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担保的定义、业务分类与职能作用 再担保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实质是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信用的增级或信用损失的弥补,也为维护与实现债权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用再担保这一新兴金融工具来完善担保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创新。再担保业务包括增信型再担保、分险型再担保和流动性支持再担保三种类型。增信型再担保是担保机构在银行等资金方不能获得足够的授信而借用再担保公司信用的再担保形式,再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和担保机构追偿。包括一般再担保、附条件连带责任再担保、代开保函、溢额再担保等业务产品。分险型再担保是担保机构将担保业务的一部分风险实质性转嫁给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代偿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当主债务人破产后,再担保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代偿损失,包括比例再担保、联保、分保等业务产品。流动性支持再担保是担保机构流动性不足时,再担保公司直接向担保机构提供资金,或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向担保机构提供资金的再担保形式,包括债权转让、委托代偿等业务产品。再担保对担保行业起着稳定器和放大器的作用。第一,为促进担保行业发展,积极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争取各种政策和资金支持;第二,为维护担保行业利益,积极向银行等资金提供方争取最优合作条件;第三,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为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对担保机构业务进行规范和引领。以降低担保行业风险,提高担保行业融资担保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高质量发展。 2加强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2.1财政资金有限性的必然要求 再担保模式是政府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力抓手,政府作为再担保公司的出资人和管理者,在资本金和代偿补偿方面给予了再担保公司很大的支持。但是,财政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各方面的支出压力都很大,每年对再担保的资金支持均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预算指标,不可能无限制地对再担保公司的风险进行兜底。再担保公司应根据财政资金的支持数额,科学设计再担保方式,有效控制代偿总额。 2.2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为克服财政资金有限性缺陷,服务真正干事创业的市场主体,再担保运作模式确定为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模式,并明确了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在这一模式和原则下,再担保公司必须加强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按照互惠互利和安全性原则开展再担保业务,切实保障资本金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2.3再担保体系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 风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资本金的安全。管控得好,就能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失控,就会侵蚀国有资本,甚至引发破产事件,危及再担保体系安全。 2.4正向激励的必然要求 实行严格的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就能增强利益各方的工作责任心,减少风险的发生。放松或者放弃风险管理,就会削弱利益各方的工作责任心,甚至出现道德风险,导致事故频发。 3再担保业务风险来源分析 3.1政府行政干预及支持乏力 一是实施行政干预。政府出于急切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强行要求再担保公司为担保机构的不良项目提供再担保,人为增大再担保业务风险。或者随意抽走再担保公司资金,导致再担保公司流动性缺乏和资本收益率低,抵御风险能力弱。二是再担保公司董、监、高班子存在管理能力低下,内耗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地方政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及时对班子作出调整,导致管理风险发生。三是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地方政府未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再担保公司问题频发,导致操作风险发生。出现风险后,又未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化解,造成资金损失。四是未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再担保公司是政策性机构,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出现担保代偿和资金损失是大概率的事,且单靠自身是不能解决流动性缺乏和损失弥补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担保代偿补偿机制,不断给予资金支持。否则,再担保的职能作用就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3.2银行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银行给予担保行业的合作条件不够优惠。在银再担合作关系中,银行不承担项目风险,不给予利率优惠,不适度放大担保倍数,要求担保机构交存较高比例保证金,这必然会削弱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增大担保行业风险。二是银行推介的项目质量较差。好的项目,银行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不寻求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只有不满足银行直接贷款条件的项目、质量较差的项目,银行才向担保机构推介。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经营的是次级项目,从事的是低收益、高风险业务。三是银行对担保项目抽贷、断贷。企业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困难,银行出于自身原因考虑,对企业抽贷、断贷,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将风险转移给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 3.3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和违法风险 从风险成因看,包括受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影响出现的经营风险,以及企业违法经营、骗贷骗保形成的违法风险;从涉及面看,包括融资项目的局部风险和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从时间看,包括保前风险、保中风险和保后风险。 3.4担保公司代偿能力不足 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外部支持较少,风险管理能力差,担保项目质量不高,代偿率居高不下,自有资金投资失误造成资金损失,都会影响代偿能力,严重者会造成代偿能力丧失。 3.5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不强 一是风控制度不健全、风控标准体系未形成、风险预警指标未建立、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的思想。二是未在尽职调查、项目评审、风控决议、保后管理等环节积极、主动、充分地识别项目、企业、担保公司的各类潜在风险。三是对发现的潜在风险,未采取恰当的再担保方式和反担保措施。风险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应急处置,造成资金损失。履行再担保责任后,未切实加强追偿工作,造成债权悬空。四是未有效防止各层级人员的道德风险。 4再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4.1理顺政府、企业关系 政府作为出资人和管理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加强再担保公司业务管理,既不强行要求其做什么项目,又要及时制止其开展不良项目,即只行使否决权和方向性引导权。同时定期对其业务进行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积极化解各类风险;二是尊重再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支配权,按市场化原则动用其资金,不能无偿占有或随意抽走;三是强化再担保公司班子管理,建设一支讲团结、懂业务、善管理、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四是建立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担保代偿补偿机制,给予更多资金支持,不断壮大再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再担保能力。 4.2争取银行最大支持 一是在政府主导下优化银再担合作条件;银行要在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担保放大倍数、减免保证金等方面给予担保行业更多优惠,以增强银行工作责任心,降低担保行业风险;二是积极向担保行业推介好项目,将一部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转化为信用担保贷款业务,把抵押物的处置权交给担保公司,提高银行贷款归还的及时性;三是对产品有销路,企业有利润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即使企业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困难或经营困难,也不断贷不抽贷,不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 4.3建立再担保风控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 一是完善风控制度。建立项目受理、项目尽调、风控评审、风控决议、反担保措施落实、收费管理、合同审批与签署、放款管理、保后管理、代偿审批与资金拨付、追偿管理等各环节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业务流程之中,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具体审批权限和相互制约关系,从制度上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二是健全管理体制。设立风控委、风险管理部、审计委、审计部等内设机构,让其全程参与再担保业务,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在项目尽调、项目评审、反担保措施落实、收费管理、合同审批与签署等环节坚持双人经办制度,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所有再担保项目均坚持集体决策制度,并赋予风控委主任一票否决权。三是明确准入标准和风险敞口标准。规定哪些行业、机构、项目可以做、做多少,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做纯信用,哪些必须提供足值抵押物,哪些可以留一部分风险敞口。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指标和处置机制。根据严重程度将风险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均设置许多数据阈值,并明确相应的风险处置方案。当再担保对象相关数据达到规定的阈值,即表示发生了相应等级的风险,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4.4充分识别企业和担保公司风险 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及经营能力,分析企业项目风险和整体风险,判断风险类型和大小。同时认真分析担保公司资产质量、担保项目质量、流动性状况,判断担保公司代偿能力。综合两方面情况,根据准入标准,决定是否给予再担保支持,以及给予多大的支持。 4.5及时进行风险管理和处置 一是对决定给予再担保支持的项目,根据识别的风险状况和再担保对象的要求,确定再担保方式、再担保责任和收费标准。再担保方式包括增信型再担保、分险型再担保、流动性支持再担保。再担保责任重点考虑分险型再担保中承担风险的比例,一般在20%~80%之间选择。收费标准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即收取费用加上政府补偿与风险发生所造成的代偿(损失)基本持平。二是对给予再担保支持的项目,根据风险敞口标准,设计反担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进行反担保抵质押登记。三是加强保后管理。定期不定期对企业、担保公司进行保后检查,收集相关数据,结合风险预警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一旦出现风险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四是对再担保代偿的项目,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尽量减少代偿损失。必要时也可实行债权转让、债转股等灵活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以实际行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5结语 再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起着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的职能作用,对担保行业起着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要维护再担保体系稳定运行,必须对再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再担保公司要深入分析业务风险,进行合理的规划与管控,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革新:浅谈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分析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引起反思和重视,科学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良性健康发展已是刻不容缓。 关键词:机关 事业 养老保险 论文联盟 一、“十一五”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基本情况 (一)在职参保人员人数近几年趋于稳定 1、从变化量上看,自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参保人数从19.7万人增长到20.09万人,增加3900人,年均约增780人,增速较为缓慢。 中国论文联盟 2、从变化形态上看,2006年至2009年参保人数平均每年增加0.35%,从2005年8月开始全市陆续改“单基数”征缴,离退休人员逐步退出缴费,参保人数在2006、2007年两年稍稍回调,2008年恢复增长。 3、从变化趋势上看,全市在职参保人员从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增长缓慢,主要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受编制限制,增人有限,而退休人员增速加快,新增退休人数增幅在一定时期超过了新增参保人数增幅。加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这部分人员逐渐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后几年全市的参保人数会有一定的减少,减幅不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快速增加,职工负担系数逐年加大 1、从数量上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大幅增长。离退休人数近5年间增长迅猛,从2006年至2010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离退休人员人数快速增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47591人增长到62169人,增长了30.63%。 2、从增速上看,连续多年处于高位。5年间增速都在5%以上: 2007年增幅7.64%;2008年增幅8.59%;2009年增幅5.86%;2010年增幅5.57%。 3、从职工负担系数上看,职工负担系数逐年递增,支付压力不堪重负。2006年负担系数为0.2416,而到了2010年,负担系数上升为0.3094,基金支付压力非常大。 (三)基金征缴和支付双双快速增长,但支付增幅远大于征缴增幅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现象日见加重,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受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形势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趋缓,离退休人员增加迅速;离退休人员工资逐步增加,在职工作人员增资部分不能及时纳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能及时调整。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当期基金缺口逐渐扩大,基金结余日趋萎缩,支付危机日益凸显。 (二)地方财政部门扶持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压力。财政部门虽然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兜底的责任,但是财政支持力度还远不够。这样,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收不抵支带来的养老保险缺口支付的积极性不高,加重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难度;另一方面,近几年养老保险征缴比例的不断提高(有的达到了50%),的确给参保职工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影响了参保职工的积极性。 (三)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目前,我市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各县市区因受经济发展状况、财政状况制约,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悬殊、离退休职工待遇不均,致使这部分县区的社保统筹状况不佳,基金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脆弱,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保应有的强大保障作用。 (四)机关事业保险政策不规范、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探索、规范完善。做实个人账户、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等问题,还有一定差距,社保调研工作开展刻不容缓。 三、下一步做好机关事业保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统筹层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逐步规范调整养老保险政策。学习国外先进做法,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强调研,逐步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增强可操作性。 (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探索实行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调动参保职工的积极性。 (三)要保证好基金良性循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保证较高的基金征缴率,做到应缴尽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强化对各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加强退休人员管理,杜绝冒领现象发生;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严格审核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四)加大协调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当期养老金收支缺口财政兜底和经费保障,完善财政支付环节。加大协调力度,力争财政逐年提高财政补贴绝对额,缓解参保职工经济压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 (五)科学设置机构,强化保障部门职能。建议单设社会保障部,实行垂直管理,省级统筹。 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革新:浅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基本思路 【论文摘要】试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核心内容是要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能够相互衔接。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提高统筹层次,切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理念、原则、立法的价值及改革方向出发,着力研究制度建立的基本层面问题,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出台奠定基础。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很不系统,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现有政策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很多,影响到了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改为企业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解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可分为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骤稳步推进,一方面要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实维护转制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3、逐步融入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享受改革成果,是党的关注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城乡统筹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最重要项目,是社会保障中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因此,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实现城乡统筹,是实现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居民目标的关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目标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程、城乡现行二元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等因素。甚至在阐述发展目标使用的概念问题上都存很大的张力和争议。 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革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研究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进行改革。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和规律,又与企业、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事制度改革和勤政廉政建设。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难度很大,很复杂的工程。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任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实行严格的考录制度,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有一套特定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全额拨款的,一类是差额拨款的,一类是自收自支的,但也有各自的特点。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和规律,又与企业、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事制度改革和勤政廉政建设。 一、当前基本情况 我国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但目前还仍处于各自为战的“试点”阶段,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从全国来看,有的省已经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有的省实行了部分改革,个别省还未开展这项工作,就一个省来讲,基本情况也是如此,这就给人才的流动、待遇给付政策的制定以及养老保险金的转移带来了一定困难。 从我市情况来看,自1997年我市成为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我市下发了衡政[1997]14号文件《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八年多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基金收缴到位,养老金发放及时足额,管理严密,截止到2012年底,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94万元。改革以来,没有发生过一起离退休人员因养老金问题的上访事件,不但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为财政节约了资金。不管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收到了良好效果,得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充分肯定和表彰。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缺乏强制力 现在,养老保险的许多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党政领导的关注,依靠行政力量的引导和规范,依靠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社会保险机构缺乏独立的执法权力,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更没有专门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这就给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加了难度。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 (二)养老保险金的拖缴、欠缴问题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基金收缴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也是经常性的工作。众所周知,社会保险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得以进行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没有足额的保险基金做保障,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成为空中楼阁。保险基金收缴率直接关系到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社保机构的支付能力和社会信誉。从这几年的养老金收缴情况来看,尤其是近几年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更是加大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征缴难度,欠费现象从无到有,欠费单位从少到多,欠费额度从小到大,欠费时间从短到长,已成为养老保险工作的难点。养老金的拖缴、欠缴现象,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和切身利益。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不良影响:一是降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削弱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从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原则来看,大都采用“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来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参保单位欠费数额过大,势必造成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局面,更难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积累,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如果参保单位长时间拖欠养老保险费,不仅会影响本单位职工队伍的不稳定性,更重要的是会造成调出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转不畅,出现养老保险关系间断现象,使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提高基金支撑能力,是社会保障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三)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呈减少趋势。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1、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控制进人,特别是机关公务员和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几年不进人,而退休人数则迅速增长。仅以我市为例,2012年,我市市直退休人员增加560人,而在职人员仅增加1,250人,这样下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势必入不敷出。2、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部分单位正在推进“事改企”这项制度的改革,从总的情况来看“事改企”单位类型大体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向社会提供市政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市政工程处、集中供热管理处、园林处、环卫处等单位。二是一些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房产、科研部门。如房地产公司、建筑设计院以及科研所等部门。三是以股份合作为组织形式,员工实行聘用制,工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部门。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四是政府各部门具有附属性质的经营性单位。如市政府招待处、市委招待处、影院以及新华书店等部门。上述单位改制成企业后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呈减少趋势。3、一些民营事业参保缺乏法律依据。我市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民营事业,如私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因为没有与之参保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这些单位参保不积极。(四)在养老金的待遇上存在着不公平现象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待遇审核依旧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办法,档案工资结合工龄,按照一定比例计发,而与养老金的缴纳尚无密切关系,这一旧的审批办法导致了诸多的不公。首先,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已进行了多年,单位对职工的工资支付自主性越来越大,同样在养老金的缴纳上,职工的差异也将会加大,但职工在退休时,却仍旧采用老办法,致使缴费上的差异在养老金上无法体现而导致不公,这也将影响在职职工们的缴费积极性。第二,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现在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日益成熟,其退休审核已是建立在其缴费基础上的较为完整的办法,与事业单位大相径庭,导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后在其退休时待遇上的差异。企业人员的多缴纳多享受在事业单位是得不到充分体现的。第三,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金,目前仍然随同在职职工进行调整,而在职职工的工资调整是在考核基础上进行,退休职工却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这显然不公平,同时也将加大保险机构的负担。第四,由于老办法的存在导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认定、工资审核依旧由人事部门完成,致使审核与发放相脱钩。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针对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对策: 三、对策研究 (一)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行并对社会生活产生积极作用的先决条件。为政府的强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规范了政府行为,进而杜绝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使社会成员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证,对侵犯被保障人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使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有法可依。 目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收缴难,开展新项目难,保值增值难,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难等问题,这同无法可依,缺乏强制力手段有很大关系。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 行的制度。国家立法是保证其顺利实行的根本,过去我们靠政策,靠工作去推动多一些,常常力不从心。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立法。尽快使《社会保险法》出台,同时制定各项保险项目的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社会保险充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样才能更广泛地规范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才能使社会保险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且有序健康的发展。 (二)强化基金征缴,加大基金征缴力度 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福利;是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稳定的大事。要想办好此项事业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单位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与支持。要着重加强宣传提高单位的投保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单位领导的保险意识,增强单位缴费的自觉性,改变以往人们对养老保险的传统认识,提高单位及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筹集养老保险金的意义、做法及不按时缴费的不良后果,以增强单位及个人积极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社会责任感,使养老保险工作深入人心。第二,要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保险的各个工作环节。要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探索,使养老金的多少与单位及个人的缴费金额直接挂钩,从根本上改变缴费与养老“两张皮”的现状,调动单位及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同时要加快广大离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化的进程,努力探索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逐步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第三,要建立通报制度。要定期将各单位的缴费情况报送政府,进行通报,对欠缴养老金的单位进行曝光,以达到督促落后的目的。第四,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整体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编制部门、人事部门的计划及工资、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审等有着内在联系,如果各职能部门和机关事业保险机构之间能够积极配合,将促进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如保险机构将欠缴养老金的单位列出,针对这些单位欠缴养老金的情况,编制部门在人员编制上,人事部门在用人计划及工资审批方面,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方面都予以控制,直至缴齐养老保险金为止。第五,加大执法力度,社保部门联合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参保单位欠缴养老金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资金确实困难的单位,可先签定缓缴协议,明确补缴期限,到期仍无力补缴的,将采取更加进一步的措施;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缴的单位,首先做好有关领导的思想工作,仍不补缴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扩面力度。机关事业单位的扩面工作主要从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上下功夫,为此我市依据省的做法成立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参保提供了保证,另外积极鼓励一些民营事业单位参保,也是我们扩面的重点。 (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目前在个人帐户储存额积累还较少的情况下,完全按个人帐户计发养老金是不现实的,所以要考虑在暂时延用老办法的基础上,对有些政策做适当的修改,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要考虑政策的前瞻性,使之更适合当前过渡时期的客观情况。随着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养老金的支付最终要打破现有计发办法,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本着既不能降低离退休人员的现有生活水平,以不能过多地增加财政负担的指导思想,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和办法,如机关和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和退休津贴构成,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构成,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仍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等。同时,应当统一和完善各机构涉及退休及养老金的审核和有关增资审批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制定,要改变当前退休金支付标准和支付项目政出多门的现象。以便使保险机构能够获得更多自主权,管好用好社保基金。 (五)加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征缴力度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早在2003年我省出 台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为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一个政策依据,填补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空白,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参保意识不强,聘用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不高,致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未参保,为了解除这些聘用人员后顾之忧,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使单位、聘用人员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走访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扭转一些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错误思想认识。通过宣传,使单位领导从思想上重视此项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对聘用人员要一视同仁,不能另眼相看。聘用人员本身也要重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我们的经办人员、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也要宣传相关政策,使聘用人员了解情况,确实给他们办点实事。 第二,聘用人员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一大部分聘用人员存在心理矛盾。如果要求单位给参加养老保险,又怕被单位辞退。聘用人员要了解相关政策,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应该在适当的时机提出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单位不同意参加养老保险,聘用人员要注意收集保护历史资料如劳动合同书、个人工作履历、工资条或者能证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单位,认为拖延缴费时间可以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类处境的聘用人员仍有维权的机会,合同一旦终止,聘用人员就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去足额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仍有义务缴纳这部分费用。 第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督促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部分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可以说是不敢怒,不敢言。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委员会也可以将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给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有重点的监察那些用工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中,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劳动监察不是目的,目的是切实保护聘用人员切身利益,使用人单位在用人方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形成良好的劳动就业环境。 第四,会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审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审计时,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项审计。收费部门、编制部门可以通过年检的形式,银行可以通过开户的形式,查看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欠缴、漏缴、不缴费用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此与评选先进、考核业绩相挂钩。当然这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也需要劳动部门协调此项工作,如果能够形成社会合力,这项工作就能更进一步推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造成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势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接轨,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革新:浅谈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分析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引起反思和重视,科学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良性健康发展已是刻不容缓。 关键词:机关 事业 养老保险 论文联盟 一、“十一五”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基本情况 (一)在职参保人员人数近几年趋于稳定 1、从变化量上看,自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参保人数从19.7万人增长到20.09万人,增加3900人,年均约增780人,增速较为缓慢。 中国论文联盟 2、从变化形态上看,2006年至2009年参保人数平均每年增加0.35%,从2005年8月开始全市陆续改“单基数”征缴,离退休人员逐步退出缴费,参保人数在2006、2007年两年稍稍回调,2008年恢复增长。 3、从变化趋势上看,全市在职参保人员从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增长缓慢,主要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受编制限制,增人有限,而退休人员增速加快,新增退休人数增幅在一定时期超过了新增参保人数增幅。加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这部分人员逐渐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后几年全市的参保人数会有一定的减少,减幅不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快速增加,职工负担系数逐年加大 1、从数量上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大幅增长。离退休人数近5年间增长迅猛,从2006年至2010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离退休人员人数快速增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47591人增长到62169人,增长了30.63%。 2、从增速上看,连续多年处于高位。5年间增速都在5%以上: 2007年增幅7.64%;2008年增幅8.59%;2009年增幅5.86%;2010年增幅5.57%。 3、从职工负担系数上看,职工负担系数逐年递增,支付压力不堪重负。2006年负担系数为0.2416,而到了2010年,负担系数上升为0.3094,基金支付压力非常大。 (三)基金征缴和支付双双快速增长,但支付增幅远大于征缴增幅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现象日见加重,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受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形势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趋缓,离退休人员增加迅速;离退休人员工资逐步增加,在职工作人员增资部分不能及时纳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能及时调整。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当期基金缺口逐渐扩大,基金结余日趋萎缩,支付危机日益凸显。 (二)地方财政部门扶持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压力。财政部门虽然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兜底的责任,但是财政支持力度还远不够。这样,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收不抵支带来的养老保险缺口支付的积极性不高,加重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难度;另一方面,近几年养老保险征缴比例的不断提高(有的达到了50%),的确给参保职工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影响了参保职工的积极性。 (三)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目前,我市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各县市区因受经济发展状况、财政状况制约,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悬殊、离退休职工待遇不均,致使这部分县区的社保统筹状况不佳,基金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脆弱,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保应有的强大保障作用。 (四)机关事业保险政策不规范、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探索、规范完善。做实个人账户、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等问题,还有一定差距,社保调研工作开展刻不容缓。 三、下一步做好机关事业保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统筹层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逐步规范调整养老保险政策。学习国外先进做法,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强调研,逐步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增强可操作性。 (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探索实行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调动参保职工的积极性。 (三)要保证好基金良性循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保证较高的基金征缴率,做到应缴尽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强化对各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加强退休人员管理,杜绝冒领现象发生;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严格审核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四)加大协调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当期养老金收支缺口财政兜底和经费保障,完善财政支付环节。加大协调力度,力争财政逐年提高财政补贴绝对额,缓解参保职工经济压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 (五)科学设置机构,强化保障部门职能。建议单设社会保障部,实行垂直管理,省级统筹。 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革新:对企事业单位引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问题的探讨 原文作者:张海利 摘要:我国养老金的主要目的是对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有所保障,但若想让退休的老人们达到“丰衣足食”的状态还是有一定难度的。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 养老保险 制度 一、前言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以社会、经济、政治等力量为保障,当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力后建立的一种对其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专项基金。《中国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纳年费上限十五年以上者(年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纳到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淆,以及事业企业单位制度改革的步伐不一致,在保证社会公平这个领域内出现了失衡的情形。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形成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养老金制度不同 基本养老金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由基础养老金,另一种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而机关事业单位是与普通企业有所不同的,国家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个人则不需要缴费,其退休前工资是以后退休水平的依据,与每个人的工龄有着直接的关系。举例说明,对于国家机关公务员来说,他们退休后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与退休前是一致的,只是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会有一些变化,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发。工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工资有着直接的影响,其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均受工龄的影响。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拉开差距。 (二)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年金。基本养老的目标替代率是58.5%,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则为20%。然而在实践中,企业职工养老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部分,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有力补充的企业年金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三)企业内部原因 企业为了尽可能放大的自身的利益,会通过将职工的基本工资压低、而对绩效工资增加的方式,让职工感觉整体工资总额达到了自己理想的标准,而也有助于企业利益的放大。然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直接领财政工资,国家财政承担着其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对于他们的工资来说会比较稳定,随着工龄的提高而逐年的上涨,使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更有保障。[论文网] 三、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思路 (一)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维系底线公平 “底线公平”理论是从社会公正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其理论的主要宗旨是很好地保障社会发展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强调“公平”是一种适度的公平。这对于政府及社会来说,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底线。公共财政政策负责调节底线以下的部分,而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由个人则承担底线以上的部分,这部分也成为了反映出差别的部分。这种理论在养老保险中的体现为各地区的“最低养老金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由于近段时间物价在不断地上涨,有了最低养老金标准使退休人员有最低的生活保障。 (二)统一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实行全局平衡 待遇差距问题并非某一个地区存在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若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整体的协调政策,只有制定相关政策,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目前,退休金调整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出现差距的主要原因。然而在现行的制度条件下,能由国家统筹安排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改变目前这两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将会对这种状况有一个明显的改善。一个完善的待遇调整机制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合理选择基本养老金调整参数。这就需要两个因素的综合考虑:一是社会平均工资,另一点是物价指数。只有准确衡量出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如不能很好地衡量,物价不断的上涨,工资却停滞不前,百姓必然会怨声不断。第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行高收入者低替代率、低收入者高替代率的政策,以做到低有保障、高有调节,避免产生较大的差距。第三,全国各地区的养老金水平是不能统一的,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各地区的物价的差距,全面地衡量各方面因素从而合理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扩大养老金收入来源,提高投资收益率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的高低与否取决了两个因素:一是个人账户基金的缴费额,另一个因素是运营增值这个因素。而按照规定,养老基金的用途是十分有限的,仅仅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加上某些时候通货膨胀率较高,很多年份收益率都为负数。 (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扩大年金运用效应 目前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财政已经存在较大的负担,国家正着手各种措施如何缓解这种压力,对于一些改革措施,各界也提出了不同的异议。根据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也有所变化,几乎下降了25—30个百分点,近乎下降到60%以下,而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提高到20%~30%。
一、引言 相较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一是国有企业容易得到国家的资助和银行贷款;二是外资企业在国内有政府支持,在国外有资金和资源支持。反观民营企业,因受控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想要从国内金融体系中获得足够的资金并非易事,以上因素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想要让民营企业摆脱当前的困境,需要从开拓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着手,建立一个适应市场发展的融资新模式。 二、民营企业融资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民营企业自身的实力不强,对融资形成了一定的限制 当前,没有抵押担保物以及资金匮乏是民营企业在融资时最常遇到的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言,民营企业存在贷款金额小、期限短等问题,导致很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报表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还不够完善,不便于贷款方核实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贷款报告,直接导致银行无法放心的把资金借贷给民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的融资易受外部因素的制约 近几年的数据显示,部分民营企业的发展势头都不是很好,不论是投资还是经营都在走下坡路,销售数额和利润增长率都不尽如人意,这主要受目前的经济大环境影响。种种问题致使不良贷款的问题逐步凸显。银行机构为了规避贷款风险,不断减少给民营企业的贷款金额。虽然,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民间融资和小公司贷款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但这些渠道的成本都太高,不是迫不得已,民营企业一般不会选择这些方式。 (三)民营企业的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就民营企业自身而言,其实力薄弱,经营体制以及财务体制都存在较大的问题,故无法抵御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具体来说,民营企业技术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的生产工作,可取代性较高,不具备强劲的市场竞争力,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很可能会陷入泥沼,无法自拔;另外,民营企业大多采用家族式经营,缺乏合理的管理机制,企业无法提供准确有效的财务以及经营信息,导致贷款方无法准确的评估其信用等级,进而无法估算出风险几率,难以做出最终的借贷决策。 三、创新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 (一)政府积极引导,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1.对地下金融机构严加管理,对民间资源加以整合,将民营银行作为重点的发展对象。政府要做民营银行的后盾,民营银行应将民营企业视作服务对象。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具有三大特征,即频率高、时间短、规模小。政府要对民营银行的建设加以规范,并合理的引导其发展,使之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民营银行的定位就是为民企提供融资,所以,要让它的运营结构与民企相适应。建立完善民营金融行业的准则,取缔地下金融机构,带领他们走上合法规范的道路,合理的聚集民间的闲散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帮助民营企业走出资金困境,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 2.民营企业要抓住机会,以企业内部的金融服务为平台,对金融资源加以整合。增添财务部门,对公司的账务进行清算和总结,构建资金池以备不时之需,从自身着手提高融资能力。民营企业不可固步自封,要将眼光放长远,积极投入到投资金融领域,直接参与到创业投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设中去,加强与这些金融机构的联系。民营企业通过搭建属于自己的金融平台,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进而能够高效的利用资源,减少浪费。相比于外源性融资,这个方法极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产融结合”的内生金融体系不仅提高了资金运转效率,还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市场价值。 (二)完善信息传递机制,创新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 1.完善制度,提高信息的精确度和准确性。民营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内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进行革新,为信息传递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确保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能获得有效准确的信息。只有保证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银行与其他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高效的合作,实现共赢。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决策的出发点都是利益至上,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常常会有欠债跑路的情况发生,这种追逐蝇头小利的行为不仅有损企业自身的经营,还会对民营企业的整体信用造成影响,在银行信用系统中留下污点,不利于日后资金的借贷。所以,民营企业要对自己严加规范、严守信用、诚信经营,在金融机构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的根本因素是信用担保体系是否健全。所以,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要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的进度和力度。政府唯有对此加以引导,才能让信用担保体系向着多结构、多层次和多种所有制资金需求的方向发展。可以从两条途径来建设担保机构:首先,以政府为主,由政府出资建设担保机构,其担保对象主要是民营企业;其次,以民营企业为主,结合地域特征,以自愿为原则进行协商,共同建设具有互助性质的担保机构,它是非盈利性的,且风险是分散到各个建设者身上的。 3.构建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以快速匹配资金的供需双方。以地域和行业特征为基础而构建的行业协会搭建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上共享的信息主要有两部分内容,分别是公共信息和内部信息。前者是向外公开的,后者仅供内部成员知晓。两类信息对企业融资的意义重大。内部信息可以迅速匹配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确保资金可以迅速且合理的运转,实现效益最大化。公共信息则扩大了资金的寻求范围,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率。 (三)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民营企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即便如此,民营企业的融资也因房地产行业大量吸收金融资金而陷入困境。所以,为了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加强其优势、补齐其短板,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减轻民营企业的发展负担,优化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民营企业也要追赶时代的步伐,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优化发展模式,变粗放型经营模式为绿色集约型经营模式,不断加强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贷款数额、开设企业直接融资的绿色通道;清除非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积极建设民营银行、使融资性担保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轨道、推动村镇银行的组建。金融生态不断完善,融资环境也随之不断优化。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呼应,为实体经济“减负”,提升企业的实力。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优化经营环境。企业也要具备创新意识,改善经营管理方式,领导人要具备开拓意识,提高企业的盈利和融资能力。与此同时,还要有效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针对贫困地区,还要保证工作能够高效快捷的完成,确保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四、结语 民营企业很好的弥补了公有制经济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增加税收、满足市场需要、提高就业率方面,所以,它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有利于社会和谐。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不足,其发展还严重受到文化历史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所以,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成为其不可避免的绊脚石。在新经济时代,民营中小企业获得了发展机遇,但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的研究开拓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的步伐,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
中小企业论文:试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 摘要: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财务人员结构特殊,难以管理。本文分析了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特点和管理难点,结合工作实际,论述了如何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把中小企业财务队伍打造成为素质高。稳定性强的和谐团队。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务人员 构成特点 人员管理。 一、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的意义。 财务管理并非局限于收支、记账、报账的层次上,企业财务管理贯串于企业管理流程的每—个环节。因此,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杨D,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财务管理究其实质是人的管理,人是现实生活中最能动、最积极的因素。离开人,一切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款都失去意义和作用。即使有再健全的规章制度,纵有再规范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财会人员的素质低下,敷衍行事,消极怠工,也绝不会发挥出欲想的工作效果。因此,努力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构成特点。 中小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工资、福利待遇无法和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企业吸引力也不够,导致中小企业招聘到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整体水平相对不高。 中小企业的业务相对简单,管理层对人员文化层次要求不高,也导致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学习培训机制不完善。学习气氛不浓,追求上进心不强。 导致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加剧。 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抗风险能力差,现实中的生存时间一般不长,员工没有稳定感,无法像大型企业有“铁饭碗”的心理保证,财务人员流动性强,团队不稳定。 三、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 后续教育培养容易。 财务人员队伍不稳定,影响财务队伍发展的持续性,管理人员苦心培养。好不容易培洲成一个好员工,有可能给好员工跳槽留下后患,给管理人员自己制造隐患。裙带人员体系的构成,导致工作不好安排,工作执行力差。 四、如何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管理 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 (1)电脑操作和应用。特别是电脑基础应用和Excel软件的操作和应用。电子表格是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并且对提高工作效率作用最大的电脑工具软件,作为—个好财务人员要能够灵活使用表格格式设置和常用公式,当作一项财务人员基本功来掌握。 (2)作为现代财务人员,财税法规更新很快,被称为“内行人学不会,外行人看不懂”,长时间不学习就会导致退步落伍,跟不上步伐,国家财税部门每年都会出台上千条新的财税规章文件,与实际工作息息相关,稍一疏漏。就会影响工作,特别是税务方面的规定,与企业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不能正确应用,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3)财务软件的学习。尽管中小企业规模小,但如果不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核算,靠传统的手工记账,根本不能满足核算和管理 中小企业论文:简析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中小企业现在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小企业在自身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因此探寻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1.1 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加以纠正,进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1.2 有效的财务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筹资成本 筹资对企业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筹资的渠道很多,如何选择合理的筹资渠道,有效降低筹资成本,都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密切相关。 1.3 有效的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投资收益率 财务管理在投资决策和执行阶段作用很大,决策阶段财务管理可帮助找到好的投资项目;执行阶段搞好财务管理可以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投资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2.1 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大多不精通财务管理,投资决策经常出于个人主观判断,缺乏财务理念。很多中小企业的技术部和销售部建设往往高于财务部,忽视了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2.2 财务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家族式经营,没有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财务管理和必要的会计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定然要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这必然为以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留下隐患。 2.3 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我国中小企业中,在任用财务人员时任人唯亲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人员不是领导的近亲就是好友,他们很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务知识培训,只能进行简单的财务记录和资金收取。财务人员素质的偏低,必然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 2.4 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乎三种:一是亲朋借贷,适用于初始创业阶段;二是向银行借贷;三是到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提供给社会的财务信息很难取信于人,这就使中小企业从银行渠道融资受到很大限制,到资本市场融资更是无从谈起,资本的短缺是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面临的重要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3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中运用的方法和观点 管理会计是新兴的会计分支,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广泛应用的方法和观点如下。 3.1 作业成本法 该方法是从成本发生的经济原因(表现为特定的经济活动或作业)来认识成本。通过作业来确认生产费用,再依据产品确认其耗用的作业,从而实现了以作业为中心的成本计量目标。 3.2 目标成本法 该方法是以同行业或竞争性的产品价格作为新产品售价的上限;根据期望的产品销售数量,决定利润目标;以预计的具有竞争性的售价减去目标利润,确定产品生产的目标成本;运用“成本筑入”的思想,在成品产出的同时,将成本一并“筑入”。新产品的目标成本一旦确定,就应当为以后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建立各自相关的目标成本,各部门都要为其目标成本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培植永久性的企业文化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按现代企业管理观点,企业价值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力资产的价值,包括职员安全与发展需要满足而作出最佳工作;二是生产价值,表现为质量、服务和生产率的高水平;三是财务价值,通过销售、支出、市场份额、股东权益、股票价格等表现。企业在增加人的价值和生产价值方面表现出色,自然会得到财务价值的回报。企业追求价值,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价值测量系统,这个系统就是管理会计。由此可见,企业实现价值离不开管理会计的价值计量。而实现价值最大化,则有赖于塑造相应的企业文化,使价值观念深入全体职员之心。为此,中小企业必须注重培植企业文化。 4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4.1 管理会计的方法和理念要求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中小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层次,把财务管理人员置于管理者地位。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要培养、引进、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敢于让家族外人才担任财务管理岗位,不能任人唯亲。 4.2 管理会计所倡导的作业成本法和目标成本法各有特点和优势,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如果强调产品生产前各阶段(特别是产品设计阶段)对目标制定及实施的影响,就应采用目标成本法;如果从成本发生的经济原因角度认识成本,宜采用目标成本法,通过提高作业效率和减少不必要、无效率的作业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4.3 中小企业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拓宽管理会计所需资料、信息的来源渠道 中小企业在应用管理会计时,应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努力拓宽管理会计所需资料、信息的来源渠道,规范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能够直接应用到管理会计中,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 4.4 实现会计电算化 计算机在管理会计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管理会计发展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逐步建立存货管理、财务分析、资源配置以及本量利预测等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中小企业论文:谈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首先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分析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最后提出了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的对策,希望能够达到银行与企业共赢。 关键词: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 风险研究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 (一)贷款额度小。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融资需求额度一般都在几百万左右,其中以100万元以下居多。 (二)时效性要求高。中小企业一般没有稳定的市场,一旦发现商机即向银行申请融资,而且需要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 (三)期限短,频率高。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为短期,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且受市场变化影响大,贷款的频率明显高于大企业。 (四)贷款价格敏感度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快,资金运用效率高,一般能接受银行贷款利率的上浮。 (五)产品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产品需求包括存贷款、资金结算、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出口议付和银行卡等,其中贷款涉及到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抵押贷款等,有进口业务的企业还对打包贷款、保理、福费庭等贸易融资业务提出了需求。 二、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部分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信用观念淡薄,他们往往会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套取贷款,进而设法逃废银行债务。 (二)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严重,征信困难,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银行难以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做出准确判断。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 (三)制度风险。从历史背景看,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来源于五种渠道: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三是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四是私营和个体企业。五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从企业属性上看,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而且民营中小企业占比较大,但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体制改革,但流于形式,许多中小企业成分复杂、产权不清、因此银行贷款给这些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 (四)经营风险。许多中小企业设备工艺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产品研发能力弱,产业层次偏低,竞争力较弱,对市场波动承受较差,经营状况不稳定。 (五)管理风险。众多中小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经营管理层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生产经营偶然性、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乱现象,如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财务不实,报表失真,成本居高不下;人心涣散、员工流动性过大等等。这些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不能有效改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则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六)市场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这使银行等外部债权人承担着过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小企业原有的竞争条件发生变化,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将进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阶段。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后活力大大增强,外资经济非常活跃,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而中小企业资本金少、资产规模小,更易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中小企业这样一来存续的变数进一步增大。 三、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设立单独部门,财务独立核算。为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独特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建议商业银行设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专职负责中小企业业务,专门负责开发潜在的客户。同时对小企业金融业务进行财务的独立核算,以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小企业金融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内部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 (二)建立集中管理式、流程化的作业程序和高科技的管理系统。借鉴国外银行有效的管理及作业模式,在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销售管理、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采用集中管理式的、流程化的作业程序,以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和降低业务操作成本。 (三)变商业性担保为政策性担保。当中小企业符合政策扶持要求,但融资担保品(额)不足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保障中小企业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如果在信贷期间产生风险,由类似于中小企业基金之类的担保机构为其履行清偿职能,清偿商业银行部分本金,并承担追讨欠款的相应职责,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四)小企业贷款与企业管理人员挂钩。许多中小企业从账面上看,并没有足够的抵押物,然而其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个人却有着充足的抵押物,这样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其法人代表或高管个人财产也必须作抵押,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主的还款意愿增强,达到锁定信贷风险的目的。 (五)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银行用自己的信息、人才和技术优势,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等,充当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一方面,可以扩大银行的盈利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从而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六)控制融资额度,降低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作为决定贷款额度的惟一依据,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可以预见的收入流量来估算其还贷能力,并确定贷款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数量确定一个贷款上限,只要融资总量没有超过自 有资金的总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没有承担主要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就可以相对放松。 中小企业论文: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开展 【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的推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于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人才技术、应用主体等层面都还没有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在开展过程中难免遭遇各种障碍。本文论述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该如何走出困境。 【关键词】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 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初见成效,在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人才技术、应用主体等层面上都已具备了一定基础。许多企业通过网上搜集信息、网上营销等方式成为电子商务应用的积极实践者。如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依托当地的传统资源和特色行业,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与实体经济和专业市场相结合的优势,通过建立行业性网站提供专业化信息服务,参加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等途径拓展业务,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信息和销售渠道少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经验。 一、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优势和障碍 1.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优势。(1)决策管理优势。中小企业组织机构相对简单,管理层次及人员少,内部信息的损耗、失真较少,传递敏捷,更易于强化内、外协调能力,并能在短期内迅速作出决策,灵活地处理问题。通过应用电子商务与大企业一同分享市场资源,获得至关重要的经营决策信息,且以其快速灵活的决策优势能够比大企业更快地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经营方针、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市场。(2)营销优势。中小企业规模小,其产品种类较多,且以消费品为主,这符合网络营销的特点。中小企业以其及时互动的特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与消费者直接交流信息,详细了解所需商品,并能够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小批量试制,生产出与众不同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实行个性化营销。(3)政策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也越来越关注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在宏观层面给予了积极支持,并为其创造了积极的发展环境。目前,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多项法律及政策措施以鼓励、保障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2.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障碍。(1)对电子商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企业而言是一新生事物,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依然很表面化。一方面将电子商务的技术看得过于复杂化,认为只有拥有高水平的信息技术设备与专业人才的企业才能与电子商务结缘,只有将有关电子商务的电子货币、在线支付、网络信息安全等所有技术问题都解决之后,企业才可涉足电子商务;另一方面则是将电子商务的功能简单化,只注重电子商务收集、信息的功能,而对信息处理、流程管理等其它功能不甚了之。(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应用缺少总体规划。随着信息、IT技术的不断成熟, 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也在逐步从单一的信息向更高层次的整合应用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实际运用中,由于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应用模式及长期的实施计划。(3)安全与信用问题有待完善解决。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安全问题如不妥善解决,许多用户就不愿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目前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4)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人才与技术资源及资金支持与筹措渠道。人才缺乏一直被视作困扰中小企业的中心问题,农村和偏远地区中小企业的人才问题更为严重。中小企业往往没有优厚的待遇、良好的机制和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也没有充分发挥个人才智的研究项目、研究环境和激励机制。作为知识和技术的载体,人才流动和人才管理制度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难题。另外,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资金筹措渠道,这是影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实施的主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走出电子商务发展困境的对策 1.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需要充分的认识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要树立正确的电子商务发展观,克服长期以来重硬件轻软件、忽视资源与应用的现象,从基本数据、基本流程做起,真正认识到信息对商业资产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要围绕核心业务开展流程重组,实现组织、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形成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 2.加强总体规划,实现稳步发展。电子商务涉及业务转型,不同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方式也不同,从利用互联网浏览、收集、信息到建立企业网站,建立信息平台,实施网上采购,再到建立行业联合采购平台,完善企业的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中小型企业需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量体裁衣。首先中小型企业应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景、专家意见以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拟定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与规划。其次,从关键环节人手,即从企业的侧重点和支撑点人手做好目标市场定位、制定电子商务策略等工作,进而整合所有资源建立商务平台进行个性化的商务活动。 3.充分发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主要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平台三个层次。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可以从供应和需求两方面来看,利用电子商务发展自己的业务是需求,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是供应,两者之间是互相拉动的。中小企业要顺利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确实需要较高的前期投入,但事实上,中小企业可以让某些运行环节如网站建设、系统管理、常规运行等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集中提供,而企业只关注核心的业务流程。利用第三方平台建立供应管理系统,可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动态化的目标,并能使中小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供应链,扩大市场经营空间。 4.明确新环境下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策略。电子商务时代需要中小企业突破传统商务模式的影响,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理应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生存。一是协作战略,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考虑大企业发展的趋势与需求,争取与大企业同步发展。二是服务战略,中小企业可以开拓服务领域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开展全方位的服务配套,为大企业的服务提供产品和劳务;或根据自身特点通过提供特殊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在无差异的市场上划出相对安全的经营领域。三是缝隙战略。即中小企业发挥灵活便捷的优势,抓住市场空白领域,如小批量、多品种产品。这为发展提供了自然的发展空间。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生性 融资 担保 【论文摘要】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企业必须选择外部融资。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所选方式能否取得资金等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并加以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Stiglitz(1981)认为,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银行的贷款供给不一定是贷款利率的单调增函数,在竞争均衡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S—W 模型)。这样,即使银行可贷资金有剩余,也不愿意按高利率放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即在配给中得不到贷款的企业,即使愿意出更高的利率也得不到贷款。 Whette(1983)修改了“S—W模型”关于借款人为风险厌恶者这一假设条件,并认为,在借款人风险中性的条件下,银行的抵押品要求同利率一样可以成为信贷配给的内生机制,从而减少银行的期望收益。 Bester(1985,1987)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Bester认为,抵押品可以和利率同时充当银行分离贷款项目风险类型的甄别机制,即银行可以通过企业对抵押品数量变动的反应敏感程度来分离高风险和低风险的贷款项目。 (二)国内研究 王霄、张捷(2003)在上述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抵押机制和企业规模因素,建立了新的理论模型,从而使均衡信贷配给理论更加贴近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贷款可得性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客观现实。通过考虑贷款抵押品的信号甄别机制和银行审查成本对贷款额的影响,将借款企业(项目)的风险类型、资产规模与能够(愿意)提供的抵押品价值量相联系,从而使抵押品和企业规模成为了均衡信贷配给中的内生决策变量。 张杰(2000)从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经济的情况出发,认为民营经济一时无法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到金融支持。解除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致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同时,他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确保其内源融资机制的前提下,可发育内生性的横向信用联系。因此,鼓励民营经济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势在必行。 林毅夫、孙希芳(2005)从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依赖“软信息”的客观现实出发,得出结论:只有便于获取并处理“软信息”的金融交易主体才能克服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较易获得临近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因此,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的信息获取方式和信贷决策机制使得正规金融部门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处于信息劣势。 二、我国传统担保模式简述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面向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协会性质的互助担保机构,主要服务于协会内部的企业;三是私人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服务的企业类型广泛。前两种担保机构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具有产业导向性强、进入的门槛较高、企业获得担保的门槛也较高等特点;第三种担保形式虽然不具有上述特点,但其担保很难得到银行的信用。 从传统的担保来看,担保机构自身经营也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由于银行的优先权,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其可直接采取信用、抵押、质押等措施向企业放贷,而真正寻求担保的,往往是那些经营状况不尽理想、资信程度低的企业,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承担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二是担保筛选机制和担保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理想的担保机构应该是由大批专业人士组成,可以实现信息完全对称,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不管是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还是商业性担保机构,都不是纯粹的信用担保,而必须设立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但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调查能力有限,并且不具有银行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所以,他们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只有通过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等措施来补偿担保的风险,且抵押标的一般是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这些恰好是大量中小企业的软肋。因此,这种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担保机构存在的本来价值。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研究 (一)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概述 中小企业之间内生性的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是由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自己寻找合作伙伴并结成联盟,集体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在模式中,任何一家企业都由联盟内其他企业共同为其担保,如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他们共同为其还款。相关主体关系如图1所示(虚线箭头表示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实线箭头表示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二)内生性互助联保模式运作机制 如前所述,大量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或者规模较小等原因,被排除在了传统的担保贷款范围之外。但是,这些企业往往掌握有核心技术,或者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等等。因此,在内生性互助模式下,这些小企业会互相寻找合作伙伴,争取互助联保融资。在多重博弈后,会形成大量优质中小企业的“强强联合”。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风险巨大的劣质中小企业“弱弱联合”,企图集体取得银行贷款然后联合违约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筛选,也就是银行的甄别。 经过前期企业之间的初步筛选,已经形成了“强强联合”或者“弱弱联合”。因此,银行的筛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企业是否满足基本的互助联保融资门槛,如企业前期经营状况、是否有重大违约记录等;二是组合的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均是独立经营法人,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参股等情况;三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考察。由于前期企业的自由组合,经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博弈,组合的企业大多经营实力、风险大小相近,这就是互助企业彼此组合博弈的信息发现功能,为银行的审查带来了规模效应,节约了部分审查成本。通过银行的审查,“弱弱联合”组合被剔除。 组合一旦通过银行审查,顺利得到贷款融资,组合内部的企业之间就会进行互相之间的监督,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会对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以减少其经营失败违约的可能。这样,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不仅共同联合争取到了贷款,更是将这种联合带到了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助于彼此的发展壮大。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中交易成本分析 对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交易成本,从企业和银行两方面来分析。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筛选和监督合作伙伴的成本,由于都是中小企业的合作,如前所述,他们彼此的筛选比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真实地了解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二是申请银行贷款审查的时间成本,企业之间前期的彼此筛选,节约了银行审查的工作量,由于没有经过第三方担保,缩短了业务链条,有助于审查时间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三是银行的贷款利息,由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担保,企业不必缴纳额外的担保费用,这直接节约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使银行会对这样的贷款方式作一定的利率上浮, 只要还在企业的预期融资成本范围内,这样的融资方式也为企业打开融资渠道带来了便利。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的贷款审查成本,相对于通过第三方担保贷款而言,在企业互助联保贷款模式下,银行的审查任务相对增加,但是收益也会随着所承担风险的增加而增长;二是贷款后的监督成本,由于企业之间利益的联动促使他们在贷款后有足够的动力互相监督和扶持,并且他们相互之间密切的业务往来也使他们有最佳优势做好彼此的监督工作。 四、互助联保模式实证检验 在我国,中小企业互助联保模式有初步的尝试。其中最成功的案例要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和阿里巴巴公司合作推出的网络互助联保。只要满足:工商注册时间满18个月或企业主本人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上年经营无亏损;3家或3家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并承诺互相为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担保,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从3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如果一家企业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要另外两家共同替第一家还款付息。 此业务一推出,得到了大批急需贷款融资而又苦于无法获得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热烈响应。不到一年,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阿里巴巴已经为两百多家中小企业发放了5.7亿元的无抵押、无第三方担保贷款。 同时,他们设置了严密的违约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旦企业出现违约,无法归还贷款,阿里巴巴会在网上封杀该企业;二是一种和搜索引擎相联系的惩罚方式。一旦某家企业违约,公众只要搜索和该企业有关的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的最下方会有个温馨提醒,披露企业的违约信息。 通过这样的机制设计,使贷款企业违约的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身。这对于正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视自身信誉为生命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很好地防范了道德风险。 上述只是违约后的惩罚机制,但是建设银行和阿里巴巴共同关注的是在贷前、贷中、贷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将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为此,阿里巴巴根据客户在网上的记录设计了一套筛选流程。同时,还在研究一套测伪系统,通过与工商税务、水电、专业互联网等平台对接,经模型测算,对客户信息的真伪作出初步判断。 中小企业论文: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以及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比较严峻,中小企业中,有80%以上的流动资金不能够满足其需求,而没有中长期贷款的中小企业占到了60%,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有着强烈的资金需求,可是因为没有相互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这些中小企业只好把目光转向更高借贷成本的各种民间信贷。中小企业的借款和银行贷款之间存在着“双难”的境况,企业需要资金支持,然而银行贷款繁琐以及各种困难,企业直接融资高门槛和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的各种问题造成投资的高风险,以及大量民间资本的闲置,正是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情况,也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原因 (1)中小企业内部因素―自身的局限性 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中小企业一般都不具备规模优势,所以造成贷款的管理成本比较高,和别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的行为都是以短期为主、科技含量低,这些因素致使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因此,若是同样规模大小的贷款,大的金融机构更愿意把钱贷给大企业或者国企。中小企业大多数都不重视自身的信用等级建设,信用意识相对淡薄,因此信用等级普遍比较低,使得贷款难度加大。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可信度低这些特征,致使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甚至有一些企业的业主,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逃跑。故,银行一般不会把资金贷给众多信用等级比较差或者无信用记录的企业,还可能有“恐贷”、“惜贷”的情况发生。大量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依然停留在家族式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企业管理的不规范,信息的不够透明,所有的这些因素都增加了银行充分了解企业的难度。 (2)政府的原因 政府特别重视对发展国企和各种大企业,所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它们进行重点资金支持,这也就造成了对大企业过于重视,而相对减弱了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力度,从而形成了对小企业的信用歧视。中国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限制是及其严格的。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在成长阶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各种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再加上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投资者的各种不规范的投资行为,使得政府不得不对证券市场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的要求与管制。另一方面,各种因素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比较高,很少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能够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不健全,处于发展建设阶段,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所以银行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借贷风险,一般都要实行比较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然而基于以上因素的原因,政府很难在担保方面做出贡献,因此这也在间接上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 (3)银行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有银行在信贷过程中,总行以下的分行的权限有限,又受到总行的监管,再加上银行审批制度更加完善和复杂,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的难度更为增加。其次,伴随着不断发展和进步的银行业,国有银行的监管制度更加的完善和严格,责任更加明确和严厉,但是缺少相应的奖励机制,这使得“信贷紧缩”的银行行为。再次,国有银行一直都相当重视和大企业发展稳定的借贷关系,而相对忽视与中小企业的借贷关系,这使得银行与中小企业资金的供需状况更加不平衡。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及其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指使用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的信息技术措施,以达到资金融通目标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也可以说,包含互联网概念和理念的金融业态以及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形式就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在表现形式上,以互联网为媒介,然后通过金融领域进行融资、借贷等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活动相融合的产物,在当下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可以说是最具有增长潜力和创新潜力的新兴产业,同时也是我国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改革的重要领域。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自身的特点,不单单是进行金融活动的媒介不同,还在于互联网金融本着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的”的理念,在进行资金融通时,具有信息透明度高、参与度高、中间成本低、操作更方便、高效、快捷的特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处在迅速发展阶段,众多的力量纷纷加入,例如P2P、网络众筹、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众多机构中最具代表性的。再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据公开数据显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工具的数量就多达20多个;通过天弘基金的数据了解到,截至2014年2月26日,余额宝的注册用户就冲破了8100万。这些数据都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以及速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也很明显,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将逐步取代传统的支付业务;P2P借贷将取代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传统的证券业务将逐渐被众筹融资所取代。 中小企业论文:对中小企业内部财务审计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但是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融资能力小、持续创新力不足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以健全有效的内部约束与机制为保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本人结合多年的工作与经验对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分析可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企业 内部审计 问题 对策 一、对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 1.复杂性。由于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多样化以及规模大小不一,其内部审计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可能导致审计工作内容比较复杂,范围较广。 2.内向性和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及控制,从而调整管理内部经济关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只属于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3.广泛性。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既包括传统的内部财务审计,也包括现代的经济效益审计。既可进行事后审计,又可进行事前审计;基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其审计工作可以控制并影响整个企业的职能部门发展。 4.针对性和及时性。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内部审计机构能够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和状况及时、有效地了解并分析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这样能够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来说不大,企业管理者负责企业内部的H常事务,其主观性较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主要由企业管理者来提出并决策。所以,不同的企业,审计工作的深入程度不同,有的企业甚至忽视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必须性,形同虚设,没有将内部审计工作真正深入到企业管理中去,阻碍企业发展。 2.内部审计定位不明确,独立性差。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重要特征,独立性的大小决定了审计职能发挥作用范围和效果。中小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审计,其机构设置及其他事项安排都由企业管理者来决定,这就直接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方向和重点,而普通的企业员工往往受制于他们的管制,严重损害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降低了审计效果和效率。 3.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小企业内部审计通过有效的事前工作,为企业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而中小企业里的审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审计学习和研究,甚至不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难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内部审计工作不受重视,这就使得审计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和信心,很难将工作做好,也不利于其综合素质的提高。 4.审计范围窄,审计手段落后。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还只是停留在单纯的财务审计,即对企业资产、成本费用、损益的真实性的审计查证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的规模、经营环境等都在发生变化,如何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如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成为企业比较关注的话题,也是企业能否立足于同行业前列的关键所在。所以,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必须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投资决策审计、管理效益审计等方向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对策 1.明确企业内部审计性质,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要确保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有效地完成,并通过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大变化,就必须合理配置审计机构,明确机构内各项职责的分配制度,制度规范化,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就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设置而言,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以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三者之间由上而下存在业务指导关系。这样,内部审计机构相关的业务情况直接报告给审计委员会,行政上的事务直接汇报给经理层。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内部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就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这种双重负责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扩大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及作用。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审查,审计的对象针对的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大多采用会计电算化方式进行财务管理,账面资料上的错误弊端会越来越少,审计工作就会显得不容易入手。所以,审计人员就必须将工作重心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移到企业内部管理、决策上来,不能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查,而是要扩展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也应该相应转换工作角色,从以前的监督、检查工作角色向协助和服务的上作角色转变,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职能工作的相互协调配合,也可以促进各部门沟通交流,有利于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拓宽其职能空间。 3.改进企业内部审计的方式和方法。企业内部审计方式大多采用事后审计,对于一些重点投资项目会产生一些隐患,给企业融资带来风险 。所以,要突破这种审计方式,结合事前、事中审计方式,可以对项目的预算、合同等做好监督评价,及时有效反馈信息,以防出现纰漏。这样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管理,减小企业承担风险。 结束语: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质,企业管理者认为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能不是很重要,所以就不重视其专业水平的提高。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也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应该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来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监督评价,同时,也应该对企业中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从而做好审计工作,服务于企业。 中小企业论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及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多方面的原因,融资难已经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本文阐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90以上,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并为社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中小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资金供需严重脱节,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此,极有必要探讨在新形式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以增强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应对国内国际的竞争。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中央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巨大潜力,制定了若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尤其是20__年1月1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用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战略决策。这些措施和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受到很多限制,仍然存在融资渠道少、规模小,融资秩序混乱等问题,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实际解决。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 1、中小企业基础比较差,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大 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底子薄,规模较小,自有资本偏小,基础比较差,再加上内部管理不规范,不稳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贷款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2、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不注意维护自身的形象,据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有50以上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B3以下,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逃债,偷税、漏税,使得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大大降低。这样,大量的信用贷款也就很难投入到中小企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3、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因此,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很难掌握他们的实际经营状况;再加上中小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素质不是很高等特点,没有及时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沟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法获取贷款合同实施后中小企业相关的有用信息,特别是企业申请贷款的实际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外部方面的原因 1、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 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由财政对中小企业实行创业资助,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但实际上这些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足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对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没有有效的扶持政策,使得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几乎不可能。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容量有限,因而对投入资本市场的企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小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资本金有限,难以达到主板上市条件。创业办迟迟不能推出,也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不能有效的利用资本市场。 2、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 1994年1月,我国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银行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决策。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或其他大企业,并且双方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伙伴关系。尤其近几年,我国实行“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策略,最大限度的压缩风险资产的比重,集中将资金投向了大型企业。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需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贷款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影响了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因此,银行在坚持“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基础上,不得不对中小企业贷款作出慎重的考虑。 3、信用和担保制度不完善 (1)信用担保体制不完善 信用担保体制设计的初衷是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即将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转变为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信用交易,但从调查情况看,这种设计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理想,主要与原因有:一是担保公司实力不强,银行不愿把过高的信贷风险寄托于担保公司;二是担保公司过高收费标准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三是担保公司承担过低的风险责任使银行不愿与其发生交易。 (2)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方面来自于企业群体信用的短缺,另一方面国家缺少信用体系的硬性监督。总的来说,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少部分城市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如北京、深圳等地已将企业贷款及担保情况实行联网查询。但这些系统还有很大的缺陷,仍是区域性的、专项的,信息渠道单一、覆盖面窄,操作还有待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积极退出战略,走改制重组道路;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在企业内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建立互相制衡,互相约束的机制,激励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 中小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定期公布经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加强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系,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沟通,使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与前景有足够的信心。3、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 中小企业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形象,加强信用观念。中小企业的信用不仅包括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情况,还应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市场前景管理理念以及营销方式等方面。首先要有信用意识。企业必须及时偿还到期款项,力争做到无不良的信用记录,这既有赖于资金的合理筹措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同时也依赖于高层管理者的信用意识。其次要有质量意识,包括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再次要有竞争意识。通过竞争使中小企业优胜劣汰,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在竞争中不断提升经营理念、扩大其营销网络,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外部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一方面,政府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就成立了包括中小企业委员会、中小企业会议和联邦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日本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免检团体的系列服务机构。我国有按城乡划分的乡镇企业局,有按行业划分的工业局、交通局、贸易局、港务局等,但是没有从从业人数、销售额、资产额为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使中小企业成为管理空白,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其次,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从流转税到所得税,降低税率,税收减免,辅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应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资本市场,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方便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积极发展二板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让市场前景好、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2、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 首先,银行要转变观念,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贷款增长点。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重要性,转变歧视中小企业的观念。应该看到,大行业、大企业尽管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大的比重,但是数量有限,目前其结算和信贷业务基本上已被各家银行所垄断,这些“双大”客户贷款一般均由总、省行直贷,或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商业银行市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想拓宽业务领域,增加利润来源渠道,就必须把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其次,商业银行应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规范贷款管理。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户数多、地区分散、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应成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审批、发放与管理的中小企业信贷部。 最后,商业银行应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手续,使责权利明确。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采取审贷分离,层层把关的办法,这无疑对预防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贷款程序繁琐,操作不简便,贷款审批时间过长,贷款权力过于分散,责任模糊等弊端,这样的审批程序尤其不适合中小企业贷款。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应该实行完全信贷员负责制,就是说贷款的调查与发放由信贷员完成,该信贷员是此笔贷款唯一的和终身的责任人,实责权利明确。 3、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1)加快信用担保体制的建设。 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创造条件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如完全由政府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由政府牵头组织吸收民间资金组建的融资担保机构。此外,还要尽快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机构应与银行等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2)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国家在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时,要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作为重要的一部分,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息管理,真正建立起宽领域、宽覆盖的社会信用制度。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策略 摘 要:融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成功融资的关键。中小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自身的发展阶段,权衡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另外还要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加大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关 键 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行业类型;发展阶段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 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有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权益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它具有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低、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资金到位率低等特点。 债务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普通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等,它具有融资期限短、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资金使用自由度低、资金到位率高等特点。企业融资涉及到诸多问题,如融资的时机、融资的数量、融资的方式等,其中,融资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在融资实践中,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有很多融资方式可供选择,而每种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的需求。 (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类型选择融资方式 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生物科技、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等16大类领域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风险高、收益高、资金需求具有长期性、所需资金多、外部收益大。正是以上特点决定了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由于风险大,它很难像其他中小企业以普通融资方式筹集到资金。如银行贷款,这类贷款注重安全性, 一般回避高风险,且需要资产抵押担保。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普通贷款并不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的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股票的权益性融资,一般要求企业有几年的盈利记录, 而大多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并不满足。 因而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不适合传统型的融资方式。(2)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创新性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许多限制, 但实际情况并不然。尽管采用传统融资方式很难,但并非所有的融资方式都不可行,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关键的优势——“概念优势”。 所谓概念优势,是指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所占有的“高新科技”这个概念顺应了社会发展,容易受到具有冒险精神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基金青睐,甚至高新科技领域巨大的盈利前景也会吸引一些其他投资者。而且由于“高新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国家也会对这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甚至是直接的资金支持。所以这类中小企业适合风险投资、买壳上市、融资租赁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 2.传统中小企业。(1)传统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传统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在农业、制造业、餐饮业、建筑业、医药业、商业和其他传统型非科技行业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相比,传统中小企业具有如下特点:低风险、收益稳定、享受较少的政策优惠。基于以上特点,传统中小企业缺乏足够高的盈利前景, 很难获得风险投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也较难。(2) 传统中小企业适合传统的融资方式。传统中小企业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资产中有形资产占主体,市场成熟,产品需求稳定,风险相对较低,所以比较容易获得亲友的借款,以及利用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种子阶段、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有不同的特点,所以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应不同。 1. 种子阶段——内源融资为主。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活动比较单一,组织结构十分松散。由于仅有产品构想,未见正式产品,所以很难确定产品在商业上、技术上的可行性,企业前景的不确定性较高。就整个财务情况看,企业处于亏损期。此时企业尚无正式销售渠道,没有销售收入,只有支出。企业处于“种子阶段”的失败率很高,大部分“种子”都被淘汰掉了。该阶段,由于企业技术不成熟、产品无市场、生产无规模、经营无经验,因而风险很高,敢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非常少, 企业取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很小。又由于这时产品市场不明确,生产也未正式开始,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之又少, 想要取得普通贷款也并非易事。因此,处于种子期的中小企业应首选内部权益融资,主要是自有资金,其余是民间借贷,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创业基金的帮助。 2. 创业阶段——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中小企业进入创业阶段就意味着已经掌握了新产品较为完善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案,接下来就是将研究成果向商品化转变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于形成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由于要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后续研发、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战略性规划,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大约是种子期所需资金的10倍以上)。 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内部已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融资条件相对较好,这时,融资方式应以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重点是吸引投资机构或个人,如创业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担保下的普通贷款等。 3. 成长阶段——银行信贷为主。闯过创业期后,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方面基本上有了成功的把握,组织机构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定型,也具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企业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但企业在成长期仍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能力,牢固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确立在业界的主导地位。因此,企业在这一阶段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已有了较为稳定的顾客和供应商以及较好的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大为减少,财务风险也大大降低, 吸引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利用信用融资成为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最佳选择。另外,在创业阶段投入资金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追加投资也是一个选择,但由于此时中小企业极具发展潜力,为了避免稀释股权,一般不宜采用股权融资。 4. 成熟阶段——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进入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稳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经验丰富、产品销售量和利润持续增长,但行业整体的销售增长率和利润率会逐步下滑。企业获利的关键因素可能就是对大规模生产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改革组织模式,增强或重建管理制度,开拓新的品牌,以适应市场创新的要求,所以企业仍需要大批资金投入。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大规模融资,适度的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企业综合资本成本,而有条件做强做大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实现企业上市。 综上所述,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而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中小企业应充分了解各阶段资金需求的特点和权衡各融资方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1.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信程度不够,而且没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很难进行担保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正视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重视这一有效的融资方式,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2.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要创新。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类型十分广泛,经营模式也千差万别,当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应当寻求更多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是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如:股权融资,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应考虑在创业板市场上市;项目融资,应以独到的市场眼光,研究开发出与高新技术紧密结合的项目,来吸引风险投资和国家扶持基金;债务融资,如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 3. 中小企业要提高融资能力。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银行贷款,但是中小企业资信程度不高是银行惜贷的主要原因。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才能及时偿还贷款,取得银行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而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才找银行,平时也不和银行打交道,做交易时直接使用现金,与银行一直都没有业务往来。此外一些中小企业不能如实纳税,缺乏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意识。 4.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办法,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抵押物种类。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诸多政策,但只有银行积极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才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当企业需要资金解决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问题时,融资是一条有效途径。而融资方式的选择是融资成功的关键之一。首先,中小企业只有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自身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才能成功融资,帮助企业正常有序经营和发展壮大。其次,中小企业应该通过创新自身的融资方式和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 增强信用意识,改善融资方式。最后,商业银行和社会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以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论文:新融资优序理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摘要:新融资优序理论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融资策略的理论,是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中小企业的最优融资策略应该是“先内部后外部,先债务后股权”。然而,由于我国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非正式金融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的渠道。因此,完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合理规范非正式金融行为,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非正式金融;中小企业;新融资优序理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非正式金融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根据2005年12月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内容,我国2003年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3-8164亿元,全国20个被调查省、市、区的地下融资规模占正式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8.07%。长期以来的政策打压和金融体系的排斥不但没能减少和控制非正式金融的规模和范围,相反,在越来越多的地区,非正式金融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本文将从西方资本结构理论——新融资优序理论出发,探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非正式金融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并对我国非正式金融制度的安排提出几点建议。 一、新融资优序理论是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 (一)新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对称信息理论被引入了新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为研究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外部投资者很难了解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因此往往只能通过对企业筹资决策的判断来进行投资决策,企业要想获取更多的外部融资,必须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 梅耶斯(Myers)和麦吉勒夫(Majluf)在考察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时,提出了新优序融资理论,进一步强调信息对企业融资结构和融资次序的影响。他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消息的掌握者,管理者比市场及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管理者的行为模式是:如果企业预期新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即该项目能够增加股东财富,那么,代表旧股东利益的管理者就不会发行新股,以避免把投资利益分割给新的股东。投资者在了解了管理者的这种行为模式以后,很自然地会把企业发行新股看成是企业不能有效增加旧股东利益时一种被迫融资行为的坏消息,导致投资者对新股出价的降低。因此,当管理者拥有对企业有利的内部消息时,最好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以避免发行新股反而造成企业的市场价值下降。尽管债务融资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但通过发行股票去融资会使投资者认为企业发展前景不佳,致使新股发行时股价下跌。因此企业偏好的融资顺序应为:先考虑内部融资,后考虑外部融资;不得不进行外部融资时,则应首先选择债务融资。 新优序融资理论鼓励企业经营者少用股票融资,尽量用自有资本和留存收益筹资,扩充其资本实力。另外,利用平时储备的借款能力负债筹资,直到债务负担达到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危险区域时才考虑发行股票。由于该理论以不对称的信息环境为背景,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严重,越应该考虑这样的融资次序,因此,对于信息流通不顺畅的中小企业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新融资优序理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主要表现为企业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开发、行业前景、市场潜力、销售情况及其资产的真实价值,特别是其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预期收益等情况知之甚少,往往导致其面临过高的投资风险。大企业特别是那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企业信息。对于非上市的大中企业,银行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如经销商、供应商、消费者等方面去主动了解企业信息。而中小企业则不同,其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同时,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并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在中小企业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时,很难提供其信用水平的信息。 另外,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不仅数量多、规模小,而且单个企业需要资金量少、财务管理透明度差,这就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极低。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领域,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融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将可能成为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而中小企业也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信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银行必须大规模搜集中小企业信息,如此一来,致使银行的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上升。银行由于缺乏有关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非对称性特征,即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符合新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前提,因此,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中小企业应首先选择无交易成本的内部融资,其次是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债务融资,而对于信息约束要求较高的股权融资则应被排在企业融资次序的最后。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希望获得外源融资的话,债务融资应该是首选的渠道。 二、我国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根据新融资优序理论的观点,中小企业合理的融资顺序应该是:内部融资(以留存收益等增加企业资本金)、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和其他信贷)、资本市场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们很难从正式金融获取外部资金,正式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一)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获取信贷融资仍然面临诸多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1、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方式。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2000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少。在这种形势下,中小企业贷款越来越受到抵押和担保要求的限制。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物少,而且抵押物折扣率高,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收费高昂,客观上面临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担保难进一步制约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能力。 2、中小企业信贷活动“两极分化 ”越来越明显。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成熟,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产品有销路、企业有效益、资信质量高的优质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现象。而一些有发展潜力但目前状况并不十分好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方面尚缺乏识别能 力,往往受到冷落。至于那些效益差的中小企业,大部分由于看不准好的项目和产品,缺乏有效的贷款需求。即使它们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会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3、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越来越短。在现行的银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下,直接与中小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基层银行机构授权很小,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贷款投放权,而只有规模不大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根据有关调查,60.5%的中小企业没有1-3年的中期贷款,即使有,也仅有10%能满足需要。从银行获得长期资金对中小企业来说则基本不可能。 4、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中小企业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至少要办十几道手续,少则一周,多则数月,即使钱到手,商机可能早已错过。许多中小企业视银行贷款为畏途,不得已走上民间高息借贷的道路。 (二)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证券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等直接融资行为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更是存在着明显的障碍。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2006年为157家),但据统计,这个比例到2003年也只有13%,而且多数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价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所实现的“曲线上市”。即使是在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的数量也是很少。根据2007年3月的统计数据,上市公司的家数也只有125家,而且多为高技术企业。实现海外上市的中小企业数量更少,截止到2006年6月底,共有48家来自中国内地的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而在纳斯达克、伦敦等地上市的企业还不到100家。 另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规模很小,总体上看,到2006年,企业债券融资额还不到股票融资额的三分之一,作为个体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概率就更小了。债券发行的审批标准凭中小企业的规模根本就达不到,债券市场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只是“空谈”。 三、非正式金融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非正式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即正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或股权筹集的融资活动,如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合会、标会、各种基金会的融资、地下钱庄、抬会、银背,甚至洗钱、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各种方式的金融行为,外延非常广泛。我们排除掉现行金融制度法规明确不允许的洗钱、外汇黑市交易和金融诈骗等金融行为,其他的非正式金融活动为活跃资金融通、调节资金供求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合法的地位,只能被认为是处于“灰色地带”的金融活动。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资金问题难以通过正式渠道解决,而非正式金融往往就会成为中小企业现实的选择。此外,非正式金融也具有一些正式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非正式金融的地域特征能够最大限度地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不得不将款项贷给能够提供充分抵押担保的企业,这是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很难提供的。而在正式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则需要满足最低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以保障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现实中的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非正式金融往往是在一定地理区域范围之内进行的金融活动,一般发生在亲戚或熟人之间,因此正式金融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 (2)非正式金融的利率特征能够提高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金配置效率。非正式金融处于政府的金融监管之外,通常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与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法,基本上属于没有管制的自由定价。因此,利率水平可以更客观地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并由资金供求影响利率变动,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受到金融抑制的正式金融利率,这是由资金使用的高风险性决定的。当市场上资金供给短缺的时候,非正式金融体系能够以较高的利率吸引社会闲置资金,引导其流向,提高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金配置效率。 (3)非正式金融的股权资本和借贷资金能够兼顾企业的长短期资金需求。对于处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需要寻找各种途径来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成长初期的融资活动中,非正式的金融渠道往往可以兼顾企业长短期的资金需要。通常,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利率与期限的关系同正式金融的情况恰好相反,期限越短,利率水平越高;而期限越长,利率却反而更低。这是由于非正式金融中的资金供给者包括储蓄者和投资者两部分,短期资金供给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长期资金供给则反映了投资关系,即股权关系。非正式金融可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借贷,利率和期限安排灵活,抵押品的要求也更宽泛,满足了借贷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另外,非正式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的可能。有资料显示,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小企业的股权融资的比例达45%-55%,这显然不是非有效或弱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够做到的,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在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成长中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由于处于金融制度和法规监管之外,非正式金融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多次对一些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造成了目前这种金融活动的“灰色地带”。事实上,非正式金融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也不是简单地对正式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式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对发展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如何促进非正式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有效控制其风险并在最大限度内弥补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是目前我们对非正式金融应该持有的态度。 1、消除歧视、肯定非正式金融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过去的二十多年间,非正式金融经历了从产生到繁荣、再到禁止、最后转入地下进一步繁荣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曾经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进行了整顿;与此同时,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现象,进行了集中整顿。多次反复整顿金融秩序给公众造成了非正式金融就是“非法金融”的错觉。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里,非正式金融通常被认为是落后的部门,并且与经济发展目标不相关、甚至相互抵触。但事实表明,非正式金融活动能够在其所及的领域内有效率地配置资金。为此,政府应当正视非正式金融活动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肯定非正式金融活动已经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约束的一种有效途径,并通过适当的政策安排,引导和规范非正式金融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 用。 2、加强监管,引导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整个金融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一直以来,非正式金融出现的问题很多,但这并不能说明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政府没有摆正对它的态度并进行应有的监管。正式金融是理所当然在监管范围之内的,而对非正式金融往往是任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堵”,宣布它是非法的。如果能够在正确认识非正式金融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可以促进它的健康发展的。事实上,这种监管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于,给非正式金融一个合理合法的地位,让它能够自由的浮出水面,进入监管者的视线。 3、因地制宜,控制非正式金融的地域范围。有一些观点认为,发展非正式金融应该将其资金来源纳入正式金融的范畴,扩大机构规模,增加业务范围,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力。这样的观点恰恰忽视了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非正式金融之所以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 优势,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地方性的资金支持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地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因此,在完善非正式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决不能破坏这样的信息优势。只有在一定的地域之内,降低信用成本,减少审批程序,为特定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保持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才能与正式金融相辅相成,构建完整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盲目的地域扩张只能导致信息优势的丧失,非正式金融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现状和对策分析 随着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需要准确、快捷的信息资料。会计电算化作为企业领导重要的决策依据,已基本普及各中小企业,但就其发展情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怎样使企业更有效的利用会计电算化信息,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中小企业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意义 会计电算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现代化会计技术,以先进的计算机为工具,对各种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分析和传送的人机系统,又称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了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开发、使用、培训、服务、制订和执行法规制度以及实施微观与宏观管理会计业务和会计管理现代化的全部。会计电算化不仅能使广大财会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劳动强度,更重要的是能提高会计信息搜集、整理、反馈的灵敏度和正确度,提高会计的分析决策能力,为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效的途径,是终为经济效益服务。对于中小企业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1减轻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只要将原始会计数据输入计算机,大量的数据计算、分类、归集、汇总、分析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完成。这就将会计人员从繁杂的记账、算账、报账中解脱了出来,减轻了劳动强度。同时,由于电子计算机处理速度快,是手工处理速度的几百倍、几千倍,从而使大量的会计信息得到及时、迅速的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1.2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 手工会计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业务繁杂等原因,易出现错记、漏记,账证表难以规范、统一。实现会计电算化后,软件采用先进的技术对输入数据进行校验,防止非法数据的进入,如一张借贷不平的凭证,计算机拒绝接收,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1.3促进会计工作职能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1.3会计作为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具有核算、监督的基本职能,而且还通过分析,进行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手工处理方式下,会计人员整天忙于记账、算账、报账,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参与经济决策。同时,由于手工处理方式的客观限制,会计信息难以得到全面、详细、及时、准确的处理,使分析、预测缺少科学的依据。会计电算化后,不仅可以将会计人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同时也提供了更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更加充分地发挥会计的预测、决策职能。 1.4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会计电算化的实现,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会计信息处理方式的改变,要求会计人员学习和掌握许多新知识;另一方面,会计职能的转变,需要会计人员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探索经济活动的规律。 1.5促进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的发展,促进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会计电算化改变了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技术,必然对会计核算方式、方法、程序、内容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会计电算化提出了许多新的技术问题,如电算化后的内部控制、审计方法等,促使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去研究、探索,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的发展。 2.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2.1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不够 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事业起步较晚。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未充分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其单位会计电算化仅仅是从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提高核算效率方面入手,根本未认识到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使现有会计提供的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为企业决策及管理服务。中小企业会计一直习惯手工记账,要改变这种方式,有一定难度,对会计电算化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模仿手工记账阶段,只能进行事后反映,无法进行科学决策、预测和事中的控制。在计算机上进行一些与会计化无关的操作,认为不会带来不良后果,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2.2会计电算化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会计电算化工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但同时也增加了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财会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共同操作,同时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目前,不少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严密的电算化规章制度或有章不循,使会计电算化不能正常健康运转,导致手工记账与计算机记账并行时间过长,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2.3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落实不到位 为了使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从1994年开始到目前为止,相继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对于这些专门针对会计电算化的规章,许多相关人员并不知道和了解,因此,有时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违规了,但操作者不清楚,单位的领导也不知道,同时也没有相应的部门去纠正,更谈不上有部门监督管理了。还有不少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虽然知道国家制定的规,!章,但并没有真正地实施这些规章制度。比如有些单位对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没有严格实行权限限制制度,操作员密码公开或不设密码,为越权使用和数据篡改留下隐患;有些单位人才缺乏,致使会计电算化系统维护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有些单位由于没有处理好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后人员职能的转换问 题,致使一些会计人员在岗位责任制度方面,职责不明,无从下手;还有些单位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电算化机房,没有制定相应的上机操作制度等等。 中小企业论文:我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与对策分析 安全管理贯穿于各个行业和领域,我国每年安全事故很多,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多次造成特大的安全事故,实在令人痛心。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民营经济和私个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推动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温岭)中小型个私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他们最主要的特点是,大多数企业中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观点普遍存在,也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个私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最为令人担忧,当前,他们的安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温岭市中小企业发生的事故看,绝大多数是违章造成。尽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企业业主安全生产培训,但有相当部分的企业主不参加培训。他们一是认为企业生产太忙,参加安全培训耽误时间,又花钱。由于他们对本行业生产中的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和掌握,往往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探究其因,一是企业负责人没有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计划,缺乏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二是个私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足够的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三是国民安全文化素质相对比较落后,大多数打工做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严重不足,致使事故时有发生。 (2)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温岭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尤其是个私企业,有些私企业主对抓生产搞经营费尽心思,对抓安全生产,认为这是一种只有投入,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行为。也有私企业主,嘴上说安全生产如何重要,在具体工作上,却忽视了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就连机械已到报废期,电线线路已经老化,也不愿投入经费进行更换和配置,给安全生产留下了许多隐患。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借贷能力不强,流动资金不足,从而无力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投入,从而使不少企业大量雇用的农民工得不到基本的安全培训,于是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严重偏低,更别提安全防护措施了。 (3)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从温岭来看,地方产业号称“天下之履,十有其三”,大部分注塑鞋业都是易燃品,生产的条件过份集中,而目前的安全技术培训方式、内容、形式、手段等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生产现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需要得到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但目前的安全生产培训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4)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本身没有培训能力,又缺乏对其的有效制约,安全培训投入很少,对进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又不到位。有很多单位对新职工进厂没有认真做好岗前安全技能培训,就安排职工从事生产劳动,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不了解,对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不知如何应急处理、规避,以致造成企业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十分薄弱,甚至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相当数量职工未经任何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构成生产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 (5)缺乏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小型个私企业,存在无专人分管安全生产现象,企业主既管生产经营,又管安全生产。当业主外出,企业安全管理就形同虚设。有的连安全生产制度都贯彻不到位。温岭市的大部分当地企业还停留在家庭作坊的管理方式,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的即使是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按照制度执行;更为严重的是,有个别私企业主,认为企业是自己出资兴办的,出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不配合、服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管;认为监督部门的管理是跟自己过不去,有的甚至连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也借故不参加。 参考对策: 安全管理工作搞不好,主要在于认识不到位,认为安全管理增加了不必要的投入,这完全是错误的。那么,如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之形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安全的有效机制呢?笔者对此提出如下对策。 (1)要严格依法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虽然在安全生产上下了不小工夫,但仍要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和规定,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标准、安全监察员 培训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标准等。同时,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接受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获得资格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具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来担任。否则,一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人员查获,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责令其不得从事涉及安全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现代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是在传统安全知识教育基础上的一种扩充和完善,安全培训内容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不同,其内容的层次和应急方案应有所不同,要有针对性、实用性,推行一厂一策。否则,不仅起不到培训应有的效果,还有可能性使受培训者产生逆反心理。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责任分担,安全共管的原则,逐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化,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在健全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前提下,实施法律监督和行政处罚,从而来达到横管到边,纵管到底,全面覆盖的管理效果。使中小型个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生产车间和班组,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防止事 故的萌芽发生。 (4)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小型个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部要有安全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车间、班组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安全生产人员。并对负责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业培训,达到情况明、行业熟的目的。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在企业内部,个私企业主要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包括厂部、车间、班组。企业负责人要向工人,尤其是入厂新工人,介绍一般安全知识、企业的特殊危险地点及注意事项,介绍安全操作规程。 (5)建立安全生产经费管理体制。近年来,由于私个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由业主自行掌握,在安全生产投入上,私企业主不投入资金搞安全生产现象普遍存在。建议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个私企业安全生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个私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从而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制。 (6)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特殊工种的上岗制度,因为这些从业人员作业接触不安全因素较多,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面较大,财产损失严重。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自始至终进行安全教育,使事事议安全,处处讲安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7)加大三合一企业的清理整顿,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温岭特殊的地方产业特点,一些家庭作坊式的三合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诞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这些三合一企业的清理整顿,指导他们进行标准的生产方式,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小企业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机制,从而可以有条不紊地处理突发事故,保证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需要应对的极其重要的问题,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因此,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行为,逐步形成自我负责、自我约束的机制。 中小企业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中小企业一般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要小的企业,它们在解决工业化时期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产业组织中的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应当引起企业和管理当局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是私营性质,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些企业大多数仍是老板家长式管理,财务是由老板单线控制,对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些中小企业虽然也有公司管理规定和相应的财务制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却因难以严格把关而导致制度和规定名存实亡。于是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缺乏风险控制系统等情况的发生。 2.财务管理人才缺乏,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会计机构往往不健全,有的空岗缺员,无法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有的在岗财会人员素质低,能力差,理财知识欠缺、理财理念滞后,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不去理解和研究,无法做好其本职工作。管理人才短缺是制约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3。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被动和受轻视的地位。很多中小企业受传统财务管理观念的影响,认为财务就是算好账、管好钱,财务管理理念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的基本概念上。 存在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企业财务、会计机构长期合二为一,常常借口人员精简,把财务人员视为辅助人员,可有可无,优秀专业人才留不住,造成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很难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作出正确反映,难于进行正确的财务分析,导致企业决策层难于作出准确的决策,使财务管理职能难以得到正常发挥。 4.不重视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是企业的血液,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每个环节。一个企业想要持续经营,靠的不是损益表上的高额利润,而是必须保持良好而又充足的现金流量。现金是否充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前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管理重视不够、将利润等同于现金、缺乏现金管理意识等问题,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信誉较低,导致它的资金链比较脆弱,容易引发财务危机。如果不重视现金流量的管理,长期使现金流盲目的运转,潜在风险日益积累,促使任何的小“挫折”就可能置企业于生死边缘。 5.预算管理的思想观念有偏差。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当今中小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方法,但在实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如预算编制缺乏规划、预算与实际偏差较大、预算执行前松后紧现象严重、预算考核不严格等。造面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预算管理的思想观念有偏差,认为编制预算属纯财务行为。预算是在财务收支预算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以至于很多人都认为预算是财务行为,应由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制定和控制,甚至把预算理解为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的计划和措施。尽管各种预算最终可以表现为财务预算,但预算的基础是各种业务、投资、资金、人力资源、科研开发以及管理,这些内容并非财务部门所能确定和左右。 二、应对策略 1.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企业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有计划的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监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财务管理,人才是关键。实现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取决于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财会队伍。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财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面临的是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的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它需要财会人员具有个性、善于合作、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需要具有会计、财务管理、税法、计算机等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加强日常的培训教育工作,要从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利用各种形式为广大财会人员提供快捷、方便和高效的学习条件。只有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来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3.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社会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务活动越来越复杂,财务 管理也由单一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逐渐显示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接受。企业的理财能力、资金运筹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因此,在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科学设置和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合理聘用,对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重视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而中小企业因其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现金流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体,现金流量作为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以其超越利润指标的优势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并逐渐成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的主要标准。理智的企业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和外部分析师,都已不再将目标锁定在利润指标上,而是认识到现金流量才是最具有价值相关性的指标。中小企业要能长期生存,发展壮大,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现金流量管理。 5.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全面预算使战略决策目标具体化、系统化和定量化,全面预算执行过程就是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通过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本、现金流量作出的全面规划,积极改善了经营效率与效果;其次,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与平衡,企业可以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用,有效降低资源浪费。另外,将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激励体制相结合,以预算执行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以激励并约束经营者努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与办法,增收节支,提高利润。
小微企业论文:印度小微企业融资体系运作模式及启示 【摘要】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对增加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全国舆论都在呼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印度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下,政策性银行通过联合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信贷支持,中央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增长率、信贷申请受理时间、抵押物等要求明确,相关法律制度、担保和评级机构、投资基金等配套机制健全。印度是大型发展中国家之一,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小微企业 印度 融资体系 一、印度小微企业融资体系运作模式 (一)法律制度 2006年6月,印度政府出台《印度微型、中小企业发展法案(2006)》(msme development act 2006),首次对小微企业进行官方分类(见表1)。印度国内普遍认为该法律对印度小微企业的繁荣起到里程碑式作用,为小微企业成长、融资需求、纠纷等方面提出全面解决方案。 表1 印度小微企业的分类方法 (二)信贷指引 在《印度微型、中小企业发展法案(2006)》法案要求下,印度储备银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仅在贷款占比、增长率等方面提出要求,还在贷款受理时限、抵押品、服务网点设立和复原缓冲期等方面予以规定(详见表2)。据印度中小微工业部2010-2012财年报告显示,印度小微企业融资七成以上由正规金融支持体系直接或间接提供。 表2 印度储备银行对商业银行小微贷款占比和增长率要求 从信贷申请受理时间看,2.5万卢比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要在2周之内完成受理、发放;2.5-5万卢比之间的小微企业贷款要在4周内完成受理、发放。 从抵押物要求看,对100万卢比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银行根据申请贷款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提供不超过250万卢比的无担保贷款。 (三)组织体系 印度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区金融公司、政策性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政府投资基金,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融资支持体系(见图1)。具体来看,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包括一般的商业银行,由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占比、增长率,以及一家政策性银行和数家地区性金融公司。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专门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另外,还成立了专门的评级公司和担保公司,来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小微企业顺利取得资金。直接融资方面成立了中小微企业政府投资基金。 图1 印度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政策性银行。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sidbi)由印度政府设立,隶属于印度中小微工业部,通过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全印度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金融支持。该银行主要通过借款、发行债券、吸收存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满足其开展业务的需要,扩大贷款规模,其贷款利率要稍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1.直接贷款。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共有分支机构103个,一般选择最有前景、最有可能全国化发展的企业来投放贷款。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设立的直接贷款项目有设备投资、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技术开发和现代化基金、微型金融、对地区金融公司和小型工业开发公司等机构的资助以及对中小微企业的学院、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金融支持。2011~2012财年,小型工业开发银行共批准向中小微企业直接贷款1167亿卢比。利率略高于基准贷款利率,但低于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5%~50%)。 2.间接贷款。主要是向地区金融公司、小型工业开发公司和其他银行提供再贷款,先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再向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申请再贷款。2011-2012财年,小型工业开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间接贷款达2100亿卢比。 二是商业银行。印度20家国有银行、6家邦属银行、70家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均有一定上升。印度国有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少,其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和发放主要是通过专业化、地域性的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进行。服务中心更加了解当地经济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因而贷款审批通过率高、发放速度快。自2007年以来,印度主要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基本维持在15-20%之间。而各家银行不良率差异较大,印度银行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并无特定风 容忍度,随单家银行风险偏好不同而差异较大。 表3 印度5家主要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情况一览表 三是地区金融公司(sfcs)。印度各州为了支持州内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实现区域平衡发展、扩大投资、促进就业的目标,纷纷成立地区金融公司。目前地区金融公司作为区域性的开发银行在全印度共有18家,几乎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金融公司。地区金融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投资和贷款收益、发行债券、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的贷款、从中央银行借款、区域内公众的存款和州政府的贷款。地区金融公司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项目贷款、股权投资、信用担保、票据贴现和提供创业资本等。此外,地区金融公司还通过为中小微企业和一些处于困境的企业提供纾困贷款,促进中小微企业现代化和帮助病态企业脱离发展困境。 但是地区金融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曾出现一些的问题,例如不良贷款比重过高等问题,而政府对于其损失的资本补充不足,严重影响地区金融公司正常运行,有的甚至停业倒闭。印度政府在近三年开始重视地区金融公司的发展,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改革地区金融公司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1)在政府帮助下重建一些发展不良的地区金融公司;(2)由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重新安排地区金融公司设立的“单一窗口计划”基金;(3)对地区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员工的业务素质;(4)把地区金融公司列入印度政府和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优先资助的金融机构。目前总体而言,在印度的银行体系中,地区金融公司只起到辅助作用,并在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的帮助下对地方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四)担保和评级机构 l.印度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2000年7月1日,印度政府联合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正式成立小规模工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向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1000万卢比的营运资金和设备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贷款企业每年需要交少量的服务费,担保费用和年服务费由贷款银行代为缴纳。目前已有90家银行加入印度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计划。2011~2012财年,印度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共为26.5万笔贷款提供担保,总额1673.9亿卢比,同比分别增加69%、86%。对于不同规模贷款和不同类型企业,基金规定不同担保比例和最大信用担保金额,在费用方面给予小额贷款更多优惠。如50万卢比以下的贷款收1%的担保费用,50万以上1000万卢比以下的贷款收1.5%的担保费用。 表4 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对不同规模贷款和不同类型企业的担保比例规定 2.印度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是印度唯一一个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费用最低为11030卢比(含税)。公司目标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面、透明和可靠的评级,使得更多资金更容易的从银行业流入中小微企业。该公司评级费用低,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政府的信用评级补贴最高可达75%,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费用最低可低到11030卢比(含税)。业务流程为:收到小微企业评级申请表、评级费用和评级所需材料,对小微企业现场参观,并保证在收到小微企业全部材料后15天内完成评级过程,提供评级报告。 实际上,虽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评级,但是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原因是银行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尽职调查成本高等因素,不愿给未评级的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参与信用评级成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入门证”。信用评级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如果信用评级高的话,不仅可以贷到款,而且在利率上也会有优惠,假如有过因为评级高而使贷款利率降低0.25%的话,那么1000万卢比的贷款每年可以降低利率成本25000卢比。另外,通过评级,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公司也会对中小微企业的管理等方面提供建议,使得其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表5 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收费标准 (五)政府投资基金 一般来说,政策性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有两类,一是以“开发基金”形式存在的资助,另外一种是以“风险基金”存在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其功能而言,开发基金更倾向于对经济落后地区、经济落后群体的政策性扶持。而风险投资则选择一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和培育。两者之间分工不同,共同来扶持中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注册资金50亿卢比,10年期封闭管理,基金投资范围广泛,如生命科学、零售、发电 、食品制造、信息技术等行业都有涉及。主要目标是支持处于初始阶段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该基金投资主要参考因素有:对地区经济促进作用、管理团队、自身发展前景、利润可持续性等,同样有专业的评估团队进行筛选和考核。 2.软件和it产业国家风险基金。注册资金10亿卢比,10年期封闭管理,主要扶持已经从事it产业开发的小微企业和准备进入it产业的小微企业,最低投资额500万卢比。在投资对象选择方面,有专门的投资经理团队进行可行性评估,标准包括行业发展前景、管理层、经营期望等多方面。该基金还寻求与其他国际风险基金的合作,共同投资开发印度的it产业。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组织体系 一是组建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通过发放小微企业直接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资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二是进一步细化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信贷指引,明确对不同规模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程序、发放时限、担保条件、风险容忍度等业务标准,切实加快贷款投放效率,提高贷款通过率,为小微企业提供简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二)健全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构建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以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为补充的多层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通过设定担保比例、最大信用担保金额、担保费率上限等条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二是设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基金,以弥补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风险损失;三是建立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担保机构与银行的责任分担比例、代偿条件等,推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构筑多元化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渠道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专项扶持基金,支持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较大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发展,为社会资本支持小微企业打造资金对接平台;三是完善风险投资法规,促进风险投资规范运作,支持高科技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论文:企业内部控制原则在小微型企业的应用探析 摘要: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则。小微型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在参照应用这五大原则的基础上应有自己的特征。 关键词:内部控制原则 小微型企业 内部牵制 1 内部控制原则及其内涵 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第四条要求,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则。 1.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建立的内部控制在管理层级上应当覆盖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基层员工,即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在事项范围上应该覆盖企业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的约束力应该渗透到计划、决策、执行、监督、评价反馈各环节,以确保不出现控制的“盲点”。 1.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具体而言就是要对业务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和风险的高低进行甄别和评估,对重要的业务和事项要重点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这一原则的运用,通常在企业的内部审计环节体现更为明显。 1.3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中的制衡包括纵向制衡和横向制衡。纵向制衡是指上级对下级的审批控制、监督考核和指示要求。横向制衡是指平级部门之间以及员工岗位之间的互相分工、互相监督和制约,较多地涉及了执行权层面的岗位分工协作。制衡性是内部控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果制衡松散,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如果制衡过严,又会导致企业无法高校运转。遵循制衡性原则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建立起能保证企业顺畅有效运营,又能通过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的企业管理流程。 1.4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适应性包括对企业内部的适应和企业外部的适应性。内部适应性是指所建立的内部控制要适应企业本身的战略规划、发展规模和企业的现状,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方便部门和职工进行实际运用,要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外部适应性是指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适应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的发展形势与政策,以及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而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要把握这两个方面的适应性,以保障企业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 1.5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内部控制的实施一定是有相应的成本开支的发生的,企业开展内部控制的根本点在于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增加效益。企业不能为了控制而不惜代价,控制实施的前提是控制的预期收益大于控制成本。 《基本规范》第二条指出: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也就是说小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必一定要按照《基本规范》规定的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 小微型企业的管理特征 小微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营业收入相对较低,从业人员较少的企业。2011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了重新界定。例如,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小微型企业正是因为规模小,才抗风险能力差,所以,更有必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护企业整体利益,保证企业持续发展。 2.1 小微型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以业务为导向。由于规模和实力的限制,“生存”是小微型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企业必须紧紧抓住销售、生产等命脉性的工作,紧紧围绕市场经营的业务功能来配置资源,所设置的管理职能机构和人员较少,常常一人兼多职,甚至企业主事必躬亲。 2.2 小微型企业的管理结构和流程不稳定。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小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速度以 应变能力。这使得小微型企业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各种制度和流程不像大企业那样齐备、规范和刻板,结构、制度、流程等皆处于动态、快速的变动之中。 2.3 管理架构扁平,沟通直接。小微型企业人员少,企业主和企业骨干员工多半有血缘、乡缘、学缘等关系。企业内部往往有浓厚的“家”的色彩,情感性因素较多,人与人之间一般可以便捷地面对面进行沟通。企业主个人对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3 小微型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针对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产生了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而言的,《基本规范》的五大原则也是针对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而制定的。通常小微型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合一或者分离程度很轻,比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因此,笔者以为,小微型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在参照这五大原则的基础上,应重点突出适应性、适当牵制、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 3.1 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是指小微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当合理体现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和企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断改进和完善。 在企业初创、产品服务单一、人员分工并不明显、管理点不多的阶段,企业的内部控制应该充分利用会计系统进行;同时,加强管理层监管,企业业主或管理者应该尽量担负较多的日常工作,尽可能少授权,“事必躬亲”或事后尽快复核;企业的关键控制点如合同订立、款项收付、重要发票、票据和印章必须掌握在管理者或业主手中。 随着企业的发展,如果企业客源趋于稳定,规模有所扩大,企业业主或管理者不授权自己就忙不过来,进而产生了行政、采购、营销等职能岗位时,则会计和出纳就要进行相应的分工,要建立相应的简单财务制度和授权措施,企业控制关键点要关注关键的成本费用项目、业务活动以及重要的要素和资源的控制。这时,企业还应对重要的员工的信用背景有所掌握,并建立其信用绩效档案。 3.2 适当牵制原则。《基本规范》规定了制衡性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这一原则的提出是针对现代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企业而言的。由于小微型企业没有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所以谈不上部门或组织机构之间的制衡。再加上,小微型企业一切活动以业务为导向,往往一人身兼多职,过细的牵制和分工必然带来管理成本大幅上升,而使控制得不偿失。因此,小微型企业不必强调全面制衡。 但小微型企业主要经济业务的展开实行适度的岗位和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还是必要的。相互牵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方法,要求企业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人员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应避免一个人对某一项业务可以单独处理,或有绝对控制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和舞弊现象的发生。小微型企业由于人员有限,管理层级少,不可能像大企业那样实行严格的相互牵制。但对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和重要事项仍应当避免一个人包揽整个过程,可以采取适当分工、授权审批、专人审核、交叉复核、定期检查等办法,使相关人员无法舞弊或尽可能地减少差错。 3.3 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任何企业进行内部控制都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更是如此。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需要付出成本,如设计控制环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运行检查等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些付出都是现实的财力物力支出,也许这些支出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不算什么,但对于小企业而言可能是一笔较大的负担。因此对于小微型企业而言,更应该考虑控制的成本效益问题,如果控制发生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则不应当采用该项控制。一般而言,对企业成败有直接影响,如影响盈亏、成本的重要事项,应严格控制;次要的事项,应根据企业的能力限制,简单控制或不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一项控制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应当站在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上考虑。如尽管一些控制会影响暂时的工作效率,但对整个企业来讲,如果不进行该项控制,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则仍应该实施该项控制。 至于五大原则中的全面性原则,对于小微型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时,可以淡化处理。由于小微 型企业以业务为导向的管理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使得小微型企业管理层级少,各种流程变化性大,人员之间可以直接交流,企业主的素质和做事方式对企业其他员工有重大影响,所以,在小微型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时不必强调多层级和全流程控制。 小微企业论文:浅析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摘要 《通知》的印发,表明了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日益重要,本文从分析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改善措施,以期我国中小微企业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论文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创新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依据《通知》要求,我国将在2013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监管力度。中小微企业有着资本投入低、经营方式和形式灵活多样、风险小等特点,其数量和增长速度日益加快,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是其本身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成本压力”和“意识不足”都使其频频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困扰。中小微企业要想得到长足发展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一、目前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创新较少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的加剧,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以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不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在国外,很多企业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武器,但是我国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不够重视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低,他们申请专利数量少,核心技术缺失,与国外公司相比,国内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很多企业不重视专利的申请,而且众多申请中商标申请占据多数,发明创造申请较少。很多中小微企业为了占据市场,领先同行业,花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钻研出了某项领先技术成果,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申请专利,而是保密,以免被其竞争对手知悉其技术秘密,随着运用新技术成果产品的面市,其同行业竞争者技术人员根据其产品,研究出了与其类似的产品,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保护,反过来告其专利侵权,此时该企业才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得不花大价钱打官司处理纠纷。 (二)知识产权管理弱化,信息滞后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至今仍实行直线型组织结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经营机制不灵活,企业领导人对决策的选择和企业的发展往往依靠自身的经验和主观意识,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存在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企业所有人更愿意雇用自己亲信的人,更导致家族式经营的出现。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外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他们的机构设置比较齐全,一般都由专门的法律部门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别由不同的人专门负责,而且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便于企业检索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以免重复投资,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而我国很多中小微企业的老板是由最底层做起的,他们心目中技术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次要的,或者说根本不重要,他们有时候宁愿多花钱请一个懂技术的工程师也不愿建立知识产权部门,请专门人才负责,他们认为专利侵权的事情与他们无关,只要自己的企业做好技术做出产品就行了。而在信息数据库建立这一方面,他们就更不关注了,他们从来没思考过自己的技术研究出来是否重复研究和侵权,本企业工程师研究出来的成果就应该是自己企业的专有物。当然也有些企业效仿国外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但是他们都流于形式,很少和其它企业的数据库交流,也没有经常更新,这样即使建立了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的最新信息情况了解也是无用的,更谈不上防止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了。 (三)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流失严重 人才是一个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尤其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更要重视知识产权相关方面人才的储备。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数没有自己的科研人才和科研资源,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强,更加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我国中小微企业家族色彩比较浓厚,对专业人才不够重视。中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多以“家族企业”为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素质层次上要逊色于大企业这些企业。这些企业很少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以仿制为主,创新较少。有些企业花费了大量金钱从科研机构引进了技术成果,但是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很差,浪费了金钱和人力物力。还有就是这些企业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难以吸引和留住专有人才,中小微企业很多没有和这些技术人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当他们从公司走的时候,带走了大量的核心技术,受到了新公司的欢迎。这些企业还存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够,他们更看重有形资产,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认识程度不够,即使计入企业资产,也是低评,远远达不到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造成了资产的浪费。 (四)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纠纷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显示,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自从中国入世以后,经济发展迅猛,企业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由于国外在知识产权这块投入的精力较多,专利申请范围较广,中国企业很容易遇到“技术壁垒”。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经营规模小,加上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这块立法还不够健全,很多企业投机取巧,存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甚至有些企业在侵犯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多次后,仍然没有吸取教训,一再仿冒外国名牌。当前,中国中小微企业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专利侵权案件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由于专利案件取证困难,往往一拖就是几年,很多被侵权企业在打官司过程中耗费了大量金钱,最后所取得的赔偿远远及不上当初为开发技术所投入的资金,损失严重。 二、加强我国中小微企业保护的对策 (一)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即使有创新也不申请专利,等到被抢先申请才意识到重要性;二是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将自己的牌子贴在别人的产品上,假冒伪劣事件层次不穷,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中小微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意识到“知识产权式企业生产发展的命根子”。要在员工间多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这样使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企业还要根据其总体战略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次,把专利管理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加大投资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软硬件水平,致力于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努力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建设,形成自有智力支持系统。 (二)建立有效保护制度,构建信息平台 中小微企业要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系统的有效保护制度是必要的。家族式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不明确,都是对企业的发展不利的。企业要转换经营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解决缺少经费和缺少人员问题。企业要明确职责,分配专人对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资料的保密归档,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等进行负责。并且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保密,成果归档,劳动合同制度等等。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并且要完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企业的利益。为了能更好的预防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企业除了培养专门人才,还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坐阵,并且对新人进行定期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有了专门部门,企业还得要注意信息平台的建立。企业还要利用国家知识产权系统,及时更新本企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并多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跟踪国外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及时调整研究方案,避免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侵权案件的发生。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设激励约束机制 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经济发展迅速,产品更新程度加快,中小微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在于人才的竞争。企业要积极从各大高校和相关行业中招聘一批能促进企业发展的精英,搞技术的,懂专利的。企业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知识产权工作中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如此,企业还要培养这些人才,选择合适人员到国内外高校学习,委托高校对本企业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且定期派遣优秀人才到国外交流学习,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信息,使他们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有了优秀的人才,企业得想办法留住这些人才,要防止人才的流失,那么企业就要设置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科研人员从事专利的积极性并且对他们加强管理,规定严格的约束制度。 (四)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应对纠纷 面对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小微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法律思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方面法律规定,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不能急于公开发表而使其丧失新颖性,让别的同行企业有机可趁,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不要盲目开发技术和仿冒名牌,引发侵权。在被告发侵权后,要利用法律知识,收集证据,尽力挽回企业损失。国家要加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该立足国情,要适应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谨防不切实际的趋前或滞后。同时,应该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我国企业与员工之间发明权属关系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鼓励我国企业员工发明创造的立法。 三、结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增添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内容。从十七大报告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到十八大报告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已经完成。中小微企业要想在世界经济竞争中获得立足之地,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制度,与物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要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整个研发、生产、销售环节,从而打赢知识产权战役这一场胜仗。 小微企业论文: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的提案 近些年来,小微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一些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着难以应对的重重难关,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这些难关突出表现在,第一关就是融资关。今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紧缩力度增大,而针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通道”又太少,使一部分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且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第二关是成本关。今年以来,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资金等多项成本大幅上涨,加之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缺乏议价能力,无法通过定价转移成本,于是利润空间遭到压缩,处于亏损边缘。第三关则是用工关。据一些中小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小企业很难招到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蓝领工人,原因是要求的薪酬太高,企业难以承受,有时去一次招聘会连一个人都招不到。第四关是税负关。当前,中小企业税负偏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如果把中国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税负关使企业难堪重负。 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着重重难关,加之银行贷款门槛不断提高的现状,使得那些资信状况并不占优势的小微企业从银行分到的信贷之“羹”越来越少。在资金瓶颈中生存,不少小微企业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从而造就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暴涨。在当下的民间借贷市场上,月息10%是最常见的利率标准,有的地下钱庄年息居然达到了180%。根据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那按一年期利率计,4倍基准利率为26.24%;而月息10%,折合年息就是120%,已超过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民间借贷利率的暴涨,还形成了一个火爆的高利贷产业链。这个产业链,囊括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共同造就了活跃的民间高利贷。在高利贷链条中,担保公司是个重要角色,通过担保获取银行资金,然后用于放贷,最终成为民间高利贷的积极推动者。而这场火爆的高利借贷中的可怕之处就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一旦民间资本借贷出现问题便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一连串的问题。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还有,不少中小企业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一旦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上游下游都会随之出现不良运转。 目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通知的下发为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为此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相关部门应积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九项措施办事,紧密与商业银行加强沟通与联谊,并提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以及进行结构性减税。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其次,资本市场要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以及三板市场建设。拥有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的 小企业应将陆续成为上市公司中的一员,以改善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进而远离高利贷融资环境。 再次,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能够有效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通过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简化贷款担保手续,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等办法提高信用担保质量。还要加强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小微企业论文:试论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多维支持 论文摘要:小微外贸企业是我国外贸的重要力量,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其规模小、融资难,抗风险意识和能力薄弱,在当前外贸形势下,需要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多维支持,以促进其发展。 论文关键词: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支持 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规模小、融资难,抗风险意识和能力薄弱,在当前外贸不景气的背景下,不少小微企业“有单无力接”、“有单不敢接”,错失机会,阻碍了发展。因此,要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多维支持。 一、小微外贸企业的崛起与发展 一方面,小微外贸企业数量众多。过去三十年我们国家小微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数量巨大。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的《中国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报告(2012)》,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实有企业1253.1万户,个体工商户3756.5万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全国出口企业中共有小微企业18.8万家,占我国出口企业总数的73%,集中了大部分外贸从业人员。据统计,2011年北京市小微出口企业有5000多家,占北京地区出口企业总数的80%以上,小微企业2011年实现出口27.5亿美元,在解决就业、促进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在对外贸易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小微企业在对外贸易额中的比重不断增大,所提供的出口超过出口总额的60%,例如2010年小微企业出口额占到了全部出口额的72%,2011年小微企业创造出口额占百分比为65?。从地方政府的外贸数据的增长也可以看得小微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出来,例如2012年1至6月份,绍兴县有出口实绩的小微企业2729家,同比增加212家,出口额增至18.1亿美元,平均增速高2.3%,占全县出口总额的38.3%。 政府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政策支持逐渐增大。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确定八项政策措施以支持发展对外贸易,会议指出,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努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增加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贷款。2012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对国务院的八项措施进行了细化。随后,各地也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文件,根据各地外贸的不同特点,从政策上支持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 二、小微外贸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在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下,小微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受影响更为严重,开拓国际市场面临较大压力,生存发展较为艰难。 (一)订单风险增大 由于欧美债务危机影响,现在国外客户常常延长赊账期,小微企业承担不起跑单风险,只能眼睁睁地错失订单。例如重庆劲森珀尔机电有限公司业务主要以出口通用发电机组为主,出口地区包括印度、柬埔寨、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今年企业开工率仅为60%,较去年下降三至四成。公司曾因非洲买家在港口拒绝提货,也不配合退运或转卖,最后5万美金的货物被海关以17000美金的低价拍卖出去。十单生意只要跑单一次,利润就全没了。出于风险问题考虑,好多小微企业为了不承担跑单风险,宁愿选择不接外贸订单。 (二)融资困难 当前大型金融机构贷款融资门槛高、要求严,融资担保体系不够健全,加之小微企业存在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弱、财务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难度大等先天不足,与金融机构放贷的审慎性原则冲突,致使很多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常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窘境,陷入严重的融资困境。 (三)用工成本增加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流动性增加,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频频出现“用工荒”的现象,招工难、用工贵、留人难已成为影响和制约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关键因素。多数小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员工福利和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企业招工难、留人更难。企业万般无奈下,只能通过加薪招工、改善福利留人,使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几年前还让国外企业艳羡不已的人口红利荡然无存。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率极低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允许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效工具,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帮助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有效地规避收汇风险、增加贸易机会、扩充融资渠道、跟踪买方信息。投保后,一旦出现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拖欠、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买方所在国家发生战争、动乱、贸易管制、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时,企业最高可获得赔偿金额为出口损失的90%。小微外贸企业多呈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状态,在外贸危机中最先受影响,出口信用保险能保障小微企业规避国外交易对手出现拖账欠账赖账等风险。但恰恰是最容易被危机冲击的小微企业投保率一向极低。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约有1.5万家小微型出口企业,但主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寥寥无几,承保覆盖率很低。投保比例低,一方面是企业意识还较薄弱,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认为风险高的海外市场保费费率较高,低风险地区则没必要购买。 三、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多维支持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帮助小微出口企业规避风险,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地应当出台落实国务院政策的具体措施,促进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例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小微企业(201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下)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市为2011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含)以下,且2012年有外贸出口业绩的小型微型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义乌市出台了《市场经营户及小微外贸公司信保联动保障扶持方案》,规定2012年7月起至2012年年底,义乌378家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流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由市财政“全额买单”。2012年10月,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与中国信保长春办事处决定启动“百户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计划”,对于省内上一年海关出口数据300万美元以下的重点行业、出口潜力大的100家小微出口企业,由政府全额缴纳 保费。 (二)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由于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和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我国外贸形势依然严峻,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出台一些适合于小微外贸企业的低门槛、低费用投保和量身定制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可以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和能力,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为促进外贸增长,金融机构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例如中信保公司为上海市2011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赠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同时降低投保门槛、简化投保流程等。中信保公司和江苏银行将分别为符合条件的近400家小微企业提供10亿美元的出口承保,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三年100亿元的意向性融资支持。 (三)设置支持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 2012年6月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大变化是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2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3大类,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成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各地也开始设置了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例如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动产质押融资。从2012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宁波融资服务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而发生坏账的,给予其实际承担损失一定比例的坏账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而发生的利息给予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且单家企业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利息补助。但是类似宁波这样专门针对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目前还不多见,希望地方政府可以对小微外贸企业专门对待,毕竟与内贸小微企业还是很大差异,需要有差别的扶持。 (四)提供便利的海关针对性行政服务 为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健康发展,应对世界经济疲弱以及欧债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提供便利的海关针对性行政服务,在从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的角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进出口通关成本,促进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例如广东分署牵头广东省内海关共同推出了扶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的八项措施,包括推广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应用,鼓励中小微企业使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促进征管便利化,推行进出口商品预审价、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低风险快速放行”的通关便利;对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外经贸、海关、企业的三方联网管理,方便企业办理合同审批、备案手续;口岸海关设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办事窗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这八项措施针对广东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进出口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简化了通关的流程,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并且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低风险快速放行”的通关便利。 小微企业论文:如何提升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摘 要】 目前,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保障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是大型企业无法比拟的。然而,小微企业正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如何改进和提升金融服务,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刻不容缓。本文从多个角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金融支持 2011年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大考之年,随着2010年宏观调控,银行收缩银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日渐突出。据2011年来自年浙江政协的一份报告显示:浙江超过80%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上拿不到银行的贷款。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下,中小微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结果民间借贷利率逐年翻番,到2011年上半年,浙江民间借贷月息已经超过10%。高利贷积聚起来的风险,终于在2011年的夏天得到了集中释放。一夜之间,浙江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大批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倒闭,一时间浙江小微企业人人自危。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银行纷纷紧急动员出台政策、措施,希望能够缓解这场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实业危机。 从2011年10月至今年2月的短短5个月时间里,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了3次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的政策“大礼包”,从国务院的“国九条”,到银监会的“银十条”,再到两会的各项提案与总理的政治报告,关于扶持中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陆续推出,这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和金融政策连续组合出台表明,政府不仅要为小微企业摆脱现实经营困境创造条件,而且要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足见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 那么究竟如何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难题呢?这需要我们先找出原因然后对症下药。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一是融资渠道单一。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但多数小微企业的筹资仍然为向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而合资、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低。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的数额极小,仅占1.8%。 二是受企业管理缺陷的影响。绝大多数抵押能力不达标的小微企业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水平低、经营风险大等问题,其内控机制达不到银行发放贷款所要求的标准。 (二)外部原因 一是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出于风险防范需要,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地方性银行,对抵押能力不达标的小微企业均要求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多数抵押能力不达标的小微企业无法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特别是位于乡镇的小微企业,大多使用的是以前镇办、村办企业遗留的旧厂房,土地属集体所有,机器设备老旧,抵押物价值低。对于这类小微企业,担保公司不愿意提供担保。 二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县级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普遍采取“指标控制、逐级审批”的管理模式。一方面,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许多虽然抵押物存在缺陷,但经营前景较好、现金流较大的小微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被判“死刑”。另一方面,县级分支机构为了保证上报贷款的审批通过率,往往会优先上报抵押物充足、偿还能力强、贷款额度大的客户申请,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对抵押能力不达标的小微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三是地区发展战略的冲击。地方政府为满足快速发展经济的需要,热衷于发展规模企业和龙头企业,以期达到短时间内迅速提高地区经济总量的目的。在这种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政府希望银行将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小微企业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空间。 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策略 一是健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多层体系。一方面要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草根”金融机构在县域、乡镇的落户速度 二是加大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力度。笔者走访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均表示,担保公司参与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现行信贷管理体制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需要。但是,目前成立的信用担保 机构,大部分行政色彩浓厚,注册资本到位率低,运转很不规范,同时存在担保基金量小,协助银行选择困难等问题。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担保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 三是银行努力优化贷款程序,减少放贷成本。银行要改变传统的以大企业为主的操作流程。在传统的审贷流程上,进一步缩减不必要的环节和过程,对小微企业可以采取差别化的授权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审贷,提高效率。 四是加快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在法律层面明确正常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对正常的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要引导典当行、旧物行、中介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和财务公司转化。通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准入门槛等方式,逐步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准金融企业管理,从而引导更多的民间闲置资本进入规范化的融资市场,实现民间借贷行为的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五是采取商业集群批量开发营销模式,这方面民生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民生银行首先将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重点发展行业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胀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日常认知度高的行业”。在此前提下,紧紧围绕“商业圈”、“产业链”及“供应链”(一圈两链)集群 进行批量的、系统性开发和授信。 六是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在同样负债规模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企业所负担的利息费用支出就越多,企业破产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七是设立统一、高效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并加强、完善对其宏观管理。一些发达国家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如日本在通产省设置了中小企业厅;美国设立了永久性的联邦机构小企业管理局;英国贸易工业部设有小企业服务局。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及各个产业的主管部门,管理比较分散。可以把目前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进行剥离合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权威机构。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生产计划管理 摘要: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性可以保证生产工作顺利实施,有效地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全面提高生产管理的质量。文章从我国小微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现状出发,围绕着生产管理工作的特点,探讨有效的生产管理措施,为小微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出谋划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生产管理;策略措施 一、引言 在信息化的新环境下,加强小微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更新生产管理工作理念,创新生产管理工作方法,形成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有效消除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构建起与实践相符的生产管理工作策略与制度体系,切实完善生产管理工作措施,全面提高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生产计划管理的特征 (一)生产计划管理的动态性 生产计划是围绕着生产目标进行生产优化的过程,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顾客)的实际需求,实现对生产产品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的管理,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随着信息化生产方式的建立,生产计划管理的动态特征越来越明显,只有使用动态化的管理方式,才能有效地指导生产,切实满足定货合同的需要,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在全面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生产工作的管理质量。当前生产任务的确定更加依赖市场,只有在全面进行市场信息调研判断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地使用管理手段,全面提高生产管理的有效性。目前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年初制订的生产计划与生产实现过程计划有较大差异,只有使用动态化的生产计划管理方式,才能全面提高生产计划的管理效率,实现生产计划与生产可变动因素的有效结合,从而不断提高生产部门对市场信息反馈的能力,使生产变得有据可循,不断提高生产管理预见性,实现生产的全面管理。 (二)生产计划管理的敏捷性 随着生产管理任务的复杂化,生产管理不仅要保证质量,而且还要提高生产的敏捷性,只有快速地应对市场变化,及时地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反映,才能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只有注重优化生产程序,有效地随着任务订单的变化而不断创新管理手段,才可以根据生产能力情况,按需进行生产管理。为此,要按照现代订单管理的思想,进行全面策划,才能根据订单科学的安排生产量。企业生产管理的控制要充分的考虑不确定性的因素,使生产计划具有一定的柔性和敏捷性,提高市场反映速度,注重提高和优化生产计划速度的调节能力,从而在追加合同时能够有效的调动生产力,按期完成生产任务。现代生产工作更需要考虑生产成本,注重优化生产管理的细节,才能运用现代程序化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从而实现对生产因素的全面调节与控制。 (三)生产计划管理的外因性 现代生产计划的调节应当更加注重外部因素,企业生产计划的变动往往是因为外部因素引发的,只有注重调节外部因素,才能提高企业生产计划管理的有效性。要充分研究企业生产链,实现在企业生产链基础上的信息全面反馈,要以生产主纽带实现上下游企业信息的全面传递。要建立起商业往来的群体,在保持企业独立生产经营权的同时,建立起与顾客的良好关系,才能够在全面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安排生产。应当切实提高企业生产人员的管理水平,注重考虑企业的外部生产动态,切实把握好生产的时机与外部关系,注重围绕着生产链审视生产管理的实际问题,从而全面提高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还要保证生产相关原材料的供应,协调外部零件的及时供应,这样才能确保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全面提高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三、生产管理科学化的必要条件 (一)科学的编制生产计划 为了提高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在全面分析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订完善的生产计划,总结以往生产计划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改进和优化生产管理程序。首先,应完善生产计划制订的原则,按照科学化的目标体系进行生产计划配置。在生产计划的制订过程中按照均衡、准时、节约的原则进行生产计划的制订。要重视实现生产计划的相互衔接,保证生产计划与原料供应,出货速度,生产周期与技术更新等相关因素结合,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生产过程,保证严格落实生产计划,达到全面生产管理的目标。另外,还要深挖生产计划问题的根源,在全面进行生产管理的同时,找出影响生产计划执行不足的因素,采用科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方式来消除传统生产计划中的问题。 (二)完善生产计划的体系 生产计划的编制至关重要。做好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影响因素,因此要提高生产计划编制的完备性。首先,从合同要求着眼,以产品的最终交货期为基本指标,实现生产工序与生产准备的全面管理;加强技术、设备、设施、原材料的优化,在科学进行人力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实现生产过程中的有效管理,并且编制出网络性的生产计划图、表,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保证生产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其次,要加强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充分考虑外部因素对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以生产大纲为基础,合理结合生产工作的实际,与前期生产准备情况,月份生产计划的编制,当前具体生产任务等相结合,并且进行有效的调配划分,从而保证生产的顺利有序进行。 (三)强化生产管理的精准性 为了提高生产管理有效性,必须提高生产管理的精准性,在有效消除浪费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利益的追求,从而保证在企业内部实现追求精益生产管理的目标。首先,强化生产很容易的目的,把生产管理迈向深层次,完善生产管理的体系。其次,加强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生产工作效率,有效地降低生产管理的成本。第三,有效地减少生产的投资,全面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抵御风险的能力,注重综合考虑各种影响企业生产的因素。第四,实现企业生产管理标准化,推动企业生产计划的全面完善,不断提高生产适应市场的能力,消除市场不稳定因素影响。 四、小微企业生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产时间相对滞后 目前小微企业生产管理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不能及时投产。由于生产与研发、原材料等部门衔接的不紧密,导致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技术难关,工作人员不熟练等实际问题,再加上订单管理的不足导致生产滞后。原因之一是由于企业合同签订有时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致使订单签订时间滞后,导致企业生产的过程周期延长,造成生产加工周期较紧。其次,企业生产的过程还较为复杂,涉及到的技术与人为因素较多,再加上生产工期相对较紧,造成现有的生产线进行生产的时间有限,给企业生产管理带来较大压力。而且有些生产企业存在着生产监管不足的问题,往往要加班加点,从而给生产管理造成被动局面,严重影响生产管理的效率。 (二)生产流程管理不规范 企业有效的生产管理一方面建立在完善的生产制度上,另一方面建立在有效的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上。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有些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人员的积极性不高。首先,有些企业的生产部门划分的较为复杂,生产协作体系较为庞大,这都严重的制约了相关部门的协调性,不能有效地发挥出生产管理部门的协调作用,不利于形成生产统一体系,没能发挥出现有生产力量的最大作用。有的企业没能根据生产技术发展进行生产制度的改进,现有的操作方法与生产标准已经不适应新生产线的实际需求,没能严格实现对生产流程的全面管理。有的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不能实现必要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导致企业生产管理效率较低,制约生产管理作用发挥。 (三)生产信息利用不到位 在信息化的大生产环境下,只有加强相关企业的全面合作,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但小微企业缺乏必要的协作体系,生产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了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有些企业缺乏生产信息的收集机制,没能全面掌握行业动态,不能在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信息交换中科学的安排生产任务。有的企业生产信息数据库建立不完善,没能有效地运用大数据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数据分析,无法找出生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的企业还没能形成统一的信息化生产管理的平台,生产管理部门、工艺设计部门、物资供应链没能在同一平台上服务生产,导致数据信息的质量参差不齐,数据的准确性差,严重的浪费了生产资源,影响了生产工作效率。 五、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策略 (一)加强生产计划制订 为了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的效率,有效合理的安排生产,必须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生产的数据信息,注重有效督促核查企业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现有生产管理运行模式下,围绕着各种基础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实现基础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综合有效运行。必须完善生产能效的分析工作,有效的分析生产成本与质量因素,在全面总结生产管理问题的基础上,找出有效的生产管理工作的方法和计划。同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为完成各季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从生产环节入手,围绕生产计划构建起必要的保障体系,为生产计划的执行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及时组织考查各种指标体系,优化的考查整体系统,实现以往系统运行中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 (二)创新企业生产管理方式 只有创新企业生产管理方式,才能全面提高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要突出生产管理的时代特征,引进信息化的生产管理方式,实现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操作,运用软件方法全面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同时加强生产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引入大数据的分析计算方法,有效优化生产流程。要努力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生产管理体制,实现生产管理运行机制创新,要把QC管理,ISO9000认证管理体系等现代生产管理方法融入到生产管理体系当中去。开展精益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调动职工参与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把优化生产工作程序与职工利益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生产环境的软硬件水平,发挥出生产环境对提高职工生产效率中的积极促进作用。要按照快投入与快产出的原则,把精益产品开发与主动管理结合,不断拓展和提高市场响应机制。 (三)完善企业生产管理过程 为了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有效性,解决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必须采用柔性的管理方式,注重提高生产过程管理灵活性,解决生产管理的实际问题。以适应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为主,提高企业生产方式的多样化。根据生产订单灵活组织开展具体生产活动。融入JIT生产方式,实现生产管理的准时性,做到有效的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标。保证生产的平稳性,注重有效的降低生产管理风险。采用周期方法,全面跟踪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生产计划编制准确性,合理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六、结语 当前小微企业生产技术也越发复杂,影响生产效率与质量的因素不断增多,只有注重使用全面管理的思想,围绕着企业生产工作的周期,切实审视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在全面调动生产过程中的基础上有效调动积极生产因素,才能提高生产管理的敏捷性,有效消除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郭大朋 陈健平 单位:江苏泰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财务队伍建设 摘要:小微企业是活跃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但是小微企业资源有限,财会队伍建设缓慢,优秀人才难以留任。如何更好建设小微企业的财务队伍,本文以承担培训教育的某一中心为例,先简单介绍财务队伍概况、然后从全过程管理财务人员和全方位保障队伍建设两个方面出发,助力提高小微企业财务队伍建设水平。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队伍建设 一、财会队伍概况 (一)组织架构 中心现有财务人员6名,分别设置岗位情况如图1. (二)人员情况 中心经过多年努力,建立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较高的财会队伍,为中心经营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截至2017年,中心财务人员平均年龄31.33岁。本科及以上人员6名,占比100%;其中本科学历2人,硕士研究生4人。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人员6人,占比100%;其中中级职称4人,高级职称1人,1人取得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全过程管理财务人员 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心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分别从进入门槛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业务能力提升及绩效考核四个方面严格把控,全过程管理财会人员。 (一)设置进入门槛 中心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只有在经过中心内部笔试、面试及入职培训考试,层层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入职。入职后,中心规定新进财务人员必须是硕士研究生,且应在一线部门锻炼1年以上。中心主要承担教育培训,员工通过在一线培训部门锻炼,承担班主任代班工作,可以提高日常业务处理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 (二)定期轮换岗位 轮岗是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中心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轮岗,一方面可以避免人员“异化”,但更为深层次的是它可以改变员工认识物的固化角度和视野。如果一个员工长期置身某个岗位,其视野和角度之外的人会墨守成规,容易出现缺乏活力和带来僵化,不利于员工的个人成长。进行轮岗,可以满足员工发展的需要,能够通过学习掌握到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员工未来能够更多的独挡一面。 (三)提升业务能力 在当今重视数字管理的时代,会计越来越被人们依赖。但是对于会计而言,把自己固定在“数据世界”的小天地里,便会失去价值。一个真正值得信赖的、数字观念非常强的会计人员,必须达到能够迅速由表面数字洞悉潜藏在数字下面的各种含义。为此,中心通过贯彻财务通用制度学习、进行财务课程课件开发、写管理创新课题、质量控制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师带徒活动、网络大学考试、借助问题清单梳理工作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等多举措全方位提升员工业务能力。1、财务通用制度学习。中心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财务通用制度,基本达到每半个月会计主管组织员工学习一项制度。学习课堂上,员工认真思考,结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大家积极探讨,进一步加深对财务通用制度的理解。学习完毕后,员工将所学所想运用到实践上。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再解决的学习模式,提高了员工的业务能力。某一学习场景见图2。2、开发财务课件。中心主要负责教育培训,利用培训这一良好的环境,中心组织员工积极申报课件开发及课题研究。在课件开发上,主要提倡大家用微课的形式,以短小、精悍的视频的形式向大家展示财务知识的应知应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提升的途径等各项内容。员工通过积极参与,深化了对制度的认识。3、接力实践经验。会计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过去我们常说需要老师傅带新会计。中心通过质量控制体系贯标认证和师带徒活动传承老员工在工作中积累下的经验。中心开展质量控制体系贯标认证工作,财务部门主要编写了资金管理控制程序文件、预算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和工程财务管理控制程序文件。通过过程控制程序文件的编写,可以将工作中的一些程序性的内容规范和固化下来,方便新到任岗位的人员迅速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适应岗位工作能力。中心开展传帮带活动,按照双向选择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结对师傅和徒弟,一般情况下一师一徒。为明确师傅和徒弟之间的职责、培训目标,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分别对师徒二人提出具体要求,双方需签定传帮带活动。师傅帮助徒弟列出学习和工作计划,定期与徒弟交流,把精湛技艺传给徒弟,徒弟虚心学习,有疑必问,争取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成效。 三、全方位保障队伍建设 (一)身体素质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健康的体魄,难以从事中心高强度、强压力的财务工作。为此,财务部门组织员工开展健步走活动、羽毛球比赛等项目,提高员工身体素质。 (二)思想素质 财务员工认真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6名财务人员中有5名是党员,占比83.33%。尚未入党的员工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向党组织靠拢。组织财务员工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让员工从心灵深处震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乱纪。 (三)基础技能素质 信息化时代,为更好的处理工作,中心组织财务员工参加计算机技能培训,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积极参与省公司布署的ERP项目建设,遇到问题常向顾问咨询,提升计算机水平,助力财务信息化建设。 作者:杨郁娟 陈喜军 单位:山西省电力公司管理培训中心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薪酬管理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小微型企业的支持,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小微企业崛起时间短,其企业管理方法存在一定的不足,薪酬管理制度也并未得到完善。薪酬管理在小微企业的管理模块中占有重要地位,解决当代小微企业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是更好的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薪酬管理;小微企业;鼓励机制 在当代管理学中,薪酬管理是一门重要的学问,员工工资除去基本工资外,还可以注意绩效工资、员工持股计划、灵活的工作日程以及目标管理等方面。而在当代的小微企业薪酬管理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企业成立初期,多以固定工资+总奖金的方式发放工资,这种薪酬管理制度限制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不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随着企业的扩大发展,薪酬管理制度多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结算员工工资。由此可见,当代小微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中频频暴露出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 一、小微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1.薪酬管理缺乏统筹规划 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大力扶持下,许多小微企业都得了很好的发展,但由于其发展的快速性,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各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兴办的初衷是为享受国家政策,以达到盈利目的。所以,极少会有企业管理者会在企业兴办之初统筹规划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导致了企业发展初期实施的薪酬管理方法(如固定工资法)限制了企业中后期的扩大与发展。此时,企业需要不断更换薪酬管理方法来适应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企业缺乏稳定性、员工缺乏安全感等现象。所以,企业要想得到很好的发展,统筹规划薪酬管理制度是前提。 2.薪酬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如今,许多小微企业以平缓渡过创业初期,步入中后期。但部分企业工资的制定方法依旧是谈判式或主管拍板式,这种薪酬管理方法制定的并不合理,它并没有根据市场相关工作价值而决定薪酬的多少,而是通过应聘者与被应聘者的沟通定价,或是通过主管决定工资再进行相应的招聘。这种不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失衡,工资多少最终会由企业工作人员的稀缺程度决定,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3.薪酬管理方式缺乏多样性 如今,小微企业多采用一种薪酬管理方法,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或是基本工资+年终总奖金。单一的薪酬管理方法会限制企业的灵活性,企业的一线员工和中层管理者以及高管人员都采用一种薪酬管理方法,会使管理者缺乏积极性。薪酬管理的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员工对薪酬的心理定位,激发员工对企业工作的热情。并且优厚的企业内部福利也是薪酬管理的一种方式,可以提升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所以,薪酬管理方式多元化是企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二、小微企业薪酬管理的对策 1.建立战略规划 目前,企业对薪酬管理的关注点往往还停留在以往的公平性、长效性等,没有准确定位薪酬管理,更没有将其放在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上。薪酬管理如果与企业的组织、计划与控制完全不在一个水平层次上,薪酬管理将限制和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要统筹规划薪酬管理,建立完整的发展战略。让其与企业未来的五年甚至十年规划完成同步,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薪酬管理体系 建立完整的薪酬管理体系对每一个正在发展的小微企业来说都迫在眉睫,将可变薪酬体系与宽带薪酬体系相结合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最佳的薪酬管理体系。但它对企业各种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要求比较高,适用于企业发展后期,基本工资+可变工资的可变薪酬体系适用范围较广、变通性较强,适用于企业发展的中期或者中前期。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健全的薪酬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3.建立长效的鼓励机制 一个企业员工幸福指数的高低往往能准确反映出企业福利待遇的好坏,建立长效的鼓励机制是在当今知识时代对人力资本的有效体现,让绩效工资、员工持股计划等薪酬管理方式共同融入到薪酬管理体系中,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受益,是实现共赢的有效措施。因此,实现福利体系与薪酬管理体系的合一是建立长效鼓励机制的前提,有利于企业薪酬管理多元化发展。 三、结语 由于小微企业的不成熟性以及发展的迅速性,使小微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但在企业创立初期从统筹规划,建立发展战略;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薪酬管理体系;实现薪酬管理多元化建立鼓励机制这三方面完善薪酬管理,对小微企业的长久发展十分有利。 作者:胡雅娜 邓亚娟 单位: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大数据的合理利用对企业的网络营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小微企业能否利用大数据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是目前许多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企业的信息化、数字化发展比较晚,因此我国小微企业在网络营销时还有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本文从大数据和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的意义入手,分析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小微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数据;小微企业;网络营销 一、大数据时代和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的意义 1.大数据的意义和特征 (1)大数据的意义 如今的世界是数字化的世界,在各国进行科技发展的过程中,数据都扮演了极重要的角色。人们利用数据学习、工作甚至休闲娱乐,在利用数据的同时,人们也会留下数据,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数据会积累,由量变到质变,也就是从数据变成大数据的过程。如果把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我们就会发现大数据反映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需求,甚至人们的喜好。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将企业销售、营销、服务以及供应方面的数据相结合,就会得到企业的大数据,大数据具有极大的价值,企业大数据的合理利用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大数据的特征 ①大量化:大数据的主要特征就是数量的巨大,但大数据中,数据进行了详细的组织和分析,以达到数据的精准。②多样化:大数据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非结构数据在近些年的发展中逐渐变得复杂,种类也越来越多。③快速化:大数据的快速有效是大数据有意义的前提条件。④价值化:大数据系统中,数据虽多且繁杂,但好的大数据系统中,数据都极其精简,有价值的数据占有最大比例。 2.小微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重要性 网络营销是信息时代最具代表意义的营销方式,网络的大环境影响着小微企业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也影响着企业内部的各项决策。网络具有信息传播快、成本低、宣传面广的优点,深受各企业的喜爱,因此,利用网络进行的网络营销成为了不少小微企业的主要营销方式。基于网络营销所具备的优势,网络营销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许多机遇,通过网络营销,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小微企业走进了消费者的视线,并逐渐被人们熟知。但小微企业规模不大,资源方面也并不占有绝对的优势,不过,国家在政策上对小微企业做出支持,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同时,小微企业具有营销方式灵活的特性,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改变,而不会因为企业过于庞大,规章制度和经营模式不好轻易改变而拘泥于一种形式,因此在网络营销方面,小微企业具有更多优势。不过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和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目前小微企业网络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作为数据的实体化事物,让许多企业体会到了数据整合带来的发展潜力。不过,网络营销的确给不少企业带来了许多机遇,但小微企业自身的局限性也很大,因此,在机遇到来的同时,这些企业也同样面临着许多问题的困扰。 1.网络营销缺乏对消费者的数据分析 在以往的网络营销过程中,企业缺乏对消费者有效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以至于营销决策时,企业十分盲目,难以形成量化趋势,成本更是飘忽不定。有许多企业依赖着网络用户庞大的基数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的狂轰滥炸,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的大量发送,以及垃圾短信的大量发送,这使得不少消费者对其产生厌恶心理,如此网络营销不仅不能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更会适得其反。 2.网络营销缺乏和消费者和双向交流 顾客是企业网络营销的中心,而不是被管理的对象。网络营销应该符合消费者的喜好,但以往企业网络营销的宣传手段往往都是企业单方面向消费者发送广告信息,而无法听取消费者的反馈意见,这就使得企业无法精确的掌握消费者对网络营销宣传的感受,不能实现网络营销的天时地利人和。网络营销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能够对顾客的整体购买意向做出判断,并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心理和物质需求,而目前的网络营销状况却无法让企业做到这些。 3.网络营销缺乏对企业内部数据的合理利用 如今,企业网络营销时往往以第三方机构为营销平台,在进行企业决策时,企业一般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准进行决策,但从生活中人们可以发现,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存在极大误差,很难从中分析出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其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机构与消费者的关联性并不高,真正与消费者密切联系的是企业本身。企业若不能利用各部门的营销状况对消费者的喜好和消费意愿进行分析,那么企业对消费者的定位就会不准,企业的宣传成本无形中就会提高,营销价值也会降低。 4.企业各部门间缺乏有效合作 网络营销讲究的是企业的化零为整,通过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反馈来规划企业整体的发展状况。在小微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因此,各部门的分工也比较明确,但正是因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各部门之间只实现了分工,却无法真正实现合作的关系,加之企业内部人员分配可能会有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就无法进行数据的交流,也无法进行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企业内部缺乏了数据的共享,也不能进行互动,即使有相同的目标,但部门之间进度不一也让企业网络营销效率有所下降。 5.大数据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 这里的专业人才指的是能将数据整合并进行合理分析的人才,也就是大数据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企业业务熟悉,能够熟练利用网络收集信息、整合信息,并分析出信息中的有效内容。但我国目前这类人才并不多见,这类人才一般集中在大型企业中,他们心中期待的薪酬也十分高,因此,在小微企业中,为了降低成本,许多企业都不会聘请这样的人才入驻,即使有的企业聘请到了这类人才,但由于他们对大数据的认识错误,导致企业管理层将这些人才安置到了并不适合他们的岗位,形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小微企业实施大数据营销策略 想要真正利用大数据为小微企业网络营销开创一条宽广的道路,首先需要顺应大数据整体的发展趋势,制定相关战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数据整合情况对企业发展前景进行分析,结合消费者的实际购买数据和反馈意见,制定发展目标,进行相对综合和全面的企业发展计划,对以往业务状况进行改进。 1.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需求 数据能够体现消费者的具体喜好,从平时的统计企业可以看出,消费者喜爱的东西,销量一定很高,而销量也是衡量一个物品是否具有优秀品质的准则,销量高的物品也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去购买。基于这一点,企业应该加强对销售数据的统计,进行有针对性的网络营销活动。小微企业本身的资源并不丰富,就更应该回避大量的投入,针对某一项目进行网络营销,能够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也能让消费者理解到企业特色,改变消费者对企业看法,并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2.加强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 沟通,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网络平台使购物更加自由化,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也因此而得以实现。以往的营销策略中,企业一般以客户关系管理为主要的经营策略,但这种手段局限性极大,同时客户无论在消费前和消费后都希望自己能在与企业关系中占主导地位,他们不希望被企业管理。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和消费者沟通,首先企业就要为这种交流互动提供合适的平台,并保持平和且平等的心态,这是大数据时代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的基础。客户从认识产品到购买产品,再到企业售后服务,企业都要和消费者保持互动关系,以便于企业能够及时判断消费者对产品的感受,以及以后是否依旧有购买意愿。 3.对企业内部数据合理利用 企业内部的数据书网络营销的真实数据,关系到企业的投入和产出。可靠的数据能够实现企业在各项影响活动中制定全面的战略布局,而要想让战略方针落实,就需要数据能够更贴近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企业的内部信息应覆盖企业,并利用信息技术将企业各部门整合,以达到将企业的大数据战略布局和企业的总体目标结合的目的。也只有数据能够整合,才能利用大数据解决企业网络营销所遇到的问题。所以,与其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不准确的数据作为企业网络营销的基础,不如将企业内部的数据进行整合,以达到降低宣传成本,迎合消费者消费意愿的效果。 4.实现企业内部各部门合作 利用大数据进行网络营销需要企业内各部分的分工合作,其中,合作是网络营销最重要的缓解。大数据战略方针的实施需要突破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和界限,并开展合作,重新规划企业部门之间的组织形式,并对目前企业内部结构的规划进行评估,推陈出新,以便企业能够在大数据时代增加企业内部的收入,增加新的企业运营机制和企业网络营销模式。在此过程当中,企业的交叉能力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将各部门人才中具有优秀才能的人进行抽调,合成新的部门,有利于企业重要决策的制定,能够弥补企业内部不少缺陷。 5.综合性人才的利用 熟练掌握大数据,并能利用大数据解决企业网络营销的人才少之又少,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的成本应当在可控范围内,但人才的聘用也是必不可少的。人才的作用上来讲,企业专业人才的利用有助于企业数据的整合和分析,并能够利用网络对企业进行网络营销方案的制定,从企业整体的部门分配来讲,一个大数据专业人才的配备相当于将多个部门的作用集中到一人身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类人才的合理利用无形当中为企业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时,这类人才的利用或许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四、结语 按照大数据的意义来看,人类的各项活动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随着时间的积累,数据由量变到质变,从无任何意义的数字,到对人类情感或者生理的分析,大数据对时代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大数据的综合利用能够帮助企业解决企业营销方面的不少问题。当企业的营销人员能够将大数据作为企业网络营销的根本,打破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企业才能够更加贴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以达到网络营销的最终目的。其实,在大数据的时代,大数据在各个领域都有量化的趋势,如今,在各个企业营销模式推陈出新的今天,企业的大数据化管理让企业的定位和发展布局更加精切,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大数据的利用无疑会让企业在市场中抢占先机。 作者:杨静 王淑芹 李玉红 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小微企业论文:网络时代科技型小微企业营销渠道创新 [摘要]本文结合网络时代背景以及网络营销时间随机、平台广泛、渠道多样等优势分析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渠道建设的意义,并通过典型性问题分析和制约因素分析阐述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营销渠道现状,由此提出了应对网络时代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营销渠道创新策略,以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抓住机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时代;营销;渠道;创新 0引言 当今企业之间存在的竞争,不仅仅是技术、产品以及品牌之间的竞争,营销渠道也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当今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主力军,其资金和人力资源、技术方面都比较薄弱,支持是关注民生的体现。小微企业不但可以增强市场活力,又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是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小微企业可以解决就业问题。国家鼓励创业,而很多小微企业的业主都是暂时待业或失业人员。作为小微企业,其有便利的条件可以使用,例如可以更加灵活地发现市场机会,填补市场空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且可以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1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渠道建设的意义 1.1可以节约成本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网络营销渠道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简化采购流程,为产品营销节约宝贵时间,将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与订单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缩短了中间的时间成本,为企业发展和企业营销渠道的落实争取时间优势;另外,利用网络技术拓宽营销渠道,可以降低企业运营的材料损耗费用、可以方便顾客查询所购产品信息及物流情况、有利于所有产品在网络上更好和更快地更新;还有,对企业调研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避免浪费,节省广告投资费用,为企业向国际化营销渠道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制度、管理、人力资源等多方面,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1.2可以拓宽企业的促销 在网络上可提供全天候的广告及服务而不需要增加开支,利用网络技术能够把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订购与广告结合为一体,从而促成其购买意愿,来完成购买订单。为顾客提供了更快速、更直接的购买渠道。 1.3有利于企业实现全程营销目标 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发展,为企业的营销渠道提供了全新的平台,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在线讨论广场、电子布告栏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以较低的成本在营销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实时的信息搜集。 1.4能更有效服务于顾客的需要 在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中,网络营销这种方式更能体现出顾客的思想,顾客可以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来进行购买,在全球范围内不受限制地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并且可以实时进行购买,所以,网络营销渠道对于顾客来说,不但提供了顾客对购物方便性的需求,而且提高了顾客的购物效率,并且使总体价格趋势得到明显的下降。 2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营销渠道现状分析 2.1典型性问题分析 2.1.1招商难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营销渠道上往往表现招商难,通常优秀的经销商选择产品,会从产品盈利能力大小、市场未来需求情况以及厂商可提供的促销支持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生产厂商是否具有雄厚的实力,而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很难成为有经验的经销商首要选择的目标,企业在招商方面往往是付出多却收获甚微,因为通过各种招商形式很难找到可以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的理想经销商。招商困难,成为制约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重点问题之一。 2.1.2与零售商合作难 零售商的特点是尽量避免风险,而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零售上存在一定风险,如供货量、供货时间、库存地点等,这些因素都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与零售商的合作产生消极影响,在未能解决这些问题、降低零售商的风险情况下,科技型小微企业即使与网络时代背景结合,也很难真正打开新的营销渠道。 2.1.3渠道控制力薄弱 考虑成本问题,绝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营销模式上不会选择直销的运作方式。往往会采用销售商,而商从获取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肯定会倾向选择可以扩大自身影响力并且能提高自己利润的商品品牌。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一般不会成为商的主销商品。而在商品的市场开发、市场覆盖等方面,商通常也很难遵从小企业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此也无能为力,渠道控制力弱。 2.2制约因素分析 2.2.1产品因素 科技型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为某行业的领军产品,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这类特点的产品要求企业建立短而宽的渠道,可选择如直销、商物分流等多种适合渠道运作,同时要使渠道中中间商的产品种类齐全并且数量多。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力和管理能力与这种需求是不匹配的。 2.2.2中间商因素 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由于自身的原因,顾客特性表现为数量不多、购买批量小。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中间商的选配上就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规模大分销能力强的有实力的中间商不愿经销;二是企业产品在中间商销售的所有产品中一般不会是主营产品,而是成为了加价高、销售资源配置少的只是增加利润的配销角色,此外,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对中间商的沟通和管理通常是几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缺少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部门,增加了配送货和库存验货时间,对网络营销的扩大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2.3企业因素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人、财、物上的弱势状态是渠道建设的又一个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渠道,如选择与大企业相同或相似的渠道,在激烈竞争中很难与大企业抗衡,而要想建设出不同于大企业的全新渠道,则需要大量投入,这是很多小企业难以承受的;二是随着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初建渠道与不断扩张的销售量和顾客服务需要不相匹配时,就需要企业对原有渠道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更换,由此产生的高额的机会成本也是企业无法承受的。 3网络时代科技型小微企业营销渠道的创新 3.1利用网络资源设计营销渠道 3.1.1选择中间商 结合网络资源的利用,兼顾物流、配送、库存、供货时间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中间商,创新营销渠道模式,如线上订单、线下配送,定期做市场调研、地域调研,在合适位置设置库区,存放产品,在充分利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源的同时,兼顾网络营销特点,灵活配送,灵活下单,灵活管理,使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营销真正实现利用网络展开,利用网络管理,利用网络维护售后服务。 3.1.2激励中间商 在利用网络资源设计营销渠道时,要合理激励中间商,利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和网络营销模式,进行综合分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中间商设置激励政策,并积极落实执行。如定期对中间商开放优惠存货政策,使中间商获利的同时调动其主动营销的积极性,为后续与中间商的长期合作打下良好基础。 3.2树立新的网络营销理念 科技型小微企业要合理树立新的网络营销理念,将网络营销与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长久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特点,创新发展模式,积极利用网络时代背景,特别是个别免费拓宽营销渠道的方式方法,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资金和人力不足的问题,将科技型小微企业整条营销设计充分与网络时代背景结合,树立网络营销、网络发展的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理念。 3.3制定全面的网络营销渠道协议 为了充分落实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渠道策划,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全面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渠道协议,以便落实各项具体营销渠道政策。在营销渠道协议确定之前需要对市场和行业企业进行充分调研,对网络营销的受众心理进行科学分析,以确保后期网络营销发展更加顺畅。营销渠道协议的内容要充分利用网络营销受众面广、形式多样、部分平台费用低廉等优势,将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卖点集中展现,以全面、科学、合理的姿态打开网络营销新市场。 3.4设立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部门 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成立网络营销部门或者任命网络营销专员来处理网络营销事宜,以便于网络营销与营销渠道的联系,并且设立专门的网络营销部门还可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营销效果进行及时监督、对营销渠道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同行业类似产品的营销渠道进行专门的分析。因此,设立并逐步完善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部门,并设立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管理,可以及时对网络营销渠道的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便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渠道的完善。 3.5以网络技术合理处理渠道冲突 网络营销渠道作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营销渠道之一,要科学合理地解决与其他渠道的冲突问题,具体从这样几个方面分析:一是通过处理厂家与中间商的渠道冲突,改善厂家的营销方式,合理解决中间商对厂家的依赖性,使厂家与中间商共同创新科技型小微企业营销渠道,实现互惠共赢;二是利用网络技术合理解决小微企业渠道营销难题,成为解决企业渠道冲突的润滑剂,缩短营销流程,将营销策略与网络技术结合,更好地实现企业营销效果;三是利用网络技术处理渠道通路方向,加强各渠道间的通力合作,提高沟通效率,为创新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渠道发展方向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4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科技型小微企业若想长远稳定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在营销渠道方面需要充分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网络平台有利于弥补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的情况,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积极拓宽新的营销渠道提供发展平台。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中容易出现的招商难、与零售商合作困难、渠道控制力较弱,受产品因素、中间商因素和企业因素影响较多的情况,提出利用网络资源设计营销渠道、树立新的网络营销理念、制定全面的网络营销渠道协议、设立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部门和以网络技术合理处理渠道冲突等策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营销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作者:石琳秀 李凯旭 单位:佳木斯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金融体系构建 0引言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融资问题却长期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不足,严重依赖银行贷款,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们提出构建财政与金融有效耦合的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支持体系,以期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 1金融支持体系构成 要想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从体制方面入手,转变工作思路,将现有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的政府政策导向机制转变为构建具有内生活力的新型融资体系。现有融资模式下,银行出于收益和风险方面的考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动力不足。中国现有财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1]。构建财政与金融有效耦合的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支持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财政与金融有效耦合的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支持体系包括:制度支持、机构支持、市场支持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2制度支持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为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前提保证[2]。出台《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担保法》、《民间借贷法》、《商业信用法》等法规,对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做出相关的规定。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完善金融制度、贷款制度、财政投资等法规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3]。制定政府采购、行业准入、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快出台《小微企业自主创新法》。对现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典当及股权融资等相关融资途径进行立法并及时予以完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政策优惠,为其成功融资创造更为公平的外部环境[4]。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金融机构可增加对小微企业贷款数额。建立以政府为主体,以政府预算拨款、资产划拨和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为资金来源的,全国性、省级和地市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5];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大公司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担保部门,政府为其提供适当的指导与监督;推进小微企业商业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成立互助担保基金,政府在此期间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对其进行指导,严格控制金融风险[6]。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为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金融机构小微贷款利息所得,降低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税赋负担[7];采取更为有力的财税政策,投入更多专项资金对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补贴,推动其发展;强化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力度,完善小微企业信贷考核体系,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另外,中央银行对设立专门部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准备金政策,降低其资金运营成本,鼓励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7]。 3机构支持 (1)商业银行应灵活使用金融工具为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及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咨询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理财、中介、市场开发和融资咨询等多样化服务;积极进行贷款方式的创新[8]。 (2)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出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足够发展资金的小微企业,主要业务包括政策性贷款、政策性担保、政策性贴息业务、专项引导基金、政策性保险业务等等。政策性银行需要采取法人治理结构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并完善其内控机制、风险共担机制、业务评审机制及合理绩效评价机制,以保证政策性目标的顺利实现。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和配套措施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优惠,降低其业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 (3)创新金融组织模式,适当放松金融市场管制,放宽中小商业银行成立的条件;促进非主流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给予民间资本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和引导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构建。中央与地方财政给予注册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促进地方性小微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的构建,降低经营成本和民间资金的进入成本。 4市场支持 (1)创业板市场 充分发挥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功能,降低入市门槛,设立中国的纳斯达克指数,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特别是那些高科技、创新性企业)可以进入资本市场来获得发展资金。推进创业板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拓创业板市场风险对冲工具,建立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市场。完善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监管以维持市场安全,有效降低风险。 (2)债券市场 完善债券发行审核体制,放开对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的限制,采取“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统一担保、分别负债、捆绑发行”的方式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债券发行额度,提高投资者债券投资的积极性。此外,大力发行包括可转换在内的企业债券,创新债券融资方式,大力探索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方式,使得发展良好的小微企业得以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3)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拨付相关资金建立小微企业发展种子基金,使得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私募投资者参与其中。同时组织更多的如座谈会和论坛等活动创建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型、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及地方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三类。政府参与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及国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进入,可以很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为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政府部门需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并提供税收优惠,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地方政府还需制定创投企业资助计划,对符合标准的创投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和风险补贴。 5配套措施 (1)小微企业中介服务体系 小微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技指导中心等。推进小微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需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进入。健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并配合相关财税政策,通过拨付资金和提供补助等途径,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完善支付系统和动产质押登记系统,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健全的征信体系 由财政出资,联合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资信评级机构,并建立具有可信度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严格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行为,执行奖惩制度,奖励守信企业,对失信企业加以惩罚;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的信用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样一来,相关担保机构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并方便的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风险。 (3)完善的监管体系 中央银行负责市场监管,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联合工商、税务、质检、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由财政出资的联合监管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监管力度。加快金融安全区建设,降低金融风险,实现有效金融监管,完善风险控制和社会信用体系。 6结语 本文构建的财政与金融有效耦合的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支持体系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等社会各方力量的有效配合,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金融支持服务,希望能够帮助小微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作者;王赵亮 岳丽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策略浅谈 摘要:随着现代化科技的不断进步,加之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与价值观的变格以及商业竞争等诸多因素而促进了网络营销的产生与发展,网络营销主要是通过各种类型的网络来展开市场研究、营销传播、产品销售以及贷款支付与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而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随着网络营销的不断兴起,同时也为国内小微企业带来极大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对网络营销做出了详细概述,并通过分析当前网络时代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现状,进一步研究并探讨国内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的现状,进而提出展开网络营销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小微企业;网络营销;营销策略 随着全球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掀起了汹涌的网络经济浪潮。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2014年上半年,随着智能手机对功能手机的替代,智能手机用户已形成庞大规模,市场占有率已趋于饱和,增速呈减缓趋势,智能手机对网民普及率增长的拉动效果减弱。预计2015年年底,中国网民的渗透率将接近50%。伴随着电子商务与第三方物流的持续快速发展,从大幅度上降低了商品在流通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并使小微企业缩短了与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竞争差距,这些都推动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资金少、竞争力低等,他们逐渐将目光转向网络这个大舞台,以便能够在其中获得生存的机遇。近年来,借助于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已迅速的发展出数量相当庞大的小微企业,网络经济改变了企业的的市场竞争规则,原来的市场营销已逐步进化到网络营销时代,小微企业需要网络营销这一助力。但要如何利用好网络营销以使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本文针对小微企业的网络营销进行了分析,揭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对策,有利于推进我国中小企业网络营销发展过程,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网络营销的概述 (一)网络营销概念。 网络营销一般被理解为通过网络开展的营销活动,但是这里所说的网络并不仅仅是众所周知的国际互联网,还包括许多其它类型的网络,像增值网络等。本文中将网络营销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展开市场研究、营销传播、产品销售以及贷款支付与售后服务等一些营销环节,以网络用户为中心,将市场的需求作为主要导向,借助互联网络来细分网络市场并选择目标顾客,进一步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的一种手段。网络营销的实施为企业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大幅度降低了经营成本,并相对提高了营销效率,对于消费者来说,网络营销为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购物环境与渠道,也同时降低了购买成本,正因为如此,也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网络营销特点。 网络营销是借助于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一种营销模式,它具有以下四项优势与特点:第一,互联网能够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实现信息交换,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营销时间与更大的营销空间;第二,企业通过互联网络不但能展示商品,并提供相关商品信息的查询功能,同时还实现了与顾客间的互动沟通,收集大量的市场情报;第三,由于互联网能够储存大量的信息,同时它传递的信息数量与精度也不是其他媒体可以相比拟的,有利于企业及时并有效的了解一满足市场需求;第四,依托互联网实现信息的交换,大大的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二、小微企业网络营销的现状 虽然在我国目前经济增长缓慢与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借助于电子商务技术与现代物流便捷成为了经济增长、扩大内需以及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但是国内小微企业在计算机与互联网信息化的基础应用普及状况方面还与大规模企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根据相关调查表明,国内7人以下的微型企业的计算机使用率与互联网使用率相较其他规模企业来说是最低的,只有少数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同时对信息化的管理水平也相对较低。另外,在对于网络营销推广方式的选择上,近两年来中小企业一直热衷于即时聊天工具与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利用上,其它的网络营销方式也就对BBS的使用率有明显提高,这表明当前小微企业更看重对销售导向较为明确的网络推广方式的开展与采用,当然,这也与我国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有关。总体来讲,我国小微企业目前的网络营销与大中型企业还有一定的层次差距,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以这样的情况来应对日后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十分不利的。 三、小微企业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营销占整体比例偏低。 在国内还未见到有比较权威并且详细的关于小微企业上网的具体统计数据,而在互联网中建立网站的小微企业数量在持续增加,其中通过网络进行开展的营销活动越来越多,到现在为止,国内建立起网站并利用网络与检索供求信息等行为的小微企业的数量已十分可观,而且各小微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起网络营销活动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占小微企业总数的整体比例仍然偏低。 (二)网络营销意识差。 由于现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小微企业要生存下去要面对较大的压力,这对他们信息化的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影响,大部分小微企业的领导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网络营销的重要性,有的甚至认为网络营销就是单纯的网络销售,根本没有认识到网络虚拟市场对企业赢得未来竞争优势的重要性。 (三)网站建设落后,缺乏目的性。 目前,有一些小微企业在建设网站的时候,缺乏十分明确的目的性,只是为了赶时髦而创建自己的网站,当发现网站没有获得最初想象的效果时,就极端的认为网络营销没有任何作用。另外,还有一些小微企业仅仅是通过网络与平台一些简单的信息,却完全忽视了一些产品展示以及群体互动等重要功能,缺乏一些客户需要的重要信息。还有一些网站由于速度较慢,使得相关群体失去访问的积极性,这样也就使网站访问者越来越少,企业也更加缺乏对网络营销活动开展的积极性,许多小微企业在网站建成之后,由于认识不足而不愿加大网站推广的相关投入,或者是没有使用有效的方法进行网站推广,这都严重影响到企业营销活动的支持功能。 (四)网络利用率差。 在网络营销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小微企业都将其单纯的认为是网络销售或是网上打广告,甚至只将网络营销当作是供求信息的一个普通平台或是一种简便的通讯方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营销方式单一、网络利用率差的结果,使小微企业的网络营销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小微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对策 (一)普及网络营销的销售模式,提高占总体比例。 自网络营销诞生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并依赖网络营销,但在我国的小微企业中网络营销还没有真正的被广泛应用起来,其中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对网络营销的销售模式认识不够全面,要让企业从开始认识到网络营销方式到步入网络营销,最后能够熟练的使用网络营销,必须在我国小微企业中普及网络营销的销售模式:第一,通过互联网进行低成本扩张,利用互联网更精准的找到目标客户,提高合作成功的效率,迅速的完成全国的商业布局;第二,利用互联网嫁接产品,强化不同行业与形态的企业横向交流,在现实与虚拟之间相互转化,创立新的网络品牌,增加产品的销量;第三,使用互联网整合资源,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小微企业上网比例;第四,打造互联网信息平台,借助先进的工具与技术手段,打造业内资源信息平台,解决供需双方的问题与需求,以获取长期收益。 (二)更新营销观念,增强网络意识。 首先,要强化小微企业管理者自身的学习,更新市场营销的观念并提高自身专业能力,通过网络可以使企业营销各职能部门与其他企业部门之间保持长久的合作与协调,以更充分有效的发挥营销的整体作用。同时网络营销需要掌握网络通信技术与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小微企业要通过多渠道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同时强化对现有人才进行网络培育。 (三)开发新的网络建设技术,明确网络营销的目标。 在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面对大量的商业信息,不可能耗费时间与精力进行一一甄别,自然就更加青睐于已有正面认知或受到认可的品牌,小微企业就需要围绕顾客需求来进行市场定位,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树立鲜品牌形象。利用先进的网络建设技术进行营销,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网络建设技术建立较为全面的网络营销系统,使网络通信技术与强大的数据库功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更好的实现顾客信息的数据收集与挖掘,以开展精准营销活动。 (四)加大对网络的维护和完善,提高网络利用率。 小微企业应加大对网络营销的资源投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网络营销系统,让尽可能多的潜在用户了解并访问企业的相关网络,要让顾客能够通过网络获取到企业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并最终形成购买决策,企业不但要确立一定的网络营销方案,同时还应有技术人员与营销人员来探讨方案的可行性,必须保证企业网络的整体运行,这就必须要有专人来负责企业网络的运营与更新,做好网站的及时维护与信息回复,从消费者角度出发,逐渐优化网络推广工具,并创新企业的网络营销方式,提高企业网站的利用率。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少、竞争力低等因素,使他们逐渐将目光转向网络这个大舞台,以便能够在其中获得生存的机遇,但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相关人士进行深入研究,推进我国小微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的进程,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熊萌萌 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小微企业论文:小微企业财务管理措施 摘要:目前,许多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主要原因是财务管理观念较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人员的素质较低等。对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增强防控风险的能力,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现状;管理措施 小微企业的账目杂乱、对风险的抵抗力不足、财务管理不科学等,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小微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一、小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科学的财务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还对提高经济效益有很大帮助。要想使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必不可少。财务管理对于处理财务关系也有很大帮助,能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愈发完善,在此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发挥的作用也愈加明显。[1] 1.小微企业管理的焦点是财务管理 小微企业的管理主要由这几个方面组成:筹划经营、生产加工、产品供应、产品销售等。在整个管理环节中,财务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财务管理,把资金合理分配到各项业务,以此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行及需求。同时,财务管理还可为企业的运行提供量化的具体数据,可以有效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合作效率。另外,企业发展的重要决策分为融资决策和分配决策,财务管理创造了更多的机遇,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系统性财务管理信息决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小微企业的经营可以通过财务资料客观地反映其成效。例如,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财务资料了解经营状况,从而使企业的投资和融资决策更加合理有效。在股票市场,小微企业的财务报表在投资人、公司的债券和企业三者之间具有重要的关联。借助财务报表,投资者可以获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盈余情况等信息。所以,小微企业的投资人必须通过财务情况得到企业的经营信息。[2] 3.投资和融资决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投资、融资和股利分红是小微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的根本是投资及融资。从这两方面来说,财务管理决议在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财务管理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一个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计划,代表着企业财务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也意味着企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4.风险预警决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可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能够预估企业的潜在风险,使决策者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具体是: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剖析,创立适当的风险预警机制,提前预知市场上存在的风险。一旦出现金融危机,企业能够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的大小进行预测,就能够选择及时有效的手段使风险降到最低,其抗风险能力也能得到提升。[3] 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小微企业经过多年的成长和经验的累积,在财务管理方面也越来越完善,但在以下方面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一般情况下,小微企业法人和经营者是统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中不会出现分歧的情况。但是,由于企业所有者大多对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和缺少经营经验,往往会导致企业经营者疏于财务的管理,单方面地认为企业日常经营顺利即可。部分小微企业不雇佣专业的财务工作者,企业资产管理不清晰、没条理。在库存和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出现库存产品不能及时出售及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等现象,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容易造成营运资本不能及时周转、资金链中断,更严重的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 2.外部融资渠道狭窄 就目前小微企业的情况来看,外部融资渠道具有局限性。据统计,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占据外部融资的89%,其他融资渠道不到11%。但小微企业往往从银行获取贷款又比较困难,因为其自身规模较小、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固定价值低,所以阻断了其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高速发展阶段,避免不了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填充。融资困难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生存“瓶颈”。[4] 3.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济效益远比不上大中型企业,因此往往薪金水平不高,这导致企业很难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报告2012》显示,只有25%的中小企业员工素质过关,受过高等教育。并且,由于财务管理未被小微企业管理者所重视,财务部门分配不够合理,导致了高素质财务人员流失,这使财务管理更加艰难。 4.现金管理混乱,对应收账款控制不力 由于没有良好的协调性,财务管理在小微企业中不能形成系统,资金闲置或现金短缺的现象普遍在企业经营中存在。销售型小微企业的现金交易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交易方式,企业领导随意提取现金,无视财务管理的现象很普遍。 三、小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 1.拓宽融资渠道 政府应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同时要保证贷款的数额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银行应认真分析小微企业的特点和还贷能力,当其符合信贷业务的规定时,再办理业务。此外,政府还可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给一些没有相关知识的经营者释疑解惑。(1)融资前,小微企业需接受银行部门的调查,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打分,结合评价结果为企业审批相对应的额度。此外,银行在进行评价时,还可以结合其发展前景进行打分,适当降低限制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以优质的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发展。(2)在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依据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政府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小微企业的贷款门槛。以预防风险为根本,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的监管。(3)对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股份出让的形式为其融资,扩大其资金来源。另外,许多私人正规金融机构也在民间普遍存在,打破了银行垄断,具有银行缺少的机动性,也是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5] 2.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小微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就是企业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少数人的一言堂,这样会造成财务情况及融资情况不透明。而如果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更容易与领导者的决定产生冲突,导致企业财务失衡。因此,根据这一特性,政府部门需要定期培训和指导小微企业的员工,督促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及业务员学习最新的金融法律法规,从而达到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目的。 3.正确采用投资策略 由于当前的市场情况相对复杂,在投资之前,小微企业必须对项目进行细致的分析,根据自身的特色,判断产品的具体定位,进而找准客户群体,利用SWOT分析方法,充分发挥优势。在此过程中,结合发展战略,作好合理的投资规划,这对于企业能否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之路而言,非常重要。 4.建立严密的财务控制制度 小微企业想要保持资金的稳定,必须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行与持续发展。小微企业中往往存在工作不规范现象,工作随意性较大,因此,企业必须不断完善财务审批流程,合理地应用各种控制机制。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和分类登记制度,管理生产材料的领用、收集及产品的销售等。同时,还应明确财务与会计工作的职责,并派专人进行监督。定期对企业的库存进行清点,确保记账准确、有效。总之,小微企业应把财务管理作为主要工作,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拓宽外部融资渠道、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作者:张宏广 石天虹 单位: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 小微企业论文:社会保险和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浅谈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将扶持小微企业作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肯定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生力军的作用,必须全力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然而小微企业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需求和其他行业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服务十分重要。笔者就社会保险和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从社会保险角度提出促进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不足之处不吝赐教。 【关键词】社会保险;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将扶持小微企业作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肯定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生力军的作用,必须全力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然而小微企业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需求和其他行业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服务十分重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小微企业核心管理工作,能激发员工热情,推动小微企业发展与进步。社会保险工作也是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组成,对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处理好员工社会保险事宜不仅能稳定人才队伍军心,还能推动小微企业人才发展。为促进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更加有效地推进,实际工作中应该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并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人实际工作中应该重视社会保险的作用,并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到多方面影响,其中社会保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人才队伍“军心”,解除人才后顾之忧 就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来看,社会保险是一项长期的支付计划,是企业人才队伍在劳动期间创造的,退休之后能取得的报酬。小微企业为留住人才,采用工资奖励制度,加大社会保险缴费额度,让员工在退休后得到更多的养老金。这样既有利于留住人才,还能确保员工安心工作,解除他们发展的后顾之忧,建立稳定的人才资源队伍,促进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减少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良好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留下人才,变相为小微企业降低了因人才流失或者更替而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小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还能够帮助企业员工抵御生活、工作不可控风险,也就为小微企业提升了抵御员工风险的能力。 (三)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和公平化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于主体地位,并且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能预防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确保社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和公平化进行。 (四)激励员工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社会保险是企业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之一。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该将企业的福利薪酬与职工具体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消除他们的焦虑和不满因素,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同时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员工更具有安全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挥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用的对策 尽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不足,专业人才队伍缺乏、社会保险缺乏长远规划等。为应对这些问题,今后应该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推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化,使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一)小微企业要提高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 要想激发员工热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人力资源管理中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为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金,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从而尊重和满足员工需求,吸引更多员工为企业做贡献,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 (二)小微企业管理者要强化社会保险缴纳中的激励机制 为留住优秀员工,让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年薪制、分红送股等形式,更好激发员工热情。企业可以将社会保险与个人劳动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当地薪资水平、具体职位、不同行业等情况,设置具有吸引力的保险和福利计划,达到激励和留住员工的目的,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小微企业要提高自身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小微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多为广大员工着想,维护员工切身利益。要提高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结算,促进服务水平提高,为员工建立有激励因素在内的保险方案,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 (四)小微企业要营造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利用自身多种渠道和形式,让员工对社会保险有更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思想重视程度,熟悉社会保险相关制度,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便利。 (五)健全和完善其它相关工作 推行社会保险是一种趋势,民营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考虑企业性质、实力等情况,维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强化机构管理,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减少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并健全管理制度,减少违法违纪现象,促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化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实际工作中应该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采取完善对策,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更好发挥其在民营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的热情,使他们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及核心竞争力提高。 作者:孙大伟 单位: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农业金融论文: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对中国传统农业的剥削 引言 解放前我国农村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矛盾制约下,逐渐出现了土地占有权逐渐分散、而使用权相对集中的趋势。由于高地租率的压力,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只能向生产能力强的自耕农(亦即中农和富农)集中。因此,早在解放前土地产权即已经是“两权分离”了,这其实也是使资源配置相对合理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的制度因素。小农的基本行为取向是尽可能多地租种土地,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来增加剩余、从而稳定农业生产;但同时又会使人口随之不断增加,落入发展经济学指出的“增长陷阱”[2]。我们认识到,土地占有上的不平等不是农村贫困、小农破产的主要原因。 本篇的分析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旧中国发生农民革命的直接原因是农民贫困和农业破产,但从本质上看,最主要的原因是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农村的过量剥夺。国家以工业化为目标必然会从农业提取剩余,然而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剩余太少且高度分散,与工业化目标相冲突。在工商业发展的拉动下农业商品率不断提高,为商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打开了大门。而在这两种能够与地主经济结合的大资本过量榨取小农剩余的作用下,农村经济必然衰败。因此,真正造成农民贫困和农业破产的主要因素,其实是商业资本的“剪刀差”和金融资本的高利贷。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结构大幅度调整、商品率不断提高,农村高利贷多有发生,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国内流通的问题也愈益复杂,这些都曾在本世纪初叶发生过。因此,研究中国发展问题的人们有必要以史为鉴。无论今人采取什么途径追求现代化,都应记取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剥夺农民导致农村衰败的历史教训。 一、农业种植结构的市场化 随着19世纪中叶帝国主义进入中国形成的买办工业,以及洋务运动以后官僚资本和城市以轻纺、食品为主的民族工业兴起,中国农村种植结构不断调整,农产品商品率增加。黄宗智[3]曾经分析道:“中国农业在19、20世纪,成为世界商品市场的一部分,国际需求大大刺激了几种主要经济作物的种植——像茶、丝、棉、糖、花生和大豆。对冀-鲁西北区而言,棉花和花生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同时,因国际需求而扩大的生产,有的后来又被国际竞争所侵蚀……商品化了的中国农业,不再只受国内市场动向的影响,同时也受世界性市场的下降影响”。一般认为,这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当然是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在人地关系不可能改善的制约下,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意味着比较利益低下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下降,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满足基本生存的自给自足能力随之下降,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也随粮食的自给能力下降而难以保障。 1 种植结构的变化 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表现为农民从种植用于自给的粮食作物逐渐向种植经济作物转变。比如,河北、山东的植棉面积明显增长: 需求弹性较大而且受市场需求制约的经济作物面积扩大,改变了传统农业的稳态结构。黄宗智[4]指出,“冀-鲁西北地区植棉比例,多至占总耕地面积的30%以上,还有许多占10%至30%……这样的种植规模,足以改变当地村庄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结构”。而河北花生的播种面积,1914-1918年达200万亩以上,到30年代,已超过400万亩。山东则由1920年的200万亩增加到30年代的500万亩。山东章丘和济阳县,花生种植达耕地面积的50%和40%,1924年有约90%的收成输出,大部分经青岛远销至马赛等地[5]。 2 粮食问题:面积下降和输入增加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作物、园艺作物面积扩大,粮食作物面积在逐渐缩小。 25年间的种植结构变化是:经济作物的比例上升明显,而粮食作物除玉米产量大而不断上升外,基本处于下降趋势。本世纪初叶粮食输入的提高幅度大于经济作物输出。输入粮食中,以经过加工的大米的增长幅度为最高,小麦次之,表明随经济作物增加,主要粮食需求只能靠增加输入来解决。农业的稳定性在商品化进程中退居次要地位。 3 农业的专业化区域种植 资料显示,20~30年代全国逐渐形成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种植区域。如苏、鄂、鲁、冀、豫、陕、浙为主要棉产区;皖、赣、闽、浙、湘、川、滇为主要茶产区;浙、粤、苏、川、鄂、湘、鲁、冀为主要蚕桑区,其中以浙粤为最大;鲁、豫、 皖、滇为烟草产区,主要种植美国烟草;东北为大豆产区;鲁、冀、粤、鄂、苏、桂为花生产区;长江流域为米产区;东北、鲁、冀、川、豫是小麦集中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传统农业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结构,因为专业化的生产和商业化的交换日益普遍而在不断改变之中。占有土地较多的农民在种植结构调整中,逐渐向追求货币收入的行为取向转变。 二、农业商品率和农村经济的商品化 19世纪以来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而且区域差别和年际波动显著。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这一商品化程度可以从农产品自给、销售和购买各占的比例,以及生活资料自给和购买的比例等指标中看出。 1 农业商品率的提高及区域差别 卜凯[6]的调查表明,1921~1925年中国17处调查地的农产品总产量中自用与销售的比例达47.4∶53.6;其中北部为56.5∶43.5,而中东部特别是东部的苏浙一带,农产物中自给与销售之比为37.2∶62.8,浙江镇海出售农产物的比例竟高达83.8%。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年际波动,其中如河北盐山1922~1923年变动达25%。这些数据可能偏高,但仍然能够说明当时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传统特征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满铁的调查也说明,东北地区商品化程度相当高,而且耕作面积越大,商品化率越高。 另有资料显示[7],30年代全部农产品的商品率有所提高,惟独粮食例外。1931~1937年间,全国的商品粮在粮食总产量中仅占18%。按照商品率高低排序如下:小麦29%,高粱25%,土豆24%,玉米19%,大麦18%,大米15%,小米10%;其他为18%。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发达而且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南方,大米的商品粮比例也相当低。这与南方在人地关系更为紧张的条件下经济作物占地较多有关。 2 农民的生活自给比例仍然较高 由于受剪刀差影响,农民生活资料中来自市场购买的比例,大大低于农产品销售的商品率。卜凯[8]20年代的调查表明,相对于农产品商品率的不断提高,农民在生活资料上基本上仍然处在半自给的状况中,自给部分占65.9%,购买部分占34.1%;其中北部自给部分为73.3%,中东部 58.1%, 北方农村的自然经济特色远较南方浓厚。但是进入30年代以后上述情况有很大改变。农民生活资料商品率10年间有了明显提高,而且南方更高于全国水平[9]:全国农民消费的生活资料中购买来的粮食达35%,洋布29.9%,洋袜43%,煤油54.2%,肥皂34.1%,肥料26%,酒48.8%,香烟19.3%。 而江浙农民从市场购买的各类生活用品的比率明显高于全国水平,如浙江则为粮食53%,洋布51.9%,洋袜79.6%,煤油80.3%,肥皂81.5%,肥料52.4%,酒48.8%, 香烟35.1%,可见南方沿海地区农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更甚。 此外,东三省农民饮食品购买部分呈现出与耕地面积增加负相关的态势,说明越是自给能力差的贫家(小于15垧)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中购买部分越多[10],所受的剥削越重。这与上文提到其农产品商品率与耕地面积增加呈正相关恰恰相反。 冯紫岗的《兰溪农村调查》对购买的生活资料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分布情况有清晰的反映。以上数据说明,无论总计还是分类,从市场中购入生活资料的比重大体从地主到佃农依次递减,但佃农兼雇农购入的生活资料的比重明显偏高。其中,地主从市场购入总计达72.35%,佃农兼雇农达97%,雇农也达50.88%。贫富两极的情况截然不同,地主能够收取货币地租而且有支付能力;而佃农兼雇农则是由于从土地上获取的剩余太少,燃料、饮食无法满足最低需求。 3 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 据卜凯[11]对全国七省17处各类农户农场支出情况的调查表明,二三十年代,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并不比现在低。平均起来,现金支出在自耕农达43.9%,半自耕农为42.7%,佃农达39.4%。另一方面在农民收入中,现金收入比例平均已超过非现金收入,而且,半自耕农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高于自耕农,而佃农又高于半自耕农。 瓦格勒本世纪初的山东调查反映了使用土地面积与现金收入的关系:1913年山东胶州各类农户现金收入对总收入的百分比排序:42亩地的自耕农为38%,20亩地的佃农为28.6%,14亩的自耕农为24.5%。这也说明使用土地越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越高。 种植结构调整、商品率提高和自给能力下降、收入货币化,农业和农村经济这3个方面在20~30年代的重大变化,为工商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以远高于地租的剥削率榨取小农剩余提供了条件。 三、商业资本对农业的剥夺 商业资本作为从农业提取剩余的主渠道,对农民的剥削程度远甚于地主的地租率,而且随上文所述之农村经济商品化提高而愈演愈烈。 1 商业资本的剥削方式 严中平[12]概括了五种剥削方式: 第一种是从农民手里购买农副产品时,利用各种欺诈手段,取得价格上、数量上及至币值上的便宜。例如在山东、河北的烟产区,烟商用低估、压秤、索取佣金、支付贬值辅币、转嫁捐税负担等等方式,使烟农所得实际价格仅为名义价格的70%,在安徽商城和凤阳,只有50%左右。 第二种是商业资本与高利贷相结合,利用农民的弱点,用奴役的条件贷给现金、原料、日用品或生产工具,使农民以被人为压低了的价格的农副产品抵偿债务。如江苏南通,外商将未成熟的棉花用“期买”的形式先行购买,其所估计的价格不及市价的30%~40%,若按利率计算,压价在50%以上。又如在广东茂名、东昌、阳山,有一种“放谷花”,谷价由当地商人估定,通常合市价的1/3 。在茂名借1元 ,4个月 还谷4 斗,价值超过2元;东昌、阳山多3月贷款,6月收谷,3元债收谷一担,约合5元。四川内江有“押青山”,以来年甘蔗预押与糖农(糖房),分期取款,普通较时价低20%~25%,若毫无收成,至少按平年3~4分付息,顺延至下年交蔗。 第三种是用商品偿付农民出售的农产品,一般是品质极劣的商品,“这种形式是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所有一般未发达的阶段所特有的”。如四川沪县、富顺,有的蔗农以蔗与糖房换糖,每100斤仅换糖3斤。江苏东台,当棉花收摘无人收买时,棉农为生活所逼,不时拿棉花换粮食和副产品,折价籽花每担5元,而以前的籽花是每担20元左右。 第四种是用生产者必需的原材料偿付农民出售的产品,以使农民同原料市场断绝联系,直接受制于商人。如江苏南通,布商以棉纱向织户换取土布,每包18支纱作价比现金购买时高出0.3~0.5元,而每匹大布作价又比现卖时压低0.1~0.2元。 第五种是直接向农民分配原料,使商品生产者成了在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河北高阳,织户无钱及原料,托人介绍到布线庄领取纱来织布,织8.5斤白布单人工一项就要9角7分,而钱庄所给工资最多只有9角,平均为8角。 2 价格剪刀差 衡量商业资本剥削程度的主要指标是价格差,一般用农民所得价格来反映。下表资料反映的是农民在终点市场所得的价格占销地价格的百分比(见表7)。 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有经营费用,商人的剥削的程度仍然可观。其中最低的仅为销地价格的不到一半。严中平还认为,表中农民得到的价格无疑是高估了的,因为这些价格中间包括着农民运往市场的运输费,也包括一些中间商贩的利润。而且由于商人的各种榨取手段,农民所得到的名义价格与实际价格还有一定的差距。陈翰笙的调查更表明,这种差距有时达1倍以上。 我们还可以通过各地乡镇农产品价格季节的指数变动来看商业资本活动的结果。商业资本在青黄不接时抬高价格,而在收获后压低价格,从这一高一低中商业资本谋取了超额利润。由于农业生产和收获的季节性特征,商业资本的活动可以使农产品价格成倍上涨,江西泰和的小麦价格指数差166.3%,湖北黄陂的小麦是144.9%,湖北远安的黄豆价格差是120%。可见即使在农村基层的乡镇,市场交易也相当活跃,商业资本可以得到颇丰厚利润。而分散的农民只能付出高价购买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出卖产品常常赶在低价时,所受的剥削也相当多。 个别地区的调查则更具体地反映出价格剪刀差的差距变化趋势。如江西南城县农民所得物价与所付物价的变动,可以反映出20~30年代随着工业化加速发展而出现的剪刀差扩大。 这些指数表明价格剪刀差在1937~1944年这8年间呈喇叭口状的扩大趋势是明显的。当然,抗战期间通货膨胀的影响不能排除,但是应该看到,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其在战时的价格上涨本来是应该大于其他物品的。 由于在农业的商业化进程中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经济的过量剥夺,农村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市场,也必然无力承受市场供求变动和价格大起大落的摔打,许多人生活日趋艰困。如浙江蚕农无钱买桑叶,只得以糠果腹;甚至抱蚕入河。广东顺德50万蚕农(占全县人口50%),因丝价不及2/10,工料亦不足抵债而停工,20万女工入广州佃工或[13]。 四、农村借贷关系与金融资本活动 上文关于商业资本对农民的5种剥削方式中,已经涉及高利贷与商人结合的剥削程度远甚于地租率的情况。本段专门讨论金融资本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 1 农村借贷普遍化 民国时期农村借贷关系已经频繁发生,据《农情报告》第二年第4期第30页的材料,各地农村中农户借款的家数达56%,借粮的家数也达48%。全国各省的情况如下: 上表可见,最多的察哈尔省借款的家数达79%,借款最少的河南省也达41%;借粮农户最多的广西达58%;最少的绥远、河北为33%。有的省借粮农户相对少是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宽舒、土地产出率较高或种植结构并未商品化,所以粮食的自给程度较高。 2 各类农户负债的差别 各地各类农户负债不同。金陵大学农经系1934~1935年对各地农村共14地区852户的调查表明平均负债发生率达71%,最高的安徽平均有80%农户负债,最低的江西也有57%。 从不同农户类别负债发生率比较来看,佃农高于半佃农,半佃农又高于自耕农,同农户的贫困程度一致,越贫苦的农民发生借债的户数越多。严中平汇集的同期资料也能反映这一趋势。 贫农的借债发生率在广西苍梧竟高达89.4%,最低的河北定县也达63%。但负债与商品化程度的关系则比较复杂。 广西苍梧1934年借款和借谷户在中农、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分布与上述情况不一致,借谷的农户也是贫农多于中农,中农多于富农。但是,借钱户高低排序则完全相反,富农达66.7%,不但多于中农,且成倍地高于贫农。这一方面说明拥有财产多少在借贷发生时所起的作用,可抵押财产越多信用程度高,越容易得到贷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品化程度越高的农户信用活动越频繁。 3 农户借贷用途 然而据金陵大学农经系1934~1935年的调查,农户贷款90%以上主要用于生活,其中佃农借贷用于生活的比例高达94%;用于生产的只有半佃农较多一些,也仅为11.4%。 上文的剪刀差与这个资料结合分析,表明农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农业产出低价卖出,农民除了劳动力之外对农业的其他要素投入较少;另一方面农民要高价购进生活用品,贷入资金也只能大多数用在生活急需上。这似乎形成了一个促使小农经济衰败的恶性循环。说明农业的商品化对农民而言并不一定是历史的进步。 4 借贷利率 1933~1934年一般性借贷的利率的统计显示出借粮食年利高于现金借贷利率好多,多借用粮食的贫苦农民所受的剥削也更多。更严重的是借贷利率还在不断增长之中。 本世纪初至30年代的25年间利率在农村一直处于不断增长中。南方利率增长的幅度大于东北地区,按年度计算广东台山为最高,年增约24%。 表中数字表明,虽然存在年际波动,现金和粮食借贷的利率趋势都不断增长。其中,私人利率最高,年利达132%;其次是抵押贷款。而合作社的利率尽管最低,1938年仅为1.2,1946年也增长为4.1,年利仍然近50%;而且其贷款总规模所占比重太小(参见下表),对农民只是杯水车薪。此外,粮食借贷如折成月利计算的话,显然高于现金借贷。最高的1945、46年,6个月借钱还粮利率已达192%。不得不借粮度日的贫苦农民雪上加霜。 5 高利贷 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对15省的调查[15],放贷者主要是地主、富农和商人,其次是合作社、银行和商店等各式的金融机构;传统的钱庄、典当和官方的合作金库等占很小比例。应该重视的是,银行、商店这些新兴的商业金融机构放出的高利贷比重在不断增加,而地主、富农及商人以及兴起不久的合作社发放高利贷的则在减少。其中银行占高利贷比重在8年间增长3倍。 6 高利贷的利率 这方面还没有完整的经过统计整理的材料,只能找到一些零星的记录[16]。实物借贷中,湖南衡阳的“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按当时最高价格折谷偿还,3个月便增加了3倍以上;江苏川沙的“翻扛子”和太仓的“利加利”,除加几成计算之外,则是春季麦贱时折成麦,秋季米贱时又折成米,秋季偿还时也能增至3倍以上,第二年偿还甚至增加到10倍以上。山东鱼台的“青麦利”,青麦未黄时借粮,两三个月要借一还四。 借货币高利贷的利率也相当高,广州琼崖的“五钱市”借100元月利75元;四川宜宾的“金斗翻”是借洋1元,每天付息1角直到还清;湖南桃源的“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借1元,满月收2元,两月后还4元,以此类推;各地的“驴打滚”,也是到期后利息变成本金,又再生利,利上加利;河南新郑以1月为期,利率4-5分,期满未还,利率则按月递增;甘肃皋兰的“穿碾子”,期限最多一天,利息便20分,过期滚利;常熟的“放过洋(押头鸟)”以10天为期,也是利上加利。另外,还有的高利贷在借款时即扣下当月利息,或以少计多,河北临城就有“六顶十”的。 除了单纯的高利贷外,高利贷还与商业资本结合了起来,层层加深剥削。广东茂名有“卖地皮”“卖青苗”、“放谷花”,系收获前三四个月预卖田中的谷,谷价由田主估定,通常只合市价的1/3,合收获时谷价的1/2;山东鱼台的“赊牲畜”一般用现款20元可以买到的牛驴,如果赊买便须120元。 有的高利贷直接与地权和财产的抵押相结合,成为地主掠夺农民财产的手段之一。一般借高利贷用土地财产抵押,如期不能偿还,则财产为债权人所有。如湖北的“顶麦根”是以自己耕种的麦田作抵押,债主收田中的麦子为息,本金则另外还;如无力偿还,债主就可将地出租,一直到债务还清才能赎回。江苏的“三道连”、绥远的“死契粘单”、浙江临安的“死契活票”,借钱时除要求写借契外,还要交出活卖契、地契或直接写下绝卖死契、田地绝卖契等,到期不能偿还,田地则归债主所有。山西中部的指产借贷,用价值114元的田地房产抵借15元,月利4分,限5月,如期不还,田地房产归债主等。 高利贷中也包含超经济强制,东北西安、西丰等县有佣还;广西有劳役利息,人身抵押和人口典当。劳役利息是借洋1元,为债主服务1天为利息,借满30天就要全年替债主服役;人身抵押是借钱时写明,到期不能偿还,须把儿女或本身押交债主家服役,通常月利6~7分,期限最多为1年,届期沦为奴隶者有的只能抵利息,还要另外交付本金去赎;人口典当则是借钱时把子女典当于债主,到债主家做工以抵偿利息,如期满后无力偿还债款,则继续为债主服役,债主可为其嫁娶,生下子女仍为奴隶。广东罗定,有“押妻女”,借钱时妻女抵押给债主,如在债主家怀孕,所生子女归债主所有,偿还时只能赎回原来的妻子;如无力赎取,妻女便归债主所有。 五、启示 1 随着本世纪30年代社会政治的初步稳定,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在帝国主义买办、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共同作用下明显加快,从而拉动农业种植结构有了明显调整,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也有所提高,专业化区域种植使农业剩余有可能形成一定规模,农村市场开始活跃,商业和金融资本也有了发展机会。 2 商业和金融是农业剩余流出的主要渠道。这二者都易于与占有农业剩余较多的地主相结合;但与地主之不同在于,它们处于与农业完全对立的地位。因此,其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是在小农经济剩余少而且分散的条件下,采取扩大剪刀差和普遍高利贷的方式过量剥夺农民。 3 高利贷所代表的金融资本,加上不断直接鲸吞着农业剩余的商业资本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与30年代中国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加速的情况相辅相成,同时期农村拥有生产资料的比例和富裕程度正好与商品化进度和负债率逆向而动。尤其值得思考的是:大多数农民借贷都主要是为了应付生活急需,而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各类农户在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提高之中并没有受益,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是以牺牲农业和小农破产、社会矛盾激化为代价的。 由此可以认为,旧中国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格局冲击最大的,是在国家追求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从农业提取剩余最多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金融资本。所以,中国的农民革命,主要起因于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 农业金融论文: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 内容提要: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等等。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等等。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体系;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在国际上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博格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首先提出的,通常是指从农资供应如种子、肥料和农机等,到农产品、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等一系列农业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和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所组成的一个农产品产业链。在20世纪50年代,全球农业产业化的交易额为4200亿美元,其中农产品占1/3以上,据预测,到2028年农业产业化交易额将上升至10万亿美元,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是1993年山东省在总结潍坊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首先提出来的,它是指在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引导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组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工商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农业产业化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各级政府、理论界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大发展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必然选择,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小康水平的必由之路。农业产业化是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中国农业正处在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之中,或者说初级阶段。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向和有效形式。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手段,是农村经济实现结构性增长的必由之路。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按照C—D生产函数Y=f(K,L,M, A),农业产业的产出水平主要取决于投入农业的资本、劳动力、土地和农业技术(广义)四种生产要素。目前,资金支持不力是制约农业产业化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部门如何发挥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事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前景,值得认真研究。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农业产业化使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物质交流增多,生产的外延在扩张,农业产业化的参与者对金融部门的需求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农业产业化所依托的外部环境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培养各种市场要素,需要生产资料市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专业批发市场、社会化服务市场等,也需要通讯、交通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建设项目的公共性和长期性,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尤其是政策性金融的支持。第二、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农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秋季农民需要农产品变现以解决生活开支后生产资金,这就需要相关的大型粮棉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收购,作为原料储备,它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是很大的,而且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第三、龙头企业需要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到新兴的资信评估、理财咨询、贴现、租赁业务,都是现代企业所需要的。第四、农户需要短期、临时性的生产资金,用于收贮、运销和加工, 部分农户需要提供电子汇兑、资金结算、信用卡、委托收付款等金融服务。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许多乡镇企业效益下滑,农业的自身积累日益减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积累能力;从财政投入看,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政策地位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于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支持不断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拿出资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资金量不大、且资金分头管理,难以发挥更大的效力。再加之县乡负债严重,财政困难,专项配套资金无从落实,而以各种方式挤占支农资金的事情却司空见惯,因此,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支持短期难有根本改善。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功能, 金融通过金融影响储蓄、投资影响资金的流量结构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等链条作用促进经济要素的投入与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如政策性优惠贷款、对商业性贷款的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政策措施,将资金引向素质好、技术可行和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和项目上,可以有效推动产业化项目和企业发展。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力吸引金融资源的参与和支持。也只有为农业产业化提供金融支持,由支柱产业推动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由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从而形成利益拉动下的经济连锁反应,也才能激活农村大市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成长“双赢”。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融资颈瓶 现有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 第一、农业银行发展战略的移位,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减弱。据涉农金融部门的大体分工,农业银行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农产品加工、发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县以下的小城镇建设工作。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包括农业银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 推进集约化经营, 按照市场份额、成本核算和规模经济的原则,调整了机构网点布局,实行(收缩农村)与(拓展城市)并举战略,发展战略明显呈现出向城市移位的倾向,同时,信贷重心转向了城市,新增贷款集中投放到了效益更好、风险更小的重点企业或行业,县和县以下机构基本上只有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对法人企业的贷款均要上报审批。 第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单一,服务农业产业化功能残缺。1994年农发行成立的宗旨、短期任务是要实现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长期任务则是要充分发挥增强农业经济发展后劲的作用。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重新划回农行。 从此农发行的作用也仅限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按照目前的状况,农发行实际上是我国粮食流通政策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起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作用。 从目前的职能定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仅仅是解决了部分农副产品价值的实现问题,离一个发展银行的功能相差太远。第三、 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自身实力较弱,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从现行经营管理看,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需求出现错位。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结算和手段等因素制约,农信社吸存难度大,历史包袱沉重,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实力有限;二是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结算需求。龙头企业的市场化、无地域性、灵敏度高等特点要求结算渠道全国性、畅通性、快捷性,但现有农村信用社结算模式却不能满足龙头企业结算需求。 2、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农业贷款承受了极高的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的脆弱性。对于农业产业化新上项目,在产业化经营初期具有投入多、风险大、效益低等特点,作为承贷主体的金融机构风险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致使一些直接关系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投入甚少。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从而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入。 3、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园区、生产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时培育和发展均需要贷款的支持。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分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不到足够的信贷支持。 (1)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割据特征明显,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农业产业化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需求的分散与竞争性,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来满足。但由于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向是在清理取缔民间金融背景下的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所以农村信贷供给仍然表现为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垄断格局,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来讲,其信贷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是按行政区划严格分割的,所以农户贷款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卖方垄断结构。对于数量众多的介于农户与大型龙头企业之间的各类中小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讲,其信贷市场则是寡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垄断的,信贷满足率自然也更低。另外,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从农村大规模撤出分支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在组织形态上却止于分立而未发生市场意义上的协调或重组,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农业银行则专注于对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二者业务发展缺乏协调,也不存在功能互补的业务。而且,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因为体制和技术等因素而未能实现经营上的协调配合。 (2)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的活力。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发挥的作用不大,一般只涉及少数较大农村企业的融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融资方面(尤其是国家粮棉收购融资方面)的政策性银行。除邮政储蓄之外,上述其他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邮政储蓄主要由国家邮电局监管,央行监管有限。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因而存在众所周知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但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正规金融发展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 (3)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由于正规性金融市场缺位,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也称民间金融)在金融管理当局抑制的领域之外自发活跃起来。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是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机构而言的,是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其具体的存在形式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地下钱庄、地下外汇兑付店和聚合等。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并一味地进行整治。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 非正规金融组织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打破了农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一统天下的格局,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民间借贷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没有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那就是容易违反金融法规或高利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风险监管不严格,存在很大隐患。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不规范的借贷形式,利率普遍较高,既制约了资金需求,又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因此,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4)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远难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大多数是一些小额零散的业务,长年正常性的服务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农业龙头企业由于在大银行贷款困难,不得不在信用社开户,其中间业务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的效率。 (5)直接融资比较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而且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县、乡、镇甚至没有证券交易网点,农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非常困难。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农业龙头企业无论是通过争取额度直接上市,或通过股权转让间接上市,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都存在一定困难。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也相对有限。1995年以前,在股票市场上市的龙头企业不到5家,1996年之后上市的农业公司数量开始增加, 但农业类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总量与农业整个行业所需要的资金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目前上市的龙头企业共有59家,但筹资的数额比较少,所占比例偏低,而且部分上市的龙头企业的经营领域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经济,龙头企业通过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数额更是少之又少。2003年1月份统计,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2家农业龙头上市公司,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6%,近60 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低,净资产收益率往往达不到再融资的条件要求,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也多转入非农领域,以取得短期回报。 3、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消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惜陪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4、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强化企业的间接融资系统。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来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以蓝田股份为例,如果当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蓝田股份就有可能及时规避盲目扩张的风险,不至于出现信用危机,也就不会导致资金链条的断裂和经营的失败。相对工业企业而言,目前农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和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货款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直接制约着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 加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既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也是促使弱质农业从落后走向比较发达,并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凡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都离不开金融支持。加大对农业这种弱势产业的资金支持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面对目前我国农村实现产业化融资难的现状,要努力形成政策性融资与商业性融资相结合,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协调的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真正将金融支持农村产业化发展深入到农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环节,寻求农业产业化和金融机构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1、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要明确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设在农村却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国有银行基层网点撤出农村市场,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农村信用社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有必要保留的机构网点则必须界定一个严格的新增存贷款比例。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尽快调整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政策,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稳定农村金融秩序。根据农村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可以允许在少数发达地区试办农村民营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解决数量众多的中小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2、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融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创新农民个人投融资方式,构筑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据有关资料统计仅限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老救济等社会保障、农业科技等五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就要10000亿元的资金。这么大的资金缺口,光靠政府财政支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变单一的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农业主产区,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把农民存在金融机构里睡觉的钱用起来。 要加快培育农业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小企业和弱势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资本,壮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二是深化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运作,促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为上市打好基础。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专业性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运作和盘活农业经营性资产提供条件。四是以大型龙头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对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市场为纽带,以产业发展政策为引导,通过对国家亟待发展的产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实行股市融资及资本运作,以解决国家因财力有限而不能满足的产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促进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集约成长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五是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3、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提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弥补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融资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要将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为龙头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降低部分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给龙头企业的融资的积极性,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应以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的再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对龙头企业贷后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选择协作银行并进行授信管理,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后,由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在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由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担保贷款,贷款损失按责任分摊比例分担。 4、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改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环境。 一是积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市场服务功能的完善,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农村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规划,并认真选择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种苗专业市场、有机肥交易市场、农机具租赁市场、要素市场、科技服务市场等多种类、多层次市场作为支持重点,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和功能,促使批发、商贸市场、摊群市场为农服务,把生产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协调发展。同时,农村小城镇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的重要载体,发展小城镇与实施农业产业化可以相得益彰,互为促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介入中小城市和发达“建制镇”的供水、供电、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土地开发等建设项目。二是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的乡镇企业继续给予支持,扩大本地区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程度,发挥它们吸收农民就业、活跃农村经济的作用。尤其要注意支持那些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5、要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非正式金融目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简单宣布非正式金融非法是不合理的,简单宣布禁止也是禁不绝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封闭的农村社区,由于社区内外人员流动性较低,非正式金融只要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运作,充分利用社会网络中的人际信任和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其发展空间非常可观。在相对开放的农村社区,由于社区内外人员流动性较高,仅仅依靠信任和非正式制裁机制还不够,这就要求某些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应在某种正式秩序框架下运作,实现部分正式化甚或完全正式化。如果说在封闭的农村社区人们完全可以依赖其所熟知的局部知识来运作非正式金融,那么在较为开放的农村社区,人们既需要利用这些局部知识,也需要利用法规政策之类的全局知识,以降低金融风险。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或者简单禁止,而是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比如,利率高于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才应成为该打击的“高利贷”,利率低于“高利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护,尤其是在发生贷款违约纠纷的情况下。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广大农村,社会关系不仅不是经济交换的障碍,而是促进经济交换的推动力量。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其实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生存的合理性,应该在加强引导和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其发展,以弥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不足。 6、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益。 农村信贷载体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农村金融自身经营效益的好坏。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把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1)农村金融部门应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以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关键。农村金融应始终坚持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要打破产业、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从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现有经济成份中,选择那些对农业产业化具有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济效益优良、抗风险能力强,并与农产、基地以及相关企业建有稳定经济关系的骨干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2)农村金融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展具有本地特色和部分优势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经营的依托和枢纽,只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才能促进产业化组织的最终形成,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根本。因此,农村金融部门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把支持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作为发展主导产业的关键来支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主导产业的正确选定。以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地区农业逐步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及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3)农村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农业发展,以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后劲。一是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品质好、效益佳,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予以积极支持。并使代款量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金融部门自身效益的实现。二是选择农村新涌现出的各种技术协会作为信贷扶持对象,支持他们建立起跨户、跨村、跨乡镇的技术服务网络,并通过他们以信息、技术、运销等的交流与配套服务,促使商品生产形成规模。三是适当选择符合贷款条件,技术力量强,经营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科研及新技术推广机构予以热情支持,促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地域载体的建立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体系的形成,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进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4)农村金融部门应热情支持区域特色农业发展,以突出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特点。我国广大农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有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各地农村金融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从县情、乡情、村情、户情出发,支持其发挥各自的优势,面向市场发展当地独具特色的产品农业和区域特色产业,营造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并要注重支持集种植、养殖、休闲、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为一体的观赏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业产业结构,以此促进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7、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要由以中央政府(包括监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监管者的监管。这是一种强调以省为主的农村金融监管思路,是由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和悬殊的区域差异性决定的。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二是要从合规型监管转向防范风险与提高效率有机结合的监管,将改善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前瞻性研究和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在维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放手让农村信用社去发展。如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适当增加其在存贷款利率期限上的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发展的能力;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储蓄利息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允许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进入资金市场;按照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基金,并允许税前列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是要从侧重市场准入和事后监管,转向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管。 农业金融论文: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对中国传统农业的剥削 引言 解放前我国农村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矛盾制约下,逐渐出现了土地占有权逐渐分散、而使用权相对集中的趋势。由于高地租率的压力,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只能向生产能力强的自耕农(亦即中农和富农)集中。因此,早在解放前土地产权即已经是“两权分离”了,这其实也是使资源配置相对合理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的制度因素。小农的基本行为取向是尽可能多地租种土地,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来增加剩余、从而稳定农业生产;但同时又会使人口随之不断增加,落入发展经济学指出的“增长陷阱”[2]。我们认识到,土地占有上的不平等不是农村贫困、小农破产的主要原因。 本篇的分析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旧中国发生农民革命的直接原因是农民贫困和农业破产,但从本质上看,最主要的原因是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农村的过量剥夺。国家以工业化为目标必然会从农业提取剩余,然而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剩余太少且高度分散,与工业化目标相冲突。在工商业发展的拉动下农业商品率不断提高,为商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打开了大门。而在这两种能够与地主经济结合的大资本过量榨取小农剩余的作用下,农村经济必然衰败。因此,真正造成农民贫困和农业破产的主要因素,其实是商业资本的“剪刀差”和金融资本的高利贷。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结构大幅度调整、商品率不断提高,农村高利贷多有发生,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国内流通的问题也愈益复杂,这些都曾在本世纪初叶发生过。因此,研究中国发展问题的人们有必要以史为鉴。无论今人采取什么途径追求现代化,都应记取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剥夺农民导致农村衰败的历史教训。 一、农业种植结构的市场化 随着19世纪中叶帝国主义进入中国形成的买办工业,以及洋务运动以后官僚资本和城市以轻纺、食品为主的民族工业兴起,中国农村种植结构不断调整,农产品商品率增加。黄宗智[3]曾经分析道:“中国农业在19、20世纪,成为世界商品市场的一部分,国际需求大大刺激了几种主要经济作物的种植——像茶、丝、棉、糖、花生和大豆。对冀-鲁西北区而言,棉花和花生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同时,因国际需求而扩大的生产,有的后来又被国际竞争所侵蚀……商品化了的中国农业,不再只受国内市场动向的影响,同时也受世界性市场的下降影响”。一般认为,这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当然是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在人地关系不可能改善的制约下,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意味着比较利益低下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下降,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满足基本生存的自给自足能力随之下降,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也随粮食的自给能力下降而难以保障。 1 种植结构的变化 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表现为农民从种植用于自给的粮食作物逐渐向种植经济作物转变。比如,河北、山东的植棉面积明显增长(见表1): 需求弹性较大而且受市场需求制约的经济作物面积扩大,改变了传统农业的稳态结构。黄宗智[4]指出,“冀-鲁西北地区植棉比例,多至占总耕地面积的30%以上,还有许多占10%至30%……这样的种植规模,足以改变当地村庄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结构”。而河北花生的播种面积,1914-1918年达200万亩以上,到30年代,已超过400万亩。山东则由1920年的200万亩增加到30年代的500万亩。山东章丘和济阳县,花生种植达耕地面积的50%和40%,1924年有约90%的收成输出,大部分经青岛远销至马赛等地[5]。 2 粮食问题:面积下降和输入增加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作物、园艺作物面积扩大,粮食作物面积在逐渐缩小。 25年间的种植结构变化是:经济作物的比例上升明显,而粮食作物除玉米产量大而不断上升外,基本处于下降趋势。本世纪初叶粮食输入的提高幅度大于经济作物输出。输入粮食中,以经过加工的大米的增长幅度为最高,小麦次之,表明随经济作物增加,主要粮食需求只能靠增加输入来解决。农业的稳定性在商品化进程中退居次要地位。 3 农业的专业化区域种植 资料显示,20~30年代全国逐渐形成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种植区域。如苏、鄂、鲁、冀、豫、陕、浙为主要棉产区;皖、赣、闽、浙、湘、川、滇为主要茶产区;浙、粤、苏、川、鄂、湘、鲁、冀为主要蚕桑区,其中以浙粤为最大;鲁、豫、 皖、滇为烟草产区,主要种植美国烟草;东北为大豆产区;鲁、冀、粤、鄂、苏、桂为花生产区;长江流域为米产区;东北、鲁、冀、川、豫是小麦集中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传统农业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结构,因为专业化的生产和商业化的交换日益普遍而在不断改变之中。占有土地较多的农民在种植结构调整中,逐渐向追求货币收入的行为取向转变。 二、农业商品率和农村经济的商品化 19世纪以来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而且区域差别和年际波动显著。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这一商品化程度可以从农产品自给、销售和购买各占的比例,以及生活资料自给和购买的比例等指标中看出。 1 农业商品率的提高及区域差别 卜凯[6]的调查表明,1921~1925年中国17处调查地的农产品总产量中自用与销售的比例达47.4∶53.6;其中北部为56.5∶43.5,而中东部特别是东部的苏浙一带,农产物中自给与销售之比为37.2∶62.8,浙江镇海出售农产物的比例竟高达83.8%。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年际波动,其中如河北盐山1922~1923年变动达25%。这些数据可能偏高,但仍然能够说明当时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传统特征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满铁的调查也说明,东北地区商品化程度相当高,而且耕作面积越大,商品化率越高。 另有资料显示[7],30年代全部农产品的商品率有所提高,惟独粮食例外。1931~1937年间,全国的商品粮在粮食总产量中仅占18%。按照商品率高低排序如下:小麦29%,高粱25%,土豆24%,玉米19%,大麦18%,大米15%,小米10%;其他为18%。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发达而且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南方,大米的商品粮比例也相当低。这与南方在人地关系更为紧张的条件下经济作物占地较多有关。 2 农民的生活自给比例仍然较高 由于受剪刀差影响,农民生活资料中来自市场购买的比例,大大低于农产品销售的商品率。卜凯[8]20年代的调查表明,相对于农产品商品率的不断提高,农民在生活资料上基本上仍然处在半自给的状况中,自给部分占65.9%,购买部分占34.1%;其中北部自给部分为73.3%,中东部 58.1%, 北方农村的自然经济特色远较南方浓厚。但是进入30年代以后上述情况有很大改变。农民生活资料商品率10年间有了明显提高,而且南方更高于全国水平[9]:全国农民消费的生活资料中购买来的粮食达35%,洋布29.9%,洋袜43%,煤油54.2%,肥皂34.1%,肥料26%,酒48.8%,香烟19.3%。 而江浙农民从市场购买的各类生活用品的比率明显高于全国水平,如浙江则为粮食53%,洋布51.9%,洋袜79.6%,煤油80.3%,肥皂81.5%,肥料52.4%,酒48.8%, 香烟35.1%,可见南方沿海地区农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更甚。 此外,东三省农民饮食品购买部分呈现出与耕地面积增加负相关的态势,说明越是自给能力差的贫家(小于15垧)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中购买部分越多[10],所受的剥削越重。这与上文提到其农产品商品率与耕地面积增加呈正相关恰恰相反。 冯紫岗的《兰溪农村调查》对购买的生活资料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分布情况有清晰的反映。以上数据说明,无论总计还是分类,从市场中购入生活资料的比重大体从地主到佃农依次递减,但佃农兼雇农购入的生活资料的比重明显偏高。其中,地主从市场购入总计达72.35%,佃农兼雇农达97%,雇农也达50.88%。贫富两极的情况截然不同,地主能够收取货币地租而且有支付能力;而佃农兼雇农则是由于从土地上获取的剩余太少,燃料、饮食无法满足最低需求。 3 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 据卜凯[11]对全国七省17处各类农户农场支出情况的调查表明,二三十年代,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并不比现在低。平均起来,现金支出在自耕农达43.9%,半自耕农为42.7%,佃农达39.4%。另一方面在农民收入中,现金收入比例平均已超过非现金收入,而且,半自耕农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高于自耕农,而佃农又高于半自耕农。 瓦格勒本世纪初的山东调查反映了使用土地面积与现金收入的关系:1913年山东胶州各类农户现金收入对总收入的百分比排序:42亩地的自耕农为38%,20亩地的佃农为28.6%,14亩的自耕农为24.5%。这也说明使用土地越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越高。 种植结构调整、商品率提高和自给能力下降、收入货币化,农业和农村经济这3个方面在20~30年代的重大变化,为工商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以远高于地租的剥削率榨取小农剩余提供了条件。 三、商业资本对农业的剥夺 商业资本作为从农业提取剩余的主渠道,对农民的剥削程度远甚于地主的地租率,而且随上文所述之农村经济商品化提高而愈演愈烈。 1 商业资本的剥削方式 严中平[12]概括了五种剥削方式: 第一种是从农民手里购买农副产品时,利用各种欺诈手段,取得价格上、数量上及至币值上的便宜。例如在山东、河北的烟产区,烟商用低估、压秤、索取佣金、支付贬值辅币、转嫁捐税负担等等方式,使烟农所得实际价格仅为名义价格的70%,在安徽商城和凤阳,只有50%左右。 第二种是商业资本与高利贷相结合,利用农民的弱点,用奴役的条件贷给现金、原料、日用品或生产工具,使农民以被人为压低了的价格的农副产品抵偿债务。如江苏南通,外商将未成熟的棉花用“期买”的形式先行购买,其所估计的价格不及市价的30%~40%,若按利率计算,压价在50%以上。又如在广东茂名、东昌、阳山,有一种“放谷花”,谷价由当地商人估定,通常合市价的1/3 。在茂名借1元 ,4个月 还谷4 斗,价值超过2元;东昌、阳山多3月贷款,6月收谷,3元债收谷一担,约合5元。四川内江有“押青山”,以来年甘蔗预押与糖农(糖房),分期取款,普通较时价低20%~25%,若毫无收成,至少按平年3~4分付息,顺延至下年交蔗。 第三种是用商品偿付农民出售的农产品,一般是品质极劣的商品,“这种形式是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所有一般未发达的阶段所特有的”。如四川沪县、富顺,有的蔗农以蔗与糖房换糖,每100斤仅换糖3斤。江苏东台,当棉花收摘无人收买时,棉农为生活所逼,不时拿棉花换粮食和副产品,折价籽花每担5元,而以前的籽花是每担20元左右。 第四种是用生产者必需的原材料偿付农民出售的产品,以使农民同原料市场断绝联系,直接受制于商人。如江苏南通,布商以棉纱向织户换取土布,每包18支纱作价比现金购买时高出0.3~0.5元,而每匹大布作价又比现卖时压低0.1~0.2元。 第五种是直接向农民分配原料,使商品生产者成了在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河北高阳,织户无钱及原料,托人介绍到布线庄领取纱来织布,织8.5斤白布单人工一项就要9角7分,而钱庄所给工资最多只有9角,平均为8角。 2 价格剪刀差 衡量商业资本剥削程度的主要指标是价格差,一般用农民所得价格来反映。下表资料反映的是农民在终点市场所得的价格占销地价格的百分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有经营费用,商人的剥削的程度仍然可观。其中最低的仅为销地价格的不到一半。严中平还认为,表中农民得到的价格无疑是高估了的,因为这些价格中间包括着农民运往市场的运输费,也包括一些中间商贩的利润。而且由于商人的各种榨取手段,农民所得到的名义价格与实际价格还有一定的差距。陈翰笙的调查更表明,这种差距有时达1倍以上。 我们还可以通过各地乡镇农产品价格季节的指数变动来看商业资本活动的结果。商业资本在青黄不接时抬高价格,而在收获后压低价格,从这一高一低中商业资本谋取了超额利润。由于农业生产和收获的季节性特征,商业资本的活动可以使农产品价格成倍上涨,江西泰和的小麦价格指数差166.3%,湖北黄陂的小麦是144.9%,湖北远安的黄豆价格差是120%。可见即使在农村基层的乡镇,市场交易也相当活跃,商业资本可以得到颇丰厚利润。而分散的农民只能付出高价购买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出卖产品常常赶在低价时,所受的剥削也相当多。 个别地区的调查则更具体地反映出价格剪刀差的差距变化趋势。如江西南城县农民所得物价与所付物价的变动,可以反映出20~30年代随着工业化加速发展而出现的剪刀差扩大。 这些指数表明价格剪刀差在1937~1944年这8年间呈喇叭口状的扩大趋势是明显的。当然,抗战期间通货膨胀的影响不能排除,但是应该看到,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其在战时的价格上涨本来是应该大于其他物品的。 由于在农业的商业化进程中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经济的过量剥夺,农村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市场,也必然无力承受市场供求变动和价格大起大落的摔打,许多人生活日趋艰困。如浙江蚕农无钱买桑叶,只得以糠果腹;甚至抱蚕入河。广东顺德50万蚕农(占全县人口50%),因丝价不及2/10,工料亦不足抵债而停工,20万女工入广州佃工或[13]。 四、农村借贷关系与金融资本活动 上文关于商业资本对农民的5种剥削方式中,已经涉及高利贷与商人结合的剥削程度远甚于地租率的情况。本段专门讨论金融资本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 1 农村借贷普遍化 民国时期农村借贷关系已经频繁发生,据《农情报告》第二年第4期第30页的材料,各地农村中农户借款的家数达56%,借粮的家数也达48%。全国各省的情况如下: 上表可见,最多的察哈尔省借款的家数达79%,借款最少的河南省也达41%;借粮农户最多的广西达58%;最少的绥远、河北为33%。有的省借粮农户相对少是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宽舒、土地产出率较高或种植结构并未商品化,所以粮食的自给程度较高。 2 各类农户负债的差别 各地各类农户负债不同。金陵大学农经系1934~1935年对各地农村共14地区852户的调查表明平均负债发生率达71%,最高的安徽平均有80%农户负债,最低的江西也有57%。 从不同农户类别负债发生率比较来看,佃农高于半佃农,半佃农又高于自耕农,同农户的贫困程度一致,越贫苦的农民发生借债的户数越多。严中平汇集的同期资料也能反映这一趋势。 贫农的借债发生率在广西苍梧竟高达89.4%,最低的河北定县也达63%。但负债与商品化程度的关系则比较复杂。 广西苍梧1934年借款和借谷户在中农、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分布与上述情况不一致,借谷的农户也是贫农多于中农,中农多于富农。但是,借钱户高低排序则完全相反,富农达66.7%,不但多于中农,且成倍地高于贫农。这一方面说明拥有财产多少在借贷发生时所起的作用,可抵押财产越多信用程度高,越容易得到贷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品化程度越高的农户信用活动越频繁。 3 农户借贷用途 然而据金陵大学农经系1934~1935年的调查,农户贷款90%以上主要用于生活,其中佃农借贷用于生活的比例高达94%;用于生产的只有半佃农较多一些,也仅为11.4%。 上文的剪刀差与这个资料结合分析,表明农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农业产出低价卖出,农民除了劳动力之外对农业的其他要素投入较少;另一方面农民要高价购进生活用品,贷入资金也只能大多数用在生活急需上。这似乎形成了一个促使小农经济衰败的恶性循环。说明农业的商品化对农民而言并不一定是历史的进步。 4 借贷利率 1933~1934年一般性借贷的利率的统计显示出借粮食年利高于现金借贷利率好多,多借用粮食的贫苦农民所受的剥削也更多。更严重的是借贷利率还在不断增长之中。 本世纪初至30年代的25年间利率在农村一直处于不断增长中。南方利率增长的幅度大于东北地区,按年度计算广东台山为最高,年增约24%。 表中数字表明,虽然存在年际波动,现金和粮食借贷的利率趋势都不断增长。其中,私人利率最高,年利达132%;其次是抵押贷款。而合作社的利率尽管最低,1938年仅为1.2,1946年也增长为4.1,年利仍然近50%;而且其贷款总规模所占比重太小(参见下表),对农民只是杯水车薪。此外,粮食借贷如折成月利计算的话,显然高于现金借贷。最高的1945、46年,6个月借钱还粮利率已达192%。不得不借粮度日的贫苦农民雪上加霜。 5 高利贷 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对15省的调查[15],放贷者主要是地主、富农和商人,其次是合作社、银行和商店等各式的金融机构;传统的钱庄、典当和官方的合作金库等占很小比例。应该重视的是,银行、商店这些新兴的商业金融机构放出的高利贷比重在不断增加,而地主、富农及商人以及兴起不久的合作社发放高利贷的则在减少。其中银行占高利贷比重在8年间增长3倍。 6 高利贷的利率 这方面还没有完整的经过统计整理的材料,只能找到一些零星的记录[16]。实物借贷中,湖南衡阳的“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按当时最高价格折谷偿还,3个月便增加了3倍以上;江苏川沙的“翻扛子”和太仓的“利加利”,除加几成计算之外,则是春季麦贱时折成麦,秋季米贱时又折成米,秋季偿还时也能增至3倍以上,第二年偿还甚至增加到10倍以上。山东鱼台的“青麦利”,青麦未黄时借粮,两三个月要借一还四。 借货币高利贷的利率也相当高,广州琼崖的“五钱市”借100元月利75元;四川宜宾的“金斗翻”是借洋1元,每天付息1角直到还清;湖南桃源的“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借1元,满月收2元,两月后还4元,以此类推;各地的“驴打滚”,也是到期后利息变成本金,又再生利,利上加利;河南新郑以1月为期,利率4-5分,期满未还,利率则按月递增;甘肃皋兰的“穿碾子”,期限最多一天,利息便20分,过期滚利;常熟的“放过洋(押头鸟)”以10天为期,也是利上加利。另外,还有的高利贷在借款时即扣下当月利息,或以少计多,河北临城就有“六顶十”的。 除了单纯的高利贷外,高利贷还与商业资本结合了起来,层层加深剥削。广东茂名有“卖地皮”“卖青苗”、“放谷花”,系收获前三四个月预卖田中的谷,谷价由田主估定,通常只合市价的1/3,合收获时谷价的1/2;山东鱼台的“赊牲畜”一般用现款20元可以买到的牛驴,如果赊买便须120元。 有的高利贷直接与地权和财产的抵押相结合,成为地主掠夺农民财产的手段之一。一般借高利贷用土地财产抵押,如期不能偿还,则财产为债权人所有。如湖北的“顶麦根”是以自己耕种的麦田作抵押,债主收田中的麦子为息,本金则另外还;如无力偿还,债主就可将地出租,一直到债务还清才能赎回。江苏的“三道连”、绥远的“死契粘单”、浙江临安的“死契活票”,借钱时除要求写借契外,还要交出活卖契、地契或直接写下绝卖死契、田地绝卖契等,到期不能偿还,田地则归债主所有。山西中部的指产借贷,用价值114元的田地房产抵借15元,月利4分,限5月,如期不还,田地房产归债主等。 高利贷中也包含超经济强制,东北西安、西丰等县有佣还;广西有劳役利息,人身抵押和人口典当。劳役利息是借洋1元,为债主服务1天为利息,借满30天就要全年替债主服役;人身抵押是借钱时写明,到期不能偿还,须把儿女或本身押交债主家服役,通常月利6~7分,期限最多为1年,届期沦为奴隶者有的只能抵利息,还要另外交付本金去赎;人口典当则是借钱时把子女典当于债主,到债主家做工以抵偿利息,如期满后无力偿还债款,则继续为债主服役,债主可为其嫁娶,生下子女仍为奴隶。广东罗定,有“押妻女”,借钱时妻女抵押给债主,如在债主家怀孕,所生子女归债主所有,偿还时只能赎回原来的妻子;如无力赎取,妻女便归债主所有。 五、启示 1 随着本世纪30年代社会政治的初步稳定,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在帝国主义买办、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共同作用下明显加快,从而拉动农业种植结构有了明显调整,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也有所提高,专业化区域种植使农业剩余有可能形成一定规模,农村市场开始活跃,商业和金融资本也有了发展机会。 2 商业和金融是农业剩余流出的主要渠道。这二者都易于与占有农业剩余较多的地主相结合;但与地主之不同在于,它们处于与农业完全对立的地位。因此,其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是在小农经济剩余少而且分散的条件下,采取扩大剪刀差和普遍高利贷的方式过量剥夺农民。 3 高利贷所代表的金融资本,加上不断直接鲸吞着农业剩余的商业资本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与30年代中国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加速的情况相辅相成,同时期农村拥有生产资料的比例和富裕程度正好与商品化进度和负债率逆向而动。尤其值得思考的是:大多数农民借贷都主要是为了应付生活急需,而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各类农户在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提高之中并没有受益,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是以牺牲农业和小农破产、社会矛盾激化为代价的。 由此可以认为,旧中国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格局冲击最大的,是在国家追求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从农业提取剩余最多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金融资本。所以,中国的农民革命,主要起因于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 农业金融论文:农业综合开发可引入开发性金融理论 摘 要: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然而,我国农村现存金融状况却不能有效的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立足于这一现实,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状况,农村金融发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和遵循的原则。通过这些分析使我们认清在建设新农村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发展协调起来。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金融需求;金融供给 一、问题提出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但是在发挥作用方面,这四家机构在农村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农发行基本上变成了一个粮食银行,或者说粮棉油的银行,它不能深入到农民生活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不能支撑其他多种经济的发展。农业银行是一个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存在,因此它的许多业务从农村基层撤出。邮政储蓄只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分单一,实际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农村信用社的肩上,所有这些状况决定了必须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进行变革。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问题是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不可逾越的根本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并具有“二元经济”的国家,在当前全国范围内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研究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对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状况分析 农村金融发展也像其他商品市场一样,其目的就是实现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发挥农村金融对经济的促作用,因此我们首先要来了解一下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一些状况。 (一)农村金融的需求状况分析 目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即农户、农业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农村政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在大部分地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农业龙头企业在农村金融需求总量中的比重很小,所以农村金融需求可以简单分为农户金融需求、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和农村政府的金融需求。对于农户需求来说,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农户金融需求是不同的,根据经济发达程度,我们把农户金融需求分为三类,即发达地区农户的主要金融需求——发展需求,中等发达地区农户的主要金融需求——农业生产需求和生活需求并重,欠发达地区农户的主要金融需求——生活需求。对于中小企业金融需求来说,由于我国的农村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我国农村企业总数于2004年达2931万户,为农村就业和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04年全国农村企业吸纳的劳动力人数为14733万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7.9%,2004年,农村中小企业创造增加值约为45621亿元,比2003年增长13%左右。 [①]对于农村政府的金融需求来说,由于农村基层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它们的金融需求不同于农户和中小企业,它们的金融需求主要是为农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的公共产品。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政府还通过向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弥补税费差额和发放职工工资。通过这些需求主体来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潜力是巨大的。 (二)农村金融的供给分析 从正式金融安排的金融供给角度来看,每年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进行转移,但是在量上十分不足。2004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是15%左右,但农业贷款仅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不足6%。四大国有银行每年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约有3000亿元 [②]。邮政储蓄只吸储不贷款,每年约有2000多亿元的资金被抽离农村。农村和农业资金大量流出导致了农村正式金融供求缺口巨大。 然而,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态势。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垄断供应者,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的增长,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原则。 从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供给角度看,主要包括私人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等。具有贷款数额小,希望手续简便、灵活、及时的特点,并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从供给角度看,农村贫富差别加大为农村非正式金融提供了金融供给的空间。同时农村又缺乏国债等证券投资渠道,使得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持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式金融的潜在供给者。 三、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 (一) 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者的职能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混淆和冲突,并由此产生了许多难以协调的矛盾。首先,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我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农业发展银行不但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资金运用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业务范围非常狭窄,功能退化,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市场定位的变化使得原来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实行商业化改革以后,农业银行从农村大量撤出,留在农村的也仅从农村吸收存款,不再向农户发放贷款,这使得其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再次,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运作不规范,存在隐性的金融风险。 (二) 民间金融不完善和不规范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但是,许多民间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农村民间金融一般具有规模小,隐匿分散的特点,容易失控,一旦失控,不仅可能导致其自身的系统崩溃,而且还可能波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的整体稳定。因此,如何有效地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今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三)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经济需求 各金融机构之间在农村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导致了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较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而现在农村经济由传统的农业生产迈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金融服务现状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多元化经济的需求。 四、构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产权和治理机制 目前农村基层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导致了竞争没有效率,因此,政府应着手建立既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又具有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基本的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和实业界达成共识,但目前以基层农村信用社作为唯一的一级法人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既不符合我国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不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竞争和发展,故今后应考虑建立多层次与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而对于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则可考虑渐进式地推进从国有独资公司制到实行纵向产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再到实行横向产权结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产权改革方式。 (二)发展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方面要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金融改革, 另外还应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其他发展模式,力求在农村建立起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多种金融形式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按照农村金融需求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要加快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对于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职能定位,拓宽其政策性业务范围,强化其政策性支农作用。要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建立邮政储蓄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发放小额农贷。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挥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机构,增强农业防风险能力。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尽管我国对民间金融一味加以取缔,但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活动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据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72.1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借款占非正式的93.12%,而来自正规渠道的只占27.12%。 [③]因而,我们不能不顾客观存在和实际需要,承袭旧规把民间金融活动视为乱集资,简单、粗暴地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政府应该给以承认、鼓励、支持和引导。首先要提高对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在农村金融中地位作用的认识,废除现有限制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条条框框。其次给以民间金融在税收上的优惠,减少在资金融通、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限制。还有要规范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对民间金融活动实行监管。 结论 综上所述,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正在从不同的层面展开,政府对农村金融供给萎缩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改革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仍十分复杂,因此构建农村金融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便利农民、满足农民为着眼点,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组织。形成健康、高效、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使“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的目标早日得以实现。 农业金融论文:论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现代农业;金融抑制;农业信贷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金融抑制的根本还在于制度创新。本文结合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理论,在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农业信贷制度对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的效用,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业信贷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陷入了“低生产率一低收入一低储蓄、低资本积累一低生产率”的恶性循环。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增加资本积累是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的一条重要出路,通过对农业的投人进而增加资本积累对于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农业信贷资金已经成了农业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导致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不高,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信贷制度。因此,构建因国情制宜的农业信贷制度,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难题,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金融抑制殛其症结 (一)农业获得贷款的支持低,农民贷款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问题依然严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07: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49:1,即仅为全国每1元CDP获得贷款水平的46%。虽然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位GDP所需贷款可能比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单位农业GDP获得贷款支持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过借款的农户中,从亲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不足 尽管我国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日益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信贷等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名不副实;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农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后劲不足。总体来看,金融业支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后,所剩无几的机构和网点几乎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为2000亿元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将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其中各乡镇及所辖农村占50%以上,成了加剧农村资金外流的“罪魁祸首”之一;农村信用社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将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信贷投放上也逐渐偏离农村经济。目前,农信社每年投入农村的资金仅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7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 (四)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市场调配信贷资源的作用很难发挥 农业信贷市场是促进农业信贷资源配置优化,增加农业信贷资源总量供给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逐渐确立了在农业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面对近乎垄断的农业信贷市场,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动力,支农积极性减弱,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贷款的支持,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作用。 (五)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信贷业务滞后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周期性”等特点,要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应该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的信贷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影响对农业信贷的投入。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贷款权限,基层行授信权限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普遍实行第一责任制风险管理和贷款终身追究制,在目前信贷激励与风险约束不对等的情况下,导致信贷员“慎贷”、“惜贷”、“怕贷”思想严重,限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二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三是贷款利率偏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也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悖。四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五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之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经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二、农业信贷制度效用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生产力,有效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制度一般具有提供激励机制、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等功能,其中激励和约束是制度的核心功能。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制度创新。农业信贷制度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具体效用有以下几点。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投入 农业信贷制度一方面硬化了农业投入约束机制,使得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受时间和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能够得到稳定和持续的供给;另一方面,利率控制、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农业信贷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打破垄断,有效发挥农业信贷市场的作用 农业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度建设。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激励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业信贷市场,从而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的局面,引导农业信贷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三)增强风险管理,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农业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不但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贷作用的发挥。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可控性,有效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四)改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有效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应当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农业信贷制度针对农业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额度偏低、信贷期限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信贷抵押担保难等问题,通过改进信贷方式、创新信贷品种、下放贷款权限、降低贷款门槛等措施,为完善农业信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农业信贷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当地,同时通过利率控制、税收优惠等条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租金,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投向农村经济。 三、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 农业信贷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的农业和农村信贷行为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规定,其目的就是在该制度下,农村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配置信贷资金,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信贷制度主要由农业信贷组织制度、农业信贷业务制度、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和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等四部分构成。构建我国的农业信贷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 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 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 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 农业信贷利率制度。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 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四)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得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性,严重制约着农业信贷的发展,削弱了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效应。因此,建立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增强农村金融基础,提升农业金融支持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说,对于合作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应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合作金融体制、改进合作金融治理、加强资本充足性管理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商业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市场化定位的原则基础上,坚持面向“三农”的根本宗旨,通过机构改革、信贷结构优化与调整、转换运营重心(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扩大信贷跨度)、有效剥离不良资产、相机拓展城市业务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政策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政策性与银行性”均衡的原则基础上,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信贷权限与支持边界、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信贷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与管理机制、健全自营制与制相结合的经营体制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处置。 农业金融论文: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 内容提要: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等等。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等等。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体系;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在国际上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博格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首先提出的,通常是指从农资供应如种子、肥料和农机等,到农产品、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等一系列农业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和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所组成的一个农产品产业链。在20世纪50年代,全球农业产业化的交易额为4200亿美元,其中农产品占1/3以上,据预测,到2028年农业产业化交易额将上升至10万亿美元,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是1993年山东省在总结潍坊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首先提出来的,它是指在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引导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组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工商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农业产业化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各级政府、理论界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大发展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必然选择,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小康水平的必由之路。农业产业化是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中国农业正处在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之中,或者说初级阶段。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向和有效形式。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手段,是农村经济实现结构性增长的必由之路。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按照C—D生产函数Y=f(K,L,M, A),农业产业的产出水平主要取决于投入农业的资本、劳动力、土地和农业技术(广义)四种生产要素。目前,资金支持不力是制约农业产业化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部门如何发挥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事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前景,值得认真研究。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农业产业化使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物质交流增多,生产的外延在扩张,农业产业化的参与者对金融部门的需求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农业产业化所依托的外部环境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培养各种市场要素,需要生产资料市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专业批发市场、社会化服务市场等,也需要通讯、交通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建设项目的公共性和长期性,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尤其是政策性金融的支持。第二、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农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秋季农民需要农产品变现以解决生活开支后生产资金,这就需要相关的大型粮棉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收购,作为原料储备,它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是很大的,而且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第三、龙头企业需要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到新兴的资信评估、理财咨询、贴现、租赁业务,都是现代企业所需要的。第四、农户需要短期、临时性的生产资金,用于收贮、运销和加工, 部分农户需要提供电子汇兑、资金结算、信用卡、委托收付款等金融服务。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许多乡镇企业效益下滑,农业的自身积累日益减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积累能力;从财政投入看,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政策地位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于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支持不断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拿出资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资金量不大、且资金分头管理,难以发挥更大的效力。再加之县乡负债严重,财政困难,专项配套资金无从落实,而以各种方式挤占支农资金的事情却司空见惯,因此,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支持短期难有根本改善。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功能, 金融通过金融影响储蓄、投资影响资金的流量结构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等链条作用促进经济要素的投入与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如政策性优惠贷款、对商业性贷款的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政策措施,将资金引向素质好、技术可行和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和项目上,可以有效推动产业化项目和企业发展。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力吸引金融资源的参与和支持。也只有为农业产业化提供金融支持,由支柱产业推动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由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从而形成利益拉动下的经济连锁反应,也才能激活农村大市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成长“双赢”。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融资颈瓶 现有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 第一、农业银行发展战略的移位,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减弱。据涉农金融部门的大体分工,农业银行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农产品加工、发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县以下的小城镇建设工作。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包括农业银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 推进集约化经营, 按照市场份额、成本核算和规模经济的原则,调整了机构网点布局,实行(收缩农村)与(拓展城市)并举战略,发展战略明显呈现出向城市移位的倾向,同时,信贷重心转向了城市,新增贷款集中投放到了效益更好、风险更小的重点企业或行业,县和县以下机构基本上只有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对法人企业的贷款均要上报审批。 第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单一,服务农业产业化功能残缺。1994年农发行成立的宗旨、短期任务是要实现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长期任务则是要充分发挥增强农业经济发展后劲的作用。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重新划回农行。 从此农发行的作用也仅限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按照目前的状况,农发行实际上是我国粮食流通政策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起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作用。 从目前的职能定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仅仅是解决了部分农副产品价值的实现问题,离一个发展银行的功能相差太远。第三、 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自身实力较弱,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从现行经营管理看,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需求出现错位。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结算和手段等因素制约,农信社吸存难度大,历史包袱沉重,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实力有限;二是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结算需求。龙头企业的市场化、无地域性、灵敏度高等特点要求结算渠道全国性、畅通性、快捷性,但现有农村信用社结算模式却不能满足龙头企业结算需求。 2、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农业贷款承受了极高的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的脆弱性。对于农业产业化新上项目,在产业化经营初期具有投入多、风险大、效益低等特点,作为承贷主体的金融机构风险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致使一些直接关系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投入甚少。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从而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入。 3、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园区、生产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时培育和发展均需要贷款的支持。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分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不到足够的信贷支持。 (1)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割据特征明显,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农业产业化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需求的分散与竞争性,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来满足。但由于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向是在清理取缔民间金融背景下的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所以农村信贷供给仍然表现为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垄断格局,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来讲,其信贷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是按行政区划严格分割的,所以农户贷款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卖方垄断结构。对于数量众多的介于农户与大型龙头企业之间的各类中小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讲,其信贷市场则是寡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垄断的,信贷满足率自然也更低。另外,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从农村大规模撤出分支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在组织形态上却止于分立而未发生市场意义上的协调或重组,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农业银行则专注于对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二者业务发展缺乏协调,也不存在功能互补的业务。而且,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因为体制和技术等因素而未能实现经营上的协调配合。 (2)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的活力。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发挥的作用不大,一般只涉及少数较大农村企业的融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融资方面(尤其是国家粮棉收购融资方面)的政策性银行。除邮政储蓄之外,上述其他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邮政储蓄主要由国家邮电局监管,央行监管有限。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因而存在众所周知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但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正规金融发展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 (3)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由于正规性金融市场缺位,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也称民间金融)在金融管理当局抑制的领域之外自发活跃起来。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是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机构而言的,是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其具体的存在形式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地下钱庄、地下外汇兑付店和聚合等。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并一味地进行整治。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 非正规金融组织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打破了农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一统天下的格局,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民间借贷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没有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那就是容易违反金融法规或高利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风险监管不严格,存在很大隐患。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不规范的借贷形式,利率普遍较高,既制约了资金需求,又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因此,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4)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远难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大多数是一些小额零散的业务,长年正常性的服务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农业龙头企业由于在大银行贷款困难,不得不在信用社开户,其中间业务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的效率。 (5)直接融资比较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而且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县、乡、镇甚至没有证券交易网点,农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非常困难。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农业龙头企业无论是通过争取额度直接上市,或通过股权转让间接上市,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都存在一定困难。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也相对有限。1995年以前,在股票市场上市的龙头企业不到5家,1996年之后上市的农业公司数量开始增加, 但农业类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总量与农业整个行业所需要的资金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目前上市的龙头企业共有59家,但筹资的数额比较少,所占比例偏低,而且部分上市的龙头企业的经营领域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经济,龙头企业通过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数额更是少之又少。2003年1月份统计,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2家农业龙头上市公司,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6%,近60 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低,净资产收益率往往达不到再融资的条件要求,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也多转入非农领域,以取得短期回报。 3、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消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惜陪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4、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强化企业的间接融资系统。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来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以蓝田股份为例,如果当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蓝田股份就有可能及时规避盲目扩张的风险,不至于出现信用危机,也就不会导致资金链条的断裂和经营的失败。相对工业企业而言,目前农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和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货款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直接制约着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 加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既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也是促使弱质农业从落后走向比较发达,并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凡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都离不开金融支持。加大对农业这种弱势产业的资金支持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面对目前我国农村实现产业化融资难的现状,要努力形成政策性融资与商业性融资相结合,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协调的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真正将金融支持农村产业化发展深入到农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环节,寻求农业产业化和金融机构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1、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要明确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设在农村却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国有银行基层网点撤出农村市场,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农村信用社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有必要保留的机构网点则必须界定一个严格的新增存贷款比例。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尽快调整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政策,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稳定农村金融秩序。根据农村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可以允许在少数发达地区试办农村民营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解决数量众多的中小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2、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融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创新农民个人投融资方式,构筑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据有关资料统计仅限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老救济等社会保障、农业科技等五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就要10000亿元的资金。这么大的资金缺口,光靠政府财政支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变单一的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农业主产区,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把农民存在金融机构里睡觉的钱用起来。 要加快培育农业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小企业和弱势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资本,壮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二是深化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运作,促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为上市打好基础。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专业性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运作和盘活农业经营性资产提供条件。四是以大型龙头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对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市场为纽带,以产业发展政策为引导,通过对国家亟待发展的产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实行股市融资及资本运作,以解决国家因财力有限而不能满足的产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促进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集约成长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五是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3、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提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弥补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融资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要将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为龙头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降低部分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给龙头企业的融资的积极性,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应以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的再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对龙头企业贷后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选择协作银行并进行授信管理,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后,由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在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由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担保贷款,贷款损失按责任分摊比例分担。 4、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改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环境。 一是积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市场服务功能的完善,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农村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规划,并认真选择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种苗专业市场、有机肥交易市场、农机具租赁市场、要素市场、科技服务市场等多种类、多层次市场作为支持重点,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和功能,促使批发、商贸市场、摊群市场为农服务,把生产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协调发展。同时,农村小城镇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的重要载体,发展小城镇与实施农业产业化可以相得益彰,互为促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介入中小城市和发达“建制镇”的供水、供电、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土地开发等建设项目。二是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的乡镇企业继续给予支持,扩大本地区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程度,发挥它们吸收农民就业、活跃农村经济的作用。尤其要注意支持那些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5、要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非正式金融目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简单宣布非正式金融非法是不合理的,简单宣布禁止也是禁不绝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封闭的农村社区,由于社区内外人员流动性较低,非正式金融只要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运作,充分利用社会网络中的人际信任和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其发展空间非常可观。在相对开放的农村社区,由于社区内外人员流动性较高,仅仅依靠信任和非正式制裁机制还不够,这就要求某些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应在某种正式秩序框架下运作,实现部分正式化甚或完全正式化。如果说在封闭的农村社区人们完全可以依赖其所熟知的局部知识来运作非正式金融,那么在较为开放的农村社区,人们既需要利用这些局部知识,也需要利用法规政策之类的全局知识,以降低金融风险。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或者简单禁止,而是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比如,利率高于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才应成为该打击的“高利贷”,利率低于“高利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护,尤其是在发生贷款违约纠纷的情况下。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广大农村,社会关系不仅不是经济交换的障碍,而是促进经济交换的推动力量。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其实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生存的合理性,应该在加强引导和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其发展,以弥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不足。 6、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益。 农村信贷载体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农村金融自身经营效益的好坏。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把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1)农村金融部门应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以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关键。农村金融应始终坚持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要打破产业、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从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现有经济成份中,选择那些对农业产业化具有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济效益优良、抗风险能力强,并与农产、基地以及相关企业建有稳定经济关系的骨干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2)农村金融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展具有本地特色和部分优势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经营的依托和枢纽,只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才能促进产业化组织的最终形成,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根本。因此,农村金融部门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把支持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作为发展主导产业的关键来支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主导产业的正确选定。以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地区农业逐步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及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3)农村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农业发展,以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后劲。一是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品质好、效益佳,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予以积极支持。并使代款量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金融部门自身效益的实现。二是选择农村新涌现出的各种技术协会作为信贷扶持对象,支持他们建立起跨户、跨村、跨乡镇的技术服务网络,并通过他们以信息、技术、运销等的交流与配套服务,促使商品生产形成规模。三是适当选择符合贷款条件,技术力量强,经营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科研及新技术推广机构予以热情支持,促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地域载体的建立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体系的形成,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进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4)农村金融部门应热情支持区域特色农业发展,以突出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特点。我国广大农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有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各地农村金融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从县情、乡情、村情、户情出发,支持其发挥各自的优势,面向市场发展当地独具特色的产品农业和区域特色产业,营造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并要注重支持集种植、养殖、休闲、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为一体的观赏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业产业结构,以此促进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7、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要由以中央政府(包括监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监管者的监管。这是一种强调以省为主的农村金融监管思路,是由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和悬殊的区域差异性决定的。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二是要从合规型监管转向防范风险与提高效率有机结合的监管,将改善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前瞻性研究和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在维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放手让农村信用社去发展。如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适当增加其在存贷款利率期限上的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发展的能力;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储蓄利息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允许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进入资金市场;按照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基金,并允许税前列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是要从侧重市场准入和事后监管,转向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管。 农业金融论文:关于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金融约束 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分析了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指出,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的外流,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要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要放开民间借贷,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而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必须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总体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本文在认真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的同时,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和功能视角出发,提出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缺乏金融扶持 从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相关联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业性质决定不同金融机构的滋生和发展…。我国目前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迫切需要与此产业性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产生,农村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要素的缺失,恰恰是农村金融机构缺失的充分体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从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其市场定位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从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服务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更不用说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同时 ,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后调整了其发展战略,在县域及农村的分支机构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业务向大中城市倾 斜。据统计,4家 国有商业银行从1998年开始至今 ,共撤并 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县域网点功能萎缩。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制度缺失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农村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小,间接融资仍然占主导地位。一是股权融资渠道狭窄,占比较低。我国较严厉的企业股票上市条件,只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有利,导致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严重不对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人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上市的仅有 10%,绝大多数国家龙头企业资金供给主要依靠间接融资。二是债务融资渠道单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的90%以上来源于银行。在不能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农村中小企业就不得不以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影响了其发展。 (三)农村金融利率市场改革缓慢,致使大量信贷资金从农村流出 农村经济因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影晌,生产效果和经营效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难估测性;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出现的众多中小企业,分布广泛,监测、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金融机构投到农村的信贷资金,必须获得与其风险监管相对应的回报,但是由于我国利率市场改革步伐缓慢,国家对利率的控制较严,投向农村的信贷利率,不能覆盖整个风险,不仅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贷款,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经常出现非农化的现象。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年9年间我国农村资金金融系统外流量累计高达27 344亿元,且每年呈递增趋势。 (四)金融中介组织不到位,使众多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服务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但使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日常经营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和有序。源于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范围内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信贷资金支持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服务,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丧失了很多发展机会,企业在缓慢发展中求增长求生存,很难取得规模效益。 (五)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使农业企业有资产而无法抵押 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大多数农业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众多农业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六)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认与支持,削弱了民间资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农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的融资高达 8 000亿元至 14 000亿元。民间借贷虽然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有资金的不能发放、需求资金的又得不到资金”的困境。 (七)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农业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 我国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还不普及,不用说是在农村,就是在城市对贷款客户的认定也有困难。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得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使得农村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再加上当前农村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白条”增多,金融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兑现的资金甚至不足以弥补维权的成本开支,使得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发放上更加谨小慎微,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八)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能 农村金融天然具有较高风险,其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弱势区域(农村)。在当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指标和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时,大多数还是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没有考虑农业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行业特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在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时,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标准,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把在县域经营的重点放在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业产业化发展上,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种类,积极拓展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二)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资本市场发育较晚,农业运用资本市场又更为滞后。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是一个资金大量投入的过程,也是一个资产负债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要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依靠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一是深化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运作;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上为涉农公司融资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三)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外流问题 风险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分散、小额、风险状况各异的众多农户和农村企业,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利率自主权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利率,从而减少风险、增加收益。金融市场利率放开后,农村地区资金价格一般会呈现出较高的水平,不仅能有效地动员农村地区的资源、调动农村居民进行货币积累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极大地吸引非农资金流人、扩大资金供应。同时,资金将会更为有效地使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保证农业产业化投资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国外经验证明,中小企业因受自身条件限制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经营有效益的中小农业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的来源;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农业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五)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 修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扩大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企业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含抵押)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建立农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农地的流转,将农地使用权这种固定的财产价值变成流动性较高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扩充农地贷款资金来源。 (六)放开民间借贷,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为农业产业化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的途径 实践证明,一个经济体健康持续的发展,应该是以民问和社会投资为主体。特别是在当前,不经过银行体系的实体经济投资活动,还有助于减少货币创造。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制定《贷款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 (七)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给实现经济与金融互动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要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级,促进农业产业化金融信用环境长效机制的建设。 (八)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同商业银行一样,应给予其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优惠政策。