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论文:项目管理理论中关于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的探讨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软件外包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目前的形势,提出基于“双赢”策略的软件外包采购思想。在项目管理理论、CMM和ISO9000的基础上,提出和细化了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操作内容。旨在通过对软件外包项目采购的选择购买、跟踪与控制、评估验收和项目后处理等过程的研究,来提高软件外包采购的项目管理水平,满足承包方对分承制方产品在质量、进度和成本等方面的要求和对外包过程的有效控制,为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人员提供具体的操作过程。 一、基本概念和背景 项目管理理论是一门综合多门学科的新兴研究领域,共有九大知识领域,包括项目集成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采购管理。项目采购管理是指需要从执行组织以外获得货物和服务的过程。通常把货物和服务称为产品,把买方称为业主或对应分承制方的总承包商,而卖方称为承包商、厂商或供应商。项目采购管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过程:采购计划编制,询价计划编制,询价,承包商选择,合同管理,合同收尾[ 1 ].对于软件产品,一般采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已经在市场流通的软件产品进行采购。例如,某企业想做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到数据库,那么它就可以在目前市面流行通用的几种厂家和种类的数据库中选择。例如Oracle公司的Oracle数据库,Microsoft公司的SQL Sever,IBM公司的DB2数据库等等。然后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询价、签合同、安装培训等过程来购买此类产品。这种采购过程基本已经形成几套通用的解决方案,比较简单,中国企业在处理这类产品的采购时,大部分都处理的较好。个别的企业由于需求分析不清晰,培训工作不到位等原因,也会产生购买的产品不适用,或不会用的情况。另外一类软件产品采购的形式是外包采购。它是指在市场上没有出现现成的产品或者没有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产品的情况下,需要以定制的方式把项目(功能模块)承包给其他企业。例如某企业需要实施企业资源计划项目(ERP),虽然可以购买BAAN软件,但是基于本企业业务流程的管理软件必须定制,对于各个原有孤立岛的集成软件,无法购买现成的产品,必须自己开发或外包给别的公司。 二、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的意义 许多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业主、总承包商、分承制商、供应商和开发制造商等共同合作来完成。因此在任何甲方和乙方之间必不可少的涉及到部分子项目(功能模块)的采购活动。目前社会中,企业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正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谁先进行信息化改造,谁就早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获得巨额利润。大规模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庞大的软件产品市场,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许多项目庞大复杂、高风险并且涉及高科技信息领域,在客观上使企业需要采购和外包许多产品,包括软件产品。主观上,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形式下,这种外包采购作为采购活动的一种特殊的、更为复杂的形式,在企业中更为普遍存在。企业为了在日益竞争的社会环境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需要根据企业的特点,专门从事某一个领域或几个领域的业务,在某个业务领域内形成自己的核心业务,把企业内部的智能和资源集中在那些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活动上;把一些非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的子项目和功能模块外包给有实力和优势的公司,才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完工进度,降低风险,优化资源配制,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创造更高的价值。 以电信行业为例,爱立信公司2000年底宣布把手机生产的绝大部分业务外包给新加坡的Flextronics公司,专注于移动通信网络设备业务。原因是爱立信的移动通信网络设备的销售占爱立信公司销售额的54%,利润达90%以上,占有全球的移动通信市场分额高达30%,而手机生产的投资回报率很底,甚至出现亏损情况。对于爱立信而言,手机生产“外包”是在信息化时代的战略调整,希望通过外包生产,调整投资结构,使手机降低成本并且尽快盈利,集中精力稳定和拓展电信业的新市场。出于同样目的,美国的摩托罗拉公司也表示将外包部分地区的手机生产业务。作为手机市场份额最大的诺基亚,在专注于手机生产业务的同时,大力开发周边产业。希望以手机业务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三大公司的投资趋势,可以看出,“外包”作为一种先进的国际专业化的生产方式正被一些大公司越来越多的采用。我国正处在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阶段,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于自身的能力限制或业务发展的战略选择,将采取业务“外包”的生产方式。 就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的市场来说,2000年是企业信息化实施的第一年,国内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开始运作。行业信息化改造重点将由原来的电信、金融、海关等行业转向交通、制造、医疗等传统行业。这些行业由于自身计算机技术水平和业务发展重点的原因,将会把大量的软件项目外包给软件公司。根据CCID的统计(软件可以分成平台软件、中间软件和应用软件),2000年中国软件市场中应用软件的销售额为147亿元,占软件总市场份额的63.9%.预计到2005年,计算机信息服务和软件市场销售额增长到1750亿元。届时我国软件项目“外包”市场潜力可想而知。 三、软件外包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传统行业,许多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例如机械工程项目或建筑工程项目等等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但是软件项目的外包管理工作并不象其他行业那样顺利。 软件工程项目管理引起广泛注意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当时发现70%的项目是因为管理不善而引起。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软件开发仍然很难预测,大约只有10%的项目能够在预定的费用和进度下交付。商用软件通常只有9%(中小型软件公司有16%)的软件项目能够及时交付且费用并不超支。 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软件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形式,具有高度不可测量性和高度柔性;软件企业开发能力还不太成熟,软件开发大多数还处于手工作坊方式,软件研发企业有其自身的运做方式,人为因素比重大,不好量化管理。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许多软件开发企业对于自己的项目都难以精确控制进度、质量、资源和成本,那么对于业主来说,想对外部企业(例如分承制商)保持良好控制力的难度就更大了。再加上具有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商一般集中在几个科技发达的大城市,与业主的距离远,相互的交流不方便,因此许多软件采购项目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差强人意:不适用,进度超期,性能达不到标准,成本太高等等情况时有发生。 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的成功与失败不仅仅影响到当前软件项目的质量、成本和工作进度,而且关系到企业信息化建设整个项目的整体结构、性能以及进度,意义重大。特别是当软件项目作为整体项目计划关键路径的一个环节,软件项目采购的进度直接影响整体项目的进度,并且总成本将成指数级增加。由于软件采购的情况特别复杂,涉及的学科领域不仅是科学技术上的,还有商业上的和观念上的,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整个信息化建设进程。因此软件项目采购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理论中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有必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目前软件外包采购管理情况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1]、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软件工程研究所的“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2,3]和国际标准ISO9000-3[4]中虽然对外包采购管理的流程有过论述,但是他们指出的只是外包采购管理的一般原则;虽然人们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实施标准,具有一定灵活性,但是事物的另一对立面就是操作过程不具体。这给软件产品的外包采购管理者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惑。另外PMBOK体系原则上是应用在各个行业的,缺乏针对软件领域的特点做专门的论述。ISO 9000-3系列和CMM虽然是针对软件领域的标准,但是ISO 9000-3的最大的特点是只告诉你要按规定做,不强调效果和后续改善,不强调经验积累和后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讲ISO9000注重水平的评估,不太强调提高企业成长的过程,因此对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意义不大;CMM虽然旨在强调企业的过程能力的持续改进,但是它重点强调软件的开发过程管理和产品管理,缺乏软件的分发、转交和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标准,所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五、基于“双赢”策略的软件外包采购思想 本文作者在集成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和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软件工程研究所的“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SW- CMM,SA-CMM)和ISO9000-3中关于外包采购的宗旨的基础上提出“双赢”策略的软件外包采购思想。 “双赢”策略的软件外包采购思想旨在利用双方业务能力互补,通过共同合作完成软件外包项目,达到“双赢”的目的,促进双方业务总体能力的提高。这种“双赢”策略要求双方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关注过程控制,才能保证有效结果;只能成功,不能指望依靠惩罚手段来收回采购成本,软件外包采购项目的失败对整个项目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在合作过程中,建立对分承制商关系的管理体系,作为以后合作的基础;重视开发过程的风险评估和采购项目后评估,使得双方业务能力得到持续提高。 传统的外包采购中,采购方只关心分承制商产品的进度和质量,以为只要分承制商按期、按质交货,就可以圆满结束此次采购活动。有些项目尽管前期进度和质量满足合同要求,但是许多是以高投入、高负荷、高消耗等手段来保证的,这给后期带来极高的风险。在阶段评审中,如果采购方对分承制商开发过程中的费用投入、人员负荷、资源消耗、组织结构变化等漠不关心,因此就不能及早预见风险、控制风险。很难想象,后期在费用透支、人员疲惫或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分承制商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度。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只能要么加大投入,要么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要么延期验收等等。其副作用可想而知。而分承制商为了减少损失,根据博弈论中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原理,必然采取降低质量要求,减少投入的策略,来加快进度。结果最终还是采购方遭受损失。 六、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过程 为了保证软件外包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文作者在上诉理论体系和“双赢”采购策略的基础上,提出和细化了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操作内容,旨在为软件项目外包采购管理人员提供具体的可操作过程。 对于本采购过程,如果业主方由于行业、人员等原因,没有健全的监控部门,可以聘请具有软件监理职责的公司,或者总承包给具有一定软件工程监控能力的公司。这时的总承包公司角色相当于本文提到的采购部。 软件项目的整个外包采购过程可以分为十个工作阶段,包括总体项目需求分析和设计、子项目的需求分析、厂商选择、分承制商开发、业主阶段评估、交验测试、安装、培训、维护,后评价。 在开始外包采购之前,首先业主要完成项目的总体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承包项目的需求说明书。一般承包项目的需求分用户需求和分配需求。对于分承包商来说,业主对软件项目所提出的需求通称“用户需求”。对于业主来说,系统总体分配给软件的系统需求通称“分配需求”。如何作好子项目的需求分析和管理,请参阅《软件需求》,详见参考文献5.然后业主把需求说明书交给采购组组织采购。采购部门收到需求说明书后,再补充质询调查表、报价指南、综合条款及条件等文件,组成采购质询技术文件发往厂商进行质询。采购部门在厂商质询的基础上,准备了厂商选择和投标估价等技术文件后,向业主送审,提请业主批准和确认所选厂商。在厂商选择和投标估价这两个文件中,采购部根据拟采购的软件对被质询的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厂商,就技术开发成熟能力、资源(包括以有的产品、硬件、软件、信息和已经过的培训)、资格和信誉、过去的合作关系、价格、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培训和维护)、分承制方组织配置结构、与质询要求的差异等方面,经过经济技术和商业战略角度出发进行全面评估,经过其他各部门(例如系统工程组、软件工程组、质保组、财务组)审核后,列出供应厂商的优劣次序,择其优者为该项目的供应厂商。采购部一般以月为单位向业主通报软件采购情况。一般以招投标方式或内部评审的方式来确定分承制商。 分承制商在接到采购部的定货以后,就可以进行工作说明书、用户需求说明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开发详细计划和成本概预算、测试计划、质量控制方法、风险控制、拟采用的软件工程标准和软件生命周期等文档的制作。然后分承制商把有关的技术资料文件通过业主的采购部送给业主进行校核和批准,然后才能开始开发。 业主在接到分承制商的上述材料后,组织系统工程部、软件工程部、质保部、财务部、采购部、法律部就上述材料中的开发项目视图和需求范围、使用或需要购买的软硬件、进度计划和成本、测试计划与案例、使用的技术和工程标准、人员配置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文件和风险评估、控制建议书。并由采购部制定采购项目监督评估计划书。合格后,由采购部、质保部及法律人员与分承制商签署详细的软件采购子合同。如需要对软件项目投保,以此来降低风险,需要和分承制商协商后,纳入合同文件。 分承制商在签署合同后可以进行设计和开发。业主应该委派采购部监督分承制商的工作。采购部应该有计划的组织质保部、软件工程部的项目计划管理人员和配置管理人员,定期对分承制商的开发活动进度、质量、成本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建议书。送审业主方的系统工程部、项目管理人员、分承制商的此项目的负责人。分承制方的项目负责人要对评估建议书的建议进行书面回复,并确保实施。 分承制方对所有需要采购的资源(软件、硬件、人力资源等)负责进行检验;采购部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分承制商所采购的资源进行验证,使之符合所采用的规格说明书、规范、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所规定的要求,确保分承制商专款专用,建立开发环境。在这个阶段之前,采购部门和分承制商首先要确定由分承制商提供的验证建议书,并作好准备工作,提交检验用的技术文件,包括厂商说明书、设备性能数据表、配制清单、试验程序、检验技术要求。在检验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均已准备妥善后,分承包商就可以向采购部并通过采购部向业主提出书面检验申请。一般分承包商可以提前三周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检验申请,由业主召集系统工程部、软件工程部、质保部组成验证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检验。通过检验后,分承包商进入项目开发阶段;业主进入监控和评估阶段。对于重大关键项目,业主可以派遣项目监督员短期或长期进驻分承包商单位。 由于作为外部单位,业主不便时刻监督项目的开发过程。虽然理论上需要把分承制商看作是自己的一个项目部门来对待,纳入自己的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体系,但是客观上由于分承制商与业主距离较远,人员不熟悉,各自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管理体制,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业主难以实时监督分承制商的开发进程和质量。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分承制商的软件项目的各个里程碑处和分承制商一起进行检查和评估。软件项目一般可以划分成若干个里程碑(3-5个为益),分承制商需要提前一周通知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来评估。软件项目的里程碑一般指产品设计趋于稳定,中间产品定义趋于明晰,项目开发组真正了解项目实际的关键技术难度和可行的进度计划,开发活动停止,产品进入除错和稳定、随时可以的阶段,或当产品设计被删减、资源增加、进度延误的时候。在评估软件质量、进度和功能的同时,还要评估分承制商的人员工作负荷程度、风险、费用和资源消耗情况,并形成文档。由采购部送审系统工程部、软件工程部、项目管理部和分承制商的此项目负责人。 当产品进入交验测试的时候,分承制商需要提前三周通知采购部,采购部于前两周通知业主作好交验的组织评估准备工作。这时业主组织系统工程部、软件工程部、测试部、质保部和采购部,根据分承制商和业主在分承制商开发阶段预先共同定义、评审并批准的测试计划和验收方案进行验收测试,对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各项逐个详细的测试。最后以书面的形式给出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测试评估报告。并对未通过验收测试的软件产品指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计划。分承制商交付给业主方的软件产品应当包括:源代码、软件开发计划、仿真环境、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软件测试计划、软件测试说明、验收测试计划、软件使用手册、软件安装手册、软件维护手册。必要的话,还包括相关培训计划。 软件采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交货,也是目前经常忽略的阶段。当所采购的软件产品以及硬件运行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到达采购部时候,采购部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业主交货。业主对所交的整个软件产品清单进行验收,并事先通知采购部拆箱日期,要采购部和分承包商的代表按时到场。业主要在接到采购部交货通知后一个月内,对所检查验收的整个软件产品(包括相关的软件、硬件及其附属产品、文档、技术资料等子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出具一份交货证明,如果这些提交的软件产品没有受到损坏并与装箱清单相一致,并在业主方环境运行良好;否则出具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在某个方面此产品损坏或与装箱单不符,或在业主方提供的环境运行不良。此通知或证明应由采购部和分承制商代表签署。如果在签合同的时候,就规定分承制商负责安装和调试,则相应的过程省略。 最后业主方由采购部把所有的文档归类封存,以备后续类似项目采购的参考查询。同时采购部在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对分承制商的技术开发成熟能力、资源(包括以有的产品、硬件、软件、人力资源和已经过的培训)、信誉、分承制方组织配置结构,管理能力和企业文化提交后评价报告,作为建立客户关系管理(CRM)的依据。对于此次采购的经验和教训,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客户关系控制、流程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采购部以文档的形式在组内讨论并保存。 七、结束语: 作为大型工程项目中的软件子项目或者部分功能模块的采购(外包),由于软件开发的固有特性(风险大,柔性强,人为因素突出,结果不宜测量等),使软件项目的外包采购管理变得十分复杂。如何控制分承制商的开发进度和质量等关键因素,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针对具体公司和项目对采购过程有所裁剪。 采购管理论文:关于在项目采购管理中成本降低的几点认识 摘要: 项目管理是当今一个倍受关注的领域,项目采购管理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方向,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降低采购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几条管理措施。 关键词: 项目管理 成本控制 项目管理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1现代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被划分为9个知识领域,包括:项目综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本文所关注的是其中的项目采购管理领域,并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探讨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如何降低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项目的执行除了需要必备的人力资源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原材料、零件、服务和其它物质资源,离开了这些物质资源,再高明的项目经理也不可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产品和服务是通过采购活动来实现的。从执行组织以外通过采购取得项目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就是所谓的项目的采购管理。而这些资源的获取又是需要花费一定的项目资金的,如何合理而有效的使用这些项目资金?如何使一笔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所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 梅瑞狄斯在《项目管理——管理新视角》中提到:“在采购设备、原材料和分包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的界定出特定的需要,并且还要找到最低的价格和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在现实的项目采购操作中,要实现这两个“最”字的目标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却能够通过对项目采购管理中部分环节的控制,来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从而使项目资金达到最优的配置,用有限的资金获取尽可能多的资源,这是我们在项目采购管理中所能够实现的成本目标。以下,就将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逐一论述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采购成本的一些措施。 1、制定采购预算与估计成本 制定预算的行为就是对组织内部各种工作进行稀缺资源的配置。预算不仅仅是计划活动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不仅仅是组织政策的一种延伸,它还是一种控制机制,起着一种比较标准的作用。 制定采购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行为之前对项目采购成本的一种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单对项目采购资金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发,还同时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以便对采购实施行为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浮动。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的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购成本的目的。 2、供应商的选择 供应商是项目采购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购时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提供均等的机会,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对采购成本有所控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因此,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就有如下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选择供应商的数量。 供应商数量的选择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供应商份额的分担问题。从采购方来说,单一货源增加了项目资源供应的风险,也不利于对供应商进行压价,缺乏采购成本控制的力度。而从供应商来说,批量供货由于数量上的优势,可以给采购方以商业折扣,减少货款的支付和采购附加费用,有利于减少现金流出,降低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供应商数量的选择时既要避免单一货源,寻求多家供应,同时又要保证所选供应商承担的供应份额充足,以获取供应商的优惠政策,降低物资的价格和采购成本。这样既能保证采购物资供应的质量,又能有力的控制采购支出。一般来说,供应商的数量以不超过3-4家为宜。 第二,选择供应商的方式。 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采购,四种不同的采购方式按其特点来说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我们认为,在项目采购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来压低物资价格,帮助采购方以最低价格取得符合要求的工程或货物;并且多种招标方式的合理组合使用,也将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从而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 3、采购环境的利用 项目的外部环境对采购策略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指能对项目组织怎样及如何采购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包括市场季节性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市场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的存在及战争罢工等各种因素。而微观环境则是指项目组织的内部环境,包括项目组织在采购中可能采取的组织政策、方式和程序,即实施采购的过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观环境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好的项目采购策略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市场环境为项目整体带来利益。 充分利用采购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有关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的多方面市场信息。比如,结合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种类、性能参数、质量、数量、价格的要求等,了解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的价格及供求信息,所购物品的供求来源、外汇市场情况、国际贸易支付办法、保险合同等有关国内、国际贸易知识和商务方面的情报和信息。这就要求项目组织建立有关的市场信息机制,以达到有效利用采购环境的目的,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包括: 建立重要货物供应商信息的数据库,以便在需要时候能随时找到相应的供应商,以及这些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能及其他方面的可靠信息。 建立同一类货物的价格目录,以便采购者能进行比较和选择,充分利用竞争的办法来获得价格上的利益。 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作出市场变化的预测,使采购者在制定采购计划、决定如何发包及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时,能有可靠而有效的依据作为参考。 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才能在项目采购中做到“知己知彼”,并对采购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这使得采购者能处于供需双方的有力地位,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不仅取得高质量的货物或服务,也能取得成本上的利益。否则,如果缺乏了对相关信息的熟悉,会造成采购工作的延误,采购预算的超支,失去成本控制的优势。因此,在项目采购管理中充分利用采购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同样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的途径之一。 4、供应商的管理 基于长期的降低采购成本的理念出发,我们认为,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贯穿一个“供应商管理”的思想,也即是把对供应商的管理纳入项目采购管理的一个部分。这样既可通过长期的合作来获得可靠的货源供应和质量保证,又可在时间长短和购买批量上获得采购价格的优势,对降低项目采购中的成本有很大的好处。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与供应商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 对于采购方来说,一旦确定了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该与供应商之间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一种双赢的合作关系,使采购方在长期的合作中获得货源上的保证和成本上的优势,也使供应商拥有长期稳定的大客户,以保证其产出规模的稳定性。这种战略伙伴关系的确立,能给采购方带来长期而有效的成本控制利益。 第二,供应商行为的绩效管理。 在与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应该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绩效管理,以评价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供货行为的优劣。比如:建立供应商绩效管理的信息系统,对供应商进行评级,建立量化的供应商行为绩效指标等等,并利用绩效管理的结果衡量与供应商的后续合作:增大或减少供应份额、延长或缩短合作时间等,对供应商以激励和奖惩。这样能促使供应商持续改善供货行为,保证优质及时的供货,从而有效的降低项目采购总成本。 5、全流程成本概念,控制总成本 在探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成本的问题时,应该确立采购全流程成本的概念,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整个项目采购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总成本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针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获得了低价的采购物品固然是成本的降低,但获得优质的服务、及时快速的供货、可靠的货源保证等也无疑是获得了成本上的利益。同时,降低采购成本不仅指降低采购项目本身的成本,还要考虑相关方面的利益,成本就像在U形管中的水银,压缩这边的成本,那边的成本就增加。单独降低某项成本而不顾及其它方面的反应,这种成本降低是不会体现在项目采购管理的利润之中的。所以,需要建立这种全流程成本的概念,来达到对整个项目采购管理总成本的控制和降低。我们不应该仅仅只看到最直接的成本降低,还应该从项目采购的全过程来衡量成本上的收效,从项目采购的全过程来探求降低总成本的有效措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采购过程中发掘无处不在的降低成本的机会。 采购管理论文:价格审核工作在采购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企业内部审计涉及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既要审查财务资料,又要审查决策、计划、业务、技术资料;既要审查事中、事后的经济业务,又要审查事前的经济业务,既要审查内部有关因素,又要审查相关的外部因素。而一个企业是由许多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个部门组成的经营实体,在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失控点则主要集中在直接管理人、财、物、权力的重要岗位和环节上。而这其中,企业物资采购就是一个既敏感、复杂,又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产品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打的是价格战。因此,企业除加强管理、优化组织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外,更应注重构成产品的生产资料的采购成本的降低。而企业中,各相关部门购进的原、辅材料、设备、建筑材料、各类商品及其他物资,都在不同层面影响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针对这种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厂长的关注下,我厂成立了以事前严格把关,事后跟踪监督的价格审核部门。价格审核科成立伊始,面对的是活跃的市场,纷杂的产品信息,如何把握市场动态,分析判断市场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如何定位采购物资价格和质量及准确详尽地掌握我厂的物资需求等一系列问题。价格科全体成员在厂部和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立足企业,面向市场,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学习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学习具有先进经验企业的管理方法和实施手段,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使价审工作很快纳入轨道。我们从规范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入手,明确采购程序和内容,协调各相关部门,完善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及检验标准,为实现价格审核和管理提供依据和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建章立制、规范采购行为、理顺物资采购渠道、发挥企业整体优势。 根据《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委员工作标准》、《关于原材料采购及价格申报程序》、《原材料采购工作程序》、《固定资产投资及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做到责、权分明,使价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在此基础上对物资供应体制进行了改革,理顺了物资供应工作程序,通畅了物资管理渠道,推行物资比价采购及招标采购管理。并以活跃的市场为依托,以企业迅猛、持续发展为保障,通过实施比价采购、招标采购,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按市场法则,以信息流入手,利用现代化手段,搞好采购管理工作。 广开渠道、多方收集信息,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了解市场行情,以较全面、充分地掌握市场行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格在市场上最低。同时,杜绝“暗箱操作”,积极倡导“阳光工程”,并对采购物资的质量实行跟踪调查,建立《物资使用情况反馈制度》,并不定时对各使用部门回访,让使用部门参与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监督;对物资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促使采购部门增强责任心。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坚持全方位审核。对采购物资在审价过程中不是简单的以价审价,而是结合生产情况、根据生产计划、仓库库存等各方面信息,监督物资采购质量、控制物资的采购数量,尽量减少资金占用;在价格审核过程中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第四,推动“阳光工程”,实施比价采购,价格审核成效显著。 自价格审核科成立至今,其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已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成为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对企业生产中资金占用大、影响面广、条件较成熟的采购物资进行招标。如针对煤炭价格居高不下的现象,对生产用煤进行全国公开招标,通过四次招标,为厂节约采购成本280多万元。 在紧紧围绕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对生产用主要原、辅材料进行招标,并采用公开招标、竞标等不同方式进行。通过一年半的招标采购运作,截止目前为止,共完成原、辅材料大型国内公开招标10次,实现采购成本的降低,共节约了870.59万元;以其他方式招标30余次,累计招标节约1500多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且打破了部分原材料多年来的独家供货的局面。 对大宗成套设备进行了招标。为了降低大宗成套设备的采购价格,给企业减免所得税、减少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对射芯机、剪板机、空气锤等铸锻设备及数控机床、龙门式加工中心等金属切削机床,委托山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其进行了招标,通过公开招标为厂节约设备采购成本近200万元,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对生产所需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每采购一笔都进行比价采购,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做到三比:同样的物资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服务。截至2002年上半年就通过比价采购降低采购成本2000多万元。 因此价格审核工作在采购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保证了采购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为企业产品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竞争空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物资采购供应工作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而价格审核是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一环。物资采购不仅仅是物的问题,因此价格审核的本质也不是以价论价的过程,它的本质是建立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管理机制,是规范物资采购的手段,是企业产品成本降低的一个方面。 采购管理论文: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策略探讨 [摘 要]采购管理工作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至关重要,epc工程公司通常采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零星采购三种采购模式,其中零星采购是前两种的有效结合,兼具二者的优点。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使采购部门与其他主要部门形成良好对接,完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工作,对采购主要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 1 引 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各种大型的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 经济 全球化的 发展 ,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逐渐与国际接轨,各种行业标准都逐渐引用国际通用的iso认证体系。建筑工程也是一样,既获得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机遇,同时也迎来了来自国际的竞争,此种形势之下,工程建设新的体制就应运而生,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公司,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实施建设项目承包制。国内许多大型的建筑工程公司都已经或正在向全功能的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工程公司转制。epc工程公司在节省投资、缩短施工周期、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epc全过程的系统和整体管理,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体优化管理。而项目采购管理是epc全过程的系统和整体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如何完善epc采购管理工作的策略对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工程效益有重要的意义。 2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要采购模式 2.1 集中采购模式 集中采购模式是指工程采购部门将工程各项目部门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统一实施。集中采购模式往往具有显著的采购效益,成本随着采购量的加大而降低。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 其次,对于工程项目 企业 来讲,在企业自身内部也要形成一系列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模式的选用、采购程序的确定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项目采购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应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和调整,这将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也将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效率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工程采购的制度环境是我国建设行业 经济 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不断地改革、 发展 和完善。目前,急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加快清理、修改相关的建筑 法律 法规,使其能够适应工程采购模式多样化、灵活化的要求。 最后,还要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的专业化常设机构。项目采购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项目采购工作的确是举足轻重的,因此必须要有专业化的常设机构来进行采购管理才可以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建立与工程总承包功能相适应的采购管理组织机构的必要性是采购工作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采办的要求更高,具有周期紧、业主要求严格、风险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采购管理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必须由企业内部采购常设机构来完成。 3.2 使采购部门与其他主要部门形成良好对接 既然项目采购需要由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那么如何实现采购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良好对接成为影响采购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项目采购先要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获得审批,之后交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或由使用部门分散采购,总之在整个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非常重要。 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采购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如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的投标报价阶段,采购部门要紧密配合报价部门进行投标报价。弄清项目工程相关设备、耗材的规格、品牌、数量和要求等,及时地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力求向报价部门提供较为客观、准确的信息,给出合理可靠的价格,这一工作将对项目的成功与否有着很大的影响。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采购部门还应当紧密配合项目施工各部门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散材的采购并及时供货到位,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而在此过程中的每一细致问题都要采购部门的参与才能保证工程的进度,因此项目采购并非采购部门独立进行,必须多部门协同合作,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提高采购的效益。 3.3 完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工作 在整个项目工程当中,用于设备、散材的费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因经采购管理工作对于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采购并不仅仅是对价格方面进行选择,还要综合考虑其他与价格相关的一系列要素,如该材料价格的市场浮动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和方案、进货时间和批量、资金的周转时间、汇率和利率情况等。对于这些情况的综合考虑就可以表现为对供应商的最终选择和充分评估,通过对供货厂商的资金情况和信誉度进行考察,了解厂商在订货合同中的各种限制条款,最终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商,总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化解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和增加项目效益,最终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设备、散材的等采购物品的采购,关系到项目工程的总体进度和费用,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供应商的选择非常重要。 当今的企业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零和游戏,而是要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合作来实现共赢,项目工程企业的采购活动的成功与否也需要供应商与采购商的协同发展,供应商的选择是否 科学 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这就使得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供应商的评价管理来实现以下目标:获利符合企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及时到位;确保采购资金的高利用率;不断选取更加优秀的供应商并维护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4 对采购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拥有完善的项目采购制度、专业化的采购机构和优秀的供应商之后,需要进一步保证采购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最后一步就是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要对采购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出现一些人为的或突发的事项干扰了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采购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有:编制采购计划及进度;接收请购文件;确定合格供应商;编制询价文件;报价的评审;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催交;采购检验;包装、运输;交接及收尾服务等环节。其中各环节的工作都需要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采购质量,因此采购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对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 采购管理论文:ERP在企业采购管理的应用 [摘要]ERP系统将信息技术与传统的采购管理相互结合,真实的反映出供应商、客户、企业三者之间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控制了企业成本,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作用和效益出发,分析了企业在采购管理中应做好ERP应用的思想、技术、资金、物资四个准备工作。并分析了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具体应用,体现在有效建立供应链,有效生成采购计划,合理选择供应商,制定生产采购用款,自动生成采购订单,跟催采购定金,验收商品,对采购总费用结算,结算采购订单,自动维护ERP系统数据。通过发挥ERP系统的最大效用,可以有效改善企业采购模式,为企业创造更大经济效益。 [关键词]ERP;企业采购系统;采购管理 计算机信息技术早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ERP系统的出现,更是大大的提高了企业各个方面的协调能力、采购管理能力,进而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做好ERP系统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运用已经成为现如今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作用与效益 (一)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采购工作往往是繁琐且十分重要的,而由于采购环节出现问题而对整个企业的运行流程产生影响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尤其是传统的采购模式,仅仅是通过电话对供应商的价格进行询问,根本无法及时保留相关的信息记录,也更无法真实的展现出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而给后续的采购活动遗留下诸多安全隐患。而ERP出现则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了采购办公自动化,这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核价细部化、物量及订单管理流程化、原价节俭和供应商选定规范化几个方面之上,而其中原价管理恰恰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现如今企业制定经营战略过程中重点分析的对象。同时,ERP系统也将供应商的所有信息、评价真实的展现出来,通过整个供应商、客户、销售网络,将企业的销售、供应、生产环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进而达到及时、快速生产与经济的根本目的,大大的提高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效益 ERP系统应用在企业采购管理中,可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采购速度,并且降低了日常清点库存的巨大工作量。2.进一步增大了流程效益。使用ERP系统后可以更为直观的看到企业各个部门的实际运转情况,可以使货物验收、录入工作变得更加便捷,进而增大流程效益。3.进一步加快了信息的处理速度。ERP系统的应用使各个部门能够共享公共信息,省去了流程文件的中转时间,加快了采购信息的实际运转速度。4.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使用ERP系统以后极大的降低了采购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加快了采购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其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时间去进行管理,挖掘更优质的供应商。 二、在企业采购管理中做好ERP应用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思想工作的准备 要想做好ERP系统的应用,不仅要有快、准、狠的干劲,还要做好ERP系统转化工作所带来的思想变化。尤其是企业领导决策层,作为ERP系统实施的重要决策者,提高他们对ERP系统重要性的正确认识,使其充分的认识到ERP系统是一项十分宏大的工程则尤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ERP系统在企业采购管理中测试阶段与实际应用阶段存在的差异性,做好新旧系统软件的过渡,注重对ERP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可能的避免一些不可抗拒的非技术因素,从而促进ERP系统的良好应用。 (二)做好技术工作的准备 在使用ERP系统前,企业就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全方位的软件技术培训,并且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对企业下达任务,以此锻炼企业员工对各项信息的重新组合与及时完成能力。此外,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管中心,以便加强对网络规划等基础性工作的安全管理。 (三)做好资金工作的准备 ERP系统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应用,不仅仅是对传统采购模式的一种改造,更是将先进的技术引入到了企业管理之中,为企业的现代自动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ERP系统其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宏大的工程,所以就需要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应该为ERP系统做出合理的资金预算,具体包括:硬件、培训、场地、软件、顾问等在内的多方面资金,在ERP系统的实施与应用过程中要尽可能避免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四)做好物资工作的准备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生产布局设置ERP系统的主要办公场所,节约光缆光纤等昂贵价位物资的使用。同时,从整体布局结构出发,考虑场地、管线的实际布局,对于原有的旧设备要进行适当的处理,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三、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供应链的有效建立 将ERP应用到企业采购管理中后,企业能够建立起供应商信息档案,并且能够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源进行主次分类。企业还可以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建立相应的产品目录,严格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对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进行分别记录。同时,正是因为ERP系统能够完整的保留下企业对供应商的历史评价,所以,在制定采购计划前,企业应该结合供应商的历史记录,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料进行分析,对需要采购的商品信息进行分析,将采购商品范围设定在合格商品之内,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 (二)对采购计划的有效生成 结合ERP物料的实际需求可以为企业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采购计划。特别是在实施采购前,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到采购商品的订货量、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利用ERP对物料进行合理的分类与合并。假如企业所采购物料的实际采购周期较长,那么牛鞭效应就进一步增大了供应商在生产、供应、库存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不稳定性。而ERP系统则可以根据自身在数据分析上的巨大优势,对物量变化进行及时的反映,进而帮助企业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采购计划。 (三)对供应商的合理选择 企业采购部门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ERP系统,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分类、对比,使供应商们的不良率、价格、纳期等方面指标被更为直观的展现出来,以此作为采购部门进行量化的重要考核依据,从而选择出最为优秀的供应商,制定采购经营战略计划。 (四)对生产采购用款的制定 当企业制定出合理的采购计划以后,就可以利用ERP系统对采购总款进行自动生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用款计划。同时,企业的采购部门即可通过ERP系统将采购用款计划直接上报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定以后直接向采购部门发送反馈信息,最终经过两个部门的共同认可之后,即可实施采购付款。 (五)对采购订单进行自动生成 ERP系统能够结合企业实际采购产品的总储存量,采购时间、采购总量、商品运输方式、采购用款计划以及计划外的额外费用等信息自动生成采购订单,每日订单的发送也可以根据ERP系统中的最新物量进行及时调整,对长期库存或者产能不足等情况提前管理,有效减少因为供货不足而导致停线情况的发生。 (六)对采购定金进行跟催 利用ERP系统设置订单追踪周期以及时期,从而形成跟随计划。采购部门可以依据ERP系统所给出的计划对供应商开展跟催活动,在跟催订单的过程中,ERP系统能够给采购部门提供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情况以及生产、运输进度等信息。 (七)对商品进行验收 在商品的验收过程中,采购部门可以对供应商所提供发票以及订单进行详细的检验,并将发票以及收货单信息录入到ERP系统当中。同时,ERP系统可以依据企业的实际流程以及集成特点,从资材管理员手中将货物按照订单进行验收。 (八)对采购总费用进行结算 在商品的验收完成之后,采购部门需要配合财务部门对整个采购活动进行费用的整体结算,并且依据采购结算单以及计划外费用的实际情况,计划出采购活动整体的投入成本数量。 (九)对采购订单进行结算 ERP系统能够自动结算采购订单。在上诉所有步骤均完成之后,便可以利用ERP系统对采购清单进行分析,并依据订单进行采购活动的整体费用结算,最终由ERP系统按照付款结算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十)对ERP系统数据进行维护 ERP采购系统经过一系列的采购活动之后,会产生采购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商品信息等基本数据,对于这些数据,ERP系统能够自动的进行储存、备份,从而防止数据意外丢失,保障数据的可靠性。 四、结束语 要想更好的将ERP系统应用在企业采购管理工作之中,就必须要明确掌握ERP系统在企业采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清楚其在企业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从而为ERP系统的运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也只有如此,才能够发挥出ERP系统的最大效用,更好的协助企业完成采购工作,使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化、流程化、自动化,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并且有效改善企业的采购模式,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企业应该更加完善ERP技术,将其更好的深入到企业各个环节之中,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于伟娜 单位: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采购管理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 摘要:在当前发展环境下,企业竞争不断加剧,企业采购管理中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引入市场和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本文对采用现代采购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竞争力这一课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采购管理;现状;措施 采购管理是企业运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采购成本的降低能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当前发展环境下,企业竞争不断加剧,企业采购管理中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引入市场和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现代采购管理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探讨是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分析了采购管理的重要性,对企业采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树立科学的采购管理理念,加强采购内控管理。 一、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采购管理的概念主要是:企业采购管理是按计划采购订单,按要求制订发货计划进行价格管理,做好企业采购管理物品的选型工作,企业采购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采购工作的全过程,企业采购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设定采购目标、制定采购制度以明确采购权限、明确采购标准和采购要求等,选用聘用采购人员,设计相关采购流程和表单,制定企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等。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企业采购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了企业运营效益,企业运营所需的原辅助材料要经过前期细致的调研、选型、比对,确定企业采购物品的设备选型,才能正式的采购并用于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采购成本的降低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了仓储成本,在企业营运资金周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采购成本不仅包括采购成本、还包括储存成本和流动资金成本等,高采购成本将大大降低生产的经济效益。企业采购物料是确保生产经营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企业采购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1.企业采购组织不够健全 一些企业采购组织不健全,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招标采购工作,一些企业整体缺乏有效的采购制度,很多企业的购买决定权由企业领导所持有,缺乏具体的采购运营组织,采购过程不透明,缺少制度的监督与约束,没有对采购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和管理。 2.传统供应商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传统的供应商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采购管理工作没有引起企业管理者的关注,一些企业采购工作人员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到位,一些采购工作人员不深入了解供应商的情况,从而导致供应商的选择不符合要求,在合作过程中易出现一些问题,同时对供应商缺少评估,对商品质量和商家服务缺少评估,导致企业采购成本不稳定。 3.对采购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不足 采购成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一些企业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未制订绩效评估办法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一些企业未确定适当的绩效评估方法,对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没有正确的评估。 三、建立现代采购管理以提升企业竞争力 1.建立有效的采购组织 采购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采购部门的建立可有效规范公司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加强物资采购监督,完善供应链管理。企业建立起专门的采购组织,负责制订物资器材采购、招标采购及支付预算工作,负责制订、完善招标相关制度、流程。监督采购、招标计划的审批及实施,负责对年度招标采购决策负责把关,同时物资采购的纪检监督工作由企业的纪检监察相关部门来负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确保了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2.选择优秀的供应商家 对供应商家的择取十分关键,成立专门的招标采购小组,做好供应商的选择工作。评标工作由相关主办部门确定评标人员及开展相应的组织工作,上课每月召开一次物资器材采购会议、集中确定各类器材的供货厂家、型号、数量等信息。 3.通过绩效评估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企业通过绩效评估有效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是企业对提高采购行为的重要抓手。要确定适当的绩效评估标准,促进企业实现整体业务价值的提升,突破职能评估的瓶颈。如某企业在采购的考核中采用了以下方法对采购进行考核:对于采购成本的考核主要是考核采购成本的可比降低幅度。采购成本可比降低幅度=(当期实际采购额-当期计划采购额)/当期计划采购额。其中当期计划采购额=∑当期实际采购数量×采购计划价格。采购物资计划价按财务部、物流部、采购商务部共同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的当年度年采购物资计划价执行;物流部根据采购物资的类别、规格输入计划价格,计划价格输入错误由物流部更正,更正前不纳入采购商务部考核。考核价格根据上一年度计划价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前一个月的ppi指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当年考核价格=当年计划价*(1+前一个月ppi指数*50%)如本期采购物资没有计划价(上年度无此项物资可比采购),年度内第一次采购不计入采购成本考核范围,但必须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多家招标采购(或经过多家询价对比采购,并报公司领导批准),第二次以后按照财务部、采购商务部、物流部确认的第一次招标购买价格或多家询价采购价作为采购计划价。通过考核体系的构建,对企业采购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估,以把控采购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结论 在当前发展环境下,企业竞争不断加剧,企业采购管理中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引入市场和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通过树立科学的采购管理理念,加强采购内控管理,采用现代采购管理,规范了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的采购成本,加强了企业物资采购监督,完善了应链管理,有效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作者:张颛利 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机械中心 采购管理论文:高温气冷堆大宗氦气采购管理解析 【摘要】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是世界首座具有第四代核电特征的核电站,具有安全性好、堆芯不会熔毁等突出技术优势。其使用性质稳定的氦气作为反应堆一回路冷却剂和载热剂。氦气的合格稳定供应是保证高温堆顺利调试、稳定运行的先决条件。本文通过调研氦气市场、氦气进口供应链,分析了氦气采购过程中的质量保证环节,相关分析和建议可以为同类型的高温气冷堆大宗氦气采购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高温气冷堆;HTR-PM;大宗氦气;采购 1引言 在全球电力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美国能源部积极推动,各国开始规划发展“第四代先进核能系统”。相对于现行核电站技术,第四代反应堆主要特征是安全性好、废物产量小、并能防止核扩散。根据安全性、经济性、防核扩散和可持续发展等目标,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GIF选定了超临界水冷堆(SCWR)、钠冷快堆(SFR)、铅冷快堆(LFR)、气冷快堆(GFR)、超高温气冷堆(V/HTR)、熔盐堆(MSR)等六种堆型作为第四代核能系统的重点发展方向。其中,高温/超高温气冷堆(V/HTR)被认为是有望率先实现商业应用的堆型之一。[1] 2我国高温气冷堆发展历程 我国清华大学自行设计建造的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HTR-10)在1995年正式开工建设,2000年HTR-10建成临界。2003年,实现了满功率运行并网发电。2006年,200MW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HTR-PM)被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HTR-PM由清华大学设计,由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建造。目前,HTR-PM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现场施工、调试按既定计划顺利进行。高温气冷堆是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第四代先进核电技术,具有固有安全性,模块化的特征。燃料元件在不高于1620℃的温度条件下都能保持完整性。能够确保反应堆在任何事故下,不借助能动安全系统,燃料元件温度不超过设计限值,不会发生堆芯熔化和放射性大量释放的严重后果。 3高温气冷堆中的氦气 HTR-PM用氦气作为反应堆冷却剂和载热剂,与其他工质相比,氦气具有很多特殊的性质:导热性能好、分子量小、气体常数大、比热大、气体密度小等。氦气是一种惰性气体,与二回路的水介质和环境空气也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与反应堆的结构材料相容性好,避免了以水作冷却剂与慢化剂的反应堆中的各种腐蚀问题,使冷却剂的出口温度可达750℃甚至更高,这就显著提高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的效率,并为高温堆核工艺热的应用开辟了广阔的领域。氦气的中子吸收截面小,难于活化,在正常运行时,氦气的放射性水平很低,工作人员承受的放射性辐照剂量也低。由于堆内初装氦气的不纯,堆内构件材料特别是石墨中吸附的气体,贮气罐和气路系统的污染混入,以及各种蒸发器、水冷却器、换热器中的水向反应堆冷却剂中的渗漏,使反应堆冷却剂氦气中含有一定量的化学杂质,主要有H2O、O2、CO、CO2、H2、N2、和CH4等,这些化学杂质在一定条件下会与燃料元件的碳包覆层、石墨及其他结构材料起化学反应,主要反应有:H2O+C→H2+COH2O+CO→CO2+H2CO2+C→CO这些反应是可逆的,在堆芯高温条件下,反应向右方进行,而在温度较低的区域,反应就向左进行,总的效果是使碳从高温的堆芯向温度较低的部位转移,例如转移到蒸汽发生器金属表面,并沉积在那里或成为碳颗粒而悬浮在氦中。为减少对燃料元件、石墨和其他结构材料的腐蚀,对反应堆冷却剂氦提出一定的纯度要求。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堆内结构材料(特别是石墨构件)的腐蚀、控制堆内气态裂变产物的浓度、降低一回路冷却剂氦气中的放射性水平,需要对一回路冷却剂氦气中杂质的含量加以控制。[2]高温堆设置有氦净化及氦辅助系统,对氦气中杂志进行净化,确保正常运行条件下HTR-PM氦气杂质含量低于限值。当一回路氦冷却剂中一种或多种杂质含量超过了稳态限值,应在规定时间内使该杂质含量恢复到稳态限值以内,否则将反应堆置于冷停堆状态。HTR-PM氦回路氦气中的杂质来源有:①初装氦气中的其它气体;②回路充氦前,容器和管道内壁、结构材料(特别是内保温层材料)吸附的气体;③各种水冷器、热交换器和蒸汽发生器水侧往氦气侧的渗漏等。其中需要在重要环节氦气采购环节确保氦气品质,优先选用高纯氦,减少初装氦气中的其它杂质气体。同时由于氦气分子量小的特性,使得氦气难以被密封在容器内,一回路的氦气会持续从一回路压力容器内通过各连接法兰泄露到一回路舱室,然后经过负压排风系统最终排放到大气中。所以高温堆一回路需要持续的补充氦气,满足堆芯冷却的需要。实际上,HTR-10运行时氦气泄漏率实际测量为0.8%左右。 4氦气采购管理 正是高温堆项目及氦气的以上特性,要求氦气采购工作必须确保高纯氦气长期稳定供应。按照《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要求物项和服务的采购必须有计划地付诸实施。为使氦气品质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供货进度与工程调试、生产需求匹配,我们在综合分析氦气作为稀有气体、消耗品的独特性后,制定了调研、采购文件编制、招评标、签订合同、验证活动等各环节计划。考虑到氦气的独特性,我们对氦气市场进行了专项调研:氦气是用途广泛的稀缺资源,是发展国防军工和发展高科技不可或缺的稀有战略性物资之一。氦在空气中含量极少,主要存在于天然气中,氦的生产几乎全部来自天然气。我国氦气资源相当贫乏,含量很低,提取难度大,因此国内氦气主要依赖进口。世界氦气生产情况主要集中在美国、阿尔及利亚、卡塔尔等地。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世界氦资源量估计为519亿m3,其在世界上的分布很不均匀。美国是世界上氦资源最丰富的国家,虽然已大规模开采60多年,但氦气储藏量仍占世界总储量近40%,其他国家储量依次为卡塔尔、阿尔及利亚、俄罗斯、加拿大、中国、波兰等。氦资源量并不意味着氦产量多,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球A级氦气产能估计为2.47亿m3/a,其中美国产能1.77亿m3/a,其余地区估计产能0.7亿m3/a。近年世界氦气生产情况,美国是氦的最大生产国,其次为阿尔及利亚、卡塔尔和俄罗斯。世界氦气生产情况主要集中在美国、阿尔及利亚、卡塔尔等地。氦气供应流程如图1。氦气供应流程可以简要概括为:国外气田开采氦———提纯液化后用液氦储罐(ISOcontainer)运到国内子公司———由子公司气化分装———以长管拖车(tubetrailer)(大容量)、气瓶组、气瓶(小容量)等形式运往用户。液氦储罐进口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国内供方公司气化分装过程具有在线检测装置,能提供氦气气化充装过程的杂质在线检测记录,对于完成充装出厂的长管车、气瓶组,均按照国标检验,拥有合格证。按照HAD003/03要求,在整个过程中的要建立相应管理体系,为物项达到所要求的质量提供信得过的基础。具体细化为图1中各记录或证明文件都必须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确保编制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实施。此外,对于供应高温堆的长管拖车还应增加了抽检复验环节,确保氦气品质满足要求。 5高温堆氦气采购建议与展望 氦气对高温堆起着极为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内目前氦气市场主要依赖于进口,当外国氦气出口政策调整、源头天然气油田意外检修或氦气供应链上游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液氦进口会受到影响,国内供方将无法保证大宗氦气的稳定供应,会导致氦气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甚至会导致供货间隔加长甚至断供。事实上,美国氦气出口政策调整、卡塔尔天然气田意外检修近年已经发生,对国内氦气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目前高温堆机组在建容量为200MW,氦气用量有限,预计按采购管理要求定量招标采购。如高温堆型装机容量扩大,氦气用量将大幅度增加,仍使用此种采购模式易受上述供应链体系风险影响,将无法满足机组长期稳定运行要求。为应对供应链体系风险,可统筹考虑与某一家或某几家气体集团签订氦供应框架协议,从氦气供应链上游预购一定量液氦储罐,在各方接受的价格波动范围内确保高温堆氦气稳定持续供应,从而确保其稳定高效运行。 作者:肖文 安娜 单位: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小家电生产企业采购管理系统开发 【摘要】小家电生产企业采购管理系统采用结构化的开发方法,采用2012作为开发工具,以MSSQLServer2008作为后台数据库,采用B/S架构模式,对小家电生产企业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总体设计、详细设计和实现。具体分析和设计了采购计划管理、请购管理、采购订单管理、采购收退货管理、采购发票管理、系统设置等功能模块。 【关键词】小家电生产;采购管理;系统开发 1.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逐步改善,家用电器除了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外,使人们生活多样化的各种小家电走入寻常百姓家,如微波炉、电磁炉、豆浆机、面包机、酸奶机、煮蛋器、吸尘器、加湿器、取暖电器、饮水机、干衣机、面条机、榨汁机等,这些小家电价格都不贵,但能满足家庭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需要,如微波炉在快速加热早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豆浆机可以方便快捷自制豆浆,除了制作传统豆浆外,还能自制水果豆浆、蔬菜豆浆,补充了营养,也让豆浆更好喝。南方冬季没有暖气,但有时确实很冷,室内的温度还不如室外高,买一台电暖器,使潮湿冰冷的房间也温暖起来。北京等地区的春季非常干燥,一台小小的加湿器就能解决问题。一般小家电生产入门门槛比较低,并没有特别高深的先进技术,生产的特点是小批量、多品种、装配式,一般需要本厂的工程师设计一些有创意的外壳,其它所用的原材料、零件和部件均可从外部厂家进行采购,采购回来后,与自己生产的外壳进行组装即可。因为小家电生产企业的技术门槛不高,产品的竞争能力要靠价格取胜,这就要求小家电生产企业要拼成本、拼质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往往在小家电产品价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为了降低成本,就要从源头开始,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将原材料价格降到尽可能最低。同时还要强化内部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各种耗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强调成本管理与成本控制,尽量采用定额法进行成本计算与控制,增强产品在价格方面的优势,打败竞争对手。从源头进行控制,就要对采购进行严格管控。开发一套适用于小家电生产企业的采购管理系统,势必为企业控制采购流程产生积极的作用。小家电生产企业采购管理系统的应用能够有效控制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流程顺畅,为生产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保障,降低产品的价格,提高小家电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2.系统分析 2.1需求分析 经过对多家小家电生产企业的调查和分析,总结出本系统应包括如下功能:(1)采购计划管理功能:根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制定产成品的计划,将产成品的计划数量进行BOM(BillofMaterial,物料清单)分解,制定零件、原材料、部件、配套产品的采购计划,随着生产的波动,采购计划要及时调整以适应生产的顺利进行。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部门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保证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采购到正确的数量的正确的产品。采购计划制定后,根据采购原材料的参考价格信息,生成用款计划,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财务部门确定,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现有资金情况及年度预算判断用款计划是否合理,并报上级管理层进行批示,再由财务部门将上级管理层的意见反馈给采购部门。若领导批准该用款计划,即下达正式的采购计划。(2)请购管理功能:根据领导审批最终下达的采购计划,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相应请购单或者采购人员手动输入请购单,填写请购的产品、总体限价、采购单价、数量、税率、付款条件、规格型号、供应商、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信息,通过采购负责人审核后,将同类请购单合并再下达,生成采购订单。(3)采购订单管理功能:根据采购计划、用款计划、采购提前期、订货数量、现有库存量、运输方式、经济批量以及计划外的产品请购单进行存货合并,生成采购订单。将生成的采购订单传给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订单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对于放开给本公司权限的供应商,通过外联网查询供应商的发货进展状况,控制采购进程,最终确保采购订单能够按时保质保量交货。(4)收退货管理功能: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对供应商发运过来的货物进行到货质量检验。首先检查产品是否与订单内容相符,清点数量是否足够,检查运输包装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进一步检查包装箱内部货物是否有损伤。最后检查产品质量,质量检验分为抽检和全检,质量检验合格,允许入库,不合格则退回。如果该供应商能够补充合格货物,则进行换货,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合格货物,则退货,再从其它供应商购买同规格货物。采购人员将入库的货物录入收货单,并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信息录入系统,采购发票以后转给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转成应付账款。对于可以对应采购订单的到货,可以直接由采购订单生成到货单,不用手工录入,减轻了工作量,也避免了二次录入易产生的错误。对于没有对应采购单的到货,由采购人员手工录入到货单。采购部门负责人对到货物料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产品生成退货单。(5)供应商管理功能:供应商要经常维护,已发展成为合作伙伴的供应商,除了能够提供价格优惠外,还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甚至帮助小家电企业改进小家电产品的性能。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达成战略联盟,形成虚拟联合企业,互相促进,达到双赢的目标。可以按照80/20法则对供应商分类,对于那些能够给本公司带来优质产品和先进技术的供应商划分为有价值供应商,要重点管理,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对于那些产品质量一般,能够替换的供应商,不用重点管理,可在市场找到别的供应商进行替换。(6)采购发票管理:对供应商送至的发票进行管理,录入供应商的发票,根据条件显示发票列表。 3.总体设计 3.1系统总体功能模块设计 根据业务处理分类和工作流程,此采购管理系统包括基础设置、系统维护、采购计划管理、请购管理、采购管理、采购入库管理等六个功能模块。 3.2系统开发环境 (1)系统开发平台:2012(2)系统开发语言:C#4.5(3)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SQLServer2012(4)运行平台:Windows10(5)运行环境:Framework4.5小家电生产企业采购管理系统的后台数据库采用MicrosoftSQLServer2012,该DBMS提供功能强大而性能稳定的企业级数据库开发平台,满足了数据安全性、完整性及一致性上的要求;前台采用Microsoft公司的2012作为主要的开发平台,可与SQLServer2012数据库完美衔接。 4.详细设计 4.1数据库设计 根据对业务流程的分析,设计出系统中包含的表:(1)采购计划表(PurchasePlan),用于存储采购计划编号、计划名称、编制时间、制定人、采购产品编码、单价、数量、需要部门、总预算、批准人等信息。(2)请购单表(ApplicantPruchase),用于存储请购单编号、请购部门、请购时间、请购人、产品编号、数量、单价、税率、供应商、折扣等信息。(3)采购订单表(PruchaseOrder),用于存储采购订单编号、业务类型、采购类型、采购部门、付款条件、业务员、订单时间、物料编号、单价、数量、税率、供应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4)供应商档案表(Supplier),用于存储供应商档案信息,如供应商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简称、所属分类、所属地区、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折扣率、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付款条件等。(5)物料档案表(Items),用于存储物料信息,如物料编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物料分类、物料代码、英文名、计量单位、存货属性、最高库存、最低库存、安全库存、请购超额上限、入库超额上限、ABC分类、盘点周期单位、盘点周期、领料批量等。(6)到货单表(ItemsArrival),用于存储单据编号、业务类型、填写日期、采购类型、供应商、部门、业务员、物料编号、原币单价、原币含税单价、数量、税率、原币价税合计金额。(7)退货单表(ItemsReject),用于存储退货单信息,如单据编号、退货原因、填写日期、供应商、部门、业务员、物料编号、原币单价、退货数量、税率、原币价税合计金额。(8)采购发票表(PurchaseInvoice),用于存储采购发票信息,如发票编号、发票类型、业务类型、开票日期、供应商、采购类型、部门、业务员、税率、供应商发票日期、物料编码、单价、数量、发票总金额。(9)部门表(Department),用于存储部门档案信息,如部门编号、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部门类别、部门地点、办公电话。(10)人员信息表(Personnel),用于存储公司人员信息, 4.2功能模块设计 (1)采购计划管理模块:对采购计划信息进行增加、修改、删除和查询,可以按照单一条件查询采购计划,还可以将几个条件组合一起进行联合查询,具备搜索的功能。(2)请购管理模块:录入请购单,对请购单进行添加、修改、审核、弃审、审批、否决等操作。可以根据条件显示请购单列表,条件可以为物料名称、供应商、请购员等。能够根据条件显示请购单执行统计表,条件可以为请购员、单据号、单据起始日期到截止日期的期间、物料名称等。(3)采购管理模块:采购订单的增删改查操作。能够根据条件显示采购订单列表,条件可以为订单编号、起始日期到截止日期的期间、供应商名称、部门名称、供应商编号、业务类型、业务员等。(4)收退货管理:实现收货管理、退货管理等功能,对采购进来的物料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入库,填写到货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填写退货单。(5)采购发票管理:将供应商送来的发票填写进系统,可以根据条件显示发票列表。(6)系统管理:添加系统用户信息,并对不同的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 5.结论 该系统主要实现了小家电生产企业的采购计划管理、请购管理、采购管理、收退货管理、采购发票管理、系统管理等功能。系统功能完善,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使小家电生产企业的采购管理更加规范化,使采购的各个环节在系统中都能够透明显示,避免了采购回来质次价高的商品,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生产率,保障小家电生产企业的生产顺利进行。 作者:吕洪林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采购管理论文:电力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 【摘要】电网建设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进行电力物资的采购,为了全面的降低运营成本并且提升经济效益,通常使用招标的方式来进行采购,但是这种方式是否能够满足电力企业的实际需要,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要想全面提升电力物资采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工程的质量,就要慎重的选择最佳的招标采购方法。 【关键词】电力;物资招标;采购;成本;质量 电网建设中的物资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影响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对于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进度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电力物资的采购量巨大且种类非常多,一般来说,采购部门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来满足正常工程的需要,在该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管理,才能保证所采购的物资满足工程使用的要求,因此,需要选择合理的招标采购方法。 1招标采购的基本内容 1.1招标采购的基本概念 招标采购,是当前我国各大企业优先选择的采购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资产的过度浪费以及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贪腐现象,并且可以高效的进行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全面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通常来讲,招标人一般是需要采购物资的企业,招标人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制定一些特定的要求和条件,然后选择最为合适的供应商,保证整个材料采购的过程顺利进行,选择各项条件都满足企业的供应商。当然,这个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 1.2招标采购的基本形式 就目前来讲,使用最多的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基本形式。公开招标的方式是招标人将招标公告直接在媒体上,而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在衡量自身条件和招标人的要求之后决定是否参与招标,这种招标方式中很多都是不可控的,包括数量、性质以及范围。而邀请招标则是有目的性的进行,只有接收到了邀请之后的企业才能进行招标活动,这种招标方式是可控的,能够准确地控制招标人数量、性质和范围。 1.3招标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 我国规定的招标流程如下所示:①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将采购计划制定出来,并且报本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②采购部门与招标部门根据所采购物资的性质、数量等信息来确定招标形式,并且进一步制定出招标文件和招标计划等;③根据不同的需要确定招标方式,并且及时的通知投标方;④将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⑤要求的时间内将投标人投递的文件进行审查和研究,通过研讨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且就招标具体情况回答投标者的疑问;⑥评标人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及投标人情况综合评比之后确定中标人;⑦将中标通知书及时的发送到中标人手中,并且及时的开展后续的工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2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合理的工作目标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招标管理工作最为主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充分的保证物资可以有效地供应,同时,还要保质保量,以满足当前生产经营的要求以及电网改造的要求。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电力公司招标过程中还会使用落后的招标方式,没有积极的创新,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也没有做到位,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制定出招标目标,同时,还受到了很多外界因素的影响,使得当前电力企业招标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招标工作的优势也没有发挥出来。 2.2缺乏合理的设计流程 很多电力企业由于还使用的是传统的招标采购方式,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使用了先进的采购通告平台,也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模式,但还有很多的工作环节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了整个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流程不是非常的顺畅,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2.3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 当前电力企业中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仅仅用于采购信息的收集以及相关信息的,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利用,系统也比较落后,很多先进的功能都不能实现,所以,这就导致了很多的采购工作无法高效的运行,工作模式相对落后,工作效率难以提升。 3电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的改善策略 3.1合理、规范的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是物资采购工作的核心,在制定的过程中要依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合理规范的确定采购计划,这样才能保证整个采购过程更加的流畅。物资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这就需要保证物资在供应过程中不能存在中断的情况,企业在采购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再者,物资的采购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而资金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全面的做好资金预算,如果预算不能准确计划,必然导致企业的采购计划中断或者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话会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生产和经营。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采购计划,并且合理地进行资金预算,以满足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这就要发挥出监督的作用,还要进行层层审批才能进行。 3.2选择高效率的招标方式 就目前来讲,工作效率最高的就是竞价招标方式。这种招标的方式要保证投标人至少在三个以上,该种招标方式的原则是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招标方根据自身的需要综合考虑之后选择中标方。这种招标方式的工作效率比较高,大大缩短招标的中间过程,使得采购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从而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但是在竞价招标过程中,价格并不是唯一需要考虑到因素,评标人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实力、供货能力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才能确定最终的中标方,如果只考虑价格往往会造成质量严重不达标而损坏企业利益。 3.3确保招标采购的公平合理 电力企业要想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还需要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同时,还要积极地落实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审查供应商的资信情况、产品供应能力以及资金状况等等,将不符合供应条件的供应商坚决拒绝,保证整个招标工作更加的合理和公平。同时还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自身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这是严格的管理制度所能达到的目的,不能存在内外勾结的情况出现,保证整个招标过程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提升企业的信誉。 3.4加强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是企业招标的主要执行者,也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企业管理中要建立起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选择符合企业实际要求的供应商,保证其能够严格执行各项合同条款。国家对于电力招标合同有非常明确的管理规定,招标企业和供应商必须要严格执行合同要求,做好按时付款和按时供货,充分的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积极的促进我国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3.5招标方法之捆绑式采购 对于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招标实际情况来说,通过使用合并类项的方法进行招标可以大大提升招标工作效率,其主要是将基本情况相差不大的工程进行统一招标,这种招标方式可以将大量重复的工作统一进行,大大提升了招标工作效率,并且降低了成本,同时,还可以保证招标数量的提升以及采购物资材料的下降,这种集中招标的方式效果非常好,一般在年末或者年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所需要采购物资的数量和种类。这种捆绑式采购的方式对于货物要求比较高,比如采购物资技术要求比较高、不定期采购或者是交货期间隔比较近的情况就不适宜选择这种采购方式。如果企业采购满足集中采购的方式,可以大大节约企业成本,还可以全面控制采购物资的质量,对于电力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 3.6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 为了全面的保证招标工作可以顺利进行,我国的电力企业已经逐渐的建设并且实施了专家评标制度,同时,制定出了相应的评标标准和流程,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招标的工作高效进行,同时还可以实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因为专家都是行业内顶尖人才,其素质和知识水平都非常高,可以准确地辨别出质量的优劣,从而可以选择出符合企业实际要求的供应商。在工作中还要严防出现腐败的现象,建设一支强有力的专家队伍,保证招标工作可以顺利完成。 4结束语 当前市场形势变幻莫测,传统的采购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电气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的探索出先进的采购模式。物资招标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进行,不能存在任何的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的现象。物资采购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多也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定和管理措施,杜绝非法现象存在,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作者:赵朋 单位: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人对企业发展过程当中采购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多。但是因为受到传统的思想的制约,有很多人依然还把采购管理停留在以最低价购入原材料上面,对于采购的发展没有更加系统深入的认识。以供应链管理模式作为基础,把采购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纲要当中去,对企业采购管理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合理应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采购管理;模式研究 一、引言 采购环节最为企业发展的过程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关注。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受到传统思想的制约,一直都是认为,采购工作其实就是以最低的价格为企业购进原材料和所需的服务,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支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依然还是将采购管理关注的重点放在价格上面,对于完全的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非常不利,而是应该以对采购的总体成本作为出发点,从商品的质量、交货的时间、库存的管理以及资金的合理分配进行管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供应链的管理的概念也就逐渐出现在市场上。实际上,“供应链”就是将原材料经过零部件供应商购买材料,交由生产厂商进行生产,转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转卖给供应商,最终交给客户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但是供应链管理则是把这一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点都作为管理的对象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进行管理周期比较短,效率也比较高,竞争强,对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对于降低企业的成本以及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十分有利,所以越来越多的被各个企业应用。 二、传统采购模式与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区别 1.管理方式不同 传统的采购模式是企业根据库存的需要,供应商之间进行招标竞价的方式,最后选择报价比较低的供应商进行产品供应。通过这种方式对库存进行管理,比较容易造成信息失效或者是信息失真,与此同时还会引起供应商之间进行竞争。供应链管理则是把供应链上面的每一个点都看作是整体进行处理,关注每一个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供应链实施管理也就是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依照订单来进行供应。 2.管理效率不同 原始的采购模式,采购方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利益,会对很多的信息进行保留,不公开,为了能够在谈判时争取主动地位,所以在议价的过程当中会损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库存管理也只是能够对企业现在的情况进行评估,不能够依照市场情况进行判断,一旦市场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就会对造成影响。供应链管理则是采用订单式的管理模式,去除了传统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询价、议价、定价的繁琐的过程,这样节省了成本。与此同时,采购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也是逐渐从单纯的采购工作向和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进行沟通的过程,这样能够保障双方及时对信息进行反应,提高工作效率。 3.需求双方角色不同 传统的采购模式,供需双方之间经常都是根据双方需要临时建立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经过了解,在采购过程当中也比较容易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种合作将会为企业创造问题。但是供应链管理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作了整体的规划,设定供应商和企业之间的长期的合作的关系,这样做能够使供求双方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应对,积极解决。 三、新环境下采购管理的优化 1.优化采购流程 采购流程作为采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采购流程进行合理的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采购成本的高低以及企业所创造的绩效。之前的比较传统的采购模式不能够及时的去适应当代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因此必须要进行重新的优化设计,特别是在对和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上进行适应,与经常发生变化的外部环境之间相适应。采购流程的高效运行需要对传统的采购流程进行重组,将原始的采购流程的信息化程度进行改良。对采购流程进行重组需要统一内部的采购流程以及标准,强化企业当中每一个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且还有保证企业和外部客户,企业和供应商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保障所获取到的采购信息是一致的,使在整个供应链上能够对信息进行高效准确的传递,优化采购运行机制。除了这些之外,还应该对信息进行改革应用相关的科学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高质量以及高效率的传递,实现对市场客户之间的需求进行快速的回应。 2.优化采购成本 对于供应链的管理模式,把能否进行交易用价格的高低来进行衡量使不合适的,对于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在竞争当中获得优势,必须要从总的供应链出发进行考虑,尽量的降低成本。把采购的成本尽量提高,提高到做高端战略高度,保障与供应链企业之间能为能够给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将具备优势的资源进行整合之后,进行战略合作,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实现采购成本的最优水平,进而促进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3.对采购部门实行绩效考核 原始的采购部门都是根据生产部门所递交的采购方案进行采购,完成相应的采购任务,对他们实行绩效考核将侧重点放在了考勤的考核上面,而不是对所创造出的实际的绩效进行考核。在供应链的管理模式之下,采购部门有了一定的主动权,在对所需材料进行选择以及采购方案的实施上,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想法。所以实行绩效考核的内容更多了,考核内容由原始的考勤向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转变。实际上,进行考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让采购部门在这个过程当中对自己所了解到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反馈,为企业发展提出有意义的建议。 4.形成供应商评价机制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当中,供应商是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下的,假设供应商出现了问题,将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所以,供应商的好坏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很大,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价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不再是单单用价格来选择,质量才是重要的指标。不仅仅包括产品的质量,还有管理以及技术的质量。还有就是在这个体制当中还应该有一些对于企业的激励机制,以保证供应商能够更加高效的为企业进行服务。 四、结束语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做好采购的管理相关工作是现在企业必须要去面对的挑战,企业需要正确的去面对挑战。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者:王新永 杜新民 王超亮 王磊 倪忠德 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 采购管理论文: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及发展趋势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油田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油田的开发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物资管理,特别是采油厂的采购管理。众所周知,采购工作是油田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是油田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方式。采油厂中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整个项目成本的高低,这是采油厂控制生产成本和提高整体效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现阶段,我国油田在物资采购工作中依然存在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等缺点,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油田的长久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采油厂的物资采购管理做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介绍了采油厂物资采购的流程、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文章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发展趋势 查阅相关资料可知,物资管理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的物资管理主要针对于军工企业。二战结束后,物资管理更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中物资的采购管理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发展起来的。在现阶段,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企业如果想提高自己的利润,已经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降低原料消耗和提高销售量的方法来实现,而要降低采购成本、强化采购管理的方法来实现。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物资的采购已逐渐成为了当今企业提高自身利润的主要方法。通过采购管理,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与供应商的密切联系并增强企业与市场的联系,这就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可以使企业实现整体资源的优化,进而使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1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的现状 1.1物资采购流程 每个工程项目的采购流程都会因为项目本身的差异而存在自身的特点。一般来讲,采油厂的物资采购流程如下所述。(1)在项目整体设计完成后,先将整个项目的对应预算和业务需求进行大致计算,然后再结合原有的物料储存和现场实际需求进而综合整理出物资清单。在这之后还需要进行市场调研的到考察报告,然后将报告和物资清单交给上级部门审批。(2)动力装备部对项目的费用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采购程序结束;若审核通过,该部则将采购计划单交给招标办。(3)招标办根据采购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会制定出最高限价,然后就进入了招标环节。接下来就需要将招标结果递交给动力装备部再由该部下达采购通知单。(4)筹建部按照采购通知单与供应商联系,如果没有异议,则签订合同;如有异议,则再返回修改,直至达成一致。(5)供应商按照采购单提供货物,然后由筹建部签收。在签收时需要检查货物的质量,如有不达标的需要进行退换。(6)最后再由财物处凭借相关单据进行付款,在付款时应核查物资、数量和金额是否匹配等信息。 1.2物资管理现状 (1)一级物资和二级集采物资执集中采购。在采油厂中,对于那些专业性强、采购数量和所需金额都比较大的物资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集中采购。在采购过程中需要将供应商、物资清单和物资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然后进行集中采购。(2)二级非集采物资和三级物资以谈判形式实施委托采购。该类物资在采购过程中采油厂应按照油田公司的相关管理条例与物资供销公司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需要对物资的价格、采购方案等进行商议,在谈判达成一致后便可委托供销公司进行采购。(3)三级物资以谈判方式进行自主采购。在油田公司中,一般分配全年物资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五为自主采购的金额。这些金额基本就可以用来自主采购一些小的物资和零件等。 1.3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的采购人员。在采油厂中一般都只分配一个物资采购岗位,该位置的人员不但需要处理日常业务,还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但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的繁重,导致其花费到市场调研上的时间就会少之又少,这就使得采购人员无法对物资的品牌、质量、价格等信息充分了解。(2)采购业务流程多、耗时长。根据上面所提到的物资采购流程,我们可以发现该流程所耗费的时间很长。整个过程需要多次审批,并且需要组织开会讨论且会议涉及多个部门,再经过一些繁琐程序后才能完成对所需物资的采购。(3)供应商无法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在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中,由于采油厂不能与供应商直接沟通,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反馈。一方面,所以如果出现工程进度和施工条件的改变,采购很有可能按照原来的方案进行而不能做出及时调整。另一方面,如果供应商的物资突然出现短缺,则需要重新订货,这也会对工程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问题。 2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的发展趋势 (1)进一步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在油田企业集中采购的政策支持下,采油厂的集中采购集中了二级单位集采物资数量,这就避免了小型部门的自主采集。集中采购时可以大幅降低采购物资的价格,并且可以得到生产厂家的优质服务,提高了采购效率,集中采购仍然是今后发展的趋势。(2)建立二级非集采物资和三级物资的电子商务平台。随着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大量的物资采购业务也可以利用这种技术,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这样就可以大幅降低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并且可以在平台上可以直接看到所需物资的数量、价格等信息。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使得采购业务变得简单,并使其向着信息化管理方向发展。 3结语 采油厂物资采购管理是油田企业需要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物资的采购已逐渐成为了企业提高自身利润的主要方法。本文因篇幅有限,只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希望以后相关研究者可以深入分析,为我国油田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唐玉攀 单位: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第五采油厂 采购管理论文:高校基建材料采购管理问题与对策 摘要:对高校基建项目存在的材料采购规划性较弱、材料管理重视程度不高、过于依赖外包管理等问题进行剖析,并实证分析相应风险,最后提出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等相关方面的措施与意见。 关键词:材料管理;高校基建;影响因素;管理模式 1引言 国内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其建设资金来源多属于财政拨款,经费总体受控且使用限制条件较多。如何实现廉价的成本与建设参数合规,保障工程建筑有品位、设施设备美观又实用,是当前高校基建部门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也是学术界和教育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方向。近年来,部分高校就此进行了实践探索,特别是一些重点高校基建工作在节约资金、规范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基建项目材料采购、材料管理、与供货单位合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2高校基建材料采购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材料采购规划性不强,预算经费不精确 按规定,高校基建部门使用预算内经费进行材料采购,均要编制相应材料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分管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但在实际材料采购环节中,基建管理部门较少编制采购计划,即便编制了材料采购计划,也会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而不按计划进行材料采购,直接导致预算经费不精确,难以控制到位。 2.2材料采购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高校基建材料采购工作一直比照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人员对采购制度认识程度及重视程度还不够,特别是对材料采购的特殊性及材料采购流程还存在相应误区,导致在执行相应制度过程中缺乏主动性,不利于高校基建材料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2.3缺乏相应材料采购专业人才 调研显示,大多数高校基建管理部门未配备专职材料采购人员,一般由下属各科室人员组建兼任的采购团队,采购队伍缺乏专业培训,专业管理能力整体偏低,特别是采购团队大多为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对政府采购所要求掌握的商业谈判、市场询价、招标计划、合同审查等环节涉及的知识非常欠缺,直接导致规范采购行为存在较大困难,在缺乏相应专业采购经验的情况下往往会拖长工期建设、偏离采购应有的制约。 2.4材料采购过分依赖供货单位,外包存在隐患 部分高校材料采购过分依赖外供,外包现象存在隐患:一是尚未制定系统、统一的材料采购外包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材料采购外包的相关科室对材料采购活动管理零散、随意,未建立对材料采购外包的专项审计和检查制度。二是未对外包供货商进行全面考察,在资质认证、经营诚信方面尚无一套专业、完整的考评体系,更未深入调查材料采购外包商以往的案例是否真实,仅依据材料采购外包商提供的自评材料就进行认证。三是对材料采购外包商合同约束力不足。合同内容重于施工项目本身的执行条款,未及时将监管部门和内审单位及外部审计机构对材料采购外包商监督检查权利写入相应的合同之中,特别是分包和转包的条件设置及协议变更等补充事项等规定存在缝隙,一旦后期出现问题,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3高校材料采购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实证 高校基建部门在材料采购、材料管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出现相应的风险,而通过实证分析风险可直观反映问题的定性源头。本文借鉴原爱萍的观点,结合西南地区重点高校的实际情况,将目标层定义为性价比高的材料投入施工建设,标记为A。将材料采购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素归纳为市场采购风险、采购合同签订风险、材料验收入库风险并将其定义为一级准则层,分别标记为B1、B2、B3。从一级准则层继续深入分析,将市场信息不对称、材料特殊性质与要求、廉政道德素质因素为二级子准则层,分别标记为C1、C2、C3来构建AHP层次分析模型。借鉴此种分析法向高校建筑学教授、外包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德尔菲法得出重要性打分。再利用Python、SAS、STATA等编程工具抓取相关网络有效数据进行分析运算。对目标层(A)维度下的元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建立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为了度量不同阶段判断矩阵是否具有满意的一致性,还需要引入判断矩阵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值,平均随机性指标是指多次(1000次)重复进行随机判断矩阵特征值的计算之后,取算术平均数而得到的。1~10阶矩阵重复计算1000次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见表2。因为是三阶,同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0.52,故随机一致性比率:CR=CI/RI=0.52<0.10,因此可以接受此判断矩阵及权重系数;同理,对其他因素层级通过多个维度下各项指标进行一致性检验,均满足CR<0.10。通过对最后合成各个风险因素对合作模式的综合评价权重分析可得出C3>C1>C2,要做好材料管理,应在重视材料管理及采购人员廉政教育的基础上,保证材料管理工作有效合规开展。 4完善高校基建材料采购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4.1严格执行相关采购招投标制度,避免廉政风险 为规范招标采购环节,避免不公平竞争和廉政道德风险,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学校专业招标小组和高校基建材料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工作岗位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材质要求、供货数量及时间,相关参数按国家标准编制,禁止按某一厂家、品牌特定技术标准编制招标文件。 4.2加强培训和宣传,增强对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本校基建材料采购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知;切实增强相关工作人员材料采购时的自律性,定期披露材料采购执行情况,提高材料采购和管理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开。 4.3建立材料管理“专业验收人才库” 针对材料施工单位易出现未严格按照招标核定的品牌、厂家、档次进货,或在施工中途以次充好的情况,一方面要根据材料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岗位人员职责、材料管理有关办法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招标及认质核定的品牌、厂家、档次验货;另一方面要建立材料管理“专业验收人才库”,抽派有丰富验收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管,防止替代或调换。 4.4建立外包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准入数据库 在采购之前,指派专业人员通过招标网络、市场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在收集过程中注重定性和定量的分析,重点围绕供货企业以往的工作评价和市场价格走向趋势进行分析,必要时编写相应的调研分析报告作为采购之前的决策参考。定期对数据库内的单位进行更新,加大力度对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材料设备方面的认质与认价监管工作,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做到货比三家。出现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及时进行论证和分析,有效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的问题,及时防范相应的风险因素。 4.5完善材料采购与管理内控制度,预防风险 一是推进采购制度创新,高校基建部门应积极与本校财务管理处、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兄弟高校采购单位积极沟通和联系,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如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联络交流会议。二是建立材料采购绩效奖励机制。对采购批量较大、采购效率较高、节约资金较多的采购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建立材料采购责任制度,对未按照制度执行造成工作疏忽、出现问题的人员严肃追责。四是明确建设管理单位职能分工制度。如负责建设工程的人员应负责建筑材料、设备市场调查及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建立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基础资料数据库并维护更新;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清单编制中材料部分相关工作;参加图纸会审及工程例会,及时收集,掌握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供需计划;根据工程材料清单计划,拟定招标文书,并参与招投标工作,负责承办工程材料、设备的认质与认价。如材料管理部门需在监理和现场代表的配合下,负责设备的现场验收,配合监理和现场代表对认质与认价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建筑材料、设备合同、协议、核价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五是建立材料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各种型号的材料较多,对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存档,作为证明材料,以备日后随时查阅。 5结语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高校基建材料采购和管理的因素有很多,高校基建管理部门作为甲方在材料采购、施工招标、材料验收保管等环节有更多的议价优势。要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资源,切实加强制度执行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科学有效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丰富材料采购经验,保障材料质量过硬,确保为高校基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 作者:李远富 单位:四川大学规划建设处 采购管理论文: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问题 摘要:煤化工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物资、设备,由于产品价格的调整与经营成本的增加,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所以煤化工企业需要加强对设备采购的管理。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问题,从制定计划、培养人员、信息化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旨在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 近几年,受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煤化工企业由粗放型经营转向节约化经营,设备采购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煤化工企业在采购进口设备时需要参与到国际市场的发展与变化中,如果采购工作没有严谨的计划,不仅会影响设备的质量,还会损害企业甚至国家在国际市场中的形象。 一、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问题 1.缺乏采购计划 在众多的煤化工企业中,对进口设备的需求在一定成度上具有一致性。但是煤化工企业在采购进口设备时,缺乏相对统一的采购计划,无法形成较大的设备采购规模,这样的现象会无形中提高进口设备的价格,增加企业的支出成本。部分煤化工企业在制定进口设备采购计划时,将“保生产”作为主要的目标,未兼顾企业库存以及供需之间的关系,致使煤化工企业在进口设备采购中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另外,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没有充分的调查市场现状、仅仅依据以往的采购经验制定计划,导致计划与市场现状不符,制约煤化工企业的发展。 2.缺乏专业采购人员 煤化工企业采购进口设备的工作程序较为复杂,特别是清关环节,需要采购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报关知识。但是,大部分从事进口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为商务出身,欠缺专业的报关知识,同时不了解企业所需设备的性能,因此无法保障进口设备的质量。另外,部分煤化工企业为了节约支出成本,减少对进口设备采购部门的资金投入,并减少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增加工作人员的负担,无法在采购工作中做到“货比三家”,导致进口设备的采购存在质量差、价格高的问题。 3.信息化程度较低 近几年,煤化工企业在发展中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在管理工作中,实现物资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采购的效率。但是,对信息系统的开发处于初级阶段,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整个采购过程的操作与管理。因此,很多企业依然使用纸质的出库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然后再由工作人员将相关的信息、文件录入系统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降低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的工作质量与效率[1]。 二、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措施 1.制定采购计划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能够了解煤化工企业在生产中所需要设备的型号、性能、数量以及使用时间,从而使设备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避免大量采购造成资金的浪费,或者采购工作不到位制约企业的发展。通常情况下,进口设备采购就有以下特点:(1)煤化工企业做需要的进口设备类型较丰富,所以需要初步分析项目发展所需设备的特点、类别,结合国际市场中相关设备供需情况、生产周期等,从而制定详细的计划。(2)进口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的经营者需要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给予采购部门充足的资金。(3)制约因素较多,包括国际政策、汇率波动、市场季节性变化等,所以在制定采购计划时要充分调查、掌握、分析国际市场的变化,从全局角度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采购计划。 2.培养采购人员 随着煤化工企业的发展,逐渐提高对进口设备采购人员的要求,因此企业需要聘请高素质、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建立高质量的采购队伍。具体可以从以几方面着手:(1)重视员工入职培训。进口设备采购工作相对复杂,不仅要求采购人员具有专业的进口采购知识,还需要工作人员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构与模式,从而采购符合企业需求的进口设备。因此,在开展员工入职培训的内容要涉及制度规定、工作流程、业务类型、组织结构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保障每一位新员工都能了解企业的现状,为今后进口设备的采购工作奠定基础。为了保障企业入职培训的有效性,在结束培训之后,可以进行工作考核、实习,只有达到企业对采购人员的要求,才能真正的进入煤化工企业从事进口设备采购工作。(2)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一名优秀的进口设备采购人员,首先要具备专业的商务英语能力,能够准确的表达自己所需,看懂外文合同,保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其次,需要工作人员具有供应链相关知识,分析、解决进口设备采购中存在的风险,避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3)运用谈判技巧。受法律、商业规则、语言以及文化的影响,国际市场相对复杂,不经意间就有可能造成进口设备采购失败。因此,参与进口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需要市场谈判原则,不能仅仅使用价格方式开展采购业务。另外,采购人员要了解国际市场中设备价格的变化,从而以合理的价格完成进口设备的采购工作,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支出成本,还能给予卖方恰当的利润,实现买卖双方共赢[2]。 3.提高信息化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煤化工企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将ERP系统应用在进口设备采购管理中,该系统集财务、分销、生产与制造环节于一身。应用ERP系统之后,能够最短的之间内将与进口设备采购相关的信息传递给采购人员、生产部门以及管理部门,能够实现采购信息共享。同时,还能够实现煤化工企业采购部门与国际市场的连接与沟通,规范进口设备采购的环节,简化信息传递的流程,减少纸质版文件的使用,节约成本,减少采购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煤化工企业进口设备采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结语 综上所述,进口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是煤化工企业能力与发展战略的一种体现,与企业生产、经营多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管理部门予以重视。以此为基础,采购人员能够保障进口设备的质量,降低企业的支出成本与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实现买卖双方共赢的目标。所以,煤化工企业可以将文中采购进口设备的措施应用在实际中,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陈健 单位: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集团化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摘要:探讨了集团化公司如何建立集中采购模式,对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集中采购体系设计框架和实施重点。 关键词:集团;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的加剧,为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企业更加注重产业多元化战略,涉及的产业领域越来越广,企业经营规模持续攀高,企业管理也愈加复杂,组织模式逐步向集团化管控的方向转变。伴随着这种转变,各个集团企业对于物资采购管理的模式也在进行调整。原来由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各自负责物资采购和生产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为提升采购管理的效率,有效降低采购总成本,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对采购的理解也由成本向利润转变,许多大型集团企业对于物资的采购逐渐由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转变。 1集中采购的定义 集中采购是企业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把企业分散的原材料采购需求进行集中,把分散的采购人力资源进行集中,把复杂多样的采购流程进行标准化,统一由集采中心实施采购活动,从而获得企业采购的规模效益,提升采购价格谈判的能力,提高采购资金利用效率,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集中采购的3种不同组织形式。 1.1总部集采 集团公司总部成立集采中心,履行供应商开发和物资采购相关的全部职能,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不再设立采购部,所需生产物资全部通过总部集采中心进行调拔。 1.2组织集采 由集团总部汇总采购需求,组织需求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签订采购框架协议,但总部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具体采购业务由需求单位实施。 1.3授权集采 集团总部根据物料共性情况,授权集团内需求量最大的单位负责某一类物料的供应开发和价格确定,需求单位与授权集采单位签订委托采购合同。 2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对比分析 分散采购模式下,各分子公司结合各自的管理习惯和管理特点,各自建立采购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在集团层面缺少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分子公司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可复制、可输出的管理规范,集团内各分子公司采购信息不共享,同一规格同品牌的物资采购价格有高有低,同一供应商在集团内多头采购,集团采购资源的协同效应无法体现。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对比情况见表1。 3集采模式框架的设计和实施 3.1集中采购模式框架 集中采购模式框架见图1。 3.2集采模式的实施 3.2.1公司成立采购委员会。对重大采购事项提供决策支持,审核集中采购目录,建立集中采购监督考核机制,确保集中采购政策落地。3.2.2明确集采中心的职责。主要负责供应商寻源与定价、承担供应商质量管理的职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指导和监督生产部门执行框架协议。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交付计划,并跟踪落实,履行付款职责。3.2.3物料采购实施品类经理负责制。采购人员按物料品类进行分类管理,培养采购人员专业性。物料采购经理通常从技术部门择优选拔,技术背景有助于采购经理掌握物料工艺和成本构成,把握议价策略。在集采中心内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成本分析师队伍,为品类经理和采购经理提供专业化的成本数据分析支持。3.2.4资源中心负责采购流程与管理标准的建立、专业化的培训,以及市场情报信息的收集,IT平台的搭建。统一公司采购管理标准和采购业务流程,建立采购数据永久追溯,业务公平、公正的信息化采购平台。3.2.5总部集采与分子公司授权集采相结合。标准化、系列化物料由集团总部集采,体现集团规模化采购的优势,定制件、非标件由分子公司集采,体现集中采购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实现大批量物资规模化采购降本的目的,通过采与购的分离和授权集采的方式又可以确保采购响应生产的速度,满足订单交付。 4结束语 现代企业的竞争是供应链的竞争,企业必须转变采购管理的理念,充分发挥物资集中采购的优势,持续改善和提升采购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与供应商互惠互利,共同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供应链。 作者:胡开炳 单位: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大型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与物流效率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大型国企实际情况出发,就企业中物资采购与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大型国企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大型国企;物资采购;物流效率;优化对策 一、当前大型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与物流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物流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存在问题 在当今国有大型企业的人员配备上,物流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低,管理水平不到位的情况每每可见,存在“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对市场的调查不足,采购的数据不够全面和科学,会出现采购物资供不应求或者是采购物质积压成山的现象,这对于企业的资金流转存在一定的隐患。 (二)针对物流采购的相关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不够全面 在我国,面对企业复杂的物流采购管理活动时,仍存在不少“灰色地带”给了某些人可乘之机,会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上级推卸责任给下级的情况。而部分企业现存的相关物资管理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让许多人钻了空子也是造成管理工作的混乱的一大原因。 (三)对物资供应商的管理不到位 在大型国企中,产品的采购往往都是与某一供应商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但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会使供应商产生一定的依赖心理,从而放松对产品的更新速度,使产品的选择范围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对于新合作的产品供应商,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启企业的物资采管部门在产品供应商的口碑信誉考虑上不够全面和仔细,只将目光聚焦于产品的价格,对产品的其他方面则考虑的不够到位,这样的后果就是虽然企业的采购成本偏低,但是产品的质量则堪忧,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则难以展示企业自身的优势和硬实力,在当前的大型国有企业当中,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环节已经成为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一大难关。 二、大型国企物资采购供应应对策略 (一)培训物资采购人员,提高专业素养 想要从根源上规范物资的采购流程,提高采购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性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要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专业素养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提高其专业实践能力,并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配合理论知识的指导,提高企业物资采购水平。为企业建立一支能够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的高素质物流采购管理队伍。 (二)使物资采购的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 尽量的控制采购的物资的成本,可以采用比价采购、节流开支、先调查再采购等等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对于物资的来源和购买渠道的监管是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应当形成多渠道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这样可以及时的掌握物资的最新消息,设置严格的监管部门,从物资采购的计划制定到物资的使用环节都需要严格的掌控,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负责人身上。 (三)严格管控物资采购的渠道 对采购的渠道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做到多渠道净化管理,设置渠道监管部门,对物资采购的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并在原有的渠道上增添新的渠道,开辟新的市场,从而最快速的掌握相关的信息,提高物资采购的信息性和科学性。 三、大型国有企业内部物流优化路径 (一)提高物流供应水平 物资的采购是需要企业在外部需要做的努力,而在内部的物流管理也不能够被忽视。首先要做到优化供应的物流运转,可以采用集中购买、分散转运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物理运转,与此同时大型国企应当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物流管理机器提高物流的运转效率。 (二)对原有供应和生产物流进行完善 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实现物流转运的改革,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现代化的采购、贮存和运输一体化流程,保障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物资运输的畅通,构建虚拟营销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制定详尽的物流计划 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指导,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来之定义一套完整的物流计划,提高物流转送的速度,从物流转运的季节到物流转运所经过的地点,都要考虑周全,根据具体情况来改进物流设施,提高物流效益。 作者:王蔚林 单位: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采购管理论文:地铁运营期合约采购管理经验 【摘要】采购管理是合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总结了成都地铁从开通至今合约管理工作中的采购项目性质、采购方式使用等经验。 【关键词】项目;采购;方式;特点 引言 成都地铁首条线路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建成通车,地铁开通运营后的合约管理工作,不同于项目建设期的合约管理工作,无论从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均无明确规定及指导。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合约管理工作从第一条线路开通运营后,不断总结运营期合约工作遇到的特点,形成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现就成都地铁运营期合约管理工作经验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所谈的合约管理工作主要为项目采购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1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对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项目,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及指导,但对于地铁开通运营后,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的项目,相关国家及地方法规均无明确要求及规定。 2地铁运营期项目的分类及特点 2.1运营期项目的分类 地铁运营期项目按照采购性质大致可分为四大类:资产类、服务类、物资采购类及营销类。 2.2运营期项目的特点 (1)资产类项目:这类项目以零星的施工改造项目为主,和建设期施工项目比较,其主要特点是在既有地铁线路的基础上做零星施工改造,项目金额小,施工过程无图纸,无监理;有相当一部分项目需要在夜间地铁停运后方能进行施工,施工流程不连续,可施工时间短。(2)服务类项目:这类项目又可分为以下四类:委外维保类项目;保安安检保洁类项目;后勤服务类项目(地铁垃圾清运、员工食堂服务、机动车量维修保养等);其他服务类项目(客流预测、消防评估、保险服务、军训体检等)。其中委外维保及保安安检保洁类项目属于人员密集性项目,金额较大;后勤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或直接与一线生产关系密切。(3)物资采购类项目:这类项目涵盖了运营公司所需全部物资,包括了生产类、生活类、办公类、后勤类、安全劳保类、家具类等,这类项目的特点是项目种类多样,需求情况复杂,物品种类繁杂,目前成都地铁运营采购物资的种类已多达20000多种。(4)营销类项目:这类项目为收入类项目,主要包含地铁商铺的出租,广告资源的招商,以及自动售货、自助查询设备和新媒体的经营等。 3成都地铁运营期项目采购方式及特点 从2010年9月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开通至今,在借鉴参考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方式的基础之上,充分结合地铁运营期项目自身特点,以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对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的授权管理,地铁运营期项目从最初的直接签订合同总结发展出具有八种模式的多样化采购方式。 3.1公开招标方式 (1)适用条件: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2)特点:招标流程由运营公司自行组织,流程完全参照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进行,其中评标专家从运营公司自行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为确保项目信息公开公平,有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竞争,招标公告在轨道集团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网站(下文网站均为电子商务采购平台)进行,项目金额超过200万的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成都商报》。 3.2公开比选方式 (1)适用条件: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项目预算(30万(含)以上到100万(不含))。(2)特点:公开比选方式流程的组织完全参照公开招标方式,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①项目预算金额低于招标采购方式;②发标时间由招标方式的5d缩短为3d;③开标时间由招标方式的从标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d缩短为不少于10d;④开标条件由招标方式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进行开标降低为投标人不足2家不能进行开标。 3.3询比价方式 (1)适用条件:以询比价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项目进行报价;该方式适用于采购标底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市场竞争充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预算在30万以下的项目。(2)特点:采用询比价方式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可以从网站询比价公告后直接获取项目询比价文件,了解项目需求。对于有能力且有意向参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直接编制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及资质部分),并于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日前提交响应文件,由运营公司组织统一开标,响应人不足2家不能开标。在资质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 3.4网上比价方式 (1)适用条件:与询比价方式相同。(2)特点:网上比价方式与询比价方式的区别在于目前仅用于物资采购类项目,满足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在项目截止时间前直接在网站系统上进行报价及修改,项目截止后统一在线上开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项目。 3.5竞争性谈判方式 (1)适用条件:与潜在供应商或承包人直接谈判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或仅适用于员工培训、体检、军训、顾问咨询、银行提供服务的项目。(2)特点:竞争性谈判方式由运营公司相关部门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谈判响应人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响应人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在谈判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允许谈判响应人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作为最终合同签订价格。竞争性谈判方式能更加灵活有效的选择承包人。例如在项目行业特点较特殊,如:体检项目(涉及医院)、军训项目(涉及部队)等;或者项目需求特殊,如公司印刷品印制项目,印制品种类,规格纷繁复杂,且相同类型印刷品每次印刷时每本的页数及印刷的本书都会影响印刷品的价格,在谈判及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计印刷品的数量及价格等情况,响应人无法有效报价,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2~3家样品质量好的印刷厂,后期根据每批次具体印刷需求,由印刷厂报价后选报价低的厂家进行印刷。 3.6单一来源方式 (1)适用条件:单一来源方式是与供应商或承包人直接谈判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适用以下三种情况: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处采购。②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③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特点:因单一来源方式是直接签订合同,价格来源依据缺乏,竞争性弱,公平性欠缺,审计风险高,因此,运营公司专门就单一来源方式的使用编制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及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在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时,只有在满足制度要求,且按制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后方可使用。同时,在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还需将项目采购详细信息在网站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其他供应商表示可实施该项目,方可与拟签订合同的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否则项目单一来源不成立,需按公司相关要求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实施该项目。 3.7紧急采购方式 (1)适用条件:直接从供应商或承包人处采购,仅能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使用:①生产紧急需求的项目(例如:影响到地铁运营的事故抢修);②用于应急抢险的采购(例如:雨季站点的防洪抢险);③发生了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2)特点:使用紧急采购的项目在时限上必须具有紧迫性,在使用正常采购流程无法满足项目的紧急性与时效性,且会影响运营生产服务或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方能使用。紧急采购也是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但与单一来源不同的是,紧急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并不是唯一的。 3.8零星采购方式 (1)适用条件:直接从供应商或承包人处采购。适用于零星小金额采购,采购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金额20000元(含)以下。(2)特点:该方式是对前述七种采购方式的补充,在项目金额不超过20000的情况下,项目采购方式更加灵活,能及时满足一线服务及生产过程的需求,且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4线网化运营后地铁运营合约管理注意事项 成都地铁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实施轨道交通加速成网以来,成都地铁获批建设规划总里程508km,在建项目总里程399km,已经开通运营的线路总里程129km,到2022年成都地铁开通运营里程将达到600km以上。伴随着成网线路的不断开通,运营期采购项目逐步呈现以下需求: 4.1项目数量及金额增长迅速 随着地铁开通线路的不断增加,尤其是成都地铁进入高速建设阶段,项目的数量及金额增长迅速。地铁1号线一期开通后1年,签订合同190余份,合同金额约0.34亿元,地铁2号线一期开通后1年,签订合同340余份,合同金额约1.3亿元,地铁2号线二期全部开通后1年,签订合同510余份,合同金额约7.5亿元。 4.2对重点项目的潜在承包人培养变得迫切 对于像保证地铁系统正常运行的委外维保类项目,金额巨大的保安、安检、保洁等项目,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要求较高,满足需求的承包人较少,仅依靠线路开通初期的少数潜在承包人已不能满足项目增长的需求,有意图的进行承包人的培养是很必要的。 4.3轨道集团对运营公司授权权限应作合理调整 随着地铁线路的不断开通,合同金额巨大项目占比越来越大,从数据可以开出,项目金额超过200万的项目从2012年的18个增加到2016年的33个,且其中超过1000万的项目达到14个;地铁1号线一期刚开通时保安年合同金额为900余万,到2016年底,地铁1、2号线保安服务年合同金额达到6300万。轨道集团对运营公司的授权直接关系到运营项目采购流程的长短,合理的授权权限变得关键。授权权限过大,可能导致监管缺失,由此产生一系列不可控风险;授权权限过小,项目采购流程时间长,不能满足运营生产服务的时效性。 5总结 成都地铁运营期的合约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不足,合约管理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调整、优化、完善,从而达在合理合规的基础上,高效的完成项目采购工作,满足公司利益最大化。 作者:罗媛 单位: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城市燃气工程采购管理 摘要:采购是企业为达到预期目标,依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方法与策略,并付出费用而获得服务或者是材料的行为。采购依据是企业的实际需要。并严格依据计划执行。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采购工作开展其目的在于满足建设工作需要。采购工作决定了后期建设工作开展。本文就城市燃气工程采购管理作简要阐述。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采购管理 正文: 企业以某种组织形式存在,在输出产品的时候,同时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相应的资源从而维持自身发展,或者是通过获得的资源来实现某种预期目的。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采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采购管理 就其内涵而言,采购是企业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取物品的使用或者是服务权的过程。而采购管理工作的目的则是为了规范采购工作开展,为企业达成工作目的而服务。采购工作中,企业需要面对不同的供应商,并且严格关注市场变化情况。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同时,确保对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而就其管理功能的内涵而言,采购管理工作是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通过事前规划,事中执行,事后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过程,以确保企业的目的能够顺利的达成。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合理的控制企业成本。前期规划工作包括目标设立,权限与职责的划分,作业流程设计等。 二、采购工作的组织形式 (一)集权制采购组织 该种组织形式是将采购工作集中到一个部门,而其它部门则没有相关权限。该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增加采购数量,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能够增强自身的力量,从而增强自身优势,获得更好的服务或者是价格折扣。将采购工作集中在一个部门,避免了多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在作业规则,方针方面容易统一。采购功能集中,能够节约人力资源,同时也便于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从而推进工作专业化与标准化进程,进一步提升采购工作效率, 实现对成本的合理控制。能够建立统一的标准,方便检验工作开展。而该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某些紧急的采购状况难以有效的适应。采购工作流程过长。不具有共同性的物资集中采购,不容易获得折扣利益。 (二)分权制采购 该种采购方式与集中式采购相反,是将采购工作交由不同的部门来完成。专业的采购部门只是负责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部分,承担一部分责任。在该种模式下,职责较为散,其存在 的不足之处在于职责不清。由于物资管理功能过于细分。工作复杂性增加。工作中如果出现了问题,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具体责任没有人承担。由于各部门目标不同,在工作过程中为本部门考虑的多,而横向沟通协调工作则会存在问题。比如,在市场价格较低的情况下,采购部门为了成本控制,扩大了采购量。 (三)混合采购方式 该种方式将集中与分散采购工作的优点集中到一起,在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与企业成本控制工作方面有较好的效果。 三、采购部门建立的形式 采购部门建立也可以将其称之为部门组织化。通过对部门的功能进行整合,再以某种方式建立相应的部门开展采购工作。对于一般大型企业而言,采购工作开展通常是以其功能进行划分的。如以购买功能为例,可以依据物品的种类进行分类,也可以依据采购地区进行划分,还可以依据其业务流程建立相应的部门。四、物资采购管理 (一)前期准备工作 采购工作开展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为,在采购工作开展前,需要就本次活动开展制定详细的计划。首先要确定本次采购的物资内容。燃气工程建设工作,需要施工部门确认需要的物资,与其详细情况,如规格,标准,数量,时间等。除此之外设计部门也需要参与与前期准备工作中,就准备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除过物资方面,还要了解供应商情况,不只是价格方面因素,还需要了解其供货能力,质量保证等。在前期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名单。并确保供货名录的档次,质量水平,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二)供应商选择 供应商选择的方法比较多,通常情况下对供应商的选择是依据其数量与对其的了解程度,对物资的要求来综合考虑的。常用的方法如,直观判断法。该方法是依据调查工作资料并结合到个人判断,以此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与判断的一种工作方法。在判断过程要结合到有经验的采购工作人员建议。而利用该种方法,采购工作的对象也大多是非主要的原材料。招标法。该种方法适用的对象是供应商之间竞争比较激烈时,并且所采购物资数量比较大。企业提出招标条件,供应商竞标,企业最后决标。并与最合适的供应商签定合同。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是邀请招标。前者对投标者的投标者资格没有限制,而后者则是企业先对供应商进行选择,之后再进行招标工作。 (三)采购工作需要注意其它事项 采购工作需要结合到工作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其中的某些关键设备,在与供应商谈判过程中,需要明确现场技术服务与实际情况,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建设过程中的某些需求。对于需要现场服务的关键设备,在谈判环节需要明确相应条款,主要是付款条款。通常情况下是采用分段付款的方法。而款项比例则可以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考虑。项目部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采办过程进行质量管理。比如在询价与招标环节可以将质量控制作为评标的内容。评标工作可以邀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以此来判断货物的质量能否满足工程需要。在必要情况下,生产工作中可以派驻驻厂工作人员。产品在出场时需要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检验,并评价。评价工作的重点在于供应商管理,技术,售后等方面。并需要确保产品在经过长途运输与多次转运后的质量。对于某些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欺骗行为,以及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在采购阶段还需要设计人员对关键物资评标把关。 四、结束语 采购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依据企业性质不同,其重要性也不同。对于项目工程而言,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意味着建设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因此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要意识到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并且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提升管理工工作水平,为达成企业目标理好的服务。 作者:徐辉 单位: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论文:招标采购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体系制度的完善,关于企业物资采购的相应管制也会越来越健全。一些企业也会提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优化方案,例如:采取物资招标采购的方案,进而完善招标采购管理每个节点的良好运行,这个方案会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有利于企业扩大采购选择范畴,加强采购透明度,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行情现状之下可以做出及时的应对策略,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企业;招标采购;管理;经济效益 从表面含义上浅析,物资招标采购就是面对各种各样的物资提供者,选出对企业最有益的提供者,在物资供应过程中公司也会对相应的物资供应商加强指导和管理组织,使物资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更加公正公平。物资招标采购的终极目的便是大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企业提供优良的物资供应渠道。 一、企业招标采购管理的优势 (一)招标采购有助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 实行招标采购管理对于市场潜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招标采购面对的是整个社会,消息的面对的也是社会整体,所以具有社会公开性。招标采购的这种社会整体性使只要适合相关要求的单位或人员都有机会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从而使物资来源渠道变宽,市场潜力变大。招标采购方式的实行,使企业每个工作环节运行成本实现更好的控制,对于采购环节中出现的采购腐败、物资采购质量低劣、不合理采购状况等降低企业经济效益的状况能得到很好的控制,使采购过程中不合理的状况大大减少,有助于企业实现整体采购方式方法的优化整合,最终更好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发展水平。 (二)招标采购有助于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招标采购在企业发展运营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招标采购也是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控制下不断发展的,使招标采购的物资成本更加接近现实,更好的去除人为状况下的恶劣影响,让招标采购的价值链条更好的发挥现实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物资招标管理体系也会愈加健全,这就有效的降低了企业成本,更好的控制不利于企业发展状况的情况出现,例如控制企业资产的流失,企业腐败情况的出现等,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稳固提升。 (三)招标采购有助于减小企业发展压力 不断优化企业物资招标采购方案,可以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多方选择物资供应渠道,多方了解物资质量状况,增强物资采购水平和物资质量水平,降低物资采购风险,从而降低企业各种物资成本,减少基本成本,减小企业在发展进步竞争过程中遇到的压力,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招标采购存在的弊端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虽然也不断健全,但是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例如:一些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管理控制过程中,物资采购人员会一次选择多个物资供应商,进行货比好几家,分析物资采购的各家利弊,然后运用合同谈判,对物资采购价格、质量、数量等进行再次确认,虽然可以相应降低成本,保证物资质量,同时这种方法也是有很多不利之处的。这种方法极度考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而企业物资采购经济效益的取得,采购物资质量、价格、数量的多少,这些也都会受到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物资招标市场出现市场不公平、物资不合理的情况,有的工作人员会以此空档进行谋私利,例如出现关系采购、感情采购等状况。同时又是也会出现物资采购漏洞,出现企业腐败更甚之资产流失状况。 三、如何搞好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一)完善企业采购机制,营造良好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环境 企业要加强组织机制的创建,针对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展开多种方式的外界宣传引导,组织宣传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物资采购专业化程度的教育培养工作,让人们意识到,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增强企业生存能力,减小企业发展压力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从总体水平上增强物资基本管理,填补漏洞,深入贯彻领导提出的各项要求,是抵制物资采购领域暗度陈仓,贪污腐败,高买高卖等非法行为,增强党的正确领导建设和企业经济物资有效运转的有利举措。 (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使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正规化 做好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就要建立完整的制度,在建立完整制度基础之上,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应实时归纳总结本部门物资采购相关规划及工作进程,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应遵从国家主要管理部门的各项指示标准,建立相关物资、纪检、审计、财务、成本等各部门加入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清晰明白自身工作职责要求,强化管理工作行为,建立严谨清正负责的工作态度,增强各部门各行业协作沟通能力,实时分析了解把握物资采购情况,提出物资采购招标引导意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物资采购程序的严格化,各项工作积极到位,时刻关注各项个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支持与引导,从而为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供舒适的工作氛围。 作者:刘旭 单位: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成因,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投入,拓展范围;创新形式,讲求方法;紧贴实际,注重实效。 【关键词】 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现状;对策 一、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现状 近年来,山阳县注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以“六进六创建”活动为抓手,即: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创建“创立清风家园,构建和谐社区”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创建“敬廉崇洁,诚实为人”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创建“廉洁家风、文明家庭”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创建“树立民主意识、建设和谐农村”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创建“廉洁诚信,依法经营”主题活动,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全县投入大量资金,先后在县城、公路沿线、主要集镇树立大型户外廉政公益广告宣传牌33面,建起了廉政文化一条街、廉政文化广场、百里廉政文化长廊,在单位和社区建成了一批廉政文化走廊、廉政文化大院、廉政文化墙,在全县建立县级廉政文化示范点126个,廉政文化建设覆盖面达到了85%以上。同时在全县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演讲比赛、廉政文化作品图板展览以及廉政文艺汇演等多种活动。扎实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创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主题活动。使廉政教育从“文件促廉”走向“文化倡廉”,从“会场”走向“田间地头”,从“推动”走向“互动”,使廉政文化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在全县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二、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认识不深,重视不够 对廉政文化而言,它反映了一个地区廉政状况和水平。基层党组织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必须要担负起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责。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而言,应该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能。然而当前实际中,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普遍存在着“单边突进”的问题。一些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先进文化建设不是以廉政文化为重要内容,未能统筹安排,将原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协调变成了具体负责,造成廉政文化建设主体的缺位。一方面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上片面理解为廉政文化建设是纪检监察组织的事,认为与己无关,不主动参与,因此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难以形成工作合力。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忽视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认为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就是“搞些演讲、办些展览、作些报告、树些典型”等,有些同志还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是上层领导的事情,在基层开展是多余的“形式主义”。 2、投入少,覆盖面不全 基层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涉及的点多面广,在“硬件”和“软件”上都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目前,全县农村基层的经济建设还处于一种欠发达的发展阶段。还没有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财政预算经费开支,乡镇靠的是县财政拨给的人头经费,很难挤出资金来搞廉政文化投入,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有的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收入,开展工作临时才想办法,由于经济欠发达,基层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投入明显不足,致使基层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得不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基层廉政文化向纵深方向发展。 3、形式单一,吸引力不够强 从调查看,基层在廉政文化建设上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说,主要还是以政府为主,村组的主动性不够。在活动形式上,缺乏生动活泼和群众喜闻乐见的素材与形式。从实践看,其表现形式、宣传载体、文化阵地,往往是单一且不具体,使基层廉政文化建设同地方传统,灵活多样的艺术形式完全割裂开了,更谈不上利用网络信息等现代传媒工具,从而使其缺少了吸引力、亲和力和感染力。 4、效果平平,氛围不够浓厚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普遍把领导干部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强调党政领导干部要如何抓和如何身体力行以及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这是很有必要的,然而作为廉政文化建设,只重视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是绝对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也要把普通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而不能失之偏颇。当前推行的“一把手”讲廉政教育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廉政文化建设措施,都是从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对于普通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廉政文化建设不够重视,使其基本上处于边缘地带。 三、加强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想让灵魂无纷扰,最好的方法就是用美德去占领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也会有为名利所困,为权势所诱惑的时候。只要用健康向上、追求清廉的廉政文化充实他们的精神世界,一旦形成并为接受,就像一只无形的手,以一种强有力的内在力量,发挥教育、引导、规范、监督作用,把行为规范到符合廉政价值观的轨道上来,自觉抵制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腐化堕落行为。为此,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廉政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廉政文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反腐倡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必须建立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互相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这也是保证廉政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 2、加大投入,拓展范围 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廉政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山阳县纪委近年来采取了对廉政文化建设投入较大、成效突出的乡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予以补助,这样的措施应予以坚持和推广。同时还要不断拓展廉政文化的建设范围,做好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的推广活动。在机关的文化建设方面,应切实将廉政文化融入其中,逐步通过廉政文化的熏陶,使得机关干部提升思想情操,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通过将廉政文化融入其中,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大环境。在社区文化建设中,融入廉政文化能够逐步提高社区的整体廉洁意识,号召广大居民能够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融入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推动农村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建设文明乡风。在企业文化中融入廉政文化,能够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在家庭文化建设中融入廉政文化,能够弘扬以廉立身、以廉治家、以廉教子的清廉家风。通过深入有效的发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不断拓展廉政文化在基层组织的教育覆盖范围。 3、创新形式,讲求方法 要充分发挥一县廉政教育中心这个主阵地作用,通过典型事例、现身说法等方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党员干部树榜样、敲警钟。要注重挖掘提炼县里民间文化活动中的廉政思想,通过民间文化活动的传播,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容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要注重形式和载体的创新,以更容易被群众所参与的形式和载体来吸引群众。比如:充分利用各村的活动中心来做好廉洁文化的宣传;利用农村的各种演出活动来表演一些廉政的文艺节目;利用快捷方便的手机,发送廉政文化短信;以生动简便的书画等各种展览,展示廉政文化;通过感染力强的先进事迹报告会,宣传廉政典型;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例,教育和警示党员干部,使廉政文化真正入脑入心。 4、紧贴实际,注重实效 廉政文化只有贴近工作、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引起人们内心的共鸣,才能触及人们的灵魂。那些与工作实际脱节,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廉政文化活动,即使搞得热热闹闹、轰轰烈烈,那也是摆摆“花架子”,起不到多少实际效果。要针对廉政文化建设主体的类别及文化水平、年龄结构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贴近实际,增强实效。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要突出基层党员干部这个重点,抓住反腐倡廉制度法规宣传教育这个关键。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党的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尤其要做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三资”管理制度以及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定宣传教育和典型案例剖析,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讲党性、重品行,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陶冶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情操,使干部群众自觉讴歌先进、鞭挞丑恶,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创新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探析 摘 要:近年来,中国反腐倡廉力度加大,农村以反腐倡廉为核心的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因素制约,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形式单一、制度缺失、理论研究匮乏、宣传和引导不够。因此,完善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廉政文化;制度;创新 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文化与道德的较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文化斗争,必须有廉政文化的有力支持。农村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廉政文化建设的成败对于推进国家各项政策的施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乃至于农村经济繁荣发展的方方面面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廉政文化的内涵 廉政文化可以概括为:以廉政为基本要求,以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廉洁大众化为目标而形成的文化总和。是先进文化与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高级阶段,是“传统廉政文化”与“现代廉政文化”的集合体,“崇高价值理想”、“合理价值取向”与“科学价值评价”的统一体以及“行为模式”、“行为准则”同“行为规范”的综合体。 农村廉政文化是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廉政文化与农村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廉政文化与农村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廉政文化进农村不仅是要对农村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廉政教育,更关键的是要在农村树立廉政理念、营造廉政环境,增强广大农村群众参与反腐斗争的意识,促进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廉洁奉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1]。 二、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首先,廉政文化建设脱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我党践行的光荣传统,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已凸显脱离实际的缺陷,在建设过程中盲目树立大目标、大理想,严重脱离农村生产和生活的现实。只是形式上的开大会作报告,会后不深入实施,达不到廉政宣传的效果。其次,廉政文化宣传形式略显单一。现阶段,农村传统的廉政宣传形式与载体的灵活性不够,针对性不强,内容呆板,套路陈旧,多为写标语和开大会、看宣传片等空洞的说教方法,严重脱离农村群众生活实际,因此村民参与度不高。最后,廉政制度缺失。农村廉政制度的合理完善是廉政文化建设在农村顺利开展的智力支持。目前,中国农村廉政制度薄弱,廉政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难以开展。部分现行的廉政制度可行性差、配套性弱,脱离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形同虚设。 (二)制约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成因分析 制约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主要可以分为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和制度因素。 首先,制度建设是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最重要的一块“短板”。农村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分配制度存在缺陷,部分乡镇部门缺乏系统、有效的检查考核机制;村级管理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干部选用制度不严格,民主监督力度相应地被削弱,廉政宣传制度不完善进而难以实施等。其次,经济利益是诱发农村腐败的根本原因,也是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相对缺失的关键性因素。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惠农政策不断出台,相继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等税种,致使乡镇财政失去了大部分经济来源,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公款私用等贪污腐败现象难免出现,为廉政文化在农村的建设造成阻力。再次,农村腐败文化有着一定的市场和顽强的生命力,具体表现为:首先,一些村民认为腐败是现实生活的正常现象,在自身利益受损时敢怒不敢言,怕“官官相护”,又怕打击报复。其次,腐败干部的存在,使清廉干被孤立、排斥,甚至遭到打击,致使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开展举步维艰。最后,中国农村廉政制度缺失,社会控制弱化,监管分配制度存在缺陷,部分乡镇部门没有建立起系统、有效的检查考核机制;村级管理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干部选用制度不严格,民主监督力度相应地被削弱,廉政宣传制度不完善进而难以实施等。 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把握大局,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廉政的基本制度,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三、完善中国农村廉政文化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严格村干部任用制度 村干部是农村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带头实施者,村干部队伍建设是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要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力求建立一支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的干部队伍。 1.细化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一整套干部选拔、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要把好领导干部任命的选拔关。坚持和完善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制度,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村民民主权力的问题。各村党委、政府要抓住机遇,任用优秀的返乡农民工和响应号召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大学生,改变农村、农民的精神文化面貌。 2.推广村干部廉政教育制度。加强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和廉政道德教育,提高觉悟,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推广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推广廉政道德教育,树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使村干部在对比中明辨是非,自觉抵腐败文化的腐蚀。思想政治和廉政道德教育并重,使村干部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道德上的纯洁性。 3.创建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结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定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针对一整年的工作情况,村“两委”班子成员结合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在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和质询。并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及诫勉谈话,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勤廉考核。 (二)创新村级管理制度 当前,中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逐步向现代转型的变革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交错频繁发生,要健全农村廉政文化制度建设,就要创新村级管理制度,维持农村可持续科学发展。 1.健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一事一议”,乡镇党委、政府对需要决策和处理的事项,要经过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健全村民会议、村代表会议、村民质询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由村民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2.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村级组织要把支农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财产处置情况、“一事一议”情况,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工作要逐步从书面公告向村民质询会等形式深化,并坚决防止不公开、不及时公开和假公开等问题。 3.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村级财政管理体制,村财务开支要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计、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等一系列审查后入账。成立村财务核算中心,加强财务审计,对村里乱开支要坚决予以抵制。落实“一卡通”制度,改变过去由村干部发放现金的做法,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打下财政制度基础。 (三)加强廉政监督制度 廉政文化建设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通过完善制度来加强对权力主体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贪污腐败形成。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将监督制度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进行科学合理的革新。 1.开展党内监督机制。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的监督意识。要求各级干部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不负责心。强化基层组织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乡党委负责的农村基层廉政建设责任体制,建立并完善县、乡、村三级互动体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监督,重振廉政的雄风。 2.落实法律法规监督机制。随着廉政问题关注度的日益加大,国家出台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2010年印发《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2年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但针对农村地区廉政建设的条文内容笼统,自由裁量范围较大。因此,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广大农村急需配套性好、可操作性强的村务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鼓励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已初步形成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民主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针对村务,要形成事先听意见、事中共商议、事后有监督的村级事务管理方式。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让群众自己协商、自己议定、自己管理。鼓励群众监督干部,在农村形成良好的民主氛围,促进乡风廉政。 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逐步加强对农村的全方位建设。一方面,不断完善农村经济建设体制,使之更快融于城镇化的市场经济之中;另一方面,加快农村的文化发展,大兴基础教育,弘扬祖国的传统文化。而随着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也相继展开。然而,由于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应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们需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实践探讨,才能让新时期农村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风貌。 【关键字】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实践探讨 廉政文化工作是我国在全面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有助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础工作。作为我国重要结构组织的农村,更是需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工作,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真正改善农村廉政文化的物质基础,保持农村廉政文化的纯洁性。 一、探讨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是党为弘扬我国优良文化传统的重要组织工作。以基层党务人员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工作者需要切实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工作的学习,大大增强以农村为中心的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工作在农村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部分农村工作者的贪污腐败。真正以“服务人民”的态度做好农村的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是先进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而文化传统也随时随地渗透于平时的生活工作当中。廉政文化工作是我党历来重视的党政工作内容,是保证全党上下拥有高尚思想品质的基础工作。因此,我们要大力发扬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廉政文化精神,汲取国外廉政文化的精华,继而应用到工作生活当中,将农村廉政文化贯彻始终。 (二)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是农村发展的必要阶段。随着我国宏观调控大局的逐步展开,农村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农村想要发展,就一定要有廉政文化的相关建设,而能否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工作,廉政文化建设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必将成为衡量一个农村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三)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如今,三农问题正在得到妥善的处理。为了构建和谐新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就必不可少。只有凭借廉政文化制度,农村党务工作者才能贯彻落实相关法令,才能维护好农民的发展环境,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反腐败的信心和积极性,才能为构建和谐新农村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二、新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人们对新农村廉政文化认识不够。由于新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起点较低,可借鉴的经验较少,在初期成效还不太显著,导致部分人员对廉政文化建设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加上在这过程当中有关政府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使得人们对廉政文化的概念较为模糊,从而使廉政工作的落实变得极为艰难。 (二)廉政工作运作资金较少。在农业税免征以后,基层普遍缺少合理的运作资金,导致宣传工作受阻,廉政工作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再次加大了廉政工作的难度。 (三)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脱离群众。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是以廉政制度为基础,引导基层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清廉自律,克己奉公的基层文化。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有关部门却忽视了群众的重要性,一味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实施有关规定,这不仅不利于地方的全面发展,更是阻碍了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践探讨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方法 (一)认真开展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如今,中国的农村数量还比较多,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差异也较大。因此,对农村廉政文化工作的可行性研究要因地制宜,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作为理论依据,不能完全照搬他人的成功经验,要做好当地的考察调研,深入群众了解真实的情况。 (二)投入人力物力实践探讨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物质文化是农村文化的基础,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光从理论上进行疏导还不够,缺少基本的物质基础,缺乏高精尖人才,就不可能将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从理论融入到实践当中,也就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发展好农村的廉政文化建设。 (三)做到以人为本,大力宣传新农村文化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使基层工作者有学习的榜样,坚定廉政工作的动力与信心。领导干部要关心基层党员干部,了解他们的困难并予以一定的帮助。其次,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农村文化廉政建设工作的宣传,不仅要让政府、企业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人知道,更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监督这项有关切身利益的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联系群众,共同实践探讨出一系列理论可行性的依据,并在借鉴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适合自身发展环境的廉政建设制度。也只有在这一系列的基础上,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农村的综合发展才能更上一层台阶。 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农村信用社如何构建廉政文化长效机制 摘 要:农村信用社在重视业务发展的同时,应努力打造廉政文化建设。分析农村信用社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从而提出构建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近年来,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在推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自身实力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各类业务得到了发展。这不仅得益于狠抓业务经营,重视廉政建设也是成功原因之一。如何建立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构建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成为了廉政建设的新课题。就构建农村信用社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谈几点想法: 一、廉政文化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对廉政建设也越来越重视,逐渐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独特的廉政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结合”:一是紧密结合三农。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通过50年多年的发展,信用社与三农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血肉关系。作为廉政文化建设,也将与三农的这种鱼水关系体现得淋漓尽致。由于广大农村信用社党员大部分时间在与农户打交道,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强烈的农村乡土和淳朴气息;二是紧密结合业务经营。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廉政建设与其他企业和单位有着根本区别。金融机构的诱惑力和风险度比其他任何单位和企业都要高得多。因此,农村信用社的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抵御了高度的诱惑,党性得到了不断提升,更能坚持原则和廉洁自律;三是紧密结合案件防范。案防工作是作为金融部门的农村信用社的重中之重,做好案防工作就等于为资金安全装上了防火墙。从近年来银行发生过的案件来看,内部犯罪占据九成以上。因此,农村信用社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内部员工思想防线,从而保证了案件防范的成果。 二、构建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主要途径 (一)必须建立服务基层、深入农村的长效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信合领导干部下基层蹲点调查的工作机制。随着信用社业务的展以及通讯的普及,信用社员工联系工作都采用电话方式,下基层与农民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大大减少,减弱了与农民朋友的血肉联系,影响了一些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议通过定期下基层调研、下派到基层任职、参加基层工作队、担任基层工作指导员等方法,为领导干部创造了解社情民意、提高组织群众能力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干部员工“送金融到企业”、“送金融下农村”活动,鼓励干部员工到农村和其他基层单位体验生活、开展工作的制度,构建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建立信用社分社主任以上干部、信贷员“联乡包村”制度等;其次,要建立畅通群众信息渠道的各项制度。 (二)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领导干部管理机制 要健全民主决策,用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馈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和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各项事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使党章对领导干部的各种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广大领导干部经常处于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下。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管理机制等。 (三)建立长效的教育和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健全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培训、教育机制。在做好日常业务的同时,要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员工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和学习,加强思想道德和廉政文化等的建设,带动全体党员形成终身学习的风尚,积极了干部员工教育提供各项服务。 (四)建立健全干部、员工廉政建设激励机制 除了对日常业务的考核外,定期对干部员工学习、作风、服务方面的考核,提倡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特别是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要加强对广大信贷人员的作风建设,改正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做得好的领导员工应给予物资上的鼓励或回报。为此,从长远考虑应当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或者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以此提高廉洁自律者对未来依法取得丰厚回报的心理预期,激发并巩固其廉洁自律的内在动机,达到抑制腐败动机的目的。 (五)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自律长效机制 一是要构建完善的“教育养廉”机制。通过实施经常性的多种多样的廉政教育,持之以恒地培养人的内在思想道德品质,坚持不懈地强化人的道德自律意识,使人毕生崇尚真、善、美。教育内容要丰富多彩,既要有人生理想信念教育,又要有心理人格教育;既要有勤廉典型教育,又要有腐败警示教育;既要有党纪政策教育,又要有法律规章教育等。同时要注意教育形式要多种多样,既要有理论灌输教育,又要有现身说法教育;既要有电化式教育,又要有谈话式教育等。另外,教育时机要把住“进社、入党、提职”等几个重要契机;二是构建长效的岗位责任制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廉政教育,努力营造“家庭清廉是福”的氛围,构筑“把前门、堵后门”的家庭拒腐防线。通过完善岗位责任制,全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家庭助廉责任书》等,构建长效的制度保障机制;三是建立长效的用人机制,从政治待遇着入,对廉洁自律做得好的干部员工给予政治上的褒奖。主要在评优表彰、提升职务时必须把是否做到了廉洁自律作为一条硬指标,对于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得不好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评优或提拔,形成用人导向;四是必须构建严格的“监惩促廉”机制。通过加强监督和惩处,减少腐败机率,遏制腐败动机,从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是加大对“人权、财权、物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运行的监督,卡住权力滥用。同时严格执行党纪国法,使不廉洁自律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促使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廉洁从政,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业务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计价风险控制论文 一、建筑工程计价的特点及现状 1.工程清单计价特点。招保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将招标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整体工程产生的实体非实体所需费用详单提供给所有投标的企业,投标单位在清楚了解招标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后进行自主报价。新的工程清单计价模式较传统计价模式更简单明了,更有利于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作,不受限于工程造价水平的高低导致最终得到项目任务量的多少,而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定总额,有效避免了投标人工程量不统一的现象。工程量清单清晰的包含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每个项目所需费用的详细情况,从综合的角度出发,完整的列出工程实体及相关措施的费用,并且也标出了投标企业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在公开报价清单后,对投标企业提供的报价进行综合严格的评估审查,最终以价格低、报价合理的前提下选中投标人,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投标风险承担及规范项目造价方面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2.工程清单计价现状。在市场经济中,建筑行业的竞争激烈,建筑企业的压力逐渐增大。为了企业的利益,在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用恶劣的手段压低工程造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出现与应用采取“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极大程度上明确了招投标双方的责任与风险,建立了良好有序的招投标市场[1]。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计价风险 1.招标方承担的风险。招标文件作为工程项目合同的一部分,不单单在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时作为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的重要参考凭证。制作建筑工程清单需要小心谨慎的态度,严格按照具体程序与实际情况来拟定招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不仅具有严谨性、复杂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要从招标单位的自身利益出发,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中心内容,其内容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招投标双方承担风险的大小[2]。在制定工程量清单时,要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建筑工程的标准,如果编制团队的相关人员不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和相关资质水平,这种参差不齐会造成清单造价的不合理,也关系到工程招投标进展。在对投标各大企业公开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后,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评比。在竞争趋势下,大多数企业过于注重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甚至会采取一些不透明的手段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样,招标方也习惯采用价格最低法来对投标方进行评标,但投标方的最低价标准不尽相同,没有符合所谓招标方最低价评比要求,再加上投标评判团队每个人的思想理念不同,太主观,忽略了客观现实,在评比出现这些情况时对招标方来说又多了一定风险。2.投标方承担的风险。工程量清单制订内容是否健全不仅对招标方有影响,同样对投标方也带来了风险。投标方大多数在竞标过程中追求中标,却在竞标后准备开展工程施工时,发现清单的工程项目任务与实际有所差别,这就会造成投标方将会损失一部分经济效益。此外,也有少数会遭遇工程清单项目缺失,投标方如不及时采取补救办法,在最终交工审验中会追讨不回应得的损失补偿。对于想要在招投标中成功中标的投标方来说,在竞标之前要对企业做个整体财力的统计与了解,然后比对清单中的工程项目进行竞标,对企业做出一个合适的投标额度,定额的制订,将会对企业的日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定额也可以真实的反应出一个企业发展经营状况的现状。任何由双方签订的合同都有法律约束,关乎合同双方的利益,尤其在相关的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项的具体支付详情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也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其他相关文件,虽然建筑行业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但只是提供工程项目的详细单价,稳定市场竞争秩序,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计价风险的控制 1.招标方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编写制订工程量清单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端正自己的思想,用正确的态度编制清单,不要以自身的利益为主,应坚持贯彻公平公正的方针,保障招投标双方共同的利益,禁止发生在制订清单过程中,故意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这样会造成投标企业的混乱,引起不必要的讨论和争吵。相关编制团队或单位要提高自身的相关资质和能力,定期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学习掌握最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为编制更科学的工程清单打基础[3]。在完成编制后有关审查部门要做到认真检查,尤其在相关确定数据方面有必要做二次计算,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严谨性、科学合理性,确保日后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此外在评标过程中,首先,在选择投标企业时,在关注投标企业给出报价高低的同时,也要考虑该投标方所代表公式的综合实力是否优秀;其次,负责评估价格方面的评审团队,除了要考虑工程项目单价及总价之外,要结合投标方对完成整个工程中对于单项工程和所有项目工程的整体成本控制以及效益等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招标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有关机构,针对一些特殊工程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在清单中列出详细的数据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关记录,在最终评判中综合考虑。2.投标方的风险控制措施。投标方在投标之前要做好万全准备,不要去争取最终结果,如果没有一个认真制订、谨慎分析的过程,最终会导致投标方所代表的企业或承包商承担巨大的风险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认真审查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方企业最重要的任务,对清单上无论是单项价格还是总价,无论是施工前的项目预算还是措施预算,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评估。对于企业内部负责这一项目的相关专业人员要提高预算能力,加强专业知识,充分利用网络查阅了解相关最新的造价预算方面的信息。通过对投标方风险的分析,得知企业定额的重要性,想要确立正确的符合企业的定额,就要全面提升企业员工的整体素养,利用日常工作中丰富的经验,接受社会发展进步带来的新行业思想,发挥个人优势,努力为企业制订一个有利的企业竞标定额。在中标后,企业或承包商更不能懈怠,在收到招标发来的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小组进行详细认真的审查,不仅要对项目的各项预算进行分析,更要注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标注的注意事项,避免一切不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最大程度上减少对企业或是承包商利益的损害。 四、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当前建筑业发展趋势的主要模式,极大程度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进步。在目前形势下,我国对建筑行业工程的竞标没有加大督查、管理的力度,造成招投标市场中出现大量的扰乱社会秩序、违规操作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想要降低招投标双方的风险,就要求招标方在编制相关的工程量清单中科学、严谨,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招标文件。同样,投标方要做好企业定额的工作,并对工程量清单做出详细全面的分析,有效提高企业在竞标中的中标率。对此,招投标双方还要加强注重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定期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团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和综合素养,为企业日后的发展做充分的准备,优秀人才储备同样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只要做到这些方面,招投标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竞标工作中的风险。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关系着整个国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加大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管理,才能促进国家的全面建设。 作者:刘林军 单位: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市场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的引入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就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招投标制度与合同管理的应用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促进了建筑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受到发展时间的限制,我国建筑招投标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 1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积极意义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其一,规范市场体系。我国传统的建筑交易方式为任务分配形式,这种方式会导致工程造价出现严重的偏差,并且缺乏灵活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环境。而招投标制度在建筑行业的使用,构建了一套适应市场的交易体系,实现了建筑工程的商品化。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工程造价更加的科学、合理。此外,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可以对建筑工程的实施进行更加高效的监管。其二,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在建筑行业采用招投标制度可以使得市场竞争机制更加规范,对建筑企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为了中标,建筑承包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技术以及工程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良性的竞争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更新换代以及先进设备的研发,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同时,招标单位可以选择更加优秀的中标企业,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2)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不仅仅限于工程准备阶段,还要将之贯穿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之中。此外,加强合同管理可以促进合同的严格落实,对合同中的所有内容进行科学的管理,还要针对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合同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筑工程的合同就是针对工程中的各项事物而订制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工程的管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工程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至关重要。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措施 建筑行业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虽然我国制定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市场进行规范,但是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将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几点措施以供参考。(1)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想要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必须要实现管理与监督的分离,对权力合理的分化,针对不同的分工建立相应的主管部门。例如,招投标管理办负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同时还要设置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办事机构。各个部门相互独立,隔绝一切利益关系。此外,还要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性,通过区域融合以及行业融合实现统一。特殊情况下,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可以将相关部门进行合并或是细化职能部门。(2)建立投标组织机构。在投标机构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的投标机构,掌握一定的投标技巧。在构建投标组织机构时一定要进行精确的分工并明确相关权责,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建立投标组织机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获得项目,因此其构成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水平,从而促进企业的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为了对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投标企业要重视标书的编制工作。在编制标书之前,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的了解分析,牢固的掌握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图纸设计以及工程量清单,对相关合同的条款进行细致的阅读,充分了解招投标双方的责任以及义务。此外还要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的勘察,全面的了解现场的各项情况。之后将所有因素综合考量,开展标书的编制工作,确保标书的质量。此外,投标企业不得为了提升中标几率,采用非法的手段进行竞争。在进行工程报价时,投标企业可以结合市场的情况综合考量其中的利弊,进行科学的预测,增加中标机会。(3)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程量风险以及合同风险。这些风险与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合同管理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通过科学的分析以及预测才能实现有效的防范。因此,想要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必须认真的研读招标文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合理的工程报价。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应对的措施,避免出现严重得到经济损失。(4)加强过程管理。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的管理,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工作,保障业务较好的完成。此外,对评标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工作,提升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的方面,要积极的进行探索钻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有效的提升管理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刘彦荣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浅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摘要: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设中,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只有做好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才能够不断的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提高,并且保证工程的施工工期。本文主要阐述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筑;招投标;合同;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具有施工难度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地形条件复杂等特点,因而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无法预知的问题,因而合同管理变得十分重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而招投标阶段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阶段之一,该阶段的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因而,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中,必须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1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在以前的工程建设中,因为没有对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进行足够的认识,给工程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弊端。招投标工作中只进行招标文件的处理,而合同管理人员只负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没有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行处理,导致工作中存在很多的被动作业。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查,会导致签订的合同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给水利建筑市场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或者因为合同签订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方面,导致工程质量、成本以及工期等多方面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之所以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工作,其重要原因就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工程建设中,不仅管理部门人员要对两者的密切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还应该要对其他部门的各类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只有将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出台,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认知,但是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设中,对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管理工作还没有深入内部。招投标阶段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并没有和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结合。比如在工程建设中,一些招投标文件中没有将全部的合同条件、主要条款或者是一些非常重要的条件添加进去,导致招投标文件承诺中缺乏这些信息,就会给下一步的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多的问题。还有的招投标工作中,对文件中的承诺和约定进行随意的更改,或者对合同中关于质量、工期和材料的信息缺乏规范的操作,导致很多违约现象的产生,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主要是交给招投标机构进行的,因为招投标机构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以及技术要求不完全熟悉和了解,就会导致编制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内容深度不够,内容简单,给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的后续合同带来很多困难。此外,招投标机构没有参与到合同管理工作中,招投标机构因而也很有可能并不具备相关合同管理的经验,编制出的招投标文件也不可能水平较高,还是会导致合同签订存在很多问题。一旦合同内容出现纰漏,内容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那么就会给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2.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 水利水电建筑行业招投标工作目前已经具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比如招投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存在对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比如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给中标之后的合同签订以及履行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甚至有一些引起了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一些工程在建设完成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本招投标时的设想差别巨大,严重损害的双方的利益。 3加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3.1加强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 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必须要积极参与到招投标文件的签订和审查中,与招投标相关人员一同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合同管理相关人员还应该要参与到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这样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全面的掌握,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得签订的合同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还能够保证履行合同的过程更加的顺利。同时,招投标相关人员也要积极的参与到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中,对可能对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产生影响的一些招投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的不同,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不可能对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理解的非常全面和透彻,很容易遗漏一些问题,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出入,就会对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影响。另外,招投标相关人员还应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回访工作进行强化,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检查,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评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还能够给今后的招投标工作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 3.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 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需要加强重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对招投标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的能力进行全面的提高。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与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以及内容有着直接的联系,对招投标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通常来说,招投标文件应该具备以下内容:招投标项目的数量和性质、招投标须知、招投标项目价格要求和计算方法、项目技术要求和规格、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提供招投标文件的方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投标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应该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重点掌握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保证具体规范,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并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3.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 虽然目前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配套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针对存在的不足还可以进行以下工作:①要对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体系进行协调和整合,保证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实现。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②要对配套法规进行建立和健全,对招投标文件的可操作性进行提高,并且对相关概念和内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清晰,使得文件内容更加具体化和科学化,避免漏洞以及歧义现象的产生。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对整个招投标阶段以及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直接的影响。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作内容复杂繁多,因而需要招投标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范和准则,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做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之间的配合,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不断发展。 作者:王亮亮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分析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1.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1)行事者存在经济性。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中,招标人及投标人是其主要的行事者。其中,前者的利益主要在于招标结束后可获得与工程功能要求相符的建筑产品,因此在所有投标人中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是其招标目标所在;后者的利益主要在于成功从所有投标人中脱颖而出且中标,从而在工程承包过程中获取最大的利益(2)招投标阶段缺乏资源。当前供求关系严重矛盾、需求远远小于供给是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中时常可见。在未来很长的发展时间里,建筑工程市场还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生产能力过剩以及供求关系矛盾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招投标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市场竞争来优化稀缺资源配置。(3)招投标存在极大的繁复性以及不稳定性。建筑工程不仅与多种专业相关联,同时存在极高的科技性,从性质上来说,单次性且无法复制性是其特点,从而导致招投标及工程合同执行这两个阶段均存在极高的不稳定性。另外,工程行业标准均比较特殊,这是因为工程项目开展前必须签订合同,将价格及工期确定以后才开展设计、供应以及施工。但是在招投标阶段中,关于工程的描述并不详细,双方均有各自的理解。由此导致招标投标及合约履行的两个阶段存在矛盾的同时又极其不稳定。 1.2招投标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影因素 (1)市场供求状况。建筑市场实际的供求关系可直接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规律的影响,建筑市场的供给高于需求时,也就是说承包商成本利润大程度被提高,中标可能性很大;建筑市场的供给小于需求时,竞争形势更加严峻,承包商及时中标,其利润也只会被降低,甚至还可能出现零利润。(2)投标决策。投标者通常会根据市场竞争以及对手实力,再结合个人以及单位的实力,来决策投标。一般会采取以下及种对策:把利润摆在首位进行投标;最大程度上减少利润争取中标;降低成本来保证中标等。(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工程造价更加接近工程实际价值的措施。以新价格计算模式为基础,由招标者给出工程量,招标者以工程量为基础,所以新价格计算模式可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能具体被落实。(4)建筑质量要求及新技术的应用。无论何种商品,质量均是其首要的要求,建筑产品也不例外。但建筑单位为了利润而不重视质量或者减少工期时,建筑单位最后必将承受相关的经济惩罚。此外,新技术及新施工措施的应用也会带来一定风险,均值得承包商考虑后再报价。 2我国当前招投标控制造价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体制存在缺陷。当前我国所具备的招投标体制中,协调与监管机制存在缺陷。由于严重缺乏概预算技术人员,仅能通过图纸开展概预算,没有应用方案对比工程设计内容,随便选定造价,除了设计,余下工作均不参与。从而致使经济技术以及设计两方面的人员合作不协调。在缺乏经济协调的同时,还缺乏造价控制意识。最红导致工程预算超标。(2)评标方式不完善。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可以知道,虽然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地位在法律方面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可将项目定标受项目公司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且在理论方面将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大众性以及公正性体现出来。但是在具体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充分将其评判能力表现出来。(3)竞标行为的规范性低。建筑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我国承包商也不断将个人问题暴露出来,而市场行为成熟性低是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承包商们通常会采取忽视市场风险的方式来获取工程,甚至恶意降低价格来中标。但是部分承包商因为预算非常低难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出现偷工减料,产生豆腐渣工程的现象,最终致使工程需要返工,扩大成本,造价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3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3.1健全建筑招投标制度 (1)科学构建与法律法规相符的招标组织,且扩大监督规模。(2)各地方主管部门需要合理制定相关的规定,同时以其为基础开展招标,且由有关部门实施监管。(3)业主明确提出对规划及项目功能与投资的要求,完整编制招标文件。(4)招投标前,认真审核投资单位的信誉及实力等。(5)中标方案确定之后,由招投标人员组织有关人员探讨中标方案,将方案优化,从而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与经济学。 3.2健全建筑评标系统 招投标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公开,二是公平,三是公正,因此科学构建公开性高的建筑评标系统,实施招标信息与程序,完全公开评标过程中,给全部投标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共同的竞标权力,同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标准来对待投标者,如此才可以确保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造价进行控制。 3.3把工程量清单当做招标依据 开展工程量定单招标计价模式后,招标者一方面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工程量计算准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另一方面还会承担起可能会形成的风险,投标者则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时对单位工程的利润及成本进行分析,从全局角度进行考虑,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同时以企业施工预算为基础,优化配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构建一个优秀的组合,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且将投标报价确定下来。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有效预防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法行为(比如鱼目混珠与黑箱操作)出现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国家构建一个更加廉政明洁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招标行为的规范性,并且克服由于工程量紊乱而形成的标价误差,确保评标的准确性以及公正性。 4结束语 综上述,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中想要有效控制造价,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及建设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重点内容所在。招投标阶段中的造价控制存在极大的难度,但是其却能够将事前控制思想充分体现出来,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建筑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值得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作者:张芳 单位:许昌县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所在和建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有形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通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2、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部分招标机构受招标人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照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陪标、围标、挂靠投标问题比较严重。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4、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中标单位缺乏诚信。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中标后转包,更换项目经理管理班组问题较为突出。 5、合理低价法配套评标办法不完善。低价中标印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机构诚信档案。招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编审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严格招标文件合同管理,防治“黑白合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合同应明确,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4、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5、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单位数量,合理限定最少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一般项目至少评审时间为2小时,重大项目应加长评审时间。 6、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 7、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8、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对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推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见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 10、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的公正。 11、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12、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改进措施及对策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剖析建筑工程招投标困境及解决措施论文 摘要:国家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之一,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过程,就是非法获取工程建设利益优势转换的过程,越是有工程建设利益优势的地方,就越是商业贿赂可能乘虚而入的地方。从我们近几年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很突出,给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一、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为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1、招标时间紧。 2、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能力欠缺,有待提高。 3、设计文件有疏漏。 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多,不便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或工作内容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可能是: 1)投标人报价所依据的工程数量不一致,即有的投标人考虑工程量偏差,有的直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报价。这种结果使得招标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 2)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内容不同而使综合单价失去了可比性。 3)因为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为主要依据,那么这时依据这样的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和矛盾,给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对策: 1、给招标文件编制予以充裕的时间。目前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所必需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机构也无监管的有效依据。为了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重视起来,给予招标编制人充分的时间。也建议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2、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资格。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等有明确从业范围、职责、处罚等规定,但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因此在也就存在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挂靠现象,也就存在招标文件上的编制人并非其实际编制人的现象,造成招标文件的质量不高的结果。 3、加强图纸的审核工作。 4、监理单位提前介入,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投标过程中的围标现象。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对策: 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有序竞争。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主要纠正和查处以下十一种行为: 1、是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是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 3、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4、是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5、是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 6、是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 7、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 8、是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 9、是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 10、是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行为。 11、是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评标方法的缺陷。 现行中标价的确定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采用第二种方法作为确定中标的条件,甚至很多时候在其他条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其投标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只重视报价的评审,而轻视技术标的评审或对技术标制作合格性评审(一般的小型项目可不做技术标评审);在采用评标软件评审的条件下评委的重要作用受到了质疑。 2、只重视单价和合价的评审而不重视其价格组成的评审,使评审留于表面形式。 3、在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缺乏相应可靠的依据,使其评审结果的可信度降低。 4、评审项目的选择缺少同意的选择标准,随意性较大。比如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项目由软件按顺序选择单价高的项目进行评审,有的选择工程量大的作为评审对象,有的则由软件或评委随意选择项目进行评审。这种评审项目的随意选择容易造成评审失效。笔者认为选择的评审项目要能真正反映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性,不能单纯的从单价、工程量方面考虑,而要把单价、工程量和分项工程的合价综合起来考虑。 对策 1、转变观念。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中标单位时,不仅要重视价格方面的优选,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优选,价格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就是投标单位的技术措施,技术标是投标单位竞争性的突出表现,价格与技术结合起来可以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 2、价格评审是评标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能在单价和合价评审时考虑单价组成的评审,全面考察投标企业完成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等情况,一方面可以为确定投标企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供参数,另一方面单价组成的合理与否是后续工作中调整单价减少扯皮的依据,也是减少建设单位在施工中由于量变、价变所造成的不必要支出的依据之一。 3、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机构可根据工程结构类型、层数、地段、时间、消耗量、价格等指标编制工程项目的成本价系统指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给出明确的成本价或成本消耗量底线指标,作为评标的依据。 4、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可予以记录,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加以考虑。 招标投标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多种评标指标选出最优秀的中标人,也是通过这种方法引导建筑业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引导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其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只有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的制度、程序及相关工作方法和内容,才能为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浅探现代建筑工程招投标困境化解措施 摘要:国家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之一,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过程,就是非法获取工程建设利益优势转换的过程,越是有工程建设利益优势的地方,就越是商业贿赂可能乘虚而入的地方。从我们近几年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很突出,给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一、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1、招标时间紧。 2、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能力欠缺,有待提高。 3、设计文件有疏漏。 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多,不便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或工作内容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可能是: 1)投标人报价所依据的工程数量不一致,即有的投标人考虑工程量偏差,有的直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报价。这种结果使得招标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 2)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内容不同而使综合单价失去了可比性。 3)因为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为主要依据,那么这时依据这样的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和矛盾,给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对策: 1、给招标文件编制予以充裕的时间。目前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所必需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机构也无监管的有效依据。为了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重视起来,给予招标编制人充分的时间。也建议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2、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资格。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等有明确从业范围、职责、处罚等规定,但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因此在也就存在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挂靠现象,也就存在招标文件上的编制人并非其实际编制人的现象,造成招标文件的质量不高的结果。 3、加强图纸的审核工作。 4、监理单位提前介入,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投标过程中的围标现象。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对策: 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有序竞争。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主要纠正和查处以下十一种行为: 1、是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是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 3、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4、是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5、是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 6、是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 7、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 8、是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 9、是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 10、是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行为。 11、是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评标方法的缺陷。 现行中标价的确定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采用第二种方法作为确定中标的条件,甚至很多时候在其他条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其投标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只重视报价的评审,而轻视技术标的评审或对技术标制作合格性评审(一般的小型项目可不做技术标评审);在采用评标软件评审的条件下评委的重要作用受到了质疑。 2、只重视单价和合价的评审而不重视其价格组成的评审,使评审留于表面形式。 3、在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缺乏相应可靠的依据,使其评审结果的可信度降低。 4、评审项目的选择缺少同意的选择标准,随意性较大。比如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项目由软件按顺序选择单价高的项目进行评审,有的选择工程量大的作为评审对象,有的则由软件或评委随意选择项目进行评审。这种评审项目的随意选择容易造成评审失效。笔者认为选择的评审项目要能真正反映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性,不能单纯的从单价、工程量方面考虑,而要把单价、工程量和分项工程的合价综合起来考虑。 对策: 1、转变观念。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中标单位时,不仅要重视价格方面的优选,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优选,价格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就是投标单位的技术措施,技术标是投标单位竞争性的突出表现,价格与技术结合起来可以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 2、价格评审是评标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能在单价和合价评审时考虑单价组成的评审,全面考察投标企业完成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等情况,一方面可以为确定投标企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供参数,另一方面单价组成的合理与否是后续工作中调整单价减少扯皮的依据,也是减少建设单位在施工中由于量变、价变所造成的不必要支出的依据之一。 3、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机构可根据工程结构类型、层数、地段、时间、消耗量、价格等指标编制工程项目的成本价系统指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给出明确的成本价或成本消耗量底线指标,作为评标的依据。 4、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可予以记录,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加以考虑。 招标投标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多种评标指标选出最优秀的中标人,也是通过这种方法引导建筑业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引导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其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只有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的制度、程序及相关工作方法和内容,才能为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论文 摘要: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人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在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从事工程造价具体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招标清单编制工作,下面,我从工程招标管理的实际中,谈一下现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办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有形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通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2、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部分招标机构受招标人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照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陪标、围标、挂靠投标问题比较严重。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4、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中标单位缺乏诚信。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中标后转包,更换项目经理管理班组问题较为突出。 5、合理低价法配套评标办法不完善。低价中标印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3、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三、改进措施及对策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机构诚信档案。招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编审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严格招标文件合同管理,防治“黑白合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合同应明确,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4、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5、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单位数量,合理限定最少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一般项目至少评审时间为2小时,重大项目应加长评审时间。 6、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 7、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8、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对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推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见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 10、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的公正。 11、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与管理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国际化发展,在建设工程中因计价方法的限制和招标制度的不完善而产生的问题日益突出,原有计价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招投标需求,无法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目的。文章探讨分析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建筑工程中对招投标的重要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标管理策略的新思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策略 一、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概念及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重要意义 (一)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 (Bill Of Quantity 简称BOQ)又称工程量表,建筑行业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计价最早是19世纪30年代诞生在英国,经过两百多年的实践检验与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性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在国家定额指导下,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投标方式。是招投标发展到一定水平,为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改进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投标向市场经济过渡,进而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方式。 (二)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成本价。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 单,所有投标人在同一工程量的基础上自主报价。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因素价格的最终定价权交给企业,施工企业根据市场价格行情,以及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工程的报价。使施工技术、材料来源、管理水平等成为企业报价竞争的基础,中标价格能够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水平。体现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重视新技术、新施工工艺的应用,加强对工程的科学管理,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有利于工程的招投标管理。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因素,与定额计价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简单明了能够直观反映各清单项目所需的消耗和资源。有利于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投标单位一旦中标,其工程量清单报价就为施工合同确认,竣工结算一般不能改变,单价固定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的报价一般是合价包干,有利于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索赔,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3.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通常从发放招标文件到投标只有20天的备标时间,有的项目由于特殊性,时间紧迫,备标时间更短。如果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而由每个投标人自行编制,其一错误在所难免,其二会出现偏差。造成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出现工程量计算不准确而使投标报价产生不可比的差异,也不利于评定标。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不需要计算工程量。有充分时间考虑其报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各投标单位可结合企业实力及市场行情综合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消耗、风险、费用和期望利润。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4.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 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工程量是公开的,是招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标底仅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即控制报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的约束),而与评标过程无关,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不编制标底。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当前建筑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计价规范不完善,阻碍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发展 几年来“2003规范”的实施既积累了经验和成果也在使用过程中碰到了不少问题,重要的是与合同范本不太相符,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物价调整,风险范围等情况约定较少。如材料涨价风险等全部转嫁给建筑企业。难以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诚信双赢的原则。又如部分清单项目包括的工作内容过于庞大,给清单计价及结算时价格调整带来许多麻烦。 而2008年12月1日起宣贯实施的“2008规范”对计价规范合同方面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就显得非常重要,另“2008规范”增加了结算方面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这些为今后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2008规范”的实施在很多地方都属于过渡期。业主、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管理部门都还需要学习,无疑阻碍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快速发展。 (二)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配套的合同管理模式 我国只在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直延用至今,期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推广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没有新的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确定的工程合同在实施中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 (三)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基本上都按《招投》中政策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但在现阶段监督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多地区虽按规范要在指定或授权的报刊网站等招标公告,但不乏存在提高资质门坎,缩短报名时间,排弃潜在投标现象。目前国内对资格预审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做到科学合理、择优的选择入围队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也有待改进。招标人为获取委托权的恶意竞争,招标违规行为日渐增多,也逐渐成为建筑行业一个新的焦点问题。 三、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管理策略的新思考 (一)采用电子评标使评标工作更科学、更规范 工程量清单招标给评标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前面已经说到,用总价来评审是较粗略的。而用电子评标,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计算机辅助,可使评审过程变得更为科学、规范,节省时间,且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并由计算机对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等进行经济评分,并自动进行汇总,生成各部分评审表及评分汇总表,以完成评定标。目前,该方法已在全国许多大城市的一些小型项目上试点,这主要还是得意于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比如能够对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提供更科学、合理的数据供评标专家进行分析和认定等,应大力推行电子评标,进一步维护招标投标的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施行统一管理 一方面,在过渡期里推行全国统一的基础性消耗定额,地区造价站不再编制地区综合定额,消除地区性定额的割据状况。地区编制综合性定额和单位估价表不仅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计量规则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在房屋建筑、安装、市政等专业已有了基础性定额和相应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加工,关键的问题是确立其权威性地位。 (三)强化监管力度,实施约束管理 建立约束机制,增强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责任心,清单计价的实行使工程量清单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针对现行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健全招标公告事前报告制度,建立招标人信用档案。完善资格预审办法,实行计算机系统评分,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评标,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透明度,加大招标监管力度,提升招标工作质量。 四、结语 总之,我国建设领域的不断市场化和国际化是催生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于招投标工作,是在现代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建筑业的必然要求,是理性的市场定价模式。可促进施工企业重视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的作用机制在于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推动我国招投标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浅谈建筑工程中招投标事项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巨大变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有形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O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有目共睹。担在工程建设的实际工作环节,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建筑招标 招标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关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部分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2.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部分招标机构受招标人或者其他利益方的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无视法律规定,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问题比较严重。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4.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中标单位缺乏诚信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中标后违规转包,更换项目管理人员问题较为突出。 5.合理低价法配套评标办法不完善。低价中标后引发的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招标阶段 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一些工程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指定施工单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投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单位围标、串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二)评标阶段 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三)定标阶段 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改进措施及对策 (一)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 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机构诚信档案。招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编审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严格招标文件合同管理,防治“黑白合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 合同应明确,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四)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五)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 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单位数量,合理限定最少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一般项目至少评审时间为2小时,重大项目应加长评审时间。 (六)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 (七)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八)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 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 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对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推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见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 (十)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 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的公正。 (十一)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 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如何控制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价格形成的机制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因此我们要根据其特点和运行规律,认真作好招投标工程的价格控制。本文对如何控制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措施 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工程价格管理是确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地位,培育合格的建筑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改革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 1、我国仍在实施定额计价模式 我国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上建立起来的定额计价,至今仍然被沿用。然而这种计价方式,却忽略了现代企业经济地位的独立,国家相关单位参与到管理过程中,直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例如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根本无法适应市场上工程招投标的报价标准,从而导致建筑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力,对企业的实际造价也无法真实的展现出来。由于我国在工程的造价管理上起步较晚,所以现在我国的建筑企业中,很少由企业定额的方式存在,给企业的自主定价模式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定额计价开始向清单计价模式转换之时,依然有很多企业在依托于地区行业的定额预算来开展工程造价工作。在工程招投标造价之时,无法让企业形成竞争效果。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市场经济的招投标计价的模式 对建设市场的价格浮动详情及时捕捉,是业主、承包商保持绝对竞争优势和控制投资,以及获取利益的关键所在。工程招投标是以招标的控制价、中标价、投标报价等为重要依据。现在我国正在实施以清单计价的形式。在相关的规范中,表示要将清单计价项目的范围最大限度扩大,只要是国家项目,都必须以此种方式制定招标的控制价。 3、工程招投标的工程计价 工程招投标实施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该要对招标的控制价进行计算。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以地区行业定额为主,在招标中制定控制价。有些工程在设计进行到初步阶段就开始实施招标工作,以概算为工程招标的控制价,很容易对某些费用上造成遗漏,但其概算定额必须要有效,并准确。 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措施 1、 实行限额设计 对于工程项目而言,设计、物资采购及施工管理是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好坏的三大要素。设计作为首要因素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及造价高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价格形成的初始阶段,在设计过程中主要体现的是投资机会多、金额较大,但代价相对较小。而且会以建设周期、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回报率及项目寿命长短等形式体现出来。受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工程设计的完成需要建筑、结构设计人员统一完成,在实际工程设计过程中,往往注重工程设计的使用功能,从而忽视其经济效益。所以,在设计过程初期,就应让造价工程师参与其中来完善各个阶段的工程设计,在保证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工程设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此外, 在设计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投资限额的数值设定,设计师可以充分发挥其设计才能,选择合理的设计方式对其方案加以设计,通过经济手段来将其呈现,但所有的一切设计活动必须控制在投资限额的规定范围内, 这样才能合理的对其工程造价进行管理。若在设计过程中,忽视投资限额的设定,就会导致设计方案与工程造价不符,超出限额,影响其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依据实际工程设计可以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及工程数量进行很好的掌控,这样能够做到控制招投标的价格。 2、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整个项目工程价格控制的核心,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参与项目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做到准确完整、科学合理,切实保证工程量计算的规范化。在工程量清单实际编制过程中,应要求投标单位审查工程量清单,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避免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现象的发生。另外,还应尽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较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以增强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工程招投标不仅仅与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文本管理有关,更决定了其定价。所以,在进行招投标预算时必须准确的对其进行报价,同时还要获悉相关竞争的报价情况,这样才能进行合理竞标报价。在完成招投标以后,要通过合同形式将其完整的规范化,然后依据现有的合同控制工程价格及其预算,防止在工程造价过程中出现超出预算的情况。 支付条款、合同价款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工程合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获得工程招投标合同以后,就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有所掌握及了解,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建设进度等。在某些建设工程项目中相关负责人往往忽视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不了解其合同管理内容的前提下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预算或是设计概算,进而导致投资效率与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不符,且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严重时将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为了避免此等情况的出现,必须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及重视。 4、改进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逐步与市场接轨 物资采购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从某种角度而言,材料费占其70%左右。所以,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必须对物资采购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结合市场实际需求价格的有效机制进行有效的运行,以便更好的推动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合理招投标及竞争等活动。 5、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理赔方式,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索赔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有效的加强其工程索赔管理,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及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与设计变更不符的情况,设计任意变更、工程量超出合理范围等因素的发生都将产生其索赔。所以,在整个招投标工程项目过程中,要明确严格索赔机制。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针对招投标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每个细节的造价及预算都要结合实际招投标现状进行合理分析与总结,掌握规律及重点,这样不仅仅可以提高竞标的竞争力,还能有效的对其管理,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基于建筑工程如何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效控制造价 摘要: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影响工程造价的原 因很多,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但是招标阶段产生的中标价是对设计成果最真实最合理的体现,也对施工阶段将会产生的变更和签证作了预期和限制,对后期阶段造价控制起着指导和控制作用,所以做好建筑工程招标的造价控制,以招标阶段为龙头,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达到闭合造价控制的效能,并从高起点上加强理念认识,从而为后期的动态管理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控制、造价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前进,建筑工程业也呈现了史无前例的发展速度,使得-栋栋高楼像雨后春笋拔地而起。而面临这类局势,建筑工程行业必须有节制工程造价的较为完整的系统。但是,在大量的建筑工程实践中,呈现出许多关于工程造价节制方面的缺陷和影响因子。因而对建筑工程的造价进行实质的优化控制措施研究,是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课题。甚至是建筑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工程效益增大的迫切需要。在招标阶段,若可以使工程项目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往往会使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降低,从而实现企业市场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控制造价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高效手段,实行公平合理的招投标,是通过竞争后,使承担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并合理的安排项目计划,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比较合理,也可以说招投标也是基本建设范畴的一种新的经济承包制。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透明度,使招投标单位思想明确,对招投标工作放心,而对一些不利的招投标因素实行限制,真正的体现了在经济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把真正有技术力量和工程项目建设中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质量意识比较强的、素质比较好施工单位,并且有相当的工程建设经验的单位招标进来,使建设项 目招投标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标底造价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规模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一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需着重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条款。 (2)通过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来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规范谨慎执业。 (3)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造价条款。 (4)在竣工结算时,可选几个项目。对原项目审定标底造价进行全面计算,详细复审,编标单位应对所编标底质量负全责,审标单位应对经审查后计增或计减的造价负全责,并对原标底因编标单位原因引起的累计错误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情况负一定连带责任。 三、招标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于以市场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入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三)加大招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由于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把它仅作为评标的参考条件,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是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因此其计算的要求相对比较高,在工程量的计算工程中,经过反复审核,尽量做到不重不漏,计算正确,否则会带来下列问题: ①工程量的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会给业主带来损失。 ②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四、 控制中的几个薄弱环节 (一)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工作 招投标阶段除认真审查投标人资质资料、考察潜在承包人能力,确保中标人正式签约后能圆满履行合同外,还要从以下多个方面为工程造价控制做好相应工作。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准确计算清单工程量,保证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是指导工程报价竣工结算、保证工程造价控制效果的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要详尽全面,语言文字不要含糊不清,避免歧义;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完整,权利义务明晰,避免施工和结算时扯皮;工程量清单编制要准确,不得出现漏项、错项和误算情况,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漏项、错项和误算往往给工程结算留下"活口",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千万不要产生"现在仅仅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的确定是竣工结算时的事情"的错误思想,否则,不但会给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带来麻烦,增加工程造价,还要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失误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测算工程造价期望值时,组织两套工作人员平行开展工作的方式,然后对两个工作成果进行对比、核查和修正,以确保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期望值最终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报价是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是指导施工的依据。在现实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由于评标时间短,一般要在2h左右对众多投标单位的标书的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案进行优劣评定、对标书的商务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定,以致于在评标时评委往往只注重比较投标单位商务报价的高低,难以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深层次的组价要素的价格进行分析,也难以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的考究、并进行明晰的优劣性、合理性比较判断。 五、施工阶段造价的控制 建筑施工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作业过程,工程建设周期也较长,影响因素多,当施工过程中,经济条件、自然环境以及其他客观因素与项目招投标时发生一些变化时,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相应影响。而施工阶段也往往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项目监理公司产生分歧、矛盾最多的阶段。处理不当、不及时,不仅影响工程造价,甚至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几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对工程项目的既定目标产生影响,并最终归结到经济问题上,影响工程造价。例如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看似与建设单位的经济投入无关,但施工单位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投入,出现了安全事故相关部门不仅要追查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间接损失。工程质量监督不力,造成质量事故,除施工单位受到直损失外,往往也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施工进度控制亦然。造价控制人员参与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处理好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索赔不只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索赔是双向的,当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但实际操作中,造 价控制人员往往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致使建设单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再有,在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人员要认真调查市场,掌握材料市场价格,明确哪些施工用料市场价格与前期相比变动较大,结算需要调整,哪些材料不需调整,以便准确控制工程造价。取得满意的控制效果。 六、业主如何在招投标过程中控制造价的方法 (一)计价方式变革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 (1)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如果由于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不理想,或是出现几个投标人恶意围标的情况,将会发生中标价与业主的预期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给工程的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工程的招标尤其如此。其结果是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一波三折;或是施工阶段业主频繁变更,以降低造价;甚至造成工程流标,需重新进行招标,给业主带来较大风险。 (2)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时。在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备的现阶段。低于成本价竞争的问题将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竞标"。有的工程项目因其规模和条件很吸引人,个别投标人追求业绩的最大化,往往出现饮鸠止渴、低价掠标情况,与他们签订施工合同后履行不了合同承诺。让业主骑虎难下、进退两难,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 七、对工程造价失控的防范措施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不完善的招标文件,会给日后的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带来麻烦和纠纷,引起索赔。 (二)起草招标文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 (2)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a%后,该项单价下调b%。 (3)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不可预见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励惩罚办法等。 (4)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叙、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调整 (1)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质材料.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易造成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2)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进行质询的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3)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1%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整中标价格。"但这一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八、结束语 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市场条件的变化,使得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在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造价的控制,通过对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实施造价控制,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 摘 要: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一种管理方法,同时也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提高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及自身的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招标;投标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即在存在风险的环境中,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来对风险进行有效防控,确保将风险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水平。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即是在建筑工程以招标和投标方式实现工程承包过程中,通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估测、评价,并缺乏具有的措施,以此来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规避,确保实际效益与预期效益的相符,从而完成工程项目的总体要求。 2.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分析 自我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一些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招投标法律体系构架,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承包行为。但在招投标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从而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发生,给工程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进行分析,掌握各种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强化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的管理。 2.1 招投标流程的角度分析 (1)招标阶段。在招标阶段施工单位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不仅存在议标发包,而且还存在对招标肢解的行为,通过降低规模标准来逃避招标,或是在实际工作中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招标,而其他部分工程则直接发包。存在少批多建及未批部分擅自招标的行为。而且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招标方和投标方暗中勾结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另外,还存在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不规范及不合理的情况。 (2)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不仅开标过程存在许多纰漏。而且还存在标的泄露或不准的问题,造成评标过程中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评标方法还存在不科学的现象,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计相应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整体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对于评标结果不当场宣布。另外,评标委员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及评标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了风险的增加。 (3)中标阶段。在中标阶段没有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而且中标通知书及公示也不及时,所签订的招投标合同缺乏严谨性,部分合同条款甚至存在与招标文件相背离的情况。对于中标人来讲,不仅存在不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的问题,还存在私下将中标项目擅自进行分包及转包的现象。 2.2 从招投标主体的角度分析 招标方和投标方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因此招投标风险也基本会围绕这两个主体产生。 (1)招标方方面:对于招标方而言,在其主观故障导致风险发生的基础上,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方存在过失也会导致招投标风险发生,这主要体现在招标方由于自身业务能力及方法等方面存在欠缺,从而导致所选择的投标方不符合条件,或是没有选择最适宜的投标方,从而造成风险增加。 (2)投标方方面:对于投标方而言,由于主观上存在严重的高估冒算等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而且挂靠现象十分普遍,这就造成施工资质和能力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同时投标方还存在串通、陪标及轮流中标等现象,导致公平竞标秩序被破坏,一些不公平现象时常发生。 (3)对于招投标风险的分析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政策环境、市场价格、环境保护及国防建设等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影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内容和流程,从而增加招投标双方的风险。 3.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法和途径 3.1 招标方的风险管理 (1)确保所选择的招标机构的适宜性。通常在招标开始之前即要对招标机构进行选择。这主要是由于建O单位单位往往明确招标方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但却对于招标市场的一些情况及规则了解的并不全面,因此在招标开始之往往会选择招标机构,从服务、信誉及费用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选择适合的招标机械,这不难有利于实现招标成本的降低,而且对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招标文件编制要具有较好的规范性,并做好招标合同的管理工作。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的约定,明确双方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并进一步强化对招标合同的有效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及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遵循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进行开标和评标,强化行业自律性,对于评标人员的配置要确保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以工程质量作为评标的出发点及立足点,运用科学的评标方法,针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4)定标需要以工程质量及企业效益的最佳平衡点作为依据,在中标人评定后,要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建立协调机制,使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能够准确解读,从而更好地保证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利益。 3.2 投标方的风险管理 (1)对于投标方来讲,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有效掌握,特别是对于招标文件中关于资质、技术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在全面掌握和理解,然后与自身实际情况有效结合,从而对投标策略和投标价格进行合理确定。了解相关计价的规范及法律法规,构建与自身相符的报价体系,并能够熟练对各种投标方法和技巧进行运用,以此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另外,还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防范,做到风险转移工作。 (2)投标方在招投标工作中所做的一切工作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中标,获得招标文件中的施工任务。也正由于投标方这种急于中标的心理,再加之激烈的市场环境,从而导致投标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并进而给投标方带来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投标方需要强化自身的自律性,规范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合理竞争,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为赢得中标增加机率。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需要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障制度,以此来提高招投标双方之间的信任程度,并有效地降低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而且通过工程保险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项目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后的赔偿问题。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招投标双方还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有效地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结语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不断扩大,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复杂,这也使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招投标作为建筑工程的初始阶段,通过强化该阶段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建筑工程招投标论文:论析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摘 要: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中,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关键组成部分,其不仅是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还是实现项目设计阶段概、预算控制的目的,其是工程预期的"合理价格"出现之前的关键阶段。因此,如何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的缩短,工程质量的提高,建设资金的节约及投资效益的提高。本文笔者着重探讨了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前言: 在现代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中,招投标阶段是事前控制阶段,是工程施工阶段和结算阶段造价控制的基础,其控制的效果对其投资控制也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也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重要阶段之一。下面笔者探讨了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一、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 (1)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具有针对性 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的要求和含义要明确,不能留下含糊的可产生歧义的解释,确保能全面反映建筑工程项目实际的要求。招标单位还应对所招标的工程项目概况、功能特征和招标范围进行准确描述,若表达的内容不清楚,可能会在工程结算时由于误解而产生误会,使得工程造价增加。 (2)详尽描叙材料设备的特征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每种材料、设备种类很多,而且生产这些材料、设备的厂家规模大小不一,所以它们的价格也会相差很大。因此,尤其对于那些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功能、等级、外观色彩和质量要求应标注清楚,可以约定一个上限价格,并且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提供样品,得到业主的认可后方能施工,以确保施工方不会以次充好,避免其使用伪劣材料,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3)主要的合同条款内容要明确 主要的合同条款有工程质量、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对于质量要求,是合格还是优良,是否要求该工程项目获得什么奖项,都应该明确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投标人会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就不同。对于工期要求,一般的工程项目都是按照定额工期来执行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要求提前工期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来,以免日后成为中标单位进行索赔的依据。 二、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1)保证工程量清单项目不错项、不漏项,确保工程量计算的正确性 工程量清单要根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清单的计算与编制由于有些清单项目综合性较强,有时一个清单项目包含了好几个子目的内容,如瓦屋面综合了檩条安装、基层铺设、防水层铺设、挂瓦条安装、瓦的铺设、脊瓦的铺设等内容,因此,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要求仔细分项,争取做到不错项、不漏项、不多算、不少算和不留缺口,防止日后施工阶段追加工程造价。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描述要准确和完整 应详细的描述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对于有关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要描述清楚,如砼的强度等级;对于涉及到计量的内容必须要描述,如门窗洞口的尺寸;对于有质量要求的内容必须要描述,如涂料品种;对于关于安装和铺贴方式的内容必须要描述,如砖块的铺贴方式等。 三、推行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受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工程量、人工价格、材料价格和机械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首先,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地质、施工现场环境和施工场地的水文勘探资料进行编制;其次,工程量的计算要正确,它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数据,工程量的分项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相一致,并且工程量应该依照图纸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入单价中,避免少算、漏算、错算,若在编制中出现了漏项或者错项都会直接地影响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再次,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应注意考虑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设备价格,并应详细地进行大量的市场行情调查,充分地预估各种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掌握工程材料的信息价也即指导价与市场价格的差异,争取都能与市场价相吻合;第四,通过调查或者长期的工作积累,掌握较多的同地区条件相近的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然后进行认真仔细地研究、比较、分析,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保持在同类工程项目的社会平均水平上。 四、建立投标人的诚实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制定投标人的诚信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非诚信行为,并以文件形式在市场中。其次,制定投标人的诚信评价体系,它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利于业主的招标工作,又是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控的有效工具。投标人的诚信评价体系可以从投标人的企业状况如资金能力、经营能力、技术素质、人员素质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如投标人按最低价中标后的履约情况、支付民工工资情况等几个方面来入手。再次,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失信行为一一记录浒福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还要把有严重失信问题的投标企业列入到黑名单,并在社会上进行公布。当投标企业的失信次数达到一定次数或者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取消投标企业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直至吊销其相关资质。这一措施把投标企业的诚信状况与其以后的投标工作进行挂钩,能够把没有诚信的投标企业直接拒之于竞争者的行列之外,将工程项目交给真正有诚信的投标企业,这即提升了诚信好的投标企业的社会信誉,又制裁了不守诚信的投标企业,真正规范了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行为。 五、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1)认真学习,拓宽业务素质 首先,应该对工程量清单及所在省份的定额计价规则进行全面和细致的了解、熟悉并掌握,还应认真学习工程造价专业相关理论知识,要重视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不断更新,以此来调整知识结构,并结合大量实际工程项目,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使自己成为既具有广泛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可以通过参加专家讲座或者到一些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系统培训等方式获得相应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技能,以不断提高自身实力,适应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2)提高职业道德素质 在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还应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应该要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不以权谋私,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更要具有勤劳敬业、廉洁正直、不断进取的工作态度。 (3)制定准入和清出制度 应该制定出造价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确保每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都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加强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在工作中出现不良行为的造价人员进行记录并公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价人员进行处理并公示,对情节严重的造价人员依法清除出造价行业,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来约束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为。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简单探讨了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由于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涉及的相关理论较多,加之本文的篇幅和时间比较有限,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学习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知识,并随着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去探索和追求。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问题及对策 摘要:笔者通过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现状,分析了现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行业学会、估价公司、估价师个人、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等不同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房地产估价师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一、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现状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目前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继续教育,二是自愿式继续教育。 1.强制式继续教育。强制式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组织,采用学时制,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3年为一个注册期)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未完成者到期后将不能注册、不能执业。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主要采用网络视频教育的模式开展;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级学会或协会组织实施,选修课采用网络视频教育模式、必修课一般采用现场面授方式开展。 2.自愿式继续教育。自愿式继续教育,一种是由房地产估价公司自行组织,依据各公司情况不同,包括半年度、年度、专题业务培训,一般不强制要求,也没有学时限定,一般采用现场面授方式开展。大型房地产估价师公司一般会定期开展培训,而小型公司限于时间、经费等往往较难开展;另一种是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根据个人需要,自行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方式等提高个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开展估价工作。 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强制式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学习动机偏差。由于执业注册的需要,部分学员在参加强制性继续教育时抱着混学时的态度,上课时旷课、迟到早退、找人替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得继续教育变成例行公事,导致学习效果不理想。 1.2针对性不强。由于房地产估价师专业技术上已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希望通过继续教育查漏补缺、增强估价中实战能力,而每个学员的知识、能力各不相同,但学会统一的继续教育很难满足所有学员的不同要求,众口难调,导致学习效果大打折扣。 1.3教育形式单一。不管是网络教育还是课堂面试,缺少交流互动的过程,教育过程缺少对多样化实际案例的探讨,房地产估价师参与度不高,效果不显著。 2.自愿式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学人员单一。一般估价公司培训时由内部房地产估价师担任授课教师,一方面带来教育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另一面限于个人的经验和精力,可能带来对估价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刻或有偏颇。 2.2师资力量薄弱。如果说大型公司由于与行业部门接触紧密、专业人员较多,较易开展内部培训的话,中小型公司由于师资缺乏、业务单一,较难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即使估价师有学习的强烈愿望,也不知从何学起。 2.3学习渠道狭窄。由于估价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尚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学习方案,并且由于涉及业务的竞争,各估价公司技术人员之间缺乏交流,房地产估价师学习的渠道较为狭窄。 三、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未来发展对策 针对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考虑从行业学会、估价公司、估价师个人、高等院校、社会机构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1.行业学会。中房学及各省学会应改变原有行政管理的模式,真正变身成为房地产估价公司和房地产估价师服务的基地、娘家人。①加强对估价师培训需求的调研,切实了解估价师的需求,提出适合房地产估价师学习的时间、方式、内容;②按不同估价师的需求分专题针对性的开展继续教育;③多开展典型案例实超培训;④建立房地产估价公共技术数据库,引导估价师自主学习等。 2.估价公司。估价公司应视估价师为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分布单位和个人两个角度考虑,对估价师开展继续教育。①分析每位估价师的知识和技能,结合公司目标,制订有针对性个人培训计划;②分不同知识点、技能点增加外聘专业教师;③建立公司内部的估价技术数据库特别是模板数据库,方便估价师随时随地查阅学习。 3.估价师个人。结合公司的业务,估价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继续教育。(1)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学习需求,制定学习目的,寻找并开展合适的学习活动;(2)加入能解决工作实际技术问题的人际圈;(3)建立属于估价师个人的知识库,便于查漏补缺,随时随地学习。 4.高等院校。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初级人才的培养任务,更担负着专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任。①专业教师应走进企业第一线,总结和批量传播估价新知识、新技能;②对各公司估价师碰到工作难点,进行一对一的解疑释惑;③对于普遍性的专业问题,可以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上网共享。5.社会机构。目前社会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师考前培训的很多,但从事继续教育的并不多,但机构培训也有其优势。①市场化运作,可以很好地满足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继续教育的个性化要求;②可以组织到各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的讲解和剖析;③可以组织系统化的教材和随时总结估价经验。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与交易税收管理工作交流 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秩序,区地税局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方式瞒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杜绝“阴阳合同”现象,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某〕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某市地方税务局某市财政局某市物价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某〕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工作交流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杜绝“阴阳合同”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二、形成合力,精心组织。 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宋葵任组长,成立区房地产估价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区地税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地税局局长阎健任主任,税政科科长霍永红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地税局相关人员和某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部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 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税源调查、数据采集与建库、制订评估技术标准、开发和完善评估系统、建立争议处理机制、依法征收存量房交易税收等工作。 参与评估政策制订。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进行价格认定工作。 协助开展评估技术标准制订及相关评估参数论证等工作。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负责提供房屋交易数据信息及房屋产权证的查询。 区城乡建委:协助开展房屋建安造价、成本费用等测算和论证工作。 区规划分局:协助做好电子地图建设等工作。 三、稳步实施,完善体系。 制订适合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区地税局会同区发改委、城乡建委、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组织专家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评审,待软件定型后,按照“循序渐进、稳步实施”原则,从2012年1月1日起实现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推广应用。正式上线运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后,应全面取消房屋交易政府计税指导价格。对存量房交易环节征税,区地税局应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存量房进行全面评估,以评估价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 四、完善服务,加强宣传。 尤其是对“阴阳合同”风险宣传,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地税局开展存量房交易税征收政策宣传。要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建立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以提高征管效率、评估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有关部门在开展涉税房地产交易价格认定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许可通过其资质,而且长期缺乏业务监管,造成“非法”的估价机构数量泛滥,具有执业资格的估价师通过挂靠形式沦为“假”估价师。 (三)房地产估价市场不规范。 目前部分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与之产生了权钱的交易,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引发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估价机构的“非法”成立、估价师的非法挂靠,导致出现“印章随便盖、签名随便代”的虚假估价报告。为了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形同虚设,估价机构普遍存在重视业务招揽、忽视报告质量的情况,歪曲甚至捏造事实的“客户定价法”成了估价方法中无奈的方法。 同时也有一些估价机构为了多争取业务,估价机构之间往往在评估结果和收费上大打价格战、关系战、回扣战,形成了估价机构的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收费越来越低,回扣形式的商业贿赂戏愈演愈烈。 三、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此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此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竟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竟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仟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力一法和程序。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作,共同监管体制。 由于受我国体制所限,房地产估价师、资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各出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建设部,资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而土地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尽管“三师”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但“三师”的职能却有许多共同之处,估价业务领域没有非常明显的分界线,相反“三师”间估价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加深。这种各管各摊的方式容易造成混乱局面,给估价执业人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促使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组织、资产估价行业协会及土地估价师协会三会联盟,相互协作,共同监管。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杜绝一部分估价师挂靠现象,还能进行相互间技术交流,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执业水平。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壮大,要求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应积极提高业务素质,在理论研究、实务分析、政策法规、学术与国外动态等力面进行培训和学习,还应强调的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不应仅仅钻研业务知识,还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房地产估价论文:小议房地产估价的性质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1月16日、2002年2月22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司法解释。国家司法部自2000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已有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四川等十几个省市颁布了地方性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上述各个部门和机关分别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其目的均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上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存在着相当多的矛盾和冲突,将司法鉴定当中的房地产估价与一般的资产评估、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相混淆,并且在涉及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的机构管理、鉴定人的资格以及与现有管理体制的衔接方面均未有周详的考虑与制度设计。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性质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相应地,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别出台了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但是,房地产估价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两条原则性规定之外,无法可依。有关房地产估价的司法鉴定,各个部门、各个省市更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自200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几乎与此同时,各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陆续司法鉴定人名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鉴定人的模式选择上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权主义,即由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并颁发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以外选聘专家临时从事司法鉴定。作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也应当与其他各类鉴定一并纳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统一管理,只是因其行业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而需要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房地产估价的定义: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由此,可以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作如下定义: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普通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关系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5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7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7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全国各地有部分省市针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00年前后国家推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由于清理整顿办公室最后未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或事务所)得以保留而未进行脱钩改制。 就现有的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价格鉴证中心(或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未解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和定位。