的社会发展。在实践中,上述观点也是伴随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主流理论。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行政体制改革确立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即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质性的核心内容,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各类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瓶颈”问题,把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权、资产管理权和人事管理权分别划归不同部门,理顺政企关系,调整政府内部结构,转变政府功能。 但也有学者比较偏重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内生变量。由于上述“适应论”主要把行政改革作为一种因变量而不是自变量看待,正像有学者评论说:“正是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要求,才把行政改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改革领域提上了日程。也就是说,中国的行政改革,不是主动根据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从行政管理的特点出发加以设计和推进的,而是以经济改革的理论和经济改革的要求来推动行政改革的。”(注:郭宝平:《行政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特点与误区》,《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期。)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行政体制改革虽然需要政府自身去完成,但不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体制改革并非由政府自身发动”(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3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改革的最大缺陷就是政府缺乏自动力机制,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逐步发展过程,改革的模式必然是渐进主义。与此相应,还有观点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应摆脱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回应”的逻辑局限性,推行行政体系的自我革新和主导型的行政体制改革。例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系统一直在进行着适应性的变革,集中表现在1982年、1988年和1992年三次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系统的角色无形中被定位为社会经济的“ 消防员”和“稳定器”,行政体制改革成为亦步亦趋的应景式的调整,从而在事实上忽视了行政体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注:汪永成:《新一轮行政改革应选择新的战略方向》,《理论学习月刊》,1998年第2期。)所以,行政体制改革应从外源式转向内源式,从适应性调整转向形成自我积极改造机制。正像西方学者所说的:“我们不能被动地经历改革。我们要创造变革”。(注: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第31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表明,后发国家的现代化有两个普遍特点:一是政治行政变革往往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政治行政上的显著变化带来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显著变化;二是由于现代化起步落后于外部的发达国家,因此遵循一种“追赶型”的现代化模式,政府主导特点非常鲜明,这在学术界基本上是一个共识。(注:参见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作为中国“追赶型”现代化任务一部分的行政体制改革,它本质上要求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而且,正像有的学者看到的,现代社会调控规模日益扩大,内容日趋复杂,在后发现代化国家转型阶段,行政系统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主导力量,对于驱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注:王沪宁:《论九十年代中国行政改革的战略方向》,《文汇报》,1992年6月26日。)因此,应该通过积极的行政体制改革建构能够驱动经济体制改革的行政体系,再构和优化社会调控系统。有的学者以“发展行政”的概念定义这一取向,要求行政体制改革从行政发展转变为发展行政。发展行政区别于行政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行政是以积极主动的行政行为来引导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特点是政府保持有强大的权威和行政目标取向上的超前意识。(注:参书云等:《行政管理与改革》,第2-6页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李泽中:《论发展行政及其限度》,《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4期。)上述思路尚未构成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指导思想,但对未来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设定:效率与民主之辨 确定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地位以后,就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少学者认为,正确界定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对于行政改革是十分重要的。有的学者在回顾建国以来的行政改革时,认为大致经历了六个不同目标内涵的历史阶段,各个阶段行政改革的具体内容受改革目标的制约,而改革目标实质上又取决于当时具体的内外部条件。(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51-110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党的十四大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总体上提出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体制改革总目标。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至今已经历了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的不同阶段,改革已越来越触及到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改革的目标也日趋明确合理。与改革的实际进程相适应,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也是学术界积极探讨的一个问题。但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及其相应的改革内容,在理论界至今尚无完全共通性的界说。其原因在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在不同的时间、背景和层次上谈论行政体制改革的话题和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为导向,包容着一个多元内涵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涵盖“精简”、“高效”、“统一”、“民主”、“廉洁”、“法治”等一系列目标单元。例如,有学者提出行政发展的目标是建立高效、公平、廉洁、开放的行政系统;另有学者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即实现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等等。(注:王沪宁:《论90年代中国的行政发展:动力与方向》,《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胡象明:《试论行政管理现代化及其与政治现代化的关系》,《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8期。)这些目标的提出,从不同角度设计了中国行政体制发展的未来走向,但这些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民主和效率之间的张力尤为明显。 从近年来理论界诸家观点来看,可以说以效率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基本是一个共识,虽然一些学者在效率这个目标之外还会设定其他一些目标。对此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学术界一般认为,提高效率或实现政府高效化是行政体制普遍追求的目标,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政府及其行政活动能够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实现一般社会组织无法实现的目标。但正像“帕金森定律”所表明的,政府具有权力和规模上的自我扩张倾向,庞大的政府体系不仅会越出自身的行政职权边界,侵犯社会私人领域,而且会导致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等行政危害,这些都造成了行政低效。因此,如何克服上述不良现象,提高政府效率就成为行政改革的首要问题,效率导向也就必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的考察对此提供有力的支持,指出“无论是泰勒的科学管理时代,或梅奥的行为科学时代,还是当今系统理论时代,一切研究以及实践活动(包括组织模型设计、决策导向、公务员行为规范)都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即高效率”(注:孙柏瑛:《公共行政的新思维》,《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政府行政效率体现为行政体系在一定资源条件下能够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或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能够减少更多的行政成本。这就要求政府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控制机构膨胀,紧缩过度职权,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政府努力追求的目标。正像西方学者库夫曼指出的,传统行政体制的目标价值可以概括为效率、代议制度、政治中立能力和(科层组织的)行政领导四个方面,其中效率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目标或终极价值,其它目标只是维持和保证行政效率的充分实现。(注:Herbert Kaufman:"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and Political Powe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29 January-February,1969.)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机构臃肿、职权庞杂、效率低下,并且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在管理职能、管理领域、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等多方面对传统低效的“大政府”进行改造,建设一个适度规模的高效政府,从而有效地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调节矛盾、整合利益差异,顺应并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第二,有的学者也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历史社会条件出发,认为提高效率应当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优先目标。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根据亚当·斯密的政府职能理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力量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较为次要的,仅仅扮演了“守夜人国家”和“警察国家”的角色,即仅仅局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对付外敌侵犯的功能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变化与数量的增加,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步强化,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不同程度上都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因此,从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看,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化所提出的各种问题,早发现代化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政府功能成长并主导的转变过程。与此相应,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追赶型”现代化所需化解的各种矛盾,包括消除贫困、扩大参与、转换体制、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等问题,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性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正进入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成功地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有效能的行政系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 力制定和推行政策,其二在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优化”(注: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可见,从中国作为转型期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言,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是强化政府能力的首要选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先行目标。 虽然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效率目标一般比较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设定上,如何平衡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应确立“效率优先、兼顾民主”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平衡模式。(注:参见王颖:《平衡模式的选择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湖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也有学者提出民主(或公平)应该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主张行政民主。(注:参见张成福:《行政民主论》,《中国行政管理》,1993年第6期。)主张行政民主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1)本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传统官僚制行政管理危机引发了旨在重塑行政思维与运行模式的新公共行政学,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性的“行政改革时代”(注:参见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新公共行政学突破了威尔逊、古德诺创立的传统政治——行政两分法的思维框架,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由于行政对决策的积极参与和对社会危机的积极治理以及社会最少受惠者对公平的切实需求,行政改革应建立起“民主行政”的目标范式(注:奥斯特罗姆:《美国行政管理危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民主应成为行政改革的最核心价值追求。(2)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特点是行政体系事实上处于国家机关的中心,行政管理的对象广泛,管理内容丰富,即所谓“大行政”。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政府(行政)与社会(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企业和公民的复杂关系,这些关系的理顺必须以民主化为根本目标。 实际上,上述对西方行政体制演变的概括并不准确,因为它把“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探讨当作了西方行政改革的实际进程。从历史上看,在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现代化在政治上表现为行政权力的集权化。(注: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103-10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我国一些政治学和行政学的权威学者也指出,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议会权威逐步衰微、行政能力不断增强并最终形成“行政集权民主制”的制度变迁过程。(注:参见曹沛霖、徐宗士:《比较政府体制》,第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西方上述现代化成果在当今并没有实质的改革,行政集权的状况仍在延续,在行政官僚系统内部根本没有“民主”可言,至少“民主”不是其行政官僚系统实际追求的目标。虽然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汲取西方“新公共行政学”的一些理念,譬如把“企业型政府”、“顾客导向型管理”等思想用于研究中国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但不能把即使在西方国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东西当作中国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何况就中国而言,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的发展还远远没有建构起类似于西方那样的现代行政体制或者说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也只是初显雏形,不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官僚制老化的危机。所以有的学者指出,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对策应当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商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注:宁骚:《行政改革与行政范式》,《新视野》,1998年第3期。) 当然,由于中国政府是一个大政府,我们也确实需要对政府的具体功能作出区分,从而对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更为准确的界说。(注:中国行政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着行政的双轨制结构—功能系统,即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功能(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29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从广义上说,中国的行政体制涉及到共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等党政机关。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际针对的行政体制,一般只涉及人民政府自身。而涉及共产党领导体制改革的方面,通常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现代行政学把行政活动视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既要处理好系统内部的关系,又要涉及系统外部的关系。行政系统内部的关系主要是政府内和政府间权力、结构、功能及其过程的关系,行政系统外部的关系包括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等几组关系。按照这一思路,有学者认为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改革已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发展到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机构改革只是结构层面上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公共行政改革越出了行政体制改革本身,把政府与外部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指行政体系内的改革,体系外的变动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延伸。(注:参见左然:《精简、统一、效能——完成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到公共行政改革的转变》,《人民论坛》,1998年第1期。) 与此相应,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可以划分为效率导向的内在目标和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两类,关键在于科学把握两者的主次秩序。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和“体制外功能”的区分。而就政府体制内功能而论,政府本身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组织能力的科层制系统,具有自我管理、自我节制的功能,这是政府履行体制外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政府履行体制内功能与履行体制外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政府管理社会和管理自身的方式是有区别的。政府系统作为一个科层制的组织体系,其内部管理必须是上下主从的行政命令式的,在这方面没有民主和平衡可言,也不需要讨价还价,权力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体系,只要它是健全的,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就必然是如此。(注:胡伟;《政治功能的二元范畴:建构一种体制改革的规范》,《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6年第4期。) 但是,政府的“体制外功能”或“行政系统外部关系”所产生的“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而恰恰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民主和效率当然都应当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但这两大目标必须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一些学者主张把民主列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新的核心目标,把行政系统与外部社会、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本原内容,这主要是没有从理论上厘定行政体制改革的主体范畴。实际上,政治发展要兼顾民主和效率,意味着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进行,而不是把行政体制改革自身扩大化为政治体制改革。效率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民主化则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保障,其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美国社会学家列维认为,政治现代化实际上是集权化和民主化的综合,其实质是为了达成效率和民主的统一。既然当前中国的改革战略是按照“三大改革”的设计展开,就必须把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加以区分,而不能让行政改革去承担它不应承担也承担不了的任务。如果混淆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混淆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区别,这不利于从总体上推进中国的改革事业。因此,中国的改革在总体上应达成政治民主化、行政集权化和政治经济二元化的“三位一体”目标。(注:胡伟:《中国体制改革的政府整合取向》,《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其中行政体制改革应以提高政府效率为核心目标,同时行政体制改革在处理内部关系时,也要积极理顺外部关系,努力取得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 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结构——功能协同发展取向 行政效能 的提高有赖于政府权力在结构——功能上的合理化,构造出现代化的政府权力。增强行政效率、建设效能政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此目标下,不少学者进而对行政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即“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进行了探讨,这构成了学术界对行政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进行理论设计的主题。同时,沿着这一主题,学术界也形成了关于行政体制内外部改革的深层思考。 由于行政体制说到底是政府系统内进行职能划分、机构设置的权力机制,行政权力机制的重构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目标,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包括行政体系内部纵横向的权力机制调整和行政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权力机制的理顺。而中国行政体制的创建,是适应产品经济和高度集权需要的产物,其结构、功能和运行关系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并深受马克思主义政府体制理论、苏联行政体制模式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注:周志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新视野》,1996年第4期。)对这样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如果单纯在机构规模和责权的大小上做文章,而不去改变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功能范围;或者反过来,只单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但不对政府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和精简,都是不可能取得长期效果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目前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问题和主要任务看,有效地改善行政权力机制的关键性工作在于行政体系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行政结构的合理化即政府机构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主体的合理分化、增减和重组,主要是行政体制形式上的变革;行政功能的合理化即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作用的空间、领域和形式的合理变化,是行政体制的内在变革。(注:参见何颖、李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行政权力重构》,《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8期;沈荣华、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改革》,《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11期。) 上述体制改革思路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当中可略见一斑。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体制改革一般以机构改革为外现形式展开,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行政改革主要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在政府规模上做文章,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及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这就是说以前我国的行政改革基本上是围绕政府的权力结构展开的,无论是下放权力还是精简机构,都没有跳出这一范畴,因为精简机构明显是政府内部结构的一种规模变化;而下放权力意味着政府权力自上而下地流动,也只是政府内部上下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往历次政府机构精简和人员裁减,都没有取得持续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变动,行政改革难以触及管理体制本身,外延式的机构改革跳不出“精简——膨胀”循环往复的“怪圈”。同样,对于下放权力,学术界的批评之声也未间断过,所谓“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就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权力下放,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争论。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积极发展。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中带来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倒挂”现象。 正是在经历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种种磨难之后,学术界开始对以往单纯精简机构的改革方案进行了否定。与此相呼应,有的学者也逐渐认识到,单纯的下放权力也不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良方,甚至也非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这种认识在80年代后期就已经形成。有经济学家曾总结了两种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涉及到经济改革,而且也关联到了行政改革。第一种思路认为:(1)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根本弊端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抑制了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改革的要旨,在于改变这种状况,充分调动地方和生产者的积极性;(3)调动积极性主要靠下放权力来实现。第二种思路则认为:(1)旧体制各种弊端的根源,是用行政命令来配置资源;(2)对于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经济而言,唯一可能有效代替行政命配置资源方式的,是通过有宏观管理的市场制度来配置资源;(3)因此改革要以建立生产性市场制度为目标同步配套地进行。就政府功能而言,前一种思路即旨在调节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下放权力”,后一种则是旨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职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第二种思路显然优于第一种思路。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进程中妇女发展展望与对策 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主体,它包括价值观念现代化、思维方式现代化、心理结构现代化、行为方式现代化等。妇女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人的现代化过程离不开妇女的发展。 妇女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妇女作为一个由性别分层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断进行自我超越,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妇女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即妇女自我意识的高度觉醒,与男性一样拥有自己的尊严、人格与价值,平等地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发挥自己的潜力与才能,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妇女发展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总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现代化进程中相对于男性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尤其是“男尊女卑”思想依然比较严重,阻碍着妇女自身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发展的追求,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还得不到真正实现。一些发达国家的妇女发展道路也警示我们,现代化并不一定带来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如在美国,妇女追求自身的独立自主和人生价值,年轻时就离开父母独立学习、谋生,婚后许多人仍承担社会职务。但这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她们中许多人牺牲家庭与生育换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妇女中独身者迅速增加,即使结婚也不要孩子,结果导致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而在日本,女性从学校毕业后暂时就业工作,结婚后便退职回家,专事生儿育女和家务劳动,结果导致妇女自我价值被埋没,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这两种极端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也是不可取的。此外,目前有关衡量现代化的主要评价指标中,还没有一项能够准确地反映作为性别分层的妇女群体发展水平的。而一项未曾考虑性别因素的战略,往往会带来片面的发展和新的社会不公。 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妇女发展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以彻底解决。但是任何强调客观,甚至消极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的思想也是万万不可取的,我们必须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切实有效的行动扎实推进妇女的发展。 一、要真正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各级党和政府是现代化目标、任务、政策的决策者。决策者的认识、行为和认同度直接影响着性别意识在决策中的位置和作用。决策者在制定法律、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时,只有把男女平等作为参照值,充分考虑发展过程中将会对男女两性特别是对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造成的影响,才能使妇女的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级党和政府应抓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将妇女发展内容列入现代化目标和现代化衡量标准之中。一要将妇女发展规划与现代化总目标以及各级有关现代化发展的子规划、公共政策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之中,加强性别统计、性别分析,以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二要将妇女工作真正纳入政府的职能之中,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实质性的妇女工作部门,更有效地承担起促进妇女发展的职责,改变目前各级政府虽然设有妇女工作机构(协调组织)而实际工作仍由不具备行政效力的群众团体——妇联来承担的状况。三要继续建立完善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用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消除“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影响,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五要关注和有效地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占妇女人口70的农村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权益保障问题,确保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管理机构、平等地行使权力问题,妇女潜在的人才资源向显性的人才资源的转化问题,消除色情服务业滋长问题等等。 二、广大妇女要更自觉地参与现代化建设,以素质、作为求发展。妇女只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参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实践,作出贡献,才能使自身发展获得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而未来的社会以知识为本,以能力为本,将为妇女创造更多更好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机遇。广大妇女要树立起自我意识、成就意识、成才意识、竞争意识,不仅仅把参与社会作为解决自身生存的问题,而且要把参与社会作为人生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善于自我设计,在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的基础上,有志于向更高层次迈进,努力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更新,在志向目标上不断追求,在知识能力上不断充实提高,使自身发展获得持续的内在动力。 三、各级妇联要在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承担起推进妇女发展的神圣使命。要紧紧围绕“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要通过参政议政等渠道,更有效地推进男女平等国策和性别意识进入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决策之中,从根本上为妇女发展创造条件。二要进一步密切与各界妇女群众的联系,切实掌握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对策研究,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唤起妇女的自我意识和群体意识,引导帮助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素质,实现自我超越,发挥“半边天”作用。四要适应现代化需求,加强妇联的自身建设。以改革、创新、务实的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努力探索和改进新时期妇联的思维模式、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妇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现代化论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人权 民主 价值 形式主义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 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 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 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 “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 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 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 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 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 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 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人权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人权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 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人权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 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 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人权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人权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 “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 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 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 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 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 保障人权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 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人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人权,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 文秘站: 2、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人权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人权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人权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人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人权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人权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人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人权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 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 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民主价值,实现政治的民主化与民主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民主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民主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 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民主或纯粹民主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民主。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民主,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民主理解为直接民主。 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 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 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民主”的名义对人权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民主”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民主的确认!不过,这种民主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民主。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民主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 2、宪法对民主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民主: (1) 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的精髓, 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民主的制度构成和程序。民主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民主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民主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 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 (3)规定对代议民主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民主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民主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 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 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 民主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但人们逐渐发现,民主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人权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民主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民主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民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 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民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民主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民主可分为人治民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民主和法治民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民主。法治民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法治民主所蕴涵的正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 可见,实质合理性意味存在着一套主观的、价值的标准。学界虽然承认存在一些普适性的价值,但终究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标准,甚至探究这种确定标准的手段也难以获得。追求实质合理性的道路充满崎岖,而且几乎可以肯定这种追求难有实质意义上的结果。从法律的方面看,强调“实质合理性优先”虽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诱惑的正义理想,但它在 司法领域的贯彻,将导致个案正义优先于普遍正义,法外的标准优先于法律的标准, “直接追求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实践也总是难以摆脱人治、专断、反复无常或神秘主义等非理性力量的控制。” 诉诸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导向一种人治的司法模式。 而“法治主义强调形式合理性优先”。 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的要求。 韦伯在其关于法律的论述中,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他赋予法律的形式理性以相对独立的地位。D·M.特鲁伯克将韦伯的法律形式理性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体现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还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形式理性的意义: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形式合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指用理性化的法律来判定是非曲直”。 因此,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从根本上讲,它要求宪法必须成为法律,而不能是政治宣言、道德原则,这已经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同。这就要求,宪法的内容尽可能采取法律的外在形式,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跟其他法律一样,能以特有的“法律”的方式或依实施一般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手段予以实施。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实质就是宪法采行法律的形式,宪法的形式合理化即是宪法逐渐采行法律形式的过程。 那种认为宪法主要用以确认个人尊严、基本权利与自由等价值,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界限并有效制约权力以实现权利的主张,体现的是一种对宪法的“实质合理性”理解,它将宪法所追求的目标确定为“实质合理性”。这意味着,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优先考虑实质合理性。我们承认,宪法的确对人权等最根本的、最重要价值目标给予了正式确认。但是,宪法也是法律,因此在制(修)宪的过程中,也同法律一样,“应当最大限度地将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最大限度地把实质合理性由个别存在物转化为普遍存在物,由分散无序的状态转化为理性可以把握和预计的固定形式”;在宪法的实施中,也须“借助于而不是绕开形式合理性去实现实质合理性”。 因此,宪法也不例外,其生命也在于它的形式合理性。 强调宪法的形式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实质合理性的否定或排斥,它仅仅表明: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相对于实质合理性而言,具有优先性。即:(1)宪法的实质合理性通过形式合理性予以实现。(2)在宪法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以形式合理性所确立的标准来最终判定实质合理性。(3)宪法的所有内容尽量实现形式的合理化。“在所有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形式主义’的倾向”, 因此,宪法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必然意味着宪法形式主义的兴起。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都以追求实质合理性为目标。这体现在:(1)宪法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却没有规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途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却无法有效的救济。(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范围、种类,甚至也规定了行使的程序,但却未规定违宪审查制度,面对大量存在的违宪行为,宪法却无能为力。(3)宪法中过多地规定政策、方针及其他非规范性内容,一些本来是规范性的内容却又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宪法至今仍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其价值诉求的。因此,我国宪法的发展必然有一个形式合理化的过程。宪法的形式合理化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程序正义优先:宪法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的实践理性即意在探寻法律的正义在实践中确定的判定标准。那么,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什么方式来确定“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行为的结果,一是根据行为的过程。如果借用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正义概念,那么,就前者而言,可以理解为实体的正义,它“意味着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 后者可理解为程序的正义,它意味着“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也即是说,要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或者说是要确立程序的独立价值。 问题是,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取舍?这才是我们关注这一问题的关键。宪法的实践理性要求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中获得一套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依实体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抑或依程序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取实体正义优先还是程序正义优先?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 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由于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这一标准是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警告说,“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实践中,我们并非要真正的、绝对的达到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确定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即可认为它符合正义。可以认为,只要设计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认为是正义的(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这个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某被告是否真正犯罪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掌握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绝对标准的认识手段,实际中采取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 也就是说,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是否正义来判定结果是否正义的。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只要程序正义,其结果就一定正义。 从理论上讲,在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中,程序的地位是略有差异的。但在实践中,结局都是一样的:实体的正义最终都由程序来保证,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或者,在二者冲突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 关于正义的理论适用于法律的领域,产生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及其关系的问题,在确定以什么标准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时,出现了实体法中心观和程序法中心观两种对立的主张。前者认为,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是前提,程序法仅仅是“助法”或“附带性规范”,即“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 程序法中心观则认为,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现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程序不仅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体法是通过程序法来确定的,即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针对我国目前在宪法实体规定方面已趋完善,程序的阙如使实体规范不能有效实现而成具文的现状,笔者曾撰文指出,“与其让完备先进的实体规定留在纸上,还不如先完善程序,使实体规范完全得到实现。同时,优先发展程序,并不否定实体规范的适时发展,只是强调在现阶段宪政建设的侧重点是发展程序。” 在该文中,笔者讲的是一个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即宪政建设的先后次序、以何者为重点的问题。这与本章中笔者提出的宪法程序正义优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信细心的读者一定已了然于胸。 宪法程序正义优先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意蕴。其基本含义是:第一,宪 法内容的程序化。它要求,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化为一种程序性规范,或者说,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规范体现出来。宪法的实体价值隐藏于程序之中。这意味着从立宪、修宪到宪法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意味着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并严格按照预设程序运转,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通过这一原则,一方面使宪法程序尽可能合理、科学、完善;另一方面,赋予宪法程序以独立的地位,以及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冲突时优先考虑程序正义的合法性。 (三)当前我国宪法形式化的主要内容 本章所讲宪法形式化,既包括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也包括宪法的程序正义优先所导向的程序化倾向。实现宪法形式化的一个前提,是存在一套以宪法形式主义为目标的、完整的、内部协调的概念、范畴体系,一套能对当前绝大多数宪法现象做出自洽性解释的、完备的宪法理论。针对我国宪法的实际,当前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宪法文本的形式合理化。(1)制定一部可包容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等与大陆实行不同制度的统一的宪法典。(2)重订宪法序言。应减少序言中对历史、政策等的叙述性说明。(3)宪法内容的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使宪法中的内容都成为宪法规范,尽可能使宪法条文中规范结构完整。(4)减少宪法中的政策性、道德性等非规范性规定。 2、建立、健全四大宪法制度。(1)健全宪法解释制度。(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4)健全宪法效力保障制度。 现代化论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 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灵魂和主线。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在理论上有一系列重大创新,在政策上有一系列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的高度自觉和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定决心。当前,我们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精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逐步实现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腐败蔓延。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方向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政治性、政策性都非常强。只有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设计时间表、路线图,才能实现改革成本最小化、成果最大化。 紧扣“五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突破,就是第一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统筹考虑、系统谋划,体现了当前各领域、各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既是“五位一体”改革的重要组成,也是重要保障。各项改革要顺利推进,都离不开风清气正的改革环境,都需要全程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改革措施,本身就是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不能单兵突进,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同步谋划、同频推进,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 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纪委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就是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从浙江的实践看,中央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举措,收紧了拳头,突出了主业。当前,要把这一要求贯穿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始终,通过改革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职责,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紧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效果如何,干部群众能否满意,关键是要看腐败蔓延势头有没有得到遏制。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必须着眼于这一形势,全面破除不利于坚决查办案件的体制弊端,弥补权力监督制约不力的制度缺陷,使惩治更加有力、预防更加有效,以腐败遏制度、群众认可度、社会信心度等实际成效检验改革成果、取信广大群众。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 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就要在这些紧要处发力,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些新要求针对性强,关键是抓好落实。建立党委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带头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党委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制度,以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动态考评。近年来,浙江省坚持推行“三书两报告”制度,通过给党委、政府领导发送责任分工报告书、落实任务建议书,给牵头部门发送责任分工函告书,党委常委会听取党政领导专题报告,纪委听取牵头部门情况汇报等,强化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体意识。同时,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增强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启动程序,注重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确保责任追究及时、准确。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项决策符合党章精神,切合实践需要。当前,关键是要研究制定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双重领导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特别是在查办腐败案件和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等方面,亟须出台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办法,使上级纪委加强领导有章可循、下级纪委接受领导有据可依。 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这支队伍作用,等于增加了一个纪委的力量。党和国家机关领域广、部门多,全面派驻很难一步到位。要从实际出发,条件成熟一个派驻一个,逐步实现“全覆盖”。此外,要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强化统一指导和协调,防止派出机关内设部门多头下达任务,解决派驻机构疲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的问题。 强化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当前,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巡视工作制度创新。从近几年浙江省巡视实践看,注重拓面延伸、加快节奏、发现问题,巡视监督作用不断彰显,实现了机关、地方和企业的“全覆盖”。在巡视重点上,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放松,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和重点巡视,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结果运用上,要加强问题分类处置,建立快查快办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快速启动、立巡立查。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路径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先例可循。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规律,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渐进和突破相衔接,使各项改革措施逐步落实、逐见成效。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从现在算起,只有短短7年,时间紧、任务重。要统筹谋划、倒排时间,尽快出台更加细化、量化的“一揽子”改革进度表,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要结合实际,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能落地、能管用的举措,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充分运用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及时推进、不按规定改革的,要限期整改、倒查责任、传导压力。 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改革既要谋变,也要求稳。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涉及权力、利益再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从外围到核心、从增量到存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做到“小步走、快步走、不停步”。对于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等新部署的任务,以及推进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等工作,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对于完善派驻工作机制、改进巡视监督制度等已有实践基础的改革措施,要抓好经验总结和顶层设计,迅速启动、加快推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坚持群众路线、鼓励创新。改革是开创性事业,力量在于群众,办法来自基层。从浙江省反腐倡廉实践看,正是基层和群众在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防止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等方面的创新创造,提升了治理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对于地方、基层和群众在改革探索中的新招、实招、硬招,要及时发现、认真提炼、积极推广;对于改革探索中的一些失误和不足,不搞求全责备,积极加以引导,不断改进完善,更大限度地释放基层群众的创新创造活力。 现代化论文: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与促进对策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内涵 特点 制约因素 对策 摘要:基于学界对农业现代化基本内涵的不同观点,提出对中国农业现代化概念的认识。指出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个性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及途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仅关系着中国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更加富裕型小康社会的实现,而且关系着中国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三农”问题关系着中国的大局。因此,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途径。在党和政府日益关注“三农”问题的同时,学术界对“三农”问题的研究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农学等学科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其中农业现代化问题一直是学术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自20世纪中期我国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以来,学者们围绕着农业现代化的科学界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长时期的讨论,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转变论。人们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综合的、世界范畴的、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它作为一个动态的、渐进的和阶段性的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的产业部门的过程。 第二、过程论。学者们认为农业现代化不是农业领域一个方面、一个过程的现代化,而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现代化。包括生产过程的现代化、流通与消费过程的现代化及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 第三、制度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推广而引发的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的变革与创新。 第四、可持续发展论。认为农业现代化的完整涵义是用现代技术和生产手段装备农业,以先进的科学方法组织和管理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素质,把落后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具有高度生产力水平、能保持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的过程。 我们认为,对农业现代化的界定,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来界定。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应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所应有的“共性”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个性”上去把握。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依据国际公认的现代农业的标准来定位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与教育、科技发展水平、生态资源及劳动力条件等因素,走自己的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科技、农业管理、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农业产业组织的社会化、农业生态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 在分析、界定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的同时,学术界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普遍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农业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位学者的观点表述上虽有差异,但通过疏理后可以发现,这种差异主要是研究视角的差异。 从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来审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认为:从世界上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农业现代化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为代表,他们主要走从现代机械技术起步到现代生物化学技术的发展道路;二是以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为代表,主要走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起步到现代机械技术的发展道路;三是以法、德、英等国为代表,走机械技术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同步发展道路。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既不能走以美国和西欧国家为代表的人少地多型的、以机械化和化学化为特征的道路,也不能照搬以日本为代表的人多地少型的、以生物技术的实现为主要特征的道路。而应根据中国特定的条件,走资源节约、技术优先发展的道路,走现代生物技术与现代机械技术、精耕细作的传统技术与现代农业科技、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手工劳动有机结合起来的道路。5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至少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工程化等三个显着特点。6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加农村工业化,其发展道路应该是走集约农业、高效增收和持续发展的路子。 把农业现代化看作是一种过程的学者们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征应从其所具有的动态性、区域性、世界性和时代性、整体性上去分析。因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相对性较强的概念,只有阶段性目标而没有终极目标,即在不同时期应当选择不同的阶段目标以及在不同的国民经济水平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同时农业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条件有很大差异。但强调这一点,并不能否认我国农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将要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因而也应站在全球化的高度来分析农业现代化,依国际标准来确立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种手段的学者们则从农业现代化的构成要素上来分析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生产技术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因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上学者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特征的表述,都有可取之处,如同我们讨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一样,对其特征的描述 也可以是多角度的。我国农业现代化应避免重复发达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弊端,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以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但也要避免“一刀切”走灵活多样的发展道路。从整体上看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把现代生物科技与机械技术结合起来,寻求传统的精耕农作技术和现代化农业在保持生态良性循环下的有机结合;第二,农业现代化必将与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集约化相伴随;第三,就全国而言,农业必将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第四,把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与城乡差别、地区差距的缩小、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市化以及农民的现代化等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因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内部,它与国家经济结构、产业政策的调整、城乡关系的调整、农民与农村的现代化密不可分。 三、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虽有长足进步,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有学者参照国内外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建立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体系,并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相比较,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具体描述。10也有的学者从区域农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对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做了实证研究。11如果我们不去探究学术界在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上的差异(2001年前后,国内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有数十种之多,白人朴在《关于衡量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的探讨》中有详细论述,原文刊载在《实验研究》2001年第2期),学者们大都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无论在速度、规模、结构、效益、程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较大差距。这一客观事实,使人们日益关注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制约因素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其一,从农业生产要素的层面来探讨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中国传统农业未能向现代农业转型,劳动者(高素质)、土地、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欠缺、要素市场发育迟缓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没有高素质的、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懂得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新型劳动者,中国农业要实现代化是不可能的。12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支撑。资金短缺是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如何建立一个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与资金保障体系事关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土地市场化与农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研究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关注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目前中国农业经济、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等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其二,从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层面来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在农业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起着很大作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经济增长与农业》中就曾断言: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制度的变革。学者们对中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历史及制度效益进行了历史考察。18对农业制度变迁的内涵、特点及制约当前农业经济制度创新的深层障碍,如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非农偏好的国家资源供给、分配制度、不清晰的产权制度、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与风险分摊制度等,展开了充分研究。19 在对农业制度变迁进行审视的同时,还有学者们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公共政策的取向等方面对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探讨。20 21 其三,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滞后的城市化是导致中国农业落后的原因。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制度变迁、制度效率的改善来影响其他各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和效率来实现的,其作用体现在两方面: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同其他投入一起共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直接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外生变量对其他要素投入起保证、激励、阻滞或诱导作用,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制约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有: 1.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农业机制尚不健全。尽管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严格地说,目前市场农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尚不健全,要素流转和生产安排仍有盲目性。(1)农户没有真正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户在投资决策上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2)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尚未根本改革的户籍制度妨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使以劳动力为典型代表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始终滞后。(3)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服务体系在多数地区还不健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物资、加工、销售等社会服务体系明显滞后。 2.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未能建立与健全有效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使土地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流转与合理配置,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3.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农业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也严重滞后于城市水平,使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福利事业体系发育不足。 4.不清晰的农村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公有。在这种规定之下,农村集体资产性质模糊不清、资产所有权代表不明确,诱使各行为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利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成为可能。 四、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措施 如何化解制约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人们从各个不同侧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好的对策、建议。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1.土地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可行性的思路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消除土地投资的制度风险,克服农民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实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适度集中。 2.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实现农业就业在社会就业中所占比重的降低,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实现农业劳动力转移,主要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3.加强农业市场体系和产业化组织建设,进一步协调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为此,国家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流通、科技开发的各种专业性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农业市场组织,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市场咨询和服务,使农村经济和市场经济接轨;消除各种自然的以及人为的经济和行政的市场阻隔障碍,使农村经济发展纳入统一的市场经济轨道。 4.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其转化和应用步伐。其一是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在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同时,应大 力提高政府对农业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其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其三、把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体系转向社会化,逐步形成以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产业化组织为主体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5.大力加强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开发力度,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的现代商品生产者。 6.实现城乡统筹,消除二元经济阻隔,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7.不断深化改革,消除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体制、机制性障碍。31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在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不能随意改变其制度内核。 第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目前土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增强生产要素重组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通过规范流转行为、明确利益关系,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与生产的专业化。 第三,探索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坚持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农业制度创新形式的选择与推进,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不要强行移植,也不能靠行政推动,必须坚持多样化发展。 8.结合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来推进农业现代化。 9.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论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这主要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教训方面来阐述。 现代化论文:中国物流现代化及其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物流是进行生产和建设的物质前提,是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客观基础,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深远的经济意义。 一、中国物流现代化进程中的成就与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19年来,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保持了年均9.9%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每年增长7.4%。物流在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逐步改革了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突破了在国有经济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不是真正的商品的束缚,培育和发展了生产资料市场,改变了物资流通格局。 第二,从西方和日本引进了“物流”概念,借鉴其理论和方法,从大流通的视角,不仅把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和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而且把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流通、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视为一个整体,从而有利于货畅其流,提高效益。 第三,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规模增加了物流设施。中国交通运输的主力是铁路,其营业里程从1978年的4.86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5.46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从1978年的 10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9700公里。公路从1978年的89.02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115.7万公里。1996年又新增公路2.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增加11 17公里,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里程达2141公里。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从1978年的83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 17200公里。远洋运输的国家的主力船队——中远集团船队于1996年已发展到1700余万载重吨位的能力。民用航空运输仅机场建设从1980年至1995年共投人475亿元,1955年底全国拥有137个机场,其中4个可容纳波音747-sl个可容纳波音737。包装已经形成包括包装材料。包装制品、包装机械。包装装境印刷等门类齐全的新兴产业。在装袭搬运方面比较广泛地采用叉车、托盘以及其他机械等等。 第四,通过国内研制、生产和从国外引进,提高了物流技术水平。如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包装产业已研制和开发数千项新产品,基本上适应国内资源特点并符合国际包装的发展方向,大大提高了包装水平和质量,不仅在出口商品中基本扭转了“一等商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现象;而且也明显改变了重大产品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如改变了水泥包装,每年大约节省水泥土500—600万吨;改进了化肥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l亿多元;改进了平板玻璃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100多万重箱。与此相联系,推行了物流标准化,而集装单元标准化是其基础,已经从单一商品的标准化逐步走向商品系统整体的综合标准化,也就是从货物分类编码、计量单位。包装方式、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库存条件。安全要求等等,逐步实行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并与国际物流接轨。 第五,在物流管理方面,1991年初国家体改委和前物资部在无锡进行以配送为突破口的物资流通制综合改革试点,近几年又进行了制试点,并推选连锁经营。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700家连锁公司,1万多个门店,钢材与汽车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0亿元。由于采用了这些现代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在物流信息方面,从流通企业到管理部门,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从八十年代末以来,较多地采用微机,各物流部门已初步形成覆盖面广、横向纵向相结合的信息网络。 总之,物流的发展保证和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流通部门的一些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很多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转换机制较慢,管理不力,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有的出现亏损,近两年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三是物流的整体技术水平仍然落后,例如准高速、高速列车今年才起步,由铁道部部主持的时速200公里及其以上高速列车综合试验至1999年年初才成功。四是物流系统中的“瓶颈”制约未完成克服,交通运输尤其是铁道运输仍然比较薄弱。五是对减少环境污染重视不够,如包装材料在生产和使用中,回收利用不够,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包装制品造成白色污染比较突出等等。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现代化的内容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幅员大,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技术落后,人均资源较少。经过48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综合国力有很大提高,有些部门的总量指标在世界上已位居前列。 落后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与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并存,以大量的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为基础的落后科学技术与少量的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并存,广大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与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发达地区并存。因此,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时间上的长期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实现现代化一般不需要太长的时间,如亚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起步,至七十年代基本完成。但据中国国情,具有巨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能急于求成。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于1964年12月在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而实际起步则是1978 年的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完成大约要到21世纪中叶。包括在四个现代化之内的物流现代化,显然也要到那时才能全面完成。 (二)地区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兴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开放了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了经济开放区等等,现代化进程很快,大约到2012年,可以基本实现物流现代化,正如所指出的:“力争经过20年的努力,使广东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成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至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特别是沿边地区还有对外开放的地缘优势,发展潜力都很大,可以加快开发,但完全实现物流现代化的时间要更长一些。 (三)技术上的多元化。由于中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也由于各种货物具有不同特性并对物流有不同的要求等原因,在技术上应兼容必要的手工劳动、半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和高技术自动化,形成多元结构。 (四)宏观上的调控性。物流现代化不仅需与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协调,而且需要在地区协调。同时,各物流环节之间也需要协调,从而涉及到国家的总体规划、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的同时,必须有国家的指导和扶持,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基于上述,中国物流现代化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一)物流设施现代化。现代物流设施,是物资空间转移和在一定时间内必要停留的载体,时至今日,在数量上仍然不足,例如还有相当大的地区不通铁路,又如港口泊位不足和有的泊位装卸效率低,仍有压船压货的现象等等。可见要建立一个综合的高效的现代化物流系统和网络,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二)物流技术现代化。与物流设施现代化紧密相联,必须使物流技术高度化。仅就铁路运输而言,蒸汽机车占有较大的比重,时速较慢;电气化铁路1960年才从四川铁路宝成线上出现,至今也不过1万公里左右;准高速列车1999年4月1日已经起步,要在各中心城市之间建成高速、超高速铁路网尚需较长的时间;此外,需要建高速公路网,建立高效能的机场和港口,发展集装箱运输,建立立体仓库,利用改造废矿井作为地下仓库等等。 (三)物流信息系统现代化。信息在当代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建立中国信息高速路的同时要着力建设物流信息系统。 (四)物流管理现代化。物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实现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两个转变过程中,应建立现代财务、成本、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制度;继续发展、配送连锁经营等新的物流方式和经营方式,发展集约型的配送制,推行佣金制,推进连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工程、最低库存(Just-in-time inventory)甚至零库存等新的管理方法。 三、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12亿多人口,经济规模大,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仅就直接以物流为基础的商品市场而言,1996年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4614亿元,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35700亿元,外贸进口总额为1388亿美元。到21世纪初,中国将向世界提供将近7000亿美元的市场。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与临进亚太地区的国际合作 首先,促进中国与接壤的周边国家的合作和开发。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促进澜沧江一循公河流域各国的合作开发。1996年8月底在中国昆明市举行的澜沧江一循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第6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赞同以泛亚铁路和中泰铁路为核心的东亚铁路网建设计划。也就是计划修建以新加坡为起点,经吉隆坡。曼谷、金边、胡志明市和河内抵达尾明的泛亚铁路,并计划修建支线通到仰光和万象,预计 2000年完工;同时计划修建以昆明为起点,经祥云。思茅、景洪、琅勃拉邦、万象、廊开抵达曼谷的中泰铁路,也将于2000年竣工;这就将中国铁路网和中南半岛铁路网联接起来。显然,这不仅将大大促进该流域的合作开发,而且将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2、拆进图门江地区的合作开发。1995年 12月6日,中国、俄罗斯、朝鲜。韩国、蒙古五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关于开发图门江地区的三项协定,即五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图门江地区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谅解备忘录》以及中。朝、俄三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积极支持这几个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物流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这一项目的实现。3、促进沿亚欧大陆桥有关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特别是俄罗斯及中亚各国与中国存在着资源互补、资本互补、技术互补、产品互补、人力资源互补、经验互补。地缘互补、基础设施互补等八种互补性,中国物流现代化无疑将推动沿亚欧大陆桥各国的合作开发。 其次,促进中国与太平洋诸岛国以及太平洋彼岸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随着中国海运和航空的发展和现代化,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相互开放、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上述各国的经济合作与贸易交流。尤为主要者有两个国家:一为与日本的经济技术合作。中日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人民有两千年的友好交往,改革开放以来,中日经济技术合作日益加强。二是与美国的经济技术合作。这种合作虽然在总体上得到不断改善和发展,但常受美方的重大干扰。今后只要对方按照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通过谈判解决争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物流现代化,中美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不断扩大。 此外,应当指出,香港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旅游、信息中心, 1997年 7月三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对加强中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亚太地区 的国际贸易 各种物流设施是外贸商品的载体,物流现代化将大大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1996年外贸进出口总值已经达到2899亿美元,比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递增 15.79o。在外贸总值中,对亚太地区的进出口值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是美国、日本、香港地区是名列前茅的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的进出口总值的快速增长,将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注人活力,同时也影响国际市场行情,仅就中国的某些进口产品而言,如合成树脂(聚乙烯、聚丙烯等)、纸浆、谷物、大豆和棉花等的进口,由于数量较大,就曾经直接引起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或停止下跌。预计在2000年,中国的进出口总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无疑将对亚太各国经济发展将提供新的推动力。 (三)促进亚太地区投资的旅游业的发展 中国物流现代化可以大大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截止1996年8月底止,中国批准的外资项目超过了28000个,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中国吸引外资最近已连续三年在世界上占二位,这一势头,正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亚太地区各国进行投资,也将日益增加。 物流设施中的交通运输部分,同时也可以运送旅客,其现代化可促进国内外旅游业的发展。 1996年中国的国际旅游创汇达102亿美元,与1978年2.63亿美元相比较,增长了37.8倍,18年来平均每年递增22%以上;国内旅游收人为1638亿元人民币,中国旅游业正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此外,中国人出境旅游也与日俱增,其中多数是往亚太地区,尤其是往东南亚各国,可见也将促进亚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 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对国际经济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分析 一、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经济主权的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争取主权的斗争中逐渐提出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不少已经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际在经济上仍然受控于殖民主义列强,他们在主权形式上虽然具有政治独立性的一面,但却存在着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严重不平衡性。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是紧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一国政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决策权。在一国国内,这种权利表现为对外经济活动的管制权和制定对外经济法规的自主权;在国际层面上,这种权利表现为自主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现今国家主权理论的趋势是:更加注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把“经济主权”概念和原则与固有的“政治主权”概念与原则并列,在坚持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对主权原则的内涵做出了更为丰富的理解与提升,促使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不仅使得这个原则得到巩固,而且使它还有所发展。最明显的是,国家主权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扩展到经济方面,甚至文化方面,经济主权的概念已经开始树立起来了。”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概括,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权、对外资的管辖权、贸易秩序管制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本文仅选取国家经济主权内涵中的“国家独立自主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受国际经济组织政策影响”一面展开论述。 对国家经济主权受国际经济组织影响的评析。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集中体现于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通过广泛吸收成员国扩大自己在国际上的经济影响力,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成员国甚至非成员国的经济主权。现在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影响力最大的有三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世界银行集团(WB)、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截至笔者成稿时止,IMF有185个成员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拥有184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IDA)有163个成员国,国际金融公司(/IFC)有175个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有158个成员国,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有134个成员国;WTO有151个成员方。成员的众多无疑体现出各国对该组织的重视程度,它们制定的政策也普遍反映了各成员的协调立场,从而使得在国际范围内遵循一种普遍原则,以往个别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特立独行逐渐被这种广泛而普遍的作法所同化。 第二,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规则,对成员国产生国际条约义务上的约束,成员国通过对经济、财政、金融、货币等政策的比较研究,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使本国金融体制与国际相衔接,从而使得国家为履行条约义务而影响某些经济政策的制定。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有权在汇率与支付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成员国的某些政策与做法施加影响,从而对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加以约束。 第三,特殊情况下,国际经济组织对一国的经济援助直接影响到该国的经济主权。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危机的时候,会采取提供援助资金、稳定市场、纠正国际收支失调等具体措施。这种经济援助势必要求该国对自己的经济主权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表明,有关国家也都做出了经济、政治上的让步以换取足够援助来维持自己的经济稳定。 第四,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机制常常导致经济实力较弱国家的经济主权容易受到削弱。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宏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IMF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其政策的制定往往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经济主权,这种宏观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基于IMF自身的宗旨对成员国进行必要的评估与监督。 在评估内容方面,IMF以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旨在对过去状况进行评价并对今后一段时间内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指向性意见。一般每年的5月和10月都会由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世界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世界经济展望》(WEO),对成员国当年及下一年的经济形势做出预测,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政策进行协调。这就是IMF对世界经济形势的信号显示功能。因为关键宏观经济变量的预测数据是公开的,所以依据这种指向性意见,一方面,成员国可以比较国内的经济发展政策与宏观经济稳定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并根据此分析调整国内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IMF可以通过评估工作在金融风险的萌芽阶段就发出信号帮助成员国及早采取纠正性的政策措施。 在监督方面,IMF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金融体系、资本账户变化、薄弱的金融治理以及公债和外债管理。近年来,IMF不断开发更好的分析工具,利用这些分析工具来评估储备充足性和容易受危机打击的程度。而且还努力将金融市场所有有关的发展情况纳入其监督活动。一方面,鼓励成员国提高本国的经济政策与金融发展状况的透明度(如公布关于外汇储备、相关债务和短期外债的数据)以便让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做出更有依据的决定;另一方面,IMF也经常公布受到支持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政策、组织自身的公共信息以及对自身的批评和建议等等。 (二)消极影响 IMF在履行其监督、贷款职能时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嫌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领域监督范围的不合理扩大化,导致一些并非国家愿意让渡的经济主权受到干预。一向以监督国际货币体系运行为己任的IMF,在现实中已将触角伸向与被援国经济有关的各个重要领域,不仅监督一国的财政预算(波兰等东欧国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的预算制定),还研究东亚一些国家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这些所谓的“改进意见”多是要求实现完全的市场私有化。 第二,监督范围无理地扩大到经济领域以外,导致国家主权受到干预。IMF本应该仅限于经济、金融领域的监督,但有时却直言不讳地批评某些发展中国家军费开支过大,声称将根据裁军方面的举措决定其受援助的额度。这些成员国为了获取资金援助,不得不服 从IMF的各项要求和命令。IMF俨然成为了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 第三,对被援国施加苛刻的受援条件和义务,导致被援国经济主权被削弱。从国际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来讲,获得贷款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不为过,然而基金组织却常常在被援国危急情况下提出苛刻的援助条件,难免有趁火打劫之嫌。以俄罗斯为例,1998年金融危机期间,IMF在决定对俄罗斯进行资金支援时就提出了一整套的附加改革方案,这是明显的干涉内政,虽然俄最终接受了这一附加方案,但很明显强化了对IMF的不满。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也同样如此,IMF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泰国认为IMF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因此与其讨价还价,由此延误了一段时间使危机恶化,直到后来全盘接受条件后经济才有所好转。再比如韩国,IMF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第四,对不同国家提供的援助积极性不同,导致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上的不平等待遇。IMF一直以来的贷款记录明显表现出美国在IMF中的利益与优先性。以墨西哥金融危机与泰国、俄罗斯的金融危机中IMF的反应差别为例: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美国于1995年1月12日就做出提供经济援助的积极反应,并且向IMF及时提出了贷款要求,IMF及时向墨西哥发放了贷款援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泰国1997年7月2日发生金融危机,IMF迟迟不发放贷款。 第五,经济强国自身的意志常常影响IMF,并且通过IMF政策强加于其他国家,这是霸权主义在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内的表现。以人民币升值为例,美国财政部2005年11月28日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度汇率报告中没有将中国界定为操纵汇率国家,但是希望中国继续采取措施使汇/!/率制度具有更大弹性。报告认为中国的汇改政策实际意义和效果不大,并措辞严厉地给出5个月的观察期,即如果在2006年4月之前人民币汇率未能更灵活浮动,将考虑在下一期报告中将中国列入货币操控国。报告中还要求IMF加大对中国的施压力度,希望IMF加大努力敦促中国采取更灵活的汇率制度。同时呼吁IMF合作,共同撰写有关汇率问题的报告,并且还将探讨如何改革IMF汇率监控程序。受美国影响,IMF执董会2007年6月21日左右通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此替代1977年制定的《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汇率政策原本是一国的经济主权,即使两国通过协商进行汇率政策的变动也只是两国之间谈判和利益协调的结果,然而强国却将自身意志强加于IMF并通过其政策形成普遍的条约性义务,一方面说明强国推行的霸权主义影响到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IMP的非独立性。 第六,IMP高层人员背景直接反映出IMP在履行职能时的一种利益倾向,政策的做出也多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IMP总裁的最终当选,往往是由美、日、欧之间的相互协商决定的。现在已经形成一种默契:世界银行的行长一般由美国人担任,而总裁的头衔总是落在欧盟成员国所欣赏的候选人中。笔者经过统计,IMP成立至今的10位总裁中,有五位来自“七大工业国”国家。为了维持这种任命的“平衡”,副总裁按照惯例通常由美国人担任。不仅如此,对于所有高级官员的任命来说,美国的赞同都非常必要。虽然IMP政策的出台依靠的是投票权制度,但其高层人员的背景势必对政策的做出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三、微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这里谈到的微观层面指的是IMP的投票权制度。通过上面宏观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MP主要通过评估、监督和政策的制定对国家经济主权产生影响,虽然IMP并非一个完全按照投票进行运作的机构,它的大部分决策都来自于执行董事会的会议精神,但许多主要政策的出台仍要经过《基金协定》规定的投票表决制度,因此在微观层面对IMF的投票权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票机制概览 IMP的投票制由份额分配和投票权两方面构成。IMF很像一个国际性的股份性金融机构,参加IMF时每个成员国都要交纳一笔钱,这笔钱被称为“份额”。份额(quota)以SDR计值,是每个成员国向IMP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每个成员国的份额由IMP的份额公式计算得出。它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在最多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理事会会对成员国的份额进行检查,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和成员国之间经济地位的变化决定是否建议调整一些成员国的份额大小。此外,每个成员国亦可以按照本国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申请调整份额。份额在IMP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份额决定了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因为基本票只占总票数的很小一部分,因此成员国的投票权基本上与其份额规模直接相关。其次,份额决定了成员国可以获得贷款的最高限额。基金组织协定规定,每个成员国根据备用信贷和中期贷款安排向基金组织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其份额的300%。最后,它决定了一国可获得SDR分配的数量。 每个成员国有250个基本投票权,成员国每向基金组织认缴10万个SDR,基金份额即增加1票。另外,凡截至投票日,从基金普通资金中净出售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增加1票,而净购入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减少1票。 (二)对投票机制的分析 第一,美国的单边否决权对IMP政策的影响。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七大工业国”占有44.5%的投票权,而在2007年,全部发达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投票权重超过60%,发达国家在IMP重大事务上的决定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其中,美国在份额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是17.09%,是居第二、第三位的日本和德国的三倍左右。基金协定规定,某些重大决定(例如份额调整和特别提款权分配)需要理事会85%的特殊多数赞同(Special Majority Agreement),还有一些重要决定(如使用资金费用的决定)需要70%。如果它联合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之中的任何三个,就可以对任何需要特别多数通过的决议实施否决,使得它即使不能使自己满意的方案通过,也能轻易地否决它所不满意的方案。这实际意味着赋予了美国单边否决权。实际上,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甚至包括一些最基本的关于贷款的决定,通常都要尊重美国的意见。 理论上来讲,德国、法国以及英国,分别占有5,99%、4.94%,4.94%的投票权——完全可以联合起来达到行使否决的目的,但是,欧洲国家通常并不在IMP中协调各自的立场。与此相似,发展中国家也完全可能做到但也从来没有实现过集体否决某项决议。因此,美国就成为实际上具有有效的否决权的惟一国家。 第二,发达国家的联动情况对IMF投票的影响。必须有85%以上表决权赞同方能实施的事务不断增多,以中日韩为首的东亚国家在IMP中份额比例为11.22%;欧盟在IMP的份额比例为19.458%,由数字看来,欧洲国家的整体份额超过了美国,因此对美国造成 致命威胁的并非亚洲国家,而是欧洲’国家。所以美国并不总是孤立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投票。相反,它通过提供各种刺激手段和寻求联盟支持的方式发挥自己的影响。几个例子可以证明: 1972年,美国和其他“十国集团”(Group—10)12的成员为了达成《史密森协议》。“十国集团”一直保持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50%以上,控制了基金组织一般事务的决定权。1985年美国就通过这一机制迫使日元升值。 另外一个有利于维护美国利益的机构是八国集团(G8)。八国集团达成的共识和做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与会各国将其在其它国际组织和场合积极予以推行,直接影响其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发展。 第三,美国国内政策对IMF投票的影响。美国在IMF中的资金比重确实导致了它不可低估的影响,而在IMF面临政策转换时美国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放大。例如,至少每五年,都要对IMF认缴份额进行重新审议,任何需要增加资金的决定都要得到85%的绝对多数票,实际上就是取得美国的同意。而且,在美国国内,增加IMF的资金份额还需要取得国会的批准。因此,每次关于份额的重审,都相当于美国对IMF的一次细致检查。上文提到的美国财政部关于人民币升值的态度最终实质上是影响到了IMF的汇率监督政策。追溯过去,20世纪90年代,国会就试图通过基金的“限制条款”对工人权利、私营企业的作用、人权以及军费等议题施加影响。美国财政部是另外一个可以对IMF决策构成相当大制约的因素。由于美国是领先世界的金融市场的大本营,美国财政部的态度可以决定任何一项需要金融市场参与的IMF决策的命运。 现在,美国不仅反对把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与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联系起来的建议,而且反对适当增加特别提款权数量的建议。 (三)对基金份额分配合理性的质疑 第一,应该增加份额计算的参考因素。份额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而有些人口大国所占的份额与人口小国所占的份额相比明显失调,比如墨西哥的现有投票权是31,778票,而人口比它小八倍的比利时的投票权是46,302,按人口比例划分远远高于墨西哥。因此应该把人口因素计入份额的计算标准。 第二,经济联盟体因素。欧盟中的十二个国家拥有28.3%的基金份额,而如果以这些国家的贸易额来计算,它们占据的份额大致为16.9%。因此,有专家提出,“应该把欧盟内部贸易从配额计算中扣除掉(这对一个经济联盟体来说是应该的),那样的话欧盟的总配额和投票权就会下降约9个百分点,把这9个百分点分配给其他成员国”。 第三,提升基本票作用。基本票用于保护较小国家的利益,然而份额整体的连续增长使得基本票比例降低,从1945年的11.3%降低到2%,小国家使用基本票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有专家建议通过一系列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份额(88.7%)与基本票份额(11.3%)的加权平均值重新分配选举权,从而使基本票回归到1945年的水平。 四、结语 IMF作为当今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IMF政策的出台受到经济大国的影响,它们利用本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依靠举足轻重的份额和投票权地位影响着IMF,从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经济主权。然而,IMF最新的份额调整表现出了这样一种信号:美国的份额比例逐渐下降,而中国的份额比例有所提升。这表明中国在该组织内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对经济主权的影响也渐渐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面发展。IMF内部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可喜的是它自身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也在各专家的研究下进行不断改进和改善,希望有一天它能在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方面表现出更加积极的一面 国家经济论文:体制转轨国家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正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即处在体制转轨中。这类体制转轨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经历着腐败滋生蔓延的侵蚀,腐败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最明显的形式,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受到腐败的困扰。因此,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腐败、反腐败的制度,以保持政府的廉洁,是转轨时期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腐败及其危害的分析 什么是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1]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1]因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腐败是指公共权力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能够将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和程度内,而有些国家,特别是体制转轨国家,腐败日盛,以致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腐败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因而其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就体制转轨国家而言,日益滋生蔓延的腐败对转轨进程、现代化进程及经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各种研究表明,在市场化进程中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与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腐败降低了投资并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减少了对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支出,降低了公共投资、税收收入和直接投资。进一步讲,腐败还会扭曲市场和政府的功能,间接地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比如,腐败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监察,降低了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能力;围绕腐败展开的竞赛扭曲了激励机制;腐败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契约履行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腐败还会降低市场经济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腐败也会加剧穷人的贫困。 然而,也有相当一批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腐败是经济车轮的“润滑油”,如果没有腐败,也就没有交易和增长。[2]这种观点似乎在腐败程度和经济业绩一同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得到印证。经济学家试图用腐败的可预见性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可以预见的腐败不一定导致效率的损失。腐败的可预见性是指对必须支付的金钱数额与获得的好处的预测,在腐败程度既定的条件下,对腐败更容易作出预测的国家,其投资率也高,经济业绩也优于其它国家。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不论一个国家对腐败的可预见性有多大,如果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其投资率和经济增长率会更高。腐败的可预见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对而言的,完全的可预见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围绕腐败并不存在完全竞争。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腐败的可预见性,日趋严重的腐败也会带来无穷的后患。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取得高经济增长率的国家,会在不远的将来发观自己正在为此支付更为昂贵的代价。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会不断地蔓延和增长。如果对侵吞的贿赂平均而言达到10%的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人们产生出一种将受贿额提高到15%或20%的冲动。腐败能自我助长,使非法所得呈螺旋形上升,最终使发展受到损害,多年的进步被逆转。围绕腐败与贿赂而展开的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因此日趋严重的腐败本身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日趋严重的腐败还会使社会的合法性遭到破坏,如果人们(包括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认为贿赂是提高办事效率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必要遵循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规则的话,“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并在相当程度上替代正规的“法律”或“规则”。其后果是规范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使体制转轨受阻。 许多经济学家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腐败造成的严重经济后果。我国经济学家胡鞍钢通过对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四个方面的初步合计,认为从1995年到1998/1999年,仅上述四个方面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之间。[3] 二、腐败问题的成因 在当今社会,腐败的存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把腐败归结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实际上,只要存在下列条件,腐败就会产生,这些条件是:1.一些人掌握着能够自由支配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或者称为可以任意处置的决策权);2.掌握权力的人具有强烈的以权谋私的欲望;3.权力失去有效的约束而被滥用。我们知道,公众不可能去直接行使权力,只能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一些人来行使;而绝大多数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再加上公众对权力人的约束并不总是有效,所以腐败就成了全球的普遍问题。 下面以转轨国家为重点,从上述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过多的任意处置权。腐败的普遍存在说明腐败的滋生有着广泛的适宜其生长的基础,这就是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比如公共部门的官员所拥有的许多权力都可以金钱化,他们可以通过给予办事人以方便从中获得好处,也可以通过自由地掌握惩罚他人的程度而受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全的转轨国家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比如有些政府官员在签订重要合同、私有化、颁发许可证、分配进出口配额、对自然垄断实施管制、给予补贴或软贷款、税收减免、控制外汇、为某些企业提供垄断权、制定并影响价格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这是大量产生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寻租”的现实基础。因此,一个市场机制扭曲严重的国家,腐败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这种滋生腐败的土壤,不仅范围广阔,而且“肥力”很高。所以,转轨国家腐败的泛滥与转轨本身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长期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在市场化改革中得以金钱化,因而腐败就被凸现出来。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渐进式的改革经历较长的双轨体制共存,双轨体制本身就是“寻租”的沃土,这个时期的政府官员或改革的设计者既要制定“游戏规则”,又要参加“游戏”,而且他们制定的规则往往是不稳定的、不公正的和不透明的,所以改革资源极易被规则的制定者们垄断地加以利用;另外,分权化和改革的不断“试错”带来地方和部门权力的 扩张及过多的任意决策权,甚至围绕腐败形成了利益集团。 其次,掌握过多任意处置权的人往往具有自利动机,存在强烈的腐败的冲动或欲望。在政府行为理论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公共选择论认为,传统理论在研究政府行为时通常隐含着一个“道德人”假设,把政府官员当着慈善的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执政者,他们无私地追求社会公众利益,把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看成是自身的目标,而且他们是明智的,能够自觉地从整个社会的福利出发,科学决策,对社会的运行实施有效的调节。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道德人”假设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是难以成立的。团为在现实中,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经济人”,即都以个人利益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权力以及由权力带来的收入、地位、荣誉等)为行为准则。具有自利动机并掌握着某些权力的政府官员们客观上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统计性质,是可以普遍成立的,因此,使用“经济人”假设并不意味着我们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政府官员。 最后,如果公众把治理国家的种种权力交给一些人来行使,而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权力就会被滥用,腐败就必然会生长出来。因此约束软化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或症结所在。 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官员们在决定是否进行腐败活动时,要权衡腐败的预期收益和腐败被揭露及惩治的可能性与代价(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的现实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越高,说明对政府官员的外部约束越是有效,腐败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腐败的机会成本的高低也是影响腐败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谓腐败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描述为政府官员因其腐败行为可能被处理而放弃的合法收入。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越高,其腐败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因腐败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就越大,此时的动机就不那么强烈;反之,如果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较低,其腐败的机会成本不高,因腐败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大,就容易诱发腐败。政府官员合法收入的高低,实际上是一个激励的问题。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人激励不足,是产生腐败甚至使腐败普遍化的重要诱因。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该报告指出,如果公务员的工资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营部门工资,他们就更容易从事腐败。由于公务员工资低,官员试图用非法的收入来增加其工资,以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如果私营部门有许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从事腐败而被开除低工资公职的风险并不是一个有力的威胁。因此,腐败常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资的差距(或曰“诱惑率”)成正比例关系。但是,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不能减少腐败行为。基于个人才干的聘任和晋升的机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唯亲,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公正无私的公共服务体系,这种机制也能减少腐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官员相对收入(合法)下降与政府官员日趋普遍的腐败并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严酷现实。我认为,低工资与腐败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首先,在对付腐败问题上,假定或执意认为政府官员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或不明智的。政府官员也是人,同样追求名利,要求取得与自己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以及付出的辛劳相称的经济收入,这个收入应当大致相当于他们在非政府部门工作的工资收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保持与自身地位相称的生活,才能体面地做人,才有可能守得住“节”。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逻辑上讲,给予政府官员与非政府部门相当的可比收入,是保持政府官员廉洁的必要条件。这样一种收入不一定必然导致廉洁,但得不到这样的收入,腐败的滋生就是难以避免的。政府官员的低工资是产生灰色收入的重要诱因,也是以权谋私日益普遍化的重要基础。在低工资条件下,政府官员捞取额外收入就显得心安理得。 对于政府官员的激励,从静态看是一个工资级别和工资高低的问题,从动态看是一个如何不断晋级的过程,因此,激励问题还包括晋升机制是基于能力和业绩,还是基于血缘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甚至基于是否提供贿赂及多大数额的贿赂。 三、反腐败举措的思考 世界银行(1996)曾提出治理转轨期腐败行为的措施,具体包括:迅速而透明的私有化、经济自由化和反对经济垄断,以缩小腐败范围和重建激励机制;增加政府官员工资,降低受贿的诱惑力,加大革职的代价;简化税收及其法规,明晰产权,减少行贿必要,使企业不必求助于行贿而生存;在仍需要规章制度的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和完善上诉机制,并提供透明的方式,以削弱官员在授予许可方面的垄断权;对高层官员的腐败予以曝光和严惩。[4]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也形成一些类似的公识,比如:反腐败的根本点在于制度建设,铲除腐败的制度环境;综合治理与重点部门、关键领域的重点打击相结合;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公众参与和严肃执法相结合;尽快市场化改革,以期从体制上铲除各类经济租金等等。 上述措施基本反映了转轨国家反腐败的要求,但仍然显得不够清晰。许多措施拼凑在一起,缺乏层次感或次序。下面我们利用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来探讨反腐败的有效性及各项措施的逻辑次序。 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防治腐败要取得根本性突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将反腐败的成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内,以保证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通过一些措施使腐败的成本变得非常高,使腐败行为变得“不经济”,有效地减少腐败的发生。 反腐败是有成本的,反腐败的成本至少包括立法费用、执法费用、监督费用、调查费用、公众揭发举报的赞用、相关机构的设备和人员的工资等。反腐败成本的高低与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国家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太多,其反腐败的成本就会很高。不幸的是,这正是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目前面临的现实。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数目太大,政府管的事太多,政府官员掌握着太多的任意决策权,对如此众多的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和执法所需的成本很高,以至于我们只能将有限的力量去查办“大案要案”,别的就无力顾及了。支付反腐败成本的能力相对有限,结果只能是“法不责众”。一个国家不可能将其有限的资源无限制地用在反腐败上面,因此,要想保证反腐败的有效性,我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为此,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幅度削减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将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控制在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必须的最低限度内。 对于中国这样的体制转轨国家来说,必须把大幅度削减政府规模作为反腐败的首要任务,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效地缩小政府的规模构成了反腐败的逻辑起点。尽管缩小政府规模不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充要条件,但毫无疑问它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大规模削减政府规模,我们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国内有一种看法,认为腐败是市场化的产物。这种观点概括了市场化和腐败加剧的并存特征,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准确地讲,半生不熟、设计粗略、实行不完全的市场改革可能的确会促进腐败。腐败加剧不是市场化改革本身的必然产物,恰恰是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结果。今后这方面的改革包括:迅速而透 明的“非国有化”;反对经济垄断,推进经济自由化;简化税收及其法规,取消任意裁决权和免税权,保持税率的适度和统一;取消对经济的行政管制;增强各级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高度透明的会计标准和准备金制度;政府要公开出售特许权,政府采购要市场化、透明化,利用私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政府采购的标准等等。 在有效地减少有可能、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的基础上,我们还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增加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以便减少腐败。如前所述,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由腐败的机会成本和腐败的现实成本两部分构成。增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就是使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体面的和相称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加大被革职的代价;增大腐败的现实成本,就是使腐败容易被揭露,腐败官员受到严惩。相应地,在反腐败举措上,一方面要给予政府官员以充分的激励,要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谓之“胡萝卜”政策;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政府官员的约束,严办腐败官员,谓之“大棒子”政策。 国家经济论文:高度重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 编者按:鉴于各种非经济的,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构成威胁,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此,中国法学会立项并成立课题组专题研究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问题,建议我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政研室原主任吴炯执笔完成的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法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特征、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管理进行了阐述。限于篇幅,该报告将分上下篇刊发。 十五大召开时,鉴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发生特大洪水,曾提出“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十六大时又提出“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而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其中应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各种非经济的(如“非典”),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石油危机、金融危机、恐怖事件、战争等),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也不例外。 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认为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很有必要,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主要有如下一些重要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各国经济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致跨国界、跨地区、乃至全球性经济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当今各国国家安全的重点,已经转向经济安全,没有经济安全,也就谈不上国家安全,尤其是这方面往往有多米诺骨牌效应,顷刻间影响一片。 二、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渐实行全方位开放。直面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既诚实履行承诺,又学习发达国家依法适用的技巧,控制竞争的负效应。 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个优越性,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常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与压力,但其间有很好的成功经验,应该上升为法律。对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是否可行的疑虑可以消除。 (1)、有人认为影响扩大开放,我们以为不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其坚持开放和自由贸易倾向是不可逆转的,但与国家经济安全相辅相成而绝非对立。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十分强调国家经济安全,并为之制定法律。以美国为例,有关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已形成体系,除传统地《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例外条款》,以及《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和《国际投资调查法令》、《农业领域外国投资披露法令》外,还有《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总统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正当、不合理”的一切贸易予以限制或制裁,其“不正当”指按照国际条约不合法或与国际义务不一致:“不合理”所指不一定不合法,但使美国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1997年美国会通过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进一步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的经济权力。 (2)、有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多讲一些规则,少讲一些特色,大家定了就执行,不要保护落后。我们认为这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绝对化,真理多走一步也可能是谬误。因为WTO只是按成员方协议,为成员方贸易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一个谈判场所及解决争端的机制,而不是代替各成员方立法机构进行涉外立法;相反,充分考虑各方特点,才有很多双边谈判和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不同待遇。适用WTO规则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特色,制定自己的法律。我国自觉遵守“与时俱进”的规则,不会容忍保护落后。 (3)、有人认为已有几个单项应急法律,将来需要什么再立什么单项法律,而不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我们以为不妥。因为这个法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等方面的一大系统工程,任何单项应急法律,不可能涉及到这么综合性问题。只有各专项应急法律,不可能设立统一负责任的国家经济安全机构,监控、预警并报告国家经济整体安全形势和提出综合性应急举措。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机制只有涉及金融、财税、价格、市场、企业等各部门、各行业衔接立法,才能够在突发事件中一呼百应,令行禁止,紧急应对,这也不是一、两个专项应急法律能够解决得了的。同时,如果都各自立法,各单项经济应急法律规定有可能交叉而不一致。 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 一、概念。国家经济安全,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会遭受突发性重大伤害。重大伤害主要如:国家经济整体运行情况急剧恶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严重受阻;国际竞争中的自主力、自卫力,遭遇明显打击;人民生产、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经济危机。鉴于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经济安全问题常较隐蔽,只在一定条件下凸显,而一旦危机袭来,问题就会很严重。其中包括: 内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国内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引发经济安全问题的根源,发生在国内经济运行中,如在经济特色领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整体缺乏竞争力,不能起应有的国民经济支柱作用;如在金融财政领域,国债风险、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泡沫经济等; 外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涉外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对国家经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根源,发生在国外的不确定事件,如国际游资和跨国公司在重要经济领域的垄断;涉外经济关系的突变;重大公共 卫生事件突然袭来等。 二、调整范围。(1)、广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国家经济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冷战结束后,各国军事重心逐渐为经济重心所代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竞争和相互依存关系倍增,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其间又分安全领域内的经济范畴和经济领域内的安全范畴。 安全领域内的经济立法。主要指采取经济措施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法中的有关经济举措,以及一些国家常用的经济援助和经济制裁等法律; 经济领域内的安全立法。主要指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强劲、国家经济重要领域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与发展和不受重大伤害的法律。如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金融危机的监督预警,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和非关税壁垒、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等法律。 (2)、狭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重点寻求经济利益,不在乎其对国家安全的整体影响。这样,广义、狭义两者面对同一事务,可能会作不同的解释和规范。 本文所述,以广义范围、尤其是广义范围的经济领域内安全规范为主。 三、主要领域。(1)、经济特色领域。根据宪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条。一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同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二是国家允许少数人首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 (2)、战略资源领域。指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有重要影响的物质资源,其供给有限、需求广泛、开发需特定条件,如水资源、粮食、石油等。战略资源的安全标识是:国家实际拥有或能够得到的有关资源,无论数量或质量,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需要。 (3)、基础产业和制造业领域。基础产业如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与本土制造业共同代表国家实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竞争力,并决定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既是国家重要经济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标识是:本土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装备程度;国内、外市场对中国制造的需求;关键制造业和新型工业的发展及其未来影响。 (4)、高新技术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经济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都有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高技术含量能力缺口大,大量依赖进口,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国家经济安全。高科技竞争的实质是高科技人才,谁掌握了人才优势,谁就掌握了新世纪市场竞争的制高点,使国家经济安全不致受到伤害。其安全标识是:高新技术持续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扩大;传统产业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有用人材的开发与利用。 (5)、金融财政领域。大体有金融、财政、虚拟经济三部分内容: 金融系统安全。现代金融运作,已渗入经济生活各领域,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信息时代,各国金融运作的相互影响,也更加凸显,近年几乎所有国家发生的比较大的经济危机,都首先从金融危机开始。 财政系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最重要的内涵,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机器的生存。其安全的主要标识是:国家财政处于收、支基本平衡并稳健增长状态;能够支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债务依存度和外债偿还率的可控制性;财政赤字和制度性债务积累的可逆转。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中的安全。虚拟经济是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的虚拟资本的经济活动,一般指以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有价证券形式显示的未来预期收益。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资本从物质生产领域游离出来,以虚拟资本形态在金融市场营利。其发展对实体经济总体有利,但超出过多,则成泡沫经济,产生负效应,甚至酿成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其安全标识是:商品市场均衡;货币市场均衡;国际金融资产的正常运作。 (6)、国际经贸领域。指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如何抓住机遇、规避风险,已必须提上日程。其安全标识是: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发展空间。 (7)、生态环境领域。主要指人们藉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的经济活动,产生了自身需要的产品,也产生了“三废”,尤其是当废弃物过多,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植被破坏,物种危减,土地流失,资源损伤,甚至造成生存威胁。其安全标识是: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有效防范;免于因环境恶化而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能够妥善解决因环境争端可能发生的冲突。 四、特征。鉴于国家经济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障作用,各国、各个时期的具体特征,会有不同地发展变化,但总体趋向会是一致的,其一般特征是: (1)、根本性。强调保障国家根本经济利益,如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发展空间、国家经济战略利益不受伤害等。这里强调国家根本经济利益,有关行业甚至企业风险可能涉及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但不一定就是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也可能完全不是。 (2)、全局性。强调国家全局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部门根本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代表局部利益的有关条条块块的经济风险,可能伤害国家全局利益,也可能丝毫不会触动国家全局经济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 (3)、战略性。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有很强的战略特征。有时需要牺牲某些暂时利益,换取国民经济的持久增长。 (4)、预警性。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突发性的隐蔽状态,必需建立系统的监控机制,不仅能够定期查看,而且可以及时反馈,预知国家经济安全临界度,并迅速提出预案和自我调整,防患于未然。使法律监控与经济发展变化相结合,定性标识量化,增加可操作性。 (5)、应急性。即有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国家经济遭遇或可能遭遇重大冲击,或发现监控显示所要求状态标准和参数偏离了“临界线”,国家即可迅速作出系统的应急安排。(上篇) (接上期)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 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但是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和很不安宁的世界,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风险,设立监测预警系统。 一、健全国家经济安全监管机构。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全局性、战略性、应急性等特征,要求必须有一个强力监管机构。现在我国有多个有关监管机构如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并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每个部门都管一部分或自己的一点,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现有基础上,组建一个平时能常备不懈,综合监控;应急能迅速应变,令行禁止,并可统一部队和地方的强力监管机构-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 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主要任务是:(1)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规划;(2)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因素的调查研 究;(3)统一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军队和政府之间、部际之间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4)拟定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事项,审查和确认监测预警指标;(5)提出反威胁应急方案;(6)启动反威胁应急措施。 国家经济安全机构,应该横竖涵盖,形成网络。根据精兵简政原则,在有关济安全重点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的部门或地方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1)完成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交办的,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事项的调查研究;(2)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安全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尤其是超安全临界线的及时预警;(3)启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反威胁应急措施。 还应该有一个监测预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1)监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态势;(2)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指标体系;(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信息网络;(4)提出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报告;(5)建议启动威胁应急程序。这方面现在已有部门实际承担着大部分工作,也可继续兼任。 二、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指标和事项。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大系统工程,应该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建成监测事项和指标体系。 1.综合监测指标体系和事项。最能凸显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一些指标,如经济增长率、失业人数、财政赤字、债务偿还能力、央行资本金充实率、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利率和汇率等。易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经济制裁、重大倾销或兼并、以经济要求为目的的社会动荡,及其他必须有国家关注的突发事件等。 2.有关部门监测指标和事项。除根据本法调整范围进行一般性监测外,还可根据各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确定各时期的监测重点。当前重点,如财政领域:财政收支和赤字、外债和外债结构、外债偿付能力、货币投放量、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财产的增减或亏损、国有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金融领域:如货币市场的本币汇率、币值、储蓄与贷款;资本市场的国际投资和游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市股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债权和亏损、利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高科技领域:高科技人才、关键性前沿技术、科技发展与国外差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占有及保护情况、我国高科技私密性的保护;国际经贸领域:我国经济关键部门对外依存度、倾销与反倾销、我国商品的发展空间、外国资本的进入情况,以及人口、失业人数和收入分配差距、因经济目的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战略资源、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指标,和其中必须即时解决的重大个案事项等。 3.国家经济安全预警临界线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监测机制,除定期报告制度外,更主要的是:发现可能凸显的危险,预先提出警报。因此,需要对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分界,即预警临界线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其实很难准确界定,只能有一个一定时期的适用界线。当前业界一般认为: 1国家经济安全态势。可分四类。 安全。指国内经济关键领域整体运行良好;国际经济关系正常发展,引进来、走出去同样比较理想;国家有备无患。 潜在非安全。指国内经济有关键领域存在一定隐患,或在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处理不好,也许发展成显在非安全;但一般能够处理好而化解。 显在非安全。指国家经济安全明显存在一定威胁,可能是内发性威胁,可能是外发性威胁,也可能二者都有,但是还可以争取向好的方向发展。 威胁。指国家经济安全已经受到威胁,有可能形成危机。但局部经济受到威胁,不等于整体经济一定有发展成危机的走向;同样,为保障国家经济整体安全,有时不能过分强调局部没有任何威胁。威胁又可有:紧急威胁,即通过监测预警发出威胁信号后,难以消除的重大态势;突发威胁,即来自境内外不可预测事件,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胁。 2临界指标和事项。需要根据大量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并从中找出“度”以定性。同时需要根据历史逻辑推演、现代经济发展最新趋向及国内外有关案例,和工作者精湛的业务能力,确认国家经济安全临界线指标和事项。我国当前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增长幅度,不要低于7%;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要超过4.5%;外债余额不超过当年GNP的15%;偿债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债务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0%;对利用外资质量、倾销与反倾销等事项已予关注。同时,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凡涉及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事项都予关注。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可以逐步规范化。 三、国家经济威胁应急预案。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地区,对有关经济运行态势要定期提出监测报告;当凸显威胁临界度或突发事件时,立即提出预警及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不得迟于一天。应急预案应该包括以下建议:如此次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监测与预警指标或事项,启动应急程序后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初步应急举措,应急管理有关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应急管理 一、反威胁应急程序的启动。 1.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紧急会议。当国家经济安全凸显临界预警时,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遭遇威胁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反威胁措施的建议。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对有关部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紧急动员令;并根据情势,建立报告和信息制度,统一指挥;建立反威胁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反威胁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受理单位名称、电话。 2.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根据此次应急事件涉及的重点领域,国务院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应急指挥部(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此次应急事件的统一指挥。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急处理有关工作。必要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挥本地区经济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3.反威胁应急措施。根据此次应急需要,迅速调整和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一定时期加重行政强制性力度;调整财政收支和应急支付能力,增加央行信用;调整货币投放量、调整利率和汇率、进行价格干预,缓解市场风险;调整战略源供给和投放量,增强本土适应能力;限制和禁止不合格投资者的进入,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生产经营,并依法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增强抗风险能力;征用物资和财产,调拨物资和人员,恢复市场秩序等一切有利于反威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措施。 4.反威胁措施的执行与解除。 反威胁措施的执行。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并在执行任务时,向当事人讲明原因、程序及后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征用物资和财产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清点、登录,其后或返还或给予适当补偿;调拨物资、人员,都要清楚而有手续,并给予适当补偿;反威胁应急期间,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反危机应急名义或态势,妨碍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化解或侵犯任何组织和各人合法权利。 反威胁措施的解除。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实施反威胁措施已见成效,经济安全威胁始发领域伤害开始修复。国内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相关领域态势看好,短期不会再逆转;国际经济领域伤害或不利因素已经化解或灭失;多种指标监测显示,国家经济安全警戒线经受风雨,重新由威胁转为显在非安全、潜在非安全,终至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根据 应急指挥部报告,召开全体会议,进一步对国家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威胁化解或灭失的可信度,今后国家经济安全走向,并报经批准,由国务院反威胁应急措施解除命令。国家经济运作恢复正常。 二、应急法律责任。国家经济安全威胁紧急应对,需要迅速制定相关法律,并且较平时立法有很大突破。主要如: 1.凸显反威胁的国家强制力。我国实行社会主市场义经济体制,宪法虽然赋予国家机关一定强制力,但政府比较注意能够找市场的尽量找市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市场 ! 2.法律责任从严从重。鉴于国家经济安全遭遇威胁,经济运作正处于一个很艰难的非常时期,特别需要全社会一致行动,否则对反威胁的不利影响,也会比平时加倍。如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致反威胁不利;非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挤兑、抢购、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为牟取暴利,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抗灾商品的;都属严重犯罪,当然需要从严处分。 3.奖励与惩罚并用。反威胁应急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重大积极影响的,应该给予奖励。如提供重要信息;提出反威胁对策;在实施反威胁措施中,有重大功效的;捐赠金钱或物资,有突出善意表现的等等,视其功劳大小,给予奖励;对妨碍反威胁紧急措施执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的紧急应对权。鉴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往往来势凶猛,市场态势瞬息万变,不容许层迭研讨,贻误时机。所以一些国家都依法授予国家主要人(如总统、总理),紧急应对权。这点我国应该学习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特别立法,授予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或突发事件时,有紧急应对权力,可以审时度势、当机立断,不须走各种形式程序,并由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执行。 吴炯 国家经济论文: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定位与WTO规则比较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比如如何保证我国的国内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协调。本文通过对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在对国家定位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经济法过于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却忽视了对国家这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文章最后也就中国经济法如何作出调整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WTO规则 国家定位 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 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造成这种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多是各国政府的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关于WTO规则调整反倾销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的 一般规律者,倾销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正如权威学者芬格所论述的:解决反倾销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受到影响的各方,努力改变国内立法实施,以便在反倾销案件中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WTO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不是企业及其倾销行为,而是政府及其反倾销行为。” 国家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有可能制定歧视性的政策,从而损害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因此,WTO规则把规范国家的国家贸易管理行为而不是国际贸易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 二、 我国经济法对国家主体的定位 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但是对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大都认为经济法针对市场缺陷而由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在国家应当发挥对市场的调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从而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据此,我国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为: 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看,国家主体被赋予较大的管理职权是一种必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不一样,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其一,我们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自由经济之上的,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力量推动市场运作和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其二,构成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国家或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中,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自由意志性、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构成主体的财产基础都是相当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们不是在民 商法和行政法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法,而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体现行政垄断色彩的旧经济法基础之上,改造传统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发达之后,基于社会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要求而逐渐分离出的新法律部门,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而创建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四,我们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而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创造市场;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 “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干预,这是现实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是中国经济体制格局的必然选择”, “所有这些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法的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不一样,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的作用也将比西方国家国家主体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需求导致了人们的观念中对国家经济权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常常忽略一个普遍的事实,即国家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可能也越大,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对国家定位的区别 我国经济法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政府 干预市场来克服市场缺陷。结果忽视了因政府干预市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进一步扩大了的市场缺陷;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法将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上,忽视了对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即政府行为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重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轻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WTO规则重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明显不同。而大量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因为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由于没有相对方的制衡,因而总是本能地扩张和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对WTO规则的借鉴 我国经济法要借鉴WTO 规则的法律调整思路,将政府的市场调控和管理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就应该是政府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 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管理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克服非由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为起点。如果说我国传统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缺陷,而赋予政府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初探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 发展中国家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家经济主权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 家经济主权造 成冲击 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在经济全球 化进程中出现的国 家经 济主权理论 进行剖析得出了国家经济主权 的 让渡 论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实现的途径。 引 言 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 ,整个世界呈现出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而在几乎所有领域的全球化进程中,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始终走在最前面,它在成为其他领域全球化基础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各主权国家在相关领 域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而各主权国家间用以实现诸如环境、经济、惩治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还是缔结各种国际条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授权于国际组织 以相关权力,或者相应的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或采纳制约自身权力的行使。由此,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弃或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而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衰弱?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 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应当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在经济 全球化的热潮中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 济主权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 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 、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 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体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 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全球范 围 内建立 的 国际经 济组织 多达 109个 ,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 国家 经济 主权 有 重要影 响 的 国际经济 组织 。一些综合 实力较弱 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 这些组织或 者是 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 中 国家)由于在 资金、技 术等方 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 有一定的依 赖性 ,而且 近些年来某些 国际经济组织 已逐 步带上 了国 际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此外 ,一些区域性经济组 织如欧 洲联盟 、东 南亚 国家 联盟 、北 美 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 分经济 管理职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 (二)跨 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 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 民族 经济 主权 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 ,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 国公 司对主权 国家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的冲击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 在如下 几个方面 :第一 ,跨 国公司执行全球生 产战略 ,往往视 国家 经济主权为其障碍 ,因此其超 越国界 的经济 活动总是力 图逃避 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 的监督 ,从而模 糊了 国家 的管辖权 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第二 ,跨 国公 司腐蚀政府 官员 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 三 ,跨 国公 司在金 融市场利用 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 券等 逃 避外 汇管制 、利 用 国与 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 (三)非政府组织对 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 ,从国内的 角度 看 ,随着非 政府组 织 涉足领 域逐渐增多 ,作为独立于政 府 的组织 ,它越来 越体 现公众 的意志从而得 到越 来越 多的公 众支持 ,这就无形 中使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 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 其次 ,非政府组织由 于独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过政府 直接卷入 国际 事务 ,但在很 多 情况下 ,非政府 活 动进一步 打破 了国际关系 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 、民”之间 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 ,虽然非政府组织 不具 有 国际法 的主体资 格 ,但 他们是当代 国际社会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过 他们 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 响,并且其 在联 合 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 济全球化在许 多方 面都 对 国家 主权构成 了一定的 冲击 ,这是不容否认 的客观 事实 。但 在经 济全球 化进程 中,对于国家经 济主权的 理论 主张 ,学 者们 出现 了不同 的声 音 ,归结而言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促使 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 济制度 、贸 易规 则方 面趋 于相 同或者是类 似 ,特别是在严格按照 WTO、世 界银 行等 国际组 织规则进 行交易 的时候更是强化 了统 一的规则和制 度 ,这 样从 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 自觉 、无意 识 的情况 下做 出一些 行为 ,而导致 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 主权国家 的法律带来一定 的冲击 ,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 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 的话 ,那 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 国家意 志 的法 律 ,国 际经 济法 此 时也就 失去‘国际’这一独 特的 法律 属性 了;国际社 会 也就 不能 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 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 主权 的销蚀 ,但如 果从所 有 民族 国家 的整体来 看 ,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 ,共 同让 渡,共 同享有 ,国家 主权并没销蚀 。从部分经济主权 由政 府 向本 国企 业或 非政府 主体让渡 的角度看 ,即表现为本 国企业或 非政府 主体 对政府 主事务的干预 ,其实质是 国家经济主权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 变为政府 和非政府 主体 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 。[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 和国家关 系理论 ,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 能力独 立地 对本 国 的经 济进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而 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 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 完全被动 的卷人经 济国际进程 。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 复杂的互动关系 ,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 主权的角色 ,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 国际机制 的建立 。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换言 之面对经济 国际化 的挑 战 ,国家会 奋 起做 出各种 适应 性调 整把挑战视为机遇 ,变压力 为动力 ,其结果 往往 是增 强了综 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 国国际法 著名 学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为 首 的 学者 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 的普及 和扩展下 ,与其相关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领域也 应 当 同步实行 全球化 和体化 ,这是 一种 不 为人 意 志所 转移 的 客观 规律 和 客观 趋势 。突破原 有的国际法体系 。废除 国家 主权 是充分表达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据 。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 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 。米夏埃尔 ·齐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学者 已经作 了专门的论述 ,这里 不再 进行 论述 。由此 ,废除 国家 主权 失去了其在 理论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难 逃 为发 达 国家插 手 别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 务而 削弱 别 国主权进 行开 脱的嫌疑 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 国所提倡 ,他们坚持 欧盟是一个具 有超国家性质的 国际组 织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展 ,为 了全局利益 ,让渡部分 国家 主权并 不会 损 害主权 的完 整性 ,其结 果会形 成欧洲统 一市 场、统一货 币和欧洲大经 济区 。欧洲 一体化的实践表 明国家 主权是可分 的 ,这样 对于增强 欧盟 的总 体实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发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见 ,该理 论是 欧盟 的形式视为 国家经济 主权让渡 的理想化状态 。虽然 国际社会至今 尚未就此观点 达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 ,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之一 ,但正如《奥本海 国际法 》所说 的,“看来 比较 可取的意见是 ,坚持切 合实 际 的认 为主权 是 可分的 ,尽管这 种意见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权的让 渡不同 于 主权 的割 让 ,而 是 国家 问 的主权 共享 。“主权让渡是 为了解 决 国际组织 的授权 问题 而产生 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 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 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 国共享的方 式 ,说 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 国家的 ,所 以,让 渡不是 割让 。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 国际组 织并保 留退 出的权 利 .主权 国家所 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 ,因为 国家在理论 上有 可 以收回让渡 的主权 的权利 。至于在实践 中权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问题 ,关键还在于 国家 的战略选择和权力 行使 ,因为主权让渡 和受限也是 主权 国家行使 主权 的结果 。 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 济主权弱化 的结 果 ,笔 者认为 ,国家经 济 主权 的让渡是 国家基于 自身某种利益 的考虑 所做 出 自主意识 的选 择从 而在新 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 和获取 国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 样 高度 一体 化的 区域 联盟 的结成 也是从属于 国家利益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实 上 ,正是 主权国家本身推动 了全球化不断地 向纵深 发展 。就 国际 社会整体而 言国家通过参 与经济全球化 ,对机 制化组织适度 地让渡一部分主权 ,恰恰是一 国权 力的延伸 、变通 和扩展 ,是对 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 于广大发展 中国家 来说 ,无 异 于一 把“双刃剑”。在为发展 中国家 带来 追 赶上 发达 国家的新 机遇 ,促进其经济发展 的同时 ,也不 可避免地对 发展 中国家 的经 济主权提 出新 的挑 战。面对这种形势 ,发展 中国家应 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 ?如 何协调处 理 国家经 济 主权 与加强 国际相互合 作的关系?这些 都是当前 摆 在发展 中国家面前 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摆脱不发达 的锐 利武器 。一 国的经 济主权需要维护 ,而其经济也 必 须发展 ,两 者不 可偏 废 。因此 如何处 理好经济主权和经 济安全 就成 为发 展 中 国家必须认 真思 考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 为 ,发展 中国家在 理解 经 济主权 时 ,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 利”的具体 体现 ,而避 免理解 为纯粹 的、抽象的国家“权力 ”。它的 实现体 现 为 国家 所行 使 的各项 具体经济权利 .这些 国家经济主权权利 可以分 为核心经 济主权权利和可让 渡的经济 主权 权利 。核心 经济 主权 权利要 始终 不渝 的予 以坚持 ;而对 于那 些可以让渡 的经济 主权权利则可 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 以及将 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 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 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 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 ,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 国家经济论文: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实际上让渡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反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同时,提出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 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 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 ,1962年 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 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 的权利。国家有权 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 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 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 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 ,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 、征用或转移时。应 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 ,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 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 、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规则、普遍性国际组织、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关于经济问题的规则、国际惯例一起构成当今国际经济的解决机制其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并影响世界或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这说明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立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各个国家为了本国长远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际组织之中,从本国 自然资源的使用 ,对国内经济主体的管理 ,经济活动方式 的选择.甚至到经济问题的解决 ,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制的调节。主权 国家接受调节的过程也是实践中让渡经济主权的体现。 第三,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影响的 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上已经到了相互交融的地步。不同的国家之间或在资源利用上,或共同关心 的经济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各种利益的考虑,各国单独行事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 、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协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世界各国接受协定来协调其活动,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实质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利益,势必会让渡本属于自己享有的部分权利。这种让渡是主权国家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能,而使其在处置和支配国内外经济事务的能力受到限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相反,是国家自由处分其经济主权权能的表现。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合理性表现在: 首先,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国家有完全主权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这暗示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因此,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地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逻辑的。” 并且,当今国际社会实践中。世界各国将其部分经济主权以各种方式让渡于不同的实体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将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国际性的组织或是跨国公司,比如说 自然资源的开发等。在国内,国家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经济主权而使地方政府具有部分国家经济主权权力。 其次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其一,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主权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的绝对性并不排除主权行使的相对性,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与否是由主权国家 自主决定 的,让渡经济主权是主权国家 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对经济主权的自由处分,并非弱化经济主权。其二,当今大多数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都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实现的,并随着协定的不断变更而变化,这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损害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是国家间协调的体现,让渡并未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主权国家形式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 再次,主权 的权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在各国日益相互交融的时代,仅靠单个国家所掌控的权力资源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全球性经济问题,各国为了充分利用 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实现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但是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损害 国家的利益也不会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正如 日本学者所说的:“国际化与其说削弱经济性国家主权,还不如说是加强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即在充分理解本 国经济政策的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手段 ,有效地行使经济性国家主权。”所以,只要是主权国家自愿地、独立地决定让出部分经济主权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其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只有积极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正视现实,趋利避害,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维护国家 的经济主权和利益 。 第一,确立 国家经济主权相对观。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主权不是绝对的,其具有相对性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要坚持经济主权的辨证性,灵活地行使经济主权,这样才不会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应坚持和善于运用本国的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抓住机遇,就必须掌握 自己的经济主权,以此来引导和管理国家经济。要抵御风险,同样需要掌握经济主权,以此作为屏障,采取措施,及时地化解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积极地参与并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性的经济组织,争取发言权和规则的制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达我 国的意志,才有机会打破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从而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利益。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同时理论界也 出现 了一些 “弱化”甚至 “废弃”国家主权的观点,对此我们应有正确认识。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 在跨人21世纪之际,人类社会已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而所谓经济全球化,对其内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认为经济全球化即 “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有学者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发展状态,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机构调整。在这里,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种理解,即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各 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 、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而且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本、资源 、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并进行优化配置,可以说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有助于扩大全球经济规模 ,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的影响既广泛又复杂。经济全球化在提升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给世界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很难避免会带来一些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维护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这一问题。 一、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涵义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固有的权利。根据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条文及对条文的解释 ,国家是不从属于人世间所有上级权威的完全独立的单位。国家享有的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 ,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 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 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可以说,国家主权概念的涵义相当广泛,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主权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但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却不断强调自己拥有的经济主权 ,是有其原因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站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 :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早在 1952年 1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肯定和承认了各 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 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 《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明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 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1962年 12月,联大第 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12月,联大第 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基本文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 自主权 ,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 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之一。但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着不同往昔的新的挑战。 (一)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表现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贷款给泰国,帮助泰国度过危机。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 ,并要求泰国进行经济改革,实行企业的私有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给韩国的条件则是:削减其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等。实际上在此次危机中,泰国、韩国的经济主权已受到相当严重的侵犯了。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就关系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的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 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口哒些协议的实施,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成员国决定 自己的经济政策产生干预与影响,即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经济主权形成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如上所述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情况不时出现,近些年来还有增加的趋势,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主张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但出现了一些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而且学界也出现了一些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主张,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这种理论主张经济全球化 自然促使国家丧失部分主权。因为主权是为国民福利服务的,如果让渡出一部分主权 ,能够换取国民福利和整体利益,只要是出于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并不会损害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 “销蚀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 各国的经济制度 、贸易规则越来越趋同化。特别是一些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一,一般都要按照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规定施行,需要符合国际惯例。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各国有意无意地做 出一些行为,使本国的经济主权无形的遭到 “销蚀”。 第三 ,国家经济主权 “废弃论”。进入 20世纪 90年代,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大肆鼓吹经济走向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人主张对于国际关系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已没有必要了,最好避免使用。“我们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情势下,形形色色的主权“淡化”论、“弱化”论时时会在不同的场合出现。这些理论甚至在理论界会形成一种时尚,使一些人易受它们的影响,在缺乏冷静思考和严谨分析的情况下成为这些理论的追随者、附和者。对此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清这些理论的真实目的。我们可以从 1994年美国主权大辩论这个事件切人,来进行思考。1994年 ,美国在签署 WTO一揽子协议时,一些美国学者主张 “经济一体化高于主权”,认为接受WTO体制,包括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体制,无损于美国自己的主权。另一些美国学者和政客则强调不可轻易接受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尤其担忧接受新争端解决机制之后,势必会毁损、剥夺美国的主权。经过辩论,绝大多数美国学者和政客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主权。因为以下是美国的一贯做法。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总是把本国利益放在首位,美国参加缔结的任何国际条约,其中的国际行为规范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都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国会的审议、批准和立法 ,才能转变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行动来 “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 “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背弃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可见,美国看重的是其披着 “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发达国家在涉及自己国家经济主权时,实际做法与其一贯所倡导的那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并不一致,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均是针对别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而言的,而他们对本国的经济主权则是十分谨慎的。 三、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原因 (一)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尚未根本改变 多年来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单方面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对其不利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不懈努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 ,这种经济秩序并未根本改变。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国家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既有互利的一面,更有相互竞争对立的一面。发达国家凭借其既有的强大实力,对国际经济事实的主导决策权和压倒性的发言权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干预、侵犯别国经济主权。因此,准确地说,在经济全球化中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往往是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 (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多尤其是其职能的扩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冷战后国家主权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 ,一是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导致主权国家的分裂;二是国际组织在不断地侵蚀国家的主权。在经济领域 ,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同时其职权不断扩大。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加,职权的扩大和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因为各国不可能通过达成有关协议来建立一个会处处损害其主权的国际组织。那么这种国家经济主权受限制的现象又是如何发生的呢?一方面,有关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自愿地将部分经济主权转让给该国际经济组织。如欧洲国家在参加欧盟时便将本国的部分经济主权持久地转让给欧盟涉及关税、贸易甚至商业政策。还有一些经济势力薄弱的国家对实力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或管理上的依赖性 ,为该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使得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广泛地介入或影响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际经济组织行使超越其章程的职权 ,这就很可能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损害。 (三)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 当今跨国公司已发展成为左右和控制世界经济实力的强大的经济实体,它们的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一些中小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急需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但跨国公司往往奉行唯利是图的经营方针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如它的投资方 向经营策略往往不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某些产业部门的控制,往往严重影响东道国该部门的发展,它对其拥有的大量短期流动资金的调度 ,使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受到破坏等。跨国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高新技术中的垄断地位对东道国国家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形成干预。 (四)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中没有平等的发言权 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而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 “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如 50多年前按照“布雷顿森林体制”组建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两大全球性经济组织,至今仍实施着当年美国主持推行的以“缴资”多少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从而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有关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一直具有主导性的决策权而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过程中,很难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经济政策 ,不得不被动地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 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上文已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人的过程 中,既出现了一些冲击、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现象,又出现了一些 “弱化”、“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涵义的理解 理论对实践有指导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已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应该有一个正确、客观的理解与认识。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个发展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置身事外,不加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如果担心本国的经济主权会受损,经济上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而顾虑重重,就会失去发展的机遇,经济发展只会更加落后。但同时,如不注意对本国经济主权的保护,则可能会使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不断受损甚至得而复失。因此 ,发展中国家既要坚持 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对待国家经济主权。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 “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抽象的国家 “权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的经济主权权利要牢牢掌握在 自己手中,始终予以坚持,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在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放。事实上 ,许多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已经这样做了。如生态问题 、人 口问题等,在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限制本国在这些领域的经济管辖权利 ,使本国在这些问题的管制上尽量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规则。 (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现阶段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因此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努力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同时注意避免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这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目前,发展中国家已不是是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而是如何参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的问题。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金融领域及跨国公司的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才有机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事务决策上的垄断局面。 (三)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二战之后,广大发展中国家曾经紧密团结为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共同奋斗,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上文所提及的国家经济主权的最终确立即是第三世界国家共同斗争的结果。但近些年来,这种联合斗争的局面则逐渐转向低潮。有人曾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规则是通过一致意见来作出决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有利于西方 ,部分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推进 自己的利益。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 ,发展中国家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与合作,才能使世界经济两极的力量对比趋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唯有联合起来,才能提高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但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时缺乏足够的合作与沟通。这种局面必须加以改变。 (四)抓住机遇,加陕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世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意味着挑战和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和希望。经济全球化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非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优惠;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一体化过程中享有比世贸组织框架内更多的优惠。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部分劳动密集性、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的机会,加速自己工业化的进程使本国的产业结构不断改善。国际资本流动的频繁和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 ,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的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一方面可以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广泛的途径利用境外资源。总之,发展中国家要抓住历史的机遇,融人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产业和技术转移,实现本国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定的创新,增强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 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 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无论是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还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这些动植物资源在过去还只是以其自然形态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和某种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动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开发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甚至个体研究人员,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大肆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请专利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仅依赖于其从发展中国家采集的遗传资源,也依赖于资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关这些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而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或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报。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被称为“生物海盗”现象,已引起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却多数生物遗传资源相对匮乏,围绕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尖锐对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南北关系中—个新的紧张点,也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本文拟从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探讨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 国家主权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1962年 2月,第 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主权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 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主权。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主权权利;二是强调这种主权权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权(permanent sovereignty)” 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nable fight)”。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宪章》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 ’,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 。很显然,《宣言》和《宪章》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宪章》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 ,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 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 《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而 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 fu)”的权利。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应否受到限制 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主权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主权,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 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主权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承认国家主权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主权(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应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主权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 这种论断的问题在于:首先,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已为多个国际法律文件所申明。遗传资源也属自然资源,国家当然对其享有主权权利。不仅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其境内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所获惠益不能实际落实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为由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显然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很难为各国所接受。腐败和不公正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这种现象在各国都存在。试图以一个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取代主权国家来解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利用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似乎不太现实。其次,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界定也尚未统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所谓的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和本土社区(1ocal community)问题,更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都与原住民和本土社区有关(如中国的中医药和印度的传统医药等)。因此,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区利益的保护为着眼点而设计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所获取的惠益如何在有关权利主体间进行分配,应该是一个由国内法解决的问题。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应该是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不是由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将自己的规则强加给主权国家。再者,上述论断客观上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拒绝获取权利主体事先知情同意和实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剧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使资源提供国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是,反对否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主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都可能对全人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同样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隋形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有义务允许他人(外国国家、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获取本国遗传资源,并为这种获取提供便利。这是因为,这些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对这一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详细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后,也明确规定了缔约国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就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问题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当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国国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能享受方便获取。易言之,遗传资源提供国只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提供方便获取的义务。 另一种情形是国家自身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造成环境的重大破坏。由于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国家经济主权的这一限制显得尤为必要。早在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就呼吁“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6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82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环境宣言》也规定,“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不论野生或家养,各种生命形式都必须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资源的利用,不得超过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宪章》并要求将宪章所列各项原则列入每个国家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以实行。 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虽然都是笼统地针对自然环境做出的规定,但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当然也属于上述规范的调整对象。事实上,上述文件中也确有若干条款是直接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规定的。除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则直接规范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是可以而且应当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须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而自觉作出,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即这种限制是国家对其主观意志的自我限制,具体表现是国家接受有关的国际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作出自觉的自我约束。这种限制绝不意味着国家对其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的丧失或消亡,相反,它实际上是国家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因此,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任何国际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接受,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充分的永久主权的基础之上。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新民主主义的本质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现代化模式选择——试析抗战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现代化思想 论文关键词:抗日战争 新民主主义社会 现代化 模式 思想 论文摘要:抗日战争时期,站在世界的角度、时代的高峰,继承、创新和发展了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谋求中国现代化的积极成果,初步形成了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他的现代化思想是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的,涵盖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发达和道德建设等各个领域: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新民主主义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在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大国采取怎样的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思想达到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初步形成了有关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当时虽然尚未使用“现代化”一词,但它所涉及和关注的正是如何使中国由一个传统的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现代国家这样一个实质性主题,并把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新中国,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目标。的现代化思想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融政治革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道德重建于一体,从根本上创新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在现代化理论上独树一帜。 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现代化是一个表征社会综合发展程度的概念。具体到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中国要走向社会现代化,在政治上,必须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控制,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并在国内政治中实现由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在经济上,必须实现由封建小生产向机器工业大生产,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在文化上,必须由传统的旧文化思想向近代科学文化思想转变。 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是什么?指出,“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使之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性,有待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在全中国境内的实现。”即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 1.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的中国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始终把创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中国)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前提,他指出:“没有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不可能建立真正大规模的工业。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追求中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任务。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控制和压榨,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更加贫穷落后,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中国国内长期以来军阀割据混战,社会动荡不安,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利于推动现代化的内部环境。这些内外因素的存在成为阻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症结所在。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强调指出,“一个不是贫弱的而是富强的中国,是和一个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而是独立的,不是半封建的而是自由的、民主的,不是分裂的而是统一的中国相联结的。”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就必须首先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是中国“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的政治前提。 抗日战争时期,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对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中国人民的生产力是应该发展的,中国应该发展成为近代化的国家、丰衣足食的国家、富强的国家。这就要解放生产力,破坏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正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束缚了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不破坏它们,中国就不能发展和进步”。一方面,中国主要是少了独立和民主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少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另一方面,中国又多了帝国主义压迫和封建主义压迫两件东西,如果不坚决地彻底地破坏这两件坏东西,中国就休想搞好建设”。后来,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从侵略者、地主、买办手下解放农民,建立近代工业社会。”在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又指出:“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同时,针对的所谓建国方针,也针对一些人存有在国民党统治下实现工业化的幻想,进一步说明了民主革命与工业化的关系。“政治不改革,一切生产力都有遭到破坏的命运,农业如此,工业也是如此。” 2.把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构想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制度,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之一;同时,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近代中国现代化是在西方的霸权威胁和文明示范下启动的,国内封建政治衰败导致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它直接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发展。中国经历了从最初不满封建专制制度、推崇西方民主政治到用革命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样一个过程。对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一现代性的追求,实际上意味着一种政治文明取向的转型,即从传统的政治文明向现代的政治文明的转型。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对国家制度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民主共和一君主立宪一民主共和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经啦这样一个曲折过程,民主共和深人人心,成为中国革命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种取向的革命中把中国带人共和国时代” 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汲取中外各种民主思想,探索在中国实现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为了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应该建立一个以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成这个共和国的基本成份,既包括无产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及小资产阶级,同时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从而有别于“已经过时的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建立了这样的共和国,中国就离开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变成了自由平等的国家,离开了旧中国,变成了新中国。 3.阐明宪政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条件。政治民主化和宪政密不可分,是施行现代宪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现在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民主运动,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报告中,就论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他提出,中国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各阶级的民主政体,二是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些条件,所谓宪政是无法实现的。 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 现代化的核心是工业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经济增长。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不仅从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意义上,而是进一步从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中国的物质基础的视角展开了他的现代化思想,确立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 1.新民主主义社会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工业经济基础上,这是现代化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把工业化看成是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迈进的一个必要条件和必要途径,并把工业的发达与否作为衡量、判断一个国家发展水平或者说是否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根本尺度。认为工业是最有发展、最富于生命力、能引起一切变化的力量。在社会的变迁中,工业“这一门又是决定一切的,是决定军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这一切东西的,是决定社会变化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基础是工厂,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机器,不是手工,我们现在还没有获得机器,我们就永远不能胜利,我们就要灭亡。现在的农村是暂时的根据地,不是也不能是整个中国民主社会的主要基础。由农业基础到工业基础,正是我们革命的任务。在论述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具体纲领时,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如无巩固的经济做它的基础,如无进步的比较现时发达得多的农业、如无大规模的在全国经济比重上占极大优势的工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交通、贸易、金融等事业做它的基础,是不能巩固的。并在《论联合政府》中,专门论述了中国工业化问题,对工业化的必要性、步骤、政策以及它与政治改革的关系都作了详细地分析说明。 2.中国工业化道路必须解决农民问题,这是中国建设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表明,工业化的最初进程实际上是由农业来推动的,工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函数。对农业在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具有超前性,与当展经济学的观点完全吻合,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他指出,中国的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左右,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民问题对于中国的前途来说是一个基本问题。不解决农业问题,中国的工业化就不能成功。因为,农民是中国工人的前身、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力量、中国文化教育的主要对象,“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如果忘记了“农民”二字,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工业化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工业化的目标。怎样解决农民问题呢?主张“实行,解放农民”。这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使农业从旧式的落后的水平发展到近代化的水平,从而使工业获得市场,造成将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由于中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低,农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全国粮食却不能自给,因此,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设想是:(1)通过发展工业来吸收农村过剩人口,进人工厂。(2)通过发展工业来为农业生产提供机器设备,促进农业机械化。(3)通过发展农业来为工业提供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农民是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只有他们能够供给最丰富的粮食和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这种通过发展城市工业来吸收农业过剩人口,农民充当新兴工业的劳动后备军的设想,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带有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特点。 3.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方向必然是非资本主义前途,即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他对那种认为中国经济落后而易于实行社会主义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清醒地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大厦,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这个中间转换形态。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认为,在中国,“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发展,没有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 同时,又站在生产力标准的理论高度上,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为实行新民主主义进而实行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认为未来的中国既是现代化的,又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与“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他在七大的口头报告里进一步解释道:“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之路,决不能让‘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突出了中国现代化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的非资本主义性质。在看来,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步骤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通过民主革命消灭中国现代化的两大障碍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此基础上从根本上解放落后的生产力。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灵魂,是现代化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是实现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的文化现代化理论在世界现代化思想史上别具一格,具有开放性、内聚性和创造性的特点,成为推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强大精神力量,这对于经济、政治和文化落后的中国实现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抗日战争时期,在发掘本民族文化传统资源的同时,创造性地将它们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相结合,提出了自己的文化纲领: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这表明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要把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同彻底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落后面貌密切联系起来,把发展新民主主义文化作为战略任务之一提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议事日程。 文化现代化的本质是民主的,它是区别封建文化的主要标志。提出的“文化”既是大文化概念,又是具体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与文化事业建设。从大文化概念看,正是与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经济相适应,把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内蕴放在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构成之中,他对新民主主义文化作过特别的解释“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大众的,因而即是民主的。《新民主主义论》原来的标题也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可见,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论述中,含有很深的民主内蕴。 在看来,实现中国人民的根本解放和谋求中国人民的全面进步,是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内容。这表现在的民贵思想,即自由平等思想方面。他认为中国人的平等自由,首先是争民族的平等和自由,这是中国人走向充分平等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平等和自由还指人民在国家和社会里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身体的自由。 人在现代化中居于主体地位,在看来,人这一主体因素既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又是现代化的主要内驱力。他十分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认为人的解放和发展不仅指政治、经济上的解放和发展,还包括思想文化的解放和发展。因而在主体上,强调人的现代化对于现代化的推进作用。关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即树立起现代崭新的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使人们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普遍地形成认同态度;第二,认识能力的提高,即通过文化的普及、哲学的普及,从根本上提高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第三,强化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坚韧意志。基于此,他把对人民的教育、对人的思想改造和对人的政治经济上的改造联系起来,并极为重视提高人民的觉悟和向人民灌输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思想。从而揭示了人的现代化对于经济、政治现代化的工具性作用以及现代化的目的价值。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经济学和世界主义经济学 在魁奈一派法国经济学家以前,只有在实地应用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学,那是由公务人员或行政官们来执行的;至于叙述这类问题的作者,他们所写的只是属于他们自己国家的农工商业与海运业事项,完全以这一范围为限,关于财富的起因这类问题是不加分析的,关于全人类利益这类问题是绝对不予考虑的。 首先把研究扩展到全人类、不以国家概念为考虑对象的是魁奈,普通自由贸易这个概念也是从他开始的,他把他自己所写的那本书命名为《重农主义,或最有利于人类的支配力量》,他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法:所有各个国家的商人是处于一个商业联邦之下的。魁奈所谈的无疑是世界主义经济,是从事研究如何使全人类获得发展的那种科学;它与政治经济学,即以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在世界当前形势下)凭农工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的那种科学是对立的。 亚当。斯密也在同样扩大的意义下研究他的学说,尽管重农主义者违反了自然法则,违反了逻辑,发生了严重错误,他仍然以阐述全世界范围的商业绝对自由原则作为他的任务。亚当。斯密同魁奈一样,对于真正的政治经济,也就是各个国家为了改进它的经济状况所应当遵行的政策这方面,却极少过问。他把他的著作题名《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全人类中所有国家)。他在他书里的个别场合谈到各种政治经济制度时,只是为了指出这些制度的无成效,从而证明必须以“世界主义或世界范围的经济学”来代替“政治的”或国家的经济学。他虽然在这里或那里不时提到战争,但只是偶然提到的。构成他理论基础的是持久和平局势的概念。为他作传记的斯图亚特曾明白指出,他的研究从一开头所根据的就是这样一个原则:“为促进公共福利而订立的国家规章大部分是多余的,一个国家要从落后的未开化状态转变到尽可能最高的进步状态,无需什么别的,只需合理的租税、公正的司法与和平。”亚当。斯密所理解的“和平”,当然是象圣皮埃尔神甫所说那样的“持久、普遍的和平”。 萨依就曾毫无掩饰他说明,为了理解普遍自由贸易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象,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是存在的。这位作家主要所努力的是就亚当。斯密所提供的材料形成一个体系。他在他的《实用政治经济学》第六卷(第288页)里坦率说明:“我们考虑的范围可以是属于以族长为首的一个家族的经济利益,有关这方面的观察和原则所构成的是私人经济。但是属于整个国家、不论是对这些国家本身或与别的国家有关的那些原则,它们所构成的是公共经济。归根到底,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一切国家的利益,是全体人类社会的利益。” 这里并须注意的是,首先,萨依承认在他所使用的“公共经济”这个名词下,国家经济或政治经济是存在的,但他在他的著作里并没有谈到这些;其次,他把在政治经济这个名词下所包含的内容归纳到一种学说,这种学说显然是世界主义性质的;结果他在这个学说中所谈的始终只是以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为唯一对象的经济,并不顾到各个国家的不同利益。 所谓“公共经济”,老实说,它的内容应当没有别的,只是属于某些指定国家的经济,也就是真正的政治经济;如果萨依在向我们说明他所说的政治经济是什么(实际上没有别的,只是世界主义的、世界范围的或属于全人类的经济)以后,使我们知道当他谈到一些学说的原则时他唤作“公共经济”的是什么,那么这种在名词上的代用,原也可以存而不论。 但是当他给这种学说下定义并加以引伸时,简直无法避免从国家的概念和性质开始,这就必然要使所谓“全人类经济”发生实质上的改变;因为现在人类还是在不同的国家下互相分开的,各自在它共同力量和利益下结合在一起,各不相谋,而且与那些在天赋自由权的行使上彼此对立的其他同样的社会不同。他用政治经济的名称来称呼他的世界主义经济时,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作出说明,由于这种名词上的移动,跟着就发生了意义上的移动,这样就掩蔽了一系列最严重的理论错误。 一切后来的作家都陷入了这个错误,不能自拔。西斯蒙第也把政治经济学明白他说成是“以造福人类为使命的科学”。亚当。斯密和他的后继者在这一点上所教导我们的,主要也就是魁奈和他的后继者所已经教导过了的。《方法评论》里一篇文章谈到重农学派时所说的话几乎与亚当。斯密一派的话如出一口,它说:“个人福利是完全依存于全人类福利的。” 就亚当。斯密所了解的,美国倡议自由贸易最早的是哥伦比亚学院院长托马斯。库柏,他甚至否认国家的存在,把国家说成是出于“字面上的创造”,只是为了避免表达时的多所周折而设的,除了存在于政治家的头脑以外,并没有实际的存在。库柏在这一点上的主张是非常一贯的,实际上他的态度比他的前辈和老师们还要彻底得多;因为这是很明显的,如果承认了各个国家以及它们各个性质和利益的存在这一点,这就立刻有必要按照这些各自不同的利益来考虑修改属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学,如果库柏的意向所在是要把这类修改说成是错误的,那么在他的一方面最聪明的做法就莫过于从头否认国家的存在了。 就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绝对不是要把流行学派主张的世界主义经济理论一笔抹杀;但是我们认为政治经济,或者象萨依所说的“公共经济”,也应当科学地加以发展;可是我们还认为对事物应当给以正确的名称,这样总比使用意义相反的名称要好些。 我们如果想对于逻辑、对于自然法则信守不渝,那就必须使个人经济不与社会经济相混淆,关于后一项,又必须把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与世界主义经济划分开来。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 如果象流行学派所提出的那样,我们的确有一个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世界联盟作为持久和平的保证,那么伺际自由贸易原则似乎是完全正确的。就个人来说,他争取个人发展时所受到的束缚越少,同他自由往来的那些人人数越多,财富越大,他个人活动的范围越广,则为了争取进一步发展,对于他先天的禀赋、后天的知识和才能以及供他支配的自然力量,利用时就越加容易。个人如此,就各个社会、地区和国家的情形来说,也是如此。就美国的各州、法国的各县、德国的各联邦来说,说是与其把它们联合起来彼此进行自由商业往来,不如用内部地方关税把它们互相隔开更为有利,只有傻子才会这样想。 大不列颠三王国与爱尔兰的联合,使全世界看到了一个显著的、无可反驳的例证,在联合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具有无限效能的。假使世界上其他一切国家也在同样情况下联合起来,则全人类由此所获得的进展和幸福将达到何种程度,就是最丰富的想象力也难以描画。 毫无疑问,世界联盟和持久和平的观念是受到常识和宗教的拥护的。如果个人之间的争斗认为与理性相违背,那么国家之间的争斗受到同样谴责时,在谴责的激烈程度上应当扩大多少倍?社会经济学能够从人类文化史提出的证据,说明全人类在正义的法律之下联合起来是合情合理的,看来在人类健全的理智之前,这一证明是最为明显的。 历史告诉我们,当发生了战事,个人投入了战争活动时,人类幸福就降到了最低度;当国际协作情绪有了高涨时,人类幸福就有了相应的增长。当人类处于原始阶段时,最初实现的是家族的联合,然后有了城市、城市同盟与整个国家的联合,最后是若干个邦处于同一政府之下的联合。假使事势所趋,足以使这种联合(那是从家族的联合开始的)扩展到千百万人,那就有理由认为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使一切国家联合起来也是有可能的。如果人类智力能够理解到这种大规模联合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应当敢于作这样的设想,因全人类联合而产生的更大利益,人类智力也是能够理解得到的。有许多例子足以表明,在现代精神下是有着这种倾向的。这里只需提一提在科学、艺术、新发现方面以及在工业与社会制度方面的进步就够了。现在已经可以有把握地预言,再过几十年以后,由于交通工具的进一步改善,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通过物质和文化方面的交流而联合在一起的密切程度,将不亚于一个世纪以前英国各郡的联合,或者还比它们更为密切些。欧洲大陆各国政府,现在用电报互通消息,彼此已经好象是处于同一地区。空前的强大力量已经把工业提高到以前所料想不到的完善程度,而更加强大的力量还在不断地出现。工业愈进步,愈加匀称地扩展到世界各国,刚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将愈小。两个工业同样发展的国家如果互相冲突,则彼此在一星期内可以使对方受到的损害,或者经过整个世代还难以恢复。但是同时也可以推想得到的是,原来专用于生产的新生力量同样也可以为破坏性的战争服务,这一点将主要有利于取守势的一方,特别是欧洲国家,而英国原来以岛国地位在防御上所占有的优势,或将由此丧失。欧洲各大国的国会,现在已具有未来的、由各国共同组成的国会的雏形。用协商来解决争端的办法,比之凭武力来夺取公理的办法,显已占有优势。一切文明国家比较开明的首脑,对于财富与工业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深入观察以后,已经确信,对未开化、半开化或文化在衰退中的国家进行的教化工作和殖民地的形成,为文明国家提供了发展生产力的场所,而这比战争的相互敌对行动或贸易限制能提供更丰硕更安全的果实。我们对于这一点看得越清楚,未开化国家通过交通工具的进步越与文明国家相接触,则文明国家越会认识到:对于未开他的、内部陷于无政府混乱状态的以及受恶政府压制的那些国家的启发和教导,是一种使命,这种使命提供给文明国家的利益是均等的,同时也是各文明国家大家都应负的一项责任,但这种责任只有在团结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完成。 对一切国家、对整个世界进行教化,是全人类应该共向担当的任务,从那些不变的自然法则来看,这一点是显然的,文明国家彼不可抗拒的势力所推动,不得不把它们的生产力扩大或移转到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我们到处可以看见,在文明的影响之下,人口、智力和物质资本达到了这样的规模,就势所必然的要向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倾注。如果国家的可耕面积已经不足以供养全部居民,已经不足以吸收全部农业人口,则人口的多余部分就势必要向辽远地区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如果一个国家有才能、有技术的人材已经这样多,以致在国内不再能获得足够报酬,他们就必然会流向对他们的需求较大的地区;如果由于物质资本累积的结果,以致利率下降得那样厉害,较小的资本家已经不再能靠利息收入过活,他就会把资本在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投放到富力较低的国家。 由此可见,流行学派的学说体系未尝没有正确原则作为基础,但这一原则要达到为实践作先导的目的,必须获得科学上的承认和应用,同时为了避免误人歧途,实践也不能忽视这一思想;这个学派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没有把这些方面同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观念统一起来。 流行学派把那些还没有出现的情况假定为已经实际存在的情况。它假定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形势是已经存在的,然后由此推定自由贸易的巨大利益。这样就把因与果混淆了。就那些已经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备邦来说,持久和平的状态是存在的;由于这种政治上的联合产生了商业上的联合,由于在这样形势下的持久和平,才使商业联合对它们那样的有利。历史上一切的成例告诉我们,领先的总是政治联合,跟着发生的才是商业联合。由后者带头而由前者跟进的情况,简直举不出一个例子。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实行普通自由贸易的结果是不会产生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的,情形将适得其反,比较落后的国家将普通屈服于工商业与海军强国的优势之下,作出这种结论的理由是极其充分的,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形势简直是万难避免的。要使一个世界共和国(按照亨利四世和圣皮埃尔神甫所理解的)、也就是世界各国彼此承认有同等权利、放弃单独采取纠正行动的广泛同盟成为现实,只有多数国家在工业与文化、政治修养与权力达到尽可能近于同等的程度时,才能办到。只有当这样的同盟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时,普遍自由贸易才能发展;只有由于这样一个同盟的结果,才能使一切国家象现在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一样,享有同样大的利益。有些国家在文化上同那占优势的国家比起来还差得很远,但是那个国家决没有从上帝手里取得垄断工业的永久权利,不过在时间上它比别的国家占先了一步而已。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从这一点看起来,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方法,从这个观点来看时,国家经济学似乎是这样一种科学,它正确地了解各国的当前利益和特有环境,它所教导的是怎样使各个国家上升到上述那样的工业发展阶段,怎样使它同其他同样发展的国家结成联盟,从而使实行自由贸易成为可能,并从中获得利益。 但是流行学派把这两种学说互相混淆起来;它犯的严重错误是,以单纯的世界主义原则为依据,来衡量不同国家的情况,从而仅仅由于政治上的理由,忽视了生产力的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马尔萨斯希望限制人口增加,查默斯和托伦斯则近来有一种奇妙的想法,认为资本的累进与生产的无限制扩张都是要不得的,社会福利所严格要求的是制止这方面的进展,西斯蒙第说工业发展是对社会有害的;他们所以会发生这类错误见解,只是由于抹煞了生产力发展的世界性趋向。他们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有类于吞噬了自己的儿子的萨腾(Saturn)。这种理论认为由于人口、资本和机器的进展而出现了分工,然后根据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福利,最后就把这些发展因素看成是洪水猛兽,是对国家富强的威胁;他们所以会作出这样的结论,是由于只看到各个国家的目前情况,没有考虑到整个世界的情况和人类未来的进步。 人口增长率大于食料生产增长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世界上还有大量的天然富源没有开发,人口就是再增十倍或甚至百倍也足以供应;情况既然是这样,这种食料与人口两者不能相平的想法,或者用假想的计算、诡谲的论据来证明这种臆说的办法,可以说至少是愚昧的。以生产力的目前限度为标准,据以计算多少土地能够养活多少人口,这样的想法只是由于器量不大,目光短浅。整个地球可以容纳的人口,照野蛮时代渔猎者们的计算恐怕不到一百万人,照畜牧时代牧羊人的计算恐怕不到一千万人,照原始农业时代农民的计算也恐怕不会到一亿人;然而现在一个欧洲就有两亿人在生活,马纷薯与其他粮食作物种植的推进与近来农业上一般的改进,使人类供应食料的生产力提高了十倍。英国小麦每英亩的产量,在中世纪时已比前增加到四倍,现在已增加到十倍至二十倍,此外耕地面积也已扩大到五倍以上。有许多欧洲国家,它们土地的肥沃并不亚于英国,但农作物每英亩产量的增加还不到四倍。对于人类此后在新发现、发明和改进方面,谁又敢预定限度呢?农业化学还在幼稚时代,明天也许由于某种新发现或创造,一下子就把产量提高五倍或十倍,谁能知道呢?我们已经能够靠了自流井把不毛之地变成膏壤,地质也许还有什么未知力量在潜伏中有待发现,谁又能断言呢?假定由于某种新发现,可以无须象现在这样依靠燃料的帮助,在任何地区用极低的代价产生热力,假使处于这样的情况,可耕种地区将扩大到多少倍,每英亩产量将增加到什么程度,谁能预计呢?我们说马尔萨斯的学说看来是胸襟狭窄的,但他所使用的方法也是要不得的,由此会发生一种违反自然的作用,从而毁灭道德和力量,这个方法简直是可怕的。这个学说企图毁灭人类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是造化用来激励人们发挥身心力量、激起并支持人们高尚感情的最有效手段,人类所以有进步,主要就是由于这种愿望的存在。这个学说将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为一种法则,它对我们所要求的就是,即使眼看着一个人在挨饿,也应该不闻不问,因为假使给了他饮食,三十年后也许另有一个人要因此处于饥饿状态。这个学说足以使同情心化为乌有,有的只是机械核算,这就是说,足以使人心化为铁石。如果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的一腔热血都化成了铁石心肠,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国家最后还有什么期望呢?到那个时候,道德势必完全摧毁,一切生产力量因此势必完全消失,国家的财富、文化和权力也将不复存在,除此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后果可期望呢,如果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超过了食料生产的增长趋势,如果资本的积累最后达到了这样程度,以致不能再找到投资出路,如果机器生产造成了大批工人失业,使商品有了巨额过剩——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这只是说明,造化注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国家单独享有工业、文化、财富和权力,或者是说,地球上大部分宜于耕种的地方只应当成为野兽的窟穴,人类的绝大部分应当永久陷于野蛮、无知和贫因状态。 这里所说明的是这一学派因从政治观点来衡量人类生产力而发生的错误;我们还要指出它由于从世界主义观点来考虑各个国家的利益而犯的错误。 如果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那样一个世界联盟的确存在,那时各国所处的地位将同组成北美合众国的各州一样,过剩的人口、才能、技术和物质资本将从英国流向欧洲大陆各国,情况就同相类的过剩人口、才能等从美国东部备州流向西部各州一样——假定大陆各国具有与英国同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样的宪法与一般法律,并且假定英国政府能够服从这个世界联盟的统一意志的话。在这样的假定情况下,要使所有这些国家在财富和文化上提高到与英国同样的程度,那就没有比自由贸易更好的方法了。这就是流行学派的论据。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这一论点又如何能与自由贸易的实际活动相吻合呢? 英国是一个独立国家,因此它的政策方针将以为它自己谋福利为唯一鹄的。英国人所爱好的是他自己的语言、自己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只要有可能,他将尽量用自己的力量和资本从事于发展他本国的工业,使他的工业产品推广到世界各国市场,在这个情况下,自由贸易制度是最能适应他的目的的,他决不会喜欢或想到在法国或德国来建立工业。英国一切的剩余资本会毫不犹豫地用来发展对国外各地区的贸易。如果英国人想迁居国外,或者想把他的资本投放到国外地区,他宁可到比较辽远的、他的语言、法律和规章已经有了基础的那些地区,而决不会选中欧洲大陆的那些落后国家,他现在就是这样做的。在这样情况下,整个英国就会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工业城市。亚洲、非洲、澳洲所接受的将是英国的文化,许多以英国为榜样的新国家将陆绩出现。一朝时机成熟,就会组成一个以英国为首的国家体系,到那时欧洲大陆国家的地位将一落千丈,人民将成为不重要的、没有收益的民族。在这样形势下,法国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将遭到同样命运,最上品的酒得供应英国世界,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给自己,法国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业那类营生。德国到那时看来对英国世界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贡献,只有一些儿童玩具、木制的钟、哲学书籍等类,或者还可以有一支补充队伍,他们为了替英国人服务,扩大英国的工商业优势,传布英国的文学和语言,牺牲自己,长途跋涉到亚洲或非洲沙漠地带,就在那里沦落一生。到那个时候,属于这个英国世界的人民想到或谈到德国人或法国人时,就象我们现在想到或谈到亚洲各国人的那副神气一样,这个转变是不需要多少世纪的。 但是真正的政治科学对于普遍自由贸易这样的结果,认为是极度违反自然的;我们敢说,如果在汉撒同盟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普遍自由贸易,那么今天在工商业发展方面高出其他一切国家的,将不是英国人而是德国人。 现在仅仅由于首先树立政治的商业制度、多半不顾世界主义原则的是英国人,就把世界上一切财富和权力让给了他们,这一点就是从世界主义立场来看,也是最不公平的。为了使自由贸易能够获得自然的推行,必须首先用人为方法,把那些比较落后的国家提高到曾经用人为方法使英国达到了的那个文化阶段。通过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生产力发展的世界主义倾向,世界上那些比较辽远的地区,也许会比坐落得较近的欧洲各国先一步获得利益,达到富强。为了避免这种形势的发展,欧洲的那些国家,对于自己道德、智力、社会和政治情况作了衡量以后,如果感觉到自己有能力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强国,就必须采用保护制度,作为达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目标下实行这个制度有两个步骤:首先是把外国工业品逐渐从我们市场排除出去,这样工人、才能和资本在外国将发生过剩,它们必须找寻出路;其次是在我们的保护制度下,国外工人、才能和资本流入时应受到鼓励,获得利益,这样国外的剩余生产力才可以在这里获得出路,而不必迁徒到世界上鞍远地区或殖民地去。政治科学是以历史为依据的,它要追究的是,英国在以前曾否使用过这样的方法,从而由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获得了大量生产力。它要问,世界主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会的深层因素;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文章在此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 【 正 文】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__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 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提要:理论界关于行政法的职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近年来涌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法职能的理论,各理论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为对现代行政权和现代行政管理活动起作用的行政法必须承担的效率职能却鲜有研究。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价值体系、确立新的体制结构、确立新的技术知识分系统、确立新的行政过程、确立新型人际关系。 关键词:行政法的职能、效率、法律表现、市场经济 所谓行政法的效率职能是指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全面作用和调适过程中,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明显社会效果化的职能。它是对行政法传统的控权职能、程序职能等职能的必要补充。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看,20世纪中期后,不单单强调行政法的民主性、程序性,更重要的在于突出行政法的科学性和超前调控性。一方面是由行政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国家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新取向所决定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结构和经济模式以及经济参与主体的自由意志。众所周知,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市场逐渐形成,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被劳动和信息双重价值论所取代。就是说,在当代不仅劳动决定价值,而且信息也决定价值。使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了显著的信息色彩。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新变奏,行政管理不得不发生一场革命。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X理论和Y理论以及60年代在日本出现的Z理论就生动地体现了这场革命的实质。显然,对行政权进行约束和限制的行政系统的外壳已难以容纳新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的内核。其立法机关不得不对原来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补充和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在一些单行性的行政法律文件中确立“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制度”、“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集中到一点就是促使行政权具有高度的、规范化的效率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效率职能已成为各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基本职能。 一、市场经济下行政法效率职能的科学内含 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要求,而且有相对完整的科学内含。以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的状况而论,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强烈要求。 其一,效率功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目标——价值目标。任何行政系统或行政机构都以一定的目标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标甚至是行政体系和行政机构的决定因素,它赋予了行政权独有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原则、行政机构的组织体系等。同时,行政机构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民族等环境中,无论机构总体还是机构中的个人都受这些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为了使这种目标和价值体系适应政府大系统,国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将其确定下来并形成定式。我国传统的行政系统目标价值体系既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权威化、一统化功能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目标——价值体系。其基本含义是:以政府责任法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立法确立新型的行政系统与社会以及经济、文化诸事务的关系形态,使行政系统的目标具有服务、统筹等属性,使政府行政价值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其二,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体制结构。行政体制结构是指行政系统的分层、分工和相互协作关系。包括权责关系、信息技术流通关系、工作流程关系和各级别之间的勾通关系等等。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以前我国行政机制结构弊端很多,正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多次指出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职责不明、权责不清、踢皮球等。这些弊端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机构消耗过大,即总体行政开支和职员的个人消耗。据财政部公布,这两项开支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二是机构不能高效工作,使得行政管理职能难于实现,甚至一些机构的存在已成为一种社会负担。目前这种行政体制结构恰恰是行政法效率功能的对立物。那么,依效率功能新建立的行政体制结构应当一则具有较少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二则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三则行政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有关的行政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其三,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技术知识分系统。现代行政系统越来越朝着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方面发展。行政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业务技术。而且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化要求,只有一定知识结构的人才能够胜任。市场经济对政府行政系统的知识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行政的效率功能在这方面体现出来,刚性的行政编制法是不可缺少的。通过行政编制法使机构设置从工作需要出发,考虑机构是否需要,是否能够胜任和适用工作。机构不能重叠,对于多余的要依法撤销、合并。机构的设置必须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包括办事环节等。另外,在一个行政系统内,各机构合理分工、任务明确、职责分明,最主要的是通过刚性编制确定行政机关的员额,并考虑人员的知识和其它比例关系。 其四,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行政管理过程。行政管理过程是行政机构的动态要素,也就是机构如何活动,依什么序列活动和具体的活动过程等问题。对于一个行政机构体系和单个的行政机关来讲,其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活动序列。行政机构的目标价值、社会职能就是通过活动过程的循环往复而实现的。这三类活动包括:1.战略性活动。即把行政机构与社会环境和其他环境联系起来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活 动。机构中较高层次的人员和组织的活动大多属此类。2.协调性活动。主要是机构内部活动,使内部各机构和人员协调工作,它由机构中的中层机关和人员来完成。3.作业性活动。就是机构中的各种操作活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三类活动都较前发生了质的变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将使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以相应的行政法制度保证高效性,如通过行政程序法确定公开化制度、听证制度、会议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期限制度等。 其五,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新型人际关系。行政机关是由相互作用着的个人、集体、单位、部门所组成的,其中各个公职人员的行为与动机、地位与作用以及相互关系,单位、部门的利益关系,个人的感情、态度、影响,集体的价值观都是诸种人际关系的因素之一。然而,决定人际关系的因素还在制度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在其下形成的人际关系往往呈现出极大的中庸、折衷等色彩,上级对下级以指挥集合和下级对上级以绝对服从为主要关系形态,而不是依法合理执行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下,要求人际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对行政过程起作用。当然,新的关系形态要通过确立新的行政法原则和新的行政法规来实现。上列行政法效率功能的科学内涵既是今后行政立法的方向,也是行政执法实践必须予以考虑的。 二、行政法效率职能的法律表现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使行政法制体系有了全新的含义,更使行政法的调控手段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笔者认为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由同步调整到超前调控。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可表现为三种关系形态:一是置后于社会,此种情况下,法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进程,往往起着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二是与社会同步,即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这种适应是被动的、消极的。三是超前于社会进程,此时法律承担了预测功能、信息功能,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往往表现为上列三种情形,当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落后于社会进程时,便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各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也就丧失。在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还能适应当时的经济、文化、政治水平时,它自身的价值仅实现了一部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要么是滞后的,要么是同步的。如有些法律规范认可了政府行政部门的一统化权力,而忽视了管理相对一方的自主性。市场经济对行政法的时代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与时代同步外,最重要的是要承担超前性的调控职能。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未来性等特点。那么,作为承担效率职能的行政法不仅要积极地适应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能够设定和在一定范围内调控即将出现的社会关系。要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调控性。 (2)由程式到疏通。行政法学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认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范式和程序。该观念不只是学者所特有的,立法者往往也有此种观念作为行政立法的出发点。它作为意识范畴对行政法制实践、尤其对行政立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受其影响我国传统行政法突出了程式化的特性。换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制所追求的是严格的程式和行政过程中的工作环节。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要经过许多道环节,许多道手续,往往贻误时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也要经过复杂的程式。例如,在我国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取得,须经过六至八道环节。显然,程式化的行政立法倾向、行政执法过程既不适应市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下活跃的经济行为。所以,效率职能要求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必须由程式化转化为疏通化。即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疏通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使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不致于出现阻塞、中断等不良现象。疏通各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对象间的摩擦。疏通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各种社会事务。很明显,疏通和程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表现。疏通所肯定的行政法制手段是宏观调控,而程式则强调行政权的全面干预。 (3)由规范到转化。行政法是用以规范行政过程和行政管理关系的,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毋须证明的真理。然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转化作用似乎比规范作用更重要。规范作为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其实质在于,确认各种现存的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约束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其立足点在于维护已经存在的行政法秩序。显而易见,规范性的法律表现很难创设出新的社会关系,更难于起到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作用。而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必须由规范的法律表现转变为转化的法律表现。所谓转化,我们认为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含义:首先,通过行政法把抽象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转化为固定的形式,使每一个特定的权力关系具有法律的外壳。而这个外壳能够容纳各种变化了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原则和市场原则的限制。其次,把各市场参与主体传统的政治信念和经济信念转化为适应市场要求的价值观念。再次,通过行政权把各种社会因素转化为促进市场发展的物质力量。如果说,规范的法律表现侧重法律静态倾向的话,那么,转化的法律表现则使行政法具有了明显的动态属性。正是这种动态性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4)由侧重制裁到侧重激励。现代管理一般有两种手段,即“棍棒”和“胡萝卜”。前者指通过制裁、强迫等手段使管理相对人就范。后者指通过引诱或诱导的方式使管理者服从管理。我国传统行政侧重前者,就是说,为了实现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制裁、强制、命令等权力,并把此作为主要的行政手段,促使相对义务当事人忠实履行义务。但没有给激励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管理者,都呈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就相对人对市场的参与来讲,亦应是自觉的、自愿的。这就要求,行政法无论对行政机关的作用还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作用都应以诱导为主。国家必须在行政法上确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愿、自主和平等的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论文:分析我国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发展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已经有了几年的时间,我国市场经济法受到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较深,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主要就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市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相关的问题,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运动法律进行市场调节,合理干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1.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当代科学的进步,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日益发展,促使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任何一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在考虑发展本国经济时,都必须着眼于国际关系的总体。我国经济法是正确体现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法律规范,它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和外国技术过程中与外国政府、外商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2.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地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制建设速度和成就是不能否认的。但同样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治状况令人担忧,由于法律责任这块短板的存在及长期得不到弥补,公权力滥用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还继续呈现发酵、膨胀状态。公权力滥用方面,选择性执法是其着例。选择性执法的本质是为了获取部门、地方、行业,甚至个人非法利益,将本应履行、不能放弃的职责、公权力视同可以行使、可以放弃、甚至可以交换的私权利,随意、恣意执法,权力商品化,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可预期,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减损了法律的实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失信于民。 三、完善经济法的策略 1.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颁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2.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 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四、小结 经济法对于实现经济体制调整,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不断对经济法进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论文:对市场经济中企业销售的财务实证探析 销售差异分析这个方法是用来衡量各个因素对造成销售出现差异的影响程度。产品销售量分析:选择不同的产品,选择相应的时间,生成相应业绩分析数据。例如,某公司年度计划要求在第一季度销售4000件产品,售价为1元,售额为4000元。季度末却只销了3000个产品,而且售价仅为0.8元,销售额为2400元。实际比计划销售额少40%,差异为1600元。造成这一差异的因素是销售额下降和价格降低,问题是这两个因素对造成销售额差异的影响程度如何,从计算结果可知,造成销售额差距主要是由于没有实现销售量预定目标。微观销售分析通过对产品,销售地区以及其他方面考察来分析未完成销售目标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片区,选择相应的时间,可对选中的片区生成业绩分析报告。如假设某公司在3个地区市场销售,销售目标分别为1500件、500件和2000件,总数为4000件,而实际销售量分别是1400件、525件和1075件。三个地区市场完成的销售量与计划目标差距分别为7%、+5%、-46%。可见,地区市场差异是造成销售差距的主要原因。 实证分析 1.公司简介菖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器零部件加工、法兰制作。公司组织机构严密,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销售,在全国较有名气,产品销往华北、华南地区,个别零部件远销海外。2.菖菖公司基本生产销售情况菖菖公司是一家制造业的企业,主要生产三种不同型号的机床零部件xa5012、xa502、xa602。下文中我们将分别以甲、乙、丙来代称。在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中,产品产量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的产品数量,一般有三种指标来衡量即实物量、价值量、劳动量指标。所谓实物量指标是指用适合产品特征、性能并能够体现产品使用价值的计量单位计算的产量指标。他能够比较鲜明的体现产品的使用价值量,但是却不能综合反映整个企业的产量规模。价值量指标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表示的根据产品产量计量的指标,通常称为产值。劳动量指标是用小时表现的产品产量,一般用定额工时计算。3.产品品种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止一种,不同品种的产品之间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产品结构不仅影响企业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也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状况。因此,对产品品种的分析也是产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分析产品品种计算实际产值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产品按计划产值计算,不计算超额部分;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产品,按实际产值计算,也就是不能用超产品种多完成的产值抵补未完成计划品种少完成的产值。下面将展开分析: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列入考核对象的全部品种数品种计划完成程度=按不抵补原则计算的实际产量/计划总产量由以上模型套入相应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分析期三种产品全都在考核对象之列,可以清楚的知道甲产品、乙产品和丙产品哪个产品没有完成计划任务,哪个产品完成了计划任务。4.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销售在传统的经济管理理论中被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阶段之一,是企业能够保证连续运营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产品销售的分析也就有着不寻常的意义。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就是通过对销售收入总额是否完成计划,以及对产品各个品种销售的分析来为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依据。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不抵补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收入=36250000/37350000≈97.1%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都完成了计划任务。其主要原因是甲产品和丙产品的大幅超额完成计划,甲产品比计划增加540000元完成任务,超额2.4%;丙产品实际比计划增加了950000元完成计划,超额37.3%。总销售收入增加了390000元,比计划增加1.04个百分点。但按不抵补原则,企业的销售计划完成程度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的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为97.1%,仅差2.9%未完成计划,但没有影响销售业绩。 结论及建议 总的来看企业在分析期内,虽然生产计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完成,但是他的销售结果还是很好的。结合企业具体的情况进行更深一层的分析,可以找出使企业不能完成生产计划的原因并加以改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分析找出使企业最终能够在生产计划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却有着比较好的销售状况的真正原因。以上模型的应用和分析,能够为企业在未来避免走弯路、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整个模型不仅说明生产均衡化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的好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库存,缩短各个产品的制造周期。由于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对于企业生产与销售最为重要的是针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如果采用均衡化、小批量的生产,企业就能够提高对市场的适应性,随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幅度调整生产,降低产品的生产周期,以提高效益。 市场经济论文:从市场经济角度重新理解学习型组织 目前,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我国企业界以及整个社会掀起了一股热潮。社会上出现了各种有关学习型企业理论学习班、研讨会,创建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等口号此起彼伏。学习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这种当今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本来是一件好事,反映了我们跟踪世界管理潮流的可贵进取精神。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对学习型组织理解的泛化、庸俗化、片面化的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单位或个人根本就不去认真领会学习型组织的内涵和本质,望文生义地认为学习型组织就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活动,或对员工进行培训,把“学习型组织”错误地理解成了“组织型学习”,使创建学习型组织成了一种赶时髦的形式主义。 一、被误读的学习型组织 北京索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成林在mit读博士时曾听一位老教授讲起,斯隆学院一个年轻教授刚刚出了一本名为《第五项修炼》的书,异常火爆畅销。可他当时处在该书所说的“碎片化”的学习压力之中,无暇关注邻近大楼里彼得。圣吉的火爆。 十年后在挪威理工大学(ntnu)新泰富研究院(sintef)时,张成林的夫人美达。霍斯曼在sol欧洲研讨会上结识了彼得,后来还成了他的博士后。张成林记得在挪威和彼得第一次见面,彼得就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人的修养和修身的方法,在西方几乎是完全陌生的,但对现代组织中的自我超越和系统思考修炼意义重大,大有开发的价值和潜力。 5月,张成林参加了《新智囊》杂志举办的“智囊沙龙”企业责任论坛,会上国资委改革局原副局长周放生先生引用副总理在美国回答金融危机起因问题时所讲的话,就两个字:“贪婪”。很显然,没有自我超越,这样或那样形式的“贪婪”就早晚会使组织和个人的“生意”覆灭;不认识个人或个体(组织乃至国家)行为在(全球)“系统问题”中的角色并承担相应的变革责任,也不会有真正的系统思考和协作解决系统问题的方案。但如何才能使长期被忽视的东方数千年经典人本文化底蕴的种子,在由西方现代外向型文化主导的(中外)组织机构中生根发芽并与时俱进呢?如何使有关人的成长、发展和修养提升的可能性,在组织管理、教育界乃至社会中形成广泛认同并付诸开发实践行动呢?尤其对中国的组织机构,这是个严峻而深刻的时代挑战。 前几年张成林和美达负责协调sol中国项目和“谊来亚”国际创新领导人进修项目(elias),就一直带着这个问题。在各种论坛、培训班、研习班上,他被问及最多的是,到底什么是“学习型”组织?却几乎没有人问,到底什么是“修炼”,或者,什么是组织的修炼? 在张成林看来,学习型组织,英文learningorganization,直译是“学习中的组织”,或“学习实践中的组织”,或“获取(知识和能力)过程中的组织”;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末“心灵的转换”一节,更是强调其精神取向和行动能力。由于它并没有特别的“型”或“式”的含意,所以译成“学习型”有很大歧义,还特别影响了这套理论和以往案例在中国的学习和实践。只是它早已成为习惯用语,恐怕要一直沿用下去。 张成林进一步分析说,中国在进行前所未有的转型——要成为创新型国家,要推动世界和谐,甚至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的组织要成为创新型组织,其实正需要突破各种已有的“型”和“式”,并真正培育团队和组织的深层沟通和互动协作,这样才能有强大的“团队”,才能改变“三个和尚没水吃”、都要当“龙头”或“鸡头”的传统习惯。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不能靠简单地使用过去熟悉的方法,靠解决危机中的问题、靠灭火消除“危”;根本的出路在于创新,在于寻找“机”;而且关键在跨界协作,即超越传统条块划分、部门或集团利益界限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协作。靠学习西方2工业化时代的“型式”不行了;靠精英个人“才能”、“背景”和领袖“魅力”驱动的家长式领导模式来实现企业发展,像中国过去30年那样,恐怕也不是未来的根本方法了。 学习不是搞“运动” 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时代,一定要弄清楚学习型组织的实质,最怕那些根本不是学习型组织的组织滥竽充数,冒充学习型组织。这种冒充会大大地延误学习型组织创建,而且也会因此败坏学习型组织的名声,降低人们学习的兴趣。 北京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认为,“学习型组织”理论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应运而生的管理理论,是当今世界最前沿的两大管理理论之一。曾经有些人一看学习型组织理论,就以为是谈论学习意识和学习方法的理论。其实,它是一项管理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优秀的企业,如通用电气、壳牌石油、摩托罗拉、att等,都争相成为学习型组织的典范。在我国,自开始也掀起了一股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热潮,涌现出了“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城市”等等,一时颇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景象。但是,在形势一片大好中,中国的学习型组织研究与实践却出现了“泛化”和“虚化”的倾向。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learningorganization)的内涵不断扩大,从最早的“组织学习”(organizationallearning)扩展到“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组织行为学、战略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心理学、信息技术等领域,其内容越来越庞杂。这种倾向可能有利于学习型组织理论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可能使学习型组织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失去 自己的特色,也失去持久的生命力。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的虚化表现为浮躁、不踏实,只是停留在表面,讲讲大道理,或做些官样文章,更有甚者是随便拼凑和抄袭。国内学习型组织领域内大部分“专家”根本没有企业实践,将一些经典理论的理解和读后感再加上一些管理哲理和管理故事到处贩卖。不可否认,学习型组织理论来自海外,在其发展的初期,翻译、引介非常重要,介绍性、描述性的文章也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学习型组织需要结合组织及其外部环境的机制、文化背景,如果我们不塌下心来深入研究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学习型组织就难以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在这方面,目前不仅缺乏深入研究和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甚至是案例整理也流于浅薄。 在实践领域,这种泛化倾向的一种表现是挪用概念,将其范围不适当地延展。不仅出了各种各样小到“学习型个人”、“学习型领导”、“学习型班组”、“学习型社区”,大到“学习型城市”、“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等名词,而且,这些不同范畴的组织特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果用同一理论去套用,肯定滑稽可笑;如果用不同理论去“自说自话”,又难以令人信服。这种泛化还表现在什么都被贴上“学习型组织”的标签,包括培训、企业文化建设、战略规划与业务流程优化、信息技术应用,甚至送温暖活动、兴趣小组、读书会等等……学习型组织建设虽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如果企业的每一项活动都被作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内容,那时的学习型组织将会是一番什么景象?很难令人想象。 学习型组织在实践领域的虚化表现为,很多组织把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形式化、表面化,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中,没有与企业的业务结合;或者只当成领导者个人的“政绩”,到处去“炒作”,实际上是敷衍了事。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分析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本国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如何作出有效的行为才能既顺利地完成这一过度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正确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社会的关系,这是我国现实社会需要加紧理论上研究、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也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沿问题。因此,对政府行为的特性、作用、范围及其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搞好宏观调控,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政府的特性及其作用的再认识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就是指全部的国家机构,即包括全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它可以视为等同于国家;狭义的政府,就只是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文在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时,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政府概念。 我们虽然可以在广义上把政府视为等同于国家,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可以掩盖政府本身的特性。政府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运行机制)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或称系统),政府自身具有一定的结构:在相互关系即运行机制上,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结构,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表现出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和强制性;在组成形式上,政府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它包括:主要组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区域层次结构,主要组成为不同部门或行业政府的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因各级各类不同职别的政府首脑、政府官员、一般公务人员所构成的官僚结构(在社会主义国家称为干部或公务员结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包括在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之中。 政府结构对政府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组成为政府结构的不同部分,都将产生不同的政府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政府的行为时,不但要分析权力的运行机制,还要分析政府系统的整体行为、分析构成政府系统的各个部分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部门(行业)的政府行为,甚至代表政府行事的政府官员的行为。弄清楚这一点,有助于界定政府行为的范围及方式。政府行为就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市场的力量来侈谈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只能是原有体制复旧,或者是天真的幻想;也正是国为市场的巨大力量,才更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适当的宏观调控,需要人文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制约,我们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趋利弊害,不迷失方向。 从政府概念的分析中,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政府的特性:强制性和公共性即社会性。 关于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物的委员会罢了”。①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的主要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关于“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现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的原始时代的棍棒,或者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根据现代最新技术造成的二十世纪的奇妙武器,反正都是一样。”2“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们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卿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家也就出现了。”列宁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公共权力是“国家”或政府的另一个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真理会政府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政府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因而,试图用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来代替政府行使对社会的管理,都是行不通的。现代社会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尚未消除,目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其二,单纯地从政府本身来研究政府特性的研究方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府所作的精辟论述,为我们理解、研究政府莫定了理论基础。但不能只停留在对政府本身进行研究的传统思维的框架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把市场经济分析纳入政府研究的视野之中,从社会客观需求的角度来研究政府怎样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行为;我们也只有通过这一角爽的研究,才会发现政府本身的政治性与政府要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即政府的政治性是政府满足社会需求的障碍,而只有当政府的政治性与政府满足社会需求这两个方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情况下,障碍才会削除。关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施米特的信中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 (一)它可以沿着经济发展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经济发展比较快些; (二)它可以沿着与经济发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 (三)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4所以恩格斯又说:“一切政府甚至是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来执行;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⑤ 在这里,恩格斯对于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所作的精辟论述,表明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原理。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谈政府的作用,井不能只满足于这一原理,我们必须越来越多地使政府成为经济基础的内生因素而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总是要运用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其目的。 二、政府行为的范围 政府行为的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权力运用问题,即政府的控制能力问题。为了能够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对有关的模糊认识进行深刻的阐述。 1.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放权,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消失,而是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政府放权过程不是单纯地下放政府权力和实行政企分开,而是一个双向过程:一方面体现出权力要集中,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另一方面,权力要下放。也就是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的程度与政企分开、权力下放的程度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要想停止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就必须强化政府对宏观经济生活的调控能力,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生活的失控混乱。政府下放的只是部分权力,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弄清这一点,有助于吸取我国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加速我国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2.在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众所周知,在经济体系中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抽象地、笼统地谈权力的强弱就混淆了这种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化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要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同时,根据权力有限的原则,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论述的:“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权力和自由所限制。这一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人们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的权力留给自己。这项政府协定意味着政府的行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虽然是间接的)而批准的。”因此,在经济体系中,对政府权力需要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范围内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在政府权限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3.政府在经济体系中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种发展变化,是由市场经济发展各个阶段上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具有客观性。经济发展阶段上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两者之间存有较大的关联,一般地,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比较突出,因为培育市场体系发展,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组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完成。而在市场发展较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就有所下降,市场作用变的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重新选择经济运行机制,采取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就成为必要。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是有效发挥我国政府作用的关键。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社会矛盾都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与交替,新体制的框架虽已初具规模,但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市场体系还尚未形成,由此必将产生许多摩擦与问题;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又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式;经济高速增长与高通胀并存;经济运行中存在着阶段性周期波动;经济运行速度快,但结构效益低;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人员、企业素质和宏观与微观管理水平却跟不上形势的需求;贫富两极分化;东西部差距;国际上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等等。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市场经济建设,政府作用的力度就要大,范围也要广。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发挥其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作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上,因具体国情不同、因国际环境条件不同,我们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然后才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我们根据国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实施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同时也要求我们尽量研究、熟悉市场、把握市场规律,尽可能避免与市场规律相冲突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为此,在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活动范围可概括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三、政府行为的方式 政府行为的方式就是政府权力的实施方式,它直接表现为一种调控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这一点,萨瓦斯有一句名言:“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划浆。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浆,可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浆”。的确,多掌舵少划浆的政府才是力量更加强大、更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政府。因为,说到底,那些为航船掌舵的人对目的地影响的力量远比那些划浆的人要大得多。 掌舵只是一个形象而深刻的比喻,其含意是表明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因此,政府行为的方式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调控社会、调控市场的问题。当然,正如掌舵人与划浆人的关系一样,政府对社会、市场的调控,是方向上的调控,其所要达到的结果是使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就不去办,凡是能由社会做的,就让社会去做。 那么,究竟政府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来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调控呢?显然是政府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这种决策,制定和执行法规、规范和监督的行为方式,都是政府似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以表现出极大的强制力。这些方式,都是政府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行政立法权、监督权的具体运用。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府均享有决策权,县级以上的政府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处理全国性和对于国家具有战略意义以及其他只适宜由中央政府处理的问题,只能由中央政府作出决策;各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这两项权力的实行,应该强调两点:第一,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浆)分开,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求我们把高层管理和具体操作分 开,即把决策权和事权分开。政府层级越高,决策权越大;政府层级越低,操作性工作越多,这样就能做到不同级别的政府各有其使命和目标,各有其行动的范围和自主的权限,否则的话,即使是中央政府也会被具体操作的任务分散精力,基本的指导性决策便无法作出。为此,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必须集中在高一级政府,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一个原则。第二,无论是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有任何一级政府的决策、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与上一级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相冲突的现象存在。否则,将不是社会、企业的原因使社会、企业失去了政府的控制,而是政府本身把社会搞乱了。这是地方主义,各自为政现象产生的根源。强调这一点,对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新秩序极为重要。 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都是靠政府的执行行为才能在社会中产生效力,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切政府机关不仅都必须依法行政、程序化行政,而且还应该通过严格地执行政策、法律,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但可以用来惩治邪恶,还可以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人们自觉守法的社会效果。党的“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决不是老调重弹,而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党的领导方式,政府行为方式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监督既是上级对下级,政府对社会、企业行为的检验与再规范,也为政府制定决策和法规提供依据。因此,监督必须同样具有强制力。监督并不只是舆论的宣传,而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监督队伍。政府自身应有一个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手段。同时,还要把政府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监督的作用就在于纠正错的,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使社会真正纳人政府的调控之下。 在市场化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行为方式,有两方面值得强调:首先,市场化过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政的政府必须同步。从历史的状况上分析,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和摆脱企业,当然有条件不成熟的社会环境因素存在,但更重要的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党的“十五’喷提出推进机构改革,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其意义远不只局限于机构改革本身,而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其次,要实现政企分开,就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一点自我国改革以来就开始做了或者邢分地做了,但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从根本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呢?关键还在于没有弄清楚政府不能象企业那样来运作。政府和企业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机构组织:企业的行为动机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政府的行为动机是使社会既充满生机和活力,又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企业的收人大部分来自顾客,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则来自纳税人;企业的动力通常来自社会竞争,政府则来自垄断。因此,作为民主的和开放式的政府而言,其基本的使命是“办好事”,决定社会的前途,而不是挣钱。政府必须经常提供能满足社会、企业和个人所需求的行为,并不问其支付能力与否,这样政府也就做不到象企业那样的市场效率。但政府的效率是通过企业、杜会的效率而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效益。因而政府也就不应该有其自身的利益,更不应该参与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行业。政府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但却不能与“运动员”分享比赛奖品。政府虽然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但并不等于政府不应有企业所具有的那种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如果我们不能弄懂政府为何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的道理,那么,政府将是企业化的政府。在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经济联系和经济交往千丝万缕的市场条件下,又如何能做到政企分开呢?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政治发展的任务必然随之产生。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发展观,是当代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 政治发展的课题是当代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然而在这些满目疮痍的国度里,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任务,而且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政治学家受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研究的启示,提出了政治发展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进而产生了所谓政治发展的理论。这种理论致力于为新兴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模式和道路,使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走向现代化。 许多当代政治学家为政治发展理论的建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一些著作也因而成了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作,如勒奈的《传统社会的消失》(1958)、阿尔蒙德和科尔曼合著的《发展中地区的政治》(1960)、阿普特的《政治现代化》(1965)、派伊的《政治发展面面观》(1966)以及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等等。 一般的政治发展理论以政治体系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转化和变迁为研究对象,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政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因此,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一般把政治发展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即传统社会的政治形态、过渡社会的政治形态以及现代社会的政治形态。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所谓的传统社会,是指那种政治结构尚未出现较为复杂的分化,社会政治形态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如那些尚不具备完整国家性质和形态的部落、部族和部落联盟,这种社会在现在的世界上已不多见。所谓的现代社会,是指那些政治意识形态高度发达,政治结构已明显分化而且政治决策能力已相当高的社会。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少数的传统社会以及为数不多的现代社会以外,更多的是过渡社会的过渡型政治形态。 一些政治发展理论对政治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概念性的框架。撇开其次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主要的内容: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大。在传统政治形态中,社会成员中只有少部分人能够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只能是消极被动的被统治者。随着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人越来越多,新的政治成分参与政治过程越来越快。政治系统越发达,这种参与的程度也就越大。第二,政治结构的分化。阿尔蒙德写道,“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在分化中角色发生变化,变得更加专门化或自主化,出现了新型的专门角色,出现了或创造了新的专门化的结构和次体系。主管征税、训练官员、传递信息、维持秩序和动员支持等等的专门组织建立起来了,或是从原来的结构中分离出来了。所谓角色分化和结构分化,不仅仅是指新一类角色的出现和旧一类角色的变化,而且包括角色之间或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上可能发生的变化”[1]。在传统社会,结构分化的程度是很低的,同一个结构或角色同时承担着若干不同的社会功能,而同一个功能又往往由若干性质不同的结构或角色承担。政治发展之后,社会的各种政治结构发生功能分化,不同的结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政治功能。第三,政策能力的提高。在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以及政治结构的充分分化基础上,政治体系将日益增强其影响国内外环境的能力。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政治体系功能的不断增强,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规模也随着政治发展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在政治发展的社会中,政府的职能范围已经相当广泛,传统上不属于公共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多地为政府所左右。政府的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根本宗旨,是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但是,这种理论明显的西方主义色彩,又使得这种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引起多大的反响。一些政治学者也注意到,政治如同自然现象,具有明显的生态特征。一定的政治体系模式本来就具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离开了特定国家的政治环境条件,试图用一个统一的规范模式来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显然是不可能收到预想之效果的。 政治发展理论产生之后,其研究范围很快得到了扩展。人们认为,无论是就政治发展的含义还是就它的目标来说,政治发展绝对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任务。和经济的发展一样,政治的发展也是一个不间断的永无终极点的过程。即使是在一些政治学者看来政治已有足够发展的国家,其政治状况也不是说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毫无疑问地存在着政治发展的任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生产力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成了政治发展的直接动力。近20年来,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包工包产到组的责任制,到包产包工到户的责任制,最后到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城市经济体制的综合改革,到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的对外开放,最后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提出,都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迅猛发展和深刻变革。这种情况无疑构成了上层建筑的发展动力。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们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发展本身,而直接间接地涉及到了政治发展领域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使经济和政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离开了经济而谈政治和离开了政治而谈经济一样,往往使人们既不能理解政治也不能理解经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经济必须在政治的包容下才能得以运转,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必须得到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所以如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对政治的发展提出规划和设计,那么事实上也就不可能使经济发展的战略得到顺利的实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得基本顺利 。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障碍。……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 政治发展的动力不仅产生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迁,而且还产生于人民生活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根据人的生活结构及其需要的一般规律,在物质生活达到了一定的满足之后,精神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就随之产生。50年代我们在概括当时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曾提出,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矛盾。这种概括当然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但是如果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日益增长的恐怕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且还有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等等多方面的内容。 尤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等等的变革,使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社会的利益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得到了充分的分化。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加希望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过程,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政治的发展,早就为我们党所认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邓小平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反复指出了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以及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例如,他指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体制,妨碍了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工作效率;干部管理权限的过分集中,压抑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不利于把一大批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提拔到急需的工作岗位上;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使机构失去了活力,压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等。对此,邓小平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3]。如果现在再不实行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也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4]。1980年,邓小平同志又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们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改革。”[5]在1986年9月至11月间,邓小平又几次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就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他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6]可以看到,邓小平同志为我们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完全符合由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当代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始终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一方面,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已经对政治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政治上的变革和发展,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遇到障碍。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政治的发展,并为政治的发展开辟前景和道路。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样给人以另一方面的启示,即任何一次经济发展的飞跃,它必然存在着一定政治变革的背景。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例如,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7]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任何一种经济上的伟大成就,必然存在着它的政治原因和理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显然是政治变革的直接结果。对政治发展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政治学者阿尔蒙德说得好,“政治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结果,但它另一方面越来越成为现代化的原因”[8]。因此,采取积极的态度推进政治的发展,不仅是完善政治体系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许许多多政治发展的课题展示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合理有序地去研究解决的途径。因而,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一些理论上依据,既是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国政治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研究政治发展的课题很多,从目前以至未来一段时期的情况来看,有这样的一些问题是特别值得政治学研究的。 第一,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如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而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基本关系。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得以顺利建立以及正常运转,其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规范政府管理的职能。几年来,在经济动力的促进下,我国的政府管理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使得一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应该说还远远没有形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角色还没有完全到位,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理顺,因而不能不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首要课题。 第二,研究抑制腐败行为的途径,以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系统。社会转型中的腐败问题,历来是困扰政治统治的一大毒瘤。这不仅是因为腐败带来了国家和集体以及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管理系统的权威受损,使人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意识受到严重影响;正因为这样,又使得政府管理 的效率和质量下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统治关系。政治发展理论对于腐败的研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因为按照一般的规律,腐败问题在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腐败问题一开始就有清醒的认识,因而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给予了坚决的打击。多年来,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也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对付腐败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要从积极的角度建立一种能够有效抑制腐败得以滋生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制度,则需要政治发展的进一步推进。 第三,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建立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种政治统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变革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一种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体系,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存在于这个政治体系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其外。就是说,探求一种政治体制的稳定之途,应致力于从这个政治体制自身的完善结构以及科学运行等方面入手。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历史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地来对待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以及实际的政治发展,从政治制度的完善方面来寻求国家长治久安的途径。这既是政治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 市场经济论文: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一、瞄准市场,调整思路,准确定位,主动适应职业个性需求 以市场为导向,适应企业需要,保持自身鲜明特色及其无法替代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命力所在。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根本特性,在于它对市场利益主体个性需求的针对性及适应性,即职业个性 1、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从瞄准职业个性需求出发。高等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是职业,是职业个性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应坚持以适应职业个性需求为目标,以培养职业人才资源为主题,以操作性,应用性学科建设为主线,以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个性化需要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为动力,采取先培养后录用,先录用后培养,先找出路后招生,先同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后招生,或者定人定向定职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办学路子。 2、各用人单位,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组织精干人力深入市场和基层,认真调查和研究,详细摸清各市场利益主体所需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专业比例,技能构成,变动趋势及总量规模。有条件时,用人单位与相关高职院校或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签订协议,意向书等,亦可采取由各利益主体根据市场走向及自身未来个性化人才需求上报计划,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个性需求向各相关职业院校下达招生培养计划的方法,并以这些数据作为高职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准确定位,主动适应积极应变的基本依据。 3、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专业设置,进行学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学校按传统思维定势进行学科建设,按现有专业师职力量招生培养的职业教育现状,实行按用人单位的个性需要设置专业,确定课程,进行学科建设,逐步实现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高职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应变性,灵活性相统一的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类型的需要设置或变更专业,增减课程和增删内容。 4、主动适应个性需求,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科学确定个性和知识结构及其课程设置。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是职业教育的显着特征。学而无用,如同不学。职业教育的卖点,使学生学会做人,胜任职业之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以他们在未来职业岗位上有用,够用为宜,同时,还要教会他们应用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技巧。 5、在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选编,教学内容处理与方法的应用上,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工程,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研究商定。对于不适应个性化职业需求的原大纲,教材内容要大刀阔斧删减、调整。不同职业院校不同类型的学生,使用不同的教材。要编写出适合职业特点,针对岗位需要的,反应职业发展变化,以够用为原则的融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为一体的实用型教材。教材要适应学生边学边练的职业要求。 6、对高职院校教师更应突出职业道德责任感、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鉴于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各级各类职校各专业师资的培训基地,立足于本校培养,选优秀毕业生留校任教,或许更符合个性化实际。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内外学校,企业进修,聘用有实际技能的一线高级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专家和高管人员作兼职教师,教授等,都是省时省力省费用的有效途径。 二、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权利,激发学生自身潜能与积极实现个人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个性需求 职业高校教学是以未来职业要求为目标,以学生的个性发展、终生发展为主线的教育。高等职业院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尊重学生个性价值及人格尊严,使之主动完善自我。在实践教学中,兼顾学生创新意识、能力的培养。如请发明者,研制人给学生作报告,引导,鼓励学生重视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为职业创造打下基础。职业教育实行学分制,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为他们尽早适应社会独立工作提供时间和空间。给学生更多,更大的个性发展,实践锻炼机会。通过勤工俭学,基地训练与单位实习,培养他们对环境适应能力和机遇意识,职业能力与自立精神,竞争能力与协作精神,职业行为能力和职业法规意识等,以名副其实地反映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 三、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术研究 随着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特征日益明显,加强对职业个性与职业教育个性特点方面的学术研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一些重要课题的研究,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就抓住了职业教育的“牛鼻子”。四、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为了遏制浮躁情绪和单纯被利益驱动的倾向,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的评价体系是必要的。我们要把国外的高知名度,高水平职业教育的普遍原则,成功经验,通行做法同本国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合乎中国市场经济个性化行业,职业及岗位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细则,进行年度,日常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和激励高职院校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分析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民经济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分析和研究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并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相适应,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根源分析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是上层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关系是不能脱离经济而孤立存在的,它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当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就必然地要引起政治关系发生变化。基于这一原理,我们认为,政府机构与市场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是其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从产生来看,新中国是诞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在当时社会主义苏联的影响下,主要按“苏联模式”所建立的。“苏联模式”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要特点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把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国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的办法去管理经济;政府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权力无所不及,其触角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界限、政府与企业的界限已经湮灭,诸如经济资源完全由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加以配置,企业从人、财、物到产、供、销完全由政府支配;并由此使政府权力日益强化,政府机构愈加臃肿庞大。这样,也就形成了我国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是伴随着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开始的。这种认识又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十二大,讲的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十三大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正是由于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步步加深,我国实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采取了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改革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改革了传统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经济事务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把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企业,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属于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服务性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这就必然地要求改革原有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党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1992年在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和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 从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六年多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正日趋完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由试点正转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与传统经济体制相应的政府机构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其所表现的弊端更加明显: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不仅滋生文牍和官僚主义,助长了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这都表明,政府机构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性,是政府机构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严重滞后,阻碍了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分析 机构是政府运转的组织载体,是形式,政府的职能才是根本。转变政府的职能,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职能能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转变政府职能和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又是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为前提。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关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性主要表现在,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上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关于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2 由此可见,政府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机构,而是与强制机构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的管理是以强力为后盾的,而管理 本身又成为强制机构能够维持的基础。居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国家代表,用强制机构使他人意志服从政府权力,使被管理者在一定秩序中生活,这才是政府管理的真正本质。政府的这种“超经济的强制”性特征,主要是来源于国家政权的力量,表现为一种政府权力,政府就是依靠国家权力而发生作用的机构。因此,政府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不但要从它是否运用国家权力这一点来考虑,国家权力成了划分政府职能与非政府职能的基本界限;而且,与公共性特征相联系,政府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着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政府职能将越来越简化,纯行政性机构将会逐渐减少,工作内容也将逐渐减化。社会越向前发展,越进步,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征就越突出。在这种过程中,也就越需要政府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其职能。 上述关于政府基本特性的认识,是我们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理论前提。但是,由于政府职能会随时间、地点、条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1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环境;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造就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3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4依靠宏观调控手段,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5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充当公共物品的提供者;6制定并实施分配与再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7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8转变职能和精简机构,实现政府自身的改革。 从对我国转轨时期政府职能的界定中,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启示:一点是,市场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而也是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应该将这条原则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如果由于热切希望加速经济的发展,而偏离市场运行所要求的路线太远时,就应该根据这一原则重新调整自己的方向。政府的努力不仅仅限于切实增强自己的经济作用这一方面,还应该注意到努力加强市场的力量,提高市场的效力,既要利用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力量,推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计划和其它干预方式,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并矫正市场的失效。我们不能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也不能只把商品货币关系当成核算的工具,而应该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点是,必须依据本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程度来确定政府的职能。一国的经济,在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阶段中和完成工业化发展过程中,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为了迅速地摆脱经济落后的制约局面和较快地建立起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政府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决策性的干预,这对于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是唯一的选择。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为了排除经济增长的传统障碍,建立各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机构和经济条件,常常需要运用政府的资源或是用发展战略产品的办法,来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工业化深入发展的阶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干预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造成效率低下和发展的阻滞,市场的作用将会逐渐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在整个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负责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形势的需要来建立、调整乃至撤消某一些机构。由此看来,转轨时期我国所实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政府职能转换为中心的改革方向。但我们也必须清楚,这并不等于政府对经济的撒手不管,完全听凭市场;我们必须注意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市场发育不健全、经济规范化程度差、法制基础相当薄弱的现实,从而正确对待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向前发展,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是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但是,从改革的效果来看,“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顽症”、“难区”,常常伴随着我国改革的左右,困惑着改革者和决策者。关于这一点,只要我们对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进行分析,更不难发现: 第一,之所以会形成“怪圈”,是因为机构改革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问题入手,或在改革中没有把它落到实处;只是在机构的裁减和隶属关系的转移上想“点子”、“抠”人头。十三大提出了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但由于我国政治与经济二元化的过程只是初始阶段,政府部分除直接经营着庞大的公共服务行业以外,还各自从其管理的经济活动中抽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一个部门、地区的经济发展好坏更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人的政绩。所有这些,无形之中将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紧紧地捆在了一起。政治与经济的结盟,政府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的过分商业化,社会组织的“官本位”化以及法治结构与功能的被分割,使政府行政权力继续在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起着决定一切的作用。同时,由于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认识不够,传统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被打破,企业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还存在,结果使这一改革方案未能付诸实施。实践证明,在政府职能不变,工作量不变,人员职责不清的情况下,机构虽然合并的合并,撤的撤,但原有职能没有从根本上转移或消失,领导方式、工作作风没有改变,这样,改革的风头一过,又增人设机构,重蹈旧制,终于形成了一个走不出去的“怪圈”。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要吸取过去的教训,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作为第一位的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要求具体分解每一项具体的行政权力,并对其存在的理由,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以及这种行政权力会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求政府做到不该管的退出来,该管的管好。其中,不该管的是企业、生产、流通等,该管的是社会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职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最基本的职能。 第二,之所以会成为“顽症”,是因为政府机构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没有真正触动高度集权、政企不分、部门分割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分析起来,政企不分的根源是在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而这两种权力的“结合一体”,正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应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在具体作法上,首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按照不同的职责,政府机构合理划分为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政务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样,才能真正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其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这样,才能真正克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做到机构真正精简。这样的改革,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无疑是一个有力地冲击,再也不是在旧体制内的“不良循环”。 值得指出的是,以转变职能和实行政企分开为要害的政府机构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消失,而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在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也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只是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应有的职能范围之内。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说:“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3因此,在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中,实行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对政府权力需要界定和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职能范围内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相反,在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第三,之所以会出现“难区”,是因为改革没有进行总体规划,只囿于在单个部门的增减上做文章,未能领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政府职能,紧紧抓住适应市场经济这个主旋,进行统筹谋划、配套设计、周密处理。一个部门的问题解决了,其它部门的问题却又突出了。所以,改革的错位往往使改革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政府机构改革自然就成了屡攻不破的“难区”。 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但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活,涉及到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也涉及到所进行改革的部门的权力、干部的切身利益和人员的分流,这也是历次机构改革的难点。改革一定要打破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市场化进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必须同步。很明显,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或摆脱企业,有些政府官员不愿从琐细事务中摆脱出来,关键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因为主管的事务越细越多,就越接触利益,就越能享有特权,也就越容易以权谋私。这不仅是改革的巨大阻力,也是市场化过程的极大障碍。 过去政府机构改革的教训,应当成为现在改革成功的经验。总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机构改革,在思路上应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应该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在性质上,是一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既是一场体制上的革命,就要打破旧体制,建立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它不是一阵风,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使改革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人们的改革意识。因为任何一个体制的革命,都是以意识的更新为先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机构改革也不例外。 第二,政府机构改革必须首先确定一个与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和总体方案;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革原则。这些目标、方案和原则,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是来自于社会的。其次就是要组织力量自上而下,有领导、有步骤的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使目标得以实现,而决不能一拥而起,一蜂而散。 第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这个中心,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当务之急,就是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通过政府与企业相互关系的变革实现政企分开。改革既然是一场体制的革命,就不能再象过去那样,当遇到问题时,就收回权力,或者在改革浪潮之下,把不该下放的权力也随意下放。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的宏观管理知识最主要。因此,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极为重要。培养和造就大批懂得管理、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有现代化意识的高素质的公务员,既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没有这样一批素质好的公务员在政府机构里工作,改革也不能取得最后成功。 市场经济论文:再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以下简称“结合”)是学术界关注的老话题。由于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是否成立,因而,这是一个伴随改革推进时常引起困惑而又无法回避的“尖端”问题。笔者7年前也写过有关“结合”的文章,本以为可不必再议,但近来随着一些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人们的困惑更为严重,认识分歧更为突出,必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研究。 一、“结合”的必要性 “结合”的必要性来自于公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潜力、优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已被广泛地认同,不必赘述。问题的关键是,对于现代生产力发展,公有制是否适合并且具有优越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化大生产协调发展,首先,要求宏观经济系统中的微观组织——企业能自我协调投资与消费的比例,从而为总供需的平衡奠定基础。其次,要求宏观能进行有效地调节。这不仅依赖调节者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需要微观积极配合。这就提出了财产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必然带来生产和消费的对抗性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就是植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西方国家进入凯恩斯时代以及前一阶段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现实似乎又使人们产生了种种疑惑。其实,凯恩斯虽然避开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依据心理规律考察总供需结构,但最终还是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 二战以后,美国经济发展的轨迹明显地告诉人们: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创造需求政策对凯恩斯以前的尖锐矛盾(生产过剩危机)虽在一定时期起到缓解作用,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现了经济滞胀,这表明凯恩斯主义是以积累矛盾为代价去缓解当前矛盾的。供给学派和货币学派的政策主张及其运用虽然有助于凯恩斯以后矛盾的缓解,但凯恩斯以前的矛盾又会尖锐起来。美国1990—1991年的经济衰退以及2001年第三季度以来出现的衰退和萧条就是明显的反应。前一时期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主要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国际优势。据统计,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使其产品畅销于全球市场。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缓解了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矛盾,才有可能使这些国家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但这不等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根本矛盾消失了,更不等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摆脱困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领先国家的状态改变同样不可避免。 当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目前依然具有生命力。适应市场竞争是该所有制存在的主要依据。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私人所有权关系具有内在的天然保护资本的功能,加上政府的必要调节,该类所有制所容纳的生产力并未完全释放。另外,国内市场的饱和对于具有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发达国家而言,在较长时期内并未形成危机。然而,如前所述,社会发展的趋势必将证明,这种所有制必然成为历史性的过渡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的公有制优势只能通过公有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来体现,这一所有制结构的最大潜力就在于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的发展趋势,因而是更具有生命力的一种所有制结构。从质的层面分析,它不排斥私人经济的应有比例和渗透机制,从而与构建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无根本冲突。值得赞许的是,它对于需求的扩张提供了内在的机理。较大比例的公有资本运作着眼于民众利益,加上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调控,也是致力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由私有制造成的需求不足的矛盾。从现实状态看,似乎不尽如人意,因为我国也存在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现象。即使避开判断的争议,以需求不足为客观事实,也可作具体分析。其一,对需求不足感受最强烈的是走向开放的国内企业。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资本实力和技术优势迅速获得不断上升的市场占有率。这样,就经济全球化而言,市场扩大了,但对于原国内企业,市场则销售若能回升,实际上是需求的盲目扩张。现在商店中大量积压商品相当一部分就属于低档次重复商品。从所有制结构观察,这属于调整中过渡现象,是计划经济惯性的产物。其三,正常经济运行中的购买力不足如名牌产品同样难以销售,一方面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企业陷入困境(职工收入下降)有关,也与消费结构调整相联系。现在,一方面新的消费热点受种种条件制约一时难以到来,如汽车消费、豪宅消费等;另一方面原有消费层次普及过快,这种脱节式的消费状态自然带来购买力不足。从这里看不出所有制结构选择的失当。 总之,“结合”的必要性决定于财产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趋势上,而且体现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之中。 二、“结合”的可能性 人们之所以对“结合”缺乏信心,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三大疑虑:一是感到公有制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不仅政企无法真正分离,而且自负盈亏也存在制度性障碍,负盈不负亏是必然结果;二是认为公有制企业无法建立人格化机制,无人负责必然缺乏第一推动力;三是认为现实中公有制企业普遍效率低下,国有企业使用了三分之二的资源,却只能对GDP作出三分之一的贡献。 公有制企业能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市场主体,这需要作深入研究。首先,就自主经营而言,怀疑者主要指国有企业。其实,这里存在两个误解:一是未区分国有企业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类型,将政企分开泛指全部国有企业。对于非竞争类企业,如关系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自然垄断企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企分开,政府举办这类企业主要着眼于提供公共福利。二是混淆了资产与经营上的政企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政府掌握资产,就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应该承认,在资产上政企很难分开,因为只要政府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组织,政府必然与投资企业存在产权上的归属关系,但并非一定通过行政系统去操作,可构建独立的资产管理组织,通过选择投资主体运用授权经营的方式去运作。政企分开作为企业成为市场细胞的基本条件,主要指在生 产经营活动上,政府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由企业自主经营,这在政府拥有尤其是部分拥有所有权并且在政资分离的状态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企业日常经营权已经基本到位,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附属物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当然,由于政资分离还未彻底,部分政府干预行为的消失还有一个过程,但无论如何,政府放弃对竞争型国有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必将成为现实。公有企业能否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负盈亏状态,对此要作具体分析。 自负盈亏,是指企业作为利益结合体相对于其他经济主体和政府而言,自我承担盈亏责任,即企业利益的损益与其经营状况直接联系。根据企业利益联系人的损益程度可将自负盈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劳动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直接挂钩,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二是经营者、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与企业经营挂钩,经营者、劳动者不捧铁饭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失业风险。三是财产损益与企业经营挂钩。这是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自负盈亏的,即财产的保值增值维系于企业经营,并直接关联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第一层次的自负盈亏是最低程度的自负盈亏;第一层次加第二层次的自负盈亏是中等程度的自负盈亏;如果三个层次的自负盈亏同时存在,这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此外,对自负盈亏与企业自我约束行为的联系也应作恰当的判断。自负盈亏固然是企业自我约束行为产生的基础,但也不是唯一的因素。影响企业约束行为的另一种因素是企业精神或称企业文化,包括经营者的责任感、事业心、企业职工的主人意识和凝聚力等等。健全的自负盈亏制度和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状态,这是企业行为合理的基本保证,两者缺一不可,并且具有互补性。近年来,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竞争企业通过内部机制(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明显改善了自负盈亏的状态。在人们的视野里,那种负盈不负亏的形象开始消失,分配、就业已和企业经营状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职工的危机感逐渐增强,计划经济年代存在的懒散劳动状态基本不复存在。即使从产权意义上看自负盈亏,关系职工整体利益的法人财产也进入了自负盈亏的轨道,加上公有企业精神文化上的特有优势,公有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塑造不会遇到根本性障碍。 公有制企业能否建立人格化机制,这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人格化机制的核心是:出资人利益通过人格化行为得以维护和放大。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人格化行为主要通过投资人自身行为去实现。随着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人格化行为则体现为出资人行为和人行为的组合,并且人行为比重日渐增大,因为股权愈是分散,个人的影响力愈小。尽管人行为往往由于内部人控制而难免偏离人格化行为,但出资人为了追求资本流动效益和投机效益,总是予以认可或采用某些防范措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尽力减少损失,与此同时,公司制依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股本资金来源多数是各类基金,而基金的相当一部分是无主投入如公共资金和私人捐献等。这表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人格化行为的实现形式也在改变,即由单纯的出资人行为转变为更多地依赖人行为。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 郭绍扬 经济犯罪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致使国民经济或集体经济、他人物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提出相应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保障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市场经济系件下经济犯罪诱发因素 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有不同的犯罪诱发因素。我们可以从市场经济有关特点来看犯罪诱发因素的一些变化: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恩格斯语),拜金主义必然诱使一些人钻社会需求和价格的空子,干方百计捞钱,甚至非法占有他人或社会劳动,从而走向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二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本来潜在的一些违法乱纪因素,不仅很可能使一些竞争中的失利者、失意者挺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且也可能使有的人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盈利,不惜搞歪门邪道,走向犯罪深渊。三是在对外开放的活动中,西方一些腐朽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通过多种渠道对人们潜移默化,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外部条件。经济价值、实用价值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下,成为部分人的行为准则。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1、职业性:有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或满足某种邪恶的欲望,把自己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2、职务性:由于思想疏导工作弱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以身试法,以权谋私。 3、技术性:大多数罪犯为了减少风险,往往在作案时非常重视技术的运用和提高,犯罪工具(包括交通、通讯、武器装备等)、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反侦察等方面,都有技术化倾向。一些在社会竞争中失意的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也可能主动或在犯罪分子的协迫下为犯罪提供技术服务。 4、组织性:犯罪分子为了增加作案成功机会,往往采取团伙作案,大至武装走私贩毒,小至街头勒索,均是多人联手作案,结帮行凶,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5、渗透性:为了与社会对抗和获取更多的财物,以及在案发后有保护力量,犯罪 团伙往往有意识地向政府机关、甚至是执法机关进行渗透。 6、隐蔽性:指的是犯罪主体以合法身份进行的法人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故意犯罪。 7、复杂性:就犯罪主体、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而言,情况母益复杂,犯罪主体呈多元化. 以上所迷的经济犯罪特征,都是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新情况分不开的,这是我们采取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时应充分考虑的。 三、预防经济犯罪的基本本对策 1、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发展市场经济与加强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着力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经济立法,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真正贯彻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强化司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力量,努力增强社会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以推动和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从深层上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 4、强化技术防范,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首先要高度重视技术防卫设施与装置的研制与应用,不断提高设备性能,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保安防卫的需要,以新技术、新设备装备有关专业人员;其次,要充分重视技术防卫装置的安装和利用。通过强化技术防范,进一步强化社会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以保证社会治安环境的安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协调。 市场经济论文:财税改革要服务市场经济全局 魏革军:非常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新一届政府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方面作出了很多部署。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而财税改革是其中的重点。那么您认为,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贾康:我国经济持续30多年高速增长,与财税改革的推进密不可分,在几轮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改革都成为先行者和突破口。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结构失衡、资源环境瓶颈等问题越来越明显。财政是国家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财税问题实质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联动效应,与公共权力主体的改革息息相关,也和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化息息相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为突破口,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1993~1994年,以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起步,实行税利分流制度开路,统一税制为主旋律,初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特别是以分税制结合转移支付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间接调控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1998年后,我国又明确提出公共财政转型建设,实行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完善税制等多项改革,提高了财政收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994年的财税改革中有些问题没来得及深入研究和实际推进,如政府间事责事权细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等,均有待继续推进。20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需要在深化财税改革中加以解决。当前宏观环境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加剧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难度。 比如,经济结构失衡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质量和效益提高的主要问题,发展方式仍然粗放,产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不尽如人意,资源环境制约加剧。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所占份额较高,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基尼系数高达0.47以上。再有,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方面,宪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实际除外交、国防等少数事权专属中央外,地方政府事权在很多方面与中央政府事权同构。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也缺乏立法层面的界定,出现财力向中央集中,而事责向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集中的现象。有人将其形容为“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满满当当,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哭爹喊娘”。由于收入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依赖严重,加上“GDP挂帅”机制作怪,地方平台公司失控,大规模隐性举债,财政风险积累不容忽视。 总之,我国目前仍处于可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矛盾凸显期和改革深水期,财税改革任务紧迫。如果不能在短期内使改革有较大突破、缓解各种矛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但会丧失发展机遇,还可能使各种矛盾集中爆发,危及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 魏革军:从财税体制自身运行角度来看,您认为,当前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贾康:从财税体制角度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收入体系存在结构性问题。从收入总量来看,非税收入比重偏高,规范程度不足。比如,2012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狭义宏观税负)为19.4%,再加上社会保障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内的全口径政府收入(即广义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超过了32%。从税制结构看,我国间接税收入占比接近70%,与OECD成员国相比,处于最高水平;流转税收入占比过高,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类收入占比过低。这种税制结构意味着消费大众(其中大多数又为低中收入群体)承担大部分税负;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比过低,无法体现量能纳税的基本原则。适于作为地方大宗财源的资源税和财产类税基窄和税负轻导致地方财源不足。 二是政府支出体系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财政支出和公共资源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投资领域,干预了微观经济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严重干扰了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对民生投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大量采用企业补贴,降低了政策效用,比如上市公司2013年就获得各种名目的财政补贴570亿元。 三是预算收支体系不完整,部门色彩明显。全口径政府预算还未到位,规范性的公共预算收支占全部政府收支的比重不过60%,政府性基金、社保和国资预算的部门色彩浓重;预算编制透明度不高,细化不够;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监督各环节制衡机制不强。 四是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够明晰,不同级次间职责不清,税基不顺。比如,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不清,政府间事责事权划分不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事责事权界定不明晰,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不匹配现象尤为严重。另外,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缺乏稳定、自主、大宗的财力财源。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决策随意性较强。 五是财税其他领域的矛盾与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欠缺,政府债务风险增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非正规方式举债随意性强,收支不透明,资金使用效率低,债务风险增大。地方债的审批、发行、使用、统计、监督各环节均缺乏基本、完整的制度,数据准确性和透明度极低,财政部门不能全面掌握债务信息。再比如,财税基础信息缺失,没有全国性的信息系统,财政收入、支出及其相关信息尚未形成共享机制,严重制约了财税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重大改革科学决策方案的设计实施等。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财务报告规范研究 刘 威 [提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我国会计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土壤。研究会计理论,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特别是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当前会计学术界应重视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市场经济和财务报告的规范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第二部分从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行为和影响等方面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归纳了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一些启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市场调节论和政府规范论。 (一)市场调节学说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 1.理论 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在签定契约时,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的实现就是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财务报告体现的是经营者管理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评价公司的经营者是否履行契约的最可靠的依据。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呈报是经营者自愿履行契约的行为。如果有人怀疑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可聘请审计师,通过审计鉴证来解决。 在公司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利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的前提下,对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就不会赞成市场对财务报告需要规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他们手中有衡量经营者业绩的依据,即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很详实有效,他们也不希望对财务报告有更多的规范,因为规范越多,他们支付的监督费用也就会越大。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源自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向供求双方发出产品供销的信号。公司定期向市场呈报财务报告,这也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筹资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赢得竞争,带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结论已被美国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报告证实。因此,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公司能够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报财务报告信息有三种情况:经营好的公司,有动机公布公司好的财务信息,因此,这些公司会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经营中等的公司,因为怕被认为经营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报财务报告的动机;经营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报财务报告,就可能被市场默认为是经营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也会自愿呈报公司的财务报告。 因此,信号理论认为,市场已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呈报,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 3.私有合同理论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并不能满足个别使用者的需求。对此私有合同理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设法得到它,即通过签订私有合同或出资去购买。 如果市场上存在职业的财务分析家,那么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过与职业财务分析家签订私有合同,来获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报纸或杂志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购买时发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为获得财务信息所支出的成本。这也可归结为是市场常常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从而达到对市场上的信息产品进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论进一步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信息产品,政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何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编制和呈报,完全可以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应采用放权(Deregulation of 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规范论 政府规范论认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同时,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的。 1.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有时往往失灵。有以下三个具体理由: (1)如果政府不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信息产品的垄断 者。 如果市场是一个竞争的、但不规范的市场,那么生产的竞争就会带来垄断。其后果是,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了,生产的数量减少了,最后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短缺,使产品的使用者购买和消费这一产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市场上是一种信息产品,它同样符合其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切规则。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应该对财务报告这一信息产品进行规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产品生产垄断者的产生,降低全社会信息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的成本。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失误,会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下降。 尽管公司有向市场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的动机,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公司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的选择性一般较大,各公司间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报告信息规范的标准,就市场的总体来看,财务报告信息就会失去可比性,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时缺乏统一的审计依据,则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误,即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建立的信心来自于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该公司会计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最明显的有两个: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生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可以被所有与它相关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因此它的生产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是可以被消费者进行免费使用的,那么生产者就不愿意生产这种产品,导致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短缺,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的表现。显然,如果会计信息产品是短缺产品,这样的状况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以防止和解决信息产品的短缺问题。 但是这样做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规范所带来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政府承担,就成为政府对财务报告信息呈报的公司的一种“补贴”,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过剩;如果由公司承担,就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则不会赞成政府这样的规范。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 2.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能够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 优的配置,使社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仅依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因为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不纠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不公平。