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论文: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框架设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 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相对独立,承担保险基金的收缴、给付和营运,以及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并签定服务合同(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控制医药方行为、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论文: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摘要:2009年4月7日,新出台的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指出,我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费医疗,以及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转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以及建立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阐述了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适应我国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最后讨论了在建立大学生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模式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1.公费医疗阶段。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是1953年实施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疗费用国家全面负责,保障水平较低。50多年过去了,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却一直未见增加。每年高校主管部门拨发包干医疗费,重点院校一般为60元,而一般院校只有十几元。我国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公费医疗无法满足大学生的医疗需要。大学生得一次感冒就要花掉几十元的医疗费,更别说患上重大疾病。“病不起”成为高校中十分尴尬的现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形同虚设。 2.公费医疗向商业保险转变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高校纷纷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在公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公费医疗+商业保险”的模式。学校主管部门拨款给校方医院,对于大学生的门诊费用采取公费医疗的方法,对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严重疾病住院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3.商业保险向社会医疗基金制度的转变。各高等学校自身建立学校自主筹资,分配的医疗基金,来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难题。湖南省多所大学酝酿联合建立“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徐州师范大学在本、专科学生中实行学生团体保险与医疗互助基金相结合的制度。在大学生中采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很好得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特点,但在我国这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还处在试点阶段,各个高校改革措施也不尽相同,缺乏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 根据现阶段大学生医疗保险状况,以及大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在大学生中也采取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财政部等各部委的教育财政投入,以及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二是学校自身的投资。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归学校自主管理,财务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余额转归下年基金。主要支付学生普通住院费用;严重疾病治疗费用。个人账户方面,学生自主筹资,自我积累。从大学生入学开始就建立个人账户,通过三到四年的积累,个人账户会达到很可观的规模。个人账户主要支付个人门诊费用以及普通疾病的医药支出,可以采取“医保卡”的形式,方便个人账户的支出和使用。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规模和筹资比例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以辽宁省的高等院校为例,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总规模为每人200元左右。其中统筹基金占其中的80%左右,即160元左右。这160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构成,相当于大学生公费医疗支出,这部分资金占到总规模的50%以上,保证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提供100元以上的医疗补助。第二部分由高等院校自主投资,比例为30%左右,即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投入60元的医疗补助。这两部分资金构成了由学校掌管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在个人账户方面,个人账户资金占总规模的20%,即个人每年要缴纳40元左右。这样以来,在校学生规模10000人的高校,每年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会达到200万元。根据大学生疾病率以及医疗消费状况,这笔基金完全可以应对大学生的严重疾病治疗和康复问题,有效地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 三、大学生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建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模式的建立时应采取强制参加的原则,保证要覆盖到每一个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采取的是大数原理,参加的保险人数越多,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保障力度越大。据中国保险报的调查,目前,有28 %的学生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有18 %的学生未参加但认为有必要参加,有53 %的学生未参加并认为没必要参加。可见,当前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意识仍十分薄弱。所以在建立这种制度模式时,要坚持强制参加的原则,做好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动员工作和组织工作。 2.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医疗统筹基金在实行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应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很不不平衡,但省级区域经济发展较为均等。而在省际之间,经济发达省份和经济欠发达省份很难做到基金的协调统一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大学生医疗消费状况,实行省级统筹更适合大学生医疗统筹医疗的管理,并且降低统筹基金的管理费用。 四、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 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1.扩大了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在校大学生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47%。做好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是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具有自身明显的优点。这种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克服了公费医疗保障水平低,而且不适应我国高校大学生医疗消费的特点。另一方面克服了商业医疗保险参保率低,可及性差,理赔过程复杂的缺点。 2.切实降低了在校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采取“公费医疗+商业保险”的模式。总体来看保障效果不佳,并且在校学生医疗负担并没有减轻。辽宁省普通高校中,每人每年投入的商业医疗保险约为40元,虽然与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相当,但保障水平上还是有一定的不足。采取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对于日常疾病的治疗可以动用个人账户的储蓄,大病重病时动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大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真正地应用到医疗消费中,既减轻了医疗负担,又提高了医疗保健水平。 3.完善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循序渐进地,有步骤地在各省建立起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广又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制度良好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疗保险的法制性和规范性。笔者在此也特别强调,对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说,至今还没有一部根本大法,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但法律效力上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五、结论 对于我国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法,笔者在此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也只是一种尚需完善的制度。但有一个事实不容我们回避,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不应该是新医改中“被遗忘的角落”。良好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能保障学生的医疗福利,同时也会促进高校的管理水平,使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和教育管理事业得到双向发展。总而言之,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总体上应建立一种: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慈善机构积极参与,个人充分负责,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医疗保险论文: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境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原件等有关证件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当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可依自己经济承受能力按缴费基数4%或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标准当年内不做调整。 未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纳。选择4%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3%,个人缴纳1%;选择8%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第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选择8%缴费标准的,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从缴费当月起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一)年龄在44周岁以下(含44周岁)的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2.8%按月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当月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 (三)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按8%的标准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不满10年的个人医疗帐户不划入资金; (四)参保人员的年龄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实足年龄一次核定,当年内不做变动; (五)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按个人缴费的进度实时计入,结存的本金和利息由银行定期结算。 第七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分开管理,按各自的支付范围进行支付,互不挤占挪用。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于定点医院的个人普通门诊医保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个人医保药品费用、定点医院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可按月、季、半年或全年为结算期按时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第十一条 中断缴费的,从中断当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原有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时,保险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应以本市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满15年。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的,由参保人员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本市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定为700元,二级医院定为600元,一级医院及乡镇中心卫生院定为500元。在同一医疗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多只降低两次。 第十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不同年龄段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年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40% 35% 30% 3001元—5000元 35% 30% 25% 5001元—10000元 30% 25% 20% 10001元—20000元 25% 20% 15% 20001元以上 20% 15% 10% 第十七条 选择8%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年龄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表: 年 龄 比例 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 下 45周岁以 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12% 11% 10% 3001元—5000元 14% 13% 12% 5001元——10000元 17% 16% 15% 10001元—20000元 14% 13% 12% 20001元以上 12% 11% 1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乙类目录药品及住院期间实施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30%,其余的进入统筹基金,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市外治疗的,经我市二级医院提出转院建议,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非转诊转院而外出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患尿毒症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中、晚期放、化疗可设立门诊特定病种进行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设一次起付额500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转外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不属于该病种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医疗保险证》、IC卡就诊购药。门诊医疗费直接从IC卡上扣除,IC卡资金不足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既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在定点药店购药。接诊或购药时,接诊医生及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查验核实《医疗保险证》及IC卡。未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参保人员门诊就诊、购药所需费用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灵活就业人员患病需住院的须填写审批表,接诊医生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报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证》、IC卡及住院审批表收取预付金后进行诊治,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划价处方、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微机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所需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无偿提供。 医疗保险网络开通后,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IC卡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上传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住院所需医疗费: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定期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梯次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医疗服务。每日的治疗费用要及时清算并告知患者,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确认,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暗箱操作等加大医疗费用的现象出现,杜绝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和重症监护标准而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伤、生育、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被他人故意伤害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若遇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患者住院,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除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由市医保中心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三)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或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规定执行。彭阳、隆德、西吉、泾源四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论文:浅论补充医疗保险需求及发展走势 补充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产物,无论是理论上的研究还是实践中的探索,都还只是刚刚起步。补充医疗保险将如何发展,这里我们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 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 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 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补充医疗保险立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在内容上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二者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立法在诸多方面将是相辅相成的。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将不可避免地要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视角出发,补充医疗保险的立法将不得不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考虑。如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多少、保障程度的高低等,均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确定。 医疗保险论文: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今年七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明确提出了“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总体目标。如何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本人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今天因是学术会,本人便对我国医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坦率地谈些个人看法,这也是我多年研究的成果,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专家们批评指正。 一、 我国医保的难点 自解放初期的实行公费医疗到现在国家出台的新医保政策,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有两大难题: (一)医保费用难控制。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公费医疗支出从53年到95年增长了106倍,而同期财政收入仅增长27倍;全国劳保医疗支出78年到96年增长了20.8倍,而同期职工收入仅增长8.6倍。后来我国许多地方实行大病统筹,96年费用支出是93年的5倍多,仅96年比95年翻了一番强。再从95年开始的“两江”(即江西九江市和江苏镇江市)试点看:九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医保实际费用支出96、97年分别比上一年增长65%和30%,97年比95年翻了一番多。97年市直企业医保统筹基金累计赤字2875万元,98年的情况更加严峻。“两江”四年医改试点,九江共超支3,000多万元,镇江共超支5,000多万元。全国40个扩大试点城市的费用也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国务院的(1998)44号文件出台后,对医保费用的合理、有效控制仍然是医保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难题。由于费用失控,许多地方财政和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二)医保水平与质量难提高。具体表现在: 1、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医保水平不平衡,医疗效果不佳。有些行业和单位(如银行系统等),不仅门诊、住院和大病都是实报实销,而且另有医疗补贴,而有些财政困难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每月十几元甚至几元的医保费用进行包干,包干费用完后全由患者个人负担。尤其是有些小企业职工如患大病,因企业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不少职工家破人亡。同时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医疗效果也不理想,许多医院为了多创收,只要知道患者是公费(或劳保)医疗,本来只需一次门诊非让患者跑二、三次不可,只需住院一个月非让患者住两个月不可。 2、在九江全国医改试点中,为了争得更多的医保基金,各医院的滥开药、滥检查现象普遍严重,这样不仅导致医保水平和质量严重下降,同时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严重超支。由于医保基金的严重超支,医保经办机构长期大量拖欠医院的医保费用,导致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关系恶化,医院拒绝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医院的滥开药、滥检查行为也更加严重,这又进一步加剧医院的医保费用的拖欠,这种恶性循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有的医院就可能不得不单方对部分参保单位甚至所有参保单位职工实行停保。单位和职工按规定交了保费,却完全得不到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保险的水平和质量就不言而喻了。 3、按国务院(98)4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99年初启动,应于99年底基本完成。而相关资料显示,此项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在今年7月在上海召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又不得不把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时间推迟到今年年底。但时至今日,依然困难重重。究其原因,据有的地方医保部门反映:一是担心执行新的医保政策后,职工看病个人负担过重,将有许多职工,尤其是年老体弱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不堪重负。因为按新规定职工看病最多的要付 6笔费用:①门诊在用完个人账户后的全部费用;②住院起付线以内的全部费用;③住院起付线至大病封顶线以内按比例的个人付费(特检特治和转外地治疗还要增加个人付费比例);④大病封顶线以上的分部费用(缴不起补充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有可能要付全部费用);⑤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范围以外的全部费用;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设施目录以外的全部费用。二是觉得新的医保政策对控制医院滥开药、滥检查、人证不符等违规行为没有多少行之有效的过硬措施,因而在对执行新的医保政策后,能否提高医保质量、遏制医保费用的流失缺泛信心。 二、 医保难点的原因分析 (一)医保费用控制难的主要原因有三: 1、医院用的是别人(医保和患者)的钱,不用白不用,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是医院用病人和财政或企业的钱。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不论是“两江”模式,还是国家出台的新医改政策,都是医院用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的钱,而且医院的收益多少是与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费用支出的多少成正比,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这就必然导致:一、医生为了多得奖金和药品回扣,则积极滥开药、滥检查甚至滥住院;二、药品采购人员为了多拿回扣则在选择药品价格时舍低就高;三、医院管理人员为了医院自身的利益则对上述行为放任甚至纵容。这是导致医院滥开药、滥检查、滥住院以及药品虚高定价的主要原因。 2、医患利益趋同,导致医患合谋,共同侵蚀医保基金。不论“两江”通道模式,还是国家新出台的板块模式,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和医院利益是一致的:如当病人正在用社会统筹金时,当病人是费用全免对象时,当“病人”是替亲友开药甚至将药卖给个体诊所和药店时,此时病人和医方都希望多开药、开好药。因为这样医院可多创收,医生可多拿奖金,患者可吃小亏占大便宜(甚至只占便宜毫不吃亏)。这是医保基金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老子得病,逼儿子喝药- -既无理又无效。在许多问题上患者是无辜的,如医院的医药乱收费、乱定价,医生给病人开高价低效药、作完全没有必要的检查、私改化验结果骗取住院费用。对此患者有的是不知道,有的是被迫接受的。如果问题不作具体的分析,仅仅把费用失控的原因都归结在患者身上,因而只是一味地加大患者的自费比例,增加职工负担,这种作法既不公平,对控制医保费用也是无效的。今年8月4日《焦点访谈》报道哈尔滨传染病医院私改病人的肝功能化验单,使一个健康人在传染病医院无缘无故的住了38天的院,还白白的花掉了3900多元。类似此类现象患者有什么责任?九江的全国试点开始不久,将患者就诊5000元以内的个人付费比例由15%提高到20%,特检特治和转外地治疗也作较大幅度的上调,但医保费用仍然照涨不误。 (二)医保水平与质量提高难的原因主要有二: 1、医保费用的严重浪费和超支,导致一方面真正用在参保患者本人身上的有效费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加大患者个人的付费比例以缓解医保基金收支的严重失衡; 2、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因为现在许多医保(或公费、劳保医疗)定点医院的业务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靠滥开药、滥检查等非正当业务收入。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会放任甚至纵容滥开药、滥检查等不正当的医保行为。如果医院严重存在滥开药、滥检查等浪费行为,要想提高医保水平和质量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对这样的医院基本上没有约束力。 三、医保难点的主要对策(即“413”医保模式的主要作法) 那么,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做到既能有效的控制医保费用又能提高职工的医保水平和质量呢?主要对策有三: 1、对医院实行医保费用与医保责任包干。要想实行包干就必须对医院实行四定:第一、定就诊医院。由职工自愿选择一家自己满意的医院(或医院集团)作为定点就诊医院,当医院条件有限,经医院同意,患者可以转诊,费用由定点医院结算。第二、定医保费用标准。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前几年全市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不合理因素,确定年轻、年老、退休、离休等不同人群的不同医保费用包干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各定点医院的实际定点人数定期拨付,节余归医院,超支也由医院自己承担。第三、定医保水平和质量。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各定点医院签订医保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各定点医院的医保范围、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第四、定医院定点人数规模。为确保定点医院抗风险能力,定点医院的参保定点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达不到一定规模取消当年的定点资格。这条措施的作用主要在于控制医保费用总量。 2、如职工对当前医院的医保质量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间隔期满后自由退出另选医院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为便于操作,重新选择医院定点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实行包干的头一年,可由医保部门以单位为整体就近划定一家定点医院,半年后逐渐放开,由职工个人自由选择医院定点。此举的作用是通过职工的自由选择促成医院之间竞争,进而提高职工的医保水平和质量。 3、职工看病时必须按一定的方式个人付费。具体作法可以保留“两江”模式中的“三段自付”(即按0.5万元以下、0.5-1万元、1万元以上三段分不同比例累加个人付费),但实际操作中不一定非分三段,可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点非常明确,除老红军、离休等特殊人群除外,决不允许跟医院包干后就完全免费就诊(在“两江”试点中,在职、退休、离休三种不同的个人付费比例,导致退休、离休职工医保费用分别是在职职工的几倍、几十倍不正常现象,这足以说明个人付费的重要)。此条意在制约参保患者向医院提出过分要求,以缓解医患矛盾,减轻医院的管理难度,避免造成新的医疗资源浪费和流失。 上述三条归纳起来就是“四定一自由三段自付”(简称“413”)医保模式。为了与国务院的(98)44号文件接轨,可用“413”医保模式的机制(即“413”医保费用与质量双控法),先对住院进行控制,如运作良好,经医保主管部门同意,再延伸到门诊,以减轻年老体弱,尤其是困难职工的大额门诊负担。 四、“413”医保模式的优势 “413”医保模式(以下简称“413”)的优势在于能促进“三项改革”: (一)“413”能有效地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这体现在: 第一、因“413”的作法是将职工的医保费用连同医保责任按人头包干给医院,这从根本上打破了多年来医院用别人(患者和医保)的钱,不用白不用,甚至用得越多越好的利益格局,改医院用别人的钱为用自己的钱,大大增强了医院的费用节约意识,促使医院自觉地采取措施对滥开药、滥检查、滥住院、人证不符等现象严加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流失,遏制医保费用的过快增长,进而为较大幅度减轻职工、企业和财政的负担,提高医保水平提供条件。 第二、因“413”规定职工个人有选择医院定点的自由,所以虽然医院用的是自己的钱,不该花的钱医院不会乱花,但为了留住甚至吸引更多的职工到自己医院定点,医院必须不断提高医保水平和质量,那么医院该花的钱也必须得花。这样,医院只有在不断提高医保水平和质量的情况下,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也只有通过医院之间的激烈竞争,才能让广大职工从中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三、因企业、财政、职工个人负担减轻了,职工的医保水平和质量提高了,就可激发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从而减轻医保扩面工作的难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国家和不少地方出台了“医药分开”和“患者选择医生”的医改新举措,也许有人觉得现在再用“413”来控制费用完全是多余的。其实不然,现已出台的这些新措施,对完全自付费用的非医保人群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对主要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付费的医保人群的作用却有明显的局限性。比如有些地方试行医药分开,把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出来,同时全国也将普遍实行用医生开的处方到药店购药,其目的是为了割断医生开处方与从药品中获利之间的必然联系,这对于遏制完全自费的非医保人群的医疗费用是明显有效的,而对于医保人群的效果则大不一样:由于医保人群的医疗费用主要是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药、患三方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占用更多的医保基金),必然会串通一气,如“患者”为了替亲友开药则用假病情(无病呻吟),医生为多得诊疗费或有碍于熟人面子则开假处方(无病开方),药店为了自己多创收则售假药品(指目录外药品甚至非医药用品),这样,医保基金的流失依然是一路绿灯。又如“患者选医生”,医生为了让患者满意必然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那么医疗费用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这对完全自费的非医保人群是完全有效的。但对主要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付费医保人群并非就是如此:患者会根据各自的需要提出种种要求,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要求(如开大处方,用自己的医疗证为亲友开药、作检查、甚至住院),而医生觉得这反正又不是用医院的钱,拿别人(医保经办机构)的钱去讨好自己的“上帝”,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医生就有可能完全无条件的满足患者种种不合理要求。所以本人认为,唯有采用“413”,变医院用别人的钱为用医院自己的钱,彻底打破第三方付费的利益格局,不论是否实行“医药分开”和“患者选医生”,医保人群的医保费用无法控制这一难题均能迎刃而解。 (二)“413”能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由于“413”是让医院用自己的钱,彻底改变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两江”模式、海南模式第三方付费的利益格局,加之允许职工个人有选择定点医院的自由,这会在医疗机构这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 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完全没有竞争的。这种类型的定点医院是我国多年来实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职工看病由单位或企业固定在一家社会医院或职工医院,不管医疗质量是否满意,患者别无选择。医疗费用则一般都由市财政或企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往定点医院如数拨付。这种定点医院无需与其它医院竞争,那么这种医院的浪费行为和医保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种是虽有竞争,但存在许多严重的非正当竞争行为。这种类型包括大病统筹、“两江”模式、海南模式及有些地方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定点医院。尽管职工可选择多家定点医院就医,但因这些医保模式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由第三方( 医保经办机构)付费,当就医者为非正当医保行为时(如无病开药、人证不符、开大处方、开目录外药品甚至非医药用品),此时首选的医院并非是医疗水平高、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的医院,而恰恰相反,却是一些管理混乱,一贯靠滥开药、滥检查度日,能为非正当医保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的医院。那么,医院为了争取更多的此类就医者,以便从医保机构哪里获得更多的医保基金,医院之间必然会展开另外一种竞争:看谁违规的胆子大,而且歪点子多,谁就可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种竞争,凡可供患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越多,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就越严重。这种不正常的竞争行为目前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合理的控制办法。第三种是建立了公平、合理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这就是“413”医保模式中的定点医院。由于医保费用和责任是按人头包干,同时给予职工对医保质量不满意可定期重新选择医院定点的自由。这样,促使医院之间展开激烈的良性竞争:医院一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医保费用的浪费和向非医保对象流失,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的利润率,降低亏损风险;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职工选择自己医院定点,以争取更多的医保基金,不断增强自己的实力,避免因选择定点的职工人数过少而被医保机构取消医院定点资格。这种竞争除了能避免第二种类型定点医院不良竞争行为和后果,让患者实实在在得到好处外,还能加速医疗机构的改革。 “413”能加速医疗机构改革,主要体现在能促使医疗机构的“优化重组”和“减员增效”。因为采用“41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流失,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提高医保质量。在这两方面做得好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低、质量好,愿来定点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经济收益也会越来越丰厚,医疗机构也会越来越兴旺发达;而在这两个方面做得差的则会走向反面,甚至最终被淘汰。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在一个城市和地区形成几个有相当竞争实力的医院集团;许多没有竞争实力的弱、小医疗机构,有的成为医院集团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有的成为社区服务机构,有的转向市郊和农村,有的则被关、停。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然会自觉地对自身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简,以降低医疗成本;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竞争实力。这种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行为远比政府层层用行政手段“减员增效”要有力、有效得多。 随着医院集团的出现和不断增加,将会使“413”不能让参保人同时选择多家医院定点,可能使患者感到转院看病不如其它模式那么大方便这一唯一缺陷将不复存在。因为一家医院集团一般都是由多家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等级的、不同区域的医疗机构组成,参保人在一家医院集团定点就等于在若干家普通医院定点。 (三) “413”能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由于“413”是将医保费用按人头包干给医院,所以患者医药费用绝大部分是由医院承担(除少量应由患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这样,药品流通中的利益格局在“413”的医保定点医院必然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会彻底打破现有的医院药品进价越高医院获利越多的利益格局,医院的药品的高进价就不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相反,医院药品的进价越高,医院的医疗成本越大,获利越小,过高的药品进价必然导致医院亏损甚至垮台。因此医院在采购药品选择价格时必须彻底改变现在舍低就高的作法,只有这样医院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第二、医院药品的虚高定价对于医保人群没有多少实际价值,因为医院的药价定得再高,大多数钱还是医院自己掏。明智的作法应该是医院根据药品的合理进价和实际质量实实在在定价。 第三、如果医院药品采购选择价格不再是舍低就高,同时医院不再搞药品虚高定价,那么药品回扣的空间就必然会大大缩小;再加上因费用是跟医院包干,医院及有关人员所得的回扣,不再是像现在仅仅是损害患者的利益,而且更主要直接侵害医院全体员工的利益,甚至严重威胁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那么,为了自身的利益,医院领导包括所有员工必然会明显加强对有关人员回扣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力度。 第四,由于在医保费用与医保责任包干的同时让职工有自由选择医院定点的权利,这就迫使医院在节约费用的同时必须注重医疗质量,而要做到这一点至关重要的就是要提高药品的疗效,那么医院购进的药品就必须是质优价廉的,如再购进的是疗效不稳、不佳的新药、洋药甚至假药,不再是患者不答应,同时医院领导包括医院的所有员工都不会答应。 只要医院这个关键环节的机制转变了,药品生产流通中的其它环节(如药品生产厂家和医药公司)的不正当行为也必然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综上所述,“三项改革”中存在的那些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又似乎无可奈何的矛盾和问题,在“413”机制的作用下,将会大为缓解,有的甚至迎刃而解。 为了论证“413”的可行性,国家科学技术部已于2000年6月批准,将“413”的可行性研究列入2000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历时两年。该课题项目已得到许多专家、学者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引起不少城市的关注和重视。现有若干城市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已成为该课题的合作单位,准备逐步按“413”试运行,现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将有部分城市于2000年元月和一季度开始全面试运行。 医疗保险论文:浅论企业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国家快速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根本目的是发展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思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关键在于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因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更是一个国家的“稳压器”。只有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拥有一个安定祥和的内部环境,国家才更有余力去应对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挑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是针对居民的医疗保险事业,采取国家强制、政府承办、费用分担、保障基本和普遍享受的形式。然而,这种医疗保险只适用于低水平医疗保险的需要。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职工,社会低水平的医疗保险不利于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很难稳定职工队伍,发挥职工的创造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对本企业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加以完善,才能促进企业的深入发展。 二、我国企业当前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账户金额偏少。企业和个人不合理的缴费比例,使得个人账户中金额偏少,基本的医疗保险的保障远远低于职工实际医疗的消费,许多职工在生病后,多集中于三级医院,治疗的长期性和特殊性造成治疗时花费较高,尽管基本医疗能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但是病患的基本支出费用仍然较高,即使只承担了一小部分,但也超出了个人能力。此外,基本医疗保险面向大多数人,具有广覆盖、保障低的特点,使得职工账户金额较少,从而降低了一些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成为基本医疗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2)定点医院单一。在职职工定点医院往往只是企业所在地的一个医院,这种医院其实很多东西得不到保障:硬件设施跟不上,医疗器具老化,医生临床经验不足,医术较低,医院环境卫生差和医生不够负责。职工到定点医院看病,多是些头疼、发烧、感冒等小病。因为小病不用住院,但不住院又不能报销,职工不得已住院,而小病住院又造成浪费。若患上大病去小医院不放心,需要去大医院就医,可不去定点医院又不给报销。因此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看病难的问题。 (3)退休人员政策过于宽松。由于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影响,政策规定在卫生院以上级别的医院的花费可报销,因此,自己支付的金额相对较少。同时也使得花费不合理:小病上大医院成为惯例,进而造成浪费;若家中有一位退休职工,其余人员也可随便享受医疗保险政策,造成医疗保险金的不合理利用,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四)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在审核职工现金垫付的医疗费报销中,医疗保险的药品报销范围,没有及时更新,发现了超用量,超范围用药;一些既便宜疗效又好的药品没有列入报销范围,而一些价格高且疗效不尽如人意的药品却列入报销范围。有的票据上表明开具的处方和病症并不相符,但是也照样给予报销,这些情况必然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丢失。 三、加强企业医疗保险相关对策 (1)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增加个人账户金额,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基本医疗账户和补充医疗账户,并且把两账户合并,增加账户余额。同时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为职工建立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参保人员因病造成的损失,提升职工的医疗水平。企业参保职工的门诊费用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在其支付完毕后再从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除此之外,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可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职工在支付治疗费用时先使用前两个账户的余额后再自己负担剩余部分,即可让职工有机会选择医院又能有效防止资金的浪费。同时职工在支付金额规定额度内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既保证了职工的承受能力,又起到了社会保障的作用。 (2)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按自己选就医的医院。参保职工按自己选定的医院就医,减少只有一个定点医院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实行一人一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以利于职工看病,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针对在工作中反映比较频繁的问题多加关心、分析,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解决好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明确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定期向参保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定点医保医院的医生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3)完善就医管理。参保职工看门诊要到定点医院并且应出具医院规定的医保卡,职工住院就医要按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规定,带住院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出院结算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个人自付、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职工回企业后再按规定报销。这样可有效防止一人参保,多人享受的现象。 (4)加强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需要制定可行的医药报销范围,坚持以人为本,将大多数人的不同需要考虑进去,制定最合适的方案;企业医疗机构要定期公布医疗价格情况,接受监督,实行定点采购,禁止私下交易,对于药品吃回扣现象要严厉打击;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业务素质,提高医疗水平;理顺职工、医疗保险和医保机构的关系,重新明确三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防止职工和医疗机构从共同利益出发对抗医保管理机构的现象。对于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有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抵制部分一味追求用好药、用贵药的错误就医观念,以此提高医保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医疗资金,使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险带来的利益。此外,管理里部门要强调加强卫生防御工作,加强卫生防病教育,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病卫生教育。组织专家进入企业进行教育讲演。提高职工的自我保健水平,早发现、早治疗,降低治疗成本。把职工的健康状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事业的稳定运行,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对医疗保险的分析,从中认识到医疗保险对于企业的每个职工关系都很重大,企业医疗保险的完善对于每个职工都至关重要,能有效的保证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做好这项工作对职工而言能获得更多的医疗救助,能更好的享受 生活;对企业而言,完善的医疗保险能够获得职工的信任,使职工发挥潜力,用心工作,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建立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特别重要,只有不断地完善才能保证企业职工的利益的统一,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医疗保险论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自治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自治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以盟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旗县为统筹单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呼市境内的中直、区直单位的医疗保险,目前可按“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先分别起步、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呼市政府与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并组织实施。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其缴纳。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强化收缴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到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一般可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至退休及退休人员3个档次划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从单位缴费部分划转记入,记入金额要给予适当照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监测统计系统,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也可按病种、发生医疗费用数额等划分。具体划分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支付范围的,可以设定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依次降低起付标准。采取按病种或发生医疗费用数额划分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可按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用的一定金额制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中致残并持有全残证人员的医疗待遇比照离休人员的规定执行。基残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体现照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办法执行。 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渠道解决,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 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积极推广和完善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能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八、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服务和经营行为,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和处理职工购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医疗服务、药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内容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定点资格。 自治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九、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个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自治区劳动厅统一承担医疗保险管理职能,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充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创造必要条件,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各级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医疗保险论文:破解商业医疗保险的“珍珑”棋局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从目前的情况看,城镇职工主要依靠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属于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截至20__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突破1亿人,达到10094万人。尽管数目不小,但就全国而言,占城镇居民的比率还不到20,即使是在2亿多城镇劳动者中,大多数亦未能被覆盖;至于农村居民(包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数处于医疗保障机制缺失状态。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其最高“赔付金额”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2~5万元,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高达10万元以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就险种类别来看,目前上公众急需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属业务。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的健康险增长依然迅速,20__年度我国健康险保费达到27.69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2.77;20__年健康险保费达到60.27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24。