2000年前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虽未涉及物品价格鉴定行业,各地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或事务所)得以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是,当时分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领导只是同意“暂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待条件成熟时再脱钩改制纳入中介机构管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并且应归属于司法鉴定当中。 2.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了任意扩大的解释。最初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本来只涉及刑事案件,并且是就刑事案件当中的动产而言。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实际工作中,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或事务所)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从归属于动产的“物品”扩大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存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不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司法部针对包括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管理出台的部门规章之间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还存在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举四川省的现实状况为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两个地方性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范围、从业主体、主管部门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并且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与不动产估价、资产评估的部门管理规章有冲突。 总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归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归入司法鉴定的类别当中,它可以被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针对不动产)和司法资产评估(针对动产、无形资产)所替代。即使暂时不能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也应将其限制在刑事案件当中涉及动产的价格鉴定。当然,要从根本上理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之间的关系,消除与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有赖于全国人大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一般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的关系 广义地讲,资产评估包括了房地产估价,因为广义的资产肯定包括房地产在内。受制于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同时以西方发达国家评估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没有可能通过考取一个评估资格就可以评估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各种资产的全能的评估师。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组织考试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定位在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较合适,人事部、建设部组织考试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定位在对于不动产的评估。因此,虽然广义的资产评估包括了房地产估价,但资产评估师专司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房地产估价师专司对于不动产的评估。 笔者认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为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服务)属于第二类房地产估价,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它对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有更高的执业水准和更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普通的估价师和资质一般的估价机构不能胜任这一类的估价,因为其公信力不够。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进行分等定级,实行执业资格的二次准入,以确定资质较好的估价机构当中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的“司法资产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均不够明确,司法鉴定的类别应当区分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动产评估司法鉴定、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事部、原国家计委组织考试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可按一定方式与资产评估师并轨,从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当中筛选出合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动产评估司法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现实状况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的公正性起着十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一样,存在着鉴定机构设置分散、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鉴定程序不规范、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一)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缺乏准入制度 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包括三类: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所,这类机构是按照地方性法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组建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该类鉴定机构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管理,但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也是比较突出的,比如与房地产估价的行业管理部门缺乏协调,估价师可能存在跨机构执业,没有充分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管理信息,等等。 二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目前有大量的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挂靠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这除了带来自审自鉴这种影响司法公正的后果,还扰乱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和管理秩序。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这第三类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要说没有准入也不一定准确,只不过不是按照客观标准确定资质较好的估价机构当中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而是由法官凭个人偏好来确定哪些机构可以准入,而对于评估人员却完全没有考虑准入的问题,资产评估师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甚至连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员、助理会计师等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 应当说目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状况,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急需管理部门的协调统一,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尚未建立 公检法在各自的诉讼活动当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的规定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几个条款涉及鉴定机构以及鉴定的启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包括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决定、合格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及鉴定的委托。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在内的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可以说尚未建立。目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没有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鉴定的委托主要表现为法院指定(其实是法官指定),在一定程度上,现行的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没能给当事人提供分门别类的鉴定人名册。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方面有长足的进步,该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人民法院没有给当事人提供鉴定人名册,当事人既不知道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也不能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却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房地产估价的鉴定资格不确定。虽然《若干规定》在第27条规定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于从事房地产估价的鉴定资格加以明确规定。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采信缺乏程序和标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是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还没有形成鉴定人出庭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审查标准不一。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效力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样。《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只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不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已陆续受理、审查了十几个省市的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已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越权嫌疑,把本来属于行政权范畴的事情(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揽在法院来做。因此,有部分省市的专家、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总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与其他各类司法鉴定一样,政出多门,导致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急待统一和规范。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提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确保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中立地位,体现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提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公正,即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应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证的程序和标准。 (一)建立统一、协作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第一步是改革目前的多头管理的体制,建立统一、协作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房地产估价作为经济鉴证类行业,其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应当充分借助行业管理部门和学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师的管理信息和成果,实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个人的执业资格二次准入制度。二次准入制度的具体做法包括: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二次准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注册制度。申请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是房地产估价专业机构,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在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可限定在一级资质,在其他地区可限定在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推荐给省级以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核准注册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年检结果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办理年检。 2.房地产估价师的二次准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考试注册制度。申请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个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由其所在机构推荐,参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人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由鉴定机构向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对于房地产估价师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的年检结果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办理年检。 (二)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应当从程序上尽可能避免鉴定腐败的产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虽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它毕竟是一种把科学知识运用到诉讼活动中来的科学实证活动,鉴定不应当沦为一种商业活动,鉴定人之间也不能相互竞争去“揽活”。否则,有可能使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丧失其对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 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究竟是赋予法院,还是赋予诉讼(仲裁)当事人?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是消极中立的第三者,本身不负有查明事实的积极义务,当然也就没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有当事人,才负有提出证据并说服审判者的责任。鉴定结论是证据,鉴定人属于证人,那么由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并提供鉴定人乃是诉讼的应有之义。因此,便有“当事人启动制”一说。然而,由当事人委托鉴定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容易导致鉴定的滥用。鉴定人往往根据聘请他们的当事人的需要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般都有利于委托人。这种做法的代价就是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不再是消极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方面是实行鉴定权主义,法官主导司法鉴定的启动和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因此,便有“法官启动制”一说。法官启动制有其优点,一是鉴定人受法院委托,可以不受当事人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鉴定,二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是,这种启动制度有其固有弊端:其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容易受法官的影响,容易导致鉴定腐败,此其二;其三是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可能流于形式,因为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人的选任系由法官决定,法官可能相信鉴定结论正确无误。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最佳选择是法官启动制与当事人启动制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在鉴定人的选任方面,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名册内,实行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事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尊重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内协商一致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责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人名册内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启动制度安排,既尊重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又避免了鉴定的滥用,使得鉴定人可以真正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包括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但申请不是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形式上在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但法官不同意委托鉴定的情形很少,并且对于不同意的决定应给出书面说明,另外法官的决定权只是针对鉴定事项是否需要鉴定的决定,而不是对于鉴定人选任的决定。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主要负责制。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应当符合执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了解案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市场调查。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出具包含鉴定结论的鉴定书,鉴定书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应当特别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质询,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对法官的采信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鉴证性,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执业资格二次准入之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就不应再有任何等级上的差别,鉴定人依合法程序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法官认证之前,其效力是相同的。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于证人,并非不可替代;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只有经过质证,查证属实的才能为法官采信而成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活动作为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其科学性要求鉴定结论不应当划分等级。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只能在原委托的鉴定已经作出鉴定结论,但尚未进入庭审质证阶段,由当事人申请,法官裁量决定。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补充了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提出新的鉴定项目,或者发现原鉴定结论的计算或表述有明显错误等等。补充鉴定由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进行,鉴定机构可以指派新的鉴定人参加。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在鉴定人的选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之后,重新鉴定应当慎之又慎,以尽量减少重复鉴定,避免当事人和法官对鉴定的滥用。但是,在庭审当中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失实的;3.鉴定的委托程序不合法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5.鉴定人通过鉴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鉴定的实施严重不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另外,重新鉴定的委托,仍然应当遵守一般鉴定的程序规定。 一些地方性立法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并且规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案件,省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其实,只要在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方面规定得合理,辅之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就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本身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鉴证性特点是相冲突的,使得复核鉴定的效力在质证之前就高于了其他鉴定结论。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制度创新,还包括:修改现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鉴定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建立鉴定人分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等等。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经济发展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房地产市场在我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在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人员,在完善房地产市场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行业现状发展对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许可通过其资质,而且长期缺乏业务监管,造成“非法”的估价机构数量泛滥,具有执业资格的估价师通过挂靠形式沦为“假”估价师。 (三)房地产估价市场不规范。 目前部分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与之产生了权钱的交易,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引发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估价机构的“非法”成立、估价师的非法挂靠,导致出现“印章随便盖、签名随便代”的虚假估价报告。为了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形同虚设,估价机构普遍存在重视业务招揽、忽视报告质量的情况,歪曲甚至捏造事实的“客户定价法”成了估价方法中无奈的方法。 同时也有一些估价机构为了多争取业务,估价机构之间往往在评估结果和收费上大打价格战、关系战、回扣战,形成了估价机构的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收费越来越低,回扣形式的商业贿赂戏愈演愈烈。 三、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此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此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竟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竟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仟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力一法和程序。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作,共同监管体制。 由于受我国体制所限,房地产估价师、资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各出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建设部,资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而土地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尽管“三师”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但“三师”的职能却有许多共同之处,估价业务领域没有非常明显的分界线,相反“三师”间估价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加深。这种各管各摊的方式容易造成混乱局面,给估价执业人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促使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组织、资产估价行业协会及土地估价师协会三会联盟,相互协作,共同监管。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杜绝一部分估价师挂靠现象,还能进行相互间技术交流,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执业水平。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壮大,要求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应积极提高业务素质,在理论研究、实务分析、政策法规、学术与国外动态等力面进行培训和学习,还应强调的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不应仅仅钻研业务知识,还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底价与保留价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什么是拍卖;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中的几个问题;实践中的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底价即最低商业价值、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底价即保留价、底价是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拍卖底价是确定保留价、起拍价的依据、拍卖底价不可随意更改、拍卖底价就是抵债价、客观、准确地评估房地产拍卖底价、求,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住宅成交价总能高于拍卖底价,接近市场价、要注意保护被拍卖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签委托评估机构的作法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为司法机关处置涉讼房地产出具估价报告,报告中往往要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一个是公开市场价值,一个是拍卖底价,一个是拍卖保留价。对于前者,由于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严格规定,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二者,由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什么是底价,什么是保留价,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起拍价、抵债价又是什么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仅就拍卖底价、保留价的准确称谓及其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性质的拍卖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拍卖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或权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常见的有古董、字画、邮票等的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也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性质的拍卖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往往出现在破产清算、涉讼涉案的情况中,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拍卖。与此同时也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拍卖:一种是英格兰式,报价由低到高,不断加价竞买,直到无人再加价时,即以最后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另一种拍卖形式则是荷兰式,报价由高到低,不断减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荷兰阿姆斯特丹鲜花批发市场和日本东京海鲜批发市场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子悦台”商住楼在建工程也以这种拍卖形式成功地进行了拍卖。 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拍卖主要是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我们主要针对这种拍卖情况下的底价或保留价进行探讨。 二、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底价即最低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拍卖保护价、起拍价。最高应价低于保护价的,重新拍卖或变卖。(《海商法大辞典》1988年版第414页) 保留价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可以看出,底价是标的物的最低商业价值,或者说是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确认的标的物在拍卖市场——这样一个受强制快速变现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一个不完全市场上的最可能的成交价,相对于拍卖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价格;保留价则是拍卖委托人在底价基础上根据评估底价确定的,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的意味。 在第一种性质的拍卖,即基于自愿原则的拍卖情形下,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有权自行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或最低商业价值,自行确定拍卖保留价。通俗地说就是:我就打算按这个价钱卖,低于这个价钱我就不卖了。此时,底价即保留价。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价(保留价),因为最低商业价值是他自己确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的情形下,作为最低商业价值的底价就不能与保留价等同了。这是因为:第一,这两个价格是由不同的主体确定的,底价是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保留价则是由拍卖委托人,即司法机关或清算组、债权人委员会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第二,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保留价则可以在多次拍卖中向下调整,以期能够成交,但不能低于底价。第三,底价的更改必须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变化了的条件做出新的评估;保留价则可以在底价之上,根据市场和拍卖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总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是不可突破的价格底线。 三、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 以拍卖为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确定拍卖底价)作为价格鉴证文件,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当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这一类专业技术鉴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严格的法律意义,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最直接的影响。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1、拍卖底价是确定保留价、起拍价的依据; 2、拍卖底价不可随意更改; 3、在拍卖不成交的情况下,以物抵债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选择,此时,拍卖底价就是抵债价; 4、拍卖底价的确定必须由法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5、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拍卖房地产底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1、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全体估价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客观、准确地评估房地产拍卖底价。 2、不能简单地一律打几折,必须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从拍卖底价标的物在拍卖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这个角度考虑,拍卖无法成交和成交价大幅偏离底价都或多或少与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能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有关。 3、尽可能多地收集房地产拍卖市场行情,仔细分析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拍卖底价之间的关系。以目前深圳房地产拍卖市场为例,一般来说,住宅成交价总能高于拍卖底价,接近市场价,办公楼却常常无人竞拍。多套住宅整体拍卖无人问津,拆零再拍,就可以以高于底价的价格成交。这种状况说明:一种可能是机构尚未重视拍卖市场,另一种可能是整体拍卖,机构买下后再拆零来卖,中间有约10%的税费,其他风险还在外,使机构投资者却步。但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不同用途房地产拍卖底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应有不同;整体拍卖与拆零拍卖,拍卖底价也应有不同这样两个结论。 4、评估报告一定要披露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并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加以考虑。涉讼房地产一般都经过一个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的有租约限制;有的涉及另外的诉讼;有的还要补地价,这些情况都使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受到影响。评估报告一定要将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加以披露,并根据影响大小对被拍卖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拍卖底价做向下修正,以保护竞拍人的利益。 5、要注意保护被拍卖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被拍卖财产的受偿人(一般是抵押权人)总是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以便尽快变现,收回现款;司法机关出于尽快结案的考虑,也可能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这时,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就是对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败诉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当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其意义更加明显。 五、实践中的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1、目前,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签委托评估机构的作法,即法院将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每月两次举行摇珠抽签会抽签决定具体案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与拍卖行和原被告双方接触。这个作法保证了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地出具评估报告。在确定拍卖底价和拍卖保留价的问题上,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有过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在评估市场价的基础上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不成交,则再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仍不成交,则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级法院仍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拍卖底价作为拍卖保留价。经两次拍卖仍不成交的,即以拍卖底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只确定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拍卖底价,并不确定拍卖保留价(部分评估报告中提到的“拍卖保留价”实际应当是拍卖底价)。拍卖保留价由法院在委托拍卖时确定。 2、在当前深圳房地产拍卖市场上,商铺的拍卖底价一般应当在市场价的6-8成之间;住宅的拍卖底价一般应当在市场价的7-8成之间;写字楼、厂房的拍卖底价一般应当在市场价的6-7成之间。具体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房地产拍卖底价的准确含义,将它与拍卖保留价区分开来,坚持它的权威性和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相关法规和规范中加以确认,逐步使社会各方面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当然,这也离不开我们所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全体房地产估价师的共同努力。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分析论文 1还原利率的实质 经济学上,还原利率是将纯收益还原或贴现为价格的比率,实际是一种投资收益率或投资报酬率。用马克思的地价公式表示还原利率,则V=a/r,其中V指不动产价格,a指纯收益,r指还原利率。由于房地产具有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购买房地产(尤其是收益性房地产),实质上就是一种投资,其投资额就是该房地产的价格,而其收益即为每年的纯收益,这就像在银行存款能获得利息一样。 在市场规律作用下,投资收益率的高低与投资风险成正比,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率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同等的投资风险,其收益率应该相同。基于此,还原利率的实质可阐述为下列四个方面: (1)其值必须为正值,如果还原利率r 0,则表示该宗房地产投资收益亏损,不能取得年纯收益,那么收益还原法的应用将丧失其基础,计算毫无意义;(2)其最小值必须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率或国债利率,否则此项投资不合算,不如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购买国债;(3)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其应能弥补物价变动所造成的货币贬值或增值;(4)与投资风险成正比,即投资风险越大的项目,其值应越大,反之则越小。 3还原利率的类型 照评估对象的不同,即单纯的土地估价、建筑物的估价或房地产的估价,可将还原利率分为3类:(1)土地还原利率(rL):求取土地价值时所使用的还原利率,其对应的纯收益是由土地单独产生的净收益。(2)建筑物还原利率(rB}:求取建筑物价值时所使用的还原利率,其对应的纯收益是由建筑物单独产生的净收益。(3)综合还原利率(r):求取房地产价值时所用的还原利率,对应的纯收益是土地与建筑物共同产生的净收益。 4确定还原利率的原则 4.1确定还原利率应遵循的原则 4.1.1口径一致原则 同一类房地产的收益水平是个客观存在的值,其现值亦然,尽管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都只应反映那个客观存在的值。因此,不同口径的收益必须取用与其口径相对应的还原利率,计算出来的收益价格应相等。 4.1.2客观性原则 收益法中房地产纯收益的求取值是客观纯收益而非实际纯收益,与此相对应的还原利率的确定值也是客观的,而非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还原利率的确定应剔除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反映出该房地产投资行业的客观、平均水平的期望报酬率。4.1.3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指还原利率的选取和计算要切合实际,具有较好的操作性,能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地在评估实践中加以利用。 4.2确定还原利率需考虑的因素 4.2.1区域因素 所谓区域因素是指某收益型房地产所处的区域环境对其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不同地区经济状况不同,其房地产的收益也不同。比如,沿海地区收益型房地产的纯收益与还原利率均要比内地高。 4.2.2时间因素 房地产估价须依据估价时点原则,即时间因素对房地产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确定还原利率时,也应考虑时间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就是通货膨胀率和在不同时间段存贷款利率变化,对还原利率的影响。 4.2.3政策因素 一般估价是在市场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但是一些优惠政策因素会对房地产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例如“三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此,对于有受政策性影响的收益型房地产,其还原利率须做相应调整,以剔除政策因素的影响。 4.2.4社会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主要指政治经济稳定状况和社会治安程度。一般而言,一个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国家或房地产所处地区经常发生犯罪案件的,其还原利率较高,因为只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者才会冒此风险进行投资。 5求取还原利率的方法 5.1累加法 该方法的基本公式是:还原利率=无风险还原利率+风险还原利率。无风险还原利率又称安全利率,是指无风险投资的报酬率,是资金的机会成本。风险还原利率是指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即超过无风险还原利率以上部分的还原利率,具体是估价对象房地产存在的具有自身投资特征的区域、行业、市场等风险的补偿。 5.2市场提取法 该法是利用收益法公式r=a/V,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房地产的纯收益a,价格V等资料,反求出还原利率r,然后对各个交易实例的r进行调整,最后评定出一个客观的还原利率。在此,应注意纯收益a是由房地产带来的,不应包含行业经营带来的收益,因此,其求取公式为a=行业经营总收入——经营总费用——行业目标收益,但这样求出a仍不精确,因它难免包含行业管理好坏和政策因素带来的收益与损失,而这些均与房地产无关,若用受这些因素影响的a来求出还原利率是不精确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用租金纯收益来代表房地产带来的纯收益,即租售比来表示r,但须注意,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租金价格水平偏低,在使用租售比时须对其进行适当修正。 5.3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 由于具有同等风险的任何投资的报酬率应该是相近的,所以,可以通过与估价对象同等风险的投资报酬率来求取估价对象的报酬率。该法首先将社会上各种类型的投资及其年投资报酬率找出,并将投资报酬率从低到高按顺序排列,制成坐标图,而后将本地区某行业收益型房地产与各种类型的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该过程可请房地产估价师参与,并根据经验判断所要评估的不动产的投资收益率与风险应该落在哪个范围,最后把结果在坐标图上进行定位,从而确定所要求取的还原利率的具体数值。 6结论 综上所述,从还原利率的实质出发,综合考虑确定还原利率的原则与因素,利用以上三种方法来确定不同收益型房地产的还原利率,最后综合确定出一数值,若不发生较明显的经济或利率变动,则这些还原利率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可供估价人员在平时估价时使用。 房地产估价论文: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本文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了房地产估价课程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要点。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案例;案例教学法;案例库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1.案例教学法 即围绕一定教学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常为书面形式),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在当今世界的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和广泛的应用。 其操作流程为“以例激趣――以例说理――以例导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 2.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的发展 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希腊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在教学中采用“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是案例教学的雏形。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此基础上将问答积累的内容编辑成书,并将一个原理对应于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就是案例的雏形。而我国古代教育思想中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举一反三”其实就也是最早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课堂上的真正运用始于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开始,哈佛大力向其他商学院推广案例教学法,如今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不仅已遍及美国,其影响也早已波及美国以外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案例教学在我国开始得以重视。 二、房地产估价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在教学中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注意培养学生运用房地产估价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出来的学生就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高校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理论脱离实际,尤其是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明显不足。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应是房地产专业积极采用的教学方法,它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特点,是提高学生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方法。 1.案例教学法更适合房地产估价教学活动的开展 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必须面临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二是使用什么教学手段来达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房地产估价课程包含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房地产价格、几种常用的房地产估价方法、房地产估价基本程序、房地产估价报告撰写和房地产案例分析等主要内容。课程在内容安排上既保持一致的连续性,又有一等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房地产估价方法的教学中,可以针对特定的估价案例结合相应的估价方法,更适合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2.案例教学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传统教学方法往往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考试往往从本本出发,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往往是生吞活剥,不一定真正地理解它,应用它。而房地产估价案例教学法是有针对性地运用估价理论知识和具体估价方法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它不仅要求学生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了解这种方法用于何处,适用于什么样的估价对象,实际估价中可能会遇到的哪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既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又增长实际操作的才干。 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案例教学的特殊性,它要求每个学生都要独立思考,事先分析案例,从中发现问题并拟定方案,然后参与课堂讨论,交换意见,最后形成有创意的方案,这样就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有多种,由于案例教学法非常重视其结论的思考过程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可以不断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案例教学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理论的系统性,这种以灌输式 为主的讲授,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被动地吸取知识,学习积极性不高。而案例教学法大多采用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的事例,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 “师生互补,教学相辅”,要求学生以“当事人”身份身临其境地解决问题,从而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案例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通过协作学习、问题探讨及合作研究等方式,营造有利于人际交往的良好氛围与环境,帮助学生学会分享信息、创意和研究成果,培养其团队合作精神。 在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中,严谨认真、基础扎实是其主要特征,但由此而来的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学生缺乏创新精神。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对我国 21 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对高校培养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挑选人才的标准不再只看学生考试成绩的高低,关键是看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是否具有处事、交往、决断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因此,深化教学改革,构建新的教学模式,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 三、房地产估价课程案例教学法实施要点 1.认真备课,精选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是决定课堂教学效果的核心。选择好案例,备课是关键。目前有关房地产估价案例的教材迄今未有,这就给教学备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备课不仅要将教材内容精化,而且还要翻阅大量的报纸杂志,收集房地产估价的案例,以保证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真实性、启发性、针对性。 在选择房地产估价项目案例时,其背景材料的来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国内已经成交的知名房地产项目的评估案例;(2)一些房地产评估企业公开发表的某房地产项目估价报告;(3)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某房地产项目公开成交案例;(4)因法涉及律纠纷而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某房地产估价项目;(5)房地产专业杂志、报纸上的典型案例介绍等。 另外,案例材料的选择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真实性原则。材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切不可胡编乱造,这样会没有信度,我们选取的材料大多数应该是身边具体估价实例。(2)时效性原则。案例背景材料的选择必须具有时效性,尽量选择最近最新的材料,这样才不会让学生感觉所分析的案例可望而不可及,以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典型性原则。案例材料的选择要具有典型性,既可以是业内津津乐道的成功项目,也可以是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估价结果受到严重质疑的案例。(4)结合性原则:案例材料的选择要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特别是与教学内容的重点相结合。如果教师能准确地把握教材,紧扣重点,于此处选材,就可以使学生在整节课中保持思维的连续性,同时激发思维能动性,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设计富有思考性的问题 富有思考性的问题或设问,总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提出一些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设问的设计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是把材料与知识结合起来的纽带。好的设问既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问题,要围绕课堂教学目标,通盘考虑,全面安排,使之区分主次,先后有序,发挥整体功能。一般来讲在案例教学中设问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1)由浅入深。问题的设计要有梯度,要由浅入深,这样有利于学生“入题”,符合人的逻辑思维规律,也有利于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2)选择切入点。从提问的流程看,在明确为什么问的基础上,要善于确定问题的切入点,解决问什么。多角度设问。设问要体现学科综合性和知识的整合,现在的题型一般是一个材料多个设问,而且往往是从法律、道德、心理等不同角度进行设问的。 3.组织好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通过多媒体等手段呈现案例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由于案例所提出的问题是紧扣教学内容的,要求每个学生都要结合教材内容认真分析,自己作答。而讨论既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也可以在全班范围内讨论。此时,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让学生各抒已见,并不要求有统一的标准答案。 4.及时做好案例的总结 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同学的观点也许并不是正确的,作为教师首先要肯定学生的劳动,在进行案例总结时并不是简单地给出答案,而是要指出讨论的思路,应用到的原理和知识点,同时评述学生讨论中成功或不足之处。 5.建立房地产估价项目案例库 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时间不长,国内高校房地产相关专业的教学尚属薄弱环节,学习中能够应用的典型的案例十分缺乏,虽然近年出版了一些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教材,但教材中很少安排房地产估价项目的案例材料,这给教学带来一定的不便,因此建立案例库尤为重要。案例库的建立在于平时积累,贵在坚持。 6.注意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的结合 案例教学法在能力培养上有着突出优势,但也存在不足。它仍然不能取代系统性知识的传授,学生只有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才能实施案例教学。另外,还要创造条件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项目,实地参观、调研等,积累感性认识和直接经验作为实施案例教学知识储备。这也是各高校房地产专业安排大量实践教学环节的原因之一。 四、总结 在实际的房地产估价的教学中,要求教师需要认真准备,精心挑选适宜案例,通过合理安排让学生切身体会估价理论本质所在,最终掌握估价方法,使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真正能达到学以致用。 房地产估价论文: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房地产估价教学教学模式设计 [摘要]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构建主义学习理论对该学科的教学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根据《房地产估价》教学的特点,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设计了《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学目标,并将《房地产估价》教学环节分解为:理论认知、案例分析、情景模拟、实践实训、评价反馈和考核五个环节,并且设计了这五个教学环节中教法、学法以及师生角色的定位问题。 [关键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房地a估价;教学模式 目前,房地产估价业已成为社会需求量最大的社会中介行业之一。《房地产估价》也成为高等院校资产评估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一门必修或选修专业课程。由于房地产估价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育教学规律还在探索当中。《房地产估价》课程主要介绍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知识、估价方法以及估价程序等,通过学习能使学生熟练掌握房地产估价的知识体系和估价技能,培养学生的良好的职业素养。使学生掌握并熟练运用常用的估价方法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初步具备独立完成简单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能力。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房地产估价教学中的借鉴意义 (一)要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建构主义理论认为教学是一个由教师帮助学习者依据自身的经验建构意义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传授知识的过程。《房地产估价》作为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理论内容抽象不太容易理解,更应重视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重视实践性教学。学习过程应是一个了解-理解-实践内化-提升理解、巩固的循环积累过程,而不是简单地从A到B,通过实践教学加深学生对学习意义的构建,缺乏实践积累的短平快教学模式模式无疑会给教学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二)为学习者创造合适的学习情境。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重视学习情境的构建,适合的学期情景使学生能潜移默化地领悟所学的知识,并不断随着实践经验的增长而扩展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在房地产估价教学中,教师应当实际出发,建构与学习内容相关的、尽可能真实、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情境。积极创建校内外的实践实训基地,让学生直接接触企业,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学习活动和情境化内容,使学习者对房地产估价知识的构建,估价能力的提高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三)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学生对知识的阐释和反思。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对学习内容不仅要能够进行阐释、表达或展现,还应该认真思考他们在学习什么,并阐释其中的意义。阐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反思的过程,所以,房地产估价教学要有效利用多媒体现代教育工具外,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更应强化实践 二、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房地产估价教学模式设计 (一)理论认知环节教学设计 房地产估价课程具有知识综合性强,技术性强,实践性要求高,但理论的生动性不足等特点,学生头脑中的知识体系较为凌乱,往往严重打击学生学习的兴趣。在理论认知环节,学生并不是处于一种机械学习的状态。教师的任务是主要是通过设问方式调动对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考,通过解释、分析以及归纳推理性地讲解,帮助学生对核心问题与理论难点的理解。同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现代电子通讯技术辅助教学给学生创造一个丰富多彩的学习空间。而学生则采用学生自助式方式预习理论知识,学生在课前做好预习准备,带着问题进入课堂,这样就能让学生在其所思考的问题上引起关注。这种自助式学习环节,能让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提高教学效率。在理论认知环节,教师可以通过设问教学的方法来激发学生的思考。比如,在讲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条件时,笔者给学生设问三个问题:(1)你想在郑州拥有一套房子吗?(2)你为什么没有去买房子?(3)你的需求属于什么需求呢?通过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又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引起学生的思考,使得学生对理论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加深其理论的理解。在教师采用设问教学的方式时,一定要注意设计问题要有趣味,要贴近生活,不要过于深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就行。 (二)案例分析环节教学设计 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常用的教学环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通过新的学习活动与原有知识经验的相互作用以此来丰富和改造学习者的知识经验,使学生建构对新知识的理解。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更重视对知识建构的过程。案例教学就是通过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结合房地产估价实际问题,引导学生自觉进行意义建构。房地产估价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根据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学目标,加深理论教学的理解,培养学生运用数据和资料分析推理的能力。因此,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编导、教练、或者是顾问,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讲解、训练和指点。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性,案例教学环节必须打破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信息的学习模式,建立起以学生为本,主动获取信息的学习理念。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主要起组织和引导的作用,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兴趣,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讨论结束后进行概述性归纳和总结。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自己寻找案例,让学生自己寻找一处房地产作为样本进行评价,老师根据该房地产通常的价格状况和该学生具体评估情况对其进行评价。 (三)情景模拟环节教学设计 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情境是关键点,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重视学习的情境的。在情景模拟环节,让学生参与设计学习情景,组织学生进行探索。培养学生适应不同的情境的适应能力,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也能形成更广泛的迁移。所以,情景模拟的仿真性要强,在房地产评估实践性教学体系中,特别强调仿真性,各个层面的模拟,能让学生在仿真性很强的环境下完成全面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从学生而言,主要采用合作学习法。为增加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在房地产估价学习中采取分组模拟对抗形式,教师可以把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兴趣小组开展教学活动。教师根据学生个人以及小组完成情况来进行评价。各个小组拟订本组个性化的组名和目标,学生根据具体目标共同搜集和分析学习资料,共同学习、评价和反思学习成果,最终达到组内学习者共同提高和进步的目的。而在不同的小组之间,则可以采取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激发的对抗措施,这样会促进和提高了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四)实践实训环节的教学设计 在实践实训环节,根据房地产估价学习过程依次分为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分析、市场调查、评估方法的运用、编制评估报告几个阶段。在实践实训环节,教师可以采用项目式实践教学法和顶岗实习教学法开展教学。所谓项目式实践教学法,是指教授者给学习者指定一个项目任务,学习者根据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根据每一个工作流程,让学习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学习者把理论知识与实践不断结合起来,提高学习者实际工作能力。所谓顶岗实习教学法是让学生去企业进行实习,让学生直接地接触实际工作,在顶岗实习中,学生承担适当的业务角色,通过顶岗实习法,不仅可以巩固学习者的理论知识,还可以让他们切身体会到具体的工作实务,能大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及时总结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评价反馈和考核环节教学设计。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习过程是由学生自己主动建构的,学习评价的重点在于知识的建构而不是为了检测结果。传统的教学评价反馈和考核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无法全面检测学生的真实水平。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评价模式则是更加人性化的自我反省为主的评价方式。评价和考核更注重学生的参与。在房地产估价课程中,要根据房地产估价的人才培养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考评,形成一种综合性的考评体系。在考评体系中,既有学生的自评,通过学生自评让学生发现自己的问题并改正;也有学生之间的互评,提升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知识和技能的理解和把握。还有那些比较贴近学生的学习过程阶段性的学习报告、实验报告、课题型作业、小论文展示灯学习成果,也作为辅助部分考核学生,使得考评结果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 三、结语 在构建主义理论指导下,《房地产估价》教学设计中的理论认知环节、案例分析环节、情景模拟环节、实践实训环节、评价反馈和考核环节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教学体系。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以学生为主导,以意义建构为过程,以能力培养为目的的教学思路。高校《房地产估价》教师应注重在各教学环节中应加强建构主义理论的\用,激发学生兴趣,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良好的职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公司财务论文:浅析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审计对策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察觉企业的财务欺诈。在接受审计业务约定时,注册会计师既要关注企业内部组织情况和行业领域情况,也要关注最新的财务欺诈手段。对组织内部,必须关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能接触资产的员工的个人状况;在行业领域里,要关注行业管理机构公布的一些与财务欺诈有关的资料以及该行业财务欺诈的案例。同时,还应注意最新的财务欺诈报道,以了解最新的财务欺诈手段。另外,要“换位思考”,即站在财务欺诈者的角度去思考财务欺诈的可能性。如,哪一项工作最有可能为财务欺诈者提供机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各存在什么样的财务欺诈机会?财务欺诈是如何顺利通过交易审批、确认程序的?财务欺诈最容易发生在哪个账户上?当有关的账簿、报告要经过审核时,财务欺诈者是如何成功地骗过复核者的?一般来说,企业内外部的信号为公司欺诈提供了预兆。7月19日中注协的《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总结了9大类54种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欺诈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的因素,包括:(1)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2)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3)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4)特殊的行业或经营性质;(5)特殊的交易或事项;(6)公司治理缺陷;(7)内部控制缺陷;(8)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9)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紧张或异常。这些都是上市公司中最常见的财务欺诈预兆信号。 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由于上市公司在粉饰会计报表方面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往往难以发现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欺诈行为。因此要有效识别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注册会计师应对下列问题重点关注并加以适当评估: 1.持续经营的能力。经济不景气可能导致有些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资产流动性产生恶化。某些个别公司如果对经济情况的负面变化特别敏感,则可能迅速演变成财务危机而产生能否继续经营的疑虑。这些负面的趋势包括持续性亏损、营运资金短缺、借款到期无法偿还、供应商拒绝赊销或主要顾客流失等。面对这些可能的风险因素,注册会计师应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1)目前的情况及事件是否能藉由管理层妥善计划及有效实施而缓和;(2)公司对解决财务困难计划的执行是否能够掌握而不依赖他人的行动;(3)公司对继续经营的假设是否是基于对所需资金或资产变卖所作的切实可行(而非过度乐观)的评价;(4)公司对流动性的挑战是否已适当地应付及披露。 2.关联交易。公司管理层当面临实现财务目标的压力时,常利用关联交易加以应付。关联交易常只有交易形式而欠缺经济实质,交易的价格及付款条件有时也很特殊。在经营困难之际,不难发现有些交易的对方实质上根本没有能力或动机完成该笔交易。安然公司虚列盈余,有很大部分就是通过关联交易达成的。针对可能的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考察的重要内容包括:(1)管理层是否有一既定过程以辨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是否有足够的信息用以彻底了解及评估交易双方的关系;(3)交易的双方是否有动机及能力执行此项交易;(4)是否按照交易的实质(包括任何不寻常的情况)决定此项交易的会计处理;(5)有关交易的性质、内容及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3.非常交易。上市公司定期对外公告经营业绩,万一业绩未达到预期,公司常在季末或年底当日或前数日作重大调整分录或完成非常交易。非常交易包括出售非经常性营业的资产、重大或不寻常的期末收益、推出新的期末促销计划或处置公司的某一部门。由于这些类型的交易或调整,超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易发挥制衡作用。面对非常交易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1)注意非常交易达成的目的,及其产生的效益或义务是否必要及合理;(2)非常交易(尤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前数日完成)是否受到有效的控制;(3)这些类型的交易对年度或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特殊,以及在财务报告中对这些非常交易是否作了适当披露;(4)在决定适当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时,对交易的任何“特殊”或“附加协约”的可能安排,是否曾加以考虑;(5)对期末或季末当天或数天前的非正常的调整分录是否加以适当复核。 4.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为显示较好的财务实力,许多企业利用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的安排以规避资产及负债的入账。安然会计丑闻曝光后,特殊目的的实体(SPE)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针对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1)了解设立SPE的性质、目的及运作,以了解其是否为合乎条件的特殊目的实体(OualifyingSPE);(2)了解谁控制SPE及其相关风险与报酬由谁承担,以确定不予合并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3)注意衍生金融商品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是否适当。 5.重大性的应用。会计实务的处理常涉及估计判断,例如银行业对不良放款的呆账准备,保险公司对保险的理赔准备,公司对存货的跌价损失准备及购并商誉无形资产的评价。公司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常以不具重大性为由,要求不予调整财务报表。由于重大与否,颇具主观性,一般人常试图以经验的量化标准来衡量,例如以税前收益的5%或总资产的10%作为门槛。笔者认为,评判不实表达的重大性,注册会计师应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1)决定不实表达的个别及合计金额是否对财务报表上主要项目金额或比率造成重大影响;(2)决定不实表达的机构是否增加管理层的薪酬与奖金;(3)不实表达金额是否影响公司履行债务合约的财务比率要求;(4)不实表达是否改变盈余或其他指标的趋势,或者隐藏以至未达到证券分析师的预期目的;(5)不实表达如未调整是否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理解。 6.适当披露。要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增进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的及时有效是关键。即管理层应努力做 到会计信息透明化,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及时准确获知的需要。投资者需要的是公正透明的重要信息,不只是公司按照专业准则或法规所提供的格式化的信息,还需要任何有助于其充分了解及评价公司实质的风险及报酬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下列较为复杂或特殊的项目: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外交易、衍生金融商品、企业并购、对外财务保证、背书及其他或有负债、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重大估计、风险及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只要注册会计师保持足够的警惕,在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中参考中注协《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并对上述事项予以足够关注,相信上市公司大部分的财务欺诈是可以及时发现的。 公司财务论文: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思考 [摘要] 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集团控制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企业在集团化过程中,却出现费用支出失控、对外投资泛滥等问题,财务控制明显失效。本文在介绍发达国家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基础上,对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集团公司 财务控制 全面预算 一、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现状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组建集团企业,当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干预形成了一批依靠行政关系统一管理的集团公司的雏形。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通过国有资本授权持股等形式,我国组建了一批以产权技术等要素为特征的较为规范的集团公司。随着集团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趋复杂,集团公司开始出现费用支出失控、对外投资泛滥、内部人控制损害出资人利益、集团成员单位各自为政、资源在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调动困难等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出现了银广夏、巨人集团等一系列的财务丑闻。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着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目前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分公司财务控制失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权力分散,缺乏监督。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享有过多的资金调配权,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财务行为缺乏监督,为各种违规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两个层面,往往缺乏规范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规范管理层的经营及投资筹资行为,导致少数企业经理人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利用手中的权力转移、侵吞公司资产及其收益,谋取各种利益。 2.费用支出失控,隐性侵吞公司资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理层的业务招待、购车等开支缺乏约束监督机制,子公司管理层大量的隐性在职消费导致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有的子公司由于财产物资管理薄弱,加上经济往来中审查制度不健全等,造成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3.会计造假严重,影响企业发展。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一些企业比较普遍,这种情况在采取分权控制的集团公司更是严重。子、分公司管理层为了短期业绩,或维护小团体利益、牟取私利等等原因而人为调整利润。另外财务人员受制于子、分公司行政领导,使财务监督和控制行同虚设。会计主管在日常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中往往无法保持原则性、独立性,对财务收支审查监督实际已经失效,甚至与所在单位融为一体,共同实施财务欺诈行为,共同应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这种误导信息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整体经营决策,为集团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留下后患。 二、 美国跨国公司财务控制方式特点 1.财务的集中管理。近年来,美国的大公司对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资金的结算等业务,普遍实行了母公司集中管理的模式。由于将具有共性的财务工作集中管理,大大减少了因业务的迅猛扩张而需要增加的财务管理人员数量,拓宽了财务管理的职能,提高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规模效益,强化了财务监管。 2.建立全面预算控制体系。全面预算管理是跨国公司实施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关键环节。管理层非常重视企业预算的编制和控制。跨国公司的董事会中普遍成立了预算委员会,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预算的编制与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 3.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美国的法律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大股东一股独大、内部控制、暗箱操作等问题,加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近年来独立董事的数额已占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而且公司大都设立了由独立董事担任主要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体承担公司内部的审计和监管职能。 4.采用现代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当前美国企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随着近年美国管理理念的发展,又将电子商务、智能商务的思想引入了企业的管理,开始进入信息化管理时代。全球着名的跨国公司,如通用汽车、波音等一批世界级优势企业都成功地引入了数据库,建立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完善我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政策建议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完善集团公司财务控制,首先要构建财务控制系统,其次要保证控制系统能良好地运行。因此,良好而且有效的财务控制体系是集团财务控制的关键。 1.强化集团公司财务控制的关键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集中财务管理模式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方式来保障运行和分散风险,与此相适应,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思路是:首先,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投融资委员会等等。其次,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人员委派制度,以保证财务控制的有效性。 2.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与监控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不仅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具体体现,也是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和实施监督与控制、考核与审计的基本依据。预算的编制既要考虑子公司的意见,照顾子公司的利 益,又要有利于集团公司审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预算的整体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磨擦,增强凝聚力。另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全过程控制,以保证全面预算体系作用的发挥。 3.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中反映和各类信息的交汇点,也是支撑经营决策的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核心内容,搭建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平台是成功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关键因素之一。财务信息化的解决方案应建立在一定的网络基础上,其直接效果表现为数据的集中管理与控制上,使得集团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透明,从而也有利于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监控。 公司财务论文:对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比较分析 导读:当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检查,报表使用者们只能看到上市公司舞弊的最终结果。 关键词:上市公司舞弊,比较 一、研究背景 2008年,是警醒的一年。美国五大独立投行无一幸免遇难,华尔街神话破灭,经济危机根源之一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泛滥和滥用,把难以准确估价的金融产品包装的精美堂皇,花言巧语的欺骗投资者;另一方面,人们热衷于投资,在没有实际考察和缜密思索后盲目听取投行的一面之词,结果损失惨重。 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灾难无法避免。中国政府在积极采取措施,做重要讲话。在这一背景下,对审计的重视程度一览无疑。投资者在听取投行方面意见的同时,也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中易出现违法舞弊的事项多加注意。 二、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比较研究 本文对2007-2009年间,证监会对103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通知的案例进行研究和统计分析。通观中美上市公司舞弊现象,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异同处: (一)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相似点 1.拓宽业务范围,寻求最高地位 公司得以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苛刻条件。当公司历尽千辛万苦成功上市后,大股东们往往会希望得到更多报酬。这就促使管理者们制定更高的公司战略。大全。当年德隆提出:3-5年内快速进入世界五百强,谋求成为中国制造业新价值的发现者和创造者。当时已是美国第一大能源公司的安然,不甘心只限制在美国,妄图成为世界第一。从美国到印度,从能源管道到宽带网络,处处是安然的身影。过于冒进的公司战略和过高的战略目标,促使他们在无法按时完成预定目标的的情况下只好粉饰报表,以维持其光鲜的形象。 2.利益驱动 利益,永远是商人不变的话题。为保住有红可分,为一己私利,安然管理层“偷窃”公司员工和广大投资者的财富。当漏洞越来越大无法弥补时,安然虚构了12亿美元的利润。最终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成为当时美国最大的破产企业。一个公司的上市,涉及关系复杂,涵盖了众多利益。对股东而言,股东价值最大化,持有的股票有保值升值的能力最重要;管理者倾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者收入来源以公司的经营成果为依据,直接取决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而员工的生存发展更离不开公司。外部环境,则有广大分散小股民、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股民们希望跟着上市公司赚取收益;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主要来源靠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政府需要若干知名企业带动地区发展,为地方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当这些利益者向公司施加压力或抱有太多期望时,对公司而言就会形成无形的压力。当各项财务指标没有达到要求时,公司就只能通过一系列舞弊手法粉饰报表,稳定人心。 (二)中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不同处 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与美国的相比,在“普遍性”里又存在“特殊性”: 1.背景方面——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 美国的资本主义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市场经济引领美国发展。直到2008年经济危机,美国有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全部葬负于危机中,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在此之前,美国市场一直由市场自由调节。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持续时间较长,国有企业改革不完全,遗留下不少“后遗症”。解决这些问题也成为其不惜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以争取上市资格的动机之一。 2.内部管理方面——我国公司管理体制带有浓厚行政色彩人事制度 能被形象得分成几个“圈子”不仅是在社会大环境里的社会关系,中国的公司内部管理上也可以划分为一个个“圈子”。公司内部的升迁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上司和下属之间、同事之间的交际关系等,都是影响公司经营的因素。虽然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亲属这种亲人关系对报表舞弊也产生一定影响。 3.与中国特有的政策紧密联系——上市保“壳” “壳”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我国目前实行特有的“标准控制”和特别处理制度。它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又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压力。国交易所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如果再出现问题,则进行PT处理。上市已属不易,在证券市场上“保市难度更大,为了能够在证券市场上长远发展,公司上市后往往也会采取些舞弊手段,以确保公司平稳发展。 4.监管制度上起步晚,条例不完善,操作、执行有一定困难 1985年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成立,致力于有关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研究。2002年通过了独立于政府的SOX法案,成立独立的公众公 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行业监管、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做出具体规定。而我国1988年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2年9月8日建立了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2002年11月,财政部下发相关文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和会计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尽管有了明确的条款,但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证券市场起步晚等原因,我国证监会的作用并没有完全体现。 三、财务报告舞弊防范预警、治理方法的探讨 财务报告舞弊是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探讨其防范、治理方法需要国家、上市公司主体、社会公众的齐心协力,共同防治。 (一)加强上市公司外部监管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公司管理当局往往会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漏洞进行舞弊,所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自身建设,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就成了当务之急。 2.完善政府监管,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对违法行为最一般的处罚就是罚款,在数额上,明显偏低。证监会处理时间滞后,工作效率有待加强。当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检查,报表使用者们只能看到上市公司舞弊的最终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并不熟悉中间检查的流程。如果证监会能够让工作流程更“公开化”、“透明化”,相信投资者们能够更及时的发现问题,避免盲目投资或将损失降到最低。 3.投资者适时改变角度,不仅要对钱财投资,更要对知识投资 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要仔细注意容易舞弊的报表事项。关注利润也不能忽视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结构,尤其是报表附注内容。很多投资者往往不注意报表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报表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附注往往可以体现舞弊倾向,投资者关注这些细小环节,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防范意识,防止被骗。 (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 1.加强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所实施的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通过审查、评价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对大股东的控制。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财务报表总体上受大股东的主观影响。要维护员工和小股东们的利益,就要建立属于自己的组织机构。而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股东由于势单力薄,加上受业务素质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很难做出有影响的决策,因此往往只有名义上的发言权,使得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操纵,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也无从实现。因此,要限制大股东的权利就要实现“权力制衡”,通过提高小股东们的权利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由大股东先提出候选名单,股东大会表决时采取回避制度,尽量减少大股东对选举的影响。最后,加强和改善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全。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进行监事会人员构成改造,改变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控股股东代表在监事会上的席位,增加相关利益者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席位,同时提高候选人员的知识水平,提高监督能力,使监事会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3.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当前危害最大的是会计人员协同舞弊,即企业内部高层、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伙舞弊,预防这种类型的舞弊,仅从企业内部采取预防措施效果已经不大。必须加强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合作,共同实施监督以对其进行控制。大全。对外需要政府要出台严格规范的审计准则,加大处罚力度;对内则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用道德的约束力时刻提醒注册会计师的任务责任,警惕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财务报告舞弊三百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人们,探讨对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和治理,不仅是政府、金融界思考的问题,更是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时刻关注的问题。总体而言,中国的财务报告舞弊技术并不高端,在政府、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的共同协作下,把舞弊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最大限度的将损失降低。 公司财务论文:互联网上的公司财务报告——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调查 【摘要】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能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次调查的对象是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和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采用网上测试和观测的方法,对其互联网使用条件和水平、公司重视程度、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审计信息的披露、信息利用等六个方面,通过28项指标进行了调查。 【关键词】互联网 财务报告 披露 调查 一、导言 199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Internet)商务性应用的急剧高涨,Internet的用户呈几何级数迅速膨胀。1998年初Internet用户突破1亿,1995年5拢澜缟贤耸汛?.7亿多。 1999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达890万,WWW站点数约15153个……不久前,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财富》论坛第六届会议将2000年的会议主题聚焦于“网络经济”,与会的500强企业巨子们纷纷表示要把整个企业都搬到网上,有些还拟出了精确的时间表。许多国际企业开始对自己在线和非在线客户有所区别,对前者实行各种优惠倾斜政策。这些制定未来市场游戏规则的巨头们的行动,以及各国政府加速出台的网络化进程计划预示着网络经济的全面启动。使用Internet为工具来交流公司信息正变得越来越普及。Internet的迅速发展对会计也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让信息使用者们感受到的影响和变革之一是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 在国外,1995年美国证监会(SEC)就要求上市公司用磁盘、光盘或计算机网络接口向SEC的EDGAR系统(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查系统)提交通用财务报告。EDGAR系统与Internet连接,为进入Internet的用户能便捷地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之后许多国家也先后采取措施加快这方面的动作。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发展很快。一项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托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在检验了欧洲、亚太地区、北美和南美22个国家,660个公司在Internet上的企业报告后证实有86%的企业上网,近三分之二的公司在他们的网站上以某种形式其财务报告。为能很好地适应网上报告的发展和实施必要的监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高度关注这方面的发展动态,它委托有关学术团体专门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及其的研究报告,被认为是IASC进行网上财务报告准则研究的先导。 在中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网上财务披露的工作始于2000年。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其1999年度的财务报告。据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在2000年4月30日首次成功地实现了959家上市公司1999年报的网上披露……,上网浏览1999年报的投资者达9000万人次,累计下载年报共566万份,平均每家年报下载5000次。 2000年6月27日,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又联合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全文上网。这一切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应用Internet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另外,沪深两所网站的访问人次和年报的点击数激增,也反映了信息使用者对网上披露方式的关注和认可。可以预见,通过Internet披露财务信息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经济和技术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影响企业提供信息的能力,也影响用户对企业信息的需求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需要加快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使用Internet提供信息,以此吸引投资,拓展业务和改进经营;信息使用者急需更及时、便捷地获取企业信息,支持其决策。因而,了解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现状,查明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技术进步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乃至财务会计发生怎样变化的任务已现实而急迫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我们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调查对象、调查问题和数据收集 (一)调查对象 为使调查结果更具有代表性,我们选择在有关上市公司排行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调查对象,按网上搜索与观测渠道的不同分为三组: 1.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6月27日公布的上交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以下简称“沪市最佳”。 2.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简称“上证30指”。 3.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简称“大陆百强”。 (二)调查问题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1.使用条件与水平。了解调查对象中有多少公司已经具备使用互联网披露财务信息的基本条件及其使用水平。 2.重视程度。了解调查对象对在各自网站中披露财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3.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公司利用各自网站以何种方式、披露哪些财务信息和相关信息。 4.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 5.审计信息的披露。了解调查对象如何进行审计信息的披露,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6.信息利用。主要调查利用网上财务信息的便捷程度。 (三)数据收集方法 主要采用网上测试和观察方法进行。 1.分别采用搜索引擎Sohu、Yahoo China和《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速查手册》提供的网址,对调查对象在线网站进行检测。 2.通过28项指标对上述六方面调查内容进行分项检测,指标 设计见文中调查表。 3.本次调查网上测试时间截至2000年7月25日,之后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我们将调查结果汇总于“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调查表”,并分析如下: (一)基本条件 在网络环境下,网址是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联接、沟通最基本的前提。所以,我们首先通过“网址”与“进入网站”两项指标的测试,说明公司使用互联网的条件与水平。 1.网址。采用中国证券报《2000年上市公司速查手册》中提供的网址,发现沪市最佳36家信息披露公司中,有同址的公司仅为30家,占83.33%;通过Sohu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网站,发现上证30指网页中有网址公司仅11家,占36.67%;通过Yahoo China进入大陆百强网页,有网址公司仅24家,占24%。从总体上说,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水平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前23年的水平。如美国95%(Delletal,1998)、英国92%(Lymer,1997),除沪市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外,其他两组调查对象还低于爱尔兰37%(Nianih Brennan,1998)。 2.进入网址。根据调查对象网址,测试能否顺利进入各公司网站。结果发现:部分公司有网址,但无法进入;部分公司有网址,却无法找到公司网站(可能网址有错);能够顺利进入的比例三组分别是:沪市最佳组75%;上证30指组33.33%;大陆百强组20%。 (二)重视程度 我们通过设置“网上信息的主要类型”、“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两类指标,目的是要了解调查对象在自己的网站中主要披露了哪些信息?财务信息居于何地位?以反映公司对在互联网上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 1.各公司网站中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与服务、新闻、股票与投资、电子商务、市场动态、信息反馈、企业文化、人才招聘、网站图、娱乐天地等等。比例最高的是公司背景(或简介)、产品或服务介绍,位居第三或第四位的网上信息即为财务信息。已有半数以上的公司披露了财务信息,具体比例是:沪市最佳组55.56%,上证30指组80%,大陆百强组50%。 2.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网络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在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情况下,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因而,醒目程度关系财务信息在“争夺眼球”之战中,能否有效地吸引人们注意力的关键之一。本次调查将在公司网站首页中有独立财务信息链接或经1-2次点击即可发现财务信息标识的列为醒目。结果发现:沪市最佳组为29.63%,上证30指组为30%,大陆百强组为30%。而不易发现或很难查找的多为网页中没有单独体现财务链接,如海尔公司将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放在股票信息栏中,还有的公司包含在投资栏或新闻栏中。 (三)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 我们发现三组调查对象中,部分公司按现行会计规范要求全文披露财务报告,全文披露的比例:沪市最佳组7家,占46.67%;上证30指组4家,占50%;大陆百强组5家,占50%。其他公司则大大缩减披露信息的数量,对信息披露形式也进行了重新选择:一部分公司采用文字形式摘要说明财务状况(多为原报载摘要文字部分的拷贝);有的公司则重新选取部分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披露,如前述海尔公司仅在股票信息区列出主要财务指标表,报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股东权益”“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虽以往的研究均说明财务报表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核心。但本次调查未见有公司单独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许多采取摘要披露策略的公司反将报表略去,仅以文字摘要形式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这种在无强制要求和监控状况下进行的网上报露,反映了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自然心态”,但大大简化或省略的做法究竟出于避免导致竞争劣势的考虑,或单纯简化或便于下载之目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还有不少公司同时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财务报告。 (四)网上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 对现有网上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我们主要通过“披露是否充分”、“有否披露审计信息”、“有无信息安全说明”。“是否可比”等指标进行检测。首先,披露信息的充分程度以会计规范要求为准,我们认为,大大简化和省略的财务披露将有可能对用户准确理解和分析利用财务信息形成阻碍,导致理解上的误差,或发生潜在问题。第二,“有否披露审计信息”和“有无信息安全说明”主要针对网上信息的可靠性而言。检测结果,渡蠹菩畔⒌墓驹?3%以上,其中:沪市最佳组11家,占73.33%;上证30指组6家,占75%;大陆百强组8家,占80%。信息安全说明在三组调查对象中均为零。这说明网上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仍无保障,存在应用财务信息的风险。第三,有些公司提供了往年的财务信息,有的则没有提供。总的看来,前者提供信息的口径基本一致,后者则部分地出于各公司建网时间不一之故,新建网站公司有些没有以前年度信息。 (五)审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项检测旨在了解公司提供审计信息的形式。分“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简要说明”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多数公司采用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的方式来披露审计信息,其中:沪市最佳组有7家,占63.64%;上证30指组有4家,占66.67%;大陆百强组有7家,占87.5%。其余公司则采用简要说明或提示的方式说明所被露信息已经经过审计。另外,各组均未见有任何提示提请读者关注信息传送安全问题。 (六)利用情况 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在此主要从用户能否方便地利用信息的角度考察。我们采用“便于浏览”、“便于分析”、“便于下载”、“便于反馈”等指标进行检测:1.便于浏览。主要观察财务信息有无明显标识、必要的链接、是否能在网上打开浏览等。从实际观测看,三组中有60%-75%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基本便于浏览,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性问题,如无醒目的路标或网站图;许多公司报告中缺乏必要的链接,因而在浏览报表时可能发生不便察看有关报表附注的情况;不能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还有一些公司的财务报告须下载后方可打开阅读等。2.便于分析。主要观察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有无在线分析工具、能否下载等。调查结果各组的比例是:沪市最佳组为40%;上证30指组为50%;大陆百强组为50%。那些不完整或经过大量简化的财务信息加上没有提供任何在线分析工具,或不便下载,这样的信息对使用者有多少价值值得探讨。3.方便下载。我们发现调查对象的财务披露一般均能较方便地下载,只是全文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文件较大时,若不采用pdf文件,则须花费较长下载时间。4.便于反馈。沪市最佳组为60%,上证30指为62.5%,大陆百强组为90%。 四、总结、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提供了中国部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现状的实地研究结果。文中就调查内容所实施的检测揽括了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的主要影响因素。调查表明: 1.目前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已经积极、大胆地在自己的网站中自愿披露财务信息。这使财务信息跨越地理限制,在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中得以更迅捷、广泛地传播,使公司财务信息真正成为全球范围的公共产品。Internet上的财务披露对改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加强公司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改变传统纸质报告仅限于在已要求和被要求收到财务信息各方中流动的状况,进一步拓宽财务信息的 披露面,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大大降低财务信息的传播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调查总体看,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比例仍然偏低。 2.互联网的特性导致网上财务报告产生了许多在传统传播媒体(印刷媒体)下不可能产生的问题,如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不仅受所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本身的影响,还受到发现网址和进入难易、披露信息的数量、信息传送安全,以及使用者能否下载和分析数据等因素的制约。当然,也受信息消费者“网上冲浪”知识与技能水平的影响(此项暂未列入本次调查)。据观察,各调查对象的网站状况、披露策略和披露结果很不一致。鉴于目前尚缺乏网上报告准则,我们应该提醒信息提供者,他们的网上仍应遵守现存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免误导读者或发生潜在问题。同时,在衡量和评判网上报告优劣之时还应结合考虑网上报告的特殊性,对此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事务协会的《“最佳互联网年度报告”指南及简要说明》中列示的最佳实务要求值得借鉴。这份最佳实务的要点包括:(1)年度报告要能独立且巧妙地集成于公司网站。(2)提供及时的信息。(3)能发挥电子媒体的杠杆作用,而不仅仅是复制报告的印刷版本。(4)应考虑电脑的屏面效果,而非页面效果。(5)灵活地使用pdf文件,使报告易于下载。(6)规定醒目的标志(路标)和网站图。(7)适当的提示能有效地导航。(8)保存历史记录,增加透明度,便于使用者对财务数据进行纵向对比。(9)具有反馈机制。(10)与其他相关领域相结合,如投资者协会。(11)使用多币种和多语言,增加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12)提供价格信息,反映当前和过去的趋势。(13)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公司的网上报告实践也为我们作了较好的示范:英特尔、微软等在网站中留给使用者公司财务部分的清晰的提示;他们的网址中提供各种可下载的格式、采用各种不同语言的报告、反映以不同国家公认会计准则表述的财务报表,并均给予明示;还有丰富的在线分析工具。 3.关于网上财务信息的完整与安全。由于目前网上财务信息的本实施管制者监控,且网址中的内容又可以经常变换。信息提供者似有可能偏离会计准则要求的信息,或增减原按法定要求进行的披露。因而,对信息者应进一步明确其提供信息的责任;使用者应关注所读信息的可靠性;监管者应考虑可能的控制措施,如开展网上审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这是一个带有强制性质的存档性财务信息网点,以牵制公司网站中的财务披露。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信息使用者在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时不致于承担太大的牺牲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风险。 4.关于网络会计研究。网上财务报告实践发展很快,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看来网络会计的研究和对网上财务披露管理的研究已滞后于实务,现应大力鼓励开展相关研究,以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实务健康发展。 公司财务论文:论公司财务成长类型与成长战略管理 摘要: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财务成长可分为公司销售成长与公司盈利成长。由于受到公司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制约,公司财务成长存在可持续成长极限。讨论了公司财务成长的9种类型,并对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的经验与教训进行了初步总结。 关键词:财务成长类型;成长战略管理;销售可持续成长;盈利可持续成长 财务成长战略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战略管理的核心是维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原指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关键是可持续。它作为一种发展目标和战略思想已被普遍接受。然而,有大量的案例表明: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造成许多公司盲目高速发展,超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财务资源的约束而遭致破产或产生财务危机;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公司失去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机遇。因此,研究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1、公司销售可持续成长与盈利可持续成长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资金和环境的支持,如果资金枯竭和市场环境遭到破坏,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失去基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称为公司可持续成长。 在研究公司可持续成长(有时也称可持续增长)时,美国经济学家RobertC.Higgins教授将公司可持续成长率定义为“在不需要耗尽财务资源情况下公司销售所能增长的最大比率”[2];而另一位财务学家J.C.VanHorne教授则定义为保持与“公司现实和金融市场状况相符合的销售增长率”[3].可见,西方经济学界一般将可持续成长定义为销售收入的可持续成长率。他们认为,一个公司销售收入的成长在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和外部市场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取决于公司资产的增长,而公司资产的增长必须等于公司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增长之和。因此,若不考虑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没有增发新股筹集资金且不改变公司财务政策,则公司的销售成长率应等于资产的增长率也等于公司权益增长率。 在市场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公司销售成长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资金投入的增加、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公司财务政策的改变。资金投入的增加主要表现在留存盈利、增发股票或增加负债。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等方面。公司财务政策的改变则主要表现在公司分配政策的改变、资本结构的优化、财务杠杆的改变等方面。通过改变公司成长动力的影响因素,虽有可能使公司实现一时的快速成长,但很难保证公司可持续成长,更难保证公司健康快速成长。例如,公司增发股票筹资很难长期维持,美国增发股票的公司平均每年不到10%;增加负债必须受到资本结构的限制;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的潜力有限,因而,这些因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成长因素。真正的可持续成长动力来自于公司留存盈利的增加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而引起的相应的负债增加。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公司销售成长存在一个极限,这一极限就称为可持续销售成长率。文献[2]和[3]分别讨论了不考虑资金投入和管理效率改变的公司可持续销售成长率的PRAT模型和SGR模型。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公司价值最大或股东财富最大。根据公司价值的股息定价原理,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主要取决于公司盈利及其成长能力[4].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价值主要取决于其盈利能力及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而公司销售成长并非公司盈利的成长。从长期来看,由于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不变,销售成长率可能等于公司盈利成长率。但从短期来看,由于财务杠杆与经营杠杆的作用,公司盈利成长率可能大于销售成长率。因此,有必要将公司销售成长与公司盈利成长区别对待。 公司可持续盈利成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公司外部环境(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技术进步、相关政策等)的持续优化和公司内部(财务资源、管理效率、经营战略、创新能力等)核心能力的提高与竞争优势的维持。在外部环境不变时,公司可持续盈利成长动力主要取决于企业能力的改进与核心能力的增强。而企业能力的改进与核心能力的增强最终将体现在公司财务核心能力即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的改善和提高上。根据PRAT和SGR模型,若考虑公司资金投入的变化和管理效率的改变,文献[5]从财务的角度提出了盈利成长的E模型和EPS模型。由于公司销售成长存在一个极限,同样道理,公司盈利成长也存在一个极限,这一极限我们称之为可持续盈利成长率。 在公司战略管理中,人们十分重视品牌战略、生产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等具体战略管理,而较多地忽视了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在公司财务管理实践中,盲目追求高速成长,高估自身可持续成长能力而造成公司内部资源无法配套,从而陷入财务危机;过分追求销售高速成长,忽视公司盈利成长,在“做大”的同时未能“做强”;过分强调短期盈利成长,忽视公司可持续成长潜力而坐失快速成长良机的案例比比皆是。我国企业在成长战略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资本依赖、过度负债、管理弱化、创新停滞和成长失调陷阱[6],因此,正确处理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实际成长与可持续成长的关系是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的核心课题。 2、公司财务成长类型与理论分析 在对公司盈利成长和销售成长及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进行总体描述时,我们可以将上市公司销售成长和盈利成长各分为高于可持续成长、可持续成长和低于可持续成长3种类型。将其组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9种财务成长型公司组合,见表1. 公司财务成长类型在现实中均存在,并有众多的上市公司案例支持。我们感兴趣的不是现实是否存在,而是这些公司能否长期持续地保持这种成长。因此,有必要对9种公司财务成长类型进行简要分析。 双高成长型公司(Ⅰ)。从短期看,上市公司中,双高成长型公司并不少见。但分析该类公司均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所处行业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有较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与市场容量,这是其高速成长的基础;第二,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高,至少符合配股融资条件,并且公司在上市后持续不断地进行配股(或增发新股)融资;第三,公司内部管理效率较高,公司财务结构与资本结构较为合理,公司内部资源能够支持公司的双高成长;第四,配股价格均远高于公司净资产,而同时又能保持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高水平;第五,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较低或公司现金分红金额远小于配股增发股票筹资数额。理论上说,只要公司能够维持并满足这些特点,双高成长可以在较长时间得以维持。但实际上,由于公司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效率的变化以及行业成长生命周期影响,长时期维持双高成长是不现实的,现实也极为少见。 持续成长型公司(Ⅱ)。理论上说,该类型公司可以在不利用增发或配股筹资时而长期实现销售和每股税后利润的可持续成长。从较短时期来看,由于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公司销售持续成长而每股盈利以更快速度持续成长,但从长期来看,两者的成长速度将趋于一致。持续成长型公司具 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发展均处成熟阶段,市场容量较为稳定;第二,公司具备持续成长的条件即税息前资产利润率大于利息率与资产负债率的乘积;第三,公司分配政策、内部管理效率和外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从公司发展来看,持续成长型公司持续成长期较长,成长较为稳健,容易受到投资者认同。 盈利持续成长、销售高成长型公司(Ⅲ)。一个公司要维持可持续销售成长速度,必须要有足够的现金(资源)的支持,否则这种高销售可持续成长是难以维持的。理论上说,销售以高于可持续成长速度的高速成长,其每股盈利成长也应高于持续成长的速度成长(短期内尤其如此),但实际上,该类公司只注重公司规模的“做大”,而没有相应地“做强”,因此,这类公司成长的持续性是值得怀疑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速成长阶段,市场发展前景与市场容量广阔;第二,公司采取了增发新股或配股或改变公司资本结构获得了较多的现金资源,使公司销售得以迅速高速成长;第三,公司在销售高速成长的同时忽视了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公司盈利未能同步高速成长。所以,该类公司在其销售成长高于盈利成长的同时隐含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如果内部管理效率未能短期内改善,其灾难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许多公司在这方面犯了极大的错误,甚至遭受破产命运。销售高成长、盈利低成长型公司(Ⅳ)与这种类型相似,只是问题更为严重罢了。盈利低成长、销售持续成长型公司(Ⅷ)则居于两者之间。 盈利高成长、销售持续成长型公司(Ⅴ)。理论上说,这种类型公司的盈利成长主要受益于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因而这种成长在短期内因营业杠杆与财务杠杆效应而存在,但在长期内却难以持续。该成长型公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注重内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较少依赖公司外部资源;第二,公司所处行业较为成熟、稳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资本结构较为合理、稳健;第三,公司没有利用或极少配股增发股票筹集资本,分配政策较为稳定。因而该类公司可视为稳健型公司。随着时间的变迁,该类公司可能向持续型公司(Ⅱ)转变。盈利高成长、销售低成长型公司(Ⅵ)则注重于内部资源的利用,更好地利用财务杠杆与经营杠杆效应取得公司短期盈利的高速成长,但是,该类公司面临的市场压力可能更严重一些。 盈利持续成长、销售低成长型公司(Ⅶ)。销售成长决定盈利成长,因而销售低成长而带来盈利持续成长也只能是短期的,难以持续维持。这类公司一般有3个特点:第一,公司较注重公司内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较好地利用了经营杠杆作用;第二,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压力较大,公司销售持续成长压力加大;第三,公司分配政策较注重现金股利,而对股本成长较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类公司最终将向双低成长型企业转变。 双低成长型公司(Ⅸ)。该类公司销售与盈利均处低成长状态,说明该类公司一方面市场竞争压力较大,另一方面公司筹资困难,同时也说明该类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和内部资源利用也不理想,因而该类公司前景难以被市场看好,正在不断萎缩之中。 3、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财务成长管理的核心是树立可持续成长的战略思想。而公司可持续成长战略要求公司既注重成长本身,更要注重公司成长与公司内部资源、公司财务政策及外部环境之间的有机协调,它强调公司财务的协调成长和可持续成长。 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存在大量的经验与教训有待总结。在这类案例中,既有海尔集团为代表的协调持续快速成长型公司,也有以上海汽车为代表的协调持续稳健成长型公司;既有清华同方为代表的双高成长型公司,也有众多PT、ST为代表的双低成长型公司。分析这些公司,成功公司的财务成长战略管理至少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 (1)将协调成长与可持续成长放在首位。一个成功的公司其财务成长战略管理首先应强调协调成长。协调成长首先是公司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的协调。短期出现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不同是正常现象,但长期出现成长差异则容易产生问题。其次是公司成长与内部资源的协调。公司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必须有公司内部资源(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支持,缺少内部资源的支持,公司的成长是不可能持续的,再次是公司成长与市场环境的协调。公司成长必须得到市场认可,没有市场的认可,其成长就难以持续。协调是可持续的前提,没有协调成长就没有可持续成长。因而公司成长管理必须将协调与可持续放在首位。 (2)时刻审视销售成长与每股盈利成长的关系,时刻审视销售成长与盈利成长的关系,时刻审视实际成长与可持续成长的关系。一个公司的销售成长不等于公司每股盈利成长。销售成长是手段,盈利才是目的,也就是公司必须在“做大”的同时“做强”。而现实生活中,“做大”与“做强”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两者难以协调成长。而当两者成长出现不一致时,有必要进行战略分析,抓住管理重点。公司实际成长也可能不等于可持续成长。当公司实际成长率高于可持续成长率时,必须避免“成长幻觉”,不能为一时成长而得意忘形,而必须审查成长的可持续性及资源与环境的协调性。当公司实际成长率小于可持续成长时,必须审查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 (3)外部市场环境与容量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内部资源与管理效率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保证,符合可持续成长的条件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关键。没有较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容量,公司可持续成长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调整公司所处行业和产业结构,提高公司科技含量是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十五”期间,公司必须抓住产业结构调整与产品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夯实公司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公司内部资源(包括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决定公司能否抓住持续成长的机遇。很多公司失败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没有抓住持续成长的机遇,或只注重成长而忽视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或超越公司内部资源条件的制约而盲目追求高速成长。公司可持续成长是有条件的,因此具备可持续成长条件是实现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只有具备条件,即有保留盈余,公司才有成长动力。而一个公司要想提高可持续成长速度,就必须借助于增发或配股实现资本的高速增加。因此,高科技公司要实现高成长,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一有利优势,在其它条件具备时迅速壮大,实现双高成长。 4、基本结论 公司财务成长战略管理应时刻审视盈利可持续成长与销售可持续成长的关系,协调公司财务成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以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的增强为核心,以持续成长型公司为目标。财务持续成长型公司必须确定以销售持续成长为手段,公司盈利为基础,盈利成长为目的,可持续成长为关键的战略指导思想,将销售、盈利、成长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有效协调销售与盈利、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 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 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 。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不少企业采取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蒙蔽广大投资者,骗取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财务报表舞弊的常用的手段,提出了一些识别财务报表舞弊方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手段;识别 财务报表舞弊主要是指公司管理层采用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手段操纵利润,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业绩或者盈利能力的判断、获得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它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一个毒瘤,其发生比较普遍,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 一、财务报表舞弊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及报表粉饰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让人触目惊心的。早有18世纪南海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致使股份公司被禁100年之久,让英国经济陷入停顿;20世纪二、三十年代盛行的公司舞弊财务报告风暴则导致纽约股市崩溃,使整个世界经济倒退几十年;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与这些国家的会计透明度和真实性不高有关;美国安然公司使得为之辛勤工作几十年的员工百万元的养老金顷刻之间化为乌有,投资者估计损失约900亿美元,并导致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甚至整个资本市场信心的削弱、丧失;世界通信公司和施乐公司等知名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导致美国证券市场遭受约5万亿美元市值的损失,并使整个世界资本市场都笼罩在了财务报告舞弊的浓重阴影之中。 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一直以来也没有间断过,如上世纪末的“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三大虚假财务报告案件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等案件;本世纪的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银广夏、科龙电器、银河科技、天津磁卡等舞弊事件等,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以及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大股东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基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受到挑战,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如此持续下去将严重阻碍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为财,胡作非为。如何识别、防范这些小人,对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重拾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保证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财务报表舞弊的常用手段 1.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在股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股份制改组后,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亏损大户可在一夜之间变成盈利大户,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其主要方式有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通过资产托管获取收益等。 2.跨年度调节利润 一些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后能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往往借助时间差调节利润。传统的做法是在12月份结账时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1997年,张家界公司与当地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但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也未转让的情况下,将以上转让金额确定为当年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改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企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存在缺陷,以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灵活性,对需要粉饰财务报表的企业来说,会计政策的运用无疑是一种可供运用的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折旧方法和年限、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运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变更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等。折旧方法的变更是一种常见的政策变更。 转贴4.应计账户的舞弊 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舞弊的方式主要有:虚构商业信用从而夸大收入、虚增经营成果;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资金;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调平账款;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利用收款与入账的时间差,挪作他用等。其他应收款更是被人们称为“聚宝盆”,用其转入长期挂帐的应收账款;计入各类投资和投资收益,以隐瞒投资和投资收益;用于民间资金无息借出以谋取私利等。 公司利用应付账款舞弊的方式主要有:将产品销售收入顶抵应付账款,隐匿销售收入;少计应付账款,隐瞒负债;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等。素有“垃圾桶”之称的其他应付款也是企业财务表舞弊较常用的科目,主要舞弊方式有:隐匿成本费用;核算民间借款,掩盖负债性质等。 5.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虚拟资产挂账主要是指一些公司对于不再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项目不予注销,如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长年累月挂账,利用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 三、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方法 1.关联交易剔除法 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计算各种分析指标值。通过 这种分析,可以了解某一特定企业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从而分析其利润来源的稳定性、未来的成长性等。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过大,则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舞弊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就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如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报告粉饰;是否以公允价值进行交换等。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分析关联方交易未结算金额分别占关联方交易总额和未结算总金额的比例是否正常,如果母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企业的利润总额,就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注入上市公司。 2.分析各月的利润比例 分析上市公司各月盈利情况时,要着重分析11、12月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果11、12月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过大的话,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舞弊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就需要特别关注企业11、12月份的业务:如关注11、12月份是否有大额的非经常性业务、是否有盈利较大的业务,如果有我们要特别关注这些业务交易手续、凭证是否齐全,是否是虚假、编造的等。 3.分析应计项目占总资产的比例 应计项目的会计处理常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管理者往往通过这些科目进行利润操纵。如果应计项目占总资产的比例变化较大,公司就有舞弊的嫌疑。如郑百文1995、1996、1997年三年的会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大幅度增长,但应收账款周转率却下滑,尤其1997年不正常地大幅度降低,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靠大量应收账款撑起的高额利润有着值得怀疑的地方。 4.关注虚拟资产项目 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虚拟资产项目值得密切关注,若虚拟资产与正常资产相比比例较大,或虚拟资产增长速度(或相对变化速度)波动较大,则可能存在通过虚拟资产虚增利润。我们需要应重点注意会计报表附注中虚拟资产确认和摊销的会计政策,要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正常摊销的项目。 作为投资者应该掌握一些财务报表的分析技术以及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理智投资,避免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舞弊而导致的巨大损失。 公司财务论文:蔚州矿业公司财务集中管控浅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财务集中管控重要意义的概括,阐述了财务集中管控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与实行财务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财务的必要性。 关键词:财务 财务集中管控 三级核算 三级管理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特大型企业,实行“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体制,蔚州矿业公司为开滦集团公司二级核算主体,蔚州矿业公司下属各单位为开滦集团公司三级核算主体,具体包括:六个生产矿井,一个在建矿井和七个辅助单位,其会计核算主体相对独立,会计人员比较分散。自从蔚州矿业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控以后,公司先后出台部分规范性管理文件并对原有文件进行了调整,实现了资金管理、资产监管、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利润及分配财务报告、预算管理、会计人员培训、预算考核的统一和规范。在财务集中管理过程中,运用经营集中控制、人员集中控制和资金集中控制三大手段,顺利的保障了公司财务管理。 蔚州矿业公司通过对财务集中管控,实施财务管理趋于一体化,使其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企业财务管理核心的职能。在大大提高了各成员下属单位经营协同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经营风险。财务集中管理的优势在于不仅能规避风险,还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费用、加强财务信息沟通等。通过财务管理失败的企业案例,我们了解到,如果企业财务核心监管不力,财务管理则一放则乱。所以无论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还是着眼于学习先进的世界财务管理模式,以及响应国家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号召,实行企业财务集中管控十分必要。 一、财务集中管控的优势 财务集中管控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相结合,实现对企业业务和财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企业整体资源进行有效管理、配置、优化和控制的提高。随着公司财务集中管控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其效果日益显着,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企业集中财权,充分利用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实现财务经营的规模效应。 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货币资金集中管控不仅能加强资金周转、强化资金管理、减少结算环节的资金投放和占用,并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整体效益。货币资金集中管控在对各下属单位加强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可以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控制整个集团信贷规模。 2、有利于扩大企业信用,提高公司信贷信用等级功能。 企业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后,各下属单位不再与银行发生直接信贷关系,而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信贷活动。基于公司社会影响、经济实力,以及政府对公司的扶持,银行不会再担心其偿还能力,从而可以扩大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公司可以较轻松地获得银行融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提供资本。 3、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集中控制,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是进行国有资产科学配置的重要依据。 预算管理是对企业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目标预测和决策控制的重要管理方式。公司通过实行全面预算,可以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考核,更好地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要求各下属单位与公司共同编制每年的生产预算和财务预算,让各下属单位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直至每一名员工都能认识到预算管理的意义以及与自己岗位的密切联系。通过自总而分、再从分到总,多次反复的垂直反馈,编制年度各项预算,进而严格分析预算、调整预算,执行预算,实现公司对各下属单位以及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公司的年度发展目标,最终完成公司的战略目标。 4、在企业内部实行财务委派制。财务委派制具有事前控制性、反馈及时性、审计经常性、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可帮助企业集团进行有效财务控制,有利于实施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委派财务人员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派驻下属单位的资金合理运筹,经营成本控制,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参与下属单位的重大决策,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公司的整体战略方针在下属单位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实施,规范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确保下属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5.有利于保证公司内部财务目标的协调一致 企业实力的增强,业务的扩张,必然带来企业层次的增加。由于下属单位内部文化的差异,公司各成员单位在内部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区域色彩和“惯性”。尽管核心企业会坚持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将公司使命、宗旨、愿景、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公司各层级、各单位,形成共同的思想认识和一致的价值取向。但如果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分散,必然会出现核心企业监控不力,下属单位出现个别人控制现象,进而严重损害核心企业的全局利益。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是改变这一管理窘状的唯一途径,为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公司内部财务目标的统一协调。 6、有利于实现财务人员分布的合理配置,并提高财会队伍的素质。 财务人员实行集中管控以后,各下属单位的财务人员由蔚州矿业公司财务部统一调配。从而保证了财务人员在各下属单位间的合理配置。采用“双向考核”的方式对派出财会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由于派驻单位对所派财会人员的劳动纪律、出勤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工作责任方面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企业财务部将被派驻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作为对外派财会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蔚州公司财务部统 一对会计业务培训、财会人员的档案、职务晋升、内部调动等进行管理,并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知识讲座、专业知识培训、鼓励资格考试等行式推动学习型财会队伍建设,培养和锻炼复合型人才,提高了财会队伍的素质。使财会系统上下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财务集中管控的不足与建议 由于所有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一律属蔚 州矿业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调配,被派驻单位不直接管理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这样从一定程度削弱了被派驻单位的管理权限;而财务人员的薪酬在被派驻单位列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属单位对财务的监督与制约。财务集中管理具体落实情况最终会影响到公司财务部与被派驻单位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是财务集中管理的根本点,也将直接影响到财务集中管理的成效。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双方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总之,公司需要制定统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些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担保制度等财务制度。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政策,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建立会计网络办公系统,将下属单位的财务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总部,不仅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公司企业的战略协同,而且还保证了公司企业整体的有序进行,规范所属单位的经营行为,降低了公司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升了蔚州公司整体运营质量和规模化效益。所以实行财务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财务必经之路。 公司财务论文: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 美国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的特点是: 1、负债率较低。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是较低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37%,股权在资本结构中占优势地位,加之法律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使得股权在财务治理中的效应明显强于债权。 2、股权分散,且绝大多数股票为个人所持有。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早且较成熟,上市公司多,股票发行额度大,股票流动性强,股权极为分散。 (二)上市公司财权配置 上市公司财权配置就是将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控权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以形成主体自我约束与相互制衡。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权配置表现为: 1、对经营者行使财务监控的主导力量方面。 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的优势使得股东成为监控经营者的主要力量。股东大会基本上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经营者提出严厉的质询,甚至把不称职的经营者赶下台;更重要的是股东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间接监督经营者。而债权人主要是通过派驻代表担任非执行董事,监督权比较有限,影响力也不大。这种靠“相机治理”取得的财权也只是在短期之内有效。 2、财务治理的权力核心方面。 财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分离,使经营者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而财权在经营者内部再分配,使经营者中的董事会或总经理成为上市公司更精确意义上的财务治理核心。 3、财权配置的集权分权程度方面。 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财权在经营者及下层财务人员之间的再分配体现出浓厚的分权思想。近年来。这种分权的级次表现出向员工个人延伸的趋势,一些公司的基层人员开始拥有诸如一定限额的资金调用权等财权。 (三)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美国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特点是: 1、具有完善的外部市场机制。美国有着世界上最成熟的竞争性很强的资本市场。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完善的证券市场披露机制、严谨的外部财务监控和审计机构的鉴证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分散导致的股东直接监控能力的弱化也由此得到了很好的弥补。 2、高额的物质报酬。美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体现在物质方面,采取包括高额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等形式给予报酬。 (四)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 1、注重诚信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培育。积极实施信息有效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帮助一线监管者发现更多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问询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加信息披露深度,帮助投资者发现尚未关注的问题。通过互动的、多次的连续问询信息披露,让公司经营彻底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建设,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加强监管。包括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即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 公司财务论文:新时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集团公司的兴衰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团的管理,而财务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文章主要阐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新时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集团公司;管理链条;监督成本;信息化;资金利用率;发展趋势 一、集团公司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链条长,管理效率低 在集团公司中,随着各层次公司投资的不断延伸,资本的运作方式呈现出以少控多的特点,评价成功集团公司的规模,是看它控制多少资产。母公司用股权这根指挥棒指导着集团的组建、运转、扩张和紧缩。母公司处于金字塔的塔尖,用一倍的集团母公司资本控制并经营着数倍的其他资本,形成了复杂的组织层次,管理链条过长,导致管理效率低。 (二)监督环节不当,监督成本过高 集团公司最重要的一个标志是集团总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既然有产权的分离,就会有产权的委托,在此过程中集团总公司处于委托方,所属子公司处于方,方要向委托方负责,因此总公司为使子公司的财务决策行为符合集团整体利益要求,必须对公司财务决策过程实施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与控制,以免事后造成损失。有时就会因为对于关键环节的把握不当,形成过高的监督成本。 (三)信息共享性差,财务信息失真,信息化程度不高 财务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决策的主要支撑和依据,集团母公司不仅是利润或成本中心,更是投资中心和决策中心,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不到位,会造成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甚至财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在各子公司自己处理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很容易被人为操纵。 (四)资金周转不畅,资金利用率低 对于集团公司来说,随着经营发展和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下属公司不断成立,很多子公司在建立初期其营运资金完全靠母公司支持,但进入较为稳定的持续经营时期后仍然长期依赖母公司提供贷款和占用应付母公司的账款进行周转,影响母公司资金运转的顺畅和集团整体的资金利用率。在一些企业集团中,由于其内部各二级单位都设有财会机构,都开有银行账户,因此都占用一定的闲散资金,使集团中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和闲置,达不到相对合理的配置,导致资金周转速度慢,资金利润率低。 (五)母子公司目标冲突,各管理层负担失衡 集团公司内各子公司具有不同的分工和职能,从事不同或相近的行业,在生产、技术等诸多方面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为了资源综合效益的最优化配置,确保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而牺牲个别子公司的利益,这种做法与各子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会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且,在确保集团目标实施时,母公司集权不利于各子公司管理层积极性的调动,特别是在多元结构中,财权集中于母公司,必然要求集团管理总部对各个方面做出有效的决策,而最高管理层未必具有足够高的素质与能力来做出科学的判断,形成一方面下属公司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总部管理层负担过重的状况。 随着集团公司的扩张,全球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虚拟化的资金集中管理已成为必然,对于大型集团公司来讲,资金管理有了更新的内容。本文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解决途径和现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发展,展望集团公司财务管新时期的发展方向。 二、解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途径和发展趋势 (一)实行资金集团管理,会计人员由集团集中统一委派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充分考虑资金回报和筹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的过度膨胀。同时,要合理运用集团财务信息化管理方法,把母、子公司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以保证集团重点项目资金的需要,在各子公司内部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定期结算支付资金占用费。 为解决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散管理,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协调的局面,对子公司的会计人员实行由集团公司委派制,规定对受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进入相应子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使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成为实施经营全过程财务监控功能。同时,也使外派会计人员消除了受子公司制约的思想顾虑,能够大胆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正确、及时地披露存在的问题,从而显着地提高了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实时控制 1、制定全面预算体系。全面预算体系的制定是指由预算编制委员会来制定企业应该编制哪些预算,这些预算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预算之间的关系以及预算的起点等等。在企业集团中,往往首先由集团来确定全面预算体系并将其嵌入到管理会计平台,然后通过网络下发给各下属单位;对于二级单位来说,通过网络接受集团下发的体系并在其基础上增加本单位的内容,然后再下发给下属的基层单位。 2、编制预算。其是指根据预算体系编制各个预算表。在手工条件下,各种预算表中的数据都是手工填入的,如果目标利润变化了,所有表中数据几乎都需要修改。因此,手工条件下预算编制常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网络环境下财务人员主要是制定各种编制规则,并通过定义规则和存储规则将其嵌入到系统中。只要将一些关键数据填入表中,各种计划表中的大部分数据则自动生成,使编制预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 3、实时控制。预算控制就是将预算数与实际数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问题,然后通过信息反馈,对经济业务进行控制。实际上,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全面预算的重要性,也编制了全面预算,但是,由于没有实现IT环境下的集中管理模式,无法得到实时动态的实际数据,导致预算控制都是事后进行。在很多情况下,事后层层汇总的实际数据已经失去了与预算数对比的意义。所以,很多企业只是把预算当成“摆设”,未能真正起到控制作用。在IT环境 下,利用预算子系统设计了预算体系、编制了各种预算数据,并存放在数据库中。当经济业务(某一事件)发生时,该事件实时驱动相应的子系统获取信息,同时驱动预算子系统的控制器接受数据;预算控制器将预算数与实际数进行比较,根据控制方法进行有效、实时的控制。 4、预算分析。在网络环境下预算分析是指计算机自动从数据库提取数据,按照分析要求自动生成预算分析结果,如异常分析、预算数与执行数比较分析、多个版本之间的比较分析等等。 (三)加强投资管理,使企业投资取得最大的效益 1、投资决策是企业最重要的决策,企业将资本分配于各个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等广泛的范围,而项目效益将在未来实现,所以企业的投资项目必然包含风险,应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建立围绕企业长期效益和总体效益为目的的“投资责任中心”来具体实施各项投资管理工作。例如投资方向的选择,应遵循企业专业化,集团总部综合化的原则。使成员企业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减少交叉经营,避免相互蚕食,在总部综合经营的指导下,相互支持,联手购销。投资决策的确定应注重“经营性投资”方案的确定。“事业性投资”、“福利性投资”应相对控制。在“经营性投资”中获取经济效益。 2、要搞好投资管理,还必须实施规范的投资工作程序和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结合投资过程的控制和监督,保护投资资金不受损失和有效的预期收回。 3、对投资的效益进行分析和考核,总结经验,扬长避短,使企业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而这一切都可以在计算机系统的帮助下实现,如建立投资决策模型库,输入投资模型所需的数据后,由计算机自动根据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状况而确定现有资金的投资模式,并利用投资管理模块提供的各种投资模型和实时的投资管理分析模块,确定最佳投资模型,使企业投资效益达到最大化。 (四)注重网络环境下财务管理的创新 集团公司网络化的财务管理一方面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水平,但同时网络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面对网络这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财务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信息化社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才能适应新形势下集团财务管理的要求,为集团迅速、准确地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在巩固原有财务知识的基础上,结合信息化社会的特征,在网络平台的支持下,对集团财务管理从体制、方法上进行不断的创新,实现财务管理集中化、目标多元化,强化信息分析的作用。 当今是信息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拓宽了经济活动的空间,改变了经济活动的方式。相应地,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将随着理财环境的变化而不断革新。财务管理主体、客体、内容、方式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待进一步研究讨论和实践。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 肖时庆 [摘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分析其关键在于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并进而分别从供给、需求主体两方面着重阐述了为此目标所需采取的诸项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同时,本文也指出、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应进行的其他配套改革,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三方面;并在最后对政府部门如何强化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粉饰 制度 财务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间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人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为此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而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达到: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所有者的产权结构;形成具有民主程序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产权现状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以及股权的过分集中。相应地,应采取如下措施:(1)设立纯经济性而非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问题。该机构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活动,其身份只如同拥有众多企业股份的股东,依靠投资所获得的法律认可的股权对上市公司享有监督权、收益权,通过行使国有股股东表决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该机构所发生的行为失当,应严格运用有关的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2)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营造其有效运作机制。这一问题的解决,既有助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有效地行使"用脚投票"等监督方式,增强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也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即社会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因为股权的分散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国有股、法人股占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 其次,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以加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了解,提高其信息收集、评判能力,以及增加其监控手段。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应注重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应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当前在这一方面应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1)培育公司间购并市场。出台有关法规,鼓励涉及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促使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功能。换言之,若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被发现财务信息披露虚假等,可能陷入被收购的境地。(2)形成经理人的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使得股东能够及时在经理市场挑选合适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信号显示理论(Fama,1980)等,这类市场的发育将有力地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真实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四,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唯此,才能形成对真实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与解读,以及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为此:(1)必须发展机构投资者,让其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在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与吸收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需求主体。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数至2000年7月末只占总开户数的0.44%,因而大力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是当务之急。(2)应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个人投资者无疑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构成之一,我国当前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个人投资者现为5000多万户,占投资者开户总数的99.56%。但这些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以学历结构来看,其中 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11.5%。因此,必须推动这些个体投资者的不断成熟,例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使其就整体而言逐步走上理性投资之路。 2.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给主体。由于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因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关键之一亦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籍此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但遗憾的是,当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例如有些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尚未分开。新近修订的《会计法》已明确规定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无疑对扭转这一局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相关规定往往会难以遵守。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制定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式或指引,以供公司参考。 二、改革相关制度,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 应该指出,有些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消除或缓解的,具体说明如下: 1.消除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中"政治挂钩"的色彩。政企分开一直是近年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时至今日,政企尚末彻底分开,否则,就不会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发生,也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频频干预。因而,应着力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要"要数字","要利润",而应该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 2.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我们在这里给出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如下:(1)领导能力,(2)战略规划,(3)经营业绩,(4)继任规划,(5)人力资源管理,(6)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7)与外部关系,(8)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上市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亦需进行改革。例如,上海贝岭等少数上市公司当前正在试行认股权计划(Stock option),应该说,认股权可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3.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当前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向进一步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其中仍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再例如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因此,应继续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科学化,例如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 4.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落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惩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即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便上市公司很难再通过财务报告粉饰得以"文过饰非"。例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会计参数,比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己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 一方面,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人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AAA,1977)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我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等做出了简单的规定,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中期报告的编制到底采用整体观还是独立观等至今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李树华,1999)。 从具体举措上,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护伞",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尽管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无二异;二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成所应达到的目的。对于前者,我们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即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对于后者,我们赞成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 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 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 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6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三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况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人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五、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 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即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末达到成熟,这一不成熟表现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的科学程度、政府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足之处又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为此,我们说,诊治财务报告粉饰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已经、且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进而认为,这一防范体系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公司财务论文: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问题的分析 在当前我国的企业发展中,有很多大型企业为了满足市场的变化和自身的发展,成立了诸多子公司,子公司对大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子公司的财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给大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危机,如何有效地对子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控制,也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对风险控制的含义和方法进行概述,并提出该公司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措施,以期对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其财务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北京总公司陷入财务破产和财务危机的困境中。当前市场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变化,给实现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增加了难度。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对上海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风险控制的含义及方法 1.风险控制的含义由于当前市场的不断变化,导致一些潜在风险的存在,往往这些风险是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对这些难以控制的潜在风险,就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应对可能发生的这一风险或者减小这一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始终伴随在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风险一旦出现,就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必须加强对企业的风险控制[1]。风险控制的内容主要由风险决策、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研究、项目的投资成本风险研究、项目建设风险研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方法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内容组成。2.风险控制的方法企业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对风险的回避、对投资损失的控制、对投资风险进行转移和对投资的风险进行保留[2]。对风险进行回避的控制方法是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自动放弃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但往往企业的投资者在选择放弃的同时,也有可能失去一定的收益。损失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制定可行性的计划来减少所投项目的损失,而不是放弃这一风险投资。控制损失包括对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三个控制阶段,投资前期的控制能够减少企业投资损失的概率,投资中和投资后期的损失控制能够大大降低实际投入的损失。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转移是指通过让渡人或契约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这一转移方法能够将企业的风险大大降低,主要通过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的方式来实现。将投资的风险进行保留的控制方法是指经济主体利用可以进行支付的任何资金进行自我保险和无计划的自留,但这一风险控制方法往往由于实际损失超过预计损失,经常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 二、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科学完整的会计机构 要对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风险控制,首先要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完整的会计机构,对子公司内部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控制。会计机构的建立,需要将子公司的业务特点、公司规模、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等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变化等结合起来,进行公司内部会计机构的设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工作,全面展开风险控制工作。同时,将会计工作的最终目标作为子公司制定各项任务、制度以及工作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业务标准保持一致,对子公司内的各个岗位进行严格的界定与控制,保证公司内财产安全控制的完整性,对资金和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保证公司财务的安全性。 2.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要在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会计机构,还要不断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内部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进行有效的控制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子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其要求严格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经济业务,避免由于公司前景和环境的不稳定性所带来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的控制,要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础规范》进行工作,在对子公司的货币资金控制方面要严格按照这一规范对采购和付款以及收款、存货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子公司的工程项目,不仅要对对外投资的资金总额进行控制,还要对担保工作进行控制,需要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控制后实施[3]。同时,子公司的财务部门也要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础规范》,对北京总公司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财务管理方式进行总结,并建立一套适合于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对子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养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从业人员对财务风险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提高子公司工作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对子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准确的把握和整理分析。在没有得到收益的情况下,不能违规地对会计事务进行管理,更不能为子公司做假账,要严格遵循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杜绝违法事件的产生,不断提高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素养,加强对会计业务的处理能力。由于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总公司的规模相比,相对较小,所以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也相对比较少。因此,在对子公司进行财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分工与管理,进行相互制约与相互管理。 4.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次与北京总公司相比往往比较少,也使子公司的财务机制相对比较灵活,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财务信息。正是基于此,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严谨,为了提高对财务风险控制的管理,就必须不断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将财务流程规范化和制度化。比如,在对公司的收款和付款流程进行核算的过程中,会 计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对收款和付款的会计凭证进行出纳,再将支票的引鉴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只有将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到子公司的实物管理中,才能更好地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也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文件进行落实,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 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总公司相比,总公司所形成的风险控制体系的级别和层次相对较高,员工之间的分工也比较细。子公司如果照搬北京总公司的那一套风险控制体系,会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导致子公司很难达到这一套风险控制体系的实际效果。因此,子公司在制定风险控制系统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北京总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优点,并结合子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风险控制体系[4]。由于子公司本身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对比较低,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制定往往不切实际。针对子公司的这一现状,必须要与总公司的财务预算进行对接与交流,加强企业之间的管理。 三、结束语 子公司对大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处在一个竞争激烈的状态下,对子公司财务风险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企业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对风险的回避、对投资损失的控制、对投资风险进行转移和对投资的风险进行保留。因此,在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可以从风险控制的这几种方法出发,在子公司内部建立科学完整的会计机构,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养和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促进子公司的发展。 公司财务论文: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 【摘 要】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公司传统的财务管理受到冲击和挑战,公司面临着一定的财务风险。本文对电网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提出了防范和化解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控制策略。 【关键词】 财务风险管理; 控制策略; 电网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但从电网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电网公司内外资料,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以财务指标数据、分析报告的形式,将企业面临的潜在危险预先告知决策者、经营者。同时,寻找财务风险发生的原因和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隐藏的问题,以便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使电网公司及时采取对策,制定正确的战略性的财务计划,编制合理的财务预算,对生产经营进行控制,进行风险预警,化解风险。 一、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问题 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电网公司内部财务关系不清,权责不明 财务关系界定不清是当前电网公司财务经营风险难以控制的最大体制性障碍。电网公司本部与基层站所之间、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主业与多经关联单位之间在职能界定与划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关系不清、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直接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尤以主业和多经的管理界面不清最为突出,主观上使得一些管理措施难以推行和落实。 (二)管理粗放,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内控制度涉及电网公司的方方面面,健全的内控制度犹如人体的“免疫系统”,具有自我抵抗风险、自我修正的能力。但从目前的状况看,很多电网公司管理粗放,现代企业管理经验缺乏,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漏洞层出不穷,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资产负债结构不良,债务包袱沉重 受电网公司资金短缺及管理滞后等因素影响,电网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处于不良状态。一是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存货呆滞积压,无法变现,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物资管理滞后,同时电力技术更新快,淘汰存货无法利用;二是在不考虑用户欠费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外债权往往小于外部债务,负债经营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三是受各地经济发展及市场信用环境制约,电费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企业面临的呆坏账损失风险加大;四是应付工资和福利费赤字压力日益凸显。 (四)资本性支出控制不力,投资盲目 随着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电网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不考虑企业的长远规划,盲目上项目、争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不顾自身的财力、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小型基建;有的单位工程规模及成本控制不严;还有的热衷于铺新摊子、搞形象工程,综合楼、站所办公楼拔地而起,使得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日趋恶化,一些县公司甚至东拼西凑,寅吃卯粮,财务风险逐渐加大。 (五)财务风险意识淡薄 电网公司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电网公司风险意识淡薄。分析原因,一是由于大部分电网公司负责人以前多是从事生产或营销专业,财务知识相对匮乏,财务风险认识不足;二是受财务人员定编及管理水平的制约,电网公司财务人员整天疲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法从大局上对企业经营状况予以有效把握,财务监控能力和效果不够明显。 二、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策略 面对电网公司理财环境的新变化,必须从理财观念、理财目标、理财形象、理财内容上进行更新、调整与拓展,对理财方法、手段、措施进行改进、充实与创新,并形成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核心作用,使电网公司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稳定、社会形象良好的企业。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现财观念 电网公司理财环境的新变化,要求电网公司树立与理财环境相适应的、与公司战略目标相适应的理财理念来指导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树立资本运营观念,树立风险理财观念,树立信息理财观念;其次树立人本理财观念,建立和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确立正确的理财目标 电网公司的理财目标在抓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首先要发展稳定的经济效益,提供良性的现金流量;其次要提供广泛的社会效益,既要讲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加快社会发展,为改善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实现两个效益的高度统一。 (三)树立良好的理财形象 拓展财务管理视野。首先,电网公司要为国家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理顺电价机制助力;其次,对内精心做大电力销售收入,为电网公司开辟财源:一是加强电力营销管理,扩大销售电量;二是加强各类销售电价管理,提高平均销售电价水平。 另外,从战略成本管理角度加强电网公司的成本管理:一是实施长期购电 合同管理。从源头上和根本上降低电力行业价值链上的成本;二是进行购电成本分析,以指导电力调度,优化购电结构,降低购电成本。 全面加强固定成本控制:1.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努力提高投资效益;2.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优化资本结构;3.增强对重点营运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构建财务管理体系 1.以现金流量为核心,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2.以规范财务行为为核心,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要明确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目标,搭建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3.以强化风险意识为核心,建立财务预警监控体系,及早诊断出财务危机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是电网公司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证电网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要选取财务预警监控指标的原则;然后选择建立财务预警监控体系的方式。4.以快捷高效为核心,建立财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电网公司财务信息网络,是搞好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运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5.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建立财务管理人才体系。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大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增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电网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面对新环境、新任务、新要求,电网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地运作,需要不断探索和努力实践。 二、化解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 (一)宏观上理顺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系,规范业务管理行为 首先,要划清主业与多经在资产、机构、人员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界线,改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乱局面。其次,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的业务关系,重点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公平交易。在设备采购、委托承包工程、咨询服务等业务中,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关联方交易,在促进多经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 (二)完善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内审及财务稽核力度 一方面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本单位管理的弱区和盲区,完善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使利益相关的经济业务从管理层面,到执行层面严格分离,实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大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的独立性,揭示各种内部矛盾,找准控制的方向和着力点,把各种经济行为控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 (三)加大资产负债管理,优化企业财务状况 首先,要严把资金关,实行现金流量预算。要加大资金安全监控,利用网上银行等资金监控平台,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实时控制,并及时反馈和处理资金异动信息,防范资金风险。在实行资金集约化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全面预算和滚动预算,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及时准确地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实现资金由“人为”控制向“预算”控制转变,降低资金的使用风险。其次,要加大对应收电费的管理,防止应收电费转化为不良资产。一是要借助营销信息系统提供的实时信息,及时进行账龄和结构分析,跟踪欠费大户信息;二是要注重过程管理,优化内部资金上交程序,防止出现主观的资金滞留;三是对已核销的呆死账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积极进行后续清理和追索,尽可能地收回资金或残值,将损失及风险降到最小程度。 另外,要加大债权债务的清收和处理力度,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核对制度,确保往来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对挂账时间长、金额大的往来账要及时进行函证催收,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形成。 (四)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电网公司要规避投资风险,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优化投资项目,把住规划源头关。要结合自身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控制非生产性基建项目,杜绝超前建设和挂账工程。二是要严格投资的立项、执行、监控程序,规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企业重大投资、重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必须经过预算管理委员会论证通过。三是实行基建工程效益与责任管理,开展基建项目效益评价,杜绝无效益项目投入,项目资金责任到人,并进行严格的责任审计。 (五)实行集中核算,规范站所财务管理 整合财务机构,首先,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核算管理模式,将站所、农电办、多经等所有责任主体的日常财务工作上移到县公司财务科,由财务科统一调度,对其进行记账,同时进行会计监督和控制,使财务管理由分散型、粗放型向密集型、集约型转化,发挥整体管理职能,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其次,规范站所财务管理流程,对站所报账员的职责、发票管理、备用金管理等工作流程进行统一规范,促进站所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化运行。最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银行账户和备用金管理,禁止站所一级私自开设经费户头,防范经营风险。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员风险意识 首先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财经知识培训,提升一把手依法经营理念,防止主观臆断而导致违规操作和决策失误,从源头上筑牢风险防范的堤坝。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财务人员的责任心,尽可能地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后要加大专业培训学习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财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使财务人员能自觉地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及时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电网公司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财经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其执行力,才能有效地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保证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 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公司财务论文:乳业公司财务内控模式研究 不难理解,董事会因不参与企业的直接经营,使得在信息不对称影响下,无法准确获知经理局在企业实物层面的运营状况。从而,基于价值层面的财务状况考察,便成为最佳的监管对象。经理局拥有企业经营权,并有责任让企业获得预期的经济目标。大型乳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因属于事业部型,这就使得在经理局仍难以准确获得各事业部单元的经营状况。为此,在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驱使下,企业总部往往通过各分厂的二级帐户进行资金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活动在形式上有助于经理局把握企业资金的周转形态,最终通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来实现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实则假设经理局不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财务内控就显示出了层级特征,即事业部对经理局负责,经理局对董事会负责。 认识引导下的财务内控模式定位 在认识引导下的财务内控模式,应着重解决乳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短板问题。现实表明,在当前乳制品市场竞争激烈,且国产品牌信誉危机严重的情况下,如何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系数,以及增强产品品牌号召力成为了当务之急。由此,财务内控模式的定位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整体性内控。在整体视阈下来对企业资金进行内控是必须的,这是应对质量安全和品牌塑造问题的需要。具体而言,根据企业目前经营管理中的短板问题,应将资金向原料采购、质量检测和市场推广等环节倾斜,而对于其它常规环节应严格进行资金预算和使用监管。 (二)财务结构性内控。乳业企业在发展生产时,需要通过引进外源性资金来支撑。这时,就面临着内源性资金与外源性资金的比例问题了。为了将企业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董事会应对所借资金的数量和期限进行讨论,并授权经理局来具体实施借款业务。 (三)财务功能性内控。根据资本循环公式G—W—G`可知,乳业企业的资金在时间维度上先后经历了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阶段。这三个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的财务风险,进而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采取内控措施,则成为了功能性内控任务。在下面模式的具体构建中,将具体讨论审计在财务管理内控中的模式。从中,将贯穿上述三种类型的内控模式。 定位驱动下的模式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财务内控模式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审计监管功能下的模式构建。1、监管资金预算方面企业在原材料采购阶段所开展的资金预算,就成为内部审计的对象。在这里主要通过审核企业资金划分结构、预算明细表等方面体现出来。审计人员应协同财务管理人员,合理展开对资金结构的设计与划拨。2、监管资金使用方面成本控制仍然是财务管理的价值取向,而实现这一点则需要通过强化财务活动来达成。为此,审计人员便需要根据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针对表面的形式要件和背后经济事件的真实性,展开审计活动。3、监管资金回笼方面审计环节还应监管企业的资金回笼状况,并及时给予董事会预警。 (二)审计辅助功能下的模式构建。1、辅助企业资金风险管控方面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乳业企业都面临着提升资本有机构成的任务。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升,通过固定资本重置的方式来实现,必将增大企业的资金投入。从而,审计将为此提供安全屏障。2、辅助资金优化配置方面企业不仅要关注下游的需求方,还要面对上游生产要素的购进渠道。即:在货币功能(G)、生产功能(W)、商品功能(G`)环节中,企业须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由此,会计审计功能又体现在:优化配置企业资金方面。(本文作者:肖蕾 单位: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新形势下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文章摘要】2007年8月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新形势下,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对于提高证券监管水平,防范审计失败,以及促使上市公司警钟长鸣等方面,都极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财务风险;财务舞弊;解决办法 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的中流砥柱,在2007年8月—2008年间金融风暴所带来的浪潮中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不少上市公司盈利增速回落,甚至业绩开始下滑。在这种复杂的经济背景下,个别上市公司很有可能发生报表粉饰、财务舞弊等现象。本文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财务舞弊因素、舞弊手段和舞弊解决的办法等方面来分析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性。 一、财务舞弊的因素 (一)财务舞弊的动机 1、避免连年亏损和扭亏。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一旦连续亏损要被特别处理甚至退市,这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会想方设法避免亏损,或者尽量做到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这类舞弊案件一直层出不穷,不胜枚举。 2、上市公司融资需求。统计显示,不少上市公司营运资金很紧张,就拿房地产业来说,有分析报告指出该行业明年的资金缺口将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 3、股权激励。2006年初,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报酬鸿沟,而且诱导少数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过分关注股票价格的波动,不惜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甚至进行财务舞弊。 (二)财务舞弊的机会 1、内部控制在设计和运行上的缺陷。一些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为财务舞弊的发生留下了缺口和机会。 2、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经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直接影响董事监督经理及其财务会计信息生成的质量和效果,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地位决定了无法起到预防财务舞弊的作用。 3、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存在。任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面面俱到,它只是对会计实务进行原则性的规范和指导,具体处理还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这样就预留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为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 二、财务舞弊常见的手段 (一)潜亏挂账 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虚拟资产挂账的手法来进行财务舞弊,许多上市公司往往在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利用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及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减资本公积,从而达到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购并重组舞弊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企业合并不论是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利益驱动下进行会计操纵。比如一些陷入困境(如面临着连续三年亏损或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可能以“资产重组”为名,行“报表重组”之实,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突击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向集团公司收购其控制的其他非上市公司,并将被合并的非上市公司全年的利润均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从而逃脱其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厄运,或勉强维持再融资资格。我们必须警惕上司公司运用这种伎俩进行财务舞弊蒙蔽投资者,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三)关联方交易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其方式主要有:关联购销舞弊、受托经营舞弊、资金往来舞弊、费用分担舞弊等四种。 三、财务舞弊的解决方法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进一步完善的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抑制虚假财务报告。将审计委员会定位在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上,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理及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在防止和发现财务舞弊上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效果的监管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核算、审查、分析、报告的所有程序与步骤,能有效的防止财务舞弊。所以,应该将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到强制规范的层面,并且要建立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将内部控制的制定和实施效果作为上市公司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甚至可以作为首要评价指标,以督促上市公司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3、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严厉打击财务舞弊行为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更换机制,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加强各级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建立 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由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惩处力度不够,致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本远低于财务舞弊收益,所以出现财务舞弊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只有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者实施“严刑拷打”提高威慑力,才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 4、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为实现以诚信为目标的会计职业道德目标,必须多管齐下,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教育,逐步培养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使会计职业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 摘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分析其关键在于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并进而分别从供给、需求主体两方面着重阐述了为此目标所需采取的诸项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同时,本文也指出、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应进行的其他配套改革,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三方面;并在最后对政府部门如何强化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提出了建议。 财力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5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入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为此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胜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而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达到;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所有者的产权结构;形成具有民主程序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产权现状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以及股权的过分集中。相应地,应采取如下措施:(1)设立纯经济性而非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问题。该机构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活动,其身份只如同拥有众多企业股份的股东,依靠投资所获得的法律认可的股权对上市公司享有监督权、收益权,通过行使国有股股东表决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该机构所发生的行为失当,应严格运用有关的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2)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营造其有效运作机制。这一问题的解决,既有助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有效地行使“用脚股票”等监督方式,增强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也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即社会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因为股权的分散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国有股、法人股占到上市公司总殷本的70%,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 其次,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以加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了解,提高其信息收集、评判能力,以及增加其监控手段。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注重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应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当前在这一方面应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1)培育公司间购并市场。出台有关法规,鼓励涉及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促使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功能。换言之,若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被发现财务信息披露虚假等,可能陷入被收购的境地。(2)形成经理人的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使得股东能够及时在经理市场挑选合理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信号显示理论(Fama,1980)等,这类市场的发育将有力地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真实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四,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唯此,才能形成对真实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与解读,以及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为此:(1)必须发展机构投资者,让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在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与吸收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需求主体。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数至2000年7月末只占总开数的0.44%,因而大力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是当务之急。(2)应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个人投资者无疑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构成之一,我国当前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个人投资者现为5000多万户,占投资者开户总数和99.56%。但这些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以学历结构来看,其中大学本科以上的 仅占11.5%。因此,必须推动这些个体投资者的不断成熟,例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使其就整体而言逐步走上理性投资之路。 2.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给主体。由于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因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关键之一亦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籍此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但遗憾的是,当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例如有些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尚未分开。新近修订的《会计法》已明确规定各公司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无疑对扭转这一局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相关规定往往会难以遵守。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制定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式或指引,以供公司参考。 二、改革相关制度,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 应该指出,有些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消除或缓解的,具本说明如下: 1.消除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营中“政治挂钩”的色彩。政企分开一直是近年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时至今日,政企尚未彻底分开,否则,就不会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发生,也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频频干预。因而,应着力健立这样一种机制: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要“要数字”,“要利润”,而应该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 2.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我们在这里给出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如下:(1)领导能力,(2)战略规划,(3)经营业绩,(4)继任规划,(5)人力资源管理,(6)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7)与外部关系,(8)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上市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亦需进行改革。例如,上海贝岭等少数上市公司当前正在试行认股权计划(Stock option),应该说,认股权可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资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3.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当前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向进一步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其中仍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再例如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因此,应继续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科学化,例如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4.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同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落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处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即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使上市公司很难再通过财务报告粉饰得以“文过饰非”。例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会计参数,比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全计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 一方面,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AAA,1977)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等做出了简单的规定,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中期报告的编制到底采用整体观还是独立观等至今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督察”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能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李树华,1999)。 从具体举措上,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分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护伞”,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尽管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二异;二是要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到所应达到的目的。对于前者,我们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即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对于后者,我们赞成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 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 首先应完善《 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的《注册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6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三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一些注册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重新审视合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人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五、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 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现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即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未达到成熟,这一不成熟表现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的科学程度、政府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足之处又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为此,我们说,诊治财务报告粉饰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已经、且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进而认为,这一防范体系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环境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中心问题之一,是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我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发挥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使公司治理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使投资者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公司价值。这些财务管理环境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从而带来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管理环境的影响 (一)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有两种治理模式,第一种是股东治理模式,它是通过经理报酬(激励机制),董事会制度(约束机制),股东大会,用脚投票(引发并购和接管)以及社会约束力量这五道防线来实现公司治理的。第二种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采用第一种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股权结构是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较大作用。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基金、券商和QFII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另外,股改后,上市公司更能通过股票价格这一综合指标来评价管理层的工作,也更容易实施期权等激励兼容的、长效的激励方式。 (二)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的发挥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资源配置。这种资本配置功能的实现需要最基本的假设条件:股价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即未来收益的现值)。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的分置决定着股价被严重扭曲,本来具有预测价值的利润与股票价格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全流通有助于公司的股价充分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公司管理层都会将关注点放在公司价值的提升和公司股价的维护上。在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有助于改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日益重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在同股同权同价的证券市场上更能够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发现能力,促使公司股价向公司价值回归,从而有助于摆脱证券市场上价值歪曲的被动局面。 (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扩张将成为上市公司增长的重要方式 公司的成长除了自我积累之外,通过并购进行扩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式。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上市公司可以向被收购方定向增发流通股作为支付方式。这种并购扩张的支付方式有利于创造出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赢的局面。对于收购方而言,并购只支付股权而不需要动用现金,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来实现快速扩张。对于被并购方而言,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仅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而且可以分享并购创造的价值和上市公司进一步成长的收益。因此,利用资本市场和现代金融工具进行的并购扩张将成为上市公司增长的重要方式。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的目标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被人为割开,股东相应也分为两大阵营。这两大阵营的股东在利益追求、关注焦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见下表),他们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股价不对非流通身份的控股股东构成约束,再加上以往剥离上市、分拆上市遗留的历史问题,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目标实际上是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控股股东控制着财务决策权,这种财务目标下的财务运作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决策事项,以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为代价;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内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决策事项,则以牺牲非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为代价。证券市场曾出现的通过利润操纵甚至财务欺诈获取配股资格、以牺牲股价为代价获取资金就是明显的佐证。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的利益基础一致化以及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必将使财务管理的目标从控制股东利益最大化转变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价值最直接的衡量标准是股票价格,股价成为企业价值的指示计。随着全流通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股价的信息含量将不断提高,它不仅包括有关企业以往盈利能力和盈利构成的信息,还包括未来盈利潜力、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方面的信息。股价高低表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心以及未来盈利预期;而对公司管理层而言,股价高低反映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中资源配置和运用的效率,并影响未来融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利润仅仅是影响股票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股价是包括利润在内的多种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再只强调企业当前的微观经济利益,更注重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的协调一致。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筹资、投资及股利分配三大财务政策的影响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控制股东在明显的圈钱动机驱使下,为达到增发、配股或保牌的目的,财务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利润操纵和短期化行为。对于业绩平平的公司来说,这种现象更严重。在股权分置下,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配股、增发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这种财务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全流通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股价的信息含量将不断提高,股价成为企业价值的指示计。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在投资项目选择、融资方式、股利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财务决策必须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规模、盈利、风险三者的均衡,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公司价值。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筹资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下,上市公司一味追求筹资规模,形成了独特的股权筹资 偏好,并且很多上市公司在IPO 或再筹资前往往大肆编造盈利前景十分美好的“项目”,在筹资以后频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致被冠以“圈钱”的恶名,加上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上市公司经常“现金短缺”、业绩滑坡。这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以投定筹”这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这种筹资规模“多多益善”的偏好完全是非理性的。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从技术层面看,有关实证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筹资偏好根源于股权筹资成本低廉(约2%左右),低于银行借款(5%以上),并且只是一种软约束;从制度层面看,股权筹资偏好仍然根源于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的收益来源。有研究认为,非流通股收益来源于4 个方面:高溢价发行收益(指IPO 或增发股份)、控制权私有收益(如关联交易、以劣质资产充好认购股份、以股抵债等)、认配权收益(配售股份是以非现金资产认配)、转让收益(场外大宗协议或拍卖转让)。各种再筹资方式对非流通股收益率最高的是增发,约为72%,其次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再次是配股,其收益率也可达到28%至33%。这就可以说明上市公司筹资行为在规模和结构上的非理性偏好根源于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筹集资金会慎重地选择高溢价的再筹资,因为股改后,制度收益没有了,他们无法利用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进行圈钱了。他们会根据公司的利益更多选择债券筹资,因为它的成本比起股票要小得多,而且银行的资源有限并且都是中短期的,用它增加财务杠杆不会满足公司的战略需要,所以股改后,债券筹资会成为主流。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投资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下,非流通股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增发、配售股份时的净资产增值,所以他们对于公司是否真的赚了钱并不十分关心,而是关心上市公司是否达到再筹资资格,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是否足够高。在我国,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股票供给少于需求,致使市盈率偏高(约为20 倍)。控股股东热衷于抬高股票市价以获得净资产增值的收益。公司管理层的投资决策会倾向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或行业,这样会使上市公司的资金投入范围过宽,而且投资的目的不是求收益而是求得个人的业绩。股改后,非流通股东的制度收益不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公司的资金会投向高收益的项目,会更注意公司业绩的提升。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非理性化。这一点上,有两种具体表现,一是保留现金。因为股东自由现金流量代表了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大小,因此少分或多分不分现金股利意味着大股东谋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极少的现状大多符合这种理论。2004 年12 月7 日,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也是缘于此。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是扭曲的,他们把原为目的的分红当成了“手段”,而筹资原本为手段,在上市公司成了“目的”。这种控制权收益往往带有非法性。在监管严格时,出现了第二种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即转移现金。由于非流通股东无法转让股票以获取资本利得,他们往往一边高额发放现金股利,另一边同时增发、配售等进行再筹资,就使现金从流通股股东手中经公司之手合法、隐蔽地转移到了非流通股股东手中。 股权分置改革后,原来分置的流通股、非流通股置于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逐渐消失,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将逐步理性化。此外,股改后,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可能会对股利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对美国和日本的股利分配研究来看,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国家,其股份公司的分红倾向普遍高于股权相对集中国家的股份公司。日本由于其大银行、株式会社之间相互持股普遍,被公认是股权结构集中、中小股东影响力低的典型,同时也是股份公司积累比例高、分红比例低的典型。而美国传统上是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公司普遍给予股东稳定而持续的分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了70家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和70家财务正常的公司为样本,首先应用剖面分析和单变量判定分析,研究财务困境出现前5年内各年这二类公司21个财务指标的差异,最后选定6个为预测指标,应用Fisher线性判定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三种方法,分别建立三种预测财务困境的模型。研究结果表明:(1)在财务困境发生前2年或1年,有16个财务指标的信息时效性较强,其中净资产报酬率的判别成功率较高;(2)三种模型均能在财务困境发生前做出相对准确的预测,在财务困境发生前4年的误判率在28%以内;(3)相对同一信息集而言,Logistic预测模型的误判率最低,财务困境发生前1年的误判率仅为6.47%。 一、财务困境预测模型研究的基本问题 财务困境(Financialdistre)又称“财务危机”(Financialcrisis),最严重的财务困境是“企业破产”(Bankruptcy)。企业因财务困境导致破产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财务困境又可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risk)。事实上,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是一个逐步的过程,通常从财务正常渐渐发展到财务危机。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困境都是由财务状况正常到逐步恶化,最终导致财务困境或破产的。因此,企业的财务困境不但具有先兆,而且是可预测的。正确地预测企业财务困境,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经营者防范财务危机、对于政府管理部门监控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风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纵观财务困境判定和预测模型的研究,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财务困境的定义;二是预测变量或判定指标的选择;三是计量方法的选择。 (一)财务困境的定义 关于财务困境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Carmiehael(1972)认为财务困境是企业履行义务时受阻,具体表现为流动性不足、权益不足、债务拖欠及资金不足四种形式。Ro等人(1999;20__)则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定义企业的财务困境:第一,企业失败,即企业清算后仍无力支付债权人的债务;第二,法定破产,即企业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第三,技术破产,即企业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合约付息还本;第四,会计破产,即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出现负数,资不抵债。从防范财务困境的角度看,“财务困境是指一个企业处于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现有到期债务”,即技术破产。 在Beaver(1966)的研究中,79家“财务困境公司”包括59家破产公司、16家拖欠优先股股利公司和3家拖欠债务的公司,由此可见,Beaver把破产、拖欠优先股股利、拖欠债务界定为财务困境。Altman(1968)定义的财务困境是“进入法定破产的企业”。Deakin(1972)则认为财务困境公司“仅包括已经经历破产、无力偿债或为债权人利益而已经进行清算的公司”。 (二)预测变量的选择 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因所用的信息类型不同分为财务指标信息类模型、现金流量信息类模型和市场收益率信息类模型。 1.财务指标信息类模型。Ahman(1968)等学者(Ahman,Haldeman和Narayanan,1980;Platt和Platt,1991)使用常规的财务指标,如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速度等,作为预测模型的变量进行财务困境预测。 尽管财务指标广泛且有效地应用于财务困境预测模型,但如何选择财务指标及是否存在最佳的财务指标来预测财务困境发生的概率却一直存在分歧。Harmer(1983)指出被选财务指标的相对独立性能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Boritz(1991)区分出65个之多的财务指标作为预测变量。但是,自Z模型(1968)和ZETA模型(1977)发明后,还未出现更好的使用财务指标于预测财务困境的模型。 2.现金流量信息类模型。现金流量类信息的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基于一个理财学的基本原理:公司的价值应等于预期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到期债务,而且又无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时,那么公司最终将破产。因此,过去和现在的现金流量应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的价值和破产概率。 在Gentry,Newbold和Whitford(1985a;1985b)研究的基础上,Aziz、Emanuel和Lawson(1988)发展了现金流量信息预测财务困境模型。公司的价值来自经营的、政府的、债权人的、股东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他们根据配对的破产公司和非破产公司的数据,发现在破产前5年内两类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均值和现金支付的所得税均值有显著的差异。显然,这一结果是符合现实的。破产公司与非破产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会因投资质量和经营效率的差异而不同,二者以现金支付的所得税也会因税收会计的处理差异而不同。Aziz、Emanuel和Lawson(1989)比较了Z模型、ZETA模型、现金流量模型预测企业发生财务困境的准确率,发现现金流量模型的预测效果较好。 3.市场收益率信息类模型。Beaver(1968)是使用股票市场收益率信息进行财务困境预测研究的先驱。他发现在有效的资本市场里,股票收益率也如同财务指标一样可以预测破产,但时间略滞后。Altman和Breer(1981)的研究表明,破产公司的股票在破产前至少1年内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欠佳。Clark和Weitein(1983)发现破产公司股票在破产前至少3年内存在负的市场收益率。然而,他们也发现破产公告仍然向市场释放了新的信息。破产公司股票在破产公告日前后的两个月时间区段内平均将经历26%的资本损失。 Aharony,Jones和Swary(1980)提出了一个基于市场收益率方差的破产预测模型。他们发现在正式的破产公告日之前的4年内,破产公司的股票的市场收益率方差与一般公司存在差异。在接近破产公告日时,破产公司的股票的市场收益率方差变大。 (三)计量方法的选择 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因选用变量多少不同分为单变量预测模型和多变量预测模型;多变量预测模型因使用计量方法不同分为线性判定模型、线性概率模型和Logistic回归模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财务困境预测的研究方法又有新的进展。网络神经遗传方法已经开始被应用于构建和估计财务困境预测模型。 (四)我国对企业财务困境预测的研究 在国内的研究中,吴世农、黄世忠(1986)曾介绍企业的破产分析指标和预测模型;陈静(1999)以1998年的27家ST公司和27家非ST公司,使用了1995—1997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单变量分析和二类线性判定分析,在单变量判定分析中,发现在负债比率、流动比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4个财务指标中,流动比率与负债比率的误判率最低;在多元线性判定分析中,发现由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 6个指标构建的模型,在ST发生的前3年能较好地预测ST。张玲(20__)以120家公司为研究对象,使用其中60家公司的财务数据估计二类线性判别模型,并使用另外60家公司进行模型检验,发现模型具有超前4年的预测结果。 二、本文的样本和研究方法 本文与以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研究有所不同。第一,样本新、时间长、容量大。本文研究的ST样本包括1998—20__年发生ST的公司,即A股市场上全部的ST公司,同时剔除了非正常的ST公司;此外,样本数据的收集时间延至公司发生ST前5年,样本时间跨度较长。选入研究的ST样本公司70家和相对应的非ST样本公司70家,样本容量达到了140家,可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估计和预测误差。第二,选择多种研究方法,建立单变量判定模型和三种多变量判定模型,并比较各种模型在财务困境预测中的效率。 (一)财务困境公司的样本选定 本文从我国A股市场上3年中出现的82家ST公司中界定出70家公司作为财务困境公司,进行财务困境预测研究。它们是:(1)连续两年亏损,包括因对财务报告调整导致连续两年亏损的“连亏”公司,共51家;(2)一年亏损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巨亏”公司,共16家;(3)因注册会计师意见而特别处理的,共3家。但排除了:(1)上市两年内就进入特别处理的公司,共8家。排除原因是财务数据过少和存在严重的包装上市嫌疑,因此与样本中的其他公司不具有同质性;(2)因巨额或有负债进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共2家。排除原因是或有负债属偶发事件,不是由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的,与其他样本公司不具有同质性;(3)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进行特别处理的,共2家,原因同(2)。 (二)研究程序和计量方法 本研究首先计算140家样本公司的盈利增长比率、股东权益收益率等21个财务指标,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和企业规模。在此基础上,使用剖面分析对样本中的财务困境公司和非财务困境公司在财务困境发生前5年期间历年的21个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对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影响显著的变量。其后,应用单变量分析,选择4个财务指标为例估计单变量判定模型。最后,筛选和确定对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影响最为显著的6个指标为模型的判定指标,应用线性概率模型、Fisher二类线性判定模型、Logistic模型三种计量方法,建立和估计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并比较这三种模型的预测效果。 三、实证研究 (一)剖面分析 首先分组计算70家财务困境公司和70家非财务困境公司的21个财务指标在财务困境发生前1至5年的平均值和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量,比较这二组在21个财务指标各年的平均值是否具有显著差异,其次计算各年的Z统计检验量,结果如表1所示。剖面分析结果表明:(1)在ST发生的前1和2年,财务困境公司和非财务困境公司的17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存在显著的差异;(2)Z值随着ST发生时间的临近而显著增大,即二组的财务指标平均值的差异随ST发生时间的临近而扩大。由此可见,在所选的21个财务指标中,除利息保障倍数、存货周转率、Log(总资产)和Idg(净资产)外,其余17个在财务困境发生前1至2年中具有显著的预测能力。 表121个财务指标Z统计量的计算结果* (二)单变量判定分析 本文选择净资产报酬率、负债比例、营运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和资产周转率4个财务指标,应用单变量判定分析分别建立4个单变量预测模型,通过确定模型的最佳判定点,可以判定某一企业在财务困境发生前1至5年其是否会陷入财务困境。估计模型的结果如表2至表5所示。 表2净资产报酬率在财务困境前1-5年的判定模型 由表2至表5可见:(1)从各个单变量判定模型的判定效果来看,净资产报酬率的判定模型误差最小;营运资本/总资产的判定模型和负债比率的判定模型误差次之,资产周转率的判定模型误差最大。(2)财务指标作为预测变量具有信息含量和时效性,其信息含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即指标值离财务困境发生的时间愈短,信息含量愈多,预测的准确性愈高,反之信息含量愈少,预测准确性愈低。(3)结合剖面分析,在两组均值的差异性检验中非常显著的财务指标,在单变量判定分析中的误判率却较高。例如,财务困境公司与非财务困境公司两组的负债比率在财务困境前1年的Z统计量为7.0696,差异性非常显著,但在单变量判定分析中误判比率却高达24.46%。以上结果表明,应用不同研究方法分析同一个指标所得结果不同。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在剖面分析的z检验中,误判率不仅与两组的均值有关,而且与两组的样本分布的状况有关。因此,应用不同判定分析方法构建的单指标判定模型,结论往往相互冲突。 表3负债比率在财务困境前1-5年的判定模型 表5资产周转率在财务困境前1-5年的判定模型 (三)多元线性判定模型的变量选择分析 本研究首先应用LPM,采用逐步回归选择变量方法,对5年的样本数据依次进行回归,从21个变量中选择若干变量。选择的标准是:F值的概率值小于0.10时进入,大于0.11时剔除。 利用财务困境前1至5年的数据,分别进行逐步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我们最终选取了Xl(盈利增长指数)、X3(资产报酬率)、X7(流动比率)、X11(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比率)、X12(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X19(资产周转率)等6个指标作为多元判定分析的变量。选取这些指标的原因是:(1)以财务困境前1年的逐步回归结果为主,参考其他年份的回归结果。由剖面分析可知,财务困境前1年的财务指标作为财务困境预测的信息含量最多,时效性最强;离财务困境发生的时间越远,指标的信息含量越少,时效性越差。所以,财务困境前1年逐步回归所得的变量全部入选。结合其他年份特别是财务困境前2年的结果,营运资本总资产比、速动比率、负债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表现较好的变量。(2)兼顾全面综合的信息反映,适当避免同类信息的重复反映。首先,财务困境前1年逐步回归所得的变量盈利增长指数、资产报酬率、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资产周转率分别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盈利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的指标,但没有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是财务困境前2年逐步回归所得的变量之一,而且参数估计值的显著性水平在0.05之上,故也把该变量作为预测变量之一。其次,速动比率是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但更能全面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是流动比率,结合剖面分析,历年两组间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值差异性检验统计量Z值比较接近,表明这二个指标都能反映的两组的差异性。因此,从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全面性来考虑,我们在建模时选择了流动比率,舍弃了速动比率。再次,考虑到若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会减少其在短期内陷入财务困境的概率,因此把短期偿债能力的两个指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和流动比率同时引入预测变量组合,加强短期偿债能力信息在预测中的比重。第四,负债比率与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同是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已在财务困境前1年引入了变量组合,为避免信息的重复反映,舍弃了负债比率。最后,应收账款周转率与总资产周转率同是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但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及总资产周转率反映全面,所以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选用总资产周转率,舍弃应收账款周转率。 表6各年逐步回归的所得的变量结果 (二)单变量判定分析 本文选择净资产报酬率、负债比例、营运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和资产周转率4个财务指标,应用单变量判定分析分别建立4个单变量预测模型,通过确定模型的最佳判定点,可以判定某一企业在财务困境发生前1至5年其是否会陷入财务困境。估计模型的结果如表2至表5所示。 表2净资产报酬率在财务困境前1-5年 的判定模型 由表2至表5可见:(1)从各个单变量判定模型的判定效果来看,净资产报酬率的判定模型误差最小;营运资本/总资产的判定模型和负债比率的判定模型误差次之,资产周转率的判定模型误差最大。(2)财务指标作为预测变量具有信息含量和时效性,其信息含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即指标值离财务困境发生的时间愈短,信息含量愈多,预测的准确性愈高,反之信息含量愈少,预测准确性愈低。(3)结合剖面分析,在两组均值的差异性检验中非常显著的财务指标,在单变量判定分析中的误判率却较高。例如,财务困境公司与非财务困境公司两组的负债比率在财务困境前1年的Z统计量为7.0696,差异性非常显著,但在单变量判定分析中误判比率却高达24.46%。以上结果表明,应用不同研究方法分析同一个指标所得结果不同。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在剖面分析的z检验中,误判率不仅与两组的均值有关,而且与两组的样本分布的状况有关。因此,应用不同判定分析方法构建的单指标判定模型,结论往往相互冲突。 表3负债比率在财务困境前1-5年的判定模型 表5资产周转率在财务困境前1-5年的判定模型 (三)多元线性判定模型的变量选择分析 本研究首先应用LPM,采用逐步回归选择变量方法,对5年的样本数据依次进行回归,从21个变量中选择若干变量。选择的标准是:F值的概率值小于0.10时进入,大于0.11时剔除。 利用财务困境前1至5年的数据,分别进行逐步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我们最终选取了Xl(盈利增长指数)、X3(资产报酬率)、X7(流动比率)、X11(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比率)、X12(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X19(资产周转率)等6个指标作为多元判定分析的变量。选取这些指标的原因是:(1)以财务困境前1年的逐步回归结果为主,参考其他年份的回归结果。由剖面分析可知,财务困境前1年的财务指标作为财务困境预测的信息含量最多,时效性最强;离财务困境发生的时间越远,指标的信息含量越少,时效性越差。所以,财务困境前1年逐步回归所得的变量全部入选。结合其他年份特别是财务困境前2年的结果,营运资本总资产比、速动比率、负债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表现较好的变量。(2)兼顾全面综合的信息反映,适当避免同类信息的重复反映。首先,财务困境前1年逐步回归所得的变量盈利增长指数、资产报酬率、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资产周转率分别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盈利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的指标,但没有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是财务困境前2年逐步回归所得的变量之一,而且参数估计值的显著性水平在0.05之上,故也把该变量作为预测变量之一。其次,速动比率是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但更能全面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是流动比率,结合剖面分析,历年两组间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值差异性检验统计量Z值比较接近,表明这二个指标都能反映的两组的差异性。因此,从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全面性来考虑,我们在建模时选择了流动比率,舍弃了速动比率。再次,考虑到若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会减少其在短期内陷入财务困境的概率,因此把短期偿债能力的两个指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和流动比率同时引入预测变量组合,加强短期偿债能力信息在预测中的比重。第四,负债比率与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同是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已在财务困境前1年引入了变量组合,为避免信息的重复反映,舍弃了负债比率。最后,应收账款周转率与总资产周转率同是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但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及总资产周转率反映全面,所以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选用总资产周转率,舍弃应收账款周转率。 线性概率方程是以70家非财务困境公司与69家财务困境公司在财务困境前1年的6个财务指标的数据为因变量值,取财务困境公司为1,非财务困境公司为0作为因变量值进行估计的。因此,理论上取0.5为最佳判定点。根据估计的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回代判定,若预测值大于0.5的,判定为财务困境公司;否则为非财务困境公司。判定结果如表9所示。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互联网上的公司财务报告——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调查 【摘要】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能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次调查的对象是20__年上海证券交易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和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采用网上测试和观测的方法,对其互联网使用条件和水平、公司重视程度、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审计信息的披露、信息利用等六个方面,通过28项指标进行了调查。 【关键词】互联网 财务报告 披露调查 一、导言 199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Internet)商务性应用的急剧高涨,Internet的用户呈几何级数迅速膨胀。1998年初Internet用户突破1亿,1995年5拢澜缟贤耸汛?.7亿多。1999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达890万,WWW站点数约15153个……不久前,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财富》论坛第六届会议将20__年的会议主题聚焦于“网络经济”,与会的500强企业巨子们纷纷表示要把整个企业都搬到网上,有些还拟出了精确的时间表。许多国际企业开始对自己在线和非在线客户有所区别,对前者实行各种优惠倾斜政策。这些制定未来市场游戏规则的巨头们的行动,以及各国政府加速出台的网络化进程计划预示着网络经济的全面启动。使用Internet为工具来交流公司信息正变得越来越普及。Internet的迅速发展对会计也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让信息使用者们感受到的影响和变革之一是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 在国外,1995年美国证监会(SEC)就要求上市公司用磁盘、光盘或计算机网络接口向SEC的EDGAR系统(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查系统)提交通用财务报告。EDGAR系统与Internet连接,为进入Internet的用户能便捷地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之后许多国家也先后采取措施加快这方面的动作。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发展很快。一项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托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在检验了欧洲、亚太地区、北美和南美22个国家,660个公司在Internet上的企业报告后证实有86的企业上网,近三分之二的公司在他们的网站上以某种形式其财务报告。为能很好地适应网上报告的发展和实施必要的监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高度关注这方面的发展动态,它委托有关学术团体专门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及其的研究报告,被认为是IASC进行网上财务报告准则研究的先导。 在中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网上财务披露的工作始于20__年。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其1999年度的财务报告。据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在20__年4月30日首次成功地实现了959家上市公司1999年报的网上披露……,上网浏览1999年报的投资者达9000万人次,累计下载年报共566万份,平均每家年报下载5000次。20__年6月27日,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又联合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全文上网。这一切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应用Internet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另外,沪深两所网站的访问人次和年报的点击数激增,也反映了信息使用者对网上披露方式的关注和认可。可以预见,通过Internet披露财务信息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经济和技术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影响企业提供信息的能力,也影响用户对企业信息的需求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需要加快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使用Internet提供信息,以此吸引投资,拓展业务和改进经营;信息使用者急需更及时、便捷地获取企业信息,支持其决策。因而,了解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现状,查明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技术进步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乃至财务会计发生怎样变化的任务已现实而急迫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我们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调查对象、调查问题和数据收集 (一)调查对象 为使调查结果更具有代表性,我们选择在有关上市公司排行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调查对象,按网上搜索与观测渠道的不同分为三组: 1.上海证券交易所20__年6月27日公布的上交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以下简称“沪市最佳”。 2.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简称“上证30指”。 3.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简称“大陆百强”。 (二)调查问题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1.使用条件与水平。了解调查对象中有多少公司已经具备使用互联网披露财务信息的基本条件及其使用水平。 2.重视程度。了解调查对象对在各自网站中披露财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3.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公司利用各自网站以何种方式、披露哪些财务信息和相关信息。 4.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 5.审计信息的披露。了解调查对象如何进行审计信息的披露,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6.信息利用。主要调查利用网上财务信息的便捷程度。 (三)数据收集方法 主要采用网上测试和观察方法进行。 1.分别采用搜索引擎Sohu、YahooChina和《20__年中国上市公司速查手册》提供的网址,对调查对象在线网站进行检测。 2.通过28项指标对上述六方面调查内容进行分项检测,指标 设计见文中调查表。 3.本次调查网上测试时间截至20__年7月25日,之后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我们将调查结果汇总于“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调查表”,并分析如下: (一)基本条件 在网络环境下,网址是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联接、沟通最基本的前提。所以,我们首先通过“网址”与“进入网站”两项指标的测试,说明公司使用互联网的条件与水平。 1.网址。采用中国证券报《20__年上市公司速查手册》中提供的网址,发现沪市最佳36家信息披露公司中,有同址的公司仅为30家,占83.33;通过Sohu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网站,发现上证30指网页中有网址公司仅11家,占36.67;通过YahooChina进入大陆百强网页,有网址公司仅24家,占24。从总体上说,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水平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前23年的水平。如美国95(Delletal,1998)、英国92(Lymer,1997),除沪市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外,其他两组调查对象还低于爱尔兰37(Nianihrean,1998)。 2.进入网址。根据调查对象网址,测试能否顺利进入各公司网站。结果发现:部分公司有网址,但无法进入;部分公司有网址,却无法找到公司网站(可能网址有错);能够顺利进入的比例三组分别是:沪市最佳组75;上证30指组33.33;大陆百强组20。 (二)重视程度 我们通过设置“网上信息的主要类型”、“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两类指标,目的是要了解调查对象在自己的网站中主要披露了哪些信息?财务信息居于何地位?以反映公司对在互联网上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 1.各公司网站中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与服务、新闻、股票与投资、电子商务、市场动态、信息反馈、企业文化、人才招聘、网站图、娱乐天地等等。比例最高的是公司背景(或简介)、产品或服务介绍,位居第三或第四位的网上信息即为财务信息。已有半数以上的公司披露了财务信息,具体比例是:沪市最佳组55.56,上证30指组80,大陆百强组50。 2.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网络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在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情况下,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因而,醒目程度关系财务信息在“争夺眼球”之战中,能否有效地吸引人们注意力的关键之一。本次调查将在公司网站首页中有独立财务信息链接或经1-2次点击即可发现财务信息标识的列为醒目。结果发现:沪市最佳组为29.63,上证30指组为30,大陆百强组为30。而不易发现或很难查找的多为网页中没有单独体现财务链接,如海尔公司将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放在股票信息栏中,还有的公司包含在投资栏或新闻栏中。 (三)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 我们发现三组调查对象中,部分公司按现行会计规范要求全文披露财务报告,全文披露的比例:沪市最佳组7家,占46.67;上证30指组4家,占50;大陆百强组5家,占50。其他公司则大大缩减披露信息的数量,对信息披露形式也进行了重新选择:一部分公司采用文字形式摘要说明财务状况(多为原报载摘要文字部分的拷贝);有的公司则重新选取部分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披露,如前述海尔公司仅在股票信息区列出主要财务指标表,报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股东权益”“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虽以往的研究均说明财务报表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核心。但本次调查未见有公司单独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许多采取摘要披露策略的公司反将报表略去,仅以文字摘要形式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这种在无强制要求和监控状况下进行的网上报露,反映了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自然心态”,但大大简化或省略的做法究竟出于避免导致竞争劣势的考虑,或单纯简化或便于下载之目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还有不少公司同时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财务报告。 (四)网上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 对现有网上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我们主要通过“披露是否充分”、“有否披露审计信息”、“有无信息安全说明”。“是否可比”等指标进行检测。首先,披露信息的充分程度以会计规范要求为准,我们认为,大大简化和省略的财务披露将有可能对用户准确理解和分析利用财务信息形成阻碍,导致理解上的误差,或发生潜在问题。第二,“有否披露审计信息”和“有无信息安全说明”主要针对网上信息的可靠性而言。检测结果,渡蠹菩畔⒌墓驹?3以上,其中:沪市最佳组11家,占73.33;上证30指组6家,占75;大陆百强组8家,占80。信息安全说明在三组调查对象中均为零。这说明网上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仍无保障,存在应用财务信息的风险。第三,有些公司提供了往年的财务信息,有的则没有提供。总的看来,前者提供信息的口径基本一致,后者则部分地出于各公司建网时间不一之故,新建网站公司有些没有以前年度信息。 (五)审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项检测旨在了解公司提供审计信息的形式。分“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简要说明”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多数公司采用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的方式来披露审计信息,其中:沪市最佳组有7家,占63.64;上证30指组有4家,占66.67;大陆百强组有7家,占87.5。其余公司则采用简要说明或提示的方式说明所被露信息已经经过审计。另外,各组均未见有任何提示提请读者关注信息传送安全问题。 (六)利用情况 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在此主要从用户能否方便地利用信息的角度考察。我们采用“便于浏览”、“便于分析”、“便于下载”、“便于反馈”等指标进行检测:1.便于浏览。主要观察财务信息有无明显标识、必要的链接、是否能在网上打开浏览等。从实际观测看,三组中有60-75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基本便于浏览,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性问题,如无醒目的路标或网站图;许多公司报告中缺乏必要的链接,因而在浏览报表时可能发生不便察看有关报表附注的情况;不能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还有一些公司的财务报告须下载后方可打开阅读等。2.便于分析。主要观察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有无在线分析工具、能否下载等。调查结果各组的比例是:沪市最佳组为40;上证30指组为50;大陆百强组为50。那些不完整或经过大量简化的财务信息加上没有提供任何在线分析工具,或不便下载,这样的信息对使用者有多少价值值得探讨。3.方便下载。我们发现调查对象的财务披露一般均能较方便地下载,只是全文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文件较大时,若不采用pdf文件,则须花费较长下载时间。4.便于反馈。沪市最佳组为60,上证30指为62.5,大陆百强组为90。 四、总结、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提供了中国部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现状的实地研究结果。文中就调查内容所实施的检测揽括了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的主要影响因素。调查表明: 1.目前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已经积极、大胆地在自己的网站中自愿披露财务信息。这使财务信息跨越地理限制,在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中得以更迅捷、广泛地传播,使公司财务信息真正成为全球范围的公共产品。Internet上的财务披露对改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加强公司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改变传统纸质报告仅限于在已要求和被要求收到财务信息各方中流动的状况,进一步拓宽财务信息的披露面,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大大降低财务信息的传播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调查总体看,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比例仍然偏低。文秘站版权所有 2.互联网的特性导致网上财务报告产生了许多在传统传播媒体(印刷媒体)下不可能产生的问题,如网上财务信息的有 用性不仅受所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本身的影响,还受到发现网址和进入难易、披露信息的数量、信息传送安全,以及使用者能否下载和分析数据等因素的制约。当然,也受信息消费者“网上冲浪”知识与技能水平的影响(此项暂未列入本次调查)。据观察,各调查对象的网站状况、披露策略和披露结果很不一致。鉴于目前尚缺乏网上报告准则,我们应该提醒信息提供者,他们的网上仍应遵守现存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免误导读者或发生潜在问题。同时,在衡量和评判网上报告优劣之时还应结合考虑网上报告的特殊性,对此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事务协会的《“最佳互联网年度报告”指南及简要说明》中列示的最佳实务要求值得借鉴。这份最佳实务的要点包括:(1)年度报告要能独立且巧妙地集成于公司网站。(2)提供及时的信息。(3)能发挥电子媒体的杠杆作用,而不仅仅是复制报告的印刷版本。(4)应考虑电脑的屏面效果,而非页面效果。(5)灵活地使用pdf文件,使报告易于下载。(6)规定醒目的标志(路标)和网站图。(7)适当的提示能有效地导航。(8)保存历史记录,增加透明度,便于使用者对财务数据进行纵向对比。(9)具有反馈机制。(10)与其他相关领域相结合,如投资者协会。(11)使用多币种和多语言,增加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12)提供价格信息,反映当前和过去的趋势。(13)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公司的网上报告实践也为我们作了较好的示范:英特尔、微软等在网站中留给使用者公司财务部分的清晰的提示;他们的网址中提供各种可下载的格式、采用各种不同语言的报告、反映以不同国家公认会计准则表述的财务报表,并均给予明示;还有丰富的在线分析工具。 3.关于网上财务信息的完整与安全。由于目前网上财务信息的本实施管制者监控,且网址中的内容又可以经常变换。信息提供者似有可能偏离会计准则要求的信息,或增减原按法定要求进行的披露。因而,对信息者应进一步明确其提供信息的责任;使用者应关注所读信息的可靠性;监管者应考虑可能的控制措施,如开展网上审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这是一个带有强制性质的存档性财务信息网点,以牵制公司网站中的财务披露。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信息使用者在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时不致于承担太大的牺牲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风险。 4.关于网络会计研究。网上财务报告实践发展很快,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看来网络会计的研究和对网上财务披露管理的研究已滞后于实务,现应大力鼓励开展相关研究,以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实务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过程分析 摘 要 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过程进行分析,希望对探寻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能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财务舞弊 舞弊过程 舞弊模型 财务舞弊行为并非一蹴而就,从舞弊的实施到舞弊结果的形成其实是经历了一段过程,认识这段过程对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至关重要。本文拟考察舞弊的实施到舞弊目标的达成再到舞弊的回报直至下一轮舞弊的发生,全面反映财务舞弊的整个过程,力图从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 1 舞弊模型的引入 上市公司的舞弊过程与一个组织的激励过程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我们可以借用波特·劳勒的激励模型建立一个与之相似的舞弊模型,用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整个过程。波特·劳勒的激励模型将激励过程分为努力、达成绩效、奖励及满意四个阶段,认为个体在权衡奖励的价值以及获得奖励的概率之后努力才会发生;努力是否达成绩效取决于他完成任务的能力;而达成绩效并不一定获得相应的奖励,获得奖励的多少取决于组织的奖励制度;个体在获得奖励之后若认为公平会感到满意,满意之后就会有下一次努力的发生。 同样,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也可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舞弊的实施阶段。这一阶段起于舞弊的最初发起止于舞弊报表的编制,行为人是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的经理人员。其次是舞弊目标的达成阶段,即舞弊报表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起于舞弊报表的编制,止于舞弊报表的对外公布。实施舞弊并不等于舞弊一定能达成,舞弊的报表只有对外公布之后才算舞弊目标的达成。显然,舞弊的实施与舞弊报表的最终对外公布并不是一回事。舞弊的报表需经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董事会的审核之后才能对外公布。舞弊能否得以通过,最终取决于这些审计的结果。舞弊过程的第三阶段是舞弊的回报,如果舞弊的报表对外公布之后,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舞弊就不会继续进行,循环舞弊也就不会发生。舞弊报酬的多少取决于股票市场的有关制度。舞弊过程的最后阶段是舞弊行为人对舞弊的评价。当行为人认为舞弊值得或者感觉满意之后,有利的结果就会强化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生,从而形成一个舞弊的循环(见图1)。 正如波特通过激励过程的四个环节的分析得出激励效果的影响因素一样,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对舞弊过程各个环节的分析,从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 2 模型中各环节的诠释 2.1 舞弊的实施 笔者将截至2003年初证监会公布的26起处罚公告进行了整理。 调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型:即不当的会计处理、虚构利润(或资产)以及不实的信息披露。三大手段以第一种最为普遍,其涉及的公司占总违规公司的比例高达45.16%。分析发现,不当会计处理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增加收入,二是为了减少费用,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利润。进一步分析发现,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舞弊公司采用的具体手段形式多样,共有八种之多,除了提前确认收入、费用资本化及少计费用等常见手段外,像借款收入化、购买股票收入化以及不同收入间任意转换等匪夷所思的做法也出现在舞弊手段之列。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的第二种类型是虚构利润(或资产)。这种手段与上述舞弊不同的显著特点就是,它是对事实并不存在的经济活动进行捏造,而上述舞弊则是经济活动事实存在,只是会计处理不当。因此,这类舞弊在三类舞弊中性质最为恶劣,共有5家公司的责任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调查发现,上市公司为了虚构资产而实施了舞弊,但这种类型的舞弊更多的则是为虚构利润,涉及公司有9家之多。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的第三种类型是不实的信息披露。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信息披露是狭义的信息披露,是指除三大报表之外出现在董事会公告或其它公司公告上的信息披露。不实的信息披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漏报,主要是瞒报一些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二是多报,主要是夸报对公司利好的信息;三是曲报,即称此为彼的信息披露。调查发现,共有2家公司瞒报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3家公司多报了对公司利好的信息,而另有2家公司则是作了不明目的的歪曲事实的曲报。 2.2 舞弊目标的达成 舞弊的实施者采取各种舞弊手段达到舞弊目的,其最终形式是以虚假的报表表现出来的。然而,从舞弊的实施到舞弊报表的对外公布,上市公司的报表须经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及董事会审核几个环节。 早在1983年,国务院各部委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内便陆续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监督。2001年我国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指出: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这表明,内部审计应该为公司的所有者负责,就上市公司而言,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发现并制止财务舞弊的发生以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相关部门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证监会在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也必须由该所至少两个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是上市公司报表的外部审计单位,而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则为上市公司报表的外部审计人,上市公司的报表需经外部审计之后才能对外公布。 2001年,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的内容与格式》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要求董事们承诺年报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予以签字。这表明,上市公司的报表在对外公布之前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核。 由于内部审计往往发生在报表的形成过程之中,外部审计则是在报表的形成之后,而经过外部审计的报表最终得经过董事的审核和签字,因此,上市公司报表的生成可用图2描述: 2.3 舞弊的回报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目的主要是虚增利润,而虚增利润后的报表一旦对外公布,往往带来的就是流通股股价的上升,因此,流通市值的增加是舞弊回报的重要方面。 由于股价是每股收益与市盈率的乘积,所以舞弊带来的流通市值的增加可用虚增利润与市盈率的乘积来衡量。这样,在市盈率的杠杆作用下,每虚增一元的利润,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便会成倍的增加。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一直以来都是畸形的偏高,在这种市盈率作用下,舞弊带来的收益显得相当可观。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收益的另一个方面是舞弊带来资金的增加,这具体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舞弊达到上市的标准,实现虚假上市而筹集资金;二是上市后通过舞弊达到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标准,实现再融资。然而,不论是首次发行还是再次融资,舞弊都给公司带来巨额的资金。 当然,舞弊是有一定的成本,成本主要表现为: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好处费以及承销商的承销费等。另外,舞弊被发现后,舞弊的成本还包括证监会等相关单位的处罚。因此,在考虑舞弊成本之后, 舞弊的回报应该用舞弊收益与舞弊成本的差额来衡量。 3 舞弊的引发因素 通过以上对舞弊过程各个环节的分析,可以较清楚地发现引发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一些因素。首先,舞弊的实施阶段。我们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手段其实并不高明,像伪造销售合同、进销发票等传统的舞弊方法在美国早就被弃之不用。然而,就是这些简单的舞弊方法还在我国公司中被大量地采用,如此简单的舞弊手段竟然没被察觉,只能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舞弊者的约束机制的失灵,也说明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功能的失效。其次,从舞弊过程的第二个环节来看,舞弊目标的达成并不是一蹴而就。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及董事会审核才能对外公布,然而,舞弊的报表却能一路“过关斩将”,顺利公之于众,说明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职能的弱化,这其实也说明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功能的失效。第三,从舞弊过程的第三个环节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的发生又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一是过高的市盈率,从股票发行价格的制定来看,市盈率越高,舞弊带来的市值增加就越大,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市盈率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显然不符合证券市场成熟国家的规律,所以说,过高的市盈率是我国上市公司频繁舞弊的一个原因。二是舞弊的成本,相对舞弊的收益,舞弊的成本显然太低,舞弊的收益远远大于舞弊的成本,从一定程度来讲,正是过低的舞弊成本引发了一些舞弊的发生。三是对舞弊公司的处罚过轻,行政处罚显然不能对舞弊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过轻的处罚,只会导致对舞弊的助长,因此,引入刑事处分机制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频繁财务舞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功能弱化的因素,也有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失效的因素,所有这些因素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频繁财务舞弊的原因。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抓住造假黑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陷阱分析 案例1: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对应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因此该科目的变化对企业损益、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所得税数额都能产生一定影响。上市公司若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计价或任意分摊存货成本,就可能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首先,存货计价的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期末存货计价过高或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收益都可能因此而增加;反之亦然。所以,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可以产生一定的利润调整空间。如南洋实业的97年报显示,由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原来的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公司的销售毛利率由1996年的17.6%上升到1997年的18.9%。由于销售毛利率的变化,使得公司1997年的主业利润增加了2474万元。其次,有的企业采用定额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时,将产品定额成本差异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以降低本期销售成本。更有甚者,故意虚列存货或隐瞒存货的短缺或毁损,从而达到虚增本期利润的目的。 案例2:调整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成本 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预提费用也是一项带有主观性的会计科目,不可避免存在人为的判断和估计,有时也会成为上市公司利润调节的工具。比较典型的如天鸿宝业公司,2000年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其各种盈利指标出现了成倍的增长,如表1所示: 但今年刚上市就发出业绩大幅下降的预警,其中的“机关”何在?据公司2000年报,非经常性损益竟然高达0.45亿元,占净利润0.73亿元的62.8%。高额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源于公司采用5414.26万元预提费用调整冲减当期成本等原因所致。如果扣除所调整的预提费用,则仅比去年增长21.5%,主营业务利润率为16.18%,比1999年的29.58%甚至出现了下降;每股收益则仅有0.396元,比1999年0.514元也出现了下降。这充分说明,公司主要靠预提费用的调整包装起来了一个“绩优新型房地产股”的形象。 案例3:费用“减肥”,利润“虚胖” 上市公司对当期费用进行调整,也可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在实际处理中,一些公司往往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调账。如把当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列为递延资产,将本该记入当期费用的利息资本化,都可以达到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价值、虚增利润的目的。此外,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如:蓝田股份2000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因为在蓝田股份的会计报表中找不到该广告费用支出,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售网点销售的,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从蓝田股份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栏中看出,2000年度该公司职工工资支出人均每月收入仅144.5元,2001年上半年人均收入为185元。如此低廉的收入水平,不论是对于员工30%以上为大专水平的蓝田股份职工,还是对于历年业绩如此优异的蓝田股份而言,都难以合乎情理,这里也存在利用工资调减费用、虚增利润的嫌疑。 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应对成本费用出现大幅下降的公司予以特别关注,并进一步分析其下降原因,看其究竟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原因,还是一些会计手段的运用和操纵所致。有关成本费用大幅下降的因素,如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等都是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必要内容,因此投资者对这部分的分析应结合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必要时,可以剔除由于会计手段运用而降低的成本费用,重新判断上市公司的真实盈利情况。 陷阱四:高额收益源于关联交易 投资收益是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来源,该账户本来反映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情况,现在却越来越多地与关联交易联系起来。关联方之间的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无一不直接涉及到“投资收益”账户。 案例1:资产贱买贵卖,获取投资收益 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以超低价卖给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再把这些资产按正常价格或高价卖出,则可获得高额价差带来的投资收益。如:2000年年报显示,陕长岭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持有的圣方科技1000万股,随后以8元/股的价格将这部分股份转让给了美鹰玻璃实业公司,获投资收益7000万元,占2000年利润总额13360万元的52.4%。又如世纪中天以人民币1950万元受让第一大股东持有的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40%的股权,然后以3000万美元价格转让,获投资收益21750万元,占2000年利润总额的80.1%。 不难发现,这些案例无一不具有两大特点:一、关联交易涉及的投资收益绝对金额较高;二、这些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很大。这说明了什么呢?首先,企业利润表中高额的投资收益可能来源于关联交易,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这种关联交易可以起到粉饰利润指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受到蒙蔽。其次,如果关联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很大,说明公司的盈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方,这就存在了上市公司通过不等价交换来进行报表粉饰的可能性。因此,对2001年中报A股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率进行计算和排名,其前10位公司及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如表2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在2001年中报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率前10位公司中,绝大多数发生了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尤其是排名前5位的公司中,就有4位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与利润总额的比例超过了100倍。说明这些高额的关联交易很可能是构成公司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根据会计报表附注所揭示的内容,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目的及其定价策略等。必要时,可以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即: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公司利润表中予以剔除,来分析上市公司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从而判断其利润来源是否稳定、未来的成长性是否可靠,并确定其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等。 陷阱五:利用潜亏挂帐 实现利润增值 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在机构、人员、财务上“三不分”,大股东长期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无偿提供巨额担保等现象非常突出,其后果是上市公司形成巨额的应收款项和或有负债。为了提升当期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往往对无法收回的坏账长期挂帐、对应进行确认或披露的或有负债不予处理,从而达到使资产保值、负债减值、利润增值的目的。 案例1:隐瞒应收账款的坏帐风险,“家丑”不外扬 高额的应收账款会使企业面临很大的坏账风险,这些坏账风险轻则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重则导致对上市公司的特别处理,甚至摘牌。如果没有对这些账款的可收回情况做出恰当的披露,即使已提取必要的坏帐准备,也存在欺瞒投资者的财务陷阱。如导致ST重机公司戴上ST帽子的2000年度亏损主因是天津造船厂的破产。天津造船厂所欠货款5022万元因破产无法归还,使ST重机形成坏账损失并计入管理费用,造成管理费用高达10790.34万元,造成ST重机2000年净利润亏损4656.67万元。早已明知天津造船厂欠款难以收回的ST重机,却没有在1999年年报和2000年中报中做出相应披露。 案例2:大股东“吸血”,其他应收款下留隐患 我国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非常普遍,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直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其合理性做出恰当的判断。而“其他应收款”科目往往留下了这样的痕迹和罪证。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原本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科目,而今却被注册会计师戏称为“会计报表垃圾桶”和“利润调节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在许多上市公司的报表中,“其他应收款”的份量却越来越重, 其期末余额常常与“应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对此投资者必须予以格外的关注。 由此看来,大股东的巨额资金占用,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黑洞”问题。从风险预警的角度,应关注其他应收款大幅增加的公司,2001年中期其他应收款增幅前30名如表3所示。由于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的比率越高,说明流动资金用在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比例越高,则流动资金与关联方的紧密程度越高,因此进一步采用“其他应收款/流动资产”来分析上市公司与大股东间的资金占用情况,如表4所示。首先对其他应收款增长额居两市首位的海南航空公司进行分析:2001年中期其他应收款高达2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96亿元,其中关联方欠款就有12.67亿元。究其来源,公司在2000年底其他应收款已增至23亿元,主要为应收关联公司款项和租赁飞机的押金和保证金。其中,大股东海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高达9.76亿元,几乎占其他应收款的一半份额。高额欠款给公司带来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2001年中期海南航空的财务费用为1.95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02亿元增长了90.81%,增幅高居两市的上市公司榜首。说明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是以公司增加有息负债为代价的, 这不但恶化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同时也带来巨额的财务费用,形成业绩的重大利空。 其他如表3中的三九医药、表4中的美尔雅等公司的大股东巨额资金占用,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投资者尤其应特别关注在表3、表4中同时出现的公司,如PT南洋、凤凰股份、深石化A等,对以上上市公司投资者应将风险意识放在首位。在目前的披露体系下,债务承担方的实际偿债能力往往缺乏直接的披露。投资者只能通过对其他应收款来源和构成的分析,并结合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如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股权是否受到质押、是否讼诉缠身、其他应收款是否已存在若干年等)来进行判断。 案例3:对外担保背“孽债” 我国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非常普遍。对担保方而言,其实质是以自身的无形资产——企业信誉为代价,而形成或有负债的过程。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偿还或故意不偿还到期债务,该或有负债就会转化为公司的实际负债。因此,对大股东的巨额担保,不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现金大量流失,而且可能损坏企业的资信商誉,动摇其在商业社会中赖以生存的基石。如ST棱光,2000年中期对外担保总额已经达到人民币4.7亿元,美元159.8万元,远远超过了1.5亿元的净资产数,其中为大股东恒通集团担保的金额为 4.2亿元,占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88%。巨额担保转化成的实际负债使ST棱光商业信用扫地,企业资不抵债,经营无以为继,濒于破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尤其应对或有损失进行确认或披露。但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对巨额担保事项隐瞒不报或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以减少负债、虚增利润,蒙蔽广大投资者的眼光。在我国目前的会计体系中,被担保方的信息披露机制仍然很不健全,因此投资者了解被担保方具体情况的信息渠道非常有限。除了关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及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投资者要对担保金额巨大的上市公司予以特别的警惕。2001年中期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金额前20名如表5所示。 由表中的数据来看,2001年中期,中关村、深石化A、世贸股份、兴业房产、ST白云山、中科健A等公司不仅存在巨额的担保事项,而且担保金额远远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说明这些担保事项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将面临很大的偿债风险,甚至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窘迫局面。投资者应对这些巨额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信息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警惕。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 [摘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分析其关键在于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并进而分别从供给、需求主体两方面着重阐述了为此目标所需采取的诸项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同时,本文也指出、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应进行的其他配套改革,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三方面;并在最后对政府部门如何强化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粉饰 制度 财务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间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人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为此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而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达到: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所有者的产权结构;形成具有民主程序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产权现状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以及股权的过分集中。相应地,应采取如下措施:(1)设立纯经济性而非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问题。该机构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活动,其身份只如同拥有众多企业股份的股东,依靠投资所获得的法律认可的股权对上市公司享有监督权、收益权,通过行使国有股股东表决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该机构所发生的行为失当,应严格运用有关的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2)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营造其有效运作机制。这一问题的解决,既有助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有效地行使"用脚投票"等监督方式,增强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也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即社会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因为股权的分散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国有股、法人股占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 其次,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以加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了解,提高其信息收集、评判能力,以及增加其监控手段。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应注重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应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当前在这一方面应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1)培育公司间购并市场。出台有关法规,鼓励涉及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促使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功能。换言之,若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被发现财务信息披露虚假等,可能陷入被收购的境地。(2)形成经理人的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使得股东能够及时在经理市场挑选合适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信号显示理论(Fama,1980)等,这类市场的发育将有力地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真实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四,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唯此,才能形成对真实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与解读,以及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为此:(1)必须发展机构投资者,让其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在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与吸收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需求主体。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数至2000年7月末只占总开户数的0.44%,因而大力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是当务之急。(2)应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个人投资者无疑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构成之一,我国当前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个人投资者现为5000多万户,占投资者开户总数的99.56%。但这些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以学历结构来看,其中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11.5%。因此,必须推动这些个体投资者的不断成熟,例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使其就整体而言逐步走上理性投资之路。 2.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给主体。由于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因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关键之一亦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籍此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但遗憾的是,当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例如有些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尚未分开。新近修订的《会计法》已明确规定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无疑对扭转这一局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相关规定往往会难以遵守。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制定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式或指引,以供公司参考。 二、改革相关制度,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 应该指出,有些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消除或缓解的,具体说明如下: 1.消除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中"政治挂钩"的色彩。政企分开一直是近年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时至今日,政企尚末彻底分开,否则,就不会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发生,也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频频干预。因而,应着力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要"要数字","要利润",而应该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 2.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我们在这里给出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如下:(1)领导能力,(2)战略规划,(3)经营业绩,(4)继任规划,(5)人力资源管理,(6)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7)与外部关系,(8)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上市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亦需进行改革。例如,上海贝岭等少数上市公司当前正在试行认股权计划(Stock option),应该说,认股权可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3.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当前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向进一步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其中仍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再例如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因此,应继续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科学化,例如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 4.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落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惩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即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便上市公司很难再通过财务报告粉饰得以"文过饰非"。例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会计参数,比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己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 一方面,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人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AAA,1977)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我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等做出了简单的规定,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中期报告的编制到底采用整体观还是独立观等至今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李树华,1999)。 从具体举措上,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护伞",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尽管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无二异;二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成所应达到的目的。对于前者,我们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即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对于后者,我们赞成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 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 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 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6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三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况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人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五、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 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即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末达到成熟,这一不成熟表现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的科学程度、政府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足之处又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为此,我们说,诊治财务报告粉饰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已经、且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进而认为,这一防范体系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的趋利本质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频繁发生。从二00五年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案及十大现金舞弊案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舞弊的特征: 1、现金舞弊的泛滥成灾。以往上市公司喜欢简单地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来制造虚假利润,但是久而久之,这种贯用的伎俩已被中小投资者揭穿。于是,信心越来越消沉,市场越来越低迷,没有了“后备军”支援的上市公司渐渐露出端倪,巨额的窟窿渐渐浮出水面,于是他们开始把矛头对准了现金(货币资金)。正所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现金由于它的强流动性,一直被监管机构和CPA列为重点观察对象,但是他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为现金只会被贪污,被挪用,却也不曾想现金还可以用来粉饰报表。 2、舞弊数量的直线攀升。据有关资料,2005年度自行披露会计重大差错更正的有84家;因涉及到财务问题被证监会限令整改的有38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50家,其中有2家已经出具调查报告被公开处罚;被证监会公开处罚及两个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有58家。其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是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现金舞弊,也不乏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主。 3、串通舞弊的日益深化。现行的财务舞弊不光是单纯的企业管理层或员工的舞弊,而与银行、证券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或部门串通舞弊的情况时有发生。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事务所和上市公司总存在着那么一点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关系。 4、财务造假行为更具有技术性、隐蔽性。近年,随着监管机构打击力度的加大,某些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也更加隐蔽多样。根据审计署今年9月公布的有关检查报告披露,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居然和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造成公司资产、负债均不实。而顾雏军的造假手段就更是丰富多彩,涉及伪造身份证、虚假注资、造假账、诈骗国家土地等多种手段。 二、财务舞弊的常用方法 1、关联方交易舞弊。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其方式主要有:关联购销舞弊、受托经营舞弊、资金往来舞弊、费用分担舞弊等四种。 2.资产重组舞弊。资产重组有资产置换、并购、债务重组等形式,多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项规定封掉了公司利用资产转让、置换和出售进行欺诈的空间。资产重组舞弊主要有并购舞弊和债务重组舞弊两种。 3.地方政府援助舞弊。所谓地方政府援助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凭借地方政府的援助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地方政府援助的主要形式有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 4.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1)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 (5)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6)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5.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未能完全披露交易真相的一种欺诈方法。 三、财务舞弊的主体: 从舞弊主体上财务舞弊可分为管理层舞弊和员工层舞弊。相对来讲,管理层的舞弊手法高级得多,带来的影响也更恶劣。因为管理层所处地位特殊,拥有的权利可以逾越一定的内控体系,而且其“眼界”较为开阔,胃口自然也不小。相比之下,员工层舞弊就是小打小闹了。 四、财务舞弊的目的: 上市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导致股价低迷,这不仅直接影响经理层(特别是高级经理层)的利益,而且有可能引发公司的财务危机以至破产。所以,企业、经济分析师等相关单位必须串通一气,进行财务造假,通过粉饰盈利来欺骗投资人。其方式有恶意舞弊和善意舞弊。恶意舞弊是“空手套白狼”。有些上市公司从一开始就欺诈上市,再通过增发或者配股疯狂敛财,或者完全靠资本运作。它的财务报表不是掺杂了多少水分的问题,而应该问满满的一袋水中究竟有没有实在的东西。善意的舞弊往往假作真时真亦假,难以分辨。企业倒也是真心诚意地在做实业,只不过目前不完善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监控体系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使他们得以人为地操控并能够平滑业绩、平滑股价。 五、财务舞弊的原因: 1、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建立规范化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和减少决策及执行的失误,而中小股东是投资者中的弱者,难以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上市公司规范化治理的重点。由于绝对的权力便产生绝对的控制,形成绝对的利益和风险,在不同的理念支配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两种极端:一是在一股独大和现行纯粹按“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的游戏规则中,形成的是“大股东控制”的局面。二是在“谁管理,谁说了算”的理念下,谋求的是“关键的管理者”利益最大化。 2、社会监督体系未形成。社会监督体系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指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由于监督标准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内部监督的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3、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或缺乏职业道德。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执业技能应该没有什么评论的,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逐步抬头,私欲不断膨胀,削弱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部分会计人员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财务舞弊。 4、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会计制度》从二00一年起率先在股份制企业执行。但其中的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合并政策以及不同的折旧方法等给股份制企业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加之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不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其内部控制制度混乱,导致财务决策机制缺陷、财务约束机制缺陷、财务控制功能缺陷、财务信息质量控制缺陷。 六、财务舞弊的解决方法: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现行的财务核算制度和会计准则,减少会计核算的弹性空间。要严格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核算、审查、分析、报告的所有程序与步骤,能有效的防止财务舞弊。企业应在遵循《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桔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和会计师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加强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其中,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另一方面,有专家指出,上市公司要建立起公司内部有效的制衡、约束和监督检查机制。比如加强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等。通过上述制度建设减少会计信息虚假的可能。特别在有关借款、投资、处理资产等重大事项方面,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和事后检查程序,减少财务造假的机会。 3、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起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充分体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证券公司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惩不怠。 4、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为实现以诚信为目标的会计职业道德目标,必须多管齐下,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教育,逐步培养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使会计职业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论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分析与借签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从资本结构、财权配置、激励约束机制、财务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的具体方法。 论文关键词:财务治理;资本结构:财权配置;信息披露 一、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是指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机制安排,对上市公司财权进行合理的配置,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解决利益矛盾,保证上市公司效率。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 美国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的特点是: 1、负债率较低。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是较低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37%,股权在资本结构中占优势地位,加之法律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使得股权在财务治理中的效应明显强于债权。 2、股权分散,且绝大多数股票为个人所持有。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早且较成熟,上市公司多,股票发行额度大,股票流动性强,股权极为分散。 (二)上市公司财权配置 上市公司财权配置就是将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控权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以形成主体自我约束与相互制衡。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权配置表现为: 1、对经营者行使财务监控的主导力量方面。 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的优势使得股东成为监控经营者的主要力量。股东大会基本上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经营者提出严厉的质询,甚至把不称职的经营者赶下台;更重要的是股东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间接监督经营者。而债权人主要是通过派驻代表担任非执行董事,监督权比较有限,影响力也不大。这种靠“相机治理”取得的财权也只是在短期之内有效。 2、财务治理的权力核心方面。 财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分离,使经营者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而财权在经营者内部再分配,使经营者中的董事会或总经理成为上市公司更精确意义上的财务治理核心。 3、财权配置的集权分权程度方面。 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财权在经营者及下层财务人员之间的再分配体现出浓厚的分权思想。近年来。这种分权的级次表现出向员工个人延伸的趋势,一些公司的基层人员开始拥有诸如一定限额的资金调用权等财权。 (三)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美国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特点是: 1、具有完善的外部市场机制。美国有着世界上最成熟的竞争性很强的资本市场。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完善的证券市场披露机制、严谨的外部财务监控和审计机构的鉴证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分散导致的股东直接监控能力的弱化也由此得到了很好的弥补。 2、高额的物质报酬。美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体现在物质方面,采取包括高额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等形式给予报酬。 (四)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 1、注重诚信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培育。积极实施信息有效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帮助一线监管者发现更多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问询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加信息披露深度,帮助投资者发现尚未关注的问题。通过互动的、多次的连续问询信息披露,让公司经营彻底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建设,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加强监管。