对此,政府规范学说认为,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对称的信息;法典理论解释:规范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规范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一)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看起来是一种经济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它与政府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对财务报告规范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规范的职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尽管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国的一个准立法机构。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号公告(ASR150),阐述SEC与FASB的关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其公告和解释性文件所颁布的原则、标准和实务,将由本委员会作为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支持来加以考虑,而那些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相对立的意见将被认为不具有这方面的支持。” (二)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 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是指参与制订规范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成功与否,规范的参与者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政府作为财务报告规范的主要参与者,对规范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例,FASB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程序是,准则的起草、准则的讨论、举行听证会、投票表决。而最后准则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由各公司采纳,取决于SEC的认可程度。从美国的历史看,国会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订的会计准则的先例。SEC的官员曾这样认为,由民间组织FASB制订会计准则、然后由SEC批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既能发挥专家在制订中的作用,又能体现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政府的权威性。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规范主体是政府,这样的规范主体显然代表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 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是指财务报告规范实施的后果。财务报告规范的实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Watts and Zimmerman(1978)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即将公布的规范财务报告的新准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不同的:1.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一般会支持新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2.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新准则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经营者会积极地应用新准则;反之,则会反对应用新准则。3.对于审计师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师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以减少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但是,如果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审计的风险就会越大,审计师就可能反对新准则。4.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免费使用者(Free-riders)如财务分析家来说,他们一般都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并希望新准则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制订者就应十分谨慎,因为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就意味着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大,这些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这是准则制订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启迪 (一)在制订财务报告规范时,必须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既然财务报告规范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规范所产生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后果如何就应成为规范时最重要的问题。如美国把财务报告规范研究归为“会计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of Accounting)。在美国会计学术界,如何规范财务报告、改进财务报告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财务报告的规范的探索阶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国颁布了十多个会计准则,但对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经济影响,会计学术界却研究得不多。如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就引进了西方国家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思想,但至今在企业的会计实践中却应用得并不广泛;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常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为什么在我国应用时有些企业愿意采纳,有些企业却不愿意采纳;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使公司会计人员有更多的选择公司会计政策判断机会,但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后也会产生如此的影响吗? 笔者十分赞成刘峰、李少波(2000)的观点。他们撰文认为当前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可归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而引起的知识存量不足,对会计准则制订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我国制订和公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即会计准则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为止的会计研究总体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对同一问题在低水平上的重复。 (二)重视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所产生的成本,解决好“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 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是由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带来的。如果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过多,就会带来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的增加和准则在应用上的困难。尽管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有许多会计学家批评FASB制订的准则过多,目前FASB制订的准则有130多个,每年的费用高达1500万美元,制订的成本过大。我国在制订准则的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不能认为制订的准则越多越好,也不能认为大、中、小公司都必须应用同一的准则,更不能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应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以减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过去对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会计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设想:随着财务报告规范的增多,编报成本的增加部分应由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来承担。但究竟如何操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 市场经济论文: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影响 目录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入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虽然我国“入世”在短期内会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入世”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世”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要作出相应的完善。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而其关键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2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我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直接面临WTO的影响,本文拟从探讨我国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方向的基础入手,分别剖析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为切实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根据WTO法律规则(含宗旨、原则、具体协定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对WTO及其成员国所作的承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团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必须按WTO规则要求和对外承诺,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为价值取向,义无反顾地进行经济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经济法律体系。鉴于我国不少经济立法文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制定的,因而有许多条款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必须抓紧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与WTO规则和对外承诺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至于在满足WTO规则和对外承诺方面尚付阙如的条款,应当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抓紧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推进经济立法改革的主要动因不仅来自于WTO及其成员国的施压,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我国对吸引外商投资、拓展国际贸易的经济利益驱动。这就决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和充分利用好WTO,我国立法改革除了真心实意地满足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不一定写入WTO规则)对我国经济立法进行除旧布新的改革。例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效力问题,而未对成员国的一般投资政策作出系统规定。但为了强化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信心,我国企业立法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要求。而是要主动借鉴WTO主要成员国(包括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构筑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可见,我国的经济立法改革要想抓住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就应当采取主动挑战自我的雄姿,而非被动应付的态度。 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上述立法改革仅仅是废改立工作的开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加入WTO的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如制定《反垄断法》,修改《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应当抓紧对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进行审查、清理。据2001年3月的初步统计数字,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拟修改的外经贸行政法规、规章共有148件,拟废止的共有571件,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和维护公平贸易。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指出,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了71件行政法规;对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此外,地方立法中违反WTO规则的条款,尤其是分割市场、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条款,也要抓紧废止。 要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在推动、保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方面的积极作用,迫切需要抓紧制定与完善四个领域的经济立法:一是市场主体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中介机构立法);二是市场行为立法(包括债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三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立法(包括产业政策法、政府采购法、经济行政指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 合同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的部门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政府部门打着法治的招牌,企图运用立法形式把本部门不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建议立法机关在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时,警惕一些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手段巩固部门利益、争权夺利,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倘若立法机关一味鼓励或纵容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极易导致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膨胀,甚至有可能使政府侵害公民人权与基本自由、侵害企业商事权利与利益的非法行为或脱法行为合法化,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会被行政权吞没。这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有违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剥夺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如《电力法》第60条[1]之规定,就大大低于《民法通则》第123条[2]之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从长远看,立法机关应当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但无权起草法律。如果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和编制有限,可委托法学专家起草法律,然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当然,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成千上万社会利益集团的一种,还可以就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甚至与法学家争鸣商榷。建议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中包含的某些确认和纵容政府部门腐败的恶法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有可能私自塞入部门利益的条款,甚至背离立法宗旨。另外,让行政机关集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和规则监督权于一身,既不合乎公平理念,也容易滋生腐败。目前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做法亟需改革。经济法律的制定应当尽量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应依赖于实施细则。否则,经济法律过于原则、抽象、圆滑,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海商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不需要实施细则的商事法律。这一立法典范应当对今后的经济立法具有启发价值。即使确需制定实施细则,也应当由立法机关自己亲自制定。当然,这并不排除立法机关就某些专业知识向专家和实践部门咨询。此外,在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之后,立法权必然较以前有所扩张。因此,预防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腐败又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以邓小平南巡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从根本上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藩篱、清除轻视法治的左倾思想,实现国家从依靠计划手段和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经济到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驾驭市场经济的伟大历史转变。但无庸讳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彻底建立起来。相反,我国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阶段。而我国加入WTO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市场经济固然不是行政经济、计划经济和审批经济,但也决不是放任自流、无法无天的经济。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不能对已经或者即将到来的市场失灵、金融风险和经济混乱采取大撒把的态度。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如何干预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效果,便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企业的市场活动,还是政府的干预行为,都要服从法治的要求。近年来,依法治企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要依法经营的认识趋于统一。但对经济行政法治的强调仍然有些黯然失色。总结多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经验教训,要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甘当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而非抵制派。否则,就难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败变质,就难以赢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敬重与合作,就难以有威望求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WTO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和鼓励公平竞争的宗旨,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以及WTO代表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不仅仅影响着企业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法治化要求。 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恣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务行政,由黑箱行政转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这对政府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个挑战。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应当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重大法律举措。 (一)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前提 政府部门要自觉抛弃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树立法治行政光荣的观念。政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依法办事,不麻烦,也不吃亏。因为,强调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不是刁难政府、让政府难堪、束缚政府的手脚,而是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地发动行政权,从而做到积极而不越位、守法而不无为、干预而不添乱、有权而不滥权。因此,强调依法行政对于政府来说,即是一种制约和督促,也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法律对于经济行政行为的巨大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后救济上,而且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先预防上;不仅体现在消极地减少和预防由于法律失误和法律风险所导致的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损失上,而且体现在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上;不仅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与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社会经济团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上,而且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经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关系上。可见,强调依法行政具有消防与预防、去病与保健、治标与治本、规范与保护兼重的功能。 行政权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极其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行政权的滥用,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这绝非耸人听闻。经济行政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把依法行政摆到经济行政工作一盘棋的首位。领导干部要象重视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决议那样,重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带头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吃透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 髓,树立依法行政的好样板。对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来说,法律水平与政策水平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法律人才是高级管理人才。加强法治工作是经济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工作水平上档次的重要表现。除了领导重视,还要在每个经济行政机关中配备一定比例的高素质的专职法律工作者。他们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有权介入各个职能机构开展经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对未经法治机构审核的法律文件,各级经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坚决拒签。要鼓励法治机构在经济行政行为之前参与、影响经济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力求防患于未然。很明显,如果经济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那么既可以避免自身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也可以事先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直接降低经济行政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要在政府官员中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务求每位政府官员都熟知涉及本行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WTO的相关法律规则。为保障依法行政的先进管理机制制度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建议建立政府官员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政府官员才能上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影响甚至决定思想观念。因此,增强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也要发挥奖惩制度的作用。对于行政法治工作有功、作出贡献的的官员,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那些法治观念淡漠、轻视法律知识学习、不喜欢依法行政的政府官员,应当在任免、考核、晋升时建立一票否决制。对于违法行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官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禁止行政权力侵害民事权利 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种,只代为行使国家行政权,无权干扰立法和司法工作。而国家经济行政权的职能主要是由政府,特别是经济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私权主体的国家被人为地混淆起来。不仅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和国家作为公权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也是混沌不清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正是凭借着行政管理者与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微观经济活动。这一做法曾被误以为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受到长期肯定。 我国当前要严格区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区别的实益在于,政府在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时,享有不同的权力(权利),负有不同的职责(义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扮演着私权当事人的角色,应当象普通买方一样,履行其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享有对供应商的合同权利;在对侵害消费者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扮演着公权力主体的角色,享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政府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在不同场合下的法律角色。为约束政府滥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当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法定主体行使。 为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建议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明确规定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从而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明文禁止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从事商事活动,并切实斩断他们与企业之间有形、隐形的金钱纽带。出台《商事主体法》既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中国国情,更是依法整顿投资与贸易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依据、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容混淆。就主体而言,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成为商事主体,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既不能以商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民事主体制度,也不能以民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商事主体制度。 从法理上看,政府不是商事主体,而是公法主体,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营利性的商事活动中仍然陷得比较深。政府应尽快远离投资与贸易等商事活动,毅然决然地与商事主体脱钩。政府部门不得“下海经商”、从事投资与贸易活动,不得搞有偿行政、有偿担保、收取超过工本费以上的审批费和管理费,不得向企业拉赞助、“化缘”。对那些热衷于商事活动、且乐此不疲、甚至“师出有名”的政府部门,国家要尽快将其商事权利能力阉割掉。 目前一些政府下属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设计、咨询、会计、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机构)应当彻底与政府脱钩。最为“经济警察”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要具有竞争性、公正性,就不能成为政府的“摇钱树”和“第三产业”。脱钩后,政府部门不得为了私下收取介绍费、好处费,而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客户来源;不得向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企业指定某家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得向企业作出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暗示,更不得以“不批准”相胁迫。 为确保政府官员履行对党和人民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防止个别奸诈的政府官员暗渡陈仓,参酌外国立法例,《商事主体法》应当明文禁止政府官员或明或暗地以各种形式瞒天过海、非法从事商事活动。被禁止的商事活动,是指政府官员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的,任何与其所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相悖的的各类商事活动。既包括办企业、开公司的投资行为,也包括贸易行为;既包括直接的商事活动,也包括间接的商事活动。政府官员不得 持有公司股份,更不得接受公司馈赠的“干股”或“好汉股”。政府官员也不得在公司任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得兼任经理、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就是影子董事、隐名董事也不行。为杜绝腐败、确保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除了铲除政府官员的实质性经商活动之外,还要很刹一下政府官员与商人进行不正当私人结盟的歪风邪气。对政府官员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所得,国家享有归入权。若有关国家机关对此熟视无睹或束手无策,因而拒绝或怠于行使归入权,任何公民个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国家的利益,对违法经商的官员提起代表诉讼,从而实现国家的归入权。 虽然政府行政权力与其民事权利是互相分离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存在着诸多密切联系。例如,行政权力在特定条件下是物权、债权和股东权等商事权利取得的一个合法途径;根据民商立法的邀请和授权,行政权力还可以为商事权利赋予公信力。前者如行政划拨,或者如行政登记。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二者极易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某一企业或市场主体,甚至相互发生碰撞。那么,行政权力是否就永远优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呢?行政权力是否就能当然地在市民社会中“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决定所有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呢? 回答是否定的。从理论上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之间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行政权的效力射程原则上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权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得非法侵入意思自治领域、侵害市场主体的商事权利(如,不得擅自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国有化征收)。否则,公法与私法、经济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特别法)与商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划分也就丧失了意义。行政权与商事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者效力没有高低之别。认为“行政权高于商事权利,部门红头文件高于商事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违法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有些行政机关试图运用行政权以干扰、限制和阻挠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显然不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消灭股东的公司清算权。否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了结,善意第三人和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行政机关还要区分强行性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市场主体的某一商事行为如果违反了前者,不仅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商事行为也归于无效;如违反了后者,虽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商事行为依然有效。 (三)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种法律层次上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数众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门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号施令的必然结果是,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近年来,虽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有所减弱,但仍然存在着必要干预不足、不必要干预过滥的问题。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根据邓小平理论和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 界定的原则是,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基于以上考虑,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既是WTO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宗旨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含企业和消费者)自治,也称私法自治(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两项基本原则:(1)市场主体财产权利尊重(绝对或不可侵)原则。无论是物权(含所有权与他物权),还是债权,抑或股东权;也无论是消费者权利,还是企业权利,都应得到政府的尊重。对企业来说,尤为如此。因为,企业生存和盈利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行为自由原则。行为自由原则,既包括双方行为自由(契约自由),也包括单方行为自由,还包括多方行为自由(如章程自由)。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而且在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获得了再生与扩张。行为自由原则有助于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商事关系,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必要根据WTO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宗旨,重新审视和修改我国目前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行政惯例,进一步扩张市场主体自治空间,尊重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为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自由,有必要对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设立采取以登记制为原则,以审批制为例外的立法态度,限制审批制范围,扩大登记制范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也应采取这一立场。原则上,对于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股权转让行为,都不应当再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生效条件。为确保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契约自由,有必要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的干预,尊重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在立法严格规制下重新允许合法传销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范本合同,仅具有对当事人的建议作用,不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仅仅由于当事人未采用范本合同而影响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登记、合同备案、合同鉴证,均应尊重合同当事人自愿,行政机关不得干 预,更不得歧视未登记、未备案、未鉴证的合同效力。当然,属于法定强制登记范围(如不登记就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之外的合同,不在此限。 针对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契约自由的空间。1993年之前,我国对企业的经营范围采取了一种十分苛刻的态度。如,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指出,“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的;代销商搞经销的;只准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未经批准私自流入其他地区的,等等,均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但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解放思想,对经营范围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从而达到了成全合同当事人、尽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转的社会效果。1999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就正确地指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商事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商事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经营范围,也属于有效合同。 当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经营活动,要承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从国际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淡化对经营范围的法律管制也是大势所趋。英美法系虽曾有越权(Ultra Vires)原则之规定,但大都已经废除。我国企业登记立法亦应从之。笔者认为,在立法修改之前,只有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包括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至于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则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 强调市场主体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民事权利由政府回归市场主体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市场主体自治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绑标、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确认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审批范围的萎缩,登记范围则会逐渐扩张。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为提高商事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护善意第三人,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制度、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的个体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 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而精。(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五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保护环境、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保护好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早日出台《政府采购法》已经迫在眉睫。经济行政合同将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进行给付型干预时,既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也要遵守WTO规则。我国政府目前针对某类企业、某类产品、某类地区、某类产业提供补贴、贷款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违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反对和限制的补贴专向性原则以及被禁止补贴的规则,急需作出如下调整:要么彻底取消,要么普遍实行。例如,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返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即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又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创设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原则”,既违反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再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对512户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双保”性质的封闭贷款和一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也有悖WTO规则,在我国加入WTO后不宜继续推行。 (四)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六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 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包括办事拖拉机关在内的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此外,各部门经济行政权的界定,既要分工明确、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能的不当交叉而互相推诿、互相争权;又要互相制衡,避免某一部门的经济行政权过分集中,出现“部门权力垄断”;还要互相衔接,避免出现三不管的问题。 3.公平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强调公平原则,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层层审批的。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无他。 既然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为实现经济行政权的公平行使原则,既要注重经济行政的公开化,也要强调经济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例如由官员、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就应导入经济行政机关的决策体制。不仅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重大经济行政行为也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政府采购的招标评审委员会等。 4.人权尊重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人权尊重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党的政治报告。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赋予和保护人权,主要是由于公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政府滥用权力(包括经济行政权)的威胁。因此,经济行政机关在发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只有同时符合法定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的经济行政行为,才是既合法(legal)又正当(legitimate)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经济行政权与人权发生碰撞、冲突的概率和机会极大。在这种情况下,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经济行政权的价值取向。经济行政机关对此不可等闲视之。例如,经济行政机关不能以片面强调行政审批手续为由,捣毁没有社会保障和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摆地摊的个体营业活动。又如,政府无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为了帮助港商或外商赚大钱),强迫城市繁华地段的居民搬迁,搬迁后不予及时、充分、有效、妥善的补偿和安置,更是有违人权保护的精神;即使政府强制居民搬迁的各种行政批文一应俱全,也不能逃脱人权法对经济行政权的约束。普通百姓与百万富翁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是平等的。再如,除非情况紧急又合乎法律规定,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得剥夺、妨碍、限制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5.透明度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没有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的经济行政权必然产生腐败。现在的问题是,经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生活往往处于很神秘的状态,离一般纳税人十分遥远。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政府部门制造和虚假统计数字,企业、学者、社会公众向有关部门查询信息经常受到冷遇和刁难,就是有些政府部门之间也是互相保密、甚至有偿提供信息。长此以往,将会严重背离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宗旨。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廉洁、提高经济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借鉴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全国实施经济行政行为公开化的阳光工程。除确需保守国家秘密的情形,政府都有义务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社会披露。经济行政机关的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如何;每月、每周、每天都干了哪些工作;公费吃喝、坐车(包括车辆的种类、档次、价格)和住房情况如何;政府采购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等政府经济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广大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情况,都要形成真实、易懂的文字,并备置于经济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经济行政机关还应当经济采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全面地通过政府公报、大众传媒和电脑互联网等信息载体以上经济行政信息。 与经济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权监督经济行政行为。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而且所有纳税人、企业、大众传媒、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对此享有知情权。每位纳税人在办公时间之内,都有权前去查阅,也有权自费复印有关内容。经济行政机关对于这种知情权必须予以尊重,并满腔热情地提供有关方便和条件,如为方便纳税人复印有关内容而购置复印机等。如果纳税人的知情权遭到了经济行政机关的无理拒绝,纳税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其经济行政行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新闻记者是党的喉舌,是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表扬先进、鞭挞丑恶的忠诚卫士。当前,新闻记者在披露违法经济行政行为时,不时受到明目张胆的破坏和干扰。建议参照处理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严厉查处殴打新闻记者、破坏新闻记者采访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新闻监督也要依法进行。大众传媒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要切实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克服权力机关在经济法律监督机制中的监督权威虚置现象。政府是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经济行政权的运作行使监督权。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定期向国家权力机关述职、接受质询。权力机关还有权对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这对于制止行政权专横,确保经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和效益性意义重大。 6.司法审查原则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必须把经济行政行为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自不待言,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鉴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造成的损害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具体经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也容易逸出法治框架,有必要尽快承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院对自由裁量型经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需要法院的勇气,更需要法院在公正解释法律和公平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发挥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承认经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否认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无法把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纳入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鉴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稳妥起见,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下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在行使经济行政权的过程中,拒绝或怠于履行自己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就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而言,以其对应的权利主体为准,可分为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和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其中,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可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在两类责任并存的时候,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追究经济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责任处于更加根本、基础的地位。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本位思想的必然要求。以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准,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违约责任。政府违反了其与经济组织订立的经济行政合同应承担行政违约责任。政府就其侵犯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政府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外延上看,包括:(1)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2)违法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3)执火明杖地乱征收财物、乱摊派费用、乱化缘的行为;(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瞎指挥、非法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侵害企业商誉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除了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外,如果经济行政机关由于无过错而实施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属于行政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赔偿,但仍应予以行政补偿。 企业和经济组织遭受的侵害,既可以体现在财产权方面,也可体现在人格权方面。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责任只限于财产权方面,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又坚持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拒绝接受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把企业遭受的间接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请求权拒之门外。殊不知,间接利益损失和直接损失一样,也是实际损失,把间接利益损失请求权排斥在外,诚属不公,亟待改革。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一)抓紧修改公司法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就得有一部科学、完善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到2000年7月1日,即将施行8周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修改《公司法》已迫在眉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毕竟不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正。 修改《公司法》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既强调保护股东的权利(含自益权与共益权),也强化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强化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也注重保护他们的创业精神;既尊重股东的投资自由和股东权益,也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既立足于中国国情,也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既扩张公司自治和股东民主的范围,也注重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行为的公信力;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 应当完善的具体制度很多,将其主要者列举如下:(1)进一步丰富股东权的内涵与外延,切实保护好股东权;尤其是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强化股东对大股东、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与制衡。(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法国经验,将“双层制”与“单层制”同时作为可供公司章程选择的公司治理机构模式。在“双层制”下,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单层制”下,应当全面导入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将这两种制度推向雇工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所有公司,而不问该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3)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既要明确公司董事和经理善管义务的折衷性标准,导入经营判断原则,规定董事和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也要设计一套面向公司经营者的年薪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等激励机制。(4)针对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有必要确认控制股东的对小股东所负的诚实义务。(5)有必要把公司社会责任写入立法宗旨或公司目的条款,实现公司目标的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6)为强化投资者在投资及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导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理论,明确规定出资不齐、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就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要尊重《公司法》的权威,把每一个国有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廉洁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为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必须严格区分国家参与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国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含商事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国家公权力执掌者的地位出发,强化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职能;另一方面,明确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国家股东及其他股东投入的资本和企业财产积累享有神圣的法人所有权。国家行政权、国家股东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三权分离”的模式即股东权模式,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根本出路。企业只对投资人负责,而不是对政府部门负责,国家原则上不能再直接管理企业。当然,要在实践中彻底划清国家的两种职能和身份还需要一个过程。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缺位的。这是一种误解。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很明确,那就是国家。真正处于虚位状态的是国家股权的人,而非国家本身。有鉴于此,国家股权的人必须界定清楚。当前,这一人身份是由政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共同承担的。从近期看,要鼓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行使经济行政权的政府部门脱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私法人,受破产法的规制,以确保其与其他商事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国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利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是公法人,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从长远看不应作为代行国家股权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财产人应当向商事公司方向发展。 为降低国家投资风险,建议把政府代表国家投资的范围限制到法定范围,例如企业不愿、无力或不适合投资的公用事业领域和少数产业开发领域。为减少国家股权的多环节多层次成本(包括腐败现象),应当严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不宜把国有独资公司作 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鉴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后,国家股在大多数公司中仍将处于大股东的支配地位、国家股东权的机构有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极有可能把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弊端传染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去,国家所持的股份原则上可以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计优先权的股份。这样既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可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既减少国家股东权的成本,又能避免其他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益,有一举四得之效。 按照股东平等、国家股东权有进有退的原则,应当允许国家股东权依法自由流转。既要稳妥地探索国有股权减持的作价方案,避免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负面影响,强化投资者信心;也要探索增进国家股东利益的其他新途径,如允许国家股东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三)落实抓大放小的方针,完善公司集团立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可以预言,我国加入WTO后,世界级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国公司集团将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占领市场。有必要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纽带的、“航空母舰”式的、我国企业按照金字塔形式层层控股的、资本充裕化、经营多角化、管理科学化、品牌民族化、利润理想化的巨型公司集团。搞公司集团,眼睛不必只盯在国有企业上,凡是有实力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被吸收到国家控股的公司集团里面来。在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组建企业集团时,应当获得国家股东机构的批准,而不宜由企业经营者擅自拍板;但国家股东机构在批准时,应当秉持审慎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切忌“拉郎配”、“归大堆”。 相应地,国家应尽快完善公司集团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以若干股东设立独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为假定调整对象。当时,立法者尚未预料到公司作为股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复出资设立孙公司、孙公司又出资设立曾孙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公司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制度、保护子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实现对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小股东利益的均衡保护。从单纯规范单一公司,到同时规范单一公司与公司集团,反映了立法者对公司法律现象的认识规律,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对立法的迫切需要。 在完善公司集团立法的同时,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还要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因为,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大国际趋势。例如,为改善经营环境,鼓励企业、尤其时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欧盟(包括其前身欧共体)为协调各成员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在欧盟和欧共体层次上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欧共体理事会先是于1986年11月3日通过了《中小企业行动纲领》,又于1988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改善经营环境、采取措施推动欧共体范围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议》,并于1989年7月28日通过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改善经营环境、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宗旨在于:消除妨碍中小企业发展和设立的不合理的行政、金融和法律限制,从制度上保障全社会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并着重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和伙伴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状况,既暴露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和无奈。近年来上市公司中的琼民源、红光、银广夏等一系列公司肆无忌惮地编造虚假财务资料、欺骗广大投资者,且有中介机构为其摇旗呐喊的丑闻,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证了这一点。 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确保公司经营者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必须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过硬措施。如严格划分行政权力与股东权利,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与母公司、上市公司之间的政企分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经营层、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沆瀣一气,实施内部人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力度,等等。但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尤其要明确,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广大股东利益,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含股东个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集体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投资者有权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违法行政行为(含作为与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和救济。对于我国广大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董事、其他经营者和中介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一些基层法院无故驳回的错误做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已经到了非扭转不可的地步了。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是违法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或者现行的《法官法》、《法院组织法》都应当采取这一立法态度。法院更不得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现有的法院立案案由而拒绝受理案件。至于公司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已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不应成为法院拒绝受理以被处罚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理由。须知,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运动全面推入21世纪,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克星。其中,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投资基金当事人,应当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经验,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大法律责任在许多具体情况下,是同时适用、并行不悖的。所谓“罚了不赔、赔了不罚”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这三大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达国家有“经济警察”之美誉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独立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兴衰成败。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以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实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涉及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表述。例如,《证券法》的第161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究竟何为“负有责任的部分”,这种表述就显得非常模糊。完善上述中介机构立法势在必行。 (五)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从1979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在《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 企业法》。而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不少。 这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于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立法技术上和实体内容看,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经不再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例如,根据其中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将外方投资者界定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对中方投资者的界定中却没有“个人”。显然,这对中国的个人投资者不公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绝对审批制,一律报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国内股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原则。 鉴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不仅不合乎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大大落后于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为鼓励外商投资,应当尽快废止现已落后的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凡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和财务、会计等事项的,都应与内商投资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立法者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就这些内容作出与《公司法》相重叠、相抵触的规定。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重叠,是立法技术粗糙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者最忌讳的败笔之处。而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抵触,则直接违反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背道而驰。在合同法领域,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台标志者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的结束,也标志者中国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经确立了平等原则。既然在行为法和债法领域能贯彻中外平等的原则,在组织法和公司法领域也不应存在例。 至于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然不能适用《公司法》。但可以分别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当然,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立法者可以考虑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但是,该法不是商法中的组织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而属于经济法中的促成型干预法,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主要规制允许、限制、鼓励、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经济杠杆。 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修改之前,应当明确《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无规定时,应当适用适用《公司法》;《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均无规定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司法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时,也应当根据上述精神确定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广大消费者将是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由于我国“入世”后要进一步削减关税,逐步取消一些非关税壁垒,来自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将会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届时,我国的买方市场将更加不可逆转地形成和发育,我国消费者将会需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外国进口日常家电等耐用消费者品的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调。除了商品之外,外国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纷纷登场,供我国消费者选择。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也将在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面前,被迫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对消费者提高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商业批发等企业)曾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即使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也只得忍气吞声。但外国竞争者的进入,将会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因为,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冷落那些官商作风沿袭多年的企业。 不断涌来的外国商品、服务和外国商家,既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更自由地“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也意味着消费者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和陷阱。因此,在中国大幅降低外国货进入中国市场门槛的同时,应当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例如,《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有警示义务”,但对国外商品的说明是否必须使用汉语,则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下仅对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前瞻问题作一初探。 (一)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义务将会进一步扩张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以其内容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公平交易权;后者指消费者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监督权。以其行使人数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个体性权利(单个消费者即可行使的权利,如多项消费者权利)与集体性权利(数个消费者共同行使的权利,如结社权)。可分为以其产生依据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法定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与约定权利(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权利,即合同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法定权利又可分为《消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确认的权利。《消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含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等。随着我国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含联合抵制特定商品的自由)将会越来越多。 与消费者权利对应的商家义务也将日趋缜密。商家所负的法定义务绝不限于《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十项法定义务。其他法律也有许多条款扩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从而强化了消费者权利。诸如《合同法》规定了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错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商家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解释规则等,即属此类。 除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商业伦理意义上的商家义务,也会获得进一步重视与强化。有良心的商家可以在法定义务的门槛之上,向消费者承诺履行更高层次的义务。例如,虽然《消法》第45条规定商家对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可以更加慷慨地承诺:只要保修期内一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即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可以承诺无理由退货。 为确保消费者权利的兑现和商家义务的履行,消费者将享有更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合同法》对商家违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为违约商家赔偿消费者遭受的原始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二次实际损失(即投诉成本,含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害)铺平了法律道路。又如,为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应当以实现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功能,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价值取向,公正审理消费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很难由立法者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必要 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具体个案中找到相对公平的赔偿标准。但是,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再如,在仲裁与诉讼程序上,对于技术含量高、消费者消费知识匮乏、或者争议事实发生在商家的经营场所之内的消费争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仅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将会日益丰富,而且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的主体也会进一步扩大。例如,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法律、医疗、交通、娱乐、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日益壮大。 (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抓紧清理、废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文件 消费者法绝不局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通则》中有关消费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有关商家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家竞争规则的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商家投资者责任的规定,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保护消费者权利绝非《消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现有法律中确认和纵容垄断企业不当利益的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例如,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不断加快,除了公有制医院,非公有制医院、外商投资医院(包括外商独资医院、中外合资医院)、乃至于外国医院将会进入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可以预言,未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将逐渐增多。为理顺医患关系,有必要废止过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纠纷导入《消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轨道。 (三)正确理解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适用对保护消费者有利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在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时,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但一般法和特别法是相对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消法》是特别法;相对于《消法》而言,涉及特定消费领域的行业管理法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在适用上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关系。 在立法机关废止有关法律(尤其是行业管理法)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之前,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否仅适用这些条款,而拒绝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消法》、《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呢?例如,有人将《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视为特别法规定,从而排除适用一般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该观点颇值商榷。 一部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法以及行业管理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行政法律规范,有时还有刑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属于民事法律规范,《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邮政法》的规定理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但是,不管是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还是特别民事法律规范,都是民事法律规范,都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应予以适用。易言之,《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固然不应予以适用,但原因不在于该规定不是民事法律规范,而在于该民事法律规范违反了民法和消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适用。当然,从根本上说,立法机关应当追根溯源,尽早废除《邮政法》中的不公平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涉及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法律规定,也应采取这一态度。 (四)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 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商法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聪明的商家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将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商家应当把增进消费者利益视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行为指南之一,而非赚钱的手段。当消费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商家应当尽力兼顾二者利益;如果二者实在无法兼顾,消费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实际上,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商家在激烈竞争中获胜的唯一法宝就是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价值和目标作出反映,及时按照消费者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思路和市场营销战略,注重在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实惠、便利和承诺。因此,《公司法》应当调整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商家应当制定并公布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系统全面的《消费者政策》。 为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还应积极探索消费者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新路子。具体说来,鼓励与保护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与股东董事、职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等重大问题参与表决的决策权、就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行使的否决权等积极、有效的权利。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试点。独立董事中应当有适量的消费者利益代表。当然,消费者董事必须来自消费者,由消费者所选,并为消费者服务,不能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所收买,不能与制假卖假的奸商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助纣为虐。因此,消费者董事应当具有很高的素质,既要有德,始终不渝地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放在自己的心坎上;还要有能,通晓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该商品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影响,从而做到耳聪目明,不为奸商的巧言令色和表面文章所欺骗,更有效率地在产品和服务投入市场之前为广大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为确保消费者董事的廉洁与效率,立法中还要规定消费者董事对广大消费者的定期社会报告义务,这种报告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为鼓励商家善待消费者,立法者应当要求商家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与股东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消费者协会还应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购物的投票权。 (五)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机制 1.小额消费纠纷应当引起全社会重视 在小额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财大气粗、深谙商品和服务知识的商家相比,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例如,消费者在投诉和起诉中支出的费用都是由自己预付的,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和雇员与消费者展开拉锯战和持久战。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恰恰说明了妥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丘建东和高河垣等为赢得小额官司而提起的诉讼被社会褒奖为公益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过高,主张消费者应当忍让。此说动摇了有关机构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积极性,而且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助长了商家的侥幸投机心理。实践证明,公正而及时地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有利于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制裁商家的不法、不道德行为,警醒其他商家好自为之,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自信感,刺激消费需求,拉动市场内需。 2.鼓励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纠纷 一旦发生小额消费纠纷,消费者和商家应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省时、省力、省钱,对于经营者来说有利于保持自己对消费者负责的良好形象,避免伤害消费者的感情,有利于延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客户关系。许多商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受理消费者的小额投诉,取得了一定效果。对商家而言,为取得友好协商的成功,有必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和姿态,切忌纠缠于细枝末节。 3.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成功率 商家与消费者在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往往偏执于一端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致使协商很容易搁浅。而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以调解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省去了消费者与商家因为参加仲裁与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也不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者的请求,主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调解。但由于调解机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且调解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查手段有限,更无强制执行手段,致使大量小额消费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4.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诉讼克服了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点,有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双方早日投入到各自的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去。各级法院理应扭转“抓大放小”的错误观念,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采取积极的态度,及时、公正地受理和审结各类小额消费纠纷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已设立73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并吸收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代表担任陪审员;湖南省常德市也先后在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鉴于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量大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有必要在全国推广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专门审判机构试点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运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有法律依据。根据《消法》第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这里的“采取措施”当然包括设立小额消费纠纷审判机构在内。 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般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遭受旷日持久的讼累,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从长远看,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小额消费诉讼,从而方便广大消费者在其他消费者起诉时搭便车。 5.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 同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消费者与商家的意思自治。但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纠纷较多,而对面大量广的小额消费纠纷无暇顾及。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浙江、辽宁、山东、河北、河南等地消费者协会与仲裁委员会共同努力,设立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收到消费者与商家好评。该类分支机构的仲裁员多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如果目前的仲裁机构无力受理大量消费争议,又不同意下设消费争议仲裁分支机构,可否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仲裁法》第10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里的“统一”二字,含有反对滥设仲裁机构之意,但在措辞上有别于“唯一”。设立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试点,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上。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的特点,拟定好简易程序规则。 为推动更多的消费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各级消费者协会应当鼓励商家自愿向消费者承诺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消费者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这种承诺,一旦被消费者接受,就构成了仲裁协议,消费者就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而无需再与商家另订仲裁协议。商家是否愿意作出这一承诺,是衡量一个商家是否具备诚信资格的重要指标。一旦商家作出承诺,除了仲裁协议和选择仲裁的承诺,商家在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条款对商家也具有约束力,应予鼓励。 处理消费争议的仲裁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具有良好法律知识修养和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改进开庭审理艺术。为早日化解消费争议,加速市场经济流转,还应鼓励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调解结案。 6.处理协商未果的小额消费纠纷需要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小额消费纠纷的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例如,为应对消费者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小额消费诉讼基金;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有权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包括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人);等等。 要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消费者、商家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的监督。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监管权限、行政处罚权和裁判权,要坚决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杜绝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与专横。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对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广阔的开放市场,这种大环境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活跃了学生的思想,使其看到自己未来事业的前景。但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会在学生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作用,因此在思想品德教育的策略方法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定位,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 一、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对德育的负面影响 首先表现在外向型经济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外向型的“三资”企业,中西方文化混融,各种思潮纷纷涌入,使学生所处的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开始悄悄侵蚀学生的灵魂。涉外企业中的外方管理方法、手段及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向学生渗透,一些学生盲目崇洋。收入待遇等因素使一些毕业生将外企作为择业的热点目标,国营企业即使有正式录用名额也不受他们青睐,祖国意识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渐渐淡化。其次是市场经济与学生价值观念的转变。由于部分学生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足,界线划不清,不能全面理解其共性、特性和作用,以及积极主流与消极支流的关系,致使认识上出现误区,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则,一些学生错误地将其视为思想行为的准则,导致了做事讲价钱,付出要索取,把自己的行为用“等价交换”来衡量。在为社会付出的价值观上具有浓厚的“务实性”,在利他的同时首先要利己,更有甚者表现出只顾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德,认为生活的真谛就是享受。无私奉献已不再成为人的价值范畴,造成理想境界的空虚。第三是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制度的变化,提出了新的人才质量要求。 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为企业输送人才的院校在培养人才上向质量要效益,应培养出觉悟高、能力强、懂理论、会操作的复合型人才。企业为适应商战竞争,还突出表现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的变化,强调制度的执行与制裁要奖罚分明。培养人才与工厂生产的产品一样,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培养的人才类型、规格、特点、素质及管理手段,必须与人才市场的需求、管理制度相吻合;否则,我们的毕业生将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失去竞争力,甚至失去人才市常第四是市场经济给思想品德教育带来的困难。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观念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信息的接受,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同步的。 就学生而言,他们的社会接触面及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远比在校门内的教师要广、要快得多。因此,教育者往往不能提前把握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当学生身上已反映出一定的思想问题时,教师才被动地去进行教育,这给德育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使教师的说教显得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更谈不上“及时”甚至“超前”了,造成对在校生思想品德教育滞后的局面。 二、对在校生进行德育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育工作的思路应是: (一)突出爱国主义的教育主线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院校德育要坚定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其作为思想教育的主旋律,引导学生在接触开放的文化环境时,自觉抵制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思想,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由感性到理性,由浅入深,引导学生由爱父母———爱师长———爱他人———爱集体,最后上升到爱祖国。 (二)加强对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引导德育的价值在于培养学生的“悟”性,使其认识到如何做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性。然而学校的德育必须坚持一元化的导向,使学生明白社会所容纳的并不都是时代所提倡的。价值的真谛在于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要通过自身劳动来实现。说到底,人的价值就是更多地为社会创造和奉献。进行人生观教育,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人活着为什么,怎样生活和做什么。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进行理想教育,从学生生活的最贴切处入手,诱发他们的生活理想,从而激发出强烈的职业理想,把社会理想、为祖国做贡献的理想教育落实到学生的职业理想上。理想是动力,也是激励,在理想的驱动下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树立新时期人才质量的德育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根本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人才资源,当今市场的激烈竞争,实质是人才质量的竞争。做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高等院校,在德育上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建立新时期的人才质量标准。新时期人才质量标准,已不再单纯是过去那种踏实加肯干、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类型,而是思想和能力是复合型、适应型、开拓型的人才。因此,在德育上要给学生全方位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职业意识、创业意识、敬业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公关意识、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自省能力,能经受挫折和失败的考验。 总之,新时期的院校德育应培养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现代的人和国际型的人。 (四)德育管理制度和手段要与企业管理相衔接学校的德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德育必须把参照系由封闭的院校教育转向人才市场和企业要求上来,这一转变要求学校在德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法上都随之进行相应的转变,使之与企业的要求相衔接。如若不然,学生在校接受的是一套管理方法,到企业后是另一套,这将增加学生的不适应性,减低学生在社会上的竞争力。 为此,必须做到: 1、在日常行为规范上要与相应的企业要求衔接,把企业要求职工的行为规范,作为学校培养学 生日常行为的部分规范要求,同时要设置专业环境,在环境中训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德育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与企业管理相适应。一位饭店的总经理说:“你们学生不及格还有补考机会,而在企业做错了一件事就难以挽回”。因此,在校的德育管理要与企业要求吻合。首先,应突出制度化管理,将规章制度熟知熟记,严格按制度办事,奖罚分明;其次,是在制度的执行上不能沿用“事不过三”、“下不为例”等旧的教育方法,制度不容违犯,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第三,要适当减少耐心说服的思想教育过程,加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培养学生自律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否则就不能适应企业化管理的环境。 3、使学生进入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使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在平时的学习、社会工作及各项评比和比赛中为他们设计竞争舞台,创造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达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共同的目标导向下,进行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德育的针对性。 4、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市场经济活跃,人才竞争激烈,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他们能否承受竞争机制冲击的淘汰和排挤?能否经受挫折的考验?实践证明,学习好的学生不一定能在社会中经受住挫折和胜利的考验,这就要求德育应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放到首位。新时期的素质教育包括:道德品质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教师应成为学生的“保健医”,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作为培养新时期人才的着眼点,使学生增进心理环境的内稳性和肌体对环境的有效适应性,以积极主动、平衡灵活、正确理智的心理状态去适应和协调社会环境,成为竞争中的强者。这首先要培养学生对竞争的心理适应力。在校期间应为学生设计竞争的舞台和竞争的环境,训练学生对竞争的适应力。教师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心理诱导,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优势,积极参与竞争。其次是培养学生的预见性。做好上岗前的心理准备,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了解人才市场情况,理论联系实际,交给学生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法,塑造出身体健康、道德健康、心理健康的人,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成长。 5、加强信息反馈和教师的理论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能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加强社会信息反溃经常了解社会思想动态,推断哪些社会事务可对学生产生影响,使教育走在学生思想意识形成之前。经常了解企业管理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扩充学生的应变能力。(2)要经常对教师进行社会主义德育理论的培训。加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政治思想工作队伍,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需求。尤其是在社会变革的每次微小变化前,首先对教师进行理论指导,使教师具备指导学生的理论准备,注意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紧握教育的主动权,使教育具有超前性。 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增强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有力保障。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重在实践的探索和理论上的总结。北京旅游学院管理系在德育上推出的“三自教育”、“学生行为守则”及参与各项活动的“严、细、活、竞、创”的五字要求和“教师形象”的讨论,正是在市场经济下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思考、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全系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经济学理论论文:近代英国经济学理论下的国民教育思想 摘要:近代英国的国民教育思想,主要见于经济学理论中。威廉·配第第一个提出了国家应拨款发展教育的观点。之后,亚当·斯密以劳动分工论为逻辑起点,论述了强制教育的必要性;马尔萨斯则从教育与贫困的关系着手,揭示了国家之于教育不可脱卸的责任;倡导功利主义的穆勒父子、剑桥学派创始人马歇尔也分别提出了发展国民教育的主张。这些国民教育思想对英国国民教育体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英国;经济学理论;国民教育 国民教育系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为本国公民办理的、可以平等享受的学校教育,一般指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教育由国家管理的思想和做法由来已久,古希腊城邦即已存在。但漫长的中世纪里,在教会的控制下,教育成为慈善事业。而近代国民教育思想的产生则与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相关。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和民族意识的强化,教育领域也开始发生重大转变。国家管理教育的呼声日高。由于近代各国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背景的差异,国民教育思想也呈现出迥异的特点。迥异于法德,英国近代的国民教育思想更多从经济变化和发展的角度,强调国家应承担起开办国民教育的重任,最早体现于经济学家的睿智思想中。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和亚当·斯密先后提出国家应发展教育的主张。其后,在经济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马尔萨斯、詹姆斯·穆勒、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马歇尔等经济学家自陈己见,论述国民教育之利,对英国国民教育体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 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 1623-1687)生于英国汉普郡一个小业主家庭。由于家境贫寒,14岁起便不得不外出谋生。先后做过水手、家庭教师、医生、教授。1649年被牛津大学授予医学博士学位。1651年起任爱尔兰总督亨利·克伦威尔的侍从医生并深得信任,后由于其才能卓越,改任爱尔兰土地分配总监。1658年当选为爱尔兰国会议员。因其《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政治算术》、《爱尔兰的政治解剖》、《略论货币》、《关于促进学问的某些特殊部分的建议》等著作而蜚声世界。马克思对之尤为推崇,认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英国从威廉·配第开始”1。威廉·配第不仅在经济思想上对后世影响深远,还在英国近代第一个提出了国家应该拨款发展教育的主张。 在威廉·配第看来,社会问题以及经济问题都是可以数字、重量、尺度来衡量的,其对教育问题的分析也是以这种方法论为基础和指导的。他主张要对全国进行必要的教育调查,从而确定教育机构的类型、数量、生源、专业设置等,然后确定具体措施。并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发展教育的理由。认为,财富的最后源泉,终归是土地和劳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的生产物是通过劳动生产出来的,科技和劳动者的素质才是最终的决定条件。在此基础上,他强调教育不仅应为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服务,而且坚持认为,教育是国家的、公共的事物,国家的公共经费除“军事费”、行政官吏俸禄而外,“公共经费的第三项,就是为拯救人的灵魂,启导他们的良知所需的经费”。2这些经费的受益者显然是宗教组织,而宗教组织在其时正承担教育的主要职责。故虽未直接提及教育一词,却是把兴教育看作国家的基本义务。他特别强调指出:“也许有人认为这种经费是关于另一个世界的,……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逃避人类的法律、干犯找不到证据的罪行、捏造证词、曲解法律的意义等等行为是多么容易,那么,我们就会认为有必要缴纳一种公共经费,用以使人们通晓神的戒律。神的戒律能看到邪恶的意念与企图,而且更能看到隐秘的行为,它能在另一世界中对在人世只能加以轻微惩处的邪行作永恒的惩罚。”3为此,他主张,“现在担任这种公务的人所拿到的俸禄,也必须相应的优厚。不仅如此,即使在这人世的生活中,他们也必须具备能够用某种报酬来吸引世人的资力”。4期待国家尊师重教之思想赫然入目。更为可贵的是,威廉·配第提出,国家不仅应加强对宗教组织的资助,还要承担“各种学校以及大学,特别是当它们教给上面那些人诵读、写作和算术的时候所需的经费”5。认为,“学校或学院这些机构,目前大多数是某些特殊人物所捐献的,或者是某些特殊人物为追求他们私人目的而花费金钱和时间的场所。但是,如果它们的目的是在于给最优秀而有天资的人提供一切可以想象得到的帮助,使其从事于探求自然界的一切运行规律,那无疑是一种善举。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所需经费也应当算是公共经费。”6国家对这些学校或学院的拨款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威廉·配第从国家发展的需要出发,以经济学的视角,提出教育是国家和公共的事物,教育经费应列为国家公共经费开支,反映了其睿智和远见卓识,也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遗憾的是,他对教育的价值问题,并未做深入论述。在探索资本主义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深入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隐秘结构中,英国历史上另一位卓越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到了教育在增加国民财富、提高劳动生产力中的巨大作用,揭示了教育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在教育思想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 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出身于苏格兰一个海关职员家庭。14岁便入格拉斯哥学习,三年后被推举到牛津大学。毕业后先后在爱丁堡大学、格拉斯哥大学任教。1764年,他辞去教授职务,充任布克莱希公爵的私人教师,陪同公爵去欧洲大陆旅行长达两年,考察了法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并结交了大批法国知名人士,对其思想影响颇大。1767年,他回到故乡专心于写作。几近十年之功终于完成了洋洋大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亦称《国富论》)。此书一经问世便引起欧洲各国重视。马克思甚至评价:“在亚当·斯密那里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它所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7《国富论》虽始终围绕如何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这一主题展开,却对国民教育有着独到的见解。他坚持认为,国家必须明确自己所承担的基本职能,应提供面向全体国民特别是劳动阶级的教育,并提出了强制性教育的观点。这为义务教育的法制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劳动分工论是亚当·斯密整个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因而也是其教育思想的理论前提。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以及社会各个企业和各个部门的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国民财富的同时,斯密也承认,分工也对人的智力发展产生了极大伤害,故产生了国民教育的需要。他指出,“一个人如果把他一生全消磨于少数单纯的操作,……没有机会来发挥他的智力或运用他的发明才能来寻找解除困难的方法,……他自然要失掉努力的习惯,而变成最愚钝最无知的人。”8所以,“政府如不费点力量加以防止,劳动贫民,即大多数人民,就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9而“在自由国家中,政府的安全,大大依存于人民对政府行动所持的友好意见”,10“这般人民有了教育,国家可受益不浅呢。在无知的国民间,狂热和迷信,往往惹起最可怕的扰乱。一般下级人民所受教育愈多,愈不会受狂热和迷信的迷惑。加之,有教育有知识的人,常比无知识而愚笨的人,更知礼节,更守秩序。”11 为此,他继承了威廉·配第的国家职能观,坚持将教育经费列入国家的基本开支,用于普通人民的教育,因为在文明的社会中,普通人民“更需要国家的注意”12。斯密认为,仅靠社会力量是难以实现教育目标的,国家应在各教区各地方,设立教育儿童的学校,负担教师的部分薪酬并为鼓励学业优良却家境贫寒的儿童提供奖赏。斯密还认为,国家应有相应的制度以强制全体人民接受最基本的教育。他明确提出,任何人在加入某种职业团体或获得某种职业资格前,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或鉴定。这种强制教育的思想触及近代国民教育的核心,在其时代独树一帜,影响深远。其观点自然也引发颇大争议。亚当·斯密之后,众多的经济学家们围绕国民教育展开了激烈讨论。马尔萨斯、詹姆斯·穆勒、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马歇尔等都提出了发展国民教育的主张。 二 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 1766-1834)是英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他早年在剑桥大学学习神学和哲学。1798年发表了著名的《人口原理》。1805年受东印度公司聘请,在赫福州的海里堡学院任近代史和政治经济学教授,并相继出版《地租的性质与发展的研究》(1815年)、《政治经济学原理》(1820年)等政治经济学著作,奠定了英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尔萨斯的思想虽然颇多争议,却是旗帜鲜明地赞成政府干预教育的著名经济学家之一。 在《人口原理》中,马尔萨斯指出,“人口增殖力和土地生产力天然地不相等,而伟大的自然法则却必须不断使它们的作用保持相等。我认为,这便是阻碍社会自我完善的不可克服的巨大困难”。13为避免社会冲突和其它恶劣后果,必须采取措施控制人口增长。基于此考虑,马尔萨斯对当时英国的济贫法制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从总体来看,实施济贫法给社会带来的利益远远弥补不了其所导致的社会损失。当时所实施的救济制度表现出一种削弱储蓄的倾向,并容易导致对社会负责行为的损害。为此,他建议不再向穷人拨付救济款,而代之以除提供未耕种土地、建立储蓄制度外,还应推行教育计划,使穷人真正认识到其贫困的真实原因,并掌握改变自身生活境遇与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知识与技能。 他毫不客气地批评英国政府已经“在穷人身上滥花巨额资金……但在他们的教育上,……却严重匮乏。它无疑是民族的极大耻辱,把下层人民阶级的教育仅仅留给了一些‘星期日学校’……”。14而政府推脱责任的做法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致使教育效率低下,不能快速的培养国家所需人才。马尔萨斯坚持认为,提供“普通人的教育”毫无疑问是政府的责任,是任何其他机构都代替不了的。一个政府如果没有教导它的公民,应当把其幸福或痛苦的主要方面仰赖于自身,那么说明这个政府没有实现其目标,不能为他们自己思考,社会的受教育成员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决定。由此马尔萨斯强调,任何社会体最终由分享其资源的人们的数量决定,教育,尤其“突出强调下层阶级的真正状态的一般说明……如果受人口原则影响一样”15是社会健全的关键。马尔萨斯写道:“只要政府提供普通人的教育,这个政府能臻于完美。”16并且,“教育非常有助于人们从公民的自由和政治自由获得的一切好处。没有教育,确实不能把公民的自由和政治自由看成是完美无缺的。”17而自由和政治自由是有助于鼓励社会的下层阶级养成谨慎习惯的所有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18 马尔萨斯从教育和贫困的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开展国民教育的重要性。通过发展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来最终摆脱贫困的观点在英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其后的另一位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 1773-1836)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在1813年1月的“爱丁堡观察”杂志上提出:“如果他们的教育委托给政府,或者受政府捐助的个人,——我们只能说,虽然我们尚未想到危险性的大小,但使娴熟的读和写教授给全体人民仍然大有益处,我们应当愿意为得到它而冒巨大的危险,或甚至大大加速那种获得的进程。”19显然,这位功利主义大师愿意为国家提供基础教育而牺牲他的联想原则思想。他评价说,初等教育对生活如此重要,以致对任何政府把它改变为恶性教育几乎是不可能的。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深受他的影响,对英国国民教育体制的形成影响尤大。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是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于1848年发表了《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其在作为英国下议院议员的三年任期内,曾就教育改革在议会中作过许多重要讲演,呼吁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并把教育看作改善劳动人民习惯的两种方法之一。他认为,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从原则说,就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20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职责。因为儿童的父母或抚养他们的人即便有能力使儿童得到初等教育,但却未能这样做。他认为这些父母或抚养者既没有尽到对孩子本身的职责,也没有尽到一个社会成员的职责。他指出,一般社会成员也会因为其同胞缺少教育而遭受严重损害。认为,“民间教育的数量现在是远远不够的,以后很可能也仍将是远远不够的,而其质量虽然显示了某种改进的趋向,但现在除极少数情况外,却很差,而且一般说来是糟糕透顶的,简直是徒有虚名。”21所以,“政府有义务弥补这一缺陷,资助初等教育,以使穷人家的所有孩子能够免费或以微不足道的费用接受初等教育。”22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又认为,“一般说来,如果国内不乏有资格能在政府维护之下举办教育事业的人士,只要法律规定实行强迫教育,国家又支付贫寒子弟的助学金,以保证办学不致得不到报酬,那么,他们就会能够也会情愿根据自愿原则办出一种同样良好的教育的。”23也就是说,国家只要决心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教育,并帮助家境比较困难的儿童支付学费,对完全无人负担的儿童代付全部入学费用,就足够了,并不必自己去操办。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折衷主义的调和论教育观是他整个经济调和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穆勒看来,政府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完全控制教育,是令人不能容忍的。著名的《1870年初等教育法》确立的“填补空缺”——以公办学校填补教会学校之不足——原则,就和这种思想紧密相关。其后,剑桥学派创始人艾尔弗雷德•马歇尔则吸取前人成果,以生产费用论为立足点阐述了国民教育的重要性。 三 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1842-1924)曾在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读书,1883-1884年任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讲师,1885-1908年任剑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1887年任布里斯托尔大学学院院长。1891年任皇家劳工委员会委员。其政治经济学学说是资产阶级经济学不同庸俗学派论点的折衷混合物。企图把生产费用理论和所谓边际效用论结合起来。其剑桥学派的经济理论被视为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正宗。以《经济学原理》一书而享誉世界,并著有《工业经济学》,《经济学精义》,《工业和商业》等。其中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马歇尔对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概括为资本积累和投资、科学技术和企业组织、教育、规模经济等几个方面,指出了发展国民教育的价值。 马歇尔认为,“资本大部分是由知识和组织构成的——知识是我们最有力的生产力.它使我们能够征服自然,并迫使自然满足我们的欲望”。24由于科学的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运用,差不多阻止了报酬递减的倾向。故发展改良教育,培养熟练的有技术的丁人.对于财富的增长也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有许多种类的工作,没有知识的工人也可以做好,而且教育的高等学科,除了对雇主、工头以及比较少数的技术工人之外,没有什么直接用处。但是,它大大刺激工人的智力活动;使其养成善于研究的习惯;并使其在日常工作上更为聪明、更为敏捷和更为可靠。而且马歇尔还特别指出,手工劳动阶级的人数,比其他一切阶级加在一起多许多倍,所以,一个国家中所生下来的最优秀的天才,一半以上会属于劳动阶级。对于可能是出身低微的天才,任其消磨于低级工作而置之不问,实在是一种最有害于国家财富增长的浪费。所以,把公私资金用于教育之是否明智,不能仅以它的直接结果来衡量。教育仅仅当作是一种投资,使大多数人有比他们自己通常能利用的大得多的机会,也将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依靠这个手段,许多原来会默默无闻而死的人就能获得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所需要的开端。而且,他进一步指出,一个伟大的工业天才的经济价值,足以抵偿整个城市的教育费用,而且在许多年中为大多数人举办高等教育所花的一切费用,如果能培养出像牛顿或达尔文、莎士比亚或贝多芬那样的人,就足以得到补偿了。主张国家投资教育的思想可见一斑。 当我们考察近代以来英国教育思想的发展轨迹时,不难发现,居支配地位的莫过于“绅士教育”的倡导者洛克、“性格形成论”的创造者欧文和“知识价值论”者斯宾塞了。但当法德等国的学者们在激辩国民教育之必要性时,英国岂能无动于衷?与欧洲他国不同的是,英国国民教育思想闪现于睿智的经济学家头脑中。从而在教育国家化的世界潮流之下,铸就了自己别具一格的特点。遗憾的是,经济学家们多半只是希望国家能对教育投资,帮助无力支付学费的孩子完成学业,并不要求国家对教育的严格管理。即使主张强制教育的亚当·斯密也强烈反对国家过分干预,仅法律规定就可以了。思想常常是行动的先导。英国国民教育制度建立的迟缓也就不足为怪了。1833年方有第一个议会教育拨款法案的通过,1870年才颁布第一部初等教育法,初等义务教育制的确立则到20世纪初,中等教育的国家化更是若干年后的事了。 经济学理论论文:解读莫里斯 多布经济学理论 摘要:莫里斯·多布的经济理论主要涉及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经济危机、帝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等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见解和极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他的经济危机理论体系中,更是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根植于资本主义内部的深层诱因:消费不足、结构不成比例和利润率下降。在“后危机”时期,重读莫里斯·多布的经济理论,审视经济波动后的中国经济脉络,保持适度的谨慎和必要的反省是不可或缺的,而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并优化政府经济职能是当下之中国在经济领域内的重点改革方向。 关键词:莫里斯·多布;经济学理论;经济危机 在一年多前,以世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为中心爆发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波动。时至今日,金融危机的阴影已渐渐散去,经济复苏的苗头已日趋明显,全球贸易量亦开始了新一轮的上升。然而,在当下“后危机”时期,保持适度的谨慎和必要的反省仍是不可或缺的。 立足现实,回眸历史,此时重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著作,仍能从这些经典中,感受到先贤们的智慧和深刻。其中,20世纪英国最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之一的莫里斯·多布,更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的深入研究,梳理出了其较为全面的诱因。 一、莫里斯·多布及其主要著作和经济学理论观点 莫里斯·多布于1900年出生在英国伦敦郊区的一个小商人家庭,1918年投身英国劳工运动,并开始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1919年进入剑桥大学学习经济学,1922年获得剑桥大学文学士学位,在年底时加入了刚成立不久的英国共产党,后来一直是该党的主要理论家之一。1924年以《论资本主义企业的历史和理论》的学位论文,获得伦敦经济学院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到剑桥大学并长期任教。 1976年8月17日在剑桥逝世。 莫里斯·多布和斯坦福大学的保罗·巴兰是二次世界大战前仅有的两位在西方主要大学里从事教育工作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可以说他对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在英国的扩展,起到了“创榛辟莽、前驱先路”式的推动和贡献。 在其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生涯里,著作等身。早期的有《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1937),在该著作中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论、经济危机理论、帝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等问题,且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他指出,经济研究不能仅只是看到市场的浅表,更应该将隐身于市场浅表层之后的人与人间深层的、基本的社会关系,纳入研究视野当中。并且企图通过理论衔接,来消融、缝合马克思和李嘉图之间的理论分歧,试图形成一套条理扎实的马克思—李嘉图主义经济体系,使马克思和李嘉图的中心思想,主要理论,分析方法以及预想蓝图在重建的经济思想体系中得以充分体现。这显示了莫里斯·多布对马克思一些经济理论的透彻认识和坚决支持。为当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西方的传播和发展,作出了极大且富有成果的努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莫里斯·多布致力于经济学研究,1946年出版《资本主义发展问题研究》一书。该书探讨了导致封建制度危机及瓦解的封建生产的“运动规律”,驳斥了那种认为不断发展的交换和贸易的外在力量才是其原因的论点。该理论的分析坐标界定在,对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内在因素的强调上。正所谓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莫里斯·多布认为,封建主义的崩溃必须溯源于它本身内部的一些基因。封建主义衰弱最初是起因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缺乏效率,加之伴随着统治阶级对收入的需求日益增长。久而久之,随着这种境况的发展,就必然导致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封建主义衰弱、“原始积累”发展、“自由的”劳动者集团壮大,进而强制性的剩余榨取就有了可能性,接着资本主义也就产生了。这部著作,亦决定了其他学者在后来发表的著作中所提出的问题。 莫里斯·多布之著作除了上述外,主要的还有《论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1955),当中收入了莫里斯·多布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在西方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核算问题的论战中,表达其既反对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具有可能性与现实性的观点,也反对 “市场社会主义”观点的一系列论文。《论经济增长和计划》(1960),在文中提出了经济计划和重工业的发展在改变不发达国家经济现状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计划若干问题》(1970),其间探讨了市场与计划的关系以及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耗资料的生产之间的适当平衡的问题。《亚当·斯密以来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1973),是莫里斯·多布的最后一本著作。该书以经济思想史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去探寻李嘉图、马克思和斯拉法等人的价值和分配理论。尝试着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观点,重新去考察经济思想史上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演化过程及其实质。以及耗费五年时间协助斯拉法出版了11卷本的《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1951—1955),使得莫里斯·多布可以有机会、有途径去纠正其他经济学家对李嘉图理论的一些普遍的误解,从而将李嘉图理论,以一种较为客观的面貌、持续地运用到自己的经济思想体系当中。 二、莫里斯·多布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 莫里斯·多布毕生从事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最突出的命题,毫无疑问是劳动价值论。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其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思考和诠释,同样具有极强的理论穿透力和现实指引力。 在莫里斯·多布看来,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过程和性质的分析,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运用于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而当我们着眼于宏观经济层面来观察,也定会发现莫里斯·多布对经济危机理论亦是有很多独到的见解。其理论大厦之框架主要包含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消费不足、结构不成比例、利润率下降。 1.消费不足。20世纪30年代中期,源于当时激进政治经济学派的推崇和呼吁,影响了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以致他们习惯于把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解释成“消费不足”的理论。而莫里斯·多布则是从一开始,就不赞成这种过于简单地将“大众消费不足”界定为引起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他主张对经济危机和“消费不足”两者之间的理论关系作出更为严格的分析和区分。对此,莫里斯·多布首先肯定性的表达了,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消费不足”是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原因。但同时,也指出马克思亦从来没有认为,对利润的实现具有重要杠杆作用的消费,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因素。 莫里斯·多布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指望消费能同劳动生产率一样按比例的增长……劳动生产率和消费之间的冲突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一个方面,是在这个制度的周期性崩溃中表现出来的矛盾的一个因素。然而,它仅仅是危机的一个方面;马克思明确地认为,生产领域中的矛盾才是……这一问题的本质。” [1] 另外,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基于资本品部类的资本品更换周期和自主的技术进步,也是会为消费品部类产品的需求滞后提供了强大的“抵消效应”。因此,离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这一主要方面的因素,一味强调消费因素的重要性,过于强调“消费不足”在引发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存在根本性偏差的。 2.结构不成比例。对于资本积累,莫里斯·多布经过认真、严密的分析后,清晰地指出,资本主义无计划的生产和交换的特征,表明任何使经济不稳定的因素都根植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深处”。即: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是为了社会利益。同样,资本家天性中的趋利本能,亦促使他们在对其剩余价值资本化的选择上利字当先,更多的倾斜于回报较高的领域。那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状态下,进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势必会呈现出无政府状态,其后果就是导致社会的产业结构不成比例。 莫里斯·多布更是通过对《资本论》的研究和考证,延续了马克思的相关论点,即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不发生危机是须有一些必要条件做基本的保障性支撑,可是要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极其不可能的。进而,莫里斯·多布认为,经济危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3.利润率下降。利润率下降的趋势,是通过其对总利润量(利润总和)的影响,进而导致普遍的危机——即利润率下降的趋势会逐渐削弱投资的刺激,而随着资本积累的下降,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负效应就逐渐的开始超过正效应,直到在某一阶段利润总和出现停滞。那么,危机也就在这一阶段开始出现了,虽然,表现形式要受具体制度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但其都是资本主义经济由均衡走向均衡被破坏,经济波动,最后走向危机的驱动力量。 而在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利润率趋向下降的关系问题上,莫里斯·多布不止是简单的维护了马克思的观点,“去尽力运用马克思本人对‘抵消因素’的分析,包括资本要素的跌价、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进口廉价的原材料。”[2]更是把这种理念,放置到观察资本主义“一般运动”的内在机能之高度,阐释了关于资本有机构成是否存在一个上升趋势而使剩余价值率上升、利润率下降的问题。对三者之间在经济效果上的影响与作用关系,其提出了两个看法:第一,剩余价值率的上升存在着一个由工作日长度所决定的上限问题;第二,不能机械的由马克思的范畴,来固执的推定是否会发生利润率的下降(资本有机构成的上升)。 三、莫里斯·多布经济危机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危机的辐射已呈现出跨越和触动所有社会形态的趋向。即危机的发生地与波及地,并不是简单的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而都是整个危机链条的组成部分。况且,现在很多时候,经济危机已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经济现象,而是被看作市场经济的“生理现象”。自然,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也是存在着发生经济危机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在应对、化解其过程之中,所采取的任何一套经济政策的背后,必然都会一些共通的经济理论作支撑。在此历史背景之下,审视莫里斯·多布的经济危机理论,从中我们仍可获得,抵御、消退“经济危机病菌”的能量。 1.调整产业结构。在感慨和赞赏三十多年来,中国着力推进的市场化、全球化和现代化改革所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是否能以逐渐“规范化”的改革模式来取代现有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法”改革[3],在经济一体化越来越紧密的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 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国家根据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国际竞争等因素,不断优化生产要素利用方式,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的过程。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根据新的情况及时和正确地调整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就会受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束缚,产业结构就会阻碍经济增长。相反,若能根据新的情况,及时和正确地调(下转170页)(上接40页)整产业结构,就会释放出经济增长的潜能和空间,进而通过改善资源配置去克服不利的因素。 对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之前的低水平的循环中跳出来,走向高水平的平衡。通过这一调整后,会使我们的经济提升建立在结构优化的健康基础之上,大大的增强我们应对经济波动的免疫力。 2.扩大内需。在出口、投资、内需这三股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强韧动力中,内需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越来越突出。基于此,我们刺激内需的政策要以更为基础的、普遍的消费需求为重点。唯有这样,我们的经济才能更有保障、更安全地在既定轨道上良好运营。 而消费需求的扩大,是要以综合的政策和渠道,全方面多层次的予以辅助。第一,充分就业。这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更是以扩大内需为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环节。只有确保劳动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内需才能真正被激活。第二,社会保障。中国是个高储蓄率的国家,因而要降低储蓄率,扩大内需,必须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城乡一体化。只有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才能使中国的“内需框架”更大更坚强。 3.优化政府经济职能。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可是,市场经济本身并非是万能的,它潜伏着先天缺陷、存在着失灵区域。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又要恰当引入政府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维护市场信用和秩序,为市场活动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第二,提供公共产品并通过转移支付实施第二次分配,改善社会公平。第三,运用宏观经济政策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平抑经济波动,防止通胀和通缩以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实现充分就业。 由此可以看出,在尊重和遵从市场机制的基础要素和基本原则之平台上,用好那只悬在市场上空的政府监管之“看得见的手”,才能使中国通向更成熟、更规范,更富有创新精神的市场体制之路。 经济学理论论文:试论再思发展经济学理论 摘要:人类的期待日益增加是我们时代的一个普遍性特征,人们的期望增加超过了社会满足期望的能力几乎是一条人类行为的规律。如我们所知道的,现代性的一个伟大的理智转折就是用进步的观念取代了社会变迁的周期性的观点。人类进步被设定为:如果不是不可避免的,至少是高度可证实的;它同时还被设定为总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是连续的。 关键词: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发展 正文:解释经济发展的最着名理论是经济自由主义、经典马克思主义和不发达学说。经济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都赞成世界经济二元论,他们把世界经济的发展看作为经济增长从发达国家向传统经济国家转移的过程;欠发达国家被纳入到扩大中的世界经济里,通过贸易技术和投资的流动,从传统经济改造为现代化经济。 一、自由主义对经济发展的观点 按照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世界经济是经济发展中的有益因素,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往往有利于后者;通过贸易、国际援助和外国投资,欠发达国家经济获得了出口市场、资金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是本国经济的有效组织。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来说,经济发展要求排除政治和社会对市场体系的功能和效率的阻碍,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许多要素已从世界经济中发达的中心地带扩散到外围的欠发达国家,这种扩散的速度和方向取决于下面一些因素:经济要素的国际流动;对外贸易的数量、条件和构成;国际货币体系的结构。从长期看,市场力量的运行会使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实际工资和要素价格趋向同等;而经济发展的基本障碍在于欠发达国家内部:仅能维持温饱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太大,技术教育不足,储蓄倾向低下,财政制度薄弱以及最重要的是政府政策的效率低下;一旦这些障碍消除,市场开始有效地运行,那么一国经济就会开始摆脱落后状态。 阿瑟•刘易斯认为,假如一国的经济具备三个简单的成分——足够的雨量、中等教育体系和敏锐的政府——就可以发展。问题不在于穷国为什么穷,而是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所说的,为什么若干国家已经克服了发展的障碍,改造了自己,并且通过适应变化中的经济条件使自己富裕起来。已有的答案是,卓有建树的国家使市场的发展不受政治干预的妨碍。政治腐败、寄生性社会结构和官僚结构、偏向城市和奉行经济民族主义孕育了不适当的公共政策。 二、经典马克思主义对经济发展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世界范围的一种动态性、扩张型经济进程;通过帝国主义扩张,它最终会包容整个世界,使所有社会采用它的商品生产方式。而当社会过渡和资本积累的任务完成后,资本主义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将让位于它的继承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 当马克思把注意力从欧洲大陆转向亚洲、中东和其他地方时,他发觉他的理论不适用于欧洲以外的国家;在人口高度密集的地方不存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阶段,而且,这些文明社会似乎缺乏社会变革的内部机制。马克思认为,它们在历史上是停滞的,没有能力向前发展;尽管帝国主义是邪恶的,马克思认为它也是一种进步力量。 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是它发展了世界,而不是使世界不发展;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扩张时播下了自我毁灭的种子,从而破坏了自己的地位。 三、不发达理论的观点 所有不发达理论的实质性内容是:国际资本主义经济井然有序地运转着,使欠发达国家经济畸形和得不到发展。黑非洲、亚洲、中东和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继续处于依附地位;他们继续出口商品和原材料以换取工业品,许多国家已遭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渗透。这些国家中有一些不是进入更高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是实际上在食品、资金和现代技术方面增加了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不发达理论把这种形势归咎于外部世界经济,而不是归咎欠发达国家本身。 一个正在建立中的神话不是一个可验证的命题,它是一种传说,一种历史哲学,是寻求提供一种框架。如果我们要想取得有意义的进步,那么我们必须把主导性的神话置于重要地位,并要公开地检验这些神话,而不是把它们藏匿于一种非实在的、科学性的掩饰之后。 关于现代世界的基本传说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建立起来了。这个基本的传说就是:很久很久以前,欧洲曾是封建社会,处在黑暗的岁月。绝大部分人使农民。绝大部分农民受拥有很多土地的地主的统治。通过一些进步,中间阶层出现了,并成为市民。新观念出现或者再现了。经济生产在扩大,科学技术在繁荣。最后,这一切带来了一场“工业革命”。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变化的是政治变化。资产阶级在进步的扩展中、在自由的氛围中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了贵族统治。所有这一切变化是一起来的,然而它却不是在每个地方同时发生的。一些国家较其他国家率先实现了发展。长期跑在前面的英国是受宠的候选者;世界经济中受英国霸权的保护得以发展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另一些国家较为“落后”或欠发达。但是,既然给定了这一基本的乐观主义态度,那么就没有必要绝望,因为落后的民族只要模仿前面的或进步的民族,就能够品尝到同样的进步果实。 留意19世纪知识界的几大争论,那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这些争论包括: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争论等等。所有各方都将上述基本传说作为可信赖的事情予以接受;他们仅仅是出于政治行动的考虑,才对这个精心组织的神话及其各种涵义有所争论。自由主义者是那些对作为人类自由使者的中产阶级的崛起表示庆祝的人,他们提倡将人类进步的福利扩展到那些被认为是落后的群体和国家中去。保守主义者是那些对贵族统治的衰落表示遗憾的人,他们争辩的是个人主义不等于自由,只不过是对巧取豪夺的一种许可。自由可在传统和权威的复原中找到。马克思主义也相信中产阶级的崛起和贵族统治的衰落。他们赞同自由主义关于资产阶级是人类自由的使者,但同时也论证了,如保守主义所说的那样,资产阶级的自由是对巧取豪夺的一种许可。 当我们谈到一个历史系统中的危机,不是指系统内的一个危机性困难,而是指系统的结构扭曲如此之大,以至于仅有的可能的结果就是系统的消亡。什么是这个历史系统危机的结构渊源?概括地说,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挤压、政治挤压和意识形态挤压。 经济挤压可以还原到作为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的两大基本矛盾。其一为:一面是每位业主竭力通过减少成本,使竞争极大化来获得利润;另一方面则是如果存在非充足有效的世界需求,那么就有在一个扩张和竞争的世界经济中实现利润的不可能性。第二个矛盾是由生产的无政府主义所引起的,其结果是对于一个给定的、作为竞争者的业主,其投资往往陷入他或他作为一个阶级成员的对立方向上。当然,两个矛盾是直接相关的。 经济挤压必然也要产生一种政治挤压,将在不论是国家间的还是国内的上层中产生激烈的内在矛盾。这种局面还被如下的事实所恶化,即因为“在上层”分配的增加,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强烈的恳请者会进入世界人口的那部分之中,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来分享世界的剩余价值。 如果像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主导意识形态所宣称的那样,差别的鸿沟已消除是真实的,那么,大家就很难理解世界上还存在什么反体制运动的群众基础。人们关注的事实是:增长率并非如此之快,而是如此之慢。结果是大家所熟悉的。 经济学理论论文:发展经济学理论发展纵览 摘 要 现代经济发展理论,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伴随着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如何从不同的研究对象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用于指导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成为经济学界的一大任务。发展经济学应运而生。 关键词 发展经济学 发展中国家 经济发展 发展经济学是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门新兴学科。其发展历程大致如下: 一、早期萌芽 经济发展思想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早期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从事农业的人数伴随着经济的增长比起从事工业的人数会相对的减少的“配第-克拉克命题”。亚当斯密对社会财富和产出的严格界定和针对性的提出经济增长的前景等,这些都可以视作发展经济学发展的肇始。 二、奠基、发展与兴起 虽然资本主义的发展经过了200多年,但是发展经济学真正受重视却是二战以后。1948年对于发展经济学来说是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哈罗德和多马提出将短期的、静态的凯恩斯经济周期学说长期化、动态化为经济增长模式,被人们认为开当代经济发展理论的先河,是发展经济学的第一个里程碑。 三、演变阶段 自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就主流发展演变阶段来说,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惟资本化、惟计划化和惟工业化。在这一阶段,发展中国家发现发达国家拥有的最大共同点是普遍实现了工业化,因此众多发展中国家将实现工业化作为提高商品劳务生产水平、改变在国际分工贸易中不利地位、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的必由之路。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因为上一阶段极力推行工业化,忽视农业发展导致在这一时期部分负面效应显现。上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决策者将全部身心倾注于工业化的问题,所以“绝对贫困”问题未受到重视。这一阶段,“人类的基本需要”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一看法被广泛接受。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伴随着美国里根政府的上台和英国撒切尔夫人为代表的保守势力执掌政府,新古典主义和倡导自由市场经济力量的经济理论政策又重新被提倡。在这种背景下,前一阶段的经济发展问题可以归咎于不完善的市场结构和不当的价格政策,过于活跃的政府干预和死板的计划经济政策等。 第四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末。伴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日益全球化,生产力极大地提高。然而,发展中国家虽然纵向相比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可是横向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差距反而是越拉越大,在高新技术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 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在这一阶段,又出现了对上一阶段的经济发展政策的反思和修正,以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为指导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遭受严重失败而使得新自由主义备受质疑。 四、体系形成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苏联解体这一标志着市场经济完胜的事件,发展经济学遭受了近20年的悲观论调。然而,经济问题的出现总是促使经济学家去探寻问题的解决之道。在这一阶段,发展经济学的外部环境以及学术领域发生了以下几个变化: 首先,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改变。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后,人们开始反思在以前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对于传统的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标志,人们进行了彻底的反思和评判。这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核心是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同时也要不损害后代人发展的能力。这种发展是建立在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持续能力的基础上,旨在追求长期永续的发展。 其次,新制度经济学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们原有的发展观中极度强调市场经济的作用,不顾一切追求高的经济发展速度。然而事与愿违,那些片面追求高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末也遭遇了经济发展停滞或不尽理想的境地。这时,部分经济学家提出鉴于经济的外部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经济中不光存在着政府失灵、计划失灵的问题,同样还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强调一切依靠市场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制度实际上包括一系列制度规则、规则发挥作用时的特 点,以及在执行过程中人们相互作用的行为规范。 再次,内生增长理论在发展经济学中的应用。其核心思想是认为经济能够不依赖外力推动实现持续增长,内生的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正是有这些新理论的指导,广大发展中国家又找到了一条新的发展路径与方法。这些新理论在发展经济学中的运用,标志着发展经济学理论的成熟。纵观整个发展经济经济学发展史会发现,在发展经济学成熟后期,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发展经济学看作是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发展理论中的应用。 如今无论是理论发展,还是分析方法,发展经济学都有着进步和发展。理论方面如竞争性均衡的经济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等;应用方法和分析技术方面,如均衡方法、经济计算和平衡分析及实证研究等。发展经济学至此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学科,同时也变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和研究的科学。 经济学理论论文:经济宪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启迪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场体制的孕育成长需要宪政制度的协调配合。将视野局限于政治宪法、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的传统宪法学理论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建设与宪政建设同步发展的要求。在西方学术界,正式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研究的努力,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制度经济学;到70年代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吸收经济学家科斯等人的成果,创立了法律经济学;从宪法的角度研究经济发展,把经济学与宪法学联系起来研究,则始于以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回顾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有助于宪法学关注经济宪法,借鉴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宪法问题,实况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走向经济宪法学。 关 键 词:宪法学,经济宪法,经济学 经济学关注政治、法律问题,法学注重相关经济因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学术传统。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紧密关联,学科理论高度综合化的条件下,总结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过程,对于更新宪法学理论与方法,实现经济宪法学理论创新,是很有意义的。 一、法学与经济学交汇中的宪法理论 把政治、法律和经济联系起来思考的最初尝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亚当。斯密率先结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从而开创了古典政治经济学[1]。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世纪末曾预言:未来的法律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们[2]。这些早期探索已经昭示着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交融的前景。 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经济学家在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当了理论先导。法学家则提供阵地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并将两个学科的结合引向系统化。 (一)旧制度经济学的领域拓展 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全面暴露了市场体制的缺陷,动摇了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念。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使经济活动与法律事务的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学开始向法学渗透,形成了以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主张“法制居先于经济”,明确地将财产权和法律制度纳入经济学范围,宪法在其中也受到重视。康芒斯认为,法院对经济利益冲突的调节“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来行动的”,制度经济学试图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能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根据宪法的路线”[3].制度经济学虽然通过把宪法和法律纳入经济学范围实现了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但由于未能更新研究方法。以致法律与经济的结合显得随意而松散,宪法问题也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更新 根据研究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新经济学方法的任务。是由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完成的。1960年科斯在《法与经济学杂志》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后来被称为“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权利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但事实上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必然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的效率[4].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考察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为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更新了经济学研究方法。该学派对宪法与政治已有一些探讨,以道格拉斯。诺斯和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分析最有代表性。 诺斯在研究制度变迁时十分注重作为基本制度规则的宪法,认为宪法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和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5].其目标是:建立财富与收入分配方式;为竞争界定一个保护体制;设立执法体制的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诺斯指出:“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6]他运用产权理沦研究国家,提出了“新古典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应对产权结构造成的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国家有三个特征: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提供“保护”和“服务”作为交换;二是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个不同的集团设置不同的产权;三是面对其他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因而国家有双重目的,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以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的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就成为国家兴衰的原因。 德姆塞茨用科斯定律研究民主政治,指出:“当政治竞争的功能完好无缺时,个人对从事政治活动的偏好不再与民主制度有较大的关系”[7].但是,了解政治和候选人情况需要信息费用,投票者个人不能决定政治结果,因而不愿进行政治投资。所以民主是不完全的,其中“少数人有权力去影响政治结果”[8]。这就为政党、政治投机、利益集团和政治垄断提供了一种解释。但新制度经济学忽视法律的自身价值,把研究的侧重点放在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方面,对宪法的研究显得粗略。正如美国国际开发署经济政策与制度发展问题专家诺曼。尼称尔森所说:“宪法秩序还是制度分析中关于运行改进的对策中最不清晰的一块。”[9] (三)法律经济学对宪法的经济分析 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几乎同时出现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直接导源于实用主义法学,其重要倾向之一就是“强调经济学”[10]。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课程,聘请经济学家执教。1958年,经济学家迪莱克特教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法与经济学杂志》,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但是,直到70年代以前,法学家们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并无很大的理论建树。 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波斯纳的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才从根本上改变了局面,标志着法学与经济学进入了全面系统化的双向融合阶段。波斯纳的经济分析不仅包括了普通法中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和刑法,也包括了政府调节市场、商业组织与金融市场、收入与财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以及程序法,宪法和联邦制也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从而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庞大体系。 在对宪法所作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认为:“宪法解释比一般法规的解释更灵活这条原则,表明变更宪法的成本要高于变更一般法规的成本。”[11]宪法在州与联邦之间、联邦政府内部分权,是为了提高改变宪法条文的成本,而对个人权利的宪法保护与此不同,是为了增加剥夺权利的成本。在谈及普选制、代议制和分权制时,波斯纳认为,对任何群体选举权的剥夺都会引起该群体的财富向选举中实力强大的集团再分配,选举权的普及将增加财富再分配的难度;由于昂贵的信息费用使民众通过直接民主形式不可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代议制可以节省信息费用:“分权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对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垄断”[12],这种垄断形式的成本可能高于其他一切垄断形式。此外,波斯纳还就经济正当程序、联邦制的经济属性、种族歧视、思想市场等宪法问题作了专章阐释,颇有新意。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对宪法问题的分析虽然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具体深入,但仍谈不上全面、系统和深刻的研究。而且,波斯纳以财富最大化目标和效率价值取代宪法的其他重要价值,因而据此得出了一些错误的结论。如在种族歧视问题上,波斯纳针对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提出,法院应该要求南部各州为黑人教育提供更多经费作为保留学校种族隔离的条件。从而把种族歧视视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成本后,如何阻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13] 对此,公共选择派的答案有两个:其一是从政治上回归18、19世纪的立宪主义立场。布坎南声称,自己的理论是“18、19世纪传统智慧精华部分的表达和再现[14]”。公共选择以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为政治信条。崇尚民主、平等、自由、公平和个人权利的宪法价值观,认为宪法须适应民主的要求,民主应有宪法保障。其二是,从经济上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经济权力方面。布坎南批评凯恩斯主义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主张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15]。因此。公共选择学派主张制约政府征税、财政和货币方面的权力,实行预算平衡。 公共选择自60年代出现以来,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实践和理论影响。自70年代开始,布坎南等人亲身参与倡导、草拟和讨论宪法修改建议,展开了宪法改革运动,在部分州获得了成功。到80年代,平衡预算与限制征税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了里根政府持续的支持,通过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被提交国会两院审议。该草案虽然于1982年秋被国会否决,但它在公众中的影响仍然长期存在。已有一些州吁请召集制宪会议,考虑限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从理论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宪法与政治分析乃至一般宪法学和政治学理论,都受到公共;选择的影响,正统的西方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地位。应当承认,公共选择学派对宪法价值的重视、对宪法克服政府缺陷的功能分析、对集体行动的研究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运用理性经济人假定和主观价值论时则走向极端,甚至把公平税赋与个人或群体脱离共同体的自由联系起来,则是不可取的。而且,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具有高度的综合交叉性,包括了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宪法学等诸多学科,在内容上相互交错,并没有一个完整、系统而一致的“宪法经济学”体系。 三、挑战与回应:走向经济宪法学 经济学在宪法领域的开拓和渗透,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吸纳,已经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形成挑战。宪法学不得不面对挑战。创新理论,走向经济宪法学。 (一)宪法学对经济研究的初步尝试 有人考证,“经济宪法”问题是由德国宪法学家f.伯姆最先提出的。目前,在德国、法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经济宪法”已经成为学者们公认的宪法学范畴,并受到专门的研究,经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正在形成[16]。 在我国,宪法学理论一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的观点,对宪法的经济研究本应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的优势,但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对宪法的经济观被教条化。宪法的经济研究长期不受重视。直到1992年以后,宪法学界才对宪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恢复罢工自由等与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宪法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学者还提出了经济宪法的概念,开始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宪政和公民权利保障[17]。这些探索显然是很有价值的,但还只是初步尝试,总的说来,表现出泛泛而论甚于深入具体思考,感性认识多于理性分析的弱点,尚未进入拓展研究领域、更新研究方法的阶段。 (二)经济宪法学:宪法学的视角转换、领域拓展和方法更新 首先,要正确估价并利用经济学与宪法学各自的相对优势。经济学面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领域内普遍存在的数量关系,成功地将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与制度分析,因而“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18]。经济学利用这种优势完善了实证分析方法。构造许多理论分析模型,因而得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扩张、渗透和入侵,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有趣的是,“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在部分法学家身上表现得比经济学家明显得多。这些法学家不仅全面采信经济学,而且以效率概念取代正义概念,试图把传统的法律概念从法学中剔除掉,波斯纳代表了这一极端。另一方面,“不少传统的法学家瞧不起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工作,却又因之忐忑不安。他们常常还没有弄懂经济的方法就试图反驳经济方法”[19]。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代表下全面否定经济分析的另一极端,[20]他的“法律帝国”与波斯纳的“经济帝国主义”适成对照。 笔者认为,对经济学在技术与方法上的优势视而不见。简单拒绝它们对宪法的分析价值,或者全面采信经济学来替代宪法学,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可能使宪法学丧失自己的阵地,失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后者忽视宪法价值,终将削弱宪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能力。因此,经济宪法学应当正视经济学在研究方法和技术上的优势,并予以吸收和采纳,使宪法学面向宪政建设、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实践,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的宪法调整,摆脱单纯的条文注释和把目光盯在书面宪法上的局限性。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系统地确认了秩序、公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权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宪法学在对这些价值的规范研究方面具有优势。应继续拓展和深化这种研究,弘扬宪法的理想。可以说,经济宪法学就是要在坚持宪法理想的前提下,促使宪法学的视角从书面宪法向现实宪法转变。 其次,拓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市场、个人与国家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宪法。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市场与民主的联系,从多方面估量,乃是一个惊人的历史事实[21]。 同样,平等、自由、人权、法治既不是个人主观愿望的结果,也不是来自政府掌权者的恩赐,而是内生于市场的价值机制、竞争机制的供求规律之中。不理解市场经济与宪法的关系,就不能理解市场,也不能理解宪法。 布坎南曾把当代社会面临的挑战说成是政治和制度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是不全面的。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的看法更为中肯,他说:“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22]传统宪法学理论把宪法视为公法,宪法学眼中只有政治宪法,应当说是片面的。事实上,宪法不仅授予并制约公共权利,同时也确认、保障并限制私人权利,我们只能把宪法视为一切法律的母法。 因此,在经济学把政治、宪法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同时,宪法学也应向经济方面拓展。研究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及其对宪法的影响,形成经济宪法的理论。 再次,更新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单一而片面,只讲定性分析和规范分析,忽视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被简化为揭示宪法的阶级性,规范分析被局限于宪法条文注释,因而难以说明复杂的宪法现象。 经济宪法学应继承和发展宪法学的现有研究方法,同时采纳经济学提供的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定性分析应从宪法多层次的属性着眼,说明宪法的经济属性以及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的关系,阶级性只是政治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数量关系,选举制度、个人与集体、重大利益与一般利益等等都需要进行定量分析。经济宪法学应从经济学中借鉴定量分析的方法与技巧。在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时,应摒弃简单的条文注释。在对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把宪法价值与市场经济的机制联系起来分析。同时。宪法具有特定的经济功能,能够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宪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说明。实证方法不等于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势头在当代已开始衰退。但实证分析方法并不因此而丧失其运用价值。此外,经济宪法学应广泛运用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资源的稀缺性和外部效应等基本假定,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等经济学基本方法。以及效率价值,全面研究宪法及其与经济的关系,着重考察经济制度、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等经济宪法现象。 总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必须注重宪政建设,在理论上“注重对宪法进行经济学论证或者说对经济进行宪法学论证”[23]。经济学与宪法学对各自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与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宪法学的产生乃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逻辑结果,是宪法学对经济学挑战的积极回应。 经济学理论论文: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的旅游者行为分析 摘 要:传统的旅游者行为分析方法,主要是进行定性的分析,将各个因素进行框架分析,而对旅游者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深度不够。借助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从旅游者的心理活动角度入手,注重旅游者的心理变量分析,应用前景理论和心理账户分析旅游者行为,充分考虑了情境因素和体验因素,使得关于旅游者的行为分析更加细化和接近现实生活。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旅游者行为;前景理论;心理账户 所谓旅游者行为,是在旅游者意识支配下产生的,是旅游者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而旅游者行为贯穿整个旅游活动的全过程,反映了旅游者购买和消费旅游产品的心理过程和特征[1]。因此,要正确分析和预测旅游者行为,必须对旅游者的心理活动进行相应的分析。 旅游者行为是由旅游者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所决定的,要受到许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在分析旅游者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旅游者心理的各种因素及其各自的影响程度。传统分析方法过度强调旅游者的理性,对于一些旅游者行为的解释不准确。这就需要在研究旅游者心理决策过程中更注重情境因素和体验因素,关注对旅游者心理变量的分析[2]。 一、传统的旅游者行为分析方法的缺陷 (一)传统旅游者行为的分析方法 1.国外的旅游者行为分析方法 国外传统的旅游者行为分析的理论是建立在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上的,一般采用定量分析,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利用研究自然科学和人类行为合理性范式的实证主义的模型。这种方法到目前为止仍然在旅游者行为研究方面占主流,具有代表性的是:克朗普顿模型,莫提荷模型和伍德塞德模型[2]。这些模型是将旅游者的行为过程进行概括,绘制行为流程图,从而将概念框架简化为更具操作性的旅游者行为模型。 2.国内的旅游者行为分析方法 国内旅游地理学学者对旅游者行为的研究是定性分析了感知环境、最大效益原则和旅游偏好是如何影响旅游者决策行为的[4]。在研究分析方法上,运用普雷德的旅游者决策矩阵分析了城市居民对旅游目的地的感知机会和可达机会[5];利用旅行距离决策模式分析了中国城市居民到访率在空间上的分割[6]。 国内旅游经济学学者认为,旅游者行为的基本模式是旅游者行为的刺激—反应模式。这一模式是描述旅游者行为在各种刺激因素的作用下,通过旅游者“黑箱”的中介作用过程,产生一定反应行为的全过程,并应用无差异曲线及预算线,建立旅游者效用分析模型进行分析和比较旅游者行为[1]。 (二)传统旅游者行为分析方法的缺陷 传统旅游者行为分析模型是进行定性的框架分析,难以论证一些诸如情绪和感觉的作用等重要问题,只能进行影响旅游者行为因素种类和影响方式的分析,不能明确具体因素影响旅游者行为的程度。而且传统分析方法认为影响旅游者作出决策的某些因素是可以替代的。这些问题使得我们需要引入一种更注意情景因素和体验因素的观点,不仅要关注对旅游者心理变量的分析,而且还要注意到旅游者是怎样形成认知、情感判断、意图、实践和游后评价。 二、行为经济学及其行为分析方法介绍 (一)行为经济学的基本思想 行为经济学是以人类行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 借助心理学的分析方法,它对个体和群体的经济行为特征进行规律性的研究。它有效借助于可控试验、调查等方法以现实为基础来构造理论,在对主流经济学的假设现实化的基础上提出人的行为的非理性,通过实证方法验证传统理论的有效性,同时建立能够正确描述人类行为的研究框架和经验定律[7]。 (二)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1.前景理论 前景理论认为,在人们的选择过程中存在两个阶段:初始阶段描绘和刻画行动,结果和可能性,随后是评价阶段。在决策的描绘和刻画阶段,人们会运用各种各样的编辑方式来简化问题,合并事件或结果,并去掉那些共同的部分等等[8]。 2.心理账户 按照经济规则,金钱不会被贴上标签,它具有替代性。但在心理账户中,金钱却被归于不同的账户类别,不同类的账户不能互相替代[10]。所谓心理账户就是人们在心理无意识地把财富划归不同的账户进行管理,不同的心理账户有不同的记账方式和心理运算规则。由于心理账户的存在,使人们在行为决策时常常偏离基本的“经济人”理性原则。 心理账户对人们的决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由于心理账户的影响,人们在决策时,常常在心理上为各种活动划出一个名义界限,虽然界限是名义上的,但界限相互之间的内容通常是不能代替的。如果目前的决策与沉没成本归于同一账户时,人们就会考虑沉没成本[10]。 心理账户提供了一种事前和事后不同方向的分析[10]。因此,在分析行为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情境因素。 三、行为分析方法在旅游者行为分析中的应用 (一)应用前景理论分析旅游者行为 旅游者在进行旅游之前,会对这次旅游有一个预期的期望值,在旅游者进行决策的描绘和刻画阶段,这个预期的期望值就构成了前景理论中的参照点。由于旅游者收集的资料及其本身的因素影响,每个旅游者最后形成的期望值是不一样的,因此各自的参照点的选择也是不同的。 旅游者在决策的描绘和刻画阶段中,会分析和比较几个备选的旅游目的地各自的期望效用,然后同旅游者预期的期望值进行比较,得出具有最大效用值的那个目的地作为最后的旅游选择。例如,两个旅游者,小王和小李,小李喜欢自然风景,因此在香港和九寨沟的选择比较中,九寨沟就是对于小李具有最大效用的选择。而小王喜欢城市景点和购物,则香港对于小王来说是更好的选择。 在旅游结束后,即评价阶段,每个旅游者的真实旅游感受是不同的,将其感受与参照点相比较,可以准确地得出其价值函数是获利还是损失,算出其感受程度,进行定量分析和横向比较。比如,小李和小王都去了香港,因为小李更喜欢自然风光,因此就对这次旅游期望不高,而香港的城市风光给他很好的印象,他玩得很愉快,相对于他的参照点,他赢利了,因此他对这次旅游评价很高。小王却乐于城市景色和喜欢购物,对这次旅游期望很高,由于在旅游过程中安排的购物活动不是太贵就是物品没吸引力,她没买到合适的商品,相对于她的参照点,她亏损了,所以她对这次旅游评价不好。这就充分地解释了不同旅游者的同一次旅游对同一旅游地的不同的旅游感受。 (二)应用心理账户分析旅游者行为 旅游者作出旅游决策时,旅游者本人的收入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为,来自不同心理账户的收入,对其作出旅游决策的影响是不相同的。由于不同的账户的边际消费倾向是不同的,这将影响旅游者所作的决策。在实际研究中,应考虑不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使研究更贴近实际。 心理账户导致了人们在评估收益和损失时,是依据相对值而不是绝对值。假设游客小张准备游览一个景点,他花30元钱买了票,没马上进去,而是去买饮料了,等他回来准备进景区时,发现票掉了,他会再买一张票进去吗?此时,小张有很大可能就不会再买一张票了。而假设小张是在到景点门口的时候,发现自己刚刚掉了30元钱,他还会买票吗?此时小张是有很大可能会买票的。这是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买第二张门票的30元钱与第一张票的30元,被记入同一账户,这导致成本变成60元,多数人认为成本超过预算太多变得不可接受。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现金的损失没有被记入游览账户,而记入另外一个账户,因此,只是导致多数人认为自己穷了一点,而不会感觉到看风景的成本过高。 四、结论与讨论 在研究旅游者行为这一问题中,利用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充分考虑了旅游者在决策过程中和旅游后评价过程中的体验因素和情境因素,把心理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有效地结合起来,将旅游者的理性趋利性和价值感受性统一于正常个体当中,可以定量的分析旅游者的心理感受,使得研究细化,有助于解释旅游者行为中的复杂现象,使结论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由于行为经济学本身的发展还不充分,理论和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研究中还有各方面的问题,利用这一分析方法解释旅游者的行为得出的结论还应该再进行检验。行为经济学方法中的主观的因素过多,进行重复实验也不好掌握,利用这一方法得出的结论的解释力度有欠缺。 总之,借助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旅游者的行为研究是一个促进,为旅游者的行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研究中充分重视旅游者的心理感受。随着行为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用其来对旅游者行为的解释必将更加准确。 经济学理论论文:经济宪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启迪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场体制的孕育成长需要宪政制度的协调配合。将视野局限于政治宪法、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的传统宪法学理论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建设与宪政建设同步发展的要求。在西方学术界,正式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研究的努力,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制度经济学;到70年代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吸收经济学家科斯等人的成果,创立了法律经济学;从宪法的角度研究经济发展,把经济学与宪法学联系起来研究,则始于以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回顾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有助于宪法学关注经济宪法,借鉴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宪法问题,实况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走向经济宪法学。 关 键 词:宪法学,经济宪法,经济学 经济学关注政治、法律问题,法学注重相关经济因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学术传统。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紧密关联,学科理论高度综合化的条件下,总结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过程,对于更新宪法学理论与方法,实现经济宪法学理论创新,是很有意义的。 一、法学与经济学交汇中的宪法理论 把政治、法律和经济联系起来思考的最初尝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亚当。斯密率先结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从而开创了古典政治经济学[1]。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世纪末曾预言:未来的法律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们[2]。这些早期探索已经昭示着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交融的前景。 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经济学家在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当了理论先导。法学家则提供阵地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并将两个学科的结合引向系统化。 (一)旧制度经济学的领域拓展 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全面暴露了市场体制的缺陷,动摇了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念。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使经济活动与法律事务的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学开始向法学渗透,形成了以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主张“法制居先于经济”,明确地将财产权和法律制度纳入经济学范围,宪法在其中也受到重视。康芒斯认为,法院对经济利益冲突的调节“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来行动的”,制度经济学试图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能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根据宪法的路线”[3].制度经济学虽然通过把宪法和法律纳入经济学范围实现了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但由于未能更新研究方法。以致法律与经济的结合显得随意而松散,宪法问题也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更新 根据研究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新经济学方法的任务。是由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完成的。1960年科斯在《法与经济学杂志》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后来被称为“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权利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但事实上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必然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的效率[4].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考察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为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更新了经济学研究方法。该学派对宪法与政治已有一些探讨,以道格拉斯。诺斯和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分析最有代表性。 诺斯在研究制度变迁时十分注重作为基本制度规则的宪法,认为宪法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和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5].其目标是:建立财富与收入分配方式;为竞争界定一个保护体制;设立执法体制的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诺斯指出:“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6]他运用产权理沦研究国家,提出了“新古典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应对产权结构造成的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国家有三个特征: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提供“保护”和“服务”作为交换;二是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个不同的集团设置不同的产权;三是面对其他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因而国家有双重目的,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以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的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就成为国家兴衰的原因。 德姆塞茨用科斯定律研究民主政治,指出:“当政治竞争的功能完好无缺时,个人对从事政治活动的偏好不再与民主制度有较大的关系”[7].但是,了解政治和候选人情况需要信息费用,投票者个人不能决定政治结果,因而不愿进行政治投资。所以民主是不完全的,其中“少数人有权力去影响政治结果”[8]。这就为政党、政治投机、利益集团和政治垄断提供了一种解释。但新制度经济学忽视法律的自身价值,把研究的侧重点放在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方面,对宪法的研究显得粗略。正如美国国际开发署经济政策与制度发展问题专家诺曼。尼称尔森所说:“宪法秩序还是制度分析中关于运行改进的对策中最不清晰的一块。”[9] (三)法律经济学对宪法的经济分析 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几乎同时出现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直接导源于实用主义法学,其重要倾向之一就是“强调经济学”[10]。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课程,聘请经济学家执教。1958年,经济学家迪莱克特教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法与经济学杂志》,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但是,直到70年代以前,法学家们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并无很大的理论建树。 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波斯纳的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才从根本上改变了局面,标志着法学与经济学进入了全面系统化的双向融合阶段。波斯纳的经济分析不仅包括了普通法中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和刑法,也包括了政府调节市场、商业组织与金融市场、收入与财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以及程序法,宪法和联邦制也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从而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庞大体系。 在对宪法所作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认为:“宪法解释比一般法规的解释更灵活这条原则,表明变更宪法的成本要高于变更一般法规的成本。”[11]宪法在州与联邦之间、联邦政府内部分权,是为了提高改变宪法条文的成本,而对个人权利的宪法保护与此不同,是为了增加剥夺权利的成本。在谈及普选制、代议制和分权制时,波斯纳认为,对任何群体选举权的剥夺都会引起该群体的财富向选举中实力强大的集团再分配,选举权的普及将增加财富再分配的难度;由于昂贵的信息费用使民众通过直接民主形式不可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代议制可以节省信息费用:“分权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对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垄断”[12],这种垄断形式的成本可能高于其他一切垄断形式。此外,波斯纳还就经济正当程序、联邦制的经济属性、种族歧视、思想市场等宪法问题作了专章阐释,颇有新意。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对宪法问题的分析虽然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具体深入,但仍谈不上全面、系统和深刻的研究。而且,波斯纳以财富最大化目标和效率价值取代宪法的其他重要价值,因而据此得出了一些错误的结论。如在种族歧视问题上,波斯纳针对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提出,法院应该要求南部各州为黑人教育提供更多经费作为保留学校种族隔离的条件。从而把种族歧视视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成本后,如何阻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13] 对此,公共选择派的答案有两个:其一是从政治上回归18、19世纪的立宪主义立场。布坎南声称,自己的理论是“18、19世纪传统智慧精华部分的表达和再现[14]”。公共选择以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为政治信条。崇尚民主、平等、自由、公平和个人权利的宪法价值观,认为宪法须适应民主的要求,民主应有宪法保障。其二是,从经济上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经济权力方面。布坎南批评凯恩斯主义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主张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15]。因此。公共选择学派主张制约政府征税、财政和货币方面的权力,实行预算平衡。 公共选择自60年代出现以来,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实践和理论影响。自70年代开始,布坎南等人亲身参与倡导、草拟和讨论宪法修改建议,展开了宪法改革运动,在部分州获得了成功。到80年代,平衡预算与限制征税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了里根政府持续的支持,通过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被提交国会两院审议。该草案虽然于1982年秋被国会否决,但它在公众中的影响仍然长期存在。已有一些州吁请召集制宪会议,考虑限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从理论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宪法与政治分析乃至一般宪法学和政治学理论,都受到公共;选择的影响,正统的西方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地位。应当承认,公共选择学派对宪法价值的重视、对宪法克服政府缺陷的功能分析、对集体行动的研究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运用理性经济人假定和主观价值论时则走向极端,甚至把公平税赋与个人或群体脱离共同体的自由联系起来,则是不可取的。而且,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具有高度的综合交叉性,包括了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宪法学等诸多学科,在内容上相互交错,并没有一个完整、系统而一致的“宪法经济学”体系。 三、挑战与回应:走向经济宪法学 经济学在宪法领域的开拓和渗透,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吸纳,已经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形成挑战。宪法学不得不面对挑战。创新理论,走向经济宪法学。 (一)宪法学对经济研究的初步尝试 有人考证,“经济宪法”问题是由德国宪法学家F.伯姆最先提出的。目前,在德国、法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经济宪法”已经成为学者们公认的宪法学范畴,并受到专门的研究,经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正在形成[16]。 在我国,宪法学理论一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的观点,对宪法的经济研究本应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的优势,但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对宪法的经济观被教条化。宪法的经济研究长期不受重视。直到1992年以后,宪法学界才对宪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恢复罢工自由等与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宪法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学者还提出了经济宪法的概念,开始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宪政和公民权利保障[17]。这些探索显然是很有价值的,但还只是初步尝试,总的说来,表现出泛泛而论甚于深入具体思考,感性认识多于理性分析的弱点,尚未进入拓展研究领域、更新研究方法的阶段。 (二)经济宪法学:宪法学的视角转换、领域拓展和方法更新 首先,要正确估价并利用经济学与宪法学各自的相对优势。经济学面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领域内普遍存在的数量关系,成功地将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与制度分析,因而“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18]。经济学利用这种优势完善了实证分析方法。构造许多理论分析模型,因而得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扩张、渗透和入侵,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有趣的是,“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在部分法学家身上表现得比经济学家明显得多。这些法学家不仅全面采信经济学,而且以效率概念取代正义概念,试图把传统的法律概念从法学中剔除掉,波斯纳代表了这一极端。另一方面,“不少传统的法学家瞧不起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工作,却又因之忐忑不安。他们常常还没有弄懂经济的方法就试图反驳经济方法”[19]。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代表下全面否定经济分析的另一极端,[20]他的“法律帝国”与波斯纳的“经济帝国主义”适成对照。 笔者认为,对经济学在技术与方法上的优势视而不见。简单拒绝它们对宪法的分析价值,或者全面采信经济学来替代宪法学,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可能使宪法学丧失自己的阵地,失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后者忽视宪法价值,终将削弱宪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能力。因此,经济宪法学应当正视经济学在研究方法和技术上的优势,并予以吸收和采纳,使宪法学面向宪政建设、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实践,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的宪法调整,摆脱单纯的条文注释和把目光盯在书面宪法上的局限性。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系统地确认了秩序、公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权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宪法学在对这些价值的规范研究方面具有优势。应继续拓展和深化这种研究,弘扬宪法的理想。可以说,经济宪法学就是要在坚持宪法理想的前提下,促使宪法学的视角从书面宪法向现实宪法转变。 其次,拓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市场、个人与国家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宪法。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市场与民主的联系,从多方面估量,乃是一个惊人的历史事实[21]。 同样,平等、自由、人权、法治既不是个人主观愿望的结果,也不是来自政府掌权者的恩赐,而是内生于市场的价值机制、竞争机制的供求规律之中。不理解市场经济与宪法的关系,就不能理解市场,也不能理解宪法。 布坎南曾把当代社会面临的挑战说成是政治和制度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是不全面的。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的看法更为中肯,他说:“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22]传统宪法学理论把宪法视为公法,宪法学眼中只有政治宪法,应当说是片面的。事实上,宪法不仅授予并制约公共权利,同时也确认、保障并限制私人权利,我们只能把宪法视为一切法律的母法。 因此,在经济学把政治、宪法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同时,宪法学也应向经济方面拓展。研究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及其对宪法的影响,形成经济宪法的理论。 再次,更新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单一而片面,只讲定性分析和规范分析,忽视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被简化为揭示宪法的阶级性,规范分析被局限于宪法条文注释,因而难以说明复杂的宪法现象。 经济宪法学应继承和发展宪法学的现有研究方法,同时采纳经济学提供的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定性分析应从宪法多层次的属性着眼,说明宪法的经济属性以及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的关系,阶级性只是政治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数量关系,选举制度、个人与集体、重大利益与一般利益等等都需要进行定量分析。经济宪法学应从经济学中借鉴定量分析的方法与技巧。在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时,应摒弃简单的条文注释。在对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把宪法价值与市场经济的机制联系起来分析。同时。宪法具有特定的经济功能,能够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宪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说明。实证方法不等于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势头在当代已开始衰退。但实证分析方法并不因此而丧失其运用价值。此外,经济宪法学应广泛运用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资源的稀缺性和外部效应等基本假定,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等经济学基本方法。以及效率价值,全面研究宪法及其与经济的关系,着重考察经济制度、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等经济宪法现象。 总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必须注重宪政建设,在理论上“注重对宪法进行经济学论证或者说对经济进行宪法学论证”[23]。经济学与宪法学对各自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与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宪法学的产生乃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逻辑结果,是宪法学对经济学挑战的积极回应。 经济学理论论文:民族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流派、学术渊源和当代代表 内容提要:国际政治经济学是近年来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以吉尔平的分类,对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三大理论流派理论来源和近期的一些理论特点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三大理论的分野在于:在政治与经济关系上谁是决定性的,分析的对象是国家、个人还是阶级,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本质特征是什么(是否具有内在冲突性)。文中对目前三大理论流派的主要代表性理论,如吉尔平、克岑斯坦,约瑟夫·奈、基欧汉、卡多佐、考克斯等人的理论进行了一定的介绍。 关键词:民族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拓展到民族国家之外,经济活动的主体从个人发展到民族国家与跨国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已经不再是民族国家之内的问题,而是一种国际的政治经济现象。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构成了国际政治经济学。 传统意义的政治经济学与国际政治经济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政治经济学是从一般的政治经济学中发展而来,都是力求探讨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和联系,并吸纳一般政治经济学的众多理论与研究方法。但国际政治经济学所关注范围更大,“尽管不是完全地,(但)主要是集中于国际行为体(国家、全球公司、国际组织、社会运动等等)间的活动”①。国际政治经济学又不完全拘泥于国际与国内的界限,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也可能影响到国际间的政治与经济关系,国际政治经济活动也对国家内部的政治与经济产生作用。但国际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民族国家体系内的国家等国际行为体而不是个人,因此,国际政治经济学有着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政治经济学的特殊性。 国际政治经济学融合了经济学与政治学的众多内容,但它不是两者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两者基础上的新综合。国际政治经济学作为国际经济学与国际政治学的交叉学科,它主要是研究国际经济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但其中的政治、经济因素不同于国际政治或经济中的纯国际政治或经济因素,还包括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因素,甚至是文化的因素。 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学自60年代末出现后,近年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由于这一学科的交叉性,它的理论来源的多样化,研究的角度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最新的发展还包括文化因素)相混合,其理论分类较为多样。但目前最为人们广泛引用的是吉尔平的分类,即:民族主义(也称重商主义、现实主义或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也称全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①。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一部分,吉尔平对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分类应该说是以国际关系理论分类为基础的,与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分类相一致②,具有相对的包容性。但其自身由于研究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以政治为主要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因而这一分类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一、民族主义理论传统及其当代代表 1 理论渊源。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民族主义理论是诸流派中最具历史传统的理论。从政治经济学上,它可以追朔到16世纪以来的重商主义思想,在政治思想上,它源于修昔底斯、马基雅维里等人确立的政治现实主义传统(这一思想传统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和已有很好文章论及③,这里不再赘述)。另外,韦伯的国家社会学中的许多思想也是民族主义理论重要来源之一。重商主义传统 古典重商主义是最早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进行研究的思潮和向当权者提供的政策建议。古典重商主义者如博丹、柯尔培、托马斯·孟等人的思想本质正如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所归纳的那样,是使所有经济活动服从于当权者的国家利益④。古典重商主义者吸收了如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等人的思想,认为正式的权威如果不能节制自我利益的追求,其结果将是残酷的“天然状态”。因此,必须用公共权威来使个人利益转化为普遍利益⑤。古典重商主义是顺应建立现代世俗国家要求的。因而在欧洲新型民族国家初创的一百年间它得到了普遍采纳。但由于它对财富认识上的缺限和在实践中的矛盾性。到了18世纪,受亚当·斯密等人严厉批判;加之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霸主,一时重商主义似乎失去了昔日的光采。 19世纪初前后,重商主义思想又以一种经过改造的面貌出现。汉密尔顿和李斯特是代表。两人都主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论述贸易保护主义的必要性的。汉密尔顿把国家的经济建设与年轻美利坚的生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强调经济活动的布局与国家的生存息息相关。为此国家必须要“拥有一切必需的供应品”①。这种“进口替代”发展战略思想的雏形不久又影响了李斯特。李斯特不仅从政治还从经济上较科学地阐述了其重商主义思想。首先他认为自由主义论点是一种静态和短视的学说,忽视了长期的和动态的比较优势和经济利益。其次,李斯特认为自由主义者漠视了国家具有不同于个人这样的经济主体的利益特殊性,国家所处的现实环境和它的历史发展程度决定了国家间的对外经济政策也不可能也不应该一致②。汉密尔顿和李斯特及其以后重商主义思想在西方学术界(主要是经济学)并不占主导地位,但在国家的决策者中却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后起的工业国。 经济学家维纳对重商主义这种带有强烈经济民族主义色彩的理论总结如下:财富对国家来说是实力的基础,不论为了防卫还是为了侵略;实力是国家获取财富并使之成为必要和有价值的手段;财富和实力是国家的两个根本目标,从长远看两者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时机为了长远的经济繁荣,国家有必要作出某种经济牺牲③。韦伯的国家社会学对国际政治经济民族主义理论的影响 韦伯的国家社会学中也体现了一定的政治经济学思想。尽管韦伯不否认市场的效能和社会阶级的力量,但国家在韦伯思考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他认为政治与经济存在着互动关系,在领土范围内合法强制手段的垄断使那些当权者具有对敌对社会力量的明显优势;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既能支配市场又能控制社会阶级,而现代国家的发展依赖于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市场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国家产生于市场,经济过程又不能远离社会与政治的过程,而是两者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的具体结合④。韦伯的政治经济思想与以往的重商主义在两个方面是相似的,第一,认为民族主义是经济活动的推动力量,经济国际化是民族主义情绪的强化与外化;第二,把经济活动放入到一个社会和政治是某种限制性或决定性因素和环境中来分析的。另外,韦伯的“理性”现代官僚的概念对国家经济利益的决定对后来的民族主义理论微观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学民族主义理论的特点和代表。 特点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民族主义理论虽继承了16世纪以来的重商主义传统和政治现实主义传统。但当今民族主义理论的根基是已经演进的并更加系统化的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他们认为国家对权力与财富的执着追求来源于人的政治动物本性(这一观点最早来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摩根索在其《国家间政治》中把它作为国际权力斗争的最终决定因素)或者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哈斯是较早论证了这一点的,后来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将此作为国际政治结构理论基础)。因此,民族主义论者强调国际关系的动力来自于这种国家的政治动物本能或国际政治的独特结构,这也自然地反映到国家经济关系之中。所以,他们认为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是政治环境和政治结构决定经济关系,或更简单地说是政治决定经济。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民族主义论者是从以下三个假设来思考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第一,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主要行为者和分析对象。主权国家是其行为的最高判断权威;其他行为者服从于主权国家,它们之间的相互交往的基础受制于国家权威。同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也服从这一法则。第二,民族国家是权力最大化的追求者。权力对国家来说既是目的又是实现其他目的手段。这是国家的政治动物本性或国际政治结构的自助性决定的。第三,民族国家是理性。以成本 收益法则行事,但这种收益不是绝对收益而是相对收益。因此,由于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对权力与财富的追求不是平行的和相等的,民族主义者认为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是一种互为消长的“零和游戏”,具有相互冲突性①。此外,民族主义论者还认为国际权力分配格局是决定国际经济关系形式和状态的因素。由于民族主义论者以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的基础来思考国际经济,他们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前途大多是持悲观态度的,强调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现状维护和管理。 在民族主义理论中有两种研究角度。一种强调国际关系权力分配格局或国际政治结构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它与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理论的联系较为密切,是一种宏观的研究;其理论核心是所谓的“霸权稳定论”②。这种研究具有浓厚的实证主义和历史循环论的特点。另一种重视国内的官僚制度、政治体制、政治特征和利益分配关系对国家对外经济关系的作用,它的一些研究方法受一般政治学和行政学中的理论影响,如被称为“官僚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受到两方面理论的影响,一是韦伯的“理性”现代官僚概念,二是美国组织理论中“非理性”官僚概念③。后一种研究可称为微观研究。这两种研究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只是各有侧重,宏观研究中也有一定的国内政治因素作用,微观研究中也是以国际政治结构为前提的。宏观理论的主要代表有吉尔平、克拉斯纳等,微观理论的代表有克岑斯坦、艾文斯等。由于微观理论多从国内政治特点来分析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往往带有比较政治经济学成分。 代表作品 在宏观理论中,吉尔平是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国际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堪称宏观国际政治经济学民族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在此书中,吉尔平从政治经济不平衡发展规则出发,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循环过程,国际权力政治的现实决定了国家间在国际政治经济竞争中总是追求“相对领先”,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后起的经济强国必然要利用发展起来的经济力量要求获得政治上相应的权力,而衰微的强国必然利用旧的制度权力竭力阻止新兴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崛起,维持其原来的政治经济特权,这种新旧势力的较量最终可能是战争,结果是建立新的权力分配格局和新国际经济体制,这种现象周而复始推动国际关系的发展④。 在微观理论中,克岑斯坦的《权力与充裕之间》是较有影响的一本书。书中通过对6个工业化国家国内结构的解释来试图弥补宏观理论过多注重国际和跨国因素而较少触及国内因素的缺限。克岑斯坦认为在面对世界经济的共同挑战中,民族国家的内部结构是产生不同反映的主要原因,离开这一因素,就不能理解国际相互依存与政治战略的关系,国际环境和国内结构共同作用决定着国家的经济对外政策,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如霸权衰落时,国内的政治结构在决定国家的对外经济战略上显得尤为突出①。 二、自由主义理论渊源与当代代表 1 理论渊源。 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国际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经济解释。它是从经济的角度解释国家间合作可能性和必要性。它的理论主要来源于亚当·斯密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凯恩斯的政治经济思想。古典政治经济学 自由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鼻祖当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斯密从个人理性出发,认为以绝对成本差异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在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下将最终导致个人和社会效率的提高、福利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和谐,从而增进国家的实力和国家间的和平。因此,自由贸易是人类理性的最佳选择,经济不应该受政治机器的干预②。在亚当·斯密之后,李嘉图、穆勒等人发展并改进了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李嘉图以相对成本法则来代替绝对成本法则,这使自由贸易理论更适用于一般的条件,更具普遍性。其次,亚当·斯密的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是哲学的和整体性的,把政治经济学放在一个道义的和历史的背景下,而李嘉图把理论注意力缩小,但使理论更具说服力,把经济问题和政治与社会问题更明显地分开并提出更为精炼的解释;虽然亚当·斯密的研究主体是个体,但李嘉图比亚当·斯密更明确地为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建立了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的基础,使之可以应用于各种条件下的个体,如国内经济中个人、集团和国际经济中的民族国家经济,并为后来的经济学一直所沿用。 尽管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在其理论中用其自由经济理论来详细阐述国际政治经济的关系,但从其理论的内在涵义中可以看出其国际政治经济观:经济自由主义相信贸易与经济合作是和平的源泉,因为分工贸易下的国家间经济关系是一种“双赢”的游戏,并由此产生了一种国家间相互依存的互惠权利,有助于巩固国家间的合作关系,从而对国际间的政治和平与稳定起促进作用③。凯恩斯经济思想的影响 凯恩斯与马克思一样,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与消费存在着失衡,并且这种失衡是市场力量所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政治力量。这不仅在国内政治经济中有着重要意义,对国际政治经济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凯恩斯又一次把“纯经济学”带回了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凯恩斯认为,优先考虑充分就业在一个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既受国际经济的影响又影响国际经济。实现充分就业方法之一是扩大出口,但各国都以扩大出口来解决就业问题就又回到了重商主义的道路。如何解决竞争与国际和平这一矛盾,凯恩斯在反思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中各国在贸易上采取“以邻为壑”政策所造成的政治经济恶果后,提出了以国际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凯恩斯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从某种意义上引入了经济宏观管理和协调的思想,他认为在无政府的国际结构下,建立类似政府在国内经济中所起作用的国际制度是在竞争中促进合作有效途径。这一思想对70年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特别是相互依存理论有着很大的影响。 2 当代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特点及其代表。 特点 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在思维上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性主义思想是一致的。一般都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但他们更重视与这一状态并存的还有有序的国际交往;强调国际关系中各国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观和共同规范对国际社会存在所具有的聚合作用和由此带来的和谐性。因为这是人的内在的理性本质使然,人的这种内在理性本质使人能按照自然的法则,在合理保存和造福自我的同时发挥其固有的群体秉性①。自由主义理论正是从经济上阐述这一思想的,其核心是比较优势法则。自由主义理论按照这一法则,认为国家间的经济交往的加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总体上对民族国家的“自治”有着一定的削弱作用;并且国家间经济相互交往的加深在利益上造成的“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状态可以促使各国在经济竞争中寻求政策的协调,良化竞争,而不是回到重商主义的“以邻为壑”的相互残杀之中。这种协调可以用一定的制度加以保证和促进,如当今世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贸组织等。因此,自由主义者在国家与市场的矛盾关系问题上,更多地倾向于市场的力量,认为国际经济交往与相互依存关系的存在可以改造传统的权力政治特性或消融国际政治的冲突性,发展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是实现世界永久和平的重要途径。这种经济决定政治或改造政治的观点是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最重要的本质。 自由主义理论也是从三个基本假设出发的。第一,个人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出发点和行为角色,尽管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重要地位,但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最终要归结到个人。第二,个人是理性的和功利(而不是权力)最大化的追求者。因为个人这种功利是主观自我满足的最高价值水平,是“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较取其轻”的选择的绝对利益的增加,而不是民族主义者的相对利益的领先。第三,个体间的这种利益机会成本间的选择是促进彼此间合作的重要手段,因为这种条件下的经济交往不再是一种“你得我失”的“零和游戏”,而是一种“双赢”的互利。另外,自由主义论者尽管认为国家力量在经济生活中应越少越好,否则会干扰市场的作用和回报,但也主张国家提供某些“公共商品”来为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或阻止市场失败②。因此,自由主义论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是持乐观态度。因为,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家的利益认定不是现实主义者的权力增加,经济交往的结果是彼此经济和福利的增进,进而对国际关系的和谐有积极的作用。 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在具体的研究上也有一些特点。一种是宏观的自由主义观点,强调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政治的改造作用。在宏观理论中有极端主义的观点,认为民族国家在世界经济一体过程中已经让位于市场,国家主权受到了一些巨治结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中正在逐步过时,并将其权力转让给更能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跨国组织,声称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使经济消融政治已不可避免①。但更占主流的是吸收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思想的相互依存理论。另一种是微观理论,它把研究的侧重点放在了国际经济关系对国内政治的改造上,注重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对国家内部政治关系的作用上。这种研究也同样具有一定的比较政治经济研究的色彩。但与宏观理论(应该说宏观理论中也有对国内政治的分析,但研究的重点是国际政治特征)相比,影响力较小。 自由主义理论与其他两个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不同的是,它更多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不象民族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以历史—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 主要代表著作 自由主义理论最有影响的理论是相互依存理论。这一领域进行最早研究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库珀。他于60年代末所写的《相互依存的经济学:大西洋共同体的经济政策》是依存理论最早作品,并使相互依存这一概念普及化。库珀在此书中认为技术进步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经济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传统的比较成本的差异似乎正在消失,贸易利益明显地来自竞争优势;而且全球经济一体化可能阻止了世界市场的均衡,在常规的周期内,未来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较之以往可能更加频繁,而且规模更大,鉴于此,库珀采纳了凯恩斯的经济合作思想,提出国际政策协调是在依存世界中唯一能实现各国经济目标的途径,重商主义既会引发失败的竞争又为目前的国际制度所限制②。但他和凯恩斯一样,较少考量国际政治条件是否能促进还是阻碍国际协调,只是假设各国领导应从功利“理性”出发摒弃自私政策,进行政策的协调。 约瑟夫·奈和罗伯特·基欧汉在70年代中期推出的《权力与相互依存》是相互依存理论中最具影响作品之一。他们认为当今世界相互依存的现实已经使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现实主义解释部分失效,应该用一种新的、更全面的理论来补充或替代现实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就是他们称之为“复杂相互依存理论”的理论。这是带有现实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理论,但却深入地分析了相互依存的现实对国际权力政治的改造。在书中,奈和基欧汉认为现实主义理论的三大假设在相互依存的条件下已经不再绝对化了。因此,在相互依存的条件下,传统的一元化领导不可能有效,需要国家间多层次政策协调,使各国特别是弱国都认同国际制度的合法性③。奈与基欧汉此书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理论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论,对后来的相互依存理论研究起了极大的影响。但它也存在这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南北关系中的合作基本涉及很少;第二,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论述不够充分。80年代中期由基欧汉所写的《霸权之后》,就是对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进行进一步深入论证的专著。此书是较典型地采用科学研究方法,用博奕理论论证了自私者之间从理性出发也可以在竞争中的进行合作,并认为合作的程度取决于制度的功能①。同样这一著作对南北关系也关注很少。 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及其当代的研究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经济学观。 以政治经济学对国际关系进行研究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方法,这一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尽管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些观点上有所不同,但唯物史观作为这一流派研究的理论指南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而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分析得出的一些重要结论如剩余价值理论也一直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学研究中重要基础。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的理论 尽管马克思没有对国际层面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进行过系统的表述,但他的思想中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成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制追求,其造成的社会政治结果是:社会再生产的不断破坏和贫困人口的加剧。另外,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是外向扩展性的,随着商品和资本的输出,资本主义在改造世界面貌的同时也带来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和全球性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统治,并且促进了世界性的阶级联系和发展了世界性阶级对抗的政治结构,这种阶级结构关系使马克思呼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以推翻资本主义,而且这种革命的物质条件也在资本主义发展中准备好了。 列宁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列宁的政治经济学观应该是一种真正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它是在马克思的理论基础上并结合了当时世界资本主义最新发展的现状建立起来的,其中吸收了罗莎·卢森堡、希法亭和布哈林等人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观。列宁的理论集中地体现在《帝国主义论》这部著作中。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列宁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五大政治经济特征出发论证了其对外政治经济扩张的必然性,认为由于资本主义各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它们在国际上或暂时进行妥协或进行争夺经济资源的战争;无产阶级可以在战争中从最薄弱的资本主义环节夺权,进而实现世界性革命的成功。因为资本主义社会这时不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社会生活中已经腐朽和没落。列宁的理论在很长时期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政治经济研究的主导理论。 2 战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②。 特点 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尽管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见解,但在一些最基本的观点上仍然与经典作家保持着一致。如:认为资本主义创造了财富的两极分化,并且否认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必然的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样自由主义的观点,相信资本主义体系作为一个具有内在冲突的体系应该也必然地要被社会主义所取代。因此,尽管在革命的道路和方式问题上有一定的分歧,但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否定旧制度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合理性,要改造这一体系,建立新体系的革命性没有变化。从具体上讲,战后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在以下几点体现自己的特色: 第一,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学者仍然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占主导地位仍是经济决定政治。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上,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本质决定了资本的扩张性和资本主义的世界经济格局,这种经济格局又决定着世界的政治面貌。第二,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认为政治经济学的主体和分析单位是阶级,或者资本和劳动。中心与外围的世界经济结构划分就表现了国际阶级划分色彩。第三,他们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阶级的行为是为了本阶级物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第四,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本质决定了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不可能是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在经济成果上必然“你得我失”,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是“零和”的①。 战后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集中反映在三个领域:一是对第三世界的贫困和持续不发达的研究;二是对全球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研究;三是对不断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工人运动命运的研究②。第一方面是以“依附理论”为主要特征,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既有第三世界的一些学者,也有一些西方的持马克思主义观政治经济学学者;第二方面是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理论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葛兰西学派”为代表。第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工人的权利和对资本流动的反应与斗争策略的研究。最后这一内容的研究不如前二个方面研究有世界范围的影响(所以下面不做介绍)。战后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基本上是以宏观为主,除“依附理论”和西方工人运动研究中有些对具体国家和地区的个案研究外,绝大多数都是侧重整体研究。 代表性观点 西方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并没有导致不发达国家工业化程度的加快,是“依附理论”研究的起点。1957年保罗·巴兰在其《增长政治经济学》中首先提出这一问题,并认为:资本从亚非拉地区榨取剩余价值后,并没有把剩余价值用于开发第三世界,而是返回到发达国家,从而造成这些地区的发展停滞③。在这位“依附论之父”的观点基础上,其他学者后来进一步提出各种“依附理论”④。其中现在较有影响是卡多佐的理论。70年代起,随着一些第三世界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针对这一现象,卡多佐认为: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所谓的“历史结构”条件时,即外来资本、本国资本和本国的政治统治处于一种相互有利的关系状态下,外来资本引入可能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这种发展不同于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而是一种联系性的依附发展(associated depen dentdevelopment)①。 “世界体系论”关注的是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结构。除沃勒斯坦外②,蔡斯 邓也是“世界体系论”有影响的学者,他认为:世界体系是由两个互补的亚体系(世界经济体系和以军事力量平衡为特征的政治体系)所构成,尽管经济体系对政治体系有着决定性影响,但政治体系为世界市场提供了政治背景,主要国家间的均势阻止了单一国家拥有压倒优势的政治权威来改变国际生产和交换,而资本的积累过程是导致国际政治体系长期力量平衡的关键,尽管经济不平衡发展有时有利于一些国家,但长期而言这种优势是暂时的,因为技术的全球扩散给其他国家提供了新的机会,这样经济动力防止了一个国家成为永久的世界帝国,从而维护了具有竞争关系的国际体系③。 在“葛兰西学派”中,罗伯特·考克斯是一位较有影响的代表。他的《生产、权力与世界秩序》和“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等论著都常为有关国际政治和国际政治经济学论著所引用。考克斯的国际政治经济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先驱———葛兰西理论的影响。葛兰西对民族社会构成(尤其是对意大利)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实质是政治经济学)分析和对领导权(hegemony霸权)基础的分析都被考克斯等人引申到国际领域中④。考克斯认为:历史结构是行为框架,特定的历史结构是由不同的思想、物质和制度三种力量组合而成,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影响着社会集团的行为,决定着国家的结构和世界秩序;并且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也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世界霸权是一种世界秩序的相对稳定状态,它是建立在物质力量,普遍的公众对世界秩序的意念和一整套制度三者内在结合基础上的⑤。 经济学理论论文:西方主流白痴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迟暮 西方主流白痴经济学理论源远流长,笔者尝试从中华文化的“整体协调”角度,并结合中国的经济现实来重新解读之。笔者所指称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不限于一个时代,包括被西方主流思想目为“极端和激进学派”之外的、一切曾经在西方占据过主流地位的经济理论样式,这些理论在本质上都是从“个人至上”的角度和不变的精英主义立场出发的。 一、 经济发展过程的资源基础 迄今为止,所以经济发展过程的历史,都是对自然资源利用规模扩大的历史。而且可以预料,在“物质不灭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被有效突破之前,那么以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仍然是资源利用规模扩大和资源耗竭速度加快的过程。 迄今为止,经济发展对资源利用,还停留在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大规模利用上。1995年,世界能源消耗的97.5%依赖矿物能源。中国的可再生资源利用的比例要高出一倍多,但是也只有5.9%的水平,1996年中国工业产值的71.3%是来自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加工和利用。1995年,西方七国总人口为6.73亿,消耗能源59.96亿吨标准煤,以占世界11.77%的人口消耗世界能源消耗量的51.16%。这一年中国的消费总量为13亿吨,人均能源消费量1083公斤,约为世界平均水平2055公斤的一半;其中以美国人均能源消耗11312公斤,加拿大10913公斤最为突出。 在当今世界上,一国对资源利用的水平越高,人均消耗的资源数量越巨大,则其经济发展水平也就越高;反之,对资源利用数量越少,其经济发展水平就越低,人民生活水准就贫穷。1995年,中国人均消耗能源按标准煤计算为1055公斤,美国的相应数字是11312公斤,与此相对应中国就穷而美国是世界头号富国。如果以中国庞大的人口达到美加两国的水平,则相当于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超过原来数量的十倍达到130亿吨以上,该年度世界能源总供应量117亿吨不够中国一个国家之用。富裕和现代化不是不需要资源支持的,也不是中国精英主义者所宣称的---是“优良制度”的结果和巧妇的“无米之炊”。 二、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中国的迟暮 自从“边际革命”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日益脱离经济资源的加工利用和分配过程,日益成为一种经济数据的解释学,所关注的中心话题是诸如多和少、增加和减少、总量和增量等等。虽然把资源稀缺性作为一个分析前提,但是完全忽略稀缺资源的经济流转过程,尤其是谁能获得和依据什么获得稀缺资源,使自身欲望先于其他人得到满足这个关键问题。 发展到今天,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所谓“科学性”日益被证伪,其作为精英主义意识形态的功能却日益彰显。当代所有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如环境生态、人口压力、资源枯竭、贫富分化等等,都无缘进入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不能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因为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深入分析和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足以颠覆西方主流经济学大厦的基础。 中国人均资源短缺,人口分布密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压力大,资源分配的部分倾斜就足以导致对弱势阶层基本的生存条件的破坏,因此西方白痴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经济现实面前尤其经不起检验。目前中国的三农问题,实质上就是中国“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最集中的体现,这个问题的解决只有在“整体协调”的层面上来解决,没有任何修修补补的局部措施能够奏效,这在西方“个人至上”的精英主义经济学立场上没有任何可行的解决方案。 下面试图解读中国精英主义经济学宣传家们的一些理论基石: 1、 “经济人”在现实中的存在范围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流转过程中,却日益表面化,甚至是诉诸常识和感觉。例如作为西方经济学分析的基石“经济人假定”,中国高人就把资本家追逐利润与小孩子吃奶的欲望放在一起做类比,把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本能和从属于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假说蓄意混淆起来,为资本家的行为方式寻找普遍意义的注解。正是在这样的本质问题上,暴露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心虚和反人道本质,因为正当的行为和正义的事业是不需要借口和遁词的。 在社会现实中,最适合成为经济人的是学校里的学生,因为每个学生都面临在一个竞争的社会里寻找自己位置的问题,学习已经被界说和接受为个人在社会上立足的唯一途径,因此学习显然就是为了将来的个人利益的投资,因此学习对学生而言,即使不是唯一的经济人目标也会是最重要的经济人选择目标。而且学习具有天然的平等适合于个人努力的性质,不受工艺分工和等级关系的制约,具备最理想的经济人成立条件。因此经济人假说下的学生学习应该都是竭尽所能地努力,为将来在社会上扬名立万、追利逐益做铺垫。但是实际中学生努力学习的比例甚至称不上很高,这只有一个原因:即学生在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是违反经济人假定的。因为在实际上,每一个人都是“协调人”,即个人的行为除了基于经济利益(理性)之外,还要为许多非经济目标所制约。一个学生可能乐于花时间去享受恋爱的滋味,或者是按照目前生活比较舒服的某种方式来处理生活和学习的关系,学习目标在许多目标中既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学生的行为方式最终就是在多个目标的相互协调和中和的实践结果。 在西方经济生活的实际中,真正的经济人只有在资本主义兴起时代,当时的资本家阶层是比较接近所谓的经济人假定的;在今天的世界上,只有那些巨型跨国公司才是符合经济人假说的法律实体。经济人从来不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假说,以后也一样永远不会有改变,把个人原子化或机械化的努力过程在西方持续了接近300年,到今天也仍然没有取得决定性的成效,恐怕永远都不会取得完全成功。 2、 竞争和市场带来效率的谎言 竞争和市场能够带来效率,最终能够使蛋糕做大,注重效率在结果上有利于所有人,从而具有结果公平的性质。竞争和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被认为是私有产权的绝对化,所以其等价命题是私有制将最后有利于所有人,从而把私有制作为追求“结果公平”的不可动摇的过程和手段,过程和手段高于结果,这就是西方白痴经济学理论的逻辑。 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反面例证,精英们乐于证明公有制是如何不利于市场和竞争规律发挥作用,从而不利于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在白痴经济学理论那里,中国产品几十年一贯制就是技术落后,缺乏技术进步动力的结果,而不与低水平的消费尚未被充分满足的现实发生联系;要求产品高档和现代化不是出于精英阶层的消费主义而是全民(包括穷人)的需要,在精英主义者那里,根据理论需要穷人永远是做白日梦好高务远的阶层,不满足“人是理性的”这个基本经济学前提(林毅夫),不知道自己的需要将如何被满足而只知道越先进越好,这与精英阶层的消费理念完全一致,而不是从自己的生活现实出发选择“有比无好”。中国人均产品量少生活水平低,经济学精英们说唯一的原因是企业效率不高,而完全不与中国经济底子薄和人均资源少的现实发生联系。 3、 个人激励决定作用的谎言 在西方白痴经济学理论家那里,唯一重要的激励手段就是与其劳动相对应的报酬,除此以外,再也没有任何可以整合社会前进的价值了。但是与精英主义者断言的完全相反,最近中国20年的观念变化和严重的社会行为失范,恰恰证明了一个真理---在实际中没有道德自觉精神的个人是无法予以有效管理的。 与此相联系,现代的知识精英愿意把科学文化知识说成是唯一重要的东西,是求生谋职和回馈社会的基础。实际上知识如何任用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可以正用也可以反用,可以为善也可以用来为恶,驾御知识任用方向的只能是个人的主动选择。由于一个人的创造力有限,同时他的破坏力却要高出数倍甚至十百倍,而完全监督一个人的行动往往十个人还不一定管用,因此社会监督并没有一个在低成本上实现的方法,无论是民主还是法制都没有低成本实现方法,所以个人行为不能不主要归结于个人的自主选择,道德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 管理的一个铁律是:必须要取得多数人的主动认同。否则管理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因为成本因素就足以使管理目标落空。个人的报酬只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物质激励措施在利益关系互为消长的前提下不仅难以确立合适的尺度,而且也完全不能保证个人对管理目标的认同,认同的建立决不是一个激励措施所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在利益格局上进行真诚的协调和让步。无限制地高估激励作用最终是服务于一个理论目标就是---抨击集体主义精神,为私有化正名和开道。中国革命艰难困苦的成功历程,恰恰说明了物质激励因素作用的荒谬和局限性,最后革命的结果就是---以被物质充分激励的精英阶层的彻底垮台而告终,中国的精英阶层理应从这样的历史经验中吸取教训,而不是试图忘记血的教训或者想方设法丑化之,最理想的状况是精英阶层自己认识到:“批判的武器”比“武器的批判”好。因此在优势还没有用完的时候,就应该开始注意避免“武器的批判”这样一种结局,学会并真诚地与弱势阶层做好利益协调,向弱势阶层的基本生存利益让步就是向精英阶层自己的长远利益让步。 三、 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热门人:以北大林毅夫博士为中心 林毅夫先生在台湾长大,在美国芝家哥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在北大任教授。据称“可能是在国际经济学界最知名的中国经济学家”,据称“他至今仍十分推崇芝家哥大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 1、 所谓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理论 在垄断价格的盘剥之下,打破技术垄断的价值有多大?技术能力仅仅靠购买专利就能够获得?开发的投入与技术能力的形成,加上垄断价格被打破的价值几何? “如果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技术变迁靠引进技术与靠发明来做,成本是根本不能比较的。引进技术最贵的方式就是买专利,所要付的成本也不过是原来人家发明成本的三分之一,而且我们买了专利,一定是成功的专利才买。这样算起来的话,如果靠引进技术来取得技术变迁的话,这个成本与自己做RND来比的话,连百分之一都不到。”“假定说我们人均收入达到美国的一半,美国对我们非常的警惕,那么美国不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技术转移给我们。到那时候的话,我们人均收入美国的一半,我们的经济规模是美国的2.5倍,假如说美国拿出2%的国民生产总值来搞RND的话,我们也拿出我们自己国民生产总值的2%来搞RND的话,我们RND的规模是他的2.5倍。你创新的速度就快,到那时候我们技术创新的速度比他还快。”按照林毅夫博士的说法,今天的美国还是相当情愿地把技术转让给中国的,而不是在执行技术封锁政策。另外不知道西方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是靠什么支撑的,如果是靠技术支撑的话,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傻到培养竞争者,以至于丧失垄断地位、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要西方企业发扬雷锋精神大概需要林毅夫博士改行去当牧师,到西方去传经送宝。建议林博士还是不要呆在北大,去西方的神学机构供职比较好,这样才能够造就“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条件。 “关于技术变迁研究,我的两个贡献是:(1)对拉坦--速水假设做了扩展,证明了诱导技术变迁的主要动因是要素的相对边际生产率,由于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不受要素市场的影响,因此即使是在要素市场受到限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技术变迁的方向仍然会受到资源相对稀缺程度变化的诱导,这一工作大大扩展了诱发性制度变迁假说所适用的范围。(2)在资源禀赋决定的技术变迁理论中引入市场规模,即当技术类型相同时,技术变迁将首先发生在市场规模比较大的技术中,这是因为如果一个技术的市场规模比较大,那么技术创新的收益也就比较大,这就会使更多的资源被用于该项技术的研究,因而这项技术的创新概率和速度也就比较大。”根据中国的市场规模,按照林毅夫博士的估计,不知道还有没有发展技术的必要空间。不过我个人还是非常赞同林博士的这一高见,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所以劳动力节约型技术不能占据优先发展地位;中国人均资源短缺,所以中国应该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技术;中国资源分配应该首先向多数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倾斜,高档消费品不能在社会生产资源分配中占据优先地位。 “一个就是各种投入要素的积累。比如说劳动力的增加,自然资源的增加,资本的增加。如果这些能增加的话,经济就能增加。当然我们知道,土地一般是不能增加的,不像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如果觉得土地太少,还可以到国外拿个殖民地,现在是不行的。再就是劳动力会增加,但是受到人口增加的限制,所以劳动力增加的速度也是比较慢的。一般来讲,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能不能快的因素,最重要看资本积累速度是不是快。这是第一点。第二个,如果你有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劳动力,同样的资本,如果你能够改变生产结构,把这些要素从一个生产率比较低的部门转移到生产率比较高的部门的话,那这样经济也可以增长,所以第二个是经济结构转移。第三个是技术变迁、技术创新。同样的劳动力,同样的资本,同样的生产结构,假如我能用比较好的生产技术的话,那么经济增长的速度也会比较快。所以,我们要看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潜力,其实只要看这三方面。但这三方面当中,最重要是技术创新。因为如果技术不创新的话。我们读经济的人都知道,技术不创新的话,不断积累资本就会面临所谓边际效益递减。在这样的状况下,到了一个程度,以后你即使增加资本也不能增加生产,也不能增加产出。所以,这样的状况下,积累的积极性就很低,资本增加的速度就很慢。 资本增加的速度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技术变迁的速度。同样的情形也在生产结构中。假如说技术不变化的话,就不会有新的产业部门,而且在同一个产业部门里面,也就不会有生产力比较高的环节。要看一个国家产业结构变迁的可能性,其实主要看技术变迁速度是不是快。归结起来,如果我们要了解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潜力,最重要的就是看这个国家技术变迁,技术创新的潜力有多大。”因为已经遇到资源短缺,已经是土地报酬下降而且农业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林毅夫博士的高见,中国农民是不是还有必要继续种田。 “所谓比较优势发展战略是指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具有自己的比较优势(资源上的或经济上的),借助于发展这种优势,就可以追求到一种持续、稳定、快速的经济发展。日本、亚洲‘四小龙’等经济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战略。我国近10年来的改革在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是因为在产业发展上较好利用了我们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劳动力。他说,改革与曾推行多年的‘赶超战略’相配套的宏观运行机制,使我们的经济发展能够尽快进入充分利用比较资源优势的良性循环,应该成为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世界市场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永远不会供过于求,或者说在中国劳动力充分转移之前是不会破坏市场均衡条件的,否则的话供应的增加会导致收益的实际下降,因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高。林博士是依据什么断定这一前提可以成立,现实的情形是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一头撞上了“西墙”,受到西方国家非常不公正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管制。而且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声称劳动密集型产品是所谓的“敏感型产品”,认为对国内就业冲击很大,与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充分就业---相冲突,早就签署了诸如“多种纤维协定”之类的戒律,对中国最具有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进行出口数量限制,又不知林毅夫博士有什么样的高招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使得“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得以执行下去。 “林毅夫指出,近年来我国农村改革陷入停滞状态,农业上问题丛生,农民负担十分沉重。他认为要解决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特别是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差距越拉越大的问题,必须既有利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发展,又不能增加国家的负担,用多给不发达地区补贴和把发达地区的财力转移到不发达地区的办法都不合适,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农村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他认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后,其比较优势及其产业结构随着资金积累和劳动力价格的提高而发生变化。有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这个地区就会将它的部分产品市场让给其它地区,带动其他地区的发展。东部资金、技术相对丰富,重点发展资金较密集的产业;中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重点发展农业;西部自然资源相对丰富,重点发展矿业、畜牧业。东部缺地,粮食生产成本高,有了统一市场,自然会增加对中部地区的粮食需求,粮食价格就会上升,使中部农民得到增产增收的好处;东部地区经济越发达,对西部资源的需求就会越大,随着资源产品的价格上升,西部地区人民的收入也会上升。这样一来,东部的发展将成为中西部发展的动力,东部和中西部可以在统一市场中共同发展。”因为中国农业成本高居不下,根据林毅夫博士的推演,这是需要贸易保护的条件下的一种发展前景,但是林毅夫博士实际上是坚决主张自由贸易以便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林博士的铺子既出售“无坚莫陷”之矛,又能提供“物莫能陷”之盾,实在是了不起。 2、 农业问题是劳动投入不足? 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劳动力过剩的经济学意义是劳动的边际产出为零。中国在1978年农村人口已经突破8亿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知道林毅夫博士是凭什么断定有效劳动投入的增加,是农业产出增加的决定性原因的。 “传统的农业合作社理论认为集体生产中社员得到的激励很高;而经验观察则表明,改革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很低,我认为这是由于传统模型忽略了集体生产中对劳动监督的必要性和监督的成本。在《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一文中,我把劳动监督和监督成本引入了模型中,发现在生产队中,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同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而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对劳动的监督非常困难,监督的准确程度很低,结果当时的分配制度实际上导致了平均主义,因而对劳动的激励低下,从而扼杀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了传统农村经济体制的低效率。因此,要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与农业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生产机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在于农民为自己生产,因而生产的积极性也就高。进而我用经验资料检验了上述理论模型,经验结果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 在时代不到30年的时间里,中国农民在列祖列宗留下2亿亩梯田的基础上,又新修了2亿亩梯田,并使中国耕地的灌溉比例提高到40%,修整了近20万公里的堤防,使得中国农业抵抗水旱灾害的能力大为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出现根本进步,并一举扭转了在历史上延续了近800年的“南粮北运”态势。1950年之前的50年,中国处在大江大河下游的大城市都被淹过,哈尔滨于1923年被淹,天津于1939年,武汉南京于1931年,广州于1915年;而1950年之后的50年,所有的大城市都没有被淹过。黄河在公元前602年至1938年的2540年间,溃口的年份有1590次,改道26次,平均而言是“五年三溃口,百年一改道”,而1950年之后已经有50年没有溃口了,根据西方白痴经济学理论生发出来的“林氏理论”,这样的成就竟然是中国亿万农民在毫无积极性和消极怠工的条件下取得的。 “1958年公社化以后,社员退社的自由被剥夺,结果社员无法惩罚他人的偷懒行为,‘自我实施’的合约不能得以维持,导致劳动积极性下降,生产率大幅度滑坡,由此造成了这次危机。”根据林氏理论,只要是不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就永远不会发生饥荒。可是根据历史记载,自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中国发生过比较大的水灾1096次,比较大的旱灾1056次,都是平均两年一次,其中1786-1788年的特大旱灾,在旱灾的中心地带人口饿死比例高达80%,由于没有统计数字,详细的饿死人数永远都不可能清楚,在各地的地方志中,“饿死者相望于道”的记载,少的也有十多条,而且越到北方地区这样的记载就越多,根据林氏理论哪个时代的农民积极性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他们的收益与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完全挂钩的---在缴完地租和国家税负之后完全归自己。在1949年之前,不要说饥荒的年景不要说穷乡僻壤,就是诨名“十里洋场”的上海这样的现代化都市,哪一年没有“路倒”哪一年不饿死人。 中国处于季风气候的控制下,水旱灾害比较频繁,分散的小农无法集结足够的力量来应付和改善这样的自然条件,只有以集体的力量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在时代的农业体制下,农民被严密地组织起来,能够实现力量动员来进行大规模地改善农业条件的努力,而且在集体经济条件下,在工程需要的利益协调和成本分摊上也相对容易得多,实现管理目标得成本也极为低下,这才是中国农业条件改善在30年内超过3000年积累成就的根本原因。 人们常常说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但是在精英主义的有色眼镜之下,才是真的没有什么事实可言。不过妖魔化社会主义的成就,明显是呼应了“历史终结”的著名论断,与“新自由主义”思想保持了一致,根据实用主义“流行就是真理”的理论,“林氏理论”明显也具备成为真理的条件,但是那是西方的真理与中国人没有关系。 3、 监督困难是制度不良所致? 如果仅仅因为监督困难就断言管理制度需要变更,那么除了小国寡民的时代,就不可能再有任何应该存在的经济制度了,精英主义制度尤其如此。 林毅夫博士说道“关于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我认为,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周期性,对农业劳动的监督十分困难,一个农业合作社或公社的成功,只能依靠社员间达成一种‘自我实施’的协议,在此协议下,每个成员承诺提供同他为自己劳动时一样大的努力,但这种自我实施的合约只有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下才能维持,而一个合作社的性质是重复性博弈还是一次性博弈,取决于社员是否拥有退社自由,1958年公社化以后,社员退社的自由被剥夺,结果社员无法惩罚他人的偷懒行为,‘自我实施’的合约不能得以维持,导致劳动积极性下降,生产率大幅度滑坡,由此造成了这次危机。” 根据笔者所见到的资料,日本企业中比较具有敬业精神的员工大约不到1/3,另外有1/3的员工能够在管理之下顺利完成作业任务,另外还有1/3的人是始终比较消极的。这样的企业就已经是非常好和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根据林毅夫博士的说法,中国农民是基于“绝对公平”原则才能组织的,否则他们必定会因为“无法惩罚他人的偷懒行为,‘自我实施’的合约不能得以维持,导致劳动积极性下降,生产率大幅度滑坡”,最后必定要恶性发展到粮食极度短缺并大量饿死的地步。 “传统的农业合作社理论认为集体生产中社员得到的激励很高;而经验观察则表明,改革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很低,我认为这是由于传统模型忽略了集体生产中对劳动监督的必要性和监督的成本。在《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一文中,我把劳动监督和监督成本引入了模型中,发现在生产队中,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同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而,结果当时的分配制度实际上导致了平均主义,因而对劳动的激励低下,从而扼杀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了传统农村经济体制的低效率。因此,要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与农业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生产机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在于农民为自己生产,因而生产的积极性也就高。进而我用经验资料检验了上述理论模型,经验结果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如果“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对劳动的监督非常困难,监督的准确程度很低”,那么世界还有什么行业监督是不困难的,从而监督的准确程度是很高的?农业劳动监督需要成本,那么在什么行业的监督成本和效率能够更好?林毅夫博士能够随心所欲地得出和证明这样的结论,试问天下还有什么结论是林博士不能证明的! 作为社会学上一个公认的结论,农村社员由于长期共处在一个稳定的社区环境里,个体比较注重以长期考虑来调节自己的行为,非常注重自己在乡里的声誉,在调节相互关系时,无经济成本的舆论监督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是最为有效的。只有在远离这样的社区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才开始脱离自律,转而以他律为主要约束条件。这是在城市和工商业机构的个人行为模式,与农村社区个体行为模式构成根本区别的主要原因所在,在城市和工商业机构里,人们开始主要依赖法律和契约来调整相互关系,舆论调节的作用下降,管理和监督的成本急剧上升。 4、 西方白痴经济学中国人的主要特征 作为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特点,中国对西方白痴经济学的信奉者,都是自觉和不自觉的精英主义者。在学术特征上主要表现是:对欧美日的了解远远多于对中国的了解,对纯粹理论的兴趣远远多于对经济现实的兴趣,对理论上能够自圆其说比对照现实应用来检验更为看重。总而言之,承接了西方主流右派意识形态工作者的一切优点和长处,唯一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有说服力的说法”,为精英主义化的制度建立和维护其稳定而“忘我”工作。经济学方面的精英主义制度宣传家按照明显的梯度理论分布,在国内的高人主要是抨击“旧体制障碍”,香港高人张五常直接指斥“公有制不行”,海外的魏京生之流则直接诉求“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不行”。 这些人精英主义经济学宣传家不是经济学家,而是精英主义意识形态工作者。因为中国人对“成名成家”有非常高的标准,能够在人类智慧发展历程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才能称为“家”;在时代提出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三条标准,“家”成为代表理智与良知相统一的一个指标,是对知识精英摆脱精英主义惯性倾向平民主义的奖掖,从而具有褒扬和接纳的双重涵义。 美国白人民兵小布什称中国是“竞争对手”,人人都清楚最理想的对手是越愚蠢越好。林毅夫博士在西方极受欢迎,号称是“在中国以外最著名的中国经济学家”,此外林毅夫先生主持的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也非常受美国有关机构的青睐,“目前,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美国商会等海外民间机构相继给予中心资助,一些国内企业也提出了捐赠意愿。林毅夫为筹集资金及招揽人才做了很多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筹得资金近百万美元。”根据西方人的说法,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美国相关机构当然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欣赏原产台湾的高人林博士。 只有糊涂的失败者,绝对没有糊涂的成功者,成功者作为一个共有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计划性。林毅夫博士非常清楚“如果我留在国外,充其量会成为一名教授、学院派学者,而在国内却可能成为对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人物,并有机会成为世界级的经济学大师。”“但是作为一个学者,从影响层面来说,我想在北京大学影响会大得多。”林毅夫的能耐不是没有代价的,不过不由他本人来承受而已。至于说到“有机会成为世界级的经济学大师”,我个人的想法是中国一定会产生那种人,中华学术的复兴也一定能够为全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并在人类智慧发展历程中占据相应的地位,但是我决不相信这样的大师级人物会在“炒别人的剩饭”过程中产生,“炒别人剩饭”的人永远只能是二流的匠人,是可能成为大宗师的。 四、 中国在西方经济思想指导下的发展过程回顾 在最近20年内,中国的发展战略指定和经济活动进行,基本上是在西方经济学思想指导下完成的。对这个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简单回顾,能够获得一些有益的启迪。 1、 资源报酬递减所发生成本如何摊平 中国农业以7%的耕地养活22%的人口,在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中国达到世界人均粮食产量水平的成本,必定高出世界平均水平。40%的灌溉耕地生产70%的粮食,40%的灌溉比例高于一切非干旱地带的国家,这只是增加土地生产力的成本之一,化肥的大量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显然也是成本之一。 由于人均资源的短缺,资源开发的成本也一定会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石油开采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40%以上,比中东高出5倍。中国铁矿石95%以上是贫铁矿,而且伴生共生矿多,选冶成本高企。 如果不使用中国的资源,改而进口,那么世界资源市场的供求平衡关系迅速被打破,在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在没有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进行成本顺利转嫁?还有资源长距离输送成本如何在竞争性价格中被补偿? 所有的精英主义经济学宣传家们,都对此一根本问题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2、 工业技术的边缘化 中国工业无法获取正常利润,低水平重复是一种典型的技术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与依托技术垄断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的西方跨国公司形成鲜明的对比。对于中国企业在边缘化生存状态下的处境,精英主义制度宣传家们,一贯是予以极度蔑视加极度污蔑,并以此作为制度不行的证据。 在边缘化状态下生存的企业,是无法实现工业化的社会目标的,因为这样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既不可能获得垄断利润,甚至不可能获得剪刀差,只能在“低成本运营方式”中苦苦挣扎。笔者曾经反复指出,“低成本运营方式”是中华文化的三大思想渊源之一,正因为确有如此根据,那些精英主义制度宣传家反而底气十足地宣称,是“中华落后文化”妨碍了企业经营思想的进步,而不是中国企业被人为推进“低成本运营方式”的困境,这种倒果为因的研究方法是精英主义者的主要法宝之一。 我国国有企业建立明显带有“备战备荒”年代的深刻烙印,是基于“有比没有好”“分散比集中生存能力强”的战备观念下的产物。中国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低下,并不是什么极端精英主义者所鼓吹的那种中国人什么都不行,企业技术落后和管理观念陈旧,而是企业当时所服务的目标与今天的和平时期有根本不同。把这样的企业盲目按照所谓的“国际标准”完全推入市场,再加上旧负担与政策性税负不均,结果在短短的10年之内,国内市场上就发生明显的政策选择效应,国企市场份额急剧下降,丧失生存能力。而在国际市场的表现上,问题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中国企业规模小,多数没有国际市场经营能力,只能成为跨国公司的转包工厂。世界上最大的照明灯具生产商荷兰菲利浦公司,采用包销等手段,极力压低中国国内灯具工厂的产品出厂价格,利用中国工厂的成本优势打败欧洲的同行,然后再在欧盟提起针对以前的中国供货方的反倾销诉讼,试图以此把中国竞争者赶出欧洲,制造自己的优势地位,追求垄断利润。陷入这种边缘化生存状态的企业,不仅仅有国有企业,而且一大批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 正是由于中国企业规模小没有独立的国际营销能力,实际上无法实现我们的工业发展目标。盲目发展所谓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最后是利用中国的人力物力大量投入,成为作为跨国公司的转包工厂,为跨国公司建立垄断地位撮取高额垄断利润服务。实际上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对等,产品出厂定价完全由外方控制,经营结果不仅没有正常的利润,而且对工人也无法提供安身立命的衣食住行条件,在免税政策的关照下对国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投资者也无法实现正常的资本积累和增殖。在沿海的打工仔永远没有安身立命的机会,主要还不是因为资本家的贪婪,而是所服务的企业本身处于国际分工的边缘,企业、个人包括国家(不能不执行免税政策),都不能从这些企业乃至行业兴起中获利,虽然这些外向型行业的总产值规模已经极其巨大。 中国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最后获得收益的却是西方的跨国公司,完全无法体现我们的民族发展目标,最后由于跨国公司的叛卖行为,国家和社会还要承受工厂关门工人失业的后果,再接再厉发扬雷锋精神,为跨国公司擦屁股。这样的后果却被精英主义者当做成就来吹嘘,天底下有比这更荒唐的笑话奇谈吗?这就是为什么出口比例越高,发展的前景反而越模糊,人们对未来反而更加缺乏信心的根本原因。 当然这样的依附性经济还是有必要的,顺差更是必不可少,1990年代初期,中国每年的外企利润汇出为几十亿美元,到今天已经达到200亿美元之巨,再过5-10年就可能达到500-1000亿美元的数字,如果没有这样的血汗工厂,中国拿什么来支付外企的利润呢? 3、 门槛价格对国民生产总值的缩减作用 目前,外资企业在国内采用各种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者,追求垄断地位和垄断价格。垄断价格与竞争性价格不同,具有一种稳定不变的特征---成为一种门槛价格,这种门槛价格依据的是企业自身的最大利润和理想的市场份额,不与市场的潜在需求和发展的普及化目标相联系,排除和消减了市场的潜在容量,排除了大多数人最后具有消费能力的可能,成为国民生产总值达到潜在水平的决定性障碍,兼且与社会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联合利华公司旗下的和路雪,进入上海冰淇淋市场后,因为做不过本地工厂,所以索性出高价收购了那家工厂,以消灭竞争者,在获得垄断地位后,再以垄断高价在消费者身上把收购成本捞回来。美国百威和法国达能在收购武汉的中德和东啤后,武汉市场啤酒的加权批发价格竟然上升4倍之多。取消竞争维持或明或暗的垄断价格同盟(即卡特尔),其结果是消费者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中国就是这样成为跨国公司“发洋财”的乐土。 在1995年,广州宝洁公司的利润率高达50%,而且是在巨额广告投放,在管理、市场营销、人员高薪等这一切大手大脚政策下的成果。这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竞争力和成本优势所能够解释的,这是地地道道的垄断地位带来的垄断利润,是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这是违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公平交易法则的,是受到所有西方国家法律严厉管制的价格不法行为,也理所当然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管制。 西方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经营成功,不是因为技术先进,更不是管理得法提高了效率和成本控制好制止了浪费,而是恰恰相反在大手大脚下的成功,这是韩非所说的“长袖善舞、多财善贾”,说穿了就是主要得益于在资金实力上的优势发挥。跨国公司能够集中足够的资金来排除竞争者,无论排除竞争者的成本多大,需要的时间多久,它们都有能力筹集足够的资金耐心等候竞争对手消失的那一天,等到垄断优势地位的建立之后,再消费者身上捞回当初的“竞争排除成本”,坐收垄断利润。中国的精英主义制度宣传家们不是不清楚这些,但是他们与这些企业具有天然的利益联系,他们的名牌精英地位也是跨国公司所看重的,例如著名的林毅夫博士就曾经为可口可乐公司充当吹鼓手,费心研究“可口可乐给中国带来了什么”这一类高级高薪问题。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成功,是以中国竞争者消失和中国消费者利益受损,国家经济规模达不到潜在规模为外在条件的。 4、 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失败 1987年的“国际大循环”理论,就是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演示版,今天这个战略的实施结果是一头撞上了“西墙”。中国耗费大量的土地、资本和人力资源,结果是促使国际市场上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拉开了国际市场原本就存在的垄断价格和竞争性价格的鸿沟,极大地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下文还将涉及这一问题。 五、 在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基础上创建中国的适度发展经济理论 全人类最终都需要走与自然相协调的发展之路,中国必须第一个走这一道路,因为中国最缺乏资源的支持,同时技术的掌握和使用已经迅速逼近自然资源所能够容许的限度。 西方的主流白痴经济学理论,不仅回避人与自然在整体上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问题,而且刻意回避人与人关系的协调问题。一味地张扬个人的欲望和自私,并编造“私恶即公利”的谎言,为精英主义制造社会分化寻找借口和说辞。以管理困难来否定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讳言在“人是理性的”或者在“经济人”前提下,社会管理没有根本出路的事实,以管理困难来反对非精英主义经济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因噎废食”的逻辑。 1、 社会管理没有根本出路 社会管理是没有根本出路的,人们必须长期不断地和自己的欲望搏斗,主动与他人的利益相协调,以求避免最坏的社会局面出现。其中精英阶层具有第一责任,尤其不能放任自己的欲望和私心,需要主动地向弱势阶层协调和让步,以追求社会整合的实现,并在社会整合的基础上开展社会教化,建立起普遍的社会目标认同,在认同的基础降低管理的困难和成本。 管理的无奈在于:在社会财产私有制的态势下,要调和分异(分离和异化)的利益主体去为一个非平等的目标努力。丛林法则导致的利益分化,不管是道德法则还是丛林法则,都很难予以消灭。所以管理不可能有所谓终极的和先进的模式,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同一信条,这是一条在“必然王国”里没有尽头的回环往复之路。美国管理大师哈罗德-孔茨提到“管理学的丛林”,管理不仅是处在他所说的学术学理的丛林之中,而且在现实里,也确实还处在一个看不到出路的丛林里。学术毕竟不能不反映现实,而现实的矛盾也不可能不投射到学术世界里。 管理是推动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共同努力的手法,管理的成效最终需要有结果来检验,所以只要是效果不错,“朝三暮四”的必要性显然存在。而管理的目标却是文明演进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管理手法和艺术可能收效于一时,却不能收效于一世,正如中国农民的谚语所言“按下葫芦浮起瓢”。 世界上最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十个就有九个出自美国,并不是美国特别喜欢标新立异和无病呻吟,而是管理在不停地提出新问题需要新答案。这样的新问题永远不会被穷尽,代表的是体制内的异化主体对管理目标不认同的意志力量,这是一个对管理目标和手段的永恒挑战,是所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管理困境的解脱,也许需要文明回到它的源头,回到失落的道德自觉时代。除了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理想之路,我个人看不到任何其他的光明。毕竟,有谁能够把道德自律、克己与相互关怀的人类理性精神,进行条分缕析的量化管理,并把它与经济利益和司法威慑建立起挂钩关系,用低到可以承受的社会成本来加以管理,除非有“全能、全知和全在”的上帝存在,谁又能为人类自己掌握这样的公正天平。 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老子》一书,开宗明义指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也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外在的人为的制度和法律,无论多么完善和高明,如果不通过人们的自觉遵守来起作用,仅仅依靠外在的监督和管理手段来应付,其成本必定是社会所承受不起的,看一看克林顿道德失律的监督成本就知道了。诚如老子所言,对于典章制度的迷信是靠不住的,而法制的产生正是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出现深刻分化后的权宜手段,国家暴力机关的产生正是出于强制管理的需要,国家暴力的存在就是社会管理没有根本出路的真实写照。 今天欧美日的企业环境,远远比中国好,是因为技术垄断地位决定的资源垄断地位所带来的,全世界的资源对欧美日来说都是予取予求,所以欧美日社会比较富裕,人均购买力强市场容量也大,成功机会多,所以有比较普遍接受游戏规则的愿意。中国企业正道成功的机会少,普遍有“穿墙打洞”的冲动,笔者在企业工作多年,见过许多港台老板素质极低但是却成功,也见过国内人士创业的艰辛和困难,到头来却是灰头灰脸,并不是智慧和努力不够,确实是成功的机会太少。中国企业要实现资本积累和发展过程,不仅外部竞争环境差而且自身实力不足,也缺乏基本的辅导和保护,最致命的是没有良好的金融体系支持,所以成功的背后需要非同一般的支持,最容易和最可能得到的就是政治权力。腐败和权钱交易决不是一个单纯的体制问题。而且政治权力和金钱的结合确实也是民主的一种经典过程,这一点无须讳言。 实际上在西方企业管理上存在一种“伪道德效应”,即在经济成长迅速的时代,在资源优先集中的少数地区,多数人都能够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所以容易造就一种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阶层利益的协调也比较容易。这在实际上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来缓和人与人之间的深刻矛盾,是以中心地区与外围关系的利益输送的扩大化,来弥合中心地区的深刻社会阶层分裂。反过来,在萧条时期,就必然引发以邻为壑的举动,1930年代的大萧条,就引发金融战和贸易战,最后发展为世界大战,这一段历史所有的精英主义者想必都不陌生。中国社会上精英们与民众协调差,主流媒体长期妖魔化农民,就是因为资源有限利益不够分的缘故,既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相缓和的出路,也没有外围地区可以转移矛盾。所以中国精英面临着空前的自觉协调使命,否则一味地鼓吹精英主义化听任目前的趋势发展是非常危险的,实际上就是走老蒋“制造革命形势”的老路。 2、 超越诉求现代化和民主的精英主义预设立场 由于技术的进步,今天人们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用人力来营造居住和生存环境,以空前舒服的状态生活,达到一个前人所难以想象的富裕和发达程度。但是这种生存环境是以消耗不可再生的资源为营造和运行代价的,发达的程度越高每单位个人所消耗的资源也愈多,以地球有限资源所能够支持的富裕人口就越少。现代化观念的核心和魅力在于:肯定人们欲望应该得到技术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水平予以满足的正当性。现代化观念本身就是“感觉第一”的消费主义和“追求老子天下第一”的精英主义的肯定性前提,这个前提符合人们的最原始欲望,全面否定了人与自然是否应该协调,人与人要不要和谐相处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化是一种价值而不是科学,是一种无须证据和证明的基于人类欲望和感觉的价值。 所有的民主都不可能不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的民意代表不可能是普通工人和农民,只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们,代议制民主无疑是要求广大民众对精英主义政治制度的各种施政策略进行“票决”,对何种不同利益集团的精英主义执政集团进行选择,而永远不可能依仗票数优势选择出那样的平民主义者和平民政策,因而也不可能在任何程度上进行有利于平民的制度变革,所以民主不过是精英阶层需要的对精英主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全民追认的政治形式。所以现代化和民主的预设立场并不难予以解读,这种预设立场在国际关系上是符合西方国家利益的,不仅是有利于在全球推广精英主义制度,而且精英们将会在这个制度中对西方国家的国家利益予以优先确认。 其实西方的成功道路和富裕现实,仅仅是独特的案例并没有普遍意义,仅仅是因为中国精英们的主观意愿,才被说成是普遍的成功道路。西方的富裕和发达是以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口的贫困为条件的,否则维持富裕的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源支持的基数,远远超过地球所能够应付的极限,西方七国1995年人口为6.8亿,以不到世界人口的12%,但是所消耗能源占世界总量的51%,富裕和发达不可能不以物质资源的消耗为基础,毕竟“物质不灭”和“能量守恒”规律还不能被突破。也许可以这么说,适度发展是“中国困境”的唯一解决方案,在中国精英阶层“超英赶美”现代化的热望下,自然没有留给中国人任何机会。实际上也没有给世界上大多数人口以任何实现富裕和发达的机会,因为“只有一个地球”。 西方的富裕和发达是基于在地球资源分配上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就是建立在垄断价格的基础之上的,而第三世界在国际市场上以竞争性价格出售产品,则是一个不能动摇不容更改的前提。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贸易体系中,西方的富裕和发达才得以维持,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所言“发达以不发达为基础,少数人富裕以多数人穷困为条件”。现代化在资源制约之下,永远只是一部分人的价值,缺乏普及到全人类的物质基础,是精英主义者所能够实现的梦想,这个梦想以破坏多数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为前提。所以现代化这个无须证明的价值,是彻头彻尾的精英主义价值。 从来也没有一个时代象今天这样,把技术进步无限制地用来建立和维护少数人独占资源的优势地位,多数人被蓄意地排除在技术进步的受益范围之外。这是西方以丛林法则为基础和核心源流的文化,所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致命伤。这不仅导致人与人之间不可协调的根本矛盾,而且也造成人与自然的空前矛盾,这在根本上违反了中华文化的协调准则。而且这两大矛盾的恶性发展,还导致对资源的争夺和对技术进步的封锁。西方文化在其本质上是一种“物本位”的“工具理性”,正是这种工具理性在资本主义兴起时代,曾经是加速技术进步的主要动力,但是今天工具理性的合理性可以说是荡然无存。战后世界在美国的主导下把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大量用来进行军备竞赛和建立并运行足以毁灭全人类的威慑力量,追求技术进步的目标竟然主要不是为人本身受益而进行。 由于计算机和智能技术的进步,富人将有可能不依赖于剥削穷人的劳动成果而过活,所以“两极分化”的和平共处也已经受到质疑和挑战。因为在工农业剪刀差时代,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索取还是有限的,在垄断利润时代,西方为了造就“伪道德效应”成立的条件,对资源的索取已经危及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后代的生存利益。因此“文明的冲突论”甚嚣尘上,核战争和历史上曾经被西方人广泛采用的种族灭绝政策,越来越走近人们的视野,是不应该感到奇怪的,美国的TMD和NMD计划就是为此做准备的。姑且不论美国在技术上有没有成功的可能,其它人有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单是这样的“最后的疯狂”计划,就应该引起全人类的良知反省了。 3、 确立适度发展理论 全人类最终都必须放弃征服自然的狂想,实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与自然资源相适应的基础之上来安排生活水平;要真正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放弃精英主义和消费主义。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尤其缺乏实现富裕和发达的资源条件,大概必须在全人类中第一个放弃富裕发达的梦想,率先采用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适度发展”之路。 “适度发展”的概念与可持续发展有根本不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是一种对自然资源有限性的一种被动体认,只涉及人与自然的被动适应关系。而适度发展则不仅是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主动选择,而且也需要在社会上克制精英主义和消费主义,明确在适度发展战略中,富裕和有优势的阶层具有第一责任---首先克制自己的欲望。最终需要以“人与人的主动协调发展”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不可能在一部分人富得流油,同时另外一部分人穷得叮当响的情况下,还能搞成什么“适度发展”实现什么“人与自然的主动协调”。 适度发展战略的落实,需要适度产品和适度技术与之相适应。中国最近20年盲目的与国际接轨和向洋人看齐,实际结果就是在社会上带来消费层次和就业上的鸿沟,促进和扩大了两极分化和畸形发展,社会整合和协调程度下降社会矛盾激化。在最近的二十年中,中小城市和县城整体趋于破产,工业向大城市集中,全国工业向沿海集中的趋势非常明显,而且上海明显又有那种“十里洋场”的味道,重新获得西方垄断大企业占领中国市场的跳板地位。 改革开放一个最重要的预想政策后果,就是会带动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并提升中国的自主技术能力,从而实现现代化。在二十年后,我们不能不遗憾地看到,西方跨国公司正是依靠技术垄断地位才获取垄断利润的,所以关键技术和核心加工能力是不会转移的,而且由于中国地方政府的地方利己主义,一味地以增加产值带来税源为主要目的,实际上连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目标都无法坚持,更何谈争取真正的技术能力关注。最明显的是天津摩托罗拉公司,虽然曾经许诺在中国销售额达到多少以后,将在中国投产芯片工厂,今天销售额早已超出数倍,芯片工厂仍然连影子都没有。所以在中国政府和外资企业的互动中,是外资企业实现了自己的目标,而我们的政策目标完全落空了。 在中国的时代,曾经确立了一些“适度发展”的主要原则,如反对两极分化(收入平衡)和畸形发展(地区平衡),注重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非高科技的适度技术),注重技术工人的培养,在工业产品结构上注重大多数人口的最基本需要(适度产品战略),刻意减少利益纠葛(公有制是一个得力的制度安排)增进整个社会发展的可协调性等等。不过这些都成为后来改革开放的对象,被错误地认为是妨碍现代化和进步的旧体制因素。实际上在时代后期中国实行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人类在资源的压力之下,第一次与自然的主动妥协,在人口规模上进行自觉控制以与自然相适应。 中国自然资源不足,改善民众基本生存条件实现真正的小康,需要在生物资源增长上想办法,这个办法在时代曾经大力推行,就是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增强土地的生产力。目前容易做的工作已经不多,需要使用大规模的调水工程,来解决水资源和土地资源不匹配的现实,因为有增产潜力的土地都在缺水的北方,这需要建设规模庞大的调水工程,需要集中全民族的力量。要尽可能实施矿产资源节约的政策,如加强农村的秸杆还田减少化肥使用,有意识地抑制个人的资源密集型消费如小车消费等等。 所以适度发展是基于道德主义这个中华文化的核心源流,是从整体协调出发的,是排斥西方文化的核心源流---丛林法则和精英主义的。适度发展具有三个层次上的意义:第一个层次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需要采取适度产品和适度技术方针,高档消费品和节约人力型技术不能占据优先地位,这是经济发展战略问题;在第二个层次上追求“人与人关系的协调”,要求精英阶层承担实现社会整合的第一责任,放弃无限制地追求优势地位的努力,这是政治问题;第三个层次是“中国与外国关系的协调”,由于中国能够在适度发展上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协调整合,因此必然能够达到孙子所说的“上下同欲者胜”的境界,在贯彻国家战略意志上能够实现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局面,可以用无形资源弥补有形资源的不足,改善国家的安全态势。这实际上就是同志所主张的“人民战争”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人民战争”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国土防御”战略,以收敛的态势来应付外来的政治和军事压力,来解决今天美国战略东移以后,中国所承受的战略压力加大的问题,这是国防和外交问题。 不仅中国人不能指望普遍的富裕和发达,其他的人口大国印度也不能存有此种指望,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也一样无法建立起资源利用上的优势地位。所以西方的“普世价值”终归不过是少数人的价值,本质上是“白人种族主义”的一个变种,对这种普世价值的接受和模仿导致四重重大后果:在经济上使西方获得以竞争低价格购买第三世界国家工业品的好处;在政治上促使第三世界因利益竞争态势造成政治分裂;在文化上树立第三世界对西方的自卑;在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由于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的分裂统治基础弱化,将无力应付西方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压力给推行新殖民主义提供可乘之机。时代中国人选择的道路,才真正能够对世界人口的大多数提供有益的借鉴。最近20年中国对西方的拙劣模仿,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教训比经验更宝贵更深刻---微观经验特殊案例不能用来指导绝大多数人前进。是经验和教训共同促进了人们认识的提高。 正是因为不可逾越的自然资源限制和现实要求,所以不论是西方“征服自然”的狂妄企图,还是中国古人“人定胜天”的殷切希望,都是没有根据的。人类最终必须回到和自然和谐相处,为此人们也必须协调好人与人的关系。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巨大,而且在世界市场也没有西方扩张时期那样的地位,所以中华民族在全人类中,也许必须第一个主动放弃西方的精英主义和消费主义,走适度发展之路。有中华民族榜样力量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口并没有别的现实可行道路,最终也会走适度发展之路,在绝大多数人口选择适度发展之后,西方的精英主义者就会被空前孤立,所以中华文化的未来一片光明。那些奴隶贩子和鸦片贩子的后代,在被空前孤立之后,最终主动放弃丛林法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经济学理论论文:浅谈构建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建议 浅谈构建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建议 一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和研究现状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普遍认可的定义是在1987年42届联大“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提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可被定义为“既满足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当代生物圈的需要,又不损害未来生物圈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样才能把发展的观念与理论拓宽到人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从代内延伸到代际,达到全方位的“时空”的有机统一。这是可持续发展本应体现的本质内涵,是可持续发展的真谛。 在国际上,有关“可持续发展经济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由美国著名的生态经济学家、研究环境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专家赫尔曼·戴利(herman. e. daly) 所著的《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1996),戴利先生在该书中强调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整个理念就是经济子系统的增长规模绝对不能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永久持续或支撑的容纳范围”,该论点准确地揭示了生态可持续性这个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于1996年出版了《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另一本分析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著作为欧洲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管理学和环境科学教授罗伯特·艾尔斯于1998年所著的《转折点——增长范式的终结》。 在国内,有关“可持续发展经济学”方面的著作主要由贾华强先生所著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6年6月),由潘家华先生所著的《持续发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由刘思华先生主编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 和由洪银兴主编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10月)等。这些著作的出版,可以说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体系正式产生的标志。 二 存在的问题 自从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以来,国内外理论界就进行了热烈地研讨,但目前仍然停留在逻辑思辨的角度,缺乏实施层次的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的研究情况来看,虽然也出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是整个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没有抓住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 此外还存在包括定义不规范、内涵的模糊等方面的问题。 三 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理论框架构建的建议 (一)区分三类不同的经济发展成本 “由于生态环境问题不完全是外部性治理问题,因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不完全是治理外部性”。所以,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要围绕着发展成本的最小化这一理论基础来减少经济发展的代价,在这一过程中要区分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和生态成本三类不同的经济发展成本。由于生态成本是由代际累积和转移而形成,难以像环境问题那样可以通过对责任主体进行征税来予以补偿。所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把重点放在生态成本的降低上,通过实施系统管理,建立和实施生态经济制度,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对接,把经济增长方式与生态系统相对接,把技术选择与生态系统相对接,通过实施生态经济制度来降低生态成本。 (二)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制度安排的激励与约束性可以对人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因此,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发挥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以解决生态问题及代与代之间的生态成本累积和转移,从而降低经济发展成本。制度安排的强化应从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两方面着眼。在正式制度安排方面主要着眼于三方面:一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资源利用中引入价格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来合理利用资源;二是加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一方面维护市场秩序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制和行政规制方面的制度安排,强制性地促使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去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完善市场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市场,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要加强观念的转变和伦理道德的建设,树立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环境等多项指标的协同来衡量经济发展。同时改变传统的对待自然的态度,“在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过程中来实现经济发展”。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机制。 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可持续发展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变。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是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减免、补偿、鼓励、优先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经济主体保护环境,并对环境破坏行为起到约束的经济政策。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包括经济发展、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人口控制等多方面内容的新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味着一国经济模式的转变,而这种转变需要通过政策机制的引导来实现,要通过政策的引导和协调作用来促进可持续发展。 经济学理论论文:熊彼特以来的演化经济学理论发展综述 熊彼特对创新过程的研究,使得演化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出现。熊彼特开辟了用“演化”方法研究资本主义长期发展的先河,他把创新看作经济变化过程的本质,认为资本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动态演进的过程。他的很多观点都与同时期的其他大多数经济学家不同,以致他去世之后数年内,他对其他经济学家观点的有见地的评论被记住,但是他自己的观点却被人们遗忘。直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放缓,熊彼特的思想和著作才被重视起来:演化经济学领域内的专业文献逐渐增多;一个以熊彼特名字命名的专业团体——国际熊彼特协会成立;1991年专业期刊——《演化经济学杂志》问世等等。这一系列现象表明,演化经济学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回顾自熊彼特以来演化经济学的相关研究,力争重现演化经济学的发展轨迹,以期对未来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熊彼特的演化理论 熊彼特的著作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历史学和新古典主义学派的复合体。他是一个多元方法论者,相信用不同的方法能够解决不同的问题。他从马克思的著作中了解到动态观,从经济历史学了解到历史的特殊性(关于技术、产业、制度等),从新古典主义学派那里学习了微观基础方法,即通过个体的相互作用来解释演化。演化经济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出现,要归功于熊彼特对创新过程的研究。熊彼特的演化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技术竞争 熊彼特深受马克思的动态观的影响,同时借鉴了马克思提出的资本主义的演化是由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驱动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企业保持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是引进新的、更有效的机器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些成功引入新的、有效技术的企业竞争地位得到提高,而那些失败的企业将无利可图,最终退出市场。这意味着资本积累和生产力提高将会齐头并进。”熊彼特采用了这一观点,并使其成为他解释动态演化的核心。熊彼特认为:“这种类型的竞争是资本主义竞争的本质,它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竞争,而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原料、新组织类型的竞争,它并没有消减企业利润和组织新企业出现,而是决定了它们的基础和活力” (schumpeter,1943)。显而易见,熊彼特通过引入一个更加广泛的创新概念扩展了马克思的观点。除了马克思提到的新机器(即工艺创新),熊彼特的观点中还包括了新产品开发、原料或中间产品的新类型、新市场建立、商业组织的新形式出现等等(schumpeter,1934,1943)。熊彼特认为,创新和模仿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着经济增长。一个成功的创新被大量模仿者追随,这意味出现该创新的产业在一段时间内将迅速成长,同时对相关领域也会产生影响,一个创新很可能会诱导其他创新出现(schumpeter,1939)。但是,熊彼特同时也指出,这种集群增长迟早要放缓,直到下一个成功创新的出现。届时将会出现集群循环发展的趋势,这种循环模式可能会导致“商业周期”长度的不同。 (二)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通过发展创新是如何建造的理论,熊彼特脱离了马克思。他提出了创新的定义,他认为创新是现存资源、设备等等的“新组合”(schumpeter,1934)。这种“组合”被他贴上了“企业家职能”的标签。熊彼特的早期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到,执行“企业家职能”非常艰巨,因为现有的知识、习惯、信念必须发生作用,“惯例”之外的每一步都异常困难(schumpeter,1934)。根据熊彼特的观点,个人、团体、社会层面存在很多要素,使成功创新成为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问题不在于新思路的多少,而在于如何成功地执行。熊彼特认为,超常的管理能力是十分必要的,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中将这种“特殊品质”与企业家联系在一起。在资本主义社会,创业的成功是与经济回报相联系的,那些成功的人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他还指出了成功企业家的心理属性,例如“建立一个私人王国的梦想”、“建立属于自己的朝代”,或“想要战斗的冲动,证明自己比别人强”最终“获得快乐”等等。他认为其中隐含的意义就是,在创业原则上,受其他“社会安排”的影响要比受其所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影响大的多。熊彼特指出,如何做到这一点已经超出了他研究的范围,但是“并非无法解决,至少可以在给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对创业心理的详细观察来得出结论”。 20世纪40年代末,他加入了哈佛大学的创业史跨学科研究中心。这期间,他在论文里提出了关于资本主义演化中企业家职能的宏观的、历史的观点:“企业家职能不需要用自然人表现,尤其是单个的自然人。每一个社会环境都有满足企业家职能的方法……其次,企业家职能往往是充满着合作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下观点显然非常重要:没有个人的联合就不可能造就企业的个性”(schumpeter,1949/1989)。比较熊彼特早期的观点,该观点显然更加全面,但是他却没有像发展单个企业家精神理论那样发展联合企业家精神理论。相反,他提出在经济演化过程中,理解企业家精神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历史和理论方法相结合,正如他同期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那样。“详细累积分析历史案例是揭示这些事情的最好方法,这为理论家们提供了战略假定和驱逐口号”(schumpeter,1947/1989)。从他坚持理论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他的思想深受“德国历史学派”的影响。 (三)资本主义演化:从竞争到托拉斯 熊彼特的早期著作经常被攻击为典型的“赞颂”企业家个人。尽管他极力否认,但是他在这些著作中确实主要强调了企业家个人,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家精神”和大企业的组织创新。熊彼特建议,应该对两种资本主义制度加以区分,即“竞争的”和“托拉斯的”资本主义,前者反映了传统的企业家领导动态,他在早期著作中进行了分析;后者则指的是一个新兴的体系,创新主要是受到“大企业”的照顾,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schumpeter,1939)。尽管他经常呼吁历史工作和案例研究,但是他本人并没有对创新如何在大企业中开展进行深入研究。 熊彼特指出了资本主义的这种演化可能会影响政治和宏观经济的性质,同时他的观点在维持和发展民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熊彼特并不认为大企业对于竞争来说是一种威胁,例如,他在《商业周期》一书中指出,尽管经济份额往往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大企业中,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强大到在一个国家内称霸。他进一步指出:“即使在大企业的世界里,也不断地有新企业上位,旧企业退出。创新仍然主要出现在‘年轻’企业中。与此同时,‘老’企业普遍显示出一个症状,我们委婉地称之为保守主义。”因此,在熊彼特的观点中,是期望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能够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 (四)熊彼特的贡献 熊彼特是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演化经济学家。通过运用古典政治经济学,他把演化的视角引入到技术、组织和制度的共同演化中,并且运用早期新古典主义分析方法来进行微观分析。他最成功的工作之一是发展了创新的概念,他认为创新在经济和社会变迁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专门的个体与“一切如常”的惰性社会环境之间的斗争。在竞争理论中他认为,竞争不仅从时间上看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且从内部结构上看也是一个演进的动态过程,从内容上看则是一个创新的竞争过程。熊彼特的这种关于竞争的分析,将创新内生化于经济增长中,把经济增长过程描述为一种动态的非均衡过程,这成为了演化经济学的一个主题。 然而,熊彼特的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他忽视了一个现象,即创新在其他团体和组织中是不断扩散的,这意味着创新理论必须包括组织层面,尽管熊彼特后来承认了这一点,并且强调有必要对大公司中的“合作型”企业家精神进行系统的研究,但是没有进行过多的纠正。熊彼特研究的另一个缺点是,他忽视了持续学习(小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作用。 二、应用领域的演化研究 熊彼特去世后的几十年,曾经是演化经济学研究的低谷。经济学家们逐渐采纳了熊彼特崇尚的正式的、数学平衡的方法,但是发现该方法对理解经济演化的价值并不大。尽管几乎没有人明确表示在做演化基础方面的工作,演化思想却很快出现在应用研究中。演化经济学应用研究的重点集中在观察事物的发展变化上,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增长和贸易的动态 20世纪60年代,一些学者(posner,1961;hirsch,1965;vernon,1966)发现,国际贸易的实际模式似乎偏离了预测的均衡,而正是创新不断地破坏了这种均衡。这些学者认为,现有的国际贸易模式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或人为资产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分配,而是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之间的互动。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大量的实证研究都在关注创新、技术扩散、各部门和各产业之间的贸易。 对熊彼特思想的研究最早开始于苏塞克斯大学的科学政策研究中心(spru),这个研究中心成立于1965年,由christopher freeman领导。随后的几十年中,科学政策研究中心(spru)试图对技术、增长和贸易动态(dosi和soete,1983; fagerberg,1988;dosi, pavitt和soete,1990)开展更全面的理论研究,同时基于研发和专利统计方面的数据开展实证研究(pavitt,1982; soete,1981,1987)。这些研究都是基于熊彼特定义的创新,认为创新是经济变革的推动力。创新被视为专业化模式、贸易和经济运行之间的长期差异背后的主要因素。一些相关的“传统”因素被降级到次要地位、或被假定为只具有短期性质。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应用研究大受欢迎,其中的一些有了强烈的“演化”味道。经济史学家gerschenkron(1962)研究欧洲经济追赶过程时提出,对于先驱者,增长应该被看作是内源性与路径依赖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于后来者,为了适应这一动态不得不在政治、制度、经济方面有所改变。在他看来,政治和经济的追赶对企业来说要求是非常高的。这种观点得到很多人的赞同,包括abramovitz的关于跨国增长的长期运行分析(abramovitz, 1979,1986,1994),cornwall(1977)提出的内生增长和“转型”过程及配置资源的能力(投资)等等。还有一种研究暗含了更多的凯恩斯主义的味道,该研究主要用国际市场的需求和收入弹性来衡量一个国家的进出口增长。但是,kaldor(1981)指出,这种弹性并不是真正的外生因素,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需要重点考虑。 虽然这些学者多次强调了创新,他们建立的模型和实证研究却并没有明确地将创新(或研发)包含在内。为了纠正这一错误,fagerberg(1987)提出了一个基于熊彼特思想的实证模型,包含了创新、模仿以及其他与经济增长相关的商业性技术开发。他认为这个模型是非线性的,“社会能力”低的落后国家有“被困”的风险。另外,学者们也在尝试运用交叉学科进行研究,不断地提出创新、增长和贸易方面的新见解。 (二)技术和体制变革之间的长波互动 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工业革命”,特别是技术和体制变革之间的互动作用。他认为重要的创新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往往聚集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和特定的经济部门中,这通常会引起一个不连续的“长波”增长模式。这个观点当时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未受到关注。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大萧条来临,该理论再次流行起来。mensch在其1979年出版的著作《技术—创新克服大萧条的僵局》中,采用了与熊彼特一样的观点,即根本性创新会以集群形式出现,它们会引起长期的持续增长。同时,mensch还指出,由于对新事物的抵触增强,主导产业进一步增长的潜力渐渐缺失,随之整体增长放缓,最终,萧条出现了。萧条的影响之一是削弱了公众信任旧格局反对新事物的想法。mensch认为,这种对西方经济历史的解释与创新活动中观察的高峰和衰退是一致的。 然而,这种解释遭到了freeman,clark和soete(1982)的质疑。尽管这些学者承认创新是以集群形式出现的,并且发生在繁荣和衰退期,他们批评mensch研究中隐含的假设因果关系,认为对经济影响而言,重要的不是根本性创新,而是创新扩散,其往往会推迟十年以上,直到盈利能力更清晰,或相关社会发生变化。freeman等学者还特别强调了系统创新的视角,创新扩散过程不再被视为一个被动的、机械的过程,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影响过程。 在创新过程中,技术很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并且诱发其他相关的创新。这种“技术系统”并不一定导致“长波”,但如果一个系统非常大,持续时间长,或者几个不同系统共同作用在一起(freeman, clark和soete,1982),就有可能导致长波。perez建议(1983,1985),用演化的视角来解释这种几个系统共同发生作用,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关注。perez研究的基本假设是一个关键“因素”的出现,以普遍适用及成本迅速下降为特征,并且可以用在许多经济部门,从而产生广泛影响。 通过不断的试验和纠错,管理和组织新技术的“常规”方式出现了。perez使用术语“新技术风格”或者“新技术经济范式”来形容这些管理和组织经济生活的新方式。然而,新的管理和组织风格,很可能与现有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方法相冲突,这可能会大大延迟新关键因素的扩散,减缓经济增长。因此,freeman等(2001)建议,从科学、技术、经济、文化、政治五个不同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分析资本主义的演化,每个体系都有自己的动态,这为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研究铺平了道路。 freeman等学者的研究为演化经济学做出了重要贡献。首先,它开辟了创新的系统研究,并且将其应用到历史进程中,使人们对技术体系更新换代的动态有了更好的理解。第二,首次尝试将技术动态与社会、组织和制度特点联系起来,尽管熊彼特倾向于将这些作为约束条件。freeman指出,社会、组织和制度因素实际上使创新成为可能,并且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随时间变化的。最后,创新系统方法为创新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理解创新系统间差异及识别政策影响行为者的有利工具。 (三)创新系统 20世纪80年代,随着学者们对“长波”研究的兴趣逐渐消退,很多学者开始接受熊彼特提出的“创新过程和技术扩散都有很强的系统性特征”的观点,同时,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的特点是累积效应和路径依赖”(dosi,1988)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浓厚兴趣。通过创新应用领域的研究发现(kline和rosenberg,1986),创新过程的各个阶段倾向于形成一个具有反馈回路的网络(而不是一个线性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一系列关于创新扩散、社会、制度和政治因素的系统性关系研究开始出现。尽管一些社会性、制度性和政治性的因素可能是全球相关的,但是在实际研究中多数与国家或区域紧密关联。因此,将社会性、制度性和政治性的因素进行整合,创新扩散的维度自然就形成了。 可见,这类文献的中心思想就是如何将技术和该技术领域的动态演化联系起来。这些文献重点关注国家层面的“国家创新系统”,将其定义为“公共制度的网络,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作用,对创新进行开始、引进、修改和扩散”(freeman,1987)。在实践层面,这些研究大多针对一个特定的国家,确定和描述影响r d和创新的行为主体、机构和制度。不过,根据freeman(1995)的研究,第一个使用“国家创新系统”一词的学者是lundvall(1988, 1992)。在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中,freeman和nelson采用了宏观的观点,并且重点强调了r d的国家参与行为。相比较而言,lundvall的观点则更加“微观”,主要研究“学习”是如何在经济系统内发生的。尽管熊彼特提出创新应该被视为一个不同来源的新知识的组合(lundvall,1992),lundvall则认为没有理由只强调“大创新”,“小”的根本性创新的积累作用同样也很大。此外,熊彼特主要强调执行新组合的人和经济环境的反馈,lundvall则特别强调了不同组合中各种知识的作用。lundvall认为,这些知识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企业和其周围环境之间,特别是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互动。因此,按照lundvall的观点,一个经济系统的特点就是企业、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密集程度和持久关系。 为什么这些创新系统是国家性的呢?lundvall给出了至少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历史性的。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的演变是随着时间缓慢进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主要工业和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紧密结合在一起,就像很多发达国家那样,那么该国创新动态具有国家性的概率会很高。第二个理由与文化、语言和制度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方便了企业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互动,所以对学习有积极的影响。虽然有很多国家的实例能够验证这两点,但是也存在不少相反的例子。例如,一些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相邻国家的经济连结成一体,还有些国家可能是多语言的,有文化分歧的,或是一个联邦结构,在体制和政策上允许相当大的差异等等。显而易见,创新是否具有国家性是由国家的“一体化”程度决定的。实际上,fagerberg(1995)在这种“一体化”方面作过研究,发现各国在这个方面有显著的不同。例如日本、北欧国家非常适合这一理论,但是一些欧洲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法国和英国)却不适合。 这就引出了如何定义系统边界的问题。事实上一些学者指出,系统边界不能假定为遵循国家边界(carlsson和stankiewicz,1991;cooke等,1997;edquist,1997),学者们普遍认为创新系统的领域会因技术领域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学者们更倾向于使用“技术系统”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一个特殊的经济或产业领域的主体间相互作用的动态网络,在一个特定的制度基础下,参与一代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他们的研究更加强调行为主体的“经济竞争力”,经济竞争力是“稀缺资源的不公分布”,关键取决于扩大“经济机会集”的能力,发挥将已有网络转变为一个全面的“技术系统”的潜能。他们认为,这样的系统经常会具有空间维度,有时是国家的,但经常是区域的。 创新系统的研究快速发展并产生了很大影响,颠覆了“创新线性模型”(基于“生产函数”的研究),成为政策制定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学者们拥有了更加全面的视角,将研究重点放在(创新)系统内各种商、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以及经济系统将新技术应用能力和各种行为主体整合创建新技术时的交互能力方面。尽管有这些优点,创新系统的研究只是理论假设和实证总结的混合体,尚未形成理论或方法,在系统实证工作方面还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可以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对系统如何工作进行更加精确的理论分析。一个可能的方法就是与更加正式的演化理论进行学科交叉,这正是下文中将要详细介绍的内容。 三、演化模型 建立经济演化模型的尝试要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nelson和winter的研究,他们在1982年出版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中进行了总结,这部书是演化理论的重要著作。nelson、winter与熊彼特研究的共同点是将技术竞争看作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nelson和winter的模型中,企业将利润用于新技术或设备的再投资,成功者将获得高额利润回报,并且比其他企业发展得快,而那些失败者将有可能完全被淘汰。另外,nelson和winter的研究也与熊彼特有着重要的区别。第一,nelson和winter认清了生物演化理论和他们自己的演化理论之间的区别,公开反对将生物学分析用于他们自己的理论,或者是用于建立一个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演化理论。而熊彼特则试图将自然科学理论运用到经济学中。第二,在早期simon等人的基础上,nelson和winter基于“程序性”或“有界性”的想法增加了对企业行为更加详细的理论分析。第三,nelson和winter允许企业行为(战略)及行业特点的多样化,允许企业技术活动及实际活动产出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他们认为其中存在很大的随机因素)。最后,他们淡化了经济演化中主要间断点的重要性,尽管熊彼特认为这点很重要。可以说,nelson和winter的研究更具有“渐进”的意味。 (一)建立演化的认知基础:“有界性”或“程序性” 为了建立研究的微观基础,nelson和winter接受了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理论的观点,认为人类根本无法预料行动的所有可能结果,这个世界太复杂,信息量过大,人类的认知能力(甚至大型计算机)太有限。按照该观点,人类实际能够做的就是选择简单的并且要求较低的决策类型,采用所谓的“满意度”的行为。“满意度”行为即只要一个行为规则导致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行为主体就将坚持这个规则,直至行为主体开始寻找其他出路。 这个方法已经以不同的方式被利用。cyert和march(1963)在他们的《企业行为理论》一书中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的决策。alchian(1950)在他的经典论文《不确定性,演化和经济理论》中研究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分析。nelson和winter(1982)遵循alchian的观点,将“有界性”视角应用于企业的行为分析。一般来说,nelson和winter往往将企业(或组织)看作是相当“保守”(抵制变化)的(nelson和winter,1982)。 企业假定遵守既定的规则(或“日常活动”)。日常活动决定行为(与环境冲击联系在一起),这是遗传的,也是可选择的。不过,尽管nelson和winter强调了惯性,日常规则仍然可能改变。根据cyert和march(1963)的观点,nelson和winter(1982)试图引入一个规则的层次体系,其中较高层次的规则控制较低层次的规则,并采用了“搜寻”和“规则引导”、“规则变化过程”等术语(nelson和winter,1982)。 (二)nelson和winter模型 尽管大多数企业满足于他们自己做事的方式,一些企业还是无时不刻地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规则。寻找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并不能保证找到比原来更加有效的规则。相比之下,只有发现更大的优势,企业才可能应用新的规则。企业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寻找,从退出(创新)中开发新规则或者应用已有的规则(模仿)。创新比模仿需求更强烈,同时也更有价值。这两种方式下都存在搜寻成本,其中最典型的是r d费用,成本随着搜寻难度的增加而增加。找到一个更好的规则取决于企业r d的投入和其他的搜寻成本。 企业在搜寻过程中的投入取决于搜寻规则的特点、企业的能力、以及投资的意愿。企业的搜寻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利润,nelson和winter的模型中假设这些投资来自于企业的留利。大企业能够比小企业投入更多的r d资金,因此能够找到更好的规则。大企业能够更容易地引入新的、更好的规则,因为他们有较高的生产量(新规则可以应用)。因此,nelson和winter认为大企业更有优势。为了抵消这一趋势,他们假设,大企业(更具市场力量)具有更高的利润指标。最终大企业会“遏制”小企业的发展。winter提出保持竞争的另一种方法是,允许“外界”的企业进入。同时,nelson和winter的模型通过模拟动态研究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其中用了很多关键的参数来反映不同国家、工业、企业和时期内的不同假设;并且,列出了不同的模拟数列,其中一个使用solow(1957)的数据来研究美国经济的长期增长,能够很好地校准及重现历史数据。 nelson和winter为演化经济学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nelson和winter运用“惯例”、“搜寻”、“演化环境”、“创新”等演化思想的概念,取代了新古典主义理论的概念体系,把经济的演化过程描述为一个“惯例的”学习过程。 第二,对企业行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企业内部知识的作用。nelson和winter分析了日常活动、技巧、“组织记忆”、隐性及显性知识,这些是学术界公认的贡献;同时,也对他们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nelson和winter对模型进行了改进,通过主要的分析方法阐释了演化的核心机制:演化动态的核心是规则,选择过程会提高群体的平均能力,即使没有新的注入,既定环境中行为主体的表现会同样优秀。这导致了一系列的研究演化动态的模型,例如,iwai(1984), conlisk(1989),metcalfe(1994,1998)和andersen(2001)等。 第四,nelson和winter的研究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制度”的产业或部门之间的动态。在《技术制度变迁中的熊彼特式的竞争》一文中,winter(1984)提出了模型的一个新视角,即解释熊彼特的“企业家精神”及“惯例”两种创新模式之间的区别。将这两种区别模式化时,winter允许新企业的进入(很大程度上需要外部知识)以及企业创新战略的(小的,适应性的)转变。他提出,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是外部和内部技术(或知识)哪个起主要作用的差异。前者(导致大量的加入者)在“企业家精神”制度中起主要作用,后者(有利于产业集中和进入壁垒)“规则”制度起很大的作用。 (三)其他演化模型 其他的演化模型以各种形式扩展考虑了创新的要素,例如产品创新、需求、劳动力市场、某些生产部门、优质资本、金融部门、学习等。saviotti(1996)在pasinetti(1981)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框架,纳入了产品创新和需求。继silverberg之后,possas等(2001)提出了在模型中如何增加新投资。dosi和orsenigi(1988)将“干中学”来补充nelson和winter提出的搜寻过程。silverberg和verspagen(1994)提出的关于创新和学习的代表性研究是,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允许企业改变他们的r d战略。这表现为连续的“发展阶段”,以不同的市场结构组合、r d强度和增长为特征。silverberg和lehnert(1993,1994)强调了投资时机(优质资本)对演化模型的重要性。 演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演化结果通常是不确定的,可能出现很多不同的结果,最后实现哪种结果(被选择)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包括初始条件)。特别是如arthur (1994)所说,收益增加时,初始条件中无论是r d投资差异、干中学,还是外部网络等因素,均可以导致长期结果的差异。任何技术、企业开始时得到的初步优势,收益增加时,这些优势也随之而逐步增强,而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就有可能被边缘化或逐出市场。即使技术、位置较佳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发生失去竞争优势,被逐出市场的结果。因此,即使收益递增,也无法确定市场力量“选择”方案在任何意义上是不是“最佳”的。 虽然arthur用来证明其观点的一些实例被证实是有争议的,但他的一个正确的观点是,强调了收益增加时的多个平衡点、初始条件和历史条件的重要性,最优性观点一般不会在演化经济学中起作用。此外,如andersen(1994)的观点,只要不存在变化,行为主体“将永远持续一个特定(最优—次优)的行为”。因此,按照andersen所说,不需过多解释可能“锁定”的一个特定路径以及这种路径依赖过程如何变化。 (四)演化模型的贡献 经济演化模型有什么贡献呢?虽然经济演化模型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但是20世纪70年代经济演化模型才开始出现。由nelson和winter于1982年出版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是一个里程碑。在随后的几年中,该领域的文献有了新的增长。但是,尽管这一领域的研究出现在美国主流经济学期刊上,该领域的学者们还是认为,他们的工作难以被主流经济学接受。因此,结果就是演化模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尽管对主流的、核心的经济学家们来说(尤其在美国)并不受欢迎。但是,这些经济演化模型文献帮助澄清了演化的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了演化研究的重点是理解经济现象的“种群思想”。它有别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旨在通过推断整个群体内的“代表性行为主体”的特点,来了解宏观现象。演化经济学包含了多种多样的社会和经济互动的行为。可以说,我们观察到的很多经济现象可能会比参考所谓的“代表性行为主体”的特点,更好地帮助理解这种互动的进程。 第二,有助于表明经济演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该领域内的一些研究表明,多样性是演化模型增长的来源。但是,选择降低了多样性。因此,除非系统内有新的多样性注入,(内生)增长将会消失,系统将趋于静止状态。这在本质上是对“锁定”和“路径依赖”等备受争议的现象的解释。如果没有新变化,或者选择变得“太强大”,建立变化则“太弱”,该系统将被锁定到特定的路径或状态。因此,新变化即创新的建立对经济的演化绝对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揭示了与新变化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行为主体如何思考、学习和行动。nelson和winter最早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作出了贡献。他们运用“过程合理性”和“行为满意度”,从最初研究个人行为,到研究整个企业的行为。企业的行为,包括搜寻新的或改进的规则,以及基于惯例的规则。并且按照他们的说法,企业行为的惯例理论实际上是为解释产业演化服务的。但是,这些有目的的行为是否会因为内部成员的怀疑,而存在对“规则打破者”的偏见?在这种情况下,新变化的一个重要资源可能被忽视。这将是今后演化研究中的另一个重要课题。 四、结束语 本文以演化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为主线,对熊彼特以来的演化理论发展过程中较为重要的文献作了回顾。演化经济学与居于主流地位的经济学之间既是相互竞争的关系,也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演化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四个论点:第一,认为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更具活力的根本保障;第二,演化过程具有国家性特点;第三,规律性创新的作用,即一个重要的创新打开了“机会”之窗,并导致了创新集群的产生,与之相关的是演化过程中学习的重要作用,以及创新环境在诱导、改进和选择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行为主体在演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演化经济学仍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但是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已表明,演化经济学理论已经成为分析复杂经济现象的重要方法,动态演化的思想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认可,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经济学理论论文:有关产业经济学理论发展的探讨 一、关于产业组织理论历史 我们所研究的产业组织它的基本内容是西方产业经济理论基础性理论内容。它的历史可以起源于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其著名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表述的重要原理:首先就是市场竞争理论,其次的重要理论就是劳动分工。我们可以看到理论的提出都是研究竞争的体制我们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经行为,这个理论对现代的经济学组织理论的产生、发展都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也为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目的性。在这个理论中它进一步论证了结构对市场行为、主题绩效的关键作用,故而我们通常意义上称之为结构主义学派。与此同时我们发现产业组织理论也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其在政府产业决策之中逐渐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然而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其弊端也逐渐在社会实践中日渐显现,这就是很多专家、学者越来越持批判态度。持不同意见者认为,理论并没有重视企业之于市场结构的反作用力,与此同时理论研究中过于的静态、单一的研究方法也饱受批评。这就是要求我们的理论研究工作者进一步丰富完善理论内容,针对理论自身存在缺陷加以研究。新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更加重视企业行为的研究,这就是这一批的研究者获得了行为主义学派或厂商主义学派的头衔。随着学者对于这一理论研究的深入才使理论逐渐的完善,逐渐成长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在实践中得以检验。 二、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产业经济学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它是研究产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演化的规律。我们的研究主要分为:首先我们探讨的是广义上来研究产业间的关系;其次从狭义的产业概念出发研究产业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我们提出了三个产业的划分,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在三产业理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着重研究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g.g.clark),在对众多国家的三产业发展的深入研究之后,最终得出劳动力在三次产业之间分布和转移的规律性,这就是我们确认的关于产业的理论性研究配第—克拉克定理。德国经济学家霍夫曼(w.g.hoffmann)最先开始在工业经济中开展理论研究。其理论主要集结在《工业化的阶段和类型》论著中,其研究的重要成果是划分 消费资料产业、资本资料产业和其他产业,在这个基础之上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消费资料产业净产值与资本资料产业净产值的比例会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不断下降,与此同时通过研究还得出结论消费资料产业比重逐步减少,资本资料产业比重逐步上升。这一理论更加深入的阐释了产业理论,更加深入地解释了产业中的关系。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经济学的产业理论。 三、产业布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我们最开始对专门论述所产生的布局问题的理论,都是把农业区位论和韦伯工业区位论为最经典的代表和最古典的区位论。古典区位论其实一直处于单一的立足于企业或者是单一的立足与企业中心,古典区位论一直是以最低成本和最省运费的理念,古典区位论不对市场的销售量的问题和消费因素而考虑,所以我们通常将这种区位论称之为西方区位理论的成本学派。我们由于社会的变化市场的发展和劳动者的生产成果的不断提高,使得第二与第三产业的不断的提高,逐渐的将农业给取代了,从而第二和第三产业会逐步的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与此同时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运输与网络的迅速发展,运输不会在是对我国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反而市场的销售量等问题却成为我们产业能否成为我们产业盈利与生存的主要关键问题。我国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区位理论逐渐的将古典区位理论的弊端逐渐改进为近代区位理论市场学派,由于古典区位理论一直是处于单一的立足于企业或者是单一的立足于工厂当中,从而我们将古典区位理论转变成可以立足于城市或者可以立足于地区的理论。由于我们必须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省的运费我们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的最大需求。 四、产业政策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得知长夜经济理论当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对产业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他就是产业政策理论。在没有产生政策概念之前我们对于政策概念的思想和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但是产业政策的概念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产生的结论。 五、结语 我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迅速的变化,产业经济学理论作为新兴的科学我们可以广泛的应用创新,产业经济学理论有这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在传统意义上完整的产业的控制权并不复存在,这也是各国所关注的最现实的问题。因而产业安全概论体系的形成是与产业经济学理论息息相关的最新创新与发展。 经济学理论论文:教育经济学理论研究文献综述 教育经济学研究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前苏联,其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 主要建立在以舒尔茨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所创立的人力资本理论基础之上。人力资本理论之后由贝克尔及丹尼森等学者进一步发展, 成为教育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进入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危机,人力资本论受到质疑,涌现出新的理论流派。当跨入新时期,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教育的不断普及, 各种全新的理论不断涌现。本文将对教育经济学主要的理论发展做一个全面的综述。 一、教育经济学研究的缘起和雏形 教育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具有一定的学科体系结构,首先起源于西方,而后传播到世界各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并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力,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日益认识到掌握科学技术的重要性,要掌握科技,教育是关键。从而激发了人们对受教育的需求,因此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逐渐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为教育经济学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解开了剩余因子之谜,论证出教育是剩余因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刺激经济增长的十分重要的因素,计量经济学的发展也促进了教育经济学的诞生。 20世纪20年代,教育经济学以独立学科的形式最早出现在前苏联,它创建的标志是前苏联著名经济学家斯特鲁米林(c.t. ctpymnjinh)于1924年发表的《国民教育的经济意义》,这是世界上最早用数量统计的方法阐述教育的国民经济意义的论文,被称作世界上第一篇教育经济学论文。论文系统地研究了年龄、工龄、教育程度对劳动技能的影响。斯特鲁米林认为年龄、工龄和教育程度均影响劳动技能的高低;论证了教育程度与劳动技能成正相关。 西方最早研究教育经济学的论文是美国学者约翰·沃尔什(j.r. walsh)于1935年发表在美国《经济学季刊》上的《人力的资本观》,它被认为是西方国家研究教育经济学的第一篇论文。沃尔什主要从学生达到可以入大学的年龄算起,认为只有大学教育及其他专业教育才具有资本的特征。大学教育和专业教育可以取得收益但要付出代价,偿还代价之后可以带来利润或经济效应。[1] 到20世纪60年代,教育经济学在西方才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这一期间,美国的舒尔茨、贝克尔、丹尼森等代表的以人力资本理论为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的西方教育经济学成为主流派。舒尔茨(t.w. schultz)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的经济价值》、《对人投资的思考》等系列论文中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化和系统化。其基本理论可概括为重视人力资本投资,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的重要源泉。他认为教育投资的最大特点是对人的劳动质的方面去衡量,而不是从量的方面去判断,即把人的劳动看作是教育装备的结果。劳动的教育装备率高,劳动生产率也就高,从而增强创造收入的能力。 与舒尔茨的宏观视野不一样的,加里·贝克尔(g.s. becker)着眼于人力资本理论微观领域的研究,并用具体数字计算和实证研究论证了不同教育等级之间的收益率差别。他认为个人通过教育等提高能力和人力资本积蓄,由此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收入。 除了舒尔茨和贝克尔外,推动人力资本理论发展的另一重要人物是爱德华·丹尼森(e. f. denison),他于1962年著有《美国经济增长的资料和我们的选择》。他把教育因素视为人力资本因素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增长多因素分析法”,细致地计算了教育的经济价值。他的主要贡献在于具体的计算方法上更加细致和精确。 至此,西方国家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从创立起就强调了教育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关联性,经济要发展就要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毫无疑问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源泉,所以也要重视教育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人力资本理论是教育经济学产生和形成的直接理论来源。 1962年英国伦敦布鲁诺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约翰·维泽( j. e. vaizey)出版了第一本正式以学科命名的专著《教育经济学》,系统地阐述了教育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标志着教育经济学的产生。1963年,国际经济学学会召开了第一次教育国际学术会议——教育经济学专题学术讨论会。会后于1966年出版了一本具有一定体系结构的《教育经济学选集》,这次会议的召开以及论文著作的出版也被视为教育经济学学科诞生的标志性事件。这样,教育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在世界各地学术界普遍地受到了高度关注。[2] 二、教育经济学研究的初步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教育经济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有关教育经济学的著作及论文层出不穷。但此时的西方国家遭遇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萧条。国家在教育上的投资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不景气的经济状况与教育的不断扩张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人力资本理论表现出了“失灵”,催生出了各种反人力资本理论的新理论,重新评估教育的经济价值,使教育经济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影响比较大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筛选假设理论,劳动市场划分理论,社会化理论。 1.筛选假设理论(screening hypothesis)。是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视教育为一种筛选装置,以帮助雇主识别不同能力的求职者,将他们安置到不同职业岗位上的理论。创始人是迈克尔·斯宾塞(andrewmichael. spence)和罗伯特·索洛(robert. merton solow)等。1972年,斯宾塞发表了《就业市场信号》一文,论述了教育作为就业市场上的生产力信号,以及如何发射信号。形成了严格的信号理论,也标志着筛选理论的建立。筛选理论对人力资本理论宣称的教育能够提高生产率大胆提出了质疑,极端地假设教育并不增加人力资本, 只是作为一种筛选装置筛选出生产能力较高的人。[3] 尽管筛选假设理论否认了人力资本,但它与人力资本理论并不相反。实际上它指出了教育促进经济增长的另外一条途径: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正是筛选理论让人们认清了一个被忽视的事实,即教育的筛选作用无论是给个人还是给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所以,筛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正是对人力资本理论的补充。 2.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labour market segmentation theory)。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推动下,许多经济学家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政府管制等引入劳动力市场研究,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着眼点是教育与工资问题的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有斯特·瑟罗(lester c. thurow),彼得·多林格尔(peter b. doeringer),迈克尔·皮奥里(michael j. piore)等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教育程度与工资水平成正比例关系是有条件的;劳动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资本主义的教育制度和体系是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人力, 而人力资本理论把本来分割成不同部分、具有封闭等级性的市场抽象地视为完全统一的竞争性市场, 基本前提就不正确。教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就业分配上, 在于它决定一个人在何种市场上能谋求职位。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理论的教育程度与工资水平的正相关性成立,而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述命题不成立。[4]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并不否认教育的作用,它和人力资本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它除了将教育作为影响收入的一个重要内生变量之外,还将制度因素、雇主和雇主的工作态度因素等作为内生变量。可见,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人力资本理论的补充和完善。 3.社会化理论(socialization theory)。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创始人是萨缪·鲍尔斯(samuel bowles)和赫伯特·金迪斯(herbert gintis)。1976年,鲍尔斯和金迪斯合著的《资本主义美国的学校教育:教育改革与经济生活的矛盾》引起强烈反响。他们认为教育的经济价值源于教育的社会功能。教育的社会功能远比教育提高知识技能对经济的影响更重要,而劳动者的表现则源自自身拥有的非知识化的个性特征(即非认知能力)。而教育的经济功能便是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和手段使学生社会化,使不同的学生形成经济结构所需要的各种个性特征。[5] 总的来看,以上三种主要理论表面上都是对人力资本论的挑战甚至是反对,事实上,都是从其它侧面强调了教育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增长,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社会。某种程度上是对人力资本论的多角度的补充与拓展。但是普遍都忽视了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和与经济生活相矛盾的一面,因而带有片面性,为教育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 三、新时期教育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教育的不断普及,对教育经济学的研究也逐步深入,涌现出各种新理论。比如:关注人本文化的社会资本理论、基于新制度经济的教育产权理论。 1.社会资本理论。第一个对社会资本进行系统分析的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 bourdieu)。1980年,布迪厄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发表了题为《社会资本随笔》的短文,正式提出了“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之后,美国学者詹姆斯·科尔曼和罗伯特·普特南等先后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并将其作为人力资本理论基础上的理论发展加以阐述。社会资本理论尚无统一定义, 但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 通过民众自由地将个体人力资本进行横向的社会组合而生成的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心理结构。社会资本理论从群体人力资本角度研究社会经济, 更注重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人际关系。社会资本理论研究方法弥补了人力资本理论研究方法的不足之处:首先,它提升了人的社会地位;其次,从微观层面为主的分析扩展到宏观层面;第三,社会资本理论直接把无形资本因素(社会心理)关系引入研究。教育的作用在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进步,不仅只是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也通过提高对社会关系的认知能力、制定合理的共享规范和合理的组织结构等社会资本存量,从而达到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因此,研究教育经济学不能仅仅局限于人力资本的范畴,更应该通过社会资本来凝集人力资本,达到人力资本组合的帕累托最优。 2.教育产权理论。随着新制度经济学这一新的研究范式的崛起,国外学者很快将其方法的普适性运用到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分析之中。如美国学者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研究发现营利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的逻辑是相同的,学校这类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实质是为了减少组织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新制度经济学对教育经济学领域的运用基本有两个走向:一是把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一种新的视角,继而作为一种方法来分析教育中的问题;二是从新制度经济学中挖掘出与教育活动不同层面之间的联系。教育经济学中关于第一方面的研究就是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作为解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关于第二个方面的研究则是将产权理论引入教育领域,对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问题进行制度分析,且提出了教育产权的概念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新制度经济学对教育经济学的贡献在于教育制度的变迁与教育制度的创新。通过制度变迁理论可以解释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乏力的根源, 从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提供理论基础。事实证明,明确提出教育产权应该说是教育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巨大飞跃。 四、总结 综上所述,教育经济学的研究一直是在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基础之上不断推进。起初有过强烈的反对之音,从而催生出了筛选假设理论,劳动市场划分理论,社会化理论。看似是对人力资本理论的质疑,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新时期的学者调整了研究的角度,把人力资本理论引申到了社会资本理论和教育产权理论,使得教育经济学的研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丰富了研究的视角。笔者认为,反观21世纪的学界,研究成果没有多大突破性,仍然是在对以前的理论反复探讨。这门学科的下一步发展需要创见性的突破,才能为现在越来越复杂的教育领域提供新的指导。 经济学理论论文:行为经济学理论的延伸及借鉴 [摘要]行为经济学由于对传统经济学的基础提出了挑战,在兴起之后就一直受到关注,频频被用于解释相关的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就从介绍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及主要观点出发,进而论述行为经济学的相关延伸理论,并展示了行为经济学被借鉴来解释现实中一些传统经济无法合理解释的问题。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 理论延伸 行为金融 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及相关原理与现实的偏离,催生了行为经济学这一新兴分支学科,有力地推动了当代经济学的发展。行为经济学对理性人效用最大化和均衡产出等标准经济理论内容构成了挑战,近年来行为经济学在市场竞争行为、劳动经济和金融等领域获得广泛应用,有利于解释很多复杂的社会现象。 一、行为经济学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其主要观点综述 行为经济学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它对传统经济学的基础,即假设人的行为准则是理性的,不动感情的自我利益,提出了挑战。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人类对外在事物的认识是清澈了,但是把人、人的行为、人的精神等非理性方面则舍弃了,并把其简化为一个个的点或一条条的线。人也成为了“扁平的人”。但是,不少经济学家的研究发现,这种以完全理性人假定搭起的优美的理论大厦无法通过检验科学的方法来检验与研究人的内在本性,也无法观察到现实中人的经济行为,因此更无法来解释许多人的经济行为之谜。这种局面到20世纪90年代才得以转变。莱布森等美国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种名为“行为经济学”的经济理论新流派思想,向主流经济学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行为经济学是一门试图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标准经济学理论的科学。行为经济学尝试对非理性行为进行研究,打破了主流经济学的界限及视域,在现实人的基础上发展了主流学派的经济人概念。行为论者并没有抛弃主流理论,而是赞同其注重理性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但是,他们坚持对这一理论加以修正。他们认为,经济人也对具有偏见的推理,自我沉溺、自我毁灭的行为和种种其它人类缺陷和长处做出反应。行为经济学理论还关注公平、互惠和社会地位等许多其他方面,因此,行为经济学试图对传统假定进行修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马修•拉宾(mattew rabin)及已故著名行为经济学家阿莫斯•特维尔斯基(amos tvesky)是行为经济学研究领域中富有创见,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家。概括来讲,行为经济学主要就是:预期效用理论;偏好的一些典型特征;偏离理性的特征分析这三类代表性观点。 二、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延伸范围及领域 行为经济学之所以盛行,不是因为其敢于对传统经济学提出挑战,更因为是行为经济学能够自圆其说,其一些假设和理论观点能够更好地解释现实,能让大多数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行为经济学在现实中的理论主要延伸到以下领域: 1.当今市场竞争行为的心理特征 标准经济理论描绘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需求规律的适应条件非常有限和严格。而向当今全球市场新格局和竞争合作新特点,许多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品、符合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以及电信市场、网络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和文化产业等,引起了消费选择行为新的变化,频频表现出明显的偏离价格需求规律的现象:降低价格未必能保住市场占有率,屡屡奏效的一些非价格竞争策略和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中国市场供应和秩序、收入和社会则富分布、消费观念和习性、生产力和科技创新水平处于相对落后和低下的情况下,消费选择行为与标准的理论描述相距就史远。无论是消费行为、企业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等,市场竞争行为选择中心理因素的影响特征非常明显。 2.劳动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非自愿失业——为什么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不包括自然失业率和工作变动时的摩擦失业)?原有理论对此给出了一个“公认”的理由,假定工资是在市场出清水平上预先给定的,以此为标准若劳动力过量供应,就会造成失业。但工资为什么要定那么高,而且还是刚性的呢?为什么有人频频跳槽,而另一些人则愿意终生厮守一个单位?这些不是能用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简单解释的。“有效工资理论”、阿克洛夫(2001)的“交换礼物”等都试图给出合理的解释。理论和实践似乎证明了在工资和努力水平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并且在长期内是很稳定的。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现实中劳动力市场并不是简单地遵从工资水平提高、劳动力供应增加这一规律。如出租汽车司机并不只是由每人收入的高低来决定工作时间的长短;老师让一些学生参与科研课题,学生们不会仅根据报酬或津贴的高低做决定;幼儿园制定罚款制度是为了让父母亲及时地接孩子,但结果是适得其反。这些是因为当工资与价格变化的行为中包含道德和情感成分时,标准经济理论中的价格交换效应就应予以修正。因为劳动者对劳动与休闲的价值判断是因人、因行业、因时点不同而异的。另外,行为经济学还研究指出,承担风险、经营管理等活动也是一种类型的付出和劳动。 3.行为金融学 行为经济学在金融投资领域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金融学中,有效市场假设的作用是奠基性和举足轻重的。资产定价的标准均衡模型假定投资者仅仅关心资产风险,并利用公共信息尽可能准确地预测股票收益。这些假设在某些时候确实能做出确切的预测,但当价格变化的自相关性近似为0时,证券市场上却出现大量异常现象。这些不规则现象促使研究具有有限理性假设的资产投资者的“行为金融” ( behavioral finance)论应运而生(baker, etal.,2004)。金融学中一个重要的异常现象是“股票收益之谜”:股票的平均回报要比债券收益高得多,为什么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并没有令人信服的实证研究支持这一理论。为了说明其中的缘由,行为经济学假定投资者具有损失规避的行为偏好,这能更合理解释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还发现经验不足的经纪人的反应如何迟滞,而长期操盘手的反应为何又过于敏感。行为经济学还通过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年成交率的实例来研究资本市场规模问题,关于个体股票交易行为的数据表明,部分投资者的盲目自信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股票市场规模的极度膨胀,股票市场上的许多现象都与投资者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行为金融学的迅速发展,是由于金融理论把“宝”都压在“有效市场假设”上了:投资者有充足的理性以至能够观察和利用历史资料。有人曾将有效市场假设美誉为:社会科学中认识最完善的一种规律性,然而,股票价格波动太捉摸不定了,以至不能反映内在的真实情况。行为经济学发现了一种基于人心理活动的过度反应效应,客观、深入地研究一系列异常现象,有助于用事实更精确地检验市场有效性假设。当然,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行为经济学也迫切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心理学的内容,正在努力探讨用一种统一的方式来解释金融市场上的异常现象。 三、行为经济学在实际中的应用 1.民工短缺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沿海地区的“民工荒”打破了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神话,引起了企业界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理论界纷纷对此问题发表看法,并对民工短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综观这些分析,人多是运用市场、结构、信息、制度等分析力一法,基本没有涉及民工的心理与理性,民工是该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在分析民工短缺的成因时,不能完全不考虑主体对劳动力市场的相关要素以及劳动环境的认知而采取的相应的经济行为。 经济学理论论文:改革开放与经济学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理论取得了重大创新和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为经济学理论创新提供了不竭源泉,促进了思想解放,营造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极大地调动了经济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了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的进程,最重要的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成为理论创新的思想保证和强大动力。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宝贵经验是:解放思想是先导,坚持方向不动摇,坚持创新不止步,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理论研究队伍。时代和实践的发展无止境,改革开放实践呼唤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要在若干重大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必须继续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解放思想,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继续充分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继续加强队伍建设。 关键词:改革开放经济学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一场伟大革命,创新是经济学理论发展的灵魂。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学理论的创新。而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又为改革开放开辟了道路,提供了强有力地支持。本文拟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作简要回顾,并对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进行展望。 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理论的新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经济学理论实现了一系列重大创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创新,概括言之,有如下十个主要方面: (一)关于改革方向、目标、道路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强调“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是“社会进步和政治进步的强大推动力”的同时,曾经论及社会主义改革。恩格斯指出,“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主义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对于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特别是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如何改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可能做出明确的回答。 以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宝贵成就和经验,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基础,但也没有解决社会主义如何进行改革的一系列理论问题。 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革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理论实现了一系列创新和完善,这些理论不仅包括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必然性,改革的性质、目标,而且包括改革开放的内容、道路、方略,由此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学说。 (二)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人类发展一般规律和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得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论断,但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他们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预测。列宁在总结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不仅肯定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按劳分配和人民政权等,而且根据俄国的实践,形成了对社会主义特征的进一步认识,如: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具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建立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及其民主制度等。但对于未来社会主义究竟怎样,列宁又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他认为,社会主义将来是个什么样子,什么时候达到完备的形式,这些只有未来建设者才能具体描述。 改革开放前,我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经历过反复的过程,有重大的进步也有曲折甚至失误。我们曾经肯定社会主义就是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率,因此致力于生产力发展并取得重大成就;曾肯定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使人民生活有极大的改善;曾经肯定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所以使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但是,我们也曾经过分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忽视发展生产力,过分强调生产资料越公越好而脱离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过分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人民生活的改善。 改革开放的实践,不仅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不意味着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而且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同时认识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要求。这些认识反映在经济理论上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方面:一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二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三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手段。很显然,这些理论是在实践基础上的重大创新,使马克思主义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在原有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社会主义发展要不要划分阶段、如何划分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从其产生、发展到成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经过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外,还要经过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列宁曾依据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实践,指出在向共产主义前进的过程中会出现若干重要阶段,并提出了“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发达的社会主义”、“完全的社会主义”等概念。但是,这些思想也仍然是一般的构想,当时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来做出科学的概括。所以,面对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列宁不拘泥于已有的结论,而是主张“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对国情问题进行了探讨,成功地渡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但其后也走了一些弯路,在某个特殊时期,甚至脱离国情,超越发展阶段,实行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政策和措施,给社会主义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在几十年社会主义探索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范畴,并作出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这是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来的。我们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就我国的社会性质来看,它已经足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这与过渡时期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成熟程度来看,它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决不能超越这个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两层含义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是基本前提,初级阶段是发展程度。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对长期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初步解决了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所面临的新课题,为进一步科学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为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根本依据。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提出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我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确立,指明了现阶段中国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理论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基础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理论,主要包括:一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二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三是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四是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五是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要帮助后富的地区和个人,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理论,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其著作中有许多关于商品经济的分析,这些分析如果抛开资本主义的制度因素,其揭示的许多一般规律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预测未来社会时,曾以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为前提,设想社会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调节生产,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后来有人把经典作家的这种对特定前提下的预测变成教条,不管现实社会主义的条件如何一概排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从而严重束缚了社会主义活力的发挥。 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不但不能取消反而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了这样的认识为基础,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容的问题、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手段等重大理论也都取得了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明晰。所有这些,打破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桎梏,使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的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了新的发展和创新,成为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指导理论。 (七)社会主义微观经济理论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长时期内,企业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不是独立的法人。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企业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就没有足够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活力。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使我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和农户家庭都是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企业理论和企业改革理论,包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权;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垄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社会主义微观经济理论的形成,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微观经济理论,为我国的企业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 (八)经济发展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关于发展的根本思想。在改革开放中,我国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发展思想的同时,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集中广大人民的智慧,汲取世界各国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它明确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赋予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形成了实现科学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包括: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理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理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理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理论;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等。这些理论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和保证。 (九)开放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国际分工和世界贸易的一些论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开放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封锁,也由于当时缺乏经验,所以我国的对外开放遇到很大困难,具有很大的局限。 1978年以后,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外开放逐步扩大,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对外开放理论,包括:一是统筹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二是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进程,具有二重性,要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三是转变贸易方式,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四是要正确处理对外开放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这种对外开放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十)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丰富的宏观经济理论,如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有计划发展理论等等。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长时间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也积累了宝贵的综合平衡等宏观管理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都是进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宝贵财富。但是对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如何管理,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继承马克思主义理论,借鉴西方经济理论,并将这些理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创新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经济理论,包括:计划与市场关系理论,国民经济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分析理论,国民经济结构分析理论,宏观调控模式、目标、手段理论,政府职能及其转变理论等。这些理论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理论,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保证。 二、改革开放的实践是经济学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 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取得如此理论进展,主要原因是: (一)改革开放的实践为经济理论创新提供了不竭源泉和动力 经济学理论本质上是实践的理论,实践是理论创新和发展不竭的源泉。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强烈的需求,为经济学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源泉,推动了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同时,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为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三十年来,我国gdp以年均将近10%的速度增长,总量由1978年的3645.2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46619亿元,跃至世界第四。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长到2007年的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007年达到172534亿元,是1978年的819倍。农村贫困人口从两亿五千多万减少到两千多万,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之丰富多彩,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认识世界提供了手段。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信息经济的发展,网络的出现,为人类认识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提供了条件。此外,改革开放的实践还不断检验已经形成的理论,使实践证明不符合实际的理论不断遭到淘汰或矫正,使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改革开放促进了思想解放,营造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极大地调动了经济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理论的创新需要优良的学术环境。改革开放是一场空前的思想解放,经济学理论工作者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改革开放的实践,感受改革开放的脉搏,跟踪改革开放的步伐,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而整个社会在改革开放中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百家争鸣的氛围,为经济学理论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学术环境。经济学理论创新是一种复杂的创造性的劳动。全社会尊重这样的劳动,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提倡充分的批评与反批评。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学术氛围,极大地调动了经济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使他们的创造性迸发出来,成为经济学理论创新的生力军。 (三)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和借鉴国外经济学的进程 经济学是科学,而科学揭示的真理是没有国界的。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开放、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也日益引起世界的关注,大批的中国学者登上世界各国的讲坛,进行学术交流,使中国的经济学理论在交流中得到传播和发展。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使国外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也日益广泛,这为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提供了极大的可能。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吸收了几千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的一切优秀成果,尤其是在批判地继承、吸收人类19世纪所创造的优秀成果——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总结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和工人阶级斗争实践,创造了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中国经济学理论,也在认真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理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理论、苏东国家的经济理论研究取得的进展,得到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四)改革开放加快并深化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由此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经济学理论创新的根本思想保证和强大动力 改革开放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深化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继思想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伟大成果,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学理论创新一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就保证了经济学理论创新既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而不误入歧途,又使经济学理论创新具有科学的方法论指导。这是经济学理论创新经久不衰的重要原因所在。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学理论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重要的是: 第一,解放思想是先导。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的先导,也是理论创新的先导。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才能不断推动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进而实现经济学理论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理论取得的一次又一次创新无不是解放思想的成果,而每一次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又进一步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实践证明,解放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宝,也是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强大思想武器。过去三十年我们坚持不断解放思想取得了改革开放的成功和经济学理论创新的丰硕成果,今后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一定要继续不断解放思想。 第二,坚持方向不动摇。就改革开放而言,坚持方向不动摇,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动摇,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就经济学理论创新而言,坚持方向不动摇,就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方向不动摇。积三十年之经验,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方向不动摇,在改革顺利的情况下,坚持方向不动摇,在改革遇到困难、发生问题时尤其要坚持方向不动摇。坚持方向不动摇,要反对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当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就怀疑甚至否定改革的必要性和取得的成就,动摇深化改革的决心,甚至试图把改革拉向后转;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坚持改革方向而忽视改革遇到的问题,甚至以坚持改革的方向而不去正视和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经济学理论要始终不渝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提供科学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坚持创新不止步。创新是理论进步的灵魂,创新无止境。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理沧取得的突破和进展无不是创新的结果。要创新就要坚持科学研究无禁区,学术争鸣要鼓励;要创新就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重视对国情、世情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尊重人民的创造精神;要创新就要妥善处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充分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的关系,既坚持正确的导向,又大胆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经验;要创新就要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第四,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理论研究队伍。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理论创新取得的成就,得益于建立了一支数量宏大、素质较高的理论队伍。这支队伍总体而言,拥护改革开放、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较广阔的视野、较渊博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敬业精神,是值得信赖的队伍。今后经济学理论创新,还必须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三、改革开放实践呼唤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 实践的发展是无止境的,理论的创新也不应该停止在一个水平上。毋庸讳言的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我们仍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这些挑战和问题有的来自国际的,有的来自国内的。在国内的这些问题中,有的属于由改革开放的深化触及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有的则是具有阶段性特征的问题。不管哪些问题的克服和解决,都呼唤着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在当前,经济学应该着力研究和创新的主要领域及问题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问题研究。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学阐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科学发展的理论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以及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经济学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研究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研究。包括: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模式研究;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研究;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研究;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研究;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研究等。2009年将迎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道路及其经验教训,也是经济学理论创新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研究。包括:今后中长期深化改革开放战略研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和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研究;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研究;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等。四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改善民生问题研究。包括: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研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研究;区域均衡发展和区域竞争问题研究;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扩大就业的理论和对策研究;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研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理论与对策研究等。五是开放进程中抵御世界各种危机影响维护国家安全研究。包括: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与中国经济金融安全研究;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理论和对策研究;灵活审慎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及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进一步评析和研究;全球经济调整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究;开放条件下的国际货币政策协调研究等。六是中外经济史重大问题研究和中外经济思想史重大问题研究。 要实现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就需要: 一是继续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之所以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因为,我们要进一步创新的经济学理论,必须是对实践有指导作用,能够引领实践健康发展的理论,而这样的理论只能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并在实践中受到检验和发展。书本的知识,前人的经验和理论成果是重要的,没有这些知识和理论,一切从头开始,也很难实现进一步创新,但这些知识和理论只是已有的理论,它可以为我们进一步创新经济学理论提供基础和借鉴,但却代替不了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所以归根结底,理论的进一步创新只能源于实践并随实践的发展而深化。 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一切从实际出发,首先是要进一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特殊的文化、特殊的国情、特殊的经济制度,只有对这些“特殊”吃准吃透,才可能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开放和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只有投身这样的实践并善于不断从这样的伟大实践中吸取营养,才可能总结出伟大的理论,实现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而这一点,几乎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中国的经济学工作者,处于这样的时代,这样的国家,得天独厚,应该为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作出世界性的贡献。基于此,我们应该多一些自信和自豪,而完全不必凡事跟在别人后头跑,甚至妄自菲薄。当然,强调首先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并不排斥从世界的实际出发。我们处于一个开放的时代,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在这样的时代,不了解世界,也就不能很好地研究中国,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也要从世界的实际出发。 二是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要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因为这是已为实践证明非走不可的必经之路,舍此不能达到我们预定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多年来,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带领全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建没和改革的卓越成就。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定要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否则马克思主义不能发展,中国的问题也不能有效解决。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理所在。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指导,联系国际国内的实际,去观察和分析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地总结过去,客观地分析现实,努力实现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要坚持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一方面,要防止和反对教条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教条主义是本本主义,照本宣科,简单地、机械地套用“本本”和字句,形式主义只做表面文章,这只能使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停留在一知半解的水平;实用主义则往往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给马克思主义附加一些不正确的东西,甚至肢解马克思主义。所以我们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一方面要认认真真、老老实实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另一方面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创新发展经济学理论。 三是继续充分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之所以要继续充分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且善于吸取人类文明中的一切成果,具有开放性。在今天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竞争、合作的条件下,我们更应该善于充分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包括西方经济学的文明成果,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 当前,一个客观事实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比我们高,综合国力比我们强。西方经济学作为对这种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理论概括,包含了一些科学的对我们有用的成分,也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有分析地借鉴这些科学的成分,为我所用,对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益的。当然,必须明确,西方经济学有其非科学性,主要是:将资本主义作为永恒的、美好的制度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将市场看作是万能的已为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排斥和否定对经济的干预也是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正因为西方经济学有这些非科学性甚至是根本性的缺陷,所以它不可能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时候,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取有舍,有用有弃,而决不可照抄照搬。 四是继续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高标准,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关键措施是要高度重视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建立能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机制,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试论邓小平经济思想主题内容及其对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邓小平经济思想;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论文摘要:邓小平经济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极其重要组成部分,对邓小平经济思想的研究,首先就要从整体上把握这一思想主要层面。本文从理论、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提出邓小平经济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关系及其规律的研究。揭示了邓小平经济思想包含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三个层面及其内在联系,对我们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中国怎样建设、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我们党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而邓小平经济思想是邓小平理论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邓小平经济思想正是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百年探索的重大时代课题,及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问题的探索中,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展示了这些理论观点的联系及其体系,同时也把社会主义经济学推到新的发展阶段。 一、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中,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邓小平经济思想的主题 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科学探索,起始于l9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l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理论视野,从“世界历史”的角度,对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如何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问题作了最初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以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不失时机地领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方面走出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奠定了新中国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强调向苏联学习,基本上按苏联既有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形成由国家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运行模式。到1956年春,经过经济建设的实践,以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已经察觉到苏联模式的弊端,提出要以苏联为戒,正确学习苏联的经验。一是苏联的办法中的许多是错误的,已经给苏联经济发展造成危害,这些东西我们不要学;二是即使苏联对的东西,也有许多不合乎中国实际,不能生搬硬套。由此开始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在实践上取得了一些成就,理论上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其表现在在1956年4月撰写的《论十大关系》和1957年6月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所提出的一些重要理论观点。但是,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干扰,并没有沿着正确思路继续下去,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遭到了如“”这样的严重挫折,特别是“”,更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遭到灾难性的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未以后,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态势和矛盾作出了正确的分析,并作出了科学的判断,科学地探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和发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学史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解决了象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探讨,是邓小平经济思想的基础性内容,这一探讨深化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本质及其特征的理论 邓小平经济思想的主题,决定了它在理论上的主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三个层面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第一,对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分析 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分析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邓小平认为,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制结构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共同发展。为了坚持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并发挥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邓小平还从理论上阐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有关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兼容性;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公有制在现实经济中的实现形式作了探索;强调选择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也是有利于体现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基本要求的。 第二,对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 依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邓小平坚持认为,按劳分配同公有制一样,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邓小平对社会主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方式并存的结构作了探讨。他还对按劳分配实现过程中,体现在收人分配上的“先富”和“共富”关系作了理论的与实践的探索,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同时提出了“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两个大局”思想,“两个大局”思想即“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富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一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第三,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的概括 认识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搞清楚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和现实的前提,邓小平以他对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长期思考和探索,并根据现时代世界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把社会主义本质高度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揭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与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的内联系,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视野。 三、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探讨,构成邓小平经济思想中最富有创造性的理论层面,展示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的新课题和新领域 经济体制是一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管理形式。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理论分析,集中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科学论述 党的十一届中全会召开不久,邓小平指出,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问题,对这一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作了充分的估计,他认为“为了有效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认真解决各种经济体制问题,这也是一种很大规模的很复杂的调整”。反思5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形成及其演化,邓小平清醒地分析其基本特征和弊端,认为原有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国家运用指令性计划,直接掌握和控制人、财、物资源,权力主要集中在中央,所有的活动都在计划规定的范围内运行。这一经济体制虽然也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注意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并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初期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逐步开展,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如“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手续繁杂,效率极低”④等,为此,“如果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当时,邓小平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我们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尤其要注意研究和解决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经济政策三方面的问题”。 第二,对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创造性的探索 在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最初十年实践的反思中,邓小平强调创造良好的环境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提出与当时所开展的治理整顿相关的经济体制目标模式,只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当经济体制改革进人全面深化阶段时,邓小平审时度势,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对人们在改革中一直非常关注的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新的概括。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他把计划、市场经济机制同社会经济制度“剥离”开来,把计划和市场都看作经济手段,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他又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论述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关系,说明两者是有机统一的。这一理论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传统观念,诊治了我们在市场和市场经济问题上常犯的“恐资病”,为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极为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四、对经济运行及其机制的探讨,构成了邓小平经济思想的富有特色的内容,拓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的视野 人类社会经济形态足一个在一定的经济作用下运行和发展的有机整体。经济运行机制简称经济机制。它是一定经济肌体内各种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这种关系对经济的调节功能,通过经济运行机制系统自动而稳定的运转,推动社会经济正常发展,调节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邓小平非常重视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对社会主义发展不同时期如何运用计划和市场的运行机制,以及运用计划和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性等问题作了深入的论述。他认为,“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点”计划和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机制,运用得适当,就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更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优越性。“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决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 邓小平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首先表现他对保持中央权威问题的论述上。他明确指出,中央权威是指中央领导集体的权威,保持中央权威就是中央能令行禁止,说话算数;掌握足够的财力是保持中央权威的物质前提,科学地制定政策是保持中央权威的重要基础。其次,表现在他探讨了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在宏观经济运行中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他认为,政府职能必须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由微观调控转向宏观调控,由搞项目审批、分钱、分物转向利用经济手段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机构必须由臃肿重叠转变为精干、高效,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才得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才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再次,表现他分析宏观经济运行中的调节手段,如财政调整手段、金融调节手段、法律调节手段、行政调节手段等。