这一成绩较之成熟市场的1/4到1/3有较大距离,但较上年增长117.65,远远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险保费增长率。在七月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专家们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对不高,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较为谨慎的预测是,到20__年前后,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在1326亿元左右,而较为乐观的估计是在2837亿元左右。这一切表明中国健康险市场充满巨大的潜力。 商业保险公司的“苦水” 市场潜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热烈响应呢?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有其商业上的苦衷,多种因素制约了业务的顺利开展。 赔付率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对大力发展医疗保险的热情不高。 管理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 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专业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属,极大地影响健康险的经营战略决策。另一方面,人才匮乏。医疗保险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在核保、理赔、精算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才,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医疗保险业务的推广。 适合健康险业务的系统缺乏 品种单调,个性化、多元化程度差。当前,公众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一些险种又是以附加险形式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的,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国际上成熟的商业健康险市场一般包含四大类产品:医疗费用给付类、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类、长期护理保障类和疾病给付类。我国虽已有180多种健康险产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类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产品。 症结所在 健康险的症结在于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 第一,从管理上说,健康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这决定了医疗保险在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医疗协调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寿险和意外险。其次从协调管理上说,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构成了健康保险的四方关系,在这四方关系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方面有较强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强协调管理对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管理有着突出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风险控制上说,寿险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依赖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较难人为控制的事件,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对健康保险来说,其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风险要比寿险和意外险严重且不可控。其次,同传统寿险相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更为复杂。传统寿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作为核保的重点,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信息也是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从费率厘定上说,人寿保险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率,健康险所要考虑的不仅是疾病的发生率、就医率和住院天数,更要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区域及城乡差异、投保团体的情况、医疗环境和诊疗技术的变化等因素。由于医疗保险受免责期、等待期和免赔额的影响,其责任发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智能化系统解决之道 健康险这些独有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业务系统将很难满足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一套能解决业务难点、满足其特殊业务需求的智能化系统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套好的健康险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有效的过程管理、强大的数据交换功能、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智能化系统通过科学地监控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整个“就医事件”,从而实现有效的过程管理。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频繁性和实时发生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将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需要。传统的业务系统通常只能进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医事件结束后,被保险人持医疗费用帐单进行索赔时,业务系统才开始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就医事件进行审核困难明显加大,常常导致保险欺诈,由于对某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发生未进行事先控制,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通过过程管理,能够有效地消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医疗机构三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被保险人的诊疗信息,并可在就医事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介入,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通过过程管理,结束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医疗机构的情况,加强了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极大地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率。 智能化系统可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保机构进行同步/异步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地获取各种信息,如: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 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列表及给付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为过程管理及风险监控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为保险公司协调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增强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统拥有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时必须全方位的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通过科学地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准确全面地揭示被保险人的风险,为核保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等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智能化系能够有效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并能对就医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被保险人“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医院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等风险。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判断技术,增强了业务处理自动化的能力,可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将积累大量的业务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大量的数据集合中有效发现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同时因为有了足够的样本数据,从而为健康险的费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智能化系统积累的经验将成为其他公司唯一无法赶超的“信息壁垒”。 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种模式对各地的健康险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统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顺利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在处理健康险业务时,不仅数据量大,而且还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在理赔时,除需要知道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外,还需要知道就医医院,使用的药品明细等信息。智能化系统能处理健康险大量数据要求,协调各种业务数据,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能够处理日益显著的人口流动问题,真正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全国联保”,实现“风险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从管理角度而言,数据集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总部的监管作用,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汇总和查询,同时允许各分支公司在统一管理下的部分个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扩展性,由于健康险业务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险产品、业务规则不断出现,具备良好扩展性的系统可通过很少的调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调整就可以处理新的业务,从而极大地节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案例: 太平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能解决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风险;加之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是按比例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较重。因此,为化解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大额医疗风险,减轻其住院费用负担,太保寿险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 有效监管面临挑战 太平洋保险寿险总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核赔理算,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少自动化导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客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等待的时间长,客户满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简单的系统进行业务处理,这些系统只针对当地的业务而开发,因此可扩展性差,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而且数据共享的难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险业务“各自为营”,导致总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务数据,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此同时,要开发一套统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险业务系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业务存在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太保各分支公司在开展健康险业务时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各地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活度以覆盖绝大部分的健康险业务。其次,各类基础数据没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没有一套标准来规范诸如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基础数据,导致数据交换无法进行。最后,建立数据接口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同医院建立数据接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而同社保间的数据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统必须能处理各种不同的数据格式。 集中式解决方案 该系统是一套采用B/S结构的集中式系统,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太保寿险总公司,从而很好地解决了数据集中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该系统最大的四个特色是灵活的责任管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强大的数据交互和复杂的业务逻辑。首先在本系统中通过责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设置、修改保险责任,并可针对保险责任设置对应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单时,可以灵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包括: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医院信息、社保机构。根据太保健康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疾病使用ICD9编码。药品以上海市卫生局HIS系统标准代码为基础,编码时将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及中成药两大类,化学药品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中成药按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所有药品,以一物一码为原则。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则使用太保提供的编码。通过同各地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实现了数据的交换。第三,系统同社保间建立了数据接口,方便地导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其它的数据接口,实现批量导入客户信息及药品、疾病等基础数据。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监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最后,系统可处理复杂的业务逻辑,在案件内部的逻辑关系中,可实现在一个案件下的多次报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给付。在协议书同保单的关系中,可实现一份协议书下对应多个保单,而每份保单又可对应一个投保人及多个被保险人。 此外系统记录被保险人从报案、回访、立案、资料处理、调查、理算到赔付的所有信息,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就医事件的监控。 理算时,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计算进入保险责任的理算金额,并根据影响理算的各种因素,如:基本医疗部分的理赔情况、免赔额等,自动计算出理算结果。降低了错误的概率,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了能适应各类核赔流程,系统使用强大而灵活的工作流,通过设置核赔规则,实现自动核赔流程。 客户收益 尽管该系统命名为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系统,但由于设计合理根据太保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因此通过简单调整即可适应80%的太保健康险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实现了太保寿险总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是一套集中 式的系统,太保寿险总公司可以实时地取得业务数据,从而对健康险业务的监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该系统后,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节约了人力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能帮助太保寿险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使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健康地发展。 医疗保险论文:油田医疗保险体制的管制 现阶段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直接管理参保人缴纳的保险基金的机构,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构成了医疗保险管理体系的三方,在这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构成了委托-的关系,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之间形成了转移支付的关系。由于支付关系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使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难度加大,同时,医疗服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加剧,也给有效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带来了压力。患者过度需求加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压力。 参保人员的过度需求主要是小病大治、夸大病情等,造成患者医疗消费过度需求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患者要求用好药。患者在治疗时,医疗服务的作用对象是宝贵的身体,医疗服务消费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逆转性;在接受治疗服务时谁也不敢拿自己的身体“试药”,无论治疗结果是好是坏,都要自己承担,因此在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式时往往不能理性对待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患者在寻医用药上具有“求快、求稳、求好”的心态,尤其是在一些严重的病症上选择高级别医疗机构、进口药等,很多患者更是想办法去统筹地区以外去治疗,这意味着较高的医疗费用或者是支付一部分不必要的医疗费。二是医疗服务机构的误导。 患者治疗时,医师在治疗时普遍将病情严重化,这样治疗效果好是医疗水平高,效果不好是患者病情重,致使患者提高医疗消费期望值,加大了医疗费用支出。随着医疗科技的进步、疾病研究水平的提高使得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费用开支逐步增大;而且人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加大了社会医疗费用增长趋势。 医疗服务机构利益诉求增加了医疗保险压力。医疗服务机构往往为了本身利益诉求提供过度服务。过度服务医疗服务主体在给患者提供医疗诊治过程中提供超出实际治疗需要的服务,只要表现为大处方、不必要的检查、药物滥用等。造成医疗过度服务的原因有:一是医疗机构“谨慎治疗”增加了医疗成本。医疗服务行业的高危险性和现代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得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采取谨慎态度,为规避风险,倾向于采用保守性治疗,向患者提供更多更好更昂贵的治疗方案,提供实际上没有太大帮助的医疗服务,例如常规性检查,促使医疗成本增加。 二是医疗服务机构利益与患者医疗消费增长有正相关关系。患者用好药,享受高消费护理条件为医院的利益获得提供了条件,这种“互惠互利”促进了医患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加剧了医疗基金支付压力。医疗保险违规现象加剧了医疗保险风险。部分医院和患为了自身利益违规治疗、带药等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医疗基金管理风险。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下,持卡住院结算、刷卡门诊买药为参保人员就诊提供了方便,也给予了部分患者冒名顶替住院、冒卡拿药的机会,再者由于医院与社保机构结算的复杂性,个别医院有伪造住院率等情况的发生,使医疗保险基金有违规支出的现象,导致了统筹医疗基金的损失。 合理有效管理医疗保险的对策 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做好制度约束。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了整个医疗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这个系统能安全并正常地运转必须协调好多个部门,让多个部门在维护医疗保险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的目标下他系统运转,从而减少政策执行阻力。做好制度约束,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机构信用考评机制,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退出机制,规范落实参保住院登记管理制度,使医疗保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有良好的环境。 加强内外控制,做好监管稽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加强监督稽核减少医疗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的寻租现象,建立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减少对立情绪,加强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素质,严格审核监督机制规范医疗服务机构行为,做好医疗保险住院稽核检查、费用审核、考核结算的全过程管理监督。杜绝参保人员挂床住院、冒名顶替等情况发生,加大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违规现象严肃处理并通报,避免规范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疗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医疗保险论文: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力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新世纪第一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方针,按照“稳步扩面、狠抓管理、突破难点、完善政策”的工作思路,主要抓扩大覆盖面、强化政策和完善政策三大工作重点。力争到2001年底,有90%以上地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达到8000万左右。如何完成这一任务呢? 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是全面总结2000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交流各地改革经验,明确今年的工作重点和落实工作目标,明确稳步扩大覆盖范围的措施。二是调整完善重点联系城市制度。联系指导的重点主要转向京、津、沪、穗、汉等大中城市,指导这些城市加强基础管理和完善政策。三是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在三项制度改革联合督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医疗保险扩面和基础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积极配合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药成本。 强化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首先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组织体系。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明确医疗保障管理范围,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机构建设,特别是市县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建设,真正实现职能、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同时加大以基础管理为重点的培训力度,通过分层次、系统化、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反馈系统,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逐步规范和改进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系统,努力实现管理服务的计算机网络化,提高医疗保险事务经办和管理监控水平。第三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要在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加强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控,分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重点是加强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第四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督促各地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具体措施,探索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 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要研究离休人员等特殊人群医疗待遇的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要全面实施和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规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特别是“封顶线”以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指导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同时,研究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城市贫困人群医疗问题。要研究规范解决多发病、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还要研究解决扩面中困难企业参保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 在全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稳步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今年工伤保险要按照“加快立法、规范制度、稳步推进、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重点解决目前工伤保险问题日益突出和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的矛盾,力争到今年底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在去年的4200万人基础上扩大到5000万人。具体措施: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步伐;规范和完善劳动鉴定制度。要力争今年出台《职工非因工和疾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着手研究完善劳动鉴定组织体系建设,提出《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管理意见》;加大工伤保险推动力度,重点抓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省市,特别是加强对大城市的督促联系;加强工伤保险组织建设,提高各地在工伤保险基本工作程序、基本工作制度、基础数据统计方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强化政策研讨和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今年生育保险工作的思路是:打牢基础,稳步推进,促进生育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健康轨道发展。争取到今年底参保职工达到4000万人。主要措施: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争取尽早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加强基础建设和规范化运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指导力度,建立生育保险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强化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医疗保险论文:浅议高校医疗保险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医疗保险专业作为社会医疗保险改革背景下的一个新兴专业,其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尚显薄弱。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迅猛发展,市场对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激增,全国各相关高校每年输送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总人数也在逐年增加。但遗憾的是,近些年相当一部分专业学生毕业后没有走上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岗位,而是被动地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经过多年精心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严重流失。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单位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反馈,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走上相关工作岗位后,动手能力差、适应周期长,导致用人单位新人培养成本高。 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一味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和考核,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专业学生培养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从专业性和实践性上来看,医疗保险专业应该被定位为应用型专业。 尤其是本科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不应以学术型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为目的,而应定位于实践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满足社会需求为专业发展目标,强化学生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然而现有的医疗保险教学模式长期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多数院校至今仍主要侧重于书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教学极为薄弱。 1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专业教师、实操指导性强的教材和模拟软件。 (1)缺乏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专业教师。 首先,目前大部分医疗保险专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由于目前的就业问题严峻,很多医疗保险专业的毕业生都选择通过继续深造以留在高校, “跻身”高校教师行列。 因此,这些教师是没有在专业实际部门工作的经历或实践的,虽然具有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但是实践领会与操作能力则明显不足。在这方面,国外政界和教育教师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为专业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资问题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通道。[1]而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学历要求等,有实践能力的人才或有政策实践的专家由于没有高学历而无法从教。 其次,医疗保险专业的交叉性造成了教师专业能力与实践教学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医疗保险需要教师既具有扎实的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深厚的医学底蕴。而某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教师主要来自临床医学专业,这些教师有着深厚的医学知识,但只有少数教师有过保险公司实践经历,多数教师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了解有限,缺乏医疗保险的实践经验;另一个极端是,专业教师都来自于金融保险专业,有着深厚的金融保险学功底但缺乏一定的医学知识。这些教师都很难将医学知识和医疗保险实务有效结合。 (2)缺乏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材和模拟软件。 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保险学、医疗保险学、社会保障学、人身保险学、健康保险学、医院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速度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介绍和管理条例的罗列。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仅陈述某省市的医疗保险政策或者某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条例、细则,缺乏实际操作内容的介绍和指导,缺乏相关案例的讨论启示与实践延伸。 此外,医疗保险专业在许多高校并未配备实验室或者与其他专业共用实验室,并且各大高校在医疗保险实操模拟软件的引进和开发方面投入过少。 1.2 缺乏专业教育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 由于医疗保险专业的特殊性,其专业教育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理论教学体系发展较为完善,而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其主要表现就是缺乏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学生在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后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认知和领会,这是各大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的匮乏造成了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理性认知和感性了解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1.3 实践课程设置层次不清、实践内容缺乏连贯性和递进性实践课程教学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必须按照教学发展的规律循序渐进地开展组织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相互承接、相互联系的实践课程。然而,现在部分高校开设的实践课程没有统一的、相互联系的、递进的、完整的实践计划和安排,造成教学混乱的局面,实践课程教育的重点容易被学生和教师忽视,造成实践课程被“混着过”,这些不利于实践课程核心价值的体现和拓展,进一步造成了学生应付实践课、教师胡乱安排实践课的现象。[2]为了进一步培养符合市场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各大高校纷纷开设与医疗保险业相关的实践课程,如去医院医保科、商业保险公司等实操性实习单位熟悉相关专业岗位的职责及办事流程,开展医保政策实操手册的学习,进行 数据处理软件的上机实验等。而这一类的实验操作课程由于没有统一、完整的教学安排,大部分支离破碎、流于形式,实际教学质量并不高,也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2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设计思路。 2.1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应具备的条件。 (1)“双师”队伍建设。 医疗保险专业教学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包括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要求授课教师既精通医疗保险专业理论知识,同时又要熟悉医疗保险业务,如医疗保险产品分析、医疗保险计划设计、医疗保险核保理赔、医疗保险产品营销等。然而,由于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双重压力,一般的专职教师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所以,在师资配备时,可以考虑安排“双师”教学,即医疗保险专业理论课程部分由专业教师承担,而实训教学,尤其是课外实训教学部分由保险公司相关专业人员负责。[3]“双师”教学既有利于专业教师专心负责和深化理论教学、从而减轻压力,也有利于让学生接受一线专业人员最直接、最权威的指导,亲身体验医疗保险实务操作流程,加强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避免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另外,各院校要考虑培养具有“双师”特征的专业教师。例如,将现有的专业教师分批送到相关岗位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回校后便可胜任医疗保险专业相关课内实训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完全依赖外界师资力量的尴尬局面。 (2)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社会医疗保险实践教学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在校内通过对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建立包括实训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进行岗位模拟、现场讨论、计算机模拟操作等教学。在校外,各大高校应当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如医院医保科、政府医保局、商业保险公司等)、民间团体(如医疗保险协会等)合作,将其建设为长期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去参观、学习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的社会实物参与度和社会问题认知程度。另外,还应当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单位在未来发展的知识需求和人才需求,根据市场需要培育满足企业发展目标与学生发展目标的人才。此外还应加强与外界交流,建立多种渠道,及时为专业学生提供更全面的市场信息和社会信息,以便学生在大学四年的时光里做出更好的安排和计划。 (3)实践教学资料的准备。 实践教学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实践教学指导教材、实践模拟操作软件等资料。体现出各部分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实践的方式及手段、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办法。根据需要编制实践教学指导教材一部,教学软件可以通过外购或其他途径取得。 2.2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形式。 (1)课堂实践教学。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课堂实践教学内容分为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两个部分。在介绍基本理论知识时,由于侧重于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可以采用案例讨论的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小组讨论,也可以双方辩论的形式进行;在基本制度运用阶段,其实践内容应侧重于加深学生对基本制度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部分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等基本的工作能力。因此,在内容设计上应能够体现社会医疗保险职位的特点。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职位设计实践内容,在实践过程中运用模拟实际职位手工操作与软件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具体做法是:提供固定场所建立模拟职场和实训室,引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课堂教学企业化管理试点,装备模拟保险流程各环节的专业教学软件。 (2)校园实践教学。 在学校模拟保险企业等开展有关活动,培养学生的保险文化和职业素养。组织辩论会、演讲会等,训练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公关能力,培养其团队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增强学生独立处理问题和适应保险市场的社会竞争能力。通过各种公开和内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竞赛,普及相关知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5]还可以组织专业学生在校内向同学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咨询服务。 科研和创新活动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竞赛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创新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展现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平台。[6]科技竞赛特别是国家教育部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对于推动医疗保险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医疗保险专业要倡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挑战杯”、“新苗计划”、“未来学术之星”等校级大学生科研课题、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各类科研比赛项目。 (3)社会实践教学。 校外综合实习部分结合学生毕业实习进行。 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社会实践中的医学实践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医疗保险专业开设医学课程是专业工作的需要,但实际教学中总认为知道一些临床医学知识即够用,忽视临床操作技能训练。因此,作为一个完整的校外实践,医院临床实习是必不可少的。医疗保险专业本科的社会实践部分应建立医院临床实习和保险公司、医保部门“双实习”制度。[7]社会实践教学的具体做法是:根据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特点可以选择医院、医保中心、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其校外实习基地,由实习单位教师指导学生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内容应体现社会医疗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一般按照实际的工作程序安排实习的内容,以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为主,具体内容和程序可与实习基地教师合作确定。力求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良好的实习效果,获得实习单位好评,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实现实习后直接与实习单位签约就业。 (4)各实践环节可以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按照不同年级学生的能力特点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安排,可将医疗保险专业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专业认知实践、课程实践教学、独立实验课、专业课题调研课、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课内外相关实习课程,课程内容层层递进、相互联系,形成整个专业实习课程整体流程,培养出实操能力强、学习能力强、专业与市场对口的学生。[8] 1)理论课程与实践结合。如《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主要由操作性和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组成。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要求学生完成一项实验课题,主要目的是运用所学理论知识,针对医疗保险改革中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并进行 统计分析。每学期的第 1 周布置下去,第 1 7 周上交,学生可自行组成小组、自行选择课题方向、设计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做统计分析,最后撰写实验报告。 2)毕业论文与实践的结合。如:承担了校级科研项目的同学,由于有科研项目任务,因此会组织其他学生作为小组成员,利用暑期或平时的实践课程进行问卷调查,然后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对策,最终各位小组成员完成这个项目的子课题并分别作为各自毕业论文的选题,从而较为成功地将学生科研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有机结合起来。 2.3 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对课程的考核应当体现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两个方面。可以结合课堂内外的教学采用“过程评价+考试考核”综合评价模式,考试考核学生对医疗保险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情况,其中过程评价主要对学生活动过程中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可以根据具体的内容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在评价过程中,可以选择相邻两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对照,以此来评价其教学效果。 3 结语。 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体系应包括实践教学条件、形式和评价,而开展该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将有益于全面实现专业教学目标体系,并为教学条件和实践管理提供较为具体的科学指导。充分挖掘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内容,扩展实践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使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的整体,为学生能力的拓展和将来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医疗保险论文:台州农村医疗保险调查报告分析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这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坚定不移地实施广覆盖、低水平的医保政策的过程中,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并没有随之而消去,而医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浙江台州地区的问卷调查,探讨了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关键词:农村;医保 近年来,医疗保险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很多农民们也都加入到了参与医疗保险的队伍中。投保无疑能给农民们带来巨大影响,在面临高额医药负担时,是真正能够给农民们带来实质性帮助的措施之一。我国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1 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台州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问调查为辅,以随机选取得椒江的上京村、路桥的士岙村、三门的长浦庄村以及温岭的陈家宅村四个村为样本展开调查,按不同年龄分别发放问卷10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因为考虑到年龄太小和太大的村民对农村医疗保险不是很熟悉和了解,因此更加侧重于20~60岁之间的村民的看法和反映以保证问卷的有效性。 2 调研分析 2.1 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由此知道,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在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严重缺乏 在对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的宣传的调查中。呈现出一个严峻的事实。其中55%的农民都选择了选项中的不宣传,有力地说明了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或村委在保障医疗保险得到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好,因为宣传不到位,农民对这项制度也就不了解,也就无法信任它,到最后农民是基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2.3 农村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费用偏离 2.4 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亟待改善 通过对在调查过程中表示不参保的村民的进一步调查,他们不参保原因的结果显示,如图4分别有10.7%、15%、20%和6%的村民表示担心管理存在漏洞、害怕得不到保险赔偿、不了解内容和程序以及政策不稳定,总结一下,其实就是农民担心农村医疗保险政策得不到落实。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在对政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出了状况也不知道该如何去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干脆就不拿出这个钱。 另外,还有15%的人表示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这是出乎意料的,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太浅了。只有7.7%和5%的人反映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在外务工的医疗费用不能回户籍地报销,这分别是个人的经济原因和政策政策所存在的一点漏洞。 3 措施 针对调查分析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1)重视医卫知识宣传,促进全民健康意识,提高健康水平。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医疗保险。尤其是社保性质的医疗保险。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医保改革的意义讲透内容讲清,政策讲准。按国力发展水平,在国力资助下逐步覆盖全民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重视疾病治疗标准化指导。如住院天数、医卫服务、高效药物、高效设备、指导价格都应有国内外统计数据反馈给医院及保险机构并对外公布,促进提高医卫效率,促使大病治疗费用下降。 (4)医卫管理部门及保险机构应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加强对医卫机构的监督,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保证医保费用正常使用。 (5)加强立法,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保证医保政策落实。 相信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医保制度会得到全面落实,并真正做到卫人民群众服务,实现其价值。