除了在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比等方面实行差别监管外,还应在市场准人、资金拆借市场、投资保险、中间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壮大农村金融机构实力,从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农业金融论文:浅谈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约束及思考 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金融约束 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当前信贷资金投入不足和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是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最主要的因素。本文在详细分析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制约的基础上,以现代金融理论为指导,提出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约束分析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到位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很不适应。从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其市场定位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从贷款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缺位,主要是为粮棉油收购和管理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其他政策性业务 ,如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 ,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乏力;目前已经挂牌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因受自身经营管理的限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农信社潜在的风险仍很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难以发挥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股东大会在农信社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事务中基本上没有话语权,难以行使监督和决策职能。目前,农信社“三会”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的完善,这种形式上到位和实质上缺位的潜在风险阻碍了农信社的发展。二是增资扩股并未触及产权制度改革深层次问题,农信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突出。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农信社为了增资而增资,忽视了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权结构,构建有效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出现了存款化股金、承诺保息、甚至贷款入股等违规行为,股本金稳定性较差。 (三)金融 中介组织不完善 ,使众多农业产业化企业因资金制约发展缓慢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但使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 日常经营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和有序。源于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过程中有 86%以上的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再加之县域范围内基本没有为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急需资金时,只能依靠 自身力量,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丧失了许多快速发展的机会,只能在缓慢发展中求生存,不能取得规模效益。 (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调整.削弱 了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 ,深化改革后调整了其发展战略。推行集约化经营,在县域及农村的分支机构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业务向大中城市倾斜,占县域及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份额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快速发展。据统计,4家国有商业银行从 1998年开始至今.共撤并 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县域网点功能萎缩。 (五)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政府的认定和支持,制约 了其对农村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农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高达 8000亿元至 14000亿元。民间借贷虽然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有资金的不能发放、需求资金的又得不到资金”的双困境地。 (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 ,使农业产业化企业有资产而无法抵押 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众多农业产业化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二、域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标准,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开展竞争、提高效率,增加农业信贷资金供应,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二)完善农信社的管理体制 ,夯实其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基础 一是把法人治理制度落到实处,增强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杜绝管理风险。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的分权与制衡治理机制,是农信社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增强重大经营决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确保“三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农信社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扩大增资扩股的范围,引入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或者外资入股,夯实基础,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解决内部人自控的问题。三是对农信社的监管,要与其他商业银行区别开来,在资本充足率、呆账核销、存贷款比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监管环境。 (三)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为中小农业企业融资提供专门服务 国外实际经验证明,农业产业化企业因受自身条件限制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便是解决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订单有效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的渠道;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 ;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四)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扩大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企业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含抵押)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建立农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农地的流转,将农地使用权这种固定的财产价值变成流动性较高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扩充农地贷款资金来源。 (五)制定支持农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的形式来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比政策更具有连贯性。目前,应结合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为我国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农业金融论文: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农业政策金融有效发展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部署。它对于推进农业政策金融有效发展、实现农发行新的跨越式飞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涵义。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好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深化农发行内部改革进程,不断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实现农业政策金融又好又快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的现实重大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农业政策金融实践有效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1、科学发展观的落脚点是要加快发展。只有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才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农发行自建行以来,信贷支农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同样也经历了许多曲折历程,但是农发行坚持用发展来克服前进道路中的困难,坚持用发展来消除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坚持用发展来体现农发行的价值存在,不断地将农业政策金融事业推向前进。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的发展观念还不够解放,利用政策和区域优势实现有效发展的力度还不够大,发展的步伐和效果还可以实现更高更快更强。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以“好字优先”为前提,因地制宜谋发展,抢抓机遇保发展,奋力拼搏促发展。要努力克服思想保守、安于现状、坐井观天、不思进取的消极思想。着力解决怕担责任、怕冒风险、怕出差错、怕吃亏不讨好而错失发展机遇的现象和问题,着力通过有效发展来充分履行好农业政策金融职能,充分发挥好农业政策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2、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要坚持有效发展。近年来,黄石农发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思路,紧紧围绕全年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好中求快、稳中求活、统筹兼顾、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快有效发展,全面提升办行水平。好中求快,就是要在确保执行政策好、支农效果好、资产质量好、经营效益好的前提下,能够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抢占业务发展的制高点,力争各项指标进入全省系统中等偏前行列和全市金融系统中的靠前行列;稳中求活,就是要在保持业务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加快调整业务结构,不断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千方百计增强经营管理活力;统筹兼顾,就是在抓好全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其他各项工作的整体提高,为进一步提升办行水平、打造精品银行、品牌银行形象提供有力保障;创新发展,就是要在准确把握上级行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打造一批有影响、有形象、有实效的工作“亮点”,最大限度地挖掘内外潜力,推动农业政策金融整体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3、宏观政策调整为农发行坚持科学发展观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宏观调控中,始终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确保粮食安全,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家安排的各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也越来越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拓展农发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日前,国家为预防经济下滑,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应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和金融海啸,预计到20xx年新增贷款将超过4万亿元,其中20xx年底前政策性银行将追加1000亿元贷款规模,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及农副产品收购。这些都为农发行坚持科学发展观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 二、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原则,加快农业政策金融有效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贯彻落实和探索发展,才能在新形势下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效、新成果。联系到农业政策金融实际,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的全面性原则。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业务范围由过去单一支持粮棉油购销储业务,逐步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农业科技贷款业务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格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拓展农发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信贷支持力度。目前,黄石农发行开办的主体业务为支持粮棉油收购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在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开发、农业机械化、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诸多极有发展潜力的涉农领域还未尝试和有效介入。对此,应积极有效推进农业开发等极有发展潜力的项目营销,进一步加大涉农领域信贷支农力度,促进全行业务全面发展。 2、 坚持发展的协调性原则。随着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武汉“1+8”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的契机,给农业政策金融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在做好传统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工作的同时,黄石农发行积极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中小企业等涉农领域新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协调发展。通过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使业务发展驶入“快车道”;通过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打造业务发展“双轨道”;通过加大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为业务有效发展安上“助推器”。据调查,黄石农发行20xx年末贷款总额仅6.5亿元,而通过实施上述涉农领域的有效发展和协调运作,20xx年9月末该行贷款总额突破20亿元大关,达到20.2亿元,不到三年时间贷款规模翻了三番,年均增长速度100%以上,其中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和中长期贷款总额近1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64.4%。通过业务有效发展,黄石农发行为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武汉“1+8”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和构建和谐黄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3、坚持发展的渐进性原则。发展应该是循序渐进式的发展,应当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状况、企业发育成熟程度、信贷支农区域特征和地方财政实力状况等实现渐进性发展。近年来,黄石农发行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探索了信贷支农的三个经济循环圈的渐进性格局,即在黄石城区实施以园区建设为主导,以纺织、饮料、农副产品加工为依托的区域性产业行业信贷支持策略;在大冶市实施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导,以保健酒、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和饲料加工为依托的区域性产业行业信贷支持策略;在阳新县实施以特色粮油加工为主导,以大型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农场改造升级、大中型水库整险加固、新农村村村通道路建设及种养殖业、林特产业和农村能源建设等项目为依托的区域性产业行业支持策略。 4、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原则。有效发展应当是可持续的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国家强调要更加重视“三农”工作,更加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供给,实现粮棉油的价格稳定和市场稳定。在从紧货币政策实施期间,农发行市场筹资难度增加,信贷投放面临需求旺盛与规模、资金约束的双重压力。对此,全行上下准确把握宏观调控的要求,未雨绸缪,主动应对,有保有压,有进有退,采取灵活积极有效的措施,用足用好用活信贷支农政策,力促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二是有效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不能盲目追求业务发展,片面注重指标完成,而忽视贷款质量,放松风险管理,要做到既把握好信贷规模的总量,又要不断优化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有效防范风险。三是传统业务与新型业务的关系。粮棉油收购业务作为农发行传统业务,是立行之本,应始终坚持其主体地位不动摇。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中小企业等涉农领域新贷款业务,作为加快农发行业务有效发展的“两翼”必不可少,可以增强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后劲。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深入改革,农发行的传统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银监局批复扩大农发行业务范围后,黄石农发行通过商业性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来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以后更好地服务“三农”、服务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社会效益与内部效益的关系。在业务范围扩大后,黄石农发行结合实际情况,在做好传统政策性业务的同时,把关注点放在提升商业性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上来。截止到20xx年9月,全行贷款余额突破20亿元,盈利达到4000余万元,均创历史最好水平。自20xx年以来,黄石农发行仅对全市数十家省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累计发放贷款10亿余元,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打造品牌,支持企业共实现产值近50亿元,实现利税8亿余元,帮助解决农民工就业3000余人。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效益和内部效益的共同提高。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农发行业务有效发展 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农业政策金融业务的有效发展。而通过有效发展的实施,可以在实践中更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后期的有效发展创造更高的平台和更加有利的条件。 1、发展是前提和基础。在20xx年年初,黄石农发行就组织全行上下开展大讨论,认识到不发展就难以发挥好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不发展就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不发展就没有可持续再生能力。根据黄石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其中近期目标是通过近两至三年的有效发展,使全行贷款总规模达到20亿元,其中商业性贷款占全行贷款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中远期目标则是通过三到五年的有效发展,使全行贷款总规模达到或接近30亿元,促使商业性贷款占全行贷款总额的比重达到70%以上,形成科学合理的贷款产品、种类和结构的有机组合,确保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2、风险防范是核心和保障。随着农发行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特别是商业性贷款的风险防范问题愈加重要,也成为全行业务能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要不断提升全行信贷管理理念,完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内控,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建设信贷风险管理队伍,明确信贷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提高信贷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创新信贷风险管理模式,为加快业务有效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3、人本管理是支撑和关键。科学发展观的支撑和关键是要以人为本。一是要创造尊重人才、鼓励进步的环境,形成良好的人才发展氛围。鼓励和支持全体员工为改革发展献言献策,调动全员谋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全行实际,逐步建立客户、信贷、财会、审计等各个专业的人才储备库,充分挖掘系统内各领域的专业人才。三是优化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加大对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学历学习和专业资格考试,促进全体员工向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发展。四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对群众公认、业务能力强且符合任用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培养、推荐、任用,充实到各级领导干部队伍中。 4、有效发展是归宿和目标。农发行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己任,致力于“三农”政策的贯彻与实施。随着农发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发行应实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实现自身有效发展,打造现代精品银行。通过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带动自身的有效发展,从而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5、文化建设是信念和宗旨。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的各种软硬件设施,将企业文化建设融入到经营发展的全过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于制。要进一步树立至诚服务理念,增强对内、对外的服务意识,创建和谐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归属感,努力创造一个与社会环境相融合、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具有农发行特色的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绩优的和谐环境,为打造一流的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农业金融论文:浅谈构建金融危机背景下农业职业教育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农业 职业教育 就业 [论文摘要]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美国的金融危机也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最终也会对农业职业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高等教育界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引发各类的冲击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职业教育部门需配合政府的发展规划,深入进行改革,加大农业投入,以培养更能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农业产业人才。 2008年起世界经济经历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危机对全球劳动力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企业纷纷大幅裁员,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加入失业队伍作为与劳动力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我国又是农业大国。在这一背景下,农业职业教育受到了怎样的影响?其在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复苏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怎样通过职业教育为未来经济发展培养技能型劳动力,增强国家的人力资本存量?这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应对策略中的重要议题各国经验表明,世界经济危机在对各国职业教育发展带来众多不利影响的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加强投资改革、扩大招生规模、更新培训内容已经成为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战略。虽然世界经济正在走向复苏,但世界职业教育发展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性的挑战,从实现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形成更广阔的职业教育理念,推动职业教育体系的创新,将成为未来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田农业职业教育带来的影响 (一)家庭教育经费的短缺 首先,在职业教育中,选择与农业相关专业的学科学习的学生大都来自农村。这些学生之所以选择农业学科,主要是基于有乡土情节,愿意学习到实用的农业知识,并为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也和国家倾向农业的政策密不可分,国家和地方政策并重复制农业:和农业、农村市场潜力巨大息息相关。 其次,农村学生上职业学校的费用,一部分来自国家、地方财政补贴,一部分来自学校经费支持,但在生活中主要的生活费用还是家庭给予。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很多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父母遭到停薪或者失业的危机。外出务工的农民多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突如其来的失业,可能致使家庭陷入“财政危机”。最直接的可能就是职校生遭遇退学,因为社会观念和金融危机的出现,目光狭隘的农民可能会陷入“读书无用论”。 第三,家庭教育经费的短缺,可能会致使心理脆弱的学生丧失在校学习的信念。中国传统孝道观念在这个时候会羁绊学生产生退血情绪。 (二)职校农学专业就业压力大 局部较发达地区已经出现小规模返乡问题,主要原因是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一些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甚至关闭状态,农学专业从业人员的生活就业受到了严重影响,外转劳动力返乡的相对较多,未返乡的部分劳动力也面临着减薪的压力,甚至有被裁员的可能。 如果粮食价格持续低迷,农业比较效益不能抬头走高,将使学农业出生的毕业生积极性受到打击。加之畜牧经济、特色经济、劳务经济的萎靡,将使农业相关产业持续增收受到较大影响。 历经金融危机,对于农业职业教育来说,既是危机也是机遇。关键是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如何应对: 二、农业职业教育应对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农业职业学校的投入,着力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农业职业学校在应对学生就业还显疲软[3],还难以承担巨大的教育成本投资,而政府作为教育投资、公益性投资的主体,是农业投资中最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投资行为具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央和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农业职业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并且要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稳步发展;要继续推进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搞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实施农村道路改建、农网改造、农村通讯、农村饮水安全等民生工程,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以基础设施的投入带动农业职业学生的就业。 (二)积极转变社会政府职能,着力促进农业劳动力就业 首先,要通过积极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容量。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业劳动力参加水利、道路、造林等政府公共工程建设,这既有利于把财政投入直接转化为农村现实购买力,又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其次,要继续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三)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增强农产品的技术竞争优势 要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的需求,逐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加强质量型品种的培育和现有品种品质提高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争取在农作物、畜禽和水产品的优良品种选育上实现重大突破。要加强农产品产后相关技术,特别是对畜禽、水产品、水果和蔬菜以及粮油精深加工等发展周期较长行业。 (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拓宽农业就业途径 第一,要改善我国农业投资环境,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划,完善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改革对农业外商直接投资使用土地的审批、收费及管理政策,对于那些大型的农业开发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优良的项目、投向基础设施、回报期较长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和信贷政策的优惠;逐步放开对外商投资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管理。进一步向外商放开农产品市场,允许外商从事包括农产品的仓储、运输、销售等活动。 第二,要不断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积极争取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贷款和援助,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以及帮助特困地区消除贫困。 农业金融论文:浅谈构建金融危机背景下农业职业教育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农业 职业教育 就业 [论文摘要]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美国的金融危机也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最终也会对农业职业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高等教育界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引发各类的冲击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职业教育部门需配合政府的发展规划,深入进行改革,加大农业投入,以培养更能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农业产业人才。 2008年起世界经济经历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危机对全球劳动力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企业纷纷大幅裁员,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加入失业队伍作为与劳动力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我国又是农业大国。在这一背景下,农业职业教育受到了怎样的影响?其在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复苏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怎样通过职业教育为未来经济发展培养技能型劳动力,增强国家的人力资本存量?这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应对策略中的重要议题各国经验表明,世界经济危机在对各国职业教育发展带来众多不利影响的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加强投资改革、扩大招生规模、更新培训内容已经成为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战略。虽然世界经济正在走向复苏,但世界职业教育发展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性的挑战,从实现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形成更广阔的职业教育理念,推动职业教育体系的创新,将成为未来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田农业职业教育带来的影响 (一)家庭教育经费的短缺 首先,在职业教育中,选择与农业相关专业的学科学习的学生大都来自农村。这些学生之所以选择农业学科,主要是基于有乡土情节,愿意学习到实用的农业知识,并为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也和国家倾向农业的政策密不可分,国家和地方政策并重复制农业:和农业、农村市场潜力巨大息息相关。 其次,农村学生上职业学校的费用,一部分来自国家、地方财政补贴,一部分来自学校经费支持,但在生活中主要的生活费用还是家庭给予。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很多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父母遭到停薪或者失业的危机。外出务工的农民多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突如其来的失业,可能致使家庭陷入“财政危机”。最直接的可能就是职校生遭遇退学,因为社会观念和金融危机的出现,目光狭隘的农民可能会陷入“读书无用论”。 第三,家庭教育经费的短缺,可能会致使心理脆弱的学生丧失在校学习的信念。中国传统孝道观念在这个时候会羁绊学生产生退血情绪。 (二)职校农学专业就业压力大 局部较发达地区已经出现小规模返乡问题,主要原因是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一些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甚至关闭状态,农学专业从业人员的生活就业受到了严重影响,外转劳动力返乡的相对较多,未返乡的部分劳动力也面临着减薪的压力,甚至有被裁员的可能。 如果粮食价格持续低迷,农业比较效益不能抬头走高,将使学农业出生的毕业生积极性受到打击。加之畜牧经济、特色经济、劳务经济的萎靡,将使农业相关产业持续增收受到较大影响。 历经金融危机,对于农业职业教育来说,既是危机也是机遇。关键是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如何应对: 二、农业职业教育应对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农业职业学校的投入,着力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农业职业学校在应对学生就业还显疲软[3],还难以承担巨大的教育成本投资,而政府作为教育投资、公益性投资的主体,是农业投资中最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投资行为具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央和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农业职业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并且要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稳步发展;要继续推进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搞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实施农村道路改建、农网改造、农村通讯、农村饮水安全等民生工程,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以基础设施的投入带动农业职业学生的就业。 (二)积极转变社会政府职能,着力促进农业劳动力就业 首先,要通过积极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容量。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业劳动力参加水利、道路、造林等政府公共工程建设,这既有利于把财政投入直接转化为农村现实购买力,又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其次,要继续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三)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增强农产品的技术竞争优势 要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的需求,逐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加强质量型品种的培育和现有品种品质提高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争取在农作物、畜禽和水产品的优良品种选育上实现重大突破。要加强农产品产后相关技术,特别是对畜禽、水产品、水果和蔬菜以及粮油精深加工等发展周期较长行业。 (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拓宽农业就业途径 第一,要改善我国农业投资环境,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划,完善农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改革对农业外商直接投资使用土地的审批、收费及管理政策,对于那些大型的农业开发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优良的项目、投向基础设施、回报期较长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和信贷政策的优惠;逐步放开对外商投资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管理。进一步向外商放开农产品市场,允许外商从事包括农产品的仓储、运输、销售等活动。 第二,要不断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积极争取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贷款和援助,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以及帮助特困地区消除贫困。 农业金融论文:浅谈新经济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撑 新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9次下发中央一号文件指导“三农”工作,解决“三农问题”。可以看出,农业的发展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此大势下,要加推进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应用,确保实现农业发展,农村转型,农民致富。 农业产业化是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济价值分析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各方面军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却非常少,说到底是因为农业的“弱质性”,缺乏吸引力。受制于自然条件和动植物生长规律,农业产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但造成农业弱质性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农业经营方式没有把农业与关联产业有机地结合并形成利益共同体。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业内部经营分割开来,带有浓厚的小生产色彩,这样造就的弊端是:一方面农业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无论通过计划收购,还是市场交换,都远远低于它的实际价值,甚至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物化劳动的消耗都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农业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转移到农产品加工、流通部门。也就是说盈利部门不在农业,农产品通过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增加的价值有一部份是农业部门创造的,而这部份剩余价值完全落入其它部门。农业的边际效益非常低,创造的剩余价值更是完全被工、商部门所无情占有。因此必须打破部门分割、地区界限、所有制界限,发展纵向的、横向的经济联合体,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加工和流通增值的一部分利润返还于农业,按经济内在联系经营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资金供给壁垒 (一)国家经济投入严重不足,造成农业发展艰难。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典型的很不合理的重工轻农的奉献型三农政策体系。国家长期实施超低的农业投入政策,通过“剪刀差”的价格方式,转移农产品价值。根据国际经验,在人均gnp300-1200美元期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农业的比例应在10%左右,但我国长期以来远远低于这个比例。联合国粮农组织要求发展中国家农业研究的投资量不能低于农业总产值的0.6%,但我国很长一段时期都在0.4%徘徊。 (二)农业产业自身弱质性强,经济效益增值缓慢。农业是一个天生弱质的产业,其弱质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和农产品普遍的低值性。这些特点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农业的投资动力的普遍不足。农产品一般是需求量大的初级产品,在我国农产品的宽加工与深加工明显不足,导致其附加值普遍低下。这种情况下,投资农业极有可能得不到社会平均利润。另外,由于农产品的低供求弹性、非商品性等属性,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 (三)农村信贷建设发展滞后,金融机构扶持软弱。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重城轻乡的“二元型”金融信贷政策,农民极难获得必要的银行贷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对农村资金的“虹吸”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大多只有吸收存款权而没有贷款权,都在加快撤并和收缩进城,造成农业产业化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四)产业主体融资困难重重,金融支撑力量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和执行部门对执行中央三农政策的大打折扣、变换走样,使得农业资金支持严重困难。银行信用社对信贷资金的投放不仅注意安全,而且更多地考虑到效益,从而导致一般地区、一般企业和一般农户缺乏应有信贷支持。同时,在农业银行系统,农贷的“主业”地位也没有充分到位,“农转非”现象严重,进一步削减了农贷资金数量,加剧了农业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 三、金融支撑发展农业产业化对策探讨 (一)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国家要在资金上保护、辅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在解决农业投融资问题方面,要确立和完善以国家为宏观主导的多元化扶农投融资体制,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以资本市场为纽带,以产业发展政策为引导。转农业奉献型政策为农业受哺型政策,切实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大幅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政府对农业政策性补贴力度。 (二)建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资本供给,以改组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一种全息型的贷款机制。要尽快建立与完善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农业贷款保险业务,从而为商业银行扫除进军“三农”的信贷障碍,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对农民的小额信用贷款。 (三)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国家通过宏观政策,牵引、鼓励民间资金投向农业。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以营造优良的农业民营投资环境。通过这种环境,让民间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得到有力保护,让民营资本享受国民待遇,让他们有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机会。 (四)招商引资壮大资金链条。应充分利用加入wto后的有力形势,大力发展、开拓现有多边和双边的外资利用渠道。重点引进世界上实力雄厚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获取先进技术,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拓出口市场。还可以借鉴bot等当前国际先进的融资方法。 农业金融论文:浅谈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发展银行 西部 新农村 【论文摘要】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本文从农业发展银行职能改革入手,总结了近年基层农发行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效,并针对当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西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农业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利用,这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农发行作为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如何结合西部实际,确定支持领域和重点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从农发行贵州分行看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持作用 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已覆盖全省9个地州市,建立了56个县市的组织网络和金融服务体系,并在其他33个无机构的县市区,设立了29个客户服务组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近年来,针对贵州特色农产品资源较丰富,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农发行贵州分行充分发挥自身在信贷规模、资金、利率等方面的优势,全力支持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贷款规模从2006年初的6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93亿元,其中,在黔东南州就投入了13亿元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凯里市“两河”治理、凯雷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其信贷投入力度、贷款增长速度均位于全国农发行系统前列。2009年,农业发展银行贵州分行加快加大信贷支农力度,仅上半年就投入40亿元信贷资金,为支持贵州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农发行在支持粮油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自成立以来,坚持把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管理作为立行之本。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变化,该行适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油购销,确保国家粮改政策的实施和全省粮油收购、储备、调销等业务的正常运行。2008年,农发行贵州分行全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7.66亿元,其中,政策性粮油贷款14.6亿元,同比增加12亿元;粮油收购贷款11.89亿元,同比增加1.28亿元。 2、农发行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是发展农村经济,方向是发展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理念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此带动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和推动农民增收。近年来,根据贵州省委、省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农发行贵州省分行累计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76.38亿元,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择优扶持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发展,有效发挥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了“三农”发展。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投资22.7亿元的竹浆林纸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在贵州省赤水市建成投产,该项目是农发行贵州省分行针对贵州林业资源丰富的实际、累计发放贷款16.4亿元支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也是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以来、全国农发行系统审批单笔金额最大的贷款项目。该项目投产后,预计每年可季节性地为社会提供50万个闲置劳动力的就业机会,通过种植出售竹原料、支持基地建设等,种竹农民每亩可增收100元/年,每年可增收2700万元,种竹农民实际增加收入1.03亿元。 3、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贵州省情,农发行明确将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围绕新农村建设重点、骨干项目,加强对农田水利、农村路网、农村电力、能源、信息网等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截至2008年3月底,该行累计投放各类贷款29.24亿元,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22.15亿元,占一季度贷款累放额的75.8%,是2007年全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总额的6.33倍。 4、为涉农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近年来,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截至2008年3月底,该行涉农小企业贷款户数已达136,占全行总贷款户的30%,涉农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5亿元,在支持贵州“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2008年4月,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与贵州省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就促进贵州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以拓展涉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化解和分散金融风险,强化政策性银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功能,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发行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中的制约因素 1、不能充分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 西部贫困地区一边是“缺血”的穷财政,有大量资金需求,一边是农发行能够提供政策性的金融支持,而这一需一供却不能有效结合。在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的现实下,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又受到诸多限制,应该取消对农发行业务范围的单一申请审批制,凡是有利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行业、产业、项目,都应准予农发行介入,成为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从业务范围和功能上,让农发行成为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的政策性银行。同时,由于农发行现行的项目管理模式,基层行没有主动权,贷款门坎高,办贷程序繁琐、成本高,造成农发行办贷难、办贷慢的现象。 2、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农发行商业性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担保和抵押贷款,而西部的社会信用担保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形成可为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机构。新农村建设中与“三农”关系密切的项目,即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小企业等业务,多数属于贷款期限长、风险大、利润率低的项目,按照商业性贷款管理要求,欠发达地区大多数项目很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3、农发行开展商业性支农信贷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就是发展县域经济社会,而县域经济发展的瓶颈往往表现在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县域经济项目投入大,回收期长,风险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不断收缩,存差不断扩大,大量资金不断从农村抽走,农村资金流出严重。支持商业性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坚持谨慎积极的原则,这为欠发达地区本身难以开展的客户营销增加了压力。农发行基层贷款权上收后,从贷款到调查、审批到发放,手续复杂,供求时间不对称,有时银行贷款到位,企业商机已失。 4、农业政策性金融内部经营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 在营运管理方面,农发行服务于客户、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基层行还不适应上级行针对支农需要、针对市场变化的信贷计划调整,信贷计划的准确性不高,结算手段相对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一些行对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现有的数据资源尚未充分开发利用,实现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队伍建设方面,员工素质与信贷支农的现实需求还不太适应,人才结构不尽合理,项目评估、风险管理、国际业务、法律事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明显不足,岗位激励约束机制亟待完善。 三、对农发行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 1、巩固传统粮油购销业务 按照国家粮棉改革和购销政策,农发行应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坚持不懈地做好传统的粮食收购、储备、调销信贷工作,巩固好原有的粮油储备、购销企业,全力支持粮油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粮食加工企业规模小、发展潜力大的实际,贵州省分行积极支持粮油加工产业链发展,促进一批高质量、高效率、高附加值的粮油加工产业链品牌的创建,真正形成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当地及周边地区农民大幅增收。 2、以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 县域经济是连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纽带。农发行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平台,给县域经济繁荣注入新鲜血液,对推动整个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切实落实现代银行要求,不断推进农发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一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二要努力防控经营风险,三要继续强化资金计划分类管理。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逐步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体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针对2008年产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实际,贵州省分行在全省系统开展了历时3个多月的信贷管理与风险防控集中学习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全行员工集中学习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排查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夯实信贷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4、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立足地域经济特点,积极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以贵州省为例,虽然其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较多,市场很大,但是开发严重不足。农发行可以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台,依托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农发行的网点、资金优势,通过不断加大信贷,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广、附加值高的特色产业。如支持优质稻、茶业、杂交玉米、种子和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对于丰富的中草药资源,贵州省分行近年着力支持了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神奇、益佰、信邦等药业企业的发展。 5、创办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 农业项目特别是新建项目,风险高、信贷投资风险大,亟须有一个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来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除了自身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外,还应建议政府筹建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农业担保公司可建在县一级,由政府提供注册资本金、初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可依托乡镇政府、农业企业等,采取会员制形式,吸收会员资金,壮大担保基金。在担保公司成立初期,政府财政应为担保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待其逐步发展为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后,政府可停止补贴,以实现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金融论文: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经济论文 一、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状况 当前,农村金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从农村金融发展的总体态势看,其发展的水平并不高。目前,农村的大部分贷款集中流向于第二三产业,真正投入到农业发展上的贷款很少,这就致使农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看,其规模与数量都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与此同时,金融机制不够完善,其缓慢的发展速度致使农村金融的优势作用无法实现。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其创新性成果推进了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 (一)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 在深入研究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二者之间关系前,有必要明确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够从整体上掌握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作用。基于此,本文采用线型回归分析法,从农副业、种植业以及农民收入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当前,金融机构在进行农业贷款时,除农副影响值为正以外,对农业以及农民收入总量的影响都为负值,而农村乡镇企业贷款对农村经济的增长影响很大,因此,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农业贷款在农业经济中的影响作用并不大。这就充分说明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因而无法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深入分析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是当前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也只有正确的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将农村金融的发展推上崭新的高度。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 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的关系集中表现在前者对后者增长机制的影响上。农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有效的提升了金融系统的效率,从而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这样就使资本的边际生产率得到了提升,进而推进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的金融市场在竞争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金融行业的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完善,金融的功能逐渐丰富化,在此过程中,就会增加自身的吸储能力。而储蓄率的提升就会使储蓄份额不断加大,这就带动了农村投资的发展,进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增长。但是,农村金融的发展也会导致储蓄率的下降,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资本的流动性变强,进而金融风险得到分散,而储户能够根据自己所需随着在金融机构取得现金,这就使储蓄率下降。利率是影响储蓄率的原因之一,而由于利率是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化的,所以,储蓄率的升降是非固定性的,但是无论储蓄率升降,都能够充分的证明农村金融的发展影响到了储蓄率,从而影响到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农村金融的发展还通过“转化率”的方式影响到了农业经济的增长。金融储蓄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向金融投资转化,当金融发展水平得到提升时,其投资的转化率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是金融体系自身所具备的功能。具体转化过程为:金融体系首先通过吸储的方式,实现成本积累,通过支付信息成本来实现对所吸储蓄的控制,这样实现投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就获得了利润。而在所获得资源中,存在着一部分无法控制的资源,这部分资源无法通过投资的方式进行利润的转化,因而便以存贷差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商。在整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中,金融的运作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从而通过成本的降低,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使农村金融走向了市场化的道路,这就为提高农业经济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经济的增长水平,但是,综合当前现有数据分析结果,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尚未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农村乡镇企业贷款是当前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因此,要想充分的发挥农村金融的作用,就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不断的加大贷款的力度,从而才能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加农业收入,从而提高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注重与农村乡镇企业实现合作,全力支持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间接的提高自身的贷款力度,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姜国新 单位:辽宁省农业经济学校 农业金融论文:农业科技与金融机制的整合 1、农业科技型企业在发展中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 (1)种子期农业企业处于酝酿阶段,对未来市场的预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资产主要以科技知识产权为主,一般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链薄弱、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因此难以获得市场金融的青睐。 (2)初创期农业企业面临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个时期的农业企业在市场化和产品化两方面投入比重大,加上用于宣传推广的费用比较多,单位成本也就大大提高,而农业产品的单位收入有限,中小型农业企业生产规模小,做不到薄利多销,因此,此时期的农业企业财务状况经常出现赤字。在信用体系和融资渠道不完善的融资环境下,农业企业缺乏业绩支撑,也就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到资。 (3)成长期的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企业在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上的迅速扩张,必须以大量资金作为支撑,因此,企业融资的任务也就非常艰巨。但迅速的发展也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带来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管理的不稳定上。同时,成长期的企业,技术被替代的风险也较大,加上财务状况的不稳定,短时间内不可能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资金,而缺少抵押物的企业也很难从银行贷到款。所以,资金的缺乏是企业在这个阶段面临的最大困难。 (4)企业在扩张期阶段已经具备了各方面的基础,在这个阶段,企业的财务风险是企业融资最大的威胁。纵使企业债权融资的比重开始上升,但风险投资比重也存在下降的可能,成熟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成了该企业在这一阶段最核心的竞争力。(5)成熟期企业的产品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群众基础广,品牌效应明显。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渐趋成熟,使得企业各方面风险都有所下降,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利润的增加,企业全面进入盈利期。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积累了较多的融资抵押物,资金的问题得以解决,也就有大量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和企业的科技创新上。 2、湖北科技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科技金融资金支持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湖北省都非常重视科技金融的发展,通过拓宽融资渠道等方式加大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财政性金融支持、银行信贷政策、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等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突破。虽然,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建设对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从根本上并没有改变中小科技企业以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方式的现状。部分行业融资缺口仍然很大。在武汉市2009年统计的172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经费筹集额为11.18亿元。其中,企业资金为9.78亿元,占87.47%;金融机构贷款为0.63亿元,占5.64%;政府资金为0.59亿元,占5.28%;其它资金为0.18亿元,占1.61%。说明企业科技经费仍以自筹为主,金融扶持力度不强。 (2)湖北省金融的发展脚步跟不上科技创新的步伐。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这种部门间形成的极强的独立性,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流通不畅。企业、担保平台、金融机构三者结合不紧密,因此无法起到信息平台所应起到的作用。 (3)科技金融投入与产出综合效益优势不明显。湖北省是农业大省,教育强省,地理优势十分明显。但是,从《2010年全国各地区科技进步监测结果》来看,湖北省的科技投入指数为52.4%,科技产出指数为43.8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湖北省科技金融综合效益始终无法跻身全国前列。而且从2009、2010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全国各省科技金融结合效益都有所提高的情况下,湖北省依旧步伐缓慢。因此,湖北省要充分发挥地理优势,将科技与金融相结合,逐步实现科技金融一体化。 3、农业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耦合机制设计 种子期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以天使投资和政府政策的扶持为主。种子期企业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政府通过加大宏观调控对农业科技企业实行信贷优惠政策,优化信贷服务机制,增加信贷渠道,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担保机构引导企业金融贷款。同时,在财政和税收政策上,对农业企业提供贷款补贴,对于一些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企业,实行减税和免税政策。此外,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农业高科技企业,政府实行资金奖励。初创期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以中小型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初创期企业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此时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与固定资产,具备科研创新的实力,但科学技术产品化和市场化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市场力量薄弱,前景较为模糊。相比较种子期而言具有一定的贷款实力,可以从银行获得中小型贷款,这对于企业初创期的帮助是巨大的。成长期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以银行借贷和风险投资为主。通过建立负债关系从而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流动资金,符合初创企业家大量融资短期获利的需要。企业家先行融资,期限以一个产业链周期为宜,从购置生产原料到加工、最后批量生产直至销售全过程,短期内满足市场需要,以获取较高的收益,较大的净利润。扩张期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以银行借贷和上市融资为主。扩张期企业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盈利性较高,该阶段企业主要任务是在固定获利的基础上不断壮大自身规模,提高自身实力与市场占有率,进行新市场的开拓工作。该阶段企业融资主要渠道还是银行的借贷款,在扩张期宜加大银行的借贷,减少风投的负债比例。上市融资相对要求较高,但是融资规模也最大,上市板块有许多种,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融资渠道,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以中小板为主,创业板为辅。新三板市场是非上市中小科技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途径。成熟期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以长期借款和上市融资为主。成熟期企业主要工作是在维持现有市场的基础上,需找新的契机,以获得第二次新生。总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推动金融发展。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任务更加艰巨,贷款融资难使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个体经营户等市场主体和广大农户面临着严重的“钱荒”。许多金融机构还不是很愿意将资金投入一个不知道未来效益如何的农业科技创新中。 作者:梁亮斌 刘亚琼 李乐 魏爽 李子林 单位: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农业金融论文:政策性金融与特色农业发展 1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1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增加投入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不能满足经济的持续增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必然趋势。各地区应在最适宜的条件下,发挥地区优势,开发具有优势的特色农业产品,促进优势产品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特色农业并不仅限于田间的作业和产品的不同,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农产品为基础的产业链,在这条延伸的产业链上需要供、产、销的有机结合,同时也衍生出了第二(例如农产品深加工等)、第三产业(例如运输,技术咨询等),改变了过去农业单一的经济结构局面。 1.2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农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市场对农业的“倒逼机制”迫使农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而特色农业顺应了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趋势,显示出强大的市场开拓功能。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多样化,更加关注农产品的安全性,无公害无污染的特色农产品已经越来越受到欢迎。我国“入世”之后,农产品将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非关税壁垒使贸易的环境更加险峻。从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特色农产品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大力发展生态化特色农业是传统农业改造的一个方向。发展农业最终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尤其在我国西部地区还存在着贫困乡、贫困县;打破传统小农意识,因地制宜开发出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可以尽早脱贫致富。 1.3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考虑到环境的承受能力。以前的目光主要聚集在工业上,从近年来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农业的低效运行、滥用肥料和农药、废弃物随意丢弃,对水、土壤和大气构成的污染同样比较严重。《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发展农村经济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相挂钩,这就形成了一种激励措施,要求特色农业的利益相关者有动力来保护好环境。 2发展特色农业需要政策性金融 2.1农业弱质性 农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的制约明显,其生产力水平较低,组织程度不高,规模较小,应付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差,特别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入世”以来,政府补贴越来越敏感,对农业的支持只剩下运用政策性金融这一途径。特色农业作为农业中的新兴产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大的威胁。自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特色农业对自然灾害的无法抗拒性,洪涝、冰雹、干旱、霜冻等极端天气都可能造成灭顶之灾。②在引进特色农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本地土壤和气候不适应,无法获得经济效益。市场风险主要是生产者在根据价格调节生产时,供求之间存在时滞,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不能及时的根据市场做出准确的判断。农户在遭遇损失之后,积极性受挫,进行再生产面临资金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必要的。农村各产业的发展状况由资本投入、劳动力、土地、技术所决定,其中资本的投入起到关键的作用,特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从目前我国农村资金配置的现状来看,资金的匮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突出。从国家宏观经济来看,特色农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健康增长;从微观上来讲,有利于提高农户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金融对基础产业和农业的直接扶植及强力推进的特殊功能就应当发挥出来了。 2.2市场的失灵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以及生产的分散性等特点,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市场引导的失效。农户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和特色农业的正外部性同时存在,市场不能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政策性金融机制也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 2.3农村金融排斥与金融空洞 金融机构能够在分配信贷配额时,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选择预期收益较高、风险适度、偿债能力比较强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作为信贷的弱势群体,很容易遭到金融排斥。衡量金融排斥,目前最受学界推崇的是坎普森与韦利提出的六个维度指标:农村特色农业的金融排斥具体体现为:①地理排斥,金融机构在选择网点时主要选择交通和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发达地区,增加了农村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难度。②评估排斥,从事特色农业生产的农户往往对资金要求较少、次数频繁,要对未来收益以及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价将产生过高的成本,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获得金融资源。③条件排斥,农村信用基础薄弱,投资特色农业有更大的风险,一旦失败,很难向金融机构证明还款能力。④价格排斥,农业收益率较低并且不稳定,农户往往难以接受较高的利率。⑤营销排斥,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产品时主要针对优质客户,忽略了农村。⑥自我排斥,农民的保守封闭意识,不愿意向金融机构借款。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商业性银行正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去寻找潜在的优质客户,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金融资源反而被吸收到更发达的地区,农村金融出现了空洞化。农村贫困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陷入了贫困恶性循环中,形成了“金融资源配置扭曲—贫困—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恶性循环圈”。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特色产业的投资,为其他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诱导了商业性资金的参与;同时在农村构成适当地竞争,有利于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3政策性金融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3.1健全政策性金融制度和功能 传统政策性金融经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全额提供资金、主导信贷投向和贷款利率、为经营亏损提供补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则只要听命于政府就无须为经营管理失败承担责任,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政策性金融在支持特色农业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政策的实现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制订科学合理的借贷计划和还款方式,在信用评级、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借贷对象、担保方式上都应有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政策性信贷的安全性、效益性及流动性,对部分专项信贷资金还需进行封闭运行和封闭管理,严格信贷监控。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严重缺位,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增加财政投入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2拓展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 长期以来,农户只能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中选择,没有考虑到农户的需求。特色农业的发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为农民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如提供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投资咨询、农村企业经营情况诊断、农村市场信息等服务,全方位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粮棉流通领域延伸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村工业建设、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能源、气象、良种、病虫害预报和防治、各类农产品进出口、农业生态、农业科研与推广和农业高、中等国民教育等领域。3.3做好对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特色农业的龙头企业肩负着开拓市场、树立品牌、引导生产、吸收剩余劳动力的重任,对特色农业的发展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的功能,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益。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大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政策性金融要依据国家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创新金融产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竞争能力。 3.4政策性金融引导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生态 特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金融体系,仅仅依靠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支撑发展特色农业的全部政策性金融业务,设立遍布农村的分支网点也不现实。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农村信用社应各自突出业务重点,与民间金融展开适度竞争,建立一个功能互补、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性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特色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国家财政和政策性金融通过向农村信用社贴息或提供担保等方式,间接性的将政策性资源输送到农户和小企业,缓解弱势群体金融排斥。 3.5出台相关政策性金融法律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予以明确,确保其稳健持久运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和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时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经营原则、职能定位,避免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自行或人为调整,偏离政策性银行方向。要与时俱进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持动态调整,与经济金融发展宏观环境相适应,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着重实现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经济金融环境的协调均衡。 4结论 发展特色农业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政策性金融与特色农业的结合改变了就金融而谈金融和就农业而谈农业的困境。特色农业的发展需要科技、人才、土地和资金的综合投入,在特色农业产业化的成长期,资金的投入成为关键因素,政策性应该走在市场前面来扶持特色农业的发展。 作者:李原 王腾飞 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文章对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科技金融创新支持战略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国外科技金融创新支持战略对我国新兴产业的启示。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我国对金融、科技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一些国内的研究学者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科技金融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了有效的探讨,发现我国的科技金融创新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科技金融创新对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支撑和引领性的作用,美国、日本及韩国等发达国家的科技金融创新战略较为完善,我国应充分借鉴他国的科技金融创新战略,为我国科技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国外科技金融创新支持战略 (一)美国 美国是发达国家,之所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与美国拥有着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直接关系,使美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备受瞩目。美国最有代表的科技产业园区主要包括波士顿128公路、硅谷、北卡三角园等,成为美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交汇点。美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上均为顶尖水平,并且建立了强有力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及专业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构建了以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及科技产业的一套完善机制,在上个世纪70年代引领着世界经济的潮流。另外,美国还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高科技金融机构遍布全美国,为美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高效的服务,激励社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另外,美国还构建了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形成了社区性、区域性及全国性的三个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展现出了多层次、全方位及覆盖面广等特点,为不同市场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了紧密的连接。同时,美国发达的股票市场及债权市场均较为发达,均为美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日本 日本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建立了以政策性金融为主的银行导向型科技金融体系,同时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商业银行体系及风险投资市场,日本采用该种投资方式,加速了日本科技进步及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科技强国战略的实现。由于日本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及政策性金融体系,满足了日本不同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和发展。另外,日本还具有世界领先的商业银行体系,为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日本的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较低的信用保证收费及健全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机制。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及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日本的风险投资市场较为发达,并且先后在国家内部建立了科技金融支持政策,风险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大企业集团及各大金融机构,日本高效风险投资市场的建立,为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带动性作用。 (三)韩国 韩国的科技金融体系由科斯达克为市场中心及政策性金融为主导的金融支持体系等创业板证券市场体系,推动了韩国科技创新工作的快速发展,主要包括政策性基金和政策性贷款两种形式。政策性基金是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银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政策性贷款服务,为韩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进而带动了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斯达克市场作为韩国举世瞩目的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为新技术应用型、研发开发型及风险投资型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上市条件,带动了韩国科技创新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发展。 二、国外科技金融创新支持战略对我国新兴产业的启示 (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 近年来,国家政府部门已经深刻的意识到了加强科技金融产业创新及发展的重要性,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建立作为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建设任务。首先,政府部门应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目的是用小的资金来撬动大的社会资金,拓展资金使用渠道。政府的引导基金的方式主要包括阶段参股、参股子基金及由社会共同投资所形成的新兴产业。其次,加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发展基金,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定期做好创业发展基金的投入工作,主要用于扶持和鼓励自主创业。再次,设立科技风险基金,该项基金属于政策性风险基金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贷款贴息、资金投入及拨款资助等,加速了产业结构的转型、推动了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及科技知识的产业化发展[4]。最后,建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于科技企业在初期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担保方式较少、信用等级较低,资金的来源主要以会员企业出资及财政拨付为主,该类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为银行信贷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担保,为企业更快获得融资提供了支持。 (二)大力发展企业孵化器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已经充分的认识到加强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必要性,为新生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低成本的生长环境。我国各地区建立的孵化器情况表明,孵化器为高科技小微企业的培养提供了渠道,促进了小微企业成活率的提升。目前,中国正处于万众创业及大众创新的时代,为了能够孵化出优质的企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出力量,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的孵化器具有必要性。在企业的初期发展阶段,孵化器给予了企业资金、政策及硬件上的支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质企业来源。因此,要求各地区政府部门应重视孵化器建设工作,以此为创业者的发展提供途径,进而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战略新兴产业园区 战略新兴产业园区的建立,有助于提升产业规模效应及集群效果,推动产业园区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大大多数产业园区均以传统性产业为主,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要求政府部门需要在产业园区中积极引进知识密集型及高科技型产业园,以便能够吸引国内外一些先进的企业进入到产业园区中来。为科研机构与高校的合作建立渠道,促进产学研的快速融合。另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中应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及融资渠道,为优质的企业提供融资上的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结论 为了确保科技金融创新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强化对这一企业的充分认识,应明确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特点及发展规律,创新融资工具,制定出完善的科技金融政策,提升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以此来实现对各方资金的充分调动,确保科技金融支持平台的完善建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长效机制,全方位的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带动新兴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和升级。 参考文献: [1]贾林娟.安徽省低碳产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8):18-22. [2]廖继胜,韩兵.欠发达省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江西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16(02):5-14+126. [3]贾林娟.安徽省科技金融支持低碳产业发展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2):51-54+63. [4]庄燕娜.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思路与对策[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7,(03):135-137. [5]孙铭言.我国科技金融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J].创新科技,2017,(02):67-69. [6]邵传林,王丽萍.创新驱动视域下科技金融发展的路径研究[J].经济纵横,2016,(11):65-69. 作者:秦德新 单位:柳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企业财政政策研究: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当今的社会,不但是国有大型企业对经济有贡献,小微企业同样也在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在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科技创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受世界大的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恶劣的经济发展环境已经让小微企业的发展变得非常的艰难,同时,小微企业还可能遭遇人才流失、融资困难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如何通过财政政策的调节来解决小微企业所面临的困境,是我们这篇文章重点要思考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财税政策 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一直拥有着不可小觑的地位,是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石,也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退化迹象,外部需求减少、成本上升、市场竞争激烈、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阻碍经济增长和推动就业发展。因此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刻不容缓,国家应结合实际推出一系列适合的财税政策来帮助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 一、小微企业的含义及特征 (一)小微企业的含义 小微企业的含义在理论界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在2011年,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企业的总称。同年7月份,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统计局、财政部等及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把我国中小企业按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等指标分为了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如下(见表1):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特征 目前在我国的小型、微型企业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征:第一、我国小微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私营企业性质是主体,小微企业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也具有多元化特点。第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来说较弱,大多数小微企业聚集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领域。第三、我国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还表现为区域差异的特征,经济发达地区小微企业比较集中,发展状况良好,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数量少,发展潜力不足。第四、我国小微企业根基薄弱,受外部环境影响很大,有些小微企业生命力比较顽强,有些小微企业不堪一击。当前我国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在各行各业都存在大量的小微企业,尽管小微企业的生产规模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对比较单一,具有明显的地区的差异特征。 二、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以大连市为例 (一)大连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大连作为东北经济发展的一个前沿城市,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大连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大连的经济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于大连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身的特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早,生存环境比较宽松,通过数据的调查我们发现,小微企业对大连的GDP的贡献平均达到近一半以上,小微企业的税收占大连市财政收入的30%左右,小微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连的失业问题。但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大形势的影响,大连的经济发展也遇到了瓶颈,东北整体的经济发展都比较低迷,GDP增速均排在倒数,在@样的情况下,大连的小微企业也收到了冲击,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众多的困境。 (二)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大连市为例 1.银行门槛高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来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银行的银根缩进,银行的贷款规模被限制,商业银行不再像以往一样通过大量的放贷来追求由于规模大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的不景气、发展环境的恶化使得银行的呆坏账比例不断提高,为了规避风险,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上更加的谨慎,需要对贷款者进行严格的审核。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在融资问题上就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由于融资难,导致小微企业的发展链条很容易就断掉,或者丧失一个较好的发展机遇。 2.小微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缺乏个性,存在着互相模仿的情况 在我国,小微企业在经营、投资、发展规划等问题上缺乏个性,盲目的投资活动很多,或者相互模仿,当一个企业在某个领域取得了效益后,其他企业就会一哄而上,而不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理性的做出经营决策。这导致了某些行业竞争加强,利润很快被分割殆尽,大批小微企业纷纷倒闭死掉,而在其他的领域缺乏小微企业的进入,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数量又会出现不足的情况。 3.金融服务机构的缺失 为了缓解小微企业在融资、发展等方面的困难,大连市政府于2011年9月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如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提出了金融机构要全面做好小微企业发展的后盾工作等,大连市的金融机构纷纷开始行动,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政策实施我们发现,这些措施依然没有彻底解决我市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对融资主体的审核要求严格、审核程序复杂、融资期限过短等等问题仍然存在。 4.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人才短缺现象严重 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企业诚信缺失,同时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底子薄、利润低、环境艰苦、待遇不高、经营艰难、前景不明等原因,因此小微企业很难留住人才,管理的混乱和人才的缺失导致了小微企业在发展壮大、做大做强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困难。 三、我国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的不足 (一)我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形成体系,政策缺乏联系性 自2002年6月份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后,又在200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家再次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这些财政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企业的投资发展环境,但纵观这些政策我们发现,其内容缺乏关联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缺乏政策的连续性。 (二)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的财政资金数额不足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建立了小微企业的专项发展基金,这些基金解决了一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就全国范围来看,专项发展基金的数额还不足,难以保证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另外,专项基金的分配、运营也存在着不当之处,导致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总体并不明显,削弱了财政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扶持的影响力。 (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资本起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融资难、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这些因素都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建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提供信用担保等等,然而政府的力量和资金毕竟有限,政府力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带动民间资金的进入和参与,目前,政府的带动作用并不明显。 四、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一)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因为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的重要影响,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中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如对小微企业进行税费的减免,提高一些税的起征点,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等等,另外,国家还应根据小微企业的成长规律,建立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确保政策具有延续性。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融资环境 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自身信用不足,因此很难在商业银行获得融资,针对这个情况,国家推进了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进程,积极鼓励社会中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担保体系当中来,并对从事信用担保的机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小微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 在制度建设上,政府应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妥善解决好小微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小微企业在人才上的弱势主要是因为小微企业风险性比较大,企业实力比较弱,员工的正当待遇难以的到保障,因此小微企业很难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即使有人才来到企业中,如果]有响应的保障措施,人才的流动性也不较大,很难留住人才。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国家要尽快将小微企业也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当中,和其他企业一样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让身在小微企业工作的员工无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四)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的融资体系 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在政府的主导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配合下,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基金,该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支持那些处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解决它们的融资困难的问题,另外,针对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专项基金给予扶持。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应该利用好这些支持政策,借资金带动的契机,加快自身的发展。 五、结语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国家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部门也开始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了,并适时的出台一些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等,但是无论如何,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依旧很严峻,除了政府的积极努力外,小微企业自身也要做出改变,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小微企业才能走上一条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 企业财政政策研究: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财政政策研究 摘要:经济新常态下,随着银行控制风险,贷款条件更加严格,小微企业融资难度不断加大。文章结合江苏省南通市实际,分析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建议通过创新财政资源金融化配置、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发展多元化金融等方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关健词:小微企业;融资难;财政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当前经济下行,小微企业面临着一些突出矛盾,特别是“融资”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瓶颈”。南通是民营经济大市,研究财政金融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切实解决新常态下小微企业融资边缘化的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一、南通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一)银行融资喜中有忧 2016年9月底,南通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11亿元,同比增长13.6%;比年初增加151亿元,增长9.6%,但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1.5个百分点。其中,信用贷款仅占4.3%,银行还是更愿意为能提供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二)内部融资空间有限 小微企业内部融资主要来源于留存收益。目前,小微企业面临着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的困境。南通市大部分小微企业为传统加工业,议价能力弱,无法向下游企业转移增加的成本,必然影响利润。 (三)直接融资门槛较高 我国债券、股票融资条件较高,一般小微企业很难具备资格达到要求。同时这两种方式融资金额往往较大,与大部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不符。南通市的小微企业很少能通过发债、上市等方式获得资金。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小微企业信用建立难 一方面,小微企业财务不规范、财务报表缺乏可信性,银行无法对企业信用进行有效评估。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担保抵押物有限,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资产匮乏现象更明显。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金融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顾虑,即使信用状况好的企业有时也很难通过银行及资本市场融到足够的资金。同时,担保机构相对于小微企业发展,数量偏少,增信担保服务能力不强。 (三)金融体系层次建立不完善 应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邮储银行、农商行等,实际上更倾向于给国有、大中型企业放贷。小微企业使用资金频率高、单笔金额较小,评审成本相对高,加上银行考核机制,信贷员积极性不高。此外,符合小微企业要求的其他融资方式,如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及各种产权交易市场等尚未成熟。 三、南通财政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及效果 (一)支持创新小微企业融资产品 财政出资设立1.5亿元债权类融资基金,联合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通过基金增信,与银行共担风险,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从2013年起,先后开展了科技“资金池”贷款、小微企业“助保贷”、 “创业贷”、“苏微贷”等业务,累计为近千户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超40亿元,平均成本基准上浮不到20%。 (二)强化小微企业担保扶持服务 出台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3年来市财政兑现扶持资金近4000万元,支持担保公司低收费、扩规模。设立亿元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基金,通过基金增信担保,成功发行1.6亿元“区域集优”债,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开辟了有效途径。 (三)运用股权方式支持创业融资 通过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设立科技、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满足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资金需求。开展“投贷保”试点,由政府、银行、担保、创投联合运作,如企业不能按期还款,由科技创投公司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四、财政撬动金融资源支持企业融资的建议 从南通实践看,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联动,财政资金与金融工具结合,是缓解小微企业融难的有效途径。针对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政策措施落地 1.整合资金政策,提高创新产品运作水平。整合专项资金,减少无偿补助,采用可持续的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模式,辅以风险补偿、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现有融资创新业务产品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办法,优化流程,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2.加大扶持力度,构建风险补偿新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拓展小微企业新客户,加大财政对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力度。改变风险补偿办法,不再对银行信用贷款损失逐笔进行补偿。根据各银行信用贷款发生额,由市财政按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如,全年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额度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信用贷款总额3%的进行风险补偿。 (二)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企业信用缺陷 1.政府政策性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近期,上海市区两级财政和部分商业银行出资,设立了首期50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可借鉴上海做法,财政引导组建政策性再担保基金,利用市场机制放大担保基金,支持担保公司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2.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和业务创新。通过财政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大国有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银行根据担保机构实力,实行差别化保证金缴纳比例,对优质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支持国有担保公司牵头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市场化运作,建立转贷应急机制。 (三)引导多元化金融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1.鼓励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积极鼓励农商行等降低门槛为小微企业服务,探索实行流转贷、循环贷,缓解小微企业“先还后贷”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积极推动建立多层次地方金融体系,支持区域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 2.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热情。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借鉴“西湖模式”,联合财政、银行、社会资金,设立“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通过银行向社会发行理财产品,做大基金规模。由政府、银行、信托等组成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在此基础上,探索通过设置期权、增加赎回机制等方式,赋予企业灵活掌握融资规模自主权,激励企业改善经营状况,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兴趣。 企业财政政策研究:服务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研究 摘 要 当前,政府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方面所提供的财政政策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为了小微企业更好地发展,必须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加快市场环境的改善,同时也使得小微企业摆脱不利的发展困境,实现健康发展。 关键词 小微企业 财政政策 一、服务小微企业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存在普适性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主要承担税收负担和税外负担两种负担。根据税法的规定,小微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多种税费,可以说税负繁重。同时,有的私营小微企业还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甚至有的作为企业法人的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税收负担以外,小微企业还要承担税外负担,主要是各种税外基金、行政费用以及税款和罚款等,在这些有强大的收费权部门面前,小微企业所能做的就是忍痛缴费,别无他法。不仅如此,社会保障费用近些年来也日益加重,社会工资水平也日益攀升,社会保障费用已经成为小微企业的巨大负担,使得企业的社会压力被无形加大。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即便是在资本运营效率低下甚至无效时,仍然需要清偿债务、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其他各种税费负担,导致小微企业利润收益持续走低。另外,小微企业不能上市,很难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导致资金投入偏低,缺乏技术创新活力,使得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受到了很大的阻碍,也就很难获得快速发展。 (二)财政扶持力度不足 小微企业较之大中型企业,企业自有资产比较少,信用度偏低,可供融资的渠道比较少,即便是在沿海发达城市,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也存在很大困难,无奈只能向亲戚和朋友借款。小微企业经营规模有限,需要10万到100万不等的资金量,而进行银行贷款,手续过于繁琐,同时银行开出的抵押担保条件很高,导致小微企业宁向亲戚朋友拆借,也不愿意向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困难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前小微企业原材料采购成本不断上涨、劳动力成本也日益提升,相关能源价格以及融资成本都有不断提高的态势。但是在这些方面,政府将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并没有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即便有,扶持力度也不大,使小微企业生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三)政府保障机制欠缺 新形势下,小微企业所面临的政策环境依旧不公平,很多地区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福利性减免政策都只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而小微企业则被排除在享受范围之外。要实施市场经济,崇尚的就是自由竞争,竞争又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前提是必须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而目前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多的竞争无序和过度竞争,比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不足会失去机会,使得小微企业生存的空间受到严重打压。同时,不少小微企业之间还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不少企业对质量和服务的意识不够强,往往倾向于通过“价格战”的方式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并将其作为提高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而这种无序的过度竞争方式所取得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此外,很多小微企业还面临管理人才缺乏、管理思想和方法落后的问题,很多在小微企I任职的人员都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进入小微企业后,企业方面也没有对其组织相对系统的培训,即便是有,也只是针对高层企业管理人员的。 二、政府财政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不断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 如前所述,税收政策存在普适性导致小微企业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不断 完善,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制定并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在东部地区,为了让小微企业经营的负担不断降低,可以通过推动税费改革的方式来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而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一些,可以考虑专门针对这些小微企业通过降低税率或者减小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当前国家制定的给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过高,很多企业都因不达标而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立足于地区实际,适当降低税收政策的享受标准,从而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西部地区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府方面可以出面帮助其招商引资,从而吸引外部资金的注入。一方面,鼓励小微企业,让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将原始资本投入取得利润作为本金进行再次投资,允许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额,也可以退还企业按照再投资额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部资金的引导,注入小微企业中。针对这些外部资金向小微企业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在征收税款时适当降低税率,这样可以鼓励外部资金投资。 (二)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一方面,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及地方财政要对小微企业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用资金,并对分散的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起来用于建设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配上政府部门的引导能让聚拢的资金效用发挥最大化。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进行有效引导,让其在价值和潜力巨大的项目商加强投资。比如说,由下岗职工所创办的小微企业、西部不发达地区创办的企业,应当适当拨付其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如果小微企业一直处于成长期,经营状况较好,但却受到经济形势的很大影响,或者由于发生突发事件,导致经济损失严重的企业,应给予其无偿经济援助。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微型金融。一是加快信贷管理机制改善,从而满足小微企业不断变化的经营模式的需要。鼓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继续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有关服务。二是政府方面要灵活运用各种财政措施,为了帮助小微企业防范和化解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向其直接补充资金或者通过发放债券的方式为小微企业融入资金。如果小微企业的技术改进项目、研发创新以及人才招聘等确需贷款,贷款利息由政府财政承担。同时,近些年来兴起了众多城市商业银行,不仅具备较强的政策灵活性,而且贷款的利率也比较低,因此可以通过对其加以引导,从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支持。 (三)政府部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不断加快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政府应注重自身主导作用的发挥,对政策服务环境进行优化,为小微企业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从而营造适当的创业环境氛围。一定要针对地域特色探索出相应的发展模式,持续不断地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结合小微企业实际需求,适时开展交易会或洽谈会,为小微企业创造相互交流合作的有利条件。还要加强各类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相互联合,共同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维权以及培训等相关服务,从而让小微企业间接受益。 其次,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行政部门首先要严格自律,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使政策法规透明度提高,重视行政监督,避免权力滥用,这样才能够确保专权专用。强化信息披露,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为小微企业自身权益维护提供便利,行政部门还可以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关于减免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以加强小微企业对收费优惠政策的了解,另外,监督和检查工作同样不容忽视,如果相关部门和单位不按政策执行,就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对相关人员加以惩处。 (作者单位为沈阳工程学院财务处) 企业财政政策研究: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现阶段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显突出,在这样的环境下,采取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就显得尤为必要。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情况,其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若是不予以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面临较大的困难。本文在对该问题研究过程中,主要探讨了财政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一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政政策 支持性政策 一、前言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自身规模较小,导致其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难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中小企业处于夹缝中生存的状态。但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来说,作用越显突出。加强财政政策的有效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财政政策优化措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二、发展中小企业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显突出。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企业的比重超过99%,创造GDP占全国GDP总数的60%以上,上缴国家税收为税收总额的50%以上。通过这一数据结果来看,中小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缓解了近70%以上的乡镇就业力,为大量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这样一来,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保证社会稳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社会救济能力较差,这就需要更多的企业缓解就业压力,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1]。 (三)中小企业有利于推进改革深入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朝着灵活性、成本性方向迈进。中小企业自身进行体制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综合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探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有效参考和借鉴[2]。 三、现阶段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国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支持现状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作用较小,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就2010~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增速达到25%,个体商户数量大幅度上升,并且增速保持在10%以上。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原有政策滞后性逐渐突出,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事关中小企业长足发展和进步。 其次,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逐渐增强。目前,乡镇近70%以上的就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就2014年调查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就业人数高达23145.12万人,个体就业人数达到8542.23万人,增速高达11%以上。 最后,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产业结构处于优化状态。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程序大幅度拓展状态,从原有的加工、运输、建筑,更多地朝着服务领域、高新技术领域迈进,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就需要采取更适合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3]。 四、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探讨 结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地位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越显突出,加强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予以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注重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对资金支持政策的转变,由原有的无偿投入朝着市场运作方式转变。在发展过程中,财政资金支持要以“杠杆性”、“引导性”为主要发展目标,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持续性作用,从而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杠杆性和引导性发展,能够实现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合理配置,并且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中小企业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更好地发展和进步[4]。 (二)注重对税费政策进行完善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税收政策立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政策选择过程中,可以采取间接税收优惠,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技术创新,从而延长债务清偿期,允许设备加速折旧,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生存和竞争能力,以实现中小企业更好发展目标。 (三)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抵押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想要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较为困难。这样一来,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是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此,可设置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型贷款公司等多种融资发展模式,注重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有效应用,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在金融支持政策支持过程中,可注重对国外先进经验学习,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征信体系的构建,是中小企业解决风险识别问题的一个重要保障。对此,财政政策支持过程中,可建立专门机构,集中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问题。这样一来,采取征信系统管理模式,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现阶段中小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原有的财政政策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对支持性的财政政策进行有效改进,能够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进步。对此,财政政策的支持,可从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融资体系、税费改革、支持方式变革等角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财政政策真正地发挥支持性作用。 企业财政政策研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研究 摘 要:企业自主创新基于企业战略利益与国家利益背景下,依据市场竞争需求走技术创新之路,充分结合国内先进经验突破技术难关,使创新成果逐步实现产业化与市场化,最终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推动国家创新型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举措,深入研究企业自主创新财政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引导与激励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本文就如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做进一步研究,以期能为业内人士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自主创新;企业;财政政策;市场竞争 一、前言 近些年来,北上广深等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这与我国政府财政政策倾斜有密切联系,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辅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攀升。全世界自主创新产业日产值高达250亿美元左右,并在以百分之五左右的速度逐年递增,尤其是在西方创意发达国家。预计未来我国自主创新产业将会出现指数式增长状况,一大批跨行业,跨媒体的战略投资与品牌竞争力集团在我国扎根。因此,深入研究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政策扶持重点不突出 近几年,政府屡屡出台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但各地区文化差异的存在使得政策倾向各有不同,企业自主创新范围界定存在模糊现象,政府政策扶持重点难以凸显。尤其是针对文化创意企业而言,有的企业有足够创意性却缺少文化内涵,有的具备文化内涵却缺乏一定创意性,这对我国企业发展造成严重阻碍。据相关调查资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房租压力较大,融资困难等问题是当下企业自主创新面临的首要问题。缺乏完善的企业自主创新保障体系,企业发展就无从谈起。融资难问题也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缺乏有效保障,盈利结果存在的不定因素较多。大城市房价问题让诸多试图从事自主创新的从业者望而却步,无论进行场地购买还是租赁,对中小企业而言都是一笔巨大开支。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要找到问题症结所在,恰到好处的使用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与平衡作用的要求,可有效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部分问题。 2.财政政策针对性不强 当前各地区财政政策扶持自主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存在“一刀切”问题,符合标准的企业就可得到自主创新资金扶持,这种模式普遍起到的是锦上添花作用,而非雪中送炭。通过层层选拔,最终入围的自主创新企业一般都具有规模相对较大,运营模式相对成熟特点,而真正需要扶持的小型自主创新企业则被排除在外。前者很容易导致企业产生等靠要等不良思想,或是锦上添花效果,对企业未来自主创新能力的长足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后者规模小,创新资金不足,很容易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遭淘汰,应成为政策扶持重点所在。部分地区财政扶持政策缺乏有效针对性,其一是因为对自主创新企业内部结构认识不清有关,其二是政策对不同自主创新企业的区分不足。企业作为一个产业体系,包含了若个子行业作为,这些行业虽具备创新性,文化性与产业性,但在市场绩效,外部性强弱,组织方式与市场结构等方面还存在很大不同。比如电影制作与广告策划,就分别适合较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织架构。又如新闻出版与建筑设计,两者外部性就存在明显差别。因此,财政扶持政策应依据各行业自主创新本质上存在的不同,体现足够区分度。 3.对财政补贴风险的认识不深入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某些条件下政府干预可有效控制市场失灵,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干预就可能会干扰市场释放的资源配置信号,导致市场出现人为失灵状况。原创性高的行业需要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风险较大的行业需要政府资金进行担保,而对类似于印刷与广告业发展,带有明显市场化特征,市场调节在其中要完全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一般不必把其当做重点行业进行扶持,政府干预本身就存在两面性,这也决定了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必须经过仔细甄选,否则就容易产生负面效果,比如部分企业可能会在未形成有效盈利的前提下过度依靠政府财政扶持,出现层层外包与坐吃财政补贴现象;甚至有的企业不想着如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吸引客户扩大盈利,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获取政府财政支持上,违背了政府自主创新政策贯彻执行的初衷。 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财政政策 1.加强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针对性 综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并基于企业自主创新范畴,择选重点与优先发展行业,并从多方面予以政策扶持,以最快速度发展形成优势行业。可依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分别进行不同优惠政策扶持,比如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与规模相对不足,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难度较大,融资渠道与方式受限,这类企业应以财政资金扶持为中心展开。中后期随着企业规模与资金不断雄厚,企业融资渠道得到很大改善,较少成本获取了较多自主创新资金支持。成长阶段的企业应把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当做主要资金来源,后期企业实力雄厚可考虑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短期获取较大资金规模,在正确资金使用上又好又快发展企业。财政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应尽可能细化,企业主要分为核心产业,外围产业与边缘产业,分类支持是必经之路。 2.深化财政政策扶持范畴与重点所在 进一步对财政政策范围进行明确,并按照预期标准缩减政策覆盖面,从而正确区分自主创新企业范围。应始终围绕企业自主创新的特定属性展开讨论,不具备自主创新特征的企业应及时剔除,但这也并非完全忽视这部分产业群体,而是在自主创新政策上有所偏重。应始终遵循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要素市场供求机制,以此逐步壮大企业。企业自主创新融合了更多高科技元素,一般具有以下三个典型特征:文化性、创新性、产业性。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带有鲜明的创意文化特征,缺少文化底蕴的企业犹如无源之水,很难持续性发展。另外,自主创新性从根本上将传统企业与现代企业区分开来,缺少自主创新的企业即便拥有了文化特征,其未来发展也很难成为自主创新产业。因此,财政政策需把优惠重心放在文化与自主创新体现充分的行业上,并且具有较强发展潜力。财政政策支持应重视区域性特点,走比较化路线,重点扶持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政策扶持企业应突出区域特色,避免出现雷同现象,区域间的资源优势各异,产业发展侧重点自然有所不同。各区域要正确安排企业数量与质量,避免出现大而全现象,以免盲目推动导致持续亏损。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准确把握社会大众形态,在对自主创新需求有一定了解的前提下做好企业园区的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规划,最终形成政策扶持重点。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的发展目标应始终放在自主创新层面上,企业创意的形成与创意企业孵化体系是其中核心要点。其一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等力度,引导企业对其进行资金投入,深化该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其二需营造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诸多创意产业发展平台出现,推动创新能力与产业集群能力大幅发展。例如依据企业的发展特征,把优惠政策进行延伸,创意研发与市场转化阶段得到重视,经济投入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研发设计力度。自主创新企业进口相应生产设备时,政府提供优惠政策进行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可依旧销售收入提取相应比例的创新开发资金,政府允许并不断完善研发准备金制度。 3.摸索更高效的财政扶持制度 应依据企业与自主创新产品实际发展情况,不断摸索更为高效的财政扶持制度,其一是对自主创新财政扶持资金滚动机制进行不断研发探索。众所周知,自主创新财政扶持资金的特殊使用容易出现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政府职能被逆转,部分企业产生等靠要思想。应加大对自主创新财政扶持资金滚动机制的探索,财政机制与企业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局面。其二是对阶梯式补贴模式的探索,当下扶持政策不免会带有“一刀切”等问题,应选择优方式配合专家评审,良性扶持申报且符合标准的自主创新企业。单一标准与主观性评价模式会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应努力完善阶梯式补贴模式,多项标准齐下,对达到不一样标准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和方式扶持。其三是企业投融资能力与市场价值应成为财政扶持政策重点,由前期被动企业资金扶持到中后期主动性的研发销售活动扶持,自主创新企业交流平台的搭建是关键,自主创新成果应和市场紧密结合。财政资金对企业直接性补贴的方式应逐步得到转变,更多自主创新财政扶持资金应以市场化方式投入运作,譬如设置专业企业评审委员会,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基金企业项目。也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拓展自主创新企业多元化资金融合渠道。首先要努力争取国家财政支持,深化国家各部委合作,为重要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及环境整治等。最后是进一步扩大省级文化产业引导专项资金,自主创新事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通过融资担保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途径展开。进一步深化税收优惠程度,推动自主创新企业质量与效益双丰收。首先可对自主创新企业示范区内的模范文化企业或相关从业者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等,运用税收返还制度,努力实现企业集聚区进一步发展。其次是鼓励个人或企业加大企业投资力度,依据个人或企业投资的展览馆,博物馆,电影电视等行业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然后是大力推行用科技手段来改善自主创新产业,针对企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等获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服务体系构造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其一是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层面贯彻推行经营性自主创新企业;其二是深化投融资机制,加大企业相关贷款优惠政策力度,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合理运用,带动自主创新产业投资基金与企业上市引导资金量进一步发展,当地优秀自主创新企业上市应得到政府优先考虑。其三是支持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与高校教育合作培养懂管理,市场经营及文化的复合型人才。其四是努力建设多种自主创新产品交易平台,基于此背景逐步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培养文化消费意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用。投资重点要放在自主创新事业,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与附加值含量高的产品上,从而促使企业进一步扩大。其二是统筹自主创新企业相关资金,不同类型资金支持重点要有明显区别,群众基础优良,前景发展态势良好的自主创新项目要进行重点扶持。其三是强化自主创新财政资金管理力度,项目申报立项与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与预算编制等环节可设立全过程绩效考核与监督制度,财政扶持资金规范化与科学化是关键。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全球经济贸易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来看,一个新的自主创新点必然会带来周边产业发展与较大升值空间。科学与艺术的充分结合便会迸发出创意,中国自主创新产业同时面临历史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经济全球化时代,任何一种成功的工艺技术又或是商业模式,都极有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高度模仿出来,要始终领先和屹立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用源源不断的创造力进行支撑。
风险投资论文: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分析 [摘 要]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渠道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就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渠道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比较。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退出机制 渠道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状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的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创新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往来辅导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与培育之后,选择一种合适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将投资再投入到下一个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持续增值。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所以风险企业需要选择一定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被称为创业投资。1985年1月11日,我国第一家专营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经过近10年的发展,到90年代中期步入迅速发展阶段。这期间涌现了大批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参与投资了大量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到2002年,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总量创造了历史新高。但到了2003年风险资金的总量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滑趋势。 到20世纪90年代,风险投资在我国经过10余年的发展,许多风险资本到了从风险企业退出实现收益的阶段,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使得这些早期投入虽已到了收获季节的资金无法及时变现,风险投资公司难以融到新的资金进行新的投资,追求的高风险高收益无法实现,造成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无力进行风险投资,也不愿再进行风险投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 二、风险投资常见的几种退出渠道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 公开上市是金融市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这种方式不但保持了企业的独立性,而且有助于企业提高声誉、树立形象,并能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 2.兼并与收购(M A,Merger And Acquisition) 兼并与收购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投资商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兼并是只有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它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的新公司,而实现较强的公司占主导地位;收购则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购买目标公司的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 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这种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 3.管理层收购(MBO Management Buy—outs) 管理层收购是在风险投资退出时,风险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不使股份被其他公司拥有,采取主动回购风险投资家手中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管理层可以以个人资信做担保,或以即将收购的公司资产做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股份买回,风险投资家成功退出。在风险投资的导入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所占风险企业的股份额不是太大,比较适合采用这种途径退出。管理层收购,虽然使风险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性,管理层仍持有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避免因风险资本的退出给运营造成的震动,但是,其最终的实现,取决于管理层的收购意愿和实力。 4.清算(Write—off) 清算退出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因为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分析 1.IP0方式退出困难 在常见的退出方式中,公开上市通常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公开上市不仅为投资人和创业人带来丰厚的回报,而且为风险企业的后续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如果条件许可大部分风险投资者都会选择上市退出。但上市退出必须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做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全面开放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较早的计算机硬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使得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 我国在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但其上市标准和准入条件与主板市场一样,还未真正成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因此很难为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风险企业提供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机会。所以在我国风险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都很难达到上市要求的情况下,风险投资选择公开上市退出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实现的。 2.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受到限制 股权转让依赖于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已经成为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的重要障碍,导致企业并购形式单一,加大了企业并购的难度和风险。同时由于企业被并购后影响其已有的地位和声誉,可能会反对并购。 3.管理层收购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一种并购行为。它对明晰企业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许多与原始设想相背离的情况,如企业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暗箱操作侵占国家资产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MBO后企业的后续发展问题等,都使人们对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实践提出质疑。 4.清算退出比例偏低 清算作为风险投资止损的一种有效手段,风险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应摒弃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只赏识成功而唾弃失败的思想,勇于面对失败,重视机会成本,在风险投资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应及时止损,将损失降到最低。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缺点。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公司,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方式。 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还十分活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畅通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 风险投资论文:对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几点思考 「摘 要 风险投资是一种由职业金融家向新创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产业(一般属于高科技性质)投入权益资本的行为。本文首先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然后阐述了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重要意义,根据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资金来源,政府支持、法律保障、撤出机制四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构想。 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由于立意高,份量重,被列入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自此,风险投资在我国开始急剧升温,同知识经济一样,在我们进入新的世纪的时候,它开始堂而皇之地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战略意义和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基本内涵 对国内大多数人来说,风险投资恐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一提起风险投资,可能会有许多人把它和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联系在一起。的确,无论是股票投资还是基金投资都具有一定风险,因此给它们戴上风险投资的帽子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这里指的风险投资却有着特别的意义。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的行为;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就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它主要选择未公开上市的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新性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促进企业快成长和实现目标。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 1 高风险性,高收益性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此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在美国硅谷,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所谓“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风险资本一年投资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在5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会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滞不前;有3家能够上市,并有不错的业绩;只有1家能够脱颖而出,迅速发展,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给投资者以巨额回报,而这家企业就成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据统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败的,40%是不赚不赔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获成功。 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因为风险背后蕴含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机制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败没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利润所带来的补偿甚至超额机制。一般来说,投资于“种子”式创立期的公司,所要求的年投资回报率在40%左右;对于成长中的公司,年回报率要求在30%左右;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要求有20%以上的回报率。这样才能补偿风险,否则不会进行投资。投资额一般占风险企业股份的20-30%通常不进行控股,以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毛利率为40-50%以上,税后净利润率为10%以上,期望几年后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虽然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但一旦成功,一般足以弥补因为投资失败而所招致的损失,美国1996年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7%,英国则为42.9%.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体现为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追求资本利得。而资本收益税又低于公司所得税,从而低税率使投资产生更大的收益。 2 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 风险投资是以冒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的,传统产业无论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还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工业,由于其技术、工艺的成熟性和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是常规资本、大量集聚的领域,因而收益也就相对稳定和平均。而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应合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热点。据统计,美国1991年风险投资约37%投向计算机领域,12%用于通信领域,11%用于医疗技术,12%用于电子工业,8%用于生物技术,只有约10%用于低技术领域。 3 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 与传统工业信贷只提供资金而不介入企业或项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求风险投资者参与风险企业全过程的管理。这对于风险投资家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要求他不仅要有相当的高新知识,还必须掌握现代金融和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4 风险资本的低流动性 风险资本往往在风险企业创立之初时就投入,直至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因而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美国157家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的调查资料表明,风险投资企业平均用30个月实现收支平衡,用75个月恢复原始股本价值。正因为此,人们将风险资本称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非常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较低。 5 风险投资有其明显的周期性。 在创始阶段,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开发成功和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因而可获得高额利润。当新产品进入成熟期, 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风险投资者此时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风险投资。 (二)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和作用 1 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先进工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所在,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活力。因此中国必须加紧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使中国经济汇入世界经济潮流,参与全球范围的科技与经济竞争,否则仍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 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一个科研成果从最初构想到形成产业,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四个阶段。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通常研究与开发所需资金量的比例是1:10,开发与试点所需资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由于这两个阶段风险较大,收效较慢,资金需求量又较多,故银行通常不愿提供贷款,一般投资者也不愿出资支持,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仅专利技术就有7万多项,但专利技术的实施率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但缺乏风险资金的支持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表明,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风险投资只占2.3%,而在美国则占到50%以上。因此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3 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不仅如此,风险投资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因为风险投资家通过综合评价,力求降低风险,取得最佳效益,这就会促进资源向优势产业流动,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的国家,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为标志,目前已有4000多家,投资额有600多亿美元;日本在1995年7月就创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市场,聚集了1800多家风险投资合同;英国是欧洲风险投资业的“领头羊”,其风险投资额占全欧风险投资总额的40—50%;法国于1998年7月拨款6亿法郎设立了“风险投资国家基金”,以色列首席科学事务所仅1995年投向高新企业的风险投资就达5亿美元。与此同时,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区也都在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业。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年和1996年则再次强调了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最近一、二年来,特别是全国政协“一号提案”提出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北京、深圳、上海、广东、西安等地区更是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风险投资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社会对风险投资的本质、运行和增值机制以及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作用,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海湾战争使人们看到了高技术产业在国力竞争中的战略意义,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撑尚未被人们普遍认同。观念的更新才能产生行为的创新,否则就谈不上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和支持。 2 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面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须高投入,有高风险、区区本金,捉襟见肘,如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约需要1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只有188.49亿元,加之市场环境制约,三五年下来,大多步履艰难。 3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环境。由于风险投资还属新生事物,过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因而现行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例如《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明显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现实情况,若能将这一比例提高至50%,则更能调动科技人员介入科技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积极性。 4 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还十分薄弱,不仅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而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较为困难,从而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即便是成功的投资也很难做到高额收回。资本金实力弱,后续投资无以为继,这种状况显然对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5 缺少既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制定出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使之健康发展。具体对策是: 1 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补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的大胆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达6万亿的民有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创业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力度,大力发展外资、中外合资创业基金,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 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 风险投 资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台湾1983年颁布“风险资本条例”,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事业者,其投资收益免予计征当年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该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3 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使风险投资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关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风险性质,这就要求为它的运行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构架。目前我国还缺少有关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因此,必须要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法和监管法规,并颁布与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确认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制度,保护外债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4 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以确保风险资本“进得来,出得去”。风险投资主要是以股份形式投资的,它要求产权清晰,确保利益。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运行的基础,它既是资金市场,也是产权市场,为确保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制定法规予以保证。另外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中长期投资,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也是最佳途径是实现公司上市,因此应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以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贾辉艳 冯烨 风险投资论文:讨论风险投资中的委托机构 摘要本文对委托理论的演进过程和新进发展进行综合评述,并结合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状况,提出了从风险角度等方面对风险投资深入研究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委托理论风险投资启示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着,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Gompers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另外,萨尔曼、勒纳、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黄美龙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具体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轻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张帏和姜彦福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经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非凡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田增瑞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南立新和倪正东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非凡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 统计等方法,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风险投资论文:论风险投资中的委托机构 摘要本文对委托理论的演进过程和新进发展进行综合评述,并结合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状况,提出了从风险角度等方面对风险投资深入研究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委托理论风险投资启示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着,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Gompers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另外,萨尔曼、勒纳、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黄美龙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具体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轻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张帏和姜彦福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经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非凡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田增瑞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南立新和倪正东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非凡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 统计等方法,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及可转换证券联系探讨 一、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这种资本通常提供给处于发展早期或是处于高成长期的未上市公司。对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说,交易并不容易实现,所以风险投资的退出通常通过公司的整体出售或者IPO来实现,因此风险投资者在退出之前会一直持有公司的股权,他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就体现在融资合同之中。比如说,风险投资者不会一次性向公司大量注资,而是会分阶段将资金注入。一旦公司的项目开展不顺利,风险投资者保留着不再继续注资的权利。然而,另一方面,风险投资者向企业家提供的不只是资金,同时提供的还有管理公司的经验,以及帮助公司寻找专业人才,联系上下游客户等等。 二、可转换证券 与债务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不同的是,风险投资通常选择的融资工具都是股权或者带有股权性质的可转换证券,这样,风险投资者可以从公司的成长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的,债券工具只能归还本金并提供固定的利息收入。从世界范围来讲,在风险投资中使用最多的就是可转换优先股。根据StevenKaplan和PerStromberg在2003年的研究,213个融资案例中,有204个使用了可转换优先股。当然,可转换优先股有时候会和其他的融资工具共同使用。尽管如此,单独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案例也达到了170个,占总数的80%左右。当然,正式的融资合同中会特别明确控制权的分配,也就是谁对公司的决策拥有决定权,而这种分配通常是与公司的发展状况相关的。这意味着,风险投资者和企业家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公司的业绩,但是这种影响无法具体写入合同中。 1、可转换优先股 风险投资者在将资金投入公司后,得到的就是可转换优先股作为未来从公司中获得收益的凭证。这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所以在解释这一工具之前,我们会先看看优先股的工作原理。在欧美国家,优先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工具,代表着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优先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债权的特征,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它还是一种股权。优先股的持有者每年会得到固定的股息,这点与债权很像;但是这种股息的支付并不能得到保障,公司如果不支付股息也不会被认为是违约行为。而优先股之所以被称作优先股,是因为优先股的持有者会在普通股之前得到股息,但是债权人还是会在优先股之前得到利息支付。 通常情况下,优先股并没有投票权,但是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者的优先股不仅拥有投票权,而且还拥有其他的权利,比如说以特定价格收回资金的赎回权。可转换优先股在优先股的基础上,还拥有将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量普通股的权利。在股权价格高于转换价格的时候,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能够为风险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货币收益,也就是进一步享受公司发展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发展不顺利发生清算,可转换优先股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可以优先于普通股得到清算金额,因此可以提供一定的下跌保护。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证券中,还包括可转换债券,也就是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不过,可转换债券在风险投资中的使用并不常见。根据Noddings和Christoph在2000年的统计,在交易的可转换优先股中,只有13%拥有BBB也就是投资级以上级的评级。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公司,超过50%的公司市值在10亿美元以下。这些公司规模小,又没有信贷记录,因此债务违约风险很大,所以可转换债券并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的融资工具。 三、可转换证券的激励属性 风险投资者对于所投资的公司会起到很积极的作用,包括提供发展建议和参与管理。可以说,风险投资者和企业家都会对公司的成功产生巨大影响。经济学家把那些可能带来更大收益,但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动或者决策称为“努力”。尽管公司的盈利还会受到公司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说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策略,但不可否认的是,风险投资者和企业家付出的努力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产生更多的收益,换个角度说,就是产生低收益的可能性越小。但是,不管是谁,付出努力都是存在成本的。金融工具要提供合适的激励措施。理想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各自最优的努力程度,并对不足的努力进行惩罚。但是,实际的情况是,没有办法准确的度量每个人付出了多少努力。比如说,我们很难界定企业家是否在研发新药或是药物试验中使用了他的智慧和创造力。法庭也无法断定一方付出了多少努力,相对的,法庭可以判断的是,公司产生了多少收入———比如息税前收入(EBIT)计算。所以投资合同的签订是依据未来的公司收入而不是双方的努力程度。因此,合同中要考虑的问题是双方如何分配公司的收入,才可以产生足够的激励去实施合适的努力程度。一般来说,一方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越多,他在未来能从公司分到的货币收益就越多,因此就会越努力。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利润由一个人完全拥有,那么他就会持续的付出努力,直到努力产生的边际收益等于努力的边际成本为止。同理,如果和别人分享公司的利润,努力的程度会有所下降,直到努力不能增加收益为止。一种利润分配方式如果可以最大化扣除努力成本之后的净收益,这种分配方式就是最优的。假如最优的分配方式是50—50,那么投资者和企业家可以各自持有50%的普通股。如果只考虑努力的因素而忽略其他的因素,那么对普通股的分配都可以实现最优的激励。 现实的情况是,风险投资者不仅仅付出了努力,他还付出了资金,资金是要求回报的。风险投资者之所以会将资金注入公司,是因为他们认为,或者说他们期待在未来从公司中得到回报,这笔回报,在经过风险调整后至少不应该少于将这笔钱投到其他资产中获得的收益。特别是当投资的金额相对公司规模来说比较大的时候,投资者会要求未来的收益按照60—40分配,而不是导致最优努力的50—50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就扭曲了最优的激励,企业家会大幅减少他的努力,公司没有实现最大价值。可转换证券的使用可以在保证风险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同时,保持对企业家的激励。具体说,公司在好的情况下有货币收益1000万,坏的情况下400万。企业家可以选择努力或是不努力。按照初始的50—50分配方式,企业家努力的话会得到500万,不努力会得到200万。 也就是说努力可以让他多得300万,她就会选择努力。现在,同时减少企业家在两种情况下的收益,比如分别减少到0和300万。这时选择努力仍然会让他多得到300万,在风险投资者投资金额较大的时候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家的激励。对应的股权结构就是,企业家持有30%的普通股,而风险投资者持有70%的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的使用可以保障风险投资者在公司状况不好的时候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收益,来弥补投资成本。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可转换证券的使用仅仅会在投资金额相对较大的时候使用。否则,实现引导激励以及弥补投资成本这两个目标,使用普通股也可以完成。“天使投资”就是如此,其投资金额比风险投资少,并且通常使用普通股。其次,如果投资金额过大,夸张点讲,企业家完全没有资金,风险投资者要出全部的资金。这时候即便使用可转换证券也不能实现上述的两个目标。最可能的结果是不发生交易,或者等到企业家累积到一定的财富或公司发展到一定 程度再进行融资。 四、可转换优先股能够防范企业家粉饰业绩 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资本的分阶段注入,一般要求公司在预定的阶段内完成设定的目标,才会得到下一个轮次的融资。所谓设定的目标,通常包括设计的最终完成,产品的投产,公司首次实现盈利,申请专利成功,等等。如果目标实现,新的资金会注入公司;反之,风险投资者保有随时放弃公司的权利。他们可能发起赎回,也可能简单的维持现状,只是不再向公司注入资金。对企业家来说,风险投资者威胁要退出会让他们更加努力,尽可能地成功实现预定目标。这是好的方面,不好的方面在于,企业家有可能为了得到新一轮的融资而进行财务造假,粉饰业绩。企业家可以简单的操纵公司的短期财务数据。为了得到融资,他们可能会选择增加短期收益而降低长期收益的行动,他们可能为了满足现阶段的要求而设计一种原型,而这种原型看上去很好,但是由于成本太高根本不可能大规模生产。这种粉饰业绩的行为降低了分阶段投资的好处,因为风险投资者决策需要的信息受到了噪音的干扰,或者说得到的根本就是错误的信息,以此得到的投资决策一定不是有效率的。 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之后,FrancescaCornelli和OvedYosha提出经过设计的可转换优先股可以缓解企业家粉饰业绩的现象。他们认为,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是制约粉饰业绩现象的重点。风险投资者需要在下一轮融资之前决定是否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决定的依据就是公司的短期业绩,他们只有在短期业绩良好的时候才会选择转换。而企业家的粉饰业绩,会让短期业绩看起来“更好”,这增加了投资者进行转换的可能性。如果转换价格很低,风险投资者会得到大量的股权,再加上新一轮融资的稀释,企业家的股权比例会大幅下降,这是企业家所不愿看到的。所以可转换优先股的存在使得粉饰业绩行为的吸引力大大减少。 五、可转换证券与退出决策 退出是风险投资周期中的重要环节,风险投资者在这个环节实现收益,回笼资金并开始新的投资。成功的退出一般有两种,被收购或者上市(IPO)。在美国,超过一半的公司都是以收购作为退出的手段只有少数非常成功的公司可以实现IPO,比如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雅虎等。这两种不同的退出方式产生的影响在于货币收益的分配方式不同。可转换优先股除了提供激励以及保护投资成本之外,还会在IPO的时候自动进行转换,但是收购的时候则不会。Kaplan和Stromberg的研究表明,这种自动转换条款在95%的融资轮次中存在。ThomasHellmann建立模型分析了投资退出的问题。模型中,投资者和企业家对未来的潜在盈利能力做出判断后,就要决定如何退出:立即出售公司还是保持独立寻求IPO的机会。保持独立存在风险,有可能成功实现高估值的IPO(估值达到1000万),也有可能失败一无所有。如果现阶段出售,公司的估值就没有IPO高,可能只有600万,这没有风险,可以立即实现。如果公司保持独立,就需要企业家和投资者继续付出努力,而这要求投资合同给予双方合适的激励;如果出售公司,则不需要继续付出努力。 在收购价格低的时候,IPO应该是最优选择。这时风险投资者不进行转换,因此可以得到收购产生的绝大多数的收益,企业家几乎得不到收益。因此企业家会做出有效选择IPO。而在收购价格高的时候,风险投资者会选择转换。双方会按照比例分配出售公司的收益,在收购价格超过IPO价格时,双方也会做出有效的选择———收购退出。总之,可转换优先股的优先股特性以及可转换特征能够保证公司实现有效的退出。与现金流分配联系的是控制权的分配。Hellman指出,就退出的控制权而言,公司变好的时候由企业家控制,公司变坏的时候由投资者控制。风险投资者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持有的优先股上,他们同时拥有投票权和优先的清算权。而优先股的转换意味着风险投资者放弃了自己一部分的控制权,只拥有普通股的投票权。Kaplan和Stromberg也得到过类似的结论,他们发现,在公司的息税前收入(EBIT)下降到一定指标以下,投资者会得到更多的控制权。 六、中国没有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原因 可转换证券在全球的风险投资中都被广泛的使用,尽管由于法律和习俗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它具有不同的形式,但是这些不同的金融工具都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可是,为什么在我国没有使用类似的金融工具呢?本文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原因。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要同股同权,即所有的股东的每一股股票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像优先股这种具有优先清算权的股票与普通股的权利不同,是不被认可的。而使用可转换债券又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现金流压力,如前所述,并不适合作为融资工具。可转换优先股的广泛使用首先需要对于优先股的认可。对于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一旦建立了离岸构架,就可以使用可转换优先股。几乎所有的这些公司都是使用可转换优先股融资的。二是行政原因。即便有可能使用了可转换债券,也忽略了利息的支付,只为了未来的转股。我国对未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非常敏感。证监会最新的要求是提出上市申请之前的一年内不能发生重大股权变更,负责相应股权将面临上市之后锁定三年的结果。而股权变更本身也需要很长的审批周期,在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的审批时间加起来要4—6个月。长时间的等待可能会错过好的市场环境,因此为了实现普通股的转换而付出时间的代价并不能被风险投资者接受。 可转换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中广泛使用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不断发展,我们在投资工具方面也将逐渐与世界接轨。了解和认识可转换优先股的特性和作用,推广其在中国风险投资领域的使用,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对科技革新的影响研究 引言 中国风险投资业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起步发展后,于2002年左右达到历史最高峰,近年来依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1995年中国风险资本总量仅为51.3亿元,到2006年已经增长为663.8亿。 1995年全国共有风险投资机构27家,到2006年已增加到345家。无论从风险资本量还是风险机构数来看,都增长了10倍以上。中国风险投资业蓬勃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经济的独领风骚,另一方面得益于高科技产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的崛起,同时中国政府也是巨大的推动力之一。大家都相信一个观点,即风险投资能促进高科技的发展,进而实现新经济的辉煌。美国已经树立起了这样一个榜样,于是各国政府不遗余力、争先恐后地大力推进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是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历史很短,因此单单从样本容量上讲这些研究的计量结果就是很值得怀疑的。 本文第一次采用中国分省数据进行研究,克服了样本不足的限制,得出在省际水平上风险投资对地方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的结论。有关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作用的经验研究开始于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他们利用美国数据在产业层次上证明了风险投资对专利有正影响[1,2]。 紧接着,Tykvova(2000)利用德国数据也证实在产业层次上存在同样的效应[3]。真正进行分区域研究的文献直到2004年才出现,Romain and Potterie(2004)选取16个OECD国家1990-2001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风险资本的累积对全要素生产率(TFP)有显着的正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较稳定,同时风险资本的强度对R D的效果也存在正影响[4]。针对中国市场的研究由于数据的局限基本上都是采用总量数据进行计量。如杨正兵(2004)和程昆等(2006)都利用中国不到10年的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尽管其结论显示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有正向作用,但由于时间序列太短回归结果无法检验,因此结论的可信度不高[5,6]。 万坤扬和袁利金(2006)对1994-2003年中国风险资本量与专利量进行了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性检验,结论显示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这也同样面临着样本数不足的问题,比如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单位根检验其样本数最低要求为20,因此用10年时间序列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准确的[7]。综上所述,国内研究采用的都是总量时间序列数据,普遍存在样本量不足的问题,其计量的后果就是结论难以检验。在短期内这一问题是不能克服的,因此只能采用其他形式的数据。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进行分区域研究是一个可行的方向。但是国际学术界普遍采用的面板数据在中国无法获得。 目前只有中国科技部的调查数据比较权威全面,但其分区域数据只有3年,并且每年的样本并不完全一致。这使得我们无法进行面板数据研究。因此本文第一次使用横截面和混合横截面数据方法进行研究,克服了国内研究普遍存在的样本不足问题,得出了可信的研究结论。 1模型采用及数据处理 1.1模型的建立 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的基本模型设定如下:logP=β0+β1logRD+β2logVC+u其中P代表专利,RD代表研发支出,VC代表风险投资,u代表残差。由于该模型采用的是对数形式,从计量结果上讲,与采用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 、Tykvova (2000)和Romain and Pot-terie (2004)模型本质上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常数项的变化,不影响计量本身的有效性和检验。 1.2样本描述 本文采用两个样本:一个横截面和一个混合横截面。横截面样本包含了2005年全国27个省市的各个变量数据。混合横截面样本包含了2003、2004、2005三年的数据,共有60多个样本观测值。本文风险投资数据来自于科技部研究中心,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专利局,RD数据来源于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数据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中的27个(缺失数据省份为广西、海南、西藏、青海),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2.1横截面样本 表1横截面样本中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1.2.2混合横截面样本 2003年,科技部的调查数据提供了14个省市的风险资本量和17个省市的风险机构数,其中重合省市12个。为了避免剔除非重合省市观测,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数据,我们分别以风险资本量和风险机构数为变量构建了两个混合横截面,前者命名为混合横截面A,样本数为60;后者命名为混合横截面B,样本数为63。混合横截面A包含了2005年的27个观测值,2004年的19个观测值和2003年的14个观测值。由于3年的货币数据都是名义值,为保证不同年份之间的可比性,我们采用实际值,即2004年和2003年RD支出和风险资本量都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整为2005年值。混合横截面B包含了2005年的27个观测值,2004年的19个观测值和2003年的17个观测值。 2004年和2003年RD支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整为2005年值。 2计量结果 2.1横截面回归 利用2005年中国27个省市的横截面数据进行OLS回归,结果如表4。回归显示,风险投资对专利存在显着的正影响。一地区风险资本量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22%,增加该地区专利授权量0.14%-0.17%。风险资本对专利的影响小于RD支出的影响,前者大约是后者的1/4-1/6。关于风险投资与RD对专利作用的相对大小,已有的研究结论也各不相同。如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的研究表明在美国风险投资对专利的作用是RD的3.1倍,而Tykvova(2000)的研究则表明在德国风险投资对专利的作用也小于RD,与本文结果一致。同时我们利用全社会RD支出代替大中型工业企业RD支出,用风险投资机构数代替风险资本量,回归的系数也是显着的。一地区风险机构数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7%。表明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另外,我们还考察了RD支出和风险投资的滞后项影响,在上述模型中加入1-2期滞后项,计量检验其系数都是不显着的。而且加入滞后项反而降低了模型的解释力,如模型 (2)的调整后R2就小于模型(1)。验证了Hall,Griliches and Hausman(1986)关于RD支出与专利申报大致是同期的并不存在明显滞后效应的论断。 2.2混合横截面回归 利用三年混合横截面数据进行OLS回归,结果如表5。回归显示,风险投资对专利存在非常显着的正影响。从表5可以看出,一地区风险资本量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7%-18%,增加该地区专利授权量0.13%-0.14%。风险资本对专利的影响小于RD支出的影响,前者大约是后者的1/5-1/6。这些与横截面回归的结果基本相同,一方面说明本研究的稳健性较好,另一方面也再次显示各年度之间的回归系数不存在明显的跨越时间的结构性变化。我们用全社会RD支出代替大中型工业企业RD支出,用风险投资机构数代替风险资本量,回归的系数也都是显着的。一地区风险机构数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1%-0.13%。研究结论非常稳健。在回归过程中,我们发现除模型(5)外,在其他所有模型中,年虚拟变量的系数都是不显着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各年度之间不仅各变量的回归系数没有明显的结构性变化,而且截距项的差异也不明显。由此可见,从2003年到2005年,中国专利产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稳定。 3结论 本文第一次利用省际横截面和混合横截面数据考察了中国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国风险投资普遍样本不足的障碍,获得了更为可靠的研究结论。 (1)在省级数据水平上,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确存在正效应, 综合各种模型结果,一地区风险资本量每增加1%,大约能增加该地区专利申请量0.17% -22% ,增 加 该 地 区 专 利 授 权 量0.13% -0.17%。相比较而言,国内其他研究显然高估了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2)风险投资与RD支出相比,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较小,前者只有后者的1/4-1/6,远小于风险投 资 在 美 国 的 作 用(Kortum and Lerner,19982000),略小于风险投资在德国的作用(Tykvova,2000)。 (3)年虚拟变量不显着,表明2003-2005年间中国专利产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稳定。 RD支出和风险投资的滞后项对专利没有显着的影响,证实了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大致同期的观点(Hall,Griliches and Hausman,1986)。 另外,通过选择不同指标来指代变量,保证了计量结果的稳健性,这是国内同类研究所不具备的。 当然,本文所有的结论都从现有的3年数据样本中分析得出的,虽然检验很显着,但是是否反映了研究对象总体的真实特征,还有待进一步的验证。本文作为第一篇分省研究中国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作用的文献,只是作了一个初步的探索。Gompers and Lerner(2001)指出,验证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当前最新的研究前沿之一,也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随着中国风险投资业的蓬勃发展,统计指标和数据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一主题的研究中来,从而逐步揭示问题的全部本质和规律。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机构的面面观 近两年来,中国的风险投资无论是投资机构总数、筹集的风险资本金总额、投资项目总量,还是风险投资及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等,都有大幅度的增加。据估计:目前中国大陆约有160家风险投资机构,涉及各类风险投资资本金约人民币210亿元,已投资各类创新企业的风险资金大致10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发展;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研究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 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金融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研究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 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分析,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法律、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未来。 最近三年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警示,中国的风险资本才真正以股权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风险机构的团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市场运作。因此,真正以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在投资经营理念、选择项目指引、企业跟踪管理、资本运作退出、管理团队激励等方面,进行深刻的研究与总结。以典型的风险投资案例,以丰富的投资经历、经验或教训,以内部研讨的方式训练业务管理团队,迅速提升风险投资机构整体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 要让员工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与风险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同构筑企业与个人发展的未来,走出风险投资良性循环之路。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可试行特殊分配政策,使项目管理团队在参与风险投资中体现知识作为虚拟资本的价值。即在投资项目实现增值撤出时,给予管理团队按净投资受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金,以及参与资本运作经营成果的货币或权益分配。 风险投资论文:对地方发展风险投资建议初探 一、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完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应该是目前完善风险投资事业的重中之重,政府应该进一步清除退出渠道中的一些障碍,为风险投资顺利、快速退出开辟一个渠道,并由此来促进风险投资的循环和发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以下四种情形以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四种除外的情形包括: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需要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东因为对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有异议,需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且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并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4]。对于我国《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予以修正,应该鼓励风险企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通过产权的交易使得风险投资的资金顺利退出。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目前现有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主板市场的门槛也比较高。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次创业的时候,规模都比较小,而且没有经营业绩,企业的财务状况往往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这样就使得大量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不能上市。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部分程度上缓解了风险投资退出难的问题。另外,充分利用香港以及海外的第二板股票市场,拓展国际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河北省政府应积极利用我国风险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制定完善本省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更快更好的变现获利。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应该修改《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法》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限制性条款应当适当放宽,要允许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适当地参与到风险投资的事业中等[5]。第二,制订配套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有法可依,实现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稳定、健康和规范发展[6]。河北省政府也应该配合中央政策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细则,以便风险投资在河北省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 河北省中小企业的创始人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营销和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这样的背景,在创业初期的小规模运作经营过程中:请记住我站域名还可以应付,但是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市场竞争环境的复杂和激烈程度越来越高,凭借“经验”和“关系”将很难驾驭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企业发展战略上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短视”和“急功近利”的经营怪圈,造成企业难以进一步地发展甚至于夭折。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起全方位和各种层次的“企业家训练营”机制,由政府来搭台,与专业的咨询机构合作,定期对河北省内的民营企业家进行一些系统的培训,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企业的发展战略到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家进行“硬充电”,力图打造出一支胸怀战略眼光、拥有专业管理知识的新时代的中小企业家队伍。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合作思索 风险投资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出现并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主流投资方式之一。而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的有效结合,形成了全新的金融理念——“投资担保”,即先保后投。它是以担保为手段,策略性地介入风险投资和资本营运领域,在为彼此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技术支撑的同时,为被担保人或被投资者带来预期的资产增值与发展空间。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 ,!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 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三)混合风险投资方式。 混合风险投资是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体,担保公司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内容,灵活加以运用并实施创新。 风险投资论文: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我国的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步形成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技术创新; 风险投资; 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是以高额的资本投入,承担高度市场风险,获得预期高额利润的投资,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投资方式。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要使其进一步健康发展,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渠道短缺 目前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除了外资投资基金外,主要是政府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而由私人资本、民间资本等建立的风险投资很少。尽管几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他们很少把资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国有企业,其少量的投资额基本投入到了国债、股票市场中,没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缺乏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从总体上看,风险投资资金缺口仍非常大,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风险资本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瓶颈”。 (二)风险投资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1.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能依法设立风险基金和民间风险投资公司,这也是目前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只能称作投资公司而不能正式亮相的原因所在。2.现行《公司法》也缺乏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相应规定,依据《公司法》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的设立方式去运行,从而使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运行管理也无法可依。3.现行税收政策不合理。无论是在对高科技产品的增值税上,还是投资收益所得税上,都缺少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组织不发达 目前风险投资的主要障碍是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不规范、不到位。由于风险投资的初期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和经营状况的评估,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发展,这一切都需要与其相关的专业分工很强的评估机构、法律机构和职业化经理队伍的参与。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市场信誉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资产评估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比较突出,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比较普遍,使投资者难以树立信心。 (四)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经营企业,而是为了收回投资,实现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这种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动机,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使风险投资人有可攻、可退、可守的条件。只能进入,难以退出,既使投资方资金呆滞,又使生产经营企业难以摆脱债务负担,对有关投资的双方都是不利的。 (五)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匮乏 风险投资是一个全新的投资领域,从业者需要各方面高水平的业务知识和判断能力,不仅需要具有公司战略规划、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税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学科综合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从宏观经济技术层面进行把握的能力,能够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解决交易结构设计、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实际操作问题。因而,风险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具备金融投资实践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我国目前普遍缺乏风险投资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很难达到国外同行的水平。 二、解决技术创新风险投资问题的对策 解决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存在上述问题并不是孤立的,既有宏观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微观经济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国家应加大相关宏观政策的调整力度 国家应加大风险投资相关政策的调整力度,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政策环境。1.国家可以选择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好的区域进行风险投资的试点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和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3.尽快健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管理体系;4.国家应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风险投资以一定的优惠。 (二)重新构建风险投资主体,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应当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诸多方面积极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和民间资本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股份制的投资公司,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同时,政府还应创造一个使各市场主体都能平等进入的资本市场,积极吸引境外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鼓励多种融资方式,促使投资来源的多元化,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 (三)建立风险投资的适时退出机制 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受资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风险资本通过出售股份退出;二是将投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大公司;三是由受资公司回购风险资本。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政策体系不完善,业内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投资退出渠道不畅通,这说明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的确还不够成熟,但是,过去25年中国的风险投资项目有30多个已经成功退出,其中有90 %以上不是通过上市实现的,而是通过股权转让。目前,我国正在积极酝酿创业板市场,国内风险投资的环境正在快速而积极地变化,投资前景看好。 (四)建立国有企业预警和拯救机制 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是国有资产的风险,政府应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国有企业风险预警和拯救机制。运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国有企业经济信息和监测系统,按照企业景气模型,及时分析国有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建立国有企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向专家企业经济信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定期进行企业诊断,向国有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建议。专家委员会只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不与企业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五)加快风险投资专门人才的培养 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力量,风险投资事业也不例外。就目前来讲,要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高等学校开设风险投资方面的专业,同时还可以有计划地派遣在国内已有一定经验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或者聘用在国外从事风险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 风险投资论文:浅议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机理 摘 要 在阐释产业集群理论基础上,对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内在机理包含的六种要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归纳出现实中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的四种模式:产业关联型、资源共享型、知识密集型和外力驱动型,结合我国目前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风险投资 产业集群 机理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组合的、长期的、权益的和专业的投资,近年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创新者创业、帮助投资人取得较好回报等方面,都显示出其独特的作用。综观各国成功的风险投资业,可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都以集群形式存在,像闻名世界的美国硅谷、英国剑桥科学园、台湾新竹科技园、日本筑波、印度班加罗尔等都是风险投资业高度集群的地区。如果说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一个被世界普遍关注的行业,那么它的集群发展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尽管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产业集群已作了深入探讨,但有关对风险投资业的集群现象却很少有人做过系统地研究。那么,是何种原因促使风险投资业也具有集群效应呢?本文对此将做深入地剖析,以期为我国风险投资的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有所启示和帮助。 1 产业集群理论的阐释 产业集群始终是区域经济研究的热门课题,最早对其做系统研究的是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工业区理论,该理论认为,某一区域集群同一产业的企业越多,就越有利于企业所用生产要素的集群。而生产要素供给越多,就会降低整个产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并且随着生产要素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生产也就越有效率。此外,此理论还把规模经济、地理、文化与政治等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形成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而这种环境反过来又会促进了企业及各种组织之间外部经济实现。 对产业集群的另一解释则是以中小企业合作竞争为基础的新产业区理论。该理论揭示了新产业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及其区域社会经济特性,这种区域经济特征与当地社会共同体的功能分不开。在产业区内,人们有相同价值观,彼此相互合作与信任。该理论同样注重外部环境,指出企业之间应是完全对等关系,认为企业网络的形成及各行为主体在多边交易过程中的不断学习和积聚而使创新不断发展。波特也从创新角度对产业集群聚集现象进行了分析,其整个理论框架包括四方面:需求状况、要素条件、竞争战略、产业群,因为一个产业在国际上要具有竞争力,就必需具备这四个条件。 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新经济地理理论则从经济地理的角度探讨了产业集群的动因,他将地理因素重新纳入到经济学分析中,并从贸易成本影响到企业的区位选择角度探讨了产业集群问题。他通过一个简单的两区域模型说明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规模经济而使运输成本最小化,从而使制造业企业区位选择市场需求大的地点。反过来,大市场需求又取决于制造业的分布,最终形成所谓的中心—边缘模式。但由于克鲁格曼只是通过产业内与产业间的联系来分析产业集群的动因,却未考虑其他环境因素,也就使得其结论的应用受到挑战。 2 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内在机理分析 2.1 相互依存的产业网络体系 波特认为,任何企业都可由价值链的重组来创造低成本竞争优势。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由一个企业自身来完成整个价值链的创新,或者不可能、或者会产生较高成本。而风险投资又是一个涉及面相当广的复杂系统,其运作流程仅靠一个企业是很难完成的。如果主导型风险企业劝说其他企业加入,组成一个知识结构合理的团队,让其完成配套的技术创新,对风险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来说都可以获得降低成本的优势。正是这种专业化分工形成了风险企业相互依赖的网络产业群,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是风险企业集群创造的总价值(VGi)与单个风险企业创造的价值(Vi)之差δ=∑VGi-∑Vi。其中,δ可视为风险企业由于地理接近而获得的外部经济,或是合作信任而使风险企业额外获得的知识溢出,其大小取决于网络中风险企业数量、专业化程度及创新质量。δ越大,企业集群就会越强大,也就会形成长期的多样化契约机制。这些契约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推动风险企业间的共同开发创新。硅谷的成功正是得益于其区域性的相互依存产业网络体系。它既有惠普、网景、英特尔、苹果等世界领先的主导性大企业,也有很多相互联系的小风险企业。截止1999年3月,人员不超过50人的科技风险企业占80%,约有4 800家。正是由于这些大企业与成千上万的生生灭灭的小风险企业,才共同推动与保持了硅谷持续的竞争优势。 2.2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风险投资家几乎都强调人的重要性,人是第一位的,是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家们常说:宁可投资一流的人、第二流的项目,而不投第一流的项目、第二流的人。这里的人力资源不仅包括熟练掌握技术、管理和金融等多门知识经验的风险投资专家,同样也包括生产、销售、技术、管理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如果某区域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这个地区就会对需要此技术的风险企业产生巨大吸引力。同时,来自不同企业、不同产业或相关产业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员工也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传递信息和技术,从而加快新思想、新信息和创新技术的扩散,进而推动创新技术的产生和高科技企业的聚集。如印度的班加罗尔就是创新人才培养和储存的摇篮,它除了有10余家20世纪50年代就已赫赫有名的科研院所和大学外,还有近80所小型工程技术学院,每年能培养3万名工程师,其中1/3是各种软件人才。此外,海外印裔人口也有近2 000万人,他们许多人将技术、资本、经验和创新精神带到了班加罗尔,有效地促进了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 2.3 充裕的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要想使风险企业快速成长,除了要受到人与技术的推动,还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各国政府起初为了扶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纷纷采取财政补贴和建立风险种子基金等措施,但政府的投入力度要受制于自身的财政状况,而且各地区又是有差异的,受惠对象也仅限于本地风险企业。而事实证明,政府参与风险投资并不是发展风险投资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获得充足的风险资金,各国政府相继都采取了很多优惠鼓励政策,并加强了资本市场的建设,使得风险投资的供给主体向多元资金投入型发展,美国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2.4 富于创新的人文环境 良好的人文环境是风险企业成功的关键。在充满创新文化的环境下,可摒弃传统企业模式,追求企业的人性化和个性化,极大地调动控制人力资本的寻常人。在存在“勇于创新、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崇尚竞争、平等开放、知识共享、讲究合作、容忍跳槽、鼓励裂变”的创新文化气氛下,人们可以相互支持与合作,从而加 速了新思想、新观念、信息和创新技术的扩散速度,节省了交易成本,最终使风险企业蒸蒸日上,脱颖而出。例如硅谷,上至高层管理人员、下至普通职工,每一个人都具有创新精神。在硅谷信息的传递比美国其他任何地方都快,许多工程师求职的信条是:富于创造力的小企业远胜过大企业。这也要归因于美国独特的民族气质,其核心就是“西部开拓”的创新精神,这种民族气质恰好与风险资本投资天缘巧合,构成了风险投资产业集群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2.5 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风险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投资,需要各方面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作为风险投资活动的参与主体不可能是通才、全才,所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成为风险投资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国际经验表明,中介机构既是风险投资运作之必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专业化分工的结果。一个国家中介机构的健全是体现其风险投资业集群程度大小的重要标志,是风险投资顺畅循环、实现增值的重要保证。聚集可以使风险企业共享这些中介机构带来的外部规模经济性。硅谷之所以集群了很多风险企业,关键在于有比较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它们为风险企业的集群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化保障。 3 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模式 3.1 产业关联型 产业关联型是指由生产的纵向和横向关联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这种类型既有生产同类产品或处于相同生产阶段的同产业企业,又有直接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生产互补品、配套品或具有专业化服务性的辅助企业。尽管这类风险企业之间的关联错综复杂,但往往以具有直接上下游产业关联的少数几个企业为主导,其余企业或为其提供互补品或配套品生产,或为聚集区内所有企业作专业化服务。如计算机产业发展就须电子、软件、材料行业的强力支持,一旦它们都得到专业化发展,计算机产业的规模经营才得以实现。 3.2 资源共享型 资源共享型是指企业受益于某一区域特有的公共资源而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企业最初选址要考虑范围经济性,导致范围经济的共享资源包括产品原料体系、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体系等。许多同类或不同类的风险企业都有许多共享资源,这样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风险投资论文:对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度 (一)有限合伙产生的根源及立法比较 西方文化及普通法的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是:行为人责任自负。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以及不同的法律实体,如商业公司本身需承担无限责任。也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无限责任最适用于所有人直接参加业务经营的场合,以促使参加者谨慎行事,并在经营企业事务时保持密切注意。但是工业革命早期的实践表明无限责任会抑制发展处于上升阶段的企业追求大规模经济,要从直接所有人及管理者那里筹集足够的资金显然困难重重。 有限责任的发展,是个人责任规则的一个例外,意在允许消极的投资者与企业投资但不直接涉足企业的决策,从而打破投资者消极参加与无限责任之间的联系,使得企业家可以为其他商业组织形式吸引足够的资本。有限责任的发展通常被认为是其他商业组织形式发展的最基本原因,这些商业组织形式包括信托、有限合伙、公司以及特许经营。一般来说,所有这些商业组织形式都使其消极的参加者承担有限责任。其中,有限合伙又因其设立方便、协议灵活、责任有限以及税收上的优惠待遇等优点而成为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 从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责任承担方式角度看,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与隐名合伙企业(Secret Partnership)三种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与独资企业、公司企业相比,相同条件下,普通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更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扩大了,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企业,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增强了,合伙的灵活性较大。因此,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行业或特定时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形态。但普通合伙企业形态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格突出,这一特点导致合伙天然的规模较小的特点,资金积累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伙人也就不愿进行风险投资,这就形成了企业资金的有限性与企业规模扩大的矛盾;第三,普通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差,因为合伙人退出投资或增加投资或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都可能导致合伙的动摇或解散,而企业维持原则是企业发展的基本理念之一,可见,普通合伙的不稳定性与这一理念是相冲突的;第四,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易引起职责不清的缺陷。由此,普通合伙企业是企业法律形式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而同时,普通合伙企业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而此种不完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设立或许可以得以弥补。 有限合伙是指在企业中“至少有一人或以上者,拥有对合伙事务的全面管理权,并对商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称为普通合伙人;而其他有限的合伙人,对商业的债务无需负个人责任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实际上对合伙业务没有管理权”的非法人企业。可见,在有限合伙中,实际存在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种形式。隐名合伙则“要求至少有一名以上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即负无限责任者,登记时不登记隐名合伙人之姓名,隐名合伙人的权益保护依赖于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律形式。可见,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不显明其身份。 合伙企业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对于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企业形式则有不同的规定: 在美国,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广泛采纳的营业组织形式,其概念首先见于1822年纽约州的一个法律。一般而言,凡普通合伙可以从事的营业,有限合伙都可以从事,除非成文法有明确规定。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为大多数州采纳。在一般法律规定上,一般包括:有限合伙的名称、性质、地址、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地、合伙人责任、合伙存续条件、资金额、利润分配方法等应由合伙人宣誓确认;同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和财产,不得以劳务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按照出资额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在美国,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大陆法系概念中的“法人”也可以参与合伙。 英国于1907年专门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法律形式。其有限合伙人是指不参加合伙业务经营管理,只对自己出资部分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为了巩固有限合伙的基础,英国《有限合伙法》特别重视注册登记的作用,并强调贸易部对有限合伙的管制。英国的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其名称不得列入商号,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也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其余的规定,大体同于美国;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法律似乎并未明显体现。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其有限合伙企业是以两合公司的形式出现的,法律赋予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以法人资格。《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3条规定:“简单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具有合股公司股东的地位。有限责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技艺出资。”28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的经营活动,即使根据一项委托,也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德国商法典第二章第161条也规定了两合公司(die Kommanditgesellschaft)的概念,即指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营业的目的,在股东中的一个或数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限于一定的财产出资的数额有限责任股东,而股东中其他人无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不受限制的公司。但与法国规定不同的是,德国的两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本质上就是有限合伙。在“法律交往中,它作为一个商事经营企业,可以享有很大的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在自己的商号下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独立参与法律诉讼活动。”“其债务清偿仍是分为有限股东债务之清偿和无限股东债务之清偿,只有无限股东才承担债务清偿之无限责任。 日本商法第三章第146条至164条中也规定了两合公司,其要求公司章程中记明股东所负的责任149条,同样规定“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其出资标的”150条且“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或代表公司”。又有将日本商法上的“两合公司”译作“合资公司”的,“‘合资公司’是由无限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组成的公司,即在无限责任社员经营的事业中,有限责任社员提供资本,并参与该事业产生的利益分配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各社员的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必须在章程中记载并登记。”在日本,合名公司即无限公司和合资公司由于重视社员的个性,而被称为人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反,它们以财产为中心,因此被称为物合公司。“日本法律虽然把所有的公司都作为法人,但也有的国家把人合公司不看作法人。”可见,在日本,两合公司合资公司是有法人资格的。 我国台湾1980年5月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了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除“两合公司”一章有特别规定 外,其余法律准用关于无限公司的规定。 由以上各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立法情况分析可见,传统的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以法律明文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组织形式,而在具体名称上,英美称为有限合伙,大陆法系称为两合公司。其一般法律规定相同之处在于合伙人均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合伙人和负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仅以资金或其他财产方式,而不可以信誉、劳务等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参加与合伙事务的管理等。不同之处在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未赋予有限合伙以法人资格,而法国、日本等则承认了有限合伙的法人资格,“法人”这一大陆法系特有的拟制的定义也与两合公司有所联系,而英美法系则直接规定了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未进行“法人”概念的拟制。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均对普通合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隐名合伙未予以承认,而对有限合伙则用语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事实证明,这一放宽性司法解释对促进个人合伙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将来的民事立法宜在此基础上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促进合伙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及对中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风险投资现状 风险投资在国内刚刚兴起三四年,在资本市场中募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基金,它主要投资于证券上。私募基金是在限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主要应用于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私下协商进行的。由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特点,它的相关信息少有公开披露,所以它本身蕴含的风险要比公募基金大得多。 创业风险投资通常投向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而且往往在初期就投入,所以风险很大。当然,公募基金也可加入风险投资,但由于风险大,而且对于公募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的限制较多,主要体现在要将相关信息通过严格的程序向外披露,所以不如私募基金那样灵活,也不如私募基金那样敢于冒险,从而也往往失去机会。所以,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私募基金。 在我国,私募基金实际已大量存在,其规模现在虽然无法准确统计,但总量估计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大大超过目前的公募基金的规模。私募基金主要来自民间资金,包括个体投资者,也包括企业法人的闲置资金。如果引导得当,可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但如果让它继续以地下状态存在,就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动荡的一个源头。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其合法化。 所谓合法化,是指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既能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保护投资人,同时还可化解风险。显而易见,在未来将制订的《投资基金法》中应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一起加以规范并以立法形式将有限合伙做为私募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相应的规定。 (二)对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建议 1.对风险投资机制的构架设想 我国各省市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采取的组织形式基本上均为公司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缺乏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机构成立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公司法》进行规范。但是,通过以上分析,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资本运作形式,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却很不适合采用公司制的形式。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制定《有限合伙法》使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合法化。 在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下,资金从投资者流入风险投资家,通过风险投资家流入风险企业。这时,风险投资创造了决定其成败的两个结合:风险资本与增长机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相结合。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通常为高科技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相结合。风险投资是否可达到预期收益,这两个结合缺一不可。资本和机会的结合是外部结合,而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结合是内部结合,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的特有的双重体制安排。 2.对风险投资机构主体资格立法规定 首先,我们要分清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之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一般说,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永存,而风险投资基金则有有限的生命周期。按美国法律规定私人资本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不得超过10年可以连续两次申报延期一年。即在10年之内,基金就应当退出投资,将本金和利润返回给投资者。这样作的目的是促进投资效益,防止胡子工程。第二,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而风险投资基金往往是有限合伙制。第三,风险投资公司,更确切地说,该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往往成为所筹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第四,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往往设有若干家风险投资基金,每个基金有不同的投资组合公司,不同的投资焦点,不同的投资期,不同的启动时间,不同的退出时间,此起彼伏,形成交易流。 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而《合伙企业法》中则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9条,实际上暗指自然人,排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因此,《民法通则》中应对有限合伙有所体现,而同时,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则要求第52条关于合伙型联营的名称应有所改变,或通过司法解释,或通过修正相应的子法如合伙企业法或有限合伙法来实现。 同时,我们亦应注意到公司加入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无所谓有限与无限,这是因为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与无责任,是特指企业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与无限,而非指企业本身的责任。任何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其自身债务都应尽其所有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责任的有限与无限问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只能是企业成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公司加入普通合伙,就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是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而这对股东债务清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并无影响。公司从事商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追及到公司这一独立人格体,而不会追及到公司内部的股东,法律关系不可无限推演下去,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以及法律调整的冲突。也就是说,公司加入合伙所负的财产责任同公司不加入合伙而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在数量上完全一致,不会危及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而相反,在理论及立法中自然人可作为普通合伙人,这就意味着一旦投资失败,除非他偿还了所有的负债,方可东山再起,对于个人管理者而言,这是非常厉害的威慑,但我国目前还未有《个人破产法》。因此,这一法律空白无形中使我国个人风险投资家的发展和壮大增加了难度。 3.对 风险投资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立法建议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的核心作用在于解决好下述问题:一是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家受投资人委托为风险企业项目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风险企业的迅速成长使投资者获取收益。因此,风险投资家一般会作为风险投资的发起者和投资工作的枢纽,负责风险投资的运营,并参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项目的管理和决策。二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有能力分析和做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决策,在投资之后监测风险企业并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管理。三是对投资者负责,使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四是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例如,比尔。盖茨当初搞微软时,也采用了有限合伙形态,他以其技术出资,有眼光的风险投资机构则向其投资,而且为避免无限责任,只承担有限责任,并且,出于对技术人员的信赖,也不干预其经营,所以,微软经历了一个有限合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历程,在开发过程中,其获得了大量投资;转化为有限公司时取得了大量股权;上市后,取得了大量财富。故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投资者、风险投资家、以及风险企业技术人员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投资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有权查阅合伙帐簿和文件并有权审查年终决算的正确权。同时在有重大事由时,经法院许可后随时检查合伙业务和财产状况。 第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实际经营和决策,否则视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除采用基金制的募集方式外,也可规定另一种承诺募集方式,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以减少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风险。 第四、有限合伙人享有在某些事务上的投票权以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终止合伙关系,但这些决定通常要获得绝大多数表决票数。 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第一、有权查阅合伙帐簿和文件并有权审查年终决算的正确性。同时在有重大事由时,经法院许可后随时检查合伙业务和财产状况。 第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实际经营和决策,否则视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除采用基金制的募集方式外,也可规定另一种承诺募集方式,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代侯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以减少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风险。 第四、有限合伙人享有在某些事务上的投票权以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终止合伙关系,但这些决定通常要获得绝大多数表决票数。 