此外,邓小平还对国民经济的速度、比例、效益之间的关系,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战略问题,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等问题作了精辟的分析。 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分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农业生产方式作了“两个飞跃”的概括。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第二,在国有工业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上提出了“要来个革命”的思想。在企业体制改革的不同时期,邓小平提出了建立和加强以“责任制”为特点的企业管理方式.实行以“承包制”为特点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落脚点的企业管理方式。第三,对发展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和人才问题作了较为深刻的论述。邓小平强调发展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可以采取“引进”的办法,对引进的技术不能只是“学会”,还必须“创新”。使企业拥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同时,先进的技术要有先进的管理方法,发展企业所需要的人才靠的是“培养”,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必须是在“很好地使用”中进行培养。 五、对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整体关系和过程的研究,构成邓小平经济思想的主体内容,展示了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广阔前景 以往的社会主义经济学,较多地注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而忽视或轻视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的研究。这种研究取向的产生,一方面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对象理解的偏误有关,往往把对生产关系的研究误解成仅仅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特征的研究,对经济体制、对经济运行的研究易于被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也与长期存在的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有关,现实中单一经济体制模式窒息了对这一体制及其运行研究的活力,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脱离了生动的,丰富多彩的经济实践。邓小平在形成和发展其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过程中,果断地摒弃了社会主义经济学专注于经济制度研究的偏误,使社会主义经济学的研究由对经济制度的研究扩展到对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及其内在的联系的研究范围。这不仅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新见解,而且也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必要前提和重要的条件。 在经济关系整体中,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邓小平既注重对三个层面的统一性的研究。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制度决定着经济体制的基本性质和职能,经济体制则遵循并实现着经济制度给定的基本经济关系,作为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形式。邓小平在论述发展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改革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必要性的同时,也看到了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的统一性。他认为,我们既要看到改革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也要看到:“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经济体制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形式,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经济运行也是在一定经济制度下发挥作用的,一定的经济制度同样会存在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邓小平在对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分析中,既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计划机制、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作了分析,也对计划机制、市场机制与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透彻的分析,使人们从计划、市场等同于经济制度的思想束缚下解放出来。在经济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关系上,邓小平强调了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从而说明一定的经济体制中总是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对经济运行机制进行选择或实现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工商管理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工商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本文将以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着手点,针对目前市场经济中工商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从而提出在市场经济中将工商管理有效运用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在理论等层面上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联系;基本内涵 0引言 工商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能够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工商管理工作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发展足够好,工商管理工作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够得到凸显。本文进一步探究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此在探究过程中发现并且寻找相应的规律,促进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更好地发展。 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工商管理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目前市场的经济秩序与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统治秩序,能够进一步在趋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实施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得到更为优化的设置。而市场经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且针对市场趋利性的基本特性而言,其也是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社会体制建设的必然发展需求[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内在联系,二者互相影响,相辅相成。若是没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更没有工商管理存在的必要。但是缺乏工商管理行为,经济发展也就缺少了管控能力与自律能力,很多市场经济行为都缺少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而市场经济在失序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正常顺利发展的。所以有利益关系的存在,就会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对象之间存在纠纷,这一点是由市场经济趋利性因素所导致的。而工商管理能够以相对权威的角度,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根据所设立的工商管理办法以及工商管理制度,对不法商贩以及不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责任管理,最大程度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行维护。这些都是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只有正确认识了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二者之间的发展规律,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工商管理工作,落实好工商管理工作。 2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管,设立了一定的工商行政等部门来进行相应的工商管理工作,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工商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依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首先从工商管理的制度层面上进行分析,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方向,很多工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多元化的经济行为需求[2],所以其基本管理行为与管理体系都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力,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目前社会发展需要,在基本管理与管控观念上面临着改革与更高的挑战。工商行政部门如何在明确目前经济发展现状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观念的转变也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的首要工作。另外,工商管理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管理行为,所以想要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就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但是现在的问题就是工商管理的组织结构并不能够满足工商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合理的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目前工商管理执法能力的提升,使得工商行政部门的大多执法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比如地方政府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直接冲突,阻碍了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等。除此之外,在工商管理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政府在进行工商管理方面的人才招募时很多都不是走常规的招募程序。所以致使目前工商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人才[3],并且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促进其自我能力的提升,所以目前的管理人员普遍没有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观念,不能够正确认识到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这些都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在明确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针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改进,以此促进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的共同进步与共同发展。 3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运用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 想要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的实际运用,就需要在了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事实上,工商管理制度在1995年就已经得到初步建立,即《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4],经过近些年不断的修订,也在具体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上进行了相应的划分与明确。社会发展迅速,很多经济行为已经不能够用传统的工商管理制度去进行约束,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程之中,工商制度规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中就有部分内容与其不符。所以国家之后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促进工商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因此从制度方面着手,才能够为落实工商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从而提升工商管理行政行为的执行能力。 3.2在工商管理进行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 在工商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有两大益处,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督,扩大监督范围的同时也能够增强监督力度[5]。另一方面有利于内部管理的和谐发展,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促进工商管理行为的顺利实施。所以在完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机制,良好的沟通是一切管理活动进行的前提。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很多工商管理行为都难以落实到位,所以建立良好的合作管理并且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也是目前工商行政部门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3.3提升工商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 在关注一些工商要闻时,一些工商管理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有关,所以为了顺应目前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工商管理团队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身,提高整个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比如目前网络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想要落实工商管理工作,还需要提升网络监管能力,从而进一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6]。在近期的工商管理中也提出了“增强四种意识,更加高效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口号。所以工商管理团队需要从多方面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比如电子商务消费维权、防范利用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去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去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等,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工商管理团队提出的挑战。 4结语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行为仍然存在着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工作还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我们需要在明确市场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通过管理组织结构的完善、工商管理者素养的提高以及工商管理制度的优化等多方面加强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用。 作者:刘冀 王骄洋 杜恺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高职艺术设计教育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市场机制的成熟与完善,科技教育文化已经完全融汇到经济一体化当中,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成为探讨的话题。国内艺术与设计专业的毕业生学生每年数以万计,其中大中专毕业生,这主要是在广告,包装设计和室内外装饰设计等行业中。高职艺术设计专业的教育大多承担着室内外环境设计与施工,广告行业的人才培养任务,但在职业教育中的艺术与设计专业的学生与生产能力的经济需要相缺乏,艺术设计教育的高职院校之间的差距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然而现代产业需要的是知识面广泛,能力强、适应能力优等各方面的素质,而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角色转换过慢,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无法操作,能力偏低,实践操作非常薄弱,职业能力素养相对较低。因此,找到合适的科学的改革,艺术和设计人才的培养和合理的互动方式。 关键词: 高职教育;艺术设计;人才培养;市场经济、互动 一、高等职业的的作用 高职教育的培训与其他教育不同。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的主体,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扮演者特殊的角色,和培训机构有着不同的地方。培训是由社会上的机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专门的训练。英文training也说明培训是一项社会性的实践活动。而教育是由教育机构有计划和有目的的培养活动,是传递社会经验的手段,是培养人的一种现象。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是不同的,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的类型的鲜明特点,然而职业培训是一种社会性的学习活动。职业培训是按照不同的知识和技能,对需要培训的人员进行训练,根据学员的身份进行训练。 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人才培养模式 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几年来,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专业依据高职人才的培养要求,结合学院的“六双”人才培养模式,并采取“123”人才培养运行形式,即:“1”,是指紧紧围绕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宗旨的“1条”主线。“2”,是指采取校内、校外“2者”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方式。“3”,是指“3个”阶段层次,第一阶段是在校内的四个学期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把学生的理论知识打扎实,动手的操作能力有稳步的提升;第二阶段是实训阶段,参考真实项目案例,结合项目进行教学,强化学生的动手操作和实践能力。第三阶段是就业前的实习阶段,通过到实习公司和企业进行学习,获得较为真切感受的经验,让学校和企业的“零距离”对接。 2)实行“一专业、多方向”培养。 根据专业职业岗位及岗位群的要求,实行“一专业、多方向”培养。即在前四学期进行理实一体化教学内容过程中,对于职业能力通用的专业及专业基础知识,用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等知识模块满足不同学习者需要,构筑专业基本能力平台;第四学期末集中2个月实行“一专业,多方向”培养。 三、市场经济背景下高职艺术人才的互动性 互动模式是市场经济产生后最经常使用的词语,大的范围包括社会运行的领域,如生产、物流和消费。小的范围指的是人民的日常生活起居等。 1)实现教的互动。 教育目标的培养是教育的基本问题,对于高职艺术设计专业如何实现国家教育总目标需要进行探索。目前而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要符合社会需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设。1 2)实现学的互动。 培养良好的创意思维是高职艺术设计的教育核心思想。在原有的教育理念限制了创造思维的培养。创新艺术设计具有一定批判性,灵敏度、流畅度和原创性是它的主要特点。“灵敏度”是指具有某种敏锐的观察能力,洞察事物的分析能力,从专业的视角,去分析和把握事物的规律。“原创性”是指用创造性的思维进行的创造活动,没有抄袭和模仿。 3)实现研的互动。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生产、建设和管理的应用人才。因此离不开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实现校企合作,充分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创造出具有模范式的实习基地有校内和校外两种方式。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过门石,校外实习基地的有效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有着强化的作用。 4)互动的形式。 在当下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面化中,高职教育要符合国际标准,找准发展的形式。糟糕的设计、抄袭和雷同的设计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更会带来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恶性循环的结果就使得设计水平下滑。高职艺术设计人才要加强危机意识,建立起良性循环模式。只有这样,发展高职艺术设计教育才符合国际教育的发展潮流,走出具有中国特色高职教育道路。2①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不是简单的双证重复性的叠加,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对“双师型”教师的标准界定为: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一是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二是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实训活动。所以只有教师具有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提升,才能名副其实的建设双师队伍,对于学院的发展起到真正的帮助。②产、学、研一体化。产、学、研深入整合。目前高职设计教育忽视高职教育的社会属性,忽视了专业领域的研究,忽视了新科技的方面。在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方面显得尤为不足。高职设计教育的培养教育不能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要加强之间的有效链接,建立于经济密切的横向关系。建立合作办学机制,使得学生在学习时就能实践操作。让学生的作品和成果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 四、总结 着眼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是向着“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必然选择。随着信阳经济的快速崛起和教育事业的蒸蒸日上,艺术设计要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形成互动。信阳高职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应着眼于实际,并关注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探索符合学校和社会的各面的需求,调整出符合实际的教学模式和结构,适应新的学生的教学内容,优化教学体系,创新教学手法,打造一个适合市场经济的产、学、研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出具有学校型和社会型的综合素质团队,通过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思维的发展,探索多样化的管理方式,解决高职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在教学中更加有针对性,为市场经济的快速腾飞注入新鲜的活力。 作者:翟翌辉 单位: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取得了突出的进步,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将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发挥不同经济体系的最大化作用,禁止出现经济不协调的情况。房地产经济隶属于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经济的变化对房地产行业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存在干预机制不合理的情况,则必然会增加管理难度。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保证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协调的原因 针对经济发展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整个干预过程中必须及时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明确后续干预形式的要求,进而探究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以下将对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协调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价格和价值出现不协调 根据房地产价格形式和价值形式的变化,必须及时对价值形式进行分析,基于已有控制机制的特殊性,如果出现价格过高的情况,则必然会扰乱市场秩序。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价格变化比较明显,甚至出现泡沫经济的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是相反的,因此很难保证房地产经济的有效发展,减少经济风险。 (二)干预形式不合理 基于已有发展形式的特殊性,要制定合理的宏观调控形式,避免出现控制机制不合理的情况。在后续干预过程中政府的干预形式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干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干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市场发展形式进行了解,进而出现控制形式不健全的情况。 (三)资源应用不合理 房地产经济处于开放式管理形式,在实践过程中必须灵活应用资源,体现出资源应用形式的要求。在具体控制过程中存在土地规划形式不合理、开发形式不合理的情况。由于我国资源比较少,人均占有量少,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能源矛盾的问题,使其适应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 二、如何保证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基于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及时对经济形式进行调整,使其适应协调发展形式的要求,进而促进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以下将对如何保证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分析。 (一)调整房地产商品价格 根究房地产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在后续控制阶段,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控制,则会出现经济泡沫的情况,增加市场经济的风险。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及时对房地产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强化控制机制。控制控制好房地产商品价值决定价格市的价格并不说一定要强制性将房产价格降下去,应该按照房地产商品的价值制定相应的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过高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明确价格变化形式,调整工序矛盾,及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整,保证房地产市场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 (二)强化金融监督形式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机制对整体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整个干预过程中,要及时对房地产经济进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形式采用的是大规模发展形式,为了避免出现价格控制不合理的情况,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房地产企业的信息进行了解,提升监控管理力度,及时对贷款机制进行调整,进而保证资源的合理应用。在干预过程中,要及时对存贷形式进行分析,灵活应用资产形式,降低高风险贷款风险,保证市场经济和房地产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进行经济转型 当前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控制不当必然会出现转型机制不协调的情况。政府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应用杠杆经济原理,鼓励相关房地产企业应用智能化发展形式,此外对购买的住宅区进行环保设置。如果存在控制不合理或者经济发展机制不明显的情况,则必然会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此外房地产建设形式必须以低碳环保为建设目标,和市场经济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如果房地产建设不能以低碳环保为建设目标,则必然会出现控制机制不合理的情况。 (四)合理应用激励政策 基于房地产设计形式的特殊性,在后续干预过程中,则必须从现有发展形式入手,结合后续控制形式的要求,合理应用激励政策。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树立战略发展目标,制定合理有效的经济发展形式。政府在发展过程中,要及时调整贷款形式,吸收更多的购房群体对这种住宅的关注。实践证明,政策的激励政策势必会带动房地产经济向着低碳经济的转型,工作人员必须在已有设计基础上,调整经济发展形式和干预机制,使其适应整个发展形式的要求。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经济取得了突出的进步,为了调整房地产经济发展形式和市场经济干预形式,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对控制机制进行分析,控制经济发展形式,采取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形式,必须发挥房地产经济的最大化作用,带动市场经济发展,重视转型发展机制的要求,及时对其进行总结,对房地产经济加以控制,这样才能发挥出房地产经济的积极作用,进而促进房地产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同步发展。 作者:王威 单位: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市场经济研究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特征 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立足于阶级社会本有的特点,而不是将他的研究基础直接划归在以往的政治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里。比起以往的经济学家,马克思知道他想要的是什么,而不是像那些只在经济知识范畴中游走的经济学家们,因此,对于那些“自己也不知道他在为什么服务”的经济学家,他们又怎能将人性问题科学地在经济学领域中发挥出来,即使像斯密那样对过去的经济学进行了批判,使得“时代具有人道精神了,理性起作用了”。的确,这样的进步是有利人类社会的,商业中应当存有人道意识,这样会缓解人们之间因为激烈的竞争而出现的人性危机。但是斯密的理论仍然没有真正意识到商业运作本身的缺陷,也就是说,商人的目的最终是回归私欲的贪婪之中,这是普遍的现象。另一方面,在资产阶级社会关系中,经济学研究的进程比之过去其他阶级社会时期都要进步,这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一种结果。但是,“经济学家们都把分工、信用、货币等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说成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的范畴”,这样就脱离了对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正确理解,即“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因此,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对于客观事物的把握程度是全面的,并且把经济学的那些意识形态很好地做了一些转化,至少超出了一些伪善的表象,还原了发生在阶级社会,尤其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那些真实意图。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客观性存在于一定的结构基础上,这种结构基础主要表现在他将一种人格性关照到了经济研究领域,而不只是将经济学视为纯粹的知识体系或是一类意识形态。例如,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在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下俨然会失去平衡状态,这涉及到了生态环境、能量资源等问题。人类生产行为本身就是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和谐,特别是在工业生产大步迈进的阶段,这种对自然界的干涉甚是严重。因此,在对经济学本身的基础研究中,资源问题的出现就已经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面对这种本有的缺陷,人的生产行为本身应当有所注意,因此,关于资源的应用问题就是一个与人密切相关的范畴,包括马克思以后的人类对生态问题的反思都与资源的利用行为有着根本的联系,最为突出的联系就是人为因素。在人类社会生产最基本的环节中就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界存有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经济学自然而然的就要赋予人格化形式,证明经济学体系也是处于一个有机体中,而绝非是人的某种意识形态。另一方面,除了这样的基础外,异化劳动本身的存在又成为了马克思经济研究领域中的又一个事实,而且人也因为经济行为进入到了经济领域,使得经济学研究范围就被赋予了人格化形式,即它的研究导向以及研究目的总是与人的社会生产关系相结合,同样也始终没有离开过对于人的利益的关注。这是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基础模式,他选用这样的基础作为他研究的视角,自然要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从这一层面上也证明了马克思及其经济学研究有着必然的准确度,即科学性。 二、市场经济意志的形成 我们首先要注意到的就是马克思对于商品交换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也是他的一个基础性研究,即“政治经济学从商品开始,即从产品由个别人或原始公社相互交换的时刻开始。进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但是它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在这个物中、在这个产品中结合着两个人或两个公社之间的关系,即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另一方面,在对商品交换过程的阐述中,对于商品所有者的确立是说明了市场本身存有的伦理性,虽然是以人格化的形式表现,但是人们的经济行为却实实在在地被归结在这个市场范围内以及被制约着。另一方面,对于商品监护人来说,由于商品自身的限制,商品需要监护人,并且监护人“必须以意志寄存在这种物内,并且以这种身份,发生相互的关系”,因此,商品交易的过程就是实现了交易者彼此的利益,“他们必须互相承认私有者的权利……它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并在其中,反映出一种经济关系来”。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就被人们的经济意志所支配,这样的经济意志致使人们之间的经济权利通过买卖关系实现,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契约的形成。人以各自的经济意志代表了商品实现其价值,以人的意志将自身与商品的关系确定为人是商品的所有者,并且人们之间通过各自的经济行为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市场本身的性质就是具有人格化的,即“经济舞台上的人物,一般是当作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商品自身没有意志,表现出的是完全平等性,而人的意志却致使商品之间出现了不平等,这也就是商品与商品所有者的一种差别。商品所有者的利益需求,或者是自身的经济意志,使得商品产生了外在化缺陷,即人自身的需求差异推动了商品交易的形成,也就是商品才可能进入市场被交易,从而人的经济意志也就是市场经济意志的体现。就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言,是其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即商品的有用性是人产生经济意志的对象。每一个具体的交换行为又体现了买卖双方对同一商品不同利益的所需,对商品的所有者来说,商品的价值并不体现在其使用价值上;对于非所有者来说,商品的价值是其使用价值。因此,商品的价值是促进整个商品交易的基础,这既是商品存在的价值体现,又是人的经济意志产生的条件。整个的商品交换基础就是人对商品的需求以及人们彼此维系的买卖关系,这也是市场被人的经济行为所确立的基础,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也就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交易中达到了彼此利益所需。但是,市场经济意志不能只是在经济学意识形态下去继续维持,即依靠表象的特征将市场本身视为一种机械化体系,一味追逐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一般状态下是将私人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商品交易本身的人道存在与需求。商品交易过程体现的人道需求的基础是维持一种平衡性与合理性共存的状态,其意图是在合理的基础上达到交易者彼此之间的利益最大化,或者是接近最大化,而不是单一地去实现某一方利益最大化,如果商品交易出现了只能实现某一方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这其中就显示出违背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尽管商品交易本身带有一种契约形式,但是没有市场伦理的要求也很难保证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即人们之间不可能存有合理的交易行为,更谈不上公平性。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也要在平衡性的导引下才可以称得上合理性,否则只出现某一方获取最大利益,那么这意味着买卖者之间出现了非正义行为。商品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意图很明显,就是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商品以便换取可以满足自身需求的其他商品,在这之间,每一个商品占有者都希望自身通过交易可以得到适合的商品,适合自身就足够了,而不是为除过自身之外的人着想,只要他自己实现利益就可以了。这是人的经济意志的普遍体现,因此,在纯粹个人利益的需求下人们之间更倾向于存在一种契约形式,而并非是属于道德伦理关系的自然形成。即“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愿意为那有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本人欲望的他种商品,换去自己的商品。在这限度内,对于他,交换只是个人的过程……但同一过程,不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是只为个人的,又是只为一般的社会的”。因此,“从一个商品所有者的观点看,每一他种商品,对于自己所有的商品,都是特殊的等价,自己所有的商品,对于其他一切的商品,则是一般的等价。但一切商品所有者所处的地位都是一样的”。这其中体现了人的经济意志与人的某种本能有直接关系,尽管市场作为一种实现经济目的的媒介存在,但是也深受人的这种本能所支配。在经济利益的关系下,货币的出现也就成了一种现实需要,即“这种商品的自然形态,成了社会公认的等价形态了。由这种社会过程而充作一般的等价,就成了这一种搁在一边的商品之特殊的社会机能了。它成了货币”。货币的产生,“是交换过程的必然结果”,而且这也影响着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出现了一种对立,因此,人的经济行为又逐渐的被外在因素所牵制,也就是在其本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自身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即“为商业的便利起见,这种对立,有在外部表现出来的需要。这个需要,引起一个独立的商品价值形态,且不绝进行,终于使商品分化为商品与货币。劳动生产物越是转化为商品,这一特殊商品,也就越是转化为货币”。通过货币形式所连接起的私人利益又会扩大到国家经济利益,而市场始终是持有这种经济利益的中介,货币的价值就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商品的价值交换中,同样也深入人的经济行为中,成为了经济意志的一种对象,同时也影响着人的经济意志。 三、货币与经济意志的形成 货币在整个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发挥着自身的商品职能,这是货币这种一般商品从特殊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形态,同时也说明了货币存有一种独立性,主要是指它在交换价值中充当了一种适当的价值形态,并且通过这种唯一性也将自身与那些只拥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对立了起来。另一方面,由于货币的这种普遍适用性,使得人们的经济意志深受货币的影响,即引起了人的金钱意识高涨。由于“货币形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的反射”,因此,人们对于其他商品只是一种出于本能所需的积累,而且受到物质本身性质的限制。但是,货币就不同了,人们储藏货币的目的俨然已经超过简单的生存需要,而是一种被人们对于价值形态的错误理解所引发的强烈欲望。马克思对这种现象的描述使得我们可以准确把握这一现象,也就是“当商品转化为货币时,交换过程所给于货币商品的,不是价值,只是特别的价值形态。这两件事情的混同,使人误认金与银的价值是想像的东西。又因货币的某种机能,可由某符号代替,又引起了一种错误:认为货币本身也是符号。但这种错误包含着一种预觉。那就是,一物的货币形态,不是该物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是隐藏在该物后面的人类关系的现象形态”。因此,人们也就是习惯于贮藏一种“人类关系的现象形态”了,尽管货币商品有它的实体存在,但是这根本的现象就是马克思为我们所解释的那样,所以人们对于金钱储存与致富意识的真实原因都应当清晰化、明朗化。从另一方面来看,人们对于货币的欲望不断上涨的趋势俨然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经济意志,即市场本身需要社会伦理制度来调和,而且市场逐渐在人们被货币的支配中也受到支配。从某种程度而言,相关的社会制度以及伦理道德也在力图保护人们的这种欲望,而且对于社会制度以及伦理道德本身而言,只要保护了人们这种私欲的顺利交易或者是人们货币交易的安全进行,那么它们才可以成为伦理道德以及合理的社会制度。因此,在这里需要了解到的是,人们在现实社会关系中不能用绝对的道德理念去要求现实的每一事件或是行为,正如同人们对于货币价值的错觉一样,可是在现实的市场商品交易过程中,这种错觉并不妨碍商品的交换,反而人们更需要被保护起来。因此,合理的社会伦理关系在此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即对于人类普遍欲望以及行为的保护,那么对于市场伦理道德而言,它也超不出这个范围,也就是说人的普遍需求才是伦理道德的价值体现。因此,市场的经济意志本身就是人的欲望的普遍化,而对于这种普遍化欲望的保护才是人们所希望的伦理道德,这就是人的现实需要,也是一种经济意志存在的证明。然而,就是在人这种本有的缺陷中才会需求合理的经济制度,因此,马克思的理论更是在科学与道德相互结合的形式下突出了其经济批判的客观原则,而且这种客观原则将与社会伦理需求形成一种必然性。 作者:周娟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师生思政教育市场经济研究 一、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 (一)受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皿的深刻形响,学校一些师生信仰缺失、情绪焦蹂、关系复杂化。l、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动摇了师生员工的政治信仰。由于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出现了一些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以及失职、读职等现象。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部分师生不能正确看待腐败现象,情绪低落、思想消极,甚至改变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党和政府的信任出现动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2、社会收人分配差距过大,校园不良风气草生,人际关系复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收人差距日益扩大,校园里贫富差距非常之大。部分校园的奢靡攀比之风流行,拜金主义蔓延。由于少数富有者的收人来自腐败、违法,导致了一定程度“仇富心理”产生。家庭收人、地区收人和行业收人差别较大,引起师生心理失衡,关系复杂化。3、较严重的失业问题导致师生心理焦虑,影响学风教风。在经济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少产业工人下岗、失业,同时隐性失业大量存在,加之大学的扩招和我国第三个就业高峰的到来,就业形势愈加严峻。部分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便会产生思想困惑和焦躁心理,因而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继而影响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学校的学风、教风建设难度进一步加大。4、网络经济及对外开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经济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和实践,互联网和计算机的普及面不断扩大,师生接受信息的速度之快、内容之庞杂使人始料不及。网络化既给师生提供获取知识、开拓思维的便利条件,也给师生在面对大量的负面信息的同时,在心理上对思想政治的正面教育产生抵触。特别是西方腐朽思想和西方文化猫权的渗透,使得部分学生浮躁虚荣、逆反情绪强化、责任感淡化、心灵空虚,更谈不上正确的信仰追求。 (二)市场经济下师生员工对思政工作认识的误区。市场经济的价值、竞争规律和利润最大化的运行方向,客观上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成矛盾和反差。第一,利润最大化原则与重理想、信念、道德、责任等价值取向之间形成矛盾;第二,自主性原则与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之间的矛盾;第三,等价交换原则与上级决定、领导安排、计划调配之间形成反差;第四是竟争性原则与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共同进步之间有不相容之处等。这些矛盾的存在,导致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产生种种误区:1、对立论:认为市场经济不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就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不可兼容。2、无用论:认为发展市场经济要靠物质、金钱作调节杠杆,来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是空口说教,既不解渴,也不当饱,没用。3、替代论:认为教学科研搞好了,思想政治工作也就搞好了。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就是教学、研究压倒一切、替代一切。4、悲观论:认为市场经济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师生的思想价值观、道德观都发生了变化,想使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效果太困难。由于思想认识发生偏差,陷人误区,导致了有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缺乏积极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在行为上被动、消极,甚至干脆放弃。在一些学生中存在只重视科技知识学习,忽视思想品质修养的现象;在教师中,存在只顾教书,不注意育人的现象。 (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素质、方式方法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一般来说,学校思想政治队伍中科班出身不多,而由于社会认可度不高,使科研的精英集中在理工领域和非思想政治的人文研究领域,加上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的陈旧,使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与理论素质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1、观念陈旧。思想认识没有摆脱传统体制下思想工作中的“左的”、“权威”、“管教”等观念。2、工作方式方法老化,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习惯于学文件、读报纸、写心得、谈体会等说教灌输,缺乏灵活性、主动性、实效性,容易让师生产生排斥心理。3、思维方式单一,缺乏创新意识。面对师生员工价值取向多元化、学生犯罪、违规低龄化、师生民主意识强烈等现实,不能提出最有效、最及时的方法去解决、引导,多向思维、工作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较少,遇到问题显得无所适从。 二、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的产生,既有客观形势变化的原因.也有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原因.新形势下,要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为学校思政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环境。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旨在维护社会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弥补制度缺陷、完善社会行为规范,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社会问题。比如,完善、落实《反垄断法》、《个人所得税法》;将分配政策倾向于效率调整为倾向于公平等,解决贫富收人悬殊问题;落实存款实名制和领导干部个人收人申报制、离任审计制等,以遏制腐败。政治上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经济上,保持经济适度稳定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失业、待业带来的社会压力,进而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同时对全体公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人们懂法、守法、用法,并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事的氛围。一旦社会进人了良性循环,出现机遇均等、利益分配合理、竞争公平的和谐社会环境,那么,失衡的社会心理就能得到矫正,师生心态就会恢复正常,其行为就会受到主题建康的心理机制的有效控制,再行思想教育.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认清市场机制与思想政治工作之间的内在联系,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使二者达到统一。1、要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思想政治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导向、激励、启发、教育功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创造了新的机遇。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集团的分化、生活地位的改变,社会矛盾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要解决这些矛盾,除了建立和完善社会运行机制外,还必须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引导师生员工对改革充满信心,以国家大计为重,提高自我调控能力,防止各种负面影响的扩大蔓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2、要认清发展市场经济与思想政治工作本质上是内在统一的,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发展过程,而是以发展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思想道德全面进步的过程。发展市场经济,人是根本。青年将成为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就是要用先进的思想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作用在于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它还通过作用于师生的思想、心理、意识,发挥调节、疏导、激励、引导补充作用。同志指出: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愈要适应新的形势,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党全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青年学生的思想工作直接关系到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能否取得成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3、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把发展市场经济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要坚持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两个任务一起上,两付重担一起挑,两个成果一起要”,“两手都要硬”,“防止一手硬、一手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学和管理当中去,做到教学、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纳人各系部、各部门中层干部业绩考核体系中去,纳人员工的工作任务中去,确保把工作落在实处。 (三)立足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强化与新形势相适应的观念。为适应新形势,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加快自身改革。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针,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中不断变化的环境、对象、内容、要求、条件,确立五种观念:1、系统观念。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其复杂的结构和运动规律,需要从科学管理人手,制定目标、划分层次、把握环节、采取措施,这样才能避免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和零碎性,才能充分提高工作效率。2、前瞻性。前瞻性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必然要求,高质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预见性,即工作目标、内容、方法要走在师生思想发展的前面,并根据目前师生员工思想发展和事态可能的发展方向,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发挥其说服、疏导、教育、激励的功能3、民主平等观念。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政工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平等观、民主观,塑造良好的人格形象,充分尊敬师生的人格、师生的权利和师生的尊严,抛弃那种以权势、以资历、以学识压人的猫道作风.4、利益效益观念。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引人利益效益原则,因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离不开利益和效益。利益要求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动员师生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也要善于保护师生自身的正当利益,把精神、道德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利益效益原则最好的落脚点.5、科学观念。树立科学意识是现代社会给人提出的要求之一。作好思想政治工作也必须具有科学意识,表现在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循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知识与方法上。比如,吸收和运用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知识经济、新经济等知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政工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各系部都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政工队伍,坚持年轻化、专业化的用人标准,特别是从未来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挑选那些政治素质好、思想观念新、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专业知识和开拓能力的青年教师,充实到政工队伍中,提高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五)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式方法。探索有效方法,目的是要寻求工作的实效性,达到工作的预期目的。近年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实践中探索出很多好的工作方法,诸如心理咨询、平等对话、树立典型、目标激励、情理并施、人格感化等。针对新时期人们的思想、心理状况,思想政治工作要引进科学的管理理念,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科学管理系统。近年来各校基本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职政工队伍为骨干、教职工广泛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有效的运行机制有:竞争机制、激励机制、规范机制、奖惩机制、评估机制等。要按目标预测、结构层次、程序环节进行动态管理,要用辨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实施动态的管理操作,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管理系统,使思想政治工作卓有成效。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球鞋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零售产业也借着东风大幅度扩张,直接体现在消费者购卖力上。之前中国的鞋市一直处在不温不火的状态,人们购买大多以满足需要或者实用性为主要目的。而近五年了鞋市却愈发地火爆,表现为某些限量版球鞋的价格飞涨、外来sneaker文化、名人效应、国内仿造也的兴起、营销策略、倒卖市场的繁荣、年轻人的消费观念。这一切正如近些年来房地产业的迅速膨胀,充斥着当下人们心里内心的浮躁和欲望。 关键词: 消费观;饥饿营销;名人效应;倒卖 Sneaker本意橡胶底帆布鞋,sneaker文化真正的起源于1908年第一款匡威鞋的问世。后来球鞋文化的多元化和发展,sneaker直接与球鞋挂钩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北美为主的sneaker文化流入,这种情况在中国也越来越习以为常了,逐渐发酵。其表现和原因大概有以下八点: 一、超过通货膨胀率的溢价 airjordan11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自从2009年以后每年都会复刻一次。2000年的发售价120美金至2015年的发售价220美金,十五年涨了100美金,差不多翻了一倍。结合通货膨胀率,2000年的120美金大概相当于现在的173美金,也就是说实际这双球鞋15年增长幅度为47美金,增长率为27%。然而现实生活中自从2009年开始,人们实际购买到的价格也一直在攀升,比如aj11大灌篮现在市场均价是432美元,也就是说人们平均要多花高于售价212美金的价格才能买到,溢价率为96%远远高于27%的增长率。 二、球鞋文化的传播 以亚新体育为代表的中国最早的一批sneaker领导人把这股潮流引入中国后,结合中国本土特色很多年轻人接触逐渐深入了解sneaker衍生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sneaker圈子,同国外的sneaker圈一样,每个人都想拥有一双与众不同的球鞋,并以收藏到某些限量款为荣,伴随脸书推特和微信朋友圈传播,总能看到一些人晒刚刚得到的球鞋。 三、名人公关 NBA赛场上球星们的精彩表现往往带动他们脚上穿的球鞋的大卖,诸如科比詹姆斯杜兰特库里为首的球星们的个人签名球鞋倍受球迷追捧。最近几年耐克阿迪达斯也对中国市场愈发重视,毕竟有那么一股强大的购买力存在,每年夏天休赛期都会有一批接一批的球星来访引发巨大轰动。场下很多歌星,演员本身就是潮流的引领者,球鞋自然也是必备品之一,诸如侃爷韦斯特,他的椰子系列签名球鞋以其超前卫的设计和独家营销方式,每次发售总能引起巨大的轰动。透过名人代言,强烈暗示一般人只要消费这些产品也可以达到和名人一样靓丽的形象,对于不满自身现状的消费者来说,便是一种透过代言商品的消费来满足并成就个人梦想的消费行为。 四、仿造行业的兴起 球鞋市场的巨大的利润吸引不少地下作坊以及不法小工厂选择铤而走险,以低廉的价格生产出大量的防止球鞋以满足难以正价买到球鞋的消费者需求。每天我们都可以看到某知名网站X宝以远低于发售价的价格销售数以千计万计的球鞋,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人们对于球鞋的强烈需求。他们简单易得,不需要话费太多成本就可以是消费者本身获得满足感。 五、营销模式 以耐克为首的球鞋品牌,每次发售一款aj正代球鞋的时候总是加上限量抢购,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无论上线上还是线下甚至产生人流过多造成瘫痪的状态,几乎每年年底发售最经典的aj11总能听闻新闻报道美国因为抢购球鞋发生枪击案。耐克的饥饿营销模式不得不说取得了巨大成功了赢得口碑的同时还赚的了大把钞票,几乎所有球鞋迷以原价抢到乔丹球鞋为荣。后来阿迪以及国内的李宁也纷纷效仿都取到了不错的绩效。 六、球鞋转让 球鞋市场和消费之间滋生的另一个消费方式就是球鞋转让市场。市场之火爆如同当年的房地产一样。有些人为了赚取差价抢购到球鞋就拿来变卖,也是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的原因之一。甚至有一些大贩子联手垄断鞋市,积压球鞋导致价格居高不下。据著名球鞋评测网campless统计2014球鞋倒卖金额已经超过10亿美金在二手球鞋市场依然火爆,某些限定版球鞋在二手市场还能卖出比原价高出数倍的价格。2015年第一季度北美最昂贵的10款单品,很荣幸能看到中国定制版鞋迷俗称的“天津喷”能够以1694美金高居第一差不多是11000左右的价格,是原价的六倍左右,而侃爷韦斯特的代言设计潮鞋yeezy750boost以1416美金紧追气候同样要是原价的4倍,2015年第一季度北美销售额排名前十的鞋款第一名差不多是2到4名的总和,188w美金之多一个庞大的数字。从2015年3月31日截至目前为止ebay显示的球鞋销售量已经突破2000万。 七、年轻人消费观念 法国学者德博里亚说过,sneaker族收藏球鞋已经超过了消费者本身的内涵,更突出消费品本身的内涵,消费品所代表的社会身份的符号价值。富贵,浪漫,时髦,前卫,归属等象征衍生的价值散发出符号的魅力球鞋的主要消费人群年龄段在13岁到30岁之间的年轻人以大学生为主,他们叛逆,张扬渴望表现自己,sneaker文化融入街头文化后,鞋更是成为“武装”的必不可少条件之一。欧美时尚大军攻陷中国市场后,日韩风也跟着席卷进来,街头潮牌vivimAape还有香港潮牌i.t..都是年轻人弄潮范本。一些单品诸如著名日本潮鞋设计大师山本耀司设计的y-3黑武士,藤原浩设计的编织鞋。不仅仅是要穿的舒服也要穿的好看,穿出型来。追求颜色绚丽多彩款式设计的新潮,搭配上也要下一番功夫。大学生的攀比心里推动球鞋文化的发展。他们常常因为穿了某位名人代言的鞋子限量和价格而鸣鸣得意,有的同学会通过在没有这类鞋的面前穿了显示自己的高人一等,而之前没有购买经历的同学在这些人的影响下也开始省钱买此类限量版球鞋,无形之中算是加快了球鞋文化的传播。 八、中国人消费水平的提高 随着中国鞋业消费市场容量的不断膨胀,中国除了是世界上最大的鞋类产品制造基地外还是第一大鞋类消费市场,在2012年的时候已经逼近3000亿。从2007年开始呈不断增长趋势,平均增长率为10.2%。2009年是一个巨大转折点,消费增长率不断爬升,2011年更是达到顶点,结合之前最初一张表,2011年也是中国球鞋圈价格发生质变的一年。城市化全面加速,物价飞涨,货物膨胀,产能过剩这些因素都在影响零售鞋业的发展。专家预计2017年,市场鞋类消费总额将达到4450亿。 九、长久压抑的欲望 说到底,对奢侈的渴望是一种无形的压抑。改革开放前全国人民大部分都是很清贫的.现在大妈们开始疯抢降价黄金,上班族青年排队抢购打折香奈儿,还有学生党们省吃俭用购买球鞋。不知不觉生活追求发生变化,曾经遥不可及的奢侈在如今却变得可以如此“亲民”。穷怕了,所以挥霍起来也就很少顾忌。憋的太久,释放出来也就显得很疯狂,正如这疯狂的球市。欲望不会维持太久,慢慢的人们就会产生厌倦和麻木,继而催生新的对奢侈的欲望,工厂就会加班加点生成更多款式和配色的鞋子来满足鞋市的需求。 作者:刘卓航 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研究 内容摘要: 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进程中的两项重要内容,二者有着密切联系,市场经济是创新公共管理制度的现实依据与经济基础,而公共管理制度又能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在改革实践中,应当对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市场经济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二者的相关性,为促进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依据。 关键词: 公共管理;市场经济;制度;相关性 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在这一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革新都在持续地进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管理制度才得以创新、发展。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加快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发展市场经济将是两项重要使命,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深入分析二者的相关性,从而为促进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依据。 一、公共管理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差异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管理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对公共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就必须了解公共管理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公共管理制度作为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制度,其功能必然与经济制度功能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目标不同,前者以获利最大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后者则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为目标;二是价值追求不同,经济制度追求的是经济效率、经济效益的最大值,公共管理制度追求的是自由、稳定、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三是标志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主要为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以竞争性资源优化配置为追求目标,而公共管理制度则是法律、民主的制度,以结果的统一、和谐为追求目标。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商品流通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加自由。然而,市场经济仍然受制于国家调控,所以市场也必然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可见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同样也存在一些缺陷。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会受到国家宏观干预,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就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完全自由,但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形态,基本上每个国家都会使用“有形的手”,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这也是市场经济形态的共性。管理和经济运行的本质都是人类的行为活动,所以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初期要想对改革进行深化,就需要调动起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入改革区域,承担其相应的职责,将创新公共管理制度作为第一要务,将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对二者进行协同发展(赵秋兰等,2014)。 三、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 (一)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其通过市场机制让经济活动适应供求关系变化、符合价值规律要求,将社会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需求最大的环节中,从而实现劳动生产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提高(陈希,2013)。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这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也自然对公共管理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刘太刚,2014):第一,要求公共管理制度要对政府角色进行正确的定位,同时要重新明确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事业单位、公民等组织及个人的关系;第二,要求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作为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政府要从“无限”变为“有限”;第三,要求树立法制、服务、以民为本的公共管理理念;第四,要求调整公共管理的手段与方法,将过去命令式的单一化管理转变为服务式的多样化管理;第五,要对公共服务进行改革,不仅要对机构进行改革,还要对人事进行改革,构建一套规范的管理体系和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让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特点与运行原则,让人们的利益观念大为改变,造成了社会利益分化,强化人们的主体意识,对于改变社会统治结构,实现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群众的利益观念被唤醒,人们往往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参与公共管理进程。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化,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组织化程度,同时也促进了第三部门的形成,让公共管理主体日益多元化,从而逐渐提高了群众对公共管理主体的制衡作用。在公共管理越来越复杂、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社会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的情况下,就必须对公共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满足多元化的公共管理需求。创新公共管理制度,首先可以增加公共管理体系的回应性、开放性,对群众的意愿、需求及时地予以回应,同时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畅通的渠道;其次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可以对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制定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依据与行为准则,以确保公共管理活动能够高效、有序、规范地开展。总之,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对制度创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制度创新又是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可见市场经济是进行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创新公共管理制度能够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制度自身也是发展变化的,并且还能通过政治保障等来支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制度进行创新后,公共管理质量也会相应的提升,高质高效的公共管理服务必然有助于开拓市场经济发展新局面,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地发展。1.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制度作为经济体的支柱,创新制度必然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计划经济直接催生出来的产物,而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公共管理主体也发挥出了极大的推动效应。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无法脱离公共管理制度创新而独立存在的,这是因为制度的创新决定着市场经济中的多种因素,比如外界对待经济活动的态度,经济活动的地位等等。市场是一个十分广阔的环境,其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决定性作用,个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往往容易因缺乏对市场的整体把握而盲目操作,在此情况下,引入政府或第三部门进行调控,将很好地规避经济活动的混乱与大幅波动。权利部门在对市场经济运作进行干预时,需要法律、制度相关体系的支撑,所以要让市场经济按照预期轨道发展,就离不开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类行为规范和国家的宏观干预。2.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其最终目的都在于规范行为,可见制度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创新公共管理制度,就是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制度的行为规范作用,同时创新的制度也能对国家调控、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引,以改变市场的无序、混乱状态,保证经济活动能够在稳定、良好的轨道上运行(侯一麟,2012)。要想让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不仅以社会环境为依托,更需要创新公共管理制度,因为创新公共管理制度能够直接提升公共管理水平,减少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安全隐患,为经济活动的运行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从而确保生产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此外,前文提及的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二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但这种关系只有在良好的政治环境下才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没有良好的政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由此可见,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创新也不可忽视,如果不重视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同时也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提示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 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相通的要协调推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和市场经济发展,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到二者的本质作用具有相通性,二者的本质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邓小平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而高效、合理、科学的行政及政治体制又是市场经济的有效保证,所以公共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都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目标服务的,二者在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李宜强,2015)。因此,我们应当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推进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是创新公共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同时将促进市场经济完善、发展作为最终的目标与归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变革、发展的目标与方向,是上层建筑变革、发展的经济基础与现实依据”(汪小波等,2011),可见上层建筑变革与发展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其能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市场经济分别归于上层建筑变革和经济基础范畴,所以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必须依赖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制度创新的经济基础与现实依据,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必须从市场经济着眼,深入分析其要求与特性,结合经济规律明确制度创新的方向与目标,再通过创新实践达到预期的目标。在本质和现象层面,市场经济都是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同时还为制度创新指明了目标与方向,制度创新只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石,将促进市场经济完善作为最终目标,安排新的制度服务于市场经济,才能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克服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市场经济是一种科学、高效的经济运行模式,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比如:市场经济造成的利益分化可能导致功利主义思想倾向;在市场经济下,人们更多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物质当先,更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市场经济运动原则泛化可能滋生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市场经济的竞争特点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等等。市场经济的这些负面效应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不可否认,公共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公共管理的强制性是制度创新的根本,而这一强制性有源于其社会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可见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并不完全符合效率逻辑,并且制度创新还会受到制定者个人偏好、社会科学知识等的限制。鉴于此,要实现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充分认识到二者的局限与不足,并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和弥补,尽可能地减小其负面效应,使二者的积极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制度的创新也能加快市场经济的完善,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发展,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二者存在的不足与局限,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规避,使二者的积极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以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为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陈程 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 摘要: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坚定地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更好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 任何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着上层建筑的依法治国,即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主要受国家控制,各经济主体听命于国家的行政命令,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少拥有自己的选择权;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大相径庭,经济关系主要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配之以有限的国家宏观调控,各经济主体是独立的,需要靠自己自主经营,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各类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不是无条件得到担保的,必须坚定地贯彻依法治国的战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各经济主体实现真正的独立和自主。 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的需求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永恒性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会使不同群体之间为争夺资源而展开竞争。毋庸置疑,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展开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但是,参与竞争的主体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各竞争主体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避免遭受淘汰的残酷现实,使出浑身解数,无视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做出许多令人发指的“道德失范”之事。恶性竞争的现象频频发生,恶意价格战、恶意贬损对手、假冒伪劣、虚假广告……这种极端的个人主义的竞争,不仅会损害对手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甚至是国家的利益,是极度不可取的行为。为了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规则和秩序,必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依靠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正当竞争,规范引导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 三、市场经济的契约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存在的普遍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契约或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体制的标志之一。契约精神能够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现实生活中存着许多违背契约精神的“霸王条款”,比如说餐厅谢绝自带酒水、营业厅捆绑销售流量套餐等等。因为各经济主体都是机会主义者,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抓住一切机会,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弘扬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契约精神,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契约只有在法律确认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才能得到履行,只有在法律引导下才能富有活力。 四、市场经济的平等性 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发育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各类经济组织、某些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依法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于是出现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论其规模大小都能够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并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国有企业不得依仗其强硬的政府支撑恶意压制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所有经济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各类经济主体处于同等地位、同一起跑线上。 五、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各国的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全球化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下的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我国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伴随着这种全球性的经济开放与发展,各国的市场行为都必须要与国际市场的各种行为接轨。为了确保这些接轨行为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各个成员国家必须承认和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市场贸易行为规则。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契约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以及市场经济中最终的产权制度都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只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作者:张玲花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互惠经济到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基诺族作为中国的山地少数民族之一,其传统经济形式是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初级农业。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经济与社会是嵌合在一起的,经济活动与教育、宗教、歌舞等形式不分彼此;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依据的是互助,互惠互利原则。然而经过化,特别是经过山地、林地制度改革和引入市场经济之后,基诺族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嵌合关系被打破,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不再同步。基诺族的经济形态由互惠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出现基诺族传统文化的快速变异。 关键词: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嵌合 今天,当我们用经济人类学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各个民族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情况时,不由得想到了经济人类学家卡尔•博兰尼,他认为就社会与经济的关系而言,社会是首要性与支配性的。在他看来,在十九世纪之前,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经济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嵌入”的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是镶嵌于社会体制之中的。博兰尼认为,虽然没有一个社会不依靠一定的经济制度而存在,“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一个时代的经济是受市场的控制(即使是大体上)而存在的……事实却是:在交易上图利从没有在人类经济上占过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市场的制度从石器时代后期就已普遍出现,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只不过是从属性的。”①然而到了十九世纪,社会成了市场社会,市场经济不再是“嵌入”社会,而是相反,市场宰制了社会。 具体到中国的情况,我们知道九十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日益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了。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济形态处于自给自足或者是处于互惠经济中的各个民族,他们在从传统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其变迁的实质是如何的,这种变迁与各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的关系又是如何的,是值得从事民族经济研究的学者关注的,因为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族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本文即是应用博兰尼的理论来分析中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之一的基诺族②的经济演变情况,从而来探讨在此过程中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一、基诺族的传统经济形式③ 20世纪50年代以前,基诺族的经济生产,实行村社土地公共所有制,处于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以狩猎、采集等为辅的经济状态。 1.刀耕火种山地农业 基诺族聚居的基诺山和散居的地区全部是山地,没有成片的坝区。农业生产全部在开垦的山地上进行,是典型的山地农业。刀耕火种是山地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通常在春节后或上一年底开始砍树,待被砍倒的树木晒干后便焚烧,烧后的草木灰布满地面成天然肥料,有的厚达一二寸,此后稍事平整即行播种。耕地采用轮种制,轮作时间有一定年限,一般为烧一次荒种一年,少数种二年,然后丢荒。 2.狩猎 在基诺族的传统经济中,狩猎是基诺族男子的主要副业,也是基诺族获得肉食来源的一项重要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基诺山原始森林里动物繁多,基诺族人传统狩猎对象大致可分为兽、鸟、鼠三大类。他们常用的狩猎工具是:外地买来的火药枪,自制的弩,用棕绳搓成的支在鸟类通过的地方的扣子,设在野兽常走的路上的弯弓,打马鹿、麂子、野猪、野牛、老熊等的毒箭和跳枪。基诺族打猎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村社组织的集体打猎。第二种打猎的形式是几户联合起来打,即谁家发现较大的野兽踪迹,便约几户一起去打。第三种形式是个人发现后自己去打。 3.采集 采集是基诺族女子的主要副业。基诺人经常性的副食蔬菜靠采集,于是妇女们在农业劳动中必背一个大背箩,以装随时采集到的各种野菜、竹笋、菌子等。大多数采集物现采现吃,有的需经过加工,存放着以备常年食用。在湿热带森林中植物繁多,可以采集食用的野菜类有:耳朵菜、青树的果与嫩叶、梨板菜、马蹄根、芥菜、薄荷、鱼腥草、野豌豆、刺五加、香椿、大刀豆、麻根、橄榄皮等。竹笋类有:甜竹笋、若竹笋、毛竹笋、麻金竹笋、大泡竹笋、斑竹笋、金竹笋等。竹笋可以鲜吃,也可以经过泡、晾、烫、腌、压、浸等加工后贮存起来,常年备用。菌类有:木耳、鸡枞、牛舌菌、奶浆菌、大红菌、辣菌、白参等。菌类多数随采随食,但如木耳、鸡棕、白参等亦可晒干贮存,常年食用。果类有:芒果、毛荔枝、青果、涩梨等。此外还有人工培植的香蕉、芭蕉、黄果、桔子、泡果、番木瓜等水果。块根类有:青山药、绿山药、硬壳山药、黄山药、四菱、蘑芋、芭蕉根、滕萝卜等。虫类有:蝉、蚂蚁、蝌蚪、蟋蟀、酸蜂、蜂蛹等。 4.传统经济形态存在的条件 基诺族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高原山地农业自成体系,其存在的条件主要为:(1)生产的组织形式即氏族长老制。长老集团发挥着维护氏族土地制度、组织实施刀耕火种生产等重要职能;(2)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以氏族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占有形式;(3)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足够面积的至少被规划为十三大片的林地,以资轮歇耕种;(4)足够多的森林为狩猎和采集各种动植物提供可能;(5)与刀耕火种各阶段和环节相联系的符号体系和农耕礼仪,起到对传统知识的强化和传承作用。 二、基诺族经济形态的变迁 1.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 传统上,基诺族村民的经济生产是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生计经济形式。后来受傣族影响,到四十年代开始开挖小块的水田,出现一定的水稻种植。特别是到化时期,农业学大寨,又改造了一些梯田,开挖了一部分水田,水田农业成为人们生产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水田改造破坏了大量森林,但传统的生产方式在人们的生产中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形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1982年和1983年基诺山分别实施“林业三定”“林业三定”即划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地、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一地”“两山一地”即责任山、自留山和轮歇地划分到户。政策,基诺族土地集体所有制被打破,山地、林地、水田等逐渐承包到户。同时当地政府提出了“以林为主,在粮食自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发展”杜玉亭:《基诺族识别四十年回识——中国民族识别的宏观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61页。的发展思路,茶叶、橡胶、砂仁、西番莲等经济作物被大量引进和种植,因而山地面积变得越来越小,传统的轮歇耕作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的一段时间,上述作物价格可观时,村民更是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部分村民甚至不再耕种山地,改以种植经济作物。这时期,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村民有能力购买诸如电视机、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生活、生产用具。然而19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上述经济作物价格的普遍下跌,村民的经济收入也随之下滑,放弃山地劳作的村民又开始耕种山地。今天,国际资源市场等因素像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基诺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村寨居民往往只能被动去适应。例如,2001年基诺山砂仁价格为70~80元/千克,但仅过1年砂仁每千克的价格仅为28元左右;再来看橡胶,据村民讲,在基诺山橡胶一般要种植7—8年后,才能开割,而在泰国已经出现了栽种4年之后就能开割的橡胶树,并且其出产的胶,价格仅为西双版纳这边的一半;西番莲也一样,刚种植时价格很好,家家户户都种植后,价格马上下跌。很显然,国际市场的变动情况已经与基诺山各个村寨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2.集镇贸易的兴起 目前在基诺山与村民直接发生作用的集镇主要有三个:(1)勐腊县的勐仑镇;(2)基诺山基诺族乡政府驻地;(3)西双版纳州府所在地允景洪。基诺族村民骑摩托车或驾驶拖拉机来往于村寨与上述三个集镇之间,这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此举一例为证。在勐仑镇,曾经出现新老两个农贸市场“争客”的现象。老的农贸市场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经常到半路抢购社区基诺族村民的农副产品,然后拿到自己的市场出售,而新的农贸市场的做法是允许附近村寨(包括巴卡社区)的村民进入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卖不完的由市场负责全部收购;另外新的农贸市场管理者请附近寨子(包括基诺山的三个寨子)的村干部吃饭,并且还发给每个村干部200元钱。最后,新的农贸市场赢得了竞争。现在村民出售农副产品、野菜、野果等都在新农贸市场,并且每人每次要交纳2块钱的摊位费。显然,市场的力量已经介入到社区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成为居民不可回避的作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模式正在形成。 3.民间经济往来的变化 而在民间经济往来方面,也即村内交易上,外来的老板经常到基诺村寨收废胶、包谷、扫把花、野菜等,基诺人自己也开起了小商店、碾米房,甚至有的村民开着拖拉机,走村串寨炸米花。外来的商客和本民族的坐贾行商,一方面带来了山区之外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在改变着村寨的人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基诺山也出现了雇佣关系,村民雇佣傣族、汉族为自己建盖房屋的现象也不再新鲜;基诺族村民到其他寨子或在本寨子承包工程也时有发生。显然民间经济往来形式的变化是基诺族传统文化解体的促动因素之一。传统的村民之间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关系正逐步消失。三、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与其社会文化的关系分析 1.经济变迁与技术文化的关系 进入到1950年以后,基诺山先后经历了五十年代初的“直接过渡”;1957年设置的基诺洛克生产文化站;1958年的民主补课,发动群众按既定比例重新划分阶级,对被划为地主、富农的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没收其浮财和底财,开展化运动;六十年代的;七十年代的农业学大寨;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政策;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等政策变动和社会变革,主要参考《景洪县志》编篡委员会:《景洪县志》之《大事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渐渐地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存在的各种条件消失或变迁了。 时期强调以粮为纲,基诺山有水、地面稍平的地方都把树砍光开了水田,而刀耕火种农业则被认为是一种“种一山坡,收一箩筐”的低效的、原始落后的经济形式,而成为国家欲加以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此时的生产也不再由氏族长老根据传习和积累的经验来组织进行,而是由生产队来统一安排,记工分,吃大锅饭,显然刀耕火种的传统组织形式已被取代。而在六十年代中,基诺山的各种鬼门被堵死,各种与刀耕火种农业生产体系相联系的农耕礼仪、祭祀活动都被贴上了封建迷信的标签而被禁止,也无人敢再搞。接着在农业学大寨的运动中,人们战天斗地,为开梯田,大面积砍伐森林,加上修公路等活动,以至到80年代,整个西双版纳的森林覆盖率从五十年代初的65%下降到30%以下。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43页。可见基诺族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已遭严重破坏。而到1982年和1983年以后,基诺族的山地、林地都明确了权属责任,基本上承包到了各家各户,因而刀耕火种生产体系中的号地仪式也就变得多余了。并且由于山地不保土,连续种2到3年后,地内的表土变得越来越少,此时为恢复土地肥力,就需对地块进行轮歇,然而土地分配到各家固定使用后各家的地块数量和面积减少,原来连续耕种1到3年的山地,现在至少要连续耕种5到6年后才轮歇,因此以前靠天吃饭,现在就靠化肥、农药吃饭。毫无疑问,刀耕火种的原生形态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物质文化形态也发生了变异。生产使用的劳动工具如点播棒消失了,生产的刀耕形式被锄耕和犁耕所代替,种植的旱稻品种从几十种上百种减少到了现在仅存的十多种,而且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许多村寨的村民已基本不再种植旱稻,经过基诺人祖祖辈辈培育、种植的旱稻可能随着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彻底消失而消失。 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是基诺族与高原山地森林生态系统长期互动的结果。“刀耕火种是山地民族的一种生计,是他们对山地森林环境的适应方式,是森林孕育的农耕文化,是一个山地人类生态系统,是一个文化生态体系。”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37页。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这种文化体系即将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出现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丧失了,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与之相联系的基诺族文化体系的整体变异。 2.经济形态变迁与制度文化的关系 传统上基诺族社会是以长老制为中心的均质化社会,对于这种社会制度文化我们可称其为“卓巴文化”,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卓巴等长老的产生机制即根据年龄自然传承;(2)卓巴等长老的功能发挥,即执行传统法规、调整村社内的各种关系、维护土地所有制等;(3)卓巴权威的象征大鼓;(4)卓巴等长老所主持的仪式活动,如选铁匠、祭鼓、跳大鼓舞、号地祭、砍地祭等。虽然此种文化曾受傣族土司统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其在基诺山的人间接发生的,并且是基于基诺族的传统来进行的,因而“卓巴文化”的基本形貌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也因战争频繁政府无暇顾及地方建制的实质性运作,因而基诺山仍然延续着旧有的村社政治与文化结构;而从五十年代至今,经过多次建制变革和社会运动,基诺山各个寨子都建立了现代国家下的基层管理、组织形式。村社干部取代了长老成为基诺族村寨管理的中心。村干部在生产组织、仪式活动、调解村民纠纷等事务中取得了传统长老的角色。从前长老的权威是自然形成的,其权威的合法性是由村寨的传统所决定的,其年龄以及与年龄相长的经验是其发挥作用的依据。而今天村干部的权威来自上级政府或者说国家,其要保证的是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村寨的无违,执行的是上级政府的决策。因而在村民心目中,他们是当官的。在仪式活动方面,以往长老们所主持的多与生产的世俗性相关联,代表着人们的各种祈盼和希望,长老们用神圣的方式实现着世俗的目的。而现在传统仪式的神圣性,随着世俗功能的减退而消解。人们在相信化肥、农药的同时,传统仪式的延续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和信仰基础,偶尔的出现也变成了纯粹的表演。公务员之家 3.经济形态变迁与观念文化的关系 传统的基诺族社会是一个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合为一体的社会,因而在生产方式的变迁过程中,伴随的是基诺人的社会组织制度、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财富观念以及认知方式的变异。以往基诺人生活的深山密林中充满着鬼怪神灵,有的树如大青树是不能随便砍伐的,有的水是不能喝的,而有的地方是不能大小便的,上山打猎时,山林中的一些动物是不能打的,如巴卡小寨的人就不敢打野牛,他们认为犯禁打了不该打的动物家里的牲畜会得病,而且时间、地点不对的行为往往会给行为者带来疾病,甚至夺走他的生命。在村寨的四周,在山地的周围都有各种鬼怪,为防鬼怪侵扰通常的做法是在家里面放置姜巴、在房屋的周围挂上达了,在地棚边栽种几棵姜、芋头、鸡公花、并挂达了,“这样鬼怪就不敢来了。”;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从传统来看,基诺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形成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尊老爱幼,一家有事全寨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诺人信奉取之有度、用之有度的生态伦理。砍地、烧地时,大树都不连根砍倒,而是留着长长的树桩,烧地时也不把其烧死,等轮歇后不久其即又发新枝,因而传统的轮歇地生态易于恢复平衡。而且人们每次上山采集带回来的野菜、果子和菌子等仅为一次食用,而不囤积贮藏。在他们的观念中“今朝有酒今朝醉”是合适的生活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山林中有足够多的野菜、野果供采摘,有大量走兽可猎获,大自然就是天然保鲜库,今天用完,明天要用现去取来;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欲求上,并没有积财的牢固观念,吃饱穿暖人们即可满足。人们的荣誉、名望并不依凭财富来建立,刀耕火种的经验技能、狩猎的技术、歌舞才能、巫师的灵异、仪式程序的掌握等,这些都是人们自我实现的希望所在,都是声威所出的源头。然而上述这些社会情景都渐渐成为了历史,人们对自然、对神的敬畏随着消灭封建迷信思想的运动而丧失,神灵越来越少,山林也越来越稀,人与人之间讲报酬、明算帐,同一村寨的人即使是同一家族的人搭次便车坐一次拖拉机都要出钱,为了生存、积财深夜2、3点钟就起床上集市占摊位卖菜成了人们的日常事务。另外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风尚正在改变,传统的仪式程序、节日内容、庆典活动正在消失或变异。并且随着电视等大众媒介的涌入,人们的审美趣向、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深受影响。无疑,今日基诺社会同以往相比变化是巨大的。而这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分离。 四、小结 纵观基诺族的经济变迁过程,我们会发现,从其经济形式的实质内容来看,发生了两次较大的转变,一次是在五十年代,实行公社化后,另一次是在1983年到1990年以来基诺族山开展改革开放之后。在前一次转变中,基诺社会由传统的经济形式转变为计划经济形式,但由于计划经济实行的是村寨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与基诺族传统的氏族、村寨共有共耕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其文化与经济的相互关联性没有被完全破坏;社会文化变迁与经济变迁的速度差距不大;而在后一次转变中,基诺族被逐步推向了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变迁与经济的变迁的协调关系基本被打破,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文化的内容,而经济的变迁又深刻地影响文化的变迁,促使传统文化快速流失。而究其原因,就在于在两次经济形式的变化过程中,基诺族完成了从互惠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已经不再完全嵌合在社会文化当中了。因而在思考今天基诺族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的时候,必须把基诺族经济形式转变所带来的众多相关因素考虑进来,才能得出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有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迈进。本文首先提出了会计法治的内涵、分析了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然后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由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会计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次从会计法律的普遍性和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分析了我国会计法治现状;最后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法制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政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政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政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政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政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公务员之家 ②会计法赋予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政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政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6.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影响或监督社会的个体或群体行为。社会舆论不仅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宣传法治,促使公民知法并且自觉守法、用法的作用,且应在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环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虽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总体来说舆论的透明度仍不高。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民经济中都存在着一定比重的国有经济。从一般的规定性来看,所谓国有经济,就是由国家(政府)通过赎买、投资等一定的方式形成并拥有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就国有经济的形成而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曾采取赎买甚至没收的方式把私人经济转变为国有经济,而在正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主要是通过国家投资形成的,这不仅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而且也包括国家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部分。国有经济在产权制度上的基本规定是国家拥有决定权。一定的产权制度所包括的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总和,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权利体系,一般可划分为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等。国有经济最基本的规定是所有权为国家拥有,在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有不同的安排。国有经济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种经济形式,与其他的经济形式并存,进行经济活动并发挥作用。在我国经济中,从社会性质上看,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国有经济的实体形式是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和微观经济组织。虽然国有经济的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但究竟如何认识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地位、效率以及矛盾仍然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问题。 一、国有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与创造了多方面的条件,其许多功能和作用是非国有经济所无法取代的。第一,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领域,如邮电、铁路、港口、供水、供电部门等,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大都由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经营,以满足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在这里,国有经济承担着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并为其它经济部门和企业取得效率与收益创造条件的职能。第二,国民经济的一些基础工业部门如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开发生产等,由于投资规模大、收益回收周期长,同时,由于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许多也是由国家投资、由国有企业经营的。国有经济发挥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创造经济增长和市场正常运行基础的功能。第三,在其他的许多经济领域,国有经济承担着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以促进本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职能,承担着创建新兴工业和产业、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职能,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调节的职能。同时,在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开发和援助落后地区、接管某些发生危机或破产的重要民间企业以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国有经济的这些功能,弥补了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的失效,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表明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国有经济履行这些职能并有效发挥作用,都是以其自身的经济活动来体现的,这就使国有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定经济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具备了基础性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现。就国有经济而论,国家拥有所有权并不排斥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也不排斥对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都集中于国家的产权结构重新安排。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本身具有权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国有经济的资产运营总是在国家或政府的授权下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来进行的,这就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分工的专门化、经济的信用化对市场主体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国有经济在资本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国有企业也就有可能成为有活力、有生机并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创造和提供了国有经济的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客体的资产已经价值化、货币化和信用化,这就使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委托—关系、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的多样化、有效化获得了广阔的空间,从而为在国有经济中调整、改革和重构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市场客体条件。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场体系,竞争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存在与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者同国有企业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有助于形成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竞争的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也可能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得以基本反映。这些,提供了在国有经济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的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从而使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成为现实,促进国有企业焕发活力与生机。 二、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 认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讲效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有的人对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持怀疑态度,就是以国有经济的国家所有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低效率为论据的。因此,考察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不能不涉及资产所有状况与企业效率高低的关系问题。 在国有经济中,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由国家来代表)所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个人能以其个人身份和名义对国有资产提出剩余索取权要求,国有经济的收益归全民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由国有经济的资产所有属性所决定,其基本单元即国有企业的效率高低、盈利或亏损,并不对构成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整体的个体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因为每一个公民个体因国有企业的盈利所获致的利益和因国有企业的亏损而承担的损失是极其间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为国有经济最终所有者整体构成部分的公民个体,缺乏直接地主动监督国有经济提高效率的激励。而作为国有经济所有权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论应该是有这种激励的,因为国有经济运营效益的提高、利润的增加,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扩张和社会福利的提高,这对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应该有足够的激励效应。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许多国有企业本身就承担着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职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作为所有者正是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这些国有企业去实现所承担的社会目标,其间有时不得不把利润目标、效率目标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国家或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主体的职能,但这是在一个相当大范围中通过若干层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关系,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其间可能产生比较高的运营成本,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手段,同时可能逐层弱化国有经济的所有权约束,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降低。因此,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国有经济的运营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资产国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经济的低效率,或者说国有经济中存在的低效率状况就必然地、绝对地是由资产国家所有造成的?对此还应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认为,公有、国家所有必然造成企业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带来私有企业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说明,私人所有权并不必然、绝对地产生私有企业的高效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统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中已不复存在。一方面,现代公司所使用的先进而又极端专业化的生产与管理技术使得往往只具备普通知识的股东即一个一个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着强烈的谋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也很难对经理人员的经营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现代公司的巨大规模又使股权异常分散,单个或数个股东缺乏足够的财力通过持股的数量来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在私人业主制中能发挥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公司制企业中很难、甚至不大可能发挥出来,从而难以成为决定这些企业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私有公司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就一定比国有企业中的经理人员,基于所有权的原因而更加关心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运行实践也表明,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私有企业的破产,既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强制性作用,也是由于这些私有企业的低效率,资产的私有并没有绝对、必然地保证私有企业的高效率。 显然,市场经济中一定经济形式的企业效率的高低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和所有权关系相联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产权制度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而言,并不仅仅只是对所有权发生影响。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构成的权能结构以及在不同权能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还有协调权能结构和权能主体之间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对企业的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设定其它条件不变,在同一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权能结构、在不同的权能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制衡关系以及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从所有权关系考察国有经济的效率,还应该看到在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对产权制度其他方面的调整、改革也会影响到国有经济的效率。 2.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在委托——关系下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况时,如果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经营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权益、预算约束软化从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在竞争的条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可以利用市场这个间接治理方式以及内生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对经营者或人的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经营具有效率。 3.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就公司制企业而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问题,都要分层次地把资产经营权委托出去,都有成本问题,关键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层次委托关系导致高成本、弱监督激励的问题,对于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都是存在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人和人的责权利是明确的,相互之间存在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在国有经济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结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诸如任命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及监督考核企业经营绩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就可能履行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的职能,促进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还必须特别指出,企业的产品或产品结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对某一经营事项所作的战略决策是否正确以及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状况等等,都对企业效率产生着影响,而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国有经济的资产国家所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有着使国有企业产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资产国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或绝对唯一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同样具有产生高效率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只要建立适当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国有经济同样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就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而言,并不否定国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 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矛盾 说明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绝对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着就否定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国有经济也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对此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务员之家 1.布局性矛盾 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国有经济的存在并发挥一定的功能,但国有经济的数量与分布显然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越过这一区间,就会发生所谓布局性矛盾,即国有经济数量过多、分布过泛所产生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分布过泛,国有企业技术水平低、设备和产品老化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难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造成许多障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也隐含着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诸多问题的极其重要的原因,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 2.体制性矛盾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国有经济的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形成和在改革开放前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连,旧体制对国有经济的影响仍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有的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有的国有企业仍然预算约束软化、难以自负盈亏、不能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许多国有企业还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机构庞大、人员冗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这就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所产生的国有经济的体制性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3.管理性矛盾 即由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低下而形成的矛盾。管理水平低下表现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比如,忽视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生产经营不从市场需求、市场变化出发,决策随意而出现重大失误;规章制度不完善,在生产经营中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考核监督检查;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经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低效、产品质量下降;忽视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运用,在管理上墨守陈规,不思创新,等等。管理水平低下必然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使国有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遇到困难。但是,必须指出,这种矛盾并不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特有的,非国有经济、非国有企业也存在着这种矛盾。因此,这种矛盾在市场 的投入,另一方面是不符合社会需要或市场需求的低效或无效的产出,很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是低效率的,同时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效配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经济运营中存在的低效率状况是和资产国家所有的属性有关的。那么,是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有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迈进。本文首先提出了会计法治的内涵、分析了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然后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由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会计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次从会计法律的普遍性和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分析了我国会计法治现状;最后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法制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政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政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政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政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政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公务员之家 ②会计法赋予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政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政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6.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影响或监督社会的个体或群体行为。社会舆论不仅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宣传法治,促使公民知法并且自觉守法、用法的作用,且应在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环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虽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总体来说舆论的透明度仍不高。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互惠经济到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基诺族作为中国的山地少数民族之一,其传统经济形式是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初级农业。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经济与社会是嵌合在一起的,经济活动与教育、宗教、歌舞等形式不分彼此;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依据的是互助,互惠互利原则。然而经过化,特别是经过山地、林地制度改革和引入市场经济之后,基诺族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嵌合关系被打破,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不再同步。基诺族的经济形态由互惠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出现基诺族传统文化的快速变异。 关键词: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嵌合 今天,当我们用经济人类学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各个民族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情况时,不由得想到了经济人类学家卡尔•博兰尼,他认为就社会与经济的关系而言,社会是首要性与支配性的。在他看来,在十九世纪之前,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经济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嵌入”的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是镶嵌于社会体制之中的。博兰尼认为,虽然没有一个社会不依靠一定的经济制度而存在,“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一个时代的经济是受市场的控制(即使是大体上)而存在的……事实却是:在交易上图利从没有在人类经济上占过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市场的制度从石器时代后期就已普遍出现,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只不过是从属性的。”①然而到了十九世纪,社会成了市场社会,市场经济不再是“嵌入”社会,而是相反,市场宰制了社会。 具体到中国的情况,我们知道九十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日益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了。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济形态处于自给自足或者是处于互惠经济中的各个民族,他们在从传统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其变迁的实质是如何的,这种变迁与各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的关系又是如何的,是值得从事民族经济研究的学者关注的,因为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族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本文即是应用博兰尼的理论来分析中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之一的基诺族②的经济演变情况,从而来探讨在此过程中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一、基诺族的传统经济形式③ 20世纪50年代以前,基诺族的经济生产,实行村社土地公共所有制,处于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以狩猎、采集等为辅的经济状态。 1.刀耕火种山地农业 基诺族聚居的基诺山和散居的地区全部是山地,没有成片的坝区。农业生产全部在开垦的山地上进行,是典型的山地农业。刀耕火种是山地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通常在春节后或上一年底开始砍树,待被砍倒的树木晒干后便焚烧,烧后的草木灰布满地面成天然肥料,有的厚达一二寸,此后稍事平整即行播种。耕地采用轮种制,轮作时间有一定年限,一般为烧一次荒种一年,少数种二年,然后丢荒。 2.狩猎 在基诺族的传统经济中,狩猎是基诺族男子的主要副业,也是基诺族获得肉食来源的一项重要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基诺山原始森林里动物繁多,基诺族人传统狩猎对象大致可分为兽、鸟、鼠三大类。他们常用的狩猎工具是:外地买来的火药枪,自制的弩,用棕绳搓成的支在鸟类通过的地方的扣子,设在野兽常走的路上的弯弓,打马鹿、麂子、野猪、野牛、老熊等的毒箭和跳枪。基诺族打猎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村社组织的集体打猎。第二种打猎的形式是几户联合起来打,即谁家发现较大的野兽踪迹,便约几户一起去打。第三种形式是个人发现后自己去打。 3.采集 采集是基诺族女子的主要副业。基诺人经常性的副食蔬菜靠采集,于是妇女们在农业劳动中必背一个大背箩,以装随时采集到的各种野菜、竹笋、菌子等。大多数采集物现采现吃,有的需经过加工,存放着以备常年食用。在湿热带森林中植物繁多,可以采集食用的野菜类有:耳朵菜、青树的果与嫩叶、梨板菜、马蹄根、芥菜、薄荷、鱼腥草、野豌豆、刺五加、香椿、大刀豆、麻根、橄榄皮等。竹笋类有:甜竹笋、若竹笋、毛竹笋、麻金竹笋、大泡竹笋、斑竹笋、金竹笋等。竹笋可以鲜吃,也可以经过泡、晾、烫、腌、压、浸等加工后贮存起来,常年备用。菌类有:木耳、鸡枞、牛舌菌、奶浆菌、大红菌、辣菌、白参等。菌类多数随采随食,但如木耳、鸡棕、白参等亦可晒干贮存,常年食用。果类有:芒果、毛荔枝、青果、涩梨等。此外还有人工培植的香蕉、芭蕉、黄果、桔子、泡果、番木瓜等水果。块根类有:青山药、绿山药、硬壳山药、黄山药、四菱、蘑芋、芭蕉根、滕萝卜等。虫类有:蝉、蚂蚁、蝌蚪、蟋蟀、酸蜂、蜂蛹等。 4.传统经济形态存在的条件 基诺族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高原山地农业自成体系,其存在的条件主要为:(1)生产的组织形式即氏族长老制。长老集团发挥着维护氏族土地制度、组织实施刀耕火种生产等重要职能;(2)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以氏族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占有形式;(3)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足够面积的至少被规划为十三大片的林地,以资轮歇耕种;(4)足够多的森林为狩猎和采集各种动植物提供可能;(5)与刀耕火种各阶段和环节相联系的符号体系和农耕礼仪,起到对传统知识的强化和传承作用。 二、基诺族经济形态的变迁 1.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 传统上,基诺族村民的经济生产是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生计经济形式。后来受傣族影响,到四十年代开始开挖小块的水田,出现一定的水稻种植。特别是到化时期,农业学大寨,又改造了一些梯田,开挖了一部分水田,水田农业成为人们生产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水田改造破坏了大量森林,但传统的生产方式在人们的生产中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形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1982年和1983年基诺山分别实施“林业三定”“林业三定”即划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地、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一地”“两山一地”即责任山、自留山和轮歇地划分到户。政策,基诺族土地集体所有制被打破,山地、林地、水田等逐渐承包到户。同时当地政府提出了“以林为主,在粮食自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发展”杜玉亭:《基诺族识别四十年回识——中国民族识别的宏观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61页。的发展思路,茶叶、橡胶、砂仁、西番莲等经济作物被大量引进和种植,因而山地面积变得越来越小,传统的轮歇耕作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的一段时间,上述作物价格可观时,村民更是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部分村民甚至不再耕种山地,改以种植经济作物。这时期,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村民有能力购买诸如电视机、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生活、生产用具。然而19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上述经济作物价格的普遍下跌,村民的经济收入也随之下滑,放弃山地劳作的村民又开始耕种山地。今天,国际资源市场等因素像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基诺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村寨居民往往只能被动去适应。例如,2001年基诺山砂仁价格为70~80元/千克,但仅过1年砂仁每千克的价格仅为28元左右;再来看橡胶,据村民讲,在基诺山橡胶一般要种植7—8年后,才能开割,而在泰国已经出现了栽种4年之后就能开割的橡胶树,并且其出产的胶,价格仅为西双版纳这边的一半;西番莲也一样,刚种植时价格很好,家家户户都种植后,价格马上下跌。很显然,国际市场的变动情况已经与基诺山各个村寨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2.集镇贸易的兴起 目前在基诺山与村民直接发生作用的集镇主要有三个:(1)勐腊县的勐仑镇;(2)基诺山基诺族乡政府驻地;(3)西双版纳州府所在地允景洪。基诺族村民骑摩托车或驾驶拖拉机来往于村寨与上述三个集镇之间,这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此举一例为证。在勐仑镇,曾经出现新老两个农贸市场“争客”的现象。老的农贸市场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经常到半路抢购社区基诺族村民的农副产品,然后拿到自己的市场出售,而新的农贸市场的做法是允许附近村寨(包括巴卡社区)的村民进入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卖不完的由市场负责全部收购;另外新的农贸市场管理者请附近寨子(包括基诺山的三个寨子)的村干部吃饭,并且还发给每个村干部200元钱。最后,新的农贸市场赢得了竞争。现在村民出售农副产品、野菜、野果等都在新农贸市场,并且每人每次要交纳2块钱的摊位费。显然,市场的力量已经介入到社区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成为居民不可回避的作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模式正在形成。 3.民间经济往来的变化 而在民间经济往来方面,也即村内交易上,外来的老板经常到基诺村寨收废胶、包谷、扫把花、野菜等,基诺人自己也开起了小商店、碾米房,甚至有的村民开着拖拉机,走村串寨炸米花。外来的商客和本民族的坐贾行商,一方面带来了山区之外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在改变着村寨的人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基诺山也出现了雇佣关系,村民雇佣傣族、汉族为自己建盖房屋的现象也不再新鲜;基诺族村民到其他寨子或在本寨子承包工程也时有发生。显然民间经济往来形式的变化是基诺族传统文化解体的促动因素之一。传统的村民之间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关系正逐步消失。 三、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与其社会文化的关系分析 1.经济变迁与技术文化的关系 进入到1950年以后,基诺山先后经历了五十年代初的“直接过渡”;1957年设置的基诺洛克生产文化站;1958年的民主补课,发动群众按既定比例重新划分阶级,对被划为地主、富农的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没收其浮财和底财,开展化运动;六十年代的;七十年代的农业学大寨;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政策;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等政策变动和社会变革,主要参考《景洪县志》编篡委员会:《景洪县志》之《大事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渐渐地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存在的各种条件消失或变迁了。 时期强调以粮为纲,基诺山有水、地面稍平的地方都把树砍光开了水田,而刀耕火种农业则被认为是一种“种一山坡,收一箩筐”的低效的、原始落后的经济形式,而成为国家欲加以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此时的生产也不再由氏族长老根据传习和积累的经验来组织进行,而是由生产队来统一安排,记工分,吃大锅饭,显然刀耕火种的传统组织形式已被取代。而在六十年代中,基诺山的各种鬼门被堵死,各种与刀耕火种农业生产体系相联系的农耕礼仪、祭祀活动都被贴上了封建迷信的标签而被禁止,也无人敢再搞。接着在农业学大寨的运动中,人们战天斗地,为开梯田,大面积砍伐森林,加上修公路等活动,以至到80年代,整个西双版纳的森林覆盖率从五十年代初的65%下降到30%以下。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43页。可见基诺族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已遭严重破坏。而到1982年和1983年以后,基诺族的山地、林地都明确了权属责任,基本上承包到了各家各户,因而刀耕火种生产体系中的号地仪式也就变得多余了。并且由于山地不保土,连续种2到3年后,地内的表土变得越来越少,此时为恢复土地肥力,就需对地块进行轮歇,然而土地分配到各家固定使用后各家的地块数量和面积减少,原来连续耕种1到3年的山地,现在至少要连续耕种5到6年后才轮歇,因此以前靠天吃饭,现在就靠化肥、农药吃饭。毫无疑问,刀耕火种的原生形态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物质文化形态也发生了变异。生产使用的劳动工具如点播棒消失了,生产的刀耕形式被锄耕和犁耕所代替,种植的旱稻品种从几十种上百种减少到了现在仅存的十多种,而且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许多村寨的村民已基本不再种植旱稻,经过基诺人祖祖辈辈培育、种植的旱稻可能随着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彻底消失而消失。 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是基诺族与高原山地森林生态系统长期互动的结果。“刀耕火种是山地民族的一种生计,是他们对山地森林环境的适应方式,是森林孕育的农耕文化,是一个山地人类生态系统,是一个文化生态体系。”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37页。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这种文化体系即将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出现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丧失了,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与之相联系的基诺族文化体系的整体变异。 2.经济形态变迁与制度文化的关系 传统上基诺族社会是以长老制为中心的均质化社会,对于这种社会制度文化我们可称其为“卓巴文化”,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卓巴等长老的产生机制即根据年龄自然传承;(2)卓巴等长老的功能发挥,即执行传统法规、调整村社内的各种关系、维护土地所有制等;(3)卓巴权威的象征大鼓;(4)卓巴等长老所主持的仪式活动,如选铁匠、祭鼓、跳大鼓舞、号地祭、砍地祭等。虽然此种文化曾受傣族土司统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其在基诺山的人间接发生的,并且是基于基诺族的传统来进行的,因而“卓巴文化”的基本形貌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也因战争频繁政府无暇顾及地方建制的实质性运作,因而基诺山仍然延续着旧有的村社政治与文化结构;而从五十年代至今,经过多次建制变革和社会运动,基诺山各个寨子都建立了现代国家下的基层管理、组织形式。村社干部取代了长老成为基诺族村寨管理的中心。村干部在生产组织、仪式活动、调解村民纠纷等事务中取得了传统长老的角色。从前长老的权威是自然形成的,其权威的合法性是由村寨的传统所决定的,其年龄以及与年龄相长的经验是其发挥作用的依据。而今天村干部的权威来自上级政府或者说国家,其要保证的是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村寨的无违,执行的是上级政府的决策。因而在村民心目中,他们是当官的。在仪式活动方面,以往长老们所主持的多与生产的世俗性相关联,代表着人们的各种祈盼和希望,长老们用神圣的方式实现着世俗的目的。而现在传统仪式的神圣性,随着世俗功能的减退而消解。人们在相信化肥、农药的同时,传统仪式的延续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和信仰基础,偶尔的出现也变成了纯粹的表演。3.经济形态变迁与观念文化的关系 传统的基诺族社会是一个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合为一体的社会,因而在生产方式的变迁过程中,伴随的是基诺人的社会组织制度、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财富观念以及认知方式的变异。以往基诺人生活的深山密林中充满着鬼怪神灵,有的树如大青树是不能随便砍伐的,有的水是不能喝的,而有的地方是不能大小便的,上山打猎时,山林中的一些动物是不能打的,如巴卡小寨的人就不敢打野牛,他们认为犯禁打了不该打的动物家里的牲畜会得病,而且时间、地点不对的行为往往会给行为者带来疾病,甚至夺走他的生命。在村寨的四周,在山地的周围都有各种鬼怪,为防鬼怪侵扰通常的做法是在家里面放置姜巴、在房屋的周围挂上达了,在地棚边栽种几棵姜、芋头、鸡公花、并挂达了,“这样鬼怪就不敢来了。”;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从传统来看,基诺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形成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尊老爱幼,一家有事全寨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诺人信奉取之有度、用之有度的生态伦理。砍地、烧地时,大树都不连根砍倒,而是留着长长的树桩,烧地时也不把其烧死,等轮歇后不久其即又发新枝,因而传统的轮歇地生态易于恢复平衡。而且人们每次上山采集带回来的野菜、果子和菌子等仅为一次食用,而不囤积贮藏。在他们的观念中“今朝有酒今朝醉”是合适的生活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山林中有足够多的野菜、野果供采摘,有大量走兽可猎获,大自然就是天然保鲜库,今天用完,明天要用现去取来;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欲求上,并没有积财的牢固观念,吃饱穿暖人们即可满足。人们的荣誉、名望并不依凭财富来建立,刀耕火种的经验技能、狩猎的技术、歌舞才能、巫师的灵异、仪式程序的掌握等,这些都是人们自我实现的希望所在,都是声威所出的源头。然而上述这些社会情景都渐渐成为了历史,人们对自然、对神的敬畏随着消灭封建迷信思想的运动而丧失,神灵越来越少,山林也越来越稀,人与人之间讲报酬、明算帐,同一村寨的人即使是同一家族的人搭次便车坐一次拖拉机都要出钱,为了生存、积财深夜2、3点钟就起床上集市占摊位卖菜成了人们的日常事务。另外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风尚正在改变,传统的仪式程序、节日内容、庆典活动正在消失或变异。并且随着电视等大众媒介的涌入,人们的审美趣向、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深受影响。无疑,今日基诺社会同以往相比变化是巨大的。而这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分离。 四、小结 纵观基诺族的经济变迁过程,我们会发现,从其经济形式的实质内容来看,发生了两次较大的转变,一次是在五十年代,实行公社化后,另一次是在1983年到1990年以来基诺族山开展改革开放之后。在前一次转变中,基诺社会由传统的经济形式转变为计划经济形式,但由于计划经济实行的是村寨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与基诺族传统的氏族、村寨共有共耕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其文化与经济的相互关联性没有被完全破坏;社会文化变迁与经济变迁的速度差距不大;而在后一次转变中,基诺族被逐步推向了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变迁与经济的变迁的协调关系基本被打破,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文化的内容,而经济的变迁又深刻地影响文化的变迁,促使传统文化快速流失。而究其原因,就在于在两次经济形式的变化过程中,基诺族完成了从互惠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已经不再完全嵌合在社会文化当中了。因而在思考今天基诺族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的时候,必须把基诺族经济形式转变所带来的众多相关因素考虑进来,才能得出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和谐的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竞争的属性,也应有和谐的属性,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转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摘要]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逻辑与其在各国的实际运行构成了鲜明的对比,暴露了它的内在悖论:宣称自由市场经济是自发产生的,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干预的产物;表面提倡经济的自由竞争,实质又严重依赖国家干预;对外宣扬自由贸易。实际上又实行国家保护;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带来繁荣,结果却是造成严重的灾难。因此,我国在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时,必须以扬弃的态度对待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坚定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干预 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逻辑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在各国的实际运行,暴露了它的内在悖论。正如德国的罗伯特·库尔茨所总结的那样:“自由主义因此积聚下自己的核心矛盾:一方面以‘自由’和独立的个性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又创造出别名为‘龙形海怪’的具有镇压性质的国家机器……一方面承诺‘看不见的手’具有造福人类、促进繁荣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造成世界范围内人为的和史无前例的大众贫困。”新自由主义的理论逻辑和实际运行之间的矛盾是在多个方面展开的。 一、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不是自发产生而是人为的产物 新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市场的出现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人为作用的结果。米塞斯说:“从‘自然本性’讲,我们也许并不喜欢资本主义制度的某些地方,但是我们不可能改变自然进程的性质。”米塞斯的话毫不掩饰地表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的产物,因而市场经济是天然合理的。哈耶克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经由一个自发的演进过程而来的,而这一过程与政府的强制力量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自由市场的选择和扩张绝不是田园牧歌式的和平进化过程。格雷指出,19世纪英国的自由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渐进变迁的结果,而是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产物。“在任何社会中,受限制的市场是正常的,而自由市场才是策略、规划和政治高压的产物。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必然在中央计划之下产生,而规范的市场则是自然产生的。自由市场并不像新右派思想家们所想象或声称的那样,是社会进化的馈赠品,而是社会工程和坚定的政治意志的一个有目的性的产物。”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为自由市场经济的自发进化所作的辩护,有些学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评。迈克尔·佩罗曼认为,至少在资本主义早期,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比,商业生产方式并不占优势,它们甚至有些落后。但在资本家看来,商业生产方式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因此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去打破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以便获得劳动力。但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具有的封闭性和完整性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扩张构成了有效的抵抗。如果不借助于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要想把这种经济方式下的农民转变为雇佣劳动者,将会非常困难,而且也会颇费时日。为了维护资产阶级自身利益,各国政府先后采取了多种强制措施来干预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退一步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后,完全就是一种自发进化的情景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哈耶克本人也认识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发进化过程完全有可能陷入困境,存在某种毁灭既有经济秩序和制度的可能性。尽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历了多次的经济政治危机,但它却始终没有被其他制度所代替。这一事实恰好表明,不能仅仅依靠自发的秩序和力量来维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必须依靠某些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有意识的引导和规范。 二、名为自由竞争实为国家干预 新自由主义一向提倡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但实际上,新自由主义更多的是依靠国家来推行自由主义政策,并获得巨大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控制着经济和社会资源的一般都是大实业家阶层。拉尔夫·密里本德指出:“有大量证据表明,根据社会出身、教育和阶级状况,那些在国家体制中控制着所有支配职位的人,主要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来自实业界和有产者,或是来自自由职业中等阶级……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男人和妇女们,始终被那些来自其他在经济和社会上较为优越的和相对来说较为疏远的阶级统治、代表、管理、审判和在战争中指挥,这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一个基本事实。”显然,资本主义国家首先要保护的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因为这涉及整个资产阶级的生存和统治。沃勒斯坦说,在现代世界体系里,规则的最终制定者不是别人,而是国家,它在确保维护利益,如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精神等方面扮演主要的角色。没有国家制定切合现实的各种规则,资本主义活动就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利润。因此,所有实际的资本家都喜爱和尊崇国家,与特定的国家政府打交道,以换取订立一些有利于他们的规则。正如乔姆斯基指出的,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利益集团非常虚伪,它们一方面希望并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津贴,保护它们的市场不为竞争对手所占领;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不向它们征取税收或者要求政府不要过多地保护那些非商业阶层的利益,特别是不要过多地保护穷人和工人阶级。政府机构日益庞大,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的旗帜下,它们毫不掩饰地只去满足部分阶层的利益。 以自由竞争面目出现的市场经济,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都远未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布罗代尔说,那些大资本家们总是尽量避免专业化的局限,总是试图染指贸易、生产和金融等所有部门。因为唯有如此,他们才能有望取得垄断优势,获取高额利润。事实上,自由竞争原则发挥作用的区域总是低额利润区域——微型资本主义,而大资本行使垄断权的区域则是投资和资本高速形成的区域,具有非比寻常的利润。为了更为有效地排斥竞争力量的压力,大资本家常常求助于国家的介入和干预。对于国家力量在限制自由竞争上的作用,大资本家显然比西方经济学家们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一位华尔街大亨在一篇文章中呼吁政府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他强调:“表面的说法是‘市场’会惩罚那些在金融体系中的不法者。但是,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工作中,市场并不灵光……在这种严谨的监管形式下,华尔街的公司可能要符合更严格的资本要求,以及对其控股公司的所有活动进行更严厉的监管。因为失去很多专利,证券公司的数目和规模最终会缩减。”显然,最后一句话暴露了他的真实想法,那就是通过政府干预来减少自由竞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绝对不是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处于对立的地位。恰恰相反,两者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三、新自由主义的双重标准:对外自由贸易对内保护主义 在人们的观念中,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向来是实行自由贸易的楷模。美国学者保罗·贝罗奇戳穿了西方自由主义标榜的自由贸易神话,向世人指出:“在历史上,自由贸易属于例外,而贸易保护才是常规。”西方发达国家自己并不搞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总是要求落后国家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他们经常指责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多,但他们自己实际上不仅没有放弃国家干预,甚至还把国家干预这个看得见的拳头挥向别国。西方国家在国际贸易问题上,自己大搞贸易保护主义,却总是要求别国搞贸易自由主义。美国政府对外宣扬自由贸易、对内实行保护主义的种种做法,就连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弗里德曼都感到羞耻。他说:“我们声称我们信仰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但我们却设立贸易壁垒,以‘保护’国内生产者免受竞争的威胁;我们声称我们信仰政府最少地干预经济活动,但我们的政府却制定了进口配额,并实行政府支持农产品的价格政策而向国外进行出口倾销……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伪君子,它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 历史已经证明,英美统治者都是以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当少数资产阶级利益需要加强政府干预时就加强政府干预,需要放任自由时就放任自由。他们绝不会完全照搬新自由主义的教条来解决问题。即使在美国里根执政时期和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英国政府实际上推行的也不是什么纯粹的新自由主义,而是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的混合,他们只是放松了国家干预,并没有放弃国家干预。他们推行的虽然有不少新自由主义的东西,但也有凯恩斯主义,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许多关于减少国家干预的主张并没有接受。乔姆斯基指出,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具有讽刺意味,而恰恰是那些鼓吹自由市场准则的国家的正常运作模式:市场开放规则只对你,不对我;除非“游戏场”正好向着有利于我的方向发生偏斜,而这种偏斜在典型情况下都是国家大规模干预的结果。经济史的事实表明,在经济上获得成功发展的国家都是那些“肆意地违反公认的自由市场原则”的国家。总的来说,正如有人提到的那样,在振兴本国经济方面,自由主义的美国人更倾向于采取干涉主义的政策,他们比社会主义的欧洲人更相信政府的力量。 四、等待戈多:自由市场经济的长期繁荣 直面两极化趋势日益严重的大量事实,新自由主义秩序的捍卫者宣称,美好生活总会惠及到广大民众,只要加剧这些问题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畅行无阻。实行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结果,大大削弱了大多数政府控制其国内市场、金融投资的能力,全球经济的金融泡沫更迅速、更大规模地扩展开来。推行新自由主义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别是工业的发展遭到了致命的打击,经济安全、民族独立、国家主权不断弱化,国内贫富差距和南北差距不断拉大。 英国经济学家安·麦迪森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曾经历过三个最成功的时期,它分别为:自由秩序时期(1870~1913年)、黄金时期(1950~1973年)、新自由秩序时期(1973~1998年)。这三个时期中经济发展最快的则是黄金时期(1950~1973年),而这正是发达各国在实践中主要推行凯恩斯主义的时期。麦迪森的这个研究分析虽然不一定十分精确,但至少有可供参考的价值。从经济增长维度来判断,最能推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增长的是凯恩斯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而不是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如果不仅考察经济增长问题,而且考察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情况,那么很明显,新自由主义的全面推行带来了严重的问题。简单地说,实施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几乎都发生了经济萧条,甚至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从实施新自由主义的全面结果来看,其带来的问题则更多。有人认为,波兰是新自由主义改革成功的转型国家,但这是经不起推敲的轻率结论。波兰政府副总理、总统经济顾问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是这样回应这个问题的:“转型国家再也不能重复新自由主义的老路,而是要走一条超越新自由主义的新路;波兰的成功来自于抛弃了休克疗法,而非相反;毫无疑问,‘休克疗法’这一政策失败了,而且,依据‘休克疗法’的方式进行的思维与行动,导致了生产的大幅滑坡,‘休克疗法’应当对如此悲惨的后果承担责任。”可见,对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能指望它会自动带来长期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而必须有相应的机制、规则来约束它。“如果我们想保护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避免恶性竞争的后果,那么自由市场就很有必要由强有力的道德框架、社会凝聚力和有理性的政府干预来支撑……因为假如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自由追求与社会的合作和强有力的政府之间必要的平衡被打破而无法修补的话,那么持续的人类进步就不太可能了。到那时,人类就会完全乞怜于自由市场——沦为它的奴隶,而不是成为它的主人。” 对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来看待,具体地加以评价。对其非科学的内容进行批判,警惕它所设下的意识形态陷阱;对其带科学性的合理成分则应予以充分肯定,并在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合理借鉴。任何西方现存的理论和模式都不能直接为中国提供现成的方法,但所有理论和模式都将会对我国的改革有所启发。
浅谈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摘 要】 本文分析了企业财务人员的思想现状,阐述了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方法与措施。要推进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思想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素质。 【关键词】 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措施 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济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中枢。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其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财务人员的工作越发受到重视。因此,加强财务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企业经济管理的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财务人员的思想现状 目前,财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保障财务工作有效的运行。但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财务的门槛普遍较低,存在部分财务人员的非理性行为,为谋求自身利益主动或被动损害企业的利益,给企业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造成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政治信仰 由于财务人员职业的特点,一旦财务人员存在缺乏政治理性的问题,政治信仰不坚定,极其容易受到社会上负面的价值观(拜金主义,投机主义等)影响,引发财务人员思想上的偏差,导致工作中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不仅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2、法律观念意识薄弱 近年来,财务人员擅自挪用公款,亏空公款,编造假账,虚列会计账目等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并呈递增趋势。由于财务人员掌握着大量的流动资金,一旦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不熟悉法律的相关权利和责任,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极其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3、敬业精神不足 第一,业务素质偏低。很多财务人员对岗位业务的操作达不到相关会计软件和电子办公软件技术的国家标准,工作内容不规范,业务流程不熟悉,缺乏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财务账面数据反映不真实;工作信息滞后,导致信息不准确;导致账目杂乱无章、账实不符,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第二,欠缺职业道德意识。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参与管理的职业道德意识。 4、监督和考评机制不健全 由于财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分工不明,仅流于形式,难以有效执行,失去了监督的原始作用。不健全的考评机制,不能正确、公正的评价财务人员的业绩,如果财务人员对工作薪酬分配心存不满,可能会引起其工作绩效低下,消极怠工,必定会影响工作效率,进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是财务人员的力量源泉 财务人员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在财务人员中实施,财务人员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部分财务人员在社会负面价值观的影响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者企业的经济效益,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容易引发一味的追求金钱或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各种违法违规的经济管理现象,主要原因是思想意识不足造成的,所以必须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更好地杜绝违法违规的经济管理现象的发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可为财务人员的工作起到指导作用,既有利于缔造企业财务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又有利于净化不良的社会风气,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是财务人员的力量源泉。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是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途径 财务人员从事的是一项确保企业组织财务活动正常运行的经济管理工作。要规范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运作,首先要规范财务人员的财务工作行为。只有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从根源上减少违法违规的经济管理现象的发生,确保企业管理的秩序正常。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途径。思想政治教育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稳定发展必然离不开财务人员高效的经济管理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效率必须通过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具体表现在政治、道德、思想和专业能力上,有利于迅速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所以,必须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这是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促进财务人员思想观念转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改变不科学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以满足企业对财务人员工作上更高的要求,使财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紧跟先进的精神文明指向,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的发展打好基础。第二,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是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管理工作的融合,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性功能的必然要求。用积极向上的企业价值观激励财务人员,只有财务人员的工作切实干好,才有利于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为企业稳定、高效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方法与措施 要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方式,使财务人员更好地承担起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第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仰。如果人没有信仰,那么一个人的精神必然是极度空虚的。因此,财务人员需要坚定政治信仰,有了政治信仰,才能够在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选择正确的方向。财务人员只有坚定政治信仰,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面对事物、矛盾、问题时,需要学习处理矛盾问题的有效方法,政治理论是最好的载体,代表着最先进的文化。通过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处理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既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又有利于企业长久的稳定发展。因此,财务人员更加需要学习政治理论,修炼政治品格,提高政治素质。 2、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思想素质 首先,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财务人员的法律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运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培养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监督,规范意识,发挥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管制作用,把违法犯纪的财务工作行为扼杀在萌芽中。其次,在企业发展中,加强财务人员财经法规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使财务人员的经济活动行为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约束,规范其经济活动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依法制作财务帐薄,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违反国家财务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杜绝挪用公款,亏空公款,编造假账,虚列会计账目等犯罪现象的发生。通过强化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有效的将财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 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指财务人员自觉遵循职业规范,自觉的抵制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职业修养。如果财务人员自身的道德意识存在问题,就不可能为企业全心全意的服务,自然财务管理的效益便不容乐观。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不良社会价值观带来的负面影响起到了良好的防御作用,对经济活动中的漏洞起到了修补作用,对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法规部分起到了补充作用。财务人员职业道德高水准必然是要求对本职工作具有更强大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开展教育工作,加强财务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养成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4、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素质 专业能力是财务人员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的技能,缺乏专业能力,将制约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成为影响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要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缔造企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在人才选拔方面,应重点考察政治信仰是否坚定,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否强烈,专业知识是否扎实,择优录用。在人才培育方面,根据岗位职责的需求,业务特点的不同,分类别分阶段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积极地为企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准备。 财务人员的各方面素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而构成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财务人员,才能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能。因此,必须加强财务部门的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对财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意识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企业才会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才能保障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势在必行。对企业和社会发展而言,思想政治教育是保障财务人员工作正常运作的强有力武器,有效的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企业管理的秩序正常,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生存和发展。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学习与思考,与工作内容融会贯通,运用于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财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关键。所以,企业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训工作,财务人员本身也要通过自我学习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浅谈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以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契机,分析目前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即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强化服务意识。 关键词: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策 一、引言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深入改革,特别是高校办学自主权、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已经不仅是原来纯粹的公益事业,而是公益与市场相结合的形态。从而导致了高校学校经济日益多元化,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要求财务管理愈加精细化。在此背景下,高校的财务工作在学校整个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日益突出,同时新的形势对高校财经管理者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近些年来会计领域负面影响不断,特别是高校财务人员的贪污腐败的案件不断发生,高校财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不究的现象仍很严重。导致上述原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主观方面财务人员思想政治因素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已成为高校稳定有序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高校财务部门作为高校的综合管理与服务部门,对高校的日常教学、科学研究与其他日常事业的维持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因此,财务部门在抓好教育事业资金合理、高效运作的同时,应先做好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当前高校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人员整体思想政治素质低、觉悟不高 客观方面,高校财务部门在学校大多数属于后勤服务部门,长期以来财务部门一直属于高校才人引进家属的重要“聚集地”,而高校财务人员是需要既懂得丰富会计理论知识基础,又熟悉高校各个部门的业务特点,并能了解高等教育需求的中高级复合型人才。目前高校人才引进机制客观上直接制约了财务部门的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主观方面,目前大多数高校财务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从身份划定上就说明了财务人员属于附属关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倾向将与之无缘,而使得会计人员地位待遇偏低,职位升迁缓慢,从而导致有些觉悟不高的财务人员同志因此产生委屈情绪,思想上颇为不满,消极怠工。 在此境况下,有些财务同志易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存在着“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思想,工作缺乏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甚至有些财务人员未能经受金钱的诱惑,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管理上的漏洞来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了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2.财务人员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缺乏、方法单一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国家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高校的教育资金的核算量也大幅度提高,例如某省属54所公办高校,2011年实现总收入257.79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20.71亿元,2012年实现总收入264.30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42.71亿元,平均每所高校教育资金核算量达到4.8亿元左右。高校教育资金量大幅度提高造成财务人员平时忙于应付日常核算业务,缺乏政治理论学习的时间。同时,又有部分财务人员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务虚不务实,对思想政治教育走形式,走过场,文件强调的多,而落实的少,尤其是在事务繁多而杂乱的情况下。 另外,财务人员对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存有误区,即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只是进行简单的开会,在会议上讲一讲,领导念一念,大家记一记,并没有真正深入人心。也正是由于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导致财务人员对其缺乏兴趣,而思想政治教育只能留与形式。 3.财务人员主动服务师生意识不强 高校财务人员日常由于工作繁忙等多方面原因,存在一些服务意识欠缺的问题,主要表现缺乏对办理业务师生的理解、态度冷漠,甚至出现对待老师和学生的态度不一样、对待生人熟人不一样、对待领导和群众表现特别不一样的情形。曾有这样的顺口溜来形容某些财务人员服务意识,即“财务处,门槛高,门难进,脸难看”。当然这类财务人员只是少部分,但任何一个财务人员态度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这个部门的形象,长期以往,会造成教职工和学生与财务部门之间产生隔阂,疏远与师生的距离,不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在日常管理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在高校财务这个运作全校巨额教育资金、统筹全校各类财经业务的部门,必须加强其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岗位的要求,也是历史赋予的使命。 三、加强和改进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措施 同志说过:“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思想决定人的行为,因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财务人员做好各项工作的思想基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时刻把思想教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针对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改革财务人员引进机制,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首先,高校要改革原有财务人员引进机制,建立灵活的财务人员考核选拔机制,以弥补高校刚性人事制度的不足,有效解决急需人才又无法引进的问题。同时,严把财务人员选人、用人关,把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作为重要的选拔条件,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财务队伍。另外要树立优秀财务人员的先锋模范榜样,为财务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构建良好氛围。 其次,高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增强财务人员法制意识。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规范和制约财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既有利于帮助财务人员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做好财务工作的能力,更有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是要搞好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既能规范人的思想行为又能合理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执行,靠的就是内部控制。制定出一整套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财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人,对人采取什么态度,是能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为此,在做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能切实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首先,因地制宜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前提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从中找出规律,加强教育工作指导。要经常密切联系部门群众,把握具体财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萌生的问题和矛盾,积极做好事前、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其次,创新实践,开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方法。高校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会给教职工的精神状态、行为规范、思想观念带来的一些影响和冲击,这就要求必须主动适应的新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用于变革,既要克服抛弃传统、另搞一套的倾向,又要纠正因循守旧、不求创新的倾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一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那些不适用的做法,大胆创新实践,有针对性地形成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路,探索出切实可行的新的工作方法。 最后,方法灵活多样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重要环节。要注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灵活性,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教育渠道。要把财务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列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教育内容,组织财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做到寓教于乐,使大家在教育中开展活动,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即把思想教育愚于文化活动、精神生活之中,又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改造落后的文化现象,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营造健康、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财务人员的服务保障意识 意识是灵魂,有了强烈的服务意识才会在日常财务工作中自觉地作出服务行为,为高校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因此,财务部门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以“以人为本”为原则,要带着对财务人员的深厚感情去做思想政治工作,理解财务工作的繁杂与琐碎,坚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以人为本的原则贯穿于教育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不断地对财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在其思想深处真正形成服务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而促其产生服务的动机,自觉地作出服务行为。同时,在教育过程中,要通过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的激励和警示作用,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形成清正廉洁光荣,损公肥私可耻的行业正气,以强化财务人员的服务保障意识。 在新的历史时期,高校财务人员不但要加强财务自身业务学习,更要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要以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觉悟,从而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使之成为具有良好的政策法纪观念、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的财务工作者。 浅谈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1职业技术高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1.1财务人员主观因素 1.1.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 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相对来说难度较小,部分财务人员认为只要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就可以,而忽略了思想政治的学习。认为思想政治的学习就是浪费工作或业余时间,进而导致了部分财务人员思想觉悟低,工作懈怠、缺乏责任感,甚至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触犯法律。 1.1.2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财务管理是为了职业技术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服务的,因此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以教育为中心。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往往容易摆错自己的位置,把财务管理当作学校的工作中心,导致财务管理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教育教学的助手的作用。 1.1.3法制观念不足 长期面对大量的金钱诱惑,只有依靠坚定的法制观念才能够坚守底线,保证财务资金的安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足,竟然可以看到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的出现,增加了财务风险。 1.1.4缺乏服务意识 职业技术高校的财务人员是为了师生而服务的,然而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部分财务人员的服务意识逐渐变弱,面对师生的问题时缺乏工作热情,往往对于师生亟待解决的问题采取一拖再拖的方式。同时不愿意听取师生所提出的意见,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师生对财务人员服务的满意度。 1.2外界客观条件 1.2.1业务繁忙,缺少学习时间 由于财务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会计年度末结算期间,财务部分的日常工作量是巨大的、然而很多高校并没有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员,这就导致了每一个财务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业务,缺少空闲时间进行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 1.2.2学校缺乏对思想政治建设的关注 学校在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仅仅注重其业务能力,对思想政治觉悟缺乏必要的重视,同时学校也没有定期政治财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学习。因此财务人员为了提高自身的考核成绩,把精力全部投入到了提高业务水平上,忽略了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 1.2.3薪资待遇与社会地位 财务人员属于职业技术高校的后勤部门,相比于教师他们的社会地位较低,不能够享受同等于教师的尊重。同时他们的薪资待遇也远远不如教师,这难免的会打击财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积极性。 2职业技术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对策 职业技术高校财务人员思想政治觉悟的提高要从财务人员、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 2.2财务人员 首先,财务人员应当树立学习意识,积极抽取空闲时间参加思想政治课程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其次,财务人眼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学会拒绝金钱、名利的诱惑,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坚持诚实守信的、奉公守法的工作原则。再次,财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一切为了师生的需要、为了学校教育教学而服务,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后,培养创新意识,在继承原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大胆的进行创新,不断革新财务管理方法、创新服务方式,与师生之间建立融洽的关系。 2.2学校方面 2.2.1将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核标准之一 首先,学校在招聘财务管理人员的过程中要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觉悟,对于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员即使业务水平再高也不能录用。其次,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要将思想政治作为考核的标准之一,并对其采取适当的奖励措施。 2.2.2定期组织思想政治教育 由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定期的对财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其理论知识的积累。并引导他们在财务管理的时间中加以应用,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2.2.3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 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通过外界有力的监督杜绝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使财务人员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同时建设节约型校园,减少财务人员贪污的机会。帮助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提高其道德素质。 2.3社会方面 首先,良好的社会风气影响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因此要做好高校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树立一种全民学习的风气,从而才能促进财务人员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其次,财务人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对象,因此要针对财务人员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案,例如财务安全便是针对财务人员的教育重点。最后,积极创新教育方法,采取更加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提高财务人员的学习兴趣。 3结语 综上所述,职业技术高校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已经成为了影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高校财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从个人、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共同下手,做好对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行政管理论文: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等等这些俗语或古训无不在阐明一个道理:无论是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一个单位的平常工作,还是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都必须靠一定的制度来维系。好的制度能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提高社会效率,减少社会管理成本。那么什么是“制度”,它包含哪些方面的范畴呢?根据辞海及通常的解释,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人类行为的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 作为社会细胞之一的单位,其内部管理也常常会涉及到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这里,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是保证单位能否良性、有序发展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因制度设计的缺失,引发出种种的尴尬。 那么怎样才能完善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各项制度,构筑单位管理的基础网络呢? 凭着本人的学习理解与管理实践证明,要抓好一个单位的工作,长期保持一个集体团结和睦、有条不紊、健康有序、高效廉洁的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第一,完善职责分工制度,使之责任明确。要用制度的形式把所有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加以确定,规定在拥有哪些权力的同时,必需明确相应的义务,真正做到责任“落地”,守土有责。 第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是维系单位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因此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议事决策制度、廉政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等,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第三,严格工作督查制度,使之工作到位。“法贵在行”,有了制度就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否则,制度再好也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形同虚设。必须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意违犯的,要严肃查处,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坚持阳光作业制度,使之公开透明。有人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单位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与执行,都必需要客观公正,透明有序,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坚持做到管理公开,程序办事,决策民主,群众参与。 第五,落实外部监督制度,使之体系完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监督制约,是促进正确使用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要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的工作监督和人大政协的法律、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第六,规范“一把手”权力行使制度,使之首端控制。现实生活中,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存在有权无责、权大责小、权责脱节问题。因此,应建立健全规范“一把手”权力的系列配套制度,形成首端控制的权力制约机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讨论重大问题一把手末位表态,一把手不直接参与项目工程和分管财务,对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制度的同时,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制度要合理。要保障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要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2.制度要切实。要符合客观环境,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一定是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反应。不切实际或盲目照抄照搬的条款,无疑是一纸空文。 3.制度要稳定。执行制度要保持相对连续性,不能朝三暮四,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4.制度要含情。制度要体现人情味,单位应推行人性化管理。制定制度时,在规定一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包容可能存在的个体差异,以便充分发挥个体优势,为共同目标服务。 5.领导要垂范。执行制度领导要身体力行,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不论何时,榜样的力量都是很大的,有道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总之,只有坚持用纪律束人,制度管事,令行禁止,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保证我们的干部少走弯路,不走邪路,才能保证一个单位健康、有序、效率的推进各项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法制化构建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而行政管理法制化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才能实现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调整与支配下,切实保证行政活动能够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使行政行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体现在法制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宪政和人权保护的坚实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权益。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当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律化、规范化,许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仍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执法体制不畅、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等许多执法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结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这种重复执法不仅带来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集中体现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与执法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缺少长效管理机制,执法部门热衷于专项执法、运动式执法,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整体考虑和长远规划,缺少长效管理机制,以致于群众满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内容,法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体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因此,推进依法行政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实中许多执法者将法律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在民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应树立服务意识、理性执法意识,将执法作为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执法观念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因此,执法者应树立行政服务、民主参与、平等互动的执法理念,自觉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提高执法的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就必须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应通过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等方式,使广大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人生观,能够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能自觉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应完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促进法律建设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其法律素养。此外,还要培养执法人员的行政程序意识,使执法者能够严格按程序执法,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促进执法公正。推进执法组织建设也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应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行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多种利益关系,现实中因部门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推诿扯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必须从体制上理顺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此外,应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责任,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建立明确的执法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加强执法管理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如行政法规中背离法律等级性,越权立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法规之间相互冲突,造成执法难的现象屡见不鲜,等等。为此,应完善行政立法制度,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如在立法之前应建立科学的立法规划,并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应完善立法程序,通过调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来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另外,还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过时的、不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为此,我们应深入研究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深入推进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 行政管理论文:机构编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体会思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认真学习之,深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机构编制部门责无旁贷,必须深刻领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加强研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心部署,坚定不移地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向前进。机构编制部门应切实做到“五要”: 一、要明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愿望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协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二、要掌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为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撑。 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确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和步骤方法;坚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重点,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重视民主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和保障改革;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积极借鉴国内外公共行政改革的有益经验和通行做法。 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法:在改革战略的谋划上,要注重系统思维与问题意识的统一;在改革任务的部署上,要注重长期目标与近期重点的统一;在改革举措的实施上,要注重质的突破与量的积累的统一;在改革进程的推动上,要注重自下而上广泛参与与自上而下集中推进的统一。 三、要抓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在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必须 做到: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四、要落实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责重点,合理调整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在中央、省、州确定的限额内,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应当上下对口,其他机构因地制宜设置;调整和完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再保留的,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政政策;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对违反规定的限期予以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五、要积极配合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一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抓紧制定县政府机构改革、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案,制定和完善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要严肃纪律,杜绝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发生;要重视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行政管理论文:海洋体系行政管理学的论文 一、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现状 海洋行政管理学始自20世纪后期人类对于海洋利益的高度重视。超越陆地,走向海洋,拓展人类生存发展空间成为社会共识,如果说古代海洋开发利用与近代航海时代停留在尚未完全成型、统治管理职能不够明晰的政府的引导之下,那么近几十年来海洋事务的兴盛,则是由成熟的管理型行政的政府统摄之下推进而成,海洋行政管理获得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内涵。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工业化时代背景下研究人类海洋事务管理规律,服务于社会对于海洋快速增长的需求。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发端于上个世纪90年代,学者与海洋部门官员对于海洋领域具体管理问题的论述。进入21世纪,学者逐渐开始由实证研究转向理论提升的过程,作为一门学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也在其中不断地得到展开,如郑敬高于2002年出版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目前学界的研究集中在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框架体系设计上。最初的研究尚无明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学者通过基于海洋管理学探讨“海洋行政管理”,略加阐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学界对于海洋管理学的定义突出政府的主体作用,这与海洋行政管理学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相合。 王琪在《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一书中引述以往有关海洋管理的定义,如美国学者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美国海洋管理》对于“海洋管理”的定义:“指政府能对海洋空间和海洋活动采取的一系列的干预行动”。早期国内学者对于海洋管理的理解近似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比如“海洋管理市政府对海洋及其环境和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而王琪等编着的《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多是从倡导海洋管理的高度,着重介绍海洋管理的已有研究成果,并且将海洋管理归于公共管理范畴,认为“海洋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涉海公共组织为保持海洋生态平衡、维护海洋权益、解决海洋开发利用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所依法对海洋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这一思路与世界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一脉相承,海洋行政管理学只是以专业名词的身份出现,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篇章,也没有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2013年3月出版的《变革中的海洋管理》一书中在公共管理的思路下审视行政管理,辟有“海洋行政管理”一章。在该书中,王琪等认为“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尤其是政府部门依法对涉海行业及涉海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并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海洋特色、系统性、以政府为核心等原则,将海洋行政管理体系划分为基本理论、管理组织、管理行为以及工具、具体实践、海洋行政伦理、海洋行政管理发展等六个方面,并结合国内海洋管理实际,具体分析了海洋执法体制与海洋政策问题。这部分论述关涉海洋行政管理定义、构建原则、体系设计等基础内容,可以视为学界系统探索海洋行政管理的代表,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科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海洋行政管理学》一书是国内第一本系统总结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的着作。 海洋行政管理学从属于行政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以及一般规律的科学”,因而行政管理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海洋行政管理学具有总体的规范效应,但是海洋行政管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具有学科的独立性,它是“以涉海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实践行为为研究对象,要揭示海洋行政组织的职能、结构特征,海洋行政组织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更要研究海洋领域中的特殊管理问题”,由此海洋行政管理学既要研究传统行政管理已有的行政职能、行政组织、海洋政策、行政法治等内容,也要展现海洋信息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岛管理、海洋应急管理等特色部分,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从而兼具行政管理学以及海洋特色内容。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学的框架体系,国内学者还有其他表述。郑敬高在《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中将海洋行政管理的体系分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立法与执法管理;海洋政策与决策;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全书的体系也类似于行政法教材的体系。吕建华等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将海洋行政管理学的体系设计为“海洋职能、海洋制度、海洋战略、海洋决策、海洋实施、海洋财政、海洋伦理”等七个方面。现有的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依然没有达致理论自洽。其一表现在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原有研究只是原则性的将其理论基础划分为行政管理学以及海洋科学理论,这种思路无疑是对的,然而由于缺乏细致的理论再分解,因而缺乏较强的理论解释力;第二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缺少管理行为工具层面的论述。以往只是在论述政府职能时提及经济职能,体现资源分配作用的海洋政策以及海洋财政没有凸显出来,而海洋政策与海洋财政正是与海洋管理实践结合最为密切的部分。此外,正式着作中缺少海洋战略的规划设计,这与国家层面海洋强国的整体实践不能有效衔接,因而也不能体现行政管理学的问题导向意识。理论体系的前瞻性设计影响着后续理论发展乃至具体实践,实践的需求又会反作用于理论,推动理论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海洋行政管理学本就是由海洋管理实践所触发,当前海洋强国建设的实践更是呼唤着完善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指导,由此需要重新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二、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构建原则 中国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历 经几十载发展,海洋行业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区域管理等方面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素材,从明确构建原则出发统合素材、形成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水到渠成。 (一)工具性原则 行政管理学自19世纪末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浓厚的工具性与应用性色彩,它是以威尔逊为代表的美国学者为了解决政府管理无效现实以及政党分肥现象而逐步创造出来。技术与效率成为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题,尤其以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为最显着。虽然此后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对行政管理工具性价值取向大加鞭挞,然而,新公共管理运动却不断提醒世人行政管理追求效率的合理性。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本身就是民主与效率价值此消彼长的过程。行政管理的发展史证明面对新兴事物,效率是初始阶段的首要价值。针对海洋这一新兴领域发展而来的海洋行政管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走上追求工具性价值的道路。突出工具性价值,强调应用性,能够引导人类实践迅速适应海洋的易变性;并且海洋事务的发展首先需要海洋科技的支撑,技术的发展本身就蕴含着对于工具性管理的需求,因而,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不应放弃工具性价值,应结合海洋科技,更好的服务人类海洋实践。 (二)差异性原则 海洋赋予海洋行政管理学相较于传统行政管理学的鲜明特质,这样海洋行政管理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以及具体研究领域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学。一方面,海洋行政管理学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制度支持为研究目标;其研究对象聚焦于国家海洋事务有效管理的规律;另一方面,海洋又使得海洋行政管理学具有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比如针对海洋信息、海洋环境保护的研究。因而,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需要遵循与传统行政管理学相差异的原则。 (三)系统化原则 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需遵循系统化原则,即“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相互联系、符合逻辑性,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这就需要认真考察理论整体与部分、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达到逻辑自洽的效果。比如,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内涵与外延意指何在,其外延能否已由各个子部分有效呈现;子部分之间演进的逻辑顺序又是如何,是否遵循一般行政管理学的规律等。系统化原则有助于海洋行政管理学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结构,解决以往该领域理论的碎片化现象。 (四)生态性原则 生态性原则可做两层意思来理解。一是与工具性原则相对,生态性原则呼应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关切,在海洋行政管理学中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理念,侧重海洋环境管理的研究,为人类现实中的环境问题提供解决工具;二是注意西方理论在中国文化生态环境下的适应性,海洋行政管理学在美国也有着自己的学术观点,发展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必然要借鉴国外成果,然而需要利用中国的文化生态加以检验和甄别,不可盲目照搬,单纯从纯学理角度引入国外理论。 三、海洋行政管理学的框架体系 按照人类一般的认知规律以及行政管理学现有的框架体系,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框架可以包括海洋行政管理学概念阐释、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基础、海洋行政管理理念、海洋行政管理主体、海洋行政管理行为工具、海洋行政管理实践等六个部分。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一般行政管理学理论和海洋科学理论;理念层面包括海洋意识与海洋价值、海洋伦理相关理论;管理主体部分按照传统行政管理的定位,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管理实践部分内涵管理客体内容,并且应该是海洋行政管理学海洋性特色的体现,意即包括海洋权益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由此,从管理理念到管理主体、行为工具、管理实践部分的设计,体现了由精神层面过渡到制度层面再到操作层面的演变。 (一)概念阐释 在构建框架体系时,概念的区别为体系构建提供边界,因而厘清概念尤为必要。海洋行政管理学研究首先应该认真处理“海洋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综合管理”等基本概念的关系。对于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一般将“海洋管理”定义为“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的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海洋管理涉及多元主体,这与强调政府单一主体的海洋行政管理有着明显区别,借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比较容易在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概念区分上达成共识。然而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则很难简单加以分别。现有的研究将海洋综合管理定义为“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对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等事关全局、影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及行为过程”,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都是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机关,海洋综合管理属于高层次的战略管理层面。学者在编写教材体例上多将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并列,但是没有给出明确的分类理由。笔者认为,随着行政国家的发展,政府往往借助行政、立法乃至部分司法功能达成预定的公共目标,加强海洋的区域管理亦或是综合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应有之义,因而海洋综合管理可以归于海洋行政管理之列。此外在美国学术界。美国的海洋行政管理分为海洋资源管理、海洋工业管理、政策与冲突解决、海洋环境管理四类。这种分类方法侧重于海洋经济价值的开发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但是不能完全照搬。海洋资源管理内涵广阔,参与主体以企业为主,更多的属于工商管理或者经济管理的范畴;海洋工业管理可以说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体现,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至于强调海洋政策以及冲突解决,意在加强所属海洋权益的维护以及国际国内海洋争端的处理,这对于目前中国复杂的海洋事务具有借鉴意义。而美国海洋行政管理(Marine Administration)已经将研究范围从“海岸带(coastal zone)扩展到海洋深处(marine),并且将陆地、海岸带、海洋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在具体的海洋行政管理实践中还将注入全球、地区、国家视野。”在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体系的构建中应注意明晰海岸带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在设计基本框架时要突显海洋行政管理与陆地行政管理的差异,与国外海洋行政管理相接轨。 (二)理论基础 一般性行政管理学理论是指发展较为成熟,可以为海洋行政管理学借鉴的管理理论。权变理论强调组织所处的环境决定着所适用的管理观念与技术手段,以变化与因地制宜的思维方式指 导管理实践;整体治理理论赋予管理者统摄全局的视野、管理过程的开放性。海洋科学理论侧重于海洋生态学理论、系统理论在海洋事务方面的运用以及提升总结。海洋生态学是“研究海洋生物及其与海洋环境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它是生态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海洋生物学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海洋生物在海洋环境中的繁殖、生长、分布和数量变化,以及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阐明生物海洋学的规律,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增养殖,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平衡等提供科学依据。”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海洋是具有高度复杂性与流动性的存在,海洋行政管理学需要重视海洋自身的客观规律。海洋生态学与系统论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体现出海洋行政管理学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旨趣与尊重海洋自身规律的科学精神。 (三)管理理念 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念包含整体性、国际性、生态性。海洋事务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国际性特征,海洋行政管理关涉的领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其管理在地域上有着明显的梯度,由于海洋自身的流动性特征,使得在上述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需具备整体化思维;海洋行政管理相对传统行政管理,一国政府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行为不仅对本国公民产生影响,而且对于周边国家乃至更广的范围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海洋行政管理政府行为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国际化色彩;此外,海洋本身也是全球最大的生态系统,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均需遵循海洋环境的生态规律,否则将会付出高昂的管理成本,因而海洋行政管理理念更应该突出整体性、国际性、生态性,注意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协调国际海洋事务,不要局限于传统的一国或者一区的范围之内。 (四)管理主体 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管理主体自然以政府为核心,研究内容包括政府职能、涉海行政组织。政府职能包括政治统治职能与管理服务职能,海洋行政管理学更应加强对于行政组织的管理服务职能的研究,尤其要明晰行政组织职能的边界与职责,以优化涉海行政组织结构。中国海警局的成立是对海洋行政组织具有的维护海洋公共秩序与海洋国土权益职能的确认与优先体现,但是不能就此忽视引导海洋有序开发利用和激发国民海洋意识等经济、文化职能的有效实现。职能决定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的结构域过程影响着组织的行为,也影响着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同样,组织的结构与过程对其顾客或者服务对象也有深刻的影响……因此,组织问题是公共行政研究者和实务者必须首先考虑的中心问题。”以往“九龙闹海”、多头治理海洋事务的局面使得中国在处理国际海洋事务时捉襟见肘,虽然这一情况随着海洋事务委员会以及中国海洋局重置、中国海警局的设立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如何有效整合原有的涉海行政部门、优化涉海组织内部结构是一项全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五)行为工具 海洋行政管理学需要研究海洋行政管理实务中的行为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实践要求,这主要包含海洋战略、海洋政策、海洋财政、海洋法治。海洋战略大致分为总体战略与子战略,如海洋强国战略与海洋经济战略的划分;海洋政策主要是为落实海洋战略服务,注重微观层面的规划设计;海洋财政主要针对政府在海洋领域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状况,包括海洋财政占总体财政的比重以及财政手段在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有效使用;海洋法治包括海洋立法、海洋司法、海洋执法等一系列过程,其中海洋执法集中体现出海洋行为与技术工具的发展状况。 (六)管理实践 这部分内容应该着力突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特色,体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具体门类,可分为海洋信息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洋应急管理等。海洋信息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海洋信息数据库,将其作为海洋行政管理的资源共享平台;海洋环境管理是政府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持续发展,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进行的管理活动;海洋应急管理包括一般性海洋突发事件应对(如海上溢油事件)以及非传统型海洋突发事件(如各种形式的海上恐怖主义活动)。 四、深化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思考 (一)跨学科整合 亚里士多德最早进行了学科划分,近代启蒙思想时期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来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变革,学科细分成为发展潮流。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边界,威尔逊与古德诺的学术努力又将行政学从政治学分离出来,使行政学获得独立学科地位。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后工业化社会特征凸显,这就使得原有泾渭分明的学科之间有了许多共同主题或者学问交叉点,甚至有学者如张康之认为,“诸如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可能会整合成为社会治理的科学”,这就意味着后工业社会环境下,学科间由分化走向综合将成为趋势。随着当今行政管理领域对于公共性等价值理性的高度认知,以往过分注重效率等工具理性的做法得以纠正,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发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理念中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重品格。海洋科学从本质上是对技术的推崇,也就是对于工具理性的重视,如果仅仅出于认识海洋的目的,工具理性已经足以应对,然而,海洋的多重价值使得人类的开发利用不会单纯停留在认知角度,人类必将对海洋展开全方位、立体式的利用,其中涉及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单靠海洋科学无力回答实践要求,因而从学科整合的角度入手,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一方面要借鉴海洋科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海洋自身活动规律,掌握涉海科技,尊重海洋的客观规律,探求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限度;另一方面应该探索政府与涉海其他主体的关系,探索政府管理海洋事务的有效方式,为海洋事业的发展供给完整的制度架构与管理手段,开拓海洋科学的运用平台,并为海洋科学的实际应用注入价值理性。 (二)争取学术话语权 “话语权”一词多见于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领域,学术意义上的话语权是指“在学术领域中,说话权利和说话权力的统一,话语资格和话语权威的统一,也就是权的主体方面与客体方面的统一”。从“权利”来看有“创造更新权、意义赋予权、学术自主权”;从“权力”角度则有“指引导向权、鉴定评判权、行动支配权”。学术话语权的取得,有赖于学术 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相关学术组织的建立。海洋行政管理学归属于行政管理学,但是目前海洋行政管理学在行政管理学难以进入正统研究行列,缺乏基本的学术话语权。仅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历届年会以及《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为例,历届年会收录的文章中,《中国行政管理》自1994年到2013年间仅有孙迎春的《公共部门协作治理改革的新趋势———以美国国家海洋政策协同框架为例》、吕建华与高娜的《整体性治理对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李白齐的《对我国海洋综合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等少数文章。海洋管理类学术组织也只有中国海洋学会、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以及中国海洋领域如海警局的设置等实践的广泛开展,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实践上海洋事务的勃兴与理论层面海洋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失语”形成鲜明对比,这就迫切要求海洋行政管理学从加强海洋特色管理研究入手谋取学术话语权,积极响应海洋实践的需求,以期成为中国行政管理学的重要理论分支。 (三)深度开展海洋管理实践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中国的海洋管理实践由来已久,春秋时期齐国就开始重视开发渔盐之利。建国后也比较重视海洋领域的管理,并且由最初的行业管理发展到综合管理、区域管理,重点集中于海洋行政执法体制的有效整合以及国际海洋事务处理,但是,相比美国、日本、韩国等海洋强国前瞻性的出台海洋基本法律以及相应的海洋发展战略等举措,中国的海洋管理实践具有较强的被动性,缺乏长远设计。同时海洋实践缺少传统行政管理有关行政组织的成熟理论,因而,学界应当加强对于诸如三沙市等涉海行政组织内部运行规律的研究,为海洋行政组织的深入整合提供借鉴。 五、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思潮已经给自威尔逊、韦伯等就已确立起来的传统行政管理学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诚然,公共管理以其多元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对话方式等特点有着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公共管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理论范式,其中就有管理主体空心化的危险。有学者指出,西方公共事务管理经历了“政府科层、企业市场、公民社会网络”三种治理模式,以上三种模式的协同互补出现的“元治理”模式则使得政府成为唯一主体,近年来金融危机、各类非传统安全等社会治理需求也使得政府重新扮演着应有的重要角色,这说明以政府为中心研究的行政管理学并没有丧失发展活力。与此相对应,海洋以其流动性、复杂性、国际性等特征更加需要政府的良性介入与有效引导,加强对于政府管理海洋事务的研究有助于国家海洋事业的顺利发展,海洋行政管理学未来也将有着长久的学术价值与生命力。 行政管理论文: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课程教学探索与实践 房地产行政管理是房地产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相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主要研究在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作为房地产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它对于帮助学生打好理论基础,了解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级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分析和解决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搞好这门课程教学方案设计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1.课程教学方案 制定课程教学方案是课程教学的基础和首要任务。近年来建筑工程学院开展毕业生职业岗位适应情况的专项调研为基础,全面修订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对课程教学方案的制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课程组的成员,以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为先导,全面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教学目标,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团队、教学环境、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系统思考和设计了本课程教学方案。 课程教学目标是制定课程教学方案的基础和落脚点。《房地产行政管理》课程以“懂”与“会”、“学”与“做”、“知识”与“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主要设计了掌握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依据目前建筑市场特征,能够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分析,项目实践的参与,对房地产管理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实务、案例、实际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目标规划,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位一体”的具体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团队明确课程教学目标的基础上,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咨询公司邀请企业专家和技术骨干,针对岗位任职要求,共同研究、设计了本课程教学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实际工作过程系统设计课程教学内容,编制课程标准和具体授课计划,合理选择教学场所。 (2)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进“教学做合一”教学模式,打破传统单一的知识传授教学模式。在能力本位的课程体系构架下,课程教学方法由传统的归纳、分析、综合等方法向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现场教学法等模式转换。 (3)结合房地产行政管理岗位任职要求,在分析典型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创设教学情境,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块化考核。 2.课程教学方案实施 (1)教学内容 按照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思路,针对房地产行政管理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科学创设学习情境,认真选取教学内容,本着“基础知识以必须、够用、兼顾后续发展为度”的原则,根据市场对专业技术人才不断细化的要求,将《房地产行政管理》课程的学习情境确定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政策与制度等。为了确保教学组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该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内容衔接及渗透关系,使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一体化,实现了课程内容的整合与秩序化。 (2)教学方法与手段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团队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创建一系列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如“实例+实战”教学法、“沟通+鼓励”教学法、“项目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启发+互动”教学法和“学+做+考+创”教学法等。在教学组织进程中针对不同模块的内容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听、说、写、做的能力。随着教学方法的更新和改革,实现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师普遍采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应用网络教学平台与学生互动,开发了与课程教学模块对应的教学课件、教学视频,实现了专兼教师在网络空间内共同组织教学。 行政管理论文:论关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思考 摘要: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行政管理结果的考察评估,促进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笔者在提出如何寻找行政管理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后,论述了经济学上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探讨了利用该方法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成本收益;机制 行政管理工作是各类行政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主导性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认真、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降低了行政成本。具体内容包括,(1)是否依法依规办事。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否执行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2)是否完成计划。计划既是行政管理的指南,又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种定约形式。定约的执行情况就成为评价行政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标准。(3)是否合理。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了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了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理想的行政管理效能。 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效能越来越多地成为考量行政机构行政能力的指标,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缺位,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效能评估不及时,不能有效发现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低效问题,不能及时对管理方案进行纠正和完善;二是效能评估不到位,不能评估到行政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评估了面上的工作,不能深入到点。或者正相反,评估了个别点上的工作,忽视了整个面的工作。 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选择的不恰当,往往是由于不能选择成本一收益比最低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作用,就要提高行政机构科学决策的水平,就要设计更好的效能评估工作程序。以成本一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可以为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提供科学工具,有助于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评估质量。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一是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及相应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能选择具有最高净收益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目标;二是对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的成本一收益比较,能选择行政管理成本最低、净收益最高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 二、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一收益分析是指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与产出进行估算和衡量的方法。它是一种计划方案,是预先做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具体经济行为在经济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投入与产出关系有一个尽可能科学的估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它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几率有所把握。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经济学可以用它来研究各种条件下的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探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将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推而广之,几乎可以无所不包,其他社会科学也可运用它来分析人的行为。 行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公共物品,是既无排它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是供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物品。事实证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完全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这就是行政机构行为的指向和价值。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效率是可行的,对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工作同样也可以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考察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行政机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对象是庞大的社会成员,每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分析所用的数据收集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是,不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机制进行有效地评估,就可能因为无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导致的行政成本提高,资源浪费更是难以计算。相对来说,建立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不失为一项正确的选择。 三、建立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 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的制约因素很多,有政治问题,涉及价值冲突、权力冲突;有法律问题,涉及评估机制的法律框架;有技术问题,涉及评估的适用范围、分析方法、以及质量控制和结构设计;还有行政文化传统等等。 借鉴经济领域有效评估的成功经验,在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中引入有效评估机制要做以下工作。 1.制定法规,确立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评估制度。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内容,所以,此项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需要相应的法规规范。 2.确定行政效能评估有效评估的适用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分析能力、资源有限性以及效率等,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效能评估中有效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可集中在关键部门、关键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而增强行政管理有效评估的可信度和可用性,由点到面,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3.确定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责任,要具体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方法。 4.使用统一、灵活的分析方法。对所有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事件都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具体的分析方法可根据对可行性和成本分析的实际判断来确定。在选择分析方法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好的分析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不能拘泥于一种方法,也不可能只用一种方式。 5.寻找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数据收集是有效评估最困难的环节之一,有效的评估取决于有效的数据收集,有效的数据收集是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数据收集的方法是:(1)直接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受行政管理行为影响的公众的意见,具体方法有公开问卷调查、接待来访、热线电话、网络收集等等,这种收集方法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2)相关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工作,相关研究机构也在做一定的数据收集,其中的部分数据是有价值的。 6.相关信息的公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分析、资料及其数据收集过程要公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总之,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不仅涉及复杂的制度设计、技术操作,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可区分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普遍性或者是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实验,从而找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而且较为稳妥的评估方法。 行政管理论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理性思考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的同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理性思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 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这就是说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 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目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讲法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三)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 四、结语 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作者简介: 赵作杰,渭源县会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行政管理论文:职能转变和体育行政管理体系改善 一、我国政府体育事业管理方式的回顾 我国现代体育从西方传入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现代体育传入中国。但由于旧中国连年战争,经济发展迟缓,现代体育虽然得以传入,但运动技术水平长期处于极为低下的水平。 第二阶段,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打破国际敌对势力的封锁,利用体育作为展示新中国形象、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手段。由国家集中全社会资源,建设专业运动队伍,通过体育运动成就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是最大的政治需要。这一时期,体育为政治服务、为外交服务的特点十分突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体育战线上把计划经济的威力发挥到极致。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末,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重要阶段。在改革开放这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伴随着我国重返国际奥运舞台,体育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特殊角色,在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专业竞技运动体制的黄金时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我国的体育综合实力已经大大超过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在这一阶段,中国体育运动开始打破封闭,逐步开放,专业竞技体制形成并巩固,竞技体育在国际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全社会普遍的价值重建。随着政治功能的弱化,体育的其他功能越来越被人们关注。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长期以来由政府包办的体育事业面临着深刻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49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30年里,我国体育一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和发展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育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举国体制”的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高度相关,计划经济体制特有的集权能力使我国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提高了部分竞技运动项目的水平,运用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了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集中资源培养、造就了一支体育工作者队伍。这一时期体育事业管理方式既针对竞技体育发展,也针对群众体育发展,它是一种组织资源,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体育事业自身不断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组织管理方式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即“一切体育事务都由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来操办和控制”的方式已经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1992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特别是2002年8月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形成“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组织架构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作方式”。由此,以政府自身改革为主的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探索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到本世纪20年代,我国人均GDP将翻两番,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居民消费结构将随收入水平的提高发生变化,从衣食住行的基本层次向文化娱乐、教育保健等方面较高层面发展。体育在满足人民娱乐健身消费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体育作为生产健康的产业,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世纪的中国体育正在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现代体育功能转化的趋势。不仅要通过体育来彰显民族精神,弘扬爱国热情。同时,还要发挥现代体育的其他功能,使体育比赛和表演成为现代文化娱乐的主要载体之一。 应该看到,体育活动的本质是文化的而不是经济的,它起码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生产部门。但是,文化对经济可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时代,我国体育不但要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而且要积极通过体育的综合功能,以健康为导向,满足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广泛多样的身心需求。 二、我国体育事业传统模式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从无到有,并在管理全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发展模式;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现有的体育事业发展模式尚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是: 第一,政府机构自身改革滞后。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政府本身的改革。当前政府体育行政机构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致使体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体育局系统内的事业。同时,社会体育组织职能虚化,社会各方面兴办体育的积极性、创造性很难发挥。 第二,在体育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管理方面,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观念上视体育为纯公益性事业,在实践上把体育机构作为事业型单位来对待,排斥公有制以外的体育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适度发展,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所有制结构应该和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相适应的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政府对体育事业的财政投入难以确保。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职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很低,不能很好的按市场需求来扩大体育服务和发展体育产业,使得体育事业发展经费的来源渠道单一,经费异常紧张。尤其在体育事业整体的物质技术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没有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就难以确保政府对体育事业发展始终保持足够的控制力。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国之间的相互交往日趋频繁,体育事业规模日益扩大,体育经费需求日益增加与国家财政供给乏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第四,体育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体育资源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使得体育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动力,各种体育资源浪费严重,体育管理工作效率和效益低下,制约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再定位 目前国际上体育管理方式大致可概括为两种:政府办体育和社会办体育。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办体育的主体、动力和资源配置方式三方面。政府办体育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动力源于满足政府的需求以及由此得到的财政投入和自身拥有的行政权力,资源则是用计划手段来进行配置; 社会办体育的主体是各类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动力源于满足大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以及由此得到的实际利益,而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的。因此,从实质上讲,政府办体育是指通过行政力量来管理体育的方式,而社会办体育则指通过市场力量来管理体育的方式。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世界性的政府改革大趋势。新的政府理念为各国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代表着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新趋势,其中,也包含了政府的体育管理职能的再定位。 第一,政府服务以公众或市场为导向。新的政府行政理念注重政府的服务作用,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公众的需求向公众提供服务。我国的体育管理工作已经处于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过去那种以行政命令为政府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已不能给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带来活力,必须改革我国体育管理部门的决策机制,淡化计划经济下的行为方式,加强市场导向力度。 第二,政府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新的理念认为政府行政必须关心其行为的产出和结果,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也应该相应的考虑改革成本,包括经济代价、政治代价和人力资源代价等方面。这对于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我国的体育工作必须重视成本和收益,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新的管理理念主张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这样可以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开支,提高行政效率。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宏观间接调控职能(分级管理、授权监管),微观的直接操作则应交给相应的利益主体,从而实现微观主体责、权、利的统一。 第四,政府行政中引入市场化模式。新的管理理念主张将市场机制引进到政府的管理活动中去。在体育领域,市场化模式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采用私人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行使某些管理职能,如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益分析、提高效率等。二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公共领域的社会体育管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的重心、方式和关系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趋势,结合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发挥现状,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的重心、方向和关系。 第一,职能重心的转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重心要向运用各种必要措施和合法手段,为每一个体育组织、团体和个人参加体育活动制定规则,为体育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内外环境的方向转变,并把主要注意力、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明确无误地放到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和无法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得到有效解决的体育社会事务领域。 第二,职能方式的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由重视计划、排斥市场转向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造起在政府指导下的以满足大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为动力,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激励与约束并存、权力与义务对等的社会化的体育组织与管理方式的微观基础,承担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体育和有影响的重大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任务。目前我国在这几方面虽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并未真正建立起理想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而仅仅处于向新体制的过渡之中。 第三,职能关系的转变。不同的管理职能该由谁来行使以及管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问题,是实现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当前,应按照“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要求,①理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总会、奥委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协会、各类体育企业以及其它社会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其“定位”,改善各微观主体的运行不规范、职能不明确、自我生存能力弱以及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 五、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1.精简机构,适应市场化形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也将面临一个更加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那种“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角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悖,也与市场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不相适应。当务之急是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政放权,集中精力把握大势,增强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意识,能综合协调和正确运用竞争、经济杠杆的机制,让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 2.从以直接参与体育事业发展为主向以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主转变 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不应再包揽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事务,而应将其重点放在市场失灵、社会不能的公共服务领域,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的服务。 3.将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 所谓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是指在体育事业的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提高政府功能输出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利用市场功能的优势来弥补政府功能的劣势。公共服务市场化恰恰是利用政府权威制度对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决策,利用市场交换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4.从体育资源配置职责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职责转变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优化资源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将全球范围的体育资源进行最有利的配置以便更好地提高优势体育资源的效率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政府本身并不是这一问题的直接解决者。政府的职能应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转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体育事业的发展当中包含很多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与交易行为,这需要各方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如果市场秩序条件比较完备,交易的成功率就高,合作的成本就低,使市场主体预期收益得以顺利实现,最终促进体育事业向前发展。体育发展秩序离不开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培育良好的宏观大环境对于建立合理、良性的体育发展秩序非常重要。对良好宏观大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能由政府承担,这不仅体现方便、节省和效率,而且也体现了社会的公正。 5.大力培育体育中介组织,建立、健全体育经纪人制度 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产物,是资源控制权由政府部门高度集中向社会和市场分散转变的产物,同时它又促成多元化、社会化的资源控制体制和配置体制的形成。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中介组织来参与,因为它们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土壤,离开中介组织,容易出现权利真空,而这会使政府行政体制改革重新走入恶性循环。我国现阶段的体育中介组织为数甚少,运作不规范,功能单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对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政府应该从制度、法律等方面为我国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经纪人的运行在激励体育消费、繁荣和规范体育市场,以及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体育产业的后发国家,我们必须加快体育经纪人队伍建设,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不可缺少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 行政管理论文:谈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 ,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 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论文:企业行政管理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 【摘 要】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显着的影响作用,是企业立足市场竞争的根本保障。因此,正确认识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当前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与建议具有显着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问题;改革;发展 一、企业行政管理作用 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促进企业员工的学习与发展,建立学习型的先进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这样,就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被忽视,照搬党政机关的模式过多。当前,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处于一种比较新兴的发展阶段,过多地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把生产和销售发展主要的地位,其他部门几乎可有可无。尤其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当中,在管理方式上非常教条。有些企业甚至不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没有系统的管理体系。(2)一些企业管理缺乏现代化模式,无法做到真正的现代化管理。这些企业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只是粗犷地进行一些日常事务的登记。这样不仅缺乏现代管理的手段,更是没有现代管理的意识,而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企业事务部透明,间接地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损。(3)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关注点仍然较为集中在企业行政活动中的具体事务上,例如办公室的管理、后勤提供管理、档案摆设管理等等,这样的一种管理体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匹配,从而也忽视了行政管理本身所能发挥的重大的作用。 三、企业行政管理改革措施 (1)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为了解决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在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这要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甘当幕后英雄,企业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还必须强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社会上许多企业都设有企业管理部,但由于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职能往往还保留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管口”和“行政口”二者的职能往往发生重叠和冲突。为了避免这种互相重叠和冲突造成的互相削弱,“行政口”与“企管口”必须合而为一,要将一般企业的“企业管理部”的职能注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其企业管理职能。(2)选择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游击作风”、“打乱仗”的现象是我们应当大力反对的。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企业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经营者也不可能及时的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败局。所以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应该在于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结构体制,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3)联系实际开展工作。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反对“为管理而管理”;必须坚决摈弃形式主义,切实讲究实效;必须大力讲究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必须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可能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方法,一切以企业利益为最高原则,反对泥古不化、因循守旧。(4)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首先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就是设计企业行政架构,企业行政架构的设计与应时而变是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企业组织的概念、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设计的原理和内容、企业组织力量的整合、行政流程的结构设计、职能分解、岗位设置、人事相合等。其次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企业行政管理需要技术支撑,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中的领导与管理,这部分是关于在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有效领导与管理的内容;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与协调;企业行政控制与监督。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当前国内的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管理模式单一、流于形式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以及企业文化积极构建合适的、规范化的企业行政管理,为保证企业的长足竞争力,维持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行政体制的改革 行政管理及其有效性主要以科学、效率、效果、效益为基本着眼点,立足于改革和创新,重在实效。它涵盖着不同的层面,涉及到方方面面,是当前我国整个改革进程中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改革总体推进中一个至为重要的环节。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展开,对日常行政的指挥、监督、控制成为强烈的必需,科学化管理的需求日益上升。实践证明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务效率与质量。对新时期行政管理科学化问题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行政管理要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管理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作为实践是历经无数人的努力,步步演变,才走向科学化。从最初的经验管理发展到工业化时期的泰罗制和福特制管理,管理开始进入科学管理时期,科学管理是由组织、协调、合作、发挥每个人最高的效率,实现最大的富裕等多种要素结合而成的。现代行政管理正在发生一系列的趋势性变化,行政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入。首先是从流行程序管理变为倡导目标管理。其次,是从单一管理发展为分层管理。再次,是从刚性管理发展为柔性管理。刚性管理强调硬性行政命令约束,管理思维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权变。而柔性管理认为管理存在弹性,管理者往往根据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第四,从无风险管理发展为危机管理。 不仅仅是管理模式在变,管理的指导思想也在变。如“鲶鱼效应”和“木桶原理”,面对被管理者的差异与管理环节问题的差异,最薄弱的那一个环节,可能会导致管理上/:请记住我站域名/的麻烦与致命伤。因此,一名优秀管理者应从最薄弱环节改进入手,去提升整体的管理绩效。只有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抓落实,抓责任制的贯彻才会获得满意的管理效果。现代科学还告诉管理者,如何将自己所管理的组织发展成为一个学习型的组织,已是十分迫切的问题。传统的管理认为,被管理者一次充电,受益终生,知识、才能运用只须储备一次,便可应付全部的挑战。 二、现行行政管理存在的误区 当前,一些人戏称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为“领导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并将其作为管理上的金科玉律。这其实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现,是一认识误区,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管理将贻害无穷。首先,将开会布置任务,理解为科学决策的替代,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会海”连绵,管理者开了会就等于事情完成了,长此以往,落实工作成为顽症。而没有落实的政策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无从体现。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把管理权限混同于单项财权行使、赚钱的行为,这是极端简单化的表现。的确,好的管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管理不是为了收费了事。这是管理导向的错误,会造成管理可有可无,机构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最终断送了事业。再次,协调就是喝醉,这是将管理极端庸俗化的表现。当然,协调是需要将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平衡,对各方倾向、意见进行妥协,但绝对不是一喝了事。还有一种管理误区就是多定制度,认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从而导致规章多如牛毛,有否贯彻执行则无人问津。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文山”现象,管理者须签阅大量的文件,哪有时间、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实,有了制度不等于就有管理,有了制度,只是为管理准备了一些基本前提、准备了一些条件,这只是管理的开始,实际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觉执行这些规章,这需要监控、需要调研,这都是管理题中之义。制订过多的规章等于没有规章,因此,规章过滥也会影响管理的效能。 三、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是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措施 1.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推进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改革 政府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一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二是良好社会环境的刨造者;三是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应该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左右。 在这个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政府职能要突出理顺“四个关系”;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不能“缺位”。针对当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错位”现象。要强凋由“经济管制型”转变为“公共服务型”,即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 2.推进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如财政税收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等。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根据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科学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并相应调整收支关系。 3.推进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政治体制改革 随着市场化以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并正在继续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在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应该说社会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以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制度创新的新课题,在探索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新机制,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做出努力。此外,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管理论文:展望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 政府行为 行政行为 论文摘要摘要:当前行政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但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观念、管理方式、程序、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跟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按照政府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在严格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做出切实努力。 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非凡是在政治领域,其对我国的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新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 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和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假如不及时解决这个新问题,将难以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实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和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 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和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和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和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和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和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凡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向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宪政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非凡 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和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和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和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重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和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和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 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内容摘要: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的基础上,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公共资源型景区的行政管理模式,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 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 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行政管理论文: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 【内容提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 键 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一、服务: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 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管理就是服务 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作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二、政府该为谁服务 既然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那么,政府到底该为谁服务呢? 1.为公民服务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赋税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恩赐”。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 按照这种理解,政府不仅要为公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2.为国家服务 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的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内部安全是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政权丧失,保持国内稳定。政府为实现内部安全,维护统治,一方面要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则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外部安全就是要保证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它国侵犯,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外交、战争等方式实现国家的这种安全需要。 在内外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下,统治阶级还要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事务,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政府通过执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文化等发展服务。当然,政府代表国家与它国开展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竞争,进行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政府为国家服务的应有之义。 3.为社会服务 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专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颠倒,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超常控制。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指意运作的内在涵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一句话,是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以, 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如“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缺陷”等;为企业服务,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为社会良性行为服务,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法律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公民服务,如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益。 三、21世纪中国政府:掌舵而非划桨 “今天我们政府失败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 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1.掌舵与划桨 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2.掌舵而非划桨 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当代管理者也认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亲自去‘实干’的做法也意味着‘干’蠢事,决策机构并不具有那样的能力,从根本上说那也不是它的事。”政府不是“实干”的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因为“政府并不善于划桨”,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掌舵(决策)”而非“划桨(实干)”。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提供得以实现。 3.满足公众的需要 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 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理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 4.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工作中去 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到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 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讯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给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撤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 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四、效率与效益: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 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1.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 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所谓狭义“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 “效率”(狭义)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 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2.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 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作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所以,对效率和效益的考察,既要看到眼前,又要防止急功近利。在相当多的行政服务领域,例如环境保护等,更应把眼光放长远些,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实现行政服务的短期与长期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人民满意”为尺度 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语)。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都要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都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行政管理论文:村镇思政工作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工作已经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如何抓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必须面临和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在新时期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对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做人的工作,人民群众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最终决定我们事业的成败。中共共产党人早在1934年2月召开的“红军第一次全国政治工作会议”上就“突出强调了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的地位。”“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领导群众夺取革命和建设伟大胜利的传家宝。”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否则就会使人们的根本信仰、根本信念产生动摇,甚至迷失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定推进,甚至有不少地方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就是农业生产滑坡,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与此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在新时期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给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各种落后思想卷土重来,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给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有的农民思想觉悟滑坡,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淡漠。由于有些地方对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够,再加上一些利益失调,甚至个别干部腐败现象,有的农民对社会主义渐渐失去信心,价值观混乱。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地位下降,有的基层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认识不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假”、“大”、“空”、“形式主义”的问题,部分工作人员从主观上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为了政绩,往往主要抓经济建设,搞形象工程。对群众的主观思想看得比较轻,认为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看不到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的干部素质偏低,精力不集中,工作方法简单、模式化,缺乏灵活的工作艺术,这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做,对思想政治工作缺乏信心。三是干群关系紧张。有的基层干部作风不硬,自身不廉,脱离群众严重,搞特权主义,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群众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些集体单位经济薄弱,村里各种开支都向农民伸手,这就导致农民负担有增无减。四是农村集体观念的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由集体经营转为家庭经营。虽然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膨胀了。许多青壮年外出务工多年,根本不参与集体活动,更不交税、交费。另外,随着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的衰落,村集体吸引力弱化,农民不满和失望情绪增加。 三、在新时期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以及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多方面进行创新、改革,加强针对性、主动性,提高实效性。 (一)发展农村经济经济上的落后会严重影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实力增强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群众自然会归功于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最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的农民增收困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人民群众注重实际,这就要求我们抓住人民群众的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我们的政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二)抓好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做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建设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工作队伍是当务之急。首先,抓好乡镇党委的自身建设。乡镇党委是农村党组织的核心力量,要从思想、作风、纪律各方面进一步提高党委班子的政治敏锐性,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提高干部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加强廉政建设,不以权谋私,不请客送礼、行贿受贿,要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一身正气;继续发扬党的“三大优良传统”,艰苦朴素、勤俭持家,提高领导水平和艺术。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建设一支领导能力强的班子。完善制度,做到财务、政务公开,接受百姓的监督,管好农民的钱,用好农民钱。再次,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民主的原则选择好干部队伍,不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坚决杜绝跑官卖官、拉选票的现象发生;教育、培训干部,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政治与实践的结合,树立办实事、讲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 (三)搞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提高农民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认识和对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认同感和理解力。定期举办各种培训活动,讲政治,学文化,传播科技知识,认识封建愚昧活动的危害性,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要树立典型,抓好群众性学科学、学法律、比收入、比贡献活动的开展,通过“文明户”评选等活动倡导符合“小康”社会的健康、文明、崭新的农村生活。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方略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农村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法制建设。在农村中要加大法制的力度,对那些以权谋私、通过不正当途径致富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人,要严格按照法行政办事能力,文明执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经济法论文: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论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们应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收入分配改革 垄断性国有企业 财政税收 经济法作为一个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部门,其核心是社会本位,这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观念、理念和特性,它理应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垄断和再次分配促进公平方面,发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法和财税法的系统作用,本文也着意从这一方面来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对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做过这样的经典论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豍.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实现首先需要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会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消失。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据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测算认为,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基尼系数等级线,0.40是警戒线,0.50是危机线,0.60是动乱线,这说明我国已经濒临危机线甚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危机线竖.由此可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原本是来自网络工程学的一种说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说在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的进行设计豏.因此根据此理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以怎样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引和设计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待收入分配改革,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四、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豑.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 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五、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六、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经济法论文: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经济法论文: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 摘 要: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而就业歧视问题也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就业歧视;经济法;政府管制;解决机制 一、就业歧视与经济法解决机制 1.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晋升、培训、岗位安排、解雇或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而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的现象。在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①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②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求职者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③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在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④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⑤其他歧视。如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能力强的;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等等。 2.经济法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经济法解决机制是指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市场调节性。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此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该主体就会排斥和放弃此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②政府管制性。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 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③综合运行性。经济法解决机制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就业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二、经济法解决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的理想路径 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①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那必定是无效率的,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并以此为快乐。然而,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市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②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即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从而导致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③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有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④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2.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无效率性。有些歧视是有效率的,如果采取政府管制直接加以禁止反而体现出一种无效率性,这时,我们称之为合理歧视。比如用工主体限制或拒绝雇佣年老的劳动力,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因为雇主之所以要限制雇佣年老工人,并不是说他们比年轻工人效率低,而是因为判断和具体评估工人的工作效率孰高孰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想清楚地做出具体评估,恐怕所需信息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否则必将遭受“非效率性”的责难。 ②体现政府管制的法律实施会使被歧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规定有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内容的法律一旦实施,就会迫使理性的雇主将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最小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被歧视者利益受损,比如法律要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行为,那么雇主就会积极地在那些需要雇用妇女的岗位上采取以资本投入替代劳动投入等应对法律规定的行动,从而就会减少被雇用者的就业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被歧视者;同时,反歧视法对雇主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3],最终导致消费者公共福利受损。 ③政府管制在微观层面上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率。有的国家为了规制就业歧视,政府要求企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一般都是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妇女、年老失业人员等)。但是这种政策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负担,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因为这类照顾人群未必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这一做法也无异于任意地剥夺了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此工作岗位的其他不受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就业机会,有违公平之嫌。 ④政府管制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公权力管制需要成本付出,管制成本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及大量机会成本,其中,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法规,并由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就歧视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等活动所需社会资源的投入,其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成本是指采用政府限定的措施会导致本来其他也许更为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的损失,如果对政府管制不加以有效限制,其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应当值得注意,那就是当政府滥用公权时可能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而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它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三、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运用经济法“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的经济法解决机制,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 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解决机制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 契合经济法的现实主体制度设计,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社会团体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被组合为各利益群体,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4]。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一种矫正机制,经济法要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因此,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人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还应当关注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过渡带和平衡带的社会团体[5]。相应地,经济法主体制度设计则需要突破传统主体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确认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 鉴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 强化经济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功能,建立符合经济法诉讼程序要求的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因对公民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大门是紧闭着的。因此,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经济公益与国家干预则构成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内涵特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6]。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它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排斥公民参与,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轨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7]。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经济法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全球化所涉的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家主权、非政府行为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定和执行机制等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无疑,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不过,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突出起来。 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例如,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必然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种限制。这样,WTO与其成员方间、WTO各成员集团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和处理好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认为主权不能限制,不能让渡,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 相对而言,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因此,对这种观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和警惕。 诚然,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必须赋予WTO这类国际性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当国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权力并形成国际共同规则后,成员方有义务遵守和实施,其在相关领域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自愿的、必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国家认可的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与成员国主权间并不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则上说,国际组织不应该损害成员国的主权,而应该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成员国之所以愿意将某些事项的管制权交由国际组织来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出一国的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同时这种权力是由成员方共同行使的,这种共同行使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其在国际组织的实际发言权和影响也不同。就拿WTO来说,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但其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可以说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乌拉圭回合就三个新议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总体上看,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则更为有利。 要使国际组织既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又不妨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保证有关国际组织在成员国赋予的权限内活动。对于WTO来说,它是一个贸易组织,所处理的应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发达国家却想极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并试图将一些片面反映发达国家标准和利益的不平等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如果采取“一揽子”协议的通过方式,那么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对哪些问题应列入WTO的新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 其次,应将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公平互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既要使国际性规则得到尊重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应赋予有关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适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都能得到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就不能“一刀切”。对于WTO来说,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其有制定和调整本国经济政策的更多的自主权。虽然说现行WTO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特殊的待遇,但从总体看来,还是很不够的。 再次,应改进和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使其能反映和照顾到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弱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仍被忽视,决策体制还不民主,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体制无疑对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具有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行为主体 经济全球化正在逐步消除国界的影响,世界已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在这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代表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也就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近年来,许多西方学者在考察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后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其他经济行为者的作用的加强。主权弱化之说自然不当,但除主权国家外的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的确是加强了。 1.非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与其相联系的民间利益群体或集团,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等,也不得不在国际上积极进行活动,以便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施加影响或予以限制。 在国际上,人们现在将由非政府组织(NGO)及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国际市民社会”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在国际环境领域,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一些环境条约的协商和起草;世界银行在世行项目方面开始注重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在经合组织关于《多边投 资协议》的谈判以及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同时也是权力从国家向非国家主体的转变,并认为这是国际法律程序和制度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改善国际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少数组织外(如国际红十字会),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然而,也有些学者主张,某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被看作是部分国际法主体。其理由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工会和雇主组织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者);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无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动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虽然其绝大部分目前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它们在国际上作为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和行为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际组织现均注重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就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作出安排。随着实践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将会逐渐提高。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化中还在不断增长。因此,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重要的行为主体。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颇有争议。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受国际法支配。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个国家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传统国际法又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它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可能使得关于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存在着某种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对跨国公司来说都存在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跨国经营行为负责任。 于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公民”既包括责任,也包括权利。在“公司公民”前加上“全球”,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构成其“社会”的全球竞技场所中的权利和责任必须一致。跨国公司并不只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合法公民,也是“全球公民”。公司这一概念是在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详细说明其使用的标准是全球性的还是国别的。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跨国公司拥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管制框架授予的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全球公司公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至少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权利和责任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另外,不少学者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从实体上看,个人根据某些条约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现行的国际法对个人和公司也规定了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从程序上看,个人和公司有权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因此,个人和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国际法上的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可能的、不可避免的。 对于上述非政府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应注意从动态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样的国际法主体,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这样的非政府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WTO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贸易与投资措施 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 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与没有政府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 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政策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 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在WTO体制内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此外,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人权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机制使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并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软法”形象。 (一)WTO规则的实施方式 从实施的角度看,与以前的国际法不同,WTO规则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美国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于1995年和1996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至于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践上对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做法不尽一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毋庸置疑,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内法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勿需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一来,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WTO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体制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它在实践中也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机制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裁决的执行方面,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的程序,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变个花样,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不越权,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的规则相冲突,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涉及到WTO体制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权力,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意见无疑也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论文: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结语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与研究型高校的专业法学教育相比,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世纪8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 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语 要实现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就有必要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的评分不像笔试成绩那样容易获得,并且实践教学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教师长时间对学生的关注,通过听取课堂讨论、批改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以及观摩学生模拟法庭的表现等诸多形式而获得,因此,教师有必要设计一系列相对规范的评分标准。比如,小组讨论占课程分值,模拟法庭实践如何打分等,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教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经济法论文: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 摘要: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错误是信息失灵主要表现,它们对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由各种制度对其加以克服,在诸多制度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法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充分、对称、准确,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一、计划、市场、信息与决策 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而计划体制则是一种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决策主体,其他主体几乎没有决策权。[1]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2]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有差异的,计划体制的信息是纵向流动的,而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横向的。信息流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效率。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对私人信息[3]的正确使用问题。计划体制不承认私人信息,因此对事实上存在的私人信息也就不予以尊重,从而导致了信息的错误及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作为一种分权的体制正是适应了“每个市场主体都拥有垄断性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保障了私人信息拥有者作出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了相对较高的效率。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和市场体制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4]就确保私人信息被利用的充分性而言,市场体制肯定要强于计划体制。 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都存在着信息失灵的现象,但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计划体制的信息失灵主要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如超级电脑般精英政府对所有信息进行收集并作出正确处理。运用计划和命令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机构存在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的。[5]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中央决策型体制中直接导致了决策者过重的信息负担,面对众多的信息,决策者会无所适从。在前苏联,能源研究和发展委员会的关于增殖反应堆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长达5000页,共10卷。对任何一个决策者来说,纸张的总量常常多于他所能消化的数量。[6]计划体制的失败主要在于信息失灵,这种失灵是不可能被很好地克服的,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完全理性的神是不存在的。但印度前总理拉吉夫?甘地在1985年仍认为,当发展计划所需的大量信息的收集、调整、分类和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出了问题时,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在于改进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工具,而不在于放弃计划本身。[7] 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体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首先缘于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都拥有私人信息并具有决策权,这种分散的决策体系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运用。“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8]但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种信息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9]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不同,这种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经济法当然是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导致信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信息的公共产品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常常遭受惨重的失败。”[10]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此外,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息的价值又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而这又会降低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就象稀缺性一样,不可能完全确定。”[11]信息的这一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第二,信息收集、处理存在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斯蒂格勒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充分信息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决策者也只须寻求决策所需的最佳信息量而无须去追求一种完美状态,即决策者在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停止信息收集才是理性的,此时的信息是一种收益最大化的信息。但对决策主体而言,最佳信息量的获取也是有难度的,由于信息成本直接构成了投资成本、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监督成本等,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和受制于资源代价的公权主体而言,会不得不在信息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12]第三,信息收集、处理者的信息能力有限。[13]信息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由于分工的不同,信息在初始状态就不对称。如关于某件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必然要比购买者了解得更多。第二,由于信息优势是成功欺诈或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前提,所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者往往会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或人为制造信息优势。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出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制度虚假信息主体有可能是市场主体,如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也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是向上级负责的,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制约,他们“总是把那些对其仕途有利的信息禀报上级,即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考虑‘来自下面的压力’,”[14]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人为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还有可能是中央政府,如在前苏联,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经济信息经常被扭曲。根据前苏联经济学家N.西梅勒夫和V.波波夫的报告:“从20年代末到50年代末的30年中,统计数字被篡改得如此厉害,以至于连普通的数字也未能幸免。”[15] 信息失灵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制度进行干预,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16] 二、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消极影响及制度克服 (一)信息失灵导致市场低效率 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 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它制度的支撑,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其信息收集成本。由于市场主体都作为经济人[17]而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交易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所占有的关于交易对方的最大信息,除此之外,交易者在交易时很难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为了防止自身受害,只能在与对方交易时加强防范,从而增加支出;同时如果不借助于其它制度的支持,诚实信用的交易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会损害他人或自己的产品质量很好,其证明成本也很高,这都会影响市场效率的提升。如在巴基斯坦的一个叫Chamber繁荣的商业区中约有60个放贷者,每个放贷者都建立起了一个由可信的客户组成的紧密圈子,他们很少会向圈外人放贷,因为甄别新客户的成本很高。在接受新客户之前,放贷者通常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交付贷款以前,放贷者通常与借款人在其它方面进行一笔劳务或商品的交易,时间至少长达两个季节;此外放贷还通过走访借款人所在的村庄、与他的邻居和过去的商业伙伴交谈等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广泛的了解,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品质。如果放贷者在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长期等待以后决定向借款人放贷(拒绝率约为50%),他通常首先从一笔试验性的小额贷款开始,只有在试验性的贷款偿还后,放贷者才能增加他对借款人的信任,才能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对Chamber放贷活动的调查表明,年利率平均为79%,但这一很高的平均数也包含着很大的差异:利率从18%(仍然高于12%的银行利率)到200%不等。许多利息被用来弥补非正规市场上信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成本。调查者的结论是:利率与放贷者放贷资金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润接近零。[18]该实例中,在信息不对称即放贷人不知借款人是否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放贷人承受了过高的验证成本,过度而合理的防御行为使放贷人还承受了巨额的防御成本,同时也导致了这种自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2.信息失灵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 (1)由信息失灵而产生的关系交易导致市场被割裂 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产生关系交易,即人格化交易,因为这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量的有效途径。这种交易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内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也要求很大。如在尼日利亚北部扎里亚附近4 个穆斯林村庄中,400户人家结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群体成员对有关各自的需要、活动和境况的信息了如指掌,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发生在群体内部,借贷没有书面契约,完全凭借信任,每20笔借款中只有1笔拖欠,但与村庄外的借贷关系几乎没有发生。[19]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消亡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在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关于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因此以旧车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为基础出价,这会使质量高的旧车卖主退出市场,从而降低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买方了解此信息后,又会降低出价,从而使质量稍好的旧车卖方退出市场,因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旧车市场消亡。[20]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货交易市场、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制度对其的支持,这些交易将不可能长久存在。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早也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以后,主要指委托人对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1]道德风险导致市场低效率是相当明显的,如在团队生产中,因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测到,偷懒行为的部分结果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从而激励更多的偷懒行为。如在动物租借合同中,出租方对动物是否被正常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承租方因此可以过度使用动物畜力,损害出租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以动物作为畜力的租借合同不可能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导致物不能尽其用。又如在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因此可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法利益。[22] 4.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 就市场主体的单方决策而言,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决策往往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失误;在信息不充分的态势下,信息劣势者也往往会主动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策者基于错误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错误的。 (二)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 如果没有充分、准确及对称的信息,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了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则导致了各种替代性制度的产生。这不仅已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也经历了制度实践的考验。在经济学中,信息既应被看作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也应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对象。市场体制下克服信息失灵的制度构建应在此两方面同时展开。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23]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是指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包括信息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24]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有节约信息费用的作用;[25]科斯洛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26]斯密德认为,消费者节省信息成本的一种方法是有权期望物品只有在满足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以出售。……采用一些公共的集体计划来减少不确定性是可能的。如欧洲的现代化计划。[27]施蒂格勒认为,经济组织的某些形式或许可以用它是消除质量不确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百货商店看作是一个谋求商品的高质量以及确保商品的高质量的组织。[28]还有 学者认为,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29]此外,在现实中出现的保证、担保、品牌、连锁店、著名商标和广告等私人制度也能降低信息成本;某些中介机构的存在克服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了交易;某些强制性保险制度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对人的利益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等。这些制度产生的历史长短不一,有的与市场一样长久,有的在最近才出现;有的属于私法;有的则属于公法;有的在市场内部产生;有的则依赖于第三者;有的属于正式制度,有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最有成效的是公权介入后而产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 三、信息失灵的经济法克服 个人理性要能起作用的话,是以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30]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致高效率。但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所以只有构建非价格制度,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这种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非价格制度的欠缺意味着市场常常是萎缩的,不是发展的,因为人们没有那种进入交易的强烈愿望,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市场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政府[31]克服信息失灵的主要依据有四,第一,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的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的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的主体自身是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因为各私人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政府作为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的主体。此处并非指政府的信息能力绝对要强于市场主体的信息能力,事实上两者的信息能力是各有所长,市场主体拥有私人信息,政府不可能拥有,但政府的独特地位导致其综合信息能力要强于市场主体。第三,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第四,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也很低。[32]政府提供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第二,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第三,进行制度创新,以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即在该制度下,根本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以下对政府运用经济法的制度形式克服市场信息不足、不对称以及信息错误等缺陷进行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足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关于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问题的克服,有多种路径选择,主要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33] 1.政府直接提供信息 第三者直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的搭便车现象,[34]这个第三者非政府莫属。因为政府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这种能力是政府所特有的;政府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象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使政府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但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必然有效?这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即政府理性是否必然要强于私人理性?政府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增强私人理性?如果政府理性低于私人理性,则由政府提供信息成为不可能,也没有私人主体会去相信并采用政府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强度,在私人信息领域,私人理性要强于政府理性;在非私人信息领域,[35]政府理性有可能要强于私人理性。在政府理性要强于私人理性之处,私人理性可以借助于政府理性而得到增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克服。这是政府理性的主要功能,也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作用。“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信息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36]正是人性的这些特质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凸显。 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的主要法律载体是计划法。[37]计划法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资源的法律形式,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优化市场主体决策的法律形式。指导性计划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加市场主体的有效信息拥有量,弥补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信息的缺陷,又能降低市场主体所需承担的信息成本,从而激励其作出生产、交易等各种决策。指导性计划既能增强市场主体的理性,又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对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指导性计划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籍此,许多决策者能够互相交流有关市场条件的预期以及各自计划的信息,使他们的计划和市场预期一致起来。”[38] 2.对信息的私人生产及交易的公力支持 前已所述,在市场体制中,信息既是一种对交易的支持物,也是一种交易的对象。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物而被交易,是因为信息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其稀缺性,交易信息能够给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效益。但信息的弱排它性使其他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而使信息生产者很难获利,从而影响其对信息的生产。这使公力对信息生产和交易的支持成为必要,这种支持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提供。因为信息的弱排它性不仅会使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增加,还会使信息主体不敢进行交易,从而不能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急需获取信息的主体则没有拥有最佳信息量而不能使其决策最优化。政府运用公权对信息产权进行直接保护,一方面可以降低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排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安全感,从而促进信息交易,增加信息产出。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并不是指所有信息都具有同等强度的特性,相对于非公共产品,信息的排它性确实很弱,但不同信息的排它强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强,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弱;随着经济情势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也会变迁,有的信息产品由于有高科技的支持而发展出一种廉价的收费方式,从而使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变弱甚至消失,这使某些信息由私人提供并实行有偿使用成为可能,而政府的公力支持则使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增强。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私人提供,对于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还是应该由政府予以提供;此外,对在政府公力支持下由私人主体生产和交易的信息,如果政府的支持成本过高,则政府应该放弃这种支持,由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信息生产的制度支持和对信息交易的制度支持两个部分,其中,对生产的制度支持是通过降低信息生产的难度、增加原始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组织支持等方式实现的。对交易的制度支持是通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的成本、降低对交易的利益获取比例以及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信息的主体的惩处等方式实现的。 (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当严重,也相当普遍。在美国, 人们断定每五位住院病人中可能有一人根本不必呆在医院,而医生比任何人都清楚哪个病人需要住院,哪个病人可以提前一天回家,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而病人自己则很难知情,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39]在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而产生了较多的消极影响。如出租车行业中 司机的不合理绕道问题;医疗行业中的不合理用药问题;经营者对不安全、不卫生的消费品的销售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问题等,都缘于信息不对称。[40]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主要有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和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有三种方式,其一,让信息优势者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其二,激励其他知情者说真话;其三,由政府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从而使信息分布均匀。信息不对称的间接克服也有两种方式,其一,避开信息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在该制度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其二,创新一种非价格机制,作为对价格信号的补充。 1.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 (1)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41]应该说这是一种设计相当良好的制度,应该切实予以实施。只有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才会有投资的安全感,才会进行投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研究成果表明,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因为健全的会计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还能降低信息制造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不对称程度。一项研究估计,如在90年代,把阿根廷的会计标准提高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将能使该国的GDP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与《证券法》中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区别,该法关于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条款仅此一条,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该法第19条第1款有两部分组成,即“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前者是命令性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说明的义务,后者是禁止性的规范,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不存在层递关系。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违反强制说明义务设置相应的责任,而只在该法的第50条第5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设置了几种法律责任,这说明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重点在于禁止虚假宣传,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者强制性说明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我说明义务,许多消费者只有经由经营者的说明才能对商品或服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虽然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在很多情形下,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因为问题的提出也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基础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了解,也不太可能提出适当的问题使经营者回答,所以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消费者的提问,也不在于禁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在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自我陈述,在于在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所以法律的修正应该增加设置第19条第1款关于强制性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也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在该条款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一个范围相当广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经营者究竟必须说明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不好操作的难题。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说明义务的限度,如涉及到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事实,则不应在说明之列,如果必须说明,应同时规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其次应该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如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地、性能、用途、有效期限、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它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43]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充分、及时的说明。 (2)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 让其他主体说明真相需要有制度的激励,如果没有制度确保对该主体进行以物质为主要方式的激励,则让他们说出真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经济领域,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化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说出真相之后,没有任何直接可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主体都不会作出这种选择,何况说出真相还会使其承受不利后果。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尚不足以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所以政府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设立悬赏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应该普遍地建立。以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很难知道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卫生,不可能知道所吃的菜是否有过多的农药残留,不可能知道做菜的油是否是潲水油,不可能知道作为原料的肉是否是病猪肉,……甚至不可能知道经营者的厨房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这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而是至关重要的,但消费者一般不能获得这种信息,因为获取这种信息对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过高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这种信息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对经营者而言,采用不卫生的原料、按照不确保卫生的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其自身承担消极后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受制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经营者时时刻刻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部门不可能获取所有经营者在所有时刻的不法行为信息,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就丧失信息前提;而这种不卫生的食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并不一定立即使消费者致病,甚至消费者不一定会有感觉;而在不卫生生产的成本过低的情形下,食品经营者进行不卫生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大。[44]在这种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都不能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形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考虑选择另外的方式获取信息。在食品的不卫生生产过程中,总有人会知晓不卫生生产的情况,政府应该设法让这些人说出真相,而悬赏举报制度是让这些知情者说出真相的最佳的途径。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利益激励是一种最强的激励方式;此外,政府的利益激励还可能打破不法人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因为这种利益联盟的稳固性本身就不强,利益激励可以改变各利益联盟主体的利益构成,从而促使其中之一者说出真相。事实上,悬赏举报制度是政府花钱买信息的一种制度,相对于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这是一种低代价的、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45]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开始注重举报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如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第(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没有关于奖励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各自规定不一,也不成体系,某些法律对举报的规定很不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举报法》,详细规定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奖金来源及发放制度、对打击报复的处罚制度、举报信息的使用制度等,以使举报者在举报时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还能使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以促使其他知情者说明真相外,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如何促进信息披露?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竞争对信息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影响,因竞争而导致企业利益的直接减少有可能使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非法获利以增加利润;而竞争的存在则也有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因为竞争对方是最佳的打假能手;此外,竞争的存在还会减少企业的私人信息,增加市场的公共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我国邮政部门在为提高邮资而上报的材料中称,全球600万邮政职工为60亿人服务,而我国60万邮政职工要为12亿人服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提高邮资势在必行。但事实上全球邮政每年完成的信函总量达4030亿件左右,而我国邮政处理信函的总量却仅为70亿件左右,其劳动生产率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7%.[47]若我国邮政行业存在竞争,则其劳动生产力低下的事实肯定会成为一个公开的信息,邮政部门在为提价而上报的材料中肯定不会再作上述比较。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维护了竞争,确保了竞争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公开信息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 (3)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处,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如产权不能明确界定、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追求等。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私法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政府提供相关信息能够使民众了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民众作出反应成为可能。以环境污染的控制为例,世界银行的一个工作组最近研究了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的股票市场对环境状况报道的反应。这四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拥有实施环保的记录,但是,在企业的良好环保状况得到当局认可的消息公开报道后,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0%,当公民抱怨污染的消息公布后,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了4-15%.[48]印度尼西亚利用克服污染企业与被污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较为成功地控制了污染。该国的环境影响管理局开发出一项“污染控制、评估和环境评级计划(PROPER)”该计划从工厂中获得关于污染的数据,对其环保状况进行评级,并将环境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金融市场对污染企业造成影响,因为金融市场会对企业的环保评级作出反应,利用公众的压力来迫使污染企业执行环保法规。由于受环境污染的人们参与计划之中,因而它在企业与有关方面之间达致了力量的平衡。[49]实践证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是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这种信息直接增加了反对环境污染的主体数量,增强了环保的力量。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消费者个人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消费者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有限,如对免熨衬衫是否可达到免熨效果,消费者一般不知道,往往要进行消费以后才能知情,但对免熨衬衫中含有甲醛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肯定不知,在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免熨衬衫进行抽查后,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免熨衬衫含有甲醛,而免熨衬衫的免熨效果则几乎没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最好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在近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餐具洗涤剂、白酒、农药、电池、微波炉、西服、强化奶粉、啤酒等近百种产品的抽查结果,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每种商品的合格品种和不合格品种,并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50]这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我国目前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由于信息劣势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这些主体接受这些信息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相当部分人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如含有PPA的药品被禁售之时,各种媒介都了这一消息,但在某些偏远农村地区,康泰克这种药还在销售,一些人也还在服用。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和区域,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51]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还应把有限资源用于在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区域,专门用于信息的公开。 2.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创新 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并不着眼于信息本身,但它或者在实质上能降低各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或者本身就是一种信号,从而促进原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强制性保险就是一种绕过信息不对称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要求几乎为零;利益激励制度也能降低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中介性机构的出现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机构得到了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工作;而非价格机制的发展使信息劣势主体信息获取可以多元化,有些非价格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浓缩的的信息,因此有利于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1)强制性保险等[53] 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些没有被 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如养老保险、失业和残疾保险等,都应有政府的正式保险计划。[54]为什么存在没有被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其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保险领域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私人保险市场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55]我们认为,强制性保险等制度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相当可行的。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量很低。以强制性失业保险为例,所有劳动者都必须投保,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强制性行为,这使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丧失了行为基础,政府在接受投保时也无需去辨认该主体是否更容易失业,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到克服。 (2)利益激励制度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利益激励是最佳的克服路径选择。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奴隶主要得到奴隶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奴隶则想得到更多的闲暇。就奴隶的劳动质量而言,奴隶主处于信息劣势,奴隶因而可以怠工、偷懒,为此奴隶主可以做出两种制度安排以促进奴隶劳动:(1)强迫奴隶劳动,不劳动则不供给食物或严刑处罚。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的整个过程,这会导致巨额监督费用,并且劳动过程的某些阶段根本没法监督;奴隶主还要承受对违规奴隶处罚的成本。(2)对劳动产品与奴隶实行分成制。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只需监督奴隶的劳动产品,而不需监督劳动过程,因此不存在监督费用问题,而且分成制使奴隶有更大的劳动动力,无论从产品质量还是数量来说,这种制度都要优于强迫劳动制。[56]强迫劳动制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奴隶主的监督责任,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趋严重;而分成制通过利益激励使奴隶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降低了奴隶的监督责任,因而减少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质量和数量的信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现代企业中,用利益激励去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是相当必要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最有信息优势的人,以使这些人不滥用信息优势。向国有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进行稽查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但这种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存在一定问题,它是从信息劣势方着手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不仅不能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反而产生其它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应该主要从信息优势方着手,给予其一定利益,以使其与信息劣势者的利益大体相一致,从而减少信息劣势者的信息需求。 (3)中介机构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当值得研究。这种组织也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能使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经济学家发现,因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旧货市场如果没有非市场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存在的。目前这种市场能够较普遍地存在是因为得到了一些非市场制度的支持,如专门检测旧货质量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真实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免除旧货卖方的质量证明责任,可以降低总体的质量证明成本,还可以使买方确信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使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处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第二,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民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第三,在民众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成立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民众能够更信任该中介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 (4)非价格机制 “在信息不完全可得的情况下,聪明的人类总会在市场上找到一些非价格的东西来补充价格机制。我们对这些非价格机制的依赖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为购买信息而进行的投资。”[57]非价格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只不过不是一种价格信息。非价格机制所内含的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例,内部管理科学、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后,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不进行既费时又费力的自我质量说明,而交易对方也可以减少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从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促进交易快速进行,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防御行为。这种机制是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的最佳制度。康佳集团在全国彩电行业首家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家双重认证。这一信息极有利于康佳集团的彩电销售。90年代初在杭州营运的中巴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国营”两个字,这是在个体私营者多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出现的。国营两个字有深刻的信息内涵。它意味着经营者不损人利己,意味着不过度追求利润。这个重要信息能免除消费者被宰的忧虑,从而促成交易。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此外,交易者的良好声誉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非价格机制。“商誉这个词意味着质量的持久性,而信誉是有价格(或罚金)的,因为它使搜寻变得经济。”[58]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减少其在与金融机构、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信息提供量,还能降低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本总量,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的良好资信对银行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自我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不提供担保而得到贷款直接减少了其借贷成本。 3.信息错误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经济法在禁止错误信息、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 经济法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第21条对假冒行为的禁止,第9条及24条对虚假宣传的禁止等。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市场中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也直接促使了各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2)政府直接提供正确信息 对市场中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有说明的义务。政 府的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在市场中存在较多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政府是最佳的僻谣主体,其他主体都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进行僻谣。第二,与单个的市场主体相比,由政府直接做这个工作可以节约更多的辨认、筛选、处理错误信息并予以公示的成本。 (3)禁止价格扭曲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 “当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衡量稀缺的程度。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价格本身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因为它们传递着关键性的经济信息。”[59]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价格是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它虽然只表现为一个数字,但它所内含的信息量很大,市场主体主要依据这种信号做出决策。市场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价格信号的正确性。但价格很容易被人为扭曲,成为一种错误的信号,从而影响微观的效率和宏观的有序。经济法对价格扭曲的禁止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价格法》第7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第14条第2项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第3项规定了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确保价格信号的正确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奖金太高而使价格扭曲。《商业银行法》第31条与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第75条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主要在于确保利率这个价格信号的正确性。 4.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 信息成本过高并不是市场体制中信息失灵的直接表现,但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信息错误往往导致市场主体自身承受巨额信息成本。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的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从而直接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总体上提升市场效率。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公共产品降低市场主体的私人信息成本。第二,通过制度降低对信息的需求量,减少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搜索行为,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第三,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经济法通过克服信息失灵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自我防御成本,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利水平。 经济法论文:国家失灵与经济法 摘 要: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失灵的定义、表现、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看法,认为经济法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克服国家失灵,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并认为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国家失灵;行政法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与经济法的关系,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基本上已有定论。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主要指负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信息偏在、巨额交易费用、经济周期、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形式出现,市场的自由、放任发展合理地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市场不能自动纠正自身的失灵,只能借助外力来克服,从而引致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及相应的制度需求;国家干预及相应的制度供给,促成了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近乎一致的观点。”[1]但国家失灵(governmentfailure学界有时翻译为“政府失灵”。下文还要论及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区别。)与经济法有怎样的关系,学界的意见却并不一致。[2] 一、国家失灵的概念剖析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对于市场失灵,所谓的国家失灵是指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学者针对市场失灵的概念,提出所谓的“非市场失灵”(non-marketfailure)概念,指“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认为非市场因素不仅仅指政治、政府、行政等“正式规则”的内容,还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3]但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一般仅指市场和国家两种,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并不被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非市场失灵,也主要是指国家失灵。 这里需要对“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一区分。大家一般是把二者放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相对于这两个概念,有学者对“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4]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政府干预”论的理由是什么,任何人都必须承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推动或限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进行的。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不能因为政府的更迭而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干预是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政府的干预。该观点还认为,政府不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惟一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错误,有些经济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来承担的,例如关于稳定货币的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作出的。借鉴这一区分理由,便合理地推导出有必要区分“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概念。本文切入论述的基点便是“国家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但政府作为国家的人,政府失灵也必然体现为国家失灵,而且国家失灵又大多表现为政府失灵,因此,本文也多是从政府失灵这一国家失灵的常态和典型入手展开论述的。 二、国家失灵的内容表现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5]这种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具体说来,国家失灵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6] 1.政治决策失误。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市场决策以个人作为决策主体,以私人物品为对象,并通过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来实现。政治决策则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以公共物品为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产生,只是各个利益集团间或政策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博弈的结果。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也证明,经过各种政治决策方式得到的,所谓科学的、最能体现尽可能多人意志的政策目标,其实只是受投票规则、投票程序操纵的政治产物。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 2.国家过度增长。“政府部门的普遍增长这一重大的发展变化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7]首先,国家赋税和政府支出急剧增长。19世纪初叶,欧洲国家的赋税收入平均占国民收入的8%-10%;今天,却已吞噬了国民收入的30%-50%.其次,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机构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且表现在政府机构中供职人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再次,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政府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活动与家庭活动置于各级政府的监护之下,这种转移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从而损害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3.国家机构低效率。国家机构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缺乏竞争,它们倾向于预算规模的不必要扩张,增加工作人员,提高薪金和办公费用,造成大量的浪费。同时,国家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国家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势必导致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另外,作为监督者的政治家和公民,完全可能受到被监督的国家官员的操纵。监督的失效导致国家机构的低效率状态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 4.分配不公正。市场活动引致了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而意在克服市场分配不平等的国家干预,其自身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的分配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 劳动的效率。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干预,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并且这种权力总是有意地并不可避免地被交给一些人,而不给予另外一些人。这种权力的再分配给滥用职权获取灰色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三、国家失灵的原因溯源 1.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恩格斯认为,私有制产生以后,社会关系和秩序变得复杂和充满矛盾。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一旦产生,便拥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不断地从社会中猎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并逐渐予以固化,从而渐渐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在这一“经济人”动机的作用下,便会出现国家失灵。 2.国家的有限理性。国家逐渐作为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也不是万能的,它具有“经济人”一样的弱点,它也要面临着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丢失、决策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方面条件的制约,[8]并不能找到准确地干预市场的“度”,许多政策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3.国家的官僚主义属性。首先,国家官僚追求国家机构规模的最大化。按照著名的帕金森定律,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经常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其次,国家官僚的行为不受产权的约束。由于国家预算是公共所有的,因此政府预算可出现赤字,其额度也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追加税收来提高。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受利润的支配,他们的收益仅与最大化预算正相关。 4.国家的垄断性。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围。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供应的产品,缺少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和反馈机制来检查国家机构的运行状况,从而不具有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来影响国家。同时,由于监督机构的信息多仰赖于被监督机构来提供,监督者完全有可能受到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 四、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联分析 从以上关于国家失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国家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是由它从社会中独立出来以后便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力求减少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失灵现象的发生和存在。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1.经济法的概念与国家失灵。经济法的概念是进行经济法学习和研究以及学科体系构建的平台。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以先验的、主观的经济法概念去演绎所谓的经济法现象呢,还是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客观社会现象,从中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然后再去演绎各种经济法现象呢?在这方面,笔者同意“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观点。[9]该观点认为,法部门(包括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观点和实践皆与特定的语境相关,经济法则是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社会本位)、规范主义的方法论等特定语境的产物。依现在学界的通说,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机制,德国则把“经济法”这一词汇引入了立法,继而促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兴起。“英美法系的国家至今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谢尔曼法在美国被划为商法。”[4](P697)但大陆法系法学家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是研究深入的结果,结合德国经济法的实践及其产生的语境,统一将这种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归纳出经济法的定义,即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后,经济法的概念才逐渐传播到东方,如日本、中国等国家,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包括“法治国”的理念,何尝不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许多学者也承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规制,这样的法才是经济法。”[10] 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问题。依据上述对经济法概念追本溯源的考察,应该说,严格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经济法的;或者说,可能有“舶来品”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不存在经济法现象。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不存在市场,当然也不会发生市场失灵,这时所谓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这时也存在经济法),“与其称为经济法,不如称其为经济行政法。”[10]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市场化取向改革,这时涉及到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市场失灵现象也才逐渐浮现,此时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才进入了经济法调整和研究的视野,这时才可以说,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需要由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对经济法的制度需求。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1]使这一语境下的经济法及其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而改变经济法概念的质的规定性,这样的话,就是颠倒逻辑顺序,等于先定义一个经济法的概念,将克服所谓国家失灵的任务纳入进来,然后得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经济法,甚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经济法的结论,这样可真是匪夷所思了。 2.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并无直接的联系。现代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表明,经济法最初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克服国家失灵的任务并不应该由经济法来承担,相反,产生经济法的最初动机是需要国家的干预,经济法正是对在国家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政府失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恰恰是经济法实施所必然产生的一种负效应。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在于国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而对经济运行进行矫正或调整,市场失效的特征及其对矫正或调整手段的要求,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解决市场失效的同时,又解决政府失效的问题。[12]当然,关于政府失灵问题,有文章认为,国家规制的底线应是政府失灵,正如经济法的运用应“以民法对市场失灵彻底克服上的力不从心为前提”[13]一样,笔者认为这倒是一种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较好定位。 3.经济法的功能与国家失灵。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则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正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底线是国家失灵,而国家失灵的法治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有文章探讨了经济法是授权于国家还是制约国家之权,认为虽然经济法授权于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但同时国家又只能在经济法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而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国家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遵循经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对国家而言是一面“双刃剑”。与此相似,有学者曾形象地说,法律本来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笔者认为,砍的这一刀便决定了矛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一刀砍的位置是经过周密的调查论证,是科学的、合理的,那么,这一刀就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割和界定,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国家 干预的权力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则既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赋予,又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干预权力的边界,达到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行使其干预权力,可以避免国家失灵的出现,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里包含有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它只是努力避免或减少出现国家失灵而矣。 而关于国家失灵克服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则应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依本文的观点,国家失灵不仅仅包括政府失灵,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失灵。行政法主要克服政府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是国家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也正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总把政府失灵等同于国家失灵的原因。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或者相对区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国家政体模式的出现,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诞生的,这时才出现了单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时国家失灵便也可以通过这些机关表现出来,但它们并不是国家失灵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些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里分离和独立出来的,从表面来看,好像国家机构增长了,本身便是一种国家失灵的表现,实际上其本意是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不致对市民社会和公民权利造成不可控制的损害,但谁又能预料到这本身便构成了国家失灵了呢? 