农业保险论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作为基础产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虽然农业保险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农业保险的因素,本文从农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担保人、保险人、政府三个方面剖析其原因,然后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导向 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 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4、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主要包括:(1)由气象部门、农情研究机构组建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分析研究洪涝灾害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给予预警,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害;(2)发挥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技术支持网络,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广抗灾的优良品种以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害;(3)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系统,引导农民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参预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以降低农业的经营风险;(4)完善农村的金融系统,将农业保险与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相结合,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方归还部分贷款,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由农业保险的把关与支持,降低了农业贷款的经营风险。 综观农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农业中高风险的存在,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单靠任何一方的参与是很难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提出了农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并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为,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农业保险论文:健全国内农业保险体制解析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 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 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保险演进现状研究 摘要:通过对农业保险激励机制新的研究视角,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三个层面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分析。同时,从供给约束(包括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等若干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探索构建现实背景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 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着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其次,就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的培育。但由于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使农业投保人无法将全部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一风险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进行“自保”。正是因为“自保”风险的存在,使农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农业风险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风险及逆选择发生。而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农业风险保障的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和调整。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此外,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程度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可以足额保险,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这些为保障程度的约束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四、研究结论 一个经济机制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动人们积极性的问题,激励机制能够把人们的自利和互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励和约束是科学激励机制内在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仅有激励没有约束的激励手段是缺乏效率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能有效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其不顾风险盲目追求利益的不负责任行为。激励与约束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农业保险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理论所研究的问题是:对于给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并且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对农业保险三方行为主体的目标进行激励和约束,使其个人或群体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它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动政府、保险公司、投保农户等行为主体积极性的问题,即如何通过某种制度或规则的安排来诱导他们参与其中,激励机制能够把人们的自利和互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规范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约束机制则可以把人们的行为目标与农业保险经济福利的最大化目标进行有效地规范。基于此,同时根据前文对农业保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较为深入的分析及其联系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尝试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 农业保险论文:广东农业保险现状与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 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 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农业保险论文: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 (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对策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保险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 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农业保险更是呈萎缩趋势,导致农业保险人才奇缺。因此,为了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定要重视和开展对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的培养,通过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同时,要在大专院校培养具有农业保险系统理论的高级专业人才,确保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非正式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依旧十分薄弱,非正式的制度仍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要求在构建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过程中进行思路上的创新,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功能,在制度和文化层面上使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制度变迁效果。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正是非正式制度变迁使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1.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原始形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就是在与各种灾害的不懈斗争实践中,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在中国漫长的农耕时代,为应对纷沓而至的水旱饥荒,“积蓄备荒”的保险思想贯穿了我国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王朝,在大灾之后保持社会的稳定,各种仓储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以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的性质,在民间多采用“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形式的自保与互助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来说,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与非正式制度,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2.我国近代农业保险思想的产生。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条件下,近代农业保险思想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深受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师夷之长技以制”,他们在吸取我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和西近代保险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理论和思想。为发展民族农业保险,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但多以失败告终。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的原理、方法和观念,但在自然经济仍居主导地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其影响极其有限。 3.建国后我国保险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建国后,我国的农业险理论和实践基本上是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影响下,我国农业保险业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的特征,虽然也发挥着风险补偿、防灾防损等作用,但这并不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业务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推动的。制度建立以后,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并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虽然在重新培育,但迄今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道路,仍没有在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由于制度缺失,我国农业保险陷入了“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市场失灵境地。 二、我国发展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几千年来中国保险思想发展史,非正式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植于农业社会、以国家为主导、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古代保险思想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贯注重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精神因素作用的历史惯性,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深远,人们习惯于从过去的经验和传统中寻找依据和方法,这就使得传统观念、行为习惯对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和制约特别突出,再加上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长期投资,也使人们形成了注重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思维习惯。也正是因为如此,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建构尚未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匾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 非正式制度通过双重作用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强化激励机制,提高经济绩效,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强力剂。长期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意识形态和习惯准则,作为一种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交易工具,形成一种个人与外部世界的确定关系,大大简化了人们认知、选择的过程,节约交易费用。同时,它所包含的与公正相关的道德评价,也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也有利于正式制度的正常运行。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由于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现为世代相传的习俗与行为习惯,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其内在的凝聚作用规范了社会成员行为。尽管这种规范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其本身凝结着社会成员对往昔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程度上的崇敬,所以人们往往会以传统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成功的遏制“搭便车”、损人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克服这些行为固然要靠正式制度来制约,但正式制度不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达到的空间,这些空间只能靠主体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来自觉维持。从某方面来说,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也是一种人力资本,当人们认同于某种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时将形成一种巨大的行为激励,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益。尤其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别的人力资本更是效果显着,合乎理性的意识形态能够有效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当然,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性、持续性等特点也往往使其成为阻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因素,陈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难免会延长制度变迁的时滞,强化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也会干扰正式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扰乱社会运行的秩序,从而加大社会运行的操作成本,降低制度绩效。 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的各种风险应对策略的历史发展沿革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文化层面的东西,那么在正式保险制度移植中简单的工具性的移植和借用是存在问题的,任何制度不能脱离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文化。不顾客观规律的强制性的制度移植,完全可能造成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扭曲,最终增大制度运行本身和未来变迁的社会成本。这也是近代农业保险制度在我国运行产生南桔北枳问题的根本原因。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是一个国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的标志,但法治国家不仅仅表现为国家制定出完整和先进的法律条文体系,更重要的培育法治的契约文化,文化的培育就需要漫长的过程,这受制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农民文化观念的变化高度相关。这些影响因素的性质及变迁的规律决定了非正式保险制度的长期存在,如农业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双重正外部性,诚信意识问题等等。 无论怎样发展农业保险,一旦其赖以存在的信用基础出现了问题,由于监督人的行为成本高昂,许多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在缺乏道德共识的环境里就会无法实现,便不可能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地正常运行。 三、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 由于非正式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分散性、变迁上的自发性、连续性特征,因而其创新具有与正式制度完全不同的特点,不能像正式制度那样易于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变迁形式,可以采取诱致变迁的形式,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重视习俗影响,塑造道德理念和建构新型文化,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首先,我们要重视习俗影响和塑造道德理念。现代 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以英美为主的具有浓厚契约传统西方国家发展起来,我国从逐渐引入西方现代农业保险机制的过程中,虽然机制所需要的正式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但机制运行所需要的契约观念、守信观念、守法观念等却还没有树立起来和充分发挥作用。要克服这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象,就必须努力树立契约观念,建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消除那些与市场观念矛盾的道德和习俗观念,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进行仔细甄别,除去陋习,保留精华。 其次,我们要塑造道德理念。自愿互利的农业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而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就是利人利己。道德与不道德的分界线,就是保险主体是利人利己,还是损人利己。通常,道德规范建设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建设实际上是形成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如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因此,道德规范建设的意义是使守信成为自觉的行为,自觉的遵从。当然,我们不仅要反对泛道德主义,也要反对那种泛法律主义的倾向。实际上传统儒家伦理看重的,不是去制定这样或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人们在生活中更多地不是从规则、规范里学会道德的行为,而是从家人、父母、邻居、同伴以及历史生活的实例、榜样中来学习和培养道德感、道德习惯和道德情操的,培养健全的人格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克服目前农业保险乃至社会所面临的诚信、责任问题,而培养健全的人格,依靠“德、智、体、群四育并重”,使人们的品质得到升华、认可和尊重。 最后,我们要建构新型保险文化。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要建立起与保险制度相适应的文化氛围,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以支持保险经济的有效运行。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保险文化,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尤其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强制性制度变迁与传统思想文化影响之深的情况下,当农业保险机制的正式制度发生了变迁时,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传统的非正式制度不发生变迁或变迁速度过慢,这势必会影响农业保险正式制度甚至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型构。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构建支农保护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构建强有力的“三农”保护伞。然而,作为一种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机制的农业保险,却成逐年萎缩状态,与农村、农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 现状:农业保险踪影难觅 在我国,农业保险多年来一直徘徊不前。 农业保险几起几落:建国初期,国家即开设了农业保险,设计了多个险种,后因种种原因,于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接了原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农险业务日渐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__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到20__年,全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原因:“三高”令人避而远之 高赔付:保险公司伤脑筋。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人保保险公司只提供的数据表明,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1993年高达116,这意味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赔给客户还不够。中国人保江西省分公司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至20__年,仅有3年的赔付率低于70,有6年的赔付率在70—100之间,其余12年的赔付率平均在100以上。由于入不敷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各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避而远之,也就不难理解了。 高费率:农民负担有点重。农业风险的加剧,农民迫切希望农险“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险保障。然而随着本来基础就不好的农业保险的萎缩,大多数农民面临的是高费率或无处投保的尴尬。农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赔付率过高。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比如近几年持续干旱的北方地区和容易发生洪涝的南方地区。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看到保费这么贵,就不愿意参加保险。这样,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就难以正常发挥。农民想投保,但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就这样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高风险:农民保险两尴尬。专家们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对保险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能免则免。“急时抱不了佛脚”却又怨天尤人。 此外,由于地方财力与经济环境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与支持存在较大区别,使得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困难重重。在一些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到位的地方,以农民自愿参保为主,发生灾害和疫情时,保险公司爱莫能助;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出路: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发展农业保险,被认为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以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一方面农业灾害频繁、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对农业险避而远之,另一方面高保费和农民的低收入使农民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尴尬现状,中国的农业保险应该怎么办? 一要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要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像过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其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 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三要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解决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应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四要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在省财政厅的正确指导下,__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障作用,缓解农业灾害压力,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贡献。现将2015年度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__财金〔2015〕20号)文件精神,我县2015年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深入开展,县政府以__府办函〔2015〕20号文件明确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以及人员机构配置。为给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我公司因地制宜在全县设立了4个乡镇营销服务部、20个乡镇保险服务站、194个村级保险服务点和12个社区保险服务点,并精心挑选了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群众支持率高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部站点负责人。同时公司专门设立农险部,配备人员和车辆,下面服务部、服务站配备了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施,真正做到了具体工作有人抓,衔接工作有配合,管理工作有组织的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这些都为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015年是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第九个年头,为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及时准确更深入地传达给全县人民群众,我县一方面多次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部、站、点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达到了"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万"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承保、理赔契机走村到户进行农业保险宣传,将印制的宣传册、宣传单及其他宣传资料分发给农民群众,并耐心细仔讲解农业保险政策,使党的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与好评,促进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做好2015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保险公司将工作细化量化,严格按照"三必须"(即必须出据保险单、必须保险费收取到户、必须保险理赔款到卡)原则办理业务。承保工作结束后,各公司将各乡镇承保情况汇总表及县级匹配资金申请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及时将匹配资金拨付到各公司。通过大力宣传和通力协作,全县圆满完成了水稻承保面积21.41万亩,玉米承保面积12.71万亩,油菜承保面积12.65万亩,马铃薯承保面积21.54万亩,能繁母猪承保3.42万头,育肥猪承保29.55万头,森林承保49.21万亩的承保任务。 在承保上,我县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动员,做到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全覆盖、全受益",并通过"无赔款优待"政策的有效实施,确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全年累计收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费2383.76万元,其中农户自缴保费合计533.62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共计1850.14万元。 在理赔上,我县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理赔,做到了快查勘、快定损、快理赔,真正把党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了实处。全年累计已决赔款1445.84万元,其中水稻赔付311.13万元,赔付率80.74%,玉米赔付370.72万元,赔付率161.71%,油菜赔付40万元,赔付率30.99%,马铃薯赔付60万元,赔付率16.58%,种植业赔款受益户达到24584户;森林险赔付25.11万元,赔付率51.89%;能繁母猪赔付137.8万元,赔付率67.11%,育肥猪赔付501.08万元,赔付率48.90%,养殖业赔款受益户达到3657户次。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20万元。通过这些理赔数据显示,充分展现了保险业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既保护了群众利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为科学发展,建设幸福__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和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论文:城乡统筹中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 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 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 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浅议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村社会福利政策 保险公司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农业保险论文: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主体不足、险种萎缩、保费收入下降等问题。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有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有效供给不足、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应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建立财政支持制度、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等方面入手,使我国农业保险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自然灾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的突出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有加剧的趋势。而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障较为落后,要么是政府财政救济,要么是农户自己承担,这就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1998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7亿元,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6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03亿元,2007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63亿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指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直接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 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兵团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对于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造成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从1982年到1993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盈亏考虑的较少,这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其他公司则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的高潮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也逐渐下降。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9%,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10%,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6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8%,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5%,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1%。资料显示,1992年是形势最好的一年,从1993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2005年有所回升。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农机具使用第三者责任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农业政策背道而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1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2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做得较好的国家,大都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共同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后盾。 (二)有效需求不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从总体上来看,对农业保险实际上还是缺乏有效需求。一方面,农作物保险的价格(费率)很高,有的险种费率高达10%左右,但期望收益(理赔金额)却不高,并且这种期望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大,更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是,对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负担是很沉重的。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比较高的上海、广东等农村地区,虽然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及不确定,也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险费和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三)有效供给不足 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主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带来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另外,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相背离。2004年我国专业性保险公司成立以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府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经营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 (四)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民已经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诚信意识不高。同时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和理赔过程中常常被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困扰。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逆向选择较为严重。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小农业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较高。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3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非常谨慎,不轻易接受投保,也不轻易开发新险种。 (五)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因此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风险转嫁机制,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不发达,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均制定了单独的农业保险法。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有的《保险法》规范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政府的责任、权利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业务的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费的厘定、资金运营、财政补贴办法、农业再保险等内容。 (二)建立财政支持制度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加以推动。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支持。 1 对投保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于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日本保费补贴因费率不同而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比例都在50%~80%。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和政府的财力情况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从险种上看,首先,给予种、养两业保险以保费补贴,种、养两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可适当高一些;其次,考虑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对涉农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而确定。 2 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种植业、养殖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农业保险的外延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免征种、养两业保险的所得税,对种、养两业以外的其他涉农保险可以降低营业税、印花税,免征经营农业险保险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用以积累壮大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用作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三)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现实及农业风险差异大的特点,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努力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1 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如现在已运行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2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条件尚不成熟,可以根据地方的财力情况,建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旨在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政策性险种。这种模式运行成本较高,政府补贴农民保费的同时,还要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因此,在经济发达、地方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可以考虑推行。 3 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如现已运行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费农户承担65%,黑龙江农垦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承担35%。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这种经营模式。 4 大力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构建农业保险制度的基层组织。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 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能够适应农业保险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以考虑建立农村互助合作型保险组织。 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异;即使是同一地区也可以采取多层次的经营模式。 (四)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保险人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因此,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而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国外农业保险普遍有再保险支持,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建立再保险公司,对农业提供再保险支持。 (五)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保险公司对巨灾损失的赔付,主要是通过保险准备金的积累。然而,农业保险公司目前维持正常的赔付和管理成本都要依赖政府的资助或补贴,根本谈不上足额的准备金的积累。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农业巨灾风险较好的措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由于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关性极小,所以,巨灾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优良的投资组合,对农业保险公司而言,扩大了资金来源,提高了分散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巨灾风险证券化既能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的需求,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参与、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天气指数保险及其在农业灾害保险中的运用研究 【摘要】天气指数保是一种金融创新,可以避免传统农业保险一些不足,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文首先分析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优势,接着分析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运用农业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自然灾害 天气指数保险 基差风险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个脆弱产业,容易受到天气灾害等影响,而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受灾地区广,灾害种类多,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三类巨灾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而且会引发“灾害链”现象。传统农业保险不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而天气指数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二、天气指数保险优势 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 index insurance)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例如降雨量、温差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当实际气候条件达到一定水平时,保险合同立即给予赔付。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 (一)天气指数保险可以较好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传统农业保险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因此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更积极投保,另外农业保险的手续复杂,交易成本大,因此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农业保险计划无法执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理赔和设置的指数有关联,而这些指数都是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这些数据都具有客观性,农户和保险公司一样都不可能影响这些数据,因此天气指数保险能够规避传统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skees et al.(1999)认为自然灾害对收入依赖农作物的农民打击是破坏性的,可以创新地设计一种低成本的风险转移机制,收入农产量指数保险和降雨量指数保险,而设计的降雨量指数保险创新产品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 (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 天气指数保险已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试点,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农业保险创新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新方向,它大大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传统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过程都需要实地勘察,除了客观成本之外,交易成本也非常高,而天气指数保险交易成本相对来说比较低,这是因为:一是天气指数保险产品采用标准化合约,对整个地区的投保人都一样;二是监督成本比较低,因此理赔的依据是采用客观天气数据,不存在道德风险;三是理赔相对简单,只需要参考合同数据,而不需要实地勘察,因此大大节约了成本。 (三)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天气指数保险合同都是标准化合约,传统的农业保险合同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投标农户可能保险合同不一致,因此相对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农户来说具有复杂性,不易推广,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因为是标准化合约,因此具有透明性特点,投保客户理解了理赔与否只跟参考指数有关,而与实际损失可能不是很关联,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因此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在农业灾害保险中推广更容易。 三、天气指数保险运用于农业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天气指数保险是一项金融创新,它能够克服传统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然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还是处在创新阶段,我国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也只是在试点阶段,普遍推广该产品还需要不断理论创新和实践成功,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下问题: (一)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如何设计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专业性强,需要涉及到气象数据,当地气候、农作物的生长、农民的保险认识与需求等,而这些数据都很比较难获得,因此在参考外国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情况的同时需要加强数据的调查、收集与另外也要考虑到区域差异,有些地区农业灾害受天气影响小,而有些地区农业灾害受天气影响大。 (二)如何尽量避免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保值工具与被保值商品之间价格波动不同步所带来的风险。天气指数保险基差风险是指天气指数保险的指数和损失之间的差额。由于天气指数保险的指数和实际损失之间没有完全的相关性,可能会有投保人没有损失而得到赔付或实际损失很严重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付情形,而这些情形都会影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实施和推广,因此如何避免天气指数保险基差风险非常重要。 ( 三)农户对天气指数保险的认知不足 由于天气指数保险在我国还刚刚试点,国内农民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普遍不熟悉,朱俊生(2011)通过对安徽省天气指数保险实施区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天气指数保险不熟悉,50%以上被调查者没听过农业保险,听说过农业保险的农民有90%以上没听过村里面的旱灾指数保险,听过说的也对此产品不理解。因此如何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天气指数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国家立法支持,明确天气指数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联系及运行机制、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范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风险控制等。因此需要政府的立法支持和政策支持。 四、我国利用天气指数保险产品防范农业灾害保险的政策建议 天气指数保险已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试点,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农业保险创新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新方向(hess et al.,2005;molini et al.,2007)。我国也有些试点,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如果进一步推广天气指数保险在农业灾害保险中的运用,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天气指数保险的发展经验,在合适的地区推广。 (一)积极借鉴国外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经验和总结国内试点经验 天气指数保险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得到世界银行的大力支持而向各个发展中国家推广。在2003年,印度商业保险公司开始销售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以帮助农民应对干旱或降雨过多导致的农业经济损失。蒙古的指数保险试点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2006年开始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向2400户牧民家庭提供以牲畜为保障对象的指数保险,投保人数将近有参保资格牧民的10%,超过了预期。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天气指数保险,比如印度、墨西哥、马拉维、埃塞俄比亚等开办了干旱指数保险,孟加拉等开办了洪水指数保险,其中印度开办的天气指数保险规模大,品种较全,成效也比较明显(skees,2008b)。2007年7月,国内首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已试点推出全国首个气象指数保险,在南汇西瓜种植区域试点,初期范围仅仅涵盖了几十亩土地,但其中的意义却十分深远。2008年安徽第一家专业农保机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等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并选定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分别作为旱、涝灾产品的研发基地。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发展中国家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经验和总结我国试点经验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理论并推广。 (二)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设计合适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设计需要该地区长期的天气历史数据,设计也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气候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因此设计该产品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差异而设计适合该地区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要充分缩小天气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保证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对农户的公平性。 (三)积极拓展销售渠道 农业保险销售面对对象是农户,由于农户对该产品不够重视或认识不清,所以农业保险销售比较困难。而农户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更加陌生,所以要积极拓展销售渠道:一是积极在农村宣传该产品的优点;二是简化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条款;三是加大与乡镇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合作;四是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调研。 (四)政府的大力支持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是农业灾害保险的一项创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该产品的设计及推广;二是积极配合相应产品设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天气数据资料,扩大气象站的覆盖范围;三是积极配合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推广,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论文: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相对于二三产业而言,农业生长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决定了农业为“弱质产业”的角色,它存在的风险也比二三产业要大。 而在农业产业中,养殖业存在的风险最大。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应当如何利用农业保险来为自己规避风险,不妨听听上海市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的经验之谈。 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是一家优质肉鸡品种培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民营企业,公司主要培育知名品种黄羽肉鸡安卡红,申浦麻鸡优质型、快大型,申浦黄鸡,法国进口红宝肉种鸡,申浦安卡麻鸡父系公鸡及申浦快大青脚麻鸡父系公鸡。日前,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向记者介绍了该公司参加“养殖业保险”的经验,可供广大养殖户借鉴。 陈总告诉记者,申浦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较具规模的优质肉鸡生产企业,特别是种鸡饲养量较大。由于饲养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一旦遇到风险,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予以解决,恢复生产。为了企业在遇到风险以后,能尽快摆脱困难,恢复生产,必须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陈总介绍,目前该公司所参保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养殖业保险”为有政策性补贴的险种,该险种允许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企业参保,保费为企业承担65%,市、区二级财政补贴35%。 陈总认为,作为养禽企业,在选择险种时选疾病死亡保险对减少企业的损失帮助更大,特别是近两年禽流感的全球性爆发,给养禽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自然灾害损失险也是需要的,但它所造成的损失是短期与局部的。对于其它的险种,陈总认为,地区性或全国、全球性疾病爆发所造成的整个市场疲软甚至瘫痪引起的全行业亏损或倒闭的险种也有选择必要。 陈总说,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在出现突发情况下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生产效益的好坏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不能单纯以保险的险种设计来进行保障。谈到保险费率方面,他以为可根据不同的养禽代次来制定,不应是一成不变的,例如种鸡(祖代)可定为8%,种鸡(父母代)可定为4%~5%,商品代可定为2%。 陈总还向记者介绍了龙头养禽企业与合同户联同参保的个人意见,他说:不管是否是龙头企业,联同参加保险对企业、合同户来说都是一种保障,企业以较小投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可挽回较大损失,是对各方都有利的事情。 结束采访时,陈总谈了他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现状的看法,他说,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一直不能把农业保险做好,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农业保险,养殖户想参保也参加不了。不过,上海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由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根据规定,上海市郊农民在养殖业及蔬菜、水稻等种植业方面投保,可获得政府部门25%至45%的保险费补贴。 作为高级畜牧师和我国知名养禽企业负责人,陈总建议:我国应该可以参照国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参考上海市的做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宏观调控职能,重新调整思路和方法,从“财政受得了,保险部门承担得了,农民接受得了”三方面重新研究,尽快分层次、分险种恢复和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一个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尽快让农业保险走进广大养殖户。此外,对险种的设置可以更广一点,费率的设定也可以更详细一些。 