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第一、普通合伙人可以管理合伙业务,并对外作为合伙的代表,对合伙的管理事务进行表决,为合伙目的使用合伙财产,取得约定的利润份额,在退伙时或合伙解散时取回资本,以及参加合伙的结业和解散等。 第二、只要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在作出通知后也可退伙,但如果是提前退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普通合伙的信赖义务,即其行为应从投资人的利益考虑,负有投资人信赖其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例如在投资前对投资项目的审慎考察,以及不得从事与合伙利益相冲突的交易和自我交易,不得代表合伙对外发行债券和投资股票市场进行投机行为。 第四、普通合伙人之间可通过达成协议对责任作出不同规定,但不得消除他们对第三人外部债权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需实际承担多种不同的管理义务,或至少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保持合伙帐簿和记录,制定和备档纳税申报表等,制定和修改合伙协议和证书,但对于重大的合伙变更,普通合伙人须征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4.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制约机制的建立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但鉴于我国合伙立法的不完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尚须在立法中确立相关制约机制: 第一,为了防止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确立国有企业转投资的数量限制或比例限制,而国有企业转投资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可以看作国有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投资,由此不应一概禁止国有企业加入有限合伙。 第二,对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应作出界定,比如,国家公务员,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由于其与合伙企业有利害关系,便有可能利用职权为合伙事业谋求便利。为此,最好应严格规定限制国家公务员作为合伙人的资格。 第三,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黑色收入者洗钱的工具,应严格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实名制,通过合伙协议明订并通过登记显明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资情况、责任承担方式等等,目前应防止隐名合伙的出现,因其不利于监控。 5.应建立配套的有限合伙退出机制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为有限合伙的存续期有限,并且投资者希望以现金或可流通的证券作为回报,所以这种退出策略是投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应在立法中予以考虑。退出投资有三种方式,包括公开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不同的退出方式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不同的影响。公开上市是一种优先考虑的退出方式。应尽快建立起创业板市场,使有限合伙尽快转型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最终上市达到取得高额利润并融资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保持企业的独立性。私下的协议转让对有限合伙公司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种退出方式能使有限合伙人迅速获得现金或可流通的证券,并完全退出创业企业。风险企业回购有限合伙的股权,通常事先签订强制性的回购条款和确定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但是对大部分而言,回购通常只是一种候补性质的退出方式,并往往在投资不成功时才采用。 风险企业的顺利发展也离不开政府在税收等优惠政策上的扶持,要处理好相关法律的协调及税收问题,如合伙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公司法、财政税收法等立法的关系应进一步和谐,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结论 总之,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高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可能会影响下个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风险投资真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前提是要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有限合伙正是这一制度创新的突破点,通过对以上各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立法状况及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及相关制度构建问题的分析。目前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着手立法并协调相关因素;同时,学界也有必要对这一过程加以关注,预测、论证其间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法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 风险投资论文:论风险投资和企业财务管理优化 1、引言 1.1研究背景 在如今这个社会,风险投资从出现至今,在全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跟进步。它在促进科技生产化等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很快被大家认可。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最大特征,现在很多国家的风险投资公司因为财务的管理方面的不足而受重创。例如希克斯-慕斯下面的Tate Furst公司,把投资重心放在电信新兴公司,但是投资效果并不理想,在1999-2000年期间投资获得的收益并不乐观。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是我国首次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欠缺,经营失败,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欠下60亿的高债。这常些失败的案例不得不让我们提高警觉,在进行风险投资的同时注意财务管理的优化,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这些失败的案例不得不让我们提高警觉,在进行风险投资的同时注意财务管理的优化,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 1.2研究意义 目前研究风险投资的论述数不胜数,但是站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讨论风险投资的却并不多,一些失败的案例在带给我们悲痛的同时,也让我们深思。虽然从 90 年代开始风险投资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但大多数风险投资项目以失败而告终,极少数的能有好的收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第一,是因为风险有固有的高风险性,第二,是因为风险投资机构的财务体系不健全,管理财务的能力不够强。再者,接受投资的对象企业处于创业阶段,这一阶段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开发新产品,获利能力很低,存在很高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如果不注重财务管理的优化,很容易导致创业失败,从而也导致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失败。 本文致力于研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主体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对象企业(接受投资的对象企业)财务管理优化问题,探讨财务管理对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性,具体包括风险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方面的财务管理问题,涉及筹资、投资和撤资等多个经营过程,分析发现风险投资的财务风险,探讨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面临的困难,寻找规避风险的途径,通过优化财务管理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对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3篇章结构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论文结构与主要研究内容。 第二部分“风险投资与企业财务管理”.主要介绍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概述,风险投资的财务管理特征以及风险投资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互动关系。 第三部分“我国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出现的主要问题”.通过介绍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引出风投公司在筹资,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及对象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问题,最后通过对MC公司的案例分析,举例说明在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所出现的问题。 第四部分“风险投资对优化财务管理的要求”.分别对主体企业和对象企业提出优化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五部分“在风投中优化财务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 主要有投资机构与对象企业的矛盾、资源的限制、行业环境的限制三个方面。 第六部分“在风投中优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从风险资本筹资,投资,退出,评价四个方面着手,提出在风投中优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1.4 文章创新点 本文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明确了风险投资与财务管理的互动关系,且分别从主体企业和对象企业阐述了风险投资对财务管理的要求,并进一步分析了在优化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投资机构与对象企业的矛盾,最后提出了在风险投资中优化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2、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风险投资中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在风险投资中的重要性是无可厚非的,它不仅表现在投资机构本身,还表现在所投资的对象企业中。在风险投资进行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实施表现在方方面面,但是对制度的设计,对人的管理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 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现如下特征:(1)风险资本筹集特征:风险筹资区别与其他筹资的特征是不需要抵押和担保。风险资本家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筹集资金,正在寻找一种新的筹资方式筹集风险投资资金。(2)风险资本投放特征:风险投资重视项目,但更重视人,风险企业家的素质是项目选择的基本条件。风险投资不仅需要资金,管理也非常重要,再不是投资者提供资金,不介入管理的模式了。如今风险投资家把钱投入风投公司后,就从头到尾都要参加公司管理。(3)风险投资的不对称风险特征:风险投资的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然而高回报的实现,需要风险投资家占有大比例的股份,另一方面,风险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资金和技术方面不够成熟,筹资渠道也相对狭窄,这样不对称风险也就存在。(4)风险资本的分散化投资特征:风险资本是特殊的资本,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不易过大,也就是说一家风险投资机构通常是投资于多家对象企业,或者是多家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一家风投公司。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一、项目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风险信息的传递通道不畅 项目重要信息及时获取,能有效的化解风险、降低风险的损失,这是开展有效风险工作的前提,是项目顺利进行和成功的保证。目前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和项目企业进行沟通时,由于项目风险信息传递路径过长,导致沟通的频率、效率不高,不能及时得到反馈应对风险。由于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创业者对治理结构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加之项目管理人员不主动积极地去识别、分析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没有建立有效风险信息传递通道,缺乏详细风险应对预案。当意外事件不断出现时,项目管理者无所适从,只能疲于应付。 (二)项目风险的分析方法单一 在进行项目风险分析时,通常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对项目风险的分析进行评估,虽然对获取信息资料较为便捷,但是分析结论不够精确。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项目风险定性分析时,往往采用单一风险逐个分析方式使得分析结论缺乏综合性,在分析层次上缺乏深度。例如SWOT分析在项目风险识别上有较为全面的应用,但是在与定量风险分析方法的结合方面存在较大不足,没有充分运用定性风险分析方法和定量风险分析方法的优势进行互补。项目风险分析方法的单一,加之缺少使用不同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对项目分析结论产生较大的偏差,甚至出现与正确结果意见相左的情况,严重影响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项目的投后管理手段落后 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是风险投资循环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随着风险投资行业的日趋成熟,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也越来越重要,对于投资项目的价值增值,风险防范和人力资本的充分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企业通常是被动的参与企业管理,强调以财务指标评价企业的价值,往往忽略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是否快速增长。为了适应风险投资的特殊运作方式与满足管理需求,必须要创新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机制,将投资收益与项目风险管理者的业绩挂钩,提高项目风险管理者的工作热情,使得风险管理的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二、提升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应对方案 (一)建立与项目相关的多信息通道 信息通道建设是项目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没有有效的信息管理,就没有成功的项目管理和项目风险管理。企业要以项目信息的辐射范围为条件,建立与项目有关的多信息通道。产品的市场信息渠道。绝大部分商品在国际、国内都有相关行业性市场价格,这些价格有些是实时价格,有些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性价格的波动得到一个期间的平均价格,这些价格都是透明公允的信息。如钨产品国内有两个行业性指导价格,一个是江西赣州钨业协会指导价格,另一个是中国五矿有色的指导价格,这些价格信息都反映了市场未来的价格走势,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方向性指导作用。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信息反馈渠道。建立项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项目情况的信息反馈渠道,了解投资项目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在当地的公益形象等,用以判断当地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了解项目企业技术研发实力、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及所投资项目在行业中的地位,增强对项目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判断的准确性,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数据。通过与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企业内部信息反馈渠道。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团队多频率、多层次的深入交流,及时掌握项目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判断与预期目标的差距,以便形成有效的项目风险应对预案。 (二)加强项目风险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分析方法的使用对于整个项目决策的规划及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项目的风险分析,才能把整理后的原始数据转换成可参考的分析结果。一直以来项目风险定量分析的欠缺和定性分析过于简单的问题困扰着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这一关键问题必须加强风险定量分析方法和定性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SWOT分析和AHP分析两种方法在项目风险分析中综合应用主要是把SWOT分析方法中的四个要素作为其各个因素,接着确定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排序。步骤具体有:进行SWOT分析。运用SWOT分析方法识别出与某个项目内部环境以及外部环境相关联的因素。在SWOT组内对SWOT要素进行两两相互对比,接着使用特征值方法对该要素的优先权数进行计算。对SWOT组进行两两相互对比,进行层次总排序,并把每个组中拥有最高优先权的要素抽取出来代表这个组,然后比较和计算这四个要素的优先程度。在项目战略规划以及评价分析过程中使用并得出相应结果。这样SWOT分析和AHP分析两种方法的优势得到有效互补,既简便又高效,形成一种新的使用途径,通过AHP方法计算出SWOT要素的优先权数,使得出的分析结果更具参考性,从而可以提高项目风险评价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创新项目投后管理的手段 风险投资投后管理机制创新的核心在于以风险管理者人力资本为管理核心,将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分配以及转移安排为手段,通过对风险管理者的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风险投资投后管理机制的高效运行,具体的创新手段主要有:1、分阶段投资并保留中止投资的权利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任何关于未来回报方面的负面信息,下一阶段的融资就可能被终止,风险管理者的人力资本价值相应的没法实现。这种手段也会减少风险管理者意图对项目剩余索取权进行重新谈判的机会主义行为。2、以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性报酬计划通过这种方式,将风险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起来,以实现风险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利益的高度趋同,从而达到降低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总之,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风险投资的重要环节,在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应突出对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以预防风险发生为主要控制目标,在投资项目不同阶段进行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活动,促进风险投资企业在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环节形成完整、通畅的链条,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风险投资论文:风险投资体系的双重与财务目标趋同效应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双重关系,探讨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财务目标的协调方法,研究西方风险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财务目标 风险投资体系通常涉及投资者(Investor)、风险资本家(Venture Capitalist)、创业者(Inventor)三方参与者,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财务主体,通过风险资本这一枢纽,构成了双重委托的关系。如图1所示。 风险资本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后者的筛选决策,再流向资金使用者——风险企业(创业者)。通过风险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风险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收益回馈给投资者。风险资本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了风险资本的周转。 一、风险资本家对投资者的首重及其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风险投资体系中的投资者,往往是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基金、投资基金等,此外还有少数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在美国,养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风险资本的来源。投资于这一行业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耐心和专业投资经验,广大中小散户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风险的能力,一般只投资于证券,而不会冒险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风险资本家大都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业界关系网络,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所能募集的资金数额是正相关的。“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张维迎,1995)。同时,风险资本家还具备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在选择和评估投资项目、组建风险企业、物色职业经理人时游刃有余。通过预期的研究和背景审核的帮助,风险资本家利用其专业人员来评估投资的前景,但是,与成功投资项目相关的因素太复杂,而且多为主观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包括所提供的经营管理队伍的质量,再加上风险资本家先前对此行业的个人经验,有时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觉”。因此,风险投资更多的像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 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形成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一重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契约化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公司。随之而来的便是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而引起的人问题。不论是事前的逆向选择,还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其外在表现最终都归结为财务目标的冲突。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是预期投资回报最大化,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最终获得最大化声誉和个人收益。那么,风险投资公司采取什么样的产权组织形式,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问题,降低成本呢? “一种能够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道格拉斯。诺斯,1989)。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设计,其效率性集中表现为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微观表现过程。换言之,需要建立能够促使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趋同的风险投资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经验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风险投资产业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这个制度下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风险资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对所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不能参与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但对一些重要事项亦有表决权,如合伙人契约的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内容变更才会有效。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投入占风险资本1%左右的自有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资收益的20%,另外80%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通常要在风险资本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兑现这20%的投资回报。 一般合伙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所投资企业的业务进展和资产价值变化,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风险企业管理层的三方联席会议。由有限合伙人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提供技术评估服务,如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估,因为这是影响到最后投资者所获利润的关键。 契约同时还规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风险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该基金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以防止他们为解决已投资企业的亏损而盲目追加投资;一般合伙人必须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轮基金。 上述契约条款所构造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分散了投资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风险资本家作为资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问题,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使双方福利同时趋于最大化。 二、风险企业对风险资本家的第二重与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创业者以其新点子、新思想、新项目,形成对风险资本家的资金和管理经验的需求,两者结合的产物就是风险企业,并且形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二重委托关系。风险资本家(及其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按照能否带来高投资回报这一根本标准,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融资、投资,组建风险企业。这些项目多为高新技术,也可能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更新换代的产品和技术、新开放的行业、新的经营服务方式等等。在信息社会,推动知识型企业发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产品,也不是市场,而是个性化的客户需求。就连IBM这样的跨国大企业也宣称自己不属于制造业,而是提供全面服务的公司。从出售产品,到出售服务,最后争取成为规则制定者,是大企业集团梦寐以求的目标。 前面已经提到,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创业者的财务目标是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在风险企业中往往通过经理股票期权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s Plan)来实现。同时,创业者也追求一种领导自己企业的成就感,体现了双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励效应。风险投资就是把宝押在创业者及经理人身上,对打算介入的“种子公司”的经理人和管理队伍素质反复打量、严格遵选,“一个公司最大的资产不是它的经营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络在内的现代技术永远是一种工具,而管理永远是一切工具的驾驭者”(Amadeus投资公司Auton Richard),风险资本家如果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投资者甚至愿意给他下跪,而没有这些条件,他转身就走。 美国IDG国际数据集团总裁麦戈文在《国际资本眼中的因特网投资》报告中,提出风险资本选择投资项目的三条标准:成长速度快、有望成为行业排头兵、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同时,他认为当前国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有四大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法制风险、政策风险。其中,管理风险就是指中国缺乏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创业管理滞后。 风险企业仍然存在人问题,风险资本家(委托人)和创业者(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机制同样是通过签订契约来构造的。在投资契约中,确定可转换优先股这一类复合式证券作为融资工具。风险资本家名义上是一个非执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响力的董事,他注重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他的专长和经验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过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人风险。 长期持有可转换代先股的风险资本家也可以拥有普通股表决权,相当于优先股已经提前转换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绑,不会出现“用脚投票”的退出现象。这是风险企业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区别。“混合经济”概念的使用与扩散,是二十世纪对经济思想史的巨大贡献,风险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式或边缘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确保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管理,并分享风险企业的成长。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决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据转换比例来调整双方所持有的股份,还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这个转换比例是动态的,可以随风险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调整,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一种修正,是协调双方财务目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起到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激励管理层等作用。事实上,这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将比已经明晰的股权更具有激励作用。在受让资本权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资产增量基础上的“经营者基金”模式,利用经营者自身创造的效益,通过再投入生产的价值来激励分配。经营者基金不是简单的股权量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经营者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让经营者永不满足。经营者基金突破了传统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资产量化,建立存量基础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增量部分资产按比例分成,并以此来达到持久地激励经营者、凝聚人力资源的目的。 三、风险投资及其启示 现代商业社会中,个人价值最终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来体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注入有99%来自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仅以1%的资金承诺便可获得20%的收益分配权,这付高比例利润分成的“金手铐”,表明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经济利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家参与收益分配所凭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权化的智力资本,从“资本雇佣劳动”到“智力劳动雇佣资本”,既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实际上,风险投资产业是投资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资于证券(Paper)。在新经济时代,公司价值的创造主要体现在知识及其创新方面,传统的资本运作时代将逐步成为历史。如果说知识代表了过去和现在,创新则意味着未来。尽管契约中有苛刻的约束条件,优秀而充满自信的风险资本家,还是愿意接受这种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与投资业绩挂钩的高额利润分成措施。 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是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为了适应高效快捷的市场经济运作节奏,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很多国家都尽可能多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法人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在法人与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上,更是没有太大差异。 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资本金较普通合伙制企业要大,业务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较大,各国通常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由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正因为法律对法人的监管比对非法人的监管要严格和有效,所以也应适时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投资机构以法人资格。只有当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主流形式,各类资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规范运作,民间资金才能真正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投资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科技领域,在成熟产业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务化经营方面,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方面,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一认识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朱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加快对推动结构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在主要行业形成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促进升级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资有限公司、东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投资3.35亿元人民币组建的。鉴于目前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这一公司组织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道德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避免创业投资中的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该公司从成立伊始,就考虑了如何控制人风险,采取了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1)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 (2)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 (3)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 (4)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 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 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决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在风险企业中产权关系的发展出现了有趣的现象。风险资本家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并参与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创业者(代表管理层)从事经营并拥有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廉价的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在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得到恰当的匹配,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财务目标呈现趋同效应。如同桥牌比赛中的交叉将吃局面,极大地提高了双方协同作战的效率。 以长期持股、股权集中、智力资本股权化为特征的风险投资财务机制,在推动多元财务主体利益目标趋同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资本市场的变革方向。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双重关系,探讨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财务目标的协调方法,研究西方风险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财务目标风险投资体系通常涉及投资者(Investor)、风险资本家(Venture Capitalist)、创业者(Inventor)三方参与者,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财务主体,通过风险资本这一枢纽,构成了双重委托的关系。如图1所示。 风险资本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后者的筛选决策,再流向资金使用者——风险企业(创业者)。通过风险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风险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收益回馈给投资者。风险资本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了风险资本的周转。 一、风险资本家对投资者的首重及其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风险投资体系中的投资者,往往是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基金、投资基金等,此外还有少数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在美国,养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风险资本的来源。投资于这一行业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耐心和专业投资经验,广大中小散户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风险的能力,一般只投资于证券,而不会冒险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风险资本家大都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业界关系网络,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所能募集的资金数额是正相关的。“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张维迎,1995)。同时,风险资本家还具备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在选择和评估投资项目、组建风险企业、物色职业经理人时游刃有余。通过预期的研究和背景审核的帮助,风险资本家利用其专业人员来评估投资的前景,但是,与成功投资项目相关的因素太复杂,而且多为主观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包括所提供的经营管理队伍的质量,再加上风险资本家先前对此行业的个人经验,有时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觉”。因此,风险投资更多的像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 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形成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一重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契约化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公司。随之而来的便是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而引起的人问题。不论是事前的逆向选择,还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其外在表现最终都归结为财务目标的冲突。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是预期投资回报最大化,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最终获得最大化声誉和个人收益。那么,风险投资公司采取什么样的产权组织形式,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问题,降低成本呢? “一种能够提供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道格拉斯。诺斯,1989)。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设计,其效率性集中表现为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微观表现过程。换言之,需要建立能够促使各财务主体的财务目标趋同的风险投资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经验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风险投资产业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这个制度下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风险资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对所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不能参与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但对一些重要事项亦有表决权,如合伙人契约的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内容变更才会有效。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投入占风险资本1%左右的自有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资收益的20%,另外80%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通常要在风险资本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兑现这20%的投资回报。 一般合伙人必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所投资企业的业务进展和资产价值变化,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风险企业管理层的三方联席会议。由有限合伙人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提供技术评估服务,如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估,因为这是影响到最后投资者所获利润的关键。 契约同时还规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风险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该基金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以防止他们为解决已投资企业的亏损而盲目追加投资;一般合伙人必须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轮基金。 上述契约条款所构造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分散了投资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风险资本家作为资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问题,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使双方福利同时趋于最大化。 二、风险企业对风险资本家的 第二重与财务目标的趋同效应 创业者以其新点子、新思想、新项目,形成对风险资本家的资金和管理经验的需求,两者结合的产物就是风险企业,并且形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二重委托关系。风险资本家(及其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按照能否带来高投资回报这一根本标准,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融资、投资,组建风险企业。这些项目多为高新技术,也可能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更新换代的产品和技术、新开放的行业、新的经营服务方式等等。在信息社会,推动知识型企业发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产品,也不是市场,而是个性化的客户需求。就连IBM这样的跨国大企业也宣称自己不属于制造业,而是提供全面服务的公司。从出售产品,到出售服务,最后争取成为规则制定者,是大企业集团梦寐以求的目标。 前面已经提到,风险资本家的财务目标是风险资本经营业绩最大化,创业者的财务目标是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在风险企业中往往通过经理股票期权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s Plan)来实现。同时,创业者也追求一种领导自己企业的成就感,体现了双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励效应。风险投资就是把宝押在创业者及经理人身上,对打算介入的“种子公司”的经理人和管理队伍素质反复打量、严格遵选,“一个公司最大的资产不是它的经营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络在内的现代技术永远是一种工具,而管理永远是一切工具的驾驭者”(Amadeus投资公司Auton Richard),风险资本家如果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投资者甚至愿意给他下跪,而没有这些条件,他转身就走。 美国IDG国际数据集团总裁麦戈文在《国际资本眼中的因特网投资》报告中,提出风险资本选择投资项目的三条标准:成长速度快、有望成为行业排头兵、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同时,他认为当前国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有四大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法制风险、政策风险。其中,管理风险就是指中国缺乏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创业管理滞后。 风险企业仍然存在人问题,风险资本家(委托人)和创业者(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机制同样是通过签订契约来构造的。在投资契约中,确定可转换优先股这一类复合式证券作为融资工具。风险资本家名义上是一个非执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响力的董事,他注重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他的专长和经验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过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人风险。 长期持有可转换代先股的风险资本家也可以拥有普通股表决权,相当于优先股已经提前转换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绑,不会出现“用脚投票”的退出现象。这是风险企业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区别。“混合经济”概念的使用与扩散,是二十世纪对经济思想史的巨大贡献,风险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式或边缘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确保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管理,并分享风险企业的成长。风险资本家与创业者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决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据转换比例来调整双方所持有的股份,还与风险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这个转换比例是动态的,可以随风险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调整,这是对不完全契约的一种修正,是协调双方财务目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起到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激励管理层等作用。事实上,这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将比已经明晰的股权更具有激励作用。在受让资本权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资产增量基础上的“经营者基金”模式,利用经营者自身创造的效益,通过再投入生产的价值来激励分配。经营者基金不是简单的股权量化,而是一种动态的股权分配与管理方式,经营者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让经营者永不满足。经营者基金突破了传统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资产量化,建立存量基础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增量部分资产按比例分成,并以此来达到持久地激励经营者、凝聚人力资源的目的。 三、风险投资及其启示 现代商业社会中,个人价值最终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来体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注入有99%来自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仅以1%的资金承诺便可获得20%的收益分配权,这付高比例利润分成的“金手铐”,表明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经济利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资本家参与收益分配所凭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权化的智力资本,从“资本雇佣劳动”到“智力劳动雇佣资本”,既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实际上,风险投资产业是投资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资于证券(Paper)。在新经济时代,公司价值的创造主要体现在知识及其创新方面,传统的资本运作时代将逐步成为历史。如果说知识代表了过去和现在,创新则意味着未来。尽管契约中有苛刻的约束条件,优秀而充满自信的风险资本家,还是愿意接受这种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与投资业绩挂钩的高额利润分成措施。 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是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为了适应高效快捷的市场经济运作节奏,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很多国家都尽可能多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法人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在法人与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认定上,更是没有太大差异。 从监管的角度看,风险投资公司一般资本金较普通合伙制企业要大,业务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也较大,各国通常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由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正因为法律对法人的监管比对非法人的监管要严格和有效,所以也应适时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投资机构以法人资格。只有当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主流形式,各类资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规范运作,民间资金才能真正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风险投资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科技领域,在成熟产业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务化经营方面,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方面,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这一认识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朱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加快对推动结构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在主要行业形成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促进升级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资有限公司、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投资3.35亿元人民币组建的。鉴于目前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这一公司组织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道德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避免创业投资中的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该公司从成立伊始,就考虑了如何控制人风险,采取了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1)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 (2)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 (3)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 (4)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 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 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 决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在风险企业中产权关系的发展出现了有趣的现象。风险资本家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并参与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创业者(代表管理层)从事经营并拥有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廉价的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在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得到恰当的匹配,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财务目标呈现趋同效应。如同桥牌比赛中的交叉将吃局面,极大地提高了双方协同作战的效率。 以长期持股、股权集中、智力资本股权化为特征的风险投资财务机制,在推动多元财务主体利益目标趋同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资本市场的变革方向。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金融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实践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杭州市第一大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稳步发展,为加快转变杭州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先发城市,杭州市在政策支持特别是金融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方面堪称典型样本示范城市,在破解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困境方面做了全面、积极的探索,在实践中通过努力拓宽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渠道,积累了许多典型的金融支持案例,为国内其他地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融资环境提供了借鉴,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与环境。 关键词: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支持;杭州 一、杭州小微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的融资困境 1、普遍缺乏可抵押的实物资产创新和创意是文化企业发展的核心和根本手段,而创意来自于人的头脑、知识和智慧。因此,与传统企业一般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不同,文化创意企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通过知识资本的投入实现创意成果和文化内容,由此实现企业的价值。由于无形资产比重大,作为抵押的有形资产少,信用等级不高,因此获得抵押贷款的能力相对较差。 2、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操作难度大 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是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然而,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难以在金融机构中得到推广,其原因在于:一是无形资产价值计量和评估困难。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异较大,并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目前在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二是无形资产质押融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致使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差,价值实现方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 3、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的随意性大、真实性差。大多数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并不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通过一般的渠道难以获得反映真实情况的财务信息,而要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又面临着增加管理成本的问题。因此,这些文化企业往往缺乏健全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在需求外部资金的时候,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偿债能力的财务信息。 4、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和观念的滞后 在现行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下,小微文化创意企业难以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银行的信用评级比较单一。银行在信用等级评定时,基本没有考虑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成长性指标。按照目前各银行的信用评级标准,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信用等次普遍低于其真实的情况,导致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二是银行信贷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文化企业融资需求。杭州市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对接的是在杭基层银行,基层银行管理权限中基本没有无形资产贷款审批和投放权,只能将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情况和发展预期逐级上报,从而造成上级银行对资金需求企业情况的不了解,给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无形资产贷款审批带来较大难度。 二、杭州推进小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与实践 1、出台信贷鼓励政策,建立融资战略合作机制 一是制订出台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杭州制定完善了《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同时,在文化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融资专项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文化领域信贷投放。二是建立融资战略合作机制。2014年10月下旬,杭州市文化办与建设银行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融资战略合作协议,至此,杭州文化产业融资战略合作机构达到11家。各合作金融机构大胆实施创新实践,推出了动漫版权质押贷款、“西泠通宝”、“印石通宝”艺术品贷款等多个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成效性和可推广性的融资产品,进一步丰富了文化企业融资手段。三是合作举办投融资洽谈会。杭州市文化办每年牵头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合作举办“投融资洽谈会”等交流活动,邀请国际专业组织高层、国内知名金融机构负责人、经济领域与文化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以及知名文化创意企业,进行信息沟通,促进文化项目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对接。 2、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拓宽间接融资渠道 一是组建文化创意产业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杭州市文化产业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风险共担的方式,三年内引导不低于9亿元的信贷资金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以增强银行开展无形资产担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推动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担保贷款从个案业务到批量操作的转变。该基金是目前国内首个以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担保贷款为风险补偿对象的针对性机制。目前,已经为126家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了5亿元的无形资产担保组合授信。二是推出“银政投集合信贷”模式。从2008年起至今,杭州市文化办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引导,推出了7期“满陇桂雨”文化企业集合信贷产品,为187家次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了4.4亿元的信贷支持,开辟了“银政投”的全新合作渠道。 3、设立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 2013年10月,杭州银行设立全国首家文化金融专营机构———文化支行。该支行专注于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采取实行“特殊风险容忍度”的信贷政策,细分领域“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创新担保方式提升授信规模等方式,成立至今,已经为超过200家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了12亿元信贷资金扶持,并相继推出了版画艺术品基金、影视行业夹层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效拓宽了小微文化创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继杭州银行文化支行之后,2014年10月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设立杭州文化专营支行,成为杭州市第二家专营文化支行。杭州因此成为全国首个建有两家以上文化专营机构的城市。 4、组建文化转贷基金,完善文化融资服务链 一是组建全国首个文化产业转贷基金。杭州市文化办在有效缓解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协调有关金融服务机构,推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解决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还贷难”问题的文化产业转贷基金,为在杭州银行文化支行贷款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服务,破解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还贷资金瓶颈。二是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风险共担的基础上,杭州市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贴息支持,以进一步降低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文化信贷业务。目前,杭州文化专项资金已经为112家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了超过900万元的贴息扶持。5、加大投资引导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一是搭建国有投融资平台。杭州市搭建了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等文化投融资平台。其中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以文化产业为固定方向的国有投融资平台,主要以引导民资参与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银行合作创新金融产品作为杭州重点文化项目的实施运作主体等方式,推进文化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杭州市一个重要的文化产权综合性交易融资服务平台,主要以创新文化产权资本化、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组建艺术类投资基金等方式,着力培育杭州市文化产权市场的“信息、金融、交易”三大中心。二是引导组建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杭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的总体安排,杭州市引导大量民营资本,相继组建了“杭州文诚创业投资基金”、“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基金”、“杭州红杉合远股权投资基金”等多个以文化产业为主要方向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重点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战略性融资,以促进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文化龙头企业。 三、当前杭州小微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支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杭州文化产业资产金融化程度较低 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是文化资源经过系统有效的开发,实现产业化。而文化金融的发展要求在一定的条件与机制下将文化资源资产化,进而按照合适的风险管理模式将资产化的文化资源金融化,从而形成文化金融的融合发展,实现金融体系对文化产业的有效支持。目前,杭州文化产业的产业化程度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文化资源的资产金融化程度仍然较低,大量的文化资源没有进入资产金融化的范畴,从而造成文化产业和金融体系难以实现大规模的融合发展。 2、文化金融的风控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杭州的文化金融风控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众多的金融机构仍然采用传统产业的风控体系来管控文化金融风险,势必造成对文化金融风险管控的缺位或越位。建立合适的文化金融风控体系要求充分认识文化金融风险的特点及传递规律,就现阶段杭州文化金融发展来说,如何完善文化金融风控体系,是摆在杭金融机构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3、文化金融支持政策难以产生预期实效 杭州在推进文化金融发展工作中的政策力度相对较强,财政资金引导规模相对较大,然而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普遍存在,政策的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仍然没有充分考虑文化金融的创新性和风险管理需求。杭州所推出鼓励文化金融创新政策在现实的金融监管体系制约下,仍然难以为文化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 4、文化金融支持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知识产权评估及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文化金融专业人才建设、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文化金融支持配套服务体系对于完善文化金融服务链建设,加快构建文化金融风险管控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杭州乃至全国在文化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上普遍滞后,导致文化金融发展难以得到强有力的支撑。 四、完善杭州金融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1、转变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加大文化金融创新力度 (1)完善文化产业风险补偿基金模式。目前,杭州文化产业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规模2000万元,其授信管理的规模早已经突破5亿元,达到了1∶25的杠杆放大率。杠杠过大使得风险池丧失了风险共担的能力,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积极性。因此,建议扩大风险补偿基金本金规模,将杠杆率降低到1∶10~1∶15的合理水平。同时,探索风险补偿基金的细分产业引导模式,通过与文化细分产业内的龙头企业合作,引导企业资金,合作组建针对该细分产业的风险池,进而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一方面可以形成更为专业化的风险池模式,另一方面能够合理地提高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率。(2)加大文化转贷基金转贷规模。杭州文化转贷基金是全国首个针对文化企业“还贷难”问题而组建的文化金融产品,首期规模2000万元。目前,文化转贷基金只为杭州银行文化支行的客户提供转贷服务。下一步,建议在寻求到合适的合作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将文化转贷基金的转贷合作对象进一步扩大,同时加大转贷基金引导规模,让更多的金融机构、更多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能够享受到文化转贷基金的转贷服务。(3)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的引导,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实现间接扶持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最重要的方式。下一步,建议以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组建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通过资本市场机制,充分整合杭州文化资源。 2、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文化金融专业化服务体系 (1)扩大文化金融专营机构规模。文化专营机构模式是杭州文化金融的特色之一。在杭州银行文化支行、建设银行杭州文化专营支行的基础上,与杭州联合银行合作组建文化特色支行,作为杭州第三家文化金融专营机构,扩大杭州文化金融专营机构规模,拓宽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文化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的渠道。(2)提升文化金融专业化服务水平。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金融服务的专业化要求。要提升文化金融专业化服务水平,一是文化金融服务机构要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更多地研究文化行业规律,充分认识文化行业风险,创新适合文化产业经营模式的信贷管理制度,构建合适的文化金融风险管控体系,开发有针对性的文化金融产品。二是文化金融服务机构要分析文化企业需求,并不仅仅是提供所需资金,要在投融资过程中,将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创意、技术等要素整合起来,帮助小微文化企业建立完善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快速发展。(3)拓宽金融服务机构范围。根据文化企业不同的行业、规模和阶段性需求,在目前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与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结合信贷补贴、企业贴息等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其在文化企业融资服务链上的不同作用。 3、推进文化金融服务 “平台化”创新文化金融服务平台是指通过整合社会资本及资源,为有融资或服务需求的文化企业与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融资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平台。目前,杭州最重要的文化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1)经营好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文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的战略定位是作为杭州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平台,致力于完善杭州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对于文投公司的“平台化”创新,一是要作为文化金融改革创新平台,大力推进文化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创新力度,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继续创新推出文化金融产品,大力扶持小微文化企业。二是要作为文化产业国有投资主体,推进杭州市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并与民营资本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等股权引导方式,结合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债权引导方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缓解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难题。(2)完善好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是杭州文化产权综合性交易融资服务平台。对于文交所的“平台化”创新,一是创新业务。依托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中国电信天翼阅读基地、杭州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等三大基地,以数字版权交易作为前期的重点拓展业务,搭建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版权交易为核心的新型版权交易平台。二是创新渠道。依托杭州艺术品交易市场,结合淘宝杭州文化馆、文易网网上拍卖会等渠道,打造杭州重要的线上艺术品交易平台。三是创新产品。拓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继续设计开发符合小微文化创意企业需求的文化金融产品。 作者:倪丽丽 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金融体系研究 摘要: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就业岗位,缓解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压力。文章从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入手,结合现阶段金融体系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完善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中小微型企业;金融体系;企业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渠道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的发展呈现了多样化的需求,企业发展呈现了柔性化趋势,使得传统集约型企业生产逐渐呈现分散化与小型化的趋势,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有限,导致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存在困难,因此对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 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是基于企业规模差异化的一种相对性概念,是相对于大型企业存在的,中小企业一般指的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企业经营规模处于中等或中等以下的企业,大多中小微型企业都存在生产规模小、企业资本较少、融资难度大的特点。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时空差异,在不同地域下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中,市场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现阶段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通过企业控制方式、企业经济特征对企业生产规模与固定资产进行判定与衡量。 2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 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不畅、贷款困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我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能力较差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小微型企业规模较小、负债过多,导致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而我国金融体系在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偿债能力不足之后,提升了贷款审批的审批门槛,这对中小企业筹资环节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1缺少银行信贷支持 银行信贷作为我国资金循环过程中的主要渠道,是我国企业融资最为重要的渠道。然而由于中小微型企业存在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负债过多等问题,银行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更愿意以规模较大、还款较为稳定的大型企业作为信贷对象,这就导致银行系统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供给严重不足。现阶段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发放的主渠道,在运营过程中过于注重对重点行业与大规模企业的服务,忽略了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在具体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平等现象。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专门性质的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信贷体系,由于缺少银行信贷支持,银行等内容机构难以发挥对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作用,我国中小微型企业难以保证融资的稳定性。 2.2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已有25年之久,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信用担保体系仍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担保机构不专业以及担保资金不足的问题。现阶段很大一部分担保机构都在实行会员制制度,中小微型企业为了加入担保机构并成为会员,必须要事先缴纳一部分入会押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大了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扩大了担保难度。现阶段绝大多数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产权不清晰、企业经营不规范、企业管理家族化的问题,使得中小微型企业难以将产权进行抵押,同时难以支付信用担保的中介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进程。 2.3直接融资市场体系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由传统单一性的银行信贷融资逐渐转变为以银行信贷为主,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手段并存的融资形式。然而由于中小微型企业生产规模较小,普遍不具备现行证券融资管理所要求的生产规模以及投资回报,难以在直接融资市场获得资金。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然而由于中小微型企业生产规模有限难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可靠性,使得中小微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定向集资转向乱集资,中小微型企业受到直接融资市场的排斥。 2.4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环境较差 中小微型企业较之大规模企业,存在生产规模较小、资产负债过高等特点,导致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环境较差,难以根据完善的信用制度完成企业融资工作。现阶段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占比较大规模企业稍高,且信用状况较大规模企业稍差,加之中小微型企业缺乏完善的信用记录系统,导致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缺乏良好的企业信用。可以说中小微型企业不仅是恶劣的信用环境的受害者,同时也是信用环境差的责任人。 3完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3.1拓宽融资渠道 由于现阶段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企业内部入手,适当拓宽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利用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运营所需资金,保证企业的融资能力。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建立专业性面向中小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与此同时,中小微型企业还可以通过互助担保或互助联保的方式降低银行机构的投资风险,从提升自身信用环境出发,尽可能地打消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偿债能力的顾虑,从而提高获取银行信贷的可能。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中小微型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加强对企业融资环节的重视,从加强中小微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出发,尽可能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信息透明化以及公开化,从而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 3.2完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辅助作用极为重要,现阶段直接融资市场体系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群体面临着融资困境。虽然我国现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辅助的低层市场仍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推进资本市场的建设,完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确定合理的债市门槛,保证中小微型企业也可以进入融资市场。为了完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可以首先对中小微型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审批程序进行简化,拉动更多的中小微型企业通过集合债券形式进行融资,从而降低债券发行门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范围,有效地提升债券规模。与此同时,政府应当搭建合理的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扶持,满足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需要,通过对主板市场进行完善与发展,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空间,从而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直接融资市场公开上市的最低层次市场定位为激励新产业创新成长的创业板,可以在创业板适当降低企业进入门槛,并逐渐扩大这一板块的板块规模,从而尽可能地维护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中小微型企业的创业板块应当采取灵活的交易制度,尽可能地提升交易市场的透明性以及流动性,从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3.3深入挖掘金融机构的潜力 银行信贷作为我国资金循环过程中的主要渠道,是我国企业融资最为重要的渠道,因此为了完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就应当深入挖掘金融体系对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潜能,从而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吸储能力,但缺乏有效的将储蓄转换为贷款的能力,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潜力。首先,为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发挥商业银行以及国有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企业制度以及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商业银行以及国有银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银行信贷的意识,从而转变传统以大规模企业为主的信贷观念,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为更为有力的贷款增长点,并拓展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贷款的分支业务范围。其次,为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通过更新中小金融机构地方经济的服务理念,转变中小金融机构的营销策略,从而拓宽金融业务范围,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最后,为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相结合,由民间资本对正规金融机构产品进行补充,从而弥补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配置分配不当的问题,将民间资本转化为有效地投资活动。通过合理的金融改革,可以有效地优化渠道间的资金分配,提升各类资本在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 4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阶段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为了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周期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合理分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实现中小微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魏强 丁玲 单位:佳木斯大学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创业风险投资与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比较繁荣,但在2010年和2011年的高潮过后,发展趋于平稳。科技部创新发展司《2013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统计分析》显示,2013年已披露的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当年投资项目1501项,与上年大体相当;投资金额为279.0亿元,比上年减少11.1%。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数为590家,比上年减少9.5%。总的来看,它还难以充分满足科技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科技小微企业的发展,还需要促进创业投资公司的进一步充分发展。 一、降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 按照中央十部委2005年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基金的注册资本门槛是3000万元,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各地随后制定、调整了地方性的政策。如河北省在2010年出台的《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中则规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门槛高是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造成鱼龙混杂的局面;另一方面,则是束缚了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天津曾因为门槛低(首期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2011年仅上半年就注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836户,相比上年同期增长328.72%,调高门槛后这种兴盛状况就消失了。应当认识到,创业投资公司是那些有勇气魄力和想象力的风险投资者出资兴办的,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尤其是其主要还是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即便有损失也是自己承担,不会像银行风险那样波及社会。虽然创投公司也会有一些负债,但敢于借款给创投公司的人,自己也是有风险承受力的。总之,设置过高的门槛,实无必要。降低门槛,更有利于他们向种子期和微型企业投资。 二、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委托贷款等方式取得负债 创业投资公司常有因资金不足而痛失良好投资项目的情况。2006年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2013年8月8日国务院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早在2009年4月30日,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成功发行了5亿元“中国第一只创投企业债”——“09苏创投债”。不过一般而言,要发行创投企业债,难度大。而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则是一个比较容易的方式。如2013年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作为受托方)、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为深创投提供三年期6033.5万元的委托贷款,快捷简便。各地方可多采用这种方式撮合需要重点扶植的创投公司通过银行中介或信托公司中介从其他企业融资。 三、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 这里的风险补偿金是指企业计提的投资风险补偿金,是为了增强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而提取的准备金。江苏省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贵州省、长春市等也是不高于1%。山西省是按3%至5%提取,深圳市为5%,广东省为10%。河北等省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及科技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考虑制定全国的最低标准。 四、增加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增设风险补助等激励方式 2014年12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清理各地方针对企业的税收、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国家不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来直接扶持;而通过引导基金等间接投资方式,政府则可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鼓励创业。现在从中央到各省到各市,一般都有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如2015年1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河北省2015年《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规定,财政安排3000万元,参股设立1亿元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省财政安排1亿元支持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集中。省财政注资30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2014年上海市了《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上海市财政将连续3年每年新增安排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补充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当前万众创新的气候下,各地都在增加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不过,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仍较小。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可投资本量共有8849.91亿美元,而政府引导基金的可投资本量为175.32亿美元,仅占总投资规模的2.0%。今后还应当继续增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有多种。如中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资助等方式。这些方式对于创业投资公司都是很好的支持,一般而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最关心的问题是风险问题,因而风险补助也是其最关心的支持引导方式之一。但有些地方如河北省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只有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没有对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补助和资助。为了实现从参股创投公司到引导创投公司的转变,各地方政府基金也应当增加风险补助等引导方式。江苏省2013年起施行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使引导资金作为弥补天使投资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向已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市县、国家高新区按照上述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配套。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全额返还省天使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若发生损失,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从给予的风险准备金中补偿,其中30%由省天使引导资金承担,20%由地方配套资金承担,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广东省2015年2月颁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规定,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当地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上限。这样的规定对于引导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势必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应当积极采用这种有针对性的有效引导鼓励方式。 五、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内含创业投资的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成为高科技新兴产业培育的摇篮。如江苏到2014年底已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515家,在孵企业超过2.9万家,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累计毕业企业8200多家。江苏的光伏、物联网、纳米、软件等新兴产业代表性企业,都诞生于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本身往往就内含着创业投资基金。例如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孵化器成都新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是集建设、运营、天使投资三轮驱动为一体。其天使投资资金池规模达2亿元。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孵化器及其内含创业投资的同步发展,自然会促进科技小微企业的发展。 六、引导其他政府一般投资平台转向科技风险投资领域 现在各地方除了有很多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平台外,也有很多传统类型的政府投资平台,它们的资金实力更加雄厚,只要拿出一小部分用于科技创业投资,就能起到很大作用。而且它们投资的很多领域如钢铁、水泥等都是国家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严令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发展压力大,因此更应当引导它们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领域。要通过财政政策引导、改变对高管的考核办法等方法引导它们积极投身于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这就在另一领域,促进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七、推动券商和保险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早有国家政策,中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已经明确提出,允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而为落实《规划纲要》,早在2007年证监会便开闸了券商直投,是采取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保监会2010年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即通过股权投资基金)。2013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又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政府相关部门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洽谈,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并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将这一新的生力军动员起来。 作者:孙俊东 刘海英 李占卿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新农村建设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探究 1新农村建设现状 纵观我国这样一个具有8亿多农村人口并存在多重差距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最为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入21世纪,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命题,并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5个方面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思想。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调动各方积极性。根据经济发展动力理论,推动经济发展主要由外源性和内源性的两种力量构成,其中内源性力量是根本力量。为此,新农村建设在重视外源性力量同时,更要充分利用内源性力量。农村中小企业是一种民本经济,它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源动力,尤需千方百计激活其创富潜力。 2小微企业发展建议 经济是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作为农村企业典型形式的小微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后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同时,要实现小微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单纯依靠外力是不够的,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寻求突破口,增强核心竞争力。 2.1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2.1.1弘扬创业理念,营造和谐的创业环境 创业文化作为追求财富、创造价值、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需要良好的人文环境支撑。政府应引导农民谋求自身发展,树立想创、敢创、苦创、善创的创业精神,同时,还必须让农民了解和熟悉创业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营造和谐的创业环境。 2.1.2实施有利政策,打造创业平台 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属于一种“草根经济”,只要有适宜的土壤和阳光,就可以生根发芽。因此,政策的影响十分重要。政府要采取优厚的倾斜政策,为农民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解决贷款难、贷款繁的问题,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便利,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创业者技能培训,增强创业的成功性。 2.1.3招商引资和发展本地企业相结合 紧抓当前外资青睐农业项目的有利机遇,积极引进境外、省外的经济能人前来安营寨扎、选项开发、投资办厂。各地农村通过招商引资,一方面可从知识和技术的国际流动、转移、模仿和应用中学习经验,指导实践;另一方面,招商引资吸收了当地民间资本入股和产业派生拉动民间投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招商引资能增强农民开放意识,让农民学会观察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学会利用区内外的两种资源,学会模仿和创新。 2.2小微企业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增强核心竞争力 要实现小微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单纯依靠外力是不够的,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寻求突破口,增强核心竞争力,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2.2.1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我国国土辽阔,地形地貌和气候复杂多样,省(自治区)情、市情、县情、乡情、村情差异明显,各具特异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经济社会状况。民营企业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行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依托区域地理环境和乡土资源禀赋,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的资金、专长等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 2.2.2恪守诚信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创业者而言,更是一份重要的无形资产。投资者要克服起步初期极易产生的粗制滥制现象,抵制为追逐高额利润,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等弊病。创业者应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契约履行等方面着手,逐步取信于客户、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把自身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融为一体。 2.2.3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珍惜和爱护农村资源 为满足当代及子孙后代对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原料的需求,必须保证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因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的。要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料、噪声、辐射等物质对土壤、空气和社会环境的污染,让乡土资源在开发中得到利用、养护、再循环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最大化,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发展价值最优化。 2.2.4勇于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走集约发展之路 现有农村民营企业一般是以模仿获得技术,传统技术的生产率过低,产业结构同质化,产品附加值不高,大多数民营企业不具备进行独立的技术产品开发和研制的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更新换代快,因此,须认清知识经济时代特点和农村发展形势,树立产品的时代观、质量经济观并强化品牌意识,着力实现技术更新和产品开发,打造知名品牌。 作者:訾君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信用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摘要: 根据对国内市场经济的调查可以发现小微企业的发展存在很大阻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式作坊和个体工商户的总称,这种企业本身的资产总额不大,员工数量较少,在融资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也在积极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 小微企业;农村信用社;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极大改变,农村地区的人们也不再只是守着家里的一亩三分地,他们也开始做起了小本经营。国家也不断推出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行许多普惠金融政策,还有监管部门加大对于金融机构支小的绩效考核,都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资产较少,在贷款担保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都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而农村信用社以立足三农、支持中小、服务县域为己任的,一直是支农支小的主力军,因此探索其支持小微企业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一、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小微企业缺少有效担保资产,影响融资。小微企业的发展成本投入较高,企业家们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总是将所有的资金都投放到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中,而不愿意投资到购置土地、建设厂房中,不利于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减,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放贷时更加谨慎,任何形式的贷款都需要提供较好的担保人或抵押品。对于发展良好的企业来说为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小微企业普遍规模经营较小,资金实力有限,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大,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有实力的担保人,即使具备抵押物,也往往是地处农村位置偏远,厂房、设备等价值低、可转让性差,很难成为符合要求的有效抵押物,影响了银行融资。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规范,影响融资。小微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常出现一人身兼两职甚至多职的现象,会计与出纳也经常是一人担任,财务任务的分配不明确。而且小微企业由于大部分是由农村经济形成,所以工作人员的学识学历往往偏低,只是凭借基本的记账方式来进行财务管理。这样很容易出现财务不透明,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报表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金融机构很难把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企业进行融资。 (二)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影响融资。小微企业不同于发展稳定成熟的大型企业,小微企业的资金与规模都较小,在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因此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很弱,这也阻碍了他们进行贷款融资。由于近年来国家不断鼓励全民创业,同时入行起点又比较低,数以千计的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很多小微企业都在经营相同的产品,这使他们在市场上很难被区分,导致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当遇到产品原材料价格和市场需求发生较大波动时,小微企业又缺乏一定的应急措施,所以他们都很难抵抗风险,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二、农村信用社支持小微企业措施 (一)加强信贷管理,推行信贷事业部建制。由于小微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资金需求往往较小,而且大多小微企业都只是短期贷款,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综合经营状况。针对小微企业所需贷款时间紧、数额小、周期短的特点,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贷款部门为小微企业服务。如河北省农信社2014年全面推行的小贷中心事业部建制,在全省每个县级联社成立一个小贷中心、若干个小贷分中心,专门负责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经过两年的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至2015年末仅廊坊市农信社建立了小贷中心9个,小贷分中心17个,2015年累计发放贷款3539户,4182笔,130451万元,余额108366万元(2673户,3165笔)。 (二)加强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目前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队伍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且人员配备不足,影响了农信社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因此加强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在人才引进方面,要打破当前用人制度的束缚,由县级行社通过第三方公司自主面向社会引进,尤其是面向其他金融机构招聘有经验、有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强的人员充实信贷队伍,并实行灵活的淘汰机制。 (三)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面对小微企业贷款难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推行创新驱动占率,积极创新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担保的问题,农信社可大力推广小企业联保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避免小微企业因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或缺乏有效抵押资产而望银(行)兴叹;同时还可以积极引入保险行业的战略合作伙伴,通过研发保险公司担保的信贷产品,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短、频、快的需求,以“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为工作原则,创新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简化贷款操作程序和审批环节,在授信期间和额度之内可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如河北省农信社推广的“商贷宝”、“农贷宝”系列产品,授信期限最长为三年,额度在3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一次授信,周转使用,还能借助网银、电话银行、柜面、Epos直接办理用信,方便快捷,很好地满足了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2015年末仅廊坊市农信社共办理农贷宝卡19678张,存量贷款余额119408万元;办理商贷宝卡4356张,存量贷款余额117657万元。 (四)定期召开银企对接会,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农村信用社可定期邀请辖内小微企业负责人参加银企对接会,宣传介绍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品种、特点,科学测算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发展。2015年以来,廊坊市农信社共组织召开20场银企对接会,成功对接企业312户,授信金额为51亿元,效果显著。另外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发挥自身网点广、人员多的优势,加大信贷营销力度,通过“扫街式”营销,为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三、总结 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国家解决就业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减,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加大,资金链紧张已阻碍其发展。农村信用社本着立足三农、支持中小、服务县域的宗旨,正在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相信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小微企业领域大有可为。 作者:李东方 单位: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研究 摘要: 目前,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为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成长性的发展群体,因受制于规模小、资源匮乏、研发能力薄弱等因素,多数发展缓慢。同时,我国有相当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在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本文通过整理国内外小微企业及大中型企业的相关研究,以期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互补发展规律和模式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协同创新;联盟 一、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共生联盟 (一)共生联盟的模式研究企业联盟分为技术制造联盟(比如合资、技术转让等)和共享联盟(比如共享人事培训、市场营销、广告等)AnatBarNirandKenA.Smitb(2002),结成联盟的企业通常在一定意义上称作贡献伙伴。在对中山市产业集群发展现状的研究中,许彤、李中全(2015)提出了产品联盟、技术联盟、非竞争性联盟、股权联盟四种共生联盟模式,认为通过多样化共生联盟可以达到提升企业角逐力的效果。赵婷婷、冯德连(2011)根据中国国情和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特殊性,将中小微企业和大企业的共生联盟模式分为点点、点面、面面、生态工业园和虚拟型模式,并在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对这几种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黄泰岩、金铁鹰(2008)认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间的共生联盟分为独立型和依附型,大中型企业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嵌入到它们的产业链中去。 (二)共生联盟的成因研究Dyer(1997)在早期单联盟研究中指出引起企业间战略联盟的主要因素是降低成本、获取价值、提升竞争力等。这些因素可以在某一程度上对共生联盟的存在进行解释(Wassmer,2010)。但共生联盟并不仅仅是对单个联盟做加法,因此,学者们对共生联盟的成因也进行了探讨。Lavie(2007)认为大中型企业可以通过与小微企业的联盟来获得更多可操控性的资源,并且通过对资源的整合来提升自身创造力和竞争力。因此,从资源依赖理论来看,大中型企业会更加偏向于跟资源丰富的小微企业联盟,但Eisenhard(t2009)表示资源依赖理论并不能解释大中型企业与资源匮乏的小微企业间的联盟现象,创业导向也是共生联盟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Wassmer,2010)。此外,还有学者从两权分离的层面来分析共生联盟的成因。Reuer和Ragozzino(2006)发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共生联盟组合的形成,企业倾向于在享有所有权较少的情况下选择与其他企业的联盟。 (三)共生联盟的影响作用研究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企业,通过差异化资源的互补能激发新能量。JohnHagedoorn(2002)认为通过企业间的研发层面的合作有助于增加短期战略柔性即灵活性,比如通过相互激励可以减少整体的研发预算成本。М.В.拉德琴科和Р.Г.列昂季耶(2009)对俄罗斯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共生联盟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通过联盟可以制约垄断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时小微企业能够填补大中型企业不擅长的市场空白,它们之间的互相影响可以在资本原始积累和私有化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从而承担起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担。罗哲(2005)认为受资源趋向效益的影响,通过共生联盟方式受益而成长的企业个体会对组合外资源产生吸附作用。Mour(i2012)发现不同共生联盟模式下的组合会对资本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资本市场倾向于给非同类型和非同职能类型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间联盟提供更加丰厚的回报。而Hoffmann(2007)研究表明,大企业与小企业间的联盟不管是间接还是直接方式都有几率导致协同和冲突。 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一)协同创新的动机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式创新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它们内在的弱势不仅仅是资源、资格条件等方面,还有通过规模经济学习开发这些资源的能力Chesbrough(2003)。NolaHewitt-Dundas(2006)研究表明,虽然大公司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开发能力,但这些可以通过规模不经济克服,事实上,沃森的结论指出大中型企业的相对优势主要是材料(规模和范围,财政和技术资源等经济体),而那些小公司大多是行为(创业活力,灵活性,效率接近市场,动机),通过联盟组合中的协作创新可以实现资源互补,促进效益涌现。赵立雨(2012)认为,协同创新能够使大中小微型企业达到资源信息技术共享的状态,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组合内效率的提升。目前,也有越来越多学者将其深入到网状创新层面的研究,江积海(2009)指出,协作创新可以使得联盟内大中型企业以低成本、短时间实现成果,确保经济实体在各个节点上的创新契合系统化的要求。 (二)协作创新方式及其他影响因素胡源(2012)认为联盟下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是企业在组合中实现技术创新的一种特殊方式。透过博弈论来看,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协同创新主要表现为合作博弈创新。当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差距过大时,大中型企业允许的技术或知识溢出率偏高,便倾向于不合作;而小微企业则相反,小微企业允许的技术或知识溢出率偏低,小微企业会更倾向于合作。М.В.拉德琴科和Р.Г.列昂季耶(2009)认为就市场情况来看,大小企业合作方式可以分为特许经营、风险融资、租赁等。小微企业在创新项目引进与尝试方面优于大中型企业,从而可以填补大中型企业不擅长的领域,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此外他们认为小微企业不存在大中型企业中存在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划分问题,能够更快适应经济发展。在协同创新的研究中,赵立雨(2012)指出协同创新在企业技术扩张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并通过对企业间协同创新的分析提出了网络层面技术扩张的模型等;高伟等(2012)认为创新的获取和接受能力与协同创新效应呈正相关的结论。 三、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及政府引导研究 (一)协作配套的现状研究有学者认为,对小微企业来说,由于有限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协作配套对提高它们的创新绩效很有帮助AnnemienJ,PetraC(2012)。通过企业间的纵向合作模型,MaríaJesúsNieto和LluísSantamaría(2010)指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技术层面的协作可以提高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并且小公司的合作边际效应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而这个研究结果也与Audretsch和Vivarell(i1996)在意大利的研究相一致。此外,他们还认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的这种垂直型的协作配套会比小微企业与研发机构的合作创造更多的可能,但现实中由于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间不平等和不平衡问题的存在还是会有一定的阻碍Blomqvist,Hurmelinna和Sepp•nen(2005)。张超(2014)通过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指出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存在的问题,大致归纳为发展不均衡、配套能力弱、对接渠道闭塞、管理水平低、政策激励不足等。王玲杰(2014)提出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大中型企业产业链配套体系,通过资源共享、联合攻关、联手开发等方式,与大型龙头企业建立协作配套关系,既有利于解决单个小微企业研发力量有限的问题,又利于形成技术集聚优势,进而逐步形成以产业链和创新链为纽带,大中小微企业分工协作、合作双赢的协作发展态势。 (二)协作中政府等中介的引导研究许彤、李中全(2015)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分析得出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建立联盟关系的相关措施。М.В.拉德琴科和Р.Г.列昂季耶(2009)认为在实践中,小微企业要在保留自己经济法律双独立,有机地融入大中型企业当中。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这些举措也得到了国家的鼓励,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大中型企业为小微企业发展注入的资金提供税收优惠。刘铭(2006)针对辽宁省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了它们之间的协作具有较高的投人产出比较效益,其中大中型企业是关键启动源,地方政府要担任好引导和桥梁的角色,与此同时要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大小微企业协作配套工作的重大意义。赵永杰(2010)认为政府在促进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引导激励、创造环境、经营培训等。张胡、刘石兰(2003)提出应加强政府对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引作用,完善包括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推动以协同创新中介机构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建设。姚莉(2003)认为中介机构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间缺乏沟通媒介,主动提出联合的情况很少。因此,由于中介机构能将大小企业和当地机构提供的支持在各个方面协调好,所以可以充当纽带作用。 四、评述和展望 综观以上研究成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发展面对诸多障碍,迫切需要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分别发挥自身的优势,以实现共同进步,而我国小微企业在自身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通过大中型企业的带动作用能够更有效地缩短创新周期,抵御风险,增强竞争力。目前,国内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共生联盟、协同创新、协作配套及政府引导等方面,国内外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研究中涉及到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带动作用的研究较少,但是理论框架与重点内容初步显现,这对以后进行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带动作用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对于比如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风险测量以及具体考虑产业或行业异质性的带动效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究。 作者:颜莉 吴桐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小微企业发展问题探析 摘要: “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本文对江苏省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对策措施,以促进江苏省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小微企业;财务管理;融资;集群化 小微企业在世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小微企业也彰显出十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我国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5.7年,只有欧美发达国家同类企业生命周期的一半。江苏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分析江苏省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江苏省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专精特新”一直是江苏省小微企业的特色。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世界经济都处于疲软的状态,但江苏的小微企业总体上仍能以平稳健康的速度发展,这都得益于江苏有一大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端制造领域、高附加值等鲜明特征,并凭借专、精、特、新产品,强劲地拉动江苏经济的增长。 1、小微企业在数量上占据优势2012年江苏小微企业达到21.8万家,占全省工业企业总数的97%。有二十个行业的小微企业占全省工业企业的比重在97%以上,特别是在开采辅助业、木材加工业、草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其他制造业,小微企业几乎一统天下。而且,江苏小微企业分布的行业十分广泛,涉及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采矿业(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四大类别的41个行业。 2、小微企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据2012年数据统计,江苏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723.6万,占全省工业企业就业人员的50.7%。其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印刷和出版业、纺织业等13个行业就吸纳就业人员596.1万,占到了全部小微企业就业人员的近八成,见表1。 3、小微企业工业产值比重较大以2012年为例,江苏小微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51477.0亿元,大约占当年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的40.6%。除了烟草制品业、煤炭开采业、通信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9个行业外,其他20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总产值均占全部企业总产值的一半还多。可以说小微企业已经占据了工业产值的半壁江山。 4、小微企业经营灵活多变因为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管理层级较少且多以家族成员为主,所以面对市场的变化,不像大企业那样反应迟钝,反而可以迅速满足最新的需求。而且正是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小,所以更容易转型升级,调整产品结构,跟上时代潮流。 二、江苏省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生存压力大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引进和培训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造成江苏小微企业研发能力较弱,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而且,大多数小微企业实质上是家族企业,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导致企业机制落后,面对市场风险,抵御能力较差。 2、市场竞争力弱江苏小微企业由于品牌意识觉醒较晚,品牌培育严重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力不断下降。约占67.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当前本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属于“一般”、“较弱”或“很弱”;78.4%的企业主要仍以生产成本优势为主要竞争手段。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品牌建设意识淡薄以及销售渠道建设滞后,所以江苏小微企业大多徘徊在全球生产链的低端。 3、用工成本不断攀升随着国家与地方环保政策执行力度的加大,各种原材料(比如钢铁)价格的快速上涨,劳动力成本的成倍增加,特别是江苏省限电政策的出台,多重不利因素相互叠加,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经营愈加困难,许多传统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受到了削弱,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 4、出口局面被动因为受到产品结构单一的限制,江苏小微出口型企业在面对市场风险时通常抵御能力不强,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市场供需变化等外部因素也经常制约其发展。据被调查企业反映,近年来遭受的国外反倾销诉讼案数量迅速上升,而且大部分情况下都以败诉告终。此外,企业还不得不面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绿色”壁垒,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态势日益加剧。 5、融资困难金融危机后,虽然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暂时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但不可否认,融资难依旧是影响小微企业转型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仍然主要依靠利息高、风险大的民间借贷来实现融资,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解决小微企业发展问题的对策 1、微观层面(1)推动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一直是江苏省多数小微企业的硬伤,也是许多小微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因此,一方面小微企业应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在技术和机制上的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尽快建设开放式的公共平台,为小微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促进企业间的相互交流,最终增强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2)推进小微企业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政府应根据国家出台的环保政策,针对小微企业“三高”问题,制订环评准入制度,用强制手段督促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小微企业应用低耗能、低排放设备取代高耗能、高污染的机器,通过优化升级来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同时有效保护环境。(3)提升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管理者的个人意志往往影响着企业的决策和发展,因此提高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刻不容缓。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这既可以提升企业的良好形象,也可以推动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人才的引进。同时,加强诚信积累和规范资金管理也能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中观层面(1)完善小微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的信息化网络建设,使得企业能与时俱进,对世界资本市场波动能有敏锐的反应,进而及时调整发展规划,顺应甚至引领发展潮流。同时,在企业内部逐步推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化、有序化。以“再工业化”和“低碳化”为理念,重点培养新兴江苏省小微企业,使其在提高产品档次、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抢占新兴市场。(2)推进小微企业集群化发展。政府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那些处于萌芽状态或已经基本成型的小微企业集群。通过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良好基础设施,成立专门服务机构,积极引入外资企业等措施,协助小微企业完成集群化。企业集群可以避免企业单打独斗,帮助企业形成规模,提升产品档次,从而产生集聚效应。(3)鼓励小微企业与中大型企业相互协作。可由政府出面构建配套专业化协作平台,使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交流,协作发展。通过与大企业合作完成大项目、大工程,小微企业既可以提高业务量,也能提升企业知名度。 3、宏观层面(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支撑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目前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唯一法规。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它已难以充分保障中小企业的权利,亟待在国家层面对其修订和完善。同时,我们应该依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法规和实施办法,以便于在操作层面帮扶小微企业,使其顺利发展。(2)扩大财政支持力度。首先,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加大省财政支持力度,推动江苏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发展专项基金,鼓励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差别化发展。再次,尽快制订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坚持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江苏小微企业税收制度体系,将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作者:于忆清 单位:扬州大学 商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市场双驱动下的小微企业发展 摘要: 浙江省义乌市聚集了众多小型、微型企业,是我国小微企业区域性成功发展的典范字号。国家与地方政府从财税、融资、外贸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及专业化、现代化的企业集群与市场体系,是义乌小微企业持续良好发展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 义乌;小微企业;商业政策;市场体系 我国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解决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有着突出贡献。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3月28日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据统计,中小企业在我国所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总额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超过80%的新产品开发以及65%的发明专利是由小微企业主导完成的。位于浙江省中部的义乌,是我国小微企业的聚集地。作为一个县级市,义乌没有交通区位优势,没有资源要素保障,是什么使这样一个鸡毛换糖的发源地,连续创造出一个个商业奇迹,成为中国小微企业区域性成功发展的典范字号? 1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类,分别依行业特点,从营业收入、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义乌商业政策及改革试验 区配套政策的支持国务院批准义乌成为中国第十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县级市综合改革试点。 2.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放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放开登记后,市场经营户由以前的只能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变为可以直接与外商(或外企)联手出口,减少了中间环节,同时提高了经营户的利润。因此,这种准入门槛低、办理方便,又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形式,很快受到常驻义乌外商及广大市场经营户的欢迎。义乌已经拥有这种新的市场主体2000多家,总数占到了全国总量的八成、浙江省九成以上,已成为义乌涉外经济的主力军。 2.2通关流程改革探索建立新型贸易方式、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都是义乌试点的重要任务。改革前义乌货物大多选择经由宁波的外贸公司报关出口,从收货到出柜一般需要一周时间。通过“市场采购”的改革后,整个过程缩短到三四天。海关通关流程的自动化,使得义乌大部分进出口货物在数秒内即可完成通关手续。义务的外贸出口额从2012年四季度开始出现井喷式增长,众多外贸公司把注册地重新迁回义乌。 2.3金融专项配套改革措施2013年8月23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编办、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等九个部委联合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金融专项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义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推动人民币跨境业务、民间资本管理与外汇管理创新,通过探索义乌贸易金融新模式,建立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与便利化贸易金融服务体系。 2.4国际陆港城市的设立义乌在2013年被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正式列为国际陆港城市。陆港城市的确立标志着义务建立的具有报关、报检、签发提单等港口服务功能的现代物流中心,从此可通过运输网络直接与港口相连。国际陆港城市的设立意味着义乌将把物流作为义乌的战略支撑产业,推进物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 3义乌小微企业集群及现代化市场体系的优势 第一,实现集群发展,是区域经济成功的重要战略路径。企业集群是指在某一产业领域相互关联的众多小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发展并形成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经济群落。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义乌是“产业集群,块状经济”的典型代表,集群发展是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提升抗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第二,专业化与国际化,与小微企业的成长形成良好的双向促进。义乌市场经营总面积达470余万m2,7万多个商位,商业的发展带动了专业市场繁荣,实现“小商品、大市场”。同时,专业市场的繁荣加速了企业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小公司、大外贸”。目前,义乌吸引了全球81个国家的4.5万余种商品入驻经营,每年常驻义乌进行国际采购的境外客商数达1.3万,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有3000多家、国际货代公司1000多家,外国企业常驻义乌的代表机构3000多家,中国外交部、联合国难民署等机构均在义乌设立了采购信息中心,家乐福、沃尔玛等20多家跨国零售集团常年在此采购。第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推进,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义乌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正在由家族式的“前店后厂”模式向现代公司制转型,不少企业相继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企业经理人制度、上市融资等发展模式。同时,企业开始关注自身学习能力的提升与高端人才的引进,建立“学习型企业”300多家,每年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达50多万人次,为本地企业人力资本优势积累、组织创新能力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四,借行业协会的整合,提升集群企业战斗力。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利益的代表组织,通过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而凝聚力量,有效整合、转化组织内各种资源,实现行业会员在权益上的互依性和公平性。行业协会相对于个体拥有更多的资源及更强的资源转化力,通过推进成员企业间的协调发展与密切联系,促进业内小微企业持续有序的发展。第五,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在电子商务时代转型与升级。义乌在采购、物流、通关、金融结算、贸易人员往来等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义乌的小商品市场,及由此而产生的整个产业生态。然而,路径依赖也是路径锁定,义乌需要紧跟时代,应对变化。在义乌试点的大背景下,义乌的电子商务蓬勃兴起,市场活力不断释放,本地与外来创业者越来越多。目前,义乌的市场主体超过20万户,占全省总量的1/20;电商近12万家,超过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户数量。据义乌统计局数据,义乌目前日均国内快递55万单,跨境快递20万单,电商快递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六位。依据义乌政府与敦煌网的协议,义乌全球网货中心拟集合义乌本地商品与商务信息,建设外贸货源开放库,将线上线下的虚拟仓库和实体仓库结合起来,经由物流集散中心,通过与国内外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的连接实现开放库商品与国内外市场对接。 4结语 作为企业群中的弱势群体,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最容易受到冲击和影响。2008年的金融危机、2009年的欧债危机导致企业遭受了严重的外部冲击,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的小微企业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利润下滑。义乌的小微企业却在逆势中依然保持着上升势头,成为推动义乌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小微企业在义乌的成功源于多方面的因素,其发展路径对各地的小微企业均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市场与政府的双驱动和双保障是义乌小微企业持续良好发展的关键因素。义乌靠商贸起家,市场主体的创造力与活力也是始终围绕市场谋划和展开;义乌这些年的快速发展,不仅是市场理念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同时也是一次机制体制的创新。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既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与商业氛围,也需要来自政府从财税、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市场与政府作为其成长的有力保障与驱动,为其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陈薇静 郭宁颖 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湖北人才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摘要: 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全国各地都开始向创新型城市转型。目前,我国有很多亟需转型升级的城市,黄石市作为典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小微企业作为创新创业的起点以及主要载体,对促进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黄石市小微企业为例,探讨了转型升级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对策 面对新一轮的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在我国创新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过程中,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资源型社会向创新型社会的转型升级。湖北省黄石市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城市,2007年,黄石市的GDP总值位居湖北省第三,形成了以资源产业为主导的经济格局。但由于资源日渐枯竭不可再生,黄石市2014年GDP总值达1207亿,排在湖北省第8位,主要依靠资源型大中型企业发展的黄石市开始陷入困境,经济转型迫在眉睫。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将是实现黄石市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及问卷调查,对黄石市和武汉市进行了比较,力图找出转型升级背景下黄石市小微企业的发展路径。 一、转型升级背景下黄石市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一)政策环境黄石市为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和转型,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等。但根据对小微企业的实地调查,政策落实情况不太理想,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够,更有小微企业反映有些优惠政策门槛过高,无法企及。 (二)金融支持根据对黄石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实地调研,政府部门利用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了小微企业信息共享渠道,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难题。但是知道并充分利用该平台的小微企业较少。黄石市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金融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各银行继续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但是在实施中相关金融机构还是以自身利益为重,对经济实力不够的小微企业避而远之,小微企业融资仍面临很多门槛。 (三)科研人才黄石市对其研发机构、高新企业资源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利用。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高新产业无本地产业基础,且人均受教育程度不高,本地尖端人才较少。目前黄石市内有高等院校2所,职业学院3所,相比武汉高校,人才是稀缺的,而且黄石市对当地的高校人才利用率较差,人才外流现象突出。 (四)产业结构目前,黄石市小微企业的产业结构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产业链关联度差,企业之间产业互补性严重不足,企业布局分散,联系不紧密;其次,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薄弱,这种产业失衡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后,其产业核心竞争力弱,自主创新能力低下,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总体而言,黄石市政府比较重视小微企业发展,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其过于依靠重工业的发展,更重视大型工业企业,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矿产资源日益枯竭的情况下,依靠重工业发展已不再是长远之计,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二、黄石市转型升级中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融资贷款难据有效调查数据显示,90%的小微企业不能顺利取得贷款。有的小微企业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信用评级甚至没有贷款证。有一些小微企业的厂房为租赁所得,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不能提供抵押物等。考虑到风险和自身效益的因素,银行更愿意贷款给优质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取得贷款的机会更少。银行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的条件更严格,手续相对复杂,批复时间久,往往使得很多小微企业中途放弃。 (二)用工成本高用工成本高主要体现在工人的工资福利方面。几年前,黄石市小微企业的工人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水平平均1000元左右,而现在,平均为3000元左右。由于近两年人工短缺,工资增长速度过快给小微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此外,货款回收难度加大,承兑汇票比例上升,也使得企业财务费用大幅增加。 (三)市场开拓难根据对黄石市企业的调查情况分析,市场开拓难的主要原因有: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档次较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小微企业产业集聚程度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有的企业甚至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在转型升级的挑战下,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产业行业转型更慢,无法及时满足市场需求。 (四)管理水平低据有效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70%的小微企业管理者文化程度不高或者是刚创业的大学生,他们缺乏相关管理知识和经验。管理人才的缺乏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五)人才流失大黄石市与武汉市仅距70公里,高速公路、武石城际铁路等便捷的交通方式吸引了大量人才到省会城市武汉谋求更好的发展。同时,由于小微企业自身不能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使得企业留不住人才,人员流动较大,给企业整体运营带来了一定风险。 三、黄石市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的SWOT分析 综合上述所有问题,本文对黄石市转型升级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做出了一个SWOT分析,从而可以全方位的了解黄石市小微企业目前所处的境地。 (一)内部因素1.优势(S)。S1:可以提供很多就业岗位;S2:可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S3:创新探索能力强;S4:可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S5:发展为大中型企业的基础。2.劣势(W)。W1:融资贷款难;W2:用工成本高;W3:市场开拓难;W4:管理水平低;W5:人才流失大。 (二)外部因素1.机会(O)。O1:武汉“1+8”城市圈副中心,距离近且交通便利;O2:大工业企业多;O3:有高校资源;O4:有湖北省第二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2.威胁(T)。T1:产业结构失衡;T2:创新型科研人才少;T3:资源枯竭,城市用地少;T4:市场机制不成熟。 (三)战略1.SO战略(发挥优势,利用机会)。(1)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提供他们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S1、O3);(2)利用好与武汉的距离、交通优势,互相交流学习,共享资源。(S3、O1);(3)支持小微企业为大工业企业做配套。(S2、S4、O2);(4)利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培养更多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他们自己独立走出开发区。(S5、O4)2.ST战略(发挥优势,规避风险)。(1)鼓励小微企业向各个产业发展,努力探索新领域。(S3、S4、T1);(2)利用小微企业在市场中的促进作用,推动市场机制的稳定发展。(S4、T4);3.WO战略(利用机会,克服劣势)。(1)利用黄石市的区位优势,学习武汉市小微企业的管理经验,与武汉高校、企业合作,发掘黄石市的外围市场。(W3、W4、O1);(2)与黄石、武汉等地的高校进行产学研项目的合作。(W5、O3);(3)支持大工业企业带动产业链上小微企业的发展。(W1、W3、O2)4.WT战略(减小劣势,规避风险)。(1)制定相关政策留住人才,鼓励高校人才自主创新。(W5、T2);(2)加大政府对小微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W1、T4);(3)政府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给予小微企业用地优惠。(W2、T3) 四、促进黄石市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 黄石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创造了惊人的发展,但近十年的时间褪去了光环。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转型的阵痛,黄石和武汉有相似之处,偏重工、偏国企,但在改革大潮中转型较慢,与武汉的差距越来越大。针对转型升级背景下黄石市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武汉市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经验,本文提出了如下对策。 (一)探索融资新通道在国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的背景下,武汉众多银行纷纷推出了有针对性的贷款种类,黄石市也可借鉴类似的经验,鼓励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积极建立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交流平台,如网上交流会、讲座等;制定优惠政策促使银行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如减免税等;市科技局、市交行、市政和担保公司可以签订科技融资战略合作协议,通过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融资额度等手段开辟科技型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小微企业本身应加强品牌建设,使企业信用提升;还可以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联系,让大中型企业出面采取整体授信的方式,提高担保能力。 (二)降低用工成本武汉市与黄石市用工成本普遍较高,但武汉市已推出相应措施减免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开设产业绿色通道,黄石市却仍处于探索中,因此黄石市有关部门可以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对小微企业负责人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创新意识和用工管理水平;企业应控制工资总量,科学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讲求最佳投入产出效益。 (三)积极开拓市场武汉市企业市场发展更为广阔,因为众多企业积极创新、产品转型升级符合大众需求。因此黄石市小微企业首先应加大与大中型企业的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发展,通过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小微企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小微企业找到合适的市场,也可以借鉴到更多的经验。再次,产业转型成功,市场才会更加广阔,应充分利用黄石高新区园区的有利资源,为转型做充足的准备。着力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鼓励投资者在黄石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并牵住创新驱动的“牛鼻子”,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核心,力争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上走在前列。 (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调查可知,黄石市很多小微企业负责人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差距较大,而武汉市众多小微企业能够快速成长并蓬勃发展,离不开严密的管理机制。小微企业结构简单,管理机制不应太复杂,相关工作不用定额定量完成,应相对加强信息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各工作人员职责,并严格奖惩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还应注重运用情感管理手段和增强协调能力,可以开展相关活动拉近员工关系。 (五)减少人才流失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泉。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科教基地,几乎是人才过剩。地理位置是一把双刃剑,黄石市应充分利用好这一地理优势,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是留住人才的必要方式;其次,应充分利用好当地的高校资源定向培养人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鼓励大学生留在本地创业,为企业的转型埋下种子。 作者:颜莉 马欢 刘钰琳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协同创新视角下小微企业发展 一、江苏省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证研究 (一)变量的测量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问卷83份,回收率达27.7%,按一定的条件筛选后,共获得有效问卷50份,有效率达60%。为保证问卷填写的真实可靠性,采用实地调研和实地问卷发放相结合的方式,涉及常州、南京、南通、苏州、宿迁、泰州、无锡、徐州、盐城、扬州等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和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各有25家,涉及电子信息、先进技术制造行业21家,生物工程、新医药、现代农业行业12家,新材料应用、新能源高效节能、环境保护行业6家,其他高新技术改造的产业11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划分类别参照)。问卷变量的选定主要参照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战略管理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社会支持能力、科研创新能力。1.战略管理能力(MAN)的测量战略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战略(MAN1)、激励程度(MAN2)、企业家经历(MAN3)三个变量。运用SPSS20.0统计软件,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α=0.747 0.7,说明量表的内部逻辑统一性较好。KMO=0.542 0.5,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000,说明数据具有相关性,可以进行因子分析,但能力一般。主成份分析的结果表明,提取的主因子贡献率为73.307%,能较好地代表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2.价值创造能力(VAL)的测量价值创造能力包括自主品牌(VAL1)、产品市场地位(VAL2)、宣传力度(VAL3)三个变量。同理运用SPSS进行信度和效度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α=0.740,说明量表的内部逻辑统一性较好。KMO=0.701,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000,说明数据具有相关性,可以进行因子分析。主成份分析的结果表明,提取的主因子贡献率为70.363%,能较好地代表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3.社会支持能力(SUP)的测量社会支持能力包括政策扶持(SUP1)、资金来源(SUP2)、发展环境(SUP3)和发展前景(SUP4)四个变量。同理运用SPSS进行信度和效度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α=0.738,说明量表的内部逻辑统一性较好。KMO=0.745,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000,说明数据具有相关性,可以进行因子分析。主成份分析的结果表明,提取的主因子贡献率为59.321%,能够代表企业的社会支持能力。4.科研创新能力(DEV)的测量科研创新能力包括激励程度(DEV1)、专利情况(DEV2)、技术水平(DEV3)三个变量。同理运用SPSS进行信度和效度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α=0.819,说明量表的内部逻辑统一性较好。KMO=0.730,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000,说明数据具有相关性,可以进行因子分析。主成份分析的结果表明,提取的主因子贡献率为77.748%,能较好得代表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数据分析为研究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情况,从战略管理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社会支持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四个方面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测量相互之间的关系。1.社会支持能力与价值创造能力的回归分析以政策扶持力度、资金来源渠道、企业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前景作为解释变量,以自主品牌、产品市场地位、产品宣传力度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企业所处的发展环境对企业自主品牌的创建和产品市场地位的高低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应该注重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技术等的发展优势。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对企业自主品牌的创建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行业前景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选择进入某一行业时,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该行业发展前景的影响。2.科研创新能力与价值创造能力的回归分析以企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程度、产品专利情况、核心技术发展水平为解释变量,以自主品牌、产品市场地位、产品宣传力度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企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程度对企业自主品牌的创建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应该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在满足科研人员自身的需求下,挖掘科研人员的研发潜力。企业产品专利情况对企业自主品牌的创建和产品市场地位的高低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专利产品不论是自主研发还是非自主研发,在市场上都有一定的品牌效应,与市场占有率的高低紧密相关,因此企业应重视产品研发,并取得专利权。企业核心技术的发展水平对企业产品市场地位的高低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应不断提高或改善核心技术,并有一套成熟的市场推广体系,才能不断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同时赢得经济效益。3.社会支持能力与科研创新能力的回归分析以政策扶持力度、资金来源渠道、企业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前景作为解释变量,以企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程度、产品专利情况、核心技术发展水平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企业所处的发展环境对企业产品的专利情况和核心技术发展水平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应该注重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所带来的技术发展优势。企业所在的行业发展前景对企业产品的专利情况和核心技术发展水平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应该重视行业发展前景,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核心技术的发展。4.社会支持能力与战略管理能力的回归分析以政策扶持力度、资金来源渠道、企业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景作为解释变量,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对管理人员的激励程度和企业家经历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政府政策的扶持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度和企业于管理人员的激励程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政府应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政策扶持,这样可以不断指引企业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企业所处的发展环境对企业家经历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应该认真选择所处的发展环境,企业家经历的丰富,相应地也会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质量,促进企业的不断进步。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对企业与管理人员的激励程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效应,这说明企业要重视并且不断改善所处的行业前景,提高管理人员的效率和质量。 (三)数据分析1.重视企业所处发展环境及行业前景企业自身处于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开发区,能够就近获得聚集的各类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同时可以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加强与不同企业的交流,弥补自身的不足,从而赢得先天的外部优势。例如企业处于大学科技园并与之建立合作关系,于科技园来说,企业可以为其提供资金、设备等的支持,帮助促进其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于企业来说,科技园可以为企业及时提供先进的技术、高质量的人才等,这样的模式间接地发挥了“1+1 2”的协同效应,于企业和科技园来说,均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一家企业在选择进入某一行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对该行业的影响,关注行业的发展前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重视一个行业的发展前景,会在不同的社会层面获得不同的支持力度,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自然是百利无一害。2.重视对员工的关怀和激励企业的发展尽管要关注与客户、合作伙伴的稳定关系,但也不能忽视与员工的良好关系,员工于企业来说,就是企业招收的人才,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不仅在于物质利益的满足,更多地则是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搭建个人发挥的舞台,才能真正关心员工并且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和经济利益。由此可见,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做到重视对员工的关怀,才能做到重视企业的发展。3.重视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来说,内部的组织职能模式设置不合理、管理者素质技能要求不达标、外部的资金来源方式单一、信息技术获取渠道狭窄等,这些缺陷都离不开政府的指引与扶持,只有关注相关的政策走向,及时针对性地调整或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获得一定的成长优势。4.重视核心技术的发展水平科技型小微企业内在的发展动力是核心技术的水平,核心技术的研发依赖于人才的智力支持,而人才只有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才会促进企业核心技术的快速提高,因此企业不但要善于招收人才,还要善于善待人才,才能挖掘人才的潜力,提升核心技术水平,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研究成果分析 (一)研究结论在对江苏省内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及部分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调查之后,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结论,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江苏省内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角度来看,目前,其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是缺少科技人才,导致难以研究出属于企业自己的核心技术。基于这一问题,建议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能只注重学历,更应该注重工作者的实际研究和工作能力;同时建议应聘者在寻找工作时,不应只注重公司的规模和知名度,要明白科技型中小企业,甚至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可能会有更多发展自我和提升能力的机会。部分企业还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希望政府能够完善好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加强执行力度,这样能够使企业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减少后顾之忧。从部分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来看,如图2所示,目前有创业欲望并且打算创业的学生并不多,而且在不想创业的学生当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创业欲望和缺少资金,如图3所示。由此可见,希望政府能够尽力完善大学生创业机制,吸引并且辅助大学生创业,减少大学生创业的阻力,达到缓解省内就业压力的效果。以上结论是研究成员基于对江苏省内部分企业和高校进行的调查所总结得出,也许并不能代表省内普遍的情况,更具有代表性的结论需要接下来的研究人员进行更加深刻地研究调查。 (二)研究启示通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得出以下几点启示:一、对于团队成员自身而言,我们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分工明确,各自发挥所长,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二、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角度出发:第一,一个企业如果想要成长壮大,必须要制定长期以及短期的战略计划并且有效的执行。只有这样,企业才会做正确的事情,迎着目标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行。第二,中小企业要做到战略执行一体化就必须聚焦瓶颈,管理好瓶颈,一个阶段只重点解决一个核心问题,用聚焦式的高效变革获取经营业绩的持续突破。(李哲峰P133)第三,在员工的待遇管理方面,一定要做到人性化管理。因为是中小企业,甚至是小微企业的缘故,本身就很难吸引科技人才,如果在员工管理方面再出现很大的偏差,使得员工看不到未来、看不见希望,就会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缺乏人才的局面。因此,能否留住人才,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成败的关键。第四,企业必须要有一位具有坚定意愿与领导魅力的领导人。领导力是战略执行的动力之源,如果没有坚定有效的领导力,那么在企业的战略执行方面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不能顺利发展。 作者:陈婷 王娟 蒋林玉 郭佳 单位: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为充分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培育更多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水平,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开放、生态、文化、和谐、实力”新,打造沿海经济增长带重要腹地的目标,加大对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构建“多点支撑,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形成强大的中小企业集群,为县域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农民、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创办小微企业。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行业划型标准进行认定。 三、支持措施 (一)激活全民创业主体 1.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一年内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2.鼓励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凭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支持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3年内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支持农民大胆创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鼓励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县、乡(镇)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明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农民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进城创业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5.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征80%个人所得税;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在县本级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0万元用于支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以后每年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创业型小微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每年鼓励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粉制品加工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步伐,引导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企业,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外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中财政、金融、土地等优势资源进行培育。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各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小型微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3.鼓励技术创新。对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技术改造等活动,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奖励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创新的意见(卢发〔2013〕3号)》执行。 (三)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1.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县金融办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支持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支持部分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探索发行小企业集合债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集中对接活动。“十二五”期间,各金融机构要在当前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基础上,实现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的贷款增速,对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年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金融先进单位”。 2.提供限额贴息补助。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还贷及时、增加就业岗位明显的,经县人社局、财政局、放贷银行审核批准,可给予二次贷款。贷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1.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小微企业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危旧厂房改造或新建厂房,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享受相关费用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因发展确需用地的,享受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加快启动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项目建设,同时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家在秦西工业区工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顺利、快速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促进现有大中型企业生产链条延伸所衍生出的小微企业发展,形成以“大带小”、以“小促大”良性发展格局。 2.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由工信局牵头,综合协调发改、人社、科技、工商、质监、司法、职教中心及三大园区共同打造公共服务的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检测、融资担保、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全方位提升小微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引导小微企业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搭建政企沟通、会员交流桥梁。 3.助推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推介等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会务等费用给予补助0.2万元;鼓励小微企业创建企业网站,每家补助0.4万元。 4.规范服务企业行为。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严查各类针对小微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培训等“五乱”行为。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检查收费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服务小微企业的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保证各类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扶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县推进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汇总、通报等有关事宜。 (二)建立小微企业运行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制度。发改、工信、国土、城建(房产管理)、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营造加快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组织导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用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大力宣传政府支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提振小微企业的社会形象,在全社会形成“谁创业谁光荣,谁发展谁光荣”的舆论氛围。 (四)加大考核督导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督导力度,领导小组按年度对各乡镇、各园区新增小微企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对各相关县直部门扶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小微企业发展论文 一、辽宁省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辽宁省设立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断扩大其规模。2012年,辽宁省本级专项资金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难、担保难成为主要问题。为此,辽宁省市两级都建立了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该专项4000万元。此外,辽宁省还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2012年,辽宁省财政安排了1000多万元的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项目,省市两级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税费减免 近几年,国家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国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辽宁省执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的国家规定上限标准,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此外,辽宁省还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从2012年底延期执行到2015年底。同时,辽宁省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印花税。另外,辽宁省还清理涉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采购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辽宁省在政府采购中给予了小微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优先考虑。针对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比例不高的问题,辽宁省提高了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要求采购预算总额的30%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不低于60%的比例留给小微型企业。 二、辽宁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省出台的各项财政政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且分散 辽宁省虽然不断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但是与经济发达的省份相比,辽宁省各级财政对小微企业 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普遍较小,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各市差距较大,并且随意性较强,难以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另外,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资金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削弱了财政性资金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扶持的力度。 (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较小 辽宁省对于小微企业实施的政策关于融资这个问题涉及较少,目前主要是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还不能够很好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现行的优惠政策存在严重的单向性,而缺少一种良性的双向互动性,很少有政策来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向小微企业提供充分的贷款。虽然辽宁省政府为强化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而专门设立了一些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政府对于这些担保机构往往缺乏系统化的长期资金支持,而只是在开始时注入一笔资金。而由于这些机构所扶持的小微企业规模小,贷款额也较小,所以这些机构通过贷款所得的收入相对来说也很少,因而不能维持其自身的生存,更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这些机构在扩展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而且这些机构由于没有银行实现风险共担,不能将风险部分的传递出去,因而只能够独自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而且,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很多经营问题,如不规范动作。有些担保机构分工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政府与企业交混在一起,因而在日常运营中易受到政府行为的干扰,难以实现自主经营,更难以从根源上帮助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目标。 (三)财政补贴力度不够,效率不高 辽宁省财政补贴数额不够高,补贴资金不集中,分散在多个部门。由于这些部门不能形成统一的步调,因而很难达到总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因而造成政府虽然有所投资,但资金利用效率仍然偏低的现状。另外,财政部门没能够就补贴资金的利用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管理体系,有时候资金已经补贴下来,但是相关部门对于这笔资金的利用没有明确的使用途径并进行很好地规划,从而造成资金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链条不完善,很容易在监管方面造成漏洞,从而出现部分官员监守自盗,私自挪用公款,导致小微企业真正享受到的优惠很少。此外,由于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这使得小微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 (四)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 尽管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政府采购进行强制规定,使得政府往往在产品竞标中还是走形式,没能够真正实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公平竞争。此外,由于现行的采购政策对于产品生产商的资质要求偏高,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也常常因企业自身的规模约束或产品质量约束而在实际操作中变得难于执行。 三、促进辽宁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广东省财政在2003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2年将这一数额提高到2.5亿元。相比之下,辽宁省虽然已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但是规模还是偏小,无法满足需要。因此,辽宁省应当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直接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对于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政府应当对其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或比例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辽宁省级财政还应当进一步增加“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的拨款数额,要求各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对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扶小微企业顺利渡过初创期进入成长期。此外,针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存在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应统筹和整合各项政策资金,切实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为了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辽宁省应当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款力度。除此之外,辽宁省应当建立以市级财政为引导和支撑、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动用各部门力量加快建设小微企业的诚信评级系统,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间顺畅交换和使用。同时,要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予以严格要求,并建立相辅助的法律程序,来监督管理这些专门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要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严厉监管担保机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这些专门建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为了解决下属市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后续资金问题,省级财政必须建立财政资金的支持和补充机制,来保证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支持,壮大担保机构的实力,增强担保机构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另外,可以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作为中间机构,帮助担保机构与政府进行流畅的信息沟通,并为小微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信用担保协会应当对所有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评选优质单位进行鼓励,对恶意破坏行业规章的单位进行管制处理,提高行业的信息流通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以及相关信贷担保单位的资信档案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省市两级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担保费或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私募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融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强管理 辽宁省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资金进行集中处理,统一发放,保证财政补贴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使得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从而做到持久稳定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要积极有效地发挥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导向性地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结构升级和环保低能,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了推动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推进品牌建设,培育出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群体,辽宁省财政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专精特新”项目的补贴力度。此外,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展位费和公共组织费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各类重点展会,拓展产品销售渠道。需要强调的是,在利用财政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效率的监督和考核,否则不仅会造成资金浪费,而且会打击其他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四)健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制度尽管我国在鼓励政府选购小微企业产品上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实践来说还是比较笼统,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不够细致。因此,辽宁省应当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健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扩大小微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计划中的份额。可以考虑在满足财政部门自身运转和不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面向小微企业进行政府采购。对于一些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政府可以在采购评审中适当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考虑到小微企业本身实力有限,单独竞标往往成功率不高,政府应当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标。为了保证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可以规定,如果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可给予联合体5%以内的价格扣除。此外,还可以采用分割招标的方式,对于单个小微企业无法消化的大额订单进行有机分解,使得拆分后的多个订单可以被多个小微企业进行公开竞标,从而使这些小微企业都能获得更多公平的竞争机会。 四、结语 同时,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为参与政府采购经验欠缺的小微企业进行培训和指导,使小微企业避免因不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而流标,保护报价、技术指标都有优势的小微企业。 作者:张媛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农信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建议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普及,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相继出现,并逐步发展成为地方经济不可缺少的主要部分。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县域发展的主力军,如何发挥自身特色与优势,有效支持辖内小微企业发展,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农信社;小微企业;发展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微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融资难”问题也逐渐成为制约小微企业的发展瓶颈,农村信用社凭借点多面广、机制灵活、金融服务高效的有利优势,如何科学分析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因素,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从而实现银企双赢,是当前农信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小微企业素质差是贷款难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小微企业有了长足发展,一些小微企业已成为当地税收的主渠道。尽管如此,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比,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存在着资本进入晚、规模小、变化大、风险高、自身约束力弱等问题。小微企业本身具有许多不利于农信社融资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就小微企业本身来说,大部分企业存在着发展历史短,经营规模小,缺乏规范的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障碍。小微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少,这些特征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企业的产品产量低,生产规模有限,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所以赢利能力有限,自有资金比例过低,这些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获取外部资本的能力。二是多数小微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导致管理松散,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削弱了企业实力。管理的不规范,特别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导致企业与金融机构放款差距加大,多数银行对此类企业一般会采取提高信用风险控制系数的对策,从而导致贷款额度减少,甚至丧失外源融资的机会。三是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及财产担保。比如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的负债比较高,靠租厂房或办公设备经营,导致申请贷款担保抵押物不足。有的小微企业建厂房也要靠农信社贷款支持,建了厂房也不去经营,企业变成了“空壳”,甚至处于关停状态。四是小微企业诚信度低、信用意识淡薄。一方面,社企之间没有建立起信用体系,对企业的信用状况无从记录,使合作双方的信任从零开始;另一方面,一些小微企业当经营出现困境时,不是在改变产品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开辟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法设法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特别是政府平台的社团贷款失信较多,多家农信联社筹措大量信贷资金为小微企业跨区域发放了社团贷款,贷款到期不能如期偿还,甚至恶意逃废农信社贷款。这不仅给农信社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很大威胁,而且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从而加剧了贷款难度,严重影响了信贷支持力度。 二、现行农信社管理体制增加了小微企业贷款难度 一是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考虑,一般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都是采取抵押、质押或者担保的方式。然而,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他们正处于事业的发展起步阶段,抵押物品较少,加上高额的评估费用和短暂的有效时间,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使其对信用社贷款望而生畏。二是在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审批上,不能与其贷款需求“短”、“频”、“急”的特点相适应,农信社在发放的每笔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贷前调查、考核、评估论证,手续过繁,环节过多,时间较长,如此便难以适应小微企业需求的季节性和及时性的特点,阻碍了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办理。三是农信社在贷款约期上较短,约期大都是一年期以内,根本不适合小微企业生产,要如实掌握小微企业生产周期、经营状况,科学合理约定贷款期限。四是随着对贷款管理的逐步加强和“贷款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导致一些信贷从业人员产生“畏贷”心理,害怕承担责任。尤其是对一些小微企业的贷款,由于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花很大的精力来考察贷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在放贷过程中不可避免使小微企业遭受“规模歧视”。 三、农信社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是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结算、汇兑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理财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做好市场分析,了解金融政策,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规范信贷管理制度,健全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科学的、切合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制度。对小微企业的授信等级和额度,要依据其经营效益和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优质小微企业及时授信,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经济比较发达、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特色经济明显、信用环境好的工业园区适当扩大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三是通过与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存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协助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并且创新信贷管理方法,探索新的信贷管理模式,在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和增强基层农信社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在坚持合规、合法的前提下,不惜贷、不惧贷,主动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四是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为动力,创新信贷支持手段。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发新的贷款品种。为优质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努力拓宽信贷投向。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创新贷款产品,允许企业使用生产设备、产成品等作为贷款抵(质)押品,及时解决小微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探索新的抵押方式,解决小微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以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数量少、次数多的特点。五是拓展营销渠道,强化绩效考核。对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方便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对辖区内的小微企业进行走访,掌握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规模类型、融资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加派信贷员深入城区及乡镇开发区,走访重点企业,倾听企业呼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贷款投放打下基础。同时,设立信贷服务中心,及时解答小微企业在贷款、结算、现金等方面疑难问题。六是注重加强小微企业精细化风险管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必须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培养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真正做到全过程、全覆盖风险管理。注重风险和效益的平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把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做好、做强、做实。 作者:张广辉 单位: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小微企业发展论文: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研究 摘要: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就业岗位,缓解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压力。文章从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入手,结合现阶段金融体系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完善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中小微型企业;金融体系;企业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渠道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的发展呈现了多样化的需求,企业发展呈现了柔性化趋势,使得传统集约型企业生产逐渐呈现分散化与小型化的趋势,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有限,导致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存在困难,因此对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 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是基于企业规模差异化的一种相对性概念,是相对于大型企业存在的,中小企业一般指的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企业经营规模处于中等或中等以下的企业,大多中小微型企业都存在生产规模小、企业资本较少、融资难度大的特点。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时空差异,在不同地域下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中,市场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现阶段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通过企业控制方式、企业经济特征对企业生产规模与固定资产进行判定与衡量。 2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 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不畅、贷款困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我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能力较差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小微型企业规模较小、负债过多,导致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而我国金融体系在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偿债能力不足之后,提升了贷款审批的审批门槛,这对中小企业筹资环节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1缺少银行信贷支持 银行信贷作为我国资金循环过程中的主要渠道,是我国企业融资最为重要的渠道。然而由于中小微型企业存在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负债过多等问题,银行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更愿意以规模较大、还款较为稳定的大型企业作为信贷对象,这就导致银行系统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供给严重不足。现阶段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发放的主渠道,在运营过程中过于注重对重点行业与大规模企业的服务,忽略了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在具体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平等现象。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专门性质的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信贷体系,由于缺少银行信贷支持,银行等内容机构难以发挥对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作用,我国中小微型企业难以保证融资的稳定性。 2.2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已有25年之久,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信用担保体系仍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担保机构不专业以及担保资金不足的问题。现阶段很大一部分担保机构都在实行会员制制度,中小微型企业为了加入担保机构并成为会员,必须要事先缴纳一部分入会押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大了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扩大了担保难度。现阶段绝大多数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产权不清晰、企业经营不规范、企业管理家族化的问题,使得中小微型企业难以将产权进行抵押,同时难以支付信用担保的中介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进程。 2.3直接融资市场体系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由传统单一性的银行信贷融资逐渐转变为以银行信贷为主,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手段并存的融资形式。然而由于中小微型企业生产规模较小,普遍不具备现行证券融资管理所要求的生产规模以及投资回报,难以在直接融资市场获得资金。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然而由于中小微型企业生产规模有限难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可靠性,使得中小微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定向集资转向乱集资,中小微型企业受到直接融资市场的排斥。 2.4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环境较差 中小微型企业较之大规模企业,存在生产规模较小、资产负债过高等特点,导致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环境较差,难以根据完善的信用制度完成企业融资工作。现阶段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占比较大规模企业稍高,且信用状况较大规模企业稍差,加之中小微型企业缺乏完善的信用记录系统,导致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缺乏良好的企业信用。可以说中小微型企业不仅是恶劣的信用环境的受害者,同时也是信用环境差的责任人。 3完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3.1拓宽融资渠道 由于现阶段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企业内部入手,适当拓宽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利用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运营所需资金,保证企业的融资能力。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建立专业性面向中小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与此同时,中小微型企业还可以通过互助担保或互助联保的方式降低银行机构的投资风险,从提升自身信用环境出发,尽可能地打消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偿债能力的顾虑,从而提高获取银行信贷的可能。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中小微型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加强对企业融资环节的重视,从加强中小微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出发,尽可能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信息透明化以及公开化,从而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 3.2完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辅助作用极为重要,现阶段直接融资市场体系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群体面临着融资困境。虽然我国现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辅助的低层市场仍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推进资本市场的建设,完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确定合理的债市门槛,保证中小微型企业也可以进入融资市场。为了完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可以首先对中小微型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审批程序进行简化,拉动更多的中小微型企业通过集合债券形式进行融资,从而降低债券发行门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范围,有效地提升债券规模。与此同时,政府应当搭建合理的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扶持,满足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需要,通过对主板市场进行完善与发展,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空间,从而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直接融资市场公开上市的最低层次市场定位为激励新产业创新成长的创业板,可以在创业板适当降低企业进入门槛,并逐渐扩大这一板块的板块规模,从而尽可能地维护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中小微型企业的创业板块应当采取灵活的交易制度,尽可能地提升交易市场的透明性以及流动性,从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3.3深入挖掘金融机构的潜力 银行信贷作为我国资金循环过程中的主要渠道,是我国企业融资最为重要的渠道,因此为了完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就应当深入挖掘金融体系对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潜能,从而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吸储能力,但缺乏有效的将储蓄转换为贷款的能力,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潜力。首先,为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发挥商业银行以及国有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企业制度以及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商业银行以及国有银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银行信贷的意识,从而转变传统以大规模企业为主的信贷观念,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为更为有力的贷款增长点,并拓展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贷款的分支业务范围。其次,为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通过更新中小金融机构地方经济的服务理念,转变中小金融机构的营销策略,从而拓宽金融业务范围,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最后,为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相结合,由民间资本对正规金融机构产品进行补充,从而弥补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配置分配不当的问题,将民间资本转化为有效地投资活动。通过合理的金融改革,可以有效地优化渠道间的资金分配,提升各类资本在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 4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阶段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为了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周期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合理分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实现中小微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魏强 丁玲 单位:佳木斯大学
1产业链金融发展模式介绍 1.1产业链金融的内涵与定义 产业链金融是金融机构以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为强大支撑的信用活动,并根据具体的产业特点进行个性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从而为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产业链金融模式之下,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不再只是金融机构的配合者,更多的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业务的提供者[1]。产业链金融中的核心企业,不仅享有大部分的金融收益,也承担着实际的法律责任与金融风险。 1.2产业链金融的主要特点 核心企业主导下的产业链金融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主导下的金融融资思维模式的有效革新,核心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产业链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运作过程中,并进一步解决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或成本不对称的问题。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金融,能够有效简化金融手续,提升效率,并且由于核心企业本身与产业链内部的互动频繁,能够更好地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的产品,实现差异化产品供给,相应的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上都比较低[2]。 1.3产业链金融的构成路径 从产业链金融的构成要素来看,主要具备以下三大要素:其一,需要以核心企业或平台作为支撑。传统的金融信贷模式,更多的是基于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或企业的不动产价值等硬性的资产信息,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类硬性的资产信息往往比较缺乏,这也使得其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而产业链金融能够有效的延伸核心企业或平台的良好信用,实现对弱小关联企业资金的有效注入。因此,对于产业链金融来说,核心企业或平台是其发展中必不可缺的重要要件。其二,推进产业链金融的相关产业必须具有高度的集聚性,由于产业链金融的本质是将核心企业或平台的良好信用有效延伸,而在信用延伸的过程中涉及政府、银行、第三方企业等众多方面,需要一系列的产业政策给予必要的支撑,而这些都离不开产业本身的集聚性[3]。内部企业之间需要在资金、信息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从而能够盘活整个产业链的资金,提升产业链的使用效率。第三,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对该产业有明确的导向,产业链金融本身与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具有密切关联,产业链金融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放大政策的效应,促进产业实现转型升级。 2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金融的优势 2.1便捷的目标达成 产业链金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产业链内部的中小企业,更好地为其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带动整体产业的协同健康发展,有利于产业链的整体优化,增强产业链内部的竞争力。对于核心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对于产业内部能够准确掌握,因此,在提供金融产品时,能够更好地基于产业链内部各环节进行差异化供给,也能够有效满足资金流的实际需求。对于核心企业来说,在产业链中嵌入了金融元素,能够更好地增强核心企业与本身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程度,也能够维持产业链之间的稳定性[4]。 2.2操作性强 核心产业更多的是依靠产业链内部的闭环信息系统进行的金融业务开展,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更强的便捷性。由于核心企业扎根行业多年,对产业链内部的经济运行系统十分熟悉,并掌握着上下游企业对资金的供求信息,能够更好地发挥出信息共享的协同优势。同时,在传统的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审批流程,而核心企业主导下的产业链金融,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手续十分的便捷。 2.3高效的成本控制 产业链金融实现了产业与金融的有效结合,能够更好地将外部的资本市场进一步转化为企业的内部资本市场。对于核心企业来说,通过开设金融机构,实现了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内部资金配置关系,有利于发挥出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优势,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融资成本。 3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金融的风险识别 3.1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金融的主要模式 从产业链的核心企业类型来看,大多是实体企业,在开展产业链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需要这些企业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进而设立产业链金融服务机构。一般来说,核心企业具体采用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模式主要涉及担保模式、代理模式、网贷金融模式,以及融资租赁模式几大类。其中。担保模式是通过由核心企业设立担保公司的形式,为产业链上的融资企业提供连带的保证责任,然后由金融机构向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如果融资企业违约,则违约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5]。该种合作模式之下,核心企业需要承担实质性的法律风险。且相对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利率报价等要素。保理模式是由产业链上游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向核心企业设立的保理公司质押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也就是说,产业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的款项转让给了核心企业设立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其进行一定比例的支付对价,而后续的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也移交到保理公司,由其代为完成。网络小贷模式主要针对于网络平台,通过对客户的经营交易、行为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进而确定相应的授信方式和具体额度。而融资租赁模式之下,核心企业在业务上更类似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依托的是产业链上核心企业的信息资金优势,从而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售后租回以及转租等金融服务。 3.2担保模式的风险识别分析 担保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债务人能否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会将部分损失转移到核心企业,这会使担保机构遭受较大的损失。同时,在操作过程中,一些操作人员由于处于缺乏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约束环境之下,可能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现象,这也会使担保公司承受较大的损失。由于经济本身周期性波动是无法避免的系统性风险,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之下,借款人如果由于本身所处的行业环境不佳,难以履行合同,也会导致担保公司的收益降低,并且还要为借款企业承担一定的代偿赔付款项。 3.3保理模式的风险分析 保理业务的客户主要关系是具有买卖关系的交易双方,其中卖方是申请主体,而买方却是第一还款人。当买方因经营失败或破产倒闭而丧失一定的支付能力时,保理公司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足量地收回相应的款项,这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的资金损失。在开展业务时,保理公司需要首先关注买方的信用风险,同时,关注卖方的经营实力。此外,保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虽然近年来商业保理不断兴起,但是缺乏专业的保理人才和培训机制,而保理业务本身在管理任务和复杂程度上不断加剧,也使得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性风险[6]。在保理业务中法律风险贯穿始终,由于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借款人和最终还款人是相互分离的,这种两者相互分离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是必然的。在业务经办阶段,保理公司必须关注合同本身的完整性,否则容易引发一定的合同瑕疵风险,进而陷入法律纠纷。 3.4网络小贷模式的风险分析 网络小贷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这种模式之下极易产生信用信息不对称。由于网络小贷公司本身缺乏完善系统的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同时又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环节较为宽松,在实际的客户选择中没有执行具体的业务规范,存在不少的信用风险。网络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权益资本和股东捐赠,当自有资金不足或后续发展资金无法及时到位,也会使得网络小贷公司陷入信贷资金匮乏的境地。并且,目前网络小贷行业尚处于缺乏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这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借用法律小贷进行非法洗钱。 3.5融资租赁模式的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模式之下,实现了资本与资产在融资企业的相互转化,这种特点也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用以购买租赁设备,而如果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的偿付本息,也会使得开设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使其由于资金配置不佳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被动局面。由于我国政府关于货币调控的相关政策较为频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风险。 4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金融的发展建议 4.1企业优化部门设置推进全面风险管控 对于核心企业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来说,其金融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本身机构内部的组织架构具有密切关联。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清晰明确的职能界定,能够更好地明确风险管理者的责任和权利,有利于形成完善科学的风险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对于核心企业来说,需要优化企业内部的部门设置,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的资产负债结构,设立相应的资产负债部门,从而更好地实现流动性、营利性和安全性。在风险管控过程中,不能仅仅将职责落在风险管控部门中,应该对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同时做好要求,实现分部门风险的有效管理,分清主次,使金融风险得到全方位、全过程的整体管控。 4.2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彰显链条效应 在产业链金融发展过程中,十分强调产业链内中小企业的关联性,如果只对产业链中的单一客户授信进行控制,却忽视了客户所在产业链的整体授信额度,将导致产业链的整体授信过大,难以有效覆盖产业链金融业务中的信贷资金风险敞口。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引入“主体+债项+产业链”的模式,更好地对产业链条进行整体控制。具体可以参照海尔财务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进行设置。 4.3加强员工管理培训,提升整体素养 在企业内部要培育良好的金融风险文化,更好地使员工增强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可以通过制定员工手册,或开展定期的风险管理座谈会,将风险管控观念有效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将风险管理理念传递给每个员工,使员工以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态度进行工作,并逐渐内化到员工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中。此外,要加强人才选用,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吸引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郝妍.产业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D].镇江:江苏科技大学,2019. [2]卢静.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金融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8. [3]田俊东.财务公司产业链金融风险管控研究[J].会计之友,2018(17):74-76. [4]石淑宜.产业链金融风险分析[D].保定:河北金融学院,2017. [5]王可丰.产业链金融发展模式与路径[J].科技展望,2016,26(32):211,227. [6]王岩,袁井香.产业链金融发展探析———伊利乳业产业链金融发展之路[J].金融会计,2016(10):65-68. 作者:姜思同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
2014年11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了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方针与措施,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规模化农业的支持力度,许多商业资本也开始涌入大规模种植的领域,不少种植户开始进行规模经营,力图在规模经营的大潮中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并未取得预期效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虽然经历波折,但只要合理设计盈利点,掌握好“度”,把握好国家的政策,加大投入,坚持创新,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现对当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参考。 1存在的问题 1.1重政策不重生产 除了一些本身就从事农业,因为种植经验丰富而扩大生产的种植大户之外,很多进入农业领域的商业资本对农业生产并不熟悉,甚至并不是看重农业本身,只是看重政策,主要的精力用于跑关系、跑政策,真正用到农业生产上的精力并不多。例如,2014年汶上县润丰蔬菜公司投资逾200万元流转土地10hm2,建设温室大棚5个、大拱棚33个,聘请技术员2人,计划采取生产与配送相结合、采摘与开心农场相结合等形式来创造“好玩”的农业,力图利用这种过于新奇和理想化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然而几年后除了当初申请了一些政策扶持外,公司几乎未获得收益,不得不把建好的大棚租给当地农民种植,靠收取租金度日。 1.2重生产不重运营 也有很多种植大户虽然专注于农业生产,但不懂得在规模扩大之后,将自己的角色从“生产者”转变为“运营者”。过去大都是小农经营,只管生产,虽然有利润,其实更多的只是“苦力钱”,基本不负责运营和销售的事,而在规模扩大成为农场之后,不仅运营方面的各种成本增加,对农场主运营能力也有了更高要求[1]。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姬沟社区一种植户2013年流转土地3.33hm2种植圆葱,连续2年圆葱价格上涨,获得了较大的收益。2015年成立了汶上县路丰种植合作社,又流转土地50hm2种植圆葱、地瓜等品种,结果连续3年圆葱价格下跌,地瓜价格虽然不低,但是品相差,无法卖出,在仓库里储存一段时间后只能低价卖给小贩。2018年,该农户的经济实力已经无法支撑每年土地流转费用,种植面积不得不压缩到20hm2左右。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经验,在产品价格、产量不变的情况下要增加收益,降低生产成本是唯一途径。企业运营的经验同样适用于农业生产上。 1.3重效益不重投入 在农业社会,小农生产靠节约确实能增收,但规模化需要讲求投入产出比,农资投入等方面靠省钱已经不能带来利润,该加大投入的地方必须舍得投入[2]。汶上县惠丰家庭农场2015年流转土地36hm2种植荷兰土豆、日本胡萝卜2个品种,由于品质过硬,签订了外贸协议,实行订单农业,虽历经波折,但没有亏损。为了提高种植水平,几年来农场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不但建全水、路、电、井,还建设了3000m2的仓库,配套了水肥一体化设施、现代化的大型收种机械和植保机械。由于加大了投入,农场经济效益连年提升。在市场激烈竞争下,独辟蹊径的订单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生产装备的引进显然更胜一筹。 1.4重主营不重多元 农场里可以利用的资源很多,一些聪明的种植大户,并不只靠自己的农产品赚钱,而是转变思路让盈利点多元化。古城现代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占地80hm2,以前是普通农田经营蔬菜、水果、苗木种植等,2年前转型成为集农业体验、休闲观光、亲子教育、户外拓展、婚纱摄影等于一体的都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综合体,年接待客流量逾10万人。产品需要根据市场营销和战略转变,当传统农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要勇于转变,改变生产价值,让效益更大化曰同时多元化生产,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 2建议 2.1保障经营主体的用地需求 要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把县乡“土地流转中心”真正运营起来,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强化契约执行,打消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3]。在设施用地上,可有效利用村庄内闲置地、建设用地或复垦土地,支持企业、农户建设连栋温室和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 2.2满足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要坚持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曰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将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农房、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曰创新担保机制,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担保,达到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协(同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4]。 2.3解决经营主体的人才需求 继续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围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引导广大农村青壮年安心投身农业,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输送人才力量。 2.4拓展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 面对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要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藏、包装、信息、金融等服务,特别是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为企业和农户提供专业化、系列化的生产性服务。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公益性服务机构转变职能,在那些经营性服务机构不愿干、干不来的领域开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黄祖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8(11)院4-7. [2]孙中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演变及对策措施[J].农村经济管理,2008(10)院46. [3]陈运雄,艺佳.基于湖南7市13县调研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9(1)院95-103. [4]夏益国,谢凤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动发展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5)院3-7. 作者:柳拥军 单位:山东省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
论改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河南省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研究 摘要: 本文在厘清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等基本概念之后首先分析现行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的弊端,然后通过与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模式比较,提出目前适应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选择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加工贸易 海关监管 河南 1.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工贸易在我国蓬勃发展,河南也积极参与其中。郑州海关作为河南省加工贸易监管的国家机关之一,承担着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和保税区等集中封闭式两大管理模式。前一种模式是至今为止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模式。后一种模式尚在摸索中。由于加工贸易的发展日新月异,加工贸易主体结构和产品结构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的风险和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面临严峻挑战。 2.基本概念 2.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海关基本职能中的第一项。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及相关进出境行为,实施的专门监督管理。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保证海关监管的有关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2.2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的定义,广义而言,是外国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加工贸易同国际投资及国际贸易紧密相联,体现了商品和资本交换的国际化。狭义而言,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了对以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进口的办法。 2.3加工贸易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指海关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保税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3.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现状 3.1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 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就是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合同是企业从事贸易和生产经营的凭据,手册是海关以合同为单元核发的监管凭证。郑州海关依据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进出口合同,核发“登记手册”,在手册上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单耗等进行备案,企业必须凭手册并依据备案规格申报进出口;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口税收环节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制度,即每个手册都在银行备有台账,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其资信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加工产品实行分类管理,进而对于不同级别的企业加工不同种类的产品,对其保证金台账上的保证金实行空转、半实转、实转等担保制。海关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依据备案单耗,将进出口数量核算平衡后,手册才能核销。如果手册到期未核销,台账自动锁住,企业将无法申领新手册。这种监管模式实际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三家共同监管,手册不仅是企业对海关“税收负债”的法律依据,也是企业保税进出口的通关凭据。鉴于河南省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存在,这种非物理围网的加工企业海关监管模式仍然是目前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的主要监管模式。 3.2联网监管 郑州海关自2004年以来着力推广联网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针对资信良较好,投资规模和进出口数额较大,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加工贸易企业。郑州海关以海关总署开发的H883/H2000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系统作为内网环境,以河南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作为外网环境,从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系统(如ERP)提取监管所必需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以此对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该模式下,海关以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产能力等为依据,取代纸制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数据自动写入电子账册,加工成品出口后,自动核扣核销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入电子帐册的料件全额保税。随着河南加工贸易不断的转型升级、加工企业的不断壮大,物理围网下的加工贸易监管正日益呈上升趋势。 4.现有监管模式的弊端 4.1 非物理围网的加工企业监管难度大 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数量不多、生产规模不大,以合同为单元对企业进行管理难度并不大,但是随着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加、加工产品种类的增加,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助长了一些不法企业的走私行为。 4.2物理围网下的联网监管局限性突出 随着联网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电子数据将取代纸质单证,成为证明企业加工贸易行为海关留存的唯一证据。海关对加工贸易料件核销、征税、收缴等监管行为完全依据这些电子数据,而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尚未根本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电子数据法律效率问题亟待解决。另外,归并数据的建立、单耗模型的建立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电子账册的核销,而物理围网下的电子监控又造成了对货物实际监管的弱化,造成了监管的断层。 4.3 缺乏贯穿加工贸易全过程的监管手段 无论是物理围网还是非物理围网,海关对于加工贸易的管理都是遵循先审批、再通关,最后核销的监管模式,而这三个环节分散在海关的不同管理部门,中间缺乏紧密的管理链接。货物通关后到核销期间,企业有极大的自主运营或非法操作的时空,海关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过程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5国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借鉴 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封闭式保税监管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指定的封闭区域内进行加工,指定的区域即通常所说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保税工厂或者车间,所以也称为指定区域内的全额保税制度。美国海关就是采用这种管理方法。欧盟国家则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加工企业在进口前须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保证经加工后复运出境,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并免受贸易措施的管理。成品出境后到海关核销。《欧盟海关法典》规定,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这种方式也要先经海关许可,只不过在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是指定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第二种 先征后退政策。上述模式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建立在税收保障的基础上。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首先是我国加工贸易规模相当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非物理围网的模式还不能被完全取代;再次,由于在税制方面的差异,我国采用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明显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差异提示我们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不能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论改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分析 摘要: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模式概念、功能及特点,并运用图表来分析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和传统纸质监管方式的不同。本文认为加工贸易电子联网新模式避免了纸质手册审批手续重复、环节多、程序复杂、难以准确提供成品单损耗、通关手册周转困难等弊端,大大提高了企业通关效率和海关工作效率。 关键词: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 1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的概念 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就是以“中国电子口岸”作为交换平台,通过电信公共网络,形成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实现加工贸易审批、备案、变更、进出口报关、报核和核销全程的网络化、无纸化管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从方便企业、简化手续的角度出发,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账册,变对合同的逐票审批为对企业加工贸易经营资格、范围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的审核,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建立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网系统与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联接,实现对企业全过程监管的新监管模式。 从目的上讲,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贴近当前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运营实际,消除现行“合同式”虚拟计划管理模式的弊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通关速度,建立适应企业现代生产经营和物流要求的管理模式。在企业守法便利原则基础上,构筑海关与企业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从实现手段上讲,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是海关借助加工贸易企业自身比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实行“电子账册十联网核查”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从实际操作方式讲,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强调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实体”的监管,海关通过规范企业主动申报行为,实施经常性的核查核对,引入实际保税库存与电子账册理论结余料件的数据比对,将以往“清零式”的核销作业转变为检验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企业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实际情况。 2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 2.1 目前的监管模式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均须向海关申领纸质《手册》。企业的所有保税货物都要经过纸本手册的备案、变更、核销等等,内容繁杂,手续繁琐,稍有差错就会延误生产时限。传统的纸质手册的监管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企业的员工在4大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花费很多时间才能拿到一本保税的手册。 具体来说,传统的监管模式存在以下缺点:第一,手册的备案时间长,变更手续繁琐,手册备案(变更)效率问题成为企业报关业务瓶颈。第二,由于企业生产周期短,市场变化快,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关系的详细情况无法在备案时确定,企业给海关上报的数据往往不精确。第三,企业通常每签订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就必须有一本手册,而生产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多本手册容易造成数据混乱,普遍存在“串料”情况,手册核销以及“余料结转”成为数据游戏。第四,海关在审核、查验、下厂核查时无法以手册数据实施准确监管,备案部门大部分时间耗在审核大量不准确的纸面数据上,就没有足够的精力下厂核查,实施实际监管。在这种背景下,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应运而生。 2.2 电子联网监管模式电子联网的监管模式主要内容是以“中国电子口岸”作为交换平台,以电信公共网络为中心,企业用户端首先从企业自己的计算机全程管理系统(如各种ERP系统)中提取一些普遍存在的物理数据,如图2示例中提取的“归并关系(即:按海关业务规则整理过的物料号和商品品名的对应关系)、用料清单(BOM)、尚未交货定单(采购定单)、销售定单、装箱信息等”,然后这些数据放入企业端的电子账册服务器(电子账册虚拟数据的企业端物理载体),数据在服务器中进行记录和运算,最后通过业务人员电脑操作终端的管理操作软件(如示例中列举的Easy EMS这种商业化软件)生成各种规范格式的业务报文(CSV,EMS211,21,221, 222,231),并通过软件控制报文的收发和记录。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运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平台,将自己部门的业务数据和企业的业务数据进行交互。具体为海关数据只与中国电子口岸交互,电子口岸从企业托管在中国电信的服务器(电子账册虚拟数据的政府端物理载体)运算提取数据。详见示意图1。 2.3 二种监管模式比较综合上述分析可知,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己经迎来电子化时代。20世纪90年代后期大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壮大,改变了传统加工贸易观念,尤其是全球信息技术产业急剧变化,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此相对应的电子联网监管和传统的手册监管在功能和用途上也有较大的区别,具体如表1所示。 联网监管以网络技术取代人工作业,以电子账册取代纸质手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只在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的限额内作总量控制,不受每笔合同的数量、金额限制,省去了传统管理模式中每笔合同都要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税务登记、海关备案、银行设立台帐等手续,整个审批备案过程只需半天,企业足不出户,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办理网上进出口报关手续,不受报关现场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为企业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降低了企业的商务成本,大大适应了对生产时效要求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扩大出口。同时提高了海关行政管理效率,它使海关与企业间建立起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也使海关与企业获得了“双赢”。 2.4 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模式的功能 2.4.1 备案环节①“电子账册”管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实行的条件是大企业变分散监管为整体监管,因为“电子账册”的使用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所以不存在频繁申请新手册的问题,也不存在申请、变更手册等的问题,这样就使以合同为单位的手册管理转变为以企业为单位的“电子帐册”管理,使对保税物料监管与企业物流管理更趋一致。②“周转量”管理。电子帐册的周转量即指数量周转量和金额周转量,数量周转量表示每项进口料件核准的最大库存量,对出口成品不作限制。而每项进口料件数量周转量乘以对应单价,加总后的总金额,即整个企业进口料件的金额周转量。电子账册变纸质手册管“备案量”为管生产“周转量”,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比照企业的历史数据资料,预计一个生产周期的企业料件的最大合理库存量,以此作为其合理的生产“周转量”进行电子账册的备案。 2.4.2 进出口环节联网监管的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时,实时核扣或还原料件周转量,通过周转量及其衍生关系控制保税物料的进口量,从而有效降低保税物料的监管风险。具体即对联网监管的企业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电脑系统自动在电子帐册中扣减对应料件的数量周转量和整个帐册的金额周转量,并根据成品对应的单损耗,自动折算对应耗用料件的数量和金额,从而自动还原等量的进口料件数量周转量和整个帐册的金额周转量。实行全过程的电脑化的管理。 2.4.3 核销环节电子账册采用的是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电子账册因此,对电子账册模式的核销实行滚动核销的形式,即对电子账册按照时间进行核销,将某个确定的时间段内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这种滚动核销模式由于其使用的电子帐册期限与企业经营期限相同,故其不存在像纸质手册的中期核销问题;加之每个企业只有一套电子账册,也不存在手册间的余料结转问题。实行“滚动核销”,上期核销库存作为下期期初库存,在核销过程更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进出口通关。 总之,加工贸易电子联网新模式将海关、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企业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为企业提供了网上经营范围备案申请、电子账册备案申请、变更申请、核销申请和海关、外经贸部门网上审批等业务。同时,电子账册避免了纸质手册审批手续重复、环节多、程序复杂、难以准确提供成品单损耗、通关手册周转困难等弊端,大大提高了企业通关效率和海关工作效率。 论改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论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改进 一、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各国在对加工贸易中总结出了各自监管的经验与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一、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口活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哈雷亚自由贸易区为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其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免除进出口关税,免征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与利润流出不设任何限制。 东盟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泰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以出口加工区为主。印度也采取了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与其他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相近。 国际经验的总结:有些国家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制定了特殊的政策,有些国家则把加工贸易作为出口加工区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之一,只对出口加工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而没有具体指向加工贸易活动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这种制度安排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加工贸易,由于各个国家对它的看法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这也就是说,加工贸易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而且还是一种参与国际分工、参与全球经济的重要形式,而后者更具有普遍的意义。 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改进措施 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结束语 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论改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研究论文 一、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口活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首先,要加快推广联网监管。由于多数大型IT加工贸易企业仍然在区外,且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困难,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对资信好、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联网监管对企业的进口、生产、库存、出口等实行全程式的动态管理,既适应了企业按市场经济经营的要求,又保证了海关的有效监管,比较好地解决了“方便”与“严密”的矛盾。 其次,要实行大手册电子底帐管理。具备联网监管条件的企业只占少数,大部分企业既暂不能联网监管,又位于区外。为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信较好、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加工贸易总量控制、以出限进、自动登记、定期核销的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底帐管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的经营资格、生产能力,海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实合理的“周转量”,并与海关担保管理相结合。“周转量”的电子底帐管理将企业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变更手续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 论改进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完善管理 一、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口活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首先,要加快推广联网监管。由于多数大型IT加工贸易企业仍然在区外,且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困难,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对资信好、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联网监管对企业的进口、生产、库存、出口等实行全程式的动态管理,既适应了企业按市场经济经营的要求,又保证了海关的有效监管,比较好地解决了“方便”与“严密”的矛盾。 其次,要实行大手册电子底帐管理。具备联网监管条件的企业只占少数,大部分企业既暂不能联网监管,又位于区外。为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信较好、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加工贸易总量控制、以出限进、自动登记、定期核销的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底帐管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的经营资格、生产能力,海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实合理的“周转量”,并与海关担保管理相结合。“周转量”的电子底帐管理将企业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变更手续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