包括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即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 二、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借鉴作用 通过以上对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治理机制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优点: 1、出资者拥有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权;2、上市公司财权是独立的,经营者是财务治理的核心;3,激励约束机制到位,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财务治理最基本的框架得以构建;4、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当然,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并非十全十美,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对现有财务治理框架进行补充、完善,以提高治理效率。 结合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状况,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资本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偏低的情况。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缺乏流动性等问题,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机制缺失,以致大股东可以随意操纵,采用担保与互相担保、连环担保等形式或是进行大量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从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乃至公司的利益。(2)经营者的激励与业绩相关度低.且形式单调。我国上市公司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薪金水平总体偏低,薪酬结构单一化,激励目标短期化等问题。(3)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监管过度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历史较短,相应的法规法制都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常常表现为某些方面监管不力,而在另一些方面又监管过度。银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大都未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监督,难以胜任上市公司有效监督者的角色。(4)信息披露机制不规范,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上市公司为了使证券顺利发行或保持较高的价格,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对企业进行虚拟包装、恶意制造虚假信息、遗漏重要事实,蒙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借鉴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须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在极少数国有股东手中,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并且前几大股东之间应均衡持股,从而起到权利相互制衡的作用,并克服股权集中所带来的各种弊端。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至今,只有1/3流通股上市,2/3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为非流通股,大量股权不具有流通性,股东“用脚投票”机制的缺失,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从而造成一些上市公司频繁出现违规失信现象。为了能够真正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解决股票全流通问题,具体建议:一是进行国有股减持,同时引进其他所有者,实现股权的多元化。二是确定今后发行新股全部实行全流通的发行制度,上市公司所有股份都赋予上市流通的权利,并提高社会公众股的比例。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激励机制 可以把国外广为流传的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引入激励体系中,以弥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经营者在中、长期激励方面的不足。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奥德雷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当经营者拥有公司的5%-20%时,公司的盈利能力最强。因此,一定意义而言,衡量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标准之一在于是否对公司员工实行了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激励方式。此外.高息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以及职工福利基金等激励方式也是比较好的中期激励方式。总之,在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激励机制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长、中、短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可进一步克服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约束机制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不力或过度的缺陷,首先要加强监管的权威性,加大公司违规失信的成本,确保监管独立性,防止监管不力。同时,通过构建一套相应的机制来约束监管机构,防止监管权利的滥用,从而防止监管过度。另外,可以引进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银行对上市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和股权一样,都分担了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合情合理。为此,上市公司可以引进开户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即允许银行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四)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性 首先要完善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对管理人员责任与权利、提供伪劣信息的惩处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大惩处力度。其次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汁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制度,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良好的会计基础。强化公司约束机制。坚决制止管理者任意违反财务规定,自行支配企业财产物资的经营行为。再次要建立健全以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起着独立审核、严格监督的外部审计作用。以外部审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是会计信息到达外部使用者的最后一道关卡。这一监督体系的完善程度和运行效益,对于市场上的信息流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最后,政府对信息市场要进行适度管理,通过行政手段强化企业外部监督,通过政府审计机构、财税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并与会计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会计信息规范体系,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重大环境变化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对策研究 [摘要]文章从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现状入手,指出其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治理权配置不当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分层财务决策机制及拟定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力治理结构;分层财务决策;业绩评价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现状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外部市场约束,内部结构制衡及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委托关系下的权责失衡,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表现为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财权的流动和分割中缺乏约束和制约,如大股东滥用控股权,经营者决策随意,无风险防范意识等。追其源头皆是由不完善的财务治理结构造成的企业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产生的后果。 1.法人治理结构极不完善。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能够互相监督、制约。在郑百文的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郑州市国资局持股14.64%,而前十大股东持股仅占26%,流通股高达54%,并且第一大股东又将所持国有股股权划归与郑百文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经管。这样,外部力量对公司干涉极弱,而郑百文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经营自主权的扩大而大行违背经济规律甚至违法乱纪之道。ST猴王和其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更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二者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都是由同一个人担任,集团和公司的人、财、物都是搅在一起的,使得猴王集团可以轻而易举地从股份公司拿钱,或者以股份公司名义贷款,或者要求股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据查,猴王集团用这三种形式从股份公司提走了近10亿元资金。 2.财务治理权配置不当。 财务治理权是对公司资金进行计划、调配、使用、监督和控制的权力。从职能上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上市公司只有拥有这三种权力才能说明其是独立的理财主体,有理财主体资格,而同时为了保证公司组织目标的实现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完善,财务治理权必须依照一定原则从静态、动态两方面进行配置。首先要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财务经理、监事会之间进行纵向静态分配。其次要在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进行横向动态分配,也就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完全掌握了公司的财务决策执行及监督的权力,这种缺乏外部约束的财权高度集中是公司管理理念混乱、经营方针失误和决策随意的主要原因。如ST郑百文在1992年以募股资金680万元参股组建郑州中意百文鞋业公司,但始终未正常生产,而后又不顾资金紧张,在没有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投巨资设立40多个分公司,最后成为沉重“包袱”。 3.缺乏激励与约束相容的业绩评价机制。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财务治理权的配置必然导致成本上升,委托人欲实现自身目标的最大化,只能采取各种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激励和监督,降低成本。有效激励和监督的前提是正确合理地业绩评价。而ST郑百文为激励职工,以销售收入为指标,完成指标者为副总,可以自配小车,结果各网点为完成指标不惜购销价格倒挂,商品大量高价低出,最终关门歇业,留下4亿多元未收账款。任职几年的分公司经理,却开上了属于自己的价值上百万元的宝马轿车,住上了价值几百万元的豪宅。由此可见,激励和约束彼此相关,光有激励,没有约束,是行不通的。 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对策 1.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 目前多数上市公司中有逾75%左右的股权属法人股或国家股,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如何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笔者认为,国有股减持是证券市场发展绕不开的弯子,尽管在国有股减持的具体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有些问题是回避不了的。因为国有股权的问题只有靠国有股权的减持来实现。减持国有股权是一个方向性的战略问题,可以采取国有股权的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权以及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实现。 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形下,国有股东可以凭借其控制地位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行为必须进行规范。比如,第一,规范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行为,国有股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行使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能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不能以政府意志直接代表公司意志。第二,减少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要规范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首先必须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将关联交易控制在较小范围。 其次必须按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于关联交易涉及方的股东或董事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或者董事进行单独表决,且关联交易的价格必须按市场公允价格完成。 2.完善上市公司分层财务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 为保证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必须建立一个财权充分流动和分割的财务决策机制,并通过严密的内部控制进行财权流动的有效监督。尽管各个公司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财务治理权配置的细节不同,但权力的总体布局相同。财务决策权主要集中于股东会、经理;财务执行权主要集中于董事会、经理、财务经理;财务监督权主要集中于董事会、监事会。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无法及时偿债时,财务治理权将转移给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从而使理财主体发生空间上的转移。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力已作了框架性的规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正确地划分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并有效地实施。笔者认为,在财务治理权的具体配置中,应强化股东会和经理人员的决策权,加强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权,改善经理人员尤其是财务经理的执行权。(1)结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善,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利。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中小股东特别弱小,“超级股东”现象普遍。虽然按《公司法》股权平等的原则行事,但实行运作结果有时会大相径庭。遇到一些不合规、不合理的事,中小股东能做的就是“用脚投票”。笔者认为,为改善这种局面,应考虑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类别股东大会制度。所谓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如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两种不同的类别股。根据一般原则,既然是类别股,就存在类别权利,因而对涉及类别股权益的事项就应当由类别股东大会决议。结合我国股票市场除A股、B股、H股的划分外,还应将国有股、法人股确定为类别股,并在此基础构建类别股东大会议决制。凡是涉及到个人股(包括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利益的议决事项,必须举行类别股东会议按类别股份总数的特别多数(如3/4或2/3同意才能通过。这样,控股股东损失少数股东权益的现象将能得到有效的遏制。(2)加强和改善财务经理的财务执行权。财务经理是所有者财权委托的终端,其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财务经理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其职责应享有以下权力义务,如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制订公司商品交易的结算方式:拟定公司信用制度并组织应收款的回收;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制订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建立公司内部财务信息系流;制订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3)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在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应淡化董事会的财务决策权,强化财务监督权,这就要求董事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降低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由此强化董事会代表所有者行使职权的功能,淡化董事会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职能。为加强其监督职能,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等。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第17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规的状况;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3.拟定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良好地财务公司治理结构中,激励和约束机制至关重要,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是拟定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众所周知,由于问题不可避免,国外的企业治理结构中也存在董事会失灵、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构建一种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紧密相连的财务衡量指标,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今天,作为公司治理和业绩评估标准,EVA正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逐渐成为一种全球通用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评价指标体系中引进EVA,对提高上市公司业绩,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具有特殊意义。EVA———经济增加值,比较简单的定义是在扣除产生利润而投资的成本之后所剩下的利润。也就是被经济学家长期称之为“剩余收入”或者“经济利润”的一种概念。与大多数其它度量指标不同之处在于:EVA考虑了带来企业利润的所有资金成本,这样EVA在度量企业业绩方面有许多常规指标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以为激励提高更好的指导。与其它指标相比,EVA指标最大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从股东角度重新定义企业利润,考虑了企业投入的所有资本的成本,因此能够更加真实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EVA的应用创造了使管理层更接近于股东的环境,使管理人员甚至企业的一般员工开始象企业的所有者一样思考,并且EVA指标计算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调整有效避免了会计指标短期化和过分稳健的影响,更加精确地说明管理层对价值的实际创造。EVA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根本一致,使经营权和所有权二者关系进一步合理协调,管理者以与股东一样的心态去经营管理,像股东那样思维和行为,这就使“内部人控制”等现象自动釜底抽薪,经营者以权谋私的范围大大缩小,剩余产品分配环节已经根除。因为经营者要想多分配剩余产品,必须同时完成分给股东的那部分剩余产品。另外,EVA以一种新观念和能够正确度量业绩的目标,凝聚着股东、经理和员工,形成一种框架指导公司的每一个决策,在利益一致的激励下,用团队精神大力开发企业潜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力量,形成一种奋斗气势,共同努力提高效率。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若干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世界各国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可持续的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国家支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状况、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略作逐一探讨。 本文通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状况分析认为:制定环评影响评价法是必要的,对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对政府的一些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和可行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以国务院现行的行政法规为基础,将重要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还提到了战略环评的问题,即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同时重点阐述了战略环评中规划环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和战略环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经之路。本文还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 针对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五项问题,笔者提出了应采取的五项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战略环评 规划环评 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①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第二、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第三、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四、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第五、本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1、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主要是:第一、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二、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规划和建设项目属于本法调整,评价单位可以对哪些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属于本法调整的规划。 本法所指规划有几个特征:一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这样就与企业的规划区分开了;二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这样就与政府的其他规划区分开了;三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国际经验证明,并不需要对所有的规划都进行环评。一般在评价之前,有关部门首先要启动“识别程序”,通过识别,把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挑选出来,再对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启动正式的评价程序。 (2)属于本法调整的建设项目。 对属于本法调整的建设项目,本法第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点:第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③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可见本法第三。至于关于“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界定,可见我国有关海洋的规定。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所谓“客观”,是与主观臆断相区别的;所谓“公开”,是与暗箱操作相区别的;所谓“公正”,是指不带偏见,对所有的评价对象一视同仁,依法进行评价;第二、进行环评要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应当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4、国家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第一、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设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第二、国家环保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状况 我国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将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九五”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已达90%;评价和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评价的范围由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队伍不断壮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和管理体系。通过“先评价、后建设”,推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了许多因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实施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后果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和“有水快流”的政策,曾大大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迫使国家在几年后就不得不采取严厉的治理整顿措施,取缔、关停了大批小矿。80年代末国家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曾重点支持了部分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包括“十五小”企业,短短几年内这些产业虽然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却造成了部分地区的生态破坏,特别是造成了一些流域水体的严重污染,迫使国务院在1996年作出决定,取缔、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各级政府取缔和关停了65000多家小企业,有效地改善了环境,但有关方面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中国农业银行因此项行动而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就达50多亿元。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因此,我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应当适时由单纯地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评价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一些政府规划。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是考虑到:1、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应由法律调整的独特对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和管理在性质上具有许多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与政府的决策行为关系密切,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单项环境保护法律所容纳不了的。2、对政府有关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由负责决策的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别组织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与一般的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体制以及行政监督管理者和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3、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法。此外,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相应进行规范管理,由于直接影响到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应由法律调整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应当及时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国务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已于1998年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法规,经过四年的实践证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门以及基层单位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制定规划以及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普遍要求这部法律能够尽早公布施行。所以,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评价政府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2000年提请审议的年度立法计划。为了落实该项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领导小组先委托国家环保总局草拟该法草案的初稿,在此基础上拿出“框架草稿”和后来的“征求意见稿”。经过长达20个月反复研究、协调,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有关方面达成这样的共识:1、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必要的;2、对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应积累经验,待条件具备时再作规定。3、对政府的一些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和可行的。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国务院的现行行政法规为基础,将重要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修改,将该草案的修改稿提请全国人大第九届第29次常委会审议。在第九届第29次常委会上,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新的修改方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会后,又作了修改,提请第九届第30次常委会审议。在第九届第30次常委会上10月28日的表决中,出席会议的12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时,以125票赞成、2票弃权的高票获得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77号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新亮点 (一)、战略环评 1、战略环评的定义 战略环评制度产生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谓战略环评,是“从源头和过程控制”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深入的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是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如今,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丹麦、瑞典、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战略环评系统。 而我国由于一直在模仿着苏联与欧美传统工业发展的模式,如今,模仿这一高耗能高污染模式所带来的恶果,正在中国重现。中国面临着经济高速增长和环境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对人类生存环境已构成重大威胁。 总而言之,我们当年大大小小的规划和政策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致使我国的经济增长仍是拼资源拼环境的粗放型增长。中国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大消费国,第二大石油和电力消费国。能源、原材料产量的增幅已远远高于同期GDP增幅。到2010年,我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达到60%,铁矿石是57%,铜是70%,铝是80%。面对如此巨大压力,中国的资源环境无法承载,世界的资源恐怕也难以支撑。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确定了战略环评的地位。该法明确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完善。 2、战略环评中的规划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进步 规划环评是战略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政策战略环评应先行之,区域与行业的规划环评次之,而建设项目的环评则再次之。但就中国现有国情而言,战略环评的切入点只能在规划环评。战略环评分为法规、政策、规划环评,由于我国环评法中只规定了规划环评,因此只能将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与综合决策的落脚点,推进规划环评就是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评价的对象是在政策法规制定之后,项目实施之前,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价。相比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真正开始实现了从微观到宏观,从尾部到源头,从枝节到主干,从操作到决策的转变和飞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有了规划环评这项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海域的重大开发活动、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以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战略环境评价的评价对象不再是狭义的水、气、声、渣,而是包括自然界和社会经济更为广义的大环境。规划环评的主要作用在于: 一是规划环评注重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环境战略资源包括能源资源、淡水资源、耕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中国这5大资源没一样不缺。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大约是美国的1/10,加拿大的1/30;人均淡水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京津塘地区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6。必须通过规划环评来综合分析环境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设定开发强度的限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二是规划环评最提倡开发活动全过程中的循环经济理念。通过规划环评,可以更全面更绿色地设计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条,缩短产业之间的链接缝隙,尽量使产业上下游结合起来,将上游产业的“废物”变成下游产业的原料。 三是规划环评能保证规划与环境政策、法规的协调性。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搭建一个平台,将社会、环境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综合性地考虑,强调各地和各部门发展规划的协调性、公平性和均衡性,从而减少不同部门和地区间在资源环境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打破行业垄断和行政区划,对资源总量与环境容量进行优化配置,使资源分布和生态功能区域的划分更加科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是规划环评会考虑规划区域内的环境累积影响。通过规划环评,能够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能够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能够将区域经济发展规模控制在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 五是规划环评可以提升社会评价的高度。例如库区移民,如果单纯的就地解决,单纯的发展农业,无疑会加重水土流失。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影响,必须在规划环评中能得到充分关注并做出相应预防措施。 六是规划环评能综合考虑间接连带性的环境影响。如我国的电力紧张,对电力发展规划的环评中就必须综合考虑到火电、水电和核电的环境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到在采掘、运输环节的环境影响。再如全国高速公路网规划了8.5万公里的国道线,路修好了以后,必然会刺激汽车制造和石油开发,也必然会带来更多的资源环境问题,这些间接的环境影响予以通过规划环评预先提出综合性建议。 七是规划环评肯定能促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划环评比项目环评更能为公众提供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平台,使公众能及早地对关涉他们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享有知情权与发言权。规划环评对协调政府、企业等环境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可以有效的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战略环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经之路 战略环境评价以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区界限,解决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也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相关政策整合起来,创建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确定,中央近年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确定为发展核心。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所有决策部门共同的责任。规划环评能否被大力推广和开展,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与支持。和有关部门一道制定规划环评和管理细则。要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中的统一管理作用,对规划环评的经费、程序、内容、方法等问题予以全面规范;探索人大、政协和环保部门如何联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保证规划环评及其审查论证的有序开展,促使规划环评的结论在规划最后决策时能予以落实。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将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与综合决策落脚点。推进规划环评就是推进战略环评。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将依法在土地开发、流域、区域和海域三个不同区域以及工业、农业、能源、城市建设、交通和林业等十个专项规划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的规划环评。有了规划环评这项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环境因素纳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海域等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以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虽然规划环评可以解决许多项目环评所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但规划环评的层次仍不够,许多更大的环境问题,需要在更高层次即大政策层面予以解决。因此,我们还将尽快开展相应的立法准备和政策试点,争取早日将政策环评纳入法规程序。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共同方向,衡量发展战略是否可持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标尺之一。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一个个发展战略通过战略环评来落实,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要靠战略环评来缓解。战略环评需要决策层的重视与支持,需要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交流,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二)、公众参与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新发展。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并不是指所有的规划草案都允许公众参与评价。允许或不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尺度应当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但是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也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因此,至于哪些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公众参与讨论,哪些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由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如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未编制出来就进行公众参与,势必出现“空对空”的现象,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在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意见就无法及时地为规划的决策提供参考。因此,为了切实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并保证规划的正常审批和实施的进度,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吸收公众参与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这里所谓的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对于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有关的单位和公众,应当是与某专项规划实施后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公民。有关专家,是指其业务所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他们在举行论证会时可以发表一定的见解。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在第二十一条作了类似的规定,规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如果不被采纳,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单位要说明理由,确保了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保障公众参与,有助于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环境影响评价为政府的决策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成为现实可能。同时,生活在某一区域的公众对该区域的环境状况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与认知。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有关部门更全面地认识评价对象所处环境的状况,发现和认识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公众参与制度本身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环保总局在环评法执法上的强大力度,但是,这并没有完全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中的所有问题,归纳为五点: 一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推行;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存在; 三是环评法执法队伍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四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尚未解决; 五是公众参与机制尚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目前环评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我国环保现行的法律体系,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1、确定处理原则。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在规划中,但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原则上暂缓受理项目环评报告;对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依法在审批程序上和内容上予以简化。 2、和有关部门一道制定规划环评的管理细则。要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中的统一管理作用,探索人大、政协和环保部门如何联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保证规划环评及其审查论证的有序开展,促使规划环评的结论在规划最后决策时能予以落实。 3、提高规划环评的整体水平。推荐一批从事宏观经济技术研究与规划编制单位,作为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充实规划环评编制队伍,制定重点领域和行业规划环评的技术导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理论和实践能力。 4、提高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能力。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普及“环评法”,自觉主动参与对规划环评的监督,成为推动规划环评的主要力量。 5、选择一些发展和环保矛盾突出的省市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帮助这些省市确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思路,从而促进省市范围内的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可再生能源开发。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2)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我国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从1973年第1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开始引入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一些专家、学者,在报刊和学术会议上宣传和倡导环境影响评价,并首先在环境质量评价方面开展了工作。1979年11月,中国环境学会环境质量评价委员会编写了“环境质量评价参考提纲”,为各地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研究提供了方法。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至此,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 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将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管理主要是从工业建设项目(污染类)开始的,然后逐步扩大到生态方面的建设项目,而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一直没有统一的环境管理模式。直至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才在1999年制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2]中,明确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根据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或建设面积对其实行分类管理。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针对全国对“试行名录”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1批)[3].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均是按照“第1名录”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的,即建筑面积5万平米(含)以上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筑面积5000(含)~50000平米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下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1、评价方法 1.1 评价的技术方法 自1979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该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主要适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污染类)的评价,评价重点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随着非污染生态类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我国加强了在非污染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研究,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方法与要求,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影响评价。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005-96)等技术规范,用以指导电磁辐射、火电厂、公路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 评价的一般方法 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后,我国将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正式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但没有相应的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目前,我国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评价一般沿用工业类建设项目的评价导则,在其评价目的、等级、范围、重点和因子的确定以及《报告书》的章节设置上都将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视作污染类建设项目。 (1)评价目的的确定。目前,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从整体上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反馈于设计,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评价工作的一般等级和范围的确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H/T2.1—2.3-93),结合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特点与污染物排放强度特征,确定评价工作的等级和范围。 环境空气:由于房地产类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一般采用清洁能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但施工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输排放的尾气会对局部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确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空气一般评价等级为3级,评价范围为项目场界区域内。 地表水: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水水质简单,如果排水进入大中型河流的,地表水一般评价等级为3级,评价范围为污水排口下游2000m;如果排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场的,评价中只作简单的交待即可。 环境噪声:房地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噪声源少,声源声级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但施工期噪声声源多而声级高,因此,一般确定施工期评价等级为3级,评价范围为场界100m以内。 (3)评价重点的确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评价目的、等级、范围确定了其评价的重点是,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期的噪声和粉尘以及营运期的污水、噪声等环境影响进行重点评价,对污水、噪声等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4)评价因子的选取。评价因子一般包括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和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两大类,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一般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等方面的评价因子,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地表水、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评价因子,评价时一般选取一些常见的评价因子。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空气评价因子一般选取SO2、NO2和TSP;地表水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pH、CODcr、BOD5、TP、石油类和氨氮;声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环境噪声。 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CODcr、BOD5、SS和动植物油;声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等效A声级;固体废弃物评价因子一般选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5)《报告书》章节设置。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总则:主要介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编制依据、采用的标准、环境敏感点和保护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布局、交通组织以及水、电、气供给,通讯、通风空调,雨、污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置设施位置、规模等公用工程的介绍; 工程分析:这是《报告书》比较重要的一个章节,主要是对施工期、营运期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较详细地分析,并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进行汇总; 区域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对气象、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与项目相关的社会环境现状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主要是对拟建工程区域的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进行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性或定量地分析; 环境保护措施:这也是评价的重点章节,主要是对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从而对项目提出反馈意见; 项目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设置环境管理机构,拟定环境管理内容和职责以及环境监测计划等;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建议:这是《报告书》最后一个章节,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章节,通过前面几个章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在《报告书》的结论中必须要明确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是否可行,并对项目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2、房地产开发现状及开发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住宅问题十分突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住宅产业的迅速发展。1998年以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下,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有效地启动了居民住房消费,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市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解决社会就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2.15m2[4],住房短缺问题基本解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民居住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住房苦乐不均问题还比较普遍。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的增加、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转变,对住房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对居住环境、居住质量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未来几年,房地产业仍将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一方面要继续加快房地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住宅与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提高住宅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业是城市第3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城市人民的居家、工作、娱乐、商业活动的场所,它丰富了人民生活,让人民安居乐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了一个共同的愿望,就是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能够拥有一个舒适、安静的居住空间。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城市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工业废水、废气、汽车尾气、热岛效应、噪音、光污染等使城市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差了很多,人们也更关注居住环境的健康舒适性和安全性。一些房地产商环意识薄弱,在房地产选址、建设时仅考虑地块的区位、交通、能源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等因素,没有重视地块外界环境影响、周边的生态环境质量、内部规划建设及环境管理问题,这样必会暴露出或隐藏着种种环境问题,如交通拥挤、绿地缺乏、人口密集、废物垃圾成山、污水横流、高压线横穿小区、噪声干扰、物业管理混乱等。 这些环境问题对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小区的舒适性和生态价值等会产生不利影响。房地产业发展要与人口发展、环境发展、资源利用相协调。要在开发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使房地产业成为城市生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开发的过程中要加强环境意识,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塑造环境优美、和谐的社区。引导我国房地产业走上“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使之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3、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仍沿用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模式、手段、方法、体系,从其评价因子的选取,评价重点以及报告书的章节设置可以看出这种传统的评价模式将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视为污染类的建设项目,注重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以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而忽略了外环境及建筑群落布局对房屋使用者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什么样的环境适宜人居住。这种评价模式没有抓住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特点,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人居环境的要求。 居住环境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对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不再是为了生存而生存,而是要求享受生活,体验高质量的人生,追求舒适、幸福的生存空间。这就给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更高标准,同时也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内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应当以人为主体,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考虑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具有的与一般环境影响评价不同的特点,如项目与环境影响之间的双向性;以危害居民健康的评价指标为主;评价范围小而评价内容更全面更细致;评价过程不仅应当注重物理指标,亦应当注重定性指标等。在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体系上还有大量的诸如评价方法学、评价因子的选取、评价标准及综合评价指数的确定、评价结果的判定和公众参与方式等工作有待研究。通过合理的评价体系来科学评价居住环境质量及其人居环境适宜性,以便能够准确地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更好地保护和提高项目的环境质量。因此,建立具有科学性和规范化的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试析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的有效性 摘要:近年来,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固有局限性越发明显,为走一条更宽敞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政府对SEA的重要性更加重视。本文从制度和具体战略两个层次上分析了目前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有效性,并得出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真正执行和落实SEA的有效性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相关环境法的出台, SEA应用于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一定会得到具体体现 关键词: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水利建设 有效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水资源日益宝贵。对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已受到社会广泛的重视。目前,水资源利用和水利工程建设呈现如下重要特征[1~3]:①、利用方向从单向走向综合。除了灌溉、发电之外,还与防洪、城市供水、调水、渔业、旅游、航运、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多目标决策相联系,一水多用;②、水利建设的数目越来越多,工程的规模从不断扩大到加以适当控制;③、从单向工程建设,逐步发展成流域综合开发,形成坝、库、渠、管、干支配套,各区域大、中、小工程相互协调的体系;④、水利建设部门的经营职能多样化。由此可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速度越来越大,从而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为了更好的利用水资源,化害为利,对水利工程的论证、预测和影响评价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是全面落实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和重要保证。本文就SEA在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的有效性进行了浅析。 1 SEA有效性内涵 1.1 SEA概念及发展 SEA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深化的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定义为[4~7]:SEA是指对政策(Policy)、计划 (Plan)或规划 (Program)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的评价过程,包括把评价结果应用于负有公共责任的决策中,即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EIA在政策计划和规划(简称PPPs)中的应用。可以看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突出特点是具有高层次性,这是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不具备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正是为了弥补目前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而提出的发展方向[5]。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欧共体委员会EEC在环境计划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对某些政策规划和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于 1991年提出了战略环境评价规程[7]。目前,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SEA。对于正处在转型之中的并对环境越来越重视的已签定《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之一的我国而言,政府将更多地通过法规、政策、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参与经济活动。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用法律的形式确保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同时,更加突出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并通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规划执行和建设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因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执行SEA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1.2 SEA有效性内涵 SEA的有效性是EIA有效性延伸而来的。从字面上看,“有效性”是指SEA的预期目标与具体目标的实现程度或实施效果的一致性。而实际上的SEA预期目标和实施效果在国家层次和具体战略层次上是不同的,或者说SEA制度与具体战略SEA有效性的内涵是有所差异的。在国家层次上,SEA有效性可以概括为SEA系统有效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力,是通过SEA减少或降低因战略决策失效而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战略源头上控制环境问题的产生,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对于具体战略开展SEA的有效性(称为SEA具体有效性),则体现为通过SEA使战略决策者或决策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资源开发等重大战略时考虑其可能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之降至合理的可接受水平[7]。就二者关系而言,SEA系统有效性是具体有效性实现的基础,SEA具体有效性是系统有效性的具体表现和落实。 2 水利建设SEA有效性分析 2.1 水利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开辟航道、疏浚、堤坝加固、水库建设与水电工程及城市防洪堤建设等。在此仅分析城市防洪工程、水库及水电工程以及灌溉工程等对环境的影响。 (1)、城市防洪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6,8]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包括城市排水、城市排污以及交通等)、土地资源的影响、拆迁安置的影响、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以及城市景观的影响等。 (2)、水库及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9~13]水库移民安置;水库蓄水后由于长期浸泡和风浪冲刷从而造成库岸崩塌、破坏农田、道路和建筑物、并增加水库的泥沙淤积等;水库内水质发生季节性变化;均匀地减少下游进入河口的流量而可能引起盐水入侵;降低下游河段自净能力;水库蓄水后,水面大大增加,对库区及周围的气候条件可能产生影响,如引起风速、温度、降水、气温等气象要素的变化等;防碍回游性鱼类的生长、繁殖;促进库区内水草和浮水植物的生长;可能减少输入下游土地的营养物质;对库区和周围的人群健康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等。 (3)、灌溉工程是用人工控制方法把水施于农作物,促其生长。这类工程的影响是从河流和湖泊中取走大量的水使河流流量减少,灌溉回流水对河流可能造成污染。 2.2 水利建设环评现状 我国水利建设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始于 2 0世纪 90年代。虽然因一些早期兴建的大型水利工程不同程度的发生了环境和社会问题,而使得70年代以来,借鉴了国外的有关经验,开始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利建设的环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底,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在国家环境评估中心存档的环评报告与工业项目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而且大多数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例如,到目前为止,以节水灌溉为中心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很少,处于空白阶段。并且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与方法还比较落后。对于在水利建设项目中开展SEA还只是处在定性分析层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研究还处在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总结阶段。 2.3 SEA有效性分析 2.3.1 从制度层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在制度层次上,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水利建设项目中SEA有效性: (1)、法律基础。SEA在水利建设项目中是否真正有效执行,关键看它是否建立在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2002年10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现行的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扩大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的环评制度将由此向全局性的战略环评方向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而且将为这项制度的深入推广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但是,在水利建设项目中除了一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外还没有出台一部SEA纲要或规范,其只是一种笼统的“概念”性质。因此,在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法律基础并不完善,甚至是尚没有实施SEA的“权威性法律”依据。因而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有效实施。 (2)、SEA技术导则。一套完备的技术导则,既可以是SEA具体执行的行动纲领,同时还可以用来判断SEA的实施效果,即具体SEA有效性[7]。因此SEA技术导则是否完备是保证和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条件。我国虽然从90年代以后就开始进行SEA研究,并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具体到水利建设项目中,理论与方法上还不太成熟,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无法较好的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而降低SEA的有效性。 (3)、权威、高效的管理机构。与一般的项目EIA不同,SEA的评价战略的建议者并不是建设单位(企业),而是决策管理者或决策管理部门。因此,SEA管理机构(我国的各级环境保护局)的权威性不仅影响到SEA的执行,而且直接关系到SEA结论能否真正体现或落实到最终的决策之中 [7]。对于SEA在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其权威性将要面临极大挑战,主要原因有:①、目前对于水利建设项目一般倾向于其有利方面,而极少考虑它的环境问题。或者考虑了,但没有对整个水利项目的开展具有很大的约束力。②、一个水利工程,其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经济。因而,即使某一个水利工程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环保局由于其“难言之隐”而放之任之。与此可见,据目前的环境管理状况,要想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真正落实执行,还有一定的难度。 (4)、完备、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由于我国SEA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息随技术支持系统。这样会影响到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有效性。 (5)、高素质的评价者。评价者是指负责实施SEA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是SEA系统的评价主体[11]。评价者的综合素质,即评价者的阶级性、价值取向、知识水平、环境意识责任心以及评价者的态度等将直接关系到SEA整个体制和工作质量,甚至SEA活动的成败[7,11]。同时SEA的有效性还依赖于是否有一个高素质的SEA研究群体[7]。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已有大量的高素质的环境影响评价者,但在水利建设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SEA的研究群体还有一定的缺乏,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SEA的有效性。 2.3.2 从具体战略层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与SEA制度有效性相比,具体战略SEA有效性则更具有实质性的内涵[7]。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广泛、充分的公众参与。广泛、充分的公众参与与具体的SEA实施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也是衡量具体SEA有效性的重要基准之一[7]。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见,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已在法律上给予了支持。但目前在水利建设项目SEA中公众参与还存在着广泛性和深度不够、形式单一、缺乏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反馈意见合理公正处理不够重视等弊病。 (2)、战略决策者对SEA结论的重视程度。在水利建设项目SEA结论能够为战略决策者重视并最终体现在战略方案中,是SEA有效性的最终体现[7,14]。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并将SEA纳入法律之中,可以认为,战略决策者对SEA的结论肯定会有所重视。但也不容乐观,由于各种因素,在水利建设项目上,人们普遍认为不管其环境影响如何,总觉得该项目是有利的,当然也包括战略决策者。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战略决策者的最后定论。 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在目前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实行还只是处在定性分析层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研究还处在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总结阶段。SEA在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同志指出:“经济决策对环境影响极大。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重要资源开发和确定重要项目时,必须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实施等,SEA在未来水利建设项目中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其有效性能得到真正执行和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 摘 要:本文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作了比较深入地分析与探讨,总结归纳了公路施工、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方法进行了全面阐述,并通过与国外公路环境保护比较,指出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路 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 措施 0 引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公路建设步伐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公路总里程不断增长,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国民经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位置愈来愈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污染、公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问题也大量凸现出来。 如何面对公路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如何按照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评价公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作用与影响,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杜绝公路环境污染、恢复路域生态损失。这是摆在我们广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 公路环境保护 1.1环境与环境保护定义 环境是指人类和生物生存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是: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按照环境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分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第15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1.2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对照上述定义,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1.3公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 公路建设必然影响环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其施工、营运期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公路建设将造成如下环境问题: 1)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 2)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 3)公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 4)公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 5)公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1.4公路环保功能 一般情况下,一条公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及《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对路域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并能够对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归纳如下: 1)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结合造地还田与疏导排水,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套,可使工程稳定坚固,外观顺适优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2)路面工程对路基起保护作用,同时也起着防尘、防水,保护公路沿线环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3)桥梁涵洞工程设计与施工中重视对公路路域景观环境的影响,可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 4)排水工程对公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进入农田,避免耕地淹没、土壤污染。 5)防护工程确保了路基稳定,减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环境保护作用。该工程与环保的关系最为密切。 6)其它工程(通常包括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公路工程的沿线设施、公路养护管理用房屋及场、厂建筑物以及公路绿化等),特别是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车环境,还可以起到美化路容,优化环境的作用。 1.5公路环保措施 公路建设的不同阶段,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1)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 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 3)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 4)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 5)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 6)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针对实际工作需要,现结合国家目前的环保法规对公路施工阶段、营运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A 生态环保 1)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 2)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还耕,及时进行景观再造。 3)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4)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 5)对路堤边坡及时进行植草绿化。 6)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B 噪声防治 1)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2)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的学校和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 3)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C 大气污染防护 1)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和站设在空旷地区,相距200m范围内,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 2)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厂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既方便生产,又须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分级中,规定的防护距离为300m),不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 3)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 D 水污染防治 1)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2)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 3)对桥梁施工机械、船只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1.5.2公路营运期环保措施 A 交通噪声防治 1)对公路附近的学校、工厂和其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如修建高围墙、设置声屏障、临路两侧密集植树绿化、建筑物设置双层窗或封闭外走廊等。 2)附近有学校的路段两端设置禁止鸣笛标志。 3)加强交通管理,在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置噪声监控站,禁止噪声过大的车辆上路。 B 大气污染防治 1)路边植树绿化。根据当地气候和土壤特点,在靠近公路两侧,特别是环境敏感区附近密植乔木、灌木,这样既可净化吸收车辆尾气中的污染物,衰减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又可起到美化环境、降低噪声以及改善公路路域景观的作用。 2)严格执行车辆排放检验制度,利用收费站对汽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查,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 C 水污染防治 1)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2)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生活区设置污水处理站,各种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D 潜在风险及农作物污染防治 1)对运载危险品的车辆严格进行检查、严格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2)在洪涝季节,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联系,确保洪水期行车安全。 3)在公路两侧30m范围内严禁种植蔬菜、马铃薯等根茎入口农作物。 2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美国是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我国对公路建设环境影响的研究起步较晚,以1987年西安公路大学编写的《西安至临潼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标志,之后,这一技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日臻完善。 2.1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我国目前只做前两项工作。通过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评价,以提出合适的清除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由于公路是大型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所以修建公路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价拟建公路可能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的对策。 2.2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1)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活动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并评价其未来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合理选线提供依据; 2)通过损益分析,提出可行的环保措施并反馈于设计,以减轻和补偿公路建设项目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3)为公路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路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保规划提供依据,为决策者提供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科学依据。 2.3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国际通行的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及公众参与等。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为上述前四项。 2.4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期限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以“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拟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为范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分施工期和营运期两个阶段,预测评价以项目竣工投入营运后第7年和第15年为特征年。 2.5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线长面广的特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采用点线结合,以点带线,突出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的评价方法,对大气、噪声环境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分析法,对生态环境、水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则采用调查分析法。 2.6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效果界定 一个有效的运输系统应当是其所产生的社会净效益最大,即用最少的资源成本取得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效果,同时减少或避免对环境的破坏。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门科学。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为公路环保设计、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而且还为采取适合的环保措施提供了界定尺度,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的效果可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综合两方面因素考虑:一是处理环境污染的多少及保护环境空间的大小;二是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有多大。 3 加拿大公路环保与我国的比较 二次大战后,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增长,加拿大现代道路运输进入发展高峰期。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开始关心重视公路环境问题,对在建公路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80年代后,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加拿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已比较完善,国家和各省均颁布实施了多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公路建设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切实执行和贯彻,公路环境保护技术也得到了飞速进步,全民环保意识非常强,对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参与感也很强,他们的意见往往决定了一个建设项目的取舍。 3.1 声环境保护 20世纪50年代以来,加拿大采取多种技术,在噪声控制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首先,合理规划选线,避开居民区、疗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根本上减少噪声污染的受体,被迫采取声屏障等有碍景观的环保措施路段在总里程中并不多。其次,采取尽量自然而不漏痕迹的隔声设计,使环境敏感目标处于噪声影响区之外。 对我国而言,公路噪声控制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设计体系,声屏障研究还不够深入,只是在某些地区试用,而有意识地结合地形的自然式减噪设计尚未在工程设计中得到充分重视,应用也少。 3.2 生态环境保护 为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和水生生物,加拿大公路部门在公路建设中采取了很多简单但高成本的环保措施。比如当公路跨越河流时,他们尽量保持水流的原始状态,如果在弯曲的河流两岸架桥,这必然会加大桥梁的跨径。我国一般是将河流裁弯取直,然后根据洪水频率等技术指标,计算出桥梁的经济跨径,这样做虽然节约了工程造价,但往往改变了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 对于森林、湿地、湖泊环境的保护,加拿大公路部门同样采取了很多非常富有人情味的措施,并不惜血本,这些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真难以想象。 3.3 水土保持 公路工程的水土保持分两部分:坡面侵蚀控制和泥沙沉淀控制。裸露的坡面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因加拿大气候较好,雨水充沛均匀,施工中他们及时采取以绿化为主的防护措施,以控制面蚀和沟蚀的形成。对于公路路面径流,不采用分散漫流方式,而是集中汇入污水管,先流入沉淀池,在沉淀池中设置土工布过滤帘,经充分过滤后再排入水体。 我国公路施工中已逐渐重视了侵蚀控制,但由于忽略了泥沙沉淀控制,仍使工地附近的水体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环境劣化。 3.4 公路生态管理 在公路的营运期,环保工作除了维护声屏障等各种环境工程设施外,更重要的是保持公路沿线的自然风貌,争取改善沿线的生态环境。草地植被的建植和养护是最持久、最昂贵也最有效的措施。 加拿大的公路设计,围绕着大地景观思想,多设置了开阔的中央分隔带,许多区段50—60米,全部植草,两侧植被管护范围约10—15米。每公里植被管护面积达到6—7万平方米,采用较低的路基,使公路融合在自然环境之中。路域范围内,始终树木草地不断。 我国高等级公路绿化已受到普遍重视。设计时采用的技术步骤与加拿大几乎一样,但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原表土弃之不用,使草地建植时无营养土可用,养分先天不足,施肥以化肥为主,速效但短期;重建轻养,使草地很快退化,造成巨大浪费。 3.5 环境补偿 公路工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环境资源损失。加拿大对此采取了有效地补偿措施,如在公路建设中碰到生态环境中的湿地问题,采取占用多少湿地,就在附近补偿同样面积或更大面积的湿地,使湿地的生态功能少受或不受影响,以恢复往日原有的优美质朴的自然风貌。在这方面,我国缺少严格的法规约束。 3.6 空气环境保护 加拿大侧重污染源控制,汽车全部采用无铅汽油,并对车辆排放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了很大进步,但尚有较大差距。 通过对比,我们看到加拿大的公路环境保护有完善的组织、可靠的法规,还有十分敬业的环保工作者,其环保行为贯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期、施工期及营运期,内容遍及自然生态和物理环境的各个方面,其思路是保护一切自然状态、地貌、水文和所有生物。我国目前的公路环保则多侧重于声屏障等摸得着见得到的环境保护工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只能尽力以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品种为主,对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公路环保水平,不仅需要有充足的经费,更需要领导者、决策者、建设者有先进的环保思想、环保行为。 4 结语 按照交通部“十五”交通环境保护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到2005年,在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要由现在90%提高到98%以上;全行业基本实现国家规定的环境治理标准,油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油污水处理达标率均达到50%以上。 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必须加大公路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从宣传教育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公路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公路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国公路建设、公路环境治理水平早日与发达国家看齐。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述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及展望 摘要:本文首要介绍了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现状,并阐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及不足,最后提出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展望。 关键词:大气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研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也越发的突出。我国目前是以颗粒物和so2为代表的传统煤烟型污染问题,叠加so2和nox其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o3、细粒子等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 一、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现状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主要呈现为复合型污染特征。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放现状 2012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2117.6万吨,比上年减少2.0%。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781.2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4.1%,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36.4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1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随着煤炭消费量的增长而增加。 (二)烟尘、粉尘排放现状 2012年烟尘排放量817.3万吨,比上年减少3.2%。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578.7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70.8%,生活烟尘排放量238.6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29.2%。工业粉尘排放量584.9万吨,比上年减少16.3%。工业污染物排放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接近2.33亿辆,同比增长7.66%。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通运输量相对大,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 二、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已初步形成独立的管理和技术体系,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导则、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等内容,为预防大气环境污染和促进污染物减排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大气环境评价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评价模式体系、新型污染物研究等方面还需完善。 (一)缺乏对新型污染物的系统研究 国内评价标准体系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两大类,虽然目前国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指标的限值,但缺少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中缺少对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难以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最直接的控制。目前国内针对pm2.5的研究工作也局限于各科研院所及高校,应用性研究很少。 (二)大气环境模式体系仍不完善 大气环境模式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空气质量模式体系不完善、相关理论和方法学研究滞后,缺少风险评价模式、人体健康评价模式等方面的导则模式,难以满足日趋复杂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求。 目前,北美和欧盟国家以技术导则形式国家空气质量模式,空气质量模式的研究制定成为大气环评的重要内容,通过空气质量模式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成为国际大气环境评价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仍然主要延续粉尘污染时期的大气环境评价思路,已经难以客观反映新型复合空气污染类型,特别是细粒子污染的情况,对大气污染控制与温室气体减排、臭氧层保护的研究仍显不足。 三、大气环境评价研究展望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仍处于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升阶段,经济结构转型正在进行中,一些落后的产能还在逐渐淘汰,这些都对大气质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应当增加前瞻性、宏观性,加强对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和大气污染物输送机制进行研究。 (一)开展战略性大气环境评价 大气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日趋明显,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应加强对大空间尺度和长时间尺度下大气环境污染源的识别,对重点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局地特征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分析区域中长期典型大气环境问题的生成与区域大气环境及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划分大气污染重点 区域提供依据,有助于协调解决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二)关注城市化进程的大气环境影响 城市化发展带来热岛强度和范围越来越大,城市区域小风面积增大,风速减小,从而引起城市内大气污染物不断积累,加重城市的大气污染。目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大中城市武器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应当关注珠三角、长三角等大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逐步加强对臭氧及pm2.5等新型复合污染物指标的研究。 (三)重视大气污染物输送机制研究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大气污染也呈现出区域一体化趋势。由于大气污染的扩散性,解决单独某个城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已不能完全不受外部地区污染物的影响。研究得出,相邻地区污染源的中远距离输送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外部输入性污染会加重区域的大气污染。目前对平原地区污染物扩散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对城市的研究也成效显著。但是在工矿企业和建在河谷、丘陵、海陆交界等复杂地形之中的城市,这种复杂地形上的大气扩散规律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些地区的空气污染问题,还应更加系统的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和谐度研究:基于和谐管理理论 引言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背景下,资源和环境日益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最主要的难题,同时,环境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好坏不仅关系到人类生存空间的质量高低,还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水平及前景[1]。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我们认识到项目建设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就要求我们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减少环境污染与破坏,避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 柴西龙,孔令辉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模式进行了研究[2];丁玉洁,刘秋妹等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与法制化进行了思考,对于完善立法框架及建立外部支持保障机制两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3];陈国阶则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和方法方面说明我国的环评制度需要新的突破[4]。 然而,项目环境的灵活多变和劳动成果的难以度量导致传统的管理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需求,和谐管理理论应运而生。和谐管理理论所主张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对于当代日益复杂多变的组织环境和管理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5]。因此,本文在和谐管理理论视角下,运用模糊数学评价与层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和谐管理理论进一步深化、拓展,并使之为我们的管理实践服务。 1 和谐的含义及和谐管理理论 1.1 和谐的含义 在和谐管理理论中,对“和谐”的含义做了界定。其中,“和”指的是将人们的观念或行为与组织的观念或行为“合意”的联合,“谐”指的是一切物要素在组织中的“合理”的投入。而“和谐”指的是“和”与“谐”的相互衍生,并不是简单的“协调或一致”的表示。当组织中实现“和”与“谐”的共同作用时,就会产生不断明晰并优化组织目标的效应,从而和谐管理理论的作用才真正显现出来。“合意、合理”体现了“和则及谐则”,“联合”着意于人的主观性、主动性,“投入”则是一种客观、被动的状态[6]。 1.2 和谐管理理论概述 和谐理论最早是由西安交通大学的席酉民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和谐管理的主要思想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考察各子系统之间及子系统与系统整体之间的和谐状态,最终实现整个系统的平衡与和谐[7]。将和谐理论应用于管理学领域中,即形成了和谐管理理论,其实质就是在外界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以和谐主题为核心,以“设计优化”与“诱导演化”机制及其耦合为理论指导,落实研究方案,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其中,“和谐主题”是该理论的核心内容,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环境、组织和领导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确定和谐主题之后,就需要以主题实现为最终目标,通过“谐则”明晰要素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实现组合过程的匹配及一致,通过“和则”激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消除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最后通过“和谐耦合”实现谐则与和则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促进系统整体的涌现特征,实现目标导向下的适应性演化。 和谐管理的主要特征表现为[8]:①和谐管理是一种服务型管理。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是需要一种更灵活、更快速的管理方式,即服务型管理。②和谐管理是一种人性化管理。以往的科学管理理论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将人与物的区别模糊化,而和谐管理则从人与物的对立统一出发,实现管理过程的系统化与人性化。和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将人作为物的主人,脱离物的约束,负责支配各种物的因素的分工与协作,管理整个组织的日常运行,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还要将人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统一起来,达到部分与整体的无缝耦合状态。③自组织管理。所谓“自组织管理”,就是在组织内部建立起一种信任的文化关系,依靠各成员的自主管理和被管理实现组织文化的平衡演进。通过这种管理模式,不仅减少了日常活动中大量的管理成本支出,而且有助于激发成员的责任意识,刺激其创新意愿,主动为整个组织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而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关系随即弱化和消失。 2 基于和谐管理理论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据 2.1 建设项目的和谐管理概述 在建设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如果我们将项目看作是一种通过人要素与物要素的互动而获得项目收益的实践活动,那么建设项目的和谐主题就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的内外部环境作用下,以建设项目自身及外部环境为媒介,进行信息的加工、整合、筛选和选择,从而归纳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它是对项目所展开工作的中心思想的阐述,是一定阶段项目发展的要素所在。 从而,在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运用和谐管理理论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首先,根据项目目标,详细的对项目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从而识别出具体阶段和具体情况下的和谐主题,针对物要素和人要素,分别在“和则”(人的能动作用)与“谐则”(设计优化)的指导下提出环境评价指标,并不断的修正和完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帮助项目获得最大的绩效。 2.2 和谐度的定义与计算 和谐度是对系统和谐性进行度量的数量指标,用来衡量客观事物的内外作用力与其发展方向是否协调一致。和谐度的作用主要体现用科学的分析和计算去衡量人们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种现象的认识及理解[9],它是依据“和则”主张的规划和“谐则”主张的运算结构,对客观事物具体状态和谐性的度量。 和谐度的计算是在对所研究的项目进行仔细的分析后,根据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目标和功能,及环境的要求,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然后运用合适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进行研究,确定和谐度。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与展望 摘要:医疗卫生项目(医院、疗养院、医学研究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等项目)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捧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医疗保障的完善,医疗卫生项目不断地投入实施,从而形成了一类新型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因此,对于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环境影响因子污水、废物、污染源等,以及评价控制点、评价适用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和理论分析,对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到的理论概念、工作原则和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医疗卫生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源 一、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由于直接造福于社会的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不大的事实,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难度、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容易被低估。但实际上,医疗卫生项目所独有的环境影响特点,可能具有更高的环境风险、专业性和复杂性。首先,医疗卫生项目排出的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生物废物、临床废物,排出的含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复杂的污染物构成和造成灾难性环境影响的极大可能性;其二,医疗卫生项目大多位于人口稠密区附近或者内部,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大;其三,医疗卫生项目与公众零距离接触,在控制对外影响的同时,还必须严控自身运行及外界环境对医疗卫生项目的影响,通常的厂界和保护目标概念已经不完全适用。 二、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 (一)医疗卫生项目污水 1.医疗卫生项目污水污染源 医院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室、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等的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和宿舍排水。 2.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特点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产生量大,水质成分复杂。医院的排水量与医院的规模、性质、医院设施情况、住院和门诊人数以及地域气象条件、所处地区的生活习惯和管理制度有关,约为同等规模居民区污水产生量的8~10倍;污水水质成分复杂,包括带有病菌的污水、放射性废水、含重金属化合物的废液、使用大量有机溶剂(如消毒剂、氰化物、杀虫剂)及其它药物产生的废液等。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排放呈现水质、水量的不均衡性。在全年中夏季排水量最大,冬季排水量较小,在一天内通常在上午7~9时(全院排水)及下午18~20时(病房排水)出现排水高峰。医院的综合排水中生活污水的比重很大,主要成分如有机物、悬浮物、油脂,ph值与常见生活污水相似,但成分更复杂,其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和多种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它们在环境中具有一定的适应力,有的甚至在污水中存活时间较长,若未经处理即排入水体或灌溉,将污染环境,影响人们身体健康。来自门诊和病房的排水中可沾染病人的血、尿、便,主要污染物包括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三类,具有传染性,必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排放。 因此,在环评中对这几类污水的性质、产生量都要分析清楚。 (二)医疗卫生项目废物 医院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性生活垃圾和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的带有传染性的医疗卫生项目垃圾和废物。 1.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污染源 所谓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项目、预防、保健、医学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固体废物,医疗卫生项目废弃物有:一次性医疗卫生项目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各类塑料制品、纱布、棉球等;有机污染废弃物,包括病理科手术室废弃的切除器官、血液制品等。 2.医疗卫生项目废物特点及危害性 医疗卫生项目废物中含有大量致病菌,带有一定危险性,既不能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也不能随意堆放。一般是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焚烧处理,有条件的大型医院自建焚烧炉,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则必须定人、定时、定车送往指定的医疗卫生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协助处理时,须由接收单位出具承诺函。对医疗卫生项目固废在医院内收集、存储手段和方式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要做比较详细的叙述和评价。 医院的规模不同,医疗卫生项目垃圾的产生量也不同,而且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故在环评中要尽量多用本地的实例进行类比。 (三)医疗卫生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 很多医院自建污水处理站,大量悬浮在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和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在处理过程中沉淀分离出来形成污泥,因而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站的污泥也含有这些成分并具有传染性。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因含水率较高呈半流态,在脱水处理之前,也可看作是液体废弃物。如污水站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产生的污泥不仅包括一级处理产生的悬浮物和沉淀下来的淤泥,还包括二沉池剩余污泥。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化学沉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排放外环境之前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工艺有关。 (四)其它 有些医院为了治疗工作的需要,需用放射性元素作为治疗手段,对此应有放射性专项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医院有自建医疗垃圾焚烧炉的,废气污染源包括焚烧废气,一般以轻柴油、煤油、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助燃剂,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甘堕落so2、nox、h2s、nh3和微量的bap等。 三、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展望 医疗卫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虽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但是在国家医疗法规里提出了要鼓励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各地市级甚至县级都热衷于建设医疗卫生项目,由于急促上马,项目的选址没有经过合理严谨的环保专家论证,加上有些地区所能收集到的医疗废物很少,焚烧炉不能连续运行,因此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及由这些因素引起的环境风险,此外收运过程的环境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选址要经过严格论证,使项目在运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应加强即将上马的这类工程项目环评中的环境风险评价的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法律完善 论文摘要 目前污染导致群体性中毒事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评价,有利于普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但仍有完善之处,本文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理论基础、意义,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做法。 论文关键词 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人民日报》曾报道一高校为师生的基本健康不被侵扰,数十名教授在当地政府门前下跪,要求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顿,引来舆论一片惊呼,肇事企业最终被强制停电停产,本来污染侵扰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然而师生代表先后多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但都毫无回音,而企业的污染问题却日趋严重,眼见师生健康受害日深,下跪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环境维权渠道不畅通,公众诉求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处理。二是当地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缺乏维护百姓生存发展权利的意识。从这起环境污染事件折射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一个污染严重项目,为何环境影响评价当初会通过,公众在项目建设报批前的参与力度,可见一斑。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维护公众切实利益。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理论基础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三是民主理论。”根据上述理论,每个人及其后代都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政府基于全体公民的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而公众参与是政府以符合社会公益的方式合理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路径。现实中,政策是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作用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较弱的国家,政策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的危险就特别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形成一股制衡力量,以促使决策者更清楚地了解公众因之在环境权益方面的牺牲,使决策者更积极地采取措施以减轻、舒缓环境影响,并对受影响公众在其他权益方面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公众对规划、项目的了解,使公众在主动参与、选择的情况下增进对规划、项目的认同感。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从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参与公众决策和政治生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贯彻,公众参与被视为政府决策民主化的一个表现。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以及决策者对公众意见的充分考虑是科学决策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区位、地形和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产业、民情、风俗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对于开发者或决策者,有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洞察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掌握当地居民关切事项,谋取因应对策。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示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民主社会在行政程序中赋予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之权利”及“意见受尊重之权利”,避免决策后才发觉问题而陷入两难之境,从而使开发活动的效率提升。从这点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者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并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增强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 公众参与取决于下列因素:地理位置、经济利益、环境利用、社会关注、价值观等因素,参与者应包括:(1)开发活动所在地的民意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参与国家的事务的管理,应当对自己所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他们更能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的实施。(2)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开发活动影响的团体。通常由受影响的当地民众组成,因为开发计划或者是基于共同职业利益的结合,也有基于特殊利益或信念而有意参与。例如,“在俄罗斯吸收社会团体的代表和公民个人参加俄罗斯联邦国家生态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会议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对公民提供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或专门培训等。”在法国“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作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入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得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可见有关团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3)受到影响的居民。居民由于受到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波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他们大部分住在当地,且紧邻着预计开发的地点。他们有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恐惧,欠缺资讯及无助感的结合。例如,在2007年厦门px项目中,附近群众反对项目在当地落户,认为化工厂危害环境,影响民众身心健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4)非政府环保组织。“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加上环境行政决策往往涉及高度复杂的科技知识,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具有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较高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较好地整理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具有专家优势。此外,还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具备了这些优势,环保组织就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实力,可以更好地组织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5)网络公众。网络参与借助先进的互联网资源,为公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直接、快捷的相互沟通方式。进行网络公众参与的项目要进行合适的媒体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多方面宣传,引起公众对项目的关心,可采用一定的激励方式,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对项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专家学者。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相当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如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的参与会提高环评的质量和水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强调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有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我国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意识、参与的能力、参与的范围、及参与的渠道存在不足的地方,为此需要进行完善,可借鉴上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 1.将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它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的组织义务以及如何保障等还存在空白。另外,“由于实践中,许多国家机关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持否定或抵制态度,使得这一规定成为纸上谈兵。”⑦为避免造成原则性条文无法执行,建议在制定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列入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2.完善参与环节。包括完善听证制度,让公众真正参与听证,优化听证代表的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1987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在《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更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在确定范围阶段。在此阶段联邦政府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的影响。联邦政府机构还应当举行范围界定的会议,并会议公告,征求受影响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受影响的印第安人部落意见,反对提议行动的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在我国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和论证会等形式。二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参与,以便公众进行评论。规定至少需要45天的评论期。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参与。“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发表了意见,准备最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关应当评估和考虑来自于公民和个人或其他团体的意见,并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予以回应。”⑧1998年《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初期权利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拟议活动及其有待决定的申请;可能做出的决定或决定草案的性质;负责作出决定的政府部门,公众参与的机会、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索取有关信息的部门及地点可以接受意见或建议的部门,以此保证公众参与。根据我国具体实际,要逐步落实听证制度,让民众真正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维护自身权益。 3.完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实行举报违法情况的奖励手段,来协助执法部门执法,查处违法行为。”⑨这是比较好的可行方式。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准确实施。 4.保障环境公益诉讼。“为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⑩在欧盟,为了保障欧盟环境法的实施,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诉讼。例如,“绿色和平组织已经提起和进行过多次诉讼,以保障欧盟环境法规和指令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支持、保护。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应及时、全面公布获得的信息,而不能隐瞒或是选择部分信息公开。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信息应当是完整的,而不能采取公布对项目有利信息,隐去不利因素的信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所征询机关的意见,应当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规定对外公开。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也要求联邦或州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不时的公告。公告包括范围界定公告、初步决定公告、意思通告、可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通告、可获得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以及做出决定记录的公告等,过程完善,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简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论文摘要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本情况以后,提出了影响我国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指标,并提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 公众参与 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团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去,并对环境评价的运作和结果产生积极影响,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当中获得的环境资料信息量的多少、是否参与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决策当中、在自身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拥有诉讼法律的权力,它是一种综合反映。主要包括参与对象的代表有效性、调查方法的有效性、调查内容的科学性、统计方法的有效性还有时间的有效性、法律产生的效应。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的意义 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让有关的社会公众得知有关建设项目和规划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得环境影响评估可以顺利地进行。 其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找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因素、出现的问题并找到解决的办法,从而保证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有效性。 再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较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找到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制约各种实施主体(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以此加强环境决策的执行性。 三、影响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指标 (一)公众的有效性 1.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类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的参与公众),主动性的公众是指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没有组织的自由人或者是有组织的一些团体;被动的公众是指与该项目会影响其生活的那一部分公众。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类别多决定可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 2.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素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保护意识、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如果公众的文化程度较高,就能正确地理解有关项目的调查内容进而提供比较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如果公众拥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就会意识到该项目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并表达处自己对该拟建项目的建议;如果公众对该拟建项目了解得很清楚,其评价也会有客观性和实际性。因此,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保护意识和对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都都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度。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实际上是双向交流的过程,一般来说,公众只有在进入协商阶段之后才拥有一定的较小权力。如果公众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他们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运用自身的权力,这对提高项目环境合理性和社会认可性有很重要的意义。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时候时机已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公众提出的意见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以此应当尽早地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这样才能达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越早其有效性就越大的效果。 5.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设计。公众参与的形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对于公众参与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居民拥有不同的特征,从而所适用的参与形式和内容的设计也有所不同。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公众参与形式,设计不同的内容,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二)项目方解决矛盾能力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主要是为了使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通过合法的、合理的、有效的途径得到项目方的参考和接受,使得项目方和公众之间能够相互调和从而减少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如果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拥有较强的矛盾解决能力,能够通过比较灵活的形式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避免冲突并对已经产生的冲突给予最好的解决就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三)评价组的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都是通过有关评价组来了解相关的项目信息,可以说他们对于相关的项目信息具有垄断的地位,如果在公布信息的时候出现消息不准确或者是恶意隐瞒的情况发生就会误导公众,那么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随之失去了它应有的效果。所以提高评价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他们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都提供符合实际的信息,不欺瞒、不遮掩、不刻意误导公众,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 (一)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 1.明确公众参与权,加大公众参与宣传力度。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应该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环境参与的权利,出台涉及到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大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并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 2.建立公众参与的诉讼机制。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权利,但是在监管和问责方面却是缺失的。如果建立起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那么当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行为出现时,公众就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因此,建立专门的司法保障机构来监督实施的全过程,就可以从司法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二)提高公众参与环节的有效性 1.实施主体中的相关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参与的公众。参与观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合理地选择公众就是指相关单位在选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兼顾公众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选择公众对象时,不仅要选择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和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还应该把感兴趣的公众也包括进来,也就是基层、中层、高层的公众都囊括进来,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对公众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使得所选取的公众能够代表全部公众,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意见。 2.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客观和真实。建设项目单位在向公众公开信息时应该做到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在介绍基本情况时要突出重点,突出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做到实事求是,不遮盖敏感问题和美化环境风险,积极做到信息公开的对称,并进行swot分析,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到该项目对自身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更改发生重大变化后,建设单位应该再一次的进行信息公开,以增添信息的透明度。 3.认真对待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主要受到其建议和意见是否被合理采纳的影响,只有认真地对待公众的各方面不同意见,公众参与才能真正的发挥好作用。有关单位应该编制公众意见采纳说明书,让审查组织和公众都能够了解,特别是及时向公众公开其建议是否被采纳和得到公正的反映,监督环境评价的真实性。只有对公众宝贵的意见进行总结和整理,才能得到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从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4.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实现参与形式多样化。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公众参与所有规划的环境影响程序和时间范围两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专项规划必须进行公众参与,而一般的规划中的公民参与却并没有做硬性规定,这就使得有些建设单位钻法律的漏洞对公民参与这块加以忽视。因此,扩大参与范围,让公众参与所有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中。我国采取的方式是的公众末端参与式,这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范围很狭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该完善从规划开始阶段、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后评价阶段的所有阶段的公众参与,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事实告诉我们,公众参与有效性是随着公民参与形式多样化的变化而变化的,要想将分散的建议集中起来就必须多多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参与方式而不是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的问卷调查的特定类型。对于一般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采用电话、电脑论坛意见箱等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环境影响明显的建设项目应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公众监督会这样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以此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5.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该环境规划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或是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这种规定使得专项以外的或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都缺少公众参与,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也还是延续了该规定,公众参与的限制太多,范围的狭窄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对于公众参与形式方面很多都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并不能引起太多的公众关注,也势必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因此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能够显著地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6.选择科学的参与时机和参与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属于末端参与,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即使公众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也难以使已经基本确定的方案发生改变。环境影响评价三阶段中的技术评估阶段几乎没有公众参与,如果公众参与能够提早地进入环境评价阶段,就可以更好地发表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三)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 1.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受到几千年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公众对环境方面的关注度不高。但是公众只有真正地具有了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够更有效地投入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只有掌握了真正科学的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和公民参与环境权益的教育和宣传,使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自身的权利。公众也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高宣传公众参与的力度。一部法律的有力宣传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其精髓和真正的用意,在了解之后人们才会去遵循和遵守。一部宣传不到位的法律会使很多的人丧失了解其本身应该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对公众参与的方法程序和参与意见有效性已经做出了明确地规定,但是由于该法宣传力度不够,所以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这样一来,一部分建设单位就仅仅将公民参与看做是一种手段而非权利,从而宣传力度的有效性影响了整个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提高评价组的职业道德 公众都是通过评价组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对建设项目进行判断的,如果评价组的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就能够为公众提供准确的背景信息,从而公众的判断也会是科学和合理的。因此评价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水平影响着其是否能够站在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角度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理性的判断,这从根本上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评价组的职业道德势在必行。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探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作用浅析 摘要: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顺应发展,但它是在项目的前期阶段进行的,是对未来事物的一种预判,它需要已有工程的经验为基础。笔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对实际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些简单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定义 英文缩写 eia 即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以及国家的长远政策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意义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第一,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是单向评价。 所谓单项评价即只针对评价对象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不要求评价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本身的影响。 虽然对于一般的生产性项目而言,这种单向的制度设计是可以的,而且也确实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对于与公民切身环境权益攸关的住宅等项目如果只做单向评价,却可能对居住者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甚至导致后患无穷。时间滞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往往由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等背景资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收集和测试工作,就得花费较长时间。 第二,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或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规划草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且附具对上述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但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指导作用。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质管理等手段决定评价机构的生死存亡,且《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评价机构责任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进行评价的依据、数据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体在何时、何地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者发表了何种言论等情况外界均不得而知;评价报告也只有行政审批机关才有权看到。虽然该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但由于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无法对评价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所以在现实中,评价机构实际上仅对行政机构负责,而缺乏行业自律,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第四,法律制度不健全,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环评工作才刚刚开始,环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需要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来改进环评工作、约束考核环评工作。 总之,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会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卖管理论文:论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及执法安全保障 论文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将依法行政这一课题摆上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在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要求。随着形势的转变,我国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现了很大转移,烟草的发展迫切需要专卖管理职能的切实转变,它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法制社会也呼唤执法安全,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 依法行政 安全 保障体系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看,该法把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国家是烟草专卖唯一经营主体。《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烟草专卖权。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国家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地位,就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烟草这个行业,纳入市场,并且确定其在全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对这种行政性的垄断,除非法律废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能动摇这种垄断地位。从以上法律特征看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专卖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专卖稽查队伍,切切实实为我国两烟生产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专卖稽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专卖执法的安全问题日益重要,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建立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及存在问题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权力,并依据法的规定,管理烟草市场的行为。 1、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情况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地方法规、规章为两大系列,以及其他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所构成的多层次法律体系。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属于最高的效力层次;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有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是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据法律的组成部分。可见,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处于各个阶位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为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提供了保证,奠定了法制基础。 2、依法行政的职权法定 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包括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询问、抄录或复制有关案件资料的职权;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的职权;责令违法企业和人员停业整顿、停止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工具、设备和相应物资的职权;没收走私烟草制品的职权等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职权,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无自由处分权,这种权力是赋予专卖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各级烟草专卖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程监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应该追究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专卖管理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将是危险的权力。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烟草专卖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严格实行查处分离和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已初步形成了专卖稽查部门查案,专卖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查处、审核分离制约的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专卖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做到自觉地按程序公正执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地方行政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坚持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行政相对人监督与行业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监督与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4、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证烟草专卖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解决烟草专卖管理的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烟草专卖管理体系和烟草专卖管理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或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在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律条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准确、权威的依据。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私打假方面主体资格不明,在办证管理无证零售的问题上,管理权限交叉错位,形成了管理真空。二是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法中没有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甚至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地方法必须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不可否认,在我国现有的10余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作了有益的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也带有地方保护的一些不良倾向,比较明显地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四是部分内容明显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实践工作中,针对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新技术的应用,依法行政缺乏相对应的根据和标准。 其次,在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方面,职能缺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政企合一的现行烟草体制,长期存在重外打轻内管的倾向,行业内部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冲击,执法主体的权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另外,一些地方将专卖人员的工作业绩、奖金与卷烟销售全额挂钩,捆绑考核,联动计酬,致使专卖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执法趋利性较明显。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一是虽然稽查部门查案,专卖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查案卷的机制已经形成,但由于法制部门普遍人员少,力量弱,审查案卷还基本流于形式,行业内下一级行政机关办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基本上还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存在怕得罪下级机关,又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表现上看是维护下一级机关的执法权威,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可能败诉的不利境地。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得不到有效监督查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思考 烟草行业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力量,必须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整顿规范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在全球掀起了声势更高、范围更广的控烟浪潮,对我国烟草法制制度的影响已经摆在面前。如何运用烟草专卖法律武器,完善烟草行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烟草专卖制度,已是很值得我们深层次思考的问题。 1、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行政观念 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关键所在。烟草专卖管理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着手,努力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法治文化的革新,不断提高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行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应有计划地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辅之必要的组织手段,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作为进入专卖执法队伍的重要必考科目,并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把考核结果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晋升、晋级挂起钩来。同时,应以行政法律意识和行政法治观点为宣传重点,在全行业普及法律知识。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做到行政行为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健全专卖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专卖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依法行政最终体现,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要进一步整顿专卖执法队伍,录用专卖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入关;进一步严格专卖执法证件管理,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做到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专卖执法所核定的执法种类、范围履行职权,严禁越权执法;进一步严肃专卖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专卖执法队伍,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二是建立和完善专卖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明确职责,增强执法责任感,保证专卖执法的合法性。三是实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过错范围,细分过错责任,规范责任的承担形式和责任追究的程度,对在专卖执法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要坚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追索全部或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建立修订并落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确立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加强对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计划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化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改善和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专卖部门依法行政的督查和对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并将执法规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烟草的发展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只有顺时而动、应时而发,别无它途。如果不能建立一套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烟草市场的有效监控,专卖优势就得不到充分体现,也不能有效应对外烟和违规经营者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冲击,也就不能真正起到为两烟生产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一套完整的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和防范措施,不仅能保障稽查队伍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也能有效提高专卖管理执法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建立 首先从思想上,提高执法安全认识。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烟草专卖执法水平与以往相比,虽然总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专卖管理人员没有执法安全思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随意性、主观性大;办案过程中打架斗殴、执法不畅、官司缠身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严格依法行政,执法方法缺乏技巧和灵活性,过于简单和粗暴,这都容易引起商家的不满,使商家产生对立情绪,给执法安全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因此,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的再学习,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纪律观念和政策观念,通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自我剖析,查因探源、深挖细究,达到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目的。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促进观念转变,提高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更好地管好两烟市场。 其次从投入上,创造执法安全条件。一要加大硬件投入,现代化的办案条件是做好专卖执法工作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为专卖管理人员及其部门配备先进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案工具和生活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才能更为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强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专卖执法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禁令章程,并要加强内部监督,欢迎社会监督,严肃执法纪律。有了规矩,才成方圆,才会有铁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 再次从行为上,确保执法安全到位。专卖执法行为安全主要包括稽查人员自身安全和执法行动安全。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注意自身安全,并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专卖队伍锻炼,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强化专业执法技能训练和应变能力的培养,塑造“无邪、无私、无欲、无畏”的精神,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锐气、斗志和信心;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可能遇到的情况沉着冷静,做到有理有利有据有节,尽量减少矛盾与冲突;受理举报投诉及应付突发事件时,建立现场分工处理制度,严明纪律、凝心聚力;实行重大案情及时汇报请示和110备案制度。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外,还应采取一定措施及方法来保障行动的有效安全。行动前,先摸清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事先对行动方案筹划周密细致,杜绝泄密;市场检查方式要灵活,大胆创新,不拘泥于固有模式,增强检查的灵活性、机动性和有效性。始终坚持“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四项原则,这样,专卖执法就会达到群众满意、执法安全而有效的目的。 最后从程序上,强化执法安全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卖管理人员与卷烟零售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关键在于专卖人员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是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思想上明确树立: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行使执法权力,要具有执法人员的严肃性和良好形象。执法时着装整齐,检查时先出示相关检查证和执法证;执法人员是法律的维护者,依法检查是执法者的权力,零售户是被管理者,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但不能滥用权力;零售户的文化素质有高有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很多盲区,因此专卖人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而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针对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管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力求法与情、法与理的最佳结合。在执法程序上清楚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办事,认真遵守文明执法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刻牢记文明礼貌、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对方,讲法律、讲政策、讲事实、讲策略;对守法户、一般户的个别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以教育为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而对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则要严惩不怠、全面封杀;规范执法程序,始终牢记“程序法定,程序亦是法”,严格案件处理操作流程,坚决杜绝简单粗暴、乱查乱扣现象,讲求策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防止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顺应新时期的要求,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成为时代的呼唤。专卖管理不仅要有与时俱进的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而且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意识,严格执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烟草专卖执法的公平、公正、安全! 专卖管理论文:关于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本文从建立健全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角度出发,通过对当前基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建设领域内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对不断完善基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提出了搞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建立完善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思考 从20xx年6月,以国家局下发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开始为标志,一场紧紧围绕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全局,认真解决好“注重自律”课题,努力做到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为重点内容的深入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活动,迅速在行业上下掀起高潮。经过近二年多的不懈努力,有效解决了许多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全行业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内部专卖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在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践中,日益暴露出的制度不全,保障不力,机制不活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下面,我结合基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际,就关于建立健全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探讨以下自己的几点思考意见。 一、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内部管理监管队伍保证机制 在新形势下,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卖内管队伍,只有抓住了这支队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才有保证。一是成立机构,充实力量。各级烟草部门都应及时成立了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局的要求配足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专卖内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纵观目前基层县级局专卖内管队伍成分构成,内管人员大都是从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卷烟外打专卖人员中挑选而进的,普遍存在不精通两烟经营业务,不通晓生产经营环节流程现象,不能“知彼知己”,岂能“百战不殆”。要改变目前这一现状,一要提高内管人员工作“入门门槛,及时从行业内部挑选一批,年富力强,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人员充实到内管队伍,提高内管队伍整体素质,二要不断强化对现有内管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等活动,按照“流程化、痕迹化、精细化”工作标准,既要增强对内管人员两烟经营业务培训,又要切实增强各级专卖内管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建章立制,明确职责,根据内管工作性质,进一步不断完善内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职权分明”内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监管的重点环节和监管方法,解决“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形成“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内部监管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提升专卖内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监管制度机制 姜成康局长曾经指出:规章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确保加强内部监管工作持续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两年来的内管工作实践表明,原有一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章制度暴露出的局限性、不科学性,直接影响和制约内管工作,急需逐步改进,使之更加科学化。因此,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优化内部流程已成为加强内部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理念,必须对原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评价、修订和完善。切实抓住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了内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通过对原有各项制度逐项梳理,进一步摸清了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设计出相应的业务流程图。在对有关制度的评价过程中,对现行制度、规定和流程,本着全面、实用、规范、科学的原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完善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案件查处、同级监管以及责任考核制度,内部监管定期汇报制度、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案件报告制度、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联合调查和办案制度、内部管理监督定期通报制度、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等措施,完善基层单位内部专卖同级监管制度的建设,形成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要求。同时,始终坚持内部管理工作长期化、制度化理念。内部监管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精细工作。工作永不停止,制度建设永无止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要求,及时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对两烟经营活动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专卖管理监督。做到监督与考核并重,加大监督力度,细化检查细则,切实落实考核方案,从根本上杜绝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现象。 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内部专卖管理高效运作机制 要彻底解决目前内部专卖管理工作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弊病,真正发挥内部专卖工作职能和作用, 必须打破目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工作体制,建立垂直领导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家监察局工作体制改革,将内部专卖管理人员从原单位分离,建立至上而下垂直领导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实行“内管”工作派出机构,下级内部专卖管理工作直接对上级负责,避免内管人员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消除许多企业领导的人为干涉,变过去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的“自查”变成长期的“检查”,内管工作人员放心大胆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再担心“端着单位碗还砸单位锅”,消除各种人为干扰因素,为内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不断提高内管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在这方面我们内管实施的“驻厂特派员”就是成功经验。同时在开展内管工作中,做到“四个结合”,即:坚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外部社会舆论的监督,使不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明显减少,逐步形成事事有监管、时时有监管、人人被监管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内部的自律能力。坚持专卖内部监管与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有机结合。省、市、县三级局都制定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实行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作为对各级局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督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作效果。坚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现有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作用,整合信息网络,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系与业务部门的对接,有效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效率。坚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专项整顿的有机结合。要继续和发挥专项治理整顿作用,实现专项整顿和内部管理的有机结合,巩固内部管理工作成果,不断创新内部专卖管理工作新局面。 四、按照上级内管工作标准,建立“职权分明”的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局国烟人[20xx]186号文件要求,内部专卖人员数量不少于专卖人员人数20%,内部专卖机构设立多种专职岗位。而纵观基层内部专卖管理工作,基层内部监管机构虽然成立,但纵观基层内管人员特别是在县级局内管人员数量远远未能达到上级要求,存在着人员不足,职责不明,一人多岗等现象,直接影响工作效果。各级领导都应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作为重点,处理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生产经营关系。彻底改变重经营、轻管理的观念,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领导,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局作好内部专卖工作有关文献,按照标准,配齐配足内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建立职权分明内部专卖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建设,确保人员、制度、落实到位。 五、规范内部监管流程,建立高效运作的监管体系建设 当前基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普遍存在缺乏科学统一管理程序,制度不全,职责定位不明,监管重点不突出,工作无序,与上级要求的内管工作,监管流程化、突出痕迹化、体现精细化、促进规范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此,按照“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必须梳理内部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监管重点,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1)明确重点环节监管。 通过强力实施“四化”管理(监管流程化、突出痕迹化、体现精细化、促进规范化),紧紧抓住两烟经营“关键环节”(合同签订、合同收购、调拨,烟叶加工,卷烟购进、库存、销售、责任追究)等,筑牢“三道监管防线”(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责任,环环留下痕迹;严格监管标准,事事体现精细;落实监管目标,全面推进规范,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层层落实的专卖内管工作格局。 (2)规范内管流程体系建设。一是明确了各级专卖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了专卖管理监督全员工作流程,统一制定相应的文书表格。流程规范细化到了专卖管理每项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规范均绘制了工作流程图,并配以相应的工作流程说明、工作表、工作文书、工作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为行业专卖管理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建立以制度为基础,以流程为载体,以痕迹为依据,以精细为目的,制度为纲,流程为目的内部专卖管理流程体系建设。通过流程的执行,在每个工作环节留下监管的痕迹和记录,促进工作达到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 (3)完善内管信息化体系建设。一是开发完善软件功能。充分发挥省局级专卖管理模块作用,加快内部监管模块调试运行,将信息化监管手段融入到日常监管的各项工作中,使内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快捷地运行。二是狠抓网上日常监管。上级内管办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抽查各下属单位卷烟营销和烟叶收购数据,发现异常立即提出质询,下达整改通知,责令责任部门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各基层单位直至基层专卖管理所,都严格按照同级监管和网上实时监管的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开展工作,并填写《网上实时监管情况登记表》,留下工作记录和痕迹,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和整改通知,并跟踪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通过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使网上日常监管真正发挥了实时监管、有效管控的作用。三是网上监管和实地核查紧密结合。各级内管部门在日常监督考核中,要经常深入到基层专卖管理所和市场一线,对下属各单位的内管工作进行严格的实地检查考核。 (4)建立科学的内管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对规章制度及流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做到监督与考核并重,加大监督力度,细化检查细则,切实落实考核方案,尤其对哪些“违者无心”的行为要做到“监督有意”,从根本上杜绝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现象。 六、全面实施“一把手”工程,完善内管工作领导负责机制建设 搞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重在领导、重在落实。当前一些基层领导在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不能善始善终,缺乏打持久战的韧劲,工作布置多,落实少等问题。究其原因,关键是认识上的问题,个别基层领导及其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性艰巨性认识不够,长期以来,行业考核都是以效益数字论政绩,造成行业干部职工特别是“一把手”两眼紧盯效益指标,重经营轻管理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抓经济是“硬指标”,抓内管是“软任务”,只重效果,不管过程,内管意识淡薄,执行力不强,部分领导同志认为“黒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造成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强化各级领导对内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不抓内管是失职,抓不好内管是不称职,出问题是渎职的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抓落实不够的问题”。一是要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卖管理监督组主体负责、日常协调定人专职负责、全程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办法,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明确目标。要按照“细化、量化、硬化、科学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目标,并把各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内管目标和两烟考核指标有机结合起来,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网络体系目标考核体系。积极推行目标管理,各级领导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三是明确奖惩。要强化对各级领导的内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要根据考核结果,定序排名,兑现奖惩。对排名列前的要进行表彰,对主要领导要予以提拔重用;对排名最后的给予黄牌警告。努力形成“人人奋勇、个个争先”的工作局面。 总之,深入开展内部监管工作,是我们烟草行业认真践行“两个利益至上”,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良好形象的具体体现,是作大作强中国烟草的根本要求,同时它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需要行业上下正确面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不断建立健全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创新内部专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内部烟草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新局面。 专卖管理论文: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市场占有率和净化率进一步提高。事迹材料网 二、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深入推进烟草专卖从传统粗放型管理向现代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实现了由单一的过程管理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过渡。事前管理强化科学决策,在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坚持集体酝酿,方向明确,做到有的放矢。事中管理强化执行到位,根据制定《专卖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内务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着重加强了对各单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督,通过及时整改,督促落实保证执行有力。事后管理强化总结提高,通过《简报》、《动态》、调研报告等形式,对整个管理流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各地先进经验及时归纳总结、全面推广,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三、构建诚信网络体系,专卖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 积极探索诚信等级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以城区营销管理中心为试点,稳步推进诚信等级管理工作。结合xx实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诚信等级管理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动员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户籍员入户宣传等形式,全面宣传开展诚信等级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为推行诚信等级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归类零售户,建立客户诚信考核档案,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初步建立了“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增值服务、专销结合、社区联动、双向考核”的诚信等级管理模式。同时,结合诚信等级管理,积极进行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研究制定了《xx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确保了全市零售点布局日趋合理,资源配置日趋优化。 事迹材料网 四、严格规范办案,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努力推进烟草专卖管理法制进程,重点抓好了“四个规范”: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召开零售户座谈会,按季度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逐级成立执法督察组,深入开展文明执法交叉大检查活动,制定《文明执法守则》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了对专卖人员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规范专卖执法行为。二是规范办案程序。依据行政处罚规定,建立健全告知制度,在实施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各项程序中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三是规范法律文书。严格按《烟草专卖行政案卷标准》,对全市法律文书进行统一规范,经规范,形成了从立案到结案共20种法律文书。四是规范案件审批。建立健全了案件内部审批制度,各县局、稽查大队查处涉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本文转载自事迹材料网的案件必须报市局审批,由市局对案件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 五、加强专卖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环境氛围,建立完善了三大机制。一是教育培训机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单位开展教育培训情况纳入专卖管理目标考核,严格奖惩逗硬。研究制定了学习制度和培训规划,并聘请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士授课,深入开展专题讨论,提高了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坚持“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用人导向,深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到一线工作,充实了专卖队伍,并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实行末位淘汰,全年共有20名业绩平庸的队员被解聘。不断优化了专卖队伍,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三是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专卖人员目标考核指标,实行按月定期考核评分,以得分高低评定工作绩效,并与工资奖金挂钩,按月兑现奖惩,充分调动了专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和创造性,收到了奖优罚劣的良好成效。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公司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烟草公司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准则,以××烟草企业提出的“合力图强 道通自远”企业文化主体为行动指南,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抓好“两烟”生产、经营。提出了“提高标准、自我加压、负重奋进、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理念和“快办事、办好事”的共同行为准则,竭力为××区的“两烟”生产、经营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009年全区种植烤烟7.2万亩,收购烟叶23万担。现有持证卷烟零售户2137户,全年销售卷烟3.04万箱。成为了全市烟草商业系统的旗帜和窗口,为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腾飞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我区二oo九年的专卖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化流程、强化机制,认真开展市场管理及案件办理工作 2、加强与卷烟零售户的服务与沟通,实行双卡走访工作制 工作方法流程是零售户服务卡,存放于零售户门市,每日由市管员检查零售户时填写相关内容保存于零售户处,并与市管员填写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相对应。提供中队、大队的检查依据。中队、大队检查时,根据市管员提供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的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实地检查零售户户籍双卡档案,对照零售户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以此考核各市管员的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同时也是考核各中队对市场管理工作是否督促到位、考核到位的依据。 3、建立诚信等级管理档案,加强对零售户的管理 今年2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档案、违法经营户台帐,零售户编号录入电脑,实行痕迹管理。按季度对零售户进行专卖管理诚信等级考核升降管理,建立对零售户专卖管理工作台帐,作为对零售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痕迹资料管理。 4、强化专项治理力度,开展市场清整行动 在专项治理方面,组织公安、工商、烟草专卖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共同参与,开展了春节期间市场清整专项行动、“风暴”十号、十一号专项行动、卷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查处打击市外卷烟非法流入专项行动。在每次行动中,均按照市“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组的相关要求,拟定行动预案、成立行动领导组、召开战前动员大会,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作动员、对行动作具体安排、对工作纪律作强调。并按照行动预案要求,建立完善了稽查、堵截、巡查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清理整顿卷烟市场,查处无证照经营卷烟和经营假、私、非卷烟行为,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网络和经营非法卷烟网络开展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区内涉烟物品储运、销售等相关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有效地切断了违法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烟草原辅材料的渠道。 4、加强执法打击力度,认真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案件审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呈报制度》等案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云高发20063号、云检〔2006〕81号、云劳教〔2006〕2号等文件精神,对涉烟案件按程序、重证据,加大了追刑力度,从快侦破,该立则立,该判必判,决不以行代刑和以罚代法,起到了“查处一起、打击一起、警示大面”效果。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了案件审查领导组,对所有行政案件均进行集体讨论,决不一言堂,确保了我局所办案件至今无复议和上诉情况发生。现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重特大案件有2起,已刑拘6人,批捕3人。 二、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加强专卖内管机构建设 注重探索实现内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建立和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律的内控机制、有效的同级监管机制、严格的上级督察机制是我局内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逐年来,我局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力度,在原内部管理监督办公室设置的基础上,调整充实了办公室人员,并配备了办公室电脑、相机等办公设备。对工作制度、流程、监管考核等工作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工作机制上以局(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为管理、执行机构,以两烟生产经营部门、烟叶工作站及相关部门为基础,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以部门为单位,设立内管员,同时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案件查处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案件移送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同级监管制度》、《内部监督管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实行三化一流程,即:监管流程化,突出痕迹化,促进规范化。实施一套管理流程,即区内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执行内部监督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统一内部监管台帐,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配套相应流程说明,工作表格及台帐痕迹资料规范要求,使每个工作环节留下监管的痕迹和记录,通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促使工作达到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切实增强了各级内管人员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推行“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标准,组织全区中层干部、专卖人员,内管员进行了内部管理工作流程、规范要求的知识培训,明确了内部监督管理的重点,核心和监管的方法,解决了“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提高了实际操作水平,提升了内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还开展了烤烟合同签订、烤烟育苗管理等培训,并在全区各部门多次进行以会代训,牢固树立了全体干部、职工对烤烟生产管理及内管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 三、继续抓好专卖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1、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完善以信息化为主线的专卖管理业务的现代管理模式。全面实现了证件、案件、内管、市场、综合五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应用,为搭建起数字专卖基础框架,进入管理分析平台的利用,扎实有效地构建起数字专卖的管理平台,实现专卖现代化管理模式打牢了基础。 2、全面开通和使用12313举报投诉电话,做好来人、来函、来电的接待、记录,为进一步发展案源,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烤烟收购执纪执法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支行业优秀的职工队伍 1.强化改革意识,充实专卖力量。区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烟草形势的变化,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进一步充实和着力打造专卖职工队伍。除局长和分管专卖的副局长外,全局共设一个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含“两烟”办和内管办)、三个专卖管理所(稽查中队),共有专职专卖执法人员41名,配置了执法车及相应的办案设施:电脑、打印机、像机等办案、办证设施,为打造数字专卖奠定了基础,提供物质保障。 2.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专卖队伍素质。区烟草专卖局(司)结合省市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积极准备,拟定方案,认真组织召开了为期三天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会议,公司机关各科室的科长、各烟叶工作站的站长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以及专卖管理科、内管办、稽查中队的全体专卖人员参加了培训。此外,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除此之外,每月召开一次专卖工作会议,进行以会代训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学习各级各类文件精神,讲解专卖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通过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培训学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进一步提高了专卖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专卖队伍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办案规范。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局(司)成立检查考核领导组的基础上,又成立专卖管理考核领导组,由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拟订实施奖惩责任制,对专卖管理工作单项检查考核,实行考核到中队,中队考核兑现到个人的二次、三次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使职责更加明确,责任分明到人。有集体、个人的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了分解到人、考核到人的制度,通过运行修改逐步形成切实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开展工作,发挥能动取到了核心的作用。 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努力搞好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局关于在全行业开展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创建活动的要求,局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国家局召开的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创建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成立创建领导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抽调相关人员9名组成创建办,由专卖管理科、综合办具体负责创建工作,同时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开展创建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工作情况,按照拟定的实施方案的任务和目标抓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自查、提高完善四个方面的创建工作。在创建工作中,一是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为目标,按照“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二是本着以“四要”良好作风教育为重点,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三是在成立创建领导组的基础上,下设办公室,拟定下发了《××区开展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责任和任务。四是由创建办牵头组织各科室、站所认真梳理工作职责及流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已建立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规范。 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使整个创建活动中呈现出了从未有过的良好态势:一是机构更加健全、制度更加完善、操作更加规范、流程更加优化、层级管理更加明显、用工分配制度更加科学。二是职工队伍建设更具活力,工作作风、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能自觉践行企业管理理念,干部职工在创新开拓方面有了更大的突破,执行力到位,干部职工形成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尤其是我局提出的“快乐工作、阳光体制”等工作理念,有效改善了工作环境,提升了企业综合竞争力,人际关系更加和谐,使干部、职工能在较为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中发挥所长,创造较好的工作效益。三是制度分明、严格执行、流程规范,管理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给我局带了显而易见的成效。尤其是实行了内部目标管理考核三级责任制,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考核二级责任制,市场管理三级核查制、案件办理预案制、内部管理台帐统一等方面的制度,辅助于相关职责、制度、考核体系与全年经济硬指标挂钩,与经济收入、分配相结合,使之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的模式。四是优化社会资源,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与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尤其是两烟打假打私工作中建立了长效机制,逐级签定了责任状,实行辖区包于负责制,经济奖惩与行政问责有机结合,建立由一个部门管理变为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的联合管理机制,增强了全社会参与烟草专卖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充分整合发挥了区、乡、职能部门的职能资源。 七、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方向 (一)存在问题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各类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结构、经济成分、利益分配以及群众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给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1、××区是××通往四川、贵州、重庆等地的重要通道,是滇川黔现代物流集散地,过境卷烟落地销售现象突出,回流烟多,假非烟运输、囤积、销售屡禁不止,深层执法打击难度大,打假打私工作面临新形势。 2、人流、物流、资金流正在加剧,受各种利益导向的驱动,一些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制假、售假、贩假活动不断向我区渗透、蔓延,违法犯罪活动频繁,作案形式多样,手段更加隐蔽,增加了查处破案的难度。特别是制假、贩假出现新特点,由手工制作改为机器制作,造假水平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给专卖稽查工作带来新难度。 3、由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低档卷烟、假烟在广大农村和偏远乡镇占有较大市场,月兔、山河秀、金丝猴等品牌的假烟在我区落地销售突出。 4、各种售假、贩假利润大,处罚轻,往往因查获案值小,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甚至流窜作案、异地作案、多区域作案,是导致制假、售假违法活动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5、部分乡镇地下烟叶土复烤、制丝、加工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可能死灰复燃,查处打击制假原辅材料的力度有待加强。 (二)今后工作的方向 一是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夯实人才基础。针对烟草专卖管理和烟草不断变化的特点,对照“利国惠民、至爱大成”核心价值理念的要求,深入持续的抓好岗位大练兵等活动,切实提高专卖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和体能素质。在政治素质上,做到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清正廉洁;普及与专卖执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活动,以及其他的办案技能。二是建立完善机制,实现制度管人、机制约束人。从理顺制度入手,完善用人、管人、约束人、机理人的各种机制,推行制度管人、机制约束人,有效激发专卖人员的个人潜能,不断提高专卖管理能力。三是提高工作效率,推行专卖管理措施和管理流程的“阳光操作”。按照“入世”后的国际惯例要求,公开办案、办事的政策、内容、程序、时效、结果等,在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同时,促使专卖人员自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密切与“生产企业、零售客户、卷烟消费者”间的关系,树立良好的专卖形象,尽力消除群众对我们的疑虑,从而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专卖工作。四是在城区创建文明示范街,在农村创建文明示范乡镇,突出与零售户之间和沟通和服务,规范零售户经营行为的同时,尽最大能力为他们出主意,想办法,使零售户的效益达到最大化。五是真抓实干,深化“两烟”打假打私工作。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化对“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各种形式的宣传力度,加强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户,严厉查处销售假烟、走私烟、非法雪茄烟的经营户,进一步在全社会掀起参与打假的高潮。六是整合政法、公安、检查、法院、司法、工商、专卖等执法资源,深入开展烟草专卖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对各销售网点和门店进行排查清理,杜绝假劣产品,打击违法犯罪,净化销售市场,用实实在在的成果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满意。七是保持“严打”方针政策,加强制假、售假信息情报工作,重点地区派人蹲守,一旦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能有效、妥善地进行依法处置,快侦快破,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网络和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八是搞好执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打假拒假的良好氛围。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升素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是我省烟草系统开展“素质年”活动的第一年,我们市局领导也组织全地区专卖管理人员进行了提升素质的学习培训。短暂的培训,使我获益非浅。这次培训,通过学习《烟草专卖法》及其它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原有的工作思维有了很大的转变,知识视野进一步宽阔,业务理论得到夯实。 在烟草工作近六年的时间里,虽然对烟草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都是狭义和浅薄的,从来没有系统地学习和整理过。通过理论学习《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学习《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法律,结合现阶段我国烟草行业的情况及处境,使自己明确了日后烟草企业发展的方向,更了解到专管员的重要性,专管员是与商户连接的桥梁与纽带,更是公司利益的直接创造者,明确了重要性,也使自己树立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将学到的东西全部应用到工作中。 通过这次系统培训及业余自学,使我明白了公司为什么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为什么要改革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将来我们会采取哪些营销战略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头脑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明确了自己以后工作需要改进和加强的重点,对于今后开展具体工作有了方向性轮廓,对于提升自身素质有了根本性的规划。 烟草行业正处于改革和调整的重要时期。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提高工作效能,开拓创新,转变观念,是专卖队伍充分发挥专卖管理职能,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的关键。加强专卖队伍管理和建设,对于推动烟草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在严厉制裁不法份子,始终保持打假、打私的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实践“两个维护”的氛围,形成人人敢于同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做斗争的良好局面。 从表面上看,专管员的工作就是下去走访检查商户,但实际上,它有着深层次的内涵。“专管员”代表的是烟草公司,专管员表现出来的形象,就是烟草公司的形象;专管员表现出来的素质,就是烟草公司的素质,也是零售户是否主动积极与烟草公司合作、共同缔造规范化卷烟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影响卷烟价值链上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我认为,专管员是零售户利益的代言人,是提升客户满意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这次素质年学习对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更好地服务于新一轮创业、创新、创优的发展大局,全面提升职工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烟草,具有极为重要地现实意义。培育较强驱动力的团队文化,培养职工增强集体荣誉感,引导职工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互相配合,为集体的目标而共同努力。不论在何处,言谈举止都要为公司争光添彩。提升企业整体形象,一起努力打造出“盘锦烟草“这个大品牌。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素质年”活动中的主要理论收获,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将把自己在培训中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融入到具体实际工作当中,奋发进去、开拓创新,努力促使自己的本职工作出现新局面,为烟草公司卷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所所长工作演讲 计划。一是坚持记学习笔记;二是对学习的内容写心得体会;三是坚持记工作日记,并对当天的工作情(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况记录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通过多年的学习和积淀,使我进一步提高了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在学习的同时,苦练岗位基本功,达到了省局“三通四会”技能。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更新自己,当好表率,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危机感、紧迫感、使命感,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提高全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精通办案程序和识假辨假烟的水平,让全员人员具备透析市场变化,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的能力,使我所的专卖队伍真正成为了一支“叫的应,拉的出,打的赢,都满意”的队伍。 二、 在工作中,求真务实,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维持现状,就是落伍”。如果我所老是墨守成规,自我满足,陶醉于胜利的战果,沾沾自喜,那我所的工作最后就必然会落伍。在我们专卖市场监控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不法卷烟经营商户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策也越来越高明,如何因势而变提高对卷烟市场监管的效果,这是对我们全体专卖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作为所长,首先我带领全所(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集思广益,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拓展举报信息网络,发展市场信息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发展举报信息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使走私、假冒及乱渠道进货的卷烟无藏身之处;其次,做到“细摸底、常分析、勤排查、紧盯防”的方法,彻底摧毁卷烟制假、售假窝点,以有效打击他们的违法活动。 最后还利用休息时间带领全所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并且经常性地联合兄弟所,集合群体的力量有效地打击非法重点户。还借用舆论的压力宣传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抨击违法经营活动。 三、 在行动上,雷厉风行,做到立竿见影 作为基层所的所长,我做到思想领先,讲到做到,行动快,处理突发案件迅速,同时鼓足干劲,带领全所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目标任务。在每年“打击二道贩子,维护烟叶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中,要打击烟叶贩子,遏制他们违法活动的器张气焰,就要行动迅速,一有案件就要随时出发,行动快,还要和贩子斗智斗勇。日常的巡查工作也是这样,行动上只有广泛的迅速开展对市场的排查,才能确保情报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及时掌握市场的第一手资料,才能去透析市场,才能消除专卖管理的盲点,并始终保持对市场敏锐的洞察力,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不法分子进行彻底的打击,让违法经营户行到应有的惩罚。 四、 在作风上,无私奉献,真正敢于拼搏 众所周知,专卖行政执法工作难度较大,时常有暴力阻挠执法的行为发生,有的甚至诬告中伤、散布谣言、威胁等。作为所长,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如果胆怯、退缩,我们的执法形象就会受损,威信就会全失。为此要敢于查处违章,铲除钉子户,严格执法敢碰硬,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阻挠。我们还应当端正执法思想,牢记“公仆”身份,明确我们与商户之间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宣传,讲解给商户,以达到他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消除或化解在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疑点和矛盾冲突,增加专卖执法的社会信任度,让我们严肃、认真、文明的执法。 五、在品行上,廉洁奉公,确实做到不徇私情 改革开放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给人民带来了好日子。在市场经济领域的活动中,精彩的世界到处充满着“诱惑”,我们专卖人员要经得起大风大浪的冲击,经得住金钱、美女的诱惑,不被大风大浪给吞没,为此,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苦练内功,强提素质,使自己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要坚持凡案必铁原则,严肃办案纪律、规范办案程序,落实办案责任,切实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一是严肃办案纪律。二是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严格履行职责。不搞歪门邪道,做到廉洁自律、不循私情、公正廉明。 总之,所长的担子很重,压力很大,县局专卖管理工作、辖区的市场秩序与我们基层所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两烟”经营的稳步发展,还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管理,认真贯彻公司各项文件精神,和其他专卖管理人员一样,在思想上服从上级领导,在工作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默默地为烟草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自己努力。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基层管理所所长职责 在经济市场越来越规范,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在基层烟草专卖管理所所长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强素质,狠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认识到,“一法两条例”是我们的法律武器,每个专卖管理人员要想当一名好兵,打好仗,打胜仗,必须熟练掌握运用武器的技术,才能保护自己,取得胜利。为此,我牢记“打铁先得自身硬”的俗语,认真贯彻县局(公司)的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几年来,我每年都制定学习计划。一是坚持记学习笔记;二是对学习的内容写心得体会;三是坚持记工作日记,并对当天的工作情况记录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通过多年的学习和积淀,使我进一步提高了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在学习的同时,苦练岗位基本功,达到了省局“三通四会”技能。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更新自己,当好表率,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危机感、紧迫感、使命感,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提高全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精通办案程序和识假辨假烟的水平,让全员人员具备透析市场变化,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的能力,使我所的专卖队伍真正成为了一支“叫的应,拉的出,打的赢,都满意”的队伍。 二、在工作中,求真务实,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维持现状,就是落伍”。如果我所老是墨守成规,自我满足,陶醉于胜利的战果,沾沾自喜,那我所的工作最后就必然会落伍。在我们专卖市场监控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不法卷烟经营商户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策也越来越高明,如何因势而变提高对卷烟市场监管的效果,这是对我们全体专卖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作为所长,首先我带领全所集思广益,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拓展举报信息网络,发展市场信息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发展举报信息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使走私、假冒及乱渠道进货的卷烟无藏身之处;其次,做到“细摸底、常分析、勤排查、紧盯防”的方法,彻底摧毁卷烟制假、售假窝点,以有效打击他们的违法活动。最后还利用休息时间带领全所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并且经常性地联合兄弟所,集合群体的力量有效地打击非法重点户。还借用舆论的压力宣传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抨击违法经营活动。 三、在行动上,雷厉风行,做到立竿见影 作为基层所的所长,我做到思想领先,讲到做到,行动快,处理突发案件迅速,同时鼓足干劲,带领全所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目标任务。在每年“打击二道贩子,维护烟叶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中,要打击烟叶贩子,遏制他们违法活动的器张气焰,就要行动迅速,一有案件就要随时出发,行动快,还要和贩子斗智斗勇。日常的巡查工作也是这样,行动上只有广泛的迅速开展对市场的排查,才能确保情报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及时掌握市场的第一手资料,才能去透析市场,才能消除专卖管理的盲点,并始终保持对市场敏锐的洞察力,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不法分子进行彻底的打击,让违法经营户行到应有的惩罚。 四、在作风上,无私奉献,真正敢于拼搏 众所周知,专卖行政执法工作难度较大,时常有暴力阻挠执法的行为发生,有的甚至诬告中伤、散布谣言、威胁等。作为所长,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如果胆怯、退缩,我们的执法形象就会受损,威信就会全失。为此要敢于查处违章,铲除钉子户,严格执法敢碰硬,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阻挠。我们还应当端正执法思想,牢记“公仆”身份,明确我们与商户之间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宣传,讲解给商户,以达到他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消除或化解在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疑点和矛盾冲突,增加专卖执法的社会信任度,让我们严肃、认真、文明的执法。 五、在品行上,廉洁奉公,确实做到不徇私情 改革开放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给人民带来了好日子。在市场经济领域的活动中,精彩的世界到处充满着“诱惑”,我们专卖人员要经得起大风大浪的冲击,经得住金钱、美女的诱惑,不被大风大浪给吞没,为此,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苦练内功,强提素质,使自己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要坚持凡案必铁原则,严肃办案纪律、规范办案程序,落实办案责任,切实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一是严肃办案纪律。二是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严格履行职责。不搞歪门邪道,做到廉洁自律、不循私情、公正廉明。 总之,所长的担子很重,压力很大,县局专卖管理工作、辖区的市场秩序与我们基层所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两烟”经营的稳步发展,还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管理,认真贯彻公司各项文件精神,和其他专卖管理人员一样,在思想上服从上级领导,在工作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默默地为烟草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自己努力。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论文 一、烟草专卖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观念落后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专卖管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监管层次到监管对象都有着相应的变动,这就要求专卖管理也要与时俱进,能适应当前专卖市场的需求。然而,从当前的管理实际来看,大多数部门还保留着传统的管理思想,习惯运用强制手段或集中治理的方式对烟草专卖进行管理,忽略了日常管理的重要性,一些行政管理人员思想保守、僵化,缺乏创新性,影响了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2.行政执法不规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依据应用不当或不正确,比如:在烟草经营者的住所发现卷烟时,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有效查处。此外,一些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完备的法律知识,在执法过程中对惩罚及罚款的力度把握不够,很大程度上都是自主裁量,过于随意,造成惩罚体制的不统一。 3.管理相对被动 在以往的烟草专卖过程中,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将“任务”作为工作的重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被动的关系,不仅信息不对称,而且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这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很难对经营者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制约了行政人员的跟踪管理。 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策略 1.建立卷烟经营商户籍制度,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对卷烟经营商的管理,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对卷烟经营商的户籍管理,建立完善的户籍制度,使卷烟市场得以规范,同时提升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首先,要对经营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动态审查与管理,对于那些非法经营或无证经营的商户要及时取缔;其次,要掌握经营商户的销售、购买与预存状况,积极做好配送工作,保证卷烟市场的占有率。另外,行政部门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分区域管理,这不仅能调动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管理水平。对于经营商户的户籍档案,要定期进行汇总与更新,并对其进行有效地分析,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2.统一烟草零售价,完善烟草价格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逐步实行了卷烟最低批发限价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烟草经营的内部市场,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打击作用。然而,具体到每个地域,最低批发限价又有着一定的差异性,造成了烟草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深入实际,对烟草市场进行有效地调查,并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价格管理体系,规范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市场形成有效地监管,定期对市场烟草的价格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 3.建立网络信息化管理,打造数字专卖体系 当前,我国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得到了充分地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首先,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效规划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部署,并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规范化的信息管理体系。其次,要做好推广工作,完善烟草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并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作用,建立集户籍管理、专卖信息、专卖资格等为一体的信息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动态监测,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要能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加强培训与锻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结语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一个逐渐转化的过程,需要在探索中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调整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保障烟草专卖市场的长期有效发展。因此,必须将其充分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以法治“烟”,使烟草专卖管理更为科学、有效。 作者:赵世鹏 单位:山东济宁烟草有限公司微山营销部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中管理制度研究 一、分类式管理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及取得成绩 乐陵烟草专卖局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总结概括出了“前置式”、“亲情式”、“预警式”、“说理式”和“联合式”等执法方式,有效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一)采用“前置式”、“亲情式”执法方式,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烟草专卖执法的重点是查出违规违法经营户,净化卷烟市场环境,但是毕竟这种执法方式属于事后的处罚,尽管执法打击了违法犯罪,但是执法成本相对比较高。乐陵烟草专卖局尝试实施“前置式”执法放式,具体来讲就是让卷烟经营零售户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并针对日常检查、走访及特殊节日突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摸底分析。为建立和谐的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关系,乐陵烟草专卖局制定了“送温暖”走访活动,同时还专门下发了《乐陵市烟草专卖局2012年卷烟零售户致富工程实施方案》,帮助零售户解决经营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拉近与零售户的距离。通过走访和深入沟通,对一些烟草零售市场中存在的隐性问题采取提醒、建议、指导、教育等非强制方法予以纠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好预防关,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中。在这种事前指导中,执法人员既注意对相对人个案指导,也注意一些带有共性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出应对措施,有针对性的集中指导,避免酝酿成大的违法事件。(二)采用“预警式”执法,防止案件违法案件恶化乐陵烟草专卖执法始终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中的预警机制。对未构成行政处罚的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经营户,采用教育劝导予以预警,有针对性地推出行政指导建议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经营户,以现场进行教育劝导的的形式告知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在,给予警示预警,同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让其了解自己违法问题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引导其自觉遵守烟草专卖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卷烟经营零售户的自律能力,预防轻微违法行为演变成重大违法行为。从执法实际反馈效果来看,这种执法模式受到相对人的极大欢迎和肯定,很好地缓和了执法相对方的矛盾和对立,同时,执法人员也借此方法做到了法律宣传和服务指导,取得很好的执法效果。(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用户,采用“说理式”处罚方式尽管经营零售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然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以理服人,尊重相对人的人格权,杜绝用粗暴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处罚。具体来讲,对于相对人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前提下,通过办案人员“口头式”、“文书式”、“证据式”说理等方式,说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事实的说理,要求认定违法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二是法律依据的说理,主要讲明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关系,使其明白行为的危害性而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实现法律的教育感化功能,缓解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紧张关系,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四)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移交,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烟草执法过程中,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工商管理职能的案件,及时移交工商管理部门,杜绝超越职权执法情况的发生。2012年1-12月乐陵烟草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移送工商局无证经营案件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涉烟案件两起;2013年1-5月,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案件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起。(五)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通过实施分类管理,使执法过程前移,加强了预防和预警机制,减少了卷烟零售户的违法犯罪率。执法过程中采用前置式、预警式、亲情式和说理式执法方式,避免了传统执法过程中单一、粗暴的执法模式,缓和了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矛盾,树立了执法人员文明、规范的执法形象,提升了执法专卖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乐陵烟草专卖局实施分类管理执法方式一年来,违法案件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共查处违法案件57起,其中假烟案件5起。案件总数2012年57起相比2011年108起下降了47.22%;假烟和烟叶案件2012年5起相比2011年30起下降了83.3%。2012年同一主体同年违法率为1人。2013年1-5月,累计查获违法涉烟案件18起,与2012年1-5月份违法案件23起相比,同期下降了21.74%。处罚后违法户都主动履行处罚,没有一件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做到了“零错案”、“零复议”、“零撤销”、“零诉讼”。 二、分类管理方式保障机制的建立 (一)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过程规范化与文明化《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烟草专卖执法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进行执法,在执法程序中必须保障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和救济等制度的落实,体现了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人格平等,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在行政处罚和强制中要确保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进行处罚或者送达行政处罚书和强制措施时要告知相对人救济的权利和方式。执法人员特别注意举止要文明、规范,语言要具有亲和力。为此,乐陵烟草专卖局专门制定《执法服务制度》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等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和语言,杜绝因行为举止或语言不文明激化矛盾。特别强调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要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注重发挥对相对人的教育功能。(二)建立案后回访制度,保障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乐陵烟草专卖局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建立了回访制度,避免过去那种以罚了之的执法方式。该规定要求对于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要求在结案后六个月内对相对人进行回访,了解相对人是否整改到位,有无新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门、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特别要求对重大案件必须采取上门回访的方式。另外,回访人员由专门的监察人员进行,以便了解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接受相对人的咨询,及时反馈相对人对执法措施的意见。通过回访,一方面监督案件的处理的有效落实,同时也调查办案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文明,有无违法乱纪的行为。通过对执法行为、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专卖局定期对案件回访制度进行检查,防止对回访流于形式。自2002年6月以来,乐陵烟草专卖局对案件回访率达到100%。(三)建立争议协调制度,解决行政争议,避免激化矛盾乐陵烟草专卖局根据市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要求成立由法制、专卖、内管等部门组成的执法争议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协调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行政许可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市场检查过程中引发的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除此之外,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相对人与执法人员的行政争议,在得到相对人同意后,也可以采用争议协调制度。争议协调小组应通过分析原因,找准争议点,讲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法律后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避免激化矛盾。执法方式的改革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环境的改善,我们相信会有越来的适合中国行政管理特色的执法方式涌现出来,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袁志勇王强单位:山东省德州乐陵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管理情况打算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和全省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的工作要求,加强市场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严格规范,继续深入推进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要全面加强专卖队伍和基层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烟草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专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遏制制假贩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建立内部监管长效机制,完成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专卖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专卖精细化管理,促进全市专卖管理水平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 在今年的全国烟草工作会上,局长明确提出了行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省局党组也做了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的部署和安排。市局党委于4月1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烟草”活动。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规范、效率、活力问题抓住了专卖专营制度下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质和根本。烟草行业的改革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我们的思想认识、管理水平、工作作风、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不规范行为。这些现象,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我们的自身发展,影响行业的外在形象。而创建活动的开展强调我们要增强规范意识和加强自我规范,要求我们在面临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竞争中,全行业要进一步提高效率、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竞争优势、保持强大的发展后劲。 在开展创建活动中,全市烟草专卖管理干部,一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在专卖执法和市场监管中规范执法行为,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中,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规范工作机制,突出规范工作重点,把严格规范自觉贯穿到工作和实际行动中。二要充分认识富有效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在专卖管理工作中,把提高基础管理水平作为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努力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把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作为提高效率的根本途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卖队伍,适应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把创新作为提高效率的强大动力,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深入推进监管工作,创新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思路,不断提高打假打私工作质量和水平,创新证件管理方式,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更加重视信息网络技术在专卖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全面提升现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充分认识充满活力是行业增强竞争优势,保持发展后劲的关键所在,在专卖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励和调动综合执法力量以及全体专卖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环境,在提高活力上下功夫。真正把创建活动落实到专卖管理工作中来。 结合创建活动的开展,今年我市专卖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四项工作任务,突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指导思想,做到“两烟”打假打私保持高压态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保持长效机制,专卖基层及队伍建设保持工作到位,专卖信息系统保持建设应用力度。 (二)继续保持“两烟”打假打私高压态势,切实净化“两烟”市场经济秩序。 要把打击网络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把源头打假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流通环节的查处打击力度,有效防止境外假冒卷烟、走私烟进入市场;有效截断我市涉烟原辅材料流入境外制假窝点;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做好非法卷烟的终端打击工作,有效提高市场净化率;实现“两烟”打假打私工作从遏制向全面综合治理转变。 1、继续保持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两烟”打假打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两烟”打假打私领导小组的作用,调动各执法部门的作用和工作积极性,完善协作机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密切协作,尤其要与公安、工商部门紧密联系,互通案件信息,做到打假打私队伍又精又专、侦查耳目又聪又明、协同作战又强又快、执法质量又好又高。 2、完善修订《市卷烟零售户守法诚信经营协议书》和《市卷烟零售户管理办法》,以经营者协会和自律小组为两翼,丰富内涵,建立和完善零售户自律机制,提高持证零售户守法经营意识,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提高市场控制力。通过全面推行烟草专卖社区化建设工作,调动基层街道办事处、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卷烟零售户参与到专卖管理中来,着力提升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组织化程度。 3、以取缔无证经营户为重点,提高市场净化率。无证经营是当前制约我市卷烟市场净化率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证经营是滋生假、私、非卷烟的温床。一是要认真排查,对无证户做好登记、统计和分类,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二是要掌控进货环节,切断源头,严格执行销售大户合理定量规定。三是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加强与工商部门联合,制定打击无证经营卷烟查处打击协作机制,对无证经营卷烟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四是要对无证经营户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只要有经济利益就有唯利是图,因此,要有同无证经营卷烟行为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五是实施卷烟零售网点覆盖村村寨寨和适宜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提高卷烟网络辐射范围,消除专卖管理盲区。六是要加强与旅游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宾馆酒店、景区、旅游购物中心的监管,贯彻执行“丽市旅(2005)14号”文件,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打击力度。 4、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关于核发2008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丽烟专〔2008〕47号)要求,做好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二是要在8月份以内准备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新三年规划(2009年—2011年)。 5、以打击非法涉烟网络为重点,保持打假打私高压态势,净化辖区两烟市场。 首先,宣传先行、打防结合。一是通过向群众发放《告市民书》、《致零售客户一封信》等形式的宣传材料,大力宣传制售假烟、吸食假烟的危害性;二是通过卷烟经营者协会,提醒广大零售户拒绝上门推销假烟、合伙调包行骗等;三是通过宣传近两年来重、特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反面事例,以案育人,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以此教育引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烟草专卖和维权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四是加强“96501”举报电话的宣传,运用好96501信息工作系统,加大市局级部门对全市涉烟案件的指导、督办。同时,积极开展专卖社区化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街道、社区、农村开展现场真假烟识别、法律咨询、涉烟举报等服务活动。 其次,多措并举、确保力度。一是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多元化拓宽信息渠道。要积极培养耳线,广泛收集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切实提高案件查处的准确性。二是专销结合,实现“四员互动”。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客户经理、送货员、社区信息员,稽查员这“四员”的打假意识,使他们随时能反馈市场动态,提供有关违法信息。三是联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实施季节性“两烟”市场打私打假专项整顿工作和卷烟市场清理专项整顿工作,有力打击涉烟原辅材料、市场终端违法犯罪行为、物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卷烟市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四是高度重视打假打私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经营网络和案件的能力,加大对售假的打击力度,做到市场稽查上见物见人、见烟见网、以网找人、以人找网。五是加大打击物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继续加大对零担货运、货运部、分销环节的稽查打击力度,要积极协调民航、公路、邮政等相关部门,加强与交警、缉毒的紧密联系,充分运用好《涉烟刑事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对交通要道、汽运中转站、机场、零担货运点等运输枢纽,加强监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卷烟打假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反复性,做好长期打假的思想准备。制假售假一天不除,打假工作就一刻也不能停止。因此,要保障卷烟打假经费支出,要在打假中不断学习打假,针对制售假烟活动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借助新型科技及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适时开展打击行动,提高卷烟打假的质量和水平。另外,要加强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充分运用[2006]云高法3号、劳教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追刑力度。 (三)保持专卖基层及队伍建设工作到位。 今年全市加强专卖基层及队伍建设要:按照依法设置,职责法定的要求,以坚持和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为中心,以强化内部监管和市场监管为重点,切实做到分类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岗位,严格考核,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1、建立和完善长期学习机制,强化学习,打造学习型的烟草专卖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专卖队伍的目标,坚持集中学习制度,至少每个星期要保证半天以上的学习时间。深入开展学习心得交流、学习典型评选、学习成果考核等活动,提高学习效果。在学习中,要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采取多种形式寓教于乐、丰富内容,理论学习与业务知识、实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在学习方式上,可实行每月学习一个主题,每月进行一次演讲,每月解决一个突出问题,每月总结一项优秀工作成果等制度,每月编印一期《专卖动态》,并由各部门、各位专卖管理人员轮流主办学习园地,选登优秀执法心得、学习体会、工作成果等,为专卖人员学习、交流、研讨提供平台;在学习内容上,除每月组织一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讲座和闭卷考试外,可增加政治理论、作风建设、执法办案技巧、真假卷烟鉴别知识、两烟生产经营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法律文书制作、公文写作、文明执法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扩大学习的知识面。通过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培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的良好习惯,提高专卖执法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处事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规范行为,塑造良好的烟草专卖管理队伍形象。一是狠抓日常行为规范。坚持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抓起,从着装是否整洁、待人接物是否热情、办公用品摆放是否整齐有序、接听电话是否文明规范、相互之间是否团结互助等方面入手,发现问题并坚持持续整改,培养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纪律作风。二是狠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坚持“人性化执法、亲民化管理”的执法新理念,把“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全面推行“四严格、四分离”执法模式,即严格执法依据、严格执法程序、严格运用法律文书、严格处罚标准,实行日常管理、稽查、处罚、内管分离,并做到以宣传教育和说服疏导为主,实现执法方式由处罚向教育、由管理向服务、由生硬向文明的“三转变”,提高执法成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零售户的理解和支持。三是狠抓内部管理规范。制定完善内务管理、廉洁自律、仪容风纪、文明执法等制度。 3、以人为本,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提高执法人员包括分析判断、宣传鼓动、组织协调、驾驭案件和抵御风险等的经营案件的能力。二是巩固专卖业务能力。狠抓教育培训,按照上级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使专卖人员掌握:会宣传、会查案、会办案、会电脑、会鉴别、会沟通、会收集情报、会分析、会写作等技能,提升专卖管理能力。三是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格管理,查找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分析研究对策,建立完善各项制约措施,预防损害专卖队伍形象的事件发生。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专卖队伍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纪律规定,自我约束,增强专卖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专卖执法社会形象,提升专卖管理能力建设。 4、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专卖执法人员用工制度。立足于长远和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需要,通过调整现有其它人员和引进大学毕业生的方式,充实增强专卖队伍,实行同工同酬、按岗计酬,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及激励晋升机制,用2-3年的时间,逐步改善专卖队伍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卖执法队伍。 5、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实施推广“五化、五统一、五标准”活动。 “五化”就是加强基层专卖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的预期目标。一是专卖内外监管工作实现“规范化”,通过明确专卖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流程来规范工作行为;二是主要工作实现“标准化”,加强对工作的过程管理;三是日常工作实现“制度化”,健全和完善专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四是具体工作实现“精细化”,注重工作细节,加强和规范痕迹管理,通过统一工作表格、记录的形式从细微之处来体现管理和服务水平;五是整体工作“信息化”,充分利用专卖信息系统,运用信息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能。在实际操作中,紧紧围绕“五化”工作目标,努力提高专卖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两烟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践行“两个至上”的共同价值观。 “五统一”就是实现“五化”目标的刚性措施,即:统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统一专卖执法装备,统一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操作模式,统一考核模式和绩效评价体系。一是按照《市烟草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统一机构设置,确定人员编制并保证按照省局要求,在2008年全部到位。二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执法装备进行统一配置:每人一台电脑,每个专卖管理所(稽查中队)一辆执法车、一台照相机、一个录音笔、一台传真机。三是统一岗位设置,并按照各岗位性质,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加强执法办案、行政许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将其工作内容流程化;四是统一工作操作模式,将专卖管理基础工作如办证入网、市场监管、内部监督等工作以工作表格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是要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在统一平台上对全市专卖人员分级进行考核。 “五标准”就是实施“五统一”措施的工作质量评价保障体系,即:文明执法和优质服务工作标准,证件管理工作标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专卖管理人员市场日常检查工作标准,烟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标准。 6、认真开展好烟草学会专卖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省烟草学会专卖管理专业委员会的通知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拟定部分专题,组织论文的撰写,提高全市烟草专卖人员写作水平和认知能力。 (四)强化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注重行业自律,确保规范经营。 今年我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依法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实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的要求,切实开展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工作,抓好专卖内管工作考核,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从“实、细、强、严”上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1、内管工作要做到“三实”。即领导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内管组织机构是完成内部监督管理的组织保证,是确保行业自律的组织基础。内管组织机构的坚强有力、人员素质的好坏、配备的强弱都将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果和质量。为此,市、县专卖卖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内管领导组织机构,严格按照《市烟草专卖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内管组织机构,并确定专职的有责任心的内管人员,明确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范围,切实做到“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的三个落实。 2、内管监督内容要细。要使内部监督的效能得到真正体现及管理的针对性得到真正提高,监管内容就必须细化。在内容细化方面要紧紧围绕国家局、省局内管监督实施办法的内容来展开。对辖区内营销部门从营销策略的落实到客户经理的订单采集、紧俏烟分配、限量供货,配送部门的落地销售、送货到户、一户一码,烟叶部门的种植合同真实性、收购是否按合同收购、收购的烟叶是否全部如实调拨等工作进行一一的监督检查、核对。 3、内部监管措施要强。要真正发挥日常监管和同级监管的职能作用,切实的做到行业内自律规范经营就必须采取:一是对客户、烟农检查方式要多样化,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检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卖监督管理网络,进一步发挥对内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效能,充实监管内容,完善工作职责,提高市场检查效果,以细化的监管内容为标准,内管人员要将所属辖区内营销、配送、烟叶部门的经营活动纳入每天的管理范畴。二是建立卷烟零售户、烟农基础信息计算机网络共享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共享,实现互动,要及时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烟农种植、收购动态并对客户进货异常和烟农合同签订、收购数进行实地核查。内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登录系统,查看卷烟销售、紧俏烟分配、客户进货量、客户经理订单采集、烟叶种植面积等情况。 4、内管工作责任追究要严。要切实抓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考核、奖惩,使之真正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内部监管长效机制,就必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后,对在监管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决不能趋于形式,走走过场。对内管工作不力的,应视情节之轻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监管不作为,监管缺位的,没有按要求成立内管部门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追究专卖局主要领导责任;没有明确内管部门各岗位职责,确定对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工作流程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专卖内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没有履行职责,按制度开展内管工作的,追究专卖内管部门负责人和内管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强化监管措施,细化监管工作流程,切实加大对卷烟销售和烟叶生产经营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 (1)卷烟方面:要加强对卷烟销售计划及分解情况,卷烟购销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卷烟的打码、到货确认、货源分配、市场投放、新产品促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杜绝体外循环、拆单分摊、假入网销售,卖大户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 (2)烟叶方面:要加强对烤烟籽种、种植计划及分解、合同签订、烟叶收购、调拨流向、委托加工、资金往来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烟叶种植合同签订结束,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张榜公示后录入微机管理。合同调整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和手续办理,做到公平、公开、透明,杜绝出现大合同、假合同。烟叶收购结束后,要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超合同收购的行为发生。对烟叶调拨流向、委托加工、资金往来情况,实行烟叶调出数量与接收单位的双向确认检查。 (3)加强对罚没卷烟、烟叶的监管。严格执行省局关于罚没卷烟和烟叶处理办法,坚持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原则。 (4)强化对废弃涉烟原料的监管。在收购环节和委托复烤加工过程中余下的废弃烟叶、烟末要认真做好登记。需要销毁时,由专卖部门邀请公证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现场监销。同时,要完整制作销毁过程的图片、影视资料。在复烤加工环节,余下的烟梗,一是随片烟销售给调入单位,在备案表中予以单列和说明,二是对废弃涉烟原料使用单位购买的,要对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方能签订合同销售。 (5)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实施行政许可,要认真按照市烟草专卖[2005]136号《市烟草专卖局核发卷烟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办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控制总量,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列入专卖执法责任的内容进行考核和评议。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准运证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按领用制度领用,坚持专人保管和开具。使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及时核销。 (五)加快专卖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专卖。 烟草专卖信息数字化系统是各岗位之间信息交流和管理的平台,实现业务之间互连互通与流程共享。因此,加强各岗位人员对烟草专卖数字信息化管理网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是目前亟待要解决的事情。 1、加强对专卖信息化建设的领导。烟草专卖信息化建设不只是管理方面的加强,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没有“一把手”亲自抓,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而且还要常抓不懈。为此,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定规划。把专卖信息化融入我市专卖工作乃至烟草企业发展的重点,与丽烟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同步制定、同步实施,提出专卖信息化管理目标,明确工作措施;二是舍得投入。要树立算大帐、算长远帐,必须根据专卖人员的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搞好专卖信息化管理建设的硬件基础,贯彻落实好市局党委“在今明两年内所有专卖人员人均配备一台计算机”的计划;三是培养人才。信息化人才是专卖信息管理建设前进步伐的关键所在,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手段和方式,来发现和培养专卖信息人才;四是率先垂范。每个专卖局领导、专卖部门负责人都要做利用专卖信息化管理的表率、学习专卖信息化管理的表率、推动专卖信息化发展的表率,为烟草专卖信息化管理建设推波助澜;五是强化考核。建立健全专卖信息化管理考核制度。要把加强专卖信息建设工作纳入考核重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强力推动。 2、全面启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了确保专卖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有效运用,必须将“云南省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件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案件管理、内部监督管理五个子系统及专卖MIS信息系统列入专卖人员的岗位工作要求、标准和管理制度中,建立健全专卖信息化工作管理机制:一是分工机制。要把各专卖信息化模块分解到专卖管理人员,量化到人,分工负责,严格操作流程;二是学习机制。要实现专卖信息化管理,必须从专卖人员入手,因为,人是行为的主体,再好的计算机和专卖管理应用软件系统都需要人去运用和操作,所以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计算机,做到熟练操作。在计算机学习方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形式多种多样。采用举办培训班、自学、互帮互学等方式,全面提升专卖人员操作、运用计算机的技能;三是逼的机制。建立专卖人员淘汰机制,用自然生存法则来督促专卖人员学习计算机知识,让专卖人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具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生存感,不进则退,形成良好的学习、运用信息化管理知识的氛围。 (六)创新专卖质量管理,实现专卖管理精细化。 专卖精细化管理,就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为目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实施精细、准确、快捷的规范和控制。精细化管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管理要求和一种工作方法。精细化中的“精”就是要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从众多的专卖管理工作中抓主要矛盾,抓重要环节,抓工作的精髓;“细”就是要在“精”的基础上,对“精髓”工作做细、做深、做透、做到位、做出高水平,提高管理的效能。总体要求就是坚持科学管理的基本思想、基本思维和基本思路,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为目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以“全员参与、规范流程、细化目标、严格标准、精确控制、认真考核、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核心思想为指导,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被动应付、执行上敷衍了事、部门间扯皮推诿、考核上得过且过”等不规范问题;对专卖管理行为实施精细、准确、快捷的规范和控制。只有实行了精细化管理,才能不断提高专卖管理工作的水平,保障各项专卖管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在我市专卖管理工作中,导入ISO质量管理标准理念,进行标准化管理,使专卖管理工作由服从领导安排向服从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转变。同时,以高效的工作方式和科学的工作流程,保证业务标准精细化、工作流程精简化、绩效考核精确化,使理论上的科学管理模式变成实实在在的操作模式。 1、强化薄弱环节管理。针对近年来各地查出的大案要案暴露出管理上的突出问题,烟草专卖管理的重点是要加强对区域结合部、边远乡镇农贸市场、交通便利的集镇、闲置的仓储库房、下岗工人居集区、零担货运部等行业的管理,切实搞好对相关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经营者身份证、暂住证、场地租用合同、专用发票以及货运发票等验证审核工作,另外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房屋出租聚集区也应列为管理的重点。对烟草市场薄弱环节的管理思路应确定为“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持续纠错”。 2、深化客户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烟草专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扬弃以往单纯按销量大小来实施分类管理的做法,确立以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作为分类的主要标准,从宏观分析该客户在区域市场内的经营力、影响力、凝聚力和对烟草行业的忠诚度、贡献度,微观掌握该客户在区域市场内的销售渠道、经营特点、辐射范围、推销手段和对结构品牌喜好变化规律入手,按照不同类别客户的特点,提炼把握同类市场变化规律和专卖监管规律,科学确定管理方法,以增强市场监控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3、加大对特殊客户群的监控。特殊客户群是指那些专营高档卷烟的酒店、宾馆、浴池、歌舞厅、农家乐、游戏厅等楼堂馆所。由于这些场所遍及城乡,点多、面广、线长,且大多为个体经营,通常情况下,其经营高档假、冒卷烟的隐患极大。因此,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广泛开展排查摸底的前提下,建立《特殊群体客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主业类别、经营地址、业主姓名、是否有卷烟零售许可证、正常营业时间、违规经营记录等。档案按照有无许可证分为两类,并按照特殊客户、特殊管理的原则,建立特殊客户群违规经营预警机制。在“协调、沟通、引导、规范”的基础上,给予重点的、定向的、特殊的监控。 4、借鉴我市今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成功的经验,在2008年开展烟草专卖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专卖精细化管理真正落实到位。 总之,在2008年的工作当中,全市各级专卖管理部门和全体专卖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落实《市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手册》和《市烟草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为基础,以加大专卖基层及队伍建设工作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工作,深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加强专卖信息化建设和深入开展专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振奋精神,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埋头苦干,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的各项专卖管理工作任务,为实现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店管理总结 烟草专卖管理所工作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市、县局烟草工作会议和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局提出的“打私打假、抓人重判”的工作方针,强化专卖所管理,提高控市质量,狠抓管理所建设,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坚持规范化办案,严管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管控质量有效提升,卷烟销量稳步上升。一年来,共查办“两烟”案件期,查扣各类违规卷烟条、烟丝公斤,在12月大检查期间联合办理连环案、案中案期,行政拘留人,有效地遏制了不法商户的售假行为,为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学习,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全所人员整体素质 今年,县局加强对专卖所的管理,且高度重视,舍得投入,使专卖管理所的标准化建设有了很大进步和提高。一是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办案程序,并实行网上办案。二是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给我所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以及电视、电话、桌椅床具和必备的生活用品,大大的改善了办公环境,调动了全员工作积极性;三是努力学习“一法两条例”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我们按县局要求认真记好三个笔记,坚持每周一、五学习日制度,组织全所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并采取经验交流的形式,熟练掌握了识别假冒卷烟的方法,全所人员在思想上服从上级领导,在工作中埋头苦干严格要求,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分白天黑夜严寒酷暑工作在一线,以实际行动树立了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搞好宣传,提高烟草专卖知名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年,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向全社会和广大卷烟零售商户大力宣传“一法两条例”,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通过典型案件,特别是去年县局.案件,我们广泛宣传,对不法商户起到了震慑作用。针对今年市场上出现的“掉包烟”现象,我们还发通知向商户介绍不法分子掉包的手段,提醒广大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警惕,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得到了商户的理解和支持,也增强了烟草专卖管理的知名度。 三、热情服务,为商户排忧解难,实现专销结合共控市场 今年,一是我们依据有关商户合理布局的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全所人员对辖区卷烟零售商户进行了排查和梳理,对卷烟零售商户档案重新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已办证的零售商户按照要求分步骤整整齐齐建档摆放在档案柜内。二是在县局实行大配送的新形势下,多次登门实地查看商户,并给商户介绍电话订货的呼入方式,为商户粘贴客户代码标签,还为他们讲解烟草形势和介绍适销卷烟信息。对无证经营户,我们上门服务,发放整改通知书面38份,并分析商户布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零售许可证,并送证上门,商户的持证入网率达到98%以上。上述做法受到了商户的普遍认同,商户普遍反映,我们真正成了他们的贴心人,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四、管打结合,突出重点,为“两烟”经营保驾护航 为了进一步巩固“两烟”经营成果,从重打击“两烟”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树立县烟草的良好形象。今年我的相继参加了县局组织的四次专项行动,整体行动效果明显。这四次专项行动是:“卷烟打假、诚信维权”专项活动、清除假烟、严惩违法”为主题的百日大会战、把守路口,严厉打击烟叶二道贩子的堵查行动、“破网追刑、净化市场”的卷烟打假专项行动。 在卷烟零售商户的管理中,对于极少数受利益熏心、惟利是图,捣乱卷烟市场的不法分子,我们决不姑息迁就,为此,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作用,与专卖办、稽查大队、各检查所紧密联系,上下协调一致,与辖区客户部人员配合进行严密监控,及时反馈异常情况,定期交流市场信息,向专卖办每月定期汇报大户私批动向,登记商户库存卷烟情况。在打击制假售假工作中,摸准线索,严处,消除麻痹思想,深查细究,追根求源,使违法经营者切实受到应有的惩罚,进一步稳定了卷烟市场秩序,保证了辖区卷烟销售任务的完成。公务员之家: 在每年“打击二道贩子,维护烟叶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中,我们的重点工作就是要打击烟叶贩子,遏制他们违法活动的器张气焰。8-10月份历时两个多月,我所全员吃住在车上,工作在乡间小道上,在路口防止烟叶外流,与乡政府、派出所联合办理烟叶案件5期,并多次劝阻烟农到外县售烟。特别是10月12日接到举报后,凌晨一点钟左右,我们和乡政府人员在闫庄核桃坪岭上蹲守堵截,查扣烟贩非法收购烟叶两车,当时11名烟贩手持木棒被制服。通过严把交通要道,打击烟叶贩子,维护了烟叶收购秩序。 回顾今年的工作,尽管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与上级要求有很大差距。我们的业务学习、网上办案、内部制度管理、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为此,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学习,开拓进取,创新实干,为振兴我县“两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烟草专卖管理员工作心得感想 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烟草专卖管理员。近几天来一首熟悉的旋律时常在我耳边响起:“泥巴裹满裤腿,汗水湿透衣背,我不知道你是谁,我却知道你为了谁……”《为了谁》,一首脍炙人口的老歌。每当听到它那熟悉的旋律时,总会让人想起那同舟共济、万众一心的激情岁月,总会让人想起那千万人用汗水和热血铸就的奉献精神。今天,我却想把这首歌献给我们——战斗在烟草专卖管理一线的同志们。 “你是谁,为了谁?”这是一个听起来简单,悟起来却很难的问题。但是,经过深刻的思索加上自己的亲身经历我终于找到了这个问题的最佳答案。 记得,那是在12月17日的下午2时20分接到了一名群众打来的求助电话:在位于**店市中医院附近的乐宝超市购买了一盒很难辨认真伪的卷烟,请你们前来帮助辨认。接到电话后市区第二检查所全体人员在所长**的带领下迅速前往对求助人所购买的“红双喜”牌卷烟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确认了该商户出卖的卷烟均是合法卷烟后那位消费者才的脸上出现了以微笑,满意的点了点头踏实地走了。那家商户也向我们投来了肯定的目光。 望着消费者远去的背影和商户肯定的目光,我想了很多。我想到:“你是谁,为了谁?”我是一名烟草专卖给管理员。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为了能让更多的商户通过合法经营卷烟而实现发家致富;为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迅速腾飞;为了进一步净化我市的卷烟市场我不怕“泥巴裹满裤腿,汗水湿透衣背”因为我深深的知道:也许我不能预知未来,但是我可以利用现在;也许我不能样样完美,但是我可以事事尽力! 这就是我,不,确切的说就是我们所有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心声!相信吧,在我们所有人员的心中都会唱响那熟悉的旋律——“你是谁,为了谁!”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将依法行政这一课题摆上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在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要求。随着形势的转变,我国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现了很大转移,烟草的发展迫切需要专卖管理职能的切实转变,它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法制社会也呼唤执法安全,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安全保障体系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看,该法把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国家是烟草专卖唯一经营主体。《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烟草专卖权。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国家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地位,就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烟草这个行业,纳入市场,并且确定其在全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对这种行政性的垄断,除非法律废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能动摇这种垄断地位。从以上法律特征看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专卖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专卖稽查队伍,切切实实为我国两烟生产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专卖稽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专卖执法的安全问题日益重要,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建立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及存在问题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权力,并依据法的规定,管理烟草市场的行为。 1、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情况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地方法规、规章为两大系列,以及其他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所构成的多层次法律体系。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属于最高的效力层次;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有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是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据法律的组成部分。可见,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处于各个阶位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为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提供了保证,奠定了法制基础。 2、依法行政的职权法定 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包括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询问、抄录或复制有关案件资料的职权;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的职权;责令违法企业和人员停业整顿、停止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工具、设备和相应物资的职权;没收走私烟草制品的职权等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职权,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无自由处分权,这种权力是赋予专卖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各级烟草专卖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程监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应该追究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专卖管理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将是危险的权力。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烟草专卖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严格实行查处分离和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已初步形成了专卖稽查部门查案,专卖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查处、审核分离制约的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专卖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做到自觉地按程序公正执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地方行政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坚持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行政相对人监督与行业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监督与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4、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证烟草专卖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解决烟草专卖管理的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烟草专卖管理体系和烟草专卖管理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或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在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律条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准确、权威的依据。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私打假方面主体资格不明,在办证管理无证零售的问题上,管理权限交叉错位,形成了管理真空。二是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法中没有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甚至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地方法必须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不可否认,在我国现有的10余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作了有益的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也带有地方保护的一些不良倾向,比较明显地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四是部分内容明显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实践工作中,针对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新技术的应用,依法行政缺乏相对应的根据和标准。 其次,在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方面,职能缺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政企合一的现行烟草体制,长期存在重外打轻内管的倾向,行业内部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冲击,执法主体的权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另外,一些地方将专卖人员的工作业绩、奖金与卷烟销售全额挂钩,捆绑考核,联动计酬,致使专卖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执法趋利性较明显。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一是虽然稽查部门查案,专卖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查案卷的机制已经形成,但由于法制部门普遍人员少,力量弱,审查案卷还基本流于形式,行业内下一级行政机关办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基本上还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存在怕得罪下级机关,又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表现上看是维护下一级机关的执法权威,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可能败诉的不利境地。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得不到有效监督查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思考 烟草行业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力量,必须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整顿规范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在全球掀起了声势更高、范围更广的控烟浪潮,对我国烟草法制制度的影响已经摆在面前。如何运用烟草专卖法律武器,完善烟草行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烟草专卖制度,已是很值得我们深层次思考的问题。 1、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行政观念 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关键所在。烟草专卖管理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着手,努力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法治文化的革新,不断提高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行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应有计划地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辅之必要的组织手段,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作为进入专卖执法队伍的重要必考科目,并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把考核结果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晋升、晋级挂起钩来。同时,应以行政法律意识和行政法治观点为宣传重点,在全行业普及法律知识。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做到行政行为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健全专卖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专卖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依法行政最终体现,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要进一步整顿专卖执法队伍,录用专卖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入关;进一步严格专卖执法证件管理,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做到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专卖执法所核定的执法种类、范围履行职权,严禁越权执法;进一步严肃专卖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专卖执法队伍,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二是建立和完善专卖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明确职责,增强执法责任感,保证专卖执法的合法性。三是实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过错范围,细分过错责任,规范责任的承担形式和责任追究的程度,对在专卖执法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要坚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追索全部或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建立修订并落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确立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加强对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计划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化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改善和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专卖部门依法行政的督查和对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并将执法规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烟草的发展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只有顺时而动、应时而发,别无它途。如果不能建立一套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烟草市场的有效监控,专卖优势就得不到充分体现,也不能有效应对外烟和违规经营者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冲击,也就不能真正起到为两烟生产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一套完整的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和防范措施,不仅能保障稽查队伍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也能有效提高专卖管理执法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建立 首先从思想上,提高执法安全认识。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烟草专卖执法水平与以往相比,虽然总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专卖管理人员没有执法安全思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随意性、主观性大;办案过程中打架斗殴、执法不畅、官司缠身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严格依法行政,执法方法缺乏技巧和灵活性,过于简单和粗暴,这都容易引起商家的不满,使商家产生对立情绪,给执法安全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因此,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的再学习,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纪律观念和政策观念,通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自我剖析,查因探源、深挖细究,达到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目的。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促进观念转变,提高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更好地管好两烟市场。 其次从投入上,创造执法安全条件。一要加大硬件投入,现代化的办案条件是做好专卖执法工作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为专卖管理人员及其部门配备先进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案工具和生活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才能更为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强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专卖执法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禁令章程,并要加强内部监督,欢迎社会监督,严肃执法纪律。有了规矩,才成方圆,才会有铁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 再次从行为上,确保执法安全到位。专卖执法行为安全主要包括稽查人员自身安全和执法行动安全。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注意自身安全,并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专卖队伍锻炼,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强化专业执法技能训练和应变能力的培养,塑造“无邪、无私、无欲、无畏”的精神,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锐气、斗志和信心;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可能遇到的情况沉着冷静,做到有理有利有据有节,尽量减少矛盾与冲突;受理举报投诉及应付突发事件时,建立现场分工处理制度,严明纪律、凝心聚力;实行重大案情及时汇报请示和110备案制度。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外,还应采取一定措施及方法来保障行动的有效安全。行动前,先摸清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事先对行动方案筹划周密细致,杜绝泄密;市场检查方式要灵活,大胆创新,不拘泥于固有模式,增强检查的灵活性、机动性和有效性。始终坚持“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四项原则,这样,专卖执法就会达到群众满意、执法安全而有效的目的。 最后从程序上,强化执法安全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卖管理人员与卷烟零售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关键在于专卖人员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是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思想上明确树立: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行使执法权力,要具有执法人员的严肃性和良好形象。执法时着装整齐,检查时先出示相关检查证和执法证;执法人员是法律的维护者,依法检查是执法者的权力,零售户是被管理者,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但不能滥用权力;零售户的文化素质有高有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很多盲区,因此专卖人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而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针对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管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力求法与情、法与理的最佳结合。在执法程序上清楚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办事,认真遵守文明执法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刻牢记文明礼貌、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对方,讲法律、讲政策、讲事实、讲策略;对守法户、一般户的个别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以教育为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而对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则要严惩不怠、全面封杀;规范执法程序,始终牢记“程序法定,程序亦是法”,严格案件处理操作流程,坚决杜绝简单粗暴、乱查乱扣现象,讲求策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防止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顺应新时期的要求,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成为时代的呼唤。专卖管理不仅要有与时俱进的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而且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意识,严格执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烟草专卖执法的公平、公正、安全!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将依法行政这一课题摆上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在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要求。随着形势的转变,我国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现了很大转移,烟草的发展迫切需要专卖管理职能的切实转变,它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法制社会也呼唤执法安全,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安全保障体系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看,该法把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国家是烟草专卖唯一经营主体。《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烟草专卖权。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国家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地位,就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烟草这个行业,纳入市场,并且确定其在全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对这种行政性的垄断,除非法律废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能动摇这种垄断地位。从以上法律特征看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专卖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专卖稽查队伍,切切实实为我国两烟生产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专卖稽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专卖执法的安全问题日益重要,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建立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及存在问题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权力,并依据法的规定,管理烟草市场的行为。 1、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情况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地方法规、规章为两大系列,以及其他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所构成的多层次法律体系。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属于最高的效力层次;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有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是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据法律的组成部分。可见,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处于各个阶位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为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提供了保证,奠定了法制基础。 2、依法行政的职权法定 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包括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询问、抄录或复制有关案件资料的职权;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的职权;责令违法企业和人员停业整顿、停止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工具、设备和相应物资的职权;没收走私烟草制品的职权等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职权,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无自由处分权,这种权力是赋予专卖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各级烟草专卖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程监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应该追究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专卖管理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将是危险的权力。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烟草专卖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严格实行查处分离和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已初步形成了专卖稽查部门查案,专卖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查处、审核分离制约的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专卖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做到自觉地按程序公正执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地方行政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坚持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行政相对人监督与行业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监督与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4、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证烟草专卖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解决烟草专卖管理的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烟草专卖管理体系和烟草专卖管理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或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在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律条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准确、权威的依据。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私打假方面主体资格不明,在办证管理无证零售的问题上,管理权限交叉错位,形成了管理真空。二是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法中没有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甚至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地方法必须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不可否认,在我国现有的10余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作了有益的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也带有地方保护的一些不良倾向,比较明显地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四是部分内容明显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实践工作中,针对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新技术的应用,依法行政缺乏相对应的根据和标准。 其次,在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方面,职能缺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政企合一的现行烟草体制,长期存在重外打轻内管的倾向,行业内部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冲击,执法主体的权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另外,一些地方将专卖人员的工作业绩、奖金与卷烟销售全额挂钩,捆绑考核,联动计酬,致使专卖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执法趋利性较明显。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一是虽然稽查部门查案,专卖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查案卷的机制已经形成,但由于法制部门普遍人员少,力量弱,审查案卷还基本流于形式,行业内下一级行政机关办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基本上还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存在怕得罪下级机关,又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表现上看是维护下一级机关的执法权威,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可能败诉的不利境地。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得不到有效监督查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思考 烟草行业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力量,必须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整顿规范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在全球掀起了声势更高、范围更广的控烟浪潮,对我国烟草法制制度的影响已经摆在面前。如何运用烟草专卖法律武器,完善烟草行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烟草专卖制度,已是很值得我们深层次思考的问题。 1、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行政观念 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关键所在。烟草专卖管理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着手,努力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法治文化的革新,不断提高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行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应有计划地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辅之必要的组织手段,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作为进入专卖执法队伍的重要必考科目,并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把考核结果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晋升、晋级挂起钩来。同时,应以行政法律意识和行政法治观点为宣传重点,在全行业普及法律知识。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做到行政行为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健全专卖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专卖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依法行政最终体现,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要进一步整顿专卖执法队伍,录用专卖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入关;进一步严格专卖执法证件管理,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做到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专卖执法所核定的执法种类、范围履行职权,严禁越权执法;进一步严肃专卖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专卖执法队伍,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二是建立和完善专卖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明确职责,增强执法责任感,保证专卖执法的合法性。三是实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过错范围,细分过错责任,规范责任的承担形式和责任追究的程度,对在专卖执法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要坚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追索全部或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建立修订并落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确立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加强对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计划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化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改善和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专卖部门依法行政的督查和对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并将执法规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烟草的发展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只有顺时而动、应时而发,别无它途。如果不能建立一套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烟草市场的有效监控,专卖优势就得不到充分体现,也不能有效应对外烟和违规经营者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冲击,也就不能真正起到为两烟生产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一套完整的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和防范措施,不仅能保障稽查队伍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也能有效提高专卖管理执法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建立 首先从思想上,提高执法安全认识。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烟草专卖执法水平与以往相比,虽然总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专卖管理人员没有执法安全思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随意性、主观性大;办案过程中打架斗殴、执法不畅、官司缠身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严格依法行政,执法方法缺乏技巧和灵活性,过于简单和粗暴,这都容易引起商家的不满,使商家产生对立情绪,给执法安全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因此,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的再学习,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纪律观念和政策观念,通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自我剖析,查因探源、深挖细究,达到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目的。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促进观念转变,提高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更好地管好两烟市场。 其次从投入上,创造执法安全条件。一要加大硬件投入,现代化的办案条件是做好专卖执法工作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为专卖管理人员及其部门配备先进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案工具和生活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才能更为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强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专卖执法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禁令章程,并要加强内部监督,欢迎社会监督,严肃执法纪律。有了规矩,才成方圆,才会有铁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 再次从行为上,确保执法安全到位。专卖执法行为安全主要包括稽查人员自身安全和执法行动安全。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注意自身安全,并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专卖队伍锻炼,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强化专业执法技能训练和应变能力的培养,塑造“无邪、无私、无欲、无畏”的精神,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锐气、斗志和信心;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可能遇到的情况沉着冷静,做到有理有利有据有节,尽量减少矛盾与冲突;受理举报投诉及应付突发事件时,建立现场分工处理制度,严明纪律、凝心聚力;实行重大案情及时汇报请示和110备案制度。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外,还应采取一定措施及方法来保障行动的有效安全。行动前,先摸清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事先对行动方案筹划周密细致,杜绝泄密;市场检查方式要灵活,大胆创新,不拘泥于固有模式,增强检查的灵活性、机动性和有效性。始终坚持“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四项原则,这样,专卖执法就会达到群众满意、执法安全而有效的目的。 最后从程序上,强化执法安全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卖管理人员与卷烟零售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关键在于专卖人员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是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思想上明确树立: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行使执法权力,要具有执法人员的严肃性和良好形象。执法时着装整齐,检查时先出示相关检查证和执法证;执法人员是法律的维护者,依法检查是执法者的权力,零售户是被管理者,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但不能滥用权力;零售户的文化素质有高有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很多盲区,因此专卖人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而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针对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管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力求法与情、法与理的最佳结合。在执法程序上清楚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办事,认真遵守文明执法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刻牢记文明礼貌、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对方,讲法律、讲政策、讲事实、讲策略;对守法户、一般户的个别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以教育为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而对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则要严惩不怠、全面封杀;规范执法程序,始终牢记“程序法定,程序亦是法”,严格案件处理操作流程,坚决杜绝简单粗暴、乱查乱扣现象,讲求策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防止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顺应新时期的要求,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成为时代的呼唤。专卖管理不仅要有与时俱进的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而且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意识,严格执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烟草专卖执法的公平、公正、安全! 专卖管理论文: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 第十八条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 (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五)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活动,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作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分析”教学思考 摘要 小组讨论是一种互动式、引导式和主动性强的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小组讨论教学法能够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问题研究能力,同时体现了多样性教学方法在大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文章介绍了小组讨论教学法在公共管理类课程中的内涵、设计及效果意义,并结合公共政策分析学科特色,探讨了小组讨论教学法在课堂教学、案例分析、实践应用中的具体操作过程。 关键词 “公共政策分析”;小组讨论;案例教学;教学模式 “公共政策分析”是公共管理学科中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其主要任务在于对政策系统中的政策过程诸环节及其系统内外诸要素进行因果分析或相关分析,从而改进政策系统和提高政策质量。①它也是一门新兴学科,强调问题意识和辩证思维,是行政管理专业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技能。为适应社会实践应用型人才的培养,②“公共政策分析”教学必须突出学生对公共问题感知的灵敏性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小组讨论是一种互动式、引导式和主动性强的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将小组讨论引入到“公共政策分析”的课程教学中,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和顺利实现教学目标。教师可通过引导学生进行公共议题选择、分组讨论交流、学习成果分享、课堂效果评价以及知识延伸等教学环节的设计,实现学生从学科基础课程向专业基础技能的学习方法迁移,力求增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技能,形成教与学有机统一的有效课堂教学模式。③同时,学生通过讨论让自身能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有利于提高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因此,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引入小组讨论法具有必要性,值得推广。本文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分析了小组讨论法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1小组讨论法的内涵 目前,依据学生积极性的高低,可以将主动教学方法归纳为以下几种:讲授式、主动学习式、协作式、合作式、团队式学习、基于问题式学习、基于项目式学习和同学互教式。④其中,小组讨论教学法是主动教学方法中较为成功的一种。