农业保险论文: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缺陷研究 摘要: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诸多缺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入手,针对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 财政划拨机制 地方配套资金 0 引言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诸多缺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险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入手,针对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强,财政预算资金逐年递增,补贴的品种和比例不断加大,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加大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见表1示)。 1.1 财政预算中用于农险保费补贴的资金额度逐年递增,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03.2亿元,增加了3.8倍。 1.2 保费补贴的品种逐年增加。从农作物保险来看,承保的作物品种从2007年的5种增加到2010年的9种;从养殖业保险来看,承保的品种从2007年的1种增加到2010年的5种;2009年增加了森林保险;2010年增加了天然橡胶保险。 1.3 覆盖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如种植业保险从2007年的6省区扩大到2010年的全国22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和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个重大制约瓶颈就是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缺失,而我国现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中尚无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3完善我国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对策建议 3.1 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这两项补贴实际上在2006年的《国十条》里已经明确提出,而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在条件成熟时付诸实践。 3.2 完善现有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3.2.1 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差别的保费补贴政策,如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3.2.2 降低或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十分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降低或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3.2.3 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增强补贴品种的数量和针对性 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目前,可选择一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开办历史较长,具有一定保费规模的险种,如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进行试点,逐步推广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3.2.4 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在拨付流程上,由于农业保险采取的是财政保费补贴与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同于财政强农惠农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与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结算与拨付,不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至市县财政,以减少划拨链条,缩短划拨周期,提高资金安全。在拨付时点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划拨方式,并且第四季度的补贴资金应提前下拨,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赔款垫付和应收催收的巨大压力。 3.3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或对农业再保险提供补贴 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保险业的SCP范式研究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在克服了20世纪90年代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的不一致性后,2006年以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保险逐渐发展为全国财产险业第三大险种。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农业保险业进行scp分析,结合保险公司与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博弈产生的行为选择,对其继续发展与壮大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农业保险论文:中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著名的农业大国之一,农业不仅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农民问题更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尤其是近年来农业灾害时有发生,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民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受灾面积比发达国家高10%~20%。而政府在农业受灾后大多采用政府补贴和灾害救济的方式,对受灾农户进行补偿,农业保险虽然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风险管理形式之一,但受诸多因素影响,赔偿额度有限。自1982年农业保险恢复试办之后,在鼎盛时期的1992年,赔偿额度也仅占总赔偿额的25%左右。 200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中国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强调“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金淑彬,2010);自2007年起,国家开始进行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由此也给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快速扩张的态势(唐钧,2009)。2011年保监会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问题的决策部署,向各保监局及相关财险公司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规范经营;强化农业保险监管。为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拟出台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二、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保险意识单薄,投保能力较弱 农业保险的对象即为农民,农民相对来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速度较慢。长久以来,农民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认为投保农业保险只会加重家庭负担,大多数人都存有侥幸心理,即使真的发生了自然灾害,也有国家和政府补贴,因此认为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 虽然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比之于城镇人口的收入还有一定差别。国务院新闻办在2011年与2012年初的新闻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919元与6977元。在扣除了生活开销、子女上学及农业生产的必要开支后,收入部分几乎所剩无几。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企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投保能力(唐钧,2009)。 (二)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经过长久实践积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但有关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核算办法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不难看到,凡是农业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以立法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及再保险支持。美国、日本、法国等国都颁布了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订。 (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必然导致农作物投保的高赔付率,1982年-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收入70亿元,总赔付率为88.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为81.59%(姚海明,赵锦城,2004)。这么高的赔付率,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局面,或者放弃经营农业保险,或者采用以险养险的方式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但险种与业务机构已经逐年减少,很多农民需要的险种,保险公司都不能提供。 (四)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很低 自然灾害对中国农业造成的损失很大,并有逐年加重的趋势,而通过保险和救济实现的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却很低。据测算,1998年~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2.22%;通过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0.27%,合计补偿水平仅为2.49%。2005年以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如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中央财政压力必然很大。尤其我国未对政府补贴建立有效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再保险公司,真的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时,政府可以补贴保费,但保险公司却赔不起;单纯依靠政府救济,到了农民手中也只是杯水车薪。 三、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得一些追求商业利润的保险公司避而远之;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率之高、程度之深,也严重影响了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可以看到,美国的农业保险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日本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好,都离不开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根据本国特色建立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1.立法支持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应当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农村社会保证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农业生产、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国家进行转移支付对农户进行补贴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庹国柱,朱俊生,2007)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于2012年5月4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财税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5月4日的意见稿指出,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生产组织通过宣传、组织、协助以及提供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保险活动。 3.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支持 我国是世界自然灾害多发国之一,每每发生农业灾害,都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的风险基金可以用来补贴农户缴纳的保费,可以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并能为国家减轻财政负担。而巨灾风险基金,可以在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时,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补偿;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者不需动用此项基金时,这部分资金就可以积累滚存,或用于建立巨灾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农业风险管理等。 4.农业再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尚未形成,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当一个地区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时,往往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承保自然灾害的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进行再保险而无法将风险分散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在2007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就曾提到要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用于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可以借鉴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相关经验,建立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包方案,分散经营风险,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5.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 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是指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险种实行强制投保,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我国对于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应实行强制保险,而对于涉及面较小的次要农产品,如果树、蔬菜等则适用自愿投保原则。但无论是自愿投保还是强制保险,政府都要给予财税补贴和再保险支持。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与产品创新 [摘 要] 健康保险由于经营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面临普遍发展难题。过度医疗、逆选择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成为健康保险的发展瓶颈,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成为走出困境的希望之路。因此,在产品创新导向上要注重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 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4.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围绕各种风险谋求经营与发展是唯一的正途,遵循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是经营保险的必要前提,稳健经营是经营保险的基础和关键。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将提高持续发展、永续发展能力问题作为现在乃至将来的永恒课题。 (三)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探索 1.要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现有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模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作为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机构,缺少中间 (过程)控制手段,只是在医疗费用支出既成事实后,被动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管理式医疗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其最大的亮点是双方共同控制医疗费用,能有效地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有抑制和监控作用。健康管理是控制发病率、小病拖成大病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且可以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之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管理,这一自身能力的增强,就能建立起保险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三方协同动作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为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创造内外结合的基础条件。 2.要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在创新观念上抢先突破,考虑实施一种新的产品研发战略,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对消费需求广泛、保障人群众多、对全局影响大的健康保险产品,要举全行业之力,进行集中研发,采取招投标和合同协议方式,进行产品经营权购买。这样做便于政策扶持;有利于扶优限劣;便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产品开发的专业化。对于区域性、不同层次及特殊保障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可由各保险主体根据消费需求和自身能力进行自主开发。 3.要努力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良好政策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具体落实到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上,针对其风险特殊性的具体政策还不够明显,应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具体的优惠政策,才能保证健康保险的创新和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如果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同,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率往往要低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收费水平,这实际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执行的是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率,而最终受益的必然是保险消费者。 健康保险论文: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 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 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 and 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 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 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 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健康保险论文:对我国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考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 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简述个案管理在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的运用 论文 关键词:个案管理 健康保险 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 总结 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 治疗 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 经济 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 法律 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 治疗 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 发展 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中美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比较 [摘要]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受到税收政策的制约。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能够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改进提供借鉴。今后,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改进: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关键词]保险税收,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而缺乏相应的鼓励性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原因之一。 一、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我国的保险税制是于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一)对保险公司的征税 从2001年起,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3年将营业税率由原来的8%下调至5%,另按营业税实纳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但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分保人所取得的保费收入;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外国保险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征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财产保险按保险费收入的0.1%贴花,农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公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投保者的征税 投保者。分为企业投保者和个人投保者。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作为成本列支,企业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如实扣除,企业为职工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进行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人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征税。对于投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申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中明确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直接计人成本。 对个人投保者,包括保费和保险赔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下面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由于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所以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有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能够购买到相同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获得的这部分给付额是不作为他(她)的应税收入的。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费用,个人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没有特殊待遇。这部分开支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医疗费用。它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如果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超额部分就可免税。 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制定了一条新的征税条款。如果这些人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那么其中25%的保费可以免税,该比例随着之后不断颁布的法规而不断提高到30%,直到40%,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者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所采用的免税比例是45%,2000年和2001年的免费比例为50%,2002年为60%,2003年至2005的免税比例为80%,2006年的免税比例将为90%,2007年之后将实现100%免税。一般而言,单一所有者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持有小企业2%股份以上的股东等均可以从中获益。尽管自由职业者有资格加入健康福利计划,但是如果该福利计划由该职业者的配偶的雇主提供,那么对该自由职业者就不适用保费的免税待遇。 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的免税并不仅仅限于其超过调整总收入7.5%那部分余额,在2007年之前,健康保险费用的非免税与其他医疗费用的总开支超过调整总收入的7.5%部分也是免税的。 三、美国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实践看,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给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及启示。而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改进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一)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 由于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的险种不一样,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其风险不仅包括投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也包括难以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引发的财务风险。所以世界各国一般在财政政策上都给予健康保险业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税率都比较低,并且许多国家对健康险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高,且税基大。在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健康险的特殊性,相应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税率,直至免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在确定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其实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这样从根本上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考虑以一定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三)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 美国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健康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健康险的购买。只是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如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中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而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仅笼统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具体限额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在具体计算上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也不明确。 (四)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在美国,当个人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的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时,超额部分就可免税。自由职业者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虽现在还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但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仅仅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才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保障程度也不高,而且,对于那些收入不高并且需要健康保险保障的人来说,消费者的收入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价格影响了他们的购买能力。所以国家应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增强自我保障的能力。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税收杠杆效应,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保险涉税法律制度自形成以来,曾经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为了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涉税制度改革已经如箭在弦。2004年“两会”,保险涉税问题被一再提及,前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先生认为,应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则建议,允许居民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健康保险,提升健康保障水平。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也已明确表示,保险监管机构正在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这无疑将会更强有力地推动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作用。这种定位具体体现为: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农村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等。 农村健康保障困境呼唤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 (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 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树立良好的信誉 合作医疗试验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组织者出现信誉危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太信任,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丧失信心。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由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农民对基层干部发生信任危机。一个信用缺失的机构是不可能组织社区各方面的资源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的。同样,保险公司的信誉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整体上看,农民利用现代保险机制转嫁健康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购买保险的理念还很脆弱,此时周围参加保险的人对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感性认识将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营销人员如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的保险消费,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放大。因此,为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品牌。 健康保险论文:略论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现状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健康信息管理便于保险公司收集被保险人第一手健康信息资料,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健康评估和健康改善,可有效减少疾病危险因素,以事前较少的预防费用投入获得超值的健康回报和个人的健康改善,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健康管理使服务内容得以扩展,除了人保健康在保险业内率先提出并确立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开创了健康保险业健康管理的先河。2006年成立的昆仑健康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客户的健康为中心,秉承“治未病”的传统思想,创建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服务。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政府应加快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这必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机制的形成,增加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机会,从而促成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系统的形成。另外,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服务风险。协调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政府应尽快打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社保机构之间的医保信息通道,彻底解除束缚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技术性障碍。实现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良好对接,将分散的医疗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协调机制,不仅能及时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学最新进展,分析最佳治疗方案,检测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与社保机构的联动审核和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信息,既可帮助保险机构在承保时更有针对性地制订、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方案,又可进行远程专家会诊,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率,这对提升保险公司形象和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相对于寿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其发展壮大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采取免征健康保险业务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措施。同时,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明确规定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保险应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群,增加保险公司在医保利益共同体中的谈判祛码,促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有效应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本文作者:桂鉴霞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健康保险论文: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 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 (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加快发展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开发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保障需求的各类产品,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药品不良反应等新型保险产品。 (二)发展商业保险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全过程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健康管理需求。通过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手段有效降低发病率,提升参保人的健康水平。 (三)推动医疗执业保险发展。 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意外保险,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四)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积极稳妥”的原则,把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疗纠纷与处置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9县(市、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医调会与保险理赔对接机制,尽快形成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赔偿新格局。创新医院管理与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切实加快医疗责任保险推进步伐,在2016年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五)支持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支持中医、妇幼保健类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创新、拓展医疗执业范围,帮助医疗机构破解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和发展瓶颈,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通过直接投资、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养老社区、体检机构等,增加健康服务资源供给。 二、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一)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不断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科学制定招标评分标准,完善招投标程序,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地选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改进完善城乡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明确结余率和盈利率控制标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根据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实现大病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精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医疗费用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可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通过对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残疾等进行保障,与医疗保险形成优势互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激发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减轻财政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等问题,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控,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提升专业能力。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根据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着力提高医疗专业人员配备比例,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服务质量。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与基本医保同步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省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站式”赔付。商业保险机构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机构网点优势,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商业保险机构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落实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支持设立健康保险分支机构。各地要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重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方面的成功经验。 健康保险论文: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学生患病时对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市府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既让学生享受到居民医保的惠民政策,又让学生得到学平险的双层保险,为广大学生和学生家庭提供更高水平、更加全面合理的风险保障。 二、实施范围、保险险种及期限 全县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册及借读学生均属保险范围。 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险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 三、“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0元,学生平安险40元。 四、保险待遇:学生参加“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后,住院不管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医疗,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都能最大限度获得多个部门的补偿。 五、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一)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其所在学校具体负责落实。学生应提供身份证号,按照班级进行登记,收取保险费、发放保险单凭证、汇总、录入《学生保险清册》。 (二)学校将所收取的保险费款项分别存入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指定的帐户或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经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分别开具各自保险费缴费凭据给学校。 (三)县医保局根据学生参保登记情况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就医和报帐管理 居民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到县医保局进行第二次报账;农村学生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三种保险的,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分别到县医保局和县新农合报账。报账比例分别按学生平安险、居民保险、新农合的规定给予核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社会福利性保险,是一件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居民及中小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重大行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关心和爱护。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 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要把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优越性讲深讲透。 一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让学生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年各级政府财政将把对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贴补资金提高到60元/人·年,相当于个人缴费的两倍,个人帐户划账将提高到13.5元/人·年,报账比例也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的平均报销率在40%-60%间,学生一旦发生较大医疗费用,将对学生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贫困家庭尤为明显;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组合实施“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保险责任覆盖范围。居民医保有慢性病补偿、有个人帐户、带病可参保等方面优势。学平险有意外伤害门诊、有第三方责任意外死亡补偿等方面优势。 四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混乱行为。原来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相互竞争、争相拉保,造成医疗保险市场混乱繁杂,致使各学校学生和家长无所适从,重复投保、漏保等现象经常发生。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统一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扭转医疗保险市场混乱局面。 五是动员农业户口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让学生享受到双重保障待遇。对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业户口学生,在自愿并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其再参加居民医保。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一旦发生疾病住院,既可以在新农合报账,又可以在居民医保报账,还可以在保险公司报账,可以享受三重待遇,这样大大提高了对学生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家庭的负担。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教育部门要把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全县各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双投双保”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加强督查调度。要确保非农户口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达92%以上。各有关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工作。各学校要开好动员部署会议,培训好代办人员,做好参保、代收保费、统计上报、证件送审等工作。为了确保任务完成,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学校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超级秘书网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医保健康保险发展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2.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效率问题。政府可以将大额医疗保险强制从社保机构剥离,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理论上讲,可以用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但是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的共付机制遭到破坏,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3.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这体现在对参保人的扶持和对保险公司的扶持。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以让政府直接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政府补贴的做法暂时还不可行,但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定限额内允许税前计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取的健康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用效率等。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可以体现在把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城市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而言,农村的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应该是: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重要支柱。具体措施: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在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发挥作用;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例如太平人寿在江苏江阴开展的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农村健康保险;发展农村补充健康保险,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合作医疗低水平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可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体制改革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2.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健康保险论文:个案管理运用于健康保险理赔管理 论文关键词:个案管理健康保险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总结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法律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治疗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着总体结构不合理、商业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偏低及发挥作用偏小等问题,这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缺失直接相关。本文对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欠缺造成的发展不足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就如何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的主体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健康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基本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表1与图1直观地展示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总支出的变动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卫生总费用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1990—2005年十五年间,基本上每五年卫生总费用就要翻一番左右,尤其在1990—1995年五年中,卫生总费用增长了近两倍。 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变化。从表1、图1与图2中我们看到的一个显著事实是:曾经占据卫生总费用绝大部分比例的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两项占比明显下降,而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占比则显著上升。 这样的健康保障体系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会引致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由于健康医疗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当个人在健康保障方面需要承受很重的经济负担时,不可避免地会加重心理压力而致使不敢或慎于消费,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结果便是社会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对经济增长形成抑制影响。另一方面,当一笔大额健康医疗支出成为当事者无法回避的现实时,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这对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构建无疑会形成负面影响。 改革和完善健康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都面对过的重大课题,为此也进行过多方面探索,一个共同经验是,很多国家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该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从表2我们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法国和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普及率已达到覆盖全部人口的高水平,美国也达到80%的高普及率;这些国家商业医疗保险占医疗卫生总支出的比重多数都在10%以上(瑞士和澳大利亚略低,但也在5%以上),美国和乌拉圭更是超过3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尽管自本世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有了较快增长,但始终没有超过4%的水平,最近几年一直在3%左右的水平徘徊。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显然还存在着很大发展空间。 完善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减轻居民个人健康费用负担。但是,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还很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据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预测,至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有1500亿~3000亿元的规模。