工程招投标论文:怎么有效制约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近年来,国内建筑行业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的建筑项目日益增加,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制约与管理成为建设者尤为重视的理由。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承包商,使工程价格日趋合理,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还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从而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制约,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中,招标投标是造价制约的关键阶段,招标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建设实施的成败。本文正试图通过招标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认识招标过程中的造价制约策略,以及通过这些策略来合理的确定和有效的制约工程造价。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造价;工程量清单 1、工程造价制约的目前状况 国外建筑行业对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制约相当重视,把此阶段的工程造价作为“在当前日益加剧的竞争环境下,其所体现的效益是商业和公司所关心和需要的”重点加以关注。项目实施中进行招投标,由承包商报价,有关造价的预算工作委托给造价工程师进行。政府项目投资制约主要依据批准的预算,其投资和预算的确定主要依靠已完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估算。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制约造价变更。新的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制约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有力地保证了竞争性投标报价;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制约,以及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2、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有效制约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制约工程造价的首要任务是建立高效的招投标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运用实施,实际操作中招投标活动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通过项目招投标不仅可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以确保项目按质按量完成,而目也可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且较为合理的工程造价,并迫使施工单位在薄利或保本的基础上,为竞争获取项目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让利。我国目前状况施工招投标推行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逐步建立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方式。建设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不仅包括通常的内容,还可提供工程量清单给投标人制定投标报价文件以供参考之用。在项目评标中,对投标企业报价的评审应从总报价和单项报价两方面综合评审。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投标单位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将工程量完不成或可能变小的项目单价降低,而将可能变大的项目单价提高,以期达到在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因此,评标时不仅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数量的综合评审,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还要做到单价与施工方案、工作内容、技术工艺的综合评审,从而择优遴选施工企业。而对于施工单位,制约工程造价的重点是建筑工程投标报价。报价太高,中标机会很小;而报价太低,虽然增加了中标的可能性,但是会给施工单位带来项目亏损的风险。所以,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实践经验证明,准确、严谨的招投标文件可以较好的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降低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有效地制约工程造价成本。 3、建筑工程招标制约造价的有效策略 3.1 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 建设单位拟建工程投资的底数是标底。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尽量自行编制标底,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编。标底的编制要相吻合于市场的实际变化、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确保标底编制质量可靠,把工程标底制约在合理造价的下限。 3.2 确定合适的发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确定适合的发包方式来制约工程造价。当然,不论选择哪种发包方式都应该进行招标,引进竞争机制,使各施工单位在获得企业利润最低的情况下,报出相对适当的价格,杜绝议标或变相议标。实践表明,凡是工程项目先开工后定价往往造成造价偏高。 3.3 制定严密的招标文件 实行合理公平的招投标,首先要制定严密的招标文件,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这样可有效地制约工程造价,并可使承担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单位应思想明确,要有明确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使招投标工作放心。 3.4 慎重选择施工单位 评标时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和规模特点,认真谨慎地挑选施工单位。对于一些工程技术复杂且工程量较大的重要工程,应选择在资金、技术、施工力量上有优势的企业施工,对一些中小型建设项目则可选择资质相当的施工单位,这样可避开大公司报价过高、做小型项目不太重视工程质量的情况。 4、建筑工程投标制约造价的有效策略 4.1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施工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充分了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说明和内容,并且仔细审查施工图纸要求。对于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有疑问的,应招投标前向建设单位咨询。 4.2 核对工程量清单 核对工程量清单在编制投标书时非常重要。目前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事先核对建设单位招标书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只注重清单计价报价,因而造成中标后施工工程量与清单不符,进而导致经济损失和纠纷。由于施工单位要依据工程量的多少来确定综合单价,往往在报价时投标单位会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即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稍微提高,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稍微降低,因此在不事先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对报价有一定的影响。再加上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只有超过一定幅度的工程量误差,才允许进行工程量调整,所以施工投标方只有核对准确工程量清单,才能在报价时做到心中有数,才会降低承包风险。 4.3 熟悉施工现场 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务必先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材料费、人工费、机器设备费等市场行情和当地道路交通状况、运输能力、运输费用等基础资料。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尤其要关注砂石等地方材 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比如某建筑公司在沿海地区进行某重点工程项目土建施工中,因为在投标报价前没有对工地周边情况进行调研,在开始施工后才发现当地砂石等材料十分稀少,价格昂贵。特别是当地的碎石材料强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必须去上百公里以外的地区采购,既增加了运输费用,又增加了长途运输材料给工程带来的误工和供货风险。所以在此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仅仅由于建筑工程用砂石材料两项实际价格就超过了整个工程投标报价,施工单位造成了极大损失。 4.4 制定投标策略 投标单位确定投标报价时,应采取一定的投标策略作为投标制胜的手段和策略。例如在不影响工程项目总报价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工程各个项目报价的方式,以达到既不影响中标,不提高总报价,又能在竣工结算时获得更为理想的经济效益。如土石方工程和基础工程等可以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以适当提高综合单价。并且适当提高在施工中有可能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的综合单价,适当降低施工中可能会减少工程量的项目的综合单价。如设计图纸有错误或不明确的,估计今后施工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可以提高综合单价。而对于工程内容说明模糊不清的,则可适当降低综合单价,待双方解释清楚后再要求提价。 5、结束语 真实、合理、科学地反映工程造价是招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必须尽快规范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通过培育规范市场,消灭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形成有利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市场体系,加大建筑市场的执法力度、执法监察,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只有形成了规范的建筑市场,才能保证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比较合理、公正。 工程招投标论文:浅析如何控制建设工程招投标价格 【摘要】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活动是一种经营活动,工程建设也是一种经营活动,投入的是人、财、物,产出的产品可以是铁路、桥梁、公路、民用建筑,或是一个工业生产装置等。 关键词:控制 建设工程 招标价格 一、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1.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由于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以改变。 2.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格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在具体某一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计算时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工程质量、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因素,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灵活自主报价。 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1.开展财务决策。财务决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在国际工程投标价格计算中,要想工程中标并有盈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机制相伴随。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企业资金动态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出前瞻性预测分析,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决策依据。 传统的会计计账式、事后管理思想模式,使得现行的概预算制度一直只是重视承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而忽视整个项目的造价管理,不重视总体效果的最优化,没能把现代化管理思想即先预测、后控制的思想和方法纳入到体系内。事后核算式的概预算管理制度不能防止和解决决策及设计阶段的失误、浪费和钓鱼工程,也不能防止和解决设备材料采购保管中的价格问题、质量问题及库存等问题。概预算管理离不开定额,甲乙双方都要以定额为基础开展工作,相互沟通、理解,离开这一标准尺度就无所适从,上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仲裁机构也都以定额作为评判的标准,这是一种静态的投资控制。招投标价格计算与概预算管理不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事先就要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因素,考虑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变化因素。还要与采用的施工方案、标准规范、选用的施工机械、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等相结合对投标价格进行分析,做出财务决策,这是一种微观管理。 因此我们应将“控制”立足于事前,在投标报价时就要主动地采取财务决策,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中标和盈利。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签定合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业务活动,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来管理经济的一种措施。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投标不仅仅是一个定价的问题,而是要把设计文件、合同条件、文本管理和招标、投标都结合起来。工程招投标结束以后,通过招投标所形成的价格,要通过合同价格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对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是经济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合同谈判、签定、执行、管理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招投标合同价确定下来以后,可以改变过去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思想。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设计部门、施工企业、物质供应部门可以按各自的承包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从头到尾一次包死。对于跨年度的较大工程或设计文件不完备,工程量不能固定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对于价格变化趋势不清楚,不能一次包死的工程,可以按国际惯例,有所包死,有所不包。我们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范围以及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以减少风险。 3.实行限 额设计。对于一个工程来说,在其投资建设期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管理三个方面。工程投资效益的好坏,工程造价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设计。工程设计阶段是形成工程价格的首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机会多、金额大、付出的代价小。工程质量、建设周期、项目功能、项目寿命和项目投资回报率等都在设计阶段以技术和投资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目前的概预算管理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而忽视设计阶段和物资采购阶段的造价管理,出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在工程招投标机制下,工程设计工作的特点是技术决定经济,经济制约技术,因此要做好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必须实行限额设计。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价格形成的机制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因此我们要根据其特点和运行规律,认真作好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计算和控制,提高竞争力,既要保证工程中标,又要保证能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工程招投标论文: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在项目管理理论中,风险管理并不是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列的一个独立部分,而是将以上六方面与风险有关的内容综合而成的一个独立部分。有人曾说“所有的管理都是风险管理”,看来也不为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依据,风险分析是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工作的核心内容。 一、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 1.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对于招标人来说,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做为投标人来说,政府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 (1)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状况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 (3)承包商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4)保修担保。 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但通用最方便的方式是采用保修保证金的形式。 (5)业主支付担保。 2003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惊动了中央。业主支付担保由此而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它作为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2.工程保险 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参加工程保险虽然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的进行,从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但保险的缺点首先表现为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 目前,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险是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长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在上述工程担保中提到保修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值得业主在招标阶段慎重考虑的—个问题是工程保修期的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几十年,几十年的事事变迁,很难实现担保责任的落实,因此工程保修期保险也许是最佳方式。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做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投标双方的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 二、工程招标风险分析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1.设计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2.施工技术风险。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环境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4.政治社会风险。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管理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政府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巳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投标工作业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个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 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5.合同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人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工程招投标论文: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投标制度的改革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人一个新的阶段,本文根据作者学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心得体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定额模式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制度的优越性,探讨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制度的改革方向,并提出了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按照传统的定额模式进行计价,实行的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曾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起过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开放及与国际经济的逐步接轨,使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就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展开了积极的探索,为适应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了工程造价改革,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但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这一模式又明显滞后,因为工程预算定额是按照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平均水平制定的,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属于社会平均价格。这种平均价格可作为市场竞争的参考价格,但不能充分反映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发挥,体现不出招投标活动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因此对现行工程计价方式和工程预算定额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势在必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革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逐步形成"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的新格局",把工程计价的权利真正交给企业、交给市场。可以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一、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定额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价依据的属性及特点不同:在传统定额模式中,国家是计价的主体,是以法定的形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而与价格行为密切相关的建筑市场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却没有决策权和定价权。建筑产品价格普遍采用"量价含一"的静态管理模式,即通过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建筑产品价格。而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尽管消耗量标准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社会平均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的,但最大的弊端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各种价格、管理费及利润率的确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企业体制改革的发展相脱节。我国虽有统一的国家基础定额,但具体的预算定额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使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产生管理口径不统一;计价行为不规范;难以相互沟通的局面。市场竞争机制受到了制约,更难与国际通用规则相衔接,制约了对外开放和国际工程承包的开展。这种计价模式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更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影响了发包人投资的积极性,剥夺了承包人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国家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的原则下,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但不是计价的主体,在具体的计价过程中,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计价规范为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这种计价模式把过去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施工方法、消耗量水平、取费等改由施工企业来确定,实现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从根本上改变了量价合一的传统的预算定额制度,为工程造价走向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二)价格的形成方式不同: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采用由政府统一定价、统一以价格指数的形式来进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难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因素自主定价。工程建设的特点之一就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是由工程设计决定的,但施工方法、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由承包人自行决定。然而传统定额模式将工程实体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捆在一起,使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本属于竞争机制的个体因素固定化了,不利于承包人优势的发挥,难以确定个体成本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打破了过去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的静态管理模式,在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实体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分开,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能够依据企业定额消耗量或参照国家预算定额消耗量、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要素,结合企业的具体实力、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定价。 (三)招投标形式不同:《价格法》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改革没在到位,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标底(控制价)及投标报价都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投标过程中,标底(控制价)成为一个基准价,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有效性的标准。可以看出,在传统定额模式下计算出来的施工承发包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定额模式下投标报价套用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计价办法,而成为由投标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特定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竞争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工程造价的定价方式。这一价格本质上不同于定额模式下通过层层计算得出的价格,也不同于"一方愿卖一方愿买一拍即成的"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它既不是投标人任意定价,也不是招标人自由出价,而是在一定市场规则的引导下,通过报价竞争,由社会加以确认的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优越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改革措施,实行建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上的招投标制度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一)充分引人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98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使得原本想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施工承发包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的作用。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由于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因此投标报价的竞争往往变成企业问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同时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谋取中标,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就是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淡化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支"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评标过程中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从而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市场。 (二)实现量价为分离、强调风险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标人则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施工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投标报价,因此,投标人必须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当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时,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利润空间。通过风险的合理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淡化标底的作用。 过去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导致腐败的滋生。有些工程,招标人也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作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评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通过淡化标底的作用,使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因素,并取消标底审核这一环节,将标底应为控制价,并在招标时公开。控制价的作用只作为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时参考的上限标准,只要投标价高于控制价就不能成为中标单位。从而起到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就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个共同的起点。使招投标过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缩短招标周期、提高社会效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充分发挥招标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作用,避免了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重复计算工程量。节省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招标时间和投标报价编制时间,克服由于工程量计算误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招标、投标及评标实际操作。 (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引人国际竞争机制。 在国际上承包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通常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统包合同等几种。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是通过投标商的竞争来决定工程的总价。即业主与承包单位按固定不变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的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其缺点是往往由于承包单位要承担工程量与单价双重的风险,因此要价较高。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加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国际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中也作了量可变而价一般不变的规定:"对承包商来说,工程量可按实调整,而综合单价不变当发生非施工方原因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的工程量出人较大,承包商可以要求调整相应工程量,而保持单价不变。工程量清单招标正是符合单价合同的要求,是招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发展。 三、工程最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 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模式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分项的单价综合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而其他一些费用如施工组织措施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则列入其他报表。在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就是工期合理且最短,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足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措施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足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且最低。成本价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采取实现低报价的措施进行评审答辩,评委认为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则可认为其低报价是不低于其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评标时才认为有效。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承包商计算投标报价的依据,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共同参与竞争的投标和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签订的基础;另一方面可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或处理索赔时确定新项目的价格时可选用或参照的基础。所以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注意将不同等级要求的工程分开;将同一类型但不属于同一部分的工作内容区分开;将具体情况不同,可能要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分开。 2.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一般由各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地段的好坏、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是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划、其他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因此投标单位的各种投标实力、投标策略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从而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成本。所以各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体系,建立可靠的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和比价渠道。组织专人负责进行企业自身的招标报价资料和已完工程竣工资料积累,也包括对竞争对手资料的收集和积累,还可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或报价体系。这样就可以保证在投标报价编制的过程中能迅速确定企业认可的工程实际需要成本,以便采取一定的报价策略进行报价。 3.评标、定标 如何评定投标报价是否底于成本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压低标底价和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现象发生。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提出了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评定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通过"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并对投标报价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的倾向,是否有恶意压价的可能,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低于成本后再得出结论。要求评标委员会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的承包商承建工程,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急需探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项招标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探讨。这主要表现在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上。投标报价是竞争的核心,但是在清单的计价方式上,仍难以从计划经济的计价模式中脱胎换骨,存在着与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不相一致的地方。需要研究和探讨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 目前,预算定额对于项目的划分过细、过于繁琐,不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清单列项相对较粗的要求,会造成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仍过份依赖定额,在量和价的计算上统得过死、过细。因此,需要相应地改进定额项目划分的规定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做到既简化分部分项又能统一计算规则,使其更有利于工程最清单招标的发展。 2、必须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精确性严肃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后,特别容易出现工程量编制单位放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的情况。因此必须重视工程清单编制工作的精确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行为的规范,制定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对必须包括的内容予以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建立标前核对清单制度,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进行核对,如有疑义时,可以在开标前就工程量清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疑问,招标人复核后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在及有误差的项目应及时加以更正,并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保证招投标双方的合法利益。一旦中标,除非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将不予调整,这样既提高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度,又堵住中标后任意修改工程量的漏洞,有利于竣工结算的进行。 3、极力推行企业施工定额,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定价机制。 应积极扶持先进企业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针对市场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企业定额,便企业能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来适应市场,发展自己,由市场形成价格。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积极引导和监督市场的计价行为,并依法采取可行的方式来控制建筑市场中的恶性竞争的发生,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已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同时防止串通投标引起的高价中标行为的发生。 4、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太多,定量因素太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必须在国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定标方法来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杜绝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结束语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对招标找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工程招投标论文:浅谈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计 摘要:为促进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笔者认为相关审计机构应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审计监督,让市政工程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项目管理 一、招投标前审计监督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一)招标条件的审计。 l、审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看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 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三)招标程序的审计。 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 2、审查招标单位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进行解答疑难问题。 3、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看是否作到权责分离。具体看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 (四)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看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要深入实际考察,防止企业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招标中审计监督 对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审计监督其程序上的合理和合法性,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一)开标的审计。 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为废标。 (二)评标的审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标的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单位(施工队伍)确定为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 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 1、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切实做到合理的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2、审查投标单位提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3、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后监督 反馈监督,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听取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幕后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针对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责任和奖罚是否明确等。 要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是否严格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问题。 要把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关。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请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要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处理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或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加强市政工程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全程同步审计,从源头上堵住了“人情工程”,有效刹住了利用工程进行的一些不正之风,相应的提高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使政府资金落到了实处,人民群众得到了好处. 工程招投标论文:如何处理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 过去的十多年中,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进行得比较多,积累了相当经验,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规范和制度也已比较完善,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虽然也进行过一些,但与施工招投标相比仍少得多,也没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 科学 范本,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 方法 及评价标准等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试就水利勘察设计招投标的一些 问题 谈一些浅见。 关键词: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 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条件及形式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条件是不同的。除了招 标 文件应编制完毕外,施工招投标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②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③有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勘察设计招投标条件是: ①项目已立项; ②投资估算已经批准; ③勘察设计基础技术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④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必须在“工程可行性 研究 ”批复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已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应依据批准的项目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确定总体招标或是阶段性招标是值得探讨的。 一次性总体招标,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起招标,有利于勘察设计的质量,因为分阶段性招标,前阶段中标人和后阶段中标人的设计思路不同,必然出现设计产品前后衔接问题;后阶段中标人对工程的前期工作了解不够,相应设计周期增长;各阶段中标人之间协调不便,以致在施工实施阶段变更设计多,对整个工程的高效 影响 较大。当然,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尝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开招标完成后,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直接授予可行性研究的中标人的做法也是相对合理和可行的。 2、主要定标因素的条件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以往有侧重于以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为主要定标因素的倾向,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在我市已进行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某条河道整治的招评标过程中,侧重于勘察设计费的报价。实际上,勘察设计招投标和施工招标的条件和要求都不同,它不能像施工招投标那样,以投标报价作为主要的定标因素,这是由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特点决定的。 (1)由于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不确定性,设计者往往无法做出精确的定量,其工作质量和具体 内容 难以像施工那样量定。 (2)勘察设计投标代价高,前期工作周期长,大型项目需投入的投标费用更是很大。例如南水北调工程,需要设计单位大量技术人员付出10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来优化和完善设计成果。 (3)有的勘察设计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涉及某些特定技术,往往与技术保护息息相关,无法用设计费的高低来衡量。 勘察设计招投标不能以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为主要定标因素,还在于现行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费只占整个工程造价的5%-10%多,而设计质量好坏对造价的 影响 则远比勘察设计费大得多,它不是百分之几的 问题 ,可以到百分之十几、二十几,甚至三十几。越是大型项目、复杂项目,设计的优劣对造价影响就越大。因此笔者认为,勘察设计费在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定标时可以不作考虑,而在中小型工程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着重从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包括投标人拟投入勘测设计的项目人员及设备仪器;投标人拟投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资历、经验;投标人拟采用的勘测设计新技术、新 方法 、新设备;投标人勘测设计资历、信誉及获奖情况等。还应考虑设计期的服务及施工期的后续服务,工程技术设计方案的优劣,投资估算的 经济 性和合理性,设计进度计划,投标人的勘测设计组织方案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估算,做好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比较。通过技术比较、经济 分析 和效果评价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条件下优先确保技术先进。在满足水利工程功能前提下,注意设计理念的 科学 与统筹,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真正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 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总之,对专业技术水平有特别要求的水利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报价因素在评标中所占的比例应该降低。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创造性设计的价值,并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大力推行限额设计,增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感和经济意识,严格控制设计的不合理变更,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通过严格规范的招标投标工作,选择一个能有效实施勘察设计合同能力的投标人,不断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水平。 工程招投标论文:浅析水利工程招投标业务 一、水利行业招投标业务的重要性 2000年我国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作为关乎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水利工程自然也包括在内。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2008年四季度,我国公布了10条经济刺激措施,投资总额超过4万亿元,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以实现“扩内需、保增长”。为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亟需规范。 国家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提高财政性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施工中出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它不仅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提供帮助,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将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国家、行业协会及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招投标规范建设,相关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到有效运用,防止建筑经济活动中的无序状态。 二、当前水利行业招投标业务存在的问题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交易行为。招标,是众多采购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是业主选择最合理供货商、承建商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手段,是实施资源最合理配置的前提,招标全过程是选择实质性响应标的过程,因而招标也是各方面利益比较、均衡的过程。而投标,则是供货商、承建商或劳务提供者对招标的响应,是他们为了获得货物、工程或劳务合同而向业主发出的实盘。 一般来讲,一项招投标活动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相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招标机构、评标小组以及建委、经委、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同时参与其中。从采购交易过程来看,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包括: 工程项目报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放、勘察现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设有标底的)、开标 、评标、中标 、合同签订等流程。在以上招标投标的各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串通行为,从而构成串通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环节及参与者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主体和行为的多元性。 近年来,在我国针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中,查出了招投标和工程发包中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主要包括规避招标、暗箱操作、串通招标投标、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招投标双方勾结排挤竞争对手以及泄露标底、行贿受贿招标机构政企不分,垄断经营、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投标活动,非法干预项目招标人的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违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区、外行业中标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大体可以分为五类: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1.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者从事虚假招标活动,在郊区、县政府投资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借口政府资金不到位,先对水利工程主体部分进行招标,而对其它剩余的小型建设部分进行暗箱操作,直接指定承包商进行施工,从中牟取工程总价1-3%作为工程介绍费。 2.招标人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盘操纵,表面上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程序进行,其实将水利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然后假装设置一次招投标活动,则其他单位便成为了陪衬,这样做使得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3.招标人设置歧视性发标,以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来排挤外行业或外地竞争者。 4.擅自开标、换标型。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的时间间隔期,让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 5.招标人事后补偿:(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2)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6.差别待遇型。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 7.设置障碍型。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挂靠”、“超级承揽”造成水利建设单位高成本低回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预期目标,造成建筑市场混乱,鱼龙混杂,如果甲方在工程尚未竣工前,由于种种原因“卷工程款走人”,工程停工会导致巨大损失。 2.围标,就是其中一个投标人也就是既定的中标人自行组织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共同参加投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得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公开、公平、公正的作用。 3.中标单位转包:转包的出现将直接导致“豆腐渣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单位,从中牟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等文题,丝毫不与管理,势必会造成一些资质不够、施工经验不多的企业,混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4.招投标双方如果要共同操纵招投标活动,则会签订“黑白合同”,即除了双方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这些问题相当普遍,可分三种类型: (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而某些投标者则是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利益的目的。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如果公平竞争,可能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会以低价多次中标,招标人既保证质量又节约资金。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类似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标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 (3)标内损失标外补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5.透露标底等秘密信息。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者应当是标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者。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者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者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则无竞争性可言。 出现串通招投标舞弊现象的成因,主观上是由于水利建设行业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多数包工头挂靠某个水利公司,打着公司名义,个人出资承揽工程,设计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多数为业主预支承建),数额巨大,因此,利润率较高,利润空间大。为了谋求暴利,投标人为使承包工程到手不择手段,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水利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及招投标机构负责人。由于一般建设工程造价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之巨,企业用于业务攻关的费用,在相互攀比中,水涨船高开支惊人。而水利工程发包单位及招投标机构负责人也是出于一己私欲,不惜牺牲国家和单位的利益,置工程质量于不顾,他们操纵招投标市场及结果,最终铸成大患,这些犯罪的领导干部大都曾经是水利方面的专家、精英。类似沉痛的教训很多,例如九十年代末发生在钱塘江标准堤塘建设中的用烂泥充当混凝土填入沉井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就是最好的证据。客观上讲,造成这些舞弊行为的间接原因是由于该单位没有制定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是由制度而没有很好地遵守,造成造假者有机可乘,因此我们说,针对招投标业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保护干部、保护人才的一个良好方法。 (三)招投标机构的问题 水利招投标过程中,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是资格预审,一些招投标行为都是由机构来完成的。但由于一些配套制度尚未完善,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而且如何检验招投标机构的工作成果,尚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来评判,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机构。招投标行业中执行法律不力。招投标机构本应是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投标机构系为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但是因其垄断地位导致权利过于集中,该组织中的当权者则利用这一服务机构钻法律空子,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搞“暗中操作”,大肆捞取好处。可见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远大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 (四)评标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评标办法尚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欠佳。因为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评标机构只顾压低报价,而且评标的评分方法只重视定性评分,忽视定量评分,加上专家评标水平不够,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国家行政干预。 《招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 但是有的地方或行业部门自己本身也是招标人,对招投标的监督实际是自己监督自己,使得“监督”显得苍白无力;有的地方或行业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水利企业给予方便,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本地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甚至滥用职权直接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 工程招投标论文:浅谈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 【 论文 关键词】水电工程 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 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水电工程招投标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直接损害工程业主利益,投资人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 科学 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 经济 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目前水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某些问题,导致工程招投标运作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本人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谈一点体会,借以抛砖引玉。 1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建设单位对施工 企业 资格审查控制不严。一些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队伍乘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往往只负责出资质,收取管理费)进行投标、中标。这种高资质企业中标,低资质(甚至无资质)队伍进场施工的结果必然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低下,工期拖长。 2)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足。业主对招标工作机构设置不完备,招标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明确,管理制定不严密,出现问题无章可循。招标文件制作粗糙,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标段划分不合理(甚至为了某种目的标段越来越小),交叉作业多。标底保密不严,标底泄露、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不能体现客观、公正原则。 3)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有的业主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 4)投标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中标后不是大量索赔就是工程质量低下、工期拖延,而造成业主更大损失。 5)业主对招标投标工作过程监控不力,甚至出现失职、赎职行为。有的招标工作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于 法律 、法规不顾,暗箱操作,利用指定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中标。 2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上述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导致出现水电工程招标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原因。招标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方面:①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问进行相互勾结串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主要手段有:泄漏标底、预先内定中标者、将其他投标人情况私下告知相关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先压低标价,中标后招标者再给与额外补偿等。②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者事先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等。 3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措施 1)业主要高度重视工程招投标工作,把握好基本原则。设置必要的工作班子,制定严格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程序;明确招标目的、提出具体的要求;采取灵活的商务手段;注意保密;规避泄密造成的风险;实施有效的监控手段。 2)认真审查投标企业是否真正具备投标资格。有关信息,对潜在的投标队伍进行市场调研,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不仅要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需要的资质,还要落实该队伍是否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能力。考察施工单位工作现场,并深入了解该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是防止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 3)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可视项目情况而定。国有、大项目一般是公开招标为好(可以解决主要领导的人情压力);民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更为灵活方便。不管是公开还是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都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哪怕是事出有因要照顾某些队伍,也要在程序上公平一致。要统一组织投标单位察看标的现场,统一介绍招标项目情况、答疑问题,不做个别介绍,可以回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4)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以确定合理标底。合同技术条款应全面、详细、慎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要求 计算 标底单位必须严格保密,如达不到保密要求可委托异地单位进行标底计算工作。 5)计划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6)评标办法是关键,要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只有 科学 的评标标准才能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现。公开招标要在招标文件中完整体现评标办法细则。邀请评议标可在确定投标单位后,再根据投标单位的情况制定评标办法。 7)评标工作一般分技术、商务二个部分。技术标是前提,必须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条件,谈判人员以行业技术专家为主,可事先发放有关资料,谈判时间应保证充分。邀请评议标的商务标谈判要灵活,为防止投标者围标,可采用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可争取到最省钱又得到最好的施工队伍或设备的机会。要给予施工队伍留一定利润,邀请评议标一般不采纳最低价报价的投标单位,价格太低会有陷阱,但最低报价可作为二次报价 参考 。对于业主滚动开发的水电站群的设备可以一起进行商务谈判,并直接向生产厂家招标,尽量不找商。但要要求产品技术升级时应自动执行,避免由于过早订货造成技术升级费用增加。 8)防止挂靠资质队伍投标,可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数额,并要求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以现金、存折抵押。 9)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主要是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要求谈判、评标、决策层次分开,权责分离。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业主统一的工作安排。 4结语 在水电工程的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对项目业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实践表明,业主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采取事先防范措施,对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是十分必要、有效的。 工程招投标论文:浅论完善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管理 摘要: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管理逐步凸显出制度不完善、计价方式不合理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腾飞,建筑工程原有计价模式已无法适应战略化经济时代对建筑招投标管理的全新需求,因此本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的优势出发,分析了当今该环节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 1 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的优势 事实证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具有充分的优势,首先能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价格,在投标环节采取一视同仁的自主报价体系,将最终定价权放在企业手中,施工企业则为了成功竞标、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作出最合理的工程报价。同时中标价格也能较客观的反应出企业的真实水平,施工技术、材料进场、管理能力等在投标过程中被作为最基础的衡量标准也促进了施工企业更注重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及应用,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 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着计价环节不规范、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配套的管理模式,没有构建科学、合理的专项人才管理队伍等不合理现象,严重阻碍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的创新发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工程变更、物价调整、不可控风险、工程增加等情况时我们很难在工程量清单中找到合理的约定,这充分的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存在着计价不规范的现象,对市场风险的预期不足,一旦遇到材料涨价等现象则将这一风险完全转嫁给建筑企业,很难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倘若不及时整改将有失诚信的原则。同时,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也是制约建筑工程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工作缺乏专业部门有力的监督与管理,也导致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3 构建完善的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市场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没有构建一套科学的资质预审制度是导致这一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广纳贤才、引入竞争机制,构建一支专业技能强大、理论基础扎实、科学水平高的专家评标队伍势在必行。 3.1 科学创新、建立统一管理模式 各自为政、分地区定额管理的方式不利于新时期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这一陈旧的管理方式无疑增加了地区割据现象、不合理评估现象、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可能性,阻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格局的建立,因此我们只有扭转以往陈旧的管理方式,努力构建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管理模式,才能使市场更加稳定、更加健康。 目前,我国在房屋建筑、市政等方面已做出了成功的尝试,建立了基础性定额与工程量计量标准规则,基于以上的成功经验我们只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特征做合理的改进,则统一的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模式建立指日可待。 3.2 引入电子评标机制,使评标工作更细致、更规范 由于总价评审机制是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的,很难对评标工作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评估,因此引入电子评标机制可充分弥补总价评审的缺陷,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既可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总报价评估,同时也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部、分项的材料价格评定、措施项目评定、单价评定,降低了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电子评标系统在单价评定后可进行自动汇总,并生成统计清晰的分部评审表及总分汇总表,使评定结果一目了然,同时也简化了人为操作的工作流程,符合经济性原则。 3.3 加强事前考察、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完善招标文件编制 为了使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科学,招标单位及机构应在编制前进行周密的事前考察、提高勘察设计的工作质量,在了解施工场地条件、现场环境、工程自然情况的基础上为预算编制、清单设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图纸会审,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并按计划稳步实施是提高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使工程量清单合理、清晰的重要前提。我们只有紧密结合不同的工程项目、招标条款、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的严格把关,才能使工程建设重点突出,设计合理,充分体现招标的宗旨。 3.4 全面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应科学的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作为评标的主要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即使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当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时也可被排除在外不予中标,这就是合理低价中标法。该法则的关键点就在于首先定价要合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最基本的,同时还要尽可能的低价,即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并且投标价格还应控制在不低于自身成本的范畴之内,从而使倾销垄断等不法竞争现象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总之在利用合理中标法进行评标时我们应将重点放在防止过低成本报价上,以杜绝在竞标公司中标成功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而进行增加索赔要求,或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3.5 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使约束管理发挥根本作用 统一管理模式的建立依赖于有效监管机制的约束与规范,因此组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库,充分发挥投标的有力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策略能有效的激发投标人的责任心,使之在日常的专业工作中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的监督职能,并运用事前公告制度及时的发现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改进。当然,对于招投标人的信用管理也不可缺少,我们可通过资格预审方法、统一评分规则考核招标人的专业能力,从而保证建筑市场工程招标的透明度、可信度,使招标工作环节有序、公正、健康、高效、经济的全面发展。 4 结语 总之,完善的建筑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管理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只有充分的认清其实施的必然优势,根据目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合理的改进、构建统一的管理模式、引入电子评标系统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最终使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的有理有据,以公正、公平、公开、健康的发展态势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并使之朝着更高、更快、更强的方向迈进。 工程招投标论文:信息化背景下工程电子招投标的优点和发展现状 信息化背景下工程电子招投标的优点和发展现状 竞争性招投标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过程即是电子招投标。互联网作为其利用的平台,成功结合了招投标工作的标准流程和计算机技术,使招投标工作利用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得以实现全部在线进行。使招投标过程中信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全部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 1、 电子招投标的优点 1.1 使招投标业务流程更加规范 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电子招标操作平台体系,能够实现在线管理投标和电子招标的全流程,在每一个设定好的环节能够依次严格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流程。下一个环节的内容不可能在上一环节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实现了全程可控每一个招投标流程环节,同时更加规范地编制了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通过系统内置的国家招编文件示范文本文件模板自动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内容进行生成,在审查文件时,管理部门人员能够一目了然增加和修改的部分。其次是可以更加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企业的资料如资质证书等可以通过电子招标系统进行统一保存,资格审查实现电子化,使投标行为更为规范,造假行为被杜绝。企业登陆时需使用数字证书,系统将完整地记录下企业在系统内的全过程信息,从而能够掌握大量有效的证据和线索以供监督部门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使投标行为更加规范。 1.2 使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利用网络技术,电子招投标可以在一个平台上集成和管理使用多种资源,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使投招标投标双方的工作效率和活动成本分别得到提高和降低。对于招标方而言,相比较传统招标方式和电子招标平台方式,后者的巨大优势体现在快捷和对成本的节约方面。标准制作费、公证费、评委费和广告费等费用在电子招标中完全无需付出,极大地降低了人工成本中考察成本和信息成本等费用,从而大大地降低了招标总成本;对于投标方而言,电子投标系统能够将招标信息最及时最准确地提供给投标方,使投标方在对目标项目进行选择时更为方便、全面和细致,地域不再能够限制进行投标活动,使可供选择的范围更加扩大,参与投标的机会也得到了增加。同时使专家进行重点评审主要内容的工作能够在有限的时间段内完成,使评标效率得到极大地提高,使报批、审核以及公告等步骤的耗时得以缩短,进而使整个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更为流畅,工作的效率大为提高。 1.3 使招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公正 比较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和传统的招投标工作模式,前者具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来促进实现更为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工作流程。首先是更为及时和公开的信息公告,使各方获取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到杜绝,发生不公平竞争的概率被极大地降低了;其次电子招投标系统在评标过程中,将评判标准和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设置,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全程监测控制评标活动,使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和倾向性评审在专家进行评标时得以杜绝;同时,更为公开的投标结果,使专家意见和评价结果能够完整地被招标方查看评估,进而改进服务,提出质疑;最后,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工作能够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统一开展,更加规范和统一了管理依据和标准,使招投标活动的“阳光操作”得到全面确保。 1.4 更为环保节约 传统的招投标模式会耗费大量的纸张,虽然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成本而言微不足道,但由于纸张的原材料是木材,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的树木遭砍伐。尤其重要的一点是,传统招投标模式中所使用的纸张,其时效性是有限的,不同于书籍等其它纸制品对森林资源的损耗。在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断提高的思想认识使人们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迎合时代需求的无纸化招投标模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得到完美实现,使装订费用和大量的纸张均得到节约,绿色且环保。 2、 电子招投标的现状 探索电子招投标的行动在我国一些行业和地区都已经在不同程度地进行,通过实践和探索,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利用和进一步开发都得到了初步实现,对实践经验也有了一定的积累。十三年前在对外贸纺织品配额的招标工作中我国首次采用了电子招标的方式。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电子招标系统的应用也比较成功。不过在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同时,电子招投标系统也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制度规范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尚不够完善健全,电子招投标的标准尚未进行统一。不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以及在各行业各地区并未统一的标准,使技术壁垒和市场封锁逐渐形成,非法的招投标行为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致使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整体优势无法得到真正发挥,从而使电子招投标行业的整体发展处于被动。其次是亟需加强的系统安全性。目前尚无法有效保障招投标中各方的信息安全,缺乏足够能力抵御黑客和竞争对手的入侵或外部攻击。再次,较难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开放性是网络信息的特点,高程度的限制手段并不能适用于网络信息的中,如何准确地判断庞大数量繁多种类的信息依然是一个难题。最后是较为缓慢的招投标电子化进程。在我国,技术准备、思想观念等多方面都影响着电子招投标进程的快速进展。电子化操作只能在一些系统的部分环节得以实现,传统招投标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标业务活动中。较难整合和提升各个彼此独立的系统,也是无法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系统先进优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结束语 电子招投标系统作为现代化的招投标模式,在飞速发展和广泛推广的同时依然存在着主客观上的一些不利因素。但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和肯定是毋庸置疑的,逐渐取代传统的招投标模式也是必然趋势。需要做的是不断提高作为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基础的网络技术,逐步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保障,使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更为有效、方便地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招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论文: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与造价管理 [摘要]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公路建设又是国家最主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工程造价管理是公路工程建设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和有效管理公路建设造价,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对做好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 招投标 造价管理 一、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 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我国的公路建设,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我国公路工程管理体制的新路子,推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路建设部门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在施工企业中选择最优者来承包建设,在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和工期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获得了最好的经济效益,这也是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逐步转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轨道,按商品经济法则进行,造价管理工作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具体应用。 1.准确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是工程招投标中的重要环节,在确定承包商的过程中发挥着“商务标准”的作用,准确、合理的标底是业主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满意的承包商、中标人,获取合理利润的基础。工程标底要保证质量,把工程标底控制在合理造价的下限。应反复审查造价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在投资控制的范围内。通过标底的编制可以促使招标单位事先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调查和预测,做到对价格和有关费用心中有数。在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建设中,编制标底的工作往往都以概预算为基础,对报价进行预算控制,最后同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通过合同价对工程费用进行预先控制。标底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果按规定程序和方法编制的标底超过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应进行复核和分析,对其中不合理部分应剔除或调整。编制标底要请有实际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先弄清楚设计意图分析工程细目;然后,之前视察,调查当地材料单价和市场价,按照有关规定,准确编制标底,并确定有效标范围,以控制工程造价。 2.编制标书 标书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的基础。该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对工程招标乃至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投标的承包商,编标工作往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市场调查、标价计算和研究对策。标书的编制应该成立专门的编标小组,在统一计划安排和协调下,由施工组织计划、工程预算、设备配备和材料物资等部门分别进行工作,且各人员应分工明确。编标时应一丝不苟,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尤其应注意工程量的计算,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应准确,以确保工程报价的准确性。对于有些图纸不全的,需凭经验估算的,应征询有丰富现场施工经验的人员,实事求是,不准高估冒估;也不许低于成本价。同时应准确、合理应用报价依据和定额,编标程序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改动。然后由具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较高者和领导直接参与决策,使编标和决策较好地联系起来,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全面掌握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量支付等有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到经济标编制合理准确、不重不漏。 三、中标后合同条款的签定应严谨、细致、工期合理 1.合同条款严谨、全面 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应明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条款中语言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另外,要对合同全部内容仔细阅读和审查,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谨性和周密性,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重视承包方有关义务的条款和支付、质量、工期、变更索赔等条款,尽量减少甲乙双方责任不清日后扯皮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造价上升。宝硕集团化工分公司聚合 301工程就是前车之鉴,此工程由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当时为了降低造价,要求施工单位按四类工程报价,而工程概况和实际该工程为二类工程,由于没有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到竣工结算时,发生扯皮想现象,最后不得不折中解决,使工程造价上升了 5.25%,这是不应有的损失,教训很深刻。 2.工期合理 施工工期变化时,会引起工程劳动量(人工与机械)的变化。市场中的物价是波动的,材料价格会随工期的长短而不同。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工期不同,工程成本就不同。因此,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使施工单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要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全面管理,必须开展对其造价、工期、质量三个要素的集成管理,这三者任何一个变动都会影响整个工程费用的变动。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让工期尽可能短,造价尽可能低,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通过确定最佳工期,达到最低的控制工程造价,才是我们要找的理想状态。缩短建设工期能养活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安装工程在内在建项目的自然磨损和无形磨损,能养活建设期内的贷款利息支出和价格上涨支出,能减少建设成本中相对固定成本的支出,因而有利建设工程造价的降低。因此,我们应该在尊重科学、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前提下,求得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的优化组合。所以,只有把工程造价管理与缩短建设工期紧密结合,才可能达到提高投资效果的根本目的。 四、结论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搞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核算,发挥投资预算的效果,对于加强招标项目的管理有所促进。施工企业进行造价管理的目标就是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合理确定造价和有利控制造价,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经营效果。为了完成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任务,首先就要从招投标开始,扎扎实实地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 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问题 【摘要】近年来,装饰装修的市场需求不断上涨,装饰装修企业也在迅速的急增。而由于装饰装修工程自身的特殊性,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投标工作也应不同于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但是,就现如今的情况来看,很多地方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当中,会经常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基本上等同于土建工程的招投标,甚至有些招标书以及相关的施工合同也完全相同。这就导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装饰装修工程合作交易工作更加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工程投标;问题分析哈 近年来,装饰装修的市场需求在不断的上涨,装饰装修企业也在迅速的急增。和一些土建类的工程对比就会发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是土建工程所不具备的,它的材料种类不仅较多而且工艺性较强,在施工的时候方法很多并且灵活,没有必须要遵从的某一原则,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另外它还具有较强的艺术效果。装饰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内容,在以后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的工作当中需要不断的规范和加强。 1.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施工投标 在之前的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的案例当中我们发现,招标的时候必须秉承设计中标单位绝对不允许加入施工投标的规则。无论是理论上来讲还是实践上,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与设计招标具有很大的区别,和一般的施工招标也不尽相同。在某种程度上,设计与施工相分离的招标方法会导致施工方不能够充分理解设计方案而产生一些误差,但这个问题是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流以及相互的沟通来解决的。但是如果同意了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不公平竞争问题。设计中标单位对设计方案十分的熟悉和了解,对招标单位对工程的使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也有一定的了解。设计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将要进行的设计变更以及材料变更的地方十分的熟悉,所以在施工投标的时候可以利用这一优点,并且还可以有目的性地把需要改变的地方采取超低报价策略,进一步的降低了总报价,从而在竞标当中占有优势而获得最后的中标。 2.装饰工程招标建议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法 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成效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其中投标报价又是评标定标的一个核心。我们在前文中也已经提到过,装饰工程招标和通常的土建施工招标不尽相同。现在装饰行业、装饰材料市场不断的扩大,同时新技术以及新材料也在不断的出现和发展。不同区域以及不同级别的企业人工费以及一些其他费用也是各不相同的。另外,按照目前的工程预算定额来投标报价的话,其定额和费率仅仅反映整个社会该行业的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并不能完全的表现出某一个施工企业的生产以及竞争能力。这样的招投标运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一种数字的表现,而且还是一些不合实际的数据。在这里我们只能看到的是哪一个投标单位定额用得好,而对投标单位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资金实力、信誉等问题均无法表现。并且根据这样的招投标的规范情况,企业不可能成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就算可能成立了自己的企业定额也不会轻易的使用。为了和相关的国际规范以及惯例相接轨,综合单价报价法是较为合适的选择。这种方法简单来讲就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现行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把工程量算出,列出清单,在这个基础上各投标单位按照每一个企业自己的实力、经验包括掌握的市场材料机械价格,直接计算费用,同时还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等一些综合性的费用,最后决定综合报价。这种报价方式不仅可以表现出各个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也展现出了真正的公平竞争。 3.评标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 3.1专家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评标专家队伍是确保评标公正公平的核心所在。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很多评标专家的选择都不太符合要求也不太合理。一般来讲,每一个地区的评标委员们在无特殊的情况下,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并且会参加每一次评标。然而,这样的评标专家队伍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以及缺陷。首先,我们并不能确保每一个评标委员的道德底线,因此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权钱交易事件。其次,每一个评标委员都会有自己的喜好以及倾向性,这样子又会使得评标工作客观公正性不够,从而进一步导致了评标工作质量大大下降。 3.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标书评定工作的目的在于确定出最为合理且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执行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并在这一环节的工作当中要体现出招投标公平公正的特点。另外,标书的评定工作相对比较复杂,讲究技术性以及政策性,必须严格的对待。 3.3评标透明度不高 也许是因为专家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及评标办法不够科学导致了装饰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透明度不高。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雏形,个别地区早已经开始了试点,比如通过高科技工程招投标的自动化监控体系,来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并顺利展开,用“机治”代替“人治”。 3.4加大监督力度遏制腐败行为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也只有十多年,因此很多招标或招标单位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不足。另外我国的招投标法制暂时也不完善,包括相关的体制以及机制都不完整,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4.结论 目前,我国的装饰装修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建筑装饰招投标工作也将更加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的发展。 作者:张凌广 单位:南通承悦装饰集体有限公司 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浅析 摘要: 建筑工程建设涉及到的内容越来越多,在对其进行造价管理时,需要掌握的信息就要更全面,应基于以往管理经验,确定造价控制方向与要点,对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收集,编制科学可行的管理方案,为造价控制工作的展开提供依据。本文主要将招投标阶段作为对象,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要求以及要点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关键词: 建筑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 招投标为每个项目投资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否可以按照专业规程进行,对后期工程建设综合效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一直都是管理要点。对招投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可以实现对整个工程规划阶段概算、预算控制,并可以对工程投资规模以及施工阶段造价进行了解和核实,可以减少造价失控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招投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还可以减少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严格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促使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1招投标对工程造价影响 1.1招标文件影响 招标文件为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包含了投标单位建筑意向和建筑造价,同时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详细设计。对于招标文件来讲,其内容是否全面和科学,是影响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中标的关键。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要保证内容完整性,以及表意要清晰明确,尤其是要详细说明造价控制方法。并且,所有内容的编写均需要以专业规章作为依据,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完成文件编写,保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1.2招标询标形式 建筑工程招标主要包括邀请招标和主动招标两种方式,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以及项目特点和管理能力综合分析后确定。在招标正式开始后,要尽量减少管理工作,同时保证招标内容完善性,可以达到专业标准。同时,询标作为工程招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需要通过投标单位的咨询,来确定其实际情况,掌握其财务情况、管理能力、专业资质以及技术水平等,综合比较后选择实力最强单位中标[1]。 1.3评标方式影响 对建筑单位投标评价,一般是通过对投标单位造价进行分析,即对造价与心理价位进行比较,如果投标单位报价超出预期,则直接放弃。招投标控制价的制定,均是以市场发展趋势作为依据,综合分析各项要素后确定,作为评标的关键。对于不同的评标方式会对最终中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必须要保证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完全符合市场发展实际情况,通过统一计量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评定。在评标阶段,需要先确定工程造价,然后根据造价对各单位各方面实力进行均衡分析,最终确定最符合工程实际利益的单位中标[2]。 2建筑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现状 2.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招标文件作为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的依据,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规范进行内容编制,确保可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不严格,整体专业水准比较低,导致文件编制内容不全、模糊不清以及前后不一致等情况,为投标单位提供索赔漏洞。并且,现在建筑工程规模不断加大,涉及到的内容更多,为降低造价管理难度,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但是经常会出现项目特征表述不清晰、工程量计算不准确以及遗漏项等问题,使得招标文件无法发挥具有的效用[3]。另外,部分地区为支持本地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还采取了不正当措施对企业进行保护,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开展效果。 2.2招投标体制不严格 就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来看,协调与监管机制存在明显缺陷,降低了体制运行效果。目前大部分项目设计阶段配备的概预算人员数量比较少,大部分概预算分析工作均需要将设计图纸作为依据,缺少多方案来对项目设计内容进行对比,不存在标准来判断哪种造价合理性最高。概预算管理人员不参与设计阶段,这样就造成设计人员完全按照专业要求进行,忽视了造价控制的要求与标准,导致后期控制难度增加。设计与造价之间合作性差,经济协调管理缺失,再加上管理人员造价控制意识比较低,最终造成工程概预算超标。 2.3评标方法不科学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评标阶段,大部分还是选择应用传统的评标方式,逐渐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渐渐暴露出很多缺陷。主要表现为评标方式的应用会缩小中标条件范围,无法保证工程报价合理性。基于招标投标法规定,虽然能够从法律法规方面来对评标专家委员地位进行保障,但是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其并未发挥评标功能,无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大众化、公正化以及科学化要求。尤其是现在很多企业为获取更多利益,在竞标过程中采用多种不正当行为,存在恶意报价情况。或者是在以较低报价中标后,为实现过低预算施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质量验收不达标重建产生更多成本,导致造价管理失控。 3建筑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优化措施 3.1完善招投标制度 为实现招投标造价有效管理,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并基于专业法律法规建立合法招标组织,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减少各类不正当、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尤其是地方应根据当地市场发展情况,建立出台各项专业规定,并根据规定来完成项目招标活动,由专业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管,保证招标工作实施的公正性与公平性[4]。另外,还需要严格按照专业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保证内容完整性与清晰性,不得存在模糊不清情况,保证文件的科学性。对于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建筑单位,需要对其资质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其基础条件达到投标要求,保证其不会扰乱招投标过程。 3.2工程量清单计价 就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大部分工程造价计算均选择应用单价法,利用消耗机械定额、人工定额、材料定额以及市场价定额等模式分项工程量造价,这样就决定了相关项目分项工程量造价核算为直接成本。基于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应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重要性,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分项工程量表以及工程量汇总表进行计算,同时有效结合招标过程中询价与答疑过程,保证各单位报价的公平性,杜绝恶意报价的发生,促使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3.3科学合理评标 为实现竞标公平性与公开性,需要对传统评标方法进行调整和优化,可以将合理低报价发与综合评分法作为主要评标方法。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全部标函总值中造价分所占比例较大,再加上评分过程硬性指标缺失,直接决定了能否中标。在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方法进行分析时,需要提高对造价所具影响的重视,利用合理低价法来促使市场公平竞争的有效实现。对评标体系进行完善,需要确定招标的实际用途,根据工程投资建设实际情况,确定评标依据。通过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活动,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完善的评标体系,可以突出工程造价优势,并有效区分建筑单位,选择综合实力最强的单位中标,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争取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4结束语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进行分析,需要确定现存的各类缺陷,然后从专业角度出发,确定优化方向,选择科学措施对整个过程进行优化,消除各类因素的影响,保证工程招投标活动可以顺利进行。 作者:闫智胜 单位: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工程招投标论文: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运用及控制策略 摘要: 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个集经济、技术、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控制过程,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会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因此,我们应结合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点不断进行优化,使招投标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造价的控制,可以提前对建筑工程的投资规模以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了解与核实。 关键词: 工程造价;招投标;运用;控制策略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是对工程价格具备合理性的有效控制手段。业主在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出发点就是有效节约成本,降低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而建筑承包商想要中标成功就需要从业主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就需要对工程造价成本进行合理化控制,从而减少工程项目前期工程资金投入,同时大幅度降低投资风险额度。因此,本文对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造价的运用,以及控制策略进行简要论述。 1工程造价控制中工程量清单造成的影响 1.1工程量清单带来的影响 预算工作是招标工作的首要任务,在预算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整个工程具体的工程量。在造价预算的过程中,往往采用施工图和相关工程量相结合的办法。在制作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相关造价人员要了解每个工程必须的施工工序以及将会用到的材料,以及材料的价格和当地的人工费用。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和工程本身相吻合。最后,开发商或业主根据预算和投标的成本再次核算,这样,建设企业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建设成本降到可控范围之内,并把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1.2招标方式的不合理,导致工程预期无法达到 业主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选择无底标招标形式,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无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导致实际方案中所计算的工程造价预算值远高于设想底线。第二,如果采用无底标的方式竞标,就会导致招标过程中出现恶意围标现象,从而使得报价高过业主的设想价位。上述两种招标情况,都会导致投标者所报价格高于理想价格,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格也会远超过公认的较为合理的工程造价。这也使得投标结果无法达到工程的预期指标,也无法体现业主的预期基准,严重时也会也会在综合考量下,从新进行招投标。 1.3体制缺乏完善,低价中标时有发生 工程量清单即使是在预期设定的情况下进行计算,也会出现中标时出现“最低标价”,而想要规避“最低标价”就需要对中标价格进行全方面评定,重视工程项目每一项具体的工程造价,而非只重视工程整体造价。但是因为我国经济市场体制尚未完善,部分城市地区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招投标制度,使得很多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总价过分关注,使部分建筑商通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方法进行恶意投标,并以低价中标,但是在建筑过程中,建筑商为了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对建筑工程质量未加关注,使得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工程目标无法实现。 1.4工程造价的调整,使业主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在总投标价格固定不变的情况下,用最短的时间将工程项目实施,同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这就是建筑商投标报价的方法之一。在工程造价计算过程中采用上述方法会造成工程造价异常波动的现象发生,其原因是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价格会出现上下浮动所导致的。部分建筑商在中标报价中想要是所获得经济利益提升,会将工程造价往利于建筑商自身方向进行调整,这使得最后工程造价计算时工程结款超过标书中标定价格。而这也使得工程造价在无形之间被升高,而这种“低合同,高索赔”的现象也已近成为现今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现象,这也使得业主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 2工程造价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控制方法 2.1合理有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纲领性文件,无论在招投标过程中,还是在后期建筑施工过程中,招标文件都占据主导地位。想要实现招投标过程的良好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下述四点内容:一是,在不改变工程造价和与之相关的成本造价时,控制工程量清单分项在最小幅度内变化,规避建筑商对工程总造价中存在的漏洞损害业主的经济利益。二是,对于可预见工程量清单的分外项,要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外项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三是,对于工程项目清单中某些单项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设计上较大的变更,就需对超出合约约定范围的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并使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进行有效执行。四是,如果某些材料和设备在市场中存在较大价格差异的情况下,就需在招标文件中将材料和设备的各项参数详细标注,并对价格的上限与建筑上进行协商。业主要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对建筑承包商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样本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所标注的样品价格、质量,业主有权要求建筑承包商将不符合投标书的产品进行重新选取,并按照标书将产品价格降低。 2.2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科学化调整 在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中工程量清单是核心元素,也是投标计价的主要依据。在招投标中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工程量清单,也会产生招标文件清单,招标文件清单是对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有效工具。在招标文件清单制作过程中,要以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为编制依据,对于涉及到的子项目的工作具体内容及标准要求,都要进行详细明确的表达。避免工程清单制作过程中的分项清单出现错误,或者缺口。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结束后,也需进行多次检查,反复效益,从而保证工程量清单无任何疏漏。工程量误差的计算有三项内容需要明确,一是,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将所需设备和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如品牌、功能、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技术要求等内容都要详细描述。二是,明确施工图所要表达的内容。三是,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所设计的表格格式进行规范,从而使评标更加方便快捷。 2.3评定方法的科学、合理制定 招投标过程中可以选取较多的评价方法,因此,要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求科学选择评价方法。对于技术含量较低工程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评价法,对于施工企业资质没有严格要求,两阶段评价法可以应用在施工企业数量多的工程项目施工时。两阶段评价法只判断合格与否,没有技术分数,在合格后要经过经济标的评审,通过评审的最终分数选择建筑承包商。对于工程项目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项目而言,需要选择综合评分法,在考评时技术评价是最为重要的内容。现今,“无标底投标”是最为常用的一种评标方式,这种方法适用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使用,通过将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去除,对其余报价选取平均值最为基准价格,并通过这个基准价格对最低价格在某种设定下的合理性进行判定,从而选出最终的商务标。而不管采取哪种评价方法,造价控制都是评选的最终目的,因此,在对投标书进行审评过程中,不仅要对投标的总价进行严格审核,也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每一项单价,投标书中如果分项工程数量过多,需要严格避免分项价格和工程量超过原定标准,从而规避建筑承包商所报工程总价和单价上出现失衡现象,从而通过合理的评选方式,选取总价和单下双向报价都符合要求的投标书。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实践证明,在建筑招投标阶段,加大工程造价控制力度后,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而且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使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回报。然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建筑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进行分析,非常有必要。 作者:黄昌坡 单位:九江常鑫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招投标论文: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运用 摘要: 公路工程项目在国有经济中占据重要的位置,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公路工程项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招投标管理环节中存在很多不良的现象和问题。本文重点在于将现实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和展示,通过这个角度来探讨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用 近些年来,社会在不断进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保证招投标管理的高效、规范,是项目质量的根本保障和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就对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进行探讨。 1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追求科学的标准,从而达到优化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进而获得优良的招标效果。目前招标程序规范性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效果不佳。要改善这种现状,在项目建设中,要力求做到尽可能的优化招标的程序、让招标制度日臻完善,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条例来进行招标工作,筛选出优良的中标单位。优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队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开展。在具体招标的进程中,招标方式促进着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模式从单一转变成为复合,企业内部也随之发生改革。可以说,招标制度在某种层面上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不断地改进体制以及管理模式来达到升级的目的。公路项目投标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招标制度的本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如果想保证市场竞争力,必须要优化工程成本控制。 2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建设单位方存在的问题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方会事先在招标前和招标单位公关关系,阻碍招标的公正性,结果很多时候中标的建设方条件和招标要求并不相符。招标流程不规范,招标文件不规范也是现存问题。有些单位以垫资能力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条件。这些都不利于招标的合理规范。招标工作中故意泄露标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样招标工作的合理公正受到阻碍,从而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存在不公正问题。可以对现实存在的不公正性进行简单的归纳,不难发现,招投标的不公正性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发展和管理负面影响尤为突出。而不公正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3点:招标单位对建筑单位了解不全面;关系至上,建筑单位靠关系上位;评标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达标。 2.3投标企业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数量的增长,导致投标市场迅速升温,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投标企业,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这导致了投标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想方设法得到标底的信息,提前准备,增加中标率。更有甚者,不符合招标条件,假借其他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从而达到目的。这些都是投标企业违反公正性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招标监督工作不到位 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招标监督工作的实施。监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有时候会伴随着利益的导向而发生。尤其受工程造价这一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需要和很多部门进行交涉,尤其是在利益至上理念的驱逐下,提供的数据差异就很大,增加了工程造价的管控难度,因而影响和限制了招投标的管理。 2.5项目计量不实 工程计量也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部分。获得工程计量的正规具体步骤是在竣工工作量的基础上,由监理方来计量,得到正确的工程计量数据,再交给项目管理公司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管理公司可能不会通过监理方,没有将业主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中,导致项目计量不真实。 3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 3.1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严格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公正合理的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损害了公路招投标的公正性。要健全招投标制度,就要设立审批制度,对招标企业进行甄别和审批。招投标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对严格管理项目信息来实现。除此之外,建立和落实措施保障制度,这一点对于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具有关键性作用。制度可以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起到提高工作质量的作用。 3.2强化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招投标企业的一些非正常的行为乱象。因此,建立公路招标的秩序,就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对于参与招投标企业需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企业不被允许参与投标活动。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不被利益蛊惑,严格按照标准来筛选参与招标企业的资质,维持招标市场的秩序,避免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受到不良影响。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还要把工作做细,做好,防止有的企业对信息进行造假,滥竽充数,最终影响到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 3.3加强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标价管理 招投标中的工作清单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由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报价并审核,从而确定最终报价。加强标价管理的好处就在于减少投标企业的不合理性,维持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同时,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和工程结算相符合。工程人员除了具备工程计算知识以外,还需要掌握经济法律的相关知识。 3.4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秩序,也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挂钩。必须要杜绝、根除和防范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不合理乱象和不良风气。相关单位必须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需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从而从根本上落实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有效维持秩序。 3.5招投标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路工程招投标项目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既是招投标项目的基础,又是招投标项目的保障。要在招投标中做到这三点,就应该达到三个要求:第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强化各个流程的监督;第二,对于招投标的违规问题,不能含糊不清,要问责到底;第三,严格查处挂靠现象,保持公路工程招标市场的环境。以上三点就是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紧紧围绕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分别从招投标管理的作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招投标管理的应用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不仅分层详尽地指出了招投标管理的现实问题,还对提高招投标管理应用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作者:周礼达 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论文:县域金融服务体系革新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2010年指出“一年多来,试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共同努力,建立了有效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配套政策支持体系,因地制宜开发、推出了一大批金融创新产品,促进了试点地区“三农”贷款投放的明显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效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显着提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多的农村和农民从试点中得到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实惠。”试点地区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在全国全面开展县域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积累了有效的实践经验,但这些还不足以解决中国县域金融困境。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国际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新阶段,与此相应的是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县域工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对改进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总体上讲,我国县域金融在服务理念、管理理念、经营机制、监管机制、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与日新月异的“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缓解农村和农民贷款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 一、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的现状和问题 县域金融服务缺失已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做好县域金融工作,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市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服务于强农惠农、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发展来进行。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问题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几年,随着国家和河南省对县域金融的重视,许多优惠政策不断实施,各金融机构也做了积极探索。例如,2012年4月15日,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重点阐述中小企业贷款,鼓励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建立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站,选派专职客户经理进驻产业集聚区,搭建银行与产业集聚区企业有效对接、常态长效服务渠道,结合不同企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创新设计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但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支持,河南省县域金融滞后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而农业是一个投资回报低、周期长的行业,金融部门不愿意将资金投向“三农”,河南省资金瓶颈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少,国有商业银行县域金融业务收缩,各大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农村乡镇网点,导致金融服务网点明显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县域内的资金净流出量非常突出,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产品缺乏,针对“三农”的金融工具数量满足不了农村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阶段,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正在经历一个由政策供给为主导转向以满足市场需求为主导的过渡阶段,在组织体系上逐渐形成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在服务的工具和方式上也逐渐实现多元化以满足县域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在2009年肯定了河南成为全国农村金融创新试点省份后取得的突出成效:“一是涉农信贷投放增加较多,有力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创新信贷产品内容丰富,适应“三农”发展需要;三是服务方式不断出新,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四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涉农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得到改进;五是涉农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不断完善;六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进,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开始形成。”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改革启动晚、进展慢、结构复杂,县域金融服务创新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市场机制不完善;功能缺失;资金供需缺口大;金融服务品种和方式仍落后于县域经济发展等。 二、深化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的相关建议 [文秘站:] 任何一项金融创新的开展和深入都是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同时也离不开各个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于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尤其如此。2011年,国家在《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河南省“设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为河南省县域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这就要求在推进金融创新过程中,从提高对创新工作的认识;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激励措施;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结合实际复制推广等方面强力推进河南省县域金融服务体制创新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县域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农业银行,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县域机构,允许在不同地方成立不同股权结构的分支机构,把县机构引进民间资本,农业银行还是控股,即“属地化”,因为一旦职工变成股东,积极性就容易发挥;对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引入多元化股权,利用网点优势,单分小额贷款业务,将其分离;对农业发展银行,应退出商业性业务,对政策性业务先核定成本,再进行该项业务或服务的招投标;而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允许一部分股东逐步达到相对控股地位,将责权利统一于股东,由股东选择符合任职资格的经营者,对主要股东或控股企业加强监管、防止“大股东”掏空。另外,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到农村设立机构,除农发行外,可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与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拓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扶持领域。 (二)支持和引导县域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成立资金互助社地方政府应立足河南实际,在县域大力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知识培训工作,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政府应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合理引导,赋予其合法的地位与功能;采取各种优惠税收、利率政策来扶持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健康规 范发展;建立多层次的信用监督体制,整合农村生产关系,以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三)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的、以政策性业务商业化经营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这决定农业保险必须走政策性发展之路。河南省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组织机构和经营能力。比如进一步开展水稻、棉花、玉米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以财政为依托的地方性农业保险体系,抗御旱灾、水灾、虫害,为农业救灾服务。 (四)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复制推广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茶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种养殖业活体动物等抵押贷款,稳步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结算单、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例如,在“农村确权办证”的基础上,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试行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种养殖业圈棚建筑物、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县域的融资担保服务。 金融服务论文: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性任务,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今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职责。今天,银监会决定召开“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座谈会”,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始终不渝地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扩大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切实加大对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其中,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党中央、国务院也明确要从建设资金、财政支出、银行信贷等方面切实向农村倾斜。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除了国家财政投入外,更多的是要依靠农村金融。这就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同时,我们希望各级政府要为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一要完善法治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二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努力培植诚信文化;三要转变政府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下面,我就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20__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人民银行牵头的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工作小组,专门研究制定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20__年6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开始正式实施。20__年8月,在反复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试点扩大到29个省(区、市)。20__年12月,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具体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仍然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资金外流问题比较严重,资金不足问题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都比较薄弱,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不健全,信贷产品单一,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发展滞后。四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这些问题制约了当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加快构建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建立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服务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二是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完善农发行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积极参与农业扶贫贷款业务,同时根据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开发性金融业务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对政策性业务设立指令性账户,指令性账户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对开发性金融业务设立指导性账户,实行市场化管理。 三是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四是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完善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 五是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 六是加快建立市场化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农村金 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七是结合发展订单农业,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充分发挥好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近年来,为发挥好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效果,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考核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截至20__年3月末,完成了9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的发行工作,共计向29个省(区、市)的2355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票据1649亿元,占全国选择专项票据支持方式县(市)总数的98,占专项票据总额的99;对吉林、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共发放专项借款2.6亿元。在已发行的专项票据中,用于置换不良贷款1347亿元,置换历年挂账亏损302亿元。总体上看,资金支持政策的严格实施,使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资本充足率迅速提高,资金实力显著增强,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下的农村信用社基本找到了适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银监会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的基础上,用5至10年时间分期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同时,统一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并逐步按商业银行的口径对其计算资本充足率。人民银行将积极支持银监会组织开展农村信用社资产五级分类和资本充足率真实性核查工作,切实采取督促农村信用社强化资本约束、完善拨备制度、提高资产质量的政策措施。同时,人民银行将保持资金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时,仍以现行资金支持政策规定为准,考核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 为继续发挥好资金支持政策对改革的正向激励作用,增强资金支持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协调、指导、规范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兑付考核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联合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在兑付考核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通过健全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督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增强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职责。通过严肃兑付考核工作纪律,强化考核责任约束,确保兑付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通过建立兑付考核申诉制度,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及时兑付专项票据资金。 二是建立动态监测考核机制,推动农村信用社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改革试点实际进展情况及效果的动态监测和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始终牢牢把握住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重点,努力实现改革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的合规性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强化资本约束。 通过加强经营财务指标真实性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通过加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的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逐步改善、经考核确已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安排兑付专项票据。对改革力度不够、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改进较慢的农村信用社,要列为动态监测的重点,督促其切实采取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三是将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范围。省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尽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挥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服务、指导和协调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引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上。 同志们,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协作配合,共同努力。人民银行将尽最大努力配合银监会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对改革的每一阶段制定严格的检验标准,给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一个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可能“下台阶”的农信社实行严厉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信社抓住历史机遇,深化内部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财务能力,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金融服务论文: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调研 近来年,农村金融体制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不足、资金严重短缺、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依然较突出,制约着新农村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不足 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贷款条件苛刻,贷款品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贷款额度、期限与农民生产消费实际脱节;农村资金流失严重,信贷投入较少;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系统上存、资金拆借等方式将大量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或非农领域,农村金融抑制问题较突出;农村金融业务品种单一,服务手段严重滞后,农村支付结算环境落后;农业保险产品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规模小、参保少、理赔难问题较突出。 农村金融市场制度约束不到位。农村金融市场是弱质市场,其规模效益低于城市金融,因而盈利能力偏低。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单纯依[文秘站:]靠市场调节势必形成农村资金外流,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变不到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思想观念落后,仍然沿袭“等客上门”的传统做法,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危机感和客户至上的理念,缺乏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意识,不能积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大力加强市场营销、开拓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市场政策扶持不到位。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多、产出少,周期长,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实现高水平的均衡。因此,在扩大农村金融市场规模必须依赖外部力量的扶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对农村金融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予以合理补偿。 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农村金融服务对象是众多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数量多,地域分散,这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大量的信息费用搜集农户信息,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必然阻碍农村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依靠法律强制和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农村信贷稳定增长机制,依托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的特点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立金融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则。同时,充分重视财政在激励需求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完善功能,整合力量,充分发挥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基层人民银行要通过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完善对农村金融的再贷款支持,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领域。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变农村金融现状,增加低息支农再贷款,加大支农投入量,加强对再贷款投向和使用效果的考核,确保农户贷款稳步增加,支农功能稳步增强。 农村金融机构要转换经营机制,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三农”服务意识,在加强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贷款利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创新授信和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效率。大力开展住房信贷、教育信贷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创新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逐步推广农民工银行卡、商业汇票、理财、投资咨询等业务,改进和创新支付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更大范围的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 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信用贷款。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户缺乏抵押品的现实,应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搜集农户信誉、道德品质等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 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发展政策性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充分发挥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通过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改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提高农村整体抗风险能力。 金融服务论文: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工作 金融服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也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多年来,这项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随着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金融服务在基层央行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目前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成为我们思考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员工对金融服务职能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供金融服务是人民银行三大职能之一,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同等重要。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后,金融服务的职能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我们要适应金融改革的要求,转变金融服务观念,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在履行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过程中强化服务意识,把工作重心从防化金融风险转移到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上来,向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为主的方向转变。二是培养人民银行干部职工履行金融服务职责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金融服务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以及搞好金融服务工作,对强化人民银行职能、履行人民银行职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更多的精力和人力用在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方面。三是树立大服务理念,要在履行各项职能的过程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仅要服务于金融机构,还要服务于地方政府,服务于企业单位以及广大社会公众,要把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二、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率。在金融服务管理方面,要改进过去那种宽泛的工作规则、粗放的管理制度,促使金融服务工作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一是健全内控管理工作机制,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的到位,要结合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完整、有效、可操作。二是加大对金融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行为,着力塑造良好的基层央行形象。要建立科学、量化、公开的金融服务考核指标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注重考核指标的量化、细化,以有利于基层央行的金融服务更能满足客户需求和更贴近服务对象。三是加强内部协调,提升服务合力,本着机构设置精简化、职能分工专业化、整体运作高效化的原则,对内部服务力量进行整合,使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服务得到有效加强。四是完善激励机制,严格按行员职位和实际工作的绩效定工资收入与奖励高低,切实解决员工工作责任、工作量与工作收入不对称的问题,调动员工在金融服务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满足服务对象实际需要。一是改进和完善“窗口”指导方式。总结近几年“窗口”指导经验,完善金融工作例会制度,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金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铺平道路;适时召开银企座谈会和项目推介会,进行银企信息沟通,了解不同企业对货币政策的需求和对政策执行的敏感度,研究分析和反馈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终端的作用和效果;建立信贷征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反洗钱、反假币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存在问题和情况,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使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良性互动,共同维护辖内金融稳定。二是整合调研力量,设立课题研究组,选择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减少低水平重复调研,提高整体调研质量。加强对各项货币信贷政策措施的调查分析,及时掌握并反馈政策实施效果,为金融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行提供具有较高信息含量和决策参考价值的信息服务,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各项操作目标和传导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搭建金融与经济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和采集信息资源,运用数据分析软件对辖区金融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得出客观评价,形成相应对策,增强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的可用性,满足上级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对金融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建立基层央行金融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树立央行社会化大服务的品牌。建立金融服务社会监督机制就是要把各类金融服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社会公众参与,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各类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一要建立支付结算社会监督机制,将银行结算纳入社会监督之下,严禁压票压汇、无理拒付,截留他行及客户的资金等违规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或利用结算卡压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建立畅通的结算渠道,服务地方经济。二是要建立人民币管理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做好残损人民币的兑换和人民币反假防假的群防群治工作,加大社会反假力度,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让人民群众放心。三是推行金融服务首问负责制,解决金融服务中商业银行相互推诿拖延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银行的亲情服务。四是建立区域内金融信息、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披露机制,当好社会公众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顾问。 五、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给员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职工培训工作,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抓好金融服务新法规、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为员工提供宽松的学习培训环境,提高学习培训的效果,通过开展岗位练兵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水平。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全体干部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讲职业纪律、讲职业道德、讲职业责任。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纪律严明的金融服务队伍,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服务的要求。 金融服务论文:完善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 中行是中国银行在地区设立的二级分行,目前的融资方式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项目贷款、各类贸易融资业务、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等。20__年,中行将继续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深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在信贷投放客户选择上将做到大中做优,小中做强,用足、用活授信品种,灵活融资方式,重点加大对轮胎及配套产品、汽车、纺织服装、交通运输、水产食品、机电设备、造船、电子等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支柱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将重点加大对开发资质高、项目楼盘好、资金实力大、合作信誉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满足广大市民购房的资金需求。初步确定全年新增公司、零售贷款共8亿元。 为扩大信贷投放,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我行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全力为企业服好务:一是积极做好与上级行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多地争取上级行的授信政策支持,满足我市企业资金需求。二是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信贷需求,我行将不断改进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继续实行总量和额度管理,加快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实施客户经理制,将服务关口前移,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量体裁衣,采取相应的授信政策,提高授信审批时效。 在全力加大信贷投放的同时,我行将注重发挥中行传统业务优势,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多功能服务。首先,充分发挥国际结算业务优势,支持我市外向型企业发展。一方面将主动灵活地开办贸易融资业务,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充实服务力量,大力推广韩汇通、海外代付、福费廷、保函、保理等新业务品种,并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更为一流便捷的金融服务。其次,根据我市离日韩距离近,又是“最适合人类居住地方”城市以及出国留学市场兴旺和全市正兴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等比较特点,大力拓展国际卡目标客户和外卡业务市场,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再是,积极发展外汇资金业务,为客户规避汇率风险。利用网络和人才优势,以对公、对私理财业务为总抓手,积极叙做对公、对私代客外汇买卖、远期结售汇、外汇资金管理、代客保值等各种外汇资金业务,帮助广大客户增强风险意识,规避汇率风险,实现资产增值。 金融服务论文:对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思考 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首先要分清什么是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抓住问题的关键,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分析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首先要了解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我国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高、收益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大,自然风险大;加入wto后,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着国际市场的冲击,市场风险增大。这使得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而收益低,系统性风险严重。由于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匹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 因为金融是通过资金的融通、流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活动,只要是金融组织,就要讲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讲回报,资金就要从回报低的地方流向回报高的地方,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难逆转这种趋势。1994年到2004年农村存贷差额累计达到40876.52亿元尚不包括乡镇企业存款;2005年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2005年底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并转存央行。在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造成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0%甚至更高,和民间借贷利率相当,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因此,我认为,"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提出以下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wto成员国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分散和降低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国亟需发展农业保险。如果这个基础夯不牢,将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原则。农业保险的效率与参与率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参与率高,农户需支付的保费就可能比较低,政府的出资也可保持在合理水平。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办法对于提高参保率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为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非常严重,参与率难以提高,会出现低参与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近几年我国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探索了几种模式。我的体会是:模式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补贴,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无论搞什么模式,其作用都很有限。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比重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 要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大部分具有政策性。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从国内各个省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试点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另外,我国还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一是要对不同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要想享受税收减免,必须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支农贷款要达到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之上,否则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个比例是多少,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二是规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每年的新增存款,在扣除准备金和备付金后,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比如20%)用于当地。 三是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限制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在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可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提高其超额准备金的比例,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 四是重点解决邮储资金流失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已挂牌,在成立初期,总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重视对"三农"的投入,通过资金拆借、购买重点建设债券和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融资方式,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 农业开发项目;邮政储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对存放农村信用社的大额协议存款,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优惠;邮储银行可以开办担保类贷款,增加贷款种类,扩大贷款的覆盖面,要充分发挥存单质押贷款的功能,试点小额信贷业务 五是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金融环境很重要,是现代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应做好以下方面: 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些都是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有效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要在实践中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优化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考虑到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可能被淘汰,所以有必要在农村试点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促使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需要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 1.分类指导农信社改革,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农信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不能急于求成,因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 沿海、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农信社改革应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一批农合行和农商行;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农村山区的农信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银行制度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农民意愿办事。要根据市场确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着力解决部分机构因独家经营而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问题。 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要严禁省联社指定县联社负责人。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应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其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 要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再贷款,增强农信社的支农实力。 建议人民银行加强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管理,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省(市)内农信社通汇系统,解决农村资金汇划难、汇兑难问题。 2.拓宽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 农发行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运作要求,根据区域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在做好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专项储备贷款的同时,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将农发行支农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要多渠道拓宽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比如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利用邮政储蓄存款、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等,提高其放贷投放能力。 3.农行可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作用 一是农行面向"三农"要抓住高端客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规模较大工商企业都是农行的高端客户。只要抓住了高端客户,农行的利润就有保障,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农行面向三农,可以对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作批发贷款业务,间接地为农户贷款。农行还可以对非金融组织(比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批发贷款业务。 三是农行可在农村开办银行卡、、租赁、担保、保管、理财和信息咨询等新产品,满足农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方面的需求会愈来愈多。 四是农行可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的其它金融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信用卡系统业务。农行还可以参股村镇银行、农商银、农合作。农行有能力作农村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农村金融网络的主要运营商。 综上所述,我认为,"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偿等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要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论文: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探讨 摘要:农村金融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的研究分析,在参考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的功能定位,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1 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从 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 2010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509 家,其中开业 395 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2451 家。 1.2 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现状。 近几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例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资本市场方面来看,重点之处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了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 118.8 亿元;共有 31 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604 亿元,中期票据179 亿元,合计募集资金 783 亿元。 1.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这些新要求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有: 1.3.1 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离,如 2008 年末,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 9958 个,比 2005 年减少 766 个,保留下来的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限,变成了单纯的“吸储机器”,在农村地区的存贷差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只对少数农户发放贷款,而抵押品种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目的。农信社的改革也使业务不断偏离“三农”,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了乡镇企业,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1.3.2 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间缺乏竞争性,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垄断必然带来低效,损害了农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农村商业性金融结合的不好,农村政策性导向的力度不大,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提供的适合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1.3.3 农村资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现阶段,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农产业的现象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缩减,剩余的部分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只具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成为了“吸储机器”。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多,结算畅通的优势,大量吸收农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缴总局,用来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使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 1.3.4 组织管理体系混乱,缺乏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设施及保障。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中介服务不规范,致使难以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另外,许多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只考虑仕途升迁和个人利益,忽视经营管理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缺乏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1.3.5 金融创新不足。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贷款种类较少,缺乏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一些优质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而流失一批优势客源。并且,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受人才、技术等条件影响,金融业务办理时间较长、效率低,且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缺乏。 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农村金融是一个国家处于二元经济时期所特有的金融现象,各国在此过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中,找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1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2.1.1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较晚,在 20 世纪初期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才开始建立,为了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迅速完善,美国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创设,后积极培育农民力量,政府干预在逐渐淡出的策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发》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了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的特色,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 2.1.2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实力较强,以合作金融为依托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它几个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过向农协组合增拨 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2.1.3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较少,正处于工业化和传统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依靠大银行来带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了 31 家分支机构,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了 2- 3 家分支机构,并且规定了必须将全部贷款的 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在扶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颁布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明确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 2.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2.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追求高利润的农村金融机构,会从收益较低的农业和农村流向工业和大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纠正。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制定一套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 2.2.3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协调、服务性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发展农业保险等措施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村金融环境的不断优化,使愿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逐渐实现多元化,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2.4 商行支农力度的加大。 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无权强迫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但可通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对于支持政府农业政策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等。 3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选择。 3.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 依照透支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业正常发展。同时放宽保留下来的金融分支机构的独立贷款权限,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额度,加大对乡镇企业资金注入。此外,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国家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保费收入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保障农业正常发展。 3.2 对农村金融机构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农信社要经营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农业银行要立足农村金融、发挥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把建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长期目标。除此以外,支持发展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引导其他金融体系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 3.3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建立资金均衡机制,首先,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财政资金补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的转化为农村投资。其次,结合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领域,规定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机构,在农业上的贷款必须达到吸收存款额度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金融服务论文:谈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摘要:农村金融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的研究分析,在参考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的功能定位,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 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从 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 2010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509 家,其中开业 395 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2451 家。 2 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现状。 近几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例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资本市场方面来看,重点之处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了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 118.8 亿元;共有 31 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604 亿元,中期票据179 亿元,合计募集资金 783 亿元。 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这些新要求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有3.1 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离,如 2008 年末,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 9958 个,比 2005 年减少 766 个,保留下来的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限,变成了单纯的“吸储机器”,在农村地区的存贷差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只对少数农户发放贷款,而抵押品种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目的。农信社的改革也使业务不断偏离“三农”,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了乡镇企业,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3.2 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间缺乏竞争性,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垄断必然带来低效,损害了农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农村商业性金融结合的不好,农村政策性导向的力度不大,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提供的适合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3.3 农村资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现阶段,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农产业的现象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缩减,剩余的部分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只具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成为了“吸储机器”。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多,结算畅通的优势,大量吸收农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缴总局,用来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使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 3.4 组织管理体系混乱,缺乏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设施及保障。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中介服务不规范,致使难以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另外,许多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只考虑仕途升迁和个人利益,忽视经营管理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缺乏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3.5 金融创新不足。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贷款种类较少,缺乏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一些优质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而流失一批优势客源。并且,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受人才、技术等条件影响,金融业务办理时间较长、效率低,且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缺乏。 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农村金融是一个国家处于二元经济时期所特有的金融现象,各国在此过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中,找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1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2.1.1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较晚,在 20 世纪初期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才开始建立,为了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迅速完善,美国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创设,后积极培育农民力量,政府干预在逐渐淡出的策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发》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了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的特色,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 2.1.2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实力较强,以合作金融为依托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它几个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过向农协组合增拨 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2.1.3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较少,正处于工业化和传统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依靠大银行来带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了 31 家分支机构,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了 2- 3 家分支机构,并且规定了必须将全部贷款的 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在扶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颁布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明确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 2.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2.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追求高利润的农村金融机构,会从收益较低的农业和农村流向工业和大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纠正。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制定一套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 2.2.3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协调、服务性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发展农业保险等措施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村金融环境的不断优化,使愿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逐渐实现多元化,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2.4 商行支农力度的加大。 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无权强迫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但可通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对于支持政府农业政策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等。 3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选择。 3.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 依照透支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业正常发展。同时放宽保留下来的金融分支机构的独立贷款权限,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额度,加大对乡镇企业资金注入。此外,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国家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保费收入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保障农业正常发展。 3.2 对农村金融机构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农信社要经营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农业银行要立足农村金融、发挥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把建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长期目标。除此以外,支持发展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引导其他金融体系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 3.3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建立资金均衡机制,首先,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财政资金补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的转化为农村投资。其次,结合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领域,规定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机构,在农业上的贷款必须达到吸收存款额度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3.4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首先,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农村发展慢、农户收入少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再次,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以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后,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经营主体的农村保险体系。 金融服务论文:如何简化信息技术 内容提要:目前大多数机构面临的主要信息技术问题是: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复杂性。IT复杂性造成的问题可以通过大幅简化IT系统来解决。简化IT系统,第一步是对当前的IT环境做出诊断,第二步是确定整体目标IT系统,第三步是制定一系列程序以简化IT。在实施这些具体步骤时,还要注意一个重要方面:组织结构。IT简化不应是一次性事件,而应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 关键词:金融业 信息技术 自1963年创立以来,波士顿咨询公司(BCG)一直致力于帮助客户实现竞争优势。该公司相信,仅仅采用最佳经验研究或是比照分析并不足以创造持续的价值,要实现积极的变革,需要对经济、市场和组织态势有全新的深刻认识。BCG认为每一个委托项目都有其独特的发展空间和局限性,因此,仅仅采用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是远远不够的。BCG在全球36个国家设有61家办公室,为全球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在中国,BCG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将实地情况和知识相结合,为消费品、汽车、金融、医药等主要行业的跨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包括总体战略规划制定、分销业务拓展、品牌战略制定、业务重组规划等等。 金融服务专项是BCG中国业务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BCG为全球领先的国际和国内银行、保险以及证券等机构提供服务。特别是近年来,公司为几家大型国有银行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改革。 经过多年发展,对金融机构而言,信息技术(以下简称IT)已不仅仅是交易工具,而是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广泛应用于业务活动的方方面面。这一转变给金融服务业带来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IT已经成为许多银行和保险公司CEO的头等大事。 不过,目前大多数企业在IT方面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应对复杂化趋势。复杂程度增加的原因很多,比如出于资金考虑,长期、低回报的IT应用整合项目难以实施;短期商业决策的IT衍生系统不断积累,结果在长期泛滥成灾;过时、低效的系统不被淘汰;新应用软件不断大量嵌入系统,但很少考虑它们对长期IT环境的影响;企业并购之后,IT系统整合的不力。 如果任凭IT系统越来越复杂,金融机构及其客户都将面临严重问题。例如,员工往往只能看到流程的一个部分,而无法从一个屏幕上对客户当前的资产或状态有一个综合认识;员工必须对付各种数据前后矛盾、错误百出的应用软件,每天还必须登陆无数个系统。对客户来说,他们必须面对由于IT系统脱节造成的银行服务的低效率,还要不时往来于各个渠道解决问题——不同渠道所提供的信息往往相互冲突。 此外,从成本的角度,大多数金融机构中IT成本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其它任何项目。约有60%-80%的IT预算用于系统维护,而其中又有一半用于新的应用。留给投资和更新的很少。事实上,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在大多数银行,相比资金,IT对员工生产力和士气的影响更为显著。 IT复杂化造成的问题往往可以通过大幅简化IT系统来解决,这一举措还能将IT总成本降低30%之多,并增加未来IT环境的灵活性。但是,银行该如何实现IT的全面“瘦身”呢? 点清存货,开始行动 简化IT系统,关键的第一步是对当前的IT环境做出诊断。考虑到许多金融机构通过不断的系统升级和一次次的大型项目,已经使IT系统和基础设施层层叠加,因而这一任务本身就相当繁重。此外,基本设计的变化又使得许多机构的IT系统超出最初设计的承受能力。例如,扩展单一产品系统以处理多种产品;扩充单一渠道软件(例如基于分行的软件)以覆盖多个渠道;“升级”基于批次的系统以支持实时交易。 为了在IT系统的所有层次开展这一诊断工作,公司必须找出各个应用软件、界面、数据库和技术设施元素的确切数量和功能——及其期限、规模和长期适用性及兼容性。他们必须积极寻找应用软件在业务流程支持方面的重合和缺口,并仔细分析成本驱动因素和成本分配方式。 第二步是确定目标IT系统。简化工作结束后,你希望整个IT系统走向何方?在这一阶段,关键在于找到长期商业目标,并据此调整IT系统。 第三步是制定一系列程序,对IT复杂性发起猛攻。例如,多元、矛盾的数据来源必须被简化成单一、综合的数据源。功能重复、交叉的应用软件“大杂烩”(往往包含职能缺口)必须被改造成相互协调、灵活机动、反应迅速而精简的应用系统。必须将界面从一个包含多余、缺乏统一标准的点到点连接系统转化为一个拥有核心功能、统一标准的远程界面网络。IT的整体基础设施必须从一个多平台、超负荷功能(缺乏规模)的设计发展成能充分利用规模潜力和新技术发展机会的综合平台。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努力清除那些表现不佳、增加了IT复杂性的产品;简化商业流程(例如去除多余任务);通过填补技能缺口、加强责任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最终目标是显著简化和改善整体IT环境,实现高水平的IT统一性。(见图) 在实施上述具体步骤时,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方面:组织结构。实际上,组织边界往往加剧了IT复杂化问题,使其更难解决。地区分行、业务部门和其他实体往往有自己IT投资的优先考虑和决策过程,并可能由此产生分歧。因此整体IT简化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就是重新考察组织与治理结构——最初正是这些结构造成IT的日趋复杂。因此,目标IT环境应当与目标结构结合在一起,后者将带来IT的长期高度有效与简化。 更少意味着更多 虽然大多数银行还在与IT复杂性做苦苦斗争,但少数机构已经开展攻势,并取得了相当成功。例如,欧洲一家银行通过一系列认真策划和兼并实施,成功地避免了IT复杂趋势,而且统一了产品系统,取得了IT成本优势方面的领先地位。与此相似,一家中国银行利用进入新市场的机会,重置、更新和简化了整个IT系统。 产品创新、提高营业效率、改善客户服务也是IT简化的动力。一家澳大利亚机构在改善客户服务的行动过程中,大大降低了辅助和自助服务应用软件的数量,加强了关于顾客、账户、处理表现和员工的信息整合。另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在过去7年中将核心产品系统从6个减少为2个、IT网络从12个减少为1个、计算机平台从8个减少为3个。还有一家美国大型银行,目前正着手将其桌面软件从415个降低到40个。 无论IT简化项目最直接的动因是什么,清晰的目标设置很关键。我们曾经参与的一个IT简化项目,其目标是: * 统一产品管理体系,并使之更加合理化; * 更新、整合辅助与自助服务类应用软件,并淘汰过时软件; * 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进一步整合关于账户、客户、员工和处理表现的信息; * 统一和建立成像、文件管理和工作流程系统。 经过全面诊断及对目标IT环境和组织结构的认真规划,我们着手实施了一套包含九大措施的计划,以降低IT复杂性。涉及了几乎所有产品领域,包括核心的零售银行产品、管理投资、人寿保险、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业务。300多个主要应用软件和小型软件被一一仔细评估,评估标准包括长期有效性、用户友好性、灵活性、兼容性以及对取得核心业务目标的价值。该计划仍处于进行过程中,在所有评估的软件中,已有70个主要软件(及许多相关小型软件)被淘汰。事实上,这些精简措施与其他措施一起,在一年半内帮助银行淘汰了近25%的主要IT软件。生产效率显著提高,成本明显降低。 更待何时 多年前,IT完全是一项后台工作。后来,它也开始走到前台。今天,IT成为连接金融机构前后台的关键工具——通过个人电脑、移动电话和ATM机等渠道联系银行各部门及银行和顾客之间。但是许多机构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交互联结系统的潜力,原因是他们建立了层层叠加的界面系统,并试图处理完全不同、互相矛盾的数据库,从而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但是,信息技术对金融服务机构整体业绩和盈利能力的作用将越来越大,这就是要在目前阶段,简化IT显得非常重要的原因。事实上,许多金融机构正在试图构建一种包含更多标准模块、基于专门服务的架构。但是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没有对目前的IT环境进行清理,那么这些公司只不过是在现有体系上再叠加一个层次而已,新系统的投资将被浪费。 应当注意,不仅在金融服务机构,而且在许多其他行业的公司,IT简化已经成为CEO的头等大事。例如通用汽车已经将其关键软件从1996年的7000个减少到今天的3500个,这一简化每年将为公司节省10亿美元。IBM在过去十年中,通过简化应用软件和基础设施,使IT支出减少30%。3M公司计划通过五大要素减少应用软件。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当然,IT简化计划并非全无风险。它要耗费时间和资源,包括财力和人力。同时,由于每家机构中的不同集团可能有各自的利益和偏好,因而关于应当淘汰哪个软件和哪些IT复合产品的讨论会漫长而艰难。讨论有时会转变为争吵。 但是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克服这些潜在障碍。有效的IT简化带来的收益将远远超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的资源。成功实施IT简化以后,客户服务将变得更迅速、可靠和便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更高,取得的成果也会更大;流程将变得迅速、准确和高效。 此外,IT简化不应是一次性事件,而是持续进行的过程。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确保对IT复杂化的警惕。最后,简化IT对降低成本的作用巨大。据估计,由于IT复杂化造成的系统臃肿、低效,使得生产力低下,因此每年全球企业损失达7500亿美元。 已经坚定不移地实施IT简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那些刚刚选定正确方向的企业——将因此取得相当的竞争优势。您的公司甘愿落后吗? 金融服务论文: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及相关的监管问题 摘 要:伴随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营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调规模经济(即扩大规模导致平均成本降低)、范围经济(即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及信息优势的大型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集团成为金融发展中的热点。与此同时,这种大型金融组织所提倡的“一站式”多元化服务和多线式一体化机构安排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亟待消除的困扰。如何实现相应有效的金融监管成了以此热点为基础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是从剖析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入手,探寻其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关键字:金融服务,集团特点监管 伴随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营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调规模经济(即扩大规模导致平均成本降低)、范围经济(即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及信息优势的大型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集团(Financial Service Conglomerate)成为金融发展中的热点。与此同时,这种大型金融组织所提倡的“一站式”(one-stop)多元化服务和多线式一体化机构安排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亟待消除的困扰。如何实现相应有效的金融监管成了以此热点为基础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是从剖析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入手,探寻其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金融服务集团主要特点剖析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这种定义虽普适性强但较笼统。从各国金融服务集团的现实情况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纽带或资金结合、人事结合、业务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并具有整体功能的大型金融组织体系。一般而言,金融服务集团总是具有大型化、国际化、业务多元化、管理一体化等特点,具体分析大致在三个方面: 1.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一体化特点 排除隶属企业的金融服务集团(如GE金融服务集团),现存所有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集中在三种类型:(1)全能银行形式的德国模式。其特点为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实现各种金融业务的完全整合,银行被法律(《德国银行业务法》)允许从事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全能银行体现出一体化的业务部门系统,能够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减少了信息搜寻成本和识别成本,有利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实现。(2)银行母公司形式的英国模式。其特点为母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业务可交叉销售但银行与非银行之间彼此分离,非银行收入回流银行母公司。这种模式既可保护银行不受子公司遭受问题时的影响,又可获得多样经营的优势。但因业务非完全整合在信息共享和协同效应方面有所缺失。(3)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美国模式。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这种模式下银行与非银行成为平等的组成,皆受制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虽统领全局但对各子公司的资本投资责任却是有限的。 可见,这三种典型的组织结构都是围绕一体化的机构设置要求进行的,所不同的是一体化程度的差别。其中,全能银行一体化程度最高,其完全整合的组织构造可以充分实现资本与信息共享,因而在成本方面最具优势,效率也最有可能实现最高。但它的潜在问题是,一旦某项业务失控,体系内风险传染也相当迅速,以致银行整体都脱离不了干系。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虽在资本和信息共享方面较全能银行有差距但因业务的各自独立,相互间风险的影响反而不大。不过在此前提下要想获得一体化的协同效应,对控股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而对银行母子公司的形式而言,即便银行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严格区分,由于银行作为母公司故在某项非银行业务出现问题时所受影响仍然存在。三种形式的一体化结构都在试图实现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信息共享得到的协同效应,也似乎都无法回避作为同一个有机整体所应承受的共同风险和压力。此外,这三种形式的一体化安排多通过兼并或收购来实现,因此,由兼并和收购所带来的在业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与问题也对它们的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发生一些影响。 2.金融服务集团经营战略的多元化特点 多元化经营战略是金融服务集团的必然选择,它的实现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许多金融服务集团采取兼并或收购具有经营特色的金融机构来完成整合。以美国信孚银行为例,1980年在其全部的收入来源中有75%是利息收入,而随着美国金融监管的放松,它开始了全方位多元化的战略调整,到1993年它的收入来源中只有25%是利息收入而75%是其他收入。也正是其多元化的业务特色,成为德意志银行愿意耗资100 多亿美元兼并它的理由。可以说,一旦金融服务集团的组织结构确立下来,多元化经营战略就好像嵌入其中的磁石,不断吸收和筛选符合本集团利益的各种金融业务,最终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实现协同效应。 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兼顾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公司业务等多种业务,而各种金融业务部门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差异,因此在各种金融业务的互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利益冲突。Edwards F.R.(1979)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或更多的利益,在牺牲一个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另一个利益时,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可见,利益冲突在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服务集团内有着天然滋生的条件。除此之外,多元化经营战略还可能带来经济势力的集中。多元化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单位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如德国的全能银行)。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必然使金融监管者和市场竞争者担心出现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 3.金融服务集团内部管理的双层多线式特点 金融服务集团的内部管理呈现双层多线式特点,双层是指集团一级的一体化安排和协调工作以及子公司或分部门一级的利润管理,多线是指从集团价值获得的各方面所展开的管理活动,涉及到人力资本整合、基础设施整合、技术整合。信息整合、风险整合、业务整合及市场拓展和研发等等。双层多线式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形成管理合力,促进集团协同效应的实现,以获得集团价值的最大增殖。由于金融服务集团结构复杂、业务广泛且多跨国界经营,实际运营中的双层多线式管理并不像所描述的那样清晰。因为集团一方面追求业务多元化,另一方面又强调集团一体化,这两者之问存在很难调和的矛盾。比如其所辖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子公司各自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而金融服务集团所希望获得的协同效应只有在上述业务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和互补性情况下才能实现,这样的前提下协调起来谈何容易?倘若金融服务集团一味强调其所追求的协同效应,那么集团的内部交易就可能经常存在,这无疑会增加集团风险。 二、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困扰 金融服务集团的这些特点无疑使其在降低成本、信息共享、分散特定业务风险、扩大利润来源及增强竞争力方面具有优势,但大而全的企业形式也的确蕴涵着不少潜在的问题,对金融监管形成困扰。 1.风险传染与信誉丧失可能引发“雪球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金融安全由于金融集团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各组成之间存在有形或无形的联系,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证券质押贷款。投资或担保活动等,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染。同时,如果金融集团内部的各种金融业务风险不是相互对冲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就可能具有叠加性(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子公司进行贷款,防止这些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等)。这种风险的表现特征就是“雪球”效应,例如投资银行业务发生亏损时,集团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就必须以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而因为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是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将集团内部的各类金融机构视为独立的个体,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因而当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集团整体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受到损害。风险传染和信誉丧失的后果可能使集团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破产。而金融业的易传染性又往往可能导致对一国乃至全球整体金融运行的“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性反应,对金融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2.管理不透明导致的信息不准确,加大了监管依据的搜寻难度 因为管理系统的庞杂,集团内部子公司和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集团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都有可能导致管理透明度下降。不透明管理的金融集团会对金融监管者和那些希望评估集团真实风险状况的利益主体造成困难。比如集团可能将一些此类部门监管严格的业务转移到其他不受严格管制或根木不受制约的部门运作,监管部门所获的信息使其判断为零风险,但实际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又比如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常用的形式是交叉持股和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这样会导致监管当局在对其资本充足性计算时产生对同笔资本的重复计算,得出不符实际的资本保证结果。 3.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与资源配置不当,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把握形成压力 利益冲突在金融服务集团内的表现可概括为: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向商业银行证券部门,或者是金融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向证券部门直接发放贷款;通过银行证券部门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通过合谋从经济上锁定客户,例如银行利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配销售其它金融产品,以提高融资成本或通过不再续定贷款限额要挟企业购买它所承销的证券;证券部门将未售出的证券打入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等等。以上种种表现所导致的风险不仅威胁集团安全也造成资源配置不当,严重后果显而易见。这些问题对金融监管提出极大的挑战:若管理太死人细,未免有干预微观金融运营之嫌,但若置之不理,资源利用不当及风险的危害又可能铸成大祸。 4.势力集中对金融监管的分业合作和国际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服务集团由于规模大且跨业务领域或跨国界运营,在一国乃至全球金融运行中都占据重要地位,其所呈现的资源高度集中和势力强化倾向,在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当代,似乎更容易操作和实现。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崇尚市场自由、允许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可能诱发的垄断和风险传染,都应充满警惕。一方面监管在业务、范围上的放松仍会继续,另一方面加强各种业务监管的有效合作以获得对金融服务集团监管信息的整合以及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染,已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 5.金融监管面临道德风险强化趋势的挑战 金融服务集团往往因其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影响,在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搏弈中会充分运用管理者“太大了不倒闭”(too big to fail )的潜在倾向,为获取高收益而敢于冒大风险。这种道德风险的强化趋向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能够消除金融服务集团的侥幸心理,既有对其过度冒险的惩处又不致造成对金融稳定的威胁,的确是金融监管的一大挑战。 三、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特点的金融监管设计 金融服务集团将是21世纪金融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一国乃至全球范围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运营特点,金融监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 1.适时调整监管法律和体制,使其更加适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首先,金融服务集团组织结构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各个国家允许的业务经营范围的法律限制,对法律限制的取消应具谨慎态度。比如美国1998年花旗集团的组建是在当时分业体制下钻法律空子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政府批准时附加苛刻条件要求其在两年后出售保险公司股份,使其无法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直至1999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法律彻底拆除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限制,鼓励“联合经营”,从而使金融服务集团在美国的合法经营得以实现,花旗集团的联合经营也才得以追认。其次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进方面。比如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997年10月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正式建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该机构把原有的对各种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集于一身,对英国境内所有从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 1998 年6 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符合金融发展的实情,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2.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监管的业务合作和国际合作 因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方法各有特色,分别监管有利于针对性管理,可以把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染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在实践中,监管很难将其业务监管对象和其他集团成员隔离。因此,在坚持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不同业务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就十分重要。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方形成的联合论坛,发表了《多样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提出合作监管中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以避免传统监管部门之间搭便车心理造成的某些业务事实上无人监管。文件建议将母公司的监管机构或某主要公司的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承担最重要的监管责任。 又因为金融服务集团常常通过兼并收购实施其跨国战略,而经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也使得各国门户开放成为必然,因此对金融服务集团的监管已不能简单归为国内管理。如何在促进竞争的前提下防止垄断和防范风险,多国监管的合作亦是不可或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审慎选择开放秩序的同时,必须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跨国经济特征,注意防止恶意收购和兼并,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国际监管合作的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使它们能够评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价值,获得集团管理者经营状况的有用信息,预见并防止金融势力过分集中、防范金融风险的国际扩散。 3.通过监管机制要求在集团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以协调利益冲突 以监管机制控制利益冲突就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或外部“防火墙”等方式,限制经理或股东利用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本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在集团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银行等部门之问建立“防火墙”。为了发挥这种“防火墙”的作用,应当建立“防火墙”的法律法规及各种遵从规则和程序,并且要安排相应的遵从监管人员来监管对规则的遵从行动。但是,“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以免失去了联合经营的“比较利益”。为改善“防火墙”设施的高成本与低效率的问题,可以考虑:一是以资本为基础进行监管,只允许那些资本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开展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通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对整个金融集团实行“合并监管”。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在大型金融集团经营失败时,及早得到处理,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对金融服务集团实施针对性的资本充足管理 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常常出现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弱化其实际风险的可能。由于不同业务对资本充足的要求不同,如何确立安全性标准金融服务集团面临能否统一化要求的难题。有关监管当局和理论界人士先后提出了完全一体化,部分一体化和禁止内部交易等解决办法。许多监管部门倾向于像对待银行部门的监管那样,在一体化基础上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这就意味着必须将金融集团的所有银行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合并在一起(扣除所有内部交易后的净财务数据),要求单一的最低偿付能力。比如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规定金融集团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标准,确保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充足标准。同时,不允许在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重复利用资本,在计算被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时,必须扣除其它子公司在该子公司的资本权益,以及该被监管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由各子公司的实际和名义剩余资本(超出最低资本限额规定的资本)构成的集团自由资本,必须大于零。 5.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金融服务集团增力口集团组织管理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金融集团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一般来讲,监管者可以通过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极其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从而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比较好的做法是监管者在批准集团成立的同时,要求集团的子公司必须是一个实体,不能作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注册。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监管者有权不发放或者撤消这家机构的经营执照。 6.对金融服务集团内部交易的有效监督 金融集团通常希望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获得协同效应。但是由于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它不仅会导致新的风险,也会导致集团不同部门通过内部交易进行风险传递和现金的转移。监管者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担心主要表现在:资本收入从监管对象不适当地转移;对集团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子公司的获利能力等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一种对监管的对冲,规避资本或其它监管方面的要求。联合论坛于1999年12月《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提出了5 条监管的指导原则,各国可以作为对内部交易监管的依据。 7.建立严格的金融服务集团退出机制 为避免金融服务集团强化的道德风险,一国监管体制应在尽可能减少金融服务集团团破产导致的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问题和一味援救。 8.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适时进行监管体制由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型 金融服务集团使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在此情况下,按照既定金融机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似乎成为一种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即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问的制度环境,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结论 金融服务集团作为一种综合型金融组织,是全球经济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发展的企业缩影。