它注重的是“讨论”,能够串联学生间、师生间的互动,有利于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统一。由于问题导向的鲜明特征,“公共政策分析”教学不仅要加强公共政策抽象理论的学习,而且也要以具体案例加深学生对真实政策世界的理解。因此,“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所应用的小组讨论法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学生组成讨论小组,在课程教学要求下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对经典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围绕评价要素给出最终得分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在进行课堂知识点讲授之后,指定案例范围,由学生自主组织、自主讨论,在最后的考核中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限制内进行案例汇报。教师并不参与具体讨论分析,但可为学生提供相关帮助及参考意见。学生在最后案例汇报中,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和规定时间之内,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汇报,并且按要求在讨论过程中必须依据课堂知识点表述案例应用观点。大学教育要求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在教学中,通常采用的是传统小组讨论形式。传统小组讨论是把全班分成若干小组,在某一个特定的主题中,组员委任某一个或几个代表发表自身观点;或全班为一个组,进行全班讨论。多年的教学经验发现,传统小组讨论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在于:一是教师在讲授知识点之后能够利用小组讨论即时反馈教学效果,扫描教学盲区;二是能够调动课堂气氛,在互动的氛围中完成教学任务。其缺点一是在小组讨论中,教师无法全面了解学生具体知识点掌握程度,无法照顾到所有学生。在课堂中主动性强的学生往往在课堂中经常发言,“发言权”容易集中在少数主动性强的学生手中。二是在小组讨论时,由于只是给出了选题,容易在讨论中出现偏离,甚至出现与主题方向相反的情况,背离教学目标。对比传统小组讨论的优缺点,结合公共政策分析注重问题导向的学科特点,本文认为“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的小组讨论应与案例分析有机结合。两者的结合既可吸收传统小组讨论方式的优点,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公共管理学科中社会实验和情景模拟的必要性。 2小组讨论法的设计 小组讨论法基本是按照“理论知识—小组选题—自由讨论—展示与评分”的流程进行,其目的是能够达到促进学生间、师生间的知识交流与夯实理论基础的教学效果。 2.1理论知识的学习“公共政策分析”是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整合性等特征。其教学目标一要系统了解公共政策学的框架和内容体系;二要熟悉公共政策学的基本原理及公共政策分析的一般方法;三要能够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公共政策分析”知识体系不仅包含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的理论知识,还包括公共政策分析方法和现实中的政策问题。教学目标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仅需要对理论知识进行细致讲解,还需要对现实政策问题进行剖析。 2.2讨论主题——案例选择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恰当并且能够涵盖当前所学的知识点,例如,“公共政策分析”课程中案例的选择基本上应遵循“寻找公共政策问题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原则。学生不仅要横向把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而且需要纵向把握公共政策的历史渊源及现实影响。因此,为了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利益相关者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结合当前的公共政策热点,小组讨论设计可选取具有明显利益相关者冲突特征的案例。当然,不同的案例同时也决定了小组讨论中所需要的知识点与分析方法的侧重点差异。这要求教师在理论的讲授及案例素材的准备中,应注重将理论知识和备选案例的分析点有机结合。同时要求教师必须对“公共政策分析”课程进行精心的、系统性的设计,并深刻意识到教学不仅要使学科知识系统化,更要紧密贴近现实政策世界,始终将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作为课程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3小组自由讨论小组自由讨论环节首先要选择和确定组员。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组成小组。另外,小组讨论成员不宜过多或过少。人少,则可能导致讨论不充分,并且在最后小组展示中由于人数过少而无法充分表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人多,则可能导致组员间意见分歧过大,很难在课后讨论中达成统一意见,无法高效完成任务。根据教学实践,每组人数以4~5人为宜。其次,由于案例侧重于利益相关者冲突及其协调分析,这就要求学生在自由讨论的时候,应透彻分析案例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并应在最后的成果展示中充分表达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价值诉求。最后,小组讨论的关键在于对案例的熟悉和透彻分析。小组成立之后,首先应经过集体讨论以便对案例有整体把握和完成角色分工,再经过个人相应角色的材料准备,最后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以形成最终的小组报告。“总—分—总”三个阶段,都要求学生通过集体讨论和分工合作,才能取得最终的结果和形成小组报告。由于小组自由讨论各个阶段皆是学生的能力体现,教师原则上只提供大致方向及知识点答疑,只起引导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 2.4小组展示与评分小组讨论的最后形式可以为辩论或座谈会形式。这些形式有利于小组成员角色扮演的呈现和利益诉求的表达。由于最终的小组报告展示代表了小组集体学习与个体学习的综合成绩,学习效果评分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教师对小组的整体表现给予评分;二是对小组内的成员个体表现给予评分;三是小组内成员根据对小组贡献的大小进行排序,教师根据排序赋予相应分值。此外,还需要对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的理论学习表现给予评分。因此,最终的学习成绩由上述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小组讨论部分应占总成绩的80%。小组讨论有利于学生进行全面的能力展示,因而小组成果评价不仅应着重对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考查,而且也需重视对组织形式、口头表达、随机应变及课件展示等其他能力的评估。在小组汇报阶段,除了汇报小组成员的最终报告,还可以由非小组成员进行现场答疑,通过互动增强对案例的理解和强化学习效果。 3小组讨论法的具体实践及效果 3.1小组讨论法的具体实践共四个班级参与此次教学实践活动,学生人数101人。按照自由组合原则,分成20组,每组4~6人。小组成员依据抽签顺序决定最后小组陈述顺序。评分制度采取综合评分方法,即总成绩由小组整体表现分、组员个人分、组员互评分、及课堂表现分综合而成,分别占比重为40%、30%、10%和20%。“公共政策分析”课程小组报告的教学目标是对政策系统中的政策过程诸环节及其系统内外诸要素进行相关分析,从而改进政策系统和提高政策质量。因此,案例需要结合当前的公共政策热点,同时具有明显利益相关者冲突特征。此次教学实践中共安排了七个案例供学生自由选择:一,云南怒江到底该不该开发;二,油价调整背后的利益博弈;三,房价为何越调越涨;四,暴力拆迁何时休;五,如何牵住“看病难”的牛鼻子;六,汽车限购令伤到了谁;七,柴静雾霾调查动了谁的奶酪。 3.2小组讨论法的教学效果参与此次教学实践共计101人,及格率100%。其中,90分以上(优秀)8人,优秀率达7.92%;80~89(良好)39人,良好率达38.61%;70~79(中等)人数43人,中等率达42.57%。教学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小组讨论法在教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肯定了小组讨论法在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学科探索能力上具有积极作用。 4总结 小组讨论是一种互动式、引导式和主动性强的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本文介绍了小组讨论教学法在公共管理类课程中的内涵、设计及应用效果。研究结果表明,小组讨论法的应用,并非否定传统教学模式,而是在借鉴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学生的自主性。小组讨论法以理论教学为基础,更加注重与实践的结合,自由选择案例进行自主分析,侧重于学生的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法的应用是在大学生教学中一次新的大胆尝试,特别是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会在教学中取得显著成效,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本文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基于全过程的高校教师教学胜任力动态评价系统构建研究“(2014B13)的部分成果 作者:李世祥 曾旭 马海燕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执行监管的困境分析 摘要: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关键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困境问责制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公共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许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学的方案,在执行时偏离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方向,最终导致政策失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不严格,不到位。为此,必须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1]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3]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信访、舆论批评等。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4]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04年4月,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伦理分析 摘要: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能之一的公共政策,由于政府的存在,其内在以及外在的强制性,保证了公共政策实现分配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强制的背后,却隐藏着伦理性。本文以为对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将对于目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渐进式”、“实验式”的中国社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公共政策;伦理;价值;人性 中国目前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但是在转型中,社会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态势:我国的城乡差距呈现失衡状态,而且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并没有根本上的改进,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情况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关系普遍民生方面问题较为明显和突出。这一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未来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和未知因素,给政府更进一步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社会功能提出了不易解决的难题。政府从内心希望一方面通过传统公共政策强制性去尽力维系社会旧有格局,另一方面又造出新的“缝隙”以及“非对称”的社会状况;这种困境使得重新反思公共政策成为了必要。本文就是从伦理方面对公共政策进行了分析。 一、公共政策 关于政策,官方有一个比较中性的解释,即“辞海”解释。政策是这样定义的,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从政策定义可以看得出,公共政策应该涵盖一个国家为维系社会发展而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出台的的政治方略或策略,或各种必要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定义,几十年间,未能达成一个所有人接受的感念。学者有的是从阶段性的发展过程中理解的。例如,作为公共行政学标志性人物的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就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1]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界定了二者各自的过程管理。有的学者是从公共政策的行为特点来界定的,例如政策科学主要的倡导者和创立者的哈罗德拉斯维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则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2]这一定义更加强调政策的行为特征,从广义上说政策就是有目标的计划。还有的学者从其他角度界定公共政策,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它是由一系列谋略、措施、办法等组成的。”[3]不可否则,公共政策有其一定的历史使命。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说公共政策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工具,其自身孕育着强制性和伦理性两种天然属性。 二、公共政策伦理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尤其是世界范围内宪政制度的推崇以及人权的日益受重视,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越来越受到普遍的批评,公共政策的伦理性方面越来越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公共政策在伦理方面蕴含的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共性,这种共性着重表现于以下两方面: (一)价值取向 价值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公共政策也莫不如此,而反映价值取向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正义论》开篇就明言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公共政策理自然应具备价值取向,这是其内在的要求,具体而言,有如下表现:其一,公共政策交织着其制定主体的核心价值观和普世的价值观。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主体均是公共机关或确切的说是政府,而作为社会公共机关的政府,本身代表着其所处位置或所代表阶层的价值观,尤其是执政者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作为社会发展的必要,其本身也蕴含着普世的价值观。例如公正性,而这一特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维系社会基本公正的职能更是得到各界的强烈关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定位于人民服务者,与人民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是这一价值含义的体现。其二,公共政策的外在特点也深刻体现其价值取向。公共性,作为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特点,深刻代表着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说,公共政策越来越来源于公共意志,越来越体现民主,体现自由,体现公众性。在更深层次反映的是政府与公众在公共领域的各种结合,成果就是有价值取向的、符合公众性的理性追求和制度安排。公共政策外在特征,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将其价值观合理、合法的落实于公众,同时公众也能就公共政策的诸多事项与制定者达成价值的统一体,使得公共政策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进而决定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其三,公共政策的施行效果更富含价值属性。公共政策以维系社会更好发展为其使命,以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为基本职能,其最终的施行效果必然反映着价值观念。换句话说,公共政策的执行必然达到到一种有目的的安排,而这种目的则就是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如果不能达到这种价值追求,则说明公共政策的失效,必然催生新的公共政策来代替失效的公共政策,以使公共政策的施行能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达到追求的价值。 (二)人性精神 公共政策本身蕴含价值取向,同时其也有人性精神。因为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地均是人,都是为民服务的。就公共政策的人性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公共政策需要切实解决人的生存发展的实际问题。毋庸置疑,公共政策是要解决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说是解决公众需要的一些问题,自然而言牵涉到人的问题,不可避免涉及人性。因此,用于解决问题的公共政策必然需要具备人性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提高,民主意识的进步,人们对于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期望,热切希望公共政策的能够反映人们的普遍关切。一项反映人性的、能够切实解决社会基本问题的公共政策需要具备人性。作为基础性的管理,公共政策的人性化表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为着特定的目的,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并经过有价值取向的考量,以寻得最适当的方式和取得最积极、最人性化的施行结果。众所周知,公共政策的各种方式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体现一定的客观性、合乎逻辑性。追求较为精确的计算和合乎逻辑思维的推理。由于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公共政策的选择往往不一定能反映最优效果。这样,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们只能从现实的境况出发,体现为一种更人性的态度,用这种态度去真切感受真实的情况,进而妥善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其二,追求人的发展也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目的。公共政策有众多目标,其中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促进人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特别是全面发展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公共政策作为公众切身有关的一种方略,必然与人的发展密不可分,人的发展有助于更近一步完善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人性化。公共政策的选择越来越倾向于人的发展,可以说,公共政策未来发展的立足点将集中于人的发展。 三、结语 公共政策是国家、政府从社会整体出发,进一步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虽然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然而,公共政策的意义更在于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必然会附有价值选择和人性因素。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有助于从更深层探求公共政策的存在和行驶的合理性。 作者:贾远军 单位:中煤西北能源有限公司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运用 摘要: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哲学方法主要包括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这些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应用对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分析;哲学方法 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哲学方法的应用保障着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一、矛盾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矛盾分析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也是我们分析事物最根本的方法,在整个唯物辩证法方法论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它是所有学科都应该重视的分析方法,也是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政策研究的基本方法。首先,矛盾分析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所谓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即其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即其同一性。同一性是相对的,而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而斗争性则寓于同一性之中,两者相互联结,不可分离。第二,矛盾分析法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是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第三,矛盾分析法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分析方法。坚持“两点论”,就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不能忽视次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以避免“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就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要着重地抓住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避免主次不分的“均衡论”。“两点论”和“重点论”是互相包含的,是内在统一的。任何公共政策问题的产生都根源于矛盾,任何公共政策也都是为了解决矛盾。从政策哲学的研究对象来看,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政策实践矛盾的解决离不开矛盾分析法。从公共政策的本质来看,公共政策一定是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国家在运行公共权力时,如何做到兼顾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矛盾双方的利益需要是政府面临的重要抉择,将矛盾分析法引入公共政策分析中,有助于平衡矛盾双方的利益,使其尽可能达到一种和谐状态。从公共政策的特征来看,政治性和公共性、稳定性和变动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强制性和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矛盾性特征。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当政治系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以及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利益与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致时,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就能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但当它们的利益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就会相互矛盾。稳定性和变动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强制性和合法性也都是这种矛盾关系。再从公共政策的功能来看,公共政策对社会的存在、运行和发展有着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和分配功能。一般常态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是平衡协调发展的,但当社会发展中出现不平衡不协调,比如在分配上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甚至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没有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时,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利益各方的冲突和矛盾。可见,公共政策领域到处充斥着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矛盾分析法大有用武之地。 二、利益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所谓利益,就是在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人们为实现自身需要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利益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由于需要的多样性,人们之间必然形成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多方面、多层次利益关系。普遍性和特殊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竞争性和协调性、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统一是利益的特征。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区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区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区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的区分是利益的构成,是利益矛盾的具体表现。利益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人们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利益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一种基本方法。首先,从公共政策的实质角度看,公共政策是对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也就是说,公共政策是政府从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出发进行的具体管理,是以政府为主的各种利益个体和群体参与的管理活动,利益分配是公共政策活动的核心。在利益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第二,从公共政策的类型角度看,分配政策是对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内部利益划分作出规范;再分配政策是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对社会各集团的种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的规范;规制政策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二是划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自律政策即自我限制的政策,是指政府规定了某些行为规范供集团在行动时对行为进行选择。第三,从公共政策的功能角度看,政府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目的就是要将社会公共资源正确有效地在它所服务的公众中加以分配,而其关键是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公共政策中利用利益分析法,就是要权衡公共政策利弊得失,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协调、全面发展,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健康向前发展。 三、系统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在研究中把研究对象视为一个系统,在若干选定的原则和准则下,通过对系统内各要素、结构和关系的考察,利用定量的方法提供允许和可用的数据,借以制定可行方案并推断各种可能结果,以期寻求对系统状态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法。系统分析法之所以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得到广泛应用,是由公共政策分析过程本身的系统性所决定。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活动视为一个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公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有历史的、地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环境因素,也有全球的、区域的、一国整体的、地区的等层次因素,它们构成公共政策活动的具体情境事实体系。政策行动主体、政策公共财政资源、政策信息资源、政策价值取向、政策工具选择等则构成公共政策的内部生态系统。公共政策活动是其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通过互动实现相互适应和改造的过程。公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既制约着内部生态,同时又为其运行提供了现实条件,公共政策活动的内部生态的变化,又改变着外部生态的状况。正是通过这种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间的互动,具体公共政策活动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对公共政策系统的分析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静态结构角度看,公共政策系统由公共政策的环境超系统与资源系统、公共政策的主体系统与客体系统、公共政策的组织系统与体制系统、公共政策的咨询系统与信息系统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而从动态运行过程角度看,具体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处在自身系统和环境超系统交互作用下,由政策主客体的活动构成的、处在变动中的动态过程。公共政策动态演进的动力源自其内部矛盾的展开,一类是公共政策系统与其环境超系统之间的矛盾,另一类是公共政策内部各因素之间的矛盾。这一演进过程呈现出变动性、互动性、弹性和流动性诸特点,这一演进过程还呈现出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终止等有系统关联的若干阶段。可见,系统分析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是极富实用价值的。 四、因果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因果理论是对事物和现象之间因果联系的理性概括和反映,它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现象、过程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前因后果,前后现象之间有必然性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一因一果、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同因异果、异因异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是因果联系复杂多样性的表现。对事物和现象间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就是因果分析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应用因果分析法,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政策环境与政策执行之间、政策资源的配置与政策效率之间的联系。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常用的因果分析法有详析分析、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果方程模型、格兰杰因果检验、实验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果方程模型属于因果关系的定量分析方法,在公共政策预测和公共政策评估中被经常采用。 五、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定量分析法是对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进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包括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决策分析、优化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具体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最典型的定量分析法就是福利经济学所主张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成本-收益分析是政府以市场方式制定政策从而达到资源再分配目标的一个基本技术,被称之为试图用经济方法取代市场讨价还价的价格确定方式,使政策抉择达到帕雷托最优。帕雷托最优就是采取任何一个行动,都至少给一个人带来好处,但却不损害任何人。这在公共政策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由帕雷托最优的困境产生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福利经济学:政策选择要使净福利最大化。也就是说,一项政策即使使某些人受损,但如果总福利大于损失,这项政策就应该被采纳。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具体方法有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含报酬法等。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政策评估中常用的定量方法。趋势分析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则是公共政策预测中常用的定量方法。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基础。定性分析法是对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进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包括归纳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在公共政策领域,确认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借助于因果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实证分析要借助于归纳分析法和演绎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要借助于结构分析法,对新旧政策问题的相似性进行分析要借助于比较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性质的把握要借助于矛盾分析法。定性分析更适用于涉及社会、政治、价值、伦理和意识形态等难于定量的问题,定量分析则更适用于经济问题。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 六、理性分析方法、超理性分析方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与理性方法相关的决策模型包括完全理性决策模型、有限理性决策模型、渐进决策模型和综合分析政策决策模型。完全理性决策模型是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经边沁、密尔等功利主义者发展,以及现代管理科学家的概括而形成的一种管理决策理论。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认为,政策实施的结果就是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完全理性决策模型的限定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它要求决策过程中必须把决策行为视为具有一致价值判断的整体行为而非个体或群体行为。决策者有绝对的理性,具备完备的知识和信息,能穷尽所有备选方案并预测到所有结果。决策目标单一、明确和绝对。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一以贯之的价值偏好。决策过程中不考虑时间和其它政策资源的消耗。这些近乎完备的条件成为完全理性决策模型在实践中无法使用的原因。西蒙对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进行了批判,指出了其局限性,提出了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型。它是依靠有限的资源和信息,通过不断的搜索,得出满意政策方案的决策方法。这种模型是以“令人满意的”准则去取代完全理性所主张的“最大化”准则,所以又称满意决策模型。满意决策寻求的不是最佳,而是次佳或“第二最适”。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决策模型重视的是可行性研究和成本与利益分析,但它更主要的是仅仅为决策者提供决策规则,这也成为其主要的缺陷。林德布洛姆在批判了理性决策的缺陷后提出了渐进决策模型。这一方法强调决策者的决策是从现行政策出发,只是对现行政策的调整。但渐进决策模型只适用于既有的相对简单的问题而不是将来要发生的复杂的问题,因而它在政治上追求的是安全的而不是具有冒险精神的措施,这样公共政策就变成了补救性措施而非创新性方案。德罗尔看到了理性决策模型在可行性问题上的局限和渐进决策模型的保守倾向,提出综合决策模型,试图将理性决策模型和渐进决策模型结合起来,并把两者的合理性加以延伸和综合。他认为现实的政策诉求可能是要求社会变革的,也可能是要求社会稳定的,因此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而R.M.克朗则认为应该把理性分析的科学和超理性分析的艺术结合起来[1]。克朗认为,超理性分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判断、直觉、创造力、灵感、隐含的知识、信仰、洞察力、意志、超感交流和预见能力等。德热认为,超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判断力的应用、创造性的发现、头脑风暴法和其它一些决策方法[2]。可见,超理性分析以主观判断为主,而这种主观判断应当建立在充足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之上。超理性不是非理性,非理性是建立在信息不完备基础之上的主观判断。因此,超理性分析可以定义为在充足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主观判断,也即建立在定量分析、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当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包含社会、政治、组织、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因素时,理性方法就难以解决问题,就必须采用超理性分析方法。超理性分析方法主要有:问题的主观识别方法、趋势的直觉预测方法、方案的灵感激发方法、决策的经验判断方法、结果的模糊评估方法。超理性分析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特别大,为防止其可能导致的片面或极端情况的出现,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决策者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政策过程能够排除明显的错误和缺陷;综合各种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要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超理性分析方法特别适用于多元政策目标的分析,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决策过程和政策特点。总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存在着包括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若干哲学方法,它们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比如,在进行利益分析的同时也必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在进行系统分析的同时也必然进行矛盾分析,而超理性分析是建立在定量分析、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因此,它们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方法论体系,这些哲学方法对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周建民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诠释禁电的公共政策周期分析 【摘要】“禁电”是当前中国部分地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公共政策,广州即为实施“禁电”政策的城市之一。文章运用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对广州“禁电”政策进行分析,探讨该政策动态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于把握公共政策的内在规律,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禁电”;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 一、广州“禁电”政策概述 2006年11月14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正式对外《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自通告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这标志着广州市正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以下简称“禁电”)。 新闻会上,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广州“禁电”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广州市一直以来都未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及上路行驶。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004年9月,广州市交警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提醒广大市民,在省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损失。2006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州市政府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确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广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6月召开了三场“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并委托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民意调查。该项调查的对象为年龄16岁以上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居民。调查结果显示:(1)公共汽车是目前市民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59.1%的受访市民的主要交通出行方式是公共汽车,14%为自行车,8.4%为步行,7.6%为摩托车,4.2%为私家车,3.5%为地铁,只有1%为电动自行车。(2)多数市民认为不适于发展电动自行车。78.4%认为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适合电动自行车通行;70.0%受访市民认为“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助于缓解广州市的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秩序”;72.8%认为如果禁行会给广州市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好处。(3)大部分受访市民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70%的受访市民表示支持市政府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13.7%表示“无所谓”,明确表示不支持的只有16.3%。(4)限制电动自行车对大部分市民的生活影响不大。分别有58.5%和32.2%的受访市民表示限制电动自行车对其生活“没有影响”和“影响不大”,只有5.6%表示“影响较大”。 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座谈会上,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另从公开征求民意的结果来看,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广州市政府提出了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的意见,并于7月份专题请示广东省政府。省政府于9月底批准同意广州市政府的请示。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和市政府的决定,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了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于当天对外。[1] 二、以政策周期模式分析广州“禁电”政策的提出 全国各地对“禁电”态度不一。北京先是“禁电”后改为“限电”,上海则没有“禁电”。而作为特大城市之一的广州,其“禁电”政策自然也引起了广大的电动自行车用户、厂商、经销商及一些市民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各大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各方的着眼点主要是这项政策涉及的政策取向、路权分配、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决策程序的民主等等问题。而笔者认为对此政策在现阶段运用公共政策的方法来分析,对于把握这项政策的来龙去脉大有裨益。任何一项政策也不仅仅是一个文本,它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在众多的公共政策分析模式中,笔者选择了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作为具体分析方法。 公共政策周期分析模式也称为公共政策过程分析模式,是从公共政策的动态活动过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将公共政策看成一个多环节相互连接的动态运行系统,分析公共政策的内在规律。它对于从整体出发把握各个运行环节在政策运行中的功能,系统检测各环节功能发挥是否正常,检测政策成功或失败时关键环节所起的作用,从而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2]一般认为,从政策过程来看,公共政策包括问题的认定、政策的规划、政策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一系列动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功能并产生一定的活动效果。[2] 任何公共政策都存在于这一系列动态过程环节中,并且良好的政策效果也在动态的政策过程中产生。一旦政策过程中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环节存在问题则势必影响到政策效果。 考虑到广州“禁电”政策已然出台并刚开始执行,笔者着重从问题认定、方案建构、决策这三个环节作重点分析,对广州“禁电”政策的执行与评估也一并提出一些建议。 三、广州“禁电”政策过程在问题认定、方案建构、决策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禁电”政策在问题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在自然科学领域,人们常说“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公共政策领域也是如此。正如利夫因斯顿所指出的:“问题的挖掘重于问题的解决,对于一个决策者来说,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用于解决认定错误问题而产生的不利影响,远甚于用比较不完美的方案去解决一个认定正确的问题。”[3]因此政策问题的认定不仅是公共政策动态运行的第一个环节,而且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纵观广州“禁电”政策的发动原因,不难发现,此政策在问题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一)政策问题的发动欠科学分析 据广州市公安局就“禁电”通告召开新闻会时介绍,广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确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但从各种报道之中难以发现广州市政府的调研结果,也即广州市政府发动“禁电”政策的客观依据是什么、有何科学的指标和数据难以让外界所知晓。因此,在缺乏相应的指标分析和数据支撑下发动“禁电”政策难免令人对广州市政府“禁电”政策的动机产生猜疑并缺乏对公众的说服力。 (二)对问题原因的认识欠全面和深入 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广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6月召开了三场“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上,代表们认为,从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城市定位和市民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来考虑,广州应该优先发展高效率的公共交通,电动自行车不应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方式。因此,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但是,市民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是什么?有何具体的衡量依据?代表们是否在掌握一定的电动自行车专业知识及在相关的指标分析和数据支撑下发表意见呢?三场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主要是来自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市民、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等,并没有电动自行车的行业代表获邀请参加,显然参加人员对问题原因的认识欠全面和深入。难怪闻讯赶到挤进第三次座谈会的广东自行车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何小华在会上只说了一句话,就是:“你们不懂电单车!”[4] (三)考量问题的视野范围过于狭窄 广州市政府“禁电”通告及公开的信息并未直接指出“禁电”的理由,也没说明为什么“禁电”是广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唯一途径,考量问题的视野范围过于狭窄。一是仅仅把三次座谈会及专项民意调查反映的意见作为政策认定的依据,意见的征集面过于狭窄;二是带有很强倾向性地进行意见征集,开始就引导人们往是否“禁电”考虑,致使对“禁电”以外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限制”和“禁止”应该是明显不同的政策选择。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座谈会上,代表们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应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方式。因此,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另外,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开展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78.4%认为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适合电动自行车通行;70.0%受访市民认为“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助于缓解广州市的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秩序”;大部分受访市民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广州市公安局就此认为从公开征求民意的结果来看,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但座谈会与民意调查显示的是绝大部分代表和大部分受访者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而并非“禁止”电动自行车。对“限制”还是“禁止”这样严肃的政策选择居然混淆了基本的概念,可见广州“禁电”政策考量的局限性和倾向性。 (二)广州“禁电”政策在方案建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从动态意义上理解,政策方案建构过程就是政策的规划和制定过程。它具有以解决政策问题为目的、针对未来、技术性和政治性的特点。其中政治性是指规划活动是一个各方互动的民主政治过程。它要求有社会公众、利益集团等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参加。然而,广州“禁电”政策在方案建构过程表现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决策过程的封闭、缺乏民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是“禁电”与否的必要条件。问题是“公开征求意见”与“听证会”有所不同,如何执行?“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怎样体现代表性?“征求”如何避免倾向性?“意见”如何归纳和取舍?这些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广州“禁电”政策在方案建构过程中也因“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问题受到了较多的质疑。 广州市公安局召开的前两次“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又名“征求意见会”,邀请了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城管支队等单位代表,以及包括教师、医生及IT行业员工在内的“市民代表”,就“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中不仅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代表,广东自行车行业协会也不在受邀之列。事后没有一家媒体对这两次征求意见会进行任何报道。第三次“征求意见会”召开时,协会副秘书长何小华闻讯赶到挤进了“征求意见会”会场,但当局显然并不打算征求他的意见,他只说了一句“你们不懂电单车”,主持人就立刻宣布会议结束了。随后,《广州日报》在头版显赫位置刊登了题为《基本赞成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的文章,对第三次“征求意见会”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文章指出,与会23名代表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在老城区必须坚决禁行电动自行车”,而绝大多数“市民代表”认为,“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上路行驶,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文章还透露,广州市政府将尽快提交“有关方案”上报审批,“预计在8月份左右在广州市正式实施”。[4]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在未展开充分的讨论之前,尤其是还没有社会公众、利益集团等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参加的情况下,政府喉舌的报道显然是给电动自行车的命运定了调:电动自行车很快将会被禁!这与政策规划的科学性、公开性、民主性不相符,必然引来社会各利益全体事后的反弹,甚至拿起法律作武器对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5] (三)广州“禁电”政策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政策的决策过程就是政府接受最终通过的方案并使之合法化的过程,包括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6]必须强调的是,现代社会中政策的合法化还包含公共政策的正当性、合理性被社会公众认可接受的过程。因此,政策合法化不仅仅要求政策形式的合法化,更强调政策内容的合理、合法,为公众所接受。 广州“禁电”政策完成了各种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最后对外。在形式合法方面广州“禁电”政策并不存在问题。然而因为广州“禁电”政策在问题认定和方案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了人们对该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甚至以法律的方式反抗,可见其并未被公众广泛接受。不接受的公众不但包括电动自行车行业及电动自行车的拥有者,其实还包括电动自行车的潜在购买者和驾驶汽车的潜在受影响者(“禁电”以及已有的“禁摩”政策迫使部分人选购汽车,对原来就拥挤的交通造成影响)。正因为在问题认定和方案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使这些利益相关者没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政策合法化并不能抹杀这些人对政策不接受的事实存在,这对政府的管治是不利的因素。 四、广州“禁电”政策执行和评估的建议 如前所述,广州“禁电”政策已然出台并刚开始执行,尚难以对其执行和评估作出分析。但因该政策在问题认定、方案建构、决策这三个环节先天不足,在其执行和评估过程更应适当把握。笔者对广州“禁电”政策的执行与评估提出一些建议。 (一)广州“禁电”政策执行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政策执行就是指将政策方案付诸实施,把政策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政策问题的有效解决和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尽管一项政策在出台过程中存在着问题,但只要是一项合法的政策,就应当得到有效的执行。政策的严格执行既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政策成功与否的需要。因此,广州“禁电”政策要严格执行在当前是无容置疑的。广州市公安局考虑到市民妥善处理现有电动自行车需要一定时间,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15天的纠正教育然后再严格按章处罚。这样能给予政策一定的缓冲期,有助于政策的实施。但鉴于该政策在执行前的不足,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1)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不仅要大力宣传政策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宣传政策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有说服力的宣传,提高政策的可接受程度。(2)积极消除政策对各利益集团的影响。例如考虑到目前郊区公共交通尚未完善,应当合理解决郊区居民的出行问题。又如对原有的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予以回购或补偿,对当地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补偿或支持。 (二)广州“禁电”政策评估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行为。它对于检验政策效果,提高政策和政策执行质量意义深远。广州“禁电”政策既然饱受诟病,更应尽快对此政策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有开放的胸襟,客观的态度,科学的手段,并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修订政策或就此终结政策。 五、结语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民众在学习,政府也在学习,科学的、民主的公共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愿望,它也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的学习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或者说这是中华民族都需要补的课,有问题是正常的。广州“禁电”政策只是中国众多公共政策中的一例。通过运用公共政策周期模式对广州“禁电”政策进行分析,笔者期盼能引起各地政府的关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所参考。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探究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公共政策分析 [摘要]随着北部湾经济区的构建和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本文结合北部湾经济区高技能人才就业的特点,分析了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人事政策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公共政策对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影响,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如何通过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来推动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北部湾高技能人才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2008年1月14日,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组成。广西作为西部欠发达的省份,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低,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层次较低,面临着来自东盟地区和国内各省份竞相发展的竞争压力。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年~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今后8年是北部湾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强区域人才开发与合作,是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启示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企业型政府等,它缘于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新公共管理的出现意味着政府的管理模式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注重“顾客”导向、结果导向,强调绩效导向,即以经济、效率、效果三大变量来对绩效进行测量与评估。在公共服务方面倡导市场导向,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实绩为依据进行管理。 社会是政府的来源,服务社会是政府的职责和价值取向,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市场导向型政府”等理念,反映了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合理发展趋向。新公共管理理论可以指导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学的方法来管理公共事务,确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整合各方利益,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市场还无力全面负责公共性很强的活动,政府仍需承担必要的公共管理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培养市场力量的同时,还要规范市场管理,使市场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以便承担更多、更重的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把政府建设成为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北部湾可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公共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二、区域内高技能人才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北部湾经济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人才是区域经济发展成败的关键。目前北部湾的人才队伍现状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无法适应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开放开发的需要,无法适应推动泛北部湾区域合作的需要,无法支撑起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发展目标,北部湾在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等九大重点发展的产业对相关人才需求较大。而发展沿海工业需要的技能人才等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随着北部湾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对外开放合作等,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向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转型,制造业产业结构全面升级,先进技术的大量应用和先进设备的大量更新,必将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以及人才的数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北部湾区域内高技能人才发展的软环境有待完善 北部湾的许多企业依然存在着“人才高消费”的用人观念,企业招聘往往起点就是本科,甚至是硕士、博士,也不管是否真正需要。在许多企业中存在盲目追求高学历造成的能级错位和人才浪费现象。而学历层次为大专及以下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依然遭受着“弱势文凭”的社会歧视,存在就业机会少和就业层次低的现状。 现有的人才评价体系对高技能人才明显不利,仍然沿用老标准,将人才的定义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而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却因为学历和职称这两道“硬门槛”,被摒弃在“人才队伍”之外。许多地方为管理、技术研发人才提供好的待遇,却忽视同样做出巨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被作为普通劳动力,劳动者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比较普遍。具体表现为;(1)试用期长,试用期工资低;(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或合同形式化;(3)工资增长缓慢,且存在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4)劳动时间被随意延长,加班无报酬或少报酬;(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就业不稳定。(6)违规收取就业押金等费用。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北部湾所独有,但在实际上阻碍了高技能人才的发展。 三、公共政策对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影响分析及对策 1.产业政策的影响分析 产业政策是国家从宏观角度调整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政府通过干预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以期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产业结构升级对就业总量和就业结构产生影响,产业结构升级会对区域内掌握新技术的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加。 产业结构调整蕴藏着大量就业机会,第三产业的发展将成为扩大广西就业的主要出路,而且广西第三产业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具有潜在优势,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的促进与保障是必要的。应该利用北部湾建设和发展这一契机,把握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通过政策引导和相关配套体系的完善等途径,最大程度的拓展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渠道。 2.财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财税政策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促进充分就业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宏观调控职能。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与市场机制失灵并存,要求财政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以实现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财税政策可以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保证资源最优配置,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财税政策可以做到:(1)促进经济增长。使经济增长保持适当的协调比例,相应地扩大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2)调整经济结构。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以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3)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体现在:一是鼓励自主创业;二是鼓励企业雇佣人才。 3.人事政策的影响分析 通过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和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权责利,可以对高技能人才就业实行单位控制和宏观管理。强化立法约束和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劳动人事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就业制度和服务体系,可以为高技能人才提供配套的就业服务。 政策因素对人才作用发挥的影响非常显著。政策相对宽松的地区或部门,为人才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人才的聪明才智可以自由发挥出来。人才为了追求才能的发挥和事业的成功,就必然产生向政策宽松地区流动的愿望。 4.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分析 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未能深入人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被一些企业看作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障碍而加以抵制。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加班不给报酬、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侵权行为,甚至以经济效益差、社保负担重为借口,采取瞒、漏报甚至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上存在法律“盲区”,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劳动执法部门借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甚至以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为由对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包庇纵容,对劳动者维权的请求置之不理。四、总结与建议——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公共政策选择 1.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促进高技能人才就业 (1)积极承接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对第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调整。重点培育和发展兼备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发掘优势产业、朝阳产业的潜力。大力开发优势资源,着力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与东盟互补的新优势产业,努力把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 (2)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尽可能挖掘就业潜能,同时发展新兴产业尽可能拓展新的就业领域,从这两个方面调整和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包括:①改造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业,向现代物流产业转变;②大力发展房地产等关联度大、拉动性强的行业;③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带动与旅游业相关产业;④积极发展会展服务业等新兴产业。 2.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 (1)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设置“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科目,从预算上给予资金保证。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就业与再就业培训中心和各种培训机构,加强劳动者就业与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再就业能力。 (2)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区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对弱势产业实施合理保护,创造就业机会并实施积极的救助,适当调节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 (4)通过税收优惠来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如采用对高技能人才创办企业和企业雇佣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的方式。政府要按照促进高技能人才就业与实现经济增长的战略,以直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3.改革人事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 (1)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提高高职人才的社会地位。高技能人才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树立系统的战略思想。要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要求,制定分类分层的人才评价系列、考核评价标准;评价重在业内、市场或社会认可,坚持实践检验人才,形成包括群众、专家、市场和技术等多元化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2)建立正确的选人用人体系。要正确处理好人才培养近期与长远目标、重点与全局发展、自主培养与吸引凝聚人才模式的关系,完善并规范企事业单位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和辞聘解聘制度,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促进企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4.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发展 (1)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根据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强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2)尝试建立对高技能人才就业实施特别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促进就业和劳动保护的立法。比如德国实施的《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和《工业法典》等法律,鼓励企业雇用技能人才并参与培养;《企业基本法》和《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技能型劳动者的权益加以规范和保护。 (3)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单位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依法推行人才全员参保制度,确实维护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 (4)建立职工凭技能、凭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待遇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薪酬中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由各级政府实行政府津贴等鼓励政策。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对公共政策评估现状分析及完善思考论文 摘要:公共政策评估在公共政策系统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科学的政策评估可以实现政策的价值化和民主化,而当前公共政策评估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政策评估的主体过于单一、在政策评估中缺乏可以量化的标准等。要想有效地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价值和效用应该做到:实施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独立的政策评估组织;明确政策评估标准。 关键词:政策评估对策信息公开 关于政策评估的概念至今学术界未能达统一的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政策评估主要是对政策方案的评估[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政策评估视为一种分析过程,其目的在于分析、比较各种不同的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及其优缺点;也有的学者认为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既包括对政策方案的评估,也包括对政策执行、政策监控、政策终结以及政策结果的评估[2]。还有的学者认为政策评估的着眼点应是政策效果,政策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鉴定人们所执行的政策在达成其目标上的效果,确认政策实施对于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和影响程度。笔者认为:政策评估就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其实施后的效果、效益或者效率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分析。 一我国当前公共政策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性的政策评估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以官方为主,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使得大多数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只是根据总体安排或以部门为单位,或以系统为一体,通过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等形式对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对公共政策作出评估和评价,致使在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只重视自身评价,忽视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导致进行意愿表达以及利益诉求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 (二)缺少正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目前从事官方评估工作的人士绝大部分都非“内行人”,因此,他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规范分析。这样的政策评估与我国现实政治生活和传统政治文化十分重视意识形态和道德建设的纯洁性密不可分[3]。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深刻变化。意识形态观念较之过去有所淡化,道德是非标准也会发生一定转变,更为突出的是人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 从而必然引起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和评价方法的改变。 二完善政策评估的几个措施构想。 (一)建立多元评估主体。 针对目前评估主体单一化的现状,公共政策评估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其中,要特别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参与以及专业评估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他们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更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专业评估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聚集了大批专门从事公共政策分析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人士,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专业评估组织成员作为“非官方人士”,其观点和看法不受政府利益和本位主义影响,能更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公务员之家 (二)确保评估有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就是一种信息处理过程。把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等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科学的描述并公布于众,无疑有助于公众了解并科学地评价公共政策。为消除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之外,公共政策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另外,还要依法构建相应的问询制度,作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依法问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要保密的所有信息,而被问询的机构和成员必须依法根据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回应,并且也要对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评估的依据。没有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信息,政策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将无从谈起。所以我国政府应该拓宽政策评估的信息渠道,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中心、评估组织和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的截留、失真,以保证政策评估组织能够获得真实、详尽的信息。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和决策机构除了法律应予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他一切有关公共政策制定的背景、执行状况、评估结论等情况应通过公告、网络等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传播,增强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杜绝“黑箱”操作。对于政策评估组织来说,将有利于其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获取信息,降低评估成本,有利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的传播,便于及时了解政策效果。对于公众来说,可以借助各种信息渠道,发表自己对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 (三)完善政策评估的制度保障,实现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法制化。 制度是政策评估的保障。为实现我国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应朝以下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实现政策评估工作的程序化。通过制度规定除象征性或符号性的公共政策外,各项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进行程度不同的评估。评估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力求评估系统、全面、公正。评估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公布于众。其次,要建立评估基金。政策评估是一次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长期深入到实践中去收集各方面的信息,需要耗费巨额资金。因此,必须建立政策评估基金,以免政策评估成为“空中楼阁”。最后,要重视评估结论,消化、吸收评估成果。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然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分配,为防止决策者随意决策,执行者滥用职权,必须通过制度将评估结论与有关人员的奖惩直接联系起来,真正实现政策过程的权、责、利相统一,使政策评估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科学地运用政策评估的方法。 要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以提高评估结论的可信度。政策评估决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工作,要求评估者应熟练地掌握各种评估方法和技术。目前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前后对比法、对象评定法、专家判断法、自我评定法等;政策评估的技术主要有计划评估技术、重要路径法、成本利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等等。这些方法的内涵、使用的方法、演算的程式、成本利益折扣的原则均须精练。应该说每种方法与技术都有其优缺点,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因此,评估者要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的加以选择和运用,必要时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技术,以提高评估结论的可信度。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公平性的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个政策价值形成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与政策客体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平性;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利益 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的定义,戴维·伊斯顿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一书中将其界定为“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由此可见,公共政策的核心和灵魂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切入点。“政策主体同政策客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关系,政策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即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多元的形态,这种多元性表现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而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本文将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一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即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客体(即公众)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一、利益表达阶段 (一)政策主体 首先,政策制定主体是执行权力的拥有者。要做出有效的利益选择判断,需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需要根据社会国家的现行状况来确定公共利益的选择。因此,在利益表达阶段,政策主体的角色是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的提供者,提供可行的运行环境来保障公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可行的环境包括相关的制度和沟通平台及监督。 1.可行的制度即公民参与制度化。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把政策参与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公民认同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其二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把公民的政策参与行动纳入规范的、合法的轨道。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从政策的制定上来说,就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各自的渠道来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等都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形式。政策参与制度化的结果就是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合理的政策参与秩序。公民的政策参与必须而且能够在制度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因此,创建科学合理的政策参与制度规范是公民政策参与制度化的前提。这就必须把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策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公民的政策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形成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2.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的发展,建立了联络政府、民众及其他机构的信息沟通平台。推进了公众政策参与的社会化。能够推动政策参与制度和规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在价值认知,成为公民政策参与潜移默化的行动准则和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政策参与由一种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心理需求。 (二)政策客体 政策客体即公众。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公众的政策,既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也应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但决不是特殊阶层或少数拥有权力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工具。为了使得政策的制定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公众需要有效地参与利益表达。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政策主体可以完善已有的公民接待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制度、基层意见调研等比较有效的渠道,针对其中出现的一些形式注意现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排除;此外,利益表达主体还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来表达本利益集团对于某些政策的主张,或者透过这些传媒向社会公众灌输有倾向的观点,以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网络平台有效地解决了政策客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在网络平台上能够事先公示,以增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公众能够更好地听取意见与建议,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信息的共通共享,及时弥补政策原本的某些缺陷,从而提高政策宣传和传达的效果。 由此可见,政策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为公共政策出台的公平性奠定基础。 二、利益综合阶段 通过利益表达阶段对公众分散的利益信息的采集,政策主体在利益综合阶段开始进行利益的博弈分析。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主要是就公共政策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博弈分析的。公务员之家 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的首先是经济发展问题。因此政策主往往会做出政策做到效率最大化。通过利益的表达,有学者提出,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往往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进而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其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这些学者既作为专家又作为政策客体,都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使得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有很大空间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因此,政策主体——政府作为国家核心的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活动,这种分配活动必须借助于公共政策,依据公平价值标准和准则进行。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重点就在公平。要弥补这些诸多的不公平,根本的途径在于政策主体的公共政策中的取向。因此,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已经将注重公平、强调公平作为优先考虑。 三、利益决定阶段 党的十七大做出的决策,是根据国家现状采取的政策选择。目前从国际上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8,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因此,十七大报告重点提出了“公平”的原则。在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次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和保证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证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广泛表达,确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公共政策分析论文 一、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及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1.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农业竞争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农业竞争力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并通过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农产品比较优势变化、实际质量、市场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综合体现出来。 (1)农产品成本。一般来说,成本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成本低,竞争力强;成本高,竞争力弱。而在农业经营中,除生产费用以外,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区域布局、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加工条件、政策变化等诸多因素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农产品成本水平。 (2)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一般来说,实际价格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在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实际价格越低,竞争力就越高;实际价格越高,竞争力就越低。而且,要通过降低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其难度相当大。 (3)农产品质量。一般来说,农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呈正相关。即质量越好,竞争力越强;质量越差,竞争力越弱。而且,随着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形态已经从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农产品质量的高低,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又决定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高低。 (4)营销能力。一般来说,市场营销能力如何,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的地位和份额,又直接体现了农业竞争力的大小。积极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恰当的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正确的销售策略、有效的促销手段和良好的服务等一系列市场营销活动,不仅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2.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今后的农业竞争,将日益趋于白热化。竞争农业,也将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其总体趋势为: (1)从局部性、区域性向全局性、全国性、全球性方向发展。今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能否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不仅要比较区域内的产业、产品优势,还要从全国和全球的产业格局比较中寻求最低成本、最大效益。郑州市必须站在全国和全球的制高点,认真审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发展对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并采用现代化的营销观念拓展农产品贸易。 (2)从传统的经验指导向信息引导方向发展。要在竞争对手越多越强的条件下取得胜利,关键是要充分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产品供求变化的最新“情报”——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发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更迅速、更准确地掌握影响农业发展的各方面信息,将是郑州市必须尽快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3)从低技术水平的开发利用向现代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只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才能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做到以多样化取胜、以优取胜、以廉取胜。郑州市必须审时度势地抢占农业科技的制高点,集中力量组织对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的攻关,推进产业化、规模化生产,以及满足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多样化、无公害、营养保健和廉价方面的需求,作为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必要条件。 (4)从产后推销向产前订单农业、期货交易方向发展。以产定销这种被动营销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不适应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产品产后市场势必会被产前的订单农业和期货交易所替代。郑州市必须将订单农业、期货交易等贸易方式,作为今后农产品营销竞争的重要形式。 二、郑州农业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差距,既体现在资源禀赋、财政及物化投入、市场建设等“硬指标”上,又反映在诸如人员素质、经营机制、农民组织化程度、管理水平等“软指标”上。 1.观念上的差距 郑州市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农业观念,认为农村的主要功能是经济功能,忽略了农业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而发达国家是现代农业观念,强调在提高经济功能的同时,着力发挥其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的作用。 2.发展阶段上的差距 一般说来,农业分为古代农业、近代农业、现代农业等三个阶段。目前,郑州市差不多是三种类型并存,只有少部分地区进入现代农业阶段。而发达国家已全面进入现代农业。3.农产品质量上的差距 以前,郑州市农业片面追求农产品数量,忽视了质量,造成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较低,并已成为制约出口的隐患。而发达国家的质量农业早已走上了正规。 4.科技水平的差距 目前,郑州市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80%左右;郑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80%;郑州市农业研究与发展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0.2%左右,而发达国家是5%;郑州市肥料利用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则达60%以上。 5.农业开放程度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的开放程度与其他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而发达国家的农业基本上是与工业、服务业等“一视同仁”的。 三、从农业政策的重点内容上健全和完善提升郑州农业竞争力的公共政策 1.把“三品”打造成我市安全优质农产品主导品牌的政策 “三品”是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简称。我市“三品”的发展要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思路,加快发展,树立我市农产品品牌形象。在发展“三品”时要以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为主线,保证消费安全为出发点,树立农产品品牌为基本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主要手段,标志管理为突破口,监督检查为保障措施,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 2.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健全农业产业化政策 农业产业化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通过区域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以科技进步和系列化服务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市场、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衔接起来;通过按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兴办加工和运销企业,把农产品生产同国内外市场需求衔接起来了,提高了生产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进而把农业纳入了市场化轨道,也为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3.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 一是以提高农业产品质量为重点,提高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园艺业,发展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的效益;三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地域格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区域结构调整,重组资源要素,提高农业的效率和效益;四是着眼于增加附加值,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五是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六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构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4.构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农业投入政策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投向主要是由经济效益决定的。而农业投资大多数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低的特点。所以,政府不但自身要承担一部分农业投资职能,而且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其他投资主体加强对农业的投资。根据我市近期的实际情况,加强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农业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农业方面的责任,调动地方财政支农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三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四是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五是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数量,吸引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要逐步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全程全季自然灾害保险和市场保险,改变小阶段如小麦收获时的防火保险的做法。对农作物和家禽家畜进行市场保险难度大,但这是农民最盼望的保险,也是保护农业、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应试行并推广。还要开设农民最低收入保险,如农民的一年收入达不到一定的数额,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农民所得,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6.加强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农业科技进步政策 在提高我市农业竞争力方面,农业科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入世对我市农业科技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提高我市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需要科技发展做支撑。其次,要提高我市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更需要科技发展做支撑。再次,保护知识产权,对加强我市农业科研力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二是改革农业科技机构和服务体系;三是建立新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四是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分析论文 关键词: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政治变迁 参与选举决策者固然重要,但这种参与几年才有一次机会。在一些所谓“民主”国家,大多数民众对政治的参与仅局限于这一种方式。每过几年,他们在选举热潮的裹挟下过一把“当家作主”的瘾,此前此后,他们只是一板一眼地当顺民,对政治不闻不问,要问也不知从何入手。然而,决策者上任以后的所作所为对民众的生计、国家的前途影响甚大。因此,决策决不应该是决策者们的禁脔,哪怕他们是老百姓选举出来的。真正的民主体制必须给民众参与政策制定全过程的机会。 谈到政策制定,一般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决策过程本身,而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有些事情被提上议事日程,而另一些却没有?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各种挑战,但政府应付挑战的资源是有限的,这些资源既包括财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也包括注意力资源。换句话说,在具体决策之前,政府不得不做出抉择,对处理哪些挑战有所取舍。 1962年,美国政治学家巴查赫(PeterBachrach)和巴热兹(MortonBaratz) 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权力的两方面”。[1]这篇短短六页的论文之所以很快变成政治学的经典之作,是因为它指出了一个显而易见、但人们往往视而不见的简单事实:能否影响决策过程固然是权力的一面,能否影响议事日程的设置则是权力更重要的另一面。有学者曾比较过美国两个城市,甲污染严重,但当地政府与民众很少讨论污染问题;乙情况好得多,不过当地政府与民众却十分重视如何减少污染。究其原因,才发现甲城有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操控着议程设置,千方百计避免污染问题引起当地老百姓和政府官员的注意。[2]试想,一个被严重不平等困扰的社会,政府却从来不处理公正问题;无论在这个社会里其他问题的决策过程有多么民主,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只若隐若现的黑手在幕后操控着议程设置。因此,在讨论政策制定时,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议程是如何设置的?谁参与了议程的设置?为什么有些问题拿到台面上讨论、另一些问题却被排斥在外? 议程设置是指对各种议题依重要性进行排序。为了便于分析公共政策的议程设置,我们可以将议程分为三大类:传媒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传媒议程是指大众传媒频频报道和讨论的问题;公众议程是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政策议程是指决策者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篇文章的重点是政策议程设置,但这三种议程的设置可能是互相关联的。例如,西方国家的实证研究发现新闻媒体可以引导民众把关注点集中在某些议题上。在那里,传媒要影响公众议程的设置,往往不是通过直截了当地告诉民众哪些议题重要、哪些议题不重要,因为这样做常常适得其反。更有效的方法是对某项议题进行反复报道,并把这些报道放在引人注目的位置或时段。研究传媒议程设置的鼻祖之一科恩(BernardCohen) 有句话说得很到位:传媒如果对受众“怎么想问题”指手画脚,恐怕很难成功,但它对受众“想什么问题”的控制却易如反掌。[3]正因为传媒议程对公众议程设置具有毋庸置疑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在传媒学中,探讨传媒议程与公众议程的关系已变为一门显学。[4]近年来,有些西方传媒学者更进一步,开始讨论传媒议程与政策议程的关系。[5] 不过,传媒并不是影响大众舆论的唯一原因,政治动员、社会运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很多因素都可能导致民众转变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和情绪。无论公众议程是如何形成的,它与政策议程的设置关系更为密切。既然本文的侧重点是政策议程设置,我们将不会详细考察传媒如何影响公众议程,而是径直把注意力集中在公众议程与政策议程的关系上。 如上所述,公众议程是社会大众认为政府应该关注的问题。尽管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假如定期进行民意调查的话,从对“什么是最紧迫的社会问题”的回答中就能描绘出公众议程变化的轨迹。哪怕没有民意调查,公众议程也会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考察民众关心的问题与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问题呈现什么样的关系,可以为我们确定政治制度的性质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不少人把官员的产生方式作为划分政治制度的唯一标准,这是把形式凌驾于实质之上。更关键的是,什么人在政策议程设置的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民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被提上决策者的议事日程。如果政策议程的设置被统治者或少数精英分子把持、民众关心的问题与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问题南辕北辙,哪怕官员是民选的,这种制度也不配被称为“民主”的。反之,如果公众议程能够对政策议程产生直接的影响、后者能切实反映前者的内容与排序,即使官员并非由直选产生,把这种制度斥之为“不民主”也显得过于简单化。换句话说,通过考察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我们可以透过表象、更深入地认识政治制度运作的逻辑。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依据政策议程提出者的身份与民众参与的程度区分出六种议程设置的模式(见表1)。[6]这篇文章将分别讨论这六种模式在中国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趋势,其目的是通过观察议程设置模式的转换来揭示中国政治制度的深刻变迁。 关门模式 这是最传统的议程设置模式。在这种模式里,没有公众议程的位置;议程的提出者是决策者自身,他们在决定议事日程时没有、或者认为没必要争取大众的支持。在传统社会里,当一般老百姓没有什么政治参与意识时,这是议程设置的主要模式。在当代中国,这种议程设置模式也没有完全消失。1988年的“物价闯关”也许可以算得上一个例子。 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价格改革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价格从由政府管制过渡到由市场供需决定的难度可想而知。1980年代初,邓小平曾警告,价格改革必须如履薄冰。[7]直到1985年,他还认为“理顺生活资料价格恐怕要用三年,加上生产资料价格的改革,需要的时间更长”。[8]从1985年到1987年,随着物价改革缓步推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上扬,出现1950年代初以来从未见过的通货膨胀率。[9]到1988年2月初开会分析经济形势时,中央政治局清醒地认识到,当时物价上涨幅度过大,超过了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为了稳定物价,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措施。在做了这些铺垫后,国务院4月初决定调高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对城市职工的补贴由暗转明。尽管如此,全国随即掀起了一波抢购狂潮。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改革理应放缓一点。但当时中国实际最高领导人邓小平认为,价格改革刻不容缓。在5—8月会见外国访客时,他反复强调,“物价改革非搞不可,要迎着风险、迎着困难上”,希望闯过物价改革这个难关。[10] 在此背景下,6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改革有险阻苦战能过关》。虽然文章作者很清楚,物价改革会暂时损害不少人的利益,但他相信,人民对这种冲击可以承受。 基于这种乐观的估计,中央政治局于8月中旬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确定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8月19日,该方案一经披露,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新一波抢购狂潮,甚至出现挤兑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来抢购商品的情况。 在物价闯关这个事件中,议程设置完全没有民众参与。决策者下决心快速推动价格改革后,甚至没有做出争取民众理解和支持的努力,只是一厢情愿地假设民众会明白决策者的苦衷。结果1988年全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飙升1818%,造成民众普遍不满。事后,邓小平从这个事件中汲取了一个深刻教训:“制定一切政策,要从实际出发。只要注意这一点,就不会犯大错误。 如果发现错误,要赶快纠正,不要掩饰,不要回避“。[11] 动员模式 与关门模式一样,动员模式里的议程也是由决策者提出的;与关门模式不同的是,在动员模式里,确定一项议程后,决策者会千方百计引起民众对该议程的兴趣、争取他们对该议程的支持。也就是先有政策议程、后有公众议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决策者会放弃关门模式而采取动员模式呢?首先,广大民众具有了强烈的参与意识,关门模式的正当性遭到普遍的质疑。其次,所涉及的议程执行起来需要得到民众普遍、自觉的合作。再次,决策者缺乏实施该议程所必需的资源。 在这三种情况下,决策者会希望用某种方式动员民众参与议程设置,以减少执行阶段的障碍;但他们同时又不希望、或不放心民众主动参与议程设置。 中国人民非常熟悉动员模式。在时代,从、三反五反,到总路线、、,再到四清、,几乎每一次重大的、战略性的议程设置都采取了这种模式。动员模式一般包括五个阶段:首先是“运动开始,发出文件”。 文件既可采取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也可采取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的形式,甚至还可采取“最新指示”的形式。 第二阶段是“层层传达、普遍宣传”。传达往往是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需要强调速度时,则要求传达不过夜。 第三阶段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学习是指学习文件、社论、辅导材料之类,其目的是让大众吃透中央精神,包括为什么要提出新议程,什么是新议程的“精神实质”,以及落实新议程的步骤、方法等。第四阶段是“抓住典型、以点带面”。 典型既可以是正面典型,也可以是反面典型。典型的意义在于用实例向广大群众展示新议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最后,通过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动员模式希望能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而达到贯彻落实新议程的目的。 美国政治学者林德布洛姆曾将政府获取民众服从的手法归纳为三大类。第一是压服,即在暴力威胁下,民众不得不服从;第二是收买,以恩惠来换取民众的服从;第三是说服,通过教育动员,让民众内化官方的意识形态,将政府意图转化为自觉行动。时代常见的动员模式便属于第三类,其优点是比压服和收买成本低,但缺点是难以持续、长久地奏效。[12]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议程设置方面采取动员模式的频率大大降低了,但并未放弃。例如,在以下政策的议程设置中,这个模式依然在起作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在个体经济中开辟就业渠道(1981年),在农村全面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清除精神污染(1983年),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1984年),推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破除大锅饭(1985年),改革劳动制度、打破铁饭碗(1986年),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1987年),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1992年),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对公有制企业实行大规模减员增效、下岗分流(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 内参模式 在内参模式里,议程不是由决策者提出的,而是由接近权力核心的政府智囊们提出的。形形色色的智囊通过各种渠道向决策者提出建议,希望自己的建议能被列入决策议程。他们往往不会努力争取民众的支持,而更看重决策者的赏识;他们有时甚至不希望所讨论的问题变成公众议程,因为担心自己的议案可能招致民众的反对,最终导致决策者的否决。在这个模式里没有民众与决策者的互动,只有智囊们与决策者的互动。 在时代,大部分重要决策都是由、等最高领袖亲自决定的。[14]那是一个伟人的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内参模式的地位。以下三个例子从时间上跨越了1950年代初到1970年代初,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内参模式的特点。 案例一:1950年6月下旬朝鲜战争爆发,到8月初,朝鲜人民军已经解放了朝鲜90%以上的领土。当时社会主义阵营普遍以为朝鲜统一指日可待。中国领导人却没有盲目乐观。8月23日,在总参作战室工作的雷英夫等人经过反复研究最新情报后做出判断:美军可能很快在仁川登陆,切断朝鲜人民军的补给线,形成南北包围和夹击人民军主力的态势,使朝鲜战局发生逆转。他们进一步预测,9月15日是大潮,美军这一天登陆的可能性最大。得知后说:“这些判断有道理,很重要”,“很快结束战争是不可能了,战争肯定是持久的、复杂的、艰苦的”,并随即作出应对部署。[15]雷英夫的报告直接影响了最高领导人的战略决策。 案例二:1956年6月,波兰波兹南的工人为增加工资、改善生活状况而举行示威,保安部队进行镇压造成很大伤亡,在全国引起很大的震动和愤慨。8月,曾因“右倾民族主义错误”而被解除统一工人党总书记职务的哥穆尔卡再度出山,并要求当时担任波兰国防部长的苏联元帅罗科索夫斯基返回苏联。10月17日驻波苏军出动坦克部队包围华沙,企图进行镇压。波兰人民群情激昂,波苏军队互相对峙,形势非常紧张。在整个事件中,中国驻波兰大使馆一直强调问题的核心是波兰的反苏情绪,把波兰事件定性为“反共事件”。但通过深入采访,新华社驻波兰记者谢文清的判断截然相反。他在10月12日的电文中说,问题的症结是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 苏军出兵后,谢文清又在10月22日发回的密电中写到,“华沙的调集军队之举是不够明智的,引起人民强烈的不满”。[16]当时,中央有关波兰的信息主要只有大使馆和新华社两个来源,中央后来接受了谢文清的意见,批评了大使馆的看法。受到、高度赞赏的谢文清调研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中共中央对苏联的立场。[17] 案例三:1969年3月,中苏之间发生武装冲突,从而引发了对苏联战略的讨论。有人认为,苏联的战略将会东移,进攻中国;有人认为,苏联仍是向西,同美国争夺欧洲。国内最担心的则是美苏是否会联合反华。1969年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新华社驻西德记者王殊以翔实的材料和数据证实,欧洲是美苏争夺的重点,苏联的根本利益在欧洲。对于发展中德关系,王殊认为,首先要破除西德是“军国主义”、“复仇主义国家”的老框框。通过广泛采访,他得出结论,在西德占主导地位的是和平主义。同时,西德经济发展很快,有扩大国际市场的需要。 如果加强两国的贸易关系,对双方都会有好处。王殊因而建议中央考虑先邀请西德反对党领导人访华,以推动执政党更积极地发展两国关系。看了王殊的报告后,、大加赞赏,并于1972年7月下旬单独召见了他;外交部也破例数次对他发出内部通报表扬。王殊的报告对最高领导人确立中国的全球战略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后来中德关系果然发展神速,于1972年9月29日草签两国建交联合公报,其中王殊功不可没。[18] 由上面三个例子可以看出,时代的内参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内参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与国家安全有关;第二,内参主要不是来自研究机构,而是来自参谋和情报收集机构。 第三,内参往往是个别“智囊”的作品,而不是“智库”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面临着险恶的国际环境,如何让新生的共和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当时中国最高领导人不得不优先考虑的问题。很显然,这三个特点都带有鲜明的时代痕迹。 改革开放以后,内参模式更为常见,究其原因,最关键的是,中国面临的历史任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说时代首先要解决的是自立问题的话,那么改革开放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中国自强。发展现代经济涉及广泛的领域,其复杂性超越了任何个人的能力。这就要求对决策辅助机制加以改造。过去那种依靠个别智囊的体制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决策需要,必须代之以决策咨询群体。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便提出了决策科学化的口号,并着手逐步建立健全思想库体系。 最早出现的思想库可能是1980年形成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其成员是一批具备“通天”关系的高干子弟及知识分子子弟。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支持下,该组成员四处调研,并把报告直接送到中央领导人办公桌上,为198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准备了系统全面的第一手调查数据。后来,他们又参与了中央关于农村的几个“一号文件”的制定,形成一支有实力的决策研究力量。后来,发展组成员分别进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简称体改所) 等研究机构。[19]随着改革向城市和工业方向推进,体改所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1980年代中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库。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89年。在此前后,另外一些智囊机构也应运而生,包括国务院内设立的若干个研究中心(后来整合成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信国际研究所等。[20]19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研究领域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精细。因此,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部委办、各重点高校属下的研究机构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卷入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21]即使在以前被视为非常敏感的外交领域、两岸关系领域,近年来也出现了几十个大大小小的思想库。[22]除此之外,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各派也不甘寂寞,纷纷利用其“直通车”的便利向政府高层建言、反映社情民意。[23]与此同时,中央领导人还从各领域特选了一小批所谓“中央直管专家”,作为最高决策的咨询对象。这些与中央保持直接联系的智囊对中央决策的影响当然更大。[24] 上述思想库一般都会出版诸如“简报”、“参阅”之类的内部报告。这些发行量很小的内参,往往可以直达天庭。最高领导人则几乎每天都会圈阅、批示、转发一些报告。[25]在正规渠道之外,部分研究人员还凭借自己的学术声望和人脉关系通过非正常程序向最高当局递交密札或进谏。[26]2002年末,新一届中央领导人上任以后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加重视,并作出了表率。 从2002年12月26日到2006年5月26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已经举办了31次集体学习活动,请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专家讲课,平均40天举办1次学习活动。[27]同时,新一届领导班子十分重视思想库、智囊团的建设。[28]为此中国科学院提出要“充分发挥国家科学思想库作用??增强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咨询能力”;[29]中国社会科学院也要求各研究所“努力担当思想库和智囊团的重任,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决策服务”。[30]可以预见,未来在议程设置上,内参模式还会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借力模式 在内参模式中,政府智囊们只关心自己的建议是否会得到决策者的青睐。借力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智囊们决定将自己的建议公之于众,希望借助舆论的压力,扫除决策者接受自己建议的障碍。无论中外,一般而言,政府智囊们都希望直接影响决策者,而不是采取迂回的方式;不到万不得已,政府智囊们不希望因诉诸舆论而得罪当权者。那么,他们为什么会偶尔出此“下策”呢?恐怕最主要的原因是,智囊们深信自己的建议有强大的民意支撑,而政府内部却存在反对的声音。 在中国,借力模式并不常见,但最近却有一个很好的例子。从1990年代起,中国开始市场导向的医疗体制改革。根据1993、1998、2003年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改革后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越来越高,而享有社会性医疗保险的人比例越来越小。[31]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了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的缺陷,也顺带引发了人们对医疗体制改革的反思。[32]但此后仍有政府官员公开声称,必须进一步推行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让“国有资产逐步退出公立医院”。不过,在2005年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组却发表了6份专题报告和1份总报告,证明医改是“不成功” 的,甚至是彻底“失败”的。由于这些报告刊登在内部刊物上,它们最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2005年6月底,情况突然急转直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葛延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总报告的内容。 他指出,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应该坚持两条原则:一是追求公平,要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二是要强调卫生投入的绩效,即在有限的全社会卫生投入水平下,使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获得最大限度的提高。而市场化改革不可能达到这两个目的。[33]几乎同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也在《医院报》上说出了“市场化非医改方向”的话。[34]这两则报导一面世便在媒体上和民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媒体上一时间出现大量有关医改的报导和讨论;而民众则几乎一边倒地同意“医改不成功”的判断。[35]虽然有些市场派的学者坚称,医改不能走回头路;[36]虽然卫生部希望回避关于医改是否“不成功”的话题,[37]但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如果政府医改的思路不作重大调整,民众是难以接受的。[38]看来,智囊们借力之举相当有效。 上书模式 这里的“上书”是指给决策者写信,提出政策建议,不包括为个人或小群体作利益申述之类的行为。上书模式与内参模式十分相似,都是有人向决策者提出建言,不同之处在于建言人的身份。在内参模式里,建言人是政府的智囊或智囊机构;在上书模式里,建言人不是专职的政府智囊。不过,建言人也未必是一介平民,他们往往是具有知识优势、社会地位的人。只有这种人才拥有某种“话语权”,才了解上书的管道,提出的建议才可能被重视。其实,即便是精英们的上书,往往也是石沉大海,毫无反响。清朝不断“上书各中堂、各大人、各先生” 的龚自珍在《送南归者》中不是发出过这样的感叹吗:“布衣三十上书回,挥手东华事可哀”。一般民众,人微言轻,他们的上书往往在秘书那里就被挡住,很难送到决策者跟前。无论古今中外,由平头百姓一纸上书影响议程设置的案例简直是凤毛麟角。 上书模式固然很少出现,但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完全没有这样的例子。2003年7月3日,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的“三江并流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批准为世界自然遗产。几乎同时,2003年8月中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通过了怒江流域水电开发方案。怒江兴建水电站的决定马上引起一批环保组织的反对。 一方面,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动员媒体发出反坝的声音,争取舆论支持;另一方面,他们上书国务院领导,要求停止怒江水电梯级开发。2004年2月中旬,在发改委上报国务院的报告上,国务院总理亲笔批示:“对这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有环保方面不同意见的大型水电工程,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暂时搁置了一度箭在弦上的怒江水电工程。[39]2005年7月,总理赴云南考察工作期间,地方官员向他反映怒江水电建设停工已久,地方不知如何进退,希望中央能尽快定夺。温总理回京后,即指示发改委、环保总局、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加紧论证研究,尽快拿出自己的意见”。由于担心怒江工程重新启动,61个环保组织和99位个人又于2005年9月起草一份公开信,并将它呈送国务院、发改委、环保总局等有关部委。[40]与此同时,支持开发怒江水电的人也上书中央领导,希望该工程早日上马。[41]正反两方面的上书形成拉锯战,使中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怒江工程定案。民间组织的活动与上书如此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这在中国恐怕还是第一次,成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随着社会自由度的加大,社会地位不同、立场各异的人将会更积极地运用自己的发言权。 因此,上书今后有可能变成影响中国议程设置的主要模式之一。 外压模式 与上书模式一样,在外压模式里,议程变化的动力来自政府架构之外。它与上书模式不同之处不在于“外”,而在于“压”。在上书模式里,议程的提出者希望通过给决策者摆事实、讲道理来影响议程设置;在外压模式里,议程的提出者虽然不排除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但他们更注重诉诸舆论、争取民意支持,目的是对决策者形成足够的压力,迫使他们改变旧议程、接受新议程。在上面提到的怒江水电一案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外压模式的影子。在一般情况下,外压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只有在初始阶段,外压模式里的议案倡导者是可以确定的。随着议案影响力的扩大、议案支持者的增加,会越来越难分辨谁是倡导者。这时的关键是议案的民意基础到底有多广,是否对决策者构成足够的压力。说到民意,我们应该区分两部分民众。一部分是所谓“关切的民众”(attentivepublic),一部分是一般大众(generalpublic)。前者在数量上永远是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对公众议题不仅十分关心,而且相当了解。他们对议案的支持有助于防止议案滑出舆论的焦点圈。后者是大多数人,他们对多数公众议题的注意力往往是短暂的,很少长期、执着地卷入某项争议。正因为如此,一旦一般民众支持改变旧议程、接受新议程,对决策者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议程最可能变为政策议程。[42] 第二,外压模式产生作用的前提是少数人关心的议题变为相当多人关切的公众议程,否则压力便无从产生,而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即使某个议题已经提上了公众议程,要最终进入政策议程的话,同样也需要时间。因此,外压模式的一个特点是所需时间一般比其他模式长。 第三,由于头两个特点的存在,研究者很难准确断定外力通过什么方式最终影响了议程的设置。他们能做的无非是在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将外部压力的演化与政府议程的变动联系起来。 上述三点是一般情况下外压模式的特点。但也有特殊情况,即突然出现所谓“焦点事件” (focusingevents),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进而迫使决策者迅速调整议程。焦点事件一般都是坏事,如灾难、事故等,它们会对某一群人的利益造成现实的伤害、对其他人的利益产生潜在的伤害。这类事件的发生使得利益群体、政府官员、大众传媒以及广大公众对现存问题有更深切的认识,希望纠正明显的政策失误。[43]注意焦点的集中有助于打破已往的力量平衡,使争取议程转换的意见在公众舆论里占据上风,形成强大的民意压力,迫使决策者在短期内调整政策取向。 因此,有学者把焦点事件引发的反应阶段称之为“政策窗口”(policywindow)。[44]由于焦点事件的影响是直接、快速、容易确定的,不少研究者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它上面。[45] 过去,在中国议程设置一般采取的是上面提到的五个模式,外压模式比较少见。尽管早在1980年代中期,中央领导人就在提出决策科学化的同时,提出了决策民主化的主张,[46]直到1990年代后期以来,带民主色彩的外压模式才越来越常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压力从何而来?压力为什么会产生影响议程设置的效果? 先看压力的根源。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里高速增长,但不惜一切代价追求高增长率也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到1990年代末,有些问题已变得触目惊心,包括环境危机、贫富悬殊、缺乏经济与社会安全等。与此同时,社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改革初期,由于社会分化程度低,哪怕某些人必须为改革付出代价,他们也往往愿意牺牲短期的个人利益,因为他们相信,改革最终会使所有人受益。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改革的金字招牌脱落了。[47]那些在前期改革中利益受损的阶层对新推出的改革不再毫无保留地支持,而是对带有“改革”标签的举措疑虑重重,生怕再次受到伤害。这些人仇视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的官员,敌视一夜暴富、挥金如土的新贵,蔑视巧舌如簧、发“改革”财的学者。更重要的是,他们普遍感觉到中国的改革到了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候了!这就是政府面临的社会压力所在。 那么潜在的压力是如何转化为现实压力呢?四个领域的变化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利益相关者的施压、非政府组织的卷入、大众传媒的转型和互联网的兴起。 先看利益相关者的施压。当社会分化不太严重时,各利益相关群体往往处于“自在”阶段,缺乏“自为”意识,也不大会为自身的利益向决策者施压。随着社会分化程度提高,各利益群体对自身利益变得更加敏感,会产生向决策者施压的冲动。当然,冲动是一回事,能在多大程度上施压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关键是利益相关群体的动员能力。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中,拥有政治和组织资源的地区无疑最强。 区域政策是利益相关群体施压的一个例子。19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存在地区差距,但问题并不突出。其后,由于国家政策明显向东部倾斜,导致东西部差距迅速扩大。[48]1990年代初,学者与政策研究者就地区差距展开了一场争论,当时的主流要么认为中国地区差距没有扩大,要么认为地区差距不算太大。[49]邓小平也主张应等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再“突出地提出和解决” 地区差距问题。[50]不过,落后地区不愿再等了。这时,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来自内陆的代表公开表示对中央倾斜政策的不满。面对内陆省份越来越大的压力,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可惜,具体政策措施力度不够。因此,1990年代后半期,对政府区域政策的批评不绝于耳。在这个背景下,1999年中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务院并于次年成立了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正式进入西部大开发的实施阶段。[51]其后,在全国人大上,面临巨大转型困难的东北三省人大代表纷纷投书,强烈要求中央实施东北振兴战略。2003年9月,“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终于正式也成为中国政府的“战略决策”。[52] 再看非政府组织的卷入。在过去20年里,中国目睹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社团发展。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在民政系统注册的社团近17万个。[53]事实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仅占社团版图的一个角落。大量组织选择注册为商业机构,或者干脆不注册。[54]更容易被忽略的是,按照中国法律,县以下的草根组织根本无需注册,如那些在企业、机关、学校、街道、乡镇和村落内开展活动的社团。加上未注册的组织,全国至少有50万以上的社团。[55] 大多数社团对公共政策没有兴趣,但有一类社团最大的关注点便是公共政策,即倡导性社团。人们习惯于把这类社团称为“非政府组织”或“NGO”。在中国各类NGO中,环保NGO最为积极。1990年代以前,中国也有环保社团,但绝大多数是自上而下组建的、半官方的环境科学研究团体。那时环境污染问题还不太突出,民众对此不太关心。因此,那时的环保社团要么研究多于行动,要么干脆没有什么行动。1990年代以后,生态环境恶化日渐显著,人们的环保意识也逐步高涨。在这个背景下,涌现出一批民间环保NGO.[56]进入新世纪,民间环保NGO(尤其是高校学生团体)开始在各地大量出现,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2000多家环保NGO.[57]它们的经费主要靠自筹(相当大的比重来自境外)。除了开展环保教育、配合政府编制环保计划、担任有关机构环保顾问外,这些环保NGO还竭力呼吁改善生态环境,并动员各种力量干预破坏环境的行为、工程和计划,对政府形成巨大的压力。[58]上面提到的怒江水电工程便是一例。 环保NGO数量不多,但能量巨大,原因之一是很多组织与大众传媒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传媒把环保NGO的声音以放大的方式传播出去,无形中加大了它们的影响力。 中国的大众传媒不仅充当了环保NGO的“扩音器”,而且近年来在公众议程设置方面扮演着越来越积极主动的角色,进而影响到政策议程的设置与调整。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有三个层次:报导或不报导哪些“议题”,是否突出强调某些“议题”,如何对它强调的“议题”进行排序。[59]这里说的不是指某几家传媒机构的某几次报导,而是指传媒整体在较长时期里的报导活动。很显然,不进入第一个层次,民众对一些议题就不会感知。例如,1980年代的煤矿事故比现在更普遍、更严重,但当时并没有成为公共议题。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矿难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是因为传媒对它进行的广泛报导引起了公众的重视,不仅进入了第一个层次,还进入了第二个层次。[60]在一个较长时期里,进入第二个层次的议题当然不止一个,这时,如果传媒对一系列“议题”的报导呈现一定排序的话,也会影响公众对这些议题重要性的判断。 近几年来,中国民众对三农、农民工、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贫富差距等问题的关切,在很大程度上是传媒强调的结果。在中国,媒体的角色一直被定位在“宣传机器” 上。[61]为什么党的喉舌近年来会变得越来越具有公共性,成为连接政府与民众的双向桥梁呢?这是因为媒体的量和质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量方面,与改革初期比,电台的数量增加了三倍,电视台、报纸、杂志的数量都增加了十倍以上。[62]质的变化更为深刻。从1980年代开始,传媒便开始市场化,这个进程在1990年代以后加快。现在,国家仍掌握电台、电视台、报纸和一些刊物的所有权,但失去了国家财政拨款的传媒机构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一旦追求利润成为传媒机构的主要驱动力,其日常运作的逻辑便改变了,它们必须考虑:如何吸引读者或观众?如何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当然党和政府的机关报、机关刊物的自由度比较小,但这些传媒机构在转向传媒产业的过程中,都增设了自由度相对大得多的附属报刊,例如《人民日报》属下的《环球时报》,新华社属下的《瞭望东方周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属下的《新民周刊》和《外滩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集团属下的《新周刊》,以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属下的《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本来就不属于党报系统的《中国新闻周刊》、《财经》、《商务周刊》、《中华工商时报》等报刊相对独立性也不小。在这些著名报刊的带动下,全国几百家报刊(例如《江南时报》、《大河报》等)纷纷开辟或增加新闻评论和公共事务讨论的版面,不断拓宽言论边界。影响所至,已经波及广播和电视媒体。 在竞争的压力下,媒体往往会主动“三贴近”,不时报导敏感的新闻事件,评论敏感的时政话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大众传媒开始更积极主动地为各种利益诉求开辟表达的空间,促使某些民众关心的议题变为公共议题,进而推动国家政策、法律、体制的变革。 大众传媒面临的竞争不仅来自传统媒体内部,还来自新兴网络媒体,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迫使传统媒体不得不改变以往新闻和信息的传播格局,并且为公众讨论公共事务提供更开放的空间。 如果从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进入互联网之日算起,中国进入网络时代不过10余年。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可以用“爆炸性”来形容。1997年初,全国的互联网使用者不过区区62万人;到2006年1月,这个数字已经暴增至1111亿,而且增长的势头仍没有放缓的迹象。2000年前,由于网民数量低于1000万,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媒体还没有形成。随着网民在2001年突破2500万,情况开始发生变化。2002年,当网民超过4500万时,网络舆论急遽升温。2003年,当网民达到7000万时,网络舆论风起云涌,“黄碟”案、刘涌案、黄静案、宝马案、日本人珠海买春案、京沪高铁案、孙志刚案在虚拟空间掀起一波波巨大的舆论浪潮。无怪乎这一年后来被人称作“网络舆论年”。[63]此后,互联网成为公众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评论时政、释放情绪的一个主要渠道,网络舆论对公众议程设置的影响越来越显著。 与传统媒体比较,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人人都是潜在的信息者,信息多向(而不是单向)传播,传播范围可以瞬时传遍地球每个角落。这些特点使控制信息难上加难,使普通网民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也使公共权力不再可能完全在暗箱中操作。[64] 出现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网络媒体后,公众议程的设置逻辑也开始发生变化。在传统媒体时代,议程说到底是由屈指可数的传媒机构设置的,政府通过控制传媒机构来影响议程设置相对比较容易。进入大众网络时代,情况就不同了,网民可以通过互动,将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而不是传媒机构认为重要的问题)变为公众议程的一部分。例如,在宝马车撞人、孙志刚被打致死、农民工讨取欠薪、医疗体制改革失败、郎咸平批评国企改革等一系列网上讨论活动中,网络舆论都显示出设置公众议程的力量,因为所有这些问题都触犯了民众十分关心的公平正义原则。 由于网络已成为反映民意的渠道,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对它也越来越重视。在2003年“非典”肆虐期间,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都透露,他们也曾亲自上网,了解舆情。 2004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为此,在传统内参报告以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信息处最近开始定期编辑《互联网信息摘要》,报送国务院领导。[65]近年来,不少大案如安徽阜阳假奶粉案、广州农民工讨薪遭打、湖南嘉阳违法拆迁案等都是通过这条渠道迅速上达国务院的。[66]从高层对网络舆情的高度关注,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之大。 当然,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的作用完全可以互补。 当某个议题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时,传统媒体往往会马上介入,进行采访和深度报导,黄静案、日本人珠海买春案、京沪高铁事件都是这样的例子。反过来,某家传统媒体机构对个别事件的报导可能在网络论坛上引起轩然大波,使它迅速变为公众议程的一部分。在更多情况下,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很难辨别是谁引导谁。“孙志刚事件”就是两者互动的一个典型。在网络普及以前,广州地区的报纸就曾对“收容遣送事件”作过一些调查性或揭露性的报导,仅在2000年至2001年两年间,这样的报导就有6则之多,但都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67]2003年3月20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因未带证件,在广州收容所被打致死。3月底,一位在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在著名BBS提供网站“西祠胡同”的“桃花坞”讨论区公布了这个消息。“桃花坞”是全国各地媒体从业者聚集的地方。这则消息于是引起了《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记者陈峰的注意。陈峰与他的同事在采访孙志刚的亲属和有关部门以后,于4月25日率先在报纸上对此案进行了揭露。[68]其后,别的媒体纷纷转载。但更重要的是,这时中国的互联网已拥有近7000万网民,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如果没有网民的推波助澜,这个事件也许会像以前一样很快风平浪静。然而,借助网络的威力,这个事件导致舆论哗然,形成强大而持续的民意压力,并最终推动政府于6月20日废止了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交叉作用竟能这么快导致一项制度的变革,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世界上恐怕也是空前的。 除了像孙志刚案这样的“焦点事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舆论影响公众议程的设置、进而影响正式议程的设置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对比最近几年提上公众议程的话题与政府政策的调整,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脉络,包括三农问题、农民工问题、户籍改革问题、义务教育问题、公共卫生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等。在所有这些领域,舆论对原有政策的批评一般都比政策调整要早3至5年,前者对后者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69] 最初,舆论批评的焦点集中在具体政策领域,但人们逐步认识到,具体政策之所以出现偏差,是因为中央政府采取了“效率优先”的整体政策导向,[70]地方政府则为了追求GDP高增长率而不惜一切代价。于是,近年来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我们看到对这种政策导向的普遍质疑和强烈抨击。面对舆论压力,中央决策层不得不作出回应。为了缓解批评,2002年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六大试图重新解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含意,使用了“初次分配效率优先、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71]但贫富悬殊的残酷现实告诉人们,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如老板、经理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样需要重视,单靠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72]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虽然仍然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但其已被“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大大冲淡。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干脆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提法。[73]2005年底,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进了一步,提出未来中国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74]从“发展是硬道理”、“先富论”、盲目追求GDP增长,到“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历史性的跨越。没有民众对“改革”的质疑反思,没有新兴与传统媒体对公共政策的激烈辩论,没有社会要求重新定位中国改革的强烈呼声,政策导向出现如此巨大的转折是难以想象的。[75] 在今日中国,六种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依然并存。但与和邓小平时代相比,强人政治的色彩已近销声匿迹。在议程设置过程中,随着专家、传媒、利益相关群体和人民大众发挥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 逐渐式微,“内参模式”成为常态,“上书模式”和“借力模式”时有所闻,“外压模式”频繁出现。用执政党自己的术语来说,议程设置已变得日益“科学化”和“民主化”了;或用国务院总理的话来说,议程设置“突出了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76]虽然“科学化” 和“民主化” 的程度未必尽如人意,但从这个角度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治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西方舶来的“威权主义”分析框架则完全无力把握中国政治中这些深刻的变化。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个标签像狗皮膏药一样往往被随处乱贴。中国政治在此期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贴在中国政治上的标签却一成不变。如此荒唐的概念与其说是学术分析工具,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诅咒。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分析论文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性行为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政变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官僚主义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结论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 众多制度分析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以及分类的探讨包含了一个普通的事实: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制度因素不可忽视。而政策科学的凸现及广泛应用,又使得人们发现:政策从属于制度,但其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由于政策与制度并非自然生成,而由人类选择决定,所以本文还得出一个结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内容摘要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分析论文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1]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2]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3]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信访、舆论批评等。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 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4]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04年4月,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分析论文 一、公民参与的原因及背景解析 1.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都以社会民众为基础 首先,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民众或团体(利益集团)。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且任何公共政策总是涉及广大民众的,公共政策应是以保护他们的起码利益为目的的。其次,民众也是公共政策运行的主体,公共政策的执行常常需要施政者与影响对象之间的密切合作。如果后者是被动的、消极的,那么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或成本大增。政策制定者也只有在充分考虑到政策相对人的态度、利益得失,才能够制定出最符合社会需要、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公共政策。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民参与的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唤起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深刻性、广泛性、艰巨性都表明,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投入,广泛参与。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公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参与条件、参与渠道,社会公众才会真正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动起人们的政治热情。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激发公众的政治参与愿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筑过程也就是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为公民参与提供条件,如产权保证、物质和必要的设备保障等。 3.政治现代化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我国社会主义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政治过程必须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从民主化角度来看,人民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就应当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公民再也不仅仅满足于作为公共政策的客体(对象)而存在,被动地认可和接受政府的公共政策方案,而是强烈地要求向公共政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具体过问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使公共政策能够更充分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功能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认为公民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是贯彻民主信念的进一步落实,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去解决社会问题,它可以发动社区资源或公民来推动发展计划,也可以使更多公民通过参与的过程认识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1.集体参与,可减少政策上的流弊与个人的私欲,进而确保一个更可行及公平的决策。基于每个人知识有限,思维的方法不同,群体智慧对于决策来说相信是比较优越和可靠的,因为这是经过众人参与,互补长短的情况下得出来的。其次,通过意见的交流和不同观点的冲击,不但可以使个人的眼界得以开阔,而且个人的私欲亦得到调适,使政策依据群体的意愿而做出。 2.大众的关注和参与,对于一个政策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首先,公民参与,有助于政策决策主体充分考虑和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疾苦、利益和愿望,并把政策目标的确立和政策措施、手段的选择建立在符合这种利益和愿望的基础之上,以减少政策决策的盲目性,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其次,公民参与,可以减低执行时遇到的困难,有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3.公民参与,促进了政策相对人主体地位的确立。这有助于提醒政策执行主体尊重政策相对人的人格,并注意激发政策相对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接受主动性,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和实际存在的强迫性和人格侮辱等违背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还有助于改变政策研究和咨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而代之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重视角,扩大政策研究和咨询的领域,并使研究成果能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三、实践公民参与的争议与反思 “公民参与”是很理想的理念和正面的行为,但在实践方面,要鼓励一个人去参与社会事务,要求他或她不单是只顾个人的利益,而是采取利他人的倾向,关注公共事务,从而介入参与和协助、表示意见、推广活动和参与决策,这是不容易的。所以一些学者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第一,很难确定公民大众的真正意愿,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一般公民没有空余时间去关注或去认识政策问题;那些有时间和有兴趣的,未必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很多没有参与组织的公民都是较沉默、被动,对社会上的政策很少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很难确立公民意愿。第二,批评公民意见多属短视,一般公民的意见常被指为只求眼前利益,急功近利,不能容忍;而且所要求的多属狭隘的利益,而忽略社会全局性的发展。第三,公民参与效率低、耗时和昂贵,而且使政府部门内的专业及行政人才难以发挥其知识及经验,不能采取果断措施,令工作效率降低,未能应付瞬间万变的现代化社会形势。最后,公民参与会导致社会不满及不安。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一般市民的期望亦相对地不断膨胀,常常提出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论调,而当这些要求未能适当地被满足时,这些公民的内心很是不满,对政府及社会产生不信任和不安。 与此不同的是,对公民参与持赞同观点的学者却提出不同的观点:第一,指出多数公民较被动,对一般政策很少有自己的意见,是符合实况的。但要求那些有见识、有意见、有亲身体验、有切身利益的基层公民,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总是有裨益的。至于专业知识和才能方面,公民未必完全掌握,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他们的认识便会加深,而且他们作为受益者的切身感受和不受部门领导的位置影响,对专业和官员能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第二,公民意见是否属短视,在未有机会参与和发表时,在未有比较和分析时,实难先验地下判断。第三,公民参与是否耗时和昂贵,很难有定论。很多政策都是涉及广大公民的生活和利益的,且有长远影响,只有深入和详尽的反复研讨才可减少日后出错时所带来的失误和浪费。第四,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公民受教育水平上升,通过传媒而接触世事日多,对生活质量及政治权利的要求不断提高。 四、公民参与的现实问题及对策思考 虽然在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存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总体水平较低,存在着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公民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公民参与的能力不足、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较低、政府官员的错误观念等诸多现实问题。但近年来公民参与已得到愈来愈多的人的接受与支持,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全新格局,是公共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对政策中公民参与及政策科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 2.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方法和渠道。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广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多采用一些公民参与的方法,如深入交流法、在政策组织中加入公民代表、公民训练、基层意见搜集法、价值取向法等;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公民自己应懂得运用不同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如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政策参与渠道,这是较为积极和主动的做法。 3.营造有利于我国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一般来说,有利于公民参与发展的文化氛围有:一是普遍的平等观念;二是广泛的自主意识;三是强烈的责任感;四是法制原则。为此,必须克服传统政治文化造成的参与中的冷漠和急噪情绪,积极培育公民参与所需要的适度、理性的心理背景。 4.树立政府官员的正确理念。政府部门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官员对待公民参与的理念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作用发挥。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政策整个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分析论文 1研究背景 伴随着春节的来到,春运大潮又向人们涌来,一张小小的车票再次牵动了中国13亿民众的心,“买票难、买票贵”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又一次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火车票作为一种垄断性的稀缺资源,一直沿袭限时限量的发售模式,多少年来,无论媒体曝光也好,民众提议也好,铁道部对此始终不作任何回应。 2008年,对于大多数房地产商而言,这个冬天来的有点早。伴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和我国房地产最新政策的推行,房价大幅缩水,老百姓持币观望,开发商惶恐不安,房市岌岌可危。面对如此窘境,如何对当前的房地产政策进行评估并制定下一步政策,成为了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个城市都在进行着轰轰烈烈的“大建设”,然而这个大建设却通常分三步走。最初制定方案时考虑不全面,不得已又重来一遍。试问最初对公共设施改造政策进行评估时,为何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 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若究其深层原因,不难发现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偏颇,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2传统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政策评估就是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按照相关的评估程序,就政策过程的各个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包括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一定的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满足需要的活动。政策评估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要进行价值判断,非有价值尺度不可,这个价值尺度就是评估标准。传统政策评估标准包括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长久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开始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显现。政府根据社会客观规律和不同利益主体需求,在对政策评估时往往更偏向于生产力标准,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可以肯定地说,效率、公平作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是,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各个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使公共政策实施的结果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 此外,由于我国传统的政策评估体系在目标、方法和结果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性和人为操作性,例如:不考虑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只要政策制定与执行者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被认可,则该项政策就会被肯定;同样,不论政策执行时采用何种办法,只要效果良好就对其予以认可;此外,只要政策的实施过程符合程序规定,无论效果好坏,均认为政策是良好可行的。因而,改革政策便成了“双刃剑”——往往是伴随着某项改革政策的出台,部分人受惠,而另一部分人则受损,如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等。随着改革的深入,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伴随着公平与效率失衡的,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失衡,城乡与区域的失衡,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失衡。 提高经济效率,保证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在于关心人、解放人、尊重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无法体现公关政策以人为本的制定与评估标准。如何使绝大多数人享受改革的成果,如何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需求,如何有效保护弱者的利益,如何有效调动多数人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如何有效解决收入差距扩大、区域经济发展失衡问题?这就必然涉及到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与评估标准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 3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涵盖了“效率”、“公平”、“公正”、“发展”等元素,但是归根结底,其核心价值应该是“以人为本”,是实现公民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以人为本不同于以物为本,不同于以官为本,不同于以阶级为本,不同于以民为本。 3.1人本与物本、官本、阶级本、民本的区别 (1)以物为本。人本都通常是相对于物本而提出来的,当前的物本思想片面的、不科学的认为:发展就是经济的快速运行,就是GDP的高速增长,它忽视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发展观“见物不见人”,其实质是一种“以物为本”的思想。 (2)以官为本。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官本位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在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一切都以上级为本、以官为本。上级的吩咐,无论正确与否,通通照办,将老百姓的福利、权利践踏于脚下,就是以官为本的真实写照。 (3)以阶级为本。在阶级斗争的年代,共产党的方针就是:个人不能为本,个人必须以自己的阶级属性加入一个组织,以一个群体为本,如果一个人不是党员,就是社会主义公民,就是阶级斗争的局中人。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存在着阶级属性,但是生产力是没有阶级性的。如今若仍然过分强调人群中阶级的对立,是不正确。 (4)以民为本。在中国历史上,“人”和“民”有时通用,人本也即民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就是中国儒家政治哲学的集中表述。但在当代,作为一种哲学价值观,人本和民本又是不同的,因为民是相对于官而言的。 (5)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所讲的“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以,以人为本中的“人”,包括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切社会成员。二是指人民,人民是“人”的主体和核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民始终是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在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最大的人群共同体。因此,我们应该从“人人”和“人民”两个层面去理解以人为本的真实含义。 3.2公共政策评估的人本标准 (1)公共政策要将人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的物质、精神和政治生活的需要,才有必要制订和执行公共政策。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须把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根本前提,以是否实现增进人民的福祉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根本的价值尺度。 (2)公共政策要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要以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更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对公共政策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成为评价公共政策的最终权威。 (3)公共政策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充分发展的空间,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生活和工作环境。 (4)公共政策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公共政策不能见物不见人,要充分理解人的情感、尊重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为人民群众创造精神愉快、社会和谐的人文环境。 4公共政策评估中人本标准的体现 4.1改变传统公共政策理念 改变公共政策理念,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公共政策的首要地位。一切公共政策都必须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动力、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要破除把人作为发展手段的陈腐观念,不能片面强调人民的义务、责任和奉献,而应该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一切践踏人民基本权利、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妨碍人民实现理想的政策,都是不能容忍的。 4.2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公共政策的主体,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更有利于实现正确的政策目标,要经过人民群众的充分讨论,有的还要经过人民公议或者公决。政府必须改变单方面随意决定政策手段和方式的习惯。当然,人民群众也是政策的客体,但决不是被动的政策对象。公共政策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愿望,逐步减少行政强制手段,充分发挥诱导、劝说、道德教化等人性化的工具,切不可任意扩大政府的强制权力而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4.3树立全新的公共政策目标体系 树立全新公共政策目标体系,要把本末倒置的公共政策目标重新排序。就要求我们: (1)明确公共政策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满足人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需要、满足人的长远发展需要、满足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以牺牲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为代价的公共政策是不能容许的。 (2)建立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改变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和经济增长速度的核算体系,必须使经济增长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3)改革领导干部政绩评估考核体系,矫正经济增长“一俊遮百丑”的片面考核办法,端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以是否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协调和谐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是否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环境为评价政绩的基本依据。 4.4改革公共政策运行机制 (1)正确确立公共政策目标。政府应该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把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问题优先确定为公共政策目标,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摆在公共政策问题的首位。要逐步提高保证人的发展需要在公共政策问题中的地位。 (2)建立开放的政策制定体系。要保证政策制定主体在政策问题界定、信息收集和意见征集等方面沟通渠道的畅通,鼓励各方面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部门政府、政府官员和公众等从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不断拓宽公共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渠道,改变少数政治精英垄断政策议程的不合理状况,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参政权。广泛建立政策听证制度,完善民意调查体系。 (3)搭建公众监督平台。人民有权知道、监督、参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与公共项目;也有权评价、监督、了解执行公共项目的各级管理者。因此,政府考核机制应当搭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人大、政协、司法、媒体、人民团体等作为这个平台的主要支柱,将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要求和呼声的民主渠道。 公共政策分析论文:公共政策执行偏误分析论文 1我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表现 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公共政策在付诸实施之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再好的公共政策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政策执行的结果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来说,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偏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敷衍 指公共政策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并未采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来贯彻执行政策,而是将政策束之高阁,阳奉阴违,敷衍塞责,从而使严肃的政策在形形色色的花架子下变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谈不上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具体目标[2]。 (2)政策选择执行 现实中运行的政策往往由相互依存的、有着共同政策目标的小政策组成,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对政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就不执行,“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他们“耍小聪明”,“打小算盘”,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 (3)政策附加 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原来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从而使原政策不能到位,导致政策扩大化。政策附加的主要特点是执行者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自行其是,谋取私利,从而导致政策执行变形。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来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但在一些地方,计划生育罚款却是乡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有些地方竟把生育第二胎的指标公开拍卖,偏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 (4)政策歪曲 公共政策执行者在传达和执行中对政策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利用政策的某些抽象性,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政策失真,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 (5)政策抵制 公共政策执行者对现有的政策不认同、不接受,从而产生抵制情绪,使公共政策不能够执行到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自身的情况,找各种原因让中央“法外施恩”,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一再置若罔闻,甚至逆风而行,“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抵制心态异常顽固。 (6)野蛮执行公共政策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执行应更注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然而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滥用行政手段的现象,有的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对执行对象动辄命令、强制,使执行对象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难以接受。行政手段在执行中扭曲变形,演变成野蛮执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果。还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向执行对象解释政策不够,宣传不到位,忽视了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一旦执行对象对政策不理解,出现为难和抵触情绪,执行人员就采取制裁、经济处罚等方式,野蛮执行公共政策。更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采取极端手段,背离工作程序,甚至采用违法违纪的方法执行公共政策[3]。 3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原因 当前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有着主观或者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 (1)政策本身的原因 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首要因素。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往往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政策执行偏误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有漏洞可钻。一般说来,政策是否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政策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那么政策本身便缺乏合理性,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执行机关在执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时,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来敷衍。二是政策本身是否明晰。政策的明晰性,要求政策方案要有严格的执行界限、科学的操作程序、准确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晰性的政策将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弱,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无所适从,同时,缺乏明晰性的政策会引起政策的界限不清,导致执行者有空子可钻,对政策随意变通,同时也为有关领导化解“风险”提供了口实。三是政策是否“前后左右”协调一致。现在,有许多政策是政出多门,莫衷一是。面对众多相互冲突的政策时,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领导的靠后;经济监督、杠杠部门的优先,其他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政策面前人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必然导致国家受损,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难以执行。四是政策是否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时隔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法无常规,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 (2)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要靠执行主体来实施,现实中政策执行偏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造成的,这表现在: 1)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务员与发达国家公务员比较起来,素质普遍不高,从而,文化水平低导致行政决策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导致行政道德滑坡;行政责任观念淡薄导致争荣誉而避责任;理论水平低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系统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很难形成科学行政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这些弱点难免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 2)执行主体法制观念淡薄 从行政的角度看,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变化的随意性很大,人治色彩浓厚。目前,政策执行中“按章程办事的运作”,“受规则约束的运作”,“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不因人而异”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随处可见官僚的“任性专断”,“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这是真正的管、卡、压”[4]。书面形式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社会中的官场逻辑,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显然,不依法行政是造成公共政策执行效率递减的重要原因。
企业法律论文: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摘要: 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 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的定义: (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而后就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如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按财产形态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同时作用于我国企业法律关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时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两个制度体系的立法理论基础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却同时调整着一类法律关系,因此形成企业立法中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缺陷分析 (一)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法条竞合问题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它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法条构成要件相互重合、包含或交集,则便可能发生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它们所规范的情形,于是相对于法律事实处于竞合的状态。其特征在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两个以上法条所规范”。 法条竞合的现象主要是发生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定的法律主体上的,由于不同法律规范(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中的情况。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主体规定上的法条竞合具体如下: 1.投资主体的限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而《公司法》并无此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发起组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并不要求身份或者其他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原先国家同意私营企业开设,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对无业人员给予的“优惠措施”。而现在,许多在职人员往往有投资的需求(看证券市场投资者中,大多是在职人员就可以看出投资的需求是很大)。从法理上而言,购买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即是股东。股市有很大的风险,众多的投资者手中的社会闲散资金(游资)需要更多的出路。投资开设公司,做个股东,做兼职老板实际上是很多在职人员的想法。《条例》的规定则阻碍了投资需求。 2.出资人(股东)人数上的限制 《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这种情况下,如果某村有几十名村民希望共同成立一家私营企业来经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那么如果成立合伙企业,就会产生由于合伙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了经营风险(万一发生债不抵债,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而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风险的防范上处于有利位置,但是如果发起人超过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当然也可以选举出几名代表作为注册发起人,但是这也为今后的股权争议埋伏隐患! 3.资本变动的限制 《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减少注册资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企业是有生命的,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是自筹资金开业的。自筹资金运作下,如果企业经营良好是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而经营困难的话,尤其是背负大额债务时,减少注册资本是有效防范破产风险的办法之一。《条例》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而减少资本或者防止虚假出资行为,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资本是不断在流动更新之中的,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话,减少注册资本是比较合法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而对私营企业尤其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措施反而不利,因为这片面加重了企业义务,过高的负债将使企业加速破产,更不利于企业经营。 4.行业准入上的不合理限制 《公司法》没有明确就经营范围的限制进行列举,也就是说不对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进行限制。而《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同时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中“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这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私营企业在金融、保险、交通、邮电、通信、煤炭、电力、航空、医疗卫生、新闻等行业方面限制准入,这是与国际通行作法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需要进行改革的重要方面。 (二)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中对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1.公司设立登记上的“一人公司” 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明确规定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2人以上,实际上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却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国有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数上不受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一方面明令禁止一人公司;另一方面对国有公司作特殊规定。这是明显的区分企业所有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而造成的对私营企业的歧视。 2.公司改制上的缺陷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也就是不允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只能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同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印发)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这样,从法理上说私营企业无疑也就失去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融资机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可以采取公开募集发行股票。 众所周知。一旦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着相对封闭的股权结构被打破,社会资本进入了该企业,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质的飞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就能使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发展,这就是自身制约!比起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的改革,更加有效、规范! 3.税收征管上的双重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国务院)第七条规定: 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下同)第五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即计税依据)是: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同时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八条规定:“税法(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包括厂长经理等)的工资等收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理所应当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不相矛盾的。 但是按照私营企业(主要是私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来看,投资者每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企业的赢利、所有者权益等)中所负担的税收除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作为未分配利润部分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等),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一项权益(利润)而双重承担义务这也是明显的不合理的,是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相抵触。 (三)现行刑法对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 就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财产侵占、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等刑法保护方面,私营企业、公司与国有企业、公司所受到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惩罚力度上,对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刑罚明显较轻(有些甚至仅对国有企业公司人员),造成犯罪成本较低,实际上的危害性也较大。如: 1.《刑法》明确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分析: (1).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行为内容和危害性相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上,明显存在着重视保护国有企业权益而对私有企业权益不能同等对待,这种区别所有制而造成了法律歧视现象。而且《刑法》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因国有、私营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2.《刑法》规定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只偏重于国有企业分析 (1) 对于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刑罚,只限于国有企业、公司。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私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仅能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这也就是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民事责任规定进行追究。 (2) 对于其他利用职务便利的危害行为,其处罚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公司的负责人 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以及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私营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却没有明文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那么上述危害私营企业公司利益的行为就不会认为是犯罪,那么社会危害性是否真的不构成严重了呢?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这是可以是认为一种法律歧视。 三、关于修订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1.完善立法工作,清理解决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竞合问题。 曾经有人说不如重新修改制定《私营企业法》,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事实上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将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了立法完善,修改了行政法规中的缺陷。因此应当通过国务院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尚未解决或废止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再适用《条例》。 更重要的是,在《民法典》呼之欲出之际,及时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适应WTO后,中国政府向国际允诺的一样,对私有财产保护与国有财产保护相等同。对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2.加强刑法保护作用,修改关于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 职务犯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对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职务侵犯行为,更应当予以打击,避免造成“反正私人老板的钱来得未必干净……”等“仇富”心态下,过于偏轻刑罚。由此形成“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成本不高”的错误观念。 笔者建议: (1)罪名上进行统一,不再区分企业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2)刑名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3)通过加强刑罚的统一完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大力惩罚与预防。 3.税收方面应对私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带征制 对于税收方面存在着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现实情况下很难重新修订税法。事实上笔者认为可以试行“带征税”制:即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去税)*0.3%(企业所得税0.25%+个人所得税0.05%)=应缴税额 带征税由于其计税依据于销售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带征其他税收方法简便,又能在合理的基础上较传统计税方法减征税款,对于企业而言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实行带征税则税务机关只须从源头掌握增值税发票管理,尤其是当前金税工程(税控开票应用)的正式启动,加上不定期抽查各企业账目,发现问题立即上门检查。将普查改为抽查既不至于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一旦发现偷漏逃行为严厉打击追缴,防止税收流失。 因此,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有利于国家节省人力物力集中精国力进行税务工作,也有利于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收益流入周转资金,从而促进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笔者以为应当在更多区域对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利国又利民。 最后,要更好地切实地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同时实际工作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切实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行业的准入、开放,以及在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与行政监管上,要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司同等对待。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公司与其他企业公司同样的“国民待遇”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真正地促进社会生产力,让私营企业发挥活力,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运动中去! 企业法律论文: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试对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 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 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陆栋生 陈露洁 企业法律论文:浅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二十世纪50年代 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理论在欧美逐步形成。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 不少发展迅速但忽视风险管理的企业纷纷暴露出一些长期潜伏的问题并引发了难以挽回的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颁布了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立法,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 重新赢回了投资者信心。在国内,近年来银广厦和新疆德隆系的崩盘、中航油约5.54亿美金的巨额亏损,以及中国银行巨额资金被侵占而责任人外逃,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至20__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 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当今,学术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归纳起来是指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与收益呈正相关系。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 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因此 其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指 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 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 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使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 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的产生离不开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规范以及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 2、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 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 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 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 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因此 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 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赔偿经营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 照等。而刑事责任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时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表现为企业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双罚制”。在多数情况下 企业的法律风险造成的责任是给予经济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这种经营损失风险只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法律风险的本质特征,不能将经济损失一概认为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对法律风险的鉴别要从其缘由、过程及后果的根本属性来判断。 4、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 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 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颁布 使国有企业依法治理水平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机构不全 职能不强 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法律机构, 法律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往往是事后的 “救火队员”,从而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 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 在当前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 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 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 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 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 有时为担保人 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 可减少风险 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 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 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谨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 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 欠款回收难度大 司法判决执行难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 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 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 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以和为贵 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 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 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 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 坏账, 从而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 三、如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并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补救处理最终达到避免、转移、降低和消灭法律风险的过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围绕静态法律制度作用的动态法律管理体系是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系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管理原则是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 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 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 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优化和平衡。 因此 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确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 明确总法律顾问和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 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制度到位 企业全体员工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到位 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企业依法治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 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充实法律管理队伍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机制 提 升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提高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视达到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要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承担起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的职责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确定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各级员工、各种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在法律管理方面 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 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 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 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 通过落实制度、流程、 组织、 职能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1、 风险分析评估。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 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 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 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 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 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再次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排序 划分风险等级 提出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建议。 2、 风险控制管理。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 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 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对于企业面临的最紧急、关键的、重大的风险从制度、 职责、人员和措施等方面明确处理程序 妥善处理法律风险 减少企业损失。 3、 风险监控更新。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 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 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 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评价 并对其进行更新。要对风险防范机制架构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整体评估 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研究改进方案 对下一个周期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 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利的内部法律环境 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实现法律风险控制效果将风险防范手段落实到企业具体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4、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入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5、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关作用 通过对法律风险控制点的把握将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法律管理手段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6、 拓展法律风险管理思路 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总结提升管理经验 规范管理流程 明确管理模式 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7、 强调精细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 即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 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普法教育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对重要岗位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岗位考核宣传包括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 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五 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 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入手,点面结合 全程监控 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 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 劳动管理、 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 进行全程跟踪、 全面管理、 重点监控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 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 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从国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训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 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 但如果没有每一个风险控制岗位的切实操作和落实,就无法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 要对企业各级员工进行广泛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 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管理。 七 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企业的法律管理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需要借助先进的现代科技方法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企业可以依托电子化系统 对现有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和知识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的知识管理使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企业法律顾问之间、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构筑一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一方面可能通过广泛、 便利、快捷的信息传递与更新实现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 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信息化处理方法进行对风险的调查和分析 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 八 制定切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在 稳健经营中树立风险防范理念 法律风险控制的最终目标并不是单纯地追求所有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对于企业来讲风险与收益往往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 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的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一味地强 调降低和消除所有法律风险 将使企业无法进行经营和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疏于对法律风险的控制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法律后果 甚至导致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对风险的过度控制将带来商业机会的丧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企业需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实现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成本最小化。 企业法律论文: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试对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企业法律论文: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提要]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当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因股东权的行使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东知情权案件给法院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本文具体针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的,即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或某一个通常成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其转让的自由,但实际上股份的出让,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事务,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与股东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为此,我国公司法作了相应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三、股东查阅权的限制 1、限制的法律依据 当股东行使查阅权时,假如有违正当原则,或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将构成权利的滥用,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侵害公司利益。因此,法律制度在设计时往往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有所限制。 从股东查阅权的表面看,股东查阅公司帐薄和其他会计文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在经营中,公司的帐薄和其他会计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及与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为此,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如美国公司法首先规定了对股东查阅权的审查制度,通常在主体上要求能够行使查阅权的须是受益股东和记录持有人;其次是通过法律明确列举的形式,规定哪些材料和记录属于可查阅的;再次股东必须用合理的细节描述其查阅是出于善意和合理目的,并且所要查阅的材料与记录与他的目的有直接的联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未规定限制条件,亦未规定查阅权具体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今后应对此加以完善。这样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恶意的股东滥用查阅权,也可使具有正当目的的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具有可操作性。 2、限制查阅权行使的具体形式 (1)主观上限制 有的国家从主观方面对查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一个股东可以查阅、检查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记录,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怀有正当的意图,并且阐述自己的意图和他想要检查的记录时应有合理的详细及他要检查的记录和他的意图有直接地联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出于如下考虑,即该股东可能将该情况与查阅结果用于公司无关之目的,并因此而给公司或关联企业造成并非无关紧要的损失,可以拒绝提供情况和不允许查阅……。从这些规定可看出,行使股东查阅权的主观要求为”必须具备正当的目的“。 (2)客观上限制 客观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作为条件,符合条件才允许行使查阅权。如美国的《示范公司法》和纽约州商事公司法都规定,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股东方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帐册。 (3)具体操作形式上的限制 股东行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抄录甚至复制?哪些可以抄录,哪些可以复制,国外法律一般有具体的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复制公司向股东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而公司可向股东收取用于复制的费用,以弥补劳动和材料费用上的开支,但收取的费用不可以超过对记录的复制或再复制的估计成本。 四、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审理中的困惑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规定尚不完善。如我国证券法对公司财务帐册的查阅事项未作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虽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其第175条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是指:(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也就是说,会计帐薄并未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2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营层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而备置的,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凭证,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股东难以得到经营层进行不当行为的信息。一旦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这类纠纷时有发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2、股东查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权利。现代公司虽然实际由经营者控制,但根据委托-理论,经营者是根据股东的委托,作为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在此意义上,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和提供相关的财务文件,特别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帐薄及相关记录。 (2)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范围。美国《示范公司法》是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的,如:股东名册、财务会计账簿、公司的基本章程、附属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经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纪录、公司经营中有关合约和交易记录等;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条之规定为“会计账簿和书类”。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太窄,不利于维护股东权利,在目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3)确立查阅权行使的程序。有关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程序,也有待于立法的完善。比如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时,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要求查阅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安排。如股东应在5至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并应在书面申请中,对查阅的目的作出合理的阐述,还应对所要查阅的有关文件的范围明确指明,另应说明查阅的方法,如摘录或复制等;而查阅的地点通常应当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或根据公司所指定的地点。 (4)完善查阅权的司法救济。一旦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或对股东的查阅权行使设置障碍,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亦应完善。比如就举证责任问题而言,原告应当先向法院阐明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帐薄具有正当目的,并作出合理详细的解释,说明其所要查阅的文件与记录确与其目的有直接关联;然后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使查阅权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 企业法律论文:公共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特点和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业与法律的关系也将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设下的法律陷阱。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论文: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预防分析 一、引言 煤炭企业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债务关系,环境污染等方面。诈骗案件标的额高,跨度年度长;债务纠纷的特点是追缴难度大,起诉案件少;环境污染纠纷是近年来经济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的产物,在煤炭企业法律纠纷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诈骗案件涉及刑事事件,而债务纠纷可能仅是民事案件,两者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然而都要积极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实现煤炭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平衡,促进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 煤炭企业相关犯罪案件频发的时期多发生在1998、1999年左右,在这段时间,国内对于煤炭的需求不大,煤炭企业不景气,相关法律不健全做成了煤炭企业相关犯罪猖獗。 (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在交易之前,部分合同牵扯多个部门,煤炭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常常无法协同整合各部门的信息,缺乏买方准确详尽的资料,诈骗犯利用企业急于交易的心理,设计骗局引煤炭企业上钩。例如使用报废的设备以次充好,或在受到货款后设备没有交付就逃之夭夭。 (二)煤炭企业缺乏相应的机制我国大部分煤炭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体制僵化、派系林立、管理不善的问题,经过市场化的洗礼以及国企改制,多数煤炭企业已经步入正规化企业行列,然而对于一些规模庞大的企业,公司相关的体制不够完善,不能规避法律风险,尤其是子公司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进而影响到母公司。 (三)法律纠纷产生后隐瞒真相有些企业在诈骗案件发生后没有立即使用法律武器,出于担心企业或个人出现负面影响,隐瞒事实,延迟或放弃报案。不少煤炭企业经营者认为,上法庭是一件麻烦事,即使成为犯罪的受害方,也隐瞒不报,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认为即使报案、打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对于一般的债权纠纷更是如此,怕对薄公堂之后影响业界名声,并且破坏原有的商业伙伴关系,因此,不到走投无路是不会走上法庭的道路。 (四)煤炭行业特有的环境原因煤炭挖掘导致了土地塌陷,进而造成农作物减产、建筑物破坏以及空气土地污染,这些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纠纷或者是法律诉讼。这类案件是长期困扰煤炭企业的难点,标的额度很高,容易引起与周边居民之间的冲突,媒体的介入等等连锁反应。 三、煤炭企业法律纠纷预防措施 (一)加强企业内控企业规模越大,管理难度越大,某些地方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力,管理空白的形象。公司和子公司以资本为联结,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的日常经济活动直接干预,子公司的领导出现违规行为,母公司也无权直接对其进行处置,而需要开股东大会表决处理。加强公司内控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将日常的经济活动纳入在公司制度监管下;对于母公司而言,对子公司要监管到位,维护出资者的相关权益;对于子公司而言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的自主权。 (二)建立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债务纠纷是煤炭企业一种常见的纠纷,这种法律纠纷解决过程比较艰难。建议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做法,使用多种法律救济途径。而对于煤炭企业的诈骗案件,可以联合公、检法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在办案方法上,区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诈骗案件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不能‘私了’。寻求法律途径的时候,要确保及时清,拖延会令问题更难解决。 (三)加强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签合同是企业之间最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要充分重视合同的法律价值。因此在签定合同前要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防范合同中的陷阱,煤炭企业法律纠纷大部分是围绕合同产生的,签定合同的双方对于同一份合同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把好合同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越来越深,煤炭企业的法律纠纷由原来的企业之间扩展到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煤炭企业附近的居民对于煤炭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具有抵触心理,相关工作开展困难。煤矿企业要有效地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抵御法律风险,依靠法律顾问的作用,保障企业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依法经营和决策。 (五)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积极搭建法律法规培训的平台,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丰富法律知识,对于接触合同拟定,合同签订的人更要提高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法律知识。实践证明,只有法律意识渗透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才能抵御法律纠纷的风险。 (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企业上下必须提高珐琅彩风险意识,认识发哦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给煤炭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但这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而一定要做好预防措施。 四、结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煤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逐年加剧。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企业交易信息不对等、煤炭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煤炭行业特有的环境原因,以及在发生法律纠纷后,不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反而隐瞒真相,针对这些成因,应采用一定的预防措施。加强企业内控、建立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加强合同管理、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等等。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要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欧晓产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东清 单位: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财务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都相继设立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并见证了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嬗变,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颁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在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制工作从传统的普法教育、工商登记、合同管理、债权催收、案件诉讼,拓展到规章制度管理、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法律论证、参与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知识产权保护、涉外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防范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延伸,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合规健康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外围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建设工作是防控法律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建立并健全闭环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开展法律风险调查,识别风险点。通过问卷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等方式,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基础数据,识别并确立风险点。2.对法律风险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以及风险点识别,开展专业性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穷尽可能出现的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4.以法律顾问为依托,搭建防控、救济途径。企业应以法律顾问为主要力量就企业内的风险预警进行分析,策划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事后救济准备,正确使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5.及时总结反馈防控、救济效果,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企业应格局防控、救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风险应对机制呈螺旋式上升。 杰克•韦尔奇曾说(美国通用电气原总裁):“GE的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的确,法律风险带来的任何结果都将使企业遭受损失,面对新形势与新环境,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依法治企理念,以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夯实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基石,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顾锋 陈明敏 单位: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控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件叙述 (一)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五、结语 海外事业在中原油田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加强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不我待。如何加强及怎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是摆在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相信我们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为油田海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田斌单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范下的企业法律论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起诉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逐步构建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整体形象,还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在法律风险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应该相信一个崭新的企业运作与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 作者:安勇华余彩东单位:榆林学院教务处榆林学院润泽集团 企业法律论文:电力企业法律论文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电力企业不仅是关系到估计民生的企业,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电力企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作者:张金惠王西江单位:渭南供电局
计算机专业论文:现今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 摘 要:计算机基础教学是高等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内容,它对于培养学生掌握计算机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该课程的几点教学建议。 关键词: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教学模式 0 引言 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通用的智能工具,拥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能力已成为现代人所必须具备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1世纪的青年可以利用各种渠道、手段来获取所需的知识。大学生承担着未来国家的建设重任,论文作为培养国家栋梁之材的高等院校就是要在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培养一批有能力有文化的高素质人才。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已成为现代大学生知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对于提高21世纪大学生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目前计算机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全国高等学校相继在非计算机专业的授课计划中加入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经过近20年的探索,各校都有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大学生进入大学之前对计算机的掌握程度有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学生在入学前对计算机的掌握程度也形成很大差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上对计算机能力的认可度的提高,高校为顺应社会需求而对学生采取的一些强制的考级考措施,使得目前计算机基础教学存在着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1.1 计算机基础教学也跌入应试教学的泥潭 目前一部分高校把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非计算机专业的毕业学位证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教师面对学校下达的等级考试合格率的要求,而不得不忽略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一味追求考试合格率,而学生为了顺利拿到学位证,不得不把很多精力投入到与考试相关的学习中,如考试技巧、大量试题练习等,这样,致使好多学生毕业了都不知道如何使用已学的计算机知识来辅助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比如毕业论文完成一份应聘求职书的设计。有很多学生毕业了还得花很大力气通过各种渠道重新学习计算机知识。这是应试教育带来的后果。 1.2 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脱节 计算机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理论是基础,实践是手段,应用是目的。很多大学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上课听老师讲授的内容都能听懂,但是当需要自己操作时就无所适从,即课堂授课理解和自己真正动手实践不能统一,或者把老师布置的作业顺利完成作为唯一的上机实践任务。因此,一旦题目变换一下就不会做了,欠缺举一反三的能力。 1.3 忽略不同层次学生的分层教学 由于各地区学生入学前计算机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计算机基础教学采用“一刀切”的教学方法,无疑会造成两极分化的局面。一方面层次较高的学生“吃不饱”,埋怨计算机基础课程是浪费时间,使其的学习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另一方面,层次较低的学生“吃不了”,对计算机课程产生畏惧,从此妄自菲薄,自我放弃。这对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都将产生极大的障碍。 1.4 教学内容脱离实际 随着计算机科学发展的突飞猛进,软硬件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当快,而我们的教学内容跟不上发展的速度,医学论文致使学生对该门课的兴趣下降。另一方面,计算机基础教学存在就事论事的现象,只是教会学生如何操作,而忽略对学生“计算机意识”的培养,也就是没有很好地激发学生具有用计算机解决面临任务的强烈愿望,很少教会学生什么事情可以用计算机解决,如何有效地使用计算机,如何在自己的专业中使用计算机等,因此造成学生很大困惑,觉得没有学到多少有用的知识,挫伤了学生学习计算机的积极性。 2 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计算机基础课程看似简单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当前各种各样的教育教学组织机构以各种交流会、研讨会的形式探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教育部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也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基础教学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因此,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1 更新教学内容,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首先,要改变只注重计算机等级考试 的思想观念,缓解等级考试通过率给教师带来的压力,在课程的安排上,要根据不同的专业进行设置,让教师有足够的空间在教学过程中发挥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深入掌握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建立起适应当代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教学模式。 其次,要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若干课程按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功能的统一整体。课程是由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而成的结构体系,它是构成课程体系的基本要素。要实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就是要求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设计和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整体走向出发,合理地更新与选择教学内容。计算机基础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的计算机素质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为目标,课程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计算机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从人才培养目标出发,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把体现计算机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反映到课程体系中来,硕士论文让学生掌握计算机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特点,把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分为三个层次,即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要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增加选修课的比重,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第三,在教材体系上要改变现在教材内容陈旧,使用周期较长的状况,多引用一些能反映计算机前沿知识和特色知识的教材,并缩短教材的使用周期。 2.2 计算机基础教学与专业知识的整合 对于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计算机课程只是一门工具课,学习计算机课程的目的是学会使用这种工具并为专业服务,因此教师应当把教学重点放在应用上。要精讲多练,给学生提供足够的上机操作机会,使他们在实践中理解计算机的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和编程手段,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和创造能力。到二、三年级根据各专业特点开设相应的计算机课程,比如会计电算化、计算机辅助设计等,让学生更好地利用计算机去解决专业领域中的问题及日常事务问题,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课程案例,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体验和领悟利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还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创造了新的空间和条件。到了高年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和兴趣选修几门计算机课程。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并且在四年的本科学习中,能使计算机学习不断线。 2.3 开设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对于有限的课时来说,课堂教学远远不能满足那些对计算机有特殊爱好的学生,特别是一些入学时计算机基础就较好的学生,职称论文如何让其的兴趣向更积极的方面发展,在追求素质教育的今天,更应该对这些爱好者加以引导、培养。所以,必须有计划、有实质性内容的开展课外实践活动,组织一些兴趣小组或课题小组,比如程序设计、网页制作、数学建模等,并将其和一些竞赛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集体主义精神,这对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及遇到困难时的心理素质的培养,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2.4 网络教学,建立现代化教学平台 在《计算机基础》教学中,集中授课和上机辅导是两个主要的教学环节。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属于应用性课程,一个概念的表达、一个指令的完成都是用一系列操作来实现的。目前学生入校时计算机知识起点差别悬殊,教学内容难统一,看书自学方式效率较低,静态图文很难连贯理解,因此,教学效果往往是不不尽如人意的。所以大力推广网络教学模式,提供一种符合《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特点的动态教科书,以方便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是各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想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从早期的单纯“黑板+粉笔”发展到后来的“计算机+大屏幕”,又发展到目前的“网络化教学平台”,体现了教学手段和方法的不断变革。 实现《计算机基础》课程网络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通过网络可以查阅到大量与课堂内容相关的信息,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进行有选择的学习,这能促使学生的思维变得更加活跃,对计算机基础知识产生一种主动学习的心态,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实施《计算机基础》课程的网络教学,不仅缩短了教师和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突破传统面对面课堂教学方式的限制,为学生提供更深、更广的教学内容。使学生由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积极探索者,英语论文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学生的积极参与创造条件,引导学生去思考、去探索、去发现。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真正达到了因材施教、发展个性的目的,学生是按照自己的认知水平来学习和提高的,学习是学生主动参与完成的,这种学习使学生真正获得了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这正是传统教学所不能比拟的。 《计算机基础》课程的网络教学可采用网络辅助教学模式。该模式作为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把传统教学方法和网络教学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一部分课时由老师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和学生面对面进行讲授,另一部分课时由学生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自学。网络辅助教学模式可以利用系局域网、校园网、Internet来建立学习辅导网站,把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有关知识的问答、实验素材、模拟试题等放在网上,供学生使用。留学生论文让学生在课前可以预习、课后可以复习。此外网站中还应提供网上答疑平台和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测评平台,方便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给学生提供更有效的指导。 3 结束语 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是21世纪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既是文化基础教育、人才素质教育,又是技术基础教育,是各学科发展的必然和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任何一门学科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同时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思维方式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转变观念,工作总结进一步提高对计算机基础教学工作在整个高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改革进程,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手段,从全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全局推动整个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改革。 计算机专业论文: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化效果探索 必须要明晰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同普通英语教学的区别 为了能更好的开展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活动,不但教师自身要弄明白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同普通英语教学的区别,而且还必须要让学生也知道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同普通英语教学的区别。首先要让学生知道学习计算机专业英语同学习普通的英语在学习目的和学习的重点是完全不同的。其中对于普通英语的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能提高英语的听、说、读、写的能力,便于以后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活动中实现无障碍交流,学习的重点也是定位在听、说、读、写等几个方面。但是学习计算机专业英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好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对于计算机专业最新技术和最新发展动态的快速理解能力,侧重点是专业英语词汇的学习及专业英语的阅读和翻译能力的培养。 科学正确地选择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所采用的教材 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的高低还会直接受到所选用的教材的影响,可以说一本好的计算机英语教材对可以对学习计算机英语有着非常好的帮助。为此,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必须要科学正确选择教材。首先,所选用的教材要对计算机的基本知识体系和结构有全面的体现,要包含常用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并且最好是能紧密联系计算机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其次,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要尽可能地涵盖计算机专业学习的各个方面,这样可以有效拓宽学生的计算机专业知识面及专业的计算机英语词汇量。再次,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中的英语要做到用语地道规范,并且难度也要尽力符合学生的专业学习实际,这样才可以更有效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最后,一般来说比较科学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最少要包含计算机专业英语基础知识、计算机专业英语硬件基础知识、计算机专业英语软件基础知识、计算机专业英语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应用五个大的模块。 在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中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网络多媒体技术及其他教学资源 首先,网络的发达给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可以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及时的补充,而且还可以获取到计算机专业发展的最新英文文献资料,这样就不但可以帮助师生更好地了解计算机专业最新发展动态,而且还可以间接地提高学生的计算机专业英语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 其次,如果能在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中适当使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就可以很好地弥补传统的教学之不足,因为多媒体技术可以将学生觉得很多枯燥的知识变得更生动有趣,从而也就会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最终提高教学效果。 最后,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还必须要充分利用其他可以利用的一切教学资源,比如英文的计算机幽默故事或者短文,英文的计算机相关的漫画以及英文的计算机相关的新闻媒介等,对这些资源的充分利用可以有效活跃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课堂,实现寓教于乐和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 积极采用先进高效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在传统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中,英语教师只是单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讲义讲解,学生只是被动听讲,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当前,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必须要积极采用更为高效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分层教学法”,通过“分层教学法”可以让每个学生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快乐,从而促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还可以采用“提问式教学”,通过“提问式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提升学习兴趣,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还可以采用“专题式教学法”,通过“专题式教学法”可以就学生在计算机专业英语学习中遇到的特殊性的难点或者重点进行教学,这样可以帮助学生从更为深层的角度来学习到专业知识。 计算机专业论文:计算机专业设计类课程中知识搜索引擎的应用 关键词:知识搜索引擎;计算机专业;设计课程;应用 摘要:论文介绍了知识搜索引擎的产生背景、实现原理、定义、特征和分类,阐述了计算机专业设计类课程的现状及改革思路,最后把知识搜索引擎应用在设计类课程的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引言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知识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人们借助网络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而搜索引擎是应用较多的一种。在教学应用当中,也离不开搜索,本文讲述知识搜索引擎在计算机专业设计类课程中的应用。 二、知识搜索引擎 1. 知识搜索引擎简介 对于传统搜索引擎来说,它面临着搜索结果过于宽泛、用户的查找效率低、大量信息以隐性知识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终等弊端问题。另外,有的搜索引擎采用限制搜索框数字的形式,或者缩短搜索框来改变用户习惯,但效果并不明显。 知识搜索引擎就是在这样的需求和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专门针对知识需求而设计的搜索引擎,是在搜索引擎发展进入智能化阶段的过程,并且建立在以用户需求为基础上的知识整合传播。知识搜索引擎不仅可以利用先进的自然语言智能查询技术通过对输入的简单疑问词句的分析直接搜索得出答案,而且在没有满意搜索结果的情况下,用户还可以创建问题,等待他人回答并对答案进行评价。它建立了完善的互动机制,例如评价,交流,修改等[1]。 知识搜索引擎为广大网络用户创建了一个强大的信息交流平台,利用知识搜索引擎获取知识的这一过程,使得大量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并且实现了知识的挖掘、传播、利用、共享和评价[2]。它包括创造、评价、利用、共享、积累五个要素[3],充分体现了Web2.0特征。 2. 知识搜索引擎特征 正是因为知识搜索引擎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才能为广大网民所青睐,它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互动性。用户提出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悬赏公告以刺激和发动其他用户为其解答该问题。用户提交问题之后,其他用户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或是网上的资源来解答问题。提问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提交的答案进行评价处理。如果提问者对问题的答案满意,则把悬赏分给回答者。如果提问者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可以对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是提高悬赏额度,来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这一问题,直到提问者获得较满意的答案为止。总之只要把问题提出来,就会有答案。 第二、网络化。不同的知识点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广大用户共同建立的知识信息库,这知识库明显是知识在更高层次上的集成化,是知识内容的提纯和浓缩,这些信息库都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汇集而成。 第三、智能化。知识搜索引擎中以海量的知识库信息为基础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对于用户回答过程所积累的大量知识自动详细地分类组织关联,编辑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体系。通过调动网民参与提问与回答的积极性,汇集了千万网民的智慧,让用户彼此分享知识及经验。[4] 第四、人性化。知识搜索引擎区别与其他商业搜索引擎,不同于 Google 的算法排名和百度的竞价排名的商业运作模式。它的搜索结果可以完全依照用户的行为和心愿进行排序,无论是从相关度、发问时间、悬赏额度还是从阅览数、投票数、正面评价等方面,都是忠于人的自然需求。[3] 第五、激励制。解答问题不仅可以获得点数回馈、功能加值,而且能带来很多无形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在有关激励机制下,既可以帮助别人分享个人的经验,也可以分享别人的知识,这也是广大网民积极参与回答的主要原因。 3. 知识搜索引擎分类 知识搜索服务从韩国起步,经中文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壮大,这一应用模式扩展到了全球,并且有了英文的服务版本。它在国内的发展一日千里,目前包括百度、新浪、雅虎、 腾讯等中国主要互联网公司都提供了知识搜索服务。 各种知识搜索引擎各有各的特点,比如在类目设置方面,有些设置二级类目,如百度知道,在搜索方式方面,有些设置了基本搜索、高级搜索、二次搜索、类目浏览搜索,如雅虎知识堂。在此,本文根据知识搜索引擎的呈现方式的不同,把知识搜索引擎分为知识呈现型和互动问答型[5],知识呈现型的有中国知网、百度百科、百度文库,互动问答型的有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知识人、搜搜问问、雅虎知识堂、奇虎经验搜索、Yahoo!奇摩知识+(繁体)。 三、知识搜索引擎的应用 在此,以程序设计课程设计课(VC++)为例,说明知识搜索引擎在设计类课程中的重大应用。在计算机专业设计类课程改革环节中,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实施的步骤采用:成立项目组— 选题— 设计— 答辩,其中选题和设计这两步非常关键,在此就这两步的实施方法作介绍。 1、如何进行选题呢?除了教师提供一些项目外,可以充分利用知识搜索引擎进行大量地搜索,这样能够拓宽学生的视野,能够了解到VC++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具体做法是:教师向学生介绍一些主要的知识搜索引擎及各自的特点、使用方法,在实验室利用电子教室进行演示各个引擎的使用及使用技巧,如在百度文库搜索引擎[6]中,搜索“C++课程设计题目”,点击“DOC”类型,获得如图1所示的结果。本阶段提供时间是2周时间让学生自由选题,学生选题多种多样,选题的方向有管理系统(结合数据库)方面、图像方面、数值计算方面等。在与学生交流过程中,学生表示有很大收获,因为通过各种知识搜索引擎海量地搜索题目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在这过程中能够开拓视野,能够了解到VC++所能完成的任务,了解到一个大问题要分解成各个小问题来解决,而且需要全面分析所需要用到数据结构等。 图1“百度文库”搜索 2、如何设计完成题目呢?教师固然会在上课时讲解一些相关知道,如VC++中的基本类库MFC的层次结构等,但毕竟时间有限,一周2节课时间远远不够,所以在课外要花更多时间去设计。在设计的过程中,借助知识搜索引擎解决在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最有效最快捷的途径。 3、充分发挥网络教学平台作用。网络教学平台是为教学提供全面支持服务的软件系统,可以进行网上教学、在线学习等,教师可提供有关课程信息,学生可进行在线做作业、测试、讲座等。对于利用VC++中的MFC进行系统的设计课而言,在教学平台中,使用最多的是提供交流、讨论、发通知。学生也可以利用各种知识搜索引擎,把搜索结果以通知、讨论的形式链接到教学平台,作为本课程的知识积累,起到引导激发学生的作用。教学平台中的“知识搜索”积累如图2所示。 图2 教学平台中的知识搜索” 四、结束语 无论是教师备课时所用的专业知识的搜索,还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用的互动解答问题的知识搜索,使用的效果是学习形式更加灵活,能够引导学生思考、探讨、交流、总结,使课程的“教”与“学”更加生动、灵活。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只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创新,一定能够培养出适应社会日益发展的计算机专业人才。 计算机专业论文:计算机专业体系建设分析 计算机不同于其他的专业,有其独特所在。针对计算机专业的特点,在进行改革的时候,一方面应该建立相应的实验项目以及对应的实验教学案例数据库,使得学生能够随时随地的对相关的知识进行学习;另一方面是应该针对计算机专业教学特点开发对应的教学软件,让学生能够在对教学内容有直观感受到基础上进行学习。在计算机专业的过程中,当实验内容涉及到多门专业课程知识的时候,就应该从不同专业课程专业角度对学生的水平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在实验课程教学的过程中,甚至可以允许学生实验失败也可获得较好的实验成绩情况的存在,只要该学生的实验过程确有其可取之处。在对计算机专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对计算机实验室所拥有的设备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对教学实验室进行现代化的建设,最大程度的提高计算机专业教师的整体素质,让学生能够在开放性的教学环境下,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获得最大的能力提高。 为了能够更加详细的讲解计算机改革的基本思路,就计算机专业的主要课程的编译原理所获得实验教学改革以及相应的实验教学内容设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案例中高职院校以往的编译原理实验项目的设计更加倾向于验证类型的基础性实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实验教学的分量,但是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因此,通过对实验教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改革使其能够与实验教学改革更加的协调,从而获得更加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体系,让学生能够在编译原理的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当中获得知识的同时也提高个人的综合水平。 1内容改革与实验改革同等重要 在计算机专业中,专业理论的改革创新与实验教学的改革创新是同等重要的,实验的改革离不开相关理论知识的更新,理论知识的更新离不开改革对其的支持,实验教学理论知识的更新与实验教学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以往的编译原理理论知识对于学生而言只是需要记住,并不能够对其今后的实际操作水平有所提高,因此对编译原理的理论知识进行更新,将其转变成计算机的语言知识以及对其相应的处理操作,根据新的编译课程理论知识,对实验教学进行改革,让学生能够将学习到的新的编译原理理论知识在实际动手操作的时候进行运用,使得大部分学生对编译原理课程的兴趣都被重新激发了出来,学生在得到了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还锻炼了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有效的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2对基础性的实验和综合性的实验 编译原理的专业实验教学项目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能够直接对编译技术进行运用的基础性实验部分,另一部分是能够将编译相关知识理论与其他课程的相关知识理论技术联合起来的综合性的实验项目。基础性的实验项目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加深学生对于基础性知识和操作的印象,让学生能够熟练的运用相关的实验工具。而经过合理的分解和综合之后,编译原理中基础性的实验项目可以在一定的组合下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实验项目雏形。综合性的实验项目更注重的是对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在对各种基础性实验项目进行组合的过程中,增加需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部分,就能够有效的将基础性实验项目和综合性实验项目结合起来,让学生的基础素质和综合素质都得到有效的锻炼和提高。 总之,计算机专业的实验法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但是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未来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对学生进行的实践性教学除了包括实验实训之外,还包括了对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让学生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校外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社会实践以及毕业论文等重要的环节。(本文作者:赵莉 单位: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专业论文:对现今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研究 0 引言 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通用的智能工具,拥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能力已成为现代人所必须具备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1世纪的青年可以利用各种渠道、手段来获取所需的知识。大学生承担着未来国家的建设重任,论文作为培养国家栋梁之材的高等院校就是要在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培养一批有能力有文化的高素质人才。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已成为现代大学生知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对于提高21世纪大学生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目前计算机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全国高等学校相继在非计算机专业的授课计划中加入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经过近20年的探索,各校都有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大学生进入大学之前对计算机的掌握程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1.1 计算机基础教学也跌入应试教学的泥潭 目前一部分高校把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非计算机专业的毕业学位证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教师面对学校下达的等级考试合格率的要求,而不得不忽略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一味追求考试合格率,而学生为了顺利拿到学位证,不得不把很多精力投入到与考试相关的学习中,如考试技巧、大量试题练习等,这样,致使好多学生毕业了都不知道如何使用已学的计算机知识来辅助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比如毕业论文完成一份应聘求职书的设计。有很多学生毕业了还得花很大力气通过各种渠道重新学习计算机知识。这是应试教育带来的后果。 1.2 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脱节 计算机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理论是基础,实践是手段,应用是目的。很多大学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上课听老师讲授的内容都能听懂,但是当需要自己操作时就无所适从,即课堂授课理解和自己真正动手实践不能统一,或者把老师布置的作业顺利完成作为唯一的上机实践任务。因此,一旦题目变换一下就不会做了,欠缺举一反三的能力。 1.3 忽略不同层次学生的分层教学 由于各地区学生入学前计算机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计算机基础教学采用“一刀切”的教学方法,无疑会造成两极分化的局面。一方面层次较高的学生“吃不饱”,埋怨计算机基础课程是浪费时间,使其的学习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另一方面,层次较低的学生“吃不了”,对计算机课程产生畏惧,从此妄自菲薄,自我放弃。这对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都将产生极大的障碍。 1.4 教学内容脱离实际 随着计算机科学发展的突飞猛进,软硬件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当快,而我们的教学内容跟不上发展的速度,医学论文致使学生对该门课的兴趣下降。另一方面,计算机基础教学存在就事论事的现象,只是教会学生如何操作,而忽略对学生“计算机意识”的培养,也就是没有很好地激发学生具有用计算机解决面临任务的强烈愿望,很少教会学生什么事情可以用计算机解决,如何有效地使用计算机,如何在自己的专业中使用计算机等,因此造成学生很大困惑,觉得没有学到多少有用的知识,挫伤了学生学习计算机的积极性。 2 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计算机基础课程看似简单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当前各种各样的教育教学组织机构以各种交流会、研讨会的形式探讨新形势下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教育部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也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基础教学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因此,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1 更新教学内容,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首先,要改变只注重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思想观念,缓解等级考试通过率给教师带来的压力,在课程的安排上,要根据不同的专业进行设置,让教师有足够的空间在教学过程中发挥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深入掌握计算机的应 用能力,建立起适应当代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教学模式。 其次,要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若干课程按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功能的统一整体。课程是由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而成的结构体系,它是构成课程体系的基本要素。要实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就是要求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设计和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整体走向出发,合理地更新与选择教学内容。计算机基础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的计算机素质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为目标,课程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计算机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从人才培养目标出发,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把体现计算机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反映到课程体系中来,硕士论文让学生掌握计算机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特点,把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分为三个层次,即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要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增加选修课的比重,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第三,在教材体系上要改变现在教材内容陈旧,使用周期较长的状况,多引用一些能反映计算机前沿知识和特色知识的教材,并缩短教材的使用周期。 2.2 计算机基础教学与专业知识的整合 对于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计算机课程只是一门工具课,学习计算机课程的目的是学会使用这种工具并为专业服务,因此教师应当把教学重点放在应用上。要精讲多练,给学生提供足够的上机操作机会,使他们在实践中理解计算机的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和编程手段,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和创造能力。到二、三年级根据各专业特点开设相应的计算机课程,比如会计电算化、计算机辅助设计等,让学生更好地利用计算机去解决专业领域中的问题及日常事务问题,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课程案例,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体验和领悟利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还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创造了新的空间和条件。到了高年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和兴趣选修几门计算机课程。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并且在四年的本科学习中,能使计算机学习不断线。 2.3 开设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对于有限的课时来说,课堂教学远远不能满足那些对计算机有特殊爱好的学生,特别是一些入学时计算机基础就较好的学生,职称论文如何让其的兴趣向更积极的方面发展,在追求素质教育的今天,更应该对这些爱好者加以引导、培养。所以,必须有计划、有实质性内容的开展课外实践活动,组织一些兴趣小组或课题小组,比如程序设计、网页制作、数学建模等,并将其和一些竞赛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集体主义精神,这对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及遇到困难时的心理素质的培养,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2.4 网络教学,建立现代化教学平台 在《计算机基础》教学中,集中授课和上机辅导是两个主要的教学环节。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属于应用性课程,一个概念的表达、一个指令的完成都是用一系列操作来实现的。目前学生入校时计算机知识起点差别悬殊,教学内容难统一,看书自学方式效率较低,静态图文很难连贯理解,因此,教学效果往往是不不尽如人意的。所以大力推广网络教学模式,提供一种符合《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特点的动态教科书,以方便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是各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想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从早期的单纯“黑板+粉笔”发展到后来的“计算机+大屏幕”,又发展到目前的“网络化教学平台”,体现了教学手段和方法的不断变革。 实现《计算机基础》课程网络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通过网络可以查阅到大量与课堂内容相关的信息,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进行有选择的学习,这能促使学生的思维变得更加活跃,对计算机基础知识产生一种主动学习的心态,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实施《计算机基础》课程的网络教学,不仅缩短了教师和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突破传统面对面课堂教学方式的限制,为学生提供更深、更广的教学内容。使学生由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积极探索者,英语论文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学生的积极参与创造条件,引导学生去思考、去探索、去发现。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真正达到了因材施教、发展个性的目的,学生是按照自己的认知水平来学习和提高的,学习是学生主动参与完成的,这种学习使学生真正获得了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这正是传统教学所不能比拟的。 《计算机基础》课程的网络教学可采用网络辅助教学模式。该模式作为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把传统教学方法和网络教学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一部分课时由老师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和学生面对面进行讲授,另一部分课时由学生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自学。网络辅助教学模式可以利用系局域网、校园网、Internet来建立学习辅导网站,把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有关知识的问答、实验素材、模拟试题等放在网上,供学生使用。留学生论文让学生在课前可以预习、课后可以复习。此外网站中还应提供网上答疑平台和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测评平台,方便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给学生提供更有效的指导。 3 结束语 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是21世纪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既是文化基础教育、人才素质教育,又是技术基础教育,是各学科发展的必然和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任何一门学科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同时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思维方式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转变观念,工作总结进一步提高对计算机基础教学工作在整个高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改革进程,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手段,从全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全局推动整个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改革。 计算机专业论文:基于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探析 论文摘要:为了解决农科高职院校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中存在开设计算机课程偏少、不合理、缺乏连续性和层次性等的问题。通过多年从事计算机教学的研究和在校的实践,提出了针对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改革方法和对策,并提出了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育的分级、连续性和层次性教学模式。结果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能力。 1 引言 在告别传统农业向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在农业发展逐步实现产业化、市场化、标准化的进程中,越来越需要既懂农业技术又懂计算机技术的人才,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化浪潮正在全球兴起,现代的信息技术正在迅速地向农业领域渗透,对农业的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就我国整体范围看,农业的发展速度较缓慢,远低于工业的发展速度,农业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就广泛开展计算机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而我国计算机技术在农业上应用则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作为培养跨世纪农科人才的高职院校必须对农科大学生的计算机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大学生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 面对着日益发展的现代化农业信息技术和不断提高的社会要求,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2 目前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针对我校和其它兄弟院校的调查研究,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 1)重视不够。因为,这些学生是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有些领导、老师认为懂一点计算机基础知识就行了,不需要更深的计算机方面知识。如会上网、聊天、打字排版就行了。在将来现代农业信息化的发展中,学这么点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在农业科研中怎么能充分利用好计算机这个工具,提高科研项目的速度和质量。对学生来说,意识不到计算机的作用,意识不到计算机是工作和学习的重要工具,计算机知识是解决未来工作中面临问题的钥匙,而是仅停留在文档处理、表格处理的认识水平,对编程等认为“高深莫测”,缺乏信心。 2)所学计算机课程较少。进入90年代,各高职院校基本开设了《计算机文化基础》课,其它有关计算机方面的课程基本没有开过,一般只学一个学期,最多60个学时,到目前为止,我校大多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和学时还是这个情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不能与时俱进。现在世界真正进入了信息时代,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等发生了新的巨大变化。在这个信息时代的社会中,作为一个农科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这么一点计算机方面的基础知识,在现代化农业生产和科研中根本不够用,距现代化农业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要求相差甚远。 3)计算机课程开设的不合理。大家都知道因材施教这个道理,在农科高职院校里,要根据不同的非计算机专业开设相关的计算机课程。 4)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计算机基础参差不齐。每年我校绝大部分学生来自于农村,有的学生是对口生,有的学生是普招生,他们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有的学生在高中阶段已学过计算机知识,有的学生没有学过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极少数学生学的计算机比较好,不少学生一无所知。 5)目前农科高职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缺乏连续性和层次性。在学校三年时间根据不同的专业应连续不断地开设不同的计算机课,分层次进行教学。 3 提高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对策 针对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教学改革设想和策略。 3.1领导、老师和学生要充分认识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重要性 要达到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需要校级领导的充分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加大投入, 筹集资金,改善计算机设备条件,淘汰使用多年的机器,及时补充新设备。(2)加强管理、资源共享,学校机房众多,由于涉及多个系部,因此难以统一协调管理,设备使用和人员工作整体效率低下。一方面是设备陈旧落后,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另一方面个别系部教学实习资源充足,设备无法发挥作用,有些系部甚至购买的计算机多年未投入使用。而计算机更新换代快,超过一定时间不用造成巨大浪费。通过制定协调的政策,开放全校机房,统一调配,可以优化管理全校资源,使利用有限的资金购买的新设备能发挥最大效益,提高使用效率,把设备的潜能充分挖掘出来。 要达到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除领导的重视与大力支持外。教师必须认识到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并不是不需要掌握太多的计算机知识。教师要转变这些旧观念,就要走向社会,深入农业企业搞调查研究,参与农业企业的生产工作,我校一位教师就是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深入调查研究,结果开发出了一个养猪管理方面的软件,这位教师并不是学计算机专业的。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这足以证明了,随着现代农业信息化的大发展,愈来愈需要这方面的人才,既具有本专业方面的技术知识,又比较懂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人。 要达到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除领导和老师的重视与 大力支持外。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学习计算机知识的重要性。对在校学生来说,由于没有深入到专业研究,仅处于专业学习阶段,难以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所发挥的作用,仅停留在知道专业需要计算机理论和基本技能。知道相关内容很重要,但不知道如何用,需要学到什么程度。许多同学只重视一般的键盘操作,他们误认为打字速度快就是计算机操作熟练,而往往忽视计算机技术的学习和训练,把软件编程看作高深莫测。部分同学计算机基础较差,学习跟不上,对学好计算机缺乏信心。针对在校学生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组织学生到现代化农业生产和科研企业去参观。组织这方面的专家到学校去做报告和讲座。 3.2增加开设课程门数和学时数 我们要到农业企业去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获取大量的信息,重新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增加计算机方面的课程,加大计算机教学的学时数,以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如猪生产与疾病防制专业的,增加开设“猪博士”管理软件的学习、“养猪场信息管理系统(专门针对于现代养猪场开发的)软件”的学习和“现代化养猪生产管理软件”等的学习。同时建议每个非计算机专业都要学习一下《信息检索》这一门课。信息检索具有三大重要意义:1) 避免重复研究或走弯路;2) 节省研究人员的时间;3) 是获取新知识的捷径。同时,增加上机学时数,让学生多上机多实践,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 3.3因学生基础不同,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法 针对高职农业院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参差不齐现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和形式上应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到因材施教,可以在学生入学后统考一下计算机方面的基础知识,根据统考成绩将学生分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进行编班上课,根据不同等级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授课方式、不同的考核方式,等级高的即基础好的班级要求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尽可能地增加信息量,扩大学生知识面,使基础较好的同学能学到更多的新知识。等级低的班级可以从最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开始学习,学习进度慢一点。计算机基础课程分级教学模式,使计算机教学既符合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现状及规律,又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成绩。 3.4要保持计算机教学的连续性和层次性 连续性。计算机能力是大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计算机技术、知识更新速度快,学校安排的有限的课时难以达到预定要求。此外由于课程设置及时间安排问题,学生普遍反映低年级开始上计算机课时,学生很难将计算机与自己的专业结合起来;高年级进入专业课时,有了将计算机与专业问题结合的机会和需要,但却发现计算机知识仅停留在表面和能够应付考试,与解决问题的要求相去甚远。 鉴于此,笔者认为,计算机教学应结合专业的课程进度保持连续性,积极研究教学安排与专业的结合,使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教学融入整个专业教学课程。结合专业课程的进展,由浅入深,由基础到应用,在其他课程中注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穿插计算机技术的使用,保证三年大学学习中计算机学习不断线,使学生认识到并能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工具。 层次性。原教育部副部长周远清曾提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育要上三个层次”,对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具有指导意义,计算机教学的连续性就是要根据“三个层次”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和指导计算机基础教学。 第一层次为计算机文化基础。重点是使学生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的计算机文化意识,具备计算机的一般通用认识基础。 第二层次为计算机技术基础。根据各个专业的不同需要安排教学内容,使学生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础知识、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解决本专业与相关领域中一些问题的初步能力,具备用计算机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利用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工具的基本技能。根据专业特点选择课程,例如我校的猪生产与疾病防制专业可选《养猪场信息管理系统》、《现代化养猪生产管理软件》、《Access数据库》等。 第三层次为计算机应用基础。这一层次的重点是进一步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处理和解决专业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增强学生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中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能力。例如猪生产与疾病防制专业教学课程选择《程序设计》、《信息检索》等,总之,应当结合专业需要和特点组织相关专业的计算机教学体系,体现连续性和层次性。 3.5对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对于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说,计算机成为在校学习和未来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展示个人能力的重要方面。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育属于重要的公共课程,很多专业在要求讲授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理论的同时,更侧重计算机技术在本学科的应用。这对承担农科高职非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的老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改革计算机教学模式,提高计算机学科教学质量,才能使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利用计算机更好的为专业提供支撑。尤其是作为当代的大学生,除了在学校学好专业知识掌握好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在走出校门后,更应具有不断更新知识、跟踪跟上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能力。在全面提高高校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计算机意识非常重要。实际上学校学到的计算机知识远远赶不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将不得不接受计算机技术的“再教育”,因此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比学习知识本身更重要。 4 结束语 总之,农科高职院校非计算机专业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完善本学科的计算机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要让农科高职院校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学好计算机,各级领导、教师及学生都要站在一定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重视计算机的学习,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计算机技术引领下,深入研究、探讨改进农科高职院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方式、方法,找出一条适合于专业需要的计算机教学的新路子。坚持计算机教育的连续性,注重计算机应用的不同层次需求,将会提高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能力,使计算机应用课程更好的与相关专业结合,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的农业信息化和科研方面的专业人才。 计算机专业论文: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的创新 【论文关键词】就业 工程项目 计算机专业 课程改革 【论文摘要】针对就业市场对计算机人才(IT人才)的需求,提出了以实际企业工程项目为栽体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分析了高职计算机人才(IT人才)在就业市场上的定位及专业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剖析了工程项目选题的原则及实施的过程。阐发了对计算机专业课程改革的一些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专业的就业却相反地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出现了报考集中就业分散的社会现象。就业压力的增大,说明原有的教学目标体系、课程体系、知识能力结构已不适应现代企业技术发展的需要。为了改善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能力、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就业面积,培养市场所需要的人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计算机系进行了“以就业为导向以实际企业工程项目为载体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改革”的大胆尝试,在此,结合教改过程谈谈对计算机专业培养的一些认识。 一、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就业市场及定位 当前,IT业已成为占据我国市场三分之一份额的支柱性产业。IT业的迅速发展,与不断注入的IT业人才有着紧密的关系。IT人才已成为人们心目中高科技的象征。对IT人才,用人单位实际上是有不同的需求层次的,要求掌握的知识结构也各不相同,除了IT基层劳动者(如打字、录入、生产线组装等)宜由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外,我们感到,高职应侧重于在如下几个方面对人才的培养: 1.设计型人才(如网页设计、平面广告设计、建筑和家装设计、绿化工程设计、动画设计等)。随着电脑应用的普及深入,各行各业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电脑做形象宣传、包装、设计等工作。各类设计型人才作为IT业市场的生力军异军突起,其就业市场范围非常广、缺口比较大。但随着电脑软件的不断升级,功能的不断完善与强大,此类型人才由原来的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如网页设计人员除掌握专业网页设计软件之外,还应掌握图像处理软件和网站维护等方面的知识,如果再能掌握后台技术就成为宝贵人才了。其他如建筑、绿化、动画设计人才不仅要掌握计算机知识,更重要的还要学习其他相关知识体系。我们认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高等职业计算机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2.办公应用型(如文秘、办公文员、行政助理等)。此类人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管理知识,需要人际交往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这类工作的主要要求是:熟练掌握应用软件、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此岗位职能的培养除了要求学生掌握办公管理软件,还要学会融通管理知识并切实掌握管理的基本功。 3.网络型人才。当今计算机的普及与发展之所以如此之快,除其具有强大而先进的功能之外,主要还归功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谈变得近在咫尺。网络型人才已成为计算机发展和计算机就业市场上的中流砥柱。此类人才不仅要掌握网络技术,还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4.开发型人才。作为计算机发展和完善的缔造者,开发型人才在IT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几年当中,我国对软件蓝领和软件工程师的需求潜力依然很大。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及我院计算机专业的特点,我们目前主要培养办公型人才、网络人才和开发型人才,同时兼顾设计型人才,下一步在新专业的开设上,我们打算加大设计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课程改革思路 1.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以职业岗位为目标,重点突出职业技能。分阶段划分教学模块,按工作岗位确定实际工程项目,以实际工程项目为载体完成教学任务,最终实现学生的就业培养目标。 2.培养目标及课程设置熟悉并掌握计算机工程项目的组织程序,掌握计算机工程项目中的问题解决方法,针对具体岗位.掌握专门技能熟练完成具体工程项目。 依据课程改革的整体思路,我系计算机专业课程的设置是紧紧围绕培养目标而进行的,强调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以职业或职业群为基础,让学生先接受职业群内共同的基础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然后,接受专业基础理论教育,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以及社会需要,选择不同职业或专业方向,学习专业知识,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使学生既具有较大的就业弹性和适应能力,又具有职业针对性。课程设置总体分成三个模块。在对职业岗位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培养的人才应具有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通过整合,把课程分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阶段来进行。 第一阶段,“职业基础模块”教学阶段。这一阶段强调宽基础,主要学习一些相关职业通用性的必备知识和技能,同时,要进行思想品行、职业道德、外语能力以及其他通用能力的培养和教育。此阶段一般不采用项目教学,但也必须把项目教学的精神渗透到每一个教学环节。 第二阶段,“职业技术模块”培养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不同职业的专业基础理论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以及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在该模业知识的学习。该模块是高职教育的重要阶段,在课程设置和内容安排上我们结合IT技术的发展水平对相关学科进行整合和综合,以满足在较短时间内学习到更多更新的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教学内容体现出宽和扎实。此阶段可部分采用项目教学,宜以工程项目中的技术项目的实施为教学手段。 第一、二阶段结束后,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到企业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发现企业的工程项目,并带回到学校来,进入第三阶段的学习过程中。 第三阶段,“岗位专门技能模块”实训阶段。这一阶段是在对职业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习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后,通过选中的工程项目,结合学生的就业愿望和可能分化出若干专门方向,以加强职业针对性,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施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培养学生专门技术和技能。教学上突出横向知识的融会贯通,突出技术和知识的先进性。此阶段的教学采用与前两个阶段完全不同的教学模式,在这里没有学科界限,只有完成工程项目的最佳手段 计算机专业论文:分析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高校 非计算机专业 课程体系 计算机意识 设计案例 分层教学 [论文摘要]计算机基础教学是高等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内容,它对于培养学生掌握计算机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家庭和中学的计算机教学参差不齐,所以进入高等院校的学生的计算机水平差别很大;另一方面,社会对计算机水平的需求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高。所以高等院校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问题越来越严重,教学改革刻不容缓,本文对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该类课程的几点教学建议。 引言 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通用的智能工具,拥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能力已成为现代人所必须具备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办公的无纸化、电器的智能化、消费的电子化等等,计算机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1世纪的青年可以利用各种渠道、手段来获取所需的知识。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建设的主要力量,高等院校就是要在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培养有能力有文化的高素质人才。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已成为现代大学生知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对于提高21世纪大学生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计算机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计算机水平的参差不齐 在条件优越的城市中学,计算机教学较好,家庭计算机使用也很多,相反,在一些贫困地区,中学的计算机教学基本是摆设,也没有条件购买家庭计算机,所以造成高校有的大学生的计算机基础很好,而有的学生连计算机键盘都不认识,使用“一指禅”打字。对于这一情况,有的高校将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缩短到一周2学时,甚至让学生自学,也有的高校还是每周4学时。不管是哪种情况,结果都会让另一部分学生无所适从,或是感觉吃力、无从下手,或是感觉无聊,学不到什么新知识。 (二)计算机教学变成应试教学 现阶段,大学生为了找工作的需要,陷入各种各样的考证泥潭不能自拔。故此学校越来越重视考试的过级率,教师也就只重点教授考试内容,对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一带而过。而学生也只关心计算机等级考试范围的知识点,把很多精力投入到与考试相关的学习中,如考试技巧、大量考题练习等,这样,致使好多学生对已学的计算机知识流于表面,不能灵活运用,不能使用已学的计算机知识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完成一份应聘求职书的设计。有很多学生毕业后为了工作需要还得花时间和精力通过各种渠道重新学习计算机知识。这是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 (三)理论教学与应用教学脱节 计算机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理论是基础,实践是手段,应用是目的。很多大学生未能转变中学的学习方法,上课只求能听懂老师讲授的内容,完成老师布置的实验作业,但给一个实际问题,却不能根据计算机知识设计具体的解决方案。欠缺自学能力、举一反三的能力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 (四)计算机教学脱离社会需求 随着中国信息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软硬件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当快,而我们的教学内容跟不上发展的速度,致使学生对该门课的兴趣下降。另一方面,计算机基础教学停留在职业教学阶段,只是教会学生如何操作,而忽略对学生“计算机意识”的培养。也就是没有很好地激发学生用计算机解决面临任务的强烈愿望,很少教会学生什么事情可以用计算机解决,如何在自己的专业中使用计算机知识等。因此造成学生很大困惑,觉得没有学到多少有用的知识,学到的知识没有什么用途,挫伤了学生学习计算机的积极性。 二、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 (一)更新教学内容,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首先,高校要改变只注重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思想观念,建立新的教学评估指标,缓解等级考试通过率给教师带来的压力,在课程的安排上,要根据不同的专业进行设置,让教师有足够的空间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让学生在此基础上深入掌握计算机的应用能力。 其次,要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若干课程按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功能的统一整体。把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进行捆绑选课,例如:Potoshop和网页设计、C语言和Flash动画设计、影视编辑与Flash动画等。在课程设置上还可以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增加选修课的比重,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最后,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更新太快,造成大学计算机教材的使用周期太短,所以我们在完成课本教学的基础上,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最新的更新知识和相关的课外知识。 (二)计算机教学与专业教学相结合 对于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计算机课程只是一门工具课,其目的是学会使用这种工具为本专业服务,因此教师应当把教学重点放在应用上。要精讲多练,给学生足够的上机操作机会,使他们在实践中理解计算机知识,掌握操 作方法和编程思想。到二、三年级,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开设适当的计算机课程,如:会计电算化、CAD、办公设备使用等。同时,根据不同专业设计不同的案例,使学生掌握计算机知识的同时对本专业知识理解更深刻。通过案例,使学生体验和领悟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这样不仅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还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学空间。到大四时,开设部分计算机强化课程,让学生在毕业前能温习提高学过的知识,也能使计算机学习四年不断线。 (三)丰富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现阶段,学习途径的多样化,致使教师权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要想学生对教学内容感兴趣,必须有丰富的教学手段。下面是在网页教学中我们可以使用的教学方法: (1)设计案例,提高兴趣 所谓“设计案例”,就是构造一种实际案例的情景,让学生自己去计划和执行解决过程的方案。进行这种教学活动之时,一定要先设立一个实际的问题,然后为学生去拟定自学计划与内容,要求学生运用有关的具体材料,从实际活动当中去解决问题。例如:提出设计一个班级网站的构想,首先给学生展示一个参考网站,然后从需求分析、网站栏目设计、网页平面设计、素材搜集、网站开发实施等各个方面教授课本内容,引导学生去思考,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得到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因材施教,分层教学 面对不同的学生,有的学生家里有计算机,有自己的博客,也有的学生已经学习过平面设计课程,但也有部分学生从来没有接触过网页,甚至存在连计算机系统操作都不熟练的情况。因此,需要采取分层教学,在备课时,除了课本上的静态网页的设计内容以外,还适量增加附加内容,如:网站数据库设计、动态网页的设计等,要求基础好的同学在完成课本内容的基础上必须完成附加内容的学习。这样可以使每一节课对每一位学生都能学到东西,利用分层教学法针对不同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不同的目标。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发展,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在课堂上倡导学生主动去图书馆自学、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不同层次的学生在上机过程中会提出难易不同的问题,学生是个敏感、脆弱的群体,很容易失去兴趣和信心。一般来说,学生对学习内容懂了,有了制作的网页成果,就有了自信心,兴趣也就随之萌发、高涨。作为教师,不能因为问题简单而敷衍了事或置之不理,一定要注意聆听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并根据情况做出不同的解答。 (3)渐进分析,由浅入深 所谓“渐进分析”,指教师根据案例要求,结合教材内容,联系实际,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的逐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学生主动掌握知识、应用知识的教学方法。例如:在网页模板的教学中,提出对制作好的网站进行颜色的改版设计,怎么办?难道对网站的几百张网页一张一张的进行改版?引导学生思考,然后提出“模板”的概念,有了模板,我们只需要将模板进行颜色改版,其他几百张网页更新后就完成了改版操作。最后我们再具体教学生怎样来创建模板、应用模板、修改模板、更新网页。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正确的理解、系统的掌握所学的知识。只要把难点分散、拆分,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和知识水平,用准确、生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课,学生就会感觉悬念一个接着一个,学习很轻松,学到的知识很有用,就会喜欢老师的教学。 同时,对于不愿意自己思考的学员,采用逐步分析引导的教学模式,有助于增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对比直接教学法而言,渐进分析式教学法更有助于学生掌握问题的本质。 (4)效果比较,提高理解 “效果比较”指对同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制作,然后进行比较。直接教学,学生体会不到该知识点的优越性,有了比较,才能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通过比较,才能进一步认识,从而建立正确的概念。例如:网页教学中,我们使用5种以上的颜色制作一张五颜六色的网页,文本大小都是四号字。然后,我们再制作一个2种颜色或同一色系的颜色制作一张网页,让学生对两张网页进行投票打分,最后得出结论:制作网页,使用的颜色在3种以下。通过对比,学生提高了认识,加深了记忆,克服了易犯的错误。 另外,我们还可以采用比喻法,可以将抽象的概念以现实存在的事物体现在学生的面前,有助于学生快速理解和掌握。如网页相对路径的学习中,我们可以举例说明:603寝室的张三要去找608寝室的李四,他将怎么去找到他?首先张三走出自己所在的寝室603(../),再走进608寝室(608/),这样就能在608寝室找到李四了,所以李四相对张三的路径就是“../608/李四”。 (5)开展兴趣小组,以赛促学 对于有限的课时来说,课堂教学远远不能满足那些爱好计算机操作的学生,特别是一些计算机基础就很好的学生,在追求素质教育的今天,更应该对这些爱好者加以引导、培养。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些兴趣小组或课题小组,比如程序设计、网页制作、动画设计等,并将其和一些竞赛结合起来,给予学生更多的动力。也有益于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遇到困难时的心理素质。 (四)开展网络化平台教学 以前,学生只能通过图书馆看书来自学,静态图文很难连贯理解,效率较低,因此,效果往往是不尽如人意的。所以大力推广网络教学模式,提供一种符合计算机课程教学特点的动态教科书,以方便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是各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想要努力达到的目标。 网络教学可采用网络辅助教学模式。该模式把传统教学方法和网络教学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一部分课时由老师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和学生面对面进行讲授,另一部分课时由学生在网络教学平台上自学。教师向网络平台上提供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教学视频、实验素材、模拟试题等。让学生在课前可以预习、课后可以复习。此外还应提供网上答疑平台和作业提交平台,方便教师可以在平台上与学生进行交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弥补课堂教学上的学时不足。 三、结束语 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是21世纪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既是文化基础教育、技术基础教育,又是人才素质教育,是各学科发展的必然和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可以进一步学习其他任何一门学科。同时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思维方式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计算机基础教学工作在整个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改革进程,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手段,从全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全局推动整个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改革。 计算机专业论文:独立院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 独立院校 计算机文化基础 教学方法 【论文摘要】 针对独立院校的学生偏向于应用的特点,通过自身的教学经验分别从理论教学、实践操作、科学考评等几个方面阐述如何培养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意义 《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接受计算机基础教育的入门课程,也是公共基础必修课程。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占全体学生数量的85%,高等学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面对的主体就是非计算机专业学生,使其掌握计算机操作系统知识、应用软件和网络等相关知识,利用计算机知识解决自己生活、学习实际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独立院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独立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层次,不仅耍培养理论性人才,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培养出既有理论有实践能力的实用人才。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本科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是适应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特点,应该具有较强动手能力和应用技术能力。在教学上要体现应用性、创新性、开放性、适应性,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从学生的学习心理来看,独立学院的学生不善于钻研枯燥的理论知识,但是他们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并不差。要服务、应用于社会,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能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要不断积累知识,更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学校和教师一定要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实践机会。独立学院的办学目标和学生的素质等特点使得独立院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有着自身的特点。 (1)学生方面。独立学院的学生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整体水平相对较差,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自学能力差,缺少明确个人目标等特点,学习热情相对不高,面对复杂的科目会消极对待,甚至自暴自弃,生活重心放在课外活动中。对计算机文化基础初始热情很高,但慢慢认为计算机知识太繁琐、枯燥,渐渐失去学习兴趣,更乐于练习打字、游戏等简单的娱乐活动中。此外,对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重视不够。许多有过计算机方面知识的同学认为计算机基础知识过于简单,忽视基础知识的学习,以至于不求甚解,导致基础不牢。于此对应,部分完全没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同学因为自卑、害羞的不敢积极提问,加上练习机会不多,以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提高程度不大,赶不上课程进度。 (2)教师方面。计算机文化基础讲解的是最基础和最常用的计算机概念和操作,教师可以会想当然的认为学生已经知道了,没有进行细致深入的讲解,没有督促检查学生练习,可能有相当学生并没有真正掌握。在以教科书为依据,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照本宣科,不注重与学生的互动,这样就成了单方面的讲述,学生参与不到课程中,自然慢慢失去学习的兴趣,理论课实际意义也就失去了。 (3)教材方面。目前还没有使用与独立院校的统编教材,所用教材都是由教师挑选,选教材时教师习惯挑选更高层次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教材,导致独立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使用教材的时候出现听不懂课,教师上课吃力的情况,影响理论课的教学质量。 三、独立院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理论教学改革。目前教学中普遍采用将课堂教授和上机操作分开,一般是上完一次理论才上一次实验课,对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实验课时过少,比例不理想,教学效果不理想。如果教学环境允许的话,采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法,讲述理论之后,给学生演示一下然后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注意力,也能加深学生的记忆。针对学生计算机文化基础参差不齐的情况,在讲课之前把需要本次课的重点难点先演示。在讲课前示例几个有趣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带着疑问和好奇学习,以此提高教学效果。如此基础好的学生注意到以前未留意的细节,没有基础的学生能够在明确课程学习目的的前提下学习,从而达到兼顾两面的学生。 (2)实践教学改革。通过具体问题的提出,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制定解决问题来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一方面检验学生对专业理论和技巧的掌握程度,通过对他们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察来让学生切实感知到自身知识的欠缺和不足之处,从而使他们产生学习的推动力和学习过程中具体的目标,使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性教学将学生置身于贴近实战的环境中,面对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迫使学生综合以往所学的专业知识并自己学会探求和摸索新知识和技能来解决问题,在拓展学生思维的同时,也使学生更加灵活地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使学习质量达到新的高度,有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在实验教学中,实现教学分组,以组为单位进行教学,组中基础好的同学帮助基础差的学生。这样基础好的学生进一步加深课程知识,基础差的学生又能很快入门,同时也减轻了任课老师的辅导压力。实基础好的因为上机 操作起来的速度比较快,所以会把需要问的难点都提前一步问到,教师可以统一解答,然后让其充当“小老师”,去帮助其他同学,既减轻了教师的压力,又锻炼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基础较差的同学,教师能够尽量多加辅导。针对计算机文化中OFFICE软件操作部分(如WORD等)准备综合案例,如毕业论文的格式调整等,让学生脱离课本,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巩固知识的同时对未来毕业论文的撰写打好了基础。同时进行班级内部的竞赛,在相互竞争中提高学生学习和操作的热情。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师要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软件对学生进行局部或统一解答。上机课的时候可以对班级学生进行抽查,一则督促组长,二来检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可以对重复的错误或难点统一讲解。 (3)网上教学。网络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突破了地域上和时间上的限制。为学生提供更深、更广的教学内容,从而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拓宽知识面。建立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对应的网站,有详尽的学习资料,包括视频演示、课后习题解答、以及模拟试题等,让学生自我检测学习水平,发挥学习的自主性。 (4)科学考评改革。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是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主要目标,因此应该逐步淡化理论考试,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单一的理论考核形式,相当不合适。考试分数由平时考勤成绩+上机操作成绩+作业成绩+考试成绩组成,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成绩的比重。对于独立院校的学生,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参加认证考试,并作为考试成绩的衡量标准。认证考试可以为就业添加砝码,使自己的能力得到社会认可,使自身能力供给与社会需求接轨。教师应向学生讲解认证考试的重要性,在教学中兼顾考试大纲的要求,学生应该学好计算机知识并接受社会的检验。如果学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功过级的话,算通过期末考试。对于学校的实验环境,希望开发对应的无纸化考试系统,强调该课程的实践性。 (5)教材改革。编写出适合独立院校的计算机文化基础教材。高校相同专业使用一样的教材,谈不上是因材施教了。教材的趋同化对各自的教学都有不利的一面。明确了教学目的,组织编委会,让更多的一线老师加入到编写教材中来,让老师与出版社的策划编辑密切配合,就能编写出适合各自学校学生的教材。 计算机专业论文:计算机专业嵌入式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一、存在的问题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对嵌入式行业人才的持续需求,各个高等院校纷纷开设了嵌入式相关课程,然而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教学关键因素中均存在若干问题。现将本人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嵌入式方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1. 市场人才要求和高校毕业生素质之间的差异。目前,智能化计算机领域就业市场对嵌入式从业人员的需求持续高涨,然而从高校毕业的嵌入式专业或方法的大学生中却难以真正达到嵌入式从业人员标准,甚至多数毕业生并不具备从事嵌入式开发工作的能力,即便企业录用的专业毕业生,也通常需要对其进行一段相当长时间的再培训。市场人才要求和高等毕业生素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重理论讲述而轻实践环节训练。据了解,我国大多数院校的嵌入式系统本科教育仍采用以理论为主,实验为辅的教学模式。多数学校的理论课时与实验课时的比例为3∶1或2∶1,能达到1∶1的情况很少;一般以实验室提供的嵌入式系统实验箱配套实验为基础,教师在实验中往往选用的是基础侧重验证性实验,选用的复杂和高级实验较少。 我校是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开设嵌入式方向,其作为专业方向课开设在大学三年级,前修课程为《程序设计基础》、《计算机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数字逻辑》等课程。众所周知,嵌入式方向所涉及的实验都是以系统层面为基础,每个实验均需要投入较多时间来完成,因此实验学时需求较大,而从整体课程体系来看,确实存在理论部分内容占用较多学时的问题,目前,我校在课程设置中理论学时较小,加大了实验学时的比重,然而实验学时如何有效使用以及如何对实践环节进行外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问题。3.缺乏与企业和公司的合作。除了必要的相关课程实验项目,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有些实验项目与公司企业的需求有一定差异,其一,实验项目内容和市场整个行业发展之间的不协调,使得嵌入式课程的实践教学跟市场有所脱节;其二,嵌入式方向课程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实验项目的实施必须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否则在校学生接触市场的机会减少,使得嵌入式课程的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直观性,制约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地方院校可以发挥其办学特点,和当地相关产业紧密联系,通过校企合作,由教师审核指导,学生动手,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这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嵌入式课程体系教学设置 1.嵌入式课程特点。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嵌入式方向的学生侧重从事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我们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嵌入式系统开发和一般的PC机开发具有明显的差异。首先,嵌入式系统的开发往往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定制,而不是通用操作,开发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其次,嵌入式系统开发的工程性,嵌入式系统开发往往都是一个体积非常小的部件,CPU通常不采用Intelx86系列,开发工具也是专用的开发板。学生如果不通过实际动手开发一个系统模块,就很难了解嵌入式开发的基本过程,因此,实际动手能力是嵌入式课程最显着的特点。 2.我校嵌入式课程体系设置。嵌入式课程的特点使得学生必须有较完整的知识结构,因此,嵌入式课程体系的设置尤为重要,表1是我校嵌入式课程内容及时间设置情况。 表1显示,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嵌入式方向专业课程从第二学年第4学期开始,从系统开发基本概念以及开发平台出发,依次对嵌入式操作系统Linux、嵌入式程序设计基础以及Java程序设计基础进行深入讲解,最后对嵌入式接口技术以及高级编程展开讲解,第四学年两个学期分别对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进行持续性的工程化实践教学。 三、教学改革措施与创新实践 1.注重培养创新能力。嵌入式系统的开发依托产品和市场,而设计的创新性决定了系统的价值,因此,如何通过课程加强学生创新素质培养是我们面临的难题。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的措施如下:理论学时仅概要讲解基本原理和方法,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课外时间,查阅各种文献资料进一步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有选择地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环境搭建以及技术要点则通过实验学时完成;将学生两人一组,要求每组必须选取至少一个实验模块,小组内进行任务分工,对实验模块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及代码编写,甚至存在的问题等,在实验学时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全班范围内讲解,任务在学期初就进行认领,提前布置给学生,使学生有充分时间准备,将被动接受知识的灌输转变为主动探索思考,鼓励学生对实例所采用的技术和方案进行不同角度的评价,深入研究实际系统,任课教师也对分组学生的任务完成给予一定的评价和考核,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动性;利用实验学时6学时的综合开放实验,任课教师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提出自己的设计思想,并且注重设计的原创性。2.以生命期为线,规划教学体系。完整的知识结构离不开完善的嵌入式系统开发生命期的教学体系,因此嵌入式教学体系按照从下往上,从硬件到软件,从平台到应用的“三步走”思路,将嵌入式系统开发的生命周期和课程设置进行对应:①嵌入式开发环境的建立,对应课程《嵌入式软件开发导论》、《嵌入式接 口技术》,着重开发平台的了解和认识,交叉编译、仿真开发环境的搭建和使用方法的掌握,这不但是嵌入式系统开发的基础,也是实际工程项目的开始。②基于嵌入式操作系统的软件开发,对应课程《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程序设计基础》,包括应用开发和核心编写代码,是实际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程序设计的基础。③嵌入式综合应用的开发,对应课程《嵌入式高级编程》、《Java程序设计》,包括农业移动多媒体、农业生产嵌入式图形应用、智能农业等复杂的复合型应用的开发,直接面向实际工程项目。 