而事实上,我国至2007年健康保险费收入仅为384.17亿元。一方面是巨大的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对滞缓的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就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缺乏主体地位并由此导致发展不足,由此也阻碍了商业健康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发挥。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及其后果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至今还游离在健康保障体系之外,由此也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1、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导致产品开发受限。 医疗服务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首先是技术型壁垒,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一步需要接受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实习,真正从业后,还需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一般人无法轻易进入到医疗服务行业。由于高度的技术垄断性,人们无法确知医疗服务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除技术垄断外,我国医疗行业还存在人为的垄断风险。这导致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而垄断利益则不断膨胀。于是,一方面,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节节上升;另一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开发其他老百姓有需求的健康产品反而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商业健康保险作用的发挥。 2、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 我国一方面存在医疗机构规模上的垄断,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为全民或集体所有,私营、中外合资等形式的医疗机构所占无几。另一方面还存在政策垄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理单位一般局限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医疗机构,所以这些医疗机构具有政策法令上的天然优势。同时,目前我国对某些行业进入医疗行业仍然有限制,比如现有法律就不允许商业保险人投资医院。在种种限制下,商业健康保险人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无法与医疗机构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对医疗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审核和检查,保险人因此也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人运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大大提高。主体地位的欠缺使保险人很难突破现有医疗体系来有效规避原有的医疗风险、重新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名正言顺地为老百姓安排健康保障,这给商业保险发挥健康保障作用带来了阻碍。 3、主体地位的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获得政策法令鼓励和支持。 虽然老百姓对商业健康保险有一定需求,但潜在需求要转变为现实购买力,还必须有可支配收入的支持。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毕竟属于非渴求商品,很多人不会自行主动购买,有时需要外界因素的激励或强制。很多国家,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符合规定的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为此,很多国家出台了各种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措施,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制定了各自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并以强制性法令的形式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业务。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购买商业保险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购买能力,能有效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推广。我国当前的状况是,国家只对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健康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也并非强制性要求,且很多补充医疗计划是由社保机构来承办,无助于健康保险发挥有效作用。 4、法律法令的空白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难度。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永远的难题,特别对健康保险来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扰尤其大。总的来看,保险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主体地位缺乏使保险人对相关医疗服务开展全面调查和审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在利用保险合同保护自己利益时,也因为保险法对健康保险相关规定的空缺而使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的《保险法》对健康保险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处理并没有明文条款。尽管判例法系国家通过保险判例规定投保人负有健康状况告知的义务,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保险人引鉴国外判例未必能为法庭所接受,法庭最后可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保险人以法律手段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意图也因此可能受挫。 三、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1、国家通盘考虑健康保障需求,以立法形式推动商业保险进入健康保障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形式并采取具体措施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力量建设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第一种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如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法》(The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Actof1973)要求确保雇员有可自行选择参加健康维持组织的权利;德国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其中约有20%的高收入或自雇家庭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1996年瑞士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一旦承保要保证续保,商业保险人同时为高收入者提供补充健康保险。第二种实现方式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个人为自身购买健康保险都予以税收减免,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对健康险本身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民众的私人健康保险费给予折扣优惠,而对没有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高收入者则实施加征1%医疗保健税的惩罚措施;瑞士的健康保险费用可享受税务减免,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收入补贴来帮助低收入者购买强制健康保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入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也需要由政府力量来推动。一方面,政府应采取立法措施来确立商业保险人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需制定切实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2、国家适当开放医疗资源,鼓励商业保险人合理调配医疗资源。 健康保险如果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联起来并对其形成一定制约,很难将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为此,很多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人发起并逐步建立起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和实施预付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维持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实践下来取得了较好成效。HMO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1971年,美国政府宣布将建立健康维持组织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的战略方针”来推动;1973年,尼克松总统签署的《健康维持组织法》规定在经济上支持健康维持组织的发展。其二是HMO具有调控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行为的能力。HMO拥有自己的医生、诊所或医院,HMO的医生主要是初级保健医生,HMO可对其医生雇员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HMO还与医师团体或独立开业医师或独立开业协会签订协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医疗服务,HMO都有明确的就诊制度,严格控制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和医师的治疗行为,比如投保户只能去HMO指定的医院或医生处看病,如要选择医生,需要承担较高的自负额,所有的医疗需求必须先咨询初级保健医生,如果初级保健医生认为有必要才转给专科医生,而专科医生的很多医疗方案还需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要获得良性发展,控制医疗成本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可以借鉴HMO的做法,允许保险人合法利用医疗资源。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健康保险人开展合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目前相对分散、力量单薄的健康保险人联合起来,以增强健康保险人同医疗机构展开磋商的能力。同时,为真正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还需解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行业的法律障碍。 3、商业健康保险人提高风险控制技术,创造自身的主体地位。 健康保障体系要顺利和持续运行,有赖于成熟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目前,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是相关诊断人群收费标准(DiagnosticRelatedGroup,DRG),即根据年龄、性别和治疗费用等因素划分每一相关诊断群,将每一相关诊断群的病情分级确定其平均医疗成本,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另有一种费用控制方法是资源基础性相对价值计量法RBRVS(Resource-BasedRelativeValueScale),它是根据医疗行为使用的资源成本来确认每个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相对价值。挂号费、诊疗费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费构成资源基础性因素,这些因素被转化成相对价值单位后再乘上每年更新的转换系数就成为应该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还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调整。美国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和几乎所有的健康维护组织(HMOs)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尤其需要提升这方面的技术。商业健康保险应积极配合、支持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从整合医疗信息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控制医疗和就医行为的技术,改变医疗机构在定价上的垄断权,并建立有效的就医行为监督机制,提高整个健康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藉此,商业健康保险将逐步创立和体现其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4、政府有效监管健康保障提供者,保证健康保障体系的安全运行。 健康保障提供者的科学、规范操作是健康保障体系安全运行、百姓获得全面健康保险的保证,政府部门应对健康保障提供者予以有效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保险人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作出了管理方面的要求。政府对希望进入健康保障体系、申请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应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同时还要审核商业健康保险人的经营目标、业务规划、资金运用、技术实施等,并在商业健康保险人正式开办业务后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能够切实履行提供健康保障的职责。对商业健康保险制订科学的监管制度并确保其贯彻实施,是确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研究论文 摘要: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民众的健康有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台湾健保也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至今已经爆发了三次财务危机。本文从台湾健保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制度和财务支出制度等方面对其财务危机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它为完善我国大陆健康保险制度提供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 一.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制度分析 台湾地区健康保险制度源于1950年的劳工保险,至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13种健康保险。由于当时这种保险制度存在着如保险费交纳不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一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从1988年开始台湾当局就组织人员着手规划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简称全民健保。1994年8月9日,台湾当局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 (一)台湾全民健保的制度模式 台湾全民健保前后规划了6年,台湾当局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实施经验,同时结合台湾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民众需要,创立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健康保险体制。其制度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中央集权的单一公营体制。在台湾的全民健保体系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是整个健保运作的具体承担者,充当保险人的角色。健保局总局综合管理全局业务,负责业务制度规划、督导、研究发展、人力培训、信息管理等。健保局总局下设6个分局,直接办理承保业务、保险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查核对及特约医疗机构管理等业务。在台湾,负责监督全民健保运作的机构有:负责监督保险业务的“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项争议的“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负责协议与分配健保年度所需医疗费用总额的“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这三个监督机构同健保局总局一起,向上对“行政院卫生署”负责,构成了全民健保的行政体系。 2.全民强制纳保。在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中规定,凡是“中华民国”国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四个月以上,都必须参加全民健保。此外,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士,在台湾居留满四个月,也应该参加健保。可见,台湾全民健保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依其职业类别与所属投保单位,共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公营事业机构公务或公职人员,私立学校教职员,自营作业主和雇主;第二类为职业工人,外雇船员,自营作业和雇主;第三类为农民和渔民;第四类为军人眷属;第五类为低收入户;第六类为荣民(指早期的退伍军人)、荣眷等。投保者中有职业者应透过所属单位投保,没有职业的可透过乡(镇、市、区)公所投保。 3.保险费收缴以薪资为依据。在台湾全民健保中,保费收入是健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具体由三部分负担:一是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二是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雇主)为被保险人所缴的保险费;三是“政府”为一些特定被保险人(第四类、第五类低收入户和第六类无职业荣民)所提供的补贴。在所有的保险对象中,除第四、五、六类保险对象以全体保险对象每人平均保险费作为计算基础,其它都以被保险人的薪资所得为计算基础。被保险人的资本所得,包括营利所得和财产所得,则未列入费基计算。 4.自负盈亏的财务责任制度。为避免全民健保拖垮财政,台湾健保实行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健保必须负责自身的财务平衡。为了健全健保财务制度,台湾当局制定了一些措施:(1)允许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健保法规定保险费率最高上限为6%,开办第一年为4.25%,至少每两年精算一次。根据精算的结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可以对费率加以调整。(2)提取安全准备金。为了避免医疗费暴增或因经济不景气、失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费收人减少和保险财务短期失衡,健保法规定每年应从保费收入总额中提取5%的安全准备金,以保证健保财务的稳健运行。 廖添土: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论析5.医疗费用部分负担制度。所谓的“部分负担”是指,民众就医除了健保给付外,仍须自己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推行部分负担制度,是为了强化患者的医疗成本意识及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同时,为了避免因实施部分负担制度加重一些贫困民众的经济负担而影响其正常就医,又订立了免除部分负担的相关措施。免除项目包括重大伤病、分娩、预防保健、山地离岛、慢性病连续处方笺等,免除对象涵盖低收入者、职业伤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及3岁以下儿童等弱势群体。 6.保险医疗给付范围广。参加了全民健保的台湾民众,在缴交保险费并领取健保卡后就可享受范围非常广的保险医疗给付。不管是牙医、西医还是中医门诊、急诊、住院、生育、预防保健、家庭病房、精神病社区康复等医疗服务都涵盖在保险给付的范围内,民众从小感冒到住院手术或重大疾病,仅需要担负部分负担费用,其余皆为保险给付。 (二)实施效果简评 台湾健保实施后,获得了国际上比较广泛的好评。健保开办后短短数年间,民众纳保率由1995的57.48%上升至2003年的98%,几乎全岛民众皆可接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大大降低民众就医的经济障碍。特别是老、弱、妇、孺等医疗照护需求高的民众,就医不需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可享受医疗照护。台湾健保取得了全民纳保、民众满意度高、保障范围广、就医方便、保费低廉等成效。2000年,英国的《经济学人》在评估《世界健康排行榜》时,综合各项指标,将台湾地区列为第二名。美国知名期刊《健康杂志》(HealthAffairs),也于2003年5月份专文论述台湾全民健保的成就,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的实证分析 台湾健保实施十余年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获得了台湾民众的支持。但是,健保的财务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财务危机屡屡爆发。依《南方周末》2006年4月6日报道,从1995年至今,台湾健保的财政支出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收入每年的增长率为4.58%,而支出的增长率则达到5.71%。安全准备金至2004年只剩78.5亿元(新台币),健保面临着破产的危险。 资料来源:1.1995-2004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2.2005年数据来源《南方周末》2006-04-06报道,《台湾健保:医疗制度乌托邦?》 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 (一)第一次财务危机(1999~2000年) 如表1和表2所示,台湾健保开办的前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这三年每年的健保财务收入均大于财务支出,安全准备金也由1995年的371.44亿元(新台币,下同)上升到1997年的615.59亿元。但是,1998年财务支出急剧增长,而收入却增长缓慢,当年的健保财务就略微失衡,支出比收入多了约15.6亿元,这一财务缺口由安全准备金来平衡。到了1999年,健保财务失衡更加严重,爆发了第一次财务危机。这年财务支出远远高于收入,财务逆差达210.03亿元,安全准备金一下子减少了35%,只剩389.96亿元。 针对第一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措施。开源措施包括:查核投保金额、中断投保开单、协助弱势寻求补助、争取代位求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赠等。节流措施包括:防止医疗资源浪费、强化药品特材支付作业、查处医疗院所违规行为、落实医疗费用审查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了2000年健保财务状况有所改善,财务支出比上年有所减少,收入增加了203.64亿,财务略微出现了盈余。 (二)第二次财务危机(2001~2003年) 自2000年健保财务有所改善之后的三年,健保又爆发了第二次财务危机,财务缺口又开始加剧,直到2003年才有所缓和。这三年财务支出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87%,而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5.76%,安全准备金逐年减少,2003年只剩下82.8亿。 为了应对这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保险费率,于2002年9月把保险费率由4.25%调整至4.55%,提高健保收入。其次,全面实施总额预算制度,适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总额预算制度是指由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及专家学者共同协议医疗费用的年度支出总额,在总额范围内依照支付标准表决定服务报酬的一种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其目的是要医疗提供者共同承担财务风险责任,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于预先设定的范围内。实施总额预算制度后,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的控制,年成长率在4%~5%之间。 (三)第三次财务危机(2004~至今) 在2003和2004两年,由于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加上调涨保险费率增加了健保收入,财务形势有所缓和,但依然是入不敷出,到2004年底安全准备金只剩下78.5亿元。2005年财务支出又开始大幅上涨,但财务收入却反而小降,使得财务缺口达650亿元,安全准备金变为负数。在现有费率制度下,按照健保的财务预算,未来五年健保财务缺口将进一步拉大,健保的财务危机将更加严峻。 针对这次财务危机,当局采取了采取了包括长期和短期两套措施。短期措施主要是实施所谓的多元微调方案,主要措施包括投保金额上限由87600元调整至131700元、军公教投保金额由薪资的82.42%调整至87.04%、争取烟品捐赠及代位求偿收入及拉大小区医疗与大型医院门诊部分负担差距等。长期措施则是谋划推出二代健保规划,其目标是建立权责相符、财务收支平衡、扩大社会参与、提升医疗质量的健保制度。 三.台湾全民健保财务危机综合成因分析 台湾全民健保实施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保证全民健保的财务平衡,是事关健保能否永续经营的重要问题。每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当局都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挽救,但收效甚微,健保财务依然入不敷出。健保财务危机屡屡爆发,根源在于健保自身的制度缺陷。要达成健保的财务平衡,台湾当局就应该从健保的制度层面上做一番彻底而有效的改革。 (一)健保管理制度 1.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不利于健保的正常运作。台湾全民健保管理制度是一种单一的公办公营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不少弊端。首先,单一保险人体制缺乏多个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无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降低健保自身的运营成本,同时也无法满足民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其次,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容易使“政府”的角色定位错误,致使健保行政与业务不分。在国际上实施社会性健康保险的国家(如德国),政府一般担任监督者及仲裁者角色,而非执行者。但在台湾健保的组织体制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既是管理者又是保险人,身具承保、医疗机构特约管理、支付标准订定、医疗费用审查与核付等多重身份。这种角色定位错误破坏了健保的正常运作体制,造成健保运作制度的畸形发展。 2.支出与收入缺乏连动机制,财务预算难以平衡。在台湾健保体制下,财务收支预算分别由“监理会”和“费协会”负责,收支预算相分离。其中,“监理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法规咨询、收入面的费率制定与监督等,而“费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总额支付制度下负责健保财务的支出预算。由于“监理会”与“费协会”相互分立,使得收入与支出的缺乏连动关系。如果“费协会”为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而决定增加预算支出,而“监理会”却决定费率不动、其它收入也不增加,则两者之间会出现财务缺口。这种收入与支出预算相分离、权责不对等的机制,不利于健保财务收支平衡。 3.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致使健保财产被侵吞。对台湾健保运作的监督主要由“监理会”负责。然而,由于台湾当局的无能和“监理会”监督的无力,健保财产一直不断的被侵吞。在台湾,政客、医界与不法集团串通“吃健保”的丑闻,屡屡见诸报端。据海峡都市报2006年3月31日报道,民进党“立委”林进兴、邱永仁所分别经营的两家医院,通过勾结假病患与假住院诈领健保费至少1.9亿和1.1亿。由此可见不法集团“吃健保”之猖獗,健保又岂能不爆发财务危机。 (二)健保财务收入制度 1.保险费负担不公。健保保险费的收取应充分重视负担的公平性,但是,台湾健保保险费的收取长久以来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首先,工薪阶层负担沉重。由于保险费费基以薪资所得而非实际所得计算,因而健保财务主要由工薪阶层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薪资所得占台湾民众总所得的比重逐渐降低(目前这一比例是55%),而其他所得,比如资本所得,所占的比重却逐渐升高。这种情况使得依靠薪资所得的工薪阶层保费负担越来越重,而大量资本所得者,拥有着巨额收入却不需分担保险费,显失公平。有报道说,台湾著名模特林志玲,年收入将近4300万,每个月的健保费,只要缴交604元,比许多上班族都还要低。另外,由于薪资收得占总所得的比重下降,客观上也使得健保财务收入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小,影响健保财务平衡。 其次,保险费各类目之间负担差异较大。台湾健保把保险对象分为六类十四目,各类目保险对象本人、雇主及政府负担比例各不一样,造成类目之间保费负担的差异。比如,第一类保险对象的公营事业人员,缴交保费时不必以全部薪资投保,而且有投保薪资的上限,保费负担比第二类保险对象大大减轻。另外,在第二类别保险对象里,职业工会会员保费负担比普通工人低,因而,很多被保险人纷纷以加入工会等方式来转移投保身份,以逃避高额保费。 最后,家庭成员多的保险对象负担更重。在台湾健保体制下,家庭成员多者,除了要为自己购买保险外,还要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一个人往往要同时负责好几个人的保费。这使得家庭成员多又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十分沉重,而单身又未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较轻。 2.保险费费率僵化。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健保财务可以对保险费率进行及时的调整,以维持财务平衡。从医疗保健支出占GDP比值来看,OECD国家平均每年支出在7-9%,而台湾平均只有5.88%,因而相对于OECD国家,台湾保险费率还有一定的上调空间。但是,台湾健保自实行以来,费率也只调整一次,且幅度很小。这是因为在台湾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要想通过上调费率来达成财务平衡,困难重重。首先,由于台湾特殊的政治环境,政治家的活动都是为选举服务。为了取得选民的支持,获得竞选的成功,政治家往往反对保险费率的调涨。其次,由于保费负担的不公,调涨保险费率也会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保险费率调涨举步维艰。 (三)财务支出制度 由于健保制度的“道德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面临着医疗费用支出上涨的问题,因而都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来控制医疗成本,防止医疗浪费。台湾健保财务支出制度,就缺乏一套既保证民众健康不受损害又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机制。 1.总额支付制使民众健康受损。台湾全民健保实施之初医疗支付主要采用论量计酬制度,即按照医生提供的服务量、民众的用药量及住院天数等来计算健保的医疗给付。这种支付制度虽然方便医疗费用的计量,但是不利于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为了多获得健保医疗给付,医疗提供者往往增加服务量和用药量,民众也往往增加就医次数,导致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后来随着第二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为抑制逐年高涨的医疗费用,台湾当局全面实施了总额支付制度。总额支付制度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只在医疗供给方控制费用支出,并没有在医疗需求方面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民众的医疗需求仍然十分庞大,民众的医疗资源浪费仍然十分严重。在高涨的医疗需求面前,医疗提供者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在预算的总额内,就不得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使民众的健康受损。 2.药价黑洞蚕食健保收入。台湾健保药价黑洞每年都要蚕食几百亿的健保收入。所谓药价黑洞,是指健保局支付医疗院所交付保险对象(病患)的药品费用,与医疗院所实际购买价之间所产生的差距。据人民日报网络版香港2000年7月19日报道,台湾健保每年损失的药价黑洞达200亿元。为减少药价黑洞,从1999年到2002年,健保局共进行了三次药价调降,试图解决药价黑洞问题。结果表明,这一措施收效甚微。因为在新的药价下,医院基于营运营利的现实考虑,会重新寻找可获取最大药价差的药品,以取代原先采购的药品。这样,不仅药价黑洞没有得到解决,民众的健康也受到了损害。 3.医疗资源浪费严重,促使支出急剧上涨。台湾虽然实行了总额支付制度,医疗费用有所控制,但是医疗资源浪费,还是十分严重。全民健保实施后,台湾人民变得“爱逛医院、爱拿药、爱检查”。据统计,台湾目前平均每人每年看病次数高达15.3次、药费占全部健保费四分之一、门诊医疗花费占总医疗费六成以上,民众“不看白不看”的心理十分普遍。其次,医疗院所“可住(院)可不住的,要住;可割(手术)可不割的,要割;可照(内视镜)可不照的,要照;可开(药)可不开的,要开”的浪费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医疗资源浪费是台湾健保当前很重要的问题,导致了财务问题的日益恶化。 (四)其他客观因素 台湾健保财务失衡原因错综复杂,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一些客观的因素影响财务平衡。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有:第一,台湾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景气,财政日益恶化,企业纷纷外移,失业率上升,民众收入减少,使得健保保费收入锐减;第二,台湾人口的老龄化加剧了健保财务危机。随着台湾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台湾人口老龄化非常严重。十年前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5%,如今达到9.6%。人口老龄化使得健保医疗费用大副增长,加剧了健保危机;第三,医疗科技的日益进步和新药的不断开发,以及医疗给付范围的扩大,也都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 四.借鉴意义 实施健康保险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稳定社会的必要措施,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重要一环。由于我国仍然是个健康保险不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体制还不健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低,因而,在新形势下完善健康保险体制是我国的重要任务。台湾全民健保实施十多年来,其改革的成功和失败,可为祖国大陆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制度提供可贵的借鉴意义。 (一)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多层次健康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了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医疗保险制度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保障目标定位于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并且强调个人在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责任。但是,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表明,单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社会健康管理成本,提高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政府负担,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建立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一个理想的医疗保险体系要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使其能避免患病时的财务风险;一是使医疗资源能够有效的运用。然而如果仅采用一个政策工具,而同时想达到这两个目标时,常陷于两难境地。因而,应该使供方成本分担制度与需方成本分担制度一起搭配使用,才可避免两难困境,同时兼顾风险保护与资源使用效率的双重目标。所以,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必须寻求一套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使民众健康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医院产权不清,医疗服务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费用控制的效果。因而,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健康保险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另外,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还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保证负担的公平。并且,还应该在农村大力推广医疗健康保险,使广大农民也有健康的保障。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入世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给我国的保险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花钱看病、投保买健康的观念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市场。但是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落后,并且其发展还处于“小马过河”的阶段,所以商业健康保险亟待完善。本文在讨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问题的同时,阐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政策;经营模式;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产品监管;发展对策 在许多国家的国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商业保险中的一类重要业务,健康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青睐。以往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为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笔者对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商业健康保险应采取的经营和发展战略,期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主要表现在: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统计,2001年,商业健康保险承保数量首次突破1亿元,2002年达到了1.36亿元,当年保费收入达320.96亿元,比上年增长44.96%;自2003年3月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在非典最为严重的5、6月份,保费收入分别达37.19亿元和59.42亿元,大大高于上年26.75亿元的月均保费收入水平。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 目前,已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险种已经超过300种。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产品,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三)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明显扩大。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非典疫情面前,保险业快速行动,采取加快理赔、加快产品开发、加快销售创新等特殊服务,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树起了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力支援了国家抗击非典斗争,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四)对于国内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来说,市场潜力巨大 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在人身保险各类业务中占居第一位。 二、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障碍 (一)政策和法律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等。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尽管在宏观的层面上,我国的健康保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微观层次的不完善却一直阻碍着保险公司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权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还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争夺业务的情况;三是对涉及医疗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也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凡此种种情况都使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 (二)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在采用的健康保险经营模式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然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工作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而后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这相当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了医疗服务费用,是补偿性按服务付费的健康保险模式,我们把它简称为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 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分离了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无法控制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不能协调好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两者之间的利益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缺乏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而得不到医院配合,造成核保调查和理赔查勘困难重重,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缺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根据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目前保险市场上可以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但是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不论是产品设计还是保障水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并且在产品销售上,各个层面的产品缺乏互补性。 一方面,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个人投保须附加于一定保额的主险之上。结果导致了实际投保率很低,给付率极高的情况。而重大疾病保险根据投保人选定的保险金额承保,长期寿险固定利率分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两种,实际投保率不高,短期给付率低,但高额保单承保风险极高。这些都无疑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困难。另一方面,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都设计了许多保单,但普遍存在着保险责任相近、单一和缺乏创新的缺陷;同时开办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生活津贴保险的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而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设施不够坚实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专业化的人才资源和计算机系统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软硬件基础,我国保险公司在这两方面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在人才资源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一支既懂医学医疗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各保险公司都缺乏合格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因为健康保险涉及医学、保险和管理等多个领域,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跨领域的背景,而符合如此要求的人才凤毛麟角。其次,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险种开发、核保理赔和市场营销等岗位都急需熟悉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最后,保险公司还缺乏合格的健康保险专业营销人员。 在系统设备上,许多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信息系统设备。现有的健康保险业务大多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健康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 (五)健康保险的产品监管政策不到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保监会应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保险监管,以使我国保险业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得到发展,同时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各国开放,从而达到双赢。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都由总公司报保监会统一备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弹性。但是健康保险的地域性要求很强,各地的自然情况和经济形式都不相同,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相应的保险责任、免赔额限度、以及费率等保单要件要求也就不尽相同。因此,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条款到达地方后很难完全适应当地的情况,不易得到市场的认同。现行的统一备案制使健康保险产品缺乏灵活性,不利于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地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条款,抑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拓展。 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因此,目前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着非常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经营环境中的诸多因素特别是医疗服务方面一些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这些不利因素中,医疗机构的行为和医疗服务过程,特别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对商业健康保险所造成的影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形成合作机制 如何建立对医疗风险的控制体系,是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卫生医疗系统的支持,并且,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的筹资手段和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也能够成为卫生医疗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和促进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卫生医疗系统的发展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携起手来,开展一些试点,进行一些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系统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实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和卫生医疗改革的双赢。此外,协调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参股医院,或与医院建立合同、契约关系等,探索与医院有效合作的各种方式;与财政部协商,在财务报表上增加一个科目,用于核算保险公司与医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费用支出和收入。这些都是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不可缺少的补充。 (三)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产品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工具。根据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正确的产品开发战略是经营成功的基础。目前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很窄,据统计2001年的覆盖人数不足8000万人,绝大部分居民没有得到医疗保障。各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出针对低收入且无保障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补助保险等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同时结合国家医改动向,开发能长期适应医疗改革进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争取长期的盈利空间;重视对广大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满足农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使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密度上更进一步。 (四)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保监会应抓紧出台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形成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措施,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 鼓励保险公司与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合作,进行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健全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为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同时,还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当地市场特点,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产品,在不断的探索中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步伐。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论文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转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与产品创新 [摘 要] 健康保险由于经营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面临普遍发展难题。过度医疗、逆选择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成为健康保险的发展瓶颈,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成为走出困境的希望之路。因此,在产品创新导向上要注重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 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4.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围绕各种风险谋求经营与发展是唯一的正途,遵循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是经营保险的必要前提,稳健经营是经营保险的基础和关键。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将提高持续发展、永续发展能力问题作为现在乃至将来的永恒课题。 (三)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探索 1.要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现有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模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作为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机构,缺少中间 (过程)控制手段,只是在医疗费用支出既成事实后,被动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管理式医疗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其最大的亮点是双方共同控制医疗费用,能有效地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有抑制和监控作用。健康管理是控制发病率、小病拖成大病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且可以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之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管理,这一自身能力的增强,就能建立起保险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三方协同动作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为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创造内外结合的基础条件。 2.要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在创新观念上抢先突破,考虑实施一种新的产品研发战略,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对消费需求广泛、保障人群众多、对全局影响大的健康保险产品,要举全行业之力,进行集中研发,采取招投标和合同协议方式,进行产品经营权购买。这样做便于政策扶持;有利于扶优限劣;便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产品开发的专业化。对于区域性、不同层次及特殊保障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可由各保险主体根据消费需求和自身能力进行自主开发。 3.要努力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良好政策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具体落实到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上,针对其风险特殊性的具体政策还不够明显,应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具体的优惠政策,才能保证健康保险的创新和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如果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同,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率往往要低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收费水平,这实际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执行的是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率,而最终受益的必然是保险消费者。 健康保险论文: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 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 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 and 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 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 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 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健康保险论文:对我国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考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 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简述个案管理在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的运用 论文 关键词:个案管理 健康保险 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 总结 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 治疗 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 经济 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 法律 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 治疗 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 发展 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中美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比较 [摘要]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受到税收政策的制约。