它所具有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及内部管理都与过去单一形式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区别,表现为一体化、多元化及多层次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利润来源渠道、降低交易成本及优化信息资源管理方面都发挥着传统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不可否认它所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尤其对金融监管的冲击。面对金融服务集团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的趋势,金融监管必须估计到它对整体金融经济运行的影响,及时调整监管所依据的各种法律法规,始终围绕监管要义——既要强化安全与竞争的金融环境又不能管僵管死,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提高业务监管合作和国际监管合作水平,充分重视金融服务集团容易发生的风险传染、利益冲突、内部交易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从长远出发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对实施功能性监管进行科学论证。总之,充分认识综合金融服务的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策略,对于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步转型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服务论文: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工作中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经营理念陈旧,金融品种单一,服务手段落后,信贷营销能力不足等问题。在这一历史转型期,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尽快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并获得自身不断发展,是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支农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做好金融支农工作,是加快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金融创新必贯穿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全过程,也是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推进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农村信用社提升业绩和谋求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进程持续推进,农民创业热情、创业能力逐步提升,农村蕴藏的巨大市场和潜力正在逐步释放,已成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信用社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适应现代农业经营领域日趋拓宽、产业链条不断延长的需要,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从而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共赢。 二、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特点 新农村建设资金从何而来?当然,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建设现代农业,除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引导外,只光靠政府资金支持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面宽,结构弱势,经济落后的现状,是远远不够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然要依靠金融支撑,为新农村建设“造血”,解决农村生产发展中的实力问题,增强农业生产的竞争力,促进生产发展,让农村强起来,让农民富起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就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资金需求量大。一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力,且要做到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农村日益凸显的现代农业特征,迫切需要大额农贷资金。在保证粮、棉、油稳定增产的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特色农业以及特色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对信贷的需求量也会不断猛增。二是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走势强劲,迫切需要高效便捷的信贷支持和配套服务。三是农村潜在的消费大市场,迫切需要启动农村消费信贷。随着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将成为住房、教育、耐用消费品等领域的重要主体,迫切需要消费信贷的拉动。 (二)资金需求周期长。由于农村地区的饮水、卫生条件恶化,公路、电力、通讯、农田水利设施不足,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加大对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讯、卫生以及农田灌溉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伴随着对农村基础设施领域财政投资力度的加大,对金融配套资金的需求也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周期长的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将更为迫切。 (三)资金需求多样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于是贷款就成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地方经济中,中小企业已逐步成为经济发展主力军,涉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大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迅猛发展,既迫切需要大量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信贷产品,又需要在贷款、结算、汇兑等诸多环节获得高效便捷的服务。 上述资金需求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是全方位、多层次的。那么,金融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要,一方面要提供优质的农业信贷服务,另一方面要允许并规范农业直接融资行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 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增收门路狭窄,增长点不多。农业增收面临着农业内部受资源约束,增收潜力不大的压力,又面临着农业外部就业竞争加剧的巨大压力;产业结构调整缓慢,新型农业发展滞后,传统农业只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而不能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致富”问题。大部分农民把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外出打工上。 (二)产品不优,没有品牌。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不少农户片面追求数量,而不注重产品质量,更不注重拳头产品和品牌建设,盲目发展、机械效仿和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比较突出。 (三)农村专业大户和农村产业化企业等普遍存在贷款担保抵押难问题。在贷款方式上,除对农户以信用方式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外,其余贷款一般都得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而农房抵押尚未纳入担保抵押范围,部分农业产业化企业担保资质不足等,导致农专大户资金需求不足。 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创新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内容,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应以推进农 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 (一)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小企业生产和农民消费特点的信贷产品,为农业产业化发展、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信贷支持。一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建立和发展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工作,为探索将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纳入担保物范围提供条件。针对农村生产发展中贷款难、担保难的实际,要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办仓储抵押、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企业经营权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多户联保等多种贷款模式,使信贷业务更加贴近农村市场,有效缓解了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二是积极发展中间业务,以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大力开发有潜力、有吸引力的业务品种,以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多样化的需求。积极开办小额存单质押、保险质押以及其它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业务。三是建立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信用社可在贷款利率上实行差别利率,对担保方式的贷款实行高利率,抵、质押方式的贷款实行低利率,对优质客户实行低利率等。 (二)优化金融服务。一是创新服务理念,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探索建立符合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农村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二是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转变经营思路和经营作风,提升涉农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农村贷款营销模式,改进完善信贷工作流程。如;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的“阳光信贷、承诺服务”的操作程序。三是积极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的覆盖面;同时积极推广代收代付和理财业务,为农民客户提供了保值增值服务;增设乡镇(村)的epos机和atm机,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切实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 (三)创新外部环境,形成良好的协作局面。一是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推动农村文明信用工程建设。在政府主导下大力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农村文明信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农民、民营企业的诚信度,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二是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经营主体的农村保险体系,探索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与农村信用社业务有机结合的途径。 金融服务论文:浅析如何强化与提升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机构陆续开业。在客户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各家金融机构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金融服务方式日渐多样化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决定业务发展质量与速度,而且关系到对外的企业形象和在同行业竞争中的位置。因此,强化与提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刻不容缓。 当前农信社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够。由于受传统卖方市场的影响,一些农村信用社尚未及时转变观念,经营上往往沿袭传统习惯思维与做法,现代营销意识不强,整体策划不够,尤其是信用社负责人有“重业务,轻服务”的思想;一些员工对窗口服务、培育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客上门的“官商”作风严重,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没有完全得到贯彻。 ——专业素质不强。服务窗口的员工素质与金融服务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部分员工办事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平时不注重加强业务学习,专业技能不过硬,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改善网点服务质量方面缺少灵活性和创新能力;一些临柜人员不坚守岗位,接待顾客不主动热情;服务用语不规范、不文明,办理业务速度慢、效率低、差错多,给客户造成不便。 ——服务环境不规范。一些信用社门头设计不统一,室内装潢不规范。必需的便民设施不全,如验钞机、饮水机等,柜台内外设施用品布局不合理,摆放零乱,电线乱搭乱接,环境卫生未坚持定期打扫,存在“脏、乱、差”现象。 ——金融产品单一。信用社目前经营的品种较为单一,品牌产品不突出。长期以来,农信社市场定位不明确,没有按照客户的发展潜力、需求特点等变量划分客户群,全面推进中间业务进程缓慢,随着业务量的急剧放大,农村信用社原有的服务水平难以胜任新的业务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能力。 ——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信用社现有的激励考核机制涉及服务质量内容和执行比较单一,主要是针对是否受到投诉。员工的工作质量、服务效果没有准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实现与个人收入真正挂钩,致使部分员工出现他行业务不办理、中间业务不、零烂钞兑换不愿意等现象。农信社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没有反馈沟通机制,对违反文明服务规范的员工,也主要采取下不为例、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缺少处罚机制。 提高农信社金融服务的对策及建议 ——及时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农信社要想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先机,必须尽快转变过去的传统经营观念。一是要教育引导全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变其惯有的“官商”作风和“坐等客户”上门的服务方式,彻底转变以农信社“自我”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二是紧紧围绕客户需求,真正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时刻以客户的满意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工作的方向和标准,实现服务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干部员工要团结协作,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增强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开展对外优质服务。三是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差别化服务理念,在尽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从本利分析入手,以效益定取舍,以产出定投入,给予对农信社贡献大的客户更为便捷和优惠的金融服务,从而达到吸引和维持高端客户、拓展利润空间的目的。 ——加强教育管理,提高专业技能。信用社服务要取得质的飞跃,关键在人。一是要通过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对广大员工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员工对优质文明服务工作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增强感性认识,取之所长,补己之短;通过举办规范化服务礼仪培训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等进行规范化培训,实行集中式、正规化、全方位的强化训练,实现信用社和信合员工自身的双赢。二是加强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的学习,牢固掌握新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效率。通过开展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提高业务操作速度,使员工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三是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以优质文明服务为内容的活动,推广以员工星级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服务。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要求所有干部员工都使用文明用语,严肃统一着装纪律,注重个人仪表干净、卫生、整洁,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 ——完善服务设施,营造优美环境。优美舒适、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是优质文明服务的外在动力。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科技设施投入。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布设网点机具设备,解决超负荷运行问题;要加快 配备自助农村信用社设备,包括自动存取款机、p0s机等,减轻柜面业务压力;充分发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作用。二是要规范营业网点建设。每年集中财力对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进行规范、统一的装修,塑造一流的网点形象;配备专门的大堂经理,主动引导客户和提供咨询服务,给予客户有序快捷的业务办理体验,使顾客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介绍信用社的服务宗旨、发展实力、新的举措等,扩大社会知名度。三是配齐营业窗口安全防范设施、自卫工具,建立健全联防系统,并保持安全防范设施工作正常、性能完好。尤其是对已布设的atm机进行安全升级,完善安全防范功能,使已布设的atm机能全天候使用。 ——强化创新意识,丰富服务内涵。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是优质服务的关键,是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工作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贴近市场,围绕客户做好创新文章。员工应当在服务的细节上下工夫。如: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实施量体裁衣式的服务;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客户,运用规范得体易于接受的礼貌语言;在便民实施上,为客户提供更周到、更适用的服务方式等;建立重点客户和vip客户档案,做好vip客户的走访与维护工作,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客观环境和具体情形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服务措施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利用掌握的各种金融信息,开展其他金融信息咨询服务,通过独具特色的细节服务,形成与众不同的招数,充分显示“以人为本”的精神。 ——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标本兼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文明优质服务水平,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农村信用社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标本兼治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县联社理事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信用社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将服务语言、服务态度、受理业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都把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各项工作的主线,常抓不懈。二是建立奖励机制。通过积极开展“星级窗口”、“服务明星”等争先创优活动,对社会形象好、服务质量高、存款增长快、经营效益优、深受客户赞誉的星级营业网点和星级服务员进行隆重表彰,并作为本年度评先、晋级的一个重要条件;对被顾客举报调查属实,或被领导员工发现违反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的员工,要坚决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待岗学习、调离岗位等重罚;各个单位要结合每位员工的岗位职责,制定各岗位优质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坚持做到按月考核,按季兑现,以考核约束增强优质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营业大厅设立咨询台、监督电话、举报箱、意见簿等,定期召开企业、客户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信、监督卡,公布业务发展和承诺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组织社内或社会人员深入到各信用社,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信用社优质、高效、快捷、安全服务的良好形象。 金融服务论文: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金融服务工作发展 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金融服务工作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所必须遵守的一条准则。按照这一要求,愈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服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特别是在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当前乃至今后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反思服务潜在问题,增强忧患意识 “方便、快捷、通畅、准确、安全”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服务”创优质,服务连着社会主义制度,服务连着各行业生存与发展、连着千家万户、更连着我们金融业的今天和未来,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好坏要由人们来评定,即命运掌握在人们的手中。笔者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实际对县域金融服务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到金融业在服务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问题一有时客户到部分金融网点办一笔业务加之排队需要等候的时间少则十分多分钟多则一小时,办一张银行卡需要等候时间更长;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差、差错率较高,时而引发矛盾;尤其是县级行发行库撤消后,有些金融网点出现现金供不应求,“存款自愿、取款不及时”的问题更为突出。问题二在服务“三农”中“贷富不贷贫”,贷款手续繁琐,信贷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显现的更加突出,致使金融服务产生诸多的矛盾,不少急需资金的业户为发展生产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有些困难业户胆小不敢向民间借贷,只好继续受着资金缺乏的困扰。问题三由于金融网点服务效率低致使部分有钱业户把钱留存在家,从而影响了金融市场流通,势必产生区域性风险;受资金制约农民扩大再生产比较困难,收入无法提高,因此,其购买力长期在低水平徘徊。有资料显示,占全国近7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购买力不到40%,城乡差别拉大,农村与城市居民消费比例差距拉大。迅速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忧患意识已刻不容缓。 二、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深入挖掘服务潜能,防患于未然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必然要求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对金融服务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苗头性的矛盾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做到未雨绸缪。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金融服务工作的定位问题,研究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的发展空间,实现金融服务工作由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具体操作向科学管理、综合服务、宏观协调方面转变,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层次,推进科学发展观指导金融服务上水平,加强系统维护和账户、现金管理,全面提升窗口服务工作的现代电子化水平,树立现代化的服务新理念。 深入挖掘对“三农”服务的潜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把支持农业发展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首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特别是农村,加快为农民生产发展创造条件的步伐,就必须建立良好的服务机制、激励机制和制度约束,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借鉴国际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让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和管理者都得到良好有效的激励;用市场化管理服务手段引导农村资金服务“三农”。 三、树立科学发展信心,深入拓展服务功能,以人为根本 新时期的金融服务功能,关键是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指导服务工作实践。首先,谁能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安全和独特的服务,谁就能赢得客户,也就能赢得较好的效益。也就是说,当人们需要你的时候就在身边,让人们方便地去获取服务,实现人们的愿望,满足人们的需要,维护人们的利益,它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和落脚点。诸如,街面的自助快餐店就是如此,当你饿了的时候,随时就可以就餐、方便快捷、热情好客,人们都喜好选择快餐店去就餐。难到金融部门就不能普及到自助快餐店那样方便自如,热情服务吗?笔者认为,服务也要讲科学,讲文化层次。其次,服务应以方便、快捷、通畅、安全为主,当今社会,电子科技在不断进步,当今无论是大人、还是学生手中都有一部手机,无论在什么地方,它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同你取得联系,方便快捷能及时与你沟通。同样,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在农村还比较生疏,金融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经常送金融知识下乡,举办培训班为人们讲解金融知识,大力提倡和普及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加快自助银行建设,完善虚拟网络功能,使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更多地承担对外服务功能,不断拉近城乡差别化服务内涵,切实达到方便、快捷、通畅、安全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赢得服务对象满意之目的。 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力时机,加快金融发展步伐,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空间,打造一流的金融服务,塑造一流的金融形象,有效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素质,强力推行文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能。首先要不断进行岗位练兵,提高人员岗位技能和服务效率;其次要从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考核机制等基础性工作入手,逐 步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高服务的业务尖兵,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目前人行部分内部业务管理规定急需调整,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电子化发展也要求人行对相应规定重新进行修正,如在货币文化建设方面,要加强现金管理,就必须尽快修正现金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在票据文化建设和反洗钱、支付清算、结算账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也急需完善。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规范的、标准化的服务工作规则,着力从外观形象、服务环境、业务流程、服务水平、管理程序、操作规程等方面下功夫,以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将打造一流的服务作为赢得竞争的关键。 总之,树立科学发展观,着眼当前,立足长远,有效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已成为金融竞争的焦点和重要的经营战略。因此,靠服务兴行、靠服务发展就必须深入拓展服务功能,全方位提高服务质量, 以人为本、客户至上,不断创新服务理念,由传统的服务方式向现代化服务方式上转变,只有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和客户,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金融服务论文:对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思考 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首先要分清什么是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抓住问题的关键,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分析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首先要了解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我国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高、收益低,受自然环 境影响大,自然风险大;加入wto后,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着国际市场的冲击,市场风险增大。这使得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而收益低,系统性风险严重。由于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匹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 因为金融是通过资金的融通、流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活动,只要是金融组织,就要讲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讲回报,资金就要从回报低的地方流向回报高的地方,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难逆转这种趋势。1994年到2004年农村存贷差额累计达到40876.52亿元尚不包括乡镇企业存款;2005年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2005年底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并转存央行。在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造成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0%甚至更高,和民间借贷利率相当,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因此,我认为,"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提出以下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wto成员国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分散和降低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国亟需发展农业保险。如果这个基础夯不牢,将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原则。农业保险的效率与参与率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参与率高,农户需支付的保费就可能比较低,政府的出资也可保持在合理水平。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办法对于提高参保率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为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非常严重,参与率难以提高,会出现低参与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近几年我国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探索了几种模式。我的体会是:模式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补贴,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无论搞什么模式,其作用都很有限。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比重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 要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大部分具有政策性。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从国内各个省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试点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另外,我国还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一是要对不同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要想享受税收减免,必须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支农贷款要达到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之上,否则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个比例是多少,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二是规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每年的新增存款,在扣除准备金和备付金后,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比如20%)用于当地。 三是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限制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在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可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提高其超额准备金的比例,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 四是重点解决邮储资金流失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已挂牌,在成立初期,总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重视对"三农"的投入,通过资金拆借、购买重点建设债券和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融资方式,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业开发项目;邮政储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对存放农村信用社的大额协议存款,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优惠;邮储银行可以开办担保类贷款,增加贷款种类,扩大贷款的覆盖面,要充分发挥存单质押贷款的功能,试点小额 信贷业务 五是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金融环境很重要,是现代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应做好以下方面: 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些都是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有效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要在实践中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优化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考虑到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可能被淘汰,所以有必要在农村试点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促使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需要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 1.分类指导农信社改革,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农信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不能急于求成,因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 沿海、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农信社改革应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一批农合行和农商行;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农村山区的农信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银行制度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农民意愿办事。要根据市场确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着力解决部分机构因独家经营而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问题。 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要严禁省联社指定县联社负责人。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应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其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 要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再贷款,增强农信社的支农实力。 建议人民银行加强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管理,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省(市)内农信社通汇系统,解决农村资金汇划难、汇兑难问题。 2.拓宽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 农发行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运作要求,根据区域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在做好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专项储备贷款的同时,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将农发行支农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要多渠道拓宽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比如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利用邮政储蓄存款、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等,提高其放贷投放能力。 3.农行可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作用 一是农行面向"三农"要抓住高端客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规模较大工商企业都是农行的高端客户。只要抓住了高端客户,农行的利润就有保障,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农行面向三农,可以对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作批发贷款业务,间接地为农户贷款。农行还可以对非金融组织(比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批发贷款业务。 三是农行可在农村开办银行卡、、租赁、担保、保管、理财和信息咨询等新产品,满足农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方面的需求会愈来愈多。 四是农行可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的其它金融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信用卡系统业务。农行还可以参股村镇银行、农商银、农合作。农行有能力作农村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农村金融网络的主要运营商。 综上所述,我认为,"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偿等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要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论文: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金融服务调研分析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农村要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撑。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金融服务“三农”依然存在种种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如何破解农村金融难题,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值得关注。 一、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时代的必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业是基础,有九亿人的农村人口。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总体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一个“发展阶段”、一个“关键时刻”、一个“重要时期”,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科学概括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三农”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为“三农”服务是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增强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并逐步缩小城乡间的金融服务差异,是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具体体现。 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建立现代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努力消除农村金融抑制,建立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加快发展,确保实现三中全会提出奋斗目标。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由单一的中国农业银行体制发展到今天,已初步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等多种金融分工协作,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新的金融体系。虽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的门类齐全,但是由于行业经营战略的定位及县域其它金融组织发展缓慢所致,体现在某些地域仍然显得对支持“三农”经济的资金需求上、金融服务上等方面上的欠缺。比如乾安县是地处吉林省西部的农业县份,也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该县幅原面积3600平方公里,总人口30万人,农业人口20余万人,所辖16个乡镇场(场:指的是良种场、农牧场等),296个自然屯,耕地12万公顷,20x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80元。而辖内仅有工行、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六类银行性金融服务机构,且仅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9个乡镇场设有营业网点。要实现三中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确实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推动加快建立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近年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的网点陆续从县城撤并,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xx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xx年减少9811个。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域的网点也在减少。20xx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xx、20xx和20xx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xx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就乾安县来说,几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乾安县支行在县域全部撤出,县工行、农行在乡镇所有基层网点全部收回,县辖16个乡(镇、场),有7个乡(镇、场)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大大高于全国的比例。 (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从金融渠道看,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目前城乡资金呈现双向流动特征。特别是从资金流出渠道看,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拆借和上存资金等方式。鉴于农村经济产业收益率较低,农户等农村经济主体缺乏抵押担保品,一些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不够完善,相对来说,农村贷款交易成本高、风险大,致使支持“三农”资金严重不足。就乾安县而言,农村经济的资金需求全部依赖于农村信用社,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解决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主要靠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也要为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创造商业上可持续的激励机制。 ( 三)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 虽然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20xx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8.4%的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原因除了自身经营管理不够完善、治理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外,乡村债务消化进程缓慢也是其中之一。农村金融机构除了自身经营风险外,在农村地区经营还面临比城市经营更高的系统性风险,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等发展滞后也是金融机构不良款率较高的重要原因。 (四)农业信贷抵押担保等发展尚不能满足农民需求 农民缺乏抵押担保物品是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利用部分财政资金引导农村开展抵押担保创新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国际上,如荷兰等国家采取财政出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促进农村信贷发展;美国通过以农产品保护收购价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信贷部门可以用农产品进行抵押担保。但从我国农村情况看在此方面还有待借鉴国际经验,大力推动农村信贷抵押担保创新。此外,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以农户为主,针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组织平台的信用建设仍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农村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现代化农业,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由家庭经营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样将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动的情况下,如何针对农民工群体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发挥金融支持农民工创业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重新定位,发挥金融服务“三农”整体功能。 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支农中的主导作用。适当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业务范围。在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围绕促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在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工业化进程、支持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农发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资产业务,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发挥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作用。以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指导,加大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股份化、科学化、现代化等经营的力度,支持与农户、农产品生产基地具有稳定业务关系的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等,明确农行为“三农”服务方向,增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功能,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农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是区域性金融机构,应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不断创新金融业和服务方式:在负债业务方面,应研究开发农民医疗保险储蓄、养老储蓄、子女教育储蓄等新品种;在资产业务方面,应研究开发对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切实解决种粮大户、集约经营组织者的贷款难问题;研究开发对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劳务输出贷款等业务品种;在中间业务方面,积极开展各种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在服务方式方面,不断创新电子化产品和电子化组织形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逐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不足和辐射不到位的问题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已经从维持温饱的小农经济向小康农业推进,农村对金融的需求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相对落后,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特点决定了在农村地区所需的金融服务不同于城市金融服务,但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无论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对那些无任何金融机构的乡镇,逐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不足和辐射不到位的问题。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金融机构可以主要以提供符合农户基本需求,以简单的存取、汇兑和贷款、保险等为主的基础性金融服务,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标准,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垄断容易造成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和资金价格过高,过渡竞争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可在考虑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和市场容量的基础上,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提供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农村信贷市场,逐步形成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服务落后的状况。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农村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适当优先考虑事实上已经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记录和当地群众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组织,如农村互助基金会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培育民营银行,以及逐步建立起能够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由此,多元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向农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稳定发展 按照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等方面都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大力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维护金融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完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净化农村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农业风险紧急补偿机制等。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篇1 “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多年以来格外重视的问题,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经济收入要提升、农业要实现产业化发展,要实现这一宏伟的战略目标,农村金融服务一定要跟得上,而且要保证服务质量。乡村振兴战略已经全面铺开,金融支农层次不断加深、覆盖面越来越广,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发展、深化与全面显得尤为重要。 1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新挑战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从多方挖掘资源并进行整合,要让农村市场在发展中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国家从生态建设、乡风改良、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群众生活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方面工作也有了起色,在市场结构快速转变的当下,农村需求、土地流转等都呈现出新特征,金融支农要积极应对挑战。 1.1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新变化 乡村振兴战略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战略在我国当下与未来农村建设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是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将使我国农村地区发生不可估量的改变,满足农村多元化的发展需求,金融机构也由此获得了发展良机。金融机构适时创新产品与服务,这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需求发生了改变,农村金融机构在如下几方面受到了影响:一是农业产业现代化转型要求金融支农力度切实提高。优化与调整了产业结构,经营发展模式明显不同于过往,要想开创良好的产业发展格局,资金及各种资源都要跟得上,金融服务需求量在短时内快速增加。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不能盲目而随意,要采用科学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二是农村经济主体实现了创新,向金融服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经济主体结构实现了创新,随之而来的就是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变,衍生出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催生了新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要及时研发出新业务,也要调整服务方式,构建专业化与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牵绊了普惠金融的发展脚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就是要让农村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提速,最终目的就是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然而,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满足不了农村居民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加之服务网点数量较少,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受到了制约,这些都是普惠金融不能快速发展的原因。 1.2“农地改革”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新变化 农地改革需要享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在这方面,国家对农地改革提出了合理建议,但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农地改革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障碍。一是没有指明农地法律属性。由于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对农地属性做出明确解释,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价值评估、处置变现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农地流转过程中,特别是抵押担保后需要全面评估与预测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要分析农民与金融机构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总之,要求研判要全面、细致。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将对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金融机构的服务热情与有效性造成影响。二是在为农地改革提供服务时需要创新。农地改革是金融机构过去并没有接触到的,怎样才能在这个全新的领域中发挥出金融的杠杆作用、协调作用,怎样才能促进农地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农地市场本身较为特殊,在为农地改革提供金融产品时,要符合农村属性,要设计出特色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1]。三是政府要在农地改革推进中起到引领作用,实现模式创新。顶层政策设计固然重要,也离不开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但更为关键的就是要利用金融力量挖掘农地潜能,要在政府的牵头下汇聚多种力量,从政策方面提供指导,让农地改革取得更好的成效。 2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显现出智能化、现代化的特征。农村金融组织实现了创新,创建的服务体系覆盖了所有农村。从总体看,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但依然存在不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农村金融服务业务较单一 农村经济实现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待获得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从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看,却依然在运用之前的运营模式,信贷、存取款是主要业务,期货、证券、保险等类型的金融服务项目较为匮乏。农村金融服务如果不能扭转单一服务的局面,将难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电商、对外贸易业务也在农村地区实现了快速发展,有些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已推出了相关业务,但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却没有实现突破,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2.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能否实现提升,与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政策扶持有关。最近几年间,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性,而且制定了扶持政策,然而,农村经济在建设中,保险、租赁等金融工具的供应量有所不足[2]。金融服务工具严重不足,势必对农业经营生产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其积极性的提升、流动性的增强,这是农村经济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在制定、实施、贯彻政策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有些地区并没有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出台激励政策,现有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人才培养效果不佳,这都导致扶持政策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对农村金融服务推广造成了不良影响。 2.3乡村金融服务创新动力不足 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占据着主渠道、发挥出主体作用的依然是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意识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具有层次化的特征,非正规金融是有机组成部分,要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要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帮助,要对正规金融渠道的不足起到弥补作用[3]。尽管我国金融市场中出现了各种新模式、新产品、新机构、新服务,但农村与县一级金融服务建设速度却比较慢,问题如下:一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不足,对金融服务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当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几是局限于农行、农村合作信用社、邮储三类,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并不多,根本未能覆盖偏远地区,农民要办理金融业务时需要到城镇网点,如果服务网点数量不能及时增加,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将成为空谈。二是在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时没有体现出地方特色,不能更好地服务于周边地区经济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的发展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其发展过程中监管不力、引领不足,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差不齐,没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目前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势头虽然较好,特别是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但是在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方面仍存在问题,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激励作用不足,无法提供特色服务,有些机构甚至在发展中出现了脱农向城的情况,把资金投向其他领域,对实体经济服务不到位。 2.4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出金融科技与大数据科技等手段的优势,传统授信模式在农村金融服务中依然有广泛应用,风险管理手段也较为滞后,总体风险控制能力较低[4]。农村与县级领域,基础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都有明显不足,包括评估、财产抵押、不动产转让等方面,服务“三农”融资担保机制在推进中存在着不能及时补充资本、合作不充分等情况,有些业务在推进中遇到了严重问题,不能顺利处置抵押物,业务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农户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产品未建立正确的认知,这些不足的存在,导致保险机构服务不能下沉,产品保障能力弱,不能起到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目的,不愿、不想、不敢购买保险产品的农户数量较多,现有的保险工具没能发挥出作用。 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路径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金融机构要为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提供更好更强的服务,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要把握住方向,要体现出金融的本源,把全面振兴当成重要目标,在改革创新的引领下,积极做好精准扶贫工作,让农村经济社会建设的薄弱环节、重点领域能拥有更多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使“三农”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5]。 3.1持续加大差异化信贷政策和产品创新力度 一要为乡村振兴构建完善的信贷政策体系。乡村振兴需要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要从政策层面进行引领,指定重点、设定合理的准入度,还要在抵押担保、信用评级等方面制定合理政策[6]。要把握住产地初加工农产品、生产企业精深加工、休闲康养农业、治理人居环境、发展乡村旅游、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田园综合体建设、仓储保鲜物流、返乡创业群体、农村合作社等各种新业态、新主体的基本特征,根据其需求制定合理的信贷政策。二要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打造良好的产品线。乡村振兴过程中向金融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不管是农村消费升级还是“三农”幸福产业的发展,抑或是粮食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金融等在发展中,都要对产品线建设予以足够重视。为脱贫人口提供小额信贷产品,特别要为一些返贫可能性高的农户提供信贷产品方面的支持,确定合理的优惠利率,为贷款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三要对新型金融工具进行创新,特别是投贷联动等,使之能为新业态、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项目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对产业基金、投贷联动之类的新型金融工具进行大胆创新,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提供良好的信贷支持,让“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6]。四是对涉农普惠金融服务进行创新,这是脱贫攻坚成果得以稳固的前提,也是农村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切实增强的前提。要把农村低收入人群当成服务重点,为其提供分散化、小额度的金融产品,对模型化、批量化产品进行创新,发挥出政府增信与银政共管农户贷款之类产品的服务作用,在风险、成本、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3.2发展互联网金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社会经济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先进的信息技术以较快的速度推广着,人们在生活中把移动互联网当成一种有效工具,移动互联网得到了运用,为金融服务创新带来了可能,凭借着强大的信息交互能力使资金融通双方之间的匹配性不断提高,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且节省了成本,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金融机构要建设好线上渠道,特别是网银、掌银等,增强安全性能,打消农村群众的安全顾虑,对操作流程进行精简,使农村群众能充分利用便捷化的线上渠道及时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要建设好科技服务平台,对其进行及时创新。金融科技要把城市与乡村两大市场整合到一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积弊,使城市多样化的工业品能及时送到乡村,而乡村良好的农产品也能及时提供给城市居民,实现两者的融合发展。金融机构要大胆进行改革创新,发挥出互联网的桥梁沟通作用,在普惠金融的导向之下,发挥出科技创新成果的作用,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城乡金融协同发展搭建“四融”服务平台,在该平台的辅助下联结农村与城市市场,不仅要发挥出金融基础功能,也要拓展到衣食住行等方面,为农村社会提供综合化的便民服务,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新载体。此外,要对普惠金融的发展拓宽渠道,为了让偏僻地区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要根据地域特点引入金融科技,既要发挥出自助银行、营业网点、惠农服务点、便利店等的优势,也要推广“四融”,平台要及时升级当前的惠农服务点,使每个服务点都能具备强大的电商、金融服务、物流配送、便民服务能力,而且要促进移动终端的发展,推出APP等便捷服务,借助强大的科技手段把基础金融服务推送给每一位农民,实现金融服务的全面覆盖,不管距离远近,确保所有农户都能享受到零距离服务,让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民生金融能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带来有力支撑[7]。 3.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其构建要长期进行,要充分发挥出多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立体化,使服务水平能得到显著提升,开启新征程。在保护农村金融并促进其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强大力量,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有效指导作用。农村金融服务在创新中,还要增强风险防控力度,特别在实施信贷业务过程中,更需要对每一种客户产生了怎样的信贷需求进行精准分析,不仅要体现出自身发展优势,还要思量怎样才能让用户需求得到满足[8]。与此同时,在发展农村金融过程中,一定要有完善的风控体系,从整体上增强风险防控有效性。例如,在进行分析或是做出判断时,要利用好大数据技术,要以数据为支撑优化服务质量。 3.4立足“三农”,提供综合多元服务 金融机构要把为“三农”提供服务当成本职工作,要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贡献巨大力量,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全方位、多视角地为农村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使乡村具备更强的“吸力”,让乡村在发展中充满“活力”,从更深层次与更广的范围内挖掘“潜力”,让农村真正成为人人向往的地方,在这一过程中提供完善的金融方案,注入强大的金融力量。一要做到基础设施到乡,增强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关于防治污染、建设美丽中国,党中央已经做出了规划与安排,要按相关要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充分的支持与帮助,除了与垃圾处理、供水、供电、移动网络等有关的项目以外,也要重点关注与民生保障、产城融合发展有关的项目,为特色小镇建设、产业开发、公共服务、保护古镇等项目的落地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让乡村成为适合居住的乐土[9]。二要做到产业集群进乡,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在农业发展方面,国家确定了主基调,即品牌化、绿色化、特色化,对农业生产力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不仅要实现农业增产,也要实现农业提质,尤其要对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骨干企业等的发展提供支持,采用“以一带十”、“接二连三”等方式构建完善的乡村产业链条,实现业态创新与全面发展。在农村地区,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及各方面的条件,对一二三产业进行适当调整,构建完善的产业体系,促使农村产业早日实现突破式发展。对绿色生态产业、技术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打造数量较多的有较强带动与辐射能力的农业产业集群,培育农产品加工基地,促进龙头企业发展,使之对农村经济建设与产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10]。三要做到农村电商遍乡,突显金融服务系统性。在电商进农村方面,中央层面设定了综合示范点,要及时推广经验,结合农村流通现代化要求,把电商平台拓展到乡村,为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双向流通提供有效通道,让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能与加工企业、电商企业紧密对接,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商主体,使农村电商的发展更加标准、规范。 作者:李健鲁 宋蔚 单位: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篇2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重中之重,各大金融机构依托资金的流通融合,以提升农村经济活力,为农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对保障农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金融服务单一、组织结构不合理、资金流失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发展。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建设,然而在实际发展中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问题及局限性显然对各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带来了极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此,发展农村经济应立足于农村金融,通过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一、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目标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当前我国众多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广大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所提出的多元需求。通过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可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需求,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资本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资本流动可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比如,资本可与劳动力、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实现流通融合,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农村金融可为农村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可促进资本在农村的自由流通,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则有助于提升这一流通的自由度,进而助力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三是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1]。金融行业是一个有经营风险的行业,倘若金融风险未得到有效及时解决,局部风险极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从而对社会稳定及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不仅可实现金融产品创新,还可实现农村信贷、农户抵押贷款等方面的创新,进而有效减少金融市场风险,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 新时期,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向多元化、层次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相互间的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相同地区内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多样化的需求,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产业化建设等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需求各不相同;农业发展与农户个体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在此情形下,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应遵循农村经济主体实际需求导向原则,应把握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发展趋势,从农村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性、科学性,让农业、农村、农民获得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的有序转变。 (二)风险可控原则 农村金融机构在推进金融服务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因此,应开展好风险防范工作。农业作为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首先,在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研发推行中会面临技术操作风险,为此,应强化风险测试,在使用时不仅要严格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还要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各种风险。其次,农村金融机构在推进金融服务创新中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面对市场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应依托技术升级,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以防范市场风险;面对自然风险,应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面对信用风险,应对农户还款能力进行有效评估,综合评估农户机械、土地种植面积等一系列因素,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信用贷款与否及分配多少资金的重要指标,完善客户评级体系,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筑牢“三道防线”。 (三)良性互动原则 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倘若离开了金融服务,农村产业发展便只能凭借内生资源的逐步积累,不易于实现有序健康发展;同样,若是农村产业发展缓慢,则会影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使一系列金融业务风险提升,显著加大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不仅让整个金融系统变得尤为脆弱,还不利于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配置资源的各项作用。因而,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不可小觑,应紧扣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要求,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换言之,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旨在依托推进农村金融发展,进一步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金融机构不应局限于某款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更应明确农村金融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致力于依托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以实现农业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三、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路径 (一)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 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首先,相关部门可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区域范围金融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透明度,并将该部分金融服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合作者开展优化整合及生成金融大数据信息,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处理,有效把握不同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信贷需求及发展规律[2]。其次,相关部门可加强与地方第三方机构的交流合作,结合区域农业发展特征及产业结构升级需求,颁布各式各样具有实用性的信贷产品,不断推进各种模式的创新应用,切实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金融需求。比如,日前掀起的面向新市民的金融服务浪潮,其不仅是监管部门为各大金融机构提出的一道新命题,还是各大金融机构的发展机遇。基于此,农村中小银行可发挥其在服务新市民中的风控优势,为该部分群体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对提升各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风险防控能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丰富农村金融机构主体。针对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为单一的问题,一方面,相关部门应积极倡导金融机构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另一方面,应合理调整新型金融机构进驻市场的准入门槛,为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必要扶持,让其与其他金融机构构建起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3]。其次,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实践中,应结合农村实际发展情况,把握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改革,同时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有力扶持,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为这些金融服务机构注资。就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发展情况而言,表现出经济总量规模偏小,且缺乏集中性等问题,在该种情况下,倘若将商业性、政策性金融服务用以辅助,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开发,则势必有助于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因而,该部分地区应严格落实民主管理、非营利性及合作化制度。 (三)健全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过去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为此,应健全农村金融监管体制。首先,应突破传统固化模式,将以往的合规监管转化成风险监管。同时,各监管部门明确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对于各监管岗位,树立明确的服务宗旨、目标,可采取轮流换岗方式以积累管理经验[4]。其次,应综合分析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特征,制定科学可行的风险评估指标,依托预警系统及安全预警机制,防范金融服务创新中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建立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对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覆盖,进而全面有效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防范金融风险。 (四)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丰富信用担保机构类型,完善信贷担保方式。其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户获得信贷的几率,为农村经济主体创造便利,还可解决农户抵押物不足,农村金融机构放贷困难的问题。为此,在丰富信用担保机构类型方面,可实行不同类型主体承担担保责任,包括许可农户、个体户、企业等投身农户信贷贷款担保活动,以此有效提升农户获得信贷的几率。同时,在完善信贷担保方式方面,应发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户等相互间的联合担保作用,有效扩大担保对象范围;还可通过将诸如宅基地、牲畜、农机设备、仓库等财产纳为抵押物范畴,以此有效创新抵押物范围。其次,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防范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减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涉农贷款所遭受的信用风险,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手段。为此,可结合涉农贷款对象制定相匹配的农业保险,基于农业保险相关内容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对应的补贴措施。同时,为优化农业保险模式,还可引导社会各种商业性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领域,依托政府引导、多方合作,构建起更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提升涉农贷款覆盖率。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的难点、问题,为此,相关人员应围绕如何更有效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进行探索研究,明确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目标,遵循需求导向、风险可控、良性互动等原则,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农村金融监管体制等不同方面入手,积极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作者:周晓婷 单位:泉州农商银行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篇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安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04—2020年,国家连续发布了17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同时针对农村金融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针对农村金融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促进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改革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较低、农村金融产品较为单一、农村金融资源流失较为严重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竞争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升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已无法适应“三农”对农村金融日益增长的需求。围绕农村金融发展采取何种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1]。 一、农村金融的基本概念 (一)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化制度下的产物。农村金融是建立在海量信息、社会责任、良好信誉、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应用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将各式农村社会资金整合到一起借贷给需要发展的农村机构的大规模交易活动[2]。 (二)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与产品。在我国,农村金融主要以提供传统的银行信贷服务为主,这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一般农村金融服务地域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类别大致可以分为正规金融服务、非正规金融服务和创新型服务三个大类[3]。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实践 1.宏观政策环境总体宽松 第一,稳健支持的货币信贷政策。央行在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政策工具以及MPA监管上提供支持,推动市场主体对“三农”、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存款准备金率方面,从2017年9月开始,央行将原有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实施的定向降准拓展至脱贫攻坚、双创等普惠金融。第二,持续完善金融政策措施,从信贷、直接融资等方面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4]。 2.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和金融体系长期以来是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的关系,没有信用的支持,信用卡、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难以开展,而没有金融服务的支持,深化信用体系建设也无从谈起。与城市地区人人开户、工资与消费数据丰富相比,农村信用体系存在一些短板[5]。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在政府部门政策引导下,各金融机构共同发力,“三农”信贷投入保持稳定增长,有力支持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截至2019年年末,县级及以下区域贷款余额28.84万亿元,增长8.3%,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的18.84%。农户贷款余额10.34万亿元,增长12.1%,占比6.75%。农业贷款余额3.97万亿元,增长0.7%,占比2.59%[6]。按大项划分,“三农”贷款当中大部分是农村贷款。按照用途划分,其他类(主要是指有明确统计用途之外金融机构发放给企业和各类组织用于支付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各类贷款)所占比重超过50%。 (三)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化程度偏低,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动力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依然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国资背景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但从全球来看,非正规金融是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对解决农户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可以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渠道的短板和不足。虽然我国金融市场上各种产品、机构、模式创新不断涌现,服务越来越丰富,但是客观来看,农村和县一级金融服务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少,这是制约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三大类,农村金融服务网点非常少,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还无法跟上内外部环境变化 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有待提高。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持续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效率,需要持续创新产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更好地考虑农村公共基础服务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改进,酌情考虑将土地经营权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合法资产抵押权纳入考虑,拓宽抵押贷款模式[7]。 三、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农村金融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个是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通过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减少贫困人口、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稳定,但农村金融业务本身并不具有很强的盈利性;二是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当金融基础设施投入达到一定量级,将会实现农村金融从量变到质变,从而极大地降低农村金融的平均成本,提高农村金融的运行效率和吸引力。因此,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单纯依靠商业性主体、走市场化运行的道路固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所需要的时间跨度将明显拉长,因此政府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适当扩大地方政府政策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担模式。在保证税收政策普惠性的基础上,应当适度扩大地方政府政策的自主权,让更了解实际情况的地方政府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制度,结合财政状况研究合适的资金扶持力度。农业较为集中的中西部省份,可适度提高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第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沿海省份,地方采取其他方式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尽量按照正常的商业模式有序开展[8]。继续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体,同时进一步提高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与补贴政策相比,税收政策明确具体,与企业经营实际联系紧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支持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国家也针对创新产品及其相关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稳定和连续的政策能够给予金融机构盈利和未来业务发展稳定的预期,是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的最重要手段。完善再贷款支持与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央行发挥银行的职责,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业务保障,逐步增加涉农再贷款的总量,简便再贷款操作流程和时限。同时,对再贷款的结构和投向持续优化,以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切实流向更需要的经济领域。通过再贷款释放政策信号,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此外,发挥好存款保险分散储户风险的作用,有序支持经营困难的涉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向经营困难机构的收购方提供资金支持。在监管职责上,建议理顺各监管主体各自的责任,盯住核心指标,实现有抓有放。鉴于银监会和保监会已经合并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监督主体已经相对清晰和明确。因此,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过程中,央行和银保监会需要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在监管手段上,建议持续创新金融监管手段,以信息化为切入点,增强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监管创新需要与农村金融创新保持基本同步。 (二)扩大资本引入,增强创新意愿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多头竞争,共同促进的市场环境,通过竞争不断激发银行家的创新力,是完善当前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命题。一方面,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方案,科学完善对银行家股权激励的措施。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银行人员的范化培训,提升银行人员的硬本领,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注入新鲜血液。根据国内外银行业激励经验教训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结合农村金融产品特征,激发全员智慧,打破传统思维束缚,科学界定各部门员工创新成果,形成“人人想创新,人人敢创新”的新局面。同时,聚焦优势创新资源,完善内部创新评价机制,设立必要的创新风险基金,由单一化向差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多维度实现对创新人员的持续激励[9]。 (三)加快探索和构建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发展和培育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监理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大型银行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设立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部门。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环境,让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实现更好地发展[10-12]。 (四)优化外部环境 首先,完善农村信用环境的法治制度。为使农村经济主体能够得到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就必须发挥出农村信用中介组织的作用。为进一步保证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需要有关司法机关完善立法,使农村信用有法可依,并对农村信用中的失信行为及时做出严厉惩罚。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以中央银行为主体,收集各种信用信息,拓宽农村信用渠道;各县级人民银行要为农村企业和农村农户建立良好的信息获取平台,通过征集并筛选各类农村主体在信用方面的众多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推动农村各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沟通。同时,要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有偿共享制度,完善农村农户和企业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再次,要修改抑制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为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村经济、改善农村金融的发展,需要集中力量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对现行的一些政策做出修改,使农村的各类资产得到相应的保护,从而真正解放农村生产力[13]。最后,要提高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力度。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金融机构可以将抵押、质押的办理登记手续集中到同一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传统的行政手段和财政手段并不能有效推动资金流向农村,必须建立起强制性的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一方面,市场要扩大农村资金供给总量;另一方面,要优化农村资金供给结构。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较为具体的考核指标,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指标来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流;政府部门要结合当地特色和实际情况,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同时也可以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现状,通过构建农村金融服务指标体系,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水平进行测度,并指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出现“迟滞”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了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路径及对策建议。本研究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资金配置的效率、农业生产率的提升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 参考文献 [1]魏岚,成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9(11):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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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毕业论文:浅谈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及信息管理 论文关键词:信息管理 信息组织 信息传输 信息交流 论文摘要:建设项目的信息管理是现代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在阐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基础上,介绍了建设 z4~Oi目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基本环节。 信息运用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是指在工程实施中对项目信息传输进行组织和控制,合理的组织和控制工程信息的传输,能够方便有效的获取、存储、处理和交流工程项目信息,这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信息管理工作在该行业基础管理中处于最薄弱的环节,多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信息管理的组织和控制基本上仍然沿袭着旧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律产生、转换、变化和被使用,并被传送到必须的单位,而形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流。尽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很多,但它可被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反映项目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在各种合同、计划文件、设计文件之中。(2)项目进展中的信息,如实际投资、质量、进度信息等,它主要在项目月报、重大事件报告、质量报告等各种报告之中。(3)各种指令、决策方面的信息。(4)其他信息。如市场情况、气候变化情况、外汇波动、社会动态等。一般说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要符合项目管理的需要,切勿造成信息泛滥和信息污染。 日常建设工程项目对信息的基本要求:(1)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事件,信息对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参与者存在差异性。(2)反映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在其中产生和使用的信息,一定要能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这是进行正确、有效管理的前提。(3)及时提供信息如果过时,则会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和见值。它会使决策失去时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只有及时地提供信息,管理者才能及时地控制项目的实施过程。(4)简单、便于理解信息要方便使用者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其表达形式应符合人们日常接受信息的习惯。 2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从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基本概念中我们不难理解,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是指项目管理者对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序的信息流通,帮助决策者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所以,为了完成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我们必须做到:(1)了解和掌握信息来源,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2)把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的手段;(3)根据信息流通的不同环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1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收集 2.1.1 项目决策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丁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有关相关市场方面的信息。(2)有关项目资源方面的信息;(3)有关自然环境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目的主要是为帮助业主在工作决策中避免失误,进一步开展调查和投资机会研究,编写可行性报告,进行投资估算和项目经济评价。 2.1.2 设计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同类项目相关信息。如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工艺和设备的选型、地基处理方式和实际效果等;(2)有关拟建项目所在地信息;(3)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信息。如同类项目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完成该项目的能力、人员和设备投入情况、专业配套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情况、收费情况、设计文件质量、合同履约情况等。(4)设计进展相关信息。如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合同履行情况、不同专业之间设计交接情况、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结果、各设汁工序对投资的控制、超限额的原因等。设计阶段信息收集的范围广泛,不确定因素较多,难度较大,要求信息收集者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相关经验。 2.1.3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拟建项目相关信息。如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预算、本工程适用的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技术要求等。(2)有关建没市场信息。如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规律及当地的材料、构件、没备、劳动力差异;当地有关施工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当地施丁招标机构的能力、特点等。(3)施工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如施工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施工质量、设备和机具情况、以前承建项目的情况、市场信誉等。在施工招投标阶段,要求信息收集人员要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预算,熟悉法律、法规、招投标管理程序和合同示范文本,这样才能为业主决策提供依据。 2.1.4 施工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施工准备相关信息;如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组成和人员素质、进场设备的型号和性能、质量保证体系与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的资质与人员素质;建设场地的准备和施工手续的办理情况:施工图会审和交底记录、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及实际准备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2)施工实施相关信息。如原材料、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工程物资的进场、检验、加工、保管和使用情况;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程序和规范、规程、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原材料、地基验槽及处理、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验等资料的记录和管理情况;工程验收与设备试运转情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工程索赔及其处理情况等。(3)竣工保修相关信息。如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过程中各种控制与审批文件、有关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记录: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图;竣工总结、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保修协议等;在施工阶段,信息的来源较多、较杂,因此,应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合理的信息流程,建立必要的信息秩序,规范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信息管理行为,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按照科学的方法,不断完善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类整理。 2.2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加工、整理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加工、整理主要是把建设各方得到的信息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选择、汇总后,形成不同形式的信息,供给各类管理人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加工、整理要从鉴别开始,对于监理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提供的信息,要从信息采集系统的规范性,采集手段的可靠性等方面入手。进行选择、核对和汇总,对动态信息要更新及时;对于施工中产生的信息,要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程序紧密联系在在一起,而每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信息又分为质量、进度和造价三个方面分别组织。 2.3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存储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存储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库,各类信息以文件的形式组织在—起,组织的方法可由单位自行拟定,但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规范。当前,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组织:(1)按照工程组成进行组织,同一工程按照质量、进度、造价、合同进行分类,各类信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2)文件名规范化,以定长的字符串作为文件名。(3)建设各方协调统一存储方式,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有统一的代码时尽量采用统一代码。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做到规范、标准及其完整,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以满足项目发展的需要。根据“施工前预控、施工中监控、施工后可追溯”的思想,使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能真实的反映项目管理的水平。提高项目管理的深度、力度和速度,为工程项目产生更大的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简论建设工程业主方合同管理策略及法律控制分析 论文摘要 合同管理是业主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分析业主方在合同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风险,探讨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要点及合同管理策略,运用合同法律原理巧妙草拟合同条款,达到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业主方的正当利益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 合同管理 意思自治 合同风险 策略控制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建设工程由于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涉及合同当事人众多,并对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通过运用合同的规范、约束效力,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正当利益。 一、合同法律原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数量可能成百上千份之多。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对于每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接触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同时也涉及到对所有合同进行统筹规划管理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前期合同结构的选择、合同文本选择、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的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合同诉讼等内容。 合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原理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基于双方的真实、自由愿意,并不受其他主体的非法干涉,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述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为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达成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充分利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业主方可以在合同签署之前,在市场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的当事人,以完成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一原则也为业主方合同条款的拟定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合同双方通过充分的意思表示,经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与妥协,最终达成相应的合同条款,而这些最终达成的合同条款也被视为双方真实、自由的合意达成,并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风险可以划分为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合同违约追责风险、合同条款陷阱风险等方面。 (一)业主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 在业主方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对于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的不重视,缺乏对于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应当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往往通过口头协议、事后补签合同等方式来达成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对合同双方都十分不利,缺乏有力地合同作证,造成问题纠纷难以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阴阳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仍十分普遍,建设工程大多通过招标形式来确定施工单位,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称为“阳合同”。而在招标之后业主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与对方当事人私下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再次签订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甚至推翻原合同条款内容。对于“阴阳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那么,业主方在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事先对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被确定,对方当事人签署备案之后,再试图通过“阴合同”的行为改变原合同内容,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对于业主方十分不利。 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 (二)合同条款及变更的风险 合同文本应当尽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清楚,业主方签署的多数合同文本都由对方单位提供,部分合同文件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显示公平,违背了合同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如过多地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对于业主方的权利涉及较少。一般在建设工程中的业主方责任主要是合作责任,一般包括业主方雇佣人员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职责的部分合同责任,及时对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必须的决策、手续、答复指示下达沟通责任,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图纸、场地、道路以及支付工程款,及时验收接受责任。 一般对于业主方的不利的合同陷阱主要是对于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缺乏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制裁条款以及违约金制裁的约定。 对于业主方合同管理而言,合同变更的风险较大,由于业主方新的变更指令、设计方、监理方的导致图纸修改、工程环境变化、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案,由于业主方、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都将由业主方承担。所以,业主方所提出的变更请求,需要慎之又慎,重视并论证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加强前期的勘察、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杜绝无谓地变更。 三、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策略运用 (一)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设立为业主方合同管理的提供制度保证 业主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周期长短和资金投入情况,专门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专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任选具备熟悉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进行专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设立合同管理账目,及时跟进合同执行进度,做好合同的系统化与专业化管理工作。比如,在编制招投标合同文件时,由专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诊断、拟定。招投标完成后,签署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人员的再审核,最后再与建设项目监审部门形成最终合同文本,交由业主方盖章签署。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能够在制度上保证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持续性。 另外,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资料的归集、建档制度也有助于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法规的系统建档,系统、科学、完整的合同资料既能防止合同资料的遗失,对于后续结算工作、纠纷处理、审计备查及咨询参考提供良好的辅助证明作用。 (二)根据项目情况选取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以及合同文本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承包合同常见的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补偿合同。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各有其利弊,单价合同以单价优先为原则,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字是参考数字,实际工程款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计算。而单价合同的不足之处对于业主方来说,核实工程量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同时还要防止施工方增加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的一次包死方式虽然对于业主来说最简单易行,但忽视了因为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加的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可以在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环境条件稳定,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范围明确的情况下采用。而变动总价合同对于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规定,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变化导致的方进行调整。对于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的情况,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其优越性,承包商风险低,利润有保证,但对业主方来说,合同不确定性以及合同无法准确将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理的终止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对业主方合同履行与监督不利。 因此,在建设项目中,根据工程的总体情形,工程量的大小、风险的高低、施工周期、施工影响因素等,选择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通过不同的计价方式达到以合同的方式控制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 此外,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等,这些合同文本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性的内容。但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些问题。在选择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将合同示范文本与非示范文本合同相结合,否则即使选用合同示范文本,也会造成订立合同流于形式,订立合同简单,但内容具体条款却是,权利、责任划分不明确,合同文本形同虚设,带来合同履行风险。对此业主方应灵活选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结合项目实际,运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形式准备表达双方的合同意思。 (三)合同文本条款的巧妙拟定可以约束制裁对方当事人行为的目的 合同法律制度的最根本之处在于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根据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某种合意。在建设项目中,业主方在合同条款的设定时,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律制度这一根本宗旨。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工程经验、工程人才缺乏的单位,巧妙设定合同条款,有助于维护业主方的投资利益。 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技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定: 1.担保条款的合理运用。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而在建设项目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则包括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而对于业主方来说,合理设定投标担保条款、履行保证条款、工程保修担保条款,则能够起到约束、督促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如,关于工程保修担保,在合同条款中拟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该部分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之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取得业主方出具的完成质量保修期工作证明进行支取,业主方收到施工单位的支付请求后,无息支付保留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质量保修期做了规定,利用保留金条款则有助于业主方制约施工单位积极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达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目的。 2.审计决算费用的负担。业主方在工程项目的结算阶段,可以通过外聘第三方的形式进行工程费用的决算。业主方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具有良好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将第三方的决算视为最终的合同价款。此时,要求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再是固定总价合同,而要采用其他灵活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对于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工程项目的审计部门往往介入,对于审计决算费用的负担,有利于业主方通过合同的方式事先将审计费用负担加重到对方当事人,以达到防止对方虚报工程决算,造成大幅度审减之后,业主方支付高额的审计费用。此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合同总价按照审计决算价进行支付,业主方或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减的额度在决算总额5%之内的部分,审计费用由业主方承担,超过决算总额的5%的,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业主方和施工单位平均分担,超过决算总额10%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业主方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以此条款可以防止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决算,恶意增加决算总额。而又造成业主方额外承担审计费用。 业主方在合同管理中应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对方订立合同,不应将对方企业视为赚取利润的对立方,在合同中如果设定非常苛刻的条件,忽视对方企业的正当利益,对于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费用的增加,业主方也应及时进行变更增加。否则,极容易造成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刻意降低施工单位成本,酿成工程事故或隐患。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试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论文关键词]工程投资 投资控制 决策 动态跟踪 [论文摘要]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工程造价,一般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 建设工程总投资,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则只包括建设投资。我在此要论述的是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必不可少。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为了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概念,先来熟悉一下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 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对所属地方的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投资差异明显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每项工程的结构、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内空和实物形态都有差异性,即是同样的工程处于不同的地区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上也有差异。 (三)建设工程投资需单独计算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在结构、面积、造型和装饰上也不尽相同,即技术水平、减数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建设工程还必须在结构、造型等方面适应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只能通过特殊的程序(编制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及最后确定竣工决算等),就每项工程单独计算其投资。 (四)建设工程投资确定依据复杂 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的确定依据,且互为基础和指导,相互影响。如预算定额是概算定额编制的基础,概算定额又是估算指标编制的基础,反过来,估算指标又控制概算定额的水平,概算定额又控制预算定额的水平。间接费定额以直接费定额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投资的内容等。 (五)建设工程确定层次繁多 凡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汇集的总体为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中凡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单项工程,也可将它理解为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完整的工程项目。考虑到组成单位工程的各部分是由不同工人用不同工具和材料完成的,又可以把单位工程进一步分解为分部工程等等。但需分别计算各个不同阶段和项目的工程投资,最后才形成建设工程投资。可见工程投资的确定层次繁多。 (六)建设工程投资需动态跟踪调整 各项建设工程在建设期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变化因素,如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变化、国家利率调整、不可抗力出现或因承包方、发包方原因等,必然会引起建设工程投资的变动。所以,建设工程投资在整个建设期内都需随时进行动态跟踪、调整,直至决算后,才能形成建设工程投资。 从以上所列举的建设工程的特点来看,要做好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就是自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入大的生产过程。建设者不但受时间、经验包括科学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可能在工程建设伊始,就设置一个科学的、一成不变的投资控制目标,而只能设置一个大致的投资控制目标,既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投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投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则应是施工阶段控制的目标。有机联系的各个阶段目标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共同组成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系统。 三、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 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控制哪一阶段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从目前我国情况看,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5%--35%。从以上分析看,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项目做出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而目前我们的设计费用一般只占全部工程投资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费用却基本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由此可见,设计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效益是何等重要,正因为此,把好设计图的实施前的阶段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 要有效的控制项目投资,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投资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的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投资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等。 五、投资控制的决策 一个项目,在立项之前,要进行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多角度、多方面论证可行的依据,所谓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实用和可靠,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作出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及工程项目抗风险能力等的措施,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可行性研究,还能为银行贷款、合作者签约、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它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步骤和手段。 一个工程项目要经历投资前期、建设时期及投入使用三个时期。投资前期是决定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关键时期。如果在实验中才发现工程费用过高、投资不足、或原材料不能保证等问题,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投资者做一个十分可行的投资项目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个工程,如果以上所有工作都准备就绪,那就可以进入实质性阶段,依据十分可行的科研报告资料,根据投资估算,在审图阶段,把好审图环节是十分必要的,要把一切工作放在纸上修改,省得到施工阶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资金,一旦将施工图实施,就要做到尽可能少的变更,以减少投资损失。一旦因需要变更时,建设方首先所要做的是,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把好施工环节的各个阶段。 在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都可能会使建设工程投资成本处于最合理状态,从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严格按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法规执行,随着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结算,都要有严格的把关审查,这样一步步做下来,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最合理状态。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基于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探讨 [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的现状,结合国内外监理公司在人员的构成和服务内容上的差异,阐述了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紧迫性,并就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的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体系的构成与实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自1998年开始,我国也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监理制度,并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规范和逐步完善的过程,本文将就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业现状、发展方向、专业人才的素质、培养体系的构成与实现等问题作一些探索和论述。 一、目前国内外监理企业及专业人才情况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最先出现的从业单位大多是设计院、研究所、高校、政府部门派生出来的,后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放开,设计、科研任务的不断饱满,以及政府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的脱离,监理队伍日渐复杂,从业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新加入的监理人员大多是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上的工程部门分流人员,因此人员素质平均水平较低,监理行业提供的服务水平也相对较低。 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第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在这个过程中,也滋生了一批素质不高的监理企业,这些监理企业往往通过压价竞争、人情关系等非实力比拼途径获取业务,这样的企业一旦取得业务后,又不派出实力强大的监理队伍开展监理工作,成为监理行业的“老鼠屎”,使得一些本来实力尚可的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同流合污”,这种不正当竞争及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严重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而且极大地制约和危害着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第三,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第四,监理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责任重而收费低。监理的费用目前仍然是1998年的价格水平,这个价格水平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赋予监理的责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监理的获利远小于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方面是监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越来越重大,另一方面却还存在着在现有不高的政府定价上的恶性压价、恶性竞争,这种状况,必将导致建设监理市场的混乱,监理人员素质的愈发低下。 (二)国外监理公司的情况 1.人员情况。监理在国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已经积累了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监理公司被看作是一个高智能型服务性企业,它们对监理工程师在学历方面要求较高,许多著名的监理咨询公司大部分员工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如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在547名监理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同时,他们也十分重视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许多国家都要求监理咨询人员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企业工作一定的年限才能获得监理咨询工程师的资格,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人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另外,他们还比较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复合型人才的培训,即既懂经济、管理,又懂专业、法律的人才,因此每年都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以提高监理业务素质和水平。 2.服务内容。在国外,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通常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的建成全过程委托监理咨询公司,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的发起与策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建成动用、运营阶段都留下了监理咨询公司的印迹。监理公司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向业主提供各种有益的咨询建议,使得项目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我国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却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缺乏项目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任务,相应地,大多数监理咨询公司及其人员也只具备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的能力。 二、未来监理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人世”的提速,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我国工程监理管理体制的改革正朝着升级的方向发展。由于企业自身能力的差异,必将导致监理行业的整体结构出现分化、重组。据专家分析,未来的监理行业将呈现出金字塔形的构架。 第一类企业:在行业顶端的,将是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且实力强大的公司。其业务可能集中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领域,从事着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选择承包商、监督管理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甚至包括项目后评估的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这样的企业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而且在相关工程领域甚至在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中都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样的企业为数很少,其获利将相当可观。 第二类企业:处在金字塔中间部分的企业,将是不具备自有的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但是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有实力较强且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有相当丰富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技术上有专长。这样的企业将有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这样的企业获利水平可能比不上上面第一种类型的企业,不存在暴利,但是总体规模将远大于第一种类型的企业,成为建设监理行业的中坚力量,其从业人员将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且受人尊敬。 第三类企业:处在金字塔底层的企业,主要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或仅仅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受业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种类型监理企业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受谁委托即为谁服务。该类型企业的服务利润将十分有限。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收入也将远不如第一、二类企业人员。 三、人才培养紧迫性 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对监理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就更加迫切,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组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能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反之,什么样的人才能进什么样的企业,也就能得到什么样的报酬。因此,加强监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监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提高监理专业水平便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四、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 1.专业人才素质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应是具备工程知识、经济和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他们能熟练地运用他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从事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这就要求监理公司在人才建设上下大功夫,应制定中长期的人力资源计划,一方面下决心培育本公司人才,按照对人才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的要求,着重在人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要培育本公司的骨干,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多方引进人才,为了迎接设计、建造及大型项目的管理,培养一些既有设计能力又懂管理的人才。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不同岗位、不同性质及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参考国外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的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基层人才:为建设工程基层监理专业人员。 该层次的从业人员具有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旁站与资料整理工作,并且能对施工现场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其基本人员组成就是分布于大量监理企业、有上岗资质的工程监理员。 中层人才:为身份最低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这个层次的人才,他们在基本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能胜任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中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工程管理知识与技能,能参与国际工程的管理,是监理企业的主要技术骨干。 高层人才:为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这个层次的工程监理人才应为资深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从事一些大、中型项目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决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等。他们在本专业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些专家型的人才。他们能积极为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对规范行业行为、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制度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起主要作用。他们还应具有丰富的国际工程管理知识和经验,参与国际上重大工程项目的竞争,能胜任其工作。 上述三个层次,其业务能力从上到下可兼容,反过来,通过自身的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从下到上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2.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对于上述三个层次人才基本专业素质的培养,应该通过多层次的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来实现。 专科教育主要培养基层业务人才,受这个层次教育的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自身的努力,也可以成为中层人才,成为主要技术骨干。 本科教育要以培养中层人才为目标,同时为高层人才奠定专业基础知识。受这个层次教育的人才在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自身的努力,可以成为高层人才,能胜任高级管理工作。 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人才为目标,受该层次教育的人才在经过一定的工作实践后,应很快能胜任高层次的工作。 (1)监理专业人才所必备的知识结构体系。本科教育是培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摇篮,也是培养监理中层人才的必经之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其知识结构除工科本科所要求的基础课外,还必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专业与专业基础课程:一是工程技术类,主要包括建筑制图、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学、建筑结构(含结构力学)、路桥工程与市政工程、施工技术与组织设计、工程建设定额与预算、安装工程技术等;二是经济类,主要包括宏观与微观经济学、投资管理学、工程经济与项目评价、建筑经济等;三是管理类,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等。 除此之外,在4年本科学习中还将完成一定周数的实践教学任务。一些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还应设置课程设计,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应该说这些课程的设置能基本覆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所涉及的知识面,自然,这也是其能胜任工作的基本保证。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是监理高层人才、也是未来资深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起飞地。在“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点上设立“工程监理管理”研究方向,是在本科培养的基础上,要求在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深较宽的专业理论基础,并能结合实际需要,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科研课题或有关工程实际问题。 监理基层人才是监理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求的知识体系应该以应用能力为主线,围绕这条主线来加强人文素质、专业素质、综合素质的培养。学习的专业知识深度应比本科要浅,构建的知识结构,应使他们具有知识更新、技术创新、与人合作、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的能力。 (2)监理人才的教育培养体系。为了构建各层次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可以确定为: 第一是高校正规培养。鼓励高校在有关博士点、硕士点设立“工程监理”专业方向,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在那些有“工程管理”专业和“项目管理”等本、专科专业的院校,按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素质要求的三个不同层次,培养能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需要的高素质本、专科学历的人才。同时加强高校的管理,避免那些不具备该专业办学条件的院校滥发该专业的正式文凭。严格区分正规培养和非正规培养的界限,为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准入资质确立一个专业教育标准。 第二是社会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鼓励社会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该专业低层次管理人才,这是培养监理员的有效途径。 第三是继续教育,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指定高校(以现有建设部指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为基础)为依托,开展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3)监理企业的人才培养战略。对于监理企业,应视监理人才的培养为一项战略目标,才能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竞争激烈的建设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监理企业内部来讲,第一,重视人才战略。要树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念,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到基层的每一个员工,都应该认知企业核心竞争力战略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重视和关心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以人才为依据,在发展自己以及与他人比较的差异差距中,不断形成自己独特的、可以提高消费者特殊效用的技术、方式、方法等,而这些有可能构成今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第二,加强技术创新。这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这恰恰又是目前监理企业普遍缺乏或不够重视的问题。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核心技术是什么。如不十分清楚或把握不准,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分解和整合,也就是对核心产品进行技术分解、归类和整合,弄清哪些是一般技术、哪些是通用技术、哪些是专有技术、哪些是关键技术。然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专有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开发、改造,并进一步提高和巩固,以形成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第三,优化人才配置。在企业管理方面,要实施现代企业制度,高效配置企业资源,为企业竞争力的打造、提升提供制度保证。 从监理企业外部来讲,第一,可通过知识联盟获得企业竞争力。第二,可通过企业兼并获得竞争力。第三,努力培育更多的、更信赖的、稳定的顾客群。此外,监理企业在打造竞争力的过程中,要有动态意识。因为,随着时间推移,监理企业竞争力有可能因疏忽而贬值,导致其竞争力下降乃至消失。如果监理企业竞争力强大到无可匹敌的地步,那么只要保持竞争力不每况愈下,即是保证它的可持续性。但对绝大部分监理企业而言,仅仅维持是远远不够的,竞争对手一直在虎视眈眈,摩拳擦掌地准备取而代之。这样,可持续性则意味着要持续改进,否则就无以保持现有地位。同时,只有把监理的人才战略提高到市场竞争战略的高度,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操胜券,立于不败之地。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既宏观又微观、复杂又烦琐的工作,其人员应该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的基本知识,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协作精神。建设监理人员要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懂设计、会施工、能管理、善协调的复合型人才,就需要不懈地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以建设工程监理技术的总体要求为导向,按培养体系的要求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浅论工程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及存在问题的探究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检测 重要性 质量控制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检测 重要性 质量控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也随之不断增多,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本身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同时也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基于此点原因,必须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加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作为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首先对工程质量检测的重点进行分析,随后介绍了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期望能够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给予一定的帮助。 引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是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工程质量的具体结果也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所以检测工作的质量好坏,必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工程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就工程检测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展开探讨,仅供参考。 一、工程质量检测的重点在建筑工程中,影响工程的质量的因素较多,尤其是施工阶段关键工序的质量。因此,在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时,重点应以施工阶段为主。下面对建筑工程中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测要点进行分析。 (一)地基基础工程 地基基础主要指的是基坑工程,这一工序属于整个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一旦地基基础发生问题,则会对整个工程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因此,对该环节的质量检测,应作为重中之重。 1.地基质量检测。地基大致可分为天然地基和改良地基两种。常用的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触探试验、荷载试验、剪切力试验以及动力测试等。①预压改良地基。质量检测要点如下:塑料排水带的滤膜渗透系数、纵向排水量和复合体的抗拉强度等性能指标须符合设计要求;通过透水性试验和颗粒分析对砂料的含泥量和渗透系数进行检测,以此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地基预压前后均需采集适量的土样进行剪切试验,检验处理效果;预压加载期间,应对加载速度、位移、变形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地基稳定。②换填垫层地基。对于该种地基基础应采用分层法对垫层的质量进行检测,并且需根据垫层土质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③复合地基。可以采用钻孔取芯试验、触探试验、静荷载试验等方法对此类地基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的是场地较为复杂的复合地基应认真检测处理效果。 2.桩基工程。①混凝土灌注桩持力层检验。需根据设计要求对桩端持力层、桩孔走向和表面岩层等进行检测,并对孔底土层的承载力进行复验。②单桩承载力试验。可采用静荷载加载试验来确定桩的竖向承载力。 3.地下结构施工监测。①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可以利用测斜仪测量结构及土体的变形程度。②内力监测。通过事先安置在钢筋笼上钢筋应力计监测结构的应力变化情况。③地下水位监测。可采用布井的方法监测地下水位,并根据监测结果适当调整降水设计方案。 (二)钢混结构工程 1.钢筋检测。①钢筋位置。可采用钢筋位置检测仪进行检测,该仪器能够准确的测定钢筋在混凝土中的具体位置以及混凝土保护层的具体厚度。②钢筋锈蚀。在钢混结构中一旦钢筋出现锈蚀,会使整个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受到直接影响,所以应对钢筋的锈蚀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可采用半电池检测法进行钢筋锈蚀程度的检测。 2.混凝土内况。主要是指混凝土材料本身的缺陷或是施工不当造成的缺陷,超声波检测法是目前较为常用的一种混凝土缺陷检测方法,该方法能够探明缺陷的具体位置,便于及时补救。 3.混凝土强度检测。可采用回弹法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工程质量检测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包括工程施工前期质量检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对于确保工程建筑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一)工程施工前期质量检测的重要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是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对原材料进行检测,以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这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施工前,原材料应由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投入使用。(二)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这一过程的质量检测重点是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某道工序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坚决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这样才能确保每道工序合格,确保工程整体质量。三、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检测机构的人员。 1、人员素质与水平。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人是检测活动中最关键的因素,特别是对关键人员的任职条件应加以规定,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当前,由于检测市场的恶性竞争,生存问题已成为众多检测机构的难题,由此对检测员的检测质量意识有很大的冲击。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有些检测人员放弃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检测机构不仅应有长远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计划,更应重视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广大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检测人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短期雇佣人员和在培员工的监督。 2、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的监督。 随着检测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多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去迎合委托方,甚至弄虚作假,导致检测质量无法保证。当前这样的形势下。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除了自身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外,外部对检测质量的监督显得更为有效和必要 2.1检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 2.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机构的检查监督。即通过有计划的安排部分检测项目的样品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共同见证取样,然后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送检,检测机构也必须对该部分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机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检测质量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的形势下,以上的监督还是不足够的,各有其局限性。应该建立一个对检测全过程进行独立见证和评价的机构(所谓的检测全过程就是指从样品的抽取或制作到检测报告的生成),该机构完全独立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直接领导。由精通各专业检测的技术人员组成。由该机构对每一家检测机构进行独立见证和评价。由该机构定期不定期地抽查一定比例进行独立见证和评价。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每个检测机构的独立见证和评价报告。把独立见证和评价报告纳入到检测机构和相关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中。对于信用不好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采取限制从业的措施.并把检测机构的信用作为今后的检测机构资质就位、政府工程检测招标的重要评判依据。这样会大大促进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浅析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十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即从工程项目建设意向确定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为止的整个建设期所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程造价管理为两部分:一是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工程造价的本质是工程的建设成本,它是各项费用的总和;二是工程造价管理,它是工程的建设成本管理,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各阶段。 统计资料显示,在项目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30~75%,而在建设施工阶段影响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仅为5~25%。由此可见,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实施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促进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几年来,很多地方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但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管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就当前工程造价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探讨。 一、当前工程造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工程的周期性和规模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的形成具有多次性,因此对工程造价问题的分析也应该分层次、分阶段的展开。 建设工程前期主要包括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阶段 (一)建设工程前期 1、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在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影响很大,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有的项目业主对可行性研究缺乏科学的论证,有的把可行性研究变为可批性研究:还有的通过走上层路线虚报工程投资,编造工程功能,搞“钓鱼工程”。而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立项的基础:所以人为的扩大投资概算还是压低概算都会给项目以后的顺利运作埋下很大隐患。 2、工程设计的质量不仅决定着项目的先进水平,还对工程造价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据统计分析,工程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潜力在7596左右,抓好这个环节尤为重要:但我国日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设计市场缺乏竞争,部分设计人员只对技术负责而缺乏经济观念,一味地使用高、新建筑产品,过高地追求安全系数,甚至故意在设计图中留活口,不能优选经济技术方案,肥梁、胖柱、大基础比比皆是;二是有的项目业主过高地追求高标准,在设计阶段违背批准的立项文件及扩初设计方案满足自身的利益;三是现行设计收费标准是按造价的比例计取,使得设计单位对任意提高设计标准的现象推波助澜,最终导致设计概算超标现象;四是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特别是一些管网和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存在缺项、漏项以及前后设计不衔接等问题,“三边工程”大量存在,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3、建筑市场招投标及承发包不规范。首先是少数业主利用手中权力为给人“寻租”,泄露标底、意向招标。或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包单位;有些地方不按《招投标法》操作,由多家政府部门共同管理招投标,不懂专业,讦标打印象分,暗箱操作,这些都会影响中标价的真实性;其次是高资质施工企业中标,低资质队伍承廷,这种挂靠随处可见,无形中增大了建设成本:再就是有些业主为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将工程分包或只对工程部分内容招标,水、电、气、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特权垄断单位也参与肢解,使得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很难周密严整,给承包商留下讨价的活口,不仅影响工程造价,还经常引起业主与承包商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中期 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虽然主要设备、材料、机械、人工都在施工阶段投入,但通过施工措施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仅10%左右,这一阶段控制的重点是避免增加工程预算外的开支。主要的问题: 一是监理机构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监理制度艰涩运行,同时在我国普遍存在只有技术监理而无造价监理; 二是有些承包商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大量的变更、签证资料,任意扩大工程量,无中生有,量实不符,一些隐蔽工程或前期拆迁、临建项目更是无据可查,加大了控制造价的难度: 三是少数承包商钻设计和施工合同的空子,在材料、设备的选择上做文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使得工程在施工阶段成为暴露问题最多的阶段; 四是一些重点路桥建设工程,常常是业主、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理为一家,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一旦缺乏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建设工程后期 建设工程后期,主要是指工程竣工验收、结(决)算审查阶段,它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关卡。下程结算书上的每一个数字都是甲乙双方经济利益的现实体现。结(决)算审查人员以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或标底为依据,综合考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情况,是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全过程投资控制及造价监埋制度的不健全,结算审查人员对一些隐蔽和已经无法取证的工程发生情况不十分清楚,加上少数审查人员或中介机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相应的约束、监管制度不到位,个别的“寻租”行为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偏差。 以上是对目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现象的粗略分析。 二、做好工程造价问题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个正常的投资主体不能虚位,必须是资金产权的所有人,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必须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收益,它应该既是产权主体又是市场主体,这样才有可能有投资的内在冲动力,并能够根据市场中各种信息反映做出投资选择。在我国目前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决策、设计、发包、施工阶段,主管部门分别有计委、规划、财政、建设、市政委,他们都各自为政,管理体制不配套、不顺畅,更有行业垄断单位参与肢专解分包随意捉高造价,整个投资全过程难以调。投资主体无法独立行事,天三培行正常的市场活动,自然就少了自我约束力,不仅缺少产权的约束,也缺少效益与风险的约束,更有“树大者”缺乏法律的约束。投资主体的虚位无法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就不足为奇。要切实从本质上改变这种家长制的模式,还投资主体的本来面目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虽然有励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就不足为奇。要切实从本质上改变这种家长制的模式,还投资主体的本来面目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虽然有一定难度,但也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造价伞过程管理工作。 (一) 高度重视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挤性、科学性、合理性的研究论证,合理选择建设标准、建设地区,合理选择经济适用的工艺设备,尤其重视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在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高达80~90%),投资业主依据自身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项目的计划书。 (二)在设计阶段,加强对初步设计的审查,准确编制概算(这个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达75%),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招标,推行限额设计,实行设计监理,将变更发生在开工前。 (三)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严格按《招投标法》操作,规范招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标底,做好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署工作,尽量少指定分包项目,尽可能堵住一切漏洞,减少费用变更。 (四)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工程监理人员及造价执业人员严格把好签证变更和工程进度关,尤其要针对隐蔽及前期临建工程,变事后被动控制为事前主动控制,加强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管理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 (五)结算审查人员不仅要提高业务素质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审核结算资料,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费用的计取是否科学合理。 (六)发挥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作用,让其参与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的全过程造价监理,可以大大地减少项目进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信息的公开、透明,项目运作监管工作的连贯、统一必然会减少交易费用的发生,提高市场效率。 (七)按照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应做好有关参数、信息、指标的收集整理和工作,实行动态更新控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八)建筑市场要依法管理。不仅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更要认真执行,以法律手段监督、约束各方面的行为。特别是要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对违反甚至拒不执行合同的行为要付诸法律解决,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行,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九)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到来时,各国的工程造价应用技术和规则相互融合,标准趋于接近,中国加入WTO,工程造价管理要应对WTO规则的冲击,应根据国家已有的《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并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造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八)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九)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 公路建设工程中出现的事先不确定的内部或外部的干扰因素,谓之风险。任何公路建设工程都存在风险,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等,这些都会造成经济效益的降低,甚至公路建设工程的失败。正是由于风险会造成很大的损害,风险管理已成为公路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良好的风险管理能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和管理水平。 一、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的内容 1、公路建设工程中各个过程的风险管理 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结束的各个过程,都必须进行风险的研究与预测、过程控制以及风险评价,以求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以及积累经验和教训。 2、公路建设工程全面风险管理 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在公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部门都存在的风险,有的风险相互叠加放大,有的风险相互抵消而减少。因此,公路建设工程不能只从某个环节、某个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以贯穿整个公路建设工程的角度看风险,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工期、费用、质量、设计能力、市场、信誉等。 3、公路建设工程风险的全方位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有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企业的目标,即公路建设工程中业主、承包商、监理的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等4个目标。第二个维度是全面风险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等8个要素。第三个维度是企业的各个层次,即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分公司面临的共同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环境和移民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如在BOT项目中,政治风险的主要构成为政局的稳定程度、政策变动因素、项目所在国与东道国的双边贸易关系等。 4、公路建设工程全面的组织实施 全面风险管理8个要素都是为企业的4个目标服务的,企业各个层级都要坚持同样的4个目标,每个层次都必须从以上8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 二、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风险构成 1、工期风险 表现为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动、分项工程)或整个工程的工期延长,不能及时投入使用。如业主在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签发前或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问题、提供“三通一平”,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时供应电、水,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各种合格的主材等。 2、费用风险 包括财务风险、成本超支、投资追加、报价风险、收入减少等。费用风险主要受以下4个方面影响:①经济发展规划。其中包括银行利率、信贷管理制度、货币兑换比率等。②市场情况。其中包括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公路建设市场的需求风险等。③电力输送情况。其中包括自发电、国内输送电、省内输送电等。④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其中包括承包商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成本以及经营情况。 3、质量风险 包括材料、工艺、工程等不能通过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过评价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和要求等。 4、设计能力风险 主要表现为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未能达到施工设计要求。设计量的大小是设计质量高低的必然反映,所以把好设计关,是有效控制变更量的首要途径。如在时间过于紧迫,勘察成果质量不高的条件下,设计人员若依据这些质量不高的勘察成果来设计,其设计的质量也必然不会高。设计时间过紧,设计工作难以做到周密,各专业协调不够,会出现漏项、错误,其结果欲速则不达,反而使设计修改多,增加了投资,延长了工期,索赔率会增长。 5、市场风险 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达不到预期的市场份额,没有竞争力。如北京市五环路投资人民币20亿元,计划20年收回投资,但实际上每天车流量未达设计要求的五分之一。 6、信誉风险 可能对企业的形象、信誉造成损害是信誉风险。如业主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时对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商未按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技术要求,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包括工程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情况;虽经返工但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但结构稳定,不影响其基本功能。 7、人身伤亡以及工程或设备毁损的风险 一般来讲,施工设备由承包商自备,但由于有的公路建设工程量巨大,工期紧,坚持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由承包商自备确有困难时,业主购买后可有偿、无偿提供给承包商以确保工期,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同总价。施工设备风险包括未按合同的规定时间进场、使用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及配件供应不及时等。 8、法律责任风险 法律责任风险是指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变动情况给公路建设工程带来的风险,包括专门设计和规范公路建设工程的法律文本内容的变更等。也包括出现金融、工期和费用索赔等纠纷时,能得到及时仲裁或处理,保障业主的建设和经营权、投资受益和抵押权。法律责任风险的主要构成是法律完善程度、项目违约法律条款。 9、环境风险 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中包括气候条件、气象变化情况。公路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温度、湿度、降雨雪量、风力、晴雨天数、日照指数,特别是自然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风暴及海啸。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高致病禽流感等也应视为自然灾害情况。 三、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控制 1、从公路建设工程整体利益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各方积极性 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是时刻存在的,如果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参加者都不需承担风险,相对来说也就不存在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工作的积极性。如果取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则没有任何风险责任,那么他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成本以获取工程利润,最终将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为防范风险,他必然会提高报价,加大预算,此时业主无须承担风险,最终仍将损害整体利益。 2、公路建设工程责、权、利均衡 一是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承担责任也应该享有权力,同样,如果已有某种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风险与收益要对价。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 三是风险承担可行性,风险的承担应当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只有这样,公路建设工程的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3、公路建设工程应回避大的风险,选择相对小的或适当的风险 对于那些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就应该放弃,而对于某些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回避。 4、公路建设工程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组织措施 为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应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进行预先的技术模拟试验,采用可靠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选择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的管理组织形式,并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严密控制。 科学规范计划变更。为了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在给予一定时间、空间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的压力,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协议、供图协议,优化设计管理办法,制定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要通过建立设计指标,选择方案优秀、报价合理,信誉好、素质高、技术服务周到的设计单位,与其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编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由业主自身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院编制。招标文件指招标设计、投标须知、合同格式、商务条款(一般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书格式、工程量报价单以及投标报价所需的辅导资料、技术资料及该合同的标段划分说明等。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业主对投标者就该合同工程发出的要约,也是对投标者对其响应和承诺的依据,是选择中标者的条件要求。因此,业主要给招标文件编制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合同条款尽量引用合同范本的条款,合同文件应请专家会审,标段划分应科学,各标段基本是独立的,避免施工干扰。 5、公路建设工程的业主应要求对方担保并购买保险 对于合作伙伴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可能产生的资信风险,可要求对方出具担保,如由银行出具投标保函,合资项目政府出具的保证,履约保函以及预付款保函等。 提出合理的风险保证金。在报价中增加一笔不可预见的风险保证金,以抵消或降低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解决。因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也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但在公路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预先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是可能会发生的。因此,可以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购买工程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以转嫁风险减少损失。 6、公路建设工程应加强风险的预警工作 在公路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动态,捕捉风险的前期信号,以便更好地准备和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对抗可能发生的风险。 7、公路建设工程在风险状态下应实施危机管理 在公路建设工程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以控制风险的影响,是降低损失,防范风险的最为有效的方法。 在公路建设工程的风险状态中,必须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如迅速恢复生产,按原计划保证完成预定的目标,防止公路建设工程中断和成本超支。争取获得风险的赔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如向保险公司、风险责任者索赔。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法制化建设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 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所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其中,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管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依据。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建设方要用,监理方要用,设计方要用,施工单位要用,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用。 若干年后,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鉴定、仲裁机构还要用。 因此,其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起到的是基础作用和手段作用,保证了检测工作质量,就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只有走在建筑业的前列,才能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完善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又是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虽然自1986 年以来,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对推动建设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曾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 后,许多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仍落后于整个建筑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不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很多方面不符合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符合科学规律,这不但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本文仅对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法制化现状进行分析。 1 、基本架构 建设法律法规架构按其立法权限分为5 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建设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的属于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 建设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颁布。 建设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或批准的属于建设方面的法规。 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 建设部门规章 是由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的各项规章。 建设部部门规章是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地方建设规章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2 、存在的问题 2. 1 立法滞后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已出台的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密切相关的仅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城建字[ 85 ] 580号) 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 ]第208 号) 两个文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还是空白。 这严重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 建设部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在制订当中并拟定于近期出台。 后者拟以建设部令的形式颁布。 这将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的第一个法规,对依法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虽然目前的情况与加入WTO 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但是可能“因祸得福”,在入世的过渡期内可以及时有效地按照WTO 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起点更高,内容更完善[1] . 2. 2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制化的影响与其对建设法制的影响极其相似。 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由于建设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职能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市场管理等分散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 建设部的名称与“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不完全符合,内部机构设置也存在同样问题。 机关行文通常在“建设事业”、“建设行业”、“建设系统”、“建设领域”等诸多概念上,字斟句酌,但始终没有确定各自的内涵和确切的定义,用语极不规范。 由此带来了建设立法内容、立法规划及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诸多缺陷。 由于部门职能的重复交叉,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置和实际需要分别立法,导致了本可以通过一两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解决的问题,要由多部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规定,不仅提高了立法的成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和企业效率。 我国的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的一种。《立法法》未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横向比较,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案时,如二者发生矛盾,要以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为判案依据,部门规章作为参照。 这造成了实际上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部门规章作用的发挥[2 ] . 例如,如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建设部令的形式颁布,则属于部门规章,而如果某省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的,则属于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应高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如果二者出现不一致处,就要以地方法规为准。 《地方组织法》第51 条只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定的一部分市的人民政府“, 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没有对地方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制定中的关系做出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地方规章同部门规章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执行中二者都要服从地方性法规,二者之间发生矛盾,要请国务院裁决。 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以地方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相应的办法或规定,如《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就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 公布。 以上两种情况都使部门规章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这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的。 根据调研情况,即使是司法人员也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比较陌生,如对于涉及工程质量的司法解释,有些司法人员认为目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他们并不了解二者的内容有些地方是冲突的。 而实际上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也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即司法判案时总要以前者作为依据。 这一方面是因为检测的法律法规近乎空白;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人员对检测行业的关注不足,而且涉及检测行业的司法诉讼也不是很多(实际情况是,凡是涉及房屋质量的纠纷,一般均要涉及检测,这方面的法制不完善可能是导致这类纠纷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 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类诉讼案件必将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及时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此外,由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制定范围较宽,加之缺少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协调要求,致使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之间仍存在许多矛盾,部门利益具有法制化倾向。 这种情况无法适应WTO 对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要求。 2. 3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甚至是空白。 现举例如下: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是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商品房能够交付使用说明已通过了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当然不排除部分房屋没有通过验收就出售的情况) ,如果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还要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绝大多数的结果是复验仍然合格。 但是如果有少数质量监督人员违法操作,使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而购买人还再向他们申请重新核验,结果只能是合格,购买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这是我国的质量监督机制客观造成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规定中又没有明确向哪一级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即使是向上一级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也未必就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复验。 更没有明确规定购买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来复验,而法院是否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结论来否定这种政府行为,在现阶段还有很大的难度,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如果检测人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无法可依(因为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很不完善) ;二是行政机关无法委托到合适的处罚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最合适组织应该是检测行业协会,而我国目前仅上海成立了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其他的组织都不是很适合作为受委托组织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该法没有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是否也要进行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行业内已有将其列为第六方责任主体的呼声,是否对其进行招投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明确的问题之一,也是工程质量检测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环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是目前争论的热点之一。 以商品房为例,在进入到流通领域前,应该属于建设工程;进入流通领域后,已成为商品,用于销售,是否还属于建设工程,是否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如果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则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检测规定对其进行检测,或作为法律依据,此时做出的结论就要高于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外所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所做出的结论;如果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然而其却又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是目前法律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之一,需要立法机关给出明确的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业主是否是消费者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业主出资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实质上的购买行为,业主如何保障自己能得到合格的建筑产品? 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是否还可以再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检?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无相应的规定。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规定了一个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质量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和处理工程质量纠纷、进行鉴定的重要手段,其责任重大,但是条例未提及检测方的责任和义务。 2. 4 司法与仲裁鉴定的困惑 目前,建筑业的习惯做法是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出现纠纷时采取的解决方法,只能选择司法和仲裁中的一个作为解决途径,这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二者的终审结果均为终审判决。 但是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事双方出现纠纷,各自分别委托了不同的检测机构,而检测结果可能各不相同。 这时就要鉴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司法机关还要再委托更权威的检测机构来验证。 不但增加了纠纷解决过程的复杂性,也造成了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同时满足司法机关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什么样的资质资格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会造成一种可能,当事双方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司法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相同,甚至当事双方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高于司法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 这时,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具有权威性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3 、过渡时期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法制化 设的改革建议我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而完善其法制化建设是改革的首要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 (1) 尽快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确定和提高其立法层次,才能使改革有法可依,实现行业的法制。 (2) 理顺涉及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减少冲突,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3) 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4) 在司法和仲裁鉴定中,要明确由谁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也明确委托什么样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建议明确由司法和仲裁机构来直接委托,而不是现在谁都可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以避免不同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的矛盾,也减少了司法工作的调查和协调的工作量。 即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必须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并由司法和仲裁机构来委托进行检测,当事双方不再有委托检测的权利。 (5) 设立非盈利性检测机构作为司法和仲裁鉴定委托的检测机构,并控制数量。 初步建议国家级1家,省级3 家,地市级以下不设。 (6) 明确有赔偿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7) 责、权、利一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仅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从检测的重要性来看,建议明确检测机构的第六方责任主体地位。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不动产留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属于优先权。本文对不动产留置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进行了评介,指出其不足之处,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定性为优先权,进而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并对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粗 一、 导言 在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过程中,随着建筑承、发包交易中“发包人市场”状况的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这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工程价款中承包人应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占有相当的比重,工程价款被拖欠导致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 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拖欠问题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是《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法规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加上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理解不一,操作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理论界对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也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合同法》实施3年多来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现象仍难得以根本解决,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3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对《合同法》第286条做出司法解释,这对推动该“休眠条款”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文也拟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问题作一番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提出粗浅意见。 二、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属性问题的论争 理论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存有争议,持不同看法的学者和相关人士均纷纷在其著述中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大体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当属于一种不动产留置权,二是认为应当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三是认为应当属于一种优先权。 (一),不动产留置权说及对其评介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一种不动产留置权。4 该观点认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实际上扩大了可留置财产的范围,如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不动产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 这种观点有其一定的依据。其一,《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行权利的条件以“发包人迟延——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再迟延”为必要,与留置权的实行条件相当类似,因此留置权说并非全无理由。5 其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并不乏不动产也可成为留置对象的立法例,如日本。 6其三, 1991 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28条规定:“由于甲方(发包人)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承包人)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规定成为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而拒绝交付已完工工程的主要依据。 7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观点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首先,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归于消灭。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大多数是在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进行验收后才发生的。而从合同法286条的规定来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其虽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因此当优先受偿权开始行使时,承包人实际已不占有标的物,如果把这种优先受偿权视为留置权,显然是没有根据的。其次,按照传统的物权法理论,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虽然在日本并不否认不动产也可成为留置的对象,但是,在日本民法上,债权人对于留置物并无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效力并不包括优先受偿权能,因此日本法中的留置权甚至很难说算得上一种担保物权。 8而我国担保法第8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这一原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与传统物权法上得留置权的适用对象不符。若认定《合同法》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为不动产留置权,则要全面修正关于留置权的传统理论,这容易引起人们在理解上的困难,也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中的麻烦,无疑成本太大,不足为取。再者,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以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为限,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并不在此列。1991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我国担保法制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产物。可以认为,立法者并没有设定不动产留置权之意,否则,1995年《担保法》立法时就应该考虑把1991 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了。另外,“从功能上来分析,留置权是专门以保护债权人的私益为中心,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出了单纯的私益保护范围,它还具有保护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的功能”。 9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归于留置权范围,不足以体现法律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和特殊政策、理由的考量。总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留置权的观点是存在种种不足,目前已经遭到比较普遍的反对。相反,如果将其定性为优先权,则可避免这些不足,下文将有论证,此不赘述。 (二),法定抵押权说及对其评介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10 该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符合抵押权的一般特点,其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类似于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规定的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承揽标的物所享有的法定抵押权。曾参与合同法立法工作的一位学者还通过对合同法立法背景的介绍来说明该条的立法本意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11 相对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相对比较有说服力,支持者亦比不动产留置权说为众。在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三百零六条中,直接有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费用和报酬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建议草案基础上提出的合同法草案(1995年10月试拟稿)也在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承建人对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抵押权”。因此有参与立法过程的学者指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12只是考虑到法律适用上的便利才采取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而未直接用“抵押权”之名。此外,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除“交钥匙工程”外,通常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指派工地代表,共同负责对工地现场的管理,承包人并未排他地对工程实施占有和控制。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 13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同抵押权一样,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明显区别于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依产生根据的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意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前者依当事人之约定产生,后者则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持法定抵押权说论者即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然未有“法定抵押权”之名,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当然产生的抵押权,实际上即法定抵押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有关法定抵押权的立法例也不少,我国台湾地区、瑞士和德国的民法中就有承揽人法定抵押权的明确规定。 但是,仔细探究,将该优先受偿权认为是法定抵押权的观点并非无懈可击,仍缺乏足够说服力。 第一,我国目前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相对较为完善的独立的抵押权法制体系,而民法通则、合同法特别是担保法中并无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或类似规定。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权仅指一般抵押权,即意定抵押权,其成立须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立。依《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存在于物之上的权利,权利人无须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就可以支配标的物,且是为担保一项特定的债权而存在,因此其属于一种担保物权应属无疑。法定抵押权亦属担保物权,且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如立法者有意设立法定抵押权制度,依物权法定原则,在早先《民法通则》,特别是《担保法》立法时,就应在抵押权法制体系建构中考虑到法定抵押权问题,做出相应规定。《合同法》立法在《担保法》颁布实施数年之后,且合同法为典型之债法,在其中徒然规定法定法定抵押权,既与现行抵押权法制体系不协调,又同《合同法》之纯然债法属性不符。在将来民法典制订中,即使要规定法定抵押权,理所当然也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界定一种权利的性质,不仅应该考察权利的结构、特点等,还应该将其纳入到权利体系的整体中考察,才能获致较为全面、准确的结论。15 因此,认定《合同法》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不妥。 第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成立抵押权,《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在规定法定抵押权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也有关于法定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法定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成立;瑞士民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分为公法上的抵押权和私法上的抵押权,后者也须登记方可成立;16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早先并未规定法定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但是“由于法定抵押权之发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实务上易致与定作人有授信往来之债权人,因不明该不动产有法定抵押权之存在而受不测之损害”,后来作出修改,登记非仅为对抗要件而已,而是法定抵押权成立之要件。 17如果认定《合同法》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似也应该考虑到其登记公示问题,这样既能同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制度相协调,也符合世界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抵押权制度之实践。由是考察,很难说《合同法》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愿意为法定抵押权,即使立法过程中有此种主张,也难说其被立法机关所接受了。 第三,抵押权同其他种类的担保物权相比,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同时也是它的一个优良特性就是,抵押权之成立和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这样,“就债务人而言,除取得因供担保而融通的资金外,并得对于标的物为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就债权人而言,不仅无占有、使用、保管标的物之烦累,且能通过拍卖抵押物之手段,确保债务的优先清偿”。 18在建筑工程承包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依法律和合同之规定,及时将建筑物交付给发包人,而发包人则应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未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照合同法就有权就其施工而成的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而未获清偿时,承包人可能已经向发包人交付了建筑物,也可能还实际占有着建筑物。后一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或因各种原因工程未竣工交付即结算等情形。这样,承包人对其实际占有的建筑物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显然同抵押权的属性和基本特征不符。另外,从功能上来看,抵押权一般是为将来成立之债权担保,具有融资性,既能融通资金又利于对物的利用。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既存债权之实现的,无融资性可言,它是在权衡各种利益之后基于优先保护某些社会关系之特殊考虑而赋予工程承包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和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是不合适的。 第四,如果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为是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将导致在承包人的抵押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之间优先性确定上的困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人为融资往往在早先贷款时就已经在建设工程上设定了抵押权,即贷款人的抵押权一般设定在先;而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性质来说,承包人的抵押权应优于贷款人的抵押权先实现。一方面是经登记、成立在先的抵押权,一方面是未经登记、成立在后的抵押权,规定前者优先于后者,从抵押权的角度来说有失公平。19 前述有关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法定抵押权,由于须登记才成立,在与约定抵押权并存时,可以适用“时序先后决定次序先后”的一般原则,凡成立在先者优先。合同法286条赋予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解决社会上严重存在的拖欠承包费问题,由于法定抵押权并不当然具有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的效力,故将该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也不应认定为法定抵押权。20 相比之下,定性为优先权,则不存在以上几点疑隙,下文将会论及。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的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一般理解,第一条中所称的“抵押权”应当是指一般的抵押权,即意定抵押权,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抵押权之意,否则,该司法解释中有必要强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优于的抵押权为意定抵押权。而在第四条中,司法解释直接称该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并规定了其存续期限。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时效期间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担保物权是永续存在的。虽然抵押权的永续存在不利于物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的稳定,对抵押权规定一个行使期间似有必要,也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21 但是,除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时效期间的规定等少数特例外,我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至今还没有有关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确无把该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的意思。 (三),优先权说及其理由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属优先权。 22该观点认为,优先权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宗旨而赋予债权人对某种特殊的债权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对某种特殊的债权加以特别的保护。针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的情况,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有助于切实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前文中已对不动产留置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进行了评介,指出了其不足,相比之下,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具说服力,优先权的性质和特点比较符合合同法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有助于实现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 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存在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上的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则是存在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上的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与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特定种类的债权,债权人可于债务人特定的财产,直接优先受偿的排他性的权利 。23依其客体的不同,特别优先权又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优先权除了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变价受偿性、不可分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等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优先权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担保,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以体现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及社会公正。第二,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以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也并不需要经登记,可以弥补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的不足;第三,优先权的顺位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或者发生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人之间或者优先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效力上,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多为费用性担保物权,理论上应优先于抵押权等融资性担保物权。 24“优先权制度是针对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取舍,它通过社会公共利益考量,认为某些既存的利益冲突只有以赋予某一方以优先权的方式才能解决,从而使其权利形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固定。” 25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已经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合同法286条的设置就是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属于物权范畴。此外,它是为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建设工程)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中大部分是劳务报酬,属工资性质,为维持基本生活之必需,优先保护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另外,就建设工程的价值形成来说,“虽然发包人对工程进行了先期投入,如向银行抵押贷款、支付土地使用费等,但使整个建筑物的价值得以保全并升值的,仍是承包人的劳动、技术和管理”, 26优先保护承包人的权益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的属性和特征,优先权制度显然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可以避免将其定性为不动产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而导致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境。优先权之标的物可以为不动产,其成立不以对标的物之占有为要件,显然要比留置权之定性更为符合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依法律之径直规定成立而无须登记,没有法定抵押权之定性可能破坏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虞,而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之原则则可解决法定抵押权之定性而导致的不同抵押权优先性确定上的困境。 其次,优先权制度在许多国家有相当成熟的实践,如法国等国家的优先权制度和日本的先取特权制度,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虽未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但有关部门法律中也有涉及优先权的规定,特别是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中规定有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外国的经验和我国有关民商事特别法中的实践可为建设合同承包人优先权制度提供必要借鉴和佐助。还应强调的是,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实际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优先权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了肯定。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有时效期间的规定十分类似。 三、 关于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探讨 上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问题作了一番探讨,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优先权。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这只是从理论上在应然层面上作出的结论。从实在法上看,我国法律对此问题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使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仅司法解释本身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最终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解决。正如有学者所言,“值得讨论的问题倒是我国究竟应建立独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还是法定抵押权制度,这样,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27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将成为必要选择。下文将对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作出粗浅探讨。 (一),优先权及其制度演进简介 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创设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或为维护公平主义,或为应事实之需要。罗马法上的优先权制度后来为法国所继受,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列于第三编财产取得法第18章中,优先权居首,抵押权次之,均视为担保物权。法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制度比罗马法上的更加完善和丰富,它将优先权分为动产、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全部动产及不动产优先受偿,但应先就债务人动产价款受偿,动产不足清偿时,才可就其不动产的价款受偿。特别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优先权的保持方法、登录方法和消灭。 28以法国法为蓝本的法国法系各国民法,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优先权制度,只是有的对之加以补充,使之意义更加明确,如比利时民法;有的加以修改,以适应本国的需要,如荷兰民法;有的则将优先权性质加以变更,如西班牙民法。日本民法亦认优先权为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仿效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于《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八章中对之加以专章规定,题为"先取特权",与各担保物权并列。德国民法并未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它认为优先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仅是特种债权所有的一种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英美法系没有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在一些留置权中却包含有优先权的内容,如衡平法上的留置权(Equitable Lien)、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和法定留置权(Statutory Lien)。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但是在一些特别法中却有规定,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矿产法中的矿工工资优先权、强制执行法中的强制执行费用优先权等。 可见,尽管世界各国(地区)对优先权制度的继受和发展程度不同,但是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法律体系中均落实了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这说明优先权制度适应了法律调整实际生活的需要,在世界各国法制实践中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及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优先权制度自罗马法以来,不断发展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在实际社会生活起到重要作用,这是有其深刻根源的。一般而言,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于维护公平、实现正义等社会政策的需要。确立优先权就是要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公平正义为法律孜孜追求之理念,然而实际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往往难于维系在公平正义之基础上,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因发包人不付工程价款而受损等。法律基于各种社会政策的考虑,通过优先权制度给予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利益。第二,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诉讼费用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等的设立即是。第三,基于“共有”观念和“质权”观念而设立,前者如耕地出租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和不动产工程人员的优先权等,后者如不动产出租人对其承租人置于不动产上的物品的优先权、旅店主人对旅客行李的优先权等。第四,基于保护债务人的需要。如通过设立优先权,规定债务人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优先受偿,为债务人提供医疗服务、食品的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债务人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获得生活必需品,得以维持生存。 29 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需要通过优先权制度来加以调整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整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实现公平正义。但是,目前我国仅在一些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着个别具体的优先权制度,这远不足于满足社会生活实践的需要。 在一般优先权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通过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规定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共益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但这种规定仅属于债权范围,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这极不利于对破产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具有共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殊债权的保护。要保证这些特殊社会利益的优先实现,不赋予其彻底的物权法上的保护,就难于完全实现立法目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有关公法关系、劳动法关系、家庭法关系的社会实践中,需要通过优先权制度加以保护的情况还会不断出现,不建立完整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则相关问题将难于得到协调、有效和彻底的解决。 在特别优先权方面,《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规定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遣返费用和保险费,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款项和船舶营运中侵权赔偿金等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制度,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先缴付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款额,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援救报酬和保管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除此外,我国法律还未设立其他特别优先权,社会经济生活中其他需要设立特别优先权加以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即使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相关特别法中加以规定,也由于缺乏独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的一般规定,仍会出现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种种混乱和困境,不足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诚如合同法第286条立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样。 综上所述,我国建立完整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实属必要。 (三),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的简单构想 30 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在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首先,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优先权制度的核心就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对某些特殊的社会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合理界定相互间有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权利体系的平衡,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因此,以公平为要,当属理所当然。 其次,在立法架构上,既要将优先权制度科学合理地融入既有的和将来完善了的担保法体系当中,又要保证优先权制度体系内部的统一均衡,通盘考虑,科学设置,实现立法的统一和协调。 就前一要求而言,宜将优先权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相并存。虽然优先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涵盖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但若以优先权吸收留置权,将破坏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成本太大。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并存,既能保持优先权制度的统一性、独立性,又可以将优先权制度与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相协调,立法操作也较易行,只须在优先权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上注意与现有担保物权的内容相协调和互补,以避免重复立法。 就后一要求而言,宜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进一步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在特别法(相关单行法)和基本法(《物权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在基本法中要规定优先权的总则性的内容,如优先权的定义、性质、特征、效力及法律适用等,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各种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整合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优先权,使其在效力上,结构上,权力的行使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在同一权利体系内实现统一”。 一般优先权主要考虑涉及国计民生、须加特别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诉讼费用、税款、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金、债务人及其家属的丧葬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共益费用的优先权等。特别优先权主要考虑动产和不动产利益首先满足谁最公平、最公正的那些社会关系。动产特别优先权方面,如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旅店主人优先权、运送人优先权、动产保存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或农药提供人优先权、无因管理人优先权等;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方面,如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补偿金优先权等。至于具体内容的选择取舍,还要考虑现有担保物权体系中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立法的内容,以避免重复立法,特别是要避免与留置权的规定相重复。现有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的,如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可不变动其规定,以后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在其它特别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但是特别法的规定要同基本法相协调,适用中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准用基本法的规定。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摘要: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是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将不合格的发包和承包主体排除在外,杜绝无效合同,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提供有力保障。系统、规范的主体资格审查方法是实现审查目的的根本途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探索建立一套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一、重视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指建设单位,包括受委托发包的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目前,国家基本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法人发包的。因此,承包方应派出法律顾问人员到项目法人登记注册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该法人的设立情况,就股东构成、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检等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以确保发包方具备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要警惕以“筹建”机构名义发包工程的陷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筹建企业应当申领《筹建许可证》,未申领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笔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县政府为引进工业项目,在许多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设立工业园“筹建处”,该筹建处未进行任何工商登记就对外发包工程,最后相关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得到支付,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损失。 2.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审查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审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 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如厂房、厂区铁路线建设等工程。