这完整的嵌入式课程实验体系,不仅使得教师可以在各个层面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并且可以帮助学生更清晰地理解嵌入式系统的全貌,对嵌入式系统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3.强化实践教学。教学内容以及硬件平台是影响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也是强化实践教学的两个关键方面。我校教学平台是购买市面上现成的通用型实验开发箱,按照厂家提供的内容来授课,实验课程初期,学生的实践环节受限于教学内容和实验设备,大多只能做些验证性实验,直接影响学生面对实际系统时的实际操作创新能力与后续开发实际动手能力,随着课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校和厂家建立了一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在通用型的开发平台的基础上,自行改进设计成为适合本校学生使用的开发板,在实践教学中,通用型和改进型开发板结合使用,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厂家进行技术合作关系,我们收获颇多。对实验指导书的实验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减少验证性实验数量,增加了创新性实验部分;基于现有的实验教学平台扩展一定的外部功能模块。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不但贴近了我们的教学目标,而且更好地与实际应用接轨。 4.运用学生自主互助学习形式。运用多种形式的自主互助学习形式对提高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有极大的促进。①采取项目为载体,小组活动的形式。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将每个实验内容作为一个小项目,采取分组分工运行的方式,根据题目的具体分工进行分岗位操作,团队成员每人完成一部分工作,教师提出项目设计要求,由项目组成员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完成从嵌入式系统开发平台建立到驱动程序和应用程序的项目开发。②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课题,将任务进行模块化划分,鼓励对嵌入式系统开发有兴趣,能坚持吃苦的学生以团队为单位,自主选择对应的项目模块进行深入学习,整个过程中,学生以团队为单位,按照项目开发流程实施项目任务,留出学生自由学习的空间;教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方向性指导和技术支持。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专业竞赛或科研项目,如国家级、省级的嵌入式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创新性科技项目,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等,通过竞赛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训练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实践证明,我校参加过专业竞赛或科研项目的学生在解决问题的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嵌入式系统课程具有应用性极强的特点,其教学改革也将是复杂而艰巨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不但力求建立完整、合理的课程设置体系结构,而且还要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活动,这样才能培养出理论基础扎实、工程设计经验丰富的嵌入式专业人才。 计算机专业论文:论中职计算机专业课程建设思考与实践 [论文关键词]中职计算机 课程模式 中职计算机岗位 学习评价体系 [论文摘要]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职教的新形势,中职计算机课程逐渐被冠以“低层次化”,在教学实践中和现在正在进行的教学改革中,作为一名中职计算机课教师,结合自己的日常教学实践,从课程模式的构成因素和中职计算机岗位设置入手推行中职计算机课程模式改革的设想。 近年来,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重视,我国的职业教育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05年11月份、2006年9月份别召开了全国职教工作会议、广东省职教工作会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中指出“重点支持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并着手实施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广州市政府也纷纷推出加强职业教育的相关措施。借着职教改革的东风,职教自身学科改革、建设呈现出一种良好的态势,也给计算机专业课程改革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计算机专业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职教的新形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职计算机课程模式还停留在比较落后的状态:教材与师资专业程度不够,中高级职称计算机教师对本专业知识更新程度日显落后,对中职学生的社会定位不明确,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整个学校的所有专业开设同一门课,使用相同的教材;忽视计算机专业相关课外知识的拓展和对学生技能训练的有效指导;学习评价模式单一……上述做法,不但严重地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以严重的阻碍了学生综合竞争能力的形成。 其次,中职计算机专业课程逐渐被冠以“低层次化”。随着职业教育的逐渐的被重视,中职教育的“实用性”理念日渐强化,专业课程的改革和实施如火如荼,但没有走职教的怪圈,具体表现为:其一,增加了专业实训课程的课时,但实训内容的安排无针对性和无法进行量化考核,只是简单地重复性操作;其二,计算机课程仅体现了“应用性”,而忽视了“时代性”。如有些学校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授课平台还停留在Win98,教学使用软件的版本明显陈旧等;其三,教师少有进修、观摩等学习的机会,计算机教师闭门造车,不仅提高少,见识少,自我主动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也低。其四,中职计算机课程改革缺乏导向,中职计算机教育教学研究不成系统,基本是以自发的形式或经验式的总结。 因此,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中职学校进行计算机课程模式的改革很有必要性,在职教大发展的形势下,抓住机遇,及时进行计算机课程的改革和探索,在中职学生素质大幅度滑坡的现状下,迎难而上,逐渐改变中职计算机课程“低层次化”和混乱的局面,重新建构中职计算机课程模式。 二、中职计算机课程模式改革的内容 课程模式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开发、课程实施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环节。推行中职计算机课程模式改革的设想也主要从这几方面展开: (一)课程目标建立基于计算机类职业岗位系列课程体系 体现“就业需要 确定岗位 确定能力(技能、技术)”的原则。一个专业可以确立2-3个主要岗位和1-2个拓展岗位,不同专业的岗位可以交叉,但主次明确;一个职业岗位能力可以分为一般能力(职业素养)和核心能力(职业能力),如一个程序员岗位(偏Web编程)的岗位能力分析,核心能力有:编写程序能力、软件工具使用能力、网站建设能力、网络管理能力等。每一岗位能力由一个系列课程(至多3门课程+2门实训课程)教学进行培养,形成系列课程链路。 构建计算机类职业岗位基础平台(发展、基础)+岗位系列课程(技能、技术、能力、职业证书)模式,取消学科类基础课程。 (二)课程开发基于计算机类职业岗位的系列课程设置方案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多媒体技术与应用、图形图像处理技术、动画设计与制作、多媒体制作实训);电子商务技术员(网页设计基础、网络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管理实训);网络管理员(计算机网络基础与应用、企业网组建与管理、网络管理实训);程序员(Java系列)(Java程序设计、JSP应用程序设计、WEB应用程序设计实训)。 以上只列举了四个岗位系列课程的设置方案,岗位进行精确的定位后,接着就是实际教学中对教材的挑选问题。综观当代国内中职计算机教材市场,龙蛇混杂,个别出版社出版中职计算机系列的教材,但水平很一般。要选一本好教材,对学生和教师来说至关重要,可以通过网络上书评进行有选择性挑选,不要轻信出版社的书托,从岗位设置和实际教学需要出发。 (三)课程实施以学生为主,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课程改革的目标是:以人为本,知能并进,分层实施,全面提高。首先,要求参与改革的教师改变理念,主动以新的教育理念武装头脑,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积极参与到课程改革中来。其次,要在全面了解学生现状的基础上,确立学生定位,根据岗位划分制定教学计划和选定好的教材,最后决定实际教学策略。再次,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尊重学生,充分培养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计算机学习习惯,何谓良好的计算机学习习惯?就是保持对计算机新知识有一定的求知热情和所知越多所未学的就越多的学习心态。当然要学生达到此境界比较难,但身为计算机教师,应该努力做到这一点,主动地去学习。特别是学校的领导更加应该鼓励教师进行自我专业方面的进修。广州市政府从07年开始和中山大学合办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师资班,面向市属高校、中等院校招生,每年提供50个名额,每位补助全额学费4万,目的很明确,为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软件师资队伍,为广大一线教师提供了专业进修的好机会。 (四)课程评价构建科学的计算机学习课程评价体系 构建全新的全方面考察、重在能力测试的计算机课程学习评价体系是课程改革的保证,反过来可以更好地推动课改的进行。倡导多维评价,避免传统的以学生分数为主的单一性、总结性的评价方法,不仅要求关注学生计算机学习的结果,更要重视对学习过程的评价,平时教师要记录学生课内外的实际表现:包括平时作业(书面作业、网络作业、实训技能等项目)、课堂表现、课外活动参与率及热情程度等。还可以对学生进行特殊技能和校内外荣誉获得的加分评级活动,如参加广州市计算机技能竞赛等。倡导多元评价,即评价主体多元化,可采用教师评价,学生互相评价和自我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使评价为学生发展起促进和引领作用。一种科学的计算机课程学习评价体系可发挥导向教育和改进激励作用,这也是评价的最终目的。还要及时反馈和评价,使学生从评价中及时了解自己的现状,扬长避短,改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计算机专业论文:浅谈中职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 论文关键词:中职学校 计算机专业英语 教法与学法的探讨 论文摘要:如何利用英语这一语言工具,让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好、更多、更轻松地学习本专业知识,是《计算机专业英语》课程教学的首要任务。为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合计算机专业学生的教学方法来开展和改革教学,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否则,不仅影响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还会影响学生掌握专业的能力。本文从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的实用性出发,遵循“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原则,对目前中职学生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阐述了学生普遍缺乏对英语学习兴趣的现状,提出了“如何教和如何学”这一问题,目的是通过改革计算机专业英语教与学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本专业的知识。 众所周知,《计算机专业英语》是中职学校计算机应用专业学生学好计算机课程的一门重要必修课。学好计算机英语对计算机语言、计算机软件的学习和解决计算机的实际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专业理论向实践的具体转化,是培养专业技能娴熟、英语应用能力强复合型人才的关键。那么,如何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计算机英语,提高学习兴趣和巩固学习成果,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本文结合笔者教授计算机英语课程的实践,探讨在计算机英语课程的教学中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学习专业英语,提出了一些教法与学法,希望得到广大同仁的认可和赐教。 一、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因材施教 新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在国内外教育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政策的指导下,我国中职学校的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使得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均创历史新高,而中职学校生源的质量却明显下降。对于上中职的学生来说,绝大多数英语都不好,尤其是理工科的学生。所以,当老师问学生,喜不喜欢英语、英语好不好学、学英语有没有用等问题时,得到的答案基本是否定的。甚至有学生会说出一些对学了数年的英语还学不好,而很无耐的话,如:我爱国,我不学外语,只说汉语;对于英语,只有它认得我,我是认不得它的;初中就是英语把我害惨了等等。他们对英语学习缺乏兴趣、学习效果差,视英语学习为一种负担,导致普遍对学习专业英语的兴趣也不高,不少学生认为学习计算机专业英语以后应该也没什么用。作为教师,在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后,我认真调整了我的教学方法,做到以下几方面的教法指导: (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中英语使用情况,培养学习专业英语的自信心 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指的是计算机与英语合为一体的教学。无论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技术、还是使用最新的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都离不开英语,尤其是要学会计算机专业英语中很多术语的使用,否则,将影响计算机专业学生对于相关技术的理解、掌握和应用。因此,在教学中结合学生日常生活中英语使用情况,帮助他们找回学习的自信心至关重要。教师可以通过学生日常使用或见到的英文单词或字母等来否定他们的看法,如:你们上网聊天用什么软件?学生一定会异口同声地说:QQ;再问到他们家里或学校的电脑装的是什么系统,学生也会说:Windows XP、Windows2000、Vista等词汇;你们计算机专业主要开设什么课程?学生同样也会说:Flash、Photoshop、VB、CorelDraw等。通过列举这些英语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子,且大多数学生能够流利说出来,教师要及时肯定、表扬学生,给与学生信心,并告诉学生当今英语是一门国际语言,尤其在计算机领域,我们无法完全脱离它,且有形和无形的在使用它,包括没有学习过英语的人都在用,那作为还在学习英语的学生,要相信自己可以学得更多、更好,这样会更有利于我们的学习和今后的生活。认识到英语的实用性和普遍性,学生会充满自信地去面对今后的学习。 (二)以任务驱动教学法来启迪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 所谓“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驱动的教学方式。即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在探索中学习。例如:围绕计算机英语的某一单元主题(如:微机的主要组成部分、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技术、计算机在日常生活中应用等),要求学生在课前先查找相关英文资料(如:专业词汇、术语表达等),在课堂上以演讲或讨论等形式介绍给大家,以个人或小组的方式参与活动,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让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在这个任务驱动教学过程中,学生还会不断地获得成就感,可以更大地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逐步形成一个感知心智活动的良性循环,从而培养出独立探索、勇于开拓进取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可见,任务型教学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是有效改变以往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现状的最佳途径之一。 (三)灵活使用游戏式教学,培养学生学习专业英语的兴趣 针对大部分中专生基础差,底子薄,且普遍具有厌学的心理,要想让他们主动学习英语会有一定困难;同时还应该注意到,计算机英语需要掌握的单词并不多,一般在两、三百个左右,综合上面各种因素,在计算机单词教学中,我习惯使用游戏式教学来促进学生的记忆。例如:假定一个班级有52人,英文字母共有26个,指定每名学生代表1个字母的大写或小写,到听写时,说到一个单词或缩略词,就让代表不同字母大小写的学生上黑板前面组合,如果组合正确,就说明这些学生掌握了这个单词。用近乎游戏的方式取代以往枯燥的听写方式,在不知不觉中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针对学生实际情况,教给学生有效的学习方法,进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及运用英语的能力 中国有句古话叫“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笔者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积极开展课堂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得到听、说、读、写、译等方面能力的锻炼,进而有效提高学生自主运用英语去获取计算机方面的最新理论或专业知识。在教学过程中,认真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学法指导: (一)明确学习计算机专业英语的重要性,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专业能力 计算机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它与英语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现代计算机技术是在英语的基础上开发的,英语成为计算机科技发展有力的语音支撑,所以计算机英语的学习将会更好地帮助学生掌握计算机知识与技能,为就业打下能力基础。钦州是北部湾核心工业城市,近年来由于国家的重视,自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便吸引越来越多世界媒体和巨商的目光,许多世界知名企业纷纷落户到钦州,如:中石油千万吨炼油项目、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中马钦州产业园等。这就对职员的英语水平提出了要求,员工只有掌握一定的外语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为企业服务。不少已毕业的学生返校和老师交流的时都不约而同地说英语在他们的工作中太重要了。学习专业英语,能很好地锻炼英语技能,为将来的就业提供很大的帮助,所以,要求学生一定要转变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习目标,改善知识结构,培养专业能力。 (二)结合实际,掌握计算机专业英语的学习特点 很多学生学英语最头疼的就是背单词,学专业英语也不例外。但是专业英语的学习不同于基础外语,有它自身的特点,只有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地结合实际,进而掌握这些特点。如:计算机这一新兴学科的大量专业术语来源于日常英语词汇,既取其原有含义,又被计算机领域赋予了类似功能的专有词义。如单词:bridge、thread、port、bus,学生应该都很熟悉了,但是在计算机英语中的意思分别为bridge(网桥)、thread(线程)、port(端口)、bus(总线),这就要求我们熟悉所学专业,了解其特点,进而更好的学习专业知识。 (三)注重专业词汇的结构性分析,善于发现并利用其中规律 英语学习最大的难点莫过于词汇的学习记忆。计算机专业英语词汇也不例外,大多数计算机专业英语词汇都是在现有基础词汇的基础上再被赋予新的意义。因此,构词法的掌握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学习计算机专业英语突破口。当我们翻开任一版本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材时,会发现许多的术语词汇都似曾相识,但就是不知道其确切的含义。这时我们就可以从英语构词法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例如:1、派生词。这类词汇在计算机英语中非常多,它是根据已有的词加上某种前、后缀而构成的词(Ⅰ.前缀micro—微型Microsoft微软,microprocessor微处理器,microcode微代码;Ⅱ.后缀—ware件、部件,hardware硬件,software软件等);2、复合词。复合词是计算机英语中的另一大类词汇,通常分为复合名词、复合形容词、复合动词等。通常以连字符“—”连接单词构成。(plug—and—play即插即用,point—and—click点击);3、缩略词。缩略词是将较长的英语单词取其首部或者主干构成与原词同义的短单词,或者将组成词汇短语的各个单词的首字母拼接为一个大写字母的字符串。在计算机专业英语中,采用了大量的缩略词作为标识符、名称,如:PC、CPU、RAM、ROM等。 (四)学习专业英语要持之以恒,全面培养学生基本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学习计算机专业英语不仅是简单的词汇量的积累,它同样也包括了计算机体系的系统性和英语语言的系统性,培养基本的语言听说读写译能力也是学生所必须努力的。例如:屏幕英语/信息的学习,许多同学在安装或使用计算机软件时都会遇到屏幕英语/信息提示,所以要想解决实际问题,最重要的就在于学生是否能坚持使用英语,做到见多识广了。对于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坚持使用英语其实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坚持日常学习,并不需要抛开其他作业,安排专门的时间来学,而是边用边学。比如:为了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需要查阅英文帮助或技术资料。只要在电脑里不安装任何中文版或汉化软件,坚持用英文来阅读,久而久之,英语学习水平必然会得到明显提高;而如果我们总是喜欢使用中文版的软件,或喜欢汉化的帮助,这实际上就错过了许多日常学习计算机英语的机会。不可否认,读中文肯定比读英文方便,节省时间,但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弊大于利。这种对翻译的依赖会使我们失去获取一手资料的宝贵机会,因此,在日常学习中,鼓励学生试图多用英文来阅读文章、了解大意,慢慢培养学生基本的听说读写译能力,对学习是很有好处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要想教好或学好计算机专业英语这门课程,作为教师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去学习计算机学科、英语学科相关知识,还要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技巧,以此提高学生学习专业英语的兴趣和信心,为学生养成良好的计算机英语学习习惯和实际应用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学生必须端正自身学习英语的态度,树立学习英语的目标,战胜学习英语的困难,最终获取成功。 计算机专业论文:浅析ICT与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的整合 论文关键词:ICT 计算机专业英语 教学整合 论文摘要:ICT与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的整合,针对高职学生学习动机缺乏且层次差别大的问题,利用现代资讯技术的即时性、共享性、交互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传统教学进行了理念和方法上的革新,为师生构建了一个极富个性的高职专业英语教学平台。 概述ICT与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 IC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与通信技术,涵盖了计算机、投影设备、数码录制设备等硬件,通用软件、多媒体资源等软件应用以及包括专用网和互联网在内的信息系统[1]。ICT教学是将资讯科技融入于课程、教材与教学中,使之成为师生有效的教学工具与学习工具。 基于ICT在英语教学中的优势以及ICT与计算机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将ICT应用于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是趋势也是必然。针对高职学生学习动机缺乏且层次差别大的问题,利用现代资讯技术的即时性、共享性、交互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传统教学进行了理念和方法上的革新,为师生构建了一个极富个性的高职专业英语教学平台。 ICT在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基于ICT的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的搜索、处理、重构、呈现为线索,发展了一种基于WebQuest(网络探究)的任务型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是在互动多媒体的网络环境下,由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到网络上搜集信息,运用网络工具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教学方法。学生根据教师布置的任务自主解决问题并获取知识,在自己不断试验探索的过程中认识知识并掌握知识,通过互动多媒体展示、分享知识和经验。 1.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的检索和搜集 在专业英语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为学生设定若干个话题,分别对每个话题给定质询任务,即围绕计算机某一技术领域回答若干个“What”、“How”开头的问题,指导学生利用Wikipedia、Google、Yahoo、Baidu等搜索引擎,在任务的驱动下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整理。而对于同一个主题,学生常常可以得到无数相关信息和语言表达,此时,就需要学生具有思辨能力和语言逻辑能力,对于信息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作出判断,并能够在无序信息和语言表达中找到其逻辑关系,对信息和语言材料进行取舍。该环节着力培养了学生利用网络高效搜集和掌握英语计算机专业信息的能力。 2.利用网上翻译器对文本信息进行处理、加工和重构 网上词典(如维基网上词典、雅虎网上字典、海词网上词典等)中的科技词汇容量大、更新快,例句更符合时代特点和专业需求。此外,网上词典操作简便、省时、灵活,为英语学习提供了更多便利,更符合高职专业英语学习的专业化、个性化需求。 利用网上辞典,让学生对英语篇章进行翻译和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对英文文本信息进行处理和加工,在多个文本的比对和参照下进行整合,形成学生自己的表达,进而加深对计算机专业词汇的记忆和对科技英语句型、篇章的掌握。在此过程中,由于高职学生英语基础薄弱,需要教师更多的语言指导、专业指导和学生间通过网络社区的互助合作,以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3.利用网络协作工具交流学习成果,实施互动式合作学习 BBS、Blog和Wiki都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网络协作工具。BBS主要为用户提供一个交流意见的场所,能提供信件讨论、软件下载、在线游戏、在线聊天等多种服务。Blog指的是具有个人特色的“网络日志”,可以在网络上出版、发表和张贴个人文章,带有多种管理功能的个人主页。而Wiki是以知识内容为中心、面向所有对某一知识感兴趣的公众,译为“维基”的一种面向社会群体的协作式写作的超文本系统,可以对文本进行浏览、创建、更改和。 学生通过网络质询和网上辞典的翻译、理解和整合,将自己的探究成果通过网络协作工具出来,供大家分享、探讨。教师可以通过Wiki这种简单内容管理工具,创建网页形式的内容编辑环境,让学生在其中成果,并在上面对其作出评价。 Wiki等网络协作、管理工具为师生搭建了一个便捷的共享资源、相互交流和形成有效反馈的平台,为计算机专业英语的学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 4.利用交互式电子白板等互动多媒体搭设师生展示平台 知识视觉化、操作视觉化可以为高职学生进行计算机专业英语学习营造真实的语言环境,提升学习的积极性和趣味性,加深对语言使用的理解和记忆。电子白板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手段,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学习更加容易和方便,被认为是未来课堂教学中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主流技术媒体。 实践证明,互动多媒体与外语学科教学整合可以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对英语的学习兴趣。针对高职学生英语基础薄弱的特点,教师可以通过网络环境下电子白板的操作呈现知识,达成师、生、媒体间的互动;通过学生小组成员成果汇报的方式来开展学生间的互动及学生与环境的互动,以培养他们对专业英语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互动多媒体搭设了教师与学生共同的展示平台,构建了高职专业英语交际型教学的新模式。 ICT与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整合的优势 基于ICT 的WebQuest教学方法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打破了陈旧教材知识体系的条块分割和固定文本的局限,易于引发学生兴趣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的提升,帮助高职学生克服英语学习的焦虑心理而乐于投入到专业英语的学习中来。 同时,任务型教学方法使学生在任务解决的过程中能够掌握大量的前沿专业资讯,提升了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知识和专业英语表达的理解和掌握,形成了知识间的良性互动,并使学生最终获得了探究的体验和乐趣。 此外,ICT与英语教学的整合使学生在团队合作及人际交往的过程中改进自身对未来工作、职业、社会的理解,同时对ICT技术本身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ICT是连接学生和真实职场、社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为发展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思考与总结 信息资讯技术的介入给英语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传统基于书本内容、单调枯燥的课本翻译式的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方法不改变,而仅仅将教学内容电子化、课堂讲演多媒体化,可能还会“进一步强化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结构”[2],无法有针对性地满足当前高职学生计算机英语学习的专业化、个性化需求,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方法也无明显提高。因此,在高职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中,根据教学的目标、教学设计、教学活动组织对网络资源进行合理整合是教师发挥ICT教学优势、使其功能和作用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计算机专业论文:试论中职计算机专业英语的教学改革初探 论文关键词:专业英语教学 英语词汇 信心 效果 论文摘要:“电脑和英语”被喻为打开21世纪大门的两把钥匙。电脑自诞生之日起,就和英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利用英语这一语言工具,让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好、更多、更轻松地学习专业,是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的任务。为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合中职计算机专业学生合适的教学方法来开展和改革教学,才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否则,在课堂中将不仅影响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还会影响学生掌握专业的能力。 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指的是计算机与英语合为一体的教学。纵所周之,无论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技术、还是使用最新的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都离不开英语,尤其是要学会计算机专业英语中很多术语的使用,否则,将影响计算机专业学生对于相关技术的理解、掌握和应用。一个教师的教学如能让学生重视专业英语学习,肯努力学习,到乐于学习,并能较灵活的指导实际专业学习和实践,就是比较成功的教学。为了达到以上教学目的,良好教学方法的使用是不可少的。通过6年的计算机专业英语教学,并且作为教材《计算机实用英语》(电子工业出版社)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参编、副主编,我一直在专业英语教学中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并能过“四结合”总结出了几点教学改革体会。 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中英语应用情况,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对于上中职的学生来说,绝大多数英语都不太好,尤其是理工科的学生。所以,当老师问学生,喜不喜欢英语、英语好不好学、学英语有没有用等问题时,得到的答案基本是否定的。甚至有学生会说出一些对学了数年的英语还学不好,而很无耐的话,如:我爱国,不说外语,只说汉语;英语啊,它认得我,我不认得它;初中就是英语把我害惨了,等等。此时教师要抓住契机找回学生的信心,教师可以通过学生日常使用或见到的英文单词或字母等来否定他们的看法。如:你们上网聊天用什么软件?学生一定会异口同声地说:QQ;再问到他们家里或学校的电脑装的是什么系统,学生会说用Windows XP、Windows 2000、Vista等词汇;现在的学生大多数都有手机,当问到他们手机键盘上用的是汉字还是英语字母,答案也是无容置疑的是后者。通过列举这些英语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子,且大多数学生能够流利说出来,教师要及时肯定、表扬学生,给与学生信心,并告诉学生当今英语已经是一门国际语言,尤其在计算机领域,我们无法完全脱离它,且有形和无形的在使用着它,包括没有学习过英语的人都在用,那作为还在学习英语的学生,要相信自己可以学得更多、更好,这样会更加利于我们的学习和今后的生活。认识到英语的实用性和普遍性,学生会在充满自信地去面对今后的学习。 二、结合专业教学,让学生克服专业英语难学的恐惧心理 中职的基础版英语比较简单,以实用为主,且一般专业英语的学习都是学习了基础版英语才开始的。这样,一方面学生学习了一个至两个学期的基础英语,具备了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另一方面,学生也学了一些专业课程,或多或少学了一些计算机专业英语术语。但当学生大概翻阅专业英语的教材后,看到很多的专业术语和大量截图都是用英语标识的,会纷纷发出很难学的感叹。为此,教师在开始上专业英语课的可以把专业与英语结合起来。如,可问学生之前学的专业课程中有哪些课程是用英语直接取课程名的,一边叫个别学生到黑板上写出,一边请学生回答,他们会很流畅、流利写出和说出,Photoshop、3D Max、Windows等,这时教师要用及时肯定和表扬他们,指出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是达不到这个能力的,以此给学生认可和面对今后学习的信心。 三、结合英语词汇特点,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计算机英语的专业词汇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该词汇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二是指该词汇在计算机方面的含义。教师可以通过实例分析出许多专业词汇的意思往往是由普通英语词汇引申得来的。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叫学生装他们经常用的软件,然后使用,不同的是装的是英文版,不是中文版。教师可以在多媒体教室让学生操作。当在英语课学生能实际操作和计算机及英语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时,会比较的兴奋,但由于装全英文软件,学生又可能信心不足,此时教师要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初中和上一学期的基础英语来判断其意思。例如,让学生装ICQ聊天软件,并告诉学生这是一个诞生于QQ之前的流行聊天软件,目前也是英语国家最流行的,以此提高学生的好奇心和动手热情。在学生安装前,教师可以先复习在安装过程中会碰到单词的普通意思:Next(“下一个”,专业英语中译成“下一步”),Cancel(取消),Back(“背”, 专业英语中译成“后退”),Yes(是),No(否),Finish(完成)等。通过复习,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就能很轻松地顺利完成安装,也会极大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有了专业英语的意思源于普通英语这种概念和思维,在接下来对学生进行其它软件的安装或使用,如Ghost,MSN,CuteFTP等,就会很轻松的完成任务,对于想安装利于他们自身需要的英语版软件也会很容易完成,且可以在使用过程中掌握一些新的英语词汇,包括专业术语,通过这样的教学,使学生的计算机和英语技能都得到了紧密的结合和极大的提高。 四、结合中职生特点,应对学生英语成绩的评定使用多种评价方式 对中职生如果只是以卷面成绩来定,那么,学生就会以课本为本,以考试内容为主,以达到合格分数为完成任务,这样的评价方式会与学生在初中为了升学而进行的学习方式基本一样,教学效果也会不好。实际上,中职生比较明显的特点有:兴趣广泛、善于交往、渴望独立等良好性格,同时他们又有缺乏自信、心态浮躁、做事容易半途费等不良表现。针对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特点,英语教师应在日常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渗透,为他们毕业后能顺利就业服务,使他们在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发展。此时对学生英语成绩的评定方式起了决定性的因素。教师应充分关注学生个性差异,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结合学生课堂表现、小组合作、学习态度、英语竞赛、平时作业、阶段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进行综合评价,教师可以在一开学就通过部分规定,部分讨论等的方式规定相关内容,当要学生讨论和自己成绩息息相关的内容时,会在一开始就积极发言,各抒己见,也因此会定出与学生专业相关、性格相符、对他们今后就业有用等特点的内容和评价方式。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和实践来进行综合成绩的评价,也就是学生掌握专业英、提高计算机技能应用的过程,既利于学生英语学习,又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得到提高。 结束语 通过以上体会,我个人认为,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结合普通英语和专业英语的特点及联系,加上中职生自身性格特点、学习习惯、今后社会对其英语素养的需求等,改革教学方法和成绩评价方式,以此提高英语学习兴趣和信心,为学生养成良好的计算机英语学习习惯和实际应用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计算机专业论文:浅谈职业资格认证对计算机专业教师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双证书 计算机专业 职业资格认证 论文摘要:要在高校推行毕业生“双证书”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实践能力强的师资队伍。本文阐述了鼓励计算机专业教师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是提高计算机教师专业技能和专业实践经验的主要途径,也是推行高校学生“双证书”教育的重要前提条件。 推行高校学生“双证书”制度,提高就业竞争力,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实践能力强的师资队伍。而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加本专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在高校专业教师中推行“双证书”制,势必会对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实践技能起到重要作用,也为学生“双证书”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1“双证书”制的含义 1.1学生“双证书”制 高校学生“双证书”制,指的是学生既要有高校的毕业证,还应具有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这两个证书的相互关系为:前者标识其所受的专业教育,包括通识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以就业为目的。而后者是职业资格认证教育,以专业岗位能力为基础,以就业准入为目的。 1.2教师“双证书”制 高校的教师“双证书”制,指的是既有教师资格证,又有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这两个证书的相互关系为:前者标识教师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教学能力,后者标识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2推行“双证书”教育的重要性 高校推行“双证书”教育,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与就业竞争能力,培养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人才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开始推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即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方式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确认,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力市场走上了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实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之一,就是强有力地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紧密结合的职业教育。因此,在高校教育领域推行“双证书制”将成为高校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项目中对高校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也有明确的要求,而要成为“双师型”教师,获取双证书是大多数没有工程背景教师的必选条件。 3目前高校教师现状 目前高等院校教师来源渠道单一。据中国职教师资状况调查资料表明,高校66.6%的教师是所谓的“三门”教师,即经过家门—大学门—高校门直接上讲台,有的学校“三门”教师比例甚至高达96%。大多数高校教师的实践工作年限偏低,尤其是大多数青年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须的专业技能,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的骨干教师和专业教学带头人匮乏。然而计算机专业知识更新速度快,对任课教师的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特别是像网络互连技术、网页开发、面向对象程序开发等专业课程,更要求教师具备实际工程背景、独立开发能力和职业资格认证。 目前,我院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师共有46人,其中具有“双证书”的教师有20人,占整个专业教师人数的43.5%,而教育部试点院校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教师拥有双证书的比例达到了97.5%,数字显出了西部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 4全国计算机认证分类 4.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计算机专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大体分为五类,是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是对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简称软件考试)的完善与发展,它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考试级别分5个专业: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每个专业又分3个层次: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中级资格(工程师)、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每个专业、每个层次还设置了若干个级别。 4.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简称NIT考试) NI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考试系统。它借鉴了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剑桥信息技术(简称CIT)的成功经验并与之接轨,采用了系统化的设计、模块化的结构、个性化的教学、规范化的考试和国际化的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客观、统一、规范的标准,适合各种行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需要,供用人单位录用、考核工作人员参考。目前有计算机操作基础、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桌面出版、多媒体应用、因特网(Internet)、局域网和会计电算化11个模块,并根据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实际需要不断增设新模块。 4.3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该考试是原劳动部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提高劳动力素质和促进就业,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新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社会化职业技能考试。考试共分八个模块,即办公软件应用模块、数据库应用模块、因特网应用模块、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模块、计算机速记模块、专业排版模块、微型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模块和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块,考试合格颁发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OSTA)。等级划分为五、四、三、二、一,对应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称为初级操作员、操作员、高级操作员、操作师和高级操作师等。 4.4IT厂商设立的认证考试 这类考试是由软硬件开发商举办设立的培训认证,目的是证明学员对该公司开发的软硬件的掌握程度。主要有微软认证产品专家(MCP)、微软认证系统工程师(MCSE)和微软认证软件开发专家(MCSD)、MCSA(微软认证系统管理员)、CCNA(Cisco网络工程师)、CCDA(Cisco网络的教师认证)、CCNP(Cisco认证网络专家)、华为-3COM认证、MCDBA(微软认证数据库管理员)、RHCE(RedHat认证工程师)、SCJP(SunJava认证软件工程师)、CISSP(信息系统安全认证专家)、ADOBE平面设计师3DSMAX工程师以及美国Autodesk认证考试等。 5如何对专业教师实行可操作的职业资格认证 针对以上问题,如何制定一套符合本专业实际、切实可行的教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5.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考证 首先要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使教师深刻认识到考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它对促进高校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其次要转变教师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应用的观念;让教师深刻意识到一个不具有实际操作技能经验、不熟悉本专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教师是不可能更好地指导学生提高专业实践和专业应用能力,也不可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取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的。 5.2根据专业方向取得相应证书 目前,高校生师比一般都比较高,高校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繁重,精力有限。特别是计算机专业,那么多的职业资格认证,如果要求教师什么证都学都考,是不现实的。所以,教师应该以自身特点和专业发展方向为前提,有选择地进行专业主攻,使职业资格认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说,把计算机专业大致分为五个方向,即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多媒体应用技术。对以讲授计算机网络课程为主的教师,可以选择参加软件考试中的网络管理员或网络工程师、CCNA(Cisco网络工程师)、CCDA(Cisco认证网络设计工程师)、CCNP(Cisco认证网络专家)等的认证考试;以讲授多媒体课程为主的教师为例,可以选择参加IT厂商认证的如Adobe平面设计师、3DSMAX工程师、动画设计师、网页设计师等资格认证考试。 5.3按初级—中级—高级循序渐近取得相应证书 计算机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教师可以按初级—中级—高级(或者中级—高级)循序渐近取得相应证书,使考证由易到难,逐步提高专业实践能力,也使职业资格认证具有可行性。 5.4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激励制度 高校的大部分教师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IT技术的快速更新需要教师不断加强学习,因此,高校应该在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认证等问题上给予实质性的政策倾斜。比如可以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奖励制度,对取得证书的教师在晋级、评职称等方面给予优惠,以激励教师积极考证。同时,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利用假期送教师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到生产一线、实训基地学习,为教师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提供较宽阔的外部条件。 6结束语 高校教师被时代推到了一个风口浪尖的位置,鼓励高校教师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实践能力,积极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推行教师“双证书”制,是高校推行学生“双证书”教育的一个重要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新时期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机电设备作为与煤矿产量息息相关的设备基础,其维修管理程度是现代化建设对于煤矿需求的关键技术支持。当前,我国的机电维修管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升级改造现有的管理模式,以至于矿井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本文以煤矿机电管理模式为切入点,概述了当前管理模式产生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以及机电设备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的预测。 【关键词】煤矿作业;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发展趋势 1当前的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及发展方向 我国煤矿业生产方式及手段的发展决定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方式的改变。当前设备管理制度和组织单位已经建立并引入例如设备诊断技术等。尽管如此,煤矿机电维修仍旧以计划预修为主,这种模式会使维修时长增加,安全生产也会受到影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初步引入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此后不断对煤矿机电设备的其他部件进行研究,但并未形成系统深入的积累分析,在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中还是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基于煤炭生产特点和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水平,设备寿命周期必须要实施全过程管理做到综合效益最大化。由此看出,完善设备维修管理信息渠道,充分利用信息技的价值服务于设备的维修管理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同时,为了使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尽快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应将维修系统论、可靠性工程等最新管理方式及等各种先进设备维修技术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 2未来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的走向 煤矿机电设备的事后维修、计划维修、预防维修及还在发展中的主动视情维修最终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即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最初客观条件有限,维修工作仅限在机电设备出现问题之后,这种维修模式会影响机器正常运转,导致煤矿工作不能及时完成。随着生产模式的系统规范化,机电设备对于煤矿生产影响越来越大,事后维修不能满足生产的进行,这就促使人们认识到计划维修对煤矿生产的必要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设备故障停机使企业需要支付高额加班费确保生产完成,由此更多的企业开始思考设备的有效修理维护。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后,煤矿生产设备随着科技进步走向了智能化、精密化、大型化、自动化;以上特点带来了高效益,但也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使是相当小的故障也会影响整条生产线的运转。这时以可靠性为主的维修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使维修模式逐渐向基本消除故障过渡,进一步减少了维修对生产的影响。不过设备维修管理模式无论发展的如何完美,出现故障还是需要人为完成修复,因此,未来的设备会在自我配置能力上进行完善,甚至出现免维修机电设备。 3如何改进机电维修管理方式 3.1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方式的改进及使用维护管理的加强 煤矿企业对于设备使用维护及维修人员技能和素质的培养应作为重点,增强员工责任感,做到交接班检查、定期检查、保养等日常维护生产制度。落实设备维修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一旦设备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需要更换的配件及时更换。严格执行计划维修、预防维修、状态维修、事后维修等有效的维修方式,进一步完善成为新型的具有煤矿特色的管理维修模式。 3.2改善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的工作要求 保证煤矿机电正常运行以及工作人员操作标准的研究,逐渐发展成为科学的维修管理制度,同时,更深入的研究煤矿机电设备的可靠性,提高设备开机时长及利用率,推广无维修设备。 3.3进一步完善机电设备维修成本管理责任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将各项成本费用分解到各管理部门,各部门再将其分解到各成员。各部门班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按时完成指标。上层部门要对下属单位制定的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及时纠偏,使成本管理最大程度接近指标。在考核上需要严格化,保证指标顺利完成。还可以按照成本责任抵押的方式,以分担指标大小来作为确定抵押金数额的标准,根据结果奖优罚劣。也可以使用检测仪进行检测,视情维修如果运用的恰到好处将会显著提升经济效益。 3.4利用计算机辅助维修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这一措施的实行主要是根据计算机维修数据的收集分析并对其作出相应的预测和决策。这一步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传递及时、正确决策以及实时反馈,以达到可视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维修管理系统。 4结束语 煤矿机电设备维修和管理的工作,必须以矿井机电设备安全可靠性的提高为中心,不断优化管理模式,提升人员相关技能,及时检查更新设备。 作者:侯森 韩杰 李红波 单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焦煤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事故原因与预防措施 摘要:目前,在煤矿生产中常发生煤矿机电事故。只有避免煤矿机电事故的发生,我国的煤矿事业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因此,相关单位应积极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分析了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煤矿;煤矿机电系统;预防措施;煤矿企业 为了使矿井实现安全生产,相关单位需要不断完善煤矿机电系统。具体而言,不仅要加强人员素质建设,还需要严抓机电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现阶段,煤矿开采已逐渐实现机械化。因此,在煤矿生产阶段,工作人员需要充分掌握煤矿机电技术。基于煤矿机电技术,供电系统、通风系统和排水系统等均影响着煤矿的生产效率。因此,通过合理运用煤矿机电技术,能有效提升煤矿的生产效率。 1煤矿机电事故的特点 1.1属于零星事故 煤矿机电事故属于零星事故,具有多发、事故涉及面相对较广、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特点。因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其发生。 1.2重复发生 同一矿井煤矿机电事故常重复发生,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找到煤矿机电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3大量的工伤和设备故障 煤矿机电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工伤,还会导致众多煤矿机电设备出现故障。煤矿安全检查的结果表明,在所有煤矿工伤中,大多数是由煤矿机电事故造成的。如果煤矿机电设备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且缺乏相关人员的维修,则极易出现故障。由此可见,在设备维修阶段和故障处理阶段,管理人员应制订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维修方案,从而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煤矿机电设备的运行质量。 1.4在所有事故类型中的比例持续增大 研究发现,目前,煤矿机电事故在所有事故类型中的比例持续增大。由此可见,合理控制煤矿机电事故的发生率能有效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2煤矿机电事故产生的原因 2.1设备陈旧 要想使煤矿生产顺利进行,煤矿企业应加大对煤矿设备的投入,保证设备成套、设备与设备配套。由于煤矿生产的资金投入较多,导致部分煤矿企业难以接受,一旦资金投入不足,则易导致老旧机电设备的更新速度变慢。对于机电设备而言,在长期运行后易出现老化的现象。此外,我国设备制造业的生产水平和设备的综合配套水平较低。因此,对于煤炭行业而言,普遍存在装备落后的问题,导致设备维护人员的工作量较大。 2.2设备的种类少、质量差、造型不当 我国煤矿生产设备的种类较少,且机械的质量较差。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方面,难以满足煤炭行业的生产需求。比如,我国煤矿生产中的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等普遍需要从国外引进。此外,要想实现煤矿机电设备的良好运行,相关技术人员还需要做好设备选型工作,并按照要求实现设备的配套化;我国自主研发的煤矿机电设备应具备较强的适应性,从而在各种地质条件下保证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 2.3设备检修不足 现阶段,多数正规的煤矿企业常引进国外的采掘设备,这样不仅能实现机械化生产,还能使自身向着自动化的方向发展。但因受到工作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和工作量较大等因素的影响,操作失误的现象时常发生,进而导致设备损坏。由此可见,工作人员应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从而更加细致、认真地操作煤矿机电设备。 2.4配件质量不过关 目前,煤矿行业普遍实现了机械化生产,对配件设施的要求较高。在我国,配件生产厂家普遍具有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的特点,且设备配件的尺寸、规格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厂家生产的配件的差异性较大。因此,配件间的匹配率较低。此外,部分小厂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生产中偷工减料,盲目追求低成本,省去了部分检修过程,导致机电设备难以稳定运行。 3煤矿机电事故的预防对策 3.1加大资金投入 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应加大资金投入,从而保证机电设备的不断优化和升级。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可实现煤矿机电设备的及时更新,从而有效预防煤矿机电事故的发生。对于设备比较落后的煤矿企业,应不断改造已有的煤矿机电设备。此外,煤矿企业还应及时淘汰能耗高、效率低的机电设备。只有这样,才能大大提升煤矿的生产效率。 3.2提升数字化水平,注重人员培训 煤矿企业应重视并充分运用自动化技术,从而不断提升煤矿生产的数字化水平。具体而言,煤矿企业应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充分开展智能化管理,从而实现现代化的煤矿机电管理;不断完善机电设备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充分掌握机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维修工作;保证操作人员的操作方式正确,从而实现操作零失误;在机电设备的采购方面,应对比不同厂家的设备,并派工作人员前往设备生产厂家学习维修知识;加强对设备改造过程的管理,从而实现科学、有效的设备改造目标;定期对机电设备开展性能测试。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提升煤矿机电设备的运行质量。 3.3注重人员培训 煤矿机电工作人员应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对于管理人员而言,应努力提升员工培训的效果,不断完善培训流程。具体而言,煤矿企业可从以下6方面培养和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①在以往招工模式的基础上寻求改变。对于招聘而来的工人而言,需要加强对基本知识的学习,掌握机电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并积极参加全面、系统的培训工作。培训完成后,相关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工人才具备操作煤矿机电设备的资格。②对于在岗员工而言,需要掌握机电设备的基础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安全规范等,并定期参加技能培训,且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其的考核力度。③煤矿企业需要不断丰富培训手段、改进培训方式和完善培训内容,从而提升人员培训的效果。④煤矿企业需要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⑤煤矿机电员工需要积极参加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培训。⑥无论在物质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煤矿企业都需要加强对煤矿机电员工的关怀。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避免出现人才流失的现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充分保证煤矿机电设备的运行质量,才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对于煤矿机电系统而言,其本身比较复杂,且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作为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应严抓基础工作,从机电设备的安全入手,不断完善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煤矿机电事故的发生。 作者:夏水生 单位:重庆市綦江县松藻煤电有限公司石壕煤矿机动科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安装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对煤炭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煤矿产业快速发展,煤矿机电安装是煤矿产业发展的基础,煤矿机电产业的运行影响着煤矿产业的发展。我国现存的煤电的安装技术虽然可以基本满足煤矿生产的需要,但是仍然存在着些许问题,本文就煤矿机电安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智能;技术;安全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产业技术的革新,也意味着煤矿产业中的生产技术的水平越来越高,煤电设备的操作技术也越来越复杂,对煤电设备的安装要求更是越来越高,机电设备是煤矿产业的基础,煤电设备的安装也可以称为煤矿产业的核心,煤电设备的安装质量影响着煤矿生产的安全。煤电设备的安装程序比较复杂、繁琐,所以煤矿机电安装的效率对煤矿生产也有很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企业必须重视煤电设备的安装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安装技术分析 1、我国人口庞大,对煤炭的需求量也是非常巨大的,随着社会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国对煤炭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煤炭的生产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需要的煤电设备也日益增多,煤矿机电安装人员的任务越来越高。随着煤炭产业在全国的迅速发展,安全工作也在同时进行着,对煤炭机电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煤电设备的应用也是越来越广泛,煤电设备的安装决定了煤炭开采的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多的煤炭机电安装致使机电安装人员的责任庞大。 2、科学技术的革新的目的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我国的企业生产技术向机械化与自动化迈进,同时也解放了生产力,降低了煤炭生产劳动工人的生产劳作压力,还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但是更加智能的生产设备对操作人员的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高科技的、复杂的煤电机设备的安装对机电安装人员的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机电安装人员的工作压力反而越来越高了。 3、煤炭机电安装并不是一套简单的程序,随着煤炭机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煤炭机电的功能越来越多样性,也就意味着煤炭机电安装趋向于复杂。煤炭机电安装是一套系统的、复杂的程序,它涉及到的知识技能非常广泛,它不仅需要专业的数控技术,还对信息技术的要求甚高,不仅如此,机电安装对机电设备的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也是要求颇高,所以,煤电设备的安装对安装人员的个人能力以及技术能力、知识水平等等都有广泛的要求,才能保证在机电安装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机电安装的质量。 二、煤炭机电安装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煤炭机电安装设计的过程中,工程的设计直接影响着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施工的进度与安全问题,甚至还影响机电设备的造价成本,不当的工程设计会会增加施工难度,影响煤炭机电设备的生产效率。很多的设计人员一心想要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而运用手段向公司企业和工程单位推荐自己的机电设备,这些机电设备中不免出现工程设计不合理的设备,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安全。 2、安装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煤矿机电的安装过程复杂繁琐,涉及到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每一个安装环节都是至关重要的,各个环节只有协调、配合,才能保证工程设备的安装顺利进行。现在煤炭机电安装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安装过程中各个环节缺乏信息交流,缺乏相互的协调配合,由于在安装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的信息来源方向不同,各个环节之间没有建立起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就使个环节之间的信息交流出现问题,直接影响了煤炭机电安装的有效性,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影响煤炭机电的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3、煤矿机电安装的技术存在的问题: 煤炭机电设备的智能化带动了煤矿机电安装技术的难度系数不断上升,但是我国先存的煤矿机电安装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煤矿机电安装技术尚且不成熟,还处于力量薄弱期。煤炭生产的安全性要求煤矿机电安装技术的专业化和智能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煤矿机电安装技术的力量尚且不足,机电设备的安装问题影响着煤炭机电设备的生产效率、生产安全。我国目前还是缺乏技术型的人才,安装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个人素质都跟不上煤矿机电安装的需要,所以煤矿机电安装严重制约着煤炭企业的发展。 4、煤矿机电安装中监管的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建立起系统的关于监管煤炭机电安装的相关规定,许多企业也缺乏监管制度,在煤矿机电安装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的只是安装人员的技术,对煤矿机电安装的监管措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煤矿机电安装的质量,提高煤矿机电安装的安全性。现如今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煤矿机电安装的质量性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生产的安全有效性无法保证。 三、煤矿机电安装中问题的应对措施 1、针对工程设计的问题: 煤炭机电安装的复杂性要求煤矿机电安装设计人员的严密准确性,在设备安装之前要做好准确的、系统的、清晰的安装设计及计划,保证设计精确到人,精确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保证机电设备的安装的效率及质量。 2、针对安装环节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安装的过程中,切忌不可马马虎虎,不能忽略每一个小问题,在每一个环节的安装过程中,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交流,避免出现交流障碍,各个环节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并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保证安装的质量与效率。 3、针对煤矿机电安装技术的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效的设备安装技术决定着煤电设备的生产效率,所以对煤炭机电安装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高安装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保证在设备安装中保证安装质量。 4、针对煤矿机电安装中监管的问题: 煤炭生产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国家应该重视对煤炭行业的整体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特别是煤电设备的安装,煤电设备的安装直接影响着煤炭产业的生产效率与生产安全,不仅仅是煤矿企业要重视监管措施的实施,国家也要给出相应的监管制度来督促企业、工作人员能够实现安装的质量,保证煤炭生产的安全实施。 四、结语 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口号一直贯彻于企业生产线内外,煤炭机电的安装质量是影响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不断的完善设备安装技术,才能促进煤炭产业的正常运行,才能保证企业的全面发展。 作者:崔补云 单位: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煤炭资源储量相对丰富,在化石能源结构中占优势比例,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煤炭开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相应的,矿难事故的不断出现,引起了公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关注。尤其是建国以来,我国在煤矿建设、高新设备、井下作业条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取得了一定的安全成效。但煤矿安全生产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下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中煤矿机电技术进行研究,分析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生产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措施研究 煤矿事故频发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危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对生态自然环境也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如塌方、瓦斯爆炸等,大多与煤矿机电设备相关,也可以说,生产过程中忽视煤矿开发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源所在。 1煤矿机电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机电设备老化严重、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煤矿作业环境十分恶劣,在确保产能的前提下,必须提供高效的机电设备,以满足生产力的有效发挥。结合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设备陈旧、故障问题造成的。煤矿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很高,一些企业或业主为了节约成本,在煤矿建设层面投资不足,导致生产作业中无法更新高新技术机电设备,这一现象在小煤矿中较为普遍。事实上,机电设备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不仅是作用在生产效率层面,对整个煤矿安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机电设备老化,随时可能导致故障产生,影响通风、照明、运输等功能;在安全检测方面,由于设备较为陈旧,无法适应现代机电技术检测模式,因此也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2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施工作业缺乏监督 煤矿勘探、开采和建设生产中缺乏专业人才是我国基础现状,一方面,在煤矿安全生产以及技术管理层面,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较低,包括一些高校人才培养中,严重缺乏对实践应用的掌握。另一方面,煤矿企业也缺乏对专业人才的招揽意识,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大部分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体力付出,对机电技术管理缺乏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开展机电设备管理的规范性建设是很困难的,在作业中往往存在经验主义倾向,导致安全隐患。 1.3安全管理意识不足、机电设备维护不力 当前我国从事煤矿生产的人员中,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教育培训,在参与机电设备管理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主动防范安全隐患。一些煤矿企业虽然展开安全教育培训,但由于理解方向的偏差,往往集中在防火、防爆等操作方面,对机电设备关注度不足。机电设备在恶劣的煤矿生产环境下,发生故障的机率是很大的,从购买、验收到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严格控制。尤其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高温、潮湿、粉尘等影响,对设备的伤害很大,要做好定期维护和保养。但现实中,往往对机电设备维护力度不足,只要还能工作,就处于满负荷运转的状态,忽视检测中机电设备的数据、指标等要求。 2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中机电技术管理措施 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类型,不仅要确保产能,同时也要关注质量,促使煤矿生产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机电技术管理是一个很好的入口,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提高煤矿开采、生产的效率,就必须加强机电设备的技术管理需求,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2.1加大资金设备投入、重视机电维修技术 近年来,为了提高煤炭资源生产效率,减少生态环境污染,我国针对小型煤炭企业进行了大规模治理、清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数量。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煤矿产权关系复杂,依然有很大的自由度,因此不仅仅要从宏观调控上入手,同时还要加强具体的改革。一方面,要提高煤矿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意识,重视对安全事故的预防、规避,这就需要在机电设备及技术管理层面加大投资;另一方面,重视机电设备及技术的同时,也要做好维修团队的建设,加强对设备检修的力度,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2.2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机电设备管理 借助煤矿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执行中,可以按照企业管理体制分配,由领导人员担任机电设备管理的负责人,建立、编制、完善机电设备的材料。对于新购置的机电设备,做好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同时与人事制度、考核制度等进一步结合,确保其有效性。 2.3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强实践技能培训 煤矿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单纯地依赖市场人才供应又很难满足需求,因此要积极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一方面注重专业人才校园体系的培养,突出实践技能掌握。另一方面,加强现有职工专业水平培训,提高对机电设施管理技术的了解。 2.4强化设备现场管理、完善监督监控体系 煤矿生产的现场环境往往较为恶劣,一般存在于山体、地下等空间,即便在露天煤矿中,也具有大量的机电设备管理干扰因素。因此,要结合现场环境,展开机电技术的现场应用和管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是从安装开始,经过运行、检测、升级、更换、报废等一系列过程,遵循机电技术的原理,了解机电设备的生命周期,进而实现相应的处理手段。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高煤炭机电技术管理水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也是未来煤炭产业完善自身的重要途径,对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现状来说,机电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仅需要在资金、设备等方面加强投入,同时也需要在管理制度、监控体系等方面逐渐加强。尤其是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建立学校与企业的联合机制,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断提出新措施、研发新技术,以保障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进行。 作者:朱延廷 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探析 【摘要】机电设备作为与煤矿产量息息相关的设备基础,其维修管理程度是现代化建设对于煤矿需求的关键技术支持。当前,我国的机电维修管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升级改造现有的管理模式,以至于矿井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本文以煤矿机电管理模式为切入点,概述了当前管理模式产生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以及机电设备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的预测。 【关键词】煤矿作业;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发展趋势 1当前的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及发展方向 我国煤矿业生产方式及手段的发展决定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方式的改变。当前设备管理制度和组织单位已经建立并引入例如设备诊断技术等。尽管如此,煤矿机电维修仍旧以计划预修为主,这种模式会使维修时长增加,安全生产也会受到影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初步引入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此后不断对煤矿机电设备的其他部件进行研究,但并未形成系统深入的积累分析,在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中还是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基于煤炭生产特点和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水平,设备寿命周期必须要实施全过程管理做到综合效益最大化。由此看出,完善设备维修管理信息渠道,充分利用信息技的价值服务于设备的维修管理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同时,为了使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尽快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应将维修系统论、可靠性工程等最新管理方式及等各种先进设备维修技术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 2未来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的走向 煤矿机电设备的事后维修、计划维修、预防维修及还在发展中的主动视情维修最终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即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最初客观条件有限,维修工作仅限在机电设备出现问题之后,这种维修模式会影响机器正常运转,导致煤矿工作不能及时完成。随着生产模式的系统规范化,机电设备对于煤矿生产影响越来越大,事后维修不能满足生产的进行,这就促使人们认识到计划维修对煤矿生产的必要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设备故障停机使企业需要支付高额加班费确保生产完成,由此更多的企业开始思考设备的有效修理维护。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后,煤矿生产设备随着科技进步走向了智能化、精密化、大型化、自动化;以上特点带来了高效益,但也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使是相当小的故障也会影响整条生产线的运转。这时以可靠性为主的维修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使维修模式逐渐向基本消除故障过渡,进一步减少了维修对生产的影响。不过设备维修管理模式无论发展的如何完美,出现故障还是需要人为完成修复,因此,未来的设备会在自我配置能力上进行完善,甚至出现免维修机电设备。 3如何改进机电维修管理方式 3.1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方式的改进及使用维护管理的加强 煤矿企业对于设备使用维护及维修人员技能和素质的培养应作为重点,增强员工责任感,做到交接班检查、定期检查、保养等日常维护生产制度。落实设备维修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一旦设备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需要更换的配件及时更换。严格执行计划维修、预防维修、状态维修、事后维修等有效的维修方式,进一步完善成为新型的具有煤矿特色的管理维修模式。 3.2改善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的工作要求 保证煤矿机电正常运行以及工作人员操作标准的研究,逐渐发展成为科学的维修管理制度,同时,更深入的研究煤矿机电设备的可靠性,提高设备开机时长及利用率,推广无维修设备。 3.3进一步完善机电设备维修成本管理责任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将各项成本费用分解到各管理部门,各部门再将其分解到各成员。各部门班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按时完成指标。上层部门要对下属单位制定的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及时纠偏,使成本管理最大程度接近指标。在考核上需要严格化,保证指标顺利完成。还可以按照成本责任抵押的方式,以分担指标大小来作为确定抵押金数额的标准,根据结果奖优罚劣。也可以使用检测仪进行检测,视情维修如果运用的恰到好处将会显著提升经济效益。 3.4利用计算机辅助维修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这一措施的实行主要是根据计算机维修数据的收集分析并对其作出相应的预测和决策。这一步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传递及时、正确决策以及实时反馈,以达到可视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维修管理系统。 4结束语 煤矿机电设备维修和管理的工作,必须以矿井机电设备安全可靠性的提高为中心,不断优化管理模式,提升人员相关技能,及时检查更新设备。 作者:侯森 韩杰 李红波 单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焦煤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检修研究 摘要:阐述煤矿机电设备及其检修工作特点,介绍了传统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方法,提出目前中国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就优化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问题;检修;优化策略 0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高,其中煤炭作为中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提高煤炭产量与质量,就必须针对煤矿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完善,其中煤矿机电设备在煤矿生产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生产中煤矿机电设备应用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此,必须加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采用先进的检修方法,提高设备性能,实现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1煤矿机电设备及其检修工作特点 1.1煤矿机电设备特点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社会生产与生活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中国作为产煤大国,煤矿资源对中国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为煤矿产业提供了一个极大的发展空间,煤矿生产技术正在不断进步,自动化生产水平越来越高,煤矿生产中采用的机电设备也越来越先进。因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与维护也具有更强的系统性与复杂性,控制难度不断提升,尤其是许多煤矿企业采用的煤矿生产设备不仅数量庞大,技术含量也比较高,这就对设备检修提出更高要求,包括检修技术、检修成本及故障率控制等方面内容。总而言之,目前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目前中国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与维护情况来看,煤矿机电设备所处环境并不理想,在煤矿生产作业中存在各方面问题影响其正常使用,如作业环境空气质量欠佳,存在多种有害气体与大量粉尘,不仅容易造成煤矿机电设备腐蚀,同时还会影响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如果不提高机电设备防爆性能,就容易出现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严重限制煤矿正常生产。此外,由于作业环境恶劣造成煤矿机电设备具有一定密闭性,暴露在自然环境中的情况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机电设备的拆装难度,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量较大,对于煤矿正常生产与运行造成一定影响。 1.2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特点 目前,煤矿机电设备分布分散,但各个工作单位的机电设备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旦某个点出现故障,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整个生产线,进而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生产损失。这就从各个方面对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提出更高要求,包括检修时间、检修标准及检修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2传统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方法 中国煤矿生产起步较早,目前煤矿机电设备具有一套基本成熟的检修模式,具体检修方法可以分为三类,即事后检修、计划检修及状态检修,介绍如下。 2.1事后检修 煤矿机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性能下降或故障情况,这些故障具有突发性与不可预测性,此类问题检修方式就是事后检修。事后检修是针对故障发生后所采取的处理手段,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由于事后检修的特点,在对故障进行临时性排除与检修时一般难以完全排除系统故障,进而影响设备系统长期安全运行与生产,甚至会留下一些安全隐患。通常事后检修需要设备停止运行一段时间,检修成本较低,对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设备管理维修水平也没有过高要求,这种检修方式相对经济与实用。 2.2计划检修 一些煤矿机电设备故障具有一定规律性,而计划检修就是掌握这一特性,统计与分析设备零件失效寿命,利用传统统计方法掌握机电设备可能发生故障的关键因素,以此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检修方案,确定相关设备检修项目,定期检修机电设备。计划检修具有一定周期性,在检修间隔期会针对煤矿机电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问题编制检修计划,并修理机电设备。并且不论煤矿机电设备在运行期间是否出现故障,计划检修都会在检修期间检修,这一检修方式能够有效预防设备故障问题的发生,但是也存在设备维护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检修间隔期还会存在检修过剩的问题,因此必须合理安排计划检修。 2.3状态检修 状态检修是借助不同煤矿机电设备的在线监测系统,动态监测煤矿机电设备运行情况,以此获取设备运行状态的信息,并进行统计与分析,一旦设备运行出现问题,就会提出设备检修警示,提醒检修工作人员,确保在相关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前就能够得到检修,有效避免由于检修不到位而导致的系统故障情况,为煤矿生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中国煤矿机电设备检修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检修工作的工作效率与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例如检修技术方式选择不合理,许多煤矿企业在机电设备检修时主要还是采用传统检修方式,尽管这些检修方式具有一定优势,但是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延长检修时间,影响检修效率,甚至有可能对煤矿企业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此外,中国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过多精力放在生产环节,在技术管理方面投入过大,而在经济效益方面却没有提高重视程度,缺乏科学的经济管理与相关研究。随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煤矿资源的需求量必然越来越高,而为了提高煤矿生产经济效益,煤矿机电设备运行高效性与稳定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针对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检修工作效率,在保证煤矿生产安全运行的同时提高煤矿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煤矿企业发展。 4优化煤矿机电设备检修的策略 4.1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 煤矿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具有一定综合性与系统性,为强有力地保障机电设备运行效率与安全,就必须全面考虑煤矿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得以加强,使机电设备使用具有规范性与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应从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入手,以煤矿企业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从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制度,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维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与维护秩序,保证设备运行稳定与质量。同时,还要完善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与标准,建立具有科学性与层次性的管理机构,明确与细化机电设备管理职责,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煤矿机电设备使用全过程有相应的人员管理,有效提升设备运行质量与稳定。此外,煤矿机电设备监测与监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对其进行强化。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加强煤矿机电设备使用状态监管,例如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或加强监测人员管理等。如此才能够更好地保证煤矿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与稳定,进而最大程度避免故障发生,为煤矿生产安全与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2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 为降低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率,就必须做好煤矿机电设备日常检修工作。煤矿机电设备日常检修能够及时发现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技术人员才能够借此维护与管理设备,进而降低故障率。为做好煤矿机电设备日常检修,首先应从煤矿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编制入手,保证检修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且严格按照计划定期检修煤矿机电设备,以此保证机电设备运行状态。此外,除煤矿生产中的检修计划,煤矿企业还应编制机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并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手段,加大机电设备检修投入,有效提高检修质量。 4.3提高检修人员的整体水平 作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的主体,检修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对于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煤矿企业应提高检修人员的整体水平,保证检修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此,煤矿企业应为检修人员提供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先进的检修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还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与质量意识,全面提升检修人员的整体水平,进而为检修工作的质量提供强有力保障。 4.4加强技术改造 为提高检修质量,煤矿企业应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及材料,同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体统,有效提升煤矿生产在线监测能力。此外,为缩短机电设备检修停机时间及故障检修时间,可以建立全方位的煤矿系统安全监测系统,为煤矿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更好的保障,进而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及经济效益,增强煤矿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煤矿企业长期发展。 5结语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对于煤矿企业正常生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对其展开深入研究,细致分析检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保证检修工作质量。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引进先进的检修技术,提高设备检修效率,进而提高煤矿生产经济效益,促进煤矿企业发展。 作者:张华 单位:霍州煤电集团辛置煤矿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变频技术在煤矿机电设备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变频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在煤矿节点设备中,应用变频技术,可以有效地提高机电设备运行效率,确保机电设备运行安全,提高煤矿开采质量和效率。本文就变频技术在煤矿机电设备中的应用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变频技术;煤矿;机电设备;应用 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煤矿资源的需求,煤矿资源的开发也越来越大。在煤矿资源开发过程中,机械设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机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会造成机械设备出现故障,进而影响到煤矿开采效率。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变频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在煤矿机电设备中,利用变频技术,可以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节约煤矿开采成本,为煤矿开采企业的经济效益。 1变频技术的概述 变频技术作为一种电流转换技术,它可以将交流电转变为直流电再将直流电逆变成不同频率的交流电,在这一过程中,只有频率的变化,没有电能的变化。通过变频技术,可以电力系统负载,降低设备功耗,减小损耗,进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随着科学的发展,变频器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不管是工业设备上还是家用电器上都会使用到变频器,可以说,只要有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地方,就有变频器的存在,而变频器就是改变电源频率的电气设备。在变频技术中,变频技术的核心是变频器,通过变频器,对供电频率的转换来实现机电设备运转速度进行自动调节,进而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机电设备的使用是提高煤矿开采效率的保障,在煤矿机电设备中应用变频技术,不仅可以节约能源,提高机电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助于煤矿开采效率的提高,为煤矿开采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2变频技术在煤矿机电设备中的应用 2.1在电机车中的应用 电机车作为一种机电设备,它是利用牵引电机驱动车轮转动,借助车轮与轨面间的摩擦力,进而推动机车运行。机车运输作为矿山运输的主要方式,其主要设备有轨道、矿车、牵引设备以及辅助机械设备。在电机车运行过程中,融入变频技术,能够较大范围的调节可控制电机车的运行速度,避免电机车出现下滑、溜车等问题,进而确保电机车运行安全。 2.2在输送机中的应用 输送机按照运作方式可分为皮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滚筒输送机、链条输送机等多种形式。在煤矿开采中,常用的就是皮带式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是最重要的散状物料输送与装卸设备,在输送机设备中应用变频技术,不仅可以提高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实现皮带式输送机的软启动,同时,通过变频技术,还可以提高输送机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节约成本,进而提高煤矿开采效率。 2.3在提升机中的应用 提升机是通过改变势能进行输送的大型机械设备。在煤矿开采中,利用提升机,可以将煤矿井下的煤矿资源快速地转移到地面。在煤矿提升机设备中,应用变频技术,可以实现操作系统PLC控制,提高提升机的运转速度,对提升机进行方位监控。同时,在矿井提升机的高压变频调控控制系统中,利用单元串联多电平的能量回馈型四象限高压变频控制系统,可以对系统电压进行调节,提高低压电路与高压电路之间的通讯能力,确保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2.4在水泵中的应用 随着煤矿开采的不断深入,地下水也会越来越多,井下作业环境也越来越恶劣。利用水泵,可以将井下的水转移出来,进而确保井下作业安全。就目前来看,煤矿水泵长期处于运行状态,会对水泵的性能造成影响,一旦水泵性能减弱,就会影响到煤矿井下开采进度。在煤矿水泵中采用变频技术,对水泵进行节能改在,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可以适当的调节水泵运行,在相同的排水量下,可以降低电机功能以及电流消耗,进而提高水泵的使用寿命。 2.5在通风机中的应用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的空气质量随着井深增加,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差,为此,应用通风机可以有效地改善井下空气环境质量。通风机的性能参数主要有流量、压力、功率、效率和转速。在通风机中融入变频技术,一方面可以通过变频机,改变通风机的转速,另一方面可以对通风机进行自动调节,避免较大电流的冲击,提高通风机的使用性能,进而确保煤矿开采效率。 2.63300V变频在综采工作面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煤矿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综采工作面设备容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综采工作面智能化要求3300V变频器在综采工作面应用越来越普遍。刮板运输机一般采用三电机的驱动方式,机头两台、机尾一台,而变频器安装在顺槽移动变电站位置,且是安装在轨道车上,随工作面的移动而移动。此变频器输出电缆允许长度达800m,允许将变频器通过电缆直接连接到电机,实现了(1)大功率电机的软起、软停和过程控制;(2)解决了大功率电机高精度的转矩控制;(3)机头、机尾电动机功率平衡;(4)电机和减速机直接连接替代了CST、液力偶合器等软启动设备,净化环境,安全生产;(5)减小了设备冲击,延长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6)利用PLC与皮带等设备配合实现智能速度控制。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发展对矿山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矿山资源需求的增加必然会促进矿山企业的发展,在这个经济市场条件下,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形式的转变翻天覆地,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不断引入,为矿山企业的开山提供了保障。随着矿山电气设备的增加,其管理问题也随之出现。电气设备管理问题对矿山开采安全有着重大影响。为了促使矿山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避免和减少发生一些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要加强和完善矿山企业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而为企业赢得效益,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薛红军 单位: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浅谈 摘要招投标采购既能为企业找到质优价廉的煤矿机电设备产品,又能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目前已经被普遍的应用到煤矿机电产品采购中。该文通过对煤炭企业机电设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能够对煤矿机电设备招投标过程进行管理的办法。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招标管理 为了获取质优价廉煤矿机电设备,现在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都将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的招标作为采购的手段。但由于煤矿行业长期的粗放式发展,目前煤矿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依然存在这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1当前煤矿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正规的招投标管理团队。 目前很多煤矿企业依然采用的是一把手负责制,这就导致在煤矿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人说了算,最终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例如作为招标工作最重要的部分企业投标资格审定,有的企业在自身资格有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办法打通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关系,使得资格审定采用先招标后审定的办法来实施,这就造成投标企业门槛过低,在招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过低的报价和不实的技术指标来获得标的,最终使得企业难以获得真正质优价廉的产品。 (2)招标书编制不科学。 现在的煤矿企业采购机电设备的标书编制存在诸多不科学地方。例如:招标书格式规范不合格、项目技术要求不够详细科学、投标人资质及相关要求不够明确、除价格外其他评标因素没明确公开、招标书编制质量较低等。出现这些这些问题会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被有心人利用招标书中的漏洞进行投标,给采购企业造成损失。如某公司在采购某生产设备的过程的招标书中对该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介绍,但没有对设备所含的第三方技术专利权进行责任划分,结果在设备采购到位后,被第三方厂家以未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企业败诉后只能向第三方厂家支付大量赔偿金。 (3)招标程序不正规。 招标程序不正规主要体现在采用公开招标时,未公开招标公告;未按规定组织潜在投标人勘验设备使用环境和交代特殊要求;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委员会后,没到正式招标开始就开启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依然启动招标程序的。这些不正规的招标程序都会造成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过程的不公正。 2提高煤矿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水平的办法 (1)建立成熟的招标团队。 目前煤矿的大型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一般由企业计划科或类似功能的部门来完成,所以煤矿的招标团队应该以企业计划科人员为主力建设。煤矿企业一方面要给予这个招标团队以足够的权限,能够不受压力的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作业,保证相关工作的合理合法。另一方面煤矿的企划部门的人员配置必须合理,让一个不懂煤矿机电的人去做煤矿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其结果可想而知。为了能够保持足够的技术支持,煤矿企业应该建立涵盖煤矿机电采购、发放、使用、维护、修理等各个环节的专家人才库,在采购招标工作的每个环节需要质询时,必须有人能提出合理科学的评估建议。 (2)建立一套科学的招标采购标书的编制与评标方法。 采购标书的编制和评标过程中,要兼顾采购方的具体需求和供货方的公平要求。在标书编制和评标过程中,绝对不能只考虑价格或品牌等单方面的企业需求,还要综合机电设备的技术指标、可维护性、扩展空间等多方面对供货方进行考察。为了保证参与投标公司之间的公平性竞争,编制采购标书和评标过程中,必须保守参标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招标过程发生泄密等意外发生。另外还要保持供货方之间的充分竞争,在不涉及公司机密的前提下,让供货方之间充分比较,以达到让供货方充分释放其公司最高技术水平和最低价格的目的。 (3)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招标、投标与开标程序。 招标程序主要包含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消息、编制和发行招标书等。投标人资格预审必须放在正式招标启动之前,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将不具备资质或技术水平较低的投标人提前剔除,减轻正式招标时的工作强度,让工作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最有价值的投标企业之上。在正式招标之前,招标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行业期刊等渠道公开公开预审信息,将即将放出的标的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布本次招标的工作方案和流程。资格预审通告后,采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会收到大量的预审申请书,这时要及时组织招标团队对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核,对通过预审的意向企业进行通知,提供正式的招标文件。如果招标企业采购的是成套的大型设备或特殊设备,招标企业需要在正式招标开始前举办标的介绍会议,为投标企业解答各种专业问题和提出具体要求。标书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时限进行,在收取时间截止后,不再收取投标企业的标书,已经收取的标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3结语 煤矿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绝不仅仅是价格和技术水平的双向选择,由于煤矿机电设备的使用环境的特殊性,煤矿最终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实际工作场地的需求。通过招投标采购的煤矿机电设备价格再低、技术再先进,下到地底几百米的深处如果无法完全释放其功能,就实际上对企业的资金造成了浪费,所以煤矿机电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必须考虑全面,综合煤矿机电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制定招投标计划。 作者:于春芳 单位:大同煤矿集团雁崖煤业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研究 摘要:指出当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煤矿中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这两大机电运输事故进行简要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煤矿井下采掘机械化的程度,随之而来的,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的地位也愈发重要,其所受到的重视程度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中国的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中普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煤矿机电运输事故 1.1人员伤亡事故 人员伤亡事故可分为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的人身伤亡事故。一方面,在进行机电运输的过程中不仅能够造成直接的重大的人身伤亡,它还是引起矿井的瓦斯爆炸等重大的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据相关数据的统计,中国的煤矿井下因为电火花所引起的瓦斯爆炸以及电器设备的失爆事故占了事故总数的40%~50%;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工作地点很分散,机电作业的操作人员基本都是单独的操作,因此,造成的电网触网和机械伤人等所造成的一般性的人身伤亡现象也是比较多的[1]。 1.2经济损失事故 在机电的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不仅有很多的人员伤亡,还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1981年在平煤五矿的二水平戊2采区因为供电线路上的故障造成停电,从而导致了瓦斯的超限。在恢复送电之后,却因为电器的失爆引起了瓦斯爆炸。此次事故在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以外,因为电器设备以及电力电缆的损坏,共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就高达千万余元。 2当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2.1安全方面的投入不够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正在进行煤矿的安全状况程度的评估,对提升机的后备保护、高压开关的选择性的漏电保护、双突矿井和高瓦斯的测控“三专二闭锁”的系统的建立等方面一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矿井的装备水平和设备状况都不能够满足煤矿开发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仍然有产品没有煤矿的安全标志却被使用,这也使得矿井在安全投入方面所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多,比例也更大。 2.2机电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机电设备上的相应管理制度并不健全,按照中国新的煤矿质量的标准规定,每一个矿井应该建立17种基本的机电管理制度,但是有很多的矿井并没有真正地遵守相关标准,也没有去建立和落实这些相应的制度,或者是有的矿井建立了相关制度,却没有实际地去落实,从而导致了在现场管理问题方面的混乱。还有一部分煤矿机电的监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不能很好地去掌握相关标准,在检查深度和力度方面都还不够。在进行井下监察的过程中,也只是重视表面,检查不到矿井的实际安全隐患。还有的一些已经查到了隐患,却没有严格的执法,不仅没有相应的整改意见,而且没有跟踪落实相应进展,在隐患整改的过程中没有去实现闭环的管理,因此同一类型的隐患长期存在并反复出现。面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罐笼防坠器进行每年一次的脱钩试验,不脱钩试验则需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对其他提升系统至少做到每三年一次的性能检查和测定;其次,每一个月至少检查一次主排水和通风机设备,还应按照规定对它们进行性能上的检查测定;最后,在每年的雨季前,都必须对水管,水阀等排水配电的设备以及输电线路做一次全面检查和修理,并做一次联合排水的试验[2]。 2.3机电管理人员的培训不足 部分煤矿企业成立了相关的安全教育的培训机构,并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虽花费了不少的资金,但收到的成效并不好。主要表现为:第一,教育的形式过于单一和枯燥,不能激发起员工的兴趣;第二,培训的方式较落后,更多的偏向于理论上的培训,轻视了实践方面的培训,使其针对性不强;第三,考核并不严格,教育和考试不分离,目前的情况来看只要来参加学习的都能够通过,培训并没有实际的效果,虽然员工在参与培训之后拿到了毕业证,但是这样的教育方式只能流行于形式。在真正的工作过程中,机电的专业性需求很强,新手要经过相应的专业理论学习后,还需要在岗位上实践锻炼后才能够熟练。但是,一些矿井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对新招的工人只做一些短时间的培训,匆匆上岗,因此给很多矿井的岗位带来了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频繁发生。 3结语 安全方面投入的不足、对机电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以及相关的机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都是造成现阶段中国煤矿机电安全管理质量普遍偏低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才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就必须积极采取相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地将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位。 作者:杨明 单位:神华集团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发展趋势 摘要: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煤炭企业的生产效益,在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内部的自主维修能力如果不能与时俱进,改变理念创新维修方法,势必造成企业的发展缓慢甚至于衰落。 关键词:本安维修;专业化;智能化;绿色维修 机电设备是煤炭生产企业的重要生产力,它在生产经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煤矿机电设备的使用寿命与检修成本,决定着煤炭企业的生产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必须依据网络科技的发展,实现对机电设备维修技术的创新改进,保证煤矿设备达到长期安全运行的良好状态要求。 1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现状 随着煤炭企业的发展,其矿山机电设备的维修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前进,企业对员工的技能需求也越来越高。自动化技术也从以往的单台设备,发展到了系统化的应用。网络技术促进了在线监测、在线故障诊断等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从而极大地降低了机电设备的故障率和维修时间,先进的设备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对我们维修人员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煤炭企业在设备维修上,大多是采用自主维修模式,设备在质保期内的由制造厂家提供无偿技术支持,超出质保期的为有偿技术服务,而设备核心技术的垄断,造成企业没有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化维修队伍,使煤炭企业对设备的维修,仅限于简单的零部件更换,较为复杂的零部件修复需外委厂家修复,既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又提高了检修成本。在煤炭企业中现行的维修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定期维修与计划检修的制度,定期维修只是根据设备的运行时间进行维护保养,设备的检修是依据设备的理论老化及磨损程度而定。由于煤矿井下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设备运行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使设备在运行中的异常情况未被及时发现,而导致设备故障扩大,不但增加检修成本,甚至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再则,煤矿设备在生产运行中,由于环境的安全因素和生产进度的要求,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多采用“更换法”来提高检修效率,这既增加了设备的检修成本,又限制了检修人员技术的学习和提高。在这种检修模式下,造成煤矿设备维修人员的维修技术不高,部分先进的检修技术只掌握在很少一部分人手里,企业的整体检修水平不高。随着高智能采矿设备的应用,很多维修人员在对设备进行检测时,不会使用先进的仪器或计算机系统,只采取传统的看、闻、听及简单的测量器具等手段进行检测,从而造成工作效率低、误判率大、反复性工作量增加,直接造成检修材料成本增加。现在,大多数的煤矿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了能实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的智能生产系统,系统内设置了大量的传感器,通过对设备内部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测,实现设备的运行控制,并通过人机界面系统向检修人员提供检修依据,提高机电设备故障处理的效率。目前使用的煤矿智能生产系统,只具有对设备工作状态的显示,以及故障查看和指示功能,还不具备设备在不停机状态下,实现对设备进行检修的功能,同时由于制造厂家的技术限制,很多高级的设备检修技术没有被煤矿维修人员掌握。 2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的未来发展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煤矿新设备的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加快了煤矿机电设备新技术的发展,从而对煤矿企业的维修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煤炭企业的运营要求与其设备维修技术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煤炭企业提出的本质安全生产概念,明确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的发展方向。 2.1全面发展本安维修技术 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产生,除极少数故障是单一因素造成的,大多数故障是在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因此,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时,应该对设备的内部自身状态,及外部关联设备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测。这就要求企业要有一个专业性极强的维修队伍,由专业维修人员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专业化检测维修,这样既可以做到安全快速的准确修复设备,还能对设备的使用者提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和防范措施,保证设备后继的良好运行。专业化的检修队伍建设可以减少重复性维修设备的投入,并提高维修设备的使用率。同时专业化服务便于集中管理,通过对维修人员的合理调度,不但提高了应对生产事故的反应速度,还提高了处理重大机电事故的应变能力。其次,专业化的维修服务还可以对设备的使用者进行专业培训,使设备使用者掌握标准的作业流程,熟知设备的结构参数、性能特点,使其在设备使用的过程中做到正确分析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机,使他们能在设备初期的检修工作中准确判断故障,做到简单的故障能排除,复杂的故障能准确汇报。随着数字化矿山的建设,专业化维修技术也真正进入了本质安全维修。嵌入式计算机系统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煤矿机电设备步入智能化时代,极大提高了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和故障自诊断能力。但是,因矿山企业性质和人员技能等方面的限制,智能化的煤矿生产系统发展缓慢。目前智能化采矿系统主要用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其运用遥感技术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和实现故障诊断,通过系统平台使监测者实时了解设备运行的状态。在线监测技术又能在设备出现异常后,在系统人机界面上直接给出故障分析结果,代替了维修人员分析故障的工作,从而提高了维修质量和效率。无人开采工作面的建设,促进了智能化采掘设备的技术提高,使机电设备的自诊、自查、自修能力也日臻完善。但这也对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煤炭企业的维修队伍必须打破设备厂商的技术垄断,要求设备厂商能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并将煤矿企业的维修人员,培训出可独立完成设备所有故障处理的能力。煤矿井下地质条件复杂,生产环境极其恶劣,造成设备运行状态不稳,因环境因素而造成的过度使用增加了设备的疲劳损伤,使设备的使用年限降低,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影响。这就要求煤炭企业必须要提升关键设备的自主维修能力,以“工业4.0”的思维模式,引进先进的3D打印技术,通过“互联网+”功能,实现小件能自制,大件易采购,所有设备的零部件实现自修、自购,不依赖外委厂家的维修模式。从而避免因关键设备损坏出现长时间停机,造成生产效率低下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加强智能网络维修技术开发,实现绿色维修理念 “无人则安”是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建设目标,加快智能网络维修技术的开发,使运行中的设备真正做到“不损坏、不用修”。数字化矿山的建设必然以智能网络维修系统为主,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现不受时间、地点及人员等方面限制的设备维修。远程诊断技术实现对智能设备软性故障的直接排除,而对硬件方面,通过各种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数据更新分析,在系统平台上直接给出结果做到超前维护检修,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能方便整合企业的维修人员,促进煤炭企业向专业化自主维修和绿色维修的方向发展,最终确保煤矿设备始终处于安全、高效的运行状态。 3结束语 煤矿设备维修技术的发展,是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的根本保证。煤矿企业要把以往的依赖外部维修模式,向内部的自主维修模式转变,引进新的维修理念,创新思维,不断提高维修技术,加强培训力度学习最新的维修技术,保证煤矿企业设备维修能力的快速提升,为煤矿企业实现绿色环保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刘战英 单位:神华神东煤炭集团维修中心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煤矿机械中的应用 摘要:机电一体化是一门综合学科,它包括机械、电气、信息、计算机等多种先进技术,在当前的各大煤矿企业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煤矿作业模式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而机电一体化这种运作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了施工作业的安全性。本文主要介绍机电一体化的技术原理、发展历程和特色优势以及它实践应用意义。 关键词:机电一体化;煤矿机械;应用研究 近年来煤矿工业的产业升级越来越明显,它对于高产、优质和高效的生产技术需求也有了一种新的需求。在生产力水平迫切需要提高的大背景下,机电一体化的出现给煤矿企业带来了希望,成为了当前各大煤矿企业普遍应用的生产运作模式。煤矿工业在传统工业中是一种比较传统和主打的产业,在新产业迅速崛起的今天,若要稳定巩固自身的地位,就要不断改进生产运作模式,不断引入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机电一体化的相关概述 1.1技术原理 机电一体化即通过对电力电子、信息通信、计算机控制等先进技术的整合,同时借鉴微电子技术、智能软件技术的技术精华,实现不同技术形式之间的相互渗透与结合的一种广泛运用于煤矿生产活动中的科技匹配系统。机电一体化代表着煤工业技术中先进生产要素的结晶,以其系统化、智能化、微型化和人性化的诸多优势,广泛应用于煤矿企业的生产领域,并为各大企业带来较为丰厚的效益。实现传统工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将先进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于煤矿机械中,还能节能降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目标。 1.2发展历程 我国机电一体化起步较晚,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个世纪60年代初,为满足国防建设的需求,在军工企业中科研人员开展了大量的实践研究,进而制造出一系列电子技术与机械系统相结合的技术载体,为机电一体化的研制开发奠定了稳定的基础。第二阶段,上世纪70年代开始,计算机、通信以及控制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渐走向成熟,这些外部技术基础推动了机电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第三阶段,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民用工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在众多科研院校、研究单位和企业的共同研究下,机电一体化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尽管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1.3特色优势 随着新兴科技产业的蓬勃崛起,科学与技术之间的融合逐渐增强,传统的能源经济的生产模式越发不能满足当前国家崛起的战略需要,因而实现技术体制的改革创新,促成机电一体化体制的构建,既是一种必要性的驱使,也具有得天独厚的特色优势。 2煤矿机械中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分析 2.1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煤矿安监系统中的应用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是机电一体化技术的集中体现,但在我国起步很晚,1980年以后才逐渐开始在煤矿中得到应用,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上世纪80年代实现机电一体化的安监系统逐步成熟,开始得到应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外更为先进的煤矿监控技术很大程度上促进、帮助了我国安全监控技术的发展。安全监控系统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煤矿事故的发生,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2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煤矿运输系统中的应用 随着机电一体化技术的逐步成熟,煤矿企业尝试了在井下运输系统中应用这一技术,如带式运输机。由于带式运输机运输距离长、功率大,机电一体化的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安全隐患,其核心技术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能够实现大倾角、长距离的安全运输,相配套的技术和关键元件也得到了产品研发与理论研究。 2.3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采煤机中的应用 煤矿机械自动化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大大降低安全隐患,为此,机电一体化的采煤机被逐步研发应用。此类型采煤机采用电牵引,相比传统的液压牵引采煤机动力更强,煤层倾角较大、顶板突然来压导致采煤机下滑时,自身也可以实现制动。同时,机电一体化的采煤机结构上更为简单,整机效率高,可靠性强,在煤矿生产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2.4提升机中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 交直流全数字化提升机代表着煤矿机械中机电一体化技术的最高水平。在内装式提升机上,将驱动与滚筒的机械结构合二为一,总体整合了电力电子、机械、自动控制、通信等相关先进技术。采用总线方式的全数字化提升机不仅大大简化了电器安装,也使其达到了高度可靠的效果。 3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意义 3.1实现了煤矿开采的高效生产 煤矿机械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矿山开采效率,改变了以往落后的生产方式和作业模式,提升其中的技术操作便捷性和安全性,极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提升了生产效率和劳动质量,实现了产业升级。 3.2提高了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 煤矿机械中机电一体化技术的成功应用大幅提高了煤炭产量,降低了矿山开采的生产费用,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带动了相关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 3.3提高了安全的煤矿开采工作环境 良好的开采环境是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随着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大量推广应用,煤矿机械的效率大大提高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安全隐患的发生。传统的破、装、运、支、处等生产环节的机械被现代化的设备逐步取代,将采矿工作人员从危险的开采工作中脱出来,降低了发生危险事故的几率,使矿工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证,防止了职业病与工伤的发生。 4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煤矿企业在发展中对机电一体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当前的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已经融入了网络、光纤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作业的安全性,确保煤矿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丁龙 乔攀 黎坤 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矿业工程系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浅析 摘要:基于“管理、装备、培训并重”这一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原则,提出了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发展目标,分析了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重要性,总结了现阶段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问题;改进措施 0引言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60%左右。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就是利用管理学的知识,以设备为研究对象,追求设备综合效率,应用一系列理论、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机电系统的人、财、物进行科学管理,以保证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达到经济良好运行状态。目前矿井机电设备的大型化、装备技术的现代化、监控系统的数字化,使得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大大增加,这就给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1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管理理念滞后 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区队长、工长等管理干部对设备的重视程度不够,认知度不高,仍然存在“重生产、轻设备”和“设备不坏只管转”的拼设备思想。为了经济效益,盲目地追求眼前产量、进尺任务的完成,一再压缩检修时间,造成设备的日常检修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设备往往带病运转,小病变大病,最终损坏。这也使设备的正常运行周期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 1.2管理履职不到位 机电设备管理是周期性全过程的管理,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每个环节相互独立但又环环相扣。如果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多单位虽然成立了专门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但人员不足、职责定位不清晰等因素,导致了该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应付生产上,管理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从而出现管理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管理流程混乱,采购的设备质量及技术参数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设备技术手册不能及时更新,设备安装、检修质量不达标,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管理与使用的矛盾突出,设备使用周期短等一系列问题。 1.3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低 由于煤矿在人们心中是一个高危粗放型行业,整个社会对其认知度不高,再加上教学与煤矿需求的脱节,故煤矿企业人员招聘选择范围较小,造成了招聘标准、质量下降,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而现阶段煤矿机电设备的发展趋于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对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设备与人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违章操作、误操作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先进设备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制约了矿井高效、高产的发展。 1.4培训不严谨 虽然陆续开展了每日一题、安全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等一系列培训活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各类培训从上到下都是应付差事;二是对于一些抽象的理论性知识,员工因个人专业知识匮乏,兴趣下降;三是实践操作方法讲授不具体,理论不能与现场有效联系,造成员工学习积极性不高。最终出现了每日一题抄在本子上、安全教育写在黑板上、专业知识还给书本等现象,培训慢慢流于形式,演变成为了检查而培训、为了检查而做笔记、为了检查而考试,完全脱离了“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目标。 1.5设备更新、新技术推广不及时 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推广对于实现煤矿的装备现代化十分重要,为了确保机电设备能够切实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求,要结合设备的大修与中修,积极运用新技术来改造老设备,从而不断提高设备的性能。但由于生产成本因素,再加上行业内缺乏约束性文件,设备的更新及新技术的推广不能有效落地,始终是一个口号。 2机电设备管理改进措施 2.1转变思路,加强制度和流程建设 首先,要树立“不换思路就换人”的管理理念。要让机电设备使用人员有紧迫感,明白机电设备管理与安全生产是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的;要让机电设备管理人员有使命感,明白机电设备管理的总目标是使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转,追求设备的长周期运行,保障优质生产。其次,为充分调动设备使用单位的积极性,要在考核机制上做文章。当前机电考核指标主要有“9051”机电三率(设备完好率、设备待修率、事故率)考核,能耗费用、配件费用、维修费用等成本考核。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每月对全矿各区队的机电设备管理指标进行评比打分,采取奖优罚劣的模式,让使用人员意识到设备管理潜在的价值及效益,以有效促进设备管理。最后,要加强制度和流程建设。制度和流程是服务于设备管理的,它来源于现场,服务于现场,所以在制度和流程的建立上一定要紧密联系现场,制度和流程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在实践中使用、梳理、总结和完善。笔者认为,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更好的制度。机电设备管理要以制度和流程为导向,遵循“循规蹈矩,严格管理,注重细节、超前防范”安全方针,充分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约束管理中存在的靠经验、靠资历的行为。 2.2管理机构要定位准确、职责明确、人员合理 首先,矿井机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组织形式要因矿而异,不能一个模式,不能一刀切,定位要准确合理。机构要保持稳定性,因为一个机构从诞生到成熟是需要时间的,只有经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其才能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其次,机电管理机构的职责要明确,并赋予相匹配的权利。要突出机电管理机构的价值,它是服务于生产的,而不是听命于生产,它与生产同等重要。最后,在管理人员的设置上要合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规程、规范中对机电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有较为详细的要求。但由于经营管理理念的差异,为了节约成本,很多单位往往精简人员,一人身兼数职,造成了在机电设备管理上顾此失彼,疲于奔命,想到的做不到,看到的管不到。所以,人员的合理配置对机电设备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2.3队伍建设要走向新常态 现场操作岗位永远是机电管理工作的试金石,员工技能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决定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反映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成败,所以要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使其向新常态发展。首先,队伍的建设要从源头开始抓。可以与有意向的专业院校合作,对一些关键的操作岗位进行定向培养,使员工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为后续的技能水平提升及延伸打下专业基础,彻底解决员工学习入门难的问题。其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职能,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矿内培训要讲究针对性,教材、视频课件的深度要与员工的文化素养对应,通过集中讲授、试听、案例分析、拓展互动、角色扮演、网络教学等方式,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培训要讲质量,不要凑数量,争取先让一部分员工成长,形成一种氛围、一种阶梯成长模式。同时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如采用职称评审、返校深造、提高待遇等方式,充分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使培训工作出现质的变化。再次,要重视与设备厂家的沟通与联系。因为厂家是设备的设计、加工单位,对设备的各项性能最了解,所以对一些重要设备、关键设备,应邀请厂家技术人员到场进行培训,让操作及维护人员吃透设备,真正做到三懂四会。最后,要走出去,多看看,开阔视野。机电设备管理在某个阶段由于思想认知的固化会处于一个瓶颈状态,这时候就需要走出去,学习同行业一些先进的管理模式,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情况。通过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紧跟行业发展脚步,积极进行产品的升级及更新,为煤矿机电设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3结语 总之,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现代化的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机电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虽然现阶段仍然面临很多问题,但“安全经济运行、优质保障生产”的终极目标不会变。 作者:马小强 单位: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探析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煤矿企业逐渐加快了生产脚步、扩大了生产规模。面对这种情况,固有的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并难以适应时代社的发展,并对设备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危害。这会导致煤矿企业的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可以采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方式。文章就煤矿机电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全生命周期 所谓全生命周期管理,就是对产品的规划、生产、销售、保养、回收等一系列的全生命周期活动进行信息和过程管理。这种管理技术能够带动企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煤矿机电设备中应用这项管理手段,能够有效的保障机电设备的合理运作,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资源,使煤矿企业面对当今的煤炭产业危局能够有效的渡危求生。 1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据作者调查得知,陕煤神南矿区的煤矿企业采用的是综合机械化采煤方式。机械化效率高达95%。由此可见,煤矿对机械的依赖程度极高。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矿井规模的不断扩大,设备运行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矿井生产效率的高低,为了保证矿井的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确保企业的经济运作,提升煤矿设备的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这项管理技术就是合理应用现代设备的管理手段和管理理念,对设备的采购、组装、运行、调试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维护。不仅如此,也涵盖了资产管理中的全生命周期的概念,将资产和设备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价值变动,因此在设备的全生命管理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的就是该设备的性价比。在传统管理中,主要重视的是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管理,对设备的采购信息、安装信息以及维护信息等内容没有加以有效的管理。因此,在设备运行的管理过程中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由于设备管理存在较多的部门,而部门之间没有做好沟通协调,没有将自身了解到的设备信息对其他部门进行共享,导致设备的运营管理不仅成本过大,还会影响机电设备的质量和运行状况。举例说明,采购部门的关注点主要在机械的价格上,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设备成本。为此,设备的质量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带动后期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此外,过去对设备所采用的修理制度是计划预修制度。这种制度会导致设备与检修周期之间无法相互匹配,进一步出现设备缺少修理或者设备维护过度的情况,从而导致了成本的增加。不仅如此,在采购方面,由于技术革新脚步的加快,致使企业不断的将先进的设备引入企业,导致许多设备配件无法进行本国生产,需要从国外引进,造成了采购周期长的情况,进而出现了设备闲置的问题,最终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传统管理模式中,对零部件的回收和利用不够重视,将关注点大多放在了技术管理方面,忽略了设备的经济管理,从而导致了大量可回收部件的浪费。现今我国煤炭事业处在严重的下滑期,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多数煤矿企业的运营危局。为了安全的渡过这一艰难的时期,煤矿企业应合理有效的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矿井中机电设备的使用效率,使设备的使用效能达到最佳的状态,从而不仅降低企业成本,还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煤矿企业在目前危机的煤炭市场中得以求生。 2煤矿机电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对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注重三个方面:首先是设备的前期管理,其次是设备的使用管理,最后是设备的后期管理。 2.1设备的前期管理 在设备前期管理方面,首先要注意设备的选取,结合企业需求和矿井现状,有效贯彻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关于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企业要向设备厂家进行具体的学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调试方案,严格按照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保证设备的运作安全与使用效率。在设备的试运阶段,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出现任何问题,要进行及时的故障诊断,对维修信息进行收集和整合,方便日后检修。此外,要建立严格的设备操作和设备检修的制度条款,不但要保证设备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重视基础设备资源的保管。例如,调试图纸、设备说明书等。加大对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其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运作流畅。 2.2设备的使用管理 在设备的使用方面,首要关注的是机电设备的运作是否安全可靠,保证设备的安全性才能够有效避免各类意外的发生。通常,设备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故障情况,为了保证设备的使用率,降低维修成本,企业需要对设备的突发故障进行严格的监管。一旦发现设备的意外停机等问题,要尽快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对设备问题进行积极的解决,保证同一问题不会反复发生,进而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为此,要做好设备的点检管理。完善点检线路图及相关记录,对点检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按照点检周期标准和检查标准对设备进行有效的故障预防。根据设备目前的运行状况,掌握设备中已经出现的各种隐患,并且加以及时的维修和养护,消除异常情况的发生频次。对于设备的零部件管理,要结合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其生命周期进行合理预测,然后制定相关的检修方案,要求技术人员及时解决设备中所存在的各类隐患,使设备运行稳定。为提高点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企业可以采用合理的奖惩措施,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效率提升。除此之外,设备的维修管理也尤为重要。加强设备的清洁、润滑等工作,对设备进行及时全面的保养。改变传统的定期维护制度,采用预防维护和状态维护的方式。强化日常设备检查,及时掌握设备部件的耗损情况,尽可能在设备发生故障、出现异常之前对设备进行维修,降低设备的维修难度和维修成本。对维修工作进行科学的规划,要求技术工人对设备的维修进行要点掌握,能够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对设备所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合理安排设备检修的周期间隔,以此来有效的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从而大大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 2.3设备的后期管理 在设备的后期管理方面,工作人员主要注意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以及对报废设备的处理等问题。由于各种先进技术的快速更新,许多设备无法跟上现代的生产需求,出现了性能落后的状况,从而产生各种机械故障。为了保证设备的工作状态,企业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来对设备进行维修,这就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要对机电设备进行及时更新。此外,在技术方面,企业还要对先进的技术进行及时的了解与学习,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应用更多的先进技术与生产工艺,提高设备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另外,设备的更新对能源浪费等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也能降低环境的污染。但是,在选用新设备的时候,企业要对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选用适合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对于报废设备的处理,企业要做到科学的回收和利用。建立有效的废旧设备处理系统,在设备老化问题过于严重的情况下,对设备的现状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制定一个有效的报废设备处理方案。以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在废旧设备处理方面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系统和方案。首先,为废旧设备建立了专门的仓库,以便修旧利废工作的进行。并且对废旧设备的配件进行检测和实验,选取可以利用的配件加以回收;其次,根据企业的维修计划进行设备使用的及时反馈,对修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和统计;最后,开设专门的部门对设备的废旧利用进行监督和考核。此外,该企业还建立了具体的设备报废制度和设备鉴定规章。对废旧设备的修理和利用有一个合理的统筹规划,且严格考核废旧设备的管理、利用情况。这些措施的采用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废旧设施部件的利用率,不但降低了该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对该企业的资源进行了有效的节约利用,从而调高了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加大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能够在煤炭事业危局之中平稳的渡过难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采用机电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措施能够加大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作者:安田 孙培国 董广民 高冲 单位: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科技进步,技术的发展,煤矿生产日趋机械化、自动化,煤矿机电管理也日益重要。本文通过对煤矿机电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煤矿机电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管理 1引言 煤矿机电管理是煤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煤矿生产的基础,是关系到煤矿生产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做好煤矿机电管理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是基础、是保障。煤矿的生产条件和环节较复杂,近年来随着新技术、设备的陆续投入使用,煤矿企业的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煤矿的机电管理也日趋复杂,企业得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2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管理内容 2.1机电设备成本管理 煤矿企业机电管理的成本管理指的是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人力物力及财力进行衡量,降低无谓消耗及花费,对机电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等全程的用人、用物进行统筹计划,控制机电设备成本。对企业机电设备运行电力消耗的控制,防止设备空转造成的电力成本浪费。同时对故障及老旧设备的保养维护成本及效果进行评估计算,控制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2机电设备的购置、出入库、调配管理 煤矿机电设备的申购、租赁计划的定制,到设备安装等均是机电管理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合理的计划评估,才能保证机电设备选型的合理,质量的优秀,机电设备的租赁或购置符合企业生产需求,安全需要,符合企业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的双赢目标,减少和消除企业购置错误的机电设备,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甚至效益造成影响和浪费。同时由于机电设备的特殊性,机电设备的调配管理也是机电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生产实际需求对机电设备进行合理的选型和调配,防止机电设备的超能力造成企业机电设备利用率低和欠能力导致的机电设备的故障和生产进度的延误,通过合理地调配管理,确保煤矿企业机电设备安全和利用效率。 2.3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核心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通过对机电设备的安装、投入使用,机电设备实现其作用,通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寿命。只有做好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才能保证煤矿的生产效益和安全。 2.4机电设备的报废及回收 机电设备的报废与回收也是煤矿机电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做好机电设备的报废与回收,降低企业在老旧设备上的投入,避免过多维护造成企业成本的堆叠和设备的低效使用。通过设备的回收,充分利用机电设备的剩余价值,实现机电设备的二次利用。 2.5机电设备隐患控制和事故的调查 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煤矿职工、企业的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做好机电设备的隐患控制,减少和消除设备隐患,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企业机电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才能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高效。参与煤矿机电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积极对待事故原因,认真履行设备安全职责,总结经验和教训,防止和杜绝相似事故的发生。 3煤矿机电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3.1管理队伍素质较低 由于煤矿企业生产环境恶劣,待遇较低,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同时加上老一批的技术人员逐渐离职,导致机电管理队伍上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同时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大批现代化、智能化的设备引入,由于人才的缺乏,导致设备的使用率低,甚至效果不如老旧设备。机电管理队伍素质的不足,已经到了阻碍企业发展的地步。 3.2调配不足或超额调配 由于煤矿企业生产复杂,机电设备使用环境多变,因此在对机电设备安装和使用进行调配时,由于工人技术较差,经常出现错误调配。导致超额调配造成企业运行上成本的无谓增加,同时由于设备数量有限,造成其他地区使用上的空缺,造成生产延误现象。调配不足,使得低配设备在作业区超负荷工作,最终造成设备的故障,造成维护成本的增加,甚至设备的报废。严重的影响了煤矿企业的生产进度和经济效益。 3.3过度使用、过度维修 由于机电设备使用环境复杂,保养维护应具体结合使用实际进行,由于人员素质较差,设备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企业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过度以来厂家文件,造成机电设备的过度使用、维护不到位以及设备的过度维护。同时由于部分企业管理理念错误,对于老旧设备不进行及时的报废,导致设备养过与用,无形之中造成企业设备维护成本的增加。 4煤矿机电管理的改进对策与措施 4.1积极引进人才,加强队伍教育培训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设备、新工艺需要煤矿企业需要对机电队伍进行积极的教育培训,积极引进人才。在机械化、数控化和智能化发展的今天,煤矿机电管理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来实践,只有如此,才能使得煤矿机电管理方面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才能顺应时展的潮流,促进煤矿企业的扩大和升级,促进企业效益的提升。 4.2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科学的规范化的制度,在机电设备管理和使用中做到有章可循。在设备的租赁、申购、使用、调配过程中,保证机电设备选型、申用的合理性,杜绝超配和低配,造成设备的浪费与故障。同时通过完善制度,明确各单位岗位职责,确保机电设备的由专业的队伍负责管理,防止非相关人员的操作导致的故障甚至事故。 4.3结合实际,加强设备使用和保养维护 通过加强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登记统计,结合煤矿机电设备作业环境,对设备进行合理的维护,避免过度使用和过度维护。加强设备的检测检验,落实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保障机电设备的高效运行,保证生产进度和安全。 4.4做好设备修旧利废 煤矿企业通过合理的修废利旧,充分发掘废旧设备的剩余价值,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对废旧设备的修复和利用提高员工的成本意识和维修技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修旧利废的主动性、积极性,在修旧利废过程中实现积极的思想教育。同时做好修旧利废还需要进行维修效果评价,落实报废评价,实现有价值的设备得到修复,继续实现价值;没有价值的设备即使报废,避免浪费资源。 5结论 煤矿机电设备使用范围广,作用重要,是保障煤矿生产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煤矿的生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新形势下,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机电管理,并不断改进和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事故,提升效益,从而提高我国煤炭行业发展水平。 作者:习晓 单位:陕北矿业公司生产服务分公司 煤矿机电专业论文:煤矿机电安装问题和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阐述了煤矿机电安装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注重煤矿机电安装工作的合理规划、制定严格安装质量标准、做好机电设备运行试验和提高安装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探讨了煤矿机电安装中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提高煤矿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确保煤矿机电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煤矿机电安装;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煤矿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水平越来越高,煤矿机电设备安装与使用更加复杂,其安装质量关系到煤矿生产效率和生产安全。因此,分析煤矿机电设备安装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对保障煤矿安全高效生产,推动煤矿的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1煤矿机电设备安装中存在的问题 1.1设计方面的问题。 在机电设备安装中,煤矿企业需要进行合理设计,但是部分设计人员受利益驱使,会私自推荐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品牌,这样会影响施工质量和设计质量,延缓机电安装的施工进度,增加机电设备安装难度和施工成本。 1.2安装方面的问题。 机电设备安装涉及到很多的环节,彼此之间需要信息共享和相互协调,但是各环节信息的来源不同,机电设备安装效果会因此受到影响。同时,在机电设备安装的过程中,部分工序的安装操作不规范,很容易留下安全隐患。例如绝缘套管、接线柱与密封圈的安装不合格;隔爆外壳盖板和连接嘴出现损坏等,从而使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情况。 1.3安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煤矿机电设备安装中,安装人员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安装经验,但是很多安装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掌握的先进技术有限,缺乏机电设备安装的操作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 2煤矿机电安装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注重煤矿机电安装工作的合理规划。 煤矿机电安装不仅节点、安装设备和安装环节多,而且安装的可靠性和安全施工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组织,确保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首先,在开始机电设备的安装前,煤矿企业需要安排人员进行组织设计,并明确安装人员和监察人员的职责分工,将安装内容和责任细化到个人,确保安装工作高效、安全和有序地进行。其次,煤矿企业需要组织人员对机电安装的方案进行分析讨论,保证安装方案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合理性,要求安装人员严格遵守机电设备安装的操作规范,保证机电设备的安装进度,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使机电设备可以安全平稳运行。最后,煤矿企业需要认真分析机电设备特性,从煤矿实际情况出发,选用性价比高和安全性能强的机电设备,在确保煤矿生产效率的基础上,降低机电设备的成本造价。 2.2制定严格的安装质量标准。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直接影响着煤矿生产效率和生产安全,所以煤矿企业在机电设备安装工作中需要制定严格的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人员按照标准流程进行安装作业。例如在安装机电设备电气开关时,需要安装防爆设施,确保机电设备可以正常运行,避免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爆炸事故,保证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安装井架的规程中,需要采取分层安装的模式,每层安装完成后,需要立即进行找正处理,避免出现部位缺件的问题,等井架的四角安装结束后方能开始灌灰作业等,从根本上保证机电设备安装质量。 2.3做好机电设备运行试验。 当机电设备的安装结束后,煤矿企业需要对其采取运行试验措施。首先,在试验过程中,煤矿企业需要注意设备转轴传动装置运行情况,保证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没有出现运行失灵问题。如果运行试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需要立即停止试验,排查问题出现的原因,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只有确保试验结束后机电设备安装时存在的故障都得到了修复,才能证明运行试验的成功。其次,在运行试验结束后,煤矿企业需要认真检查机电设备开关,如线路布置情况、开关控制情况和开关灵敏度等,存在任何的问题,都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机电设备开关可靠有效,等线路安全后方可让机电设备开机运行。最后,煤矿企业需要做好机电设备运行试验的记录工作,安排专人指导和负责试验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的指标数据、故障发生位置、发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确保运行试验达到预期的要求,并且可以为以后相同机电设备的安装和运行试验提供参考。 2.4提高安装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机电设备安装中,煤矿企业需要提高安装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是保障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根本途径。一方面,煤矿企业需要注重安装人员的培养工作,做好安装人员的岗前培训、换岗轮训和在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安装人员的专业技能,帮助安装人员积累丰富的安装经验,确保安装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让其上岗作业。另一方面,煤矿企业需要建设专业能力强和稳定性高的安装队伍,利用合适的薪酬待遇,避免安装人才的流失,并且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安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规作业或者消极怠工的安装人员,需要给予适当的惩处,严重违规者调离安装岗位,从而提高安装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观念。 3结束语 总之,煤矿机电安装工作关系着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其重要性不容忽视。煤矿企业只有认真分析机电设备安装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才能提高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保障机电设备安全高效运转。 作者:张扬 单位: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审计专业判断与分析 一、分析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运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识别公司盈余管理内部控制是伴随着现代化企业规模的管理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在利用内部控制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判断时,要认真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从管理当局的思想和经营方式、单位的组织结构、审计监督体系、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政策、职权的划分和责任分配、外部影响等因素来考查公司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粉饰财务报表与管理当局一定的动机有关。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一般包括管理当局谋取私人利益动机、筹资动机、债务契约动机、避税动机,政治成本动机等。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时,要综合考虑管理当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压力、自身的素质、公司结构治理、职责划分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分析公司盈余管理的内在动机,为进一步进行审计的实质性测试提供相应的探索。 二、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识别公司盈余管理提供相应的判断线索 注册会计师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比率或趋势,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帮助注册会计师制定有效的审计计划,为实质性测试提供线索指引,判断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提出了法定要求。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合理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而在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常常面临潜在的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要利用这种专业判断来识别公司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是对上市公司重要的敏感信息资料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非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应该有足够的敏感,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人事变动、事务所的变更、关联方交易、特殊事件的发生、非常收益、销售增长、报表使用者对公司业绩的期望、会计年度最后一季的会计数据大幅度变化、盈利指标的变动幅度等。对这些敏感信息注册会计师要有充分的职业关注,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业务经营范围的变化、经营环境的改变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价。如公司已有的人才优势、市场竞争状况、经营价格优势、新产品的特点等,分析公司优厚盈利能力是否为公司盈余管理的结果。 二是当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存在非预期的重大差异时,应该调查这种重大差异产生的原因,此时注册会计师首先应该判断差异可能存在的各种原因,然后根据审计测试确定这种差异的合理性。当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差异发生的原因时,应重点关注是否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从而确定审计实质性测试阶段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是运用相应的财务指标对公司盈余管理进行职业判断。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项目数据,运用系列财务指标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及结果,从而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 三、利用截止测试判断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注册会计师除了利用上述两种方法对审计单位进行判断外,截止测试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截止测试作为一种常用的具体审计技术,其目标在于确定交易是否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常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应记入本期或记人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往来款项、存货等项目,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入账,其目的就是人为地调节利润、虚增资产,从而粉饰会计报表。 截止测试主要用于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项、主营业务收入、存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以及期间费用等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应用此方法时,可采用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会计的核算顺序依次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以原始凭证为出发点,从报表日前后原始凭证审查至记账凭证与账簿的相关记录,确定已登记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与记账凭证是否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并记录,并查明有无漏记经济业务的现象。同时也可以按照与会计核算程序相反的顺序依次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至会计凭证,以账簿记录为起点进行截止测试,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查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从而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票并发货等,有无多记收入的现象。 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失败或出于特殊动机,往往人为地调节收入、费用、成本等项目的入账时点,扰乱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的时点勾稽关系,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项、主营业务收入、存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项目在会计报表日是否有异常的变化,如有重大变化,应结合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各种动机,分析其变化的原因,进行相关实质性测试;(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低估收入的情况;(3)检查会计报告日金额为零的相关项目,若在会计报告日后这些项目又发生变动,则应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 四、通过查阅公司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公告进行专业判断 与公司盈余管理相关的交易往往涉及几个会计年度,中介机构有关的公告中也可能会涉及本期盈余的事项。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及中介机构公告的查阅,并进行判断,也可能发现一些本期公司盈余管理的线索。 总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审计,需要从完善现阶段的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经验的积累、业务素质的提高、审计市场的规范等多方面进行建设和规范,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基于虚拟公司的工商管理专业课堂实践教学研究 摘要:工商管理专业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文章提出一种虚拟公司的课内实践教学模式。以“虚拟公司”为平台,构建了包含专业必修课、能力构建课、管理综合模拟课及毕业论文写作的工商管理专业课堂实践教学体系。该教学模式对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高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虚拟公司 工商管理 课堂实践教学 一、引言 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认为:大学应传授能力非理论知识。然而,传统教学的瓶颈就是无法将理论知识转换成为能力。目前高校毕业生普遍存在着创新能力差、适应能力差、实践能力差的“三差”现象。因此,在高校教学的理论体系和课程结构中,加强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这不仅因为实践教学的设置深刻地体现着一种教育指导思想,更在于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巩固理论教学成果、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高等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对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大学生而言,尤其应当具备扎实的实践操作本领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的能力。因此,针对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探索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模式就显得十分迫切。 目前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包括课程实验、专业实习、综合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和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并与经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的地方;课程设计和综合实训,由于时间过于集中,形式单一,往往无法引起学生兴趣。社会实践当然是实践教学最好的方式,既能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得到升华,又能使学生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同时也会促使学生重新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但目前在高校扩招背景下.受教学经费的影响,相对于学生数量。校外实习基地数还少些。另外,企业处于经济利益考虑,一般也不愿意承担额外的负担,由此实习基地很难接纳较多的学生。即使接纳了一部分学生,也对实习学生不重视。不安排实际工作,学生也就失去了实践学习的兴趣。因此,笔者认为加强课内实践教学,可行性更强,效果更好。 二、基于“虚拟公司”的课堂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实施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一种虚拟公司的课内实践教学模式。模仿实际公司的情景.创建虚拟公司,在教学中贯穿能力培养的思想和理念。 1 基于“虚拟公司”的课堂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框架。本文设想,以“虚拟公司”作为课内实践改革的平台。开展虚拟公司实践教学不只局限于某一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或者某一个实习实训环节.而要把虚拟公司实践教学贯穿到大学生活的始终。在专业必修课内。结合虚拟公司的具体岗位,进行岗位训练;能力构建课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可操作能力;再以学生虚拟企业作为管理综合模拟课程的主要内容,培养学生发现型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最后,在毕业实习阶段,通过在现实企业的锻炼。既检验学生对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又在毕业设计(论文)写作中,尽可能做到应对真题,即结合实习单位实际要解决的问题。 2 基于“虚拟公司”的课堂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思路。 (1)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旨在形成工商管理学科核心基本理论与基本管理知识,了解职业岗位所需要的各方面理论、知识及能力与素养。 为了进行课内实践教学,首先需要联系一家企业作为伙伴公司。通过参观等方式。让学生大致了解企业的运作过程;然后以这家企业为参照在学校建立虚拟公司,设立各个业务部门和工作岗位,并根据伙伴公司提供的真实的市场资料进行模拟商务活动。它涉及到与工商管理专业关系比较紧密的市场调查、商品采购与销售、进销存管理、财务核算、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活动。对应地设立营销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以及进行综合管理的经理部。 教师在相应的专业课的教学过程中,除了讲解理论知识,还要教会学生具体岗位的职能及一般的工作流程,然后学生在实践环节,以企业模拟实际的业务流程作为牵引。针对一个特定企业的业务,由学生模拟该工作岗位,独立完成业务处理,目的是熟悉企业的职能作用,明晰不同类型业务的处理流程。让每一个学生都找到相应的“职业角色”的感觉。 (2)能力构建课。能力构建课旨在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与实际的动手能力。在教学时间安排上,拟分为各八周的两个阶段,上半个小学期以理论教学为主.而下半小学期则停课进行集中实践训练。 教学环节主要训练学生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对企业生产运作的基本活动进行合理诊断的能力;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的能力;对新项目进行组织策划的综合能力。 在实践环节,学生成为虚拟公司的“正式员工”,根据工作能力竞争上岗,参与虚拟公司的各项模拟业务过程。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学生会逐渐体会到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及自身工作能力的匮乏,并进一步思考未来就业岗位对专业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 (3)综合模拟课。综合模拟课旨在培养学生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独立思考问题的综合能力。该课程拟在工商管理专业高年级(第六或第七学期)开设,因为学生已经学习了大部分专业课程,有利于学生利用综合知识解决相关问题。而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按系统教学的需求。将相关课程进行整合,使学生对整个公司的运作及管理有个全面的认识。学生在实践环节,需在教师的指导下建立虚拟公司,按照公司运作的完整程序.制订出商业计划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具体实施步骤:一是学生根据优势互补进行分组。以6人左右为一个小组;二是组建虚拟公司,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三是制定计划。由学生按公司运作方式制定一份包括企业概述、业务与业务展望、风险因素、投资回报与退出策略、组织管理、财务预测等方面内容的商业计划书,确定工作步骤和程序.并最终得到教师的认可;四是实施计划,学生确定各自在虚拟企业内的分工以相应的岗位职责,并确立相应的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五是项目考核,以创造性能力考核为主,注重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测试。 通过实践训练,使学生能够较好地把握各门课程在整体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能够打通不同课程之间的脉道。使之能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上下和横向沟通的能力,以及观察和思考问题时的全局观念。 (4)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的撰写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个环节。它是课程教学环节的延续,也是以前所学课的一个总结性的成果体现,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毕业论文教学比专业课程的教学更重要。 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设在大四第一个学期.通过学科文献读写议课程提高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所需的读、写、议能力。实践环节主要是通过毕 业实习让学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熟悉企业的运作过程和各岗位的要求,并将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内容,运用掌握的理论或方法加以解决。这个过程也是学生对自己所学知识、能力在现实环境的综合检验。 三、基于虚拟公司的工商管理专业课堂实践教学模式的特点 1 注意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能力和紊质培养。当前,高校教学更多侧重于理论知识和书本知识的传授,在教学过程中,我们经常过于关注一些直接的目标,如学生的考试成绩、考级、考证、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就业率、毕业生攻读研究生的比例等,从而忽略了教育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已逐渐地从重视知识转向重视综合素质。人们已经认识到,一个高质量的人才应该是知识、能力、素质三者统一的人才。知识是基础,能力是关键。素质是根本。因此,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升素质是高校教学的三大目标。 本文提出的基于虚拟企业的工商管理专业课堂实践教学模式。便是强调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从岗位操作能力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等,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形成一套基于感知的“源于实践,归于实践”的教学模式,如图2所示。 2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大学课堂应是学生乐于参与、勇于争论、善于反思的场所。可目前高校课堂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学生缺乏学习的激情、高质量的思维活动、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积极的参与。通过对笔者所在的浙江树人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各年级学生的调研发现.造成此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所学的课程不够了解,不清楚所学知识的用处,导致学生对学习无所谓。 工商管理高等教育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应用性与实践性,目前教学过程中实践环节偏少、实践内容不充实.课内缺少与本课程内容相关的感性认识与实践机会,课外缺少使学生理解社会、理解专业、理解知识运用的途径。使学生学到的书本知识与实际应用脱节,增加了学生的厌学情绪。 学生虚拟企业教学模式的特点就是通过学生在岗位模拟过程中产生对相关知识的需求,进而主动地去探寻需要的知识,这样就能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并能很好地发挥内隐学习的能量。 3 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教学能力是指教师顺利完成教学活动所必需的,并直接影响教学活动质量和效率的能力,是教师通过教学实践表现的一种职业素质。教师的教学能力影响着教学效率,也制约着受教育者的能力结构。要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意识,首先是教师要拥有这种培养的能力。但目前高校教师普遍存在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导致教师队伍整体的实践教学水平不高。实践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教学实践能力)是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的关键因素。教师在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创办虚拟公司以及指导学生创办虚拟公司.能促进教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进而提升实践教学的能力。 四、结束语 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基于“虚拟公司”的课堂实践教学模式作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模式,树立起“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育观,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教师的教学能力。“虚拟公司”的课堂实践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教学的全新尝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关于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确立中国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和23号令)颁布3年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雏形已见;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市场运营机制初步建立;资产规模不断发展扩大,企业年金资产积累迅速,截止到2006年底,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964万人,积累基金910亿元,其中,按新办法管理运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已达160亿元。 但是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市场仍处于幼稚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问题是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导致派生出一些其他次要矛盾,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 1、当前外部受托模式中受托人出现“空壳化”现象,核心作用难以形成 上述分析的受托模式现状可以得出的结论有二:第一,就内部受托与外部受托二者来说,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外部受托上;完善外部受托制度较长时期内既是需要解决的主要市场矛盾,也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二,就外部受托模式的4个市场角色来说,当前主要矛盾集中在受托人身上: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受到撼动,出现“空壳化”趋势,难以承担起信托制企业年金架构中赋予的法律责任。当前外部法人受托模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实力与权力不相符,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等,商业利益与法律责任不匹配,导致生计难以维持,作用难以发挥,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想与现实相背离。所以,如何将四对矛盾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外部受托模式的主要难题。受托人是信托型企业年金的核心概念,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主体,作用十分重大,它包括选择任命、监督管理、评价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相应的所有中介服务商,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与委托人的沟通;在长达几十年的受托基金资产管理中,受托人全程承担上述服务提供商出现的任何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的最终后果。但是,按照23号令的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这个比例仅占企业年金管理总成本的1.6%左右,比美国401(K)的受托费少一半左右,加之在恶性竞争中他们不得不压低收费标准,甚至象征性收费的现象比比皆是;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建立管理平台的一次性投入很大,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但如此低价运行不仅不能维持运转成本,而且还难以体现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影响其履行正常职责。 第二,受托人数量有限,单一牌照难以生存,甚至“受托+账户管理”的双牌照机构也自身难保,市场核心作用受到严重影响,受托人机构事实上形同虚设。在目前的5个受托人中,1个单牌照的机构和2个双牌照机构(受托+账户管理)利润空间十分有限,积极性不高,难以发挥年金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只有另外2个双牌照受托人(受托+投资管理)由于其具有投资管理资格而情况稍好,脚跟稍稳,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市场推动作用。就是说,单牌照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式受托人处于同样的两难境地,难以统领“其他人”,受托人的行业信誉和应有的法律地位远没有树立起来,受托人地位被“虚置”起来。 第三,受托人“软骨病”导致恶性竞争,动摇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市场结构。在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市场链条中,由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是形同虚设,所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不纷纷撇开受托人,径直追随委托人或企业主,直接与之打交道,拉客户,甚至出现个别“程序倒置”的现象即由其他已经“拉到客户”的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或者,企业雇主绕过受托人直接指定其他市场角色的现象也不鲜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失去市场核心的信托制必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极大混乱,其他3个角色各自为战,相互残杀,恶性杀价,自毁长城;长期看,受托人作为治理主体的缺失必将导致长期内对其他市场角色的监控力度下降,蕴藏着极大的资金安全性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 第四,大多数受托人目前处于勉强维持状态,推动年金市场的龙头作用不尽人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年金市场的发展。除上述制度设计原因以外,似乎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可能是导致受托人空壳化的一个环境原因。受托人法中有两个最根本原则:忠诚原则和谨慎原则。忠诚原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时不能自我交易,以防止任何利益冲突;谨慎原则要求受托人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目前中国受托人的窘境已明显构成其对受托人忠诚精神和谨慎精神的严峻挑战,甚至有可能导致继受商事信托传统进程的夭折,因为在任何国家,养老金信托都是其最典型、最成功和最广泛的商事信托的案例代表。 2、受托人缺位导致恶性竞争,市场角色分散导致超低收费,这就是所谓“机构热”的主要原因之一 受托人软弱与市场角色分散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互为因果;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导致受托人虚置,受托人软弱又导致对其他角色监管的放纵,进而导致恶性竞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市场尴尬局面可以将受托人弱化与市场角色分散看作互为因果的同一件事的两个侧面。23号令规定,受托费是0.2%,托管费0.2%,投资管理费1.2%,账户管理费每户每人不超过5元。但实际情况却是,市场各个主体的取费现状远远低于上述标准:投资管理费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常常在0.4%-1%之间;托管费大多在0.05%-0.15%之间,账户管理费也是象征性的,大型企业每人每月往往在1元以下;受托费则大多数只在0.05%-0.1%之间。 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群雄角逐,恶性厮杀,自毁长城,犹如春秋战国。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初次投入巨大,出于稳定客户的考虑,以大大低于运营和服务成本的价格“硬撑”下去是出于无奈,他们的希望只能寄托在扩大当期市场份额以摊薄成本上,寄托于未来扩大客户来源以期尽早收回成本上,他们强烈地期待着市场的扩大与繁荣,拼命地跑马占地,这就是所谓当前“机构热”的原因之一。于是,恶性竞争和价格战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个别零收费现象,在表面上看,机构显得“越来越热”,而在本质上,受托人越来越受到挤压,难以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进而又加剧了市场角色之间的价格战和低收费的无序竞争。 当前,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下的受托人十分重要的市场地位只停留在理论上,现实中的景象是,外部受托人既面临着自我生存的考验,又面临着市场的严重挤压;外部受托人既是中小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必由之路,又是目前的一个瓶颈。 3、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Pc"~利于 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这就是所谓“企业冷”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一,受托人“空壳化”不利于生产集合年金产品,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众所周知,企业年金目前的举办人都是垄断性行业和高盈利性国企,这种被媒体称之为豪门盛宴的现象广受诟病,而占GDP55%和占全部就业人口75%的230万家中小企业则与之无缘,举办年金的不到100家,仅占0.4%,资产总额不到1%。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门外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例如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多为非国有企业,规模有限,缺乏集体协商机制,强资本弱劳工现象较为明显,利润率不如垄断性国企高,经济实力难以允许他们向员工提供足够的福利待遇,等等。国际经验告诉人们,克服这些困难的一个途径在于由市场为他们提供一些专门设计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一般来说,提供这些产品的供应商是受托人或其他服务商。但是,在当前受托人空壳化的市场条件下,在“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窘境下,他们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和财力投资开发集合年金计划,换言之,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受托人在实力和能力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市场的这个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目前中小企业难以举办企业年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规模经济效应是指由于规模的扩大导致年金计划本身长期平均管理成本的大幅降低以及经济效率和收益的不断提高。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管理成本的高低与公司规模的大小成反比,公司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越高,这是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门槛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美国低于100人的小型公司401(k)计划的管理成本占到全部资产净值的1.4%,甚至1.6%,比正常的平均值高出62%左右,而较大型公司只有0.5%-0.8%左右。 外部经济效应是指无须增加管理成本而对其他年金参加者产生的外部经济收益,因为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很多方面具有一定同质性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受托人建立一个“资产池”,建立一个集合计划,这有利于保障集合年金计划对参与职工公平和效率预期的实现。所以,对中小企业来说,加入集合年金计划会降低单位管理成本,使受益人的福利增加;对监管部门来说,监管部门由监管数个主体变为主要监管一个集成的主体即“资产池”,监管成本得以降低,监管效率将会提高,监管便利性也大大增强;对运营商来说,管理运营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这个“资产池”,将有利于其规模经济的实现,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管理的收益和便利性。 第二,市场角色“分散化”不利于集成信托产品的市场供给,不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深度开发。市场角色的“分散化”,致使外部受托人“空壳化”,进而导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环节多、流程长、效率低、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启动企业年金市场,又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这便是企业年金“企业冷”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法人受托模式开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向应主要是“前端集合”计划: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须接受受托人统一制定的集合年金计划,与单雇主法人受托模式相比,集合计划法人受托是一种“标准化”的计划,在国际上它包括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区域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联盟企业年金计划等,最典型的集合计划是香港强积金的“集成信托计划”,它允许接受多个企业的信托,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零售年金”计划,可对小企业甚至自雇者开放,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受托人统一制订的产品清单中享有选择产品的决策权。所以,从国际上流行的集成信托计划上述“前端集合”与“零售年金”这两个特点来看,其提供商一般来说是不同角色捆绑程度较高的受托人。简化市场角色,打造具有投资资格的捆绑式专业化受托人,并不排斥投资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可以促其提升供给集成信托产品的能力。投资管理人的直接客户本来就不应是委托人即企业主,而应是受托人。但在受托人“空壳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只能绕开受托人,这不利于投资管理人对集成信托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不利于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的投资功能的正常发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降低了专业基金投资公司的产品供给能力,因为受托人的品种开发不是万能的,需将相当一部分投资外包给投资管理人,投资范围和品种的限制使之只能自行开发设计特定的某些产品,而大量的集成信托产品只能来自外包。 二、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当前改革的思路是:垂直整合市场主体资格,建立以受托人为市场核心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如前所述,市场呈恶性竞争带有某种必然性:第一,一方面在市场启动初期,过于分散的角色划分自然导致过低收费竞争和市场价格扭曲的倾向,另一方面非专业化的受托人作为市场角色之一同样受到价格扭曲的挤压,难以发挥信托型年金市场中的核心作用,进而加剧了市场无序竞争;第二,一方面非专业化受托人不能发挥集合年金市场的拉动与主导作用,只能被动地围着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大型国。企和集团公司转,甚至听命于其他市场角色的摆布,另一方面受托人没有能力开发潜力巨大的集合年金市场的资源,加剧了不断增加的市场主体对市场份额的无序竞争,这又进一步压低了市场价格;第三,一方面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年金的门槛太高,集合企业年金难以在市场产生,进而减少了受托人的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受托人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主渠道,作为年金市场主体的中小企业面临无“人”开发的市场断裂态势,进而导致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新的市场进入者不是非常踊跃,市场年金存量还主要以历史遗留下来的行业年金为主导,“豪门盛宴”的诟病难以消除。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外部受托制度当前存在的诸多矛盾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受托人资格成为一个弃之不舍但又食之无味的“烫手山芋”。解决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强化受托人的核心功能,具体思路是叠加资格牌照,使受托人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捆绑型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 对此,劳动社会保障部已注意到这些问题,表示进行第二批机构认定时将不再单独设立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而试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并考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的2+2模式,这充分说明,下次资格审批将有可能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史上一次重要转折,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再上一个台阶。 2、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一个制度创新 无论从国外的经验教训看,还是从国内的市场前景需求看,受托人的发展方向应予以强化,应考虑到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专业化和职业化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赋予其更多一些的功能;较多的市场资格的捆绑,其直接途径就是建立真正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又一个制度创新。 根据国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实践,养老金管理 公司作为一个外部法人受托人,其核心要素在于其具有投资管理(包括其分包)功能的一体化,就是说受托人资格与投资管理人资格是捆绑在一起的,这既是受托人在市场上的生存之本,又是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更是养老金管理公司得以发挥其核心作用的关键所在。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运行模式与现代信托理念不仅不是相悖,恰恰相反,而是对坚持信托制的一个创新:早在20多年前拉丁美洲十几个国家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成功实验、中国香港地区7年前强积金的正式运转和澳大利亚超年金近年来取得的业绩,都是对盎格鲁、撒克逊信托传统的发扬广大,其他欧美许多国家捆绑式受托人的诞生也是一个明证。 3、建立捆绑式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完全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 一部三会共同签署的23号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个概念,并将之规定为受托机构之一,这是建立养老金公司的基本政策根据。第23号令第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所谓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就是指“捆绑式”服务,也称之为“一站购齐式”或“全天候服务提供商”,在国际实践中,就是指市场不同角色和机构功能的垂直整合,即由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兼有多种市场角色或功能,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还包括托管人的资格。两个部令规定中只是提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兼任。将投资管理人资格捆绑在受托人之内,在首批机构中已经有过实验,2年来的结果证明,这个实践基本是成功的;这说明,它不但没有超出23号部令关于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法人受托的捆绑规定,而且也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适应目前中国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需要。 4、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国的国情 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之所以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年金市场的需求,是基于以下几点分析的: 第一,捆绑式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有效克服提供商各自为政、片面宣传和误导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现象,以“一站购齐式”全天候服务商的方式和专业化的产品设计,推动集合企业年金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拉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旗舰和综合服务管理的核心平台。 第二,纯粹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除具有一揽子综合服务能力以外,还具有对资本市场与年金市场二者关系充分理解和深入研究的专业结合能力;在资本市场上,养老金产品设计是最人性化、离资金源头最近、游离于其受益人(账户资产所有者)时限最长的金融资产;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无论在投资管理系统还是在其他各项专业服务上,都可通过及时把握和监督具体的市场运作来识别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运行准确性、收益合理性及其价值内涵。 第三,在缺乏信托精神的大陆法体系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可弥补单一资格受托人短视的缺陷,这是目前中国坚持和推动信托型养老金的一个捷径,因为它可克服仅从表面投资结构和收益数据来分析判断投资管理人的肤浅判断,能够避免单一提供商容易陷入程式化管理的误区;个性化的方案设计和收益回报的长期性,既是养老金投资与其他基金投资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受托人)与其他投资公司之间最大的区别。 第四,毫无疑问,“分拆式”存在一些优势,也是“捆绑式”所不可比拟的,例如,价格是透明的,责任是清晰的,主体是确认的,专业化程度较高,任何带有利益输送和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决策倾向都受到各司其职的市场主体的监督和审议等等,但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不同行业和不同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问题,不同市场主体价值链的成本收益平衡问题,尤其是受托人成本收益低下导致的核心作用缺位问题,等等,反过来,“捆绑式”的优势也是“分拆式”所难以替代的,例如,它的成本相对比较低,信息相对来说是对称的,成本可以内在化,可以避免受托人法律地位的弱化及其责任重大与盈利空间狭小的矛盾。 换言之,分拆式和捆绑式之间的分析比较显示,他们各有春秋,问题仅仅是个选择的问题,即哪一个模式更适合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发展阶段。权衡利弊,在当前阶段,打造几个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明确受托人法律地位和市场作用,可起到推动市场发展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的作用。 5、国外“捆绑式”养老金受托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按法律组织性质,受托人可分为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和外部法人受托制;按受托人与其他市场角色的组合形式,可将其分为分拆模式和捆绑模式;分拆模式是指受托人将账户、投资、托管人角色(部分)分给其他个人;捆绑模式是指受托人将其他市场角色集为一身,为计划发起人提供“一站购齐式”服务。 法人受托捆绑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成明显不同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个法人受托捆绑模式,另一种是传统的金融集团下的捆绑模式,即服务提供商均属同一个金融控股集团。9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第三种新型的介于分拆和捆绑式两个极端之间的捆绑模式即“法人受托联盟模式”,这是受托人与其他专业法人机构以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一种折衷方式,是在法人受托模式下引入的一种变通的分拆模式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以分成和提成为基础,为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单个法人机构捆绑模式中,国外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强势金融机构为轴心建立的捆绑模式,例如以投资管理能力强大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为核心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捆绑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另一种是80年代以来在拉美十几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出现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根据法律重新组建的专门养老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崭新的全天候的一站购齐式捆绑模式。 以拉丁美洲国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为代表的高度捆绑模式和以中国香港地区的单一金融机构为捆绑模式是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的最新模式。这个模式随着DC型计划数量的膨胀和DB计划的衰落,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金融机构开始倾向于提供捆绑式服务,并逐渐成为养老计划信托管理的一个主流模式,市场份额越来越大,捆绑模式开始逐渐取代分拆模式的主导地位。 三、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基本原则及其政策建议 1、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定位 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重要目的或最大特征应该是,它是专门致力于两个部令规定的企业年金这个第二支柱资产的专业化公司;客户群既包括广大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又可 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一揽子业务,这既可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也可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培育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就意味着培育这个市场,就意味着为企业和市场服务,为国民福祉服务。 2、中国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潮流 毫无疑问,前文论述的是旨在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的拉美国家建立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香港强积金计划捆绑式受托人和澳大利亚等案例,其实,即使在被称之为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联邦政府也不遗余力地通过修改立法等各种手段,采取提供捆绑式一站购齐的服务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价格低廉和手续方便的集合计划和零售产品,最典型的就是前文所述的“简易职工养老金计划”和“简易个人退休账户”;对此,美国联邦政府是通过修改《税收法》第408(k)条款的方式建立起这种简易的捆绑式服务养老计划的,以便为中小企业举办简便和低价的退休计划提供法律根据;所以,该项捆绑式的简易计划普遍被学术界看做是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的结果,看做是联邦政府对中小企业潜在需求快速反应的结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联邦政府为高度捆绑式的专业金融机构担当受托人设置的门槛很低,规定凡是具有提供年金产品资格的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均可担任受托人。 3、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在于构建“三层级”的市场结构,优化市场资源 第一,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与目前的双牌照和单牌照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不仅只是竞争性的关系,他们之间还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建立养老金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构建一个“三层级”的市场结构:单牌照与双牌照提供商-金融控股集团背景的提供商-捆绑式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发挥不同市场主体的优势,达到优化市场结构和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实现构建“三层级”企业年金市场的制度创新;通过专门化的道路,把企业年金市场带动起来,对做大做强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试点,使之成为企业年金市场中的旗舰。 第二,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旗下企业年金供应商角色可齐头并进。在考虑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同时,要采取紧急措施,继续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受托人为开拓市场发挥作用。金融控股集团旗下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年金服务提供商目前存在一定优势,在集团内可形成明显的价值链,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较高的投入成本可以受到一定的补偿。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企业年金提供商与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并不矛盾的,他们具有一定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这是拉美26年来实践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一个重要结果:拉美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大多都是金融控股集团(例如:BBVA),但这些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专有性、专业性、信托性和捆绑性等特征,是其金融控股股东所无法可替代的。 4、应合理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国情,吸取所长,为我所用 从宏观上讲,中国香港和拉美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他们是强制性第一支柱基本社保制度的产物,参与率有法律保障,能够“吃得饱”,与中国自愿型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在微观操作层面却具有较多的可比性,可资借鉴的东西较多,尤其在风险控制方面。 第一,在高度捆绑模式下,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托管人的监管作用。香港强积金条例规定合格的受托人可以兼任托管人,对此我们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2004年两个部令规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兼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能兼任。在制度设计上,这些规定是发挥托管人对捆绑式公司的监管作用和对资金安全的保障作用的重要法律保证。托管人以外部第三方的角度对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合规性的监督是企业年金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势在于,托管人的外部监督可以从安全性和专业性上起到审计部门难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效规避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在受托和投资这两个程序在同一个法人主体中的道德风险。 第二,要加强公司治理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在养老金管理公司架构下,按照信托管理模式,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严格的隔离制度,保证在同一法人体系内受托职能与其他管理职能的共存,加强风险内部控制,对受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实行有效隔离,对受托人内部和外部管理的独立性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受托资产安全,避免利益冲突。对此,在拉美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运行的26年中,人们几乎从未发现由于投资管理功能与受托功能捆绑在一起而导致的资金安全性风险的记录,他们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这方面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并总体来说是成功的,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利益冲突得以避免,这是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膨胀速度很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工具和品种要做出某种适当的安排与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拉美国家总体来说对其投资管理外包没有任何硬性规定;考虑到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环境,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应对其投资功能设立某种比例的外包最低限制,对不同产品品种的外包数量设置某种外包最低限额,甚至对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投资管理也须设立类似的外包比例下限。对养老金管理公司财务透明性问题和利益冲突等潜在风险,须通过行政与财务上的独立核算予以规避。 5、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性质与企业年金账户资金虽然都具有强烈的私有性,但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国家举办的强制性基本保险,国家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应建立一定程度的补偿机制,制定一套相应的政策,对投资机构国家要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对受益水平应承担一定财政责任。而企业年金则不完全如此;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作为自愿型补充保险,应完全进行市场化营运;作为DC型信托制,目前阶段无须建立官方的补偿机制。鉴于此,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任务应是专营企业年金资产,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应由中央政府另行单独制定投资管理政策,在管理营运上不应与企业年金合二为一。 6、关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待遇补偿机制 国际惯例显示,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可以建立某种补偿机制,但在实践中各国采取的做法各有不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性从自有资产中扣除一个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例如,智利法律要求养老金管理公司从自有资金中提取养老基金净值的1%,以此建立一个储备金,并允许将之与养老基金资产一起进行投资。二是强制性从运营商管理的基金资产中扣除一定比例,例如,香港强积金条例规定,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和弥补受益人的潜在损失,香港强积金管理局在受托人管理的强积金资产中强制性扣除0.03%,将之作为一个补偿基金,以弥补受托人由于不法行为 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当该补偿基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财政司将有可能提供相应的援助和贷款。三是强制性要求受托人购买保险公司的责任险。澳大利亚的实验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为建立一个补偿机制,澳大利亚引入了商业再保险机制,强制性要求受托人必须购买“受托人保险”,以补偿当受托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可能发生的经济责任,但规定对受托人发生欺诈行为或民事判决的罚款处分行为,保险公司则有权不履行赔偿责任。四是强制性对投资回报率做出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作为风险储备金予以提取。例如,智利在做出上述扣除一定自有资产的规定的同时,还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实际投资回报率必须要达到一个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对于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予以强制性提取,据此建立一个“利润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以弥补实际投资回报率与最低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额。 鉴于商业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可以考虑澳大利亚的补偿思路,将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补偿机制与商业再保险机制结合起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由保险公司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特种“受托责任险”。 7、对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立法 与美国非常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相比,为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及其受益职工的权益,推动和规范受托人提供商市场的有序发展,中国应尽快立法,加快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步伐;这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也是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的一个社会责任。 四、中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根本障碍在于监管体制关系不顺 1、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依据与立法缺位 2004年两个部令允许养老金管理公司模式的捆绑式制度安排;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其中第92项为劳动社会保障部负责“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这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审批企业年金营运商牌照的法律依据。 但是,发放牌照不等于审批机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主体问题目前还没有解决。在“一部三会”(劳动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制度安排下,养老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信托性质的机构,其审批似乎应由银监会负责核准,但由于种种原因,意欲建立专营企业年金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愿望却未能实现,所以,他们只能“曲线救国”,转向保监会审批建立“XX养老保险公司”。众所周知,在世界各国“职业退休金计划”近百年的实践中,职业退休金计划的融资工具主要有两种:“养老信托基金”和“养老保险合同”。2004年两个部令的规定十分明确,中国实行的是属于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的“养老信托基金”,而不是“养老保险合同”;“养老信托基金”与“养老保险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就是资产型与负债型、信托型与公司型、市场型与合同型、DC型与DB型之间的区别;2004年两个部令确立的中国职业退休金计划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而冠以“XX养老保险公司”字头的营运商尽管签字画押,但仍有兼营后者之嫌,不利于企业年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名正言顺、堂而皇之地专司其责。 2、养老金管理公司“难产”的关键在于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关系没有理顺 根据企业年金“谁监管、谁审批”的国际惯例,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与审批机构应为同一机构。例如,在拉丁美洲,养老金管理公司由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审批成立,如在智利就由“养老金监管局”批准建立,墨西哥是国家退休储蓄计划委员会审批,在性质上它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并要符合这些国家的“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拉美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机构一般都是独立自主的,向上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向下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和注册审批的职能。香港强积金制度实行的是牌照审批制度,受托人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其行政监管部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是在审批强积金中介机构和强积金计划及其产品时,则由强积金管理局、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执行。澳大利亚政府对经营超年金业务的机构实行的也是经营许可证制度,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核批准经营执照。 劳动社会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成为其行业监管和机构审批的主体,最好应将监管部门单独设置,予以实体化,扩大和强化监管队伍。这样的监管改革思路是符合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总体框架的,也符合企业年金的监管体制。目前世界上企业监管模式大致有三种:第一是“联合模式”,即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所有金融部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德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等采取这种模式。第二是“半联合模式”,即只有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这两部分资金由同一个机构联合监管,其他金融部门由其他机构负责监管,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等采取这个模式。第三是“专业模式”,即设立多个监管机构同时专门从事企业年金的监管,整个监管过程涉及到三个以上的监管机构,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和爱尔兰等。 3、将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实体化,符合国际惯例和制度属性 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专业模式”,即由劳动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同监管。企业年金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金融行业监管,这完全符合企业年金的市场发展要求。要达到上述目的,改革企业年金监管体制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目前阶段充实监管力量,扩大监管队伍,逐渐使企业年金监管专业化,建立一个类似美国劳工部下辖的“雇员福利保障局”;第二步是在条件成熟时将之单独设置,成为一个单独设置的行业监管和机构审批的实体部门。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县电力公司信息通信专业融合管理实践 摘 要:为了在电力公司更好地做好通信与信息专业融合工作,更好的发挥信息通信技术支撑作用,文章从班组建设角度阐述目前现状和专业管理举措,通过对设备可持续性的改造,加强班组运行资料管理,提高运维人员技能培训,加强班组制度管理,提倡一岗多能及专业融合等工作,提升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信通专业运维工作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电力公司;信通融合;专业管理 引言 随着“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县公司信通管理机构调整,信通运维班作为新成立的班组,人员来自原通信班和信息班,班组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运维人员紧缺与运维工作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主动适应新的运维管理体系,创新管理举措,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全面做好技术支撑和优质服务,是目前信息通信专业必须解决的课题。面对此课题文章提出创建学习型班组,提倡一岗多能及专业融合,保质保量把各项工作做好。 1 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1.1 加快传输网络工程改造,全面提升传输网络硬实力 江阴电力通信网最早是在2002年开始建设的,采用东信光传输设备建设统一的光通信传输网。设备至今连续运行时间已达12年,故障频繁发生,导致运维压力大增,同时因厂方备品备件储备不足,严重影响到本地区通信网络的可靠运行。根据江苏省网络归并方案的要求,江阴地区结合十二五规划,对现有光传输网进行了逐步调整,组建以中兴设备为传输主体的光通信传输网络。 1.2 加强班组运行资料管理,提升班组管理软实力 开展传输设备的技术改造是确保网络稳定运行的硬件建设,那么准确完善的运行资料就是提升班组运维管理的软实力。信通设备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的数据系统工程。班组近年来在运行资料的管理方式上作了很大的努力和探索,专设专业资料FTP服务器,实现资源的共享。建立并及时更新所有信通设备台账,做到对信通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可控在控能控,有效促进设备健康运行水平。进一步加强班组运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各类图表资料做到绘制精细化,修改滚动化,现场同步化,大大提高了班组运维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公司提供一个安全可靠高度稳定的通信平台。 1.3 加强运维技能培训,创建学习型班组 根据统计,公司从事通信专业人员无论从年龄结构,还是学历层次、职称级别、技能等级来看,均处于弱势地位,整体技能素质偏低,制约公司信息通信运维创新的发展需求。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有效途径,来切实提高运维人员的综合能力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力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在制度上,将标准化班组建设与学习型班组建设有机结合,以班组建设系列管理标准规范和统一班组各项管理要求,搭建交流共享的学习平台。构建班组内丰富的图书资料库,建设开放的学习分享模式,广泛收集积累外、内部信息和知识,讨论分享,在班组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推广培训工作,确保班组全体运维人员了解并掌握先进的技术。同时班组建立常态岗位练兵运行机制,深化培训,通过班务活动和民主生活会加大学习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问答、考试、比武的方式,激发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同时,高起点全面规划搭建运维实训基地平台。在现有较小规模的通信运维实训平台基础上,完善配置,逐步组建功能强大的信息通信运维实训平台。实训平台设备宜选配系统在线运行主流设备,并适当选用部分超前设备。通过实训基地平台的建立,运维人员不仅能及时掌握传输、交换、电源、光缆维护等信通各分支领域的相关原理和技术,还可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交换数据配置、信息安全运维等必备技能。通过实训基地,有效模拟故障现象,查找现场罕见告警,确实提高运维人员的动手能力,提高对实际设备的应用能力、操作水平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电力生产。 1.4 完善班组管理制度,提倡一岗多能及专业融合,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1.4.1 制定分工制度,责任到人 文章首先梳理了信息通信两个专业的主要工作方向,主要有光缆、电源、电话、网络、计算机、服务器、系统、抢修等不同分工,而整个班只有11个人,还有3个值班人员,4个50岁以上人员,为了协调好11个班员的工作责任性和积极性,通过沟通,首先取消了值班制度,这样富余了3个人员,可以参与更多工作.然后针对每个人员的特点进行工作分包,50岁以上的负责一项工作,50岁以下的负责两项工作,这样可以保证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 1.4.2 制定结队制度,不同分工签订结队合同 确定了分工,不是说只要对自己的分工负责就可以了,还要对其余相关的工作进行辅助,签订结队的人员要进行专业帮带,负责结对人员对自己分工的熟悉及运维,负有连带责任.确保每个分工至少有1人精通,1~2人熟悉。 1.4.3 制定轮训讲学制度,全面提升运维技能水平 在确保分工,签订结队合同后,班组还制定了讲学制度,利用周五安全活动的时间,开展分工技能大讲堂活动,在活动期间,轮训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分工进行基础普及,运维技能讲解,并进行测试,每人两周时间,一周讲堂,一周测试并讲解。经过基础知识普及,运维技能测试的过程,班员的各方面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1.4.4 制定阶段性的职业生涯规划制度 班组引导员工在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合理设定个人愿景及阶段性的职业发展计划。每个人员都需要制定1~3年的阶段性职业生涯计划,做到近期有目标,长期有愿景.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设计辅导、沟通交流及定期检验活动,促进员工在日常的积累进步中实现职业生涯的健康发展。 1.4.5 制定绩效考核制度,鼓励技能提升,专业融合 针对分工完成情况,结队帮带效果,技能大讲堂测试成绩,职业生涯规划完成情况,班组制定了确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每项制度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当月完成情况好的给予绩效加分,与工资奖金挂钩,鼓励员工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学习的积极性,进行专业工种的融合,全面提升班组运维技能水平。 2 结束语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信通运维班人员已经进入各自的角色,每项工作既是信息又是通信,进行了真正的专业融合,各项指标有了很大的提高,班组现有人员11人,人才当量密度为0.96。双师型人才共5人,占总人数的45%;技师8人,占73%;党员5人,占45%,高级技师1人,高级工程师1人。 信息通信专业融合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历持续发展完善的过程,涉及对环境、网络、系统、业务等各层次的管理,以及对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信息通信一体化管理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信息通信系统运维水平和工作质效,确保信息通信一体化管理体系在电力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也看到自身在班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主要体现在班组年龄结构分布不均,平均年龄超过46岁,有14年未进新进员工,与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无法同步,技术更新存在一定难度。信通运维班应迎难而上,继续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不断持续深入的把专业融合工作做好,为公司发展提供高速稳定可靠的网络传输平台。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四化”管理体系在保定供电公司电力保障专业的初步探索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市场不断变化,近年来电力保障作为新兴专业直接以电力市场“延伸服务”的新姿态登上了舞台,体现了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的理念。由于电力保障是改革后的新兴专业,没有具体的管理体系可循,本文通过对电力保障在成立之初的现场情况调查和情况分析,提出“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四化”管理体系,让电力保障高效、有序的运转,保证电力保障有章可循。 【关键词】电力保障;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一、前言 电力保障专业是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后营业及电费部新建专业,重点负责66户高危及重要客户;重大政治、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高压电力客户电力保障工作,电力保障专业是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标准为准则,对用电客户的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用电实施专业性检查的全过程。 二、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市场不断变化,电力客户已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通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经济的电力商品,并得到周到、满意的服务。电力企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电力营销策略实施的结果。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一强三优”的总体工作思路,明确了“须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来适应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一要求。建设高效、严谨、灵活的服务体系也是现代电力企业适应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应对各类电力市场变化的有效途径。继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行后,电力保障作为新兴专业直接以电力市场“延伸服务”的新姿态登上了舞台,体现了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的理念。 由于电力保障是三集五大后的新兴专业,没有具体的管理体系可循,电力保障作为公司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面广、点多,既包括高危及重要用户;人员密集型企业如商场、医院;重大政治、宗教活动场所,还包括急难险重突发事件如救灾、抢险任务。二是电力保障用户设备复杂多样性,各种设备新旧不一,为电力保障接入造成困难。三是电力保障专业成立时间短,保障队伍年轻、经验少,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工作实践较为缺乏,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如何在管理制度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让电力保障高效、有序的运转成为当务之急。 三、主要做法 电力保障是顺应电力客户服务发展趋势,在有重大政治活动、重大宗教活动、突发事件过程时为客户提供应急电力保障后备支持,一旦发生停电情况零间隙提供电力支持,保障客户重要负荷。即电力保障是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的有效延续。 在成立之初经过现场情况调查和情况分析,致力于提高电力保障管理水平,提升人员素质,积极探索富有特色的管理创新之路,提出“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四化”管理体系,即保障管理制度化、资料管理科学化、人员管理精细化、物资管理规范化。让电力保障高效、有序的运转,保证电力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安全、高效的服务客户。 1.以制度促管理,以考核促工作,推进电力保障管理制度化 以制度促管理。首先在成立之初,撰写了编号为BDG07-2301-2012的《电力保障管理》。管理中从电力保障客户端管理中的接受保电任务到下达保电任务,到客户端安全检查,到制定方案,到现场落实保电措施,到最终资料归档,都具有详细的制度规定,并将其流程化。 其次应急电源车是电力保障班的生力军,在重要保电情况下必不可少。确保应急电源车可以稳定运行是电力保障工作的核心,针对应急电源车的使用制定了《应急电源车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中从应急电源车的型号、工作方式、安全守则、到应急电源车的常规检查、应急电源车的管理职责分工、应急电源车使用要求、到应急电源车的保养和维护及考核,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应急电源车的使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以考核促工作。根据“工作项目化、目标责任化、责任考核化”,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精细化考核工作。按照日常工作项目,将其分为7项:保障次数、保障质量、培训、资料整理、安全、创新、5S物资管理,针对每一项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见图1)。将保障质量纳入考核之中,不能光凭保障次数的多少来判定员工工作的态度,而是以完成质量的高低来衡量,以此鼓励员工工作积极性,高质量完成保电任务;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创新能力的增强有助于员工素质的提高,这种细化的考核制度为工作的全方面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图1 绩效考核表 2.资料管理科学化 以资料完善为基础,以信息共享为保障,促进资料管理科学化。 (1)以资料完善为基础。对经常保电或有可能保电的重要客户进行统计分析,依照客户类别及重要程度分为政治活动一级保电、政治活动二级保电、突发事件保电、抢险救灾保电和生产保电,完备对重要用户信息的搜集。资料的完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下面一一介绍。 一为最优路径的完善。应急电源车体积较大,驾驶起来较一般车辆较为困难,如果路况好,更有利于车辆的安全和保养,且若为非紧急保电,保电的时间确定,只需在定点时间以前赶到即可,但是,突发事件发生时,需争分夺秒,因此如何安全、快速的从应急电源车位置出发到达用户地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此情况,特成立“路径优化小组”,对在册的每个重要用户进行实地考察,按不同时间段车辆拥堵情况不同来制定不同的路径选择,将详细路况备案,完善到用户资料夹中,以备查用。 二为保电方案的完善。保电方案包括用户配电室位置、应急电源车停放位置、重要负荷大小、接线柜位置等,都影响着电力保障完成的质量。在非紧急电力保障情况下,可提前勘查现场,向用户配电室工作人员了解相关知识,为方便下一次保电,在每次保电后,对保电方案进行整理,将用户配电室位置、应急电源车停放位置标记清楚,记下重要负荷大小,需要接入的柜号,电缆型号等,完善到用户资料夹中,以备查用(如图2所示)。 图2 保电车辆位置图 三为用户配电室资料的完善。对重点用户应当掌握用电设施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档案资料。重点用户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方案等,明确活动期间用电设施操作要求、巡视检查规定、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保证用电安全。同时建立用户电工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号码簿,以方便具体联系,第一时间掌握用户现场情况。虽然完善了重要用户的资料,但是对用户情况最清楚的还应该是用户的电工或值守人员,能够随时与用户联系,掌握用户情况建立联系人档案是必要的。 四为应急预案完善。针对突发事件,形成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构建完备的应急预案流程。根据“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统一编制了包括1个总体应急预案,4类突发事件,健全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流程,从预控、预警、响应、恢复、总结改进5个应急阶段,建立了灾害预警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流程,确保应急工作“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实战出真知,把重要用户按重要程度分成不同的小组,以此按不同周期排出应急演练次数,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从实战案例、案例研讨、持续改进3个方面,做好应急实战工作,快速应变、确保安全。 (2)以信息共享为保障。现实中用户的配电室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用户用电量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对此,提出与用电检查专业形成信息共享。因用电检查专业需定期对用户配电室情况进行检查,对用户情况的了解具有时效性,而电力保障专业对用户情况的了解比较全面,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对信息进行共享,及时对用户情况进行更新,为资料的完善提供保障。 有了资料的完善,使得资料的管理不再是闭门造车,而是真实有效的管理手段,打破了原有用户提供资料的单方面壁垒,主动收集用户资料,使得用户资料具有完整性,而信息的共享,使用户的资料实时更新,不等用户提供,就掌握了第一手的资料,这种科学化的资料管理,促使用户资料具有时效性与完整性。 3.人员管理精细化 以专业培训为抓手,以专业技术人员上讲台为亮点,依靠信息化建设手段,鼓励技术创新,全面推进人员管理精细化。 (1)以专业培训为抓手。为人员细化层次,针对每个人层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因电力保障专业担任着社会应急抢险的工作,当发生应急突发事件时,有人员可用、有技术可循是关键所在。而电力保障为新兴专业,专业人员较少,特建立以电力保障班人员为主,以高低压检查班人员为辅的人员保障机制。针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特制定培训计划,将人员分为三类,一类是专业电力保障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技术熟练;第二类是后备电力保障人员,经验不足;第三类为用电检查人员(即紧急情况下辅助保电人员),电力保障经验相对缺失。根据这三类人员的情况,以第一类为主导,一对一帮扶第二类人员,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现场经验为主导,加强与第三类人员工作的交集,每两周一次技术交流会,为保障人员开辟二次学习的机会,积极拓宽电力保障专业技术水平。 (2)以专业技术人员上讲台为亮点。俗话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专业知识固然重要,现场经验亦不可忽视,独自探索很久,不如专业人员的一句点睛之语。对此,提出把讲台让给专业技术人员,每周一安全例会后,请电力保障经验丰富的员工,为其他员工授课,此外针对电力保障人员不太熟悉应急电源车车况的问题,特与厂家联系,邀请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培训,对应急电源车的基本操作、日常保养、注意事项等一一进行了讲述,并将指导培训过程录制下来,作为课件定期培训,使保电人员更快掌握应急电源车的操作使用及日常保养。“上讲台”这一举措,激起了学习的热情,为技能鉴定人员提供了学习的便捷途径,定期向学习人员征集问题,针对这些常见问题来做讲授,使得讲课有重点,有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也提出了挑战,要上讲台就要求“讲师”不光要会干,还要会说,为了能给“学员”们讲清楚问题,讲师们也不断地为自己充电,拓宽视野,提升境界。 人员管理精细化,为电力保障人员提供了再学习的平台,查漏补缺,蓄力未来,潜心内练,不断提升电力保障专业水平再上新台阶。 4.物资管理规范化 在具体操作中彰显规范化,在实际效果中体现规范化,在不断完善中注重规范化,全面推进物资管理规范化。 (1)在具体操作中彰显规范化。以5S管理为标准,整齐清洁的物资摆放,是提升员工士气,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将电力保障专业物资库按类别摆放物资,把常用物品和应急物品分开,定期打扫,并制定管理规范:电力保障班人员负责库内应急抢修工器具的保管和出入库记录工作;要掌握应急抢修工器具的用途、性能及相关情况;要对库存应急抢修工器具建立《应急抢修工器具出入库记录》,要认真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坚持日账日结,月账月清;按月对常用应急抢修工器具盘点,逢季对重点应急抢修工器具盘点,每半年对所有应急抢修工器具全面盘点一次;应急抢修工器具要定置摆放,整齐有序。 (2)在实际效果中体现规范化。制定了防风、防水、防干旱、防洪涝应急工具表,明确应对各类突发应急事件的急应物品清单;制定了应急装备配置标准,明确个人、车辆、班长的必备应急物品名称和数量;针对电力保障的工作性质,应急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建立个人快速取用物资库。个人物资库为个人常用及应急抢险必备物品库,方便个人取用,以最快速度取得所需物品及安全工器具,为突发事件提供便捷条件。在电力保障班库房内开辟一排储物柜,为每个电力保障人员准备一套安全工器具及应急必须物品,除按照安全工器具的正常检查周期检查外,对所有工具物资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如有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可以第一时间取得所需物品,缩短应急处理时间,为有效保障电力提供便利条件大大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制作应急工器具厂家联系表,方便随时与物资配送厂家联系,及时做好应急物资的维护与补充,为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束语 保障管理制度化、资料管理科学化、人员管理精细化、物资管理规范化,这四化管理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建起了科学统一的电力保障管理体系,确保了电力保障高效、有序的运转。自“四化”管理体系实施以来,电力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者简介:董楠楠(1984―),女,河北承德人,国家电网保定供电公司电力保障员。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专业贸易公司视角的客户管理系统优化分析 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深刻变化,国内专业贸易公司普遍性的遇到了利润下滑、市场萎缩的经营困局,在此条件下,本文结合专业贸易公司的业务特征,对贸易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核心部分客户管理进行了分析,在提出当前我国专业贸易公司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构建高效客户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贸易公司;供应商;客户管理 作为专注于进出口贸易的专业贸易公司,随着近年来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对贸易商服务要求的提升,都使得传统的基于信息优势的贸易中间服务其获利空间日益逼仄,业务规模不断萎缩。 一方面,贸易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跨国企业为进一步压缩成本均加强了制造中心的采购端伙伴关系建设,将采购链逐渐延伸到了生产企业,同时进一步调整了全球产品价值链分配格局,利润向设计、包装和运输环节集中的趋势愈加明显。这使得专业贸易公司基于信息优势的采购优势难以维持,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另一方面,作为本土制造企业,也在成本上升、利润微薄的背景下纷纷引入供应链管理措施,缩减了产需端的对接流程,同时压缩了贸易中间环节的可分配利润水平。两方面作用下,作为专业贸易公司,其既不能从生产制造环节上节省开支也不能在销售环节上完全掌控市场,难以再通过常规的方式和路径保持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尝试结合当前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和格局特征,立足于专业贸易公司的供应链管理现实,从贸易公司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内容――客户管理上,分析和阐述贸易公司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病。并为公司建立专业贸易服务型高效供应链管理体系提出优化措施,为我国众多贸易公司降低经营费用、增加效应规模,形成行业优势竞争力提供帮助。 从目前我国众多专业贸易公司的业务实际看,其供应链管理中客户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过分强调价格优势的供应商选择标准 目前贸易公司的供应商选择过程中,虽然引入了信用评价和供应商风险识别系统,但是在具体业务的供应商选择上,依然以价格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的选择标准为最高追求,而总是有意无意的淡化风险、信用、综合资质等方面的选择权重。或者说,一般的贸易公司尚缺乏一套对供应商信用、价格、供应能力、应急能力的综合评价系统从而实现合理价格选择,特别是供应商的价格、信用与供货能力等相关参数出现矛盾时,公司现有的评估体系尚缺乏一种科学的综合分析能够在多家供应商中进行识别与选择,这使得供应商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同时处于供应链内的各企业,由于作为合作伙伴的加工贸易企业与供应商,为了各自企业的利益,在价格和信息方面经常处于搏弈状态且存在利益冲突,也容易积累违约风险。 二、贸易公司海外分销的终端需求客户培养能力偏弱 一般的贸易公司依托本土化优势,在国内直接需求客户的挖掘与关系网络建设方面均表现出较强的能力与经验,但是在相关产品的海外分销上,由于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差、资金投资能力限制、海外贸易服务竞争优势较弱等原因,贸易公司在出口贸易中往往愿意选择海外贸易商进行产品海外渠道销售,而很少能够直接针对海外终端客户进行贸易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销售速度与资金周转速度。但是以国外贸易商为主构建海外销售网络,会因为贸易商的竞争激烈、价格波动巨大等原因导致销售网络的稳健性极差,同时即使选择进行分销,也往往由于国外贸易商处于买方市场,而难以签订到符合公司预期的长期合同。或者说,国内的贸易公司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一种良好的模式,能够直接发掘海外终端需求,这与一般公司长期以来忽视海外终端客户培养有关,当然也与国外产品销售市场渠道销售模式的根深蒂固有关。 三、共赢为基础的伙伴关系有待强化 贸易公司的供应链由于其业务特征决定了供应链模式属于共生网络模式,其客户较为松散,在此条件下加强伙伴关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就是公司与客户间共赢机制的形成。从这一点上讲,当前贸易公司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增值能力而体现公司核心价值的服务尚相对缺乏,公司服务的可替换程度高,无法体现出独有优势。共赢机制的缺乏,使得公司业务部门和高管必须拿出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与客户关系的经营中。多年前高管满天飞拜访客户、靠人际关系维持伙伴关系的经营模式依然是公司的重要方式。公司高管疲于奔命,而客户流失度依然较高。 基于供应链管理理论和相关伙伴关系管理理论,未来国内贸易公司提升客户忠诚度,扩大客户网络覆盖能力的关键点就在于建立高效供应链模式下的客户管理体系,具体的方向可归纳如下: 1.建立基于供应商综合评价的选择模式 以往以价格为标准选择供应商和采购商的策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最大化利润的经济目标,但是这种策略选择会形成一种相对松散和碎片化的供应商网络,特别是在供应商的价格、信用、应变能力、技术能力等指标存在差异的条件下,以价格最优为标准在可能造成违约风险的同时,难以培养客户的忠诚度与粘性,也不利于建议一种长期伙伴关系,难以保证供应链的稳定与客户网络的成熟。 因此,国内贸易公司应该将供应商选择的重心从价格策略向价值策略转移,加快建立能够综合反映供应商情况的评价系统。对供应商的选择,不但要审查所提供产品的价格、合格率、交货期、合作态度,还要了解供应商经营产品的状况,经营效益,生产设备、技术水平,服务状况,市场占有率,发展潜力、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还需要注意企业文化是否有冲突,合作的积极性等,并构建能够综合评估供应商的评价体系。评估体系可参考“Q.C.D.S”系统,即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四维评估系统,供应商评价综合指标体系可按表1设计, 通过该评估体系企业对所有供应商有一个公平、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然后在优选出来的供应商中与他们签订长期合作合同,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Supply Chain Partnership),并对企业内部不合理的购流程进行优化,加强公司供应链系统的协调性、集成性、同步性。 当然,上述综合评价体系在执行初期存在一个较高的信息搜寻成本,需要公司对具体供应链的信息做全面了解,这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可以考虑综合系统与现行系统实行并行运转一段时间再实现全面过渡。 2.加强供应商管理,提升供应商粘性 在科学选择供应商基础上,公司应进一步重构贸易供应链中的伙伴关系模式,与经过综合选择评价后遴选出的目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应致力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持多层面的信息共享,通过高效信息网络的有机连接,使得供应商能够及时使用相关信息来协调他们的供货与买方的需求和计划相匹配,以实现信息对接的无缝一体化,加强企业供应链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可以参考的策略包括: (1)长期合同管理 与优选供应商签订一份较长期合同。长期合同的签订使得供应商把公司的生存与自己的公司联系在一起,可以为公司储存一部分原材料,不会因为原材料涨价,找不到货源,而影响供货。供应商也不会担心产品滞销的现象出现。如有一些产品市场需求量不是很大,公司也可以先不进行提货,暂时存放在供应商处,以节约库存成本。 (2)引入竞争机制 有意识地引入竞争机制以加强供应商管理强度。因为考虑到只选择一家目标供应商,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唯一的一家供应商无法供货,公司将出现违约与资金损失,因此常规产品与销量大的产品的目标供应商可以选择2-3家,这样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可以有一家备选供应商。而且可以战略性的让供应商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努力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 (3)建立供应商长效沟通机制 公司可以根据往年的销售记录,在年初制定全年的采购计划,并把这一预测报表分享给供应商,让他们在第一时间做好准备提高产能。并在每个月月底与供应商开电话会议,对每月的购量进行总结,比较全年采购计划。对供应商在技术,生产方面的问题给予支持如产品更新等,这样不仅显示了对供应商的高度信任,而且公司也最大程度的掌控了市场,提升了采购效率。 (4)建立积极有效的供应商绩效考核体系 公司应该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系统绩效考核分析,考评周期可以设计为一年两次,考评内容包括来货批次合格率、来货抽检缺陷率、来货使用报废率、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变化接受率、采购价格成本率、表现的合作态度、参与本公司的产品改进与开发项目、售后服务等,对考评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找出问题点,分析不可控因素。对于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限期改进意见。通过绩效考核,不断改善整供应商管理强度,增加T公司与供应商的紧密度。 3.加大与客户间的双赢分享强度 在公司的共生网络供应链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共赢机制的建立,提升客户忠诚度以保证伙伴关系网络的稳定。公司应该高度统一思想,特别是高管层,要有意识的进行共赢机制建设,要能够接受暂时的利润下滑和出让,应该从总经理高度制定与客户与供应商的双赢分享机制,并有意识的加大分享的强度和范围。通过加大分享,形成适当的供应商激励,提高客户忠诚度,刺激供应商与T公司合作的积极性,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议价能力。具体的激励措施可以考虑价格激励、订单激励、商誉激励、信息激励、淘汰激励、新产品、新技术的共同开发激励等方面(详见表2)。 4.拓展海外终端客户的销售网络 海外分销环节终端客户开拓能力不足,意味着海外分销网络的不稳定和利润水平的相对较低,这既不利于T公司提升竞争力与利润水平,也无法为国内客户提供有效的销售渠道从而降低服务质量,T公司应该有意识的加大海外终端客户的培养,可以考虑通过海外供应商网络实现对销售网络的推广,加大终端客户订单的利润分享强度,借助于国外市场专业渠道开拓商的能力加大分销网络建设,也可以针对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通过设立外国分公司实现国外市场的本土化,以提高对海外市场的熟悉程度。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关于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信息化应用的管理创新 摘 要: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度融合和深化应用为主线,以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以强化信息安全为保障,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中交路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已趋于成熟,但集团内部分公司架构发生变动后,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覆盖不到新增的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层级,为了保证公司对生产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同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证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实现信息化管理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信息化应用;管理创新 1 实施背景及面临的问题 1.1 建设原因 1.1.1 配合国家部委对信息化提高的需要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2〕93号)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底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信息系统要实现所有层级和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与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生产过程、风险管理深度融合;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1.1.2 实现信息化建设全面覆盖、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从2008年开始,中交路桥已经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经过5年时间的发展,项目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风险管控系统等管理系统正在普及,信息化的工作模式已经深入人心。华北公司专业化公司成立后,相应的也需要有一种针对专业化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也对华北公司整体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面临的问题 1.2.1 中交路桥已经拥有成熟的项目管理系统,但原有信息管理系统为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总部-分公司-项目部。现分公司成立专业化分公司后,整个集团的管理模式相当于变为四级管理模式,即集团总部-分公司-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分公司项目部。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系统并不能实现对专业化分公司的信息化管理。 1.2.2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进度,专业公司成立后业务急需展开。已经习惯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各层管理人员,没有信息系统不能及时掌握和批复专业公司各项业务信息,在影响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管理风险。 1.2.3 由于专业化公司的性质决定建设信息系统的预算不会太多、建设的时间不能过长,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投入和规划来保证专业化分公司实现信息化科学管理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2 解决思路及应对措施 2.1 信息系统建设的思路及目标 2.1.1 思路 以PDCA模式、全面预算和“六个集中统一”管理思想为指导,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设计图纸和业主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项目总体策划,按合同工期制定项目管理的质量、工期、安全、成本等计划目标,并将其各项指标量化后输入信息系统。 2.1.2 目标 (1)实现数据集中、工作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的目的。 (2)通过该系统的建设,建立平面透明的监管和考核机制,实现了从上到下的规范、透明化管理。 (3)通过信息系统的实施,对专业化公司业务的全过程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2.2 信息系统主要构架及功能 系统技术构架:系统开发架构采用J2EE技术,开发平台采用eclipse框架,配置连接mysql数据库系统,采用了一个三层结构的分布式的应用程序模型。该模型具有重用组件的能力、基于扩展标记语言(XML)的数据交换、统一的安全模式和灵活的事务控制。 系统主要功能:专业化项目管理系统从业务功能角度主要划分为五大模块:合约模块、物资模块、技术质量模块、工程进度模块、安全管理模块。每一个大模块下又细分为一到三个不等的子系统模块,实现对施工项目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2.3 系统建设的关键保障措施 (1)成立了高效的系统建设团队,吸取现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经验,缩短系统调研、测试、实施等过程所需的时间,保证系统建设进度。 (2)采用与现有系统相同的技术构架和代码,大大减少重新开发软件和实施所需的时间及费用,同时为系统集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3)选择有技术、有实力,熟悉现有系统的软件开发商,缩短系统开发周期。 (4)建设新系统的同时,对原有系统的组织机构程序进行了优化,遵循唯一性原则,共享一套人员数据库,有效地消除内部存在信息孤岛、数据不一致等问题。 2.4 上线测试、完善功能、优化程序 2.5 集中培训、全面推广 系统启用后,为了保证能够顺利推广使用,召开系统启用动员会和推进会;定期召开信息化工作例会,各业务部门在会议上汇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成果,同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内容,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6 加强系统运维管理,促进管理提升 根据各公司的反馈意见、管理需求不断的完善信息系统,使信息系统真正成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工具。 3 实施效果及创新结果 3.1 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促使管理信息的处理方式向业务处理集成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方向转变,极大的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1.1 业务处理集成化 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建立,使业务处理集成化成为可能。业务的集成化处理,节约了大量人力,使管理人员从大量重复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以更多的精力从事数据分析和其他管理工作。 3.1.2 业务流程标准化 业务流程标准化不仅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的前提,也是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必然结果。在分包管理方面,从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审批、分包结算的审核及审批方面均设置了相关流程,必须在流程全部通过、且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项目方可进行实施,否则该业务将无法进入下一个环节。通过业务流程的审批及锁定功能,实现了公司对项目管控的无盲点覆盖,有利于管理层及时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干预。 3.2 成本管理能力得到加强 3.2.1 材料管理方面 信息系统统一规范了材料管理流程和材料消耗出库成本单价计算方式,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系统通过统一的材料管理流程最终可以自动生成各种管控表单,支持项目管理者或被授权人实时掌握整个项目的材料物资收入、发出、结存及材料用量节超等信息。 3.2.2 合同管理方面 分包合同签订后,合同单价被自动引进分包单价资源库。该数据库经授权给项目相关人员,当项目进场后需深入了解某一区域分包单价的行情时,只需进入资源库进行信息检索即可获得详细信息。一方面大大缩短了分包成本测算的时间,另一方面可对同区域内分包单价进行对比分析。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中央结算公司纪委书记、资金管理系统负责人梅世云:全力打造专业、先进、安全的资金业务管理系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下同)作为中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运营者,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于2012年岁末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了一套满足于众多金融机构资金管理业务的应用系统。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银行成功上线并平稳运行,并引起广大市场成员的广泛关注和兴趣。为此,《债券》杂志专访了中央结算公司纪委书记、资金管理系统负责人梅世云,请其畅谈系统的开发初衷、功能架构、作用特点等。 《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为广大金融机构建设了这套满足机构内部资金管理业务的应用系统,请问贵公司开发系统的初衷是什么? 梅世云:近些年来,以商业银行、农信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不断发展,尤其是以债券为主的投资、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新品种、新业务不断推出,为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内部资金管理仍然处于人工操作、手工复核、层层文件审批的阶段,一方面效率较为低下,另一方面内部风险管理薄弱、人才和经验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涌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又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新的技术要求,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公司在近两年的直联客户端推广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非常愿意与我公司进行系统直联,但由于自身没有一套独立的资金业务管理系统,如果单独开发或外购,成本昂贵,加上自身对业务流程的理解、需求撰写及系统的总体设计能力有限,可以说,还不具备独立建设一套业务系统的能力。在多次直联推广工作会议上,这些金融机构非常希望市场上能推出一套价格低廉、功能丰富的标准化系统,同时认为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在市场上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由我公司为市场建设一套包括债券、票据、同业等金融市场全业务的资金管理系统最为合适。 中央结算公司一直秉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从满足金融机构需求的角度出发,也为了配合国家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全力打造出一套将集合债券、票据、同业、理财、衍生品等金融市场相关业务为一体的标准化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债金联系统”。 《债券》:中债金联系统的总体目标和功能架构是怎样的? 梅世云:中债金联系统的总体目标定位于满足客户资金管理业务的多方面需求,建设一套既融合了国际先进理念、技术,又具有本土化特性,功能全面、过程覆盖、控制风险、有助提高效率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管理体系。 中债金联系统在功能方面,立足债券业务,涵盖了现券、回购、公开市场业务等几乎所有债券业务品种,并将逐步扩展至票据、同业、理财、衍生品等金融市场其他资金业务;流程方面,涵盖了资金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和会计核算全过程;风险控制方面,机构可以依托系统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系统解决方案;在效率方面,可以有效解放人力,减少手工操作,提高业务处理的电子化和自动化程度。 《债券》:听您刚才的介绍,中债金联系统功能涵盖了银行前、中、后台,那么,这些功能具体是如何实现与运转的? 梅世云:目前每种业务的工作任务都可以在机构内部前、中、后台部门间自动流转,实现了过程的全覆盖和业务数据的共享。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系统对权限管理、审批流程设置、持仓管理、风险参数检查、界面要素录入合法性都实现了电子化和参数控制,避免操作的随意性;对余额对账、会计分录的生成、计提和摊销等工作量大、易出错的后台核算相关功能,系统进行自动处理,避免了人工操作的风险。 考虑到在资金业务共性原则下各机构自身的特点,中债金联系统功能设计上适当地考虑了灵活性和可配置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交易场所和结算模式,个性化设置前、中、后台的岗位功能权限、审批流程、业务限额、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等参数。此外,由于系统实现了电子化和参数化管理,使得机构前、中、后台的协作突破了地域的限制,部门之间甚至部门内部都可以实现异地办公。例如,中台人员可以在千里之外对前台业务的授权、审批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后台人员也可以在另外一个城市完成债券交割和记账,而系统依然能够实现工作任务的实时流转和完整记录。 《债券》:中债金联系统在业务操作及系统功能上具备哪些显著特点? 梅世云:中债金联系统最大的特点在于,融入中央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服务。客户无需进行二次开发,就可以不断分享中央结算公司各项服务所带来的便利。包括以下主要特色:第一,系统率先实现了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的直联,债券业务数据从交易商到我公司实现“不落地”处理,客户在系统内部即可进行相关的指令确认、查询、撤销等操作;第二,系统可以自动进行结算指令要素的比对和持仓债券的对账,从而减少手工干预,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第三,依托中央结算公司的资源,客户可以通过直联接口自动获取中债价格产品、债券资料等及时而全面的资讯。第四,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系统运营模式和灵活的收费方案,以满足客户需求。同时,中央结算公司还成立了专门的专家委员会、智囊团,通过系统建设进一步传播科学、先进的资金业务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 《债券》:您刚才提到不同的系统运营模式和收费策略,请问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梅世云:为了满足市场上不同客户的需要,中债金联系统提供了两种运营服务模式,分别是分散部署、独立运行模式和集中部署、托管运行模式。 分散部署、独立运行模式是指:资金管理系统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由客户购置并部署在客户本地。客户负责系统的硬件、网络运维,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的配合与支持下完成系统应用部署及运维。客户通过直联接口机与中央结算公司直联服务器进行通讯,完成直联业务的办理。 集中部署、托管运行模式是指:资金管理系统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均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系统硬件集中托管于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系统的硬件运维、应用部署及升级等操作。客户只需在本地部署客户端程序,通过网络专线与置放于中央结算公司的服务器进行通讯,完成业务办理和系统操作。 针对不同的运营模式,我们为客户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方案,并提供了租赁方式便于客户使用系统,使客户在选择产品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定做、灵活的选择适合的服务模式。 《债券》:您在介绍中还提到了专家智囊团,请问智囊团是由哪些专家组成的?他们对系统安全性、稳定性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梅世云:为使系统功能更加贴合国内外金融市场业务的通用、具体规范和市场需求,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理念、经验、技术,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债金联系统根据专业性与权威性相结合、机构代表性与重要性相结合、业务与技术人员相结合、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相结合的原则,邀请了来自主管部门、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省农信联社、外资银行、投资基金公司等机构的30余名领导和专家,组成了一个经验丰富、专业性强、覆盖面广、阵容强大的专家委员会,建立了经常性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为系统的建设工作提供了强劲的政策指引、业务指导和智力支持。专家智囊团对系统设计、构建提出了许多好的设想与建议,极大地提高了系统的先进性、专业性、安全性和通用性。专家智囊团的认可也证明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去年首家客户河北银行的顺利上线运行,标志着中债金联系统在服务金融机构资金管理业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事业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近期已有许多机构联系,计划、安排采用该系统,完全可以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中债金联系统这个平台共同分享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关于县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化的实践与思考 【摘 要】为贯彻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切实做好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实践县公司安全专业化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县公司始终把安全稳定和优质服务作为检验和衡量建设成败的重要指标,通过开展分析调研、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以及进行专业指导等多种措施,切实确保安全生产、队伍稳定、优质服务,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不断加强县公司安全专业化管理工作,提升县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三集五大 安全管理 专业化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改变机制,构建专业化管理新模式 “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中,县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从综合办公室整体划出,与生产技术部合并,组成安全运检部。市公司营销(农电)、调控、运检、基建等部门作为安全保障体系成员,将安全管理范围延伸至县公司,实现了对县公司安全垂直管理,充分利用市公司的管理优势,不断提高县公司的专业管理水平。县公司亦对应成立安全运检部、发展部、调控中心等专业管理部门,原供电所分离为供电所、配电检修中心,并作了具体的职责分工,组织机构上满足了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的需要。 (二)深入调研、分析县公司安全管理现状 “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后,市供电公司制定《“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等3个方案,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管理缺失风险、安全管理弱化风险、员工注意力分散风险、常规安全生产风险及其他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逐一分析评估,确定了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以安全责任为主体,县公司对涉及机构调整、人员调配等可能影响电网安全和队伍稳定的问题,加强宣传和风险防控工作,按照“不立不破”原则,超前分析试运行阶段人员思想动态变化,逐步开展业务交接,杜绝管理真空;按照“现任负责制”、“工作随职能走”及“责任追究”三原则,全面梳理各专业部门需移交的职能及业务,出具书面交接清单,明确交接的权限、职责和工作内容。 (三)完善制度框架,统一制度标准,打造一体化制度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县公司安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县公司缺少清晰有效的规程制度体系框架,二是市县公司之间、各县公司之间规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公司组织市、县公司开展安全规程制度的梳理工作,及时公布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针对市县公司和各县公司规程制度差异性较大问题,启动了县公司安全规程制度标准化建设工作,先后组织制定并了《县级各类人员主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县级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细则》、《县级供电公司安全稽查管理规定》、《县公司调控中心标准化工作细则》等规程制度,明确了一批可直接适用于县公司的规程制度。在制度规范化中,突出安全管理的同质化,市、县公司在管理的流程、执行标准、档案资料等方面均按统一模式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制度执行的差异性。 (四)强化监督、提升对县公司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市供电公司将县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市公司基层部门同等对待,在安全监督管理中全面覆盖县公司。市公司每月组织开展对县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和考核,对严重违章现象组织召开现场会,而且邀请其他县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分析讨论。在各类安全专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活动中,如外包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安全工器具管理督查等方面,市公司对县公司按同步督查、同步通报和同步考核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司运检部每周组织县公司参加的生产协调会,统一审查县公司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和作业风险点及预控措施,并协调相关问题;市公司安监部每月组织县公司参加的隐患排查例会,各县公司按模板汇报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及隐患的管控、治理措施,推进隐患排查工作在县公司的常态开展。 以完善预案体系为渠道,县公司对四大类的32个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编制,建立起简便、实用、可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体系。在“三集五大”导入磨合期间,为及时、准确、有效地让一线员工了解“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情况,确保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县公司利用网络,实施飞信群发信息的方式,发送以“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期间员工思想动态、“事故案例分析”、“施工现场危险点、危险源辨识”“争创文明员工事迹”等为内容的信息,将班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并使此法常态化、经常化,以每日一温馨提示,极大带动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避免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公司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共开展应急演练12次,参演人员300余人,查找出“安全生产”、“交接工作”、“人员失误”等9大部分12个风险点并同步制定了应急措施,为降低电网安全风险打下坚实基础。 (五)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县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针对“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后,县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市公司积极开展县公司专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县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以培训为先导,致力夯实安全“内驱”。县公司累计参加安全教育培训536人・次,开展全员安规考试,合格率100%。进入新模式导入阶段后,县公司编制了《“三集五大”体系全员岗位适应性及转岗培训考试实施方案》,开展适应性及转岗培训考试,培训计划完成率100%,培训覆盖率100%,考试参与率100%,实现了三个百分百目标,有力保障了“五大”体系导入新模式后相关生产工作流程的安全实施。 市公司制定调度监控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规范市县公司监控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市公司调控部门组织开展了县公司调控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考试工作,选调县公司方式人员到市公司进行轮训,取得了非常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县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化的思考和建议 (一)县公司安全监督和保证体系划分不够清晰 “三集五大”后,县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将安全与运检部合并为安全运检部,造成实际工作有交叉情况,不利于安全监督人员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原因是县公司都有内部考核机制,如监督人员发现了保证体系的问题,自己所在部门被考核,自己亦受牵连。往往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督的外因作用倒逼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因作用,甚至有的人既从事生产管理工作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安全运检部副主任兼安监员) 建议:县公司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二)专业化管理尚需更加细化的清晰的管理界面(职责分工) 从大的层面看,县域110千伏变电站、110KV线路资产上缴,资产界面清晰,县公司营销、生产管理界面亦明确,但真正实现安全的专业化管理,很多细节的管理界面还需明确。如:目前县公司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备运维管理采用营配分离模式进行,即配电检修中心负责10千伏线路和配变运维管理,供电所负责低压线路和客户运维管理,但对于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电杆的运行、检修管理,配电变压器与JP柜的运维,实际工作中存在交叉或真空管理。又如:110千伏变电站上缴后,县公司运维的10千伏\35千伏线路的运行、检修、故障处理,负荷转移,专线用户供电方案的制定等问题与市公司的流程衔接都存在问题。 措施:进一步讨论、分析,科学制定流程,再培训实施。 (三)农网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点多,管控难 这些年,县公司所承担的农网工程任务十分繁重,安全风险凸显。一方面,工程进度要求加快,另一方面,物资供应不及时(原因是一个项目物资往往来自不同供应商,供货时间相差很大,材料不齐又无法施工)、民事协调越来越难。施工队伍为了减少成本,造成工程集中赶工期、短期抢进度,甚至不按照县公司统一计划施工,便失去了监控。因而出现无票工作、监护不到位,许可手续、停送电联系缺失等严重违章现象。 建议:参照基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办法,形成一环套一环的科学管控机制,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等环节要能衔接,特别是解决好材料供应难题。 (四)现场作业标准化差距较大 近些年,省公司花很在力气推进现场作业标准化,对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控制作业风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通过对县公司作业现场的检查来看,离标准化差距还很大,如标牌、围栏设置不正确,安全交底不开展或留于形式,工作监护人参加工作失去监护,三措一案编制留于形式,倒闸操作中单人操作、唱票复颂不进行、解锁随意等。这些违章现象在安全规程、制度中都有明令禁止的规定,但就是不能完全执行,究其根源,还是专业化管理开展不深入,需要在实施专业化管理时推进标准化作业,达到规范化目的,从而杜绝违章现象。 措施:将安全规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制定标准化作业的指导文本,再进行培训、推行,特别是在配电线路、台区的工作,要结合县公司的现状,做到可操作、易执行。 三、结束语 近年以来,县公司强化“大安全”意识,全面搭建起覆盖“全业务链”的“大安全”协同管控机制,首次将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保电网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为主,扩展到安全生产、建设质量、队伍稳定、优质服务、依法治企及品牌建设六大领域,渗透到电网规划建设、生产运行、经营管理、营销服务和队伍建设各方面,实现安全管控覆盖“全业务链条”,构建起安全稳定立体防线,以“全”保“安”。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模拟公司”在高职酒店管理专业的应用 [摘要]“模拟公司”是提高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工作经验的有利“武器”。本文从“模拟公司”的起源与涵义出发,叙述了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应用“模拟公司”的意义,并提出了设置突发事件、发行虚拟货币、联系其他模拟公司、轮岗、聘请顾问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开拓眼界,累积经验,与社会和酒店用人单位接轨,以此来提高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的竞争力。 [关键词]模拟公司 高职 酒店管理专业 经验 在“重经验而非学历”的服务行业中,高职酒店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应聘时,并没有突显出足够的优势。“经验”是每个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时的巨大障碍,而“模拟公司”就是解决这个障碍的有利“武器”。 一、“模拟公司” “模拟公司”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1993年由于欧共体和德国政府资助的“欧洲模拟公司”的成立获得世界性影响。[1] 所谓“模拟公司”,是指该公司除赢利是虚假的以外,其余都与真实公司相同。[2]学生在“模拟公司”和在真实公司一样工作,承担公司所有的业务往来,“模拟公司”要像真实公司一样办理注册手续、交纳税收、依法为雇员投保,与其他公司做合作,进行业务往来。其主要目的是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参与商务活动,提高学生能力。 “模拟公司”主要通过实践来强化理论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沟通等能力。“模拟公司”还与多家真实公司合作,从真实公司那里获得行业信息和设备援助。同样,“模拟公司”在模拟市场上为真实公司广告,宣传品牌。这样的合作,也使学生与各公司建立联系,为学生以后的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应用“模拟公司”的意义 酒店服务业的产品主要是“服务”,这种产品非实态、不可储存、不可转移,其特殊性更要求服务人员的应变能力和正确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敏捷度,这更需要处理人经验的积累,这也是酒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重经验而非学历”的主要原因。但在校的高职酒店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很难兼顾到工作经验的获取。即使是利用假期的时间到酒店实习,也很难找到短期的实习单位,而且实习时间短,实习岗位单一。 “模拟公司”更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这是真正的“做中学”。学生在“模拟公司”中工作,不仅可以将理论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也可以在不同部门,甚至是不同的管理岗位轮换,这促使学生有更多经验的积累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更可以促进学生在处理事情时的多角度思考,提高事件处理的完美程度,更有利于学生更快的适应由学生到员工的角色转换。 三、“模拟公司”的应用与学生能力的培养 作为公司的模拟形态与真正的公司相比,“模拟公司”的环境与存在更加灵活,限制条件也相对低一些,所以更适合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模拟公司”在高职酒店管理专业的存在形态可以是多样的,比如模拟餐厅、模拟宾馆、模拟咖啡厅、模拟康乐等。 (一)人为设置突发事件,训练学生应变能力 “模拟公司”的常态经营只能让学生更加了解该职位的工作职能和熟练工作技能。更多的人为添加突发事件,更有利于学生应变能力的培养,虚拟的世界不怕失败,失败远比成功给我们的更多。这样的教训使学生在进入到真正的工作中时,处理事情更得心应手。 (二)发行虚拟货币,与其他的“模拟公司”进行工作往来 其他的“虚拟公司”不仅仅是本校或本行业的。现实的公司也不可能脱离其他而独立存在,与其他公司的联系可以使学生对其他行业有所了解,开扩视野,加大挑战。 (三)定期轮岗,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力 在“模拟公司”中,学生定期轮岗,有利于学生在各部门的经验积累,以及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还有利于学生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状态,快速的给自己将来进行工作定位,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及时补正,缩短学生寻找工作的茫然期,提升学生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四)聘请酒店行业的资深人士为“模拟公司”的顾问,参与考核 聘请酒店行业的资深人士来指导“模拟公司”的经营,有利于“模拟公司”与社会和行业接轨。以酒店用人单位的标准来培养学生,更有利于酒店用人单位对未来人才的发掘和选用。 其实,高职毕业生是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学生的培养更需要学生、学校、社会和用人单位等多方的努力,学生在“模拟公司”里获得的经验,更需要用人单位的检验和认可。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浅谈“公司制管理模式”在中职电子专业教学中应用 【摘 要】“公司制管理模式”对于重视加强和改进中职教学工作,深化中职教育教学改革,引导中职教学沿着正确的科学的方向迈进。对于创建中职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中职的教学质量,促进中职学校规模发展与内涵发展相结合,促进中职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制管理模式;中职;电子专业;教学 “公司制管理模式”适应金融类、机电类等理论性强、技术含量高、实践性强的专业,在某些层面上完善了“半工半读”的教学方式。这种新的教学模式实行公司制管理和教学,把学习、实习、工作融为一体。时下,有关“公司制管理模式”的话题不断,各个职业学校也相互仿效,互相竞争,以下就是本人对“公司制管理模式”在中职电子专业教学中的应用而提出的一些个人想法。 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促成“公司制管理模式”的产生 2007年3月5日,国家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一时间,实行校企合作,建立“订单式”教学模式,成为了各职业学校探索的方向。 近年来,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本科生就业不如高职生,高职生就业不如中职生”。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大学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始终在75%左右徘徊,而中等职业学校(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早已突破95%。中职学校针对企业生产一线培养的有技能“蓝领”成为就业新宠。有些中职学校毕业生供不应求,与大学生“就业难”截然相反,中职生就业出现了越来越吃香的趋势,这就要求中职学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突出能力培养。进而“公司制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二、“公司制管理模式”是一种什么模式? “公司制管理模式”是一种将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劳动计酬、劳动合同关系等因素与学校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创新教育形式,在这种模式下,每个班级为一个小公司,在公司中班主任是公司总经理,而每位学生都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学生每天面对的不再是老师和同学,而是公司的领导和同事,学生每天要做的也不是简单意义的上课听讲,而是要认真地操作手中的“业务”。 学校完全模拟公司操作,各公司设立了员工考勤卡,教室里的摆设也以公司部门为单位。另外,学校特别设置了“实训币”,“公司”里所有“员工”都按标准薪酬制度进行考核。 三、“公司制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义 实行“公司制管理模式”,是为了通过“公司制管理模式”,让学生提前进入社会。“公司制管理模式”最根本的好处就是可以吸引学生对企业的了解,对文化、专业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生的工作纪律观念。学校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学校与用人单位针对性地开展毕业前岗前培训。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独立生活能力,并让学生积累到了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中,技能性专业占据了大部分如:机械制造、计算机、机电类、酒店服务类专业等,这种边工作边读书的方式深得人心,而且十分有效。 “公司制管理模式”的应用更积极地调动了学生干部有效地管理好班级,学生们被分配到“公司”各个岗位,亲身体验做为经理、业务员、培训师等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每个学员都可以尝试到各个岗位,这样,一旦真正地踏入社会岗位,就能轻车熟路,立刻进入到岗位中去了。经过公司制管理模式实训,上手快,实践能力强,而且对各个岗位都有认知,节约了公司的成本和时间。 四、“公司制管理模式”在电子专业教学中的应用 一种管理模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而须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积累、总结,再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才能最终建立起较为完善、较为合理的模式。“国有国情、校有校情”,每所学校有自己办学的特点和特色,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的专业也有不同,笔者就“公司制管理模式”在电子专业教学中的应用,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1.专业教师、专业班级班主任要进企业 学校与企业联系后,专业教师、专业班级班主任相继到企业里去培训和学习。一来加强了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增进了交流,使学校真正迈出了“校门”;二来让教师了解企业的文化制度,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升了班主任的管理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专业教师学到了很多课本以外的知识,掌握了更好、更多的技能技巧,尤其是最新技术更新、新型产品研制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电子专业,现在社会,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稍不留神,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专业老师需要时刻关注企业,关注社会。 2.建设一批实训基地,进行模块教学 为了探寻新的模式,促进学生就业,学校需要建设一些集多重业务功能于一身、学生可操作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工作职责就是帮助学生在已经掌握了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让学生具备从学生到员工角度转变所必须的实践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学生们进入实训基地前已经在学校本部系统地学习了专业理论知识,这是实训基地行公司化管理的前提条件,没有理论基础的实践是没有潜力的。经过实训基地的有针对性的实训,学生们毕业后进入公司,便没有了转变的过程,可以直接上岗,从而为公司节省了培养时间。 实训基地实行模块教学,每个大模块由多个小模块组成,实训基地除了要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际做业务外,实训基地还要聘请一些业内专业人士现场指导学生做业务,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通过这种方式训练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不用企业进行二次培训,节省了用人单位的时间、人力、财力、物力。 3.组织开展技能比武、评比“优秀公司”等各项活动 技能比武,是展示学生技能技巧的舞台,体现学生精神风貌的舞台。既可以使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得到加强,又是经过了一次人才选拔的比拼,看到自己的不足与长处,增强了竞争意识。每个班级为一个小公司,学校每学期会从各公司的盈利以及员工的基本素质等方面来对各个公司进行排名比较,“爱拼才会赢,竞争才会进步”,这样促进学生的成长和能力的提高。 同许多新事物一样,“公司制管理模式”在刚开始推行的时候,也遇到了较多困难。但职业学校“公司制管理模式”的可以突出职业技术学校的特点,丰富学校办学的内涵,强化专业的专业程度,真正让学生能够“走”得出去! 作者简介:肖娟(1985—),女,毕业于淮阴师范学院电子专业,助理讲师,江苏省涟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团委书记,主要从事电子专业教学研究工作。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电信企业集团下属专业公司预算管理问题探讨 摘 要 本文从预算管理的内涵和作用入手,分析了电信企业集团预算管理的闭环管理模型以及模型各个组成部分的特点,并从该闭环管理模型上分别指出目前电信企业集团下属专业公司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 电信企业 预算管理 闭环模型 一、预算管理的内涵与作用 预算管理是全面落实企业战略目标的具体行动方案与控制制度,是对未来的一种管理,预算管理的思路是以企业的战略目标为导向,是按企业组织架构的具体形态,将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分解为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来共同承担的多个子目标,这些子目标都是以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为最终的导向,通过使用预测、协调、控制、分析和考核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战略目标的全面控制和管理。 预算管理对企业的经济运行的意义是很显著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理想工具。预算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行管理水平。通过预算管理的运行,将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以预算的形式,从各个细节层面上来体现和进行控制,从而使得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企业管理层考核各责任部门提供了定量的参考指标,是企业单纯的战略宏观管理和细节管理之间的桥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可以实现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预算来自企业的战略导向,也就成为出资者授权的形式。 二、电信企业闭环预算管理模型 从预算管理的内涵和作用的角度看,目前大多数电信企业均采取的是闭环的预算管理模型,该模型包含五个基本部分,居于中心位置的是企业的战略目标,该目标是基础、是导向,其他四个部分是围绕这一中心目标而展开,包括:经营计划、预算编制、预算跟踪分析和报告、预算绩效考核,之后又回到企业经营计划,由此形成一个闭环的运行模式,相辅相成、互相制约、互相协调。1战略目标:是企业根据其内部资源和能力的状况以及外部环境,为求得企业生产和长期稳定发展,并为不断地获得竞争优势,对企业发展目标、达到目标的途径和手段以及创造长久价值的总体谋划。企业战略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一种定位、是一种商业模式、是高层领导人的一种价值观、是企业管理的一种创新、同时也是一种行动计划。2经营计划:企业经营计划是围绕一定时期内的企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具体框架和实施计划,是对一定时期内企业战略目标的分解,是预算编制的基础。这一部分的工作涉及到电信企业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对企业运行数据的分类整理、对完成既定目标所需资源的预测、对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和分析、对具体方案实施细节的规划与管理,如市场推广计划、成本与费用的管理计划、财务管理计划等; 3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建立在经营计划之上的,预算编制既是对经营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又是对经营计划以数据的形式来进行资源配置。这一阶段的管理内容包括:构建企业预算组织体系、预算制度体系、预算指标体系、某一时期的预算指引、预算表格等,同时通过预算布置会、预算讨论会、预算质询会确定年度预算; 4预算跟踪分析和报告:是对预算实施情况的反馈和管理,主要针对预算使用情况的核查和企业现金流的管理和监控,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预算分析报告,为企业管理层提供适合其既定目的准确而完整的信息,支持管理层决策和对营运活动及业绩的监控; 5预算绩效考核:预算考核是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选择合适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总体评定指标,对预算责任部门进行考核,以此来作为未来编制企业规划、经营计划、全面预算以及对部门与员工奖惩措施的可行性参考。 三、电信企业集团下属专业公司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电信企业集团虽然开展全面预算管理时间不短,但由于电信企业是个集团企业,有很明显的行政区划特征,大的主体是以省为预算单位,该编制主体相对比较成熟,业务比较类似,集团比较重视,预算指引也一般针对的是该类主体,但除此之外,电信集团还有很多的下属专业公司,由于各专业公司开展的业务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很难用统一的预算指引指导编制工作,使得在这方面的管控力度较小,现从预算的闭环管理模型上分别指出目前电信企业集团下属专业公司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战略:存在集团战略与下属各专业公司战略不相协调的矛盾。集团战略制定后需分解到各下属企业,但往往存在上级对下级企业战略的指引力度不够,下级对集团战略的领悟和分解能力不够。战略激进点的,将配置较多的资源,而战略保守点的,资源配置上也会相对保守些,一旦基础确定,将影响到后续几年的发展,战略定得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规划和经营计划:没有理清与预算编制的内在关系,存在预算编制在先,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在后的矛盾。往往企业预算启动时,企业的规划和经营计划还未制定,有的甚至将预算编制的数据作为制定企业规划和经营计划的参考依据,这将导致预算的编制缺乏合理的指引性规划,编制依据不足,主观性较强,大多是参考历史数据,而依据该数据制定的企业规划和经营计划显然不具科学性和持续发展性。 (三)预算编制:主要表现在:1集团预算与下属专业公司预算的矛盾,集团是统筹整个预算的集合体,每年都会根据战略、计划以及国家政策导向,确定来年的预算编制指引,因电信集团各专业公司业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域也不同、企业的性质也不同,不能完全靠单一的原则分配各项资源,而在总盘子确定的前提下,如何均衡各企业的资源分配成了集团预算应重点考虑的问题。2大多采用的是增量预算编制。企业往往很重视第一个年度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的情况,长期采用此方法会导致鼓励将当年的预算全部用光以便明年能保持相同或更多的预算,同时不能激发企业降低成本的动力,也不利于业务与能力等各方面的创新。3企业管理层重视不够,预算宣贯力度不够,各部门参与不够,编制依据不充分。预算应是全员参与的一项企业管理工程,但大多数企业认为预算编制、汇总、汇报是财务部的事情,各部门只需要将各自的预算数据上报即可,数字背后的支撑证据不充分,存在拍脑袋现象,第一版上报的预算数据跟最后定稿数据能相差30%~60%。4在预算目标值确定的前提下,预算成了财务与各部门的博弈,而财务缺乏足够的业务知识,不能真正起到预算审核及决策的作用。财务审核预算往往仅从趋势分析和对比分析来判断,或做简单的汇总上报企业管理层决策,这将导致部门在实际使用的时候会有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使预算可操作性不强。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旅游管理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公司化运作 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高职院校多渠道整合资源建设的具有生产功能的实训基地,通过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使基地实现经济效益,并通过该基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因此,生产性实训基地应具备两个目标:经营目标和实训目标。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优化组织结构、实现最优成本控制、保证服务质量、实现利润最大化。实训目标是提供具有真实而综合的职业环境,按照专业岗位对基本技术、基本技能的要求,使学生得到实际有效的操作训练。而要有效地完成这个目标,实训基地必须能够自给自足,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和经营,这样才能提供真实的、可持续的项目供学生开展实训。因此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具有企业的工作情境、文化氛围和管理模式,开展公司化的运作。 一、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历程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度重视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校企合作已经成为态势,我院理工科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成效显著,但经管类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由于资源有限,发展相对缓慢。从2006年开设旅游管理专业,共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开设了微格实训室。在这一阶段,仅能利用现有的图片资料和视频资料为学生进行导游模拟讲解、能力测评提供场地,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交互交流、观摩的机会,无法达到真正的实际训练的目的。二是学校主导,企业参与组建了海联旅行社营业部,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双赢,为学生提供了真实环境的实践教学场所,为学生提供了顶岗实习的机会。但企业偏重经营与生产,生产实训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旅游管理专业于2011年8月成立了途乐旅行社有限公司。这是学院独立出资,具备完整的公司组织架构,能对外独立承接业务开展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该旅行社自成立至今,共承接了学院近20次旅游培训活动,创造营业收入近20万,实现了盈利。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经营的问题 该旅行社考虑到经营与管理成本问题,无任何专职人员,所有员工均由专业教师兼任,因此对外开展业务不多,主要依赖于学院的业务。为了兼顾企业利益,保证对客服务质量,实训教学的灵活性相对较小,对于学生的实训目标完成有限。 首先,由于学院设置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目的更侧重于完善教学体系,借助生产性实训基地这一载体,传授专业知识,使学生具备职业思维,慢慢养成职业行为,而在真实的企业经营中,更强调效率,在具体的岗位,只要求员工会操作,因此,企业侧重培训,不断地训练动作,不允许出错,也无法承受出错。这两种制度的不兼容,导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不敢让什么都不懂的学生贸然操作。因此,借助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实训项目大多仍然停留在假想状态。 其次,公司组织结构单一,能提供实训的有效岗位不多。考虑到经营与管理成本,公司的组织结构非常简单,无任何专职人员,总经理由专业教师兼任,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拓展。财务由专业教师兼任,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和税收登记。其他的市场、外联、计调、销售岗位均无明显设置,由于学生并没有相关工作经验,为了保证对客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利益,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大多数情况采用发包的形式,外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操作。目前,旅行社为学生提供了较多实训机会的岗位,集中于全陪、地陪岗位,而由于业务量有限,这些岗位的实训也不能实现人人顶岗。作为学生职业能力训练所需要的市场、外联、计调、销售岗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训目标的完成。 最后,缺乏市场意识,业务量不稳定。即便组织结构完善,要给学生提供足够的给实训机会,还需要持续的业务。而目前,旅行社的经营基本仅能解决温饱问题,所有的业务量均来自院方的支持,而且院方对旅行社管理者并没有给出任何业绩压力,企业管理制度对于业绩开发也无相关的激励措施,因此,企业业务仅局限于整个学院的旅游培训活动项目。这些业务大多集中在7、8月份和国家法定假期,在2、3、11、12月旅行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无任何业务开展,更无法保证以业务开展为项目的实训课程的正常进行。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公司化运作方法 要达成实训目标和经营目标,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真正的公司化运作。在主动参与市场活动,打造企业品牌,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将企业规模化,让学生成为真正的员工,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真正实现实训目标。 首先,让学生成为公司主体,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和控制。当前旅行社业务量少,专职人员不多,这看似是个问题,实际上,学生就是我们最大的资源。让学生成为公司的主体,鼓励学生创业,各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完全由学生负责进行操作,专业教师起场外辅导作用。安排一些学生能够做得比较好的岗位,接到项目后,由1―2名同学负责,安排导游过程的各项事务,结束后,形成书面的实训体会报告。专业教师对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和控制。在把主要工作内容让与学生负责的同时,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可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之间推行梯队负责制,“老带新”,“师傅带徒弟”,对岗位新进学员的培训辅导本身也是学生实训锻炼要考核的重要能力,通过责任制,保证工作的延续性,一旦学生毕业离职,该职位不会出现断层或缺口,借此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其次,以业务为教学项目,按真实工作过程和任务开展教学。传统的实训,大多数因为缺乏真实感,学生无任何压力,得过且过,因此,很多同学反映自己毕业后在公司待1个月比大学3年学的东西还多。营造真实的企业环境,以业务为教学项目,将真实的工作过程细分成教学模块,为《导游实务》、《旅行社管理》、《市场营销》、《计调实务》等课程提供教学辅助,为学生提供顶岗实践的机会。因此教学内容的组织应以企业工作任务为中心,实现教学内容与工作任务的融合,实现学习与工作的一致性。以市场活动营销模块为例,教学课时2课时,实训课时8课时,4个课时用于策划方案的制订,学生按项目分成小组,当了解到具体的业务信息后,以团队的形式形成策划方案,在团队间进行评比,推选最优的策划方案;4个课时用于市场活动的实施,让学生在公司现场进行一边学习,一边顶岗实习。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直接对客服务,在整个过程中,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专业教师对发现的问题随时给予解决,实现教学做合一。因为企业规模较小,岗位有限,可将学生分成团队形式,以团队为单位,进行岗位的顶岗实习,各个团队实行责任制。团队内部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2个月对岗位进行一次轮岗培训,保证每个学生对每一个岗位和职级有一定认识和体会。 最后,实行课程考核与工作表现相结合。课堂教学以学习成绩作为考核结果,而企业经营以业绩作为评价指标,生产性实训基地要想持续发展,两者必须兼而有之。课程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价结果的可比性与可靠性。以《导游实务》课程地陪服务规程为例,前期准备、接站服务、入住服务、核定日程、参观游览、送站服务、善后服务8个步骤的考核,从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完成度、工作能力、合作精神4个方面实行专业老师考评与客户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完成度和量的考核。专业老师占60%,客户考评占40%。另外,为了激发学生的自主能动性,鼓励创业,学生既然作为企业员工,应同样纳入企业的考核,享受企业的奖励。如果在企业工作过程中,注重企业品牌推广、接待服务、成本控制、设备保养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学以致用、活学活用,为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做出了较大贡献,给予实际的奖励,如业绩提成或者是课程考核A等。 途乐旅行社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必然要担负起生产和实训的双重责任。以学生为主体,采用公司化模式运营,实现教学合一,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财务管理专业教改中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讲解 摘 要:股利政策一直以来都是财务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教学内容,虽然存在诸多的股利政策理论,但是中国上市公司实际的股利支付情况如何?哪种理论能够很好的解释现实中的股利政策?应该在财务管理教学改革中突出和重点介绍这部分内容,使学生能够更好的利用理论分析和理解现实。 关键词:财务管理;教学改革;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的研究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但是迄今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取得一致认可的结论。正如Black(1976)所感慨的那样,股利政策仍然像谜一样,人们难以寻找到它的真实答案。一直以来,股利政策的内容也是财务管理课程教学的重点,对于本科生而言,虽然可以较快的掌握和接受相关的理论,但是真正能够利用这些理论分析和深入理解中国公司的股利政策却并不容易。因此,需要从理论背景和内容讲解,现实中的股利政策特点,以及对目前国内公司股利政策的评价三个方面,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释现实问题的能力。 1 目前高校财务管理教学中股利政策讲解存在的问题 1.1 股利政策理论背景的介绍不够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股利政策理论,始于1961年Miller和Modigliani的那篇著名的“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股价”的论文。此后,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引发了财务学界对股利政策理论的全面探讨,包括MM无税理论、税差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信号模型、理论、迎合理论等。国内的教材虽然在课程内容上都涵盖了对这些理论的介绍和基本结论的归纳,但是却很少提及股利政策理论的沿革与发展的内在逻辑,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使得他们仅仅只是形式上记住了这些理论,而没有真正理解股利政策理论之间的逻辑承继关系。 1.2 现实中公司股利的派发特点和趋势讲解内容不足 从财务管理学科的教学特点来看,对本科生而言最好是通过演绎的方法讲解理论。那么,在介绍了相应的股利政策理论之后,就需要从两个层次上讲解现实中的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以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股利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一来可以使学生比较现实中股利政策的变化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的教材往往忽略了现实股利政策的内容,既没有详细和深入的介绍西方发达市场中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也没有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可靠和详细的数据统计,造成了学生理论学习和现实情况分析相互脱节的结果。 1.3 缺乏对现实中公司股利政策的评价 对本科学生而言,应该在课堂上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形式,引导和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这样既可以保证学生对理论内容的掌握,同时也提高了学生观察和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遗憾的是,在目前的财务管理教学中仍然缺乏对国内公司股利整体评价。 2 财务管理教学改革中股利政策授课内容的变革 2.1 增加股利政策理论背景的介绍 首先,财务管理理论从根源上来讲,源自于经济学的学科内容。在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上,财务管理论也多借鉴经济学。因此,每一次经济学理论的突破和革新都会带来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内容的变化。其中,股利政策的研究就非常多的引入了每一阶段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从股利政策理论的内在逻辑性来看,从MM股利无关理论、税差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信号模型、理论以及迎合理论,基本上契合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发展。其次,从股利政策的假设条件来看,理论的沿革是在逐步放松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股利政策做出解释的。例如,MM股利无关理论在无摩擦以及无税的条件下,提出了股利政策对公司价值并无影响。但实际上,MM股利无关理论的假设与现实情况相差甚远,这也直接导致了该理论的解释和预测股利政策的效果。股利政策理论研究假设的逐步放宽,使研究变量更接近于实际,从而能够更好地对现实中公司的股利政策做出解释。 2.2 增加现实中股利政策特点和趋势的介绍 毋庸置疑,股利政策理论是基于现代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因此,股利政策的讲授应该关注到现实中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以及在不同时间段中所表现出的趋势。 一方面,增加对西方发达资本市场股利政策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的内容介绍。实际上,西方发达市场的公司股利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经营稳定的大公司常通过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回购的形式分配其可观的公司盈利;(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发放现金股利始终是公司分配盈利的主要形式。股票回购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成为相对重要的形式;(3)在采用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盈利的公司正在逐渐减少。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多数首次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盈利的公司也正在转向更多的采取股票回购形式(Fama和French,2001);(4)处于较高税率的个人在获得可观现金股利的同时,也为这项收益支付了相当可观的税收;(5)与公司的盈利情况相比,现金股利政策一直较为平稳,而股票回购却不那么稳定;(6)对于股利和股票回购的增长,市场往往会有正面的反应,但是削减股利却会引起市场的负面反应。通过对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几十年来股利政策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学习中对现实中股利政策有一些直观的感受,同时,结合股利政策的变化趋势也可以更好地理解股利政策理论研究的沿革、变迁过程。 另一方面,增加对我国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的内容介绍。中国资本市场的表现与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存在迥然的差别。首先,国内上市企业很少派发股利或以非常低的比例派发股利;其次,高额派现的背后往往是公司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利益的攫取;第三,一些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目的是为了再次融资而满足监管层的派现要求。通过总结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对比西方和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方面的差别,引导他们思考和运用理论分析这一现象。 2.3 增加对现实中公司股利政策的案例分析与评价 案例教学无疑应该在财务管理的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利用案例分析使学生加深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认识,是需要在财务管理教学改革中重视和思考的问题。根据一些媒体报道和文献研究的结论,可以有针对性的结合如驰宏锌锗、用友软件、五粮液等案例,利用多媒体手段向学生展示案例企业在股利派发过程中的背景和动机。这样一来,既增强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同时也紧密的结合了股利政策理论,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引导学生通过案例了解上市企业派发股利的真实动机,使学生将委托理论、成本等理论应用于现实中公司行为的分析。 公司管理专业论文:模拟公司教学法在高职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 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类专业传统教学过程中重理论,分割式的模式和流于形式的商务实习使得学生在工作之初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工作的需要,与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相差甚远。本文系统探讨了“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管理类专业高职教育中的意义,并从实际教学工作中进一步探索了这种职业教育的新模式的应用与发展。 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 模拟公司 行为导向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的理论研究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的发展概况 “模拟公司”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德国,是指模拟真实企业,在仿真的商务环境中,由受训学生自主组建公司并作为公司的雇员开展工作。公司的业务也可以模拟一家真实的企业(称为背景公司或赞助公司)来进行。在一个封闭的网络中,学生可经历全部业务操作过程,了解和弄清其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而又不必承担任何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定位,学生在此可以进行工商注册、人事管理、营销、财务、金融、贸易、税务等业务过程的模拟活动。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等职业学校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相继建立了财会模拟实验室、商务模拟办公室等,引入了“模拟公司”这一实践教学的新形式。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1.行为导向的教育思想 行为导向是一种指导思想,培养学习者具备自我判断能力,懂行和负责的行为。在教学中,行为导向意味着:知识的传授和应用取决于学习目标、内容、方法和媒体等因素的重组,即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实质上创造出教与学和师生互动的社会交往的仿真情境,把教与学的过程视为一种社会的交往情境,从而产生一种行为理论的假设。“模拟公司”的建立正是为了创设有助于师生互动,特别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中,他们通过反复练习,进而会预期形成自然的、符合现实经济活动要求的行为方式、智力活动方式和职业行为能力,即在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个性方面得到发展。 2.“模拟公司”的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 “模拟公司”运作的基本方式是在“工作岗位”上的学习,采用的正是行为导向教学常用的几种方法:模拟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引导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表演和角色扮演教学法,等等。 上述教学法的共同特点有三个:一是以学生为中心、自主性学习为主;二是学生参与教学全过程:收集信息、制订计划、作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成果;三是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 教学组织形式采取自我控制的独立作业、小组制订计划独立作业,以及小组作业等多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要视培训目的、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学习任务的不同而变换。例如,要突出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则要求较多地采用小组作业形式,这样可使学生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使他们学会如何与他人打交道、如何合作、如何解决矛盾,等等。 3.“模拟公司”的教学环境 教学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心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劳动现场等环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模拟公司”就是从改善教学环境入手,达到教学目的的。建立“模拟公司”首先要考虑环境布置问题,应尽可能使学生感到真实。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与我省高职教育结合发展的现实意义 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向基层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学生的现实操作能力是其在日趋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条件,而实践教学模式也成为高职教育有别于其他高等教育的主要手段。通常技术类专业的学生可在一体化教室、实验室、工厂、车间等实际操作环境中进行“手脑并用”的学习,以此提高操作能力技术水平。但管理类专业因其特有的学科特点难于开展卓有成效实践教学,适合其教学的实践场所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而社会对熟悉商务活动运作、能够熟练处理商务活动各环节具体业务的各级应用型、技术型人员的需求日益旺盛,同时企业为回避因人员经验不足而导致的经营风险,更是强调员工的上岗能力。如何培养高层次的商务应用型人才,成为高职教育管理类专业亟待解决的课题。将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尝试与高职经管类专业教育相结合,是探索改革的可行之路。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实训教学中的应用 (一)模拟环境的建设――建立“现代商务技能实训中心” 模拟公司教学法实施的首要问题是教学环境的建设,应尽可能使学生感到真实,环境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以此达到教学目的。为此,我们成立了“工商管理系现代商务技能实训中心”。实训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提供仿真的业务活动环境,为受训学生的各种模拟职业行为建立劳动组织依托和归属感,促使受训学生把模拟公司当成真正的经营机构。在学习商贸规则,熟悉市场机制,追求公司最大利益的同时,受训学生能够很快进入实训教学目标所预期的职业角色。 (二)模拟公司实训教学方案 1.编制实训教学讲义 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教学目的是解决经济管理类专业实训教学不足的现实问题。结合我系的专业设置,我们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实训内容,并编制了部分教学讲义。现有讲义共分绪论、模拟公司成立、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品销售、财务管理六部分。绪论部分内容包括模拟公司的概念、发展介绍,以及这种教学方法的介绍,目的在于帮助阅读者对课程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其他五章则针对模拟公司的运行并结合我系所设专业设计了相应内容。 2.模拟公司实训课程教学安排 “模拟公司”实训教学方案应充分体现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教学思想,即行为导向思想和注重职业性要求。其关键点是:注重职业经验的直接获取和职业能力的实践培养。为充分贯彻这一思想,结合我系的专业特色,我们在探索中尝试实训教学方案的设置。 实训时间为期四周,受训学生自主结合创建模拟公司,行业不限。 受训期间学生应根据“模拟公司工作流程”,并依据指导老师的教学安排完成工作。 实训第一周,首先帮助学生理解模拟公司的意义与实训课的形式,其次要完成模拟公司成立的部分内容。重点在于学生对模拟公司的理解,对自身及教师身份转换的接受。在此教师是实训教学的咨询者、指导者,受训学生是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主体,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决策者。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讨论是实训教学的重要形式。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是受训者形成良好自信的商务习惯的重要条件。基于此,学生应以积极、自主的心态对待实训课,破除在传统理论课中对教师的依赖心理。 实训第二周设置了两项内容:完成模拟公司的建设,并进行组织架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配置。为营造课程环境的真实氛围,组织学生到河南省工商注册大厅观摩学习,并将这一活动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在第二部分中,各公司要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设计组织结构图和职位设计书。 实训第三周要求各公司完成有针对性的营销策划案,熟悉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的内容与程序,能够独立设计调研方案并实际实施,在此基础上熟悉各种营销策划的实际操作技能,掌握策划书的撰写要点及技巧。 实训第四周设置了两项内容:第一部分进行不同公司间的决策对抗,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在仿真经济环境下的经营决策能力。第二部分进行成果汇报,各公司将实训期间的工作展示回报,并回答指导教师及其他公司成员的提问。 受训期间的工作过程要求进行文档表述,按照《模拟公司文档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公司为单位进行文档管理。该制度的建立对提升学生办公自动化的应用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各个模拟公司在受训期间要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开展团队文化建设,提升团队凝聚力。引导每位团队成员以模拟角色尝试与其他成员协调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司运营的目标,提升个人的团队协作能力。 3.建设仿真教学环境――模拟教学软件的应用 “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我国推广已有多年,许多经贸管理类的职业技术学校都在不断尝试,却也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仿真性差。市场背景、工作环境完全是虚拟的案例,没有创造一个真正的企业工作环境,学生很难进入角色。二是规范性不够。各个公司都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在机构设置、运作规则等方面各行其是,缺乏统一性。三是局限性较大。每个公司都局限在校内公司间的交易,外部交易(校与校、不同地区间的“模拟公司”)无法进行,没有统一的“模拟中心”进行协调。而模拟公司教学实训方案的实施对建设仿真环境要求极高,国外成功的案例往往建有模拟公司网络,其职能是使模拟公司之间互为模拟市场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可以进行联络协商与虚拟谈判,最终进行交易。受限于我国现状,依靠规范的“模拟中心”建设教学环境暂不可行。为此,我们选择了利用教学软件营造仿真环境。 实训课程选择了两套软件:一是竞争型的企业经营决策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电子沙盘,营造各公司间的仿真经营竞争的博弈式教学环境。二是流程化的企业办公管理平台――ERP教学模拟系统,对真实企业的经营流程进行模拟,营造模拟的企业运作环境,帮助学生了解企业的日常运作,培养操作能力和决策能力。 教学软件的应用较好解决了仿真环境的建设问题,对模拟公司实训课程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教学效果明显,学生的学习兴趣显著提高。 三、前景展望 “行为导向”教学法是一些国家近年来培养职业行为能力的有力措施,以“模拟公司”的形式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是行为导向教学方法的成功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培养商务实用型人才,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任务与挑战。模拟公司教学法正是探索高职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可行之路,其在我国的探索与应用必将拥有一个广阔的前景。