这些政府以外国家机关的失灵可以依靠宪法性法律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如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相应的程序法等,由它们来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机构组织运行程序加以界定,以克服其失灵。政府失灵则是早已存在并为人们所意识到的现象。人们由于害怕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和不可预期对自己造成损害,很早便设计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国家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使国家不能再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便是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存在不同的功能取向。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界定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第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程序,第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14]无论行政法作用的保权说、控权说还是折衷说,[15]行政法都通过自己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规制,力求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接受公民的依法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定政府的规模,规范政府机构的权限,从而来克服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危害。这不是经济法可以安排和解决的。 经济法论文: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所谓机制,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一种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注: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实际上就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并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包括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及作用结果等。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无独有偶,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定义,如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正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以及表现形式。 但从经济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表现来看,虽较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经济现实的原因,经济法在我国多以政策法为表现形式,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在理论上不甚清晰,对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偏离或抛开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并造成经济法作用范围随意确定,作用方式随意改变,以致出现经济法的作用结果与经济法的应然目的相悖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探讨了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等几个理论问题,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1、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市场调节实质上意味着市场主体要求自由发展,而国家干预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资本主义早期,主张谋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认为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既能够实现其自身利益,也可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理论家,就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注:〔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52页。)。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发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不可克服的缺陷显露,国家干预经济的存在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这种国家干预也确实给西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效果。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出现,“国家干预”理论又受到了排斥。于是一些学者(包括法学学者)又认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必须同时作用于经济领域,实行“双轨制”。依此理论似乎既解决了经济问题,又解决了经济法问题,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又开始显现出来,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的作用明显,而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二者的调节方向又有可能发生冲突,致使国家干预调节效用递减或市场机制功能受到阻碍。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存在序列差,即前者是横向的、瞬息变化的,后者是纵向的、相对稳定的,加之“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的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注:孙笑侠《宽容的干预与中立的法律》,《法学》1993年第7期。)等等原因, 致使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的出现。如在我国,经济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范围及调节、干预的程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就表现为如何进行经济立法及经济立法的内容。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注:转引自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注: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 却是很难确定的。 3、管理与服务的矛盾, 这里是指国家对市场管理和对市场服务的矛盾。管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调节功能的介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调节功能的改变,服务指的是国家权力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这一矛盾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如何确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为,管理要求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服务又要求国家权力处于辅助地位。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任何偏差,所带来的结果都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巨大衰退。如果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即国家仅仅充当“勤劳的守夜人”角色,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但同时,市场机制愈完善,又愈容易使市场的自身缺陷显露出来,愈难以保证供求总量和结构总量的均衡,此时,国家权力反将成为市场失灵的“帮凶”。“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注:〔英〕艾伦《法律与秩序》,转引自孙笑侠《法理学》。)。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场调节功能受阻,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实施结果,已为我们提供很好的示例。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即在确立国家权力的地位的同时,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也是经济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4、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孰轻孰重的矛盾。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一般皆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尤为突出。但同时,在经济法作用于现实经济的过程中,却又经常出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冲突。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运用经济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一种带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方法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经济手段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改变经济状况、实现经济目标;行政手段虽能弥补经济手段的不足,但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方法,强化行政手段又易导致脱离经济规律。虽然经济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双管齐下平等适用,还是有轻有重,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等,也是经济法所面临的又一难题。 二、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前述经济法所面临的诸种矛盾,究其原因,关键在经济法的作用机制由于理论上模糊不清,以致在经济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为应急措施或短期行为,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所致。我们知道,法律的出现系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法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因国家自觉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产生。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领域推崇市场机制,崇尚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职能是使由私人契约创设的义务得到履行”,因而,无论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实践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是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调控经济的运行过程主要是通过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等一系列环节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却在不断变形,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垄断使市场主体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价格指示器的显示功能在垄断条件下明显地减弱了,即通过价格的调节解决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第二,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第三,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第四,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自觉干预社会经济,完成了国家从自发、零散干预经济到自觉、系统干预的转变,并使现代经济法日趋成熟起来。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经济立法及其内容又逐渐出现了同时体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成分,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的也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成分定位于有限、适当干预,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说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 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陶广峰 杨仕兵 经济法论文: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4)社会价值———经济安全。即为国家整体经济安全提供保障。[6] 此外,邱本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式论证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原则、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析。[7](P254~310)王全兴认为研究框架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研究框架包括经济与法律互动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复合法益主体框架、当事人———相 关人框架、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比较框架以及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8](P38~65)。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主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9](P152~159)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10]程宝山对民法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前者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后者强调社会总体效益;前者强调机会公平,后者强调结果公平。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两法的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11]而卢炯星则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宏观经济法”的概念,认为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宏观性、总体性。 (2)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3)各主体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称性。 (4)具有变动性。[12] 尽管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非常传统,但中青年学者却能从多角度、多维度运用此种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的地位。由此可见,法哲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有学者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3]这是我们在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地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它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的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经济分析法学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正如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14]其研究方式对我国中青年学者产生了较大影响。 吕忠梅、刘大洪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性”,包括节约、效益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的含义。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资源消耗和权利配置的费用;效益指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经济手段是指非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作者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就必须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为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经济法就必须存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国家的干预是有范围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界限,即当交易成本不大时,仅有民商法即可,只有当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法才有干预的必要,这就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适当干预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层的解读。同时作者还主张从另一层面剖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深入地考察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政策及其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由此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据此经济法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15] 朱崇实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提供,因此经济法也调整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国家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并且会开办某些国有企业经营以及供给某些公共产品,因此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后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中的极大不平等。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依靠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至此可完整的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周林彬认为经济法律的经济根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交换社会化理论。各个经济根源的内容虽有所侧重,但实质内容都与“合作”有关,因此“合作”是经济法的基本经济根源。以此为研究进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边界这一困扰民商法和经济学界的所谓“调整对象”的问题,则可以从“博弈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答案。作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区别仅在于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之间小范围的两人谈判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而经济法则在主体之间的两人以上谈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边界就位于市场主体两个私人交易或两人以上的公众交易之间,由于两人以上涉及公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所反映的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公法利益。[16] 王继军主张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采用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在现实中,利益结构的调整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利益变动的力量有时可以超出法律的框架,所以,以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利益结构,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引入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也许在某些法律领域如刑法涉及的犯罪问题,为了“除恶务尽”,我们不去计较执法的利弊得失,但是其他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我们必须谨慎评估其经济后果和利益得失,这样的评估能使我们了解社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把这个观点继续延伸,实际就是一个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了。 陈乃新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能够最有效的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只有经济法才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其中,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前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的初次调整,后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宏观领域的再调整,两法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他认为,在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商法已不宜作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经济法。[17]此外基于经济学上剩余权的基础,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适合经济法的“法权原则”。其认为,在社会化生产之前的古代社会,存在的是“个人所有权绝对”与“国家行政权绝对”的旧法权原则,它们局限分别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而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法,则以其“共同发展权绝对”原则来缓和剩余权冲突,这就是为在剩余权冲突的两部分人之间调剂利益分配并保障无限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成为现实提供制度保证。[18] 应飞虎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我曾经提出过的“需要干预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他的探讨,我并不在意他对我的观点所作的符合我的本意的合理性的说明,我更在意的是他提出了高于我的一些认识,这是我为之感到欣慰的。他认为“需要干预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作者认为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并且“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作者进而指出“需要干预论”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19]此外,其还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进行诠释,认为市场体制中的信息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在分析了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危害性之后,其提出了经济法克服信息失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而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功能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路径。[20] 此外,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其中“经济生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干预”指的是国家之权利依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1]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反省之下,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即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败”。因此,“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和“匡正政府失败”都是经济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22]有的学者从交易角度考察社会关系可有效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即经济法调整的是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机经济组织内各角色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间协调关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而间接地达到角色之间关系的调整,且以后一种关系调整为终极目标。[23] 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它运用了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或者效益观念去评判现行的经济法,从而摆脱了传统的就法论法的论证方法;其次,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法律与经济两张皮现象;第三,它对经济法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准确,研究也更具科学性。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时往往将效益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将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去进行考量。此外,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依据我国的数据资料,如果在分析时不是运用经过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那么实证分析的效果就会打些折扣。有学者指出一些中青年学者的著作中所引的数据和图像有欠准确。[8](P30)这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24](P107)就方法论层面而言,我国中青年学者借鉴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史际春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注重和强调社会的实证分析,对社会实践始终保持着关怀,在其《经济法总论》一书中许多论据直接引自近年各种传媒报道的热点经济问题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文件,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汽车销售的地方封锁、分税制改革、电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他注意发现同类事例所反映的规律性的要求和问题,从现象入手解释经济法制度的内在根据,把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的呼声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25]他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之深层原因,是社会化与私有制的不兼容性;推而广之于任何性质的社会,包括我国今日之社会主义市场社会,其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同社会各别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之间存在的矛盾”[9](P76)。另外他并不主张把调整对象作为论证经济法独立的标准,而是提出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9](P132)在我看来,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无疑应是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王全兴对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反思,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他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并且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它既履行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社会中间层主体资格确认、保障和规制等等。[26]另外面对全球化的思潮,王全兴认为经济法的诸多理念和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加上中国经济法有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更倚重本土资源。[8](P32)而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27]关注本土资源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置身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大环境之中,[28]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对社会法性质进行研究时,王全兴认为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而摈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法。[8](P32)在这里,我很看中在“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中引入社会中间层这一经济法主体,这正好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将原先由政府行使的某些职能剥离出来让位给那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相契合。 郑少华也认为对经济的研究应采用三元框架范式,不同的是他认为社会结构是“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他认为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论”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于是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即从国家和个人手中再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团。这就是三元社会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动态的社会契约”。与之相对应法律也应当是“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郑少华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是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规范的特征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相结合,经济法的调整模式是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论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至此,从以上十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较好的划分开来,而确证其作为社会法的本质。[29] 鲁篱在对经济法重要主体———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了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它将行业协会置于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之下进行了考察和审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对行业协会加以分析,借助汤姆·R·伯恩斯的理论认为所谓的普适性法律的终极意义上不过是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反映,那么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借助韦伯关于习俗、惯例的分析认为应关注规则是否具备对成员的外部约束力以及是否具有专门的强制班子;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根据制定机关位阶的高低就当然地否弃集团规则和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进行了否定。[30]作者将规章制定权作为自治权的其他权能的基础进行了重点剖析,通过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批判以及行业协会规章及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考察,创造性地得出一个结论:即行业协会规章与制定法强调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当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行业协会规章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及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合理性,承认并尊重行业协会的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而司法审查也必须充分谨慎和合理。作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所勾勒的制度框架和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传统行业协会自治模式的全面解构和颠覆,对认识行业规章等民间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拓展了经济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另外有学者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回应性”角度研究,其理论的意义体现为经济法理论须立足本土资源,与时代同步,重跨学科研究。[31]有学者从利益群体的视角中分析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种既非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非经济活动中被管理的微观单位的社会实体(即作为各利益群体之代表的社会团体)应运而生,经济法应当将其纳入主体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益和义务。[32]还有学者依据社会学研究成果,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团体对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和方式。其指出,社会团体的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此意义上,社会团体凸现了其重要性和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特别调控机制的价值。[33] 在肯定上述学者以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有所认识。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24](P107)然而中青年学者在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却很少涉入。这说明了在研究手法上还存在着某些不成熟。此外,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实证定义哲学,这种哲学的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地方。 (四)法律史、法学史研究方法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4]历史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的研究当中,主要有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济法的思想与制度轨迹进行考察,从中发现和总结经济法现象的基本规律,使经济法的理论建筑在历史的考察基础之上。我国中青年学者认识到:“应该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35]邱本在《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将经济法学说分为4个阶段加以研究,分别是1979~1982年、1983~1986年、1986~1992年、1992年至今。他对每个阶段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总结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目前仍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应当夯实基础;经济法必须强调实用性,加强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是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关怀;经济法研究需要求新求探求真精神;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原有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创新。[36] 这里我要特别提到肖江平把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最后诞生了可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的专著。他从学术史角度,“展开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揭示脉络、评判得失、发掘积淀、提升规范,以此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 行过程中产生的。 (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37] 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综合以上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往往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相反他们很注意各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例如张守文在论证经济法现代性这一重要特征时,就综合运用了时间维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38]本文对上述4种较重要的研究方式单独予以分析仅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另外除上述研究方法外,中青年学者采用的还有:系统科学应用研究方法,[39]进化论研究方法,[40]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和合作主义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从经济法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方法等等,[41]由此可见,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推陈出新。 从法学研究层面对方法问题进行再思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层次,我们有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①。在第三层次我们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但在第二层次,中青年学者虽然都较重视逻辑分析方法,却很少人涉猎语言分析法学方法。②新分析法学运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后在英美等国家表现出特别的张力,并且还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这种研究方法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很大,维特根斯坦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42]在中国,有的研究其他部门法的中青年学者已自觉地在运用此种方法,[43]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换,这就必须加强语言分析法学方法的研究。可见虽然经济法研究方法呈多样化状态,但并不完整,仍需中青年学者的拓展。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45] 应飞虎 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46](P217) 吕忠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理由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47] 近代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观念的拓展,致使源于亚里士多德城邦意义的市民社会范畴,演进为与政治国家抗衡对立的事物。经过众多理论大师们的扩展,使人们习惯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起来。认识到传统二元对立模式掩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理论界已出现了抛开体制内外的分野,在传统框架外寻求一种利益整合的解释。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历史已经明证,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天堂的福祉。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失效,导致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国家公共猛兽的性格,却又要求对其强大权力必须予以限定。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共生的。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能够连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国家与市场的和谐互动,正是其关怀目标。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很赞同史际春、陈月琴所作的这样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48]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这一思径取向审视经济法,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无论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拓深,还是对于目前受到我国学界青睐的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的深刻认识,都将大有裨益。 (三)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19世纪末,传统上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机制自身的顽疾,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到了确立。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经济法研究的又一视角。 徐孟洲认为,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他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将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为耦合。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耦合,使得具有社会性与管理性内在结合性质的经济关系得以产生。这种经济关系超 越了私法调整的原则,又具有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具有这种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同时,他认为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部分交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产物,经济法以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相融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后者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制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他还指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与私有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生活。特别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中得到确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49] 张守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由此便使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此即经济法。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与群体(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44] 纯粹市场本质上是无法持久存在和运作的,绝对完全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西方也不曾出现过。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非自恰性,决定政府需以宏观调控加以协助。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再整合,经济失调、失业、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等现象都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特定时期更是凸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政府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间接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动态均衡。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是一种值得继续探究的方法,我们也期待着今后这方面更多理论成果的出现。 (四)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竞争是商品生产经营为争夺消费者以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或者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斗。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存在着竞争,商品经济愈发展,竞争也愈激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结构安排,同时,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作为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其作用都是二元的,即正当的竞争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的竞争会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力量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邱本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基础和对象,构建了经济法的体系,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明确了经济法的原则与宗旨。他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最根本的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如果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明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要求国家干预,又限制国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要求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由于它具有垄断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由于它具有盲目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他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建构于经济法体系,总括地说就是由调整反对市场经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法和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前者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竞争法为依归。他认为,自由、竞争和秩序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所有制度、原则和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释。由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市场竞争原则;二是宏观调控原则,这两项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依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权利(力)主要是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所构成。[7] 竞争之于促进经济效率作用的理论分析,已有大量文献详细阐释,在此无需过多说明。与其他可行替代安排的制度相比较,竞争具有效率意义上的优越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鼓励自由竞争的制度,其结果是带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现代经济学理论已从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走向有效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以及过度竞争对市场自身的危害,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竞争也存在适度的问题。自由竞争是在秩序规约下的自由竞争,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自由竞争市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自由市场进行秩序调整,以求市场自由竞争适度、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繁荣发展,经济法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 (五)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即使有这种主张声音,也未引起更多的共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人们才提出在我国仍然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引入了公、私法的研究方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经济法综合性首先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 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或者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9](P64) 徐孟洲认为,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条件下,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既不是传统的公法,也不是传统的私法,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第三法域。 单飞跃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直接导致了私法与公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私法固守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公法则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公法与私法界分明确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模糊。由于市场需要微观平衡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需要宏观平衡,因此国家便通过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第三法域现象。[50] 周林彬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独立的共同法律根源之一,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其中,一方面,私法兼容公法根源于绝对的私法自治和私权优先导致的传统私法因强调私人利益的保护,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结果等“市场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民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矫正这类“私法失败”现象,运用公法规范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益。另一方面,公法兼容私法根源于绝对的公法和公权优先导致的传统公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加剧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和官僚主义、权钱交易等“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行政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行政垄断这类“公法失败”的现象,运用私法规范限制公法优先,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从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兼容公法、私法因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21世纪法律发展方向的重要法律部门。[51]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因而,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因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用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也倾向于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将那些既有公益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 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法律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目前对经济法较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 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现代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内容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 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一般而言,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看似互相独立、互不关联或关联度不强,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④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度。虽然每部法律自身可能有多种功能,但它们共有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功能却不容忽视。正是这个功能才使这些法律具有了共性,使其自身能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子系统中,同时也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竞争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竞争的标的是交易机会。对经营者而言,交易机会是一种利益,而丧失交易机会最终会破产。交易机会的获得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途径。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的途径有三:第一,虚假信息;第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强制性力量;第三,非法利益的给予。对虚假信息的禁止和对强制性力量滥用的禁止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1种反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除了5种属于垄断行为外,有6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第5条)、回扣(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不当有奖销售(第13条)、贬低竞争对手(第14条)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除侵犯商业秘密和回扣问题外,其余4种行为都与虚假信息有关。虽然制造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者,但对竞争者的排斥是通过不当获取交易机会而实现的,而这种交易机会的获得又是通过虚假或不当信息的散布而实现的,因此交易的不公平也就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了这种信息,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平交易。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些假冒行为制造了虚假的市场信号,使交易对方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法律对假冒行为的禁止就可清除市场上人为制造的虚假信号,从而保障潜在的交易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进行。 至于反垄断法促进交易的公平则更加明显。因为垄断的存在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力量,导致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力量均衡是公平交易的最重要保证,没有力量的均衡,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使交易各方力量相对均衡的制度。通过对垄断者的权利限制甚至对 垄断主体的拆解来抑制强者,这种抑制的过程就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反垄断法由此促进交易机会的公平配置和交易进程及结果的公平,实现力量相对均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弱者保护法,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强者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赋予以及对弱者的服务而实现的,它是合同法的补充法。合同法讲求的是形式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实质公平,这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同样的性质,但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有规定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消费者对正当利益的预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又提升了消费者的交易利益。这种安全保障和利益提升的功能是合同法所不能实现的,也是合同法所不必追求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消费者信息上的劣势。就特定商品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通过众多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收集而克服,因为消费者在收集信息时面临着三大困境:其一,消费者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收集到充分的信息;其二,收集信息的边际成本的递增导致了消费者不愿收集充分的信息;其三,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所以,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私权的限制而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消费者经济实力上的劣势。一般而言,经营者比消费者有着更大的经济实力得到法律专业人员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而消费者个人则往往对合同法知识了解不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所难免;在纠纷解决时,消费者会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又往往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免费法律顾问,这并不在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看懂条款并予以应用,而在于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职责。这是政府向所有消费者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强制性,无条件地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合同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修正,是对根据私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直接的公权干预。这种干预降低了消费者为实现交易的公平而需做的努力程度,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公平。 (三)产品质量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产品质量法促进交易公平的功能也主要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而实现的。因为交易必然涉及对交易对象的质量认定,这对买方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交易公平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为买方认定产品质量提供了信息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包括第13条的质量标准制度、第14条的企业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5条的质量抽检制度以及第三章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都可以反映特定产品的质量信息。以质量抽检制度为例,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排斥出市场,从而可排斥不公平交易。对特定的交易者而言,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认定责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因此而降低,交易的公平因此可顺利实现。 (四)广告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广告是一种吸引交易者的信息,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广告法促进公平交易正是通过禁止虚假广告以保障提供正确信息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这一规定为中心展开的。第二章“广告准则”中的诸多制度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提供的正确信息;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还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排除市场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从而使接受广告信息的主体不因虚假信息而受害。 (五)价格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实践中,交易不公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定价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又常常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当交易者在不拥有充分信息时,往往可能会主动接受不合理的定价,从而使交易不公平。《价格法》中的定价规则和价格准则排斥了交易中的诸如产生暴利的不合理价格,也使交易价格有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标准,⑤从而可促进交易的公平展开。 (六)招标投标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而合同法对公平配置交易机会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 经济法论文: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作用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教学法主要包括任务设计、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交流、任务点评等几个环节。 (一)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教学目的设计课堂学习任务———即任务设计。所设计任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效果。在这一环节,需注意两点:(1)任务设计要生活化,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设计的任务或案例可以是教师从生活中或实际工作中寻找的,也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到实用,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这一内容,可设计如下任务:同学们去时装屋买衣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分析哪是要约?哪是承诺?如果你跟老板发生纠纷,如何根据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解决纠纷?(2)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计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等情况,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做到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否则学生会失去成就感和兴趣感。 (二)任务分析 教师应结合提出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逐步进行分析,使学生从分析中明确完成此项任务需要掌握哪些理论知识、需要补充的有哪些、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学生接受任务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析。由于多个学习小组知识积累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问题,教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及时跟进和指导。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拟定”一节,教师首先将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已经解决的判例等资料发给学生,学生据此对任务认真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起引导作用。通过任务分析督促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任务完成 学生通过任务分析已掌握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在对任务进行判断、分析、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路。这时,教师让学生按小组尝试用现有的知识资源解决问题,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学生在任务分析时已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但是把握得深度还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条文,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准确把握并活学活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对学生感到缺乏的知识进行详细地讲解,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哪些基本技能,教师就讲解哪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应紧紧围绕任务进行,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能完成任务为限。 (四)任务交流 为了达到知识互补及相互学习的目的,任务完成后小组之间要进行成果的交流。这个环节要注意趁热打铁,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和活学活用的能力。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经历过的事件或媒体上的热点案例为任务,让同学们一起讨论解决,如“打折商品不保证质量”、“在节日促销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和“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入场”等案例。对这些案例,让学生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会巩固知识,还会激发学习热情。 (五)任务点评 为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感觉到每次课都有收获,教师针对任务完成过程的知识要点、技能要点及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学习评价和归纳,即任务点评。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教师需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完成了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另外,可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兴奋点,逐步提升学生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的效果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结合高职生学习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学生听、教师讲的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它真正做到了由“听”到“做”的改变,赋予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使课堂教学充满了活力,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学生为了能完成任务,要思考,要动手,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其次,它真正做到了由“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改变。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查询相关知识和资料,并用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任务交流中,学生自由演绎、自由发挥,有效地释放了学生的个性和潜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它真正做到了“个体”向“团队”的转变。传统教学中,有些学生只是闷在墙角。而在任务驱动教学中,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学生都积极行动,一起分享成果,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既是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也是协同合作精神培养的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增进了师生的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学生在十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一直是教师讲、学生听,久而久之,有些学生产生一些惰性,不愿动手动脑。但任务驱动教学法要求每一个学生要有学习的自主性,所以事前一定要跟学生进行交流。否则,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教学就很难进行。在整个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紧紧以学生为中心。如任务设计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设计的任务要难易适中;任务点评时要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加以肯定,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应耐心帮他们找出问题及改进方法。任务的完成要由团队完成,需特别注意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任务是按学习小组来完成的,若个别学生在小组中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任务,必将会影响组内其他成员的学习积极性。教师需要加强对这些个别学生的辅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学习中去,培养其团队协作能力。为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发挥最好的效果,需适当改革评价方式。传统评价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通常由考勤、课堂表现及平时作业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60%。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后,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评价考核方式:一是将 平时成绩比例可以改为60%,二是需要将学生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阉割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 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 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 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论述清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经济法自然就十分简单。笔者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但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中固然有许多国家规制不法经营者的内容,但也不乏调整发生在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如生搬硬套经济法的定义,显然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若将这些关系从经济法中剥离,无疑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灾难,因为这种调整不同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法部门中都比比皆是,如何剥离得了?当然因此抛弃调整对象说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认为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不妨把这称为经济法的外延式(具体)定义,而把前面称为经济法的内涵式(抽象)定义。当然,这样一来所谓“定义”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拓展。这一做法是适应现实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只能永远纠缠于无意义的思辩不得解脱,从而在理论虚无与脱离实践的两个极端之间徘徊。 四、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也许是法学史上最富于争议的命题之一。其实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普遍性的,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存在,之所以把经济法推到前台予以聚集,也从侧面反映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需要争议,因为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同时学术也需要理智,因为学者是社会良知的载体。曾有一位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说过:科学的批判使明智的理论家努力消除自己的虚妄理论,让它们代替自己去死亡,而信徒则随他自己的虚妄而死亡。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是一个崭新的起点,而不是它的终结。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刻,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经济法新课题的挑战。
经济法学论文: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 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着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目次 一、引论 (一) 改革的背景 (二) 改革的目标 (三) 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四 结语 一、引论 (一)改革的背景 自从1950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数次改革。当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断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第二,金融问题。自从1998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一方面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时各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加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系这一背景。 (二)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15号通知)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标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标与信用社本身的功能定位有没有内在的冲突? (三)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15号通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是管理模式问题,这里的管理专指行政管理,15号通知将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因而专指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四是金融监管问题。四个问题中,前两者为微观领域的改革,后两者为宏观领域的改革。 (四)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同很多次的重大改革一样,法律及法学界再次缺席。表现在:第一,从学术上看,很难见到法学学者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对策性或学术性见解;第二,从制度上看,这样一种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改革,却缺乏一部明确各方根本性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理论,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式、原则、宗旨及规制手段都有极强的学术与实践价值。它的缺席,无疑是改革的不幸。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尝试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当前的信用社改革给出一个经济法学角度的思考。本文选取“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这一视角入手,原因在于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改制中的核心与枢纽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改革中,产权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管理模式的改革状况。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1、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演变及其利益冲突 第一,信用社比较明确的行业管理始于1979年,从那时起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合一。第二,1996年进行的改革决定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第三,2003年,15号通知决定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省级联社或者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区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不再设立联社或者其他形式额独立管理机构。” 在信用社的改革史上,管理模式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在这一博弈中,涉及如下的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信用社(包括职员、社员)、信用社所在地的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比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等。那么,这一系列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层次性的关系?信用社的控制权在各个利益主体间是如何分配的?它的变更说明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把握这一系列问题。 2、经济法 的利益观及其运用 众所周知,法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法并不创造利益,法律只是发现那些急需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2利益衡量是每个部门法分析问题的起点。而经济法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问题的包容力。 从近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分化,表现在当代学术思想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柯亭。 阿拉托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等等作为对这一分化的概括。2结构的变迁导致利益的分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之外发展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多层的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逐渐凸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的变化也催生了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的现代化,但是行政法、民法过多的向公共利益靠拢,只能导致这两种部门法本身的异化,换句话说,它们可以进行现代化,但却难以完成社会化。3完成这一使命的是经济法学理论。即在以二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公法私法之外发展出的三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经济法。4 相比其他的法律部门,这一体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现实,从而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 具体到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其中也涉及三重利益,首先来分析第一类利益主体。15号通知在历史上第一次将管理信用社的权力赋予省级政府,因而它们无疑是当前的方案的最大受益者。从历史上看,在建社初期控制权曾短暂的掌握在社员手中,这是符合信用社制度的法律原理的。随后,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即施行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优先发展资金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采取了以财政代替金融的计划体系,加强了对金融组织的控制,5信用社的控制权也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伴,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事实上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这种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本文开始所描述的两个背景。这一次中央政府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原因之一便是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以扭转局面。只不过,中央政府宁愿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也不肯还给所有者。6政府仍然掌握着实际的控制权。 其次是第二类利益主体,包括信用社的职员与社员。研究他们的利益变动,需要结合信用社的定位及控制权归属。自从行政机关掌握了控制权后,中国的信用社就有其名无其实,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现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没有所有者的合作制,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7在这种情形下,社员(分为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的收益主要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等等,基本上不享有基于投资所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自然的,在改制过程中他们无一例外的被忽视了。大至全省(市)农信社改革整体方案的制定、产权制度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定夺,小到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清产核资方案、注册资本额度的拍板,均由上级决定,而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信社员工,连参与讨论的机会也没有,只是被动地服从和执行。8 第三种利益主体,即是以需要货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主体。改革过程中,他们很大程度上也被忽视了。从政策出台的程序上看,当前的方案是中央金融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谈判中形成的,作为这一改革的利益相关人的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的维护。从控制权归属及其后果上来看,省级政一旦完成行政集权,其直接逻辑便是遏制这些利益主体由下而上的自主寻求发展资金的可能。各地的改制现实逐渐的证明着这一点。 从现实来看,这三类利益主体之间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并且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失衡。最明显的一点是,改革中最应该得到维护的农村社会利益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的改革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本次的管理模式改革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呢?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理论首先强调分析多元利益冲突,但这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构建合乎基本原则的利益协调与保护制度,最终使各类主体的行为与相关制度符合经济法的精神或者宗旨。 可见,基本原则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上,既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链条本身的枢纽,又是理论工具与具体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枢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从“规则-原则-价值”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9经济法的价值或精神是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0作为实现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实现其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适度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保证其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社会中间层团体来说,是保证其在自治与管制中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 以此为标准衡量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发现,作为政府实施的一种复合干预行为,11在很大程度上却背离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2、管理模式改革利益失衡成因的经济法分析 首先,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政府正当干预原则。就政府主体而言,通过行政权力取得信用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法律上看,省联社应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但是,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一纸15号通知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成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这明显的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从原理上看,基层信用社法人为解决各基层社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换言之联社是为各个基层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的运转规律。 但是,在我国的信用社中,一直以来由于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而此次改革,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将控制权明确的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逻辑。省级行政权力与联社的结合,必将使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12在这种状况下,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 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必将流于形式,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沉痛教训。 既没有资本出资关系、又没有专门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以“支农”的口号取得对信用社资产的控制权,是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的,由此而对信用社行使的政府干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第二,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信用社,出于自身利益的本能考虑,必然会将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信用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信用社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也不会是商业化,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13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的是,政府对非正式金融14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夜,又一个行业性的行政垄断系统产生了。结果是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的空间,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可见,政府的不当干预,行政垄断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压制、农村资金的恶化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14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通过经济法特有的利益分析框架,我们分析了管理模式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我们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紧接着,我们将根据经济法法律调整模式,就管理体制的应然状况给出一个制度性兼具学术性的回答。 (一)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管理模式中的行为失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当。换言之,政府在信用社管理方面的行为只是系统性干预失范的一个子项目。因而有必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高度来分析,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 农村的正式金融,从组织上看,包括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等,从功能上讲,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 )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应该看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15这里笔者采纳功能性分类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来考察农村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问题。 从农村现实来说,功能与组织是不对应的。首先是合作社,原本是一种合作性金融,但是现在它的身上几乎没有多少合作的因子,更多的是一种政府控制下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并且承担了相当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其次,本应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3月,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农发行自此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16实际上政策性功能严重萎缩,根本承担不了国家层面上支农的使命。 这种混乱的局面危害很大,首先影响各自金融功能的发挥,其次更重要的是必将导致政府对于各种不同功能的金融组织干预行为的基础不清晰。因为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来说,一般是由政府全资创办、政府参股或提供国家保证等形式,以保证经营的政策性,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出资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干预就有了合法性基础;对于商业性金融,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保护下,政府都无权直接的干预(当然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市场行为);对于合作性金融,由于没有资本纽带,除非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无权干预的。因而,面对不同的金融组织,政府的权限是不同的。如果不从法律上对一个金融组织的上述功能加以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混沌必然会为政府机关的干预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事实也证明如此,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不都是打着“支农”的旗号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法学和经济学在这一问题上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多是关注地方政府借支农为名将国家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进而引发的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干预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三八线,分解其背后的各个法律关系,进而构建起经济功能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严格的规制政府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行为限度。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前文已经详细的分析了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鉴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因而在运用政府权力矫正市场缺陷时不得不更加谨慎冷静。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再一次给我们以启示:经济法既重视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又肯定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17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团体,具有单纯的政府与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干预的抵御。换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视为政府权力的分权者或替代者。18这种经济法主体的发展壮大,在管制主体中增加了一个分权者,从而由下而上的提供了一种针对政府不当干预的制衡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信用社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社团,有地区分会、州协会(Credit Union Leagues)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协会与联社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联社主要为社员信用社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经营性服务;协会代表会员信用社协调公共关系、进行职业教育、出版行业刊物、政策分析和研究和进行宣传采访等非经营性服务,19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抵御来自政府、银行界的压力。比如维护免税待遇。20目前我国对协会的设立管理的比较严格。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经济法上多个利益主体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短视的。我们有必要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三)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社的改革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强制性变迁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政府应克制自己的权力扩张冲动,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谨记“农村金融的干预应该始终以完善和促进市场运行为根本目标,所有的干预都应该以最终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营金融服务和竞争为最终目的”21.可是,政府在信用社改革中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法治层面讲,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法律,作为一种限权与控权的工具,在信用社的改造过程中缺失了。 与经济法律的缺位相伴的是经济政策的错位。政府的经济政策(比如国务院的各种通知)以灵活性见长,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相比法律,政策缺乏一种公共性,这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可以体现出来;缺乏一种基础性,未能从法律层次上规定利益主体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缺乏一种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政策主导下的改革,排除了市场权利主体的发言权,进 而堵塞了司法力量的进入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使改革演变成为了行政机关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的各个部门等等)的利益交易。 反观世界各国的信用社制度,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完善信用社制度的。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据此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22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俄农业改革的实例上,俄罗斯的农业改革由于在初期便确立起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没有为一个“盈利的官僚部门”的反市场既得利益的形成、扩张和硬化提供土壤。因而有远比我们明朗顺畅的改革前景。 23由此可以说: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 四 结语 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而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又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枢纽。但当前的改革模式却隐含着许多重大缺憾。发现它并作出学术性的回答,是学界的使命。但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缺席了。对于改革本身,这是一种损失。24不同的学术研究体系决定了学科之间的功能、价值互补性。经济法对于实质正义、经济民主的追求、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相关的分析框架,迥异于经济学,对于改革,二者缺一不可;而由经济法理念制度化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改革成功的必备要素,而这是单纯的经济学所不具备的。 笔者相信,理论品性的不同使学科之间不可替代。面对复杂的改制,经济法学研究的缺乏必将影响改革的绩效甚至是方向(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而,笔者着眼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应对之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 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 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 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 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 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经济法学论文: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 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 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 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 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 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 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研究形式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法学的论文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 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论述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尤其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争论很激烈,但已经形成了一些能支撑经济法学理论大厦的基本共识。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也有过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正经历着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多种研究方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共同推动着经济法学理论不断深化。概而言之,经济法学经历的正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 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基本的共识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在研究中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外,还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论文、着作里,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法的运用,如,陈乃新教授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只有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采用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如,史际春的《经济法总论》一书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并注重从社会实践中提取论据,以社会实践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采用了社会实证的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绩斐然。经济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学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提炼共识,反思过往研究中的不足不断改进、创新,正如程信和教授所说的,“中国应当而且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现代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教学质量的讨论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 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1)教学内容的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应当相对系统、完整,法律知识的基本含义应当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分析其科学性与不足,借此,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素质。教师在组织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培养方案将其分为重点内容、熟悉内容、了解内容和扩大视野的内容等不同的层次,尤其要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问题。 (2)教学材料的组织。教学材料即教学用资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讲稿、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文献、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可设计为教学内容要揽、重点提示、疑难解析、认识实践练习、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等)。教师在组织教学材料时,对于基本教材,要明确重点、难点、熟悉、了解的内容所在;对于多媒体课件,其内容要精;参考文献中的着作、论文要基本体现本学科的水平,选编的法律应当是现行法律,如果是国外法律的介绍,则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对于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要揽要能基本概括知识点,重点提示要准确,疑难解析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认识实践练习要能反映本课程的知识点,并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对于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应来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学价值。 (3)教案的组织:在制作教案时,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体而丰富的,不同的内容应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内容可以设置多种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师根据课堂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应用,使之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和要求学生掌握该内容的程度。 (二)课堂教学的组织课堂教学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中心环节。课堂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共同场所、是“教”和“学”相结合的主要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学生传授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系统地学习 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发挥其主导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师生的互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施教:比如讲授“经济法的产生”时可以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在讲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可以采用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在讲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可以采用重点讲授法,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注释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法、师生讨论法;如此等等。总之,施教方法的运用应因“材”制宜,因学时制宜,多种方法相结合,准备充分,信手拈来,切忌教条。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仅有施教方法的灵活运用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软件”也不容忽视,比如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为此,教师不能傲视学生,而应和蔼可亲;教师在课堂上的“精气神”、语言的抑扬顿挫、适度的幽默与诙谐,都有利于调节庄严神圣的课堂气氛。如果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达到了重点突出而知识面又广;课堂氛围方面和谐而不失严肃;施教方法作到了运用得当而又深入浅出,则可以说该课堂组织是成功的。此外,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认识实践过程,因为它是课堂施教的必要补充。学生认识实践的内容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依据,认识实践的方式可以是教师编制提供各种类型的模拟练习题、或者课程论文、或者到具体的单位进行短期的认识实习;同时,教师应适时地批阅作业,对学生在练习中的疑难问题,教师应及时地给予解答,对课程论文进行必要的点评,对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 课程考核是施教过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目前,经济法学的考核基本采取统一的全卷闭卷考核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为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在客观上是不尽一致的,这就影响了考核内容的覆盖面;同时全卷闭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这种考核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在此建议:对课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纲的课程负责制,对课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法学论文:商科学院经济法学教学革新 商科院校(或称财经类院校)对各专业本科生均普遍开设《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而且大多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许多问题,教学理念不够清晰,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考核方式较为单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商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出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 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4.比较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通过应用比较法,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照、比较,可找出其中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点,将繁杂的理论知识条理化、简单化,便于学生准确记忆,如将有关知识点做成对应表格,让学生从书本中找出相关内容填入其中,既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又帮助学生复习理论知识,极大地提高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5.讲座教学法。讲座教学法是指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给学生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商科院校应加强与经济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联系和协作。经济法课程应当聘请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界中既有实际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专家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等,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这些讲座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6.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按照诉讼程序对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演示,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能熟悉经济诉讼的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使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过程。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更具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7.观摩庭审教学法。观摩庭审教学法是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能使学生真切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教师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典型的或者疑难的经济案件,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然后组织学生就该案件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人民法院把一些有针对性的典型实际案例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使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感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此外,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其他课外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四、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 在经济法学教学手段上,要由单向性的教师讲授转变为自主式、合作式以及研究式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模式。通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设施,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引入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设施与学以致用的结合。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同时利用图形、声音和动画播放和教学内容有关的视频资料,能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预先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提示,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大概了解,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教师应该适当运用多媒体技术,注意多媒体的播放只是辅助教学过程。对现成的多媒体材料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给学生提供经济法课程相关课程讲解、练习题、优秀案例、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料,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对学生优秀作业进行点评,开展网上辅导,为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学和扩展知识提供条件,方便搭建师生交流平台。 PPT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采用PPT课件教学可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逐渐加深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综合程度。此外,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播放教学案例视频,使用电子教材等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个性化,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学生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经济法律实践,弥补不能到相关部门实习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亲身实践的效果。 五、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 以往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重理论、重闭卷,轻技能、轻应用,平时考核用考勤、作业等方式,期末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由于受时间、卷面容量的限制,很难全面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教学应该与考核相辅相成,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符合教学连贯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因而必须将平时考核与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在学生科目成绩评定中应占较大比例。教师应当对学生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平时成绩记录里,对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获取经济法知识及学习态度端正的学生要有所体现,将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记入平时成绩,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讨论题,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撰写的读书笔记、学生的作业、小论文评定平时成绩,将案例讨论和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总之,应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考核、小论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以最好地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的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李华振 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社会科学论文: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整体化趋势:成就、问题与启示 【内容提要】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在经历了长期的专业化分化和初步的交叉、融合之后,已大踏步地向杂交、综合和整体化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学科界限已经模糊;交叉、横断、边缘性的学科分支、研究领域和理论流派大量出现;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知识的产生途径以及理论的应用方式得到了更新。简言之,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和整体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最基本的趋势。在人类即将迈向新世纪的时候,对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的表现、成就和问题作简要的回顾、检讨与展望,对于我们跟踪国外社会科学的新发展及新成就,加强跨学科研究,更新我国21世纪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方法,推动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体制的改革,促进我国社会科学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近现代社会科学的形成与分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整体化(古代)到专业化(近现代)再回到整体化(当代)的发展过程。近代各门实验科学在分化出来以前,是以自然哲学这一整体化的形式存在于哲学的母体之中的;而近现代各门经验社会科学在分化出来以前,则以道德哲学或人文知识的方式存在于哲学的母体之中。可以说,在文艺复兴以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其研究与教学事业是整体化的。 自文艺复兴开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各门实验自然科学纷纷从自然哲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领域。从16世纪开始,人文社会研究也试图以某种方式获得经验确证,从而发展出系统的世俗知识,即开始了社会研究的科学化的努力。但是,近代的经典科学观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笛卡儿的二元论,即物质与意识、人与自然、物理世界与社会及精神世界的分离。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这两种文化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分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1663年托马斯·胡克为英国皇家学会草拟的章程宗旨中得到清楚的证明。胡克写道:皇家学会要“通过实验手段增进关于自然万物的知识,完善一切手工工艺、制造方法和机械技术,改进各种机器和发明”,学会“无涉于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政治学、语法学、修辞学或逻辑学。” 到了上一个世纪之交(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门实验自然科学以及数学已经成熟,并且占据了人类知识领域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然科学家并不把人文社会知识当作科学,而社会科学家则以自然科学为榜样,为社会知识的科学化(科学的客观性、可证实性、定量化、形式化和精确化等)而努力。 进入19世纪,随着西方工业化、城市化、大学改革和经验研究的成长,社会科学知识的产生逐步变成一种相对自主的、由自己特殊的程序或方法所指导的活动,并逐步建立在系统的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在19世纪,社会科学作为了解和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的手段成长起来,先是以统计学和人口统计学的形式,后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形式确立起来。这一时期社会科学新的且最重要的东西,是理解社会及其问题的程序或方法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即想象的、神秘的、天启的东西让位给科学。这反映了经验的、定量的以及形式化科学方法的成长。这种方法论上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经验科学发展对经验主义认识论原则的承诺,以及社会研究模仿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研究方式的结果,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必然结果。因为社会科学的最终目标是社会问题的解决,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劳动分工的细化带来了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及管理问题,国家或政府需要更多、更精确可靠的知识和信息来制定与执行政策、管理社会。因此,新方法的应用不只是为了获得关于社会的客观知识或科学真理,更重要的是统治者要利用这种知识来控制和管理社会。此外,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美大学的复兴与改造也是近现代社会科学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改造的大学成为知识创造的主要场所,神学院或被取消,或缩小为一个系;医学院和法学院仍有其重要地位,但局限于特定的专业或职业训练;哲学学院以及分离出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各系科成了知识产生的主要场所。 19世纪50年代到本世纪20年代(有的学者界定为1850—1914年间),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学科(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先后形成了现代社会科学独立的研究框架,并加以制度化,尤其是在大学扎了根。这种进程主要发生在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美国,因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西方社会科学的大部分经典也就是在这些国家出现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16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上半期,人文社会研究没有涉及现代社会科学的主题。相反 ,有不少现代社会科的核心问题,如国家与法、政治制度、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国际关系、权力问题等已得到了相当充分的研究,人们不仅能在早些时候的马基雅维利、布丹、格老秀斯、配第、重农主义者和启蒙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能在19世纪上半期的托克维尔、赫尔德、基佐、费希特、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的著作中看到大量的社会科学主题的论述,只不过这些论述很少是在我们今天所说的特定的学科框架中来进行的。 还是让我们简要地叙述一下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学科是如何形成的吧。据说史学是一门在西方最早制度化的社会科学(在我国,人们更多地把史学当作人文科学看待,在西方也有不少学者反对把史学列入社会科学领域之中)。实际上,史学是人类知识最古老的分支之一,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各文明发祥地,遗留下大量的历史典籍,它们所记载的多是民族或国家的过去、尤其是帝王将相的生平活动。19世纪后半期所形成的新史学之所以被看作社会科学,就在于它遵循经验科学的传统或要求,提出用历史的事实来说明理论,或者说从历史事件或现象中概括、归纳出说明历史过程及其内在联系的理论,并用这些事件或事实来检验这种理论。新史学要求经验理论说明各种历史现象的相互关系以及历史过程的规律性,反对旧史学的那种讲述故事的研究方式。 经济学是另一个出现较早的社会科学学科。尽管“经济学”这一名称是19世纪才出现的,但是,经济研究及经济理论在近代成就卓著。在16—18世纪已经出现了政治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和国家学这样一些学科名称;重农主义、重商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都是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应该说,这一时期出现的经济研究与政治研究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学”、“国家学”、“财政学”这些名称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现代经济学的出现,使政治经济学这种政治与经济的整合研究逐步消失。因为经济学家强调经济行为反映的是个体行为,而不是各种制度,进而又假定了自由放任或自由主义原则;经济学的普遍化假定使经济研究直接面向现实,因而经济史研究被挤到了角落的位置(后面我们将看到,在当代社会科学的整体化发展趋势中,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史的研究复活了)。 社会学的兴起几乎与经济学同步。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H ·特讷在《寻求认同的美国社会学》(载于《当代美国社会科学》)一文中认为,社会学之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想法出现于动荡的19世纪中叶的欧洲。当时,传统的社会在一片革命、反革命和国际战争嘈杂纷乱中瓦解;作为对现实的反应,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提出社会学应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人类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提出采用现有科学的实证方法;而另一些学者(包括赫伯特·斯宾塞、乔格·齐美尔、埃米尔·杜克海姆、卡尔·马克思和卡尔·曼海姆等)则奠定了现代社会学的基础。他们与孔德一样,力图将不带偏见的学术性理想,与解决时代主要社会问题的原则这一目的相结合。(注:参看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不过孔德所提倡的社会学与今天的社会学不同,它是一门实证的、综合的、统一的社会科学,是各学科的皇后(社会学在19世纪后半期发展起来之后,如何看待它的研究对象及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到了当代,主流观点主张它落脚于市民社会或狭义社会问题,即与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相对的社会问题的研究) 政治学作为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正式学科,比经济学和社会学要晚一些(据说迟缓出现的一个原因是法学院不愿放弃对国家及政治领域的垄断)。它的兴起也许可以将哥伦比亚大学设立政治学院(1880年)作为标志。在此之前,政治学的研究已具备了坚实的基础。近代民族国家的生成是政治研究发展的一个强大的推动力。美国政治学家、行政学家D·沃尔多在《政治学的发展》一文中曾这样来描述近代政治研究的进展:近代政治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范畴,即建立国家体系;改变与改善国家体系;寻求毁灭或超越国家体系。第一个范畴以马基雅弗利、布丹、霍布斯为代表;第二个范畴以洛克、边沁、密尔为代表;第三个范畴以马克思、巴枯宁及克鲁泡特金为代表。此外,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人也有重要的影响。(注:参看Fred I.Greenstein,Nelson W.Polsby主编:《政治学:范围与理论》,台湾幼狮文化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5-20页。)这一时期政治研究的中心主题是国家、主权、权力、法律及历史。在二战后美国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以前,政治学的研究重心是政治哲学尤其是国家理论,它直接继承了古希腊至近、现代欧洲的政治研究遗产。政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学的成长,另一方面却加速了政治经济学的衰落。因为在人们看来,国家(政治)和市场(经济)是按照不同的逻辑运转的,必须对两者加以分别的研究(“国家学”在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是一个兴旺发达的学科,它往往被人们当作现代政治学前身或近现代政治学的德国版本。实际上它并不是“纯”政治学研究,而是包含了当代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和经济史等方面的研究,相当于当时英法流行的“政治经济学”)。 人类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独立学科,其形成有独特性。按照华勒斯坦在《开放社会科学》一书中的说法,现代世界体系的建立涉及欧洲人与世界其他民族的相遇以及对这些民族的征服。在欧洲人眼里,有两类截然不同的民族和社会结构。落后民族生活在相对较小的群体中,没有文字与大范围的文教,技术、军事、经济落后,用来描述这些民族的一般术语是“部落”(tribcs)、“种群”等等。对这些民族的研究构成一个新学科领域,即人类学。它主要从探险、旅游和殖民地机构官员的活动开始,随后在大学里作为一个学科而被制度化,不过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支是隔绝的。尽管人类学家也研究人类的普遍自然史,但其更多地研究特定的民族,成为人种学家(西方各国人类学研究的重心与其所征服的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英国人类学的重点是东非和南非;法国的重点是西非,美国的重点是美洲印第安人和关岛)。在西方尤其英美的大学中,人类学早已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与研究落后民族的人类学相对,在近现代西方,曾流行一门对其他高级文明国尤其是中国、印度和伊斯兰世界的研究学科,即东方学。在近代,这些地区衰落,相继成为西方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东方研究原本发端于教会,最初是作为福音传道的辅助手段而获得存在,后来逐步世俗化,并在大学中制度化而成为一个社会研究领域。 此外,还有几个在现代没有被当作社会科学主要学科的领域:(1)法学。法律现象显然是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法学无疑应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分支。然而在现代,法学没有被人们当作社会科学学科看待,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近现代社会科学形成与分化以前,大学早就设有法学院,且势力强大,其任务是培养职业法官或律师;另一方面,法律条文太规范化了,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其规则也不是科学的规则,背 景过于个别或特殊化,因而受到注重经验研究、探求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家们的怀疑。(2)地理学。19世纪末期, 地理学首先在德国的大学中得到重建,获得新生。它实际上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领域:人文地理属于社会科学;自然地理属于自然科学。(3 )心理学。它本来是哲学尤其是认识论的组成部分,较早从哲学母体中分离出来,并在近现代以新学科的形式出现。它主要被人们当作自然科学及医学的一个分支(实验心理学尤其如此);只有社会心理学才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在社会研究中幸存下来。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已形成独立研究框架或范式的社会科学各主要学科继续发展。社会科学家们继续对这些学科领域进行界定,为本学科“划界”,确定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及范围,说明它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差别)。同时,社会科学学科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所谓的学科制度化建设,是指一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书籍出版、基金资助渠道、教育培训、职业化以及图书馆新收藏目录的确定等方面的建设,其中尤以大学的教学发展(专业、系、所、学院的设置)为要。19世纪后半期所开始的社会科学学科的制度化历程大概是:首先是各主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在大学里站稳脚跟——先设立讲座或教席职位,进而成立系、所或学院,开设系列专业课程,授予专业学位,学生获得职业资格;伴随着教学制度化的是学科研究的制度化——成立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题研讨会,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与书籍,获得各种基金来源的资助,图书馆对本学科领域论著收藏的制度化等。 总之,从1850—1945年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中,社会科学的各个研究领域逐渐从道德哲学以及人文社会知识的总体中分离出来,有的学科成熟了,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有的边缘化了(如史学、地理学和心理学);有的则衰落了(如国家学、东方学等)。这近百年的社会科学建立学科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不断减少学科数量、以便能划分成若干学科门类以及彼此严格“划界”的过程,最后只剩下今天我们所熟知、并在世界被广泛承认的若干学科门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也许还有史学和法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等。于是,人类的科学知识形成了这样一个三分格局;在一端是数学和各门实验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另一端则是人文科学尤其是哲学、文学、艺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社会科学之所以获得这种中介地位,是因为它们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它们的目标是获得制约人类行为或某一社会生活领域的一般法则或规律性;第二,力图把握各种必须当作个案来加以研究的现象(而非个别事实);第三,强调必须将人类社会的现实分割成若干不同的部分来分别加以研究;第四,主张采取科学方法及程序,为科学的客观性和严格性而努力;第五,偏爱通过系统的研究方法获得证据,以控制条件下的观察,而不以普通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 如果说,二战以前社会科学的形成与分化的一般趋势是各个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逐渐形成自身的学术框架,并严格与其他学科划界且学科数量不断减少的话,那么,二战后则是相反的趋势占上风,即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学科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的出现和不断加强。 按照华勒斯坦在《开放社会科学》中的说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科学的学科系统的分化形成了三条明确的分界线:(1 )对现代文明世界的研究(史学和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与对非现代世界的研究(人类学、东方学)之间的分界线;(2)在对现代世界的研究方面,过去(史学)与现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三门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学科)之间存在着一条分界线;(3 )在探求普遍规律为宗旨的社会科学内部,对市场的研究(经济学)、对国家的研究(政治学)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社会学)之间的分界线。二战后,由于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增长、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大学的扩展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大量增加等因素的推动,这三条分界线面临严峻的挑战。 尽管战后社会科学的学科分化仍在继续,但新学科、新知识系统分支以及新思潮,更多地是以学科的交叉融合的方式出现的,社会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不断加强。尤其是60、70年代,跨学科交叉研究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西方特别是美国,各种跨学科研究机构纷纷成立,跨学科的研究文献大大增加,并涌现大量的交叉、横断和边缘性学科。在这个时期,美国的各大学纷纷成立跨学科研究中心,兴起跨学科研究,各种不同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各种基金会也都热心支持跨学科研究。因此,60、70年代被人们称为“跨学科研究的时代”。进入80年代,跨学科交叉研究蓬勃发展,社会科学以及科学技术的杂交整体化趋势更加强劲,传统的各社会科学学科的边界日益模糊,难以清晰界定。80年代以后,跨学科交叉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 跨学科研究体制的国际化:1980年“跨学科研究国际协会”成立,到1986年已召开了四次国际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召开了首次跨学科会议,主题是“科学与知识的边界”,1991年12月在巴黎召开第二次会议,主题是:“科学的传统——面向21世纪的跨学科展望”(会后发表了《巴黎宣言》)。 顺便说,我国在80年代初兴起了一个“交叉科学热”。1985年5月,在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钱三强和钱伟长的倡议下,召开了全国的交叉科学讨论会。钱三强在会上提出了“迎接交叉科学的新时代”的激动人心的口号,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本世纪末到下个世纪初将是一个交叉科学的时代”(注:钱三强:《迎接交叉科学的时代》,载《光明日报》1985年5月17日。);钱学森也认为,“交叉科学是一个非常有前途、非常广阔而又重要的科学领域,开始时可能不被人所理解,或者有人不赞成,但终究会兴旺起来”(注:钱学森:《交叉科学:理论与研究展望》,载《光明日报》1985年5月17日。)。 所谓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或多学科研究、超学科研究),按照G·伯杰在《跨学科:大学的教学和科研问题》中的说法,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学科之间的紧密或明显的相互作用,包括从简单的交换学术思想,直到全面交流全部学术观点、方法、程序、认识、术语以及各种资料。也有人认为,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是对于典型学科之间的问题的研究。这种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方式,导致了传统的社会科学各学科的融合和重组,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综合性知识分支,推动了当代社会科学的杂交、整体化趋势的形成与发展。 二战后,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学科尤其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科学方法尤其是定量分析方法及数学模型,结果它们研究问题的途径、方法论以及问题切入点的各自的独特性被削弱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而引起各学科学者的批判。尽管从组织方式上看,这些社会科学主要学科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但研究的主题与方法日益重合。“这些学科多方面的重合产生出双重的后果:一方面,无论是依据研究的对象还是依据处理数据的方法,要想为这几门学科找到明确的分界线都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可接受的研究对象有了范围上的扩大,每一门学科也变得越来越不纯粹了。这样便导致了对这些学科的统一性和学术前提的合法性的不容忽视的内在质疑,而在以前,每一学科正是借此而为自身的独立存在权利进行辩护的。”(注: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0页。)战后特别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后,出现了一大批跨学科交叉研 究的综合性新学科领域,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成熟、且有相当影响力的新学科,有未来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政策科学或政策分析、管理科学、区域研究、文化研究、现代化与发展研究等领域。兹举几例: (1)未来研究。这是一个在60年代末、70 年代初开始兴起的一个典型的跨学科、综合性领域,以对事物的未来进行研究和预测为主题,开展研究未来的各种活动,有自己的跨学科体系和分支,涉及经济、社会、科技、军事和全球问题等领域,特别是在粮食和人口、资源及能源、城市和交通运输、自动化、信息化、空间开发、教育、环境、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全球问题的研究等方面,成就卓著。未来研究通常包括未来学、预测学和分布在各个领域的跨学科分支(如社会预测学、经济预测学、军事未来学、人口预测学)所组成的学科领域。跨学科性是未来研究的最根本的特征,甚至可以说,没有跨学科性,便没有现代的未来研究。这种跨学科的特征,在研究内容、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上都得到充分的体现:它涉及的课题及研究内容大多是总体的、复杂的、多系统的问题;它的研究以问题为核心,需要依靠跨学科、多学科的专家智慧来解决;从研究方法及分析技术体系看,它基本上采用跨学科和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注:参看金吾伦主编:《跨学科研究引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308页。) (2 )政策科学(政策分析或政策研究)(注:关于政策科学领域的详细情况,可以参看陈振明:《政策科学的研究纲领》(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是政策科学还是政策分析》(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4期)、《美国政策科学的形成、 发展及最新趋势》(载《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11期)等论文,以及作者主编的《政策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这是二战后开始出现,60年代末、70年代初异军突起的又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新研究领域。它的诞生,是由社会科学家与科技专家联合、致力于解决人类面临的日益复杂问题的需要所推动。政策科学不是现有的某一社会科学学科的更新,而是一个全新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具有综合、交叉的特点。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以大量的知识和分析为基础,几乎迄今为止人类所创造的科学知识和方法都可以运用于政策研究之中。政策科学正是在吸收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运筹学、系统分析以及哲学和数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戴维·伊斯顿在载于《当代美国社会科学》的《美国的政治学:过去和现在》一文中这样描述政策分析或政策科学发展:“在研究解决〔环境污染、种族的和社会的和性别的平等、战争〕这些紧迫的社会问题的过程中,这个时期〔即60年代末、70年代初〕政治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结合,对知识的应用投入了巨大的力量。我们在迅速和广泛发展的所谓政策分析运动中,亲眼看到这一点。不夸张地说,数百个学会建立起来了,不仅是为了理解政策的形成和贯彻方式,而且为了系统阐述帮助解决目前所有紧迫的社会问题的政策选择……。这样,政策研究重新唤醒了早些时候各门社会科学一体化的希望,至少在知识的应用上如此。”(注: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3)区域研究(或地区研究)。 这也是一个跨学科或多学科的研究领域,二战前已经出现,二战后迅速发展,起先出现在美国,随后扩展到西欧各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世界其他地方。区域研究的对象、范围是“区域”——即被假定在文化、历史和语言等方面具有某种一致性的地区;研究者来自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以及人文科学的各学科,也有少量自然科学家,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某个地区的历史与现状、政治、经济、文化及科技等方面。区域研究是美国大学的科研及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研究性的大学都设有各种区域研究所(中心),主要涉及的“地区”有:东亚(中国或日本)、东南亚、南亚、欧洲(或西欧)、苏联(俄罗斯)、东欧、中欧、拉美、中东、非洲等。区域研究所(或中心)的人员大多来自于其他学科,也有少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及职员。这个领域之所以首先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兴起,有其政治原因及动机。随着战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的加强,需要了解世界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及历史,需要对某一地区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为政府制定及执行相关政策(尤其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政策)服务。区域研究的目的正是要培养这一类专家。 那么,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的?或者说,其杂交化及整体化的方式是什么?应该说,途径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研究方法的移植、模仿和渗透;研究主题或对象领域的交叉、重合或融合;概念、假定和理论的相互借用等方式。 首先,方法论的成熟程度及独特性是一个学科“范式”或“研究纲领”中最基本的构成因素之一。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和整体化趋势,首先是通过方法论上的移植、模仿和渗透来实现的。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这几个以探求普遍规律为目标的社会科学主要学科,从一开始就以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为榜样,继承经验自然科学的传统,追求知识的客观性、可证实性以及解释和预言。在其形成和发展历程中,各个社会科学学科普遍地应用自然科学及数学的方法,如观察、实验、归纳、类比、概括、模型化等;随着战后科技革命的展开以及科学方法论的进展,各门社会科学学科纷纷借助于系统分析、控制论、运筹学、数理统计、计算机模拟、博弈论等当代科学方法论及分析技术。而且,各门社会科学在模仿、移植或利用自然科学和数学的一般方法论及分析技术的过程中,也相互学习和相互借鉴,一旦一种新方法被某门社会科学所应用并取得成功,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就会跟上仿效。根据美国学者P·戴辛在《社会科学的发现模式》(1971 )一书中的说法,社会科学的方法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实验法、调查法、参与观察法和形式化方法。实验法最早被心理学家所采用,后广泛应用于社会心理学,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后来也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调查法是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尤其是市场研究)共同使用的方法;形式化方法最初产生于经济学,后来被广泛地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经济学在这方面对许多社会科学产生了示范效应);参与观察最初来自于人类学,目前在社会学、政治学、组织理论等领域中有大量的运用。自然科学和数学方法的应用以及各社会学学科方法的相互借鉴,一方面使社会科学学科的科学化、形式化的程度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使它们各自方法论和切入问题角度的独特性削弱,学科的差距缩小,逐步靠拢或趋同。 其次,研究主题、对象范围的交叉、重合或融合。社会科学的基本功能是社会问题的解决,当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学者日益关注当代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的解决,逐步由以学科为方向,转移到以问题为方向的研究途径或知识产生方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各学科的研究主题或对象范围的交叉、重合或融合。早在50年代,社会学就将“政治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列为它的两个重要的、常规的分支领域;政治学家日益将它的研究范围扩展到国家、政府、政党这些正式的政治体制之外,把原来属于社会学研究主题的非正式组织或体制及过程,如利益团体(压力集团)、社区、抗议运动等纳入自己的视野,并日益关注经济过程及其与政治过程的相互作用。当代经济学家也同样关注经济与政治的整合研究,这导致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衰落了的政治经济学传统的复兴,即所谓“新政治经济学”的出现及其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地位的日渐显赫。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经济学途径”)来研究传统的政治学主题(国家、政府、阶级、利益团体及权力关系等),在当代是一种时髦的做法,在这方面,当代西方经济学思潮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及新制度学派是典型。此外,当代经济学家也十分注重经济史的研究,日益介入传统史学的领域,现在,经济史研究已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这种研究主题、对象范围的交叉、重合或 融合,进一步使当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越来越不纯粹,学科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状况:“对历史的关注并不是那群被称为历史学家的人的专利,而是所有社会科学家的义务。对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也不是那群被称为社会学家的人的专利,而是所有社会科学家的义务。同样,经济学问题也不只是经济学家才有权研究。事实上,经济问题对一切社会科学分析都是极其重要的。我们也没有绝对的把握说,专业历史学家对历史解释、社会学家对社会问题、经济学家对经济波动就一定比其他社会科学家知道得多。”(注: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6页。) 第三,概念、理论的相互借用。这是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杂交化、整体化的又一途径或方式。概念的提出、应用和传播是一个学科概念发展的三个基本阶段,概念在各学科的交叉、杂交中起着中介或桥梁的联系作用。列宁说过,概念或范畴是人类认识之网的“网结”。每个学科的新概念都有可能对其他学科的发展产生影响,因为人们可以借助这些新概念来观察世界,进一步加深或拓展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曾有学者作过统计研究,认为在社会科学的各学科中,政治学引进、借鉴其他学科概念的数量最多,从其他学科那里借用的概念分别是:社会学概念22种;人类学和经济学的概念各12种,心理学和法学概念各9种,新闻学概念5种,生物学、数学、社会心理学、统计学和神学概念各2-3种;“纯”政治学概念只有9种。有一种说法,认为30年代政治学开始借用一部分法学理论;50年代吸收社会学、史学理论以及少量哲学理论;70年代引进领域扩展到心理学及数学理论;80年代以后日益转向经济学理论。D·E·梅亨利在《比较政治学研究生核心课程的调查总结及分析》(1988)一文中对美国32所大学所设立的比较政治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整理出一份核心课程表,共21门课,其中有15门课属于交叉研究或杂交领域,包括发展研究(发展经济学)、政治文化(政治人类学)、精英理论(政治社会学)、依附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学)、团体理论(社会学分支)、功能主义(比较人类学)、系统论(生物学)、阶级理论(社会分层)等。而按照拉尔夫·H ·特讷在《寻求认同的美国社会学》一文中的说法,社会学在其发展历程中(尤其是50年代以前),与人类学关系密切,社会学家往往吸收人类学的经验,借用人类学的概念,早期社会学家从人类学那里借用了“文化”概念,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从人类学的结构功能主义借用“结构-功能”概念;随着70、80年代对功能主义的反叛及一股上升的社会结构解释文化的趋势的出现,社会学日益转向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从这些学科中借用概念、理论及模式。对社会结构兴趣的加深,使社会学家的注意力重新引向长期被忽视的政治学的“权力”与“冲突”概念,这两个概念成为60年代及随后突起的政治社会学的中心议题。与此同时,社会学家频繁地转向经济学,以寻找组织和个人决策模式,70、80年代,这种模式在社会学中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扩散,以至于“合理性”、“自利”一类的概念在社会学中也流行开来。(注:参看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 理论的相互借用,也促使了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交叉、融合。根据M·因特里加托在《行为科学间的相互依赖》中对社会科学理论相互借用方面的分析,经济学把竞争理论、结构模式、效益理论和决策理论分别输出给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分别把政治学的组织理论、权力理论以及权力均衡论引入各自的学科之中;社会学的科层制理论、社会体系论和混沌学说,分别被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所吸收。每一学科为解决本学科的问题及促进本学科的发展而引进、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 三、评价与启示 综上所述,从二战结束到今天,在经历了半个世纪孕育之后,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整体化的趋势已清晰可辨。正如华勒斯坦等人所说:“多学科的发展趋势业已十分明朗,不管人们对此怎样评价,它对学科的组织形式所产生的后果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在1850年至1945年期间,用以给社会科学知识活动归类的名称一直都在不断地减少,最后只剩下寥寥几个公认的学科名称。然而,1945年以后却出现了一个反向的曲线运动,新名称层出不穷,并且都获得了适当的制度化基础:大学里新的研究规划甚至新建的系,新的学术团体,新创办的期刊,以及图书馆制定的新的分类目录。”(注: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1页。) 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这种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整体化基本趋势出现,其积极作用就在于:第一,它融合了不同学科的“范式”(尤其是研究方法及程序、研究主题、基本假定、概念、理论等),加强了各学科之间的交流,打破了以往专业化垄断现象,拓展了研究范围及研究主题,采用了新的研究方法或转换了研究视角,形成大量交叉性、综合性、横断性和边缘性的新学科,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科学的知识内容。 第二,它用“以问题为中心”的新知识产生途径(方式),取代旧的“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方式)。传统的社会科学,各学科所采用的基本上是一种“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它们彼此划界,严格限定研究的范围,在本身的学术框架内活动,并产生关于界定为本学科问题研究的知识。当代社会科学创造了“以问题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它从各学科不同的侧面或视角展开对同一问题的研究,从而促进了社会科学不同领域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大大拓展或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了解。 第三,与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密切联系,当代社会科学知识的实践性、应用性或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大大增强。尽管传统的社会科学各学科也宣称要解决社会问题,但是,它们所追求的是可以证实的经验理论,基本上属于学术研究,而不以帮助政府提出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政策方案为己任。当代社会科学仍然遵循科学的传统,为社会知识的客观性而努力,但它更关注当代人类以及各国或地区所面临的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为社会知识的日益增加的应用性而奋斗,它把端正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视为天职。 第四,推动了大学以及思想库的社会科学的教学、研究与应用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学科的制度化或社会建制,本身就是当代社会科学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整体化趋势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各种交叉、综合性新学科的出现,西方各主要大学及时调整社会科学的教学与研究体制,创建从事这些新学科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的系、所、学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种跨学科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的创立、以及注重知识应用的思想库的兴起,对于打破传统的社会科学各系、所、学院的僵化体制以及彼此之间的封闭、分割状态,形成灵活的体制,对于加强各学科知识和人员的交流,增加社会科学知识对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增强其生机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必须指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在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整体化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或者说遇到了一些障碍。一是整体化与专业化的关系问题。当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界限已经模糊,学科分类已难以做到清晰。但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内容的专业分工仍然存在,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及应用的体制,仍然以传统的学科分割作为基础(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设立系、所或学院,仍然是大 学最基本的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的建制)。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以传统学科为基础的专业分工将继续存在。学科的确可以起到锻炼头脑、疏导学术能量以及便于知识的归类的作用。因此,如何处理整体化与专业化的关系,就成为21世纪西方乃至全球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是同行专家的评价与认可问题。由于大量的交叉性、综合性、横断性、边缘性学科的出现,使得从事这些领域研究的学者尤其是先驱者的学术成就的承认,成为问题。按照以往的传统,研究成果只能在本学科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他方面的成果不论多么优秀,只要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往往被视为异端,不被当作本学科、专业的成果。美国学者J·科尔和S·科尔在《科学界的社会分层》(1972)一书中曾指出, 科学家的专业身份与科学成果的认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马太效应”,不能达到一视同仁的“普遍主义”原则。这就抑制了人们从事跨学科交叉研究方面的热情与积极性,妨碍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 三是跨学科交叉研究中不同学科的交流问题。这是跨学科交叉研究中深层次的方法论基础问题。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相互竞争或对立的科学理论之间是不可通约的,不同学科共同体所使用的语言也是不可翻译的。既然如此,在跨学科交叉研究中,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如何做到充分完全的交流,各学科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如何真正得以融合贯通,就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方法论基础问题。 对于跨学科交叉研究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国外学者做了不少研究。他们认为,在学科与跨学科研究之间,形成某些难以解决的“悖论”。美国学者J·T·克莱因在《跨学科的历史、理论和实践》中指出:学科的局限,与跨学科研究为打破这种局限,必然出现“悖论”;法国学者J·P·雷斯韦伯在《跨学科方法》一书中认为,跨学科方法反对学科的垄断,打破了科学的传统的统一体系,动摇了以分化为主旨的科学体系,但同时又在进行新的分化,跨学科研究出现了一种悖论。 如何解决跨学科研究中遇到的这些问题?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召开的第二次国际跨学科会议所发表的《巴黎宣言》提出了这样的思路:跨学科研究并不寻求建立科学与传统之间的结合,而是探求使两者相互作用的方法,使两者在高度差异的基础上统一;日益显著的专业化趋势已把科学与文化分离了,跨学科性在承认专业化价值的同时,力求通过重新创立文化的统一和重新发现生活的内在意义而超越这一价值。的确,面对社会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不断加强、而传统的学科专业分工依然起作用这两者并存的局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承认专业分工的差别的基础上,注重跨学科交叉研究,加速各学科的融合与统一。 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整体化趋势,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社会科学的教学与研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迪意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研究与教学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理论应用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日益与发达国家同步、接轨;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整体化也在逐步成长壮大,涌现出大量交叉、综合、边缘、横断学科,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管理科学、未来研究、政策分析、区域研究等已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但是,毋须讳言,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障碍性的因素,妨碍或制约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这些问题或障碍主要有:一是体制僵化、臃肿、缺乏活力。各系、所、学院(研究院)一直沿用传统的社会科学的专业分工设置,这些研究与教学单位彼此分割,相互封闭,自成一统,没有足够的联系沟通的机制与渠道;二是社会科学的学科、专业的划分过细、过杂,学科专业设置老化,教学内容也相对陈旧;各学科之间没有充分的交流与融合,跟不上当代社会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发展的步伐;三是社会科学研究及教学,与社会实践、社会需要脱节,不少社会科学工作者仍然习惯于在大学或研究所的“象牙塔”做“纯”学术研究,不愿意、或无力从事现实社会问题的研究与解决;而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和社会仍然不懂得充分利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来为决策与管理服务,学界与政界、企业界及社会之间,并未真正形成中介或桥梁。 面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科学必须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一种可供参考的思路是,跟踪、研究当代国外社会科学中的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文化整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其成功和合理之处。例如,大力发展交叉、综合性新学科,加大应用性研究的比例;加强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设立大量的跨学科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创建注意社科知识应用的思想库;调整社会科学的学科、专业及课程设置,扩大一级学科的比例,减少二级学科(专业)的数量;更新或充实社会科学各学科专业的课程内容,增加按一级学科设立课程的比重,引入综合、交叉、前沿的学科知识及方法论等等。 应该说,近几年来我国高校和社会科学院系统的研究及教学体制改革,基本上顺应了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这种杂交化和整体化的潮流。一些大学和社科院(如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加大了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力度,成立了不少旨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知识应用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如国情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中心、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近期对大学教育的学科专业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本科生专业由原来的500多个压缩合并为250个;研究生专业(二级学科)由654种压缩合并为381种;相应增加了一级学科的数量,由原来的72种增加到88种;各种社科研究基金大大增加了对交叉性、综合性、前沿性学科以及应用性课题研究的资助;如此等等。简言之,当代社会科学的杂交化和整体化趋势正在悄悄地改变着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及应用的格局。 社会科学论文:教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引发思索 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水是地球上万物的命脉所在,水滋润万物、哺育生命、创造文明。中国水资源的分布极其不均匀。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所需1000立方米的临界值。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家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个,缺水量约为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 一、石家庄水污染及主要污染物 水体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是石家庄市水环境面临的两个严重问题。由于气候变劣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原因,区域内地表水径流量减少,地下水超采严重;城镇污水排放、工业废水排放及广大农村地区超量使用化肥与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使地表水环境质量难于根本改善。 地表水 市域河流总长为1536.4公里,其中常年干枯河段占25.21%,季节性有水河段占32.66%,在常年有水的648.2公里监测河段中,河流污染状况十分严重。 石家庄市主要监控的地表水体包括辖区内的两大水库(黄壁庄水库、岗南水库)和地表河流。 岗南、黄壁庄水库是石家庄市的重要地表水源,承担着每天40万立方米的城市供水任务。由于岗、黄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控制了水库水质的污染加剧趋势,除总磷和总氮两项指标外,两个水库的水质基本达到并保持在国家地表水二级标准范围内,但由于受上游来水和汇水区范围内面污染源的影响,两大水库氮、磷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市区南部,源于鹿泉市上寨乡五峰山,由赵县东南部出市境,全长80公里,是石家庄市区、栾城县、赵县和鹿泉市排污泄洪河道,同时承担着栾城县、赵县沿途农田的灌溉功能。由于接纳了石家庄市区的绝大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途又汇入了栾城县、赵县、鹿泉市的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该河实际为一条排污河,河水常年呈黑臭状态,有机类污染严重。 滹沱河作为石家庄市的母亲河,是市域内的最大河流,也是海河流域上游一条重要支流,她发源于山西省繁峙县,在石家庄市境内全长237公里,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的支撑作用,沿河地区已发展形成一条连接冀晋的经济走廊。目前,河流上游建有两座大型水库(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质较好,河流下游从正定县开始水体水质为劣V类,水体中首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 地下水 石家庄市地下水资源短缺,地下水采补矛盾突出,地下水位埋深增大和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积扩大的程度难以得到根本控制。地下水水位漏斗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 二、石家庄水污染危害与影响 色度:许多工业废水会使河流变浊变黑,不但有碍观瞻,而且会干扰阳光照射河水,妨碍光合作用进行,影响水中生物生存。其中,以纸厂,染料厂,皮革厂等污染最严重。 温度:有些工厂排放高温废水,使河水温度增高,水中含氧量减少,正常水生物不能适应,并会降低水的净化能力。会排放高温废水的工厂有炼钢厂、石化工厂、纸厂、食品加工厂、火力及核能电厂等。 毒素:金属、石化、农药等工厂排放的废水,常具累积性毒素,可能引发各种生物性病变,甚至导致生物体死亡。 铅: 对肾脏、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对儿童具高毒性,致癌性已被证实 镉: 对肾脏有急性之伤害 砷: 对皮肤、神经系统等造成危害,致癌性已被证实 汞: 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伤害主要器官为肾脏、中枢神经系统 硒: 高浓度会危害肌肉及神经系统 亚硝酸盐: 造成心血管方面疾病,婴儿的影响最为明显(蓝婴症),具致癌性 总三卤甲烷: 以氯仿对健康的影响最大,致癌性方面最常发生的是膀光癌 三氯乙烯(有机物): 吸入过多会降低中枢神经、心脏功能,长期暴露对肝脏有害 四氯化碳(有机物): 对人体健康有广泛影响,具致癌性,对肝脏、肾脏功影响极大 污水种的粮食卖石家庄:子牙河水系的黑色幽默 石家庄赵县的沟段,未到河边,浓浓的臭味先至,只见乌黑的污水穿桥而过,沟边一些树木干枯死亡。邢台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说,沟段每日污水高达10万吨,主要来自石家庄市的造纸、制药等废水。记者看到,沟两岸玉米等庄稼青青,长势喜人。记者问曹务屯村一位村民,是否用污水浇地,他回答:"不用污水用啥,这水毒,菜一浇就死,只能种麦子、玉米等作物。"记者问吃不吃这地里的粮食,老农笑笑说:"不吃,全卖给石家庄。" 三、石家庄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控制水污染的基本法,控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如下: (1)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2)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3)依法划饮定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4)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但是,提倡生态文明就是否定工业文明吗 ?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提倡生态文明是否意味着否定工业文明? 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同时强调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生态文明是在扬弃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后工业文明”,是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立在把“人—社会—自然”看作是一个辩证、发展、整体的生态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之上。它把人与人化自然(社会)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崇尚“节约自然资源”、“尊重大自然的价值与权利”,追求“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和谐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把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与美丽看作是全人类根本利益之所在和基础。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常识普及政策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针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面临的形势,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多渠道、多角度探索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从而全面提高全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素质。 一、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学问,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是自然科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经环节。繁荣发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进步的基础,只有依赖于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价值导向,自然科学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造福于人类。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既可以为现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重要的是它将为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思想和精神氛围。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极为重要。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和伟大的民族精神要始终继承与发扬光大,就要依靠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与传播。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文盲率较高,且基础教育还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公民素质偏低。公众的科学素养偏低,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大力推进社科普及,有利于培养公众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形成尊重科学,求真务实的风尚;有利于公众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全民族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觉性,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在全社会确立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要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道德规范;也有利于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精神文化生活的品位和质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必将在更高层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新时期社科普及工作的形势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文化的全面交流与渗透使社科普及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不仅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把各民族文化带人了全面的交往中,使文化的经济功能和政治渗透功能紧密结合。面对经济全球化这个不可逆转的世界大潮,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否愿意,都要自觉不自觉地融人其中,否则,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首先,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人类的普遍交往,使得不同文化之间,尤其是东西方文化之间大大增加了相互了解的机会;同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以及其他方面的文明成果在国际上的广泛传播,为不同民族的人们打开新的文化视野,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环顾世界,审视自己的文化;通过对世界文化的了解,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以便采取相应的政策推进文化的发展。其次,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丰富的文化资源。 当然,经济全球化也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了消极的影响。首先,某些西方大国仍然坚持冷战思维,推行“西化”、“分化”战略,从而加剧了东西方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其次,经济全球化虽促进了人类的普遍交往,但同时也宜扬了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思想、文化帝国主义思想,传播了西方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种种歪曲和攻击,支持海外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甚至是邪教分子进行颠覆活动。 为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结合中国实际,加大民族优秀文化的教育和传播,大力宏扬民族优良传统,在马克思主义创新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同社会转执时期矛质凸显,和谙社会建设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人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分析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论工具,对协调个人惯性与社会变化、润滑发展中的社会和谐关系,具有特别的意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宜传和普及,让哲学社会科学走进百姓生活,让人文精神渗人千家万户,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坚持“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针对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释疑解惑,舒解公众的不良情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法律理性,从而增强公民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自觉性,促进社会的有序与稳定;通过人文社科知识讲座和报告会,向大众阐释和谐文化精神,倡导人文关怀,养人心志,育人情操,以文化育和谐。 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 展使社科普及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网络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行为产生了并正在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正在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改写着社科普及工作的历史,使社科普及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网络宣传形式的综合性将增强社科普及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辐射力;网络的开放性、现代性将为实现社科普及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提供前提条件;网络有助于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个性化需要,增强社科普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网络的超时空、全天候性,有利于社科普及工作的经常化;网络的等时共享性、即时播发性和快速传播性,将大大提高社科普及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对于社科普及工作来说既意味着机遇,也意味着挑战。其一,网络增大了舆论管理、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控制的难度;其二,网络传播方式对社科普及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其三,网络传播方式迫切要求社科普及工作者转变传统的社科普及工作理念和思维。 回立法滞后,经费无保障,社科普及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与自然科学相比,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哲学社会科学的宜传和普及基本处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性尚未被全社会充分认识和重视,一些人将“科普”仅仅理解为自然科学的普及。尽管很多有识之士近年来都在呼吁,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传播力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但在实际工作中,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往往被置于无足轻重、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地位,严重制约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其服务社会功能的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没有真正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专项经费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列入同级财政算,使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制度建设和长期发展计划难以得到完善和落实。 闪会众对社科知识雷求增长较快,社科普及产品供给不足,会众获取社科知识的梁道不畅。 经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和变化,使公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需求在迅速的增长,尤其是经济学、管理学等一些实用性较强的社科知识。虽然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社科普及工作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社科普及工作仍然没有摆脱困境,社科普及的形式、内容、方法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缺乏有效地组织整合,其宜传和普及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不能有效地夜盖社会各个层面,难以满足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三、搞好新时期社科普及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问加强社科普及工作自我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社科普及的良好氛围。搞好新时期的社科普及工作,首先要普及的是有关“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性”的理论和知识,我们要通过各种宜传手段和方法,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包括繁荣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发达的自然科学,也应该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重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目以社会普遥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扩大普及内客的洒盖面。社会在发展,新生事物在不断涌现,人们需求的知识内容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社科普及工作者要深人实际,面向大众,善于抓杜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普及工作。一方面,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理论宜传,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统一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社科普及不能等同于党的思想政治宜传工作,社科普及应该有更广阔的舞台和更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社科普及工作要以“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为原则,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方法”为导向,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目标,不断拓宽普及知识面,把社会科学领域不断更新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纳人到普及的内容。要使社科普及工作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起到引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闰创新方式方法,实施社科普及品牌战略。 目前,社科普及形式多采用办学、办班、讲座、知识竞赛、展览、编写普及读物、在刊物上开辟科普专栏、成果交流、科技咨询、信息服务等。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展,新颖的普及形式将会不断出现。我们应该根据普及工作的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不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普及形式,而不能仅仅拘泥于某一种或某几种固定模式。只要适应社会和大众所求,方法适宜,路子对头,任何普及形式都可以探索。 网络的优势是明显的,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现代性、全天候性、等时共享性等特点。我们要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和特点,运用社科普及网站、网业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独具特色的网络社科普及,占领网络宣传主阵地,宏扬网络宜传主旋律,引领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主流文化。 做好新形势下的社科知识普及工作,还有一个比较成功且值得推广的方法是打造立得住、叫得响的公益性品牌,以凝聚力量、聚集人气。如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等品牌节目,能够有效起到激发学习兴趣、掀起学习热潮的效果。 回拓宽经费来源梁遗,建立德定的社科普及经费保津机制。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是搞好社科普及的重要保障。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人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人水平,改变当前很多地方一搞活动就要“请示、化缘”的尴尬局面 社会科学论文:建设高素质哲学社会科学队伍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省高校社会科学系统和社会科学研究系统,正按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这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迫切需要,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迫切需要,必须认真抓好,切实抓出成效。认真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运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统领哲学社会科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更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须臾离不开的根本指针。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全党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历史责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一定要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指导实践。首先,要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争先锋。要联系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新变化,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联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新探索,进一步拓展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视野,不断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在解决好自身真学、真懂、真信问题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其次,要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当表率。要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和研究,使之贯穿于学科建设、教材编写、课堂教学、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评价等各个环节,体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把是否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判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的根本标准,把是否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衡量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重要尺度。第三,要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做模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既要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诚信仰者,热情宣传者,更要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每一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要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凡是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就满腔热情地去研究、去宣传、去实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提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新飞跃。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把学习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学习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认真搞好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词句和结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真正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将其运用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项工作中。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蕴涵在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可以说是博大精深,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其精髓。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问题上,应特别注意把握住两点:一是要始终站在真理的立场上来观察和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真理性。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过程,说到底就是一个不断探求真理、发现真理、服从真理、捍卫真理、发展真理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穷尽真理,只是开辟了一条通往真理的光明大道。马克思主义者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作为一名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不断追寻真理,一切服从真理,敢于坚持真理,坚决捍卫真理,努力发展真理,自觉地和真理站在一起。二是要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观察和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和真理性是统一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就是为全人类谋解放、谋幸福的理论。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无论是搞教学还是搞科研,都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去考虑其社会效果。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观点的问题上,也应特别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要坚持实践的观点。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第一和最基本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动力和目的,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马克思主义重视理论,但更尊重实践。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阶段,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必须在实践中去探索,去总结。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在头脑中树立起实践的权威,满腔热情地投身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践中去,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发现和坚持真理。二是要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的是“行动着的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同时也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逐步形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对人民负责、虚心向群众学习、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等一系列重要的群众观点,并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线。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是繁荣和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保证。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模范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无论是搞教学还是搞科研,都要注意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从人民群众的广阔而丰富的实践中挖掘研究题材,汲取思想养分,形成真知灼见,创造学术精品。要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理论需求,面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研究和回答新的实践课题,提出和概括新的实践经验,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造力、说服力和感召力。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又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从总体上说,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具体说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处理问题的方法很多,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看问题的方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抓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等等。马克思主义者是动机与效果统一论者。坚持正确的方法,是实现动机和效果统一的重要途径。对于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具体方法,不仅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要认真研究和运用,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同志尤其应该认真研究和运用。 认真搞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端正学风、文风、作风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养成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先进的职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搞好学风、文风和作风建设,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繁荣哲学和社会科学的重要保证。 首先,要养成和弘扬先进的职业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有以下五点需要认真把握:一是要养成和弘扬为真理而献身的精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说到底是探求真理、发现真理、服从真理、捍卫真理、发展真理的事业,而探求、发现、服从、捍卫和发展真理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甚至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二是要养成和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既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又是一项十分清苦的事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三是要养成和弘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马克思说过:“在科学上面,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只有在崎岖小路的攀登上不畏劳苦的人,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合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矢志不渝的品格,无论遇到什么艰难险阻,都不改初衷,不移青云之志。四是要养成和弘扬开拓创新精神。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追求真理的道路永远没有止境。马克思主义所以具有不可战胜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模范地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五是要养成和弘扬战斗精神。尤其在今天,马克思主义既需要发展,更需要捍卫。当前,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仅要提倡探索精神、创新精神,而且要呼唤战斗精神。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要义无反顾地去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满腔热情地去宣传,对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要理直气壮地去抵制、去斗争。 其次,要养成和弘扬优良的职业道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职业道德上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任何社会中,哲学社会科学都不能游离于政治之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说,既是政治纪律,又是职业道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二是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一项面向社会、研究社会、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工作。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考虑自身工作的社会效果。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当前,尤其应从哲学社会科学的角度,多做团结鼓劲的工作、正面引导的工作、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为促进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辽宁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要淡泊名利,加强修养。从事纯洁而高尚事业的人也应是纯洁而高尚的。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要把做人做事做学问统一起来,堂堂正正地做人,踏踏实实地做事,老老实实地做学问,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树立和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第三,作为一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养成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端正学风、文风和作风。学风问题,说到底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是使马克思主义束之高阁,还是使其与中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全党的学风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学风,关系到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文风问题说到底是动机与效果、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问题,文风的好坏,关系到我们的理论能否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我们的文章、著作和报告能否发挥应有作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战斗力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文风,最根本的是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求真务实,大胆探索,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要坚持做到严谨而不保守,活跃而不轻浮,锐意创新而不哗众取宠,追求真理而不追逐名利。要讲真话不讲假话,讲实话不讲空话,讲新话不讲套话,讲群众听得懂又愿意听的话,不讲群众既不愿意听又听不懂的话。学风和文风建设要靠作风建设来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注意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群众中汲取营养,在艰苦生活中磨练意志,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明和解决问题,在继承和发展中不断推出学术精品,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理论支持。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浅议 社会科学研究究竟是否需要将事实与价值分开,或有意识地排除价值判断?这似乎是个显而易见的简单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人们暗含的价值观总是或隐或现地影响研究本身。这一问题在东方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成其突出。因此。本文先论述当代西方哲学对这一问题的若干代表性论点,然后再对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某些普遍倾向作针对性的评论。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 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 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 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 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 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着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 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社会科学论文:巩固五五普法成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总书记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明了方向。—,我国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有力监督下,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和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和促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坚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广泛传播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宣传各项法律法规知识。一是突出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了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举办巡回报告78600多场次,直接听众达2600多万人次。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都确定宣传主题,指导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各地各部门把宪法纳入普法重点对象法制培训内容,加强宪法知识考试考核。二是深入开展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抓好日常宣传教育的同时,积极利用各项法律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切实加强新颁布或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编写新法知识读本40多种,免费发放1200多万册,发放张贴宣传挂图2500多万张,使各项法律为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四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制宣传教育全过程,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教育,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通过学习宣传,全社会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氛围更加浓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夯实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二)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 坚持分类指导,区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深入。坚持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党校和行政学院设置法制课、考试考核等,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五五”普法期间,有24600多人次省部级领导干部、41.53万人次地厅级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制讲座,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公务员学法用法不断深入。加强公务员岗位职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共培训公务员4200多万人次,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2700多万人次,98%以上的公务员达到了每年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三是青少年学法用法不断深入。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衔接,努力抓好课堂法制教育,广泛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活动,在校青少年学生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和抵御违法犯罪侵害的能力。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不断深入。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3.35万多期,培训人员290多万人次,举办讲座、报告会5.13万多场次,参加人员620多万人次,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五是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群众需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农村“两委”干部1200多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56亿人次,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基层民 主管理的能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带动和促进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三)坚持以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为平台,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围绕“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指导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了系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一是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共举办促进经济发展法治论坛、法制讲座、报告会等专项法制宣传活动39.8万场次,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等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36万多场次。二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城市和农村居民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部署、重大任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事喜事,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害、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西藏拉萨“3·14”事件、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等,组织开展了国庆60周年安保、“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震救灾、“精彩世博、法治先行”、法律进帐篷、法律进寺庙等一系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党和国家办成大事、办好喜事、办妥难事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四是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题,加强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16.2万多场次。针对重点地区、特殊人群开展法制宣传7.6万多场次,开展校园周边整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2.5万多场次。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发挥了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在全国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通知,对“法律六进”活动进行了精心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实施细则,组织召开了“法律六进”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加强考核和监督,确保“法律六进”活动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坚持机关法制培训、考试、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学法用法活动,加强机关学法用法工作考核,提高了各级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农户”活动,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法制宣传员”培训,广泛利用农村广播站及农民夜校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志愿者作用,积极整合资源,推进社区普法广场、法制公园、法制长廊、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建设,开展针对社区青少年、下岗职工、闲散人员、回归人员、流动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等人群的法制教育,服务了社区群众,提高了社区依法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扎实推进中小学课堂法制教育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组织开展“模拟法庭”、“小小律师辩论会”、“小手拉大手”等课外法制教育活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园地建设,增强了青少年法制观念。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利用职工学校、企业宣传园地、举办短期培训班、专题辅导、法制讲座,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员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深入推进“法律进单位”,发挥各单位自身优势,利用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在城市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窗口行业单位设立法制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使之成为法制宣传的流动窗口。“法律六进”活动丰富了普法内容,拓展了普法途径和方式,扩大了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了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深入基层,更好地服务群众。 (五)坚持以法治创建活动为依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一是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五五”普法的又一项重要创新。在认真总结各地依法治理工作经验基础上,全国普法办下发了创建工作通知和指导标准。各地结合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完善了创建制度,建立了目标考核体系,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到底,全国已经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1个市(地、州、盟)、1856个县(市、区)全面开展了法治创建活动。底,全国普法办评选表彰了首批266个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二是基层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得到了全面推进,各地建立完善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和目标考核体系,民政部、司法部分四批命名表彰了1373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各地还积极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行政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基层依法治理活动形式 更加丰富。三是行业依法治理不断深化。各部门各行业围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积极开展各种依法治理专项活动。“五五”普法期间,各部门和行业开展全国性专项整治活动130多次,开展执法检查活动170多次。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提升了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有力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提高了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各地各部门努力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一是创新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服务群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创新工作制度。在认真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各项学法用法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新闻媒体、网络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等法治创建工作指导标准和意见等。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了普法档案、工作考核等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各地各部门还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促进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三是创新工作载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优势,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领域。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电视台开辟法制栏目430多个,县(市、区)级电视台开辟法制栏目1530多个,建立普法网站2300多个。加强城市、乡村公共场所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法制长廊、法制公园、普法大篷车等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型阵地。广泛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手机报、城市公交电视、移动通信等新平台,不断扩展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受众群。四是创新工作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活动,共举办各类小型法制文艺演出137万多场次,参加现场观看的群众达1.8亿多人次。“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已成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品牌。 (七)坚持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地各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各部门、各行业也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会科学论文:法学自身的品性决定了社会科学方法应用前景的有限性 刻下汉语法学学术含量较低,学术规范窳败,丑闻时有。将眼光放宽,迄现代中国一百年,海峡两岸三地,整个汉语世界,既无伟大法学作品和作家,更谈不上成熟范型或者流派的提出。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也是不少法学从业者的忧心所在。有鉴于此,经由借鉴和运用社会科学的范式与方法,提升法学的学术含量乃至“科学性”,是一种可欲的选择,可能也是提升汉语法学必需完成的作业。 本次会议的主旨既是“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即意味着法学非社会“科学”,因此是科学话语难能完全笼罩的言说空间。这便一般性地决定了此种“科学 ”方法在该领域应用前景的有限性。所谓的“文科”、“理科”这类说法,是通常习用的,但却非“科学”的,无法用作解释此种问题的概念工具。既不算“科学 ”,亦非人文学科,那便是通常所说、行之已久的“法科”了。法学之为法科,决定了自己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其之用来形成自己的知识系统、设构自己的理论命题的进路和范式。这一切叠加在一起,构成了法学的品性。 法学之为一门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思想体系,其基本问题,其需求和担当,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社会科学”的学术品性。法学的基本问题源于法律的基本问题,一言以蔽之,是“事实与规范”的互动。人世生活本有规范,将它们描述出来,呈现为规则及其体系,是法律的创世纪,法学的使命,也是对于法学的劳动分工要求。通常情形下,事实先于规范,规范因为有待自生活中提炼和完型,总要慢半拍。之所以说一切立法颁行之际即已“过时”,如拉丁法谚所谓“法律一旦公布即已过时”,其因在此。但是,在诸如急遽的社会-文化转型时段这种特定时期,规则可能先于事实,以整顿山河。拿百多年来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为例,虽然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真正的共和政体和宪政秩序,但是,自1911年以来,法律藉由立法,先在规则层面形成了宪政与共和图景,以此理想图式引导、推动、逼迫事实就范,向它靠拢,即向规则的制订者心目中拟订的生活模式看齐。正是在此,法学担当了从“发现”规则到“设定”事实的知识使命。 从而,法学-法律的需求和担当是双重的。一方面,对于规则进行静态的描述和设定。描述是“发现”生活,“设定”即归置并规制生活。另一方面,对于源于社会变迁等等因素而导致的事实提出的挑战,消极或者积极地做出规则的回应。正是在此,对于什么是事实?有哪些事实?规则的效果如何?如何获得预期的法律效果?以及为什么规则会出现与其制订者预期相悖的结果等等,恰恰是“社会科学”的用武之地。所谓“多点”、“多层”的民族志范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都是“观俗立法”的杠杆。事实上,伪满政体进行的民事习惯调查和民国政府组织的华北农村民事习惯调查,均为适例。通常习用的回归统计方法等等,在实证性地解答诸如“ 为什么有法不依”这类问题时,应当有用武之地。至于涉及到法律的人类学田野调查,诸如马林诺夫斯基的研究,它们是否属于这一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则有待辨析。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学是一种基于特定需求而来的知识体系,而主要并非人类好奇心的产物,更非形上心性的对象。因而,法学是一种有限的知识体系,甚至是一种自我循环、自我证立的知识体系。法律的思维方式,如法律论证,常常即为一种典型的循环论证。实际上,法学共同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学术集团,自产自销,也不是什么不可想象的事。诸多的法学刊物可能只在法律从业者圈子里流转,正像《牙科研究》这种杂志只有牙医才会去看,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而以“解决实际问题”自勉的“务实”导向,整体上来说不是坏事。其之为“有限的知识体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即“限”定在此。这就如水利工程学,当然无需也不可能回答宇宙起源的问题,更不可能处理人生意义。但要修水坝,建水库,就得靠它。各门特定学术的定位及其价值,正在于此。从而,就整体而言,法学基本上是一种解释学,一种关于事实与规范互动图景的描述、评价和阐释的技艺。从而,它排斥对于多余学术附加值的追求。——一旦“多余”,即超出法学,而进入其他“学科”。这也就是为什么“大法学家”倒未必一定在法学院的原因,至少是原因之一。今日与会的主要是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者,部门法学的从业者寥寥,而法学主要是由众多部门法学构成的知识家族,这就从另一侧面对此提供了说明。——这不正是我所说的“有限性”的具像吗? 所谓“多余”,即就完成法学的需求和担当来说并非必要的知识诉求、理论铺陈和思想启示。毕竟,法律及其一整套理念形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结果导向,即订定规则、划定是非,自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归置并进而规制人世生活,——具体的、日常的、有形的、关乎什么事情的用处的打理日子的流程,是是非非的油盐酱醋,打打闹闹的家长里短。形上的人类理性成果下落至具体的法的运作和法学意义上的研究,中间存在着若干环节。不是形上的东西没价值,事实上,以实用理性著称的汉语文明今天恰需补充浓郁的形上兴趣,以益中和,而致通明,才是正道。而是说,就具体的法律和法学的担当来说,即便没有它们,也还够用。超出这一层次,即进入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哲学或者法律哲学,已然非经典的法学范式所能涵括了。有人可能会说,哪里有什么“经典”的法学及其范式?今天的法学与百年之前难道一样吗?这话没劲。因为,我们可以问今天的人类和千年之前一样吗?你与昨天之你相比还是同一个人吗?当然不一样,可人还是人,你还是你。——法学还是法学。 必须承认,在人类知识的阶梯中,不同学科的学术含量及其所要求的人类心智和心性,在层次与类型上是不同的。一般常人经过培训可以成为工程师或者部门法的专家,也会比较胜任,但要成为理论物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甚至是小有所成的理论物理学家和法哲学家,则非中上心智之人不可。而同一层次的心智,却因心性不同,或趋于理性,或趋于情绪,有的善于事功,有的耽溺思辩,遂各 自成就一番书生事业。远的不说,就晚近中国而言,吴经熊就根本不同于王世杰,一如陈景润之迥异乎钱学森,而同为超逸灵动的心性,朱光潜还与宗白华大大不一样呢!就法学家而言,在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他们可能在法学院,也可能在其他科系,这是现代大学“官僚行政体制”的隶属关系,不是问题所在。许多人正因为自己的心智不屑于、心性难于忍受法学的品性,遂“转行”到其他学科,找到自己的心灵投契之所, ——马克思、韦伯、巴尔扎克、吴经熊和徐志摩,无一幸免! 在科际界限趋于模糊的“后学科”时代,学科之间方法上的借鉴是常有的事。学者们大多是“心中有问题,眼里无学科”,属于哪一种“学”,倒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也恰恰说明了借鉴“社会科学”范式、方法的可能与必要。但是,不能因此犯晕,认为自己的那点“借鉴”,真的就是“科学”了。——别忘了 法学说自己是科学,社会学就笑了 社会学说自己是科学,经济学就笑了 经济学说自己是科学,人类学就笑了 人类学说自己是科学,物理学就笑了 …… 最后,诗人笑了 这是打油,不是取销主义的立场,也不是将探索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这一严肃用意直接扭曲为大家要将法学变成科学的天真,一如要用拼音取代汉字,更非危言耸听地直认社会科学方法为法学的“天敌”,而只是想说明我今天的发言主旨,即在法学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有限性,从而,找准其可能用武之地。同时,对于今天会场上基于校际立场而波光旖旎的集体自恋情绪,觉得有点“那个”,所以略加调侃,不损人以利己,提醒不要过于自恋,否则小模小样,鸡皮疙瘩出,没意思,可能上帝倒哭了。自恋是动物的本性,太过自恋则为本性的倒错。诸位多谈其运用或者应用的可能性,我则提醒其有限性,正反两面,一积极,一消极,而同为 “建设性的”,则问题将趋澄明,列位看官,你说乐之何如。 我愿再次指出,陈述法学及其知识生产过程的这一品性,并非排斥法学研究借鉴社会科学范式或者方法,更不是否定法律人养成过程中对于大量非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引入。恰恰相反,鉴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价值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进境与困境,造成了利益厘定、是非判断的一定时空的不可能性,要求法科学生在体察世态人情、历练人间冷暖的同时,尽量多具备法学之外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文史哲等传统人文修养,使法律人成为既具备法律理性和知识力量,同时并具有道义担当和同情心,真正属于孔门所说的“文质彬彬”的人,具有现代公共理性和人文关切的人。就刻下中国语境而言,法学教育不仅应当是职业人士的养成过程,同时应当是博雅的、人文的,道理正在于此。深切的人文精神,是这个工商时代更为珍稀的人类心性,也是疗治当下汉语法学求致用而至俗、阐学理却近私这一病症的良方。—— 这可不是要让法学院毕业生个个都成“文人”,正如倡导在法学中借鉴社会科学方法并非意味着所有法学门类均无一例外地运用,并且能够运用这些方法。 否则,法学院的毕业生人人大脑发达,个个能说会道,似乎都能运用一套科学方法,却恰恰没心没肝,甚至狼心狗肺,连基本礼数也不屑,那时节,还不如没有的好。——朋友,知识并不导向善,甚至导向恶,在今天这样一个唯科学主义的时代,一个“科学裁判所”的世代,不是恰需时时警怵的吗!现今的法科学子多数只有职业关切,实用主义取向无以复加,动不动就弱兮兮地“郁闷”,好像也谈不上什么社会情怀之类,公司、财产、债券、金融等等实用法知识成为唯一选项,这难道是法学教育的福音吗?——好像实用主义的本意也并非是这个意思。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意义 社会科学期刊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来自社会实践又服务于社会实践。 作为社会科学文字载体和传播媒介的社会科学期刊是社会科学的必然产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意义 1.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地位。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自然规律的反映,它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武器;社会科学则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它研究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是人们改造社会的武器。主席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在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深刻认识井掌握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指导实践。实行仕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必须用新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 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决定了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性。一方面社会科学期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很难用经济的观点来衡量;另一方面社会科学期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间接的,不象自然科学同生产力要素那样直接结合.很快就会提高效率、效益,社会科学更多地体现为研究生产关系的科学,虽然科学管理也会出效益.但毕竟是间接的,社会科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得是促进和保漳作用。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重视自然科学而忽视社会科学的倾向.但社会科学研究滞后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这是社会科学期刊受冷落的原因。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自然科学的发展带动社会科学的发展,社会科学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和保障自然科学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革,社会科学许多新的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开发,特别在当前科技进步带来生产力大发展和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繁荣社会科学期刊加强社会科学研究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2.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变革,从而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才能给予科学的回答和正确的解决。实践证明,如果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事物发生,就会出问题。文化教育上的失误将产生思想意识上的混乱,经济管理上的失误将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政治决策上的失误将造成社会动乱。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作用,它是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园地,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舆论工具,是了解社会动态和经济形势的了望之窗,是学习社会科学文化启迪智慧的知识殿堂,是研究探讨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公共讲坛,是进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参谋和助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是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唤。 二、当前社会科学期刊面临的主要问题 1.经费拮据。据1991年统计,全国自然科学科研经费为11亿3千多万元,而社会科学研究经费仅为3千多万元。国家拔给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不及自然科学经费的零头。近年来这种状况并无多大的改观,凭这点经费要想举行学术交流和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已显得力不从心,再投入更多的财力去办好社会科学期刊就更是举步艰难。 2.质量降低。期刊的质量要以所刊载的内在质量为标准。当前,社会科学期刊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有的研究者囿于经费困难闭门造车,有的不愿深入进行艰苦细致的社会调查,使科研成果和实践相脱节;有的期刊部门和单位倾向比较严重,刊物.自觉不自觉地成为领导论坛;有的片面追求名人效应,从而脱离读者大众;有的受不正之风的影响,期刊变成应酬亲朋好友的关系稿,上级领导的推荐稿,金钱来往的交易稿.评聘职称的照顾稿等等,使得文章平庸、肤浅、枯躁,影响了期刊的质量。 3.读者面窄。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社会科研工作者劳动的社会效益体现不在经济报酬上,作者千辛万苦获得的科研成果要发表不仅得不到相应的稿费,往往还要承担版面费、赞助费,作者和编者都缺少提高期刊质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大潮却冲破了多年被禁锢的思维定式,使读者品味不断提高趋于多样化,使社会科学期刊受到冷落。一些期刊的作者和编者与读者缺少交流和沟通,造成社会科学期刊的读者群体日益萎缩。 4.偏离办刊宗旨。社会期刊的重要作用就是发挥社会效益,除读者需求外还存在社会需求。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期刊忽视社会效果,偏重猎奇,追求轰动效应.背离了为j、民服务的宗旨,影响了社会科学期刊的健康发展。 5发行困难。从社会科学期刊的功能来看,不论是可读性还是收藏价值,都受到了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和电脑光盘等现代化存贮设备的有力冲击。归根到底社会科学期刊的发行数量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要同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力相适应.期刊的过多过滥和不合法的指购派购都影响到社会科学期刊的正常发行,背离读者和社会需求的期刊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的对策 1.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邓小平同志指出:“仕科期刊工作者在工作上要精益求梢,力戒粗制滥造,认真严肃地考虑自己作品的社会效果,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社会科学期刊要以社会效益为已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坚待四项基本原则,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求真务实地办好刊物。 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社会科学期刊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才能带来生机。一方面各级领导要提高对社会科学期刊重要性的认识,在办刊经费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另一方面要大胆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的旧体制.允许搞一些广告和实体等合法的创收。期刊内容上要锐意创新 、广开言路、百纳群言,鼓励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辩论和探讨,提倡运用新思维、新观点、新思路来分析研究社会问题和现象,开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 3.加强管理。社会科学期刊作为社会科学产品公开发行就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当然要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的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科学期刊这样的特殊商品不应当排除计划管理,读者需求用市场去调节,社会需求要计划去调节。不是所有的期刊和期刊所有的出版费用都由国家包下来.国家财政支持要有重点,即使是重点期刊国家也只是分门别类承担一个基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管理中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汁么可以进入市场.什么不可以进入市场,对那些社会效益好的就是赔钱也要坚待出版,对社会效益不好的就是赚钱也不能办。国家要运用价格、悦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指导消费,使社会科学期刊在文化商品中得到资源的优先配置;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科学期刊的健康发展.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那些质量差、社会效益低、不具备办刊条件的期刊,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把社会和经济发展必需的期刊办好。 4.扩大群众基础。社会科学期刊要扩大刊物的影响,不仅要使专家学者青睐,而且还要使人民群众喜欢。要扩大读者面就必须扩大作者面.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材料要实、文风要正,对有头衔和没头衔的作者都要做到一视同仁。社会科学期刊就必须走入社会贴进群众.要以群众论坛、读者专栏等形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和范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明和科学文化需要。 5.提高服务水平。社会科学期刊要提高服务水平就必须立足于从理论上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结合国际国内形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科学推断预测未来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和发展规律出发,及时调整栏目设置和研究方向,加强相关课题的研究,发挥社会科学期刊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就必须提高对社会科学期刊重要性的认识.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对策,只有保障规模适度的社会科学期刊群体平衡协调地健康发展,才能开创社会科学期刊欣欣向荣发展的新局面。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常识普以及探析论文 一、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学问,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是自然科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经环节。繁荣发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进步的基础,只有依赖于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价值导向,自然科学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造福于人类。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既可以为现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重要的是它将为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思想和精神氛围。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极为重要。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和伟大的民族精神要始终继承与发扬光大,就要依靠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与传播。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文盲率较高,且基础教育还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公民素质偏低。公众的科学素养偏低,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大力推进社科普及,有利于培养公众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形成尊重科学,求真务实的风尚;有利于公众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全民族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觉性,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在全社会确立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要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道德规范;也有利于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精神文化生活的品位和质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必将在更高层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科学论文: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转化 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转化渠道解决转化难的问题。 关键词:成果转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发展观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具体运用,就是社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接受社会科学成果的影响或应用社会科学成果的过程。目前,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4,承担的国家“863”计划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3 以上,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据统计,一所综合性大学的人文社科类成果数约占学校成果总数的1/3。近年来,国家通过狠抓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许多自然科学类的科研成果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人文社科类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则存在明显的不足,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弘扬传统文化以及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但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在质量、数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仅仅停留在发表的刊物上,即使有少量的成果进行了转化,也存在转化的层次偏低,影响力不够,不成体系的状况。由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效用不断凸显。许多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成果转化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 二、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难的原因 (一)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自身特点决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方式和产生的影响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大不相同。自然科学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可以像企业生产产品一样,从研发到投产,从生产到获利,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成果转化的效率。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与自然科学成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它对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一般是间接的、伴随性的,这就增加了社科成果转化的难度。 (二)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 科研成果质量是市场转化的生命线。我国高校文科科研成果转化少、转化难的现实,与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是论文、论著和研究报告,一所综合性大学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类论文有上千篇,其中不少发表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但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些论文推广和转化的价值较低,真正对现实有指导意义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是高校里有一部分文科类的教师主动与社会接触少,对社会发展状况了解不深、不透,难以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科研。如某一地方性本科学院,在申报当年所在市下达的社科科研课题时,很少申报与当地省情、市情结合紧密的课题,80%以上的教师都热衷于那些比较务虚的纯理论课题。最终的成果能直接指导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就少了。二是,高校文科科研中重数量、轻质量,重科研、轻转化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教师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不注重社会的现实需求,闭门造车,主观臆断,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所谓的科研成果不仅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而且难以进行转化,成为庸俗的文字游戏。 (三)对人文社科类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够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 谈到成果转化,各级政府部门、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考虑的就是进行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国家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产业化项目”等资助的全是自然科学类的项目。 国家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中注明:“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排除在可转化的成果之外。可见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还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1]。 三、促进高校人文社科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解决人们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关键。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经过转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武装劳动者。与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转化相比,有着软件性、滞后性、受众不确定性、效果不确定性、转化周期较长等特点。 这就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只顾任期内短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而应该高屋建瓴、具有前瞻性,如同重视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样,重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高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有“甘坐十年冷板凳的精神”,克服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心态,潜心研究对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和指导作用精神产品。 (二)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质量是转化的前提。社会需要大量的切合社会实际的、有转化价值的精品科研成果,这类成果的产生,需要引导和激励,需要科学的、客观的、适应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与科研人员特点相适应的激励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为了鼓励精品成果,制订的《文科科研成果评价办法》对在一定考核期内有一个精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即可以豁免其他科研成果项数,鼓励教师用足够的时间准备高水平的成果, 起到了促进科研、激励精品的效果,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省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主持社科类科研课题立项时,应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省情、市情紧密结合的课题,把纯理论性的、“空对空”的课题量规定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三)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渠道。不断改革旧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一是要加强高校自身的科研机制和体制改革,要变革那种纯学术、脱离实际的研究,而应将纯理论研究为主转向综合性、开发性、应用性研究为主;研究方式从无偿研究转变为有偿研究;只有实现了科研导向、运行环节、队伍结构等方面机制的转变,才能真正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探索建立社会科学成果的产权认定制度、价值评估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社科研究机构与政府、党政、企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社科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密切供求联系[2]。 要搭建起一个平台,全面调整产方—卖方—买方的关系,使成果的转化正规化、程序化。作为买方的决策人要用社会科学成果支持和检验自己决策,作为卖方的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要承担起监督决策者的决策是否科学的职能,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科研成果生产计划。作为产方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要分析市场动态,使自己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和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将不断加深。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到来。 社会科学论文:试谈领导干部科学素养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础保障 论文关键词:领导干部; 科学素养; 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领导干部是决策者,决策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向与方式的科学与否。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保障。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精神、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才能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沿着科学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一、 领导干部科学素养的社会特征 科学素养是人们坚持科学精神,自觉地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修养和能力。科学素养决定着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关系着人们工作与生活发展的优劣与成败。公民的科学素养,除了关系到自身的发展,作为国民素质的基本元素也同时关系到国家的发展。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与普通公民具有不同的社会特征,作为决策者,领导干部的科学素质不仅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个体对社会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力量对社会产生影响。 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决策的科学性上。决策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发展目标的正确与否和发展方式的优劣与否,科学的决策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能够促进事物向好的方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力量。不科学的决策则违背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会使事物的发展与人们的希望背道而驰,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决策的科学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科学决策的基本保障。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素养,才能具有科学决策的意识与科学决策的能力。首先,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精神,才能在决策过程中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在工作中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其次,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才有能力在决策过程中客观地认识环境,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形势,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确保决策这个主观行为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决策具有科学性。 二、 科学精神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识保障 精神是推动事物发展的灵华,领导干部的科学精神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识保障。科学精神来自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积累和升华,它又反过来制约着人们行为和习惯的科学性。科学精神所代表的核心内涵是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与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创新精神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而理性精神则是各项事业沿着科学道路、按照科学方式发展的保障。 首先,创新精神是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动力。科学精神的本质要求是开拓创新、不断进取。科学技术之所以不断发展,就在于科学研究在不断更新观念、不断大胆创新。创新精神是一种强烈的创造欲望、开拓精神,是一种对于新问题、新方案、新途径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科学的创新精神体现在对旧概念的修正和不断发展新的概念,它对陈旧的现实、落后的现象不满、并提出质疑,而且要求改变现状,追求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创新精神是由科学探究的实践升华而来的,科学探究的过程是寻找新发现的过程,“科学上的新发现,必然冲击原有的认识,产生新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境界”。由于新的发现变革了人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引导了人们新的行为,因此,使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事业得到新发展。所以,创新精神是变革的动力。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转变和思维的更新都来自于人们的创新意识。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创新精神的推动。 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不断产生。面对新环境、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领导干部如果墨守成规,仅拘泥于经验,就有可能使新的机遇丧失、使旧的情况恶化。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创新精神,这样才能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主动审视现实的状况,质疑制约发展的现象,自觉地变革陈旧、落后的东西,在思想认识上和工作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用新的思想和方法去分析问题,以新的目标和新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二,理性精神是促进各项事业沿着科学道路、按照科学方式发展的保障。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是科学精神的首要要求。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要求人们必须依靠理性思维来把握事物的本质,实事求是地去探索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得出事实和逻辑的必然性,而不是单凭直觉和经验。实事求是地理性精神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客观事实、探索求知、追求真理,不盲从潮流,不把偶然性当必然性,不把局部看作全体的精神。这种科学精神,来自于人们对于科学本质的认识。科学的本质就是整理事实,从中找出普遍性的规律和结论,而不是仅仅抓住现象作出的结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结论,必须是在观察、试验所得到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整理、分析、判断,然后经过实践的验证加以证实,这样才能将其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科学结论。因此,科学的理性精神是把握事物科学发展的保障。 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朝着科学的方向、按照科学的方式发展,必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领导干部的理性精神是科学决策的理性支撑。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才能自觉地排除掉主观唯心的东西,以科学的态度处理和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调查研究来了解发展中的问题;以事实为依据来研究、寻找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实践作为检验结论的标准。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各项事业科学、系统、有序、稳健地发展,从而确保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 科学知识是认识和判断发展环境与形势的基础保障 科学知识是领导干部具有这种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基础支撑。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丰富的科学知识,才能具有正确认识和判断环境与形势的基本能力,并以此来保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正确的方向和目标。 首先,科学知识是领导干部辨识能力的基础支撑。科学知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客观的事实,它包括自然的事实、历史的事实和社会的事实。另一个是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人们必须具有科学知识,才能认识和分辨各种自然、社会和思维现象及其规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的发展中,领导干部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必须首先对发展环境和形势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这样才能为决策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信息。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具有科学地辨识能力,而这种能力来自于科学知识的支撑。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丰富的科学知识,才能识别国家政策方针和大众传媒中出现的各种相关信息,才能利用科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各种事物。如果领导干部缺乏必备的科学知识,就会妨碍其对于环境和形势的客观认识与科学判断。例如,为了应对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局势,我国提出了“节能减排”这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为了落实这一措施,国家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等任务和要求。但是,在我们对某市部分现任局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调查中发现:对于“标准煤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有43.30%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错误的答案;11.34%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对于二氧化硫排放主要来源的问题,有35.57%的人选择了错误的答案,6.70%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对于“COD是什么?”这个问题,有22.68%的人选择了错误的答案,35.57%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对于“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仅有54.12%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而有近一半的领导干部对这一原则不够了解。由上可见,由于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知识,因此,无法搞清这项措施中的相关概念。这必然影响他们对“‘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项约束性指标的客观认识;对发展“循环经济”这项“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的意义的正确理解。同时,也会妨碍他们对“节能减排”这一战略措施实施后未来发展环境与形势变化的正确判断。 第二,科学知识是提高认识效能和预见能力的支撑。科学知识是人们对外部世界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人们根据已有的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寻找和认识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由此来掌握社会发展的进程,利用事物之间的促进关系、消除发展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高预测和预见能力,使社会有计划、有目的地朝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健康地向前发展。目前社会系统纷繁复杂,各个社会部门、各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构成社会自身的矛盾运动。因此,领导干部必须依靠科学知识去再认识这些社会现象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必然联系以及相互促进和制约关系,以便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制定社会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及时调整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加强意识形态的建设,以此去改造和管理社会活动,引导和管理人的行为,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如果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则会制约领导干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视野和高度,影响其决策的大局性和系统性。例如,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调查中发现:对于“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固定构造四种”这个判断正误的问题,有40.72%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正确”这个错误的答案,17.53%的人选择了“不知道”。这说明超过五分之三的领导干部,对于我国的专利法不够清楚。对于“恩格尔系数越小,说明生活水平越高。”这个判断正误的问题,仅有43.30%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而有4.12%的人和52.58%的人,分别选择了“不知道”和错误的答案,这说明大部分领导干部对于测量人民生活水平的常用方法不了解。对于“科学决策的民主化意味着民主选举与言论自由。”这个判断正误的问题,仍有10.31%的人选择了“正确”这个错误答案。这说明,少数领导干部,缺乏基本的科学决策知识。 专利法、恩格尔系数和决策的民主化,是目前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些横向知识。其中:专利法是保护创新的重要科技政策之一,它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密切相关。领导干部对于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内容和内涵缺乏了解,说明他们还不能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对什么是创新、为什么创新和怎样创新有一个认真的思考。“恩格尔系数”是家庭收入中食物支出金额与总支出金额的比,它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居民生活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领导干部对此指标的含义不了解,说明他对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目前的差距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发展目标是什么还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决策的民主化是科学决策的根本内涵,领导干部对于科学决策的民主化,除了意味着民主选举与言论自由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在照顾大局的条件下,公平地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这个基本内涵都不清楚。说明他对现代社会的决策环境与决策需求还缺乏应有的理解,对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缺乏基本的认识。 四、 科学方法是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的手段和途径保障 科学方法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能力的支撑,是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思想方法与措施、手段的保障。面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复杂局势,领导干部只有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才能充分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首先,科学方法为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科学方法为人们有计划地管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例如、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创造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为人们对社会的整体和部分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确立改革和管理的最佳方案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科学思维是人们利用科学方法进行思考,获得理性认识的基本途径。当今社会已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系统,任何个人的行为,局部的事物都与整个社会系统密不可分。同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使决策环境日趋纷繁复杂。这些都给领导干部的决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决策问题复杂、规模庞大、涉及面广泛、因素繁多,决策问题变化快、动态性强是现代决策的面临的新问题。面对这种复杂的决策环境与决策需求,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很好地运用现代科学思维的方法,特别是系统思维的方法,则难以把握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方向和方式。但是,从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领导干部对于传统科学思维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比较好,而对于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等近代科学思维方法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比较差。调查显示:80.11%被调查的领导干部,能够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得出测试题的正确答案。而在对系统思维方法进行的测试中,只有11.29%被调查的领导干部能以系统的观点,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处理测试题中的问题,而其余88.71%人,均按照传统思维方法对问题进行处理。系统思维是按照客观事物本身的系统性,“从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关系中综合地考察和研究问题,以达到最佳处理方案的思维方法。领导干部只有运用系统思维原理,来探究工作中整体与局部、整体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才能将自己的局部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将各个方面的关系与利益统筹、协调起来,才能有效处理好当今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按照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全面发展”和“统筹兼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共同发展。 第二,科学方法为科学决策提供了先进的手段与措施。科学方法是处理问题的方式、途径、手段、程序和技巧。科学方法是把握事物发展方向与方式的有效工具与锐利武器。领导干部运用科学方法,一方面,能够为决策提供更加全面和精准依据。另一方面,能够使主观决策更贴近客观事物变化的规律。因此,充分、有效地利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是保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的调查中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对于定量分析科学方法的运用还存在差距。调查显示:72.04%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对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完全理解;有56.45%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对于比对实验方法完全理解。但是,在对统计方法进行的调查中,对“统计科学的总体性是从整体上反映和分析事物的质量特征。”这个正误判断题,有59.7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正确”这个错误的答案,11.34%的人选择了“不知道”。这说明有超过三分之二的领导干部,对于统计科学的总体性是从整体上反映和分析事物的数量特征这个概念不清楚。在对领导干部的综合数据分析能力测试中,我们给出了一组中国与国际先进水平能源消耗的比较数据,内容为:“中国火电厂供电煤耗为404(gce/kw.h),国际先进水平为317(gce/kw.h);中国每吨钢可比能耗平均值为966kg(标准煤),国际先进水平为656(kg标准煤);中国每吨水泥熟料燃料消耗为170(kg标准煤),国际先进水平为107.5(kg标准煤);中国每公斤标准煤能耗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为0.36(美元),国际先进水平为5.58(美元)”。要求被测试者根据给出的数据,对我国能源状况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结果只有44.62%被调查者选择了“我国节能潜力大”这个正确答案,而超过一半的人分别选择了“我国能源消耗量大”和“我国能源安全问题大”两个错误的答案。这说明部分领导干部对于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对于“单位”数值与“总体”数值反映客观事实的区别认识不够清楚。 由上分析可见,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础保障。要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朝着科学的方向、按照科学方式发展,关键要靠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科学决策的保障,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精神、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才能使决策成为经济社会沿着科学道路发展的动力与方向盘。 社会科学论文:生态学视野中的若干人文社会科学问题 【摘 要 题】生态文化与环保意识 【正 文】 科学的精神是统一,社会运动与自然运动的规律有着惊人的相似。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两者间有许多值得相互借鉴的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甚至可以用更加简练和统一的语言来描述,生态文化的核心观念为此提供有价值的视角。在生命科学发展历程中,先后取得过两个对人类世界观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一个是达尔文的进化论,它使人们心目中静止不变的客观世界转变为动态、进化的客观世界;另一个成果就是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而形成的生态文化观念,它使人类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恶梦中醒来,回归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永续发展的光明大道上来。具体讲,生态文化作为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为基础的文化形态,正在逐渐取代人类中心主义,成为人类发展的主导性、前瞻性文化,是现代以及未来人类文化发展的主流,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基础。因此,从生态学视角认识和理解人类面临的各种困境和问题,寻求可能的、合理的解决途径,就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了。本文试图以生态工作者的视角审视和理解若干人文社会科学问题。 一、生物与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了解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显然是研究生态学和生态文化的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很难用简短的几句话来概括,但是,我们可以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其有一个比较恰当的理解。 简而言之,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生命是环境的产物。在地球形成之初,表面笼罩着原始的还原性大气,没有氧气、臭氧层,紫外线强烈地照射着地面,地球上没有任何生命;经历漫长的化学演化过程,大约在35~38亿年前地球上出现了原始的生命——光合自养生物蓝绿藻(Cyano phyta);原始的生命在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的长期作用下,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化过程,形成了现存的多样性的生物类群。二、生物在进化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原始的生命在海洋中繁殖、蔓延,消耗CO[,2],释放O[,2],地球表面逐渐形成氧化性大气和臭氧层,地表紫外线辐射减弱,昼夜温差缩小,为原始生命的演化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共同作用,地球岩石圈的表面形成土壤,为陆生生物的生活提供了基质,也为其登陆创造了条件;在大约4亿年前,绿色植物登陆成功,从此陆地上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三、生物与环境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现存的生物圈是生物与环境长期协同进化的结果,而这种环境又需要生物的调节来维持,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共同影响着全球环境的变迁和人类的命运。 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水平也是逐渐发展、变化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人类的产生开始、到文艺复兴之前,为神秘文化阶段,相当于人类文明的蒙昧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对自然规律缺乏认识,对自然界充满了神秘和恐惧,人类是自然的附庸;在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局限在局部和较低的水平,以宗教为代表的神秘文化是文化的主流,社会、经济及文化缓慢地向前发展。第二个阶段,从文艺复兴开始到20世纪中期,工业文明阶段。由于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具备揭开自然界神秘面纱的能力,人类在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方面,出现了意识上的偏差,摇身一变以自然的征服者和驾驭者自居,这是人类文化发展少年时代;在这个时期,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的工业文明成为人类文化的主流,社会、经济和文化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逐渐超过了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环境问题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危及人类的长远发展与持续生存。第三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生态文明阶段。在此之前,以自然的征服者和驾驭者自居的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人口、能源等危机,促使人类重新认识人与环境的关系,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逐渐形成了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为基础的生态文化,成为人类发展的主导性、前瞻性文化;以生态文明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观念,是人类实现人—自然—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基础,这是人类文化走向成熟的阶段。 人对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是人类认识自然、认识自我发展过程的产物,这种认识水平体现在人类文化、科学的方方面面,形成纵横交织的人类文化与科学谱。在不同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不同的文化形态可能同时并存,各种文化形态在文化谱系中所占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决定了文化的现状与文化的发展方向。作为人类的一员,无论在那一种文化形态的背景下,只有溶入主流的先进文化之中,个人的价值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生态位理论与社会生态位现象 Whittaker(1975)指出:“生态位是指每个物种在群落中的时间、空间位置及其机能关系,或者说群落内一个物种与其他物种的相对位置”。通俗地讲生态位就是生物在漫长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拥有稳定的生存资源,进而获得最大生存优势的特定生态定位。生态位的形成减轻了不同物种间的恶性竞争,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使不同物种都能够获得比较的生存优势,这是自然界各种生物欣欣向荣、共同发展的原因所在。 生态位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农林、经济、教育、政治等领域。事实上,人类社会活动的诸多领域均存在“生态位”定位问题。只有正确定位,才能形成自身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减少内耗和浪费,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促进社会良性与健康发展。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生态位重叠现象。以教育为例,教育部对从小学到大学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材版本、教师培养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全国人民在不同地区受到整齐划一的教育,培养出的人才在知识背景、能力倾向、思维模式、就业取向、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全方位的生态位重叠,甚至连知识与能力缺陷都大同小异。这与美国各个州政府负责管理地方教育,可以形成各具特色的教育体系相比,我们的教育实在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目前中小学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可望逐步改善这种被动的局面。但高等教育的改革却显得畏缩不前、无所作为。 从事科学研究也同样存在“生态位”定位问题,人云亦云、附庸风雅的跟屁虫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家;科学家应该将自己热衷的工作当成一种事业去追求,而不是当成一种职业仅仅用于换取养家糊口的资本和安逸舒适的生活。就社会科学而言,社会科学家的任务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以其严谨的科学性预见社会发展的趋势,为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发现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新中国建国后发生的一系列失误,社会学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道德与社会价值重构的历史转折时期,人文社会科学可谓大有可为。人云,科学家是社会的良心,社会科学家更是如此,他们不应该,也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混同一般的民众,而应该勇敢地肩负起社会责任与科学道义。 三、生物重演律、文化重演律与社会重演 生物重演律:1866年海克尔(E.Haeckel)提出,生物的个体发育简短而迅速地重演系统演化的过程,这就是著名的“生物重演律”。如,蛙的个体发育经历了受精卵、囊胚、原肠胚、蝌蚪、幼蛙(有腿、有尾)、成蛙等几个阶段,分别相当于系统进化过程中的单细胞生物、多细胞群体生物、腔肠动物、鱼类、有尾两栖类、无尾两栖类等阶段,这说明蛙的个体发育反映了蛙的系统发育过程。 文化重演律:个人文化素养的形成过程简短而迅速地重演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教育过程的本质是人类文化的重演。在人类5000年文明发展的历程中,有无数先人、巨匠为科学文化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积累了大量的科学文化知识,形成了现存的多样化的人类文明。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将人类已有的文化成果传承给后人的过程。但这种传承并不是机械地照单全收,而是对人类文化的精华和重要文化成果的传承。因此,个人文化素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对人类系统文化成果形成过程的重演。这个过程相对于人类5000年文明史,简短而迅速。 与生物重演相似,文化的重演也绝不是机械的或绝对的。作为个体文化的发育,实际上应该是在继承人类系统文化成果基础上的发展,个人的学习阶段正是接受人类系统文化成果的时期,相当于文化的重演阶段。名师出高徒,为什么?之所以成为名师,因为他们对系统文化成果的认识和理解具有独到和高明之处,能够帮助学生多快好省地跨越了文化的重演阶段,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并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指导和支持。其实这个例子也说明了,教师的素质对教育及人口素质的发展和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有些教育专家提出,教育不应该只是继承。文化的继承或重演与创新并不矛盾,人类系统的文化成果是巨人的肩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成为伟人。对于人类系统的文化成果,不是需不需要继承,而是如何继承的问题。而是创新的继承和继承中的创新,是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扬弃。因此,教育必须不断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更新教育观念,确保不使教育这一传承人类文明的过程成为制约文明开拓前进的障碍,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重演律:社会的重演并非新的发明创造,马克思关于社会运动与发展趋势的理论,其实也就说明了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个案,其发展过程在重演整个人类社会演化的过程。但这种过程并非绝对的重复。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曾经面临和解决过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发展阶段也不同程度的体现出来。 四、生物的进化与文化的进化 1、生物进化 种群是生物生存与进化的基本单位。生物进化的微观表现形式是种群的基因频率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的连续变化,这是物种进化的量变的过程。当这种量变的积累超越了物种质的界线时,就产生了新的物种。一般来讲物种的形成包括三个主要步骤,即:突变、自然选择和生殖隔离。突变是生物进化的动力,通过突变为自然选择提供素材,对物种有利或无害的基因可以通过自然选择而保留下来,并在种群中逐渐扩散;个体迁入 (基因流)也可以增加基因素材,个体的迁出与基因漂变会导致基因库的萎缩;种群基因库数量、质量逐代变化,当该种群中某些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形成生殖隔离时,就产生了新的物种。 比如:美国就是一个人口基因库质量发生连续变化的例子,这与其长期实行移民政策密切有关。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吸引了各国高素质的移民,这种移民流的生物学实质就是优质的基因流。因此,其人口基因库质量和整体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美国经济、科技实力不断提升和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互为基础,相互促进,为美国长期的发展与强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大国,拥有大量的发展机遇,这是吸引外来移民的重要条件,如果我国也能实行严格、适度的移民政策(千万别腐败),同样也会对我国人口质量的提高助一臂之力。 自然条件下的生物的进化、人工条件下的生物驯化等条件下的生物进化所遵循原理是相同的,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自然条件下,生物进化过程中的选择力量是自然因素(自然选择);选择的标准是生物的适合度;生物进化的速度缓慢,但其遗传机制稳定、遗传结构均衡,有利于生物长期发展与生存。以野猪为例,在自然条件下,野猪通过发展快速运动能力来逃避捕食者和猎人的伤害,其体型紧凑而强悍,适于奔跑;体表粘有沙粒和树胶(在树上蹭痒、粘上树胶,在地上沙浴,粘上沙子),一般的子弹都难以穿透;野猪锯齿獠牙,十分凶猛,可以捕食小型动物,并可以与虎狼对抗,这都为野猪在自然界中很好地生存创造了条件。 人工条件下,生物驯化过程中的选择力量是人为因素(人工选择);以人类的好恶作为选择的标准 (生产性能、经济价值、娱乐观赏价值等);生物驯化的速度快;但人工选择会导致生物遗传结构的失衡,限制了生物进化的潜力,最终可能会导致物种的崩溃。仍然以猪为例,野猪是家猪的祖先,但家猪与野猪已经表现出很多方面的不同,家猪的体形臃肿,行动迟缓、性情温顺,这是长期人工选择的结果;但是这种选择导致家猪育种潜力或遗传潜力的衰退。比如,比利时培育的皮特兰猪,其瘦肉率达到了70%以上,经济价值极高。但其抗应激的能力极差,从种猪场运到养殖场、或从养殖场运到屠宰场,就可能导致其死亡。显然人工条件下的生物驯化是一种有限的进化,不能保证物种的长期进化与持续生存。 无论是哪一种条件下的生物进化,即使对于完全相同的种群,可以仅仅因为选择的力量和标准不同产生截然不同的进化结果。 2、文化的进化 文化进化的规律可能更复杂,生物进化的规律虽然不能简单地挪移到文化进化领域,但是生物与文化进化两者之间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我们不妨把作为文化构成单位的个人的思想、观点、方法等视为文化的基因,某种文化基因的总和构成了该种文化的墓因库。文化基因库中基因频率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的连续变化,这是文化进化的微观表现形式。文化发展的前景取决于文化、思想来源和发展的多元化(多样化)。统一行动对于社会发展的有序化是有益的,而统一思想,却从源头切断了新思想、新文化形成和扩散的途径,对文化发展绝对具有重大危害。 对于文化的进化我们也尝试从文化基因的突变、文化的选择和新文化的形成三个方面予以论述。 文化基因的突变。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的产生,可视为文化基因的突变。文化基因的突变为文化的进化提供选择的素材,是文化进化的动力源泉。但是新的文化基因能否在文化基因库中扩散,并成为文化进化的动力,还取决于文化的选择力量,不同的选择力量,塑造不同的文化形态。因此,在此阶段,应该减少对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传播和扩散的人为限制,言论和思想自由是推进文化健康发展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先进文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文化的选择。与生物的进化不同,文化选择的力量更多地属于人为因素。从这一点上看,文化的进化与人工条件下的生物驯化,在选择标准、进化潜力、进化前景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现存的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实际上是不同的选择力量和标准长期作用的结果。因此,选择力量和标准的革新是文化创新的先导。 下面从文化选择的力量和标准、选择类型两个方面对文化选择予以简单介绍。一、文化选择的力量,可以是国家机器、宗教力量、学术力量、民众力量、随机事件、其他力量等。这其中,取兼容并包、学术自由原则的学术力量是文化选择最良性的选择力量;国家机器、宗教力量以及国教合一的选择力量,往往导致文化发展的畸形;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当迷信战胜科学、蒙昧战胜理性时,如以宗教或国教合一的力量对文化进行的选择,导致文化形态的滞后更为严重。另一方面,某种文化选择力量在社会中渗透的越充分,对文化进化的影响就越大,当这种选择力量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中去的时候,这种文化发展的方向就很难在短时间内逆转了。比如:适宜的文化选择的力量,直接导致文化的繁荣。文艺复兴的例子自不必说,就单以我国为例,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文化与思想空前繁荣;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大陆的思想文化激烈论争,导致文化巨星群星灿烂;蔡元培先生兼容并包、学术自由的治学理念,曾经造就了北京大学的一度繁荣,并成为当时中国新文化、新思想的发源地,成为推动中国新文化运动的排头兵。 文化选择的类型有定向选择、稳定选择、分裂选择三种类型。定向选择的力量和标准只有利于文化谱系中偏向一端的部分,促使文化朝向一个特定的方向发展,这种选择类型一般是良性的和趋前发展的,以学术力量、民众力量作为选择力量的文化进化属于这种类型。稳定选择的力量只有利于文化谱系的中间部分,偏离文化谱系的中心越远,被淘汰的压力就越大;这种选择促使文化谱系高度单一化,稳定地长期处于某种文化形态,其文化进化与发展都十分缓慢,以单一的意识形态作为选择力量的文化进化多属于这种类型。与稳定选择正好相反,分裂选择的力量不利于文化谱系的中间部分,而对文化谱系的两端有利,导致社会文化形态的两极分化,进而导致文化形态的分立。世界各地民族主义的抬头,就是这种文化分立的典型现象。由于文化进化的选择力量不同,形成了千差万别的文化形态。 文化选择的结果。在过去由于交通限制,世界不同地区的文化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选择标准、沿着一定的发展路线稳定地发展着,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形态。在这些文化形态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外敌入侵、朝代更迭,社会发展,在不同时期的文化选择标准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化,这其实也是这种文化形态形成的必备的条件。在现代全球经济与文化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的条件下,各种文化形态之间还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融合。相反,以经济和军事实力为依托的优势文化的扩散,更加充分地暴露出了不同文化形态的差别,导致了文化形态之间的持久的冲突。文化形态的不兼容,正如生物的生殖隔离一样,它是文化进化的结果,也是不同文化形态分型的依据。 五、生物进化中的遗传瓶颈与文化进化中的文化瓶颈 遗传瓶颈是指,如果一个种群在某一时期由于环境灾害或人为过捕等原因导致种群数量急剧下降,这必然会导致种群基因库质量的下降。经历遗传瓶颈后,如果种群数量不能得到有效恢复,就会由于遗传漂变其基因库质量迅速降低。如果经受连续的选择(捕猎、灾害等)压力,种群最终可能走向灭亡。如果经历遗传瓶颈后种群数量逐渐增加,并不断积累新的遗传变异,补充和扩大基因库的数量、提高基因库的质量,种群就会重新发展和兴旺起来。但是,一般而言,经历遗传瓶颈后,种群的恢复需要相当长(多个世代)的时间。比如,由于过度捕猎,19世纪90年代北方象海豹只剩下了20头,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直到100多年后,其种群的数量增长到3000余头,数量仍然很低。如果不是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仍然大量捕杀,该物种可能已经灭绝了。 文化瓶颈现象在文化进化过程中普遍存在。文化瓶颈的形成通常与文化进化的选择力量的变化有关。与生态学的遗传瓶颈相似,一旦形成文化的瓶颈,其文化基因库的恢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连续遭受强大的选择压力,就会形成持续的文化瓶颈,导致文化的衰落,甚至消亡。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文化瓶颈持续现象较为突出。秦朝灭六国统一天下之后,焚书坑儒,杀戮了大量的文人雅士、永久性地毁灭了大量的文化典籍,形成了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巨大的文化瓶颈;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而排斥其他各家思想,进一步限制了百家争鸣,形成了秦汉以后两千余年、持续的文化瓶颈现象;大清王朝灭亡前后的百年间,军阀混战、外族入侵,民族命运风雨飘摇,各家学派、思想论争激烈,文化思想空前繁荣,这一时期可谓群星璀璨,精彩纷呈,这是中华文化大恢复与大发展的时期,是中华民族的文艺复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某一段时期,由于文化政策方面的失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曾经导致一种文化、一种思想长期作为文化选择的准绳,国家机器成为文化选择的主导力量,文化发展的单元化趋势压制了文化的进化与发展,形成了文化的瓶颈。这种局面在结束以后才逐渐得到缓解。 从世界文化发展史的角度看,阿拉伯文明的没落可能与其政教合一(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关系密切,印度文明的衰落也与佛教不无关系,当宗教意识成为文化选择的力量时,文化瓶颈的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而这种文化瓶颈的长期持续必然导致文化的衰落。 突破文化瓶颈的限制,是文化走向兴盛的基础。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封建制度的逐步瓦解,打破了原有的文化瓶颈,形成了清王朝灭亡前后100余年的文化振兴。日本明治维新,引进西方文明,推动了日本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大发展。而美国南北战争打破了奴隶制度对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限制,形成了随后美国长达100余年的大发展。文化瓶颈效应可以用来解释人类文明兴盛与没落,勾勒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轮廓。 六、群落的演替、顶极群落与文化的演替及顶极文化 生物群落是指生态系统中有生命的部分。自然界中生物的分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遵循一定规律而聚集成的有机整体。每个群落都有其特定的外貌,结构(空间、时间结构等)和功能。 当群落内外环境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生物群落中的一些物种消失,另一些物种侵入,群落的组成、结构、形态、内环境向着一定的方向发生连续的有序变化,结果一种性质的生物群落被另一种生物群落所取代,这个过程就是群落的演替。任何一种群落演替达到稳定阶段时,就形成了与当地气候、土壤、生物等条件相适应和协调的群落,这是演替的终点,也称顶极群落。在群落顶极形成之前,群落的演替过程持续进行。如果我们要求群落的演替停留在某一阶段,比如,农田生态系统、湿润地区的草坪(自然演替可形成森林)等,就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除草、灭虫、修剪等。如果群落演替达到顶极状态,群落的结构、功能趋于完善,此时,群落的生物量存量达到最大,而群落生产力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对顶级群落的适度利用,有利于打破平衡关系,刺激群落生产力的提高。 文化现象虽然表面上杂乱无章,实际上相互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所谓的文化群落。由于外来文化的渗透、自身新文化的产生,文化群落的形态、结构和功能也会发生有序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种性质的文化取代另一种性质的文化,导致文化形态的更迭,这就是文化的演替。日本明治维新以来文化的西方化、我国文化的近代化与现代化,以及现代世界文化的一体化趋势等等,实际上都是文化演替的实例。任何一种文化发展到稳定状态时,也就形成了文化顶极。文化处于顶极状态时,其发展与进化潜力降低,文化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 在相对封闭、缺乏交流的条件下,在文化单元化(包括宗教化、神化等)条件下,在国家和政权强制力的作用下,更容易形成文化的顶极。比如: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文化顶极现象往往明显而持久。 生物群落顶极形成之前,群落的演替过程持续进行。与此相似,文化顶极形成之前,文化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和持续变化之中的。同样,如果我们人为地要求文化的演替停留在某一阶段,就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压制、阻截和控制。期间,这种倾向就十分明显,导致文化的倒退。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比,生态文化是一种全新的和革命性的文化形态。而“现代”文化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和工业文明的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上讲,生态文化是一种反“现代”文化的文化形态,这也就注定了生态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受到“现代”文化的抵抗和阻挠,包括“现代”文化对生态文化所作出的消极和迟钝的反应。但是,生态文化作为人类发展的主导性、前瞻性文化,其发展趋势是无法逆转的,未来人类的文明必然是生态文明。 社会科学论文: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定位 有人主张将已往的“哲学社会科学”改称“人文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用以指称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另一大半(有关人、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科学领域,这是目前一股国际性的学术潮流。其用意在于强调哲学和各门社会学科的本性是面向人、社会、文化的,从而倡导立足于人、关心和服务于人的发展的价值导向。采用这一提法的好处是,强化这些学科的本意,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导向。但其中有几个具体的理论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带有人文性质的研究和创作是否属于“科学”。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争议,关键是对“科学”的理解不同:以西方一些人的标准,一个学科只有达到了对象的可重复性、描述的客观化、形式化和定量化、知识的可积累性等一些自然科学的特征,才属于科学。这种狭隘观点目前仅承认现代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少数社会学科是科学,而把政治学、史学、法学、文学、艺术、教育、新闻乃至哲学等统统排除在外(当然,这也与有些社会学科的工作和发展水平尚不到位有关),或宁肯叫“人文学科”,也不叫“科学”。这种观点影响了不少人,特别是在自然科学界有一定市场。 按照另一种,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科学的实质在于“理性地处理感性材料”(马克思),在于通过“实事求是”(罗素)的研究去追求真理,凡符合这一实质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就属于科学范畴。因此,哲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也应该是科学,不应因为有某些形式上或程度上的差别,就否定其科学的实质。邓小平同志说“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无疑体现了这个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立场。 二、在学理上,“科学”与“人文”两个范畴是有区别的。 科学,是以强调事实、理性、描述性知识和真实性、真理为主旨的规范体系。科学仅以符合事实及其客观规律为根据,而较排斥人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意识形态,虽然在总体上,科学与人类的价值追求正相关(对人类有益);但在具体研究过程和具体观点上,则要求必须不带任何主观倾向,首先要如实地反映客观。科学的直接成果只给人提供可能的选择空间,并不直接规定或代表人的价值选择,自然科学最能体现这种特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科学技术活动可以没有价值导向、人文负载。事实上,科学总是要走向人文价值的,而技术本身就已经是科学向人文转化的一个阶段了。科学愈是走向发展和应用,就愈是离不开人文导向,这一点正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至于如何对待科学技术的问题(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则显然属于社会人文领域,而不是自然科学问题。 “人文”这个概念,有“人的(人本的、人道的等)+文化、文明的”意思。其特点恰恰在于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的需求和保障、人的情感和意志等价值性内容,即“人文精神”。“人文”的核心是价值,对于阶级、国家和社会利益集团来说,它们的人文倾向、价值观念体系如何,则构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人文精神”的特点在于是从一定人的立场出发,一切为了现实的、具体的人。因此,它的思考和表达方式不同于科学:反对“价值中立”,要求始终体现和维护人的价值权利、价值选择,要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不能停留于冷冰冰的事实描述,更不能容忍依据事实和理性而得出不利于人的结果。政治、道德、文学、艺术、教育、宗教等最能代表这种特点。当然,“人文精神”说到底也有科学不科学、合理不合理之分。完全排斥科学的“人文精神”,往往是野蛮落后的。 因此严格说来,“科学”与“人文”的区别并不在于对象,不在于对象是自然界还是社会、不在于对象中是否包括人(科学也是人在活动)等等,而在于研究的方式、性质和直接的目的。因此,我认为,不宜以“科学”和“人文”作为外在的标准,去机械地划分学科类型,而应以“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作为一切思想和知识的内在要求,并用它们来反映各门学科的发展特点和程度,即:一切科学都应该严格遵守科学原则,贯彻人文精神。 在历史上,曾有人(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等)主张全部科学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有人(极端的科学主义者和极端的人文主义者)则认为,把“人文”与“科学”联在一起,犹如“方的圆”和“黑的白”一样,是不成立的。从哲学上看,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这两个极端之间,有共同的毛病,就是未能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真理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这两个提法,我认为名词之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涵义: ①关于人文和社会领域(以它们为对象)的研究,应该和能够成为科学,应该使它们具有与自然科学同样的科学本质和功能。 ②以人和社会为对象的学科,不能仅仅以科学性的描述为满足,更要充分体现人文精神、发挥人文关怀的功能,并向一切科学技术领域普及这样的功能。这一点,正是当前国际性人文学术思潮所强调的重点,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特征。 这样,“哲学社会科学”就有了双重的身份和意义:一方面,它是科学,具有科学的本质和功能(经济学、史学、社会学、语言学等在这方面更突出)。在关于社会和人的问题上,自然科学不可能代替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的价值观体系,有比自然科学更突出的人文性质和功能(伦理学、美学、政治学、法学、文学、艺术、宗教、教育学等更明显)。哲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也不属于纯粹的自然科学,而是具有两方面的综合功能(把哲学列入人文科学,仅仅是对哲学精神的一种理解)。也就是说,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的涵盖面更广、功能更多、意义更深远。因此,从人类社会全面的、长远发展的意义上说,我们无疑应该更重视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更依靠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四、承认人文学科是科学,是就这些学科领域的总体和实质而言,不等于认为在这些领域中的任何一种观点、学说体系都一定是科学的。就像并非每个物理学家的观点在物理学上都能成立一样。“学科”与“学说”之间,不能简单等同,这一点有普遍意义。但我们以往似乎不够注意。 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代表了人类已取得的最高成就,至今仍是世界上最科学、最先进的学说体系。这一点已经并将继续得到历史和实践的证明。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学习、贯彻、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用以来指导和推动我国的各项事业。 五、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首先,必须承认: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我国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是科学,不是非科学,因此要充分理解和高度重视它们的这一社会地位。如果说,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物质生产的“第一生产力”,在于它如今已经成为生产力构成中最重要的“软件要素”,那么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则是整个社会的“软件要素”,是生产力中的“软件的软件”(掌握科学技术应用的程序)。当我们考虑社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时,决不能忘记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否则,其科学观将是不完整、不充分的。 同时,要进一步指出:仅仅把哲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当作科学还不够,它还有超过一般科学的意义和功能,即人文价值体系的意义和功能。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实现自身解放、自由和幸福的社会理想、价值观念的代表。因此,在谈论社会全面发展时,我们更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否则,其社会历史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将是不完整、不正确的。 总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与意识形态、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先进的学说体系,从而高度重视我国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高度重视这方面成果的检验、推广和应用。在我国和世界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和价值领域里将要面临的变革和建设任务、将要迎接的挑战和机遇,丝毫不比科学技术上的任务更小、更简单。对此,需要有充分的准备。 社会科学论文:浅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科学 学科体系 逻辑起点 人本体育 论文摘要:要探讨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构建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它的逻辑起点。为探寻这一逻辑起点,在对近期内快速发展并已初步形成的学科体系考察基础上,运用辩证逻辑思维的方法,经过抽象和提炼,提出了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人本体育”的观点。无论从学科发展的历史,还是学科本质属性来看,“人本体育”都应是本学科最本质、最基本、最概括和不可分割的范畴,这个范畴可成为本学科体系构建的起始点和基石。 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迅速,其规模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成为一种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对这一形势,仅靠当年单薄的“体育理论”这一具有体育社会科学性质的学科,已经无法应对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体育运动实践的需要呼唤体育社会科学兴起,在这种需要的推动下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在短短的30多年里得到了迅速发展,不少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形成了独立的学科理论框架和特有的研究角度。一定数量学科群的逐步成熟,促进了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初步形成,它的地位与作用逐步得到全社会的承认。1996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体育学(体育社会科学)被正式纳人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规划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成为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并列的一级学科。然而,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形成的时间毕竟很短,体系仍未完善,关于体系构建的一些理论性问题还未完全清晰,其中包括它的逻辑起点尚未探明。任何一个学科体系的构建都必须明确它的逻辑起点,这是学科体系构建的基石。因此在研究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时,探讨其逻辑起点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1学科体系逻辑起点及其确定的方法论基础 “逻辑起点也称之为逻辑始项,它是指一门科学或学科结构的起始范畴,是指理论体系的始自对象,是整个逻辑体系由以展开和得以完成的一个最初的规定。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科学应该以什么为开端’田”范畴是人类认识事物本质的一种思维形式,是反映事物发展过程最本质、最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人们依托范畴深入了解事物的整体和内在的联系。因此,和其他学科一样,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内部结构的认识,实际上是对该学科的范畴体系的认识与推演过程。而这一推演过程需要一个起始的范畴,这个范畴决定了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认识应该从哪里开始。“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既是确定学科体系展开的最原初、最基本、最简单的范畴,作为学科体系构建的出发点,又是探求能揭示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并以此范畴作为整个体系得以建立与展开的根据和基础,整个体系是按照某种必然性由这一开端生发开来,形成系统”可以认为,任何学科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在一块基石上,而这块基石即是“逻辑起点”。 探寻学科的逻辑起点是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构建其体系难以回避的问题,而且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门学科体系的构建是一个辩证逻辑的思考过程,它需要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法则。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认识,必须在对近期内快速发展已初步形成的体系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个反映该学科最本质、最基本和不能再分隔的范畴,也就是寻找一个构建体系的逻辑起点。最后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必须符合“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就应当从哪里开始”的规定圈,这一起点范畴,还必须是本门学科所包含的诸多范畴中那一个最原初、最抽象和规定性最简单的范畴。当学科体系的起点范畴被确定后,我们才能进行逻辑的推演,构建一个较科学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石。 2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确定 2. 1明确研究对象 当前,我国体育学术领域中关于学科名称的提法不太一致。比如,常把“体育学”、“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体育社会科学”等,都看作是除体育自然科学学科之外,其他所有体育科学学科群集合的统称。《辞海》对科学所下的定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哲学是二者的概括和总结。”美、英百科全书则根据人类认识世界的知识体系包括自然的、社会的、人类思维的三大方面,而把科学分为自然、社会和人文三大类。从我国对科学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角度来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1996年批准,将体育学(体育社会科学)正式纳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成为该领域的一级学科。国家管理机构这一决定,实际上是将体育社会科学等同于体育学,这里的体育社会科学即可理解为除体育自然科学学科之外,其他所有体育科学学科群的集合,其中包括体育人文与体育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即是关于人们认识体育的社会与人文方面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 2. 2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本质属性的理解 体育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根据文化结构的三层次理论,体育社会科学知识应当包括除外层的物态文化外的中间层与核心层文化,即中层的社会制度、关系、组织,核心层的体育认识、体育情感、体育价值、体育理想、体育道德、体育审美等。人具有物性和人性这两重性。人首先是由各种组织器官等物质构成的,组织器官是由细胞组成的,而细胞又是由各种分子构成的。体育运动实际上都是人体内部物质间相互作用、不断变化与运动的过程。因此,要了解人体运动的内在机制,要使运动更加有效和科学,要取得良好的锻炼效果或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就要运用自然科学中的一些学科知识来解决这些问题,于是就产生了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化、运动生物力学等体育自然科学学科,当然这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人与其他万物不同的是,人不但是由物质构成的有机体,而且人还有思想、精神、情感等;同时人还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选择了社会这种生存形态,人类的各种活动从此便离不开群体。为了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社会就产生了各种规范性的道德、伦理、制度等。体育是由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体育运动中会有许多善与美的判断问题、价值观问题、道德伦理问题以及制度规范问题、组织问题等,需要我们去探讨、研究和解决,这必然就需要运用各种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知识来指导。改革开放后,由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引进、产生了一批体育社会科学的学科群,比如体育史学、体育哲学、体育人类学、体育社会学、体育管理学、体育法学、社会体育学、体育经济学、体育伦理学、体育美学、体育科学学、奥林匹克运动、运动心理学等。随着这些学科的逐步成熟,我国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便初步形成了。在这个体系中的学科,研究的都是体育中除物性问题外的人性问题。 2. 3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确定 要准确选定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范畴,就需要合理的抽象,使这一抽象出来的概念能准确反映本学科本质的规定性,而且不能对它再进行分割。“作为逻辑起点的范畴,如果抽象不足或抽象过度都不可能形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抽象不足’是指没有把那些非本质的、个别的、偶然的以及现象的因素舍弃于净而使起点范畴“过于”丰富。‘抽象过限’是指把本来体现研究对象本质规定性的因素舍弃掉了,使起点范畴过于抽象。 根据以玉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性质的分析,我们知道,这一学科涵盖的范围较大,它涵盖了除关于体育“物性”研究的体育自然科学诸学科之外所有的其他体育学科,即包含体育人文学科群和体育社会学科群。而这些诸多的学科中都有体育中的“人性”这一基因(鉴于体育概念的复杂性,在这里就不对体育概念进行讨论),也就是说这些学科的理论知识都是由体育中的“人性”成分所决定的。这就是说,体育之“人性”是反映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本质的最基本的概念。但是,鉴于目前人们对人性有不同的看法,为了不引起歧义,我们拟采用“人本体育”这一概念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起始概念。这一概念的概括度高、外延广大,它反映了本学科体系中概念体系的内在联系,并对理论体系起着统一概括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将“人本体育”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起点范畴是合适的。 3“人本体育”作为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分析 3. 1从形成与发展历史看其合理性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科学长期受到忽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社会的运行机制高度统一,社会的一切活动由政府规划、管理、包办,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简约化,因而对社会科学的需要并不那么迫切。这种现象造成了我国的社会科学在那些年代里发展缓慢,一些学科的研究与教学甚至被取消了,如社会学学科等。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体育事业同样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包办,体育工作者可以等、靠、要,无需考虑和研究更多的问题。在旧体制中,体育的任务主要是为政治服务,任务的单一性和过分偏重竞技体育促使体育界只重视物质层面的研究,如技术、战术、体能训练研究、运动员选材研究等困,由此造成了当时的体育科学研究深受工具理性思想的影响,过分地倚重于体育自然科学学科群,忽视了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具有体育社会科学性质的学科只有“体育理论”这一门,这种学科单一的状况,决定了在这一时期里难以形成具有真正意义的学科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人,我国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原有体育体制与转型中的经济体制出现异质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体育事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图。在这一时期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原有的体育体制以及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突出,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就急需体育社会科学理论的指导,正是由于体育改革实践的需要,体育科学园地里萌发并成长了一批新学科,这些学科至20世纪90年代已初具雏形。90年代后,我国体育学术界从原来单一的工具理性思考逐步开始体育“人性”的思考,关于人文体育的研究成果在增多,在批判体育过分“物化”中“人文”的字眼也在不断增多。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是科学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提出一切工作要以不断满足人的各方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体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事业,理所当然要坚持以人作为自己发展的出发点。这就要求研究体育中的人和人与人关系的体育社会科学诸学科将自己的研究视角指向人,以人为本,将“人本体育”作为自身学科的起始范畴。 3. 2“人本体育”是学科最本质、最基本和不可再分割的范畴 “人本体育”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理解它实际上就是就要弄清以人为本的体育应当是什么,或者说体育应当如何以人为本。这一问题决定着本门学科最本质的问题。而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还是要了解“人是什么?”这一个看似简单却又深奥的难题。要真正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人性、人的本质等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古今中外,多少学者探讨了这一问题,然而直至今天,其答案依然莫衷一是。但是无论对于人性有多少种不同的看法,人性不同于物性这一点则是公认的。人一方面是由物质构成的有机体,人需要靠补充各种物质与能量以保持机体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是说人有生理方面的需求。从体育的角度来说,人要参与体育运动,需要有物质性的生理基础,还需要有符合生物力学的运动技术,这些都属于体育运动的物性知识。而体育运动中的人性则是人不同于其他万物(包括动物)的特性,这就是人有思想、有精神、有感情,人除了有生理、安全等低级的需求外,还有其他万物所没有的精神上的高层次的需求。人类由于需要而创造了体育,人对体育的需要不仅仅是由于物性的需要,更由于人性的需要,即认同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以及休闲、娱乐、养性等提高精神生活质量的需要。这些需要是人类所特有的高层次的需要。人创造体育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认识和研究体育就应当从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人(各种人)对体育的具体需求是什么,并如何满足不同人的不同体育需求,体现体育的以人为本的宗旨。这是体育社会科学所有学科都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以人为本的体育是所有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的共同基础。 人类各种需求的满足仅靠个人是无法实现的,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人类选择了“社会”这一存在形态。人们为了追求更加幸福的生活走到了一起,结合成各种群体,将个体的力量有机地结合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以求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各种需求。自从人类产生以来,这种社会性就一直伴随着他们,并成为他们得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千百万年的群体生活、社会生活,使得人世世代代处在有组织的生活之中。反过来说,社会性又无时不在影响、促进着人类本身的发展,可以说离开社会就无法研究人。体育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活动,在体育实践中人们为了满足各种体育需求总要产生种种体育群体、组织,产生各种能保证体育运动更好开展的种种规范,如各种体育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这些在体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性产物,实质上是为更好地为满足人们自身体育需求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没有这些社会性要素,人们的各种体育需求便无法得到满足。因此,体育中社会性问题也是体育社会科学应探讨和认识的问题,而且研究这些问题的基点同样是“人”,仍然应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办任何事情首先要考虑的是人,凡事以人为重,以人为出发点,要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更好地发展。这里要强调的是,人应当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体育作为一项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事业,它关注与思考的应当是体育应当如何做到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人类精神生活的需要是促使体育产生的重要原因。在生活中人们需要体育来宣泄自己的情感,展示自己的个性,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对健康的追求。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手段去追求人的发展、个性的张扬、身心的健康和生命质量的提高,即体育应以人为本,关注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然而在过分强调政治和经济的年代里,却往往把体育当作是实现政治或经济目的的手段,与此同时科学主义也在对体育产生严重影响,使人们逐步形成了依靠科学技术可以解决所有的体育问题的观念。这种观念使人们在认识体育时产生了主客体的错位,造成了对待体育的“物化”现象,关注的只是运动技术、生物指标和器物等物态文化。尤其是在竞技体育中,产生了“技术异化”的现象。当人们的目光紧紧地盯着运动技术和运动成绩时,忘记了自身价值的存在,而把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极大地提高运动成绩当作是运动训练的终极目标。这种现象导致了人们忽视体育的人性的本质,忘记了体育的本意和初衷,也使得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迷失了方向。因此,我们在探讨体育社会科学不同学科的问题时,始终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将“人本体育”这一基因渗透到所有的问题领域中去。而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基因的“人本体育”是不可以分割和异化的。换句话说,我们在构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时,必须将以人为本的体育即“人本体育”作为构建的基石,在这块牢固的基石上才能构建起合理的体系。 4结语 在我国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体育社会科学不被人们重视,因而它的发展缓慢,显得十分薄弱和单一。然而改革开放后,在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大繁荣的背景下,30多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一些较为成熟的学科正逐步集合成自己的学科体系。“一般说来,一门科学只有到了相对发达和成熟的阶段,才便于发现它的逻辑起点,作为起点的范畴也能为自己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找到充足的理由和根据。对于一门科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开始时往往是不清楚的,只有经过认真地研究之后,才能逐步明确起来。”在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形成的初级阶段,探讨其学科体系的建构,有助于学科健康发展,而要构建学科的体系,首先就要寻找它的逻辑起点。为此我们运用辩证逻辑思维的方法初步探讨了这一问题,提出了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人本体育”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从学科发展的历史,还是学科本质属性来看,“人本体育”都应是本学科最本质、最基本、最概括和不可再分割的范畴,这个范畴可以成为本学科体系构建的牢固基石。 社会科学论文:日常生活批判与社会科学范式转换 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卢卡奇在《审美特性》中曾把日常生活比作一条长河,他认为,科学、艺术等更高的对象化形式都是从这条生活长河中分化出来的。他的学生赫勒在《日常生活》中明确把日常生活界定为“那些 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她认为,如果没有个体的再生产,任何社会都无法存在。然而,与每一个体的生存息息相关,而又无言地孕育和滋养着人类社会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的日常生活世界,却长期处于哲学社会科学的视野之外,成为人们熟知的但又熟视无睹的背景世界,一种与物换星移、花开日落无异的自然氛围。把日常生活世界从背景世界中拉回到理性的地平线上,使理性自觉地向生活世界回归,是20世纪哲学的重大发现之一,胡塞尔、维特根斯坦、许茨、海德格尔、列菲伏尔、哈贝马斯、赫勒等许多理论家从不同层面推动了这一哲学转向。对我国哲学界而言,生活世界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但是,回归生活世界的真实含义,以及这一转向对于哲学社会科学范式转换的重大意义,还远远没有开展出来。 生活世界之被遗忘是在两个层面上完成的。首先,在社会结构层面上,历史的进展呈现出从日常向非日常的演化趋势,即从原初的、未分化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礼尚往来的日常生活世界中逐步分化出哲学世界、艺术世界、科学世界、政治系统、经济体系等非日常世界。相应地,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的重心也由日常向非日常转移。其次,在理性反思的层面上,哲学和历史科学的关注点越来越被非日常世界所吸引。近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经历了“自然科学化”的过程,习惯于把自然科学所揭示的因果现象、必然性、线性决定特征、还原性、可计算性、普遍性等,放大为统一的、一元的、无限的世界的普遍规律,由此建立起以理性逻辑、绝对真理、普遍规律为核心的形而上学、认识论和各种社会科学体系,人真实地生活于其中的日常生活世界则被完全从理性的视野中放逐。一种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生成了:哲学成为描述普遍精神和绝对理性的纯粹意识哲学,历史学表现为环绕着政权更迭和国家兴亡的宏观史学,政治学表现为以政治权力和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宏观政治学,经济学成为揭示基本经济运动规律的国民经济学,等等。 应当说,这种以追逐普遍性的宏大叙事为特征的哲学社会科学范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理性的反思性本身就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本质特点。在人类历史由自发走向自觉的时代,对日常的微观的生活现象进行理论抽象,有助于在偶然的、差异的、个别的、多样化的社会现象中把握人类历史运行中的某些规则性和普遍性的机制。但是,当宏观的哲学社会科学把人具体地生存于其中的生活世界完全视作无足轻重的、平庸的日常琐屑而加以蔑视时,当以价值和意义为特征的人的生活世界完全被以必然性和普遍性为特征的自然世界所消解时,这种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之弊端就充分显现出来。 弊端之一:否定差异性和个体性。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根本缺陷是用普遍化的方法来研究文化和社会现象,从而否认差异性、个别性、主体性和自由。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甚至断言,在精神的普遍性已经大大地加强的时代,“个别性已理所当然地变得无关重要”,而绝对理念的普遍性要求统治一切。 弊端之二:忽略社会发展的文化内涵。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对差异性和个体性的否定,实际上是对生活世界的内在文化内涵和意义结构的排斥。结果,在这种宏大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不仅生活世界和伦理道德世界的特殊性和个别性被抽象掉,变成数学化和理念化的无限自然世界图景中的一个案例;而且,从原初的生活世界中分化出来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世界等非日常世界,也变成没有内在文化规定性和价值约束的机械的、冷冰冰的自然领域,历史成为“无主体的”自在运动。 弊端之三:理论研究的抽象化顽症。马克思关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强调思维中的具体,即思维中包含“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恩格斯曾断言,任何一种社会哲学,它的研究结论如果没有包括“使它得以成为结论的发展过程”就毫无价值。我们发现,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根本特征正是在普遍的知识和原理中抽象掉这些多样性和过程性,从而形成空泛的、大而化之的理论结论。目前,这种抽象化的毛病不仅在哲学研究中而且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 因此,“回归生活世界”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和意义。真正的日常生活批判范式是要使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真正回归到不同时代、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生活世界,回到日常生活世界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礼尚往来的具体活动,回到生活世界内在的价值、意义、传统、习惯、知识储备、经验积累、规范体系,等等;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上批判地考察每一时代每一文化中的个体是如何展开自己的消费、交往、思考和生存,如何形成自我同一性,如何把这些文化背景带入公共的社会生活之中,还要考察生活世界内在的图式、知识储备、规范体系等是如何同社会公共生活和制度安排形成互动。不难看出,这种意义上的日常生活批判范式代表着哲学社会科学范式的深刻转变。 首先,日常生活批判或生活世界理论极大地拓宽了社会历史理论的视野。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内涵要比我们的教科书体系更为广泛。他们反复强调一个重要的出发点: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活动。因此,人的生存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生产,以及人自身的繁衍和家庭等是社会历史运行的深刻基础和社会历史理论的基本主题。然而,后来的理论体系并没有对这些日常生活予以关注,而是围绕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非日常领域而展开。如果我们把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日常消费、日常交往、日常思维活动纳入社会历史理论的视野,认真考察日常生活世界和非日常世界在不同历史时期此消彼长、支撑、制约、互动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构造出更为完整的人类世界图景,对社会历史运动肯定会有更为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日常生活批判或生活世界理论提供了一种微观哲学社会科学范式,一种文化批判的理论视野。日常生活批判并不是对于具体的日常活动及其要素的非批判的描述,而是对于生活世界的内在文化结构和活动机制的分析,特别是对经济、政治、科学、艺术等非日常活动的日常文化根基的挖掘。哈贝马斯把世界划分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而由文化、社会和个性构成的生活世界不是世界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或领域,而是为行为主体提供给定的文化传统力量(知识储备)、规则体系和价值支撑的条件和背景世界。作为交往行为主体的主体间性的生活世界实际上是以文化的解释力量内在地与所有其他三个世界相互交织和相互影响,或者构成所有这些对象领域的内在的文化机理。在这种意义上,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等在微观层面上开展日常生活的解读与批判,无论是挖掘生活世界内在的价值和意义以抵御技术理性的异化,还是拆解前现代的日常生活世界的自在自发的、经验式的和人情化的文化图式以铺平社会公共生活和社会运行中现代性启蒙的文化地基,或是把生活世界当作全球化交往和世界历史背景下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文化基础而加以重建,都会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日常生活批判范式对于克服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抽象化顽症,具有根本性的意义。20世纪,在哲学所营造的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氛围中,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社会科学领域中都出现了告别宏大叙事,自觉地向生活世界回归的趋势。法国的年鉴学派、意大利的微观史学派、德国和奥地利的日常生活史学派、英国的“个案史”学派等,都反对只写重大历史事件和只关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宏大叙事的历史学,而主张把关注中心转向具体的和微观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各个领域。在政治学领域,开始出现微观政治学,主张从日常生活的机制去思考制度安排问题,探讨微观权力秩序的重建问题,而福柯则从监狱、医院、军队、学校等传统政治学忽略的边缘领域,开展了关于理性权力结构的微观政治学的批判。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哲学领域率先开展日常生活批判研究,此后,日常生活批判的理论范式对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文学、法学等领域的研究也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相继出现了教育的日常生活批判、法学的日常生活批判、历史学的日常生活批判、文学的日常生活批判,等等。虽然这些探索具有初创的性质,但是已经开始展示特别的发展潜力。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始自觉地告别那种遗忘生活世界的理论范式,自觉地摒弃那种从范畴到范畴的抽象化病症,并且开始为我们提供具有创造性的新见解。例如,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现代性的启蒙和生成所遭遇到的许多阻力都可以从日常生活批判的视角获得特别的解释:中国各级教育中的应试教育屡禁不止,而素质教育流于形式的问题,以及决策机制和行政运行机制的经验化和缺乏理性的特征,在深层次上与中国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普遍的经验化文化图式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之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的“有法不依”、超越规则的现象,则与中国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普遍的人情化文化图式有着必然的关联,也即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分析的那样,传统农本社会是一个“无讼的”社会,其日常的礼俗文化基因阻碍法治秩序的建构。总之,日常生活批判范式将成为21世纪最具解释力和创造力的哲学社会科学范式,它同宏观的社会历史理论范式有机结合,将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启崭新的地平线。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国有经济垄断部门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关于中国国有经济垄断部门的改革问题 (一)“垄断部门”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推进改革锁定在哪些部门 1、“自然垄断性”的部门 对于“自然垄断”不能望文生义地解释为“自然资源的垄断”,这是两码事。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在已经“变异”了的环节。不论是假自然垄断性环节,还是已经“变异”了的环节,目前还在“自然垄断”的旗号下垄断着,实际上是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的色彩。这包括铁路、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或环节。 2、专卖专营性的垄断 在中国突出的是烟草行业和盐业,特别是烟草部门。我曾对云南红塔集团做过调研。红塔集团所属8个企业,其中在东北的沈阳、营口、长春、延吉和海南海口有5家,在云南省内有3家。仅云南省内的3家去年的税利就达183亿元人民币。据了解,近几年,全国烟草行业每年创利税达两千多亿元人民币。1991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属于法令性垄断。但在中国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后,烟草行业也面临全球化竞争,行业内部亟待改革。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 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等。前不久,我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深感情况复杂,这里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就这一点来说,与“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要分类改革。 4、具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 如石油、天然气(石油部门一般具有“寡头垄断”的性质,天然气部门的管道传输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二)2006年垄断部门改革取得的主要进展 1、邮政体制改革 中国的邮政部门过去是政企不分,邮政局既是政府又是企业。这项改革酝酿了8年之久,去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信息产业部推动,终于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改革的内容,第一步,就是把作为政府的邮政局和作为企业的邮政公司实行分开,目的在于把邮政公司建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并且把邮政系统原有的邮政储蓄银行也剥离出来,建立了中国第五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 2、资源领域国有林权制度改革 这个涉及到资源类的改革问题。我曾对伊春试点进行了实地考察。这个林区国有林地400万公顷,经过政府批准拿出了8万公顷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占2%。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国有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者说职工租这个林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林地由职工来承租,租期50年,交租金。其二,将林地上面原来国有的林木,转让给职工个人来拥有、经营,这是2006年、2007年改革的突破点之一。何时推开,在多大范围推开,尚待研究。 3、油气市场的适度放开 2005年中国相继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促使油气市场可按照国家规划逐步的放开。现正在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定相关政策,准备向非国有企业开放。在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方面,由于缺乏相关资格认证,非公企业尚未实质性进入,但是非公企业可以向相关勘探部门注入资金或设备投资,以资本多元化的方式参与勘探和开发过程。 4、其他的垄断性领域的改革 如电力方面正在研究新的改革方案,酝酿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民航改革,在现有的国航集团、东航集团和南航集团基础上,已允许组建民营航空公司。目前中国已有7家民营航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进行客运航空服务。铁路部门的投融资体制也开始启动,“轮子”下面的路轨建设已有民营资本进入,“轮子”上面的运输部分也有“大秦铁路”的改制上市。此外还有电信等等。 (三)垄断性行业改革如何推进 1、政企分开,价格合理化 西方有句谚语:“上帝归上帝,恺撒归恺撒”。中国的俗话“桥归桥,路归路”。要划分“边界”,定分止争,“政是政,企是企”。至于价格方面,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长期被人为压低和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成本及其变动,价格的合理回归及其新思维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我认为上述两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营造适宜的商业运营环境,这是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基础。 2、放宽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 放宽淮入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这个领域以外的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可以进来,另一个是非公有制的资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来。据介绍越南去年颁布《统一投资法》,不仅允许国内国有资本,而且允许国内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越南。我看了2006年越南的投资结构,在高达390万亿越南盾的总投资中,国有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51.6%,民间投资32.8%,外国直接投资占15.6%。这意味着国有(51.6%)与非国有(48.4%)大体各占一半。这虽然是总投资(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但对我们研究中国放宽垄断性行业的准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很有启发。 3、打破垄断,竞争公平化 过去中国的垄断性行业竞争性很不够,基本上是垄断的状态,下一步既然引入了各种资本,就要进行公平的竞争。这种竞争包括行业里面,国、民、外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而且也包括本行业和外行业的竞争,比如说公路和铁路的竞争,公路和民航和水路的竞争。 4、改善规制,监管科学化 在垄断性行业放开之后,作为政府的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运营状况的监管,一要独立监管,二要依法监管,三要统筹监管,四要透明监管。应该说这也是垄断性行业下一步改革的保障性的措施。垄断力量的长期积累,已经筑起了较高的垄断壁垒,而且这种垄断是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干预所形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利益体系。因此,必须在解决垄断部门的利益上下功夫,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体制改革问题。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共十六大讲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表明,政府的职能应更多地要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即使是“经济调节”也应集中于宏观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不平衡、且处于大变动”的国家,宏观管理不可否定,但不可超越边界。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被误解了,把“经济调节”变成了干预微观经济,所以应明确地提出“三不该”:政府不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该包办企业决策;政府不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 (二)“四个分开”,即政资(资产)、政企、政事(事业单位)、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 这里最难的是政资(资产)分开。其难点在于如何切断(至少是弱化)政府干预企事业单位活动的资产纽带。可否考虑三条:一是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范围内,这在中国可率先把4万多个乡镇政府、2800多个县市政府以及一部分地市政府从“政资不分”中解脱出来;二是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实行“上分”、“下分”。“上分”――政府的“公共管理者系统”与“出资人系统”分开,“下分”――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与“运营权”分开;三是用许可法约束政府的行为。中国现在还有明显的政企不分,特别是铁路应尽快政企分开。 (三)改革“审批制” 近年虽然减少了一些,但大多是一些枝节性的。不是说完全取消,问题是审批太多太滥。 (四)推进行政管理层级的改革 中国现在的政府层级,除了海南省和4个中央直辖市之外,26个省、自治区都是五级政府。随着信息化和交通的改善,层级应该有所减少,这项改革已经写到“十一五”规划,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难度较大,估计本届政府再难以推进,下一届政府应当加快推进。 (五)社会事业改革问题 这不属于政府本身改革,但是跟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一些就是所谓“参公”事业,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很复杂,要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提要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实质问题,并对具体运用的目标、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可操作性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 一、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初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上文分析了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三、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中标结果,关系到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能否有效得到贯彻实施;同时,是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有一个较高的认识。通过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起到从制度建设上的控制和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监督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扼制高价标以及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发生。 四、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说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说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几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使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国外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于关注。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此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中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条属于经济手段。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法律都强调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知识经济探究论文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知识的研究、创新,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论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 经济 行政管理 自由主义经济学 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 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 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 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 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 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简介:吕规(1980-),男,汉族,江西宜春人,任职于南昌工学院思政部,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夏庆宇(1981-),男,汉族,辽宁鞍山人,任职于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经济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网络经济与工商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工商部门必须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在推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科学监管。 一、将备案和核准分别对待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 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七、建立综合监督服务体系 工商部门通过各种举措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约束网上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本部门单独执法和服务难免有许多弊端,在某些方面也力不从心。为此。必须建立综合性的监督服务体系:一是教育广大网络经济经营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网络市场既是一个虚拟的、全天候的、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的乐园。因此,在网络经济管理中很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部门应当满腔热忱地支持网络经营主体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目前,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还很薄弱。工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四是建立独立执法和并肩作战机制。首先要分清哪些是我们独立作战的职能,哪些又是需要联合协作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做到独立作战,当仁不让;并肩作战,共同负责。 网络经济和我们熟悉的传统经济模式既有相同的一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们必须改变一些在以往管理中习以为常、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尝试一些新的管理思路。这些新思路不仅仅是上述提到的内容,并且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 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濯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 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 条属于经济手段。 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 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梅啥记康髁恕巴晟坪旯鄣骺亍闭庖蛔钪匾墓芾硎侄巍?/P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 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分析与建设思路 专业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职能的直接载体。高校通过划分专业来设计教学体系,传授专业知识,培养专业人才。不同的专业是由各学科理论知识依据不同规则和方法进行归集、配置所形成的。所以,专业成为学科、师资、课程、设备等资源的集结点或配置平台,是人才培养和专业教育的关键。 专业设置和建设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相同专业的学科、理论知识和课程等资源配置也大体相同,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但由于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及其侧重点的理解、设定不同,即使相同专业,其学科、课程、师资等资源配置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相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持久、稳定、系统、规律性的特点集合而成为特色,即相同专业的不同特色。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 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4.在国际交往中检验调整,发展壮大 经济行政特色不是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和体制独有的,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也能找到学理和实践的例证。政府管制领域是经济行政的集中体现领域,这一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日益关注的热点。 政府监管、企业社会责任、公共工程等话语和理论体系是值得关注、研究、探索和借鉴的。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有助于在国际环境中检验、调整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化对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理解,从而不断延续、推进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发展。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变革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经济 全球化”给 1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 历史 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 3 为适应“ 经济 全球化”, 3.2 设置规模适度、权责明确、结构优化的行政机构 政府规模与人员应当与其担负的职能相匹配,尽可能做到规模适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不同层级的职能和权责,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 设置行政机构的关键在于理顺职能关系,合理配置权力。明确权限职责。优化内部结构,调整机构内部分工,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3.3 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保持自身顺畅、高效运作,就要理顺内部关系、完善运转机制。首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要 科学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确立规范的利益和激励机制。其次是行政层级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而我国是五级政府的体制,因此在政府运作效率上就产生很多问题。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研究 【摘要】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西方国家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区域经济与行政管理冲突问题分析 一、经济一体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并“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此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迅速,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跨省级经济区以及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郑汴一体化、乌昌一体化、西咸一体化等跨市级经济区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各经济区在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地都遇到了行政壁垒的制约,“非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严重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以西咸经济一体化为例,早在2002年两市就签订了《西咸经济一体化协议书》,两年后又合作编制了《西咸实施经济一体化战略规划纲要》,按照规划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市场同体、产业同布、科教同兴、旅游同线、环境同治的“八同”思路,最终实现城市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和环保一体化的目标。应该说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明确的,但是截至目前西咸一体化的进程远没有达到预期,与其他经济区比较步伐缓慢,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为此,认清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问题所在并探索体制改革与创新,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于中国区域合作与行政管理冲突的文献主要集中在1990年代后。Young(2000)[1]的研究注意到在分权体制下,中国实际上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并认为各项改革推行过程种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内地区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重要诱因。NaughtonB(2000)[2]的工作论文发现改革开放后中国省际间贸易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为主,生产要素、服务和中间产品流动壁垒仍然很大。Yin(2003)[3]运用R D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区域合作的激励问题和增长效应,指出区域合作的情况比封闭拥有更高的均衡增长率。林毅夫等(2004)[4]强调中国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很大程度上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这是分权式改革的逻辑延伸。王健等(2004)[5]通过提出“复合行政”的概念,认为造成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周业安等(2004)[6]通过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秩序与政府竞争秩序的合理构建对地区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赵永亮,徐勇(2007)[7]在引入地方政府的消费偏好下,构建了两地区边界效应模型,检验了我国市场分割的程度。他们的研究理论意义重大,但还没涉及最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本文结合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实际,从面临的难题入手,建模分析,得出结论。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难题 从制度上讲,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包括上级政策倾斜、行政管理强度、行政管理方式等)和市场资源(要素丰裕度、市场容量与自由化程度等)两类。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在起步阶段往往表现得如火如荼,这主要归功于政策资源的释放和市场资源的松绑,之后进程缓慢,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难题: 第一,政策资源的内敛性导致行政壁垒。政策资源的内敛性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内,以行政力量为中心的政策资源对内的加强与对外的排斥特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系是垂直运行,地方行政区划之间基本上没有自主的经济联系,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计划协调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这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分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内部的权力转移,其次才是政府向企业、市场和社会的还权。政府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革,其结果是行政垄断权的大而化小,政策资源仍然超越市场资源,成为了主导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势资源。由于地方政府的偏好是局部利益,使政策资源呈现内敛性,不同行政区划间为争夺优势政策资源而相互抵制[8],在没有相应“秩序”规范情况下,势必出现不合作的“诸侯经济”现象。以西咸一体化前的情形为例,咸阳与西安仅一河之隔,由于害怕被西安“吃掉”,咸阳过去长时间不在渭河以南规划发展工业,而把它列为蔬菜区,以此筑成与西安的“隔离带”,这种政策垒明显不利于区域融合。还有比如在招商引资,争取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两市也是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必要时以行政壁垒抵制。 第二,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经济增长的冲击。“自由市场力量的作用使经济向区域不平衡方向发展是一个内在的趋势”(缪尔达尔,《经济理论与欠发展区域》,1974年),“增长极”理论与“中心—外围”理论也表明,市场力量不足以消除经济发展的空间不平衡,短期内甚至会强化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过程中若完全放任自由化的市场,会导致净优势资源单方面流动,GDP的变化会牵动各行政区首脑的神经,发达地区政府怕受拖累,欠发达地区政府怕吃亏,为扭转这种趋势,各行政区会用政策资源包围市场资源,行政力抵制市场力。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法治环境与市场制度的梯度差异,增加了法律、政策协调等方面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来改善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进程就很难进行下去。[9]政府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实施的协议,保证“合作博弈”能够重复,关键在于能否给那些落后的伙伴一个良好的前景预期,或者通过非市场的力量在合作中尽快缩小差距,这需要通过特定的资源配置和补偿机制来实现,而这种机制正是目前中国缺乏的。 第三,“合作协调人”的缺位和失效。对于打破行政壁垒,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使整体经济发展,从长期看这应该也是上级政府的施政愿望。但由于跨行政经济区缺乏与之重叠的行政级别,靠地方平级政府难以合作协调,于是就出现了以上级政府成员为主的合作协调人,但这种合作协调人缺乏权利和法制保障,协调力度大打折扣,加之对各行政区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协调只是成了建议,最后变成“东周诸侯不朝觐”,各行政区表面上看同属一个经济区,实际上是各顾各。以西咸一体化为例,两市时常遇到一些诸如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投入等涉及到双方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的棘手问题,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一体化领导机构来确保实施,往往使很多问题搁浅或遗留。 以上难题表明,由于政策资源的内敛性,以及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发展的冲击,在缺乏合作协调人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面临冲突,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模型分析:两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模型假设 假定地区经济发展手段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两类,地方政府对这两种资源的偏好关系都具有完备性、可传递性、连续性、单调性和严格凸性。 (二)模型分析 情况1:独立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市场资源对政策资源的边际替代率是它们的价格之比,也是各自的边际效用之比。实际上,由于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牺牲市场资源的利用而单靠政策资源推进的发展模式导致的效用水平是不高的,西部某些地区在实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避免这种“行政过度”带来的低效用。 情况2: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不同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政府的短期偏好在于使用政策资源,过度的政策资源使用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政策资源逐渐演变成保护内部“弱市场资源”的行政壁垒;二是对有限政策资源的争夺,造成两地相互抵制,互筑行政堡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冲突由此形成。 四、对冲突的进一步解释 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在此不能达到优化配置,主要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单一的政绩评估机制和政治晋升中的经济人行为 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依然以经济建设成绩为中心,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依据本地区财政税收、本地就业和GDP增长速度。“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种施政观可能会导致两个极端:从时间纬度上,地方政府为实现任期内的跨越式发展往往较少考虑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从空间纬度上,面临同一经济区内的行政区划的边界时,为了保护本地利益,政府往往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为制造区间壁垒。 地方官员合作困难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治晋升博弈的性质[10]。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在政治晋升博弈中,参与人面临的是一个“零和博弈”,因为只有有限数目的人可以获得提升,一个人获得提升将直接降低另一人提升的机会,一个人所得构成另一人所失。而在当代的经济竞争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合作优势互补。政治晋升的零和博弈往往会干扰经济竞争的合作双赢。 (二)信息不对称与政府间不信任导致的非合作博弈 即使消除了地方政府经济人的行为,跨行政经济区仍然存在政府间的博弈,同级政府在面对不完全信息表现出来的等、靠、推的相互观望思想本来就很严重,加之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担心利益受损,致使非合作博弈的产生,其结果是双方受损。如下例的静态非合作博弈,在缺乏互信情况下,即使双方知道合作双赢,但不能确定对方是否能采取合理积极的合作措施,于是只从单方面利益最大化出发,导致非最优结果。 (三)区域产业同构化严重,缺乏合作的内容即使制止了政府的经济人行为,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消除了非合作的“零和博弈”,政府的合作也会面临新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关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本地区经济指标的关注,缺乏对整个区域的产业发展目标进行系统的战略思考,因此,大多地方政府往往对那些被区域内其它地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热线产业”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忽视了区间产业互补与合作,其结果带来的是区域内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11],从而使得区域合作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例如陕西关中地区的西安、咸阳、宝鸡等地区传统工业产业均以纺织、军工、医药等为主,新兴工业产业又都选择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建材等产业内的相同方面,产业同构严重,恶性竞争和排斥往往对一体化形成威胁。 (四)区域合作的主体不明,缺乏合作的推手政府与企业在一体化过程中也存在博弈,政府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资源在更大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因此区域合作主体是企业,而企业会认为,政府不创造良好条件,消除行政壁垒,要素是无法自由流动的,因此区域主体是政府。在主体不明情况下,一体化的进程显然缺乏推动力,等和靠的思想由此产生。实际上,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应该分前后两个阶段来看,如下图所示,以行政体制改革为过渡,前期以政府为主,主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和规划统筹工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后期以企业为主,完善市场机制,政府要从某些领域退出,为企业提供服务。目前西咸经济一体化就面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摇摆不定,一体化实施的主体也就不明确,一体化的进程就会受阻。 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要构建合理的地区间利益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优化行政机构运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弱化行政区划边界,构建交通信息网络区域经济学中的“中心地理论”、“增长极理论”等表明,中心城市和地域对周边欠发达区有经济带动作用,而行政区划的边界是两个中心城市辐射最弱的地区,成为经济一体化的“隔离墙”,要实现要素的充分流动,就必须弱化行政区划边界,在边界区设置经济合作的“通道”以促进经济一体化。西咸共建区就是这一思想的创举,两地在城市的边缘规划建设40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吸引企业进驻和房产开发,使其成为西咸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 交通信息网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属于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需由政府提供,跨行政区只有具备较完善的交通网络,要素在区间流动才有物质载体,才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障碍。西咸经济一体化在这方面规划的早但实施的晚,虽然西咸电话并网开创先河,但两地的交通衔接颇费周折,咸阳的世纪大道建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很难与西安同规格公路衔接,群众反映强烈的直达公交线路也是奇缺,晚晚落后于人们的预期,这是急需改进的。 (二)减少行政区划管理层次,适当增加管理幅度,消除行政壁垒 通过行政区划管理层次和幅度的调整,可以直接解决现存的区间行政壁垒问题,将区间经济矛盾转化为区内经济问题加以解决,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区划改革要强化经济中心,规划区域布局,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幅度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区划体系,从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适宜的区域地理空间[12]。 在不能完全破除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前提下,通过部门的融合是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之举,它绕开了行政壁垒和法律限制,注重实效,是短期内消除局部矛盾的重要抓手。乌昌一体化在这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合并两地党委,在高层实现战略统一,而西咸一体化这方面比较薄弱,两地部门归属各行政区,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各自主管上级间接沟通,但在渭河污染治理上两市环保部门合作比较积极,为改进渭河支流水质,两市共同制定了《西安咸阳沣河、氵皂河水污染治理规划》,协同关闭造纸等污染企业数家,使水质有所改善,为两地可持续共同发展做好了铺垫。 (三)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 要消除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追求政绩时的经济人行为,须对现行的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实施改革,新的考核制度需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考核指标尽量量化,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既要有数量、速度指标,更要有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保指标、就业指标、对外影响指标等。二是要建立规范的考核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应将上级政府的考核与民意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和透明。三是考虑外部性,建立奖惩机制,在政绩考核中,对于促进本地并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和官员予以表扬、奖励,以达到激励效果;对于一些只管本地发展而对周边地区进行市场封锁、设置要素流动障碍、转嫁污染等行为予以处罚。 (四)通过法制保障,构建区域协调管理机构 一体化经济区在面临共同的发展问题时,由于无法可依,往往表现为同级政府难以干预,上级政府缺少合理干预的手段,一旦干预又成了独角戏,地方上等、靠、要的思想滋生。可以通过构建法律基础,各成员进行产权的部分让渡,并由超越行政区划的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来行使由各成员让渡出来的这部分权力,以制定整体性的合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国际上依法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例子很多,欧盟的成长就是一个典范,还有美国的例子,美国为促进跨区域问题的解决、调节各地方政府间关系,于1961年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为此在商务部下设立了地区再开发管理局;1965年颁布了《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并相应地成立了经济开发署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以及一些州际区域开发委员会。西咸一体化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难度很大,因为这需要上级相关部门立法或授权,现行的协调领导机构很难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而面对西咸两市越来越不好解决的难题例如交通、产业的统筹规划与资金投入,土地指标的统筹等问题都需要省级层面强有力的支持。 (五)财税体制的灵活性和统筹性 区域经济中各行政区难以合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的财税分配政策,对市场、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有着关键的利益导向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财税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上、转移支付上、区域恶性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都不利于推进经济区内行政区划的合作,因此上级政府要统筹经济区财税分制度,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控能力;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转移支付法律化、弹性化、透明化,同时要解决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问题,逐步使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向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发展;适当下放和监管税收优惠权限,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3]。 (六)建立基于平等、协作的学习型横向府际关系 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横向府际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交流与合作的关系,为了形成平等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政府关系格局,要加强同级政府间的制度学习与创新,增强相互学习和创新的能力,敏锐地认知制度不均衡状态中所蕴含的潜在发展力量,合理制定制度创新的规划并持续地加以执行,实现政府制度的创新发展[14]。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甚至模仿其他政府的制度,通过研究历史上和国外成功运作的制度安排掌握政府制度的发展规律,从而提高政府对制度创新的把握。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作者:1.杜军贤;2.孙晓莉 单位:1.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