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4.通过审查施工许可证,判断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应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领取开工许可证就意味着发包方的发包行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施工许可证仅是开工的必备条件,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建设单位如果在开工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后亦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进而将影响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5.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注意对承包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1.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自然人不具备办理资质证书的条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体。自然人不但没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而且没有资格进行劳务分包,所签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明确规划“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种类和等级。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施工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前,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种类和等级,是避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现象发生的根本保证。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施工企业的资质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12个等级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包括60个等级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包括13个等级标准。根据该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总承包;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分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只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实行工程总承包,对所承接的工程可以实行劳务分包,但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除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外,不能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也不能再行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严格对照该规定审查分包商的资质以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另一方如果明知对方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与其签订承发包合同,对无效合同的签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责任,也是关系到施工企业根本利益的大事,施工企业应当从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高度出发将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的单价越来越低,如何才能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的成本控制是当前管理人员的深入研究的课题。为此,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同时就如何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作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 引言 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指在项目成本在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偏差从而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的预定目标之内,以达到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目的。 1、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分析 1.1 当前项目成本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项目部实行项目转型后实行了“五项费用包干”、“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以及“承包指标倒扣”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管理,项目部在施工生产和队伍素质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有的只顾生产任务的完成,成本意识淡薄,把成本管理看作可有可无。近两年来在抓项目部达标升级,企业考核项目部的指标时,都重点放在生产任务完成上,客观上助长了这种行为。 1.2 项目部亏损的原因分析 项目部作为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既有按照合同和施工图纸、规范自行组织施工的权力,即对施工组织的安排,人员的调配,材料、部分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消耗,安全、质量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同时也受发包单位、设计单位、企业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的影响和制约。另外,地质和气候的变化、设计的变更等客观因素也会对项目部的施工产生重大影响,而上述所有因素均会影响到项目部的成本支出。 1.2.1主观原因使成本失去控制 所谓主观原因,是指项目部可以自行支配而没有任何外部影响就可以控制的成本支出因素,如上面所述的项目部因具有施工自主权而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⑴没有严格执行成本控制的总目标或者根本没有成本控制的总目标。绝大部分亏损的项目部,根本没有成本控制的总目标。有的虽有但却没有严格执行,因而使项目部的成本处于失控状态。 ⑵材料、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出库、消耗制度不健全。在亏损的项目部中,购买材料、配件无计划的现象比比皆是,采购数量的多少全在于项目经理甚至于材料员,其结果必然导致材料的积压、超支。另外由于项目部难以掌握相对合理的价格信息,也不计算采购材料的资金成本,从而使项目部购买了大量高价材料。一些项目部没有收发制度,购买的材料无人验收,更无实物帐,因而就谈不上保管和出库。特别是砂石料、砖瓦等地材,有的项目部自始至终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以购代耗;严重的甚至用虚假的材料发票报销。项目部不按定额发料,施工人员要多少给多少,致使多发的材料不是浪费扔在工地,就是被工地的人员偷偷卖掉,许多可以回收的废料更无人管理。 ⑶承包措施不配套。项目部对内部队伍的承包没有相应配套的管理措施,实行承包后漏洞百出,致使成本超支。比如,有的承包方案规定完成多少任务发多少工资,但对材料的消耗和设备的使用、维修没有明确要求,形成包工不包料、包盈不包亏,有的承包方案虽然合理,但计价不及时,或者不能按照承包方案进行兑现,使承包无法进行下去。 ⑷分包工程存在漏洞。项目部对劳务分包队伍,包工不包料,导致多拨工程款;或分包工程价格不合理;或大量使用分包队伍,导致超拨款、分包队伍欠款等现象不断发生;或让多个外部单位挂靠,导致所有的善后费用全部由被挂靠的项目部承担。 ⑸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亏损严重的项目部,几乎全部存在比较严重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返工、修复、推倒重来等重复施工的现象发生,加大了工程成本。比如在桥梁施工中,存在基础下沉、桥墩歪斜等现象。 ⑹施工设备利用率不高。一些项目部对所承担的工程心中无数,为保证施工不间断,盲目购置或从其他项目调入大量设备备用,甚至购入一些本项目不需要的设备,从而造成设备长期停用。 ⑺施工安排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不能合理地配置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导致窝工浪费;部分工序的施工安排不合理,能够一步完成的,实际进行了二次、三次才完成,从而造成返工等等。 ⑻安全事故较多。在亏损的项目部中,多数项目部均发生过程度不同的安全事故,轻伤影响员工上班,重伤既影响员工上班,又需要开支医疗费,同时还可能使员工的体质和技能下降,降低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死亡事故既造成巨额抚恤费用支出,直接增大成本支出,又可能影响员工情绪,降低生产效率。 1.2.2 客观因素的影响是项目部总成本增加的一个方面 所谓客观因素,是指项目部自身无法控制而又必须发生或必然出现的事情或现象,如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企业在合同条款之外对项目部施工发出的有关指令,地质和气候的变化,设计的变更等。因这些因素的出现而支出的成本,是项目部不可控制的客观费用。 1.3 遏制项目部亏损的对策 为遏制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工程项目亏损,按照责任明确的要求,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应当以项目部能否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别采取措施,对项目部能够控制的费用,由项目部进行控制;而项目部无法控制的成本或亏损,则应由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2、如何进行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 2.1 分割工程成本,优化项目资源配置 项目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到成本控制的方法及程度,对于当前许多国有控股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说,工程成本构成基本上是分包成本和施工队成本,而企业的主要经济效益源泉在于控制分包成本,施工队成本往往很难创造经济效益。二者的构成比例如何,项目成本如何划分,这是关系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问题。 2.2 制定成本计划,实行成本动态控制 在完成分包成本和责任成本分割并初步确定了两部分成本后,要制定出总成本计划,总成本计划除涵盖分包成本和责任成本外,还要考虑项目的现场经费、上级管理费、税金等因素。总成本计划分为两部分: ①项目不可控成本:指税金、上级管理费等项目管理层无法主观控制的部分; ②项目可控成本:总成本计划中除了不可控成本以外的全部成本,如分包成本、责任成本、现场经费等。 可控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点,可控成本计划是在项目开工前的施工时间、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制定的,随着工程的进展,必然会发生如施工方案改进、工程量改变、地材价格上涨等因素变化,因此对于成本计划要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成本计划的指导性和控制性,在调整的同时要注意分析各不同因素变化对原成本计划造成的影响程度。在这一阶段,要充分发挥施工技术部门的主动性,根据施工条件的变化优化施工方案,进一步减小施工成本。 2.3 进行成本分析,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施工结束后,要根据总成本计划和可控成本计划与最终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成本分析可采用图表等多种形式,不但要对比分析总成本,还要对工序成本进行分析,而且以工序分析为主,得出工序成本升高或降低的原因。 ①首先分析出因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工序单价的变动,同时收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序成本资料; ②其次对比主观确定成本部分的工序单价,分析得出因制定方法不合理而导致的偏高或偏低的工序单价,同时积累书面资料,供日后制定同类项目成本计划时使用; ③收集分包单位资料,并对分包商进行评价,拟定《合格分包商名录》,供日后类似项目选择分包商和制定分包成本时使用; ④汇总分包成本及责任成本数据,经过分析筛选,供企业投标报价时参考。 3、结束语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适用方面需要灵活运用,实际操作应因地制宜,不同的工程规模,不同的建筑企业,不同的管理体制都有差别,但不管怎样都是建筑企业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而作为企业只有不断深化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突出成本管理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否决,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竞争的形势,摆脱困境,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为研究对象,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在分析公路建设成本的具体构成基础上,阐述了目前公路建设成本控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措施,旨在为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意义的思路。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创造了辉煌的成就,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从2005年起到2030年,我国将斥资两万亿元,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使高速公路里程达到8.5万公里。公路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平均每年800亿的公路建设巨额投资规模,建设工程的成本控制与规范管理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建设项目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特点外,还兼有社会公共产品,具有投资期限长、投资金额高、项目回收期长、参与部门、单位、人员众多等固有的特殊性,因此公路建设工程成本的控制与管理相对具有复杂性、多层次性。如果工程建设成本失控,将造成极大的浪费,也给后期的运营造成较大压力。良好的成本控制对整个公路建设项目来说意义重大,做好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工作,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公路建设成本的具体构成分析 公路建设工程成本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建筑与安装工程成本,该部分是公路建设成本的主体,占到建设总成本的60%-80%。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中,材料费是主要部分,占总成本的50%以上,占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70%左右,是公路建设成本控制的主体。 第二部分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成本,约占总成本的1%-3%左右,但绝对额较大。此部分主要是满足运营、管理、养护所需而购置设备和器具,其规模的调整会造成购置成本的变化。目前,有些建设项目存在盲目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占总成本的15%以上,也是建设项目中较难控制的部分。特别是在建设单位重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而忽视投资的情况下,易发生超概算的情况。其中可控性较差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助费、工程监理费用和建设单位管理费,通常是超概算支出的主要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助费占总成本比例较大,通常在5%以上,是公路建设诸成本要素中控制难度最大的费用项目;工程监理费用随着监理工作量的增减而增减,所以一旦工程发生较大的变更和工期延长,该项费用变化的比例也较大;建设单位管理费占公路建设总成本的比例不大,通常在0.2%-0.4%之间,但是绝对额较大,容易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成倍超支的现象。 二、公路建设成本控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路建设工程成本与管理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部分公路建设的设计先于可行性研究,使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为可批性报告;招投标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操作不规范,使得投标报价不能很好地控制工程成本;指定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为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尤其是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不规范,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造成设计变更多,工程成本不断增大;有的建设单位重视对质量、工期的控制,缺乏投资成本控制观念等。这些行为造成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成本严重失控,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不利于国家利益,也不利于公路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项目估算准确度较低 投资估算在项目立项阶段进行,即在可行性研究中完成的。按目前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办法,实施中线条太粗,无有力的条款控制工程数量,工程数量不准确,估算的精度自然降低。而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缺乏必要的勘察工作,一些隐蔽的地质灾害未能发现,造成处治成本增加或走廊方案变化。有的设计单位虽然自行编制了“实施细则”,但因受部颁“办法”约束,难以取得明显成效,有的项目为了达到立项的目的,竟然压减工程数量进而降低成本。 2.工程概算编制可信度差 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现阶段存在严重的勘察不足,导致设计的基础资料不准确,设计依据不充分,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和工程量变化大,使得概算的可信度差。有的项目由于勘察不足,隧道围岩一会是ⅲ级,一会是ⅴ级,这在隧道比例较高的项目中,对概算影响非常大,造成设计概算忽高忽地,谁也不知道到底该是多少。 3.施工图预算脱离实际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详细的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本计算文件。施工图预算的合理性,是在合理的设计图纸要求下,如何组织实施,用什么方式、方法、手段达到设计要求,在不同季节不同时间,如何合理安排工期、调配机械设备和人工等。这些工作本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其自身的优势组织安排,这对设计单位而言基本上都是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编制的预算,有“闭门造车”之意。 4.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控制工程成本 某些工程由于工期紧,工程急于开工,导致前期阶段和设计阶段工作不深入,时间短,甚至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有时使待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成可批性报告,这样得到批准的估算、概算、预算对工程成本基本没有控制力。 由于公路建设单位多是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政府职能机构,很难做到自行监管,这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对一些违纪行为无法作为,并而姑息、容忍、认同。 5.合同管理不规范,缺乏对分包合同及外部劳务的管理 部分建设单位忽视对施工合同管理,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中关于计量支付条款的规定、对已包含在工程量计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内不应单独计量的附属工程进行计价。对分包合同及外部劳务管理也疏于管理。 6.管理不规范,工程变更较多 建设单位缺乏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或者有办法但执行力度不够,设计变更的随意性较大,导致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成本不断攀升。 7.融资结构不合理,过度依赖单一融资方式,投资成本加大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虽然融资方式较多,但有些尚处于研究尝试阶段,有些方式虽然具有资金成本低,但限制性条件较多,加之政府资本金到位不足,为保证工程进度,建设单位被迫采用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建设资金来源突出表现为结构上的不合理,银行贷款比重过大,且贷款期限都较长,不能与投资回收相匹配。公路建设的行业特点决定了项目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单一的融资方式一方面增加了风险,另一方面增大了利息成本,导致银行贷款余额不断积累,建设成本增加,也为日后的运营增加了压力。 8.成本管理手段滞后,缺乏成本控制观念,制度不健全,管理费超支严重 根据大多数项目决算审查发现,建设单位管理费是超预算开支的成本项目之一。超支的主要项目是可控性较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工程监理等费用等。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未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体系,难以对成本管理的各环节进行系统管理与控制,成本失控难以及时反馈;缺乏对成本控制观念和约束机制,工程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视质量、工期控制,不关注投资成本控制,养成了不算细账、不受约束、敞口花钱的习惯;制度缺位造成管理费支出缺乏制约,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无统一标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工程监理等费用控制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人员超编机构臃肿等。 三、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成本与管理的措施 1.理顺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完善配套措施 (1)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的关键在于理顺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彻底实现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通观国外和我国部分地区在公共工程管理的作法,无一不是分离政府部门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 (2)改革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使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化,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严格各项审批制度。 (3)建立和完善政府行为监督体系,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审计等环节有效监督,做到公路建设工程进行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到位。 (4)规范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避免虚假招投标行为,减少工程隐患。 (5)建立勘察设计监理制度。从工程建设前期入手,提高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2.丰富公路建设管理的模式 公路经营有经营性公路和非经营性公路之分。经营性公路包括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公路,实施公路企业资本化(股份制)经营的公路和实施bot项目建设的公路。非经营性公路包括具有基础性特性的收费性的高等级公路(包括大型收费桥梁和大型收费隧道)和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不收费普通公路。由于二者经济特性不同,采用的管理模式不同。对于经营性公路,由于具有盈利性的特点,以盈利性公司为主。对于非经营性公路宜推行代建制,实现公路建设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职能分开。政府部门应该根据项目的特性,确定合理地管理模式,以有利于工程成本控制。 3.建立和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对成本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建立与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建立成本控制组织机构,对设计、投标、施工、管理、建设阶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建立成本控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反馈及处理时效,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进行预警、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纠正、改进,实现对成本控制进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行为,规范业务流程,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实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部门、人员相互间的牵制。建立成本监督考核与激励机制,制定客观准确的成本控制标准,激发员工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超罚节奖。 4.重视设计阶段,加强合同管理,严格设计变更,规范变更程序 设计阶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建设工期的长短和投资规模的多少。因此要注重对设计单位的选择,对资质、经验、综合素质等应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理的设计指标,控制工程成本;选择性价比高的方案,并进行优化设计,降低投资成本。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分包合同及外部劳务进行发要的监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变更的程序、权限进行规定,对设计变更及工程索赔进行严格控制。 5.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筹资风险,减少资金成本 进一步拓宽筹融资渠道,吸引多种资金参与公路建设,降低银行贷款规模,避免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降低资金成本。除政府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外,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财政低息、政府贴息贷款;探索利用资产重组、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bot项目融资、收费权拍卖、资产捆绑上市、吸引国内外投资等融资手段;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托交通投资部门尝试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进行融资品种组合,降低筹资风险及资金成本。 6.加强征地拆迁费的控制工作 (1)政府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部门主持与各部门协调,解决建设单位难度最大的征迁工作。从成本降低的角度上要比建设单位直接操作节约30%—50%的费用。 (2)补偿标准制度化。由政府部门出台对同一行政区内统一的补偿标准规定,使补偿行为有章可循做到公平合理,保障公路建设社会环境稳定。 (3)资金落实到位。征地拆迁前应考虑选用合理的方式将补偿资金落到实处,避免被截留和移作他用。征地拆迁款能否及时足额支付到受偿者的手中,是个重要的问题。 (4)加强设计深度,尽量使设计提供的用地数量、类型和拆迁数量、类型接近实际,确保征地拆迁概算的预见作用。同时,业主要做好基本建设手续报批工作,缩短设计与开工时间差。另外,要协调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对违章建筑和突击赶建的建筑物妥善处理。 (5)对临时用地,可以在合同上约束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类型和时间,严格按合同执行;也可以在招投标时规定该项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只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7.加强对管理费的控制,努力节约开支 建设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节约意识,降低管理费用。 (1)严格制度建设。加强财经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定,制定费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费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经权限。制定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部门、员工的岗位、职责、权限、分工,并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2)实行概算控制,预算执行制度。编制管理费预算,严格遵守成本费用预算,遵守费用开支范围,按财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将管理费预算逐级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管理费使用建议,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管理费支出计划,报建设单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批准后,各部门编制具体月度费用计划。 (3)签订费用控制目标责任书。建设单位与各职能部门签订管理费控制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目标责任书和计划进度控制管理费开支。管理费开支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计划控制,实行目标考核制,管理费支出与工程进度相挂钩,保证各项支出合规、合法、合理。 四、结语 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才能得以推进和完善。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方针,希望本文的一些思路能在我国的交通建设中发挥一点作用,对今后公路建设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推进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工程档案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作用的研究 摘要:本文对工程档案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进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反映。工程档案管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等观点;对提高建设工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人员的档案意识,促进工程档案管理进一步融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作用研究 1引言 最近频繁发生的在建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房屋、桥梁的突然垮塌,都给我们提出一个相同的课题:事故发生后凭什么来分析事故原因?来认定事故责任?来还原建设过程?建设过程中用什么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来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来保留建设的真实过程?答案是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是资源和智慧的结晶。对一些重大的建设工程来说。其投入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往往是巨大的。除了建设工程竣工之后的实体成果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场馆、道路、桥梁、广场等之外,作为建设过程直接记录的档案也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建设工程的技术成果。因为消耗和占用资源巨大,建设工程的实体成果一般都能得到广泛重视,从投资方到行政部门,到普通市民,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实体成果上面,甚至是只关注建设工程的外在观感。对建设工程档案关注甚少,知之甚少。一些人认为,档案只是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整理,是建设工程的末端,而且非常琐碎,对档案工作表现的是一个敷衍塞责的态度。因此,对工程档案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进行研究是非常重要,有利于引起我们对工程档案管理的高度重视,更有利于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远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工程档案就开始产生并积累了。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审批、确立过程的真实记录,是项目经费落实和项目具体实施的根本依据。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概要设计、招投标都必须以立项文件为依据。而项目预算、概要设计、招投标产生积累的文件材料又是项目勘察测量、详细设计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已经有大量的文件材料形成了。如果把这一个文件积累过程从建设工程中剔除,建设工程是根本无法成立,也是无法开展的。即使是在施工过程中,文件材料的产生与具体施工进程也是不能割裂的。在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砖块等使用前,必须要进行送检,只有检测合格才能使用,这些检测文件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在建筑材料使用进程中。应该根据指令实施,如用什么标号水泥,怎么配比,用量多少等:在实施中还有监理旁站监督记录和检测记录;出现了问题还有调整指令和变更说明等等。可以说,贯穿建设工程过程一直有两根线条,一条是技术性的,是抽象的,以文件材料为表征:另一条是操作性的,是实体的,以工程物理结果为体现。技术性线条还要先产生,还要更长远在施工阶段,二者又是交织在一起的。但无论如何,技术性线条是不能从建设工程中抽离出来的,更不能忽略不计。 关于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的古人早就有朴素的认识。1973年12月长沙市发掘马王堆汉墓,在出土的文物中有三份帛质地图,没有注明名称,一般称为《地形图》、《驻军图》和《城邑图》,《地形图》和《驻军图》都保存较好,《城邑图》还未修复。其中,《驻军图》绘有一座三角形城堡,城垣上设有五个箭楼,四个战楼,并注有“门”、“箭道”等字样。它绘制于西汉文帝之前,距今已有2100多年。在古代,驻军与造城是统一的。这说明古人在造城时,已经认识到了编制城市规划图和城市实况图的重要性。只是岁月的流逝,古城不再,档案依旧,我们只能通过这张珍贵的图纸来遥想古城英姿。 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广大农村地区,在许多偏远的聚落,房建工程并没有档案留下来。特别是这一次遭到地震毁灭性破坏的羌族民居聚落。因为文化相对落后和习惯传统的作用,这些地方建设工程的技术性线条主要是手口相传的一种经验模式,绝大部分都没有形成文件材料和图纸。这并不是对建设工程档案作为建设工程有机组织部分的否定,但的确是对建设工程档案的一个简化,而这种简化造成偏远地区住房安全无法保障,在灾害中往往损失惨重,更不能“按图索骥”地进行救灾和修复。这从反面揭示了建设工程档案与建设工程的不可分割性。 3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反映 建设工程质量最初是一个生活化的概念,是一种感受性评价,是对建设工程性能、品质和安全的综合性表述。但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广泛实施和现代科学管理思潮的发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严格的定义,即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包括: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协调性六个方面。特别是随着量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的推动,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一系列精确的评价体系。当我们的评价由感受性的经验模式上升到以数据和现状图纸为依据的体系化模式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价就不再是以到工程现场看看就行了,而是以建设工程档案为基础,以指标的量化统计分析为手段,进行综合测评了。这实际上是说,建设工程档案直接反映了建设工程质量,我们应以建设工程档案为依据来全面评价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档案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反映还有一层非常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工序的内容是要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隐蔽工程。对这一部分,在工程竣工后我们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也难以检测得到,我们只能根据掩盖前的照片、录像、图纸以及各种现场记录对这一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评价,工程档案在此的作用就是无可替代了。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现代管理科学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构成部分。工程档案质量好,反映工程管理规范,反映工程管理人员素质高,反映工程质量好。这一个观点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参评“鲁班奖”、“芙蓉奖”等奖项活动可以看出。凡是有意参评的项目,建设、施工各方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都非常重视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施工现场拍照、录像等方面都是非常重视的,对档案的收集、编制和整理就更加认真细致、精益求精了。 4工程档案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建设工程档案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来说。这一过程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建立真实、完整、系统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对这一过程进行深入、清晰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工程档案管理实际上不是一个单独的、孤立的行为,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更进一步,我们从工程质量控制的角度出发,工程档案管理占有关键的一席之地。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主要表现为施工组织和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控制的内容包括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影响质量控制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五大方面。从“人”的因素来看,建设工程资料员是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技术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而且要保证资料员的稳定。从“材料”的因素来看,所有建筑材料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等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体从“机械”的因素来看,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现场调度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从“方法”的因素来看,对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的记录就是施工日志;从“环境”的因素来看,我们往往要对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环境进行拍照和录像,反映场地环境的变化;上述几个方面的资料都在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范围内,所以工程质量控制的五大因素都离不开工程档案管理。 早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确对工程档案管理有所忽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培训(俗称“五大员”培训)一般是指: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安全员、造价员,一直没有包括资料员。而建设工程资料员培训由各市城建档案馆自行组织,没有纳入建设职业培训i范畴,也没有发国家认可的证书。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提高,有的城市实现了建设工程资料员经常性培训i,还将《资料员合格证》上网,便于查询和核对,并要求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持《资料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资料编制工作,才能在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有的城市,如上海、重庆等已经将资料员纳入了“五大员”培训,怀化市20d8年也正式将资料员培训纳入建设职业培训。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重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从国家法规的层面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报送移交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是目前推动我国城建档案工作发展最重要的一部法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已经从微观提升到了宏观,从基层技术实践提升到了国家法规意志,这是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中重要作用最有力的证明。 5工程档案管理是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工程档案管理在行政上体现一种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往往与建设行政职能高度融合,既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也可以作为工程项目竣工审查程序的一个部分,还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检查的一个内容。这一系列的行政行为,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为手段,却能取得提高工程质量的效果。 从怀化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实践’来看,第一步是由市建设局把关,在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一定要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人登记表》,从一开始就把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责任告知建设单位,要求他们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资料人员,对工程资料终身负责,提高他们的档案责任意识;第二步是对建设工程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经常性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三步是工程竣工前对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方能举行竣工验收会,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查验资料备案后,再完整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然后才能去办产权产籍手续:此外,还由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执法检查,加强工程档案收集编制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管理。这一系列与建设行政职能相融合的措施。通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在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实践中,我们发现过施工单位的建筑用料与技术说明文件不符的情况,我们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防止了。以次充好”事件发生:还发现过隐蔽工程中以空心墙代替实心墙等“偷工减料”行为,并得到了及时制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对工程质量的促进作用得到了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高度认可。例如,2007年1月长沙市城建档案馆与长沙市电业局、长沙市电缆管理所联合签发了长城档[2007]02号《关于加强电力地下管线工程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做好工程验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三家相互配合。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来促进电力地下管线工程质量。 6结语 建设工程从立项、招投标、勘测、设计、材料配送,到主体和配套施工,到最后装饰装修、绿化亮化,到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周期。建设工程档案不仅把这个过程真实地记录下来了,把这个过程完整地链接起来了,也把这个过程作为历史记忆长久保留了下来。对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实现途径是需要我们研究思考并高度重视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从行政和立法层面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会有更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以众多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为教训,以我们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经验和成果为动力,以高度地责任感和紧迫感来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切实的努力。 建设工程毕业论文: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一个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在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有关内容的基础上,严格对合同履行和变更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控制归根到底是合同履行问题,所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文章仅从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项目合同按照合同签约的对象内容划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安装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四,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与有关物资、供销单位,为执行建筑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建材等)供应协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第五,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由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信贷计划,为保证项目贷款资金供应和项目投产后能及时收回贷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以上合同外,还有运输合同、劳务合同等等。 二、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一)合同风险分担 正确地、公正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总量,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建设施工期有长有短,施工条件千差万别,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未知因素也较多,因此,风险相对较大。当遇到这些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载明应当由谁承担的风险,并已造成损失时,虽然各方都有责任,但往往都把风险推向对方。这时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公平合理地妥善处理。一般来说,在判断承担风险的责任方面,应以最易克服或解决这些风险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 应由业主方承担的风险有:施工现场准备方面的问题;施工条件的变化问题;工程量的变化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设计缺陷和特殊风险等问题。 应由施工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有:投标书中的问题;承包方自己的能力问题;对新的工程项目和市场环境不熟悉问题;安全方面的问题等。 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有:物价上涨问题;材料供应不足问题;合同条款方面的问题等。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些风险,既不能在招投标时完全预见和把握,也不能在执行中完全避免。为了尽量减少风险,避免由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和争执,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应尽可能提供充足的资料,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和规范,承包方则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仔细地分析和估计可能出现的风险,慎重编制投标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争端,则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不要轻易诉诸法律程序。 (二)合同分析 在施工人员接到所有合同资料后对合同进行的一次总体的、全面的和详细的分析,以达到熟悉合同文件、利用有利条款、避开不利条款、重视风险条款,用其指导施工的目的。 1、对合同文本的分析。主要在工程范围、承包商的主要责任;业主的主要责任;合同价格、计价方法和价格补偿条件;工期要求和补偿条件;工程受干扰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方式、程序和工程验收方法;争执的解决等方面进行的分析。 2、对图纸的分析。审核图纸的差、错、漏项目,以及和实际不符和需优化的情况,以及核对工程量看其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差别情况,用以指导以后的施工组织。 3、合同价格分析。通过对合同价格的分析,弄清楚是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及其价格组成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利润的数目和比例以及合同总价,从而编制出本项目投资成本计划,以利于在合同执行中控制成本。另外,还应明确是否有合同价格调整的可能。若合同中有价格调整的条款还应按报价单分别计算出劳务、材料和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费,以方便使用合同中确定的价格调整方法调整价格。 (三)合同执行 合同执行就是在原始合同状态的基础上,在业主、施工方和监理单位在不断调整、修正和补充的条件下,使合同逐步向目标靠拢。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对后期合同执行进行合同状态的把握和分析做好了铺垫工作,就能得心应手的在合同执行时随时把握合同状态,即对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成本状态进分析和做好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进度状态分析。在合同实施中,合同管理人员要随时把握进度的变化,运用横道图表、关键线路等施工进度编制的方法编制出实际工期,同投标书中的计划工期进行对照比较,出现偏差及时分析,若属施工原因,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逾期交工时业主反索赔;若非施工原因,要做好资料,及时向业主发出索赔工期或费用的意向,并做好索赔准备,以伺有利时机提出。 2、质量状态分析。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关注工程质量的变化动态,避免偏离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提高质量标准,应收集好相关资料,并请业主或工程师注意提高质量标准是要支付额外成本的,若是自己提高了标准,应适当降低,以免多支出而损失利润或造成亏损,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加强施工控制措施,以免返工或违约而导致反索赔。 3、成本状态分析。随时掌握工程的成本状态,也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合同实施中每一个状态的成本同合同分析时编制的成本计划进行比较,若成本偏离成本计划,须进一步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若是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成本增加,应保持完整的相关记录,以有利于索赔,若是施工方原因,则应加强控制手段,强化控制措施,以使成本受控,使工程获得预期效益。 4、资料收集。在合同实施中,合同管理者应收集、做好储存或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相关资料,其常用的资料有:一是国家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导,如罢工、动乱、地震、飓风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如税收决定,海关进出口规定,工资和物价的定期报刊,经济法等;政府官员及工程主管部门领导人视察工地时的谈话记录;银行、报社、电视台代表参观工程时谈话记录及新闻报导;国家气象台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状况的记述等等。二是施工现场记录报表:现场施工日志;施工检查员的报告;业主和工程师的指令和来往信件;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每日完工部分的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现场会议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同业主和工程师的谈话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出现索赔事项的详细记录或摄像;施工效率降低记录等等。三是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拖期支付记录;拖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账;批准的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等。 5、索赔工作。通过以上合同状态分析和资料的准备,即可及时地抓住索赔时机,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以准备的资料为证据编制出索赔报告、费用计算或以变更、计日工和价格调整的形式向业主要求支付施工方的额外支出成本。 三、建设工程合同后评价 由于合同管理工作比较偏重于经验,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不断地提高个人和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一个合同从签订到执行的得失无论对个人或企业都是一笔财富。所以应做好合同后评价工作。 (一)合同签订情况评价 合同签定时的得失、有利条款和不利条款以及其模糊不清的部分,只有通过合同执行的检验才能清楚,在合同执行后对签定情况评价,可以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提高个人和企业的合同谈判水平。 (二)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每个工程和合同均有其不同的特点,在合同实施中也会遇到相同和不同的问题,只有多总结经验和教训才能不断地提高处理合同问题的能力,而每个人的时间是有限的,处理合同问题的经验和教训每个企业又是保密的,只有将本企业内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执行中的经验教训互相交流才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水平。 (三)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将合同管理的方式、办法和得失予以总结、交流,可以丰富合同管理的经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焦点——合同索赔 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追究法律责任(违法必究)。“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重视违约索赔。黄委主任李国英指出:必须正视这样的客观现实,在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中,业主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目标是相反的,业主希望为获得工程尽可能少的花费资金,而承包商则希望通过施工,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多的获得业主的报酬。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合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过索赔和反索赔体现出来。如果能熟练运用违约索赔手段,一定能最大限度地消灭违约行为。 实践中,项目各相关方的关系错综复杂,实际上就是利益博弈。在这种条件下,必须发挥有理、有利、有节的管理艺术,必须理论优先,法治导向,理解合同,活用契约,知可而为,持续改进,不留后患,寻求突破,争取多赢。 项目合同管理,应注意几点:建设项目各相关方应理解项目合同,活用项目合同,应严格按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积极适用有关法律规范和约定,应善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约救济权”,“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权”。应注意具体的引用项目合同条款,不宜只是泛泛地说“根据合同”应该如何,这种原则性的提法缺乏说服力,国际上早就没人可以接受,国内可以接受的人也越来越少;一定要引据具体的项目合同条款,明确指出与问题有关的条款号,并尽量引述条款中原文的说法,有时还需同时引用几个条款,进行相互间的交叉论证(具体的引用项目合同条款,进行严密的论证,以致表面上看显得烦琐,应该是项目合同管理真正出现的标志)。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未来——方兴未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开始加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是最重要的标志。在全国性的行动中,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改革必定加速深化,项目合同管理必将更进一步发展。 也许有一天,建设项目参加人员都得先经过建设合同内容考试才可以参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各相关方都行必持合同,言必称合同,竞相在合同的平台上展开“扑朔迷离”的利益竞争,合同管理理念才算是深入人心,中国的建设领域才算是真正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下的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政策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农业政策制订与的主体是执政党或政府,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包括各级政府的涉农机关。由于农业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一直以来就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农业政策的不断调整改革,我国的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单是近三十多年来在农业政策改革的带动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就取得了喜人的成果,其中不同时期不同的农业政策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政策虽然基本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土地政策改革(1978-1984)。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件开天辟地的事情,通过这次农业政策的调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之后,虽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支配权和对剩余产品的受益权,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民,使其积极性大大提高,也因此在很多时期内中国解决了全国的温饱问题,堪称一个世界壮举。第二,以农产品流通和乡镇企业发展为核心的农村政策改革(1985-1997)。经过前一阶段的政策调整,我国的农业生产有了大幅提高,但是由于市场体制不够灵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收受到了一定影响,于是国家及时出台“购销同价”、“保量放价”等政策放开市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从而巩固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同时又出台产权改革、技术革新等政策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为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第三,以“粮食保护价”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1998-2001)。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粮食价格波动相对较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家于是出台了“粮食保护价”的农业补贴政策。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的农业政策,其初衷是好的,而且在初期一定程度上坚定了农民种粮的信心,但是由于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出现,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增产增收的双重效益。第四,农业税的减免(2002至今)。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同时对农业的依赖性也更趋强烈。为了强化对工业的支撑,更是为了解决多年来农民增收缓慢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改革政策,其中以“取消农业税、反哺农业”、“两减免三补贴”为典型代表,同时从国家预算层面加大了对农村的财政支出。这些政策及时地解决了农民增收问题,也保证了工业化的继续推进,但是从长远来看,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第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农业政策改革(2006至今)。随着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国的农业政策由纯粹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导向转变为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导向。这一阶段,国家除了深化农业增收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改革外,还从教育、环境、医疗等多个方面出台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发展,虽然由于实施时间不长、效果不是多么显著,但是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 二、农业政策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机制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一系列农业政策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有些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核心问题,但是大部分政策还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那么这些政策是如何发挥效应的呢?这就涉及到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机制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引导。首先,农业政策可以有效引导投资流向,比如农业税取消以后,中央财政成了农村公共投资的主要来源,这样大批资金就直接流向农村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其次,农业政策可以有效引导农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另外,农业政策可以有效引导农村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第二,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的调控。首先,农业政策可以调控农产品的供求关系,这既包括农产品的进出口政策,又包括国内供给政策;其次,农业政策可以调节价格,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政府的“农产品保护价”政策,我国粮食生产在1998年至2001年连续减产,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粮食收购价格偏低,于是国家及时出台“粮食保护价”政策保证农民收益;另外,农业政策可以调节收入,比如我国2006年废除农业税以后,又先后出台了种粮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等政策,同时大兴水利建设,这些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第三,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的激励。首先,农业政策从产权方面激励农村生产,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农民很自觉地进行农业生产,而不再依靠以前的行政指令计划;其次,农业政策从需求方面激励农业生产,比如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经常合理运用保护价政策,这样即使是粮价下跌到接近或低于生产成本时,政府会通过粮食专属系统买进,从而保证需求关系的平衡;另外,农业政策从创新方面激励农业生产,这包括技术的创新和制度的创新,比如我国在实施“发展现代农业”政策以来,就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农业科技运用的创新大力发展集约型农业和生态化农业。 三、如何利用农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政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而且是在特定机制下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以来,农村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农业政策入手,尤其是从机制方面着手,寻求一套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政策体系,从而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积极发挥农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农业政策引导的根本在于通过提高要素投入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加快深化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规范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集中,从而提高土地要素的利用率;其次,优化农业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具体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手段,使得农业财政支出增加的前提下,保证农村生产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开发等支出的效用最大化;另外,强化农村科普知识的教育工作,既要吸引青年学生回到农村创业,又要对现有的农业生产者进行有效培训,在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基础上,通过科技提高各个要素的利用率。第二,积极发挥农业政策的调控作用。农业政策调控的根本在于站在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注重各个政策的整合统一,实现最大的政策合力,首先,通过户籍制度、工业反哺农业等政策的完善,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的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其次,通过对建筑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使用的调控、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种植的调配、国家投入与社会投入的调配以及科技投入的调配,建立一种长效农业投入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的综合性发展;另外,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引入构建现代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并结合传统的农产品营销模式,减少流通环节,实现农业生产成本最低化,构建一个高效低廉的农产品城乡流通网络。第三,积极发挥农业政策的激励作用。农业政策激励的根本在于保障农民没有后顾之忧的前提下,实现增产增收,首先,巩固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产品保护价政策,最好实现二者联动机制的构建,避免过大的浮动性,保证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长效性;其次,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从而降低农民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的损失,这样农民从事生产就少了后顾之忧;另外,强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既要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又要保证农民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从而激发农民扩大生产或增加投入的动力,尤其以更优惠的金融政策鼓励农民从事生态高附加值农业生产,使其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有助于自然生态的保护。 四、结语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原则,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导向,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国的农业政策同样不例外。当前形势下,农业政策已经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以后的农业政策制定中,我们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心怀问题意识,更要兼具发展眼光,探索一套适合国情的农业政策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孔玉生 谢沅辰 单位: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演变经济影响 本文作者:李岩 孙宝玉 单位:陕西教育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系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考虑到农业在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农业的天然弱质性,从建国开始,我国政府就开始实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一方面通过对农业扶持,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为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积累。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选择与我国政府重要的战略决策以及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为此,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历的主要转折,可以将我国的农业扶持政策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分别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市场经济以后、加入WTO以来至今。通过对我国农业扶持政策的回顾和梳理,可以更清晰地反映我国农业政策的发展路径和规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为我国今后的农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思路和启示。 一、1949年建国——七十年代末: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萌芽阶段 解放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央政府一直把大力发展农业作为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逐步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和彻底进行,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因此农业恢复和发展较快,并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以及“”时期,这一阶段的中央农业扶持政策的特点如下: 1.以农业信贷和财政支农为主要手段 虽然该阶段的中央政府财力有限,但是农业信贷余额和财政支农总额基本上是不断增长的。据统计,支援农村生产支持和财政安排的农业事业费从“一五”的37.23亿元增长到“五五”的345.73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从“一五”的2.9%提高到“五五”的6.6%。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从“一五”的40.91亿元增长到“五五”的238.03亿元,占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从“一五”的7.10%提高到“五五”的10.5%。同期,农业信贷资金余额也从82.1亿元增长到616亿元。 2.其主要目标是以农支工,为工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解放后,我国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建设思路,为此,必须依靠农业剩余的转移来实施这一工业化战略。1953年政府实施了以低价收购和销售为主要特征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通过“剪刀差”的方式为工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1953-1978年间,农民为国家工业化建设积累了高达3376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达135亿元,这笔资金是1953-1978年间全民所有制各行业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总数3680亿元的92%。从农业支持角度分析,该阶段的农业政策实质是以农支工。1980年与1949年相比,农业增长了2.8倍,而轻工业增长了25倍,重工业增长了98倍。 3.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性增长 解放后,农业发展是中央政府的工作重点,虽然国家的农业扶持力度不大,但依靠的强制“均平”机制,还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业发展的恢复性增长。粮食总产量和农业总产值虽有徘徊,但仍逐年增长。1949-197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由11320万吨增加到30476.5万吨,年均增产660.5万吨,年递增3.4%。在此期间,粮食增长率超过了人口增长率,为18%城市人口的低水平工业化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通过逐步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和彻底地进行,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为农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基本保障,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的生产行为。 二、改革开放——九十年代初: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调整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从原有重点优化发展重工业转变到产业协调平衡发展上来,重点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时期的农业扶持支持往往和农村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农业政策的主要特点如下: 1.放开农产品价格 在农业生产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中,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市场消费需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弊端日益明显。由于商品流通遇到阻碍、产量增加而质量不高、地区优势不能发挥以及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政府采用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政策,陆续通过减少统购的数额、范围,提高定购价格;除少数重要农产品,其余全部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让农民在市场交换中受益,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保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2.加快体制制度创新 除了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和农业信贷外,政府开始重视通过体制建设和完善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和农村生产。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开始试点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是推动近年来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支持政策,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性政策支持,极大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经济社会意义远远超过了农业集体化和。 3.开始矫正剥夺农业的方式 1979年开始,国家开始矫正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为核心的农业政策。在部分农产品市场已经开放和农业生产连年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棉、油、粮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开始对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和流通体制进行改革,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农业的支持。虽然从1978年到1990年间里,我国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绝对量仍呈不断增加的趋势,由1987年的261.2亿元增加到1990年的726.1亿元,但不论是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的幅度还是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的幅度,都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因此其决定的“剪刀差”的幅度也由1978年的54.5%下降到1990年的25.2%。 4.投入农业的资金支持有限 虽然国家提高了对农业的资金支持规模,然而1978年以前的20多年时间里,农业基建投资平均占基建投资总额的11%,而1980年到1987年的7年时间里,则下降到5.3%,1988年更低,仅为2.9%。虽然从1989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对农业的投入比以前有所增长,还建立了农业发展基金,但实际上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诸如柴油、化肥等也不充足,其真正投入的资金不到30%。农业资金的匮乏,加剧了农业的脆弱程度,阻碍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收入的提高。 三、1992年——2001年: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改革阶段#p#分页标题#e# 前一阶段,通过“剪刀差”,从农业中拿走了大量的“原始资本积累”,但这一阶段状况开始改善,农业从为国民经济“纳税”开始变为接受保护和扶持。90年代以后。这一阶段我国农业支持政策有如下特点: 1.以价格补贴为主要措施 这一阶段的农业扶持政策以价格补贴为主要形式,大部分用于降低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虽然这项政策反映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生产的保护,但是,价格补贴是给国有农产品流通部门,不是直接补贴给农民,导致农民收益有限,补贴收益大部分落入国有商业部门。据测算,国家每补贴1元,农民只能得到0.14元。 2.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传递方式,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生产积极的首要目标。由于长期农业资金大量流向工业部门,导致农民利益受到剥夺,负担过重。90年代以来,农业资金非农化流失仍在继续。1991-1996年,通过赋税流失的农业资金为2750亿元,以农业信贷方式流失的农业资金为4177亿元。为了保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开始强调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一方面国家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另一方面,国家连续大幅度增加了农业投资。政府坚持多予少取的支持政策,赋予农民更多的实惠,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加入WTO——至今: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完善阶段 长期以来,我国出台的农业政策涉及农业生产的,但是随着加入WTO,我国逐渐认识到: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问题不只是农业生产方面,还必须重视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和农民利益。这一阶段我国农业支持政策有如下特点: 1.财政支农的绝对数量增加迅速 中国财政支农的绝对数量呈现出迅速增加的趋势。财政支农总数从2001年的1456.73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2900.87亿元,每年以13.76%的速度增长。这种支持水平的迅速上升,说明自从加入WTO之后,我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内支持的方式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尤其是2004年,由于我国政府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当年财政支农的增长速度达到了33.24%。 2.国内支持的结构有待完善 在微量标准之内,我国对于黄箱支持利用不充分。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的微量免除水平为8.5%。但是据统计,我国现在的微量支持水平只用2%左右。在WTO规则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措施中,我国只使用了6种,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国内食物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援助,其余6种我国还未涉及。 3.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主要政策目标 由于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环境不宽松、农村非农产业发展速度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等原因,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针对此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成了各级政府处于每年工作的中心位置,并制定了具体措施。其中包括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搞活农产品流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础建设和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等。 五、未来“三农”政策走向 针对我国“三农”问题的现状,本文认为,我国“三农”政策将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强化。具体包括:第一,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我国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粮食安全问题需要时刻注意,特别是在目前全球存在粮食危机的状况下,政府必将加大对粮食生产扶持,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种粮效益。第二,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农业。近几十年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老化严重、投入欠账太多。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继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的基础。第三,建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建立一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包括“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农民就地拓展与外出转移相结合的就业创业机制;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产品流通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务公开的乡村治理机制等。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性银行会计营运风险防控探析 从近几年的披露报告来看,很多出现问题的企业,大多是由于其资金出现了阻滞,无论是资金的来源问题还是调配等等各种,越来越凸显出会计营运在其中的重要性,当然其风险防控的探析是很有必要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服务我国的农业,包括各类农产品,畜牧业等等,所以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我国的基础农业的健康运行,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做出调整,不应该为拓宽自身的业务而忽略了重要的会计营运中的风险防控,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不能预料的后果,所以进行探析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会计营运风险防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会计管理模式层级传递。 我们都知道,如果做一件事,需要传递很多层次,这样就会使效率下降,而且还不确保在传递过程中会出现传递内容是否全面的情况,所以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现在,很多企业会下放其权力。农业政策性银行由长期以来的,总行,省行,市分行,县支行的会计管理模式,就会使得在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会计管理中存在着我们所说的,很多制定的政策和管理方案滞后的情况,同时也不方便对下面的支行进行相关的管理,例如下面哪个支行出现了会计营运方面的风险,要经过各级向上传达,而且也不排除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领导为了不被批评,而封闭消息的事件,这样小事可以封锁,但是一旦碰到大事件纸包不住火的情况下,被总行知道后,这时候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是不一定能弥补的,这会给整个银行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种声誉风险是不可估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就是多层级传递的坏处。 2.会计营运风险控制系统落后。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会计营运部一般是负责会计营运方面风险的防范,但是一般这些网点在配备中一般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一个网点一个综合柜员要负责这个网点很多涉及的风险,这个是很难控制的。可能很多在柜台进行的交易还可以发现是否会存在可疑之类,但是如果自身通过其它方式例如电子银行之类进行的话,其风险就很难进行控制了,而且一旦出现这个综合柜员不是那么负责,或者对于风险防范的意识没有那么强的话,对于网点的损失是不能挽回的,这不能说是综合柜员没有尽到职责所在,人在很多时候会多少出些差错,不能避免人没有任何的差错,但是对于网点来说,这个差错是不能有的,不能出现的,那么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是有待加强的。 3.事后监督系统落后。 所谓会计营运风险,并不是只有一个风险,它是涉及到会计营运方面的工作所一起组合出来的一个概念。农业政策性银行各项前台,后台都可能会出现会计营运的风险的,但是当前的时候监督系统没有给予一个归类,或者哪类业务容易出现什么类型的差错,在出现错误的时候,找到错误和解决错误是针对问题本身,但是作为一家银行的发展来说,从宏观总体来说,应该看到的是进行一个归集,但是现在其事后监督系统仍处在落后的阶段。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会计营运风险防控途径和方法 1.减少会计营运风险管理层次。 针对农业政策性银行逐级传递,层级过多的问题,在会计应该管理中,应该缩减这其中的步骤,由总行统一制定会计营运管理目标,这样给予总行有更好的对下面支行和网点的控制能力,这样的措施一旦实施,效果是明显的,这中间层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例如传达不到位,不完善,没有真正做到等等,就由总行直接知晓,不会使得下面各支行负责人之类有更大权力去掩盖住存在的问题,方便对会计营运风险的控制。 2.加大专业人员控制风险。 对于会计营运部来说,控制风险是核心,也是整个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中心,所以不妨在这一块加大对综合柜员的使用情况,多设两名这样的综合柜员,让每个柜员都有固定的负责的项目,例如负责印章,负责单证,等等这类,让这样的使用更加规范,具体的权责也会是各项业务更加规范,出现差错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3.设置预警风险系统。 其实很多风险发生之后,对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会发现,其实在某些业务交易中已经存在有这样或那样成为风险的苗头,如果设置有一些提前的警示,就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预防了一类风险的发生。例如,有些进行大额交易的,或者大批进行大额交易的应该自动列为可疑的交易对象,还有通过内部的设置,有些错误会不会生成需要的东西,或者弹出来这个业务需要有怎样的资料才能完成,像这样给予只能的事前预警风险的防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得会计营运中的风险减少。 4.建立健全的事后监督机制。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如果没有一个监督的部门存在,那么就会乱套。农业政策性银行也不例外,其在操作处理的过程中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使得前台后台人员有风险的意识,认识到风险发生的严重性,就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事后监督部门来进行督导和指引。或者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向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反馈,让其给予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法,也让整个业务发展进行得更加顺畅,不至于会出现所有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5.建立会计运营风险评价和反馈系统。 这个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看到的,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会计运营的过程中,不会说就不会出现风险了,而是尽一切可能来规避风险。所以,如果在进行了完善后还是出现了风险,不要否定说这些措施是不好的,只是需要完善和改进,在不断的摸索中使风险出现得越来越少。有一个对于会计营运风险的总体的评价和反馈,这样更有利于对找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更加完善解决的方法。 三、结语 会计营运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实实在在存在的,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其不断发展的道路上,不能看到更好的发展就忽视了存在的风险,而是更应该来对会计营运风险进行防控,本来从其现状和问题出发,探究了对于农业政策性银行会计营运风险防控可能有用的一些途径和方法,希望对其发展是有益的。 作者:胡建军 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农业政策论文:中国农业政策发展与选择 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与农业政策回顾 19世纪四十年代到20世纪初,是全世界实现农业现代化,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时期,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现代农业的确立时期。在这个时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全面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到了八十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只是处于走向现代农业的起步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50多年的农业建设,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农业现代化内涵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按照对农业现代化内涵的理解,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现代农业建设的初期,处在学习苏联模式的时期,现代农业的基本内涵是指实现“四化”:农业机械化、农业化学化、农业水利化、农业电气化。第二阶段是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思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有了发展,即实现“三化”:农业基本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和农业经营管理现代化。第三阶段是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有了明显的新发展,表现为要实现六个方面的现代化:农民生活消费现代化、农业经济结构现代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农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和农业资源环境现代化。其评价范围已经扩大到农民生活消费和农业资源环境,注意了吸收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我国的农业经济建设是以半封建的农村生产关系为起点的,它具有分散性、落后性、劳动生产率低等特点。中国革命的胜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建立起完全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要使我国农业迅速进入现代农业的运行轨道,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而政策处于首要地位,回顾新中国农业发展史,每一个成就的取得都是正确政策引导的结果。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化和农业部门的表现,我国的农业政策已经从增加生产(尤其是谷物生产)转向了农业收入支持和环境关注。1990~2005年的我国农业政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以前以提高产量为重点,1998年以后则将重点转向了农业收入,并且加大了对环境的关注。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后,2004年在全国范围实施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我国新农业政策的开始。 二、关于农业政策的探讨 政策总是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如果要分析一种农业政策,就必须对这个政策所在的具体社会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深入了解。成功的农业政策必须与它所处的环境找到适当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了综合意义上的要求,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就其内部联系的层次性而言,农业政策首先是直接受制于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即政府的农业政策源于一定时期政府确定的宏观发展战略和政府对特别时期具体情况的判断,后者为农业政策的特殊取向或变化提供了解释,前者则体现了一种随处不在的常规性影响。换言之,政府的发展战略给农业政策进行了角色定位,它影响着农业的制度基础、运行机制和社会利益结构,从而为农业政策的选择划定了空间。这样一个高度的概括有一个很重要的现实条件,即农业发展尤其依赖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是对农业本身的调控,更重要的是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调控;实现农业发展目标和解决落在农民头上的经济困难,必须纠正农业和其他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必须依靠农业以外的国民经济政策。农业政策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现象,除了与环境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某种契合外,各项农业政策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并通过这种关系的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农业政策结构中,每一项具体政策都起着维持和平衡整个政策体系的功能的作用,当某项政策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其他各项政策以及整个政策体系都会受到压力并发生变化。换言之,一项政策安排的作用和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政策的存在。由于各种政策安排是彼此关联的,因而不参照体系中其他相关的政策安排,就无法估价某个特定政策安排的效率。很显然,政策单项可能是有利的,但如果与政策体系中其他政策安排不能相容,则最终也是不实用的。因此,成功的农业政策不仅要与特定的环境达到平衡,而且还必须达到政策体系在结构上的均衡和协调。具体而言,农业政策的整合过程或政策之间的实际契合过程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完整性原则。每项政策都存在着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且一项具体政策往往只能解决有限的问题或者有其特殊的针对性,因此需要政府尽可能找出政策制定对象的可能性空间,尽量弥补政策间的空隙,减少政策结构上的明显漏洞,为各种农业问题提供相应的政策控制或解决方法;二是协调性原则。由于各项政策蕴含着不同的损益信息,从而对资源配置构成了不同的影响;三是互补性原则。一种政策设置不仅生成特定范围的产物,而且还可能产生种种副产品,从而导致政策风险或效应偏差,因此需要政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来化险和防偏,以阻止或控制负面后果的发生及其累积趋势。 三、我国农业政策的选择 在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中,有一点是必须把握住的,那就是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能否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达到这三个目的,农业政策必须有利于全国统一农产品市场的建立、有助于农民融入市场和市场经济、有助于农民转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生产、有助于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具有以下意义:一是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是充分利用区域比较优势的关键;二是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三是统一农产品市场的建立可以使市场信号真正作用于农业。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各个地区的农业才能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来布局。如果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中西部就能够从东部让出的市场中获益,形成东部拉动中西部农村发展的良性循环。如果国内市场分割,就会出现东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丧失以后,直接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和国际市场形成循环。如果中西部农村无法分享东部发展带来的好处,东、中、西部的差距就会不断扩大。 (二)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要素市场的发展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源泉。如果农业政策的制定仅仅孤立在农业范围内,就不会有大的突破,农业也不会有大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含义不应当仅仅理解为把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应当理解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农民收入显著提高的一个必要条件在于创造新的非农就业机会;迅速降低农业人口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必要途径。这项政策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数量相结合是唯一的、无可替代的政策选择。只有持续的经济增长以及城乡之间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才能真正成功地稳定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政府的农业政策往往更倾向于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事实上,从长远看,对资源及要素市场产生影响的农业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的发展更具重要意义。 (三)改革农村金融政策,为农业部门融资提供便利。从长远的观点看,要从农业变革中获得利益,就必须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让生产不具备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转向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但是,农业生产资金的获得是影响转型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即金融和信贷问题是影响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必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本质上是通过注入国家资金对现有体制进行维护和维持,并没有改变体制和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村金融改革的最终方向和出路应当是市场化。这包括两个方面: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化。农民在农业转型中,需要资金支持,在经营中更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因而,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政策,让信贷效率高的农业部门获得更多的信贷;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让风险性较高的农业获得生产经营的保障。 (四)实施农业发展比较优势战略,建立农业支持体系。建立农业支持体系,根据对我国农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判断,以及对我国农业支持水平、农产品比较优势及其国际竞争力的系统评估,我国农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应考虑选择比较优势战略————根据市场需求,依托地区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确定农业的发展战略与方向。对于缺乏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战略调整的基点应在保证安全供给的条件下,适度减少生产;有效利用国际市场调剂供需缺口。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战略重点应是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发挥和实现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四、对农业进行适时的综合政策支持 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促进农业发展的综合支持体系。农业政策综合支持体系对于推动农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农业政策支持体系是根据对我国农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判断以及对我国农业支持水平、农产品比较优势及其国际竞争力的系统评估而做出的结论。纵观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适时地对农业进行了综合支持。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阶段,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也要求为农业提供实质性的有力支持。农业支持政策应当形成一个体系,包括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业生产支持、农业营销支持和农业收入支持四个子系统。 第一,农业基础设施支持体系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这里的基础不单单是指硬件上的基础设施,它包括农村的道路、水利、通讯、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可以给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提供保障的各种软硬件建设。这一部分的经济效益是最不直接的,但是它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却是最长远的,因而它是农业支持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提高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和质量,提高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关键是国家要增加经费投入。农村教育的重要性有两点:首先,如果农民能得到像城镇居民那样的小学和初中教育,在他们得到的工作中,就会有更高的生产率,从而对经济增长做出更大贡献;其次,如果他们的教育背景和城里人类似,他们调整到城镇的生活也将更加容易,并且城镇人对他们的抵制也会减少。 第二,农业生产支持是农业支持体系中直接推动农业发展的部分。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农业的信贷扶持,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继续在资金、技术上优先支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商品基地建设,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里最重要的是农业技术研究的投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付和农业信贷的提供。 第三,农业营销支持是农业支持体系重视农业生产转化成经济效益的部分。价格支持显然是不能再使用了。况且,营销支持也不是价格支持这么简单,正如市场营销不是销售产品这么简单一样。这方面的措施应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市场的建设;其次,信息的提供。建立全国和全球性的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等市场信息系统,有重点地研究与我国农产品出口有竞争的国家农产品政策及供需平衡变动情况与对策,把开拓国际市场作为开拓市场的重点工作来抓;再次,政策的调整。有关农产品生产、市场和价格以及国际贸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管理制度和政府职能都要有相应的调整;最后,合作社的组织。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建立地区以至全国性的分产品的农民协会组织(如农民大米协会、农民小麦协会、农民蔬菜协会、农民水果协会等),使千家万户的农民能同全国以至国际大市场联结起来。 第四,农业收入支持体系是农业支持体系中增加农业收入的重要一环。“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单靠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增加农业产出是不能持续提高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在于减少农民的数量,减少农村劳动力,让剩余的农业劳动力转变成非农业劳动力。在解决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上,需要解决农民的户籍问题。 我国目前的情况仍然是按照户籍来享受社会福利的,从这一角度,农民的户籍是需要解决的。但是,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真正目的是让他们能在非农岗位上找到就业机会,而不仅仅是享受福利。因此,对农民的教育支持是这一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否则,即便有很好的就业机会,也由于知识和技能的欠缺而不能胜任,创造再多的就业机会也不能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农业政策论文:中国农业政策调整思路 一、农业政策调整的基本背景 2004年农业形势好是相对前几年粮食减产和农民增收缓慢来讲的;2004年农业政策针对性强是针对前几年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来讲的。对2004年的农业政策调整要有深入的理解,必须先对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所处的宏观环境有所了解。 (一)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差距扩大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这几年,虽然农产品供给充裕,但农民增收非常困难。由于农产品供大于求、农产品价格连年下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1997—2003年的7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年增长速度为4%,只相当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一半左右。虽然国家“九五”和“十五”规划目标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均为5%,但这7年中没有1年达到规划目标。从收入增长的绝对数来看,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22元,比1996年的1926元增加了696元,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从4838元增加到8472元,增加了3634元。城乡居民收入比值1996年为2.51:1,2003年扩大为3.23:1。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差距扩大是农业政策调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粮食产量下降,供求关系趋紧2003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14.9亿亩,是历史上最少的年份;总产量4307亿公斤,减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人均粮食产量334•4公斤,降到1982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从1996—1999年,我国粮食连续4年丰收,从2000—2003年,粮食连续4年减产,后4年平均产量与前4年相比,粮食产量下降500亿公斤以上。同时,粮食消费量逐年增加,粮食产需平衡的年度缺口逐年扩大。弥补粮食产需缺口主要靠挖库存。在粮食总量关系趋紧的同时,品种结构矛盾逐步暴露,特别是大米短缺的问题较为严重。粮食供求关系由供大于求向供求趋紧转变,主要标志是2003年10月份和2004年3月份粮食价格出现两次较大幅度上涨。2003年10月中旬后,国际市场大豆价格上涨引发国内粮食价格上升,主要是大豆、小麦及面粉价格明显上涨,涨幅达20%左右。2004年2月下旬到3月份,南方部分地区大米价格大幅上涨引发全国大米价格上升,带动粮食价格上涨。2004年3月中旬,与上年同期相比,3种主要粮食品种平均价格上涨50%左右,其中大米价格上涨60%~70%,小麦上涨40%以上,玉米上涨21%以上。粮食价格由长期持续低迷到连续出现上涨是粮食供求关系出现新变化的重要信号。 (三)生产要素流失,资源约束增强近几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生产要素大量流失,给农业发展带来严重的“硬伤”。生产要素流失突出表现在耕地和资金两个方面。从1996—2003年,由于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和非农建设占用等多种原因,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00多万亩。耕地减少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造成实质性的、不可逆的损害,使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矛盾更加突出。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偏离“三农”的倾向十分严重,农村资金大量通过金融机构流入城市。农村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农民权益受损,社会矛盾突出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导致农民利益大量流失,而且征地补偿款拖欠严重。以土地换取发展资金,随意以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引发诸多经济和社会矛盾。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仅建筑领域2003年底以前的拖欠工资就高达几百亿元。农民工的要求并不高,回家过年能够足额领到微薄的工资就心满意足。农民因征地问题的上访增多,农民工以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的事例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投资规模膨胀,通胀压力较大200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26.7%,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7.2%,为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汽车、纺织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导致运力紧张,能源和部分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2003年国内生产资料市场销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升8.1%,其中钢材价格上涨21.1%。在整个经济已经绷得很紧的情况下,农业特别是粮食供给和价格又发生大的问题,与煤电油运紧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交织在一起,出现“两碰头”,加剧了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甚至影响稳定的大局。出于对这种局面的担心,政府加大了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力度。 二、农业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推进,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已进入中期阶段认识的统一,政府已经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对农业政策逐步进行了调整。2004年中央发出1号文件和其他多个文件,农业政策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集中出台了一批新的带方向性的政策措施。 (一)“多予”政策(1)增加粮食生产投入。全国共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16亿元对部分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在前两年对部分地区的大豆和小麦实行良种补贴的基础上,把良种补贴试点范围扩大到部分地区的水稻和玉米,中央财政安排粮食主产区的良种补贴资金28亿元。对部分地区农民购置大型农机具给予适当补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安排这方面的专项补贴资金4.7亿元。(2)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中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达到550亿元,农村“六小工程”的投入超过280亿元,农村扶贫开发投入达到122亿元,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达到89亿元。正式启动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第一次明确了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规定市、县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3)增加农村社会事业投入。坚持新增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启动西部地区农村教育“两基”攻坚计划,重点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远程教育示范工程,对农村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支持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支持。 (二)“少取”政策(1)少收农民的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5年内在全国取消农业税。后来鉴于粮食生产形势的严峻,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国家决定加大减免农业税力度。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在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降低1个百分点。一些沿海省份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县也自费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全国减征免征农业税233亿元,取消农业特产税68亿元,农民由此减轻负担共计301亿元。中央财政新增转移支付216.6亿元,加上以前基数,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达到520多亿元。(2)少征农民的地。严格保护耕地,全面清理整顿开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暂停半年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特别是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级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放活”政策(1)放活粮食流通。在前几年放开主销区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主产区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粮食期货市场进一步发育,玉米和黄大豆2号期货品种正式上市。(2)放活农村金融。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减轻历史包袱,完善产权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着力增强农村信用社活力。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3)放活农民就业。消除不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障碍,继续清理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和各项乱收费。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问题,一些城市已出台了具体的办法。为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对外出务工农民技能培训的“阳光工程”。 从2004年的实践来看,我国农业政策调整表现出3个基本特点:(1)对市场取向的改革更加坚定。面对2003年10月和2004年3月两轮粮价上涨,人们担心粮食流通市场化的进程会中断。但政府毅然出台酝酿已久的市场取向的新一轮粮食改革政策,在粮食流通市场化道路上迈出了最后一步。(2)对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明显提高。理性对待粮食回升,既没有过早平抑、扭曲市场信号,也没有向管制体制复归。这与1993年第四季度国内粮食市场出现波动以后当时政府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形成明显反差。(3)对经济手段的运用更加娴熟。利用市场粮价的回升刺激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充分运用补贴等经济手段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特别是对水稻加大良种补贴力度。对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府先后公布了早籼稻、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提前发出价格信号,引导农民发展水稻生产。 三、农业政策调整的走向 2004年虽然在农业政策调整上迈出了一大步,并且实际效果很好,但这并不表明农业政策调整已经完全到位。下一步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总的走向是稳定、完善、强化。下一步农业政策调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政府要与市场合理分工,市场解决起来更有效率的就由市场去解决,政府解决起来更有效率的就应当由政府来解决。比如2004年对化肥价格的管制效率就很差,是典型的政府越位。由于化肥的上游产品煤、电、油、运、气价格全面上涨,以及国际市场化肥价格上涨,控制国内化肥价格造成企业开工不足、化肥出口增加和进口减少,结果加剧了国内化肥供求失衡的矛盾。 (2)既不能只讲成本,又不能不讲成本。任何政策工具都是有成本的,对政策工具的选择必须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并且要完善政策成本的分担机制。有人认为2004年出台的补贴政策成本太高。实际上,据对一些县的典型调查,粮食直补的行政成本约为补贴总额的5%~10%。与国外农业补贴项目相比,我国的粮食直补项目是非常有效率的。问题在于,粮食直补项目中没有列支行政成本,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这样地方政府就会感到成本很高。 (3)既不能照搬国外做法,又不能不理睬WTO规则。政策要符合我国国情,要与国际惯例接轨。2004年出台的政策中,既有与粮食生产挂钩、直接影响粮食生产和贸易的干预政策,又有不与即期生产挂钩、对生产和贸易没有直接影响的补贴政策,还有旨在促进结构调整的支持政策。对这些政策要进行准确定性,要注意8.5%的黄箱支持上限。 (4)既不能不保持连续性,又不能过分路径依赖。农业政策一经采行,无疑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也要注意克服路径依赖,跳出现有思路,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目前各方面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呼声很高。我国农业政策正处于十字路口,是步日本、韩国之后尘走向高补贴、高保护的不归之路,还是选择比较优势战略、建立高效率的农业产业体系,亟待作出理智抉择。按照以上考虑,笔者的政策主张是:“多予”方面应当更多地重视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少取”方面应当加快取消农业税的步伐,并更加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流失,彻底放弃靠剥夺农民利益积累城市建设资金的做法;“放活”方面应当进一步消除束缚农村发展的各种体制障碍,赋予农民全面发展的权利。 建议近期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大以下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长期以来中央只对大型水利工程投资,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靠农民劳动积累和地方政府的少量补贴。鉴于目前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和基层对劳动力资源的行政动员能力降低,以及需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地方正是财政最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应该逐步承担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职责。 (2)加强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扩散,一定程度上可以依靠市场的力量,但相当多的农业技术如果由市场进行推广则效率很低,必须由政府推广。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农业技术活动,国家财政在经费上应予以保证。 (3)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靠市场无法有效进行,国家必须承担这一职责。应重点加强畜禽主产区、优势生产区域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疫情诊断、监控、测报的设备和设施条件,全面提升以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应急反应和重点疫病控制为主的公共服务能力。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拥有是不对称的,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这些才是政府应该干的事情。 农业政策论文:诠释大灾对农业政策保险的反省及启发 摘要:文章以明溪县为例,对大灾之后如何提高农业保险的灾害补偿功能、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进行了分析和反思,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灾;农业保险;反思;启示 一、主要启示 第一,农业保险的灾害补偿功能和社会稳定器作用至关重要。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在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意外事故等风险时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服务,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明溪县从2007年试点农业保险以来,按照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方针,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为基础(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总体思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据统计,至2009年末全县农业保险共收入保费169.86万元,同比增长527.95%,理赔支出30.87万元,同比增长239.23%,尤其是2010年上半年因为出现大灾保险理赔数激增,共支出理赔款347.62万元,赔付率高达300.06%,为前三年理赔总额的8倍多,有力地支持了辖区农村抗灾防险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作用。 第二,农业保险宣传不够,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淡薄。近年来农业生产虽然体制改进了、技术进步了、产量提高了,但大都仍未摆脱“靠天吃饭”的现状,大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并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一是保险公司宣传力量不足,如明溪县人保财险公司目前仅有4名正式员工,营销员14人,保险队伍不足,难以深入千家万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宣传。二是农业保险本身点多、面广,业务量大,单户保险收入少的特点,使得营销队伍对营销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三是与农户直接接触的乡镇等基层一级政府机构,由于不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推广农业保险的热情不高,推动农业保险的方式方法流于形式、不注重效果,产生农户由于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认为合理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基本可以承受,大范围的毁灭性灾害保险公司也赔不了,如果参保交了钱又没有发生灾害,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宁愿抱着侥幸心理,祈望老天给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因此普遍保险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强,虽然开办以来农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全辖保险总量相比,农业保险占比始终偏小。 第三,农业保险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目前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如美国,早在1934年就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有《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国有《农业互助保险法》,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明确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支持,仅在《保险法》第150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主要依靠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陷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第四,险种设计不合理,种类少,经营成本高,风险可控性弱难以满足农业发展需求。在农业保险险种设计上,险种结构不合理,种类偏少。如明溪县是传统的农业县,种植作物主要以水稻、烟叶等为主,但农业保险只开办了水稻种植险而无烟叶种植险,一旦受灾,根本无法满足广大各类农作物种植户的需求,如上半年二大灾害明溪全县烟叶生产损失惨重,据相关部门统计,烟叶损失甚至已超过了水稻损失,但由于未开设烟叶种植险而使广大烟农未能参险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另外农业保险面向广大农村,承保、勘险、理赔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保险人员到场,手续烦琐,工作量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保险机构经营成本高,尤其是碰到突发的大灾,灾后查验灾情时间紧、任务重,查勘定损难度又大,单纯依靠本地保险人员根本无法满足理赔需求,抽调异地人员和车辆,势必增加经费开支。而且农业生产除受自然条件影响外,受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也较大,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不确定性,同时,还不排除农户信用和道德因素形成的风险。面对诸多客观存在的风险,在对被保险标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上,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创新和手段,监督和防范风险能力相当有限。 第五,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据了解目前全国尚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的,只有部分试点的省、区、市安排了诸如大灾基金的区域性风险基金,但与农业保险需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运作模式上都相去甚远,既无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巨灾风险只能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独立承担,若真的发生了大的自然灾害,理赔支出大大超出了保费收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严重亏损,势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前景堪忧。 二、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机制。农业险属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迫切需要政府扶持,建议尽快修改《保险法》,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有关条款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扶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条款,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实现开展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二,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宣传的主导作用。政府的宣传具有权威性、广泛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地发展,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新闻媒体等大张旗鼓地宣传,使更多农民了解党和政府支农惠农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的积极性。二是承保主体要主动担负起农业保险的推广职责,改善服务态度,通过柜台咨询、摆摊设点、上门推销等形式大力宣传业保险开办的目的、意义、风险责任、保险条款、定损标准以及参保的各项好处等等,以案说法,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政府开办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保,促进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第三,科学设计农业保险险种,满足农业发展需求。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发展特点设计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保险险种,扩大承保范围,在承保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科学设计,尽可能满足农业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对为专项产业发展提供原材料种植的农民,还可试办行业性或产业化保险组织,由保险机构对为专项产业发展提供原材料种植的农民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支持,如建立“烟叶产业专项保险公司”等,以解决农民产业化发展的后顾之忧。 第四,加大财税补贴力度,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现有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各项有关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足额、及时到位。二是要继续提高财政对农业保费的补贴力度,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主要农产品,要在现有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产品要实现财政补贴全覆盖。三是要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保险公司,视其亏损程度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第五,引进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机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和极强的破坏性,在短时间内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造成猛烈冲击,引起连锁理赔反应,甚至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必须引进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承保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一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大灾、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确保保险公司能及时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参保农户能尽快获得农业保险赔付恢复生产。二是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农业政策论文:简议农业政策性金融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制度、资金来源和运用、功能、市场环境和外部关系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灵活资金运用、完善其功能和理顺外部关系等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启示。 农业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料,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期限长,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因而一些农业生产经营项目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各国政府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不足,普遍设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于1994年设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较窄,经营亏损严重,因此很有必要通过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促进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完善和发展。 一、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各具特色,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日本、法国、泰国和印度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现就这些国家及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比较分析。 1、组织结构比较 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结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单一结构,即只有一个金融机构,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分支机构。这种结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简单、灵活,但因为没有延伸到广大城乡地区的众多分支机构,难以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零售业务,因而往往只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批发业务。这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自己筹集资金,然后委托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它金融机构发放农业政策性贷款等业务。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类为复合结构,即该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许多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从事一部分或全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贷款等零售业务。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对象为国内的广大农业企业、农产品经营单位或普通农户,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全国各地遍设分支机构成本太高,所以大部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直接贷款外,还把一部分业务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泰国的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和我国的农发行都属于复合结构类型。 2、制度和政策比较 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来看,各国一般都有其相应的法规、制度来规范本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中国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等。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一般比较灵活,能够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如美国的农民家计局成立之初是为了应付农业危机,帮助新创业的农民以及低收入农民家庭建立农场维持家计等融通资金。随着美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家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该局业务重点逐步转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开发,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信贷资金的投向根据农产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从20世纪60年代以前支持粮食生产,到60-70年代支持粮食、果树、蔬菜和畜产等多种生产经营建设的需要,发展到80年代以后,支持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1994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创立了“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用于支持核心农户的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有一定的灵活性,能根据20世纪90年代后期粮食生产过剩的实际情况,从2000年开始退出部分品种粮食的保护价收购,减轻了财政负担,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 3、资金来源比较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有借入政府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借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吸收存款和国外借款等。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所差异。美国农业信贷系统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金融债券,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主要来源于邮政储蓄和邮政简易保险,金融改革后拟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金来源于吸收存款和借入金融市场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4、资金运用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类似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但美国的保护价政策是和限耕政策配套实施的。当前,美、日、法、泰、印等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支持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而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还主要是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配合执行粮食的保护价政策,在农业生产和服务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比例还相当有限。 5、功能比较 农业政策性金融具有融资功能、弥补功能、扶持功能、倡导功能和服务功能这5项功能。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的比较来看,美国、日本和泰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比较完善,不仅具有融资、弥补、扶持和倡导功能,而且具有服务功能,即除了提供贷款外,还提供一些技术和信息服务,以确保所发放贷款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而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扶持功能和弥补功能上,融资、倡导和服务功能尚未能较好发挥。6、市场环境比较 美国、法国、日本都是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达,资金比较充裕,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拆借资金相对容易,比较容易筹集低成本资金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而泰国、印度和中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自有资金比较短缺,金融市场相对落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容易筹集低成本资金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而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较弱,农业人口较多,不可能象美国、日本那样投入巨额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因而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实现农业扶持目标的同时实现保本微利的目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7、外部关系比较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政府的关系。美国、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较为松散,自主性较强;而日本、泰国、印度和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或多或少受到财政的扶持,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中贴息贷款的贴息一般来源于财政。第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有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受中央银行的领导或监管,如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附属于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有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三、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一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向其它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或者委托它们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第四、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发生借贷关系外,还向他们提供一些技术、信息服务等。 二、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体制 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灵活,能根据农业生产和供求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政策性太强以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上缺乏应有的灵活性,难以发挥农发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功能,因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体制必须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如下:第一、要明确农发行的企业法人地位(企业管理经济的效率优于行政、事业单位)。农发行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法人财产权授权企业法人代表(总行行长)经营管理,总行行长然后再逐级授权给各分支行行长以适当的经营管理权限,政府财政部门对所委托的财政金融有一定的监督权限,但不得随意干预。第二、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发行统一管理比较合适。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职能定位和经营目标都不同,如果由同一个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容易产生不协调问题。1998年5月,国务院为了更好地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农业开发和扶贫等贷款划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这应该是权宜之计。一方面,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家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是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要求尽可能地提高资金的盈利能力。而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的目标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贷款人一般要求能得到低息贷款的支持,这与中国农业银行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把政策性业务划给中国农业银行经营,将引起其总资产盈利水平的降低,不利于其商业化经营和应付金融市场的竞争。因此,在粮食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农发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并能腾出部分人、财、物、力从事其它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时,还是应该把农业开发和扶贫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农发行统一管理,在农发行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下,将更有利于保证其对农业的扶持。但是,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只设至县一级,农业政策性金融由其统一管理后,对一部分离农发行机构较远的乡、镇、村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可以由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有利于提高信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对于农发行机构所在的周边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发行机构自行办理。第三、农发行作为金融企业,应该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更有效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的监管,更有利于督促农发行按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国务院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并不适宜直接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金融(如贴息)的委托方,有监督权但也不适宜直接管理金融企业。 2、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从国际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而我国农发行从1994年成立以来,资金80%以上都来源于向中央银行借款,到1999年底,长期债券余额只占总资产的5.98%。一方面资金期限短、成本高,另一方面给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增加压力,因此很有必要拓宽筹资渠道,减少对中央银行再贷款的依赖,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发挥。在筹资上,首先应该主要靠发行金融债券来筹集所需资金,其次应该多筹集一些成本较低的财政存款等。此外,政府应该不断充实农发行的资本金,降低其资金成本,扩大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提高其金融服务的能力。 3、随市场变化灵活调整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运用 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日本、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相比则显得不够灵活,主要还是支持粮、棉、油收购和一小部分的扶贫、开发贷款。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市场已经从粮食短缺市场发展为粮食生产过剩的市场,随着农业生产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单位面积的农产品产量还将不断上升,而且,从国际市场来看,美国、巴西等国家都有大面积的耕地休耕,国际市场粮食价格比国内市场还低,在世界相对和平的环境下,中国可以进口较多的粮食,而不会引起国际粮食价格太大的波动。从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提出了农业结构调整的发展策略,这是顺应农产品市场变化需要的明智抉择。2000年开始,国务院决定退出部分粮食品种的保护价收购政策。农发行除了继续支持其它粮食品种保护价收购资金的需求外,还支持粮食企业商业性收购资金的需求,但却没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求。因而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很有必要学习国外经验,随市场变化调整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内容,在缩减粮食收购资金金融支持的同时转而支持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较大比例地提高对农业开发、生产、产业化服务等的贷款比重,对经济与生态能协调发展的农、林、渔业等一些获利能力较低的生产经营项目给予低息贷款的支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政策论文:国内外的农业政策发展分析 中国入世在即,随着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及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就农产品市场开放谈判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必须及时有效地制定“十五”期间农业发展政策,积极应对入世冲击,加快农业发展。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农业贸易伙伴之一,分析研究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对我国“十五”期间农业政策制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发展状况分析 美国农业政策由来已久,早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收缩和严重的生产过剩,美国农业经历了空前严酷的危机。为了避免农业部门的全面崩溃,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农业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到这些政策和技术进步使生产发展大大超过需求增长时,政府转而制定扩大内外需求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的汇集,成为战后历届政府推行的联邦农业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1.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20世纪30~60年代,政府累计农业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 2.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3.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4.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5.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二)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1.价格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着手实施农业价格支持计划。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两项。“直接收购”是指农产品信贷公司为了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准备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从市场上收购任何数量的剩余农产品。“无追索权贷款”是指农户以农产品为担保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多为一年之内),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贷款,农户可以还本付息,重新得到他的农产品以投放市场;反之,在贷款到期时,则可以用担保的农产品来抵偿,而不必归还本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总可以让农户获得高于市场的售清价格(即长期均衡价格),获取利益。 2.限制生产。价格支持政策只是使剩余的农产品转入政府仓库,并不能根本解决生产过剩问题。为此,政府又出台了限制生产的三项政策:限耕、限售和休耕。限耕主要是限制农户生产某些农产品的最大面积。限售即“配额销售制”,每个农户的销售配额按历史销售情况决定,从而使有关产品的生产结构固定化,政府亦可以防止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限耕和限售的规定农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到政府严厉处罚。休耕则是把限制生产与水土保持相结合,保持生态环境。 3.保证供应。为了满足20世纪70年代出口增长的需要,联邦政府担心“贷款率”(即支持价格)会限制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于1973年制定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便使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两重目标分离开来。7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政府担心库存不足而引起价格剧烈波动,又于1977年出台了《食品和农业法》,建立起新的农产品信贷计划——“农场主储备”,以刺激农产品生产。 (三)扩大需求的政策。 1.扩大内需。由于“农场主储备”政策效应,农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成为农户面临的首要任务。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推出最庞大计划——“食品券计划”,即向低收入者发放只能购买食品的“食品券”、“学校免费午餐”等政策,以扩大农产品的国内需求。 2.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根据1954年的《480号公法》实行的“食品用于和平”计划,美国政府把减少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同开拓国外市场和推行对外政策结合在一起。向第三世界国家赠送剩余农产品,或者向那里低价销售,换取当地货币转作援助资金或美国驻那里的官方机构的开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粮食出口几乎有40%是通过《480号公法》进行的。为了维护国内农业集团利益,《480号公法》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出口补贴来减少库存农产品,但由于受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限制,该政策不可能大规模进行。80年代以来,为了迫使其他出口国(尤其是欧共体)减少出口补贴,美国政府开始采用“混合贷款”和特殊补贴的办法来扩大出口。所谓“混合贷款”就是把无息政府贷款同有政府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混合”提供给买主。仅在1981~1983年三年间该项贷款金额就由15亿美元增加到48.7亿美元。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也起到出口补贴作用。通过“目标价格”压低市场价格,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农户因价格下降所受的损失则可以从“差额支付”中得到补偿。据联合国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小麦的出口补贴率为5.4%,水稻为30%,烟草为23%。在进口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例如,规定每年进口的乳制品不得超过国内市场的2%。其他实行进口配额的农产品还有食糖、棉花和花生等。在牛肉贸易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主要对美出口国实行“自愿限制”,否则美国也将实施进口配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和欧美农业摩擦的双重影响下,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制定和实施生态农业、科学技术、信贷支持、信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农业支持政策。 首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户讲述改进土地使用方法,聘请水土保护工作人员为农民讲解新技术。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及改进土壤、改善环境的资金。例如,目前美国农业中广泛使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率的功效,美国目前还具有耐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基因改性农作物。它们已占到全部农作物的67%。这些作物的开发极大地降低和取代了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直接改善了生态环境。 其次,在科技信息支持方面,政府允许农户使用GPS,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辅助生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通过地面接收装置,接收卫星信号 ,来确定地面方位的设备。这项技术是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打击伊拉克时才运用于军事上的一项新技术,而目前在美国已有15%以上的农户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可以依据定位系统测得的有关土壤的技术数据对耕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施肥、浇水,大大提高了整片土地的生产率。目前以基因工程为核心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正在推动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再次,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业投入更加巨大。由于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发展,农户已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加之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因此,政府承担起农业信贷支持这一重任。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包括12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联邦土地银行会(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生产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以及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推出出口信贷担保,即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各类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农业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出口信贷担保,即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国出口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设施和设备担保,即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最后,在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政府更是大力协助。农业部下设“经济研究所”、“农业合作局”、“食品安全和技术服务局”、“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检验局”、“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农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农产品政策、出口对象国贸易政策、环境、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扩大生产与出口。此外,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还负责向出口的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的分析,同时负责为农户出口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 美国作为最大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高度重视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于农业,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美国农业正在发生一次新的革命性变化。我国与美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农业扶持政策仍有许多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内容。 二、目前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这种竞争虽然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上,但其核心却是农业生产条件和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使我国农业生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无论在生产能力还是在发展水平上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一二类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79%的耕地属于中低产地。不仅如此,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及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每年因灾害废弃的土地在600万亩以上,每年干旱、半干旱地区沙化面积拓展达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l/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农民到现在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 (二)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低。 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品质不高,且更新换代周期较长。低质产品充斥市场,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小麦以生产面筋含量不到30%的软麦为主,面筋度超过35%的硬质小麦仅占国内产量的20%左右。专用小麦品种较少,能与美国、加拿大硬质小麦相比的品种仅十余个,产量不足总产的8%,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30%。我国现有的二百多条专用小麦加工生产线所用小麦几乎全部依靠进口。玉米蛋白质含量、含油量、赖氨酸含量均低于美国,含水量高于美国2~3个百分点。油料的芥酸、硫代物含量均高于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很难走向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综合优质率仅占1596左右,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粮食品种质量过于低劣,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市场,在国内也找不到市场。 (三)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并实现了机械力对人力和畜力的替代,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生产中,农业工人的装备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据《国际统计年鉴1998》统计,我国平均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占有耕地面积0.2公顷,仅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4.1%,占美国平均水平的0.7%;每千人拥有收割机1.4台,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8%,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0.1%;每千人化肥施用量64.6吨,略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7.5%,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2%。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虽逐年增加,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份额只占27%一35%,较美国等发达国家低四十多个百分点。 (四)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劳动生产效率低。 由于我国尚未普及机械化耕作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生产效率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按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实物计算,1994年我国为1194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1%,日本的33%,意大利的10%,美国的1.25%。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 (五)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每年我国受灾害面积都在8亿亩左右(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400亿公斤以上,经济损失每年都在600亿元以上。近两年灾害不断加重。1999年,中国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异常,沙尘暴发生频繁,且范围广;降水北少南多,大部分地区冬春连旱,夏季南涝北旱,秋季旱涝并存。北方地区降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最小值,江淮、黄淮、华北等地大部分地区夏旱严重。2000年旱情持续加重,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灾,加上调整种植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的因素,全国粮食减产450多亿公斤,减幅达10%以上。如受灾较重的河北省春季受旱面积56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5.9%;秋季粮食成灾1740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绝收553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4.1%。由于干旱少雨,河流和地下水得不到及时补给,全省372座水库干涸(占全省水库总数的1/3),48412眼机井出水不足,765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2%)和70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以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很难应对人世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如不能在人世之前,及时有效制定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必然会使我国农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三、“十五”期间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加大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为改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休耕、限耕等措施改善土地品质。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政府应出巨资兴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在干旱时期通过蓄水工程或人工降雨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解决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缺水困难。政府还应定期拨款改良土质。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拥有几十年的经营权。但对于土质的改良等生产要素的资金投入,政府仍然有责任负担部分投资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准确、快速的信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要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同时,全面开发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因特网,加快以因特网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的步伐,让农民通过因特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自己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每年由农户自愿申请参加多种灾害保险,农户缴纳一定费用给政府作为保费,如果本年度农业生产状况良好,政府不退费;如果本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天灾人祸,则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偿还农户全部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农业保险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 (三)发展农业教育与科技进步。 近年来,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革命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被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21世纪农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农业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教科农紧密结合。政府应专门拨出经费,形成农业教育、科研、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各地区应设立至少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推广站),承担本地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教育。技校还应承担起当地农业科研任务,把平时的科研成果及时用于当地的生产中,提高技术转化速度。此外,技校科技人员还应深入到田间地头,随时解决农民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与技术水平。 农业政策论文:简述农业政策科技创新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正确的政策,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我国农业有了快速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实现食物自给有余。目前,我国的农业已经呈现出由依靠政策向依靠科技、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趋势。我们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改革、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农业跃上新台阶。 当今世界,农业的国际竞争空前激烈,农业对科技的需求也空前巨大。我国要在人均零点零六七公顷的耕地上解决十三亿人口的吃穿问题,根本出路在于以科学技术武装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解决我国农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将农业的发展从保证食物安全的单一目标转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其效益的多重目标,在保证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同时,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都需要科学技术强有力的支持。 同志高瞻远瞩地指出“要进行一次农业科技革命”,为我国农业指明了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将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进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就一定能够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道路。 十多年来,我国在依靠科技振兴农业、振兴农村经济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全国大部分的县(市)已开展“星火计划”,共实施了十万多个科技示范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十五”计划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加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扶持农业科技产业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农业科技工作将围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国际竞争力,重点组织实施作物良种物质行动、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十大科技行动”;从农业的基础研究、农业高新技术、农业资源环境、农业基础生物学与生物高技术,到农业新材料、农业信息技术到区域农业综合开发,组织科技队伍着重解决上百项重大关键技术;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基地,国家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和区域性农业研究开发中心;并培育一批农业科技企业,造就一支懂科技、善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建立队伍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建立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示范基地。 以科技创新推进农业发展,一方面需要以现代信息技术、科学技术装备、改造传统农业,并造就出一代能运用科学技术经营和管理农业的新农民;另一方面,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创新机构、创新基地、创新机制、创新资源和创新环境的建设,建立起新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宏大的、高效精干的、富于创新精神的农业科技队伍,使之更好地担负起科技支撑的重任,把农业发展不断推向新高度。 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以科技创新支持农业的发展,更需要做大量、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们必须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实际工作中,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原则,又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加强领导,善于引导,通过典型示范和科学普及的方式,引导农民自愿地学科技、用科技。防止一哄而起、一窝蜂、一刀切,强迫农民用“科技”;杜绝一些人好大喜功,假科技之名,搞“面子工程”;更要防止某些人借科技以营私,败坏科技的名声。这样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农业一定能够完成这个伟大的历史性的转变。 农业政策论文:国内外农业政策对比探讨 中国入世在即,随着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及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就农产品市场开放谈判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必须及时有效地制定“十五”期间农业发展政策,积极应对入世冲击,加快农业发展。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农业贸易伙伴之一,分析研究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对我国“十五”期间农业政策制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发展状况分析 美国农业政策由来已久,早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收缩和严重的生产过剩,美国农业经历了空前严酷的危机。为了避免农业部门的全面崩溃,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农业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到这些政策和技术进步使生产发展大大超过需求增长时,政府转而制定扩大内外需求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的汇集,成为战后历届政府推行的联邦农业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1.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20世纪30~60年代,政府累计农业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 2.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3.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4.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5.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二)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1.价格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着手实施农业价格支持计划。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两项。“直接收购”是指农产品信贷公司为了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准备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从市场上收购任何数量的剩余农产品。“无追索权贷款”是指农户以农产品为担保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多为一年之内),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贷款,农户可以还本付息,重新得到他的农产品以投放市场;反之,在贷款到期时,则可以用担保的农产品来抵偿,而不必归还本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总可以让农户获得高于市场的售清价格(即长期均衡价格),获取利益。 2.限制生产。价格支持政策只是使剩余的农产品转入政府仓库,并不能根本解决生产过剩问题。为此,政府又出台了限制生产的三项政策:限耕、限售和休耕。限耕主要是限制农户生产某些农产品的最大面积。限售即“配额销售制”,每个农户的销售配额按历史销售情况决定,从而使有关产品的生产结构固定化,政府亦可以防止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限耕和限售的规定农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到政府严厉处罚。休耕则是把限制生产与水土保持相结合,保持生态环境。 3.保证供应。为了满足20世纪70年代出口增长的需要,联邦政府担心“贷款率”(即支持价格)会限制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于1973年制定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便使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两重目标分离开来。7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政府担心库存不足而引起价格剧烈波动,又于1977年出台了《食品和农业法》,建立起新的农产品信贷计划——“农场主储备”,以刺激农产品生产。 (三)扩大需求的政策。 1.扩大内需。由于“农场主储备”政策效应,农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成为农户面临的首要任务。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推出最庞大计划——“食品券计划”,即向低收入者发放只能购买食品的“食品券”、“学校免费午餐”等政策,以扩大农产品的国内需求。 2.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根据1954年的《480号公法》实行的“食品用于和平”计划,美国政府把减少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同开拓国外市场和推行对外政策结合在一起。向第三世界国家赠送剩余农产品,或者向那里低价销售,换取当地货币转作援助资金或美国驻那里的官方机构的开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粮食出口几乎有40%是通过《480号公法》进行的。为了维护国内农业集团利益,《480号公法》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出口补贴来减少库存农产品,但由于受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限制,该政策不可能大规模进行。80年代以来,为了迫使其他出口国(尤其是欧共体)减少出口补贴,美国政府开始采用“混合贷款”和特殊补贴的办法来扩大出口。所谓“混合贷款”就是把无息政府贷款同有政府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混合”提供给买主。仅在1981~1983年三年间该项贷款金额就由15亿美元增加到48.7亿美元。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也起到出口补贴作用。通过“目标价格”压低市场价格,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农户因价格下降所受的损失则可以从“差额支付”中得到补偿。据联合国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小麦的出口补贴率为5.4%,水稻为30%,烟草为23%。在进口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例如,规定每年进口的乳制品不得超过国内市场的2%。其他实行进口配额的农产品还有食糖、棉花和花生等。在牛肉贸易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主要对美出口国实行“自愿限制”,否则美国也将实施进口配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和欧美农业摩擦的双重影响下,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制定和实施生态农业、科学技术、信贷支持、信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农业支持政策。 首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户讲述改进土地使用方法,聘请水土保护工作人员为农民讲解新技术。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及改进土壤、改善环境的资金。例如,目前美国农业中广泛使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率的功效,美国目前还具有耐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基因改性农作物。它们已占到全部农作物的67%。这些作物的开发极大地降低和取代了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直接改善了生态环境。 其次,在科技信息支持方面,政府允许农户使用GPS,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辅助生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通过地面接收装置,接收卫星信号,来确定地面方位的设备。这项技术是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打击伊拉克时才运用于军事上的一项新技术,而目前在美国已有15%以上的农户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可以依据定位系统测得的有关土壤的技术数据对耕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施肥、浇水,大大提高了整片土地的生产率。目前以基因工程为核心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正在推动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再次,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业投入更加巨大。由于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发展,农户已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加之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因此,政府承担起农业信贷支持这一重任。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包括12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联邦土地银行会(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生产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以及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推出出口信贷担保,即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各类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农业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出口信贷担保,即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国出口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设施和设备担保,即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最后,在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政府更是大力协助。农业部下设“经济研究所”、“农业合作局”、“食品安全和技术服务局”、“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检验局”、“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农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农产品政策、出口对象国贸易政策、环境、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扩大生产与出口。此外,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还负责向出口的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的分析,同时负责为农户出口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 美国作为最大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高度重视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于农业,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美国农业正在发生一次新的革命性变化。我国与美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农业扶持政策仍有许多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内容。 二、目前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这种竞争虽然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上,但其核心却是农业生产条件和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使我国农业生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无论在生产能力还是在发展水平上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一二类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79%的耕地属于中低产地。不仅如此,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及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每年因灾害废弃的土地在600万亩以上,每年干旱、半干旱地区沙化面积拓展达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l/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农民到现在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 (二)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低。 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品质不高,且更新换代周期较长。低质产品充斥市场,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小麦以生产面筋含量不到30%的软麦为主,面筋度超过35%的硬质小麦仅占国内产量的20%左右。专用小麦品种较少,能与美国、加拿大硬质小麦相比的品种仅十余个,产量不足总产的8%,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30%。我国现有的二百多条专用小麦加工生产线所用小麦几乎全部依靠进口。玉米蛋白质含量、含油量、赖氨酸含量均低于美国,含水量高于美国2~3个百分点。油料的芥酸、硫代物含量均高于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很难走向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综合优质率仅占1596左右,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粮食品种质量过于低劣,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市场,在国内也找不到市场。 (三)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并实现了机械力对人力和畜力的替代,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生产中,农业工人的装备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据《国际统计年鉴1998》统计,我国平均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占有耕地面积0.2公顷,仅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4.1%,占美国平均水平的0.7%;每千人拥有收割机1.4台,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8%,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0.1%;每千人化肥施用量64.6吨,略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7.5%,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2%。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虽逐年增加,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份额只占27%一35%,较美国等发达国家低四十多个百分点。 (四)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劳动生产效率低。 由于我国尚未普及机械化耕作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生产效率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按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实物计算,1994年我国为1194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1%,日本的33%,意大利的10%,美国的1.25%。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 (五)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每年我国受灾害面积都在8亿亩左右(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400亿公斤以上,经济损失每年都在600亿元以上。近两年灾害不断加重。1999年,中国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异常,沙尘暴发生频繁,且范围广;降水北少南多,大部分地区冬春连旱,夏季南涝北旱,秋季旱涝并存。北方地区降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最小值,江淮、黄淮、华北等地大部分地区夏旱严重。2000年旱情持续加重,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灾,加上调整种植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的因素,全国粮食减产450多亿公斤,减幅达10%以上。如受灾较重的河北省春季受旱面积56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5.9%;秋季粮食成灾1740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绝收553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4.1%。由于干旱少雨,河流和地下水得不到及时补给,全省372座水库干涸(占全省水库总数的1/3),48412眼机井出水不足,765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2%)和70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以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很难应对人世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如不能在人世之前,及时有效制定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必然会使我国农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三、“十五”期间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加大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为改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休耕、限耕等措施改善土地品质。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政府应出巨资兴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在干旱时期通过蓄水工程或人工降雨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解决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缺水困难。政府还应定期拨款改良土质。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拥有几十年的经营权。但对于土质的改良等生产要素的资金投入,政府仍然有责任负担部分投资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准确、快速的信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要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同时,全面开发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因特网,加快以因特网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的步伐,让农民通过因特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自己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每年由农户自愿申请参加多种灾害保险,农户缴纳一定费用给政府作为保费,如果本年度农业生产状况良好,政府不退费;如果本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天灾人祸,则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偿还农户全部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农业保险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 (三)发展农业教育与科技进步。 近年来,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革命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被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21世纪农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农业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教科农紧密结合。政府应专门拨出经费,形成农业教育、科研、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各地区应设立至少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推广站),承担本地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教育。技校还应承担起当地农业科研任务,把平时的科研成果及时用于当地的生产中,提高技术转化速度。此外,技校科技人员还应深入到田间地头,随时解决农民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与技术水平。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体制改革 一、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发展状况分析 (一)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1.价格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着手实施农业价格支持计划。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两项。“直接收购”是指农产品信贷公司为了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准备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从市场上收购任何数量的剩余农产品。“无追索权贷款”是指农户以农产品为担保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多为一年之内),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贷款,农户可以还本付息,重新得到他的农产品以投放市场;反之,在贷款到期时,则可以用担保的农产品来抵偿,而不必归还本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总可以让农户获得高于市场的售清价格(即长期均衡价格),获取利益。 2.限制生产。价格支持政策只是使剩余的农产品转入政府仓库,并不能根本解决生产过剩问题。为此,政府又出台了限制生产的三项政策:限耕、限售和休耕。限耕主要是限制农户生产某些农产品的最大面积。限售即“配额销售制”,每个农户的销售配额按历史销售情况决定,从而使有关产品的生产结构固定化,政府亦可以防止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限耕和限售的规定农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到政府严厉处罚。休耕则是把限制生产与水土保持相结合,保持生态环境。 3.保证供应。为了满足20世纪70年代出口增长的需要,联邦政府担心“贷款率”(即支持价格)会限制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于1973年制定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便使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两重目标分离开来。7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政府担心库存不足而引起价格剧烈波动,又于1977年出台了《食品和农业法》,建立起新的农产品信贷计划——“农场主储备”,以刺激农产品生产。 (二)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1.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20世纪30~60年代,政府累计农业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 2.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3.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4.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5.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三)扩大需求的政策。 1.扩大内需。由于“农场主储备”政策效应,农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成为农户面临的首要任务。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推出最庞大计划——“食品券计划”,即向低收入者发放只能购买食品的“食品券”、“学校免费午餐”等政策,以扩大农产品的国内需求。 2.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根据1954年的《480号公法》实行的“食品用于和平”计划,美国政府把减少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同开拓国外市场和推行对外政策结合在一起。向第三世界国家赠送剩余农产品,或者向那里低价销售,换取当地货币转作援助资金或美国驻那里的官方机构的开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粮食出口几乎有40%是通过《480号公法》进行的。为了维护国内农业集团利益,《480号公法》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出口补贴来减少库存农产品,但由于受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限制,该政策不可能大规模进行。80年代以来,为了迫使其他出口国(尤其是欧共体)减少出口补贴,美国政府开始采用“混合贷款”和特殊补贴的办法来扩大出口。所谓“混合贷款”就是把无息政府贷款同有政府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混合”提供给买主。仅在1981~1983年三年间该项贷款金额就由15亿美元增加到48.7亿美元。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也起到出口补贴作用。通过“目标价格”压低市场价格,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农户因价格下降所受的损失则可以从“差额支付”中得到补偿。据联合国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小麦的出口补贴率为5.4%,水稻为30%,烟草为23%。在进口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例如,规定每年进口的乳制品不得超过国内市场的2%。其他实行进口配额的农产品还有食糖、棉花和花生等。在牛肉贸易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主要对美出口国实行“自愿限制”,否则美国也将实施进口配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和欧美农业摩擦的双重影响下,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制定和实施生态农业、科学技术、信贷支持、信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农业支持政策。 首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户讲述改进土地使用方法,聘请水土保护工作人员为农民讲解新技术。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及改进土壤、改善环境的资金。例如,目前美国农业中广泛使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率的功效,美国目前还具有耐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基因改性农作物。它们已占到全部农作物的67%。这些作物的开发极大地降低和取代了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直接改善了生态环境。 其次,在科技信息支持方面,政府允许农户使用GPS,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辅助生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通过地面接收装置,接收卫星信号,来确定地面方位的设备。这项技术是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打击伊拉克时才运用于军事上的一项新技术,而目前在美国已有15%以上的农户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可以依据定位系统测得的有关土壤的技术数据对耕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施肥、浇水,大大提高了整片土地的生产率。目前以基因工程为核心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正在推动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再次,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业投入更加巨大。由于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发展,农户已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加之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因此,政府承担起农业信贷支持这一重任。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包括12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联邦土地银行会(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生产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以及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推出出口信贷担保,即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各类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农业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出口信贷担保,即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国出口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设施和设备担保,即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最后,在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政府更是大力协助。农业部下设“经济研究所”、“农业合作局”、“食品安全和技术服务局”、“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检验局”、“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农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农产品政策、出口对象国贸易政策、环境、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扩大生产与出口。此外,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还负责向出口的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的分析,同时负责为农户出口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 美国作为最大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高度重视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于农业,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美国农业正在发生一次新的革命性变化。我国与美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农业扶持政策仍有许多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内容。 二、目前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这种竞争虽然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上,但其核心却是农业生产条件和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使我国农业生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无论在生产能力还是在发展水平上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一二类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79%的耕地属于中低产地。不仅如此,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及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每年因灾害废弃的土地在600万亩以上,每年干旱、半干旱地区沙化面积拓展达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l/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农民到现在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 (二)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低。 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品质不高,且更新换代周期较长。低质产品充斥市场,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小麦以生产面筋含量不到30%的软麦为主,面筋度超过35%的硬质小麦仅占国内产量的20%左右。专用小麦品种较少,能与美国、加拿大硬质小麦相比的品种仅十余个,产量不足总产的8%,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30%。我国现有的二百多条专用小麦加工生产线所用小麦几乎全部依靠进口。玉米蛋白质含量、含油量、赖氨酸含量均低于美国,含水量高于美国2~3个百分点。油料的芥酸、硫代物含量均高于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很难走向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综合优质率仅占1596左右,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粮食品种质量过于低劣,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市场,在国内也找不到市场。 (三)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并实现了机械力对人力和畜力的替代,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生产中,农业工人的装备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据《国际统计年鉴1998》统计,我国平均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占有耕地面积0.2公顷,仅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4.1%,占美国平均水平的0.7%;每千人拥有收割机1.4台,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8%,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0.1%;每千人化肥施用量64.6吨,略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7.5%,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2%。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虽逐年增加,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份额只占27%一35%,较美国等发达国家低四十多个百分点。 (四)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劳动生产效率低。 由于我国尚未普及机械化耕作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生产效率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按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实物计算,1994年我国为1194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1%,日本的33%,意大利的10%,美国的1.25%。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 (五)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每年我国受灾害面积都在8亿亩左右(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400亿公斤以上,经济损失每年都在600亿元以上。近两年灾害不断加重。1999年,中国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异常,沙尘暴发生频繁,且范围广;降水北少南多,大部分地区冬春连旱,夏季南涝北旱,秋季旱涝并存。北方地区降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最小值,江淮、黄淮、华北等地大部分地区夏旱严重。2000年旱情持续加重,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灾,加上调整种植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的因素,全国粮食减产450多亿公斤,减幅达10%以上。如受灾较重的河北省春季受旱面积56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5.9%;秋季粮食成灾1740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绝收553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4.1%。由于干旱少雨,河流和地下水得不到及时补给,全省372座水库干涸(占全省水库总数的1/3),48412眼机井出水不足,765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2%)和70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以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很难应对人世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如不能在人世之前,及时有效制定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必然会使我国农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三、“十五”期间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加大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为改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休耕、限耕等措施改善土地品质。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政府应出巨资兴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在干旱时期通过蓄水工程或人工降雨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解决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缺水困难。政府还应定期拨款改良土质。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拥有几十年的经营权。但对于土质的改良等生产要素的资金投入,政府仍然有责任负担部分投资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准确、快速的信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要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同时,全面开发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因特网,加快以因特网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的步伐,让农民通过因特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自己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每年由农户自愿申请参加多种灾害保险,农户缴纳一定费用给政府作为保费,如果本年度农业生产状况良好,政府不退费;如果本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天灾人祸,则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偿还农户全部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农业保险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 (三)发展农业教育与科技进步。 近年来,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革命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被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21世纪农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农业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教科农紧密结合。政府应专门拨出经费,形成农业教育、科研、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各地区应设立至少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推广站),承担本地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教育。技校还应承担起当地农业科研任务,把平时的科研成果及时用于当地的生产中,提高技术转化速度。此外,技校科技人员还应深入到田间地头,随时解决农民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与技术水平。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发展 中国入世在即,随着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及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就农产品市场开放谈判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必须及时有效地制定“十五”期间农业发展政策,积极应对入世冲击,加快农业发展。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农业贸易伙伴之一,分析研究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对我国“十五”期间农业政策制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发展状况分析 美国农业政策由来已久,早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收缩和严重的生产过剩,美国农业经历了空前严酷的危机。为了避免农业部门的全面崩溃,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农业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到这些政策和技术进步使生产发展大大超过需求增长时,政府转而制定扩大内外需求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的汇集,成为战后历届政府推行的联邦农业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1.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20世纪30~60年代,政府累计农业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 2.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3.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4.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5.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二)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1.价格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着手实施农业价格支持计划。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两项。“直接收购”是指农产品信贷公司为了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准备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从市场上收购任何数量的剩余农产品。“无追索权贷款”是指农户以农产品为担保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多为一年之内),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贷款,农户可以还本付息,重新得到他的农产品以投放市场;反之,在贷款到期时,则可以用担保的农产品来抵偿,而不必归还本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总可以让农户获得高于市场的售清价格(即长期均衡价格),获取利益。 2.限制生产。价格支持政策只是使剩余的农产品转入政府仓库,并不能根本解决生产过剩问题。为此,政府又出台了限制生产的三项政策:限耕、限售和休耕。限耕主要是限制农户生产某些农产品的最大面积。限售即“配额销售制”,每个农户的销售配额按历史销售情况决定,从而使有关产品的生产结构固定化,政府亦可以防止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限耕和限售的规定农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到政府严厉处罚。休耕则是把限制生产与水土保持相结合,保持生态环境。 3.保证供应。为了满足20世纪70年代出口增长的需要,联邦政府担心“贷款率”(即支持价格)会限制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于1973年制定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便使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两重目标分离开来。7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政府担心库存不足而引起价格剧烈波动,又于1977年出台了《食品和农业法》,建立起新的农产品信贷计划——“农场主储备”,以刺激农产品生产。 (三)扩大需求的政策。 1.扩大内需。由于“农场主储备”政策效应,农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成为农户面临的首要任务。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推出最庞大计划——“食品券计划”,即向低收入者发放只能购买食品的“食品券”、“学校免费午餐”等政策,以扩大农产品的国内需求。 2.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根据1954年的《480号公法》实行的“食品用于和平”计划,美国政府把减少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同开拓国外市场和推行对外政策结合在一起。向第三世界国家赠送剩余农产品,或者向那里低价销售,换取当地货币转作援助资金或美国驻那里的官方机构的开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粮食出口几乎有40%是通过《480号公法》进行的。为了维护国内农业集团利益,《480号公法》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出口补贴来减少库存农产品,但由于受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限制,该政策不可能大规模进行。80年代以来,为了迫使其他出口国(尤其是欧共体)减少出口补贴,美国政府开始采用“混合贷款”和特殊补贴的办法来扩大出口。所谓“混合贷款”就是把无息政府贷款同有政府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混合”提供给买主。仅在1981~1983年三年间该项贷款金额就由15亿美元增加到48.7亿美元。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也起到出口补贴作用。通过“目标价格”压低市场价格,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农户因价格下降所受的损失则可以从“差额支付”中得到补偿。据联合国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小麦的出口补贴率为5.4%,水稻为30%,烟草为23%。在进口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例如,规定每年进口的乳制品不得超过国内市场的2%。其他实行进口配额的农产品还有食糖、棉花和花生等。在牛肉贸易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主要对美出口国实行“自愿限制”,否则美国也将实施进口配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和欧美农业摩擦的双重影响下,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制定和实施生态农业、科学技术、信贷支持、信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农业支持政策。 首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户讲述改进土地使用方法,聘请水土保护工作人员为农民讲解新技术。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及改进土壤、改善环境的资金。例如,目前美国农业中广泛使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率的功效,美国目前还具有耐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基因改性农作物。它们已占到全部农作物的67%。这些作物的开发极大地降低和取代了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直接改善了生态环境。 其次,在科技信息支持方面,政府允许农户使用GPS,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辅助生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通过地面接收装置,接收卫星信号,来确定地面方位的设备。这项技术是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打击伊拉克时才运用于军事上的一项新技术,而目前在美国已有15%以上的农户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可以依据定位系统测得的有关土壤的技术数据对耕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施肥、浇水,大大提高了整片土地的生产率。目前以基因工程为核心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正在推动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再次,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业投入更加巨大。由于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发展,农户已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加之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因此,政府承担起农业信贷支持这一重任。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包括12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联邦土地银行会(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生产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以及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推出出口信贷担保,即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各类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农业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出口信贷担保,即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国出口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设施和设备担保,即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最后,在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政府更是大力协助。农业部下设“经济研究所”、“农业合作局”、“食品安全和技术服务局”、“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检验局”、“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农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农产品政策、出口对象国贸易政策、环境、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扩大生产与出口。此外,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还负责向出口的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的分析,同时负责为农户出口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 美国作为最大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高度重视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于农业,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美国农业正在发生一次新的革命性变化。我国与美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农业扶持政策仍有许多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内容。 二、目前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这种竞争虽然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上,但其核心却是农业生产条件和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使我国农业生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无论在生产能力还是在发展水平上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一二类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79%的耕地属于中低产地。不仅如此,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及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每年因灾害废弃的土地在600万亩以上,每年干旱、半干旱地区沙化面积拓展达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l/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农民到现在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 (二)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低。 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品质不高,且更新换代周期较长。低质产品充斥市场,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小麦以生产面筋含量不到30%的软麦为主,面筋度超过35%的硬质小麦仅占国内产量的20%左右。专用小麦品种较少,能与美国、加拿大硬质小麦相比的品种仅十余个,产量不足总产的8%,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30%。我国现有的二百多条专用小麦加工生产线所用小麦几乎全部依靠进口。玉米蛋白质含量、含油量、赖氨酸含量均低于美国,含水量高于美国2~3个百分点。油料的芥酸、硫代物含量均高于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很难走向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综合优质率仅占1596左右,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粮食品种质量过于低劣,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市场,在国内也找不到市场。 (三)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并实现了机械力对人力和畜力的替代,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生产中,农业工人的装备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据《国际统计年鉴1998》统计,我国平均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占有耕地面积0.2公顷,仅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4.1%,占美国平均水平的0.7%;每千人拥有收割机1.4台,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8%,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0.1%;每千人化肥施用量64.6吨,略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7.5%,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2%。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虽逐年增加,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份额只占27%一35%,较美国等发达国家低四十多个百分点。 (四)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劳动生产效率低。 由于我国尚未普及机械化耕作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生产效率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按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实物计算,1994年我国为1194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1%,日本的33%,意大利的10%,美国的1.25%。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 (五)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每年我国受灾害面积都在8亿亩左右(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400亿公斤以上,经济损失每年都在600亿元以上。近两年灾害不断加重。1999年,中国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异常,沙尘暴发生频繁,且范围广;降水北少南多,大部分地区冬春连旱,夏季南涝北旱,秋季旱涝并存。北方地区降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最小值,江淮、黄淮、华北等地大部分地区夏旱严重。2000年旱情持续加重,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灾,加上调整种植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的因素,全国粮食减产450多亿公斤,减幅达10%以上。如受灾较重的河北省春季受旱面积56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5.9%;秋季粮食成灾1740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绝收553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4.1%。由于干旱少雨,河流和地下水得不到及时补给,全省372座水库干涸(占全省水库总数的1/3),48412眼机井出水不足,765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2%)和70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以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很难应对人世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如不能在人世之前,及时有效制定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必然会使我国农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三、“十五”期间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加大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为改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休耕、限耕等措施改善土地品质。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政府应出巨资兴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在干旱时期通过蓄水工程或人工降雨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解决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缺水困难。政府还应定期拨款改良土质。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拥有几十年的经营权。但对于土质的改良等生产要素的资金投入,政府仍然有责任负担部分投资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准确、快速的信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要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同时,全面开发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因特网,加快以因特网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的步伐,让农民通过因特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自己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每年由农户自愿申请参加多种灾害保险,农户缴纳一定费用给政府作为保费,如果本年度农业生产状况良好,政府不退费;如果本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天灾人祸,则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偿还农户全部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农业保险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 (三)发展农业教育与科技进步。 近年来,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革命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被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21世纪农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农业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教科农紧密结合。政府应专门拨出经费,形成农业教育、科研、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各地区应设立至少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推广站),承担本地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教育。技校还应承担起当地农业科研任务,把平时的科研成果及时用于当地的生产中,提高技术转化速度。此外,技校科技人员还应深入到田间地头,随时解决农民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与技术水平。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调整管理 对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业政策演变而言,2004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年份。这一年,不仅粮食大幅度增产、农民收入增速明显提升,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对农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支持农业的政策措施,市场化和国际化背景下的我国农业政策框架的轮廓初步形成。对这一轮的农业政策调整进行深入分析,对下一步的农业政策走向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农业政策调整的基本背景 2004年农业形势好是相对前几年粮食减产和农民增收缓慢来讲的;2004年农业政策针对性强是针对前几年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来讲的。对2004年的农业政策调整要有深入的理解,必须先对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所处的宏观环境有所了解。 (一)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差距扩大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这几年,虽然农产品供给充裕,但农民增收非常困难。由于农产品供大于求、农产品价格连年下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1997—2003年的7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年增长速度为4%,只相当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一半左右。虽然国家“九五”和“十五”规划目标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均为5%,但这7年中没有1年达到规划目标。从收入增长的绝对数来看,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22元,比1996年的1926元增加了696元,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从4838元增加到8472元,增加了3634元。城乡居民收入比值1996年为2.51:1,2003年扩大为3.23:1。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差距扩大是农业政策调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粮食产量下降,供求关系趋紧2003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14.9亿亩,是历史上最少的年份;总产量4307亿公斤,减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人均粮食产量334.4公斤,降到1982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从1996—1999年,我国粮食连续4年丰收,从2000—2003年,粮食连续4年减产,后4年平均产量与前4年相比,粮食产量下降500亿公斤以上。同时,粮食消费量逐年增加,粮食产需平衡的年度缺口逐年扩大。弥补粮食产需缺口主要靠挖库存。在粮食总量关系趋紧的同时,品种结构矛盾逐步暴露,特别是大米短缺的问题较为严重。粮食供求关系由供大于求向供求趋紧转变,主要标志是2003年10月份和2004年3月份粮食价格出现两次较大幅度上涨。2003年10月中旬后,国际市场大豆价格上涨引发国内粮食价格上升,主要是大豆、小麦及面粉价格明显上涨,涨幅达20%左右。2004年2月下旬到3月份,南方部分地区大米价格大幅上涨引发全国大米价格上升,带动粮食价格上涨。2004年3月中旬,与上年同期相比,3种主要粮食品种平均价格上涨50%左右,其中大米价格上涨60%~70%,小麦上涨40%以上,玉米上涨21%以上。粮食价格由长期持续低迷到连续出现上涨是粮食供求关系出现新变化的重要信号。 (三)生产要素流失,资源约束增强近几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生产要素大量流失,给农业发展带来严重的“硬伤”。生产要素流失突出表现在耕地和资金两个方面。从1996—2003年,由于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和非农建设占用等多种原因,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00多万亩。耕地减少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造成实质性的、不可逆的损害,使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矛盾更加突出。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偏离“三农”的倾向十分严重,农村资金大量通过金融机构流入城市。农村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农民权益受损,社会矛盾突出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导致农民利益大量流失,而且征地补偿款拖欠严重。以土地换取发展资金,随意以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引发诸多经济和社会矛盾。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仅建筑领域2003年底以前的拖欠工资就高达几百亿元。农民工的要求并不高,回家过年能够足额领到微薄的工资就心满意足。农民因征地问题的上访增多,农民工以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的事例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投资规模膨胀,通胀压力较大200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26.7%,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7.2%,为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汽车、纺织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导致运力紧张,能源和部分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2003年国内生产资料市场销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升8.1%,其中钢材价格上涨21.1%。在整个经济已经绷得很紧的情况下,农业特别是粮食供给和价格又发生大的问题,与煤电油运紧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交织在一起,出现“两碰头”,加剧了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甚至影响稳定的大局。出于对这种局面的担心,政府加大了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力度。 二、农业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推进,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已进入中期阶段认识的统一,政府已经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对农业政策逐步进行了调整。2004年中央发出1号文件和其他多个文件,农业政策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集中出台了一批新的带方向性的政策措施。 (一)“多予”政策(1)增加粮食生产投入。全国共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16亿元对部分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在前两年对部分地区的大豆和小麦实行良种补贴的基础上,把良种补贴试点范围扩大到部分地区的水稻和玉米,中央财政安排粮食主产区的良种补贴资金28亿元。对部分地区农民购置大型农机具给予适当补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安排这方面的专项补贴资金4.7亿元。(2)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中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达到550亿元,农村“六小工程”的投入超过280亿元,农村扶贫开发投入达到122亿元,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达到89亿元。正式启动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第一次明确了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规定市、县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3)增加农村社会事业投入。坚持新增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启动西部地区农村教育“两基”攻坚计划,重点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远程教育示范工程,对农村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支持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支持。 (二)“少取”政策(1)少收农民的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5年内在全国取消农业税。后来鉴于粮食生产形势的严峻,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国家决定加大减免农业税力度。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在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降低1个百分点。一些沿海省份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县也自费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全国减征免征农业税233亿元,取消农业特产税68亿元,农民由此减轻负担共计301亿元。中央财政新增转移支付216.6亿元,加上以前基数,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达到520多亿元。(2)少征农民的地。严格保护耕地,全面清理整顿开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暂停半年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特别是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级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放活”政策(1)放活粮食流通。在前几年放开主销区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主产区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粮食期货市场进一步发育,玉米和黄大豆2号期货品种正式上市。(2)放活农村金融。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减轻历史包袱,完善产权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着力增强农村信用社活力。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3)放活农民就业。消除不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障碍,继续清理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和各项乱收费。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问题,一些城市已出台了具体的办法。为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对外出务工农民技能培训的“阳光工程”。 从2004年的实践来看,我国农业政策调整表现出3个基本特点:(1)对市场取向的改革更加坚定。面对2003年10月和2004年3月两轮粮价上涨,人们担心粮食流通市场化的进程会中断。但政府毅然出台酝酿已久的市场取向的新一轮粮食改革政策,在粮食流通市场化道路上迈出了最后一步。(2)对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明显提高。理性对待粮食回升,既没有过早平抑、扭曲市场信号,也没有向管制体制复归。这与1993年第四季度国内粮食市场出现波动以后当时政府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形成明显反差。(3)对经济手段的运用更加娴熟。利用市场粮价的回升刺激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充分运用补贴等经济手段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特别是对水稻加大良种补贴力度。对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府先后公布了早籼稻、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提前发出价格信号,引导农民发展水稻生产。 三、农业政策调整的走向 2004年虽然在农业政策调整上迈出了一大步,并且实际效果很好,但这并不表明农业政策调整已经完全到位。下一步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总的走向是稳定、完善、强化。下一步农业政策调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政府要与市场合理分工,市场解决起来更有效率的就由市场去解决,政府解决起来更有效率的就应当由政府来解决。比如2004年对化肥价格的管制效率就很差,是典型的政府越位。由于化肥的上游产品煤、电、油、运、气价格全面上涨,以及国际市场化肥价格上涨,控制国内化肥价格造成企业开工不足、化肥出口增加和进口减少,结果加剧了国内化肥供求失衡的矛盾。(2)既不能只讲成本,又不能不讲成本。任何政策工具都是有成本的,对政策工具的选择必须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并且要完善政策成本的分担机制。有人认为2004年出台的补贴政策成本太高。实际上,据对一些县的典型调查,粮食直补的行政成本约为补贴总额的5%~10%。与国外农业补贴项目相比,我国的粮食直补项目是非常有效率的。问题在于,粮食直补项目中没有列支行政成本,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这样地方政府就会感到成本很高。(3)既不能照搬国外做法,又不能不理睬WT0规则。政策要符合我国国情,要与国际惯例接轨。2004年出台的政策中,既有与粮食生产挂钩、直接影响粮食生产和贸易的干预政策,又有不与即期生产挂钩、对生产和贸易没有直接影响的补贴政策,还有旨在促进结构调整的支持政策。对这些政策要进行准确定性,要注意8.5%的黄箱支持上限。(4)既不能不保持连续性,又不能过分路径依赖。农业政策一经采行,无疑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也要注意克服路径依赖,跳出现有思路,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目前各方面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呼声很高。我国农业政策正处于十字路口,是步日本、韩国之后尘走向高补贴、高保护的不归之路,还是选择比较优势战略、建立高效率的农业产业体系,亟待作出理智抉择。 按照以上考虑,笔者的政策主张是:“多予”方面应当更多地重视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少取”方面应当加快取消农业税的步伐,并更加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流失,彻底放弃靠剥夺农民利益积累城市建设资金的做法;“放活”方面应当进一步消除束缚农村发展的各种体制障碍,赋予农民全面发展的权利。