股票投资论文:层次分析法股票投资论文 1.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法 股票的投资价值是指某种股票对于特定投资者有一定的价值,是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所评估的某种股票的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某种股票对于个人的价值,反映的是投资者与其所投资的股票之间的主观关系,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市场价值。目前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方法很多,本文主要讨论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的分析过程跟人们面对现实决策问题时思维过程是大致上市相同的。在对一个问题进行分析与决策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与分析对象有关的各种因素,建立起各因素之间有联系的层次阶梯系统结构,这种结构能够帮助决策者把分析问题简单化,清楚地反映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人们作出正确的抉择。层次分析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递阶层次结构的建立 根据层次分析结构中的不同层次对股票投资价值评价确立了如下的层次分析模型。其中A为股票的投资价值;B1,B2,B3分别表示股票的收益性,成长性,风险性;C11,C12,C13,C14,C15分别表示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现金流,每股公积金;C21,C22,C23分别表示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C31,C32,C33分别表示市盈率,未分配利润,股东收益比率。 (2)构造比较 判别矩阵以上一个层次中某一个因素作为比较准则时,可以用一个比较标度表示对下个层次中第i元素与第j元素的相对重要程度的认识。由此得到的矩阵A=(aij)叫作比较判别矩阵。 (3)计算各级权重与一致性检验 计算出各因素相应的权重wi和随机一致性比率CR,经过一致性检验,当各层指标的CR值全部都小于0.1时,说明各层结构具有一致性。 2.实证分析 本文随机抽取四家上市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有关的财务数据,并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估与排序,为提高其结果的准确性,我们假设不同股票所处的外在环境是相同的。保利地产、华业地产两者的投资价值要比中江地产、大龙地产的投资价值高。其中,华业地产的投资价值涨幅要明显大于保利地产,但是,保利地产的整体价值涨幅趋势更加平稳,拥有比较小的投资风险,较大的成长潜力,故收益稳定。因此,保利地产的价值最大,华业地产的价值位于第二位,大龙地产的股票涨幅较稳定,风险较小,但收益率低,故其投资价值位于第三位,中江地产的股票投资价值最低。另外,由于股票投资价值是由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的,各个指标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指标体系,所以选择的指标对于评价结果有着巨大的影响能力,选取的指标要能够全面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企业管理效率、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公司发展前景等方面。因此,我们按照选择指标的基本原则选择股价、负债比率、股利支付率为投入指标,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主营业务增长率、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为产出指标股票代码为600766、600816、601001、600876、000829、000966、603288的公司达到DEA有效水平,说明当输入输出处于最优的状态之下,股票公司的输入已不能全面等比压缩,且没有超量输入和亏量输出,这些股票的投资价值较高。 作者:常啸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 股票投资论文:在校大学生股票投资论文 1在校大学生投资股票之利 1.1培养各种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提升其对资金的判断和使用能力,以及投资理财的能力。股神巴菲特说过,一生能积累多少财富,不是决定于你能赚多少钱,而是取决于你如何进行投资理财,钱找人胜过人找钱,要懂得钱为你工作而非你为钱工作。由此可见,投资理财的能力十分重要,而进行股票投资正是锻炼在校大学生这一能力的最佳选择之一。 1.2培养纪律性、执行力和应变的能力 股票投资不是随意而为,而是依“计”而行,这个“计”便是投资操作策略。投资策略一旦制定,在环境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应严格按投资策略执行,不能因个人的“好恶”、“恐惧”、“贪婪”而随意改变操作策略,做到“该出手时才出手”。但是,股票投资又是依“势”而为,这个“势”一方面指股票具体运行的趋势,另一方面指股票投资操作策略的环境,一旦这个“势”发生了变化,具体的操作策略也就相应变化。通过在股票投资中依“计”而行和顺“势”而为的训练,从而培养在校大学生的纪律性、执行力和应变能力。 1.3进行挫折教育 股票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亏损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投资者能及时总结经验,正确面对盈亏,保持平和的心态,这其中就包含了挫折教育。总之,投资股票对知识、能力、技能还是经验和心理的要求均是全方位的、高标准的,那么在校大学生投资股票得到的锻炼和促进也是全方位的,不仅能使在校大学生在“学中做”,更能促使在校大学生在“做中学”,做到“学”“、做”兼顾,相得益彰。 2在校大学生进行股票投资之弊 2.1有可能本末倒置或舍本 逐末在校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习专业知识和与其相关的知识,学习专业技能,锻炼各方面的能力,学习做人和做事。这种学习是全方位的,也应该是高标准的,在校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和时间也应该放在这些方面,而投资股票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是一种业余爱好和学习。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股票投资上,甚至在上课的时候也研究股票和进行股票投资操作,那就是本末倒置。 2.2有可能影响生活 大学生投资股票的资金来源渠道较单一,余钱较少,部分同学甚至还是用生活费进行投资,因而抗风险能力不够强;加之自己的专业知识有限、经验欠缺,分析筛选股票以及操作的技术有可能不够成熟,因而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一旦亏损,就有可能对学生的生活造成影响。 2.3有可能使个别在校大学生形成拜金主义 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是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及相关知识、培养自己各种能力的阶段,同样也是思想意识逐步成熟的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只想着进行股票投机,久而久之就可能形成盲目崇拜金钱、把金钱价值看作最高价值、一切价值都要服从于金钱价值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而“以义为先”的我国传统美德就可能在其意识和行为上消失,从而形成拜金主义的思想意识等等。 3解决问题的办法 (1)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学习股票投资的理论知识、技能及相关知识,如股票投资的趋势理论、K线和均线知识、主要技术指标知识、股票筛选、分析、买卖知识和技能等,以及学习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方法,学习宏观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操作和简单编程知识、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等,储备投资股票的知识与技能。 (2)可以在校内成立投资协会,爱好股票投资的同学一起交流学习,并与校外证券公司长期合作,邀请投资理财专家定期到校园举办讲座,带来股票最新资讯,教同学们该如何分析、筛选、买卖股票等。 (3)在平时,大学生可以用股票交易软件进行股票的筛选分析并进行模拟买卖,这样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能学习股票投资的知识和技能,又尽可能地不影响课堂学习。 (4)成立兴趣小组,集资实战。成立兴趣小组,各自进行小部分出资,制定出投资管理协议,并按协议进行分工合作、制定投资计划、操作策略、分摊盈亏、交流和总结等等。这样,每一个人出资少,即使投资失败,也不至于严重影响生活;大家分工合作,每个人花的时间也少一些;同时,不仅可以锻炼协作精神,培养投资管理意识,最重要的是能学习和提高实战技能。 (5)利用暑假或者寒假进行投资操作,此时在校大学生不仅有充足的时间去分析大盘,研究股票,买卖股票,还能得到父母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不用担心生活费用的问题。此外,除了学校引导和培养在校大学生的股票投资理念、方法外,家长和社会也应该关心和引导在校大学生形成正确的股票投资理念,要让在校大学生明白:在校投资股票的主要目的是学习更多的理论知识,学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各方面的能力和提高心理素质;投资股票不是简单的投机,而是投资;追求利益是分阶段的,大学生不应该把追求金钱放在首要位置,以学习为主,避免部分大学生形成拜金主义等等。 4结束语 在校大学生进行股票投资有利有弊,社会、学校、家长、学生本人应该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正确引导大学生股票投资的行为,进行投票投资的大学生本人也应在时间、资金、学习、投资等方面综合规划、合理安排。 作者:白一宏单位:兰州商学院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者道德建构研究 有效的道德教育 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形成的价值观会带入成年期,让青少年在学校期间就正确认识职业道德,对其走向工作岗位后进行的道德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学校只注重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教育,却忽略了对道德的培养,从而使得一些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后,认为道德是一个附加条件,和工作无关紧要,在利益至上的情况下,道德被认为是排在最后的选择。在大学里,现有的金融、财务管理、会计学等相关经济学专业的教育应该将道德理念融入教学,使学生树立诚信、理性、公平等道德投资观念。对于非经济类专业的学生,他们中虽然很少有人会成为专业的投资者,但他们是股票市场最广泛的参与者,他们的道德教育也必须引起重视,大学的道德类公共课讲授中应该加入经济、金融道德教育,因为这些和他们日后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大学里应该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弘扬道德风尚,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品质。投资者中还有一些人是普通的群众,在他们进入股市之前和之中,证券公司应该组织相关的道德培训教育,将道德与利益关系表述清楚,告知投资行为本身可能产生的社会性后果等。并且,证券公司还应该对公众的金融常识进行教育,组织相应的金融知识培训,帮助这些投资者了解基本常识,股票的类型,证券的价格指数,收益与风险等。因为“公众金融素质是普通投资者理性地参与金融活动和提高自己道德行为能力的基础”[8]。 道德激励体制 道德品质的培养还需要企业以及社会的道德激励,“在一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如果缺少必要的道德惩治与道德褒奖,道德就会显得苍白无力”[9]。道德固然是高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有回报的产生,回报给予了道德继续发展和扩展的空间。尤其是在金融企业,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参与股票市场运作的公司里,对员工道德品质的培养,都需要一定的道德激励手段。如无道德违规记录的个人可以在企业中优先得到提拔,道德行为与工资和绩效挂钩,增加道德优良奖金制度。证监会也需要对所有参与股市的公民进行道德激励,如建立有效的道德档案,个人的道德信誉直接影响其在股市的资金投入金额与交易次数限制。道德档案同时也与公民的社会档案进行接轨,在社会中享有的福利政策都要受到道德记录的影响。而社会也要对机构和公司做出激励措施,如整体道德形象塑造成功,公司负责人和员工将直接受益。正确的引导和激励体制,会对个人和机构道德品质的培养产生质的作用。 良好的道德环境 道德环境主要是指我们所生活的社会背景。社会总体道德环境对于一个人道德水平的提升有着暗中约束的作用,道德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道德失范行为是否会发生。道德环境的恶化是造成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频频出现违背道德行为的社会根源。故而从家庭到学校,企业,社会团体组织,政府等,都需要对社会人的道德品质的构建发挥自己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譬如,金融企业可以对自己公司的企业文化环境进行改进,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和整个公司的企业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员工在有道德的企业文化的影响下,必然会自觉的遵守职业道德。而政府在这一环节的作用尤其重要,良好的政策导向,和积极的社会道德环境建设都是必要的。政府应加大道德环境建设,激发群众的道德情感,让道德意志得以升华。宣传道德典型事例和道德模范人物,让群众对社会道德感产生认同,继而学习道德模范的优良道德品质。 本文作者:杨晨宇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思想发展及创新 菲利普﹒费雪在《怎样选择成长股》中指出,投资者需要重点考察和分析企业的特质。所谓企业的特质,是指公司能以高于一般企业水准的能力使销售与利润每年呈递增趋势。他并不十分强调销售每年持续增长,但他注意公司在数年内的整体表现,并以此判断其优劣。鉴于商业周期的循环会影响企业的销售额与利润,费雪以十年为周期,找出那些在十年间成长高于平均水准的公司。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费雪十分看重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高管的行为准则。他认为,一个能获取高于平均水准之上的公司,必须拥有经营能力高于平均水准的高管。这些高管不但对企业有着强烈的责任心,而且绝对正直和诚实。一个获得成功的企业,高管与全体员工之间有着融洽的工作关系,员工能够真正感到公司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一个成功的高管而言,其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阶层具备团体敬业精神、拥有一个智囊团以及他灵活有效的指挥,都是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体现。在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方面,费雪主张,为了减轻分析公司特质所带来的巨大工作量,投资组合应该少于10个公司。从费雪自己的投资操作上看,经常是3~4个公司即占去了他股票投资的75%。另外他认为,短期投资是投资者常犯的错误之一。投资一家杰出企业的股票并长期持有它,能使投资者赚大钱。 股票价值投资思想的发展:沃伦﹒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思想 巴菲特作为格雷厄姆最出色的学生,在投资领域有着难以企及的业绩。从1964年执掌伯克希尔﹒哈撒韦至今,年复合投资收益率超过20%。骄人的投资收益与投资思想的指导密不可分。(1)本杰明﹒格雷厄姆与菲利普﹒费雪投资思想的融合在早期的投资活动中,巴菲特对格雷厄姆的投资策略推崇之至。后来,他逐渐意识到购买廉价股票的策略并不奏效,因此越来越重视公司本身的质量。不好的公司有着再好的安全边际,也不值得投资。巴菲特坦承自己的投资理念,85%来自格雷厄姆,15%来自费雪。于是,巴菲特将二者融合,形成了自己的投资思想,其核心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目标是找寻同时具备较高安全边际和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可以说,巴菲特将价值、成长和安全边际予以结合。在对公司具体的研究上,一方面重视公开资料的搜集和研读,另外也需要亲赴公司和市场销售环节进行实地调研,拜访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人员,以此挖掘出公司的内在价值。(2)将投资者引入公司的投资思想巴菲特继承了格雷厄姆“像所有者一样思考”的基本投资思想,并且更进一步,他认为投资者不仅要有股东的思维,还要有股东的行动,应该选择那些治理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巴菲特认为最好的公司是其经理在进行决策时将自己立于所有者的地位去思考。巴菲特非常重视管理阶层的品质,凡是收购的公司,都必须有值得赞赏和信赖的管理人员。(3)集中投资与永久投资思想巴菲特坚持格雷厄姆提出的市场参与者有时是愚蠢的这一信条,认为股票市场经常会低估或高估股票的价值,因此不应过于关注股票市场的行情报价。但与格雷厄姆期提到的股票市场恢复到合理价位就脱手的想法不同,巴菲特强调绝对的长期投资,甚至到了永久性投资的地步。他说:“我们不会因为股票上涨而抛出股票,或是因为已经持有了很长时间就抛出股票,只要公司的未来产权资本收益令人满意,管理人员称职,市场没有大幅高估公司的价值,我们愿意无限期地持有任何证券。”因此,在巴菲特的投资理论框架里,坚韧的长期投资与安全边际一样同等重要,这与主张分散投资、主张持有股票3~5年的格雷厄姆的投资思想是有很大区别的。 股票价值投资思想的新理念:彼得﹒林奇的实用投资策略思想 彼得﹒林奇自1977年开始,在担任麦哲伦基金经理的13年时间里,年复合投资收益高达29%,该基金管理的资产也由2000万美元成长至140亿美元。退休之后,他撰写了《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资》、《战胜华尔街》、《学以致富》等投资著作。从中可以看出他所遵循的实用投资策略:不迷信繁琐的技术分析、重视股票的基本面、通过仔细研究个股的经营情况、长期持有股票以获得高额的回报。 现代金融理论对价值投资思想的冲击与革新 从理论上讲,价值投资思想主要存在三个不足:第一,没有充分考虑投资分散化的作用。无论是格雷厄姆、费雪还是巴菲特、林奇,他们对于投资组合分散的问题没有给出一致的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第二,没有考虑风险对估值的影响。传统价值投资思想注重对公司的研究,因此普遍把风险理解为受到损害或伤害的可能性,没有考虑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第三,没有考虑信息的完全程度对市场的影响。传统价值投资思想建立在弱势有效市场或者半强势有效市场基础之上,因此假如市场是强势有效的,那么巴菲特、林奇这样的投资大师就不会长期取得高于市场的投资收益。由于格雷厄姆、费雪、巴菲特和林奇以价值投资思想为指导,在股票市场取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因此价值投资思想被市场广泛接受。但是市场上的许多投资者在认真学习这些思想和理论之后,绝大多数依旧亏损。归纳来看,主要有三点原因:其一是投资者学习效果不好,因此在运用的时候容易犯错;其二是这些思想和理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普通投资者肯定无法与投资大师相比;其三理论本身存在不足,因此理论在实践上的成功无法具备普遍性。这里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因素是理论本身的客观反映,现代金融理论在对价值投资思想的革新上主要是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修正。1、哈里﹒马可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马可维茨明确提出了通过资产组合进行分散化投资,以此在不改变投资组合预期收益的情况下降低风险的理念。在构建具体的组合投资时,应该将所有可供选择的金融资产均视为投资对象,并将投资金额合理地分配在各个可供选择的金融资产上,目标是为了获得一个最优的投资组合。投资者在构造一个最优投资组合的过程中,运用“期望收益-方差”分析法评价投资组合,确定投资组合的可行集。2、威廉﹒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不但在马可维茨的基础上发展了投资组合理论,而且提出β系数的概念,在大幅度简化了投资组合风险测度的同时,也用于分析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β系数用于衡量单个证券或者投资组合的价格波动相对于市场组合的价格波动的敏感程度。3、尤金﹒法马的有效市场理论。有效市场理论表述了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问题,有效市场是指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信息的市场。与该理论相关的论述可追溯到了路易斯﹒巴舍利耶的研究。4、现代金融理论在投资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在有效市场条件下,投资者不可能获得超额投资报酬,并且通过运用投资组合理论,构造一个包含市场组合和无风险资产的新组合,以此规避非系统风险,获得收益和风险的最佳匹配。基于上述方法的指数投资思想在市场上大行其道,成为不少机构投资者推崇的新方法。另外,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也成为机构投资者运用的主流方法。可以看见,针对价值投资思想容易学习,但是不容易操作的特点,现代金融理论重视搜集市场上的历史价格信息、交易数据,进行完全客观的数据分析和数学计算,尽量避免主观的判断。虽然价值投资思想也提倡不要预测,而是通过客观的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但是只要是判断,就长期存在两个问题:投资者的眼光和信息的质量。因此主观上的因素会对投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现代金融理论希望将股票投资完全客观数据化,要么通过构造市场组合获得与整体市场一样的收益,要么不断寻找市场中存在的不均衡,以此套利。 股票投资论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对股票投资的影响研究论文 一、会计信息披露与股民投资 会计信息有两个最主要的质量特征:即可靠性和相关性。可靠性包括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披露的充分性,可靠的和可核实的公允信息;而相关性则要在编制企业会计报表时尽可能考虑到适用于大多数用户,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需求,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反映企业会计信息。两者是互相矛盾的,可能顾此失彼,同时兼顾各方面的要求,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失去充分披露的意义。 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使广大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能够平等地获得必要的信息,防止少数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垄断信息而牟取暴利。2.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务健康发展,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优化配置。3.落实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公司所控资源的安全无损,并使之得到有效利用,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 在股票市场中,随着股票投资者的日益成熟以及股票市场的日益理性化,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股票市场的涨跌和股价的高低仍将不时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归根到底,个股股价还是要取决于其内在投资价值,亦即公司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既然如此,会计信息对股票投资者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股票投资者需要通过阅读和分析公司所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变动等信息,从中获悉公司以往及本期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并进而结合公司管理水平、市场利率变动。行业发展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等诸多主、客观影响因素加以考虑,从而对未来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做出合理预期,并据此对公司股价做出适宜的评价,从而做出最理性的股票投资决策。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今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而会计信息对股票投资的相关性完全依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在最近几年虽然有了可喜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从而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的投资。 二、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投资的影响 1.“巧用”会计政策而影响股票投资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井最终产生会计报表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有些会计政策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必须遵循;而有些则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加以选择采用。在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原则要求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采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当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然而事实上,是否改变或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方法大多是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来决定的。如:改变折旧政策,降低折旧率,减少折旧基金,增加本期账面利润,同时高估资产价值。改变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由备抵法变为直接转销法,既可调低坏账率,虚增利润,也夸大了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存贷计价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高估期末存货、低估期初存货肯定使企业当期利润增加。正因为如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巧妙地利用现行会计政策的弹性和不足,采用缺乏科学性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歪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给广大的股票投资者造成巨大的危害。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影响股票投资 近几年,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尽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有所加强,但就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程度现状而言,仍不能令人满意。像常见的定期报告,在沪深两证交所的事后审核中,有不少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被要求做出补充说明。如有些公司对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列报存在疏漏,有些公司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未作说明;有些公司对利润总额主要由非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三缄其口;有些公司对其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化未作必要的分析说明。所有这些,均说明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必将使投资者不能充分认识公司的本质,不能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股票投资。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影响股票投资 在证券市场上,如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则无异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股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职责。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来看,上市公司披露的及时性一般都能保证,但从临时报告的披露来看,则及时性就存在很大问题。由于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在何时发生,因此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任家操纵市场而择机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另外,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来看,不少公司为了使股票得以高价发行以及在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多募集资金,为了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使股票上市交易,或者为了配股筹资能够顺利地实施,往往在招股、配股及其上市包装过程中对公司发展前景做出不切实际的展望,导致盈利预测存在人为的拔高现象,这无疑会误导股票投资者,给其投资带来严重的损害。 三、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建议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保持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假会计信息披露: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会计信息披露充分、公允提供法律支持。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把会计工作质量的保障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上来,这对弄虚作假者无疑是当头棒喝。但现行的法规中仍存在着一些欠缺,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欺诈舞弊等行为,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过失,众多中、小投资者就会因信息误导而遭受损失,而根据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这只能由公司来对舞弊人员进行起诉,而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却没有这个权利。因此,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也建立股东代位诉讼权制,在公司因故没有追究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时,由股东代位进行起诉,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股东的正当权益。 (二)协调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从根源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经营权与所有者的分离,必然会促使股东实施对经营者的监督,但由于股东信息面及资料掌握程度的影响以及扩大监督所产生的巨额成本,都会使股东考虑在提高经营者积极性上下功夫,如提高经营者的报酬(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增加其闲暇时间,及通过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或股票期权制等作法,减少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摩擦力,从而达到有效监督,促进会计信息的反映和披露真实可靠。 (三)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外部审计作用。党的十五大把“培育和发挥市场中介组织”提到了体制改革和法律建设的高度来抓,因此,国家将大力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来加强对会计师的监督,使社会监督机构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也强调社会中介机构对会计审计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 1.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投资者会将所有的投资集中在一只股票上,基于此,马科维茨(H·Markowitz)教授于1938年提出了投资组合的概念,建立了现代证券组合理论,以统计学上的均值和方差等概念来衡量组合的收益和风险,给出了投资者如何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最优组合以最大化其投资收益,并将风险分解为系统和非系统风险,从而,指导投资者最优化其投资行为。此后,其学生威廉·夏普(M·Sharpe)、林特纳(Lintner)等为强化该理论的应用,将其注意力从马科维茨的微观研究转向整个市场,将其复杂形态简化为以市场指数为基础的单因素关系,并发现在均衡市场条件下资本资产的收益与风险遵循线性关系,即著名的以均值--方差模型为前提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然而,由于CAPM所要求的前提过于严格限制了其应用,许多经济学家试图研究在一定弱化条件下的定价理论,他们是迈耶斯(Mayers,1972)的存在大量非市场化资产的投资定价理论、罗斯(Ross)的套利定价理论(APT)以及布里登(Breeden)资产收益率与平均消费增长率的线性关系模型(CCAPM)等等为数众多的数量化投资模型,为市场投资行为选择提供了一定决策依据。 Roberts和Osbome在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长期研究后,发现市场价格遵循“随机漫步”或“随机游动”的规律,由此,以Fama教授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有效市场理论,认为投资者对市场信息会作出合理的反应,将市场信息与股票价格相结合。进入1980年代,在探寻一般均衡定价模型进展不大的情况下,将定价理论的研究方向转向注重市场信息的考察。经过实证检验,邦德特和塞勒(BondtandTheler1985)发现股市存在投资者有时对某些消息反应过度(overreact),而杰格蒂什(Jegadeesh1990)、莱曼(Lehmann1990)等则发现了股价短期滞后反应现象,由此,杰格蒂什和迪特曼(Titman1993)认为投资者对有关公司长远发展的消息往往有过度的反应,而对只影响短期收益的消息则反应不足,关于这一点仍然存在着争论,尽管如此,信息与股价之间应存在着某种关系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认同,并且,弗伦奇和罗尔(Roll)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股价波动幅度与可获得信息量之间存在着良好的正相关关系。 然而,这些定价理论在现代经济金融学家的推动下得到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表明了“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缺乏有效的解释手段反映了我们科学体系的不成熟”,面对这一现实,金融学家们开始尝试利用非线性方法与混沌思想来理解股票市场行为,甚至采用具有黑盒子性质的定价核概念、半自回归方法和半非参数估计以及近年兴起的系统仿真等新方法,试图解释信息对投资行为的影响,这些研究方法将成为股票定价理论的新兴的令人激动的发展领域。 但是,这些模型的应用都需要较为高深的专业知识和庞大的数据系统,而且,所需数据要求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以满足“大数定理”的要求,这些对于新兴市场和广大的普通投资者来讲,难为其用,而且,市场价格的变化往往与股票“内在价值”并不一致,因此,寻找一种既简便又能适应市场基本状况的定价方法就自然成为了我们的追求。这里,我们希望借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灰色系统理论,探索一套简便易用的股票投资价值预测模型,以期能为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2.股票投资价值灰色系统模型 灰色系统理论(GreySystemTheory)的创立源于20世纪80年代。邓聚龙教授在1981年上海中-美控制系统学术会议上所作的“含未知数系统的控制问题”的学术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灰色系统”一词。1982年,邓聚龙发表了“参数不完全系统的最小信息正定”、“灰色系统的控制问题”等系列论文,奠定了灰色系统理论的基础。他的论文在国际上引起了高度的重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系统与控制通信》杂志主编布罗克特(Brockett)给予灰色系统理论高度评价,因而,众多的中青年学者加入到灰色系统理论的研究行列,积极探索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事实上,灰色系统的概念是由英国科学家艾什比(W·R·Ashby)所提出的“黑箱”(BlackBox)概念发展演进而来,是自动控制和运筹学相结合的产物。艾什比利用黑箱来描述那些内部结构、特性、参数全部未知而只能从对象外部和对象运动的困果关系及输出输入关系来研究的一类事物。邓聚龙系统理论则主张从事物内部,从系统内部结构及参数去研究系统,以消除“黑箱”理论从外部研究事物而使已知信息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弊端,因而,被认为是比“黑箱”理论更为准确的系统研究方法。所谓灰色系统是指部分信息已知而部分信息未知的系统,灰色系统理论所要考察和研究的是对信息不完备的系统,通过已知信息来研究和预测未知领域从而达到了解整个系统的目的。灰色系统理论与概率论、模糊数学一起并称为研究不确定性系统的三种常用方法,具有能够利用“少数据”建模寻求现实规律的良好特性,克服了数据不足或系统周期短的矛盾。 目前,灰色系统理论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不仅成功地应用于工程控制、经济管理、社会系统、生态系统等领域,而且在复杂多变的农业系统,如在水利、气象、生物防治、农机决策、农业规划、农业经济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灰色系统理论在管理学、决策学、战略学、预测学、未来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展示了极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那么,灰色系统是否能够在股票市场价格走势方面发挥作用呢?以及怎样发挥作用?这是本文要探索的问题。 勿容质疑,股票价格的“内在价值”的研究为我们认识股票价格提供了重要途径,然而,其运用受相关专门知识的约束,同时,也受人们对公司未来现金流的预期是否合理与准确的影响,那么,股票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的纠正,必然需要一定的学习过程,并付出相应的代价即“学习成本”。如果将市场有效性与信息定价机制相结合,将对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在股票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关系上,人们发现股票价格不仅反映其内在价值的信息,而且反映了市场交易者的“噪声”(Black,1986),因而,股票价格的偏离不会总回到其“内在价值”。这样,我们根据这些所知信息还是难以预测或把握市场价格走势,从而经常出现投资者对信息的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的现象。 我国股票市场有“政策市”、“消息市”之称,应该说这是效率市场的应有状况,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股市的股票价格对其反应“内在价值”的信息未能作出充分的反应,因而,认为我国股市的这种反应机制是跛足的(包建祥,1999),“有关股票市场的政策法规报道”是对投资者最有价值的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也最大(茆诗松,1997。),而且存在着对信息的反应过度及反应不足(魏刚,1998;张人骥,1998。),呼吁建立完善的信息定价机制。应该说,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年的发展,市场的信息定价机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市场对信息的敏感性有了实质的提高,对影响股票“内在价值”的信息,不论是系统信息还是非系统信息,股票价格均有相应的反应,因而,为通过市场价格的一定历史时期的反应判断市场价格的未来走势,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票价格应该反应与其相关的市场信息,那么,信息在价格中的输入和传递就有其相应的轨迹和强度,这种轨迹和强度取决于该股票的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应机制和灵敏性,而对于不同的股票,价格反应信息的机制和灵敏性有着相当的不同,并随时间变化而变化,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差异,以及这种轨迹和强度大小是什么,难以准确把握,也就无法准确地把握和股票“内在价值”,在新兴市场中,这种状况尤甚。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新兴市场中,作为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讲,他们难以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更像是通常的“投机者”,即以市场交易差价获取利益,并不是以获取公司分红或股利为目的,因而,对这些投资者来讲,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是多少似乎显得那么重要了,他们最为关心的应该是股票市场价格的近期走势如何,以判断价差的大小,从而决定该股票是否值得买卖,因此,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知道公司股票“内在价值”。由此可知,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的趋势判断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 由于股票价格是相关信息的综合反应,所有的相关信息的传导机制和灵敏度都得到了相应的反应。虽然,我们并不知道这种传导的方式和灵敏度是什么,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利用适当方法通过信息在价格中的历史反应来判断价格的未来行动方向或状态,从而寻求信息在股票市场价格中的反应机制,这是因为历史行为反应至少部分反应了价格行为固有规律,并反应了价格对新信息的反应能力,这种反应能力决定了价格的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我们认为,灰色系统理论的建立为测定和反应这种传导机制和灵敏度提供了一种较好的方法。 我们知道,灰色系统是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收集与整理来寻求其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因为,客观系统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尽管纷繁复杂,但其发展变化有着自己的客观逻辑规律,是系统整体各功能间的协调统一,因此,如何通过散乱的数据系列去寻找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就显得特别重要。灰色系统理论认为,一切灰色序列都能通过某种生成弱化其随机性而呈现本来的规律,也就是通过灰色数据序列建立系统反应模型,并通过该模型预测系统的可能变化状态。 灰色系统理论认为微分方程能较准确地反应事件的客观规律,即对于时间为t的状态变量,通过方程就能够基本反映事件的变化规律,那么,假定某股票价格的状态初始序列为,通过灰色一阶累加生成序列和弱化关系式(k=1,2,…,n),我们就可以得到该股票价格的时间状态的灰色微分方程为,系数a就是股票价格对信息的敏感性,是股票价格状态对信息反应系统变化内在规律的指标,在灰色系统里被称为“系统发展系数”,而(k=1,2,…)就是该股票在未来k+1时间的市场价格。 根据灰色系统理论,要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和发展方向,并不需要知道是什么信息或多少信息影响其价格的变化以及如何影响,诸如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动、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市场参与人数的增减等等因素分别对价格影响及其方式或者是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我们所需要的只是新信息的加入会使原有的趋势得以改变,新信息的不断加入是市场价格不断变化的驱动力,而新信息的影响并不是在瞬间完成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消化在市场价格中逐步体现,这就是通常意义的历史信息的记忆功能,这种记忆能力对于市场价格走势的驱动力具有一定的“惯性”作用,通过判断这种驱动力(系统发展系数)的发展变化来预测未来价格走势正是灰系统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3.灰色系统模型的应用实例 3.1时间转折预测 这里,我们以上海综合指数的日收盘指数为标准,以2000年1月10日1545.11点为起点,如果局部低点和高点之间相差200个点以上,认为市场指数出现了一次转折,将低点-高点的变化看作一个阶段,因而,我们选择各阶段的局部最高点和最低点,并选择相临的指数相差200点以上的点,计算其距离起点的月份数,以构造指数走势的量化分析,具体数据见表1。根据灰色微分方程可以得到指数转折点的时间方程为:,其中k=1,2,…。 根据这个模型可以对指数转折情况进行预测,计算结果和模拟误差状况见表2,由表可以看出,该模型对指数转折时间点预测的残差平方和0.54,模型预测平均相对误差为2.6%,小误差概率几近为1,因此,平均预测精度为97.4%,预测精度为二级,说明该方法基本可用于市场综合走势转折时间的初步预测。由此转折预测方程,我们可得到后一阶段的5个预测值为:19.4、23.3、27.9、33.6和40.3。第一个预测值19.3表明下一转折点在从2000年1月起的第19个月左右,即约在2001年7月会出现一次重大转折,再经过约4个月的调整后将又会有一次较大的转折,即预计在2001年11月份可有一次200点以上的变化。 表1时间序列表 3.2上海综合指数的预测 2001年来,上海综合指数收盘指数从1月2日的2103点降至10月22日的1520点,跌幅近30%,如以当年最高点2245点计,跌幅更深,因此,我们应用灰色系统模型对股票指数变化状况进行预测,以期能更好地开展投资决策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灰色微分方程建立上海综合指数走势预测模型,为此,我们以上海综合指数的实际周收盘数为基础,以2001年8月10日周收盘价1955.04点为数据系列的起点,得到指数走势的预测方程:,其中,k=1,2,…。根据这个模型对指数的预测,结果和误差状况见表3,由表可以看出,该模型对指数序列模拟的残差平方和为1259.90,模拟的平均相对误差为0.79%,因此,平均预测精度为99.21%,最大预测误差为1.20%,小误差概率近似为1。从模型本身来看,应该说对上证综合指数的预测精度基本能达到要求。 3.3新陈代谢模型与事后检验 事后检验是根据模型预测值与市场实际表现进行比较而得到的,根据该指数走势预测模型,我们可以得到未来4周的收盘指数分别为1768.66、1741.12、1714.00和1687.31,总体是一个下降的趋势,上海综合指数的实际值1807.02、1764.87、1691.33和1572.45,实际误差分别为2.12%、1.34%、-1.34%和-7.30%,表明有较为理想的预测效果。但实际结果也表明,利用某一数据系列对走势或时间转折进行长期的预测,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新信息的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历史信息影响程度的有限性,即价格对信息的记忆与预见能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信息对系统的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弱,误差将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采用新陈代谢GM模型对2001年8月17日开始的上证综合指数趋势进行模拟,即利用最新的数据替换最旧的数据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新信息对市场走势的影响,计算的结果列于表4,结果表明,模型预测的最小预测误差为-0.03%,最大预测误差是7.73%。在趋势判断上,预测趋势与市场实际表现有着较为一致的变化。从其模拟散点图看,预测值与市场实际表现有着极为吻合的效果。 4.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灰色投资价值模型的预测是短期的,一般地讲,对3个以上时间跨度后的预测误差较大,因此,需要利用新陈代谢模型进行重新估计,旧有的信息对系统的发展发挥持续的影响,而新信息的作用效果未能得到充分的反映,这就决定了仅根据原有信息进行的预测会比较大地偏离实际运动轨迹,从而失去了模型预测的意义。因此,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我们应在模型中不断补充新的信息,去掉那些对于预测的作用日益减小的旧数据,以反映新的信息对系统发展的影响特征。事实上,对于绝大部分系统来讲,系统对信息的记忆功能是极为有限的,旧的信息对系统发展的作用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小,因而,在应用该模型进行预测时,不断更新数据系列将是十分重要。 我们也注意到,预测值相较于实际值似乎有一个单位时间的延迟,这种延迟表明该预测模型有一个“追涨”、“杀跌”的特性,这进一步说明了该模型的短期预测特性,这是可能因为,该模型的预测结果放大了旧信息对系统的影响程度,从而使预测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特别是在市场出现“暴涨”或“暴跌”的情况下,该模型的预测误差相对较大。尽管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短期的走势判断有着良好的效果,但我们认为,为避免“追涨”、“杀跌”的作用所导致的重大趋势延迟影响,将市场变化的时间转折周期预测结合使用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并适当加以调整,以避免或减少在对市场宏观走势重大变化的判断中犯致命错误。基于此,我们正努力寻求新的算法和预测趋势与市场重大变化的实际关系,以期消除预测判断上的失误。在应用GM模型进行系统预测时,所应用的数据系列要求具有一定的光滑度,对那些具有剧烈跳跃性质的数据系列的系统,其预测效果不是十分理想,研究表明,系统本身的发展系数过大(大于1.5)时,用这种方法模拟的精确度不到50%,因此,对于价格变化较为频繁且有较大波动幅度的个股,这个方法对于指导其投资决策的意义会有所限制,我们正在进一步的研究之中。 股票投资论文:代股票投资债券性 近代公司制在晚清被引入中国后,公司股票以其整齐划一、转让灵活的特点,为国人投资理财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习惯于独资、合伙与借贷等经营方式的民众,尚难深入理解与体验公司的经营原则。于是,近代经济手段同传统经营理念的嫁接,便导致了一些奇异的经济行为。民众股票投资方面的债券性要求就是其中一例。 在中国近代早期,民众对股票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近代信用制度被引入中国,发行债券成为外国资本家继发行公司股票之后,在华筹资的又一重要手段,国人初次有了债权证券化的认识。外国股票与债券以其较为丰厚的利润回报和稳定的商业信誉,逐渐受到华商的青睐,从而使不少华资或被吸纳入洋行,或被外国资本家借去又高息转借于清政府。对于外国股票与债券,晚清士人在很长时间内统称之为“股票”。至少,在官方的言论中,直到19世纪末这两个概念还是混淆的。在不少中外借款条约的中文文本中,借款债券都被写成“股票”(注: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98-599,627-629,734-73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直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朝廷官员在筹借内债时,尚将此项债券命名为“自强股票”,后又改名为“昭信股票”,以区别于官方在铁路、矿务等方面获利“惯于失信”的股票。由于晚清士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近代股票与债券的属性没有区分开来、他们对股票投资的债券性要求也就不足为奇了。 晚清民众对股票投资之债券性要求的一个突出例证,就是公司股票普遍存在的“官利”现象。所谓官利,就是股本利息,即股息的俗称。股息本来是公司扣除经营运作成本之后,为股东提供的“或大或小的利息”[2](P.268),是公司投资风险性的体现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言:“股份公司有一个共同点: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么,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么。”[1](P.484)而在近代中国公司企业中,官利是固定的,而且是必须予以保证的。官利必付、官利先付是近代中国实业界的一种社会俗成制度,即持股人不问企业盈亏,依固定利率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官利利率一般载于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如期支付官利成为公司企业经营运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股东在缴纳股金获得股票的同时,还会拿到一种息折,据以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检阅晚清官督商办和商办公司企业的章程,几乎没有不规定官利的,只不过表述略有差异而已。 关于近代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制度产生的原因,笔者和其他学者已从中国传统的高利贷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过探讨(注:朱荫贵:《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张忠民:《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中的“官利”与公司资本筹集》,《改革》1998年第3期;李玉、熊秋良:《论中国近代的官利制度》,《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3期。)。诚然,在近代中国,产业资本受制于商业资本是造成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促成后者的社会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股票市场。首先,不难发现,当时在华发行股票的外国公司多未规定固定股息,而这并没有影响华商对外国股票的认购热情。虽然华商起初对洋商所发行的股票“视为畏途”,“未敢问鼎”[3]。但是“至迟在(19世纪)50年代”通商口岸渐兴华商认购洋股之风[4]。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华商对洋行股票的认购渐趋踊跃,有的洋行因“买股份之人多为华商”,乃至该行虽为外国公司,“亦只有此名而已”[5]。有的洋行股票因供不应求,以致市价溢出原价好几倍。个别洋行鉴于要求认股的华商为数太多,不得不制定了限制条件[4]。 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对晚清公司章程的大量汇总,发现洋务民用企业在关于“官利”的规定方面,同此后的各类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还是有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支付官利的起始时间上。后期的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一般规定入股即起息,而不少洋务民用企业则突出企业见到效益后方能分利。例如金州骆马山煤铁矿章程规定:“自见煤之日起,每商本一百两,长年酌提官利银十两”[6];平泉铜矿规定:“见铜后十二个月为第一年,如有盈余,先提官利一分”[7];徐州利国矿务局规定,股东缴纳股款后,矿局“给予股票并取利股折,俟煤铁运售之日起,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一分”[8]。登州铅矿则“照章议定,(自)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口炼发售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9]。洋务民用企业的创办人也承认之所以规定官利,是鉴于如果将官利“纳入余利之内”,则股东“不自觉矣”。所以“公司章程向须酌提官利”[6],“股本宜提官利也”[10](p.1044)。但是,在早期洋务民用企业中,并未见到后来在民办企业中常见的“官利吃股”现象。有的实际上并未按规定于投产后即支付官利,例如开平煤矿规定见煤后支付官利,但实际上至出煤后第七年方开始配发官利,且首次官利仅为六厘,而非章程规定的一分(注: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43-644、660-661页。)。同样,洋务民用企业关于官利的“严格”规定,也并未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相反19世纪80年代初,在上海掀起了近代中国第一次股市高潮。 时人记述,“中国初不知公司之名,自招商轮船局获利以来,风气大开”[11];华商“忽见招商、开平等(股)票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12]。于是,市场之中买卖股票“成为一宗生意”,甚至成为“市面生意之时派”[13]。商民“视公司股份,皆以为奇货可居”[14],乃至“人情所向,举国若狂,但是股票,无不踊跃争先”[15]。在这种狂热的购股之风促动下,即使新发行的股票也无不涨价。时人记叙:“每一公司(股票)出,千百人争购之,以得票为幸”[16],股票市价“一加再加,登时飞涨”[17]。在当时,投资者其实并不关注企业的官利,他们“专心致志于(买卖)股票之中”[18],并不在意公司的利润如何,因为“股票转售,其利已属不赀”[14]。在股票之利的诱使下,“凡市中有些场面者,莫非(公司)股东”[19];本无巨资的小商小贩亦“或抵或借”,“不惮罗雀碰掇之劳”,争购股票,“以图厚利”[20]。当时上海股票市场之所以火热起来,也是综合原因的结果,但至少可以说明,洋务企业关于“官利”的较后来严格的规定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热情,民众大兴认购股票之风也并非追逐于股息之利。 官利虽然对上海股市的高涨未起关键性作用,而上海股票市场的崩溃,则直接影响到了此后中国民众的投资心态。经历了上海股市风潮之后,股票投资的惨痛损失,使民众对公司、股票普遍产生了恐惧之感。乃至“人皆视集股为畏途”[21],言及公司、股票,竟“有谈虎色变之势”(注:《股份转机说》,《申报》1884-12-12;《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申报》1891-08-13。),“几同于惊弓之鸟”[17]。商民对于公司、股份的恐惧、厌恶心态,对此后的洋务民用企业实施募股集资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时人称:商民因有“前车之鉴”,不免“因噎而废食,惩羹而吹齑”[22],乃致“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第七册,第4358页;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七),第316页。),“公司股份之法遂不复行”[23]。凡有企业招股,商民犹“惴然惧皇(惶)”,“疑以公司为虚名,以股份为骗术”,乃至有巨款厚资者也“誓不买公司股票”[24];即使是“铁路、织布之股票,真实不虚”,商民亦“观望不前,未能踊跃”[23]。商民投资心理受到的重创,是短时期内难以恢复的。几年后,云南铜矿局在上海招股,商民“仍鉴于数年内之前车,往往裹足不前”,致使该局“竭力招徕来者,总不甚旺”[25]。1887年漠河金矿在上海招募股份时,商民犹“惕于数年前股份之亏,语以招股醵资,百无一应”[26](p.4332)。在这种情况下,“官利”的及早与即时兑现就成了尽可能挽回公司社会声誉的不多的手段之一。例如湖北织布局于1894年招商承办时,之所以规定“本局允为保利一分五厘,每股(百两)每年凭折到局领息银十五两”,就是为了解除“若绅商入股恐所分额息,欲称官利,多寡无定”的顾虑[27](p.573)。著名实业人物郑观应也说,“中国自矿股亏败以来,上海倾倒银号多有,丧资百万,至今视为厉阶”,故此“集股之法,首当保定官利”[28](P.686)。 促使晚清股票“官利”属性强化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清政府于19世纪末发行的“昭信股票”的“失信”结局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昭信股票本为清政府为缓减财政危机而发行的一种公债,之所以如此命名,旨在强调其信用的稳固性。用策划本项活动的朝中官员的话说,就是区别于以往国内有关企业发行的“惯于失信”或“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的股票[29](p.8)。虽然朝廷为此颁布了严格的章程,作了还本付息的规定,但这种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则严重背离原定章程,使该项公债的发行,最终演化成为官府的苛派抑勒或强令捐输,使民众怨愤激增,最后不得不停止。昭信股票的社会声誉遂大为败坏,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民众的投资心态。乃至在民众看来,“集股即劝捐别名”,每逢公司募股,则“率皆借词推诿,纵使谆谆开导,亦属藐若罔闻”(注:《河南官报》第51期,引自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8页。)。在这种情况下,集股创业者自然也不得不在付息方面显示其“诚意”。例如陕西铁路总局创办人员在议定西潼铁路招股办法时,就特别强调了严格执行“官利”制度对于挽回昭信股票引发的股票“失信”之社会不良影响的重要意义:“陕西自劝办昭信股票,未能取信于人,以故在上偶有捐输之举,在下即广生疑虑,今办铁路股份,以定期付息为最要之著”;只有如此,方可“坚入股官绅商民之信,期于事成之举,祛疑忌而收利权”[30]。长期受自然经济浸濡的国人,普遍有着“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习惯心态,这种潜在的“单干”意识本来就难以即时转变。而官方的不良商政,无疑加剧了他们对新式企业投资的恐惧。“是故人之有资本者,宁以之自营小企业,或贷之于人以取息,而不甚乐以之附公司之股。”[31](p.118)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创办者不得不对投资者制定一种利益的保障,即“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而广招徕,已属不得已之办法”[32](P.1014)。 近代中国实业界的“官利”制度虽然是一种普遍的作法,但各个企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以民办与官商合办企业为例,除了利率的不同外(注:这一时期企业股票官利利率大致在周年四厘至一分五厘之间,一般以年息五厘至八厘的规定较为普遍。),在计息时间方面,有的企业规定以收到先期股银之后即起息,有的规定股款收齐之时起息,较多的企业规定以收到股款之次日计息。多数企业声明官利发放,不计闰月。也有不少规定常年行息,例如云台山树艺公司明定“(股本)连闰八厘计息”[33](p.19)。民国元年创办的浙江银行则规定:“本银行股本官息按周年六厘计算,即以交股之次日起扣至来年是日止为一周年,前项官息每年分二期发,上半年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终日止;下半年自翌年正月一日起至二月终日止。”[34]股票所载官利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有个别企业因应于不同的时期,规定了不同的官利利率。例如汉阳铁厂在实行招商承办时议定的章程规定:“(股东)自入本之日起,第一至第四年按年提息八厘,第五年起提息一分。”官商合办溥利呢革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所收股本,均于缴到之后一日起息,未出货以前按周年四厘算,既出货以后按周年八厘算。”直隶工艺总局劝办之织染缝纫公司则在章程中写到:“本公司……第一年生意未必能遽获厚利,拟第一年各股份按照常年四厘包息……自第二年起,每年结账,各股东一律按五厘官息照股派分。”河南广益纱厂亦规定:“自(股东)交银之日,先付执照一纸,按三厘起利,俟换给股票息折时,须将执照缴销作废,以后统按周年六厘行息,是为官利。”[35]在官利来源方面,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在开工前将股本存庄,以庄息发给股东。官商合办的铁路公司和一些同官方关系密切的企业,如京师自来水公司、南洋劝业会等可以靠政府支持获得息款(注:京师自来水公司于1908年时由农商部奏准,“每年筹官拨官款银十五万两,预存银号,以为保息之用,俾昭大信。将业公司销场发达,余利增多,再将官款分期缴还”。1910年创办的官商合办的安徽泾县铜管山铜矿有限公司则以本省矿务总局所收米捐为保息。同年开办的南洋劝业会也规定:“股东应得官利,按周年八厘计算……商股应发官息,由南洋大臣另筹的款,不在股本内拨付,以固会本。”(分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33页;下册,第781页;章开源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第416页。))。民国初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以政府基金为特定行业企业保息。而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未获得利润前,则不得不“移本作息”(注:也有少许企业并未规定“官利”,例如1905年成立的山西同济矿务公司宣布,“本公司所集成本,并无利息,每年结账盈余,先提一分为公积,逐年还本;俟成本还清,即停公积,此后所余净利,提二十五分报效国家,余归公司,除再提红股外,按股分利”(《矿务档》第三册,第1514-1515页)。天津同庆杂货有限公司在1911年颁布的章程声明:“本公司股本并无官利,每年正月结账一次,所有盈余除息项开销外,作为百六十份(分配)”(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947页)。还有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如无盈余,不得移本付息,致妨营运”(《伊犁将军奏创办皮毛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折》,《商务官报》己酉年第28期)。)。企业初创阶段,一般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官利必付”作法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而为支付官利不得不移用股本或高息借贷,对企业来说,更无异于挖肉补疮、饮鸩止渴,严重削弱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关于这一点,张謇在总结大生纱厂与大生崇明分厂创办初期亏损原因时,已作过明确分析,学术界也多有引录,兹不赘述。 对于官利制度的弊端,自晚清开始就受到国内实业家与学者的抨击,梁启超与张謇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明确规定企业没有利润,不得移本付息,对矫正这一不良商业习惯产生了些许作用(注:例如上海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至1908年已积亏18万余两,遂召开股东会,经“研究再三”,决议停发当年官利“以符商律”(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841页)。)。实业界在革除这一陈规陋习方面也在不断努力。例如在宣统二年(1910年)举行的江苏铁路公司第四次股东会上,有人鉴于公司支出项下,“股本之官利居其半”,股东若再按年取利,“试问利从何出?实无异自抽股本,矧外界觊觎者众,思之殊为寒心”,遂主张“拟不支息五年,即以息作股本,一为固本计,一为扩充计”。不料他的提议一出,“即有反对者群起诘责”。最后投票表决,结果“可者一千六百三十八权,否者六百七十一权,遂决定以股作息”[36]。张謇在大生纱厂和大生崇明分厂多次议停官利,曾一度与股东达成协议,官利递迟两年支付,但迟发的官利则须周年加息六厘,作为补偿。张謇等人在民国初年发起创办中国模范铁工厂时,虽然为股东规定了长年八厘的正息,但又在招股时声明,“惟应从何时支起,须由股东会议决。向来凡公司招股,必自收到股银即日起息,此种办法甚悖商业法理。夫公司尚未营业之时,资本多半用于选屋、购机,余款存庄,收息有限,何从付此八厘官利;若移本以派息,是骗股东也,明得官利,暗耗股本,迨需运本时,不得不以重利求贷于钱庄,此多数公司失败之原因也。本公司名曰模范,甚望股东有以矫正他公司之恶习,一以巩固公司基本为目的,而勿志在派官息也”[37]。商务印书馆于20年代初曾试行过股息公积金的办法,其要义就是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当年度股息超过一分时,应酌量提存股息公积金,此项公积金常年八厘计息,除积成巨款,于扩充股额时改为股份,或遇股息不足一分之年度,酌提该项经费,以为填补外,非经股东会决议,概不得提用。1925年时,该公司股东会又对股息公积金的规定作了修改,即股息公积金常留股本总额四分之一的数目,“专备股息不足一分时,填补股息之用”;股息公积金达到股本总额四分之一后,其溢出之数,当届即行分派,以后每满三年分派一次,或分派现款,或改作股份,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议决(注:童世亨:《企业回忆录》,光华印书馆版,上册,第117-118页,今收入上海书店影印版《民国丛书》,列第三编第74号。)。刘鸿生控制的大中华火柴公司于1931年第二次股东会时通过了增加普通股至三百万元的决议,但截至1932年12月27日只招到11559股,距预期之数尚缺401520元。公司董事会认识到“就本公司业务情形观察,招足此项股额实属非常重要。就一般社会经济情形观察,续募此项股份,事实上必多困难”;另一方面,本公司1932年度应发官、红利与此项未招足之股本额相差无几,而就公司经营状况论,“对于此项巨额之官、红利本无发给现金之可能”。故此,召开第四次股东大会,提议将应发官、红利抵充未招足额之普通股。结果,股东“众无异议”,通过了这一提案[38](P.155)。这些措施虽然对个别企业渡过难关产生了作用,但并未能改变中国实业界惯行的“官利”制度。企业向股东支付官利的现象,到民国时期虽日渐减少,但终未消失。 在股票债券化意识的支配下,投资者从一开始就淡化了对自己作为股东应有权益的正当要求。在近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主要是通过股权机制实现对公司经营运作的监管。股东的应有权利大致包括选举董事与监察人,请求查阅公司账目,就公司营业状况向经理人员提出质询,请求分派应得利益,参与决定公司营业方针等,这些权利是借助在股份均一、股权平等基础上建立的决议和投票机制实现的。股权是投资者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股东资格后应得的合法权益,股权机制是近代公司进行内部约束、实现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股票“官利必付”制度影响下,民众投资企业后,关于公司寻切事宜多不过问,抑且不愿过问,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收受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并不感兴趣,只考虑股息愈大愈有利,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32](P.1012)。例如苏州苏经、苏纶两纺织厂股东“除年收股息七厘外,于两厂营业盈亏始终未尝过问”。后来,两厂拟招集股东大会,商议经营方略,但大多数股东表示“但愿年收股息,不愿与共盈亏”[39](p.267)。再如大生纱厂的股东“始终不知厂在何处作何状者……殆十居八九”[40](p.87)。如此,公司股东就成了变相的债权人,他们手中的股票不啻一张借贷字据。因为耽于官利,不重股权,就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脱节,股份公司权力制衡,民主决策的运作机制得不到体现,从而为经营管理人员的独断专行和营私舞弊提供了条件。梁启超曾对此有过检讨:“我国各公司之股东……但求官利之无缺而已”,而于公司经营事务并不过问,则“(公司)职员因利用此心理,或高其官利以诱人,其竟由资本内割出分派者,什而八九……股东初以其官利有着也,则习而安之,不知不数年而资本尽矣”(P.117)。 “官利必付”是晚清股票债券化的突出表现,这种富于民族特色的商业惯习对中国公司制度建设产生的不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当时的外国商人指出:“这种制度一天不改变,中国的公司企业便不能有稳固的发展”[32](p.1012)。今天,当我们抨击这种商业陋习时,更多地应理解当时民众的心态。高利贷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经济背景和民众在此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单干”式的投资心态,固然是根本原因,但股市风潮,和政府不良商政对民众投资心态的打击,恐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此也说明,政府行为和股票市场在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对民众投资心理所产生的不良作用远比良性作用的影响深远。同时也应看到,在致力于公司制度建设时,对民众相对滞后的投资理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营造全社会的良性投资理念,方有利于公司制度建设。这或许是检讨中国近代股票的债券性后,对于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点启示。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收益报酬 关键字:一般表示投资者公式收益股价公司股票购买收益率 股票投资收益是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报酬。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的收益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货币收益;另一类是非货币收益。货币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在一定的时期内获得的货币收入。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投资者购买股票后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以股东的身份,按照持股的多少,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利,包括股息、现金红利和红股等,在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中,有时还可得到一些其他形式的收入,如配股权证的转让收入等;二是因持有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形成的资本增值,也就是投资者利用低价进高价出所赚取的差价利润,这正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直接目的。非货币收益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投资者购买股票成为股东后,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查阅公司的有关数据资料,获取更多的有关企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一定的表决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满足投资者的参与感;大额投资者购买到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后,可以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可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经营活动,像前些年上海股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宝延事件"、"万申事件"莫不如此,其中"宝延事件"中,投资方深圳宝安公司的代表何彬不仅进入了延中的董事会,而且还担任董事长至今;此外,国外的一些上市公司还规定,凡股东购买本公司商品时可得到一定折扣优惠等等。我们这里研究股票投资收益时,主要以货币收益为主,暂不考虑非货币收益。 衡量一项股票投资收益的多少,一般用投资收益率来说明,也就是投资收益与最初投资额的百分比率。由于股票与其他证券的收益不完全一样,因此,其收益率的计算也有较大的差别。计算股票的收益,通常有以下两种类型:股票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通过这些收益率的计算,能够充分地把握股票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 股票收益率又称本期股利收益率,也就是股份公司以现金派发股利与本期股票价格的比率。用下列公式表示:本期股利益率=年现金股利/本期股票价格100% 公式中,本期股票价格指证券市场上的该股票的当日收盘价,年现金股利指上1年每一股股票获得的股利,本期股利收益率表明以现行价格购买股票的预期收益。 持有期收益率是指投资者买入股票持有一定时期后又卖出该股票,在投资者持有该股票期间的收益率。用公式表示如下: 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现金股利/购买价格100% 投资者要提高股票投资的收益率,关键在于选择购买何种股票以及在何时买进或抛出股票。 任何股票投资者都希望自己能买到盈利丰厚、风险小的股票,因此,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一般要考虑投资对象的企业属性和市场属性。 股份制公司企业属性的好坏,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指标来进行评价: (1)公司的财务指标 ①公司的获利能力。获利能力强的公司,股东自然能分配较多的股利,股票价格也会比一般公司上升得快,从而使人们对该股票的投资意愿相对提高。其计算公式为: 公司获利能力=利润总额/资格总额100% 此比例愈高,表示公司获利能力愈强。 ②公司的流动与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是反映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关系的比率,它是衡量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愈大表示公司对负债的偿还能力愈强,同时表示流动资产周转较快。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而论,公司的流动比率应该接近于2∶1,才被认为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比率太低时,表示短期偿债能力较差,太高时表示现金或流动资产未能充分利用,相应地,公司盈利会降低,影响股东的权益。 速动比率是反映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关系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一个补充说明,也是用来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偿还保证能力的指标,它要体现的是每百元流动负债有多少现金(速动资产的特点就是能够及时变现)作保证。国外财务管理理论中常以1∶1作为合理标准。 ③公司的税后利润率。它表示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与销售能力。税后利润率太低,表示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其计算公式为: 公司税后利润率=税后纯利润/销售总额100% ④净资产收益率。这是表明公司利用所有的净资产获取收益的能力,也是反映公司经营能力好坏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公司净资产总额100% ⑤每股盈利。它是指公司年税后利润总额与总股本的比率,表明公司的盈利水平。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每股盈利=税后利润总额/公司总股本100% ⑥股票市盈率。它主要反映公司股票每股盈利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也是投资者衡量股票投资价值大小的重要依据。市盈率越低,表示其投资价值越高,反之亦然。其计算公式为:股票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盈利 (2)公司的行业背景及其成长性 公司所属的行业不同,其发展的特点也不同,如房地产公司一般盈利性较强,成长性较好,但易于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发展具有周期性;一些新兴工业,如微电子、生物、光纤通讯等尖端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则具有较强的扩张能力和发展后劲;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行业,由于受到政策的支持以及垄断性的行业特点,发展比较稳定。 (3)发行公司的规模 一般来说,公司的规模大,意味着公司的实力雄厚,生产与经营的规模效益高,发展的稳定性强,因而容易受到股票投资者的欢迎。但是,有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上海股市历来喜小不喜大,小盘股经常受到吹捧,而大盘股相对受冷落,股价较低。这是因为小盘股市值较低,容易操纵,因而股价上升较容易。另一方面,相对来说,小盘股股本扩张的潜力较大,通过送配股可大幅度降低股价,腾出股价上升空间。此外,有些小盘股原先没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5000万股的最低限度,使股本扩张成为必然,这更受到市场关注,像前几年以1000多倍市盈率高价购买爱使股份股票的投资者,通过几次大剂量的送配股,如今仍有数倍的收益,便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投资对象的市场属性好坏主要看一般投资大众对该股票的普遍看法与机构投资者对该股票的兴趣大小。 股票的公众印象除了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外,还主要看公司的发展后劲以及经营者对待投资者的态度。如上海股市中的"四小龙"以及"浦东概念股",长期以来在投资者中有着非常良好的形象;而像"哈医药"、"东北华联"等被称作"伤心概念股"的股票,当然会受到冷遇;再比如"真空电子"前领导人一贯漠视投资者做法的结果,使昔日上海股市的"龙头股",如今A、B股股价均惨不忍睹。 在上海这样一个发展中的股市中,机构投资者对股价的影响十分明显,个别股票价格大起大落,这也给一般投资者带来了机会。如上海股市近几年相继出现过的"重庆药业"的"六六六神话"、"界龙神话"、"北旅神话"、"汾酒奇迹"等,莫不如此。 投资盈利的关键除了选好股票以外,更重要的是选择好买卖股票的时机。 大多数投资者都知道,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是最佳时机,但低价与高价应如何认定,这是投资者最头痛的问题。特别是股票市场变幻莫测,股价上涨可能涨过头,股价下跌也经常跌过头。 股票涨跌过头,往往与人们对股票上升过度乐观,对股票下跌过度悲观直接相关。当股价开始上涨时,不少人对股票陆续看好,等到股价大涨时,大多数投资者都看好,争先恐后买股票,使行情愈涨,造成看好的人会愈来愈多,连市场外的资金都纷纷涌到股市,这时股价就可能涨过头了。相反,一旦股价下跌,不少人开始看坏,使行情出现大跌现象,大多数人必然跟着看坏,各种股票频频创新低价,市场之中一片悲观气氛,那么股价要跌过头了。 理智的投资者,应该在行情涨过头的时候,卖出股票,在行情跌过头的时候,进场买进便宜的股票。问题在于一般人很难预测到当时上涨的股价是否会过头,当时下跌的股价是否也会过头。这时,最简单可行的办法,就是在股价接近前一次最低点时买进,在股价到达上一次最高峰前夕卖出。 具体来说,当股价持续下跌到一定指数位后,盘整数日非但不再创新低价,反而有所回升时,这便是短线投资者进场的良机;当游资逐步进入股市,成交量开始在低价位明显放大时,投资者应当立即买入股票。 当股价行情在高峰阶段,成交量突然递增,而股价却未上涨时,表示可能有大户出货,一般投资者应将手中股票先行卖出,再观动静;当股价跌势已经确定,即为短线投资者卖出的最佳时机;当股价上涨超过了以前的水平,是卖出良机;当成交量逐日萎缩,股价逐步盘低时,短线投资者也应立即抛出。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收益风险 内容摘要:本文利用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对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因素做了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发现行业因素、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都在不同程度对股票价格及价格的波动产生影响。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认真分析并充分利用这些影响因素,才能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解决了不同股权的流通问题,实现了所有股权全流通。所有股权全流通标志着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制度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更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评价。 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多,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和指标,并且知道这些因素和指标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根据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的选择、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找到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行业的划分和影响因素的设定 (一)行业的划分 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类方法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据此,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分成13个大类,其中制造业又分成10个小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886只,它们分布在上述13个行业里,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4只,采掘业17只,制造业496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只,建筑业22只,交通运输仓储业47只,信息技术业55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5只,金融保险业9只,房地产业33只,社会服务业24只,传播与文化产业8只,综合类44只。 (二)基本假设和主要研究指标 基本假设:能够引起股票价格上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平均投资收益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能够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投资风险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 公司规模。为了能够反映股票的实际市场状况,用可以流通的股数来反映公司规模,通常用流通股数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从理论上讲,规模大的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公司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公司的经营风险较规模小的公司来说要低;在市场表现上,公司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小,但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一项指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越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则越大,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凭借指标的高低进行判断,通常该指标不影响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流动比率。公司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财务风险越低,也就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低,但该指标并不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很好地抵御市场风险,通常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但由于公司的高速增长也使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增长率低的公司要高,使其股价的波动程度也较高。 主营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非常高。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比较强,公司在该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比较高,因此公司主营收入的高速增长也会使其股票价格上涨,但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程度增大。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该指标越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越好,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长而上涨,但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程度提高。 换手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股票的交易越活跃,市场关注的程度越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程度比较高,股票的市场风险比较高,但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振幅。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价格变动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分歧越大,股票价格不确定性程度越高,股票的上下振荡导致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会有所不同,在牛市中则会提高平均收益,在熊市中则会降低平均收益。 (三)研究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段,并根据上述的行业划分标准对所有股票进行划分,数据来源于上海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网上行情系统。所选股票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全部886只股票,因为研究的是全流通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关系,因此需要剔除在2006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另外,为了便于不同行业和主要指标的比较,采用周收益率和总风险作为因变量,可以减少因不同股票未能连续交易导致数据缺失而影响数据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的股票样本数为124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1个大行业里。由于许多公司在2006年进行过分红派息等事项,因此对股票价格进行了复权处理。 (四)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以所选的上海证券市场1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为124只股票和上证指数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对所选股票按行业进行划分,计算各个行业下股票的平均周收益率、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对各个行业下的平均周收益率和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计算和比较,来研究行业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对样本个股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和上证指数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根据单一指数模型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估计出这124只股票在样本期间的系统风险系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估计值,就所设定的研究指标作相关系数分析,并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行业因素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从表2中的不同行业收益和风险情况可以看出: 不同的行业表现出不同的收益水平。在所有行业中,收益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平均周收益达到2.979%,收益最低的行业是食品饮料业,平均周收益为0.431%,两者相差2.545%,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平均周收益超过同期上证指数周收益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木材家具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金属非金属业,其余行业的收益水平都低于上证指数的收益水平。不同行业平均周收益的巨大差距也反映出2006年的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表现不如同期的上证指数收益。 不同行业的风险与其收益水平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通常情况,收益越高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也应该越大,但实际情况却差异很大。金融保险业的风险为4.578%,食品饮料业的风险为5.001%,收益最高的行业风险比收益最低的行业风险还要低。 反映行业系统风险的β存在很大的差异。β大于1的行业有四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金属非金属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其他行业的β都小于1,β在1左右5%以内的行业没有一个,表明所有行业的市场表现都与上证指数不同步,只有4个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高于上证指数,大部分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都低于上证指数。 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大部分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占总风险的比例都超过50%,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87.04%。只有三个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低于50%,其中最低的是木材家具业为34.55%。 (二)主要研究指标对收益和风险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 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均周收益与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2006年上证指数上涨了,具有很明显的牛市特征,因此振幅与平均周收益显著正相关。这四个研究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说明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收益的相关因素,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前,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股票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换手率与股票的平均周收益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也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出这四个指标对股票收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都与股票的风险存在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股票的风险存在负相关,而其他指标与股票的风险存在正相关。这些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也反映出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5%的显著水平下,流动比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与股票的风险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与最初的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说明在上述研究期内,这三个指标对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 股票收益和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假设大多数是一致的,这也表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表现与理性预期是一致的。这些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证券市场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市场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更加注重股票的业绩和成长性,更多地考虑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影响投资收益的有关因素,还要熟悉影响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股票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对股票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市场表现良好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良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不同行业所面临的总风险与其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总风险高的行业并没有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收益,行业的总风险对其投资收益的解释能力不高。 总资产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振幅和股票投资收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影响股票投资收益的相关因素。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负相关,这些都是影响股票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股票实现全流通后,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抓住影响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 股票投资选项和投资原则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股票投资都是由总公司专门机构负责,选择什么行业、什么类型股票,甚至哪只股票都是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意愿和企业自身需要来制定,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凭借自身职业判断力和专业技术,对股票进行资信等级评估。投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采取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规范投资行为以保证投资安全,稳中有赚的目的。 股票投资评价资料获取渠道 一是网站和专业报纸、杂志公开的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和财务面资料;二是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最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财务面资料。 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 (一)行业风险和企业经营环境分析 1.社会、人口和技术变化分析:(1)消费群体状况的影响:人群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开放程度和收入水平对企业产品的需求敏感性分析;(2)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3)环保等社会意识对行业的影响;(4)技术进步对行业的影响(一般较大)。2.行业发展与经济运行周期的相关性:主要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状况与未来国家及区域经济运行态势的相关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乃至地方的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即经济制度安排,在社会资源配置的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等方面,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3.行业的周期性分析:根据行业发展周期,分析行业的成熟程度,饱和度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4.行业的竞争性分析:主要分析行业内的竞争程度,企业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以及竞争优势、劣势等。5.行业的盈利性分析:主要考察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从而推断企业的利润水平。6.行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判断新竞争者加入的可能性,从而预测行业未来的竞争程度。7.行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主要考察行业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环境,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有无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二)企业竞争力分析 1.管理团队素质。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背景、从业经历、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实干能力等方面出发,判断企业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等,由此评判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2.企业员工队伍素质。主要考察被担保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包括业务技术结构、文化层次结构、年龄结构)和技术素质(主要考评劳动者的敬业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 3.产品、市场与销售预测分析。主要从产品的特点、技术含量,产品细分化程度,产品可替代性、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品牌知名度、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市场分布状况、主要市场份额,市场营销及市场拓展能力、营销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销售网络的稳定性,市场的未来变动趋势,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其生产成本的优势及市场议价能力,以及对主要竞争对手等方面加以分析。对企业产品的销售预测除了基于对其市场需求的准确了解以及对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营销网络的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基于对企业以往的销售历史记录和未来销售合同的分析,同时还应对企业的销售运作模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分析,这也是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主要依据。 4.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分析。技术硬件包括机械设备、单机或成套设备、基础设施等水平,主要从设备先进性、适用性、设备成新度三方面考察;软件部分主要考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规模化生产的成熟程度以及市场的成熟度。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技术来源:主要核实企业的技术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判断技术的相对垄断性和稳定性;(2)技术研发能力及发展潜力:主要考察研发人员的素质及企业技术的后续储备发展潜力;(3)科研条件和技术市场优势:考察企业科研投入、科研环境以及技术的市场需要程度、市场竞争力和应用范围。(4)生产者的操作技术和熟练程度等。(5)同时应注重设备的综合利用程度,是否能够科学、有效、合理使用设备,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设备的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分析可以使业务人员了解到企业所预测的销售收入是否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其生产设备以及工艺技术、原材料供应是否能够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完成。 5.经营战略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的一个重要始点,它可以有助于确定企业的利润动因和主要风险,进而据此正确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使评估人员能够在一个高质量的水平上探查企业的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企业产品市场定位,市场营销策略,技术发展战略,财务目标、举债策略、投资及收购计划,企业与其他企业竞争策略,企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分析。 6.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能力。主要从企业的成本控制系统的组成(组织系统、信息系统、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和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着手分析。前者主要观察企业是否建立起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责任和控制范围;后者则主要看领导推动、全员参与情况以及经济原则的贯彻情况。7.企业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现场是否整洁,物流是否通畅,生产及管理效率是否高效,质量认证情况。 上市公司财务面分析 主要是财务偿债能力分析,即基于公司的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分析主要是用财务比率方面的计量指标,从财务质量的角度对被评企业进行考查。评价指标主要以制造业为例。1.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因素,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对比分析,确定企业的盈利水平。该部分的核心评估指标有:(1)经营性资产报酬率;(2)净资产收益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销售净利润率;(5)总资产报酬率;(6)成本费用利润率;(7)收益质量指数;(8)收入现金贡献比率。2.资本结构分析。资本结构分析主要是评估企业的长期偿债压力,资本结构在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方面有其独到的作用。资本结构是指在企业的总资本中,权益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决定企业的财务结构、财务杠杆运用和融资决策制定。该部分的核心评价指标有:(1)资产负债比率;(2)流动资产比率;(3)净资产对长期资产比率;(4)资本化比率=长期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100%。3.资金使用效率分析。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率是保证企业增加盈利水平和创造现金的可靠保证,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效率。该部分的核心评价指标有:(1)应收帐款周转率;(2)应付帐款周转率;(3)存货周转率;(4)经营性资产周转率;(5)总资产周转率。4.偿债能力分析。主要考察被评估企业是否具有按期偿付银行还本付息及支付股东股利的能力,因为制造业包含了整个生产经营流程,尤其在权责发生制下,企业的盈利与短期偿债能力并不是完全吻合。考评企业偿债能力主要从现金流角度出发加以确定。该部分的核心评估指标有:(1)净资产保障比率;(2)举债能力系数;(3)偿债能力系数。5.企业成长性预测。主要分析企业规模的变动特征及扩张潜力,近几年许多制造业企业的规模扩张速度相对较快,因此,评估人员有必要纵向比较企业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把握企业的发展趋势,是加速发展、稳步扩张还是停滞不前。将企业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及其增长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数据进行比较,了解其行业地位的变化。分析预测企业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及公司未来的市场份额,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并预测其销售和利润。该部分的评价指标有:(1)固定资产净值率;(2)净资产增长率;(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4)净利润增长率。 综合评价 通过对企业资料的审核、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真实性核查以及对企业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的全面分析,并将上述各类财务指标与行业标准值进行对比分析,按权重形成资信等级评定表和评估报告,评审人员即可对投资企业做出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并提出投资额度及期限,从而为上级领导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本文作者:丁智慧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股票投资论文:散户股票投资对策论述 一、散户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的现状分析 (一)证券投资专业知识不足 广大散户群众,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有专业的证券投资知识的人不多,其中年龄偏大的有相当一部分,由于证券市场是最近20年才在中国兴起的新兴行业,对年龄较大者来说,学习可能有一定隔阂。 (二)信息严重不对称 散户作为一个群体来讲,缺乏足够的炒作信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相当不规范,内幕交易泛滥,基金老鼠仓遍地都是,掌握内幕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利用内幕消息赚钱,然而,散户几乎没有内幕消息,虽然他们没有必要关注,但是连续的涨停让所有贪婪的人都想去赚那些没有意义又风险巨大的钱,这些信息包括公司重组信息,资产注入,重大利好分红,重大投资,宣布退市等等,这些消息散户是很难获得的,他们没有想过自己的对手是资金实力雄厚,信息渠道多样的机构,散户追涨的行为是在拿自己确定性的钱去做非常不确定性的事情。 (三)单位资金少,对市场走向影响有限 散户资金少的几千,多的上万或更多,上亿资金的散户毕竟是少数,而机构的资金少则上亿多则几百亿,今年以来,2009年12月9日华夏盛世精选募集资金达187.7亿,少的瑞和300股票型基金也募集了2.57亿,散户的一举一动不会对整个股指的波动产生很大影响,相反机构的增仓或减仓都对市场方向有左右的作用。 (四)短线交易,交易成本昂贵 对于绝大多数的散户来说,短线交易是其最主要的买卖策略,以中信建投(简阳营业部)为例,佣金比例为2.8‰(成交不足1786元按5元计算),印花税1‰,过户费1000股1元,不足1000股按1元计算。一散户起初本金为5500,在2009年2月1日到2009年11月1日间共计买卖17只股票,平均每月买卖1.89只股票,共计成交58356元,本金效益放大10倍,佣金及相关税费月515元,成交金额与费用比例为8.8‰,本金与费用比例为9.36%也就是说5500元本金的交易成本为9.36%,然而,一月交易两次的散户毕竟相当少,他们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9.36%。假如一散户每周满仓交易3次(本金为10000元,每次买入和卖出的价格一样,这意味着损失的是佣金等费用,当本金不足10000元时补足到10000元)成交金额与费用比例为8.8‰,一年52周,扣除2周假期,50周共交易150次,成交金额为150万,佣金等费用为13200元,也就是说手续费已经超过了本金,这可能就是散户绝大多数亏钱的重要原因。 二、散户如何进行股票投资 (一)学习证券投资专业知识 证券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投资活动,投资者时刻面对着公司增发,配股,公司被特别处理(ST),要约收购,除权,除息等证券投资相关事项。若投资者对这些知识不太清楚,很可能造成损失。另外现在的散户并不专注于股票投资,要学习证券方面的知识,不太现实,这就造成了以投资的愿望却进行投机的行动的可悲结局。 (二)树立股票即企业所有权一部分的核心观点 股票的本质是企业所有权的价值凭证,它代表了对企业权益的要求权,这样的话,你买的不是一直处在波动中证券,而是一部分生意,如果你买了一块土地,每年都有不错的产出,土地价格的波动也不会给你带来实质的影响。 (三)运用自有闲散资金坚持长期稳健投资 首先。散户的资金应该是自有的,最好不要借钱,一旦股市大幅下跌,即使你不在意,但是你的债权人可能就十分的在意,在债券人的压力下,你被迫卖掉你认为有价值的股票,这样你不仅损失了自己的钱,也损失了别人的钱,更重要的是损失了自己的声誉。其次,自有资金应当是闲散资金,不能拿买房的钱,子女上学急用的钱,医疗急用的钱去买卖股票,前者是生活必须的,后者不是。一旦投资亏损将对整个家庭造成难以想象的困境。再次,坚持长期投资,这种长期投资可以是长期持有股票例如10年,除非发生股市严重泡沫或急等着用钱以及企业经营发生改变。 作者:周敏俊 杨熙 股票投资论文: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 内容摘要:本文利用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对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因素做了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发现行业因素、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都在不同程度对股票价格及价格的波动产生影响。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认真分析并充分利用这些影响因素,才能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解决了不同股权的流通问题,实现了所有股权全流通。所有股权全流通标志着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制度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更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评价。 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多,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和指标,并且知道这些因素和指标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根据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的选择、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找到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行业的划分和影响因素的设定 (一)行业的划分 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类方法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据此,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分成13个大类,其中制造业又分成10个小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886只,它们分布在上述13个行业里,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4只,采掘业17只,制造业496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只,建筑业22只,交通运输仓储业47只,信息技术业55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5只,金融保险业9只,房地产业33只,社会服务业24只,传播与文化产业8只,综合类44只。 (二)基本假设和主要研究指标 基本假设:能够引起股票价格上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平均投资收益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能够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投资风险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 公司规模。为了能够反映股票的实际市场状况,用可以流通的股数来反映公司规模,通常用流通股数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从理论上讲,规模大的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公司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公司的经营风险较规模小的公司来说要低;在市场表现上,公司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小,但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一项指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越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则越大,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凭借指标的高低进行判断,通常该指标不影响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流动比率。公司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财务风险越低,也就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低,但该指标并不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很好地抵御市场风险,通常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但由于公司的高速增长也使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增长率低的公司要高,使其股价的波动程度也较高。 主营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非常高。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比较强,公司在该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比较高,因此公司主营收入的高速增长也会使其股票价格上涨,但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程度增大。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该指标越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越好,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长而上涨,但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程度提高。 换手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股票的交易越活跃,市场关注的程度越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程度比较高,股票的市场风险比较高,但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振幅。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价格变动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分歧越大,股票价格不确定性程度越高,股票的上下振荡导致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会有所不同,在牛市中则会提高平均收益,在熊市中则会降低平均收益。 (三)研究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段,并根据上述的行业划分标准对所有股票进行划分,数据来源于上海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网上行情系统。所选股票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全部886只股票,因为研究的是全流通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关系,因此需要剔除在2006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另外,为了便于不同行业和主要指标的比较,采用周收益率和总风险作为因变量,可以减少因不同股票未能连续交易导致数据缺失而影响数据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的股票样本数为124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1个大行业里。由于许多公司在2006年进行过分红派息等事项,因此对股票价格进行了复权处理。 (四)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以所选的上海证券市场1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为124只股票和上证指数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对所选股票按行业进行划分,计算各个行业下股票的平均周收益率、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对各个行业下的平均周收益率和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计算和比较,来研究行业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对样本个股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和上证指数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根据单一指数模型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估计出这124只股票在样本期间的系统风险系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估计值,就所设定的研究指标作相关系数分析,并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行业因素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从表2中的不同行业收益和风险情况可以看出: 不同的行业表现出不同的收益水平。在所有行业中,收益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平均周收益达到2.979%,收益最低的行业是食品饮料业,平均周收益为0.431%,两者相差2.545%,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平均周收益超过同期上证指数周收益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木材家具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金属非金属业,其余行业的收益水平都低于上证指数的收益水平。不同行业平均周收益的巨大差距也反映出2006年的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表现不如同期的上证指数收益。 不同行业的风险与其收益水平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通常情况,收益越高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也应该越大,但实际情况却差异很大。金融保险业的风险为4.578%,食品饮料业的风险为5.001%,收益最高的行业风险比收益最低的行业风险还要低。 反映行业系统风险的β存在很大的差异。β大于1的行业有四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金属非金属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其他行业的β都小于1,β在1左右5%以内的行业没有一个,表明所有行业的市场表现都与上证指数不同步,只有4个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高于上证指数,大部分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都低于上证指数。 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大部分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占总风险的比例都超过50%,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87.04%。只有三个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低于50%,其中最低的是木材家具业为34.55%。 (二)主要研究指标对收益和风险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 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均周收益与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2006年上证指数上涨了,具有很明显的牛市特征,因此振幅与平均周收益显著正相关。这四个研究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说明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收益的相关因素,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前,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股票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换手率与股票的平均周收益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也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出这四个指标对股票收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都与股票的风险存在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股票的风险存在负相关,而其他指标与股票的风险存在正相关。这些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也反映出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5%的显著水平下,流动比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与股票的风险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与最初的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说明在上述研究期内,这三个指标对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 股票收益和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假设大多数是一致的,这也表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表现与理性预期是一致的。这些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证券市场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市场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更加注重股票的业绩和成长性,更多地考虑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影响投资收益的有关因素,还要熟悉影响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股票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对股票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市场表现良好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良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不同行业所面临的总风险与其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总风险高的行业并没有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收益,行业的总风险对其投资收益的解释能力不高。 总资产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振幅和股票投资收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影响股票投资收益的相关因素。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负相关,这些都是影响股票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股票实现全流通后,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抓住影响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投资收益。
管理咨询论文:管理咨询对中小企业的价值研究 摘 要: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扶持之下,近几年来,中小企业迅速兴起,并逐渐成为带动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限制,往往需要接受更为专业的指点,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咨询顺势而生,而且就其目前的发展形势而言,管理咨询公司已经得以稳定发展,并且为一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帮助。 关键词:管理咨询;中小企业;价值研究 前言:在企业发展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中小企业若想得以长期发展,必须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问题实质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还要在不断完善之中推出迎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对此,管理咨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建议或者帮助。 1.管理咨询公司的发展现状 管理咨询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的服务事业,在管理咨询公司运行之前,会有专业的咨询人员根据企业提出的要求深入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企业内部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并找出其根本原因,制定合理科学的改善方案,并在方案执行过程中,会有专业人员指导实施,从而保证企业得以正常运行,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客观来说,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对管理咨询认识片面,甚至对其实际能力存在较大质疑,因为在企业高层人员看来,依靠从未参与过企业发展的人员为企业提出管理方针和发展策略,其可行性较低,而且管理咨询的成本支出一般较大,会造成企业的经济负担,因此,国内的较多中小企业并不认同管理咨询公司存在的价值,但是根据实际研究表明,适度依靠管理咨询的企业不仅在发展进程中合理的避开了一些不必要的难题,在管理制度与发展方向上根据管理咨询公司的意见做出适当调整后确实加快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竞争优势,管理咨询公司重视的是管理思想、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技巧的改进,它不参与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但是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创新性的思路和手段[1]。 2.中小企业借助管理咨询公司发展的方案研究 2.1企业高层更新管理观念 经过调查,中小企业不选择管理咨询公司解决企业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管理高层认为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管理咨询的花费成本较高以及无法使企业问题在短期内解决三个方面。对于一些企业的高层人员来说,一部分是认为企业的管理权不应该有外界力量插手,企业需要就行变革或者重大决策都必须由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参与制定,还有一部分是不敢加以尝试,认为管理咨询公司并不具备相关的能力,甚至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好的效果。实际上,管理咨询行业已经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不可缺少因素,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大型企业都会与管理咨询公司进行合作,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保有强大的竞争力,作为企业高层人员,其思想和决策对企业都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想要赢得企业发展进步,企业相关人员要适时更新管理观念,做到与时俱进。 2.2客观的看待管理咨询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虽然在中国属于新兴企业,但是其发展历程由来已久,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发展规划、经营理念、工作流程以及企业特点,所以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管理咨询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偶然因素,而是有其自身存在的实际意义,只有客观的看待管理咨询公司,抛开对其实质作用的偏见,认可管理咨询公司为企业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与管理咨询公司进行良好的洽谈沟通,保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及时认识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而不是忙吗自信,完全按照个人意识制度发展策略[2]。 2.3全面配合管理咨询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在进行工作时,首先要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加以考虑,然后对企业进行深入了解,如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核心等,管理咨询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合作性,因此,企业的配合程度对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效率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在选择与管理咨询公司进行合作之后,企业要保持对管理咨询公司的一定信任,并且全力配合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需要,使其可以在实际考察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知识的方法,对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从而达到使合作双方都能满意的效果[3]。 3.管理咨询对中小企业的价值研究 3.1发现核心问题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企业的工作人员上到管理高层下至普通职员,由于处在企业内部或者职位原因,在看待企业时都会受到看待角度或者思考方式的限制,无法客观全面的分析出企业内部的核心问题,而且由于专业限制,相关企业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然而管理咨询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知识理论,以及综合专业的分析团队,最为重要的是,管理咨询公司可以从全面客观和专业的角度看待问题,剖析问题实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帮助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发展方向,有效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从而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3.2完成企业改革和进程规划 企业发展一定要有一定的市场预测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借助管理咨询公司对企业进行系统科学的全面深入了解,为顺应市场经济需要谋求突破和改革,以管理咨询公司客观科学的视角为企业规划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决策的公平公正,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带来的企业潜在风险,对企业自身和市场需要都保持清晰的认识,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树立企业特有的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 3.3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服务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在目前的多数其偶也中,工作人员一般各司其职,对其工作之外的相关知识了解很少,但是想要保证企业各环节的连通性,就必须保证企业具有精英人才,管理咨询公司可以对此为企业提出相关的改善措施,帮助企业员工提高学习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制定标准的人才筛选机制[5]。 结语:根据研究分析,中国中小企业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发展程度总体而言不如人意,甚至一些企业往往经营不到一年就会因为管理问题而出现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对此,中小企业高层人员要随着时展更新管理观念,充分认识到管理咨询公司存在的实际意义,从而借助其专业的理论指导和改善方案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咨询论文:浅谈我国管理咨询业的现存问题及对策 摘 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管理咨询作为一门新兴行业其作用日益突出。虽然中国的管理咨询行业在规模与服务水平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管理咨询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寻解决的途径,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指导市场经济实践活动。为此,本文结合咨询业现状,分别从内外两方面分析了影响我国咨询业发展的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咨询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管理咨询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行业生存环境分析 “管理咨询”业被比喻为政府和企业的“外脑”,是由外部专家深入企业运用各种有效的方法,调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指导实施的一种服务活动。咨询行业像其他事物一样,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只有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和协调,企业才能顺利地开展咨询活动。总的说来,管理咨询行业主要受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三个方面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外部政治法律环境分析 1992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咨询业的扶持政策和市场规范。2005年人事部颁布了《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12年科技部印发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到鼓励咨询机构依据区域空间特性、产业基础等因素,为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产业咨询服务。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完整的关于整个咨询业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的财政、税收等具体支持政策,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政府对咨询业的扶持力度明显不够,严重制约了现代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二)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加快,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国外公司和资金大量进入,管理咨询需求越来越大。在经济危机中,管理咨询业虽然经受了困难,但市场份额并没有明显下降。2009年新华信中国管理咨询市场发展报告中的调研数据显示,62.6%的企业不会因为经济危机缩减对管理咨询的投入。 (三)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对我国咨询业产生了很大影响。中国社会的多元化趋势、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本土文化源远流长,对咨询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思想较为保守,对市场经济缺乏敏锐感,企业界普遍存在重眼前轻长远的意识,有些企业盲目崇拜“洋咨询”。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人们的观念尤其是企业界、政府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与国际的先进思想和管理理念接轨。 二、行业现存主要问题 (一)外部监管角度 1.管理咨询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目前,管理咨询的概念还比较模糊,国家也没有一套针对咨询产业的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管理咨询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没有规范的运营规则,没有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大家共同遵守的职业准则,没有有效的政策保障,同行间缺乏沟通。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是目前咨询行业标准的制订者,但是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的标准缺乏市场基础,说服力、约束力与可执行性差,实际效果不佳。 2.管理咨询业尚未形成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的咨询行业缺乏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咨询机构各自为营,整个行业呈现出一盘散沙的局面。虽然设立了很多行业协会,但协会没有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基本功能,缺乏对行业制定统一规范、宏观管理的能力,承担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具备审核咨询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从服务提供者角度来看 1.外资咨询公司与国内企业的需求难以有效匹配 大型及特大型咨询公司,如麦肯锡、波士顿、北大纵横等,从业高级咨询师人数可达数百、成千、上万。它们拥有丰富的国内企业案例库,甚至具有在全球共享本公司知识库的能力。但是,由于国外一些先进管理咨询理论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条件,所以这些理论往往难以与国内企业的需求有效匹配,可能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 2.本土咨询公司难以提供高质量服务 (1)行业门槛低,管理咨询企业水平良莠不齐。目前,我国咨询企业的数量迅速增长,规模也迅速扩大(见图1)。但是,由于行业门槛低,大量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涌入,导致管理咨询业水平普遍较低。有些管理咨询企业已经颇具规模,管理也较为规范,已能够在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提供咨询方案。而有些中小型咨询企业制度不规范,没有明确的企业定位和经营目标。在经营业务时,这类企业往往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制定方案时过于理想化、同质化,解决方案治标不治本等。 (2)管理咨询公司缺乏专业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咨询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智慧是咨询机构最宝贵的资源。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我国咨询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上与国际知名咨询企业存在着巨大差距。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统计,2012年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50家,共完成各类咨询项目6788个,总计业务收入290317.6万元,总雇员数量9340人;而2012年埃森哲公司业务年收入279亿美元,按当前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17275542万元,埃森哲全球员工236000人,为遍布120个国家的客户服务。2012年中国管理咨询机构50家,年度收入总和为埃森哲公司年度收入的1.68%,从业人员总数不到埃森哲公司雇员数量的4%。 此外,同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人才结构相比,我国咨询业人才整体素质不够高,人才标准不统一,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背景较为单一。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人员提出的多数咨询活动缺乏针对性和创造性,方法简单粗糙、缺乏科学性,做出的咨询方案实用性差。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乏后续的支持和指导,使方案的效果大打折扣。 (3)咨询业信息资源存在问题。信息是咨询之本,咨询产业本质上就是对信息的提取、传递、分析、处理和使用,没有信息资源,咨询产业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当前,中国信息资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信息资源总量缺乏。主要是缺乏历史数据和最新数据,信息资源尚不完备,严重影响了对信息的加工、处理以及咨询质量。第二,信息资源质量普遍不高。主要反映在统计数据的口径混乱,信息失真比较严重。第三,资源利用率较低。这主要反映在“条块分割”,没有充分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服务需求者的角度 1.企业自身定位不明确,寻求咨询服务缺乏针对性 企业进行管理咨询的目的不明确,对管理咨询的要求往往局限于短期利益和轰动效应,不愿搞长期投资。许多企业管理咨询的目的不明确,不知道自己到底要解决哪些问题,需要达到怎样的效果。此外,还有以下种种不正常现象:排挤同行、讨好上级、变相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突出领导的政绩。因此,目前我国的管理咨询在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演变为一种畸形的竞争手段。 2.企业对管理咨询行业认识不足 在我国,大家对咨询和咨询业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对这一行业的认识程度还远远不够。有的客户对脑力劳动的价值认识模糊,轻视知识的价值,对咨询费用不理解;有的客户不清楚什么是信息业,什么是咨询业,有时把咨询公司当成只管牵线搭桥的中介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侵权现象严重,不尊重咨询产业的劳动成果。 3.企业与咨询公司缺乏沟通 “咨询研究―咨询报告―协助实施―总结”是咨询公司的管理咨询作业流程。按照这一流程,咨询公司接到项目之后,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咨询报告。但由于视角不同,企业与咨询公司在认识上可能存在分歧,这就需要双方就方案进行讨论和修正。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企业就不会主动配合,一旦方案不被执行人员所理解,或是企业不具备足够的执行力,即便是再好的咨询方案,对企业来讲也是没有用的。因此,在咨询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企业与咨询公司的沟通。沟通不畅会导致好的咨询方案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提出对策 (一)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管理咨询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与行业规范 1.加大政府对管理咨询业的扶持力度,营造管理咨询氛围 管理咨询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府要为管理咨询行业发展培育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场氛围和政策法律环境。可以适当给予管理咨询企业税收、金融方面的优惠,为管理咨询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培育管理咨询市场,推动我国管理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管理咨询行业的社会地位与业务水平。所以,要尊重价格规律,认真调研,通过分析管理咨询市场供求变化与管理咨询商品价格的关系,制订科学合理的策略,以达到消除管理咨询市场供求矛盾的目的。与此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通过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违规行为进行干预。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管理咨询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中国管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中国管理咨询业的执业资格、规范以及道德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而保证中国管理咨询业的公平竞争,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全行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其次中国政府应建立一个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努力为管理咨询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3.建立全国性的管理咨询行业协会 管理咨询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行业协会可促进管理咨询人员提高职业水平,帮助咨询公司获得社会信任,所以应尽快建立并加以规范。管理咨询行业协会应该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准则、制订规范的操作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等。国家应在宏观层面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的同时,大力培育咨询需求市场,营造利于咨询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并积极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培育和开拓咨询市场。还应当号召和培育全社会的咨询意识,扩大咨询市场需求,大力推动和发展政府决策咨询的制度化、产业化。在政府行为方面,政府要对国内咨询业进行产业政策的扶持,并加强信息咨询产业的立法,不断优化和提升咨询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管理咨询公司应提高自身的水平,使企业间战略联盟与合作 在管理咨询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国的管理咨询公司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就必须发展核心能力,形成竞争优势。管理咨询公司的业务不应该“大而全”,而应该“专而精”。我国的管理咨询公司应找到与自己的专长相适应的咨询领域,同时根据自己的专长选择目标客户,建设自己的团队,积累宝贵的经验,以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并借鉴国外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方法,把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咨询理论。 同时,管理咨询企业不可闭门造车,故步自封,应明确行业交流的重要性,拓宽视野,加强业内交流,积极寻找与国际大公司合作的机会,形成行业合力。 (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从业队伍素质,增强咨询机构核心竞争力 咨询依靠知识和信息来工作,知识的密集性很高,必须充分考虑知识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产业特色,充分做好人才储备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首先,应该招募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接触过国外先进管理咨询理念的精英分子,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国内发展平。一方面应加紧向外部聘请专家;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人才的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并把人事部通过的管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工作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咨询业要有创意性人才,而这种人才比一般工业劳动中的操作性人才难获得,也不易管理。目前,在我国咨询机构中人员素质偏低、兼职人员过多等问题突出,因此应该加强对有关人员的进修、培训,特别是建立正规化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培养专门的咨询人才。 (四)企业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咨询的意识 目前,国内大部分需要咨询服务的企业主动咨询的意识不强,在咨询方面的投入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大多数企业管理者没有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企业的利益,只有那些管理问题严重并已影响其当期生存的企业,出于救治的目的才不得不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并且,我国众多企业对自身定位不明,在寻求管理咨询时也没有明确的诉求,而且表现得过于急功近利,企图通过管理咨询立竿见影。因此,政府及管理咨询企业应共同合作,提高企业对管理咨询业的认识。当今社会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已经成为树立企业及产品形象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的管理咨询业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可以向社会推广咨询业的成果,树立咨询行业的社会形象和提高知名度,还能有效地开发潜在的管理咨询市场。 四、结论 我国管理咨询业起步较晚,成熟的产业发展格局尚未形成,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用户需求也没有完全接受,加之本土咨询公司整体散且小,致使整个行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面临强势国际竞争时,更显得力不从心。我国管理咨询业正从幼稚期向成长时期转变。管理咨询行业发展任重而道远,应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提升自身的实力,缩小差距,最后摸索出适合本国的发展道路,让咨询产业真正成为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信息建构体系。 (作者单位为南京林业大学) 管理咨询论文:关于客户获取管理咨询信息的几点建议 【摘要】管理咨询市场中,由于管理咨询产品本身的特性,买卖双方关于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是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管理咨询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与交易,影响了管理咨询市场的良性运行。客户企业面临很多仅靠自身资源无法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外脑”提供帮助,为缓解他们与管理咨询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客户往往会进行信息的搜寻。于是,客户如何从管理咨询机构那里获得更多信息,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网络媒体、知识转移和知识整合、建立客户满意度测评体系、ERP系统的应用等四个方面来讨论解决这项问题的措施,并得出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结论,对以后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建议作用。 【关键词】管理咨询 知识转移和知识整合 满意度测评体系 信息交换 管理咨询市场中,由于管理咨询产品本身的特性,买卖双方关于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是必然存在的。客户与管理咨询公司关于管理咨询行业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客户对国家有关管理咨询行业的政策规定、管理咨询协会的相关条款、与管理咨询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咨询公司从业的标准、管理咨询行业市场总体情况及前景、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认证等信息的占有上,与管理咨询公司相比,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如果管理咨询公司不主动传达相关的信息,客户可能要花费很大的搜寻成本才能获得这些信息。而且,由于客户自身专业知识和搜寻成本的限制,他们对管理咨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完全知晓,再加上管理咨询公司的有意隐瞒和失实吹嘘,更加深了客户与管理咨询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一、客户可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获取更多管理咨询信息 管理咨询公司网站传递的信息内容,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网站内容项目规划合理,信息内容真实可信,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客户搜寻信息的需要,缓解客户关于管理咨询公司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有的网站要么避而不谈,要不夸大其词,对缓解客户的信息不对称帮助甚微。探讨管理咨询公司网站对客户所关注信息的传递程度,不仅可以指导管理咨询公司有针对性地根据客户需求改进网站内容,缓解信息不对称;而且可以为管理咨询公司网站内容规划起指导、参考和评价作用。 二、客户要和管理咨询提供者交换信息、整合信息 管理咨询行业是将管理理论、管理技术和管理实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一个特殊的行业。管理咨询公司的产品本身就是知识,其服务过程就是知识的转移与整合过程。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双方通过知识转移达到相互沟通的目的。管理咨询服务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双向的知识转移。咨询服务接受者利用咨询服务的目的就是向自身组织内部导入新的知识,构架新的知识体系,以便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新的知识体系是由服务提供者帮助构建的,转移方向由服务提供者指向客户。 三、建立相关的客户满意度测评体系 管理咨询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行业或企业顾客满意度方面的研究非常少,咨询行业尚未被国家统计局纳入独立统计范畴。近年来,随着管理咨询企业的不断增多以及客户对管理咨询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竞争不断加剧,对客户满意度的研究也就越来越得到咨询企业的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到2000年,顾客满意作为一种科学、系统的理论建立起来。2000年12月,正式出版的2000版的ISO“DIS9000”明确将“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这项原则列为“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第一条,并得到广泛认同。 建立管理咨询企业的客户满意度测评体系,主要是评价管理咨询企业在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带给客户的感觉和满意程度,当然也包括客户是否获得了充足的信息,客户获得的信息是否是其想要的,是否有用等。在此体系中,通过相关的指标和标准等一些客观因素,还有通过问卷等考虑客户的主观因素,对客户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且进行持续改进。不论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都应将客户获取信息的情况考虑在内,作为一项重要考察因素。当客户所得到的信息不能满足其需求时,满意度不足,客户就可提出合理要求,要求管理咨询提供者进行改进。 四、促进ERP系统在管理咨询业务中的运用 我国目前管理咨询公司服务质量不容乐观。在管理咨询公司和管理咨询顾问的行业资格认定方面缺乏经验,致使我国管理咨询业规范性较差,ERP管理咨询人才的匮乏也制约了我国ERP管理咨询服务水平的提高。在知识基础方面ERP系统方面的知识基础是我国管理咨询顾问普遍欠缺的,而且我国管理咨询顾问普遍缺乏实践经验,这也就决定了在我国众多管理咨询顾问中,真正能够胜任ERP管理咨询工作的为数很少。所以,应促进ERP管理咨询服务的发展,建立员工培训机制,提高管理咨询顾问的整体素质和ERP咨询业务水平,整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快速、全面共享。 总之,客户和管理咨询机构必定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客户可通过网络等新媒体渠道来加强对信息的搜集能力,加强渗透作用。而知识转移和知识整合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咨询服务双方知识交互过程中,知识转移和知识整合相互促进,互为前提,是链接咨询服务双方的桥梁,知识转移和整合的优劣决定着咨询服务的效果,客户要时刻注意和管理咨询提供者交换信息、整合信息。建立相关的客户满意度测评体系是为了让客户对于自己究竟缺乏何种信息有据可依,也让管理咨询机构提供信息和方案时有据可依。促进ERP系统在管理咨询业务中的运用是为了提高管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水平,使得咨询业务系统化,完善化。这些都有助于客户获取更多的信息,但更加具体实用、低成本的措施方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管理咨询论文:关于客户获取管理咨询信息的几点建议 【摘要】2011年的一系列慈善事件把我国慈善组织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公众对慈善信息披露的关注空前高涨。部分慈善组织却因为信息透明度低而丧失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各种善款募捐也因此降至冰点。加强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慈善组织获取捐赠资源、改善形象、提高公信力,也有助于公众有效监督等,是一举多得的事,十分有研究的价值和必要性。因此,研究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度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慈善组织 信息披露 透明度 公信力 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慈善组织数量持续上升,各项善款捐赠也逐年增多。与此同时,尚德“诈捐门”事件、“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问题接连曝光。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慈善组织的研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而且与慈善组织透明度相关的研究也不是很多。 一、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度现状 1.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全面。目前我国各慈善组织在信息披露中执行的标准不同,不同的组织对外提供的慈善信息有很大差别,并且慈善机构的各项报告格式也不相同。比如个案研究中,中国红十字会和壹基金的信息披露差异,第三方透明度监测机构透明度评价指标的差异等等,这都使得我国慈善组织所披露的信息缺乏统一的对比标准。 2.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渠道不畅,内容滞后。目前中国慈善信总公开的染道还比较落后,慈善信息的宣传推广还没有真正进入公众的生活,偶尔能够了解到慈善与公益组织的一些情况也只是某某地方发生天灾人祸需要捐款,或者某某组织又出现了什么方而的问题之后电视新闻、报纸等传媒介便开始铺天盖地的报道,其他时候能够从这些途径了解到相关情况少之又少。 3.慈善组织披露信息获取难度大。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内容的不足、披露内容的滞后和披露渠道的差异都导致了获取慈善信息的困难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很多慈善组织在物资募捐和运作过程中不公开、不规范。信息披露不足使社会公众和捐助者无法获取想要的信息,披露内容的滞后使捐助者不能及时了解所捐助物资的使用情况,而披露渠道的差异更增加了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难度。慈善组织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是导致公众获取信息困难的最重要原因。 4.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2012 间公益发展报告显示,87. 4%的样本组织制定了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60%的组织每年都编写财务报告,86. 9%的样本组织有会计人员,89%的组织有出纳人员,59. 1%的组织曾接受过外部独立财务审计。慈善信息的不透明给政府监督、行业监督及社会监督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各种监督力度的不到位,引发组织内部人员的腐败,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募捐物资的行为。 二、我国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评估体系 中国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评估体系,的年度《报告》将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指数分为不同区间。其中,透明指数在60到80之间的为进取组织,在80到90之间的为优秀组织,达到90以上的是卓越组织。 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榜,评分指标由基金会基本信息、筹款信息、项目执行信息、年度财务信息、日常事项披露、披露的渠道/频次等构成,总分为100分。它重点使用基金会官方网站、相关行业和监管机构网站等公众渠道作为信息来源,考察基金会向公众披露其信息的状况,排名越靠前,透明度越高。 三、扩大慈善透明度的对策 1.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与渠道。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标明捐赠财务收入、支出及其变动信息,捐赠资源分配和投向等信息)、慈善项目运作信息(主要包括慈善项目策划、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执行、项目后续追踪等)、慈善绩效评价信息(主要包括慈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公众满意度等)。另外,除了正面的书面报告形式以外,应大力提倡慈善组织以网络在线报告的形式,比如开辟全国统一的网站或报刊,做到实时、“点对点”的信息传递,更方便、快捷规范地公开和传递慈善信息。 2.建立多元化的慈善监督体系。一些公募慈善机构,政府本身就是慈善组织的参与者就无法行使监督者的职责,所以贪污、挪善款时有发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网,必须首先理清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关系,政府应该放松对慈善组织的行政干涉和合法化准入,降低慈善组织申请的门槛,让慈善组织脱离其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使其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政府监督,第三方组织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媒体和公众监督)组成一个监督体系。 3.推进慈善信息公开软实力建设。以第三方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公众舆论为支柱的制度化问责机制进一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公开透明。除慈善组织工作要公开和透明外,还要将接收、管理、发放捐款捐物的流程程序化,同时将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善款分开使用,所参加的捐献项目以及数目都要有详细的记载。账目要清晰明了以待捐款者和公众随时查阅,或者每隔一段时间将收支明细公布在指定的网站,以接受监督。最后,慈善工作还要有民主性,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加快推进慈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一部专门的《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捐赠者、受赠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慈善组织建立的程序、接受捐赠的条件,规定每个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开支明细要定期接受政府、舆论、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如会计事务所)的监督。规范善款的使用,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尽量使制度之外的做慈善的组织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使制度之内的慈善组织严格地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执行,严禁贪污,挪用任何慈善物资。 管理咨询论文:财务管理咨询行业现状及未来前景分析 [摘要]文章以杭州嘉融财务管理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对目前财务管理咨询行业现状进行了初步介绍,其次立足于本公司,深入剖析杭州嘉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再次对公司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财务咨询公司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财务管理咨询;记账;纳税申报 1.引言 1.1财务管理咨询行业介绍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产业不断优化升级,中国的财务管理咨询行业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并随着国家对税收的征缴愈加严格,使得企业需要精准的财务咨询服务,这也导致市场对财务管理咨询公司需求更加迫切。记账是指小微企业或部分机构将企业经营所涉及的发票凭证处理、纳税申报等一系列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完成。它们之所以选择让财务中介机构帮助处理财务方面的业务,是因为能够降低设置财务部门的固定成本,增加赢利,也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会计团队在记账和税务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以浙江省为例,至2014年年底全省企业数量达到了980多万家,同时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指出,中小企业的数量占99%。但由于中小企业受规模所限,会计工作要求较低,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将近70%的小微企业选择购买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记账服务,进而越来越多的财务管理咨询公司成立起来。 1.2杭州嘉融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简介 杭州嘉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过财政局、杭州市工商局批准的,于2005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由一支相对专业的会计师和会计员组成的财务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公司全面运用金蝶财务软件进行记账,能够保护好客户的财务数据,专业化的“软件会计、审核会计、纳税会计”服务模式以及内部查账制度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本公司主营业务有三项,其一,记账,主要为客户提供办理发票处理、凭证填写、整理成册的业务,这是公司目前主要收入来源;其二,纳税,主要是为客户缴纳每月需要上交的国税、地税;其三,工商注册,客户到工商部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等业务。 2.公司发展现状 嘉融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嘉融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业务能力越来越强,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嘉融财务咨询公司行业种类很多,涉及工业、商业、服务业、出口行业等。 杭州嘉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5年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成立已经有十个年头,业务量不断增加,员工的人数也在上升,服务的客户也在不断增长。目前公司共有16名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会计部12人,工商部门2人。每一名会计部人员负责二十多家小型公司的记账,其中有一个会计员负责四十多家客户的纳税零申报业务。 3.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嘉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面临的问题 财务管理咨询行业在我国已经具有了很广阔的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我国记账业务的不断发展,会计管理中也呈现出一个突出问题,即怎样对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记账业务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规范和监督。就嘉融财务管理咨询公司而言,虽然公司行业种类很多,但是考虑到公司目前人员的知识能力状况,没有高级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公司主营业务仍然是记账和税务,有很多业务公司做不了,这样使得公司的成本进一步加大。公司目前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公司员工离职率很高。离职率是企业用来衡量一个公司内部人员分配和流动状况的重要指标,通过离职率的计算数据,我们就能分析出公司对员工的吸引和满意的程度。离职率过高,一般表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严重的矛盾,企业的凝聚力下降,同时它也导致了公司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得组织效率也在不断下降。公司的离职率偏高,表明公司的一些政策不利于员工个人的生存与发展。 (2)公司的福利待遇有待提高。嘉融财务咨询公司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和饭补,交五险一金,根据个人服务客户的质量以及客户交记账费的快慢来决定员工的提成,但是一个人要负责20多家公司的记账,并且要在每月的1~15日之前把国税和地税上交,压力很大。 (3)会计人员缺乏服务营销理念和市场意识。财务管理咨询行业属于专业性的服务行业,具有很强的服务特征。随着会计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导致此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记账服务与客户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一旦提供的服务有所疏漏,将会引起客户的追究。所以,无论是经理还是会计记账人员都缺乏一定的营销背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营销理念在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使用。 3.2解决问题的对策 (1)提高公司的福利待遇。首先介绍一下嘉融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待遇,对于实习生,基本工资每月800元,还有饭补200元。对于正式员工来讲,工资也不是很多,公司交五险一金,另加提成,但是提成一般根据其服务的客户是否定期缴纳记账费,如果不能按时缴纳记账费,就不能拿到提成。根据2014年的中国城市GDP排行中,杭州排名第十,GDP达到了8343.52亿元,同比增长8.0%,可知杭州的物价很高,所以,嘉融财务咨询公司必须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使员工能持续工作下去,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 (2)给员工提供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在嘉融财务咨询公司实习期间,笔者发现员工的业余生活比较单调,除了上班基本上没有别的活动,所以如果公司以后想要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就必须引进更高质量的人才,给小微企业记账,申报纳税,出具税务审计报告,扩大公司经营范围,使得公司赢利能力增强。 (3)加强内部环境的创新。一是学习理念的创新,财务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是一个知识密集型和智能密集型的组织,要不断培养员工全新的学习能力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二是管理理念的创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同时建立民主、开放、公平的管理机制,为员工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进而做到吸引人、留住人、造就人的良好局面。 4.未来发展前景 4.1扩大经营范围 财务管理咨询行业作为一种服务业,在不远的将来会迅猛发展,这也迎合了“专业化、标准化”的趋势,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杭州嘉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不断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引进更先进的金蝶软件系统和高质量的人才,在为小型微利企业记账的同时,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未来为中型企业记账,并且,要不断扩展服务种类,向提供财务咨询、审计、税务报告等方向发展。 4.2加强宣传,提高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社会认可度 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记账业务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对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认识不足或者是认识存在偏差。所以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应当加强自身业务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方式提高自身的业内知名度,增加自身的业务量,以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找本公司业务,增加规模效益。 4.3为淘宝、天猫等网上销售店主提供记账申报纳税服务 浙江省是一个经商大省,网购将近50%的商品都是从浙江和福建发货,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对淘宝商家的营业额很难估算,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按照规定征税。显然这样是不公平的,最近有多地天猫店主被约谈补税纳税风波,这将使得越来越多的淘宝商家规范财务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此时对于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的记账业务需求将会进一步加大。面对这样一个机遇,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需要尽快创造出符合淘宝网店的记账服务,从而赢得更多的效益。 5.结论 当前,许多企业的财务控制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财务管理咨询公司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同时为企业节约很大一部分开支,所以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所接受,虽然财务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记账服务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它的优点是不容忽视的,相信财务管理咨询公司能够不断开拓进取,不断进步,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期。 管理咨询论文:管理咨询公司在并购整合业务中的价值体现 摘 要:管理咨询业是紧随社会信息化和现代化步伐而兴起的现代产业,管理咨询公司在企业并购整合业务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而体现出不同的价值。本文主分别从并购动机和目的、并购方案策划和制定、商务谈判协调、并购之后的整合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阐述,从而说明管理咨询公司在企业重组并购业务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另外,从人力资源整合和企业文化资源整合两个角度对管理咨询公司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进行不同角度的阐述。最后,对管理咨询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管理咨询公司;并购整合;价值体现 一、引言 并购业务是企业的资本运作行为,且由于并购项目是一项系统性、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都极强的活动,一般企业难以独自胜。因此,需要专业性的服务机构的参与,常见的类型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不同类型服务机构凭借各自的服务特长,在企业并购业务中都能获取到相关的服务项目,从而为企业解决并购整合中存在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疑难问题。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服务机构而言,其自身存在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其中劣势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于财经、法律相关业务,由于不具备特定资质,不具备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专业性,因此在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对财经、法律方面的业务其参与度不高。而自身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企业咨询公司具有其他服务机构所没有的宏观高度,能很好把握并购整合业务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流程,能够以战略性的角度去解决并购业务的具体事项。可以形象的将各类服务机构进行如下描述: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像并购整合战斗的特种兵,精通各种武器和作战方式,冲锋陷阵首当其冲;而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更像是总指挥和幕后推手,协助企业运筹于帷幄。管理咨询机构可能不知道“怎么使用作战武器”,但善于观察战局,根据战场局势调动“合适兵种”,从而取得战争的主动权和控制权,最终赢得战斗。因此,管理咨询机构在企业并购整合业务中的作用可见一斑,对企业并购成败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力。那么管理咨询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到底扮演何等角色,体现怎样价值呢?要从它的作用看起。 二、管理咨询公司在并购整合中的角色 图1 企业重组并购业务流程图 从图1企业并购整合流程可以看出,整个业务涉及从并购决策、并购战略制定到并购后整合,现实业务中的众多阶段都有管理咨询机构的身影。主要包括: (一)并购动机和目的的梳理者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由于之前未做过并购业务,缺乏经验且往往关注于独立的几点,对并购企业的商业动机都非常明确,例如是否能扩大市场份额、是否提高利润率、是否扩展销售渠道、压缩排挤竞争对手等。但往往在企业并购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误解,忽视满足需求之后其他方面的融合,往往为并购之后的整合埋下隐患,导致并购的目的性变得模糊,最终导致并购行为流产或失败。 而管理咨询公司具有较高的宏观高度和较强的系统性,能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为企业量身打造全面、系统的并购方案和执行计划。另外,优化并购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根据并购需求,组建内部收购团队,对收购团队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和指导。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人事结构、企业发展规划、产品定位、存在风险等因素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并通过调查报告的形式,反馈给企业高层,从而制定新的企业发展战略。 (二)并购整合业务的规划者 根据买方企业和目标企业的自身特点和经营状况,管理咨询公司从专业角度出发,并结合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全面、细致、系统的并购方案和计划,并购方案不仅要包括可行性分析、融资安排、并购进度表、绩效分析等相关的专业性整合预案,而且要结合企业组织结构和不同部门的特点,对整合方案进行细化和分解,充分体现出前瞻性、互动性、系统性、专业性的特点。 (三)搜寻目标企业的过滤者 企业数量众多,即使同行业、同地域的企业也可能成百上千,如何从中搜寻并购目标,对意欲实施并购的企业而言并非易事。另外,即使选择了目标企业,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积极主动地获取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对于并购企业而言,耗时耗力而且效率低下。另外,由于自身经营的局限性,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之间也缺乏相互了解和信任,信息沟通不畅,也就容易丧失一些可能存在的并购机会。 管理咨询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通过自身广泛的业务联系以及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能及时掌握双方企业的动向和基本情况,从而架起企业并购的桥梁,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促成交易实现。 (四)商务谈判的协调者 由于管理咨询公司全程参与企业并购业务的策划与实施,对整个业务活动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且拥有较多的并购整合业务经历,对谈判环节会有一定的灵活掌控和协调能力。因此,在商务谈判阶段,管理咨询公司可以被看作是并购是否成功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五)重组并购后的整合者 当企业并购顺利完成后,需要对重组双方进行多方的调整和优化,例如人事、组织、薪资、绩效等方面,进而建立全面统一的组织结构和制度,达到最佳的协同效应,提高内部运作效率,确保重组后的企业尽快进入良性发展阶段。然而,很多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后,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指导和培训,无法第一时间完成组织指挥、人事管理等管理体系的整合和统一,甚至对于存在的问题,管理层也无计可施,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松散型的管理状态,整个组织指挥系统内部存在大量摩擦,严重阻碍企业的正常运作,结果非但没有提高效率,反而由于内耗成本的增加进一步降低了效率。 因此,管理咨询公司在企业重组并购后所做的工作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体系;二是制定规范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优化方案;三是建立合理有效的人事绩效分配机制;四是建立科学考核机制。 三、管理咨询公司在并购整合中的核心价值 管理咨询公司在企业重组并购业务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 (一)人力资源整合 公司重组购并之后,被购并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往往会产生离心力,要尽量减少员工的抵触情绪。针对员工的不同特点,尤其是有能力的管理人员,要知人善任,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待遇,最大限度的调动工作积极性,降低人力资源整合过程的内耗。 (二)企业文化整合 当两个企业文化存在很大差异的公司购并重组时,很容易产生企业文化与理念的碰撞和不协调。要将先进的企业文化渗透到整合后的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经营体系、员工培训生活等各个方面,让所有员工耳濡目染、自上而下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提高企业员工的文化修养和爱岗敬业的精神,从而提升企业文化的内涵度、和谐度,使得企业重组并购取得真正的成功。 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方面两项业务,一般是管理咨询公司经历最多的两项业务,因此,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为并购企业制定出规范化和流程化的执行方案。 四、对管理咨询公司业务发展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管理咨询机构的运作情况来看,虽然参与整个并购流程,但是主要业务多限于制定战略,并购后整合,业务比较单一化。在财务、法律等业方面并购企业可能需要找寻第四方、第五方服务机构参与其中,大大增加了并购方的工作量和沟通成本,因此并购企业期待可以提供多元化的专业管理咨询公司,辅佐其完成整个业务。因而管理咨询公司应加强自身复合能力建设,尽可能为并购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服务。 同时,管理咨询公司拥有信息量的多少,也直接决定业务主体对其可信程度。如果管理咨询公司信息量少,则会很难对服务对象做出今后时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准确定位。由于信息量少而导致定位不清,或者是定位偏差,必将影响其在市场的竞争力,也难以赢得客户的信赖。因此,管理咨询公司应该加强信息的搜集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库,增加信息量,提高自身竞争力。 此外,企业并购整合业务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管理咨询公司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方案,而管理咨询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了其方案质量的高低。因此,管理咨询公司要加强对咨询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提高咨询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以期为并购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管理咨询论文: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管理咨询功能 摘 要 本文分析提出了现阶段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及不足,并指明了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即管理审计,并介绍了管理审计的内容及其在现实操作中的一些可行方法。 关键词 国有企业 集团内部审计 管理咨询功能 一、前言 随着国有企业集团的飞速发展,内部审计也逐渐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国有企业集团在重视内部审计带给企业发展的作用之余,逐渐希望内部审计能够更多地为企业的管理觉得提供更加直接的支持,也就是让内部审计具备企业管理咨询的功能。这也预示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正朝着管理审计的方向发展,由于正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需要研究出更多可行的方法,以适应国有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 二、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与不足 (1)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企业的价值以及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利用全面的、科学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控制、管理过程的效果,力求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帮助企业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集团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国家不断对国有企业集团进行合并的引导,以致出现产权结构复杂、管理程序冗长以及交易关联繁多等问题,致使集团管理人员不能事事躬亲处理,内部审计能帮助集团领导人员及时发现集团管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正的措施和方案,以此来提高国有企业集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水平。因此,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集团内部是非常重要的。 (2)国有集团内部审计的不足。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国有企业集团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对企业内部审视不够重视,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缺乏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以保障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运行,内部审计工作没有常态化以及体现风险导向原则等等。除此之外,由于国有企业集团周围环境变换快以及企业发展速度快的特点,使得国有企业不得不加快改革速度以适应企业发展,但是在进行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忽视了对内部审计的改革,使内部审计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对促进国有企业集团发展的作用。 三、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管理审计 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集团周围环境的不断变换以及企业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对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也有了重新的界定,从以往的注重企业内部设计的有效性和审计监督的在规范化与制度化向重视内部审计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将内部审计引进到企业管理决策中转变。于是,内部审计渐渐被灌输了新的功能,即企业管理咨询功能。总的来说,传统内部审计先是由财务收支审计向专项审计转变,然后由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并日益强调从决策全过程跟踪的角度对公司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推动企业内部审计往管理审计的方向发展。 四、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指的是集团企业对自身及子公司的整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达到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目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审计旨在使审计单位的管理导向符合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要求和管理过程安全规范,并做到资源配置的集约高效。 (1)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的内容。在选择具体审计方式进行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时,不仅要考虑到所执行的项目所适应的审计方式,同时也要考虑公司内控的关键风险环节。在确定好审计方式后,先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子公司供其先行执行,再介入审计,这样既可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提高审计管理的效率,同时也能督促不特定的对象自发落实集团管控决策的自我落实,进而提高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水平。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指的是为了评价各种国家就企业经营管理而制定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母公司基于总体目标和经营方向而制定的决策、制度等在子公司中的效率和效果,以及评估国有企业集团公司重大项目或经营活动及子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效率、效果以及经济性,以及诊断和防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重大风险的原因的一项有明确目的的和特定主题的具体项目审计。专项审计的目的是提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战略管控效率。在专项审计中存在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或决策不相符的,集团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善意见,通过集团批准后由审计单位加以改进。2)内控审计。内控审计指的是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及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内控审计旨在防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重大风险。基于此,各子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内控系统,定期开展内控评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内控的关键风险环节进行抽查审计,从而及时发现风险并及时采取解决措施。3)管理诊断审计。管理诊断审计指的是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的制度建设状况、体系构建情况、实际落实情况以及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核查、分析、诊断和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4)信息系统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指的是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运行、安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价,旨在诊断是否做到有效地保护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资产、维护数据完整、完成组织目标以及合理经济的使用资源,通过信息系统升级,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管理效率以及管理知识的累积。 (2)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发挥管理咨询功能的方法。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发挥管理咨询功能的方法主要有: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模式,优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管理资源,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管控系统及监督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审计相关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严格落实管理审计的具体方案措施,最大程度提高集团管理审计的效率。第二,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风险进行防范、诊断以及审计,并通过提供管理增值咨询改善管理中存在的体系性、结构性缺陷,以此来提高管理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推动子公司的发展符合母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提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战略管控效率。第三,切实履行财务收支审计等基本职能,管理审计最终的目的是为企业谋取利益,但是管理审计需要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完善的前提下才能推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咨询的功能。 五、结束语 国有企业集团只有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履行财务收支审计等基本职能,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管理咨询功能。但是就目前国有企业集团发展的状况而言,虽然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发展较快,但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集团还尚未完善内部审计体系,那么就更加涉及内部审计的管理咨询功能。本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笔者认为企业集团在开拓内部审计的管理咨询功能之前,应确保完善、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的运行。 管理咨询论文:在企业动态管理过程中提升管理咨询效能 【摘要】现代科学、技术、经济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使得一些有关科学、经济、社会的重大决策问题,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任何管理者个人的智慧和才能的范围,需要跨学科、跨行业,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利用集体的智慧,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知识,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提出满意的方案和做出科学的决策。本文从企业的动态管理过程中,探讨企业如何提升管理咨询的效能。 【关键词】动态管理;管理咨询;效能 一、管理咨询理论概述 企业管理咨询是帮助企业和企业家,通过解决管理和经营问题,鉴别和抓住新机会,强化学习和实施变革以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种独立的,专业性的咨询服务。现代社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任何管理者个人的智慧和才能的范围,因此只有组织各行业、各学科、各领域的专家,利用集体的智慧,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提出满意的方案和做出科学的决策。 企业作为管理咨询项目的客体,它是以人为主体的多种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体,在整个咨询项目中它们一方面希望通过咨询来改善公司的现状;另一方面它们又对咨询者的“医术”具有怀疑性。这就需要企业从最初的接洽阶段到最后的方案实施评估阶段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企业的收益最大化。 二、企业从咨询顾问处获得更多有效信息的措施 管理咨询服务涉及咨询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双方的活动。咨询委托方是咨询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是咨询成果的实施方,而咨询机构则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咨询项目,因此双方都必须在互利互惠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按一定的程序展开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从咨询专家处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一)选择专业性、距离较近的咨询公司 企业在聘请管理咨询公司时首先要明确定义自己的需求,有针对性的物色候选的咨询公司。不同的咨询公司擅长不同的咨询项目。选择专业性较强的咨询公司,可以使企业在咨询过程中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其次,选择距离较近的咨询公司,不仅成本低,还方便企业相关人员与咨询公司专家见面,若咨询过程中出现问题,企业工作人员可以与咨询专家面对面交流,这样企业获得的信息远远多于通过间接交流获得的信息。 (二)变传统咨询中的被动为主动 心态上转变尤为重要。传统咨询的咨询专家被看成是真正的“专家”,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来了就是要整顿他们,和这些“专家”在一起,就如同是大人与孩子的关系,所以很多企业虽然提出咨询要求,但是在心理上还是排斥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咨询过程中,可以改变心态,转变传统的“大人与小孩的关系”为“大人与大人的关系”,首先进行认识上的变革,组建真正的“学习型组织”,主动和咨询专家接触,虚心接受咨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有效的实施。 (三)以合作伙伴的关系紧密合作 管理咨询工作是在咨询委托方和咨询机构之间建立关系的前提下和环境中开展的,因此正确处理咨询主体和咨询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管理咨询工作的重要方面。 在管理咨询工作中,咨询主体和咨询客体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多个层面,然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合作伙伴的关系紧密合作。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创建一份合作契约而不是一份建议书来完成咨询项目,双方把这个咨询项目看作是一项共同的事业,旨在产生共同的利益;同时咨询小组开展的大部分工作可以并且应该由咨询委托方的员工来完成。 (四)实行短期方案设计 在咨询机构提出设计方案时,委托方企业可以要求咨询机构进行短期方案设计,即咨询机构所提出的方案涉及的时间段较短,如一个月、两个月、最多不超过五个月。这种短期方案设计的一个原因就是给委托方企业和咨询专家提供重复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合作完成整个方案。这就意味着首先启动一个方案,然后把它导向成功并从中学习。因此,短期方案的执行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学习的过程。 (五)进行方案的评估 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包括短期方案和长期方案的实施,都应该定期举行方案的审查,并对方案进行评估。这样做一方面是确保委托方企业和咨询机构能定期举行会议,以对他们的工作进度和他们所学到的东西进行评估,他们也可以花一段时间决定怎样才能从评估中收益-----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巩固方案以及怎样才能提高学习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各个方案的审查和评估,委托方企业可以发现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在这一过程中学到更多。 三、管理咨询的发展方向 (一)向“电子化”方向发展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和激烈,同时这对管理咨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管理咨询不断向网络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其业务涉足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企业ERP、业务流程重组、直接营销等领域。 (二)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信息化”指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普及的基础之上,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发生深刻的变革,通过提高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在各种社会活动的功能和效率上的大幅地提高,从而达到人类社会的新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水平的过程。信息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同时企业对所获取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要求越来越高。在此基础上咨询机构将会建立属于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并应用此信息系统辅助企业制定解决方案,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三)面向“持续化”方向发展 这里的持续化包括企业建立管理持续改善的管理机制、持续的个性化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辅助持续的自我评价,以达到管理持续改善、提升企业的长期核心竞争力的目标。此外,广义的“持续化”还体现为企业和咨询机构关系的稳定和长久。 管理咨询论文:论企业如何与管理咨询公司实现信息共享 摘 要:咨询信息本身作为一种知识资源在现实中受到企业内外方面障碍的限制,使得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出现“知识不对称”的情况。而企业为实现自身发展有必要全面详尽的从管理咨询公司获得更多信息,实现知识共享。本文从知识管理的视角出发,剖析企业外部知识共享体系,通过对企业外部知识共享存在的障碍的分析,以此建立可使企业获得更多咨询信息的外部知识共享机制。 关键词:管理咨询;知识管理;知识共享;知识不对称 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对企业传道解惑、诊断评价、分析预测等,为企业管理活动提供可行性方案,从而实现对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协助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因此管理咨询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化信息。企业所获得的信息可视为必要的知识,但现实中企业即使通过公平交易,从管理咨询公司购得相应知识,由于企业内外各方面因素导致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之间的知识并不对称,使得企业借助“外脑”的咨询效果不佳。所以企业作为咨询委托方有权利也有义务从管理咨询公司获得更完善、更详尽的信息。而学界和企业界更倾向于从知识管理角度研究管理咨询有关问题。因此本文着重以知识管理角度,从外部知识共享机制研究出发,研究企业间尤其是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间如何建立知识(信息)共享机制,以一种新的观念与机制协助企业实现从管理咨询公司获得更多信息的目的,从而借助知识共享平台实现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协同发展。 一、管理咨询与外部知识共享 1.管理咨询及其职能开展 管理咨询公司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典型代表,应为企业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行动方案,但从当前我国企业管理咨询实施成效来看喜忧参半。当管理咨询公司为国内各大企业提供咨询方案,协助企业实现卓越运营的同时,在不足方面表现为方案实施脱离企业实际、提供方案质量不佳、管理咨询公司缺乏沟通与企业充分沟通以及咨询公司不合理收费等。管理咨询作为企业和咨询公司的一种交易,企业为实现所带来最大化收益与最小损失,有必要从管理咨询公司获得更多相关信息以用于企业当前经营,从而保证交易的“公平”。 2.知识共享与外部知识共享 企业通过从外部环境获取知识(信息),借助技术手段将先进知识贯穿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提高经营业绩从而实现企业自身价值增值。现代经济学观点认为知识同资本、土地等物质要素一样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同时随着外部环境快速变化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信息)也日益成为协助企业获取竞争能力,培育自身核心优势的重要资源。 从知识管理角度分析,知识管理通过对知识的识别、获取、积累、交流、学习、创造来达到知识管理的目标,实现知识的价值增值。知识共享作为知识管理的一个重点分支,可以认为知识共享是一种客观的经济交换。而从知识共享的范围角度看,企业的知识共享分为内部知识共享和外部知识共享。外部知识共享主要指在不损害企业专有知识的前提下,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顾客、供应商、经销商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一种学习和交流的知识网络,如供应商网络、客户网络、专家网络、合作伙伴网络等,通过知识缺口的弥补,达到彼此间知识供需的平衡,从而提高知识的利用率和效能,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以往的研究侧重探讨建立企业内部的知识共享机制而较少的讨论企业知识外部共享机制的建设,因此鉴于当前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现状,有必要在企业间构建科学而高效的外部知识共享机制。 二、管理咨询活动主体间知识不对称与知识共享障碍 1.知识不对等造成管理咨询活动主体间知识不对称 如上文所述,倘若当两个企业互换知识,则每个企业就有两种知识。但是,在实际中企业间的信息分布并不是均等的。由于自身经营活动以及行业环境导致企业特体存在自己特定的知识体系和知识量,因此也形成了个体间知识的不对称。具体表现为知识的多寡不均使得拥有大量行业知识(信息)的企业成为知识市场上的垄断方,而垄断直接造成企业间知识上的“贫富分化”。例如在企业自身形成的不同于他方的核心竞争力,或者企业在供应链条上根据自身对行业机密的拥有侵犯上下游企业的利益等。这不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利于知识在企业间的传播和利用。因此,正是因为知识不对称,才使得知识在知识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衡,才有进行必要实现企业间的知识共享。同时,由于知识不对称能给知识主体带竞争优势,又使得知识共享难以进行。在管理咨询活动中,表现为企业顾及企业声誉不愿向咨询公司告知自身详尽信息,以及管理咨询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高价售卖劣质的方案。双方都在自身信息方面占有优势,而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管理咨询活动效果不佳,从而诞生各种失败案例甚至涉及法律诉讼。 伴随知识不对称而产生的便是知识障碍,由于各知识主体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知识主体通过建立各种性质的与外部交流的障碍,控制知识的外流以便形成知识垄断,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知识障碍的存在使得企业间信息的外部共享难以实现,因此在管理咨询活动过程中,有必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类知识障碍进行分析。 2.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间外部知识共享障碍成因 基于管理咨询活动中企业无法获取更多相关信息的现象,可以认为企业在与咨询公司之间的知识外部共享机制中出现了障碍,则造成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外部知识共享障碍成因应有以下几方面。 (1)知识垄断使知识难以自动实现共享 在知识共享行为中,开发、创造知识的企业不愿把自己通过努力获得的知识,尤其是行业规则与工作方法无偿与其他企业分享。因此当有关人员无法在知识共享过程中获得报酬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限制知识的传播与共享,通过知识垄断获得利益,以弥补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知识的垄断程度越高,知识所有者得到的额外报酬就越多,这样导致难以产生自发的知识共享。管理咨询公司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对于知识成果会进行相应的保护,甚至会在咨询工作中保留相关信息,从而形成了无形的知识障碍,使企业难以获得重要知识,从而影响了企业咨询结果。 (2)缺乏知识共享平台与管理技术 由于企业间组织相对独立,企业间信息交流活动大多数通过彼此的信件、通知等渠道完成,使得交流信息内容有限,也使得企业隐性知识共享困难。另一方面,企业间如果缺乏物质技术的相关基础,未设置有效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使得企业难以处理纷繁复杂的数据和信息,从而影响了企业间知识的表达与交流。企业若未与管理咨询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数据交换系统和沟通网络,则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的从咨询公司获取重要信息,甚至导致信息的丢失。 (3)知识共享相关制度不健全 企业外部知识共享依靠的更多的是彼此的信用和声誉等非制度因素维系,缺乏来自制度的硬性约束,从而导致知识共享的不规范与不完善。而缺乏制度的支撑,使得企业间外部知识共享的氛围与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企业间相关合作。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合作机制,加之出于商业机密和声誉考虑,企业会对管理咨询公司采取消极合作甚至不配合态度,使得咨询公司无法充分的根据所发掘信息提供给企业详尽的对策,从而间接地导致企业无法获取更多有关信息。 (4)共享主体在知识处理能力方面存在障碍 知识共享是有条件的。首先企业自身人员的知识背景、业务素质和理解能力等方面直接影响知识共享效果。如果企业员工及管理层知识水平欠缺、工作能力较差,那么将无法参透对方所传达的信息;其次企业自身的工作观念、习惯偏好等主观因素也制约着知识共享效果。在管理咨询活动中,由于管理咨询向企业提供的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动方案,如果企业人员知识水平欠缺,则无法挖掘方案中所有信息;另一方面,企业若自身接受新事物能力差,墨守成规,不愿依据方案发生变革,使咨询方案流于形式。最终导致企业由于自身因素无法从管理咨询公司获取更多有用信息。 三、构建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间的外部知识共享机制 由上文可知,在知识不对称和知识共享之间,既存在影响交流的障碍因素,也必然存在着某种协调两方的机制。通过对各种共享障碍进行分析以建立起外部知识共享协调机制,就能有效地在知识主体之间进行知识共享。因此企业要从管理咨询公司中获得更多信息,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企业与咨询公司双方的外部知识共享机制,通过共享机制企业与咨询公司双方所拥有的信息平等、公平、自愿的进行交易,保障企业从咨询活动中挖掘更多有益于企业自身的信息。 1.健全企业外部知识共享制度 根据前述外部知识共享理论,企业间信息交流视为一种信息交易。因此一方若想获得对方更多信息,则必须向对方披露本企业有关的更多信息。因此,从管理咨询公司方面,在运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系统应该整理出相应的制度以及职业规范,防止咨询公司借助自身知识优势盲目设立知识障碍,从而用刚性的手段保证知识共享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建立知识共享的氛围;企业则应及时向咨询公司详尽披露本企业相关信息,从初步接洽至出具咨询报告,企业应在咨询业务全过程配合咨询公司,从而使咨询公司根据企业存在的相关问题详尽的给予解决对策。 2.提升企业自身“软实力” 提高企业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工作技能,培养高效科学工作思维,提升企业自身处理业务问题的能力,从而打造本企业的高素质问题处理团队,有助于协助企业更多的从管理咨询公司给出的方案中挖掘更多信息,通过自身软实力的提升最大可能的保障企业与咨询公司间信息对称;另一方面,知识共享的有效性受到企业自身组织建设因素的制约。为使企业提高自身信息处理与获取能力,企业自身应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级,增加管理幅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从而尽可能减少从咨询公司获得的信息的失真。 3.打造知识共享型企业外部文化环境 企业的生存环境中,外部文化氛围成为影响自身与其他企业关系的重要环境因素,而文化环境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见面会、企业展销会、调查等方式进行知识的直接转移,也可以通过双方互派人员,间接实现双方隐性知识如技术、管理方法、经验、渠道关系的分享,让企业从管理咨询公司处获得使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建立长久而和谐的业务关系,减少双方的疑虑,为企业从咨询公司获得更多信息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4.构建企业间“知识联盟”,实现企业与咨询公司融合与合作 企业间的知识共享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因此通过平等的知识共享,构筑起强大的知识网络,在互惠互利模式下,结成知识联盟。对于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企业应在选择咨询公司前选择业务素质与人员素质较高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与咨询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业务的长期战略合作实现两者在企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在公司治理方面企业可以聘请咨询公司人员作为企业独立董事,或进入企业财务审计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实现咨询公司派遣本公司人员派驻委托企业以提高双方合作程度,从而以此提高咨询公司信息公开程度,并减少不必要交易费用,使企业获得更多有关信息。 四、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知识(信息)越发成为协助企业实现自身经营目标的重要资源。而知识的获取是以自身条件的完善以及一定的信息支付为前提。在追求双赢发展思维的今天,企业与管理咨询公司在信息方面都应致力于减少由于彼此知识不对称造成的知识共享障碍,加强彼此的长期合作与业务融合。企业自身也应从内外各方面进行变革,保障信息获取渠道通畅,从而充分获得咨询公司更多的显性与隐性知识,使更多的外部知识转化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管理咨询论文: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咨询的程序与方法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部分。本文阐述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提出了进行风险评价、询问调查、查阅内部控制、观察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穿行测试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 [关键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咨询;程序;方法 1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部分,审计程序必须遵循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按照《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1.1 制订审计项目计划 企业管理层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制订明确的工作方案,并经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实施。工作方案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机构、实施步骤、费用预案、评价方法等。 1.2 审计项目立项 第一,审计项目实施前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被审单位管理层和业务流程方面的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风险评估(确定被审计单位、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信息与沟通(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对控制的监督(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制订审计方案,根据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制订审计方案。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第三,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方案,下达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方式、范围、内容、步骤和时间,明确审计小组分工。 1.3 实施阶段 一是实施准备。审计人员一般采取就地审计,被审单位应上报相关资料,包括所有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内控流程、图表、审计前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内部控制制度自查评价总结等。进行审计公示,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二是测试并进行查证核实。对样本进行测试(测试的内容包括为确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的穿行测试和企业内部控制实际运行情况的测试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审计查证、取证、核实工作。三是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评价测试结果,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2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 2.1 进行风险评价 企业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评估公司整体内部控制目标以确定主要风险控制点,并判断企业是否适应规避风险的需要,从而设立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公司在设定可能由财务报告重大缺陷造成财务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充分考虑大额应收账款的控制程序、重大资本性支付的控制等,在此基础上为内部控制测试工作提供参考。风险评估本身就隐含着很大的风险,需要很强的专业判断。 2.2 询问调查法 询问调查法又称直接调查法,是由审计人员事先拟定调查提纲,以询问为手段,请被调查者回答相关问题以搜集资料和获取信息的调查方法。询问调查法在实际应用中,按传递询问内容的方式及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接触方式的不同,有座谈会调查、个别面谈调查、电话调查、邮寄调查等方法。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他们对相关制度、流程的理解和操作情况,从而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2.3 对内部控制进行查阅 查阅法是审计人员对现有各种资料进行审查、阅读,通过对已发生业务的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协调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查,掌握和认定被审计单位情况的方法。查阅法首先看资料的完整性,即看办理该笔业务应具备的文件是否都齐备;第二看资料的协调性,即看各项资料相互之间是否一致、是否有突兀感、能否相互印证;第三看资料的真实性,即看重要文件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第四看资料的有效性(内含合法性),即看重要文件是否有法定效力。 2.4 观察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审计人员亲临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现场,实地观察有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已发生业务活动的运行结果,以确定该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及执行程度。通过盘点现场库存物资、产品实物,勘察现场记录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观察法一察真实性,通过工作观察工作现场的业务活动是否真实发生及其处理过程是否依内部控制规定执行;二察存在性,往往需要盘点现有实物,结合记录看交易涉及的实物是否存在,账实是否相符;三察完整性,就是看交易所涉及的实物是否保持完好,有没有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四察足值性,就是看所观察的实物是否贬值,是否是长期积压的报废物资。完整性主要看实物的使用(物理)状态,足值性主要看实物的价值状态;五察权属性,就是察看交易涉及的实物归谁所有,所观察实物的所有权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是否是代管物资或通过销售产权已经转移尚未出库的物资。 2.5 穿行测试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将穿行测试定义为追踪某笔交易从发生到最终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穿行测试应定义为追踪某项事务从发生到最终结束的整个过程。这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常用方法。因企业发生的业务较多,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通常采取抽样的方法,样本规模取决于各项控制活动发生的频率。 管理咨询论文:浅析对管理咨询的认识 摘 要:文章试图通过对管理咨询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角色定位分析,以及企业对管理咨询认识的几大误区的剖析,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管理咨询、了解管理咨询,从而更好地运用管理咨询。 关键词:分析;认识 最早的现代管理咨询公司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麦肯锡咨询公司,我国的管理咨询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步,在90年代之后,管理咨询业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企业的管理行为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外脑”的重要性,开始寻求管理咨询。然而,我国好多企业在聘请管理咨询顾问时,对管理咨询却没有十分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对管理咨询的角色缺乏理性的把握。在此,笔者结合多年的管理咨询实践,就如何正确认识管理咨询进行探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管理咨询、了解管理咨询,从而更好地运用管理咨询。 一、什么是管理咨询? 管理咨询(Management Consulting)是由经过特殊训练的合格人员向各种组织客观并且独立地提供的以合同为基础的顾问服务,帮助客户组织确定和分析相关的问题,推荐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为这些解决方案的实施提供帮助。 管理咨询是一种顾问服务,管理咨询顾问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契约合作关系”,管理咨询顾问并不去操纵企业,也不是代替企业管理者作出决策,而是以科学的方法、在适当的时间,向企业合适的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因此,管理咨询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来说,就是利用外界资源,解决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于受企业内部专业分工的限制和条件的制约,企业管理者不可能对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环节都非常了解,而管理咨询顾问不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可以第三方的视角客观、公正、全面的分析企业现存的问题。俗话说:“外来和尚好念经”,企业内部人员比较容易接受来自第三方――管理咨询顾问提出的改善方案及其提出的定量、定性分析。 管理咨询顾问往往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凭借其咨询指导,促使企业管理者改变习惯性思维方式,同时传递一定的管理思想,从这个角度来讲,管理咨询无疑是传“道”的,即“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鱼”。 二、管理咨询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角色定位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落期。 由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管理需求,管理咨询顾问也应根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而提供咨询,协助企业解决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有力的助手和参谋。 1、创业期 在创业期,企业的组织结构往往比较简单,管理比较粗放,甚至很多企业还带着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模式,企业所采取的主要管理手段通常是扁平式或垂直式,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职能不够健全。企业高层领导经常直接解决最基层的问题,因此,人为因素过重,直接影响着企业各部门、各级人员应发挥的作用。 在此阶段,笔者认为管理咨询顾问可以首先辅导企业迅速完成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市场营销等管理架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指导书的建设工作;其次,将企业管理主要集中在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如何快速的满足生产和客户订单需求是这个阶段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成长期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和业务模式的不断成熟,企业进入了快速成长期。企业业绩显著,人员大量增加,跨部门的协调越来越多,每个员工所处岗位与其工作内容会不断地发生变动,久而久之会形成一人多岗、一事多头管理、职位不明确等现象。 在此阶段,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均衡成长和跨部门协同,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将成为这一发展阶段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企业必须由人员导向调整为结构导向,组织结构不能因人而设,而因岗设岗,员工必须根据组织需求找到自己的定位,完善组织结构设计、岗位描述、人力资源培养和储备等是此阶段管理咨询顾问所需提供的服务。 目前,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处于成长期,建立与其相呼应的发展的管理机制是一道重要的坎。这些企业对于管理咨询的需求最急切、最具体。 3、成熟期 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其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很健全,各级人员只要按规定办事就行,因此,员工的创新力大大降低。但是市场是变化的,企业创新力一旦下降,就会影响到满足顾客需要的能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随之下降。在此阶段,管理咨询顾问可以协助成熟期企业在灵活性和可控性之间达到平衡;管理模式从集权向分权转变,尤其可通过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企业管理,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和储备企业人才,使企业的创造力、开拓精神得到制度化保障。 4、衰退期 当企业的发展步入衰退期时,企业的市场营销、生产运作、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都可能出现了问题,使得企业在管理的各方面需要进行全面重新审视,这时候最值得检讨的是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商业模式,如何做到转危为机,是企业在这个阶段要考虑的问题,这时的企业管理需要创新和优化系统。在管理咨询顾问帮助下,企业可以通过资源的精细化分配和控制,强化成本管理,节约成本,以延缓衰退。 三、管理咨询的几大认识误区 从笔者管理咨询多年的实践工作中发现,企业对管理咨询的认识存在以下几大误区: 误区一:管理咨询能够包治百病 好多企业认为“管理咨询顾问啥都懂,包治百病,我请你做管理咨询,就是帮助企业一次性解决企业的所有问题。”笔者在多年管理咨询工作中深深体会到,企业一旦出现管理问题,企业管理者非常急切邀请管理咨询顾问帮助扭转不利局面。但往往是这种急迫的心情和对管理咨询盲目崇拜的心态,使得企业认为管理咨询顾问提出的方案永远都是对的,甚至不加思考地照单全收,不加研究地强行实施,并且希望一次性解决企业所有问题。 因此,我在平常管理咨询过程中经常向企业解释,我们作为“企业医生”,帮助企业诊断,但不能包治百病。再说,即便发现了多个问题,也有轻重缓急之分,如,当务之急是做清洁生产,重点是节能减排,当然也可以通过5S现场管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材料和能源的浪费。 误区二:管理咨询必须立刻见效 在管理咨询实践中,很多企业对管理咨询效果的评价缺乏理性认识,他们往往希望管理咨询顾问进入角色后能够立刻解决企业的问题,甚至有的企业希望通过管理咨询可以立刻实现业务的增长和利润的增长。实际上,企业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管理问题都与其他问题密切联系,环环相扣。企业的管理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管理咨询同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管理咨询效果的体现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我曾为一家企业做绩效管理,上半年显示不出明显效果,企业老板感觉花了冤枉钱,但下半年开始慢慢起效,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客户投诉大大减少,生产成本明显下降。一年下来,绩效管理收效明显,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但在项目启动阶段,咨询工作开展还是存在一定阻碍,原因就在于客户急于求成的心态。 误区三:提交管理咨询方案就是咨询结束 很多企业由于对管理咨询的理解不够深刻,对如何正确运用管理咨询缺乏经验。他们虽然需要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相关服务,但又考虑到管理咨询费用成本,因此,好多企业在聘请管理咨询顾问时只要求管理咨询顾问提供文本方案即可,不需要管理咨询顾问对方案实施辅导,提交方案后咨询工作即为终止。这种误认,往往会造成企业在推行管理咨询方案时,由于对管理咨询方案的理解程度不够,对管理咨询方案实施的条件把握不够充分,而使得管理咨询方案难以推行,甚至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有一家大型集团公司,我曾为其做过薪酬方案,并通过实施辅导,运行效果不错,此套薪酬方案不仅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还留住了企业核心人才。于是集团公司老总兴高采烈地将此套薪酬方案一成不变地套用到在异地的同样业务的子公司。虽然,两家公司业务相同,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相似,但由于两地人员生活水平的差异、物价指数等因素的不同,使得薪酬方案执行后带来了负面影响,没有留住核心人才,同时还增加了人力成本。若当时集团公司老总聘请管理咨询顾问对此套薪酬方案的异地实施进行关注和辅导,对于不利因素及时调整,不断调整薪酬方案,使其适应当地的情况,或许能避免上述问题发生。 诚然,管理咨询的成果首先表现为书面形式的咨询方案,但提交书面咨询方案只是咨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而不是终点。管理咨询的成果需要进一步表现为管理咨询顾问在书面形式基础上所进行的辅助实施、内部培训等具体工作及其整个过程。管理咨询方案不是最终结果,实施辅导才是重点。 误区四:管理咨询顾问必须是行业专家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聘请管理咨询顾问时,首先要问询管理咨询顾问是否具备行业咨询经验,若不具备行业背景,客户经常会持疑:“我都在这行业里干了几十年了,你们就几个月就能帮我解决问题?”,言下之意是对管理咨询顾问能力的否定。其实这种想法是认识误区 。作为一名合格的管理咨询顾问,应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优秀的学习创新能力、出色的沟通和应变能力、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较好的教育背景等素质,是管理领域的专家,但不是行业专家。管理咨询工作中需要企业人员积极配合,而不是管理咨询顾问孤军奋战,闭门造车,特别是行业方面的知识需要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顾问通过数据采集,通过与企业各层人员进行大量沟通和研讨,运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建议,因此,管理咨询是提供管理方法,通过管理咨询指导,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另外,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咨询顾问,若在某一个领域经验越是丰富,越容易在思维模式上受到束缚,而不同行业背景的咨询顾问在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提出较大胆或行业专家习惯性思维在下认为不可能的建议,因此,企业在聘请管理咨询顾问时,应注重其管理咨询师成功案例的列举,而不是仅仅考虑其行业背景。 四、正确认识管理咨询 笔者在多年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中体会到:现在仍有不少企业把管理咨询和 “点子公司”联系在一起,认为管理咨询就是出谋划策,为企业出点子。实际上,咨询与策划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管理咨询往往是由一个团队来完成,是集体行为,而策划更多的是个人行为。其次,管理咨询以专业性、科学性为依托,而策划以灵感和创新见长。管理咨询更多的是帮助企业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如何开拓市场,维护老客户,开发新用户、通过5S现场管理、精益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通过绩效管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等等,而策划更多是通过一鸣惊人的想法打动客户并从中获利。最后,管理咨询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策划则往往是一次性、一时性的活动。 一般来说,一位较资深的管理咨询师可能熟悉战略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管理咨询、生产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其中几个模块,但不可能对企业所有的管理问题都十分精通,因此,管理咨询师不是万能管理大师。管理咨询师的职责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为企业管理提出系统性和方向性的建议,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激励模式,来激发企业员工对项目的主动配合,而具体的决策和管理主体还是企业本身。不是企业要什么,管理咨询师就一定要提供什么。作为一名管理咨询师,应该学会拒绝,应该用理性的思维方法去引导客户,而不是让客户牵着鼻子走,应该自行判断客户究竟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事实上,面面俱到的结果往往是什么都没做好。 对企业来说,好的管理咨询方案只是项目成功的第一步,因为,无论多么好的管理咨询方案,如果没有与管理咨询方案相当的企业执行力,再好的管理咨询方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而不能变成企业生产力,因此,管理咨询方案不等于执行力。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一个管理咨询项目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与企业现有的管理基础和执行管理咨询方案的能力密切相关,而这恰恰又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所需提供的咨询服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管理咨询是为企业提供管理方法,企业必须正确认识管理咨询,才能使管理咨询真正为企业管理提升起到一定作用。 管理咨询论文:浅谈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飞速发展,建设项目的形式多元化和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催生了多样化的造价咨询服务,同时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都存在相应的造价估计需求,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工程建设的必然发展的方向。但当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薄弱,有许多问题和缺陷,因此加强施工项目中的各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合理优化工程资源。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提供了全面完善的发展的发展。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造价咨询;管理措施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分析和总结,可以及时的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同时也可以严格的把握好建设施工中各个环节中的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施工时如果一旦出现利益方面纠纷也会对建设工程的造价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工程建设造价咨询管理人员要对作建设施工中的各种因素的进行详细的了解,并且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对使用的人力,资金,和相关固定资产科学的分配,这样才能对控制对工程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较好的控制和管理。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更顺利地进行,可以对工程造价易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控制。 一、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作用在工程建设中不断地显现,但在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项目的招标价格与实际工程造价之间的不对称 工程建设在施工前要进行招标,这样是为了让投资方更好的选择选择施工方 , 但很多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的时仍会出现与工程造价对应不合理的情况,通常是招标造价出现偏低。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经常出现不合理情况。目前我国在招标的控制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招标控制方面常存在着不透明情况,同时也有业主将控制价进行压低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的招标控制监督机制是非常不健全不完善的,这会导致在招标控制中存在地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来将招标控制价进行压低,施工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为了获得工程的施工权,会将招标控制价来进行压低,在工程招标价压低之后施工企业为不损利益则会在施工过程里去弥补出现的问题。目前的造价行业发展过程中是非常的缺乏专业人员同时也非常缺少乏具有着实践经验的人员。非常多的工程造价人员在专业性与经验方面都存在着一些欠缺的,这就导致很多造价员在工作中对施工图纸施工流程都较为的陌生,在进行招标控制的设计时候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单单只对施工图纸来进行工作,这就会使造价方面对实际施工的情况不太了解。 (二)工程项目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整体水平普遍较低 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虽然较多,但整体的水平不是特别高。工程建设造价咨询问题是一个专业技术含量较高工作,所以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中的实际管理人员应具有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人才。但实际上,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中却是很少有专业的人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这方面人才的缺失。除了人才、技术者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着企业规模较小,企业资金的投资较少等问题。 (三)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本身就有着许多的问题,如企业的专业技术实力不过硬、企业内部的管理松懈、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够、集体观念较为薄弱、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使造价咨询企业不断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这些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地落实和实施,因此,应该加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管理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四)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当前的建筑行业里,大部分项目造价咨询企业都有受到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庇护,而有政府为他们做保护伞,从而使造价咨询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时效性缺乏。政府和企业互惠互利现象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项目中造价咨询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地很好的规范。 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过程 合理科学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编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并主动的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进行监督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对于那些随意压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单位应当从重的处罚。招标控制价的时候不能单单只工程造价的总价,还应该公布各分部造价以及各清单子目的单价,从而使招标的控制价不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公开的、透明的。另外造价咨询公司的执业质量应该不断进行提升,而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该要有造价工程师来进行把关,谁签的章就谁负责,如果因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问题而导致出现大量的合同索赔,那编制该招标控制价的咨询公司与签章的造价工程师都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二)完善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造价管理 决策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开始,决策工作非常的复杂,并且非常重要。而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决策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是对项目决策之前的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工程项目投资涉及到的资料内容非常的多,然而要完善投资的预测,应当提前对相关的资料来进行搜索,并且还也要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场地信息进行详细的收集整理。而对于需要给以经济评价的工程项目也应该对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周围的行业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分析。造价人员通过收集整理好的详细基础材料,在确认其材料准确度的基础上来展开数据分析并编制相应的投资估算工作。其次还应在工程项目进行控制时要做好项目控制决策的详细制度以及岗位的分工控制,并针对价款支付工作做好详细的检查与监督。最后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实际的情况来完善市场的调研工作,并要结合当前分析的数据资料来编写该项目可行性的研究报告,从而使得施工方案的优化工作做好,并简化施工中没必要的建设工序,从而一定程度上的降低施工成本。 (三)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阶段 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设计阶段是指工程项目工程如何实施以及相关工程项目实施之后的理想情况设计,该阶段在整体的全过程造价咨询里占着据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阶段中应该科学合理的进行设计。根据相关的实践调查,工程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对工程的全过程造价有着相当高的影响率。所以工程项目的相关实施部门应当要加大对该阶段的重视。并努力追求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工程项目质量最佳之间的统一,也就是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不单单要合理的使用施工材料,还要尽可能地发挥出材料的价值,杜绝材料浪费,同时还应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时工程的设计方向也应该是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便利。 (四)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中最复杂困难的阶段,因为建设施工受影响因素较多,建设工期太长,材料方面的价格浮动较大,现场突发事故较难控制等等,都可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施工阶段应该用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进行投资管控,这样对资金的良性使用和投资效益的提高都具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在工程项目施工时造价咨询人员应当做足准备,应该具有统筹处理协调的能力,并应提前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做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同时应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并对签证文件等进行综合评审,从而加强投资的管控力度。,应该从造价、质量、工期和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等来进行变更方案的审查。在建设工程变实施之前应与施工方、建设单位做好协商。并确定好工程变更所需的实际价款。还要对相关施工及监理方面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作为建设工程造价质询单位,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严格的控制工程的变更以防止工程索赔。 (五)完善工程竣工的造价管理 在工程完成竣工阶段,也需要做好最后的造价管理工作,首先应当对竣工的工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相关的合同要求、合同约定中的工程结算方法、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以及施工的主材价格、收费标准和计价依据。其次是需要对设计的变更进行详细的落实,在项目设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要原来设计单位负责人来签字,还应有经过工程的建设单位与监督工程师的签字。并且工程的重大性设计的变更也要经过原来设计单位的审批,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工程则不能进行竣工决算。建筑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做好工程的审批工作之后,应当把审批的结果做成报告上交给管理部门,如果有出现超出预算的现象,应该积极地分析原因。 结语: 工程造价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工程项目建设的双重效益,为了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和控制的实现,一定要做好工程造价工作。工程造价一般是一个工程项目的所需施工总费用,对工程造价来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是非常专业的一项工作,同时也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施工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一定要重视工程项目建设造价的咨询管理工作 。 管理咨询论文:度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开始报名 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下简称“学院”),由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创办,是专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以提供各类专业职称、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认证和岗位资格为主的培训服务机构,同时也是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唯一指定的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审核、确认点(代码:3333)。 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师资精良,管理严谨,服务热情。 2015年度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在即。学院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中国企联[2014]19号)以及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报名、确认、培训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说明 (一)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国家人保部相关文件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该证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考试取得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聘任经济师或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者,参照本市人保局颁布的《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 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可享100分的积分。 二、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管理咨询师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会计师资格证书或经济类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三、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5年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时间定为5月24日。上午:8:30-11:30《企业管理咨询实务》,下午:14:00-17:30《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 四、报名事宜 (一)网上报名 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站)或:.cn(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经照片审核通过后须及时下载、打印并保存报名表。 (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确认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审核(咨询)点现场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三)网上报名的时间初定1月底或2月初,具体时间以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告为准。 五、现场审核地点 本市共和新路2623号(近灵石路)企联大厦1号楼二楼,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209室。 联系电话:56652022;56651884。 交通:地铁一号线(马戏城站)由1号口出站北行约80米;公交46、95、79、741、722、253、210、912、916路等。自行驾车行驶南北高架:A.由南向北,自延长路匝道口下,过广中路即靠右前行约120米;B.由北向南,自广中路匝道口下,调头左拐弯向北靠右前行约120米。本院设有停车场,免费泊车。 六、考试用书 2015年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教材均沿用2014版。大纲、教材可在审核、确认时现场购买。 七、考前培训 为了帮助考生做好考前准备,学院定于3月中旬举办考前培训班,以帮助考生掌握考试要点,牢记概念,积极应考。上课地点: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具体上课时间另行通知。 管理咨询论文: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构建研究 摘要:本文在研究国内外典型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咨询业实际情况,构建了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为管理咨询企业提升顾客满意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管理咨询 满意度测评模型 指标体系 管理咨询起源于19世纪后期的英、美,至今已形成系统而独立的行业。我国的管理咨询业起步比较晚,主要以欧美及日本等国家的管理咨询理论、方法及经验为发展基础,经过从改革开放至今30多年的发展,实现了从官办管理咨询到现代管理咨询的跨越,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管理咨询体系[1]。随着国内管理咨询业的蓬勃发展,国内咨询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同行竞争加剧。同时,顾客对管理咨询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现代管理咨询企业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国内外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结合我国管理咨询业实际发展情况,探索了管理咨询服务中影响顾客满意度的相关因素,构建了管理咨询企业客户满意度测评模型,使管理咨询企业能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提升顾客满意度,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1.国内外顾客满意度模型对比研究 1.1顾客满意理论国内外发展现状 顾客满意研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研究大量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理论,现在大部分也仍以认知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国内外众多学者对顾客满意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论证,有效地推动了顾客满意理论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理论。 1.2国内外满意度模型对比分析 此后,许多国家都纷纷开启了顾客满意度模型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果。下文将主要介绍4个典型的顾客满意度模型: (1)瑞典顾客满意度模型(SCSB) 瑞典于1989年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层面的顾客满意指数模型SCSB,包含5个结构变量:顾客期望、感知绩效、顾客满意度、顾客抱怨及顾客忠诚。原因变量为顾客期望和感知绩效,目标变量是作为整个模型核心变量的顾客满意度,结果变量是顾客抱怨和顾客忠诚,同时模型的实箭线代表6个关系[2]。 图1 瑞典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 (2)美国顾客满意度模型(ACSI) 美国于1994年构建了顾客满意度指数计量经济模型ACSI,ACSI基于瑞典SCSB进行了改进,是当前具备最完整体系、最好应用效果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模型之一[3]。ACSI模型认为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不仅包括感知绩效和顾客期望,还包括质量和价格,因此ACSI结合美国具体国情,添加了一个新的结构变量:顾客价值。从而,ACSI包括了6个结构变量和9个关系[4]。 图2 美国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 (3)欧洲顾客满意度模型(ECSI) 欧盟于1999年也成功研制了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ECSI。ECSI综合了SCSB和ACSI的基本框架与部分核心思想,同时考虑服务业的特殊性,新增结构变量企业形象。ECSI认为顾客抱怨应该是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而不是结果因素,因此把这个结构变量做了删减,由此,ECSI模型共有6个结构变量:顾客期望、感知绩效、顾客价值、顾客满意度、企业形象与顾客忠诚[5]。 图3 欧洲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 (4)中国顾客满意指标测评基本模型(CCSI) 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入了顾客评价,大量学者在相关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清华大学吸收瑞典SCSB、美国ACSI和欧洲ECSI等模型的结构和特点,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CCSI,见图4。 模型由6个结构变量组成,分别为:品牌形象、感知质量、预知价值、感知价值、顾客满意度和顾客忠诚。同样以品牌形象、感知质量、预知价值和感知价值作为原因变量,顾客满意度为目标变量,顾客忠诚为结果变量。CCSI与国外模型主要有两点区别:用品牌形象替换企业形象,将顾客预期改为预期质量。 图4中国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 2.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构建 管理咨询企业是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顾客的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有效的顾客满意度测评对公司发现自身服务质量问题尤其重要。为有效提升管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加强顾客满意度管理,本文在对清华提出的中国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进行改进的基础上,提出了适用于管理咨询企业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详见图5)。 图5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 本模型是针对管理咨询企业的特点,添加了管理咨询服务中较为重要的互动沟通和企业效益作为结构变量,两者分别作为前提变量和结果变量。 (1)互动沟通 互动沟通是指顾客和管理咨询企业之间关于咨询服务项目的沟通交流情况。有效的沟通交流,有助于顾客对咨询企业的服务产生合理的预期、期望满意度和质量感知,同时咨询企业也能对顾客的需求和预期形成系统的了解,从而做出更好的服务,进一步推进顾客满意的实现。若是缺乏沟通,顾客对咨询企业了解不全面,可能产生盲目的预期,直接影响满意程度,若是咨询企业不全面了解顾客需求,则可能做出许多无用功,耗时耗力却无法满足顾客需求,影响了整体的顾客满意度。咨询企业直接服务客户,双方缺乏沟通必然影响整体服务满意度。因此,在面向管理咨询企业构建改进型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时,不能忽视互动沟通这一重要因素。 (2)企业效益 企业效益是指管理咨询企业通过为顾客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获得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管理咨询企业提供服务,首先是为了获取直接经济效益--利润,持续利润收入,是维持企业良好运行的基础;其次则是获取社会效益,也称外部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管理咨询服务实施后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包括:合理利用资源、提供就业机会、环境友好、示范效应、提供培训,促进人才进步等,社会效益并不直接影响企业运营,但是通过口碑效应间接影响企业效益。 测评顾客满意度水平,了解顾客对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是为了有效发现顾客对企业所提供服务的不满之处,让企业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提升服务质量,总结起来这一系列活动都是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更好地进行企业运营,从而实现企业效益。反过来看,企业效益会影响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中另一个结构变量-品牌形象,一方面,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会进一步关注品牌形象,诸如企业知名度、企业信誉等的塑造;另一方面,企业社会效益良好直接推动良好品牌形象的形成。因此,把企业效益引入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中,形成一个闭环结构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使顾客满意度获得更系统地测评,有效发挥模型的作用。 新模型一共包括9个结构变量和14个关系,模型基于清华大学构建的中国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新增两个结构变量:互动沟通和企业效益。新模型认为互动沟通过程可影响顾客期望值和顾客感知值,顾客忠诚度则能影响企业效益,企业效益进一步影响品牌形象,从而影响企业顾客满意度,这样一个闭环结构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体现了企业咨询服务表现情况的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以及过程和结果的互相影响作用,有利于较为精确地确定顾客满意度测评效果,发现管理咨询企业咨询服务存在的问题,为及时解决问题,实现管理咨询企业的整体提升提供了新的思路。 (3)数据处理方法建议 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测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衡量顾客满意与否由众多相互关联的测评指标共同作用决定。在测评过程中,不同指标的作用程度各有差异,造成了不同指标占有不同权重。确定权重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定性分析方法专家咨询法(德尔菲法);第二,主成分分析的定量数据统计方法;第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层次分析法。由于管理咨询过程中顾客对服务的感知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建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层次分析法作为模型数据处理方法。 3.总结和展望 本文深入研究了顾客满意度模型,通过对各国经典的客户满意度模型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管理咨询业的实际发展环境,对我国已有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模型进行了完善,为管理咨询企业进行管理诊断和服务改进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手段。 本文对管理咨询企业顾客满意度测评模型进行了构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是: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测评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结合具体管理咨询企业进行调研和实证分析,希望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新模型的实际功效,为管理咨询企业提供一个评价顾客满意度的新工具。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会计报表附注与财务分析的关联 摘要:财务报告贵在真实,重在分析。要对一家企业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对报告相关联的会计报表附注进行通俗易懂的、重点突出的、分析深入的、术语准确的分析。报表附注反映的就是企业生产力和生产水平之外的变动因素,要做到对会计报告准确的分析并做进一步的预测,就要对变动因素有效地进行控制或者全面的考虑,以便及时的报送企业决策者或者投资者做投资参考。 关键词:财务报告分析;会计报表附注;关联分析 1明确分析的服务对象 会计报表的出炉,归根结底是为需求人群服务的,对于如何出具一份企业财务报告分析,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我们出具报告分析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企业诊断问题还是要面对投资对象的质询?是为管理者出谋划策还是要应对监管部门的管理?面对的是专业人群还是非专业人士?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分析的重点,尤其是对于报表附注的解释,要让目标人群都能正确的理解。[1] 2了解财务报告的组成并对重点报表作出通俗的解释 为什么在企业出具会计报表之后,还要出具报表附注呢?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有着严格的时间规定以及报表的组成和附注内容的规定:半年度、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2] 2.1 会计报表附注的组成及其解释会计报表附注是半年度、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是对会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和必要解释,有助于全面的理解和分析财务报表数据的产生、变化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等等。 2.2 会计报表附注的组成及出具报表附注的必要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时应包括以下十三项内容:重要会计政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分析、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说明、当期确认的各项收入的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以上文字一一反映了附注的内容,从内容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变动因素都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反映的数据达不到理想化状态的有效说明。 2.3 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说明因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衍生出来的报表,故首先要明确三项报表各自体现的内容。 2.3.1 什么是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①资产负债表:本表是企业对财务进行分析的基本资料,反映了以某特定时间点为切入点,盘点的企业资产总额以及资产的分布和构成情况。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此表的重点是企业拥有的利润空间,而非利润总额。其中利润指标是评价一家企业经济效益最重要的数据值之一。③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体现企业创造净现金流量的能力的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的时候看企业拥有的现金流结构十分重要:总额相同的现金流量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之间的比例不同,则财务状况也会不同的。 2.3.2 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说明及实例说明 2.3.2.1 重要说明①“或有”就是“可能有”,是指未判仲裁、未决诉讼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造成的“可能”会使企业可能受损或者受益的潜在财务风险,企业确认与否均需要制表说明。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自送达之日始,到财务报告被批准且报出之日终的时间差之内,企业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可能对企业有利或者不利的的事项。③企业之间的关联性交易,要说明企业被交换出去的资产是否为本企业的重要资产,而引进的资产又能否为企业在后续的发展中带来经济效益。④经营情况说明:一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企业的营业收入、短期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非经常性损益的全盘利润完成情况。⑤重大事项说明:资金周转、预算执行、经营的相对值指标评价、经营的主要风险、其它影响公司财务状况较大项目和重大事件都须说明。 2.3.2.2 实例说明本文以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的财务费用同附注中相关数据的关联性进行分析。 如何正确理解现金流量表以及表中财务数据同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中相关科目的财务数据的关系,是我们进行财务分析的必要前提。 按规定: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中不属于经营活动的部分,应当将其从净利润中剔除。由于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的财务费用是指不涉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她仅仅是指筹资和投资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差额,不是指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由于企业在编制报表时将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财务费用大致分为四项:一是将企业借款过程中的利息支出反映在财务费用的子科目利息支出中;二是将企业存款中的利息收入反映在财务费用的子科目利息收入中;三是将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所产生的汇兑收益和损失反映在财务费用的子科目汇兑损益中,一般上市公司在年报中会单独列示损失和收益,少数企业会以净收支列示;四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支付给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手续费反映在财务费用的子科目手续费中。 按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解释:企业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利息都在本项目反映,包括计入在建工程的利息。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部分的企业由于科研项目贷款的额度大且时间长,企业为了资本的灵活运转,会把贷款的利息资本化,而将其利息列入研发支出;也有部分企业将利息支出列入制造费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表中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基本上等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在建工程中的资本化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借之差和未分配利润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我们便可以粗略地判断出该项目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但是现实情况下往往由于资金流动的频密程度和转换程度不一,导致三者之间的钩稽关系复杂。[3] 本文再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附注与现金流量表来进行关联性分析:现金流量表中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以及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要注意的是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期初和期末的余额数字是企业已计划给付但尚未支付给职工的现金,而现金流量表中的数字为企业本期已支付给职工薪酬的总额,这两表中单就职工薪酬一项就有数字差别,而差别从那里来?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度发生额除了支付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现金外,还包含本年度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就比现金流量表多了一项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如某公司于2008年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为10323944.14元,而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现金为147170744.88元,则该公司把支付给老厂搬迁人员的工资放在了投资活动中。 会计报表中的每一个数据都是和其他数据密切相关的,其报表和报表附注都是可以互相印证和互为补充的,这种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了会计报表的编制者必须重视报表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才能帮助查阅者正确的理解财务报表。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运用财务软件报表模块进行财务分析 摘 要进行财务分析,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运用财务软件报表模块进行财务分析,不仅大大提高了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在企业的改革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财务软件 报表模块 财务分析 1 财务分析概述 财务分析又称财务报表分析,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所写的报告中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加上其他相关信息的补充,在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评价,做为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和控制的依据。 2 财务分析的意义 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仅仅依靠财务报表提供的数据是不完整的,尤其是不能够直接、全面的体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与坏,企业财务状况所处的地位,所以要对财务报表进行系统的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合理预测企业的风险,考核员工的业绩,为激励机制的建立提供帮助。 3 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对财务分析的好处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购买了财务软件,它依据会计核算生成的财务报表,从中提取相关数据以及相关信息,由计算机自行运算、对比各分析项目,从而为企业经营者的合理决策提供相应的服务。 3.1 满足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实际需求 财务报表所提供的是一个企业历史性静态信息,它的信息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更深一步的加工、分析、比较和评价,这就需要对财务报表进一步分析,掌握数据之间的关系,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评价和判断,最大限度的发挥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从这里可以看出,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者都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料。然而目前,各企业单位普遍采用的财务软件,只选择了财务报表模块,而忽略了财务分析模块。在企业实际的会计工作中,采用的财务软件大多是以会计核算为主,财务分析模块不够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管理要求的提高,财务分析在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当前财务软件提供的财务分析指标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如果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依托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从而研发出既简单又实用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那就更能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 3.2 数据准确,分析方便 财务软件报表系统能够在数据处理结果上保证极高的准确性,利用它可以将所取得数据进行分类、计算、汇总,然后图表功能直观地反映报表中数据所代表的的经济含义,有利于财务进行数据分析。 3.3 简单实用 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大大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只要会计人员利用财务分析提供的的数学模型,设计好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单元数据来源,就可以很简单的进行财务分析,操作非常轻松。每月只要录入关键字,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当月的财务分析指标数据。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了实时的数据。 4 财务报表系统存在的弊病 实施电算化会计的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一方面为了节省开支,另一方面有些功能模块用不着,所以在对财务软件功能模块会有选择的进行购买时。目前企业单位普遍使用的财务软件,财务报表模块和财务分析模块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模块,没有相互统一,在时间和质量上财务分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1 不能体现财务报表的实用价值 因为现在财务软件中所使用的财务报表模块,所列出的各种数据没有产生相互的关联,只是独立的存在,只有运用相应的财务分析,借助这一手段,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使之成为对企业具有价值的信息,才能体现它的实用价值。 4.2 不能体现简便易行、现代化的理念 在企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工作量较大的还是财务分析这一方面。但是,很多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还是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的办法,这就表明了现有财务软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会计工作人员工作量很大,导致工作压力大,极易产生不良情绪,影响工作效率。 4.3 造成财务分析没有针对性 目前,许多企业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点,自己设计更全面、更系统的财务分析,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5 在财务报表模块中增设财务分析表 财会人员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对本单位每月的报表要进行分析说明,方便企业单位管理层了解单位月度或季度情况,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并为单位人员的各项考核提供依据。所以我们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财务软件的报表模块自行编制财务分析表。首先打开计算机财务系统中的报表模块新增报表,将所需的信息资料项目在计算机内制成表格,其次在表格单元内输入计算公式,如各个项目中的本期数、本期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数,公式对计算机命令,作用非常大非常重要,计算机根据不同的命令进行操作,就可以将项目中所需的相应数据自动进行提取,不用财务工作人员再像以前手工制作那样,去翻阅查找有关资料,大大节省了时间。用同样的方法可以制作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侧重点不同的表格,不再需要手工分门别类的来进行计算,计算机就会自动生成,极大地满足了报表阅读者的不同需求。财务工作人员简单的操作鼠标就可以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最后还要加上准确的文字说明。 通过财务软件中的报表模块制作的财务分析表,可以清晰的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正确评价现在,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一个很好的预测,帮助企业改善决策。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一定要保证财务分析的数据是原始数据。 综上所述,使用财务报表模块对财务进行分析,不仅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效率,而且提高了财务报表模块的实用性,在分析方法上可以灵活选择,分析指标不会受到限制,内容能够多样化,合理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财务分析,可以有力的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财务分析中,报表分析是重中之重,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帮助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正确理解财务信息,以此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作出预测,从不同的角度正确评价,对企业的发展作出客观的估计,促进企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浅谈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获取更多的利益,越来越多的管理者开始注重财务分析与会计报表附注分析。本文在简要介绍会计报表附注与财务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作用。 关键词:财务分析 会计报表附注 重要作用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由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构成,因为经济体制的影响与会计制度的限制,致使企业在开展财务分析工作时,一般均是侧重会计报表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会计报表附注分析,从而影响了财务分析结果,无法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会计报表附注概述 (一)涵义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就是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列举项目的文字描述与明细资料,同时也会对未列举项目予以相应说明,以此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与使用这些会计信息。会计报表附注作为会计报表的主要构成内容,是对会计报表自身无法充分表达项目与内容的补充与详解。 (二)内容 通常而言,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企业一般状况,主要是企业概况、企业结构、经营范围等。二是企业会计政策,主要是现行会计制度、计价基础、利润分配方式等。对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而言,还要对其合并报表的编制方式予以说明;对企业会计政策变化而言,需要明确其变更对企业财务情况与经营的影响。三是会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主要是报表项目详解,比如,分析应收账款账龄、报表项目异常变化等。四是分行业资料。倘若企业经营涉及其他行业,并且行业收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0%,需要提供分行业的相关数据。五是重要事项揭示,主要就是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式交易等予以揭示。 (三)编制形式 常见的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尾注说明,主要适用于解释内容较多的项目。二是括号说明。此种形式主要穿插在会计报表主体中,对相关信息予以说明,由于其直接编入会计报表主体,相较于其他形式而言,具有直观、形象的特点,但是其涵盖内容较少。三是附加账户与备抵账户。在会计报表中,需要单独列出附加账户与备抵账户,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四是脚注说明。主要是在会计报表下端予以说明。五是补充说明。对一些无法列入会计报表的数据、资料予以说明。 二、财务分析概述 (一)涵义 财务分析主要就是以会计核算、报表资料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运用专门分析方法与技术,对企业筹资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分配活动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偿债能力等予以评价、分析的经营管理活动。其主体主要有权益投资人、经理人、债权人、政府机构、其他和企业相关的人士。 (二)分析方法 企业财务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比较分析法。主要是通过两期或者连续数期财务报告中相同指标的比较,明确其增减变动情况,以此判断企业财务与经营状况趋势的一种方式。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主要有三种形式:重要财务指标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构成比较、会计报表比较。二是比率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对各种比率指标的计算,对财务活动变动程度予以明确的方式。比率指标类型主要包括三种:构成比率、相关比率、效率比率。三是因素分析法,主要是根据分析比较和其影响因素的关系,在数量上明确各因素对分析指标影响程度的一种方式,包括差额分析法与连环替代法。 三、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作用 (一)对变现能力分析的作用 反映变现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在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分析中,这些指标为主要分析对象,也是财务分析的常用指标,比率越高,表示有更多的速动资产、流动资产、现金资产可以为还款提供保障,也就表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在分析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时,还要考虑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主要是对流动负债的现金保障程度予以体现,该现金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涵义相同。因为现金为偿债的最终手段,如果现金不足,就会导致企业无法偿债,进而破产。除此之外,因为非现金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应收账款等相对复杂,并且易出现损失,所以,在分析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时,还要考虑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这样才可以保证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确切、可靠。在这些指标中,均涉及流动负债,然而在会计报表中并未提及流动负债内容,只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为此,在财务分析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对资产管理分析的作用 资产管理比率是指企业衡量资产管理效率与资产合理运用情况的财务比率,主要包括存货周转率、营业周期、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具体分析如下: 存货周转率是营业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值,企业营业成本与平均存货情况与存货计价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对存货周转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才可以确保存货周转率正确,但是因为企业存货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并不相同,加之存货进出较为频繁,无法对存货价值予以个别计价法核算,只能运用存货流转假设方法予以核算,其主要就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方式在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间予以分配,最后计算结果必然会对存货周转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会对企业资产管理效率评价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存货周转次数越多,存货周转也就越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利润与存货管理水平。 营业周期为存货周转天数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总和,只要对存货与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就可以明确企业营业周期长短与资产管理水平。 应收账款周转率为营业收入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值。营业收入指的是利润表中扣除折扣后的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是未扣除坏账准备初期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平均数。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对收入确认方法予以明确,确保应收账款周转率具有人为调节性。因为收入确认是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为此,在分析会计报表时,一定要参考会计报表附注,从而确保财务分析更加全面。 (三)对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的作用 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是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比率。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两个指标是相同的,在总资产中充分体现了负债筹资与资金筹资的比例,能够对企业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予以衡量。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产权比率更加重视财务结构的稳健与偿债风险承受能力的分析;资产负债比率更加重视物质保证安全性的分析。 因为或有负债的存在,导致资产负债表无法完全体现企业负债总额。所以,在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时,一定要重视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的有关信息。倘若分析者没有考虑或有负债,就会导致产权比率、资产负债比率偏低,进而夸大长期偿债能力,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对盈利能力分析的作用 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营业利润率、资产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净值报酬率等。盈利能力指的是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不管是经理人、债权人、投资人,均越来越重视与关心企业盈利能力。异常营业状况也会为企业带来收益或者损失,但只是特殊状况下的个别案例,无法对企业能力予以全面说明。所以,在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中,需要将证券买卖等异常项目、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变更等因素予以剔除。此外,在企业发展中,以下因素也会影响企业利润:一是计提损失准备。在企业财务分析中,主要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予以计提。通常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与比例均会对利润总额产生影响。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在固定资产折旧中,运用加速折旧法,其初期利润要低于直线法,末期利润通常超过直线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中,其计提方法本身不会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在企业财务分析中,一定要重视会计报表附注的全面分析,明确财务分析的具体情况,正确评价企业的生存能力与发展能力,进而有效增强企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浅议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 【摘要】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关键词】会计报表 财务分析 报表附注 一、财务报表附注概述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会计报表附注的第一部分是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公司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是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的说明。 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等经济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分配活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的经济管理活动。 财务分析的主体,包括权益投资人、债权人、经理人员、政府机构和其他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人士。 财务分析的对象是企业的各项基本活动。财务分析就是从报表中获取符合报表使用人分析目的的信息,认识企业活动的特点,评价其业绩,发现其问题。 财务分析的目的概括为:评价过去的经营业绩、衡量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会计报表附注分析程序 (一)分析公司基本情况,关注公司的历史和主营业务。 会计报表附注的第一部分是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的历史和主营业务范围。 在判断会计报表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真实程度之前,我们必须了解公司的历史和主营业务范围,分析公司的重大历史事件可能影响公司盈利前景的程度,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 (二)关注会计处理方法对利润的影响。 会计报表附注的第二部分是公司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分析子公司对总利润的影响程度。 会计报表附注的第三部分是控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各家子公司对总公司的利润贡献是不同的,对总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分析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找出对公司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影响最大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这些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应该是调查分析重点。 (四)分析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会计报表附注的第四部分是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列示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这些明细资料是判断会计报表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真实程度的重要线索。 四、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 (一)对变现能力比率的影响。 变现能力比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其分母均为流动负债,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影响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因素主要有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简称或有事项准则),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润流出企业。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能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 (二)对资产管理比率的影响。 资产管理比率是用来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的财务比率。资产管理比率包括营业周期、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由于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对营业周期的分析可以通过对存货及应收账款的分析来代替。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其中平均应收账款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即资产负债表中"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平均数。销售收入指损益表中扣除折扣和折让后的销售净额。由于收入确认是一项重要的会计政策,因而本指标的分析不可避免地要参考会计报表附注。 (三)对负债比率的影响。 负债比率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等。产权比率和有形净值债务率其实是资产负债率的自然延伸,其分子都是企业的负债总额,是更为谨慎、保守地反映在企业清算时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的保障程度,因而这两个指标的分析与资产负债率相同。 由于或有负债的存在,资产负债表确认的负债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企业的负债总额。因而分析资产负债率时,必须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此外,还有一项重要因素影响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当企业急需某种设备或资产而又缺乏足够的资金时,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财产租赁有两种方式: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购买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一般情况下,在承租方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其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实际属于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因此,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进行管理,相应的租赁费用作为长期负债处理。这种资本化的租赁,在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时,已经包括在债务比率计算之中。 (四)对盈利能力比率的影响。 盈利能力比率包括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和净值报酬率。其分子都是净利润,影响利润的因素就是影响盈利能力的因素。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目的及其财务分析方法 【摘 要】由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法不同于个别财务报表,因而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也不一于个别财务报表。本文分析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目的,并以此为导向,探讨了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理论起源于美国,发展到目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会计惯例。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组织对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关系的理解不同,因而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单一制的披露模式,即只要求披露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要求披露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主张单一披露制模式的国家比较少,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另一种模式双重披露模式,即在披露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同时,还要同时披露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双重披露模式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代表,因而主张双重披露模式的国家比较多,包括我国在内。“单一披露模式”认为合并报表比母公司报表更为有用,而“双重披露制”则认为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具有互补性,如果只编报合并报表而不同时编报母公司个别报表,会导致母公司信息缺失。故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采纳了“双重披露制”规则,要求母公司同时编报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这一制度安排给财务报表分析出了一道难题,即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在对上市公司的两套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时,是以个别报表为基础,还是以合并报表为基础,或者如果以两套报表为基础,那又将如何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正是本文试图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编报合并报表的目的 (1)为母公司的股东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合并报表的三大理论(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中,目前合并报表遵循的是实体理论,至少我国合并报表遵循的是实体理论,它是以控制为基础编制的,因而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其目的主要是是为控股股东提供补充财务信息,从而更真实地反映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根据实体理论,母公司股东之所以把母子公司视为同一个会计主体,是因为由于控股关系的存在,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势必会反映到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当中,从而会影响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为母公司的债权人信贷决策提供财务信息。从全权人的角度看,母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不同于单一的企业客房,当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同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相互之间存在债务担保时,合并财务报表就可以为这一企业集团的债权人提供补充财务信息。因为商业银行在构造一个资产组合并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时,通常是把企业集团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即所谓的“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尽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债权的求偿权是建立在每一个独立的法人基础上的,合并财务报表并不能准确反映每一个法律实体的偿债能力,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信息需求。但是,同样是由于控制关系的存在,母公司的债权人对母公司资产的求偿权,会传递到子公司,也就是说,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母公司的债权人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拥有求偿权,也就等于对母公司的子公司资产拥有了求偿权,尽管这种求偿权是间接的。鉴于此,母公司的债权人有必要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视角,评估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判断债权的安全性。(3)为企业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信息。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其管理层的职责是管理好整个集团,而不仅仅是母公司,特别是现代企业集团在起来越倾向于集权化管理的趋势下更是如此。企业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全面预算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施加控制。企业管理业绩的评价往往以整个经济实体为基础,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对企业管理者也有重要作用。 二、合并报表的目的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合并报表本身并不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从法律角度讲,集团内的各个母公司、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均能够进行独立的财务决策,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可以支配的“合并资源”。因此,在分析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报表时,常规的比率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例如,对于个别财务报表而言,毛利率可以准确反映某一个法律主体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合并毛利率只是集团企业中各成员企业毛利率的一个加权平均数,对于决策几乎没有实际意义。这就要求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应根据经济决策的具体要求,选择以会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为切入点。合并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在资产结构和资本结构方面有很大的差别,母公司有大量的投资性资产,使得母公司报表展现出来的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与合并报表差异存很大。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的时候,需要把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以母公司报表为主,以合并报表分析为辅。 三、合并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从逻辑顺序上讲,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分析,自然应当沿着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个别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的顺序,追踪分析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当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1)以母公司股东为视角的合并财务分析。从母公司投资者角度看,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不仅取决于母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还取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所取得的盈利水平,即取决于子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所以,母公司股东在分析母公司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时,首先应当以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个别利润表上的“投资收益”项目入手,然后再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追踪分析。一是合并盈利能力分析。分析业集团的盈利能力,除了分析母公司自身盈利能力之外,还要分析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对于一个控股的母公司而言,投资者并不会苛求其能够给公司带来多么丰厚的利润,只要各子公司的创利能力达到期望要求即可。二是合并盈利质量分析。盈利能力不仅取决于利润的数量还取决于利润的质量。对于处于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而言,其盈利质量还涉及投资收益质量的分析。(2)以母公司债权人为视角的合并财务分析。企业的债务主要是依靠其经营现金流量来偿还的,除非经营战略发生调整,否则企业是不会通过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战略性资产,因为这些资产代表了企业的生产能力,是获取市场竞争力的资本。所以,母公司债权人在分析母公司偿债能力之时,应当更多地关注子公司所拥有的非“战略性资产”,因为由于控股关系的原因,子公司的流动性资产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用于偿还母公司债务的。(3)以母公司管理层为视角的合并财务分析。由于合并报表全面反映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母公司管理层通过对合并报表的分析,可以发现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变化的因素,然后针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包括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对母子公司的资产结构、资本结构进行调整,从而使其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结语 由于合并报表抵销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因而仅仅从合并报表本身并不能够揭示集团内部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而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战略等是必不可少的信息,因此进行合并报表分析,可以观察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内涵不同,从信息需求者角度看,既需要基于合并报表获取财务数据,也需要基于母公司个别报表获取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基于报表使用者视角的财务分析 【摘要】财务分析是各报表使用者用来衡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方法。随着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也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都是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他们从各自利益出发,对报表信息的也提出各不同需求,导致获取分析财务信息的方法也会不尽相同,甚至会有矛盾之处。本文重点讨论了各个报表使用者的财务需求及各自适用的财务分析方法。 【关键词】财务分析,报表使用者,信息需求 企业定期的财务报表是为所有报表使用者服务的,具有大而全的特点,但是对部分特定使用者来讲,其使用报表有特定需求。因此本文要做的工作是在了解各报表使用者的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他们各自的信息需求,采取适用的方法来做财务报表分析。 一、报表使用者及各自的财务需求 (一)企业投资者 投资者是企业资本金的提供者,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其需对企业履行出资义务。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不但拥有经营管理权,还有剩余分配权,并且也承担着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按照风险和收益配比原则,投资者最关心的是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也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希望在风险可控之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自我财富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的财务需求是最全面的也是最复杂的,从短期看就是分析盈利能力,长期看就是分析持续发展能力。 (二)债权人 企业资金的来源除了上文所讲的资本金之外,还有来自债权人的资金,一些希望借助高杠杆实现高收益的企业,债权资金会高过股本金,因为债务的资金成本较低。债权人主要是借款给企业的金融机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商业信用提供者及其它出借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下,银行是企业主要的债权人。 二、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方法 上文主要讲解各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通过什么方法来获取这些信息。企业对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是分析的主要素材,其中又以财务报告反映的内容最为详实。本文以某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更加清晰阐述各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财务分析方法和重点。 (一)行业分析和核心竞争力分析 对任何利益相关者而言,做好财务分析的第一步是首先了解这家企业的基本面,即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外部环境主要指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和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内部状况主要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该上市公司主要是生产电子阅读器的公司,接下来将用波特5力模型对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进行分析。第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国内电子产品生产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电子阅读器,以及电纸书的鼻祖亚马孙把Kindle引入国内,行业内已有厂商数量增加,意味着竞争趋于激烈,销售价格将趋于下降、毛利率空间将趋于萎缩,使电纸书阅读器行业从蓝海变成红海。第二替代产品的威胁,电纸书受到以iPad为代表平板电脑、大屏幕智能手机冲击,这类产品功能丰富、交互性强,特别是在以浅度阅读人群为主的中国市场容易受消费者青睐,相比之下电纸书功能单一,可替代性强。第三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电纸书的上游包括硬件提供商以及内容提供方。电纸书的核心元器件电子墨水及显示器约占电纸书成本的1/3,其主要的供应商是收购了e-link公司的台湾元太科技,它占有全球电子纸显示器市场约9成份额。核心竞争力是指能为企业带来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资源和能力。该上市公司虽然拥有电纸书的专利,但这一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 ,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这些并不能成为对进入者构成不可逾越的行业壁垒。在电纸书行业真正能构成核心竞争力是数字内容和核心元器件,而这都不是该上市公司优势所在,它能维持现在行业领先地位,主要靠其在该行业的先发优势和品牌优势,加之市场上各品牌产品功能大同小异,电纸书终端是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的,因此这并不能使该上市公司保持持久的竞争力。 (二)投资者财务分析 投资者对企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也就是要在资本保值的基础进一步实现资本的不断增值,因此投资者必须深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发展趋势。其中短期内重点关注盈利能力,长期来看重点关注发展趋势。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本文主用用销售净利率和销售毛利率等几个重要比率指标来衡量盈利能力,用该上市公司的盈利指标和同行业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用各年的指标走势做趋势分析。 (三)债权人财务分析 企业债权人包括企业借款的银行及一些金融机构,以及购买企业债券的单位与个人,作为企业债权人,其要求是对企业资产以及变现能力、偿债能力的要求,他们最关心的是企业能否按期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因此,债权人短期财务分析需求是资产的变现能力,长期的分析需求是资产与债务的比例。当然在分析偿债能力时,要结合盈利能力分析。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同样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来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该上市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三个指标2011年度报表显示分别为2.79、2.07、1.59,同行业为4.58、4.17、3.81。该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大于标准值2,速动比率大于标准值1。但与行业均值相比,该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比行业均值的一半左右。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主体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和社会公众。各相关利益主体对财务信息需求是不一样的,本文就是针对不同主体,用各种财务分析方法来满足其对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趋势、现金流量、财务综合分析的需求。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建立财务分析系统的研究 摘 要:财务分析是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现在大部分财务软件提供的财务分析模块很难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本文就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建立企业财务分析系统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财务软件报表系统 财务分析系统 一、前言 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是财务分析,通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可了解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促使管理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的生存和竞争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大部分企业购买了财务软件建立了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提供服务。虽然,现在大部分财务软件提供了财务分析模块,但仅仅是一些最基本的、最常用的财务分析指标,很难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拥有一套科学、实用的财务分析系统仍是不少企业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财务分析数据来源分析 财务分析指标是指总结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分析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获利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财务分析数据来源主要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本及费用表等,如图1所示。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企业内部报表都可以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编制、生成,报表与报表之间通过公式可以实现自动相互取数,这为企业建立自己的财务分析系统提供了可能。 三、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建立财务分析系统的好处 1.满足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实际需求。现在,由于大部分财务软件仍是以会计核算为主,财务分析模块还很不完善,所提供的财务分析指标一般是常用的获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而企业的实际需求是千差万别的,随着经济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管理要求的变化,企业内部财务分析越来越重要,通用财务软件提供的财务分析指标很难真正满足的企业的实际需要。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的强大数据处理功能,根据企业需要的财务分析指标可以迅速设计、开发出简单、实用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以满足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 2.充分发挥财务软件报表系统的强大功能。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功能非常强大,利用系统提供的模板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只是其应用的一个方面,最主要还是其强大的“二次开发”功能。现在很多企业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的限制,没有能力独立进行“二次开发”,仅仅是编制一些基本的会计报表,无形中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如果充分利用财务软件“二次开发”功能,完全可以开发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的财务分析系统。 3.数据准确,分析方便。利用报表与报表之间数据连接获取数据的方法,所建立的财务分析系统可以直接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企业内部报表中自动取数,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自带的功能强大的函数,对所取得数据进行分类、计算、汇总,保证了数据处理结果的准确性。然后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提供的图表功能将报表数据所包含的经济含义以图表的方式直观地反映出来,便于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4.简单实用。会计人员只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根据财务分析的数学模型,设计好单元数据来源,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建立财务分析系统的过程非常简单,整个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从建立到生成数据和图表,操作和编制会计报表一样轻松。财务分析指标数据自动生成并无误后,每月只要录入关键字,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当月的财务分析指标数据,大大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由于三大报表数据是可以动态生成的,所以财务分析指标数据也是动态的,这就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了实时的数据。 四、应用举例:用友UFO电子报表系统建立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某公司2013年1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料如图2、图3、图4所示。根据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欲建立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表如图5所示。下面就以用友UFO电子报表系统为例介绍建立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过程。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表的建立过程如下: (1)在建立杜邦财务分析体系之前,先用用友UFO电子报表系统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一块存放在用友财务电子报表默认文件夹下。 (2)设计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报表格式,包括表样、关键字等,结果如图5所示。 (3)设置单元公式,如图6所示。 (4)生成报表数据。进入数据状态,分别录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关键字,先生成三个报表的最新数据,然后录入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表的关键字,系统自动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取数,并重新计算整表,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各个指标的生成结果如图5所示。 (5)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趋势化分析。利用用友UFO电子报表系统数据透视功能,把各月生成的杜邦指标比率由立体形式展开成平面形式,每月相同的项目结果展示在同一行,然后生成图表,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变化趋势便可以直观形象展现出来,便于进行对比分析。 五、结论 利用用友UFO电子报表系统建立杜邦财务分析体系仅仅是简单的报表之间的相互取数,还没有用到功能强的“二次开发”功能,所以常用的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都可以处理。总之,只要充分利用财务软件报表系统的强大功能,把所需要的财务分析指标生成一个个的报表文件,然后利用财务软件系统的“二次开发”功能,设计好自定义菜单对财务分析指标报表文件进行调用,这样就形成了企业个性化的财务分析系统。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 【摘 要】会计报表附注是企业为了让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内容有更明确的认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而对会计报表中有关项目做出的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企业简介、会计政策、项目注释、分行业情况以及重要事项披露等几部分内容。 【关键词】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指根据会计信息,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的行为。它最基础的功用,就会计是将报表的数据转换为能为管理者决策服务的会计信息,以保证决策的准确性。企业的会计信息一般是指财务会计报告体现的内容。财务报表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且会计制度也比较滞后和不够完善,因此我国财务分析主要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而忽略了对会计报表附注的分析。 一、会计报表附注注释 1、对主要报表项目的明细说明。例如,对长期投资的说明,对股票和其他投资相关的投资单位、金额、比例等的说明,对债券投资的面值、金额以及利息等的说明。 2、相同的报表项目,若其两年内的数据变动幅度超过一定比例的,要说明其变动的主要原因。例如,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如果对比年初余额的涨幅在30%以上,那么就需要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如赊销增加,拖欠货款等原因。 3、对于不常见的会计报表项目、项目名称不能反映相关业务的及项目金额出现异常的,对原因要进行明确说明。例如,若出现资产报表项目的余额是负数、固定资产的原值数额非常小等情况。 4、有些非常重要的项目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以表现,就可以体现在附注中。例如,在建工程、资金来源以及资本化的利息、长期借款条件等这些都无法体现在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对分行业资料的表明 每个行业有自己的特点,收益率、发展前景以及投资风险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财务资料进行分行分部地披露,能够为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多元化地财务分析提供依据,也能够让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做出更准确的预测。所以,若一个企业经营者多项业务,那么就应该按照行业进行分行业的报表设计,其内容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营业利润等。 三、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的披露 1、承诺事项。主要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的,正在或即将履行的重要的财务承诺,这些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投资、重要物资采购、租赁合同等以及各种担保和抵押合同等。 2、或有事项。或有事项包括或有收益、或有损失。或有收益一般是不会体现在报表附注中,如果一项或有收益非常有可能实现,那么就需要在附注中进行说明,但要用谨慎的说明方式,以防止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消息产生误解。或有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或有损失两种,直接或有损失指的是企业可能发生的直接的潜在损失,主要有未决诉讼、未决索赔和税务纠纷等;间接或有损失指的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使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主要有应收账款抵借、应收票据贴现等。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损失金额的或有损失项目,应该直接反映在会计报表主表中,对于发生概率较小的或有损失则不需要披露,而对于无法合理估计出损失金额的项目,则应遵循谨慎原则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披露出来的金额则应该对财务有潜在的影响。 3、日后事项。日后事项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日后事项能够为它提供新的证据,例如已经被证实了的资产损失,这一类日后事项是可调整事项,这种调整应该是对年度会计报表及其余额的调整。另一类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没有影响,但可能会对准确理解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例如发行股票债券、进行巨额投资、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失、汇率的变动产生的影响等,这一类的日后事项不会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产生影响,因此不需要对年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如果对此类事项不进行说明,那么会计报表使用者在依据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时就有可能会出现偏差。所以要将其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并估计它对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可能影响,如无法估计的,应表明原因。 4、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对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和交易进行披露,因为他们很可能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虚假的交易。对于关联方的关系,若他们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无论有无交易,都应该将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主营业务等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若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共同控制时,在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对关联方的关系可以不进行披露,而在发生交易时,要对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进行披露。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在无论双方是否有现金交易,他们之间进行的资产或义务的转移都是关联方交易。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对于影响比较小的零散的交易,则不需披露;而对于影响重大的大宗的交易,应该将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而交易要素主要包括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 四、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会计报表的格式是固定的,其所体现的项目内容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够提供有限的会计信息,报表本身对财务信息的反应会受到限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作用是对报表正文的补充,他反映的财务信息是与报表正文提供的信息相关的,是为了是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报表正文和附注获得更充分的信息,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非常多,而且大部分都是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因此比较而言,会计报表附注更不受人关注。接下来我们将从财务比率的角度来对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进行分析。 1、对变现能力比率的影响 能够反映企业变现能力的财务比率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对企业中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未记录的或有负债。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对可能性比较小的或有负债不进行披露,但这些或有负债若一旦成为事实,那么企业的偿债负担则会加大。对企业变现能力进行分析时,应该要将会计报表正文和附注结合起来,若存在或有负债,企业的负债能力则会变弱,而如果有未记录的或有负债,那么变现能力的指标则不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2、对资产管理比率的影响 资产管理比率主要反映的是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资产管理比率主要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周期等。对营业周期的分析可以通过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分析来实现。应收账款周转率要涉及到销售收入,因此要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必然要关注会计报表附注。存货周转率等于销货收入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因此要对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则需要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仔细研究。而存货流转的假设又会直接影响销货成本和平均存货余额的大小。除了用个别计价法以外,其他方法算出的存货实物与价值的流转不一致,但严格来讲,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出来的存货周转率才是准确的周转率。其他的存货流转假设,是在销货成本与平均存货之间分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按照股份公司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的期末存货的余额应该按照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在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期末的存货价值会比其历史成本低,那么这时平均存货余额就会变小,存货周转率就会变大。 3、对负债比率的影响 负债比率主要有三种,资产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有形净值债务率。其中,产权比率和有形净值债务率是资产负债比率衍生出来的,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在企业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的权益受到股东权益的保障程度,因此在分析这两个指标时所用方法与资产负债比率一致。由于存在着或有负债,因此资产负债表并不能够完整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负债情况。在分析资产负债比率时,必须要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所涉及的或有事项进行关注。没有考虑或有负债时的资产负债比率将企业的偿债能力夸大了。另外,长期租赁也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有所影响。财产租赁主要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方式。当企业中的经营租赁项目比较多而且耗时较长时,则会形成长期性筹资,这种长期性的筹资并不会体现在长期负债内,但它到期后必须进行租金支付,这也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所以,若经营性的租赁业务在企业内频发时,应该对它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有所考虑,因为它会使企业的偿债能力下降。 4、对盈利能力比率的影响 能够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销售毛利率、净利率和资产净利率等。而一般情况下,企业分析盈利能力时只会分析正常的营业状况,虽然非正常的营业状况有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损益,但是这知识非常特殊的个别情况,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在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应当将以下因素加以排除:证券买卖、已经或将停止的业务、重大事故或法律更改、会计准则及财务制度的变更带来的影响等。这几个因素都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有所体现。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会计报表具有一定的局限,仅仅依靠会计报表只会得出片面的财务分析结论,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错误的结论,影响决策的正确性,所以,要加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视,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才能够对企业的发展前景、经营能力等做出正确的评价,并能够准确找出问题所在,避免决策失误。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的比较 [摘要]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财务分析与报表作用者的财务分析在涵义、分析目的、分析对象、分析内容与分析方法上既存在相同,也有差异。通过比较,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分析一点启示。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利用财务报告及会计、统计、市场等相关经济信息资料,对企业财务运行的结果及其形成过程和原因进行分析,以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财务控制和财务决策提供依据。这里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等。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在报表审计中也需要财务分析,主要体现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分析程序。将这两类分析主体的分析行为进行比较,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报表审计中对其他分析主体的分析方法的借签,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注册会计师之外的分析主体统称为报表使用者。 