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浅谈政治发展与市场经济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及社会关系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体制的发展也日益迅速,市场经济从各个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政治文明的发展。作者详细阐述了我国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治发展;体制改革 众所周知, 社会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政治发展,而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了社会发展,由此可以认为,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影响了政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市场经济与宪政民主政体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没有市场经济的衍生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民主政治的产生,没有民主政治体制也不会产生真正的市场经济。从人类社会的总的发展情况来看,即使出现个别国家存在市场经济而没有民主政体的情况,但民主政治体制也只能存在于自由市场经济之中。可以认为,市场经济通过社会变革,社会的分化与组合,带动国民意识的发展,推动政治体制的变革,来促进政治的发展。市场经济为民主政治创造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条件,从而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本文将从市场经济对宪政体制,公民社会及社会文化三方面的推动作用来讨论市场经济对政治发展的影响。 1.市场经济为政治发展创造了经济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表明,政治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意义的政治民主强调宪政,这也是与经济高度息息相关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经济体制的第三世界国家经常出现军人政府或个人独裁的现象,从经济角度来阐述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想要实行计划经济,就必须有一个强力国家机器,这就要求政权取消公民个性和经济自由,服从生产计划,但这也必将造成宪政的缺失。而强调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赋予公民的绝对权力,发挥其创造能力,这也直接促进了宪政的产生。综上,市场经济不断地促进社会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了社会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关系出现新的发展,需要社会制度不断发展以顺应这些变化。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一旦开始以市场经济模式进行社会产生,那么无论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都将发生巨大变化,其中也当然包括宪政在内的政治制度改革。这也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促进了现代意义的宪政制度的产生。同时,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它为政治民主的发展创造了法制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生产关系推动了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革,这也对阶层利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也间接的促进了各阶层的价值观念以及经济政治地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各阶层间的矛盾冲突。这样一来,为了防止政治失控,国家权力机构就有必要制定一部宪法来宣示公民权利,自由不可剥夺,同时也严格地规定国家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机职权单位行使职权的程序,并以宪法确立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从而实现政治生活法治化的目的。 2.市场经济为政治发展创造了社会基础 回顾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历程,市场经济的兴起导致了以实业家为核心的公民社会的出现,从而导致国家与社会发生了相对分离。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国家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不断对社会管理方式进行调整;而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也在不断地扩大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范围,这也就实现了政治的民主化。总的来说,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既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发展, 也有利于国家的民主建设,更有利于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以完成政治文化转型,这样的经验也对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可以总结为:市场经济必然促进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也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3.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政治文化的转型 政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与政治文明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同时,政治文明的推进也依赖于政治文化高效科学的发展。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的反映,主要反映了政治关系的心理和精神,综合了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政治的感受认识和对于道德的习俗规范。同时,政治发展还需要公民法律契约观念的养成以及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也包括权利意识的觉醒及独立政治人格的形成。由此来看,政治文化作为人类的一个重要知识领域,深刻的影响了国家以及公民的政治文明。概括的说: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政治文化进步的推动,而政治文化的进步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推动的,这也就是政治文化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简单说来,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主体要求是以权利为基点,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有机的统一;而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却宣扬以国家为主体,公民参与社会生产则是义务,而不明确公民所享有的权力,这样就限制了社会个体成员的个性全面发展的程度,对公民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等价交换与公平竞争,这与传统政治文化观念中的特权地位原则格格不入。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形态,要求正常的、规则化的法治秩序,从而促进社会生活摆脱个人或权力机构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限制,而这也是传统政治文化观念所追求的必然结果。从而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也是社会主体的基本价值目标,就是满足社会主体的某种利益,促进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利益向多元化发展;而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却过分强调利益的一元化,强制性的抛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这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规律,也完全偏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需要。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必然要求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观念体系。我们应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的同时,也要创造性地对传统政治文化观念进行改革与更新,确定并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政治价值取向和政治思想意识,这不仅是当代社会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完善现代政治文化的必经之路。 结束语: 回顾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不难看出,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以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相互影响: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促进了民主政治的产生,而经济市场化的生产关系必将导致民主政治的出现。由此看来,我们就要充分地理解和掌握市场经济对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基础手段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建设市场经济与发展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根本目标。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社会持续长久的发展和进步。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推进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统一。 一、市场经济催生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现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孕育和创立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通过几百年的社会革命和改良,逐步建立了现代的民主制度。美国社会学者李普赛(S.M.Lipset)提出了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命题,认为市场经济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催生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一,市场经济催生了“天生的平等派”。市场经济既是一种资源配置的经济形式,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之上,它提倡所有参与市场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时,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经济的特权,即不能因在社会上权力、地位和职务的差异而形成在市场上新的等级差别。一切市场参与者都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打破了封建的、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冲破了这种狭隘的生产方式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严重束缚,从而使人们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调动了生产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生产和交换的社会化。人们摆脱了这种在经济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必然要求在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公平等权利,政治上的民主化也就呼之欲出。尽管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占有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但是,市场经济所呼唤出来的“平等交换”的意识和要求,对于民主政治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① 第二,市场经济塑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马克思在谈到商品、市场关系高度发展条件下的生产对人发展的影响时指出:它“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② 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和价值规律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权益与风险自担。并且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不断提高总体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体系内,经济主体以赢利为最终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机制,它允许每个个体自由选择职业和自己的角色,承认并且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鼓励个体为争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去努力工作。这样,每一个企业和个体都把发展自己视为目的,把对方看作是满足自己的手段。而经济法律又明确地确立了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和独立自由的人格的含义。这样,就为企业和个体提供了独立活动的空间,使他们得以发挥更大的创造力,从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市场经济既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条件,也使人的个性和独立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促进了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的实现,强烈地激发了人们的主体意识,强化了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给个体发展和多样性的选择以广阔的空间。因此,平等竞争、公平交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市场经济运行的原则和内在要求破除了“官本位”和封闭保守的“平均主义”旧观念,摧毁了人身依附关系,使人们树立起独立自主的自由民主观念。作为市场主体的公民在经济上有了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的地位后,他们必然要求其政治上的平等、独立,否则其经济的独立、平等就会得不到保障。这样就极大地刺激了市场主体参与政治的热情,积极主动地在政治上选出自己的“人”,为其经济权益保驾护航,这样就必然会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三,市场经济增强了人们的开放意识与竞争意识。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协调,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开放型经济。这种开放意识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市场经济激发出来的竞争意识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也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作为激发人的内在动力的普遍规则和手段,竞争同样在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在民主政治过程中,选举及其他政治参与性竞争,是一种公民和团体的利益表达方式,是一种梳理、联络、整合公众利益的途径。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的开放和竞争意识后,必然使人们在政治领域有更多要求,进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思想准备。 第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限定了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使专制、独裁政体难以生存。市场规则包括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则等。这些法律和规则要求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经济,政府主要通过指导性的和预期性的计划、各种经济手段、财政货币政策引导、调节和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的健康运行,而不能随意地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民主政治对市场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政治体制的变迁和政治民主化,政府的行为就有可能失去约束,国家的权力有可能被少数人的意志所左右,社会秩序有可能混乱,经济的发展也就不能健康、稳定、长久进行。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反过来也有利于推动经济市场化。 首先,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民主政治的推行使所有社会成员具有自由、独立、平等的社会身份,只有在政治上独立、自由、平等了,才能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才会更加有活力。 其次,有利于遏制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市场经济在促使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同时,其不利的因素也会侵入到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当中,这就会滋生腐败、权力寻租、拜金主义、唯利是图等有害市场经济发展的因子。市场经济是讲公平竞争的,如果专制、垄断参与进来,就没有什么公平而言了。解决的根本办法是发扬民主,加强监督。说:“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③只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长久发展。 最后,民主政治是一种竞争性、开放性、流动性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一方面使得各种利益集团能够及时地进行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又使各种利益集团不至于在长时期内凝固化,进而为市场经济提供具有富于弹性的政治环境。④ 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协调发展。民主政治的发展,既受制于经济、文化、历史等条件,同时又影响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积累性、探索性的渐进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同样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统一的、协调的、渐进的历史过程。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合理因素,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择其善者而用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民主政治需要分步骤、渐进地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历史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像中国这样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和公共生活习惯相对缺乏的国家,在民主化的进程中有必要经历一段权威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传统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在此过程中,市场发展促成了利益的多元化,传统的东西受到破坏而社会成员对新的基本价值观没有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的混乱和无序状况。实际上很少有国家在走向工业化发展道路之后,能够避免或多或少的权威主义发展时期。 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机制构建 摘要: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其内在的逻辑诉求。这种逻辑诉求必然在上层建筑中有所体现。只有上层建筑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逻辑诉求,构建有效的运作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存的民主政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作为最主要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其相互之间的发展是否协调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因此,要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则需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协调发展。 一、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理论连接点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领域可以区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则作为直接的经济基础决定着政治的和思想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则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社会结构的逻辑定位来看,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关系以及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属于经济基础的领域;而政治秩序作为政治关系的实现形式,则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一个社会如要建立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就要相应地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秩序,市场经济的出现必然要以其客观性的力量改变人们的政治活动方式,而不论主体的意志如何。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当然要与某种经济制度相结合,并体现这种生产关系根本性质的原则内容,而制度或内容方面的差别无疑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产生不同的作用;即使在同一制度或内容的前提下,市场经济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形态也会因各种历史的和民主的特殊因素而呈现出多样性。但是尽管如此,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有着自己特殊的既定的运行方式和规则,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概括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和规则,而正是这些特征和规则,必然要在政治领域反映出来,影响和改变人们政治活动的方式,以及社会的政治秩序的特征。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借助于政治力量来维护,需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保证,而实现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理论连接点也就在这里。 这种连接点的存在,首先,取决于政治权力的控制方式,须知国家仅仅是在“表面上”超越社会,实际上总是这样或那样地为社会所控制,社会控制的方式是怎样的,国家、政治权力作用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方式也就怎样,而这种控制方式若是不能与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相协调一致和保持平衡,政治权力的作用就会与既定的经济秩序的要求发生种种偏离和冲突,乃至破坏和排斥这种秩序。其次,国家、政治权力自身运作的技术方式,包括政治秩序、效率、合理性程度、风险系数等等,也有一个与经济秩序的要求是否相协调、相一致的问题。所以,每一种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经济秩序,都有自己的特定的政治要求,既包括政治权力的控制方式上的要求,也包括政治权力运作的技术方式上的要求。不实现这些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就不能得到保证。 当然,无论是经济秩序还是政治秩序,背后都是一个利益问题。一定的经济秩序就是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和分割方式,而一定的政治秩序也可以从政治利益的角度去理解。政治利益在本质上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说到底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并且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这又回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与政治之间联系的基本观点上:经济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来讲终究具有更为根本的地位,政治领域归根到底要从属于经济领域。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和谐发展的理论连接点的本质之所在。 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及其在民主政治中的具体体现 一般说来,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各种相互联结的市场体系,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协同运作,这一方面的必要性自凯恩斯以来也已获得广泛承认。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盈利性机构,其中企业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相互平等的法人身份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并在遵守共同秩序的要求和尊重他人平等权力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竞争。在这一过程中,价值规律始终是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规律而起作用。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这一运行规则,那么就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运行内在地包含着两个重要的逻辑基点:第一,在市场上活动的主体具有经济交往方面的平等地位;第二,与这种平等相伴随的是主体活动的自由性质。 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资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种理想化的再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市场经济――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从体制层面上看都内在地包含着平等、自由的逻辑规定,而这两个逻辑规定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中也相应地实现出来。但是,如果要在政治领域中实现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即按照这种原则去建构政治秩序,就需要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来支持。那么怎样的政治体制才能符合这一要求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说不存在太多的疑问,这就是在现代政治中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国体层面;二是政体层面。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基本性质,即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社会各阶级或社会集团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如何;而政体则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的政权体系按照怎样的方式去建构。国体决定政体的性质,政体又对国体具有反作用。理解民主政治首先有一个国体意义上的归属问题,即所谓民主是谁的民主。既然国家是与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也就不可能是超阶级的,所以列宁说“民主也是‘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的统治”。但是无论怎样,民主毕竟是作为一种特定的政体形式出现的,如果我们暂且抛开它所服务的国体,仅从政体本身的层面上说,它的最一般的特征就是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人民权力”的政治体制。所以列宁又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而正是这样一种政体形式,能够较好地保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平等、自由原则在政治秩序中的实现,从而能够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政治体制。考察一下民主政体的运作机制,不论其具体形态如何,一般说来都包括政治权力的产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回收机制等各个环节,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就体现在这些环节中。产生机制主要解决政治权力如何从参与民主的全体社会成员中产生的问题;监督制约机制则保证已经产生的政治权力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而不至于偏离轨道以及失控;回收机制则是政治权力的最后一道保险杠,它的功能是在政治权力一旦发生大的问题时将其重新收回到参与民主的全体社会成员手中。而这些机制的前提,也就是整个民主政体的前提,就是承认参与民主的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公民地位和自由权利。如果不平等,就意味着特权的存在;有特权,就不可能少数服从多数,因而民主也就成为不可能。自由更是如此,如果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没有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那么民主机制的上述各个环节都将失去意义,最后只能意味着专制。所以,民主政体的存在本身就是与平等、自由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是贯穿和渗透着这两个原则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定的经济体制总是要与某种经济制度相结合,并受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经济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反作用于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总是受制于它所结合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历史的逻辑来看,市场经济首先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但这种结合不可能催生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通过前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发现,民主政治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国体层面的,二是政体层面的。虽然,资本主义在政体层面,在民主权利行使的形式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主制度,如代议制、普选制、竞选制、罢免制、弹劾制、任期制等。但是在国体方面,国家权力仍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仍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国体相对于政体而言,具有更为本位的意义。因此,资本主义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为催生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权力属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就在国体层面上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提供了保障。在政体层面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等,为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我们在国体、政体两个层面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和谐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由于整个国民的市场意识淡薄,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强;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民民主权利享有和行使的充分性;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不平等;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等。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 四、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主要是解决政治体制改革滞后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先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经过近30年的改革,尤其是自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初显成效。市场经济体系已初步建立,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已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突出表现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政府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司法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已成为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严重障碍。 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首要的是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以尽快改变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现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需要我们在制度设计层面体现以下精神与原则: 第一,平等机制。平等意味着法律地位的相等、公平。按照市场原则,必须等价交换。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必须有平等地享有社会利益的权利。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多元经济,多元经济构筑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人们的利益追求也必然是多元的。因此,只有平等的机制,才能保证多元利益追求的合理性。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单一整体性的利益结构,是个体利益绝对服从整体利益,并在整体利益强力控制下的平均化,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平等层面,但它抹杀了人的个性,对每个人来说并没有实现机会平等。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体制建设必须体现平等精神,以适应和保障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权利。 第二,有序竞争机制。竞争意味着选择,“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竞争是以各自利益的实现为出发点的。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多元结构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必然会是有序竞争与无序竞争并存的局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竞争是单向的选择,是以计划主体的意志为轴心的。因此,束缚和约束了人们在平等地位上的选择,即基本上不存在竞争问题。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全方位的,是双向的选择。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坚持有序竞争的机制。在制度层面建设上,既要考虑到竞争性,又要考虑到有序性,实现最优化的选择,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与自由。 第三,制约机制。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权力的制约上。权力可以说是一定的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对一定客体的指挥制约能力和力量。权力具有利益回报性的特征,如果对权力不予以制约的话,权力则会成为实现更多的利益而采取超越合法合理范围的强制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同样需要制约机制来保障,以实现有序的竞争与发展。因此,政治体制建设必须体现制约机制。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主要应体现在:一是依法制约。即建立健全保障公民依据宪法法律对代表多数人掌握政权的少数人的监督和制约上。二是靠机制制约。即靠制度所形成的有序发展的结构制约,这里既涉及制度、管理,也涉及程序。只有这种规范化的制约机制,才能保障对权力制约的有序性。三是靠舆论制约。舆论制约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文化的表现,它是长期政治生活的传统、心理过程积淀的表现。舆论制约主要表现出一种“内省”的结果,是一种软约束。舆论制约的实质是以德律人,促使掌握权力者能经常在公众的舆论下“内省”,以保证对人民的权力行使的合法与合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使政治文明建设结出丰硕成果。 总之,只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内含的原则与价值倾向,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来,并使二者互相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职业道德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建构路径思考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不良的网络风气给会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不能抵制较高网络诱惑力的物质条件,不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活动。他们不顾会计行业的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利用网络条件,坚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国家网络法律建设的不健全,使得个人的道德修养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因为社会生活不但要受市场规律调节,还要受法律调节,所以需要用强有力的法律条款去规范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我国在93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法对电算化形势下的犯罪鲜有涉及,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不利于遏制违法的会计行为,当会计人员在抵制违法会计行为得时候,缺乏法律保障。 在非网络互连经济中很少会有公共决策的机会,作假行为的客观基础也相对较小。但是在电算化开发经济时代就有不同,因为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产品销售等等,这些都普遍含有公共决策的性质,这些都可能导致滋生腐败和作假。由此可见网络经济比非网络经济有着更容易产生腐败和作假的客观基础,使作假市场供求更为广泛。 加强电算化形势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1加强电算化形势下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定社会公德在会计职业的具体化,它既反映一定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一般要求,又具有鲜明的会计工作特点,同时还体现了会计职业责任的要求,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把会计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会计道德行为,从自觉地履行会计职业义务,实现电算化会计管理的目的,使会计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会计人员只有遵循职业道德要求,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2健全电算化形势下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的法制法规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人员利用会计职业之便,主观臆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保证[1]。在进行法制建设的时候,我们不仅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还应对电算化形势下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惩治措施。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会计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及后续的激励约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国家的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互联网建设,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3建立和完善点算化形势下的自律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类情感,是职业会计人员对他人和社会义务责任的强烈感情表现,而作为一种自我评价能力素质,会计职业道德自律又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会计人员意识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会计信念和意志的表现。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会计职业的道德自律和他律是相辅相成的,是法制和德治相得益彰的统一和相互补充。因此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科技期刊编辑的素质与职业道德标准 科技期刊作为展示科研成果,交流科技信息,指导科研发展方向的载体,深受广大科研工作者的青睐,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科技期刊的编辑人员在市场经济挑战的考验中,能否坚定立场,刻苦钻研业务,谨守编辑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科技期刊的编辑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期刊水平,是能否更好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的关键。科技期刊编辑的素质与水平决定期刊的命运 新世纪的到来,科技期刊也迎来了新的挑战。科技期刊的编辑水平决定期刊的命运,同时科技期刊编辑应不断的提高办刊质量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编辑没有好的职业道德,就很难自觉地把科技期刊质量的提高作为自身不懈的追求。 一个国家整体科技实力的形成要素很多,比如:国家重视科技的政策,科技投入,科技环境,科技意识,科技机制以及科技人才的利用等都十分重要。而在这些因素之外,科技期刊的重要性也同样不可忽视,这已经成为学术前沿人士的共识。权威的科技期刊应源源不断的采集到科技前沿以及资深学者的研究进展,推介科技发明与发现,介绍最新的科技动态与方向,使之成为科技信息的交流中心。由此可见,科技期刊的编辑不但要有较高的编辑水平,同时也应掌握本学科的科技动态,科技发展及发展方向。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刊物质量,从而推动全国科技期刊质量的整体水平。 科技期刊编辑素质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可分为两个方面: ⑴政治素质。政治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编辑对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程度。具有较高素质的编辑应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可以明辨是非,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至于迷失方向。 ⑵业务素质。作为科技期刊的编辑业务素质尤为重要。科技期刊编辑对所从事的专业对象的认识能力,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编辑本人能否及时发现所审读文稿的价值,并使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稿及时变成编辑产品而发表。科技期刊编辑就更要求具有所从事专业的较高水准,熟知所从事专业的发展现状及动态、趋势。除此之外,编辑的知识积累,编辑的文字功底,编辑的处理事务能力等也同样重要。 科技期刊编辑在工作实践中能够把办刊质量的提高变成个人的自觉追求。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两者之间,政治素质是根本,具有了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自觉地去学习,不断进步,提高业务素质。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是搞好编辑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很好的业务能力,就不能分辨稿件的优劣,不能对稿件的取舍做出公正的评判,也就不能对稿件进行有益的加工,期刊质量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 只有编辑具备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具有编辑工作的满腔热忱,才能在工作中养成严谨的作风。无论对稿件的取舍,还是编辑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能高标准,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把关。在当今信息社会中,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这就要求科技期刊编辑更具有敏锐的视角,强烈的职业意识,善于发现甚至发掘前沿的科技信息和科技成果。只有这样科技期刊才能在众刊林立中站稳脚跟并脱颖而出。反之,如不能注意信息的收集,不注意获取新的前沿的科技成果,编辑反应迟钝甚至麻木,长此下去,刊物便会失去生机和活力。 科学技术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刊物的生命同样在于创新。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要求,但内容与形式的创新应当始终作为提高刊物质量的不懈追求。期刊在形式上的创新主要为内容上的创新而服务,应把形式上的创新与内容上的创新相结合,期刊的创新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内容的创新才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这就要求科技期刊编辑在树立精品意识和策划的基础上,及时了解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捕捉科研前沿信息,在本学科科技期刊中不断推出新作,将最新的科研信息及时传播给广大科研人员,推动科学技术的进展,这样,期刊本身也才能够长久地受到广大科研人员的喜爱。 总之,科技期刊的编辑素质是科技期刊的命脉所在,就像企业生产出精品,创出名牌那样,科技期刊也同样应有名牌意识。刊物不奉献精品,不能推出学术前沿新作,就会被读者淡忘,被市场所抛弃。而要提高刊物的质量,期刊编辑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满腔的工作热情,勤奋的敬业精神和不断的创新追求。善于思考和总结,不断学习,努力进取,要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从而精通业务,不断超越自我,使自己的刊物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思想在改变,观念在更新。出版环境的改变给编辑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也使不少人陷入了困惑与误区。在这样的历史变革面前,某些人经不起名利的诱惑,在新情况下,新问题面前处置不当,丧失了编辑应有的立场和道德。在这种情况下,编辑的职业道德修养尤为重要。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科技期刊与其他精神产品一样接受市场的检验。而科技期刊的编辑也同样面临着编辑职业道德的检验。新的时期当然要有转型意识,科技期刊编辑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然而,这并不是说要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不惜牺牲长远发展。在实践中,人们不难看到出版产品中华而不实的平庸之作,也常常见到只为抢占市场的粗制滥造货色,这与传统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重视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自古以来,历史上思想家都把道德的追求作为为人处世的价值准则。今天,在继承优秀古代传统的基础上,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号召,这不仅是对官德的呼唤,也要求各行各业建立和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从某种意义上“为人作嫁衣”的编辑行业讲求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编辑行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当然必须有与行业要求相一致的道德水准要求。编辑队伍应当加强管理,加强自身约束,加强个人修养,防止违背职业道德,丧失敬业精神,背离行为规范的事情发生。1995年1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制定了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编辑要对国家和人民负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对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要处理好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尊重作者,自觉维护作者权益。这些是对期刊编辑的起码要求,自然也应当成为编辑界同仁的自觉约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编辑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首先应该站稳立场,遵守出版工作者准则,分辨是非,通过自身的努力,自身的工作实践以及自有的高尚职业道德修养,以大众利益的追求为最高追求,以自身健全完善的编辑人格,渗透自身的文化参与意识,从而做到明察秋毫,努力使自己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以出版工作者准则作为标准,默默无闻,讲求奉献,不求索取,淡泊名利,抵制各种诱惑,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以一个编辑的崇高精神境界,高尚的人格力量,渊博的学识水平,担负起为社会、为现代人呼唤道德的历史重任。 职业道德论文:银行会计职员职业道德现状和培养对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队伍的素质还不够高,它与适应银行业发展的要求还的距离还是比较大。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还不够好。虽然我国当下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近况固然有其好的地方,但是其存在问题还是比较多。 一、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概述 (一)相关概念阐述 道德是人们生活中较为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道德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古代,道德不仅指处理人际关系之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原则以及规范要求,还兼指个人的行为品质以及修养境界。在现今,道德涉及的范围非常大,是好与坏、是与非、善与恶等高的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 职业道德是道德的一个特殊的领域,是一般道德在社会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它的形成与商品经济之进展有着随同关系,成为商品经济活动中一种全新的道德观。 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了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成为权衡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的优劣的尺度。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之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活动的范畴愈来愈普遍,职业活动的内容愈来愈丰富,现在商业银行会计行业就是其中一例。商业银行会计职业关系的变化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道德在商业银行会计职业行为以及商业银行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体现。现今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则以及坚持准则,提高工作技能,参与管理,加强,服务这八个基本的要点,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保持公正;通晓业务,能力足以担任会计工作;对银行企业加以保密,绝对不以非道德手段获得别人秘密;提供客观的信息,并予以充分揭示。 二、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培训的意义 商业银行会计的服务对象涉及到多个方面,供给的管帐信息无疑属于公共产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之发展,此外,商业银行会计职业道德能够积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搭档,调整工作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倘若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劣,那么严重影响到我国大众的切身利益。 大部分商业银行不乏职业道德素质颇高的会计人员。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的确确仍然发生还是一少部分违背职业道德,乃至犯的不耻作为。因此,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的意义非常重大。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是非常必要的。究其原因,无非是会计职业道德是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行为的必要保障;会计职业道德能够激发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自我涵养的主动性。强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能够建立全新的商业银行会计行业作风,培育会计人员的杰出工作德行,培育品学兼优之会计人才,维护会计行业之威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 (一)积极的一面 1.热爱自己的岗位 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只有热爱自己的岗位,才能敬重会计这个职业。现在的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一方面出于对会计工作的兴趣,另一方面出于当下激烈的工作岗位竞争,大部分的会计人员都热爱着自己的岗位。 2.服务意识逐步提高 当下的大多数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对于服务对象的服务意识是不断加强的,他们对服务主体非常忠实,心里面自始至终都是以服务对象的经济利益为主。与之同时,他们树立起强烈的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谨记把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是自己的责任以及义务。此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还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待工作,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得失,以谦虚文明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这样的文明服务促使他们的服务达到了高质量的效果。 3.守法合规意识不断增强 当下大多数商业银行会计人员都可以准确对会计职业权利与会计职业义务的关系对做出一定的安排并解,加强抵抗行业不正之风的本领,积极培养良好的遵纪守法之习惯,积极遵守企业组织纪律,并且积极履行维护财经纪律的责任,勇于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不断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使得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国民经济得到了良好地运转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职业道德观念较为淡薄 尽管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以及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的会计职业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业务活动有法可依,然而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当下有少量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漠,诚信意识不够,再加上他们的上司不乏一些法纪观念不正之辈,廉洁自律意志力不坚定,因此造成底层商业银行会计人员难以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丧失掉自己的职业责任感,致使他们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随意更改核算办法,会计核算混乱,财政体系丧失平衡,胡乱造假账,严重致使商业银行出现诚信风险。 2.保护客户信息的行为存在偏差 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具有很大的保密性,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是可以掌握大量的商业、工作以及客户信息。如果这些信息非特殊情况下是万万不能泄露的,倘若这些信息严重泄露,对于社会经济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3.缺乏钻研专业技能的精神 会计专业是一门专业技能很强的职业,当下我国多数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由于忙于处理繁琐的业务,难以抽空学习,再加之他们自主学习的意识不高,认为会计专业无非就是一些数据处理的简单问题,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学习,致使他们的会计专业知识量跟不上时代的信息更新节奏,导致商业行会计专业工作效率的下降。如果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不具备高质量的技能水平,会计信息是一种空谈。 4.违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人员在处理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之时,其务须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光明正大,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鉴于岗位的局限以及上司的影响,出现了很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与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违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有关。倘若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难以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贵伐,那么管帐信息大有可能会不真实,社会经济效益将大会损失。会计信息的本质要求为真实客观,倘若会计信息失却这 个特质,势必导致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失误,引起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局面之产生。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 目前我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整体表现为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质地,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现时银行交易中出现诸多的信用缺失事件,这与整个整体信用环境较差息息相关,使得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受到冲击,商业银行也不例外。 2.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 当下中国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职业人数逐步增多,构成的会计步队异常巨大,然而我国的会计队伍总体素质较低,懂核算、懂管理的员工不多。之所以会出现我国会计人员的知识面与职业水平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会计的要求的局面,是因为我国的会计道德教育边缘化,很多时候我国的会计,教学都呈现出我国教育的弊端--注重专业素质教育但是却忽略职业道德教育。这样培养出来的工作人员难成大器,造成违法行为时常发生,漠视法纪,银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纪律等执行得不严格,轻忽会计危机防备以及银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造,导致会计政策水平以及营业技能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3.内控制度和考核晋升机制不科学 防止管理疏漏需要依靠一个科学的内控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令人担忧。某些商业银行缺乏良好的内控岗位制约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会计岗位的设置难以互相约束和监督,而管理则是较为松懈和脱节,即使某些银行拥有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却缺乏一个健全的运行保障机制,如此势必助长个别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形成。 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的考核晋升机制也是不科学的。商业银行中的会计人员中的热爱自己的岗位,兢兢业业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另一方面就是他们得到的奖励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导致那些职业道德良好的商业银行中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挫伤,同时也滋生了某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滑坡。 这种不好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考核晋升机制不科学,重业绩而轻行为。 4.经济利益驱动,个人职业道德滑坡 前面提及,尽管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以及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的会计职业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业务活动有法可依,可是现在有些商业银行会计相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层,职业道德观念较为淡薄,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个人职业道德滑坡,进行商业银行的会计违规和做假账行为产生。因此,会计信息失真和恶性经济犯罪频繁发生,会计职能弱化。 四、如何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一)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当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持续完善,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公众中有着良好信用的人士以及企业,对他们的信用道德给予一定的奖励,运用大众媒体来宣传诚信的好风气。 其次,当局务须建立较为成熟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二)加强银行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职业道德良好氛围银行企业应当坚持"以德治企"的理念来塑造企业形象,用职业道德来树立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银行企业应当积极构建自己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培养企业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企业精神,注重行为规范方面的管理,把企业道德与企业的理念、行为、经营方向、发展战略、服务特色等进行系统科学的整合与策划,强调企业和会计员工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勤于风险,贡献社会,把"让客户满意、政府放心"作为价值观念,营造出一个职业道德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对提升银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培育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建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大有裨益。在对在校学生进行基本的会计学历教育的同时,也要对商业银行在职会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当适当对其进行培训,采取适应性学习,扩展性学习和系统性学习等多种于培训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采用讲授、讨论和研讨等培训方法,这种灵活的教育方式不仅可以提升会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性,还能减缓其工作与进修研习的冲突。此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加强职业道德自我教育,养成自觉抵制不良行风影响,提升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积极践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好习惯。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为了促使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更加健全,发挥职业道德的作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可以促使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之间有章可循,形成相互监督约束的良好氛围。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更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对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并且根据其结果进行相应之表彰和惩罚,建立起商业银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倘若缺乏科学合理之奖惩机制,那么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检查就会只顾着形式,却难以施展其应有的鼓励以及震慑功用。因此,为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对会计职业道德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督;会计职业道德应当纳入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应为商业银行会计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企业应当完善银行业内部激励机制,对银行会计人员检查中呈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的宣传,这样众多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者从这些道德楷模中得到鼓动的力量,营造抑恶扬善的企业环境。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银行企业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优良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展现企业特色,得到社会公众的了解、认同与偏爱,提高银行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以及竞争力,推进企业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职业道德论文:论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图书馆员继续教育与提高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提要] 本文从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动力和现实出发,提出将激励机制引进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管理,并对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馆员继续教育及其全面提高素质,进行了从实践到理论的探索。在文章的结构上力求层次清楚,在写作特点上力求逻辑性强,文通理顺,这既是征文内容的要求,也是笔者努力争取的一个目标。此外,在手法上从宏观着笔,微观收笔。 开展继续教育的迫切性,不一定为每个馆员所认识,但决策者从实际工作发展考虑,急需提高工作者素质,从而认识其迫切性。 一、信息观念和信息技术的冲击力,是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动力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知识日新月异。在我国图书馆,每个馆员面对信息观念和信息技术的冲击,都有一种适应变化更好地生存下去的需要。继续教育作为信息社会的产物,提供了满足这种需要的可能,成为“弥合昨天和明天世界差距的桥梁”。 基于此,汉川市图书馆于1994年底,将馆员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到关系全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战略地位,开展了以业余为主、上班为辅的馆员教育,坚持了3-5年,每年分两个阶段(学期)开展,力争馆员素质上一个台阶,作为一项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前提。 二、我国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现实 观念 当前,继续教育应该是指对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重要目标的培训。 虽然继续教育是“弥合昨天和明天世界差距的桥梁”,开展馆员教育是迫切和有长远效益的,但教育观念在我国图书馆界并未深入人心。一些图书馆在决策层即馆领导中,对馆员教育的战略地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较多的图书馆在管理层即中层干部中,对馆员教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认为科班出身的馆员学识已够丰富,足以应付业务的需要;或认为图书馆一般岗位工作简单重复,经过培训后,即可上岗完成任务。相当一部分馆员,对教育或逃避、或应付,甚至漠然处之。 对象 在我国,馆员继续教育是对从事图书馆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具有大、中专学历和一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的教育。教育对象量大、面广且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知识、技能等方面具有多层次性,因而开展教育必须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办学。 机构和管理人员 我国图书馆大多无专门继续教育或职工培训机构,也少有专职或专管的人员。较普遍的是,由图书馆人事部、馆长办公室、辅导部或业务部等负责馆员的教育管理,管理人员以兼职为主。 师资和教材 继续教育的师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师资以兼职为主,以图书馆内为主,主要来源于馆内业务岗位上的骨干,教学相长,又以此类教学活动作为这些骨干提高业务水平、开展自身教育的一种方式。 馆员继续教育的教材一般难尽人意,有些内容已显成旧或是馆员已经掌握了的,有些教材理论和实际工作联系不紧密,不能很好地学以致用。 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是必不可少的保证条件,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图书馆更难有时间保证。在汉川馆的教育实践中,只好以业余为主,上班为辅,实行时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业余学习;二是不在减免工作量和工作定额的情况下,上班时间学习 。 经费 我国图书馆员继续教育以公费为主,主要来源于图书馆事业经费。但教育的效果是远期的,效益是潜在的和隐性的,而经费的付出是实际的、现时的。因此,经费压力较大。从汉川馆实践看,自费公助加奖金是现实和可行的一种方式。 三、建立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 从图书馆继续教育的现实看,其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管理一般无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师资多样化且以兼职为主,教材不尽人意,教育对象多层次,内容多样,办学多形式,时间和经费难以保证,而学习是主观努力占主导地位的过程,这样我国图书馆员教育难以采用严格、有效地行政管理模式。 馆员继续教育的目标靠人去实现,成绩有赖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引起的,而馆员的学习动机和主观努力,不能完全由行政管理控制。但动机是由需求产生的,在教育管理中,引进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创造一种有利于提高馆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物质环境和心理气氛,通过对馆员不同需要的激励和满足,唤醒其开展教育,提高自身素质的心态,激发其学习动机、欲望和觉悟,从而可达到教育的有效管理,实现教育的各项目标。 汉川馆从1995年开始尝试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馆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力图通过激励机制,建立馆员教育管理体系,达到教育的有效管理。这种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教育,其内涵是“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学以致用”。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馆员通过教育,更新知识,提高能力,适应变化,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通过教育及其考评,将馆员素质同明确的量化指标、目标联系,将这些指标同岗位调动、晋职、晋级和职称评定等联用,作为聘用和晋级的主要依据,最终实现人才资源的更优配置和科学管理。这种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教育管理,包括观念转变、立法保证、规章制约,健全教育机构,控制教育内容以及建立考核评估体系等方面。 观念转变 大力宣传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树立危机感、生存意识和竞争意识,让馆员从主观上认识到教育的必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学习提高。学习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主观上重视和自觉对开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立法保证和规章制约。 据报载,北京市人大通过一项地方性法规,从1995年10月1日起,该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聘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需依法进行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学时。这样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馆员教育作出具体规定,为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立法保证。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汉川馆在无相应法规提供立法保证的情况下,制订了有关继续教育的暂行办法,对教育的目的、内容、课程及师资、组织管理、激励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按规定,全馆业务技术人员需参加教育,每年不少于40学时。该办法成为全馆教育的制约性规章,使图书馆教育有章可循。 从笔者自身情况来看。1986年3月,派至孝感地区(今孝感市)图书馆,系统地受到了为期一月的“全区图书 资料管理干部”培训。1988年9月参加电大图书馆学专业学习。1992年11月,参加由地区人事局、文化局联办的(全脱产)图书馆业务培训。1997年1月,参加汉川馆的业务培训。成绩合格,先后获得各级主管部门验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健全机构 有了立法和规章,还须健全执行机构,以保证法律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汉川馆在继续教育管理实践中,确定馆员教育由分管业务的副馆长负责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每月双周五组织全体馆员进行业务培训,然后进行考核,考分进入人事档案。 内容控制 继续教育的内容丰富多样,办学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使教育的内容控制成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汉川馆通过对课程、学时、学分等方面的控制和激励,将内容引导和制约到以下4个方面。 1)综合素质的提高教育,包括行为修养、职业道德、政治思想等方面的教育。人的素质比人的知识、智力对工作的促进作用更重要,提高馆员综合素质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2)图书情报专业教育,根据对象的不同层次开展。 (3)图书情报现代化新技术和新知识教育,多以研讨和馆内外讲座的形式开展。 (4)语文课程学习,包括外语、古汉语和写作等。 建立考核评估体系 对继续教育效益进行评估,认定教育的成果,可以用事实向人们展示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教育考核评估体系,是馆员教育激励机制的基础,有利于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教育及其激励机制,保证教育的质量,实现教育的科学管理,促进教育的发展。 四、全面提高馆员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图书馆作为集文化、教育、宣传、信息传播、服务于一体的社会公益机构,馆员的自身道德对图书馆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李鹏同志在致国际国联第62届大会的贺词中指出:“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的宝库,在推动世界文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高度的评价,无疑是对我们图书馆员神圣职责的肯定,也是对我们思想道德、敬业精神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更高要求。 馆员的思想职业道德,并非仅仅表现在“文明用语”、“态度热情”、“服务周到”等具体行为上,确切地说,素质才是一种“实力”,拥有“实力”的馆员才能成功地适应读者的各种需求。素质也是一种潜力,有了它就可以在岗位上作出有价值的创新。道德是素质的充分再现,是道德的基础,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慢慢积淀而成的,是人们内在的品质,包括政治思想、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伦理、法制观念、文化程度、科学知识、审美趣味、生活方式、身体状况等多方面的内涵。一个合格的馆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冲破陈旧的思想禁锢、狭隘的思维方式,自足的心理障碍,求稳的精神状态,增强勇于探索和实践的创新意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懂得现代化管理知识。否则,何以谈接待社会各类层次的读者群。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提高馆员的思想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总结,而且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 作为一名青年,更要注重自身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职业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文化工作者的形象。 作者:湖北省汉川市图书馆 许德鹏 文育红 职业道德论文:有关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推行以德治国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是实施以德治国的关键;以德治国、以德治官,对于增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分析其失范的原因,目的在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策。 一、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小康社会的发展。“以德治国”重在治理“官德”,为“官”要有“德”,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固有之义。对承担着治理国家任务的执政党各级公务员来说,只有达到了相当的思想境界,具备了相当的道德水准,才能胜任领导工作。“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公务员特别是高层次公务员,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他们的道德行为应成为群众的楷模和标杆。公务员对自己所倡导的道德身体力行,就会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群众,他就有人格魅力,就有威望;相反,如果公务员不能以身作则,以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言行不一,甚至贪污腐败却不以为耻,就不能做人民群众道德的表率,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就成为空洞乏力的说教,以德治国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公务员自身道德水平不高,还会使一些群众产生失望情绪,从而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导致“官德毁而民德降”的不良后果。公务员不同程度地掌握一定的权力,“官德”合格与否从根本上决定着权力的行使方向和效果,官德好的公务员会自觉为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福利,相反则必然会以权谋私,甚至祸国殃民,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灾难。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德’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行政伦理。新时期加强‘官德’建设,就是落实我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丰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以德治国”,迫切要求党和政府的全体公务员身体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模范地遵守道德规范,以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道德形象和强大的道德魅力吸引人民,团结人民,凝聚人心,带领人民群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机关的职能和对不通层次公务人员的要求制定出的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确立公务员的行为标准和道德标准,约束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的主观随意性,以形成和维持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引导、约束下,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就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管理制度、运作机制、领导行为等等因素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双向互动的。公务员行为的规范程度更多地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领导方式及其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这种程度越高,对公务员个体行为的规范作用越大。如果这些因素不稳定和不规范,其直接后果会造成公务员情绪上的不稳,心理上的不安,行为上的失范,管理上的混乱,就很难保证公务员行为的规范。所以,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行政机关正常有序地运行与发展具有保障作用,还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 科学化建设。 二、当前我国公务员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腐败现象丛生。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公务员经济犯罪的腐败现象呈现日益严重趋势:(1)贪污、受贿索贿现象逐渐增多。这几乎不同程度地遍及各个地区和部门。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利之所趋,便忘了职责之所在。(2)个案数额越来越大。由改革开放之初的几千元、几万元上升到近几年来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更多。当今世界最大的走私案远华集团走私案涉及案值530亿元,偷逃关税300亿元,相当于1999年海关关税收入比重的53%,相当于1999年GDP比重的0.34。(3)贪污受贿公务员级别越来越高。2002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3269人,创出历史最高;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2002年亦出现历史最高点为819人。(4)法人犯罪、团体犯罪越来越突出,涉案人员较多。这些腐败现象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83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腐败案件所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491.3亿元,平均每年25亿元左右。1999-2001年这一损失平均每年高达占GDP比重的14.5-14.9%。据报道,目前逃往国外或失踪的官员人数己达数千人,卷走贪污的公款高达130多亿人民币。① (二)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蔓延成灾。当前公务员的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表现有:第一是玩数字游戏,虚报产值与速度;第二是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为求升迁,不讲良心道德,置党性原则不顾,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和贴金工程;第三是对成绩无限夸大,甚至无中生有,对失误则尽力隐瞒,大化小,小化了;第四是好说空话、假话、大话,哗众取宠,沽名钓誉,捞取政治资本。由于急功近利之心,上级领导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和空口号,而下级则疲于应付,在不能完成的压力下只好作假;而某些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者又不察实际,满足于听汇报和看报表。结果是,敢于弄虚作假的得到 肯定、褒奖甚至提拔,而说实话者则受到批评甚至处分。再加上有的上级领导有意无意地纵容下级弄虚作假—搞贴金工程,提高自己的政绩,而一旦出了问题责任是下级的,自己最多是检查不严,甚至可以推做不知,给了弄虚作假者可乘之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上级乃至中央决策的准确性,甚至导致决策失误,危及国计民生,阻碍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享乐主义成为时尚。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由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上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及时行乐”成为一些公务员的生活哲学,享乐主义蔓延开来。这些人玩世不恭,超前消费甚 至奢侈浪费。他们追求感官的刺激,忽视道德情操的陶冶。尤为严重的是,一些公务员在当地群众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下岗职工愈益增多、不少学龄儿童无钱上学的情况下,仍挥金如土,暴珍天物。长此以往,日积月累,将泯灭公务员的理想与斗志,消弥公务员的创业精神,毒化社会风气,引发民心混乱,最终导致社会动乱,党变质,国家变色。可以说,享乐主义特别是公务员的享乐主义成风之时,就是国家、民族衰落之日。 (四)官僚主义有所发展。官僚主义是公务员道德建设问题上的瘤疾,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深恶痛绝的、群众异常反感的问题。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并 分析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及严重危害。在新的形势下,公务员中的官僚主义又衍生了一些新的形式,表现最突出的是一些公务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想问题做决策凭主观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溜人,逃避政治责任;还有就是一些公务员变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当官做老爷……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再就是还有少数公务员职业道德感严重退化,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这样的干部为数虽少,但是危害却不小。官僚主义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严重的道德不忠诚和背叛,是对公务员从政道德的裹读和践踏,其危害不可小看,不但给国家政治经济及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还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公务员的道德失范问题比较突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①胡鞍钢,“巨大的腐败黑洞:10类系统性腐败的经济损失”,《纪检与监察》,2003年第7期。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腐败问题严重,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那么导致公务员道 德失范的原因是什么呢?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一)封建残余思想文化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根本上说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自然和半自然经济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小生产的习惯势力也大量地存在,就成为封建残余思想寄生和繁衍的温床。列宁在论述苏维埃政权中的官僚主义的原因时指出:它是“小生产者散漫性和萎靡状态的上层建筑”。邓小平也说过:官僚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大生产是根本不相容的。为了彻底肃清封建残余思想,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改改,迅速发展生产力,创造其不能存在的物质基础。 (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 对外开放是我们党新时期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是在世界各国经济紧密联系的今天,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国外广大资源及市场更快地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坚持。但它也有不利的一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处在资本主义包围的十分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同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往,使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有了渗透进来的可乘之机。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各种方式,或用腐朽的世界观侵蚀,或用金钱行贿收买,或用美色和腐败的生活引诱,使党内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不坚定分子蜕化变质,达到其“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 (三)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法律等改革不配套 1.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以往我国的政治体制一直实行的是金字塔型的权力控制,它以政治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把整个社会都纳入政治权力的掌握之中,以政治权力为中心调节包括经济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在内的一切社会关系。由于我国产权关系长期得不到界定,再加上政治权力在计划经济时期调节和控制经济活动的历史惯性,我国的资源配置权力绝大部分仍然由政治权力掌握,而不是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社会,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由市场来调节。在我国当前的“准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国家和政府的控制能力减弱,控制手段滞后,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导致 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权力过分集中。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及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等因素为权力腐败产生了滋生的土壤。 2.法律体系不建全、不完善。一是立法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一部分制定于计划经济这个大背景下,其基本内容己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外,还存在着诸如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治标的多,从总体出发治本的少;政策性规定多,法律规定少;原则性规定多,预防性和操作性规定少;要求遵守的内容规定多,而违反规定内容,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少;有关个人违法违纪的规定多,有关法人犯罪、集体违法违纪的规定少的问题。二是立法相对滞后,缺乏超前性、预防性和实效性,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由于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立法体系不建全,一些权力主体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私分国有资产。再加上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已有的解释多是个人的学理解释,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或“两高”进行司法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腐败犯罪具体适用法律难度比较大。由于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民众对一些腐败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今天公务员道德建设的需要。 (四)对公务员当前的物质利益补偿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而我国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却还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相比,而且就以我国目前的物价水平来说,也仅处于稍高于温饱状态的水平。而在高通货膨胀的年份,其实际收入还要下降。虽说是:“革命党嘛,只要有饭吃就行,以不饿死人为原则。”①但追求比吃饱和穿暖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毕竟是和平时期每个人的客观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②所以,随着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仍把公务员的工资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就很容易使其中的一部分人失去心理平衡,铤而走险,走上以权力为手段和换取工资以外收益的道路,导致公务员道德的失范。 四、加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策 公务员的腐败和道德失范,是人类社会管理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恒久的话题,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还要对之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治理。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治理公务员道德失范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一)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 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重要的是要抓好廉政教育。公务员的失德行为根源于思想道德的堕落。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祛除公务员思想上的病毒,治疗其道德上的缺失,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 1.要把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廉政建设的首要位置,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革和创新。等老一辈革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党员干部特别使公务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的信念教育、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直强调思想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反复强调对广大干部要经常进行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明确提出反腐败斗争要以教育为基础,牢固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线。同时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以德 治国的思想。 2.在廉政教育的内容上,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加强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发扬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的传统,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的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贤任能,开拓创新,善于进取; 3.在廉政教育的方式上,要靠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监督措施要到位。事实反复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倾向于腐败。因此,廉政建设中,监督是关键。人类有史以来,就有权力和道德的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最本质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 (二)以法治德,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1.要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确立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严禁公务员以其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牟取任何私利。如禁止在职公务员经商,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严格规范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辞职必须履行规定辞职程序并且对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建立公务员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限制公务员的配偶或子女从事赢利性活动。 2.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各级公务员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配偶和子女及其与其相关的财产收入;对于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要公开申报其财产;推行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制度;在应酬活动中可以接受与本部门有日常联系的团体和人员的礼品、宴请,也可以接受重大节日期间的赠礼、宴请,但事后必须向主管机构汇报和登记。 3.要制定《公务员道德法》,使公务员的道德行为有了统一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执行机构, ①《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2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如道德规范局,负责对道德法规、政策做出解释,并提供道德咨询等。 4.制定《反贪污法》。如新加坡的法律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应是全体公务员;明确贪污的概念,即一切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接受报酬的行为都属于贪污受贿,并要明确贪污的标的“报酬”的范围,包含现金、礼品、贷款、佣金、免除债务或义务、免受罚款或起诉等。 5.要实行政务公开立法。将国家的行政法规、决定、文件等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如可以在政府的网站上,也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使得公民可以及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也便于公民监督公务员的道德行为。 (三)对公务员进行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 虽然,腐败是由贫而不是由贪引起的,但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现状来看,我们还不具备“高薪养廉”的条件,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予公务员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将其工资收入提高到社会中等偏高的水平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还是应该的。我们要想遏制公务员腐败和道德失范现象,使其不以权谋私,就要求公务员除工资收入和法定奖金外,不能再有其他的收入,而这种要求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高收入队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做到。即使我们依靠其他手段能维持公务员的廉洁,但低收入也难以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行政部门来。而那些虽然廉洁但低素质的公务员同样不是我们所 希望的,也是不受人民的欢迎。所以,加强对公务员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也是解决腐败和失德的有效途径之一。就目前中国国情而言,对于公务员尚无法做到高薪养廉。虽然近一年来,我国多次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收入,但其合法收入与其相对应的消费处于不平衡状态。所以在我国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公务员的收入,使其能以合法收入满足其正常消费。另外,对于国家公务员,应大力增强其收入的透明度,将他们收入水平公之于众,使其隐性收入明朗化,以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例如,新加坡政府利用中央公积金制度,对减少甚至杜绝公务员的“59岁现象”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新加坡政府把公务员每月工资的40%作为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里等公务员退休后才能支取。这40%的公积金,只在公务员的工资中扣除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也就是说,国家除了每月发放公务员工资,还要在其公积金中补贴工资总额的18%,一个公务员如果从20岁多参加工作,到退休时将会有一笔数目巨大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多则几十万,少则十多万,足够保证过一种优哉游哉的高素质生活,吃穿不愁,颐养天年。中央公积金是实在而可靠的保障,是向公务员提供的良好福利待遇。有鉴于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再可能以少数风高亮节的人民公仆“穷而愈坚,不堕青云之志”的标准,要求大部分的公务员在清贫的生活环境下保持良好的行政伦理水平,我们更应该在“重典治乱”的原则下,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以薪养廉”的伦理化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总之,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其主题是永恒不变的,即公务员始终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 职业道德论文:娱乐记者与主持人职业道德底线 随着信息发达“步伐”的加快,快节奏的竞争生活让人们感到很大的生活压力。娱乐生活越来越被人们所追求,所谓娱乐包括健身,比如爬山,散步,旅游等等。这只是我们生活中比较真实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报纸,杂志,电视,网络为我们带来的大量的娱乐新闻。也是通过对别人的隐私生活使自己得到愉悦。这就联系到娱乐记者。细细想来,面对娱乐圈的多彩世界,娱乐新闻记者要如何去报道呢? 对于记者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传播引入市场因素之后,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传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加之媒介或记者自身放松要求,随波逐流,频频出现丧失职业精神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 第一,经济利益的驱使。眼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财富崇拜为兴奋点的社会大环境,对一些记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凡事以经济效益为上,一心扑在钱眼里。此外,由于采访工作是一项高强度、快节奏的重脑力劳动,让很多人觉得记者是吃青春饭,只有年轻人才顶得住,得趁年轻“揾多点”。因此出现了部分记者只求眼前实际利益,放松了对自己素质和职业的严格要求。 第二, 政治 思想 教育工作的忽略。一些媒体的领导认为只要记者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犯错,其他的问题无关大局。于是对收受礼物、红包、纪念品等往往睁只眼闭只眼,放松了对属下新闻记者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有的单位,一年到头难得开一次业务例会,政治学习例会就更少之又少。 第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有的媒体主管部门对记者操守的管理存在盲点,监督不严、监管不力,奖惩机制未够完善,一旦记者出现了事故也只能听之任之。 对于娱乐记者来说,一部分人在工作之中难免会受到以上三点的干扰。 进一步的说有的不注重个人隐私,有的肆意篡改,有的扭曲事实,有的收受钱财做粉饰工作,有的夸大其词,有的形象丑陋,不尊重对方,有的偏离职业性质,以记者之名号赚取或者骗取钱财,做炒作者。这些人丧失的是个人道德的培养,个人素质的提高。 一些编辑每天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娱乐新闻,常常陷于两难的境地,刊登呢?不知是不是故意炒作,有些新闻甚至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不刊登呢?又怕漏掉了确有其事的爆炸性新闻,不能抓住读者的眼球。 我国的传播业正在经历一个艰难的时刻,建国以来我们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经验,更没有娱乐报道的经历。没有本行业的职业意识,没有自律的自觉,除了简单模仿外,一切都在摸索中。报道明星,何种情形下的事实可以报道,何种事实不宜报道,何种事实适于粗线条报道而不宜细致入微,如何把握评论的分寸,区分适度幽默和侮辱的界限,照片和图画如何既具有新闻价值,又要防止低俗或侵权,如何区分“满足公众正当合理信息要求”和“迎合低级趣味”,如何在娱乐新闻的报道中掌握好公众人物的隐私界限…… 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工作中,我们只能用“心”去做娱乐新闻。 一、规范的心 娱乐新闻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提供一种茶余饭后的谈资和消遣,似乎与其他新闻有些不同。那么,娱乐新闻是否例外于新闻职业规范?遍翻新闻理论着作,娱乐新闻和娱乐记者并没有单独定义的内容,娱乐记者只是因为报道对象与娱乐界有关得此称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新闻记者没有两样。报道编辑娱乐新闻,同样受到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约束。所以,编辑不能因为自己是娱乐版的编辑,便可以在业务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相反,更要用“心”去学习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只是在报道方式上,可以适当地活泼些,适当地有些幽默,但是不能发展到侮辱人格和侵犯隐私。 二、客观的心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包括事实与价值判断分开,全面、准确与公正。所谓公正,是指编辑要谨慎评估新闻事件的所有重要事实,做平衡、完整的版面规划,不偏袒任何一方。10多年前,孙旭培教授在研究我国报道方法演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报道经验提出了新闻报道的平衡的概念,提出:“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有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准确地反映事物及其内外联系,是表现令人更加信服的倾向性,是寓倾向性于全面、客观、公正之中。” 运用到具体的新闻事件报道中,就要求编辑全方位的报道各方,尤其是对立方的观点和意见,公正分配版面份额,客观陈述事态的发展。编辑过程中尽可能地摒弃个人好恶和观点,保持中立的观察者的角度编辑新闻事实和对立双方的观点,甚至应当为新闻事件所涉及的双方(或多方)提供平等利用版面发表意见的机会。新闻失去公正,媒体就会失去人心! 比如去年5月闹出的在新京报社发生的窦唯烧汽车事件,之前,已经有一系列不利于窦唯的新闻事件出现,比如4月5日该报曾有文章《丁武奉劝窦唯去看心理医生》,其中几个小标题分别是:昔日爱巢人去楼空,窦唯偶尔回来栖身;窦唯自我封闭,很少跟摇滚圈接触;高原生活困窘,窦唯只给500元生活费;丁武夫妇奉劝窦唯,希望他去看心理医生。4月7日该报发表评论《窦唯骂出心声,我们只听见娱乐》,4月26日,《新京报》发表文章《对窦唯,你不能想当然》,5月10日该报再发文章《窦唯否认骂李亚鹏虚伪》。这些报道和文章,对窦唯与两任妻子、王菲的现任丈夫李亚鹏、摇滚歌手丁武之间的感情、利益纠葛进行了细致煽情的描写,甚至说了那么多的尖刻和侮辱人格的话。这样的新闻,无论是记者还是编辑,都失去了一颗“客观的心”,我们都没有采用,只是在发生了窦唯烧汽车事件之后,作为新闻链接出现,让读者明白事情的前因后果,窦唯烧汽车的新闻,也并不单单报道窦唯如何言行粗鲁,如何打砸报社,如何点燃汽车,而是从窦唯的角度、网友的反映、媒体的反映等多角度编辑反映这一则新闻事实,让读者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窦唯的行为。 三、人文的心 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贯穿人文理念。娱乐新闻的主要报道对象是公众人物。由于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明星作为一个受关注的对象,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明星的行为无论多么隐私,在涉及公民的知情权时应该退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公众人物”的私生活都可以肆意报道。比如媒体对王菲生孩子的“贴身关注”,客观上让一个六甲在身的孕妇寝食不宁、分娩地难定,这样的知情权消蚀了媒体应该有的道义和人文关怀,也误解和辱没了受众的合理兴趣。 娱乐新闻作为新闻的一种样式,迎合了受众在不断满足物质需要之后的娱乐消 遣需求,也符合我国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走向。但是,娱乐不是去新闻化,娱乐媒体应该秉承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追求新闻效益的时候,还要兼顾社会效益,做有操守、负责任的媒体。娱乐新闻业者也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恪守传播原则和规律,尊重他人,尊重自己的职业道德。 2006年度“中国最具价值主持人”排行榜,李咏以品牌价值5亿元蝉联冠军,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李咏在内的一些着名娱乐节目主持人由于自身的负面新闻的影响,仿佛一下子由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转变成了娱乐事件的制造者。早前李咏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曾坦言自己“已经触到了央视的娱乐底线”。美国文化传播学者波兹曼撰写的《娱乐至死》一书认为,电视决定我们如何认识世界。一个民族的主流价值观应是积极进取、明荣知耻的,否则这个民族必然走向衰败。①电视起着十分重要的精神引领和文化导向作用,正因如此,对于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应该有所限制。 2006年10月29日落幕的第六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颁奖典礼上,中国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李咏”再一次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走向了备受争议的风口浪尖。观众对他嚼着口香糖带着墨镜上台领奖的举动很不满,尤其是他随意调侃孕妇蒋勤勤的举动,更是犯了“众怒”。当晚许多网民就在网上对此展开了批评。而一篇题为《李咏,你的“娱乐”底线在哪里》的博客文章更是在各论坛转贴,作者在博客中写道:“正所谓‘露多大脸、现多大眼’,李咏没忘了在金鹰奖颁奖典礼的舞台上张扬自己,但是他的这次张扬却让人感觉到十分恶心。” 央视作为一个承担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媒体,它的娱乐底线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也许不能用一句话来做简单的概括,但是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媒体性质决定了主持人的娱乐尺度 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中央电视台一向宣称以社会效益第一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这里我们还是援引李咏自己的话。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否受到央视的某种限制? 李咏:任何电视台的主持人都会受到限制,国家电视台更是突出。 .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否觉得央视的娱乐尺度不够宽? 李咏:主持人是一个要充分展现个性的位置。作为央视主持人,个性张扬的程度以及分寸的把握,是需要拿捏的。 中国新闻周刊: 这个分寸在哪里? 李咏:通俗不庸俗,风流不下流。 在社会效益第一的中央电视台,首先必须认识到自媒体的性质,它是政治性媒体,所以其节目也必须体现出权威性与公信力,实行“精英、精品、精简”的策略。②在这样的媒体环境中,其娱乐节目本身趋向于益智类的(幸运52、开心辞典)或是表演性质的(非常6+1、欢乐中国行),而非单纯的搞笑节目。央视本身性质决定其娱乐节目主持人必须受到限制,把握娱乐尺度,要能体现出国家电视台的风范,要能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用李咏的话说就是要通俗不庸俗,要以奉献出精美的节目为目标。 2.主持人的素质与职业道德决定了娱乐底线 优秀的娱乐节目主持人不能人云亦云,不可过分程序化,应该彰显出自己的个性,反应要灵敏,对一般的事物最好能有出乎意料的见解,然而这种个性的张扬必须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切不可哗众取宠,或是将自己出人意料的见解建立在嘉宾或观众的痛苦之上。“毒舌”事件中李咏貌似个性的麻辣点评,不仅伤害了参赛选手,也让绝大多数的观众难以忍受。 优秀的娱乐节目要让观众在捧腹之后还能有回味的东西,这就要求娱乐节目要有精神内涵,主持人应该有一定的深度。而且主持人作为传播主体在出席公众场合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轻浮,李咏在金鹰节一句喜欢“年轻漂亮”演员的玩笑话就惨遭恶评,被观众认为没有内涵。幽默是需要智慧的,哗众取宠会适得其反。能让人笑还不是关键,问题是要用在地方,要有亲和力,最好有深度,反映的东西也要积极。 然而,李咏作为央视名嘴在2005年7月19日与朱军、崔永元等主持人一起严肃地开会讨论“综艺、娱乐节目的低俗化倾向”问题,并向全国同行发出了倡议。倡议称,主持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增强社会责任感。此外,倡议还要求主持人要展示健康形象,主持节目要大方得体、用语纯洁规范,杜绝低俗、媚俗、颓废、宿命、无聊的内容,拒绝粗话[,!]脏话、庸俗调侃、打情骂俏、奇装异服、怪异造型。会上还颁布了《广播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播音主持自律公约》。这里我们来看看有代表性的两条(2): 第九条:行为要得体,活泼而不轻浮。举止要正派,亲和而不失礼仪。避免粗俗和媚俗,反对矫揉造作。 第十四条:感情要真挚,避免煽情、挑逗。 从这些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央视需要的是行为得体,不轻浮、高品位的娱乐节目主持人,然而李咏在金鹰节上的表现似乎与条款有些出入,行为有些出位。 3.道德约束与舆论监督决定了娱乐底线 中国素来被称作“礼仪之邦”,自古以来就有重视社会公德的优良传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古代哲人历来主张“仁者必敬人”(《荀子·臣道》)、“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从生存交往视野中来看娱乐节目主持人,他们也必须真诚地面对嘉宾、选手和受众,而这种真诚首先应该表现为尊重。如果主持真的能够做到心中有人,尊重他人,其实也就是对自己的尊重,对节目的尊重。 如果说道德的约束是否能够起到效果,主要取决于主持人个体,是其内因的话,那么强大的舆论影响,这种外因的作用就迫使主持人不得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遵循娱乐的限度。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观众能够及时地反馈自己的意见,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于主持人的监督。 优秀的娱乐节目主持人应该是能够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既张扬个性又不失亲和力,既睿智幽默又富有内涵深度,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媒体的游戏规则,清醒地明了自己的娱乐底线 职业道德论文:试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对社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精神领域中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基础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一抓到底。 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在经济改革发展中,一些大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现象,制造泡沫经济,扰乱经济秩序,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良的负面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负面影响,原因是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制度不健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蔽,作假技术不断发展;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提出的要求更高,所以加强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很有必要的,它首先是有利于社会,因为它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从业会计人员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2.1 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专心致志地对待自已职业,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学苦练,刻苦钻研,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已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1.1 认识到位,敬业奉献。会计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自始至终都是以他们对职业的认识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态度作为行动的指导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会计是人人必求的工作,或认为“会计难当,职权难用,成绩难见,违纪难免”等,这就必然会在其工作中产生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2.1.2 热爱工作,敬重职业。每个人只要热爱自已的本职工作,搞会计工作也是一样,全身心地投入自已的事业,在平凡的岗位上会现不平凡的业绩。 2.2 办事公道 处理各种职业事务公道正派、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公开公平。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服务于社会。 2.2.1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出现偏差。对一些损失浪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开支,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把好关,守好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 2.2.2 加强学习,明辨是非。不断提高识别能力,明确是非曲直,分辨善恶美丑、有敏锐的洞察力。对不同的对象一视同仁,秉公办事,不能因职位高低、贫富、亲蔬的差别而区别对待。 2.3 诚实守信 诚信是金,诚信是立身之本,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品质,也是职业道德的最基本准则。 2.3.1 做老实人,办老实事。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只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真实正确地记录,如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才能实现会计核算,监督的真正内涵。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2.3.2 保密守信,抵御诱惑。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2.3.3 执业谨慎,信誉之上。会计人员要坚持职业操守,讲信用、守诺言,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 2.4 廉洁自律 会计的工作直接涉及和影响国家、单位、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的经济利益,所以,会计人员必须是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4.1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共同作弊。 2.4.2 会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严格自律、自我约束、抵制不正当的思想和行为,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这既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 2.4.3 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3、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保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我们必须持之以恒,落到实处。 3.1 热爱本职,树立形象 会计人员要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弘扬时代精神,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时代脉搏,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3.2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会计人员作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实施者,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自尊、自爱、自律、珍惜岗位。多学习相关法规,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消除一些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风气。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问题,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不存私心,不怕打击报复,能自觉、大胆地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原则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的保障。 3.3 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公正无私是检验每一个会计人员有无职业良知,是否尽忠尽职的试金石,只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才能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 就是不湿鞋。”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时刻刻都以国家法规、财经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在工作做到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敢于抵制一切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 3.4 廉洁从政,克己奉公 廉洁奉公是会计人员应当遵守的一条重要道德行为准则,也是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德。会计人员直接掌握着财权,整天跟“钱”打交道, 受到利益诱惑的机会要比其他职业多得多,因此更要时刻把握好自己,不为金钱所动,不做金钱的奴隶。清正廉洁,是对会计人员的根本要求,更是考察一个财务人员是否真正称职的前提。 3.5 提高技能,强化服务 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使自已的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真正起到当家理财的作用,主动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成为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注重自身修养,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待人,正确处理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为管理者服务、为人民服务。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属于个人意识形态的范畴,但它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将有利于会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职业形象,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能使从业会计人员成为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职业道德论文: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要求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任重而道远。笔者以为,必须从加强职业道德入手,因为高尚品德是一个人一生事业的基础。 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必须把法官职业道德作为一套独立的自成系统的规范放在突出的位置,内化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职业道德是“基石”。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官素质的考核应把握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格。把正直即“高尚的职业道德”放在首位,这是对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因为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官的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保障。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道德素养,正确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法官判断是非必须处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中。“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因而,每一位法官都要在内心深处默默地、永远地、坚定地记住:自己便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要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点滴积累维护公正。 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官的公正、权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绝非仅仅是养家糊口的谋生之计,更是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为真正的人,决不能随世沉沦,追求俗利。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抵御任何形式的诱惑,才能做到公正判案,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其实,比起普通百姓,法官会更多地面对诱惑和考验,在审判岗位上真正做到固守操守,承受考验,比常人更难,只有心平如镜,追求简朴的生活,不慕虚华,才能抵御金钱、女色、权力的诱惑。 法官职业道德还要求法官忠厚、谨慎、谦和、耐心。法官还要耐得住寂寞,慎交朋友,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低调处世,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应该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带入审判之中。 司法为民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新的时代特征。法官要时刻牢记宗旨,强化民本意识和孺子牛精神。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我们正处于一个加速变革和推进法治的时代,一个重视秩序和强调权利的时代,一个追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时代,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司法机关和法官以更新的司法理念行使司法公权。在法官的骨子里和言行中,要带着真心、付出真情,始终把人民群众强烈的公正呼声作为司法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的最大面和最高度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这就是新的时代对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新要求。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都对该职业的高贵及其深刻的问题有所认识。”“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对法官而言,要正确行使审判权,必须具有意志及道德勇气,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更不能挟私欲于公权之中。“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由此可知,法官职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如此之重,非职业道德高尚者不可胜任。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道德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社会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职业,但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每一种职业在道德上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自己独特的道德标准,如行医要有医德,经商要有商德,从艺要有艺德等。作为执行国家法律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官同样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所谓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处理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是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 检察官所从事的是执行国家法律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人类理性的升华,其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而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的使用,确切地说取决于司法官对法本身掌握运用的程度和司法官的良心,因为法律最终要靠人来执行。万物人为本,执法者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正如当代美国大法官奥康纳在北京大学讲学时所说的那样“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古人云“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要求检察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司法官,检察官做为国家权利运行的监督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行为具有强烈的象征性和示范性意义。如果检察官没有良好的、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知法犯法,贪赃枉法,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而且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宁。因此,检察官应该是司法文明的倡导者、维护者,公平正义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通过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的辐射作用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影响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公平正义理念在整个社会的确立和深化,促进整体道德水平和社会风气的提高。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做为当代的人民检察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__年专门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概括为八个字:即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一)忠诚。忠诚是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1、忠于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人民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要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声誉,绝对服从党的领导。 2、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其强制力来保证其统一正确实施的,人民检察官只有忠诚于国家,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加强法律监督的目标,才能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 3、忠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忠诚于人民说到底就是对党的背叛,因为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民心者得天下,人民检察官必须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赞成不赞成做为自己工作的座右铭。 4、忠于事实和法律。事实和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忠诚于事实和法律,就是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强化证据意识,牢固树立证据观念,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人民检察官的人生目的和理想就是献身检察事业,检察事业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事业,当好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历史的选择,必须义无反顾。无论是查办职务犯罪,开展法律监督,还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不管遇到多大困难,遭受多大挫折,都应常怀对人民检察事业忠诚之心,不犹豫、不动摇,坚定不移,追求到底。 (二)公正。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公正作为立法的目的,执法的目标,历来是古今中外有识之士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早在我国秦汉时期,人们就对其做出“正义、正当、公道”的解释。同时代的西方国家也有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和正确”之说。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机关更把统一执法思想,追求执法公正做为自己孜孜以求的目标,把它做为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核心内容。要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官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一身正气,秉公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事关国家生死存亡和我们党荣辱兴衰的高度把握好公正执法的底线,坚决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依法、正确地独立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认真地执行法律,不掺半点私情。 (三)清廉。清廉是指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清廉是为官者从业必备的道德操守,人民检察官对此应有更严格的要求,要重担面前不低头,成绩面前不昂头,遇到困难不垂头,重金面前不昏头。要自觉遵纪守法,淡泊明志,克已奉公。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拒腐防变。时刻做到淡泊名利,甘于清贫,耐住寂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坚决抵御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正确把握是与非、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的界限。处理好法律与权力,法律与金钱,法律与美色的关系,绝不能以情换法,以权滥法,以钱卖法。做到不贪于财,不徇于情,不苟于利,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牢记入党誓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政治本色不变。 (四)严明。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执法严明,是人民检察官职业观念、职业纪律、职业作风和执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检察官在工作中依法办案要严格,思考问题要严密,调查研究要严谨,处理事情要严正,对犯罪分子要严惩。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同其它机关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执法中要起表率和带头作用,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必须严格,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在执法中既要考虑到公正执法,又要考虑到执法为民。思考问题要严密细致,调查研究要严谨 周到。注重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要深入实际调查,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办案中不要被权势折服,在各种诱惑和阻力面前执法如山,刚正不阿。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严格执法,严惩各类犯罪分子,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 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重在循序渐进,日积月累,对于任何一位检察官来说,其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他对崇高的司法道德不懈追求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教育及自觉的修养才能形成的。因此,人民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自觉地不断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努力在职业思想、职业信念、职业情感和职业行为等各方面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最后达到潜移默化,水滴石穿,逐步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努力达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要求。要努力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一)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是人的一种意识反映,在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将教育做为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一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不断陶冶道德情操。我们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和许多传统美德,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这些珍贵的道德遗产,对我们今天开展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值得很好地继承和发扬光大。二是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发挥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的作用,使其明确应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牢固树立检察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用检察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检察职业道德做为立身之基和处世之本。三是将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与检察职业纪律教育、检察机关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用“警示教育”的方法,对不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达到前车之辙、后车之鉴的警戒作用。 (二)提高人民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检察官的检察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最关键的要解决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靠科学理论来启发人、说服人,最终才能转化为广大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检察官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一个专业素养不高的检察官仅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公正执法的良好愿望,对法律不熟悉,对业务不精通,就可能徇私枉法,结果亵渎了法律,践踏了民主,导致检察职业道德的沦丧。所以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必须从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双管齐下,齐抓共管,解决检察干警的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促进检察人员的检察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同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通过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措施,既要发现一批精英型检察人才,又要淘汰一批难以适应检察工作的人员,把好入口,疏通出口,使检察职业道德修养随着检察事业的进步从总体上提升一个新的档次。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切实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可以肯定地说,检察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完全可以信赖的,但也不容讳言,在我们的队伍中也确有少数人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利用检察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执法不公、为检不廉。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和尊严,为此,在检察队伍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要敢于找问题,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加以解决。严肃查处个别因为违反职业道德走上犯罪道路上的人员,警示大家遵守、践行好检察职业道德。 (四)强化检察官法律信仰,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在我国,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吏治腐败是最根本的腐败的话,那么检察官正好处于抵制这两类腐败的桥头堡位置。检察官办理案件,查办职务犯罪,面临着各种诱惑,也面临着各种压力与挑战。而对法的绝对信仰是在复杂形势下考验检察官维系职业道德的重要砝码。人民检察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才能秉公执法。因此,必须引导检察官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检察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与此同时,还要引导检察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客观、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检察官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 (五)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机制,强化职业道德修养的外部约束 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体系尚未完备,仅靠检察官自觉提升其职业道德不能达到理想的境地。因此,有效的外部制约仍将是养成和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不可缺少的依托和前提。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中他律机能的发挥将在很长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他律,最主要的就是以监督来完善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这种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一种适当、有效的规则,使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遵循这种规则。这种监督不仅是对检察官行为的规范、对检察权的制衡,也是对检察官的爱护和保护。同时还要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检务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办法,依法公开检察业务办案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让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直接由人民群众来评定。 (六)奉行高薪养廉政策,确保检察官应享有的待遇 现在,虽然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其经济收入与社会其他行业高收入的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有时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一部分检察官因收入微薄而忙于搞第二职业。尽管近几年国家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但由于工资要由当地政府来解决,一些经济困难的地方,检察官所增长的工资也就变成了“在历史的档案里”。记得革命烈士写过一篇文章叫《清贫》,文中所倡导的是共产党人要过着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诚然,这是共产党人不应丢掉的一种美德,但现代社会倡导的清贫,并非单纯意义上生活待遇的艰苦朴素、一贫如洗,更多应指工作作风上的清正廉洁。检察官本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一支队伍,从事检察官这一职业的正当报酬应足以保证其衣食无忧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经济地位。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因此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还要动用经济手段,即大幅度提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达到高薪养廉的功效。要使检察官的工资高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并建立独立的财政保障体系,免除执法的后顾之忧。这种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型策略与途径。 职业道德论文: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理解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诚信、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强;注册会计师难以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执业过程的问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判断的质量不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品德不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大等。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乏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的信条和灵魂就是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主要特征,也是保持其职业操守的根本所在。然而,在我国,由于收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独立性。据统计,“脱钩改制”后我国有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6万多名注册会计师。不少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不是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采用低价竞争策略和支付回扣、佣金等方式,甚至以丧失独立性为代价,对企业管理当局言听计从,以求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在社会地位、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这是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根本原因所在。 2、注册会计师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总体水平不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与注册会计师制度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目前,我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中,从职业素质上看,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不如意,年龄偏大的缺乏必要的现代会计知识,年龄小的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缺少实践经验,因而缺乏“领军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注册会计师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由此看来,不少注册会计师不具备必要的敬业精神,漠视造假对职业信誉的影响,对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风险很大,更有一些注册会计师目光短浅,不惜以损害事务所信誉乃至行业形象为代价,主动参与造假。 3、对注册会计师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沿袭了行政体制,属于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由于行业利益的软约束和信息不对称,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从而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财务信息失真和审计造假问题。但是时至今日,真正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诉讼案件仍然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因审计造假而受到的查处责令赔偿概率较低,即使被发现,受到处罚的力度也较低,因此,造假的成本仍然远远低于造假的收益。可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由上述的职业道德问题看来,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一件必不可少的工作。注册会计师的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长期渐进的培育过程,需要注册会计师自我完善,行业协会的积极培养,以及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和职业环境的逐步改善。 1、相关法律的完善 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得以贯彻落实。首先,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建立起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实施细则,保证注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能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其次要衔接好各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能真正起到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2、执业环境的完善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个人修养,社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执业环境是保障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执业的必要外部条件,而要想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当务之急就是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规范会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设定最低收费标准,用市场机制引导按质论价,限制低价无序竞争。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公开曝光,使违法事件无处可逃。整合各事务所资源,走规模经营,发展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形式 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与禁入制度,严把行业入门关,不仅从学历上,还要从思想道德方面进行考察,从根源上减少各方面素质不过硬的人。而对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或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使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职业敏感性。 综上所述,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认识,要理性全面地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调和的方式,既要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因素出发,又要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因素。要解决目前的问题,应该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以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总体形势虽是较为乐观的,但客观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长远而看,目前的形势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采取各种措施让注册会计师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职业道德,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怎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一方面要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起适合各行各业特点的守法纪、讲信誉、讲公道的新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让人们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中摆正位置,掌握正确的善恶标准,使之成为调整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一、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用科学的理论培养人 用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被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活动都是在一定思想支配下进行的,思想道德建设既是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思想道德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中的思想道德建设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 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指导职业道德建设的实践,必须结合两个教育: 第一、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核心内容。理想信念,是人们为之而向往,追求的奋斗目标和信仰。它是决定一个人的整个精神世界是高尚的还是卑微的、美好的还是丑恶的一条根本的标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实际,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宣传,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战斗力。要紧密结合干部群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道德准则应该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是融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为一体的道德原则。它的基本特征是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更要在全体人民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精神,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严格防止把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同时还必须从思想道德上、法制建设上、宏观经济调控上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的弘扬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具有时代特征,代表着人民利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二、思想政治教育要借助道德评价的力量,严厉谴责和批判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不良行为 事实证明,社会风气的好坏,除了政治、经济上的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和对不良行为的批判打击力度。道德进步,行动有力,社会就安全。道德沦丧,放任自由,社会就沉渣泛起,盗贼横行,百姓就难以安定。所以,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教育的过程中必须严厉谴责和批判一切不道德的行为。重视反面教育,惩恶扬善。 人们对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权钱交易和行业不正之风虽然十分痛恨,也开展了斗争,但为什么屡禁不止,蔓延各个领域呢?除深层次的原因外,关键是批判打击和道德谴责不力。如果让这些行为除了在法律上受到严厉制裁外,在道德上也受到社会舆论最严厉谴责,形成人人喊打的态势,类似的事情肯定会大大减少。假如听之任之,甚至提供或创造宽松的环境,它怎么不愈演愈烈,到处蔓延呢? 因此,我们在思想道德领域要大力批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让那些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法分子遭到社会的痛恨和鄙视。同时要大力宣传好典型,树立良好的公众道德形象,使人们学有榜样,让新型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深入人心。 现在各行各业正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致力道德建设,并根据自己不同特点制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这固然重要,但根本还是在于抓好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端正社会风气。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抓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道德教育 从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来看,除了变革过程中深层次原因外,主要是道德思想滑坡所致,从产生问题的根源来看,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也是由于没能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和缺乏新的正确的职业道德原则所造成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第一、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的内涵,明确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与行业、部门的垄断行为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相容的。尤其是与权力进入市场腐败现象的形象是格格不入的。 第二、要树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新观念,懂得运用法规,契约,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来规范市场、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切坑蒙拐骗都是违法的。只顾眼前利益,只顾个人利益都是不道德的,终究要失败的。 第三、要抓好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执行政策和工作的好坏,也关系到党的风气和党的形象。只有领导自身做好了,党风才会好,政风才会好,社会风气才会好。我们的各级部门要把加强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象抓经济一样,真抓实干。我们的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重视干部的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德是才之资”的德才标准,把道德素质差,作风恶劣、以权谋私、缺乏“官德”的投机分子清除出干部队伍。 第四、我们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部门都应根据自己的行为特点制定可行职业道德公约和守则,真正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规范行为。继承和发扬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把思想道德教育落到实处。 同时要大力开展健康有益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活动,以丰富人们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陶冶人们的道德情操,将社会主义道德思想融会到自己的职业道德实践中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建立起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关系,使我们的治黄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长垣河务局)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怎样加强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 正文: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助于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能够使职工维护职业荣誉,遵守劳动纪律,钻研本职业务,提高从业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这是一个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职业道德建设这种行为准则的建设不像经济工作那样直观、具体,容易取得明显的成效,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忽视职业道德建设,“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现象,出现了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再去解决和处理的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见利主义、自私自利、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工作拖沓,不思进取等问题还大量存在,这些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在水管单位中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是水管单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以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水利部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意见中指出:“献身、负责、求实”是水利职工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它从职业理想、职业素质、职业作风等3个方面反映出职业道德的特定本质和规律,同时又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严谨的职业道德规范模式。各单位要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依据,抓紧完善本单位各方面的具体规范。 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以职业道德的26字普遍规范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为依据,结合水管单位自身实际,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把职业道德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把职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一、加强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职业道德观。 职业道德规范是在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个人的职业道德产生于其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加强对职工开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这是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职业道德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要求,因此,要在道德观教育基础上,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的教育,并建立开展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的规章制度,树立职工的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二、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把职业道德的一般原则同水管单位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确立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不同的职业,由于职业实践活动、职业责任、职业利益、职业要求的不同,在长期职业活动基础上形成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单位,职业道德也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单位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因此,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认真研究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一般原则与规范如何具体化为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按照《纲要》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结合水管单位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拟定切合水管单位实际的职业道德规范,这样的职业道德规范才能既得到社会的认为,又具有针对性,在实施过程中容易起到好的效果。 三、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因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把提倡和反对,引导和约束,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对职业行为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管理规章和制度中,既要结合水管单位的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又要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把职业道德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为翔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把职业道德规范融入到管理规章制度中去,形成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考核和奖惩,使职业道德从“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化,加强其约束力、强制力。 四、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发挥党员和各级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党员和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对党员和各级干部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用共产主义道德严格要求党员。发挥各级干部的职业道德习惯的价值导向作用,邓小平同志说:“群众在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加强各级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使各级干部身体力行,以身作则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令而不行”,有了党员和各级干部的表率作用,职业道德建设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道德实践活动。 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职业道德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职业行为,以活动为载体,吸引职工普遍参与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以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开展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如长葫局开展的“爱岗敬业、服务灌区、奉献社会”为主题的春灌劳动竞赛等;二是要开展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教育和整顿活动;三是运用先进典型影响带动群众,运用先进典型的职业道德事迹、精神教育和引导群众;四是要以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作为职业道德实践的突破点,增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决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既治本,又治标,解决群众关心的 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勿心善小而不为,勿为恶小而为之”,使职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取得成绩。 六、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突出位置来抓。要把职业道德建设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 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和中心环节,职业道德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职业道德建设不但要纳入行政目标考核和对职工个人考核,还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内容。 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职业道德的教育离不开思想政(文秘站:)治工作,要把职业道德的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充分利用思想政治工作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身作则”等工作方针、方法和原则,以真诚感染人,讲道理说服人、以行为作示范,使职业道德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促使良好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 总而言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水管单位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水管单位对于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和工作秩序的养成,对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形势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一定要把它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一定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使职业道德规范人人皆知,深入人心;一定要结合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定要把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只要有扎扎实实的以上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水管单位就一定会形成崭新的、优良的职业道德风貌。 职业道德论文: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探讨 在国内举行的第一次关于司法职业道德的国际研讨会上,法官惩戒程序问题成为主题。有些中国法官颇有微辞:中国当前的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为约束规范,而法官惩戒程序只是关于如何查处违纪问题的规范,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成为首先需要研究的内容。但是,在与会的加拿大专家眼里,似乎法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尚有弹性,而对法官惩戒程序以及法官的权利在惩戒程序中的保障却被认为是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 当然,中国和加拿大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两国所侧重强调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实体)准则体系的中国,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又称法官惩戒机制)至少也是一个与建立实体准则体系同等重要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学的实施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施机制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含义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机构、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总称。实际上,作为一般规律,任何实体性规范发挥其作用的先决条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实施机制。例如,民事诉讼法是实施民法的主要机制;刑事诉讼法是实施刑法的主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实施行政实体法的主要机制。对于司法职业道德来说,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制,设立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机构,设置相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程序,都是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严守司法廉洁,这还需要有一些机构、人员和制度确保这一准则的落实,包括宣传、教育、监督等。如果出现法官违反廉洁规范的情况,还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处理。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实施机制的构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与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制度与民法或刑事诉讼制度与刑法的关系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自治性。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从而保障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的各项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惩戒机构一般由法官职业团体(如法官协会)或者法院建立,惩戒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法官组成(也有吸收公众参加的情况),惩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机关自行制定。当然,根据一国的立法传统,也可以把这种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无不表现出其自治性。 第二,准司法性。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处理,是在一种行政式的准司法模式或机制之下进行的。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诉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那样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检控方在程序中出现,也不必作为被投诉法官的对立的一方监督程序的进行,还不必承担类似于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但是投诉人有权利知晓处理结果。惩戒机构依职权对被诉法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像在诉讼中那样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进行庭审。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相同之处在于,被诉的法官享有与诉讼中的被告方类似的权利,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惩戒机构的处理决定,必须是在听取了被投诉的法官的意见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 虽然我国当前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重点还放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体系方面,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对法院地位认识的提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日益显现出其重要。 第一,关系到对实体规范的实现。实际上,没有实施机制的实体规范是没有生命的。没有科学、完善的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便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一个国家可以写出完美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如果它的实施机制残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这种职业道德规范也难以实施。 第二,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机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职业道德标准的实现,其外在表现之一就是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关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独立性。法官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直接实践者,而法官惩戒程序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官。因此,这一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或法院独立性的实现。这一点是各国研究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奉司法独立为法治之本的国家,任何行为和制度都必须先经得起司法独立这一关的检验。 第四,关系到法官的权利的保护。如果惩戒程序的设计不注重对法官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法官将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 二、国外机制简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应当说,不论是大陆法系 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在德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联邦惩戒法庭”(又译职业法院),审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级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德国还制定了《联邦纪律法》,规定对公务员(包括法官)采取纪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议会制定《法官法》时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和政府提请惩戒法官的建议,并为其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在美国,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委员会实施。为统一司法惩戒程序,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司法学会制定了《司法惩戒示范规则》,对司法行为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人员配备,法官惩戒的理由、惩戒种类、证明问题、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机构可以选择采纳这一示范规则。 对于各国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详述,以下简要介绍这些国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础。这些国家在建立司法惩戒制度时,十分注意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从而避免因为保护一种利益而伤及另一种利益。例如,美国在制定《司法惩戒示范规则》时,十分谨慎地考虑了几种相关的利益:一是在处理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应确保法官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二是司法委员会认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法官实施了不端行为时,法官应当获得“投诉保密”的权利;三是应当注意到公众对于严肃认真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和以高尚行为标准要求(约束)法官是十分关注的;四是法官和公众都希望能及时、准确地处理对法官的投诉。 第二,自治性。这一特点在普通法国家表现尤其突出。有的国家从全国司法系统中选任或指定一些资深法官组成司法委员会或司法行为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官违纪案件;有的司法委员会由法官、律师、普通民众共同组成,以保证组织的代表广泛性;有的国家则由最高法院行使这一职能。强调司法惩戒的自治性的基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官职业(行业)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时把民众判断标准纳入法官行为约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各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正在逐步摆脱其传统的行政性,而试图建立一种合理、正当的惩戒程序。国外的这些惩戒机制都非常强调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为保障惩戒案件审理的中立性,调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而只能作为辅助工作人员或者证人;审理时允许提供证据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判断证据的效力;对于投诉人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其程序进展情况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权利的保护在各国都十分充分,而且这些程序与法院进行的司法诉讼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护性。可以说,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时,除了实现整束法纪之目的外,更侧重保护法官的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受不当惩戒机制的影响,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三、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及评价 我国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约束,相应的机制也分为几种。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情况。 (一)现行机制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官行为约束机制中并没有明确使用—“职业道德机制”一语,但实际上这一机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纪律惩戒的形式出现。这与我国强调司法职业道德比较晚、职业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获得其应有地位,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纪律中已有很多约束法官行为的内容有很大关系。例如,《法官法》中就有专章规定法官的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惩戒的规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也就是说,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早已纳入了立法或纪律文件之中,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也以纪律惩戒的方式得到确立(尽管该机制的内容远不只这些),在我国称为“(纪检)监察制度”。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这一概念。 我国现行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即法官个人自律机制和法官职业自律机制。所谓法官个人自律机制,是指法官通过认真学习、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实遵守司法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谓职业自律机制,是指法官职业(行业)组织(包括各级法院)对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申诫、制裁的机制,而这种制裁不是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法官职业自律管理的固有权力。本文研究的侧重点在于后者。 (二)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机构。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具体监察职能包括监督制约、惩处违纪人员、教育防范、支持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护法官工作积极性等。 第二,监察权限。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三,监察活动的原则。人民法院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惩教结合原则。 第四,控告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投诉、检举,应当受理。受理之后,经初查成立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其他处理。 第五,案件调查与审理。调查是指监察部门查询核对情况、收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活动。审理则是由案件调查组将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的活动,包括审核事实和证据、审议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审批等。 第六,申诉复查复议。法官受到处理后,有权利提出申诉,要求监察部门复查、复议。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述活动。 (三)评价 我国现行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机制在维护法院队伍纯洁、严肃查处违纪法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现行(纪检)监察机制自身的传统局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对法官职业约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职业的形成与成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与结果。法官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司法权力的特点,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随着《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特别是普通公务员的区别愈加明显。法官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职业化(专业性)、保障性等方面。法官惩戒机制一方面应当实现纯洁法官职业队伍、惩治违纪行为的目的,同时要体现和维护法官职业的这些根本特点,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而我国现行机制虽然在惩罚与教育、约束与支持、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方面有所强调,但强调程度仍然不够,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惩处不力或保护不足的情况。同时,现行机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权力和 法官职业本质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设想 (一)总的考虑 在建立我国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为根本。如前所述,公正与独立是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是一切与法官有关的制度都应追求和维护的目标。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如此。 第二,以科学的程序保证及时、有效查处法官的不端行为。机制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查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但这一切必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实施程序。 第三,以现行机制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实施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继续发扬,但其中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审理方式、决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改革。 第四,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一些国家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国批判地借鉴,但整个制度的建立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法官职业道德现状、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等。 (二)实施机构 专门机构是整个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基础。新型机制要求该机构是一个能真正胜任司法惩戒职责、督促司法职业道德实施、促进建立更高职业道德标准的组织。具体问题可以作如下考虑: 第一,机构的性质应当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职业自己建立这样的机构。 第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司法界最具声望的法官。组成人员可以不是专职的,但应当保证一定时间处理法官惩戒案件。同时,也可以吸收部分法律界其他人士或公众参加。 第三,组成人员只是决策人员,因此需要设置各种辅助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事务。 第四,机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划,而在一个地区设立一个惩戒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对职业道德标准的理解,同时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案件,提高工作质量。 (三)程序 关于程序的改革,可以参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要求。由于法官惩戒程序的特点之一是其准司法性,而且这一点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成功的实践,所以在新的程序设计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特点。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必须应当考虑其公平性、科学性以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调查与决定的分立等各项具体制度。 (四)法官的权利保护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特别是被投诉人的权利的特殊保护应当成为建立新型机制中的重点之一。当前仍然存在法官被无端投诉,受到较长时间内的调查,在此期间无法安心工作,影响独立审判的情况。为强化保护,应当特别强调几项要求:一是惩戒程序的保密性。如果调查人员从掌握的情况分析,认为不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为该法官保密。但是,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考虑,如果投诉已经广为人知,则应公开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公开。二是法官的辩护权,即在作出决定前,审理小组应当充分听取法官的辩护。法官应当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三是区分正当行使司法职能的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应混淆界线。四是对法官采取惩戒措施时,可以听取并尊重法官对处理结果的意见。这种“协商式”的惩戒方法对于法官正确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十分有益。 职业道德论文:教师的作用与职业道德 教师是一个活动中的一个基本要素。认识教师在教育过程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认识教师的劳动特点及其应具备的素质,特点和条件;认识他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教师在教育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我个人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这是教育工作者应树立的基本观点。因为教师的特定活动对象是学生,他根据一定的社会委托,对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他跟学生的关系是据此而产生的。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主要通过教师来体现,教师是一定社会教育方针、政策去培养人,使学生的身心朝着社会的要求方向发展,在教育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其次,教师术有专攻,受过专门的教育训练,教师知之在先,知之较多,在知与不知的矛盾中教师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教育计划、大纲主要靠教师去组织实施。而学生则知之在后,知之较少,教师要针对学生实际,对前人的文化成果,加以消化,进行一番取舍、组织、加工、转化为学生的知识、能力和观点,教师不仅用丰富的知识观点哺育学生,还要教给学生获得知识能力的正确方法,他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引路者。美国的心理学家科克实验证明:“学生的成优劣与指导多寡成正比,指导越具体、细致,成绩越优,缺乏指导,成绩最差,各组的成绩均因指导的增加而上升。” 第二,教师又是年青一代心灵的启蒙者和塑造者。加里宁曾说过:“教育是什么意义?这就是影响学生们的心理和道德面貌,要在整整十年的学生期间内,从一定方向上影响学生地就是说,要把学生造就成人。” 儿童步入学校后,他的知识,智力的开拓和发展,道德观、人生观,个性的形成都与教师的启蒙和塑造密切相关,不仅如此,教师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有重要作用,教师是塑造学生心灵的工程师,是使学生健康成长发展的保健师,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者,这种建设者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正因如此,党和国家对教师寄予莫大的希望。 此外,“凡是学生都感到自己是学生,都有一种‘向师性’,都会产生‘学生感’,他要学习,要听教师的指挥。”这种属性,在学生的学习、生活起着主导作用,这有客观上也要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但是教育起主导作用并不属于教师说的算,教师可以包办、代替,教师可以把学生当成“白纸”、“瓶子”、“罐子”,将前人积累的文化科学成果移植到他脑中去,因为教师的教育对象是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学生,肯定教师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否定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相反,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精心培育的结果,所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是衡量教师主导作用的观点的重要标志。 可见,无论从教与学的全过程看,或者是从认识的角度上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都起主导作用。这就是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教师观,显然那种认为教师应该放弃主导作用的观点是错误的。 然而,教师主导作用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其主导作用能否发挥或发挥多大,与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思想水平、工作水平和客观的工作条件密切相关。 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的作用,是和教育这一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密切相关的。人类要把历代长期积累的社会精神财富,包括文化科学知识、文学、艺术、社会思想、哲学思想等一代地传下去,不能没有教育,没有教师,否则人类文化遗传的传递就在中断,人类社会也就无法延续和发展。 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社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传播者,他在人类社会有继承和发展中启着承先启后的桥梁作用。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曾说:“教师是过去历史上所有高尚而伟大人物跟新一代的中介……他感到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一个活的环节”。人类由于有了这个环节,才有光辉的未来。 但是,由于一定社会的教育总是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制约,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教师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同样体现了一定阶级的要求。教师在客观上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需要培养他们所需要的继承人。尽管这样,我们也不能因此从总体上否定教师在传播和发展人类文化中所起的作用。 在人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教育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教师的作用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教育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大批的人才,而“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在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所以教师的工作将直接影响着社会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影响着民族的素质和祖国的未来。 教师对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永恒的,这是由教育的永恒所决定的。 列宁把教育现象称之为永恒的范畴,因为只要人类社会的存在,就需要教育,教师的职业出就不可缺少,即使阶级消灭,教师职业永存,教师的职业与社会其存亡。 教师的劳动任务和劳动特点,决定了教育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才能完成任务。 教师的职业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行为规模和道德准则,它是教育道德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它在调节教师全部道德品质中起重要的作用。教育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 1、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教师的基本教育准则。如前所述,教师的劳动特点是长期复杂的,它不是单凭经济招待会手段、行政命令及立法措施所能奏效的,教师为认识自己的劳动对象并能掌握和改 变他们,所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无法估量的,它的工作量往往超过社会规定的时间和空间,甚至有时还要超越他们自身的负荷,倾注了全部精力和心血,而所得的劳动报酬却往往和他们的劳动支出不相适应。因此,教师只有具备高尚的革命理想和献身精神,充分认识自身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才能树立从事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以自己的知识和修养去点燃学生智慧的火花。 2、对待学生的道德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具体表现。热爱学生与否是对教师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不热爱学生的教师决不是好教师。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教师热爱学生,是基于学生是革命的后代,他们的成长,直接关系着民族的素质和祖国的未来,正因为如此,教师热爱学生应该表现在对学生的全面关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把自己的全部情感倾注到每个学生的身上,对他们做到既严格要求,又尊重信任。不侮辱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学生,教师要热爱每一个具有不同性格的学生,使他们发展各自正当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不只以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教师对学生要做到严慈相济、情理结合,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在各自原有基础上提高。 3、对待教师集体的道德 一所学校要强而有力,首先靠的是团结一致的教师集体,学生的塑造也靠教师集体的劳动智慧。教师集体是一个由共同的教育任务组成复杂的整体,要使这一集体能够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有效地进行工作,所有成员力量的协调一致非常必要。集体中的每个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本份工作负责,同时,彼此之间还要对整个“事业”负责。如教师所教的每门学科都是形成学生完美的个性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科教师就不能采取贬低其他学科的方式来提高本学科的威信,每个教师劳动的显著特点之一,教师钻研教材主要依靠个别劳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也往往是面对学生单独进行,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作的成绩仅仅取决于教师个人的努力。可是这种个别性劳动的形式更需要教师确立正确的产物道德观点,这样正确处理好教师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尊重,相互支持,心理相容,通力协作。 4、对待自己的道德 教师的劳动始终具有示范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仅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去影响学生,他的品德修养、道德情操、作风仪表,治学精神以至劳动态度都起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表率作用是任何其他教育因都无法代替的。正如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固然许多事有赖于学校的一般规章,但是重要的东西永远取决于跟学生而对面交往的教师个性,教师的个性对年轻人的心灵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可见教师自身的修养和业务的提高显得特别重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于律已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该在自己的一切行为举止中,以身作则地成为学生的表率,成为其有高尚的共产主义品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广泛的文化修养和渊博的知识的楷模。只有这样才能说服学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身教重于言教”。教师只有不屡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智能素养才能做好教育工作。 (漳州农校:王少娟)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1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我国874万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和毕业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的双重压力下,面临着就业的空前压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广大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青年学生的培养,要面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的新常态。因此高等院校应当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学生规避创业风险[1]。 二、我国青年学生创业概述 近年来,自主创业成了不少青年学生的就业新选择。 (一)青年学生创业现状调查 1.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数量 从2015年开始,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选择自主创业;在2018年自主创业比例最高,为2.7%;2019年有所回落,为1.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麦克思咨询公司五年内《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整理所得)在2018届毕业生中,毕业后其他就业形式的学生,有6.2%的学生在毕业三年内选择自主创业。2019届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比例持续上升至8.1%。在2018届学生的创业企业中,有44.8%的企业仍然在健康运转,即2018届大学生新创企业存活率为44.8%。 2.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行业选择 “教育业”是近年来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最主要领域,有24.5%的自主创业的本科生选择教育行业创业,主要集中在教育及职业培训、中小学教育,以及文学艺术、设计、体育等方面。“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零售业”这两个领域的创业比例也较高,分别是15.8%和8.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麦克思咨询公司五年内《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整理所得)3.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收入2015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2015年)自主创业人群的月收入为5131元,三年后(2018年)为11882元,涨幅为132%,明显高于同届毕业生平均水平(半年后为4042元,三年后为7441元,涨幅为84%)。 (二)青年学生创业现状分析 我国青年学生在毕业时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人员数量不在少数;选择创业的行业基本上围绕自己熟悉的领域进行;创业学生的收入无论是起点还是涨幅均高于受雇工作的学生。但从企业存续时间看出,青年学生的新创企业能够持续运营达到三年的尚不足创业企业数量的50%,这也说明学生在创业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创业风险。青年学生在创业伊始,企业资金有限,规模尚小,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较高,在确定经营领域、获取经营资格和企业形式,争取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员工管理、商事合同签订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不足等情况,需要对其进行创业法律指导[2]。 三、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改革探索 (一)创业教育课程发展规划 最早的创业教育由团中央于1988年发起,1999年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探索开设创业课程。到2016年,教育部要求所有高校都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且纳入学分管理[3]。近几年,创业教育围绕“互联网+”呈现出“线下”到“线上”的特点。教育部要求,每所示范校2019年度要重点立项建设1—2门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线。 (二)创业教育法律课程现状 我国高等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尚未形成独立学科。首先,从课程体系上看,创业教育课程与专业课程尚未融合[4]。创业能力培养并没有纳入主流课堂教育当中来,创业课程也没有与学科教育、专业教育相融合。其次,从课程内容上看,创业教育类课程更多的是注重创业教育理论方面,教育内容也多以创业思维、创业意识为主,缺乏理论与实际创业相结合的内容,单纯地演化为学生的基础类课程。最后,从教学目标上看,我国当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多数体现在完成规定任务,而没有培养学生创业能力,也没有促使学生付诸创业实践,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改革路径 1.面对所有在校学生开展普及性的创业教育 课堂教学是我国高校教育的最常态化形式,可以引导专业教师在专业课讲授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建立创业思维,树立市场意识,进而激励学生从专业切入,开展特色创业。创业需要贴合社会发展实际,在普及型创业教育开展过程中,教师尤为注意教案与课堂讲授内容要具备时代特色,增加相关专业的案例教学,开阔学生视野,拓展就业思路和方向。 2.面向特定学生群体开展创业法律通识教育 当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多重选择,创业只是其中一个选择方向,因而开展创业教育是为了丰富学生的知识架构,从而在就业时多出一种选择。因此在创业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创业意识大众化与创业技能精英化相结合”。因此,建议高等学府可以围绕法律意识防范为出发点,开设创业法律通识课程。有方向地选择讲授《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税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从企业形式选择、商事合同和人力合同签订、金融法律、税收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向有创业意识和创业需求的学生讲授创业法律知识。 3.在实践课程中设置创业法律教育内容 高校开设创业类法律课程,应该打破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的界限,相互渗透,有机融合,在树立创业意识的同时,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运用技能和创业能力。当前适宜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目前很多高校都有自己的创业竞赛、实践基地和校企联合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这种分级既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作者:曲宁 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2 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守法意识差等现象。为了改善这种现象,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需要改革当前的法律教学,通过改革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多种途径来实现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一、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1.大学生普遍缺乏完善的法律知识框架体系 大学之前的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已经涉及到部分法律知识,因此大部分大学生都掌握了基础的法律知识,比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比较浅的层面上,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应该怎样实施以及法律和自身的关系等还缺乏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当前,高校中的大部分大学生都存在法律意识欠缺的现象,因此还需要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而且当前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遇到紧急事件的时候不善于或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因为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并且在突发事件面前常常会比较慌张,没有想到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2.高校大学生犯罪现象逐渐增多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校成为了犯罪事故频发的危险区域,而且相关研究数据显示,这种犯罪事件的增长率一直在不断升高。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学校犯罪率仅占1%,到了七八十年代增长到2%,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却上升到了15%左右。[1]学校本是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学生来到学校是学习知识、寻求进步的,高校更是学生实现人生梦想的地方,但是大学生的犯罪现象却把这种美好的校园环境破坏了,让原本安静的校园变得人心惶惶,给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增添了阻碍。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大学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上存在很多错误和矛盾的思想观念,给大学生正确分析判断问题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甚至还会影响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未来道路的选择,动摇了他们原先的观念和立场。再加上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在学生的周围,给他们的价值观造成了巨大冲击。由于很多大学生在该时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网络上各种混杂的信息更加扰乱了他们正常的价值观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大学生养成了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比如奢侈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仅影响了大学生正常的生活,还营造了一种消极的校园氛围。很多学生由于自身法律防线薄弱,很容易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的道路。 2.高校法律教育工作不完善 高校相比中学在课业负担和学习要求上轻松了很多,大学生由于摆脱了管束,再加上欠缺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很容易出现松懈的现象。高校对于学生的要求也局限于只重视文化课程的学习和就业能力提升,但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无论是从法律课程设置、教材选择以及授课时间上都存在明显的“缩水”现象,这不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干扰 社会经济形势下,人们对金钱和物质的追求强化了大学生的经济意识,很多大学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来追求利益。有些学生通过自我创业和打工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再加上对金钱的渴望比较迫切,因此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创新性措施 1.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提升法律教育的地位 要实现高校法律教学改革首先要意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提升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当前,大多数高校非法律专业的法律通用教材为《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知识在这本教材中只占有20%的比例[2],因此实际上这门课程的实质还是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导致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的重要原因。虽然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来说也非常重要,但它不能和法律一概而论,法律跟道德不一样,道德素质再高的人也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因此二者都应该是高校教育的重点。要提高高校法律教学的地位,首先要将法律教学从思想政治教学中分离出来,通过单独开设法律专业课程,更换法律教材,增加法律教学的学时等强化法律教学的比重,增加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应用的考核力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更新完善法律教学内容 当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视现行法律法规、轻视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重刑法轻民法等现象。这种教学非常片面,不能保证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种教学现状下,学生只能了解基础的法律条文知识,但却不能掌握该项法律的理论基础。如果这些法律进行了修订,学生还需要重新进行了解,而且有些学生知法但却不知如何利用。因此高校今后的法律教学必须要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教学,给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打下基础,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 3.创新高校法律教学的教学过程 第一,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比较枯燥、乏味的课程,如果采用一般的讲述法很难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厌倦,不利于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构建起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之后,教师可以适当地介绍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典型案例。教师通过分层讲解、层层递进的方式分析案例,将法律知识融会在其中,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根据这个案例列举出相关的一系列案例或者相反案例,多次分析讲解案例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社会中的事件进行分析,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二,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通过创设角色情境让学生感受体会事件的情况,在具体的环境中思考分析问题。引导学生尽量运用法律知识思考问题,虽然法律知识是固定的,但法律运用的情景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学生灵活地使用法律,将固定的法律框架跟多变的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模拟不同事件中的当事人,然后体验不同案件中法律知识的运用。这样学生就能够熟练地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同时体验式的教学还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授课基本上按照“备课”、“讲解”、“总结”的流程进行,这样可以宏观把握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课程最后的总结环节,学生借助这个机会补充、完善、修复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巩固自身的法律知识。第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学会与时俱进,勇于突破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方法,采用更多、更先进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强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也要注重自身法制修养和教学水平的提升,和学生共同进步。 4.加强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 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课程,该课程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实践性教学也是法律教学的一种重要模式[3]。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实践教学方法。 (1)模拟法庭。这是法律教学中一种常见的情景体验式教学模式。比如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中的各种角色,比如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具体的情景有助于学生深刻的理解法律知识,并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的有效转化。这种教学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还可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参观、旁听活动。根据具体的法律课程教学需要,在存在合适案例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来到法庭亲自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在法庭上,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并具体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在学习“刑法”和“诉讼法”时,还可以带领学生参观监狱,让学生切身实地感受法律带来的震撼。 (3)专题讲座。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联系相关的律师、法官或者法律专家到学校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通过介绍实际的案例、探讨热点的法律问题等,加深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4)优化校园法律环境。法律教育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需要在一个大环境中进行,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来巩固法律教学的效果。可以成立校园法律社团、法律兴趣小组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进来,利用校园板报、宣传橱窗、法律宣传小报等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管理部门严格做到“有法可依”,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典范,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四、结语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大学生的个人成长,对于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要不断改革法律课程教学,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以培养出更多知法、守法、护法的高素质人才,进而促进我国法治化社会的建设。 作者:安梅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3 稳步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尚思想情操、良好道德修养、精湛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国家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到2020年,我国高校在校生将达3300万人,高校毛入学率将达4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将达19500万人,我国将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1]因此,坚持不懈地抓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法律教育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愈来愈凸显,只有充分发挥法律教育的优势特点,才能更好地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地发展。 一、新世纪初期的我国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作为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宪法修正案郑重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为加强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我国必将更加紧密地参与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格局的关系重构,这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世纪初期以来,各高校为社会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法律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断裂的状况,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实际效果。法律教育尚未深入到法律的道德层面,法律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尚未沁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引导大学生从价值观上给予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仍是艰巨的任务。一是对法律教育重视不够。近年来,法律教育的地位虽有改善,但教育成效离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反映出主管部门和办学主体对法律教育投入不足、关注不够。依法治校流于形式、忽视师生个性需求、淡漠主体权益和诉求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教育和管理的被动接受成为主体权利意识养成的现实障碍。二是法律教育功能发挥欠缺。校园文化对丰富学生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各高校非常注重发挥其育人功能。但在加强学生人文和科学素质教育的同时,却忽视了通过各类活动开展法律教育,弱化了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培养中的潜在功能。三是法律教学弊端比较明显。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包含了各类部门法和程序法,教材容量过大,教学课时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简单罗列要点,无暇结合实例深入剖析;学生质疑精神不足,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学校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法律实务科目训练。因此,高校法律教育要着重培育学生优良的法律品格,让法律教育成为其内在需要。只有满足主体的内心需求,教育的目标才能达成。 二、高校法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一)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学生道德水准 德治与法治密不可分,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行为。提升大学生的品格与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俞吾金教授认为,“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2]我国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包含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如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大学生就要自觉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良好道德习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真诚协作的态度履行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社会责任,理应成为大学生人生观中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通过法律教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增强民族自豪感,做忠实的爱国主义者和执着的公民社会主人,这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通过法律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学生真正理解爱国主义的精髓。爱国主义体现了主体对国家的情感、对民族的责任、对社会的义务,人们通过身体力行将爱国主义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高校通过组织学生观摩司法活动、开展法律服务、研讨法律规章,使他们了解我国的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学习动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热情。 (三)通过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法律得以充满生机活力的精神源泉。法律的一般目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权利、安全等,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诞生是对人的自由的充分肯定,它使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发展权利,而法律则是这种权利享有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制约。[3](P406-408)法律教育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好作用,必须在日常教学中强化价值取向的引导,使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崇尚公平与正义、追求秩序与效率、向往平等与自由、维护权利与安全,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理念追求。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价值的追求是其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这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对高校的和谐稳定、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通过法律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格劳秀斯看来,权利是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有法学家认为,权利是具有正当性根据的主体的利益以及为实现、支配、维护这些利益的保障手段。它包括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大类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使法律权利成为实有权利。[4](P80)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有不少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却不懂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误用“对等侵害”的手段来回应,造成不少悲剧。教育学生正确处理纠纷、依法维权,关键是培养其法律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实践性强,可以通过现实案例剖析当事人的行为和观点,以护法用法的正面事例感染学生,以违法弃法的反面案例警示学生,使其加深对法律的信仰。 (五)通过法律教育丰富学生综合素养 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保护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可塑性强,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学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苏力教授认为“21世纪初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就不仅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知识的基本了解。”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得到全面培养,其自然禀赋得以均衡发挥,文化视野变得宽敞明亮,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 三、加强法律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举措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教育观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要有出色作为,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指出,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事物本身来探索、研究,这是因为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该任意分割它们。[5](P10-11)我们应从法律教育自身发展出发,分析其特质、规律和运动方式。高校法律教育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法学研究,更在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人才。高校编撰法律教材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点为主线,遴选法学教师要注重其政治立场和政治素质,在教学活动中注意引导学生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其他法学观点的区别,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头脑并指导具体实践。 (二)树立现代法律教育思想观念 切实转变法律教育观念,始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教育学生贯穿于法律教育全过程,努力培育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公民。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强化其权利义务意识,引导他们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守护法律,增强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价值的理解,将法理论述化为精神追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显著增强的趋势。[6]我们在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时,应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培养他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使其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 法律教育是认同、接受、消化规范的教育,要增强教育效果,必须改革其课程。首先,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克服教学背离倾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提高授课效率,及时吸取新的理论成果,了解新的法律法规,注重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对宪法、刑法和民法等一般性知识普及基础上,根据学校类别、专业特点等开设专题讲座。其次,创新法律教学形式。通过多元化教学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利用各种资源、媒介、手段开展教学,活跃气氛,释疑解惑。鼓励学生依法维权,感知法律功能,培养法律情感,提高用法能力。再次,改革课程考核方法。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着重考核其运用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的情况。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增开司法实务课程,训练法律技能,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反思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发展出一套重视多学科理论交叉、重视公法研究、同时又回归法律现实操作的教学体系,使其摆脱了竞争劣势,最近10年连年排名全美法学院榜首。[7]这对我国法律教育有重要的启迪。 (四)加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水平决定着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成效,教师自身崇尚正义、信仰法律,才能以信念和行为影响学生。首先,强化教师的法律实践素质。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型教育,要求教师有正规培训经历、具备法律理论素养、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其次,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能力。高校要创造条件举办学术讲座、开展法学研讨、进行理论培训、安排技术训练,切实提高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教学的能力。再次,建立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职与兼职、引进与外聘、专任教授与讲座教授相结合等形式,打造一支水平较高的法律教育师资群体,适当聘请德才兼备的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兼职授课和科研。建立严格的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进行必要的技能考核。 (五)营造高校法律教育文化氛围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首先,运用各类法律教育载体。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学校宣传媒介上开设法制栏目,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动力,提升自我教育的自觉性。邀请司法专家举办法制讲座,组织观看法制案例展览,开展法律状况调查,组织社区法律咨询,参与校内治安联防等,让学生在实践中接受法律教育,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思维。其次,参与依法治校管理工作。用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保护学校主体的合法权利,推行以德治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模式,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要将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将制度约束与习惯养成相结合,使大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受到系统的法律教育。再次,发挥家庭教育的特殊功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一体的。学校应建立与家长沟通机制,使家长能及时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掌握其思想状态。邀请家长听取法制讲座及正反案例分析,使其了解家庭教育的功能所在。同时加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的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建设者,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法制观念、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之需。为此,我们必须赋予法律教育更多的时代特色,从而持续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N].人民日报,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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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文化管理论文: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管理政策及其启示 [摘要]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管理政策经过战后长时期的变革与调整,已日趋成熟和完善。具体可概括为:由政府控制并资助导向性、公益型的文化事业和部门;按照法律规范和市场要求管理应用性、实用型的文化事业、组织和产品;通过法律和税收管理世俗性、商业性的文化组织和产品。总结其文化管理政策,可以得出一些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的启示: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完善文化管理政策,保证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文化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文化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的积极性,扩大文化发展和管理的参与主体。 [关键词]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管理政策,启示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文化发展、意识形态控制和文化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特别是其文化管理政策经过战后长时期的变革与调整,已日趋成熟和完善。 (一)由政府控制并资助导向性、公益型的文化事业和部门。这一类文化事业和部门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和意志,反映着政府倡导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导引着文化发展的方向,西方各国政府都予以普遍重视。例如对宣传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部门,包括影响较大的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国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进行控制。如美国之音、自由欧洲、自由亚洲等电台,就是由美国中央情报局出资的,政府通过对这些部门的资助和控制,反映政府倡导的价值观念,控制意识形态。对公益型的文化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代表国家文化水准的高雅文化、传统民族文化,包括交响乐、芭蕾舞、古典歌剧等,国家都重点扶持。当然,这一类型的文化事业、组织及产品,不排除他们可根据市场需要,组织一些适令性活动并获取盈利的可能,但从根本上讲,国家的控制与扶持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其具体的方式除了国家褒扬、给予相应的社会声望与地位外,还在经济等政策上实行优惠。一是政府直接进行文化投资。在西方,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不因为政府的更迭导致对重点文化投入政策的改变。政府一般都有一笔庞大开支,用于文化投入。例如,美国用于公益性公共图书馆的投资就主要由政府拨款,其中地方政府投资占拨款的78%,其余主要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提供,且逐年增加,即使受经济下滑影响,政府投入也未明显减少。如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和此前一年的政府投入,都比前一年增加了3.7%和5.5%。其他像博物馆、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纪念馆等,从建筑到维修、管理大都由政府提供资金。二是通过税收予以照顾。一般来说,凡属非盈利性的文化事业和组织等,西方国家都以低税或减免税予以扶持。如美国对营利性出版单位没有特殊优惠政策,完全据其利润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出版机构,联邦政府不仅不征税,还给予某些资助。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便推出了著名的“501(C)(3)”条款,对非营利性艺术团体与机构、艺术产业捐助者实行销售税和财产税的减免优惠,美国联邦税务局《免税组织指南》作为免税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享受免税的文艺团体、组织必须以服务美国社会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英国历届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法国对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实行免税,对新创作的戏目以及新编的古典作品,在演出140场之内,税收减免70%,对高雅音乐会以及赴国外的艺术演出也给予减税优惠,而对经营色情内容的演出活动则征收70%的高税。意大利专门设有对文化团体、组织的五项优惠贷款和减税政策;阿根廷对民族高雅文化团体予以减免税,但对营利性文艺团体实施高额税收,其中摇滚乐团被征税额最高。三是鼓励社会组织、人士对文艺事业予以资助。主要是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社会导向性、非盈利性文化团体捐款或资助,一些国家规定凡进行这种捐助的组织和个人,可减免总额不少于50%的税金。如美国法律有明确的税惠政策鼓励向艺术事业捐赠,凡向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捐赠,可减少纳税额。一般每向非营利性机构捐赠1美元,每1美元收入便可减少28美分~40美分的税。也就是说,美国财政部每减少一美元的税收收入,私营部门的非营利机构便得到90美分至1.4美元的捐赠。由此推进了有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向文化单位的资助,特别是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士的带头捐助,往往具有示范性的作用。例如,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皇家歌剧院扩建时,查尔斯王子带头捐款1000万英镑,社会其他各界也纷纷解囊;而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1994年以来就向公共图书馆捐了1.5亿美元,用于网络设施建设。 (二)按照法律规范和市场要求管理应用性、实用型的文化事业、组织和产品。这一类型的文化事业,大都与社会的一般文化生活以及公民一般的文化需求直接相关。例如大学中的一些基础、应用性学科,社会科学中诸如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科学等应用性学科,文艺领域内的消闲作品、通俗歌曲、流行音乐,电影、电视、广播电台中的消闲性节目等。对于这一类文化事业、组织及产品,政府大都不直接干预,其发展一是不得违反法律,在法律规范内调整,二是在市场竞争中,按市场要求发展。西方国家多以“法制社会”自称,在文化管理上也突出依法管理。这种依法管理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一是文化管理原则法律化、制度化。例如对文化事业、单位、团体的分类,都以规范方式加以原则确定。美国有关法律明确把文化事业区分为盈利与非盈利两种。英国则把高雅艺术、公益性文化团体同其他艺术团体区分开(英国将这类团体归为慈善机构,指其不被征税,靠赞助经营),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在文化管理中有明确的法律原则规范可循。二是文化管理方式法律化、制度化。文化管理应当如何进行,法律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税收、政府投入或资助,以及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捐赠等,都从赞助什么,怎么赞助,捐款数额,以及捐助之后可享受多大程度减免所得税等,有法律的明确规范,由此使文化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三是保证法律在文化管理中切实发挥作用。西方国家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组织,对于文化事业的管理都要依法办事,而大多数的具体管理,又多由法律组织出面,政府不直接插手。 (三)通过法律和税收管理世俗性、商业性的文化组织和产品。这一类型的文化组织及产品,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例如不同时期的畅销书、走红杂志、影像作品,以及宣泄性、病态性文化流派和作品、走红歌星等。对这种利润大,在社会中有一定市场,其持续时间又难以把握的文化组织及其产品,政府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和税收政策进行管理。其方式:一是以重税管理高利润文化产品。国家通过相应的税法、演出法等,通过收缴高额税赋进行管理,盈利越多,税赋也越重。西方多数国家的走红歌星,一般要将其演出收入的50%以上用于纳税。美国包括艺人、明星在内的高收入者每年上交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著名武打影星成龙就表示“我希望少去美国拍戏,那边的税重,收100万要交50万。”这种情况在经济危机时尤其明显,今年5月上任的法国总统奥朗德在竞选时就声明,要对年收入逾100万欧元者征收最高达75%的所得税。二是以法律限定特殊性文化产品。对一些宣泄性、刺激性的文化产品,政府主要依靠相应的立法加以管理,如西方国家对主要的电台、电视台,限定在夜间22点之前不得播放刺激性、凶杀性和渲染暴力的节目。在这样的政策下,对于一些激进的文化组织和团体,只要其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对社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和动荡,一般政府也不加以干预。 此外,西方国家的文化管理政策还有包括注重发挥非政府社会组织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管理,文化管理政策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以及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文化组织及产品的兴起和发展等。如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社会心理学、心理咨询、行为科学等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很大发展,相当程度上都与国家根据社会需求在政策上引导、促进密切相关。 总结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管理政策,可以得出一些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的启示: 首先,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善文化管理政策,保证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西方国家文化管理政策贯穿始终的主线,就是服从、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国内的文化管理当中,而且突出地体现于对外文化传输的管理上。比如美国的外交部门有一套向海外推广美国文化项目的政策措施,国务院除直接管理像“富布赖特交换计划”和“文化大使”等项目外,还经常派各种形式的文化团体、演艺人员到海外演出,并给予经济赞助。所有这些项目和演出的主旨,虽然常常在西方被披上了跨地域、超政治的外衣,本质上都宣扬的是自由、民主、人权等美国价值。可以说,文化管理传输主流价值,是一个国家实施文化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在确定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时,第一位的任务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文化管理承担着的社会功能,努力在促进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生活服务和文化需求满足的过程中,坚守自己的价值观念。 其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文化管理。当代资本主义在文化管理中,注重依法治理,国家和政府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化管理法规,大至社会的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舆论,小至演员、作者、文化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应遵守的原则、相应的义务,以及惩罚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对文化的管理,一般以颁行的法律为尺度,有了这样的规定和约束,文化事业发展中诸如学校教育如何办,新闻出版如何发展等,就既表现的“自由”,又不违背国家的意志和社会的发展导向。文化演出团体的演出、收入,文化组织、产品的活动、生产、销售等等,都依据法律的规范,文化管理事实上就成为法律本身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综合运用包括经济、行政等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的管理,其中特别是通过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以经济、税收上的倾斜、奖惩等方式调节文化事业的发展,收到了明显成效。而从我国文化管理的实际情况看,无论在相关的法制建设上,还是包括文化组织、税收、基金在内的市场管理上,都有非常大的发展完善的空间,需要逐步改进。 再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文化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直接性管理的比重大为减少,国家和政府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主要不在于行政上允许或不允许,而在于法律上是否限制,经济上使其增加或减少成本。国家对其认可、褒扬的文化组织、事业和产品,鼓励和促进其发展,反之,对于社会不鼓励的文化产品,就相应地增加其成本,由此在行政干预很少的情形下在总体上把握了文化发展的大方向。同时,对必要的政府管理,西方国家也采用了隐性的和引导性方式。比如美国政府负责文化艺术事务的国家艺术基金组织,每年约有1亿美元左右的预算资助文化事业,这笔资金占不到美国文化事业所需经费的百分之一,其作用本来十分有限。但这一基金采取配套拨款方式,接受政府拨款的文化组织,必须从政府以外的渠道争取7至8倍于拨款的配套资金或捐款,政府拨款才能到位。由此而来,接受拨款的组织既由于政府拨款提高了知名度,也因拨款带来的社会影响扩大了筹款来源,反过来促进了自己的发展。类似的管理方式,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它促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加强文化管理,完善管理政策,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变无所不管为有的放矢,由直接干预到间接引导,逐步提高政府文化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最后,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的积极性,扩大文化发展和管理的参与主体。当代资本主义文化的管理是一种多层面、多途径、多组织的管理网络,这一网络中直接的政府行为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直接的行政手段由于一般较少使用,因而表现出了较为宽松、自由的外在形式,也很容易使人们感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发展是一种“无为而治”。但是,深入分析就可发现,西方国家在文化管理中除却有意识地减少直接的政府行为外,保证文化得到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发挥多种多样非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使文化管理在表现为多元化、多途径、多层面管理状况的同时,替代了公开的国家介入,隐藏了内含着的国家意识。如西方国家文化发展中的各种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无论在捐助文化事业发展上,还是在按照法律进行行业自律方面,都发挥着突出的作用。这种“无为而治”式的管理,实际上使资本主义国家的意志、社会所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都在文化管理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类似的情形还有多种表现方式,比如近年来,西方国家文化发展也受经济危机影响出现程度不同的经费困难,社会捐赠有所减少。针对这样的问题,它们更多地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的作用。如美国、法国等国家就通过社会组织的工作,动员义工以义务劳动等办法弥补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事实上等于新增了捐赠。美国和法国等国家拥有数十万人计的全职义工,他们的义务劳动相当于大笔的捐赠,不仅促进了文化发展,还在劳动过程中增强了对文化、价值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应当说,这些做法启示我们,政府在文化管理中承担有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更好地发挥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作用,就能调动政府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的积极性,在扩大参与主体的过程中,为文化发展和文化管理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资本主义文化管理论文:论我国摆脱资本主义文化危害的可能性与困境 摘要:马克思论述了资本主义文化的本质和对东方社会的危害,它对经济无休止的增长,唤起了人民难以遏制也难以满足的持续提高的期望将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在享受成果的同时,也深受其资本主义文化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具备摆脱资本主义文化危害的可能性条件。但也存在逻辑与历史、理论与实践相悖论的诸多困境。 关键词:资本主义文化:社会主义:困境 资本主义文化的本质即其倡导的对经济无休止增长的需要把全球所有的民族一国家与一切事物都纳入资本扩张的逻辑,如巨大的“漩涡”将整个世界卷入其中,难以自拔,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中国也深陷其中。中国能否摆脱资本主义文化带来的危害?其困境与出路在哪里?这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文化对东方社会的危害的经典论述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文化对东方社会的危害曾有过经典的论述。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三个从属于”论断:“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东方从属于西方。”以此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推进生产方式的全球性,同时也折射出落后生产力地区从属于生产力先进地区的被动与无奈。“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了一个世界。”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是说资产阶级推广的只是一种资本主义文化即倡导对资本利润的无限追求,对经济无休止增长的追求,并不是推行先进的生产力或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一书摘要》中就论述了资本主义文化对印度的危害。英国殖民主义者在按照他们的方式改造印度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使其私有化时,并没有使印度的农业采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是导致了奢侈之风,形成了高利贷的发展。“印度人由于接触欧洲文化。奢侈之风便发展了起来。他们往往耗费自己收入的一半,来举办婚礼等等,他们为此举债,付出高利贷的利息,”马克思在此处批注。指出在一切实行非资本主义生产并以农业为主的国家里,都可以看到高利贷的发展,以此说明资本主义的入侵。植入资本主义“奢侈之风”文化特色,并没有带来经济的进步,反而造成了经济的衰落。正如文中所揭示的一样,资本主义入侵者是造成这种衰落的主要的罪人。“英属印度的官员们,以及以他们为依据的国际法学家亨·梅恩爵士之流,都把旁遮普公社所有制的衰落仅仅说成是经济进步的结果(尽管英国人钟爱古老的形式),实际上英国人自己却是造成这种衰落的主要的(主动的)罪人,——这种衰落又使他们自己受到威胁。”这种趋势如今更是遍布全球。20世纪初,为了缓解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噩梦”,资本主义必须刺激经济的增展以此进行自我调适,因此鼓励人们不断消费成为资本主义文化的推动力。因为,在资本主义后期,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具有更多地稳定性,更难改变,但在文化领域,幻想领域几乎无所限制。因此,就要改变人们的购买习惯,必须把奢侈品转变为必需品。资产阶级的文化、价值观、态度与期望转变成商品,鼓励支出和炫耀消费的价值体系。繁荣的广告激起了人们产生一种担心自己的东西不是最新潮的焦虑感,以及对不断更新的和新潮的东西的一种无休止的占有感。消费信贷(诸如赊购、分期付款、信用卡)更是刺激了这种消费的膨胀和经济的泡沫性。这种经济简化主义,为我们创造了越来越多的货币财富,也创造了远远超出合理需要的消费预期。资本主义文化把全球所有的民族一国家与一切事物都纳入资本扩张的逻辑,如巨大的“漩涡”将整个世界卷入其中,难以自拔,并带来自然资本、政治资本及社会资本的枯竭,它唤起了人民难以遏制也难以满足的持续提高的期望将引发环境污染、贫穷饥饿、恐怖事件等重大社会问题。它似乎验证了当代日益恶化的各种全球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文化模式和生产方式。 二、我国摆脱资本主义文化危害的可能性和条件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在享受成果的同时,也深受其资本主义文化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如何避免资本主义文化带来的弊端和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如果我们要跳出资本主义文化的“漩涡”,就必须改变把经济增长作为唯一优先考虑重点的现状,我们为恢复自然、政治和社会资本的储蓄所作的任何努力,都需要对资本主义文化进行重大的变革,需要对经济进行某种抑制。从理论上讲,我们具备跳出资本主义文化“漩涡”的可能性和条件。 1.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是跳出资本主义文化“漩涡”的社会根基 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具有资本主义社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生产的目的是“共同富裕”,这是优越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按资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占主导地位,并以“金钱或是资本”等作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资本主义文化的。我们不仅能实现比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大交换、大消费”的更高效率,而且还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能突破资本主义无法实现的“社会公平”。 2.我国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体系和先进文化是跳出资本主义文化“漩涡”的文化前提 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体系和先进文化。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先进理论体系和文化,是人类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的行动指南,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先进文化。1920年,列宁在《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决议草案中指出,“现代历史的全部经验,特别是《共产党宣言》发表后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都无可争辩地表明,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才正确地反映了革命无产阶级的利益、观点和文化。”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和先进文化,赢得了世界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资本主义文化管理论文:从《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介入中国现代社会的文化信仰危机 摘 要:《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追溯了资本主义文化的发展进程,并剖析了资本主义文化如何与经济和政治中的轴心原则、结构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丹尼尔?贝尔通过探查当代西方社会结构、政治模式和文化思想领域,提出资本主义文化存在着危机。“文化领域是意义的领域”,它通过宗教、文艺、价值观念等象征性的表现方式,给人类生存提供一种超越性的信仰,成为将整个社会凝聚起来的道德纽带,但是资本主义致使道社会道德纽带断裂、信仰迷失,因而资本主义文化产生危机。同时,现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与书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情况也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也体现为信仰的危机。 关键词:《资本主义文化矛盾》;文化信仰危机 一、大众传媒诱导下的大众文化的信仰危机 大众传媒导致大大众文化的出现,引起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革。丹尼尔・贝尔指出,“电影有多方面的功能――它是窥探世界的窗口,又是一组白日梦、幻想、打算、逃避现实和无所不能的示范――具有巨大的感情力量”;广告突出了商品的迷人魅力,是“新生活方式展现新价值观的预告”,在这方面,“广告所起的作用不只是单纯地刺激需要,它更为微妙的任务在于改变人们的习俗”《时代》周刊和《读者文摘》“这两家杂志均作为价值观变革的杠杆深入地影响了20世纪中叶的美国生活方式。” 从这儿,不由得让我联想到之前我在天涯上看到一个名为《一个记者的忏悔:2年时间我闭门造车“采写”了80多篇“假新闻”!》的帖子。发贴者曾在武警部队消防中队当了5年文书,退伍后便去广东打工,渐渐接触到了新闻行业,便一心想成为一名新闻记者。由于学历不高又是非专业出身,新闻单位对他常是拒之门外的态度。于是为了圆自己的记者梦,他选择了向报社投稿的方式。一次,他杜撰了一篇新闻稿件,投出去后竟然被媒体采用,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不到2年时间,他竟然闭门造车,在北京、广东、湖北等主流媒体上“采写”了80多篇“新闻”,有不少还被中央级大报采用和转载,还曾被省级媒体评为优秀通讯员。最后,凭着这些战绩,他终于得偿所愿的被一家报社驻广东记者站录用为正式记者,后来,他改行做了人力资源和企业培训讲师。再者,2010年红透中国大江南北的“宝马女”马诺、“艳照女”闫凤娇等人,《非诚勿扰》《为爱向前冲》等“相亲类红物”就是最好的论据。他们在快乐的谩骂声中迅速占领了电视节目收视率的宝座;他们幸福的受到了观众们爱恨交织的追捧;他们一夜间窜升为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的焦点话题。 二、信仰危机对精英文化教育的影响 大众文化在中国是改革开放后人们因信仰的变裂、流失而引起的一种文化现象,不言而喻,它的成长也是伴随着对传统文化和精英文化的否定这一过程而衍生壮大的。那么,信仰危机所导致的大众文化必定消解以权威主义为集中体现的精英文化,也必然反叛以追求文化超越性、形而上学性、在信仰上集中体现审美价值和人文价值的精英文化。所有这些消解和反叛行为都因大众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文化征服和文化霸权意义而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面对当今社会的文化消费心态和消费模式,大众文化毫无疑问的有充足的理由让精英文化无路可走,不仅仅是因为大众文化自身的文化特质,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仅只是媚俗和娱乐,就其自身来说也存在着精英文化内核的东西,大众文化的创作者本身也接受了精英文化一定的思想指导、学术喂养与智力支持等等,这就使得大众文化在满足了文化受众娱乐刺激的消费心理之后,总能找到那么一点点具有文化内涵的东西供回味,做到了理想与现实、通俗与高雅之间的相互依存与衬托、相辅相成与转化。 当郭敬明的“四维”系列作品牵动了万千大众的视线同时,当易中天先生借品评三国,一跃成为“文化超男”拥有数多“易粉”、“乙醚”时,与他们的热闹相比,大学校园里的学术讲座就门可罗雀。从那年《无极》、《夜宴》等被相继“恶搞”之后,一个全民解构、万民狂欢的网络时代到来了;一个大众文化成为主流,舆论捧杀的年代也来临了。甚至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赵丽华曾说:“我被恶搞,这是诗歌走向大众的表现。”可悲的是,按此逻辑大众的路线愈奏愈火。如今,神圣的大学讲台也被“恶搞”,精英教育开始走向大众文化的领域。教育消费观念的苏醒和自我意识的觉醒已然指向讲台。如今,实用的价值追求和浮躁的大众文化已经很难让人保持一颗平静的心态来做理想化的学术追求。昔日被顶礼膜拜的“大师神像”被一一敲碎,往日的高校精英也成为了被抛向社会的“谋生者”。 精英文化开始迷失在大众文化疯狂的文化征服和文化霸权意义之下了。大众文化已经充分的诠释了喧哗的定义,我们需要在这喧哗里制造一方净土,让精英教育能在浮躁之后静心思考。高校讲台不是舞台,精英文化教育拒绝尾随偶像的无脑者。信仰危机为“英雄”制造崇拜者和追随者,精英文化教育应造就英雄和生活的强者。仰危机对精英文化教育的影响,已经让高校丧失了宝贵的东西,决不能再让精英教育的硕果成为媚俗的牺牲品。 资本主义文化管理论文:当代资本主义生态环境危机的内在文化价值观根源 摘 要:如果对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关注多集中于它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批判理论上,就往往会忽视它对资本主义文化价值观的整体性批判。以生态马克思主义为视角,从自由主义文化传统、利己主义价值观以及消费主义价值观三个方面阐释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内在文化价值观根源,可得出当代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克服生态环境危机的逻辑推论。 关键词:生态环境危机;文化价值观;反生态性 生态危机在今天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各国都极力解决的现实性难题,寻求生态危机的根源和解决的途径已经是时下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把理论关注的焦点聚集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生态马克思主义由此应运而生。它把理论矛头直指当今人类发展面临的严峻的生态危机,并以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方位批判而名声鹊起。生态马克思主义在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反生态性进行批判时,也意识到了支撑这种制度的文化因素。 我们考察生态马克思主义从社会文化价值观维度批判资本主义反生态性,可以弥补以往人们总是注重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维度批判消费主义的不足,而显现其文化意识形态批判的重要性。 一、自由主义文化传统中的自然观 自由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一贯坚持的文化传统,它既是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理论基础,也是西方利己主义价值观的典型。马克思批判自由主义时说道:自由主义的“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不过是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割开来的个体的人”[1]。自由主义把人的全部生活限定于脱离国家整体主义结构的原子式个体,从政治上的个人权利到文化价值观上的自私自利成为自由主义追捧的个人全部生活的意义。 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社会开始,人们的精神贫困化就开始了。人们全部的精神生活和价值追求被单一化为建立在金钱之上的物质满足,资本主义的文化精神在启蒙理性运动以来就成为追求个人自由的理想的代名词。“自由”被描述成一种人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独立个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这样,从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初,启蒙运动宣扬的自由、平等精神就被视为这种新社会的基本内容并一直贯穿其发展的一切阶段直到今天,并形成自由主义文化传统的历史发展轨迹。 二元对立思维方式被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所倡导,人与自然便被逻辑地放在了对立的境地。西方自近代以来,尤其是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是指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分离、相对立的个人。虽然这种意识形态中的最强音承认“人是目的”(康德)、“个人拥有权利”(诺齐克),为人们争取政治平等、反对政治压迫和奴役确立理论依据,具有反封建、反神学的价值,推动了人在自身社会环境(人与人的关系或生产关系)中相当程度的历史性解放,起到了历史性的较大进步作用。然而,如前所述,“人是目的”在资本主义逻辑演绎中仍然异化成手段,“平等”徒有躯壳,而“自由”则更只是资本家剥削劳工的自由。同时,正是在“人是目的”这一凝聚着西方思想史两千年发展成果的命题背后,隐含着其它一切(显然也包括自然)皆为手段的意蕴(或至少是片面理解或误读)。在个人“有追求自身幸福的权利”的旗帜下,在资本追求利润的推动下,人开始了对自然前所未有的征服。人在自身社会环境中获得解放的巨大力量转化成了征服自然过程中的巨大动力,并且走过了头,衍生出一种巨大的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力。这样,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的矛盾还未解决,人与自然生态的矛盾却又随之凸显。所以,从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那一刻起,当追求自由的理性演变成追求自由主义的过程,就注定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二元对立,也就意味着这种思维方式为人对自然进行控制和掠夺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依据。 由此,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进而指出,自由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不仅造成认识论上人与自然的二元分离,而且在个人追求自由、平等的同时,掠夺性地对待自然,这实际上是一种人与自然不平衡关系的开始。在生态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恰恰是这样一种资本主义特有的自由观决定了其社会意识是一种个人主义。在他们看来,启蒙理性赋予个体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同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向了一种主客二分的二元对立思维境地,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导致“世界的祛魅”。人们对自然的敬畏感、审美感退隐,自然成为完全世俗的、单纯的有用物。这样,自然失去了所有使人类精神可以感受到亲情的任何特性和要遵循的任何规范,被抽象为空洞的实在。当然,现代科学的祛魅法则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是适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法则具有无限的普适性,而现代性中对它的过分夸大则导致了“形而上学的还原论”。还原论的认识方法将一切认识对象还原为事物最小的单位――基本粒子,而在这种基本粒子中排斥了精神的位置。这样一种机械主义的自然观和认识方法认为自然界是毫无感觉的外在存在,这也就是二元论哲学所强调的主客体二分法。“这种哲学为现代性肆意统治和掠夺自然的欲望提供了意识形态的理由,而控制、支配、统治、征服自然的欲望正是现代精神的中心特征之一。”[2] 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莱斯分析了资本主义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存在着三种内在矛盾性:一是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建立在“自然”和“社会”相互分离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这种观点把社会作为唯一有意义的能够发展的领域,而自然只不过是社会必不可少的支撑结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的活动已经成为自然进化过程中的构成部分。二是控制自然的“实质基础是连接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机构,它们威胁着现代社会一切其他的机构”[3]5,但人类目前在解决这两方面问题时却无能为力。三是控制自然和控制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是莱斯的又一个重要观点。莱斯认为,控制自然的观念不仅造成了对自然的奴役,而且带来了对人的奴役。他认为:“自然本身不是控制的对象,控制的各种不同含义适合于对自然的各种不同观点。如果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控制自然不是科学本身的事业而是一项广泛的社会任务。”“在由‘征服’自然的观念培养起来的虚幻的希望中隐藏着现时代最致命的历史动力之一:控制自然和控制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3]6它意味着通过科学技术对自然进行控制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人类自身的控制,反过来而言,科学技术对自然的控制是为了加强对人的控制。在莱斯看来,控制自然的观念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人的那些最关键的需要已经被社会持续不断的控制所扭曲,并在这个消费主义时代愈发尖锐。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将整个自然作为满足人类无法满足的欲望的材料加以占有和利用,然后通过各种形式强制人们进行消费,从而使人类失去自由,并完全否定人类从外部自然的强制力量中获得解放的努力,最终导致人类和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的自我毁灭,而这恰恰是当代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动力。 莱斯进一步指出,至关重要的不在于“生产机构无限地扩张成了它的信条”,而在于“评价它的成果对于人的价值的一切合理标准遭到破坏”[3]49。因此,莱斯得出结论:自由主义把个体自由建立在日益加深的自然控制的后果之上,因而在这种虚假的意识控制下,资本主义为了公共消费而作出的任何控制自然的行为都得到了人们奋力的坚持。 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奥康纳从文化与自然的关系入手,列举大量事实分析资本主义破坏了文化与自然之间原本统一的关系,以此证明在资本主义财富的扩张中对自由放任的生产方式的追捧导致的破坏性后果。他说:在资本主义之前,“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统一性――文化价值、技术水平、劳动方式以及‘第一自然’之间或多或少都是能够很好地统一起来的――自从第一条铁路在这一地区建造起来,自从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化的甜菜蔗糖和石灰生产业在这一地区出现,自从高度资本主义化的甜菜蔗糖业被移入帕加罗山谷地区,自从‘旅游业的巨子们’把自然界舒适宜人的故事加以理性化,自从蒙特利湾地区著名的沙丁鱼加工业被提升到机械化的水平上,自从这一地区与整个国家和整个世界的经济命脉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句话,自从资本主义化的财富取代原来的社区性和自主性的财富的时候起,上述的这种统一性就开始瓦解了”[4]。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文化成了“人力资本”和“社区资本”,生态环境成了“自然资本”,人们的自由的表现就依赖于掌控资本的程度和扩张资本的速度上。 因此,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形成、人类理性支配地位的获得意味着人同自然关系的分离和对立,大量打着“自由”旗号的“功利主义残忍行为”正在破坏和威胁着生物种群。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对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来说,整个星球面对的最大威胁的生物圈文化的扩张已显得十分脆弱,因为这种文化已经构成了对地球基本生化循环的威胁”[5]。在生态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每一种衰落的文明无不打上“统一和标准化的趋势”以及“差异性和多样性丧失”的烙印,如果资本主义社会仍然以这种自由放任的方式对待自然,并受狭隘的、掠夺式的道德支配,那么,生态破坏危及人类生存时刻的到来只是个时间问题。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就必须破除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 二、利己主义的价值观 美国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曾经这样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在经济上采取放任主义的形式而在一切其他社会的和政治的事务中采取了个人主义的形式”[6]。他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指出了自由主义的实质就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进一步推演到社会生活方式的选择上,就表现为一种利己主义的价值观。 回顾美国的发展史,在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清教徒式勤俭节约的世俗禁欲主义――马克斯•韦伯称为“新教伦理”的精神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但是,“自从禁欲主义着手塑造尘世并树立起它的尘世的理想起,物质产品对人类的生存就开始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这力量不断增长,且不屈不挠”。“今天,大获全胜的资本主主义,依赖于机器的基础,已不再需要这种精神的支持了”[7]。反之,资本主义文化精神被另一个极端的贪婪攫取的功利主义所替代。丹尼尔•贝尔就此指出,韦伯所讲的资本主义精神在其萌生的阶段就已经带有这种潜伏的“病灶”,“禁欲苦行的宗教冲动力造就了资产者精打细算、兢兢业业的经营风范,贪婪攫取的经济冲动力则养成了他们挺进边疆、征服自然的冒险精神和勃勃雄心”[8]。这种精神反映在文化领域,就是热衷于个性自由和自我表现的满足。由此,个性自由和自我表现的满足一跃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从工业社会过渡到后工业社会人们表现自由主义精神的主要方式。 如何追求个性自由和自我表现的满足?一方面,人们通过机器和技术提高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人们从利己主义原则出发,寻求各种各样表现自我和实现自我的需要与满足。这样,整个社会的功利主义趋向、个人利己主义的本性在资本增值的无限发展中得到淋漓尽致的释放。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利己主义的价值原则一直以来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原则的真正缘由。 生态马克思主义者从韦伯和贝尔那里得到了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文化反生态的论据。他们认为,整个社会的利己主义将导致人对自然的掠夺和人对人的剥削的加速;同时,在资本的怂恿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地就把利己主义的享乐生活方式变成了一种异化消费的消费主义,商品拜物教的虚假意识就此形成。对此,佩珀指出,“虚假意识是异化的核心”,在资本主义社会,“虚假意识在商品拜物教中比其他任何地方更容易发展,其中人类劳动的产品转化为商品:看起来非人性化的东西,其重要性不是来自工匠技艺或社会有用性,而主要来自交换价值。商品被具体化了。它们的真正价值(它们所体现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被疏远(异化)和物化”,“同样地,他们借以产生的生产关系被隐藏了起来。它们的存在与否看上去好像是一种供应满足需求的直接经济‘规律’运作的功能――而在现实中,大量需求事实上是资产阶级通过广告和营销被创造出来的,就像‘新需求、新需要’一样――通过对其他人的劳动的占有满足资本积累的主要目的”[9]。 生态马克思主义高兹在批判资本主义经济理性时也指出,经济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功利主义。资本主义在经济理性的控制下,为了追求效率和利润的最大化,必然会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视为简单的金钱和利益关系,由此进一步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视为一种工具关系,对生产与利润的无限追求最终必然会导致生态危机。因此,在高兹看来,只有让创造性、快乐、美感和游戏战胜劳动中各种效率、谋利的价值选择,才能出现“一个可能的其他社会远景”。可见,高兹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视为是内在反生态的,这是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内在于其中的反生态的根源。 三、消费主义的价值观 哈贝马斯在关于资本主义合法性问题的分析中看到了在国家干预下的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中资本主义危机正在由经济领域转移到社会、政治、文化领域,由此推导出当代资本主义消费观蕴含着反生态的价值取向。哈贝马斯指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文化制度所提供的最主要的动力是由公民的利己主义和职业家庭的利己主义综合而成的。”[10]66在他看来,从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文化系统从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那里获得投入,具体表现为可以购买的能够满足集体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法律行为和管理行为,公共和社会保障等。其他两个系统的产出危机同时也就是社会文化系统的产出失调,并转化为合法性的丧失。前面所说的各种危机倾向只有通过社会文化系统才能爆发出来。原因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整合依赖于这一系统的产出:直接依赖的是社会文化系统以合法化形式给政治系统提供动机,间接依赖的是社会文化系统向教育和就业系统输送劳动动机”[10]66。哈贝马斯认为,晚期资本主义抛弃了传统的合法性根据,但又没有形成一种能为自己提供合法性辩护的意识形态,文化或意识形态严重透支。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正是根源于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要求所产生的动因危机,即:“对于维持生存非常重要的传统遭到腐蚀,普遍主义的价值系统超载。”[10]68这就意味着,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思想文化系统已不能为晚期资本主义的统治提供思想文化方面的支持,经济与政治系统已丧失了合法性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如同其所包含的公共领域一样,也遭到了破坏,国家权力渗透于市民社会的公共文化生活之中,同时,公共文化生活也不断地商业化,出现了“文化的贫困”,导致人的精神生活的异化,规范同一性共识难以达成,进而由于普遍利益受到压制而导致了国家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 在生态马克思主义看来,正是由于后工业社会资本主义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不断满足人们的需要(主要是由资本家制造出来的虚假需要)的基础上,因此,“鼓励所有的人把消费活动置于他们日常关注的中心位置,同时在每一个已获得消费水平上加强不满足的体验”成为资本家赢得更多利润和政治家维持其政治合法性的必然选择。商品拜物教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更为突出。 生态马克思主义批判了现在工业社会把满足等同于无止境的物质消费的消费主义文化生活方式。马克思曾经指出:“因为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也就是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后者是生产的前提。消费创造出生产的动力;……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像、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提出来。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11]通过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资本家就赚取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实现了资本不断增值的目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拜物教从一开始就成为资本家赢利的工具。后马克思主义者鲍德里亚对这种情形也进行过尖锐的批判。在鲍德里亚看来,消费社会的兴起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代的结束,它是一种与新型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特定的社会化模式;在消费社会,消费取代了生产的角色,生产是为了消费。这是对马克思时代生产决定论的“颠覆”。一些“关于开支、享乐、非计算(‘请现在购买,以后再付款’)的主题取代了那些关于储蓄、劳动、遗产的‘清教徒’的主题”[12]。 消费主义在消费社会中流行起来,这与其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如说是一种人生价值观的选择,它选择了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人生。今天,消费主义在文化领域的泛滥使得早期商品拜物教的形式发生变化,形成新的物的二重维度,即在消费社会,物质消费不仅包括“功能性维度”的消费,而且包括“符号性维度”的消费。物不仅具有原来的物质性(也可以称之为“功能性”)作用,而且具有意义性(也可以称之为“符号性”)作用。在消费主义者那里,物的符号性意义维度已经完全超越了其原本的功能性作用,导致异化消费的流行。在日常生活中,物的符号化意义的凸显必然导致日常生活的审美化,以致在当今整个由消费主义控制下的社会无论物质产品还是精神文化产品都必然采取符合符号化审美意义的形式才能得以展现自己的存在。这样,从物到符号的商品拜物教形式的变化标志着消费社会的来临。 在生态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种符号化的结果使得消费越来越抽象化、虚拟化。20世纪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为了刺激消费而鼓励实施自由的经济政策给国际化股票以及债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轻松的银根松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成了消费社会“不消费就衰退”的道德逻辑和及时行乐的人生价值观。按照这样的逻辑,资本家和消费者好像站在了一起,一方为了赚钱,另一方为了享乐,他们都需要过度消费资源。正是这样,在发达工业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通过符号化消费的控制进而牢牢地控制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人们盲目满足符号化了的虚假需要的消费过程被视为缓解现实生活中所受压抑的人性的手段,把满足虚假需要的消费过程错当作个人自由的实现,最终把符号化了的物质主义的消费与精神满足、人生幸福等同起来,用消费在数量上的多少作为衡量自己幸福的尺度,其结果是造成这种需要超出自然界承受能力的限度。在阿格尔看来,由于地球的生态系统有其自身的生态限度,因而它根本就不可能支撑人们对需要无限增长的追求,这就会导致人们无限获得商品消费以满足需要的期望破灭。阿格尔说这就是“期望破灭了的辩证法”,它要求人们应该重新思考自己的消费观和幸福观,认识到“人的满足最终在于生产而不是消费活动”[13];消费只是达到幸福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有把人们从消费等于幸福和自由的价值观念中解放出来,把劳动看作幸福和自由的源泉,树立劳动、闲暇一元论,才能真正摆脱功利主义对待自然的做法。 从今天资本主义的发展来看,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支持资本主义经济复苏和维护政治稳定依然脱离不开其高消费的生活方式,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标榜自己富裕和制度优越的必然选择。生态马克思主义恰恰紧紧抓住了对资本主义异化消费的批判,它批判的不仅仅是这种生活方式的反生态性,而且指出蕴含在消费主义背后的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文化观念的反生态本性,暴露出资本主义社会文化价值观的深层危机。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关键所在!
领导素质论文: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领导干部素质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领导干部 素质 精神变换 论文摘要:社鲁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呼唤高素质的领导干部。文章有针对性地论述1市场垃济条件下的领导干部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廉洁公正的高尚情操、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敬业精神、竞争意识、法制观念等素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领导干部的素质。其领导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企业.领导干部都是各项政策的最终确定者和未来前景的设计者,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的命运。古今中外,无数事实充分证明,一个睿智、英明的领导者,可以宦民一方,可以搞活一个部门,可以拯救一个企业;而一个平庸的、蠢笨的领导者,则可能搞乱~个地方,搞垮一个部门,断送一个企业。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挤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领导干部手中。这些人的素质高、能力强,领导得力,市场经济体制就会得到健全和发展;如果这些人素质低下,能力差,领导无力,甚或盲目乱抓,瞎指挥,则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可能使其遭到某种程度的挫败。 一、现时期领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一时的失误或缺陷在所难免。但是,有许多本不该出现的问题,却人为地出现了;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诸如,一些企业的盲目上马.设备的重复引进.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上当受骗,内部承包者的掼公肥私,以及一哄而起的股票热、经商热、房地产热、开发区热等种种“发热”、“发烧”现象。这些问题会直接导致企业效益不高甚至严重亏损.使国家财政收入减退,物价失控,社会治安混乱这些缘于对形势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决策失当造成的失误.说到底,还在领导干部本身要么对中央政策理解不深.在落实过程中走形,要么认识上有偏差,在执行中没有及时予以纠正。那些因领导干部素质低下而形成的,备受群众指责的领导方式,归结起来约有以下几种: 一是照抄照搬,生吞活剥。不是因地制宜.制订符台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发展规划而是盲目地敝样画葫芦.别^修集贸大市场他也修.别人建开发区他也建.别^搞房地产生意他也搞,结果往往是劳民伤财。使自己陷于被动的窘境。 二是心中无数,不求进取。不是积板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锐意开拓新局面,而是消极地满足于过去那种“步子不大天天走.成绩不多年年有的老规程。没有想过发展战略,说不清未来目标,固步自封,远远落伍于时代大潮 三是摘形式,走过场。不是实实在在、兢兢业业地干些有益于群众的实事·以优异的成绩来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而是走形式,讲排场,以所谓的“新点点”、“新经验哗众取宠,谋图个人升迁结果是;为官一任,误事伤民 四是拉帮派,搞投机在责与权面前,不求责任,而是拼命抓权}对待人与事,不是想方设法谋事,而是掏空心思搞宗派}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是抓机遇求发展.而是伺机寻求个人私利。总之,这种领导对工作敷衍,对同志猜忌,对上级瞒和骗。 五是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只看目前.不计长远,但求能快出成效,早见“政续”,不管投入再大,收益甚微。 二、市场经济呼唤高素质的领导干部 当前,我们党正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新的时期,新的任务,新的环境,对领导干部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在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1D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也一再强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关键在于我们党,首先在于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②并指出:“必须全面提高现有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集体③因此,大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利的要求,已成为目前领导班子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首先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取向,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原则性.必须全面自觉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能够在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旗帜鲜明地站在党和人民一边。特别是在关键时刻,能够处变不惊,临危不惧,力挽狂澜,稳定局势,及时把群众引向正确的轨道 其次,要有高尚的情操。这里的关键是“廉洁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以公有制为主体,集体、私有、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显着特点,基本形成市场开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局面。这样一来,就会有一部分领导干部与资金接触的机会更多,实际的经济权力比过去更大。而商品交换原则又极易诱发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经得起这种考验,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清正为官,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和惩治腐败,做端正党风的模范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彳亍,更需要一大批不尚空谈的实干家,更需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更加需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调动、保护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要像xl~d-.平同志所要求的那样,自觉地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领导干部,要悉心洞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像、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那样,为人民的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B。 第三.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首先要学习建设有中国特邑的社会主义理论,能够运用 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要熟悉和掌握蠹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基本知识,在领导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领导、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薛能力其次要有一定的统揽全局能力。“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作为领导干部,只有垒局在胸,才能审时度势,高屋建瓴,把握事物发展趋势,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盏与全局利益跟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把握全局I必颁吃透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在领导工作中,统筹安排部署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有条不紊。再次要有用人本领,自古至今,“得人才者得天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干部更要有容人容事的恢宏气度和兼取并蓄的政治胸怀。萄子有旬名言“君子善假于物”,④孔子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一方面.要善于用^所长,尽可能发挥部下的聪明才智}另一方面,要重视人才,广招人才,在用人上螭“五湖四海,不搞亲亲琉疏,只有这样,我们的事业会无往而不胜。 第四要有敬业精种。一是进取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没有现成的模武可资借鉴,只有勇于打破旧框框的束缚,大胆地甸,大胆地试,不断地撵索新路子;冲能保证甫场经济快速地向前发展,晟终将理想变为现实。二是长久性。专L-是千好任何事情的先决蒸件既在岗位上.就要力戒短期行为,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要排除一切干搬,安下丹L下根。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三是预见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千好一项工作,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须经一番科学韵分析,严密的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使计划不断充实完善议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第五,要有广博的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之上的经济。因此,作为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科学文化素养,了解当今世界科技革命的趋势。掌握科技进步的一般规律,自觉运用科学理论、科技知识科学方法来观察和处理问题。同时,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效益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效率要高.节奏要恢.设备要精,信息要新,l管理要科学,用人要得当。所以,领导干部又必须掌握比较全面的知识,除精通业务.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领导学、信息理论等知识外,还要懂得心理学,善于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渊博的知识-会使领导干部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将比较容易地看清伺题的本质,迅速雨准确墙赴淫各种矛盾。 第六,要唷竞争煮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竞争促发展,竞争出效益竞争包括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产品的竞争,市场的竞争,当然还包括观=盘=的竞争谁的观念转变快.能跟上形势发展,他就可以走在别人前边,争取到工作的主动权。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竞争意识.摒弃封阿保守思想稽怕担风险的作风,确立机遇意识和时效观念。同时还要有危机感.随时使自己处于临战获态,以便大跨步地向前赶超要勇于创新,具有敢为人先.,敢胃风险的魄力,勇敢地面对挑战,荆吏竞争成为每个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觉行动只有不停地竞争,才能不落人后,才能摆脱受销手的被动禺面,使我们的民族永立于世界强手之林。 第七,要树立法制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去规范和保障领导干部一方面要具有艟垒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政治、经济等各种问题.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从事领导工作和公筹活动另一方面又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约束自己的部下和有关部门遵守法律规程秉公执法创遗出一种公平竞争、有和于各种经}弃成协共同发展的大环境、以充}}发挥市场经济的现有能量和巨大潜力,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地向前发展。总起来说,领导干部应具备思想家、理论家的一些素质。我们知道.领导干部的领导活动·需要以创造性的思想、理论和政策.进行非强制性精神变换为前提换句话说.领导干部所从事的领导,主要是依赖于品格因素、知识因素、能力田素,感情囡素等这些非权力性的因素,进行非强制性领导;而不是这些以外的权力性因素即传统因素、职位因素、资历因素等来进行强制性领导领导干部首先应从思想上入手.提出代表群众意志与利益的先进思想.用以策划人们的精神变换,使之转迷为悟,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领导干部的领导活动同时也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只有创造符合客理规律韵系统理论.才能指导人们的精神变换.使之顺理成章..成少失误固之.领导干部更应该是一个思想家和理论家.他不仅要提出自己的整套思想和具有创造性的理论,而且要将这种思想和理论变为切实可行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教育群众.动员群众,达到启迪灵性、开发理性、把握规律、统一意志的目的.从而领导人民共同完成既定的远大目标。 领导素质论文:论领导者的能力和素质 摘要:领导者是领导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领导的能力是指与领导职务相适应的,能够肩负起领导责任的主观条件;领导者的素质是指在先天禀赋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上经过后天的学习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在领导工作中经常起作用的那些基础条件和内在需要的总合。一个领导者只有把握了作为领导者应当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学习和加强锻炼,不断扬优除劣,才能使其能力和素质不断升华,逐步趋向完善,成为具有高效率的现代领导者。 关键词:领导者能力素质 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始,领导现象也就相伴而生,这可以理解为是动物界的一种自然法则,只不过在人类社会里是把它权威化、神圣化了而已。“天下之事,必隶于天下之官,用天下之官,而后可以成天下事”,这句话足以说明“官”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这里所谓的“官”也就是现代社会里的领导者,在动物界里只要身材高大、体格健壮、力量超群就可以成为他们的霸者。而在人类社会里,人除了具有所有动物均具有的欲望性外,还具有人类特有的情感性、智慧性、文明性和高级性,由此决定了人类社会始终处于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向前发展的状态中,在人类社会里对领导者就提出了更趋合理和更高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身体的健壮,作为领导者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 能力是指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领导者的能力是指与领导者职务相适应的能够肩负起领导责任的主观条件。或者说,是领导者基础素质、思维方式、实践经验,以及对领导方法、技巧的把握程度在实施领导行为过程中的综合表现。领导者的能力是一种把内在综合素质外化为有效行动的能力,是一种适应外部环境并与环境互动的能力,是获得被领导者认同并与被领导者互动的能力,是领导与管理能力的结合,当前领导者的能力重要的是学习创新和超越自我的能力。具体而言,领导者的能力应包括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两大类,其中创新能力包括洞察力、预见力、决断力、推动力、应变力和辩才力;综合能力包括信息获取能力、知识综合能力、利益整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 创新能力对于领导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这是因为领导活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首先,从领导的一般含义来看,领导就是带领和引导。它意味着特定历史条件下和复杂变幻的环境中正确地选择行为目标和行为步骤,这当然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其次,从领导活动最重要的环节即决策这个角度上来看,凡属重大的战略决策,以及相当部分的策略决策,都要求有创造性思维。当决策成为必要时,就意味着决策者面临着这样一些情况,即如果继续墨守陈规,情况将恶化;或者遇有新的机会,这机会甚为重要,稍纵即逝等。这就是说,决策总是要变革现状、开创未来,因而包含新的目标、新的措施或新的步骤。再次,从我们事业的性质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业,对这样一种事业进行领导,是没有现成规范可以遵循的,它必然要求我们做许多创新性的工作。 领导者的创新能力有多种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洞察力,这是一种敏锐地、迅速地、准确地抓住问题要害的能力。大量的关于创造问题的研究告诉我们,创造始于问题,历史上所有做出过重大创造的人,都是在特定领域中首先意识到问题所在的人。正确的发现和提出问题,是成功解决问题的一半。这里的全部困难在于,问题常常是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因而难于识别。许多人正是因为不能看出问题或看错问题而无所作为,甚至犯错误。作为领导者要勤于实践、勤于思考,要锻炼出一双“洞若观火”的慧眼,在工作中敏锐的识别问题。 预见力,这是超前地把握发展超势的能力。如果不能对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作出准确的判断,任何创新都是无从谈起的,因为我们的所谓创新,并不是一种主观任意的行为,而是在客观存在的所有可能中准确地把握住最有可能发展为现实的那种可能。预见力是洞察力的向前延伸,如果说洞察力是对现有关系的直觉力,那么预见力就是对未来关系的想象力。凡不能大胆想象和正确想象的人,都是缺乏创造力的人。 决断力,这是迅速作出选择,下定决心,形成方案的能力,也就是实际决策能力,在领导决策过程中,每作出一种选择,都必须与机会、风险、利害、压力、责任等问题相牵连。所以,决策者必须要有当机立断的魄力与胆略。优柔寡断、患得患失,瞻前顾后、举棋不定等等,作为领导者都是必须避免的。 推动力,这里指的是善于激励下级以实现创新意图的能力。这种推动力具体表现为领导者的感染力、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影响力以及个人魅力。领导者的这些“力”是从何处得来的呢?来自于领导者对自己严以律己、大公无私,对下级公平、公正,多给下级以赏识、尊重、表扬、肯定多余批评,随时给下级一种通过努力就能实现的理想并及时给予赞赏,让下级随时感受到怦然心动的激情,谁能这样做,谁就能具有无穷的推动力。 应变力,这是一种在事物发展的偶然性面前,善于随机处置的能力。客观事物是复杂的,领导者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再强,也不可能完全预见事物发展变化的所有可能性。偶然性总是存在的,突发事件也常常是难免的。这就要求领导者必须具备处变不惊、临危不惧、随机应变的能力。 辩才力,这里指善于识别和启用人才的眼力。古人云:“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需待七年期”。这是说的知人之难。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唯亲是举,唯利是举已是司空见惯,但作为社会主义阵营里的领导者要拥有“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胸怀,切不可让世人发出“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千里马,祗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的悲叹! 领导者的综合能力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获取能力,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领导者的决心和政策,是在详尽周到地了解情况并对情况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考后才形成的。在这里,充分地占有信息是基本前提。对于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决策来说,领导者特别需要具备广泛获取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加工的能力。 知识综合能力,现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各学科间的相互交叉与渗透。领导者需要具备科学的头脑和较高的知识素质,就不能不掌握多学科的基础知识。要对各门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有深刻认识,还要能够综合运用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于具体的实践之中,只有这样,领导与决策,才能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 利益整合能力,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者没有不同于广大群众利益的自身特殊的利益。他们是为实现群众利益而掌握权力并进行领导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利益的多元化是值得注意的趋势。领导者的重要职责,是要把分散的、甚至是有冲突的利益要求整合为利益共识,并据此制订政策。领导者要具有利益整合能力,善于进行利益综合。但这里绝非是指整合、综合领导者个人及领导集团利益的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者的重要工作,是要保证系统内的各个要素处于良好的配合状态,以获得高一层次的整体合力。这就是要求领导者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指挥有方、层次分明。要善于团结各方,清除障碍,化解矛盾。这种组织协调能力,本质上就是将各种积极性综合在一起的能力。 超越自我的能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更新日新月异,民主与法制成为政府执政主题,人们对领导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领导者在工作生活实践中要具有不断超越自我的勇气和精神,不断同“自我”作斗争、作决裂,做一个明智的、明白的领导者,这是领导者的领导水平不断得以提升的基础。 素质是指事物固有的性质和特点。领导者的素质,是指在先天禀赋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上,经过后天的学习和锻炼而形成的在领导工作中经常起作用的那些基础条件和内在要素的总合。在领导学理论的研究中,人们一般把领导者的素质分为政治素质,知识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 领导者的政治素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领导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的领导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指挥者,是社会组织的掌舵人。历史反复证明,倘若领导者领导错了方向,就会贻误和危害领导工作,招致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失败。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社会组织能否经受住改革开放的考验、国际间合作与冲突的考验、能不能沿着正确的航道前进,会不会走到歧路上去,等等,这些 都与各级领导者有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直接的关系。坚定的政治方向,就是在人类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领导者应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一切动摇社会主义信念,削弱人民民主专政,削弱党的领导,背离马克思主义轨道的“左”的和“右”的倾向作斗争,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坚定的、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第二领导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是执政为民还是以权谋私,这对每一个领导者来说,既是严峻的考验,又是能否搞好领导工作的中心。老一辈无产革命家同志曾说过:“领导就是服务,领导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 领导者的知识素质,首先要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就是要熟悉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x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真理,是我们搞好领导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其次,要具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唯物主义哲学家培根曾说:“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长于思辨。总之,知识能塑造人的性格”。我们应当尽可能用全人类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领导者除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外,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各自领导范围内的专业知识,成为有关领域的行家里手。 领导者的道德素质,领导者应具备怎样的道德素质呢?我认为首先要做到十个字即:仁、义、礼、智、信、勤、俭、忠、孝、廉。因为这是作为人最起码的道德良知,做不到这十个字,其它都是空的、假的。 仁就是要拥有一颗仁爱之心,要具有同情心、爱护和帮助他人的思想感情。 义就是要拥有一颗正义之心,为了人民的事业,人民的利益要做到义不容辞、义无反顾,要具有敢于承担风险或牺牲自己利益的气概。 礼就是要拥有一颗敬畏之心,在工作生活中要互相敬爱、互相礼让,永不忘记对先烈、先辈们的怀念,要怀畏惧的心情去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才能得以顺利完成,要具有勇于承认错误的勇气。 智就是要拥有一颗智慧的头脑,对人、物、事要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要明智,所做判断不能受自我好恶的左右。 信就是要拥有一颗诚信之心,做到言必信,信必行,行必果,诚信可以带来无数朋友,可以带给你无穷个人魅力,一个缺失诚信的人或组织,是不可能成为好的领导或机构的。 勤就是要具有勤奋、勤恳、勤劳的个性品格,缺少这种品格的领导者他们带领的队伍绝对是懒散的、缺乏战斗力的队伍。 俭就是要做到爱惜物力,不浪费财物,生活俭朴,轻车简从,这是一种优良的品质,作为领导者如果不注意俭省,那他周围就会孳生各种各样的歪风邪气。 忠就是要拥有一颗忠诚之心,忠诚于家庭、忠诚于朋友、忠诚于领导、忠诚于事业、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民族。没有忠诚之心的人是会背叛他的家庭、他的朋友、他的领导、他的祖国、他的人民的。 孝就是要拥有一颗孝顺之心,孝顺自己的父母、长辈,试想一个连父母都不孝顺的人,你还能指望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 廉就是要拥有一颗廉耻之心,要具有廉洁的操守和知羞耻的感觉,做到廉洁就不会损公肥私,就不会贪污,领导者没有贪污腐败的行为,社会风气就会干净清明,“官清则民安”,就是这个道理。知羞耻的感觉就不会狂妄自大,自以为是,就不会到处伸手,就不会为非做歹,就不会违岗违纪,社会就会是一个充满礼让的社会。 领导者的心理素质,要求具有敢于判断的气质,竞争开放型的性格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在危险、风险、困难、突发事件等等面前需要领导者具有敢于决断的气质,缺乏这种气质,前怕狼后怕虎就会坐失良机,但同时必须具备大公无私的品格,因为在做出某项判断后,有可能会丢掉头上的乌纱帽,现在条件下的领导者,一般都要求具有竞争开放型的性格,这是因为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组织所面对的环境挑战非常严峻,凡不能迅速适应客观环境和外界变化的组织和领导,都不可避免地要被淘汰。领导者必须锻炼自己具备坚韧不拔、百折不挠、不畏强暴的坚强意志力,才能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各种欲望的诱惑,当面对危险、困难、敌人时才敢挺身而出,也才有可能将理想和信念付诸行动并到达成功的彼岸。 一个领导者,只有把握了作为领导者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学习和加强锻炼,不断扬优除劣,才能使其能力和素质不断得到升华,逐步趋向完善,成为具有高效率的现代领导者。 领导素质论文:浅论新农村建设视域下乡镇领导干部素质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镇基层;领导素质 【论文摘要】乡镇基层领导作为我国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组织部分,他们的领导素质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目前我国乡镇基层干部素质总体是高的,但部分干部还存在着思想观念陈旧、文化程度不高、能力素质较差、政策落实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拓宽用人视野,抓好选拔培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多渠道对农村干部进行素质教育;加强实践锻炼,提高能力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政的本领;完善各项制度,严格监督管理。 广大乡镇基层领导干部是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在我国长期领导队伍建设过程中,乡镇基层领导干部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总体上是好的,他们长期工作在一线,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付出了艰辛劳动,作出了很大贡献,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要客观地看到,农村基层于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一些乡镇基层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的问题。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认识到提高乡镇基层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找出乡镇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乡镇领导素质,以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当前乡镇基层领导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乡镇基层领导文化素质较低、学习能力不强 对某乡农村党员的调查显示:党员总数809人,其中高中文化程度9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2%;初中文化程度436人,占被调查人数的53.9%。其年龄结构分布为25岁以下1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5%;26—35岁45人,占被调查人数的5.5%;36—45岁131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6.2%;46—50岁101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2.5%;51—55岁15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9.5%;55岁以上36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4.8%。这种学历低、老龄化现象导致乡镇领导工作方法落后,部分基层干部习惯于靠行政推动来开展工作,对新事物、新知识的接受能力低;面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对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不力;工作放不开手脚,迈不开步子,跟不上时代步伐;遇到具体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缺乏协调干群关系的能力。 (二)“公仆”意识淡漠,党性原则不坚定 一些乡镇基层领导干部缺乏爱民之心,在工作中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而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改造;存在非党意识和天命思想,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没有入党,做事不讲党性原则,拉帮结派,彼此说坏话,相互拆台;领导班子成员各存私心,对对方的所作所为耿耿于怀,彼此不能容忍对方;帕金森现象严重,彼此制造工作,遇事推诿扯皮,缺乏全局意识;勾心斗角,斤斤计较,好大喜功,欺上瞒下,唯我独尊,个人英雄主义严重;不琢磨事,只琢磨人,不是想把事情搞好,而是害怕别人超过自己;排除异己分子,结党营私,拈轻怕重,把方便留给自己,把困难交给别人,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反感。 (三)思想观念陈旧,法制意识不强 有的乡镇基层组织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基层干部革命意志消退,精神萎靡不振;有的干部工作思路不清,满足现状,不求讲步,政绩平平;一些干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文化科技水平、依法行政能力等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在地方管理中采取土政策,常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有政策、我有对策,软磨硬泡、拒不执行”;不懂管理知识,仅凭经验和爱好进行管理,行为缺乏科学性;不能实施知识管理和依法行政,认为“当官不为财,请我也不来”、“一朝权在握,便把私来谋”、“有钱能使鬼推磨”;理想信念动摇,信奉“票子打天下”,“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信奉“世间人情重如山,朝中有人好做官”,“经济利益最实惠,理想信念不足贵”;不管法律容许与否,只要有利就干;拉帮结派,挑弄是非,参与迷信活动,甚至成为农村涉黑组织的保护伞。 (四)服务水平偏低,能力有待完善 有些乡镇干部政策水平不高,能力缺乏,思想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遇到新问题,还是用老办法、老手段来应对,解决不了层出不穷的诸多新问题。有时由于方法不对路,工作粗暴,容易引发干群矛盾,使群众产生抵触情绪,从而造成好心办不成好事。此外,个别基层干部办事不公开、公正、公道,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甚至于糊弄村民、以权谋私。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乡镇基层领导干部在村民中的形象,使得群众不能信任基层干部,从而给国家政策的落实执行、给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置重重障碍。 (五)某些乡镇领导干部存在腐败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少数乡镇基层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办事不公、处事不当。一些地方乡镇干部对经济发展漠不关心,却对图谋私利、损公肥私十分内行,比如对农民微薄的收入也想通过各种方式装入自己的口袋;如果村中没有收入,就会把大量的土地、水塘收归集体所有,再以各种形式承包给村民,自己在承包中搞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从中渔利;利用手中权力公报私仇,在分责任田、宅基地以及其它事情上故意刁难村民,以权谋私,侵犯群众利益,特别是在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土地和集体工副业项目承包上,不能一碗水端平,搞优亲厚友。个别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在用电用水、税费缴纳、土地承包和子女安排上,为自己捞取好处。对群众则不给好处不办事,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有的乡镇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部为政不廉、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二、乡镇基层领导素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思想重视不够,缺乏理论学习 某些乡镇领导干部对于开展农村工作实际上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做事情表面上雷厉风行,但暗地里却隐藏有退路。对于学习,无法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由于缺乏学习,当然会导致文化知识素质偏低,无法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少数干部即使参加一些理论培训班,也想方设法逃避考试或者让别人代考,违反考试纪律,而自己对问题的严重性却全然不知。正因为思想不够重视,自己又不愿意学习,所以导致整天糊里糊涂,没有法制意识,没有理论水平,没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没有事业心,群众信任度低。某些乡镇领导干部具有小农意识,小进则满,固步自封。正因为容易自满,所以常常会表现出一些无知和轻浮的行为,造成实际素质偏低。少数农村干部以身试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造成缺乏相应的法制素质。 (二)忽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理想信念偏离正轨 如前所述,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文化水平很低,没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关于世界是什么样的、到底有神还是无神、农村发展要靠什么等基本问题的认识上产生封建迷信思想,烧香拜佛、供奉财神,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坑。正是因为缺乏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才导致其想问题、办事情不足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正确的群众路线,而是从个人的主观意志出发,随心所欲,好大喜功,不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 (三)基层工作问题复杂,存在各种制约因素 客观来看,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地理条件复杂多样,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干差万别,乡镇干部实际开展工作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农村处于最基层,实际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各种各样的任务往往都压在农村和农民头上。改革开放后农民的自由度逐渐提高,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分散性的特征,乡镇干部说话农民常常愿意听。事实上,农村工作是硬性工作,有硬性指标,乡镇干部容易出乱子、出漏洞,比如计划生育工作就常常使基层干部十分头痛,搞不好会使工作显得很被动。从乡村关系的角度看,乡村关系复杂,各种人际关系和权责利关系无法协调摆正,使乡镇干部表现出实际素质的缺乏。 (四)干部选用存在弊端,管理体制供给不足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制度供给不足成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盲目排外,选拔任用和培养基层干部的时候只用亲戚朋友,把其他人当作外人不予使用、培养和推荐。另外,村干部选举过程中外在干预因素过多,往往导致村民选不出称职的干部,从而失去村民对于部的信任。一些农村地区出现家族式治理结构,导致在选才用人时呈现出“自家人、自己人、外人”界限清楚、泾渭分明的局面,不到万不得已不用“外人”。有些农村地区在村干部的直接选举中,宗族帮派势力插手,行贿受贿拉选票,这样选举出来的干部往往素质低下。少数农村地区甚至存在买官卖官现象,导致有经济实力的人成为了村干部,致使干部实际素质十分低下。也有少数地方的农村选举干部的时候实行“抓阄”当村干部,“轮流”做官,更换村干部像走马灯一样,越选干部素质越低。 三、提高乡镇基层领导干部素质的途径 (一)强化教育培训,为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素质提供有效的教育手段 要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与能力,使他们不断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其基本途径就是教育培训。一是培训体系网络化。在教育机构方面,建立以县委党校、乡镇夜校为主场所的政治素质培训网,建立以农函大、农广校为基地的实用技术培训网;在现代技术运用方面,建立以县政府为核心、乡镇为支点、村委为终端的信息技术网;在宣传教育活动方面,建立以县委为领导核心、各有关部门协助、各社会团体参与的大宣教网。二是培训方式多样化。如专家点拨、考察学习、挂职锻炼、自学提高等形式,而且还必须大力提倡到市场上去提升干部素质的培训方式。三是课程设置科学化。开设理论课程,提高乡镇干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开设德育课程,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干部存在的认识问题,保持廉洁性;开设地方课程,帮助乡镇干部寻找发展突破口,提高引领发展的能力;开设市场经济课程,使乡镇干部懂市场、懂经济;开设选修课程,使干部根据自身特点、兴趣爱好,掌握几门实用技术。总之,通过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造就一支能驾驭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乡镇基层干部队伍。 (二)更新观念,做新型现代领导干部 现代领导干部要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形势日新月异,对乡镇领导于部的创新和应变能力提出新要求。当前乡镇干部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市场意识、群众观念、法律意识。一是市场意识要强。农业市场化是现代农业和传统农业的根本区别。发展粮食生产、多种经营、乡镇企业,都必须了解市场,把握需求,以市场需求为第一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乡镇领导干部要了解市场、管理市场,又要善于利用市场手段管理经济、发展生产。二是群众观念要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思想路线和工作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得广大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切不可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特别是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体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要求。三是民主法制观念要强。目前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态势良好,农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民主渠道畅通。这就对乡镇基层干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条件,乡镇干部的民主管理能力和水平受到普遍关注,乡镇干部的法制意识、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乡镇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要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引入考核、奖惩、竞争机制,对现有农村干部进行考核、评议,对于那些政策水平低、领导能力差、作风不正、不称职的干部,该调整的调整,该撤职的撤职。对于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少数干部决不姑息,坚决查处。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能够带领群众致富、作风正派、群众拥护的乡镇基层干部。在乡村基层干部选拔上,注重选拔那些有文化、善动脑、相信科学、勤劳致富的青年农民充实到村干部队伍中来,重视从优秀的村干部中培养和选拔乡镇干部。要支持和鼓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兼优、年富力强的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到乡村工作。另外,通过考核、考试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优秀毕业生充实到乡村领导岗位,是提高农村干部文化素质、优化年龄结构、培养年轻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又一重要途径。 (四)完善乡镇基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乡镇基层干部思想素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乡镇基层干部思想素质的考核,必须严格把好选拔任用干部的政治关,包括把握好乡镇干部思想素质的总体要求,制定好乡镇基层干部思想考核的具体标准。按照总原则制定相应标准和具体要求,细化考核内容,以利操作。二是建立乡镇基层干部监督责任机制。对乡镇基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并落实监督责任,是提高乡镇基层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应加强上级组织对乡镇基层干部及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基层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互监督;落实各部门对乡镇基层干部的监督责任制;重视群众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三是积极推进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强化农经站职能,定期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和指导。同时充分发挥理财小组的作用,强化对乡镇基层干部的财务监督。 领导素质论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领导干部素质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 政治文明 领导素质 论文摘要: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领导干部素质中应有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领导干部要提高“人本”素养的迫切性更应提上“日程”。我国历史上素有优良的“人本”渊源,马克思主义领导理论中“人本”思想至今仍起着指导作用。部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脉承“人本”之优良传统。践行“人本”之服务理念。 回溯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说。一部社会进步史其本质亦即人的进步史。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富于革命性的要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人们的素质、智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同时还是推进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伟大力量源泉。因此,国家要管理好,社会要发展快,不能不以人为中心,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邓小平曾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我们认为。这里的“人”既包括了领导客体又包括领导主体。把“四个能不能”归因于“人”,充分说明了人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体。人的素质如何将会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其中。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这个“人”,是人民群众。这个“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因此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因此,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对领导的“人本”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领导干部提高“人本”素养的导向与旨归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领导干部“人本”素养的提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里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眼于人民性。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4】。可以说,“人本”理念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得到了最为本质的体现,这是当前领导干部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导向。领导干部在学习和贯彻这一重要思想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要成为“行动的伟人”,“知”很重要,“行”更重要。因此,对领导干部能不能“代表”,怎样“代表”,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等都要进行理性地再审视,否则就会出现“代表”不好甚至“代表”不了的情况。 2.政治文明建设与领导干部“人本”素养的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在这些制度中,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程度相应获得新的提高,这就是政治文明的进步[5】。可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境界【6】。因此,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终极追求就是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平等,其制度的出发点是平等而不是人为地制造等级差别;其政治行为所体现的也是平等,是以人为本而不是官本位,不是高高在上地俯视人或蔑视人[7】。试想,一个领导干部本身各种文明意识淡薄,不能够很好去尊重普通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甚至是以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去压制他们,出现老农在乡政府内被乡干部喂大粪的事件,七旬翁倒地A./Jx时无人问的怪事。像这样的领导本身就不是一个“文明”的领导,他们的行为与政治文明也是格格不入的。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领导干部“人本”素养的提高 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21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的小康社会。相应的提出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8】等目标。这些目标指明了努力方向,也都具有重“人本”的特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民的“小康”,是切切实实的“小康”,而不是云南筲箕凹村不通路、不通水、不通电话、不通电视,戴“小康帽”过穷日子;也不是粤北山区英德市在“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的“执政思想”指导下,号召农民借钱建别墅的“透支小康”;更不是个别领导,通过“腐败路”自己先奔“小康”。这些“小康”抹黑了“人本”色彩,与十六大精神是悖道而驰的,最终会丧失人心。 4.反腐倡廉与领导干部“人本”素养的提高 腐败行为是对“人本”理念的悖反。因此,腐败一直为民众所诟病。腐败现象是造成领导在人心方面“失分”最多的点。“调查显示,96%的市民关心反腐倡廉的报道,32.5%的人认为社会反腐倡廉呼声日渐高涨,29.8%的人认为中国反腐倡廉任重道远。”为什么人们会如此关注腐败的问题?因为,“本来,人民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熟悉的、习惯的、最基本、最广泛的政治行为方式,因而对任何腐败现象的出现人们都会很敏感,会更加不能容忍。”而且,“当腐败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的上进心和创造力就会被窒息,从而使社会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人的因素失去生机,最终破坏生产力的发展。”【9】因此,曾严肃地说:“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l0】回顾2003年以来李嘉廷、程维高、刘方仁、田凤山、王雪冰……众多省部级高官或判刑或双规审查,“谁来监督第一把手”的命题被广泛提出。被世人称为“反腐败条例”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其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了这么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和最高层开始。坚定反腐决心、加大反腐力度,对领导干部队伍进行激浊扬清是政府体现公权力,提高公信力的亲民之举。“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一连串高官落马警醒领导干部要能够“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要做到“位尊不泯公仆心,权重不移为民志”。否则,领导就有可能成为希腊神话中依靠大地母亲的神力可以所向无敌,一旦离开大地母亲就变得不堪一击的英雄“安泰”。 以上几个方面是当前领导干部培养和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政治素质所必须具有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导向,也是其所必须坚定的信念立场和价值取向。而这几个方面都要求领导干部具有浓厚的“人本”理念,可以说,“以人为本”作为一根红线贯穿始终,这就使领导干部提高“人本”素养增添了紧迫感。 二、领导干部提高“人本”素养的诉求路径 1.历史上的“人本”理念探渊厘析及其价值再开掘 人本精神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之一,历史上各时期都有体现。道学的基础和逻辑结构是以人为本,道家管理的核心在于“固本”。何为“本”本者,民也,人也。“民者,万世之本”,“民为政本”。毫无疑问,人民是管理的根本。……所以老子说:“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在儒家学说中,重民、民本、民贵思想一直是其基本的理论演化逻辑和重要的理论目标。【l1] 尚书·五子之歌)中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春秋·谷梁传)也提到:“民者,君之本也。”儒家文化的创始人孔子提倡“仁爱”论。“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君以民存,亦以民亡”。 孟子·尽心下)也指出“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而这三宝中,人民又是最重要的,故“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到了汉代继承先秦的“民本”思想传统并有所发挥。著名的 吕氏春秋)中有:“主之本在于宗庙,宗庙之本在于民”,“人主有能以民为务者,则天下归之矣”,西汉贾谊提出“民为政本”的思想,认为民为国本,主张爱民、利民、乐民、富民,在其著作 新书)中多有体现,如“闻之于政也,民无不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夫民者,万世之本也,不可欺”。魏晋时期(三国志 中有云“夫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民安则君安,民乐则君乐。”唐太宗李世民认为治国应是“国依于民”,正是有了“君舟民水”的警示才有唐朝的“贞观之治”。宋学家程颐认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人心悦服为本”。清朝君王依然不敢忘“本”,本着“以养民为本”的思想也留下了“康乾盛世”的美谈。清末是个动荡的时代,可民本思想并未消弭,反而成为中国近代民主运动的思想武器。揭开近代中国民主运动序幕的康有为就说:“国之所立,以为民本”,“故民为本君为末,此孔子第一大义,一部春秋,皆从此发”。梁启超也说:“春秋大同之学,无不言民权者,盍取六经中所言民权者编辑成书,亦大观也”。【]革命先驱孙中山同样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古训引发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上述各种专著和人物思想无不闪耀着“人本”理念的朦胧光辉。由于受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和阶级利益关系的缘故,需要对上述民为邦本、顺从民意、爱人贵民的思想及重民、爱民、利民、富民的主张进行扬弃,接种其中的“合理内髓”与“良性基因”,这对提高领导干部的“人本”素养是不无裨益的。诚如所说:“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l3] 2.马克思主义领导理论中的“人本”思想及其现代借鉴 马克思主义领导理论对现代领导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也包含了许多“人本”理念的真知灼见。无产阶级领导思想的奠基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领导本质是为人民服务,无产阶级领导者应当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列宁在1922年的一份政治报告也说到:“在人民群众中,我们到底是沧海一粟,只有当我们正确地表现人民所意识到的东西时。我们才能管理。”[x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不断总结领导经验,批判地继承了我国历史上优秀的领导思想,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领导理论。曾在延安 解放日报)发表了题为(1945年的任务 一文中指出:“我们的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并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惟一宗旨。在著名的 论联合政府)一篇文中,提出:“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5]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直言:“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x6】‘(共产党)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l’第三代领导人也十分重视领导的素质问题。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中指出:“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已经成为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不论做什么工作,作为党的干部首先是领导干部,都要具备基本的政治业务素质”。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工农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前提出的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本质和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本身也就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新一届政府在执政理念上的升华。科学发展观的落脚点在“人”。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要始终坚持为民的政治立场,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自觉把实现人民利益寓于发展的全过程,让群众及时享受到发展成果[1sJ。 三、领导干部提高“人本”素养的试金石——求真务实 可以说,没有“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领导在“舞”权力这柄“双刃剑”时极易刺伤自己,更重要的是会伤及民心。以人为本即领导之本,只有以人为本的领导才合乎领导的社会性,才能赢得人心,真正成为所处社会系统需要的领导。行政管理的最宏伟、最远大、最现实的组织目标就是兴国安邦、国泰民安、民富国强。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宏伟的行政目标,最是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要确定行政管理的中心思想.就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行政思想,即振奋人的精神。挖掘人的潜能;提高人的素质,升华人的境界[19]。在 尼克松论领导素质和作风)一文曾指出:领导者“在思考和行动上保持适当平衡的时候.也就是领导艺术趋向炉火纯青的时期。”我们认为.领导干部要提高“人本”素养:一是要务实践行。“人本”理念是进行具体实践的指导理念,最终要落实到领导具体工作中,贯穿始终,是“人本”而非“口本”。特别是行政领导干部要克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随意性现象,弃绝以人为本的作法。 二是领导干部“人本”素养的提高也要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不同工作对象,“人本”体现方式不同,不一定就要大举措,务实的“人本”细节就是“人本”理念的进步。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领导水平。 领导素质论文:浅论“三个代表”是领导干部素质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论文关键词:“三个代表” 领导素质 现代化 必然要求 论文摘要:面对新的世纪,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领导我国人民耙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继续全面推向前进的历史重任。圆此,领导干部素质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对于我国各项事业的兴袁成败至关重要。领导干部要具有积极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更好地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价值取向,更好地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民主观念,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总之,领导干部要努力实现领导素质的现代化。 领导干部素质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对于我国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自身素质,走在时代前列。 一、要具有积极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更好地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要改变过去那些不符合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代之以先进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现代领导者应当更加敏锐地把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并在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和体制基础上采取切实而有效的应对措施。如果不是这样,而是闭目塞昕、固步自封,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茫然无知,就难以领导人民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事业。更好地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应当做到:①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首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去二十多年,我国生产力和整个经济建设的发展是比较快的。我们迈人新世纪后特别是前十年,更应当有一个较快的发展。只有国民经济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保证实现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才能更有条件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保证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②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生产力的发展,总是要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提出与其相适应的要求,领导者应当密切注意、深入研究现阶段生产力发展反映的新情况、提出的新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开路;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发展的今天,既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又要始终注意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金融安全。③必须更加自觉主动地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当今世界,一场新的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兴起,迅猛向前,给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量,对人类的进步产生着深刻的社会影响。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抓紧制定面向新世纪的发展战略,争先抢占科技、产业和经济的制高点。面对这种态势,现代领导者必须高瞻远瞩,不断创新,顺应潮流,乘势而上。 二、要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价值取向,更好地代襄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离不开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其主体内容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创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文化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塑魂工程,是时代精神的升华过程。现代领导者应当按照现代化事业与现代人生活的丰富内涵和相应要求,升华思想境界,提高文化品位,更好地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此,①必须继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之所以必须坚持,因为它是人类优秀思想文化的结晶,不但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而且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之所以必须发展,因为它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不仅十分重视变化的客观实际,而且时刻追踪丰富的现实生活。作为领导者应当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不断形成新思路,开拓新局面。②必须努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一切优秀文化传统。现代领导者应当对中华民族“勤劳勇敢、艰苦奋斗”,“富贵不淫、贫贱不移”.“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精神赋予新的时代内容,继续发扬光大;应当从中国古代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等方面吸取丰富营养,加以创新发展,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领导水平。③必须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领导者必须更加自觉认真地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铘代化过程中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同时又要抵制一切剥削阶级的腐朽投落的思想文化,反对国内外敌对势力“西化”和“分化”的图谋。 三、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民主观念,更好地代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对人民的义务是现代领导素质的重要方面。邓小平同志关于“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的论断也揭示了社会主义领导者的本质特征,即领导者是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领导者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确立献身人民事业的价值取向,特别要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①必须强化以致富群众、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的责任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里,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保证决策正确,执行有效,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和决策执行程序,防止和避免领导者个人拍板的现象发生。②必须确立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领导者做任何工作都要看一看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符合就要坚决干,反之就决不能干。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领导者要善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③必须建立以密切干群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这些机制包括:完善的思想教育机制,保证人民群众既是被教育者,又是教育者;严密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人民群众既是权力的赋予者,又是权力的约束者;畅通的信息情报机制,保证人民群众既是决策的执行者,又是决策的参与者。 建设领导人才队伍,实现领导素质的现代化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为此。我们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努力: ——立足全面发展,着力提高,是实现领导素质现代化的前提条件。领导者只有具备全面发展的素质,才能领导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才能以自己的才干和胆识将这项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领导素质既具有严密的系统性,不同的素质要素有不同的地位作用;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素质要求。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应着力提高思想政治方面的素质,保持思想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做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社会主义建功立业,争作贡献;坚定党的立场和人民的立场,对共产主义终身追求,矢志不移。 ——深入实践锻炼。重视理论学习,是实现领导素质现代化的根本途径。领导干部在积极投身实践锻炼的同时,必须重视理论学习,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一方面,加强理论学习,掌握正确的思维方式,能为领导干部提高素质提供锐利的思想武器;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学习,涉猎广阔的知识领域,能为领导干部提高素质奠定厚实的决策基础。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素质高低,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加强刺度建设,注重个人修养,是实现领导素质现代化的关键因素。现代领导学研究表明,从一定意义上说,领导者素质的高低。关键性地受到制度安排的制约。因此,加·陕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领导体制改革,对加速领导素质现代化十分重要。为此,一要建立健全民主的选拔任用制度,加大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和公正使用领导干部的力度。让高素质领导人才进入领导干部队伍。二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加大过程监督、跟踪考察和绩效考核的力度,把监督考核作为提高领导素质的“校正器”。三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党性修养、理论教育和能力培训的力度,使教育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此,要有计划地安排领导干部到党校干校、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学习,有条件的要选派到国外高等院校及公司企业接受培训。 领导者个人修养对提高素质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根本原因,因为领导素质究竟能否提高或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终究还得在领导者个人身上兑现。古言道,治国平天下,先从修身起。一个领导者只要对个人修养具有自觉意识,便会以积极的主动的姿态,想方设法进行个人“修炼”,改善与提高自身素质。在这方面,一要善于“以人为镜”,提高自我意识水平;二要善于“三省吾身”,提高自我总结能力,最终才能达到不断提高领导素质的目的。 领导素质论文:试析提高边远地区高校领导干部素质应注重大学精神培育 论文关键词:大学理念 边远地区高校 领导干部 挂职 重塑 论文摘要:大学理念是大学内部管理与运转的哲学基础,大学内部管理与运转的主体力量是大学的领导干部。由于历史、传统、地域环境与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边远地区高校领导干部普遍缺失大学理念,这是制约这些高校管理水平提高的根本因素之一。而直接的文化撞击又是观念塌陷与重组的重要方式,因此,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选送边远地区高校领导干部到国内中心城市重点大学对口挂职进修,不失为一种重塑他们大学理念的有效途径。 大学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是与师资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基础工程。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是各级各类大学党委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对于边远地区高校来讲,怎样将大学精神融入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更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任务。本文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迈克尔·D·科恩与詹姆斯·G·马奇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观点:大学是一种“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不论其观点是否偏颇,是否道出了大学管理的本质,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大学的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管理,而是以大学理念为灵魂,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比较特殊的管理。这是因为“大学享有充分的自由;大学的知识属于人民;大学是崇高的传统思想文化的捍卫者;大学既创造知识,也传播知识;大学对研究自由与教学自由给予了保障;精神和文化是人类尊严的实质内容,而大学则是维护精神文化的中心。要达到这样的理想境界,除了一般管理的原则和机制外,核心的问题就是大学的管理者必须具有明晰而正确的大学理念。换句话说:“一所大学的理念是这所大学的思想、精神和灵魂,它决定着这所大学的思维方法和发展方向,更决定着它的明天。”对于什么是大学理念这个问题,学界争议颇多,我们赞同如下观点:“大学理念是人们对大学精神、性质、功能和使命的基本认识,是对大学与外部世界诸元素之间关系的规定,它是大学内部管理与运转的哲学基础。间之所以说大学理念是“大学内部管理与运转的哲学基础”,这是因为“知识及其学科(专业)是大学的组织基础,因而“文化性是大学的根本属性,也是大学区别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机构的个性,它决定了大学应当是人类文明的精神家园和新思想、新知识、新文化的策源地,也应当把文化机制作为大学运行的主导机制。同时,“应当把‘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作为大学制度的根基和维持其活力的源泉,以人文、理性、品德和学术价值作为其应当追求的基本价值。所以,大学的本质决定了大学管理的基点是文化机制而非行政机制。因而,大学精神是大学管理的灵魂和统帅也就成为逻辑必然。 边远地区高校是指省会城市以外,远离中心城市,地处老、少、边、贫地区的高校;高校领导干部是指高校院(系)部(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这些高校一般来说,所处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交通、信息相对比较闭塞,学术文化环境差,传统观念、小农意识比较浓厚,很难吸引外地特别是中心城市优秀人才,因而其教师和管理干部长期以来主要靠本校毕业的留校生来补充,明显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甚至恶性循环的严重局面。具体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校级领导到中层领导以至一般干部,大多数是本校留校的学生,学缘结构单一;二是学校管理干部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基本上都是本专科学历,高学历者很少;三是学校的管理干部几乎都是来自学校所在地区,或者附近几个地区的农村和小城镇,地缘结构十分单一;四是这些学校的管理干部几乎都没有学习进修的机会,其管理思想和方法陈旧落后,甚至缺乏对大学管理基本常识的认识。许多学校实际上已完全用行政本位取代了文化机制,权力大于学问,官职大于职称,大学文化严重缺失,科研教学长期低水平徘徊。 这些问题还只是表面的现象,现象的背后还有更深层的危机,这种危机又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我国边远地区的高校一般都是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或80年代因陋就简而创办起来的,缺乏基本的办学条件,更谈不上大学应有的文化积淀。其初期的领导干部,甚至主要领导干部,有为数不少的人是没有办学经历,甚至没有经历过高等教育,没有任何大学理念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所以,他们只能以管理机关的理念和模式来管理大学,而这种地方机关式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又陈陈相因,成为这些大学管理干部的思维定势,有着很深厚的观念和情感基础,这就使得用行政本位取代文化机制成为一种必然,形成一种惰性,这种惰性又直接造成了这些大学领导干部普遍而严重地缺乏大学精神。因此,边远地区高校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缺乏有意识、有组织、有力度的大学精神培育。 大学精神是一种观念形态。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观念的更新有赖于人们社会实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文化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不同的文化只有在相互交流碰撞过程中,能比较清楚地显示出各自的长处和不足,有接触才有比较,有比较才能促进提高。同时,经验告诉我们,当人们作纵向比较时,很容易对今天的成果感到自豪和满足,当人们作横向比较时,才容易看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边远地区大学那种较为封闭的环境,没有鲜明的对比,没有强烈的反差,旧的传统、旧的模式、旧的观念很难经受由文化移入所带来的巨大撞击力和粉碎力,很难打破那种超稳定的结构和平衡。因为间接的文化撞击,总是以某种载体为中介,因而较容易受到人为的控制和阻断,其产生的影响必然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所以,观念的塌陷与重组,直接的文化撞击,应该说是一个较为迅速而有效的途径。所谓直接的文化撞击,是指载有不同文化特质的人之间的直接接触,每一个人的每一个方面都在对方面前展示出对方所不熟悉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并形成较为鲜明的反差,产生较为强烈的震撼,因而直接的文化撞击对文化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落后文化与先进文化的直接撞击,对于落后文化的震撼力是难以估计的。对于载有落后文化特质的人们来说,在这种撞击中,就很可能出现一种洗心革面的效果,促使其固有的文化观念迅速地塌陷与重组,较快实现对新观念的吸收与对旧观念的扬弃。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选派边远地区大学领导干部到中心城市的重点大学挂职进修,是培育他们大学理念,改变目前这种落后状况的一项比较现实的选择。 在我国的中心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西安等大城市,集中了一大批办学水平、管理水平堪称国内一流的知名大学,如果能将地处老、少、边、贫地区高校的管理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有计划、有系统、分期分批派往这些一流高校对口挂职进修一至二年,并长期坚持下去,将这些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普遍轮训一遍,那么,对于提高这些学校领导干部素质,重铸他们的大学理念,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与水平,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对于提高这些高校的整体办学水平,为所在地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使这些高校成为所在地区新思想、新技术的源泉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真正成为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力库、思想库、人才库、决策支持系统和创新基地,发挥智力、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将起到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实行边远地区高校干部到中心城市重点院校挂职进修制度,是一项涉及面较为广泛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协作。首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还要有必要的经费投入。边远地区高校党委也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将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放在与师资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将管理干部,特别是中层领导干部从事务圈中解脱出来。要将挂职锻炼作为干部晋升的必备条件,切实提高干部素质。接收挂职的院校,要建立正规的培养教育机制,将其视为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和接收培养的高校,还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时间性,必须保证较长的挂职和培训时间。因为大学理念没有长期学习、研究与熏陶是难以形成的;二是必须“融入”,也就是说,那些对口挂职的干部必须是实质性进入职位,进入所挂职高校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不能“融入”就不能实现文化与观念的直接撞击,更不可能实现文化与观念的塌陷与重组。总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更新观念,重铸大学理念,提高管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素质为基础和突破口,努力将边远地区高校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层次,使其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领导素质论文:关于提高企业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思考 海军装备保障性企业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统一祖国、保卫国家战略核心利益的重大使命任务和为海军整体转型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及服务,这种重要性、特殊性决定了保障性企业必须具备一支高素质能力的干部队伍,以适应当前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错综复杂的国内形势,带领全厂职工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本文只是对工厂干部的现状(可能带有普遍性),就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素质能力作一些探讨。 一、企业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能力要求 (一)领导干部素质的基本要求 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由政治素质、理论素质、知识素质、道德素质组成。 1、过硬的政治素质是构成领导干部素质内容中最基本、最根本、最重要的素质要素,是第一位的要素。政治素质决定了领导干部的性质和方向,关系到听谁指挥,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领导干部的核心要素 2、成熟的理论素质是政治成熟的根本性要素。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理论素养和水平,才会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才会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不会出现摇摆性,不会由于理论上的失误.而导致企业的发展发生重大的乃至全局性的失误 3、良好的知识素质是领导干部提高工作效能的基础要素。领导干部不仅要具备现职岗位上所必备的管理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诸如金融危机冲击等方面的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 4、高尚的道德素质是反映领导干部形象的基本要素,是事业成功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道德素质高,个人的人格魅力、凝聚力强就能带好广大职工群众为党的事业和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二)企业领导干部必备的能力要求 能力是一个管理者取得工作成绩所必备的技能.现阶段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1、战略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是衡量领导干部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它关系到能否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思维方法,顺应时代潮流,担负起时代责任。驾驭复杂环境,抓住机遇,取得比较优势.从而获得发展主动权。特别是深化军事斗争准备。从应急转向常态化,装备保障体制从军内转向军地一体化,从军事领域转向非军事领域,面对日益繁重艰巨复杂的装备保障任务。要求领导干部更应具备战略思维的能力,以新思路制定新对策。 2、科学决策能力。当前,政治的多极化和经济的全球化,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甚至改变当今世界的经济社会格局.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个企业也不可能独善其身.能否沉着应对,抓住机遇,做出既符合时代要求,又紧密切合工厂实际的科学决策,加快发展,促进和谐.完成肩负的历史重任,是对领导干部能力水平的新挑战。 3、群众工作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深入群众,有效组织群众和影响群众不单纯是一个意识和觉悟问题,也是一个方法和能力水平问题。新的时期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职工群众的鱼水关系.扎实地做好群众工作。对于推进党的事业.做好企业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 4、开拓创新能力。一个没有创新理念的企业是一个没有未来的企业,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当创新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思维习惯.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才能在推动科学发展的进程中增强创新意识。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中捕捉亮点,以创新的胆识和气魄,进行科学的论证。形成适合企业的发展思路,模式和路径,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才能成为可能。 5、攻坚破难的执行能力。执行能力是指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决策,有效地执行企业的发展战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领导干部在管理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互结合的重要体现。执行能力的强弱,关系着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有效实施的重大问题,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二、领导干部素质能力水平的现状。 (一)领导干部队伍总体现状 企业党委把“实践科学发展,提高三个能力”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载体.组成了提高干部履职能力的课题调研组,对干部的素质能力现状进行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深入联系点,到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全厂助理以上的干部进行了问卷调研。问卷整合了干部的基本情况,计算机、工程技术、生产经营、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常识,参加问卷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84%,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调研反映的问题和综合问卷调研的情况进行总体分析.我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他们在党和组织的培养教育下,通过自身努力,知识结构、专业化水平不断得到优化.管理能力和履职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部分领导干部带领职工群众完成任务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提高;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工作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的本领不大,各项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欠佳,素质和能力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适应。 (二)领导干部素质能力方面的主要差距及其表现 1、学习力方面的差距。调研中发现领导干部中不乏存在对读书学习抱有不正确观念的。有的自恃有较高的学历,工作多年,凭自己现有的知识经验已经够用,不用学习也能应付眼前的工作;有的认为:做工作干比读书学习重要,学不学习无所谓等。 2、创造力方面的差距。调研中发现,一部分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不高,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比较贫乏.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的全局意识欠缺,创新动力不足:凭感觉,靠经验,想问题做管理的传统习惯影响较深;领导干部的全局观念,超前思维。创新意识比较淡漠,等上级发指示,靠上级想办法.随人起舞的习惯思维较重。 3、执行力方面的差距。调研中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工作随意性强,存在着按条例办事,按规章制度落实,按规定程序运作的意识不强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全局意识差,存在着对个人或部门、分厂有利的事争着做,抢着干,反之就拖着干,悠着转的倾向。 三、关于提高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途径和对策 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高低程度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水平,而干部的素质能力不是天生的。只有通过加强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来不断地提升,为此,企业党组织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增强学习力上下功夫 1、要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为领导干部读书学习提供平台。一是要在领导干部中树立起全新的学习理念。促使领导干部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成为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典范。二是要尽可能满足领导干部岗位任职的需求。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听专家辅导。参加各类政治经济文化讲座;组织到优秀的企业学习考察,提供学习交流.捕捉信息的平台。 2、坚持领导干部学习制度,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党委、党支部二级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月末学习制度,是领导干部参加学习的基本保证。一是要以理念创新为先导,内容设置为核心,改进方式为基础。力求领导干部学习有实效。二是要紧扣国家的宏观发展形势.紧扣海军保障企业的发展战略,紧扣领导干部的学习需求,认真学习系统掌握经济社会领域的科学理论知识。三是要注重学习效果。除对干部学习出勤率进行考核外,应注重对学习效果的考核,还应对学习的各方面知识分阶段测试,以了解干部对学过的知识理解掌握的情况。 3、鼓励领导干部自学、加强对自学的引导。一是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如举办读书沙龙、学习论坛、读书系列讲座等,增强对读书活动的指导。二是要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实际工作的需要,每年推荐一批读书书籍的目录,引导领导干部读好书。三要把自学和制度化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在学习中增强素质.提高本领,增长才干,进而做到学习与思考.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在提高思维能力上下功夫 1、鼓励领导干部敢于思考。一是要鼓励领导干部做到敢想。也就是敢于思考。敢想需要胆量,勇于打破束缚头脑的条条框框,真正从实际出发观察和分析问题二是要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良好氛围。消除领导干部的思想顾虑,充分调动其创业的积极性三是要大力培养领导干部独立思考,积极思维的习惯,增强问题意识。打破各种成见,力避跟风盲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见解、新思路、新举措。 2、督促领导干部勤于思考。一是要做到勤于思考.深入思考,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分把握新课题、新矛盾。二是既要考虑国际国内的发展形势,又要考虑海军转型因素的影响:既要考虑本部门的工作,又要考虑相关部门的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坚持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辨证思维的方法,解决好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要完善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机制。把反映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开拓创新的指标纳入相关的评价体制之中。 3、引导领导干部善于思考。要引导领导干部把握好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根本要求,既要学习领会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又要充分了解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努力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就是抓住问题的本质,主要矛盾抓住了,其他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三是学会用辨证的眼光看问题,善于把感性的东西理性化,把抽象的东西具体化,把零碎的东西系统化。四是做到“学”与“思”的统一.只思不学容易脱离实际,循入空想,以学促思,以思推学.是领导干部提高素质能力的重要环节 (三)在加强实践锻炼上下功夫 l、加强实践锻炼的路径。可根据年轻干部的实际状况.从三个方面加强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是让他们到分厂、车间、基层去实践锻炼。基层是改革发展的主战场,保持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可以让年轻干部在基层摸爬滚打,直接面临问题,独自处理矛盾,学会处理多方面问题的能力二是到艰苦的环境去锻炼。尤其是要把从学校直接分配到机关科室的大学生干部放到生产一线条件艰苦的环境去锻炼,去接受艰苦复杂环境的锻炼,以使年轻干部加深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促进与职工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提高党性修养,加深对党的宗旨的理解。三是放到矛盾突出的地方去锻炼。矛盾越突出。越尖锐.就越能锻炼人,可以把处理突发急难事件作为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机会,在老同志的带教下.让年轻干部得到锻炼,素质能力得到提升,同时也能暴露出自身的短处与不足,在实践中得以改进和提高。 2、实践锻炼的方式与措施。具体的措施可采用上下交流,党政交流的方式:一是让长期在机关处室工作的年轻干部下车间挂职,让他们了解生产管理流程,掌握从事基层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以增强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和服务基层的意识;二是让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年轻干部到机关处室去挂职,让他们了解企业整体工作的大局,开拓_I=作视野,转变思维方式.增强工作才干:三是让行政工作部门和党群工作部门的年轻干部相互交叉任职,培养他们的大局观,帮助他们端正工作态度,摆正个人奋斗与组织培养.书本知识与实践锻炼的关系.把他们培养成既懂经济.又懂党的纪律的长袖善舞的复合型干部。 总之,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是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在全局上谋划,从制度上完善。措施上落实,真正为推动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领导素质论文:试论领导干部素质的构成要素 论文关键词:领导干部;素质能力;构成要素 论文摘要: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建设是与党的历史方位、社会环境、历史任务相适应的动态发展过程,政治素质、学识才智素质、学习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是领导干部素质能力体系的重要构成。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把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之一,明确指出,“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更要看德,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领导者的素质能力建设与党的历史方位、历史任务、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历程相适应,经历了不断丰富完善的动态过程。在全球化、知识化的时代背景下,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深化改革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艰巨使命,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建设始终处于提升和拓展状态。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具备的素质能力包括的层次和范围十分广泛,在多元素质能力体系中政治素质、学识才智素质、决策能力、沟通能力居于十分突出的位置,是当代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在领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方面的基本特质,是从事领导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和政治品质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是领导者素质能力的重要构成,关系到理想信念、信仰、价值观是否变质的根本问题。无论在什么时候,领导干部都要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是做合格的中高级领导干部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政治方向模糊不清,就难当大任、难受重托。”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成熟,政治素质的提高要把加强理论素养放到重要位置,敏锐把握时代和社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气魄、胆识和智慧,引领社会变革。“‘思想家’所以配称为思想家,就是因为他走在自发运动的前面,为它指出道路,善于比其他人更早地解决运动的‘物质因素’自发地遇到的一切理论的、政治的、策略的和组织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局势和问题,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把握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 二、学识才智素质 “保持领导不是靠权力,而是靠威信,毅力,靠比较丰富的经验、比较渊博的学识以及比较卓越的才能。”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领导干部权威威信的来源,学识才智素质是领导干部开展领导活动的重要保证。领导干部知识才智的缺乏,没有对日新月异的知识体系的学习和掌握,难以跟上时展步伐、担当起执政兴国的重任。只有具备一定的学识才智素质,领导干部才具有基本的执政资格,才具有提升整体素质的前提和条件。从领导思维层面上,学识和才智素质是形成战略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基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城,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当前”,作为统揽全局、担负一个地区和部门发展职责的领导干部来说,战略思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袖人物一定要能够看到凡人所看不到的眼前利害以外的事情。他们需要有站在高山之巅极目远眺的眼力。”与战略思维紧密相关的创新思维,在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一份《当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问卷调查》表明,在对于领导干部最宝贵素质的单项选择题中,选择“开放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占被调查人数的42%,是其它几个选项最高的嘲。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以往领导干部熟悉的解决方法和方式不能完全奏效,迫切要求领导干部运用学识才智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时代精神的新方法和新措施,应对各种风险和考验。 三、学习能力 持续不断的学习是提高领导能力的重要途径,学习能力是领导干部必需的基本能力。曾经担任过美国总统、访问过八十多个国家、与许多国家的领袖打过交道的尼克松,在其著作《领导者》中指出:“有志于当政界领导人的青年人问我,应该如何准备培养读书习惯,训练思考能力,掌握严谨的分析技术,熟悉社会准则的框框,打下哲学基础,这些都是未来的领导者从学习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而且一辈子都必须继续不断地致力去做的事情。”嗅备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能使领导干部紧跟时展步伐,增长学识智慧、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改进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对于那些找各种借口不愿学习、应付学习的领导干部,对新知识、新信息一无所知,仍然生活在传统封闭的环境里,学习能力的退化必然导致领导能力的退化。 知识信息高速扩展的特质空前凸显出接收、掌握、运用知识信息的学习能力的极端重要性,推动和促进学习理念、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的革新。1994年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首届世界终身学习会议”明确提出“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生存概念”,强调终生学习、把学习等同于生存条件。这些论断一点也不夸大其词,恰恰相反,终生学习是知识经济时代提出的时代要求,是人们必需的生存状态、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趋势不可逆转,领导干部置身于知识经济时展的洪流中,应该从“终身学习是2l世纪的生存概念”的时代内涵来深刻认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学习行为,把能力危机意识转化为强烈的学习意识和自觉行动,在持续不断、实实在在的学习过程中提高理论素质、改善知识结构、增加知识储备、更新思维方式,培养与党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复合型能力。从这个角度看,党中央近年来提出建设学习型政党、组建浦东、延安、井冈山干部学院等一系列举措正是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提高执政兴国本领的重大战略部署,体现出党对时代要求的准确把握和积极回应。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结合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多次极具针对性和现实性的集体学习,为加强全党学习做出表率作用。 四、决策能力 决策是领导者一项重要的领导活动,贯穿于整个领导过程。曾经指出,“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一切计划、决议、命令、指示等等,都属于‘出主意’一类。使这一切主意见之实行,必须团结干部,推动他们去做,属于‘用干部’一类。”领导者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正确有效的决策、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策略和组织协调领导活动。决策能力,就是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对策、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能力。决策能力对领导者来说极为重要,英国学者罗素在《权力论》中指出,“要获得领袖地位,他必须具有产生权威的杰出品质:自信心、迅速决断和采取正确措施的才能。”可以说,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学识才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学习能力都是以转化为较强的决策能力为目标,决策能力的强弱是衡量领导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在这方面,我国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亟待提高,屡屡出现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拍脑袋”、“拍桌子”式的盲目决策现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要求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和群众意愿,集中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依据科学程序,做出合理有效的决策。 五、沟通能力 领导学的一些学者把领导看作是一种沟通行为,从领导职能的角度讲,沟通是信息凭借一定符号载体,在个人或群体间从发送者到接受者进行传递,并获得理解的过程。沟通能力是领导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沟通是实现领导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方式。对于一个社会组织来说,领导与下属的有效沟通能够明确组织目标,消除矛盾,起到凝聚、鼓舞、激励的作用。沟通既是信息的传递,又是情感的交流,良好的沟通有利于信息完整正确的传递,同时增进了解、融洽感情,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转化为实现组织目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开放的执政环境拓展了我国领导干部与外界沟通的范围,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交流沟通的机会增加,领导干部的沟通能力日益显现出重要性。社会组织内部领导者与成员之间关系强制性减弱、协作性增强的趋势,要求领导者能够清楚明确阐明施政观点,及时与同事和部属交流,通过语言表达消除工作上的误会、摩擦和矛盾,协调组织活动。公众政治参与热情的高涨,希望就本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与领导干部对话交流的强烈意愿增强,要求领导干部经常与公众沟通,向公众讲解方针政策,化解隔阂和误解,倾听民意民声,赢得理解和支持。传媒政治时代,领导干部与传媒接触极为频繁,面对专题采访、新闻会等节目,要求领导干部通过传媒与社会沟通,交流信息,解答公众关注的社会发展问题。种种迹象表明,具备娴熟的沟通技巧和能力成为现代领导者必备的基本技能。 领导素质论文:试论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文化素质 论文摘要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迫切要求。经过多年的法治文化建设,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有了明显增强,知法、守法正逐渐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不少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必须把握三大要素,也就是把法律信仰、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作为重中之重。 论文关键词 法治 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素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吹响了中国迈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进军号角。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和推动。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法治文化素质直接关系着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一、法治文化素质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强国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建设。所以,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新一轮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布局中,不能忽视法治文化建设,它既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文化素质,是指一个人的思想意识中对法律及其内涵的价值、精神有深刻的理解,并在行为方式中自觉地将法律规定、法治原则作为行为准则。 二、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文化素质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素质是当代领导素质的构成要素。领导素质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者肩负着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因此领导素质面临着新的要求,除具备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专业素质、组织能力素质外,法治文化素质成为越来越不可缺少的素质。 (一)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是领导干部履行依法治国方略、变人治为法治历史使命的要求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与传统人治决裂。我国是一个具有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皇权至上”、“重权轻法”等人治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领导干部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率领者、引导者,在公权力的行使中负有重要职责,如果没有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就不能有效地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就无法改变权大于法、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治现象,人治就很难被法治取代,依法治国发略也很难实施。领导者只有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更好地执行、实施法律,自觉将权力行使置于法律制约之下,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是领导干部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责的要求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维护社会稳定是领导者的一项重要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一个社会只有是公平正义的,才可能具有恒久的和谐基础。领导者没有较高的法律文化素质,就无法理解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就不能做到善用法律定纷止争,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尖锐复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化解和处置难度明显加大。如果领导者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文化素质,不能依法及时处置,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问题可能转化为对抗性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三)法治文化素质是领导推动科学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基本条件 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根本途径,也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只有充分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领导者只有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才能牢固树立人权观念,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在利益调整中充分依靠立法、执法等手段保护人权,推动建立健全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科学发展;才能进一步增强环境与资源保护观念,更好地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关系,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进一步掌握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发展中更好地坚持统筹兼顾。 2.塑造法律至上的信仰 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评判、解决任何一件涉及法律事件的唯一标准和最高权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人民意志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应当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保证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这样才能使宪法和法律落到实处,不致成为空谈或走样。 (二)强化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是领导干部法治文化素质的核心。作为新时期肩负使命、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文化素质的重要内容。 1.善法之治理念 社会要法治,首先要有善法和良法,要有反映公平、正义,维护民主的法律。纽伦堡审判就带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审判开始的时候,所有的被告人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即“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们十分为难,不得不休庭。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一个经典的论述“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如果一项法律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做法律。”他的思想让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凡是体现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宗旨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再次开庭的时候,法官断然驳回了被告们的辩护理由。 因此,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2.人权保障理念 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谋求与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这种利益。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不少人把人权看得很神秘,以为它是一个纯西方的口号,似乎同我们所一贯倡导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根本不同的两件事。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以人为本”“保障民生”要求的提出,清楚地表明了人权保障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生命和财产都应得到国家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3.权力制约理念 权力具有双重性作用。领导干部若正确运用权力,可以有序科学地管理社会,造福于人民;如果权力被滥用,就可能践踏社会公共秩序,贻害于人民。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既可以使人大有作为,也可以诱人走向堕落。孟德斯鸠说,一条万古不易的政治经验是,握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某种外在限制为止。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让权力处于制约之下,有四个基本的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权力受到制约,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避免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必须认识到权力不是为所欲为的,是受制约的,时刻警醒自己,树立权力制约的观念。 (三)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依法治国要求把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善于掌握和应用法律手段来做好工作。领导干部这种通过法律的形式和途径达到预期目标的本领就是法治能力,法治能力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评价干部法治文化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文化素质的重要内容。工作当中,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任何一项决策,不仅要考虑它的经济效益、物质技术可行性,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重要的还要考虑它的法律可行性,即决策的合法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使决策权,坚决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要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报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研,在决策过程中,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民智民力参与决策,确保决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2.自觉接受监督 共产党员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和优良传统。几代领导人都强调接受监督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领导干部只有主动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时刻将自己置于党纪国法的约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做到正确用权、廉洁从政。 3.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塑造法律信仰,强化了法治理念,还要把这种信仰和理念切实的落到实处。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办事,依规定执行,不断提高法治能力。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国家管理的法治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我国的法律体系中,80%以上的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管理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领导素质论文:论将领导干部素质模型与培训体系有效结合的实践 【论文关键词】素质模型 培训体系 运用实践 【论文摘要】素质模型作为人力资源发展的基础工程已经引起了很多企业的重视,为企业选拔到适合企业发展的合格的人选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在建立了能力素质标准之后,如何有效地将能力标准、能力测评和能力提升结合起来,使能力的提升始终围绕公司发展而展开,就成为了企业更加关注的务实的作为。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基于素质模型的岗位能力提升和团队能力提升系统就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平衡计分卡的角度,以电力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分享以领导干部素质模型为标准的培训体系的实践,使能力提升切实与企业经营相结合,为经营管理服务。 1素质模型与培训体系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作为企业发展重要的管理系统,其发展和研究长期受到企业重视,其中的选、育、用、留通过管理行为传达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各个系统之间通过动态关联,使人力资源管理能够很好地与企业的经营发展联系起来,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素质模型和培训体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程,围绕公司的使命、愿景、经营理念、专业技能、管理技能,发展企业核心能力,从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通过以素质模型为标准开展才能评鉴,找出企业的能力现状与模型标准之间的差距,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通过系统循环,将课程的知识、技能、态度转化成企业的绩效,实现Krikpatrick的四个培训层次所表达的成果。 通过培训成果与薪酬、绩效体系的互动,使人力资源的各个系统互相促进,从而可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经营的持续发展。 2能力提升与企业发展的关联 以平衡计分卡的思维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企业探讨战略的方法通常是先选择业务单位希望经营的市场和客户,然后确认关键的企业内部流程。企业必须在这些流程上表现卓越,才能提供价值主张给目标市场和客户,最后再决定个人和企业在追求内部、客户、财务目标时必须拥有的关键能力。企业只有不断提升关键能力,才能保障内部流程的持续改善,才能持续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从而保障企业财务目标的持续提升。无疑关键能力提升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3基于素质模型的培训体系设计的思路和研究方法 3.1平衡计分卡 当企业基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或独特能力而部署战略时,那么战略的计划程序可能应该先从为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确认关键竞争力和能力人手,然后确认客户层面关键竞争力和能力,最后选择对这些竞争力和能力实现客户价值来说至关重要的客户群体和细分市场。 平衡计分卡是目前能够将业战略转换为目标的最有效的战略管理工具。本案即是运用平衡计分卡的管理思路,将公司的目标从财务、客户和内部业务流程层面几个方面落实到学习与成长层面,在能力素质模型的框架内,形成培训课程体系。 3.2平衡计分卡与素质模型 3.3培训体系的PDDRO流程 培训系统的建立足一个系统思考的过程,从培训需求到课程没计、课程执行、培训效果检核,最后到培训绩效的提升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重要的足培训工作是否围绕公司的发展,足否真正补到能力的不足之处,培训之后是否带来企业绩效的提升。因此,培训系统的建立就是建立培训与绩效之间的评测工具,将培训体系与绩效体系联动起来做系统分析。 P:规划,通过公司目标确定能力标准,与现状能力表现对比和个人能力发展需求,确定能力提升的方向,形成合理的能力发展规划; D:设计,在能力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设计切实的课程; D:执行,按个人水平、团队水平以及时间的合理安排执行课程; R:检核,依据Krikpatrick评估模式,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运用不同的检核方式和工具,并形成规范的管理; O:成果,将能力提升与绩效提升作关联分析,检核培训成效。 3.4.Krikpatrick评估模式 柯氏四级培训评估模式(KirkpatrickMode1)由国际著名学者威斯康辛大学(Wisconsin University)教授唐纳德.L.柯克帕特里克(Donald.L.Kirkpatrick)于1959年提出,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培训评估工具,在培训评估领域具有难以撼动的地位。柯氏培训评估模式,简称“4R”,主要内容是从四个层次评估培训的效果: Level1反应评估(Reaction):评估被培训者的满意程度; Level2.学习评估(Learning):测定被培训者的学习获得程度; Level3.行为评估(Behavior):考察被培训者的知识运用程度; Level4.成果评估(Result):计算培训创出的经济效益。 柯氏培训评估模式通过四个阶段来反映、检核培训效果: 阶段一、学员反应:在培训结束时,向学员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学员对培训的反应和感受。问题主要包括:对讲师培训技巧、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对教材挑选及内容、质量、对课程组织、以及培训的知识和技能是否在将来的工作中能够用到。 学员最明了他们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是什么。如果学员对课程的反应是消极的,就应该分析课程开发设计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阶段的评估还未涉及培训的效果。学员是否能将学到的知识技能应用到工作中去还不能确定。但这一阶段的评估是必要的。培训参加者的兴趣,受到的激励,对培训的关注对任何培训项目都是重要的。同时,在对培训进行积极的回顾与评价时,学员能够更好地总结他们所学习的内容。 阶段二、学习的效果:确定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是否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得到了提高。这一阶段的评估要求通过对学员参加培训前和培训结束后知识技能测试的结果进行比较,以了解是否他们学习到新的东西。同时也是对培训设计中设定的培训目标进行核对。这一评估的结果也可体现出讲师的工作是否是有效的。但此时,我们仍无法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否能将他们学到的知识与技能应用到工作中去。 阶段三、行为改变:这一阶段的评估要确定培训参加者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培训而发生的行为上的改进。可以通过对参加者进行正式的测评或非正式的方式如观察来进行。这一阶段的评估数据较难获得,但意义重大。只有培训参与者真正将所学的东西应用到工作中,才达到了培训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为开展新的培训打下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因这一阶段的评估只有在学员回到工作中去时才能实施,这一评估一般要求与参与者一同工作的人员如督导人员等参加。 阶段四、产生的效果:这一阶段的评估要考察的不在是受训者的情况,而是从组织的大范围内,了解因培训而带来的组织上的改变效果。可能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如产品质量得到了改变,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客户的投诉减少了等等。这一阶段评估的费用和时间,难度都是最大的。但对企业的意义也是最重要的。 4在电力企业开展领导干部能力提升系统研究的意义 通过三年的系统研究,建立了从建立岗位能力素质标准,到个人能力评估和团队能力评估以及岗位能力提升和团队能力提升的体系。运用平衡计分卡的逻辑关联,从公司长远期发展和现状分析、内外部关键流程的分析,将能力提升与公司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的培训更有效地围绕公司发展,通过学习、体会、运用、传播的有效推进,发挥培训的最大功效,将提升关键能力素质转化为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这是一个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极有意义的工作。 5结语 本文在回顾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介绍了电力企业建立领导班子素质能力标准、团队建设和能力提升的系统研究思路和方法。然而能力提升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和落实的务实工作,本文仅涉及思路的探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落实和完善,以期为国企领导班子的能力提升向企业竞争力提升的转化提供借鉴与参考。 领导素质论文:浅谈艺术素养与提高领导干部素质 论文关键词:领导干部;教育;艺术素养 论文摘要:每个人的艺术素养与其自身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领导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应具有很高的思想觉悟和严格的行为准则,具备良好的为党和人民服务的素质与才能。而注重加强艺术素养,便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 人的素质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它更多的表现为是靠后天教育和修养的结果,而艺术修养在提高人的素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纵观人类历史上的杰出人物,无论是古代或现代的还是国内或国外的,他们都无不具有较高的艺术素养。可以说,个人的素质与艺术素养之问存在着一定的正比关系。个人素质作为领导者在政治信念、思想意识、品德修养、工作作风、生活情趣等方面所反映的综合素养,它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因此,必须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艺术素养教育,必须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艺术素养,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造就一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 一 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特别提到要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问题。这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高尚的心灵,要通过学习不断汲取人类文明的成果,以不断增强自己对文化精神产品的爱好及鉴赏能力,从而自觉抵御低级趣味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为此,提高素质不仅是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领导干部自己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要责任。 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领导干部肩负着双重的责任。领导者的管理艺术、文化素养和审美观念,将对社会大众留下深刻的影响。尤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除在专业技能上遇到的一些挑战外,领导干部还经常会遇到一些诸如城市规划、环境美化、文艺宣传等决策性的工作,如果具有良好的艺术素养,这样的困难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问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入,各个国家及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增多。这一趋势使我们在接受进步与积极的思想理念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消极颓废和不健康思想理念的侵蚀,这些文化或精神方面的糟粕像瘟疫一样蔓延开来,毒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扰乱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它是影响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以及培育人们高尚情操和良好素质的毒瘤。领导干部是我们时代的代表,其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们整个社会的精神与道德风范,他们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良好的素质有益于社会民众的身心健康,有益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稳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人民建设全面小康和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需要通过加强艺术素养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要求则是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艺术作品能够给人愉悦的审美情趣,使人产生丰富的审美联想。审美能力是领导干部不可或缺的素质,领导干部对艺术作品如果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标准和艺术标准,就会自觉地倡导那些真善美的事物,并以自己真善美的行为带动和影响社会,使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亲和力、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对那些掺杂不健康内容的甚至是反动的思想倾向予以有力的抨击和制止。注重加强自身艺术素养,不仅有益于提高领导干部在真善美与假恶丑之间的甄别能力,同时也将有益于领导干部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并促使个人工作效率、群众威望、社会公信力的极大攀升。因此,提高艺术素养不是可有可无的个人点缀,而是能够在工作实践中产生信任感和凝聚力所应注重的重要方面,也是领导干部自身得以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良好的艺术素养,领导者才能为自己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工作基础,使这种个人修养的魅力成为向群众的无声命令,故而它理应成为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 二 艺术作品作为客观世界与主观精神相结合的产物,它是用语言、文学、舞蹈、绘画、音乐等艺术形式来反映社会现实的,但它是比现实更具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通过艺术家们的审美积淀而反映社会现实的,是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艺术化浓缩。艺术活动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显示其才能,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实践。艺术作品在形式上的美可以让人们从感观上得到愉悦,其意境上的美能够触动人们的心灵世界。艺术作品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通过艺术家们长期的积累并进行不断实践而进发出的一种精神产品,一件优秀的精神产品,体现着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也蕴涵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个性特征、精神追求等元素,它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和社会性,它所张扬的审美意蕴体现了社会大众的主流思想意识和欣赏水准。应该说,绝大多数历史上流传下来艺术作品以及现代艺术品,它们所反映的精神是积极的和健康的,且能够对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产生积极的良好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人类文明和中华文明也难以源远流长地传承至今,并被发扬光大。由于艺术作品所包含着的丰富精神内涵,使其对人作用的时间越长便越能渗透到人们的灵魂深处,从而能够对人们起到调节思想情绪、促进潜能创造、培育道德观念、激发审美想象和陶冶高尚情操的作用。中华民族有着搏大精深的文化和艺术宝库,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的独特审美意识和审美情趣,形成为我们民族鲜明的艺术个性,并在世界文化艺术史上确立了自己辉煌的地位,这正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食粮,也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艺术素养的最好教材。因此,领导干部艺术素养的提高应注重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首先,锤炼自身修养,提高鉴赏能力。一个领导者就是一个单位的核心,其工作能力的高低、个人学识的魅力以及美好仪表的展示,将直接影响到他所带领的整个团队的精神状态。在人的素质诸多的构成要素中,智商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它是一个人素质高低的具体表现。同时,人的情商也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人的智商得以充分展现的可靠保证,这在我们当今所处的这样一个时代显得尤为重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反映着其综合的素质修养,它包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品德修养等方面。在闲暇之余,如果领导干部能够通过艺术(绘画、舞蹈、电影、音乐、文学等)欣赏或阅读,积极进行应有的内功修炼,便能获得很多的文化、历史和社会知识,洞悉为政之要。在欣赏美术作品时,如果认真观赏画作,仔细品味画内功夫和了解画外故事,就能领悟其中的艺术魅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审美修养能力。在艺鉴赏中,领导干部应注重使自己由最初的感性认识不断提升到理认识的层次,通过提高欣赏水平与鉴赏能力而培养自己更加开阔眼界和敏锐的观察力,从而对履行本职进行更为深层的思考,能认识和洞察社会发展的趋势,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就能在工作中生一种亲和力。当然,艺术鉴赏能力的提高也是一个经验与感受累的过程,只有探索和选择一个能够适合个人发展的修养途径,才达到促使自己全面发展的预期目的 其次,多角度审视观察,拓展超前意识。现代领导者所面临的环和工作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这就要求他们除应掌握一定的专知识外,还要注重以欣赏的艺术目光与外界和他人接触。领导工的要义就是带领好一班人干好工作,并以个人的工作魅力影响自所带领的团队。一个知识渊博和具有修养的领导者,能够以个人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而保证其整个团队工作的协调性。现代艺术只反映和表现生活的狭窄层面,已经扩展到对生存环境及生命意义高度关注的深层追求,艺术活动不再仅仅局限于少数专业人员的范围之内,它日渐成为社会广泛参与的一项有益活动,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审美创造能力所日益关注的一条有效途径。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讲求领导艺术,具备一定的超前意识,就能充分地发挥自身的才干,并调动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在有序、安定、和谐的氛围中实现创新。也只有这样,才能始终走在本领域工作的前沿,并从较为被动繁琐的事务性工作转变到富有创造性和主动性的工作上来。领导干部要注重了解本民族艺术的过去和现在,要注重了解本地区地方艺术的特点,了解现代艺术的发展状况及其趋势,以借古鉴今、博采众长,从而以着眼于未来的眼光为人民执好政。 再次,保持民族特色,加强对外交流。诗人歌德曾说,科学和艺术属于整个世界,在它们面前民族的障碍都将消灭。世界各民族都以不同方式表达着各自的思想和情感,不同区域的文化艺术都有着不同的民族特色,从而形成了各具风格的艺术形式。所以说,越是民族的文化艺术越是世界的。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我们的先辈早以琴棋书画来陶冶情操,满足自己的审美需要。我们民族艺术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精神也由来已久,在各个历史各时期涌现出的大科学家、大诗人、大画家、大文学家,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感召下以其艺术情操的支撑造就了自己的成功,培育了自己高风亮节的民族精神就拿中国画来说,古往今来的画家对于所要表现的物象给予了一定的含义,且用以景写情、情景交融的艺术境界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艺术面貌。同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艺术精彩纷呈,为了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悠久而灿烂的文化艺术,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习,而且要深入到民间认真了解当地所特有的文化艺术,着力促进本地区原生态民族民问艺术的良好发展。只有保持民族文化艺术应有的个性,不断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才能展现本地区和本民族的良好形象,促进地区之间乃至国际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合作交流。 总之,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现代社会,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注重以艺术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在全面实现小康和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做出无愧于自己光荣使命的贡献。 领导素质论文:试析提高基层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基本方法 论文关键词:基层领导干部 能力素质 基本方法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基层领导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以及提高该能力素质的基本方法,对基层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 引言 素质通常是指人在一定先天赋于基础上经过后天的时间修养而形成的内在要素,基层领导的能力素质是指他们通过学习、教育、实践锻炼,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知识,才能、精神、观念、气质、性格、体质等因素的总和。能力素质归纳起来是指人们从事各类活动的本能,基层领导干部良好的能力随素质是开展工作,提高领导绩效的前提条件。我中心基层领导干部是完成中心连个文明建设,实现跨越发展,创建和谐社区的具体执行者,是生产工人的直接指挥者。基层领导能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基层单位能否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实现全局目标的大事。基层领导能力强,就一定能够全面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职工队伍就一定团结和谐,蓬勃而上。因此,企业基层领导必须具备较高的能力素质,这是基层单位 领导肩上的担子、任务所决定的。尤其是油田社区基层单位领导,不但要管理好生产、经营、安全、而且还要对居民的稳定和谐负责任,可想肩上担子的分量。 1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下列能力素质 1.1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较强的统帅能力 基层单位是在上级的领导下,独立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因此,基层单位领导必须具备指挥全盘工作的统帅能力,要善于掌握和及时解决全局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从空间上看能够照顾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从时间上讲能够顾及整个工作过程以及各个发展阶段的各个环节。基层领导必须明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是相对的,基层领导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局部,局部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全局。基层领导必须韧性很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围绕全局做好局部工作,基层领导必须根据上级的指示,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如最近在全局开展维稳工作,要一切为着稳定去做工作。这就要求基层领导要一手抓稳定,一手抓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做到既稳定和谐又不误生产经营工作。 1.2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主要把员工聚集在自己周围,组成系统的整体,并率领、推动和促使他们为实现企业的目标去工作去奋斗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的基层领导必须学会用十个指头“弹钢琴”的方法,要运用好每个指头的功能,不能顾此失彼。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下级必须认真执行,各个科室布置的工作,下级也不能马虎。所以基层领导对全年的任务要做好计划,抓好落实。对临时性的工作也要调整布置,统筹兼顾,落到实处。基层领导承担着管人、管事、管物的重任,尤其是还要管人的思想、生活,对困难群众的帮助,样样都要想到。所以,基层领导要做好分工、协作、要发挥下属队长、班长的作用。 1.3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 基层领导的决策主要是对重大问题拿主意,下决心,做决断,做出合理选择的全过程。决策是对重大问题做出合理选择的全过程。决策是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对策。果断决策,正确决策,就必须有较强的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能够正确的判断事物发展的可能性和规律性,把握时机和发展机遇,从而选择正确的决策。正确的决策能给单位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促进单位的发展。反之,就会造成不利的影响,阻碍单位的发展。 1.4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基层领导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就能较好地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的指示精神,企业的形式任务,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主张传达给职工,充分调动职工爱党、爱国、爱企业、爱岗位的工作热情。基层领导在职工会上讲话语言要简练、生动使爱听,肯定先进批评后进要实事求是。多提希望和鞭策以激励职工为主。基层领导还应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一般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能亲自起草,养成自己动手的习惯。 1.5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 沟通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桥梁,有沟通才有理解,良好的沟通尤其是对职工的沟通,可使职工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一员。可以鼓舞职工的士气,激励职工干事业的热情。领导之间相互沟通,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清除隔阂,形成共识,达到团结。沟通也是谈心交心的一种方式,是思想、感情交流的一种有效形式。沟通是基层领导做思想工作的常用方法,领导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经常保持良好的沟通,能化解一系列矛盾,能使单位人气旺,队伍团结,士气高昂。 1.6 基层领导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基层领导的管理能力实际上是统帅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等能力素质的综合运用。有一定的语文、数学、史地,环保、法律,经济、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要运用这些知识去指导实践。基层领导对单位全年的工作,或某单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首先就要制定工作规划和奋斗目标,对重大问题还要请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审定方案实施的可行性、科学性。其次是要把握好目标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如物业服务单位每月支出费用多少,一定要有计划,不能超支费用。这几年来,我的方法是年初紧,每月计划开支多少,生产、经营等所耗费用必须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如果到下半年经费能达到节约目标,可适当松一松,可为来年准备一些生产工具和材料。这样既保证了当年费用能节余,又为今后作了准备,保证了较好的良性循环。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两个结合,一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既要把握政策得原则性,又要尽可能地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适当地增加灵活性、变通性便于更好地贯彻政策。二是领导必须与职工群众相结合,既要有领导的主动性,又要通过领导的引导,增强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1.7 基层领导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通常是指强烈的创新意识,卓越的创造见识和超群的创造才能。眼下石化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时期,需要勇于探索,敢于开拓,不断创新,积极进取的人才。基层领导具有创新能力,就是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坚定地进取意识和顽强的改革精神,敢于创新,敢于领先,敢于冲破旧思想的束缚,解决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 2 提高基层领导能力素质的基本方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全党工作的重点,新形势、新任务对石化企业基层领导干部提出了新要求,基层领导在企业干部队伍中,职务不高,但能力素质却要求较高。首先,是基层领导所肩负的任务所决定。其次,是干部队伍接替规律所要求的,今天的基层干部,明天可能就是更高层次的领导。再次,是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企业正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作为基层干部不仅要会干,还要会算,会管理;不仅要完成内部计划,还要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不仅要管好物,还要开发人力资源。因此,提高基层领导的能力素质是当务之急。 2.1 上级组织应注意对基层领导的培养、教育和给他们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 为了提高基层领导的能力素质,上级组织应经常不断地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指导他们工作。如有的基层领导,在任付职时管理某方面的工作,是一把好手,当他们担任了正职后,全面负责某一个单位的工作,就显得吃力,或顾此失彼,或不能有效地驾驭全局,或某项工作不知如何组织。上级领导可采取一是给他们教工作方法,指出存在的问题,某件事情应该怎么做。二是办短期训练辅导,让管理能力强的基层领导介绍提高能力素质方面的经验,供他们学习借鉴。三是选拔年富力强优秀的基层干部到党校等学校进修,为提高能力素质打好理论基础。四是交流任职可提高基层领导的能力素质。基层单位有着相同的地方,但具体任务和队伍结构也有区别,基层领导相互交流有利于他们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任务经受锻炼,便于提高他们的综合领导能力。可以采取党、政职务互换,也可以异地交流。单位变了,任务变了,领导的人员变了,这就要求基层领导掌握新情况,适应新环境,了解新人员的性格、脾气,吸取和积累新的管理经验,使基层领导更加成熟。 2.2 基层领导要善于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为己服务 书是人类文化成果的汇集和总结,向书本学,博览群书,做“知识杂家”,是基层领导提高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意思是说才干来自学习,不学习就不能增长才干。古人在劝学方面有许多精言妙语,如“智能之士,不学不成”,“人之有学,则有力矣”。基层领导只有不断地通过广泛学习各种书本知识来充实自己,才能跟上“知识爆炸”、“知识更新”的时代步伐。学习要有择重,一是干什么学什么,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知识,便于用理论指导实践。基层干部自己学好了,才能带动、指导、帮助职工群众学习。书本知识内容很多,既要广泛涉猎,博览众长,又要突出重点,丰富了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就能运用自如。二是学习他人的长处和先进经验为己所用。他人的经验,是他们在实践中积累总结,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总结,借鉴他人的经验,可使基层领导少走弯路,是提高基层领导能力素质的一条捷径。 2.3 勇于实践,大胆实践,是提高基层领导能力素质的必由之路实践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实践。基层领导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实践。提高基层领导的能力素质,实际上是提高基层领导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力大小反映了综合素质的高低。首先是基层领导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制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保证上级有要求,本单位有行动,工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如近期做家属的工作。保证所管家属无一人到局里上访。这就要求基层领导及时地转变工作重点,采取两手抓:一手抓稳定,做家属的工作;一手抓生产经营,不误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次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职工的支持和拥护。有了职工的支持和拥护,我们的事情就好做,就能够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领导素质论文:领导干部素质现状探析论文 摘要:领导干部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我们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探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素质现状与问题及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探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途径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新时期干部素质 领导干部是中国人民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者、组织者,是带领全国人民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我们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其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党的命运、国家的生死存亡。今天,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和肩负的历史任务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同时也对执政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和深远的意义。 一、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迫切性 (一)提商综合国力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争夺资源和争夺发展空间的斗争异常激烈。世界多极化的格局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人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创新力度加大,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整个世界的面貌,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世界上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竟争日趋激烈,而且将长期存在。这种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的竞争,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较量。 同时,现实的政治斗争异常激烈。当今世界正处在历史大变动的时期。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但天下并不太平。国际反动势力从来没有放弃敌视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立场,与我们争夺人才,对我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而他们“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作为集中全力的攻击点,从领导干部身上开刀,从变化、动摇以致改变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人手,来达到他们“西化、分化”我国的目的.对我们推行“攻心—私有化—变权”新三步战略。他们强调,搞垮中国这个“顽固的共产主义堡垒”,必须强化攻心战。提出攻心战关键是两动摇、两丧失。既动摇共产党员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信念,丧失人们对共产党信任和信心,最终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精神支柱彻底坍塌,进而削弱其物质支柱.这样中国的社会主义大厦就会逐渐倾斜和倒塌. 面对西方这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我们必须研究反和平演变的总体战略。这里最基本的问题是把党自身建设好,特别是把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搞好,使我们的领导干部成为高素质领导干部,成为坚不可摧的坚强队伍。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在国际风云变幻中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我们党才能防止苏联、东欧的悲剧在中国重演。 (二)国内大局与振兴中华民族伟业的需要 所谓国内大局,就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走过二十多个春秋,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一系列创新命题,以及十五大以来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财税改革、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农村改革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开创了我国社会义现代化的新局面。尤其是“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21世纪的前10年,是实现民族伟业的决战之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这是党的十五大作出的科学判断。这个时期是我国经济转轨的决定阶段,我们能不能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历史性课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关键靠这个时期的努力。在这期间,我们的经济工作将面临艰巨任务。我们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涉及深层次矛盾的改革将全面展开。现在的改革有两个特点:一是改革过程中,各方面利益不一致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制度创新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二是现在的改革是全局性的改革,比探索时期更复杂,是系统的综合操作,搞不好会形成全局性的混乱,影响全局,影响稳定。 改革的任务艰巨而复杂,这对全党各级领导干部在新时期研究新情况、考虑新特点、解决新问题,面临新考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当前领导干部素质的现状与问题 (一)领导干部素质的主流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是有战斗力的,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队伍是好的。广大领导干部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特别是“四化”的要求使整个领导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文化技术素质明显提高。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人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都大大地深化,领导经济建设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有了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中,涌现了一大批像孔繁森、李润五、马恩华、李国安、徐虎、吴天样、陈金冰这样的优秀人物,在他们身上,既体现了领导干部优秀的素质,也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领导干部素质存在的问题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党内也经常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信仰危机,丧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崇尚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并且呈现出干部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涉及领域越来越多、敛收速度越来越快、冒险胆子越来越大、窝案串案增多的态势。