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能够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改进提供借鉴。今后,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改进: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关键词]保险税收,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而缺乏相应的鼓励性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原因之一。 一、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我国的保险税制是于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一)对保险公司的征税 从2001年起,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3年将营业税率由原来的8%下调至5%,另按营业税实纳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但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分保人所取得的保费收入;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外国保险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征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财产保险按保险费收入的0.1%贴花,农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公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投保者的征税 投保者。分为企业投保者和个人投保者。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作为成本列支,企业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如实扣除,企业为职工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进行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人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征税。对于投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申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中明确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直接计人成本。 对个人投保者,包括保费和保险赔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下面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由于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所以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有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能够购买到相同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获得的这部分给付额是不作为他(她)的应税收入的。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费用,个人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没有特殊待遇。这部分开支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医疗费用。它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如果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超额部分就可免税。 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制定了一条新的征税条款。如果这些人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那么其中25%的保费可以免税,该比例随着之后不断颁布的法规而不断提高到30%,直到40%,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者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所采用的免税比例是45%,2000年和2001年的免费比例为50%,2002年为60%,2003年至2005的免税比例为80%,2006年的免税比例将为90%,2007年之后将实现100%免税。一般而言,单一所有者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持有小企业2%股份以上的股东等均可以从中获益。尽管自由职业者有资格加入健康福利计划,但是如果该福利计划由该职业者的配偶的雇主提供,那么对该自由职业者就不适用保费的免税待遇。 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的免税并不仅仅限于其超过调整总收入7.5%那部分余额,在2007年之前,健康保险费用的非免税与其他医疗费用的总开支超过调整总收入的7.5%部分也是免税的。 三、美国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实践看,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给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及启示。而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改进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一)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 由于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的险种不一样,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其风险不仅包括投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也包括难以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引发的财务风险。所以世界各国一般在财政政策上都给予健康保险业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税率都比较低,并且许多国家对健康险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高,且税基大。在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健康险的特殊性,相应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税率,直至免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在确定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其实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这样从根本上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考虑以一定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三)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 美国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健康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健康险的购买。只是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如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中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而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仅笼统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具体限额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在具体计算上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也不明确。 (四)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在美国,当个人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的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时,超额部分就可免税。自由职业者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虽现在还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但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仅仅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才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保障程度也不高,而且,对于那些收入不高并且需要健康保险保障的人来说,消费者的收入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价格影响了他们的购买能力。所以国家应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增强自我保障的能力。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税收杠杆效应,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保险涉税法律制度自形成以来,曾经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为了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涉税制度改革已经如箭在弦。2004年“两会”,保险涉税问题被一再提及,前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先生认为,应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则建议,允许居民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健康保险,提升健康保障水平。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也已明确表示,保险监管机构正在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这无疑将会更强有力地推动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作用。这种定位具体体现为: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农村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等。 农村健康保障困境呼唤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 (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 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树立良好的信誉 合作医疗试验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组织者出现信誉危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太信任,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丧失信心。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由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农民对基层干部发生信任危机。一个信用缺失的机构是不可能组织社区各方面的资源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的。同样,保险公司的信誉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整体上看,农民利用现代保险机制转嫁健康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购买保险的理念还很脆弱,此时周围参加保险的人对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感性认识将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营销人员如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的保险消费,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放大。因此,为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品牌。 健康保险论文:略论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现状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健康信息管理便于保险公司收集被保险人第一手健康信息资料,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健康评估和健康改善,可有效减少疾病危险因素,以事前较少的预防费用投入获得超值的健康回报和个人的健康改善,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健康管理使服务内容得以扩展,除了人保健康在保险业内率先提出并确立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开创了健康保险业健康管理的先河。2006年成立的昆仑健康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客户的健康为中心,秉承“治未病”的传统思想,创建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服务。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政府应加快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这必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机制的形成,增加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机会,从而促成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系统的形成。另外,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服务风险。协调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政府应尽快打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社保机构之间的医保信息通道,彻底解除束缚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技术性障碍。实现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良好对接,将分散的医疗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协调机制,不仅能及时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学最新进展,分析最佳治疗方案,检测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与社保机构的联动审核和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信息,既可帮助保险机构在承保时更有针对性地制订、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方案,又可进行远程专家会诊,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率,这对提升保险公司形象和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相对于寿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其发展壮大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采取免征健康保险业务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措施。同时,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明确规定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保险应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群,增加保险公司在医保利益共同体中的谈判祛码,促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有效应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本文作者:桂鉴霞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健康保险论文: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 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 (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加快发展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开发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保障需求的各类产品,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药品不良反应等新型保险产品。 (二)发展商业保险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全过程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健康管理需求。通过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手段有效降低发病率,提升参保人的健康水平。 (三)推动医疗执业保险发展。 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意外保险,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四)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积极稳妥”的原则,把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疗纠纷与处置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9县(市、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医调会与保险理赔对接机制,尽快形成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赔偿新格局。创新医院管理与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切实加快医疗责任保险推进步伐,在2016年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五)支持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支持中医、妇幼保健类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创新、拓展医疗执业范围,帮助医疗机构破解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和发展瓶颈,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通过直接投资、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养老社区、体检机构等,增加健康服务资源供给。 二、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一)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不断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科学制定招标评分标准,完善招投标程序,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地选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改进完善城乡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明确结余率和盈利率控制标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根据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实现大病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精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医疗费用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可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通过对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残疾等进行保障,与医疗保险形成优势互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激发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减轻财政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等问题,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控,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提升专业能力。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根据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着力提高医疗专业人员配备比例,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服务质量。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与基本医保同步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省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站式”赔付。商业保险机构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机构网点优势,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商业保险机构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落实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支持设立健康保险分支机构。各地要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重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方面的成功经验。 健康保险论文: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学生患病时对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市府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既让学生享受到居民医保的惠民政策,又让学生得到学平险的双层保险,为广大学生和学生家庭提供更高水平、更加全面合理的风险保障。 二、实施范围、保险险种及期限 全县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册及借读学生均属保险范围。 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险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 三、“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0元,学生平安险40元。 四、保险待遇:学生参加“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后,住院不管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医疗,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都能最大限度获得多个部门的补偿。 五、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一)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其所在学校具体负责落实。学生应提供身份证号,按照班级进行登记,收取保险费、发放保险单凭证、汇总、录入《学生保险清册》。 (二)学校将所收取的保险费款项分别存入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指定的帐户或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经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分别开具各自保险费缴费凭据给学校。 (三)县医保局根据学生参保登记情况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就医和报帐管理 居民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到县医保局进行第二次报账;农村学生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三种保险的,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分别到县医保局和县新农合报账。报账比例分别按学生平安险、居民保险、新农合的规定给予核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社会福利性保险,是一件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居民及中小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重大行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关心和爱护。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 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要把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优越性讲深讲透。 一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让学生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年各级政府财政将把对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贴补资金提高到60元/人·年,相当于个人缴费的两倍,个人帐户划账将提高到13.5元/人·年,报账比例也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的平均报销率在40%-60%间,学生一旦发生较大医疗费用,将对学生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贫困家庭尤为明显;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组合实施“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保险责任覆盖范围。居民医保有慢性病补偿、有个人帐户、带病可参保等方面优势。学平险有意外伤害门诊、有第三方责任意外死亡补偿等方面优势。 四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混乱行为。原来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相互竞争、争相拉保,造成医疗保险市场混乱繁杂,致使各学校学生和家长无所适从,重复投保、漏保等现象经常发生。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统一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扭转医疗保险市场混乱局面。 五是动员农业户口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让学生享受到双重保障待遇。对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业户口学生,在自愿并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其再参加居民医保。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一旦发生疾病住院,既可以在新农合报账,又可以在居民医保报账,还可以在保险公司报账,可以享受三重待遇,这样大大提高了对学生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家庭的负担。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教育部门要把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全县各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双投双保”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加强督查调度。要确保非农户口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达92%以上。各有关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工作。各学校要开好动员部署会议,培训好代办人员,做好参保、代收保费、统计上报、证件送审等工作。为了确保任务完成,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学校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超级秘书网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医保健康保险发展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2.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效率问题。政府可以将大额医疗保险强制从社保机构剥离,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理论上讲,可以用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但是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的共付机制遭到破坏,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3.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这体现在对参保人的扶持和对保险公司的扶持。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以让政府直接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政府补贴的做法暂时还不可行,但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定限额内允许税前计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取的健康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用效率等。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可以体现在把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城市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而言,农村的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应该是: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重要支柱。具体措施: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在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发挥作用;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例如太平人寿在江苏江阴开展的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农村健康保险;发展农村补充健康保险,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合作医疗低水平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可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体制改革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2.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健康保险论文:个案管理运用于健康保险理赔管理 论文关键词:个案管理健康保险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总结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法律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治疗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着总体结构不合理、商业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偏低及发挥作用偏小等问题,这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缺失直接相关。本文对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欠缺造成的发展不足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就如何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的主体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健康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基本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表1与图1直观地展示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总支出的变动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卫生总费用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1990—2005年十五年间,基本上每五年卫生总费用就要翻一番左右,尤其在1990—1995年五年中,卫生总费用增长了近两倍。 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变化。从表1、图1与图2中我们看到的一个显著事实是:曾经占据卫生总费用绝大部分比例的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两项占比明显下降,而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占比则显著上升。 这样的健康保障体系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会引致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由于健康医疗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当个人在健康保障方面需要承受很重的经济负担时,不可避免地会加重心理压力而致使不敢或慎于消费,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结果便是社会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对经济增长形成抑制影响。另一方面,当一笔大额健康医疗支出成为当事者无法回避的现实时,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这对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构建无疑会形成负面影响。 改革和完善健康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都面对过的重大课题,为此也进行过多方面探索,一个共同经验是,很多国家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该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从表2我们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法国和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普及率已达到覆盖全部人口的高水平,美国也达到80%的高普及率;这些国家商业医疗保险占医疗卫生总支出的比重多数都在10%以上(瑞士和澳大利亚略低,但也在5%以上),美国和乌拉圭更是超过3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尽管自本世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有了较快增长,但始终没有超过4%的水平,最近几年一直在3%左右的水平徘徊。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显然还存在着很大发展空间。 完善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减轻居民个人健康费用负担。但是,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还很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据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预测,至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有1500亿~3000亿元的规模。而事实上,我国至2007年健康保险费收入仅为384.17亿元。一方面是巨大的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对滞缓的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就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缺乏主体地位并由此导致发展不足,由此也阻碍了商业健康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发挥。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及其后果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至今还游离在健康保障体系之外,由此也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1、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导致产品开发受限。 医疗服务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首先是技术型壁垒,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一步需要接受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实习,真正从业后,还需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一般人无法轻易进入到医疗服务行业。由于高度的技术垄断性,人们无法确知医疗服务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除技术垄断外,我国医疗行业还存在人为的垄断风险。这导致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而垄断利益则不断膨胀。于是,一方面,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节节上升;另一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开发其他老百姓有需求的健康产品反而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商业健康保险作用的发挥。 2、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 我国一方面存在医疗机构规模上的垄断,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为全民或集体所有,私营、中外合资等形式的医疗机构所占无几。另一方面还存在政策垄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理单位一般局限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医疗机构,所以这些医疗机构具有政策法令上的天然优势。同时,目前我国对某些行业进入医疗行业仍然有限制,比如现有法律就不允许商业保险人投资医院。在种种限制下,商业健康保险人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无法与医疗机构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对医疗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审核和检查,保险人因此也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人运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大大提高。主体地位的欠缺使保险人很难突破现有医疗体系来有效规避原有的医疗风险、重新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名正言顺地为老百姓安排健康保障,这给商业保险发挥健康保障作用带来了阻碍。 3、主体地位的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获得政策法令鼓励和支持。 虽然老百姓对商业健康保险有一定需求,但潜在需求要转变为现实购买力,还必须有可支配收入的支持。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毕竟属于非渴求商品,很多人不会自行主动购买,有时需要外界因素的激励或强制。很多国家,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符合规定的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为此,很多国家出台了各种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措施,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制定了各自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并以强制性法令的形式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业务。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购买商业保险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购买能力,能有效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推广。我国当前的状况是,国家只对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健康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也并非强制性要求,且很多补充医疗计划是由社保机构来承办,无助于健康保险发挥有效作用。 4、法律法令的空白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难度。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永远的难题,特别对健康保险来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扰尤其大。总的来看,保险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主体地位缺乏使保险人对相关医疗服务开展全面调查和审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在利用保险合同保护自己利益时,也因为保险法对健康保险相关规定的空缺而使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的《保险法》对健康保险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处理并没有明文条款。尽管判例法系国家通过保险判例规定投保人负有健康状况告知的义务,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保险人引鉴国外判例未必能为法庭所接受,法庭最后可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保险人以法律手段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意图也因此可能受挫。 三、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1、国家通盘考虑健康保障需求,以立法形式推动商业保险进入健康保障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形式并采取具体措施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力量建设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第一种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如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法》(The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Actof1973)要求确保雇员有可自行选择参加健康维持组织的权利;德国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其中约有20%的高收入或自雇家庭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1996年瑞士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一旦承保要保证续保,商业保险人同时为高收入者提供补充健康保险。第二种实现方式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个人为自身购买健康保险都予以税收减免,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对健康险本身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民众的私人健康保险费给予折扣优惠,而对没有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高收入者则实施加征1%医疗保健税的惩罚措施;瑞士的健康保险费用可享受税务减免,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收入补贴来帮助低收入者购买强制健康保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入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也需要由政府力量来推动。一方面,政府应采取立法措施来确立商业保险人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需制定切实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2、国家适当开放医疗资源,鼓励商业保险人合理调配医疗资源。 健康保险如果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联起来并对其形成一定制约,很难将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为此,很多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人发起并逐步建立起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和实施预付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维持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实践下来取得了较好成效。HMO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1971年,美国政府宣布将建立健康维持组织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的战略方针”来推动;1973年,尼克松总统签署的《健康维持组织法》规定在经济上支持健康维持组织的发展。其二是HMO具有调控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行为的能力。HMO拥有自己的医生、诊所或医院,HMO的医生主要是初级保健医生,HMO可对其医生雇员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HMO还与医师团体或独立开业医师或独立开业协会签订协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医疗服务,HMO都有明确的就诊制度,严格控制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和医师的治疗行为,比如投保户只能去HMO指定的医院或医生处看病,如要选择医生,需要承担较高的自负额,所有的医疗需求必须先咨询初级保健医生,如果初级保健医生认为有必要才转给专科医生,而专科医生的很多医疗方案还需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要获得良性发展,控制医疗成本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可以借鉴HMO的做法,允许保险人合法利用医疗资源。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健康保险人开展合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目前相对分散、力量单薄的健康保险人联合起来,以增强健康保险人同医疗机构展开磋商的能力。同时,为真正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还需解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行业的法律障碍。 3、商业健康保险人提高风险控制技术,创造自身的主体地位。 健康保障体系要顺利和持续运行,有赖于成熟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目前,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是相关诊断人群收费标准(DiagnosticRelatedGroup,DRG),即根据年龄、性别和治疗费用等因素划分每一相关诊断群,将每一相关诊断群的病情分级确定其平均医疗成本,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另有一种费用控制方法是资源基础性相对价值计量法RBRVS(Resource-BasedRelativeValueScale),它是根据医疗行为使用的资源成本来确认每个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相对价值。挂号费、诊疗费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费构成资源基础性因素,这些因素被转化成相对价值单位后再乘上每年更新的转换系数就成为应该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还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调整。美国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和几乎所有的健康维护组织(HMOs)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尤其需要提升这方面的技术。商业健康保险应积极配合、支持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从整合医疗信息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控制医疗和就医行为的技术,改变医疗机构在定价上的垄断权,并建立有效的就医行为监督机制,提高整个健康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藉此,商业健康保险将逐步创立和体现其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4、政府有效监管健康保障提供者,保证健康保障体系的安全运行。 健康保障提供者的科学、规范操作是健康保障体系安全运行、百姓获得全面健康保险的保证,政府部门应对健康保障提供者予以有效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保险人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作出了管理方面的要求。政府对希望进入健康保障体系、申请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应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同时还要审核商业健康保险人的经营目标、业务规划、资金运用、技术实施等,并在商业健康保险人正式开办业务后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能够切实履行提供健康保障的职责。对商业健康保险制订科学的监管制度并确保其贯彻实施,是确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研究论文 摘要: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民众的健康有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台湾健保也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至今已经爆发了三次财务危机。本文从台湾健保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制度和财务支出制度等方面对其财务危机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它为完善我国大陆健康保险制度提供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 一.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制度分析 台湾地区健康保险制度源于1950年的劳工保险,至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13种健康保险。由于当时这种保险制度存在着如保险费交纳不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一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从1988年开始台湾当局就组织人员着手规划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简称全民健保。1994年8月9日,台湾当局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 (一)台湾全民健保的制度模式 台湾全民健保前后规划了6年,台湾当局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实施经验,同时结合台湾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民众需要,创立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健康保险体制。其制度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中央集权的单一公营体制。在台湾的全民健保体系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是整个健保运作的具体承担者,充当保险人的角色。健保局总局综合管理全局业务,负责业务制度规划、督导、研究发展、人力培训、信息管理等。健保局总局下设6个分局,直接办理承保业务、保险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查核对及特约医疗机构管理等业务。在台湾,负责监督全民健保运作的机构有:负责监督保险业务的“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项争议的“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负责协议与分配健保年度所需医疗费用总额的“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这三个监督机构同健保局总局一起,向上对“行政院卫生署”负责,构成了全民健保的行政体系。 2.全民强制纳保。在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中规定,凡是“中华民国”国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四个月以上,都必须参加全民健保。此外,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士,在台湾居留满四个月,也应该参加健保。可见,台湾全民健保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依其职业类别与所属投保单位,共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公营事业机构公务或公职人员,私立学校教职员,自营作业主和雇主;第二类为职业工人,外雇船员,自营作业和雇主;第三类为农民和渔民;第四类为军人眷属;第五类为低收入户;第六类为荣民(指早期的退伍军人)、荣眷等。投保者中有职业者应透过所属单位投保,没有职业的可透过乡(镇、市、区)公所投保。 3.保险费收缴以薪资为依据。在台湾全民健保中,保费收入是健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具体由三部分负担:一是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二是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雇主)为被保险人所缴的保险费;三是“政府”为一些特定被保险人(第四类、第五类低收入户和第六类无职业荣民)所提供的补贴。在所有的保险对象中,除第四、五、六类保险对象以全体保险对象每人平均保险费作为计算基础,其它都以被保险人的薪资所得为计算基础。被保险人的资本所得,包括营利所得和财产所得,则未列入费基计算。 4.自负盈亏的财务责任制度。为避免全民健保拖垮财政,台湾健保实行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健保必须负责自身的财务平衡。为了健全健保财务制度,台湾当局制定了一些措施:(1)允许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健保法规定保险费率最高上限为6%,开办第一年为4.25%,至少每两年精算一次。根据精算的结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可以对费率加以调整。(2)提取安全准备金。为了避免医疗费暴增或因经济不景气、失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费收人减少和保险财务短期失衡,健保法规定每年应从保费收入总额中提取5%的安全准备金,以保证健保财务的稳健运行。 廖添土: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论析5.医疗费用部分负担制度。所谓的“部分负担”是指,民众就医除了健保给付外,仍须自己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推行部分负担制度,是为了强化患者的医疗成本意识及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同时,为了避免因实施部分负担制度加重一些贫困民众的经济负担而影响其正常就医,又订立了免除部分负担的相关措施。免除项目包括重大伤病、分娩、预防保健、山地离岛、慢性病连续处方笺等,免除对象涵盖低收入者、职业伤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及3岁以下儿童等弱势群体。 6.保险医疗给付范围广。参加了全民健保的台湾民众,在缴交保险费并领取健保卡后就可享受范围非常广的保险医疗给付。不管是牙医、西医还是中医门诊、急诊、住院、生育、预防保健、家庭病房、精神病社区康复等医疗服务都涵盖在保险给付的范围内,民众从小感冒到住院手术或重大疾病,仅需要担负部分负担费用,其余皆为保险给付。 (二)实施效果简评 台湾健保实施后,获得了国际上比较广泛的好评。健保开办后短短数年间,民众纳保率由1995的57.48%上升至2003年的98%,几乎全岛民众皆可接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大大降低民众就医的经济障碍。特别是老、弱、妇、孺等医疗照护需求高的民众,就医不需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可享受医疗照护。台湾健保取得了全民纳保、民众满意度高、保障范围广、就医方便、保费低廉等成效。2000年,英国的《经济学人》在评估《世界健康排行榜》时,综合各项指标,将台湾地区列为第二名。美国知名期刊《健康杂志》(HealthAffairs),也于2003年5月份专文论述台湾全民健保的成就,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的实证分析 台湾健保实施十余年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获得了台湾民众的支持。但是,健保的财务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财务危机屡屡爆发。依《南方周末》2006年4月6日报道,从1995年至今,台湾健保的财政支出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收入每年的增长率为4.58%,而支出的增长率则达到5.71%。