建议近期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大以下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1)加强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长期以来中央只对大型水利工程投资,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靠农民劳动积累和地方政府的少量补贴。鉴于目前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和基层对劳动力资源的行政动员能力降低,以及需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地方正是财政最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应该逐步承担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职责。(2)加强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扩散,一定程度上可以依靠市场的力量,但相当多的农业技术如果由市场进行推广则效率很低,必须由政府推广。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农业技术活动,国家财政在经费上应予以保证。(3)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靠市场无法有效进行,国家必须承担这一职责。应重点加强畜禽主产区、优势生产区域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疫情诊断、监控、测报的设备和设施条件,全面提升以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应急反应和重点疫病控制为主的公共服务能力。(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拥有是不对称的,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这些才是政府应该干的事情。 农业政策论文:国外农业政策管理 中国入世在即,随着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及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就农产品市场开放谈判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必须及时有效地制定“十五”期间农业发展政策,积极应对入世冲击,加快农业发展。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农业贸易伙伴之一,分析研究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对我国“十五”期间农业政策制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农业扶持政策发展状况分析 美国农业政策由来已久,早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国内外市场收缩和严重的生产过剩,美国农业经历了空前严酷的危机。为了避免农业部门的全面崩溃,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农业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到这些政策和技术进步使生产发展大大超过需求增长时,政府转而制定扩大内外需求的政策。所有这些政策的汇集,成为战后历届政府推行的联邦农业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展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政策。 1.发展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讯事业。20世纪30~60年代,政府累计农业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 2.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联邦政府通过各地建立起来的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的持续提高。此外,农户还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获得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3.提供农业信贷和农产品保险。农业信贷系统可以从政府获得低息贷款转而提供给农户。农产品信贷公司则为参加价格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农户信贷管理局的贷款则带有很大的补助性质,它向受灾地区提供利率很低的紧急贷款。1981年《农业法》把这种紧急贷款作为援助遭受自然灾害农户的主要方法,取代了70年代的直接补助。政府还为保险费用提供多至30%的补贴。 4.税收优惠。农户可以在收益多的年份提前支付开支,收益少的年份提前出售农产品,以少缴所得税。此外,农户还享有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5.补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政府资助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为保护土地,政府还出资修造递田,按等高线平整土地,施用石灰,等等。政府补贴的结果使农户在不增加农业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收成。 (二)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1.价格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着手实施农业价格支持计划。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两项。“直接收购”是指农产品信贷公司为了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准备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从市场上收购任何数量的剩余农产品。“无追索权贷款”是指农户以农产品为担保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多为一年之内),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贷款,农户可以还本付息,重新得到他的农产品以投放市场;反之,在贷款到期时,则可以用担保的农产品来抵偿,而不必归还本息。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总可以让农户获得高于市场的售清价格(即长期均衡价格),获取利益。 2.限制生产。价格支持政策只是使剩余的农产品转入政府仓库,并不能根本解决生产过剩问题。为此,政府又出台了限制生产的三项政策:限耕、限售和休耕。限耕主要是限制农户生产某些农产品的最大面积。限售即“配额销售制”,每个农户的销售配额按历史销售情况决定,从而使有关产品的生产结构固定化,政府亦可以防止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限耕和限售的规定农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要受到政府严厉处罚。休耕则是把限制生产与水土保持相结合,保持生态环境。 3.保证供应。为了满足20世纪70年代出口增长的需要,联邦政府担心“贷款率”(即支持价格)会限制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于1973年制定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便使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两重目标分离开来。7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政府担心库存不足而引起价格剧烈波动,又于1977年出台了《食品和农业法》,建立起新的农产品信贷计划——“农场主储备”,以刺激农产品生产。 (三)扩大需求的政策。 1.扩大内需。由于“农场主储备”政策效应,农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成为农户面临的首要任务。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推出最庞大计划——“食品券计划”,即向低收入者发放只能购买食品的“食品券”、“学校免费午餐”等政策,以扩大农产品的国内需求。 2.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根据1954年的《480号公法》实行的“食品用于和平”计划,美国政府把减少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同开拓国外市场和推行对外政策结合在一起。向第三世界国家赠送剩余农产品,或者向那里低价销售,换取当地货币转作援助资金或美国驻那里的官方机构的开支。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粮食出口几乎有40%是通过《480号公法》进行的。为了维护国内农业集团利益,《480号公法》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出口补贴来减少库存农产品,但由于受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限制,该政策不可能大规模进行。80年代以来,为了迫使其他出口国(尤其是欧共体)减少出口补贴,美国政府开始采用“混合贷款”和特殊补贴的办法来扩大出口。所谓“混合贷款”就是把无息政府贷款同有政府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混合”提供给买主。仅在1981~1983年三年间该项贷款金额就由15亿美元增加到48.7亿美元。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也起到出口补贴作用。通过“目标价格”压低市场价格,以刺激农产品出口,农户因价格下降所受的损失则可以从“差额支付”中得到补偿。据联合国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小麦的出口补贴率为5.4%,水稻为30%,烟草为23%。在进口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者,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例如,规定每年进口的乳制品不得超过国内市场的2%。其他实行进口配额的农产品还有食糖、棉花和花生等。在牛肉贸易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主要对美出口国实行“自愿限制”,否则美国也将实施进口配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变化和欧美农业摩擦的双重影响下,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制定和实施生态农业、科学技术、信贷支持、信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农业支持政策。 首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政府早已意识到生态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户讲述改进土地使用方法,聘请水土保护工作人员为农民讲解新技术。此外政府还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及改进土壤、改善环境的资金。例如,目前美国农业中广泛使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率的功效,美国目前还具有耐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基因改性农作物。它们已占到全部农作物的67%。这些作物的开发极大地降低和取代了除草剂、抗虫剂、杀虫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直接改善了生态环境。 其次,在科技信息支持方面,政府允许农户使用GPS,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辅助生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通过地面接收装置,接收卫星信号,来确定地面方位的设备。这项技术是美国在海湾战争中打击伊拉克时才运用于军事上的一项新技术,而目前在美国已有15%以上的农户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户可以依据定位系统测得的有关土壤的技术数据对耕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施肥、浇水,大大提高了整片土地的生产率。目前以基因工程为核心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正在推动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 再次,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对农业投入更加巨大。由于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发展,农户已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加之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农户提供贷款,因此,政府承担起农业信贷支持这一重任。目前美国农业资本投入中约有40%依靠信贷来解决,70%以上的农场每年需要借款来维持与扩大生产。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包括12家联邦土地银行及地方联邦土地银行会(向农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提供中、短期贷款)、12家生产信贷公司以及由他们组成的地方生产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以及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推出出口信贷担保,即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各类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美国农业出口商和银行避免出口销售货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出口信贷担保,即在进口商未能付款的情况下,按美国出口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担保;设施和设备担保,即向进口商提供为销售农产品而设立的仓储、分拨、加工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的信贷担保。 最后,在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方面,政府更是大力协助。农业部下设“经济研究所”、“农业合作局”、“食品安全和技术服务局”、“食品和农产品出口检验局”、“农产品贸易和销售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农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农产品政策、出口对象国贸易政策、环境、运输、检疫、卫生标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扩大生产与出口。此外,农业部下属的“美国促进出口办公室”还负责向出口的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安排、国外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出口咨询和世界各国市场准入状况的分析,同时负责为农户出口牵线搭桥,使之与国外买主直接建立联系。 美国作为最大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高度重视农业信息管理与服务,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于农业,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美国农业正在发生一次新的革命性变化。我国与美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农业扶持政策仍有许多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内容。 二、目前我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这种竞争虽然表现在农产品价格上,但其核心却是农业生产条件和综合生产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使我国农业生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无论在生产能力还是在发展水平上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一二类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1%,79%的耕地属于中低产地。不仅如此,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及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每年因灾害废弃的土地在600万亩以上,每年干旱、半干旱地区沙化面积拓展达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l/4,是全球13个缺水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农民到现在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况。 (二)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低。 我国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品质不高,且更新换代周期较长。低质产品充斥市场,而优质产品供给不足。小麦以生产面筋含量不到30%的软麦为主,面筋度超过35%的硬质小麦仅占国内产量的20%左右。专用小麦品种较少,能与美国、加拿大硬质小麦相比的品种仅十余个,产量不足总产的8%,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30%。我国现有的二百多条专用小麦加工生产线所用小麦几乎全部依靠进口。玉米蛋白质含量、含油量、赖氨酸含量均低于美国,含水量高于美国2~3个百分点。油料的芥酸、硫代物含量均高于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很难走向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综合优质率仅占1596左右,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粮食品种质量过于低劣,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市场,在国内也找不到市场。 (三)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并实现了机械力对人力和畜力的替代,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生产中,农业工人的装备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据《国际统计年鉴1998》统计,我国平均每个经济活动人口占有耕地面积0.2公顷,仅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4.1%,占美国平均水平的0.7%;每千人拥有收割机1.4台,占亚洲平均水平的31.5%,占世界平均水平的8.8%,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0.1%;每千人化肥施用量64.6吨,略高于亚洲平均水平,但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7.5%,占美国平均水平的1.2%。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虽逐年增加,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份额只占27%一35%,较美国等发达国家低四十多个百分点。 (四)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劳动生产效率低。 由于我国尚未普及机械化耕作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生产效率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按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实物计算,1994年我国为1194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1%,日本的33%,意大利的10%,美国的1.25%。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极大差距。 (五)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每年我国受灾害面积都在8亿亩左右(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400亿公斤以上,经济损失每年都在600亿元以上。近两年灾害不断加重。1999年,中国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异常,沙尘暴发生频繁,且范围广;降水北少南多,大部分地区冬春连旱,夏季南涝北旱,秋季旱涝并存。北方地区降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最小值,江淮、黄淮、华北等地大部分地区夏旱严重。2000年旱情持续加重,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灾,加上调整种植结构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的因素,全国粮食减产450多亿公斤,减幅达10%以上。如受灾较重的河北省春季受旱面积56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5.9%;秋季粮食成灾1740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绝收553万亩,占播种面积的24.1%。由于干旱少雨,河流和地下水得不到及时补给,全省372座水库干涸(占全省水库总数的1/3),48412眼机井出水不足,765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2%)和70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以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很难应对人世冲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我国如不能在人世之前,及时有效制定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必然会使我国农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三、“十五”期间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加大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为改善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休耕、限耕等措施改善土地品质。要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条件,改良农作物品种。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现状,政府应出巨资兴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在干旱时期通过蓄水工程或人工降雨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业用水,解决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缺水困难。政府还应定期拨款改良土质。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拥有几十年的经营权。但对于土质的改良等生产要素的资金投入,政府仍然有责任负担部分投资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准确、快速的信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要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有线电视网络为基础,尽快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同时,全面开发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因特网,加快以因特网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的步伐,让农民通过因特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自己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每年由农户自愿申请参加多种灾害保险,农户缴纳一定费用给政府作为保费,如果本年度农业生产状况良好,政府不退费;如果本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天灾人祸,则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偿还农户全部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农业保险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 (三)发展农业教育与科技进步。 近年来,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革命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以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被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21世纪农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农业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教科农紧密结合。政府应专门拨出经费,形成农业教育、科研、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各地区应设立至少一所农业技术学校(推广站),承担本地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教育。技校还应承担起当地农业科研任务,把平时的科研成果及时用于当地的生产中,提高技术转化速度。此外,技校科技人员还应深入到田间地头,随时解决农民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素质与技术水平。 农业政策论文:农业政策法规会讲话 这次会议是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我市下一阶段的农业政策法规工作。刚才,闫科长传达了省平顶山会议精神,各县都对前段工作进行了汇报,并就如何做好下步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尤其是灵宝市和湖滨区,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效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下面,我受局党组的委托讲几点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 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加强农业法制工作,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已成为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农业部门没有真正把自己视为执法主体,有时甚至主动退让,遇到违法事件不积极去查处,往往是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去查处了我们才知道。而没有认识到不履行就是法律上的不作为,如同公安局不管社会治安,医院不给病人看病一样,农业部门不认真执法就是失职、渎职。新修订的《农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能,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权力,从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把农业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过去主要抓生产转向抓市场、抓流通、抓执法、抓管理上,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各个领域的活动,保障农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业政策调研工作 政策调研是制定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工作。农业政策法规系统作为政府的决策服务部门,肩负着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的艰巨任务。去年,我市的农业政策调研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根据省农业厅的部署,市局拟定了22个调研题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32篇,为领导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明两年,我们要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着重关注、研究五个问题。一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与增加农民收入问题。由市局农经科牵头,调查农民收入情况,分析农村小康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主要对策措施,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是农业结构调整问题。由市局综合科牵头,调查了解农业结构调整现状和存在问题,系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出战略性调整的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三是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问题。由市局区划办牵头,重点调研优势农产品生产潜力、科技发展水平和贸易状况,掌握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价格、贸易、进出口情况等,提出扩大优势农产品生产、出口的政策意见。四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问题。由市局农业农村工作科牵头,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如何落实政策,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和调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问题进行系统调查,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牵头,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检验检测手段、产地和市场管理情况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各县(市)区可以从中选择1—2问题进行调研,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其他调研题目,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每年每县至少提交1篇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三、加强农业法制体系建设 农业法制体系建设,尤其是综合执法,是我市农业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只有市农业局和灵宝农业局专门设立了政策法规科,湖滨区成立了执法办公室,其余4个县(市)均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机构,有的县甚至没有明确专人负责,直接影响了农业执法工作的开展。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都把开展综合执法作为今后农业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国务院国办发[*2]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和国办发[*2]5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目前,全省已有7个省辖市农业局和40多个县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厅正在积极准备,力争明年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求市、县农业部门,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加大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力度。市局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非常重视,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之后,立即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并成立了市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承担各项农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管理任务;依法管理全市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市场;负责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绿色食品等农产品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犯农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借鉴各地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的经验,在县级实行大综合,即将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能全部集中起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在市级实行部分综合,即将法律赋予农业行政部门职能中的处罚权集中起来,由市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专业机构仍承担部分行政职能(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逐步向大综合过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厅的部署,尽快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并于8月底前拿出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局。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近两年,市、县每年都组织农资市场联合打假行动,今年4月初,由农业局牵头,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查农资经营企业和经营户564家,整顿和规范市场74个,查处假冒伪劣农资14万公斤,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还很不够,一些地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仍然十分猖獗,尤其是中药材种子市场比较混乱,问题突出。今年6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卢氏县“广告骗人、药种坑人”的问题,引起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市的高度重视。7月1日至10日,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调查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主要原因在于一些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对不具备条件的所谓信息户办理了有关证件,这些个体经营户既没有种子经营资格,也没有经营场所,靠邮寄、虚假信息,违法销售、邮购假劣种子。农药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灵宝市今年7月16日至19日连续出现三次毒鼠强中毒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为了治理和整顿市场秩序,今年下半年,我们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尽快建立农资经营企业档案。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商户逐个进行摸底排查,查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人员状况、场地情况、农资产品进货渠道等,登记造册,实行档案管理,及时掌握农资经营动态。二是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采取综合执法和分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检疫、动物检疫、为重点的农资市场大检查,同时要向食用菌菌种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业转基因产品管理等方面延伸。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9月底进行抽查,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三是加强执法统计工作。根据部省要求,每季度和半年、全年上报一次打假情况统计表,每年上报一次执法统计数据,各县要确定一名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五、加强农业法制宣传 今后一个阶段,要重点做好《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农业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要采取送法下乡、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深入宣传,确保农民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干部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及生产经营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比较充分的认识,自觉做好学法、懂法、守法,进一步形成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民的社会意识。 六、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贯彻执法与经营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增强执法的公正性。二是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等,逐步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出发,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对执法人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明天举办农业法制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法、标准化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等,通知已经下发,希望各县(市)区认真对待,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市里决定11月份在全市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重视农业法制工作、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是否健全,农资市场治理整顿是否到位,案件处理是否合法规范,监督制度是否完备。 总的来说,我们农业部门的责任重大,在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中,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执法主体地位,树立农业执法的良好形象,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一、合伙的本质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个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伙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人,适用民法上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产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纯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的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次,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伙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化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现,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是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时,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是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是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伙,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体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是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成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的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体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人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竞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的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同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制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和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给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统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是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里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皇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当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一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质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有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时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义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质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个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联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师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论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是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的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关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面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识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是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民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把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时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时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确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订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人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一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是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很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我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婴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的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新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它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是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世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人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一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的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本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该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有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就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与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一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诉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事实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有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符;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户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有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象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2 虚假事实的公布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才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不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构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美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也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并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确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和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单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的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直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诽谤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贷款利息等。 4.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行为主体对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侵害的主观要件可以为故意,亦可为过失。商业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会造成商事主体商誉、产品或者服务的贬损,将危害其商业利益,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商业诽谤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的对诽谤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商事主体的商誉、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毁损。 在涉及商业诽谤行为主体的过错时,应视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此时商业诽谤行为的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按照《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商业诽谤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虚假陈述,造成损害,就构成商业诽谤;如果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该要件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为恶意(故意)[18].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遵循德国学者的解释,采取相同的观点[19].《意大利民法典》第2600条第2款规定,“凡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就推定为有过错”,那么,由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诽谤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20],而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经营者作为商业诽谤的行为人,都是明知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的人,具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我国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过错要件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经营者,则原告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否认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样的过错,实际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需要明确认定其过错的类型。 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则应当适用美国的“沙利文原则”,即经营者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该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消息与事实不符,若公布会给对方带来损害,还是不顾一切的将消息公开。“沙利文原则”来源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件,该案件对于新闻诽谤确立了新的原则:原告要想胜诉,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即需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21].1983年,“沙利文原则”被推广到消费者批评产品质量而引起的“商业诽谤”诉讼中。英国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不同,从与英国的规定相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第82号命令第三条可窥见一斑。该条例规定:凡在永久形式诽谤(书面诽谤)或短暂形式诽谤(口头诽谤)的诉讼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是恶意地公开遭投诉的言词或事件,则原告人不必在其申诉陈述书中提供他所依据以支持该恶意指控的事实的详情,但如果被告人以任何该等言词或事件是就涉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公正评论,或以任何该等言词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诉,而原告人又探诉被告人是由明显的恶意所驱动,则原告人必须送达答复书,提供可从中推论出有该恶意的事实的详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及香港地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是恶意,除非行为人以所陈述为公共利益或享有特许权作为免责抗辩,此时原告才应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将美国的规定和我国香地区的规定作一对比,可以看出美国法律认为商事主体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是企业诉消费者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而我国香港地区则将证明恶意的责任作为一种答辩。我们认为,在我国,认定商事主体起诉非经营者承担商业诽谤责任时,应对非经营者的主观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美国的做法更为可取。不过,应对消费者扩大为非经营者。商业诽谤中的恶意就是行为人动机不良的故意,该不良动机就是为了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于商业诽谤的抗辩事由 如果经营者提出商业诽谤的诉讼,则行为人可主张下列抗辩事由。 1.陈述真实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为真实,就可免责。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英国判例,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是一种抗辩事由,并不采纳英国法的做法。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即可免责。 2.公正评论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属于公正的评论,亦可免责。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认为,“公正评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即使该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具有一定的诋毁性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法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确立“公正评论”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在评论与评论对象的人格权出现冲突时,应对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评论是公正的,当然可以免责。 3.豁免权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某种豁免权,也能够免责。同样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相关规定。豁免权有两种,一种为绝对豁免权,一种为相对豁免权。绝对豁免权是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散布具有诽谤性的言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享有绝对豁免权;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政府等官方往来的文件等。相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新闻媒体依照法律文件或公共集会所做的报道,或执法人员对媒体或大众揭露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每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自由陈述空间 所谓自由陈述空间,是指在家庭内或少数极新近的朋友之间,在这些范围内所为的诽谤陈述不构成诉因[22].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某商事主体的诋毁只是在亲人之间传播,也可以此作为抗辩。在德国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也应采纳这样的规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仅在夫妻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绝对的免责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在亲朋好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相对的免责抗辩。 5.及时更正和道歉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在虚假消息后,及时进行了更正或答辩,消除或减少了虚假消息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这也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当虚假事实传播后,受到虚假事实侵害的商事主体通常首先会与行为人联系,若后者主动更正,受害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提起诉讼。若受害人仍旧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道歉仍具有一定的效力。我国香港《诽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报刊诽谤诉讼中,及时的道歉既可以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要求减免赔偿的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借鉴《诽谤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对于更正方式、时限及效力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答辩可以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商业诽谤的行为方式 关于商业诽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和非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两种。多数情况下,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人为经营者自己,但有时经营者不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唆使、收买和利用其他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映,或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恶意串通,对竞争对手作虚假投诉、报道和处罚。二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方式。书面诽谤具有持久性而口头诽谤多具有短暂性,口头诽谤的危害性一般要比书面诽谤轻。三是从表露程度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表现为直接商业诽谤和间接商业诽谤。前者是指那些明确、直接的诽谤性传播,后者是指那些间接的,通过分析和联系才能确定受诽谤对象的诽谤性传播。四是从商业诽谤次数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还表现为原始诽谤行为和重复诽谤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重复诽谤行为的损害程度较原始诽谤行为为重。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最重要的就是从客体的角度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商业诽谤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但发生率较高的,就是对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商业诽谤,我们在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誉诽谤 商誉是经营者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而获得的声望[23].商誉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4].商誉与企业的经营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对商誉进行保护[25],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仿冒诉讼对商誉进行救济[26].无论适用何种法律或诉因对商誉进行救济,不可否认,商誉只用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同时,绝大多数的商誉诽谤行为是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誉,但是可以解释在法人的名誉权中包含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可以认为商业信誉既包括了信用的含义,也包括了商誉的含义。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应当制裁商誉诽谤行为。 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诽谤的方式主要为下列几种: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等,有预谋地散布诽谤言辞;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方式来诽谤竞争对手;通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信函投寄至业务客户的方式进行诽谤;通过借助自印的产品说明书、传单和小册子向大众扩散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商誉诽谤行为。 值得研究的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究竟是对个人的诽谤,还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这里描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恶意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了侵权责任,但是究竟构成何种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誉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而不构成商业诽谤。可是,当受诽谤对象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定代表人,是故意地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誉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等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底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二)商品诽谤 在商业诽谤中,商品诽谤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商品进行诽谤,主要是对于商品声誉的诽谤。对商品的质量、效果、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都构成商品诽谤。如甲公司正在与一新客户洽谈一笔大生意,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准备合同签字时,该客户突然收到来自乙公司的传真,声称甲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客户立即要求甲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并暂缓签订供货协议。事实上,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生产同一类产品,但甲公司使用的关键技术与乙公司完全不同。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商品诽谤行为。 商品诽谤的侵害客体,就是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制裁商品诽谤行为的法律根据。确认商品诽谤行为责任,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就存在“商品诽谤诉讼”,该种诉讼不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只要被告恶意地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有预谋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若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诋毁,他必须证明该诋毁已经对于自己的营业造成损害,但这一点相当难证明,因为影响公司营业的因素实在太多[26].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在对商品进行商业诽谤的手段中,刊登比较性广告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比较性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7].德国著名竞争法学家科勒尔(Kohler)认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俗,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制止其他竞争对手对自己作出消极评价,因此批评性比较广告不应当认为是合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较性广告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这类广告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应当得到许可。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具有充分的和合法的理由,即行为人进行比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比较性宣传是必要的、真实的和客观的,那么,这种比较广告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经营者借助批评性比较广告可以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比较,也可以针对某类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若经营在广告中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作批评性对比,进行消极的评价或贬损,如果该对比内容虚假,就构成商品诽谤,如果该对比客观真实,则可能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造成了商事主体商品声誉的损害,亦构成商品诽谤,不过,这样的认定须要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针对某种商品,而是一般地对某类商品进行对比,只要该比较广告内容真实,不片面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不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那么该比较广告就应认定为合法的。反之,如果比较广告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属于不当行为,但是尚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对象太抽象,不能确定,而受诽谤对象的确定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服务诽谤 即然商业诽谤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性陈述,其目的是为了给商事主体的经营带来实际损害的行为[28],那么,除了对商事主体的商誉或者商品进行诽谤外,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诋毁,也主要是对于商事主体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 服务诽谤,在美国法称之为对交易的诽谤[29],但是与这里所称的服务诽谤并不完全一致。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就包括服务诽谤。在以提供商品制造或者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商品的诽谤可以构成商业诽谤行为,那么,在以提供服务为商业宗旨的商事主体,对其服务进行诋毁,当然就构成服务诽谤。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因此,对交易的诽谤,实际上就是对服务的诽谤。 对服务的诽谤是否可以概括在商誉诽谤当中?从原则上说,服务的声誉也可以概括在商誉当中,对服务的诽谤也就是对商誉的诽谤。不过,相对于提供商品可以确认商品诽谤为独立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提供服务的商事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诽谤,当然也就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认定。其界限为,商誉诽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的整体商誉进行毁损,针对的是商事主体;而服务诽谤,则是针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毁谤,针对的是其服务本身。 构成服务诽谤,应当存在对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明知商事主体的服务并不存在问题,而故意采用虚伪不实的言词、文字等,进行诋毁,造成受害人的经营的损害,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四、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一)各国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立法比较 商业诽谤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严厉禁止和重点打击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在商业经营中,成员国有义务对于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禁止,由于商业诽谤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救济首当其冲,只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1.德国 德国主要通过《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该规定并没有直接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对商誉或信用②的保护来间接制裁商业诽谤行为。除德国外,西班牙也采用上述方式,将《个人名誉保护法》扩展到对商业信用的保护,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而俄罗斯则是通过对商誉的保护来实现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制裁。《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 《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第1项所指行为如系由某商店职员或受托人造谣或散布且营业主已知其行为时,其营业主将与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受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也针对商业诽谤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违反该规定者,处行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国 在法国,商业诽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通过散布贬低的或者恶意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贬低经营者的产品,只有在被诽谤的个人、公司或者产品能够容易的识别出来,才可以起诉该诋毁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法国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前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后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该一般条款也只是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间接调整。 3.意大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直接制裁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编第十章第2598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有关特殊标记和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效力,无论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称或特殊标记容易发生混淆的名称和特殊标记,或者模仿竞争者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容易引起与竞争者产品或相混淆的行为;散布对竞争者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与评价,足以使之名誉扫地,或者诋毁竞争者产品或企业的优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并且容易损害他人企业的手段。第二种侵权行为,就是商业诽谤行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第1条之二是关于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前条各项行为的人,对于因此而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实施侵害他人营业信用行为的人,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请求,命令不赔偿损害或在赔偿损害的同时作出恢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该法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是通过对信用的保护间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令专门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公司商誉不受侵害。而与英国法律同一传统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专门制定了《诽谤条例》,针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商业诽谤。对于商业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条例》作了详尽的陈述:明知虚假而恶意刊布损害名誉的文字诽谤,最高可判罚入狱两年及另再判处罚金。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明知虚假而刊布。但有证据显示有关刊布主要基于恶意中伤的动机,也可提出检控,最高可判罚一年监禁及另判处罚金。 6 美国和澳大利亚 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予以了成文法救济,该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兰哈姆法外,美国的《有限电视和卫星广播法》也通过限制行为主体,来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澳大利亚则通过《贸易惯例法》对商业诽谤进行调整,该法第五部分就为经营者如何防止商业诽谤以及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贸易或商业时,不应进行那些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是可能引起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过《刑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仅仅通过《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第一,《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也就是说捏造和散布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商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商业诽谤罪。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就不能适用《刑法》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角度来讲,如诽谤的次数,手段恶劣,传播的范围广等:“重大损失”应从商业诽谤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讲,如营业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大为降低等。重大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固定金额为限,因为经营者本身的资产相差很大,可以以正常利润为基数确定一个比率范围,如可将实际损失超过正常利润的10%-15%视为重大损失。 第二,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不强。商业诽谤是一种不法侵害企业商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以剥夺自由和罚金为手段,对于受害人并不能起到直接的救济作用,因此对商业诽谤侵权以承担事实责任为主要救济手段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英美国家关于商业诽谤不区分刑事诽谤和民事诽谤,将刑事诽谤的和民事诽谤视为一体,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诽谤案件几乎都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尽管这些国家还有关于刑事诽谤的条例,这些刑事诽谤条文主要是针对及其严重的恶意的诽谤。在美国法律中,诽谤大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除了群谤及可能破坏治安的少数特定情形外,很少采刑罚制裁[30].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的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对商业诽谤行为加强民事法律制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民事法律制裁是制裁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即使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刑罚,也不能代替民事制裁的地位,需要附带地加以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是正确的,并且最终在民法典中写进商业诽谤制度,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一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依据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是商业诽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依据;对商业诽谤行为还可以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诽谤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31].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诽谤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诽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诽谤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着眼于民法典的制定,对商业诽谤行为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1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的第一条款,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本条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32],以该条款作为立法依据,应当是完全正确的。 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确立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就可以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民法制裁的体系。 2 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民法制裁的方式 在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法制裁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发挥已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方式的作用。当行为人正在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时,受诽谤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诽谤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补充更正和答辩的制裁方式。这也是商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重要的民事责任。更正和答辩本是新闻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更正,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于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传媒作出更正,传媒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33].关于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我国仅在行政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③,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更正和答辩这种责任方式移植到民法中,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商业诽谤行为(包括其他一般诽谤行为)的一切主体都适用。在适用时应注意,消除因诽谤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与诽谤行为时的方式和范围相同,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那么至少该行为人应通过电视进行公告等消除影响。 第三,强行赔偿损失的制裁。由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诽谤行为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且表现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成为商业诽谤行为人最主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中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因此实际赔偿是合理的,除非将来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损失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商业诽谤损害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必须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赔偿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民事法律与司法判例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司法判例 作用 判例制度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核心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核心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核心,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 近来,因民法典编纂引起的学术争议纷纷而起,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一部法典编纂,如同一面镜子,它既能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成果和学术水平,也能暴露出我们法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正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此次《民法草案》第四章又对其专门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澄清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因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第二,由于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了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混淆;第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谈论的“法律行为”实质上应是“法律交易”。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相应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的话,那么它应该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至少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逻辑错误与认识问题 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一个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编纂中,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不必要,也不应该重复大前提或最上位概念,换言之,民法或民法典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则不应该具有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能在民法典中作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民事继承权”或“民事婚姻权”这样的规定,因为它违背了上述思维逻辑。当我们谈到继承权,谈到债权和物权时,所指向的范畴必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再用“民事”加以限定。同样的道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达所指向的思考对象,其实也是一个必然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所以,用“民事”加以限定,理论上没有必要,逻辑上也不成立。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自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到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乃至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法律行为”,台湾、澳门至今仍然如此。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我们讨论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随着对“法律行为”制度和理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行为”命题下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范畴。为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前加一个“民事”予以限定,以避免与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行为”理论相混淆。正是在此背景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稿)中首先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述,而且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两年后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了这个表述,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民事立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避免混淆或误解的做法恰恰是因认识错误而起。这种有意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加以区分的做法,主要由于我们对现今“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特定的客观指向或实质特征从一开始就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谈“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逻辑错误。何况,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一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事实上,这里涉及如何区分“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于这两个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原本存在的概念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提到讨论的层面。 二、“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之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和“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两者相对存在,而且显然都是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基础上逐渐抽象而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归纳的产物,而不是演绎的产物。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思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无论交易行为人是否有获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由此可见,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此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除了准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某些程序行为外,还有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都可纳入法律行为范畴。 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观点,但基本上是明确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法律交易给出定义,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所采用的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德国民法关于法律交易理论的起点,即:“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导致一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因其为表示人意之所愿而依照法律秩序发生。”现今德国法学对于法律交易的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思路的展开,即法律交易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一项交易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同法律交易一样,法律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的阐释:“法律行为是法律交易外的一个特殊范畴。与作为具有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而出现的法律交易相对。因为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其法律后果产生于法律秩序的要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获得。”但当时的立法者们认为,这样的表述难以说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故《德国民法典》最后不仅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这个概念。至于有关问题,则灵活地留给了法学家们或法官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决。从德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看,法律行为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有探索余地的学理问题。 在此还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问题。前面所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除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外,还可能有公法上,如行政法上和司法上的法律行为,像判决、形成判决、强制执行、逮捕、成年宣告、监护设定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劳动法合同等。但是上述这些法律行为均非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更非法律交易;法律理论或法哲学意义上的广义法律行为,现今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也都不是民法范畴所要谈论的法律行为。此外,违法行为,其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违约行为等也都不是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关系范围内的给付障碍或积极违约行为。所有上述法律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十分严密。广义上讲,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狭义上讲,它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内所谈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来说,在谈到“法律交易”时,必定是在谈民法范畴的问题;在谈论“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谈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和涵盖范围虽然有争议,但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一般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将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如准法律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另一种方法是,有意识地回避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只是具体地谈准法律交易和事实行为。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存在的。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不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人们只认识到一个法律行为概念,但在这个概念之下所谈论的又是法律交易的内容。于是乎,将法律行为这个德国民法的学理概念作为规范概念在我们的民法中予以规定就不可避免了,而本来在《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实体规范概念,即法律交易反而被摒弃了。由此可见,我们对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认识和阐释的混乱和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法学界在法律行为理论上产生诸多混乱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影响,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认识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入“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研究。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入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问题,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统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许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问题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理学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自然乱上加乱。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act”、“legal transaction”、“juristic action”和“legal act”?等等。上述所有英文译法,实际上都与德文表达的原意有一定程度的差别,特别是“legal act”的译法与原文本旨相去甚远,实际上可以对应于德国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 act”,显然要比“legal 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的不同,因而主张用“legal act”表示一般意义法律行为概念,而以“juristic act”表示德国法上的法律交易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Rechtsgesch?ft”译作英文的“legal transaction”,应该是最为贴近德文本旨的译法,这可能与其原本是德语法学家有关系。我国比较法学者沈宗灵在翻译凯尔森氏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将其译作“私法行为”,虽然这个译法可以探讨,但它至少已与“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可惜这个细节并没有为民法学界注意和重视,因而除了沈宗灵的翻译外,所有能够传世的对“Rechtsgesch?ft”的其他译法,统统都成了“法律行为”。于是乎,由于法律翻译所产生的文化间隙,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特有的法律交易的差别被模糊了,原来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论制度在我们这里发生了混乱。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交易理论从基本认识到概念体系,从概念体系到整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并非毫无察觉,但却没有展开深入讨论且予以澄清。已经公之于众的《民法草案》中仍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表明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还进入了立法讨论层面。因此,探讨并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紧迫工作。 民事法律论文: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工具 构建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 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 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 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国家的公权力极少直接的干预私法的运行。法学家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创造新法。这就为私法自治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但私法自治并未被抽象为私法原则。 实际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8]]由于16世纪的法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并未实现统一,习惯法在各个封建领地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各地不同的习惯法在适用时的冲突,查理? 杜摩林在此前提下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后人将此称作“意思自治”学说,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作为近代第一部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法集合,其中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至此,意思自治成为了私法的基本原则,进化成为私法自治,支撑着整个私法体系。对于私法自治的内涵,归纳起来,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1、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出发,强调私法于公法的区分性:“在私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2、从民法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3、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出发,私法自治具有双重性含义: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已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4、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同一说:认为私法自治就是契约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违约救济自由。另外,私法自治还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其本身包含着很深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内涵。 (二)比较法中的私法自治 随着近代大陆法系私法法典化的进程,私法自治成为了各国民法典的基本指导原则,下面主要从几个范式民法典来阐述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1、《法国民法典》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私法自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私法中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将当事人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这种思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工作的全部过程。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民法典各章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总之,《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 2、《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体系下建构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抽象人格的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体系,以意思的支配为基础。所以,整个私法体系是在依照意思表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不同的权利。萨维尼和温德塞这两位法学家在权利的概念上首先提出了意思力(Willens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这一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达到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人之一般行为的自由。就此而言,经济交易之自由及契约自由除已经特别的基本权利之规定保护者外,已属于行为自由范畴。由于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原则之具体实践,故德国实务及学者一致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最基本之原则。因为,就像19世纪制定的其他法典一样,自由主义在其中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部分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理性人”可以并且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法律应承认其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民法中就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同时,在许多具体条文的但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是肯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自主创设其相互之间的私法关系。 二、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的内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及过错责任等内容。所谓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也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 身份平等,也即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也即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却是自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在古罗马,奴隶和市民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封建市民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只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逐渐被“契约”所取代,这种平等才成为可能。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含义很广泛,包括缔约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人有权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缔约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缔约人有规定违约责任的自由以及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正是私法赋予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私法主体蕴藏的能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自由,它的内容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契约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私法自治的当然要求。私权神圣、私权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及过错责任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本质。私法自治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私法的基础。 (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作为调整私人生活的私法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私法关系有如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使得私法的自治性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这是因为: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促使私法主体应时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由此构成的制度体系支撑着私法自治的大厦,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私法具有两种调整机制:一是私法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即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二是保障私法自治得以顺利实行的外在调整机制即私法本身的调整机制。其中私法的内在治理机制,保障了私法能够强有力地抵御着公权力不正当进入和干预,从而确保私法能够得以充分自治。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也为权利主体,它们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追求者,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上运行,对这种自由竞争秩序的反映当为私法。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私法自治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反映,正是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它尊重人的自主权利,视人作为自我的主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人们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即社会的发展。一个无视人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萎缩、停滞不前的社会。私法自治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三、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 (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 在德国学者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通常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一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概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温德夏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的创设的私的意思宣告”。弗卢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个人自治即通过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以设定一个调整内容的方式成立、变更或解除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说。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也强调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也突出其私法效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是是调整私人利益的规范,由于调整利益私人性,私法允许私法主体充分自治。每一个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私法规范也是处于这种要求而设计的。每个私法主体均是社会的组成分子,一般来说,每个私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财富也才能得到最大化,社会也才能进步。但是,并不是所有私法主体的利益都是平行的,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是冲突的。何况私法主体对自己利益判断的偏差的情况常有发生,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的短视性与社会利益的追求的长期性也是矛盾的,这就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存在。私法调整利益的私人性要求私法主体充分自治,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利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当事人可以以其约定优先于法律规范而适用。如此可以极大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这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在绝对权的保护上,通常都是采用法定主义的模式予以调整。而引起绝对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事件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绝对权的类型和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一般没有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如此,在绝对权的设定以及变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和任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的交给其自行处理。既然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必要在总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构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第54 条“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说明我国采用了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 正如前文所述,私法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 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依意思表示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法定主义并不能及于人的意志层面,它仅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思效果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并不对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加以评价。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民事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就抹杀了民事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民事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民事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脱掉其合法性内衣,规定之以意思表示为其唯一本质,使其真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法律学人为之奋斗了一个世纪的梦想。中国民法典能否不负众望地担当起历史的使命,能否比肩十九世纪法国民法典和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成为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典,我们拭目以待。上文已经论证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石,所以,我认为妥善处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典中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私法自治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之不断发展,并有所突破。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企业研究论文: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企业双轨制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我国当前企业法律制度系对企业的双轨规制,这种双轨规制不仅在法律制度的体系内容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且在旧轨向新轨的转换过程中亦出现了矛盾冲突。所有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企业完全公司化亦是值得探讨。现今时代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重新整合,按照一般企业法与特别企业法之立法思路构建和谐统一权威的企业法体系。 关键字: 企业,企业形态,双轨制,企业法 一、 现阶段企业双轨立法评析 (一)“双轨制”是学理称谓。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一方面按所有制形态不同分为国有企业(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另一方面,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上划分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以及颇具特色的股份合作企业。两类并存的企业形态被学者们形象地称为企业双轨制。两种企业分类被不同的企业法律体系所确认和规范,而这样两套并行的企业立法被称为双轨制立法。双轨制立法具体表现在:一轨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1年颁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颁布《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颁布《乡镇企业法》、1988年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6年颁布《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4年颁布《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另一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3年颁布1999年修改《公司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9年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1997年国家体改委制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制的指导意见》。在两轨企业法的调整下两类企业亦有很多不同,如以国有企业与公司为例:在治理结构上前者为厂长负责制而后者则董事会决策,前者内部组织主要是“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后者则是“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资产性质方面前者称为注册资金而后者则为注册资本等等。老的企业法未废止,新的企业法已陆续生效,如此之企业法体系何以担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任。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二)静态双轨立法制度缺陷分析。由于在立法上采取双重标准,必然会导致现行企业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混乱乃至冲突之处。 首先,矛盾立法问题。一如《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合伙或合伙企业已有数种:其一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私营合伙企业,其二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的中外合作的合伙企业,其三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之间的联营,而新的《合伙企业法》仅肯认了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企业。法外之意前三种不属于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法》为何如此狭隘与其他法律不相兼容呢?前述三法律法规及《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并不是新法废除旧法的简单关系,这就造成如法人合伙、自然人合伙等成为另外无法可依的合伙形态。也降低了《合伙企业法》的规范功能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未来法律制定、实施、解释的复杂性。还有,实践中曾有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其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该公司与另一国有企业合并,而该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8条、103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拒绝该决定。两法之间产生了矛盾。 其次,两类立法的交错重叠问题。我国现有八种企业形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使立法上企业法律形态外延的交叉重叠。一如,独资企业就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四种形态。他们却由五不同的法律调整: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又如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交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之一,而又由两个法律调整。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受《公司法》调整,却分别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公司法的完善,此种特殊立法实无必要。 (三)动态转轨过程制度缺陷分析。1992年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了举国上下尽人皆知的企业建设目标。老的“企业制”向“公司制”转轨,新旧体制的交替为理论与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首先,国有企业历经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租赁、转换经营机制到股份制改制2几大变革但是困境依旧。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法律制度研究而言,一个深层次问题是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并存与融合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一方面,公司制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但是我国现有公司法内在缺陷已日益显露;另一方面,旧的企业法体系虽然难以与市场经济规则吻合,但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治背景及我国商事公司传统的缺乏而使其暂难退出历史舞台。具体解释如下。公司的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内部权利机构制衡等特征使得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成为典型的市场主体,也适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但是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她只是比当时(1993年)的实践高一点点,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暴露出很多须完善的地方。1993年《公司法》出台有两个背景,一是应全民致富中出现的公 司热,要对形形色色的公司进行规范,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了要对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权关系上做文章的地步方方面面都感觉到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调整公司,当时在公司还很模糊的情况下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现在的《公司法》中存在的偏爱国有独资公司、漠视股东权益3等问题实属正常。同时,旧轨企业法所确认的企业形态并不具备如同公司那种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因此,出现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决策不独立等问题。更因为按所有制性质的划分而造成的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如国有企业的税收信贷优惠、“三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等。(上述问题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可是,公有制企业仍是中国企业主要形态,在大企业中仍以国有企业为多。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再法律上得以确认,现有公司法无法将旧的企业法代替。因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现有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整合后,新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并存形态来解决矛盾。 其次,《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规定与其说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倒不如说是双轨妥协的产物。在《公司法》制定过程中就存在着当时的单一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到公司法调整范围的问题。既要维持公司的社团性质又要承担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而且,一人公司(个人投资)的历史中断,意识、机制尚不成熟。只好确认国家投资的独资公司而否认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国有独资公司引发的制度缺陷自然很明显。5尽管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法》中有专章规范,但其基本游离于公司法治之外。给公司法理论上以巨大责难及造成实际操作上困难。其一,在《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情况下,并无任何针对滥用公司人格而侵害权人利益情况制度保障;按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无法独立,不仅无股东会而且决策机构是被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能,同时公司的重大事项亦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半点独立人格。其内部权利制衡机制趋于无。仅在《公司法》第67条规监事会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人员参加,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从监事会组成来看实际上是外部监督,并且在实践中哪个职工代表敢监督董事会呢?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无法体现现代公司制度的优越性,只是形式上承担了“有限责任”、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其二,具体适用上问题多多:对一人公司的变更设立未明确置以可否,对全资子公司的规定未明确置以可否,按公司法的精神, 公司成立时两人以上设立,应不承认非国有一人公司,但是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对外商独资公司设立矛盾。如此之模糊的立法如何操作得! 再次,前文已谈到双轨立法多有重叠,除此之外,许多市场呼唤的企业形态却无法可依。虽然这不是“双轨制”的必然结果,就立法盲区而言,现有企业法体系难辞其咎。其一,一人公司问题。公司法立法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企业形态一元化,商事公司被挤出了我国经济生活,商事公司传统已无从谈起,对商事公司的本质 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缺乏足够的了解,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难以真正分离。一人公司也就没有合法身份了。国内也有学者站在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国应设立相应规范。6其二,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呼唤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当初之所以未规定法人合伙人,主要是因为法人的有限还是无限责任问题7.实际上有限无限是相对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均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从逻辑上讲应当允许法人在合伙中承担出资额内之责任,也即允许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存在。同时,像高科技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低流动的领域也应允许普通合伙人(创业投资家较少投资)与有限合伙人(主要投资者较多投资)共同投资。8其四,无论我国企业法还是公司法均以单一企业为调整对象,而并没有对关联企业全面调整的规定。我国涉及企业集团的单项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及其部委局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且内容多涉及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管理。这使得企业集团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法性质,是原有经济体制在立法上的反映。事实上,从单一到关联是企业(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子公司,孙公司从属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公司等企业形式(尤其是国企转制后)大量存在,问题也很多。法律制度上理应作出相应应反映。 二、 两种“单轨”企业法分析。 (一)我国过去延续下来的按所有制性质分类的企业法和企业制度,适应传统集中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适应某种传统意识形态的要求,但却不适应市场经济。这一结论性的看法,在此仅作简要说明。 首先,国有企业相对于自然人股东其固有缺陷是明显的。既缺乏利益化人格化的所有权主体,又缺少较合理的监督。9国有企业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企业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可现实中国家所有权的分级所有却导致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国家缺位政府越位,而理论上的所有权主体即全民从未行使过所有者权利,也无法行使。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机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几乎拥有了所有者的一切权能。面对企业经营权的扩大,相应的监督机制并为出现,各类国有产权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者职能时,既没有所有者用好其控制权的充分激励和责任,又不受所有者用好其控制权使用方式的有效监督和制约10.我国现行体制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经营者进行监督,这样的外部监督由于没有投资等利益关系,必然其积极性公正性无法保障。 其次,集体企业法的规定也存在类似上述问题。我国的集体企业主要分为乡村和城镇集体企业,具体又有:农村供销社、信用社、合作社发展的所谓大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集体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为解决就业社会问题而出资开办的集体企业、个人投资合伙投资而办的挂靠式集体企业等。他们有着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的特征,同时也共同地产权不清,实践中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共同地分离。我们知道,如今相当部分的集体企业是由最初的投资者设立,经过多年的共同劳动积累而成的。在经营过程中如企业的职工的离岗加入、企业的解散倒闭等一些问题,冲击了集体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企业财产制度。我国宪法把集体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曾一度被国有化,无异于是对入股者投资财产权的剥夺。不仅如此,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要求不符。 再次,“三资企业法”的缺陷也很多。其一,三资企业法赋予了外商投资的企业超国民待遇。《中外合资企业法》中的外资企业投资者既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受《公司法》的限制却排除了除国家外的其它主体独资设立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商可以 合同先行抽回投资,可以设立契约式的企业,可以办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办成合伙企业。我国国内连法人合伙都未得到法律确认,等等。其二,外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十分模糊11.如在外经贸部1995年制定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设立时中国个人不可设立,且不能认购外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可以购买已发行的股票,不知原因何在。其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及财政优惠更是数不胜数,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等等。 (三)上述企业全部公司化并非无懈可击。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首当其冲。在93年《公司法》颁布以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工作全面铺开。国企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在国家所有权转化为国家股权后,就能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相互制衡而又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似乎国企从此走出困境了。事实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让我们开始了对国有企业的全面股份制改造的反思。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相对自然人股东与人之间无利益驱动使得国有股缺乏人格化的股权代表,而且国有股的三层运营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营运的企业)导致委托成本过高,还有国有股在证券市场上的流通问题也是一大障碍12.亦有学者将国企目前效益不好机制不顺的原因归于:政府和传媒对公司法的宣传力度不够,经营者和政府的公司法的意识较薄弱,未贯彻好《公司法》。13实则不然,大量的国有企业因为经营性质、经营目标不同而属于特殊行业,不宜改组为公司形式。这样企业至少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由于其在国内不存在竞争,由垄断带来的利益较之竞争的利益更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第二类是属于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像铁路、邮电、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行业。第三类是由于产业政策的需要,暂时需要由政府控制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的产业,如烟草、电信、银行、航空、保险、汽车、等行业。 另外也有学者根据产权学派的产品分类理论,认为凡属于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以及长期性资源配置的经济部门,其投资都应该由政府提供,因而这些行业或部门应属于非竞争性的。这样的“公司”正如前文所述只能是给理论和操作徒增困难。 集体企业全面股份化也值得探讨。集体企业在所有主体上类似国有企业的单一主体而更多的存在交叉重合,甚至由于多年来的变迁而无法确定某些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即使能够确定所有者的,如乡镇企业属于特定社区参与投资的全体农民所有,城镇集体所有企业属于本企业职工所有,由于不少股权凭证消失或社区内人口增加或减少而导致股民不清乃至职工的上岗下岗造成企业产权问题的集体企业的股份化改造非常艰难。 同时,谁又能否认股份合制企业不是公司制度的一种修正呢?股份合作企业既不是完全股份制的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亦不是合作企业。这样一种劳合与资合相结合的企业形态,按照《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仍然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它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个创作,由多个股东合作投资并共同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方式上与股份制相似,而从经营管理上它又与合作制企业相似。介乎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而又兼有二者优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较长时期内注定要以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与其他企业形态平起平坐了。 三、 新时期我国企业法何去何从16 据上文所述,原有的双轨立法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两种单轨也难堪重担。鉴于此,只有将企业法与公司法重新整合,共同规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以公司法作为一般企业法,根据企业的性质特别立法。可将其称为“新双轨立法”。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并非唯一出路。一部分国企以非公司的国有企业形式参与经济活动更合适。可以也必需由国家收回所有权,并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在此国有企业的界定应该明确。国家对企业的出资以由过去的“所有”演变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因此,国有企业应该强调绝对资本联系和依特别法取得企业控制全的方式。国外界定国企大致有三种:一是国家绝对所有即全资或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二是相对所有即资本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已有资本联系可以直接控制的;三是即强调资本联系又强调国家依特别法直接取得企业的控制权。17如日本的国有企业包括直营事业、特殊法人、第三部门(受私法或民商法调整的公私合营企业)及具有类似国有企业地位的民营企业(如红十字会、政府授权经营公用事业的私营企业)四种。其中,直营事业、特殊法人又按中央地方划分为两类。直营事业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中央经营的领域为邮电、造币、印刷、国有林业、酒类专卖等“五现业”。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又称公营事业,经营领域并不受限制,其中自来水、工业用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地方铁路、电力、煤气等7项为法定事业。特殊法人是指依专门法律设立的国有企业法人,在日本包括公社、公团、事业团、公库、金库、特殊银行、营团、特殊公司和其他特殊法人。第三部门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民间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政府在其中的投资超过25%.其领域涉及观光娱乐、流通、交通辅助设施、土地开发等。另外,日本有两种非公共企业一是认可法人,系由民间倡议设立,经国家特别批准 成立的法人。另一种是国家授权私人经营的电力、煤气、地方铁路、公路运输、航空等企业,他们在价格、经营方式和经营领域等方面要受政府的控制。18 通过以上论述简要总结出,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模式分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四种形式。其中国有企业单独立法即《国有企业法》,而其他三种公司均由《公司法》来调整。同时,集团公司等关联企业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之中。这样我国便形成了以《公司法》为核心企业法,以《国有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集体企业过渡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为两翼的企业法体系。不难看出新的企业法体系划分兼承了组织法的要旨。以企业的责任承担、组织形式作为统一的分类标准,企业形态与企业法律形态也趋于统一。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研究 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在任时的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分为先审后离和先离后审。目前我国正处于廉政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也加大了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但是当下这一制度的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我国的审计工作整体效果不佳。 1 当下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对于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着很多问题,极大的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审计的整体效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人员及资金不足。对于企业干部的经济审计,需要对干部在任时的部门或、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这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目前被审计对象偏多,而审计人员相对较少,这导致了当下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而企业领导的调任、离职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审计部门难以对审计需要的资金及人员进行年前计划,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2)审计效率不高,经济责任不明。在目前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总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审计拖延,影响了审计的效率。一般原因主要有:领 ! (3)审计的结果不公开。这是目前审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的结果如何,往往不进行公开,人们难以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政府、对执政党的信任。 2 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策略 面对当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采取合理的对策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审计中要保证对每个企业的关键人物进行审计,避免领导干部利用自身权力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破坏。目前国家较为重视审计工作,但是还应该加大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力度。同时要遵循审计内容及其对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 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需要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审计效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分清现任领导与前任领导的责任,对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考虑到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各项问题并进行解决,最大限度的防止审计的拖延。 除此之外,还应当控制审计过程,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公开,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审计人员在工作开始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背景进行了解,将需要审计的内容列出来,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然后再根据方案进行审计工作;在工作中,要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检查,留存相关的证据,并做好对整个审计过程的记录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需要得出审计结果,制作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必须要根据审计工作得出,并要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同时为了保证审计得到相应的监督,并且也能够为后面的领导人员提供参考,必要时需要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 当然,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开审计结果本身是有必要的。此处的公开,不限于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公开,充分利用人民大众及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也对现任的部分领导人员予以威慑,以改变当下企业中的不良风气。 除了公开审计结果,还需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应用力度。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本身就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的工作,因此要尽可能的使审计工作发挥最大的价值。而将审计结果加以运用,便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对企业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只是为了监督领导人员,惩罚一些作风不好的领导干部,而是应当将审计作为一种选人用人的手段,选取作风良好的人员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通过对领导人员的审计实现廉政建设,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3 结 语 总之,对于企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是目前廉政建设中的工作重点。当下这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廉政建设,改变企业内部领导阶层贪污腐败的现状,需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遵循审计内容及其对象的相关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力度,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公开,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审计效率,公开审计结果,并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应用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促进社会廉政风气的形成。 企业研究论文: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控制的研究 经笔者研究分析,现阶段,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主要是供应链风险管理,随着制造企业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企业想得到更好的经济利润,就需尽快的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就必须加强对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管理控制,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充分企业供应商队伍的稳定和可靠,促进制造企业可持续发展。笔者将从: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分析、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两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分析 经笔者研究,部分制造企业在供应商管理方面还具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由于外部环境限制,我国制造企业对于供应商管理还未形成一定制度,各项体系的构建缺乏完善,最终限制供应链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其次是制造企业协同意识不足,未能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对供应链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共享平台,无法将供应链与企业之间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整合在一起。综上,我们发现制造企业在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上明显力度不够,不能对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给予有效防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发展,为企业今后的可持续化道路造成不少障碍。 二、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综上,笔者对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为了促进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构建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采用适当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强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等,为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给予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构建供应商管 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制造企业要想控制供应商管理风险的出现,首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合理的供应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的建立实际上是对供应商管理工作予以规范,提高供应商管理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制造企业而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综合评价模型,还必须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为绩效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奠定重要条件。要控制供应商管理风险,做好供应商评价选择工作是十分关键的,选择的好坏对采购物品的质量和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能在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此外,制造企业还必须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给予充分重视,确保供应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总的来说,供应商管理风险的出现与制造企业管理不当有直接联系,企业要想降低供应商管理风险的出现就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做好沟通交流,建立有效,合理的供应商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型,以此促进供应商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充分降低管理风险,使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制造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增添一臂之力。 (二)采用适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 综上,笔者对制造企业供应商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发现供应商管理风险主要来源于供应链风险。据此,要想降低供应商供应链风险的出现,制造企业必须构建适应于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模式,由于制造企业经营特点及发展规划与其他企业不同,那么制造企业在建立供应链管理模式时必须对企业自身特点足够了解。在这里,笔者将以某大型超市为例,该超市实行的QR供应链管理体系,该体系是通过EDI等信息技术来实现订货补货等经营信息的交换,该超市利用该体系大大缩短了交货送货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超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只有对企业自身特点充分了解,才能构建相适应的供应链管理模式。而对于制造企业而言,他们必须根据企业特点,建立核心企业供应链体系,制造企业供应链的建立必要以经济实力与竞争力为核心,将信息技术应用其中,建立一个范围相对较小的资源共享平台。实际上,核心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不论是对于制造企业本身还是供应商本身,都具有一定益处。对于制造企业而言,核心供应链体系的构建加强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将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出现。另外,对于供应商而言,供应链体系的建立能让制造企业与其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其业务的拓展,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的提高都具有重要作用。不过,核心供应链的建立对于企业信息化程度要求较高,它必要以严谨的科学技术为主,以防共享的资源被违法利用。事实上,制造企业在供应链体系的构建上完全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的ASP模式,该模式充分应用了信息技术的优势,充分拓展供应链范围,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开销,同时也能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时变更供应伙伴。 (三)加快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 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基础是供应链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适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构建也离不开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因此,如何加快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成为制造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部分制造企业在供应链管理基础的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些许进展,他们将信息技术引用其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海尔集团,在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选择的mySAP供应链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了物料管理、制造计划、销售与订单管理、财务与成本管理等多个信息模块,该系统实施后,海尔集团逐渐完成了信息同步的建设,极大的提高了供应链的反应速度与准确性。海尔集团的成功为其他制造企业也带来了发展契机,部分制造企业开始复制海尔集团的成功之路,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推进了供应链管理基础建设效率,也大大缩短了工作流程。上述,笔者提到制造企业可以通过ASP模式来开展供应链管理工作,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制造企业要想控制供应链管理风险,还要对自身企业准确定位,充分挖掘自身优点,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互动交流,与此同时,制造企业应注意发展自身的企业文化,努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品牌效应。 (四)对供应链管理体 制进行长远合理的规划 供应链管理风险的控制离不开供应链管理体制的建立,制造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一套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体制,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为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重要基础。以龙岩卷烟厂为例,改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构建了供应链管理体制,并对其实施长远合理规划,从而达到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目的。供应链管理风险的控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制造企业上下的共同参与,制造企业要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对供应链风险加强管理,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大大减少采购成本,实现了制造企业的长效发展。此外,制造企业还必须大量吸纳人才,并对在职人员实施相关培训,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为供应链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对制造企业供应商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从中发现不少问题,为了改善管理现状,制造企业必须及时转变管理观念,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构建良好的供应链管理体系,顺应时代的发展,把握住发展机遇,充分提升制造企业自身竞争力,对供应链管理体制进行合理规划,为制造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制造企业领导必须加强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大管理力度,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为企业良好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建立创造基础。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员工能力评价模型研究 [摘要] 科学评价员工的能力对于有效配置员工,帮助员工提高自身综合能力,进而不断的提高组织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能力模型共生关系整体能力潜能力 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理念就是做到“能岗匹配”,但是我们如何对员工进行科学的能力评价并且帮助其能力的成长方向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呢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对员工的能力评价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在此,我们探讨一下如何更加客观有效的对员工能力进行评价。 一、能力模型的建立 在本文中,我们采用浙江大学王勇(2003)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企业员工能力的划分的观点,将员工个人能力元素分为五类:(1)价值,品质与特质能力元素。这类能力元素主要是与个人价值观、个人品性等相关的能力元素的集合。如:正直诚心,责任心等;(2)情感能力元素。指调整和控制个人感情和心绪,以满足工作和需要的能力。如:抗压能力、自我控制力、毅力等。(3)行为能力因素。这类元素大多属于情绪能力的范畴。如:团队合作、成就动机、人际交往等能力因素。(4)知识技能能力元素。这类能力元素包括同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知识、程序性知识与经验性知识等。(5)元能力。这类元素不仅是具有高度通用性的能力,而且是形成其它能力的基础,使得整体能力呈现非线性增长的能力。主要包括自我发展能力、学习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对组织变革来说,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现有能力的大小,而是在于提高能力的难易程度。能力的提高取决于决定能力的各种要素,以及改变这些要素的难易程度。我们将影响能力的因素构成能力成长模型。 不同性质的工作在五个维度上的能力具体要求不同,且每一能力维度在工作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不同能力维度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也就是说某一维度上能力的不足是不能用另一维度上超常的能力予以弥补的。个体在工作中表现出的综合能力是各维度在特定结构关系下平衡后表现出的结果。我们将能力维度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共生关系。现实中个体所具有的能力结构不一定恰好同工作要求的能力结构完全吻合,所以个体相对工作而言的综合有效能力,是由个人能力中最弱的能力维度决定的,类似于经济学中的木桶原理。可以推断,在个体能力中,较强能力维度中的能力元素,由于受维度能力元素的制约,存在部分富余,富余能力是作为潜能力存在的,对现实工作业绩没有增量影响。这部分能力也不能弥补其他维度能力的不足。因此,我们提出以下观点:如果某一能力维度水平低于工作对其的要求,那么该能力维将抑制其它维度的能力的发挥,企业在评价企业员工的能力时,不能只考虑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应该从以上五个维度对员工进行科学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为其选择合适的岗位和合适的培养机制,以帮助员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适应组织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基于能力维度间共生性质的整体能力水平评价法 现在我们讨论基于各能力维为共生关系的能力水平评价法。 我们用β1,β2,β3,β4,β5分别表示具体工作所要求的任职者在五个能力维度上的能力结构系数,且,对n位任职者的各项能力维度的考评结果为Xij,Xij表示对第j位任职者的i能力维度的考评结果。据此求出第j位有效的综合工作能力步骤如下: 1.将任职者的各维度能力评价分值归一化,求出各任职者的实际能力结构。 2.计算任职能力结构同任职要求结构之间的偏离度找出偏离最大的能力维度。 偏离度θij=βi-βij,选取最大的偏离度。 3.根据任职者在最大偏离度θ*ij对应的能力维度i上的实际得分Xij和任职要求能力结构系数对任职者各维度的原始评价值进行修正,计算出各维度的有效能力分值;假设第j位任职者最大结构偏离的能力维度对应的认职要求结构系数为β’,。任职者在该能力维度的实际得分为Xij,可以计算出修正后的各能力维度的分值X*ij: 4.根据各能力维度的修正分值,以及能力结构系数,综合得出最终整体分值,即:效能水平评价值。 该方法能够反映能力维度之间的这种复杂的有机关系,相对传统的简单加权法,该评价方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使得最终能力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任职者的效能水平。 (2)很好的反映了不同能力维度之间的互补共协作用。(3)对任职者能力的发展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三、小结 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绩效,即不断的提高组织的能力,而组织的能力是以组织成员的个人能力为基础的,因此,提高组织成员的个人能力应作为组织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应在对员工能力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发现制约员工能力发展的瓶颈所在,并为其提供培训或者其他的学习机会,发展导致其综合能力下降的某一维度的能力,以提高其工作的整体能力。这对不断提高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与深远的意义。 企业研究论文:谈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首先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分析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最后提出了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的对策,希望能够达到银行与企业共赢。 关键词: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 风险研究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 (一)贷款额度小。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融资需求额度一般都在几百万左右,其中以100万元以下居多。 (二)时效性要求高。中小企业一般没有稳定的市场,一旦发现商机即向银行申请融资,而且需要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 (三)期限短,频率高。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为短期,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且受市场变化影响大,贷款的频率明显高于大企业。 (四)贷款价格敏感度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快,资金运用效率高,一般能接受银行贷款利率的上浮。 (五)产品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产品需求包括存贷款、资金结算、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出口议付和银行卡等,其中贷款涉及到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抵押贷款等,有进口业务的企业还对打包贷款、保理、福费庭等贸易融资业务提出了需求。 二、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部分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信用观念淡薄,他们往往会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套取贷款,进而设法逃废银行债务。 (二)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严重,征信困难,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银行难以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做出准确判断。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 (三)制度风险。从历史背景看,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来源于五种渠道: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三是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四是私营和个体企业。五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从企业属性上看,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而且民营中小企业占比较大,但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体制改革,但流于形式,许多中小企业成分复杂、产权不清、因此银行贷款给这些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 (四)经营风险。许多中小企业设备工艺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产品研发能力弱,产业层次偏低,竞争力较弱,对市场波动承受较差,经营状况不稳定。 (五)管理风险。众多中小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经营管理层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生产经营偶然性、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乱现象,如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财务不实,报表失真,成本居高不下;人心涣散、员工流动性过大等等。这些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不能有效改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则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六)市场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这使银行等外部债权人承担着过多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小企业原有的竞争条件发生变化,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将进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阶段。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后活力大大增强,外资经济非常活跃,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而中小企业资本金少、资产规模小,更易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中小企业这样一来存续的变数进一步增大。 三、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设立单独部门,财务独立核算。为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独特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建议商业银行设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专职负责中小企业业务,专门负责开发潜在的客户。同时对小企业金融业务进行财务的独立核算,以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小企业金融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内部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 (二)建立集中管理式、流程化的作业程序和高科技的管理系统。借鉴国外银行有效的管理及作业模式,在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销售管理、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采用集中管理式的、流程化的作业程序,以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和降低业务操作成本。 (三)变商业性担保为政策性担保。当中小企业符合政策扶持要求,但融资担保品(额)不足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保障中小企业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如果在信贷期间产生风险,由类似于中小企业基金之类的担保机构为其履行清偿职能,清偿商业银行部分本金,并承担追讨欠款的相应职责,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四)小企业贷款与企业管理人员挂钩。许多中小企业从账面上看,并没有足够的抵押物,然而其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个人却有着充足的抵押物,这样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其法人代表或高管个人财产也必须作抵押,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主的还款意愿增强,达到锁定信贷风险的目的。 (五)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银行用自己的信息、人才和技术优势,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等,充当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一方面,可以扩大银行的盈利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从而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六)控制融资额度,降低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作为决定贷款额度的惟一依据,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可以预见的收入流量来估算其还贷能力,并确定贷款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数量确定一个贷款上限,只要融资总量没有超过自 有资金的总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没有承担主要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就可以相对放松。 企业研究论文: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的识别和防范研究 一、绪论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直客观存在,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从2008年ST宏盛到2009年立立电子,2010年胜景山河2011年紫鑫药业,再到令人震惊的绿大地案,这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案件不仅严重动摇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于2002年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6年2月15日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48项《独立审计准则》,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形成了相关文件,但是效果仍不明显。财务舞弊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使我们蒙受了巨大损失,已成为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预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为了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研究和解决财务舞弊问题是当务之急。 二、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的产生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做假账,获取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为了自身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按企业负责人的授意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会计准则、制度的漏洞与执行存在伸缩性 法律环境的缺陷是财务舞弊得以产生的关键性因素。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并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会计法规的制定建立在会计实践的基础上,不能与之相脱节,如果会计法规本身存在着缺陷,这就给相关人员进行财务舞弊留有余地。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财务舞弊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会计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所有经济事项,这就为财务舞弊的产生创造了一个存在空间,而且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一般由大股东说了算,形成一股独大,这样就给大股东造假留有机会。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财务舞弊的识别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在曝光之前,往往有一些征兆出现,分析舞弊者运用何种手法进行财务舞弊、如何识别财务舞弊的行为,对广大相关利益群体能起到一定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作用。下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 (一)关注所属行业经营环境的突然变化 企业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如果发生剧烈变动,像市场需求大于供给、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等,都会使企业难以适应突然变化的经营环境,导致经营业绩下降。如果在如此恶劣经营环境下仍能经营领先,利益相关者就应慎重看待其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分析其背后是否有财务舞弊。因为当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时,企业为了能够规避风险,并且使自己在此次风险中脱颖而出,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财务舞弊。 (二)判断管理层是否存在“独裁”管理现象 近年来曝光不少财务舞弊案例后,总有些是由于企业管理层的独裁所导致的,即在某些企业存在管理层核心人员我说了算的情况,他们一般是企业的创始人、CEO或是核心人物,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面临一帆风顺时,通常会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企业面临不顺时,这些管理者会通过财务舞弊来保护自身利益和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分析财务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 通常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各项财务指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均衡关系,但是如果像偿债能力指标、获利能力指标、运营能力指标以及它们之间出现异常变动,则表明企业有存在舞弊的可能。例如,公司销售收入大幅增加但销售费用却没有相应上升,或应收账款增长率远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则可能预示着企业有财务舞弊的行为存在。 (四)甄别经营业绩的真假 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则有业绩作假的可能性。应通过检查可疑的账簿记录、记账凭证、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来查明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关注资产负债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从而识别公司是否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1] (五)关注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往往是企业掩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基本上都体现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等具体项目中。其识别方法为:第一,计算各项目中关联交易产生的盈利分别占项目总额的百分比和这些项目占企业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对关联方企业的依赖程度。第二,分析这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正性。[2]例如,交易价格是否以市场的公平交易为基础,交易的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非公允的方面,控制方对被控制方强制的内部销售价格等。同时,还应向公司的主管工商部门了解上市公司包括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备案登记资料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并应特别查询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以有效识别利用隐性关联交易粉饰报表的行为。 (六)慎析资产减值准备 分析报表时,尤应慎析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一般而言,连续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资目标的上市公司经常计提不足,而处于盈亏临界和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有时会巨额计提。因此,对这类业绩指标脆弱的上市公司,首先宜将其计提政策与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进行横向对比,判断是否有异常,再分析其财务报告中是否对估计基础和依据进行详细披露。 (七)关注虚拟资产项目 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虚拟资产项目应密切关注,若虚拟资产与正常资产相比比例较大,或虚拟资产增长速度(或相对变化速度)波动较大,则可能存在通过虚拟资产虚增利润。其特点是虚拟资产多记少摊。应重点检查各类虚拟资产项目的明细账,注意会计报表附注中虚拟资产确认和摊销的会计政策,要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正常摊销的项目。[3] (八)借助现金流量进行分析 通过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的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则意味着与高于现金净流量的净利润对应的那部分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公司很可能存在报表粉饰情况。 四、我国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ST冠福:2011年涉嫌财务舞弊 (一)背景资料 冠福家用因2010年、2011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值而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更名为*ST冠福,其财务内控质量极差,早于2008年就曾因业绩快报与最终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而被深交所通报披露。公司董事会想尽快脱下*ST的帽子,用尽一切办法来挽救其财务状况,但是在2011年的财务报告中出现了财务舞弊现象,让本来就深处风险的冠福家用更加雪上加霜。 (二)分析 (1)虚增应收账款余额,虚增利润。根据*ST冠福2011年年报披露的合并口径下应收账款年末前五名单位情况来看,从第二名到第五名均为非关联方,涉及金额在数百万元不等,但账龄则均为“一年以内”(见表1)。 单一客户年末“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不应当大于该客户当年的采购总额再加上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一年内应收账款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根据该公司年报披露的合并口径下2011年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很难与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信息相对应(见表2)。 表1中名称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客户在201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90.72万元,且均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假设*ST冠福向该客户实现的销售金额在年末时均没能收回来,全部形成了应收账款,考虑到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后,2011年中*ST冠福向该客户销售金额也不应当低于504.89万元,然而在对照着合并口径下的前五名营业收入情况表,可发现,504.89万元已远大于披露的第三大客户“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396.51万元销售金额,但事实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却未能进入当年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名单当中,所以我们猜想该公司有虚构应收账款嫌疑。 理论上讲如果*ST冠福在2011年中曾有过对外收购、并将收购对象纳入期末合并范围的话,有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合并期限不是一整年,进而导致前述数据差异。但事实上这并不适用于*ST冠福,因为在其2011年年报财务报告附注“本年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部分披露到“2011年度出资设立14家法人独资,公司拥有对其实际控制权,故自上述公司成立之日起,将上述14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从中我们得知*ST冠福合并范围新增部分全部都是新设子公司,也即在被纳入合并范围之前都不会有营业数据,也就自然不会影响到营业收入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之间的财务逻辑关系。 *ST冠福在年报中通过虚增应收账款余额,进而导致虚增资产、虚增净资产。通常债权人比较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信贷决策。企业的偿债能力并不是孤立的,它是和企业的营运资金状况、资本结构状况等密切相关的。对于连续两年亏损的*ST冠福来说,*ST的大帽子压得他们很难翻身,所以他们可能会假想客户单位,虚开销售发票,编造销售合同,虚列应收账款,最后将虚列的应收账款和其他舞弊的企业对冲销账,以此来调高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夸大经营成果。 (2)谎报应收账款账龄,少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而对于*ST冠福,从上述表一中应收账款第三大客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末*ST冠福对其“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426.85万元,所以其2011年对该客户的销售金额不可能少于364.83万元,也已经超过了当年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中第四名“华润万家(万佳)有限公司”对应的347.53万元采购金额,从而可以看出这家客户截至年末金额高达426.85万元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应该有一部分是一年以上的。 所以根据这个现象猜测*ST冠福谎报了应收账款账龄,针对“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的426.85万元应收账款,不全是“一年以内”账龄,*ST冠福通过把应收账款都记到一年以内,进而导致*ST冠福少计坏账准备、虚增2011年利润。 (3)财务数据变动诡异,财务信息不真实。根据*ST冠福2011年财务报表,计算其财务指标,发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存在异常变动情况,对此现象进行分析(详见表3)。 根据表3营业利润在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下降了967.19%,说明公司营业业绩急剧下降,然而在2012年9月至2012年年底,营业利润又急剧上升,在短短的半年内,公司不仅使得营业利润为正,还在2011年中报营业利润的基础上翻了大概四倍。2012年年末主营业务收入695,950,000.00元,2012年9月30日主营业务收入505,396,000.00元仅仅增加了37.70%,对于营业利润的变化是微乎其微。对比利润表半年之内的变化,2012年年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98,349,000.00元,投资收益4,264,230.00元,这应该是营业利润剧增的主要原因。 *ST冠福在2012年变更会计估计,投资性 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原来的成本法变为公允价值计量,这一会计估计的变更也仅仅使*ST冠福增加了401万的利润,如此巨大的变化不仅使人产生怀疑,可猜想*ST冠福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而虚增利润。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在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上升30.92%,然而筹资现金流量净额却下降87.15%,唯一的原因就是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增多。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到期债务和支付现金股利。债务的偿还意味着企业财务风险会变小,但一个较短时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占总现金流出比重过大,也可能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股利的支付要考虑企业的支付能力,它可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增强筹资能力,但必须确保在股利支付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之间保留足够的现金来维持未来的正常运营,以实现未来的现金流量。对于*ST冠福在2011年9月和2012年9月应收账款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了,所以推断*ST冠福支付了大量的现金股利(如下表4)。 但是根据表中数据,虽然股利支付是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幅度远不是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幅度,这一点变动也有所疑问,可能存在舞弊行为。 (4)*ST冠福2011年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违规披露。2011年12月21日,*ST冠福业绩预告,称:“公司在第三季报对2011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450万元至500万元’仍保持不变。”其中对参股公司上海海客瑞斯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增加投资收益3450万元,全资子公司“一伍一拾”连锁店预计增加亏损1400万元,控股子公司“五天”销售公司家用品业务预计增加亏损2000万元。 在12月份的业绩预告,可信度应该很高,公司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在这时已经成形,变化应该不大。但是,2012年1月31日,*ST冠福的一则201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却骤然大变,预计业绩为亏损7500万元至8000万元,这意味着至2011年底,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4月25日,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2亿元,再超预期。 从市场来看,*ST冠福股价自去年11月份起一路下跌。从后来披露的公司2011年年报看,定增解禁股股东丁志刚、江苏瑞华投资、任为民等都从股东榜上消失,也显示出股东对公司的预期早已不乐观。 *ST冠福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对外披露的2011年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经审计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2011年将大幅亏损的实际情况,未能及时提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五、根据*ST冠福财务舞弊案例,提出财务舞弊的防范措施 (一)针对应收账款舞弊,应采取的措施 (1)严格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对于应收账款舞弊,审计人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销售额、销售成本及销售毛利率进行分析比较,或者到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对生产流程进行了解,更全面地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审查,有针对性的审查是否有虚假销售和片面销售的舞弊情况。[4]查看金额较大应收账款余额的组成及发生,确定余额是否正确。其次抽查具体入账依据,审计人员一定要对购销合同进行认真的分析检查,对于不合常规或违规的交易,应该保持怀疑的态度。[5]应收账款函证是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以此来核实被审计应收账款的数额和发生业务是否真实正确,同时也是用来证明应收账款账面记录与客户记录是否相符。应收账款函证是为了证实应收账款余额的正确性和真实性,防止被审计单位及单位人员是否在销售业务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2)建立健全公司应收账款治理结构,形成各个方面的相互制约。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就是领导者追求企业产值和利润最大化,但是忽略了实际管理和营运的状况。*ST冠福只确立了每年的产值、利润、产量这些目标,没有明确的提出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公司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了应收账款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应收账款流程:应收账款资信调查控制应收账款签订合同控制应收账款核准控制应收账款记账控制应收账款清理控制。[6] 在签订应收账款合同之前,企业向社会信用咨询机构查询购货方信用情况。建立动态的客户管理系统,负责客户的信用调查、组织信用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确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决定是否赊销及赊销的金额等。然后与购货方订立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购销合同经过公证部门鉴证后,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送交会计和仓库部门,据以检查核对,办理结算和发货业务。再次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应收账款以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发运账单等为依据进行记录。 同时应建立监管机制,形成各个方面的相互制约。赊销商品经过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核准人员的核准才能签订销货合同;对于单位接受客户的票据,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批,需要贴现应收票据时应经过主管人员的审批,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也应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等。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账户要由不同人员根据汇总的记账凭证和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分别登记;由独立于记录应收账款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核对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的余额;指定专人对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客户进行催收,索取货款,保证企业债权得到回收;应收账款的各种贷项调整(包括坏账冲销、折扣或折让等)要经过会计负责人员的批准。 (二)针对虚假财务数据,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惩处机制。*ST冠福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的不真实,相关会计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在相关领导人员的指导下,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所以应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诚信为本,不做假账,将国家和公众利益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和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罚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除了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管理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会计造假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2)完善会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 限,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使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行企业内部控制有助于及时纠正和防止经营决策失误与经济舞弊,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财政、审计和税务等外部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与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全面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签证制度,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签证的法律责任,对不负责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三)针对违规披露,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观与道德观。*ST冠福董事长林文昌、总经理林文智及财务总监张荣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披露虚假财务信息,隐瞒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风险。内部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诚信和道德观,而*ST冠福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肯定是相关主管负责人一手操控,高管间达成一致共识对外隐瞒,在财务报告中做手脚,对报表使用者提供了误导性的财务信息,可以说这是一种恶意的财务报表舞弊行为,也是高层管理者诚信缺失和道德沦丧的一种表现。因此,在公司管理中,高管的诚信与道德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ST冠福公司在对高管的任用时应重点考核其道德品质,保证高管的德才兼备。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公司管理,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遏制财务舞弊。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为违规行为开启了方便之门,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如果再不加速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将面临很大困难。因此,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应从源头抓起,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抓起。第一,强化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第二,加强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上市公司内部,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应该有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公司健康长足的发展需要公司具有长期竞争意识,上市公司要培养核心竞争力,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第三,加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建设;加快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提高证券监管效率,加大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力度,增加舞弊公司的舞弊成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3)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在*ST冠福财务舞弊案中,相关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该是经过外部审计单位的审查后出具的,但是在出具的报告中,我们仍能明显的发现其财务上的舞弊行为,我们则推断,相关事务所与企业之间形成勾稽关系,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为对方包庇,或是审计师的疏忽,出具财务信息有误的报告。 在政府监管之外,注册会计师更需要行业自律,进行自我监督。改善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结构,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协会,真正实现行业自律;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的行业理念,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六、结论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财务舞弊的动机和原因,表明主要是由于存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的诱惑,以及公司治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财务舞弊;结合*ST冠福财务舞弊案,列举了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最后根据不同舞弊方式,提出不同治理舞弊的措施。 企业研究论文:体育用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市场对策研究 [摘要] 面对体育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国内体育用品市场,以及日益全球化的国际体育用品市场,我国体育用品企业还难以适应。因此,实施名牌战略,创名牌产品,已成为我国体育用品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创造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体育用品企业 品牌经营 市场定位 产品对策 价格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已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市场。我国体育用品业作为体育产业中最具产业规模的基础产业,其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迄今为止,我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达307万家,加之上游零配件配套供应商和下游产品经销商,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共约408万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体育品牌在我国都有加工。“中国已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制造大国”。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依靠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主要靠来料加工,或承担国际间的生产任务,赚到的只是为数不多的加工费,我国不少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采取低价竞争,大量的贴牌加工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在国际上受人民币升值、石油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在国内受原材料、电力、劳动力成本、资金成本、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制造”的低成本优势和地缘优势正在逐步弱化。这种品牌危机的存在已成为制约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如果不尽快培育出自己的产品市场,形成自己的品牌产品,很可能会在这场“抢滩赛”中无立足之地。 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现状与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现状 (1)品牌众多且竞争力不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仅福建一个省就有超过1000个体育用品的相关品牌,但根据美国相关机构的评估,中国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的品牌价值也仅及世界顶级体育用品品牌价值的7%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普察中心提供的数据,我国各类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中,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0家,企业规模大都只拥有100~500名劳动力,工业集中度低、规模经济不明显,并且各自为政,品牌竞争力不强。 (2)缺少名品。我国体育企业的品牌与国外体育用品企业相比,品牌价值和形象相差悬殊。从产品出口看,虽然我国有些体育用品企业产品占有世界市场的很多份额,但极少是以自主品牌进入市场的。我国体育用品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常见的方式是低价销售,贴牌生产,很少创建自主品牌,培育的国际名牌就更少了。正因如此,中国是体育用品生产大国,却称不上体育用品品牌大国。 2.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品牌差异化特征不明显。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差异化特征不明显。以福建运动鞋制造业为例,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安踏”、“特步”、“匹克”、“别克”等一批具有较大生产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的品牌,但90%的品牌以“运动休闲鞋”作为主打产品。品牌差异化的欠缺将使这些企业集中于同一市场中进行竞争,最终只能通过原始的价格战进行市场竞争,造成整体产业巨大的资源浪费。 (2)品牌文化竞争力弱。品牌文化内涵、文化底蕴是品牌产生巨大附加值的强有力支撑,也是提升品牌竞争力的强有力支撑。然而,我国体育用品品牌文化竞争力比较弱,大多数品牌尚未建立起被广泛接受的品牌文化。即使有一些已被市场认可和接受的所谓企业的品牌文化,也不一定与企业的行为一致。 (3)品牌的设计技术薄弱。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或通过与国际跨国公司合作,或自己在意大利和法国设立设计室,但仍以翻版、仿制为主,原创性的设计明显不够,各公司大多缺乏高水平的设计师。 (4)缺乏品牌经营发展战略。目前国内的体育用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许多企业属于体育用品的加工厂,并没有自己的品牌和市场。表现为许多体育用品企业对体育用品市场的开发缺乏长远战略的规划。 二、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品牌经营的市场对策研究 1.商标对策 品牌就是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的企业标记。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如此。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在创造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要坚持“注册在先”的原则。企业在选好商标后,要迅速及时的注册登记,取得专利权。这样企业就有了一个走向市场、占有市场、走向未来的信誉载体。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防止商标被抢先注册、盗用和假冒,扞卫和保护自己的商标。 2.市场定位对策 市场定位是企业品牌经营的先决条件。目前,在我国体育用品市场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品牌产品充斥着每个角落,国外体育用品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已由最初产品、技术输出,发展成为资本和品牌的输出。目前的市场呈现出有效需求不足,几乎所有的商品都处于供应饱和状态。由于企业资源有限性,使企业不可能为所有的细分市场服务。每一个细分市场的规模,需求竞争状况不同,并不是任何一个细分市场都适合企业进入。因此,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依据自身资源的特点 开展调研,选择能发挥资源优势且规模适宜、前景看好的细分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3.产品对策 依据对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市场定位,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目前在产品开发上应该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应设计、制作符合我国和发展中国家消费水平的体育用品。国内体育用品企业要及时地应用体育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不断研制和推出“新颖、优质、价廉、环保”的体育用品。此外,开发新产品有利于充分利用体育用品企业的资源和生产能力,及时为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换代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在开发产品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多品种、系列化开发体育用品的原则;(2)坚持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档次的原则;(3)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原则;(4)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把制造无缺陷产品作为生产的目标,严把质量关,有缺陷的产品决不出厂。 4.价格对策 价格是市场竞争的利器,更是赢得顾客,树立品牌形象的手段。价格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价格对策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最容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反应。企业要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都离不开恰当的价格策略。价格对策的选择正确是品牌赢得市场的关键。 5.服务对策 服务更能关心消费者,影响消费者,是企业接近消费者最直接途径,对于提高品牌知名度作用很大。企业品牌经营必须要与“优质服务”相配套,因为向企业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对于企业创品牌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优质服务可以促进产品的销售,从而扩大企业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其次优质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减少消费者的错误购买、使用不当,能对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因而可以减少顾客的风险和损失,具有维护企业和品牌美誉的作用。第三优质服务可以增加顾客的利益,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和品牌的形象。 6.广告对策 品牌的知名度并非是与身俱来的,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高占有率离不开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创造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必要手段。广告能迅速有效地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大多数知名企业都是依赖成功的广告对策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体育用品的广告宣传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体育赛事、博览会、互联网、体育赛事或运动队冠名、体育明星等手段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的知名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研究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品牌经营对策是主动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有效途径。并且有利于我国体育用品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我国体育用品业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研究论文: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生性 融资 担保 【论文摘要】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企业必须选择外部融资。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所选方式能否取得资金等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中小企业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并加以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Stiglitz(1981)认为,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银行的贷款供给不一定是贷款利率的单调增函数,在竞争均衡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S—W 模型)。这样,即使银行可贷资金有剩余,也不愿意按高利率放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即在配给中得不到贷款的企业,即使愿意出更高的利率也得不到贷款。 Whette(1983)修改了“S—W模型”关于借款人为风险厌恶者这一假设条件,并认为,在借款人风险中性的条件下,银行的抵押品要求同利率一样可以成为信贷配给的内生机制,从而减少银行的期望收益。 Bester(1985,1987)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Bester认为,抵押品可以和利率同时充当银行分离贷款项目风险类型的甄别机制,即银行可以通过企业对抵押品数量变动的反应敏感程度来分离高风险和低风险的贷款项目。 (二)国内研究 王霄、张捷(2003)在上述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抵押机制和企业规模因素,建立了新的理论模型,从而使均衡信贷配给理论更加贴近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贷款可得性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客观现实。通过考虑贷款抵押品的信号甄别机制和银行审查成本对贷款额的影响,将借款企业(项目)的风险类型、资产规模与能够(愿意)提供的抵押品价值量相联系,从而使抵押品和企业规模成为了均衡信贷配给中的内生决策变量。 张杰(2000)从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经济的情况出发,认为民营经济一时无法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到金融支持。解除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致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同时,他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确保其内源融资机制的前提下,可发育内生性的横向信用联系。因此,鼓励民营经济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势在必行。 林毅夫、孙希芳(2005)从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依赖“软信息”的客观现实出发,得出结论:只有便于获取并处理“软信息”的金融交易主体才能克服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较易获得临近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因此,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的信息获取方式和信贷决策机制使得正规金融部门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处于信息劣势。 二、我国传统担保模式简述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面向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协会性质的互助担保机构,主要服务于协会内部的企业;三是私人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服务的企业类型广泛。前两种担保机构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具有产业导向性强、进入的门槛较高、企业获得担保的门槛也较高等特点;第三种担保形式虽然不具有上述特点,但其担保很难得到银行的信用。 从传统的担保来看,担保机构自身经营也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由于银行的优先权,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其可直接采取信用、抵押、质押等措施向企业放贷,而真正寻求担保的,往往是那些经营状况不尽理想、资信程度低的企业,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承担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二是担保筛选机制和担保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理想的担保机构应该是由大批专业人士组成,可以实现信息完全对称,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不管是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还是商业性担保机构,都不是纯粹的信用担保,而必须设立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但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调查能力有限,并且不具有银行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所以,他们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只有通过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等措施来补偿担保的风险,且抵押标的一般是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这些恰好是大量中小企业的软肋。因此,这种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担保机构存在的本来价值。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研究 (一)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概述 中小企业之间内生性的互助联保融资模式,是由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自己寻找合作伙伴并结成联盟,集体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在模式中,任何一家企业都由联盟内其他企业共同为其担保,如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他们共同为其还款。相关主体关系如图1所示(虚线箭头表示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实线箭头表示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二)内生性互助联保模式运作机制 如前所述,大量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或者规模较小等原因,被排除在了传统的担保贷款范围之外。但是,这些企业往往掌握有核心技术,或者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等等。因此,在内生性互助模式下,这些小企业会互相寻找合作伙伴,争取互助联保融资。在多重博弈后,会形成大量优质中小企业的“强强联合”。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风险巨大的劣质中小企业“弱弱联合”,企图集体取得银行贷款然后联合违约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筛选,也就是银行的甄别。 经过前期企业之间的初步筛选,已经形成了“强强联合”或者“弱弱联合”。因此,银行的筛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企业是否满足基本的互助联保融资门槛,如企业前期经营状况、是否有重大违约记录等;二是组合的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均是独立经营法人,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参股等情况;三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考察。由于前期企业的自由组合,经过彼此之间的相互博弈,组合的企业大多经营实力、风险大小相近,这就是互助企业彼此组合博弈的信息发现功能,为银行的审查带来了规模效应,节约了部分审查成本。通过银行的审查,“弱弱联合”组合被剔除。 组合一旦通过银行审查,顺利得到贷款融资,组合内部的企业之间就会进行互相之间的监督,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会对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以减少其经营失败违约的可能。这样,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不仅共同联合争取到了贷款,更是将这种联合带到了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助于彼此的发展壮大。 (三)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中交易成本分析 对内生性互助联保融资模式交易成本,从企业和银行两方面来分析。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筛选和监督合作伙伴的成本,由于都是中小企业的合作,如前所述,他们彼此的筛选比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真实地了解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二是申请银行贷款审查的时间成本,企业之间前期的彼此筛选,节约了银行审查的工作量,由于没有经过第三方担保,缩短了业务链条,有助于审查时间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三是银行的贷款利息,由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担保,企业不必缴纳额外的担保费用,这直接节约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使银行会对这样的贷款方式作一定的利率上浮, 只要还在企业的预期融资成本范围内,这样的融资方式也为企业打开融资渠道带来了便利。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的贷款审查成本,相对于通过第三方担保贷款而言,在企业互助联保贷款模式下,银行的审查任务相对增加,但是收益也会随着所承担风险的增加而增长;二是贷款后的监督成本,由于企业之间利益的联动促使他们在贷款后有足够的动力互相监督和扶持,并且他们相互之间密切的业务往来也使他们有最佳优势做好彼此的监督工作。 四、互助联保模式实证检验 在我国,中小企业互助联保模式有初步的尝试。其中最成功的案例要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和阿里巴巴公司合作推出的网络互助联保。只要满足:工商注册时间满18个月或企业主本人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上年经营无亏损;3家或3家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并承诺互相为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担保,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从3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如果一家企业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则需要另外两家共同替第一家还款付息。 此业务一推出,得到了大批急需贷款融资而又苦于无法获得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热烈响应。不到一年,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阿里巴巴已经为两百多家中小企业发放了5.7亿元的无抵押、无第三方担保贷款。 同时,他们设置了严密的违约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旦企业出现违约,无法归还贷款,阿里巴巴会在网上封杀该企业;二是一种和搜索引擎相联系的惩罚方式。一旦某家企业违约,公众只要搜索和该企业有关的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的最下方会有个温馨提醒,披露企业的违约信息。 通过这样的机制设计,使贷款企业违约的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身。这对于正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视自身信誉为生命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很好地防范了道德风险。 上述只是违约后的惩罚机制,但是建设银行和阿里巴巴共同关注的是在贷前、贷中、贷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将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为此,阿里巴巴根据客户在网上的记录设计了一套筛选流程。同时,还在研究一套测伪系统,通过与工商税务、水电、专业互联网等平台对接,经模型测算,对客户信息的真伪作出初步判断。 企业研究论文: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研究 摘要:企业的投资异化现象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企业中,这种异化会给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近年来,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研究企业投资异化问题成为学术界一个研究的热点,逐步形成了一些理论模型,得出了相应的研究结论。就该领域主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过度并购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损毁等问题,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和评述,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一定的展望。 关键词:过度自信;企业投资异化;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并购 很多企业的投资呈现出异化现象,如过度投资、投资不足、投资短视行为、盲目并购等,这已经为众多研究所证实。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传统的基于完全理性假设的理论(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已不能很好地解释这种投资异化现象,为此,人们开始从有限理性假设出发构筑新的理论。其中,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所进行的研究是近年来刚兴起的一个热点问题,侧重于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投资异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损毁问题,从新的角度诠释了企业投资异化,为理论界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也为实务界提供了新的决策依据。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国内的相关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试图对国内外主要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以资借鉴。 一、过度自信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者中的表现 过度自信是心理学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人们倾向于高估自己成功的概率,而低估失败的概率的心理偏差(Wolosin,et al,1973;Langer,1975)。过度自信这一心理特征是心理学家们首先发现的。大量的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普遍存在着过度自信的心理特征。例如,Weinstein(1980)的实验研究发现,受试者们普遍认为自己在将来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能活过80岁等积极的方面的可能性要超过别人,而很少有人认为自己在将来会经历离婚、得癌症等不好的事情。Sevenson(1981)在以学生为研究对象的一份研究中发现,82%的受试者认为他们的汽车驾驶水平在前30%以内。这种“优于平均水平”(better-than-average)的心理特征被其他许多研究证实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Alicke,1985;Taylor,etal,1988)。 在管理学领域,许多研究发现,企业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普遍要高于一般大众。Cooper等(1988)对美国企业家的调查显示,创业企业家们认为别人的企业成功的概率只有59%,而自己成功的概率则高达81%。其中,只有11%的人认为别人成功的概率为100%,而相信自己成功的概率为100%的高达33%。这说明创业企业家们普遍存在着过度自信心理。但后续研究却发现,这些被调查企业中有66%以失败告终。Landier等(2009)对法国企业家的调查得出同样的研究结论。在成熟企业,这种过度自信特征也很普遍。Merrow等(1981)考察了美国能源行业设备投资情况,他们发现,企业管理者们往往非常乐观地低估设备投资成本,而实际成本往往是他们所预计成本的两倍以上。Statman等(1985)调查了其他一些行业,发现管理者们在成本和销售预测方面普遍存在过度乐观。 心理学和管理学领域的这些研究发现为本文所要回顾的研究主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正是以此为基础,研究者们才有可能考察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心理特征对企业投资及其他财务问题的影响。 二、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理论研究 从国内外现有文献来看,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二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并购行为。这方面的研究首先是从理论研究开始的,早在1986年,Roll在他开创性的论文里就首次提出了管理者“自以为是”(Hubris)假说①,分析了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影响,但在随后的十几年内,该研究并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直到最近几年,人们在逐步开始认识到该文的重要性。 Roll(1986)认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会高估并购收益,而且相信并购能带来协同效应,从而会使得本身不具有价值的并购活动得以发生。他进而根据该理论作出了一些预测:(1)当一个未预期的并购被宣布时,目标企业的股价将上涨;如果并购最终未能成功,股价又会跌回原来的水平。(2)如果并购是未预期的,而且未包含并购方的任何额外的信息,当并购被宣布时,并购方的股价会下跌;如果并购最终未能成功,并购方的股价又会上涨;如果并购最终实现,股价又会下跌。(3)并购完成时,被并购企业价值的增加额会被并购企业价值的减少额所抵消,即并购并不会带来财富的增加,并购所发生的费用构成最终的净损失。Roll没有直接去验证他的理论,而是通过回顾其他人所得到的实证研究结果间接地证明这些预测是正确的。 Heaton(2002)是继Roll之后的第二篇经典性论文,该文提出了一个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投资异化模型,该模型将管理者过度自信、自由现金流变量结合起来,推导出在不同的自由现金流下,管理者过度自信会分别导致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具体结论如下:(1)一方面,乐观心理会使得管理者认为有效的市场低估了企业的风险证券,因而他们会偏爱企业内部资金。当企业依赖于外部资金时,管理者有时宁愿放弃一些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也不愿意从外部融资,因为他们认为外部融资成本过高,这样会导致企业投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现金流能充当“拯救者”的角色,纠正这种投资不足。(2)另一方面,乐观的管理者会高估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从而高估投资项目的价值,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可能会被他们误认为具有正的净现值。在自由现金流匮乏的情况下,乐观的管理者会放弃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 Gervais等(2003)发展了一个资本预算模型,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政策的影响以及股票期权计划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他们的结论如下:(1)理性的管理者是风险规避型的,在没有获得关于一个投资项目确切、完备的信息之前,他们不会实施该项目,即使这些项目会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价值,从而造成股东的价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能缓解这一问题。(2)管理者适度自信对股东来说是好事,因为一方面他们是忠诚于股东的,不存在问题,从而不需要额外的激励;另一方面,他们是一定程度的风险偏好者,能投资那些具有正的NPV的项目,为股东创造价值。(3)对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来说,股票期权计划不仅不能缓解因管 理者过度自信所导致的过度投资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恶化。 Xia等(2006)基于实物期权框架,提出了一个管理者过度自信条件下的动态并购模型。他们通过该模型证明:(1)如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不是特别严重,并购所带来的市场回报通常是正的;(2)如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很严重,并购企业的市场回报是负的;(3)如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或产品竞争程度较低,并购企业的市场回报状况依赖于该企业的规模;(4)竞争会降低并购企业的回报,但会增加目标企业的市场回报。 从这些理论模型来看,它们的结论简单明了,便于进行验证。事实上,这些结论基本上都被后来的实证研究所证明,这一点可以从下文的分析中看出。 三、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实证研究 自Roll(1986)正式开创管理者过度自信条件下的企业投资研究以后,一直没有直接的实证研究对其进行验证,其原因可能是该理论在当时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但难以找到合适的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变量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文首先回顾相关研究中所提出的用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变量。在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类研究中一般将管理者定义为CEO,但也有个别研究将其定义为CFO。 (一)管理者过度自信变量的构建 1 CEO持股状况。这类变量首先由Malmendier等(2005,2008)提出,具体又分为三个变量:(1)当CEO持有一份5年期的期权时,如果在这5年内至少有两次机会通过转让可以获得67%以上的收益。但CEO未转让,则认为他是过度自信的;(2)如果CEO将期权持有到期而不转让,则认为他是过度自信的;(3)如果在样本期间内CEO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票数净增加,则也认为他是过度自信的。郝颖等(2005)、王霞等(2007)的研究都采用了上述三种变量中的第三种。 2 相关的主流媒体对CEO的评价。这种方法可能是目前在西方的相关研究中应用最广的方法之一。该方法首先由Hayward等(1997)提出,他们搜集了《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对样本公司的CEO的各种评价,然后将这些评价分为六类,依次是:完全正面的、主要是正面的但有一点负面的、中性的、主要是负面的但有一点正面的、完全负面的、没有评价。他们分别赋予上述六类评价3、2、1、-1、-2、0的分值,然后将每个CEO的所有分值相加得到最后的分值,并以此作为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分值越高说明越过度自信。Malmendier等(2008)对这一方法进行了修正,他们将主流媒体的评价分为五类:(a)自信;(b)乐观;(c)不自信;(d)不乐观;(e)可靠、稳健、务实。然后以此为基础设置了一个哑变量,如果a+b c+d+e,则取值为l,说明管理者是过度自信的,否则为O。Brown等(2007)则采取比例的形式来衡量,他们将主流媒体的评价分为三类:(a)自信;(b)乐观;(c)可靠、稳健、务实、不自信。然后用(a+b)/c来衡量CEO的过度自信,比例越大,说明越自信。Hribar等(2006)、Jin等(2005)等研究中都采用了这种衡量方法。 3 企业盈利预测偏差。该方法首先由Lin等(2005)提出,他们认为,过度自信的CEO在做盈利预测时一般会有偏高的倾向,因此可以用盈利预测是否偏高来衡量过度自信。具体做法是:如果“预测值一实际值”大于0,则说明预测值偏高,反之则说明偏低,如果在样本期内偏高次数多于偏低的次数,则说明CEO是过度自信的。余明桂等(2006)、王霞等(2007)的研究借鉴了这一方法。 4 CEO实施并购的频率。该方法由Doukas等(2007)提出,他们认为,CEO越自信,他发起的并购次数就越多,有些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Malmendier,et al,2008)。因此,他们将样本期内发起的并购次数多于5起的CEO确定为是过度自信的。 5 CEO的相对报酬。该方法由Hayward等(1997)提出,他们认为,CEO相对于公司内其他管理者的报酬越高,说明CEO的地位越重要,也越易过度自信。他们用CEO的现金报酬除以现金报酬居第二位的管理者的报酬来表示。 6 并购企业的当前业绩。该方法也由Hayward等(1997)提出,用“(并购前12个月内股票价格的增加值+股利)/期初股票价格”表示。这一方法根源于一个研究结论:企业的历史业绩越好,管理者越容易过度自信(Cooper,et al,1988)。 7 企业景气指数。该方法由余明桂等(2006)提出,他们以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的企业景气指数为基础,如果景气指数大于100,则说明企业家是过度自信的,景气指数小于100,则说明企业家是悲观的。他们以4个季度的行业景气指数的平均数作为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 从上述几种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方法可以看出,这些衡量方法的主观性较强,噪音较大,其可靠性和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在以中国证券市场为基础进行研究时,找到合适的替代变量难度更大。以第1种方法为例,国内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才刚刚起步,不具备研究所需要的条件,虽然其中第(3)个变量在国内勉强可以应用,但《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只能在离职或退休六个月后才能出售,这显然会影响该变量的有效性。相对而言,第3种方法可能比较可行,因为中国证券市场也有盈利预测制度,会存在相应的盈利误差。 (二)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前已述及,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二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并购行为。为了研究的方便,本部分将这两个方面分开进行分析。 1 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 Malmendier等(2005)对Heaton(2002)的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他们首先开创性地用前述第1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他们发现: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越大,投资和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越高,说明在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会造成过度投资;而在现金流缺乏的情况下,又会造成投资不足。此外,他们还发现,对于权益依赖型企业来说,管理者过度自信对投资现金流之间敏感性的影响程度更大。 Lin等(2005)采用类似的方法用台湾的数据进行了检验。他们用前述第3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1)在内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比非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投资更多;(2)当融资约束程度更大的时候,上述两者的投资差距更大。 在本文所回顾的文献中,几乎所有实证研究都将管理者定义为CEO,而Ben等(2007)则是例外,他们将管理者定义为CFO,考察他们的过度自信所带来的财务政策的变化。他们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来确定CFO是否过度自信,发现过度自信的CFO会进行大量的投资,并且大量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措投资所需的资金,同时,为了保留更多的内部现金流用于投资,他们也很少支付股利。 中国也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郝颖等(2005)用第1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内部人控制因素对投资与经营现金流的敏感性的影响程度超过了过度自信因素。 王霞等(2007)则采用第1和第3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董事长)过度自信,他们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过度投资程度越大,但管理者过度自信并不影响 投资和自由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而是影响投资和融资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过度自信程度越大,敏感程度越大。姜付秀等(2009)采用第3和第5类变量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越偏好内部投资,而且越容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2 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1997年,有两篇论文试图用实证的方法对Roll(1986)的“自以为是”假说进行检验,但因为方法上的问题影响了论文的质量,几乎没有形成什么影响。 其一是Boehmer等(1997)。他们没有直接用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而是采取了间接的办法,研究企业并购和内部交易(Inside Trading)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那些没有成为并购目标或最终成为善意并购目标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内部交易中能获得显着的非正常收益,而那些最终成为敌意并购目标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则基本上没有获得收益。据此,他们推断:管理人员之所以会拒绝并购要求是因为他们很自信,认为公司在自己手里要比在别人手里更有发展前景。显然,他们的这一推断有些武断。 其二是Hayward等(1997)。这一研究要强于前者,他们直接检验了并购和管理者过度自信之间的关系。他们用第2、5、6类变量以及根据这三类变量通过因子分析得到的新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他们所实施的并购的溢价程度就越大。并购会为股东带来财富的损失,管理者过度自信和并购溢价之间的关系越强,这种损失程度也越大。这一研究立意很好,但总的来说做得比较粗糙,这也许是它未产生什么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一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是Malmendier等(2008)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和企业并购的实证研究。在该研究中,他们采用第1和第2类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1)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易发起并购,而且绝大多数是多元化并购;(2)对于权益依赖程度越低的企业,过度自信的程度与并购发生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越显着,也即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偏好通过现金或债务融资的方式发起并购,而很少用股票的方式,除非他们企业的价值被市场高估;(3)相对于理性的管理者而言,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所发起的并购会引起市场更强烈的负反应。这些结论表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确实会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造成大量损毁价值(value-destroying)的并购行为发生,为企业带来损失(Malmendier,et al,2008)。Ben等(2007)也得到了类似结论,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发起的并购会带来负的市场回报。 Doukas等(2007)采用第4类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发现:(1)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实施的并购会为股东带来正的市场回报,但程度要低于非过度自信管理者实施的并购,从长期业绩来看,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实施的并购表现很糟糕,这一结论不同于其他类似的研究;(2)高频率的并购比低频率的并购业绩要差,说明管理者倾向于将以前的成功归功于自身的能力,从而造成过度自信,进而在过度自信心理的支配下发起更高频率的并购。 Brown等(2007)则提出,不仅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会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而且管理者的控制力(dominance or power)也能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产生影响。所谓管理者的控制力,是指管理者将他们的计划或想法付诸实施的能力。在该项研究中,他们用第2类变量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同时用管理者的报酬额除以企业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管理者的控制力。他们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管理者的上述两种特征程度越大,并购的可能性越大,而且管理者的控制力越强,越易实施多元化并购。 四、评价与展望 通过上述回顾,我们可以将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问题的特点大致归纳为如下几点: (1)基于完全理性假设的理论认为投资异化源于管理者或股东等参与者的自利心理,但许多研究发现人们在现实中往往会表现出“利他”等倾向。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是忠于股东并积极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换言之,他们和股东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传统的激励机制就不能解决这种投资异化问题,相反,按传统的激励机制可能会加重这种异化行为。例如,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高估收益而低估损失,他们所选择的投资项目很多是损毁价值的。如果我们根据传统的激励理论提高管理者的薪酬(货币性质或期权性质),他们会更积极地为股东寻找更多的投资机会,从而造成企业投资于更多的损毁价值的项目,加重投资异化的程度。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为改进激励机制提供了依据。 (2)从现有文献来看,虽然这一主题才刚刚引起学术界的注意,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不多,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研究结论几乎是一致的,这在财务学研究领域还是不多见的。几乎所有的研究结论都显示,一般情况下,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特征都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包括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过度并购、通过并购造成股东财富的损失等。这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确实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从理论和实践来看,这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换一种角度来看,结论大一致也不利于理论的发展,只有更多的争辩才能开拓更广阔的空间。我们不能排除这类研究中有些受到了“思维定势”的影响,人云亦云,这需要在将来的研究中逐步加以改进。 (3)国内的相关研究还较少,而且大多是关于国外相关理论的介绍与归纳,缺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的研究,特别是用中国的数据所做的经验研究。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一领域才刚刚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完善,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使得相关的数据难以获得。例如,在这一研究领域,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但从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度量方法来看,在中国难以得到很好的应用。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度量指标。 最后,关于未来的研究方向,我们认为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1)将这一研究拓展到更广的领域。从现有文献来看,主要集中在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的影响方面,实际上,企业不同的财务问题之间是息息相关的,例如,现有研究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过度投资,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方式和策略以及企业的分配政策等问题。Ben等(2007)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出现了几篇有价值的文献,如Hribar等(2006)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盈利预测的影响以及由此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Jin等(2005)研究了过度自信和税负对管理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影响;余明桂等(2006)考察了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激进负债问题。这些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2)从中国企业高层管理者特有的行为或心理特征的角度进行研究。西方已经发现的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的过度自信、过度悲观等心理特征可能也存在于中国企业管理者中,但目前尚没有研究证实,因此,研究中国企业管理者的心理特征并研究其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是一个很有前景的研究方向。因为文化与制度各方面的差异,中国管理者的心理可能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发,现了这些特征就等于找到了解决中国企业投资异化问题的钥匙。 (3)研究管理者背景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国外许多研究表明,高层管理团队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成员特性的影响,管理者的教育背景、从业背景等对他们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特点都有着显着的影响(Hambrick,et al,1984;Wiersema,et al,1992)。Malmendier等(2005)的研究发现,管理者的背景确实和投资的异化程度有一定的关联性。 (4)其他一些研究领域。例如:研究不同类型企业的管理者过度自信状况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对中国来说,国有企业和民营 企业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显着差异,由此可能造成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和表现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还可以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行为的具体影响途径等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欠税情况分析及清理措施研究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 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 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 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研究论文:对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一、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现状及影响 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社会、历史和自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其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因而,人才流失现象相当严重。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一些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的流失率高达30%,而过高的人才流失率必将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可能影响到企业持续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甚 至可以使企业最终走向衰亡。人才流失造成的损失最终都会反映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上,造成经营成本的上升,如老员工离职后的生产损失成本及新员工的失误和浪费带来的成本等。同时,企业要重新招聘、培训新的员工,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的原始成本和重置成本也必然上升。人才流失会造成企业的技术和经验流失。当一些关键人才离开企业时,他们很可能会带走企业的商业与技术秘密,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受到巨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使得一些关键步骤无法正常运行。员工在一个企业中工作的时间越长,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就越多,也就越了解该企业的顾客的需要,越熟悉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和业务工作特点,因而也就更能为企业的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当这些员工离开该企业后,可能会导致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并影响到顾客对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满意程度,顾客与企业的关系也很可能会随之破裂,甚至可能随流失的员工一起流入竞争对手企业,进一步削弱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必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才能招徕新的顾客。大量的人才流失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企业的各项工作都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中的一部分,因而当大量的员工流出企业时,企业的各项工作的衔接性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同时,同一工作由于人员的更替,新任员工对工作必然要有一段适应的过程,从而也会影响到同一工作的连续性。人才流失会使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提高。人才流失大多会在本行业内发生,他们或是自己创业、自立门户,或是流向竞争对手企业。无论何种情况都有可能增强本企业竞争对手的实力,使得强“敌”弱我,形成更大的竞争力反差。 二、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 中小企业的人才流失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性别、年龄、报酬、工作预期、企业文化等,但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亦即人才流失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首先,许多中小企业的建立往往是家族、亲朋好友一起合作的结果。家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的权力顶端是封闭的,家庭成员对最高权力的垄断阻碍了高素质的人才走向最高决策层的通路,限制了非家族成员的发展空间。其次,工资收入的高低是衡量人才价值的尺度,但是在现在中小企业当中由于自身发展本身也在起步阶段,所以对企业职工发放的薪酬待遇也普遍不高,严重的影响到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小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绩效评价中目的不清、原则不明、方法不当,考核和评估标准较单一,不能根据不同的部门制定不同的业绩考核体系,不能将企业的人才分类,不能对不同类型的人才采用不同的考核及奖惩办法等。这种考核制度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才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导致了人力资源的浪费甚至人才的流失。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只重视文凭而轻视能力,重视资历而轻视道德,重视引进缺乏培养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招聘过程中不能按照岗位匹配人才,往往喜欢搞人才高消费,而不管这样的人才是否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造成人才难以在企业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使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员工缺乏继续工作的动力。 三、中小企业避免人才流失的对策 中小企业人才的高频流失成了制约企业快速发展的短板,面对不断上升的人才流失率,企业要想获得长期生存与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就需要适时采取一套动态的管理对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避免“老板独断专横”、“家族化”等不利企业发展的因素,提高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必须实现企业内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一是应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合理的组织设计,科学分工,职责分明,实现科学化、专业化管理。二是建立科学、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从而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同外部社会资源有效的结合。根据公司和行业现状,根据薪酬的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建立了在同行中有竞争性的薪酬制度;辅以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在选择薪酬政策时,一方面考虑了国家经济运行情况,劳动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企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国家政策等,还考虑到本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薪酬管理状况以及福利制度。制定了有效的考核激励体系,改变全部按量计酬的方式,将产量和质量双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新人进入岗位前将接受内容丰富的“入模子”培训课程。二是技术培训。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学习是发展生产力的唯一途径。企业部门内部将定期组织业务能力的培训、交流会,公司应不定期邀请业内资深的技术顾问、同行进行讲课和交流,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三是综合管理素质训练。自我管理、组织管理将是训练内容之一。 中小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特别要注重对年轻员工的培养。培训是企业给予人才的一种福利,一个不能提高人才的技能和观念,没有人才发展机会的企业是很难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是高增值性资源,它能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补偿和发展。 结束语:员工素质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创新的原动力,培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素,先出人才、后出效益。企业上下各层都要把人才的培养作为自己工作的重大责任,明确“员工素质低不是领导的过错,但是不能提高员工的素质是领导的责任”的思想,应倡导形成全员学习、团队学习、我要学习、我爱学习的氛围和机制,推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员工培训可以锻造高绩效的团队,培训的目的是为企业的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