“”问题的出现,给了我们一个发人深省的警示就是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个别人党几十年的老干部,参与“”组织,有的竟然成了其骨干。还有极少数人私欲恶性膨胀,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竟然勾结或利用黑社会势力置他人于死地。一些惰性的、消极的甚至腐朽的东西逐渐滋生起来,从思想上、作风上和组织上严重侵蚀着领导干部队伍,影响着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增强和党同群众关系的加强。 三、新时期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作为新时期的领导千部,首先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其次要有广博的知识素质,要精通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同时要具备不断吸纳新知识的能力;第三,要具有综合的能力素质,包括创新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综合能力,利益整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洞察力、预见力、应变力等;第四,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包括有敢于竞争和开放型的性格,坚韧不拔的意志,对挫折的承受力,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及有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等。超级秘书网 四、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途径 (一)加强学习 1.加强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要努力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用以指导实践上下功夫。 2.努力钻研业务。领导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学习本专业和相关领域的新知识,努力钻研业务;要坚持不懈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知识;还要学习国际法规和WTO有关规定。 3.学习历史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导干部要有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要懂得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科学,要学习经济学、法律学、历史学、文艺学、美学,尤其要深入研究历史。不但要学习中国的历史,还要了解世界的历史。 (二)加强实践锻炼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同人民群众相结合,在实践中经受锻炼,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增长才干,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有所作为。 (三)要不断总结和提高 领导干部不断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要从时代要求的高度来反省自己,通过不断总结以求不断提高。 (四)要自觉向老一辈革命家学习 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历史任务的忠实实践者,带领全国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领导素质论文:领导干部素质完善论文 摘要:文章阐明了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从思想素质、理论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道德品质、身心素质言面阐述了领导干部素质的内容,概括总结了新时期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就素质完善的途径及加经素质建设的意义做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领导干部素质完善 一、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的意义 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重要讲话中指出:“党领导的事业要取得胜利,不但必须有正确的理论和路线,还必须有一支能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在十五大报告中,同志重申:“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关键”。遵照同志的指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加强领导干部的素质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需要 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思想路线、政治路线靠组织路线来保证。1992年南巡重要谈话中小平同志语重心长地告戒全党:“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要注意培养人,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入班子,我们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要长治久安,就要靠这一条,真正关系大局的是这个事”。遵照小平同志的要求:我们党为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一大批德才兼备、学有专长、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年青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承担起跨实际的历史重任。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确有部分领导干部的素质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要求,有的缺乏艰苦环境的锻炼;有的不讲政治,不讲大局,没有基本的是非界限和原则标准;有的追逐个人名利地位;有的作风漂浮,脱离群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更有甚者,以权谋私,腐败堕落,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形象。由此可见,加强领导干部的素质建设不仅是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水平的需要。 2.加强领导干部素质建设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迫切需要 世纪之交,我们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机遇与挑战共存。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错综复杂,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日趋激烈,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阴谋并没有放松,实现党的十五大描绘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伟蓝图,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体推进,各种深层的问题和矛盾开始凸现出来,改革开放进入了攻坚阶段,在这样的条件下,要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领导干部的素质显得多么重要。 3.加强领导干部素质的建设,是适应科技发展、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需要 当今世界国与国的竞争,说到底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全球正在进行着一场新技术革命,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出现端倪。科技和知识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最强劲的动力。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高素质”就成为领导干部必备的条件之一。这不仅是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技术进步和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产生直接而深刻影响的现实反映。由此可见,领导干部只有具备现代科学知识和领导现代化的本领,才能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 二、领导干部素质的基本内容 领导干部的素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或者说由多种要素构成。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讲话中对领导干部提出了五项要求:“第一,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第二,努力实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工农群众,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第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第四,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第五,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根据同志对干部素质的要求,我们可以将领导干部素质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政治素质。所谓政治素质就是指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政治分辨能力和政治敏感性。它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修养、政治水平、政治道德、政治意识和政治心理等诸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一个领导者首先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坚持“四化”方针中的革命化这个政治标准。能够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 2.思想素质。思想素质是指领导干部从事领导活动必须具备的世界观。同志讲:“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对于领导者来说,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能够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工作的态度和大公无私的思想品格,都是必不可少的思想素质。 3.理论素质。同志曾经指出:“必须努力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只有大力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斗争中驾驭全局,掌握主动权;才能更好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避免犯‘左’或‘右’的错;才能不断总结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做出新的理论概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理论素养,才能解决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遇到各种具体问题。没有较高理论素质的领导干部势必心中不清,眼中不明,难担大任。 4.业务素质。业务素质是领导干部干好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才能,领导干部的业务素质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即包括熟悉掌握从事专业工作的专业知识,也包括熟悉掌握领导工作的领导知识。政治素质为业务素质指明了方向,业务素质又为政治素质目标的完成起促进作用,二者是互相结合的统一体。领导干部的业务素质是反映其工作是否胜任与工作成就如何的试金石。实践证明一个领导干部业务素质高工作就有刨造,有进步。否则工作就打不开局面,前进就会有困难。这也是实现干部“四化”转业化的重要体现。由此可见,领导干部必须成为其所领导行业的内行和能手。只要这样才能避免瞎指挥,使领导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5.知识素质。知识素质是领导干部具备的一般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心理科学、管理科学和其他学科的知识。即要有扎实的文化科学基础,尽可能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此外还需掌握一定政治学、行政学、决策科学、人事组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善于深入社会实际,在深刻了解周围事物历史和现状的过程中积累直接经验,这是实现干部“四化”中“知识化”必备的条件之一。 6.能力素质。能力素质是指领导干部从事领导活动,实现领导目标的能力和本领。是劳动干部知识,智慧和经验的综合体现。能力素质,具体地讲有:统御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知人善任能力,信息捕捉能力,调查研究能力,随机应变能力,自我完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等。 7.道德品质素质。道德品质是指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内在的道德因素和外部道德行为的统一。道德品质对领导干部来讲,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说是领导者建业立身的强大精神支柱。领导者只有具备崇高的道德品质,才能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为纠正党内不正之风和社会不良风气起到积极作用,才能使党的事业立于不败之地。正如同志所说的那样,全党同志要发扬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革命精神,大公无私、先人后己、严守纪律、克己奉公、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扎实工作,那些在名与利、功与过、荣与辱面前,在灯红酒绿面前保持高尚品德的党员干部,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敬重和拥护,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能有号召力,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好。 8.身心素质。身心素质是指领导者应当具备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旺盛的精力,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心理素质是决定和影响领导干部成长、发展的主观因素,对行为起调节作用。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自尊、自爱、自强不息,对共产主义理想的最终实现充满必胜信念并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目标坚定、果敢决断、善于自控;能够承受挫折,意志坚强,不骄不躁,敢于直面困难,而不推卸责任;在风浪面前临危不惧、勇往直前;妥善处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有较好的人格魅力,才能率领和团结一切力量向既定的目标前进。 三、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途径 领导干部的素质是若干要素动态变化并相互作用的,所以它的高低优劣,只是相对而言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领导干部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领导素质内容的新陈代谢速度将会加快,所以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长期作战思想,持之以恒的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素质。 i.抓住重点,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包括诸多方面,应该从整体高度全面提高和完善,而素质的提高和完善不可能齐头并进,面面俱到,应该抓住重点,全面提高。抓注重点,首先要抓住领导素质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因素,领导干部整体素质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但有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如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质素质等,这些方面对于任何层次、任何岗位、任何职业的领导角色都是不可或缺的必备条件,所以必须抓住这些重点,努力提高和完善。要多学习、长才干;辨是非、顾大局;严要求、慎用权;重理想、讲修养;正官德、树形象;勤为政、聚人心。通过抓重点、带全面,促进领导干部的素质不断进步。 2.加强弱项,由短变长。领导素质在领导干部个体上的表现不太相同,有的这方面强,那方面弱,这很正常不足为怪。但是身为领导者个人应当看到,强项当然可贵,而弱项却是不足之处,不利于开展工作,应当抓紧时机,赶快强化,使之由短变长。因为基本素质对领导干部至关重要,它关系到领导角色能否胜任,能否立得住的问题,如长期弱化,对于集体个人都是不利的,因此不要掉以轻心,应该立刻补课赶上去。 3.努力学习,重视实践。提高和完善领导角色是一项打基础的工作,是一个艰苦而长期的过程,不抓紧不行,操之过急,一蹴而就也不行,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提高和完善领导干部的素质,基本的路径无非两个:努力学习和重视实践。只有通过不断学习,用各种知识来武装自己,同时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来锻炼自己,增长才干,才能使自己各方面的素质逐渐提高,从而使自己的整体素质不断完善起来。不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奋斗,企图走捷径是不可取的。 只要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质,就一定能担负起跨世纪的历史重任,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做出更大贡献,取得更大成就。 领导素质论文:知识经济对领导干部素质要求论文 摘要:结合知识经济的特点,分析了知识经济时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文化紊质和能力素质。 关键词:知识经济领导干部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领导知识经济建设的根本保证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怎样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求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够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要想不被浮云遮望眼,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2科学文化素质是领导干部领导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 2.1领导干部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做“知识型”领导的孟要性 其一,知识经济的到来,对领导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时代,意味着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已取代了资本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主导地位。这样,知识就成为绎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知识经济时代,还意味着知识的地位、知识对社会的影响能力、方式以及规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了知识观念、知识功能以及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也将影响到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要迎接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领导干部只有更多地学习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扩大自己的知识储量,不断开阔视野,积累丰富经验,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以知识为资源、以高科技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要求。 其二,领导干部要善于追踪世界前沿新知识,具有超前意识和竞争意识。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代国际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其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而高技术及其产业又是整个竞争的焦点所在。这一趋势,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密切关注。对一切代表未来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新知识、新成果、新管理,领导干部都要及时地追踪和学习研究。要有超前意识和竟争意识。 其三,领导干部要善于把握变化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知识.不当叮7外汉”。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增长速度加快么“现代化”,几年后,就会碰到相对应用领域而言的专业知识过时问题。预计未来so年,人类的科技知识总量将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100倍。随着知识总量的迅猛扩张,知识更新的速度会越来越快。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将成为人们的终身需要。领导干部要使自己不当“门外汉”,始终能胜任本职工作,就要自觉更新知识,迎接新的挑战。 其四,领导干部要善于广览博读,储备积累新知识。人类创造的自然、社会科学方面的新知识已日趋丰富,博大精深。作为领导干部应广览博读,精心吸纳,储备积累。只有掌握丰富多彩的新知识,领导干部才能真正成为一专多能、博学多才的帅才,更好地担当起领导知识经济建设的重任。 2.2领导干部要全面掌握多学科的知识,真正成为一个“知识型”的领导者 领导干部应是通才、专才、综合型人才。要有广博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有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领导干部要树立接受“全面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观念,腾出时间和精力,加强新知识的跟踪和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增加知识储量,努力达到专和博、广与深的结合。 一是学习政治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二是学习领导科学知识。如决策学、政策学、教育学、心理学、统计学等等。 三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高科技知识,了解关于高科技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把握知识经济产生和发展的科技钥匙。 四是学习经济学知识。特别是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知识,从经济学的角度认识知识经济的一般经济学规律,从而能指导工作,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五是学习现代人文科学知识。领导干部只有具备较为雄厚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才会具备集独立性、深刻性、广泛性、全面性、开放性、灵活性、敏锐性和逻辑性为一体的优良的思维品质,才有可能在了解政治、经济、历史、哲学、文学、艺术、法律和各种社会文化的基础上,机敏透彻地把握本质,眼界开阔地综览新生事物,高晗远瞩地预见未来。 六是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知识。知识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文经济和管理经济,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知识是理解、驾驭知识经济的必要理论准备。 七是学习现代法学知识。知识经济时代是法治时代。领导干部要知法、懂法,执法,特别是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用法律保护知识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并运用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上下功夫,在创造知识经济需要的市场条件方面起主导作用。 3能力素质是领导干部领导知识经济建设的法宝 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领导干部就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要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全面的领导能力,卓越的创新能力,敏锐的信息吸纳和利用能力。 3.1较强的思维能力 首先要打破旧的传统观念的禁锢,打破墨守成规的思想,重构新的思维模式,树立新的思维观念。这样,才能开阔思维视野,使思维跃进到前沿领域去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创造新事物。其次,领导干部要有超前性思维。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思维程序,超前思维,对事物要看得远,想在前,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再次,领导干部还要善于多层次、多侧面、立体化思维。思考问题,既站在本层次考虑,又要站在与上级领导机关同层次思维,还要站在下级机关和群众的角度来考虑。思考问题,既要思其一面,又要想其整体;既要从正面分析,又要从负面评判;既要观察事物好的表象,又要善于从多个层次,高瞻远瞩,立体化地思维,切实避免因思维肤浅粗放、层面单一造成的失误。 3.2全面的领导能力 一是统揽全局的驾驭能力。这是首要的也是基本的领导能力。要善于统筹全局,多谋善断,对多层次、多因素的社会现象作出科学的分析、综合、判断、决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和利弊关系,使所统辖的组织和队伍能有序地、有效地去实现目标任务。 二是科学果断的决策能力。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现代领导会遇到大量的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正确的抉择,必须当机立断。因此领导者要有决策魄力,洞察事物性质,权衡利弊,当断则断。勇于开拓,敢于承担风险,并勇于承担责任。 三是运筹帷握的组织协调能力。要有组织、指挥、协调的才干,善于根据不同对象和条件,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把各种力量组织成一个高效能的整体,加强沟通、协调,使组织和个人都能和谐地工作。 四是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客观环境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因此,领导者必须“处变不惊”,“以变应变”。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原有的决策和措施,把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估计透,并准备好应急办法,以免造成较大损失。 五是调动激发下属潜能的能力。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领导实践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启发式的领导行为。领导者要创造一种宽松有序、和睦相处、亲密无间、乐趣无穷的环境,并利用个人非权力影响力的作用和号召力,鼓励和激发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潜能。 3.3卓越的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就是创造新的事物或寻找新的解决问题办法的能力。它既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性格素质,一种精神状态,一种综合素质。创新能力不仅表现为对知识的摄取、改组和运用,对新技术的发明创造,面且是一种追求卓越的意识,是一种发现问题,积极探求的心理取向,是一种主动改变自己并改变环境的应变能力。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卓越的创新能力,将决定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和人口众多的民族在进人新世纪后的前途和命运。所以,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 一是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是创新的思想法宝。解放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勇于创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创新,首要的问题是解放思想,实现理论或观念的创新。只有不断地解放思想,才能发挥创新的能力。有了新的观念,才有新的理论,新的实践,新的创造。才能不断地解决新课题,开拓新境界,实现新飞跃。二是要培养决策创新能力。找准党的政策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决策创新。三是要有组织创新能力。不但自己要创新,还要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创新氛围。四是坚持管理机制上的创新。在管理机制中注入创新活力。五是要抢抓机遇,大胆闯试。保持高度敏锐性,善于识别机遇和抢抓机遇,把机遇变成动力和效应。要大胆改革,积极闯试,敢于求索。六是要尊重他人,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要经常向科学家、专家们虚心请教,充分发挥各种“智囊团”、“思想库”、“咨询机构”的决策参谋作用。超级秘书网 3.4敏锐的信息吸纳和利用能力 知识经济社会信息量大,知识更新速度快,处理信息和生产创造知识是人类的重要任务。计算机网络化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为人们开辟了传递信息的广阔通道。信息高速公路向世界各个角落延伸,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个取之不尽的信息宝库。当今世界正是由于信息技术的捷足先登,计算机的普及,因特网的诞生,才推动了科学与技术、科技与经济的高度融合,催生了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崛起。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知识在国际间加速流动。谁善于通过国际互联网以及其它各种手段吸纳信息,谁就处于有利地位。谁善于把大量的信息转移为知识并加以利用,谁就将获益。 信息量的增加,知识和技术进步速度的加快,使得对信息捕获和收集的水平要求提高,即对信息要有敏锐的感知力,并有效地利用信息,作出相应的决策和对策,付诸于行动。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等在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以敏锐的眼光,及时捕捉大量的有价值的知识信息,运用智力资源、无形资产等要素,促进本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我国经济已告别了商品短缺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必然会对过去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盲目重复建设进行自我调整;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将愈演愈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大多数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因而,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是采取价格竞争的形式。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外贸出口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价格大战就是例证。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价格大战是正当的降价促销,有的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低价倾销。笔者认为,正确界定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必须依经济规律、市场规划和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求澄清人们的认识混乱,达到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目的;同时,寻求治理低价倾销的策略。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制,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是,法律又同时规定经营者除了依法降价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外,不得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可见,法律规范给予经营者的价格授权是极其广泛的,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就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提供了有序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竞争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在价格体系还处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足鼎立的局面。因此,本文所提及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即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制定价格必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由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最终构成;而经营成本则应由购进商品的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来最终形成。鉴于各个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差别悬殊,在确定成本时,只有以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为考察对象和立论前提,才是公正、公平的,才符合立法精神和市场竞争法则。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立论基础。前一段时间出台的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是不宜实行的,所谓行业自律实质上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其本质是垄断,必然产生垄断的弊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相反会保护落后,妨碍优胜劣汰。究其原因,即行业自律价是一种行业最低限价,它依据的是同行业的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不宜提倡,而且应果断地抛弃。随着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上出现价格差异将是必然的。人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施的。 二、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据最近国家贸易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零售商品中已有90%供大于求,其他商品也不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加之建设过程中宏观上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的疲软乏力,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势必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利润;或者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这应是竞争战略的理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种实力,这是现实。因此,作为低级市场竞争手段的降价促销将长期存在。问题在于“降价促销”必须有一个度,大家知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取决于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成本又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只要经营者将商品价格降至不低于企业自己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销售即是合法的。这一前提下的价格是无可厚非的。“康佳”、“海信”、“长虹”所进行的彩电价格战当在此列。 笔者认为,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三、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表现五花八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产品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选择其中一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常采取生产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发展战略,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某个品种暂时亏本经营,对它也不会伤筋动骨。因此,这类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往往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选择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亏本销售。南方某省曾经爆发过“两椰”之争。两家以生产天然果汁饮料闻名的企业集团,一家是椰树集团,另一家是椰风集团(简称“两椰”),椰子汁和芒果汁分别是“两椰”的拳头产品。1996年1月8日,在马口铁、白糖等生产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椰树集团将其生产的椰树牌芒果汁出厂价从每听1.87元大幅度下降到1.40元。椰风集团认为,椰树集团这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芒果汁。因为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每听芒果汁的利润本来就是几分钱,椰树集团此举的目的是用非主导产品冲击竞争对手的主导产品,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优惠、折扣、“买一送一”等方式变相降价,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我国家电制造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加上市场需求增长缓慢,家电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厂家的价格优惠、折扣、送礼等形式变相降价,已间接构成低价倾销。 3.旅游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舍本倾销现象严重。 4.公共汽车客运市场恶性竞争,实力雄厚的客运公司不惜暂时亏本经营,以期挤垮竞争对手。 5.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品种)中,选择若干商品(品种)亏本销售且大打广告,招徕顾客,倾轧竞争对手。 6.同一种商品的代销商、经销商之间为争夺地盘、争夺客户,以低于商品到岸价大打“价格战”,意图整垮竞争对手,垄断特定市场。某市两家商业企业均为经销摩托车的大户,且供货渠道和厂家基本一致。其中的一家商场为争夺客户,垄断市场,在一个时期内,利用旺销季节将其经销的几个抢手品牌摩托车以低于到岸价格向市场抛售,这显然是一种低价倾销的行为。 凡此种种,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必须依法整治,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无法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混乱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3日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依该规定,低价倾销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策与结论 综上所述,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要坚决反对。一方面,政府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使之与法律配套实施,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坚决避免和克服盲目重复建设这一顽症。客观地讲,盲目与重复建设所招致的供大于求,是引发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创造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再者,要从根本上治理低价倾销问题,关键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地降低成本,以此来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购买力。当前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无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出现结构性过剩,呈现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力不足。企业为求生存不断地引发“价格大战”。要使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建立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降低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断改进老产品、增加新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增加有效供给来扩大有效需求。为此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 第一,在政策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规,以鼓励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搞好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建设,包括做好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机制,保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改变“普遍下小雨”和“撒芝麻盐”的作法,重点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和企业;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骨干;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积蓄力量,逐步推进全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笔者认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低价倾销问题完全可能也可以得到全面解决,这只是市场经济和特定国情条件的阶段性问题,对此,政府与全社会应有一个客观的、历史的认识。 经济法律论文: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 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 “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 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 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 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 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 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 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 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 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 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 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 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 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研究 摘要: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首先分析了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定义,并指出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描述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之上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概述。最后,论述经济法法律责任在法理学中的重塑。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重塑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作者:曹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浅析 摘要:低碳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是针对当前气候异常的必要措施。这一模式涉及技术、制度和发展观念等诸多方面,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家干预;法律 低碳经济是针对气候变化提出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①,可以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低碳经济的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关于低碳经济,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总体上无外乎几个特征:第一,发展模式不同以往经济形式,强调低碳,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减少能耗。第二,低碳经济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第三,低碳经济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经济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技术创新。因此,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尽量减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类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术手段,辅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国家干预理论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效应之结果,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对大气这种全球公共产品的过渡使用之结果②。从国家干预理论看,低碳经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资源越来越广泛,而且量能呈现逐步扩大态势。许多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导致了社会需求与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国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片,根据市场经济理论,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都可以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与计划机制相比,市场则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场调节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负外部性效应的产生。第三,竞争无序与垄断的出现。第四,产生失业问题。第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国家干预的主要方面为市场失灵的矫正。国家干预可以采取两种办法,首先是市场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场化的方式。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最权威的组织形式与统治方式。政府拥有强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认为,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同时调节。所以,政府须为矫正市场失灵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克服市场无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过制订相关法律,实现发展模式有据可依,达到更好体现政府职能,使政府运行顺畅,更好调节低碳产业发展。布坎南曾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③ 三、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低碳经济的国际法 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建立了长效机制,进而实现控制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的一部国际性法规。奠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国参与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国际条约。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英国自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率先提出低碳经济概念。2008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是低碳经济立法的结果。 (三)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 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审议《低碳经济法案》,标志着美国将低碳产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长期重视科技发展,在学界对低碳经济研究由来已久,在美国通过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紧随其后,出台了《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这一法案成为了日本低碳行业发展的法律基石。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订新法和修订旧法相结合的办法。 四、全面制订低碳经济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一)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构建一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国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客观要求,是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保障。国际公约确立起一般国家普遍的室温气体减排义务,该义务只有在各国内部加以落实,即把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内化为一国的国内法。 (二)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权利”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市场规则。第二,确立以竞争为本的低碳经济市场运行机制。因为权力具有异化、扩张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无法律的预先设定,便会出现失控。良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公权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制度建设是顶层设计,好的制度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达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便会产生一个美好的低碳社会;反之,便会导致低碳经济及低碳社会建设的停滞与倒退。 (一)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保障路径 法律是理性统领下的制度体现与规则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结构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体现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价值,低碳经济之法必须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据便是法律必须是良法,其特点是:法律是否发展低碳经济之必须,是否客观反映低碳经济发展规律。 (二)合理设计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选择恰当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之举,在合理配置的政策与法律双重作用下,我国低碳经济方能有序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由于低碳经济所涉范围广、领域多,其立法将是一个分层次、多结构、跨部门、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通过立法的结构与层次搭配,建构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阶位关系,确保各相关立法的相互协调、补充,形成有机统一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仅是保障人们免受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第一步,但光有这一步,低碳经济相关目标仍然难以实现,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落实低碳经济相关立法措施是充分实现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目标的关键。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形式是人类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而低碳经济的“三低”特点,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行节能减排措施、保护自然环境。我们应吸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有序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石荣广 李照东 侯章生 单位: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家审计署办公厅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构建 摘要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格局大势所趋,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但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创新构建,提升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确保发展的持续性。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环保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物质条件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物质文明的发达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高速增长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环境代价。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单位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要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一度成为某些地区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越发突出,绿色经济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各国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保护和支持,故展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构建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其低碳经济的长效化发展。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低碳经济被学界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有别于现有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由低碳产业、技术、发展、生活等系统因素和形态构成的经济体系。低碳经济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为基本条件,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经济的重要指标。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进一步维持生态平衡,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开发新能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全球低碳经济的核心发展内容集中在创新能源开发和使用技术、减少排放、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等内容上。通过低碳经济构建新的经济发展制度,转变人类经济发展观念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其实际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下述几方面:第一,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宏观层面加快了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高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主要消耗能源为煤炭,我国2013年煤消耗量达到近年来的峰值36亿万吨,虽然在2014年开始我国煤炭消耗量开始下降,但我国每创造100万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环境问题困扰下,加快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经成为必然之举,此举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第二,有利于调整我国能源产业结构,我国能源战略长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国可开采使用能源结构为煤多、气少、油缺,因为缺少油气也就使得我国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为主,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国煤炭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况突出。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绿色经济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情况,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限制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产业比重依然为1∶5∶4,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依然是第二产业,工业主导的经济结构,自然容易导致高能源消耗问题。进一步倡导低碳经济有助于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利于服务业做大做强,使我国产业结构处于持续优化调整状态下,实现产业结构的整合创新。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随着各国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碳排放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衡量指标,碳排放税也已经成为现实。为了维护我国固有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注重于国际规则,尽可能满足于国际化规则标准,才能树立起绿色经济意识,引导我国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打通国际化发展瓶颈,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协调同步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分析 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更加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低碳经济源于技术创新,源自公众意识创新转变,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断优化完善。优化完善法律规制有利于维护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引导市场发生结构性转变,提升低碳新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效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领域的立法仍较为滞后,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阶段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经济现已明确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但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整体法律体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并没有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基本发展战略进行明确规定,其二是基本法当中也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同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依然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可以说,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进,导致法律制度对低碳经济所引导的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问题突出 能源开采、使用、管理等问题是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影响低碳经济持续推进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于能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单行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现有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能源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能源问题的越发突出,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激增,颁布实施一部能够系统综合调整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该法实施后能够解决现存的能源问题,处理现有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实施后有利于低碳经济的长效化、持续化推广,有助于规范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层面对新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调整,利于单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不够,实际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法条的约束性不强,难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同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与价值。 (四)立法效率较低,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低碳经济概念自2003年被全球主要国家所认同和认可后,在欧盟部分国家开始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等方式,强制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效率尚较低,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起到科学指导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第一大出口国,低碳经济立法滞后,导致法律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不对称,限制了经济健康发展。 (五)公众低碳经济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于其规范和引导上,通过法律的落实和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应用,可以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强化,进而利于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我国当前公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一种普遍意识,进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情况下,低碳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决定着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对比我国应及时通过有效立法和执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一)立足国情,合理确定低碳经济立法原则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学开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则基础上。立法原则着重突出三个重点。首先是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我国人均资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环境的整体承载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和产业领域依旧过分依赖自然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问题突出。据此,我国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须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对于国外先进经验要取其精华不能简单照搬,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不断优化。其次是要维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们要充分维护自身核心权益,对发达国家有针对性的法律及政策,积极应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自我保护性,坚持逐步推进。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际环境变化,不断对法律体系加以创新和优化完善,使法律的价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低碳领域基本法的制定 总的来看,低碳经济法是实现低碳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指导规范。在低碳经济法当中需要明确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地位,提出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同时颁布实施低碳经济法,并使该法成为各项单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的依据,推动立法的全面展开。 (三)强化在金融、环保、消费等领域立法实践 我国要在金融、环保等领域实现低碳经济的多元化立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额方式不断为低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方面,我国要加快低碳税征收前的调研工作,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设立合理地低碳税征收标准,进而有效维护本国企业实际利益,同时推动社会低碳意识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于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的效能得到体现,建立法律屏障,确保低碳经济得到稳步推进。总的来看,只有切实从多元化入手、从细化科学化着力,才能使低碳经济相关法律体系的实效性和专业性得到保证,使低碳经济能够在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和普遍意识环境下发展。 (四)积极引导强化公众意识 低碳经济持续发展,对公众的自身行为和意识要求标准就更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引导,进一步引导公众意识的转变,不断强化公众意识,进而使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产业等价值观念和意识内容成为群体普遍意识,并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使低碳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 作者:徐建智 单位:河南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完善浅析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存环境的保护。对于中国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走向繁荣富强的的必然选择。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必须将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与引导性作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建构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能够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导向与支撑。 关键词:中国经济;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2005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low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一)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二)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二)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三)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四)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二)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作者:谢慧 单位:黑河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宪法统帅之下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调整与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约一半以上都是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通过确立和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那些中东的石油国外,人均GDP处于世界一流的国家大多是实行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1]。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与我们党在不同阶段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紧密相联的。回顾这一体系形成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其核心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才在短时期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始终处于缓慢的自发形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形成了民法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责任自负这三大原则。到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加强,在民法中三大原则开始改变,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渐产生,并且在民法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而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在商事实践过程中,经过数百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短时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讲,我们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我们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才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在“十一•五”期间,民生立法既是立法机关的重点,保障民生的强化是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逐步推进,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其形成过程,可见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本土性。这就体现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之上的。应当看到,我国在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化过程中,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由于我们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是这进一步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确保了立法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针对这一需要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障了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 2.人民性。人民性首先体现在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 3.完整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法律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一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机制。第四,时代性。一方面,与时俱进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政策基本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国家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它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即反映和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时代性,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不能简单照搬[14]。第五,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仍然不断在发生变化,需要立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建设完善。只有注重体系性,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要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任务。这对于加快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功德圆满、万事大吉,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而不断与时俱进。从立法层面来看,首先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尽管在民事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民事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但因为没有一部民法典,使得立法仍然欠缺体系性,影响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法典化实现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完善。法典化实质就是体系化。法律体系这个概念本身还没有完全解决每个法律部门内部自身的体系性问题。由于没有民法典,所以从民事立法内部来看,体系化程度仍然不高。例如,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在颁布之后,都修改了原来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具体列出哪些规定被修改,造成在实务中适用的困难。如果有法典,则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正是借助于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自身的内容和体系。第二,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资讯集中、方便找法。所谓资讯集中,只要手上有一部民法典,那就可以包含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第三,统一规则、完善私权保护制度。我们现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民事基本法律,但是还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格权发,针对公民的名誉、肖像、隐私、生命健康、个人信息资料、网络环境下个人人格权等实施全面保护。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解释和适用。 在各种解释中,首要的是立法解释。所谓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对于成文法进行的有权解释。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除法律另有授权外,应当遵从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立法解释在性质上仍然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立法解释活动是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和发展法律的方式。就立法解释而言,其主体是立法机关,具体体现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在立法解释完成以后,立法解释本身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当成为法律解释的对象。立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而且具有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等的效力。立法解释具有主动性,在颁布法律之后,立法机关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作出立法解释。何时进行立法解释,针对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都可以由立法机关自主作出确定。 从我国立法来看,为了适应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需要,立法者采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因而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随着相关条件不断成熟,立法机关也可以主动根据社会需要对其具体内涵作出解释。从实践来看,虽然在民事领域,立法解释运用得较少,但已有的立法解释也发挥了统一法律理解尺度、克服某些规范的模糊性和抽象性的作用。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根据时代的需要及时开展法律的修改工作,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应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还应当将重心放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法制建设事业来看,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适用任重道远。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必依”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需要我们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律监督。在各种法律适用活动中,司法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司法是纷争的最终解决机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之所在,法律能否真正地发挥功效,主要是通过司法的运作来实现的。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5],这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严守的格言,其对成文法传统具有同样的启示意义。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作者:王利明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英美日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的启发 低碳经济,顾名思义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二氧化碳这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得到有效控制。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新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改变[1]。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不仅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 1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无相对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的资源能源立法及环境保护法律之中。 1.1能源法律方面能源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节约能源。我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上述法律尤其是《节约能源法》对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功效。 1.2环境保护法律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此项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战略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 1.3政策规章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积极制订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划及实施方案。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7年6月,政府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概况 2.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进入21世纪之后,英国又因低碳经济再一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第一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宣布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到2050年要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2]。为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尤其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已经抢占了“全球制高点”。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为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碳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2009年4月,英国财政部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使之应用于经济社会各方面。同年7月,英国政府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战略白皮书,与该计划同时公布的还有三个配套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计划》。 2.2美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也居全球前列。为降低能耗,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作出了包括立法在内的多项举措。2005年美国出台了《能源政策法》,这是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明确了低碳经济将成为美国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2009年2月,美国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同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 2.3日本低碳经济法律发展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结合本国能源匮乏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形成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核心,以《能源政策基本法》、《节约能源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一整套较为完整低碳经济法律体系。1979年6月,日本颁布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又称《节约能源法》)。1997年4月颁布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2年6月由日本国会制定的《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正式颁布并实施。综上所述,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低碳经济立法模式大致有这样几种:①以防控“气候变化”为主导的法律模式,英国属于此种立法模式;②污染预防型法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③低碳经济型,以日本为典型。 3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启示 3.1低碳经济立法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等多重压力。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高碳”特征极其明显,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低碳经济立法不应该采取“一刀切”原则,要考虑既给原有的支柱产业留下生存的空间,又要为新兴的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规制秩序[3]。 3.2低碳经济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契合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建设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既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也不能不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特点,特立独行,一味创新。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立法,改进与现代经济发展体制要求不符的条款,增加“森林碳汇制度”、“绿色碳基金制度”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及制度。 3.3低碳经济立法要突出政府主导及全民参与作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绝不仅仅依靠少数立法者努力,其中政府主导地位及全民法律意识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是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然而日本的经济发展速度规模在全球都是首屈一指的。这得益于日本健全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更关键的是日本政府在低碳经济领域发挥的主导地位及全国民众节约环保意识的普及。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竞争态势,通过法治手段,继承传统的精华,借鉴国外经验,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会日益完善,也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愈加重要的功效。 经济法律论文:当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创优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5.市场准入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是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收集、再生的企业必须取得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应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绿色秩序,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 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它可作为对直接管理制度的补充。经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如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4个生丁,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我国也应该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等经济激励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的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产品取得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对于电池等难以回收处理的废弃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税的方式建立回收处理基金。当然,经济激励制度的使用应注意环境和经济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维护环境公平。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定位的研究论文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也有争论,如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1.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学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3.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2.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3.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5.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但仅有这三种形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存在。 三、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民事责任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担的责任;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时,产生了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发挥效用时,才会产生的。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一)概念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南冠)“以旧馅生产新月饼的事件”在业内外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2004年,曾经叱咤全国食品行业辉煌一时的南京冠生园走完了凄凉破产路。 当“陈馅事件”发生后,南冠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缴纳罚款,进行整改之后仍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导致这个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机。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品牌企业缺少的国家是否是一个损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定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失去这样一个企业的代价时候过大?超级秘书网 如果引入社会责任,南冠在整顿的期间内,管理者会告知社会,此时南冠比正常企业低的待遇;整顿结束,管理者进行审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进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够取得消费者的普遍信任的话,对于南冠的整顿结果,也应该产生信任的态度,南冠是否还会破产,就不那么确定了。如果可以的话,既保存了一个老字号的商誉,又增加了大众消费的信心。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经济法律论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立法体系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认为,要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一赔”就是建立公众的赔偿制度,公众可以直接将污染企业告到法院,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排污企业为污染后果赔偿,达到迫使企业整改的目的。“二停”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一停企业生产,停产整顿排污不合格企业,直到整改完毕;二停项目,治污不达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一段时间内不准上新项目或者改造工程。“三分开”是对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实施评价与审查分开、评审与验收分开、审查与监督分开。此提议非常值得推行。 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污染问题上,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通过实施这项原则可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心,通过必要的压力来推动他们积极探索治理污染的措施,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使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使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两方面统一在相同的行为者身上。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民族地区经济法律保障 在获得了政治上平等地位之后的中国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在经济上改变贫穷落后的状况。伴随着东部沿海汉族地区在改革开放中日益兴旺繁荣,西部少数民族振兴经济、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要求日趋强烈。少数民族这种意愿和要求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更完善化的经济条款,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能够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由国务院按照优待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支持的项目,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国家机关合理核算或调整,从财政上照顾民族自治地方。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仍然困难较多,全国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民族自治地方很少,大部分民族自治地方都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上,国家规定所设的机动资金和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这些法律条款,从财政制度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了国家在投资、金融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规定在重大项目中国家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减少或者免除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在金融方面,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规定金融机构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的资源开发项目,支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对合理资金的需求。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小康。”关于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除了原有规定的在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条款外,新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以法律保障资源产地的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缩小民族间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各民族强烈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突出了关于经济体制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的内容,这是由于我国当前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之后,迫切要求经济社会繁荣兴旺,实现各民族在物质生活上共同富裕这一强烈意愿在法律上的体现。 由于自然地理、历史发展、人文条件的差异,我国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生活在偏僻遥远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干旱地区和高寒山区的许多少数民族,由于生存环境和生产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生活艰难贫苦,与生活在平原、坝区、丘陵地带的汉族相比,物质生活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过改革开放,东南沿海和其他自然条件较好的区域已经首先富裕起来,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发展但仍然比较贫困,与东南沿海和其他汉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差距拉大了。如广西1999年农村小康综合评分,以小康水平为100分,桂东南地区已达89.32分,桂西北只达73.11分,差距为16.2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说明,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平等之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新时期主要的民族问题。 纵观当代世界风云,民族问题依然纷繁复杂,民族矛盾尖锐突出,民族动乱此起彼伏,民族战争时有发生。在世纪之交的巴尔干半岛,南斯拉夫的民族纷争愈演愈烈,最后爆发了民族战争,加上国际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干涉,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队对南斯拉夫狂轰滥炸,使前南斯拉夫在国家分裂之后,又遭受了惨重的民族灾难。在眼下的中东,民族宗教矛盾尖锐激烈,巴以冲突时断时续,战火硝烟弥漫约旦河西岸,人民的生命财产毁灭于枪炮声中,血雨腥风,生灵涂炭,虽有国际社会多方斡旋,和平进程仍路途漫漫。就是在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民族矛盾和纠纷也复杂多变,许多民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今的世界风云说明,民族问题仍是世界的热点,处理好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的福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施行,就是党和国家从法制建设上解决我国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仅从法律上完善了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还特别注重经济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朝着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使我国少数民族要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强烈意愿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国家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条款、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机遇。 西部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区域。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了高山族、畲族、黎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和锡伯族是东部地区的世居民族外,其余48个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中西部地区,锡伯族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居住在新疆。就是说,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族体和少数民族人口都世居西部地区。与此相适应,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集中在西部地区。其中,全国5个自治区全部属于西部;全国30个自治州(盟)中,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属东部,湘西、鄂西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中部靠西的区域,其他的自治州(盟)都在西部地区;全国20个民族自治县(旗)绝大部分也在西部地区。换句话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占了西部的绝大部分国土面积。就是不属于西部的3个自治州,中央也规定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所以说,西部大开发就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开发,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内陆边疆地区的大开发。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全面实施,少数民族实现共同富裕的意愿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处偏僻,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缺乏发展进步的基础设施。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就是逐步完善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公路、铁路,建设电网、通讯、广播电视等。如广西继南昆铁路通车、西南出海大通道贯通之后,在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声中,仅次于三峡的龙滩电站上马,百色水电枢纽工程动工,贯穿大石山区的河池水任至高宁高等级公路兴修。这一切都将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打下牢靠的物质基础。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得到开发,形成能带动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如广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经过产业结构调整,丰富的水电资源正进一步得到开发,名列全国前茅的有色金属产业也在进一步发展,包括蔗糖、饮料、水果、蔬菜、药材、香料等种类的亚热带植物资源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山区的各种土特产品将发展成为诸多特色产业,就是雄伟秀丽的山川河湖、浓郁多姿的民族风情,也正在成为发展旅游产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变成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梦想将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还将使民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教育、科技事业得到大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素质,为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繁荣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出优秀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 总之,西部大开发的结果,将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科学发达,山川秀美。这样,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就会变成现实,各民族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繁荣的意愿就一定能实现。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 目前,人们从纯经济学角度关心和讨论市场经济的热情与日俱增。然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究竟是什么,却很少引起普通的重视和足够的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间题略陈管见,敬祈方家正谬。 (一)关于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 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赖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这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的必然。因为交易制度是经济过程的中心制度,按照市场共同规则的要求,用一定法律形式将它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恰恰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换句话说,完善市场机制和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相伴而行,互为条件和依归,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 历史告诉我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民法准则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形式,用它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的过程。②罗马法是前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可堪称为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化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到了近代,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英国、德国和法国在确认和反映各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时,情形就大不一样。英国资产阶级为了小资产阶级的和封建的社会的利益,简单地通过审判实践的办法来贬低罗马法,或者把它的内容注入旧的封建法权形式之中,使之适合其普通法发展的需要;在德国,资产阶级依靠法学家的满口道德说教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成为一种适应德国社会状况的法典,即卑鄙握凝的普鲁士国家法;惟独在法国,资产阶级在大革命以后依罗马法为兰本,把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翻译成司法语言,创造了《拿破仑法典》这样一部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这就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曾经描绘过的三个国家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三种情况③。在这里,法律化表现的好坏之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它们的目标趋同.都要寻求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 在我国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发展史作出的这种法律选择几乎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时期内,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否认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必然.直到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开放,才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而着手民事立法工作。但由于摆脱不了市场经济为资本主义所“特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这种传沉观念的束缚,虽则《民法通则令也作为确认和表现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问世,实际上反映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是很不充分的。只是在党的十四大从根本上解除了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当作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侄桔以后,人们才跳出商品经济形式姓“资”姓“社”的认识误区,毫不犹豫地接受法治经济的现实,承认经济关系法律化既是历史的轨迹,也是现代化商品经济共同规则的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同于原来的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会出现摩擦现象,这就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进程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反映在法律机制上,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媒介也是市场,组织经济方式靠的是法律规范和竞争行为,而计划经济以国家行政权力为运行基础,主要媒介作用是计划,经济组织的方式则是行政命令和统制行为.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服从关系、法律机制与权力机制、竞争行为与统制行为之间不可避免发生矛盾和摩擦,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况。 第一,改革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日益形成互补或补足结构,且具有主动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由此决定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结构不是单一的和被动的,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作用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平衡、补偿、分散和淡化等利益机制原则,以法律手段为中介,把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建立新的改革目标模式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按照法律化要求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法律调整跟上。但在两种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换轨过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将继续转变,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领域的差异将日趋明显,旧体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还会发生,这就决定了围绕资源配耸和产业结构、利益结构必将出现许多向题,影响经济关系对法律形式的选择。经验证明.靠行政办法解决原来结构失衡、机制不顺、体制缺陷等问题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依靠法制,努力寻求保持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内在统一的途径,才能加快市场体制有序建立。 第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是靠改革开放、政策演变和理论突破而逐渐形成的,但对于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表现形式的机制这一点都考虑不多,社会普通流行的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却知之者甚少。实际情况是,市场发育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市场运行机制与法律表现形式之间出挽的许多矛盾,无一不促使我铂去寻求经济关系法律化的正常途径.这就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按照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重新端正我们的宣传重点、研究方向和立法思想,重新发现并立即恢复民法的威信。 第四,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化的必然结果,在本质上同商品经济没有差别,作为相互联系的概念和经济形式,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同一种经济类型罢了。商品经济强调为交换而生产,本质要求是产品必须按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生产要素的消耗进行交换;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用市场机制来配资源,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高度分散和自主,生产要素组合和利益资源分配都取决于竞争性的社会供求运动。但重要的是,都是“法制”经济,都要求用法律形式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以及全面规范政府的行为。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质上又是市场法律秩序,其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就包含了“法治”,所以,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它涉及现成法律形式和创制新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此法与彼法、国内民法传统与国外传统民法等等一系列的关系和问题,如果没有领导观念与领导行为、依法而治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我们的努力就不会奏效,即使取得不少经济立法成果也是难以巩固和发展的。 经济关系法律化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已开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起点和归宿,就是完善市场法律机制,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基于这种共识,我们至少应该明确当前几项要求:①经济运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按照优胜劣汰、效益原则实现资溉的优化配里,进而由此探索怎样建立宏观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立法步骤,②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步伐,按照所有制现代化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还权与企业,激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自动走向市场,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⑧针对市场流通客体日益增多、市场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民事法律行为不断获得新的突破等情况,加快培育由市场组织体系、调控保障体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构筑起来的统一市场体系,并建立与深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④确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关系法、行为法和程序法和应有地位,对市场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其它部门法律机制的关系做出理论和实践的界定,既保障民法机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又补足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组织法和管理法,充分发挥其他法律机制的配合作用。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间题,就在于经济关系法律化不但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而且也为研究和解决市场法律机制创造了有利时机和良好条件。 (二)市场法律机制的现状 现在,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明确,但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法律规则很不健全,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经济秩序巫需进入有序状态。主要表现是民法机制与市场、市场经济的法资源需要极不相适应,经济行政法立法发展很快但却缺乏科学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过于行政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残缺不全,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围绕民法机制考察,这方面间题很突出。 一、民法机制陈旧落后 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民法在流通领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由、等价有价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确认商品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换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指导经济体制的改革,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目的。这种功能发挥得好坏,又主要取决于民法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它们完善程度相适应的状况。 我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而党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前后在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间题上新的重大理论突破,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作用大大增强所引起的许多新情况新间题,是为它所始料不及的。换言之,我国民法受市场发展过程中行政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悖于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一般要求,整个机制是陈旧落后的。 l、我国市场是在“大计划、小市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主要依靠政府放松统制和运用行政力量组织推动这样两种方式、两条路子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同社会分工、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并无明显的必然联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法律机制(民法)一开始就具有两大弱点和特点,一是计划性很强致使市场体系被肢解,民法的作用只能是局部的;二是民法规范的单行机制多于总体机制,难以适应市场体系的需要,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局部的功能效应. 2、整个市场体系中各类不同市场的发育情况极不协调,尤其要素市场的发育远远滞后于各类商品市场,致使经济运动中不协调、低效率的状况也无法改变。因此,民法机制不可能配套发展,它在市场运行机制中的总体功能自然无从谈起。 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差别很大,《民法通则》取代不了应有统一的和正常的民法机制的作用。统一的民法机制要求普遍适用民法准则,正常的民法机制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相联系,但市场又是垄断的和分割的,市场价格不放在首位,商品、资金、原材料和人员也不能跨地区流通,这就必然导致民法作用范围大大缩小并带有许多的随意性,民事活动中总是强制性规范多于任意性规范,而对体现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要约与承诺程度却毫无反映。 4、鉴于前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虽出现较大的波动,以政府或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为背景的各种贸易战和封锁割据十分严重,这种条块行政分割现象不仅人为地分割了市场发展的合理区域性效应,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民法功能的发挥。 此外,市场经济一是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也应该是开放的、甚至是国际化的,近几年来、商品经济发展给市场运行带来许多的法律间题,诸如经纪行为与、居间行为有什么区别,经纪人应有何种法律地位,怎样确定物权总体概念和界定各种具体物权,怎样实现产权制度现代化和国有资产的专职管理,如何对待不同物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进一步设定权利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规定默示条款的有效期限,以及如何建立市场的中介组织和自律组织等等,民法中概无反映,同世界经济运行的法律机制不相衔接。这也是一种封闭,说明我们经济立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更加落后于市场发育的过程,如果不大胆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便无法改变,市场法律机制就不能现代化、国际化。 二、经济法与民法严重错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拨乱反正,启动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客观进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改革与法制不可分割的客观必然性,同经济法制建设本身的内在适应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即表现为改革迫切要求对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甚至要求许多改革措施直接采取经济立法的形式出台,而改革的开创性质又难免导致发展中经济关系具有暂时的不确定性,传统观念也认为法只能是对稳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这就给经济关系法律化和经济立法进程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可是“时不待我”,法制建设要为自己开辟道路,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又不可能提供现成的东西,于是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应运勃兴。在现行立法中一开始就以占总数比重三分之一以上的速度递增着,这种立法步伐愈是加快,经济行政法规的数量就愈加明显地淹没民事法律规范,以致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位现象便愈来愈突出。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选择的法律机制,它应有的核心地位被动摇了,本来面目被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制也就无从建立和健全起来。 我国经济立法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不足为怪的。从历史上看,在古代诸法全体、重利轻民的条件下就存在大量行政经济法规,古往今来不乏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搞的又是产品经济,所以在管理经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始终是行政意志起主导作用,人们也已习惯并乐于用经济行政法的手段管理经济。从现实生活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遇到的新情况新向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当时商品经济理论的重新认识刚刚被提了出来,民法虽已缓慢起步但有“私法”之嫌而发展艰难,刚刚恢复“合法”地位的商品经济也不允许自己作出法律选择,既为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所决定,又为前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计划管理的法制模式所束搏,经济行政法自然是先于民法而获得空前发展。从立法思想看,加强经济立法以保障建设和改革的夕}嘟秩序,不论巩固改革的成果还是体现改革的措施都需要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加强经济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极其自然。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立法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即受计划体制的制约,民事立法的紧迫性被遏制,而经济立法的计划性极强,立法进程缺乏总体目标设计,专门立法欠合理有效的调控,经济法制建设的不平衡性突出;立法思想和指导思想未能及时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发生相应变革,没有把握民法这个纲,没有理顺市场整体法律机制中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使得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表现出非科学性.我国经济立法的这几个特点影响整个经济法制建设,不但阻碍了市场经济宏观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限制了经济法自身的建设。 三、行政法过多地进人民法领域 行政法与民法同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虽然两种法律手段的质的规定性不同,即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但它们都要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也都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并且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少含有经济的因索,在这些方面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很早以前,行政法只是被当作私法(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民接受同一个法律管辖,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直到19世纪才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进入20世纪后才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在我国,从重视行政法制建设开始即带有“行政至上”的色彩,具体表现是行政干预突出,行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因素渗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行为大量进入本来仅适 用民法规范的领域。由于行政权广泛而富于强制性,行政法和民法、经济法相互交叉,这种现象就日益增多.在前几年国民经济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依靠行政措施解决市场疲软,清欠“三角债”,强化市场管理规则,保护严重亏损企业,解决资源配置和限制要素市场等等做法,无,不体现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倾向。这种用行政隶属关系取代本来具有民法特征的相互协调关系,用行政规范取代适用民法、经济法规范的做法,既模糊了法律部门的界限,也把行政法自身发展引向了不确定的地步。在国外,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民法危机”或“行政法危机”,看来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我们必须在行政法方面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区别于经济法,应把立法的主要任务放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上,从调整单纯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出发,重点解决怎样用行政法手段确立行政的方式、方法和原则,以及制定依法管理经济的行政组织程序问题;二则不以国家权力随意介入民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干预来限制民法机制的作用,影响经济法制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局。只有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在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各就各位,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做到有机配合和相互协合,才能共同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调整器的作用。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思路 如前所述,“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但我国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陈旧落后,承担这种法律化载体和形式的条件还远不其备。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制,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大致说来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民商法调整体制,个别国家也有实行部门经济法(经济行政法)调整体制的,但对我们都没有直接实践意义的借鉴价值.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能采用与原来计划体制相联系的经济行政法调控机制,且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又以公有制为塞础,所以采用发达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体制也不完全适合国情,何况我国经济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方针,这就更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模式。摆在我们面前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国情需要和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确立我们完善市场法律调整的思路,切实解决好现代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间题。据此,我以为必须重视下列几个间题.一、称皿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 首先,市场经济需要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作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保驾护航,这同我们喜欢或者愿意用何种法律体制为它服务是不同的。前者是尊重市场经济的质的规定性,以市场经济固有法资源需要为前提,而后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关系,以兴趣和爱好为出发点。正确的态度应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竞争性供求运动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的分配,用市场机制来取代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资源配!方式。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这种法需要,以及它通过具体法律表现出来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才真正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史已反复证明,民法(民法和商法)作为市场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历史选择了罗马法作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反映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法律形式,进入近代后又选择了《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法律机制。从“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历史绵延两干余载,商品经济形式一直在发展着,但它自罗马法开始所选择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虽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但同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法是相同的,因而离不开历史借鉴,选择民法作为市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毫无疑义的.我们没有商法,但商法实际上主要是调整企业的组织与活动的那部分民法,而我们现有的经济行政法也恰恰部分地起到了传统商法的作用,所以建立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体制符合历史选择和现实的需要。 第三,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走向愈来愈清晰,今后市场组织体系必将是种类完备、布局合理和多层次的,市场调控保障必将是灵活有效和稳定可靠的,市场制度和法规体系必将是有利干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也必将是健全有效和分工明确的。因此,我们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调整体制的思路也必须是统一的和开放的,而不应是分割的和垄断的。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至上”以及“以行代民”、“以行代商”的观念,实现立法思想向现代商品经济法律观的转变。必须看到,市场的法律机制与市场统一体系的发展走向一致,是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定势。 基于上述思路,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市场经济应该选择的法律机制,是一个以民法机制为核心为主体的,同时又有经济法担配合,辅以必要的行政法,并以其他法律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经济关系的调控体制。这样的法律体制,能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克服以往选择法律模式过多地强调行政意志因素的弊端,避免凭主观爱好确定某种现成法律模式去规范市场规则和行为的做法。 二、加快完善民法机制的客观进程 我国商品经济形式正日益获得充分表现,市场主体类型日见其多,市场客体瞬息生变,市场内容(交换形式)愈加丰富,市场范围继续扩大,市场价格日趋放开,利用外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参与国际市场已见明显成效,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种变化了的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要求我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也为民事立法坚实了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了民法的内容,扩开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加快民事立法的客观进程迫在眉捷,已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中心环节。突出需要的是: l、健全整体民法机制。为改变我国民法长期陈旧落后的面貌,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实际努力,把局部机制变为整体机制。首先,应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避免国家权力随意进入民法领域,用行政手段取代民事法律手段的现象,防止继续发生“民法危机’,。其次,应从立法思想上理顺民法与其他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的关系,将经济立法重心转移到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上来,以确立民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体制中的正常地位,恢复被人为地缩小和限制了的民法应有的作用范围。第三,应把握住民法体系的精髓是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创造民法获得独立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关系引起的各种民法向题及时作出调整。经过这些努力,保证民法整体机制的功能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品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使其不得违反市场的共同准则,也就是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我国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联系的本质特征,积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恰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手段,确保国家将民事活动管理纳入有序的法律状态。 2、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1)健全以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反映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当前突出的间题是,多数国有企业以及仍然沿用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城市集体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同“四自”要求距离很远.为改变现状,应积极创造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外部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还权与企业,让企业自主自愿地走向市场而不是被“推向”市场。不这样,企业的法人地位就名不副实’,以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就难以健全。 (2)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实质在于确认生产资料与人的结合是社含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反映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对财产(物)的占有关系,因此是国家用来维护和巩固财产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思想过分强调“物权”概念的阶级属性,强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和阶级关系,不承认它是一个法律范畴,把承担揭示物权阶级内容的任务的民法等与民法规范本身等同起来,拒绝制定物权法律规范,以致《民法通则落只规定了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不规定要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其实,民法调整复杂的经济关系不仅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其他各种形式的物权。物权和债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两类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中二著相联系又柑比较而存在,从来不可偏废取舍。改革中新的物校形式增多,扩大开放后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它们无一不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且多数是在商品流转中依法移转所有权权能而发生的,许多方面都具有权的特征。但它们不同干所有权,这就需要物权概念加以概括,突出其各自的特点,以期同债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区别开来。所以,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统一物权法制度既为完善民法制度所绝对必需,又是适应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需要。 (3)统一我国合同制度。经济意义上的合同,原本是民事合同。我国为调整经济合同关系而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将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两类,将统一的合同制割裂,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经济合同法》以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当作划分两类合同的做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为合同主体只对合同关系的某个方面和个别特征有一定影响,但不能改变合同关系的本质属性.《经济合同法》把“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当作合同关系要素之一同样欠当,因为半lJ断某个具体合同是否有“经济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主哪理解,靠含义极广的“经济”概念是无法推导出其特定含义的。《经济合同法》把“执行计划”作为区分两类合同的观点也是靠不住的,因为这是旧经济体制的产物,况且计划合同存在的前提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前提无异,说到底还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我们必须摒弃“经济合同”的提法,彻底修改《经济合同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待民法典出台后将其列为相应篇章,成为我国完整民法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4)完善民法借贷制度.我国借贷关系的迅速变化,正推动着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在内的余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借贷资金和企业行为,是各种融资机构相互竞争、各种融资形式并存联系的市场,在我国更是政府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就其性质和特点而言,它是一般商品市场的主要后果.离开它就不会有活跃的市场经济。在我国,调整金融市场关系的专门民事法律规范迄今是个空白,巫需制定包括借贷主体法、借贷关系法和证券交易法等等在内的,能全面反映金融借贷关系要求的,体现市场法制宏观调控职能的、高层次和新型的民法借贷制度。 3、抓紧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使我国民法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又符合国际市场通行准则唯一正确的决策。这样,我国经济立法才能“纲举目张”,推动经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经济条件极好,经济立法也已积累一定经验.民法学研究同样取得不少成果,还有国外民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应该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初步具备的。尤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立法思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明晰。新的民法典应是我国民族特色与全球意识的科学性和兼容性的统一,立法步骤适当超前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 三、协调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机制 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一样,完筱市场法律机制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场法律机制的整体功能仅仅靠民法是难以发挥的,必须要有许多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它离不开宪法的导向、刑法的保护和解决讼争纠纷的程序模式,更要有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弧经济法、行政法的宏观管理调控作用,始终是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经济关系,它突出体现了我们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我国经济法的数量居其他部门立法之首,但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从长远看,今后应立足自身特定调整对象,把握纵向与横向关系的差别,重点是完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防止简单套用民法制度,造成经济法与民法错位,影响自身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建树。 其次,要正确区分行政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的要求,逐步健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增加有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活动程序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立法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与经济行政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所占比重要小,但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现象突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法调整对象中的纯行政因素的管理关系应变为服务关系,进而加强经济组织法(含行政监督法)和行政行为立法,以期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并约束行政行为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搞好廉政建设。 第三,适应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革,劳动立法应由单纯的管理型模式转向协商与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模式,逐步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走向合同化和标准化.当前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工资机制,建立职工待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调整,抓紧制定工资法、工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社会保障法等。 经济法律论文:新农村发展经济法律保障探讨论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xx县司法局从3月1日开始,发动百名司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送法入户”小组,深入到43个村,近万户农户家庭,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经过为期一个月扎实工作,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实现了由尚未涉法—初步涉法—积极学法的转变,现大多数农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民、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一) 适应农村特点,贴近农民生活,在活动形式上求新。 一是多种宣传方式交叉使用。我们采取了标语、横幅、墙报、电台现场直播,家庭法律咨询、村民代表、村干部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广泛发动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 二是实行“三个结合”,围绕一个“送”字,借助一个“谈”字,着力一个“引”字。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入户”小组人员按照“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登门到户宣讲,一个月下来,他们走遍了43个村、215个自然村,为近万户农民送去一本“乡土普法教材”(农民学法一百问),每深入一户农家,与农民朋友坐下来谈心交心,以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掌握当前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过去、现在有无涉法问题,如何解决;对农村弱势群体,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援助;对目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何想法和建议。在一问一答中,引导农民学习了与农民经济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一,涉及农民费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第二,涉及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第三,涉及农民之间交流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通过与农民朋友零距离的调查走访、交流,搭准了农村干部群众需求的脉搏,找到了普法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普法“空对空”、农民不想学、用不上、效果差的问题,使“四五”普法工作更具生命力。 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广大农民法律素质、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我县农村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活动本身。 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搞“法律政策封锁”,实行愚民政策,怕农民懂法,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加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我县通过送法下乡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法律政策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村干部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 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以前,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只讲个“理”。自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现在村民议事先要看看是否合法。东屏镇搞卧龙水库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农户300多户,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与镇政府办理了拆迁补偿公证协议,并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费,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重大矛盾和纠纷。 3、提高了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通过“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石湫镇明觉村村民张某与薛某因相邻权发生纠纷,张某将薛某一家三口打伤,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薛某准备召集家族人员几十人采取报复行动,向张某讨回公道。在“送法进农户”活动中,通过宣传教育,使薛某知法、懂法,并打消了这一念头,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 4、增强了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里遇到重大的事情,都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5、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把法律交给农民,农民掌握了法律,将之变成生产力,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共为全县近万户农民送去了法律读本,开展了10多场法制讲座,采用了以案释法方式向村民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制案例,村民们深受启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现在,农村中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遵纪守法“文明户、光荣户”在提升,涌现出各种经济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等一大批新型农民。 (二) 经过一个多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农村普法存在的难点:1、一些农民自身的思想惰性、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世态度,2、一些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从而导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村,农民发展经济更需要法律作保障,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当前有必要把“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向我县各镇、村、各部门全面推行,趁热打铁,巩固前阶段取得的成效,整合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力量,形成覆盖全县农村的普法活动网络,并结合我县农村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该项活动有序进行和顺利开展提高保障能力。 一、建立领导机制。“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是我县一项社会性系统过程,必须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开展工作,做到领导到位、制定措施、精心组织、严格检查,依法积极推行。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了目标才有了工作方向,“送法下乡”活动的全面推行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目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各项指标要科学量化,明确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制局、普法机构的作用,搞好规划,拟定措施,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由人大、法制局、司法局牵头组织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送法入户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科学地评价活动开展的实际效果,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
教育革新论文:存在主义职业教育问题与革新 一、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存在主义出发探索职业教育理念,就是要唤醒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意识,培养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能力,提升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价值,使职业教育回到人的存在这一本真。“生存教育”需要重视,活下去是人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但“存在教育”也必不可少,因为培养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始终是职业教育无法推卸的责任,这也是职业教育的最终使命。这就要求职业学校剔除教育过程中的功利主义以及工具主义思想,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明确职业教育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评比,不是为了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也不仅仅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生存,而是为了回到人本身,为了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职业学校要做到不唯理性主义是论,要看到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主观性和差异性,尊重职校生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肯定职校生创造自我价值的能力;要强化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尊严,提高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智慧,提升职校生作为人的存在的意义,引导职校生对人的存在进行积极的思考“。 二、明确成人成才的教育目标 总的来说,学校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并形成独有的生活方式,也即美国当代着名教育哲学家乔治?F?奈勒所说的“让教育教会个人像他自己的本性要求他那样的自发而真诚的生活”[2]。在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一是要培养学生自由选择的意识。向学生展示未来种种的可能性以及人的存在的种种可能性,从而引导学生做出自己的决定。二是要培养学生选择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任何人都无法代替其生活,生活是他自己的,他要对他哪怕是漫不经心的选择承担所有的责任。同时,教师要密切关注学生在选择过程中产生的焦虑、苦恼以及恐惧等情绪,让学生意识到产生这些情绪是因为其心中有了“责任”二字。要通过对死亡话题的呈现和探讨来使学生关注个人存在的短暂性,唤起他们的紧迫感,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创造、实现自身的价值。三是要引导学生养成真诚的个性品质。要使学生既不随波逐流,同时又不自欺欺人,而是遵从内心的意愿做出真实的选择。要鼓励学生勇敢地面对真诚可能带来的孤独,坚守自己的信念,避免丧失自我价值。职业学校要坚持成才先成人的教育目标,在成人的基础上引导职校生成才。 三、选择灵活适切的教育方式 存在主义强调人的主观性,不仅仅是强调学生的主观性,同时也包括教师的主观性。因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看到学生作为人的存在,同时也要看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教师首先要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其次才是一个教师,这样才能保持教育活动中真实的自我,进而才能更好地理解学生作为人的存在,才能知道如何把学生培养成人而不是功能的集合体。教师要看到学生的独特性,不从智商、学习成绩等角度对学生进行分类,避免抹杀学生的个性。同时,教师要看到学生的主观性,不以权威和专家的身份迫使学生接受自己的观点,避免课堂个人专制。既然存在主义肯定了人的存在的主观性以及选择的重要性,教育就不能像传统的学科教育那样死板和生硬,更不能灌输和“填鸭”,而是要富于情境性和变化性。教师要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的主观性和能动性,自己不是教学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因此不必严格恪守教材,而是要根据教学的目的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内容和教法加以选择,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知识可以复制,但是对知识的理解和选择不可复制,所以教师不是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提供”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选择和做决定。要从学生的需要出发去确定知识的范围,而不是盲从既有的所谓客观的知识体系。要随着教育内容、学生体验的变化来确定教育的过程,而不是拘泥于某一固定的程式,这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而不是“复制”的过程。要在教育过程中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相互讨论以及自由发挥的时间和空间,即给学生“留白”,而不能把教育变成教师个人的“独白”。 四、构建积极和谐的师生关系 根据存在主义的观点,师生之间要从“功能性关系”转向“存在性关系”,即师生之间的首要关系不是“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而是“作为教师的人”与“作为学生的人”的关系。在功能性关系中,师生之间是不平等的,教师作为权威以专家的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而在存在性关系中,由于师生面临着共同的作为人的存在问题,彼此间的差异被消减了,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因此可以进行真诚的沟通与交流。存在性关系包括“对话”关系以及“我与你”(I-You)的关系。所谓对话关系,是对传统“传授”关系的一种颠覆,即从“我讲你听,我说你做”的“单向命令”转变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沟通”,也即从垂直关系变为平行关系。师生双方各自从自身的角色背后走出来,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话。再者就是要建立“我与你”的关系,即教师不把学生当作一个可以随意塑造、任意施加影响的“物”,而学生亦不把教师当作是试图征服自己、压制自己毫无情感的教育机器。要建立这样的存在关系,教师就要充分信任学生,并以自己作为“人的存在”而不是“教师的存在”去感染学生,这样学生才会信任教师,才能真正展开“人与人”的沟通。建立存在性师生关系是顺利开展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环。教育不是说教,不是灌输,而是人与人的交流,心与心的沟通。只有师生双方从各自扮演的角色里走出来,从人的存在出发,彼此才会真正欣赏、欢迎和肯定,教师才能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师,从而推动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教育革新论文:职校企业管理教育革新思路 一、根据培养目标,指导教学改革 高职院校企业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方法应以培养目标为前提,高职教育不是本科的压缩饼干,必须能够面对现实,在教学内容上有所选择、有所突出,跟普通本科院校实行差别教学,专业理论知识是必须的,但对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理论知识只需“够用”;应该以应用能力为主线,以双证书为框架,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人才。企业管理课程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企业管理的活动规律,能灵活地运用有关原理方法和策略来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自身的实际能力。这就要求在企业管理课程内容安排上要注重以应用为主,选择适当的内容,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与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相关理论,并把重点放在如何用这些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上。现代高职教育不仅要教授理论知识给学生,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企业管理的教学中,用“授人以鱼不及授人以渔”的理念来引导教学改革。在教学活动中,着重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分析实际问题,得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步骤,并把这些方法与步骤在实践活动中加以运用和实现上来,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去摸索这些细节和体会不同细节间的差别,更能让其掌握知识的内涵,在教学过程中应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企业管理学的教学工作应该结合企业及其他非盈利组织对毕业生知识与才能的终极需求特点,以及受教育者的兴趣爱好特点,来设计和组织教学内容。在教学目标的确定上应彻底抛弃以传道解惑为本的传统教学理念,注重方法教育、实践教育与创新教育。树立一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塑造学习品质的现代教学理念。在《企业管理》教学过程中由过去注重讲授具体管理策略与措施,转向培养学生分析企业管理环境、制定企业管理战略规划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我们的教学工作不仅要告诉学生具体的理论与方法,更要告诉学生这种理论与方法是如何形成、如何应用、如何在变化了的管理环境中去对理论与方法进行创新和发展。 二、改革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手段 我国企业管理课程体系框架不很成熟,教材多为“引进”而来,教学内容较为陈旧,缺乏前瞻性,且现实与实务脱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管理的内容不断丰富,企业管理学的理论更加丰满。因此,如何改革职业院校企业管理学的教学内容体系,使之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成了摆在我们教师面前的重要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师要实现教学手段的创新。要求教师及时掌握管理市场的新特点、新变化、新发展,了解管理职业的新要求,及时研究并运用新理论,改革教学内容,实现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的零距离贴近。教师在教学中应将最新的管理观念、管理实践经验以及管理研究的新成果编写成补充教材或讲义,使管理教学紧密联系实践。同时,要协调好交叉课程的教学内容,避免重复教学。另外,教师还要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创造条件,布置课外阅读书目,指导学生网上阅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教学已很难适应当今社会的教育。而多媒体教学的手段是现代教育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采用多媒体软件教学,充分发挥多媒体知识容量大、直观性强的优势。在企业管理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三、转变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 我国的高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其教学的中心主要放在教师的“讲”上,而忽视了学生主动的“学”,在这种教学模式的指导下,必然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积极性、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这种现象显然是不适应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师要灵活运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实现教学方法创新。教学中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教师的辅导下,将多种学习方法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为主的知识吸收、消化和创新;使教师成为学习的组织者、辅导者、合作者和促进者;使学生和老师之间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交流补充的新型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使教学变成师生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可采取课堂讲授法、课堂分组讨论法、课堂辩论法、学生自学法、企业管理调查活动等多种教育方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对于学生容易理解的内容,可预先提出若干问题要求学生思考,上课时先让学生讲解自己的体会和分析结论,营造积极民主的课堂气氛,鼓励学生从各个角度向教师提问、假设和陈述,组织好课堂小组讨论,提倡富有理想和健康人文精神的争辩,对学生提出的具有创意性的问题及时指导。对于较抽象的内容,可运用案例教学法,精选案例,围绕特定案例讲授;也可将选编好的案例发给学生阅读,以小组为单位开展讨论,允许学生充分发表意见甚至展开争辩。教师不轻易否定学生意见,对正确独到之处要充分肯定,对模糊错误认识要加以纠正,引导学生走向案例分析的既定目标。这时的案例综合性较强,带有启发性和决策性。此外,案例教学法也可引入竞争机制,对有争议的企业管理问题可采用 辩论形式。使学生在辩论中既能增长知识,又能提高合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加强实践性教学,培养综合能力 高职学生要想适应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仅掌握一项或几项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具备包括跨岗位和跨行业的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独立生存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在内的综合能力。企业管理课程在进行课堂教学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要创造条件进行情景教学和模拟教学等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必须强化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已经学习和掌握的书本知识。在实践性教学中,学生必然会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情况的处理和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学生学到新的知识、甚至是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实践性教学是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中介,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根据企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或者在课堂进行案例分析讨论,也可在课堂开展模拟演示训练,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际业务能力。教师要灵活运用实践性教学形式,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做到“会讲会做”。同时,要争取院校加大实践性教学投资力度和规模,建立管理实习基地和不同形式的校企联合体,并加强校际间管理教育的沟通与合作。 五、改革考评方式,实现考核创新 在传统的管理教学中,企业管理课程的考试形式基本上是按照传统的考试方式进行的,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考核,然而企业管理课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是这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如果还是沿用以前的考核方式显然不能适应这个要求。企业管理课程的考试要体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评要点考核学生的技能,因此,要实现多种考评方式并存的考核机制。应对考试进行改革,主要是取消原来所进行的传统的以理论为重点的闭卷形式的期末考试,以体现考评的经常性、全员性、灵活性、客观性。企业管理课的综合分数不仅仅只是考试成绩,还应包括课堂提问、案例分析、作业、实习成绩等。同时,如果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推销商品成绩较突出的,可以给管理课程适当加分。在确定考核标准时,要重实效而不重形式,使学生在考核中尽量发挥创造性及其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重视个性的发展,在保证公平合理的前提下,问题可以有不同答案,评分体现学生的创造能力,并激发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个性。总之,企业管理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为企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教育革新论文: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其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其三,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要改进与充实,与此同时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倘若要把这些知识都灌输给学生,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如果我们现在只给学生灌输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其相反,实践性法律课程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地背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这种实践课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做。由于这种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使其收获也大。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总是力图引导学生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 师的观点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思考“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相反,它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变化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这种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大有好处。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非常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 总而言之,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方向,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必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关键在于转变教育观念;出路在于拓宽专业口径;重点在于优化课程结构;核心在于更新教学内容;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这无疑对法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挑战,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了。我们正在做的或者将要做的是我们原本不熟悉的东西,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为此,我们必须先当学生,后做先生。 田肇树 教育革新论文:对护理教育革新思考 1医学模式的转变带来护理工作的深刻变化 护理学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学科,不仅具有医学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独立和完整的理论体系。世界上护理工作的发展经历了以疾病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的过程,今后还要继续发展至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护理。1977年新的医学模式提出后,护理强调了人的整体观。护理工作重点从疾病护理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方式。其特点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身心护理,重视社会生活和环境因素在疾病中的作用,强调护理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整体性。护理工作的全程是以解决人的需要为目的,按照科学的护理程序所实施的系统护理行为,绝非发药、打针、铺床等简单操作的概念,而是从家庭、社会环境、心理、病情的多方需求出发,实施系统化整体护理。 2护理教育改革必须适应新医学和护理模式的转变 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学教育模式发生相应的转变。迄今我国的医学教育基本上仍旧沿袭50年代生物医学的课程设置,指导思想上重知识技术教育,忽视素质教育,方法上重知识传播灌输,轻能力培养,忽视人文知识教育和非智力因素的作用。(马学博.医学与哲学,1996,(17)10:512)100多年来护理教育改革也一直注重于学制、课程的增加,其模式处于与生物医学教育模式相匹配的,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状态。近二十余年来,护理学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护理教育要按照新医学、护理模式的要求,重新设计面向21世纪的护理人才。 2.1更新护理教育观念医学、护理模式转变首先要求护理教育工作者在思想观念上完成这一转变,如实地把护理服务对象的人,看成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其健康和疾病的转化受生物、心理、社会诸因素共同作用的客体。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与对象性质完全适应的现代护理体系,满足现代社会保健的实际需要。新医学模式的健康观认为健康应包括躯体和心理两方面健康以及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它体现了现代社会卫生保健事业正朝着高度社会化的“大卫生”发展。1977年WHO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正是保证社会进步,普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战略目标。护理学作为近3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独立学科,逐渐摆脱了医疗服务传统的从属地位,正以积极的姿态迎接这一新目标的挑战。护理教育必须适应新的医学模式和整体论的健康观要求,跳出单纯疾病护理教育的圈子,向心理、社会、环境和预防、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大卫生观转变。 2.2更新扩大护理教育内容与新医学模式相适应,护理教育的内容应扩展到参加人群的预防保健工作和研究各种促进健康的方法,重点教学应包括社会性疾病和心因性疾病。相应调整课程结构,适当增设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优化课程结构。注意课程和内容的整体功能,扩大学生知识面,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删减不必要的生物医学内容,突出主干课程体系,增加选修课,力求早日与临床和社区实践接触。加强预防医学、自我保健、健康教育等课程。同时,护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到护理科学本身的发展。以往护理沿袭的是以医学为主线的课程体系,护理课程中医学和医学基础课程偏重。当今护理已发展到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它的核心是贯彻执行护理程序。护理教育模式应尽快转到这一轨道上来,充分认识护理科学发展并在现代护理理论指导下,组织课程,形成突出护理的独立的课程体系。 2.3建立正确的护理教育思想护理教育虽具有其特殊性,但护理教育的许多问题,尤其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与整个教育研究的问题并无本质的差异,对教育的本质以及学习过程的认识,无一不与普遍的教育研究结果密切相关。素质教育是时代的要求,目前已成为整个教育界的共识,其内涵也不断得到充实和丰富。加强素质教育是针对单纯专业教育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除专业教育外,对于思想道德、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些新颖的教育思想应运而生,并逐步应用到了护理教育实践中。如实用教育思想,创造教育思想,全才教育思想和终身教育思想等。素质教育等新的教育思想为现代护理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它要求彻底改变课堂与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革除三中心即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体现三体即学生整体、个体发展、学生为主体的作用。着眼于启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加强自学,让学生有一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变应能力,提高以后解决实际问题和自学更新的能力,将灌输知识型教育模式向促发能力型教育模式转化。 教育革新论文:护理教育革新思考 1医学模式的转变带来护理工作的深刻变化 护理学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学科,不仅具有医学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独立和完整的理论体系。世界上护理工作的发展经历了以疾病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的过程,今后还要继续发展至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护理。1977年新的医学模式提出后,护理强调了人的整体观。护理工作重点从疾病护理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方式。其特点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身心护理,重视社会生活和环境因素在疾病中的作用,强调护理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整体性。护理工作的全程是以解决人的需要为目的,按照科学的护理程序所实施的系统护理行为,绝非发药、打针、铺床等简单操作的概念,而是从家庭、社会环境、心理、病情的多方需求出发,实施系统化整体护理。 2护理教育改革必须适应新医学和护理模式的转变 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学教育模式发生相应的转变。迄今我国的医学教育基本上仍旧沿袭50年代生物医学的课程设置,指导思想上重知识技术教育,忽视素质教育,方法上重知识传播灌输,轻能力培养,忽视人文知识教育和非智力因素的作用。(马学博.医学与哲学,1996,(17)10:512)100多年来护理教育改革也一直注重于学制、课程的增加,其模式处于与生物医学教育模式相匹配的,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状态。近二十余年来,护理学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现代学科,护理教育要按照新医学、护理模式的要求,重新设计面向21世纪的护理人才。 2.1更新护理教育观念医学、护理模式转变首先要求护理教育工作者在思想观念上完成这一转变,如实地把护理服务对象的人,看成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其健康和疾病的转化受生物、心理、社会诸因素共同作用的客体。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与对象性质完全适应的现代护理体系,满足现代社会保健的实际需要。新医学模式的健康观认为健康应包括躯体和心理两方面健康以及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它体现了现代社会卫生保健事业正朝着高度社会化的“大卫生”发展。1977年WHO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正是保证社会进步,普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战略目标。护理学作为近3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独立学科,逐渐摆脱了医疗服务传统的从属地位,正以积极的姿态迎接这一新目标的挑战。护理教育必须适应新的医学模式和整体论的健康观要求,跳出单纯疾病护理教育的圈子,向心理、社会、环境和预防、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大卫生观转变。 2.2更新扩大护理教育内容与新医学模式相适应,护理教育的内容应扩展到参加人群的预防保健工作和研究各种促进健康的方法,重点教学应包括社会性疾病和心因性疾病。相应调整课程结构,适当增设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优化课程结构。注意课程和内容的整体功能,扩大学生知识面,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删减不必要的生物医学内容,突出主干课程体系,增加选修课,力求早日与临床和社区实践接触。加强预防医学、自我保健、健康教育等课程。同时,护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到护理科学本身的发展。以往护理沿袭的是以医学为主线的课程体系,护理课程中医学和医学基础课程偏重。当今护理已发展到以病人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它的核心是贯彻执行护理程序。护理教育模式应尽快转到这一轨道上来,充分认识护理科学发展并在现代护理理论指导下,组织课程,形成突出护理的独立的课程体系。 2.3建立正确的护理教育思想护理教育虽具有其特殊性,但护理教育的许多问题,尤其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与整个教育研究的问题并无本质的差异,对教育的本质以及学习过程的认识,无一不与普遍的教育研究结果密切相关。素质教育是时代的要求,目前已成为整个教育界的共识,其内涵也不断得到充实和丰富。加强素质教育是针对单纯专业教育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除专业教育外,对于思想道德、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些新颖的教育思想应运而生,并逐步应用到了护理教育实践中。如实用教育思想,创造教育思想,全才教育思想和终身教育思想等。素质教育等新的教育思想为现代护理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它要求彻底改变课堂与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革除三中心即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体现三体即学生整体、个体发展、学生为主体的作用。着眼于启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加强自学,让学生有一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变应能力,提高以后解决实际问题和自学更新的能力,将灌输知识型教育模式向促发能力型教育模式转化。 教育革新论文:论工商管理国际化教育革新 1经济全球化趋势对管理人才培养理念的影响 从企业内部管理来看,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渐扩大,涉及面广而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平行发展,投融资渠道和领域多元化;从外部环境来看,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企业生存发展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程度逐渐加深,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经济环境,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受到空前挑战,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念不断涌现,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多元化的知识体系、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沉着的应对能力。这就要求工商管理教育能审时度势,以市场需求为基准,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标。 1.1专才教育向通才教育的转变 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表明,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对管理人才多方面能力的要求,管理教育应该从传统的专才教育向通才教育转变,通过使用经济学、统计学、行为科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分析手段和概念工具,学生逐渐善于解决复杂的商业问题及明确商业机会。 1.2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及企业家精神的培养和灌输成为当今工商管理教育的基本方向 随着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企业要获得成功与发展,提高竞争力,就必须适应科学技术、经营环境的急剧变化,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把创新渗透到管理全过程中,并以此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因此工商管理教育也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为目标。 1.3由传统的知识传播到技能的培养,注重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时代,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意识,还要有迅速应用信息技术和统计分析工具获取信息、解释和分析统计数据的能力。 2实现工商管理教育国际化的途径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在教育教学中通过使用原版教材进行教学,并引进外教进行口语教学,以追逐教育的国际化趋势。其实,工商管理教育的国际化并不仅仅是采用国际原版教程,或聘请几位不懂国际管理的外国教师进行英语语言锻炼,实现工商管理教育的国际化需要多方面着手,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以及师资的构建、教学管理和教学方法的配套等均需要符合全球化经济发展对管理人才的需求。 2.1人才培养标准国际性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应培养适应全球化的、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驾驭国际、国内市场,快速决策的高级管理人才,应具有较强的管理理论功底和外语水平,以及对国际市场规则和法则的深入研究与了解。这样,根据人才的国际性标准,我们应对高等教育中人才素质和培养目标做出新的调整。 2.2课程国际性 课程国际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课程体系设计方面,尽量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性复合人才的培养目标;二是教学内容与教材选用上与国际接轨,既要选用本学科在国际上最先进的教材、注重国际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将具有国际化内容的教材本土化。 2.3师资国际化 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是实现工商管理教育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工商管理教育国际化,首先要有一支熟悉国际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分析研究和解决国际工商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胜任国际化教育的师资队伍。 2.4教学管理、教学方法国际化 教学方法是达到教学目标的手段,为培养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管理人才,在教学方法上我们一方面要总结自己的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同时也要研究和学习别人的先进教学方法,将国际上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手段与我国特定的教育环境相融合。 2.5工商管理教育评价的国际性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跨国经营、国际经济往来频繁的发展趋势、人才的跨国流动和服务,需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或认可)的质量评价标准,以促进工商管理教育体制的健全和促进办学方向的市场化需求。 3工商管理教育的改革 3.1课程建设问题 专业建设首先考虑的是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这样的人才。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适应全球化的、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驾驭国际、国内市场,快速决策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课程设置和规范课程内容。从课程体系的设置来看, 通过课程的合理设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专业知识,而且要传授给他们一定的知识转换技能和通用技能(genericskills)。根据这样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理念,在工商管理课程设置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知识:(1)经济理论课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是为企业和员工获取更大的利润,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首先必须让学生熟悉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2)管理理论课程,管理理论知识是一个管理者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3)通用电脑技术和统计方法知识,让学生掌握运用电脑进行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基本理论和技能,以快速及时地获取管理所需的统计信息。(4)国际案例和国际前沿性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或对国际前沿性问题的讨论,让学生了解国际管理和实践中的发展动态,了解国外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以及国际经营法则法规,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应对能力。 除本科教学外,MBA教育是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目前国际上普遍将MBA的核心课程体系分为四个大类:即管理信息系统类课程、决策科学类课程、会计类课程和操作管理类课程。统计、数据分析方法、决策等课程包含在决策科学类中。美国一项调查表明:在调查的26所学校中有25所学校要求必修决策科学课程,财经和管理会计课程包含在会计类中,在调查的26所学校中有25所学校要求必修会计类课程,生产管理和供应链课程包含在操作类课程中,100%的学校要求MBA的学生必修该类课程。可见从课程的设计上来看,MBA教学应培养学生除专业知识以外的如下技能:(1)信息技术与分析技能;(2)理解和解释统计数据的技能;(3)解决问题的技能。这些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管理能力,有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欧美等国家相比较,目前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教育中课程设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专业课程体系需要增加管理沟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企业家精神等课程。(2)统计、数据分析方法、决策等课程的选择余地较小,开设的课程较为单一,学生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要求灵活选择所需的数据分析工具课。因此,在MBA教育中为培养国际化的管理人才,在借鉴国际先进的课程设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不同于本科教学的立足于培养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的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选用既国际化又适合我国生源状况的教材,必修中设选修,即同一大类中设置多门可供选择的课程,以便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需求做出选择。 3.2构建国际化的师资队伍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工商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在逐步提升,培养适应国际市场的国际化管理人才是每个工商管理教育者追逐的目标,而实现该培养目标首先需要有一支知识过硬、技术过硬的国际化师资队伍。其次,随着知识半衰期的缩短和新知识的迅速发展,开发一些能展示给学生交叉学科间的关键联系和多学科视野的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从而相应要求具备多种知识技能的师资力量。国际上对工商管理教育的师资普遍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博士学位;第二要有研究成果;第三要有综合实际能力,教师既是大学教授,又是咨询公司的专家,或在金融机构、公司里任职。台湾大学管理学院庄正民教授认为,台大工商管理教育的师资团队拥有其他大学管理学院不具备的三个特点:(1)师资队伍除管理或商业专长之外,还需具备涉及经济学、心理学、数理研究、工程领域等专长的知识,这种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跨学科的通才管理人才;(2)师资队伍中有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的人才,这些人才一方面能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案例素材,另一方面能为学校与企业界、政界的互动牵线搭桥;(3)师资队伍要求来源多样化,聘请教授时不偏重特定地区、特定学术机构、特定专业。由于长期以来台湾各大学管理学院的师资多出自于北美大学商学院,近年来台大开始注重到欧洲或日本招聘教授,以资互补。根据国际师资队伍的构建经验,结合培养目标和多元化的培养趋势,组建一支国际化的师资团队,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引进吸收具有国际管理经验或国外知名管理学院的学者,借助于国际师资力量引入先进的国际管理经验和管理理念。(2)派教师到知名企业或国外进修。派教师到知名企业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有助于积累实际管理经验和教学案例,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到国外进修可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与管理理念,将国际化的管理知识引进来。(3)鼓励教师跨领域开展研究或撰写论文,以培养具备多领域知识的教师。(4)实行多元化的人才引进机制,一方面在人才引进时不偏重于任何地区和任何机构,以实现不同学术机构知识结构体系的互补,避免近亲繁殖,导致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另一方面,根据课程设置体系,引进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高级人才,以实现专业知识的相互融合和交叉。 3.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配合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培养掌握独立获取知识,自己处理和获取信息,并运用科学方法去适应社会且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需要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意识和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培养学生的学习技能。为此,教学模式应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教为本向以学为本)转移,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中,教师可以通过营造、控制学习环境,鼓动学生积极参与、相互学习,从而逐步引导教学方法从系统讲授向边学边用转移,教学环境从课堂向真实的工作环境转移。 3.4建立国际化的管理教育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对高等教育的评价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教育部组织的高校评估,二是一些机构根据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对高校的排名,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对高校工商管理教育的专门评价。工商管理教育要走得远,走得快,还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管理教育评价体系和标准,评价体系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管理教育在市场环境中的生存能力和市场化程度,在教育体系中的自身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教育绩效水平等方面建立多元化的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的构建将有利于工商管理教育的改进和提升。 4结束语 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变着工商管理教育的培养理念和培养目标,然而培养理念和目标的贯彻与实现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广大管理教育者从自身做起,以适应国际市场人才需求为基准,培养适应全球化的、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驾驭国际、国 内市场,快速决策的高级管理人才为目标,不断充实扩大自己的知识修养、综合素质,根据学生对象的不同适时调整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根据学生需求与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教学内容 教育革新论文: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其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其三,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要改进与充实,与此同时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倘若要把这些知识都灌输给学生,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如果我们现在只给学生灌输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其相反,实践性法律课程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地背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这种实践课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做。由于这种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使其收获也大。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总是力图引导学生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观点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思考“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相反,它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变化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这种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大有好处。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灌输的是一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之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条文的运行并非是真空中的逻辑推导,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学、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提供这种能力、技巧和素质的系统训练,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则非常注重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 总而言之,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方向,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必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关键在于转变教育观念;出路在于拓宽专业口径;重点在于优化课程结构;核心在于更新教学内容;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这无疑对法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挑战,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了。我们正在做的或者将要做的是我们原本不熟悉的东西,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为此,我们必须先当学生,后做先生。 教育革新论文:强化改革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建议 学生的全面发展包括身心两方面内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心理健康教育对全面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塑造学生优良思想品德的先决条件 性格健康是心理健康的首要必备条件。一个人的性格具体地标志着一个人的品德和世界观,即人的性格特征和人的思想品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健康的性格就谈不上优良思想品德的形成。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个性的形成、思想和品德的训练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促进学生智力发展,提高心理素质的基础 在学生学习中,如果一个学生心情愉快,就会调动其智力活动的积极性,易于在大脑皮层形成优势兴中心,也易于形成新的暂时神经联系和使旧有的暂时神经联系复活,进而促进智力的发展。反之,若是在烦恼、担心、忧虑等情绪状态下学习,就会压抑其智力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感知、记忆、思维、想象等认知机能受到压抑和阻碍。事实上,一些大学生因情感、人际关系等问题而致使成绩一落千丈、因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冲动而违法违纪等,说明了健康的心理对智力的促进作用,也表明心理是人的一切活动的根本。 三、预防学生精神疾病的发生,提高心理素质 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其身心健康状况不仅影响本人、家庭、学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可以起预防作用,又可以使学生中暴露出来的某些心理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将起到积极作用。 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功能与作用,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功能,可在学生中成立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社团,建立起学生心理互助机制,调动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动性。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可定期对学生心理协会会员等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提高他们的心理咨询技能,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助人自助的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使其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朋辈辅导员”。 总之,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完善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将个体辅导与团体教育相结合,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相结合,探索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革新论文:高校生法制教育革新途径与模式 当今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普及法律知识尤为重要,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全体国民普及法律知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他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和后备军,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尤为重要。 1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从清华大学刘海洋泼熊事件到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事件,从伤动物到杀人,说明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硫酸泼熊是违法的,说明法律知识的缺失;另一个就因为一次打牌吵架,因为不满而痛苦,杀害了同寝室的四名同学,无知、荒谬、残忍、悲哀!当代大学生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高校学生违法乱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1.1危害自己 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一方面因为不懂法,违反法律法规,有着大好前程的大学生锒铛入狱甚至被判处死刑,害人害己;另一方面,因为不懂法,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譬如:有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打工,结果工期到了拿不到工资;有些学生对最基本的试用期都不清楚,毕业后找工作,合同也不签,有的签了合同也不规范,合同期两年,试用期6个月。这就违背《劳动法》规定不超过60日的规定。究其原因就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常识不了解。 1.2危害家庭 大多数的中国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带着父母的期盼、带着自己未来的梦想去上大学,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是父母的希望,是家庭和谐的纽带。孩子犯罪,会毁灭一个家庭甚至更多的家庭,酿成家庭悲剧。马加爵事件造成四个家庭的悲剧,给他们的亲人造成永远的伤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 1.3危害国家社会 大学生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且大学生犯罪属高智商犯罪,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质疑我们的教育到底为哪般。因为大家都知道,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担负国家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培养大学生目的是为了建设小康社会、强盛中国。而少数大学生却是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高科技犯罪活动,比如: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同学:“这个账号是黑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11月间,卢某在网上消息,以每100元使用三个月的形式,将该公司的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卢某行为获利4000多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自己辩解并没有偷东西。在忏悔时卢某痛哭流涕地说:“要是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宣传此账户,更不会去叫卖了,以致对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 从上面的事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违法的,多么的无知,多么的令人痛心。所以,笔者认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教育迫在眉睫。 2加强法律教育对策 2.1学校重视 首先,思想上重视。法律教育不仅是政治教师的事情,更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其次,课时上满足法律理论教学。再次,实践教学。比如:宣传策划法制专栏、请法律专家开讲座、《今日说法》、《法治在线》讲课等措施,加强学生对法律理解的直观性。 2.2教师素质的提升 作为法律基础课的老师,首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其次,建立对法律教师长期的培训体制。社会在进步,知识也是日新月异,教师如果不进行定期培训,知识就会短路。所以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以适应时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学生的需要。再次,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对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及时地传授给学生。 2.3教材改革 法律基础知识教材进行不断的改进,从开设“法律基础”改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治社会应该加大法律教育、教材的改革,使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减弱对法律知识的教育,原来的一本书现在改成主要两章内容,即:“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课时各高校不同,从4课时到14课时不等,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把教材的法律知识讲授给学生,就只能是个大概,教师讲大概学生就更糊涂了。笔者以为“,法律基础”课应独立开设,使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降低学生因无知而犯罪的几率。 2.4改善教学环节 首先,丰富课堂内容。不照本宣科,注入新的内容,加大信息量,补充内容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结合起来,具有针对性。其次,案例教学。课堂教学,案例要结合大学生的特点,要以案例说明法理,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再次,互动教学。课堂引入讨论机制,让学生课后查找案例,师生分析、讨论相关的案例,从而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增强法律意识。 2.5加强大学生自身素质教育 首先,加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要学生树立要做事先做人的观念;其次,加强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掌握一技之长,为将来走向社会打基础。再次,认识法律的含义,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教育,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从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最后,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在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时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中国古语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百密必有一疏。”更不要为了泄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所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至关重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必须学好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而且要做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者,所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势在必行。 教育革新论文:关于知识社会的教育革新 论文关键词:知识社会;改革;创新 论文摘要:论述当今社会教育要发展就必须改革、创新。 现代社会拥着现代教育的技术手段,使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为教育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社会已经进入知识信息与知识经济的时代——即科技份量加重,知识价值上升,创新能力提高,合作精神增强。知识社会对教育模式的要求必然对中国传统应试教育提出挑战,对中国高等学校的教育方式、现存的落后的教育理念发出了革新的警示。 社会要发展,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打破旧的传统的教育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批合格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人才。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几乎所有学校,尤其是中学都在进行着相应程度的应试教育,有的抓得相当扎实,而口头上都在批判应试教育,在文件上进行批评。 应试教育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其发展过程中,科考制是导因,人事制是关键,社会差别是土壤,而教育界则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清除其生存基础,使应试教育退出历史舞台,使素质教育勃然兴起。我国高等学府在招收学生时并没有自主的权力,所谓学校选拔职能实际上是国家教育权力在学校的表现。学校选拔新生不过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教育权力的表现,所以在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学校都具有选拔职能。现存的社会状况与学生接受的社会影响有着相当大的应试教育继续生育的空间,对于整个社会的压力以及矛盾,加上现存的根本不完善的教育新型理念,导致新型知识社会所迫切需要的与之相适应的素质教育无法深入和发展,教育体制的表面改革更是让应试教育更加顽固地阻碍着学生发展与教育发展。 应试教育的淘汰选拔教育模式,它以片面追求升学率来指导学校的教育工作;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素质来指导学生教育工作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素质教育对应试教育具有批判继承的关系,也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素质教育的特定内涵在于“素质”内含的特定性。在内容上指适应时代要求的,利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必须具备的各种内在要素的总和;在特征上具有基础性,层次性、可塑性、持续性、时代性、民族性和战略性。应试教育的弊端不在于“应试”,更不在于“试”本身,而在于特定的“应试教育”模式。从这层意义上讲“素质教育”的正确性正是在于坚持对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人才的教育模式的追求与探索。 在素质教育下,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从新型教育体制中的教育模式提炼出了全新的教育方法,即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引发学生对学习知识的兴趣,并提出问题和疑惑,开展讨论以寻求解决方法,由教师在纲领上进行点播和点评,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以促进学生进一步探索的兴趣。这种遵循着以疑促学,讨论激学,启迪创造,精博内化方法的教学方式,把学生创造能力,横向思维和纵向思维全部开发出来,拓展知识领域,把知识精化,便于学生理解和吸收,所以学校的素质教育是培养学生的观念、知识、能力在教学过程中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内外相结合来实现自我学习。而实现自我学习正是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只有学生掌握了自我学习的能力,知识才能在自我独立走向未知领域中得到有效和必要的学习和运用。1995年,原国家教委在选取52种高校试点的基础上,提出加强高校文化素质工作,立即引起众高校积极响应,形成高校教育改革一个新亮点,新热点。2001年l0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四川棠湖中学——素质教育一样有高升学率》的文章,作者在评细介绍了四川省双流县崇湖中学实施素质教育的做法时,引用了该校黄光成校长的话说“中学要生存,就必须面对高考,实际上即使在目前情况下,我们也通过实施素质教育达到了一些热衷应试教育者梦寐以求的高升学率。” 教育创新与素质教育使高等教育经历着一场极其深刻而伟大的变革,它给教育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学生工作应在观念创新、机制创新、评价体系创新、方法和手段创新,建立有创新意识的学生工作队伍等方面进行着手改进。应该变闭门灌输为开放疏导;变强调共性为尊重个性;变以理服人为以情感人;变被动应付为超前开发的创新思路。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不仅仅应该将重点集中到学生、教师、学校以及社会上,更应该将深层教育理念、人文精神的层面和创新变革的迫切性加以整理、整合、使整个社会在变革过程中共同运作。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教育的观点是强调综合素质的提高,教育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素质教育,而不是应试教育! 素质教育取代应试教育已成为一种趋势,也是历史在发展过程中找到的出路。素质教育已经成了新式教育的代称,并在逐步地走近学生和进入学校。追求升学率不是非要用传统灌输填鸭的手段来达到,素质教育也一样可以办到,并且可以培养各方面素质均衡俩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这才是可以竞争,可以带动民族发展的人才,也是教育的最终走向。 素质教育的灵魂和核心就是创新教育,学生思想品德、人格、动理、尝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必将在这种新式教育下得到更大地挖掘、发挥和展现! 教育革新论文:应对大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革新 [摘要]高校教育要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进行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的创新,以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时代性。本文仅就应对新时期大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革新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心理特征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革新 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变化,高校教育针对大学生心理特征的新变化,不断探寻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手段,才能把大学生培养成合格人才,使他们能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成为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知识结构完善、技能素质全面的复合型人才。 一、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及其表现 1.批判性思维增强。当代大学生是一个活跃的群体,接受、理解能力强,对信息接收快,对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对社会上的事情能做出较理性、辩证的分析。 2.感情脆弱、意志薄弱、依赖性强。大学生虽然素质较高,辨别是非能力较强,但因其年轻、意志薄弱,很容易走向犯罪。 3.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大学生崇尚享受,有不正常的消费观念,超前享受生活的价值观念已得到认可。 4.思维活跃,主体意识增强。大学生注重自我挑战、亲身经历,关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社会实践活动有极大的兴趣。 5.政治方向的双重个性。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他们关心政治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又试图远离政治,专心读书,尤其热衷出国谋求个人发展。 二、当代大学生心理特征形成的原因 1.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的确立不仅引起经济的变化,也有个人与社会、国家关系的变化,改变了大学生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人的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形成,但同时助长了实用主义、利己主义价值观的形成。 2.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提供了人们接触的另一种方式。交流情感、浏览信息、使用“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网络游戏成为大学生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虚拟性的网络中,宣泄自己的情绪,结果会使心理变得更加内敛、封闭、孤僻。 3.意识形态。大学生在心理上很难再接受传统的灌输教育,他们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还要学习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使大学生的心理更加开放,批判性思维加强,自我意识增强,对待一件事物喜欢用自己的思维思考,进行古今、中西比较,做出自己的判断。 4.角色的变化。入学期的角色转换,大学新生所遇到的环境变化非常突出,在摆脱在过去环境中的生活及行为模式,逐渐形成适应新环境,会产生较多的思想问题,对心理健康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读期角色转换,在读时期大学生在学习上开始入门,转变了学习态度,找到了适合自己学习的方法,并在生活实践中学会了照顾自己,还使人生观、价值观开始趋向成熟;毕业期的角色转换,又让毕业生将面临着毕业分配选择职业的考验、感情考验和做论文实习的考验,心理变得急躁、不安、无奈。 5.个人面临的种种问题。当代大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女,个人主义强烈,与人合作能力差,生活中处理不好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学习上,发现自己在中学阶段的优势已经不再;感情问题也变得突然重要起来,面对感情变故时,往往束手无策,甚至走向极端。 三、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革新要遵循的原则 当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革新要遵循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原则;市场经济积极面的原则;利、义、情的“三性”原则;针对性、主动性、实效性的“三性”原则。 只有在掌握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原则下,把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教育体制上的观念更新,并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尺来规范大学生行为,正确引导大学生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成长。 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革新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结合大学生的实际,将思想政治教育寓于为学生全面发展的服务之中,渗透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每一个环节,帮助他们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健康生活、交友等各方面的具体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不断丰富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感召力和实效性。 2.重在实效,教育方法创新。(1)可以优化课堂教育。在教学内容上,把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理论性和知识性有机地相结合;在教学目标上,要从传统的只注重传授专业知识转变到以培养大学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为重点的目标上来;在教学方法上,培养他们养成独立思考,用辩证的思维方式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实效。(2)优化活动形式。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吸引学生,使学生的聪明才智在活动中得到发挥,兴趣爱好得到满足,从而使他们获得的感性认识逐步发展为理性思维,升华为大学生内在的理想和信念,最终达到在自我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3)强化社会实践。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多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到社会实践的大课堂中经风雨见世面,从而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3.形成活力,管理机制创新。积极营造并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党政干部队伍、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完善激励机制,要确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为每个大学生提供和创造均等的竞争机会。 4.结合时代,校园文化创新。高校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增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心理环境的有效互动,积极构建一个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以深厚的校园人文底蕴为支撑,以健康向上、形式活泼、主题鲜明的校园文化活动阵地为载体,营造一个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互动对话的生态教育环境。 5.有针对性地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首先,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同加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相结合,确保每一个贫困大学生都能通过助学贷款来顺利完成学业;其次,是将对大学生的经济助困与精神助困相结合。同时要帮助学生解决就业压力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教育革新论文:试论革新高等教育提高大学生素质 [论文摘要]通过对贵州两所大学的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对大学教育的满意度、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客观描述和分析,最后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在教学中应坚持的原则、大学的师资与教学模式、大学的教学手段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如何革新现行的高等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素质。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大学生素质;教学 一、引言 自1999年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的数量日益上涨的同时,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出现了一种“新读书无用论”,甚至这种“新读书无用论”越演越烈,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对这一现象的重视。不少的专家、学者们纷纷深入大学教育模式、大学课程设置等方面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进行剖析,以求创新大学教育,培养出更多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人才,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从大学的教育目的来看,认为大学应该面向社会“培养大量的实用型人才,当是中国很多大学必须担当的重任”。而瑞士教育学家裴斯洛齐曾说过,教育的目的在于发展人的一切天赋力量和能力。 从高等教育本身和大学教学来看,第一,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观念应该“从注重群体化、单一模式化管理转向个体化和多样化管理模式”。关于大学的教学模式,有人认为,大学课程应实施研究性教学的模式——“1二3三”教学模式。第二,关于大学教育的若干观点。有人认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重视学会,忽视会学,重视知识,忽视能力”,所以大学应该提倡“创新教育”。出于对人与社会关系的考虑,大学教育应该提倡“通识教育”。而从塑造大学生道德品质来看,大学应该重视人文教育,“加强大学的人文教育已到了紧要关头,没有这样的教育中国大学生是非常危险的”。 我们不难发现以上的研究人员、专家、学者们都从理论上对教育和教学的多方面进行了探讨。而本报告是建立在对贵州两所高校150名在校大学生对现行大学教育与教学的若干认识与感受的调查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对中国现行教育、教学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描述,最后有针对性地就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以大学生为本”的高等教育理念能够得以更充分的体现。 二、方法 (一)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取偶遇抽样和分层抽样获取样本信息,然后对问卷信息核实后进行编码,输入计算机,利用excel数据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中,使用发放封闭式问卷的方式来获取信息。向被调查者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的前提下,要求他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填写问卷,当场发放当场收回。本调查发放问卷共150份,回收145份,回收率为96.7%,有效问卷为139份,有效率为95.9%。 调查对象为在校本科大学生,其中,在贵州大学调查85人,在贵州民族学院调查65人,总共有139人为有效调查对象。其中文科生为83人,理科生为56人,分别占60%和40%。 三、结果与讨论 本调查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学教育若干问题的认识。二是大学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等问题。三是关于优秀教师应具备哪些条件、怎样才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等与教学相关的问题。下面对统计所得数据及图表进行分析来说明当今在校大学生对现行高等教育的认识与感受。 (一)大学教育方面 1.调查的139名大学生中44%的大学生认为,希望通过大学教育“能够学习更多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但是也有25%的学生认为上大学的最主要目的是“拿毕业文凭,毕业后好找工作”,其中,文科生占其总人数∞的20%,理科生占其总人数的32%,理科生比文科生高出12个百分点。可见,理科生更强调大学教育的实用性。 2.对大学教育相关问题的认识与评价(表1)。虽然素质教育已提出多年,但大学生中认为高等教育“改善非常大”的只有7人,只占5%,而普遍认为“有所改变”和“几乎没变”。对于“大学所设某些课程是否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了”的回答,有112人持肯定态度,占总人数的78%。至于对“现行教育方式是否经常让大学生感到压抑、忧虑或无聊”这一问题的回答,有高达93%的大学生认为会出现以上不良情绪,其中,40%的大学生认为“经常会”,53%的大学生认为“有时会”,仅有l%和4%的学生认为“很少”和“不会”。从“大学教育满意度”来看,统计数据显示,选择“不满意”的有72人,“非常不满意”的有2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51%和17%。由上可见,无论从确凿的满意度调查来看,还是从高等教育的改善度、大学课程设置的合理性或不良情绪发生的频率来看,当前大学生对现行高等教育是普遍持“不满意”态度的。 3.民办教育的支持率。除了10%的学生认为不必要和16%的学生持中立的态度外,高达74%的大学生是支持民办教育的。因此,从大学生对民办教育的认同度来看,民办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二)大学生对课外实践活动、开展学术活动以及开立考证培训班的态度 1.假期专业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关于“学校是否有必要组织学生在假期参加一些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实践活动”这一问题的回答,从总体来看,有高达96%的大学生认为是必要的,其中有63%的大学生态度更为强烈,选择了“非常必要”。从文、理科的对比来看,理科生认为“非常必要”的人数占其总人数的67%,而文科生只占其总数的58%,理科生比文科生高出了9个百分点。可见理科生更为强调学习的实践性和知识的实用性,这与前面所提到的在理科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认为上大学的最主要目的是“拿毕业文凭,毕业后好找工作”这一观点无疑形成了一定的因果呼应关系。 2.大学生对学术讲座和考证培训班的态度。对于“学术讲座对大学生学习有多大帮助”的回答,有83名大学生认为作用“一般”,占总人数的60%,面认为“非常大”和“很大”的人数分别为10人和27人,总共37人,仅占总人数的26%。不难发现,大学生对学术讲座的作用评价是不高的。至于“学校是否有必要开立考证培训班”这一问题,仅有35%的人认为是必要的,持中立和反对态度的居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大学生不热衷于考证,充其量只能说明他们普遍认为,考证通过率与考证培训班没有必要联系。换言之,培训班虽然对提高通过率有所帮助,但所起的作用是一般的。 (三)大学生对高等教育教学相关问题的认识与评价 1.大学生对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认识。大学生普遍认为“对所学的学科不感兴趣”或“老师教学方式呆板”或“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是促使他们旷课、逃课或借故请假的最主要原因。同时指出“在教学中加大师生互动的频率”、“教师经常将书本知识联系实际生活来授课”、“老师使用幽默的语言进行教学”、“在理科的实验课教学中,老师经常组织学生做实验”,以上四点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值得提倡的,其中,前两点几乎为所有的大学生所认可。至于对教学手段的认识,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写论文或搞ppt的方式来考察学习情况是可行的”,其中,被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十分可行”和“可行”的共有86人,认可度达到61.5%。对于“ppt教学是否比传统板书教学更有效”的回答,文科生和理科生的意见出现了分歧。笔者发现,在不考虑持“不知道”态度的大学生前提下,持“同意”态度的大学生中,文科生和理科生分别占其总人数的57%和32%,文科生比理科生高出了25个百分点。相反,持“不同意”态度的大学生中,理科生比文科生高出了21个百分点(图1)。但总体而言,有较多的大学生是支持pit教学的。 ppt教学与传统板书教学的评价 2.大学生对“优秀教师应具备哪些条件”的认识。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他们的素质与处事方式直接影响到教学的质量。调查结果显示,“教师除了完成教学任务外,还给学生带来一些新知识”、“老师在课余时间经常和学生交流学习和生活上的经验”、“能够客观理性地把握教学内容,并能以通俗的方式进行讲授”、“不时地组织学生讨论问题,能让学生各抒己见”这四点都被作为考核老师是否优秀的指标,其中,前三个指标学生更为重视。 3.以上面数据分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或现象为基础,下面主要从教育的最终实现途径——教学这一角度来提出若干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建议。 (1)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逐步实现在坚持理论教育为基础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各专业的社会性。目前,社会中存在的“新读书无用论”并不是空穴来风,毫无根据的。即使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学教育出现的“学与用相脱节”的现象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大学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以获知社会需要怎样的人才,而选定合适的教材进行教学。这样就可以避免教学的盲目性,使学生所学知识能够在毕业后有用武之地,而不会出现虽是学某一专业,但对这一专业领域的应用性知识知之甚少或者一问三不知的尴尬场面。 (2)教学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原则。除了课程设置内的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的理论学习外,学校要多开展高质量的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实践活动也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促进这一思想的实现,学校或许可以考虑将平时考核分为平时上课表现考核和参加实践活动表现考核。平时成绩比例可以定位于等于或大于40%,而笔试成绩比例可以定位于等于或低于60%。至于平时成绩如何考核,任课老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表,如果条件允许,任课老师还应该多向实习单位咨询学生的表现。 (3)提高大学教师素质,创新教学模式。作为一名优秀的老师,要尽可能地站在学生的立场来考虑如何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性知识,不要仅仅停留在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教学。进一步来说,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摸索出创新的教学模式,使高等教育逐步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逐步改变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式。通过加大师生的互动频率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将书本知识联系实际生活来增强学科的趣味性和实角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学生的厌学情绪和不良学风。 (4)逐步更新教学手段和学习情况考核方式。根据文科教学讲究传授“思想观点”的特点,老师可以多采用ppt教学,给学生带来更多的书本知识和前沿信息。而对于理科来说,特别强调的是逻辑思考和思维能力,所以,它讲究的是学生对知识的实实在在的理解与吸收,而非信息量。因此,任课老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灵活地将ppt教学和板书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不但可以缓解板书教学所带来的枯燥乏味,还可以避免ppt教学中学生跟不上进度的情况。与此同时,要拓宽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方式,除了采用传统笔试方式来考核外,老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学生写论文或分组围绕某一主题通过pi t做报告的形式来进行考察。除了以上四点外,为了更好地提高高等教育水平,教育界、政治界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应该鼓励和支持民办大学教育,把竞争机制弓1人到高等教育中,逐步形成公立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相互竞争的局面,促使公立大学兼并办学不力的大学,追求大学质量的不断提升,进而加速应试教育退出高等教育舞台的步伐,早日实现我国大学的素质教育。 教育革新论文:房秩五蒙学教育革新思想 摘要:房秩五以“开通民智、救亡图存”为其蒙学教育的宗旨,认为蒙学是“学堂中第一要紧的”,并且尖锐地批判了传统蒙学教育的诸多积弊。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改革蒙学教育的具体措施:“蒙学的管理要整齐”;“课本的程度要相当”;“教授的法子要活泼”以及“教师的性情要平和”等。其蒙学教育革新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即使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房秩五(1877-1966),名宗岳,字秩五,晚号陟园老人,安徽枞阳人,是我国近代教育史上著名的爱国教育家。他诞生于晚清动荡的年代,水深火热的生活处境和强烈的爱国热忱赋予了他要兴国强邦的时代责任感。[1]41房秩五早年曾襄助吴汝纶创办桐城县学堂,兼任学长,后与陈独秀创办了《安徽俗话报》,并负责教育栏目的编撰。民国初期,曾任安徽省教育总干事、安徽提学使署学务公所文案等职。1923年,辞官回乡,潜心办学,先后创办了浮山小学和浮山中学,自任董事长。房秩五的教育研究与实践包罗甚广,家庭教育、蒙学教育、女子教育、学校教育乃至社会教育,皆有涉及。本文就他的蒙学教育思想作初步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开通民智、救亡图存:蒙学教育的宗旨 19世纪末叶的中国,内外交困,社会动荡不堪,百姓民不聊生。甲午战争、、义和团反帝运动相继失败,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日益深入,晚清政府日渐腐朽黑暗。“横流浩浩沉千古,残日阴阴覆九州。”[2]292在此国将不国,岌岌可危的乱世之秋,房秩五虽为一介书生,然一腔救国保种的热心不减。他时常与友人陈独秀、葛温仲、潘晋华等人纵谈时事,相约积极从事革命活动。当丁同宣等在安庆藏书楼组织学会,宣传革命时,房秩五闻讯也经常参加会议,时而登台演讲,情辞激昂,听者无不为之动容。当时社会风气败坏,国民愚昧麻木而不知自强自立,受先师吴汝纶“教育救国”、“教育兴国”等思想的影响,房秩五以为若要救国图存,强我中华,当务之急是启民智、兴教育,而决定教育成败的关键则在于蒙学教育的发展如何。因此,房秩五关于蒙学教育的所有思想均是建构在兴国强邦、启发民智的信念之上的。 房秩五乃晚清秀才,曾为塾师八年,对蒙学及蒙学教育有着深刻的体验和认识。其蒙学教育思想则集中体现在《安徽俗话报》等有关蒙学教育的署名文章中,而“该报以开通民智、救亡图存为宗旨”[3]41。他以白话为文,直陈教育时弊,问题发人深省,内容新鲜活泼,形式图文并茂,简易平实,通俗易懂,深受读者欢迎。“开通民智,救亡图存”的教育宗旨虽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彼时房秩五教育信念的真实写照。此宗旨在兼顾教育的个体与社会功能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教育的社会功用,具有浓郁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开通民智”,使人人皆有知识,皆有本领,皆能自食其力、丰衣足食,此谓教育之个体功能;“救亡图存”,保国保种,拯救国家和民族于危难之中,此谓教育之社会功能。且“开通民智”和“救亡图存”二者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根本,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需要说明的是,因其时清廷敕令废科举,兴学堂,蒙学这一延续了上千年的儿童教育形式表面上遂告完结,但国力孱弱从而无法普遍建立小学堂,蒙学馆即临时扮演了新式小学堂的角色。房秩五生逢此时,深知这一改革举措对振兴我积弱之中华的决定性意义,故其虽表面上论蒙学,本意却旨在解决当时小学堂之教育难题。 蒙学是学堂中第一要紧的:蒙学教育的作用 基于“开通民智、救亡图存”的蒙学教育宗旨,房秩五在评说蒙学教育作用时,最终总是复归到民族兴衰与国家强弱这一出发点上。他尝道,“近来有识见的人,大半以学堂的多少,定他国家的强弱。学堂办得多的,那国家必定是强。学堂办得少的,那国家必定是弱。蒙学又是学堂中第一要紧的。”[4]22房秩五明确地将蒙学摆在学校教育的首要地位,他的思维逻辑是沿着“国力强弱——学校教育——蒙学教育”这条线展开的。国力强盛则说明教育事业发达,而教育事业的成败则是由蒙学教育决定的。反言之,蒙学办得好,势必给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发达的教育又会极大地促进国力的提升、国家的强盛。 房秩五之所以秉持蒙学“第 一要紧”的观点,原因就在于他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的身心发展对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奠基作用。他认为,“世间小孩子,勿论贫和富,都是我国家一个国民。若有一个小时先生教得不好,就坑害了一个国民。”[5]21-22换言之,教师现在教授的对象不仅仅是“小孩子”,也是将来要承担民族振兴大业的“国民”。一国之国民如若萎靡不振,愚昧不堪,又何来国家的强盛兴旺呢?在这里,房秩五将“小孩子”与“国民”挂上了钩,蒙学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便会油然而生,其重要性也就自不待言了。 不仅如此,房秩五还把中外学龄儿童的学识做了一番比较:国外的儿童懂得许多诸如天文、地理、政治、社会、教育等“普通的学问”,而中国的儿童只“学些无用的时文试帖”。“中国的古制无奈相沿既久,人心渐坏,这些制度都废掉了。”[4]22古今中外蒙学教育状况的鲜明对比,呈现出当时中国蒙学教育的颓废,这也更加坚定了房秩五改革和振兴蒙学教育的信念。也正因为如此,在不惑之年的他辞官返乡后,他为发展家乡的教育事业,历尽艰辛、费尽周折,首先创办了浮山小学,而不是浮山中学。 由上可见,房秩五关于蒙学教育作用的阐发是完全建基于“开通民智,救亡图存”的蒙学教育宗旨之上的。国人只有重视蒙学教育的发展,方才能期待国民教育的发达,最终也才能迎来国家的强盛。他站在时代的风口浪尖,顺应历史潮流,为复兴蒙学教育振臂高呼、摇旗呐喊,满腔热忱,可谓难能可贵。 旧蒙学是“地狱”,旧先生是“阎王”:对传统蒙学教育的批判 历史上传统的蒙学教育历经千年而生生不息,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本身就说明它具有某些优异的内在特质和必要的外在规定性。我们可以批判蒙学教育的弊病,但不能全盘否定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批判中有继承,继承中有批判,最终达到“批判地继承”之目的。房秩五曾主要以村塾为例,详列了旧蒙学教育的三大积弊。 管理混乱,毫无章法。房秩五在文中给我们描摹了当时蒙馆混乱场景,言辞之外,不乏愤慨与无奈。“都是借几间小茅屋,黑暗暗的,也不很大亮;地上堆积些灰尘,也不肯洒扫;壁上涂污些墨水,也不肯刷去;这个桌子摆在东,那个桌子摆在西;这个拿了百家姓,那个拿了千字文;今日这个学生来,明日那个学生去……”[4]23教学环境恶劣,课堂秩序紊乱,学生来去自如。教学管理如此乱杂无章,毫无层次,显然不利于组织和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 其次,蒙学课本稀缺,深奥难懂。《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几乎是当时蒙学教育的唯一入门读本。学童们整日对着那些莫名其妙的“圣经贤传”,摇头晃脑,依依呀呀,不知所云。诚如房秩五所言,“中国蒙学书向来没有好课本,不是太鄙俚,就是太艰深了。”[5]18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联系本地风俗人情的蒙学课本少之又少,再加上教习固守经传,不愿变化求新,学生们就只能无奈地读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和“天命之谓性”这些生涩而又神秘的“天语”了。 第三,教师消极怠工、教不择法。教学管理的混乱和蒙学课本的稀缺,这些都是影响教学成效的外在消极因素,而教师的消极怠工、教不择法则从根本上导致了蒙学教育质量的低劣。房秩五将当时的蒙学教习分作两种,一种是“全不过问学生”,“只想弄他几个学俸钱”;另一种是严厉古板,不讲方法,热衷体罚,“错一点儿,便一板子抽下去”[4]24。除此,他还给我们描绘了一幅“教习百态图”。“天气阴了,整天地打打瞌睡,就是睡扁了头,也不知道。天气晴了,穿一件破大褂子,拿一把小洋伞,走到街上去望望,跑到朋友家里谈谈。”还有,“一屁股坐在那张太师椅子上,愁着眉儿,瞪着眼睛,黑着脸,好像那阎王待小鬼一般。手上拿着五寸长的小木头,拍来拍去……”[4]23真真形象生动而又不乏讥讽调侃之意味!试想,如此鄙俗龌龊的教习,怎么能担当得起振兴教育、培植国民的重任呢?无怪乎,房秩五痛呼道:“唉!这些蒙学,真真是地狱。这些先生,真真是活阎王。你道这班小孩子怎么能够有成才呢?”[4]24 从课堂到课本,从教师到教法,房秩五对旧蒙学的批判是全面的,几乎涵盖了蒙学教育的所有核心要素。不仅如此,他的每一条批判都遵循着教育、教学的内在理路和规律,因此,它又是深刻而令人信服的。比之前人对旧教育的批判,房秩五的论断更加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极具现代 育的意蕴。当然,恨之切,方显爱之深。房秩五对旧蒙学的无情严厉的批判,却恰恰映照了他振兴教育、救国救民的良苦用心。 多管齐下,“尽心”为要:蒙学教育革新的路径 针对当时旧蒙学教育的颓败惨状,房秩五本着救国兴邦、启蒙民智的坚定信念,并结合自己多年的教习经验,在揭露蒙学教育诸种弊病之后,又为改革蒙学教育开了一张精细而周到的“处方”。该“处方”集中反映了房秩五改革振兴蒙学之要义,同时也进一步折射出其整个教育思想体系之旨归。其蒙学教育革新的途径主要有四,分述如次。 (一)“蒙学的管理要整齐” [5]17 房秩五以为,“中国这个时候,学堂的风气,没有大开。必定把乡间的蒙馆一律改做学堂是很难的事。救急的法子,只有就蒙馆变通些,略像那学堂的样子一般。”[5]17有鉴于学堂新兴,无法普遍设立,而彼时蒙学教育又零散而不成系统这一窘境,应急的办法只有以蒙学馆为基础,在教学管理上最大限度地向新式学堂靠拢。这的确不失为一个变通的法子。具体的实施办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讲究”。 其一,讲究教学的样式。“授讲的时候要另拣一处,摆几条桌子,先生桌子高些,学生桌子低些;先生桌子向前面,学生桌子就向后面;先生桌子向左边,学生桌子就向右边。先生和学生总要紧相对,那先生的精神才能够照顾学生到。”[5]17这一颇具现代班级组织的课堂教学形式要求师生时刻相对,为的是教师能够更好的观察学生的表现,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动态;同时,学生在下面也不敢懈怠,必也时时专注用心。教师外部的教学管理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的自主管理。换言之,“管”是为了“不管”。如此组织课堂教学,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持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更好更快地培养人才。 其二,讲究教室的布置。房秩五是从室内和室外两方面来讨论教室布置的具体要求的。室内,诸如“屋里朝南方的处所,必多设个窗子,好通光亮。窗子要能开能闭的,尽那空气好流通。……壁上不可太黑,也不可太白,灰色好,淡黄色也好;太白太黑了,都于学生的目力有害。”[5]17室外,则诸如“四围要栽常年不落叶子的树,但不可太近,反遮却屋里的光;也不可太密,反遮却外面的风。”[7]18行文所限,实难穷举。房秩五对教室布置的要求真可谓细致入微,面面俱到。室内室外,窗子座位,桌椅行李,甚至树木茅厕,尽皆囊括其中,且每一项布置都有其缘由,实为难得可贵。其实,讲究教室的布置,实际上反映的是教育者对教育环境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生为本的理念。教育环境或者“学校活动场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定教育观的物质体现”。[9]19对此,房秩五早有精辟独到的论断,他说:“教育必注重环境,乃足以养优美之感情;学校必远离尘嚣,乃足以发高尚之思想;盖自然境与自然人影响极大,地文学与人文学感召至灵,其理易明,其效至速。”[11] (二)“课本的程度要相当”[5]18 当时诸如“三、百、千”之类的蒙学读本鄙俗艰深,毫无意味,难以达到启迪智慧、增长见识的目的。因此,房秩五强烈要求各蒙学馆应慎重选择蒙学课本。他所讲的“课本的程度要相当”实际上有两层意思。一是蒙学读本的内容难度要契合儿童的的心智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习俗,“由浅入深,由简入繁”,“循序渐进……无一毫躐等的工夫,并无一毫无用的学问” [5]18。二是教师应按照学生学业水平将他们分成若干班级,每班的学生当学习难度相同的课本,以便于教师的教学和管理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讨教。 因其时“中国学堂未齐,亦无一定的课本”[5]18,房秩五通过调查分析,向蒙学馆分别推荐了当时较为完备、适宜的蒙学课本,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普及了这些学科的知识及各门学科的教授方法。在《蒙学应用各书的说》一文中,他依国文、历史、地理、物理、算学、卫生六科,将所推荐的蒙学读本的名目、册数、价金和发卖所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图文并茂,夹叙夹议,浅显易懂。例如,在讲到国文读本时,房秩五认为国文是其他所有学问的基础,“国文不通,譬如那做屋的一般,墙角不打造好了,怎么能够架屋呢?就是架起屋来,怎么能够经久呢?”[8]14同时指出了传统国文教育的失败,“乡间小孩子,常有念了七、八年的长学,还是一个信也写不来,一笔账也记不来。有了这种 ,那一些不念书的人,都当这念书是好难的事。大家都怕把子弟念书了。”[8]14究其原因,则在于“那些先生,既不懂得教法,又没有好课本”。[8]14再如,卫生(体育)一科对时人来说是一门新鲜的学问,房秩五却不以为然,认为“就是我们中国书上,也曾说道童子舞象、舞勺”[9]19。体育卫生的知识自古就有,只是人们不注重宣传和实践罢了。他以为,孩童的身体正处在“生长力鼎盛的时候”,“神经发达”,活泼好动,大人们既不可“过束缚他”,亦不可“过放任他”,而应依据卫生学之相关读本,教他体操活动的方法和浅近的生理卫生知识。[9]19此外,他还就衣服、饮食、沐浴、空气等方面分别做了简要的阐发。 降,直至清朝末年,两千多年间,锐意教育改革者大有人在,然明确而彻底地主张冲破儒学藩篱,改换教育内容之人寥寥无几。“先生器识宏远,思想与时俱进。”[10]8在清廷统治摇摇欲坠、封建主义行将枯朽之际,他能大胆地提出学校教育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主动更新教育内容、置换教学课本这一改革之举,不仅在当时有着革命性意义,就是现在看来,先生之慷慨激昂、敢为人先的豪迈气概依然让我辈叹服不已。 (三)“教授的法子要活泼”[5]19 传统的蒙学教育更多的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不求甚解,标榜“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读书之道。蒙馆先生的课堂教学,除了机械地重复着读书——背书——读书的单一步调,根本谈不上任何教学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现代教育科学认为,教学方法是教学原则的具体形式,而教学原则是教育规律的直接体现。进言之,即教学方法的单调是没有遵循教学原则的反映,亦即没有充分把握和尊重教育教学规律。试想,一种不遵循教育规律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如何能达到教化的目的呢? 教学方法单一可谓是传统蒙学教育的积弊和硬伤,对此,房秩五深以为痛,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强弱的高度。他指出,“中国致弱的病根总由于太文”,而“乡间做蒙馆的先生更甚。终日坐在学堂内,几同泥塑木雕的一般,生怕活动点儿,便失了斯文体。不知教小孩子,太拘板很了,便不能长小孩子的记性,发小孩子的心思”[5]19。这里,房秩五不仅道出了教学方法应用的重要性,而且揭露了教学方法单一的恶果,即不能长其记性,发其心思。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丰富教学方法的几条要则。一是教师应针对不同的学科内容采取不同的讲解方式。比如地理教学,教师应“先要教他晓得自己的乡里,晓得自己的国家,渐渐推到外国和本国的关系,地球和天体的关系,这才是有层次咧!”[9]18而且要“随时指点,随地指点,那小孩子自容易领略了”[9]18。房秩五还特别谈到了教师肢体语言的使用。“譬如教授历史时,讲到张飞,便要学那虎跳龙拿、男气凌然的样子;讲到孔明,便要学那羽扇纶巾、儒将风流的样子。”如此以来,“那小孩子自不知不觉地把这段历史印入脑筋了”。[5]19二是学生的日常学习应注重劳逸结合,张弛有度。房秩五先是从生理学的角度来阐述道:“人的脑筋都不止一条,用了这条,就要换那条,用了那条,又要换这条。专用一条,那脑力便容易疲倦。”[5]19“且伏案的时候过久,周身气血就有郁滞不行的弊病。不时时活泼他筋骸,便于儿童的身体发达有害了。”[17]20又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指出:“凡小孩子念书,总要使他心上常欢喜,切不可使他觉得愁苦。一觉愁苦,那躲学的弊病就出来了。就是勉强在学中,也不能得念书的益处。”[5]20他继而进一步提出实现劳逸结合、张弛有度的具体做法:(1)每日教授时刻“不可不少”,教授科目“不可不多”;(2)“以繁难的课目教在先,以平易的课目教在后”;[5]20(3)教师应带学生做各种课外活动,或出游,或赏花,或做游戏、或练体操。话虽朴实平易,但道理深刻,发人深省,极尽微言大义,言近旨远之能事。 (四)“教师的性情要平和” [5]20 “学校工作有三个主题,教材、方法和行政或管理,这三者是三位一体的。”[18]175上面提到的三条改革方法已经很好地涵盖了“管理”、“教材”、和“方法”这三个方面,但是,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在教育活动中始终扮演着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角色。无论是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还是教学内容的甄别与筛选,抑或是教学方法的采择与使用,都离不开一个敬业而优秀的教师。而在师生之间的交往与沟通中,教师的性格和情操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如何做到性情平和呢?他以为,“作先生的,平心静气,把话诱他,把情感他,那小孩子们才有一种依恋先生,不肯舍去的意思。有这种意思,将那先生说一句话儿,讲一句道理,他自看同圣旨一样,时刻在心了。”[5]20具而言之,教师应同时具备“热心”和“耐心”这两种心态。“热心”指的是教师要从心底热爱教育事业,心存“造就国民”之念,对学生一视同仁,敏而好学,循循善诱,乐此不疲。房秩五本人就是一位热衷教育事业、眷恋学校生活的典范。他“少时应试府县,一时才气卓然,吴挚甫先生拔为桐城县学堂学长。一九四年,留学日本,习速成师范”[10]8。后来因“愤时事不可为,思以教育植国本”,遂辞官回乡,“与友人李晦庐先生创办学校,由小学而中学,凡筹集经费、建筑校舍皆出先生之手,虽屡遭挫折而志不稍衰,维护发展,三十年如一日,培养革命人才甚众。”[12]391房秩五曾感校事,作《饲蚕吟》诗一首,“一叶复一叶,叶叶恣如啮。叶稀汝身肥,缠绵心不绝。一枝复一枝,枝枝疗汝饥。枝枝汝身老,辛勤汝自知。谓汝能利人,汝胡先自缚?谓汝善藏身,汝胡不解脱?牵缘汝自累,苦恼汝自寻。抵死汝无悔,恙谁鉴汝心?”[12]275他以饲蚕人自比,“虽苦恼而不求‘解脱’,虽劳累却‘抵死无悔’”,质朴而本真地表达了自己献身教育、死而后已之崇高情怀。 “热心”是教师从教之先决条件,但徒有热心是不够的,在具体的日常教学中,教师还要有“耐心”。耐心指的是教师应针对不同资质的学生,施以不同方式和程度的教育。尤其对于资质鲁钝的学生,教师既“不可发烦”,更不可“信口辱骂”甚至拳脚相加;而应“总把好言劝导他”,莫要“失他的羞耻心”,“伤他的脑气筋”。[5]21-22何以如此?原因在于“小孩子们,心花未发,总要委曲训他,好启他的灵性。过于急迫,生他畏惧的念头,便是窒他的思路了。”[5]21-22概言之,教师只有同时拥有“热心”和“耐心”两种精神,才能做到心性平和,不急不躁。而教师一旦做到了这一步,教育事业的成功便指日可待了。 房秩五的蒙学教育革新的方法完全是建立在其对旧蒙学教育的批判上的,主要涉及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师素质四大方面,内容不可谓不全面翔实,观点不可谓不新颖独到。照房秩五的话说,“以上四条,不敢说蒙学改良法子已尽于此,但照此做去,尽一分的心力,自有一分的效验。总望天下有蒙师责任的人,切不可以我所说的太俗漫不经心,这就是后来儿童的幸福了!”[5]21-22 结语 列宁曾经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需要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3]150以上所述房秩五的蒙学教育革新思想是他教育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其整个教育思想体系又是建立在他的“救亡图存、开通民智”的基础之上的。也正因如此,他的教育革新思想在当时很受广大人民的欢迎和认可,其对蒙学教育的发展及对新式教育的宣传均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从《安徽俗话报》在当时的发行量上可以体现出来。房秩五曾坦言当时此报“风行一时,几与当时驰名全国之《杭州白话报》相埒”。[12]389当然,受彼时历史环境的局限,他在论述蒙学教育的某些问题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经验的描述和总结上。尽管如此,他的蒙学教育革新思想在今天对于素质教育视域下的儿童教育仍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教育革新论文: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革新策略 【摘要】当前我国各个领域都处于深化改革阶段,高等院校的教育改革也势在必行。高教音乐专业应当从各个角度分析自身、改善自身,使得自身不断进步,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实用型技能人才。本文对转型期高教音乐教育的发展和策略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革新 高教音乐专业在国家深化改革阶段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深化改革自身,进行教育转型势在必行。如何在教育转型的过程当中发展自身,为社会培养出更多、更好的人才,便成为了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高等教育转型的意义 我国经济正处于深化改革时期,新增劳动力在就业问题上出现了非常多的矛盾,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问题以及专业性技能人才缺失成为了主要矛盾。这一矛盾的出现,促使我国高等院校在教育改革上必须要做出更为有效的行动,培养出更加符合社会设计需要的高等人才。 二、高教音乐教育专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整体发展并不平衡,体系也还有待完善。高校当中对于高等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并没有全面性地取得成效,始终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结构体系,这便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以及学生本身的发展都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工作已经开展了很长时间,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已经进入社会并逐渐填充到各个行业、各个岗位之上,致使各行各业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需求量急剧减少,出现了很大的基础型人才供求不平衡问题。因此高校在教育工作中必须要进行转型,培养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优秀人才。 三、高教转型期音乐教育革新的有效策略 (一)转变音乐教学理念 音乐专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将音乐专业的特点发挥出来,在教育理念上进行积极的调整,坚持将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主要教学目标,大力推行通识教育。教育教学过程中要重视能力培养,将技巧培养的传统教学理念抛弃。音乐专业要想进行有效的转型,就必须要融入新的教育环境当中,用新的教育理念去培养学生,以社会的实际需求为主进行培养,构建全新的教学模式并制定新教学标准和评价体系,真正走上音乐专业的实用之路。 (二)重视培养创新专业人才 高校音乐专业的学生在就业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很多学生在毕业后难以找到符合自身能力和专业的工作,致使很多学生为了生存不得不跨专业就业。因此高校办学目标的重新定位以及局部调整便成为了必须要采取的措施。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当从研究型向应用型转变。当今社会所需要的是复合型音乐人才,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音乐教育复合型人才的完善培养体系,使得学生能够通过更多的实践提高自身技能,用过硬的技能在竞争当中争取更多的机会。在培养模式上,音乐教育应以实用型人才作为最主要的培养方向,使得高校学生能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符合社会对于音乐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在知识结构上,要有更为广泛的迁移性,要具有更强的学习能力。音乐专业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当中,应当大胆地进行实践,以学生的专业实践作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同时,要注重学生多门类课程和能力的结合,例如:将声乐、钢琴、和声等课程相结合,不断地提高学生自身的弹唱能力以及即兴演出能力。相关专业的教师应当积极开展教研工作,让不同门类的课程之间形成协调、连贯能够持续进行的良好节奏。 (三)推动师资队伍特色化建设 音乐专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教师队伍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要将教师队伍自身的能力与特色发挥出来,并不断地进行能力强化,积极地在教师队伍的特色建设工作当中给予便利,使得教师队伍能够更好地强化自身。首先应当引进具有实际舞台经验的教师,以其作为实践课程的核心对待,积极地在教师队伍当中进行交流。同时对于众多的音乐教师,应当加强其舞台表演能力和经验。高校应当尽可能地为音乐教师创造表现自身的舞台表演机会,在实际表演当中,印证自身的教学理论,找出与实际表演当中所存在的偏差,不断完善自身。同时,通过舞台合作表演,与学生之间形成良性的师生关系,通过合作性的舞台表演,相互学习对方的特色与优点,相互促进共同进步。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色与特长,在舞台锻炼的过程中必然有很多超常发挥或者灵光一闪的表演,这些都能够为教师提供更多的灵感。 四、结语 高教转型期的音乐专业应当从理念上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定位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加强学生的应用型能力,使得学生能够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锻炼出更好的技能水平。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构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极为重要。自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塌后,美国的世界通信、施乐等大公司相继爆出会计丑闻。而我国也连续出现琼民源、红光实业、ST郑百文、东方锅炉、大庆联谊及银广夏等上市公司恶性会计造假事件。2001年12月25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检查的结果。在被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达71.43亿元,可见,我国会计造假也是惊人的。广泛的会计造假向世界敲响了会计诚信危机的警钟,并引发了人们对会计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加强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上市公司财务行为、遏制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呼声日盛。本文试从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互补关系入手,就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框架结构作初步探讨。 一、会计法律制度缺陷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重塑会计诚信、规范会计行为不仅要靠法律制度作保证,还要靠职业道德来实现。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规范的基础和重要补充,它在制度无法弥补缺陷时起到修正作用,是会计法治的人文基础;会计法律规范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制度保障作用,是维护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可见,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具有互补性,我们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经济伦理学认为,经济交往必须由一种道德框架作为基础,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道德框架就是诚信。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会计执业机构和会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一旦缺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公允性将无从谈起,这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 会计制度缺陷也需要会计诚信机制来补充。会计行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会计行为本身就需要会计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会计制度是维护会计秩序乃至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但是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所证明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制度安排。即使是会计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会计制度的不完备性也是存在的。会计制度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首要条件是制度的完备性,但现实中因会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会计环境的未来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制定完备的会计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会计制度缺陷必然导致会计诚信的缺失。当然,会计制度缺陷导致会计诚信缺失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本质是造假者的不法利益驱动。 目前,会计造假被查处概率较低,即使被发现,其所付代价也是很有限的,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严重不对称,这无疑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因为对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的预期收益,造假者就会产生有恃无恐进行博弈的冲动和理由。一切造假者是从践踏道德开始的,从造假动机的形成到造假过程的实施无不起始于道德的背离。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有赖于运行的游戏规则,但仅仅有法规制度约束是不够的,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道德规范,因此会计诚信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为从根本上治理假账,必须使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并重,加强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使会计诚信内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基本内容及特征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在长期会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习惯性、群众性等特点。它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社会舆论、会计职业习惯、会计榜样感化等手段,使会计人员从内心形成职业道德情感、信念、理想和是非善恶标准,自觉以会计职业道德原则来约束自身行为,因而它是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方式,它要求会计人员所达到的精神境界远远高于法律规范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人员工作理念、职业意识、业务行为作了全面规定,弥补了法律规范的空缺。会计职业道德的确立与完善将从伦理道德导向上遏制会计造假动机,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将起到积极影响。 基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对职业道德的要求,会计学界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会计职业道德理论的研究。由于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对不同国家会计职业产生了不同影响,各国会计职业道德也体现了本国的特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1980制定的《国际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提出了会计专业机构道德准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美国会计师协会等职业团体确定的会计职业道德包括正直、客观、独立、遵从、保密、披露的相关性、职业胜任能力、对他人的责任感和没有不名誉行为等内容。英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是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职业能力和保密性。法国会计职业道德强调遵规守法、诚实正直、真实公允、社会责任感。德国会计职业道德则强调规避风险、高度稳健、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可见,虽然各国会计职业性质是基本相同的,但因各国在政治经济体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也不尽相同,但都体现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会计职业的共性要求。这无疑为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框架结构提供了借鉴。 三、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框架结构的设想 我国《会计法》将会计职业道德以会计大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但目前尚未颁布一套标准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仅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相关规定,但内容笼统,未形成体系。笔者认为,可借鉴发达国家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共性内容,作为构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主体框架,并充分体现本土文化背景、经济管理体制、政治体制等层面对其的影响和要求。未来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职业道德规范(准则)、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修养、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监督构成。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标准,是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道德教育是客观外在的推动力,道德修养是主观内在的自我努力;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和监督是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保证。会计职业道德的各组成部分以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为核心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 (一)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建立一套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民间中介机构制定、颁布与监督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以实现会计行业自律。该准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时所采用的一般原则、业务能力和职业责任等。会计人员在会计实践中应自觉遵守该准则。 1.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忠诚性和正义感。①真实性,即要求会计人员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违背真实性原则,也就失去了会计存在的基础。②公正性,即要求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事项时遵守公正的道德标准,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O.R.Scott,1941)提出了会计公正性的著名标准,即:会计程序对一切利害关系方面必须公正对待;财务报告毫不偏离地作真实和正当的陈报;会计数据应该是公正无偏见和不偏不倚的,而非为特定方面服务。③忠诚性,即作为委托人和人中介的会计人员既要对管理当局忠诚,完成管理当局所委托的责任,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又要对外部委托人忠诚,客观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其决策提供相关信息。④正义感,即会计人员应以企业根本利益为重,对管理当局的违规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做假牟利,应有正义感,不畏强权,勇于披露真实会计信息。 2.专业技术能力,包括搞好服务、熟悉法规和职业判断力。①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发挥职业优势,积极做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决策,为单位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为单位内部管理和投资决策服务。②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本职做好宣传,当前特别要掌握加入WTO后的新会计标准和业务。③职业判断力。加入WTO后,我国会计理论与国际接轨、与国际交往的能力加强,会计行使职业判断的空间日益增大,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运用其知识按基本会计原则作恰当的职业判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选择委托人和人及个人利益均可接受的会计政策,提供有关各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3.职业责任,包括保守秘密与开拓创新。①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会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始终保持知识储备的新鲜度,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修养、评价与监督 1.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道德进步有赖于会计道德意识的觉醒,没有这一点,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内化为个体的德性和自觉行为。而会计道德意识的觉醒又需要强化会计诚信和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当前要按朱?基总理“不做假账”的指示精神,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经营责任,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将诚信作为行为准则,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同时,要在会计后续教育、资格考试和大学会计教育等环节增加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内容。强化道德教育必须以对单位负责人的培训为切入点,使其以身作则,并以其良好形象、典范行为带动员工,从而提高全体会计人员道德水准。此外,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形成诚信风尚。 2.提高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会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对自身思想品质、思想意识等方面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活动,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补充。 3.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与监督机制。会计职业道德评价要以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准绳,对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进行理性的评价,以增强其责任感。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建立可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严格执法、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等,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指出:要加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诚信建设,积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制度和诚信问责机制;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理念,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引导其完善内部控制,树立诚信和自律意识,培育市场自身约束机制;司法上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了《行业诚信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将职业准则细化和可评价化,对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执业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杜绝不规范收费行为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引导并推动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地制宜地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所有这些必将大大推动我国会计诚信建设的步伐。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试论会计职业道德特征和建设途径 摘要: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出发,探讨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使命感;建立监督机制,以法管财;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机制,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特征;途径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一)原性则 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典型特征。作为财会工作者,政策观念一定要强,要勇于坚持原则。政策和职业道德虽然是两个不同范畴,但作为社会主义的财政政策,财会规章制度都反映了国家、集体和广大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要使这些政策、法规制度得以顺利贯利和实施,必须坚持原则。坚持原则不仅使财会工作者职业义务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强,充分利用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管理权,对各种浪费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抵制;而且能使财会工作者自身不会因时时与钱打交道而成为一个丧失原则、认钱不认方向、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者。作为财会工作者,如果不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仅害了自己,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无私性 财务工作要求财会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无私性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沾,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财务工作者必须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污染和拒腐蚀的坚不可摧的壁垒。 (三)服务性 财务工作贯穿于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可以说,没有财务管理工作,我国的四化建设就会瘫痪,国家财产就会受到巨大损失。财务工作既不能独立于各行、各业、各部门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业各部门之上。财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财会工作者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因此,服务性是财会工作职业道德的显著特点。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会人员面对各种经济利益的重新分析,如何把握自己,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服务意识,是十分重要的。 (四)时代性 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类型多样化。财会人员所维护的不仅仅是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还涉及到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多方利益。因此,在新形势下,对财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更高。所以说,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这是财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同志关于讲政治的重要讲话,学习时事政治,教育广大财会人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做好思想品德教育。财会人员不能只埋头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要掌握时代的脉搏,把自己的工作自觉融人改革的大潮,不要迷失方向。作为财会人员,要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当前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 会计人员要使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与会计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使会计人员所面对的将不再是单纯的数字,而是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会计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复杂繁重,责任更大,遇到的问题更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也更多。在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应在工作中坚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理财。 优质服务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对所服务的对象都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三)建立监督机制,以法管财 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监督经济业务经办人;二是社会监督会计人员。它们由两个不同的主体构成。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它主要是会计通过审查、报帐、记帐、核算、分析等会计程序,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依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真实的反映。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件财务事项。 社会监督。一是由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二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行为进行查验、评估。通过监督,既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又可以帮助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三是发动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这样监督面宽、透明度大,可以增强会计监督工作的力度。 法律制裁。对于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知情不举甚至同流合污等现象,除按规定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外,严重的还可追究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人们认识到若不注重职业道德,不用职业道德规范自己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以法理财的观念和能力。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我们会计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以法理财。 (四)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防止贪污腐化行为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她)们能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使本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五)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任何财务活动,都要通过会计进行收支与核算。在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确定以后,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决定因素。因此,要选择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从事会计工作。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四化建设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合格会计人才。因此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高等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摘 要:会计学历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本文在解释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高等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现状 改进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指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由于会计工作和钱、财、物关系紧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就尤为重要,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职业道德建设的加强,在会计高等教育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1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1.1思想政治教育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会计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却异常烦琐、枯燥。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问题是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即一方面让学生认识到会计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忠于会计岗位,热爱会计事业的良好思想;另一方面也要使学生认识到会计工作的艰巨性,培养学生脚踏实地、吃苦耐劳、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为以后学生走上具体的会计岗位打好思想基础。其次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会计职业是一项极为特殊的职业,经常与钱、财、物打交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人首先是一个经济人,其次才是一个社会人。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因此,良好的价值观是学生走上会计岗位后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关系的指南。最后还应帮助学生形成坚韧不拔、勇于战胜困难的个性,因为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青云直上的,会计工作更是如此,所以性格状况对会计人员工作成绩的影响是直接的、明显的。良好的个性能为以后更好地胜任会计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1. 2法制教育 我国所有的会计规范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颁布和执行的。即会计人员是在会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和约束下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仅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称职的会计工作者的,还必须要熟悉并了解会计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会计事务。因此,会计高等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的基础环节,必须将法制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 1. 3会计职业技能教育 所谓会计职业技能,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应用这些知识和经验处理会计具体问题的能力。会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学是一门内容及其丰富的经济管理科学,要做一名称职的会计工作者,不仅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而且要有会计以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个对会计一知半解的人,连简单的记帐算帐都做不了,再谈什么职业道德就是空屋建瓴了。因此职业技能教育是整个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 2高等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2. 1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性强,远离学生生活 目前,高等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无非是以下几种:一是开设马列思想类课程;二是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的日常教诲。据调查显示,马列思想类课程理论性太强,难于结合学生实际生活,学生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再是老师永远是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教科书,教学形式过于僵化,所以学生普遍反映学习兴趣不高;而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虽然可以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但是学生人数众多,不可能建立起一对一的教学关系,在实际的学生工作中,老师也只有对那些思想上特别先进或是特别落后的学生给予特别的辅导,而对于一般的学生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 2法制教育枯燥无味,调动不了学生的积极性 我国会计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开设法律课来完成的。从公共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到专业类的经济法、商法等,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不仅内容晦涩,不易理解,与会计工作距离遥远,而且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应考的内容都函盖不全,再加之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落后,更使学生见了法律就皱眉头,提不起学习兴趣。如此以来,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大是大非,走上会计工作岗位后如何能够看清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处理好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 2. 3会计职业技能教育的现状 2.3.1重理论,轻实践 专业理论的学习对于会计专业大学生而言固然重要,且大多数高校的会计专业也都开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等十几门专业理论课,但学生通过了这十几门理论课的学习真就能有娴熟的专业技术吗?会计是一门理论性实务性都很强的学科,因此熟练的专业技术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更需要较强的动手能力。而目前大多数高校的会计实验教学都流于形式,仅简单的填填凭证、登登帐,走走过场,远远达不到实验教学的目的,更谈不上实践教学了。 2.3.2忽略职业道德 会计高等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的会计人才,现代社会对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不仅要求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较强的动手能力,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法律意识。但目前会计高等教育中的专业课堂,老师只一味的强调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很少有提及职业道德的。如此长久以来,学生的心里都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点:只要专业课学好了,就不愁找不到好工作。岂不知对于一个称职的会计人员而言,专业知识固然重要,职业道德修养更重要。 3高等教育中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措施 3.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 学生对思想政治课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上已提及,理论性强,远离学生生活。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把深奥的马列理论联系到学生的具体生活,才有可能把课堂上老师讲了千遍万遍学生也听不进去的什么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到学生内心。具体呢老师应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一些学生的或者是老师的先进事迹讲给学生,在学生中树立榜样,激发学生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改革教学方式,丰富教学手段。教学教学应该是教与学的互动,所以首先应该在课堂上开展演讲、辩论等形式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参与进来,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可以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手段给学生放映一些相关的影片,然后让其谈谈观后感,也可以达到教学目的。再次也可以组织学生在周末进行徒步旅行,以锻炼学生坚韧不拔的性格和顽强的意志力。 当然,具体的方法有多种,只要能达到教学目的即可以。 3.2改进法制教育的措施 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改革法制教育的现有模式,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真实案例引入课堂。法律课理论性较强,不易理解,加之教师课堂举例有限,且大多数的案例都是书本上的,学生自然不感兴趣。因此,笔者认为,课堂案例应以真实案例为首选,一方面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生放映一些真实案例,另一方面教师也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的经济庭去旁听法院审判的全过程,这样,学生对案例有了直观的认识后,组织学生针对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再去发现学生不懂之理论,着重解释,自然学生理解比较容易。 二是调整法律课程的教学大纲,把针对会计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律类课程内容扩展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应考之内容。当前,高等教育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就业,而要提升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率,除了增强其动手能力外,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经济法类课程内容至少应包括考试要考之内容。 3.3提高职业技能教育的措施 会计职业技能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改变会计职业技能教育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3.3.1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多数高校已经认识到会计人才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性,但一般都苦于经费短缺,难以寻找确定的实习基地,多数的学校采取的是以实验教学代替实践教学,即在课程设置上安排实验课。但如上所述,均流于形式。因此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使学生真正能够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具体如下:一方面要编写高水平的案例资料,让学生独立面对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并反复练习。以此来锻炼学生独立处理帐务的能力,也使学生在感到紧张、疲劳的同时认识到会计工作的艰巨性,培养学生的耐性与毅力,树立学生的敬业精神。另一方面应聘请高水平的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担任实验教学的指导老师。当前,多数学校的实验教学仍然是由专业教师来指导,而绝大多数的专业教师本身也未亲身处理过企业的具体业务,因此,在指导过程中,只能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想象,其解释自然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当然也可以通过送专业教师去单位参加实践来解决此问题。第三方面,鼓励学生自己到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去实习,这样,学生对实际的会计处理过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会比实验教学学到的知识更全面、更实用。 3.3.2把职业道德贯穿于专业课堂 职业道德水平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专业课堂呢?首先,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比如财务会计中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那么教师可举这样的例子:某五金厂对存货成本一直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但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于是授意会计人员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会计人员王某明知计价方法不能随意变更,但考虑到这是领导的意思,如果不照办,有可能会丢了工作。于是,该企业从7月份开始,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而采用了后进先出法,致使本年产品销售成本上升了将近400万元,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4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在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违背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在专业课堂上,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通过案例的讲解,学生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也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其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活动。比如邀请会计行业的优秀工作者或者是优秀的本校毕业生来校做报告,一方面讲解一些具体理论知识在实务处理中的应用,同时让学生认识到职业道德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以此来激发学生在注重专业课学习的同时也关注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目前虽然存在众多问题,但是其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环节,重要性不容忽视。因此,应引起社会各方的普遍关注,集思广益,共同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出积极的努力。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一、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必要性 (一)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会计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善的会计信息,在账簿上做文章,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多套账等等,这些都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这些会计信息的"制作过程"无一不经会计人员之手。某些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不遵守财务制度,不严格如实反映发生的经济业务,而按照采购人员的要求虚开发票,甚至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也给开具发票。这就导致大量假票据出现,会计人员根据这些不真实的原始发票进行业务处理,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影响决策者的决策。 (二)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不相称。在前阶段,澄城县会计事务所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县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了注册登记检查,共检查会计人员1373人次。首先在学历方面,研究生4人,本科生93人,二者总计约占总数的7%,大专学历451人,约占总数的32·8%,中专学历566人,约占总数的41·2%,高中学历以下有253人,约占总数的18·4%。比较之下中专类及中专以下会计人员明显偏多,中专以上偏少,两者形成显明对比反映出我县会计人员总体学历水平偏低的现象。其次,在会计职称方面,注册会计师7人,高级会计师4人,中级会计师职称95人,初级会计师职称284人,全县拥有职称的会计人员尚不够400人,仅占会计人员总数的29·1%,明显偏少,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会计执业保护不善。会计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已有多年,但在检查中,仍有一些无证,低学历人员占着岗位,其中缺乏财经政策和财会知识之人大有人在,严重弱化了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的素质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工作的产品,其质量高低直接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体素质。这是因为会计人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时,总是有其不同的实现动机和价值标准、伦理道德标准,这就反映出不同的会计人员的主体素质情况。诚然,会计人员的主体素质状况与其先天生理特点有必然联系。但是,他们的素质可以而且应该在后天的实践和学习中得到发展和提高,其主观努力程度如何,往往最终决定着主体素质的高低。从会计人员主体素质差异来分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可作如下概述。 (一)思想素质 会计人员的行为是由其思想支配的,只有正确的思想才会有正确的会计行为。如果会计人员的思想不正确,就很难保证其会计行为的客观公正,其所制造的会计信息质量就难以令人信赖。要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尤其要在会计人员中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原则、讲正气等方面加强教育,让他们为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 (二)道德素质 在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既有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先进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有中华民族传统的优良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还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以及西方社会渗透进来的一些腐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这就造成了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会计人员对于某些领导要求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有许多不同的表现:有的投其所好,有的拒绝,有的表面上服从,但事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等领导出了事再作交代,等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说明会计人员的主体道德素质状况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这几年有大滑坡的趋势。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大面积的会计信息虚假与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下降不无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凡是道德素质高的会计人员,都具有道德自律能力,总是传播和实践着先进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并与那些腐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社会主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先进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去影响其他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十分必要。 (三)文化素质 在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但具体分析,会计人员的文化水平既有高层次的,也有中等层次的,还有一些低层次的,差异比较大,还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也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的主观原因之一。因为有些会计人员本来也想把本职工作做好,但由于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过关,对会计改革和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难以全面正确理解和应用,所制造出来的大量会计信息不符合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有的甚至出现大量的技术性和基本原理差错,以至于发生某些违法、违反科学的行为还不自知,这就难免造成会计信息质量的低劣。诚然,文化不等于文明,有了高层次的会计人员不等于有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但是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如果上不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很难产生的,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的高低是会计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目前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四)专业素质 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且还有一些共同的专业素质要求。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职业判断和选择,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有些会计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不过关,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甚至给经济管理带来了损失。这说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佳也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差异的主观原因之一。这需要我们因势利导,积极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地提高专业素质,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专业保障。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途径 (一)树立创新意识,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引起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对会计系统的许多方面产生影响,会计的基本假设有了变化,会计核算的重心发生转移,会计计量模式得以改进等等,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高度的适应能力,同时也需要他们具有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能力。需要他们具有创新思维来适应环境,适应潮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淘汰速度加快,学习不再是人生某一阶段受一次性教育就一劳永逸的事情。终身学习成为社会和国民的共同目标,也是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工作的需要。"活到老,学到老"虽是一句俗语,可是伴随着知识有效期的缩短,自学校毕业后若不继续汲取新知,则在校所学知识将很快成为过时,或者知识根本就不够用。知识的提升量与资讯化密切相关,知识的增加量与时间呈反比,即知识增加的时间缩短,但量却呈几何级数增加。因此,终身学习确有其实质上的必要,欲适应未来的会计工作,终身学习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 (二)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公民道德规范在会计职业行为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质能力,要把诚信放在首位,把它当成人生的一种追求,以诚信为做人标准,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一流的专业知识,更要有一流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格规范会计行为,就是要求会计人员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也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有力保障。无论何时,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是一名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失去它就无从谈起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即会计工作的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对照会计法规,知法守法廉洁自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决定财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岗位,把工作视为自身的一种需要和自我价值的体现,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心无杂念,依法办事。 (三)加强后续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 所谓后续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后续教育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于在职人员来说,后续教育是不可避免的。 针对当前会计队伍现状,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曾指出:一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三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的政治、业务和整体素质,强制性的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队伍的不利局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论加强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摘要】高校是会计人员岗前教育的重要场所,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高校会计专业在校学生,是会计行业的预备人员,他们当中大部分将进入会计行业从事会计工作,在校学习阶段是他们的会计职业情感、道德观念、是非善恶判断标准初步形成的时期。加强对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高校 会计专业学生 职业道德 教育 1 加强高校学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会计类专业的学生,是会计队伍的预备人员,是未来我国会计队伍的骨干力量,他们是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将直接影响到未来会计工作的好坏。在高校会计类专业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会计职业情感、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可以促使会计队伍预备人员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在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变成未来职业活动中遵循的信念和标准,从而对潜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起着基础性作用。相反,如果学生缺乏应有的会计职业道德,走上工作岗位以后,必然会导致其为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而肆意造假。因此,加强对高校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一环,是当今经济时代的呼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 高校对会计学专业学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财会教学中重专业知识教育而忽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目前,在高校财会教学中,注重的仍是学生的会计专业教育,而对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较少,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最终的结果使培养出的学生缺乏坚韧的职业道德的“铠甲”,走上社会后,在事本专业工作的时候,难免由于缺乏职业道德的系统知识、由于意志薄弱而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伤害使用会计报表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伤害。 2.2 缺乏对会计学专业学生熏陶和培养会计职业道德的职业氛围的营造 会计专业学生较多缺乏对专业的“感性认识”,再加上由于会计专业本身风险多样性、抽象性和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等因素,本可以在学生时代即已奠定的基础却无法实现,高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而把这些责任推向社会,极有可能学生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甚至走向违法的道路。 2.3 学生缺乏顶岗实习的社会实践机会 由于会计资料的重要性使得许多单位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训的机会,导致学生在高校读书期间缺乏“真刀实枪”的实践机会,缺乏对会计职业风险性的深度理解,从而使学生埋下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性不够高的隐患。 3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3.1 提高教师的人格修养和专业水平是培养学生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条件 高校会计教师肩负着身教与言教两个职责,一般说来,身教重 于言教。会计教师高尚的人格修养和过硬的专业知识是培养学生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条件,教师自身人格的完善会对学生高尚人格的培养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拉近与学生的距离而不会引发抵触和反感情绪。在日常的会计教学实践中,会计教师应以自身较为完善的人格修养为基础,结合实际会计案例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品质的引导和教育。实践证明,会计专业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及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学生内心信念的形成。 3.2 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我国高校会计专业较高职及中专学生而言,未充分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对其他能力的培养重视也还不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不可能是自发性的,只有让学生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由于会计工作涉及面广,所以,法制教育范围也应尽可能广泛,除了应该学习基本的《会计法》以外,《税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经济法》都应包含其中。法制教育要让学生意识到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危害及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把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纳入教与学的各个环节。 3.3 加强实践教学 高校可以增加实训课程的课时,让学生更多的了解真实的会计操作流程。在课程设置上应尽可能真实地模拟现实生活,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会计监督体系,并在实践课程中穿插讲解,让学生学会如何识别和判断虚假的会计信息。同时要注重改革教学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实践证明,道德教育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案例教育,借助案例既能够使学生对道德问题较为敏感,又能够增强其对道德的感性认识。此外,高校还应为学生创立良好的实习条件,特别是能够去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尽可能多地让学生多接触在课堂中学不到的会计知识,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知识。同时安排学分鼓励学生多次实习,而不是只在将近毕业时帮助学生实习。 3.4 建设高校诚信专业文化 高校不仅要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放在教学中,更要深入到学生生活的各个层面。高校可以开展诸如诚信文化周、诚信人物评选等活动,还可以引入诚信管理机制,如考试作弊计入诚信档案,学生会人员评选采取公开透明方式,让广大学生参与等等方式建设诚信校风。同时,应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活动。高校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加大学分比重,针对不同学生特殊需要采取辅导教育方式,通过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加强引导、开展种公益活动,强化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诚信观念。 3.5 高校缺少专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课程的教师 高校会计专业教师教学结构的缺陷主要是缺少专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课程的教师,而且会计专业教师本身这方面的知识也存在缺陷。所以,笔者建议要培养专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课程的教师,弥补会计专业教师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法规等知识的缺陷,进而完善高校会计专业教师结构。 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不是一年半载能够养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在校期间除了加强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更要大力加对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可以预见,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在未来高校会计人才的激烈竞争中将显现其强大的优势。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养成与培养途径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会计从业人员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一个好会计,若说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是从业的基石,那么较高的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则是从业的灵魂。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主要培养途径。 论文关键词 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 培养途径 一、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行为的共同约束标准,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会计职业道德就是社会公众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共同愿望,是会计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它既是会计工作中要遵守得准则规范,也是衡量会计行为好坏的标准。 恪守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要做到:第一,爱岗敬业。要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掌握专业技能并熟练运用,满足会计工作的要求。第二,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如实反映和披露单位经济业务事项,不弄虚作假,正确核算。守信是讲信誉、重信用、履行会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第三,熟悉法规。会计工作涉及面很广,不只是记账、算账、报账等表面上的工作,还会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提高法制观念,了解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使自己能够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章循章、知法依法。第四,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准则,是树立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和人格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另外依法办事也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五,客观公正。做好会计工作,也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这是会计人员必备的行为品德,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灵魂。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否则,很可能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假公济私,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后果不堪设想。第六,保守秘密。任何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会了解某单位内部的财务和生产经营等保密信息,甚至有可能接触到单位的重要商业机密。而这些机密对于给竞争对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仅会提升自身的业绩,更会战胜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作为会计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以任何形式泄露机密,做一个有职业操守的正直会计人。 二、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能力低,缺乏持续学习的能力 现实中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专业技术匮乏,知识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理解不透彻,专业技术能力较差。对不断变化中的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缺乏学习热情,拒绝接受新事物,与现实脱节,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造成事实上的错账、坏账,严重背离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综合素质低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就业机会不足,会计人员数量的扩大与质量的提高不相匹配,总体素质偏低,经过正规系统培训的会计人员很少,中、低层次人才占多数。从而导致会计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参与会计资料和信息等的造假,对一些账目进行虚报、谎报,甚至是随意篡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决定,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三)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严重存在 随着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许多人在对物质生活的追逐中迷失了方向。有些会计人员经不起金钱、利益的引诱,导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弄虚作假、违背准则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不到位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仅在有关的会计管理条例中包含了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 (五)组织管理者的不良道德影响 新《会计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主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的同时,也决定了会计人员在单位对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职业道德发挥作用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缺乏独立性。加之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滞后性,漏网之鱼也让某些组织管理者抱有侥幸心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影响不可谓小。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是由会计职业的具体业务、利益和具体活动内容等决定的。它是保证和促进会计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一种约束力量,对于遏制当前的会计造假,优化资源配置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树立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建立社会公信力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的途径 在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阶段,如果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现象不给予高度重视,必将导致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危及我国经济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并使其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现代化目标相适应。 (一)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制约,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都要以国家法律为最终保证。我国的法规、制度建设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和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重中之重。而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应该重视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当对在校会计专业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此同时,必须认识到,任何事物都要依赖一定的环境生存,职业道德教育依赖的是良好的舆论宣传环境,只有形成扬正气、去邪恶;尊实际、弃浮夸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收到成效。 (三)营造会计职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 社会各界要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还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治企。在整个社会中认真开展保先教育,共建和谐会计职业道德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引进竞争机制 不断深入的经济改革,促使我国的经济制度进一步向国际经济一体化靠拢。有竞争才有进步,新形势下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充满了机遇,同时也充满了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加强理论与实践学习,掌握更高的会计技能,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规律下,才不会被社会淘汰,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大显身手。 (五)建立健全会计从业人员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近千万,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已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会计人才选拔机制,也给组织选拔和任用会计人员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使更多的优秀会计人才在考核中提升,在提升中得以重用与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也使我国会计事业向着更好更快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论儒家思想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 市场经济 会计职业道德 建设 论文摘要: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富有伦理特色的政治观和追求自我完善的道德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对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仍有其正面的价值和积极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构建会计伦理不可缺的重要思想资源,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儒家思想是建立会计诚信道德伦理的基础和建设会计诚信道德的基本原则,因此,挖掘儒家思想的内涵,建设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新的 《会计法 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口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道德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单位财务部门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立会计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建立会计的职业道德不仅仅需要法律法规,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寻找其做人立身的根本,因为,儒家思想是理性的世界观,是和谐的社会观。这些都与现代社会的观念是相通的,是具现代性的,有利于人们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高尚的情操。 一、儒家思想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 《苟予 ·哀篇》中写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强调对人们生停的利害关系,也是社会与人的基本关系。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行为规范的总和,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宗旨。人与人之问的和谐才能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要想很好的生存,必须得到人们对你的信任。对一个国家和政权来说就像《论语·为政》中指出的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而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恪”,对于一个人来说也是这样。现代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使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要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准则。只有这样,整个社会就像孔子《论语 ·颜渊》中主张要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只要君、臣、父、子各行其义务和责任,社会就可以和睦安宁。儒家的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 会计职业道德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诚实守信,因此,会计行业巾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八个方面要求中处于重要的位置之一。 《论语·述而》中写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礼,吾亦为之”,只要能发财,无沦从事什么职业。但在论语 ·里仁 中孔子叉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处也”,也就是追求富贵不得损害社会秩序。 朱子语类 中对此说得更明白:“然须是食期所当食,饮期所当饮,乃不失所谓道心。若饮盗泉之水,食嗟来之食,则人心胜,道心矣”。所以儒家提出的道、德、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 学之中的基本概念。讲信用是君子的一种美德,是交友和处世的基本准则。应该说,作为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人的修养的基本原则,是立身之本。我仃j今天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信用经济。信用不仅体现l在商品交换的表面层面上,而且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协作关系、知识产权等都要守信。要做到诚实守信,就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要按市场规则办事,反对不正当竞争;就要树立信用观念,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要重承诺、讲信誉。 《我国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 重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会计是诚信行业。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即以已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诚信表达了一个人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人格的基本保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更应该是具有其职道德喊信的人。但近年来,会计人员执业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 执业纪律松弛,在会计职业界违背准则、弄虚作假现象严重。有的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刊益发生冲突时,小能够坚持原则,丧失立场,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 谋划策,这些失范行为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假账大量盛仃,职业道德沦丧。这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会计行、面临一场严重的“诚信危饥”。会计如果不能客观公正的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首们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和鉴证,将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儒家思想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儒家思想中的 “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与“礼仪廉耻”其中心精神是强调责任与义务,注重集体与和谐,孔了的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的协调,这也是人类必须遵循的共同法则。 自觉原则 孔子认为如果专讲法治,人们虽不会i巴法,但缺乏廉耻感,社会仍不安定,如果“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人民触犯道德的事都不敢去做,那么就更不敢触犯刑律。所以,礼治比法治更重要,因为它能防患于未然。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的、整会计职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是人类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 会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是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的,把权利看成是责任和义务,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会计人员要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依法核算、依法理财很有益处。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仅可以开阔眼界,增长知识,而且有利于提高道德修养,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摆得正,不会斤斤计较个人得失,更不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加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在会计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由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特点及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所决定的,是调整会计人员之间、会计人员与不同的利益团体或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总和。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塑造会计人员的优良品质,提高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有利于会计人员规避会计行为中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减少败德行为。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它贯穿于会计工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体现了社会要求与个性发展的统一,着眼于人际关系的调整,以是否合乎情理、善与亚为评价标准,并以社会评价(荣誉)和个人评价(良心)为主要制约手段,则一种通过将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即精神上的动力要来起作用的非强制性规范。其主要构成要素有:(1)会计职业理想。人员的择业目标,或维持生计,或发展个性,或承担社会义务,或兼而有之。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灵魂。(2)会计工作态度。会计工作的职业特征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时,既认真负债,精益求精,又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这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义务的基础。(3)会计职业责任,即会计人员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工作后就应承担(或被赋予)的相应义务。职责与职权相互关联。会计职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也是评价会计行为的主要标准。(4)会计职业技能,包括完成会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以及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与经验。它是会计人员圆满完成会计工作的技术条件。(5)会计工作纪律。保密性、廉正性(正直、诚实、廉洁)与超然性既是维护和贯彻会计职业道德的保证,也是评价会计行为的一种标准。(6)会计工作作风。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力量,是职业道德在会计工作中连续贯彻的体现。在工作中严谨仔细,一丝不苟,勤俭理财,严格按会计规范办事,自觉抵制非首先因素的侵袭等等,均是良好的会计工作作风。 2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2)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3)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3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需要。会计造假有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虽然解决会计造假不能仅仅靠会计个人力量。但是会计造假主要发生在会计工作中,主要是会计行为,在解决会计造假中,会计人员必然是主要力量。只要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就能遏止会计造假和信息失真现象,因此在目前会计造假和信息失真严重的情况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德、能、勤、绩、公、廉、俭”等七个方面的素质。会计人员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执业的基本知识固然很重要,但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管理工作好坏的关键。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会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迫在眉睫,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行业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社会对会计行业的看法才能改变,会计的形象才会改善,会计的地位才能提高,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行业良好发展的根本。 4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途径 4.1 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这是财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同志关于讲政治的重要讲话,学习时事政治,教育广大财会人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做好思想品德教育。 4.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 会计人员要使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与会计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使会计人员所面对的将不再是单纯的数字,而是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会计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复杂繁重,责任更大,遇到的问题更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也更多。在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应在工作中坚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理财。 4.3 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防止贪污腐化行为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她)们能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使本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4.4 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任何财务活动,都要通过会计进行收支与核算。在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确定以后,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决定因素。因此,要选择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从事会计工作。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漫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本文结合实际,围绕会计人员的“十德”,论述了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和要求。 关键词:会计职业;职业道德;十德建设 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会计道德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职业行为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和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是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的艰巨任务。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在追求企业财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常常失去理性,明示或暗示会计人员造假。在这种情况下,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屈从于管理者的意愿做帐,假帐就很容易发生。另外,也有部分会计人员信念动摇,责任心差,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十个方面来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坚定理想信念以立德 理想信念是立身做人之本,也是道德建设之魂。理想信念是否坚定,直接关系到能否用科学的眼光认识社会,用健康的态度对待人生,用正确的准则规范行为。会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用科学的理论统一思想、武装思想、解放思想,把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与会计本职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敬业爱岗,树立会计职业理想,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既要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要求来鞭策自己,又要脚踏实地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处理好日常的会计事务,坚持原则,不为他人所左右,公平地对待利益各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把好财务关。 二、牢记会计准则以守德 “诚信为本,操守为主,遵循准则,不做假帐”这是朱?基总理对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一个“真”字,要求会计数据真实、可靠、可信,绝不可弄虚作假。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科学管理和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必然造成决策失误,经济秩序混乱。被誉为我国现代会计之父的潘序伦先生倡导了“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的立信会计精神。他认为,“立信”是做人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会计人员安身立命的最根本的职业道德。他把信用看成是会计事业的生命线,“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如果一个人失去信用,就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至身败名裂,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害他人,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身为会计人员应当始终如一地使自己的行为保持良好的信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决不为一己之利、眼前之利而丧失道德操守,要守信如节,守身如玉,并在会计实践中,加深理解“德”的内涵,深刻领会“德”的要求,切实履行“德”的规范,不断沉淀“德”的力量,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既有精深会计技能,又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会计人。 三、加强学习教育以明德 学习教育是会计人员的终身课题,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加强学习,对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很有帮助,对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依法核算、依法理财很有益处。会计人员加强学习,不仅可以开阔眼界,增长学识,增强本领,而且有利于陶冶情操,提高道德修养,而道德修养加强了,思想境界提高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摆得正,不会去斤斤计较个人得失,更不会去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事实也表明,会计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满脑子渴望金钱享受、吃喝玩乐、利益金钱至上、自私自利至极,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自觉把学习教育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孜孜以求,学而不怠。为此,一方面要不断深化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筑牢思想政治防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财经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其次,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针对会计专业的在校学生来说,不仅要向学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训练专业技能,还必须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塑造职业道德品质、陶冶职业情操,特别是抓好敬业、乐业、爱业、勤业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在职会计人员,要加强以会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把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培训作为必修课程,计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只有这样不断的进行教育引导,才能培养会计人员的内在信念,并有效地影响会计人的内在素质,从而逐渐达到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四、正确运用权力以行德 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理财,为人民群众服务。如果会计人员违背会计道德,不能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而是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用权利经商、搞钱权交易,那么,生产要素就不会按价值规律运行,资源和资金就不会朝最佳方向流动,市场经济中就难以形成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势必向“权力”、“金钱”、“人情”、“吃喝”、“关系”倾斜。因此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运用这个权力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把权力看成是责任和义务。职务越高,责任越大;权力越大,义务越多。要正确地使用自己的会计权利,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行使权力的监督,绝不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满足利欲的工具。只有这样,会计人员才能自觉地维护财经会计制度,遵守财经会计纪律,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搞特殊化。 五、注重克己自律以养德 克己自律是道德修养的一种境界,也是会计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人的一生,贵在立德,难在养德。一个会计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会计道德修养的自觉程度。会计从业人员经常单独承担某些工作任务,而且总是同钱物打交道,更应慎独自律,洁身自好,不断净化灵魂,提升道德水准。只有做到处处明于自察,时时自觉追求,事事严于律己,才能始终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为此,会计人员应该自觉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来约束自己,恪守职业道德。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自省,就是要经常“三省吾身”,问问自己的所言所行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自警,就是要管住小节,警钟长鸣,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会计准则要求自己,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特别是财权在握或名利诱惑时,更应谨慎用权,经受考验,绷紧道德之弦。自励,就是要用高尚的精神激励自己,以精益求精的精神鞭策自己,奋发进取,争创一流。 六、完善法律规范以律德 法律规范是准绳,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通过法律形式来对职业道德建设做出规范也是出于对市场经济的维护和对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如果只依赖“良心”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支配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往往是欲望,而不是道德。所以,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将某些职业道德的内容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来加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如今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作为企业雇员的会计人员由于物质利益和诸方面受企业制约,在其从业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需要,对于大众和社会的利益通常是置于第二位的,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道德品质和意识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是不理智和不现实的,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予保证。在这方面,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还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在“完善法律规范以律德”上出新招、出实招,使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真正将法制规范融为道德理念,化为从业德行。 七、强化监督管理以严德 监督管理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环节。许多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以至违法犯罪的案例,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首先,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对本单位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做出规定,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监督支持,保证经营管理决策的顺利实施,为会计人员依法核算、依法理财提供重要依据,这从客观上有利于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其次,各监督部门要紧紧抓住影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加强对《会计法》等法规的贯彻力度,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处,并记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供社会查阅,将会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对会计人员产生外在的压力。财政部门要通过严格的上岗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专业知识和道德知识的门槛,通过后续教育来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会计技能和道德素养,注重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把会计职业道德引向深入。 八、把握用人导向以崇德 用人导向是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树立科学的用人观念,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才能形成正确的导向,实现“得贤则治”,避免“失贤则乱”,“枉法毁德”。《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在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健全,委托关系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承担第一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不可能事事、时时亲身亲为,因此,如何把政治思想好、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在财会岗位上,至关重要。任用财会人员要坚持政治标准,把“德”放在首位,特别注意选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为此《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都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放在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基本条件的首位,其目的就是督促各单位任用德才兼备的合格的会计人员。 九、营造舆论氛围以扬德 舆论氛围是一种导向,也是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外部条件。大众传媒、文化艺术与舆论宣传工具,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感召力、渗透力和影响力,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意志、情感和价值取向,能给会计人员以某种荣誉感和耻辱感。会计人员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誉时,会感到喜悦和自豪,这种情感体验,会使会计人员的言行得到激励,社会舆论正是通过这种褒扬来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时,会感到内疚和羞耻,这种情感体验,会使会计人员的言行受到抑制,社会舆论从另一个侧面来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因此,作为会计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举办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大赛,评选会计先进工作者,举办“争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等活动,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各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应善于发现和培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先进典型,把握社会舆论导向,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使先进典型的好做法、好道德、好思想成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旗帜和动力。通过表扬先进,鞭策落后,惩戒违法者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使会计职业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会计工作紧密结合,营造浓烈的社会舆论氛围,最大限度地给会计人员以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与行为的影响,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十、坚持常抓不懈以重德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工作相伴,是一项根本性建设、长远性建设,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必须常抓不懈。会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在思想上重德,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建设和财会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选好载体,推进建设,切实担负起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财会队伍整体素质的重任。在考核或任用财会人员上,必须始终坚持“先看本色、再看本事”,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切实体现到会计制度建设和对财会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评价、激励等各个环节中去,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遵循会计工作的内在规律,注重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经验,揭示会计发展规律,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进行得更丰富、更生动、更深刻、更富有成效。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己成为做好会计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们坚信,只要各方努力,持之以恒,会计诚信的春天一定会到来,道德之花一定会绽放。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从社会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管窥高校会计专业教育 [摘要]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会计在提供经济信息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各种诱惑考验着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水平和其专业技能,要求高校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将职业道德融入自己的人格中,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 高校学生;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专业教育 一、社会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现状 美国安然、施乐等著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陆续曝光,微软等跨国公司也存在会计不规范问题。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案件的也频繁发生。回想起2001年朱?基同志为国家会计学院的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时至今日,每次诵读都犹如醍醐灌顶。联想眼下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严峻形势,不禁备感焦虑。 (1)会计专业技能不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良好的专业技能是体现会计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指标,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搜集者和整理者,若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对相关法规制度不熟悉就会导致在处理会计信息过程中发生错误,进而传递出错误的财务信息,导致职业道德危机。我国目前会计从业人员很多,但高级人才甚少,甚至有些会计人员对我国会计新政策几乎不了解,知识陈旧匮乏,如何能传递出准确实用的会计信息? (2)弄虚作假,背弃原则,监守自盗。与由于自身专业技能不强导致信息传递失真相比,这种情况更使人憎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控制了某些人的思想,使得一批人置人民利益、法律条令于不顾,挪用公款,弄虚作假,最终把自己逼上一条不归路。 (3)个人修养不高,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详细地剖析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每当谈及会计职业道德沦丧问题,会计从业人员总会把责任归咎于外界因素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4)屈从于外部压力以求自保。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既要服从领导又要坚持原则。面对选择,很多人为保“饭碗”圆滑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原则,存在潜在的职业道德危机。 二、导致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内部原因来说,会计人员自身问题不容忽视。①会计人员的素质以及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面临物质诱惑能否坐怀不乱;面临各方压力能否应付自如,坚持原则;在面临复杂严肃的经济问题时,能否直击要害,妥善处理。但是实际上,有些人员面临诱惑把持不住,面临压力坚持不住,面临难题束手无策,全然抛弃了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诚信守则意识。这对于高校会计专业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②会计人员个人修养还高,被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蒙了心窍,违背法律准则,弄虚作假,从中牟取私利。这就要求高校会计专业学生加强个人品德修养,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其次,从外部原因来说。①社会环境浮躁。当违背职业道德成为一种社会通病,它就会像电脑病毒一样,难以遏制。②行业自律性不强。会计从业人员处于这种环境,很难出淤泥而不染,把职业道德、诚信守则放在第一位,这导致整个会计行业风气不能够澄澈清明。这样的环境很难使高校会计专业学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的观念。③国家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某些方面尚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④会计教育体系存在弊端。从高校这方面来说,高校教育着眼于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高,而忽视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以至于给会计专业学生留下了一种只要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可有可无的印象。 三、加强高校会计专业学生职业道德的建议 (一)对于高校学生 作为一名高校会计专业学生,应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摒弃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思想。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 首先,认真学习专业课程,提高专业技能。扎实的会计功底能够为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供更强大的保证,也才能提供可靠有用的会计信息。高校学生正处于在校学习知识、培养技能的大好时光,应该努力汲取知识,提高能力,为自己步入社会服务人民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增强实践能力。高校学生学习的多是理论知识,实践甚少。虽然理论来源于实践,但是,理论只有运用于实践中才能凸显其价值。学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真正理解体会理论,同时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丰富实务经验,才能为以后真正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再次,关心国家政策方向,熟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理论、原则和规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会计就得懂国家方针、熟谙行业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实务操作中更加规范,才能使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满足使用者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恪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最后,学习利用网络资源,了解会计方面优秀人才的事迹,为自己树立目标,做一个严于律己,恪尽职守 ,把职业操守融入自己人格的优秀会计人才。 总之,作为一名高校会计专业学生,一定要在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提高职业技能的同时,把职业道德作为个人修养的一部分,并把它融入自己的品格中。 (二)对于高校 1.在提高学生职业道德修养方面 (1)改变育人思路,提高职业道德教育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专门开设关于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或者将这种教育融入到日常课程学习中。这样才能提高学生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改变过去以技能知识教育为唯一目标的教育模式。 (2)提高教师的个人会计道德修养,为学生作表率。职业道德的塑造与教师传授有很大关系。一位学识渊博、品德高尚的教师在无形中为学生树立了榜样,并在教学中用自己高尚品德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帮助学生塑造品格。 (3)结合实际案例教学。高校学生接触社会较少,所以要在教学中结合社会上发生的真人真事为学生讲解,使学生真正意识到塑造优秀会计人格是何等重要。 (4)改变现有的学生评价体系,把会计职业道德评价融入到学生整体评价体系中,提高学生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努力提高个人会计品格。 (5)带领学生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理论、规范和原则,使学生从理论上认识会计职业道德框架,并从思想上重视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2.在提高学生知识技能方面 (1)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时践出真知,只有让学生走出书本接触到现实中的会计,才能真正认识到某些实际问题。 (2)购买专门会计网络资源,开拓学生视野。虽然现在网络资源发达,但是真正专门针对高效会计专业学生的资源并不丰富。书本上知识毕竟有限,教师传授也只有课堂几十分钟,学生想要获取更丰富的知识、增长技能,只有靠自学,而网络为学生自学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 摘要:阐明我国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提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要性;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随着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也就成为建立会计诚信机制的必然要求。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1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1 当前我国经济成分丰富且复杂,生产方式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及人事关系比过去大大复杂化。为了配合复杂的经济生活和日益频繁交往的人际关系,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会计领域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意识。 1.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旧的道德传统严重阻碍了新体制的运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会计人员违背会计职业道德,那么,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平等的竞争机制。 1.3 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各种财经会计法律、规章制度之中。但在强调运用会计法规、法令、纪律来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同时,仍必须辅之以会计道德规范。 2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2.1 净化会计行为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而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质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应自觉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 2.2 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首先,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道德感和思想觉悟,而非受制于外力,因此会计职业道德的制定不宜由政府直接出面进行,而应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民间组织、中价机构来制定、颁布与监督实施,实现会计行业自律。其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必须依赖道德之完善来维护,在加强法律建设的今天,切不可忽视道德建设。为此,我们必须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道德,吸收西方优秀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时代精神的会计职业道德。 2.3 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首先,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1)会计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其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包庇推委现象时有发生,它们或者只管“灭火”不管“防火”,或者见媒体已经曝光,领导人有了批示,才开始行动。到底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2.4 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的监测评价系统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判断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所处的阶段,及时发现会计职业道德状况的新动向;其次,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时,建议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会计组织内成立道德委员会来履行这一职责。 2.5 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抓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处于放纵阶段,不能指望良好道德在短期内能自发形成,而应该下大力气狠抓落实会计职业道德教育。①各类设有会计专业的学校,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②重视会计教师的师德建设,言传身教;③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应理所当然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且摆在突出位置;④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资格考试内容中应包括会计职业道德;⑤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正反面典型,加以舆论引导;⑥进行配套教育,即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教育;⑦道德教育形式不限于课堂教学,还应采取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教育;⑧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手段。 要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让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而让诚实者获得奖励,使选择诚信成为会计人员的一种理性行为。让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远远大于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所有会计人员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使职业道德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综观中外成功企业,他们都以诚信作为追求与必备的品质之一,而且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发展壮大的。 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指出,“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他把“至真”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颁布和实施,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道德评价能力必将在全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提高。 2.6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从法律方面进行规范性防范。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会计法,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让那些胆敢造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基于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下的会计环境建设 [摘要] 文章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环境入手,阐明了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下的会计环境的特征和内容,建议改善会计环境以达到重塑会计职业道德之目的。 [关键词] 诚信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环境关系途径 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是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的艰巨任务。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摆在各国前面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来自方方面面,本文主要从符合诚信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角度来阐述会计环境的建设。 一、诚信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和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会计职业道德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范畴,包括会计职业信念、会计职业责任和会计职业纪律;二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包括敬业爱岗、钻研业务、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以及严格保密等。 1.敬业爱岗: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财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会计工作。 2.熟悉法规: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基础,财务工作涉及面广,在组织好财务活动的同时,为了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它要求财会人员必须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各种会计法律法规与制度,确保财务处理的正确性,同时从记账方法、科目运用、账簿设置、核算规程、会计报告等方面确保会计处理的标准性、及时性和会计方法选择的合适性、合理性、成本费用及损益核算准确性及资产负债权益反映真实性。 3.依法办事: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团、个人及外部经济利益关系,依法理财。 4.搞好服务:会计是为管理服务的,因此,财会人员必须从政策、资金和管理三方位一体化服务于企业。 5.诚实守信:财会人员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会计报表和信息面对的是社会公众,所以会计人员的诚实守信特别受到社会关注。 6.谦洁自律:会计从业人员不能见利忘义,为了谋取小团体的利益,忘记了自己履行的职责,甚至铤而走险。 7.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技能:会计人员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断努力更新知。 8.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环境 会计环境是指会计职业活动动作于其中的各种条件之总和,是会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是会计所处特殊发展阶段的客观外在环境和条件,它包括会计主体内部环境和存在于会计主体外的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指会计主体内部的会计工作条件和状况。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机构;会计主体的性质;内部审计情况。外部环境是指该会计主体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能够对会计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很多,主要归纳如下几点: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单位的外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财政、经济及业务主管部门这些外在部门的利益;法律因素;政治因素;政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教育因素;历史传统因素;科技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会计的相关职业因素;会计准则的完备程度和行业管理因素;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因素;会计职业特性决定因素。 会计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特性和特征,因此,在分析会计环境时,要在一个相对静态的环境下进行分析。 三、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人的需要不仅仅体现其动物属性,更表现为其社会属性,并且由其社会关系所决定。现实中的会计人员更是如此。所以说,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目的不仅仅是自律,更多的是他律。它不仅是为了道义,而且也是为了功利即会计人的自身品德之外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与幸福,故而要解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先解决环境建设。不可能仅靠道德来支撑,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只有在制度健全的社会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一般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避免和消除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形成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相互制约,促使会计人员遵守和提高自身的修养和道德,否则可能造成部分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钻空子,贪污腐化,挪用公款等严重的职业道德和违法问题。 2.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机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了会计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和独立程度。一般来说,会计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越高则独立性越强,越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否则会计人员及其工作不仅受到单位领导的制约,而且受其他部门主管和人员的制约,就不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另外会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的方式也影响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状况。 3.会计主体的性质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不同的会计主体面对社会有不同的利益点。私营企业可能更侧重于合理避税,以增加所有者的实际利益;上市公司更侧重于每股的盈利,以达到融资的目的;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在单位与其他一般管理人员和职工相比,并无特殊的个人经济利益,会计人员多是出于对个人职业、岗位、待遇的维护。当个人利益与会计职业道德,当生存职业岗位和职业道德产生矛盾时,两者孰轻孰重,多数人恐难权衡。因此不同的会计主体对会计人员个人利益的制约是不同的,会计主体的性质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人员置身于企业中,经常出现两难境地。俗语讲:“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可以算是对会计人员两难境地的一种形象描述。 4.内部审计情况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一个单位有较好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很好地履行,可以为会计人员很好地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提供一些内部保障。 5.经济体制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体制是对企业组织形式等影响的至关重要因素,体制客观上造就了会计主体的特性,从而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6.经济发展水平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实质上是一个物质环境,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费尔巴哈也认为“德性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和住房,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充裕的物质、经济的发达、基础的完备、科技的先进等都是建立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7.资本市场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其生存与发展的资金来源。资本市场的范围、供应方式,必然对会计产生明显影响,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筹资需要,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造成了更多的会计估计和选择。 8.单位外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部门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单位外在利益关系单位和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财政、经济及业务主管部门,这些单位及部门的利益直接影响会计人员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 9.法律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便成了一句空话,会计职业道德在得到一个普遍的适用过程后,也可以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层次。 10.政府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政治因素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政策规章和制度,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导向,具体政策的不当或过失均会给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带来消极的后果,它们对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接收政府指导的程度、会计的服务对象、对会计内容的要求等方面,此外,政治因素还会通过影响经济因素、法律因素,以及其他因素来间接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诸多方面。 11.政策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经济政策,包括财税、税收、贷款、上市、配股条件等政策调整着单位的行为,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决定着会计的动机。 12.社会文化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社会文化因素中的保守程度、重商、轻商主义倾向和保守秘密的倾向和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公开范围和程度。 13.教育因素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教育水平高低、教育体系及课程体系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队伍的质量和就业情况。 14.其他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历史传统因素、科技因素等因素影响着会计职业道德的时代性。会计的职业特性、会计准则的完备程度和行业管理则影响着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判断,如对存货计价方法判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等职业判断。 四、会计环境建设途径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应积极改善会计职业的会计环境,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一个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建设一个良好外部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以建立一个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 1.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培养会计职业道德的关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新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有着深远的意义。因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应势在必行。 2.改革现行会计在校教育是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在校教育是培养会计梯队的阵地,在这个阵地应合理改善会计课程体系设置和会计课程教育方法,使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一开始就走入学生的思想品德内,并作为一个考核的必备标准。 3.形成一个法制的内外部环境是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保障。各单位应按《会计法》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4.理顺资本市场,提高科技水平及发展经济是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源。资本市场的规范,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可消除会计信息不真实的动机和从源头上堵截会计人员的造假。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提高对会计造假的成本和威慑力。同样,经济的发展可以为会计人员避免进退两难的境地提供保障。 5.创建事后惩罚机制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最后一剂良药。会计管制的指导思想应该立足于成本收益分析,即将反违规者或潜在的违规者视为经济人,他们所做的选择是成本收益博奕的结果,只要违规的收益大于成本,就会存在违规的可能。因此,管制的思路应该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减少违规的收益,事后惩罚机制是确保会计质量信息的最后一剂良药。 五、结束语 会计职业道德依赖于会计环境的变革,只有创建一个良好的会计内外部环境,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搞好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使会计人员成为一个诚信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解决方案 【摘要】诚信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概念出发,剖析了我国会计行业职业道德失范现状、原因,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和建设途径 【关键词】诚信道德、会计、我国会计道德建设、会计现状、解决方案 一、会计职业道德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是一个技术性与政策性很强的职业,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及会计核算涉及到许多集团的利益,加上经济业务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会计方法本身的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但需要遵循经济法规等,还要根据自身的价值观作出判断,会计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2.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是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任何社会和个人,对于客观经济规律,只能在认识的基础上,去主动适应、掌握和运用它,而不能去改造它,更不能违背它。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4.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从受托责任观念出发,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可见,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会计职业道德必将受到社会关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目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现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中国果汁行业三巨头之一,沪市上市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600962)的三季报一出炉,网上立即爆发出一片质疑声。一位看上去相当内行的网民留下刺人眼目的文章,直斥国投中鲁“惊天大造假”,称其为了增发目的压低股价。的确,相比该公司第二季度每股盈利0.42元,环比增长859%的抢眼表现,国投中鲁第三季度的每股收益0.01元的业绩实在出乎意料。不仅普通投资者感到失望,就连部分机构投资者也大跌眼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会计法制和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会计人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中做出了突出成绩,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存在的问题。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在现实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2、追求私利,监守自盗 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陕西省延安市公路管理局李渠收费站原财务人员李进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不上缴的手段,将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570余万元转移后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里,用于互联网赌博,结果输得一干二净。近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该市宝塔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来源: 检察日报)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3、违背准则,弄虚作假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了会计做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保护伞。有的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和故意造假的行为,却不予指明,并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三、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1.社会环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进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人际社会关系大大的复杂化,从而使不少人在物质财富中失去方向,导致一些贪污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等行为的泛滥。会计人员身处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2.法规滞后内控制度不健全 会计制度只是个别条款涉及到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缺乏系统全面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难以形成防范会计造假的自我约束机制;而有的单位财务部门内部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有章不循,循章不严,重查轻处,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牵制和制约,使得监督制约弱化。 3.工作地位“服从命令”作用 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带来其职业道德行为上的从属性。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下进行,单位负责人拥有充分的用人权,会计人员只有通过单位任命才能上岗。由于这种从属性往往使会计人员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单位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处在两难境地。在工作中,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领导的意图与财经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有时,会计人员虽提出合理建议,但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做法,最终导致会计行为失范。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1.采取理论教育与实际教育相结合: 在职业活动中,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道德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掌握相关的职业道德知识,辨别是非,明确方向,再结合实际工作,形成高尚的社会主义会计道德品质,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采取典型示范与正面组织相结合: 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的高度入手,以会计领域先进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作为教材,会计人员可以从中受到感染和熏陶,得到深刻的启迪和教育。 3.采取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强调自律,从提高道德认识入手。舆论监督起着抑恶扬善的作用。这主要包括对遵守会计道德的人的褒奖,对违反会计道德的现象的批评教育,开展经常性的会计道德讲评活动,促进良好的会计道德观念和会计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会计道德教育,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从爱护出发,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会计人员明辨是非美丑,自觉改正。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 论文关健词:会计 职业道德 规范 论文摘要:会计工作沙及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就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拉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因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还只是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说明,开展这项工作非常必要,是整领会计工作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加快,不少财会人员在物质财富中失去了方向,贪污、滥用职权等行为大行其道,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各行各业会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这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有效治理各种贪污、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本人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 1.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具体地说,是指会计职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行为时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表现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或明文规定。它是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行为和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主要内容。 2.1会计人员爱岗敬业的表现之一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财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同时,还要求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正确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勇于革新,争做行家里手。 2.2诚实守信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讲信用,重信用;而且要求财会人员做到不为利益诱惑,保密守信;还要坚持做到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2.3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它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反省、剖析、提高自己,同时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2.4客观公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它首先要求会计人员的态度额观公正,其前提是以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前提;其次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并做出额观的会计职业判断;再次,还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如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时,应依法纳税,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而少交税款。 2.5坚持准则。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它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财经法制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2.6提高技能。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时代要求。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才能够勤勉、谨慎地运用其知识、技能经验,善于根据客观环境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如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做出合理的会会计估计等。 2.7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熟悉服务对名胜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消极被动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2.8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服务的态度直接关系到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全行业运作的效率,会计人员服务态度好、严格执法、服务周到就能提高会计职业的信誉,增强会计职业的生命力,反之,就会影响会计职业的声誉,甚至直接影响到全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3.1原则性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典型特征。坚持原则能使财会工作者职业义务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强,作为会计工作者,如果不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仅会危害自身,也会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2无私性财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无私性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沽,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 3.3服务性财务工作贯穿于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财务工作既不能独立于各行、各业、各部门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业各部门之上。 3.4时代性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以说,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4.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从而起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4.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 4.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 综上所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才能使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重视起来,每个会计人员必须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严明的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摘要:笔者从会计诚信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入手通过分析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及其职业道德失范的成因作了深刻剖析,并就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 会计职业道德 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强,人们对财务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强,而公司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失实,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构建。近几年国内国际上财务造假案层出不穷,使人们陷入了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及其重要性的思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会计的公信力、培育会计诚信、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就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会计诚信、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把公司企业的现实经济活动客观公正地反映出来,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会计诚信的内涵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诚信。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工作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前沿,会计人员身处财经大权的关键地位,职业道德在整个会计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影响,互为促进。 (一)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诚信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会计人员,只有严格地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才会出现诚实守信的会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规范的执业行为的不断积累,就是建立会计诚信的过程。 (二)会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三、会计诚信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要做到会计诚信,就是要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依法、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一是理财,要做到为民理财,聚财有道,生财有方,用财有效,为公司企业当一个“好管家”。二是廉政,要做到廉洁公正,坚持不义之财不取,在金钱面前不动摇,非己所属,眼不红、手不痒、不贪不沾,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三是诚信,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业,决不做假账,危害公司企业。 四、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 从全国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对部分国有太中型企业及重点亏损企业审计情况可以看出,层出不穷的虚假会计报表从多个侧面折射出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第二,追求私利,监守自盗。一些会计人员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违背准则,弄虚作假。一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了会计作假行为,充当了被审计单位信息失真的保护伞。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如下: (一)社会变革、市场经济价值观念转变及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权力监督和制约乏力,激励和约束机制不配套。 (二)会计职业界自身建设存在较大差距,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的外部法律环境不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人员坚持准则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致使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理想。在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偏重智育,忽视德育。参加工作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内容,但实际上从未见过职业道德培训。 五、加强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一)坚持把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始终放在首位。 (二)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一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二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坚持一切从事实出发,切实保证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三要增强会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与国际并轨的进程中,国际资本一体化也带来了会计市场的一体化,会计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和责任。 (三)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做到遵纪守法。