安全准备金至2004年只剩78.5亿元(新台币),健保面临着破产的危险。 资料来源:1.1995-2004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2.2005年数据来源《南方周末》2006-04-06报道,《台湾健保:医疗制度乌托邦?》 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 (一)第一次财务危机(1999~2000年) 如表1和表2所示,台湾健保开办的前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这三年每年的健保财务收入均大于财务支出,安全准备金也由1995年的371.44亿元(新台币,下同)上升到1997年的615.59亿元。但是,1998年财务支出急剧增长,而收入却增长缓慢,当年的健保财务就略微失衡,支出比收入多了约15.6亿元,这一财务缺口由安全准备金来平衡。到了1999年,健保财务失衡更加严重,爆发了第一次财务危机。这年财务支出远远高于收入,财务逆差达210.03亿元,安全准备金一下子减少了35%,只剩389.96亿元。 针对第一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措施。开源措施包括:查核投保金额、中断投保开单、协助弱势寻求补助、争取代位求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赠等。节流措施包括:防止医疗资源浪费、强化药品特材支付作业、查处医疗院所违规行为、落实医疗费用审查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了2000年健保财务状况有所改善,财务支出比上年有所减少,收入增加了203.64亿,财务略微出现了盈余。 (二)第二次财务危机(2001~2003年) 自2000年健保财务有所改善之后的三年,健保又爆发了第二次财务危机,财务缺口又开始加剧,直到2003年才有所缓和。这三年财务支出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87%,而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5.76%,安全准备金逐年减少,2003年只剩下82.8亿。 为了应对这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保险费率,于2002年9月把保险费率由4.25%调整至4.55%,提高健保收入。其次,全面实施总额预算制度,适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总额预算制度是指由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及专家学者共同协议医疗费用的年度支出总额,在总额范围内依照支付标准表决定服务报酬的一种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其目的是要医疗提供者共同承担财务风险责任,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于预先设定的范围内。实施总额预算制度后,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的控制,年成长率在4%~5%之间。 (三)第三次财务危机(2004~至今) 在2003和2004两年,由于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加上调涨保险费率增加了健保收入,财务形势有所缓和,但依然是入不敷出,到2004年底安全准备金只剩下78.5亿元。2005年财务支出又开始大幅上涨,但财务收入却反而小降,使得财务缺口达650亿元,安全准备金变为负数。在现有费率制度下,按照健保的财务预算,未来五年健保财务缺口将进一步拉大,健保的财务危机将更加严峻。 针对这次财务危机,当局采取了采取了包括长期和短期两套措施。短期措施主要是实施所谓的多元微调方案,主要措施包括投保金额上限由87600元调整至131700元、军公教投保金额由薪资的82.42%调整至87.04%、争取烟品捐赠及代位求偿收入及拉大小区医疗与大型医院门诊部分负担差距等。长期措施则是谋划推出二代健保规划,其目标是建立权责相符、财务收支平衡、扩大社会参与、提升医疗质量的健保制度。 三.台湾全民健保财务危机综合成因分析 台湾全民健保实施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保证全民健保的财务平衡,是事关健保能否永续经营的重要问题。每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当局都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挽救,但收效甚微,健保财务依然入不敷出。健保财务危机屡屡爆发,根源在于健保自身的制度缺陷。要达成健保的财务平衡,台湾当局就应该从健保的制度层面上做一番彻底而有效的改革。 (一)健保管理制度 1.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不利于健保的正常运作。台湾全民健保管理制度是一种单一的公办公营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不少弊端。首先,单一保险人体制缺乏多个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无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降低健保自身的运营成本,同时也无法满足民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其次,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容易使“政府”的角色定位错误,致使健保行政与业务不分。在国际上实施社会性健康保险的国家(如德国),政府一般担任监督者及仲裁者角色,而非执行者。但在台湾健保的组织体制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既是管理者又是保险人,身具承保、医疗机构特约管理、支付标准订定、医疗费用审查与核付等多重身份。这种角色定位错误破坏了健保的正常运作体制,造成健保运作制度的畸形发展。 2.支出与收入缺乏连动机制,财务预算难以平衡。在台湾健保体制下,财务收支预算分别由“监理会”和“费协会”负责,收支预算相分离。其中,“监理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法规咨询、收入面的费率制定与监督等,而“费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总额支付制度下负责健保财务的支出预算。由于“监理会”与“费协会”相互分立,使得收入与支出的缺乏连动关系。如果“费协会”为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而决定增加预算支出,而“监理会”却决定费率不动、其它收入也不增加,则两者之间会出现财务缺口。这种收入与支出预算相分离、权责不对等的机制,不利于健保财务收支平衡。 3.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致使健保财产被侵吞。对台湾健保运作的监督主要由“监理会”负责。然而,由于台湾当局的无能和“监理会”监督的无力,健保财产一直不断的被侵吞。在台湾,政客、医界与不法集团串通“吃健保”的丑闻,屡屡见诸报端。据海峡都市报2006年3月31日报道,民进党“立委”林进兴、邱永仁所分别经营的两家医院,通过勾结假病患与假住院诈领健保费至少1.9亿和1.1亿。由此可见不法集团“吃健保”之猖獗,健保又岂能不爆发财务危机。 (二)健保财务收入制度 1.保险费负担不公。健保保险费的收取应充分重视负担的公平性,但是,台湾健保保险费的收取长久以来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首先,工薪阶层负担沉重。由于保险费费基以薪资所得而非实际所得计算,因而健保财务主要由工薪阶层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薪资所得占台湾民众总所得的比重逐渐降低(目前这一比例是55%),而其他所得,比如资本所得,所占的比重却逐渐升高。这种情况使得依靠薪资所得的工薪阶层保费负担越来越重,而大量资本所得者,拥有着巨额收入却不需分担保险费,显失公平。有报道说,台湾著名模特林志玲,年收入将近4300万,每个月的健保费,只要缴交604元,比许多上班族都还要低。另外,由于薪资收得占总所得的比重下降,客观上也使得健保财务收入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小,影响健保财务平衡。 其次,保险费各类目之间负担差异较大。台湾健保把保险对象分为六类十四目,各类目保险对象本人、雇主及政府负担比例各不一样,造成类目之间保费负担的差异。比如,第一类保险对象的公营事业人员,缴交保费时不必以全部薪资投保,而且有投保薪资的上限,保费负担比第二类保险对象大大减轻。另外,在第二类别保险对象里,职业工会会员保费负担比普通工人低,因而,很多被保险人纷纷以加入工会等方式来转移投保身份,以逃避高额保费。 最后,家庭成员多的保险对象负担更重。在台湾健保体制下,家庭成员多者,除了要为自己购买保险外,还要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一个人往往要同时负责好几个人的保费。这使得家庭成员多又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十分沉重,而单身又未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较轻。 2.保险费费率僵化。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健保财务可以对保险费率进行及时的调整,以维持财务平衡。从医疗保健支出占GDP比值来看,OECD国家平均每年支出在7-9%,而台湾平均只有5.88%,因而相对于OECD国家,台湾保险费率还有一定的上调空间。但是,台湾健保自实行以来,费率也只调整一次,且幅度很小。这是因为在台湾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要想通过上调费率来达成财务平衡,困难重重。首先,由于台湾特殊的政治环境,政治家的活动都是为选举服务。为了取得选民的支持,获得竞选的成功,政治家往往反对保险费率的调涨。其次,由于保费负担的不公,调涨保险费率也会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保险费率调涨举步维艰。 (三)财务支出制度 由于健保制度的“道德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面临着医疗费用支出上涨的问题,因而都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来控制医疗成本,防止医疗浪费。台湾健保财务支出制度,就缺乏一套既保证民众健康不受损害又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机制。 1.总额支付制使民众健康受损。台湾全民健保实施之初医疗支付主要采用论量计酬制度,即按照医生提供的服务量、民众的用药量及住院天数等来计算健保的医疗给付。这种支付制度虽然方便医疗费用的计量,但是不利于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为了多获得健保医疗给付,医疗提供者往往增加服务量和用药量,民众也往往增加就医次数,导致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后来随着第二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为抑制逐年高涨的医疗费用,台湾当局全面实施了总额支付制度。总额支付制度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只在医疗供给方控制费用支出,并没有在医疗需求方面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民众的医疗需求仍然十分庞大,民众的医疗资源浪费仍然十分严重。在高涨的医疗需求面前,医疗提供者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在预算的总额内,就不得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使民众的健康受损。 2.药价黑洞蚕食健保收入。台湾健保药价黑洞每年都要蚕食几百亿的健保收入。所谓药价黑洞,是指健保局支付医疗院所交付保险对象(病患)的药品费用,与医疗院所实际购买价之间所产生的差距。据人民日报网络版香港2000年7月19日报道,台湾健保每年损失的药价黑洞达200亿元。为减少药价黑洞,从1999年到2002年,健保局共进行了三次药价调降,试图解决药价黑洞问题。结果表明,这一措施收效甚微。因为在新的药价下,医院基于营运营利的现实考虑,会重新寻找可获取最大药价差的药品,以取代原先采购的药品。这样,不仅药价黑洞没有得到解决,民众的健康也受到了损害。 3.医疗资源浪费严重,促使支出急剧上涨。台湾虽然实行了总额支付制度,医疗费用有所控制,但是医疗资源浪费,还是十分严重。全民健保实施后,台湾人民变得“爱逛医院、爱拿药、爱检查”。据统计,台湾目前平均每人每年看病次数高达15.3次、药费占全部健保费四分之一、门诊医疗花费占总医疗费六成以上,民众“不看白不看”的心理十分普遍。其次,医疗院所“可住(院)可不住的,要住;可割(手术)可不割的,要割;可照(内视镜)可不照的,要照;可开(药)可不开的,要开”的浪费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医疗资源浪费是台湾健保当前很重要的问题,导致了财务问题的日益恶化。 (四)其他客观因素 台湾健保财务失衡原因错综复杂,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一些客观的因素影响财务平衡。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有:第一,台湾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景气,财政日益恶化,企业纷纷外移,失业率上升,民众收入减少,使得健保保费收入锐减;第二,台湾人口的老龄化加剧了健保财务危机。随着台湾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台湾人口老龄化非常严重。十年前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5%,如今达到9.6%。人口老龄化使得健保医疗费用大副增长,加剧了健保危机;第三,医疗科技的日益进步和新药的不断开发,以及医疗给付范围的扩大,也都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 四.借鉴意义 实施健康保险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稳定社会的必要措施,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重要一环。由于我国仍然是个健康保险不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体制还不健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低,因而,在新形势下完善健康保险体制是我国的重要任务。台湾全民健保实施十多年来,其改革的成功和失败,可为祖国大陆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制度提供可贵的借鉴意义。 (一)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多层次健康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了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医疗保险制度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保障目标定位于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并且强调个人在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责任。但是,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表明,单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社会健康管理成本,提高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政府负担,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建立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一个理想的医疗保险体系要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使其能避免患病时的财务风险;一是使医疗资源能够有效的运用。然而如果仅采用一个政策工具,而同时想达到这两个目标时,常陷于两难境地。因而,应该使供方成本分担制度与需方成本分担制度一起搭配使用,才可避免两难困境,同时兼顾风险保护与资源使用效率的双重目标。所以,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必须寻求一套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使民众健康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医院产权不清,医疗服务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费用控制的效果。因而,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健康保险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另外,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还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保证负担的公平。并且,还应该在农村大力推广医疗健康保险,使广大农民也有健康的保障。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入世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给我国的保险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花钱看病、投保买健康的观念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市场。但是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落后,并且其发展还处于“小马过河”的阶段,所以商业健康保险亟待完善。本文在讨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问题的同时,阐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政策;经营模式;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产品监管;发展对策 在许多国家的国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商业保险中的一类重要业务,健康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青睐。以往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为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笔者对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商业健康保险应采取的经营和发展战略,期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主要表现在: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统计,2001年,商业健康保险承保数量首次突破1亿元,2002年达到了1.36亿元,当年保费收入达320.96亿元,比上年增长44.96%;自2003年3月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在非典最为严重的5、6月份,保费收入分别达37.19亿元和59.42亿元,大大高于上年26.75亿元的月均保费收入水平。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 目前,已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险种已经超过300种。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产品,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三)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明显扩大。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非典疫情面前,保险业快速行动,采取加快理赔、加快产品开发、加快销售创新等特殊服务,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树起了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力支援了国家抗击非典斗争,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四)对于国内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来说,市场潜力巨大 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在人身保险各类业务中占居第一位。 二、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障碍 (一)政策和法律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等。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尽管在宏观的层面上,我国的健康保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微观层次的不完善却一直阻碍着保险公司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权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还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争夺业务的情况;三是对涉及医疗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也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凡此种种情况都使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 (二)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在采用的健康保险经营模式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然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工作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而后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这相当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了医疗服务费用,是补偿性按服务付费的健康保险模式,我们把它简称为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 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分离了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无法控制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不能协调好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两者之间的利益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缺乏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而得不到医院配合,造成核保调查和理赔查勘困难重重,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缺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根据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目前保险市场上可以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但是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不论是产品设计还是保障水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并且在产品销售上,各个层面的产品缺乏互补性。 一方面,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个人投保须附加于一定保额的主险之上。结果导致了实际投保率很低,给付率极高的情况。而重大疾病保险根据投保人选定的保险金额承保,长期寿险固定利率分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两种,实际投保率不高,短期给付率低,但高额保单承保风险极高。这些都无疑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困难。另一方面,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都设计了许多保单,但普遍存在着保险责任相近、单一和缺乏创新的缺陷;同时开办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生活津贴保险的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而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设施不够坚实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专业化的人才资源和计算机系统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软硬件基础,我国保险公司在这两方面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在人才资源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一支既懂医学医疗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各保险公司都缺乏合格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因为健康保险涉及医学、保险和管理等多个领域,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跨领域的背景,而符合如此要求的人才凤毛麟角。其次,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险种开发、核保理赔和市场营销等岗位都急需熟悉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最后,保险公司还缺乏合格的健康保险专业营销人员。 在系统设备上,许多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信息系统设备。现有的健康保险业务大多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健康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 (五)健康保险的产品监管政策不到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保监会应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保险监管,以使我国保险业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得到发展,同时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各国开放,从而达到双赢。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都由总公司报保监会统一备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弹性。但是健康保险的地域性要求很强,各地的自然情况和经济形式都不相同,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相应的保险责任、免赔额限度、以及费率等保单要件要求也就不尽相同。因此,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条款到达地方后很难完全适应当地的情况,不易得到市场的认同。现行的统一备案制使健康保险产品缺乏灵活性,不利于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地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条款,抑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拓展。 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因此,目前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着非常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经营环境中的诸多因素特别是医疗服务方面一些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这些不利因素中,医疗机构的行为和医疗服务过程,特别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对商业健康保险所造成的影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形成合作机制 如何建立对医疗风险的控制体系,是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卫生医疗系统的支持,并且,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的筹资手段和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也能够成为卫生医疗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和促进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卫生医疗系统的发展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携起手来,开展一些试点,进行一些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系统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实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和卫生医疗改革的双赢。此外,协调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参股医院,或与医院建立合同、契约关系等,探索与医院有效合作的各种方式;与财政部协商,在财务报表上增加一个科目,用于核算保险公司与医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费用支出和收入。这些都是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不可缺少的补充。 (三)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产品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工具。根据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正确的产品开发战略是经营成功的基础。目前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很窄,据统计2001年的覆盖人数不足8000万人,绝大部分居民没有得到医疗保障。各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出针对低收入且无保障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补助保险等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同时结合国家医改动向,开发能长期适应医疗改革进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争取长期的盈利空间;重视对广大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满足农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使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密度上更进一步。 (四)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保监会应抓紧出台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形成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措施,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 鼓励保险公司与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合作,进行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健全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为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同时,还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当地市场特点,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产品,在不断的探索中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步伐。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论文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转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养老保险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推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内容,加快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逐步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财政补贴计划;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投保面达到,全面消除空白村;新增投保人数万人以上;保费收缴万元以上。 三、操作办法。按年缴纳的,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给予补贴;以趸缴方式缴费的,将趸交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补贴年限,给予相应年缴的补贴。当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 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村,投保人数达到适龄投保人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达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本文转载自网 四、工作措施 ⒈努力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要深刻领会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承担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依靠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尽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⒉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和全市四十多万农民群众的宏大工程。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掀起宣传贯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热潮,各村要召开好村民大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充分动员各种力量,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条款,把政府对农民养老问题的关怀宣传到每家每户和每个农民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⒊做好落实财政补贴的详细计划。市里以各镇(街道、区)农业人口数及××年农民人均收入数为依据,将财政补贴额分配到各镇(街道、区)。各镇(街道、区)也要以各村的相关数据为依据,结合其它工作条件,把本辖区财政补贴金额分配到村、落实到人。 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年全市农村工作重点之一。各镇(街道、区)要按照市里要求,建立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得力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做到上下贯通,形成网络。要列入年重要工作议程,列入机关干部、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考核和奖惩,调动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⒌开展集中突击活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财政补贴核算年度为月日至月日,财政补贴时间主要集中在月份以前。各镇(街道、区)、各村都要利用这段农闲和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宽裕的有利时机,突击性的开展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要开展领导、机关干部包区、包村,村干部、党员包户、包人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争取在月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基本筹集到位,记入投保人个人账户。 ⒍抓好规范村建设。各镇(街道、区)要把加强制度规范村建设,作为落实财政补贴的重要工作手段来运作。按照规范村的标准,做出年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大力促进规范村投保人数的增加。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本镇(街道、区)规范村覆盖范围,使有条件的村逐步达到规范村的标准。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分阶段进行督察、调度并通报情况,年底按责任制要求进行验收考核。 附件:二六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分配表 养老保险论文:农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生活保障工作,已成为县委和政府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我局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到各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项目用地量越来越大,征地工作所带来的农民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征地任务重、面积大的主要集中在杨和、望远、望洪、胜利等乡镇。根据提供数据,各乡镇被征地涉农人口27855人。从征地用途上来看,杨和镇主要是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建设用地,望远镇、闽宁镇主要集中为工业园和企业用地,望洪镇、李俊镇主要为中心村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全县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909人,已享受待遇663人。 应该说,县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征地工作所引发的矛盾。但总体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农民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心里发虚,担心被征地后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二是有的农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担心个人出资有去无回,对养老保险工作怀有抵触情绪。(二)财政压力过大。目前,____县所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由____县社保局管理,到龄农民享受由社保局统筹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全县截止至今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人数909人,随着征地范围扩大以及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到龄农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补贴),财政供给将呈几何级数上升,给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倘若因地方财政困难而难以维系养老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将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基本养老金过低。目前,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为每年1620元。有的农民说:一年1620元的养老保险金,我种一亩大棚不景气时的年收入也有3000元啊,这样的保障又能起多大作用。(四)就业培训滞后。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社会化、非农化、充分化。目前各地由于财政紧张、农民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不健全,被征地农民一时难以找到较为合适的工作,尤其集中体现在“4050”人员和无一技之长的农民。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为此建议:(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和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和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二)出台统一政策。县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征农民地情况作统一安排。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根据我县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划分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定价不同,每一区域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地价、统一划扣、统一办理,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因农民之间互相攀比而引发的矛盾,又能体现征地和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要统一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建议以村(组)为单位,将人均剩余不足0.5亩的农民列入办理对象。(三)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设立独立科室,采取专人负责、定时办结的工作方式,以解决效率不高、办理时间长的矛盾。必要时对一些影响大、涉及广的征地项目,可采用集中办理的形式进行;对确实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农民解释清楚并承诺办结时间。(四)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就业是民生之本。要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首要的是让农民人人有事干,家家有收入。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培训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方向,利用“短、平、快”的培训方式,让农民在短时间内掌握一定的技能。对一些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可将职业技能培训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为工业园区和技术型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有意向自主创业的农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待遇。 养老保险论文:浅谈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是人人都要面临的问题,所有单位都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进行了20余年,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政策的不稳定和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全部兑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企业开始,由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和省级统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从改革试点十年来的情况看,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各省市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些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已运行,少数省还未启动。已经启动的省份,其各地市的政策也有未统一的。如湖南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政府于1996年颁布《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3%,但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缴费比例,因此,各地市的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地市各县的缴费比例也不相同,缴费基数和运作模式也存在差异,在征收基数上,有的县区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即“单基数”)征缴,有的是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双基数”)征收。在运作模式上,有全收全付,有差额征收、差额拨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单位发放。在企业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运作模式造成经济效益差的单位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退休人员没有从改革中得出实惠,一些自收自支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对此也在担心自己的将来。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滞后造成了事实上的“二元”制度并存,不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企业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的省、市仍实行社会纯统筹制度,有些省、市虽然建立了个人帐户,但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也不尽一致,同一地市各县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也不统一。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内部的不统一,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经启动和未启动的地区以及启动时间不一致的地区间人员在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 三是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养老保险待遇过高,养老金替代率过高。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虽然改变了过去由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养老保险的状况,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精神,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率来计算的。这种待遇计算办法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中的职工个人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多缴少缴与退休待遇没有本质联系,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不仅严重影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根本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同时也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些地市起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不论是否尽“义务”,一律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这个“大锅”里享受百分之百养老保险待遇权益。这样一来,为今后财政兜底,留下了一大笔“隐性债务”。而企业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根据职工在职时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少和时间长短来决定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所以在现实中,出现了相同工龄、学历及职位的人员退休时,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退休待遇相差甚大,且不同单位彼止之间待遇也差距明显,高低悬殊较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但退休待遇高,而且养老金的替代率过高。由于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缴费与待遇的脱节,并引起一些消极因素:一是部分参保人员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报得越少越好,个人既可以少出钱,又不影响退休待遇;二是造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心里上的不平衡,引起了强烈不满情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由于待遇相差太大的原因,一些事业单位不愿改制为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机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四是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无法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年前的差额结算,掩盖了缴费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矛盾。虽然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并不能做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就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另外,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的现状使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难以发挥,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低的地区,几乎无基金积累,根本谈不上抗风险能力。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特别是行政机关受编制的制约,退休人数的增长速度远大于在职人员增长的速度,人员结构老化严重,部分地区出现基金收不抵支,基金积累逐年减少,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五是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强制性手段少,难以形成部门间联动约束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社保机构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收缴上,仍不能杜绝参保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现象。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大,基金积累小,个人帐户“空帐”运行。有些地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时,对在职和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一步到位全部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离退休人员未尽“义务”就百分之百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政府没有为此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加之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长快,致使一些地市基金支付压力日趋沉重,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基金,用于发放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了个人帐户的“空帐”运行,给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很大的隐患。 以上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0年来,各地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影响了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今年3月5日,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多次提到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谈到今年要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时,温总理说: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进行说明、谈到“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时,温总理说: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从中我们可以读出社会保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障面临着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要解决试点运行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依本人之浅见,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出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的目的、原则、方针、权利、义务等加以明确。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单位附加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对养老保险的具体统筹项目、标准、对象、收缴、发放等用制度进行规范。 二、要统一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还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消除有损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并分帐管理。 四、建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个人帐户与养老金待遇相挂钩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五、要认真分析地区间财力差异,汲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从长过来看,这是大热所趋,要注意把提高统筹层次同调整财政体制结合起来,以平衡各级财政之间的利益。 六、要进一步规范社保机构设置。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着工作人员既是征缴人员,又是管理人员,还是发放人员的情况,我们要从进一步规范社保机构设置入手,成立专门的征缴、管理和发放机构,来进一步规范我们的工作。 七、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一是要依托于社区,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把大部分管理服务工作通过社区自治来实现。二是要加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力度,通过银行、邮局、社区把养老金直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三是要采取有效的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措施,及时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调查。 八、制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费和在职人员及工资总额多少测算一个全国性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所有参保人员应统一,最高达到8,单位缴费比例根据替代率水平测算确定。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换到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制,以抵御我国退休高峰期到来的风险。 九、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和充实养老基金。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减缓支付高峰期时的压力,必须研究拓展新的筹资渠道。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的格局。 十、要加强对合理推迟退休年龄问题的研究。目前,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已有后移的趋势,美国、西班牙男女退休年龄都是65岁,美国正把退休年龄向70岁推延,计划在25年内将退休年龄推迟到67岁,日本也将退休年龄由60岁推迟到了65岁。如果我国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5岁,据测算,退休金支付总额将减少40—50。因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考虑出台推迟退休年龄的政策。 只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才有出路和生命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作用,以解分流下岗人员后顾之忧,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公保障制度,意义重大,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北京市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养老保险论文: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的政策走向 【摘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政府的一大创造,它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新旧保险制度的过渡。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已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分析个人账户空账造成的原因,提出建立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账户空账政策走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新制度运行八年来,存在着三个最突出问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其应有的保障功能远未实现;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民众对政府承诺的养老保障信心不足。社会统筹资金缺口问题日益严峻,隐性债务逐渐显现,特别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一、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的原因及危害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其结果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法律上来讲,个人账户是个人私有的”。所以做实个人账户对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什么原因造成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其一、养老金隐性债务。1997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而现在执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模式的转换必然涉及一个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在没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统筹基金的不足,用个人账户基金填补,造成个人账户空账。 其二、制度缺陷。“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看,它吸收了国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模式的优点。