一、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涵义的比较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号――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此外,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告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等经济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分配活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关心企业的组织或个人了解企业过去、评价企业现状、预测企业未来,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或依据的经济应用学科。 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的内涵比报表使者财务分析的内涵狭窄,主要表现在:首先,注册会计师的分析主要是根据报表数据,利用报表项目之间的关系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做出评价,这种评价往往不是好坏优劣的评价,而是对其变动合理性的评价。而报表分析主体除了运用财务报表数据外,还更多的借助其他非报表资料,如市场、计划、预算、行业等资料,分析的结论不在于其变动的合理性的评价,而是做有利还是不利及其变动的过程与原因的分析。其次,注册会计师通过报表数据分析,是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所做的各种认定做出判断,用报表分析说明报表本身。而报表分析主体不是利用报表数据的分析说明报表本身,而是借助于报表数据的分析,对企业的财务运行的结果、形成过程、原因及财务运行的效率进行分析,进而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分析和评价。 二、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目的比较 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目的从属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分析程序的目的。在不同的审计阶段执行分析程序的目的不同。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分析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中的异常变动项目,以考虑所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合适,是否需要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在审计执行阶段,分析程序直接作为风险评估和实质性性测试的程序,直接形成审计证据。在审计结束阶段,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不同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其具体分析目的有所差别。投资者以资本保值增值为前提,实施包括投出资本、监管资本运用以及存量资本调整等在内的财务行为,对企业进行以盈利能力为主的财务分析;债权人以借贷资本的安全性为前提,实施包括借出资本、监督借贷资本的运用以及本息回收等在内的财务行为,对企业进行以偿债能力为主的财务分析;经营者以财务管理目标为指引,实施资金筹集、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财务分析;企业内部员工则以有效执行决策为前提,实施与本岗位相关的一系列财务行为,进行相应的岗位财务分析。虽然不同的分析主体其分析目的有所区别,但最终都要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为其预测和决策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它不仅要分析企业过去,更重要的是评价企业现在和预测未来。 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虽然都是为各自的经济行为服务,为自己的决策提供支持依据,但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目标更广泛,更复杂。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分析,不但要进行全面的、整体性的分析,往往还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探寻更深层的原因。 三、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对象的比较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财务分析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同时,为了能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变动是否异常或意外做出评价,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的资料。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虽然也主要依据财务报表,也要借助行业资料、非财务信息资料、市场信息资料等。但由于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活动的直接和最终的体现,因此其分析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投放、耗费、收回、分配等。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分析,不同的分析主体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虽然直接对象是一致的,分析时使用的资料大部分也相同。但注册会计师分析时其直接对象与最终对象是一致的,都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通过分析证实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不关心企业的财务活动。而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的直接对象与最终对象是不一致的,直接对象是财务报表,最终对象却是企业的财务活动。 四、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内容的比较 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分析在于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通过财务分析主要观察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变动是否合理。故注册会计师更注重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等的分析也主要是为了解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变动的合理性,以找出高风险审计领域,使审计更具效率和效果。财务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包括会计分析和财务分析,即对财务报表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进行分析。作为企业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进行财务分析时,更注重于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等的评价,以期为他们的决策提供信息帮助。作为企业内部经营者分析的内容是全面的,不但包括外部分析所关注的所有方面,还需要对报表项目变化的原因以及相关的风险进行分析,其分析的内容是最广泛和最完整的。 注册会计财务分析与财务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时不解释变动的原因,而只是关注这种变动的合理性。有时为了解释项目变动的合理性,也可以进行原因分析。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分析往往只做出评价,关心的是结果分析,即是什么,而不关心为什么,财务报表内部分析者更重要的是得出这种变化的原因,其分析更注重过程和原因分析,而不是结果分析。 五、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方法的比较 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是比较分析和比率分析。即对报表相关项目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利用相关项目之间的依存关系,通过计算比率来考察其变动,找出异常变动的项目作为审计中重点关注的领域。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除了比较和比率分析法外,还有因素分析法,而且企业内部经营者往往更注重因素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和比率分析,能确定财务报表中各项经济指标变动而产生的差异。但要找出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各种原因对差异的影响程度,必须借助因素分析法。即通过分析影响财务指标的各项因素,并计算其对指标的影响程度,用以说明本期实际与计划或基期相比,财务指标发生变动或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 六、启示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与报表使用者的分析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同之处。报表使用者的分析可以给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一些启示,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找出高风险审计领域,提高审计效率与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中适当运用因素分析法 通过比较与比率分析,可以发现异常变动的经济指标。由于经济指标的变动是多种因素引起的,基于成本效益考虑,注册会计师没必要对所有的因素都充分关注,都作为重点审计领域。通过因素分析,可以找出影响这种异常变动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进而对主要因素进行重点审计,既可提高审计效率,又不影响审计质量。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设计一套指标体系 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各项经济指标往往是经常变动的,而这变动的合理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判断的关键。而要从这些变动中直接找出异常或不合理变动是困难的。可以借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分析指标设计一套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能够反映出重要经济指标的主要变动,再与注册会计师的合理预期进行比较,以确定异常的变动领域。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合并报表的编制特点以及财务分析 【摘要】企业合并事件具有特殊的经济本质,由于合并报表特殊的编制方法,使得合并报表同普通报表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本文通过研究合并报表编制的特点,分析目前合并报表领域研究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合并报表的编制特点及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一)合并报表的编制特点 1.合并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主体是会计意义上的“主体”,合并报表本身并不反映任何现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从合并报表的概念来说,在投资方以对外出让资产、形成对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为代价而形成集团的条件下,合并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单位,以组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了个别财务报表有关集团内的重复项目的数额后编制的、体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 这就是说,组成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均是独立核算、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与经营体系,并可以独立对其股东出具财务报告的经济实体。集团内的各个母公司、子公司等均有效地支配着各自报表所展示的资源,并运用各自报表所披露的资源来取得各自的财务成果。整个机构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并不存在一个支配合并报表所列示的资源、并通过对着这种资源的有效运用或支配来谋求经济利益的“集团“这一会计主体。 2.合并范围、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及合并报表的“表之表”特点,使得合并报表的外在表现呈现出弹性化的特性,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不再体现为个别报表的“可验证性”,而是体现为编制过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就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而言,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理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的影响,不同国家、统一国家的不同企业有可能选择不同的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对于同一个企业集团来说,选用不同的报表编制方法,将使合并报表有不同的外在表现。 合并报表的“表之表”特点是指合并报表是母公司以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的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在个别报表的条件下,企业的报表与账簿、凭证以及实物等有“可验证性”的对应关系,报表编制的正确与否,可以通过这种“可验证性”来检验。但是,在合并报表条件下,由于在编制过程中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合并报表与分散在企业集团各个企业的账簿、凭证以及实物不可能存在个别企业报表的那种“可验证性”关系,合并报表的正确性也仅仅具有逻辑关系正确与否的意义。 3.编制过程中,由于集团内部交易的剔除和大部分项目的直接相加,使得个别报表有意义的信息在合并报表中或者消失、或者失去意义,因此,在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中,要对集团内的内部交易进行剔除。 主要包括:(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互相抵销;(2)母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3)“存货”项目中,集团内公司间的内部销售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等等。但是,上述被剔除的项目,对个别企业是有意义的:债务企业的债务仍然需要偿还、实现销售的企业也已经将实现的收入计入了利润表等等。结果,合并报表中的数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汇总”味道,失去了其原有的“鲜活”味道。 (二)合并报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正因为合并报表的特点,使得在对其进行财务分析的时候有许多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具体包括: 1.一般而言,合并财务报表给那些准备评价公司总体业绩和财务风险的公众提供的相关信息,要远远多于使用者分别分析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报表所得的信息。 在分析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报表时,分析者无法评价单张公司报表因公司间交易而被扭曲的程度。各家公司报表的简单汇总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扭曲现象依然会存在,只有合并报表才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2.常规的比率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就个别企业而言,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可以采用常规的比率分析方法来进行。但是,在合并报表条件下,合并报表不反映任何现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对合并报表进行常规的比率分析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例如计算某公司的毛利率,因为某公司拥有数目众多的子公司和业务部门,计算出来的毛利率是各个不同行业毛利率的一个加权平均值,基本没有任何比较的意义。 3.在有些时候,合并报表不具有决策依据性。 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他们需要作的决策(如交易、借贷、投资等决策)很多时候是针对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而不是针对并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虚拟的“集团”这一会计主体的。 二、合并财务报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 目前对于合并报表的研究很多,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合并理论、合并方法和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方面。对于笔者提出的两个问题――谁在使用合并报表?怎么使用合并报表进行分析?――却很少有人讨论。 在收集到的资料中,比较完整地阐述了第一个问题的文献是阎达五、耿建新和戴德明编著的“高级财务会计”。书中说到:合并财务报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的要求: (一)为母公司的股东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母公司的股东最为关心合并主体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因为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由于控股关系的存在,子公司的盈亏事实上就是母公司的盈亏。母公司股东对合并财务报表的需要是第一位的。 (二)为母公司的长期债权人提供有用的信息 母公司的债权人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对子公司的资产有间接求偿权,因而母公司的长期债权人需要评估母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财务状况,就必然要关心整个合并主体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 (三)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外界对于企业管理业绩的评价往往以整个经济实体为基础,企业所能分配的红利也通常是基于合并主体的业绩来计算的,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对企业管理者也有重要作用。 (四)为有关政府管理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 企业的控股合并容易形成市场垄断或竞争的优势,从而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有关法规为了维护正当竞争,常常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规定一个上限。合并财务报表可以为有关政府管理机关评价企业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提供参考依据。 三、如何使用合并财务报表 关于如何使用合并财务报表,Robert F. Meigs教授在其文章(Accounting:the Basis For Business Decisions-ll Edition)中也曾经提到:“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获得有用的信息以帮助制定投资决策和借贷决策;获得有用的信息以帮助对未来的现金流的数量、时间以及不确定性进行合理的评估;获得有用的信息以帮助反映企业拥有的资源以及可以控制使用的资源,同时还反映拥有的资源以及可以控制使用的资源的增加或减少等变化情况。” 国内也曾经对此有过断断续续的讨论。马永义、李真两位学者在《透过“三张表”能看到什么》中认为,通过合并财务报表可以查看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成长性(根据企业成立至今的净资产的年平均增长率);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各项流动性比率,了解企业对各类债权人利益的保证程度;对各类资产性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借此对企业财务质量作出基本性判断(首先查看企业待处理性项目;然后了解企业各类摊销性资产的摊销情况;最后计算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判断流动资产的流转质量);阅读现金流量表,了解与企业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 整体来说,对于谁是合并报表的使用者,大家的分歧还不是特别大。可是对于怎样使用合并报表,却都没有给出比较详细的答案。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依据合并报表的特点,对其进行财务分析。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合并会计报表与财务分析 会计报表资料是经营决策与财务分析的基本依据与前提。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指标分析、经营决策与业绩评价大多是基于单个企业会计报表资料进行的,然而我国80%的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都有合并会计报表。对比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用途要广得多。与此同时,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种谴责(相对于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而言)似乎越来越多起来,种种非议不断地见于各种媒体。因此,如何认识合并会计报表的决策相关性、财务分析上如何透视合并会计报表等是不应该回避的问题,本文分五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 求全责备: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种非议 近几年,各种媒体上对合并会计报表非议不断,现将其主要观点列举如下: 1.“合并会计报表某些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具备合理性和可理解性。” 有人认为合并会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团内部重复计算、虚夸利润的同时,又导致了某些报表项目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与个别会计报表有很大的不同。有时它也许不能够说明任何问题。比如在判断一个公司主营业务时,合并会计报表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在多元化投资经营的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等项目的内含变得十分复杂,在阅读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不能简单以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与趋势。 2.“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对债权人的决策相关性很差。” 按照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母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在债务偿还和负债风险上是“各扫门前雪”,因此应按照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分别计算其资产负债率,来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换言之,在债务负担方面法律形式是最重要的,与主宰合并会计报表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理念是不适应的。 3.“对母公司股东按合并利润表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存在争议。” 母公司利润分配依据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会计报表存在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股东应该按合并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但问题是合并未分配利润并不完全反映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而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其发给股东股利的法定界限。再者合并未分配利润中包括了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但是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未经该子公司把它作为股利分配给母公司之前,是不可以用来支付母公司股利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股东应该按其个别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但采取这种处理方法的问题是,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没有消除企业集团内部投资损益和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4.“合并会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地位尴尬。” 少数股东权益被列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既不属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亦不属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而被置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一种无可侍从的“尴尬”境地,一个“新”的会计要素诞生了。 5.“合并会计报表不反映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合并会计报表抵消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及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因此其关联交易通过“内部抵消”处理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消失了,无需披露,也不能披露。所以有人认为合并会计报表只反映了合并范围之外与关联公司的交易,这样的披露是不够充分的。 6.“利用合并范围与合并方法进行盈余管理很容易” 一些企业集团视子公司的盈亏状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以达到调整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还有一些企业集团视子公司的盈亏状况选择合并方法,比如:上一会计年度子公司盈利,则实行全额合并,使得产值、收入、利润等各项指标顺利完成;下一会计年度则可能根据子公司的盈亏状况和所签订的指标等因素改变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方法。 7.“根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财务指标能否评价企业的业绩”。 例如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总额很可能与个别会计报表的合计数是相同的,但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销售利润率却会明显高于个别会计报表,故此有人质疑用合并会计报表来评价业绩的可靠性。 二、正本清源:合并会计报表的功能与特征 为了正本清源,排除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种非议和责难,有必要科学、客观、全面地审视合并会计报表。 首先,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无论以何种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只要控制其子公司,就决定了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正是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使得我们在解读会计报表时,必须注意到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和差异,正确认识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会计报表各自的不同用途。两种报表具有不同特征和功能,不可相互替代,更不能要求合并会计报表具有单个会计报表的种种功能。 其次,对于跨地区、跨国界、跨行业、跨不同产业周期、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集团,在盈利模式、收入特征、生产组织、工艺流程、财务运作、风险层级等方面面临的情况均不相同。以这些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从某种角度看,其各项目所能够说明的内容似乎缺乏合理性和可理解性。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各子公司之间的行业差异、组织形式差异和地域差异越大,问题越突出。但是,由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消了企业集团内部的业务往来,剔除了人为(如利用资金转移、利润转移等)粉饰会计报表的因素,使得合并会计报表反映了母子公司共同组成的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了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控制的资源、所承担的债务、所享有的权益等综合信息。阅读合并会计报表是获取这些综合信息从而掌控企业集团整体情况的唯一途径。它不仅省去了报表使用者再去逐一考查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繁琐,而且得到了逐一考查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所无法得到的综合信息。因此,在对企业集团进行比较时,必须利用合并会计报表,目前别无其他选择。就这个目的来说,合并会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无疑大大超过了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也是合并会计报表的独到价值所在。正因为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是综合信息,它无法提供分类的详细信息,所以,要了解分类的详细信息,不应该苛求合并会计报表,而应该阅读分部报告或个别会计报表,这才是明智而正确的选择。 例如,中金岭南在年报中披露,其200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行业或分产品情况如下: 对于中金岭南这个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来说,尽管它的合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不同行业所分别取得的收入,但是它反映了企业集团整体从它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反映了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它占控股地位的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因此该项目反映的内容是合理的和可理解的。由此也可以看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十分必要与重要的。而阅读了分部报告,就了解了分类的详细信息。当然这决不是说合并会计报表没有局限性,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不能对合并报表求全责备,不能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局限性去否定合并报表的内在和独特功能;二是合并报表在特征上具有与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明显区别,比如1.合并会计报表的对象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2.合并会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3.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有独特的方法与程序;4.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更加重视重要性原则的运用;等等。当然,这些差异给解读合并会计报表提出了一系列不同于解读个别会计报表的特殊问题。 三 、火眼金睛:基于合并会计报表的财务分析与经营决策 合并会计报表的分析方法与个别会计报表基本相同。但是由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内部投资、内部往来和内部交易的抵消处理以及非全资子公司导致的少数股东问题,使得在运用一般方法对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时应该特别注意某些特殊问题。 (一)合并会计报表与债权人的决策分析 1.谁是合并会计报表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使用者呢?答案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对于母公司或子公司而言,他们都会分别有不同的债权人。例如,银行贷款提供者、企业信用提供者,等等。由于企业集团不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不能够承担债务,所以企业集团没有债权人。而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均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能够承担债务,所以它们才有债权人。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应该主要依据个别会计报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但是,由于控制关系的存在,还应该参考合并会计报表的偿债能力,这对它们也是很有意义的。例如,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可以调动子公司的资金为其本身偿还债务;出于各种目的,母公司为了替某子公司偿还债务还可以调动其本身或其他子公司的资金。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应该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只是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偿债能力指标所发挥的作用与个别会计报表是不完全相同的。 2.对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偿债能力指标进行分析。 (1)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由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消内部交易必然导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减少,所以,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出来的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是企业集团整体的综合比率,它很可能与个别会计报表是不相同的(可参见表1)。 (*假设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需要抵消。) 由表1可以看出,母公司的流动比率明显低于企业集团整体的综合流动比率;而子公司的流动比率则远远高于企业集团整体的综合流动比率。 如果企业集团综合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高于母公司或某子公司的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说明母公司或某子公司有依赖其他公司偿还债务的倾向,则其他公司的债权人就应该提高警惕了,情况严重的还说明母公司有被反并购的危险;如果综合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低于母公司或某子公司的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说明母公司或某子公司有为其他公司偿还债务的倾向,则母公司或某子公司的债权人就应该提高警惕了,情况严重的还说明母公司存在着投资风险。这些充分说明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综合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母公司股东来说,无论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还是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评价偿债能力,都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只要子公司是非全资子公司,由于少数股东应该承担一部分债务偿还责任,所以母公司股东实际承担债务的绝对数会小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金额。 (2)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由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消内部交易必然导致流动负债的减少,而现金却不会减少,所以,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出来的现金比率肯定要高于个别会计报表的结果,这也说明企业集团整体的偿债能力要高于其中任何个别企业。 (3)资产负债率:由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所以,有人提出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可以有两个公式: 由于少数股东权益具有权益的性质,即只有在企业解散清算时,才需要偿还,否则未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够减少的;同时,它也是少数股东对企业债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所以,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我们认为应该采用计算公式A。 由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消内部投资、内部往来与内部交易必然导致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减少,所以,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率极有可能与个别会计报表是不相同的,但它却是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的真实反映,是很有决策参考价值的指标。 (二)合并会计报表与股利分配决策分析 从母公司股东关注的利润分配的角度来看,似乎不应该考虑合并会计报表。因为母公司本身是单个企业,并不是企业集团。所以它的股东关注的应该是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而不是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但是,一方面,由于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所具有的控制地位,它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企业集团所有的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利润表反映的净利润既未消除其从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影响,也未消除(诸如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产生的损益的影响,所以,仅以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可能是不恰当的。另外,母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就其包含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净利润提取了两金,同时,子公司也已根据公司法就其(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还包括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净利润提取了两金。重复计提两金减少了可供母公司进行分配的利润,这一情况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无法得到反映。而合并会计报表则不仅消除了内部投资收益和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而且还反映了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子公司净利润均提取了两金这一客观事实,并提供了实际可供母公司进行分配的利润。因此,从上述考虑出发,以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为好。 诚然,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在未经法定程序将其作为股利返还母公司之前是不能够用来发放母公司股利的,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决定了它随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子公司的利润作为股利返还母公司并用来发放母公司股利。这就为母公司以合并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作为其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提供了保证。 至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恰是母公司股东获取股利的法定极限”,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包含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利润和内部投资收益的情况下,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恰恰是大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的。这时,只有以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才不会出现分配过度的局面。今年年报中的一组数据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摘自2004年3月10日、12日《中国证券报》): 上述企业母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与未分配利润均大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数据。 反之,在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存在亏损和内部投资存在损失的情况下,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会小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这时,若根据谨慎性原则就应该以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但是,此时更应该慎重考虑的是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三)合并会计报表与经营分析、业绩评价 利用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集团的业绩进行评价亦有其特殊性,现以两个指标加以说明。 1.营运能力分析。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消内部投资、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必然导致有关资产项目与资产金额、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的减少。由于有关资产项目与有关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的抵消并不一定是对应的,也不是成比例的,所以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出来的各种资产周转率比依据个别会计报表计算的可能会快,也可能会慢。但是无论快慢,由于抵消后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代表的是整个企业集团对集团外部实现的周转额,而平均资产占用额也不包括内部交易形成的资产,所以它更客观地反映了企业集团整体资产周转速度的实际情况。只是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将属于少数股东的那一部分利润也抵消了,这会对计算的资产周转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过如果少数股权比例较低且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率较低时,这种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由于以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计算的资产周转率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资产周转速度的综合指标,这个综合指标无法反映行业情况,所以,如果母、子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其存货的性质、流动性差异很大时,要了解某一行业的资产周转率,应该阅读、参考以行业为分部编制的分部报告。 2.盈利能力分析。在对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时,需要根据内部交易是否最终实现对企业集团外部销售的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全部实现对企业集团外部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抵消了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合并会计报表中保留的是企业集团(经过内部加价)最终实现的销售收入和生产该商品(未经过内部加价)的初始成本。这样,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总额与个别会计报表的合计数是相同的,但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销售利润率却会高于个别会计报表,充分体现了企业集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益明显高于个别企业这种优势。 例如,某企业集团的甲公司在某年度共向其全资子公司乙销售商品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乙公司已将其全部对外销售,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见表2)。 (2)全部未实现对企业集团外部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内部交易业务没有最终实现对外部的销售,企业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益的优势没有得以发挥,于是按照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销售利润率肯定低于全部实现对企业集团外部销售的情况。 例如,上例中乙公司购入的商品本年度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见表3)。 (这里只是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的一部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20万元的抵消体现在存货项目中。) (3)部分实现对外销售、部分未实现对外销售。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介于上述第(1)、(2)两种情况之间。 例如,上例中乙公司购入的商品只有50%在本年度实现对外销售(见表4)。 (*这里只是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的一部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10万元的抵消体现在存货项目中。) 上述三种结果均客观而公正地反映了企业集团整体的盈利能力。 四 、日臻完善:对合并会计报表局限性的分析及其完善办法 (一)外币折算 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由于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需要对境外子公司以外币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折算,而所采用的折算方法和汇率的变动均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产生影响,这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难免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失真。因此合并报表使用者要想对合并会计报表进行正确分析,必须首先了解各种折算方法对会计报表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当时汇率的变动情况;另一方面,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则应该充分披露其所采用的折算方法与选用的汇率。 (二)合并价差与股权投资差额 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分别使用了合并价差和股权投资差额两个不同概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时它们所指的主要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差异只不过是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此我们需要搞清楚它们各自包括的内容及其分析方法。 目前的股权投资差额一般由五部分内容所构成:1.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并购子公司时产生的商誉;3.采用不完全权益法时,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经济业务而产生未实现损益时,母公司未将这种未实现损益对其在被投资企业权益中份额的影响数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差额;4.母公司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子公司发放股利所造成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企业集团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错误也混淆在股权投资差额之中。 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目前的合并价差由两部分内容构成,即企业集团内部股权投资差额和内部债权投资差额。上述所有内容全部作为合并价差列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之中,作为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这就造成了很多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价差项目的金额巨大,且内容复杂而含混不清,不仅使得母公司股东无法理解他们对子公司巨额投资的构成和被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也使得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无法正确界定其内容。白云山A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其2003年的年报披露了如下信息(摘自2004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 经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就可以发现,白云山A的合并价差占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在2003年和2002年分别达到83%和88%,而长期股权投资又占资产总计的13%与15%,由此可见合并价差的影响之大。但在年报中又没有发现对它构成的说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股权投资差额,解决这一问题的补救办法是,根据不同原因产生的差额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则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待其差额实现时再转为一般资本公积;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并购子公司时产生的商誉,属于正商誉的,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负商誉,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等额摊销,计入各期损益。对采用不完全权益法产生的差额,在现阶段可采用过渡的作法,即按照重要性原则,凡是属于重要事项的,应按照完全权益法进行调整;凡是属于非重要事项的,可以不予调整;最终应在我国全面采用完全权益法。对母公司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子公司发放股利所产生的差额,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这样处理之后,长期投资中的核算错误和其他无关内容即可分离出来,以便进行正确处理。 对于内部债权投资差额(即推定损益),由于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本文暂不讨论。 合并价差作为长期资产的调整项目,如果金额较大,会大幅度地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许多涉及到资产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就会受到影响。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如果合并价差出现借方差额且金额较大,在计算时可以将其从资产中剔除;反之,如果合并价差出现在贷方,则无论其金额大与小,在计算时都不应将其从资产中剔除。 (三)合并会计报表项目的合理性与可理解性 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往往处于各种不同行业。从目前我国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看,仍存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不同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情况,这就造成企业集团中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在项目设置及其反映内容上的差异。另外,既使不存在上述差异,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地域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相同。以这样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其各项目所能够说明的内容必然缺乏合理性和可理解性。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各子公司之间的行业差异与组织形式差异越大,此问题越突出。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个别会计报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其各项目所能够说明的内容缺乏合理性和可理解性,但是如前所述,在对企业集团进行比较时,必须利用合并会计报表,目前别无其他选择。因为,毕竟只有合并会计报表才能够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情况,这是个别会计报表所无法替代的。另外,为了加强合并会计报表项目的合理性与可理解性,可出台相应规定。比如要明确规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划分界限等。 其次,目前仍存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不同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但是随着会计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全面执行),这种情况很快就会改变。 最后,对不同行业的成员企业是否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什么情况下适合编制,什么情况下不适合编制;对适合编制的情况,如何体现和补救行业差异。有相当一批企业集团涉及行业较广,若不同行业的母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合并会计报表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问题的关键是成员企业的行业差别较大时,是否所有企业均应纳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有人认为,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极为特殊时(例如工业集团内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性子公司),其个别会计报表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只需将其个别会计报表单独加以披露或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其重要财务数据。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中指出,将此类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并不合理,应将其个别会计报表予以合并,同时披露涉及此类子公司的分行业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应该说更具合理性,因为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行业差异始终存在(如制造业、流通业和服务业),这时只有通过分部报告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统一会计政策问题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本前提之一是统一会计政策。但在现实中,企业为保证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选择会计政策的依据是符合其经济活动的客观实际。这样,综合性企业集团的存在和成员企业之间的行业差异,给会计政策的统一造成了一定困难。面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可靠性的两难选择,《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仅对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即母公司可直接利用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对会计政策差异较大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情况未作相应规定。可比性和可靠性均为重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应高于可比性,即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可比性。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差异较大,为了保证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符合其经济活动的客观实际,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或者不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在保留其特殊性的前提下,将该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与母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同时在报表附注中揭示其可比性受到的影响,以及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受到的影响。还应通过分部报告的形式向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的使用者充分揭示企业集团内特殊行业和特殊企业的相关信息。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就此具体操作问题做出规定,比如,制定会计政策差异较大的标准和条件;满足这些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而单独披露;如果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这些标准和条件,可以纳入合并范围但不作调整等等。 (五)对少数股东权益处于尴尬地位的分析 如何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和如何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少数股东损益,是合并会计报表有关争论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采用母公司理论,合并会计报表是为母公司股东服务的。因此,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应该反映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从这点上来说,少数股东权益不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之中,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少数股东权益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负债(这在本文前面已经说明),所以它也不能够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之中。于是,少数股东权益只能够位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同理,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应该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是,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又与企业集团的其他费用支出不一样,所以,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只能够列示在所得税费用与合并净利润之间。可这并不是 “新”会计要素产生的理由。 为了避免少数股东权益与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所处的这种“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处理:第一,将少数股东权益纳入企业集团的股东权益,但将后者划分为两大部分,即母公司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这样既尊重了少数股东权益也是企业集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部分这一事实,同时亦没有忽视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差异。第二,在合并利润表的所得税项目之后,即以“净利润”项目列示企业集团的净利润,随后以“少数股东本期损益”项目作为减项从企业集团净利润中扣除,最后以“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项目列示本期损益中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这样既确认了少数股东在本期损益中应该享有的份额,也分别明确列示出了属于企业集团、少数股东和母公司股东的本期损益。经过上述处理之后,不仅有利于原有各种财务指标的计算,还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新的财务指标,使合并会计报表的有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对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分析 合并会计报表抵消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间以及母子公司间的交易,这些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已经全部消失了,所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准则不要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各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并会计报表只需反映合并范围之外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即可。如果想了解这些关联交易对个别企业所产生的影响,那就应该阅读个别会计报表,这不是合并会计报表应该解决的问题。 但是一方面,合并会计报表与关联方信息的披露,无论在信息披露主体上还是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上均有差异;另一方面,有一些关联交易,诸如抵押、担保、、许可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等并非能够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并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抵消;最后,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的事实也使得我们不得不给予它密切关注。请看下面的案例(参见安青松《我国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摘自2004年3月号《证券市场报》)。 截至2002年年底,1224家上市公司中有1107家存在关联交易,总金额4521亿元,其中有60%的公司存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金额为2284亿元,58%的公司存在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类关联交易,金额为2237亿元。关联交易总量占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8801亿元的24%,但是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129家上市公司中(按照关联销售或提供服务,关联采购或接受服务,依托控制方采购、销售,依靠控制方资产经营产生关联交易在30%以上的口径统计),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11%。 截至2002年年底,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家数达到997家,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0%;占用金额达到1176亿元,是2002年年底上市公司现金流量631亿元的1.9倍。从资金占用的性质看,通过关联交易发生的经营性占用金额为496亿元,占总量的42%,通过拆借等非经营性方式占用的金额为680亿元,占总量的58%。 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例如:天津磁卡200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16亿元,净利润0.84亿元。最主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均来自于13万余台静态验钞机和2800台动态验钞机的销售。这两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共计2.26亿元、销售毛利共计1.32亿元,分别占天津磁卡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的36.72%、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该公司2001年中报披露,上述13万余台静态验钞机在2001年上半年就已销售。天津磁卡下半年实际只销售了2800台动态验钞机。 实际上,上述销售来自于内部交易:天津磁卡的这13万余台静态验钞机全部销售给了曾是其控股子公司的环球高科(天津磁卡曾拥有环球高科90%的股权)。天津磁卡通过与环球高科签定的一份总合同,向其销售了上述验钞机,并因此确认了2001年上半年2.15亿元的销售收入。在实现了上述交易后,环球高科发生了一连串股权转让交易,2001年6月27日某公司对环球高科进行增资,天津磁卡的持股比例降为45%。2001年12月29日,天津磁卡又与另一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仍持有的环球高科股权悉数转让给该公司,从而在2001年12月31日天津磁卡已不再拥有环球高科的任何股权。天津磁卡给出的股权转让理由是“为了集中精力组织好验钞机生产及新产品的研发和升级换代”(参见陈政文《对利用合并报表范围变动进行盈余管理的思考》,及摘自2003年.A8《财会月刊》)。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除了已经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抵消了的关联交易可以不披露之外,其他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必须加以披露,尤其是像天津磁卡与环球高科这样的特殊关联交易更应该充分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利用其有关会计信息,以有利于他们做出投资决策,提高合并会计报表的有用性。 五、越俎代庖:利用合并范围与合并方法进行盈余管理应该加以限制 目前,的确有一些企业集团根据子公司的盈亏状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以达到调整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所采取的方式基本有两种: (一)无视投资比例任意改变合并范围 对于无视投资比例,任意改变合并范围的,或视子公司盈亏状况选择合并方法的企业集团来说,这并非合并会计报表本身的缺陷,而是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无论是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还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都存在,也都是必须予以纠正的。所以它不应该成为对合并会计报表的“非议”,更不应该让合并会计报表“越俎代庖”,替他人受过。请看下面案例(摘自2003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 华源制药(600656)肯定预料到“内乱”迟早会被公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发表的一份声明,终于将华源制药合并合资企业――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报表行为受江山公司其他股东质疑公诸于众。 江山公司到底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为何股东们如此在乎它的报表该由谁来合并? 根据上述“声明”介绍,江山公司注册资本为 2606.61万美元,是中国乃至世界排名前列的大型维生素生产企业,其股权结构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其控股母公司为华源制药)持有42.05%的股权,Expert Assets公司持有28.6%的股权,Resistor Technology公司持有23.78%的股权,另外两家内资公司分别持有3.57%和 2%的股权。EA公司及RT公司均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士称,EA公司及RT公司均是丰原集团香港子公司的全资企业。于是,我们可以将这些企业之间的控股关系以下图加以表示: EA公司和RT公司在这份声明中指出,华源制药自2001年年报起将江山公司财务报表并入上市公司报表。对照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合并报表的规定,江苏华源及华源制药合并江山公司报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EA公司及RT公司曾会同江山公司其他两家股东,数次通过口头及发函方式与江苏华源及华源制药交涉,但均未得到合理解释。EA公司及RT公司声明,对于因华源制药的上述并表行为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客观真实判断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与EA公司及RT公司无关。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士日前就上述声明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介绍说,EA公司和 RT公司是丰原集团香港子公司的全资企业,因此丰原集团持有江山公司52%的权益。尽管EA公司及RT公司在江山公司董事会中共占有4席,江苏华源仅占3席,但江山公司董事长由华源方面派出,丰原集团方面要求召开董事会时,董事长干脆就不来,会议因此召集不起来,丰原集团在江山公司董事会中的权力无法得到体现。 丰原集团这位人士说,江山公司报表被华源制药合并后,华源制药的主业收入和资产都有了大幅增加。它所说的合并报表的理由是:根据江山公司董事会决议,由江苏华源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江苏华源因此取得了对江山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但就EA公司及RT公司所知,江山公司未召开过这样的董事会会议,EA公司及RT公司也从未参加过这类会议。而华源制药至今也无法提供这样一份董事会决议。 当记者就有关问题向华源制药求证时,华源制药有关人士不愿多说什么。 根据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持有江山公司42.05%的股权判断,显然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将江山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有“无视投资比例任意改变合并范围”之嫌。但它的理由是:根据江山公司董事会决议,由江苏华源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江苏华源因此取得了对江山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将江山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就是符合规定的。可惜华源制药至今也无法提供这样一份董事会决议,且当记者就有关问题向华源制药求证时,华源制药有关人士不愿多说什么。这叫读者如何摘掉江山公司头顶上“无视投资比例任意改变合并范围”的大帽子呢? (二)增加或减少对子公司的投资改变合并范围 对于通过增加或减少对子公司的投资改变合并范围,从形式上看它似乎是合法的,但它达到的目的是不“光明磊落”的,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 据相关研究机构预测,200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业绩将同比增长37%以上。在已公布半年报的300多家上市公司中,特别是一些预增公告的公司,其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有所扩大。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已公布半年报公司中有100多家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比如,通宝能源收购的阳光发电公司2003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5697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2359万元,净利润9407万元(通宝能源持有90%的股权,合并会计报表后该公司贡献净利8466万元),分别占合并会计报表总额的84.3%、81.7%、72.2%(参见曾华云 叶信才《合并报表包藏玄机》及摘自2003年8月17日《市场刊》第31期)。 而当子公司亏损时,就又是另外一种情况了。比如,合金投资(000633)与上年同期对比,合并范围减少了陕西鸡星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黑猫)集团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别于2003年2月、6月转让,且这两家公司在2002年都是亏损的(参见曾华云 叶信才《合并报表包藏玄机》及摘自2003年8月17日《市场刊》第31期)。 解决此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在这方面陈政文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参见陈政文《对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动进行盈余管理的思考》及摘自2003年《财会月刊》A8) 例如,当母公司在本年度处置了子公司,而又在处置前从与该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中取得过盈利时,应将该部分利润分开列示,当该部分利润金额较大时,不应计入当年利润,而应予以递延;母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通过资产置换取得子公司后,当新置换入的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或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对应的财务指标超过100%时,应视置换后的公司为新会计主体,原上市公司应重新申请上市。 对于前者,天津磁卡与环球高科就是典型,应将销售给环球高科13万余台静态验钞机的利润分开列示,以提示投资者。对于后者,PT凯地则是典型(参见陈政文《对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动进行盈余管理的思考》及摘自2003年《财会月刊》A8)。 2001年12月30日凯地公司(PT凯地)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关联交易案,同意以其部分资产置换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英特药业99%的股权。2002年4月19日,凯地公司在其2001年的年报中披露,英特药业100%股权交易价格定为1.64亿元,公司以拥有的两工厂的资产作价1.25亿元置换入英特药业99%的股权,差额部分用现金补足。年报同时称,未将英特药业2001年利润表纳入公司合并利润表的范围。凯地公司2001年合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2.40亿元,主营业务利润-532.86万元,净利润945.85万元,英特药业上述三项数据分别是1.15亿元、0.61亿元和594.28万元。显然,英特药业99%的股权将是凯地公司的核心资产,其一举一动对于凯地公司影响巨大。 2002年,凯地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收入3.03亿元,比2001年同期0.10亿元增长29.3倍;主营业务利润0.18亿元,比2001年同期-0.02亿元增加0.20亿元;净利润15万元,比2001年同期-955万元增加970万元。凯地公司明确表示,这种变化是由于英特药业的利润表纳入合并利润表的范围所致。同年5月13日,凯地公司公告,称深交所决定受理其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2002年6月30日,开地公司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正式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地公司置入英特药业股权后,经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服装及丝绸业变化成了医药业。新置换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该资产在2001年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是公司200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所对应指标的135%、224%和12.94倍,均远远超过中国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50%的标准。此时,凯地公司会计主体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将购入英特药业前后的凯地公司各项会计数据(包括对保留上市资格至关重要的利润指标)放在一起计算,实际上等于把两个不同会计主体的报表数据放在一起计算。投资者根据这样的会计报表所形成的交易结果很难是正确的。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凯地公司在2002年的利润实际上是从会计主体――英特药业转移过来的,只是由于英特药业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利润的所有者相应改变了。而利润只能且只应通过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才能赚取,不能也不应该通过花钱购买取得。否则,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举债购买利润。这种利润转移,短期看是公司的利好信息,使得亏损公司得到了优质资产,促使公司股价上升。但是,稀缺的经济资源在这一转移中流向了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的部门,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难以得到发挥。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积累,成为泡沫经济的潜在因素。(作者供职于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金融危机下财务分析师解读报表的人力资本价值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研究和探讨人力资本介入治理、价值计量及其制度创新,既有深远的理论指导意义,又有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一、财务分析师的专业机制 目前,特许财务分析师是全球证券投资与管理界一致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职业资格称号。而就分析师的工作成果而言,他们通常以盈利预测和投资建议的形式来发表对跟踪公司的看法。投资建议是对一个公司进行分析后的最终产品,而盈利预测则是生成最终产品的关键投入,是一种对上市公司财务或非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输出、解释等的一系列工作的集成。也是影响投资建议这个最终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二、金融危机下财务报表的解读 在大陆的股市,不读财报的投资者是大多数;不读财报而持续盈利的投资者则肯定是少数;其实,枯燥的财报一定是悲欢离合的财富故事的起点。 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每五家破产倒闭企业,有四家是盈利的,只有一家是亏损的。可见,企业主要是因为缺乏现金而倒闭,而不是因为盈利不足而消亡。 阅读财务报表必须有整体性,不宜以单一的财务数字或财务比率妄下结论。传统分析观点认为一家公司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小于1将面临偿付风险,但对于沃尔玛和戴尔这样的企业,这种观点就不适用。 因此,作者认为要读懂年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看资产的质量与利润的高低 目前仍有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盈利能力和股东财富的变化时,更多地关注利润表,而对资产负债表关注较少。 而会计利润是容易被公司管理者操纵的,因为许多会计技巧的使用都可轻而易举地改变会计利润,使利润数字本身的价值受到贬损。 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考核企业业绩时,报表使用者应更多地关注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标构成和变动。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应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因为在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下,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无论是否售出,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以,现行利润的概念是企业的全面收益。 2008年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上市公司为维护其市场形象,在年报中利用短期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非经常性损益填充业绩,从2008年年报中不难发现其操纵的痕迹。 (二)对现金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结构性分析 看懂现金流量结构,在阅读年报时是至关重要的。总量相同的现金流量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之间分布不同,则意味着不同的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 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时,一般表明该上市公司处于产品初创期; 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时,可以判断企业处于发展期; 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时,表明企业进入产品成熟期; 当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时,可以认为企业处于衰退期。 所以,在分析年报数据时必须关注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结构。 (三)辩证看待股东权益的质量与权益总额 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股东权益金额大,则说明公司的实力雄厚。但当总资产低于负债,公司则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由于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的数据在有些时候并不能如实地反映股东投入这一基本范畴,从而使财务指标偏离了常规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如果上市公司报表中呈现大量资本公积是由于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所形成的,那就有可能存在股东权益虚假的现象。 三、基于宝钢股份:金融危机下市场空间扩展的机遇分析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钢铁行业大量中小企业或停产或倒闭,这使得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全面整合。本文以宝钢股份(股票代码600019)为样本,分析我国钢铁行业发展趋势。 我国钢铁需求主要来自制造业和建筑业,其中,制造业约占钢铁需求总量的49%。2008年下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制造业企业产量大幅度下滑,钢铁需求量减少。在建筑业中,由于房地产市场低迷,商品房在建工程减少,商品房建筑用钢需求量减少。钢材的需求量萎缩导致钢材价格大幅度下跌。(如表所示) 2008年,宝钢股份营业收入达到2003.31亿元,同比增长5%;实现净利润66亿元,同比下降51%;净利润率3%,同比下降4个百分点。 在全球钢铁业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的背景下,2008年宝钢股份仍然盈利66亿元,主要得益于主营高端产品,以高端产品占据可观的市场份额。 根据2009年3月20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新华网),这场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为宝钢股份扩展市场空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可以预见,未来,我国钢铁业将呈现高行业集中度、清洁生产、新技术产品占主导地位的合理布局。这对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财务分析师的价值体现 不论是以一组公司短期内年报的可理解性为研究对象,还是以一个公司长期年报的可理解性为研究对象,西方绝大多数的研究结果表明:使用者对年报的阅读理解难度不断加大。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所有研究几乎是毫无例外都确证同一个结论:年报基本属于“难”或“非常难”的情况。也就是说,年报信息的理解难度超过了信息使用者群体的认知能力。不能理解年报信息的使用者,便将分析程序和投资程序转让给财务分析师,以财务分析师的分析和推荐来代替代财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分析和解释复杂、难懂的财务信息成为财务分析师的谋生饭碗。因此可以推论,财务分析师会支持准则和信息披露的复杂化,反对准则和信息披露的简化改革。因为,如果简化准则和信息披露,其若干年积累的人力资本将会遭受损失。 (崔金勋,1961年生,山东蓬莱人,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山东经济学院副教授)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分析中的作用 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财务分析的重要性。而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分析的关键部分,它对于财务分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论述了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详细概述了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关键词: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作用 企业财务分析对于其长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财务分析中,企业只是对报表分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会计报表附注关注度不高,导致企业财务分析有失偏颇,未能真正对企业财务进行细致的评价与预估。本文主要阐述了企业财务分析中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决策的正确性,使企业逐渐意识到会计报表附注具有现实意义。 一、会计报表附注概述 所谓会计报表附注,它是会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会计报表中,有很多的内容与项目说明并不全面,需要深层次的解释与阐述,这就体现出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报表附注填充时,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将会计报表中未能体现的信息进行补充说明,不断完善会计报表,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只有完善财务报表,才能有可能使企业决策者一目了然看到整体的财务分析,这样的经济决策才具有极高的可行性,保障企业决策的正确性。会计报表附注在现阶段企业财务分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促进企业财务决策正确的基本保障,因此作为企业而言,其需要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以便更好的进行经济决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报表已经无法准确反映企业财务分析需求,因此必须对财务报表中相关信息加以附注,保障财务信息的完整性,让人清楚了解到企业财务状况以及财务中的各项明细,财务工作人员可以将此作为重要依据,进而做出相对合理的预测。 二、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引起多数企业财务的关注,作为财务分析重要元素,财务报表附注对于企业财务决策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大部分的企业而言,其会计报表信息并不完善,这样对于企业财务分析是非常不利的,会影响到企业经济上决策的失误,因此,会计报表附注应运而生,它对于企业财务分析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经济发展脚步不断加快,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不断完善企业财务管理,这其中会计报表附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此作为企业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利的明细。企业会计信息的完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企业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发展,就目前而言,虽然有很多企业意识到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但是绝大多数财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存在粗心大意现象,导致财务报表明显不准确,这将会使企业财务分析不够准确客观。除此之外,会计财务附注还缺乏有效监督,企业需要在经济的大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完善自身的制度,财务报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相关部门对于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关注度不断提高,并根据其中批注的内容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如若不然对于企业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制约其经济的长久发展。 三、提高会计报表附注作用的措施 1.企业报表信息更为明确。现代企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财务管理,财务报表时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并且逐渐与世界经济发展接轨,针对财务报表而言,其属于国际性商业语言,因此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适应国际发展潮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制企业正在逐渐增多,同时证券市场发展也在不断加快,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无法清晰明了的反映企业财务信息,因此促使财务报表附注信息不断增多,整个财务体系中,会计报表附注信息含金量逐渐加深,信息质量也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提升,财务分析价值性也越来越高,由此可以看出,财务报表附注已经成为财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财务报表要反映很多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展现企业净利润,同时好需要体现损益利润,企业经营过程中,将会产生现金流,还会有投资收益,这时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有效记录企业一些信息内容,包含企业损益非损益项目,对于出现一些财务漏洞给予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企业还需对以往经济收益核实相关数据,保障前后信息衔接恰当,促使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2.完善监督体系,保障资源合理消耗。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于以下方面的信息逐渐引起重视,比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消耗以及环境信息,针对企业而言,其经济发展的立足点在于环境与资源,由此做出的财务分析才更具合理性。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分析,企业人力资源评估至关重要,这些信息体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因为企业未来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因此财务报表附件中必须记录此方面信息,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这样做还会使大众更加了解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尤其是在能源消耗方面,这是大众关系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些能源信息体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财务分析的更为全面,特别是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如资源耗用量、资源使用状况,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污染企业将会在经济发展中受到一定的制约,关闭报停是必行之路,否则将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计信息就不存在任何摇意义。总的来说,企业要想长久的发展下去就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破坏环境的企业将受到社会的排挤无立身之地,一旦企业受到污染,其将会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及金钱,这对于企业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增加企业投资成本,而这些信息都将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所体现,让人一目了然。 3.保障评价体系的完整性。企业发展过程中国离不开一个重要部门,即银行,还要接受以下部门的检查,分别是工商与税务部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完善管理制度,因为工商与银行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运营评价,从而推动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其中必须要完善会计报表附注,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财务报表附注的完善会人企业财务状况更为明了,并能够有效约束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向科学化迈进。针对上市公司而言,银行可谓是一种其重要的推动力,并且是企业财务杠杆调节的重要依据,因为企业在发展过程冲难免会出现负债经营的状况,这也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过渡,银行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供贷款,这同时也是在检验企业信用等级。银行考察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同时财务报表附注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依据,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其需要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合格之后才会给予质检报告,这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产品销售额的不断提升。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是企业财务信息的及时补充以及调整,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其可以清楚了解企业经济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报表附注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这为企业财务分析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因此企业必须规范财务报表附注。文章简要概述了会计报表附注,重点分析了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最后阐述了提高财务报表附注的几点建议,进一步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够长久发展。 作者:廖洁 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财务报表分析下的企业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表分析理论概述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作用财务报表分析起源于金融机构为有效支持工商企业发展,了解企业财务结构和经营业绩,而将财务报表列为银行贷放款项重要参考资料的依据,分析衡量企业的信用能力和偿债能力。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1、比率分析法是将企业同一时期的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进行对比,得出一系列财务比率,通过分析要素之间关联程度的合适与否,以此评价企业的财务经营活动。2、比较分析法是将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状况或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状况进行比较,从而揭示企业财务状况中存在差异的分析方法。 二、财务报表分析及结论(以宁夏某公司为例) (一)偿债能力分析1、流动比率分析从发展趋势来看,该公司的流动比率呈现上升的趋势。结合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的流动资产增加超过流动负债的增加,从而使企业短期偿债能力逐步增强。流动比率呈现上升与企业规模扩大和效益上升有关,虽然银行借款逐年增加导致了负债的增加,但辩证的看流动资产增加的幅度超过流动负债增加幅度。2、速动比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2011年的速动比率都在1以下,2012、2013年后两年速动比率都在1以上,由于公司金融板块业务的逐步扩大,从而影响了它的速动比率大幅提高,短期偿债能力明显增强。3、资产负债率分析公司2011年-2012年资产负债率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特别是在2012年有一个大的跳跃,资产负债率达到52.23%,为2011-2013年三年中最好水平。2013年该公司与同行业相比2013年资产负债率达到55.08%,同行业资产负债率在60%-70%,说明公司长期偿债能力逐步增强。 (二)营运能力分析1、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在逐年下降,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逐年上升。2013年较2011年相比,受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公司资金被外单位占用的时间有所延长,管理工作的效率有所降低,公司的营运能力有所减弱。应收账款收账期于应收账款周转率呈反比例变动,应对该指标进行分析,作为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2、存货周转率从2011年至2013年,公司存货变现速度持续减慢,存货的运用效率降低,从而导致公司的营运能力有所下降。2013年较2012年,公司的营运能力有所减慢。而存货变现周期变长,资金回笼速度变缓,使企业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3、固定资产周转率公司的固定资产周转率从2011至2012年周转速度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到2013年,固定资产周转率下降为3.69,周转一次需要97天。这种下降趋势表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固定资产利用还不够充分,从固定资产周转率的指标来看,公司的营运能力有所下降。 (三)盈利能力分析1、总资产报酬率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在2012年还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并在2013年有一个小幅下降。整体来看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还是比较稳定的维持在8%到10%之间,期间只有小幅的震荡。说明公司资产报酬率是逐年提高的,盈利能力也是逐年增强的。2、净资产收益率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2012年还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并在2013年有一个小幅下降。整体来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是比较稳定的维持在10%到13%之间,期间只有小幅的震荡。说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逐年提高的,盈利能力也是逐年增强的。 (四)发展能力分析1、销售增长率公司这三年的销售增长率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主要原因一是受公司2012年开发合作项目影响,收入增长较快,二是公司应对考核要求和变化,积极调整销售策略,压缩应收账款,导致销售有所下降,但销售毛利还是有保障的。2、资产增长率公司这三年的资产增长率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主要原因一是受公司2012年开发合作项目影响,资产增加,二是公司金融板块业务快速发展增加资产,2013年增幅达到历史最快水平。 (五)宁夏某公司财务状况综合分析我们采用杜邦分析法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杜邦分析等式为: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1、公司杜邦分析数据及分析结论(1)净资产收益率分析由杜邦体系结构可看出,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在于资本结构变动和资产净利率变动的共同影响,其权益乘数相对比较稳定,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总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说明公司三年来净资产收益率变化主要受总资产收益率变化影响。(2)权益乘数分析由公司2011年-2013年的权益乘数得出:2011年的2.7871到2012年的2.4775、2013年的2.1612权益乘数逐年降低,说明公司的负债程度越来越低,偿债能力越来越强,财务风险程度也越来越小。(3)资产净利率分析公司的资产净利率在2011年到2012年呈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3年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销售净利率的同步变化和总资产周转率同步变化双重因素共同影响造成的,剔除2012年的资产开发项目,资产净利率指标三年来还是呈逐年递增态势,公司的盈利能力是逐年增强的。(4)销售净利率分析从企业的销售方面看,销售收入2012年比2011年上升了19.78%,成本费用2012年比2011年上升了22.16%,销售净利率2012年较2011年上升6.16%,但整体上说企业收入的增加额及税金的减少额相对于成本费用的增加额还是相差甚远,致使销售净利率的上升。而销售收入2013年比2012年下降32.66%,成本费用2013年比2012年下降了32.40%,销售净利率2013年较2012年下降2.08%,说明收入减少额的减少速度不足成本费用类的上升的速度,使得销售净利率降低。(5)资产结构及资产周转情况分析在2011年-2013年中应收账款比重逐年提高,应收账款周天数逐年增加,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呈逐年增长态势,说明企业的营运能力有所下降。从三年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来看,总资产周转率先升后降,说明受目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的营运能力明显下降。(6)公司财务状况结论首先,从短期偿债能力来看,近三年来该公司的流动比率呈上升的趋势。整体来说公司的资产相对同行业来说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对于短期债务的债权人利益有较好的保障。从长期偿债能力来看,公司资产对负债的保障程度不断增加,承担风险能力有所增加,偿债保证程度持续增强,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不断增强,股东权益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其次,从营运能力来看。公司资产经营能力增强,资产效率提高,但仍有有部分固定资产被闲置、未被充分利用。应加强管理充分地发挥固定资产的运用效率。但从2011年至2013年,公司流动资产的运营效率持续走低,利用流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也不断削弱。存货周转天数呈减慢趋势,应加强存货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在2011年-2013年中应收账款比重逐年提高,说明了企业的营运能力有所下降。从三年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来看,总资产周转率先升后降,说明受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的营运能力明显下降。结合行业整体来分析,公司的资产管理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资产周转速度在同业中都处于领先的水平。再次,从盈利能力来看,公司的获利能力在同业中较有竞争力,但离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分析中我们看出这主要是因为销售规模影响造成的,所以公司还应在这方面深挖原因,找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最后,从发展能力来看。该公司的销售增长率、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各项指标在近几年虽然有升有降,剔除特殊因素后但一直都是正值,并且从2011年至2013年都呈上升趋势,说明公司的发展能力良好,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三、对公司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应收账款的合理化通过分析发现,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近三年呈下降趋势,应制定长期合理的应收账款项目管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客户企业资信档案,做好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合理确定赊销额度、交易条件、赊销期限及结账方式,做到应收账款事中控制,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制定完善的应收账款监控制度,做到事后控制,确保应收账款的回笼。 (二)对存货周转进行控制调整该企业的存货周转率在近三年中一直处于较低的状态,应进行合理的管理。该公司要加强销售一体化,合理地降低整个供应链上的库存量;确定最佳经济进货批量,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控制库存规模减少资金占用,从而达到存货最低占用资金和取得最大收益的目的。 (三)调整长短期借款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从前述分析看,公司流动负债占公司负债的98.7%,公司的短期负债过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受到偿还到期债务的压力。因此,建议公司公司应该积极调整债务结构,减少短期借款,适当增加长期借款,从而加快生产周期,增强偿债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降低成本费用目前经济低位运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将持续,竞争压力加剧,销售和利润的增长将愈加困难,因此我为企业提出以下建议:首先采取节约能耗、防止事故等成本维持的初级形式,其次进一步深化对标管理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再次深化财务预算管理、不断强化财务预算的“闭环”管理,提高财务预算的科学性,执行的严肃性,增强考核的刚性。最后是资金集中管理。近年来受企业扩张速度的影响,融资规模逐步扩大,企业财务费用逐年增大。继续充分发挥公司资金归集的集合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财务费用开支。 (五)加强资产管理从资产构成来看,公司流动资产所占比例很高,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固定资产利用还不够充分,没有能充分地发挥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应。公司应继续抓好盘活闲置资产工作,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总体来说,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良好的,如果企业能够针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控制方面的不足,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的竞争实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作者:张迎春 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财务分析报表论文:会计报表在财务分析的重要作用 摘 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财务分析的重要性。而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分析的关键部分,它对于财务分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论述了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详细概述了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关键词: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分析; 作用 企业财务分析对于其长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财务分析中,企业只是对报表分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会计报表附注关注度不高,导致企业财务分析有失偏颇,未能真正对企业财务进行细致的评价与预估。本文主要阐述了企业财务分析中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决策的正确性,使企业逐渐意识到会计报表附注具有现实意义。 一、会计报表附注概述 所谓会计报表附注,它是会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会计报表中,有很多的内容与项目说明并不全面,需要深层次的解释与阐述,这就体现出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报表附注填充时,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将会计报表中未能体现的信息进行补充说明,不断完善会计报表,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只有完善财务报表,才能有可能使企业决策者一目了然看到整体的财务分析,这样的经济决策才具有极高的可行性,保障企业决策的正确性。会计报表附注在现阶段企业财务分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促进企业财务决策正确的基本保障,因此作为企业而言,其需要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以便更好的进行经济决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报表已经无法准确反映企业财务分析需求,因此必须对财务报表中相关信息加以附注,保障财务信息的完整性,让人清楚了解到企业财务状况以及财务中的各项明细,财务工作人员可以将此作为重要依据,进而做出相对合理的预测。 二、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引起多数企业财务的关注,作为财务分析重要元素,财务报表附注对于企业财务决策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大部分的企业而言,其会计报表信息并不完善,这样对于企业财务分析是非常不利的,会影响到企业经济上决策的失误,因此,会计报表附注应运而生,它对于企业财务分析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经济发展脚步不断加快,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不断完善企业财务管理,这其中会计报表附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此作为企业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利的明细。企业会计信息的完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企业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发展,就目前而言,虽然有很多企业意识到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但是绝大多数财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存在粗心大意现象,导致财务报表明显不准确,这将会使企业财务分析不够准确客观。除此之外,会计财务附注还缺乏有效监督,企业需要在经济的大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完善自身的制度,财务报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相关部门对于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关注度不断提高,并根据其中批注的内容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如若不然对于企业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制约其经济的长久发展。 三、提高会计报表附注作用的措施 1.企业报表信息更为明确。现代企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财务管理,财务报表时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并且逐渐与世界经济发展接轨,针对财务报表而言,其属于国际性商业语言,因此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适应国际发展潮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制企业正在逐渐增多,同时证券市场发展也在不断加快,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无法清晰明了的反映企业财务信息,因此促使财务报表附注信息不断增多,整个财务体系中,会计报表附注信息含金量逐渐加深,信息质量也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提升,财务分析价值性也越来越高,由此可以看出,财务报表附注已经成为财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财务报表要反映很多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展现企业净利润,同时好需要体现损益利润,企业经营过程中,将会产生现金流,还会有投资收益,这时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有效记录企业一些信息内容,包含企业损益非损益项目,对于出现一些财务漏洞给予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企业还需对以往经济收益核实相关数据,保障前后信息衔接恰当,促使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2.完善监督体系,保障资源合理消耗。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于以下方面的信息逐渐引起重视,比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消耗以及环境信息,针对企业而言,其经济发展的立足点在于环境与资源,由此做出的财务分析才更具合理性。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分析,企业人力资源评估至关重要,这些信息体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因为企业未来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因此财务报表附件中必须记录此方面信息,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这样做还会使大众更加了解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尤其是在能源消耗方面,这是大众关系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些能源信息体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财务分析的更为全面,特别是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如资源耗用量、资源使用状况,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污染企业将会在经济发展中受到一定的制约,关闭报停是必行之路,否则将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计信息就不存在任何摇意义。总的来说,企业要想长久的发展下去就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破坏环境的企业将受到社会的排挤无立身之地,一旦企业受到污染,其将会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及金钱,这对于企业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增加企业投资成本,而这些信息都将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所体现,让人一目了然。3.保障评价体系的完整性。企业发展过程中国离不开一个重要部门,即银行,还要接受以下部门的检查,分别是工商与税务部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完善管理制度,因为工商与银行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运营评价,从而推动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其中必须要完善会计报表附注,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财务报表附注的完善会人企业财务状况更为明了,并能够有效约束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向科学化迈进。针对上市公司而言,银行可谓是一种其重要的推动力,并且是企业财务杠杆调节的重要依据,因为企业在发展过程冲难免会出现负债经营的状况,这也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过渡,银行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供贷款,这同时也是在检验企业信用等级。银行考察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同时财务报表附注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依据,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其需要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合格之后才会给予质检报告,这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产品销售额的不断提升。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是企业财务信息的及时补充以及调整,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其可以清楚了解企业经济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报表附注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这为企业财务分析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因此企业必须规范财务报表附注。文章简要概述了会计报表附注,重点分析了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最后阐述了提高财务报表附注的几点建议,进一步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够长久发展。 作者:廖洁 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
会计研究论文:西方实证会计理论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 去年国内出现了不少介绍实证会计理论的文章,也有人运用国外的数学模型验证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这对弥补规范研究的不足,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研究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整体上分析西方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在实证会计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而指出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促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抛砖引玉。 一、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是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 实证会计理论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奠立于1986年,以瓦兹和齐默尔曼的合著《实证会计理论》一书的出版为标志。实证会计研究的宗旨是解释现行的会计和审计实务并对未来的会计和审计实务作出预测,其研究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围绕这个重心,实证会计理论涵盖如下领域:(1)有效市场假说(EMH)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该领域主要研究EMH和CAPM的确立对实证会计研究的意义。(2)会计收益与股票价格。该领域研究在有效市场假说下会计收益与股票价格的关系。(3)竞争性假说的辨识。该领域研究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竞争的机械性假说。(4)会计数据、破产与风险。该领域研究有关会计收益与破产及风险间的关系,它是在前述(1)(2)(3)部分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的。(5)收益预测。该领域研究有关会计收益的时间序列特性的证据。对该领域的研究,必然应用了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6)信息披露管制理论。该领域研究对公司信息揭示进行管制的理由所在。研究表明,实际上不存在对公司信息揭示进行管制的明显理由。管制是基于相对成本与效益的经验性问题。有效市场假说依然是该部分必要的研究前提。(7)订约程序。该领域研究会计在企业及其经理人员的订约中的作用。研究中也必须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8)报酬方案、债务契约与会计程序。该领域研究会计程序对报酬方案、债务契约的影响。在给定市场有效的前提下,结合运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所进行的研究结果表明,会计程序上的变更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9)会计与政治程序。该领域研究政治活动对管理人员选择会计程序的影响。(10)会计选择的实证性检验。该领域研究对各种有关会计选择行为的验证。(11)股票价格的检验理论。该领域研究强制性会计程序变动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研究过程中运用的主要分析工具依然是资本资产计价模型。(12)契约理论在审计中的作用。该领域研究契约理论对会计和审计实务的解释。 分析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领域,我们可以看出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逻辑是:首先验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分析各种与会计程序选择有关的因素,寻求影响会计程序选择的相关变量,然后分析促成这些变量发生变动的原因,进而达到解释和预测会计和审计实务的目的。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则会计收益与代表公司价值的股票价格的相关性就无法考证,从而也就无法考证影响会计收益的各种会计程序选择发生的真正原因。换言之,没有有效市场假说,实证会计研究就成为无本之木。而没有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就无法对有效市场假说进行验证。因此,是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奠立了实证会计理论。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就是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看,普遍地强调对有效市场假说的介绍和对它的三种效应的验证,而忽视了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的作用。其实,自实证会计理论形成之时,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就相辅相成地成为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在研究中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注重对有效市场假说的研究和验证,实质上是走入了误区。资本资产计价模型确认期望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而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检验,就是寻求背离已被模型确认的上述关系的状况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这种状况,则市场无效;反之,市场有效。由此可以看出,CAPM的正确与否,决定着对EMH验证的成败。 二、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出现时的理论研究背景 有效市场假说(EMH)由尤金·法玛(EugeneFama)提出于1970年,后成为理财学中的著名假说。根据法玛的定义,有效市场是满足如下条件的证券市场:(1)投资者都利用可获得的信息力图获得更高报酬;(2)证券价格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应迅速而准确,证券价格能完全反应全部信息;(3)市场竞争使证券价格从旧的均衡过度到新的均衡,而与新信息相应的价格变动是相互独立的或称随机的。因此,有效市场假说又称随机漫步理论。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在有效市场中不存在非正常收益。评估市场有效性的分析方法分为两大类:(1)将实际收益率与在假设市场是有效的条件下应有的收益率进行比较;(2)进行模拟交易战略的测试,观察这些战略能否提供超额收益。在有效市场假设下,运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和随机游走模型(TheRandom-WalkModel)(我国的研究者多用随机游走模型)得出应有收益率,再用此收益率测试观察到的收益率的波动是否符合有效市场假说。然而,这些测试均为“双重测试”,既对市场有效性测试,又对模型本身测试。这种对观察到的已实现收益率和统计测试的方法称为“间接测试法”。与此相对应,依据一组市场数据采用某种交易战略来观察能否产生超额收益的方法称为“直接测试法”。 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最初是由夏晋(Sharp)、特雷纳(Trenor)和林特纳(Linter)在60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对风险如何定价和度量的均衡理论。其根本作用在于确认期望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揭示市场是否存在非正常收益。通常记为:E(Rj)=RF+〔E(RM)-RF〕βj式中:E(Rj)—第j项风险资产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资产收益率E(RM)—市场组合资产的预期收益率βj—COV(Rj,RM)/VAR(RM)=第j项资产不可分散风险的量度 该模型建立在如下假定的基础上:(1)市场是由理性而厌恶风险的、力图使其预期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组成。这些投资者用标准差来度量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该假设提供了风险度量的尺度(如β值)。(2)所有投资者在进行其投资决策时,都有一个普通的时间期间(如一个月、一年等)。该假设使得对预期收益的计量结果具有意义。(3)所有投资者可以免费获取信息, 具有完全一致的市场期望。在不同的系统性风险中,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是因为他们对风险的偏好不同。(4)市场是完善的。即不存在能左右市场的投资者;不存在交易成本和差别税收;所有资产可无限分割。(5)存在着一种无风险资产,所有投资者均能以无风险利率RF进行借贷。 随机游走模型的假设前提就是有效市场假说,该模型的作用于揭示市场收益分布是否呈随机状,本质上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没有区别。其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的意义远不如资本计价模型,所以本文不予细述。 有效市场假说萌芽于本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美国,由于股份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强大,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成为人们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市场对投资分析工具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迫使理财学家和会计学家创建新的理论来满足现实需求。当时美国的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水平,已经足以满足经济分析专家的应用需求。而美国证券价格研究中心(CRSP)所建立的大型计算机数据库也促进了对分析过程中形成的假设进行试验性验证。主客观条件的具备,促成了对股票价格性态以及信息披露与股票价格关系的研究。当时的乔尔·迪安、莫迪利亚尼及米勒等人通过应用经济分析来解决理财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理财理论的发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创建了定量描述股票价格和风险关系的理论模型CAPM。为了限定模型的应用环境,随后又创建了EMH。与此相关联是,这段时期也是美国会计理论发展的黄金时期。1957年,面对来自各界对会计理论研究现状(注重具体方法的研究)的批评,美国会计师协会会长阿尔文·R·詹宁斯(AlvinR.Jennings)提出应重视会计概念,并将重心从应用研究转向基础研究,从而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研究重心的转移,使得建立和承认一套统一的会计理论体系尤为重要,而非以往对具体方法的强调。作为提倡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1955年和1957年,R.J钱伯斯(R.J.Chambers)和理查德·马德斯切(RichardMattessich)分别在《会计研究》杂志上著文,试图建立一种比以前具有更大内聚力和适用性的会计假设和原则为基础的会计理论整体结构。事实上,在确立会计原则之前,钱伯斯和马德斯切分别在三个方面对当时的理论提出了批评:(1)它们没有逻辑的一致性:(2)它们缺乏普及性;(3)它们的结论是不可检验的。而后他们于1964—1967年间又分别在不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更进一步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假设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就连它的有效性也建立在一个推理严密的验证基础上。为此应敞开对会计理论检验的大门。他们认为应存在是接受或否认会计理论的标准,理论应能接受其提出者以外的人的严格检验。或者,至少应将可检验的假设与价值判断和定义区别开来。检验意味着保证理论与其所有可能的后果保持相符。假设不应被作为基础的全部会计原则和规则中的任何一个驳倒,每条原则都应与所有的假设和规则保持一致。而且,还可以通过判断使用某一规则的长期收效是否大于使用它所付出的代价,是否不亚于使用另一准则的好处,相互对照着对规则加以检验。上述观点可谓开实证会计理论思想之先河。这些观点已经涉及后来的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重心—会计选择行为,而当时的规范会计理论不能为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理论前提。恰逢其时,理财理论中的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的创立,为实证会计理论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先导。这样实证会计研究者就自然地在研究中引入了EMH和CAPM。可以说,如果没有会计选择行为,实证会计研究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证券市场是世界各国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枢纽,会计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衡量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而研究会计选择行为对证券市场价格(主要是股票价格)的影响正是揭示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最有效的途径。60年代早期,会计研究中普遍地隐含这样的假说,即会计报告是获取公司信息的唯一来源。由于经营者具有选择会计程序的灵活性,在上述假说下,经营者能够随心所欲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从而欺诈市场。通过夸大报告收益,经营者就可以抬高公司股票的价值,这样股票市场不仅无法对高效率和低效率的公司加以区分,而且无法对这些不同的股票进行合理定价。如此,会计收益就不是计量公司价值变化并使股票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正确信号,这无疑是说明会计收益对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没有意义。进一步可以推论当时的会计规范体系毫无价值可言。因为对于股票市场而言,会计收益是一个会计循环的最有意义的结果。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唯一来源”假设不成立,如果会计收益和股票价格之间存在着实证性联系(研究结果也表明存在这种联系),那么即使不是按照经济学定义的收益进行计量的会计收益仍将是十分有用的。这说明会计收益的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是有意义的。它驳斥了当时甚嚣尘上的会计收益无用论,维护了当时会计规范体系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从而也显示了实证会计研究的意义,促进了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 三、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所面临的挑战 众所周知,实证会计理论将有效市场分为三种形态,即,弱势有效市场、次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对市场有效性的检验,就是验证上述三种形态之一是否存在。然而,假说与模型都有其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EMH隐含的前提是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无交易成本及所有信息都会很快被市场参与者领悟并立刻反映到市场价格之中。运用CAPM的几个前提条件如前文所述。由于存在严格的理论前提限定,而现实经济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结果,假说和模型在解释和预测现实经济问题时,有时就给人以捉襟见肘之感。时至今日,EMH和CAPM已面临如下悖例:(1)一月效应。1976年,有人研究表明,一月份的股票收益率是一年中最高的,至少是其它月份的股票收益率的两倍。不仅如此,通常情况下,夏季和秋季的股票收益率要比春季和冬季的股票收益率要低得多。根据EMH,一年中的各个月份的股票收益率应大体一致。显然,一月效应悖离了EMH。(2)交易周的日效应。研究者发现,在美国股市上,星期一的平均收益率常为负数,而星期三和星期五的收益率则为正数。该现象在英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股市也存在。此外,人们还注意到节日效应,即节前的几天收益率特别高,而节后的收益率一般较低,仅仅当节后恰逢周末时会变高。该效应的存在意味着投资者依靠定时购买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如此,交易周的日效应表明次强式EMH或CAPM中两者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两者都是错误的。如果CAPM是对市场风险和收益关系的正确计量,那么,EMH就一定是错误的。因为,交易周的日效应表明市场价格不能够正确地调整以反映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EMH是正确的,则CAPM必定错误。因为,一定存在另外的风险因素没有被CAMP发现,或者说运用CAPM无法界定该情形下的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也有可能是EMH和CAPM都错,因而用EMH和CAPM无法解释交易周的日效应的存在。(3)星期五—13号效应。在美国,这种可怕的效应发现于1987年,它意味着每年中的13号并且是星期五的这一天,对投资者而言是个灾难日。事实上,每年中的13号且为星期五的这些天的年平均收益率为-36%,这一年中的其它星期五的年平均收益率为正的+43%以上。尽管每年中的13号且为星期五的天数不超过3天,但该效应确是EMH或CAPM的有力的反证。(4)市场的过度反应。80年代中期的美国,财务研究者发现,在对EMH验证期间,证券价格波动幅度很大,一些投资者朝赚金山,暮为乞丐。这说明市场可以操纵和欺骗。这种现象明显与有效市场假说不符。在此后的观察中,类似的现象亦屡见不鲜。(5)投机泡沫。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使得某一证券价格极度偏离其价值的案例,在各国证券市场屡有发生。这种现实的存在,不能不说是对EMH和CAPM的一大讽刺。由于上述悖例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EMH和CAPM的日趋强烈的批评。1987年10月15日到19日,美国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剧烈下降。对此,耶鲁 大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曾言:“不存在任何明显的能够使股票的价值(或价格在这4天的日子里)出现30%的差别的因素。”有效市场专家在此批评前陷入了久久的沉默 四、对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的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理论界似成燎原之势,目前已有较多的文章在介绍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而且也有少部分研究人员尝试性地进行了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检验。甚至已有结论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已呈次强式。考察我国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会有如下发现:(1)较多的人士注重实证会计方法论的探讨,其中也比较了规范与实证研究方法的区别。(2)过分强调EMH的介绍或对EMH的检验,普遍忽视对CAPM的考察和研究。(3)在验证我国市场有效性的过程中,普遍地缺乏对EMH和CAPM的运用前提的考证和分析。上述第一点是理论研究必须注重而且应该提倡的。而后两点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引导,就必然将我国的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导入歧途。 进行任何一项研究,首先应该明确其目的为何,否则研究就会迷失方向。如前所述,实证会计研究的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其目的在于解释和预测会计和审计实务。从更直接的意义上说,其目的就是解释现行会计准则赖以存在的理由和作用,预测未来会计准则制定的走向。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为了研究证券市场的会计选择行为,实证会计理论引入了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假说对会计研究的根本意义在于:(1)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则需强化市场博弈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现行会计准则有可能面临体系性变革或被完全废弃的危机。(2)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需要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有修改的必要。(3)如果市场是次强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基本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基本符合市场需求,但仍然存在对内幕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必要。(4)如果市场是强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十分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已满足市场需求。当然,实证会计研究中,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检验,决不是研究的终结,而恰恰是研究的开始。次强式有效市场的存在,对于理财学的意义在于:依靠所有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无法赚取非正常回报。而对于会计研究的意义却不只如此,它只是给有关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可以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中存在绕着EMH打圈而不再深入的现象。 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述,在间接测试法下对EMH的验证,离不开对EMH应用前提的分析,更离不开对CAPM应用前提的分析和对CAPM本身的验证。首先,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股票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本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较大比重,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并没有做到同股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对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验证,其实又隐含了一个前提,即所验证的市场是一个大大缩小了的不含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市场。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及其对会计选择行为的反应和影响,需要特别研究。因此,目前一些研究者以对社会流通股价格变动的研究得出深圳和上海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相关结论不能作为以后对我国会计选择行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其次,考虑到CAPM和EMH所面临的挑战,研究中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研究结论。一是因为至目前为止,尽管实证会计已成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但是,实证会计学派的精英们尚不能解决CAPM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样本聚集问题,对于EMH所面临的批评,精英们也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解释。而美国市场出现的有效市场的悖例,我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情形,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性效应十分明显,非会计性信息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二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由于各种非会计规范因素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数据有相当程度的失真,大大影响了统计样本的可信度。这是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再次,会计研究绝不是数理统计,而只能在必要时以数理统计为手段来达到会计研究的目的。现在看来,美国实证会计研究钻入了数学牛角尖,过多地运用数学模型来解释和预测现实的会计问题。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由美国经济学研究评价标准的大气候所至。当今美国有名的经济刊物常以是否运用数学来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作为刊用与否的重要标准。受功利主义的驱使,经济学研究中过多地运用数学模型,甚至滥用数学模型。由于确立模型时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符合,模型的运用结果自然难以让人心悦诚服。所以有人批评经济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在玩数学游戏。会计的实证研究目的在于以规范研究结果为前提(如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验证规范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进而解释和预测会计、审计实务。任何背离这个初衷的实证会计研究,必将是故弄玄虚。鉴于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不能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而应更多地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最后,当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该侧重于市场对会计信息需求的研究,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制定当初,过多地考虑了政府需求,忽视了其它需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就应该也必须重视政府需求之外的其它需求,而关于市场需求,过去少有涉及,这是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该负担的责任,也正是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之处。 会计研究论文:管理会计变化的制度研究及其理论应用 一、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研究的背景 近十年西方许多企业在组织设计、复杂环境、信息技术方面面临着比较广泛的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了对管理会计变化的需求,许多经验研究的证据表明了这种变化。如传统的管理会计技术(如预算)尽管仍很普遍但通常与新的会计技术一同使用;新信息技术在许多组织中使常规的会计任务中心化(或从外面取得),管理会计由原来在组织内部由一小部分专家所拥有变成组织内部分散化的知识;管理会计师转向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直接的支持或内部经营咨询。管理会计的变化当然通常被推断为好的现象-将现实变得更好,但是人们发现,变化也可能与负面的发展相联系。如带来大量的问题、引起倒退、甚至迅疾的大破坏。而且,尽管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对管理会计系统的变化施加了强大的压力,管理会计系统的变化还是比较困难和缓慢(Granlund,2001)。 管理会计变化的这些特点,引起一些西方学者的关注,管理会计变化研究因此成为管理会计研究的一个重点。 根据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观点,现代管理会计变化研究的三个主要方向是经验案例研究、基于经济学理论的实地研究和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认为,管理会计变化与环境和围绕它的更加广阔的社会和制度力量有关,管理会计可以视为个别组织中的制度,在特定的组织中管理会计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巩固思维和行动中的理所当然的方式。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关注概念体系、转变条件和原因,涉及制度和行为方式、制度行为如何在不同时期持续等问题。Macintosh和Scapens(2000)认为,会计文献所使用的社会学制度理论有三种:新制度经济学(或交易成本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社会学(new institutional sociology)。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会计的研究,基本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由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基于合理性和均衡的核心经济学假设,因而更为关心预测合理的或“最优的”结果,而不是解释从一种均衡走向另一种均衡所呈现的过程也即变化过程。新制度社会学对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会计实践的外部组织制度 (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一般影响。旧制度经济学则将视角集中在组织的常规和常规的制度化,认为管理会计系统和实践能够产生组织的规则和常规,因而研究管理会计的变化同时也是研究组织常规的变化。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重点介绍和研究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管理会计变化的结构理论和 Burns和Scapens(2000)的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理论。 二、管理会计变化的结构理论 Macintosh和Scapens 1991年在《管理会计研究杂志》上发表“管理会计与控制系统:结构化理论的分析”一文,提出将:Roberts和Scapens(1985)、 Macintosh和Scapens(1990)以及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运用到管理会计系统的研究中。认为结构理论包容了Adam Smith的古典经济学和Karl Marx的经济决定论(Macintosh和Scapens,1991),对理解管理会计的性质很重要,是解释管理会计系统在组织社会秩序的产生、调节和转变中的作用,理解推动该系统的不太明显的动力的有价值的手段;管理会计系统在组织中可以形成和复制含义、权力和道义。 (一)结构性及其三个方面 结构性理论由英美传统的领先社会理论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发。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既能解释社会制度又能包含理解其转变条件的概念体系。 其最终的目的是一种Spencer,Weber,Parsons和Marx传统下的一般社会理论(grand social theory)。 其基本假设是任何完整的社会理论,必须包括行为(agency,有自我意识的人的主观行动)和结构(来自行为和相互作用个人和团体的社会结构的结构资产)两部分。结构是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形成和安排社会行为和为社会活动提供约束的规范、样板、蓝图、准则和规则,是社会相互作用和活动的“DNA”。行为将社会生活描述成由主动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主观地产生引导他们的共同理解。行为是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一种有目的性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能力。吉登斯认为,结构和行为间存在递归的关系,它称其为结构性(structuration)。其基本假设是任何完整的社会理论必须既包括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结构)的社会结构,又包括有自主意识的人的行为。结构性表达了个人和社会结构间的双重或相互依存。 结构性和结构的双重性是行为过程所形成的行为方式的社会模式常规的持续复制,是理解社会繁衍和持续性的一个关键概念。结构性同时发生在三个方面:含义(signification)、支配(domination)和合法化(legitimation),有时也被称作含义、权力和道义。含义结构是用作产生意思的语义规则;支配结构是用作产生权力的资源;合法化结构是产生道德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社会系统的这三方面紧密交织难以拆分,它们一起在组织与制度中影响社会活动和行为人间的相互作用,它们限制和强制行为人获得为维护社会秩序所需的合作。下面对结构性的这三个方面作进一步描述。 含义是行为人社会生活中彼此交流的认知方面的抽象,是结构性中的语义方面。含义由三部分组成:含义结构(signification structure)、说明体系(interpretive scheme)和分散的活动(discursive practices)。含义结构是语义规范的相互关联的组织网络;说明体系是行为人在使用含义结构时得到的共享知识、累积技巧和相互认知规则的储备;分散的活动由行为人将意思交流给其他人时的讲解、书写和其他形式的言论组成。含义就像其他所有的社会结构一样,行为人利用它彼此理解时就复制了,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持续复制,就形成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方面。 结构性的第二方面“支配”是社会制度中依存与自治关系和秩序的规章和范式,通过两种资源进行仲裁。第一项资源是“支配性”资源,来自对物质实体和货物的支配;第二种资源是“命令性”资源,吉登斯将其定义为某些社会行为人支配其他行为人的结果。它是对人的控制而不是对实物的控制。支配结构以控制的辨证性为特征,即权力关系有两方面,在控制的辨证关系中,上、下级都有权使用和通过行为利用他们的权力资源。如企业委托人既拥有支配性资源(对企业实物资产的命令权),对待经理又拥有命令性资源(选举权和所有权赋予的层级控制权)。但是经理也拥有权力,对人经理来说,所接触的可能的产出、员工的管理技能和知识等信息是重要的支配性资源。当支配结 构由双方产生与复制时,不对称的信息与知识给经理提供了某种控制措施。在控制的辩证关系中,尽管经理对于委托人来讲缺乏命令性资源,但双方都能采取行动利用其权力资源。 合法性结构是社会生活的道德规章,可以被视作保障整个社会秩序和谐性的制度上的“集体良知”或“道德舆论”。为了社会的一致性,任何社会秩序中的大多数居民不必使占优势地位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内部普及化;重要的是,占支配地位的联合体成员持有这些价值标准,即“制定规则群体的观点就是规则的观点”。合法化结构由合法的规章、符合规范的准则和道德义务组成。它们是那些共有的价值观和理想,如什么是美德与恶习、重要与琐碎、可以发生与不可以发生等。合法性的规范由适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组成,而道德义务是伴随行为人的行为准则。行为人在行为和相互作用时通过行为的规范化准则对其行为和相互作用进行仲裁而接近合法化结构,通过奖励和制裁其他人遵守或者不遵守行为规范复制了道义。 (二)常规、危机和复制行为对管理会计系统变化的意义 结构性理论中的常规、危机和复制行为概念对管理会计变化研究也有重要意义。常规(routines)指在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按习惯做事。日复一日地以相似的方式行动的重复性是社会生活分散本质的重要基础。在日常事务中,社会结构趋向于支配活动,行为人的许多社会行为和相互作用处于实践知觉的水平。常规化(routinization)对于行为人的“本体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是至高无上的,常规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十分重要,它帮助他们建立处理日常事务的信心。危机(critical)状态产生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现有模式严重被破坏的情形。吉登斯的常规危机划分法有关社会系统变化的可能性。在常规条件下,即使不是大多数也有许多行为人对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反身监督可以在知觉的实践水平处理,此时现有系统通过活动发生变化的机遇似乎比较渺茫。相反,在危机情况下有一种“不可预测的急剧的分裂,它影响许多个人, 威胁或摧毁了对制度化的常规信念”(Giddens,1984),此时一个社会系统似乎不可避免地将通过活动者个人的行为变化。如果这些新的社会系统持续被复制,新的结构将通过结构化出现。变化在没有如此剧烈的“危机状况”下也能发生。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即在分散的知觉水平下采取的行动,也能带来社会变化。吉登斯(1976)认为,“贡献于一个结构的每种复制行为也是一种生产行为。一个企业如此可在行为复制的同时改变旧有的结构而发生变化”。每一位行为人都有潜力带来社会变化。然而,他们自己的个别行为将不会变化社会结构;但是如果他们成为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特征,新的结构将会诞生。 三、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理论 Burns和Scapens(2000)利用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开发了一个使管理会计变化概念化的框架。该框架不仅强调基于规则的行为、常规在组织系统和实践中的稳定性或阻力,而且认为这些规则和常规能够变化。Burns和Scapens认为,吉登斯的结构性理论虽然对理解管理会计的性质很重要,但对解释变化的过程帮助不大,它没有与历史时期相结合,而他们所开发的框架能够弥补这些不足。Bums和Scapens的框架是在对 Badey和Tolbert(1997)所提出模型修改的基础上建立的。起于结构化理论,Badey和Tolbert研究了随时间推移行为和结构间的关系,并总结了一个描述制度化过程的框架。该框架借鉴了Goffman(1983)的工作,将“脚本(script)”的概念由Giddens的更抽象的概念“模式(modalities)”替代。脚本指特定场合下可观察到的、循环发生的行为和相互作用特征的模式。Burns和Scapens认为它等同于结构理论中的规则和常规。在此,他们修改了他们的模型用以研究管理会计的变化过程。该框架用于描述和解释可用于解释管理会计变化案例研究的分析性概念,关注的是变化过程的基本特征,集中了时点的(synchronic)和序时的(diachronic)要素。在某个特定的时点,制度约束和形成活动,通过活动在一定时期的累积影响产生和复制了制度。 制度本身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常规化过程演变。在行为和制度间有两重性,该两重性就是Giddens的行为和结构间的关系,这种两重性构造了行为。常规则代表了由个人组成的不同群体所习惯采用的思考和行为模式。规则(rules)是对过程的正规陈述(事情应该这样做);常规(routines)是实际惯用的程序(事情实际这样做了)。规则可以指导常规,常规也可以正式化为规则(如将常规总结为过程指南)。规则和常规具有双向互动的关系。对于管理会计来说,规则由正式的管理会计系统组成因为它们是按照程序指南设立的;常规被实际使用于会计实践。规则和常规基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制度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没有联系,它仅存于行为人对知识的理解和储存之中,并表现为“事情就应该这样”。制度更强调制度的结构资产特性,是共享的理所当然的假设,用于识别人类活动的种类和他们行为的正当性和关系。行为和制度间的关系类似于演讲和语言的关系。制度是社会群体或社区行为的结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看起来比较规范和客观,它定义特定社会团体所期望的行为模式。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模式都被相同程度地制度化。特定的制度起作用的时间长度和被集体成员所接受的范围存在差异。 四、制度理论对管理会计变化稳定性的解释 一些研究显示,尽管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对会计系统的变化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会计系统的变化还是比较困难和缓慢,会计系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管理会计变化比所谓的优化过程和技术的合理选择复杂得多,它具有固有的路径依赖性(path-dependent)(如ABC的传播等)。西方对管理会计系统稳定性原因的研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Granlund,2001):因素检验法和解释性方法。因素检验法的目的在于开发成功应用ABC的可进行统计检验因素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企图应用ABC所涉及因素的简化清单。因素研究法的问题之一是相对于已经报告的信息采用因素研究,有时不会产生更多的新内容;另一个问题是影响应用的有关因素的数量本质上可能是无限的,需要建立某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此外,这些解释不能抓住因素和与参与会计实践人们的动机和愿望间的相互关系。管理会计系统稳定性原因研究的另一种方法-基于制度理论的解释性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素检验法的不足。 在这些研究中,Markus(1983)、Argyris和Ka plan(1994)引进了管理会计系统的权力和政治策略。Scapens(1993)将会计变化的阻力描述为没能保护新系统的合法性,在引进变化和会计含义间开发互相融合的关系方面可能也存在问题。Malmi (1996)考察了ABC的有限应用,总结到ABC产生了新的透明度因而代表了对下级部门组织懈怠的威胁。通过接受稳定性和阻力是既存的自然事实,而不是在更加广泛的概念下的必然非理性,这些研究将新的现实引入到了管理会计系统。Granlund (2001)采用纵向案例实地研究方法对芬兰一个大型食物制造商十九世纪90年代推行ABC对 成本会计系统进行改革和引入ERP系统的两次变革的失败经历进行了考察,运用制度理论和结构理论综合解释了该食物制造商管理会计系统的稳定性原因。这些研究认为,真正的问题不是技术变化而是通常伴随技术革新的人的变化,人们不拒绝技术变化而拒绝社会变化。为保障有益的、成功的会计系统变化,仅关注技术问题甚至一般的组织问题(如确保管理支持)是不够的。对于权力和控制的竞争可能破坏非常有根据的项目,导致会计系统的惰性。管理会计实务随着时间的惰性是组织运营各个层面大量问题发生影响的结果,驱动变化和稳定的经济、制度和人的因素紧密地交织成一个整体,使管理会计系统的技术和社会维度变得模糊不清。当习惯势力支配变化的力量,其累积影响突破峰值而使管理会计系统的开发终止。改变用于社会或组织常规的固有的复制的说明体系(即制度化的行为标准和规则)是十分困难的。行为的制度化原则不仅是所有人类活动的媒介还是结果,因而它们限制了变化而且还提供给可能变化以媒介。管理会计变化必须同时伴随着引入新的含义、合法化、标准、常规和制度,正式变化的成功要求新的思维方式,没有思维方式的相应变化正式的变化就会出问题。所有的会计开发系统最终会涉及权力、组织政治手腕、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和非故意的结果。 五、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案例剖析 下面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案例为例,采用管理会计的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框架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的这次变革进行剖析。 案例的资料来源于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在计算机世界网站所作的介绍。之所以选择该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案例所提供的资料较为真实和详尽地介绍了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的历史过程和事件,该公司。ERP的应用方案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该公司管理会计系统的改革。将该案例作为管理会计变化研究的案例研究对象还是比较合适的。以下将首先介绍该公司应用ERP的情况,然后运用制度理论对其变化过程进行解释。 (一)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公司应用ERP情况介绍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拥有7个成员企业,3个分厂,其核心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阿胶生产企业,但由于大量的企业涌入这一行业,这一位置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保持龙头地位是一直困扰东阿阿胶的问题。从1987年开始公司实行计算机单机管理,到1989年信息化工作已基本普及到质量、人事、财务、生产等环节,但各管理系统相对独立,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实现企业内外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限制了企业对市场的整体反应能力、集团对成员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和新产品的开发速度。早在1998年,东阿阿胶的主要领导就青睐于ERP,并决定实施该系统。但在 ERP软件的选型上,东阿阿胶集团经历了不少的波折。由于对ERP了解得不够深入,企业在ERP软件的选型上疏于调查和科学论证,草率实施,项目实施不到 2个月即宣告失败。 在第二次的ERP软件选型时,东阿阿胶集团及时总结教训,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为首,成立了专门的软件选型小组。该小组制订了三项原则:一是严格实行招标制度,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多家分析和比较;二是认真考察ERP生产厂商;三是确保软件选型避免流于形式,一定要脚踏实地,避免徇私舞弊情况的发生。经过对国内外数家ERP软件提供商的考察、分析和比较,东阿阿胶集团最终选择了和佳公司的ERP产品。 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的过程中,始终贯穿这样一条主线:全面吸收ERP的管理思想,重新塑造企业价值。该系统力争以供需链管理为核心,运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活动以及供需商的制造资源整合在一起,从整个市场竞争与社会需求出发,实现企业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的重组;以客户关系管理为重要支撑,对客户的管理和服务不仅仅只体现在直接业务部门如销售、售后服务部门,还要跨越产品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部门;吸收准时生产(JIT)、全面质量管理(TQC)等新的管理思想,实现对企业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在企业内实现全员财务管理,通过财务管理中账务管理、财务分析、费用管理、成本模拟等,把财务工作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将财务与生产、财务与销售、财务与库存和财务与质量等企业各个业务环节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实现现代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的一体化管理。如使账务子系统的应用,不仅可以指导库存、生产、采购、销售等系统的管理,还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财务报表子系统可以直接从账务子系统读取数据,完成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运算,还可以通过定义将不同的账务数据合并生成报表, 从而适用于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使集团能对资金的管理进行全程监控。 在ERP的实施的过程中,东阿阿胶集团遇到了很多阻力。阻力一:员工畏难情绪。由于很多员工对计算机知识懂得很少,所以对ERP系统产生畏惧感;阻力二: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基础数据准备基本上要占整个项目实施工作量的70%以上。 许多业务人员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要协助项目实施人员收集基础数据,这给许多一线业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更糟糕的是,有时候一线人员为了“应付”实施人员,在基础数据收集方面很草率,结果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与可靠。阻力三: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成效。要想使ERP系统在企业成功应用,就必须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优化,去除冗余和无效的工作环节,确保企业有一个科学、规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组织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扁平化管理。东阿阿胶集团在开始实施ERP系统时,对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清醒的认识,只是要求ERP系统的功能适应原有手工业务处理流程与工作方式,而不去对原有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造和调整,结果ERP功能难以得到全面发挥。 针对员工的畏难情绪,东阿 阿胶集团制订了详细的培训计划。该公司把培训工作划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理解概念,正确导入ERP及其单元技术,在软件系统上达到会用的程度;第二个是强化原理培训,要求员工吃透精神,根据软件中的原理和做法,具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第三是应用培训,把ERP理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做精、做好,以达到培训的最佳效果。针对一线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业务人员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畏难情绪较高的特点,培训人员编制了专门教材,从计算机软、硬件的概念开始,培训逐步深入到理念、管理方法以及员工心理等更深层次。针对基础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集团组织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联合技术、供应、库管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艰苦的数据整理工作,制订了详细的编码规则,对系统中现有的数据进行突击整理,使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得以高效率地进行。为了保证业务流程重组能够实现,该公司总经理亲自督阵,按ERP实施的要求,对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重新调整、划分和分配,确保业务流程重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集团还建立了“以人为本”的竞争机制。实施中,设计人员反复强调要发挥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每一位员工制订一个工作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奖励标准,每一位员工都有一个非常好的、可以看得到的发展空间,每一位员工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以销售部门为例:销售人员的竞争可以从销售总监和销售行政总监这两个职位开始,然后向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销售主管、推广主任和代表逐级推行。 尽管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经过两年的努力,东阿阿胶集团还是成功地将ERP系统应用于企业,并取得了显着的效益。2000年该公司销售额达到4.15亿元,利润1.04亿元,分别比上一年增长40.06%、 66.73%;应收账款年初年底比较共压缩5137万元;净资产收益提高了1.29%,库存资金降低了35.5%,资金周转次数提高了198.3%. (二)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案例的剖析 以下将根据以上案例的介绍脉络,依据制度理论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案例进行解释性分析。 首先,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管理会计变化通常可分为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和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Burns和 Vaivio,2001)。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将变化视作由中心驱动的努力,组织高层管理者在此起着关键的作用,他认识到需要变化,并计划、组织和监督该变化,其他组织成员处于第二位的位置,帮助和执行由中心启动的、全面的从上到下的努力。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可以看作一种基础性的局部的关心,此时较大的、分权结构中的局部行为人是真正的建筑师和变化的动员者。已经形成的管理会计惯例作为局部质询的结果被重新评估。管理会计变化此时可能是在分散的时间或空间范围的有限变化,不是统一的、全面的。自上而下的变化通常使员工面临一种危机,最终需要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的配合。正如理论介绍部分所说,无论是革命性的变革还是演变,管理会计的变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现有的常规和制度所影响,行为人对变革事项的响应在很大程度上受组织目前的情况包括其常规和制度所决定,因而管理会计的变化需要组织者对现行组织情况的彻底理解,尤其是组织的常规和制度,需要对变化过程中潜在的冲突与挑战进行认真的分析。现有的规则、常规和制度是非正式变化的基础,如果非正式变化过程滞后于正式变化过程,人们的“本体安全”受到威胁,紧张就会以焦虑和阻力的形式产生,就可能导致执行过程的失败。 东阿阿胶集团ERP软件的第一次选型比较草率,仅实施2个月就宣告失败。这种失败表面上可能在于软件选型失误,但是背后可能掩盖了深层的制度原因。此时的集团领导可能对ERP软件的非技术特性、制度环境认识不足,对变化过程潜在的冲突与挑战没有准备,除了对ERP系统技术方面的认识,自己可能还陷于现有的常规和制度,此时的改革匆匆失败就肯定是必然。第二次软件选型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集团领导意识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因为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软件选型工作小组,而且该小组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领导,保障了软件选型过程中改革创导者对权力资源的控制,抑制了潜在反对者可能造成的冲突,从制度上保障了软件选型工作的成功。 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过程中所面临的三大阻力,可以运用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做出许多解释。员工的畏难情绪、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成效只是一种假象,其中隐含了更深层次的制度和行为问题。前面已经述及,管理会计的变化过程伴随着重大的路径依赖性,行为人对变化的响应将部分地由那些既定的常规和制度形成,它要求置疑“毫无疑问”,而这对组织内部的人是很难的。行为人的“本体安全(ontologieal security)”是至高无上的,常规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十分重要,它帮助他们建立处理日常事务的信心。 自上而下的变化通常使员工面临一种危机,最终需要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的配合,而现有的规则、常规和制度是非正式变化的基础。新的ERP系统的实施和业务流程重组,意味着需要引入新的含义、合法化、权力、标准、常规和制度。引进如供需链管理、注重客户关系、吸收准时生产(JIT)、全面质量管理 (TQC)和全面的财务管理等新的思维方式,说明需要引进新的不同于以往的说明体系和制度。员工们所习惯的现有说明体系和制度面临着威胁和破坏,而新的模式还比较陌生。仅就财务部门来说,会计人员原有的工作可能主要是核算和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简单地完成从输入凭证到记账最后到出报表的过程,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些前瞻性的决策,不需要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挖掘,而变革后财务工作必须上升到管理的高度,财务管理中不仅包括了账务管理,还引进了财务分析、费用管理和成本模拟,财务人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常规、规则和制度)必然不适应新的系统。而且ERP系统的引进,意味着对原有权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这有关个人利益。如在手工操作和企业信息“孤岛”的情况下,信息资源(一种支配性资源)被个人占领,而ERP要求企业所有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显然这会触犯到某些人和某些集团的利益,特别是在交叉管理的部门,这种阻力应该更加明显(刘源,2001)。尤其是企业流程的重组,一些流程可能要精简,另一些流程可能要合并,旧有的权力资源配置被彻底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东阿阿胶集团的企业领导人对ERP实施中所面临的人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缺乏认识,集团公司实施。ERP的努力就一定会失败。 幸运的是,东阿阿胶集团的高层领导成功地认识到了这些制度问题。他们认为,应用ERP最难的是观念的转变。从东阿阿胶对付阻力的策略来看,首先他们意识到了在应用ERP过程中引入新的含义结构的重要性。从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的角度来讲,只有用新的含义结构取代旧的含义结构,才能保障新引进系统中的制度与行为的相互融合,维护其二重性,才能保障变化的成功。他们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从最初保障员工理解概念、正确导人和应用ERP及其单元技术,到培养他们把ERP的新理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再逐步深入到理念、管理方法以及员工心理等更深层次。 这些举措使随ERP系统引进的新的说明体系和制度深入人心、合法化、常规化和制度化。此外,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过程中还建立了“以人为本”的新的竞争机制,这种机制对消除变革带给员工的心理恐惧和带来新的“本体安全”理念有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在新系统中保障ERP管理理念的实施,他们还坚定地对集团完成了业务流程的重组,从根本上摧毁了旧的组织结构。这一点对ERP的成功应用十分重要。和佳公司产 品总设计师李力(2001)曾经指出,很多企业ERP实施失败,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原有的组织结构未能为业务流程重组而变革,业务流程重组是一种脱胎换骨的革新,是依据ERP的先进管理思想对企业上下游业务流程进行重组的理念,它不是企业在原有生产模式基础上的改善,这种革新对企业来说是痛苦的,涉及到诸如职位、权力、利益等许多方面的重新划分和分配,直接关系到ERP项目的成败。 综上所述,在会计系统开发项目中人的因素应当永远仔细考虑,人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可能会超越其他所涉及的影响因素。为保障有益的、成功的会计系统变化,仅关注技术问题甚至一般的组织问题(如确保管理支持)是不够的。对于权力和控制的竞争可能破坏非常有根据的项目,导致会计系统的惰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层管理者急于求成,没有意识到变革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可能导致的个人和社会后果缺乏估计,变革也可能失败。要遵循科学的实施方法,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把时间拖得太久。 此外,所有的会计开发系统最终会涉及权力、组织政治手腕、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和非故意的结果。管理会计系统变化在执行过程所要求的足够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保障新系统的合法性地位(结构性的第三个方面),而且这种权力如果控制在反对者手中,将非常可能使过程成败。我们注意到东阿阿胶集团对ERP应用中的权力控制问题十分重视。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第二次软件选型时成立的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为首专门的软件选型小组,针对基础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集团还组织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为了保证业务流程重组能够实现,集团公司总经理则亲自督阵。这些举措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变化过程所需的足够的权力,而且还保障了这些权力始终控制在改革支持者的手中。这一点对保障变革的合法性地位、保障变革的成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会计研究论文:会计职业自律机制研究 一、研究背景 当今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会计信用短缺。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自律、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企业管理层、会计师在利益和诚信的权衡与选择间,很容易遗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诚信,成为利益的俘虏而出让道德。造假在全世界已造成“风借火势,火借风威”的效果。在信用短缺、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重要治国方略——“以德治国”。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探究会计职业自律、进行会计的道德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会计来说,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两者都以其独特功能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德治是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会计道德水平;法治是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会计界的道德水平。因此,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对会计职业自律在全社会的养成,都具有深远的启示性意义。 二、研究内容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法律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分析,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着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教育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法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 职业良心。职业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问题,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最后,提出企业文化作为可操作系统,对于道德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道德文化始终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并支持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有导向、规范、约束、凝聚、融合等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企业文化、诚信自律与企业家精神是实现可操作系统的切入点。 三、价值及意义 《会计职业自律机制研究》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利”、“义”分析,在利益驱动中构建职业自律、自律的经济学博弈分析,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见解,无论是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还是对会计职业自律在中国的形成,都具有启示性的意义。形成了独特科学价值的学术见解、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为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伦理自律建设有原创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可以为各单位构建微观的会计职业自律提供重要的参考,为遏止会计造假、优化会计行为、重塑会计人格使其尽可能地减少形而上学而多一些理性提供依据。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本课题与时俱进地倡导职业自律,其现实意义在于崇尚诚信的职业操守,扞卫“不做假账”的精神底线,事关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兴衰与成败! 会计研究论文: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三种基本的成本计量模型: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如何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成本会计的一项要素加以确认及计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人力资源 成本会计 计量方法 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中的成本构成 1.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 (1)招募成本由企事业单位用于招募人力资源的直接劳务费、直接业务费、间接管理费用、预付费用构成。直接业务费由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人员招聘业务时发生的直接费用构成;间接管理费用由行政管理费和临时场地设施使用费等构成;预付费用由吸引未来可能成为企事业成员人选的费用构成。(2)选拔成本是企业为选择合格的员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个选拔环节,如初试、面试、测试、调查、评论、体检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决定录取与否有关的费用。企业的选拔成本与所需人员的类型和所使用的招募方法等有关。选拔成本随着被选拔人员的职位增高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加大而增加。通过媒体需求信息来招募人员,发生的审查成本比较大;通过机构来招聘人员,审查成本降低,但招聘成本会增加。企业从内部选拔人员的成本比从外部选拔人员的成本低。(3)安置成本是企业将被录取的员工安排在工作岗位上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为安置录用人员发生的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为新员工提供工作、生活所需的费用,向某些特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补贴等。在企业大批录用人员时,这种成本会较高,安置成本一般是间接成本。 2.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 (1)上岗前培训成本又称定向成本,是企业对上岗前的员工在思想政治、企业历史、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教育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与受训者的工资、离岗的人工损失、教育管理费、资料费和教育设备的折旧费等。(2)岗位培训成本是在不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企业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达到岗位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上岗培训成本和岗位再培训成本。上岗培训成本是为使员工上岗后达到岗位熟练技能要求所花费的培训费用。岗位再培训成本是岗位技能要求提高后对员工进行的再培训费用。(3)脱产培训成本是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允许员工脱离工作岗位接受短期(一年内)或长期(一年以上)培训而发生的成本,主要是为企业培训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或专门的技术人员。脱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外单位培训、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培训和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三种形式。 3.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即传统意义上的人工成本。传统会计对于这部分成本是全部当期费用化处理。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和调剂成本。(1)维持成本是保证人力资源维持其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是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津贴、福利费、年终分红等。(2)奖励成本是企业为激励员工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对其超额劳动或其他特别贡献所支付的奖金,是对人力资源主体所拥有的能力的超常发挥做出的补偿。 4.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指员工离职而发生的成本。我国现在提倡减员增效,许多企业都有员工下岗,客观上要求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能正确地对这部分成本予以归集和分配。它包括了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业绩差别成本、空职成本。(1)离职补偿成本,是企业辞退员工或员工自动辞职时,企业应补偿给员工的费用,包括在离职时间为止的应付工资、一次性付给员工的离职金等。(2)离职前业绩差异成本,是员工即将离开企业而造成的工作或生产低效率损失的费用。 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1.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的障碍首先来自人的落后观念。将非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要把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一些人便认为是对人格的侮辱,人的价值似乎永远只能反映在人的心目中。另外,人力资源具有与物质资源明显不同的特性。首先,人力资源潜存于劳动者体内,只有通过生产活动才能体现其价值。其次,人力资源的价值是可变的,它不仅受企业管理水平、组织结构、生产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且受劳动者个人的能力、性格、欲望、对新技术掌握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影响。(2)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尚未通行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人力资源计量的困难”。第一,忽视利用“企业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来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应用寻求理论支持——经济学理论是会计学的基础。第二,仍旧过分拘泥于工业经济时代出现的、以“非人力资本”为核心构建的传统“权益理论”,忽略了会计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未对“人力资本应纳入权益理论”这一崭新理念进行应有的关注,从而并未从会计学角度为人力资源信息进入 财务报告体系扫清障碍。 2.相应的对策 (1)建立人力资源统计、评估系统。各企业、各单位均需全面收集人力资源信息,由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分类、归纳、总结、存档。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中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步骤。建立人力资源统计、评估系统,可以帮助各企业迅速开展传统会计制度的改革,帮助处理审计中、验资中涉及到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且这样的职能细化能使总体成本降低、效率增加。(2)鼓励加大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过低,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且培训费用不能作为人力资源投资成本与以资本化,需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这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向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养老等待遇;同时还应为员工提供进修、培训、升职的机会,为员工创造发挥潜力的条件。(3)开展试点工作,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大面积铺开做准备。试点可以先在人力资源素质较高且占企业总资源比重较大的企业中试行,但在实行过程中,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也可部分实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如仅对人力资源成本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成本核算。试点工作既可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又能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会计研究论文:油田维护费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油田维护费的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企业会计核算的三大难题之一。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对油气田建设及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本文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对油田维护活动及油田维护费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对如何改革我周油田维护费会计核算体系提出设想与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油田维护 油田维护费 后续勘探 后续开发 资本化 费用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油田维护费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随着我国主要油气田开采难度的加深,油田维护费的列支范围几经修订,在80年代中期扩大到10项。1981年财政部和原百油部共同制定的油田维护费制度中规定,根据油气田生产特点,为了维护油田合理开采,减缓油气生产的递减速度,提高油气最终采收率,油气田生产企业需在油气生产成本中单列“油田维护费”项目,据实列支油田维护费用。 油田维护费制度实施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褒贬不一。持褒奖态度的依据是,油田维护费从始至今在我国油田建设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会计制度中也有较为成熟的处理方法。相反,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的呼声也时有所闻。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制度是在油田生产经营以产量为中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整个石油工业已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今天,包括油田维护费处理方法在内的会计核算方法应随企业经营中心的转移而转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制度使得油气生产成本受国家政策影响太大,成本计算中的人为因素较多,尤其是对勘探阶段和开发阶段投资支出的不同处理方法导致了成本的不可比和损益失真。 不仅如此,关于油田维护费支出的性质也存在争议,并导致对油田维护费会计处理的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是收益性支出,其目的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以应将其直接计入油气产品的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是资本性支出,其作用是扩大再生产,所以应将其采用与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相同的处理方法通过 “折旧”、“摊销”计入以后各期产品成本;再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中既有收益性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有的起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作用而有的则起到扩大再生产的作用,因而应在会计处理上反映这个特点。 究竟应如何看待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油田维护中的会计问题究竟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构成油气行业会计核算的三大难题之一,而与之相关的研究和探讨无疑将有助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 二、油田维护的几个问题 (一)油田维护活动的性质 “维护”意为“维持”、“保护”。“油田维护”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角度。狭义的“油田维护”应该是仅与油气的开采有关的“维持、保护”活动。根据油气的生产流程,石油天然气生产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勘探 (explonration)阶段、开发 (development)阶段、开采 (production)阶段 (油气的采集及存储)。从油田维护的目的来看,油田维护应该是属于勘探、开发以后的“生产”(即油气开采)阶段中的、以保障已有油田的生产为目的的、维持和保护油气生产条件的活动。所以,同其他工业企业一样,“维护费”往往与“修理费”合为一个成本项目,比如美国有关会计准则中就将“修理与维护费”作为"生产成本。(与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相对而言的)中的一个具体项目。 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中涉及的“油田维护”概念显然超出了“开采阶段”的范围。从我国增设油田维护费成本项目的初衷来看,油田维护应属于开采阶段的活动。但实际上的油田维护费开支范围中已经包括了一部分“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的费用。这些活动不仅包括属于维持油气田简单再生产的“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 (如为适应油田地下情况的变化而为井下作业配套砂场、酸站和化堵站,为了油田调整而修建的一般道路、交通车站,为了调整油田生产而扩充土地,以及为弥补产量递减而打的调整井、补充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还包括属于扩大再生产的“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如在已开发的油田边缘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在井网未控制的死油、气区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低渗透层及油气田边缘的油、气、水过渡带所打的采油、采气、注水井及相应的地面设施等活动)。如果说将投产以后发生的为适应生产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的管线调整、一般道路和交通车站等的修建活动以及为井下作业配套砂场、酸站和化堵站等视为“油田维护”活动尚可以接受的话,对注水、注气井等辅助油井 (sservice well)的钻探与设备安装等活动则似乎更应归于“开发”活动,或者称为“后续开发”。 可见,狭义的油田维护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为目的,广义的油田维护则不排除其对扩大再生产的有利影响;狭义的油田维护是产品生产活动的辅助活动,广义的油田维护中许多维护工程本身就是开发活动。 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应由油田维护费开支的"油田维护"活动的范围,以便正确进行油田维护费的会计核算。 (二)油田维护的经济后果 一般认为,油田维护有利于油田的稳产、增产。对于油气行业而言,稳产指油气开采量达到探明的可开采储量 (proved developed reserves);增产指油气开采量超过探明的可开采储量。然而,根据油气田开采的客观规律,石油天然气的产量存在自然递减问题。如果采取专门的措施,就可以弥补或减缓油气产量的递减,提高最终采收率。弥补或减缓油气产量的递减,达到预期产量,属于“稳产”;提高最终采收率,必然增加最终的抽气产量,这属于“增产”。“稳产”与“增产”二者显然具有不同的经济意义。 为了达到“稳产”的目的,油气企业必须追加投资以减缓油气递减速度,其追加的投资因没有获得额外的产量而没有确定的与之配比的对象,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人预期产量的生产成本是合理的。为了减缓油气递减速度而追加的投资如果带来 “增产”的效果,那么这部分追加投资在理论上讲可以与其将产生的油气增量相配比,在会计处理上,应予以资本化并按增加的产量进行摊销。 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将带来稳产、增产两种不同经济后果的油田维护费采用一次性费用化处理。目前我国油田维护费约占油气生产成本的52%,其中注气、注水井等增产性支出超过油田维护费的一半。把将带来增产的支出也当期费用化处理,无疑影响了油气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做法在经济理论和会计理论上都难以找到相应的依据。 (三)油田维护费的受益期间 我国目前将油田维护费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即使油田维护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是计入当期费用)。这种做法即使在我国现行的广义的“油田维护”前提下也有不合理之处。有些维护工程,比如为确 保安全生产而修建的防洪堤、造的防风防沙林等,其对油田的保护可以延续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乃至油田的整个存续期;而有些维护工程,比如为弥补产量递减而打的扩边井、补充井、注气井、注水井等,就溉与以前期间的油气开采有关又会便以后期间的生产受益。 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现行油田维护费制度中没有将油田维护费支出形成的符合资产定义的那部分资源 (如注水井、注气井)确认为资产,也不对油田维护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显然不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也有悖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注气、注水井的性质 采油过程通常分为三种采收方法:初级、二级、三级。当通过初级开采开采出最大的油气产量时,油藏的压力已经大大地消耗,这时将运用二级、三级开采方法。 美国第1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Pzr 22兹)认为二级和三级开采方法是开采技术的提高 (improved recovery),规定将注气、注水井建设工程作为开发过程的一部分,对有关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产量法摊销。 我国一方面将包括注气、注水井在内的钻井工程以及包括油气集输系统调整改造工程归为油气田投资开发活动,另一方面又将 "为保持油层压力,加强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气井、水源水质处理及相应的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作为油田维护活动。我们认为这里对注水井、注气井的活动性质在归类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前所述,目前被归类为油田维护的注气、注水工程活动,包括实际上是油气田投产后的 后续开发投资活动,其结果很有可能增加可开采储量或开发储量,增加储量资产及油气产量。SFAS N0.19也规定,如果以一定的合理性保证通过采用注气、注水开采方法可以获得期望的油气产量,那么,相应的探明不可开采储量 (proved undeveloped reserves)将转到探明可开采储量 (pproved developed oil and gas reserves)。实际上,美国等国家也正是把注气、注水井支出作为油田开发费用处理的。 因此,我们认为,注气、注水井是在已探明储量的地方开钻的、目的在于支持生产的井,是能够提高油气采收率的井,是为油气开采服务的井,注气、注水井的开钻等活动应属于开发活动范畴。 三、对我国油田维护会计的评价及构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将一些属于开发性质的活动纳入了油田维护活动。如果说在以前油气核算只核算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将这些 “开发”活动的费用采用预提油田维护费的办法还可以接受的话,那么,随着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列人开发成本的支出计入生产成本,显然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另外,油田维护费采用预提方式的一刀切做法,其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 油田维护费的开支范围怎样界定?发生的油田维护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是否需要预先提取油田维护费?这就是油田维护费会计目前应解决的问题,它们直接关系到油田维护费制度的取舍抑或改革。 将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油田维护费的争论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核算办法应继续采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们认为,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对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中与会计理论相悖的内容,必须予以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构架我国的油田维护会计理论及方法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点,充分关注我国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在石油天然气的采矿权的取得、勘探、开发及提升等各阶段政策、法规、制度及方法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具体确定油田维护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时候,既要借鉴国际惯例,更要兼顾中国实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油田维护费会计体系。 (二)需要明确的前提 改革油田维护费制度,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前提:' 1.明确“油田维护”的性质,界定 “油田维护费”的开支范围。我们认为,油田维护的主要目的应是对已探明储量的开采活动的维护,是属于开采阶段的行为,不应包括勘探和开发活动。所以,油田维护费应是在油气田进行油气开采之后对油田进行维护发生的支出。 2.明确油田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油田维护的客观结果一般是稳产,有时也能实现增产。在进行油田维护费的会计处理时,应分清具体的油田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是稳产还是增产,然后采取相应的核算办法。 (三)具体建议 1.在将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开采阶段的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开采成本 (生产成本)进行系统核算的前提下,对有关的维护工程或维护活动规定具体的核算方法。 2.对投产以前的属于开发性质的维护工程,有关的资金来源应同其他的投资活动一样,依靠投资人的投资或债权人的贷款等来解决。而相关的支出则应予以资本化,即构成固定资产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不构成固定资产或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前者如注水井、注气井等辅助油井,后者如为确保油田安全生产而造的小型防火墙、防风防沙林等。 对投产以后发生的属于后续开发性质的工程活动,也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3.对投产以后的油田维护活动的相关支出,根据具体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严格划分稳产支出与增产支出。将稳产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将增产性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不能严格区分稳产与增产的,也应视有关支出金额大小、服务对象特点、受益期限长短等的不同而分别采取计入当期油气产品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取得成本、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等处理方法。比如,有关维护活动形成的资产如果在相关的油井开采完毕以后仍可移动使用的,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可以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再比如,根据油田生产调整的需要而扩充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收购和青苗赔偿费用,如果金额不是很大可以直接计入 当期生产成本,否则可以按以后预计可开采量分摊计入以后各期的油气产品成本中。 4.对予以资本化的油田维护费支出,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摊销方法。基本上应按预计受益期间的预计可供开采量进行摊销。 5.对于预计未来将可能发生的、金额比较大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预提的办法从各期的生产成本中预先提取。 6.关于成本项目。油田维护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费用计入油气产品成本的“折旧费”项目;油田维护活动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的摊销金额计入有关受益期油气产品成本的“油田维护费”项目;实际发生时直接予以费用化的维护费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中的“油田维护费”项目;预先提取的油田维护费用在预提时计入各期产品成本中的“油田维护费”项目,实际发生有关费用时冲减预提费用。 会计研究论文: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司法 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 ,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正规的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也有的财会学院目前正酝酿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或本科方向。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 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 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参考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学习。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二是,师资的培养问题。应当通过研究生教育来培养一批司法会计学的教师人才。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教学困难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大学教授与相关部门科研人员联合带研究生的做法解决。 三是,相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及案例集、习题集的编写事项。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会计学教材普遍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只有认真地加以解决,才能发展好司法会计学教育。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大学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研究开发的路子。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 会计研究论文:高职高专会计和审计专业实训建设研究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学环节就成为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从高职高专会计与审计专业(以下简称会审专业)实训建设的角度来看,实训教学目标和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目前就业市场激烈的人才竞争,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切实转变办学理念,完善专业实训体系的构建,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能力。 一、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专业实训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教学目标缺乏指导性 目前,大多数高职高专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主要是结合市场对会计、审计岗位的需求,加大实训教学力度,培养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会计、审计技术应用型人才。但在实际中,由于审计实训教学素材少、难度大,效果差等原因,明显存在突出会计,弱化审计实训教学安排,实训计划不合理等现象,致使会审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实训教学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没有细化,没有特色,使实训教学目标的指导性作用被弱化。 (二)实训建设体系构建不均衡 会审专业实训建设包含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大部分,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两部分建设不均衡现象。硬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可直接购买或引进的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而忽视教材建设,特别是参考较少需要自主编制的实践教材,如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易于实施的教师实践能力建设,而忽视了实训教学方法建设,特别是对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对“合作制”“仿真制”实训模式盲目引入。没有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实训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高 文秘站:设计的,只是简单对等安排,缺乏专业特色分析。其次,会计、审计各专业主干实训课程之间联系密切,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绝大多数高职高专只关注课程知识结构上的先后关系,忽略了课程知识体系上的互补性,没有充分整合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将会计和审计的实训融合寄托在综合实训上,浪费了有限的实训资源和时间,降低了课内实践和单列实践课程的效果。 (四)实训教学素材单一 目前会审专业实训教学素材存在会计实训素材一边倒。审计实训素材匮乏、单一的现象。大多数高职高专审计实训多以审计过程的单项实训项目设计为主,缺乏系统性。从仿真实训上看,审计实训软件匮乏,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如《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审易465审计模拟教学软件》,没有涉及内部审计的实训软件,无法满足内部控制时代的岗位需求。且审计教学软件提供的案例跨越时间短,经济业务变化少,训练类型单一,多为差错舞弊的账项审计类型,无法提供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环节训练,与实际审计存在很多差异。 (五)实训教学资源分配不科学 会审专业会计、审计实训虽然在实训课时安排上相当,但从实训资源应用及效果上看,审计实训差很多。从教学师资分配上看,没有合理分配和运用实践型教师资源。课内实训大多由理论课教师教授,主要是针对理论要点的理解和训练,缺乏实训指导性。而“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要求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也要教授理论课程。造成单设实训课在实训课程比例逐渐增大的教改趋势下,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师担任,实训课程效果参差不齐。 (六)教师队伍实训能力不足 目前各高职高专都很关注“双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到企业锻炼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锻炼时间短或不连续,财务、审计部门涉密等问题,老师很难真正深入系统的参与企业的账务核算、财务管理,甚至对会计流程基本的十大岗位都没有全部体验。审计实践也顶多完整参与一两项审计业务,对审计职业判断培养、审计方法的运用、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审计沟通技巧等的理解不够透彻。其三,大多数专职教师对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和政策走向不了解,不熟悉,知识陈旧,不能适应实践岗位发展需要,直接影响培养学生的效果。 二、高职高专会审专业实训建设措施 (一)合理定位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会审专业是“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教育,专业具有开阔的就业范围。即可从事会计工作、又可从事审计工作。基于设立初衷,专业培养定位应以就业为导向,定位于培养地区中小企业的骨干会计人员、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学生的专业素养培养方向,应针对会计、审计两种岗位要求,重点提升学生会计、审计岗位的职业判断、专业基本实践技术、管理理念、软件应用能力、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建立完整的专业实训建设体系 注重专业实训建设体系的均衡发展。以专业为分界,课程为核心,实训为基础进行系统构建。硬件建设中除继续加强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外,应加大实训教材建设。在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两者并重,后者优先的指导下,加强实训素材组织实例化和模拟课程的制作。根据专业标准化管理的需要,规定每门课程素材的基本标准,建立课程实训教材开发制度,纳入各高职高专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现既符合课程的内涵要求,又利于课程间的协调。软件建设方面,重视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关注实训教学方法研究,建立研究团队,推行案例教学和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科学引入“合作制”和“仿真制”实训模式。 (三)科学安排实训课程 课程安排是实训教学建设的基础,应依据专业知识体系特点,结合行业需求,科学组合。单列实训课程以专业必备实训课程为主。适当考虑会计和审计中运用广泛的实践技能。必备课程包括会计基础实训、中级财务会计实训、纳税实务实训、审计学原理实训、社会审计实训,增设课程是内部会计控制实训和会计报表实训,它们不仅是会计、审计岗位中广泛运用的技能需求,也是内控时代的必备技能需求。课内实训主要以补充单列实训的课程为主。如设立成本会计课内实训让学生掌握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为综合实训打下基础:设立会计电算化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常见会计软件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为完善会计基本技能作补充:设立内部审计课内实训、资产评估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内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本操作技能,为审计实训技能作补充。综合性实训课程则包括理财之道软件实训、ERP沙盘模拟演练、会计实务模拟实训、审计软件综合实训。旨在培养学生的会计管理、审计分析等专业技能综合运用能力。 (四)优化实训教学资源 首先,应该充分挖掘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实训顺序,节约实训资源和时间成本。大一下学期为基本技能学习期,开设会计基础、会计基本技能实训(出纳实训)等,主要针对会计基本技能的掌握,重点是学生对手工做帐各环节实际操作的掌握和理解。大二上学期是会计基本技能巩固期。开设中级财务会计(以下简称中财)一阶段实训、成本会计实训、纳税实训等,主要锻炼会计岗位实操技能,重点是在中财实训中增加会计流程实训内容。大二下学期是会计与审计基本技能互补关键期,开始引入审计基本技能。大三上学期是会计与审计专业技能融合期,主要侧重会计综合实训、各类审计实训。会计实训结果可作为审计实训素材。大三下学期是专业综合技能巩固期,该阶段主要是专业实习,同时以导师制方式安排审计综合实训,作为毕业考核,进而实现学生多角度,多渠道的实践锻炼。 其次,分阶段、合理进行不同教师角色的分工和配合,注重教学过程的标准化。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较弱阶段,实践课程尽量安排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为主导教师。理论课老师为助教。既能保证实践课授课效果。又为理论课老师积累实践经验提供了一种途径。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均衡阶段,则可将理论课和课内实训交由同一老师教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上单列实训或综合实训课。 (五)丰富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专业素养培养方向的要求进行补充。学生综合实践技能包括基本素养、专业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创新技能。基本素养除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等外,应补充专业沟通能力:专业基本技能除会计和审计软件应用、会计基础规范要求的基本技能(如凭证编制、发票识别、账簿登记等)、会计和审计的基本职业判断等外,应补充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培养、考取从业资格证。专业技能除了对会计、审计循环各岗位职责和岗位专业技能的把握,会计报表分析、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综合分析外、还应增加不同类别审计步骤中的专业应用文写作、专业分析方法与沟通能力的综合运用。 (六)优化实训教学方法 实训教学方法的使用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关注学生知识体系、接受能力、学习兴趣,认真分析各实训教学方法的优劣,阶段化地推进和优化教学方法。首先,高职高专应充分挖掘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的优势,在理论和实践教学上广泛推行。将高职高专及下属实体的财务、内部审计实例编入案例或实训教材。提升教材的实践性和趣味性。其次。有效组合“合作制”和“仿真制”。由于会计和审计涉密性。“合作制”不适合进行大批量学生的实训,故应本着双赢的原则,实行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提供优秀的毕业生,提供企业的后续教育或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合作单位为高职高专提供老师实习岗位,提供实践素材,提供高级专业人员的专题讲座等。“仿真制”能为学生提供和实际工作一致的实践锻炼,但受会计种类单一性、业务特殊性和制作成本高的局限。故应该扬长避短,根据培养目标面对的就业主体。选择对应会计种类的仿真模拟案例,并将其放在会计、审计综合实训中,而将仿真案例中的特殊业务作为相关专业教学的案例素材。 (七)强化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这是会审专业硬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受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可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而定,最好选择校企合作方向,可跨区域引进。此外,还可以利用学校教师资源,建立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前厂后校模式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以模拟实训室为主,除常见的会计、审计模拟实训室外,还应建立模拟银行、模拟纳税实训室,以完善岗位及环境模拟实践。 (八)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在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上,应建立专职教师专业实践制度,要求专职教师每学期完成一个月的专业实践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实践培训的形式,应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为原则。首先是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接受会审专业的教师做兼职会计、兼职内审员等,不仅提升了专职教师实践能力,为专职教师提供了关注和熟悉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政策走向的平台;同时也为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提供了会计、内审人才后备军和政策研究、决策分析的智囊团。其次是外部实践培训形式,可建立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实习,或专职教师自己联系。 会计研究论文:商业银行管理会计问题研究 管理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上半叶,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标准成本系统,是管理会计的雏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企业经营管理中对决策、控制和考核的需要,加之计算技术的发展,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逐步完善,管理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日益受到重视。近些年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管理会计的应用问题,提出了一些发展战略。下面谈谈我对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应用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管理会计的核心是责任制,主线是预算管理 我国已在20世纪80年代全面引进西方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以随意拆解。若将其中某一单项技术拆分应用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结果是花大钱办小事,得不偿失。 管理会计不是一门纯粹的管理技术,而是一种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就是目标管理责任制。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 (一)管理会计的事前管理是以预算编制为重心。管理讲究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也是从这三方面着手的。事前管理内容包括预测、决策和预算三部分,但管理会计是以预算为重心。在企业管理中,一切预测活动是为决策分析服务的,决策分析的结果就是确定下一步行动目标。为了保证决策确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编制总预算将确定的目标具体化,并通过量化形式将经营目标落实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形成总预算统驭下的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等,为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提供标准,为经营管理的事后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二)管理会计的事中管理是以预算执行中的差异分析与控制为重点。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预算执行情/:请记住我站域名/况在年度内进行监控,以期企业的经营运转按照预算量化的目标推进。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确定后,必须按照管理的频率将各类预算进一步分解为月度预算或旬度预算,配之以分级核算、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按月或按旬反映实际经营管理结果。 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监控的,预算数与实际核算出来的结果之间会有差异,而差异又有有益差异与有害差异之分。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有益差异还是有害差异,进而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和调控有害差异向有益差异转化,保证企业的经营朝着预算确定的方向运行,这就是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基本内涵。 (三)管理会计的事后管理是以业绩考核为要点。管理会计事后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企业一年来执行预算的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分析完成或未完成预算目标的主客观原因,评价业绩,确定考核的奖惩方案,并与薪酬挂钩。 (四)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无论是分级预算管理、分部门预算管理,还是分客户预算管理、分产品预算管理,其核心都是责任的落实与管理。分级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部门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客户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客户经理(个人、组、处),分产品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每种产品的经营管理者(小组、处室、部门)等等。管理会计以责任管理为核心,通过责任主体的落实,确定每一责任体的预算管理目标,并通过对责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如实核算,实施预算控制,最后对责任体的业绩进行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的考核。 综上可见,预算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企业控制管理的标准,是企业评价与考核业绩好坏的尺度。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责任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会计,是企业管理流程再造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管理机制,而不是一项管理技术。 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和分货币管理 推行管理会计应以引入一项管理机制为认识上的先导。同样,推行管理会计下的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是这一管理机制下的具体应用。无论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还是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管理的循环框架均由确定责任主体、制定预算、核算、差异分析与实时调控、分析评价与考核五部分组成。但是不同类别的管理,其内容是有别的,现简要探讨如下: (一)分级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按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不同级次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管理级次确定责任主体、按管理级次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级次的经营管理目标,按级次进行核算,按级次进行预算控制,按级次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级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级次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级次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二)分部门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在同一级次的机构内部,对各经营和管理的所有部门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部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部门确定责任主体、按部门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部门的经营或管理目标、按部门进行核算、按部门进行预算控制、按部门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部门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部门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部门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部门员工的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三)分产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营销每种产品的人群确定责任主体、按责任主体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种产品的经营管理目标、按产品进行核算、按产品进行预算控制、按产品进行分析并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产品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产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产品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每一产品盈利能力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多年来,商业银行一直在进行分产品管理的探索,但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难点很多,其中许多概念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商业银行“产品”概念,把工商企业的产品概念、产品成本概念、成本核算方法和产品管理方法,如何借鉴到商业银行等等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存款”、“贷款”、“结算”定义为金融产品,这种观念对不对, 需要研究。我个人认为,“存款”、“贷款”、“结算”不具备产品的基本特征。 (四)分客户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的重点客户进行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客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客户经理确定责任主体,按重点客户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重点客户的经营管理目标,按重点客户进行核算,按重点客户进行预算控制,按重点客户进行分析并对客户经理(个人、科组或处室)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对重点客户的营销及客户对银行贡献率的大小与该客户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客户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和进一步开发重点客户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五)分货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货币币种进行的预算管理工作。分货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银行经营管理的币种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币种的经营目标、按币种进行核算、按币种进行预算控制、按币种进行分析并进行经营决策的管理体制。分货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分析评价每一经营货币的盈利能力,二是为进行由于货币之间的不匹配所带来的缺口损益和缺口风险进行管理和提供数据。 (六)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的起点是预算目标的确定,而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是银行总预算下按照不同管理要求进行的分预算,是总预算的分解预算。二是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与总预算之间,以及各种预算之间是互动的,任一预算项下的项目金额变动,都会影响总预算和其他分预算金额的变动。三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及其与综合管理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映衬的,综合管理是以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基础的,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又与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依托,另一方面各种管理的目标是一个,就是完成总预算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差别的管理,侧重点不同。前文已经论述,各种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确定的分解目标有差别,管理的方法不同,责任确定的主体不同,核算计量的方法也是有差别的。 三、还应研究分渠道管理问题 该渠道是指银行经营产品的营销渠道(Channels),又称分销渠道。前面我们谈的是分部门的管理、分产品的管理、分客户的管理、分货币的管理。但银行营销产品、服务客户都是通过各种营销渠道完成的,营销渠道的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设置了专门的部门管理营销渠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营销渠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客户进行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叫做有人机构网点;另一类是非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包括ATM机营销渠道、电话银行(Call Center)营销渠道、手机银行(Wap)营销渠道、网上银行营销渠道等。传统的银行营销渠道是通过单一营销渠道棗有人机构网点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银行的营销渠道多样化,客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是要投入巨额资金的,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的目的是增强银行整体盈利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并进行以责任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营销渠道管理。首先要确定每一种营销渠道的责任主体;其次要建立分渠道的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分渠道的预算编制体系、核算体系、控制与分析体系;最后要建立分渠道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同理,分渠道管理与综合管理、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有管理差别的关系。 四、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 按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是人们对会计核算特征的常规认识,当计算机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时,一些人对会计科目产生怀疑,进而又对会计核算产生怀疑,认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没了,会计核算也不存在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并没有消失,会计核算依然存在,会计核算已从一维发展到多维,核算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会计科目的实质,就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类。会计是对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和过程控制,而观念的总结和过程的控制是以对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类为基础的。在以手工核算为主的落后时代,会计核算仅采取一种分类标准,即经济内容。所以说,传统的会计科目定义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经济内容的分类,而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其他标准的分类反映,由于核算手段跟不上,则通过统计来完成。但是,会计科目并不仅仅限于按经济内容标准来分类,随着核算手段的现代化,可实现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 (二)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可以实现多重分类。随着电算化的应用与完善,核算已跳出一维空间,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分类,它已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人们对会计科目的认识也不能停留在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的标准上,要与时俱进。同时,会计核算也不再局限于按照经济内容分类标准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它已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后反映,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管理需要设定的各种分类标准进行的事后反映。只要管理需要,我们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按经济内容分类的财务会计核算、按部门分类的分部门会计核算、按产品分类的分产品会计核算、按客户分类的分客户会计核算、按货币分类的分货币会计核算、按区域分类的分区域会计核算、按行业分类的分行业会计核算、按期限分类的分期限会计核算、按风险分类的分风险会计核算,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将会计划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已失去了实践意义,将会计分类为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技术条件上,都已实现会计科目从一维分类到多维分类的飞跃、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到多维核算的飞跃,这一飞跃值得理论界及时总结,更值得实务界抢抓战机。 五、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的意义仅仅是为推行管理会计提供基础 在商业银行应用管理会计的实务中有一项重要的逻辑关系,即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它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在这一管理体制的内在逻辑中,核算仅仅是基础,核算为管理体制服务,在确定了预算模式、控制方式和考核内容后,才能确立核算体系,确保核算体系为管理体制服务。这一逻辑顺序不能倒过来,不能在没有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预算模式、控制方式、考核和分析体系的情况下,先行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的核算体系,这样违反了管理会计的基本规律,这样做投入大,收益小。 这里还需指出,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不是管理会计,它们是推行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属于事后核算 的范畴,不能把建立与推行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简单化为管理会计在银行的应用。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和处理上的简单化,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实务上是有害的。 六、内部资金价格在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在推行管理会计时,会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也可以称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问题。内部资金价格有两个范畴,一是在一个法人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二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这里讨论的是前者。 (一)内部资金价格的重要作用 1.内部资金价格是定价的依据。如信贷部门发放贷款,其定价不得低于从“内部资金市场”取得资金的价格;又如存款部门吸收存款的价格,不得高于“卖”到“内部资金市场”的价格。 2.内部资金价格是衡量内部机构业绩的“跷跷板”。如内部资金定价高,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相反,如内部资金定价低,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 3.内部资金价格是实施银行经营战略的工具。内部资金价格同样具有杠杆作用,用以引导资金的流向,是银行贯彻经营战略的工具之一。 4.内部资金价格是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例如存款部门将存款“卖”到“内部资金市场”时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利率缺口、期限缺口问题;又如信贷部门从“内部资金市场”买入资金发放贷款,也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利率不匹配、期限不匹配等问题。这些内部资金交易的过程既可以进行量化缺口风险的工作,也可以进行缺口风险的转移和控制工作。 上述四点列举了内部资金价格的作用,然而内部资金价格发挥其作用则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也叫做“内部资金池”;二是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 (二)内部资金定价方法 在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有成本法、市价法两类,其表现形式又有低进高出、平进平出和高进低出三种交易方式: 1.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低进高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低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高于基准价格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将部分利润强行留在内部资金池,侵占了资金供应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部分业绩,容易挫伤各部门的积极性。 2.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平进平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基准价格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也是以同样的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不存在内部资金池截留利润问题,但这种单一价格定价的合理性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3.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高进低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高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低于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是通过内部资金池向内部各经营管理部门让利,内部资金池每年都有“政策性”亏损,是一种扩张型战略取向的定价交易选择。 在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都是通过内部各经营管理单位(部门)与内部资金市场实际交易完成的,内部资金价格随着期限、风险、外部市场价格、经营战略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内部资金市场的交易品种不仅包括实有资金的交易品种,而且包括衍生金融交易品种。 (三)内部资金定价的步骤和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在推广、应用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作用是广泛和重要的,然而定价的方式和实现的形式也是多样和复杂的。我认为,要解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首先,要确定是选择“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还是选择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涉及到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问题,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而且常常被忽视。应该说,上述两种交易形式各有优缺点,银行要结合经营战略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不仅能够实现内部资金价格在应用管理会计方面的功能,而且能够实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缺口风险量化和缺口风险转移的功能,而“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则无法实现这些功能。 其次,在确定的交易方式下研究内部资金定价问题。概括起来,内部资金定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定价要有依据。要么以成本为依据,要么以市场为依据,要么以经营管理战略为依据,不能靠拍脑袋定价。 2.定价政策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调整。 3.定价政策要透明。因为定价政策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决策。 4.定价要公平。尽量避免因价格的不公平导致一些责任主体享有政策上的收益,而另一些责任主体被迫担负政策上的损失,从而挫伤各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七、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能否建立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关键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成本信息对于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包括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体系,同下),建立在成本核算体系基础之上的预算管理体系就不可能搭建起来。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对部门的、产品的、客户的、货币的、营销渠道的效益进行分析和研判。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从部门、产品、客户、货币和营销渠道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更谈不上控制与绩效考核工作了。 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是推行管理会计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 (一)商业银行的成本概念 对于成本,人们并不陌生。一般认为成本就是费用,就是业务费用加人事费用,控制成本就是控制业务费用和人事费用。而成本的概念更是五花八门,有认为是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也有认为再加上折旧,还有认为是全部支出,等等。上述认识都是错误的,错误的认识会影响科学管理机制的应用效果。 实际上,费用与成本是两个并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费用是资产的耗费,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成本则是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将费用对象化到部门上时就是部门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产品上时就是产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客户上时就是客户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货币上时就是货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营销渠道上时就是营销渠道成本。谈成本,一定要有对象化的目标,不能泛泛而论,商业银行在研究、分析和推行成本核算、成本管理工作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要与管理体制相适应,是会计工作的一项法则,不能违背。只有在确定了分部门管理体制之后,才能着手搭建分部门成本核算体系。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渠道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也是这个道理。 (二)要认真、严肃地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较之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商业银行在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时,需要认真地学习、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在借鉴工商企业成本核算体系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思考: 1.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问题。 会计上有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分,完全成本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全部费用;变动成本则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部分费用,是指在相关范围内随生产、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进行正相关变动的费用;在相关范围内不随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叫固定成本。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完全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 管理会计提出变动成本的概念,意义在于经营管理决策需要边际利润(价格-变动成本)的分析与管理。同样,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不能缺少边际利润的管理理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设计、搭建成本核算体系时,要考虑经营管理的需要,一方面要建立完全成本核算体系,这是基础;另一方面要考虑在完全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变动成本核算体系。 2.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问题。 对于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规则来说,企业直接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参与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商业银行,成本的核算是否要依循工商企业的做法,将费用首先划分成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然后再对其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的计算?我认为,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但不能盲从,否则银行的成本核算体系的建设会走向“死胡同”。我认为: (1)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合商业银行。这是因为工商企业经营的是有形产品,其经营产品的资金流和物资流常常是脱节的,而工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往往与物流挂钩。为了贯彻稳健性原则,会计上把与生产经营产品的物流关联度不太紧密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列入损益,不再进行成本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一家运转着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不管它是否生产了产品,也不管它是否销售出去了产品,对于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表中,避免出现企业产品大量积压,而已消耗的资金也大量挂在库存产品中,随物流的静止而停放资产负债表的库存商品项下,造成虚盈实亏的问题。但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属于服务行业,不存在经营产品的物流问题,商业银行的收入确认不与物流挂钩,因此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用商业银行。 (2)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来直接核算成本的设想是行不通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这是建立成本核算体系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在商业银行进行成本核算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设计一套账务处理体系,在通过记录经营事项的借贷会计分录的同时,便可核算出部门成本、产品成本、客户成本等?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直接费用可以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在配加部门码、产品码、客户码、货币码的情况下,将费用直接归集到成本对象项下,但间接费用不可能通过会计分录完成成本归集的过程,因为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在不同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而且分摊的结果也不可能再通过会计分录将间接费用记录在各成本对象项下,而是通过成本计算的系统方法、通过编制成本计算表、通过编制部门损益表、产品损益表、客户损益表等工作来完成。 (3)建议的工作方向。对于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三类是无意义的,仅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可,并且按照“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的原则,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将费用划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来计算部门、产品、客户等对象的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是有意义的。 3.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问题。 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品种法是以某一种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批法是以某一批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步法是以产品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成本的计算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 对于商业银行,如何根据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自身的管理要求,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建立银行的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在设计商业银行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考虑:一是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在商业银行的适用性。每种方法都有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些产生于工商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特点和适用范围能否结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引用到分部门成本核算、分产品成本核算、分客户成本核算、分货币成本核算、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中?我认为是可以的,但必须具体结合每种管理体制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加以确定。二是每一种管理体制下(指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分营销渠道管理),都有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在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工作中,不能仅将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作为其内部各种管理体制下成本计算的惟一方法。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决定了它所对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同理,分产品、分客户、分营销渠道的管理体制都对应各自的成本计算方法。即使在一种管理体制下,由于金融产品经营特点的不同和管理要求的差别,也可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八、推行管理会计不能违背的几条原则 (一)主体框架不可拆分原则 如上所述,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主体框架。在此框架内,责任主体的落实、全面预算的确定、核算反映、差异分析与适时的控制、绩效的考核,一环扣一环,环与环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内在逻辑关系,不可拆分,不可倒置,不可“缺斤少两”,否则,将破坏管理会计作为一项科学管理机制的功效。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随着责任主体的确定而落实到各个经营管理的责任中心。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部门为责任中心;在分产品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产品营销的部门、处室、科组或团队为责任中心;在分客户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客户经理、客户营销服务处室或客户营销团队为责任中心等。这些责任中心在充分享有经营决策权的同时,承担与其经营管理决策权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并且配套与其承担责任相对等的利益机制。责权利结合是运用管理会计必须遵守的原则,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略。 (三)责任认定的可控性原则 由于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与其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对其业绩的考核评价必须遵循可控性原则。这是因为一个责任中心若不能控制其可实现的收入或控制其可发生的费用,也就无法合理地反映其真正的业绩,从而也就无法合理地评价与考核其业绩。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总体上来看都是可控的,但对于每个责任中心来说,并不都是可控的,管理会计要求将这些收入和费用,通过“直接收入与费用直接确认,间接收入与费用分配确认”方式,分解到各可给予其控制的责任中心。为此在设计和运行分部门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体制和分营销渠道管理体制时,须考虑如下内容: 1.责任中心责任预算的编制与确定,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2.配合各管理体制设计的核算体系,收入的核算和费用的核算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3.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运行必须注意可控性原则,各责任中心不可能对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采取调控措施。 4.对责任中心的分析、评价和考核,一定要贯彻可控性原则,否则,考核的结果就不合理、不公正,会挫伤各责任人的积极性。对于因不可控因素所影响的责任中心业绩,考核时一定要予以扣除,只有可控的收入或费用,才是责任中心真正的业绩。 (四)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的原则 管理会计以责任主体落实为起点,以业绩考核为落脚点,而且在进行业绩考核时,必须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不能简单将责任中心的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划等号。举一个例子,一个能力较强的零售业务经理花费同等的努力,在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与在青海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在创造同等的利润情况下,所付出的努力是不一样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业绩考核时,一定要区分责任中心的业绩和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这对于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或全球的商业银行而言,尤为重要。不能对处于不同区域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同性质的责任中心(如所有一级分行的公司业务部门),实施同一指标值下的利益挂钩考核。在区分责任中心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方面,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同等能力的人在付出同等努力后,应该取得同等的利益。 (五)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相分离原则 从会计学科分类上,管理会计的实质是“过程的控制”,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生产经营过程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考评。核算会计的实质是“观念的总结”,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事后反映,如实、完整、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的结果和财务状况。然而在会计的管理循环中,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是管理循环中相互连接的链条,不可分割。但从内部控制角度考虑,两者必须分离,因为管理会计工作涉及到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按照《会计法》要求,会计核算必须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和财物保管分离,并相互制约。否则,就会出现内控失衡问题,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落实内部控制要求,将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是推行管理会计必须遵循的原则。 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的另一个好处是,强化专业化管理。管理会计专司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与管理工作,将责任的落实工作、预算的编审与分解工作、差异分析与控制工作、业绩考核和分析工作抓细抓实抓精;核算会计专司事后的反映工作,不仅仅要做好综合核算工作,更要按照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和分营销渠道管理的要求,组织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和分营销渠道核算工作,做到每种专项核算既要如实、客观,又要及时、完整,充分发挥核算工作应有的基础管理功能。否则,会计工作就会顾前不顾后,或者顾后不顾前,管理控制工作抓不上去,核算工作也无精力抓实、抓细、抓到位。 (六)效益原则 应用与推广管理会计工作要遵循效益原则。这里的效益包含两个内容: 1.推行管理会计的目的是促进效益的提高。不是为推行管理会计而推行管理会计,也不是仅仅为加强内部管理而推行管理会计,应该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提高效益而推行管理会计,为了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推广管理会计。 2.机制的选择要有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机制不是万能的,每一种机制都有它的优缺点、适用环境和适用条件,而且一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有成本的。因此推行管理会计之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要研究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所要花费的成本,要研究新机制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的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如果效益大于成本,则可行;如果成本大于效益,需要三思而抉择。 (七)组织保障原则 推行管理会计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员工,为保障管理会计推行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在推行管理会计的决策上要明确和坚定,并给予推行工作大力支持,因为应用管理会计是一项机制创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新组合,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果没有决策层坚定的支持,推行工作会夭折,管理会计会“走样”。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计财部、会计核算部、各责任中心各负其责的组织机构保障系统,确保组织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应用管理会计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确保制度上的落实;第三要建立以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责任人的落实。(作者: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肖伟) 推行管理会计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员工,为保障管理会计推行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在推行管理会计的决策上要明确和坚定,并给予推行工作大力支持,因为应用管理会计是一项机制创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新组合,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果没有决策层坚定的支持,推行工作会夭折,管理会计会“走样”。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计财部、会计核算部、各责任中心各负其责的组织机构保障系统,确保组织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应用管理会计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确保制度上的落实;第三要建立以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责任人的落实。(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肖伟) 会计研究论文:谈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前瞻发展 管理会计在西方国家研究起步较早,但引入国内的时间较晚,世界上对管理会计这门新兴学科一直存有争议。国内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面临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难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其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本着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给出了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管理会计学研究的方向和发展前景。 一、管理会计的阐述 管理会计是将管理学与会计学结合起来,以现代管理理论为基础,运用一系列的方法和技术,对财务管理和统计资料以及其它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加工,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和分析,为组织管理者以及整个组织上下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和业绩考核,管理会计是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的总称,其旨在为组织管理者在管理组织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创新,西方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难题,传统的管理会计对财务会计的信息依赖性过强,使得管理者不能及时集中地处理所获取到了信息,从而影响对组织发展的规划和决策,因此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理念的发展,为组织管理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国内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 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处在逐渐完善之中,当下,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会计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科学全面的体系,缺乏理论基础作为指导,从而造成理论研究方法不规范、理论成果大同小异、没有独特性等问题;另外,管理会计研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很多成果已经过时,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步伐。 (2)理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理论脱离现实,没有实践性的现象较为严重。因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是基于社会环境和经济模式而展开的,而经济的模式随着时代会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所以“以不变应万变”的思想在这里很难成立,在实践中旧的研究理论很难去解决新产生的难题。 (3)目前已有的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大都目光短浅,太过注重追求眼前利益和短期化的效益,没有科学长远的眼光,把研究重点放在了控制内部成本之上,而弱化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忽略了社会大环境对组织内部经济发展的影响,没有将组织长期性的利润最大化放在首要位置。 (4)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不能切实满足管理者的需要,在现有的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中,一些理论成果在现实中的实践成本过大,研究没有建立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之上,因此来自其财务会计方面的数据对企业管理没有参考价值,对企业管理者来说也就没有实用价值,因为所有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四、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在观念上要做到与时俱进,经济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不仅要加强在成本方面的控制,更要注重企业管理理念的创新。首先,企业要放远眼光,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活动;此外,管理会计的研究应把企业的管理当成一个整体去研究,加大管理会计的规范化研究,避免研究理论的缺陷和局限性,将整体优势作为基础,建立起优秀的企业文化。 (2)积累管理会计的经验,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形成自己的管理会计体系。任何理论研究成果都不是全能的,企业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找出管理会计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管理会计的发展更加全面和贴近现实,从而找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道路 (3)重视管理会计学科的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高等院校管理会计课程的开放,尤其在经济管理院校之中,要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门专业的主课程,同时在全校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去开设,以便让更多的学生去了解和掌握这门学科,从而培养一批批管理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做好管理会计学科的普及工作,才会使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在未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使得企业管理者更加关注管理会计在对企业管理上发挥的预测、决策、规划和控制等作用,从而提高理论研究的实用性。 (4)完善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体系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管理会计的发展目标,其目标也是管理会计研究体系的最高层次,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是管理会计研究体系目标的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就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者在经济活动中进行的预测、决策、控制和业绩考核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此外,管理 会计的基本原则、对象、内容和方法也是完善管理会计体系的重要部分,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包含多个方面,应完善个方法体系中的不足和欠缺。 五、结束语 由此可见,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管理会计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其应用前景广泛。但在发展中,要重视管理会计的规范化研究和实用性研究,使管理会计能真正成为一门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用的学科。 会计研究论文: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 【摘要】 成本会计课程是会计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本会计工作岗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然而,在目前的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不论内容、形式、手段等多个方面都与现代复合型会计应用人才的教育要求以及企业的岗位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使得教学质量并不理想。本文对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 成本会计;教学改革;教学系统创新 自会计学专业设立以来,成本会计学课程就被确定为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经济越发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成本的作用也就越突出,成本领先战略被广泛关注与应用正是最直接的佐证。因此,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熟练掌握成本核算、分析、控制的方法、熟悉成本管理的基本理论是其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方面,这一点已经得到毋庸置疑的肯定。然而,近年来部分高校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现状却并不理想,以下将以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段为对象就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效果的反馈 我院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组以2004到2006级本科会计学专业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试卷分析、问卷调查、面询函证等方式对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表明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理论根基薄弱、知识点的掌握限于“教条分割” 成本会计课程相对于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有其鲜明的特点,其一就是费用归集与分配、产品成本计算、成本分析和控制都往往存在一个事项有多个方法的情形,如材料费用的分配就有产量比例法、定额消耗量比例法、定额成本法、实际重量法等,其中定额消耗量比例法的费用分配率又可选用实际耗用量或实际消耗材料成本除以定额消耗量等不同形式。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单个计算方法掌握较好,而对于各个方法产生的原理不能归纳出共性,也未能对各个方法在最终产品成本信息形成中发挥的功用形成系统化的认识。 (二)账证意识模糊、掌握成本核算流程限于“纸上演算” 计算量重与大量的图表运用是成本会计课程相对于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而言的又一特点,产品成本的构成涉及料、工、费等多个项目,因其承担的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归集、分配和结转程序,其间需要借助各种费用计算表格完成繁多的数据处理。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把费用分配和产品成本核算视为纯粹计算的情形,而不能很好地将单个分配表计算结果如何与记账凭证对应,也未能很好地掌握不同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如何与账簿结转对应关系。例如,制造费用采用年初计划分配率法分配时,各月末的账务处理在“纸上演算”中经常遭到忽略;辅助生产费用的交互分配法的掌握经常只局限于算式求解,而对于分配表中费用的转进转出往往判断失误。 (三)管理观念缺失、分析控制的掌握限于“雾里看花” 除成本核算外,教授成本分析、控制、计划等管理性职能的如何实现也是成本会计课程的另一特色,其中各种指标、差异以及各项因素的影响程度确定的计算方法和思维与前期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等会计专业课程相比截然不同。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对于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计划等课程内容,一是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二是认为这些内容和“会计”关系不大,因而掌握程度往往比较粗浅。 二、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现有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课程教学导向的偏移 随着国内经济形式的变化,第三产业和中小规模企业成为消化高校毕业生的主力,受其所在行业的限制和规模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将成本会计等同于工业会计的偏颇认识,使得业界对成本会计专项人才的需求有所下滑。而受近年来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热潮的冲击,高校会计专业教育的导向逐渐有向应试教育倾斜的趋势。本科阶段比较密切相关的会计专业考试主要是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而在这两项考试中成本会计的内容所占分值都较低,且覆盖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高校在修订培养方案时都对成本会计课程进行了学时压缩;学生也以应试、求职有用性高低为判断依据,对成本会计课程的学习只安排少量的精力投入。 (二)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不合理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的教材版本众多,内容侧重点和难易程度各异。就内容来看,或仅注重生产费用要素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以及产品计算方法,或将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的部分内容大量引入,或覆盖除制造业以外的多个行业,如此设置无疑使得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变得模糊。就难易程度控制来看,存在诸如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品种法、分批法、分项结转分步法的示例中大量运用定额数据,以回避数据计算过程,如此处理往往给教材使用者以错误信息,认为实务中的成本会计就是“一本定额走天下”。部分教材在数据位数保留和科目设置的细节上有失规范,其结果必然无助于成本会计处理严谨性训练。 (三)课程教学重点难点处理的失当 由于成本会计学相对于其他会计专业课程计算量大、计算方法多样化,加之受课时限制, 教师在讲解过程中注意力基本上集中于公式、单个计算方法的机械灌输,不注重公式推导和其原理的分析,对于计算方法之间的联系与比较未加以引导,也漠视了对计算过程的账务体现。例如,对于制造费用期末分配与结转这样的重点项目一言带过、不做深究,造成了学生对关键环节似是而非的处理,导致不能正确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的后患;而对于辅助生产费用则采取就题讲题、要求学生记忆掌握的处理方法,其结果往往给学生造成是学数学而非会计课程的错觉。 (四)课程教学方法的单一和教学手段的滞后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任务的设计和完成基本上只依靠课堂教学来实现,而在课堂教学的实施中又主要是教师单向讲授为主。由于成本会计大量表格示范和计算的特点,使其课堂教学中对于教材的依赖性强,教师在分析众多数据在表间的结转关系时,容易给学生以“照本宣科”之感,造成课堂气氛的涣散。此外,尽管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建立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为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创造了有利的硬件条件,然而由于相关软件的利用水平不高,使得受教者能够从现代CAI技术中收益的程度大打折扣。以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基于PowerPoint制作成本会计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例,呈现出两个极端:或是密密麻麻对教材内容的直接再现,或是仅保留章节标题及少量提示,这样的课件无疑对于解决成本会计授课难题,诸如:形象地呈现成本会计中诸多方法的“套路”,直观地演示大量数据在账表间结转等毫无帮助。 (五)相关辅助环节的形式化 本科阶段的人文基础素质教育结束后通常有认知实习的安排,其目的是为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提供感性认识准备,方式主要是到企业实地参观。然而,由于对认知实习环节的重要性不甚了解,学生到企业参观时往往是被动的“走马观花”,而成本会计与企业的生产流程关联密切,由于认识实习阶段的马虎应付,进入成本会计学习后面对诸多的生产术语、流程转换只能凭空想象,使得核算方法的学习最终演变为单纯的死记硬背。再者,紧随课堂教学而进行的成本会计试验往往脱离账证,成为复杂计算题的演练。 (六)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的僵化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的考核基本上沿用了期末闭卷考试的传统形式,考核内容基本上是对书本知识的直接考察。实验环节的评分也仅是以低分值的形式体现在平时成绩中,对总评分起决定作用的仍旧是卷面成绩,而闭卷考试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可突击性,不能起到应有的以考助学的作用。 三、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项目组就如何使得高校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工作能更好地达到现代复合型会计应用人才的教育要求开展了调研与讨论,其间形成了一个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新系统的设想,该系统的主要构成如表1所示。以下将结合演示表对整理出的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六项建议逐一加以阐述。 (一)对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目标进行重新审视与明确 会计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在于会计基本知识与各项技能的培养,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并重,以中级会计人员为教育成果对社会输出。成本会计课程尽管是以制造成本法以及相关理论为主要方面,但基本上是对基础会计所学的会计原则、记账方法和会计循环等的进一步诠释与应用,也是对后续管理会计等相关课程的前期铺垫,对于会计的专业思维熏陶和综合素质的养成具有其独到的作用。因此,成本会计课程一开始就有必要通过宣讲讨论等形式使受教者明确该门课程在会计专业知识体系中的作用,使教学重点放在通过课堂学习和模拟实训操练来理解各类计算后的经济实质及账务处理关系,从而达到专业思维、数据处理技能的默化提高。 (二)对教学内容进行覆盖面的甄选与逻辑体系的重塑 成本耗费的正确核算与客观反映、成本决策有用性的强化是成本会计应发挥的两大核心功能,这一点应当在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具体覆盖上得到充分体现。可通过目前比较具有影响力的多种成本会计教材,并参考成本会计理论的新发展,筛选出其中典型的共同方面作为主体教学内容,尤其注意难易程度适合的、具有代表性的、应用价值高的案例选择。在各项内容的前后组织上应以成本及成本会计工作循环为主线索,并考虑基本原理互通的内容能进行接力衔接。 在新系统设想中,课堂教学的主体内容有:成本理论、成本会计工作理论、成本核算、成本报告、成本管理,将非制造行业成本核算、成本会计学科发展趋势介绍作为机动内容。在成本管理具体教学内容的确定上,把握与成本核算紧密沿承,并与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容不重复的原则,主要考虑针对成本报表进行的分析、账务处理有显着特色的标准成本法。对于进程安排上,将生产认知放在基础准备部分以帮助学生熟悉生产常用术语,典型生产耗费在生产部门及部门间的归集分配流向;对于定额法因实务推广始终存在难度,且其处理原理和标准成本基本一致,故而将置于成本分析方法和标准成本法之后。其他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与设置体现在演示表的“模块功能”,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教学难、重点进行合理确定与有效攻克 在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的基础上,应以成本会计理论、技能基本功培养为核心,综合考虑未来工作岗位应用性以及后续职业资格、学位提升的需要,对教学中的重点项目加以明确。同时,应在课堂表现、练习批阅、答疑互动等环节中注意学生接受情况,对普遍存在的学习难点进行圈定,并通过出错信息的收集分析找到解决的法门。例如,成本还原是历来的教学重点与难点,进行还原的比重法和比率法教学时常被作为两种分割的独立方法来学习,经过验证两种方法的实质一致性以及对各步骤还原参照物选择的缘由进行着重分析后,大部分学生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轻松运用两种方法得出正确的结果。 学校可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将确定的教学内容以及其中的难、重点以教学大纲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任课教师在对教学重、难点具体判定时应根据受教者的情况在惯例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小幅调整,并注意提高难点问题的讲授技巧。 (四)对教学方法进行丰富并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的利用程度 在成本会计的教学上既要注重保持教师在传授基本、核心、难点理论和方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更要激发学生在接受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应更多地将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引入到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中,调动学生自我推导、“寻根”和课外求知的兴趣,更多地去引导学生通过生产流程与管理要求、账户设置与结转、比较与归纳去掌握计算公式与方法,从而达到活学活用、事半功倍的效果。可尝试通过建立学习小组将行业扩展和成本会计前沿开发等内容的学习移到课堂以外,教师只提供方向性指导,更多内容的获得与掌握由学生自主进行文献查阅和小组讨论来达成。 同时,对专业教师进行基于现代CAI技术的多媒体应用软件使用技能的培训。如PPT课件制作中超链接、图示、自定义动画等的恰当运用以及FLASHMX等动态效果的引入能有效辅助教师使理论解释更形象、数据来源去向更明朗、计算流程总结更清晰、账务 处理更直观等;而这有赖于教师对相关软件功能的掌握和利用水平。学校可定期开展课件展示与评选活动,激励教师能制作出形式丰富、对课堂教学确有助益的高质量多媒体课件。此外,课程网站的使用也将大大有助于教、学双方的直接交流,使教学更具针对性。 (五)加强教学辅助环节内容的针对性设计 在典型教学案例确定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到相应类型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在进入基地前,先将认知实习与专业学习的关联进行细化。就成本会计课程而言,可以将诸如企业有哪些生产部门?产品要经过哪些工序加工?动力等费用是怎样由外部进入并且被内部消耗的等具体问题作为认知提示罗列在实习指导手册中,使学生明白该听、该看、该问什么。校方还可争取征得实习基地的协助,就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等拍摄影像、制作平面沙盘图片作为素材在以后的成本会计课堂教学中使用,真正对以后的成本核算学习形成有利支撑。 模拟实训环节,实训内容的设计十分关键。比较理想的实训内容是能涵盖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制造费用建账,材料、工资、动力、折旧等要素费用归集与分配,综合费用期末处理,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报表生成这样的一个成本会计循环。可以某个企业某一期比较完备的成本核算资料为基础按实训学时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实训素材使用,以充分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和计算方法的理解和吸收。 (六)组织力量进行教材及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写 目前多数的成本会计教材都是以《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为账务处理依据,但在细节的撰写上相互间却存在不少出入。随着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成本会计教材及其辅助材料的重新编撰成为当务之急。在对教学内容进行上述甄选与构建的基础上,成本会计教材的编撰,首先应力求在细节上寻求共识与规范,以避免目前各版教材在核心概念、成本核算科目、成本项目、分配方法、费用分配表格式等方面各自表述的情况;其次应增加成本核算案例账务处理环节的普遍实用性,如使材料费用分配中的涉税问题、工资费用分配中非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五险一金”等内容能得到体现;再者应当与新会计准则变化相吻合,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等;最后可区分教师和学生两种版本,在学生用版本中,教学重、难点案例可有选择的只给出空白表格,便于课堂互动的进行。对于教学辅导材料,一是要突出精要、发挥学习指导的功能,如可给出教学大纲,对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示,使用图示突出各章主要知识点的逻辑关系以及计算方法的流程,对主要计算公式进行汇总与梳理,从而避免对教材内容简单精简的情况;二是练习题的组织方面,要对知识点的直接考查和变通应用进行合理搭配,引入历年会计职业考试真题精选,从而避免题目大量的简单堆砌;三是适量增加电算化作业素材,提高学生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完成成本账表计算与结转的能力。 (七)开发多元化教学考核组成方式 由于课堂讨论、课外小组活动等形式的引入,相应的可增加新的考核方法,如增加自评、互评等形式。将学生的成本会计课程总成绩分解为卷面成绩、课堂互动、课后作业质量、课外活动情况和实训成绩等多个部分,根据各年级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开展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部分的权重。这种复合测评方式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部分学生对知识点强行记忆以求短效回报的现象。当然,建立规范的日常教学跟踪管理制度也就成为一个先决条件。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国内外经济形势、科技条件的日新月异,高校的会计专业迎来了新一轮的改革契机。成本会计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还需要在今后持续借助院校间的横向合作,以及同企业界进行纵向的检验反馈中探求更科学的措施。 会计研究论文:基于新形势下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会计管理模式是指国家对全社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它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建立何种会计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管理模式倾向于较为松散的“协会型”即以会计职业团!体为会计工作的管理机构,而在计划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则倾向于相对集中的“政府型”,即以国家政府机关为主要管理部门。 一、企业会计管理模式探析 基于企业会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可将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大致划分为三个部分:会计人员由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的交叉型管理模式;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统一企业会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统一型管理模式以及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与管理的分散型管理模式。本章将针对于三种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1.交叉型管理模式 我国现代大多数企业将以人为本作为会计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想,通过实现人与事两者相机融合,将会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这种交叉型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为科学管理原则,使得企业会计管理部门呈现“有利争先管理,无利或有害相互推诿”状况,不仅难以充分发挥交叉型管理的高效性,而且还极易引起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混乱性。 2.统一型管理模式 统一型管理模式有助于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和作用。该模式要求将各责任单位核算机构作为会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为各责任单位服务和执行会计职能职责。企业一经发现会计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直接追究该责任单位核算机构的责任。 3.分散型管理模式 分散型管理模式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组成部分。分散型管理模式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并将会计人员作为核算的第一线,以此,将有助于会计人员及时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状况,充分挖掘企业会计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4.可操作性模式 以前,人们对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批评之一,是其缺乏可操作性,令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人员在具体运用时觉得无所适从。现在,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 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做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5.动态性模式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一旦条件成熟,也可以制定新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规范,将这些规范加入到具体准则的行列,使之成为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是基本准则,也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修改。所与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动态性 二、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构建 1.企业会计管理需全面落实内部管理,强化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一方面是全面落实内部管理。即企业需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理论指导,以企业会计管理系统为平台,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机制,其中,企业会计管理系统包括会计预测、会计决策、会计检查、会计考核、财务计划以及会计分析等;另一方面是强化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构建,因此,企业需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即增加会计报表披露的次数,尽可能缩短公布会计报表的时间间隔,为企业会计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构建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 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紧密结合企业各时期经营情况和会计工作情况,立足于企业传统会计管理系统的基础之上构建健全的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大动态会计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企业通过全面落实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不仅能够及时纠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推进企业会计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完善管理体系、发现不足与问题的循环式管理过程,其随着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将达到动态的、时刻检查企业会计工作的、促进会计管理体系完善的目的。所以说,动态会计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对推进企业会计管理科学化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3.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并大力推广会计管理应用软件的普及 会计管理依靠的是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结合大量的数学模型和数学方法,同时借助于计算机和相关的信息系统,处理信息提供决策。会计管理信息的获得强调及时性与相关性,先进的技术手段尤为重要。所以必须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快电子计算机普及和推广,同时开发会计管理应用软件,加快电算化的步伐,促进会计管理应用技术革新,推进会计管理在我国的有效应用。 4.建立现代岗位认证体系 现代岗位认证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关键。企业建立现代岗位认证体系需以对岗位工作分析、工作职责分析及其企业经营目标岗位分析等工作为着力点,将各项会计相关工作层层分解到日常工作中,之后,以周、月、季度以及年为考核周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同时,企业需实现绩效考评机制与奖罚机制直接挂钩,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企业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奖罚,以此,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工 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而且还有助于充分激发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主性。 5.建立完善的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是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将绩效评价指标与事业单位实施的管理相结合,能充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之,事业单位的评价指标应全面灵活,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价值。 6.努力营造一个适合会计管理应用的良好环境 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中,只有当事业单位经营者能切实地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的受托经营责任,才能对包括会计管理在内的经营管理科学产生需要。为此,应优化市场环境,实现事业单位产权的多元化,塑造清晰的国有产权主体,促使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的改变,为会计管理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还要继续强化事业单位的市场观念、风险观念、人本观念、时间价值观念、竞争观念等,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事业单位文化,为会计管理的良性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事业单位文化氛围。同时,要改进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以获得管理所需要的组织保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与实施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代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是一项耗时长、系统复杂的工作,这就需要企业着眼于自身经营特点分析、会计管理职能分析、会计工作目标分析以及管理流程分析之上,推进统一型管理模式、交叉型管理模式及其分散型管理模式的优势互补,切实为企业构建出更为高效的会计管理模式。同时,全面落实会计管理模式,保障企业会计管理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为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大大增强企业会计管理者相关决策的高效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会计研究论文: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自律效力 (一)健全行业自律组织1.转变行业协会的定位。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能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由会员自己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行业的重大发展方向。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现在理事会的大多理事基本上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只有一两个行业代表,很多事情做不了决定,甚至连开个会都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加强秘书处的建设,是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层,应采用公平、公开的办法在行业内进行选举,选出真正对行业熟悉,有热情、有专业水准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重视维护行业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机构,其更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其他行业不正当竞争、政府不合理处罚、司法不公正裁决等方面的侵害。如果仅靠单个会员以一己之力孤军作战是很难改变这些状况,这时,协会就应担当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重任。具体可成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进行指导,现中注协刚制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可据此逐步实施、完善。 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处罚,协会应从行业切身利益出发据理力争,而不应只是一味唯上;对司法部门的不公正判决,协会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向司法界宣传职业精神,缩小职业判断与司法判断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业的声誉,增强协会的向心力,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最终使公平竞争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旋律。 2.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1)构建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职业道德准则是CPA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绳。目前我国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引致大量的审计失败,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当前应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可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行为指南等三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指为了达到职业目标,CPA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是具体准则的进一步详细说明。 (2)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是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实施机构。目前可在中注协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责。人员构成上,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聘请来自职业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各省级注协亦应相应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涉及职业道德案件由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全国性、跨省的重大诉讼中的案件或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无力处理的,可交由中注协。对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二、加强事务所自我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一)谨慎选择客户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接受客户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可以从客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层的诚信度、法律责任风险等方面加以考虑。 (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执业质量的保证。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二级、三级复核人远离现场,当一级复核人不对现场中所发现问题加以记录和汇报,二级复核人就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核,而对其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就无能为力。而三级复核则只关注审计报告的内容,更无法发现现场中的问题,结果风险就能潜伏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调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和诉讼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招收合格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人才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以 及业务技能高低,手头有多少客户,还要看其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否诚信、守法、尽职等。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出现执业事故、导致事务所损失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此作为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保障。同时,合同年限不宜过短,避免个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可以考虑在个人离职后,会计师事务所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设计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制度。改变单纯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应当加入质量和风险的标准。例如,降低奖金中与业务收入挂钩部分的比例,增加与业务质量水平挂钩的比例。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检查或者同业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者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程序,则给予奖励。也可以考虑从员工奖励中提留一部分风险抵押金,经过一定时间(如五年后)未出现诉讼损失则给予返还。此外,要根据对员工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对其晋升。同时,对于执业质量低下或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诉讼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三、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提高应对诉讼风险能力。投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区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责任)和不负责赔偿的责任(责任免除)。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法律诉讼费用。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其他风险自留的方式来解决。 2.注意保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约定。保险条款中对赔偿限额一般有双重约定: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无论是每次赔偿限额还是累计赔偿限额,只要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概不承担责任。除规定赔偿限额外,责任保险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负责的赔偿条件之一是赔偿超过免赔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即使购买了保险,仍会有一些自留风险存在。 (二)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1.规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基础。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照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这种计提方法没有区分各个审计项目和事务所不同业务风险的大小,不利于事务所风险管理。因为每个审计项目面临的审计风险各不相同,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单个审计项目(或不同的业务)计提风险基金。对于具有类似风险的项目则可以合并计提。 2.合理确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比例。传统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不封顶。这种计提比例有欠科学,既没有区分各业务风险大小,也会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事务所的资金运作和股东分红。可规定一个计提范围,例如5%~1%,然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各业务风险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计提比例。另外可规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上限,参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则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封顶,以免职业风险基金过度累积。 3.改进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方式。目前对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并未规定具体的资产形式和管理方式,往往被挪作他用。随着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将日益增加,为保障足够的诉讼赔偿能力,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对所提职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可由地方注协统一存储、管理。事务所在每年结账后,所计提的风险基金在限期内存入注协风险基金专户。事务所在存续期内,若发生诉讼赔偿,可先从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不足赔偿,再从事务所其他权益中支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可转为事务所权益,用于购置非流动资产或按出资比例分配等。事务所终止时,仍由注协专户存储, 但每年可将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当全部业务超过诉讼时效,注销该账户。 四、大力推行合伙制,增强风险意识 (一)大力推行合伙制合伙制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 1.优点:有利于提高风险意识。由于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出现执业问题,应以其投资乃至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促使每个合伙人都要勤勉尽责从业, 自觉防范风险。而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也促使合伙人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对其他的合伙人进行制约,从而在合伙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 2.缺点:不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逐渐扩大时,合伙人人数增加,合伙事务所中没有从事审计业务的众多合伙人,可能要为自己不认识的某个合伙人的审计过失承担个人财产责任,不利于更多人加入,以扩大事务所规模。 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职业道德缺失普遍的严峻现实,为提高风险意识,我国应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 (二)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是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但不利于提高执业风险意识,不能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在我国,应通过提高对注册资本及股东人数等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数量。但目前大规模取消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会带来行业震荡,影响行业发展。关键是要有配套制约机制,以加强其风险意识。第一,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行业保险制度,包括行业自保和互保等具体内容,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细则中规定。第二,提高设立 文秘站: (三)试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集中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风险意识。各合伙人虽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仍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承担无限责任,为此合伙人仍必须勤勉尽职,以降低执业风险。(2)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合伙人之间 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不再为其他合伙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代价,可吸引更多人加入。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扩大事务所规模,又要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由于《合伙企业法》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大规模推广无立法依据。 (四)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个人独资是指事务所由个人出资设立,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可见其风险约束力强,这种组织形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但由于个人所规模小,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其业务范围应有所限制,可主要从事会计、税务及其他咨询服务。所以,在我国应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研究论文:印度医院成本会计的研究 管理控制系统有助于管理者对资源进行最佳分配,这是由经济管理的规律和要求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管理控制系统都是围绕经济活动及内部组织结构建立起来的。例如,资源分配就是按照资金使用单位的形式来反映。通过成本研究可以提高工作定额,可以帮助医院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来预测资源需求与供给,可以敦促医院更加关注管理以提高服务效率。 通过成本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将不同的服务成本分配到不同的成本中心。因此,成本分析已经成为医院财务管理的有效工具。 成本分析的用途包括:(1)通过详细分析支出,得出每个成本单位、职位、服务过程、部门运转的生产成本。(2)可以向管理者提供和说明通过成本分析暴露出来的任何不经济耗费或者浪费现象。(3)有助于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或者向外部组织报价。 (4)可以作为价值分析的基础。(5)为某些服务或材料的外购或自制、继续使用还是更换,以及如何组合医疗服务产品等决策提供数据。 研究目的:对印度不同医疗机构开展的成本会计进行评论和研究。 研究方法:对已公开或未公开发表的有关印度医院成本会计研究的着作和资讯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结论。 调查讨论:由于财务管理松弛,成本效率意识薄弱,使很多印度医院目前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困难。 这种现象在公立医院尤其明显,因为医院预算只是政府医疗卫生预算中的一部分。 近几年来,数学工具或者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用,已经极大提高了医院编制计划和成本控制的能力。如果可以从以前的数据研究和分析中得出每个病人每天的平均费用,以及每项实验室检测、每个手术、每顿膳食和每项X光检查等的平均费用,就可以以此为对照作为某种标准对指标进行量化。 大多数印度医院都有自己的费用比率结构,而且经常调整和控制这些费用比率以防止医疗服务价格上升较快。印度医院会计工作曾经努力沿用过英国模式,而成本会计观念是由传教士举办的医院引入印度的。 1.根据穆达莱委员会(Mudaliar commitee)提供的1962年有关统计资料,在印度德里,每位住院病人日均费用是8卢比。而在对印度艾派克斯医疗机构(Apex Medical Institute of India)的住院病人的费用进行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住院病人平均费用为21.46卢比,其中不同项目费用支出比重分别为:工资61.48% ,药品及化学制品12.18 ,外科项目5.46 9/6,清洁用品和普通库存材料1.55 ,床上用品0.42 ,洗衣0.84 ,其他17.44 。 有研究显示,维持一张普通病床的日总费用是9O卢比。然而,基于医疗的特殊性,给病人提供更好的设施或者更大的病房,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此,大城市里面的现代化医院其病床每日维持费用可能高达200卢比。由于医疗技术或者设备的更新换代占医院运行费用的2O ,所以每床每天的设备折旧费约为18卢比。奥佳的研究(ojha's study)表明,一个具有300张床位的医院,以每张床位9O卢比计算,其两个月的运行费用为162万卢比。 2.塔达咨询公司(Tata Consultancy)于1987年对印度一家最好的医院开展了另一项成本会计研究,病人治疗每日费用: 普通病房177.02卢比,高级病房555.O0卢比,加护病房740.O0卢比,手术室每小时367.O0卢比,门诊病人治疗1O.44卢比,急诊病人治疗费用24.9O卢比。 平均膳食费:普通病房13.31卢比,高级病房76.OO卢比。每公斤衣物清洗费用7.3O卢比,实验室实验费用5.5O~ 27.7O卢比,保养维修费用7.77卢比平方英尺,护工单位成本每月预计费用41卢比。 1989年对另一家三级医院洗衣房开展的成本研究得出:每件亚麻制品的平均洗涤费用是1.55卢比,每公斤是6.28卢比。 3.有研究对影像和放射诊断每一人次平均费用进行了分析。分别是:日常检测33.59卢比,血管造影2628.00卢比,逆行造影440.00卢比,CT 扫描(头部)660.00卢比,CT扫描(身体)1340.O0卢比。 4.膳食服务费用占医院医疗照顾费用的3 ~5 ,对一家三级教学医院的研究表明每位病人每天花费33.80卢比。 5.有研究还对医院消毒项目费用水平进行了分析。某三级医院消毒项目费用评估分析结果为:玻璃试管1.08卢比,被服10.80卢比,特殊设备、器械18.82卢比,敷料73.65卢比,手套(副)1.88卢比。 6.某大型教学医院医疗用气设施平均每床日每天费用为0.598卢比。 7.对某教学医院新生儿服务项目的研究表明,新生儿强化护理每日床位费用为1408卢比。 8.印度一家最好医院的 物业管理每床日费用为:物业管理总费用73.83卢比,其中:卫生服务费51.48卢比,护理员相关服务费5.58卢比,亚麻制品及洗衣费用16.77卢比。 9.一家最好教学医院对住院病人费用按部门分类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分别是:每病人日均药品总费用110.58卢比,每病人每日院供一次性物品费用18.41卢比,每病人每日院供第5类流质饮食费用3.88卢比,放射检查费用64.98卢比,实验室检测费用82.18卢比,洗衣费用7.40卢比。 药品费用是医院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总费用的10.55 。20世纪80年代在德里两家主要医院开展的研究表明,药品和试剂费用占总预算的12.81 。 按照有关规定,药品费用由病人承担9 ,医院承担91 。 实验室和放射诊断日检查费用每病人约155卢比。 日人力费用每病人约418.78卢比到662.58卢比,占总费用的40 。 对另外两家大医院按部门分类对病人费用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发现人力资源费用占这些医院总预算的61 ~62 。 10.有研究还对内部维护和公用服务费等其他变动成本与相关费用,按照每床日进行了分析。结Qingdao Med J,2007,Vol 39 No.2果分别是:消毒供应中心17.40卢比,血库38.25卢比,住院和咨询服务总办公室3.90卢比,病案7.o0卢比,医院安全14.60卢比,医疗用气供应(管道)18。16卢比,餐饮服务28.34卢比,物业管理73.83卢比,一次性废物处理5.59卢比,医院管理和仓储33.75卢比,亚麻制品及洗衣11.57卢比,门诊诊室24.30卢比,每病人每Et看护费40.66卢比。 11.有研究还表明,每位住院病人医疗照顾Et总费用在932.79卢比到1,048.92卢比之间。辛哈,萨达南达,卡纳拉吉和其他人的研究表明住院病人医疗照顾费用(扣除当前物价消费指数和通货膨胀率以后)是878.54卢比,与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1040美元相比,水平较低。但是,在1996年,美国卫生保健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1 ,而印度目前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 。 住院病人医疗照顾费用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占总费用的40 ),放射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占总费用的15 ),药品(占总费用的10.5 ),物业管理(占总费用的7%),建筑物、器械和设备折旧费(占总费用的3.8 ),输血设备(占总费用的3.5 ),膳食服务(占总费用的3 ~5 )。 发展中国家所有医院都应该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分析机制,以加强财务管理,通过成本调控制定价格和加强医疗耗费的控制。印度对一些医院开展的以上各种研究是非常有益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样需要研究如何对医疗服务进行投资,但是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分析的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在新的千年里竞争、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能发挥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作用。 会计研究论文:对当前医院管理会计的研究 摘要:现代医院管理会计是结合管理会计学和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践经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的边缘性学科,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本文就建立医院管理会计学科体系提出一些见解,以促进医院管理会计学科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医院管理;管理会计;经济 前言 管理会计(Managerial Accounting)也称为内部报告会计,主要是根据企业内部管理部门的特定要求,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经济信息。管理会计具有强烈的“内向性”,其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内部相关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 管理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内部强化经济管理而产生的,是生产力和科学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管理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管理会计学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一步显示出了管理会计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一体化下,管理会计学科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管理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之间的关系 (一)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作为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同属于会计系统。医院管理会计也不例外。财务会计是衡量医院的总体业绩,主要是定期向医院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医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资料,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医院外部与医院有利害关系的各个方面。财务会计应用信息的方式主要是客观反映和监督已完成的事项,以医院整体为服务对象。财务会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否则其会计信息将失信于医院外部的利害关系人。医院管理会计重要的一个职能是衡量医院各科室(部门)的业绩,主要是根据医院内部各级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满足医院管理者经营决策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以提高医院内部经营管理为目的,其服务对象是本医院内部。并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为医院经营决策提供预测方案,控制经营活动全过程。管理会计着眼于医院的未来发展,它扩大了财务会计的职能,前瞻性地为医院未来发展进行预测,以尚未发生的事项为处理对象,筹划医院经营活动,预测未来经济效益,或对某一经营项目的多个实施方案进行预测、评估,目的是产生最佳决策方案。医院管理会计无须遵循财务会计的法规和制度,不受公认会计准则的制约,可以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和方法。从时间上讲,管理会计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者的需要确定会计期间;从范围上讲,可以灵活安排医院、科室、部门、班组及至个人的经营目标和经济责任;从方法上讲,可以灵活多样地采集各种数据,应用多种计量单位,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为医院管理者提供各种性信息资料,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与成本会计的关系 成本会计与医院管理会计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成本会计是医院管理会计的前身,是医院管理会计的资料来源,它服从于医院管理会计所体现的战略决策。成本会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成本确认、分类、归结、计算、分摊等。医院管理会计是围绕着医院经营决策和内部成本控制,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二、现代管理会计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院逐步实行了医院与科室、部门之间的两级核算,并建立了相关的岗位责任制和一系列的核算制度,增强了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经营意识和成本意识。以经营管理为手段,促进医院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消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看病贵”问题,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由此可见,管理会计已在医院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被广大医院管理者运用,是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所不能替代的。现代医院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一是为医院各级各类管理者提供客观、科学、实用的内部会计信息及分析意见;二是以现代管理会计的核算方式,技术方法及其实施过程,积极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管理会计是以“管理”的形式,促进“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是推动医院实现科学化经营, 合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管理会计以特定的组识形式,运用预测、决策、分析、评估等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为医院的经营活动提供各种科学、优选的决策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控制、及时反馈、科学修正,以不断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现代医院管理会计,使会计职能上升到综合管理的高度,是从科学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上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越发展,管理会计越重要。 三、有效发挥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设置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医院管理会计无论作为一门新兴管理学科,还是在医院管理实践中有待开发应用的一门新的技术方法,都必须以总会计师及其相应的工作制度加以保障。我国医院经济正面临着入世后市场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时期医院管理会计是医院改革开放、实行全成本核算、单病种限价、有效降低医疗成本、解决“看病贵”问题与国际卫生质量标准接轨的有力保证。医院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三者必须由总会计师加以协调,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建立总会计师——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科室核算员为一体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服务监督医院经营管理全过程,为医院有序经营,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加强管理会计在电算化中的应用 会计电算化在我国医院的应用率普遍较低,削弱了管理会计的作用。管理会计的软件开发严重滞后,使得一些复杂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无法运用,这是造成管理会计在医院管理中应用缓慢的原因之一。目前,多数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医院,仅仅停留在事后算账的水平上,不具备进行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的能力。因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发挥现代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现代医院管理会计学是会计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医院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我国医院管理会计师协会,推动管理会计的全面发展 建立医院管理会计师协会不仅能推动医院管理会计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和发展,而且能强化医院管理会计的社会地位,增强管理会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广大管理工作者和管理会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的场所,也是培养管理会计的基地。 会计研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研究和特点分析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研究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 战略管理会计(Strategic Management Accounting以下简称SMA)是对管理会计的发展,但目前人们对SMA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许多人虽然对其有所耳闻,却缺乏一个清晰的理解。这里笔者从战略管理与SMA、SMA的发展及含义和SMA与传统管理会计的区别三个方面,阐述SMA的本质。 (一)战略管理与SMA SMA的形成和战略管理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因为管理由传统的仅注重内部管理,发展到现代的既重视内部又重视外部的战略管理,发展到现代的既重视内部又重视外部的战略管理,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范围必须加以扩展,管理会计向SMA方向的发展才成为必然。 “战略管理”(Strategic Management以下简称SM)是1976年由美国学者安索夫在《从战略计划走向战略管理》一书中首先提出的。现论及实务界对战略管理的主要描述是这样的: 1、SM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企业的战略竞争力。一旦企业取得战略竞争力,将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回报,而这种优势是难以被模仿的,即使被模仿,其模仿成本也是巨大的; 2、SM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环境的变化,因此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战略灵活性,而战略灵活性的取得是与整个战略管理过程相关的; 3、战略管理过程是SM的核心,主要包括战略投入和战略行动两个部分; 4、在战略投入阶段,企业应平衡“以外部环境为基础”和“以自身资源为基础”的两种战略形成思想,才有可能获取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回报; 5、在战略行动阶段,战略的形成及其表述与执行、补充不是相互割裂的两个部分,而是相互交融、互为促动的。 由此可见,为了维持整个战略管理过程的顺利运转,最终达到战略目标,获取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回报,企业必须研究自身所处的内部环境--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还要研究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竞争者、客户、政府等,并及时传递环境变化的信息。而提供这种重视外部性因素和长期性信息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就是我们所研究的SMA。 (二)SMA的发展及含义 1981年,Simmonds在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中最先提出SMA概念。认为SMA就是未来管理会计发展的方向。 1988年,Bromwich在《管理会计的定义与范围:从管理角度的认识》一文中阐述了自己对SMA的观点,推进了对SMA的研究。Bromwich认定SMA是管理会计的发展(而不是分支),是未来处在高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会计人员所必须掌握的。与Simmonds相比,Bromwich更进一步认为,SMA不仅仅是收集企业竞争对手的信息,而更应该是:(1)研究与竞争对手相比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创造价值的过程;(2)研究企业产品或劳务在其生命周期中所能实现的、客户所需求的“价值”,以及从企业长期决策周期看,对这些产品及劳务的营销能给企业带来的总收益。 1989年和1994年,Bromwich和Bhimani相互合作,分别发表了《管理会计:发展还是变革》和《管理会计:发展的道路》两篇论文,进一步讨论了SMA,并给SMA下了如下定义:“SMA是这样一种管理会计:它收集并分析企业产品在市场和竞争对手方面的成本以及成本结构的信息,并在一定时期内监察企业和竞争对手的战略。” (三)SMA与传统管理会计的区别 从以上对SMA的形成、发展及含义的阐述中,我们不难总结出“强调对外部因素的重视”和“强调长期性”是SMA的两个最重要的特性,这也是其与传统管理会计的最大区别。 作为管理会计的发展,SMA的外部性和长期性特征是渗透在管理会计所涉及的各个“毛细血管”中的。从管理会计方法看,在现代的许多管理会计领域(或方法)中,SMA理念都已有所体现。随着市场不确定性和竞争的加剧,SMA将包含一个更完整的、体现SMA理念的管理会计方法体系。在传统管理会计中,一些管理会计方法也包含着一定的战略思想,但从整体看,这种战略思想并未全面体现在多数管理会计中,或成为采纳这种思想的管理会计方法的核心。如标准成本法。“标准”可以依据企业最优水平、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可实现水平等制定。这里,分析企业及行业的做法就具有SMA特点,但相对于以市场成本为依据的目标成本法、或是结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的作业成本法、或是结合价值工程、以实现客户需要的“价值”为出发点设计的成本分析方法等,标准成本法仍是以财务会计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而不是对企业成本进行类似价值链分析的战略分析,即还不是以SMA理念为核心的管理方法。而以采用标准成本法为特征之一的30年代至50年代,管理会计的其他方法,如预算管理、差异分析等,也都类似这种情况,即管理会计还未从整体上体现出SMA理念。 SMA的其他特征还有如下几个方面:SMA与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人事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信息的提供、人员的作用等。这与SMA讲求全局性、灵活性相关的。其中,SMA与营销的关系格外特殊,两者都重视外部性因素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产品、客户、竞争对手,并且都重视长期性问题。但相比而言,SMA的内涵更为广泛,它要求将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和产品生产部门进行系统的结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管理会计与SMA的界限并不是清晰的,涉及管理会计发展的有关论文及著作也少有关于区分两者的论述。本文做这样的比较,目的在于更清晰地论述SMA的本质。事实上,SMA理念是随着管理会计的发展逐步成为管理会计系统核心理念的,而以这种理念为核心的未来的管理会计,就是我们正在研究的战略管理会计。 二、SMA在21世纪的发展与完善 SMA的形成是以企业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强为背景的。展望21世纪,这种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SMA也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21世纪企业所处的竞争境况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技术方面;二是在经济全球 化方面。 (一)技术方面 首先,技术革新和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信息产业著名的“摩尔定律”认为:信息技术产品以平均每6~9个月的速度更新一代,而目前有迹象表明,“摩尔定律”的有效时间跨度正在缩短。技术革新速度的提高是与其传播速度的加快密切相关的。传播速度的提高起到了类似加速器的作用,促进了技术的不断更新。这种快速变化使产品的寿命周期缩短,市场竞争也更为激烈。这从中国VCD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可见一斑,当某一制式标准才被某一厂商提出后不久,众多厂商就能够推出基于这一标准的产品。这样,新技术所能拥有的超额回报期缩短了,厂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竞争力。而创新的方向和决策的作出,要基于对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的战略分析,这就要求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更为及时的信息。 