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加强财会行业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结合财会执业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把财经纪律与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实行管理岗位与具体岗位连带责任,强化连带监督,促进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过了金融风暴的洗礼,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中国会计业必将走向世界,其执业能力和水平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诚信既是会计工作的命脉和灵魂,也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操守和立身之本,因此,追求诚信立业,必须把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财会职业人员综合能力。每个财会人员都要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精湛的业务技术服务社会,以严明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依法履责,贡献才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新时期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在当前时期又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意义;要求;措施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的灵魂,是贯彻与整个会计工作的新年和精神力量。会计职业道德,既是会计人员在本行业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规范,也是会计行业对社会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不只是单纯的计数、记账,会计人员不仅要为政府机关、管理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这是现代会计活动赋予会计人员的更高使命,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整顿经济工作秩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只能作用,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特殊的从业人员,处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关口,应是经济工作的“卫士”。财务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基础,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实现。但是新的《会计法》的实施以来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即执法的行为主体——会计人员的思想认识未能相应地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行动的自觉性。道德是一切法律存在的基础,是执法的思想保障,特别是在这一价值多元的时代,是与非的模糊界限会使人产生道德的迷茫,缺乏依法办事的思想基础,会计也不例外。鉴于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良好品质的形成。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缓解会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形成 现实生活中,诸多的贪污、行贿受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都要经过会计人之手。当然,这些现象的主要责任人可能不在会计人员,但与我们的会计人员屈从压力,不坚持原则大有关系。消除腐败,有赖于各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用好《会计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必须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使之能用会计职业道德来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逐渐形成会计职业道德责任心和荣誉感,正确使用自己的会计权力,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一)爱岗敬业,熟悉法规 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此外,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三)诚实守信,保守秘密 诚实守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会计人员做不到诚实守信就会导致失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信息是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使其决策失误,而且会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遏制其社会危害性,强化会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至关重要。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泄露机密。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当前左右财会工作质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严重滞后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是把会计职业道德内化为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使其成为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同时要着力构建会计诚信体系,打造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高素质会计队伍。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应作为终身教育的内容,并视其不同的工作实践阶段区别实施。第一,岗前培训。应在会计教学中增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填补我国职业道德在教学中的空白。在上岗证培训中,对“准会计人员”进一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知道跨入会计门槛后,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此谓打“预防针”,使其产生“抗体”。第二,后续教育。对以在岗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有组织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根据不同时期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不断深化充实、更新及拓展教育训练内容。这一阶段的培训目的,着力于检查对照方面,谓之“查体”,使其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任何道德上的滑坡,如不及时终止,终将陷入犯罪的深渊,对于这一点,任何一位会计人员都不能掉以轻心,存有侥幸心理,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 (二)强化法制监管,健全考评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一是对于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做假帐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三是建立和完善考评机制,建议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以年度为考核周期,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行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几方面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作为评比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条件,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集中进行学习和培训,仍然不合格者年检不予通过。 (三)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首先要坚持诚信的用人原则。各单位聘用会计人员,首先选择的应该是有诚信的人,一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很强,但是缺少诚信,我们是不应该聘用的。其次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会计人员的事迹,将先进会计人员的事迹提炼成职业化要求,努力引导会计人员向先进人物看齐,实践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诚信档案包含的对象是我国所会计从业人员及其领导。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会员的基本情况、在诚信方面的良好表现及行为、已经出现的有违行业诚信要求而需予以提示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准则、受到各类处理的行为等。会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止,对相关人员失信和处罚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是加强会计自律性管理的有效手段,使诚信执业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失信者受到市场的处罚。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客观上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根据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身特征,从宏观和微观,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持之以恒,方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一直是倍受业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欠缺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影响颇多。会计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本文针对现阶段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作点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企业 一、违背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原因 1.利益的驱动是会计造假的源动力。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造假动机,是造假者最大的内在驱动力,造假者通过造假旨在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政治利益的追逐也使造假者铤而走险,不顾后果。造假者的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官升官平步青云的企盼,对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时,就不得不依靠做假帐来改变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和分配关系,改变衡量其政绩的各项经济指标。如常见的造假手段包括不恰当核算特殊交易、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错误确认费用及负债、资产造假。 2.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缺陷”使会计造假成为可能。现代产权结构模式的两权分离,产生了以信任为基础,资产所有者以委托方式由选定的经营者所有者从事经营管理资产的委托一的运营形式。企业出资者委托经营者为其,以实现出资者资产收益最大化目标来管理企业资产。 3.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有成千上万的会计人员,这支队伍在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必须加以肯定的。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渐完善,需要会计人员更新观念、学习新法规、掌握新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塑造会计行业诚信理念。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机关会计的准则实施后,需广大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根据制度及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会计实务问题做出职业判断。 二、当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会计职业从其权责结构的特点上看,是会计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会计从业人员还是企业外部会计从业人员)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加入到委托人与经管人的经营关系中去的,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负有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且有用的会计信息的责任。这—职业所需维护的利益是极为广泛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一顼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是各级会计工作管理部门、会计职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做好的工作。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职业基本教育。(2)服务宗旨教育。(3)职业精神教育。(4)遵法守法教育。 2.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负面影响,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应当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应当与法律、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在现代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我国在2000年7月1日之前执行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见,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得不服从于领导的意图。而某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等等。会计人员对这种事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眼”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他们的权力被“领导”了,被“限制”了。可喜的是,我国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46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两项法律条款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位负责人的非正常干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一是政府加强对企业会计的监管。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应加强会计的监管,使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也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威性。首先,政府制定各方参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各单位、个人有法可依。其次,严格监督检查,使各单位、个人有法必依。最后,对各单位、个人的执行结果采取优胜劣汰,激励守则者、严惩违法者。 二是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其他管理控制两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体现了内部牵制原理,与其他管理控制交织进行,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内部会计控制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会计控制体系,其中包括: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会计凭证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记录着经济业务,为监督检查提供主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传递;健全的账簿制度。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基础上,健全的账簿制度能确保会计记录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完备的会计信息;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即便于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处理会计实务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科学的预算制度。这是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依据;定期盘点制度。它是保证会计信息起初的重要手段;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即可及时发现错弊行为。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我国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现状分析 【摘 要】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会计方法和手段,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做出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效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其实质是有目的地干预或影响财务报告,进而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和决策。本文对我国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盈余管理 会计职业道德 现状 会计职业道德是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会计职业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会计人员的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等。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既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一、我国盈余管理现状 在我国,现代会计还十分年轻,缺乏一些具体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证券市场的监管功能还不完善,这就决定了我国企业的盈余管理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动机上有一些区别。我国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取得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包装上市以及后来的配股等等。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监管能力不到位,有些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已经到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程度。 对比国外的盈余管理方法,可以发现只要我国公司的盈余管理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都是有益的。 透视我国盈余管理现象,对我国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动因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最基本的动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利益诱导效应,企业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一经确立,“道德风险”、“信任危机”等问题也将随之产生。于是一些缺乏会计职业道德的从业者,就有意破坏诚信原则和会计规则,实施盈余管理。 2.盈余管理的避税动因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经营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对经营者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及会计政策的灵活选择为其开展盈余管理实现“避税”提供了弹性空间。 3.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因此,为了树立良好形象,许多企业就有强烈的动机粉饰财务报表,以在客户中建立良好的信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社会形象非常重要,它们往往通过盈余管理提升企业业绩,向市场传递绩优信息,从而达到改善企业形象的目的。 二、会计职业道德判断建设不完善带来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1.会计人员道德素质不高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需要恰当的职业道德判断,恰当的职业道德判断需要会计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会计理论发展缓慢,经济活动内容单一,这些都限制了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2.会计职业道德判断意识不强 我国由于受产权机制的制约,会计人员与企业的经营者同属企业管理人员,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会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均由经营者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势必会做出有利于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判断,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经济主体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监督。内部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从外部监督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在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建设中完善盈余管理制度 1.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 对于在校学生的教育,既打好专业基础,又塑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新时期对合格会计专业大学毕业生提出的要求。在校启蒙式的职业道德培养,需要创建会计文化氛围,进行多方面的引导,让学生在近似的环境中体味会计的真谛,在感触中觉悟,在感触中培养,在感触中提高,成为既有会计专业技能,又具有较高会计素养的新型会计专业大学毕业生。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全面改进教学方法。 2.注重会计职业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 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判断能力的关键,就是要熟练掌握和合理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加强业务培训,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技术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真实、公允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准则。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就在于促使企业及会计人员能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并且不受权势和偏见的影响,确保判断所产生的会计资料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长远来看,应建立以社会舆论和诚信档案制度为基本形式的社会评价机制。这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内在威慑性,并最终促成会计人员从他律走向自律——真实、公允地进行会计选择。 3.健全会计职业道德判断的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机制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公司治理结构是约束管理人员职业判断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形成正确的职业判断的基石。社会监督是职业判断的外部监督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拥有了更广泛、更全面的自主权。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越大,就更需要制约,理财权力越大,就更需要会计监督。因此,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盈余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会计造假的有力措施。因此,要从会计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同时着手,建立起一个由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全社会群众参与其中的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体系,只有通过内外两方的共同监督之下,盈余造假现象才可以得到彻底的杜绝。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浅析会计职业道德失范及其对策 【摘 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执行、经济秩序能否有序、经济发展能否持续的大问题。在这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会计的法规、制度建设日新月异。可与之相辅相承的会计职业道德却出现了滑坡现象,影响了会计行业的发展。面对这一现状笔者对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提高会计人员思想素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人员 会计职业道德 提高对策 一、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职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公众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当前,人们痛恨虚情假义,倡导诚信,呼吁从业人员遵循职业道德,但仍存在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缺乏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 会计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对现实的妥协,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会计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顾职业操守,利用专业优势,铤而走险,大肆造假。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的大小,不可避免地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当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会计人员未能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有相当多的会计人员认为应作好“技术处理”以使单位负责人意见得以“巧妙”实施。有的在面对外部监督时,甚至作好所谓“协调”、“配合”,使监督弱化以至流于形式。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诸多的贪污、行贿受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都要经过会计人员之手。还有发生在国内的一些大公司财务欺诈案,使会计业面临着“诚信危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银广厦、麦科特、st黎明等一系列财务造假公司的曝光,牵出了相关的华鹏、华伦等会计师事务所,每一起造假事件涉案金额之巨、涉及面之广令人触目惊心。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诚信缺失。 2.缺乏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职业精神 不少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总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忙,事情多,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了。有的会计人员思想上竟然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对职业道德规范和政策法规似懂非懂,十分模糊。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缺失。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折射出会计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备。如单位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但这种内部审计在有些单位完全是形式,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而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因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不够,也不能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弄虚作假之风。 3.缺乏努力提高、强化服务的职业精神 我国1000多万财务人员中,中高级职称人员占20%,其余大部分都为初级职称人员,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和业务水平偏低。现实中不少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会计工作频于应付。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业务素质的低下,还表现在工作中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记账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账账不符、报表挤数的现象。实践中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熟,而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不少见。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质量,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是什么原因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呢?笔者认为既有从业者的自身原因,也有单位环境、社会环境、政府监督等外部原因。下面试着从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1.从业者自身原因 会计人员在做出违法违纪会计行为时,一般都在职权范围内,以出于主观故意,主动而为,这反映出会计人员自身道德素质偏低。其形成的原因,固然也有社会风气和单位负责人道德水平的影响,但与教育不够极有关系。我们的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片面注重智育,忽视德育。在会计大中专学历教育中,系统的职业道德课程几乎没有开设。而在参加工作以后,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规定中虽有职业道德内容,大多只是走走形式,但实际很少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2.单位内部的不利因素 会计操作人员是单位内部的从业人员,受聘、受雇于会计控制者。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虽然这种从属性对会计人员自我职业道德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比以往更高尚的职业道德境界,才能使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作用,但是不少会计人员却很难达到这种程度。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就会面临两难选择,若坚持职业道德,就很有可能会被辞退下岗。当前突出存在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大都是会计控制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操作者编制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因此新《会计法》特别强调对违法行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非常正确的,是减少从业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影响的重要举措。 3.单位外部的不利影响因素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悖反”的困惑。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已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意识抬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削弱,致使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频现,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包括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所以人们在分析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时所讲的“利益驱动”就是这种价值观念变化的一种负面效应。例如,在下岗失业和违反原则作假账的两难选择中,有的会计人员会选择按单位负责人意见作假账,虽是保全了自身的利益,却又陷入了职业道德之失范。 4.政府监督的不利因素 政府监督不力,这是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产生的土壤。监督不力,在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猖獗。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 另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不完善,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苍白无力,也是会计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偏低,与教育不够有很大关系。因此,首先应在会计学历教育中开设职业道德课。同时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及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自觉地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保护会计职业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具体来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在校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弥补“先天不足” 各类学校的会计专业都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必修课,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责任感、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职业判断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能力。为学生未来成功的会计人生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开展诚信教育和警世教育 财政部门及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在职会计人员上职业道德课,经常印发一些正反典型的材料以及观看警世教育录像,开展诚信教育和警世教育,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来矫正、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确实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在任何情况下,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做到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加强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在工作中时时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通晓并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这些规定是财务人员履行好其职能的重要法律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新的法律制度不断颁布和实施,财务人员还应不断学习、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以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在与有关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时,应敢于坚持依法办事。 (4)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有人认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在“心”,在“欲”,而职业道德自律的最高境界则在于“制心”、“养心”。道德修养或道德自律的根本方法是“约束”,自律机制的核心是“约束系统”,自律者只有按自律标准和范畴时时进行自我约束行所必行,止所必止,才能最终达到“制心”的目的。这话说得很有道理,作为会计人员,其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境界高低,虽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在于自己的主观努力,在于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因此,是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则是衡量会计人员“自控”、“自律”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 2.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奖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道德的作用,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处罚,建立起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 (1)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的建立,根据我国的实际,可以分两步走,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先在中国会计学会下组建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这一步近期相对容易做到。但权威性稍差,待条件成熟后,建议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单独组建中国会计协会,权威性较高,负责全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管。 (2)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追踪记录制度 建议结合会计证的年度检查,对全国的持证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道德行为档案。对在各种财政、审计、税务检查中,提供虚假会计人员,进行量化记分,在会计证年检时根据档案记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讲求会计诚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因此加强我国会计伦理道德建设也势在必行。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会计事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会计工作实际,探讨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益做法。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体制的转轨,我国会计事业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改革历程,在会计标准建设与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崛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当前,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特别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是发展经济、繁荣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的关键是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时代呼唤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近年来,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问题愈来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要建设健康的、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尊崇诚信原则。缺乏诚信,经济运行的成本会极其高昂,甚至根本无法运行。在一个欺诈和舞弊盛行的社会里,弱者得不到公平,坦诚者最易受到伤害。因此,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是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21世纪, 五、通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1 明确领导责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体现,是依法理财和依法办事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作为责任主体的单位领导人,不但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而且要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2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对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首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其次,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严格的需求,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会计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更多的会计服务。为此,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强化依法监督理念和服务意识。 3 通过整章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工作通过提供会计信息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首先,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合理配置会计人员,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完善会计核算的基本制度,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其次,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会计岗位定期轮换,不但可以使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还能使会计业务中的漏洞在岗位轮换中暴露出来,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从会计凭证到账表的合法性、资产的完整性、成本费用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缺失及对策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必须采取对策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治理对策 一、引言 我国是礼仪之邦,人无信不立是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准。诚信一直都作为一项很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是诚实、守信的简称。诚实,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说假话。守信,就是要诺而行之,不失信用。会计诚信就是指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会计职业活动中诚实、讲信用。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先生说:“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可见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行业承载着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责任,坚持诚信原则,是会计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诚信落实到会计行业表现为真实、准确记录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往来,不人为的隐瞒、虚构,不随意改变会计内容、流程而达到个体或私有目的。会计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是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二、会计诚信缺乏的成因 1、失信成本低。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担负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他们极大的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企业内部成员,会计人员受聘于所服务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行为容易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影响与控制。由于对会计造假处罚力度轻,造假成功的收益远大于造假失败的损失,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处理。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不大,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会计不诚信行为。 2、利益驱动。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目的是利益驱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当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由于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成员,接受企业经营者领导,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其工资、待遇、福利都由企业经营者决定,会计人员受聘于人,受制于人,其行为容易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影响与控制,会计很难发挥其监督和约束作用。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内部监督受“本位”思想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而往往流于形式。当事者(包括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部监督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会计监督缺乏相关的制度和制约机制,往往监督不力。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且监管标准不统一,职能上交叉,各种监督措施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现已颁布的税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足以对其产生震慑。 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既影响到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效果,又影响到会计工作质量,是提高会计诚信力的关键。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会计职业人员缺乏敬业爱岗、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和严谨的职业习惯,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不熟悉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经常在权势、金钱和人情前打败仗。在会计事务处理上,无视法纪,不顾国家的会计政策,在私利的驱动下,不顾一切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损毁会计资料,甚至利用职权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由职业道德缺失走上犯罪道路。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加大对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高会计失信成本,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以此消除因利益驱使而造假的可能。对于造假的会计不单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要给予经济惩罚,且惩罚的数目要远远超过他造假的所得;对于唆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经营者同样要进行处罚,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把一些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2、加强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实施诚信工程,提高诚信意识,强化诚信教育,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创造诚信的氛围和价值观,保障会计市场的稳定发展。尽快制定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纲要和实施细则,明确会计的诚信执业承诺及诚信执业的自律公约,为会计的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是会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是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证。会计人员应当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净化社会环境,使造假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 3、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是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防止经营决策失误和经济舞弊,通过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企业外部会计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检查与评估,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监督,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发挥会计监督机制的威慑力,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整顿会计秩序,净化会计环境。 4、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从业素质。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保证会计诚信力的关键,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主要依靠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要提高思想觉悟,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一丝不苟地按会计法律法规办事,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还要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执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广,会计信用危机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必须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实施诚信工程,提高会计失信成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内部监督机制。以此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规范会计行为,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与会计法论文 会计诚信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完善会计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将会计诚信明确写入《会计法》,这不但能将会计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其权威性。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将会计诚信写入《会计法》可能只是我们前进旅途中重要的一步,关键是如何来对违反会计诚信行为明确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任何违背会计诚信的行为,最终都是企图获得非法的利益,如果《会计法》不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虽有笼统的责任,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就会大大降低会计造假者的风险和成本,造假之人也就源源不断地涌现。 我们都深知,市场环境下作为经济人的行为道德是不可能完全靠人格来担保的,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将对提高会计诚信产生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不敢以身试法。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在2002年底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法案,明确规定:对于违背会计诚信,强迫或具体实施会计造假者,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领导将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情节严重的造假会计人员,将被永久性取消会计从业的资格等。所有这些都使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会计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会计诚信之风正在逐步形成,而《会计法》的修订必然成为强化会计诚信和提升社会对会计职业界信心的有力手段。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分析的新框架论文 当前,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国内外资本市场近年来会计丑闻迭起,诸如美国继安然事件后,位居美国长途电话市场第二的世界通信公司爆出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紧接着著名的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等等;而我国从活力28到三九医药,从黎明服装到麦科特,从湖北立华到中天勤,从华伦到华鹏,一份份上市公司假账的曝光,凸显了上市公司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同样,近年来财政部在抽查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和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以及国家审计署对一些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都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包括会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企业界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2001年,朱镕基同志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向全国会计人员发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为此,财政部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并将其作为会计管理的重要目标;证监会也正着手建立健全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问责机制,并将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作为公司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会计学术界对会计诚信问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国家会计学院还专门成立了《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对会计诚信进行理论研究。本文试从法学视角提供一个分析会计诚信的新框架。 一、诚信的法学分析 1.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按照这项原则的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立法者实现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诚信原则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它是经济人假说的一个例外,具有道德性和宗教性。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唯有深入到其产生、变化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条件中去,才能达到深刻。诚信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中独特的一条法律机制,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诚信原则既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古罗马的立法者在简单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日渐察觉到无论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如何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有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的诚信合同,确认了一般恶意抗辩权。这一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法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一举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及于整个民法领域。上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民法领域。我国民法确认这一属于社会道德的原则,从而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2.诚信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如此重要、广泛和综合的功能,它被称为“帝王条款”。尽管如此,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动辄越过具体的民法规定直接适用该原则,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因此,我们在承认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的同时,不妨也把它称为后备条款。 二、会计诚信的法律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我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因此,虽然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行为与会计诚信的丧失有关,但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范,故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应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意味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者不能笼统地以企业会计未遵守诚信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虚假财务报告虽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以诚信原则来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刑事与行政法律虽然未将诚信视为基本原则,却并不表明违背诚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我国刑法对虚假财务报告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美国,由于近来大公司一系列会计丑闻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为恢复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即公司改革法案),并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公司改革法案对会计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公司CEO/CFO(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严格对审计公司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和监督,禁止向公司内部人士贷款,以及要求更及时地公布财务信息。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具实质性影响的,莫过于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即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要求,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该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的力度,这将对美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起到很强的约束作用。 三、从法律角度看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的关系 会计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大到会计的指导思想、会计模式,还具体到会计的程序、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无论是哪一个方面的会计改革均应包括会计诚信的内容,而这方面过去却较受忽视。中美两国都出现了会计诚信问题,但两者背后隐含的东西却并不一样。美国信用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比中国容易得多。因为美国有社会诚信基础。诚信的最底层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在尊重观念之上,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够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法律体系之上,是监管体系,时刻监督市场上企业的日常操作,一旦发现违法就及时处理;再上面,才是公司的诚信。所以在美国,诚信不是空中楼阁,它有一系列社会、法律、文化诚信基础,就像金字塔一层层搭建起来。但我国建立诚信比较困难。我们没有诚信观念基础,同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也都不完善。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用法制增加违背诚信行为的成本。 在我国,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一方面应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处,并对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由于中国历史上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未曾出现和存在过“法治”,而一直是“人治”,其垢病表现为权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不计其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必须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各种会计制度、规则等,并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对违法者疏于惩罚,实际上是对善良的守法者的伤害,是对正义的践踏。针对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全球最具权威的人寿保险业协会——国际人寿保险百万圆桌会(MillionDollarRoundTable,简称MDRT)主席马文。费尔曼特意到了中国一趟,他介绍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不仅向寿险人提出了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还建立了完备的监管机制;寿险人一旦被证明犯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非但从业执照不保,相关的法律制裁也将接踵而至。在我国现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非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 另一方面,应注意仅有强硬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法律制裁还应与道德教育等相结合使用。正如秘鲁学者赫尔南多。德。索拉所说:“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相对成本低廉地打击少数破坏法律者;但是,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而商业律师让。米歇尔。达鲁能亦强调指出:“有了进行调节的法律条款还不够,还要能够执行这些条款。而这正是危机的根源所在,权势集团并不想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国金融分析家协会主席贝尔纳。库佩进一步指出:“我不认为加强政府调节措施就能奇迹般地解决问题。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神经状态。”当然,应注意的是,严厉惩罚并非指惩罚越严厉越好。惩罚越严厉,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越诚实信用。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合约得不到履行,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拒的、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果受害人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甄别,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诚信的建立,而且可能有害于诚信的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在会计规范中将来应增加会计诚信方面的有关内容,而在会计改革中亦将相应地增加会计诚信的有关内容。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内部人控制论文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需要会计诚信,会计诚信的前提要控制“内部人控制”即要进行必要的公司治理。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它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参考数据,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 影响会计信息诚信度高低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的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前提 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都直接参和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由于多数不能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可依主观意愿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使会计诚信受到严厉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削弱了法律效力。由于经济处罚必须由股东权益来支付,也就是由投资者为公司的造假“埋单”,很少追究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个人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惩处的不到位即造假成本的低廉,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不惜牺牲股东利益,冲破道德底线进行造假。 三、公司制度缺陷是我国会计诚信度低的根本原因 主要原因有:1、企业改制的不彻底。目前的国有股仍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现象严重。零星“散户”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对大股东形成约束。2、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的机制来约束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功能,削弱董事会的集体权利等。 当前我国会计诚信程度低归根结底是由于“内部人控制”造成的。不管是会计信息的不对称,还是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亦或是公司制度缺陷的根源均在“内部人控制”。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把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如: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过度投资、过分的在职消费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成本。而权利的过分集中又使得“内部人”控制着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在经营者利益的驱动下势必会制造出诚信程度低的会计信息。 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公司治理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公司的运行以股东的长期利益为归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股东的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提高单个公司和整个经济的运作质量以及竞争力。公司治理也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布置。在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要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和监控的动机和能力。要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完善业绩评价机制;改变激励办法,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强股权间的相互制约,解决“一股独大”的新问题;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通过公司治理,不仅能解决“内部人控制”新问题,更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呼唤诚信会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会计信用短缺”则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而现在会计诚信缺失特别严重。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现实利益的驱使、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等。当前,我们应该从完善会计自身道德法制观念与文化修养,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惩罚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现象。 关键词:会计信息,诚信, 引言: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会计诚信中出现的问题,再而做出简单的描述,分析此原因,危害和一些防范,做出以下理论性的阐述,提出例子,最后得出结论。 1.会计诚信的含义: 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是指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如实表达。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说,诚信其实是一种诚实正直的品德和持续稳定的承诺关系,因此会计诚信就是会计对社会所做出的基本承诺,是对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必须经得起复核和验证,能让广大人们信任的一种诚信。另外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充分的信任和肯定。正因为如此,无论外部的信用环境多么恶劣,会计也没有理由抛弃诚信,而会计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已不再相信会计时,也就是会计信息已不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时,会计之消亡也就为时不远了。 2.诚信与管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防线: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业,又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我国会计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和管制是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重要防线。 3.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自我利益驱动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最根本的原因。任何缺失的会计信息背后必然涉及到某些利益,或地方政府的利益、或单位小集团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个人对于权利和金钱的追求总之都源于对自身安全的追求。当会计信息成为人们追求权利和金钱的障碍时,人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难理解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偷税漏税也就很正常了。正是由于人的素质以及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必然。 (2)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颁布了新《会计法》,并明确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责任主体模糊,对一些会计违法行为以罚为主,往往导致由单位支付一笔罚金,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使造假者所承担的违法成本(损失)相对于其从中获得的利益来说较低,客观上纵容了他们冒险造假的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诚信缺失现象日趋严重。 (3)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审计指财政、审计、税务、工商、海关、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检查,这些部门一般是就某一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有的中介机构受聘于被审计单位,迫于同行之间的竞争,为了同被审计单位搞好关系,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他们有时在权衡得失后做出虚假审计报告;还有的行业协会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约束管理软弱无力,时常出现审计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联手欺骗公众的现象。 在企业内部内部会计人员都是由企业管理层直接聘任,他们的工资报酬甚至能否继续聘用都由企业管理层直接决定,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管理层服务并随着企业管理层的意志而改变。会计人员所应有的监督权被弱化,从而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 (1).破坏投资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的做法,而且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作为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否就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利用市场完成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 (2)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国家的政治安定 会计诚信缺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它也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上的问题,会计诚信缺失从一定得层面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还有道德的上的教育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做假帐,将一些不合法规的支出合法合规,甚至到了个人吃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全报销,助长了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还有其他一些犯法份子也纷纷出动,从而形成已一个难以收拾的场面。 (3),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 由于会计问题关系到的曾面非常广,一旦会计出了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得不停下来,还引起一些企业的惊慌,从而阻碍着经济的发展。 5.会计诚信缺失的防范与改善 (1).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会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会计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要只注重一时的结果,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同时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也要增强会计人员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醒他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更多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效应。 (2).加强教育 会计诚信建设的强末之举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当前会计诚信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教育对象,还是教育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教育内容方面,本应包括会计法制教育、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教育较多的是会计专业知识经常性教育,会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较少,且大多属于应急性教育而非经常性教育,各种考试、考证也主要考会计专业知识,较少考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在教育对象方面,现有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内一线的会计人员,而从产生会计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接受教育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 (3)加强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 重塑会计诚信,要加强法制和监管力度,做到标本兼治。从我国的法律看来,对于诚信方面做得还不够严密,应该加强造假的执法力度,使造假成本远远大于造假收益,力除造假之风,使其望而怯步。另外会计诚信缺失问题有时出现于监督不够严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好像少了监督,我们应该从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入手,更为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增强企业管理层的认识。再此,我们可以发散广大的工作人员监督,取消只有监督部门才能监督任务的念头。还有设立一些措施为那些监督员奖励,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由于会计涉及的领域很广,加上近几年会计失真特别严重。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视为重要的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会计诚信缺失受害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等闲视之。 下面我们看一下的案例 1.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2.还有蓝田案例:。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对蓝田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问题包括:(1)蓝田已无力还债。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净营运资金-1.3亿元,这说明蓝田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2)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是同业平均值的1/3;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约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而截止到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中国各大专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据统计,蓝田仅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就高达约23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农业银行9亿多元人民币。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3.浙江JY集团有限公司(下称JY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相当知名度和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制造、加工和销售。JY集团1999年度会计报表由JY集团本部及杭州SL食品工贸公司(下称JY杭州)、浙江桐庐JY皇家实业公司(下称JY桐庐)、浙江JY集团嘉兴保健饮料厂(下称JY嘉兴)、浙江JY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JY涪陵)五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报表汇编而成。1999年合并会计报表反映,该集团年末资产总计45,382万元、负债总计27,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8,086万元、利润总额217万元。当年会计报表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00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JY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子公司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JY集团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检查后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实际资产为20,098万元、负债为15,6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1万元、利润总额为3,271万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虚增了126%、74%、308%,利润虚增达3,488万元。 对例子分析: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诚信缺失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作为企业科学管理、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结语: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关系到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存在的问题,做到:1加强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机制3.加强法制和行政监管,4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香港巨富李嘉诚,几十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的品牌渐渐深入人心,公司的形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经营不断拓展壮大,赢得了消费者,赢得了市场,在全国都产生巨大影响。他取得今日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就是“诚信”二字。紧紧抓住了“诚信”,把诚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一种思想,一种经营理念,一种管理方式,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可以说他的成功来自诚信。诚信就是“法宝”,诚信就是竞争力。GE、海尔之所以能够有着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也都与其良好的诚信是分不开的。相反,一些企业,通过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策略,乱中取胜。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实是以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骗人一时却不能骗人一世,当人们逐渐清醒之后,这样的企业也必然开始走下坡,最终走向灭亡了。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就近几年经常谈及的企业会计诚信危机问题,从经济利益、社会道德、产权关系与契约关系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共性原因,并就其存在的根源提出了合理解决我国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一些主要对策。 近几年。会计诚信缺失问题屡有发生。引起了全世界会计学界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纷纷著书立说。各抒己见。本文也想就这一问题发表拙见。恳望批评指正。 一、会计诚信遇到了国际性的挑战 所谓的会计诚信实际上就是会计对其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整个社会所提出的一个基本承诺。 会计诚信是会计的立身之本。千百年来,正是由于会计真实性的存在。才使会计得以存在和发展。 但是,会计诚信缺失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世界各国。 在我国,会计诚信缺失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且不说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轰动全国。就是财会和审计的检查结果也令人吃惊:1999年底。财政部抽查了100家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发现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2000年抽查了159家企业,发现。资产不实的有147家,虚增资产180.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的有157户,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2001年,国家抽查了3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有14家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有人估计,在我国企业会计年报中,不实报告可能达到60%左右。由此可见。会计诚信遇到了极大地挑战。 在国外,会计诚信也遇到了强劲的挑战。一段时间以来,美国的安然、世界通信、施乐和法国的威旺迪等国际大公司相继曝出假账的丑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安然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和安达信会计公司执业质量的低下。令世界对一向以世界经济领头羊和国际会计楷模自居的美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重新认识。 更为严重的是,安然、世界通信等公司的假账丑闻并不是个别现象。有调查表明,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企业有捏造盈利报告的嫌疑。可见,会计诚信缺失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性的问题。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共性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中国的郑百文、银广夏事件也罢,美国的安然事件也罢。他们之所以发生。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是制度上的原因。而是经济利益上的原因。美国和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按理不应出现类似问题。但为什么会出现呢?答案只有一个。不是特性原因在起作用,而是共性原因在起作用。人类行为的共性原因很多,但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因却是利益原因。纵观人类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史。不难看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步无不与利益有关。各种社会制度的更替只所以能够发生。也是各种利益驱动的结果。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首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可以试想。如果不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还有谁愿意冒身败名裂之风险去干这种违法并遭人抨击的事呢?美国安然公司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做假账,就是这些假账能够给他们带来莫大的经济利益,我国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之所以能够发生,也同样是经济利益在驱动。因此。会计诚信缺失最共同和最基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二)产权关系的存在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催化剂” 随着公司制的不断发展,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已成为世界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这种制度一方面将优秀的经营人才推上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岗位。另一方面又使经营者为了显示自己的经营才能和业绩。获取股东或董事长的信任,巩固已得的地位,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不太理想的情况下,有些经营者利用经营者与所有者关系的分离,避开股东,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来谋取股东的信任。以便继续延长其经营者的任期,许多股份制公司会计诚信的缺失无不与此有紧密的关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越是到了现代社会,契约就更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本质要求,契约关系几乎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而在契约关系中。委托方往往远离企业或根本找不到真正的代表。使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有所弱化,会计诚信就失去了直接的动力和压力。会计造假行为就会出 现并愈演愈烈。由于委托方监督缺位已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比较普遍的现实。故会计诚信的缺失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分离的存在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催化剂”。 (三)物质生活的丰富化和人们对物质生活质量要求的高度化是诱发会计诚信走向缺失的社会原因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丰富多彩的高质量物质生活对相当多的人是有很大吸引力的,而高质量的生活的需求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做后盾。为了追求这种生活。一些人甘愿冒一定的风险去践踏会计诚信。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屡屡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恐怕无不与此有着紧密关系。 (四)伦理道德的颓废是会计诚信缺失的道德原因 从会计诚信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来看,会计诚信似乎与社会伦理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会计诚信产生于社会伦理道德形成之后。并随其进步而发展。虽然我国和西方国家都有其较完整的伦理道德体系,并曾在一定时期内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伦理道德(包括西方伦理道德)均经受着剧烈的冲击,原因在于现代人受到各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逐渐使传统的伦理道德失去其社会作用,出现了伦理道德颓废现象。因而使会计诚信失去了其得以存在的道德根基。 (五)会计手段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是会计诚信走向缺失的技术原因 伴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和方法融入到会计领域。在使得会计工作更加有效开展的同时,也使得会计的舞弊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觉察。不论美国安然事件还是我国的银广厦事件均违背会计诚信原则,涉嫌在财务报表上大做文章,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利用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虚构利润。特别是安然公司利用一套复杂的财务系统和财务规则的漏洞以隐藏公司债务。并与其合伙企业相互勾结,通过降低其财务中的负债额,夸大公司业绩、虚报利润等手段欺骗广大投资者。以至于连华尔街的专家和以严管著称的美国证监会也几无觉察。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行业诚信分析论文 摘要从会计诚信含义入手,分析了会计不诚信的危害,以及会计不诚信的成因,旨在寻求治理会计不诚信的措施与方法,以重建会计行业诚信。 关键词会计诚信危害成因治理 诚信是当前热门话题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行业发展的源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诚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充分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会计业诚信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在市场日趋激烈的今天,如何重建会计行业的诚信是我们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1会计诚信含义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信誉至上,“言必信,行必果”。会计诚信是什么呢?朱镕基在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帐”这十六个字,对此作了最好的诠释,即根据原始凭据按会计准则、原则记帐,编制会计报表及审计等。 2会计不诚信的危害 2.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如果市场经济主体采取不诚信的手段,大量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税收,而且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有效控制,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加剧信用危急。 2.2危害会计资料使用者 会计资料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也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他们对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2.3危害会计工作者自身 会计人员不诚信,轻者违背职业道德,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银广厦通过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管业务收入和巨额利润,尤其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窗事发,其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依法严惩。为安然公司掩盖造假事实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已被禁止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被美国各洲吊销了营业执照。再就是有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最终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办。 3会计不诚信的成因 3.1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优胜劣汰,最终加剧贫富悬殊。少数人获得较大利润而使多数人走入困境。经济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执行对于强者有利的诚信原则,若获得相同的利益,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强者付出的成本。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而不被淘汰,只有来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 3.2利益驱驶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就会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帐、编制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制作虚幻的高速成长来蒙蔽监管者,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在当前信息量空前增大、且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及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够完整,给不诚信的欺诈提供了可能,使不诚信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制订完善了不少法律法规,《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的出台,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缺乏遇见性和超前性,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存在着以缴代罚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失职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董事会的职能是选拔和聘用经理人员,监事会职责是监控董事、经理。而实际上不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忽视了内部建设,其成员多是机关要员,缺乏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致使监督约束经理人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这从客观上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3.4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后续教育跟不上 国家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专业职称考试已经持续了多年,考试规模逐年扩大,为会计行业人员的质量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会计规则不断推出,如果会计行业管理部门后续教育跟不上,就会使广大会计人员对新规则的学习了解、掌握和运用不够,造成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方面的缺乏,必然导致管理力不从心。在实际操作中,对新会计规则认识不足,理解不透,从而也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4治理会计不诚信的几点措施 4.1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诚信是全社会的诚信,要使政府官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及广大投资者,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自觉接受诚信教育,遵循诚信规则,进一步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形成尊重诚信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的防范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4.2健全制度法规和完善监督职能 抓紧对市场规则的完善,健全各顶规章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切实认真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荣誉档案,对其执业状况、守法状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守信者受表彰,不守信者受处罚。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媒介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和事,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制度,董事会制度等,有条件的还要采用会计委派制度,并且认真执行和落实这些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 4.3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行为和规范,它能有效的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能更好的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只有建立内部嵇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才能形成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体系,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尽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且认真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明确,才能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把会计信息质量落到实处。 4.4加大对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效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从根本上防止造假信息行为。 4.5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要加强学习教育,认真铺设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会计理论的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抓好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把好入门关,真正把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优秀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才能有效抵制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诚信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建设秩序大局出发,从根本上加强教育和治理,来确保会计行业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所以说,重建会计诚信不仅是我们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管理论文 [摘要]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注重会计诚信。目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所面临的现实难题。会计诚信缺失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而有其复杂的原因,比如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保险会计制度固有的局限性、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外部监管不力等,其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为了抑制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应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力,完善保险会计制度和精算制度,加强外部监管,特别是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帐房先生对主人应尽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指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者服务。会计诚信是起码的职业操守和立业之本,是现代信用经济的核心和基础。作为保险业,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它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涉及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会计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该注重会计诚信。 一、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剖析 当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某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假保费、做假赔款、手续费支付混乱、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潜亏挂帐、滥用会计估计、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误导、掩饰等不良现象。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会计人员仍未纳入法律责任之中,无形之中筑起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人的统一战线,容易使其串通作弊。某些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认为只要能做回业务,帐无非是做出来的,对假帐、假报表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帐,甚至把做假帐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有些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谋求一定的利益,主动迎合领导作假行为;有的是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受理假凭证,作假帐;还有的处于“道德两难”,屈从于领导的意愿,被迫违反制度,弄虚作假。 2.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空间。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这期间需要专门的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进行确认和计量,因此,预计性在保险行业利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使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别的行业会计相比稍有逊色,特别是长期险业务很多都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原则上,在一份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我们只能估计这些保单的未来变化。可见确认保险业务的真实利润有其固有的困难,必须依赖于估计,会计人员为了满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在财务中报告每一年的利润,这就需要一个独特的方法来逐年地确认利润,那就是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保险行业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因此,保险行业利润对保险公司来说尽管还是一个会计概念,在利润表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差额。但是,保险行业利润同时又是一个精算概念,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后面还要扣除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因此,保险会计中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倍受考验,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3.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袭之击。2阗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比如新制度出于谨慎的角度考虑,要求计提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这无疑对挤干资产水分,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准备的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这在客观上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不同的估计,必然使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又如,长期以来,权责发生制一直是保险行业通用的会计原则,新制度再次将其作为保险行业公认的会计原则,虽然该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使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体现,但它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作用的会计行为,其中包括太多的估计,所以保险行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此外,新制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恰当。比如,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等这些保险合同衍生产品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业务是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也尚无定论,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没有恰当的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给公司利用表外业务进行会计作弊打开方便之门。 4.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推动力。尽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力求准确性,为公司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由于会计人员本身专业知识、经验的不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判断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同样一项会计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新制度要求对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贷款质量采取五级分类法,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可能性质相同的一笔贷款,有的将其纳入“关注”,有的将其归人“次级”,使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削弱了各公司贷款质量的可比性。又如,投资连结产品独立帐户的估值方法,该产品既有投资功能又有保险功能,区别于一般保险产品,估值方法也不例外,如按交易日市场价值、基金单位净值及公允价值等估价方法,在无任何参照的价值下,全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其进行估计,不同的计价方法下独立资产帐户价值不同。 5.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公司上下级之间、公司和投资者、债权人、投保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使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而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地位,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切情况,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人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人”问题。毋庸讳言,保险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使二者客观上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保险公司的经理(人)有着不同于股东(委托人)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和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理在获取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情况会造成经理出现道德不良,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特别是对于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产权是虚拟的,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没有事实上的所有者,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因为,只有真正的产权所有者才会为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才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如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根本的利益动力,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扭曲。 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从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受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某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 6.外部监管不力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温床”。目前,虽然保险公司已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主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培育诚信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让每个成员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真正明白“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2.尽快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应采取双重规范、双重报告的模式,具体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建立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行业专属会计准则;二是建立在监理会计原则基础上的法定会计准则。 3.完善保险精算技术,提高精算的准确度。我国现代保险开办历史短,保险精算人员极为缺乏,加之精算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性,目前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还有失公允性,比如,我国目前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过多地考虑折现率、死亡率和费用率这几个因素,忽略了投资回报率、退保率等因素。严格地讲,精算师在计算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必须考虑评估中出现的所有因素,应对所有的未来事件进行计量假设,当然,目前,我国现实条件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精算技术还有待完善。在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鼓励保险公司从国外聘请合格并有独立执业经验的精算师,以争取尽快提高我国的保险精算水平。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尽快建立精算责任制度,强化精算师在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中所担负的责任。 4.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目前国有保险公司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已成为保险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首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此外,改变基层公司现行业绩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机制,反对所谓的虚增虚减保费收入的泡沫保费收入和利润,真正引导基层公司以获取效益为目的,逐步改变各保险公司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建立保险公司现代公司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实现规模向效益的转变;拓展保险会计利润观,使会计利润不只停留于短期,而且关注长期趋势,将短期利润和长期利润结合起来。最后,大力发展机构投資者。只有机构投资者队伍壮大起来,股权过分集中和流通股过分分散的现象才能得到缓解。 5.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保险监管部门应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另外,应尽快建立科学、准确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将分散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得到惩罚;加大处罚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要配合司法部门进行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此外,在候选会计、审计事务所时应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个人登记制,以使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本人,而非仅仅事务所承担会计、审计及签字责任;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更换制度和责任人过失、谎报、串通、违法等追究制度,从而真正发挥会计、审计的专业监督作用。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诚信; 摘要:会计信息是主要用货币单位表示的,表明特定主体在一定时点或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是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而现在会计失真特别严重。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现实利益的驱使、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会计人员对外部压力的屈从以及会计工作先天的缺陷等。当前,我们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惩罚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现象。 引言: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会计诚信中出现的问题,再而做出简单的描述,分析此原因,危害和一些防范,做出以下理论性的阐述,提出例子,最后得出结论。 1.会计诚信的含义: 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是指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必须经得起复核和验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上说,诚信其实是一种诚实正直的品德和持续稳定的承诺关系,因此会计诚信就是会计对社会所做出的基本承诺。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和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充分的信任和肯定。正因为如此,无论外部的信用环境多么恶劣,会计也没有理由抛弃诚信,而会计一旦失去了诚信,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已不再相信会计时,也就是会计信息已不被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时,会计之消亡也就为时不远了。 2.诚信与管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防线: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业,又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我国会计实践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和管制是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两道重要防线。 3.会计是真的原因: (1).选择性会计信息失真,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使。 政治利益的驱使。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使企业的经营业绩成为衡量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负责人为了突显“政绩”,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要求会计人员调整账目,谎报或虚报利润,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企业及其领导人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收,或达到融资、筹资等目的,不惜采取转移或转入收入与费用,随意变更会计报表项目,人为调节利润,致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其真实性。 (2).舞弊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规和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会计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会计信息失真而受到法律严重制裁的案例很少,许多造假者交了罚款或补交了税款就可以息事宁人、高枕无忧了,而后还可以重操旧业。殊不知这样的制裁办法让那些想做假帐、欲做假帐的人萌发了侥幸心里,这样就为会计信息失真埋下了伏笔。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公然违反会计法律、制度,采用欺骗性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税务、工商等社会权威监督部门,由于跨部门、跨领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同机制进行全面监督,使监察工作藕断丝连。银行作为企业收入的中转中心,对企业会计起着监督的作用,而有些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却成了企业收入的洗钱工具。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民间审计,是由企业来聘任的,也就是自己请人审自己,企业具有决定权,使注册会计师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3).操作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 企业的一些会计人员素质、技能较低,发生操作性、原理性错误,从而导致技术性会计信息失真。再者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地位,时时受制于人,无法做到敬业,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根本保证不了会计工作质量,还有会计人员由于自身的业务素质所限或工作责任性不强等原因,发生专业判断失误或计算操作等错误而导致过失性会计信息失真。 4.会计失真的危害 (1).破坏投资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的做法,而且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作为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否就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利用市场完成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 (2)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国家的政治安定 会计失真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问题,它也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上的问题,会计失真从一定得层面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还有道德的上的教育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做假帐,将一些不合法规的支出合法合规,甚至到了个人吃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全报销,助长了社会上的腐败之风。还有其他一些犯法份子也纷纷出动,从而形成已一个难以收拾的场面。 (3),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 由于会计问题关系到的曾面非常广,一旦会计出了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得不停下来,还引起一些企业的惊慌,从而阻碍着经济的发展。 5.会计失真的防范与改善 (1).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企业领导进行业绩评价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不要只注重一时的结果,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同时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也要增强企业领导人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醒他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更多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在企业内部形成效应。 (2).加强教育 会计诚信建设的强末之举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当前会计诚信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教育对象,还是教育方式和方法,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教育内容方面,本应包括会计法制教育、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教育较多的是会计专业知识经常性教育,会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较少,且大多属于应急性教育而非经常性教育,各种考试、考证也主要考会计专业知识,较少考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在教育对象方面,现有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企业单位内一线的会计人员,而从产生会计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接受教育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 (3)加强监督机制 由于会计失真问题有时出现于监督不够严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好像少了监督,再此,我们可以发散广大的工作人员监督,取消只有监督部门才能监督任务的念头。还有设立一些措施为那些监督员奖励,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由于会计涉及的领域很广,加上近几年会计失真特别严重。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视为重要的问题。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会计失真受害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等闲视之。 下面我们看一下会计失真的案例 1.美国安然公司为达到虚增利润,掩盖负债的目的,下设若干子公司为其承担负债,从而为总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增加利润。一直给安然公司担任审计工作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巨额负债不计入会计报表,关联方交易不充分揭露,巨额盈利及股东权益高估和虚增等涉及会计帐务各方面的问题熟视无睹,而为其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有资料表明,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公司收取了5200万美元的审计费来粉饰公司的正式财务状况。 2.还有蓝田案例:。2001年10月26日,刘姝威在《金融内参》上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对蓝田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她在对蓝田的资产结构、现金流情况和偿债能力做了详尽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蓝田业绩有惊人的虚假成分,公司已经无力归还20亿元贷款。问题包括:(1)蓝田已无力还债。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净营运资金-1.3亿元,这说明蓝田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2)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约是同业平均值的1/3;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约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而截止到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银行包括工、农、中、建、民生、交通、中信、浦发等中国各大专业银行,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据统计,蓝田仅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就高达约23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农业银行9亿多元人民币。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3.浙江JY集团有限公司(下称JY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拥有相当知名度和规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制造、加工和销售。JY集团1999年度会计报表由JY集团本部及杭州SL食品工贸公司(下称JY杭州)、浙江桐庐JY皇家实业公司(下称JY桐庐)、浙江JY集团嘉兴保健饮料厂(下称JY嘉兴)、浙江JY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JY涪陵)五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报表汇编而成。1999年合并会计报表反映,该集团年末资产总计45,382万元、负债总计27,296万元、所有者权益18,086万元、利润总额217万元。当年会计报表未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00年7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JY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子公司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JY集团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检查后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实际资产为20,098万元、负债为15,66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1万元、利润总额为3,271万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别虚增了126%、74%、308%,利润虚增达3,488万元。 对例子分析: 通过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作为企业科学管理、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结语: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关系到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存在的问题,做到:1加强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机制3.加强法制和行政监管,4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香港巨富李嘉诚,几十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的品牌渐渐深入人心,公司的形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经营不断拓展壮大,赢得了消费者,赢得了市场,在全国都产生巨大影响。他取得今日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就是“诚信”二字。紧紧抓住了“诚信”,把诚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源,一种思想,一种经营理念,一种管理方式,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可以说他的成功来自诚信。诚信就是“法宝”,诚信就是竞争力。GE、海尔之所以能够有着如此强劲的竞争力,也都与其良好的诚信是分不开的。相反,一些企业,通过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策略,乱中取胜。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实是以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骗人一时却不能骗人一世,当人们逐渐清醒之后,这样的企业也必然开始走下坡,最终走向灭亡了。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会计诚信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实现会计诚信对策 0引言 会计信息是在一定的准则下,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公司经营成果的资料。它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参考数据,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通用商业语言,其诚信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制度。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又是其发展的重要保证。实现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1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没有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不可能的。只有建立健全一个包含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系统,建立会计诚信问题才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同时应将开展会计业务达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得到有力的保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落实到实处,会计诚信才能成为有基之石。努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影响到会计诚信的程度。因此,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的会计理论,并结合国家相关会计新准则、新规定的出台,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力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应把好会计人员队伍的入门关,切实提高会计执业准入的门槛,使一批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的优秀的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自觉抵制和监督会计不讲诚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现实中纯粹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和道德风险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人为的授意主动造假。希望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办法就可以达到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目的往往是徒劳的。因此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使会计人员能挺直腰干坚决抵制会计不讲诚信行为,坚持对做假账说“不”,从而保持良好的会计职业操守,真正做到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加强法制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2.1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 2.2加大对会计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因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处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整治会计行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对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治和规范。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时,就会更加谨慎、负责,真正做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监督、对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3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3.1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从有关会计诚信现状来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规模先进的信息数据库将记录着大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与商品交易的种种资料,可以提供客户查询,一旦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在工商注册、银行贷款、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服务以及人才聘用等,将受到制约。相反,为鼓励获得守信等级高的企业将可优先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或为其提供高额度的贷款。一些专家还建议,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现实情况,制订可实际操作的《信用法》。尽管这需要时间,但是势在必行。就现阶段而言,要很抓行业监管,查处虚假行为,增加失信者的成本。 3.2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的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倒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非诚信行为是占小便宜吃大亏,是饮鸩止渴,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纠正人们的行为将有赖于有效的奖惩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即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使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诚实者获得奖励,从而使得选择诚信成为一种理性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当理性人衡量了诚信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不诚实将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理性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从而,诚信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它将成为一种自觉的、理性的选择。 3.3加强政府监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企业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管理范围仅只管“灭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已经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体已经曝光,或者领导人有了批示,这些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建立一支强有效的监管队伍,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小议会计诚信缺失的反思与应对 摘要:对当前会计诚信缺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建设;反思 会计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与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问题,并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众多专家、学者也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见解,笔者在此也想谈点看法。 1会计诚信缺失的反思 1.1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 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例如一项投资决策,要建立在过去经济业务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若提供的会计资料是虚假的,以此为依据,做出的决策必然也是不恰当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谓盲目建设,新建项目效益不佳等,与此不无关系。从宏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失真可能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误导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编制,使其出现方向性错误,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损失。 1.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诱发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如果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直接影响国家税收,使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导致政策失误,以致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混乱的另一方面是经济犯罪活动的产生,失真的会计信息是经济犯罪的护身符和温床。普遍的会计诚信丧失现象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1.3 损失多方利益,阻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会计诚信的缺失,表面上看是以会计信息失真为其表象,其实关系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受其害的首先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诚信缺失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扭曲了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国家而言,作为最大投资者,损失将更为惨重,其次是经营者本身,再次是会计人员自身。由于会计造假行为,常导致政府发展经济的决策失误,阻碍了宏观经济决策的实施,干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 2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策略 2.1 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信用的基础,而我国有些企业不讲信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仍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没有人格化的所有权代表。过去,我国对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放权让利,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没有触及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在表层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的框架并未被打破。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会计诚信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还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另外,我国国有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经营者行为缺乏约束关系极大。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使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均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三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正确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使其与所有者的利益趋同。 2.2 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信用政府 一方面,政企不分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前提。政府应通过机构改革,彻底摆脱直接管理企业的泥潭,转变为对价值形态的管理和经营。学会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杠杆管理经济,扎扎实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作为掌握公共权力者,享受和支配着纳税人的钱,实质上和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要守契约,讲诚信,就要切实为纳税人谋取利益,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保护诚信,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杜绝“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浮夸风,提高政府信誉度。这样。诚信建设才有根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 2.3 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督职能 诚信与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两块基石,要健全市场经济的各种法规制度,完善其监督职能需要多方面努力。应将会计诚信作为基本概念和要求写入《会计法》,并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全社会会计诚信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明确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会计法》成为我国规范会计行为和维护会计诚信的真正大法。加快《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和完善,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的施展空间。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和审核。(2)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规范。(3)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2.4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 2.5 建立会计诚信机制 提高执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市场主体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是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环节。 2.6 建立会计诚信评价机制,完善会计诚信档案 (1)完善《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对各种信用档案进行协调,消除他们在形式上相互独立、内容交叉等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的负担。(3)设立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信用评级的权威性。(4)政府对企业进行评定时,应尽量减少潜在行政风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5)加强配套信息网络的建设,从而使企业能迅速了解、查询对方信用状况。 3结束语 会计诚信建设需要良好社会氛围的烘托,需要会计主体承担起社会和经济责任的共识,需要会计人员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支撑,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使会计诚信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重塑会计诚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本科会计考核评价体系中主客体的诚信伦理研究 摘要:会计教学考核与评价是指以教育为对象,研究教育目标与相应的教育现象之间的关系,并给予定量或定性的价值判断。这种评价涉及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关系,评价体系的构成与价值取向等问题涉及到道德观念,是诚信问题在评价中的体现,将影响教育评价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关键词:教育目标;考核评价;诚信伦理 1建立诚信伦理的考评制度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所代表的已不仅仅是该群体本身,而更多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问题。由于学校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社会上的一些消极文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会在校园产生折光反映,当今社会拜金主义和利已主义风气的滋长,不守诚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尤其是当采取这种手段居然可以获取较高评价等级时,就会出现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考证和价值判断造成“失真”的尴尬局面,这是对教育考核评价人员和制度本身的一种嘲讽,这种藐视公德、挑战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败坏了学风。 建立诚信伦理的教育考评制度不仅要求考评教育效果,而且还要求对教育行为进行导向。良好的教育考评是教育的第一个环节,最前列的环节,教育考评的功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导向功能、检查功能、激励功能、筛选功能、改进功能等。对于职业能力来讲更重视导向和激励功能。由于学生能力目标的宽泛,能力评价的模糊以及操作中的随意性和形式化,传统的教育评价日趋虚化。顺应专业化发展的要求,规范学生能力评价成为必然趋势,教育考评就应由传统的检测手段转变为促使教育变革的手段。学校应当按照多元能力理论建立一套统一的、具体的、科学的能力考核标准,以此对每个学生就其专业精神、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合作沟通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价;二是对学生的能力评价结论做出实质性的、准确的描述,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优、良、中、差”等级。如采用多元能力考评就是使学生对纷繁的职业背景和过程建立起理性思考与价值判断的愿望与能力,以及终身学习态度与自我反思的精神。帮助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中通过扮演、体验、反思等实践性活动理解岗位工作的丰富内涵及责任,获得以诚信为本的会计人理念,更新拓展自已的专业结构,促进自主专业成长。 2考评主客体应遵循的原则 2.1 诚信原则诚信,是做人之本,是会计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必备品格。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在会计学历教育中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英国专门颁发了会计道德教育大纲,要求学校必须向学生传授道德价值观,把道德教育作为在未来企业之间的竟争中保持其发展地位的重要措施,明确地把学校教育作为灌输其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场所。美国欧文出版公司出版的《财务会计》(FinancialAccounting,1989年第4版)和《基本会计原理》都把伦理问题摆到非常突出的地位,都在序言中强调指出:伦理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国外最新的研究也表明,会计伦理对经济及管理的作用胜于会计法律。在当前高层次会计人才供不应求,一般会计人员严重饱和,工作难有保障的现状下,作为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重要基地――本科会计教育,应当体现其需求特色。高等会计教学的目标自然应当是:打好扎实的专业基础,拓宽知识口径,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诚信、综合能力、思考能力、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创造能力等。就考核评价问题而言,诚信存在的必然性就是师生双方――也就是主客体的共同需要。用一种制度以外的纽带,从基础上,或从更高层次上,作为完善自身的道德追求,防止利益冲突出现矛盾。不仅是这一目的产生的动因,还是这一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在会计教学评价中,道德诚信不是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它有着不可替代,不可抹煞的实践力量。 2.2 利益原则因为本科会计教学中仍然没有摆脱过分重视理论知识学习,单纯培养认知能力的弊端。在考核中则显得更为突出,在考评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权重比例大的都是这些可把握的知识性要素。考核内容过于单一,评价方式中缺少对学生的多方人文关怀。注意到了学生分数,却没有发现和发展学生的多方面潜能,造成了评价动机与评价效果之间的不一致,进而伤害到学生的利益。如何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超越自我。评价主体必须通情达理,尊重被评价者,设身处地的去理解他的目标、兴趣、尽量地向他们展示评价的要求和条件,消除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对立和顾虑。既要人文关怀,又要具有科学、理性、严谨的判断力。 假如评价人员怀着某种不道德的动机。或者是简单地屈服于官僚主义的评价要求,甚至是形式主义的评价方式,也都会形成对学生的利益伤害问题。 2.3 公平性原则公正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一项评价必须是无偏向的。就是说,它在方法上对所有的相关者都必须是公平的、不偏不倚的。公平性原则往往体现在公平设计和公平测试。一要设计出自然的教学情境,努力排除可能干扰学生正常情感表现因素,如:教师评价的语言导向,特殊的情境刺激和学生的情绪反常等。二要在评价中坚持证据性原则,要在掌握大量的可考察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分析、比照、进行定性、定量的结论,不能单凭教师的印象,就主观地、草率地下结论。三要使学生对整个评价体系以及操作产生信任感,理解教师开展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得到某种飞跃和提升,发现学生某些方面的不足,也不会鄙视和嘲讽学生。这样学生就会在评价中持以端正、严肃和积极的心态,而不是简单地去迎合教师的评价。 会计诚信论文范文:浅析会计诚信存在的普遍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近年来会计诚信问题成了社会热点,各界议论纷纷,“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假账泛滥”、“会计道德失范”等字眼充斥报章杂志,会计诚信问题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会计诚信缺失增加了交易成本,加大了企业生存的隐形危机,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会计诚信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于是,社会上的焦点和矛头纷纷指向了会计,各种指责和骂声接踵而来,要求加强会计监管和会计诚信建设的呼声一日高一日。 关键词:会计诚信;丧失;原因;途径 1会计丧失诚信的原因分析 1.1 会计自身的特点及缺陷是会计失信的条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等,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首先,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又如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利润。其次,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利己”的估计。还有,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会计政策。最后,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有时作假账也是无奈。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无疑是导致会计诚信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是影响会计诚信水平的经济原因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已不再适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尚未健全,这就给不讲诚信的人有空子可钻。不诚信的利益大于其成本,导致了非诚信行为。具有诚信品质的人,也会做非诚信的事。防止发生欺骗行为的办法,就是让欺骗的成本超过欺骗的收益。而我们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总体上力度不够,《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受到惩罚,其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利益。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纷纷追逐仿效,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2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 2.1 加强司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①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③从有关会计的制度规范来看,与会计造假有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频繁的会计制度改革,破坏了会计数据的连续性,每一次改动必然给企业提供一次洗牌的机会和造假的手段。因此,会计技术规范的出台要慎重,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2.2 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 2.3 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 总之,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公司法论文: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 「内容提要回顾中国公司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的情况。肯定立法的改革精神和进步性,指出其存在 的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提出了公司法修订意见。分析了妨碍法的实施和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各种因素,包括体制、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法治意识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国家 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必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公司法的改革精神和进步性 中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事实证明这是一部较好 的法律。它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较为规范,同国际通行做法基本接轨,实施情况总的来说 是良好的,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 用。 公司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特点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先是国企改革,后 来进而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80 年代初期是让利放权,其后提出两条思路:一是搞股份制;二是搞承包制。当时人们对 股份制疑虑重重,怕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80年代中期开始普遍推行承包经营。承 包制有许多固有的局限性,事实证明效果不佳。1992年以邓小平南巡谈话为契机,国家 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明确指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企改 革力度加大,推行股份制终于成为人们的共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5月由国务 院有关部委了由15个文件组成的关于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全套政策法规。特别 是其中两个“规范意见”,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可以 称得上是后来出台的我国公司法的雏形。许多人感到意外的是,在“规范意见”才 1年多时间,公司法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反映了国家和民众对于推行公司制 和加快改革的急迫心情。 公司制(即中国过去所谓的股份制)不仅为我国企业改革提供了最佳法律途径和组织形 态,而且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企业形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企业形态是按 其财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当时被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 要实行市场经济,一则国有企业比重不能太大,在经营方式上政府不能管得过宽、过死 ,要改革、改制,否则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二则各种企业要能在市场上 公平竞争,政策对待及法律上的权利和地位要平等,要使之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赛,不 能因所有制不同而异。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企业的法律形态都主要是按照投 资结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等划分的,基本形态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而公 司是现代各国企业中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形态。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现代 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有益探索”。此决定后,全国掀起了“公司化”热潮。它推动了公司法的立法和实 施。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公司法所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 改革,即为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 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这一点在公司法第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在许多具体公司制度 设计上也有所表现。 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想酝酿和试点实践。它是国家改革开放进程 不断深化,人们思想逐步解放,传统保守观念不断被克服的结果。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对外开放,使中国大陆(首先是沿海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 商投资、中外合资的企业,它们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中国大陆自50年代社 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20多年来首批出现的较为规范的公司形式。此前中国也有许多称 为“公司”的企业,但实际上都是国有(独资)企业或集体企业。在80年代中期,国家开 始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把它们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许多 人一方面以担心公司究竟“姓资”还是“姓社”、是否会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由,进 行抵触;另一方面又接过“公司”名号,将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将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原 封不动地改挂“公司”招牌,并理直气壮地声称这是“中国特色”的公司。由于“行政 性公司”大量涌现,它们截留国家决定下放给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造成其他许多不利 后果,政府多次指示要“清理整顿”公司。由于当时未制定公司法,清理整顿无标准可 循。1985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中对公司概念的界定,也只是强调公司是“经济实体”。它划分了行政机关与企业的界 限,但并不能区分国有企业与公司的差异。1992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两个《公 司规范意见》对公司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公司应有“2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 “3个以上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一些必备特征。这终于把公司同其它企业作 了区分。后来颁布的公司法在《规范意见》的基础上,从公司定义到各种具体制度进一 步揭示了公司的特征及其同其它形态企业的区别。这些规定同世界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也 基本一致,是比较规范、合理的。它对于此后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以及对于此前存在的 各种不规范或冒牌公司的清理整顿,确立了法律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司法的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 中国公司法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这主要是由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等客 观条件和时代背景决定的,也同当时我国法学研究现状和立法者素质相关。公司法制定 时,国企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刚刚提出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反映到公司立法上,难免具有较明显的过渡性和所谓的“中国特色”。例如,公司法中 有许多关于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特 别规定了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单一投资主体”设立或改建“国有独资公司”;赋予行 政机关较大权力,保留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等等。 公司法的一般任务和立法精神本在于塑造公司法律人格,调整公司内、外部社会关系 .诚然,根据我国国情,有大量国有企业要改建为公司,或者反过来说,公司法颁行之 初,我国新设立的公司实际上绝大多数由国企改组而成,公司立法不可能完全回避这一 点。但是,这毕竟是有时间性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民间(非国有)投资者设立公司将逐 步增多;另外,国企改革(包括改建为公司)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需要另行制定相关法 律作出规定,在公司法中难以囊括。正因为如此,对于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许多问题, 公司法也只能表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将“国有独资公司”放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定,也不甚妥当。这种“公司”其实就是国 有独资企业,它同原来国有企业所不同的,主要是在内部组织机构上仿照公司实行董事 会制,其它事项适用公司法条款的极少。公司法之所以对这种公司作专节规定,实际上 还是传统观念作用的结果,是前面提到的对国企改革(国企改建公司应否进行实质性改 组)争论意见的一种折衷。就这一点说,公司法相对一年多前公布的两个“规范意见” ,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 公司法在其它一些公司具体制度设计上,同当时各国通行的做法比,也有较为保守的 地方。例如,公司资本一律实行法定资本制;董事义务只规定了忠实义务,而在其注意 义务等方面有所欠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及其它权益强调不够;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欠周 到;股东的诉权规定不具体、不完整;公司关联交易无规定等等,都是我国公司法进步 性上的一些瑕疵。 公司法的局限性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时代和社会的新发展引起许多新问题,公司立 法必须适应新时代要求进行更新。 人类社会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中国顺应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也在发生着各种变革 .其中重要的有4个方面: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治国方略由人治 向法治转变;在国际关系上由封闭到对外开放,再到加入WTO和全球化;在科技和生产 力水平上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些已经并在继续引起社会生活各方面 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公司制度和公司立法。例如:较之公司法开始颁行时 ,我国市场经济已迅速发育,而公司法仍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色彩和许多不必要的行政 管理措施。这不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公司法颁行之初,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4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后来国家决定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法治的要求更高了。例如,不仅 要“有法”,还应当区分“良法”和“恶法”。法不能仅看做是“统治工具”和“管理 法”,它应当首先和主要是“维权(利)法”和“控权(力)法”。公司法立法旨意也应在 此。应当控制公共权力对公司设立和运行的不必要干预,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 权,维护投资者、管理者、职工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大股东特 别是对国有股权代表者权利行使方式加以必要限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董事义务的规定。 加入WTO和面对全球化,我国的公司法需要剔除许多同WTO规则和国际通例相冲突的规 定。WTO要求贯彻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开性原则。而我国法 律原来规定了过多的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的限制,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 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一些特别规定,许多已不符合时代要求。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及其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律需要鼓励高科 技、高风险投资。公司出资形式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需作调整。这类公司股份的发行和 上市需作出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宜有所放宽,法律为投资者进入市场所设 定的“门槛”宜适当降低。 三、对公司法修改的具体意见 公司法颁行以后,只在1999年12月作了一次小的修订。其内容仅涉及两条:一是公司 法第67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二是第229条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的规定。这次修订是重要的:前条修订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和扩大职工参与 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力;后条修订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决定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准 备在条件成熟时在证券交易所增设高新技术创业板块①(注:详见1999年8月党中央、国 务院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至于本文前面 提到的公司法的其它缺陷和问题均未涉及。因此,公司法还需要作出较大修订。 今后公司法的修订,主要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减少立法的过渡性,而应具有 前瞻性,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对公司和公司法的要求,更加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二 是适应时代和社会的新发展,使之更具时代精神。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公司设立制度 法律对于公司设立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安全原则。既要方便投资者,又要防止 公司设立中各种欺诈行为,为成立后的公司规范运作奠定基础。针对现行公司法,需要 修订的主要包括:①适当降低设立条件中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仅高新技术公司的 注册资本额要降低,其它一般公司也应有所降低。②公司设立应实行准则制,改变现行 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规定(公司法第77条)。③在出资构成上,对属于高新技术的公司应明确规定放宽无形资 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二)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和股份发行、上市 公司资本的发行与认缴,应改变现行法定资本制做法(公司法第23条、25条、78条、82 条),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允许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认购的资本额不必足额实 缴,可以在以后公司业务需要时由董事会通知各股东补足未缴的资本额。甚至可以在公 司设立时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不必一次全部足额认购,而授权公司董事会采取分次发行方 式,即在设立发行(第一次发行)完成、公司成立之后,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再作第二次 及第二次以后的发行。按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该类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 法对资本制的修改,可使内、外资公司一致。 在股份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上,需要适当降低“门槛”。1999年公司法修订时在“附则 ”第229条,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出资比例、发行新股及申请上市的条件, 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在今后公司法修订时,对此也宜放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作出更为明 确的规定。此外,在股份发行和上市程序上,需要减少行政权力因素的作用。 (三)关于公司治理结构 现行公司对小股东权益保护尚欠周到,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性,不易操作。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完全实行“资本决”原则,一股一票(公司法第41条、第106条),对于大股东的 表决权无任何限制。这难以避免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和侵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公 司法修订需要借鉴国外流行的诸如对大股东表决权作某些限制、实行累积投票等做法。 此外,公司法对股东诉权的规定也很不周全。 在董事义务方面,公司法所规定的限于忠实义务(公司法第59~63条),而注意义务欠 规定。当前国外已经重视公司董事、 经理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他们由于违法或违反 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害,也应承 担相应责任。我国公司立法应当跟上国际社会立法的发展趋势。 此外,当前我国许多公司正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修订时可考虑做相应规定。 公司监察制度还应加强,公司职工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管理及其它权利应受到进一步重 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宜进一步简化,它们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可以 由公司章程自定。1992年的《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该种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而由 董事会代行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有可取之处。 (四)关于关联公司 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或企业集团均无规定。鉴于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公司 普遍存在,关联交易、母公司对子公司非法操纵而损害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等情况时有发 生,公司法修订时应增加相应条款予以规制。应借鉴国外关于“揭开公司面纱”或“法 人人格否定”的做法,建立相应法律制度。 (五)关于公司法的可诉性 公司法可诉性不强,是现行立法的明显缺陷之一,也是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谁 和怎样去追究责任,或者当他们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否和由谁、按怎样的方式提起 诉讼,法无明确规定。公司法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对于董事和经理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如他们不纠正,可否和如何提起诉讼,同样法 无规定。 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诉权的惟一规定是第111条。该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 法行为和侵犯行为的诉讼”。该条有如下明显缺陷:①只限于“决议”违法,如果不是 决议违法,例如当时根本未通过什么决议,而某些大股东、董事违法,可否提起诉讼? ②如果违反公司章程而实施侵害,可否起诉?③股东应如何提起诉讼?由哪些股东和多少 比例的股权代表提起?是以股东个人、部分还是以全体的名义提起诉讼?④诉讼请求只限 于停止违法和侵害行为?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这些内容如不解决,股东诉权会受到很大局 限,股东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六)关于公司法中国企改革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有大量关于国企改革的条款,内容涉及国企改建公司的途径和程序。由 国企改建而成的公司在设立、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破 产等方面,公司法都作了许多特别规定。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 这一特殊公司类型。 此乃中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这是由于国企改革是公司法制定的直接起因。但国企改 革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掺在一部公司法中难以说清。我国目前的公司许多均由国企改 建而成,对这类公司的特殊规定太多,不仅妨害公司法作为商事法性质的纯正和体系的 完整性,实践中还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如果说公司法出台之初上述情况难以回避, 那么如今国企改建公司(起码在形式上)已基本完成,今后主要是这些类型的公司同其它 公司一样进一步规范运作的问题了。公司法修订时应减少有关国企改革方面的规定,而 把这些问题由有关国企改革的立法另加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同公司法所规定的其它公司明显不同,属于另一类型的公司,例如它并 非典型的商事公司,而属于一种国有企业。它所从事的应主要是“生产特殊产品”或“ 特定行业”(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公司法第67条)。其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公司法第68条)。这类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 权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法第71条)。有些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 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公司法第72条)。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国 有独资公司(还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上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9条)。除上述这 些特别规定外,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其它条款甚少。将它放在公司法中甚为勉强, 颇有不协调之感。 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包含大量国企改革条款,今后修订时是删去还是保留,人们对此颇 有争议。所谓公司法是“大改”还是“小改”,症结主要在此。下一次修订不管结果如 何,从理论上说和从长远看,还是应当使之同公司法分离,另由国企改革立法予以规定 ,使公司法成为单一的商事公司法。 (七)关于公司法第4条 现行公司法第4条中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在理论上 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会产生不良后果。各出资人在组成公司之前对其出资可以拥有所 有权,但出资组成公司之后,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只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 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而非独立的所有权[1].各股东的出资在组成公司后溶为一体 ,成为统一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有机整体。国有资产出资也如此。如果说“公司中的国 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其它股东的出资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属于各股东。这样 一来,公司的财产便不是一个有机整体了,公司便无统一(单一)法人财产所有权可言。 如果任何一位股东都可以对公司中“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主张行使占有、支配、使用 、收益权,公司统一法人人格便不复存在。这无疑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 的统一性。同时该条的第1款对公司股东权的一般规定是:“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 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款如删去 “所有者的”4字,其余尚无可非议。而该条第3款却声称“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 于国家”。显然两款中对国有股东同对一般股东有厚此薄彼的法律对待。实践中这难免 导致鼓励国有股东优位、不平等对待其它非国有股东,忽视后者正当权益的不良后果。 早在公司法颁布之初,笔者就曾在一篇文章中历数该条规定的不妥之处[2].其后,人 们对这一条的批评意见也不绝于耳。希望公司法下一次修订再不要留下这样的立法败笔 . 现行公司法还有其它一些地方需要修改,这里不一一赘述。 四、中国公司规范运作问题 中国公司法的实施情况如同立法一样,虽然成绩是主要的,但存在不少问题。这表现 在公司法生效以后,有许多公司在其设立、治理结构及其它活动方面仍未能严格依照公 司法规范运作。虽然有些问题同立法的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相关,但即使法有明确规 定,人们也不能很好遵行,甚至故意违反。分析其原因颇多,有体制方面原因,也有传 统观念、习惯势力和法治意识等方面原因。 首先,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和集中统一的经济管理模式在许多方面仍发 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政府对经济管理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不重视也不善于按市场规 律办事。当国家提倡公司制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便像过去搞政治运动和群众运动那样, 掀起公司化热潮。公司设立以后,政府热衷于行政干预。由于实际上公司的许多事务仅 凭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他们也只好依赖政府。公司对于明知属于自己的经济自主权,在 受到政府干预时也不敢抵制,因为许多公司负责人同时保留着“国家干部”身份。这种 情况在由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尤其严重。 国企改革是个较长的过程,虽然许多企业进行了一定的改组而改名为公司,但实质性 变化不大。这些公司由国家或国有单位绝对控股,其他股东持股比重很小,在公司决策 和经营管理事务上常受到忽视,而国 有大股东则大权独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此 二职常由一人兼任,他们多为改组前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习惯于从前国有企业的管理模 式和工作方法,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治理原则。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人治,人们法的意识较为淡薄,法无应有权威,权大于法的观 念还根深蒂固。有些党政机关领导人习惯于凭借党和政府文件、上级领导人指示办事, 不重视法律。有些地方在推行公司制时甚至提出“先大办,再规范”的口号,限期完成 公司化指标。大量的公司设立未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司设立时即 很不规范,公司运作时更难规范,实际上人们也并未去严加规范。所谓“再规范”只是 一句敷衍他人的空话。许多主管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 构,提供虚假报告和证明文件,对明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准予设立。 这些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本身法治观念不强外,一些强令性指示和非法干预,也是促使他 们违法的一个因素。当然,从主体上看,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的,除了某些领导 人和公司有关事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许多公司设立发起人、股东、公司管理 人员等;从环节上看,不仅表现在公司设立过程,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的各项活动中。这 样就造成公司法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出现许多不规范的公司和公司行为。 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实施,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它同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 革、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密切相关,同人们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进程密切相关。随着国家 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必然不断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论文: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哲学 产权基础 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1],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 、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10];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基础。 西方公司近400年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日本模式: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选。特点是经营阶层(董事会、经理)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 (2)美国模式: 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1]。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 (3)德国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更为强列。尽管我国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论文: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文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出发,分析其法理基础,并探究这一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的仍不明确,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应当这一制度。 论文关键词 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 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的适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人格否认理论作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 (一)公司人格的的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涵,就必须先探讨公司人格的定义。这是因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之一便是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然而何谓公司人格?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之所以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能够拥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公司所享有的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的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组织体之人格。 (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人格具有法定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而公司要享有公司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换言之,只有公司合法有效的成立,才能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可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公司人格最本质的特征。首先,公司名义独立。公司依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认可之后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于公司成员,以公司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次,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因为公司人格独立需建立在公司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再次,公司应当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公司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公司人格具有平等性。公司人格平等主要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具体资格上与其他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其内涵包括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人格平等,也包括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人格平等以及公司与其他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的人格平等。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涵义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具体的含义:第一,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彻底否认其法人主体资格,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与公司人格同时终结和消亡。第二则是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解为公司法领域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并非指公司人格的彻底消亡。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司人格否认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之一便是公司业已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这是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也只有这样的公司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有具备了公司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二)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而并非永久性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其针对的是特定法律关系之中的特定事实,而并不及于公司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因此这一制度的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无限制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则很有可能会因盲目剥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波及无辜股东。因此即使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地位。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赋予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但股东如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便会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而公司人格否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责令其对债权人负责。这一通过追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股东者的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责任再分配。 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立在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之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和本质内涵。日本、美国等过家均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国和日本也同样强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之上,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导致的不公平事实进行事后规制的手段,就是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因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公司人格否认以权力滥用之禁止为其核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任何权利的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一旦超过正常界限,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就是防止股东滥用其权利的一种事后救济,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是从根本上而言正是滥用股东权利的一种情况。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股东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当投资人滥用法律所赋予权利,公司便已成为行为人规避法律的一种工具并失去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即丧失独立的人格。因此,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防止行为人滥用权利的需要。所以公司人格否认以权力滥用之禁止为其核心。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众多,但公司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具体规定其适用情形。因此下文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情形作一探讨。 (一)公司资本显着不足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 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也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由此公司资本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资本显着不足往往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司注册资本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应以公司的营业状况、交易的性质为标准,另外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为考量。所以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既股东的出资明显最低注册资本;二是股东的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着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当公司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相比明显不足时或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便可以适用该制度。 (二)利用公司人格规避义务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义务又分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从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情况具体而言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当事人为逃避契约终止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商业保密义务等情形。第二是股东通过建立新公司来逃避债务。指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债务而抽逃出资或者干脆宣告公司破产之后,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设立另一公司的行为。此时就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先前成立的公司对债券热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是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可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例如避税,洗钱,逃避对劳动者应尽的责任义务等。在这种情形下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给予债权人有力保护。 (三)公司与股东混同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 第一,财产混同。财产混同主要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合,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者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同事也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收益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因此产生的债务则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从中受益。 第二,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可以凭借特权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此时便需要对公司独立人格进行否认。 第三,组织机构混同。机构组织混同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人员的混同,表现在公司的股东,懂事,经理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的相互兼任。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股东、懂事及经理等高管人员表达出来的,若这些人员发生混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够独立产生自己的意志。因此一旦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则不复存在,便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并不局限于此,在适用这一制度的过程当中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虽然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一制度目前仍然极具模糊性和争议性,并且在该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上也并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如果无限制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则很有可能波及到其余无辜的股东。所以就目前而言,对于这一制度的适用仍然应当审慎对待,并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之中逐步积累经验,尽快完善这一制度。 公司法论文: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应然分析与规制研究 [内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而反观我国公司立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并且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缺乏规定。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实经营带来不小难题。本文即通过对一人公司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同时在此基础上构思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格,唯一股东,有限责任 引言 去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会长任文燕提出要求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引起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一人公司,禁止设立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这种立法现状不但导致内资和外资、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不平等,而且势必出现规避法律以逃避义务的现象,并导致立法与实践的混乱。由此任文燕委员提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就已有学者开始探讨一人公司现象,呼吁完善公司立法。这次立法议案的提出,只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罢了。 一、 一人公司的由来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2] .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规避法律。 一人公司获得承认肇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他的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为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一年后公司因亏损而进行清算,萨洛蒙提出了优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法庭终审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萨洛蒙持有的10000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以优先受清偿[3]. 这一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认购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而从萨洛蒙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在以后的一些实践中,立法者或法院偶尔也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但为了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通常是不会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司法人格与其成员或者说股东的人格相区别,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认许的一项法技术”[4],由此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社会进步意义。 自此以后,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史来考察,传统的公司立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态度仅是就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而言的。不仅公司设立必须具有法定的股东人数,而且公司设立后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如果公司股东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将导致公司解散。自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开始于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继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下是对各国和地区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 1.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依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如果公司中有若干名董事,并且这些董事都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人数降至一人,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自动解散。并且,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5]就此而言,一人公司是完全有效的。 2.德国 德国因1892年首立《有限责任公司法》而著称,但当时也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资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出资在转让或赠予、继承中集中于一人,仍承认存续的合法,而不导致解散,1980年7月4日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从而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德国1884年颁布的《股份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须要5人,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直至1988年才开始承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的1994年,认可了由唯一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 3.法国 法国立法思想始终将公司设立行为视为股东间的一种契约行为,并在其民法第1832条作出明文规定,因而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不被允许。对于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法国判例和学说均采取较严厉态度,认为当然应依法解散,而且其1867年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减少而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当股东减少为7人以下 时,依该法第38条规定,公司并不当然解散,须待一年后由法院判决解散。但当股东减至一人时,则要依民法第1832条规定当然解散,不适用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直到1966年,法国公司法才做出较大修改,于第9条中对公司全部股份和出资集中于一人时的场合,也给予了一年的时间补正,如果一年内,一人股东的状况还未改变,利害关系人方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给法国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自此,法国民法典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即承认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契约设立,适用于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其二为依一人意思设立。而1985年法国公司法修改中最具特色的是,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于该法第36条第2款明文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即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另一一人公司,但该法没有禁止法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而且法国至今尚未就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承认。 4.英国 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一直被公认为英国历史上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但英国理论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会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恶用之危险[6].因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始终未得到承认,明确规定全部公司需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仍坚持公司法人社团性的初衷。 5.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之前身欧共体为提高各成员国之企业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有利形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顺应世界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潮流,于1989年12月21日专就一人公司第12号指令[7].依该指令第2条规定: 第一, 公司设立时,可只有唯一一人;公司设立后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也同(一人公司) 第二, 各成员国于进行其国内有关团体的法规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或处罚: -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不过该第12号指令并非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的商事公司,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爱尔兰和英国的有限保证公司。欧共体颁布上述指令的原因在于已有部分成员国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一人公司在成员国已广泛存在。继德国和法国之后,荷兰、比利时也先后以立法形式准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而丹麦更是走在德国前面,于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一名创立人,其结果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会导致单个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8] 6.美国 美国公司法向来以注重实务为特色,虽也认为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但从不固守公司的社团性或契约观念。不拘泥于传统公司法的限制。早在19世纪末,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1936年,爱阿华州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此后,由于个人企业法人化的愿望日益迫切,强行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只能导致以挂名股东的形式来规避公司法最低法定人数的规定,实际上使一人公司处于一种禁而不止的地步,不如正式立法予以承认。所以随着196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的修订,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20世纪60年代末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9] 7.日本 1938年以前,日本公司不允许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1938年,日本商法典在修改中将股东未满7人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的规定删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被承认。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允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1990年6月29日,日本商法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作出较大修改,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 8.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澳门地区的公司法规范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任何自然人得以其构成单一股的资本设立一有限公司,且在公司设立时为唯一权利人”。这是澳门公司法规范追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的积极态度而作出的反映。同时,澳门地区公司法规范还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其商业名称应在有限公司(Limitada)的缩写“Lda”之前冠以“一人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或“一人”(Unipessoal)的字样,以起到公示作用。而且,“一自然人不得成为一个以上公司全部资本的权利人,并应以其全部财产自动承担后来设立或全部股为其取得之公司的债务,而不论这些债务是在该公司的一人性质(Unipessoalidade da sociedade)确立之前或之后约定”。[10]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除英国外,都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换言之,一人公司在上述各国和地区已取得同普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助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减少了个人和组织为谋求不法利益而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将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实现。 而反观我国的公司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又是怎样呢?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把国有独资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视“两个以上股东”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没有禁止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根据私法“没有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应当认为我国公司法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表明,法律允许设立一人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而禁止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设立。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说明,法律不允许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总之,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并非完全一样,它因公司的不同类别而有所差异。并且,设立时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仅允许在个别公司类别(外商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设立后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则在较广的范围内缺乏法律的规范。这种立法现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在于:首先,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体现了立法对内资与外资、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区别对待,即国家法律重视外资和国有资本,而歧视内资和非国有资本;因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两种资本在市场竞争的舞台上很难展开公平的较量,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同样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公司法禁止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必定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大量出现。因为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其基石,一旦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同样也不例外。个人企业主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导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营业外的个人财产遭受不利之影响,强烈要求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 使个人财产与投入经营的财产相互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同时,公司法人随着自身规模的不断膨胀,也非常希望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以多种形式分散经营风险,谋取更大利润。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须为复数,那么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了实现有限责任对自己的保护,必定会去寻找一名或几名挂名股东来组建公司,这样就规避了法律,使得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保护诚实守法者权益的本来目的大打折扣,而成为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或者个人企业主干脆不再费力去找挂名股东。而直接挂靠某一个公司。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从本质上说,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个人企业主挂靠上某一个公司,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很难知晓其真正形式,而且市场上的经营者也无法弄清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这不但给国家税收带来难题,也给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提供了隐患和土壤。再次,公司法人以默认的形式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而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又是一个大的漏洞。现代公司实行的是“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而存续的一人公司在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的情况下,公司的唯一股东难免会采取“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模式,而经营不善以至破产时,公司唯一股东又会搬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规避个人风险,这就造成大量滥用公司法人格现象的发生。此外,虽然立法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事实是社会上一人公司的设立行为已大量存在。根据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一项网上抽样调查,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子公司,其中深圳的深保安拥有2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60.6%;上海的津百股份公司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90.9%.[11]如果公司法继续对设立一人公司给予否定性评价,势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混乱。因此,笔者主张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一人公司予以规制,防止其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社会和债权人利益。 二、 我国公司法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理由 上述对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分析表明,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与主要发达国家(美、法、德、日)存在着差距。那么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差距呢?换言之,我过公司法为什么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笔者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无非有如下原因: (一)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受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我过公司法依然难以摆脱公司是社团法人的束缚,即认为公司本质上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应由2人以上股东组合才能显现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何谈什么社团性?而若承认一人公司,则将使公司社团性之人合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二)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公司的法人性是以公司组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表征的,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12]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机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既可以实现高效率的经营管理运作,以适应现代经济快捷、迅速,商事交易安全可靠之要求,又有利于确保公平,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协调和实现。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完全背离了公司成员为复数的基础、其股东一元化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实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各项议事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都将因一人股东而失去意义,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这将置传统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条款于不伦不类的境地。 (三)承认一人公司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一人公司使原本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技能丧失,复数股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公司意思的机能也形同虚设。既然唯一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很容易造成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唯一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差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唯一股东之居所的合二为一等。由此使公司之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四)一人公司极易滥用公司法人格。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就使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他财产分类难以考察。而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公司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唯一股东可任意支配公司,侵蚀公司财产。如一人公司股东可随时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总之,公司唯一股东可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财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据美国法学家Robert W. Hamilton统计,在美国各法院审理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1600多例案件中,全部都属于封闭性公司(Close Corporation)或公司集团(Corporate Groups),而无公众持股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封闭性公司中,股东人数最多的不超过9人,且大多数属于“一人公司”。[13] (五)中国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国内各类公司的信用状况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公司在从事商贸活动时很难取得对方的信任,诈欺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能够保证自身信用质量的也为数不多,何况资本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既然很难取得相对人的信任感,若允许其大量存在,不仅使一人公司自身经营步履微艰,而且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其他公司的信用状况,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持谨慎态度并非没有原因,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一人公司自身的弊害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实际情况都使人们对一人公司心存疑虑。所以只允许资信状况良好的国有资本设立一人公司,并从政策考虑,为便于吸引外资,承认外商独资公司的合法地位。而对其他主体设立的一人公司,一概予以禁止。 不过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妨碍因素与其他国家当初承认一人公司时的障碍具有相似性。但其他国家所经历的从坚决否定到开始犹豫再到修改法律予以承认的历程,则体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强大生命力。 三、 一人公司妥当性分析-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必然性 正如各种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诱因一样,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存在也绝非偶然,而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对它的客观需求,而且,虽然一人公司从其产生之始就倍受争议,但无论如何,社会、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性的评价的趋势不可避免。 (一)一人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必然性。必须肯定,现实生活中一人公司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它的客观需要,也是源于人们对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刻意追求。[14] 首先,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一投资主体具有越来越强的吸引力。17世纪初,有限责任原则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它使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而摆脱了从个人企业到无限公司所实行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困扰,大大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仅适用于大企业,这把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不仅需要大企业,也需要中小企业的补充,将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还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在此形式下,德国于18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此后,有限责任公司为众多国家商法典或单独立法所规定,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要求。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才能设立,这就使一人投资建立的小企业仍被排除在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个人企业主迫切希望能跟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而要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则有赖于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可见,一人公司的产生首先是源于个人企业主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偏好。 其次,大量涌现的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也需要通过举办一人公司的方式,实现其多种经营谋取各行业利润并分散投资经营风险的目的。公司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利用公司的资合性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因为当时单个资本家实际拥有的资本数额较小,无法满足机器大工业的需要。公司制度实现了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时至今日,公司制度造就了不计其数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这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具备了独立出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这些公司集团通过采用独资方式举办一个或数个全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将资本分散经营于多种行业,既分散了经营风险,又能利用各行业赢利来实现资本最佳组合,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司集团都是由享有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投资组建,其责任财产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如果法律仍以传统做法来禁止他们投资举办全资子公司,不仅使其与其自身责任财产状况相矛盾,而且与其分散经营风险、谋取利润最大化之意图相违背,同时也会平添许多麻烦,因为这些大公司、集团本身已有能力举办全资子公司,而仍要依法律规定再去寻找一个或数个股东共同组建子公司,造成人的资源的浪费,故而一人公司对这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再次,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行业迅速兴起,投资主体能否在这些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关键不是在于资本规模的大小 ,而是在于对市场走向和机会的把握。即体现的是人的优势,[15]而非资本的优势。一人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都较小,公司机构的内部设置上相对简单,公司唯一股东对市场信息能有全面把握,并且没有大公司集团人才吸纳的等级森严制度,因此它运做起来比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效率更高,更适合在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领域发展,如果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上述行业肯定会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 第四,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一方面,这种状况可因股份的自由移转引起,即使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设立后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行为却不可避免,势必造成公司当中“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使得最大股东在实际上操纵公司,而其余中小股东成为一种摆设,公司的社团性有名无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采用挂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投资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而且仅拥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数额,公司的财产与经营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股东会表决程序以至所有公司机关均徒有虚名。[16]这种状况实际上已使公司社团性之初衷大打折扣。此外,挂名股东也是公司的股东,当涉及自身利益时,难免会滋生与实质股东不必要之纠纷,引起诸多无谓之诉,加重法院的诉累。而且,这种法律上不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又无法禁止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不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矛盾,而且会使社会上各类投资者怨声载道,损害法律的权威。 以上分析表明,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为一人公司的合理存在提高了客观基础,它的产生和存在决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二)一人公司在公司法理念上的妥当性分析。当一人公司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西方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界,对一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展开的讨论。最初,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独立地从事营业交易,享有法人资格,团体以外的个人不能享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法人必须是人的联合体,是社团法人。当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时,社团法人消灭。与之相对的意见认为,法人制度不过是为了赋予企业组织独立的人格,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产物,个人也可以享有这种法律上的人格而经营公司业务。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受成员人数左右,所以一人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一人公司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成为通说,并在法学理论依据上出现了三种主要学说:(1)股份社团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构造并非基于股东的复数,而是基于股份的复数。由于股份总数是复数,因而一人公司不失社团法人性质;(2)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虽集中到一个股东手中,但可以通过转让使其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由此一人公司存在着潜在的社团法人性;(3)特别财产论说。认为法人资格是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单纯化、明确化的一种手段。公司是由从一般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分离出来的特定营业财产所构成,它是不受其成员人数多少左右,在法律上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该学说进而认为,所谓一人公司之实体,乃指公司之特别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指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17] 上述诸种学说可谓见仁见智,精彩纷呈,但是又都招致了批评者的批评,批评者们认为,第一、第二种观点仍囿于公司的社团性框架内,希图通过证明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而承认其具有法人格的合理性,但事实是社团法人的社团性最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复数基础上应属确定无疑,且潜在社团说也无法说明许多一人公司实际上是由唯一股东有意设立并维持之,无回复为复数股东之意思。批评者们还认为,特别财产说撇开公司社团性的困扰,试图换一个视角来探讨一人公司之合理性,但它无法说明一人公司的财产为何具有特别性,为何可以使一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而无限公司的财产就无此作用?[18] 批评者们的意见实在是一针见血。据此,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理论有必要摒弃公司的社团性。因为上述表明,在传统公司法理念下探讨一人公司之法律性质,是无法得到一个周延的说明的,尤其是在社团性理论下讨论一人公司的地位,更加难以获得突破。而且,社团性也不应当是公司的绝对特征。从公司发展史来看,任何类型的公司的产生首先都是源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法律就是在对各种类型的公司进行不断地调整中而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之要求强烈,以及法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所以各国公司立法都注重公司的社团性。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分工的细化,企业规模过大未必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相反,小型化的企业无论在管理的有效性还是 经营的灵活性上,都颇具优势。为了使众多中小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决非首先考虑的是集资功能,而是将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提供给中小企业,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然而,伴随着有限公司的产生,大量的家族企业或大企业集团的单独投资夹杂其中,使一人公司(主要是实质意义上的)事实上已经在有限公司的范围内合法地存在着。由此又导致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公司法的再度修改,承认一人公司,使公司社团性人合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应当说,这既是唯一股东投资能力增强的结果,也是法技术条件完备的产物。 另外,虽然否定者指责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但即使是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也往往使公司的社团性流于形式。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由独立于出资人(股东)的人(董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主管公司的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控”机构。[19]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会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和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干预力所难及,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特征又何偿不可? 还有,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强调法人(公司)的社团性。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民法通则不把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承认一人公司留下立法空间。所以,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一味地以社团性来困扰一人公司实在没有意义。显然,一人公司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且这一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应对其法人资格予以肯定。 总之,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产生与存在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即使是在公司法的理念上,一人公司也应有其合理意义。时至今日,如果还用“例外现象”来解释一人公司的存在,已显牵强附会,而顺应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性,才是明智选择。 四。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构想 正如上文分析所言,一人公司于今日之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已成事实,否定之或者禁止之都难属明智之举,而且有悖于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然而,一人公司的确对传统公司法人格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传统公司法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许多国家都对公司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而针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规制意见: (一)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公司,可效仿法国公司法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20]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性、开放性、规模的无限膨胀性和集资功能,可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予以禁止,同时对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一定期限内(如1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通过事后规制对一人公司之滥用进行矫正。由于一人公司之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唯一股东之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但一人公司之最大缺点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有可能诈欺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前述Robert W. Hamilton的统计数字已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通过公司立法的加强,上述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极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正如美国法官塞波恩(Sanborn)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书中说的那样:“一般说来,公司应被认为法人并具有独立的人格。然而,公司作为法人的特征,如果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便利,使非法行为正当化,或者意图维护欺诈,作为犯罪的抗辩,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机体。”[21]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处理,而且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如《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在滥用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迫单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2]这种规定和措施在德国被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无论是”揭开公司面纱“还是”直索“责任,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借鉴意义。 (三)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国内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少有涉及;国外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同普通公司一样有正常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日本),但没有对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作出特殊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时首先应当明确绝不能允许一人公司股东采用“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而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因此就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唯一股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另外,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还有,经理人员、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等等。 而对于公司法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这类公司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公司那样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在传统的普通公司中,出资者虽然将投入公司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了董事及经理,但股东们仍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行使投票权以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公司的董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以增加公司本身的利益为目标,对公司及股东负责。但在母子公司结构的公司集团中,却常发生这样的情景:(1)身为一独立公司(子公司)之经营负责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无法做主,而要听从于在组织形态上毫不 相干的另一公司(母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指挥;(2)公司(子公司)资产本应独立运行,但却常常为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被调来调去;(3)公司(子公司)的竞争行为本应以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却不得不接受对其最不利价格,由此而导致另一公司(另一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润大增,竞争力大大加强。这样,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或支配,便产生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从法律角度讲,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应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从经济角度看,子公司虽然应是一个拥有完全独立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应有其自身的利益,可母公司组建子公司,是从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目标出发,子公司不过是母公司用来营利的工具而已。[23]显然,子公司之独立法人格具有不完整性之特征。而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分离的,母公司虽然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把子公司当作实现其经营战略和商业政策的工具,并置子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于不顾,却因有有限责任的庇护,而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自身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给予任何赔偿。无疑,这将有损于法律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为减少甚至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除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前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在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做出特别规定,对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特别保护,例如将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的股份规定为限制表决权股,使唯一股东在不利于全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或不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将此权利赋予董事会。同时对于全资子公司内部设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在全资子公司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对子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等等。 (四)在资本制度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过有向折衷资本制转移的趋势,笔者主张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除对普通公司适用折衷资本制外,对一人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缴足,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防止一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其次,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和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而言,只规定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之财产担保可一劳永逸。相反,还必须如实地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或曰资本充实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予以强化,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设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之现实财产,以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 虽然资本维持原则并非一人公司之特有规定,但此点对一人公司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一人股东的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之资产为限,不得以劳务、信用等非客观物质出资的同时,应彻底查清股东出资的来源,防止股东出资的虚假,同时要求股东到规定的办理缴纳事务的金融银行或信托公司具体缴纳股款事项,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增加一人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方便对其资产的复查。另外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规避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应禁止一人公司以提供资金、贷款及提供担保方式而使第三人取得公司唯一股东部分或全部出资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变相减少,增加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再次,严格贯彻资本不变原则,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增资、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一人公司。另外,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一人公司在经营绩效不佳或亏损的情况下,不得增资,以防止一人公司通过套取资本信用而实施欺诈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 (五)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使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若于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的(存续的一人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自己保管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进行商事登记信息披露,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因不知晓对方为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以达公示、公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另外,一人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六)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建立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而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一股东权力过大,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对于减少做假账的探索我国已有了一定成果,那就是上海市率先实行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即凡是要进入上海市各企事业单位做会计的人员,都要由上海市统一招聘,然后由各单位录用,一旦该会计有做假账行为,将被列入不称职会计人员黑名单,逐出上海市,永远不得在上海市从事会计职业。这项制度有力打击了做假账之风,维护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24] 但是这项制度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尤其是能否在一人公司中有效使用,笔者存有疑虑,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会计人员如果不服从唯一股东做假账的决定,将面临被解聘的危险;而如果听从唯一股东的决定做了假账,则又会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无论做不做假账,会计人员都会因之丢掉饭碗,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实质上处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应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财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同时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职位必须由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担任,这样不但使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利害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的遵守法律,有效地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甚至避免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使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过建立该制度可能难度较大,因为整个中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制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信用度较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义务人很难按要求将其财产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效果难尽如人意即是一典型例证。但是“一口饭吃不成胖子”。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克服制约因素的重重阻碍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也应如此。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 [摘 要]公司法改革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全球经济竞争体制下,中国公司法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其改革的主题是竞争与发展,其着重点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其采用的理念应着眼于公司的私主体性质,注意较多采用任意性规范。 [关键词]竞争 发展 公司法改革 一、引言 公司法的发展有其自有的规律,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是紧密联系的。但是,当代公司法的发展必须关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契机,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竞争力不仅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也是公司法的立法者关心的问题。因此,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联系起来了。 这里,我们没有使用“公司法修改”、“公司法完善”,而是使用了“公司法改革”。为什么?这需要从深层次寻找原因。毫无疑问,“公司法改革”包括“公司法修改”和“公司法完善”。这里之所以提出“公司法改革”,当然应该赋予它新的涵义。 首先,我们在审视公司法时,应有一个改革的态度,即从关注一国范围的适应性转向关注对全球竞争的适应性。因为,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其存续、经营和发展都必须面向全球竞争,只不过有主动与被动之别而已。如果仍仅仅以国内的适应性为标准审视一国的公司法,其公司法就只能落后于形势。 其次,修改与完善公司法,必须有改革的精神。迄今为止,修改与完善公司法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修补式,即针对个别条文,修修补补;二是结构式,即考虑到整个公司法的不适应,进行大幅度修改。如何评价这两种不同模式?不可一概而论。换言之,这两种模式都有其适用的领域与情形。但是,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范围内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冲击,使人们已感到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脆弱,不能只采用修补的方式而应采用改革的精神完善公司法。 再次,公司法改革重在制度改革。无疑,公司制度改革应具有全面性、结构性和深刻性。迄今的公司制度理念比较注意逻辑结构和应然性,对于实践偏离法律的考察也大多注意违法性的判断而忽视经济结构、经济条件对公司法的影响和对公司法实效性的考察。如今讨论公司法改革,应多强调一些实然性,多关注公司法制度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互动,即注意经济结构对公司法改革提出的要求和公司法对改善经济结构的引导、促进作用,而不是就事论事。当然,结构性的公司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将结构性改革的长期目标与实现阶段性成果的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阶段性改革的目标也应与关键性的具体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只拘泥于个别条文的考量。 显然,将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体制结合起来,并非相信公司法的万能,似乎只要有了一部完善的公司法,公司就会自然有了竞争力。相反,在同样的公司制度条件下,有些公司很有竞争力,而有些公司则毫无竞争力。我们强调两者的结合,是指全球竞争给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课题,公司法改革应给一个国家公司参与全球竞争提供必要性条件,易言之,公司法改革应能提高一国公司竞争的整体水平。 二、公司法改革的需求源于公司法自身 现行的中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次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8年有余。其间,仅修改过一次,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仅对公司法修改了两条:一是在第67条中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内容;二是在第229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毫无疑问,这次修改公司法的主要目的是支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此,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提高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依据公司法第80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许多是拥有高科技的专家,如果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限于20%之内,显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甚至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成立。因此,提高上述比例是必要的。 第二,降低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依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较多的融资,甚至公司在实践中认为有必要突破“间隔1年”的限制。所以,需要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制定新的规则。 第三,降低股票上市的条件。依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之初,大多是较小的公司,很难达到5000万元股本总额,因而需要通过制定新规范降低股票上市条件。 应该指出的是,公司法经上述修改之后,国务院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并且,中国证监会虽在着手制定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规定,但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之中。因此,公司法第229条第二款关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实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仍在执行公司法原有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原有规章。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及其1999年12月25日的修订,对我国恢复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意义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暴露,实践对公司法的规则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伴随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也提出了许多应由公司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注意,也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所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将修改公司法列入立法 规划。并且曾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做好商事立法工作,重点抓好对公司法的修改与补充。[1]但是,至今还没有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注意的是,主管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关中国证监会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诸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则,对公司法的股份公司部分,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部分,进行了许多实质性的补充。然而,这些规则由于其位阶低,不足以起到变革公司法的作用。因此,公司法改革的任务一直是存在的。 三、全球竞争为公司法改革带来了什么? (一)全球竞争开阔了人们观察公司法的视野 全球竞争带来了什么?显然,全球竞争不会给公司法直接带来什么。但毋庸置疑,全球竞争改变了公司法作用的条件。 1.资本流动范围的扩大 全球经济竞争带动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资本运作的高度选择性。换言之,资本“总是趋于只投入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营活动中,其目的是让资本‘生出利润’。为了使资本‘生出利润’,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营活动从根本上说(不过这并非重言)是有‘选择性’的”。[2] 由于资本流动的选择性不受地域限制,资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但流向也是有规律性的。一是流向门槛低的国家或地区,即注册资本低的国家或地区;二是流向劳动力价格低的国家或地区;三是流向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国家和地区。 2.信息获得难度加大,风险增加 公司和公司法的实践都表明,无论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有效的公司治理,都需要公司信息的公开。并且,需要信息的充分性。无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人们要获得那些跨国经营的公司(不只是跨国公司)信息,显然要比获得仅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信息难得多。正因为如此,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的风险加大了。 3.规则趋同性要求与解决冲突的需求增多 由于公司经营范围越出了一国的国界,虽然公司法是国内法,但规则的趋同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全球范围内的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冲突,虽然这主要依靠国际私法解决,但公司法对其关注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竞争与发展 面对全球竞争提出的问题,公司法改革的主题是什么? 1.公司法改革必须注意公司竞争的需求。公司法的制度规则应有利于为所有出资人建立公司进入市场提供均等的机会。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对公司的设立政府介入的越多越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就越多。实践也表明,公司法设定的投资门槛越高,越不利于造就在资本流动中的优势环境。所以,公司法在满足公司竞争需求时,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2.公司法改革必须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是社会经济的微观组织,它的健全程度和活力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因此,公司法改革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实际上也是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无疑,公司发展需要解决许多技术情节的问题。这里,我们只能在制度规则上考量。其中,关键是公司治理问题。 应该说,公司治理问题从公司一问世就存在。特别是那些典型的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一开始就存在如何构建一种治理机制的问题。之所以现在人们如此重视公司治理问题,是因为20世纪70年代来公司治理失灵的问题更加突出了。 公司治理的着眼点很多,但核心是效率与监督的问题。公司运营没有效率不可能有效地发展,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司也不可能持续发展。所以,公司治理应成为解决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公司法改革应寻求什么样的理念? 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将公司塑造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商事主体,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公司与员工等利害相关者的关系。但是,公司法自诞生至今,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这一理念也在发展,并成为促进公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国虽然恢复商事公司法律制度时间不长,但它的恢复是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的,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公司法理念的碰撞,在中国公司法改革中是不能回避的。 (一)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还是缩小了的社会? 这是一个很尖锐的命题。美国学者约翰·戴维斯和英国学者伊凡·亚历山大都曾对此进行深入研究。[3]按照他们的分析: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法”内在固有的要求,在这个假设基础上,通过“法律虚拟”的方式,公司才可能被看成是一种扩展了的个人,作为“扩大了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而同样被赋予了个人权利。虽然公司是以“假想人”(想像中的人、法律上的人、人造人、司法上的人或假想的人)的身份被创造出来的,但它们毕竟是人:因此它们是法律统治下的居民或公民。[4]他们还认为,“公司是一个重要的接合点:作为商业实体被设计出来,此外它还变成了社会学实体。1897年,约翰·戴维斯写到,公司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的组织形式问题,正是在其次它才是一个社会功能的问题’。现在公司的第二个功能已和第一个功能同样重要了。”[5]伊凡·亚历山大在分析了公司与管理层、股东、风险基金持有者、社会的关系之后认为,“公司已经从追求私人盈利的边缘工具成了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复杂部门”。[6]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将公司同时作为“社会部门”时,实际上是视“公司变成了一个更好的公民和邻居。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将社会道德观变成了公司政策。”[7]进而言之,实际上是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无疑,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作为整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讨论的。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的基本责任是在遵守社会契约的前提下行使权力”。[8]但是,作为一种概念,至今仍是众说纷纭的。并且,它的内涵一直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而已成为一个历史范畴。 企业的社会责任,最早为经济学家所重视。传统理论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源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他们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做到了这一点,它就实现了其主要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仍然将利润最大化作为稳立的基石。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企业社会责任多表现在企业的社会捐款。就美国而言,由于法律在管理者如何使用公司资金上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官们一致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特许业务范围以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基于此,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没有积极行动。 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早期,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企业有了新的发展,企业家队伍更新了,他们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公司普遍建立了在法律关系上独立于公司的基金,公司财产用于社会行动比较自由了,企业寻求并发现了可避免“过度活跃”指控的一些方法和依据,法院判例不再坚持“过度活跃”条款。[9]另一方面,20世纪20年代,企业管理者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注:指企业管理者作为股东、顾客、雇员、社会的受托者,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人,并通过公司的运营服务于社会,造福、服务于公众。)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企业领导者所接受。此间,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仍是缓慢地向前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现念的发展,是由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工业在不断改变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所以,有人主张,“一个企业的责任包括整个企业每天是如何运行的。必须以高于最低限度的程度来考虑企业行动对股东和社会大部分人所产生的影响,这应是一种考虑周密的制度。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10]虽然,找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是很困难的,但人们为了操作的方便,还是努力划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或创造其指导原则。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在以下五方面考虑:第一,不能设想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第二,必须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具有强烈的利润动机的经济组织,而不能期望企业可以在没有财务刺激的条件下,去完成非经济的目标。应该鼓励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寻找赚钱的机会,但企业的表现主要以经济标准来衡量,社会责任可以补充但不能替代利润目标;第三,企业有责任纠正那些由它们引起的不良的社会影响。企业不应该无视外部成本来使利润“最大化”,而应当想办法使这些成本最小化;第四,社会责任因企业特点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很大差别,遇到的社会问题不同,他们的社会责任也不相同;第五,企业的经理们应该通过研究公共政策的总体框架来决定其社会责任。[11]无疑,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的发展是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不仅理念在不同国家有了不同的发展,而且,“有一种世界潮流鼓励企业自愿承担责任,现在这种潮流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国家,但正在向全世界扩展。”[12]并且,美国等国的立法与判例已经在制度规则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予以确认。 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发展,[13]在一定意义上,是在向人们揭示公司的社会性,或者是在向人们表示公司的社会组织体的一面。但是,人们对应否扩大企业社会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赞成企业承担扩大的社会责任的人认为,“企业的基本目的就是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的满意”。(注: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Social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 New York:CED,1971,P.11.(参见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张志强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32.))主张雇员、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和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的社区对于法人企业都有一种利害关系,并且,有权使其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受到考虑。(注:1986年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的公开信《所有人的经济正义:关于天主教社会教义与美国经济的公开信》(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5.)。)他们的理由是:(1)企业是社会的产物,它们应当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反应;(2)企业的长期自我利益是通过充满活力的社会责任来实现的;(3)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减少或避免公众批评的方法。[14] 反对者主张,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并且认为,管理者只是企业所有者的一个雇员,他要直接对所有者负责,因为股东想尽可能多地创造利润,管理者的唯一目标就是如何达到这个目的。持此观点的人还试图告诉人们,如果一个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扮演了经济角色外还承担了政治功能。这种混和的政治和经济力量由企业管理者来控制是很危险的。这两种力量应当分开。[15] 也有人综合了上述见解的合理成分提出了折衷的主张,认为,“仰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司责任的提法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之内,存在着许多可以将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的机会。唯一的限制是公司政策必须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着合理的联系。”[16] 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发展和关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表明: 1.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不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是指的社会义务,是道德上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是不需要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即公司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还是除了生产单位外,它也是一个道德单位?例如,法国就认为公司拥有道德人格。由于公司在如此地改变社会,因此它也对社会负有义务。”[17] 2.公司社会责任即公司社会义务,主要涉及公司的利害关系者,如股东以外的雇员、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和公司所在的社区等。公司的行为应“有益于职员的,也有益于社区;有益于社区的,也有益于子孙后代;有益于公司所需要的洁净空气的,也有益于使世界人口保持健康的洁净空气。”[18] 3.人们要求公司履行社会义务,就是要求公司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对利害关系者的利益予以考虑,以解决营利与公共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换言之,“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19] 显然,以上各点并非都是公司法的问题,但作为公司法的理念,以下几点是有意义的。 第一,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没有改变公司的基本性质。如所述,公司应承担社会义务,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但讨论这个问题,无疑首先是将公司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唯恐其追逐私益而忽视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回到起始提出的问题,“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还是缩小了的社会?”回答是肯定的,公司是扩大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只是在特定意义上,公司才被作为社会实体。“也正是从这一点上讲,公司才被证明是一个社会学的实体:它成为被社会所关注的事物,以及由此往上,被世界所关注的事物。公司仅仅制造有用的物品和提供方便的服务已经不够了,同样重要的是它怎样去干这些事”。[20]强调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并非是将它作为一般的人,而是作为商人。因此,必须强调其营利性的一面,注意它与其他组织的差别。在中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有着更特殊的意义。1979年经济改革初期,许多外国专家称中国没有真正的企业。其理由一是中国企业普遍“政企不分”;二是中国企业没有自己的营利目标。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整个国民经济的任务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且企业的任务也被描绘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显然,在当时,企业只有公益目标,没有私益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而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商事主体。如果我们基于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而否定公司在私法上的地位和公司的营利性,岂不违反了改革的初衷吗?再者,公司追求营利并非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相矛盾。正如有的学者所揭示的,“为什么利润却是公司最不可让予的好东西呢?答案是简单而引人注目的:现在的利润是未来开支的一种抵消物。这样考虑的话,积累一定合理数量的利润乃是一种必要的职责。”[21]如果没有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恐怕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公司法中的公司应致力于实现所有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伤害利害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之所以有不同的见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司的定位问题。前已述及,公司不可能逃脱作为社会实体的地位,强调其社会道德义务也主要基于此。就法律意义而言,公司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有其不同地位,这是不容忽视的。就公司和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关系,应涉及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的关系、公司与顾客的关系、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社区的关系。无疑,公司与一般债权人、顾客的关系适用民法,地位平等,其利益均应受到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应适用劳动法,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虽属平等主体,但基于消费者是弱者,消费者权益应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公司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除主要依社会实体对待外,应依法保护相关利益,如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了社区的环境污染,基于对社区环境和居民利益的保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即公司与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法律关系的范畴。由于股东是公司所有者的观点,至今还没有被颠覆,因此,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里,公司的第一位责任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而作为第二位责任才承认对债权人、员工、顾客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22]但是,当股权的实现与债权的实现发生矛盾时,基于风险承担的原则,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应处于优先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用共同的习惯语言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23]显然,社会公共利益与前述的社会责任关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上述主体利益之和,相反,它是独立于公司利益和上述主体利益的一种利益。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在法益结构上除忽视公民、法人的独立利益外,还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社会与国家、个人是相互区别的,即“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24]经过改革,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被通过立法肯定下来,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被肯定下来了。如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 在一些法学著作中,有时也可以发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这是相互联系又意义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视之。民法学家史尚宽在谈到“公益”时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益易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改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25]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当然,国家利益有时也包括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多是在国家与国家交往之时。应该说,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公司法和经济法都承担着要公司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是,公司法和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不同。作为宗旨性条款的公司法第1条明确地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最前列。同时,作为对公司的要求,它同样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我国公司法与整个商法的宗旨一样。它虽然既保护商事主体的个别利益(个别主体的利益),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商事主体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作为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同时,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适度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其宗旨是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由于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的。经济法为实现其宗旨,不能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并非忽视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这表明,公司法与经济法虽然要求公司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的法益结构不同。经济法凸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则凸现了对私益的保护。前者,要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主动型的;后者,仅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被动型的。 (二)公司法宜多采任意性规范,还是多采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采用何种规范结构,这不是一个鲜为人知的问题。但是,在讨论公司法改革之时重提此问题还是有意义的。 1.公司法规范的静态结构 考察公司法的静态规范结构有两个层次: 一是在根本层次上,即是公法还是私法?学术界无争议,它作为商法的一部分,显然是私法。作为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应是“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26] 二是具体层次的规范结构。对此,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别。所谓二分法,即认为公司法由任意性规范和和强制性规范构成。前者,“仅为 补充或解释当事人之意思,得由当事人之意思自由变更或拒绝适用者”;后者,“凡法律规定之内容,不许当事人之意思变更适用者”。[27]但作为与任意性规范相对称的规范的表述有所不同,有的直接表述为“强制性”规范或“强制性”规定;[28]有的表述为“强行性”规范或“强行性”规定;[29]有的则同时采用“强行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表述。[30]可见,强制性规范(规定)和强行法是作为同一用语使用的。并且,无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它们都是支撑私法自治的。即使是强制性规范,它“并不‘管制’人民的私法行为,而毋宁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仍不抵触私法自治的理念。[31]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作为识别其私法与公法的根据,也不宜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一概视为公法化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在基本坚持上述“两分法”的表述下提出了“强行性规范”,认为这种规范是“以改变人民行为为目的”的,且源于刑法和各种行政法。[32]显然,只是这种规范才可视为“公法”或公法化的表现。虽然,这一判断是针对民法的,但对于其特别法-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也是适用的。 所谓三分法,是以“促进了还是限制了私人秩序为基础”,将公司法分为三部分规范,最为典型者是分为许可适用规范、推定适用规范和强制适用规范。这种规范结构主张者认为,许可适用规范“只有在那些可能受其影响的人选择适用它们时才起到管辖的作用”:“推定适用措施的适用不需要受其影响的人们采取确认步骤,不要求进行选择。但是,虽然推定适用规范自动适用于它们所管辖的行为,公司参与者在决定这种规范运作程度上享有相当的选择权”;强制适用规范对其管辖的行为自动适用,“但是受强制规范管辖的各方没有可以不适用这种规范的选择。”[33]在上述规范中,仅“强制适用规范”不得依当事人意思变更适用,属于“二分法”的强制性规范之列,而许可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则均属任意性规范之列。 2.公司法采行规范结构的总体趋势 无疑,公司法的上述静态规范结构并非今天才有的,但是,当今讨论公司法采用何种具体的法律结构是有意义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与管制的协调一直是人们不容忽视的课题。实际上,始于1979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就是不断地放松管制(或曰“规制缓和”、“政府适度干预”),扩大营业自由。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分别适应管制与自由的要求的。其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结构,就是管制与自由协调的反映。可以说,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所采用的具体的规范结构,反映的是当时经济体制中管制与自由协调的水平。而当时,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9个月。如今,公司法已经颁布9年多了,放松管制、扩大营业自由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企业决定商品、服务价格为例,通过实施价格法,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已实行市场调节价。1999年底,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已分别降为1.5%、1.9%、6.4%.显然,现行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即现行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比例状况,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放松管制、扩大营业自由的情况。换言之,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较1993年更加放松了,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比例并未降低。同样,公司的营业自由扩大了,但反映营业自由本质的任意性规范并未提高其比例。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不论是引进外资,还是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都需要进一步扩大营业自由、放松管制。但是,自由与管制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简单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与此相适应,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应该进一步减少,任意性规范应该进一步增加,这是一个不能避免的趋势。 3.公司法规范布局的选择 当然,不能将“强制性规范越少越好,任意性规范越多越好”的论断简单化。判断公司法规范结构的合理性,应以公司法规范布局的适当为标准。换言之,应首先确定公司法的内容构成,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分别在多大程度上采用什么性质的规范,而不是笼统地确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比例。 毋庸置疑,公司法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法与交易法,[34]它们各有不同特征,对其规范的要求也各异,但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那样,“从历史角度看,有关企业活动法部分,因属行为法,主要在规范企业活动中特定人相互间行为,本应尊重当事人意思,并以自由与迅速为依归,故大都采任意性规定;至于有关企业组织法部分,因属组织法,而企业组织健全与否,直接、间接影响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安全,应以严格与确实为必要,故多采强行规定。”[35]这表明,公司法的规范构成是具有规律性的。一般而言,采用何种性质的规范,是与公司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所规范的具体行为有着密切关系的。交易行为所发生的利害关系仅及于行为当事人,应尊重当事人自治,受个人法原理支配,其采用的规范应依当事人意思选择,故而宜基本采用任意性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涉及公司治理是否健全,不仅及于当事人,还直接、间接地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甚至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受团体法原理支配,故而多采用强制性规范。进而言之,公司机关的构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成立、公司消灭等,尤其是其程序性事项,宜采用强制性规范。但是,也不应绝对化。公司组织法中属于“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调的事项,应采用任意性规范。至于公司法对其他行为的规定,则应基本上采用任意性规范,以实现交易的便捷、安全。 五、公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之一: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结合中国公司法的实践,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这既是公司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发展的需要。目前,应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降低公司设立过多物质投入 1.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不利于调动出资人的积极性。由于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行国民待遇,因而目前实际存在的企业法多元化的状态,必将被企业法一元化的体制所代替。在此情况下,如仍实行“高门槛”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将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现行公司法根据经营方式不同,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改为一元化的模式。并且,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到适当的程度。 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不仅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的问题,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有鉴于此,应该增加公司筹措资本的自由度,兼顾债权人利益、公司运营效率、公司运营安全的要求,仿效国外普遍的作法,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资本制也应总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经验,相应地改为认缴资本制。譬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公司股东首次出资完成即可设立,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这种做法不同于现行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也不同于授权资本制。因为,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股东会授权。 第二,减少制度规则为公司设立增加的成本 现行公司法不仅存在过多物质投入增加 公司成本的问题,而且存在制度规则增加公司成本的问题。因此,通过“松绑”而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1.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修改中应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规制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范,而且可以增加公司设立的透明度。当然,公司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并不是废弃政府的一切审查。它所废除的仅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其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从公司设立的特许主义到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再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到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每一次过渡,都是在纠正市场准入的限制竞争中向前迈出一步。而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应是在市场准入上反对限制竞争的一大飞跃。因为,它将给所有投资设立公司的主体以自由和均等的机会,而不给任何一个投资者以设立公司的特权。同时,由于设立公司的准则是载入法律的,最容易使社会公众知晓。因此,设立公司的准则主义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透明度,降低了不必要的成本。 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的同时,也应彻底改革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则。现行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的总则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二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要求将“公司经营范围”作为必须记载事项。因此,其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我国台湾公司法也同样强调“经营范围”的意义,但只是将其称为“所营事业”而已。对此,学界的注意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的目的性在于“保护股东之利益,以免公司负责人任意变更。”[36]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目的条款“系在决定公司之固有营业,一方面使公司之股东知悉自己之投资究应何种事业之风险;另一方面,使与公司为交易之第三人,不必怀疑其交易是否在公司之目的范围内。前者,以保护交易之静的安全(即保护股东之投资利益)为目的;后者以保护交易之动的安全(即与公司为交易之第三人之权益)为目的。”[37]还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公司为此事业目的而设立,社员预想能完成目的项下的事业而出资,其目的事业的社会价值被登记机关认定而赋予法人格。”[38]以上表明,人们的关注点或保护股东利益,或保护债权人利益,或作为赋予公司法人格依据,或兼而有之。实际上,这主要是从应然的角度观察问题。毋庸忽视,章程是股东们依法定程序制定或通过的,如他们不愿意规定“经营范围”,其实并不妨碍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交易之第三人与公司之间交易的成立,应是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不守信用的情况下,规定经营范围也难以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在守信用的情况下,不规定经营范围,也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何况,依靠第三人去调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交易安全、快捷的要求是相悖的。再者,公司依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登记机关依据的是民法规定的条件和商法(含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非依据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将“经营范围”作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法定登记事项,并没有特别的理论意义。就立法与司法实践而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先后废除越权原则,目的条款对这些国家早已没有什么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不设依目的的限制规定;欧盟公司指令规定,即使公司机关的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内,公司也应受其约束;日本、韩国虽然规定章程的目的条款,但法院一直持扩大解释权利能力的立场;(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厂长(经理)拥有生产经营管理权、除由政府掌握的决策权之外的决策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我国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以往一般认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但统一的合同法颁布以来,为了促进和保护交易,一般都采取从宽态度,即虽然公司超范围经营,但没有违反有关禁止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仍认定为有效。由此看来,公司经营范围不宜再继续作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公司设立登记中的必须登记事项,可考虑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可选择登记的事项。这样,可以将经营范围从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制的领域变为任意性规范规定的领域,将从政府关心公司经营与交易风险变为公司及其有关当事人关心公司经营与交易风险。当然,这不意味着政府对于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不管,更不是消灭了政府对所有经营项目的审批,相反,法律规定特别需要审批的少数经营项目,仍可依法经过审批。但这种审批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不同,它只具有营业许可的性质。 2.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让出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者作出选择。但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两者的差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一种公司形式。譬如,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虽然实行了大小公司区别立法,但仍显得较复杂,其机构的构成、运作和每种机构的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对此,公司法应进行重大的改革。 六、公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之二:改善公司治理,降低经营风险 如何使公司法改革满足降低经营风险的要求?当前的一个重点是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应强调: 一是有效性。现行立法已注意了组织机构形式,改革的重点应更强调其有效运作,实现其设立公司组织机构的目的。必须使公司的运营确实能实现公司利益,进而实现所有股东的利益,但同时不得侵害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二是严格的监督。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监督不仅依赖于健全的组织和应有的权力,更依赖于实现权力的手段的设定。 三是高效率。公司组织的运营应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应能迅速化解经营中的风险。 基于上述三点,公司治理必须在公司法的改革中实现以下转变: 第一,要实现从主要注重公司治理组织到注重治理机制的转变。中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组织给以了较多的重视,对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经营意思机关、法定代表机关和经营管理机关,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如何实现其机制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公司治理必须通过制度规则建立经营运营的效率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并相应地在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中体现出来。 经营运营效率机制的核心是完善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实践中,董事会的无机能化状态是很严重的:其一,董事会背离其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关的性质,忽视其工作的日常性,仅仅注意其会议形式。其所以如此,重要原因之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本应由懂经营、有经验,且有时间、精力的人担任,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过程中有相当一些不 具备这些条件的人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不懂经营”、董事远离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有些董事把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形式简单等同,以为都是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使董事会偏离了日常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关的定位,董事会的作用没有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其二,董事会对执行董事、经理的监督乏力,其监督职能未能很好实现。在公司的实践中,人们常批评“股东大会形式化”的倾向。但如果股东会形式化司空见惯,董事会再形式化,那岂不是回到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注: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这有悖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其三,董事之间的监督尚未建立起来。部分董事未尽其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或者不尊重全体股东的利益,甚至为其己利而牺牲公司利益,却得不到其他董事的有效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必须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常设机构。首先,应增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次数,确保实现经营决策的功能。其次,应使不便操作的规则更加便于操作。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这一规定,无疑是为了维护董事长的董事会会议召集权和董事会会议主席权。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长滥用董事会会议召集权和董事会会议主席权,本人不履行其职务,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妨害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提高董事会的效率,防止董事长滥用职权,公司法应以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在上述情况出现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再次,改革公司代表制度。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是采用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其特点是公司代表人具有唯一性,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负责人的范围是法定的。显然,这种制度不是公司法的创造,而是来源于民法通则。(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2002年1月9日)第49条。)但是,公司法将其极端化了,它将由法律或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变为仅仅由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这种做法,注意了向公司之外表示意思的一致性,但忽视了公司经营的复杂性和表示意思的适时性。实践中,现代公司的经营大多是多元的,而经营所涉及的环节也是繁多的,公司所有对外的事务都由一个人代表,即使是一个贤人也是难以胜任的。所以,将现行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即董事长为唯一法定代表人的作法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代表的制度,即不限于一人代表公司而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分别确定公司代表人人数,是适应现代公司经营要求的。 监督机制的重心是强化监督手段。其中,首先是使监事会能够实现其职权。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二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的诉权。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监事会用尽公司内部监督资源的内涵,更没有规定一旦用尽公司内部监督资源,应如何有效实施监督。换言之,没有规定监事会何时可以请求司法介入,以实现监事会监督的宗旨。于此,一个不可忽视的公司法空白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对其纠正而不能奏效怎么办?公司法实施的实践表明,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三是在强调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监督的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监视”的实现,可以避免或减少董事会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激励机制的重点应是董事、经理报酬的区别性和董事、经理报酬与承担公司风险的关联性。前者,应使股东大会决定董事报酬和董事会决定经理报酬的规则不形同虚设,即根据董事、经理对公司业绩形成的不同贡献决定其不同报酬。这种区别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公司内部公平的表现。而平均主义地决定董事、经理的报酬,是不公平的。后者,应注意使董事、经理的报酬与承担的风险挂钩,报酬越高意味着承担的经营风险越大。 约束机制的核心是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改革,应将重点放在对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概括性规定上,强调董事、经理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执行职务,谨慎、认真、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经理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股东、监事会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建立代表董事(现行法为董事长)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二,要实现从重在引进国外公司治理制度到重在制度实效的转变 进入21世纪以来,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相继引进了一系列制度。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现在,应进一步探讨如何使它产生实效。 (一)为什么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似乎这是一个迟到的问题。然而,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对使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实效是有意义的。同时,略去相关国际因素不论,这个问题只有在独立董事制度和传统的公司机关并列体制的监事会制度比较中才能得出结论。原有的监事会有两个久而未解决的问题:一是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与实际产生程序有严重缺陷。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许多监事的素质不能适应行使法定职权的要求;同时,监事的实际产生程序,先天地使监事难于履行监督职责,譬如日本以往监事会的成员,是由社长提名的,并且,大多是没有被提名董事的人,甚至是当不上董事的人。如此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人选,他们怎么可能对董事进行监督呢?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的实践,也与日本大体相同或类似。二是监事会不过问公司的人事与报酬,无法在必要的监督中制约董事们。面对监事会的缺陷,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改革监事会,使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实质产生程序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需求;二是另起炉灶,解决监事会长期没有解决的上述问题。无疑,引进独立董事的作法就是选择了后者。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之后如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则该制度不能产生实效。 (二)独立董事必须独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生命。独立董事的独立,应主要体现在其独立地位上,强调其“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39]对特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而不受他人左右。为此,必须认真对待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如何提名?这是保证独立性的一个关键环节。董事会中已有独立董事并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无疑将由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但初次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如何提名独立董事,这不仅对本次独立董事的选任有影响,也将对以后独立董事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一旦初次独立董事的提名有问题,由他参加的提名委员会就很难公正地做好以后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基于此,有人提出应由中立性的组织提名,不应由具有支配地位的大股东提名,也不宜由董事会提名。譬如,由股东代表组成的初次提名委员会,按照“头数主义”原则投票,而不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提出。然后,交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无疑,这种方案是有参考价值的。 2.独立董事的报酬。这也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问题。显然,独立董事的报酬不宜与执行业务的董事等同对待。他们的报酬不宜过高,尤其不宜与公司业绩挂钩。因为,这样容易变得与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其独立地位。当然,没有报酬或者过少,缺少必要的激励,无法使其真正负起责任。此外,报酬的发放也宜有利于中立性,譬如,有人建议上市公司应将发给独立董事的报酬交给中介机构,再由其发给独立董事本人。这种建议具有可行性。 3.独立意见的发表形式。《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 2001年8月16日)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显然,这里的行使职权包括发表独立意见。这种做法,注意了董事会接受独立意见的方便,但忽视了独立董事的“合议”会使独立意见的独立性淡化,这无疑是和“独立意见”发表制度的本意相违背的。为保证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性,应该强调独立董事采个别发表意见的形式,不能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变成集体意见。 (三)独立董事的法律基础。公司治理引入独立董事需有其法律基础,包括独立董事进入的基础和独立董事发生作用的基础,没有这种法律基础,独立董事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董事资格股份的规定,换言之,董事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影响其成为公司的董事。这种开放式的立法态度,使独立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不发生法律上的障碍。但是,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还需要公司法提供其必要的规则。如上所述,应借鉴国外公司法经验,明确规定董事之间有相互监视的义务,作为董事之间相互监督的依据。同时,也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其他董事的监督作用,具有必要的法律基础。否则,即使引入独立董事,他们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独立董事应有恰当的定位。公司治理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复杂课题。不是单靠独立董事制度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应该给予其恰当的地位,发挥其恰当的、能够发挥的作用。国外的经验表明,独立董事的作用有二,一是顾问作用,二是监督作用。[40]就公司治理而言,应更强调其第二种作用,即主要是对执行业务的董事和经理的监督。 有人认为,独立董事是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就公司制度规则而言,还是就公司理念而言,董事应是公司的董事,是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而不应代表部分股东的利益。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支配,导致部分董事仅反映大股东的利益,这是对公司理念的违反,属于应矫正之列。但是,矫正仅能通过对其他董事的监督,使董事会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实现对大股东的制衡,而不是“矫枉过正”。即使制约大股东,也不是单纯依靠独立董事制度,还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实现,比如有的国家采用累积投票制、限制表决权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着独立董事制度传统的美国,其公司治理也并非完全靠独立董事。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外,美国还靠其它多种因素,如发达的证券市场。股东一旦发现执行董事、经理不追求股东利益实现,不代表公司利益,就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因此,美国盛行公司收购。由于公司收购的成功,董事、经理就会被淘汰,而且,有多次这样“记录”的人,将在业内失去信任。因此,欲想使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发展两大市场,即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实际上,还应包括执行董事)市场。 (五)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 上市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它不同于美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也不同于日本公司治理中的选择制。其根本点在于,公司仍设有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监督董事、经理的职能,这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因此,如上述,在健全监督机制中应立足于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强调监督所有的董事和经理。而独立董事的监督只是在董事会的层面上,不能代替监事会的监督。在两者并存的体制下,独立董事应更侧重于决策过程的监督,如在经营决策中对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更侧重于事后监督。当然,这种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而不具有绝对意义。 第三,要实现从注意治理的实态资源到既注意实态资源又注意信息资源的转变“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对经营行为进行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41]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讨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资源是信息。然而,这一重要资源却被人们只重视(以组织机构为表现形式的)实态资源的倾向掩盖了。公司的信息属于公司,这是不容怀疑的。良好的信息传导机制,应该使公司的不同机关都能得到必要的公司信息。但是,公司的信息却被最容易接近信息的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独占了。公司的实践表明,公司义务的执行和经营决策需要公司信息,处于监督者地位的人或组织更需要信息。没有信息,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无法进行。同样,没有必要的信息,监督就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显得如此重要,市场机制因信息不对称而失灵,政府监督因信息不对称而失灵,公司的监督机制也一样因信息不对称而失灵。就传统体制下的监事会而言,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其监督不力并不只因为其组成人员不合理,监督手段不充分,还在于缺乏监督所必要的信息。当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监事会表决时,监事们往往赞成不能,反对也不能。如此尴尬,其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严重的不对称。 如何在公司治理中重视信息资源的功能与作用?这里的关键,是尊重股东、董事和监事的知情权。为了使公司法上的监督机制真正发生作用,“股东有权获得任何他们希望了解的信息”,[42]董事有权从经理那里获得其希望了解的信息,监事有权从董事、经理那里获得其监督所必要的信息。就监事会监督的实效性而言,必须注意监事的知情权在行使监督权中的地位。美国学者曾按照美国法律背景和公司实践作过这样的分析,“作为公司董事,他们需要维护公司的利益、评价公司经营行为与管理绩效,因此他们有权以独立的方式获取所需的信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董事会成员加以行使的,这种权利不受由公司经营作出的任何决议或政策的限制。”[43]这里告诉我们,在没有监事会的美国公司组织里,董事的知情权是以独立获取所需信息为保障的,并且,股东的知情权是通过董事会成员行使的。显然,这里的董事会不仅是作为经营决策机关,更作为公司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关。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框架内,股东实现其知情权有赖于通过监事会成员行使。换言之,监事会成员的知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延伸,而这种知情权则是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并且是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监督权的应有之意。为此,必须保证监事能独立获取监督所必要之信息。除董事会定期向监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必要时,要求董事会就其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或突发性问题向监事会报告。 引进独立董事后,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同样应该吸取监事会监督信息缺失的教训。否则独立董事也难以避免“花瓶”的结果。所以,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得,应有制度上的安排。执行董事、经理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 七、结语 公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上述的分析、讨论只是管中窥豹。从总体而言,以下问题仍是值得注意的。 (一)公司法改革宜采取开放的思路。开放的思路应强调公司法改革的深度、广度,并广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公司法必须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的要求,这是公司法改革最基本的标准。面对这一标准,公司法的改革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但不限于上述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完善公司治理,降低公司交易风险。譬如资本制度,公司法的理念上一直坚持“资本三原则”。其实,这种理念如原封不动,已经很难指导公司法的改革。就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定资本制(或称资本确定制)早已为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所代替,中国公司法面临如何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经验,告别法定资本制。资本不变原则,被一般人理解为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减少,确实需要减少资本时应依严格程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此理解,资本不变实际上是资本依严格程序变更。资本维持原则似乎是现在唯一原样存在的一个原则,然而也质疑甚多。就上市公司而言,资本维持的信用早已在实践上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由其公司净资产所显示的信用代替了。因此,需要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功能价值作重新评估。即使是上述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也需要从不同结构上探讨。就公司自身而言,还有许多减低风险的法律措施值得研究,如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等。就公司和其他主体而言,减低经营风险不能变成非法地规避风险,尤其不能让控制股东等以公司为工具规避自己的风险,甚至欺诈债权人。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问题应纳入公司法改革的视野。 (二)公司法改革应注意总结实践中公司法的经验教训。从发生作用的规范而言,中国公司适用的制度规则,除了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经1999年12月25日修改过的公司法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实践的公司法。譬如中国证监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的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性质,有的尚不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性质。虽然,其中有一些规则被人质疑是否有权制定。但是,它确实是发生作用的规则。此外,一些公司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下,在章程中作出了一些有利于全球竞争的突破性的规定。这些,都可以经过总结,纳 入公司法的制定法规则,成为公司法的规范之源。 (三)公司法改革贵在“神”,但也应注意“形”。无疑,公司法改革是制度规则的改革,因而必须注意支撑公司法的精神,此即为贵在“神”。但同样不可否认,好的公司法精神需要以良好的形式加以表现,包括采用好的“公司法结构”和使用妥当的“语言表达结构”,此即应注意“形”。否则,即使好的公司法精神,也难以让人理解。譬如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但条文的表述却是:“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于这里使用了“应当”,谁还会理解为生产其他产品的公司或者特定行业以外的公司不能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呢?显然不会。此外,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不易从文字表述中分辨出来。至少是,同一种规范的语言表达结构尚存在差异。这些,虽属形式问题,但也应列入公司法改革的范围。 公司法论文:公司资本主义原则与我国公司法 摘要:公司资本被认为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虽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废除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确立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我国公司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因为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可以起到便利公司经营、加强公司董事会的核心法律地位以及促进商事经济繁荣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资本; 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资本确定主义原则 一、公司资本的界定 公司法律制度归根结底就是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为此种制度的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上的构架[1](p.232)。正是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现代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极其关注并创设了一系列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则。 在介绍这些重要规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公司资本作出界定。资本(capital)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caput”,其本意为首(head)、首要的(principal)。在中世纪之前,一直是指与利息相对应或相区分的本金,仅适用于金钱借贷关系。进入16世纪,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资本”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股本开始逐渐成为“资本”的核心内容。[2](p.8)在现代社会,资本这一词语虽然在各种场合被人们频繁使用,但是,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人们并无统一的说法。Gower教授指出:“资本一词含义众多,一种含义不同于另一种含义,即便在同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经济和会计领域,人们也没有就其确切含义有一致的意见,不同的时期,人们使用资本来表达不同的概念,虽然其使用者并非总能承认此种事实。”[2](p.214)在公司法领域,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公司资本这一词语:其一,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所取得的资金。大多数学者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公司资本的。一本权威的著作对公司资本作了这样的说明:“公司最初所从事的活动就是筹措资本,它实际上就是通过交换已发行的股份的方式聚集资金的过程。这样聚集的资金即为资本……由于公司被其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指公司股东冒险投入公司企业的那些金钱。”[3](p.256)其二,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而不仅仅是指公司的股份资本。此种理论认为,公司资本除了包括公司股东的出资以外,还包括公司向其债权人借贷而来的那部分金钱,它们共同构成公司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Cheeseman先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公司需要为其经营活动筹措资本。公司最通常的方法是出售股票和债券。”[4](p.622)其三,认为公司资本除了股份资本,借贷资本以外还包括公司的收益。这是一种最广义的资本理论。在上述三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他们仅仅将公司资本理解为是股份资本,而将借贷资本排除在公司资本之外。此种理论的优点在于它使公司资本同资本在法律上的含义协调起来,因为,在法律上讲,所谓资本实际上是指某一商事组织的财产价值超过该商事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那一部分金钱。它实际上就是公司所有的具有流动性的价值。然而,此种理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它将公司股东的出资看作是公司资本的惟一来源,排除了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本中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宗旨。本文认为,公司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和借贷资本,虽然公司资本主要是由股份资本所组成。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仅对公司的股份资本中的资本主义原则进行探讨。 二、现代资本主义原则的立法模式 在现代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股份资本制度有两种立法例即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前一种立法例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后一种立法例则为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 (一)资本确定主义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主义原则,也称为法定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其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5](p.21)。在资本确定主义原则下,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确定数额的资本,该种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所认购和缴付,公司在设立之后要增加资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资本确定主义原则最初为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创设,我国台湾地区旧的“公司法”也采取此种原则[6](p.227)。在现代社会,由于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此种制度至今仍然为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丹麦、比利时等所采取[5](p.8)。 (二)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所谓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指公司章程所授权公司发行的资本总额无须一次性全部发行,公司可以仅仅发行其中的一部分股份资本,其余部分的股份资本何时发行,取决于公司对资本的需求程度,由公司董事会自由决定。在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之下,公司的授权资本不同于公司的已发行资本,公司股东在认购公司的已发行的资本之后,也可以仅仅缴付其中的部分款项,而不必像资本确定主义原则那样一次性缴付所认购的全部股款。因此,公司的已发行资本又不同于股东所缴付的资本。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现代英美公司法所采取的原则。在此种原则之下,公司“资本”有几种不同的含义,它或者指授权资本,或者指已发行资本,或者指已缴付的资本。 1.公司的授权资本 公司的授权资本也称公司的名义资本,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授权发行的股份资本的总额。根据英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之际,必须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已授权发行的股份数以及每一股份的票面价值,并将它加以注册登记。原则上讲,公司不得超出其授权资本的范围而发行股份,如果公司这样做,其股份发行无效,公司认购此种股份的人有权要求公司将其认购的股款返还给自己。[7](p.139) 2.已发行资本 公司已发行的资本是指公司授权资本中已被公司股东所认购的那一部分股份资本。根据英美公司法,公司的授权资本无须全部被其股东所认购,公司只要对其股东发行一部分授权资本,公司即可成立。[8](p.207)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未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发行。 3.已缴付资本 公司已缴付资本是指公司的股东已实际缴付的股份资本,它是公司已发行股份资本的一部分。根据英美公司法,公司股东认购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以后,无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他可以仅仅缴付部分股款,其余未缴付的股款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对股东提出缴付股款要求时始予以缴付。根据英国1980年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共持股公司在发行股份时,至少要求其股东缴付其股份面值 的1/4,如果是溢价发行的股份,其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溢价)必须全部缴付。 (三)折衷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在历史上,资本确定主义原则曾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实行,而在现代社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则放弃了或有条件地放弃了公司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并采取了英美公司法所实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根据日本商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设立之时,公司股东仅需认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4,其余未认购的股份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加以发行。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75(2)条的规定,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如果股东是以货币方式认购股份,则他们在认购公司股份时至少要缴付股份面值的1/4,其余股款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的5年之内一次或分次缴付。欧共体部长委员会在1977年所颁发的有关欧共体的公司法指令要求欧共体的成员国在其公司法中规定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认为,如果公司是公共持股公司,则公司的已授权资本总额不得少于25 000的各成员国现行货币单位,那些以现金认购公司股份的人首次所缴付的股款不得少于所认购的股份面值的25%.参见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for 1979. No. L. 2611. 同英美公司法所实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不完全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或者说是折衷意义上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它同英美公司法所实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区别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根据英美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的授权资本无须全部发行,公司可以仅发行其中的部分股份资本,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全部发行其授权资本,不允许公司分次发行其股份资本。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75(1)条规定,公司资本必须被全部认购。这样,在大陆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同已发行资本并没有什么区别。其二,根据英美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股东认购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之后,在理论上他可以仅缴付一定的股款,未缴付的股款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而缴付,法律并没有对此规定年限限制;而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股东未缴付的股款必须在公司设立以后的一定年限内缴付。 三、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优越性 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相比,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有其优越性,表现在: (一)公司资本授权主义符合公司实际,满足了商人的客观要求 公司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经济组织,虽然离不开公司的资本,但是,公司实际所从事的商事活动有时同公司的资本没有必然的关系。公司只要维持与其经济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即可满足公司的正常需要。公司资本如果多于其经营规模的需要,虽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有利,但却是对有限的资本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希望仅缴付部分股份资本即可从事商事活动。公司法考虑到商人的此种实际情况,允许分批发行或认购股份以满足商人的要求。而如果采取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因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即全部认缴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公司的资本可能没有全部用于公司事业的经营,从而造成资本的浪费。在资本紧缺的时代,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资本的有效运用。 (二)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更便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的授权资本已经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当公司因为经营活动而需要获得资本时,公司即可将授权资本中未发行的股份加以发行,从而取得所发行的股份价值,公司无须经过繁复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之后再去发行股份。而如果实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则当公司需要新的资本时,公司必须首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去修改公司资本条款之后,才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本。而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复杂,需要遵行各种严格的程序。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哪些程序,取决于各个国家法律的规定。我国学者在论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时,仅仅论及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行为的决议,而很少论及公司董事会对此种决议的通过以及公司法对持异议股东的法律保护。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历4个程序即董事会的决议、股东会的决议、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以及公司修改章程的登记。因此同公司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相比,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更能确保公司组织快捷、方便和灵活地开展商事经营活动。 (三)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加强了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现代公司法区别于传统公司法的重要特点在于公司董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董事仅仅处于附属地位,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消极执行机关;现代公司法改变了此种理论,确立了公司董事的核心法律地位。此种核心法律地位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一般性管理权的享有、公司董事权的不受限制性、公司董事的自我持续的管理以及公司董事法律责任免除途径的增加等[9]。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将公司未发行股份的发行权和未缴付股份的股款的催缴权授予公司董事会,使此类权力成为公司董事所享有的一般性管理权的重要部分,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权衡公司的各种利害关系,自由行使此种权力。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使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大大加强,确保了公司董事会的核心法律地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 (四)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便利了公司股东的投资,促进了商事经济的繁荣 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刺激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并因此而促成商事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是公司法此种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因素。根据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股东在认购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之后,仅需现实地缴付部分股款,其余股款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加以缴付。如果公司经营没有实质性地发生改变,公司股东在很长时期内可以持有他没有缴付的股款,并将它们投资到其他公司。而如果采取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则公司股东所认购的全部股份的股款均需一次性足额缴付,公司股东面临的风险极大,其投资多样化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股东投资积极性和商事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刺激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分散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于商事经济之繁荣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公司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公司被收购的危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面临被收购的危险,公司采取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对于此种危险的消解有重要影响。根据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当公司敌意收购要约人通过收购公司大股东的股份而要将公司吞并之时,公司董事会如果认为公司收购不利于公司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行未发行的股份,并因此而改变公司股东之间的地位,使原有大股东成为小股东,使某一小股东成为公司大股东,并因此而使收购者的收购行为失败。而如果实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公司被敌意收购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当公司面临被收购的危险时,董事会无法通过及时、快捷发行股份的方式改变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无法采取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下董事会经常采取的防止公司被收购的措施。 (六)实行授权资本制可以为公司更方便地筹措资本提供便利 根据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公司的名义资本已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当公司在经济危机期间需要资本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不经过股东会的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登记公司章程等繁琐的程序而直接决定发行股份以取得所需资本。而实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公司在急需资本时则必须经过这些繁琐的程序,否则,它很难及时地、快捷地解决所面临的资本问题。 四、我国公司法所应规定的资本主义原则 (一)我国公司法所采取的资本确定主义原则 我国公司法采取何种资本主义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 额。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27条、第82条、第91条和第94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均应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采取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既等于发行资本也等于已缴付资本[5](p.25)。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仅仅认购部分股份或者仅仅缴付部分出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例外。 (二)我国学者所主张采取的资本主义原则 在我国,学者对公司法所应当采取的资本主义原则并无统一的意见,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坚持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资本主义原则,因为此种原则使公司资本确定、真实,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强而有力的;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废除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确定主义原则而采取英美公司法的授权资本主义原则,因为,此种原则使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刺激公司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还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折衷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认为此种资本主义原则吸收了资本法定主义原则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优点,克服了两种资本主义原则的缺点,代表着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方向,因此,“从长远来看,折衷资本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所应考虑和借鉴的一种立法模式”。[2](p.25)本文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废除资本确定主义原则而采取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因为,同资本确定主义原则相比,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具有上述众多的优越性。 (三)我国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问题不在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当废除资本确定主义原则和确定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而在于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什么形式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有英美法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和大陆法的折衷式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哪一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本文认为,我们既不应采取大陆式的授权主义原则,也不应采取完全英美式的授权主义原则,而应吸收两者的长处,形成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资本授权主义制度,此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既要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又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所谓能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主要是指此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不应像我国现行公司法那样将公司的已发行资本等同于已缴付的资本,不承认授权资本,而应当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希望发行的资本总额即授权资本,之后允许公司实际发行一部分股份,并根据公司的目前规模和事业性质而要求公司股东缴付部分认购款项。这样,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股份资本也应当包括不同类型的资本:授权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已缴付资本。这一点同英美资本授权主义原则相同而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 所谓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是指此种资本授权主义原则不应完全无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应当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作为自己的基础,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公司资本不充足,则公司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即受到影响、发生动摇甚至完全崩溃。基于公司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可以考虑三种必要的制度: 其一,公司股东虽然在公司设立之时有权仅仅缴付所认购的股份的部分股款,但此种已缴付的股份资本必须占股东所认购股份资本的一定百分比,此种百分比是公司法所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加以修改,公司董事会不得行使自由决定权加以变更。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第一次缴付的股份资本,以不得少于其所认购的已发行股份的1/4为宜。 其二,最低资本的需要。公司全体股东所缴付的已发行股份的资本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资本的要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两大法系国家的最低资本制度的要求,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此种最低资本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为5万元,股份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为50万元。必须指出,本文此处所谓的最低资本不同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股份资本,其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所设立的公司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有限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30万、50万元。如果是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实行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因此,上述资本制度实际上将最低注册资本等同于已发行的资本和已缴付的资本。而本文所论及的最低资本并非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指公司股东第一次所缴付的股份资本总额所应达到的要求,它以公司股份资本分成授权股份、已发行股份资本和已缴付股份资本三种类型作为前提,实际上,此种意义上的最低资本是指已缴付的股份资本。 其三,未缴付的股份资本的缴付。英美公司法所践行的资本授权主义原则并没有对股东未缴付的股份资本的具体缴付时间作出规定,认为此种未缴付的股份资本何时缴付取决于公司董事会的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则对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作了限制,认为董事会有义务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如5年之内缴付未缴付的股份资本。本文认为,英美法的立法例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如果将未缴付股份资本的催缴权完全不加限制地授予给公司董事会,则公司在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公司要求股东缴付其未缴付的资本时,公司股东也许无力再缴付股份资本。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内容摘要: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与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理论密切相关。由于最高法院未对商业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得到合理的调整,从而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包含了商业言论与政治言论划分的合理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调整等诸多问题,有待学者对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关键词: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并对不同类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认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商业言论则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研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 v. 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知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智慧。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介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 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允许“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明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与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与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 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 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绝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与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 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追求真理说(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 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the 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 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特别是与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作用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商业言论、公共言论)与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商业言论则采取与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商业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认识商业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 年的Valentine v. 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宣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在 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断的根据在于: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 言论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案则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保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第一,必须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至少必须涉及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第二,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如果以上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明确了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了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认识,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准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 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歧视的主体。 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甚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与三个案例有关: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California以及Nike, Inc. v. 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提供情报的作用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Pacific 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与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张公司法人也应该与公民一样拥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从这两个案件开始,法院开始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开始进入法院的视野。当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上日趋严厉,这与Bellotti案和Pacific 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 Inc. v. Kasky案。 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向各大学校长及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传品以及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驳。1998年,Marc Kasky向旧金山高等法院对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针对 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了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断上。如果法院判断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如果法院判断其为商业言论,那么根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一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推翻了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争论的Nike, Inc. V. Kasky案。 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外表——耐克在媒体上所宣传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工政策,而这一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以及形成一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失望的: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绝对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这一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绝对其作出判断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及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与公共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论在性质上与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及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及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大资本)日益参加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决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广告)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实际上,早在Valentine v. Chrestense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单形式的混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问题。 仔细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商业言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普通的政治言论。其中,商业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与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实际上通常与公司法人这一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了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则与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直接联系,其中法院对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 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保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歧视” 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特殊性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类别。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根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与传统理论之间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研究提出了许多问题。 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 总结美国学者研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或者说,公司法人言论在性质上与个人的言论相比是否存在特殊之处?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导致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最高法院没有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致使法院对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进行合理的调整。针对这一症结,有学者呼吁最高法院应以耐克案为契机明确商业言论的含义。然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最高法院对言论进行分层、对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给予不同保护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商业言论的态度越来越趋向于缓和,商业言论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保护。近年来商业言论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着令人惊奇的胜诉率:在24件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仅仅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裁决。我们知道,美国法院调整商业言论的原则成型于Central 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抛弃Central Hudson原则的倾向。在1993年的City of Cincinnati v. Discovery Network Inc. 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绝了商业言论只具有低价值的说法 ;而在1996年的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绝了政府对商业言论所作的“家长式”的监控,肯定了商业言论对于听者的价值,并且特别强调真实的和非误导的商业言论应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充分的保护。 44 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学者指出商业言论从此再没有理由被当作另类的言论看待,而应该和政治言论一样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 商业言论之所以受到法院越来越高的保护与学理上对言论自由和商业言论认识的变化有关。首先,法院改变了商业广告对于公共利益毫无价值的看法,认为在当今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数个人的经济决策决定的,因此这些决策是否明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根据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具有了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允许政府限制商业言论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担心如果给予商业言论以充分的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会损害消费者和政府两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将无法摆脱不实、误导或欺骗性的商业广告,而政府也将无法惩治这些商业欺诈。然而,近年来,法官和学者都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有意见指出,即使是对商业信息也应该同其他信息一样相信消费者甄别对错的能力,而不应该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家长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也与由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向保护言者的利益的动向有关。由于因商业言论而受到限制的主体多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经济上又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因言论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较小。这样,在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作为弱势的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法人作为言者的利益。进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商业言论的言者的权利保护上,从而提高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自然对法院的言论分层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既然商业言论对促进言论自由的价值同样发挥着作用,商业言论同样事关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对商业言论给予同政治言论相同的保护。 而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日趋严厉的态度。根据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是:不得因其言论主体性质的特殊性而对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败的原因转向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限制的范围被最高法院限定为含有明显的鼓吹内容的言论。进入21世纪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 McConnell v. FEC案中支持了一个全面禁止公司法人运用公司财产对竞选发表观点(实际上就是竞选广告)的法令,这一法令与传统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虑被限制的言论是否意影响竞选,只要提到了候选人的名字,言论即可被禁止,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公司法人在竞选中运用巨额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对公司法人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的表达;对其进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防治腐败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样也构成了法院允许政府对这一言论进行限制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这一变化,学者们同样也提出了质疑。根据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案和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则,法院对公司法人除与竞选有关外的普通政治言论给予了同个人同样的保护。那么防治竞选腐败的政府利益同样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一类言论也进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样地,认为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不是公司法人观点的表达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论遭受禁止后还可以通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将责任推到了PAC身上。 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商业言论和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学者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却可以说是指向了同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赋予公司法人以与个人同样的言论自由。然而,针对这一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言论自由是一项“人”权,公司法人有资格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吗? 反对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不论是采取上述三种言论自由哲学基础学说中的哪一种,最后都可以归结至这两点上。显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的维护与实现了。其次,我们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观点不受多数观点的压制。由于公司法人,特别是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不仅仅不存在表达意见的障碍,相反,它的意见还常常是影响性的。从这一点来说,也不应给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三,从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判例来看,言论自由与个人声誉的保护和侮辱、诽谤案件是密切相关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严一样,也很难说具有主张保护基于人格尊严的声誉的立场。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则从反对“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视”(Speaker-Based Discriminatio)的传统立场出发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法人发表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动机受到了质疑而被认为是受到利益驱动的,也就是与产品的推销具有隐蔽的联系的,但是从言论的内容来看却与个人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同的言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就予以限制,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为例,如果耐克的言论是由普通公众作出的,那么法院会要求政府证明言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对于耐克则不必要求证明其具有恶意,只要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这显然是有欠公平的。 无论学者讨论 的最终结果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人的确越来越多的对社会事务甚至是政治事务发表看法,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理论所能调整的范围,拒绝赋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立场更是与这一事实相违背的。公司法人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一个特殊主体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与其否认公司法人作为言论自由主体的资格,还不如探究如何调整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是应该将公司法人的言论作为一类独立的言论给予特殊的调整,还是应该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 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法人言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乎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在言者的性质或者说身份上还是应该放在言论的内容上。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完全保护。实际上,第一条修正案的许多核心言论的主体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团体,如政党、公众利益团体、学校等。那么是否是对利益的追求构成了公司法人主体特殊性的原因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利益并不构成排除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理由。此外,个人也同样广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师。实际上,商业言论保护的发展历史与律师广告的密切联系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些言论却并没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若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进行特殊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考 以上谈到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领域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也介绍了美国学者对于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产生不久,相关的研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中有些问题的探讨尚欠深入,而对于公司法人的言论如何保护就更难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见。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加强对公司法人言论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以及上述这种倾向,笔者进行了些许宪法学思考,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从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起来主要是在于商业言论问题,一是商业言论如何定义的问题,二是提高商业言论保护的问题。因此,对商业言论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是解决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前提。此外,虽然现在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加强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言论给予同非商业言论同样的保护。而以言论自由的宏观视野来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其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能否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如果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论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上与个人是否存在区别。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对言论进行分类的方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言论的内容而不是言论的主体性质,如果允许政府仅仅以言论主体性质为由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我们认为是存在不妥之处的。因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论所蕴涵的价值并不会因其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论在言论的性质上是否与其他言论存在区别。 而当我们站在宪法学的高度来审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型言论的出现及至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探讨以及最高法院日益提高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保护的倾向(通过商业言论案件),实际上都反映了公司法人对社会事务参与程度的加深和对于共同体事务影响的扩大。回到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如何认识,它对于共同体成员表达自己对于共同体治理的意见的价值,也就是言论自由所蕴涵的“自治”和促进民主的价值,始终构成了言论自由诸多价值中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内容。这也是最高法院在关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始终重视审查言论是否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的理由。这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前设:言论自由的主体构成了共同体的组成分子,或者说是主权者的组成分子。由此反观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公司法人由最初的商业广告、推销产品这样一种“表达”性质较低的商业行为发展至通过商业广告表达自己对经济方面问题的意见,再到就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以及竞选等政治事务发表观点,这一过程正反映了公司法人意图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到共同体治理中的倾向。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公司法人是否能构成治理共同体的独立主体?纵观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其与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本对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渗透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虽然目前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言论案件也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检验原则,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加强对社会公共领域渗透的趋势却是确定的。因此,可以预见,公司法人的言论受到保护的程度在长期内应该是得到提高而不是相反。那么,公司法人是否最终会被赋予同个人相同的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呢?如果是,那是否最后将会造成资本,特别是大资本控制公共事务决定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意见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届时宪政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呢?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虽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萌发的迹象,但是基于这一问题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正相关性,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这一问题也很可能在我国出现。因此关注美国言论自由研究中的这一新的课题对于将来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必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公司法论文: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应然分析与规制研究/宋光林 [内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而反观我国公司立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并且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缺乏规定。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实经营带来不小难题。本文即通过对一人公司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同时在此基础上构思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格,唯一股东,有限责任 引言 去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会长任文燕提出要求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引起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一人公司,禁止设立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这种立法现状不但导致内资和外资、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不平等,而且势必出现规避法律以逃避义务的现象,并导致立法与实践的混乱。由此任文燕委员提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就已有学者开始探讨一人公司现象,呼吁完善公司立法。这次立法议案的提出,只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罢了。 一、 一人公司的由来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2] .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规避法律。 一人公司获得承认肇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他的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为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一年后公司因亏损而进行清算,萨洛蒙提出了优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法庭终审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萨洛蒙持有的10000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以优先受清偿[3]. 这一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认购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而从萨洛蒙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在以后的一些实践中,立法者或法院偶尔也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但为了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通常是不会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司法人格与其成员或者说股东的人格相区别,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认许的一项法技术”[4],由此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社会进步意义。 自此以后,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史来考察,传统的公司立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态度仅是就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而言的。不仅公司设立必须具有法定的股东人数,而且公司设立后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如果公司股东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将导致公司解散。自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开始于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继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下是对各国和地区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 1.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依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如果公司中有若干名董事,并且这些董事都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人数降至一人,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自动解散。并且,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5]就此而言,一人公司是完全有效的。 2.德国 德国因1892年首立《有限责任公司法》而著称,但当时也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资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出资在转让或赠予、继承中集中于一人,仍承认存续的合法,而不导致解散,1980年7月4日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从而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德国1884年颁布的《股份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须要5人,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直至1 988年才开始承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的1994年,认可了由唯一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 3.法国 法国立法思想始终将公司设立行为视为股东间的一种契约行为,并在其民法第1832条作出明文规定,因而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不被允许。对于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法国判例和学说均采取较严厉态度,认为当然应依法解散,而且其1867年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减少而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当股东减少为7人以下时,依该法第38条规定,公司并不当然解散,须待一年后由法院判决解散。但当股东减至一人时,则要依民法第1832条规定当然解散,不适用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直到1966年,法国公司法才做出较大修改,于第9条中对公司全部股份和出资集中于一人时的场合,也给予了一年的时间补正,如果一年内,一人股东的状况还未改变,利害关系人方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给法国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自此,法国民法典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即承认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契约设立,适用于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其二为依一人意思设立。而1985年法国公司法修改中最具特色的是,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于该法第36条第2款明文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即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另一一人公司,但该法没有禁止法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而且法国至今尚未就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承认。 4.英国 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一直被公认为英国历史上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但英国理论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会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恶用之危险[6].因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始终未得到承认,明确规定全部公司需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仍坚持公司法人社团性的初衷。 5.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之前身欧共体为提高各成员国之企业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有利形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顺应世界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潮流,于1989年12月21日专就一人公司第12号指令[7].依该指令第2条规定: 第一, 公司设立时,可只有唯一一人;公司设立后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也同(一人公司) 第二, 各成员国于进行其国内有关团体的法规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或处罚: -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不过该第12号指令并非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的商事公司,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爱尔兰和英国的有限保证公司。欧共体颁布上述指令的原因在于已有部分成员国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一人公司在成员国已广泛存在。继德国和法国之后,荷兰、比利时也先后以立法形式准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而丹麦更是走在德国前面,于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一名创立人,其结果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会导致单个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8] 6.美国 美国公司法向来以注重实务为特色,虽也认为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但从不固守公司的社团性或契约观念。不拘泥于传统公司法的限制。早在19世纪末,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1936年,爱阿华州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此后,由于个人企业法人化的愿望日益迫切,强行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只能导致以挂名股东的形式来规避公司法最低法定人数的规定,实际上使一人公司处于一种禁而不止的地步,不如正式立法予以承认。所以随着196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的修订,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20世纪60年代末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9] 7.日本 1938年以前,日本公司不允许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存在。1938年,日本商法典在修改中将股东未满7人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的规定删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被承认。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允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1990年6月29日,日本商法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作出较大修改,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存在。 8.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澳门地区的公司法规范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任何自然人得以其构成单一股的资本设立一有限公司,且在公司设立时为唯一权利人”。这是澳门公司法规范追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的积极态度而作出的反映。同时,澳门地区公司法规范还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其商业名称应在有限公司(Limitada)的缩写“Lda”之前冠以“一人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或“一人”(Unipessoal)的字样,以起到公示作用。而且,“一自然人不得成为一个以上公司全部资本的权利人,并应以其全部财产自动承担后来设立或全部股为其取得之公司的债务,而不论这些债务是在该公司的一人性质(Unipessoalidade da sociedade)确立之前或之后约定”。[10]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除英国外,都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换言之,一人公司在上述各国和地区已取得同普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助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减少了个人和组织为谋求不法利益而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将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实现。 而反观我国的公司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又是怎样呢?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把国有独资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视“两个以上股东”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没有禁止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根据私法“没有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应当认为我国公司法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表明,法律允许设立一人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而禁止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设立。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说明,法律不允许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总之,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并非完全一样,它因公司的不同类别而有所差异。并且,设立时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仅允许在个别公司类别(外商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设立后的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则在较广的范围内缺乏法律的规范。这种立法现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在于:首先,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体现了立法对内资与 外资、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区别对待,即国家法律重视外资和国有资本,而歧视内资和非国有资本;因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两种资本在市场竞争的舞台上很难展开公平的较量,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同样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公司法禁止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必定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大量出现。因为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其基石,一旦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同样也不例外。个人企业主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导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营业外的个人财产遭受不利之影响,强烈要求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经营的财产相互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同时,公司法人随着自身规模的不断膨胀,也非常希望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以多种形式分散经营风险,谋取更大利润。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须为复数,那么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了实现有限责任对自己的保护,必定会去寻找一名或几名挂名股东来组建公司,这样就规避了法律,使得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保护诚实守法者权益的本来目的大打折扣,而成为个人企业主和公司法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或者个人企业主干脆不再费力去找挂名股东。而直接挂靠某一个公司。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从本质上说,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个人企业主挂靠上某一个公司,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很难知晓其真正形式,而且市场上的经营者也无法弄清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这不但给国家税收带来难题,也给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提供了隐患和土壤。再次,公司法人以默认的形式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而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又是一个大的漏洞。现代公司实行的是“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而存续的一人公司在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的情况下,公司的唯一股东难免会采取“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模式,而经营不善以至破产时,公司唯一股东又会搬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规避个人风险,这就造成大量滥用公司法人格现象的发生。此外,虽然立法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事实是社会上一人公司的设立行为已大量存在。根据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一项网上抽样调查,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子公司,其中深圳的深保安拥有2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60.6%;上海的津百股份公司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90.9%.[11]如果公司法继续对设立一人公司给予否定性评价,势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混乱。因此,笔者主张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一人公司予以规制,防止其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社会和债权人利益。 二、 我国公司法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理由 上述对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分析表明,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与主要发达国家(美、法、德、日)存在着差距。那么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差距呢?换言之,我过公司法为什么不广泛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笔者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无非有如下原因: (一)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受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我过公司法依然难以摆脱公司是社团法人的束缚,即认为公司本质上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应由2人以上股东组合才能显现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何谈什么社团性?而若承认一人公司,则将使公司社团性之人合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二)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公司的法人性是以公司组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表征的,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12]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机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既可以实现高效率的经营管理运作,以适应现代经济快捷、迅速,商事交易安全可靠之要求,又有利于确保公平,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协调和实现。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完全背离了公司成员为复数的基础、其股东一元化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实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各项议事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都将因一人股东而失去意义,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这将置传统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条款于不伦不类的境地。 (三)承认一人公司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一人公司使原本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技能丧失,复数股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公司意思的机能也形同虚设。既然唯一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很容易造成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唯一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差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唯一股东之居所的合二为一等。由此使公司之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四)一人公司极易滥用公司法人格。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就使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他财产分类难以考察。而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公司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唯一股东可任意支配公司,侵蚀公司财产。如一人公司股东可随时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总之,公司唯一股东可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财产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据美国法学家Robert W. Hamilton统计,在美国各法院审理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1600多例案件中,全部都属于封闭性公司(Close Corporation)或公司集团(Corporate Groups),而无公众持股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封闭性公司中,股东人数最多的不超过9人,且大多数属于“一人公司”。[13] (五)中国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国内各类公司的信用状况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公司在从事商贸活动时很难取得对方的信任,诈欺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能够保证自身信用质量的也为数不多,何况资本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既然很难取得相对人的信任感,若允许其大量存在,不仅使一人公司自身经营步履微艰,而且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其他公司的信用状况,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持谨慎态度并非没有原因,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影响,一人公司自身的弊害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实际情况都使人们对一人公司心存疑虑。所以只允许资信状况良好的国有资本设立一人公司,并从政策考虑,为便于 吸引外资,承认外商独资公司的合法地位。而对其他主体设立的一人公司,一概予以禁止。 不过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妨碍因素与其他国家当初承认一人公司时的障碍具有相似性。但其他国家所经历的从坚决否定到开始犹豫再到修改法律予以承认的历程,则体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强大生命力。 三、 一人公司妥当性分析-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的必然性 正如各种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诱因一样,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存在也绝非偶然,而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对它的客观需求,而且,虽然一人公司从其产生之始就倍受争议,但无论如何,社会、立法对一人公司从否定到肯定性的评价的趋势不可避免。 (一)一人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必然性。必须肯定,现实生活中一人公司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它的客观需要,也是源于人们对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刻意追求。[14] 首先,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一投资主体具有越来越强的吸引力。17世纪初,有限责任原则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它使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而摆脱了从个人企业到无限公司所实行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困扰,大大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仅适用于大企业,这把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而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不仅需要大企业,也需要中小企业的补充,将中小企业排除在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还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在此形式下,德国于18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此后,有限责任公司为众多国家商法典或单独立法所规定,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要求。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才能设立,这就使一人投资建立的小企业仍被排除在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个人企业主迫切希望能跟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而要享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则有赖于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可见,一人公司的产生首先是源于个人企业主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偏好。 其次,大量涌现的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也需要通过举办一人公司的方式,实现其多种经营谋取各行业利润并分散投资经营风险的目的。公司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利用公司的资合性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因为当时单个资本家实际拥有的资本数额较小,无法满足机器大工业的需要。公司制度实现了迅速集中分散的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时至今日,公司制度造就了不计其数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这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具备了独立出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这些公司集团通过采用独资方式举办一个或数个全资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将资本分散经营于多种行业,既分散了经营风险,又能利用各行业赢利来实现资本最佳组合,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公司集团都是由享有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投资组建,其责任财产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如果法律仍以传统做法来禁止他们投资举办全资子公司,不仅使其与其自身责任财产状况相矛盾,而且与其分散经营风险、谋取利润最大化之意图相违背,同时也会平添许多麻烦,因为这些大公司、集团本身已有能力举办全资子公司,而仍要依法律规定再去寻找一个或数个股东共同组建子公司,造成人的资源的浪费,故而一人公司对这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再次,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行业迅速兴起,投资主体能否在这些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关键不是在于资本规模的大小 ,而是在于对市场走向和机会的把握。即体现的是人的优势,[15]而非资本的优势。一人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都较小,公司机构的内部设置上相对简单,公司唯一股东对市场信息能有全面把握,并且没有大公司集团人才吸纳的等级森严制度,因此它运做起来比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效率更高,更适合在通讯、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领域发展,如果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上述行业肯定会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 第四,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一方面,这种状况可因股份的自由移转引起,即使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设立后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行为却不可避免,势必造成公司当中“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使得最大股东在实际上操纵公司,而其余中小股东成为一种摆设,公司的社团性有名无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采用挂名股东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投资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而且仅拥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数额,公司的财产与经营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股东会表决程序以至所有公司机关均徒有虚名。[16]这种状况实际上已使公司社团性之初衷大打折扣。此外,挂名股东也是公司的股东,当涉及自身利益时,难免会滋生与实质股东不必要之纠纷,引起诸多无谓之诉,加重法院的诉累。而且,这种法律上不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又无法禁止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不仅造成立法与实践的矛盾,而且会使社会上各类投资者怨声载道,损害法律的权威。 以上分析表明,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为一人公司的合理存在提高了客观基础,它的产生和存在决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二)一人公司在公司法理念上的妥当性分析。当一人公司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西方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界,对一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展开的讨论。最初,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独立地从事营业交易,享有法人资格,团体以外的个人不能享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法人必须是人的联合体,是社团法人。当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时,社团法人消灭。与之相对的意见认为,法人制度不过是为了赋予企业组织独立的人格,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产物,个人也可以享有这种法律上的人格而经营公司业务。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受成员人数左右,所以一人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一人公司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成为通说,并在法学理论依据上出现了三种主要学说:(1)股份社团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构造并非基于股东的复数,而是基于股份的复数。由于股份总数是复数,因而一人公司不失社团法人性质;(2)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虽集中到一个股东手中,但可以通过转让使其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由此一人公司存在着潜在的社团法人性;(3)特别财产论说。认为法人资格是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单纯化、明确化的一种手段。公司是由从一般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分离出来的特定营业财产所构成,它是不受其成员人数多少左右,在法律上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该学说进而认为,所谓一人公司之实体,乃指公司之特别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指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17] 上述诸种学说可谓见仁见智,精彩纷呈,但是又都招致了批评者的批评,批评者们认为,第一、第二种观点仍囿于公司的社团性框架内,希图通过证明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而承认其具有法人格的合理性,但事实是社团法人的社团性最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复数基础上应属确定无疑,且潜在社团说也无法说明许多一人公司实际上是由唯一股东有意设立并维持之,无回复为复数股东之意思。批评者们还认为,特别财产说撇开公司社团性的困扰,试图换一个视角来探讨一人公司之合理性,但它无法说明一人公司的财产为何具有特别性,为何可以使一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而无限公司的财产就无此作用?[18] 批评者们的意见实在是一针见血。据此,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理论有必要摒弃公司的社团性。因为上述表明,在传统公司法理念下探讨一人公司之法律性质,是无法得到一个周延的说明的,尤其是在社团性理论下讨论一人公司的地位,更加难以获得突破。而且,社团性也不应当是公司的绝对特征。从公司发展史来看,任何类型的公司的产生首 先都是源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法律就是在对各种类型的公司进行不断地调整中而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之要求强烈,以及法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所以各国公司立法都注重公司的社团性。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分工的细化,企业规模过大未必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相反,小型化的企业无论在管理的有效性还是经营的灵活性上,都颇具优势。为了使众多中小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决非首先考虑的是集资功能,而是将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提供给中小企业,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然而,伴随着有限公司的产生,大量的家族企业或大企业集团的单独投资夹杂其中,使一人公司(主要是实质意义上的)事实上已经在有限公司的范围内合法地存在着。由此又导致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公司法的再度修改,承认一人公司,使公司社团性人合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应当说,这既是唯一股东投资能力增强的结果,也是法技术条件完备的产物。 另外,虽然否定者指责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但即使是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也往往使公司的社团性流于形式。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由独立于出资人(股东)的人(董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主管公司的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控”机构。[19]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会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和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干预力所难及,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特征又何偿不可? 还有,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强调法人(公司)的社团性。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民法通则不把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承认一人公司留下立法空间。所以,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一味地以社团性来困扰一人公司实在没有意义。显然,一人公司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且这一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应对其法人资格予以肯定。 总之,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产生与存在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即使是在公司法的理念上,一人公司也应有其合理意义。时至今日,如果还用“例外现象”来解释一人公司的存在,已显牵强附会,而顺应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性,才是明智选择。 四。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构想 正如上文分析所言,一人公司于今日之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已成事实,否定之或者禁止之都难属明智之举,而且有悖于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然而,一人公司的确对传统公司法人格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传统公司法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许多国家都对公司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而针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规制意见: (一)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公司,可效仿法国公司法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20]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性、开放性、规模的无限膨胀性和集资功能,可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予以禁止,同时对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一定期限内(如1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通过事后规制对一人公司之滥用进行矫正。由于一人公司之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唯一股东之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但一人公司之最大缺点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有可能诈欺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前述Robert W. Hamilton的统计数字已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通过公司立法的加强,上述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极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正如美国法官塞波恩(Sanborn)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书中说的那样:“一般说来,公司应被认为法人并具有独立的人格。然而,公司作为法人的特征,如果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便利,使非法行为正当化,或者意图维护欺诈,作为犯罪的抗辩,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机体。”[21]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法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处理,而且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如《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在滥用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迫单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2]这种规定和措施在德国被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无论是”揭开公司面纱“还是”直索“责任,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借鉴意义。 (三)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国内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少有涉及;国外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同普通公司一样有正常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日本),但没有对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作出特殊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时首先应当明确绝不能允许一人公司股东采用“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而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因此就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唯一股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另外,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还有,经理人员、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等等。 而对于公司法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这类公司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公司那样拥有自己独立 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在传统的普通公司中,出资者虽然将投入公司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了董事及经理,但股东们仍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行使投票权以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公司的董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以增加公司本身的利益为目标,对公司及股东负责。但在母子公司结构的公司集团中,却常发生这样的情景:(1)身为一独立公司(子公司)之经营负责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无法做主,而要听从于在组织形态上毫不相干的另一公司(母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指挥;(2)公司(子公司)资产本应独立运行,但却常常为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被调来调去;(3)公司(子公司)的竞争行为本应以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却不得不接受对其最不利价格,由此而导致另一公司(另一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润大增,竞争力大大加强。这样,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或支配,便产生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从法律角度讲,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应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从经济角度看,子公司虽然应是一个拥有完全独立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应有其自身的利益,可母公司组建子公司,是从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目标出发,子公司不过是母公司用来营利的工具而已。[23]显然,子公司之独立法人格具有不完整性之特征。而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分离的,母公司虽然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把子公司当作实现其经营战略和商业政策的工具,并置子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于不顾,却因有有限责任的庇护,而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自身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给予任何赔偿。无疑,这将有损于法律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为减少甚至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除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前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在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做出特别规定,对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特别保护,例如将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的股份规定为限制表决权股,使唯一股东在不利于全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或不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将此权利赋予董事会。同时对于全资子公司内部设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在全资子公司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对子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等等。 (四)在资本制度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过有向折衷资本制转移的趋势,笔者主张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除对普通公司适用折衷资本制外,对一人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缴足,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防止一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其次,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和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而言,只规定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之财产担保可一劳永逸。相反,还必须如实地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或曰资本充实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予以强化,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设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之现实财产,以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 虽然资本维持原则并非一人公司之特有规定,但此点对一人公司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一人股东的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之资产为限,不得以劳务、信用等非客观物质出资的同时,应彻底查清股东出资的来源,防止股东出资的虚假,同时要求股东到规定的办理缴纳事务的金融银行或信托公司具体缴纳股款事项,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增加一人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方便对其资产的复查。另外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规避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应禁止一人公司以提供资金、贷款及提供担保方式而使第三人取得公司唯一股东部分或全部出资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变相减少,增加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再次,严格贯彻资本不变原则,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增资、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一人公司。另外,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一人公司在经营绩效不佳或亏损的情况下,不得增资,以防止一人公司通过套取资本信用而实施欺诈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 (五)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使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若于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的(存续的一人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自己保管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进行商事登记信息披露,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因不知晓对方为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以达公示、公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另外,一人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六)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建立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而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一股东权力过大,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对于减少做假账的探索我国已有了一定成果,那就是上海市率先实行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即凡是要进入上海市各企事业单位做会计的人员,都要由上海市统一招聘,然后由各单位录用,一旦该会计有做假账行为,将被列入不称职会计人员黑名单,逐出上海市,永远不得在上海市从事会计职业。这项制度有力打击了做假账之风,维护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24] 但是这项制度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尤其是能否在一人公司中有效使用,笔者存有疑虑,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会计人员如果不服从唯一股东做假账的决定,将面临被解聘的危险;而如果听从唯一股东的决定做了假账,则又会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无论做不做假账,会计人员都会因之丢掉饭碗,因此财务会计人员实质上处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应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财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同时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职位必须由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担任,这样不但使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利害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的遵守法律,有效地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甚至避免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以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使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过建立该制度可能难度较大,因为整个中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制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信用度较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义务人很难按要求将其财产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效果难尽如人意即是一典型例证。但是“一口饭吃不成胖子”。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克服制约因素的重重阻碍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也应如此。 公司法论文: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讨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应切实完善资本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构建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关键词:一人公司 法律规割 完善 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相互分离,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东,传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机械地加以运用,需要在机构设置、运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设计,以使其在内部治理上能如同传统公司一样显现出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并体现出一人公司的简单性、灵活性。 二、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足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了规制交易风险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谓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但是,与世界先进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不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O万且须一次缴足,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为3万的规定更为苛刻;其二,没有针对一人公司特征规定特殊的内部治理结构;其三,在对一人公司运营的规制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其四,在对一人公司责任的规制方面,规定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一人公司股东在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所有问题。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切实完善资本制度 强化资本充实义务。我国新《公司法》已规定了最低资本金制度。此外,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额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强化资本充实义务,要求股东完全或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日本在l990年全面确认一人公司设立和存续之后,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其修改后的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特别加强了发起人、原始股东、董事等对出资承担担保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的规定等。再如,根据德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在申请商事登记时,股东仅付清资本额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少于25000马克)即可。当该公司为一人公司时,则单一股东应担保其余出资。若单一股东不能提供担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该公司登记。对此,我国也应适当借鉴,严格资本充实制度可以保证最低资本金在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 严格资本维持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尤其是在一人公司,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公司成为空壳,所以自公司成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的现实资产。公司对外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资本的多少,对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当要求保证公司资本金与其经营规模相吻合。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制度,通常需要确定的法律规则主要有: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发行;单一股东在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侵占、非法处置公司财产;在公司无盈利或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能分配红利或对外无偿捐赠;公司不得借款给股东或为股东及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适时建立储备金制度。一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最典型做法是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使公司人格归于死亡。对公司来说,其生命在于资产,只要有资产存在就不能使公司人格归于死亡,因此,除在设立时严把验资关外,还可以规定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若账上的资金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当公司出现了非支付不可的债务,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实没有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后,方可解冻基本储备金,付款后公司仍未破产,在以后的业务进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储备金。这样不会让公司轻易破产,加上严格的财务检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阻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 加强独立会计制度。我们不能在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就一味地否认公司人格,而应该在事前就尽量明确责任。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就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会计必须由公司所在地的会计事务所选任,会计的报酬按统一标准由一人公司支付,无正当理巾不得减少或拒付;赋予会计充分的权利参与公司的绛营,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者不得无故隐瞒或妨碍;会计有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东可要求更换,但要陈述理由。会计事务所拒绝更换的,一人股东可诉请有关部门或法院强令其更换。这样可保证会计一定的独立性并运用专业知识来使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分立,将公司发生的每一笔业务登记在册。 加强独立审计制度。审计机构即注册会计事务所必须参加一人公司的年检,提交审计 报告,而且在破产、歇业、停业程序中,也要有审计机构的参与,未经审计不得破产、歇业、停业。审计机构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对公司重要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公司账簿、账户、凭单及其他一切与公司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当公司财务出现疑点时,审计人有权要求公司上层对此做出解释。一人公司应与审计人员密切配合,不得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否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一经发现一人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同时按比例对公司课以罚款,以保证公司支付行为合法。 (三)构建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享受着传统公司中股东会的全部权力,甚至还控制着董事会与监事会,出现严重的权力倾斜,因此必须对一人公司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出调整与修正,建立起一套对单一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并借此加强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可考虑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限,但单一股东不得将该权限委托给他人行使,任何股东会决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人公司记录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单一股东、职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组成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单一股东或外部人员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聘任单一股东或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经理。由于外聘经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员,参与了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业务执行,我国法律可确立外聘经理与单一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让经理承担一定的监督义务与赔偿责任,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充分发挥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可以充分运用其本身具有的专业知识,来确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负债指标。银行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来评价公司负债情况,揭示公司负债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负债过高,说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财务风险加大。反之,负债过低,表明公司没有发挥适度负债对公司经营的调节作用。在大量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使一人公司决策层有针对性地做出借贷决策,适时注入资金,以增量促转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状况,合理搭配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务结构,防止还债高峰的过早到来,切实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经过论证和科学分析,认为该一人公司没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银行就应及早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防止债权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关系。独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这是不可动摇的;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与正义而采用的例外原则,这一关系必须明确,否则可能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滥用,从而背离了采用这一原则的初衷。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规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这些具体情况援用这一原则,不得类推适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不能和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相提并论;另一方面,“揭开公司面纱”的内容非常繁杂,结合本国的公司特点,总结规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严格规定这一原则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和仲裁程序。这是为了确保这一原则不被滥用,从而危及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五)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机构设置简单,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很容易与公司进行种种不正当的交易:如公司向股东低价格转让特定标的物,或者公司从股东处高价受让各种货物与服务。在股东的操纵下,也可能发生间接的自我交易:如公司与公司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交易,然后第三人将交易中获得的利益转让给股东。现行《公司法》在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没有关于股东的自我交易条文,仅在总则第21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自我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前已述及,一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效率极其有限,自我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谁来判断?是否赔偿由谁来监督?这些都存在着立法真空。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外部监督机制来规范一人公司股东自我交易行为,即借鉴“欧盟第12号指令”的做法,把一人公司股东的自我交易内容,列入公示范围。 公司法论文: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其实施的七年多时间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其部分条文设计的先天不足及指导思想的偏差,使得它与时代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公司的设立条件、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如何在公司法中加强诉讼保护等方面,对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成熟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独资公司,公司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199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七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中,《公司法》的条文虽有一些变化,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公司法》还有待重大修改,而且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我们认为,现今的《公司法》存在两个突出的缺陷:一是当初在制定《公司法》时注重国企改制的规划,故《公司法》的许多条文仍存在着国企改制的痕迹,许多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够一致;二是《公司法》受民事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股东、公司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规定得不多,而且仅有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在《公司法》的修改已成定局的今天,本文试图就下列问题加以研讨,以供相关人士与部门参考。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问题 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与程序条件。因此,我们的探讨也相应地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我们应如何规定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这主要牵涉到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资本形态。对此,《公司法》规定了五种形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现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扩大。如采矿权现已允许转让,能否作为出资?再如知识产权中的其他财产比如商誉(goodwill)可否作为出资?还有,普通债权、生产技能与管理经验以及信用等,可否作为出资?我们的观点是:鉴于股东出资之后,该出资转归公司所有,并作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因此,出资的财产既要具有可转移性,同时又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此标准,劳务与信用应排除在出资形式之外。 第二,关于注册:请记住我站域名资本的最低限额。在这一问题上,两大法系的态度不大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硬性规定,美国早在1968年的模范公司法中就废除了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仍然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近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建议应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为启动民间资本创造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法》在修改时应否保留现有规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择其要者有:1、市场经济的模式-究竟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经济,还是国家有所控制的市场经济?若为前者,则无需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切问题均由市场解决;若为后者,则做法恰恰相反。2、国人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人的观念与思维范式中,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往往被认为是比普通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形式,公司的实力大小也更多地体现在其注册资本的多少之上。因此,在试图取消《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之要求时,也不得不考虑到人们对公司注册资本含义及作用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3、与其他制度的配套《公司法》的许多制度绝非孤立存在的,所渭“牵一发而动全身”虽可能言之过重,但仍有一定道理。如果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有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避免此类弊端,必须辅之以其他制度,如“揭破公司面纱”制度,限制恶意逃债者再设立公司资格的制度等等。 第三,关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选择问题。现今《公司法》受大陆法系国家“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及“严把市场准人关”思想的影响,不仅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而且还要求上述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并缴足。这种规定虽有保障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诈欺与投机、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功效,但也存在明显弊病,如影响公司成立的效率、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易造成资本使用上的浪费等等。从世界范围来看,过去将“资本三原则”视为圭臬的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授权资本制。如法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份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达到记载于章程的股本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未缴付的认股款可于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缴付,日本商法典第165条 (2)亦有类似规定。①可见,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仁制相比,不仅更加灵活,而且也更适应时展需要。此外,《公司法》实行的虽是法定资本制,但外商投资企业法实行的却是授权资本制,加入WTO后,两者应否统一,统一于其中哪一种,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WTO实行的是国民待遇。 其次,在符合实质条件后,公司还应履行何种程序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趋势是越来越走向自由化,实行准则主义。《公司法》虽然也规定了准则主义,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适用审批主义,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非常困难。同时,审批主义的适用亦滋生出许多弊端。从发展趋势来看,以采准则主义为宜,但该准则主义应为严格准则主义,登记机关必须对拟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严格审查,以防公司泛滥现象再度出现。二、关于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 对于独资公司,《公司法》的态度是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限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但不允许单独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至于法人是否有此资格,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初《公司法》在起草时,曾设计了“法人独资公司”一节,但后来被删掉,因此可以说,《公司法》的本意是不允许设立法人独资公司的。而事实上,我国长期实践允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再单独兴办一家公司,如全资子公司,因此,大量的法人独资公司是实际存在的。若法律不承认,势必造成法院审案的混乱,所以,理性且现实的选择应是允许法人单独设立独资公司,同时辅之以“揭破公司面纱”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另外,如何处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安排,也是修改《公司法》时必须加以考虑的。依通常理论,企业的形态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公司在我国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上述分类的标准是出资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责任形式及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公司法》之所以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之一种(也有人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与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并列的第三种公司形态,如梁定邦先生,见其为汤欣所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一书所作的序)单列一节加以规定,是考虑到我国的公司大多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些企业改制后仍需维持原来的所有制性质,故《公司法》在专列一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专门适用于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文,体现了立法者在当初制订《公司法》时,既想与国际惯例接轨,又欲体现改革政策的心态。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就是对国有独资公司,既要适用《公司法》,也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不允许自然人、法人设立二人公司,也有违平等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法》作为一部不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公司类别的法律,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至于国企如何改制,应单独立法或规定在政策之中。 三、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 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目前,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许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仍由政府直接控制,“一股独大”,股权过度集中,使公司多元持股的优越性得不到发挥;国有股东虚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不利,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也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履行职能的程序不明确、难以保持独立性以致形同等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国有股减持工作,增加法人股东,以解决国有股比例偏高而导致的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过多和国有股股东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当然,对国有股减持的定价,可以继续探讨,但不能因此否认国有股减持的必要性。 2.对董事会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明确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同时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与议事程序进行完善,在保留现有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的规定之外,应补充规定经全体董事同意可随时召集;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召集时,持股达一定比例的股东可提议召集或者向法院起诉。此外,为避免董事的选任完全由控股股东操纵,应引入累积投票制,以产生可以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 3.增加规定董事、经理的最低技能标准和积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现行的《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经理的六种消极任职资格,但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涉及到其积极任职资格及义务,这不仅导致“不懂事的董事”比比皆是的现象,影响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而且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存在差距。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任关系,在普通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上述规定虽然有些许差别,但也存在突出的共同之处,即均强调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董事应以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以一个谨慎之人的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去履行其作为董事职责。反观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有一些条文规定了董事不得进行的行为,但却缺乏对董事积极义务的规定。同时,在其董事不得为行为的规定中,有些也未尽科学。如《公司法》对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对为上述主体之外的人提供担保是否也在禁止之列,法律的态度不够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随意为他人担保,或者在大股东的操纵下为大股东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可以说屡见不鲜。其中的典型有ST棱光(据200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ST棱光对外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50127万元和美元159.8万元。其中,涉及其原大股东恒通集团的担保达48124.16万元,起诉涉及金额43102.16万元②),万家乐(其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担保500万美元和人民币6600万元的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③)和兴业房产 (其2001年中期担保总金额87804万元,其中有 39855.06万元是为原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的④)以及中科健(截止2001年6月30日,该公司12个月内累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 63913万元, 占公司2000年经审汁的净资产的 300.35%⑤)。上述行为或者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如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或者是在打“擦边球”,如为公司股东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当然,也有个别担保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为他人担保会给公司财务带采极大风险,且很可能成为吞噬公司资产的黑洞。有鉴于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若该规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无疑是一个福音。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毕竟只是由证监会这样一个无最高立法权的机构的,且适用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故《公司法》在修改时,有必要将此规定吸收进来。在增加规定董事、经理应负诚信、勤勉义务的同时,还必须规定违反义务时对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因为没有责任的义务是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义务的。 4.修改现有的关于监事会的设置规定。依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成员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但“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标准是什么,在《公司法》的条文中是找不到答案的,所以,本文建议《公司法》在修改时,应明确设立监事会的标准,即注册资本或者职工达到-定数量,必须设立监事会,同时,针对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应规定设立成员数目不等的监事会。此外,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监事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谈到公司治理问题,就不得不涉及目前广受关注的两项制度,一是独立董事制度,二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前后,一些上市公司陆续聘任了外部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但该项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职能,却是令人怀疑的。因为依目前的制度安排,独立董事侯选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并往往由大股东所控制、监事会往往徒具形式的现状之下,要使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是十分困难的。与此同时,在《公司法》现有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被定位于执行机构与日常经营决策结构,对董事及经理的监督职能是由监事会来担当的,由此观之,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兼容,因为董事的主要职能并非监督,而在独立董事制度大行其道的美国,其所以受到推崇是因为美国实行的是单轨制,公司内部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故需由 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看,也并不理想,因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往往不甚了解,其一身两任甚至数任也使得其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公司工作,而且不少独立董事均将能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一种荣誉,一种身份的象征,而忽视了应有作用的发挥。凡此种种,都使得独立董事有沦为“花瓶”、“道具”的可能,而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提高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水平,代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对该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及其在实施中遭遇的困境,我们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将担任独立董事作为一项专门的职业,聘任独立性强、社会声誉好的职业独立董事出任公司独立的董事;二是索性取消该制度,在强化监事会功能上做文章。针对现在的监事会成员通常在公司任职并往往就是董事的下属从而导致的监督不力的现象,可考虑在公司外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独立监事,并提高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以真正发挥监事会应有的监督职能。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另一议题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有专家指出,公司治理有两个互为表里的关键性安排,一个是公司控制构架,一个是激励制度。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显然属于后者。对该项制度推行之必要性及其所需各种条件的研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我们想要说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由此可见,公司为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而回购股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被实务界视为该制度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满足实际需要,应对上述条文进行修改,允许公司在为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情况下回购本公司股份。 四、如何在公司法中加强诉讼保护? 现行的《公司法》虽然用了大量条文规定了股东、董事、经理等应承担的义务及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上述规定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二是可诉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在修改时,必须针对以上问题作出回应。 本文的建议是: 1.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第208条、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这两条均未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考虑到上述两种行为极易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故有必要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directaction)是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他人(包括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提起的依据是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股东权又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既包括资产受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自益权,也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知情权、召集股东临时会请求权等共益权。从理论上讲,只要股东的上述权利遭到公司或他人侵害,如控股股东违反诚信原则,滥用多数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或者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权益,或者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作为受害者的股东均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应当说,我国现有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是不够明确的,如《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但该条并未明确指出股东应以谁作为被告,提出何种性质的诉讼,使该条规定很难操作。再如依《证券法》第63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公告、年报、中报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该条规定同样过于原则,对诸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损失额的确定等问题的规定是一片空白,从而使一些证券民事侵权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么裁定不予受理,要么暂不予以受理和审理⑦。因此,时至今日,我国尚无一起此类案件。这与现实生活中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形成鲜明的反差。由此可见,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已迫在眉睫。 3.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率先创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是英国和美国,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菲律宾、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有此项制度⑧。如《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连续持有股份达6个月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若公司不提起诉讼,前述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台湾公司法》第213条、214条亦规定:连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之股东,得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股东会亦可另选代表公司为诉讼之人。若监察人不提起诉讼,前项之股东,得为公司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对此项制度虽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木乏这方面的实例。《公司法》修改时,实有必要引入此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规定:若股东董事、雇员及第三人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为公司又怠于行使其权利时,持有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会在一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述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 4.关于公司终止后的民事责任问题 依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先清理后方可申请注销。但在实践中申请注销在先、清算在后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这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人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建议将来《公司法》修改时将现有的有关司法解释吸收进来,不妨规定在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时,应认定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公司终止时由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资本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未达到其申报的注册资本时,由股东对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之间的差额承担责任;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应令抽逃出资者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规范与公司本质的适应浅议 [论文摘要]面对公司法基础理论欠发达,公司法学术思考过于孤立和研究疲软的现状;面对我国法学界对营利性法人理论还缺乏反思性、宽视野讨论的学术现实。为了夯实民商法理论基础,提升公司法基础理论对公司团体制度及经营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文章选择公司规范与公司本质这个法人理论中具有典型性,且难度较大的基础理论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意在深入考察并突破单一公司主体性研究之局限,发现并总结公司生成和运作的本质规律和生活道理,为重新认识并完善公司规范体系,丰富私法基础理论略尽绵薄之力。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 公司规范 公司本质 一、公司人格之下隐藏的构造与利益 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关于法人本质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一般有三种主张,包括拟制说,否定说以及实在说。其中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学,完善于近代。这三种学说在十九世纪德国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现在学者们仍然在探讨。同样作为法人之一种的公司也同样存在着类似争论。 从以上三种学说来看,主要是从主体角度进行论争的,即公司本身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中赞同的观点是为主流观点,其中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因而该说不仅为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二十世纪以来民商立法所采纳。然而在公司法领域有学者对公司本质问题的探讨跳出了原有的视野。应当说各种关于本质的认识都有它一定的角度、层次和意义,而本质问题本身并非只有确定的唯一答案,公司还蕴含着其他的重要属性。蔡立东先生对三种学说逐一梳理,指出拟制说弘扬了人文主义法律观,为确立法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强调了法人成为权利主体的技术因素;法人实在说具有较大的优势,它揭示了法人成为权利主体的事实基础,为法人成为权利主体提供了最有利的辩护;法人否认说以社会实证的法社会学方法研究法人本质,揭示了法人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关系,丰富了人们对法人的认识,尤其对于人们认识法人内部的利益冲突,进而设计调和这些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即各种学说都有它的优势和意义,除此之外它们也都有自己的背景和不足之处。单一的一种本质解释难以应对所有的问题。正是这样,蔡立东先生认为应该提倡多重本质观。 除了以上三种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还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理论提出了新的本质观,蔡立东先生即在上文所提到的文章中主张合同网络说。这种观点认为从公司外部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在公司内部则有很多的利益相关人员,股东、董事、雇员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等,他们都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公司即是这些人通过合同组织起来的一个框架,它旨在实现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保护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另有学者与上述观点相似,认为公司的法人性只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以上两种不同角度的解读虽有各自的含义,却存在一个共同的基点,即二者都看到了公司人格背后的利益交织,揭示了公司运作的最终目的,突出了投资人的地位。 综上,我们可以对公司本质进行两个层次的思考。一种是法律技术意义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与自然人相并列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和取得财产,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和应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而完全不需要把一连串股东的名字写到每一个需要签字或者注明的地方。这样操作在法律上设计出了一个法律关系的连接点,是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沟通者,它是一道重要的屏障。另一种是经济实际意义上的工具。从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来看,它归根到底是以投资人的逐利动机为起点而选择的工具。单个人或者多个人也可以从事交易和贸易,他们为何要创造出企业呢?这关系到成本的考虑。在市场上个人之间本来可以通过合同来相互约束,对于投资人来说也就是,他可以与一些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签订合同由他来为投资人提供某种服务,还可以和工人签订合同由其提供劳务。可是这样不利于成本的最小化,于是投资人组织了企业,投资人、管理人和员工都成了企业的构成要素,成了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利益追求仍然没有变。投资人仍然要获得最终的投资回报,掌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说企业就是一个合同的网络也是合理的。它可以包括投资人之间的合同,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同,投资人和雇员之间的合同,投资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等。 我国学者对于前一种理论即主体理论多有论述。而后者的探讨相对薄弱。由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从经济意义和利益体系上它同样具有合理性,我们也同样应该从这一角度做出研究探讨,循此审查公司法的规范在这个层面上是否与公司的本质相适应。本文论述即限制在这一范围。 二、公司法规范设置对其工具本质的回应 前面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公司的投资工具本质并揭示了公司人格之下的构造。公司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在投资方式选择的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公司法规范对这种要求的回应。 第一,投资人的救济权。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主 要是规定公司组织结构及其地位的法律,因此其注重点在于公司人格本身,公司如何成立,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公司的内部机关设置及其相应的权限。这样规定有利于是公司本身明晰化。与此同时应注意虽然在技术意义上公司的确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可以把它的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作为它的部分,它的组成要素,但是同时也必须要兼顾公司作为股东的财产和投资工具的要求,即在以公司作为着眼点的时候,也不能完全忽视公司内部人的独立人格和利益追求,并非一旦投资人把财产投入公司就只能有公司代表他来做所有事情。公司虽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意志,但是它本身事实上是法律拟制的一种产物,它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来体现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即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意志。现代的公司投票机制大都采用资本多数决体制,即以持有公司一般多数或者特殊多数股份股东的共同意见作为公司的意志,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这种制度充分考虑了成本和效率的问题,因为公司大多是多个股东的,甚至是成千上万的股东。如果一项决策需要采取全体一致的投票方式将会耗费极大的成本,难以应对市场经济效率方面的挑战。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就有了分化,就有了所谓的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分。多数股东的意见代表公司的意志,做出的决议少数反对股东同样也要服从,这样就出现了股东和公司意志的矛盾。于是在社会现实中就出现了公司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但法律规范若只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资格,却没有规定少数股东如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公司这一投资工具将异化为掠夺投资者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是公司法规范对公司的本质体认不深造成的,把关注点全都放在公司人格之上,而投资者人格被公司所吸收。 另外在有关在董事侵犯公司利益进而侵害股东利益的时候,也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随着专业化的发展,公司的机关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公司中掌握巨大的资源和权力。而股东会却并非一个常设机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出现董事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则股东只能请求董事自己去追究和起诉董事自身,这存在明显的角色冲突。如果董事不去追究和起诉,股东又该怎么样呢? 前述情况是我国的旧公司法中存在问题的体现,关键点就在于公司规范没有穿透公司这层“面纱”,深入其内部,对公司和“面纱”之后的主体协调规范。公司规范应该向投资人回归,给予他们保护的阳光。 第二,管制与自治。公司法规范从类型上一般可以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将公司法的规范划分为三种类型:强制适用规范、许可适用规范以及推定适用规范。严格地说,后两种都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意志可以起到决定作用,若需要该规范则选择,若不需要该规范则排除。只是对于推定适用规范,当事人若不进行排除,则该规范则当然地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如前所述,公司是投资人的投资工具,它是投资人选择的结果,公司内部存在一种基于利益追求考虑的合同网络。追逐经济利益是一种市场行为,公司法规范应该给予公司人格之下的各主体多大的自由度。 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信赖性较强,对于是否有必要设立严格的公司机关,就属于一种自由度的判断,即到底给予投资人多大的决定权适应市场。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在这里公司法规范就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规定了许可适用规范,给了股东较大的自由度,投资人则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求做出合理的选择。 推定适用规范虽然也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选择权,但是它却具有与许可适用规范不同的意义。从经济成本上考虑,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许可使用的规范,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成本,需要审慎的考虑,必要的时候要请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同时付出了一定的时间,这是许可适用规范所需要的代价。但是如果一种规范具有较高的适用确定性,只有个别公司会排除适用,这时候把该规范设立为推定适用规范而不是许可适用规范,这种规范类型的转换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省了相当的成本。 这两种规范类型都使得投资人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减少了支出,同时也使得投资人在经营中可以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做出更恰当的决策。 至于强制适用规范,则是市场秩序的保障,在投资人可以对自身利益合理选择的情况下,不需要设置强制适用规范,只有在涉及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但是这种规范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论证,因为投资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法律只有在必要之处才可行使强制力。 第三,新公司法的变化。我国1993年公司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订的法律,当时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中法律的理解都远不如现在深刻。“上世纪80年代,我们曾经把公司法当作治乱的法,用公司法来治理经济生活中的混乱。也曾把公司法当作行政管理的法,一些法规性文件充斥着许多管理性的规范或者说行政化的色彩。还曾把公司法当作国企改革的法,对公司法的认识和重视往往是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发的,同时对公司法的认识又受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思考,我们对公司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2005年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有学者对新公司法的进步总结为“八大进步”:对企业管制的极大放松,加强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强化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可诉性,制度设计更为科学。当然这是很概括的评述,在每个方面都还有非常多的内容。 值得提出的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多种股东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突出了股东的独立利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要求了解公司事务遭到拒绝,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特种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范都体现了股东的投资人地位,给予他们对自己利益保护和控制的权力。这是公司法在关注点的重大进步。 在法律规范类型上,如前面学者所述,在对企业管制的极大放松方面,公司的溢价发行,债券发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等多个方面公司都有了更大的选择权,更符合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公司法的另一个很大的特色是在此次修改中,大量适用了推定性规范, 三、结语 公司本身有多方面的特性,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应当是 多维度的。投资工具是对公司一个层面上的定位,公司法律规范的设置、类型都应充分考虑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这种本质,注重多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管制与自治,才能充分发挥公司本身的作用,为公司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相比旧公司法,2005年新公司法在此有了明显的进步。
新农村建设论文: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积极整合资金、增加投入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责任,切实制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不断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新农村建设的不同模式 一是产业带动型。即以发展乡村经济产业为关键,通过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增强农民经济实力,提高农民福利,彻底改变农村面貌。如被誉为“天下第一村”的江苏华西村是产业带动型的典型代表。目前,在乡村经济的带动下,华西的“三农”已经变成了“三化”,即农业工业化、农民知识化、农村城市化,以及“三集中”,即农村工业向小区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创造了新农村建设的成功模式。 二是主体培训型。即以培养新农民、造就新骨干为核心,打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平台,以新型农民带动新农村建设。如重庆市积极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紧紧抓住农村劳动力供求信息系统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进城务工农民系列权益保障等环节提供财政支撑。通过培训转移衣村富余劳动力,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不少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建新居、开发新产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三是村庄整治型。如吉林省推行政府推动、高额补贴、建设高标准小康示范村模式,平均每个村财政投入284万元;浙江省推行农民推动、财政扶持、全面建设模式,实施“千村不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农村新社区,各级财政投入100多亿元,带动村集体、农民和社会其他方面投入250亿元;四川推行整合支农资金、整村推进建设模式,该省仪陇县是全国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试点县,以建设扶贫新村为平台,根据统一规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5000多万元,用于试点村的人畜饮水、村道公路、民居“三建五改”和沼气建设,使新农村建设走向整村推进的轨道;江西省推行以物代资、民办公助、农民为主建设模式,该省赣州市以“三清三改”为切入点,大力实施村庄整治,各级财政投入3.6亿元,平均每个村财政投入9万元左右,并借鉴了韩国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的做法,主要通过发放水泥、石灰等原料促使农民改善村庄道路、维修房屋等。 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原则 一是整合资金,盘活存量。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指导和支持建立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平台。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在县级政府,资金整合的工作重点也应在县级。要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支农资金有效整合方式和途径,引导支农资金的存量统筹用于新农村建设。 二是找准抓手,用好增量。财政部门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的原则,找对抓手,选准载体,以政府的增量资金引导存量资金和社会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办法。 三是民办公助,激励投入。不断创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投入积极性,特别是调动农民这个主体的投入积极性,共同建设新农村。目前不少地方实行的农民自愿申报、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及补助政策公示等制度,都是一种有效的新农村建设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应该大力推广。 四是强化监管,高效使用。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真正用于农村、用于农民。 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实行区别投入政策 ——合理确定财政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和一项宏伟目标,各级财政应从履行职能不缺位的角度出发,按照“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的理财思路,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目前,不少省份都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衣村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和村容整治。各级财政部门要选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目前农村主要问题是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公共设施落后,脏乱差的状况没有改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隐/:请记住我站域名/患没有消除。因此,各级财政应以涉及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和生活质量提高的最现实问题,如新村规划、改水、改厕、环境治理、沼气开发利用等为突破口,支持村庄整治的示范建设,并逐步整体推进。三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民的支出责任。根据村容整治和村庄建设内容的不同性质,按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不同的支持。对于新村规划、村容整洁、改水改厕等公益性的建设内容,主要由财政投入;对于农村垃圾处理等半公益性公共产品由农民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对于农民自己房屋的改建、通户道路修建等非公益性产品,则由农民自己承担。 ——整合现有支农资金,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是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按照中央“国家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积极整合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和扶贫资金,并整合现有的乡村道路、农村沼气等“六小工程”资金,围绕新农村建设规划,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二是支持培育和发展新产业。要整合目前有关粮食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新产业,以产业发展带动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培训和造就新农民。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并将培训造就新农民作为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大措施来抓。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培训、农业科技示范、农业职业教育等资金,围绕造就新农村建设人才,用于培训新农民。四是支持农村综合改革,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体制保障。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决心深化改革,进行体制创新,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要不断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层政府的经费自给能力,避免农民负担反弹。 新农村建设论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为基、规划先行、以人为本。 坚持发展为基,加快富民步伐 发展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关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优质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区域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高效农产品产业带;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搞活农产品流通。 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推进城镇化。按照“注重特色、注重规模、注重区位、注重产业实力”的要求,推进城乡区域调整,集中发展规模较大、辐射能力较强的小城镇,提高小城镇对农民的吸纳能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农民创业热情,扶持和鼓励农民进城兴办二、三产业。遵循“政策引导、有序流动、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方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为农民就业和外出务工创造宽松环境。 用抓工业的思路抓农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村工业化。扶持和发展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帮助其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的辐射带动力,构建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群,发挥工业对农业的带动作用。 坚持规划先行,促进协调发展 规划是龙头,规划的水平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水平。新农村建设规划应注重系统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统一,既要严格标准,又要符合实际。在建设模式上,力求自然和谐、形式多样;在建设方法上,一次规划、分次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系统性。依据统筹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正确把握四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规划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 前瞻性。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制定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标准定得高一些、超前一些,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可行性。立足各地农村实际,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做到高标准建设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统一,不搞“一刀切”。制定规划应详细周密,既有总体安排,又有阶段目标;既有任务要求,又有落实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群众意愿 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使新农村建设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把新农村建设与农民求富、求安、求乐、求美、求和谐的要求结合起来,激发新农村建设的原动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凡涉及资金筹集使用、项目招标以及工程质量等重要事项,都须经村民大会通过,“大主意”由农民自己拿。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农村“路、水、电、医、学”等公共事业,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济制度。把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结合起来,把村庄整治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完善基础设施,治脏、治乱、治差,改水、改路、改厕、改厨、改圈,实施“净化、绿化、美化”工程,营造良好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 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着力完善农村文化教育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以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加大普及文明生活、科学婚育、卫生保健等知识的力度,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农民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的能力。 新农村建设论文:基层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及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有很好意见和建议: 1、基层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通过座谈,可以深刻的感受群众对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决策非常拥护,对新农村美好前景非常向往,对新农村建设热情很高,充满信心。同时认为新农村建设一定要结合本村实际,量力而行,切不可举债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应把着力点放在集体发展,让群众得实惠上。认为今后要更加注重集体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因为这是为群众举办公益事业的前提条件。同时普遍表示不等不靠,在现有条件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量为群众多办些实事、好事。 2、存在的问题和干部群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集体经济发展还不平衡,部分村集体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相比还相当薄弱,可支配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太少;农民还不够宽裕,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的能力不足。二是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缺乏一技之长,无固定的就业岗位和现金收入,这部分劳动力主要靠自身的强壮体力去从事一些体力工作获得收入。三是村级规划建设缺乏整体和长远规划,处于“各自为政、自我发展”的状态,存在各村都想搞公寓楼、商贸小区、工业小区现象,容易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复建设,重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不良景象。四是村容不够整洁,缺乏统一的垃圾回收和集中处理设施,垃圾无法处理和填埋,随意堆放,“三大堆”问题突出。五是要求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对集体资产管理采用股份制和租赁制,切不可一卖了之。六是要求上级给予贫穷落后村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认为优惠政策都让富村争取去了,结果是好的更好,差的更差,落后村老百姓看不到希望。因为落后村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客观条件的因素。七是要求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减少环节,减免有关收费,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3、对新农村建设的建议。(1)要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增加集体收入,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是建设新农村的核心和物质基础。基层干部群众认为新农村建设和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群众谈论最多、最为关心的就是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新农村建设打好经济基础。增加村集体收入,当务之急,一是要放宽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通过转让、出租闲置场地、房屋增加收入。二是发展个体民营经济,搞好个体民营小区建设,通过村级税收增长地方留成返还增加集体收入。三是要大力培育各类特色专业村和各种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和服务群众致富中增加集体收入。当前大部分农民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建议县乡两级要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群众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致富素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供更多机会。(2)积极作好村集体债务消化工作。当前村级负债面广量大,影响了村级发展。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积极消化村级债务。当前,首先要清理锁定乡镇村债务,并把债务清偿工作作为考核乡镇村的一项重要指标,制定年度责任制。对责任制完成好的予以奖励,逐步消化乡镇村债务。同时,从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入手,除公益性事业外,禁止乡村两级负债搞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债务。(3)科学制定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在制定规划时,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既要注重搞好村内规划,同时又要注重搞好连村规划,特别是对于村庄集中、距离较近的村庄规划,在制订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贸小区建设和自来水、垃圾集中处理场等规划时,要具有前瞻性,从宏观上把握好,充分考虑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的长远发展趋势和村镇布局的长远变化,既要符合实际需要,又要科学合理,防止各自为政,自我发展,造成财富和资源的浪费。(4)因地制宜,分类突破。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推广一个模式,沿用一套考核指标。要从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层次性、多样性的实际出发,依据村情选准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近期努力的重点。对那些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群众易发动,对周边易产生带动作用,有说服力的村庄,要先行一步,作好一点,作出成效,作出特色,予以推广,予以示范。特别是对近郊村要提倡先行一步城市化。在操作方式上,可采取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介入,结合村庄土地连片进行整合;一种是有实力的村直接同投资商合作,进行开发。配合大项目建设,引导农民重新选址新建或全村整体改造,并与城区衔接配套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使布局优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饮水净化、环境美化一步到位;对远郊村,不改变原来的格局,保持原村风貌,进行现状提升,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入手,以改善农民卫生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为核心,抓好村容村貌整治,完善村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居住环境。(5)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帮扶和启动力度。当前,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主要是向基础条件好的村倾斜,给贫困村群众造成穷村无人问津,穷的越穷,富的越富的感觉,贫困村的农民看不到希望。建议各级政府在抓好典型示范村和建设村的同时,更要注意加强对那些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帮扶和启动力度,适时启动贫困村建设,首先帮助他们实现道路硬化和通自来水等基础性工作,使他们早日感受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果。(6)坚持以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建议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一是政府以奖代补,补助一部分;二是发动群众集资一部分。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启动一事一议,群众对于改善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理解和支持的;三是政策性信贷支持一部分,放宽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消费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四是盘活闲置土地、厂房,出租转让收入一部分;五是业主、开发商预先垫支一部分。(7)进一步转变部门作风,强化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建议采取统一政策,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各项审批一律从简,收费一律减免,同时,做到集中审核,一门办证,减少时间,提高效率。 新农村建设论文: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建设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新农村建设受益最大的农民群众,能否充分发挥积极性投入到这项工程中,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但从笔者几年来在基层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看到,由于受思想观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前在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中,许多地方的农民主体作用还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我就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农村建设中影响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主体自身方面原因分析: 1、观念落后。部分农民缺乏长远目光和大局意识,本位思想太严重,只考虑一家一户的利益得失,对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土地调整、宅基地管理政策、公益设施建设的态度迥异、观点不一,规划、政策中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阻挠,只想获利,却不愿让利。由于这部分人组织化程度低,思想分化严重,所以主体目标很难取得一致,如部分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中进行规划时漠不关心,对土地政策不遵守,建房时讲风水信迷信,导致规划执行难,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严重。 2、素质不高。不可否认,由于农村长期落后和农民收入低 迷 ,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当代中国绝大多数文盲、半文盲都在农村,他们一时半会还难于理解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和做法,如我乡社面点的农民在开展建设之初阻止改卫生厕所,经了解主要原因是他们理解不了“无害化处理”原理,怕改厕后整个村子污水横流、臭气熏天。 3、结构失衡。由于农村缺乏致富的路子,为赚钱而外出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有的全家外出,大量劳动力资源外流,留在家的都是“386199”部队,他们既要负责地里农活,又要负责监护外出务工人员留下的幼小子女,新农村建设力量明显不足。如在村庄整治及发展产业时总有部分农户因缺乏劳力而影响工作整体进程。 后劲不足。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大部分农村家庭收入不高,加之以往医疗、教育费用都要自己承担,开支较大,农民积蓄不多,即使有点积蓄也想存银行防老,不愿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缺乏,导致新农村建设的后劲明显不足。 (二)政府主导服务方面原因分析: 1、宣传发动不到位。不少建设点宣传只是以写标语及张贴各种制度为主,宣传形式单一,内容呆板,群众不易接受,认为政府是搞形式主义,搞形象工程,对于“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认识不清、理解不透。 2、工作方式有偏差。由于对农民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加之为应对新农村建设限期考核、督查,赶时间、赶进度、赶验收,不少干部缺乏工作的耐心,不注重对农民的引导,不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建设事项大包大揽,导致群众不领情、不认账,认为是干部为了政绩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所以有的点出现“政府发号召,群众心里笑”、“干部扫地,群众参观”的现象。 3、投入机制有缺陷。首先是政府投入不足,多数村庄因基础设施薄弱,即使群众积极性很高,也难于正常开展。如今年我县对每个三级共建点扶持10万元,一些基础设施条件差、涉及户数多的点,群众急盼解决出行道路和水利设施,由于资金缺口大,导致农户怕完成不了任务,达不到验收标准,得不到补助资金从而不愿参与新农村建设。其次是投入不均衡。不同领导、不同单位扶助及不同乡镇的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往往不统一。甚至有的点为了赶时间进度,粉刷房子、修公路等不需要农民出钱,助长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最后是投入资金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建设点由于上级补助资金、群众筹集资金的使用不经民主讨论,帐务不公开,从而容易让农户之间相互猜疑,同时对干部和理事会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4、基层组织能力弱化。党员队伍老化,管理松散,村组干部文化程度低,人才匮乏,决策团队弱化,加上个别村还存在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如宗族不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不密切,使群众对干部存在戒备心理。如在发展甜叶菊产业中就有不少农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怕干部说话不算数,兑现不了承诺而不愿栽种。 正是由于农民自身和政府引导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在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中,农民的主体作用的发挥效果大打折扣。 二、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素质。 首先,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大力关注农村留守孩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改善教育设施,特别是要解决好边远山区师资力量紧缺问题,提高教育质量,为农村的未来培育出更多的优秀人才。其次要大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通过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和农业科技培训,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不断提高和丰富农民的知识技术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致富的能力。 再次要重视发展农村文化。既重视载体的建设,如村文化站、文化广场等,更要在丰富农民生活上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农村的文化队伍建设, 发动社会文艺团体送戏下乡,结合农村传统节日和平时重要活动,更多地举行能够体现农民优良传统或具有时代精神的、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在丰富农民生活的同时,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审美观,提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二)夯实经济基础。 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生活富足,农民才能追求高质量的生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前提,建设新农村最关键的就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重点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要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来自农业本身的收入;要引导农民正确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二是改变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重要的是对其居住环境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农民到城区镇区买房建房,不能到城镇买房建房的,要引导农民建设中心村,变传统的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合理安排供水、供电、交通、医院、学校和购物,既降低建设成本,又可以大量地节约耕地,使农民的生活方式城市化,享受现代文明成果,从而自觉改变传统的不文明、不方便的生活习惯,使他们的生活质量产生质的变化。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增加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资金扶持,同时加大管理力度,建成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和社会共同负担的农村养老制度、覆盖全面的农村医疗保障和大病救助制度,结束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把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局面,让中国农民这一最大的国民主体享受正常的国民待遇,增强政府的亲合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 其次是要切实提高集体收入。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了,才能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真正建设好新农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加强村级班子建设,选好带头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发挥资源优势,找准发展路子。如集体开发林场、果园、菜园、园林、养殖场等增加集体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对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应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大力改善农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办法,盘活现有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集体原有资产及农村资源,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交付农民开发利用,盘活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三)增强服务能力 1、增强干部服务能力。首先,乡干部要勤奋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掌握农业科技知识和经济信息,了解农村实际情况,通晓农村实用法规,力争成为农村中的文化人,抓经济的明白人,创业中的领路人。其次,要转变观念。在角色上由指挥向服务转变,自觉“矮化”角色,在履行组织指挥职责的同时提供服务指导,既当马前卒又当勤务员。深入宣传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政策和做法,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同时在村庄规划,项目申报、筹资方式、资金管理方面加强组织和引导,并出谋划策帮助制定产业规划,环境整治方案,美化绿化方案及建设预算等,但必须遵从民意,民主协商,切不可包办代替。干部还要利用自身见多识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再次,在工作方法上由指教向引导转变。要有大局观念,有爱民之心,工作中将心比心、以情换情,与群众“套近乎”“拉关系”“建感情”,在“少说多做上”下工夫。采取召开现场会、典型经验交流会,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卫生评比等灵活有效的形式,通过干部搭舞台,让农民典型站出来“领唱”,运用典型“金钥匙”开启农民思想观念转变之门。 2、加强农村基层党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固本强基,要大力加强村党支部班子建设,切实形成 “双强型”的火车头。一是选好带头人,实现能人治村。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与教育,把他们培养成善经营、会管理、具有崇高党性和奉献精神的领头人。二是加强支部建设,强化组织活动。有条件的新农村建设点要设立党小组,让农村无职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主战场上大显身手,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培养锻炼年轻党员,壮大农村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载体,创建平台,让农村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四)提高运作水平。 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农民主体,理事会运作”的基本模式。首先是要提高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运作水平。要加强对理事会的指导,引导群众将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能力强的五老成员选进理事会,并对理事会成员加强培训和指导,使理事会能理事、会理事、理成事。理事会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对多种渠道筹集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民主管理,对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每个项目组织实施、督促进度、监督质量。如我乡的背田新农村建设点,通过这种办法进行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地调动了群众建设积极性,并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其次要加强监管,建立农民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持久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为此,必须建立起农民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一要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以理事会牵头,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制定村规民约。二要建立责任目标约束机制。将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具体任务,如村容保洁、道路维护等细化分解到户到人,制定相关的管理目标、标准,通过督促检查来抓落实。三是要建立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真正体现农民当家作主。四是要建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长效机制,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 新农村建设论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一、农村建设部署非常及时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与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相比,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不快,村镇规划建设零乱无序,农民素质参差不齐,村镇脏乱差现象严重。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创新思路,更新观念,积极探索解决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所以说中央现在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非常及时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抓到了点子上。二、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 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很广,笔者认为主要目标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育新农民、发展新产业、规划建设新村镇、组建新经济组织、塑造农村新风貌。实现农村工业园区化、农村产业化、农田标准化、农民知识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特色村镇、培育中心村镇、减少贫困及自然村。狠抓规划龙头、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家庭美化、环境优化,以及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环境整治,村民自治。最根本的一条是真正使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和提高。 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原则 1、工业反补农业。应当在确保工业发展的同时,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和村庄建设、农民建房用地的矛盾,地方政府应克服财政困难的矛盾,千方百计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和形式来筹措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和建设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实行工业反补农业,形成工业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的良性互动。 2、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工作虽然艰难,但只要政策指导到位、激励有效,一定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农民的积极性,顺利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强化管理。新农村建设一要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划来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二是应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验收机制,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强化管理。 4、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规划起点可高一些,要求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要求住宅设计户型适宜、结构合理、立面完美。而要做到这一切,除了要求村级经济实力雄厚农民富裕作为实施基础外,作为政府,还需要通过政策的推动落实一定的启动资金,财政应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以帮助、吸引农民进新农村建房,保障新农村建设逐步推开。 5、从实际出发。一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性,以农民自愿、村民自治为主,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千万不可学我们在书本上看到过的“”的搞法。二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制定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时,既要按照新农村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切实可行,不增加农民负担,不搞强行摊派,不搞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因乡镇制宜,因村制宜。在村镇规划上,要根据当地客观条件,科学编制规划;在新农村建设模式上,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格调新颖,形式多样;在方式方法上,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四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广大农村点多面广,一方面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着力规划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标准和较强示范作用的新农村示范点。五是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不急功近利,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四、新农村建设工作措施 1、科学规划。政府部门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搞好村镇规划,严格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新村镇“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确保村镇规划的落实。建立科学、高效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编制不同的规划建设标准,条件好的应高起点规划建设,条件差一些的地方的规划也要适度超前。规划建设模式力求形式多样,既可生态庄园式,也可农村社区式;既可分散村落式,也可城郊集中式。要提高房屋设计水平,务求新颖别致,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2、齐抓共管。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规划建设部门要抓好村镇规划建设,及时做好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并提供尽量多的村镇规划、房屋设计图纸供各地参考,并负责对从事规划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把好土地审批关;交通部门应抓好村镇公路勘察设计,协助搞好中心村主干道的规划设计;卫生、城建、农业部门应抓好环境整治、改水改厕所和沼气池建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中心村及自然村落的通电、通信、通广播电视工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3、村民自治。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及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爱护卫生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通过村级自治组织经常性地开展有的地方已开展的“卫生庭院”、“星级文明户”、“文明村庄”、“信用村”、“信用户”等群众性评比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需要民众的参与。要通过深入宣传、发动,使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和动员广大民众自觉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同时还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5、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把新农村建设摆上当地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颁布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规划办事。当地政府应成立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督促。 新农村建设论文:浅谈青年干部加强服务新农村建设能力 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下派干部、“三门”干部、工作队和挂钩联系村等制度,是新农村建设和锻炼干部的双赢之举,这些措施有力推动着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向我们青年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任务,每个立志有为的青年都不得不要考虑自己怎样才能发挥好作用的问题。但客观地讲,青年干部,尤其是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干部不是农村工作专家,甚至都普遍缺乏基层农村工作经历。从人的因素来说,要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辱使命,有所作为,自身的努力始终是内因。因此,青年干部首先要重视的问题是,怎样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同志在《论加强和改进学习》一文中讲,“年轻干部要尽快成长起来,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只有勤奋学习,深入实际,努力吸收各种知识营养,经受艰苦锻炼。”(《文选》第二卷第309页)这句话用在这里是我们最好的行动指南。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必须增强时代责任感,努力培养全局观念。建设新农村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历史任务,从长远看,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终将要由我们这一代及后几代人来完成。作为一名青年干部,我们要坚决杜绝新农村建设是上级领导要做的事,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在工作中,要把思想统一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站在全局高度,时刻关注新农村建设的热点、难点,关注和把握上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委和县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决策和新方向。养成对新农村建设问题进行思考的习惯,并对现实工作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调研,积极为新农村建设献计出力。 必须主动学习,切实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要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并把学风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在知识和能力方面,我们不可能样样精通,但作为青年干部,掌握一定的政治理论、经济知识和法律常识是必不可少。为此,我们只能不断进行学习。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彻底摒弃理论学习上的被动局面和形式主义,真正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主动性。在学习内容上,主要是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科学发展观和新农村建设,围绕县委和县政府发展战略及发展矿电、烤烟、畜牧业、经果业等重要决策部署,自主开展学习,真正学懂弄通,提高理论素养,不断加强科学理论对工作的指导。 必须投身实践,不断提高农村工作能力。我们大多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干部,接触实际、接触群众的机会比较少,没有经过艰苦环境的考验和基层工作的锻炼,农村工作经验十分缺乏。所以,青年干部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能力,最终还是要靠到农村实践。现在的基层农村,已经成为锻炼青年干部的一所大学,我们要珍惜各种农村工作机会,把新农村建设当作个人成才成长、建设功立业/!/的大舞台,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边学边干,边干边学,不断熟悉基层工作方法,积累组织、管理、协调等各方面的能力。 新农村建设论文:新农村建设要注意思想宣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历史进程,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推进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使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热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正确认识思想宣传的重要性 思想宣传战线历来是我党一条极其重要的战线,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之一。邓小平同志警告说:“在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以后,全党要研究如何适应新的条件,防止埋头经济工作、忽视思想工作的倾向。”同志也指出:“宣传思想战线是十分重要的战线,宣传思想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善于做宣传思想工作,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家必备的素质。切实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党的这一政治优势。”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工作,因而,思想宣传的好坏,会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会影响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思想宣传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 紧密结合农村人民群众的思想实际和生产活动实际,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搞好宣传教育,思想宣传要以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宣传,而且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去,动员和激励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 三、抓好舆论宣传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正确导向 舆论宣传要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的正面宣传为主,把握舆论导向,遵循宣传规律,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三农”等热点、重点问题的引导,着眼于促进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和推进农村各项建设。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我国农村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建设和谐的良好氛围。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使其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好帮手,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着力营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良好氛围,多办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实事,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四、思想宣传要以满足群从精神需求达到经济发展 思想宣传要加大信用教育力度,强化信用、契约等观念,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围绕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宣传内容更务实、更贴近经济社会生活。村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也有精神上、文化上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思想工作应围绕村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在抓好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教育等传统内容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实践要求的新理论和新知识的学习教育,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知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应不断拓展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领域,把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内容融入到宣传思想工作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繁重的历史任务和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的思想宣传要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的发展观,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去,早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 新农村建设论文:关于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新思路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妇女作为半边天,在农村也充当一半劳动力的重要角色,是新农村建设中少不了的一支主力军。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把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来,以更加有富有成效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在发展新产业中显身手。创业是财富之源、发展之基,创业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对女性而言,创业是实现自身进步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由之路。近年来,镇村两级妇女组织要积极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开展以促进农村妇女“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活动,培养“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创业女性”,扶持“妇字号”重点产业,为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镇中墩村“三姐人家”农家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__年10月,年均创收近20万元,其总经理胡彩霞女士是当地土生土长却小有名气的一位创业女强人。公司经营餐饮业的同时,也对外销售当地农产品,既为当地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带动了当地农产品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要以带领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顺应时代要求,树立创业理想,拓宽致富渠道,走科技型、集约型、特色型发展之路。要积极发展高效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禽饲养业和生态观光农业等产业,努力培育壮大一批经济效益高、带动能力强的致富项目,真正使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实惠,在建设新村镇中有作为。我镇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西文村的金华鸽业就是典型的“妇字号”重点产业,走的是一条家禽饲养与生态循环相结合的致富之路。金华鸽业的大胆尝试与脱贫致富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其他养殖业的发展。新洪村的庞秀英承包桑田30亩,发展养蚕业,今年收购蚕茧2300多斤,产业也初具规模。 生态良好、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妇联组织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容村貌整治,净化、绿化、美化环境,倡导绿色消费,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生活环境。我镇的新洪村、中墩村位于103省道,村容村貌尤为重要。每年农闲时节,村妇女干部就会组织本村各个村民组的妇女小队长集中清扫村主干道。要引领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发展循环农业,以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要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家庭为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家庭创卫活动,重点治理污水乱流、杂物乱放、柴草乱堆、鸡狗乱跑等问题,努力实现健康理念进家门、健康生活方式进家门,形成优美、整洁、有序的家庭生活环境。 在培育新农民中走前列。知识改变命运,学习创造未来。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需要也必将培育出一批思想素质高、经济意识活、创业能力强的新农民。各级妇联要把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和提高妇女素质、促进男女平等作为统筹城乡妇女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妇女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在农村免费开展技术培训、提供致富信息和就业机会,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就我区的具体情况而言,一方面是区工业园区各企业的定单积压,产品供不应求,急需劳动力,一方面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外流,留守儿童日益增多。镇村两级妇女组织就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更加注重对农村妇女的培训教育,通过农业技术、创业理念、市场经济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和创业致富的水平。在抓好培训教育的同时,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树立不懈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坚持自觉学习,勤奋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发展能力、适应能力,使广大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业型的新型女农民。 在打造新组织中树形象。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妇联组织作为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在“党建带妇建”原则的指导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解决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机构弱化、覆盖不全、工作方法单一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保证基层妇联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要选派年纪轻、有文化、懂经济、讲政治、热爱妇女事业的优秀女干部充实到基层妇联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妇联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围绕群众需求做工作,不断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生命力,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妇女群众信任、拥护、爱戴、满意的群众性组织。 建设新农村就要求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优势,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的传统美德和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构建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十字”目标要求,坚持生产生活统筹兼顾、发展 维权齐抓、宣传培训结合、文明和谐共进,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学习新知识、建设新生活、谋求新发展,推动妇联工作和妇女发展再上新台阶。 新农村建设论文: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又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争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为我市开展“共建共享和谐海宁”,加快“三市”建设,实现“两个”率先,营造了理论氛围,指明了工作方向,对我们坚持“加快发展、统筹发展、合力发展”,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13812人。从残疾人家庭看,大约70%属于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在调查中我结合全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和残疾人生活现状,针对如何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一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科学地概括了新农村建设的内涵:“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政治、经济、文化全面推进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去年三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并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现代新农村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化管理程度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和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是十分重要。三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农村残疾人所占比例大、分布广、困难多、扶持难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和调整农村残疾人的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对农村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扶持的覆盖范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农村残疾人的扶持,重点要立足农村残疾人发展的实际,突出村、社区居住生活环境特点和各镇产业特色,因地制宜,从残疾人最迫切的需要出发,尊重他们的传统、习惯,不搞固定模式,量力而行。按照残疾人现实需求,根据实际可能,合理确定发展目标任务。 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共建共享和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展生产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以自主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手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竞争力,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生产发展的根本。要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是要转变残疾人收入增长方式,要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佳效果,就要残健共融,共同发展,共同致富。要切实为残疾人做实事,变输血为造血,使农村贫困残疾人从根本上得到扶持与帮助,尤其是在长远上起到扶残扶志的作用。要加大科技助残的创新能力,要善于利用资源,加大对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开展种养殖业的培训,更要帮助残疾人从重视种养殖业为主的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转向产量、质量、安全、生态和效益并重,从农业的种养殖业自我发展转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科技知识和科技水平。从根本上说,要改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综合生产能力就要靠知识、靠科技进步、靠自主创新。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残疾人农民增收。实践证明,只有发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高效农业和绿色产业,因地制宜,才是残疾农民增收的新亮点,要教育残疾人发扬“四自”精神,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知识就是财富”,在残疾人身上同样表现得非常明显。 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在进行资本金分配时应向农村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家庭倾斜,要下大力气多渠道、多形式的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如社会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尤其是要探讨多种形式的康复及大病应急救助和医疗保障问题等,要使农村的残疾人得到老有所助,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三是应加大对农村有劳动能力和能康复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完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残疾人群体的科普、教育和技术推广,增加科技资本的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农村残疾人文化事业,加大科学普及力度,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要改善农村残疾人居住环境,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自然和谐发展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建共享和谐海宁。 四是建立健全乡村残疾人自治机制。从加强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民主制度,以实际行动实践残健共融,使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中残疾人村民民主权利受到保障,得到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组织决策要实现民主化、制度化,保证残疾人的参与权得到充分发挥。 五是探索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根据农村贫困残疾人所占比例大,分布广,困难多,扶持难的特点,按照公益事业社会化的思路,探索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工作方法,在积极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他们今后获得收入,改善生活状况,着眼于长远发展致富的希望。献爱心就要见实效,要加大扶贫助残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方法,既要本着扶贫助残的方向,更要设计好新农村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项目,起到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作用,推进残疾人事业和谐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发展做出贡献,共享海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新农村建设论文: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服务,是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这二十多年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显现,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农村,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农村,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职能的回归。 一、基层法律服务的特殊性 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是作为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有益补充而产生、发展的,与律师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但是,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在服务对象、内容、方式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特殊性表现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基层,特别是面向广大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主要是低层、低端的法律服务,在城镇可以说是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有益补充,基层法律服务具有及时、便捷、低廉的特点,满足了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乡镇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农村、农民,收费低廉,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农村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二、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乡镇基层法律服务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具有贴近农村、了解农民、收费低廉、服务有效的特点,由于门槛低、起点低、服务低,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对法律服务的“请得起、请得到、服务好”的需要,其作用是目前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队伍无法取代的。随着农村社会矛盾数量增多、复杂化,[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量增加,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利用其优势快捷、便利、低廉地解决大量的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村矛盾法律服务需求的复杂化,对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农村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体现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也主要在基层,农村是大基层,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总的来说比较薄弱,乡镇司法所达不到每个乡镇一个,每个所的人员通常为1至3个,乡镇司法所承担着包括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在内的9项职能,面向的却是上万的农民,工作起来难免力不从心,其作用发挥就受到影响。乡镇法律服务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部分司法行政职能,在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关注弱势群体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这在中西部农村表现尤为突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关系和格局,农村建设离不开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因此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乡镇法律服务的大力发展。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匀,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只有非常有限的法律资源服务于农村,特别是律师很少涉足农村,如何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法律服务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积极发展乡镇法律服务,司法行政为新农村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很难得到具体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运用法律服务手段,在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加农村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解决农村、农民问题,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服务。农村对法律需求的领域越来越广,需求量越来越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三、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从法律服务自身职能出发,按照《意见》的精神选好切入点,把握关键点,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认为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要下大力气做好“三个服务”:一是服务农村经济和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农业要靠科学技术来支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为调整农业结构、招商引资服务、改善农村市场环境服务、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实施农业高技术产业化服务等服务;二是服务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为农村文明体育设施建设、农村信息建设,创建农民健康、洁净、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服务服务。帮助村民委员会制定体现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村民公约,协助村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是服务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您阅读的文章来源ˇ文秘站 -文秘站 !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发挥好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积极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地及时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的创建活动。 (一)加大法律服务方面的立法,鼓励大量优秀人才进入法律服务队伍。 《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是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执业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工作者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界。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法律和 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立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两部门规章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审批权被取消。为了能给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法律人才支持,又使法律工作者后继有人,保持法律服务队伍连续性。我们建议司法部尽快将59、60号令相关内容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保证法律工作者执业有法可依。 (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力度。 基层法律服务在性质上属于中介组织,受市场经济的调整。既使如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管机关也完全有能力通过行过行政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业向农村延伸。我们建议:一是县局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联系,为法律服务人员服务新农村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法律工作者法律包村(居)、担任乡镇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引导法律工作者向农村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联络员制度,由乡镇司法员兼任联络员。司法员充分利用熟悉当地法律服务需求的优势,及时向县局基层股反馈法律服务需求信息。联络员制度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服务需求信息,积极主动地为农村提供有偿的、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找准切入点,寻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利平台。 1、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产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一要义就是生产发展,生产要发展就需要有一定的农业产业来支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农产业化的各种协会组织;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工业园区等都为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平台。紧紧依靠这些发展平台,就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2、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改革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农村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条件。但这些项目地处农村,面临许多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这就需要我们法律服务人员主动联系,主动服务,防范法律风险。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繁荣农村文化事业等农村社会事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利用政府阳光工程培训班的契机,为农村劳动力培训班学员上法制课,给每一位外出务工人员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 3、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养建设新农村主力军的新型农民。新型农民应当是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农民。通过在法律工作者定期到所包的村为村民解答咨询、上法制课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来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新农村建设论文:统战工作应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当务之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关系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统一战线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历来是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和运用统一战线各领域资源,自觉为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服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统一战线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辨证关系 统一战线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多年来,在广大农牧区涌现出了许多致富带头人,科技示范(应用)者和当地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他们成为统一战线需要关注和团结的重要社会群体。统一战线通过运用各个领域的资源,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快发展,同时,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统一战线也可以进一步拓展工作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责任。统一战线工作历来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战线工作应在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思路布局、方法措施上进行新的思考、做出新的谋划,最大限度地把各阶层、各民族、各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上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各类组织的普遍兴起,特别是个体户、民营企业和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迅猛。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存在差异性,增加了社会整合的难度。统一战线工作应利用自身优势,在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积极的贡献。 新农村建设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做好服务即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要的职责,统一战线工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荟萃的优势,充分调动和应用各方面的人才资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要增强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意识,增进对农民的感情,满腔热情地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并不断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本领,多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要发挥城市中的统一战线成员的特长,为新农村建设谋务实之策,拓发展之路,而且要发挥农村中的统一战线成员的作用,大力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存在较大差异而导致在贯彻落实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中出现差别的实际,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民主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市委、政府进行决策提供参考,坚决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愿望、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同时,要针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统一战线领域、范围和新成员的增加,把统一战线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第一线延伸,切实履行好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的职责,教育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发挥统一战线优势服务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任务,需要统一战线发挥优势,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首先,要组织引导和大力支持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要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医疗、环境保护、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谋发展之计,献务实之策,行为民之举,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次,要组织引导和大力支持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积极主动为新农村建设牵线搭桥,积极引资引智,增强发展后劲,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联系广泛的优势 ,积极推介农业产业化优势项目,扩大招商引资,为农村发展注入“血液”,为新农村建设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要注重发挥统一战线成员中涉农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技术、信息、市场方面的专长和优势 ,引导他们深入农村,突出项目帮扶、信息帮扶、技术帮扶,为培训人才,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做出贡献。第三,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服务于新农村建设,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整个经济的贡献率也在逐渐提高,我们要进一步发挥好这一资源优势,深入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需求,积极牵线搭桥,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大胆参与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开发,进一步改善农村的生活生产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发展的质量。要积极组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积极开展智力帮扶和各项公益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多做贡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为统一战线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但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艰巨的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共同为之奋斗。在这一强国富民的伟大工程中,统一战线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形式主义,即不能好大喜功,又不能消极应对,无所作为。要吃透精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认真筹划,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要积极探索统一战线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服务工作机制,使统一战线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大有作为。 新农村建设论文:以文明新村创建为载体加快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机制,保证文明新村建设工作“三个到位” ··县委、县政府为切实加强文明新村建设工作,首先从机制建设入手,抓领导力量,抓奖励资金,抓帮扶单位,保证领导、资金、措施“三个到位”。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文明新村建设的意见》、《关于对文明新村建设工作进行奖励的意见》和《关于对文明新村建设进行帮扶的意见》等,专门成立了文明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一把手为文明新村建设联系村帮扶责任人。将文明新村建设工作列入各乡镇和单位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年终奖惩兑现。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奖励意见,规定对荣获省、市、县级文明新村的村给予重奖。去年以来,各级财政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和扶贫开发等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对文明新村建设工作进行倾斜和奖励达3000多万元。全县97个县直单位全部联系文明新村创建,在项目、资金、人力、科技、规划等各个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建工作。共投入资金110多万元,捐水泥、物料等价值20多万元,大力支持文明新村创建工作。二、发挥优势,以特色产业的发展支撑文明新村建设 该县充分发挥特色农业、旅游开发、集镇建设的优势,重点建起了三大特色文明新村;一是以建设沿国道、省道为主的百公里文明长廊,发挥交通区位优势,打造了20个以沿集镇为依托的高标准文明新村。二是以伏牛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区为依托,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文明新村,高标准完成了鹳河漂流、老界岭、龙潭沟等景区周边以旅游服务为主的特色文明新村。三是以观光农业为依托,建成猕猴桃、山茱萸、食用菌等特色农业文明新村,以特色产业的发展培育特色文明新村。 三、提升品位,推动文明新村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该县文明新村建设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人才与经济建设、家庭细胞建设四项工程,在品位上有提升,在特色上求突破,在长效机制上求探索。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标准达到路、电、水、电话、电脑、有线电视五通;文化建设工程达到村有图书室、阅报栏、村务公开栏、文化活动室、农民学校;人才与经济建设工程着重培育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培育一个诚实守信的文明环境,培育一个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培育一批科技致富人才,培育一支宣传文化队伍;家庭细胞建设工程要实现经济信息进家园,新型能源进家园,法律道德进家园,卫生观念进家园,科技意识进家园。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对所有文明新村加强管理和引导,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该县已建成40多个市级文明新村,86个县级文明新村,这些新村全部实现了村组道路城市化、庭院建设花园化、居住环境别墅化,展示了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无穷魅力。 新农村建设论文:如何发挥基层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和实践者,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体现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党建工作的统一。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的实现。一是把握方向,科学规划。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规划方案,把新农村建设引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道路上来。二是创新工作方法,重点突破。新农村建设任务重,矛盾多,头绪杂。农村党组织要善于抓主要矛盾,有所侧重,统筹兼顾地抓好各项工作。要适应新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观和有利于农村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网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搞好指挥协调。三是求真务实,推进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战斗堡垒。要在新农村建设中树立起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实干形象,克服各种形式主义,多说实话、多办实事,以实实在在的新农村建设成果取信于民,以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带动干部群众自觉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从而使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二、着力打造一支务实精干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能力支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重道远,大量的工作需要基层干部去落实、去完成。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建设一支适应发展形势、务实精干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选人育人。要更新选人用人观念,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唯“实”不唯“虚”,唯“贤”不唯“亲”,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发展能力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基层班子。要在群众直推、党员直选的基础上,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强、发展能力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党支部班子。要抓好递进培养,形成并坚持从建党积极分子、“双带”型党员到村级后备干部的递进培养程序,夯实选人用人基础。二是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新农村的能力。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县一级要特别注重抓好农村党支部班子和村党支部书记能力素质的提高。帮助他们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提高带领群众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本领,增强对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使其真正成为群众奔小康的带头人。三是多渠道、多途径培养锻炼干部。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狠抓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强化他们服务和投身于新农村建设的理念。开展科技培训,实施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他们的科技理论水平和运用水平。采取集中培训与外出参观相结合、选派机关干部到农村挂职锻炼与挑选基层干部到机关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增加他们学习锻炼的机会,使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多面手。 三、大力整合各种资源,为新农村建设聚集发展力量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联系各方、沟通协调的职能作用,以开展“双争创五好,共建新农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聚集一切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共建新农村。一是注重发挥广大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以“把党员干部培养成发展能手,把发展能手培养成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双带”工程。把实施“双培双带”工程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让广大农村党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体现先进性,以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推动新农村建设。二是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让农民自己的事自己作主。要切实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建立村民理事会,推进村务公开,放手让农民自我组织、自主管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事务,使农民成为建设新农村、管理新农村的主人。三是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打破农村基层党组织 “单打一”的做法,充分发挥各类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参与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新农村建设论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当前,应集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真正带给农民实惠。 关键词:社会主义 新农村 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些理论问题需要深化认识,有些政策问题需要认真把握。 新农村建设新在哪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文件中曾多次使用过这个提法。尽管是同一提法,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要求。 新的背景。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提出的课题。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现在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重点,不是直接对农民进行收入补贴或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贴,而是指从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转向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本文转载自[惠及农民,让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提法,与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重申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说法一以贯之,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更全面的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建议》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着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明显改变村容村貌;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更完整的思路。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一个基本认识,即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新村庄建设;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在具体工作思路上,不仅注重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改变村容村貌,而且注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仅重视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而且重视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强调继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仅强调立足于促进农业和农村自身的改革与发展,而且重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不仅强调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而且注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仅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谋划长远,提出了保障新农村建设持续进行的政策框架。 “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在哪里 “十一五”时期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新农村建设要开好局、起好步,必须集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真正带给农民实惠。 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品种,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农产品的现代流通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对进口农产品的冲击,扩大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创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培育新型农民。 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达到3万亿元,而中央财政用于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六小工程”建设方面的资金约为293亿元,尚不足财政收入的1%。与此相对照,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8万亿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达2万多亿元。应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由以城市建设为主转向更多地支持农村中小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逐步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同时,不断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其教育质量。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 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 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看病难、医疗费用高、医疗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病户的医疗负担,但保障水平仍然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逐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从哪里来 推进新农村建设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钱从哪里来。“十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更加重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政支农投入绝对量大幅度增加。但是,同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求相比,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变,支农投入渠道不宽及投入结构不够合理、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中央和地方之间农业投入职责划分不清、支农资金使用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推进新农村建设,迫切要求继续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统筹安排支农资金使用;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继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比重。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府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落到 实处。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突出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重点。财政支农资金应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即主要提供农业发展所需的公共产品,重点选择对农村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项目;而对于那些市场能够解决的投资项目,政府不必大包大揽。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逐步改变过去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适当归并设置支农资金,突出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 大幅增加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近年来,财政支农投入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而地方财政的农业支出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新农村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应在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同时,在政策上明确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更大的比例用于新农村建设。 发挥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不能包办代替。特别是在村庄一级,政府的投入只起(到引导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民在投入中的应有作用。调查表明,如果能让农民直接受益,大多数农民是愿意为集体小型公共工程出资出劳的。当然,组织动员农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应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更不能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变相向农民要钱要物。发挥社区集体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需要加快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允许探索集体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应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开发。这是增加社区集体组织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可以为新农村建设直接提供大量的资金。 动员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除了政府增加投入,重要的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应在鼓励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进入农村发展产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农村发展社会事业、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利用当地资源加快发展等方面制定一套强有力的支持措施。国家应制定“以奖代补”等特定财政扶持政策,对由社会资本牵头的一些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益性支出给予鼓励、奖励和补偿。改革和创新金融体制,对农业企业予以信贷扶持,建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中长期融资和政策性扶持的机制。 强化信贷资金的投入。在近几年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财政走到了前台,而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远远不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必须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强化信贷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工业和城市如何带动农村发展 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是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分割开来,更不是要把新农村建设与推进城镇化对立起来,而是要使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解决“三农”问题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切实贯彻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发挥好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 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造更多机会。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关键是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把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应继续促进农民向城市合理有序流动,依法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有别于农民和市民的最大社会群体,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应在法律层面规范劳动关系,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强化各级工会的功能,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和促进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形成。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壮大县域经济。县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县域社会总产值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50%以上。我国需要向城镇转移的农村人口数量巨大,他们不可能全部进入大中城市,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要在县及县以下城镇生活和就业。因此,在鼓励农民跨地区流动、进城就业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不断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在各级政府中,县级政府对推进新农村建设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应探索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 积极将城市优质人力资源导入农村。除了在资金投入上向农村倾斜,还应通过机制创新,把城市的人才、科技引入农村,以优质的人力资源支持农村发展。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应制定对农村的人力资源对口支援政策。 健全农村工作的协调机制, 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负有责任。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识,积极转变职能,将工作职能向农村延伸。为了避免工作中的空缺与重叠,有效促进政策的集成、资金的整合,开创“三农”工作的新局面,在各级政府中应确定一个“三农”工作的抓总部门,健全“三农”工作的协调机制。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城乡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就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因此,应把完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尽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措施来抓。 新农村建设论文:发展特色乡村旅游 促进新农村建设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许多地区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都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走上了发展乡村旅游的道路。石榴红村通过自身的努力探索出了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但是,由于受自身资源等条件的限制,该村目前的发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他地区可以借鉴石榴红村的一些成功经验,如政府引导、建设资金筹集的“四结合”模式等,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关键词:新农村;乡村旅游;“品牌”效应;可持续发展 本着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建设自己家园的原则,武汉市从2005年5月20日起正式启动了“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该计划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改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新社区,计划从全市2 087个村中挑选110个作为试点。该计划把试点村从建设类型上分为三种:一是拆村新建型;二是整治提高型;三是旧湾改造型。石榴红村在该计划中被列为整治提高型,即对原有的房屋、道路、绿化等进行改造整治,使其达到社会主义农村新社区的要求。 一、现状、措施与效果及成功经验 1.现状 石榴红村位于武汉慈惠街道办事处最西部,南临汉江,北连107国道和汉渝铁路,西与新沟农场接壤;该村占地面积200亩,民房73栋,公房1栋,建筑面积10 540平方米;居民总户数73户,共210人,是一个以培育和种植绿色蔬菜为主的农业自然村。从黄鹤楼出发到该村只有约20公里的路程,离武汉市区距离适中,发展乡村旅游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2.措施与效果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该村积极发展特色乡村旅游,并成为“新农村建设湖北省示范村”。石榴红村已经整体改造成徽派建筑,并按照星级宾馆的要求将村民原来的住房统一改造成了旅馆,同时,请高校一些相关专家对村民进行了关于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还通过建立“厨嫂协会”提高了农民的厨艺水平。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石榴红村各个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 (1)村容村貌。石榴红村住房原为普通农村房屋,已经破旧不堪,政府按照徽派建筑的模式及“先中间后两边”的原则,先对该村中间20户左右的旧房进行改造,再对两边50余户旧房进行改造。目前,该村已基本全部改造成粉墙黛瓦的徽派建筑,特色鲜明,古朴和谐。 (2)基础设施。现在,该村村内主干道都是水泥路、小道都是与整体文化氛围相配的灰砖并建有足够的休闲娱乐设施、充足的自来水管道、完善的供电系统(供电线路全部转入地下)。政府对环保和绿化进行统一治理和规划,村民更多地使用太阳能(部分路灯也采用太阳能技术)和天然气等绿色能源。村民主要利用网络技术获得及时准确的蔬菜市场信息。 (3)村民收入。石榴红村从2005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开始接待游客,7天接待游客人数达3 500多人次,旅游收入达4万元,户均创纯收入1 200多元,其中,纯收入最高的一家达3 000元;2006年全年接待游客超过16万人次。该村的年人均收入已达7 000元以上。 (4)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在统一改造的过程中,村内增添了医务室,并配备了专业的医务人员,每户都享受了合作医疗,低收入者和五保户人员也全部享受了社会保障。 3.成功经验 石榴红村的成功不仅在于抓住了“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和新农村建设这两大历史机遇,还在于实事求是地利用、分析和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和条件。总结起来,石榴红村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积极引导。为了石榴红村乡村旅游的发展,政府结合成都红砂村、上海前卫村等乡村旅游发展较为成功的村的发展情况以及石榴红村自身的条件积极地向村民宣传乡村旅游方面的知识及现实和长远的利益。 (2)建设资金筹集模式。石榴红村在建设资金上按照街队出大头、农户出小头、市区投一点、社会帮一点的“四结合”模式进行筹集。目前,整个石榴红村建设投入资金已达600多万元,其中,街、队、农户出资298万元,引进外来资金320万元。 (3)结合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石榴红村是一个以培育和种植绿色蔬菜为主的农业自然村,本身无先天的可供旅游开发的旅游资源,同时,该村人均地较少(不足1亩)且建设资金缺乏,受这些条件的限制该村发展一直比较落后。但是,该村又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及绿色蔬菜的优势,而且该村村民居住集中,政府利用这些条件进行了适当的政策支持和适中的资金投入,使石榴红村得到了较好较快的发展。 (4)村委会始终坚持。在石榴红村改造之初,大多数村民是反对的,村委会在这时候一家一户地进行了耐心的疏导,通过让村里老党员先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方式引导村民,其他农户在看到开展“农家乐”的农户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之后,纷纷加入到改造的行列。 二、目前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 我们对全村一半以上的农户进行了走访,发现该村的农户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即单纯开展“农家乐”的农户、既开展“农家乐”又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和单纯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农户,其中,开展“农家乐”的农户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单纯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农户,这充分证明了该村发展乡村旅游的道路是正确的。但是,目前石榴红村乡村旅游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问题主要有: 1.根本性问题: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项目的开发问题 “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地存在于一定地域空间,具有审美、愉悦价值和旅游功能,能够吸引人们产生旅游动机,并可能被利用来开展旅游活动的所有自然要素(自然存在)和人文要素(历史文化遗产或社会现象)。”石榴红村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缺乏可供旅游的自然资源,目前,只有统一改造后的徽派建筑,景点少而单一,而石榴红村一大优势和 特色——绿色蔬菜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旅游服务项目是指与旅游相关的餐饮、住宿及休闲娱乐等,这也是吸引游客的重要方面。这方面,石榴红村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休闲娱乐项目不足和场所的闲置浪费,例如发展之初投资兴建的休闲娱乐场所“亲江乐园”就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2.关键性问题 (1)缺少“品牌”效益。石榴红村目前最大的特色是统一的徽派建筑,没有发挥该村绿色蔬菜的优势、没有突出“农”字,缺乏自己的“品牌”。据调查,很多游客反映该村许多“农家菜”没有“农家味”。 (2)对政府和旅游时间的依赖性过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是石榴红村发展的保证,但是,长期下去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来石榴红村的游客主要集中在“五一”和“十一”长假期间,平时游客较少。 3.次要性问题 (1)交通问题。目前,石榴红村有一趟公交车与外界联系,单线一天4趟,没有到达武汉中心市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旅游资源和服务项目开发完善之后将逐渐凸显出来。 (1)农民利益的协调问题。在发展初期,为了实现公平,村委会存在对开展“农家乐”的农户平均分配客源的问题,重视了公平却忽视了效率。但是,随着农民市场意识的提高,效率问题将逐渐凸显出来。 三、相关对策 围绕石榴和徽派建筑设计有代表性的旅游形象标志和相关旅游产品,同时,通过网络、广告等各种形式加大对石榴红村的宣传,突出石榴红村的重点与特色,做出品牌,提升品牌效应;围绕“农”字,将一些古老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水车、织布机、蓑衣等制作出来,开设“农家俱乐部”,增加旅游服务项目;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公司化运作,引导农民开展自由竞争;开通省内及省外旅游专线,市内还可增加原有公交的班次和增开公交线路,灵活解决交通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各地区都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发展模式。乡村旅游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学论文: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从资源的稀缺性出发,提出了“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必要性,进而指出“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意义;然后,通过对生产函数的描述,直观反映了“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过程与效果;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建议。供都江堰灌区等“丰水”地区参考。 关键词:丰水 节水型 社会建设 经济学 目前,全社会对于水资源形势和节约用水的认识正在不断提高,然而在“丰水”地区是否应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问题上,人们却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于“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有的人不关心,有的人不支持,甚至还有的人只把它作为要项目、要资金的“口号”……“丰水”地区为什么要建设节水型社会,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动力等问题,推进人们对“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认识。 一、资源稀缺性与“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 水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其总量与可利用量是十分有限的。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人类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可用水资源(下称水资源)已经变得越来越稀缺。对水资源稀缺性的认识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水资源的稀缺是长期的、全局的、绝对的,水资源的丰沛是短期的、局部的、相对的。个别地区虽然习惯上被称为“丰水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利用的水资源是无限的。第一,“丰水”是相对的,它只是相对于其它地区“不缺水”,也就是说该地区可能是“相对缺水”。(“丰水”是一个大家广泛使用却没有严格界定的术语,水文学在多年平均径流量的基础上提出了丰水年(期)、平水年(期)和枯水年(期)的概念,现实中,人们约定俗成地把长江流域以南称为“丰水”地区,这是相对而言的。笔者认为是否“丰水”应视水资源的供需两方面而定,同时这是一个具有动态性质的概念);第二,该地区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极可能是不平衡的,例如四川省水资源就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性;第三,水资源形势正在由“丰水”向“缺水”转化,这不仅包括自然条件的变化,用水需求量的提高,还包括人为污染造成可用水资源量的减少;第四,如果水成为商品,那么该地区对水商品的供给将是有限的。 因此,就“丰水”地区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无用水之忧,但并不等于水资源不稀缺。既然水资源稀缺,那么就有必要优化配置。这里的优化既包括局部的优化,也包括全局的优化。局部的优化指在“丰水”地区内的不同地方和时期之间优化水资源配置。全局的优化则是指在“丰水”和缺水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与“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 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此之前,人们首先提出的是“节约用水”。作为“缺水”的应对之策,其目的主要是节约水资源用量。随着对水资源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 “节水型社会”充分地体现了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思想。节约水资源用量只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浅层特征,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用水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 “节水型社会”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战略措施。传统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做法,手段单一,管理体系不健全,公众参与程度不够,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节水型社会”通过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能够提高全社会的自觉节水意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全过程,从根本上改变节水乏力的状况。 “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其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必由之路。 首先,就局部优化而言,“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势在必行。由于“相对缺水”的存在、水资源在季节分配上的不平衡、“丰水”向“缺水”转化的动态性,“丰水”地区同样面临着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任务。那种认为“我们这里不会缺水,没必要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观点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其次,就全局优化而言,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动力和保障。全局的优化并不必然带来局部的优化。局部的边际成本和收益不等于全局的边际成本和收益,“丰水”地区就没有自觉、自愿节约用水的动力。初始水权的确立和水市场的建立,使节约出来的水转化为商品,转化为经济效益,从而使“丰水”地区的边际成本和收益与全局的边际成本和收益趋于一致,为“丰水”地区节水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保护了“丰水”地区节水的积极性。 三、“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经济学描述 为了对“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情况进行直观的反映,笔者将“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济效果描绘如下。 (一)静态的初始生产曲线 设静态下全社会初始生产函数为F(X),其中F(X)代表产量,X代表水资源用量。 一般情况下,图中横轴代表水资源用量,纵轴代表产量。生产函数曲线BAC代表了在一定的生产水平下,水资源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BA段边际产量递增,随着水资源用量的增加,产量逐渐增加;水资源用量达到A,产量达到最大;AC段边际产量递减,随着水资源用量的继续增加,产量逐渐减少。由于AC段中,水资源用量是可控的(用多少水,由人决定,用多了,可以把用水量减下去,洪涝灾害除外),故用虚线表示。 (二)缺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描述 假设缺水地区生产函数与全社会相同,水资源用量受到水资源量的限制,最大水资源量为d,那么其产量只能达到D点,无法达到A点。该地区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变了初始的生产函数,则形成了新的曲线B‘A’C‘。 该社会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生产函数变为F‘(X),生产函数曲线改变为B’A‘C’,从而在可用水资源量为d时,实现了比过去D点高得多的产量D‘。我们把BAC向B’A‘C’的转变视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过程。 可从我国的现实中找到例证。1991年以来,我国耕地平均每年因干旱受灾减产粮食280亿公斤,城市、工业缺水60亿立方米,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由于缺水,我国的生产函数曲线达不到最优点A.与此同时,我国万元GDP用水量2002年为537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这说明我们完全有可能改善生产函数,在缺水的情况下,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高得多的GDP. (三)“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描述 以都江堰市为“丰水”地区代表,在现有的用水水平或者说生产函数下,可用水资源量有时为d(不妨设为最小值),小于最佳需求量a,有时为e(不妨设为最大值),大于最佳需求量a.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值,都江堰市放弃了多余水量,故其产量在D和A之间变动。 都江堰市建立节水型社会也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效果。 建立了如缺水地区的生产函数,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效率,实现在较少的可用水资源量X下的较高产量F‘(X),如:在d下的产量D’。这时,一方面,实现了较高的产量F‘(X),(F’(X)属于[D‘,A’]);另一方面,节省了水资源e-X((e-X)属于[0,e-d]),进入水市场,带来了直接经济效益(未考虑初始水权界定限制)。 另建立了新的生产函数,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在较多的可用水资源量X下的较高的产量F‘(X)。这时,一方面,实现了较高的产量F’(X) (F‘(X) 属于[D’, E])‘;另一方面,节省了水资源e-X ((e-X ) 属于[0,e-d]),进入水市场,带来了直接经济效益(未考虑初始水权界定限制)。 总之,促使生产函数优化的过程就是“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过程。虽然这个过程漫长而复杂,需要应对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以及带来的各种风险,但是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四、推进“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对策思考 上面的分析对生产函数进行了简化,以直接地描述节水型社会的过程。实际上产量不仅是用水量的函数,更是其它多个自变量的函数F(X1,X2,X3,X4,X5…),我们可以把X1、X2、X3、X4、X5分别定义为水资源用量、劳动力素质(包括用水意识)、生产技术(包括用水技术)、生产结构(包括用水结构)、经济体制(包括管水体制)等。生产函数之所以能够变化,是众多自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优化生产函数,建设节水型社会也必须从以上众多因素入手。 当前,推进“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首先要提高“丰水”地区政府、企业、公众对水资源形势的认识,充分认识水资源的稀缺性,克服“我们不缺水,不需要节水”的片面观念,增强人们对“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其次,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工作手段,改进节约用水工作,提升用水技术和生产结构。制定好流域水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加强水资源项目建设,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推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等,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 第三,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解决“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本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从根本上建立“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长效机制。在水权、水市场制度建立之前,建议国家考虑对“丰水”地区节水、调水区调水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 第四,建立健全专职节水工作机构和投入机制,加大节水行业的科研和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快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步伐,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经济学论文:有关计量经济学的国民经济论文 一、影响因素分析 安徽省作为中部振兴大军中的中坚力量,其经济结构有着不可或缺的代表性,我们搜集到2000-2010年安徽省的部分经济数据,并据此对安徽省的经济结构进行分析。 1.人均GDP:它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人均GDP指标越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越高,一个地区越发发达,它的人均GDP就越高。 2.农业:众所周知,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个国家的农业越发达,它的经济也就越发达,并且安徽是农业大省,农业的发展状况更加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水平。 3.工业:工业是一个地区兴盛的标志,一个地区工业越发达,文明程度就越高,因此工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提升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4.运输业:运输业就像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它使得各个地区的资源得以融合,促进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加快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且在运输业发展的今天,它给国民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贡献更是不可忽视。 5.旅游业: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它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代表,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兴行业,其发展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所以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同样不可小视。 二、回归结果分析 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可决系数为0.9999,修正的可决系数为0.9998,说明模型对样本拟合得非常好。F统计量为18232.79,或其概率值P=0.0000,说明在显着性水平0.05下回归方程在整体上是显着的,模型对人均GDP的解释程度几乎接近99.9%,。T统计量除了X1因素以外,其他因素均大于2,说明另外三个因素对模型影响显着。结果显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0.5991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2.5484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运输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2.9083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旅游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0.4075元。 三、计量经济学检验 1.多重共线性检验。可以看出每两个简单相关系数均大于0.8,说明模型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可决系数为0.9999,修正的可决系数为0.9998,说明模型对样本拟合得非常好。F统计量为22115.46,或其概率值P=0.0000,说明在显着性水平0.05下回归方程在整体上是显着的,模型对人均GDP的解释程度几乎接近99.9%,T统计量各个因素均大于2,说明每个因素因素对模型影响显着。 2.异方差性检验。通过White检验检验模型,得出nR^2的值为9.9376且P(nR^2) 0.05,说明模型不存在异方差。 3.自相关性检验。通过布罗斯-戈费雷或拉格朗日乘数检验,可以看出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四、总结 最终模型为:Y=1012.6200+2.6382X2+3.0338X3+0.4557X4结果显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2.6382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运输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3.0338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旅游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来说人均GDP就增加0.4557元。 五、政策建议 由计量经济学建模过程及结果可以看出,农业对于人均GDP的增长可以忽略,工业,运输业,旅游业对人均GDP的影响比较显着,我们应当大力发展这三个产业。鉴于安徽省自身的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以马鞍山,芜湖,铜陵等省内工业城市为首的工业特区,发挥其临近长江,靠近南京等重要二线甚至一线城市的的优势,紧跟长三角城市经济带的政策领导,以及高效地利用地理资源,政府可以投入重资打造长江中下游城市工业区(园),开发高新技术,不断促进工业高速高效地前进。 2.皖北有个交通运输业的重市-蚌埠,号称是火车皮拉出来的城市,其地势平坦,并且又有交通运输枢纽的历史,只是近些年发展有些缓慢甚至停滞。政府可以投入资金,大力发展一蚌埠为首的皖北交通运输特区,兴修铁路,并提供一些便利支持和帮扶政策,加速皖北的兴起。并打通与北上广的交通脉络,加速省内外的交流,带动安徽省的经济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3.安徽还有很多的旅游资源,比如黄山,天柱山,九华山等等,政府应当出资,好好利用这些自然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与腾飞。比如为相关的旅游项目提供政策支持,为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大力宣传省内的旅游景点等等,让旅游业成为带动省内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产业,并使其成为循环产业,向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经济学论文:经济学视野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研究 摘 要:人力资源开发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的专门人才,同时也会产生开发风险,由于它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必须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好人才开发规划,优化制度建设,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有效地降低开发风险。 关键词:人力资源 投资风险 规划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是一个投资与收益比例关系问题,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时将面对一系列的风险,当然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投资是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将最大限度的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回报,然后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一、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风险 人力资源开发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种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是一种投资就必然会有一系列的风险,总的来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员工流失和开发低效或无效。 (一)核心员工流失 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出现的最大的风险后果就是核心员工、骨干员工的流失,这些员工的离职带走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与技术,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往往伴随的是企业中一个精英团队地流失,同时由于岗位的空缺,会影响到企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对士气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使生产效率降低,并导致员工不配合企业后续的人力资源安排,对于一些掌握了企业技术、客户等资料的核心员工,他们的流失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更大的威胁。 (二)开发低效或无效 人力资源开发的目的是实现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员工是一个企业与员工双赢的过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是员工的知识与技能未得到提高;或者是开发的转化不到位,员工未将其获得的知识与技能服务于企业,都会会产生经济、时间、市场资源等方面的损失。企业没有获得相应知识与技能要求的员工,原计划的工作会随之受到影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开发成本测算出来,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则无法准确计量,但可以通过开发前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及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标的变化进行间接反映。 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风险的成因 (一)外部环境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开发周期较长,而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快速变化的,且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制定及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方案过程中,始终会面临着政策的规范与管理、面临着知识与技术的更新变革、面临着行业的变化调整、面临着人才的竞争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企业没有认真研究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策略,就会导致开发滞后或开发不对路,造成重大损失。 (二)零开发的风险 零开发是指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开发不做任何投入的做法,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仅仅是对员工组织了岗前培训,而不考虑员工上岗后的培训和开发,有一些企业家往往将开发成本转嫁给社会和员工个人,对员工进行一种掠夺性的使用,仅仅是对其支付劳动报酬,不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人员结构的优化,更多的是倾向于从外部人才市场聘请,员工的岗位技能未得到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会直接受到影响,员工职业危机感加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减弱,形成了不稳定的因素。这种零开发观念指导的管理行为很难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人力资源规划不当 没有制定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的企业,员工的开发是一项非常规性的工作,呈现出临时性、简单化的特点,由此,人力资源配置会进入一种非常规的局面,在解决人才供求缺口问题时捉襟见肘,不利于企业积极、灵活地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人才开发规划中存在的较普遍的问题是开发的盲目性、开发内容不够全面、缺乏系统性,对实际工作没有什么指导意义。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都存在着重培训轻开发、重眼前轻长远的问题,开发手段单一,缺乏整体的开发部署,导致员工的职业方向不够明晰;在选择开发项目时,没有充分考虑技术条件、经营环境的变化、目的性不明确,开发的知识与技能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相对于零开发的风险,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另一种极端的做法是认为开发是万能的,管理者急功近利,希望通过一两次的开发项目就能获得一支精英队伍,能够一劳永逸,在做规划时没有考虑企业实际发展阶段的需要、开发对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开发目标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完全由管理者一厢情愿的强制推行,这样会使员工面临较大的压力,且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因此效果不会很理想。 (四)人力资源开发的执行不力 在开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影响到项目的落实,如工作时间、个人时间与开发时间的矛盾;开发创新与抵制变革之间的冲突;其它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等。如果上述问题在项目执行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在项目执行时没有给予及时的调整,就会影响到项目正常进程,使整个工作偏离预期的开发目标,导致开发低效或无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规划与执行之间的协调与控制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技能等方面未达到相关要求。 (五)缺乏内部成长通道 人力资源开发除了提高员工的知识与技能,还要明晰员工的职业发展目标,这样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自我超越的潜能,经过开发知识与技能得以提高,员工会自觉主动地向更专、更精的领域去学习与探索,会产生更高层次的追求。相应地也会需要更多的提高综合素质的机会和施展才能的舞台,希望自身的价值在薪酬待遇、工作职位、工作条件等方面获得认可,如果管理者不关注员工变化了的需求,企业内没有明晰的职业发展规划,员工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自我追求受到压抑,在较长时间的失望过后,其产生的结果或者是辞职转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或者是员工意志消沉,丧失了追求个人理想的执着,丧失了对工作的热情,使前期的开发效果归于零。这样的结果亦会对其他员工产生一个示范效应,使他们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持怀疑态度,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产生不满,后期的开发工作会更难开展。 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规划 一个好的规划应该目标明确、系统完整,可以动态调整。开发的目标要明确指向企业战略发展的方向,为企业的发展预先储备专业人员;系统完整则要考虑开发内容、时间上的要求,从内容上来说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技能开发,时间上对一名员工的培养要结合他本人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长期的开发,在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为其提供 有针对性的开发项目;动态调控意味着管理者要密切注意企业经营环境、技术环境、人才供求、开发对象等主要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开发项目的目标、内容、步骤、对象等方面进行调整,保证开发效果。 (二)签订保证企业权益人力资源开发合同 确定好开发对象后,企业要与之签订开发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开发内容、形式、时间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防止员工专业技能提高后另谋高就,合同中要注明开发后的员工应在企业服务的时间、违约后的经济责任,对员工产生纪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约束,假使员工离职,企业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减少企业的投资损失。开发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竞业禁止条款,如果在员工的聘任合同中未进行有关规定,则在开发合同中,一定要和掌握了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内容以保障企业的权益,在发生核心员工离职、侵犯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三)注重人才储备 管理者要提前做好人才储备的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员工流失后出现的岗位空缺导致工作出现混乱的局面。在企业内部组建工作团队,避免出现个人控制某个工作项目的状况,工作就不会因为个人的离开而出现中断;除了团队建设还应该注意人才的梯队建设,以师徒的“传、帮、带”方式形成同一岗位的储备人才,当第一梯队人员离开时,后续梯队的人员能够迅速补充上来,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管理者要注意更新用人观念,处理好人才为我所用与为我所有的关系,积极探索各种灵活的用人机制,建立人才信息库,在需要时可迅速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通过聘请兼职员工、短期工,解决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出现的人员缺口。 (四)加强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通过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并进行配套的制度建设,以形成企业倡导的价值体系,从精神层面上给予激励,增强企业凝聚力,引导员工的行为方式,降低流失率。企业可建立内部竞争机制,改变主要取决于上级决定的“伯乐相马”式的人才选拔方式,更多的是通过“赛马”的方式由员工自己的才能来证明实力,为员工提供展示才能的“赛场”,为其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五)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要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就离不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工作保障,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规划制定的是够合理、相关制度执行是否规范、开发项目能否有效落实等问题,对他们的开发特别是更新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中之重。 经济学论文:经济学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研究 摘 要:人力资源开发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的专门人才,同时也会产生开发风险,由于它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必须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好人才开发规划,优化制度建设,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有效地降低开发风险。 关键词:人力资源 投资风险 规划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是一个投资与收益比例关系问题,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时将面对一系列的风险,当然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投资是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将最大限度的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回报,然后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一、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风险 人力资源开发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种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是一种投资就必然会有一系列的风险,总的来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员工流失和开发低效或无效。 (一)核心员工流失 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出现的最大的风险后果就是核心员工、骨干员工的流失,这些员工的离职带走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与技术,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往往伴随的是企业中一个精英团队地流失,同时由于岗位的空缺,会影响到企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对士气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使生产效率降低,并导致员工不配合企业后续的人力资源安排,对于一些掌握了企业技术、客户等资料的核心员工,他们的流失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更大的威胁。 (二)开发低效或无效 人力资源开发的目的是实现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员工是一个企业与员工双赢的过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是员工的知识与技能未得到提高;或者是开发的转化不到位,员工未将其获得的知识与技能服务于企业,都会会产生经济、时间、市场资源等方面的损失。企业没有获得相应知识与技能要求的员工,原计划的工作会随之受到影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开发成本测算出来,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则无法准确计量,但可以通过开发前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及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标的变化进行间接反映。 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风险的成因 (一)外部环境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开发周期较长,而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快速变化的,且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制定及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方案过程中,始终会面临着政策的规范与管理、面临着知识与技术的更新变革、面临着行业的变化调整、面临着人才的竞争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企业没有认真研究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策略,就会导致开发滞后或开发不对路,造成重大损失。 (二)零开发的风险 零开发是指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开发不做任何投入的做法,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仅仅是对员工组织了岗前培训,而不考虑员工上岗后的培训和开发,有一些企业家往往将开发成本转嫁给社会和员工个人,对员工进行一种掠夺性的使用,仅仅是对其支付劳动报酬,不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人员结构的优化,更多的是倾向于从外部人才市场聘请,员工的岗位技能未得到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会直接受到影响,员工职业危机感加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减弱,形成了不稳定的因素。这种零开发观念指导的管理行为很难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人力资源规划不当 没有制定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的企业,员工的开发是一项非常规性的工作,呈现出临时性、简单化的特点,由此,人力资源配置会进入一种非常规的局面,在解决人才供求缺口问题时捉襟见肘,不利于企业积极、灵活地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人才开发规划中存在的较普遍的问题是开发的盲目性、开发内容不够全面、缺乏系统性,对实际工作没有什么指导意义。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都存在着重培训轻开发、重眼前轻长远的问题,开发手段单一,缺乏整体的开发部署,导致员工的职业方向不够明晰;在选择开发项目时,没有充分考虑技术条件、经营环境的变化、目的性不明确,开发的知识与技能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相对于零开发的风险,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另一种极端的做法是认为开发是万能的,管理者急功近利,希望通过一两次的开发项目就能获得一支精英队伍,能够一劳永逸,在做规划时没有考虑企业实际发展阶段的需要、开发对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开发目标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完全由管理者一厢情愿的强制推行,这样会使员工面临较大的压力,且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因此效果不会很理想。 (四)人力资源开发的执行不力 在开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影响到项目的落实,如工作时间、个人时间与开发时间的矛盾;开发创新与抵制变革之间的冲突;其它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等。如果上述问题在项目执行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在项目执行时没有给予及时的调整,就会影响到项目正常进程,使整个工作偏离预期的开发目标,导致开发低效或无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规划与执行之间的协调与控制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技能等方面未达到相关要求。 (五)缺乏内部成长通道 人力资源开发除了提高员工的知识与技能,还要明晰员工的职业发展目标,这样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自我超越的潜能,经过开发知识与技能得以提高,员工会自觉主动地向更专、更精的领域去学习与探索,会产生更高层次的追求。相应地也会需要更多的提高综合素质的机会和施展才能的舞台,希望自身的价值在薪酬待遇、工作职位、工作条件等方面获得认可,如果管理者不关注员工变化了的需求,企业内没有明晰的职业发展规划,员工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自我追求受到压抑,在较长时间的失望过后,其产生的结果或者是辞职转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或者是员工意志消沉,丧失了追求个人理想的执着,丧失了对工作的热情,使前期的开发效果归于零。这样的结果亦会对其他员工产生一个示范效应,使他们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持怀疑态度,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产生不满,后期的开发工作会更难开展。 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规划 一个好的规划应该目标明确、系统完整,可以动态调整。开发的目标要明确指向企业战略发展的方向,为企业的发展预先储备专业人员;系统完整则要考虑开发内容、时间上的要求,从内容上来说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技能开发,时间上对一名员工的培养要结合他本人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长期的开发, 在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开发项目;动态调控意味着管理者要密切注意企业经营环境、技术环境、人才供求、开发对象等主要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开发项目的目标、内容、步骤、对象等方面进行调整,保证开发效果。 (二)签订保证企业权益人力资源开发合同 确定好开发对象后,企业要与之签订开发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开发内容、形式、时间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防止员工专业技能提高后另谋高就,合同中要注明开发后的员工应在企业服务的时间、违约后的经济责任,对员工产生纪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约束,假使员工离职,企业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减少企业的投资损失。开发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竞业禁止条款,如果在员工的聘任合同中未进行有关规定,则在开发合同中,一定要和掌握了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内容以保障企业的权益,在发生核心员工离职、侵犯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三)注重人才储备 管理者要提前做好人才储备的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员工流失后出现的岗位空缺导致工作出现混乱的局面。在企业内部组建工作团队,避免出现个人控制某个工作项目的状况,工作就不会因为个人的离开而出现中断;除了团队建设还应该注意人才的梯队建设,以师徒的“传、帮、带”方式形成同一岗位的储备人才,当第一梯队人员离开时,后续梯队的人员能够迅速补充上来,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管理者要注意更新用人观念,处理好人才为我所用与为我所有的关系,积极探索各种灵活的用人机制,建立人才信息库,在需要时可迅速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通过聘请兼职员工、短期工,解决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出现的人员缺口。 (四)加强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通过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并进行配套的制度建设,以形成企业倡导的价值体系,从精神层面上给予激励,增强企业凝聚力,引导员工的行为方式,降低流失率。企业可建立内部竞争机制,改变主要取决于上级决定的“伯乐相马”式的人才选拔方式,更多的是通过“赛马”的方式由员工自己的才能来证明实力,为员工提供展示才能的“赛场”,为其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五)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要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就离不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工作保障,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规划制定的是够合理、相关制度执行是否规范、开发项目能否有效落实等问题,对他们的开发特别是更新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中之重。 经济学论文: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社会价值观念是指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思想体系, 指导着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往往成为整个社会变迁的先声。〔1〕 而婚恋观指导着人们的一切婚恋行为,婚恋观的变化在家庭的构建和维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择偶标准的变化。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和谐稳定往往对一个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尽管婚恋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在不同环境下的择偶标准不一。其中在择偶标准中一直存在一个基本矛盾:物质与爱情的矛盾,“注重追求个人的情感需求还是注重经济等物质因素的作用,成为现代人择偶时的一个两难选择”。〔2〕然而主流的婚恋观应该是符合整个社会发展所需的,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进行。从这一角度来讲,扭曲的婚恋观是指不利于人类社会良好发展和延续的,通过不合时的择偶标准具体形式指导人们进行婚恋行为选择的社会价值观。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大部分城市青年(这里的城市青年主要指达到适婚年龄,在城市长期居住工作的青年,这部分人才是面临房价和婚房问题的主要群体)婚恋观的日趋物质化、世俗化,在择偶的过程中经济因素超越了感情因素的考虑,尤其体现在婚房成为结婚的首要权重因素。 扭曲婚恋观的直接后果之一是造成城市青年在婚恋市场二元化,出现供需结构性失衡,笔者将其概括为结构性无偶现象。本文所谓的婚恋市场二元化是指,与贝克尔“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相对应过来的概念,把婚恋市场分成“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两个市场,具体展开见下文。结构性无偶是指,尽管婚恋市场上存在较多的求偶需求,但由于处于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以及个人特质的差异,适婚男女出现供需不匹配,导致无偶男女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比例过大,给社会运行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一、城市青年婚恋观的扭曲现象 在中国,买房结婚是一种固有的情结。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不同于西方工业文明,中国人更注重安土重迁,房子能给中国人带来巨大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置业情节严重,“婚房”也就自然成了结婚的“必备品”。结婚买房本无可厚非,但在高房价形势下,婚房却引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房价的一路攀升,大大超出了城市青年的支付能力。有学者利用全国的数据,创建了一个以房价收入比为核心的住房压力指数,实证分析得出,2007 年中国住房压力最低的是呼和浩特,指数为29%,而西方学者认为合理的家庭负债比例不超过1/3,中国当前有一半以上的大中城市住房压力指数超过这一标准。〔3〕作为工作刚起步的青年工作者,收入相对而言比较低,积蓄非常薄弱,住房压力自然更大。 中国结婚形式一直以来还是女性脱离父母,进入男方家庭或重新组建家庭。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对住房的需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沉重的住房压力下,女性在择偶过程中把是否拥有住房作为衡量配偶的一大重要甚至第一标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物质型”婚恋观对当下青年影响愈发严重。〔4〕《2010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70.8%的女性认为男性必须有房才能结婚”。〔5〕另据2010年“首都市民价值观调查模型建设研究”课题调查发现,高达43.7%的青年女性认同“有车有房是当今择偶的基本条件”。“拜金女”“闪婚族”“房奴”“恐婚族”“大龄未婚女”等群体随之增加, “宝马名言” “房奴”“蜗婚族”等辞藻不仅在网络上频频使用,在现实中也广为流传。高房价对女大学生的婚恋观影响尤为明显,这一群体流行着“男靠家,女靠嫁”的说法, 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们将婚姻视为就业的一条捷径,戏称为“曲线就业”。〔6〕婚恋观世俗化、物质化现象严重。尽管关于此问题争论颇多,但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真正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运用婚姻经济学的理论对其展开分析,探讨婚恋观扭曲导致婚恋市场结构性无偶的过程及其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结构性无偶形成过程及其影响分析 婚恋问题的研究广泛存在于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领域,然而作为婚恋主体的男女双方大部分情况下是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是资源的一种。从整个社会范围来看,他们之间的匹配和结合,实质是资源配置的一种。从男女个体来讲,他们的择偶过程,实质是把对方作为一个消费品进行选择购买的过程。因此,基于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婚恋问题,赋予了对此问题的认识较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更多的理性成份。 (一)婚姻经济学理论基础 学术界最早开始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婚姻是亚当·斯密。在1776 年出版的《国富论》一书中, 亚当·斯密(Adam Smith)就讨论了在工人阶级中, 贫穷如何抑制婚姻这一问题。运用经济学工具和技巧来探索为何结婚、何时结婚以及与谁结婚是近期的发展。大卫·戈尔和劳伊德·夏普利( David Gale and Lloyd Shapley 1963)最早发展了一个婚姻匹配模型。〔7〕 英国学者詹姆斯·费雷泽则通过社会交换理论来分析婚姻关系。〔8〕而国内学者从经济学视角探讨婚姻的典型代表有王宇中的“美满婚姻二维匹配模型”理论,强调男女双方资源的对等性和特质的契合性〔9〕。李煜、陆新超着重从先赋性和自配性两个角度分析了婚配的变迁。〔10〕然而对婚姻经济学概括较为系统的还属加里·贝克尔,下面笔者就其婚姻经济学的部分理论作一个简单的梳理,主要包括两部分:选择结婚的动机和婚姻匹配的对象选择。贝克尔假设家庭产出对于夫妻双方来讲是单一的同质商品,换言之,男女双方从婚姻中所获的收入是相等的。那么对于所有结婚者来说则有下列等式:〔11〕 另外贝克尔还对婚姻匹配的对象选择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这样的婚姻市场才会是家庭产出最大化”。从单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他们往往追求的是比自身等价或者更优者结合。 在已有的婚姻经济学研究成果中,大部分学者在讨论婚姻市场供需平衡问题时,主要考虑的是婚恋市场上的市场因素怎么影响供需平衡的。诸如个人特质(商品特性)、男女比例(供需数量变化)、择偶偏好(消费者偏好)等。即在充分自由的婚恋市场上,结婚的双方基本上是对等的质量。但考虑到区域隔阻、时间等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还是会出现诸多婚配失败的现象,这些都是由于婚恋市场自身缺陷造成的,只是暂时性的供需不平衡,能靠婚恋市场内部进行调节的。然而,在一些 特定的环境下或特定时期,非市场因素通过影响市场因素往往会给婚恋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于婚恋市场来说,居高不下的房价便是一个影响强烈的非市场因素。它的出现导致了婚恋市场供需出现结构性失衡,是婚恋市场本身所不能自动调节的。 (二)结构性无偶的形成及其影响 本文主要是从城市女青年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因此笔者把适婚女性看作是婚恋市场上的需求方D,男性为供给方S,而女性在婚配时的心理预期收入为市场价格P。为进一步展开分析,明确几个限定条件是很有必要的:1)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后,适婚男女的收入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可以忽略极小部分的暴发户),换言之,他们的绝对支付能力在这一时期是稳定的;2)贝克尔把男性区分为高质量男子和低质量男子,本文则根据有没有住房将其分为“有房适婚男性”和 “无房适婚男性”。前者既包括在城市已经拥有住房,或者已经具备购房的实际支付能力(不管这种实际支付能力是自身具备的还是遗赠得来的),后者则相反。3)假设“有房适婚男性”和 “无房适婚男性”两群体可以看成是能够区分的两个市场。4)P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即女性对于婚配结果的心理预期较为稳定,例如获得和谐的婚姻,美满的家庭等。 假设在房价虚高(以超出平均居民实际支付能力为分界点)的态势前,如图(1)、(2)分别为MH 、MNH市场,P为购买方(即女性)对其能支付的对价,即购买方能从婚配中获得合理的预期收入水平,此时MH 、MNH市场在价格P0水平均达到均衡状态。即在房价虚高前,婚恋市场正如贝克尔所假设的“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达到较为均衡的状态。然而随着房价这一非市场因素,导致了需求方(女性)消费的偏好产生了转移。这一转移过程是这么进行的:在中国传统婚姻模式下,一般是由女性脱离父母,嫁入男方家庭,也就是婚姻剥离了女方的原居住地,此时女方在婚配中必须衡量男方有没有住房,但随着房价的虚高,大大超出人们实际支付能力时,拥有住房的男性相对在减少,而没有住房的男性相对在增加。从女性角度来讲,由于价格P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即女性对于婚配结果的心理预期较为稳定。然而房价的虚高大大地增加了继续维持这种心理预期的成本,如果把目光从“无房适婚男性”转移到“有房适婚男性”,就可以消除这增加的成本。女性在婚配中对住房的需求,这种心理变化投射出来的是对 “有房适婚男性”的需求绝对和相对地增加。相应地,婚恋市场会发生如下变化:在MH市场上,供给曲线减少到S2,需求曲线增加到D2,从而出现需求过热,产生缺口QH2-QH1;而在MNH市场上,供给曲线增加到S2,需求曲线减少到D2。从而出现供给过剩,产生剩余QH2-QH1。只要其条件保持稳定,这种缺口和剩余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消除的,仅靠婚恋市场自身是无法调节的。在“有房适婚男性”市场上,大比例的无偶女性增加,而在“无房适婚男性”市场上,大比例的无偶那男性增加,形成结构性无偶现象。 结构性无偶带来的社会问题颇多,最为直接的是大量刚毕业的男大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男青年、收入微薄的适婚男性群体求偶难, 大龄未婚青年增多,退后了整个社会的结婚年龄, 进而影响到我国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速。另外由于在择偶过程中过于注重经济因素,导致婚姻质量下降,离婚率逐年增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最后,扭曲的婚恋观会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长久而且深远的不良影响,对国人的价值取向产生误导,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 三、新婚姻法对结构性无偶的调整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于同年8月13日开始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关注的焦点在新婚姻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前者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网友俗称“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后者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被网友俗称“谁首付,房子归谁”。 有网友称新婚姻法的出台使“婚姻在拜金路上刹车”,看似调侃,其分析起来不乏几分道理。新婚姻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无疑给广大女性一个申明:法律上不再承认仅仅通过婚姻缔结而获得的房产权(夫妻之间的遗赠除外),通俗讲就是如果房产权当时或将来归男方所有,结婚后女方并不能自动获得部分房产权。对于婚恋市场而言,新婚姻法属一个非市场因素,它的到来使得“有房适婚男性”弥补房价给女性带来的成本这一功能大打折扣,或者弥补的风险性大大增加。相反,与情投意合男性结婚,尽管房价带来的成本依然存在,但对婚后婚姻稳定的预期会提高。不管嫁给“有房适婚男性”还是情投意合的男性,房价带来的成本都等价存在,但后者的婚姻稳定性更高,这就使得女性的目光从“有房适婚男性”转移到情投意合的男性身上,即贝克尔说的“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的均衡状态。如图(3)、(4)所示, T0表新婚姻法出台时间, L1 、l1分别反映“有房适婚男性” 和“无房适婚男性”需求量的变化,L2、l2分别反映“有房适婚男性” 和“无房适婚男性”供给量的变化。T0时,需求量下降,出现拐点,房价的上升导致供给量缓慢下降,但幅下降幅度比需求量曲线小,因此MH市场缺口逐渐缩小。由于女性对MH的需求量减少,则会转移到MNH市场进行挑选,则对“无房适婚男性”的需求量增加,l1出现拐点,这一市场上的剩余逐渐减少。 由上述分析可见,新婚姻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构性无偶进行了调整。最新出炉的《2011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写道:“2011年的调查中68.3%的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才能结婚,2010 年的调查中 70.8%的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才能结婚,比例有微弱下调。” 〔12〕 但报告同时表明, 46.8%的人表示对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不是太了解”,可见新婚姻法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还是比较小的。 四、结论 婚恋观涉及到我国社会稳定以及未来人口结构发展等社会问题,扭曲的婚恋观及其带来的结构性无偶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新婚姻法的出台,让已经变形了的婚恋观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扭转,对结构性无偶产生了一定的调整。然而由于新婚姻法出台的时间 较短,知晓度相对较低,因此为进一步加速扭转趋势,有必要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 使更多的城市女青年了解新规定,逐渐降低房价在婚恋条件中的权重,进而对自身的婚恋行为作出慎重选择。在基于情感和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上,选择更为稳定的婚配对象,提高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离婚率的上升,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减轻青年住房压力, 弥补婚恋二元市场的鸿沟。由上述分析可知,婚恋市场出现的结构性无偶主要是由巨大的住房压力带来的。因此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务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减轻青年的住房压力,加大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健全房地产市场机制。另一方面加大贫富差距调节力度,使低收入青年在绝对和相对意义上增加收入,逐渐弥补婚恋二元市场的鸿沟,提高适婚男女的匹配率,促进婚恋市场有效运行。 (三)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引导。自然婚恋问题不能仅靠一纸文书就能决定走向的,还应结合“本质上在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双管齐下,引导我国青年形成积极健康的婚恋观,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经济学论文:计量经济学教学改进建议论文 一、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教学定位不明,缺乏专业针对性。以我校为例,《计量经济学》是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信息管理、会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必修课程。然而不同专业对计量经济学课程的要求不同,如信息管理、物流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要求定量分析较多,应以理论方法为主,而工商管理、会计、市场营销等专业则应以实际应用为主。并且,每个专业都有其专业特点和要求,必然导致计量经济学在各专业的应用和应用程度有较大的区别。然而,现有计量经济学课程的设置、教材建设、教学大纲的规范都过于泛化,难以适应专业需求。特别是教学案例的分析,此专业学生听彼专业的案例,往往会听得云里雾里的,结果不能激发学习的兴趣,所以学校在安排课程时应尽量一个专业一个班,而不是多个专业一起,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设置教学案例。 2、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单一化。目前,计量经济学教学方法或教学手段大体经历了由黑板教学到黑板与多媒体结合,再到多媒体教学的过程。黑板教学多侧重于计量经济学基础方法的数学推导和逻辑推理,而多媒体教学则更多以PPT的板书方式、计量软件辅助教学来展开计量经济的学习。现在比较受推崇的教学方式是黑板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模式,只有在必要时才会用黑板表达相关方法的基本数学原理。一般院校要求计量经济学课时至少要48课时,有的甚至要96课时。那么,对于如此复杂的课程来说,要想在短短的48课时内讲完一元或多元线性回归、非线性回归、虚拟变量、异方差、自相关、多重共线性、联立方程和时间序列等内容,来配合事先拟定好的教学进度计划,就算是从事多年计量经济教学的教师也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掌握教学内容、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重点和难点,何况那些专业基础知识不是很扎实、刚刚接触计量经济学的学生,他们只能被动地去接收老师所要传达的所有信息,难吸收、理解这些信息的内容和作用,更无从谈其应用。 3、轻能力培养与实际应用。学习计量经济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学会应用。然而,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大多数学生不会应用倒还算是小事,更甚者是根本就忘记计量经济学内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1)缺乏研究创造性培养,这一点主要体现着案例教学上。现有计量经济学所提供的案例都是与章节内容紧密相连的,但多数案例仍然过于简单化和抽象化,没有给予学生充分挖掘的计划,而使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我们知道,计量经济学讲究的是由问题入手,然后选择变量—设计模型—收集、处理数据—建立模型—模型检验的过程。以GDP数据处理为例,学生首先应该判定GDP是按可比价格计算,还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然后要检验这个数据是不是存在异方差性、自相关性等问题;最后,通过相关方法的解决处理,才能用这个数据去分析问题。而事实是,我们把所有可能面临的问题都想到了,都提前做好了,那么学生在做案例时就像填空一样,机械地完成教学内容的每一步,仍过多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这样既达不到计量经济学习的目的,也不能锻炼学生研究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2)计量经济学的理论课与实践课衔接性不强。应用计量经济学除了要学会计量方法,还要学会相关计量软件(如Eviews,Stata,SAS等)操作与分析。然而,现在问题是计量经济的理论课与实践课衔接性不强:一方面是由于教学计划导致的,48课时除了要上理论课,还包括实践课,这就很难两者兼顾;另一方面就是学校的教学条件跟不上,如实验室太小,计算机太少,一次安排不下很多人上机等情况,这样分批次就会影响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再者,课堂上老师与学生互动环节较少,学生演示机会不多,也会降低其学习计量经济的兴趣,课后不愿动手去练习操作。 二、计量经济学教学的若干改进建议 1、合理安排课程设置。《计量经济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要求学生具有宏微观经济学、高等数学、矩阵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统计学 等先修课程的良好基础。许多老师都会有“难教”的感觉,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学生的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但作者认为也与专业培养方案的设置有关。比如大一、大二期间学习高等数学、宏微观经济学、矩阵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和统计学的学习,大三第一学期就应该紧接学习计量经济学,而不是将计量经济学安排在大四,这样学生就会很快投入到计量经济学的学习中,容易理解和吸收,而不是找寻或重拾学过但已忘记的内容。再者,我在教学中就碰到过将统计学与计量经济学安排在同学期同时开课,甚至统计学比计量经济学晚开课,这样就给计量经济学老师授课时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讲授过程中还得兼顾统计学基础知识的讲解,不但占用计量经济学的授课时间,也会打乱教学大纲安排,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公务员之家 2、强调专业教学。这样做主要是比较有针对性,将计量经济学的理论内容与专业案例相结合,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了解计量经济学在本专业哪些领域应用,如何应用,怎么实践等,从而克服计量经济学“难学”、抽象而模糊或无从下手的局面。以国贸专业为例,就会根据专业背景选取实际利用外资额(FDI)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影响等问题来研究,既从定量角度让学生真正了解贸易对中国的影响情况,又将所学计量经济的内容融会贯通,并且一个案例的分析还能启发、衍生出新的问题,就可以跟学生共同探讨、研究,增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有利于促进学生自发去学习本门课的兴趣。 3、重视启发教育。计量经济学本质上是一种分析问题的工具,那么就需要去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去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才能充分展示计量经济这门工具的有效性。为此,要重视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协作学习等现代教育理念在教学中的应用,如展开课程论文研究与写作等形式。老师通过有针对性地讲解哪些是好的选题,哪些是不好的选题,这一选题的目前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以问题出发,结合所学的计量经济内容让学生参与、判断、分析这些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学生就会改被动变主动,积极去学习。此外,计量经济学教材的选取也是很重要的,一本好的教材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因此,对于非统计专业学生来说,教材的选取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内容简练,深入浅出,避开复杂的数学推导过程;(2)重点介绍计量经济方法、计算结果的统计与经济意义分析;(3)详细介绍计算机软件操作步骤,帮助学生理解计算结果,学会计算操作;(4)教材结构和内容设计要具有继承性和集成性,要能兼顾国内外同类教材的精华,介绍计量经济的前沿知识,体现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经济学论文:世界与计量经济学探讨论文 在这篇文章里,我试图论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是科学史上关于宇宙本质的争论。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对宇宙是有序运转的,还是无序地紊乱地运转的认识支撑了我们对于科学的信仰、我们的情感和某种程度上我们的人生 哲学 。也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计量 经济 学 得以建立。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学习计量经济学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三个问题,我将之称为“计量之美”。我一直相信任何一个学科都是极其美丽的,因为,它们不仅告诉我们很多关于世界是如何运行的真知灼见,更重要的是教会我们许多世俗智慧甚至一种人生哲学。因为我一直坚信,即使是读同一本书,不同的人也会得到不同的读书体会。因此,在这个问题之下,我仅就自己的体会谈谈计量经济学的世俗智慧和对我们人生态度的启迪。 一、随机行走的世界 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宇宙的认识和思考,一直以来吸引着各个时代思想家们的智慧。我们生活的这个宇宙本质上是什么样的呢?是以一种有序的、有规律的方式在运转还是无序的、杂乱无章的运转?这种运转能否为我们的智慧所认识?人们对这些关于宇宙问题的渴求正是造就了人类自身的智力进化和卓越品质的重要动力之一。 在我们今天的视野所及的范围,我们知道对这些问题思考的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是由18世纪的思想家们做出的。18世纪的思想家们建立了近代最有影响力的哲学体系,他们设计了一个“有序的”世界。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世界观是一种“决定论”的世界观,坚信这个世界正在按照某种已经设计好的秩序在运行。持有这个“决定论”观点的人包括诸如牛顿、爱因斯坦等最伟大的自然科学家。这个体系的科学性则是由牛顿定律和对牛顿体系进一步思考的 数学 定律所保证的。当然,自然科学家们这种关于宇宙的信念和洞见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从事 社会 科学研究的思想家们,其中也包括经济学家。 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的思想根基也是源于这样的一种信念。他把这种自然科学的有序世界的观点应用到人类社会里,形成了一种从看似“无序”到“有序”的观念,提出了一个“和谐的经济系统”的观点。这种和谐的经济系统的动力则是人的自利动机。 我们决不应该低估这种关于世界的观点的影响力和洞察力。事实上,我们一直在这种“决定论”的世界观下生活并做出各种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的决策。一种对于人类经济社会的“完美和谐”的信念直接导致了大家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效果的质疑,并且主导了许多关于政府问题的争论。这种“决定论”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我们对于自由经济的信心和我们对于世界的信仰。 但是这一体系在历经几个世纪之后,遭到了怀疑。对于这种“决定论”的世界观的挑战来自于 统计 观点,尤其是概率论的成功。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二者对于世界的看法的分歧。比如我们说,消费函数是 ,其中, 是自发消费, 是可支配收入,c是边际消费倾向。进而我们可以把消费函数 写作 是可支配收入的函数: 。这个消费函数是更加广泛意义上的数学若干函数中的一个。这个函数明白无误地说明,居民的消费量将精确地取决于可支配收入、自发消费和边际消费倾向。这种函数关系是一种确定性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关于居民消费的断言在现实中毫无疑问是会受到质疑的,居民的消费量并不是精确地取决于这几个因素。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消费关于自发消费、可支配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随机的,有着概率分布的。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差别,持有决定论观点的人依据一种确定性的函数关系认为,这个世界将会精确地按照数学定律所描述的那样运转。而持有统计观点的人却认为,即使是知道了这种关系,消费与其他几个因素之间仍然是一种偶然的,不确定的,有着概率分布的关系。 我们把后一种对于世界的观点叫做统计观点,正是这种统计观点,打破了原来思想家们头脑中的有序结构。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分歧似乎是让人迷惑的。因为,当我们在利用统计方法的时候,我们却得出了一些几乎完全可靠的定律。而且,统计总体越是偶然、紊乱,就越能更好地表现出统计规律和必然性。比如,我们投掷硬币,当我们投掷的次数足够多的时候,我们发现,出现正面和反面的概率竟然惊人地各是.5。再比如,我们对于某种考试成绩的统计发现,如果样本足够的大的话,成绩分布将会呈现一种正态分布。并且,人数越多,成绩就越呈现标准正态分布。更加令人惊奇的是,看起来我们做事情可能犯错误的情况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人几乎不能随意地犯错误!总之,某些看起来是无迹可寻的东西,似乎又都可以找到规律。这样,决定论和统计观点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差别呢?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差别仅在于,统计观点认为不存在绝对的定律,任何所谓的定律其实都是有着某种概率的“可能的”情形。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也就是说,这个世界是随机行走的,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尤其是在人类社会中,如果我们相信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都是随机行走的,那么人类社会也会表现出这种随机性看来并不是不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随机行走的世界会因为其不确定性而无法认识,即使这种随机行走的世界确实可能形成一种混沌状态。我们能够在“决定论”和关于世界的“统计观点”那里架起一座桥梁。那就是: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定律,这些定律是对某些事情本质的一种最好近似,即使这些事情的本质可能并不是一元的。或者说,这个世界会从无序走向某种程度上的有序。对这些统计定律的发现,在我们的专业范围内,就是计量经济学的任务了。 二、随机行走的世界与计量经济学的任务 事实上,统计的成功应用在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大约在17世纪,有一位叫做格兰特的英国商人就通过研究注意到:因事故、自杀、各种疾病而死亡的人的百分比是固定的。这几乎叫人感到惊奇!而且也是统计学的成功使得人们日益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定量 材料 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府决策者,都应该思考数据。 计量经济学就是为了在一个随机行走的世界中探讨统计性规律!因为只要知道了这个规律,我们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认识这个世界。但是要记住这种认识肯定是不完全的。而且根据需要,我们还可以根据这个规律来进行预测。进行预测是我们关心规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更加值得称道的是,计量经济学在推断统计规律时所用的方法和理念。因为,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永远是不会完全的,我们只能根据部分“样本”来推断这个世界的整体状况。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进行完全的观察,我们就期望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这个世界本质的定律。可是,我们不能把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都观察到,也可以说,我们认识的局限是不确定性的来源。能否由样本近似地认识整体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没有一种坚信可以由样本来推断整体规律的信念的话,我们就不能建 立这门学科。 这种由样本来对整体进行推断的方法是计量经济学的主要方法。我们要通过一种叫做回归分析的技术来达到这个目的。“回归”这个词最先由F.加尔顿(Francis Galton)爵士引入。加尔顿研究发现,父母和孩子的身高有这样的一个趋势:父母高,儿女就高;父母矮,儿女也矮。但是高个父母的儿女们在同龄人中并不像父辈那样在同龄人中显得那样高,儿女辈的平均身高将“退化”到或者说“回归”到全体 人口 的平均身高。这也叫加尔顿的“普遍回归定律”。加尔顿在智力遗传的方面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一般来说,天才是要遗传的。但是天才的后代却要比他们的父辈们平庸,也就是他们的智力水平将“回归”到中等水平。但是,对于这种回归背后的动力分析可能已经超出了计量 经济 学 这个学科的研究范围,即使这种研究也许会导致一种有意思的 哲学 的建立:所有的有机组织都将趋于标准状态! 回归的现代意义则稍微有点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回归是指,一个叫做因变量的量和其解释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相关的关系。实际上,回归和相关是两个极容易混淆的概念,容易混淆的原因既是因为这两个概念的相近性,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哲学上宣称,这个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个宣称的深刻性在于确认了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完全独立的。比如,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 社会 死于癌症的人逐渐增多,这二者是相关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是现代社会导致了更多的人染上癌症。再比如,这也经常被用来反驳 统计 结论,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的情况可能和这个国家一个时期的太阳黑子出现的情况存在一种相关关系,但是这种相关关系却不能作为我们行动的任何 指导 。在这个问题的区分上,就是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之间的分歧了。计量经济学讨论的是回归关系,这种回归的特点在于,我们试图根据某些变量的数值来估计另一个量的数值,我们要依据这种关系进行预测。比如,我们试图通过研究父母的身高来估计其孩子的身高。这种估计就要依赖于我们所关心的两个量之间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联系。而相关关系则充斥着统计学的各个方面。并且因为世界的普遍联系性,相关关系是一种常态。 基于上面的差别,在回归中,我们要求解释变量是确定的,可以控制的,但是被解释变量(因变量)可以是随机的(被解释变量正是我们要估计的)。但是在相关关系中,这二者并不加以区分。之所以说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是源于这个世界的复杂性,是因为,这个世界本质上就存在一种难以言明的精密联系。我们实在不能够足够自信地认为我们可以确定哪些变量可以控制,哪些变量之间可以精确地被认为是一种回归关系。比如,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找出一种机制使得癌症和现代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回归关系,就像我们可以发展一种理论来说明,太阳黑子的活动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存在着回归关系。这个世界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保持谦虚。同时请记住:具有回归关系可能并不必然地意味着具有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我们必须要很小心。因为,这个因果关系很不好说,也许看似因果的两个事件,实际上可能是互为因果的。就像佛经中认为的那样:因果是循环的。 我们讲了这么多关于计量经济学的性质,实际上是为了表达我们这样的信念:我们可以在一定的层次上认识世界,我们坚信这个世界存在着某些统计规律,应用这些规律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的错误”的前提下认识和改造世界。计量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可以借助近似地描述了具有相关关系的变量间联系的函数,主要是回归函数,来描述这种关于世界运行的定律。 但是,计量经济学在得到这个回归函数时所使用的复杂的 数学 推导可能会让我们在特定的时段感到计量经济学的混乱和无序,即使在最后我们坚信可以实现一种理解上的有序。但是,过程中的痛苦可能会让很多人驻足。这里,我们想提前接触一下,那条驾驭计量经济学研究内容的灵魂。 因为,认识世界的理论的建立来自于对世界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的分析。有两种对现象进行分析的方式:一种是对现象直接进行操作。这种操作极其便捷,简单而且有洞察力,但是对天赋的要求非常高。其不利之处在于这种对现象的思考得出的结论可能广受争议。另一种方式则是对现象的属性——数据来进行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科学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计量经济学的方法了,这种方法因为是用数据说话,可能争议较少。但是,不利之处却是,这种分析结论却要严格的依赖于数据的质量,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的质量不会比数据的质量更好。 尽管有这样的困难,我们还是推荐计量的方法。因为,数据的质量可以通过统计手段和统计工具的完善加以解决。并且,根据我们的概率知识,即使这种有误差的数据,其误差也是有规律的,误差情况总是会表现为正态曲线。那么如何来对数据进行操作呢?计量经济学的思路通常是这样:最简单的情况下(双变量回归),在一个坐标平面上画出散点图,发现其大致的规律,通常我们可能发现,我们关心的两个简单量之间呈现一种类似于线形的关系(当然,也可能不是线性的,这种情况下需要更高深的数学工具)。把这种线形的关系利用解析几何的知识转化为直线方程并不困难。获得了这样的一个直线方程是一个极大的成功。因为,这个方程,就是在“某种程度的错误”的前提下的一种描述世界如何运行的定律。事实上,计量经济学的任务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发现这样的关于世界如何运行的定律。 但是,在从数据那里获得一些关于变量间“规律”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在使用数据之前,通过对先验的知识进行演绎和推理从而得出一系列“定律”。这就是我们在数理经济学中所看到的那些数理方程式。这些数理方程就是我们对世事认识的理论,这种理论能够给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指导。尤其是在确定我们所考虑的变量之间的可能具有的关系时很有作用。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应用这些方程式来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并没有得到证明。计量经济学提供了一种这样的证明。我们可以利用数据来 检验 这些先验的定律是否符合实际,或者得出一种明确的可以应用于实际的形式,从而对数理方程做出了适合实际的修正。尤其是在不同的国家中,因为不同的 文化 等隐性的制度因素,这些定律可实施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事实上,始于一种对世界认识的先验的推理,建立一种解释世事的假说并用以改造世界,是每一个学者的虚荣心。 因此,计量经济学的研究的思路或者说计量经济学的灵魂是:通过先验的演绎和推理得出理论模型,最好是数理模型。数理模型中会有参数,那么利用数据对这个模型的参数进行估计得出一条回归方程,并通过假设检验来确认这个方程式。如果这个方程式满足了理论建立时的要求,那么就证明了那个先验的理论是正确的并且能够利用这种理论进行预测。接下来的计量分析就是在这些思路下进行的技术探讨了。 公务员之家 对计量经济学这套思想方法和其技巧的同时掌握,是掌握这门学科并加以实际运用的重要素质。尤其是计量经济学的技巧,是一个计量人的必备素质。因为我们一直坚信,伟大的思想来源于熟练的技巧。就像武侠中的“打狗棒法”虽然只有十八路,但是,一个使过无数次“打狗棒法”的丐帮帮主足可以因这十八招而笑傲江湖了。但是,如果过于沉迷于高级计量的数学推导,我们就很可能失去欣赏这门学科所固有的魅力的机会,并且因为数学知识的缺乏而造成的沮丧可能会阻碍对其进一步的学习,从而失去了领悟计量经济学所蕴含的大量关于生活的智慧的机会。因此,这篇文章里,我们不对计量经济学的技术过多的论及,而主要是看其蕴含的智慧之美。 三、计量经济学:智慧之美 最能让我们感受到美感的就是计量经济学这种从样本推断整体的思想。如果能够认识到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的复杂性的话,我们对这种思想可能会更加珍视。比如,如果我们有一种信念,比如相信我们能够通过努力成为一个书法家。那么我们能够怎么做呢?计量经济学和书法家们都会这样建议你:先选取几十个字来,集中精力把这几十个字练好,最好是临摹以往大师们的作品。这样,你就几乎能够发现写好 字的要领。因为,我们不能够把这个世界上的字都练习到,我们只能够由“样本”来推断所有字的写法。并且,我们坚信这些“样本”蕴含了足够多的关于写字的要领或者说是写字规律的信息。这就是计量 经济 学 的智慧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几乎将这种计量经济学的思想推广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可以 指导 我们成就卓越。无论是学习、应试、还是搞 艺术 ,甚至想要成为武林高手,都可以应用这种思想。“样本”往往是我们窥看世界本质的窗口!有心人自会从这里得到无尽的启发。 计量经济学就像从一个古老的神谕里蹦出来的智慧精灵,它几乎全面的改变了我们对于脚踏实地的看法!掌握一种过硬的分析数据的能力,无疑会全面的改变你的工作方式和效率。这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是极其重要的。经济理论经常地被认为是一门空洞无用的理论,这是在未有数据之前做出分析的常见批评,先验和演绎的方法,很多人认为,不能够对 社会 科学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但是,有了计量经济学就完全不一样了,我们就可以从数据出发来进行我们的分析和预测,这种工作方式无疑会培养我们踏实做人的人品。并且因为处理问题的独特技巧和思维,掌握计量工具的人会得到青睐——来自上司和运气。 在我看来,计量经济学还对我们的人生 哲学 有着指导意义。人的一生其实只是一个短暂的瞬间,就好像那滑过天际的流星,留下的只是瞬间的美丽。这瞬间如何解释?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度过这一个瞬间? 人不过是苍茫宇宙中的一粒尘埃,如果这个宇宙尚且遵循着从无序走向有序,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将这个信念加以演绎到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中呢?!其实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也只是在一个随机行走的世界中的随机行走过程。 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在下一个时段,我们会经历什么、会遇到什么,甚至我们对于我们未来的规划都是不确定的。这个过程是随机的、紊乱的、偶然的和无序的。但是,这种无序和紊乱最终会走向有序。用计量经济学的说法,我们会从这些紊乱偶然的样本中得到一个回归方程。这个回归方程就是我们的人生轨迹! 当然我们对于这个轨迹的认识永远是后验的。我们不可能在这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之前就得出一个回归轨迹作为我们人生的预测,这种东西没有预测意义。那么这种有序的观念究竟能给我们什么人生启发呢? 那就是: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对于发生于我们周围的看起来是好事或者坏事的东西耿耿于怀,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太过挑剔上天对我们的似乎是不公正的待遇,中国自古就有“福祸”的智慧之言。以一种应有的宽容心态来对待我们的人生无疑会让我们感到快乐。甚至我们的职业追求也是如此,没有什么绝对的好或者不好,我们的人生轨迹在我们某些年里需要紊乱和无序,根据计量经济学的思想,越是紊乱和无序的样本,我们就越容易得出稳定的 统计 定律——一条稳定的人生轨迹!假如大家去看看人物传记就可以发现,在那些人的人生里,他们可能做过记者,参过军,被抓到过牢里,看起来和其最终的路径有了很大的背离,可是这些背离最终回归到这条路径上。事实上,我们并不好确定,是不是这种每个阶段的紊乱和无序最终造成了他们稳定的人生轨迹?! 人生需要这种随机性。并且如果我们要想有一条稳定的人生轨迹,依照计量经济学的理念,我们还要让我们的人生经历这一样本足够大。如何让自己的人生经历更多?如何让自己的人生有更多的随机性?那就是:我们要过主动追求的人生。当我们在生活中有意识地主动去追求时,我们就在客观上丰富了自己的经历,并且扩大了自己的人生经历样本。因为,在你主动追求的时候,才能够发现惊喜和奇遇。消极和封闭的人生态度不利于扩大自己的人生经历样本,样本不具有变异性,就难以得出好的回归方程。我们都应该学学“苍蝇的哲学”,苍蝇的四处乱撞让苍蝇即使在被困的时候也有机会逃脱。这也许是更有含义的古语的一句话的意思吧:树挪死,人挪活。但是,在我们的追求中,因为,我们应该珍视随机性,因此,对于得失就不必太让自己负累。得失是随机的。我们在生活中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也许在这冥冥之中的东西面前,可能只是一个慈悲的玩笑。太过于在意也许是失去了更多。 经济学论文:对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1〕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经济学论文:世界经济双重经济学分析 一、考察世界经济的双重经济学视角 曼德尔指出:“《资本论》第一卷最初出版时,资本主义工业虽然在西欧少数国家中居支配地位,但是在包括西欧大部分地区在内的整个世界上,它还是独立农民和手工业者大海所包围的孤岛。”④因此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选择英国作为典型进行剖析。《资本论》所阐述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私人利润并把这种利润用于资本积累的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无情的和不可抗拒的增长趋势。《资本论》问世以来,资本主义的技术和工业已传播到全世界,不仅物质财富以及把人类从无意义的机械重复劳动的重压下解放出来的可能性增加了,而且社会的两极分化也扩大了,资本的所有者越来越少,被迫向他们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越来越多。财富和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工业巨头和金融企业手中,这使得资本和劳动之间展开了越来越广泛的斗争。曼德尔指出,资产阶级为挽救资本主义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尽管采取了凯恩斯的办法,尽管实行了各种各样企图使工人阶级与晚期资本主义一体化的措施,最近十几年来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说发生了什么变化的话,那就是变得比马克思写《资本论》时更加危机四伏了”⑤。从越南战争到世界货币制度的混乱,从西欧1968年以来激进工人斗争的高涨到全世界大量青年人对资产阶级的价值和文化的拒绝,从生态危机和能源危机到周期性的经济衰退,随处都有迹象表明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曼德尔总结道,“《资本论》说明了为什么这个制度的日益尖锐化的矛盾同它的迅猛发展一样不可避免”⑥,也就是资本的内在否定性———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自身。 曼德尔的看法是完全正确的。由于像19世纪的英国那样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越来越多,今天的世界远比写作《资本论》时的世界更接近《资本论》中的“纯粹”模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一般公认的信念相反,马克思与其说是19世纪的经济学家,还不如说是20世纪的经济学家。众所周知,《资本论》研究的是生产关系,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⑦《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资本的生产过程”,第二卷研究的是“资本的流通过程”,第三卷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全部三卷所讲的“资本”都是一个生产关系概念,而不是生产力概念。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资本”,特别是西方经济学所理解的“资本”是根本不同的。西方经济学大多把资本当成了生产力概念,它讲究的是投入、产出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剩余价值”和“剩余使用价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里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通过交换实现的抽象劳动,因而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它只适用于私人劳动与其他私人劳动在相互对立、相互统一中构成整体社会劳动的市场经济。从生产力的角度看,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因此不涉及抽象劳动,只涉及具体劳动。 具体劳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需要同其他人的具体劳动进行比较,不涉及与其他人的关系。在生产力经济学中,资本创造的不是剩余价值,而是剩余使用价值。按照这种眼光,资本在一切时代都存在———只要使用价值通过一个生产循环,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它就是资本。在马克思看来,正是这种理解,把资本这种特定时代的生产关系当成了永恒的自然关系。马克思真正主张的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考察生产力的发展。尽管马克思强调,资本要追求的并不是使用价值即劳动产品,而是剩余价值即多余的货币;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不是剩余使用价值的转化形式。但是,在《资本论》第二卷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和第三卷研究利润、利润率的时候,马克思恰恰是从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两个方面来考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的。实物补偿实际上就是使用价值的补偿。马克思指出,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运动,“不仅是价值补偿,而且是物质补偿,因而既要受社会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比例的制约,又要受它们的使用价值,它们的物质形态的制约”⑧。因而,从生产力经济学和生产关系经济学两个方面来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题中之意。今天,我们无论是研究资本内在否定性的外在表现,还是研究当今的世界经济,都应当着眼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种经济学视角。 二、资本内在否定性的外在表现 罗莎?卢森堡在研究资本积累时发现一个问题,作为一部未完成的着作,《资本论》没有顾及资本主义经济的非资本主义环境:“我们在《资本论》全部三卷中看出,马克思的分析的理论前提,是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着普遍而唯一的统治地位。”在她看来,“这个前提,乃是理论上的权宜之计。现实上,从来没有过那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唯一支配之下的自给自足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前提,如果只是作为论证纯粹形态的问题之助,而不变更问题的条件,那么,它是一个完全可以允许的理论上的权宜方法”⑨。然而一旦涉及现实的世界经济,这一前提就不成立了。实际上,到罗莎?卢森堡的时代为止,资本主义经济总是在一个非资本主义环境中,即在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联系中得到发展的。卢森堡要考察的,正是在存在资本主义经济与非资本主义经济尤其是前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价值循环和使用价值循环的情况下,资本积累的实现条件问题。卢森堡的研究可以视为对《资本论》的发展。它把《资本论》关于资本内在否定性的论述和《共产党宣言》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论述沟通起来了。人们公认,《共产党宣言》最早描绘了经济全球化的图景:“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资产阶级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 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都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卢森堡所关注的正是《资本论》中资本的内在否定逻辑在世界市场中的现实表现。在《资本论》的最初计划中,马克思是把世界贸易、把生产和消费的世界性、把各民族的相互依赖排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也就是现行的《资本论》第三卷之后来考察的。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实现,我们就能够看到,资本的内在否定性是如何从抽象过渡到具体,表现在世界经济的全景中的。遗憾的是,这个宏伟的计划未能完成。马克思生前只出版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和第三卷是由恩格斯整理出版的。从形式上看,考茨基根据马克思遗稿编成的《剩余价值理论》可以视为《资本论》的第四卷,但从内容上看,卢森堡和列宁的世界体系论才是名副其实的《资本论》续篇。在马克思看来,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并不是一种外部否定,而是资本的自我否定。任何生产力的发展,都必须采取一定的生产关系形式。 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所以能够战胜其他生产关系,恰恰是由于它能带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获取利润,而不是生产使用价值,但对利润的追求迫使资产阶级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一旦 这种发展不再能带来利润,资本就不再是资本,而还原为货币,资本的生产就还原为使用价值的生产。这也就超出了资本的限度。于是,资本的内在否定性就转化为它的外在否定性。马克思对资本内在否定性的分析主要是一种逻辑限度的分析。如果把卢森堡的研究和列宁的研究加进去,我们可以发现,资本内在否定性所表达的逻辑限度,实际上是在现实的时间限度和空间限度里表现出来的,即在资本积累的世界历史中,资本的内在否定性必然会外化为具体的时空限度。卢森堡指出,“资本主义是第一个具有传播力的经济形态……但是,同时它也是第一个自己不能单独存在的经济形态,它需要其他经济形态作为传导体和滋生的场所。虽然它力求变为世界普遍的形态……然而它必然要崩溃,因为它由于内在原因不可能成为世界普遍的生产方式。在自己的生命史中,资本主义本身是一个矛盾,它的积累运动带来了冲突的解决,但同时,也加重了冲突。”⑩帝国主义的海外殖民扩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赢得了世界市场,大大拓展了工业资本的发展空间,缓解了资本主义宗主国国内的经济危机。 但是,这种空间的拓展相对于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迟早还是会出现宗主国国内的那种生产力与购买力之间的矛盾,只不过原先一国范围内的矛盾升级到世界范围内而已。而且,在世界市场上,除了原有的劳资矛盾之外,又增加了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的矛盾、不同宗主国之间的矛盾。而作为资本扩张的无限性与扩张空间的有限性之间矛盾的极端表现,就是世界范围的革命的爆发。因而,以卢森堡和列宁为代表的国际共产主义认为,在资本积累的世界历史中,“国内外资本积累的条件将变为自己的对立物,那就是它们变为资本没落的条件”瑏瑡,到了那个时候,除了实现社会主义外,没有其他的出路。这就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时间限度和空间限度。到《资本论》第一卷出版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主要是英国,因此,马克思“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瑏瑢。但19世纪的英国同其殖民地特别是同印度的关系,无非是20世纪的资本主义世界与前资本主义世界关系的缩影,或者说,前者向后者展示的,无非是后者未来的景象。然而,20世纪还是有两大现象超出了《资本论》的范围:一是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和瓦解,二是虚拟经济的出现和繁荣。这两大现象同样必须从生产力经济学和生产关系经济学两个视角加以理解。 三、双重经济学视角下的国际分工与中国发展道路 《资本论》所反映的资本主义的内在危机,主要是生产关系的危机。但是,20世纪末,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所遭遇的困难,特别是苏东剧变,却属于另一种危机:生产力发展的危机。中国的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坚持下来,并且不断发展,与坚定不移地奉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密不可分的。在20世纪,资本主义没有灭亡,原因在于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在美国,这是通过罗斯福“新政”、创立“宏观经济”实现的;在欧洲,则是通过社会党创办“福利国家”、建立“消费社会”实现的。而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阵营的崛起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挫折,则与卢森堡分析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扩张联系在一起。俄国十月革命,与其说是马克思《资本论》的革命,不如说是卢森堡《资本积累论》和列宁《帝国主义论》的革命。现在回过头来看关于“一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这场争论之所以没有成效,恰恰是由于忽视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争不仅应当在生产关系的层面上进行,还应当在生产力的层面上进行。斯大林混淆苏联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区别,误把比资本主义还低的生产力水平上建立的苏联社会主义混同于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这确实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二战以后,斯大林甚至试图建立平行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社会主义市场。实际上,苏东剧变并没有证明社会主义的失败,它只是证明了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的失败。这种失败的理论原因在于只是从生产关系经济学的角度看待世界经济,没有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特别是没有从国际分工的角度看待世界经济。相反,中国采取改革开放政策,紧紧依靠世界市场,仅用了30多年时间,经济总量就跃居世界第二,这一事实表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对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然而,一旦融入世界经济,资本的内在否定性所导致的种种问题就不再仅仅是资本主义世界的问题,它也成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尤其是面临虚拟经济的挑战,中国必须拿出自己的对策。这同样要从生产力经济学和生产关系经济学两个角度着眼。在卢森堡看来,按照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关系,非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经济国家,一类是商品经济国家。对后者,资本主义需要购买其原料和向其倾销产品,因此是一种“正常”的贸易关系;对前者,首先必须瓦解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体系,然后才能用市场交换的办法进行剥削。因此,对自然经济国家的经济,首先采取的必然是原始积累时期的暴力掠夺手段。但是,如果非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强有力的民族国家政权,利用后发优势主动融入世界经济,那么这种发展顺序就可以被打破,这些国家就可以为自己在世界分工中争取到相对有利的位置。至于这些民族国家政权采取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并不影响它们在世界分工中的地位。在成功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中,德国和日本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则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国家的成功,都与自觉进入世界历史进程有关。意大利着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阿锐基(又译阿瑞基、阿里吉)在《漫长的20世纪》中追述了从文艺复兴到当代的资本主义扩张和霸权大国的逐次循环。在他的论述中,资本的物质扩张阶段最终在过度竞争压力下逐渐消失,让位于金融扩张阶段,而后者的消亡又促成了国家间混乱的年代的出现。在新的社会集团的支持下,一个能够恢复全球秩序并再次重启物质扩张循环的新兴霸权大国的出现,将消除国家间的混乱状态。 热那亚、荷兰、英国和美国依次被称为这种霸权国家。在《亚当?斯密在北京———21世纪的谱系》中,阿锐基断言,世界霸权从美国转到中国的时代来临了。由于中国是一个非资本主义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这一次权力转移将给人类带来曙光。从资本内在否定性的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来看,我们不得不说,阿锐基过于乐观了。他忽略了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威廉?I.罗宾逊在《全球资本主义论:跨国世界中的生产、阶级与国家》中所关注的全球资产阶级的大联合。这是一种超越民族国家的势力。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不过是这种势力扩张自身的理论反映而已。这种联合不仅改变了《资本论》的语境,而且改变了《资本积累论》和《帝国主义论》的语境。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期待的是《共产党宣言》中号召过的那种“全世界无产者”的国际联合。这种联合被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者破坏掉了。在《资本积累论》和《帝国主义论》中,卢森堡和列宁期待的是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的联合,这种联合被第三国际的大国沙文主义者破坏掉了。在整个20世纪,对资本主义构成制约的,一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外部压力,二是受到社会党影响的民族国家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治理的内部压力。遗憾的是,苏东社会主义的解体,使资本主义失去了外部压力;经济效率的降低迫使社会党放松管制,使资本主义失去了内部压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引进外资,客观上使得发达国家降低税收,以便把资本留在国内,从而使全球资本获得了空前的主动权。在这种背景下,已经进入小康社会的中国显然不能延续旧的发展思路。 从热那亚到荷兰,再到英国和美国,经济霸权的转移都与全球资源和生态的容纳能力密切相关。中国既没有卢森堡所说的前资本主义经济水平国家作为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的目的地,也没有发达的、足以吸纳全球过剩资本的金融市场。唯一的出路是从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生产两种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的实体经济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虚拟经济的力量对比,力图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全面超越传统发展模式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分工中占据主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经研究过虚拟资本。从生产关系经济学角度看,虚拟资本仅仅是资本的虚拟化。由于整个国际货币体系仍然建立在金属货币即抽象劳动的物化形态上,虚拟资本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资本主义的金融市场,反而对通常的所谓“物质资本”即从生产力经济学角度看的资本的发展有一种促进作用。但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随着美元与黄金脱钩、各国货币与美元脱钩,货币也被虚拟化了。这就为虚拟资本成长为虚拟经济,从而使金融市场空心化准备了前提条件。因此,中国目前面对的,一方面是国内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所积累的使用价值的堆积,另一方面是在国际金融战争中所处的劣 势地位。中国必须既通过经济结构转型、技术创新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又通过金融创新推进虚拟经济的发展。只有在两条战线上都取得胜利,阿锐基所期待的人类曙光才会显现。这就需要我们同时既在生产关系经济学、又在生产力经济学上实现理论创新。 经济学论文: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摘 要: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分析,“经济人”假设是其分析的基石。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分析信用问题,是一个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这里运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从众行为的原理,对信用的有限理性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从三个层面提出了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关键词】信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从众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一、信用问题概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别人信誉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能在一个有序、安全的氛围中进行,但对自己这一方是否会遵守约定、恪守信用,却并不严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时就预留了不守信的伏笔。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中,人们均希望别人守信、社会诚信,而惟独自己可以不完全诚信。当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思维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差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普遍现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近七万,其中,自然人占两万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业有三万九千两百七十五户,这些个人及企业,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他们将为各自的欺诈、哄瞒等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在全国各地,因失信而导致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区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汕头经济特区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国税部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信度低,而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不能作为出口退税之用,致使汕头特区1000多家外向性企业不得不外迁,严重影响了汕头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 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 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 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推定,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简明、易于操作,且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惩罚严厉,威慑作用强大,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易于辨析,使守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使失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这样,就促使交易主体优选守信行为取向; 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 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繁琐、难以操作,且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性差,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难以辨析,使守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使失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甚至守信也会面临一定风险,且失信的风险小,在这种扭曲的情形下,交易主体就会优选失信行为取向。 2、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人们在最终决策时依赖于信息显示,尽管这些信息对决策并非真正有用。由于人们对信息处理的方法是多样化的,这可能导致其偏好与选择的不一致,即产生所谓的分离效应。如抛硬币就表明了分离效应对决策的影响:在第一次抛硬币打赌的结果出来以后,问所有参赌的人是否愿意再赌一次,大部分的回答是“第二次赌取决于是否赢了第一次赌”,尽管第一次赌的输赢与第二次赌的实际结果的影响不大;若第一次赌赢了,大多数人愿意再赌一把,否则,大都不愿再赌。 当期的风险态度和决策受前期决策实际结果的影响,前期盈利增强人们的风险偏好,以平滑当期的损失;前期损失会加剧以后损失的痛苦,人们的风险厌恶会增强。如果失信者在前期的收益经常大于成本,会助长其失信偏好,不断重复失信行为。如股市中的“黑幕”,就是因为违规者造假获得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利润颇丰,且每次违规后所受到的处罚很轻,所以,股市上存在不少职业造假违规的专业人士。股市中因不诚信而造假的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初期只是小规模的造假失信行为,但因屡次造假成功而受到激励,以致愈演愈烈,演化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造假案例;相反,若伸手必捉、严惩不怠,失信者就会被强化为风险厌恶者,失信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守信行为就会受到弘扬。 3、从众行为。 不守信用的从众行为源于行为主体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从内因看,行为经济学由心理角度分析得出,人们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往往受到身边因素的影响,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众行为。我们可用下面的例子来具体说明。有两家饭馆相互紧挨着,每个顾客都要从中选择一家来就餐。第一位顾客选择在哪家就餐是完全根据他自己的意愿,而下一位顾客除了按他自己的喜好来做决定之外,还可能受第一个顾客的影响,如果前两个顾客的选择相同,则第三个人看到其中一家饭馆有两个人在用餐,而另外一家却没有顾客,也可能会选择人多的饭馆。最终的结果是,很可能所有的顾客都会选择同一家饭馆就餐。但是实际上,选中的那家饭馆很可能是差的。上述理论可用来分析信用问题,失信者通过观察别人的信用选择行为,或通过不合理的推理认为他人选择失信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并且看到失信后被惩处的代价低于失信所获得的收益,即使被惩处,大多只是被要求弥补对方成本或罚点款了事,个人受到制裁甚少,这样,无形中诱发和刺激了消费者个人或企业管理者们产生了“法不责众”、“跟风无过”的心理,这种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行为,不是其他失信者的简单复制和添加,而是不断总结和提高失信的技巧,后果更严重。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周围环境对自身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从众心理在很多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根据行为经济学家的观点,人的行为不仅仅受到自私心理的支配,而且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价值观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心理倾向系统,是浸透于个性之中支配人的行为、态度、观点、信念、理想的内心尺度。市场经济下,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各种诱惑随之产生,相应地,一些丑陋现象也相伴而生。一部分人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直接或间接不守信用而欺骗另一方交易者。 从外因看,产生这种从众行为的外部原因在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太小。行为经济学家指出,人们作决策、作判断时并非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必定要受到惩罚。如果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选择触犯法律。失信者之所以“以身试法”,在于他们觉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可能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在作决策判断时,不会是完全理性的。正如一个小偷在他第一次行窃“成功”后,发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尝到甜头后胆子会越来越大,罪行也会越来越严重。同理,当交易一方发现不守信用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失信行为暴露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非完全理性的一方交易者会为了收益而放弃诚信操守。另外,监督成本过高,违规成本、诉讼收益太低,这就诱致众多行为人选择失信,失信案例层出不穷,社会信用普遍较差。 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信用问题治理 信用问题治理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并力求予以解决的课题,构建合理的信用制度是解决信用问题的主题。笔者根据以上对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1、第一层面是根据确定性效应,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的信用体系,交易主体易于辨析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把自己规范在自觉守信行为层面。按照前景理论中的确定性效应,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所以,应创造条件,增加人们面临“获得”的概率。为使守信的“获得”概率增加,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征信机制,使人们易于获得全社会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降低单一行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二是在操作上,尽量使社会征信机制和信用交换机制在规范的基础上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三是引导尽量多的大众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尽量通过正式规范信用体系渠道获取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如通过亲朋好友打听或道听途说。 2、第二层面是根据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使交易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失信行为演变为失信者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通过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机制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强化为守信行为,使介于失信后至法律惩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失信行为得以递减。培育发达的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是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能够中断的关键,也就是在征信制度基础上,生产出可以交换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产品,同时建立规范的信用产品交易市场。这样,一旦某一交易行为主体不守信用,其失信行为很快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也即通过信用产品在信用交易市场上交换并扩散出去,导致失信者对交易另一方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失信者将会丧失与社会中任一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机会,作为他不守信用的代价,这种代价会伴随他较长时间甚至一生,其惩罚和威慑作用是很显着的。这样就能中断失信者的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而由失信行为取向转变为守信行为取向。行为经济学家们研究发现,在非理性的情况下,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故处罚比奖励对人的“刺激”更大。根据该理论,让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们意识到不守信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为此,一是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解决行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二是要加强执法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对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国内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如上海、北京、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的区域信用体系构建等,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失信所获收益的成功率逐渐变得更为不确定,客观上强化了交易主体守信收益的稳定性,引致社会交往、经济交易中个人、企业守信行为趋于强化。 经济学论文:国际经济学最新理论概述 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快和各国经济参与世界大市场的进一步深入,对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政策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以下是这一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 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1 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 以斯蒂德曼为代表的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坚持并继承了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认为贸易的真正来源在于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并非资源禀赋的差距。新李嘉图主义以一种比较动态的、长期均衡的分析来解释国际贸易。新李嘉图主义贸易理论把收入分配置于突出位置,并贯穿分析的始终。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李嘉图理论不同主要在于:李嘉图是从各国生产的角度即从各国的生产特点不同和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上来解释比较优势的差异;新李嘉图主义不仅从各国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且强调要从各国分配领域,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比较优势的不同。 2 克鲁格曼的贸易理论 保罗·克鲁格曼提出“规模经济作为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解释,他在产业内贸易理论有关基本假设和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深入阐述了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功的解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克鲁格曼认为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式下的市场体系中,产业部门的扩张是通过更大的规模经济而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每个国家都以其产品供应世界需求,因而得到了双向的产业内贸易,若各国拥有相同的要素禀赋,就不存在产业间贸易,而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克鲁格曼又考察了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与贸易型式的关系。其“产业内专业化分工与得自贸易的利益”理论模型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这两个基本假定,使新贸易理论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了重要一步。 新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 贸易政策理论是较早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学理论之一。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作为“新重商主义”代表的凯恩斯在国际贸易方面主张政府干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利用贸易顺差保持国内充分就业。20世纪70年代之后,以弗雷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占据了经济理论的中心位置,主张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进行适度的干预。 1 贸易保护理论的新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纷纷出现。目前较为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 (1)以英国学者蒂姆.朗和科林.海兹为代表的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认为:自由贸易无法解决贸易与发展、贸易与环境等问题,因此必须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取代它。新贸易保护主义主张首先要加强地区间合作,实行地区性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主张一国根据预期的出口量控制进口量并且要使两者严格平衡,并制定高标准的进出口限制规则。 (2)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新贸易保护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实行贸易限制。 (3)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主要表现在借保护世界环境之名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衰退的劣势产业,其主要论点是:由于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污染产品进出口,同时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 2 国际贸易的内生性增长的新理论 以哈伯勒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是新观念、新技术、新管理和其他技能的传播媒介,国际贸易可以充分利用没有开发的国内资源,刺激国内生产者提高效率,同时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贸易使劳动具有了经济规模性,因此国际贸易可以称为“经济增长的动力”。为了从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角度进一步揭示国际贸易产生的正面作用,经济学家罗莫和卢卡斯提出了内生性增长理论,他们认为一国减少贸易壁垒并促进国际贸易后,将长期取得加快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效应,这主要因为国际贸易可以使该国加快技术引进、吸收、开发以及创新过程,扩大生产经济规模,减少价格扭曲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3 不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新贸易政策理论 不完全竞争的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类型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贸易形式,因此依据国内外市场结构的状况来选择指定贸易政策可以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80年代初以来,以布兰德、斯本色、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以“战略性贸易”为核心的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认为,在规模收益可变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政府干预的贸易政策只要使用得当能够使一国从相对自由贸易中获益。新贸易理论对市场运行的优化、干预政策的制定等均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国际金融理论和政策 1997年发生在东亚地区并波及到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推动国际经济学界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国家货币政策、国际资本流动、汇率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和政策理论有国际金融安全、克鲁格曼的货币汇率理论、国际货币一体化等。 国际金融一体化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已然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世界金融一体化是指各国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互相依赖、影响而产生的逐步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趋势。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表现是:各国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资本流动自由化、国际化,这是世界金融一体化最突出的表现,它包括货币兑换自由、资本在行业间转移自由和资金进出自由。 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体系也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世界金融一体化使得主权国家金融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削弱。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场合下,资本力量已经超越了国家力量。包括最发达的国家,无论从实力、理论、法律还是从技术上都难以控制国际游资的冲击。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升了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政治经济中的权力地位,在特定的时期对于民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提出了挑战。 二战结束以来,金融霸权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这一概念是以格拉斯为首的美国左派经济学家首先提出的,所谓金融霸权是指以大银行家和大机构投资者为核心的金融寡头及其政治代表,通过控制经济活动施以重大影响并以此牟取暴利或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由金融霸权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内部对金融权力的争夺日趋激烈,另一方面,西方金融霸权又联合起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控制。金融霸权对国际关系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国际资本流动,二是进行国际金融投资,三是操纵各种国际经济组织。从对国内经济结构影响来看,金融霸权通过控制资本流动,不仅可以改变左右一国的产业结构对各个部门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还会促成 泡沫经济的形成,降低政策的效力并影响政府的行为。从对国际经济影响看,金融霸权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直接后果是加剧了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金融霸权会通过各种形式从发展中国家抽走极为稀缺的资金,同时又会扭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其经济与社会失衡加剧。 克鲁格曼的“萧条经济学回归” 保罗·克鲁格曼提出了一个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所谓“三难选择”,即克鲁格曼早些时候所说的“永恒的三角形”。它指的是下述三个目标中,只能达到两个,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①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汇率的稳定性;③资本的完全流动性。“永恒的三角形”的妙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一目了然地划分国际经济体系各形态的方法。克鲁格曼认为欧洲货币联盟和历史上的金本位制,均选择“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牺牲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中国则是选择“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即只开放“经常帐户”,不开放“资本帐户”。克鲁格曼认为,“三中择二”是国际经济体系内在的“三难选择”的体现。他高度赞赏中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于防止世界重演1930年代的大萧条意义重大。 货币一体化理论 货币一体化就是各成员国联合起来,结成固定的汇率,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货币一体化理论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越不能靠经常的汇率变动来改变相互之间的贸易条件和本国的国际收支地位,这两国或多国走向货币一体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货币一体化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汇率稳定。汇率的经常性变动会影响正常贸易和投资的开展,使用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像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当前货币一体化理论的最新进展就是运用理性预期的形成、时间不一致性、信誉问题,以及汇率决定等宏观经济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及分析方法,对货币一体化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 国际汇率问题 所谓汇率即外汇买卖的价格,它等于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交换的比率,国际汇率问题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一直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从历史上看,关于汇率的理论有汇率决定的贸易论或弹性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论、汇率决定的货币主义理论、汇率决定的资产组合平衡理论等。最近十几年来,对汇率的模型与动态分析、汇率与购买力平价关系、资本帐户研究分析等较为吸引经济学界的关注。 1 汇率的模型分析 汇率决定理论是西方外汇汇率理论的核心,70年代以来,由于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汇率的变动幅度以及影响汇率变动的各种因素方面,出现了固定汇率制下从未出现的异常现象,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构建了许多模型,主要包括:(1)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弗兰克尔模型;(2)粘性价格的货币模型——多恩布什模型;(3)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的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4)布兰森的资产组合模型 2 保罗·克鲁格曼的汇率动态研究 保罗·克鲁格曼认为贸易流量对汇率变化反应迟缓,为进入一国市场,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承担一定的沉没成本,他们的未来收益采取一种货币形式,而成本则采取另一种货币形式,当汇率的未来变化不确定时,未来赢利也不确定。在短期内汇率对贸易流量没有什么影响,因为不确定性诱使贸易商继续等待,但此后为回应基本冲击,汇率必须发生大幅变动才能使市场出清,这样,最初的波动就会对汇率变动产生放大的影响。 3 南方国家的汇率风险 目前发展中国家汇率所面临的风险极为巨大,这是因为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对于发达国家的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后者完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之外。研究揭示,从1975年到1992年,100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及的触发,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利率(简称“北方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北方利率”每增长1%,“南方”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就增长3%。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尤其是证券资本)流入主要是在“北方利率”降落之时,一旦“北方利率”上升,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掉头回转。“北方利率”的上升,不仅提高资本回转的可能,而且增加了对“南方”银行的“逆选择”:高利率只吸引过度乐观的“南方”借款者,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 4 购买力平价对国际汇率的影响 目前对一个经济发展衡量指标有计算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传统计算方法以及购买力平价(PPP)方法,传统计算方法是根据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把按本国货币统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折算成美元来计算国民经济的规模,其缺点是在计算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时,把国民生产总值以美元汇率计算,而没有把该国货币和购买力因素计算在内。购买力平价方法与传统的汇率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购买力平价的方法,利用购买力平价作为转换因素,将本国货币在国内市场上的购买力按国际市场价格折算成美元,来估算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经济学论文:谈国际经济学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学 教学方法 教学质量 论文摘要:作为经济学的基础学科,国际经济学具有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课程体系比较庞大、与其他专业课程互为依托、对数学能力要求较高等特点。但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在国际经济学教学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诸如学生的专业基础和数学能力较弱、教学方式较为传统以及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仍需从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创新教学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入手。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地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国际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得以不断提高,且已成为经济学类各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因此,结合国际经济学的自身特点,不断探索该学科的教学改革,对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以及学生运用该课程分析和解决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经济学学科的主要特点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中国部分高等院校才开设国际经济学这门课程,之后越来越多的高校也陆续引入这门课程。作为一门在中国发展时间仍不长的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程,国际经济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国际经济学以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般经济理论在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中的应用与延伸,是经济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国际经济学主要是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从研究内容来看,国际经济学主要包括微观部分(国际贸易部分)和宏观部分(国际金融部分)两大块。其中,国际贸易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微观经济分析为基本工具,属于实物面研究;而国际金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主要工具,属于货币面研究。 2.理论体系比较庞大。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并且涉及到很多当前国际经济中的现实问题。微观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纯理论、贸易政策、贸易与经济增长、要素国际流动等问题,侧重于解释国际贸易的起因与利益分配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及其依据等。宏观部分主要研究国际收支理论与政策、汇率理论与政策、开放经济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货币制度等问题。从国际经济学所涉及到的理论派系来看,微观部分主要涉及到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重叠需求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宏观部分主要涉及到货币模型、资产组合平衡模型、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可谓是理论派别林立。此外,国际经济学是一门发展的学科,如克鲁格曼等人仍致力于国际经济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与其他专业课程互为依托。国际经济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其他专业课程,如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课程互为依托。在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国际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一般都是安排在其他专业课程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开设。在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将会涉及到一些财政、金融、投资和贸易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因此以前所学习的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投资学等基础课程是国际经济学学习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经济学的学习也将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投资学、国际金融学等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了基础,并有利于学生以更为开阔的国际视野来学习和研究理论和现实中所涉及的财政、金融、投资和贸易等方面的问题。 4.对数学能力的要求较高。国际经济学是一门逻辑性非常强的学科,其内容涉及到比较多的经济数量关系。国际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形成关系密切且相互支持的理论体系,是因为它体现了数学的基本特点,即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一般来说,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都需要一定的数学知识作为支撑。而在其中大量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论述的国际经济学,更是要求学生具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 二、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经济学同西方经济学一样,都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经济类课程,这些西方经济理论在解释或应用到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的过程中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然,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学生的专业基础较为薄弱。作为经济学类专业的基础学科,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也是国际经济学学习的基础和前提。尽管这些课程在教学计划中都有所安排,但学习效果并不理想,这一问题在国内大多高等院校的教学实践中都是存在的。再加上受应试教育这一传统思维的影响,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很难将所学的理论同经济发展实际联系起来并加以理解和记忆,致使专业基础不够牢固。而这势必会影响到国际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难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2.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较弱。数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在国际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更是涉及到了较多的数学模型和逻辑分析。在教学的过程中明显发现,学生对数学工具的运用还不够熟练,数学思维能力较弱,对逻辑推导、数学证明等比较生疏,尤其是难以理解理论模型的经济意义,不能将数学模型与其经济含义联系起来。因而,学生的数学基础和逻辑思维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3.教学方式比较传统。目前,很多国内高等院校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仍普遍采用“满堂灌”这种较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将讲授知识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而忽视了学习方法的引导,更忽视了“教”和“学”的互动,这种教学方式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实践中也发现大多学生仍倾向于“被动”学习,缺乏“主动”的思考。 4.理论与实际脱节较为严重。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大多高校仍倾向于由教师选取相应的教材并以该教材为中心进行教学,这有利于教师完成备课、讲授等教学环节,也有利于学生对该课程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掌握,但这也使得教师和学生过分依赖教材,进而忽视了国际经济理论与经济发展实际之间的关系,难以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众所周知,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因而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可能会导致“教”、“学”双方思维僵化,难以引导学生进行批判性学习并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更难以增强学生用所学理论来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国际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学课程的定位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 该课程的教学方法,提高其教学质量,进而增强学生用所学的国际经济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致力于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1.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有效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必然需要一支科研和教学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而建设好国际经济学师资队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学科内任课教师的定期交流,不断提高团队意识,此外还要积极同兄弟院校的相关师资队伍进行沟通和交流;(2)鼓励任课教师到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进修和深造,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知识层次;(3)鼓励任课教师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科研水平;(4)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使之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并将其有效地应用于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 2.引入比较先进的教学方式。针对目前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目前国内有很多高校已经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开展双语教学。因此,在我校国际经济学的教学方面,可先尝试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行双语教学,然后逐步推广到经贸学院的其他经济类专业。此外,可以采取诸如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实验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式,有意识地培养并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可尝试将所涉及的理论同现实热点问题结合起来,这样不但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更能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注重充实新内容。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发展中的新现象层出不穷,国际经济理论也在不断发展,而教材里面知识的更新却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结合教材讲授国际经济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关注国际经济的发展动向,并及时充实新内容和引入新数据。如在讲授国际贸易理论的时候,要引入当前国际贸易研究领域中出现的新思想和新理论;在讲授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的时候,要引入新数据并介绍欧盟发展的最新动向等等。此外,还应将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同课程教学结合起来,坚持学以致用,并立足于为中国经济发展作贡献。 4.处理好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在国内不同高校的经济类专业中,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以及高等数学等是国际经济学的基础课程,而国际经济学又是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国际金融学等其他专业课程的基础课程。在经济类专业的教学体系中,国际经济学起到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更应认识到国际经济学这门专业基础课程的重要性,对国际经济学这门课程的课时量及其开课时间等进行科学安排,对于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的知识点要加以回顾,对于学生尚未修过的其他专业性课程的知识点要予以介绍,以体现学科之间的承接性和过渡性,并不断帮助学生去认知整个经济学知识体系。 5.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案。作为一门对数学思维能力要求较高的课程,如何处理好理论模型和经济发展实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专业方向以及学时安排等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例如,对于数学基础较为薄弱的班级,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等有所选择地讲解模型,并着重讲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而对于数学基础较好的班级,在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应着重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数学模型的假设前提、论证过程和经济含义等。学以致用!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引导学生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认识现实中的国际经济问题,然后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学效果并增强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经济学论文:社会欲求的法律经济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 法律经济学被引进到中国已经三十多年了,但是在中国的发展却不理想。这肯定与传播者与接受者都相关,但是主要责任在传播者。 随着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翻译和朱苏力所组织的“波斯纳文丛”的翻译,不知道“法律经济学”或者“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国法律人恐怕很少了。由此,人们几乎把波斯纳看作法律经济学的代名词。然而,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反映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非常难读和难教,法律人对于法律应该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标准嗤之以鼻。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只是一种表面的繁荣,说得准确一点,在大多数法律人眼里,法律经济学只不过是法律追求效率或者价值最大化的工具,这一点自然引起“正义”的法律人的反感,加上很多法律经济学论文和着作中的数学模型,很多法律人厌恶法律经济学就不奇怪了! 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有各种叫法,大致有四种,所强调的方面各不相同。Legal Economics 法律经济学(类似于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制度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The Law(特定)法律经济学。强调学科性,但好像是经济学。Law-Economics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法与经济学。强调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和相互影响,但不像一个学科。 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 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pproach to Law法律的经济方法;强调在法律中经济方法的应用,降低了该学科的地位。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s经济分析法学; Economic Jurisprudence经济法理学。强调是法学学派,比如分析法学、历史法学,但其应用性不够,而法律经济学本身的应用性是非常强的。 麦乐怡将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和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①]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学科。麦乐怡认为,一个人对法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来源于他对经济关系的基本观念。法与经济学不是传统法学所讲的寻求法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或正确的答案,而是一个包容各种意识形态之间互相竞争的理论体系,通过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从而导致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的真正的主观性的变化。法与经济学要求我们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并探索这种选择对法律与经济关系的后果。法律的经济分析则采用经济学的方法,用经济学的术语来作为分析特定社会所实行的法律的理论工具。而且,在这些分析中,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被视为一种既定的模式。[②] 麦乐怡的这种观念实际上将法律经济学区分为意识形态和工具两个层面。麦乐怡分析了保守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论和古典自由主义等各种意识形态下讨论法与经济学问题的可能性。但是,每一种工具背后可能暗含着哲学或者意识形态,工具总是与目标联系在一起的,两者不可能分开。敝人认为要发展法律经济学,三个层次一个也不能少:法律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工具;部门法的经济分析。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律经济学都会受阻。实效主义法学[③]对于美国人是常识,一般法律经济学着作中不会涉及,这大大影响了中国法律人接受法律经济学。我甚至认为,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在美国天经地义,只是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法律经济学才成为一门学科是一件遗憾的事情,法律经济学精神在霍姆斯、卡多佐和庞德等人的着作中可以找到。只是在科斯1960年那篇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科斯命题[④]后,我们才找到了突破口,也就是说,找到了适当的工具。然而,法律经济学的精神蕴含在论文标题“社会成本”中。 波斯纳的那本着名的专着性教材《法律的经济分析》出版后,出现了各种法律经济学教材鲜有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命名的教材。斯蒂文·萨维尔(Steven Shavell)教授,法律经济学的重要贡献者之一,在2004年出版教材《法律的经济分析基础》[⑤],同时在“法律人的分析方法”系列丛书中出版小册子《法律的经济分析》。后者可以认为是任何想了解法律经济学的必备入门教材。[⑥]本人读完该书就有翻译的强烈冲动,不仅仅因为其通俗易懂,更重要的在于萨维尔教授在本书中纠正了波斯纳的意识形态倾向。萨维尔指出,有一种强烈的批评是法律经济学有着持一种保守的、企图维持现状的观念的特定政治倾向。波斯纳可能就是这种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①]可以说,萨维尔恢复了法律经济学的本来面目。萨维尔的精神与科斯范式一脉相承。 我下面将问题集中在对科斯命题的分析上。科斯范式到底预示了一种保守主义还是改良主义?波斯纳牌号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为什么会成为保守主义?我们试图从对实证科斯命题的理解、两个规范科斯命题的选择以及对于效率的理解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私有化、分配与效率 科斯最初提出所谓科斯命题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但是这两篇文章对科斯命题的表述是不同的。1959年的版本是:“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而付费多寡有关。”[⑦] 这里仅仅是对于一个事例进行判断,可以说这一判断是在一个自由交换社会中有 生活经验的人都懂得的道理。接着,科斯指出这一观点适用于发射无线天波、排放烟雾、土地的使用等领域。后来科斯又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表明了: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程序,只要有迹象表明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从这一假设例子可以看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⑧]可以将此命题称为产权版科斯命题。 但是张五常对产权版的科斯命题表述是不同的: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张五常多次强调这是产权版科斯命题的核心,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定理。[⑨] 事实上这两个命题不同,在我们看来,产权版科斯命题是一个实证命题,而张五常想提出的实际上是一个规范命题。产权版科斯命题的核心命题是后一部分: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而不是张五常说的前一部分。如果把张五常的命题作为实证命题看待就是一个假命题。因为权利的界定既不是市场交易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权利界定后,如果缺乏对交易的保护,市场交易不会存在或者很少存在。按照巴泽尔的理论,权利的界定的是一个演进过程,从不界定到清晰界定都是合理的,而且由于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的。[⑩]但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进行市场交易。当然我们这里并不是说权利界定没有好处,产权界定不会出现扯皮现象,确实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而是说,界定权利本身也需要成本,在界定权利的边际成本比没有界定或者界定不清晰时的扯皮等边际成本小时应该进行界定。当然这并不证伪张五常的主张:权利的界定应该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实际上这是古典经济学的法律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休谟、斯密就曾经详细论述了这个问题。休谟确立了人类社会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指出“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社会是人类的幸福所绝对必需的;而这些法则对于维持社会也是同样必需的。”[11]斯密接受了休谟的基本观念,将国家确立个人财产权作为考察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出发点。[12]但是不管休谟和斯密怎么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他们知道这是一个价值判断。斯密承认,财产权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财产权的保护和财产的不平均是最初建立政府的原因,而财产权的状态总是随着政权的形式而有所不同。[13] 事实上,对科斯该命题的仔细分析看,该命题应该是:不管法律把权利界定给哪一方(但要清晰界定),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也就是说,最终结果依赖于市场的交易。为什么张五常把科斯原初的实证命题变成了规范命题,而且认为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定理?这是因为产权明晰的潜台词是古典经济学主张的财产私有化,张五常就是其坚定的支持者。[14]因此,我们认为,张五常版本的科斯定理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公理”。对于财产权到底应该私有还是公有的问题,Shavell正确地指出,我们能够解释为什么财产权可能是社会意义上有价值的,但是它们并不支持一种特定的财产权形式,尤其是并不构成私有财产权的一个论证,私有财产权意味着财产广泛地被私人而不是被国家所拥有(且能被转让)。财产权的好处可能通过不同的财产权制度得到实现。譬如,社会主义国家里对所有权的保护不会引发纠纷,并能避免在财产获取与维护上的浪费,这点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此外,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中,即使工人不拥有他们生产的产品,通过对工人的监督和建立适当的工资结构,对工人工作的激励也是显而易见可以达到的。就此而言,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司并无二致。[15]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再次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和牛损害谷物的实例表明: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接着科斯又通过“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等说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16]这就是着名的无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对无交易成本科斯命题的理解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这里所说的无关紧要是指究竟配置给哪一个是不重要的,但是权利的初始配置行为本身是重要的。科斯明确地指出:“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17]权利界定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这是为什么很多权利不清晰界定的原因。其次,把权利配置给哪一个对个体来讲是重要的。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这个时候,法律只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分配功能。因此,我们确实可以证明法律与效率问题无关,但其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 市场交易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科斯指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18]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进一步指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在有交易成本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19] 该命题称为有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自此法律就具有两重功能:分配与效率。可以说法律经济学涵盖了传统法学的范围,强调法律经济学仅仅强调法律实现效率的一面无疑是矫枉过正。[20]现实中的科斯范式并不仅仅表明效率方面,而且其涉及权利的分配。有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实际上说明法律在分配与效率两方面的功能,有交易成本的状态正是现实的状态。但是在怎么实现分配的问题上却是有争议的。一种是每一个法律都既考虑效率问题又考虑分配问题。另一种就是Cooter和Shavell提出的间接分配问题。Cooter和Shavell等人认为,法律确实应该考虑公平分配问题,目标是社会福利。但是他们从实效性角度认为通过收入税可能比私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Cooter认为我们必须区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他认为,分配正义关涉社会群体的经济状态,我们可以通过税法和社会福利法来追求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关涉私人法律上的争议,特别是损害赔偿诉讼。在法律纠纷中利益的分割可能影响相似境况的群体。例如,如果原告是某一特定商品的消费者,或者某一特定股票的投资者,或者小汽车司机,那么偏向原告的判决可能有利于消费该商品、投资该股票或者开小汽车的每一个人。相反,收入再分配的鼓吹者通常目标在于穷人、妇女或者少数派。[21]私法应该通过配置(Allocation)达到资源的有效率使用,而税法通过分配(Distribution)实现财富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分割。诉讼当事人被视为是应该得到正义的个体,而不是社会群体的代表。通过私法去实现分配正义是无效的方法,而实现矫正正义的税法正好实现效率的目标。[22]Shavell系统总结了这些原因。Shavell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采纳所得税制度可以原则上满足分配目标,而采用法律规则可能会妨碍到规则的其他目标。例如,假设在一些领域,过错责任是比严格责任成本更低的规则,因为,过失规则会导向更少的诉讼量。但是,比起严格责任来,过失规则使一部分贫穷的诉讼主体的境况变得更糟,这是因为在过失规则下,贫困群体常常不会为其所受到的损害收集证据,而在严格责任下恰好相反。如果对穷人收入的这种影响降低了基于分配目标(grounds)的社会福利,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在所得税上适当的调整进行补救(例 如,对那些改善较少的一方进行减税或者补贴)。如果代之以严格责任来帮助他们,那么诉讼量将无谓地增加。在帮助穷人方面,最好直接通过所得税制度来实现而不是选择严格责任,因为严格责任有其不欲求的一面——就是对诉讼量的影响。第二,法律规则通常影响所及仅仅是众人中的少数部分,因此,与所得税相比,能从法律规则中受惠的人很少,而所得税制度能够帮助任何由个人组成的大型群体。第三,法律规则影响的群体有其独特性(例如,某类事故的受害者),他们的财富或对钱的需求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与所得税相比,选择法律规则作为实现分配目标的手段常常不得其功。第四,将法律制度用作实现分配目标的手段,其代价是非常昂贵的。通过法律制度将现金(funds)转移给个人花费的成本可能是被转移额的一倍,税收制度的行政成本少于税收额的5%。第五,选择法律规则产生的功效可能被价格的变化所抵消。例如,如果为了帮助某些人购买某种产品,法律严格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水平(比方说,将提供给穷人的住房的质量强制规定为更高标准),结果是,购房的价格就会相应提高,因此,预想的受益人最终并没有得到改善。所有这些论据都表明:虽然在考虑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准时,分配目标很可能是(像我们通常所感觉到的那样)重要的;但是广义的社会福利标准下,他们不应该影响法律规则的选择。[23] 因此,并不是说法律经济学仅仅考虑效率问题,而不考虑分配问题。实际上,科斯范式既关注效率也关注分配,只是从实现分配的实际效果角度法律经济学绕过了通过法律规则直接分配的难题。 两个规范命题的意识形态 在一个交易成本大量存在的现实世界里,我们试图通过法律制度来创设有效率的结果。 波斯纳将科斯定理表述为,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场合,法律对于权利的最初配置与效率无关,因为如果权利配置没有效率,那么当事人将通过一个矫正性的交易来调整它。由此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推论。第一个推论是,法律在注重提高经济效率的意义上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交易成本,比如通过清晰地界定产权,通过使产权随时可以交易,以及通过为违约创设方便和有效的救济来减少交易成本。科斯定理的第二个推论是,在法律即使尽了最大努力而市场交易成本仍旧很高的领域,法律应当将产权配置给对他来说价值最大的使用者,来模拟市场对于资源的支配。[24] Cooter和Ulen仅仅将波斯纳的第一个推论叫做规范的科斯定理:建构法律以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即润滑交易。而把波斯纳的第二个推论叫做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建构法律以最小化私人协商失败导致的损害,即纠正错误配置。[25] Avery Katz把规范的科斯定理称为“私人合作模型”,交易的前提是有合作剩余。规范霍布斯定理的思想最初由卡拉布雷西在《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想法》中提出来的。不是通过庇古税或者补贴的方式来内化外部成本,而是通过称为“庇古责任规则”来内化成本,就是要求避免外部成本最低的那一方承担责任,从而满足效率要求。卡拉布雷西的模型被称为“市场失败模型”,也就是外部性应该内部化:商品价格要真实地反映出它们的全部成本。[26]对于侵权损害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避免。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平等地评估损失。例如,在劳工损害赔偿之前,单个的劳动者一般无法评估出伤害风险的真实大小。承担风险的应该是支付保险费较少的那一方。企业保险比雇员保险花的钱要少,所以雇主应该为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当讨论外部性与效率的关系时把所涉及的主体放在平等位置,然后考虑谁承担避免外部性的成本更低。科斯范式是让当事人交易解决,卡拉布雷西范式是重新进行权利配置。现实世界中有交易成本,科斯范式遵循规范科斯定理:尽可能减少交易成本以便当事人交易解决,卡拉布雷西范式遵循规范霍布斯定理:纠正错误配置,消除交易成本。目标都是为了包含施加外部性的个体及其承受外部性的主体在内的整体的利益,也就是我们的效率目标。表面看来,卡拉布雷西范式比科斯范式更能促进效率,因为后一种方法可以消除交易成本,前一种方法可能仅仅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交易本身仅仅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而纠正错误配置本身涉及三方关系,首先,立法者或者法官的公正性是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即使没有公正性问题,这种重新配置也是有成本的,这表现在由立法者或者法官来界定谁是避免外部性成本更低的一方有信息成本。所以,仅仅从效率角度看,规范科斯定理和规范霍布斯定理的优劣依赖于具体情况下交易成本和纠正配置成本的高低。Demsetz 认为统一市场失败模型和私人合作模型的是交易成本:当交易成本低时适用科斯范式,当交易成本高时适用卡拉布雷西范式[27]。 对于这两种范式的选择是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 Katz强调科斯的方法突出了法律只需要界定好权利,其他的事情由当事人通过交易去解决:因为双方行为的相互关系比初看起来更为复杂,私人规则有可能比公共管制在协调当事人行为上做的更好。也就是说私人秩序有可能比公共管制在协调当事人行为上做的更好。[28]Katz的观点在张五常对科斯命题的曲解中表现到了极致。此时,法律能做的仅仅是润滑交易。 Katz是在与卡拉布雷西的模式的比较时强调科斯范式是“市场交易模式”。那么,科斯本人的基本观念又是怎样呢?实际上,科斯范式并没有这种保守的价值观念,科斯范式是典型的改良主义的。 科斯在“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一节明确指出,《社会成本问题》前几节中,在研究调整合法权利时强调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是这一论点假定了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那么,“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也就是说,在正的交易成本时,权利的适当初始界定能够提高效率;当初始界定无效率而且交易成本高时,权利的重新配置也能够提高效率。 科斯命题的价值是通过科斯方法与庇古方法的比较得到的。我们知道庇古方法的单向思维和政府干预意识。科斯的方法与庇古的方法的区别就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 科斯的方法特别强调相互性,外部性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而是相互产生的。科斯开篇就提出“问题的相互性”,正是这种视角的转变使得我们“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29]庇古将负外部性称为是“无负责的行为”,因而是“反社会的行为”。科斯非常明确指出将负外部性称为是“无负责的行为”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认为这些行为必定是“反社会的行为”则是错误的。这些行为或许是,或许不是“反社会的行为”,有必要权衡一下它所引起的危害和好处。反对任何引起危害他人的行为才是真正的“反社会”行为。[30]“相互性思维”是科斯范式的特点,但是这个思维方式是服务于更高的“总的效果”,这就是科斯在文章最后提出的“方法的改变”。“较好的方法看来是,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况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以试图决定新情况是否比原来的情况好或坏。”“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政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31]相互性的考虑导致我们从团体角度、国家角度考虑问题,因为它不预设哪种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一开始把权利放在平等地位,这样可 以考虑不同的权利配置产生的总的效果,通过比较总的效果来决定权利的配置。科斯也没有预设哪一种模式就是绝对合理的,一切都应该放到具体场景下对于总效果的考量。对总量的追求是法律经济学的目标,而相互性思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策略。 科斯的“方法的改变”并不是说一定要采取市场交易或者政府规制,也没有说到底是润滑交易还是重新配置更好些。科斯范式,简单说就是,具体情况下哪种方法总的效果好就用哪种方法。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不仅仅可以润滑交易,而且法律可以进行权利配置。而且法律不仅仅可以一次性配置权利,也可以多次配置权利。效率的追求涉及到初次分配和重新分配及其后果。首先,权利的初次配置应该基于什么原则?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只不过是其具体实现。任何财产权的配置表达了对本人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所以总是与外部性联系在一起的。[32]庇古方法、“市场交易模式”与卡拉布雷西范式都是为了解决外部性。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侵权总是在发生。只不过在于哪些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哪些是允许的或不允许的。庇古的侵权法理论,谁损害,谁赔偿;损害多大,赔偿多少,要求恢复原状。这里的逻辑只不过是机遇先授权原则,保护的是先在者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种保守主义。科斯范式把侵权者和被侵权者放在同等位置,认为侵权是相互的,制止也是相互的。制止张三的行为以避免对李四的侵害反过来对张三是一种损害。试图为侵权行为找到正当性。如果先在者对权利的估价较低,侵入者可以通过自愿交易达到帕累托改善,但必须付费购买权利,仅仅强调润滑交易的“市场交易模式”仍然是保守的。由于“市场交易模式”考虑到了两者避免外部性的成本可能不同,被侵权者避免外部性的成本可能比侵权者的成本要低,所以“市场交易模式”比庇古方法更有效率。此时,如果我们认为初次的权利配置是正义的,那么“市场交易模式”就不仅有效率的,也是正义的。如果由于交易成本过大使得这种对双方有利的交易不可能实现怎么办?如果维持原状,那么就损害了效率。此时有两种情况,如果坚持原初的权利配置是正义的,那么这时是正义的;如果坚持原初的权利配置是非正义的,这种情况也就是非正义的。如果采取卡拉布雷西范式,法律重新配置权利,那么包括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整体就得到改善,满足了效率目标,但是其正义性与原初的权利配置的正义性正好相反。正如我们上文指出的,科斯范式实际上包含“市场交易模式”与卡拉布雷西范式,将规范命题称为“科斯规范命题一”和“科斯规范命题二”更合理一些。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因为强调他的方法与庇古方法的不同,庇古方法既是单向性思维又是政府作为的,这容易导致我们将科斯范式理解为“市场交易模式”。但是,如果我们联系科斯的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来理解科斯范式就会发现,科斯所强调的是一种根据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取舍的理性选择,科斯范式并没有预设哪种制度的优越性。科斯指出,“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具体来说,导致企业出现的两种主要成本是:1、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2、谈判和签约的费用。科斯认为,“如果协作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那么(要素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就是必需的”,而企业的存在使“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从而降低了谈判和签约的费用。正是交易费用导致企业的存在。但是企业为什么又不能非常大,像社会主义整个作为一个企业?这是因为行政成本的存在。[33]所以,将交易成本和行政成本进行权衡才能理解在现实社会中既有企业也有市场的存在。在这里特别强调了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规制都是有成本的,我们要做的是在不同领域比较这两种成本,选择总的效果好的制度。用邓小平的话说来讲就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34] 总效果与价值最大化的意识形态 法律经济学的意识形态与法律追求的价值直接相关。毫无疑问,法律经济学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但是,主张哪种效率却是至关重要的。[35] 波斯纳把法律的价值界定为“价值最大化”。波斯纳将价值与效用对立起来,而且把价值界定为交换价值,即在市场上测度的或者至少是可以在市场测度的价值。将社会价值定义为社会中以价值测度的所有物品和服务的总和。波斯纳特别强调,价值是人们愿意为某个东西所支付的东西,而不是人们可能从拥有此物中所获得的幸福。在实际操作中,愿意支付又变成了实际支付。“一个个体,他会很想获得某种物品,但又不愿或无法为此支付任何东西,也许因为他很穷,那么在我使用的‘价值’这个术语的意义上,他就不是看重该物品的价值。……社会的价值就是由货币支撑的诸多偏好的总体满足。”[36]波斯纳为什么反对功利主义而倡导财富最大化呢?在波斯纳看来,基于自愿的市场交易模型而言,追求财富最大化要比古典功利主义更尊重个人的选择,经济自由可以更坚实地建立在财富最大化而不是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价值。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与保护自主性的目标刚好一致。[37] 在波斯纳看来,只有能够实际上拿出货币购买好处或者预防损失的人才有发言权。例如,对于一位几天没有吃饭的乞丐来说,获得一块面包的效用肯定很高,但因为他没有钱购买所以面包就对他没有价值。权利的变化也是如此,比如说现在有一项法案准备授予奴隶最基本的人权(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权利对于他们是宝贵的,但如果按照波斯纳的理论,只要奴隶主能够拿出足够的货币(高于奴隶实际上能够支付购买这些权利的货币),那么就可以阻止此项法案的通过,标准就是所谓的价值最大化。波斯纳牌号的法律经济学倾向于依赖一种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这种保守主义将权利和义务化解到数学公式之中,他们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结果将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将产生最后的可行的社会安排。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原理的另一个含义是,那些没有足够收入能力来支持其甚至最低程度的体面生活的人们是无权言及分配资源的,除非他们被视作拥有财富的人的使用功能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人生来是弱智者,或者他对社会无所贡献,那么他便不存在获得社会支持的权利,尽管由于他的低能而无法自理是无可指责的。 波斯纳并不仅仅坚持“市场交易模型”,他也主张,在法律即使尽了最大努力而市场交易成本仍旧很高的领域,法律应当将产权配置给对他来说价值最大的使用者。但关键在于由谁来决定将产权配置给对他来说价值最大的使用者。例如,我们认为,富人捐出一元钱给穷人肯定是能够提高效率的,但如果交易成本很高时,政府通过累进税制将富人的一块钱转移给穷人就是一种有效率的权利配置。[38]但是波斯纳要求重新配置权利的基础是“模拟市场对于资源的支配”,所谓模拟市场就是能够实际用货币或者财产对其权利评价的人,显然只有富人。这种情况下的权利配置只会把权利都配到富人那里去,其意识形态性显而易见。 波斯纳以货币的实际支出来界定权利的重要性实质上是一种富人的经济学,因为富人拥有更多的财产或货币。财富最大化就是要将资源或者权利分配给能支付最高的价格的人,那些人必定是富人。波斯纳为了避免效用概念的主观性而提出这种主张的,但掩盖不了他政治上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仅仅既得利益者才有可能是最珍视权利的人。 波斯纳的哲学是实用主义的。但是波斯纳主张的实用主义哲学却与他的保守主义有些冲突:“我说的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是能动主义的(渐进的、“能办事的”),它既否定保守主义的‘现有一切都最好’的说法,也反对命定论的‘一切后果均非人所意图’的观点。这种实用主义相信进步,但又不自称能够界定进步;它相信深思熟虑的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进步。……它是一种强调行动和改进的哲学……除了强调可行、向前看和后果外,实用主义者……都重视经验。”[39]可以说,实用主义是改良主义的,是与自由放任政策和达尔文主义对立的[40],而波斯纳的规范法律经济学采取财富最大化作为标准,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 科斯认为,法律追求的目标是“总的效果”。尽管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分析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是,科斯明确指出,“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正如弗兰克?H?奈特常常强调的,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显然, 科斯的“总的效果”并不是赤裸裸的货币最大化或者价值最大化,而且有伦理的内涵。 很多重要的法律经济学家并不把价值最大化作为法律追求的目标,而是赋予其社会的伦理的内涵,包括公平分配的观念。Shavell明确拒斥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而将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规范标准。社会福利实际上就是社会欲求[41],是一种理想,因而是可变的。“基于福利经济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并没有这样的倾向,尤其显着的是,它与那种认为在社会福利标准下的公平分配具有优势的观念无关。” [42]社会福利的测量通常并不依循收入分配的重要性以求与之一致,这意味着法律规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将与它的评估无关。这样做的理由肯定不是因为收入分配是不重要的,而是考虑到法律规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将使我们的分析复杂化,而这种复杂化最终并不改变我们的结论。为什么已知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性,而将收入分配考虑进来却不会改变我们的结论?答案是我们可以使用所得税和转让机制实现社会再分配。[43]首先,个人的效用概念(utility)或个人的福利概念(well-being)完全是普遍性的,可以包括他所关心的任何东西。第二,个人的效用是建立社会福利衡量标准的唯一依据,与该效用无关的因素都不在考虑之列。第三,并不存在首选的或客观的社会福利衡量标准。一位分析人士可以参考任何一个社会福利衡量标准,然后决定根据所选择的提高[福利]标准,得出什么样的社会政策将是可遵循的。第四,研究表明,很多社会福利衡量标准都反映了对分配公平(distributional equity)的偏好,产生这种偏好的原因是:社会福利在个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将有利于导向其他方面的公平。第五,在任何一种社会福利标准下,通过所得税(和福利)制度实现分配公平都比其他社会政策要好。[44]Schelling说,所谓效率就是更好的代名词:关于替代性后果,一些替代性的状况或政策或计划是不是更好。“更好”有特殊的含义:作为结果,对于每一个相关的人是最好的,或者对于所有的确定的利益是较为平衡的。[45]Cooter也指出,从本质上说,经济学家用的正义概念通常与效率一致,经济学家之间关于正义的争论在于怎么解释效率概念。[46]效率概念实际上依赖于处于团体中的人的观念,而且是动态的,只不过是对于总量追求的改善。前面指出,可以通过税法实现分配正义。我们知道高税率会减少工作和投资,以至于减少社会财富的生产。按照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这样可以增加总效用。总效用比再分配前是增加还是减少依赖于再分配税率的高低。理想的税率应该使得税收在生产上的负面影响被再分配增加的效用所补偿。在现实中,效用是可变的。某一个时期可能更重视经济效率;而另一时期则重视收入的相对平均,标准都是总的社会福利。分配正义所实现的群体之间相对的平等好像与经济学的效率原则相悖,但是考虑到极端的不平等可能导致动乱, 对穷人和富人都没有好处,因此基于民主判断的总效用的增加比“财富最大化”更有效率。法律经济学并没有预设某种固定的规范标准。如果将法律经济学的价值标准定位为动态的效率,那么科斯范式的法律经济学显然是一种改良主义。 结语 关于自然界或者社会的规律本身是没有意识形态的,但是我们怎么看待这些规律可能非常不同,特别是将这些实证的规律上升作为社会政策的规范时,其背后蕴含很强的意识形态。 Shavell针对人们强烈批评法律经济学中的政治偏见指出,必须把在某个领域中有影响的某个特定专家在其作品中明确表示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主张与这个领域本身固有的政治主张区分开来。很明显,基于福利经济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并没有这样的主张,尤其显着的是,它与那种认为公平分配在社会福利标准下具有优势(virtue)的观念无关。[47]科斯范式不仅仅没有那种保守的“价值最大化”的法律价值目标,而且科斯命题包含了分配与效率两个方面。从有交易成本的科斯命题所得到的两个规范命题表明,科斯范式仅仅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较不同制度下的成本大小,目标是“总的效果”。尽管可能从科斯反对庇古传统中得出科斯反对政府规制而主张私人交易模式。但是,我们不能把科斯范式归为另一种像庇古一样的单向思维方式,好像“私人交易模式”是绝对好的。如此理解科斯或许是因为“庇古的研究方法在现代经济学家头脑中根深蒂固。”[48]当然,也包括法学家在内。科斯范式的根本改变是一种相互性思维,指向未来的改良主义。 Shavell在面对人们对法律经济学的批评时的观念可以说是法律经济学最基本的精神,“只有存在一个比经济分析家所持有的、更好的预测方法时,这才构成一个真正的批评。”[49]当学者们发现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有缺陷时当然是好事,但是这种批判性的思维不应夸大,因为任何有关社会问题的理论和制度都是有问题的,当你发现其缺陷时并不表明你找到了更好的理论或制度,因为把那个缺陷改正过来时,可能该理论或制度的好的方面也失去了,总的效果可能更糟。存在的不一定合理,但存在一定有存在的理由。当我们判断存在的是不合理的时,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有效的工具去实现更好的合理性,使其成为新的存在。当我们不能够通过有效的工具去实现这一目标时,我们不如待在目前“不合理”的存在中,尽管有些无奈,因为改变有时意味着更糟。例如,当我们谈到改革问题时常常把“要不要改革”、“怎么改革”与“改革的效果如何”分开,而在实效主义看来这三者是不可分的。因为要不要改革的问题是对于现状是否满意的问题,如果不满意意味着我们有更好的欲求,而更好的欲求能否实现是与改革的路径联系在一起的,改革的路径有一个预期的效果,这个预期的效果是指向更好的欲求的,而不是相反。最终的判断是改革以后的实际效果。所以改革时我们应该考虑改革的路径与预期效果,否则,很可能改革的结果使得我们的境况变得更糟,此时就不如不改。经济学是理性选择的学科,法律经济学无非是要求法律制度的选择是理性的,是社会所欲求的,法律经济学是建立在改良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显然是一种建构式的思维方式。但是波斯纳的整个法理学是批判式的。波斯纳以伏尔泰批判基督教的态度自称,伏尔泰当年只是抨击了基督教,而没有提出一个替代,伏尔泰对此的回答是“我从凶残的野兽口中救了你们,而你们却问我以什么替换这个野兽!”[50]我认为,打破一个信仰是容易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更好的信仰,如果没有的话,让我们被“凶残的野兽”吃掉可能会更加幸福! 经济学论文: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崛起 更广义地看,制度经济学不仅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历史地看,还有在它之前的所谓旧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横向看,则有公共选择理论,法与经济学,“集体行动的逻辑”等相近理论。早在六十年代,一些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作品就被介绍到了中国,如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1962),凡伯伦的《有闲阶级论》(1964);后来后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熊彼特和加尔布雷斯,也有着作翻译成中文,如前者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和《经济分析史》等;到了八九十年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大师,布坎南的《自由、市场与国家》,《民主过程中的财政》,《同意的计算》等,利益集团理论的先驱,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国家兴衰探源》,以及“法和经济学”的着作,等等,也出现了中译本。 强调“生产关系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是承认制度变迁的。然而虽然马克思注意到了流通费用的存在,由于没有将政府的组织费用和企业的管理费用一般化,没有建立起交易费用概念,不仅误判了市场制度的效率,而且缺少了分析制度或“生产关系”及其变迁的有效的经济学工具。更加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关系中处于对立地位的阶级之间的冲突无法调和,“生产关系革命”只能建立在暴力革命的基础上,其形式是将旧制度打碎,然后再建立起新的来。这种思路显然不能为和平的渐进改革提供帮助。由于有了交易费用的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就完全不同。不仅作为“制度运转的费用”,交易费用可以判别制度的效率高低,而且可以用“制度变迁的成本”或“改革成本”来判别不同改革道路的优劣。由于制度经济学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改革成本”就多来自改革导致的利益再分配对某些人的损害,以及这些人很自然的对改革的反对。因而,改革方案越是能够在改变规则时减少损害的人数或受损害的程度,改革成本就越低,改革也就越容易成功。这种理论为中国渐进改革的成功提供了有力的解释,也为进一步的改革方案提供了思考框架。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张很不同于制度经济学,它实际上是后者的先驱之一。马克思主义不仅看重生产力,而且强调生产关系;不仅研究生产方式,而且分析交换关系。即它强调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它关注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面。它认为后来形成的制度是解决冲突的结果。例如国家就是阶级斗争的结果,虽然它也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尤其有意思的是,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虽然导致了对私有产权的否定,但在强调所有权方面与制度经济学是高度一致的。最后,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互动,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来解释历史,就是用制度变迁来解释历史。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以致道格拉斯·诺斯对西方历史的解释,至少在前现代部分都与马恩的解释极为相仿(对比一下诺斯的《经济学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1)和恩格斯的《反杜林论》(马克思和恩格斯,1973,第198~203页))。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经济学界主导了数十年,在学者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深厚的基础,因而很容易提供理解和接受制度经济学的台阶。 最后,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若干缺陷中发展起来的,但正如科斯所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它的分析方法仍然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在改革开放后,新古典经济学逐渐进入了我国大学的经济学系,并在某些地方成为主流理论,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进入中国铺平道路,并提供了分析方法的基础。在问题主导下,在各种理论资源的滋养和互动中,制度经济学崛起了。 虽然在现阶段,应该承认,我们的学术成就还远远比不上美国,然而我坚信,中国深厚的文化资源和几千年的学术传统,加上在对经济学理论最新进展及时吸纳基础上的创新能力,使得中国有可能出现出类拔萃的领先于世界的经济学家。在这个集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经济学家的努力。我们大致可以把这个选集的论文分成几个部分:对美国为主的西方制度经济学的评论和批评;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中国经济问题,尤其是过渡经济和国有企业问题的讨论;以及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取向对一般经济问题的讨论。 在介绍和转述的基础上,中国经济学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一理论的评论和批评。由于篇幅限制,本书只在大量的评论中选择了一篇正面评价的文章(盛洪与陈郁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经济学发展中的作用”)。在这篇文章里,新制度经济学运动显然是一场经济学的革命。至于批评,中国作者首先注意到了美国经济学界的批评(见方绍伟的“科斯定理对吗?”),进而又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和命题提出了疑问并加以讨论。如盛洪指出,在零交易费用的假定下,产权概念就是多余的;以及如果产权总是不断地随着世代更替而消失和产生,即使在零交易费用下,也并非任意的界定都会通过交易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见“‘社会成本问题’的问题”)。汪丁丁则发动了更为猛烈的攻击。他在“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一文中指出,交易费用作为一种成本,应服从于“成本就是机会成本”的定义,但当一般均衡下对制度别无选择时,就不存在机会成本,也就没有交易费用。这种对交易费用的否定性结论显然在动摇新制度经济学的根基。 中国学者最有理论增量的地方,是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中国经济问题的分析。一个比较有成就的方面,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讨论。除了用产权理论和委托-理论解释国有产权制度为什么缺乏效率以外,作者们还注意将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引入到理论中。如张军强调自由退出对企业制度的影响。计划经济国家中,政府为了“工作权利 — 过度就业”的目标,以及存在着眼前的“退出成本”,而不能自由退出与企业间的隐含的合约,以惩罚“违约”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退出’角度的分析”)。周其仁则指出,对私人产权的否定,最要害地是剥夺了要素所有者自由签约的权利。不能自由签约,包括从以前的合约中退出,选择新的合约的权利,就不可能形成市场,反过来也就不能参照市场价格机制进行决策。尽管在国有企业体系内部,可以设立行政级别来激励企业家,但与市场制度的激励相比要逊色得多(“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应该说,制度经济学在中国更大的用武之地,是对过渡经济的研究。然而由于已经有很多专集和专着,如 林毅夫等人的《中国的奇迹》,盛洪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天则所的由张曙光主编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一辑,第二辑),樊纲的《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张军的《中国过渡经济导论》,本书不拟收集更多的这方面的论文,除了个别论文,如樊纲的“公共选择与改革过程”,它的特点是对市场化改革的政治过程进行分析。关于中国经济学家在这方面成就的综述,可参看盛洪为《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写的序和 “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过渡过程的研究”一文。 应该说,在一般经济问题的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家有更为精彩的贡献。例如汪新波“对企业性质的重新思考”,就是用时间要素超越雇主与雇员、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来进一步思考企业的性质。在作者看来,企业中不同要素的主要区别,是时间的区别。即有些要素与企业签订长期合约,有些是中期合约,有些则是短期的。签订合约期限越长,要素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越大,包括承担短期要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越应在企业中处于主导的或权威的地位。因此企业的性质可以被理解为是长期要素雇用短期要素。作为一个特例,资本之所以雇用劳动,是因为相对于劳动来说,资本是长期要素。这篇论文不仅具有以新视角和新因素重构理论的创新意味,而且具有对已有理论的整合功夫。所欠缺的,是作者还缺少经验积累。可惜的是,在这篇以后,较少受到人们的注意。 在另一篇对企业理论有增量贡献的论文,周其仁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中,作者提出了同样有创意的、却大不相同的结论。尽管制度经济学早已将人力资本纳入视野,但更多地是强调其作为一般资产的共性,以便于与其它资产放在一起讨论。而周其仁则着重人力资本的自然法性质,即它只能属于它的自然载体—— 活生生的个人,即使法律制度将一个人的人力资本的产权赋予另一个人,前者也可以通过“关闭”自己人力资本的对外通道来对抗。当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结合起来才能生产时,对具有特殊性质的人力资本的事后激励,就要构成合约的主要内容,因而企业就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作者据此认为以往“资本雇用劳动”的教条,是误将货币资本所有者和企业家才能所有者混为一谈时的假象。从古至今,真正稀缺的、从而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企业家才能。这种强调人力资本的特性、进而重构企业理论的努力无疑具有独创性,只是这篇论文忽视了可以想见的反驳,而缺少完整性。由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结合也可以采取市场交易的形式,从短工市场到信件快递,从财会与法律服务到相当于企业家能力的管理咨询,人们很难认为企业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唯一形式。这似乎暗示着,还有该文没有涉及到的因素在起作用。 在更多的时候,中国学者表现出了敏锐的问题意识和上乘的理论悟性,只是或者缺少形式化的努力,或者没有总体的突破。例如唐寿宁沿着布坎南的思路,提出了市场制度本身也具有立宪性质,即它不仅是一个价格形成机制,更是一个制度形成机制。只是他的这篇论文,“论市场的立宪功能”,表述得过于散文化,没有对这一命题作严格的论证和深入的讨论。林毅夫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则对论题作了较完整的理论回顾、文献引证和分析论证。尽管他的结论大多建立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这一对概念的提出,还是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简便的分类和分析的维度。虽然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利益集团”作为一个负面的概念,引伸出了整个分析框架,但运用利益集团理论进行分析的张宇燕,却在对中国制度变迁问题时发现,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时也有正面意义。他在“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一文中指出,在进入市场的权利被政府垄断的计划经济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新兴利益集团,通过政治过程“撬动”森严壁垒的进入障碍,将竞争引入,会产生市场化的积极结果。他后来依据这一思路考察了联通公司进入电信业的情况,也将在该文中提出的“贾谊定理”,即创造更多的利益集团是对付利益集团的良方,(与他人合作)作了形式化的阐述。美中不足的是,这一命题在这篇文章中并没有展开,后来也没有得到专门的讨论。在将科斯传统和布坎南传统比较时,盛洪发现它们之间的冲突,即所谓“精英论”与“一致同意原则”的冲突。运用交易费用的概念,他发现偏离一致同意原则的“法官裁决”存在的合理性,并认为强调精英作用的“法官裁决”和遵循一致同意原则的“公共选择”是相辅相成的(见“法官裁决与公共选择”)。可惜这篇文章过于简略,缺少形式化的功夫。 应该说,还有不少有理论增量的论文没有被收集进来,因为本论文集还具有某种“基础性”;更有可能的是,它们超出了编者的视野。然而就已经看到的这些论文,我们一方面应该承认,它们与国际水平的经典论文尚有差距;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中国学者们有着巨大的理论潜力,他们正在逼近领先水平。 从更大的背景看,中国有着制度经济学成长的丰沃的土壤。尽管我们说,经济学是一般的,然而它必是在特定经验积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缺少中国的经验,经济学就缺少一般性;尽管我们也清楚,制度经济学也只是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一支,但如果我们认为制度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我们不仅覆盖了经济学的大部分视野,而且对所有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持开放态度。 具体而言,能够滋养制度经济学的中国资源包括,中国问题,中国文献和中国历史。所谓中国问题,不仅包括中国目前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也包括从中国角度提出的问题。比如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中国经济学家有着比道格拉斯·诺斯更为优越的条件,因为不仅可以从历史文献中了解制度变迁,而且可以身临其境地观察制度变迁;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制度变迁的时代,我们正亲眼看着猿变成人。中国的市场化道路也呈现出了一些原有理论所不曾想象得到的特征。如渐进式改革的成功,已使人们怀疑“要么不改,要么全改”的次优理论,然而它的理论含义还需人们进一步探索。这一成功也同样使人们推测,交易也许是比暴力革命更为有效的改革方式。它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还等待着人们去挖掘。从更大范围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应包括近代以来中国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其中包括对中国传统制度资源的重新理解,和这些资源如何与外来的制度资源结合起来,构成中华民族新的制度结构。谈到近代,不能不谈中西冲突,也不能不正视由于这种冲突所导致的对问题的不同看法。这种不同的角度,会使西方学者有意无意忽视的一些问题,被中国学者所重视。例如,假如没有自由迁徙的条件,自由贸易和资本自由流动并非像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坚信的那样,会带来全世界的皆大欢喜。再比如,在研究国际经济时,西方学者多是暗含地假定国际的政治秩序与一国之内无异,这大概与西方世界在这一秩序中占有优势有关;而中国学者可能更会敏感地意识到国际政治秩序中的问题。正是这样一个国际无政府状态,也许才是制度经济学家应该全力面对的。 尽管有关制度经济学的中国的经济学文献还是很少的,但在一个较窄的领域中,还是相对丰富的,这就有关中国式改革的过渡经济学的文献。除此之外,我所指的中国文献是对制度有所描述的古典文献。数千年的历史,使重视人与人关系的中国人在这方面积累的文献浩如烟海。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对制度的记载;号称“三礼”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就对夏、商、周三代的礼乐文化作了大量描绘和评述;怪异的《山海经》被有些作者认为是上古政治制度的记录,《春秋公羊传》则是儒家政治制度经典 。后人所编《十通》和《五礼通考》都是资料全备的制度史。更有数不清的政府档案和民间合约资料。当我们研究制度时,这些有关制度的资料极为重要。当科斯为了研究企业制度,用自己的诺奖资金建立了匹兹堡大学契约和企业结构研究中心时,他期待着这些企业合约资料能为研究者提供经验素材;张五常教授在酝酿他的《佃农理论》时,芝加哥大学图书馆中来自南京的几张租佃合约帮了大忙(2000,第20~21页)。因为有关制度的理论要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对制度的评判,也要参照它的社会结果。而要发现其中的逻辑,不仅要有互动的广泛性,还要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中国的有关制度的文献,对比只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美国,对比从中国获得的零星片断来说,无疑丰富得多。 谈到中国文献,中国历史文献也包含其中。而这里讲的中国历史,应是指中国历史的相对于西方的独特道路。中西历史发展轨迹在上古时期就有分野,明显的分道扬镳,也许是在所谓第一轴心时期,即儒学和基督教诞生的时期。在以后,中国和西方走着大不相同的道路。不应否认,制度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一种,是以西方经验和西方历史造就的文化取向为基础的。这种文化取向潜移默化地塑造了西方经济学的性格,又被误认为具有普适的性质。例如,西方经济学多是假定经济活动是在较为“纯粹”的制度安排,如法律,市场,企业的条件下进行的,这与西方社会不同制度安排间的对立和紧张不无关系。将人类历史划分成截然不同的几个阶段,也是西方历史阶段在这一理论中的反映。将中国历史考虑进来,不仅可以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重述中国历史,更重要的是,中国历史不同于西方的特征,会为这个一般理论注入新的因素。例如,“礼”可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受到关注,并可能冲击原有的制度概念;区别于对立且互补的希腊-希伯来传统结构,以儒学为主的浑然一体的制度结构可能启发人们关于制度结构特征的思考;中国将道德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传统,也许会为我们解决今天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国际秩序提供某种可行的方案。 当然,处于一个信息革命的时代,中国学者不仅会受益于中国资源,他们必将把全世界的资源视为自己的资源。他们不仅同样关注西方学者关心的问题,也将会关注以往被忽视的其它文明,如印度和伊斯兰的资源。善长数学的中国学者,如果再加上对制度的深刻理解,也有可能在用博弈论的方法构造制度理论方面有所建树。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与其他国籍的学者一起面对着共同的问题,它们包括:(1)制度变迁问题; (2)市场经济自身的问题,包括外部性问题及其它市场失灵的问题; (3)全球的外部性问题,如全球环境,公海捕鱼,南极问题,太空问题等; (4)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问题,即能否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条件下,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和平解决国家间冲突的问题; (5)政府的起源、性质和演进的问题; (6)道德与宗教问题,即这些无形制度的起源、性质和演进,以及与有形制度间的互动问题; (7)将智力活动纳入产权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制度创新,以及这种活动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质; (8)不同文明间的冲突、融合和整合的问题。 目前我们所欠缺的,是金融资源和学术机制。由于缺少金融支持,对制度经济学的研究相当零落。许多有理论价值的论文,多是发表出来就没有下文了。而理论的发展,如同美国制度经济学那样,正是一篇论文激起了别人的灵感,通过相继的讨论甚至争论,以及进一步的发挥,才能形成有阵容的理论学派。而在中国,不少有潜力的学者却因为生计问题分散精力,从而缺少对重要问题的持续攻击。从学术组织角度看,虽然制度经济学在中国风靡一时,但还缺少有资金实力的研究机构支持系统的研究。也许,制度经济学家首先应该解决的,是自己的制度问题。包括融资制度,学术组织,研究纲领和分配机制。随着中国在经济上走向繁荣,当有更多的资源通过有效的机制注入到研究中来,我们也许会迎来一个中国制度经济学与中华学术发展的鼎盛时期。 经济学论文:解说体验经济 美国战略地平线LLP公司的共同创始人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撰写的《体验经济》一书1999年4月问世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它告诉人们,新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体验经济”。体验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它的出现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更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体验经济带来人们更多的思考,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更新的思路。体验经济是市场经济完备化的标志 体验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但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的特性相比,它是一种更加完备的经济形态。 第一,体验经济以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为出发点。在体验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运行首先要考虑的是消费者的个性要求,企业在提供体验的运行思路、程序和方法时,也必须要保证给消费者以更大的想象与愿望的空间。企业所主张的是消费者个性的张扬,并竭尽全力保证消费者需求个性的全面满足。 第二,体验经济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服务。定制化服务是指按消费者自身要求,为其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同时也是消费者满意的服务。其基本特征是: 1、定制化服务是一种劳动,并且是一种高水平的劳动。它需要“劳动者”有更高的素质,更丰富的专业知识,更积极的工作态度。因此,这种劳动较有形的生产劳动和无形的服务具有更大的价值。 2、定制化服务带给消费者的是个性的感受,“结果是没有哪两个人能够得到完全相同的体验”。因此这是一种量身打造,有需有供的活动,它不会出现生产过剩,也不会出现需求抱怨,进而保证经济运行的平衡与稳定。 3、定制化服务所产生的“体验”效应是带给消费者美好的感觉、永久的记忆和值得回味的事物与经历。消费者对这种美好的感受不会独自享有,而会与他人分享,即积极地传播,进而产生放大效应。 第三,体验经济遵循的原则是“以顾客为核心”。企业在体验经济运行中扮演着策划者的角色,发挥着为顾客提供“舞台”的作用,真正在舞台上表演的人是顾客。顾客去“体验”所需物的设计工作、定价工作,并进行直接使用,以品尝消费的感受。这说明,顾客是体验经济的主体,顾客对企业的经济运行工作参与度越高,说明顾客对企业越信任,企业品牌价值的实现程度就会越高。 第四,体验经济使企业的经济运行更加开放、更加健康。体验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开放程度,使企业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监督之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这为拥有优质品牌的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机会,而对于那些劣质品牌的公司则发挥的是矫正其思想与行为,约束其经济运行的作用。因此体验经济的运行具有着一种积极的功效,它可以保证企业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完善运行程序,满足更广阔市场的需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到了体验经济的时代,企业就必须按照体验经济的要求规范思想与行为,这是企业发展的最佳途径。从自由地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到对企业经济运行的严格约束;从顾客创造性地选择消费模式,到企业创造性地为顾客提供舞台;从顾客可以不断地获取消费满足、留存美好记忆,到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机会,可以说,体验经济是市场竞争的更新形式,体验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更加完备,因而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 体验经济是服务经济的延续 服务经济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产物。当微观经济主体——— 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在标准化方面均达到要求水准后,同样品质的产品只有通过企业的不同品牌才能给予区别,但当顾客难以鉴别不同品牌之间产品的差异与优劣时,竞争的焦点自然会转向企业向市场提供服务的质量与数量,而顾客则以此作为判定与选择品牌乃至企业产品的标准,顾客关系由此得以建立。 服务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已经给了消费者以更多的承诺与兑现,同时,也使消费者感受到了服务经济带给他们的方便与舒适。服务经济的运行,使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不仅要提供有形产品,还要提供无形服务。商品是提供服务的依托。而在纯粹的服务产业中,服务本身就是一种商品。 在服务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通常发现不了商品之间的差别,所以,企业为了争夺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不可避免地跳入低价竞争的陷阱。为了避免低价带给企业的利益损失,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制约,制造商们不断挖掘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涵,“一旦一个公司有意识地以服务作为舞台,以商品作为道具来使消费者融入其中,这种刚被命名的新的产出———‘体验’就出现了”。“体验”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好的感觉,从而形成了巨大的拉动性需求,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潜力。同时也使服务经济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延展效应。因此,就像服务经济的出现不是对工业经济的否定,而是对工业经济的延续,不是对工业经济的替代,而是对工业经济的完善一样,体验经济的出现是服务经济的一种延续,是服务经济走向更大市场空间的必然结果。 体验经济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 体验经济在延续服务经济的发展中,使市场竞争跳出了低价的陷阱,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由于需要按照消费者的个性要求创造出不同的提供物,因此不同提供物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自然不能统一定价。然而,使企业创造不同提供物这种愿望,从设想到现实之间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这种距离在大规模经济发展阶段永远也不能缩短,从而其目标不能得以实现。只有在信息网络时代,这种距离才能逐渐缩短,并促使其目标得以实现。这说明信息网络时代使体验经济成为一种必然。迈克尔·穆恩和道格·米利森在描述网络信息时代公司的商业模式和运作流程时说,网络信息时代,公司运行的方式是:“鼠标点击”。而这种“鼠标点击”时代,使经济运行的一切都简单化了,如产品开发可以通过“鼠标点击”,顾客定货可以通过“鼠标点击”,市场调查可以通过“鼠标点击”,信息处理可以通过“鼠标点击”。这种简单的运行方式是以复杂的科技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同时也使其成为体验经济的依托。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成熟、网络经济的普及,体验经济所要求的专门为顾客设计和生产工作,其成本增加值会远远低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时代的个性服务成本。正如一个鞋业公司的老总说,“过去批量生产很难满足顾客的个性需求,现在的网络经济、信息技术,使我敢承担为任何一个顾客定制一双鞋的委托,同时成本也不会大幅度上升”。这种定制服务只有在信息网络时代才会产生,因此,信息网络时代为体验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