其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更加强调知识对企业保持其持续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并日益重视信息的价值,这在实务中表现为对软件(人、技术)和硬件(信息工具、网络)的管理和运用的不断加强。从其对SMA的影响分析:一方面,信息工具的大量使用,使信息收集、处理及传递速度和效率大大加强,传统的“维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信息系统过于昂贵”的观点将会改变,建立并维护一个能同时提供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信息的系统,将普遍为各种规模的企业所接受。这种变化为SMA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企业管理人员将更有机会和能力从战略角度分析企业的经济状况。结合下文所述的经济全球化趋势,SMA系统将为企业的全球化运作管理提供必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人和知识要素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将要求SMA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决策者确定是否对人力及技术进行投资,并评价所作出的人力及技术投资决策的投入--产出效率和效益。这些信息将要包括研究与处在同一技术革新方向的合作者或竞争对手的有关信息,并要结合分析决策前后客户需求的变化等战略信息,以判断投入是否有利于企业获取战略竞争力。 (二)经济全球化方面 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使企业的SMA系统在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资源情况时,不能再是静态地分析所处时刻、所处狭小地域/!/的资源状况,而要动态地分析资源的未来流动趋势。这种考虑可以是全球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 市场机遇的全球化还要求企业的SMA系统关注全球的市场动态,以便更早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推广将使企业更直接地面对客户,获取有关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造成需求个性化发展趋势加强,利基市场的开发将成为企业未来争夺的焦点。SMA系统就要一方面加强收集此类信息量,一方面注意分析企业产品或服务被消费的全球性变化情况,以尽快调整其全球的战略部署和寻找新的客户需求方向。 总之,SMA是一种以外部性和长期性为核心特征的管理会计形式,是管理会计的发展,是在企业生存环境日益不确定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展望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SMA将有长足的发展;SMA理念将渗透到整个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信息,使企业获得持久的战略竞争力。 二、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分析 战略管理会计(SMA)是近年来兴起的一支新的会计学分支学科,是企业战略管理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产物。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变化中的内外部条件,企业资源在内部如何分配与利用,如何使企业内部之间协调行动以取得整体上更优的战略效果。战略管理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具有丰富的内容,本文主要对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作出阐述。 1、战略管理会计具有明显的外向性。 战略管理会计跳出了单一企业这一狭小的空间范围,将视角更多地投向影响企业的外部环境,这些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形势、社会文化环境、自然环境、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具体是指一国的政治形势变化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战略目标群体的教育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新的法律的出台及原有法律的变更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以及整个经济市场、自然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动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因此,战略管理会计特别强调各类相对指标或比较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如相对价格、相对成本、相对现金流量以及相对市场份额等。 2、战略管理会计更注重长期、持续的发展战略。 现代企业非常重视自身健康地可持续发展。国外研究表明,以下八个因素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顾客的满意程度;制造优良;市场占有率;产品品质;可信赖程度;敏感性;技术领先地位;优良的财务业绩。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超越单一的期间界限,着重从长期竞争地位的变化中把握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更注重企业持久优势的取得和保持,甚至不惜牺牲短期利益。所以,构成企业竞争地位的上述八大因素都是战略管理会计必须研究的内容,而不是仅局限于优良的财务业绩这一财务指标。 3、战略管理会计将提供更多的与战略有关的非财务信息。 企业要想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单靠优良的财务业绩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依仗众多的非财务指标,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提供与战略有关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具体包括五大类信息:(1)战略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信息。其中经营业绩信息主要是指与收入、市场占有率、质量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与战略成本有关的数据;与生产率有关的数据;与从事战略经营业务有关的数据;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战略资源数量和质量有关的数据;与知识开发和创新有关的指标;员工的参与和满意度;与供货方的战略关系。(2)企业管理部门对上述战略财务与经营业绩信息的评价分析。(3)前瞻性信息。具体包括揭示机会和风险;揭示管理部门的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战略因素;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比较,以及与计划的比较。(4)背景信息。一是企业的广泛目标和战略;二是企业经营业务、企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三是产业结构对企业的影响。(5)竞争对手信息。具体是指:竞争对手是谁;竞争对手的目标和所采取的战略措施及其成功的可能性;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面临外部企业的挑战,竞争对手是如何反应的。 4、战略管理会计是一种全面性、综合性的风险管理。 战略管理会计既重视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也重视辅助活动;既重视生产制造,也重视其他价值链活动;既重视现有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也重视各种可能的活动。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应高瞻远瞩地把握各种潜在的机会,回避可能的风险--包括从事多种经营而导致的风险;由于行业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由于 资产、客户、供应商等过分集中而产生的风险;由于流动性差导致的风险等等,以便从战略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5、战略管理会计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 由于未来企业的竞争充满风险,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未来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成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即对那些相对不太可靠但又相关的信息,只要在披露的同时披露其计量方法和假设即可,这样,信息用户可据此评价信息风险,调整其战略决策。同时,随着高级制造技术(AMT)、电脑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弹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ZMS)等先进、自动化生产技术的日趋普及,以及适时生产管理系统、零存货管理系统、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的管理观念和技术的广泛运用,迫切需要战略管理会计提供实时信息,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则为此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6、战略管理会计对企业效益的评价将从狭隘的财务效益转向全方位的综合性效益, 经营成果计算的重点将从利润计算向增值计算转变。 未来的企业竞争将是以知识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的竞争,并以智力和技术投资作为基本的投资方向。与此相适应,对企业效益的评价,也应站在时代的高度,面向国际大市场,以为企业全面、长期地提高竞争力、发展能力奠定牢固基础为基本出发点,而不应拘泥于一时的、短暂的得失,它是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目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体。同时,随着智力投资的扩大和知识创新步伐的加快,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由高智力的员工所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却大幅增长,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样,企业计算经营成果的重点应从计算利润转向计算价值增值,并通过编制专门的增值表加以系统反映。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__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 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提要:理论界关于行政法的职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近年来涌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法职能的理论,各理论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为对现代行政权和现代行政管理活动起作用的行政法必须承担的效率职能却鲜有研究。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价值体系、确立新的体制结构、确立新的技术知识分系统、确立新的行政过程、确立新型人际关系。 关键词:行政法的职能、效率、法律表现、市场经济 所谓行政法的效率职能是指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全面作用和调适过程中,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明显社会效果化的职能。它是对行政法传统的控权职能、程序职能等职能的必要补充。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看,20世纪中期后,不单单强调行政法的民主性、程序性,更重要的在于突出行政法的科学性和超前调控性。一方面是由行政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国家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新取向所决定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结构和经济模式以及经济参与主体的自由意志。众所周知,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市场逐渐形成,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被劳动和信息双重价值论所取代。就是说,在当代不仅劳动决定价值,而且信息也决定价值。使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了显著的信息色彩。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新变奏,行政管理不得不发生一场革命。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X理论和Y理论以及60年代在日本出现的Z理论就生动地体现了这场革命的实质。显然,对行政权进行约束和限制的行政系统的外壳已难以容纳新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的内核。其立法机关不得不对原来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补充和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在一些单行性的行政法律文件中确立“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制度”、“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集中到一点就是促使行政权具有高度的、规范化的效率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效率职能已成为各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基本职能。 一、市场经济下行政法效率职能的科学内含 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要求,而且有相对完整的科学内含。以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的状况而论,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强烈要求。 其一,效率功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目标——价值目标。任何行政系统或行政机构都以一定的目标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标甚至是行政体系和行政机构的决定因素,它赋予了行政权独有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原则、行政机构的组织体系等。同时,行政机构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民族等环境中,无论机构总体还是机构中的个人都受这些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为了使这种目标和价值体系适应政府大系统,国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将其确定下来并形成定式。我国传统的行政系统目标价值体系既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权威化、一统化功能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目标——价值体系。其基本含义是:以政府责任法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立法确立新型的行政系统与社会以及经济、文化诸事务的关系形态,使行政系统的目标具有服务、统筹等属性,使政府行政价值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其二,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体制结构。行政体制结构是指行政系统的分层、分工和相互协作关系。包括权责关系、信息技术流通关系、工作流程关系和各级别之间的勾通关系等等。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以前我国行政机制结构弊端很多,正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多次指出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职责不明、权责不清、踢皮球等。这些弊端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机构消耗过大,即总体行政开支和职员的个人消耗。据财政部公布,这两项开支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二是机构不能高效工作,使得行政管理职能难于实现,甚至一些机构的存在已成为一种社会负担。目前这种行政体制结构恰恰是行政法效率功能的对立物。那么,依效率功能新建立的行政体制结构应当一则具有较少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二则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三则行政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有关的行政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其三,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技术知识分系统。现代行政系统越来越朝着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方面发展。行政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业务技术。而且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化要求,只有一定知识结构的人才能够胜任。市场经济对政府行政系统的知识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行政的效率功能在这方面体现出来,刚性的行政编制法是不可缺少的。通过行政编制法使机构设置从工作需要出发,考虑机构是否需要,是否能够胜任和适用工作。机构不能重叠,对于多余的要依法撤销、合并。机构的设置必须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包括办事环节等。另外,在一个行政系统内,各机构合理分工、任务明确、职责分明,最主要的是通过刚性编制确定行政机关的员额,并考虑人员的知识和其它比例关系。 其四,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行政管理过程。行政管理过程是行政机构的动态要素,也就是机构如何活动,依什么序列活动和具体的活动过程等问题。对于一个行政机构体系和单个的行政机关来讲,其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活动序列。行政机构的目标价值、社会职能就是通过活动过程的循环往复而实现的。这三类活动包括:1.战略性活动。即把行政机构与社会环境和其他环境联系起来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活 动。机构中较高层次的人员和组织的活动大多属此类。2.协调性活动。主要是机构内部活动,使内部各机构和人员协调工作,它由机构中的中层机关和人员来完成。3.作业性活动。就是机构中的各种操作活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三类活动都较前发生了质的变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将使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以相应的行政法制度保证高效性,如通过行政程序法确定公开化制度、听证制度、会议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期限制度等。 其五,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新型人际关系。行政机关是由相互作用着的个人、集体、单位、部门所组成的,其中各个公职人员的行为与动机、地位与作用以及相互关系,单位、部门的利益关系,个人的感情、态度、影响,集体的价值观都是诸种人际关系的因素之一。然而,决定人际关系的因素还在制度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在其下形成的人际关系往往呈现出极大的中庸、折衷等色彩,上级对下级以指挥集合和下级对上级以绝对服从为主要关系形态,而不是依法合理执行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下,要求人际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对行政过程起作用。当然,新的关系形态要通过确立新的行政法原则和新的行政法规来实现。上列行政法效率功能的科学内涵既是今后行政立法的方向,也是行政执法实践必须予以考虑的。 二、行政法效率职能的法律表现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使行政法制体系有了全新的含义,更使行政法的调控手段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笔者认为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由同步调整到超前调控。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可表现为三种关系形态:一是置后于社会,此种情况下,法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进程,往往起着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二是与社会同步,即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这种适应是被动的、消极的。三是超前于社会进程,此时法律承担了预测功能、信息功能,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往往表现为上列三种情形,当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落后于社会进程时,便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各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也就丧失。在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还能适应当时的经济、文化、政治水平时,它自身的价值仅实现了一部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要么是滞后的,要么是同步的。如有些法律规范认可了政府行政部门的一统化权力,而忽视了管理相对一方的自主性。市场经济对行政法的时代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与时代同步外,最重要的是要承担超前性的调控职能。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未来性等特点。那么,作为承担效率职能的行政法不仅要积极地适应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能够设定和在一定范围内调控即将出现的社会关系。要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调控性。 (2)由程式到疏通。行政法学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认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范式和程序。该观念不只是学者所特有的,立法者往往也有此种观念作为行政立法的出发点。它作为意识范畴对行政法制实践、尤其对行政立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受其影响我国传统行政法突出了程式化的特性。换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制所追求的是严格的程式和行政过程中的工作环节。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要经过许多道环节,许多道手续,往往贻误时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也要经过复杂的程式。例如,在我国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取得,须经过六至八道环节。显然,程式化的行政立法倾向、行政执法过程既不适应市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下活跃的经济行为。所以,效率职能要求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必须由程式化转化为疏通化。即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疏通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使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不致于出现阻塞、中断等不良现象。疏通各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对象间的摩擦。疏通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各种社会事务。很明显,疏通和程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表现。疏通所肯定的行政法制手段是宏观调控,而程式则强调行政权的全面干预。 (3)由规范到转化。行政法是用以规范行政过程和行政管理关系的,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毋须证明的真理。然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转化作用似乎比规范作用更重要。规范作为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其实质在于,确认各种现存的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约束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其立足点在于维护已经存在的行政法秩序。显而易见,规范性的法律表现很难创设出新的社会关系,更难于起到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作用。而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必须由规范的法律表现转变为转化的法律表现。所谓转化,我们认为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含义:首先,通过行政法把抽象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转化为固定的形式,使每一个特定的权力关系具有法律的外壳。而这个外壳能够容纳各种变化了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原则和市场原则的限制。其次,把各市场参与主体传统的政治信念和经济信念转化为适应市场要求的价值观念。再次,通过行政权把各种社会因素转化为促进市场发展的物质力量。如果说,规范的法律表现侧重法律静态倾向的话,那么,转化的法律表现则使行政法具有了明显的动态属性。正是这种动态性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4)由侧重制裁到侧重激励。现代管理一般有两种手段,即“棍棒”和“胡萝卜”。前者指通过制裁、强迫等手段使管理相对人就范。后者指通过引诱或诱导的方式使管理者服从管理。我国传统行政侧重前者,就是说,为了实现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制裁、强制、命令等权力,并把此作为主要的行政手段,促使相对义务当事人忠实履行义务。但没有给激励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管理者,都呈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就相对人对市场的参与来讲,亦应是自觉的、自愿的。这就要求,行政法无论对行政机关的作用还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作用都应以诱导为主。国家必须在行政法上确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愿、自主和平等的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论文:分析我国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发展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已经有了几年的时间,我国市场经济法受到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较深,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主要就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市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相关的问题,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运动法律进行市场调节,合理干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1.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当代科学的进步,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日益发展,促使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任何一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在考虑发展本国经济时,都必须着眼于国际关系的总体。我国经济法是正确体现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法律规范,它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和外国技术过程中与外国政府、外商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2.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地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制建设速度和成就是不能否认的。但同样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治状况令人担忧,由于法律责任这块短板的存在及长期得不到弥补,公权力滥用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还继续呈现发酵、膨胀状态。公权力滥用方面,选择性执法是其着例。选择性执法的本质是为了获取部门、地方、行业,甚至个人非法利益,将本应履行、不能放弃的职责、公权力视同可以行使、可以放弃、甚至可以交换的私权利,随意、恣意执法,权力商品化,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可预期,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减损了法律的实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失信于民。 三、完善经济法的策略 1.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颁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2.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 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四、小结 经济法对于实现经济体制调整,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不断对经济法进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论文:对市场经济中企业销售的财务实证探析 销售差异分析这个方法是用来衡量各个因素对造成销售出现差异的影响程度。产品销售量分析:选择不同的产品,选择相应的时间,生成相应业绩分析数据。例如,某公司年度计划要求在第一季度销售4000件产品,售价为1元,售额为4000元。季度末却只销了3000个产品,而且售价仅为0.8元,销售额为2400元。实际比计划销售额少40%,差异为1600元。造成这一差异的因素是销售额下降和价格降低,问题是这两个因素对造成销售额差异的影响程度如何,从计算结果可知,造成销售额差距主要是由于没有实现销售量预定目标。微观销售分析通过对产品,销售地区以及其他方面考察来分析未完成销售目标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片区,选择相应的时间,可对选中的片区生成业绩分析报告。如假设某公司在3个地区市场销售,销售目标分别为1500件、500件和2000件,总数为4000件,而实际销售量分别是1400件、525件和1075件。三个地区市场完成的销售量与计划目标差距分别为7%、+5%、-46%。可见,地区市场差异是造成销售差距的主要原因。 实证分析 1.公司简介菖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器零部件加工、法兰制作。公司组织机构严密,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销售,在全国较有名气,产品销往华北、华南地区,个别零部件远销海外。2.菖菖公司基本生产销售情况菖菖公司是一家制造业的企业,主要生产三种不同型号的机床零部件xa5012、xa502、xa602。下文中我们将分别以甲、乙、丙来代称。在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中,产品产量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的产品数量,一般有三种指标来衡量即实物量、价值量、劳动量指标。所谓实物量指标是指用适合产品特征、性能并能够体现产品使用价值的计量单位计算的产量指标。他能够比较鲜明的体现产品的使用价值量,但是却不能综合反映整个企业的产量规模。价值量指标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表示的根据产品产量计量的指标,通常称为产值。劳动量指标是用小时表现的产品产量,一般用定额工时计算。3.产品品种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止一种,不同品种的产品之间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产品结构不仅影响企业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也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状况。因此,对产品品种的分析也是产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分析产品品种计算实际产值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产品按计划产值计算,不计算超额部分;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产品,按实际产值计算,也就是不能用超产品种多完成的产值抵补未完成计划品种少完成的产值。下面将展开分析: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列入考核对象的全部品种数品种计划完成程度=按不抵补原则计算的实际产量/计划总产量由以上模型套入相应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分析期三种产品全都在考核对象之列,可以清楚的知道甲产品、乙产品和丙产品哪个产品没有完成计划任务,哪个产品完成了计划任务。4.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销售在传统的经济管理理论中被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阶段之一,是企业能够保证连续运营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产品销售的分析也就有着不寻常的意义。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就是通过对销售收入总额是否完成计划,以及对产品各个品种销售的分析来为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依据。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不抵补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收入=36250000/37350000≈97.1%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都完成了计划任务。其主要原因是甲产品和丙产品的大幅超额完成计划,甲产品比计划增加540000元完成任务,超额2.4%;丙产品实际比计划增加了950000元完成计划,超额37.3%。总销售收入增加了390000元,比计划增加1.04个百分点。但按不抵补原则,企业的销售计划完成程度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的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为97.1%,仅差2.9%未完成计划,但没有影响销售业绩。 结论及建议 总的来看企业在分析期内,虽然生产计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完成,但是他的销售结果还是很好的。结合企业具体的情况进行更深一层的分析,可以找出使企业不能完成生产计划的原因并加以改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分析找出使企业最终能够在生产计划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却有着比较好的销售状况的真正原因。以上模型的应用和分析,能够为企业在未来避免走弯路、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整个模型不仅说明生产均衡化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的好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库存,缩短各个产品的制造周期。由于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对于企业生产与销售最为重要的是针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如果采用均衡化、小批量的生产,企业就能够提高对市场的适应性,随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幅度调整生产,降低产品的生产周期,以提高效益。 市场经济论文:从市场经济角度重新理解学习型组织 目前,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我国企业界以及整个社会掀起了一股热潮。社会上出现了各种有关学习型企业理论学习班、研讨会,创建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等口号此起彼伏。学习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这种当今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本来是一件好事,反映了我们跟踪世界管理潮流的可贵进取精神。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对学习型组织理解的泛化、庸俗化、片面化的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单位或个人根本就不去认真领会学习型组织的内涵和本质,望文生义地认为学习型组织就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活动,或对员工进行培训,把“学习型组织”错误地理解成了“组织型学习”,使创建学习型组织成了一种赶时髦的形式主义。 一、被误读的学习型组织 北京索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成林在mit读博士时曾听一位老教授讲起,斯隆学院一个年轻教授刚刚出了一本名为《第五项修炼》的书,异常火爆畅销。可他当时处在该书所说的“碎片化”的学习压力之中,无暇关注邻近大楼里彼得。圣吉的火爆。 十年后在挪威理工大学(ntnu)新泰富研究院(sintef)时,张成林的夫人美达。霍斯曼在sol欧洲研讨会上结识了彼得,后来还成了他的博士后。张成林记得在挪威和彼得第一次见面,彼得就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人的修养和修身的方法,在西方几乎是完全陌生的,但对现代组织中的自我超越和系统思考修炼意义重大,大有开发的价值和潜力。 5月,张成林参加了《新智囊》杂志举办的“智囊沙龙”企业责任论坛,会上国资委改革局原副局长周放生先生引用副总理在美国回答金融危机起因问题时所讲的话,就两个字:“贪婪”。很显然,没有自我超越,这样或那样形式的“贪婪”就早晚会使组织和个人的“生意”覆灭;不认识个人或个体(组织乃至国家)行为在(全球)“系统问题”中的角色并承担相应的变革责任,也不会有真正的系统思考和协作解决系统问题的方案。但如何才能使长期被忽视的东方数千年经典人本文化底蕴的种子,在由西方现代外向型文化主导的(中外)组织机构中生根发芽并与时俱进呢?如何使有关人的成长、发展和修养提升的可能性,在组织管理、教育界乃至社会中形成广泛认同并付诸开发实践行动呢?尤其对中国的组织机构,这是个严峻而深刻的时代挑战。 前几年张成林和美达负责协调sol中国项目和“谊来亚”国际创新领导人进修项目(elias),就一直带着这个问题。在各种论坛、培训班、研习班上,他被问及最多的是,到底什么是“学习型”组织?却几乎没有人问,到底什么是“修炼”,或者,什么是组织的修炼? 在张成林看来,学习型组织,英文learningorganization,直译是“学习中的组织”,或“学习实践中的组织”,或“获取(知识和能力)过程中的组织”;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末“心灵的转换”一节,更是强调其精神取向和行动能力。由于它并没有特别的“型”或“式”的含意,所以译成“学习型”有很大歧义,还特别影响了这套理论和以往案例在中国的学习和实践。只是它早已成为习惯用语,恐怕要一直沿用下去。 张成林进一步分析说,中国在进行前所未有的转型——要成为创新型国家,要推动世界和谐,甚至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的组织要成为创新型组织,其实正需要突破各种已有的“型”和“式”,并真正培育团队和组织的深层沟通和互动协作,这样才能有强大的“团队”,才能改变“三个和尚没水吃”、都要当“龙头”或“鸡头”的传统习惯。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不能靠简单地使用过去熟悉的方法,靠解决危机中的问题、靠灭火消除“危”;根本的出路在于创新,在于寻找“机”;而且关键在跨界协作,即超越传统条块划分、部门或集团利益界限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协作。靠学习西方2工业化时代的“型式”不行了;靠精英个人“才能”、“背景”和领袖“魅力”驱动的家长式领导模式来实现企业发展,像中国过去30年那样,恐怕也不是未来的根本方法了。 学习不是搞“运动” 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时代,一定要弄清楚学习型组织的实质,最怕那些根本不是学习型组织的组织滥竽充数,冒充学习型组织。这种冒充会大大地延误学习型组织创建,而且也会因此败坏学习型组织的名声,降低人们学习的兴趣。 北京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认为,“学习型组织”理论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应运而生的管理理论,是当今世界最前沿的两大管理理论之一。曾经有些人一看学习型组织理论,就以为是谈论学习意识和学习方法的理论。其实,它是一项管理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优秀的企业,如通用电气、壳牌石油、摩托罗拉、att等,都争相成为学习型组织的典范。在我国,自开始也掀起了一股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热潮,涌现出了“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城市”等等,一时颇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景象。但是,在形势一片大好中,中国的学习型组织研究与实践却出现了“泛化”和“虚化”的倾向。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learningorganization)的内涵不断扩大,从最早的“组织学习”(organizationallearning)扩展到“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组织行为学、战略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心理学、信息技术等领域,其内容越来越庞杂。这种倾向可能有利于学习型组织理论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可能使学习型组织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失去 自己的特色,也失去持久的生命力。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的虚化表现为浮躁、不踏实,只是停留在表面,讲讲大道理,或做些官样文章,更有甚者是随便拼凑和抄袭。国内学习型组织领域内大部分“专家”根本没有企业实践,将一些经典理论的理解和读后感再加上一些管理哲理和管理故事到处贩卖。不可否认,学习型组织理论来自海外,在其发展的初期,翻译、引介非常重要,介绍性、描述性的文章也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学习型组织需要结合组织及其外部环境的机制、文化背景,如果我们不塌下心来深入研究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学习型组织就难以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在这方面,目前不仅缺乏深入研究和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甚至是案例整理也流于浅薄。 在实践领域,这种泛化倾向的一种表现是挪用概念,将其范围不适当地延展。不仅出了各种各样小到“学习型个人”、“学习型领导”、“学习型班组”、“学习型社区”,大到“学习型城市”、“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等名词,而且,这些不同范畴的组织特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果用同一理论去套用,肯定滑稽可笑;如果用不同理论去“自说自话”,又难以令人信服。这种泛化还表现在什么都被贴上“学习型组织”的标签,包括培训、企业文化建设、战略规划与业务流程优化、信息技术应用,甚至送温暖活动、兴趣小组、读书会等等……学习型组织建设虽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如果企业的每一项活动都被作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内容,那时的学习型组织将会是一番什么景象?很难令人想象。 学习型组织在实践领域的虚化表现为,很多组织把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形式化、表面化,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中,没有与企业的业务结合;或者只当成领导者个人的“政绩”,到处去“炒作”,实际上是敷衍了事。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分析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本国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如何作出有效的行为才能既顺利地完成这一过度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正确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社会的关系,这是我国现实社会需要加紧理论上研究、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也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沿问题。因此,对政府行为的特性、作用、范围及其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搞好宏观调控,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政府的特性及其作用的再认识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就是指全部的国家机构,即包括全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它可以视为等同于国家;狭义的政府,就只是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文在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时,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政府概念。 我们虽然可以在广义上把政府视为等同于国家,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可以掩盖政府本身的特性。政府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运行机制)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或称系统),政府自身具有一定的结构:在相互关系即运行机制上,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结构,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表现出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和强制性;在组成形式上,政府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它包括:主要组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区域层次结构,主要组成为不同部门或行业政府的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因各级各类不同职别的政府首脑、政府官员、一般公务人员所构成的官僚结构(在社会主义国家称为干部或公务员结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包括在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之中。 政府结构对政府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组成为政府结构的不同部分,都将产生不同的政府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政府的行为时,不但要分析权力的运行机制,还要分析政府系统的整体行为、分析构成政府系统的各个部分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部门(行业)的政府行为,甚至代表政府行事的政府官员的行为。弄清楚这一点,有助于界定政府行为的范围及方式。政府行为就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市场的力量来侈谈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只能是原有体制复旧,或者是天真的幻想;也正是国为市场的巨大力量,才更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适当的宏观调控,需要人文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制约,我们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趋利弊害,不迷失方向。 从政府概念的分析中,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政府的特性:强制性和公共性即社会性。 关于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物的委员会罢了”。①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的主要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关于“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现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的原始时代的棍棒,或者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根据现代最新技术造成的二十世纪的奇妙武器,反正都是一样。”2“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们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卿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家也就出现了。”列宁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公共权力是“国家”或政府的另一个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真理会政府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政府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因而,试图用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来代替政府行使对社会的管理,都是行不通的。现代社会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尚未消除,目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其二,单纯地从政府本身来研究政府特性的研究方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府所作的精辟论述,为我们理解、研究政府莫定了理论基础。但不能只停留在对政府本身进行研究的传统思维的框架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把市场经济分析纳入政府研究的视野之中,从社会客观需求的角度来研究政府怎样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行为;我们也只有通过这一角爽的研究,才会发现政府本身的政治性与政府要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即政府的政治性是政府满足社会需求的障碍,而只有当政府的政治性与政府满足社会需求这两个方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情况下,障碍才会削除。关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施米特的信中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 (一)它可以沿着经济发展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经济发展比较快些; (二)它可以沿着与经济发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 (三)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4所以恩格斯又说:“一切政府甚至是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来执行;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⑤ 在这里,恩格斯对于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所作的精辟论述,表明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原理。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谈政府的作用,井不能只满足于这一原理,我们必须越来越多地使政府成为经济基础的内生因素而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总是要运用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其目的。 二、政府行为的范围 政府行为的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权力运用问题,即政府的控制能力问题。为了能够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对有关的模糊认识进行深刻的阐述。 1.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放权,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消失,而是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政府放权过程不是单纯地下放政府权力和实行政企分开,而是一个双向过程:一方面体现出权力要集中,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另一方面,权力要下放。也就是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的程度与政企分开、权力下放的程度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要想停止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就必须强化政府对宏观经济生活的调控能力,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生活的失控混乱。政府下放的只是部分权力,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弄清这一点,有助于吸取我国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加速我国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2.在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众所周知,在经济体系中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抽象地、笼统地谈权力的强弱就混淆了这种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化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要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同时,根据权力有限的原则,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论述的:“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权力和自由所限制。这一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人们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的权力留给自己。这项政府协定意味着政府的行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虽然是间接的)而批准的。”因此,在经济体系中,对政府权力需要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范围内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在政府权限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3.政府在经济体系中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种发展变化,是由市场经济发展各个阶段上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具有客观性。经济发展阶段上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两者之间存有较大的关联,一般地,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比较突出,因为培育市场体系发展,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组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完成。而在市场发展较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就有所下降,市场作用变的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重新选择经济运行机制,采取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就成为必要。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是有效发挥我国政府作用的关键。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社会矛盾都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与交替,新体制的框架虽已初具规模,但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市场体系还尚未形成,由此必将产生许多摩擦与问题;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又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式;经济高速增长与高通胀并存;经济运行中存在着阶段性周期波动;经济运行速度快,但结构效益低;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人员、企业素质和宏观与微观管理水平却跟不上形势的需求;贫富两极分化;东西部差距;国际上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等等。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市场经济建设,政府作用的力度就要大,范围也要广。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发挥其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作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上,因具体国情不同、因国际环境条件不同,我们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然后才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我们根据国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实施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同时也要求我们尽量研究、熟悉市场、把握市场规律,尽可能避免与市场规律相冲突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为此,在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活动范围可概括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三、政府行为的方式 政府行为的方式就是政府权力的实施方式,它直接表现为一种调控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这一点,萨瓦斯有一句名言:“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划浆。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浆,可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浆”。的确,多掌舵少划浆的政府才是力量更加强大、更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政府。因为,说到底,那些为航船掌舵的人对目的地影响的力量远比那些划浆的人要大得多。 掌舵只是一个形象而深刻的比喻,其含意是表明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因此,政府行为的方式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调控社会、调控市场的问题。当然,正如掌舵人与划浆人的关系一样,政府对社会、市场的调控,是方向上的调控,其所要达到的结果是使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就不去办,凡是能由社会做的,就让社会去做。 那么,究竟政府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来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调控呢?显然是政府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这种决策,制定和执行法规、规范和监督的行为方式,都是政府似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以表现出极大的强制力。这些方式,都是政府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行政立法权、监督权的具体运用。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府均享有决策权,县级以上的政府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处理全国性和对于国家具有战略意义以及其他只适宜由中央政府处理的问题,只能由中央政府作出决策;各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这两项权力的实行,应该强调两点:第一,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浆)分开,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求我们把高层管理和具体操作分 开,即把决策权和事权分开。政府层级越高,决策权越大;政府层级越低,操作性工作越多,这样就能做到不同级别的政府各有其使命和目标,各有其行动的范围和自主的权限,否则的话,即使是中央政府也会被具体操作的任务分散精力,基本的指导性决策便无法作出。为此,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必须集中在高一级政府,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一个原则。第二,无论是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有任何一级政府的决策、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与上一级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相冲突的现象存在。否则,将不是社会、企业的原因使社会、企业失去了政府的控制,而是政府本身把社会搞乱了。这是地方主义,各自为政现象产生的根源。强调这一点,对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新秩序极为重要。 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都是靠政府的执行行为才能在社会中产生效力,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切政府机关不仅都必须依法行政、程序化行政,而且还应该通过严格地执行政策、法律,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但可以用来惩治邪恶,还可以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人们自觉守法的社会效果。党的“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决不是老调重弹,而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党的领导方式,政府行为方式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监督既是上级对下级,政府对社会、企业行为的检验与再规范,也为政府制定决策和法规提供依据。因此,监督必须同样具有强制力。监督并不只是舆论的宣传,而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监督队伍。政府自身应有一个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手段。同时,还要把政府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监督的作用就在于纠正错的,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使社会真正纳人政府的调控之下。 在市场化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行为方式,有两方面值得强调:首先,市场化过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政的政府必须同步。从历史的状况上分析,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和摆脱企业,当然有条件不成熟的社会环境因素存在,但更重要的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党的“十五’喷提出推进机构改革,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其意义远不只局限于机构改革本身,而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其次,要实现政企分开,就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一点自我国改革以来就开始做了或者邢分地做了,但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从根本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呢?关键还在于没有弄清楚政府不能象企业那样来运作。政府和企业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机构组织:企业的行为动机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政府的行为动机是使社会既充满生机和活力,又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企业的收人大部分来自顾客,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则来自纳税人;企业的动力通常来自社会竞争,政府则来自垄断。因此,作为民主的和开放式的政府而言,其基本的使命是“办好事”,决定社会的前途,而不是挣钱。政府必须经常提供能满足社会、企业和个人所需求的行为,并不问其支付能力与否,这样政府也就做不到象企业那样的市场效率。但政府的效率是通过企业、杜会的效率而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效益。因而政府也就不应该有其自身的利益,更不应该参与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行业。政府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但却不能与“运动员”分享比赛奖品。政府虽然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但并不等于政府不应有企业所具有的那种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如果我们不能弄懂政府为何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的道理,那么,政府将是企业化的政府。在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经济联系和经济交往千丝万缕的市场条件下,又如何能做到政企分开呢?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政治发展的任务必然随之产生。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发展观,是当代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 政治发展的课题是当代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然而在这些满目疮痍的国度里,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任务,而且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政治学家受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研究的启示,提出了政治发展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进而产生了所谓政治发展的理论。这种理论致力于为新兴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模式和道路,使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走向现代化。 许多当代政治学家为政治发展理论的建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一些著作也因而成了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作,如勒奈的《传统社会的消失》(1958)、阿尔蒙德和科尔曼合著的《发展中地区的政治》(1960)、阿普特的《政治现代化》(1965)、派伊的《政治发展面面观》(1966)以及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等等。 一般的政治发展理论以政治体系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转化和变迁为研究对象,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政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因此,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一般把政治发展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即传统社会的政治形态、过渡社会的政治形态以及现代社会的政治形态。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所谓的传统社会,是指那种政治结构尚未出现较为复杂的分化,社会政治形态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如那些尚不具备完整国家性质和形态的部落、部族和部落联盟,这种社会在现在的世界上已不多见。所谓的现代社会,是指那些政治意识形态高度发达,政治结构已明显分化而且政治决策能力已相当高的社会。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少数的传统社会以及为数不多的现代社会以外,更多的是过渡社会的过渡型政治形态。 一些政治发展理论对政治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概念性的框架。撇开其次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主要的内容: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大。在传统政治形态中,社会成员中只有少部分人能够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只能是消极被动的被统治者。随着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人越来越多,新的政治成分参与政治过程越来越快。政治系统越发达,这种参与的程度也就越大。第二,政治结构的分化。阿尔蒙德写道,“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在分化中角色发生变化,变得更加专门化或自主化,出现了新型的专门角色,出现了或创造了新的专门化的结构和次体系。主管征税、训练官员、传递信息、维持秩序和动员支持等等的专门组织建立起来了,或是从原来的结构中分离出来了。所谓角色分化和结构分化,不仅仅是指新一类角色的出现和旧一类角色的变化,而且包括角色之间或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上可能发生的变化”[1]。在传统社会,结构分化的程度是很低的,同一个结构或角色同时承担着若干不同的社会功能,而同一个功能又往往由若干性质不同的结构或角色承担。政治发展之后,社会的各种政治结构发生功能分化,不同的结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政治功能。第三,政策能力的提高。在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以及政治结构的充分分化基础上,政治体系将日益增强其影响国内外环境的能力。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政治体系功能的不断增强,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规模也随着政治发展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在政治发展的社会中,政府的职能范围已经相当广泛,传统上不属于公共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多地为政府所左右。政府的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根本宗旨,是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但是,这种理论明显的西方主义色彩,又使得这种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引起多大的反响。一些政治学者也注意到,政治如同自然现象,具有明显的生态特征。一定的政治体系模式本来就具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离开了特定国家的政治环境条件,试图用一个统一的规范模式来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显然是不可能收到预想之效果的。 政治发展理论产生之后,其研究范围很快得到了扩展。人们认为,无论是就政治发展的含义还是就它的目标来说,政治发展绝对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任务。和经济的发展一样,政治的发展也是一个不间断的永无终极点的过程。即使是在一些政治学者看来政治已有足够发展的国家,其政治状况也不是说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毫无疑问地存在着政治发展的任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生产力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成了政治发展的直接动力。近20年来,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包工包产到组的责任制,到包产包工到户的责任制,最后到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城市经济体制的综合改革,到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的对外开放,最后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提出,都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迅猛发展和深刻变革。这种情况无疑构成了上层建筑的发展动力。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们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发展本身,而直接间接地涉及到了政治发展领域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使经济和政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离开了经济而谈政治和离开了政治而谈经济一样,往往使人们既不能理解政治也不能理解经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经济必须在政治的包容下才能得以运转,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必须得到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所以如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对政治的发展提出规划和设计,那么事实上也就不可能使经济发展的战略得到顺利的实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得基本顺利 。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障碍。……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 政治发展的动力不仅产生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迁,而且还产生于人民生活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根据人的生活结构及其需要的一般规律,在物质生活达到了一定的满足之后,精神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就随之产生。50年代我们在概括当时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曾提出,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矛盾。这种概括当然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但是如果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日益增长的恐怕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且还有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等等多方面的内容。 尤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等等的变革,使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社会的利益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得到了充分的分化。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加希望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过程,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政治的发展,早就为我们党所认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邓小平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反复指出了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以及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例如,他指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体制,妨碍了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工作效率;干部管理权限的过分集中,压抑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不利于把一大批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提拔到急需的工作岗位上;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使机构失去了活力,压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等。对此,邓小平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3]。如果现在再不实行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也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4]。1980年,邓小平同志又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们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改革。”[5]在1986年9月至11月间,邓小平又几次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就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他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6]可以看到,邓小平同志为我们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完全符合由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当代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始终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一方面,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已经对政治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政治上的变革和发展,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遇到障碍。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政治的发展,并为政治的发展开辟前景和道路。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样给人以另一方面的启示,即任何一次经济发展的飞跃,它必然存在着一定政治变革的背景。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例如,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7]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任何一种经济上的伟大成就,必然存在着它的政治原因和理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显然是政治变革的直接结果。对政治发展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政治学者阿尔蒙德说得好,“政治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结果,但它另一方面越来越成为现代化的原因”[8]。因此,采取积极的态度推进政治的发展,不仅是完善政治体系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许许多多政治发展的课题展示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合理有序地去研究解决的途径。因而,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一些理论上依据,既是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国政治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研究政治发展的课题很多,从目前以至未来一段时期的情况来看,有这样的一些问题是特别值得政治学研究的。 第一,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如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而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基本关系。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得以顺利建立以及正常运转,其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规范政府管理的职能。几年来,在经济动力的促进下,我国的政府管理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使得一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应该说还远远没有形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角色还没有完全到位,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理顺,因而不能不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首要课题。 第二,研究抑制腐败行为的途径,以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系统。社会转型中的腐败问题,历来是困扰政治统治的一大毒瘤。这不仅是因为腐败带来了国家和集体以及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管理系统的权威受损,使人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意识受到严重影响;正因为这样,又使得政府管理 的效率和质量下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统治关系。政治发展理论对于腐败的研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因为按照一般的规律,腐败问题在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腐败问题一开始就有清醒的认识,因而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给予了坚决的打击。多年来,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也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对付腐败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要从积极的角度建立一种能够有效抑制腐败得以滋生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制度,则需要政治发展的进一步推进。 第三,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建立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种政治统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变革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一种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体系,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存在于这个政治体系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其外。就是说,探求一种政治体制的稳定之途,应致力于从这个政治体制自身的完善结构以及科学运行等方面入手。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历史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地来对待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以及实际的政治发展,从政治制度的完善方面来寻求国家长治久安的途径。这既是政治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 市场经济论文: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一、瞄准市场,调整思路,准确定位,主动适应职业个性需求 以市场为导向,适应企业需要,保持自身鲜明特色及其无法替代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命力所在。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根本特性,在于它对市场利益主体个性需求的针对性及适应性,即职业个性 1、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从瞄准职业个性需求出发。高等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是职业,是职业个性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应坚持以适应职业个性需求为目标,以培养职业人才资源为主题,以操作性,应用性学科建设为主线,以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个性化需要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为动力,采取先培养后录用,先录用后培养,先找出路后招生,先同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后招生,或者定人定向定职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办学路子。 2、各用人单位,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组织精干人力深入市场和基层,认真调查和研究,详细摸清各市场利益主体所需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专业比例,技能构成,变动趋势及总量规模。有条件时,用人单位与相关高职院校或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签订协议,意向书等,亦可采取由各利益主体根据市场走向及自身未来个性化人才需求上报计划,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个性需求向各相关职业院校下达招生培养计划的方法,并以这些数据作为高职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准确定位,主动适应积极应变的基本依据。 3、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专业设置,进行学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学校按传统思维定势进行学科建设,按现有专业师职力量招生培养的职业教育现状,实行按用人单位的个性需要设置专业,确定课程,进行学科建设,逐步实现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高职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应变性,灵活性相统一的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类型的需要设置或变更专业,增减课程和增删内容。 4、主动适应个性需求,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科学确定个性和知识结构及其课程设置。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是职业教育的显着特征。学而无用,如同不学。职业教育的卖点,使学生学会做人,胜任职业之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以他们在未来职业岗位上有用,够用为宜,同时,还要教会他们应用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技巧。 5、在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选编,教学内容处理与方法的应用上,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工程,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研究商定。对于不适应个性化职业需求的原大纲,教材内容要大刀阔斧删减、调整。不同职业院校不同类型的学生,使用不同的教材。要编写出适合职业特点,针对岗位需要的,反应职业发展变化,以够用为原则的融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为一体的实用型教材。教材要适应学生边学边练的职业要求。 6、对高职院校教师更应突出职业道德责任感、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鉴于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各级各类职校各专业师资的培训基地,立足于本校培养,选优秀毕业生留校任教,或许更符合个性化实际。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内外学校,企业进修,聘用有实际技能的一线高级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专家和高管人员作兼职教师,教授等,都是省时省力省费用的有效途径。 二、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权利,激发学生自身潜能与积极实现个人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个性需求 职业高校教学是以未来职业要求为目标,以学生的个性发展、终生发展为主线的教育。高等职业院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尊重学生个性价值及人格尊严,使之主动完善自我。在实践教学中,兼顾学生创新意识、能力的培养。如请发明者,研制人给学生作报告,引导,鼓励学生重视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为职业创造打下基础。职业教育实行学分制,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为他们尽早适应社会独立工作提供时间和空间。给学生更多,更大的个性发展,实践锻炼机会。通过勤工俭学,基地训练与单位实习,培养他们对环境适应能力和机遇意识,职业能力与自立精神,竞争能力与协作精神,职业行为能力和职业法规意识等,以名副其实地反映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 三、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术研究 随着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特征日益明显,加强对职业个性与职业教育个性特点方面的学术研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一些重要课题的研究,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就抓住了职业教育的“牛鼻子”。四、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为了遏制浮躁情绪和单纯被利益驱动的倾向,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的评价体系是必要的。我们要把国外的高知名度,高水平职业教育的普遍原则,成功经验,通行做法同本国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合乎中国市场经济个性化行业,职业及岗位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细则,进行年度,日常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和激励高职院校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分析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民经济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分析和研究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并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相适应,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根源分析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是上层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关系是不能脱离经济而孤立存在的,它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当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就必然地要引起政治关系发生变化。基于这一原理,我们认为,政府机构与市场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是其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从产生来看,新中国是诞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在当时社会主义苏联的影响下,主要按“苏联模式”所建立的。“苏联模式”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要特点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把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国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的办法去管理经济;政府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权力无所不及,其触角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界限、政府与企业的界限已经湮灭,诸如经济资源完全由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加以配置,企业从人、财、物到产、供、销完全由政府支配;并由此使政府权力日益强化,政府机构愈加臃肿庞大。这样,也就形成了我国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是伴随着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开始的。这种认识又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十二大,讲的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十三大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正是由于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步步加深,我国实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采取了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改革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改革了传统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经济事务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把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企业,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属于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服务性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这就必然地要求改革原有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党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1992年在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和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 从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六年多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正日趋完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由试点正转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与传统经济体制相应的政府机构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其所表现的弊端更加明显: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不仅滋生文牍和官僚主义,助长了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这都表明,政府机构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性,是政府机构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严重滞后,阻碍了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分析 机构是政府运转的组织载体,是形式,政府的职能才是根本。转变政府的职能,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职能能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转变政府职能和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又是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为前提。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关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性主要表现在,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上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关于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2 由此可见,政府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机构,而是与强制机构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的管理是以强力为后盾的,而管理 本身又成为强制机构能够维持的基础。居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国家代表,用强制机构使他人意志服从政府权力,使被管理者在一定秩序中生活,这才是政府管理的真正本质。政府的这种“超经济的强制”性特征,主要是来源于国家政权的力量,表现为一种政府权力,政府就是依靠国家权力而发生作用的机构。因此,政府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不但要从它是否运用国家权力这一点来考虑,国家权力成了划分政府职能与非政府职能的基本界限;而且,与公共性特征相联系,政府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着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政府职能将越来越简化,纯行政性机构将会逐渐减少,工作内容也将逐渐减化。社会越向前发展,越进步,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征就越突出。在这种过程中,也就越需要政府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其职能。 上述关于政府基本特性的认识,是我们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理论前提。但是,由于政府职能会随时间、地点、条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1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环境;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造就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3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4依靠宏观调控手段,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5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充当公共物品的提供者;6制定并实施分配与再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7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8转变职能和精简机构,实现政府自身的改革。 从对我国转轨时期政府职能的界定中,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启示:一点是,市场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而也是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应该将这条原则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如果由于热切希望加速经济的发展,而偏离市场运行所要求的路线太远时,就应该根据这一原则重新调整自己的方向。政府的努力不仅仅限于切实增强自己的经济作用这一方面,还应该注意到努力加强市场的力量,提高市场的效力,既要利用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力量,推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计划和其它干预方式,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并矫正市场的失效。我们不能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也不能只把商品货币关系当成核算的工具,而应该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点是,必须依据本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程度来确定政府的职能。一国的经济,在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阶段中和完成工业化发展过程中,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为了迅速地摆脱经济落后的制约局面和较快地建立起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政府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决策性的干预,这对于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是唯一的选择。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为了排除经济增长的传统障碍,建立各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机构和经济条件,常常需要运用政府的资源或是用发展战略产品的办法,来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工业化深入发展的阶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干预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造成效率低下和发展的阻滞,市场的作用将会逐渐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在整个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负责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形势的需要来建立、调整乃至撤消某一些机构。由此看来,转轨时期我国所实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政府职能转换为中心的改革方向。但我们也必须清楚,这并不等于政府对经济的撒手不管,完全听凭市场;我们必须注意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市场发育不健全、经济规范化程度差、法制基础相当薄弱的现实,从而正确对待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向前发展,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是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但是,从改革的效果来看,“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顽症”、“难区”,常常伴随着我国改革的左右,困惑着改革者和决策者。关于这一点,只要我们对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进行分析,更不难发现: 第一,之所以会形成“怪圈”,是因为机构改革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问题入手,或在改革中没有把它落到实处;只是在机构的裁减和隶属关系的转移上想“点子”、“抠”人头。十三大提出了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但由于我国政治与经济二元化的过程只是初始阶段,政府部分除直接经营着庞大的公共服务行业以外,还各自从其管理的经济活动中抽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一个部门、地区的经济发展好坏更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人的政绩。所有这些,无形之中将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紧紧地捆在了一起。政治与经济的结盟,政府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的过分商业化,社会组织的“官本位”化以及法治结构与功能的被分割,使政府行政权力继续在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起着决定一切的作用。同时,由于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认识不够,传统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被打破,企业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还存在,结果使这一改革方案未能付诸实施。实践证明,在政府职能不变,工作量不变,人员职责不清的情况下,机构虽然合并的合并,撤的撤,但原有职能没有从根本上转移或消失,领导方式、工作作风没有改变,这样,改革的风头一过,又增人设机构,重蹈旧制,终于形成了一个走不出去的“怪圈”。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要吸取过去的教训,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作为第一位的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要求具体分解每一项具体的行政权力,并对其存在的理由,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以及这种行政权力会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求政府做到不该管的退出来,该管的管好。其中,不该管的是企业、生产、流通等,该管的是社会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职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最基本的职能。 第二,之所以会成为“顽症”,是因为政府机构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没有真正触动高度集权、政企不分、部门分割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分析起来,政企不分的根源是在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而这两种权力的“结合一体”,正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应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在具体作法上,首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按照不同的职责,政府机构合理划分为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政务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样,才能真正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其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这样,才能真正克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做到机构真正精简。这样的改革,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无疑是一个有力地冲击,再也不是在旧体制内的“不良循环”。 值得指出的是,以转变职能和实行政企分开为要害的政府机构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消失,而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在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也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只是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应有的职能范围之内。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说:“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3因此,在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中,实行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对政府权力需要界定和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职能范围内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相反,在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第三,之所以会出现“难区”,是因为改革没有进行总体规划,只囿于在单个部门的增减上做文章,未能领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政府职能,紧紧抓住适应市场经济这个主旋,进行统筹谋划、配套设计、周密处理。一个部门的问题解决了,其它部门的问题却又突出了。所以,改革的错位往往使改革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政府机构改革自然就成了屡攻不破的“难区”。 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但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活,涉及到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也涉及到所进行改革的部门的权力、干部的切身利益和人员的分流,这也是历次机构改革的难点。改革一定要打破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市场化进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必须同步。很明显,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或摆脱企业,有些政府官员不愿从琐细事务中摆脱出来,关键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因为主管的事务越细越多,就越接触利益,就越能享有特权,也就越容易以权谋私。这不仅是改革的巨大阻力,也是市场化过程的极大障碍。 过去政府机构改革的教训,应当成为现在改革成功的经验。总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机构改革,在思路上应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应该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在性质上,是一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既是一场体制上的革命,就要打破旧体制,建立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它不是一阵风,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使改革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人们的改革意识。因为任何一个体制的革命,都是以意识的更新为先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机构改革也不例外。 第二,政府机构改革必须首先确定一个与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和总体方案;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革原则。这些目标、方案和原则,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是来自于社会的。其次就是要组织力量自上而下,有领导、有步骤的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使目标得以实现,而决不能一拥而起,一蜂而散。 第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这个中心,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当务之急,就是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通过政府与企业相互关系的变革实现政企分开。改革既然是一场体制的革命,就不能再象过去那样,当遇到问题时,就收回权力,或者在改革浪潮之下,把不该下放的权力也随意下放。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的宏观管理知识最主要。因此,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极为重要。培养和造就大批懂得管理、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有现代化意识的高素质的公务员,既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没有这样一批素质好的公务员在政府机构里工作,改革也不能取得最后成功。 市场经济论文:再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以下简称“结合”)是学术界关注的老话题。由于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是否成立,因而,这是一个伴随改革推进时常引起困惑而又无法回避的“尖端”问题。笔者7年前也写过有关“结合”的文章,本以为可不必再议,但近来随着一些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人们的困惑更为严重,认识分歧更为突出,必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研究。 一、“结合”的必要性 “结合”的必要性来自于公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潜力、优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已被广泛地认同,不必赘述。问题的关键是,对于现代生产力发展,公有制是否适合并且具有优越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化大生产协调发展,首先,要求宏观经济系统中的微观组织——企业能自我协调投资与消费的比例,从而为总供需的平衡奠定基础。其次,要求宏观能进行有效地调节。这不仅依赖调节者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需要微观积极配合。这就提出了财产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必然带来生产和消费的对抗性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就是植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西方国家进入凯恩斯时代以及前一阶段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现实似乎又使人们产生了种种疑惑。其实,凯恩斯虽然避开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依据心理规律考察总供需结构,但最终还是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 二战以后,美国经济发展的轨迹明显地告诉人们: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创造需求政策对凯恩斯以前的尖锐矛盾(生产过剩危机)虽在一定时期起到缓解作用,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现了经济滞胀,这表明凯恩斯主义是以积累矛盾为代价去缓解当前矛盾的。供给学派和货币学派的政策主张及其运用虽然有助于凯恩斯以后矛盾的缓解,但凯恩斯以前的矛盾又会尖锐起来。美国1990—1991年的经济衰退以及2001年第三季度以来出现的衰退和萧条就是明显的反应。前一时期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主要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国际优势。据统计,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使其产品畅销于全球市场。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缓解了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矛盾,才有可能使这些国家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但这不等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根本矛盾消失了,更不等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摆脱困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领先国家的状态改变同样不可避免。 当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目前依然具有生命力。适应市场竞争是该所有制存在的主要依据。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私人所有权关系具有内在的天然保护资本的功能,加上政府的必要调节,该类所有制所容纳的生产力并未完全释放。另外,国内市场的饱和对于具有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发达国家而言,在较长时期内并未形成危机。然而,如前所述,社会发展的趋势必将证明,这种所有制必然成为历史性的过渡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的公有制优势只能通过公有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来体现,这一所有制结构的最大潜力就在于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的发展趋势,因而是更具有生命力的一种所有制结构。从质的层面分析,它不排斥私人经济的应有比例和渗透机制,从而与构建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无根本冲突。值得赞许的是,它对于需求的扩张提供了内在的机理。较大比例的公有资本运作着眼于民众利益,加上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调控,也是致力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由私有制造成的需求不足的矛盾。从现实状态看,似乎不尽如人意,因为我国也存在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现象。即使避开判断的争议,以需求不足为客观事实,也可作具体分析。其一,对需求不足感受最强烈的是走向开放的国内企业。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资本实力和技术优势迅速获得不断上升的市场占有率。这样,就经济全球化而言,市场扩大了,但对于原国内企业,市场则销售若能回升,实际上是需求的盲目扩张。现在商店中大量积压商品相当一部分就属于低档次重复商品。从所有制结构观察,这属于调整中过渡现象,是计划经济惯性的产物。其三,正常经济运行中的购买力不足如名牌产品同样难以销售,一方面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企业陷入困境(职工收入下降)有关,也与消费结构调整相联系。现在,一方面新的消费热点受种种条件制约一时难以到来,如汽车消费、豪宅消费等;另一方面原有消费层次普及过快,这种脱节式的消费状态自然带来购买力不足。从这里看不出所有制结构选择的失当。 总之,“结合”的必要性决定于财产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趋势上,而且体现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之中。 二、“结合”的可能性 人们之所以对“结合”缺乏信心,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三大疑虑:一是感到公有制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不仅政企无法真正分离,而且自负盈亏也存在制度性障碍,负盈不负亏是必然结果;二是认为公有制企业无法建立人格化机制,无人负责必然缺乏第一推动力;三是认为现实中公有制企业普遍效率低下,国有企业使用了三分之二的资源,却只能对GDP作出三分之一的贡献。 公有制企业能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市场主体,这需要作深入研究。首先,就自主经营而言,怀疑者主要指国有企业。其实,这里存在两个误解:一是未区分国有企业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类型,将政企分开泛指全部国有企业。对于非竞争类企业,如关系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自然垄断企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企分开,政府举办这类企业主要着眼于提供公共福利。二是混淆了资产与经营上的政企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政府掌握资产,就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应该承认,在资产上政企很难分开,因为只要政府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组织,政府必然与投资企业存在产权上的归属关系,但并非一定通过行政系统去操作,可构建独立的资产管理组织,通过选择投资主体运用授权经营的方式去运作。政企分开作为企业成为市场细胞的基本条件,主要指在生 产经营活动上,政府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由企业自主经营,这在政府拥有尤其是部分拥有所有权并且在政资分离的状态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企业日常经营权已经基本到位,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附属物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当然,由于政资分离还未彻底,部分政府干预行为的消失还有一个过程,但无论如何,政府放弃对竞争型国有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必将成为现实。公有企业能否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负盈亏状态,对此要作具体分析。 自负盈亏,是指企业作为利益结合体相对于其他经济主体和政府而言,自我承担盈亏责任,即企业利益的损益与其经营状况直接联系。根据企业利益联系人的损益程度可将自负盈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劳动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直接挂钩,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二是经营者、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与企业经营挂钩,经营者、劳动者不捧铁饭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失业风险。三是财产损益与企业经营挂钩。这是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自负盈亏的,即财产的保值增值维系于企业经营,并直接关联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第一层次的自负盈亏是最低程度的自负盈亏;第一层次加第二层次的自负盈亏是中等程度的自负盈亏;如果三个层次的自负盈亏同时存在,这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此外,对自负盈亏与企业自我约束行为的联系也应作恰当的判断。自负盈亏固然是企业自我约束行为产生的基础,但也不是唯一的因素。影响企业约束行为的另一种因素是企业精神或称企业文化,包括经营者的责任感、事业心、企业职工的主人意识和凝聚力等等。健全的自负盈亏制度和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状态,这是企业行为合理的基本保证,两者缺一不可,并且具有互补性。近年来,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竞争企业通过内部机制(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明显改善了自负盈亏的状态。在人们的视野里,那种负盈不负亏的形象开始消失,分配、就业已和企业经营状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职工的危机感逐渐增强,计划经济年代存在的懒散劳动状态基本不复存在。即使从产权意义上看自负盈亏,关系职工整体利益的法人财产也进入了自负盈亏的轨道,加上公有企业精神文化上的特有优势,公有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塑造不会遇到根本性障碍。 公有制企业能否建立人格化机制,这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人格化机制的核心是:出资人利益通过人格化行为得以维护和放大。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人格化行为主要通过投资人自身行为去实现。随着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人格化行为则体现为出资人行为和人行为的组合,并且人行为比重日渐增大,因为股权愈是分散,个人的影响力愈小。尽管人行为往往由于内部人控制而难免偏离人格化行为,但出资人为了追求资本流动效益和投机效益,总是予以认可或采用某些防范措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尽力减少损失,与此同时,公司制依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股本资金来源多数是各类基金,而基金的相当一部分是无主投入如公共资金和私人捐献等。这表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人格化行为的实现形式也在改变,即由单纯的出资人行为转变为更多地依赖人行为。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 郭绍扬 经济犯罪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致使国民经济或集体经济、他人物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提出相应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保障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市场经济系件下经济犯罪诱发因素 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有不同的犯罪诱发因素。我们可以从市场经济有关特点来看犯罪诱发因素的一些变化: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恩格斯语),拜金主义必然诱使一些人钻社会需求和价格的空子,干方百计捞钱,甚至非法占有他人或社会劳动,从而走向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二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本来潜在的一些违法乱纪因素,不仅很可能使一些竞争中的失利者、失意者挺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且也可能使有的人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盈利,不惜搞歪门邪道,走向犯罪深渊。三是在对外开放的活动中,西方一些腐朽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通过多种渠道对人们潜移默化,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外部条件。经济价值、实用价值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下,成为部分人的行为准则。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1、职业性:有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或满足某种邪恶的欲望,把自己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2、职务性:由于思想疏导工作弱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以身试法,以权谋私。 3、技术性:大多数罪犯为了减少风险,往往在作案时非常重视技术的运用和提高,犯罪工具(包括交通、通讯、武器装备等)、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反侦察等方面,都有技术化倾向。一些在社会竞争中失意的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也可能主动或在犯罪分子的协迫下为犯罪提供技术服务。 4、组织性:犯罪分子为了增加作案成功机会,往往采取团伙作案,大至武装走私贩毒,小至街头勒索,均是多人联手作案,结帮行凶,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5、渗透性:为了与社会对抗和获取更多的财物,以及在案发后有保护力量,犯罪 团伙往往有意识地向政府机关、甚至是执法机关进行渗透。 6、隐蔽性:指的是犯罪主体以合法身份进行的法人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故意犯罪。 7、复杂性:就犯罪主体、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而言,情况母益复杂,犯罪主体呈多元化. 以上所迷的经济犯罪特征,都是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新情况分不开的,这是我们采取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时应充分考虑的。 三、预防经济犯罪的基本本对策 1、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发展市场经济与加强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着力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经济立法,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真正贯彻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强化司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力量,努力增强社会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以推动和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从深层上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 4、强化技术防范,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首先要高度重视技术防卫设施与装置的研制与应用,不断提高设备性能,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保安防卫的需要,以新技术、新设备装备有关专业人员;其次,要充分重视技术防卫装置的安装和利用。通过强化技术防范,进一步强化社会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以保证社会治安环境的安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协调。 市场经济论文:财税改革要服务市场经济全局 魏革军:非常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新一届政府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方面作出了很多部署。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而财税改革是其中的重点。那么您认为,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贾康:我国经济持续30多年高速增长,与财税改革的推进密不可分,在几轮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改革都成为先行者和突破口。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结构失衡、资源环境瓶颈等问题越来越明显。财政是国家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财税问题实质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联动效应,与公共权力主体的改革息息相关,也和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化息息相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为突破口,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1993~1994年,以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起步,实行税利分流制度开路,统一税制为主旋律,初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特别是以分税制结合转移支付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间接调控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1998年后,我国又明确提出公共财政转型建设,实行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完善税制等多项改革,提高了财政收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994年的财税改革中有些问题没来得及深入研究和实际推进,如政府间事责事权细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等,均有待继续推进。20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需要在深化财税改革中加以解决。当前宏观环境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加剧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难度。 比如,经济结构失衡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质量和效益提高的主要问题,发展方式仍然粗放,产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不尽如人意,资源环境制约加剧。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所占份额较高,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基尼系数高达0.47以上。再有,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方面,宪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实际除外交、国防等少数事权专属中央外,地方政府事权在很多方面与中央政府事权同构。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也缺乏立法层面的界定,出现财力向中央集中,而事责向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集中的现象。有人将其形容为“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满满当当,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哭爹喊娘”。由于收入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依赖严重,加上“GDP挂帅”机制作怪,地方平台公司失控,大规模隐性举债,财政风险积累不容忽视。 总之,我国目前仍处于可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矛盾凸显期和改革深水期,财税改革任务紧迫。如果不能在短期内使改革有较大突破、缓解各种矛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但会丧失发展机遇,还可能使各种矛盾集中爆发,危及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 魏革军:从财税体制自身运行角度来看,您认为,当前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贾康:从财税体制角度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收入体系存在结构性问题。从收入总量来看,非税收入比重偏高,规范程度不足。比如,2012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狭义宏观税负)为19.4%,再加上社会保障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内的全口径政府收入(即广义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超过了32%。从税制结构看,我国间接税收入占比接近70%,与OECD成员国相比,处于最高水平;流转税收入占比过高,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类收入占比过低。这种税制结构意味着消费大众(其中大多数又为低中收入群体)承担大部分税负;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比过低,无法体现量能纳税的基本原则。适于作为地方大宗财源的资源税和财产类税基窄和税负轻导致地方财源不足。 二是政府支出体系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财政支出和公共资源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投资领域,干预了微观经济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严重干扰了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对民生投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大量采用企业补贴,降低了政策效用,比如上市公司2013年就获得各种名目的财政补贴570亿元。 三是预算收支体系不完整,部门色彩明显。全口径政府预算还未到位,规范性的公共预算收支占全部政府收支的比重不过60%,政府性基金、社保和国资预算的部门色彩浓重;预算编制透明度不高,细化不够;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监督各环节制衡机制不强。 四是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够明晰,不同级次间职责不清,税基不顺。比如,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不清,政府间事责事权划分不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事责事权界定不明晰,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不匹配现象尤为严重。另外,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缺乏稳定、自主、大宗的财力财源。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决策随意性较强。 五是财税其他领域的矛盾与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欠缺,政府债务风险增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非正规方式举债随意性强,收支不透明,资金使用效率低,债务风险增大。地方债的审批、发行、使用、统计、监督各环节均缺乏基本、完整的制度,数据准确性和透明度极低,财政部门不能全面掌握债务信息。再比如,财税基础信息缺失,没有全国性的信息系统,财政收入、支出及其相关信息尚未形成共享机制,严重制约了财税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重大改革科学决策方案的设计实施等。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财务报告规范研究 刘 威 [提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我国会计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土壤。研究会计理论,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特别是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当前会计学术界应重视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市场经济和财务报告的规范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第二部分从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行为和影响等方面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归纳了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一些启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市场调节论和政府规范论。 (一)市场调节学说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 1.理论 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在签定契约时,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的实现就是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财务报告体现的是经营者管理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评价公司的经营者是否履行契约的最可靠的依据。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呈报是经营者自愿履行契约的行为。如果有人怀疑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可聘请审计师,通过审计鉴证来解决。 在公司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利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的前提下,对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就不会赞成市场对财务报告需要规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他们手中有衡量经营者业绩的依据,即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很详实有效,他们也不希望对财务报告有更多的规范,因为规范越多,他们支付的监督费用也就会越大。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源自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向供求双方发出产品供销的信号。公司定期向市场呈报财务报告,这也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筹资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赢得竞争,带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结论已被美国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报告证实。因此,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公司能够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报财务报告信息有三种情况:经营好的公司,有动机公布公司好的财务信息,因此,这些公司会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经营中等的公司,因为怕被认为经营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报财务报告的动机;经营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报财务报告,就可能被市场默认为是经营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也会自愿呈报公司的财务报告。 因此,信号理论认为,市场已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呈报,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 3.私有合同理论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并不能满足个别使用者的需求。对此私有合同理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设法得到它,即通过签订私有合同或出资去购买。 如果市场上存在职业的财务分析家,那么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过与职业财务分析家签订私有合同,来获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报纸或杂志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购买时发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为获得财务信息所支出的成本。这也可归结为是市场常常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从而达到对市场上的信息产品进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论进一步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信息产品,政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何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编制和呈报,完全可以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应采用放权(Deregulation of 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规范论 政府规范论认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同时,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的。 1.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有时往往失灵。有以下三个具体理由: (1)如果政府不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信息产品的垄断 者。 如果市场是一个竞争的、但不规范的市场,那么生产的竞争就会带来垄断。其后果是,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了,生产的数量减少了,最后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短缺,使产品的使用者购买和消费这一产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市场上是一种信息产品,它同样符合其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切规则。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应该对财务报告这一信息产品进行规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产品生产垄断者的产生,降低全社会信息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的成本。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失误,会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下降。 尽管公司有向市场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的动机,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公司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的选择性一般较大,各公司间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报告信息规范的标准,就市场的总体来看,财务报告信息就会失去可比性,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时缺乏统一的审计依据,则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误,即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建立的信心来自于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该公司会计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最明显的有两个: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生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可以被所有与它相关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因此它的生产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是可以被消费者进行免费使用的,那么生产者就不愿意生产这种产品,导致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短缺,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的表现。显然,如果会计信息产品是短缺产品,这样的状况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以防止和解决信息产品的短缺问题。 但是这样做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规范所带来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政府承担,就成为政府对财务报告信息呈报的公司的一种“补贴”,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过剩;如果由公司承担,就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则不会赞成政府这样的规范。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 2.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能够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 优的配置,使社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仅依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因为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不纠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不公平。对此,政府规范学说认为,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对称的信息;法典理论解释:规范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规范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一)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看起来是一种经济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它与政府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对财务报告规范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规范的职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尽管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国的一个准立法机构。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号公告(ASR150),阐述SEC与FASB的关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其公告和解释性文件所颁布的原则、标准和实务,将由本委员会作为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支持来加以考虑,而那些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相对立的意见将被认为不具有这方面的支持。” (二)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 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是指参与制订规范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成功与否,规范的参与者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政府作为财务报告规范的主要参与者,对规范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例,FASB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程序是,准则的起草、准则的讨论、举行听证会、投票表决。而最后准则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由各公司采纳,取决于SEC的认可程度。从美国的历史看,国会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订的会计准则的先例。SEC的官员曾这样认为,由民间组织FASB制订会计准则、然后由SEC批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既能发挥专家在制订中的作用,又能体现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政府的权威性。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规范主体是政府,这样的规范主体显然代表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 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是指财务报告规范实施的后果。财务报告规范的实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Watts and Zimmerman(1978)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即将公布的规范财务报告的新准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不同的:1.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一般会支持新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2.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新准则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经营者会积极地应用新准则;反之,则会反对应用新准则。3.对于审计师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师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以减少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但是,如果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审计的风险就会越大,审计师就可能反对新准则。4.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免费使用者(Free-riders)如财务分析家来说,他们一般都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并希望新准则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制订者就应十分谨慎,因为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就意味着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大,这些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这是准则制订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启迪 (一)在制订财务报告规范时,必须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既然财务报告规范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规范所产生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后果如何就应成为规范时最重要的问题。如美国把财务报告规范研究归为“会计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of Accounting)。在美国会计学术界,如何规范财务报告、改进财务报告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财务报告的规范的探索阶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国颁布了十多个会计准则,但对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经济影响,会计学术界却研究得不多。如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就引进了西方国家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思想,但至今在企业的会计实践中却应用得并不广泛;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常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为什么在我国应用时有些企业愿意采纳,有些企业却不愿意采纳;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使公司会计人员有更多的选择公司会计政策判断机会,但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后也会产生如此的影响吗? 笔者十分赞成刘峰、李少波(2000)的观点。他们撰文认为当前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可归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而引起的知识存量不足,对会计准则制订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我国制订和公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即会计准则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为止的会计研究总体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对同一问题在低水平上的重复。 (二)重视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所产生的成本,解决好“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 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是由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带来的。如果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过多,就会带来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的增加和准则在应用上的困难。尽管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有许多会计学家批评FASB制订的准则过多,目前FASB制订的准则有130多个,每年的费用高达1500万美元,制订的成本过大。我国在制订准则的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不能认为制订的准则越多越好,也不能认为大、中、小公司都必须应用同一的准则,更不能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应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以减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过去对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会计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设想:随着财务报告规范的增多,编报成本的增加部分应由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来承担。但究竟如何操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 市场经济论文: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影响 目录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入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虽然我国“入世”在短期内会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入世”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世”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要作出相应的完善。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而其关键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2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我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直接面临WTO的影响,本文拟从探讨我国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方向的基础入手,分别剖析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为切实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根据WTO法律规则(含宗旨、原则、具体协定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对WTO及其成员国所作的承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团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必须按WTO规则要求和对外承诺,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为价值取向,义无反顾地进行经济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经济法律体系。鉴于我国不少经济立法文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制定的,因而有许多条款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必须抓紧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与WTO规则和对外承诺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至于在满足WTO规则和对外承诺方面尚付阙如的条款,应当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抓紧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推进经济立法改革的主要动因不仅来自于WTO及其成员国的施压,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我国对吸引外商投资、拓展国际贸易的经济利益驱动。这就决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和充分利用好WTO,我国立法改革除了真心实意地满足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不一定写入WTO规则)对我国经济立法进行除旧布新的改革。例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效力问题,而未对成员国的一般投资政策作出系统规定。但为了强化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信心,我国企业立法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要求。而是要主动借鉴WTO主要成员国(包括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构筑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可见,我国的经济立法改革要想抓住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就应当采取主动挑战自我的雄姿,而非被动应付的态度。 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上述立法改革仅仅是废改立工作的开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加入WTO的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如制定《反垄断法》,修改《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应当抓紧对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进行审查、清理。据2001年3月的初步统计数字,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拟修改的外经贸行政法规、规章共有148件,拟废止的共有571件,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和维护公平贸易。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指出,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了71件行政法规;对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此外,地方立法中违反WTO规则的条款,尤其是分割市场、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条款,也要抓紧废止。 要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在推动、保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方面的积极作用,迫切需要抓紧制定与完善四个领域的经济立法:一是市场主体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中介机构立法);二是市场行为立法(包括债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三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立法(包括产业政策法、政府采购法、经济行政指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 合同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的部门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政府部门打着法治的招牌,企图运用立法形式把本部门不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建议立法机关在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时,警惕一些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手段巩固部门利益、争权夺利,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倘若立法机关一味鼓励或纵容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极易导致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膨胀,甚至有可能使政府侵害公民人权与基本自由、侵害企业商事权利与利益的非法行为或脱法行为合法化,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会被行政权吞没。这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有违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剥夺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如《电力法》第60条[1]之规定,就大大低于《民法通则》第123条[2]之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从长远看,立法机关应当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但无权起草法律。如果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和编制有限,可委托法学专家起草法律,然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当然,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成千上万社会利益集团的一种,还可以就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甚至与法学家争鸣商榷。建议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中包含的某些确认和纵容政府部门腐败的恶法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有可能私自塞入部门利益的条款,甚至背离立法宗旨。另外,让行政机关集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和规则监督权于一身,既不合乎公平理念,也容易滋生腐败。目前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做法亟需改革。经济法律的制定应当尽量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应依赖于实施细则。否则,经济法律过于原则、抽象、圆滑,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海商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不需要实施细则的商事法律。这一立法典范应当对今后的经济立法具有启发价值。即使确需制定实施细则,也应当由立法机关自己亲自制定。当然,这并不排除立法机关就某些专业知识向专家和实践部门咨询。此外,在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之后,立法权必然较以前有所扩张。因此,预防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腐败又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以邓小平南巡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从根本上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藩篱、清除轻视法治的左倾思想,实现国家从依靠计划手段和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经济到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驾驭市场经济的伟大历史转变。但无庸讳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彻底建立起来。相反,我国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阶段。而我国加入WTO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市场经济固然不是行政经济、计划经济和审批经济,但也决不是放任自流、无法无天的经济。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不能对已经或者即将到来的市场失灵、金融风险和经济混乱采取大撒把的态度。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如何干预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效果,便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企业的市场活动,还是政府的干预行为,都要服从法治的要求。近年来,依法治企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要依法经营的认识趋于统一。但对经济行政法治的强调仍然有些黯然失色。总结多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经验教训,要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甘当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而非抵制派。否则,就难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败变质,就难以赢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敬重与合作,就难以有威望求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WTO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和鼓励公平竞争的宗旨,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以及WTO代表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不仅仅影响着企业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法治化要求。 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恣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务行政,由黑箱行政转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这对政府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个挑战。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应当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重大法律举措。 (一)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前提 政府部门要自觉抛弃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树立法治行政光荣的观念。政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依法办事,不麻烦,也不吃亏。因为,强调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不是刁难政府、让政府难堪、束缚政府的手脚,而是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地发动行政权,从而做到积极而不越位、守法而不无为、干预而不添乱、有权而不滥权。因此,强调依法行政对于政府来说,即是一种制约和督促,也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法律对于经济行政行为的巨大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后救济上,而且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先预防上;不仅体现在消极地减少和预防由于法律失误和法律风险所导致的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损失上,而且体现在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上;不仅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与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社会经济团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上,而且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经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关系上。可见,强调依法行政具有消防与预防、去病与保健、治标与治本、规范与保护兼重的功能。 行政权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极其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行政权的滥用,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这绝非耸人听闻。经济行政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把依法行政摆到经济行政工作一盘棋的首位。领导干部要象重视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决议那样,重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带头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吃透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 髓,树立依法行政的好样板。对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来说,法律水平与政策水平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法律人才是高级管理人才。加强法治工作是经济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工作水平上档次的重要表现。除了领导重视,还要在每个经济行政机关中配备一定比例的高素质的专职法律工作者。他们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有权介入各个职能机构开展经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对未经法治机构审核的法律文件,各级经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坚决拒签。要鼓励法治机构在经济行政行为之前参与、影响经济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力求防患于未然。很明显,如果经济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那么既可以避免自身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也可以事先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直接降低经济行政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要在政府官员中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务求每位政府官员都熟知涉及本行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WTO的相关法律规则。为保障依法行政的先进管理机制制度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建议建立政府官员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政府官员才能上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影响甚至决定思想观念。因此,增强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也要发挥奖惩制度的作用。对于行政法治工作有功、作出贡献的的官员,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那些法治观念淡漠、轻视法律知识学习、不喜欢依法行政的政府官员,应当在任免、考核、晋升时建立一票否决制。对于违法行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官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禁止行政权力侵害民事权利 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种,只代为行使国家行政权,无权干扰立法和司法工作。而国家经济行政权的职能主要是由政府,特别是经济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私权主体的国家被人为地混淆起来。不仅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和国家作为公权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也是混沌不清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正是凭借着行政管理者与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微观经济活动。这一做法曾被误以为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受到长期肯定。 我国当前要严格区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区别的实益在于,政府在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时,享有不同的权力(权利),负有不同的职责(义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扮演着私权当事人的角色,应当象普通买方一样,履行其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享有对供应商的合同权利;在对侵害消费者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扮演着公权力主体的角色,享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政府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在不同场合下的法律角色。为约束政府滥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当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法定主体行使。 为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建议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明确规定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从而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明文禁止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从事商事活动,并切实斩断他们与企业之间有形、隐形的金钱纽带。出台《商事主体法》既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中国国情,更是依法整顿投资与贸易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依据、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容混淆。就主体而言,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成为商事主体,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既不能以商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民事主体制度,也不能以民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商事主体制度。 从法理上看,政府不是商事主体,而是公法主体,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营利性的商事活动中仍然陷得比较深。政府应尽快远离投资与贸易等商事活动,毅然决然地与商事主体脱钩。政府部门不得“下海经商”、从事投资与贸易活动,不得搞有偿行政、有偿担保、收取超过工本费以上的审批费和管理费,不得向企业拉赞助、“化缘”。对那些热衷于商事活动、且乐此不疲、甚至“师出有名”的政府部门,国家要尽快将其商事权利能力阉割掉。 目前一些政府下属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设计、咨询、会计、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机构)应当彻底与政府脱钩。最为“经济警察”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要具有竞争性、公正性,就不能成为政府的“摇钱树”和“第三产业”。脱钩后,政府部门不得为了私下收取介绍费、好处费,而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客户来源;不得向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企业指定某家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得向企业作出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暗示,更不得以“不批准”相胁迫。 为确保政府官员履行对党和人民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防止个别奸诈的政府官员暗渡陈仓,参酌外国立法例,《商事主体法》应当明文禁止政府官员或明或暗地以各种形式瞒天过海、非法从事商事活动。被禁止的商事活动,是指政府官员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的,任何与其所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相悖的的各类商事活动。既包括办企业、开公司的投资行为,也包括贸易行为;既包括直接的商事活动,也包括间接的商事活动。政府官员不得 持有公司股份,更不得接受公司馈赠的“干股”或“好汉股”。政府官员也不得在公司任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得兼任经理、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就是影子董事、隐名董事也不行。为杜绝腐败、确保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除了铲除政府官员的实质性经商活动之外,还要很刹一下政府官员与商人进行不正当私人结盟的歪风邪气。对政府官员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所得,国家享有归入权。若有关国家机关对此熟视无睹或束手无策,因而拒绝或怠于行使归入权,任何公民个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国家的利益,对违法经商的官员提起代表诉讼,从而实现国家的归入权。 虽然政府行政权力与其民事权利是互相分离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存在着诸多密切联系。例如,行政权力在特定条件下是物权、债权和股东权等商事权利取得的一个合法途径;根据民商立法的邀请和授权,行政权力还可以为商事权利赋予公信力。前者如行政划拨,或者如行政登记。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二者极易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某一企业或市场主体,甚至相互发生碰撞。那么,行政权力是否就永远优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呢?行政权力是否就能当然地在市民社会中“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决定所有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呢? 回答是否定的。从理论上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之间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行政权的效力射程原则上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权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得非法侵入意思自治领域、侵害市场主体的商事权利(如,不得擅自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国有化征收)。否则,公法与私法、经济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特别法)与商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划分也就丧失了意义。行政权与商事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者效力没有高低之别。认为“行政权高于商事权利,部门红头文件高于商事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违法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有些行政机关试图运用行政权以干扰、限制和阻挠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显然不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消灭股东的公司清算权。否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了结,善意第三人和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行政机关还要区分强行性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市场主体的某一商事行为如果违反了前者,不仅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商事行为也归于无效;如违反了后者,虽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商事行为依然有效。 (三)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种法律层次上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数众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门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号施令的必然结果是,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近年来,虽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有所减弱,但仍然存在着必要干预不足、不必要干预过滥的问题。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根据邓小平理论和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 界定的原则是,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基于以上考虑,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既是WTO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宗旨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含企业和消费者)自治,也称私法自治(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两项基本原则:(1)市场主体财产权利尊重(绝对或不可侵)原则。无论是物权(含所有权与他物权),还是债权,抑或股东权;也无论是消费者权利,还是企业权利,都应得到政府的尊重。对企业来说,尤为如此。因为,企业生存和盈利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行为自由原则。行为自由原则,既包括双方行为自由(契约自由),也包括单方行为自由,还包括多方行为自由(如章程自由)。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而且在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获得了再生与扩张。行为自由原则有助于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商事关系,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必要根据WTO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宗旨,重新审视和修改我国目前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行政惯例,进一步扩张市场主体自治空间,尊重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为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自由,有必要对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设立采取以登记制为原则,以审批制为例外的立法态度,限制审批制范围,扩大登记制范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也应采取这一立场。原则上,对于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股权转让行为,都不应当再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生效条件。为确保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契约自由,有必要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的干预,尊重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在立法严格规制下重新允许合法传销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范本合同,仅具有对当事人的建议作用,不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仅仅由于当事人未采用范本合同而影响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登记、合同备案、合同鉴证,均应尊重合同当事人自愿,行政机关不得干 预,更不得歧视未登记、未备案、未鉴证的合同效力。当然,属于法定强制登记范围(如不登记就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之外的合同,不在此限。 针对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契约自由的空间。1993年之前,我国对企业的经营范围采取了一种十分苛刻的态度。如,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指出,“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的;代销商搞经销的;只准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未经批准私自流入其他地区的,等等,均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但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解放思想,对经营范围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从而达到了成全合同当事人、尽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转的社会效果。1999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就正确地指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商事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商事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经营范围,也属于有效合同。 当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经营活动,要承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从国际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淡化对经营范围的法律管制也是大势所趋。英美法系虽曾有越权(Ultra Vires)原则之规定,但大都已经废除。我国企业登记立法亦应从之。笔者认为,在立法修改之前,只有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包括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至于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则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 强调市场主体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民事权利由政府回归市场主体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市场主体自治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绑标、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确认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审批范围的萎缩,登记范围则会逐渐扩张。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为提高商事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护善意第三人,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制度、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的个体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 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而精。(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五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保护环境、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保护好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早日出台《政府采购法》已经迫在眉睫。经济行政合同将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进行给付型干预时,既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也要遵守WTO规则。我国政府目前针对某类企业、某类产品、某类地区、某类产业提供补贴、贷款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违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反对和限制的补贴专向性原则以及被禁止补贴的规则,急需作出如下调整:要么彻底取消,要么普遍实行。例如,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返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即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又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创设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原则”,既违反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再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对512户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双保”性质的封闭贷款和一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也有悖WTO规则,在我国加入WTO后不宜继续推行。 (四)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六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 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包括办事拖拉机关在内的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此外,各部门经济行政权的界定,既要分工明确、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能的不当交叉而互相推诿、互相争权;又要互相制衡,避免某一部门的经济行政权过分集中,出现“部门权力垄断”;还要互相衔接,避免出现三不管的问题。 3.公平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强调公平原则,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层层审批的。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无他。 既然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为实现经济行政权的公平行使原则,既要注重经济行政的公开化,也要强调经济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例如由官员、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就应导入经济行政机关的决策体制。不仅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重大经济行政行为也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政府采购的招标评审委员会等。 4.人权尊重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人权尊重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党的政治报告。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赋予和保护人权,主要是由于公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政府滥用权力(包括经济行政权)的威胁。因此,经济行政机关在发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只有同时符合法定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的经济行政行为,才是既合法(legal)又正当(legitimate)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经济行政权与人权发生碰撞、冲突的概率和机会极大。在这种情况下,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经济行政权的价值取向。经济行政机关对此不可等闲视之。例如,经济行政机关不能以片面强调行政审批手续为由,捣毁没有社会保障和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摆地摊的个体营业活动。又如,政府无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为了帮助港商或外商赚大钱),强迫城市繁华地段的居民搬迁,搬迁后不予及时、充分、有效、妥善的补偿和安置,更是有违人权保护的精神;即使政府强制居民搬迁的各种行政批文一应俱全,也不能逃脱人权法对经济行政权的约束。普通百姓与百万富翁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是平等的。再如,除非情况紧急又合乎法律规定,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得剥夺、妨碍、限制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5.透明度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没有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的经济行政权必然产生腐败。现在的问题是,经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生活往往处于很神秘的状态,离一般纳税人十分遥远。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政府部门制造和虚假统计数字,企业、学者、社会公众向有关部门查询信息经常受到冷遇和刁难,就是有些政府部门之间也是互相保密、甚至有偿提供信息。长此以往,将会严重背离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宗旨。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廉洁、提高经济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借鉴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全国实施经济行政行为公开化的阳光工程。除确需保守国家秘密的情形,政府都有义务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社会披露。经济行政机关的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如何;每月、每周、每天都干了哪些工作;公费吃喝、坐车(包括车辆的种类、档次、价格)和住房情况如何;政府采购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等政府经济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广大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情况,都要形成真实、易懂的文字,并备置于经济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经济行政机关还应当经济采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全面地通过政府公报、大众传媒和电脑互联网等信息载体以上经济行政信息。 与经济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权监督经济行政行为。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而且所有纳税人、企业、大众传媒、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对此享有知情权。每位纳税人在办公时间之内,都有权前去查阅,也有权自费复印有关内容。经济行政机关对于这种知情权必须予以尊重,并满腔热情地提供有关方便和条件,如为方便纳税人复印有关内容而购置复印机等。如果纳税人的知情权遭到了经济行政机关的无理拒绝,纳税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其经济行政行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新闻记者是党的喉舌,是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表扬先进、鞭挞丑恶的忠诚卫士。当前,新闻记者在披露违法经济行政行为时,不时受到明目张胆的破坏和干扰。建议参照处理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严厉查处殴打新闻记者、破坏新闻记者采访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新闻监督也要依法进行。大众传媒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要切实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克服权力机关在经济法律监督机制中的监督权威虚置现象。政府是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经济行政权的运作行使监督权。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定期向国家权力机关述职、接受质询。权力机关还有权对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这对于制止行政权专横,确保经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和效益性意义重大。 6.司法审查原则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必须把经济行政行为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自不待言,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鉴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造成的损害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具体经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也容易逸出法治框架,有必要尽快承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院对自由裁量型经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需要法院的勇气,更需要法院在公正解释法律和公平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发挥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承认经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否认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无法把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纳入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鉴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稳妥起见,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下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在行使经济行政权的过程中,拒绝或怠于履行自己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就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而言,以其对应的权利主体为准,可分为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和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其中,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可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在两类责任并存的时候,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追究经济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责任处于更加根本、基础的地位。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本位思想的必然要求。以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准,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违约责任。政府违反了其与经济组织订立的经济行政合同应承担行政违约责任。政府就其侵犯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政府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外延上看,包括:(1)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2)违法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3)执火明杖地乱征收财物、乱摊派费用、乱化缘的行为;(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瞎指挥、非法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侵害企业商誉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除了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外,如果经济行政机关由于无过错而实施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属于行政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赔偿,但仍应予以行政补偿。 企业和经济组织遭受的侵害,既可以体现在财产权方面,也可体现在人格权方面。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责任只限于财产权方面,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又坚持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拒绝接受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把企业遭受的间接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请求权拒之门外。殊不知,间接利益损失和直接损失一样,也是实际损失,把间接利益损失请求权排斥在外,诚属不公,亟待改革。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一)抓紧修改公司法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就得有一部科学、完善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到2000年7月1日,即将施行8周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修改《公司法》已迫在眉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毕竟不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正。 修改《公司法》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既强调保护股东的权利(含自益权与共益权),也强化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强化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也注重保护他们的创业精神;既尊重股东的投资自由和股东权益,也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既立足于中国国情,也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既扩张公司自治和股东民主的范围,也注重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行为的公信力;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 应当完善的具体制度很多,将其主要者列举如下:(1)进一步丰富股东权的内涵与外延,切实保护好股东权;尤其是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强化股东对大股东、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与制衡。(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法国经验,将“双层制”与“单层制”同时作为可供公司章程选择的公司治理机构模式。在“双层制”下,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单层制”下,应当全面导入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将这两种制度推向雇工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所有公司,而不问该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3)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既要明确公司董事和经理善管义务的折衷性标准,导入经营判断原则,规定董事和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也要设计一套面向公司经营者的年薪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等激励机制。(4)针对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有必要确认控制股东的对小股东所负的诚实义务。(5)有必要把公司社会责任写入立法宗旨或公司目的条款,实现公司目标的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6)为强化投资者在投资及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导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理论,明确规定出资不齐、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就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要尊重《公司法》的权威,把每一个国有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廉洁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为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必须严格区分国家参与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国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含商事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国家公权力执掌者的地位出发,强化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职能;另一方面,明确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国家股东及其他股东投入的资本和企业财产积累享有神圣的法人所有权。国家行政权、国家股东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三权分离”的模式即股东权模式,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根本出路。企业只对投资人负责,而不是对政府部门负责,国家原则上不能再直接管理企业。当然,要在实践中彻底划清国家的两种职能和身份还需要一个过程。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缺位的。这是一种误解。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很明确,那就是国家。真正处于虚位状态的是国家股权的人,而非国家本身。有鉴于此,国家股权的人必须界定清楚。当前,这一人身份是由政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共同承担的。从近期看,要鼓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行使经济行政权的政府部门脱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私法人,受破产法的规制,以确保其与其他商事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国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利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是公法人,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从长远看不应作为代行国家股权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财产人应当向商事公司方向发展。 为降低国家投资风险,建议把政府代表国家投资的范围限制到法定范围,例如企业不愿、无力或不适合投资的公用事业领域和少数产业开发领域。为减少国家股权的多环节多层次成本(包括腐败现象),应当严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不宜把国有独资公司作 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鉴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后,国家股在大多数公司中仍将处于大股东的支配地位、国家股东权的机构有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极有可能把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弊端传染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去,国家所持的股份原则上可以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计优先权的股份。这样既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可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既减少国家股东权的成本,又能避免其他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益,有一举四得之效。 按照股东平等、国家股东权有进有退的原则,应当允许国家股东权依法自由流转。既要稳妥地探索国有股权减持的作价方案,避免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负面影响,强化投资者信心;也要探索增进国家股东利益的其他新途径,如允许国家股东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三)落实抓大放小的方针,完善公司集团立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可以预言,我国加入WTO后,世界级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国公司集团将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占领市场。有必要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纽带的、“航空母舰”式的、我国企业按照金字塔形式层层控股的、资本充裕化、经营多角化、管理科学化、品牌民族化、利润理想化的巨型公司集团。搞公司集团,眼睛不必只盯在国有企业上,凡是有实力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被吸收到国家控股的公司集团里面来。在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组建企业集团时,应当获得国家股东机构的批准,而不宜由企业经营者擅自拍板;但国家股东机构在批准时,应当秉持审慎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切忌“拉郎配”、“归大堆”。 相应地,国家应尽快完善公司集团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以若干股东设立独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为假定调整对象。当时,立法者尚未预料到公司作为股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复出资设立孙公司、孙公司又出资设立曾孙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公司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制度、保护子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实现对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小股东利益的均衡保护。从单纯规范单一公司,到同时规范单一公司与公司集团,反映了立法者对公司法律现象的认识规律,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对立法的迫切需要。 在完善公司集团立法的同时,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还要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因为,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大国际趋势。例如,为改善经营环境,鼓励企业、尤其时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欧盟(包括其前身欧共体)为协调各成员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在欧盟和欧共体层次上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欧共体理事会先是于1986年11月3日通过了《中小企业行动纲领》,又于1988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改善经营环境、采取措施推动欧共体范围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议》,并于1989年7月28日通过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改善经营环境、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宗旨在于:消除妨碍中小企业发展和设立的不合理的行政、金融和法律限制,从制度上保障全社会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并着重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和伙伴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状况,既暴露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和无奈。近年来上市公司中的琼民源、红光、银广夏等一系列公司肆无忌惮地编造虚假财务资料、欺骗广大投资者,且有中介机构为其摇旗呐喊的丑闻,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证了这一点。 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确保公司经营者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必须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过硬措施。如严格划分行政权力与股东权利,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与母公司、上市公司之间的政企分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经营层、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沆瀣一气,实施内部人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力度,等等。但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尤其要明确,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广大股东利益,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含股东个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集体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投资者有权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违法行政行为(含作为与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和救济。对于我国广大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董事、其他经营者和中介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一些基层法院无故驳回的错误做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已经到了非扭转不可的地步了。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是违法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或者现行的《法官法》、《法院组织法》都应当采取这一立法态度。法院更不得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现有的法院立案案由而拒绝受理案件。至于公司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已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不应成为法院拒绝受理以被处罚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理由。须知,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运动全面推入21世纪,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克星。其中,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投资基金当事人,应当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经验,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大法律责任在许多具体情况下,是同时适用、并行不悖的。所谓“罚了不赔、赔了不罚”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这三大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达国家有“经济警察”之美誉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独立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兴衰成败。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以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实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涉及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表述。例如,《证券法》的第161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究竟何为“负有责任的部分”,这种表述就显得非常模糊。完善上述中介机构立法势在必行。 (五)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从1979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在《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 企业法》。而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不少。 这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于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立法技术上和实体内容看,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经不再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例如,根据其中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将外方投资者界定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对中方投资者的界定中却没有“个人”。显然,这对中国的个人投资者不公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绝对审批制,一律报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国内股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原则。 鉴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不仅不合乎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大大落后于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为鼓励外商投资,应当尽快废止现已落后的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凡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和财务、会计等事项的,都应与内商投资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立法者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就这些内容作出与《公司法》相重叠、相抵触的规定。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重叠,是立法技术粗糙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者最忌讳的败笔之处。而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抵触,则直接违反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背道而驰。在合同法领域,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台标志者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的结束,也标志者中国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经确立了平等原则。既然在行为法和债法领域能贯彻中外平等的原则,在组织法和公司法领域也不应存在例。 至于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然不能适用《公司法》。但可以分别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当然,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立法者可以考虑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但是,该法不是商法中的组织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而属于经济法中的促成型干预法,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主要规制允许、限制、鼓励、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经济杠杆。 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修改之前,应当明确《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无规定时,应当适用适用《公司法》;《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均无规定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司法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时,也应当根据上述精神确定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广大消费者将是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由于我国“入世”后要进一步削减关税,逐步取消一些非关税壁垒,来自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将会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届时,我国的买方市场将更加不可逆转地形成和发育,我国消费者将会需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外国进口日常家电等耐用消费者品的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调。除了商品之外,外国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纷纷登场,供我国消费者选择。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也将在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面前,被迫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对消费者提高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商业批发等企业)曾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即使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也只得忍气吞声。但外国竞争者的进入,将会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因为,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冷落那些官商作风沿袭多年的企业。 不断涌来的外国商品、服务和外国商家,既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更自由地“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也意味着消费者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和陷阱。因此,在中国大幅降低外国货进入中国市场门槛的同时,应当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例如,《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有警示义务”,但对国外商品的说明是否必须使用汉语,则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下仅对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前瞻问题作一初探。 (一)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义务将会进一步扩张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以其内容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公平交易权;后者指消费者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监督权。以其行使人数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个体性权利(单个消费者即可行使的权利,如多项消费者权利)与集体性权利(数个消费者共同行使的权利,如结社权)。可分为以其产生依据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法定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与约定权利(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权利,即合同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法定权利又可分为《消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确认的权利。《消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含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等。随着我国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含联合抵制特定商品的自由)将会越来越多。 与消费者权利对应的商家义务也将日趋缜密。商家所负的法定义务绝不限于《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十项法定义务。其他法律也有许多条款扩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从而强化了消费者权利。诸如《合同法》规定了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错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商家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解释规则等,即属此类。 除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商业伦理意义上的商家义务,也会获得进一步重视与强化。有良心的商家可以在法定义务的门槛之上,向消费者承诺履行更高层次的义务。例如,虽然《消法》第45条规定商家对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可以更加慷慨地承诺:只要保修期内一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即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可以承诺无理由退货。 为确保消费者权利的兑现和商家义务的履行,消费者将享有更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合同法》对商家违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为违约商家赔偿消费者遭受的原始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二次实际损失(即投诉成本,含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害)铺平了法律道路。又如,为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应当以实现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功能,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价值取向,公正审理消费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很难由立法者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必要 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具体个案中找到相对公平的赔偿标准。但是,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再如,在仲裁与诉讼程序上,对于技术含量高、消费者消费知识匮乏、或者争议事实发生在商家的经营场所之内的消费争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仅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将会日益丰富,而且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的主体也会进一步扩大。例如,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法律、医疗、交通、娱乐、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日益壮大。 (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抓紧清理、废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文件 消费者法绝不局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通则》中有关消费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有关商家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家竞争规则的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商家投资者责任的规定,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保护消费者权利绝非《消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现有法律中确认和纵容垄断企业不当利益的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例如,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不断加快,除了公有制医院,非公有制医院、外商投资医院(包括外商独资医院、中外合资医院)、乃至于外国医院将会进入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可以预言,未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将逐渐增多。为理顺医患关系,有必要废止过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纠纷导入《消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轨道。 (三)正确理解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适用对保护消费者有利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在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时,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但一般法和特别法是相对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消法》是特别法;相对于《消法》而言,涉及特定消费领域的行业管理法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在适用上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关系。 在立法机关废止有关法律(尤其是行业管理法)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之前,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否仅适用这些条款,而拒绝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消法》、《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呢?例如,有人将《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视为特别法规定,从而排除适用一般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该观点颇值商榷。 一部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法以及行业管理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行政法律规范,有时还有刑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属于民事法律规范,《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邮政法》的规定理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但是,不管是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还是特别民事法律规范,都是民事法律规范,都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应予以适用。易言之,《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固然不应予以适用,但原因不在于该规定不是民事法律规范,而在于该民事法律规范违反了民法和消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适用。当然,从根本上说,立法机关应当追根溯源,尽早废除《邮政法》中的不公平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涉及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法律规定,也应采取这一态度。 (四)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 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商法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聪明的商家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将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商家应当把增进消费者利益视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行为指南之一,而非赚钱的手段。当消费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商家应当尽力兼顾二者利益;如果二者实在无法兼顾,消费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实际上,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商家在激烈竞争中获胜的唯一法宝就是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价值和目标作出反映,及时按照消费者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思路和市场营销战略,注重在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实惠、便利和承诺。因此,《公司法》应当调整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商家应当制定并公布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系统全面的《消费者政策》。 为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还应积极探索消费者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新路子。具体说来,鼓励与保护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与股东董事、职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等重大问题参与表决的决策权、就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行使的否决权等积极、有效的权利。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试点。独立董事中应当有适量的消费者利益代表。当然,消费者董事必须来自消费者,由消费者所选,并为消费者服务,不能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所收买,不能与制假卖假的奸商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助纣为虐。因此,消费者董事应当具有很高的素质,既要有德,始终不渝地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放在自己的心坎上;还要有能,通晓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该商品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影响,从而做到耳聪目明,不为奸商的巧言令色和表面文章所欺骗,更有效率地在产品和服务投入市场之前为广大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为确保消费者董事的廉洁与效率,立法中还要规定消费者董事对广大消费者的定期社会报告义务,这种报告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为鼓励商家善待消费者,立法者应当要求商家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与股东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消费者协会还应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购物的投票权。 (五)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机制 1.小额消费纠纷应当引起全社会重视 在小额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财大气粗、深谙商品和服务知识的商家相比,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例如,消费者在投诉和起诉中支出的费用都是由自己预付的,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和雇员与消费者展开拉锯战和持久战。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恰恰说明了妥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丘建东和高河垣等为赢得小额官司而提起的诉讼被社会褒奖为公益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过高,主张消费者应当忍让。此说动摇了有关机构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积极性,而且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助长了商家的侥幸投机心理。实践证明,公正而及时地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有利于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制裁商家的不法、不道德行为,警醒其他商家好自为之,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自信感,刺激消费需求,拉动市场内需。 2.鼓励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纠纷 一旦发生小额消费纠纷,消费者和商家应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省时、省力、省钱,对于经营者来说有利于保持自己对消费者负责的良好形象,避免伤害消费者的感情,有利于延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客户关系。许多商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受理消费者的小额投诉,取得了一定效果。对商家而言,为取得友好协商的成功,有必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和姿态,切忌纠缠于细枝末节。 3.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成功率 商家与消费者在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往往偏执于一端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致使协商很容易搁浅。而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以调解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省去了消费者与商家因为参加仲裁与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也不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者的请求,主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调解。但由于调解机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且调解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查手段有限,更无强制执行手段,致使大量小额消费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4.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诉讼克服了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点,有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双方早日投入到各自的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去。各级法院理应扭转“抓大放小”的错误观念,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采取积极的态度,及时、公正地受理和审结各类小额消费纠纷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已设立73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并吸收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代表担任陪审员;湖南省常德市也先后在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鉴于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量大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有必要在全国推广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专门审判机构试点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运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有法律依据。根据《消法》第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这里的“采取措施”当然包括设立小额消费纠纷审判机构在内。 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般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遭受旷日持久的讼累,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从长远看,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小额消费诉讼,从而方便广大消费者在其他消费者起诉时搭便车。 5.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 同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消费者与商家的意思自治。但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纠纷较多,而对面大量广的小额消费纠纷无暇顾及。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浙江、辽宁、山东、河北、河南等地消费者协会与仲裁委员会共同努力,设立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收到消费者与商家好评。该类分支机构的仲裁员多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如果目前的仲裁机构无力受理大量消费争议,又不同意下设消费争议仲裁分支机构,可否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仲裁法》第10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里的“统一”二字,含有反对滥设仲裁机构之意,但在措辞上有别于“唯一”。设立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试点,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上。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的特点,拟定好简易程序规则。 为推动更多的消费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各级消费者协会应当鼓励商家自愿向消费者承诺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消费者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这种承诺,一旦被消费者接受,就构成了仲裁协议,消费者就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而无需再与商家另订仲裁协议。商家是否愿意作出这一承诺,是衡量一个商家是否具备诚信资格的重要指标。一旦商家作出承诺,除了仲裁协议和选择仲裁的承诺,商家在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条款对商家也具有约束力,应予鼓励。 处理消费争议的仲裁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具有良好法律知识修养和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改进开庭审理艺术。为早日化解消费争议,加速市场经济流转,还应鼓励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调解结案。 6.处理协商未果的小额消费纠纷需要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小额消费纠纷的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例如,为应对消费者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小额消费诉讼基金;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有权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包括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人);等等。 要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消费者、商家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的监督。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监管权限、行政处罚权和裁判权,要坚决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杜绝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与专横。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对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广阔的开放市场,这种大环境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活跃了学生的思想,使其看到自己未来事业的前景。但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会在学生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作用,因此在思想品德教育的策略方法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定位,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 一、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对德育的负面影响 首先表现在外向型经济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外向型的“三资”企业,中西方文化混融,各种思潮纷纷涌入,使学生所处的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开始悄悄侵蚀学生的灵魂。涉外企业中的外方管理方法、手段及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向学生渗透,一些学生盲目崇洋。收入待遇等因素使一些毕业生将外企作为择业的热点目标,国营企业即使有正式录用名额也不受他们青睐,祖国意识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渐渐淡化。其次是市场经济与学生价值观念的转变。由于部分学生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足,界线划不清,不能全面理解其共性、特性和作用,以及积极主流与消极支流的关系,致使认识上出现误区,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则,一些学生错误地将其视为思想行为的准则,导致了做事讲价钱,付出要索取,把自己的行为用“等价交换”来衡量。在为社会付出的价值观上具有浓厚的“务实性”,在利他的同时首先要利己,更有甚者表现出只顾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德,认为生活的真谛就是享受。无私奉献已不再成为人的价值范畴,造成理想境界的空虚。第三是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制度的变化,提出了新的人才质量要求。 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为企业输送人才的院校在培养人才上向质量要效益,应培养出觉悟高、能力强、懂理论、会操作的复合型人才。企业为适应商战竞争,还突出表现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的变化,强调制度的执行与制裁要奖罚分明。培养人才与工厂生产的产品一样,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培养的人才类型、规格、特点、素质及管理手段,必须与人才市场的需求、管理制度相吻合;否则,我们的毕业生将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失去竞争力,甚至失去人才市常第四是市场经济给思想品德教育带来的困难。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观念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信息的接受,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同步的。 就学生而言,他们的社会接触面及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远比在校门内的教师要广、要快得多。因此,教育者往往不能提前把握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当学生身上已反映出一定的思想问题时,教师才被动地去进行教育,这给德育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使教师的说教显得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更谈不上“及时”甚至“超前”了,造成对在校生思想品德教育滞后的局面。 二、对在校生进行德育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育工作的思路应是: (一)突出爱国主义的教育主线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院校德育要坚定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其作为思想教育的主旋律,引导学生在接触开放的文化环境时,自觉抵制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思想,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由感性到理性,由浅入深,引导学生由爱父母———爱师长———爱他人———爱集体,最后上升到爱祖国。 (二)加强对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引导德育的价值在于培养学生的“悟”性,使其认识到如何做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性。然而学校的德育必须坚持一元化的导向,使学生明白社会所容纳的并不都是时代所提倡的。价值的真谛在于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要通过自身劳动来实现。说到底,人的价值就是更多地为社会创造和奉献。进行人生观教育,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人活着为什么,怎样生活和做什么。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进行理想教育,从学生生活的最贴切处入手,诱发他们的生活理想,从而激发出强烈的职业理想,把社会理想、为祖国做贡献的理想教育落实到学生的职业理想上。理想是动力,也是激励,在理想的驱动下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树立新时期人才质量的德育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根本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人才资源,当今市场的激烈竞争,实质是人才质量的竞争。做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高等院校,在德育上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建立新时期的人才质量标准。新时期人才质量标准,已不再单纯是过去那种踏实加肯干、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类型,而是思想和能力是复合型、适应型、开拓型的人才。因此,在德育上要给学生全方位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职业意识、创业意识、敬业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公关意识、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自省能力,能经受挫折和失败的考验。 总之,新时期的院校德育应培养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现代的人和国际型的人。 (四)德育管理制度和手段要与企业管理相衔接学校的德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德育必须把参照系由封闭的院校教育转向人才市场和企业要求上来,这一转变要求学校在德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法上都随之进行相应的转变,使之与企业的要求相衔接。如若不然,学生在校接受的是一套管理方法,到企业后是另一套,这将增加学生的不适应性,减低学生在社会上的竞争力。 为此,必须做到: 1、在日常行为规范上要与相应的企业要求衔接,把企业要求职工的行为规范,作为学校培养学 生日常行为的部分规范要求,同时要设置专业环境,在环境中训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德育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与企业管理相适应。一位饭店的总经理说:“你们学生不及格还有补考机会,而在企业做错了一件事就难以挽回”。因此,在校的德育管理要与企业要求吻合。首先,应突出制度化管理,将规章制度熟知熟记,严格按制度办事,奖罚分明;其次,是在制度的执行上不能沿用“事不过三”、“下不为例”等旧的教育方法,制度不容违犯,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第三,要适当减少耐心说服的思想教育过程,加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培养学生自律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否则就不能适应企业化管理的环境。 3、使学生进入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使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在平时的学习、社会工作及各项评比和比赛中为他们设计竞争舞台,创造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达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共同的目标导向下,进行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德育的针对性。 4、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市场经济活跃,人才竞争激烈,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他们能否承受竞争机制冲击的淘汰和排挤?能否经受挫折的考验?实践证明,学习好的学生不一定能在社会中经受住挫折和胜利的考验,这就要求德育应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放到首位。新时期的素质教育包括:道德品质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教师应成为学生的“保健医”,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作为培养新时期人才的着眼点,使学生增进心理环境的内稳性和肌体对环境的有效适应性,以积极主动、平衡灵活、正确理智的心理状态去适应和协调社会环境,成为竞争中的强者。这首先要培养学生对竞争的心理适应力。在校期间应为学生设计竞争的舞台和竞争的环境,训练学生对竞争的适应力。教师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心理诱导,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优势,积极参与竞争。其次是培养学生的预见性。做好上岗前的心理准备,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了解人才市场情况,理论联系实际,交给学生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法,塑造出身体健康、道德健康、心理健康的人,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成长。 5、加强信息反馈和教师的理论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能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加强社会信息反溃经常了解社会思想动态,推断哪些社会事务可对学生产生影响,使教育走在学生思想意识形成之前。经常了解企业管理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扩充学生的应变能力。(2)要经常对教师进行社会主义德育理论的培训。加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政治思想工作队伍,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需求。尤其是在社会变革的每次微小变化前,首先对教师进行理论指导,使教师具备指导学生的理论准备,注意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紧握教育的主动权,使教育具有超前性。 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增强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有力保障。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重在实践的探索和理论上的总结。北京旅游学院管理系在德育上推出的“三自教育”、“学生行为守则”及参与各项活动的“严、细、活、竞、创”的五字要求和“教师形象”的讨论,正是在市场经济下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思考、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全系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一、合伙的本质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个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伙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人,适用民法上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产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纯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的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次,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伙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化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现,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是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时,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是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是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伙,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体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是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成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的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体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人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竞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的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同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制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和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给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统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是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里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皇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当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一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质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有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时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义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质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个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联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师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论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是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的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关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面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识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是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民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把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时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时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确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订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人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一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是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很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我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婴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的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新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它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是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世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人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一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的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本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该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有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就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与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一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诉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事实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有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符;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户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有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象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2 虚假事实的公布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才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不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构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美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也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并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确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和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单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的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直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诽谤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贷款利息等。 4.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行为主体对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侵害的主观要件可以为故意,亦可为过失。商业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会造成商事主体商誉、产品或者服务的贬损,将危害其商业利益,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商业诽谤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的对诽谤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商事主体的商誉、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毁损。 在涉及商业诽谤行为主体的过错时,应视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此时商业诽谤行为的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按照《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商业诽谤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虚假陈述,造成损害,就构成商业诽谤;如果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该要件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为恶意(故意)[18].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遵循德国学者的解释,采取相同的观点[19].《意大利民法典》第2600条第2款规定,“凡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就推定为有过错”,那么,由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诽谤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20],而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经营者作为商业诽谤的行为人,都是明知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的人,具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我国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过错要件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经营者,则原告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否认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样的过错,实际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需要明确认定其过错的类型。 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则应当适用美国的“沙利文原则”,即经营者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该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消息与事实不符,若公布会给对方带来损害,还是不顾一切的将消息公开。“沙利文原则”来源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件,该案件对于新闻诽谤确立了新的原则:原告要想胜诉,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即需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21].1983年,“沙利文原则”被推广到消费者批评产品质量而引起的“商业诽谤”诉讼中。英国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不同,从与英国的规定相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第82号命令第三条可窥见一斑。该条例规定:凡在永久形式诽谤(书面诽谤)或短暂形式诽谤(口头诽谤)的诉讼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是恶意地公开遭投诉的言词或事件,则原告人不必在其申诉陈述书中提供他所依据以支持该恶意指控的事实的详情,但如果被告人以任何该等言词或事件是就涉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公正评论,或以任何该等言词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诉,而原告人又探诉被告人是由明显的恶意所驱动,则原告人必须送达答复书,提供可从中推论出有该恶意的事实的详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及香港地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是恶意,除非行为人以所陈述为公共利益或享有特许权作为免责抗辩,此时原告才应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将美国的规定和我国香地区的规定作一对比,可以看出美国法律认为商事主体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是企业诉消费者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而我国香港地区则将证明恶意的责任作为一种答辩。我们认为,在我国,认定商事主体起诉非经营者承担商业诽谤责任时,应对非经营者的主观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美国的做法更为可取。不过,应对消费者扩大为非经营者。商业诽谤中的恶意就是行为人动机不良的故意,该不良动机就是为了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于商业诽谤的抗辩事由 如果经营者提出商业诽谤的诉讼,则行为人可主张下列抗辩事由。 1.陈述真实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为真实,就可免责。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英国判例,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是一种抗辩事由,并不采纳英国法的做法。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即可免责。 2.公正评论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属于公正的评论,亦可免责。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认为,“公正评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即使该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具有一定的诋毁性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法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确立“公正评论”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在评论与评论对象的人格权出现冲突时,应对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评论是公正的,当然可以免责。 3.豁免权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某种豁免权,也能够免责。同样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相关规定。豁免权有两种,一种为绝对豁免权,一种为相对豁免权。绝对豁免权是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散布具有诽谤性的言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享有绝对豁免权;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政府等官方往来的文件等。相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新闻媒体依照法律文件或公共集会所做的报道,或执法人员对媒体或大众揭露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每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自由陈述空间 所谓自由陈述空间,是指在家庭内或少数极新近的朋友之间,在这些范围内所为的诽谤陈述不构成诉因[22].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某商事主体的诋毁只是在亲人之间传播,也可以此作为抗辩。在德国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也应采纳这样的规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仅在夫妻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绝对的免责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在亲朋好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相对的免责抗辩。 5.及时更正和道歉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在虚假消息后,及时进行了更正或答辩,消除或减少了虚假消息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这也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当虚假事实传播后,受到虚假事实侵害的商事主体通常首先会与行为人联系,若后者主动更正,受害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提起诉讼。若受害人仍旧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道歉仍具有一定的效力。我国香港《诽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报刊诽谤诉讼中,及时的道歉既可以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要求减免赔偿的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借鉴《诽谤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对于更正方式、时限及效力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答辩可以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商业诽谤的行为方式 关于商业诽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和非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两种。多数情况下,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人为经营者自己,但有时经营者不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唆使、收买和利用其他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映,或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恶意串通,对竞争对手作虚假投诉、报道和处罚。二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方式。书面诽谤具有持久性而口头诽谤多具有短暂性,口头诽谤的危害性一般要比书面诽谤轻。三是从表露程度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表现为直接商业诽谤和间接商业诽谤。前者是指那些明确、直接的诽谤性传播,后者是指那些间接的,通过分析和联系才能确定受诽谤对象的诽谤性传播。四是从商业诽谤次数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还表现为原始诽谤行为和重复诽谤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重复诽谤行为的损害程度较原始诽谤行为为重。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最重要的就是从客体的角度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商业诽谤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但发生率较高的,就是对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商业诽谤,我们在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誉诽谤 商誉是经营者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而获得的声望[23].商誉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4].商誉与企业的经营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对商誉进行保护[25],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仿冒诉讼对商誉进行救济[26].无论适用何种法律或诉因对商誉进行救济,不可否认,商誉只用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同时,绝大多数的商誉诽谤行为是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誉,但是可以解释在法人的名誉权中包含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可以认为商业信誉既包括了信用的含义,也包括了商誉的含义。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应当制裁商誉诽谤行为。 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诽谤的方式主要为下列几种: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等,有预谋地散布诽谤言辞;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方式来诽谤竞争对手;通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信函投寄至业务客户的方式进行诽谤;通过借助自印的产品说明书、传单和小册子向大众扩散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商誉诽谤行为。 值得研究的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究竟是对个人的诽谤,还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这里描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恶意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了侵权责任,但是究竟构成何种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誉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而不构成商业诽谤。可是,当受诽谤对象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定代表人,是故意地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誉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等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底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二)商品诽谤 在商业诽谤中,商品诽谤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商品进行诽谤,主要是对于商品声誉的诽谤。对商品的质量、效果、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都构成商品诽谤。如甲公司正在与一新客户洽谈一笔大生意,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准备合同签字时,该客户突然收到来自乙公司的传真,声称甲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客户立即要求甲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并暂缓签订供货协议。事实上,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生产同一类产品,但甲公司使用的关键技术与乙公司完全不同。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商品诽谤行为。 商品诽谤的侵害客体,就是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制裁商品诽谤行为的法律根据。确认商品诽谤行为责任,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就存在“商品诽谤诉讼”,该种诉讼不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只要被告恶意地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有预谋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若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诋毁,他必须证明该诋毁已经对于自己的营业造成损害,但这一点相当难证明,因为影响公司营业的因素实在太多[26].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在对商品进行商业诽谤的手段中,刊登比较性广告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比较性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7].德国著名竞争法学家科勒尔(Kohler)认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俗,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制止其他竞争对手对自己作出消极评价,因此批评性比较广告不应当认为是合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较性广告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这类广告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应当得到许可。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具有充分的和合法的理由,即行为人进行比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比较性宣传是必要的、真实的和客观的,那么,这种比较广告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经营者借助批评性比较广告可以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比较,也可以针对某类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若经营在广告中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作批评性对比,进行消极的评价或贬损,如果该对比内容虚假,就构成商品诽谤,如果该对比客观真实,则可能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造成了商事主体商品声誉的损害,亦构成商品诽谤,不过,这样的认定须要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针对某种商品,而是一般地对某类商品进行对比,只要该比较广告内容真实,不片面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不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那么该比较广告就应认定为合法的。反之,如果比较广告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属于不当行为,但是尚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对象太抽象,不能确定,而受诽谤对象的确定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服务诽谤 即然商业诽谤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性陈述,其目的是为了给商事主体的经营带来实际损害的行为[28],那么,除了对商事主体的商誉或者商品进行诽谤外,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诋毁,也主要是对于商事主体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 服务诽谤,在美国法称之为对交易的诽谤[29],但是与这里所称的服务诽谤并不完全一致。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就包括服务诽谤。在以提供商品制造或者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商品的诽谤可以构成商业诽谤行为,那么,在以提供服务为商业宗旨的商事主体,对其服务进行诋毁,当然就构成服务诽谤。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因此,对交易的诽谤,实际上就是对服务的诽谤。 对服务的诽谤是否可以概括在商誉诽谤当中?从原则上说,服务的声誉也可以概括在商誉当中,对服务的诽谤也就是对商誉的诽谤。不过,相对于提供商品可以确认商品诽谤为独立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提供服务的商事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诽谤,当然也就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认定。其界限为,商誉诽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的整体商誉进行毁损,针对的是商事主体;而服务诽谤,则是针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毁谤,针对的是其服务本身。 构成服务诽谤,应当存在对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明知商事主体的服务并不存在问题,而故意采用虚伪不实的言词、文字等,进行诋毁,造成受害人的经营的损害,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四、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一)各国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立法比较 商业诽谤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严厉禁止和重点打击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在商业经营中,成员国有义务对于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禁止,由于商业诽谤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救济首当其冲,只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1.德国 德国主要通过《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该规定并没有直接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对商誉或信用②的保护来间接制裁商业诽谤行为。除德国外,西班牙也采用上述方式,将《个人名誉保护法》扩展到对商业信用的保护,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而俄罗斯则是通过对商誉的保护来实现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制裁。《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 《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第1项所指行为如系由某商店职员或受托人造谣或散布且营业主已知其行为时,其营业主将与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受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也针对商业诽谤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违反该规定者,处行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国 在法国,商业诽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通过散布贬低的或者恶意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贬低经营者的产品,只有在被诽谤的个人、公司或者产品能够容易的识别出来,才可以起诉该诋毁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法国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前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后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该一般条款也只是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间接调整。 3.意大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直接制裁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编第十章第2598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有关特殊标记和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效力,无论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称或特殊标记容易发生混淆的名称和特殊标记,或者模仿竞争者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容易引起与竞争者产品或相混淆的行为;散布对竞争者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与评价,足以使之名誉扫地,或者诋毁竞争者产品或企业的优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并且容易损害他人企业的手段。第二种侵权行为,就是商业诽谤行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第1条之二是关于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前条各项行为的人,对于因此而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实施侵害他人营业信用行为的人,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请求,命令不赔偿损害或在赔偿损害的同时作出恢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该法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是通过对信用的保护间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令专门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公司商誉不受侵害。而与英国法律同一传统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专门制定了《诽谤条例》,针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商业诽谤。对于商业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条例》作了详尽的陈述:明知虚假而恶意刊布损害名誉的文字诽谤,最高可判罚入狱两年及另再判处罚金。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明知虚假而刊布。但有证据显示有关刊布主要基于恶意中伤的动机,也可提出检控,最高可判罚一年监禁及另判处罚金。 6 美国和澳大利亚 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予以了成文法救济,该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兰哈姆法外,美国的《有限电视和卫星广播法》也通过限制行为主体,来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澳大利亚则通过《贸易惯例法》对商业诽谤进行调整,该法第五部分就为经营者如何防止商业诽谤以及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贸易或商业时,不应进行那些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是可能引起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过《刑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仅仅通过《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第一,《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也就是说捏造和散布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商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商业诽谤罪。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就不能适用《刑法》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角度来讲,如诽谤的次数,手段恶劣,传播的范围广等:“重大损失”应从商业诽谤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讲,如营业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大为降低等。重大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固定金额为限,因为经营者本身的资产相差很大,可以以正常利润为基数确定一个比率范围,如可将实际损失超过正常利润的10%-15%视为重大损失。 第二,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不强。商业诽谤是一种不法侵害企业商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以剥夺自由和罚金为手段,对于受害人并不能起到直接的救济作用,因此对商业诽谤侵权以承担事实责任为主要救济手段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英美国家关于商业诽谤不区分刑事诽谤和民事诽谤,将刑事诽谤的和民事诽谤视为一体,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诽谤案件几乎都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尽管这些国家还有关于刑事诽谤的条例,这些刑事诽谤条文主要是针对及其严重的恶意的诽谤。在美国法律中,诽谤大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除了群谤及可能破坏治安的少数特定情形外,很少采刑罚制裁[30].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的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对商业诽谤行为加强民事法律制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民事法律制裁是制裁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即使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刑罚,也不能代替民事制裁的地位,需要附带地加以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是正确的,并且最终在民法典中写进商业诽谤制度,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一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依据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是商业诽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依据;对商业诽谤行为还可以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诽谤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31].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诽谤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诽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诽谤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着眼于民法典的制定,对商业诽谤行为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1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的第一条款,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本条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32],以该条款作为立法依据,应当是完全正确的。 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确立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就可以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民法制裁的体系。 2 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民法制裁的方式 在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法制裁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发挥已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方式的作用。当行为人正在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时,受诽谤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诽谤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补充更正和答辩的制裁方式。这也是商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重要的民事责任。更正和答辩本是新闻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更正,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于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传媒作出更正,传媒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33].关于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我国仅在行政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③,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更正和答辩这种责任方式移植到民法中,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商业诽谤行为(包括其他一般诽谤行为)的一切主体都适用。在适用时应注意,消除因诽谤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与诽谤行为时的方式和范围相同,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那么至少该行为人应通过电视进行公告等消除影响。 第三,强行赔偿损失的制裁。由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诽谤行为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且表现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成为商业诽谤行为人最主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中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因此实际赔偿是合理的,除非将来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损失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商业诽谤损害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必须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赔偿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民事法律与司法判例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司法判例 作用 判例制度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核心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核心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核心,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 近来,因民法典编纂引起的学术争议纷纷而起,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一部法典编纂,如同一面镜子,它既能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成果和学术水平,也能暴露出我们法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正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此次《民法草案》第四章又对其专门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澄清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因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第二,由于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了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混淆;第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谈论的“法律行为”实质上应是“法律交易”。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相应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的话,那么它应该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至少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逻辑错误与认识问题 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一个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编纂中,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不必要,也不应该重复大前提或最上位概念,换言之,民法或民法典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则不应该具有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能在民法典中作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民事继承权”或“民事婚姻权”这样的规定,因为它违背了上述思维逻辑。当我们谈到继承权,谈到债权和物权时,所指向的范畴必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再用“民事”加以限定。同样的道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达所指向的思考对象,其实也是一个必然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所以,用“民事”加以限定,理论上没有必要,逻辑上也不成立。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自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到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乃至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法律行为”,台湾、澳门至今仍然如此。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我们讨论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随着对“法律行为”制度和理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行为”命题下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范畴。为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前加一个“民事”予以限定,以避免与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行为”理论相混淆。正是在此背景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稿)中首先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述,而且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两年后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了这个表述,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民事立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避免混淆或误解的做法恰恰是因认识错误而起。这种有意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加以区分的做法,主要由于我们对现今“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特定的客观指向或实质特征从一开始就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谈“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逻辑错误。何况,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一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事实上,这里涉及如何区分“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于这两个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原本存在的概念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提到讨论的层面。 二、“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之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和“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两者相对存在,而且显然都是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基础上逐渐抽象而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归纳的产物,而不是演绎的产物。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思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无论交易行为人是否有获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由此可见,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此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除了准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某些程序行为外,还有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都可纳入法律行为范畴。 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观点,但基本上是明确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法律交易给出定义,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所采用的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德国民法关于法律交易理论的起点,即:“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导致一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因其为表示人意之所愿而依照法律秩序发生。”现今德国法学对于法律交易的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思路的展开,即法律交易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一项交易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同法律交易一样,法律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的阐释:“法律行为是法律交易外的一个特殊范畴。与作为具有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而出现的法律交易相对。因为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其法律后果产生于法律秩序的要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获得。”但当时的立法者们认为,这样的表述难以说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故《德国民法典》最后不仅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这个概念。至于有关问题,则灵活地留给了法学家们或法官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决。从德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看,法律行为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有探索余地的学理问题。 在此还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问题。前面所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除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外,还可能有公法上,如行政法上和司法上的法律行为,像判决、形成判决、强制执行、逮捕、成年宣告、监护设定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劳动法合同等。但是上述这些法律行为均非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更非法律交易;法律理论或法哲学意义上的广义法律行为,现今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也都不是民法范畴所要谈论的法律行为。此外,违法行为,其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违约行为等也都不是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关系范围内的给付障碍或积极违约行为。所有上述法律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十分严密。广义上讲,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狭义上讲,它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内所谈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来说,在谈到“法律交易”时,必定是在谈民法范畴的问题;在谈论“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谈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和涵盖范围虽然有争议,但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一般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将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如准法律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另一种方法是,有意识地回避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只是具体地谈准法律交易和事实行为。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存在的。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不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人们只认识到一个法律行为概念,但在这个概念之下所谈论的又是法律交易的内容。于是乎,将法律行为这个德国民法的学理概念作为规范概念在我们的民法中予以规定就不可避免了,而本来在《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实体规范概念,即法律交易反而被摒弃了。由此可见,我们对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认识和阐释的混乱和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法学界在法律行为理论上产生诸多混乱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影响,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认识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入“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研究。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入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问题,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统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许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问题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理学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自然乱上加乱。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act”、“legal transaction”、“juristic action”和“legal act”?等等。上述所有英文译法,实际上都与德文表达的原意有一定程度的差别,特别是“legal act”的译法与原文本旨相去甚远,实际上可以对应于德国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 act”,显然要比“legal 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的不同,因而主张用“legal act”表示一般意义法律行为概念,而以“juristic act”表示德国法上的法律交易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Rechtsgesch?ft”译作英文的“legal transaction”,应该是最为贴近德文本旨的译法,这可能与其原本是德语法学家有关系。我国比较法学者沈宗灵在翻译凯尔森氏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将其译作“私法行为”,虽然这个译法可以探讨,但它至少已与“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可惜这个细节并没有为民法学界注意和重视,因而除了沈宗灵的翻译外,所有能够传世的对“Rechtsgesch?ft”的其他译法,统统都成了“法律行为”。于是乎,由于法律翻译所产生的文化间隙,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特有的法律交易的差别被模糊了,原来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论制度在我们这里发生了混乱。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交易理论从基本认识到概念体系,从概念体系到整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并非毫无察觉,但却没有展开深入讨论且予以澄清。已经公之于众的《民法草案》中仍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表明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还进入了立法讨论层面。因此,探讨并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紧迫工作。 民事法律论文: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工具 构建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 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 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 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国家的公权力极少直接的干预私法的运行。法学家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创造新法。这就为私法自治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但私法自治并未被抽象为私法原则。 实际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8]]由于16世纪的法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并未实现统一,习惯法在各个封建领地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各地不同的习惯法在适用时的冲突,查理? 杜摩林在此前提下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后人将此称作“意思自治”学说,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作为近代第一部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法集合,其中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至此,意思自治成为了私法的基本原则,进化成为私法自治,支撑着整个私法体系。对于私法自治的内涵,归纳起来,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1、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出发,强调私法于公法的区分性:“在私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2、从民法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3、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出发,私法自治具有双重性含义: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已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4、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同一说:认为私法自治就是契约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违约救济自由。另外,私法自治还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其本身包含着很深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内涵。 (二)比较法中的私法自治 随着近代大陆法系私法法典化的进程,私法自治成为了各国民法典的基本指导原则,下面主要从几个范式民法典来阐述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1、《法国民法典》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私法自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私法中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将当事人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这种思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工作的全部过程。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民法典各章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总之,《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 2、《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体系下建构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抽象人格的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体系,以意思的支配为基础。所以,整个私法体系是在依照意思表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不同的权利。萨维尼和温德塞这两位法学家在权利的概念上首先提出了意思力(Willens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这一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达到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人之一般行为的自由。就此而言,经济交易之自由及契约自由除已经特别的基本权利之规定保护者外,已属于行为自由范畴。由于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原则之具体实践,故德国实务及学者一致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最基本之原则。因为,就像19世纪制定的其他法典一样,自由主义在其中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部分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理性人”可以并且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法律应承认其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民法中就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同时,在许多具体条文的但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是肯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自主创设其相互之间的私法关系。 二、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的内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及过错责任等内容。所谓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也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 身份平等,也即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也即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却是自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在古罗马,奴隶和市民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封建市民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只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逐渐被“契约”所取代,这种平等才成为可能。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含义很广泛,包括缔约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人有权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缔约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缔约人有规定违约责任的自由以及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正是私法赋予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私法主体蕴藏的能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自由,它的内容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契约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私法自治的当然要求。私权神圣、私权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及过错责任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本质。私法自治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私法的基础。 (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作为调整私人生活的私法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私法关系有如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使得私法的自治性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这是因为: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促使私法主体应时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由此构成的制度体系支撑着私法自治的大厦,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私法具有两种调整机制:一是私法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即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二是保障私法自治得以顺利实行的外在调整机制即私法本身的调整机制。其中私法的内在治理机制,保障了私法能够强有力地抵御着公权力不正当进入和干预,从而确保私法能够得以充分自治。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也为权利主体,它们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追求者,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上运行,对这种自由竞争秩序的反映当为私法。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私法自治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反映,正是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它尊重人的自主权利,视人作为自我的主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人们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即社会的发展。一个无视人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萎缩、停滞不前的社会。私法自治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三、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 (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 在德国学者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通常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一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概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温德夏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的创设的私的意思宣告”。弗卢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个人自治即通过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以设定一个调整内容的方式成立、变更或解除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说。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也强调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也突出其私法效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是是调整私人利益的规范,由于调整利益私人性,私法允许私法主体充分自治。每一个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私法规范也是处于这种要求而设计的。每个私法主体均是社会的组成分子,一般来说,每个私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财富也才能得到最大化,社会也才能进步。但是,并不是所有私法主体的利益都是平行的,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是冲突的。何况私法主体对自己利益判断的偏差的情况常有发生,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的短视性与社会利益的追求的长期性也是矛盾的,这就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存在。私法调整利益的私人性要求私法主体充分自治,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利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当事人可以以其约定优先于法律规范而适用。如此可以极大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这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在绝对权的保护上,通常都是采用法定主义的模式予以调整。而引起绝对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事件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绝对权的类型和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一般没有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如此,在绝对权的设定以及变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和任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的交给其自行处理。既然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必要在总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构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第54 条“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说明我国采用了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 正如前文所述,私法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 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依意思表示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法定主义并不能及于人的意志层面,它仅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思效果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并不对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加以评价。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民事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就抹杀了民事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民事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民事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脱掉其合法性内衣,规定之以意思表示为其唯一本质,使其真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法律学人为之奋斗了一个世纪的梦想。中国民法典能否不负众望地担当起历史的使命,能否比肩十九世纪法国民法典和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成为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典,我们拭目以待。上文已经论证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石,所以,我认为妥善处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典中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私法自治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之不断发展,并有所突破。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