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支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必然会有统筹部分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的发生。“如果当初统账结合模式是两个板块的话,这个制度就不会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 其三、提前退休因素。提前退休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蚕食着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它一方面减少了参保人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它延长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又相应增加。加剧了个人账户空账化程度。 其四、人口老龄化。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赡养率不断提高。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老龄人口比重增大,中国的养老金的支出总规模将呈上升趋势,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客观上延缓了个人账户实账化的进程。 其五、《养老保险条例》执行不力。目前的《养老保险条例》是指导我国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本位主义和它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全,收缴率不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直接导致统筹基金收支出现赤字,个人账户由部分空账变为完全空账。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信于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一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心存疑虑。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群体中,中青年人的贡献率最大,他们离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还有20-30年,或更长的时间。由于付出与回报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他们会失去对政府养老保险政策的信赖,不愿意主动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担心退休时的生活质量下降。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尚无有效的增值保值手段,人们愿意选择购买商业保险。 三是商业保险机构不惜余力地宣传自己产品的财富效应,某种程度也降低了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 二、做实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价值。做实个人账户的是增强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信心的重要步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意义深远。 1、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填实个人账户,既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也是政府诚信和国民共担风险的体现,否则会最终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 2、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健康发展。它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制度结构,有助于现行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3、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做实个人账户有助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由于个人账户实账可以执行市场化运作,个人账户资金便可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维护了参保者的利益,又增强了参保者的信心,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4、个人账户还可更加明确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进而有助于参保者加强对单位缴费的监督,有利于减少拒缴、少缴现象的发生。 三、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少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明确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时,没有专门处理转制成本。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主动消化转制成本,由政府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扩大养老基金的资金筹措渠道,从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国有资产变现力度,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发行特种国债;开征社会保障税等多种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 2、在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加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力度。近几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收益率只有2%左右。“个人账户的低收益率已经影响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运营管理,在政策上支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和监管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立法成为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上海“社保案”的教训再一次告诫我们,必须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支付, 同时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了政府的信誉与民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与可持续性。我们认为,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要扩大到城镇非国有经济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还要扩大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逐步消除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企分割、条块分割,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分割的不合理状况,实现公民平等。 4、建立个人基金专用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运行效率。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走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投保激励机制。首先,实行分账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把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两本账管理,杜绝相互之间挤占挪用,从根本上锁定政府的财务责任,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分担机制。其次,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充实的条件下,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合并,组成个人基金专用账户。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个人基金账户的合法权益,允许自由融通使用,保护投保者的个人利益。 养老保险论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与缴纳,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的有关条例、决定和政策,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原则、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均属筹集管理范围。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属地管理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开办的保险业务,为全体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建立个人帐户和缴费申报。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从建安劳保费中列支。 (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全区统一标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向施工企业划转、调剂。企业仍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根据建设企业缴纳情况,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保险费拨付。 二、建安工程劳保费取费标准和计取范围 (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取费项目,它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内容,其取费标准应考虑全区社会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及费用及建筑工程造价中工资的构成和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等。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确定。目前,只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一按工程造价的3.5%计取。该项费用要随企业职工参加社保项目的增加、费率的变动等应适时调整。 (二)凡自治区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承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等,一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项目劳保费,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该项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转嫁给企业。 (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后,仍进入工程总造价,列入标底、标价,不参与竞标。 三、劳保费的筹集方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手续前,凭工程项目中标书或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保费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项目的劳保费。 (二)工程项目劳保费实行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交和竣工时结算的办法,多退少补。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预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需分期预缴的,建设单位应与劳保费管理办公室签订分期预缴协议书,但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60%。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核的工程决算书报送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办理工程项目劳保费的结算手续,并出具工程项目劳保费的结算专用凭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把工程项目劳保费的收取和结算关,对没有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取和结算手续,即预缴款凭证和结算凭证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劳保费的使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保费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劳保费,在留取15%作为全区调剂积累金后,其余的应分为划转、调配、补贴三部分,足额拨付给企业,作为企业参加社保的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划转部分:各级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工程项目劳保费一个月内,按照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年限、资质等级、企业职工参加社保及离退休人员等情况核定的劳保费拨付标准,一次性将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劳保费按拨付标准直接划转到施工企业所在社保机构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其不足部分视为企业欠费。 (二)调配部分:各级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劳保费节余情况,对因工程任务不足、负担较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劳保费收入不能满足企业职工参加社保交费要求的应给予适当调剂。调剂后,仍不能完成交费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差额部分应由施工企业从其它收入中补缴。 (三)补贴部分: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除主要满足划转和调配外,还要根据劳保费中规定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6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家补贴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对施工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对不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劳保费的划转、调配工作。 五、劳保费的管理 (一)各级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均应在银行设立建安工程劳保费专门帐户,收缴时要严格使用专用收款票据,并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划转、调配、补贴的劳保费后,必须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数额,依法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严禁挪作他用。否则要追究企业领导的 直接责任。 (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个人负担的缴费金额,由企业负责代收后,直接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四)劳保费是专门用于缴纳基本养老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任何工程项目、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拒缴、截留和非法挪用。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区劳保费管理工作,自治区成立以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检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自治区建筑职业介绍中心合署办公,暂不增加人员编制。 养老保险论文: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抓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基础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做好就业培训各项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教材等基础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__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20__〕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 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 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做好农民工办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各地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__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20__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三十七)巩固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成果,全面提升交流合作水平。按照我国总体外交要求,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继续推动多双边高层互访,构建良,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好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做好“亚洲就业论坛”的承办工作,扩大我在国际劳工事务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民间和非政府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外就业服务和管理,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国际劳动保障信息库。 养老保险论文: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动态帐户 1 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 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 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 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 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2.3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 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 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 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 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养老保险论文:说养老保险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居民保档案工作是推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鉴证,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参保人参保、享受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提高对居民保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居民保档案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指定分管领导,做到“有领导管事”。如周宁县、乡(镇)两级均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做到一手抓参保工作,一手抓档案工作。 2.健全机构,完善网络 居民保业务档案数量大,环节多,归档难,必须建立健全村———乡(镇)———县三级档案收集服务网络,明确各级责任,健全各级机构,确保“有队伍做事”。2011年以来,周宁县政府每年与乡镇签订《居民保工作责任书》,要求各乡镇要调整充实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力量,至少配备专职人员2名,并指定一名人员进行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各村委会依托村协理员,做好参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加大投入,保证运转 要将居民保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投入,一方面需要投入经费购买档案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村协理员的待遇,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做到“有经费办事”。如周宁县居民保中心专门安排一间库房,配置了密集柜、除湿机、电脑、档案盒、灭火器等安全保管设施设备,达到防火、防潮湿、防尘、防虫等“十防”要求,改善了硬件条件,为各乡镇配备了办公桌、计算机、复印一体机、打印纸、铁皮柜(存放业务档案材料)、档案盒,为部分村还配备了传真机,并将居民保经办过程中需要的业务表格及时、充足的送至各乡镇。另外,周宁县在兑现村协理员每月100元工资的基础上,每完成一个居民的参保及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给予村协理员2元的补助,一定程度上提高协理员工作积极性。 4.创新方法,提升水平 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办业务档案培训班,加强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加强兄弟县市间互相观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取长补短,开阔视野,做到“有能力办成事”。自2011年以来,周宁县经办机构举办新农保、居民保动员会、政策业务培训会、座谈会20余场次。在县委组织部开设的“周宁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上,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保参保和档案工作做了专题讲座,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乡镇、村经办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周宁县经办机构及时派出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村指导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手把手地教会经办人员收集整理材料,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进一步提高了周宁县居民保业务档案整理的规范水平。同时,大胆探索,力求创新,经过仔细研究,摸索出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全新填写方式:在Excel表格中输入一个公式,然后在参保人员登记表中输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从数据库中提取参保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并直接显示在参保登记表的对应的栏目中,这样大大缩短了办理居民保业务时间,减轻经办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业务档案材料更加清晰、规范。 5.健全机制,及时归档 当前居民保业务档案工作量大,堆积的材料若未及时整理归档,可能会发生霉变或丢失,为此,县乡(镇)两级必须完善机制,及时规范整理业务档案材料,做到“能及时办好事”。如周宁县利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要求村协理员每月及时上报参保人员材料至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乡(镇)经办人员审核、录入系统后于次月上旬上交业务档案材料至县居民保中心,县经办机构及时将乡镇上交的业务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凡图像和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晰、残缺不全、衔接无序、潮湿霉变等不适合归档保存的业务材料,立即退给经手人整改或者补办,直至达到便于保存要求。最后要严格按组卷的要求及时进行组卷、立卷,并制定详细的索引目录、归档范围,再分门别类编号入库、入柜、入架,确保居民保档案工作有序推进。业务档案具有原始性、真实性等特点及其他任何材料不可替代的依据和凭证作用,它需要我们档案工作者认真对待,严格规范居民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终极目标。 养老保险论文: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思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账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__),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__),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__);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__)。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 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养老保险论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运营及对策 摘 要:国外养老金运营的经验、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以及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的成功运营表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根据国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模式的利弊分析,认为我国应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资方式。但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运营还面临着若干问题,如法律缺位,转制成本需要化解,统筹层次太低等,因此我国应及时颁布《社会保险法》,抓紧起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方筹集转制成本资金;提高统筹层次,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筹。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证券市场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05〕3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该规定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要做实个人账户,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行资金积累。在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2006年1月19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2006年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地区。 随着个人账户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仅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辽宁省为例,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高达201亿元。世界银行曾经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金市场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当然这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内。即便如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到2030年也将不少于10万亿元人民币[1]。如此大规模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要经过长达几十年的时间跨度才能支付给投保人,因此,考虑到职工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因素、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形势,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已经成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面临的巨大挑战。 我国目前对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金的投资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样严格的强制性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基本养老金的入市投资,政策的天平偏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因为养老金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所以政府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养老保险基金的名义收益率,除去通货膨胀率,在有些年度实际收益率甚至为负。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保值尚且不能做到,增值就不可奢望了。 从2006年上半年查处的5起挪用社保基金案和下半年上海社保案的曝光,以及近期审计署审查出的71亿违规社保基金,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这其中,管理不善当然是主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导致了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有违规投资的冲动,这也是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限制过死,投资渠道狭窄、单一造成的。所以,个人账户基金一定要突破旧的严格投资限制,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有益经验,在国债和银行存款之外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寻找一条有效投资之路,以应对未来的“银发浪潮”。本文将对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的可行性、入市投资的模式以及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投资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对策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基金投资的成功经验给我国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西方国家,一直盛行着“养老金计划就是资本市场”的说法,尽管这个说法比较绝对,但它却体现了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休戚相关。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公司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崛起有力地促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繁荣。在世界市场资本总额中,大约有20%是养老金资产。2001年全球养老金规模已达13万亿美元[2]。美国养老基金的增长主要归功于证券价格,特别是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从1990年到1999年,美国股票的累计收益率达166.2%。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智利、新加坡、阿根廷等,近年由于政府管制的放松,养老金也开始进入资本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以智利为例,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养老金改革,主张个人账户的私营化和投资证券市场,从1981年到1991年养老金年平均回报率达到了14.4%,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这已经成为智利出口的“国家名片”。大量的研究表明,养老基金入市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甚至可以产生互动和双赢的结果。 (2) 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为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适当的时机。2004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系列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包括推动合规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等等。尤其是2005年4月底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制度基础的完善,困扰市场多年的股权割裂问题得以逐步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框架开始逐步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发展迅速,到2005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达52家,证券投资基金超过220只,资产总规模维持在5 000亿份左右。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股票市场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我国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证券市场随着经济发展,资本总量正处于一个上升阶段,此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是颇具投资价值的。 资本中介组织发育良好,可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各种服务。目前,我国可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上百家,律师事务所有500家左右,评估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发展也很迅速,这些中介机构将可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服务。 目前股市的健康快速发展,体现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带来的强大推动力。近来中国股市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迎来了“黄金十年”。东方证券预测,到2016年,A股将从现在的不到7万亿元,达到30万亿至40万亿元市值。个人账户基金完全可以从蓬勃发展的股票市场中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做到真正的保值增值。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成功投资运营给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于2000年的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我国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由社保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市值约2 554亿元,2006年前9个月全国社保基金已实现收益121.36亿元,实现了成功运营[3]。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也很迅速,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到2.4万多家,参加职工900多万人,积累基金680亿元,资金量比2000年增长了256%。年金的投资也收到了很高的收益,以我国第一家规范运作的企业年金马钢年金为例,截至2006年11月,收益率已逼近10%,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成功运作经验[4]。 二、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模式之选择 目前,我国应该采取何种入市模式,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证券市场双赢的目标呢?笔者研究了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入市的模式,应该说每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管理体制下都产生了富有特色的模式,但是总的来看,以下模式比较有代表性。 (1) “私有化”的“零售”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参与养老金计划的每个职工都分别拥有各自的个人账户,每个职工可以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它引入了竞争机制,避免了许多非市场化操作,有力地提高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2) 集中统一运作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它是通过集中管理养老基金,再进行集中投资运营的模式。即由中央公积金局或类似机构将集中起来的养老基金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优选若干家业绩好、费用低的商业机构来管理运作养老基金,个人不直接与基金公司打交道。 (3) 直接入市的模式。它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将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税)投入到一家公共的中央基金公司,由它来集中投资运营。亦即由社保部门直接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5]。 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比如智利模式,虽然基金收益率较高,但是管理成本太高,对普通公民的投资理念和技术有一定的要求;新加坡模式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高效廉洁,对我国的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直接入市的模式,要求社保部门有专业的投资技术,这个也不是很现实。 考虑以上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应该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资方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监管机构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投资机构,由其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由专业性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养老基金,既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鉴于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存在挪用现象及保值增值困境,2006年12月20日,有9个省市个人账户基金的国家财政投入部分,已经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笔者认为这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一个突破。但它不能代表一种制度的创新,在我国目前没有个人账户投资法律保障的背景之下,只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一个权宜之计,因为如果全国的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投资运营,则会失去市场竞争机制,无法体现竞争下的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也因为过于集中而不易控制。 三、个人账户基金入市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有一些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它们关系到个人账户入市的效果,甚至决定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成败。 1. 法律缺位 与其他国家在制度运行程序上不同,我国是通过政策先实施某项制度,然后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的规定,最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其他国家都是先立法,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去实施某项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我们看到大量效力低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行政性法规,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导致权威性不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缺位,存在养老保险费用收缴难,扩大征缴面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难等,所以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这其中,《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等都要尽快出台。同时,还要修订相关的法律,以保证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2. 转制成本需要化解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巨额的转制成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援引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但是,国发〔1997〕26号文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有效支付途径,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由于在此问题上的回避,导致个人账户做实的目标难以实现,更不用说入市投资了。 3. 统筹层次太低 在养老保险领域实现全国统筹是最理想的状态,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还无法达此目标,而只能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向全国统筹过渡。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标是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已是比较低的层次,加上很多省份实际还未实现省级统筹,这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单位过多,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实现对接,不利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也不利于劳动力按市场规律自由流动。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手段落后,操作不规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实现全面通畅的信息联网,很多社保经办机构还在通过手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缴和管理,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操作不规范,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格式不统一,有的没有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有的没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的没有利息等等。 5. 相关的配套制度需要出台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运行环境,需要其他制度的同步推进。为了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安全运行,取得较高的收益,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建立起来,比如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为促进投资收益而设立的税收优惠制度等。 四、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1. 法律制度建设 由于在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中有相当多的主体参与,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所以,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通性、盈利性,从而可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这也是世界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总结。 (1) 及时颁布《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法律基础。在《社会保险法》中应该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经办机构的设立、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的办法;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社保基金运作提供法律支持。 (2) 抓紧起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 笔者认为,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于其对安全性的要求、保值增值的需要, 以实现基金积累的目标, 都要进行有效的投资运营。 因此在投资运营方面, 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 这部法律将吸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年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在此法律中, 应该就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 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选择和监督, 进入和退出制度, 最低收益制度, 风险担保制度等方面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投资工具、多元化投资的比例等具体的投资技术方面的问题, 可以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3) 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但是72条、74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十分笼统,应该在修订中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中加上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责任,以使各相应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者承担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借鉴我国香港强积金法规,对作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信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违反规定时应适用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例如,在香港,信托人可能因为失职而遭受罚款和监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失职也有相应的刑事追究的规定,而在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罚则第49—56条中只有严重失职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没有刑事处罚的规定。鉴于养老保险所强调至高无上的安全性,应该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中对基金管理人在退出机制之外,增加适用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多方筹集转制成本资金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文件规定的方法,笔者认为,大体来说,转制成本筹集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1) 从国有资产中划拨一块来偿还一部分。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004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内的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小组。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弥补转制成本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学界和普通百姓的一致认可。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目前,我国政府为了社会保障的“两个确保”,每年都会拿出几百亿元的巨资弥补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2 005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44亿元,地方财政107亿元[6]。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今后的政府预算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要明确化,加大支持力度。考虑到世界平均政府预算的20%甚至更多要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政府的资金投入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3. 提高统筹层次,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同省级统筹所要求的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之间存在根本的矛盾,这成为我国实现省级统筹的最大障碍。笔者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统一征收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经过地方政府,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有几个省市已经在实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增加了省级统筹的权威性,是比较理想的基金运作模式。但采用这种模式要求该省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因为采用这种模式就意味着省政府是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免除了市、县政府弥补养老金发放缺口的责任,全省养老金的发放缺口全部依靠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这样就要求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也会逼迫社保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实现全国范围的自由的人才流动。 4. 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鉴于我国的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办公方式落后,效率低下,操作不统一规范带来的弊病,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计算机行政管理系统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当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互通互联的、透明高效的社会保险计算机行政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应该有格式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缴费金额、基金积累等。它应该随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可以为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记录等;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向参保人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及基金运营的月报和年报。 5. 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 (1) 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组合的比例、成本、效益等重大事项,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财务监督部门和参保人及受益人进行公布。当然还包括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机构要定期关于投资工具、投资比例、投资收益等信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增强投资的透明度,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建立安全有效运营机制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保障机制和检验机制。 (2) 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作的初期,应该建立对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严格的准入制度,包括注册资本金、内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经营业绩等方面,相对于一般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专业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应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当然我国也要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一旦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注册资本金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收益率低于法定最低收益率,自有资金不足,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等,就不宜再经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依法退出。 (3) 税收优惠制度。英国《1920年财政法》第一次给养老金计划提供了重要的税收优惠,极大地刺激了其发展。而激励作用最出色的当数美国的401(K)计划[7]。根据该计划,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一定的保险缴费。该计划极大地刺激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在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中,也存在若干税收优惠的条款。因此,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中,要求在税法中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4) 基金最低收益担保制度。考虑到基金入市后所面临的风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但是没有规定最低收益担保制度。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机构要规定社保基金的最低实际投资收益率标准,如果投资管理人经营的养老基金,达不到最低标准,则由国家财政提供最低的收益担保。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项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其投资中,规定最低收益担保制度对其安全性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教育体系构造思路 本文作者:曹伊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实践教学是高等院校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对于高校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至关重要。 一、高校金融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践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但是综合能力的提升主要源于实践。我们所提倡的高校素质教育更是需要在实践课程中不断得到提高,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尤为重要。高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但是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偏离市场需求 目前,高校在培养人才过程中仍然是以理论教学为主体,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因此造成了学生知识结构不稳固,走出校门后对实践工作的适应能力较差,不能直接顶岗操作,特别是金融保险相关行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保密性,更是让学生无从下手。因此,社会上的用人单位要求学院能够培养出适合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二)依附理论教学 高校金融专业在实践课程的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实践课程完全依附于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安排缺乏科学性和前沿性,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在具体教学实施过程中,由理论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实践课程教学内容。这种以理论课程为基础设置的实践课程安排,导致实践课程仅仅成为理论课的附属,功能单一,没有专门的实践教学规划、管理、研究和评价,必然会造成实践教学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和相互衔接性,不利于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师资力量匮乏 高校在实践教学中十分缺乏“双师型”专兼职实践教学师资力量。金融保险专业教师都能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所致,缺乏金融保险专业的从业工作经验。因此,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不能够根据金融保险相关企业对于工作岗位能力的要求进行实践教学计划的设定,不能够科学合理地安排实践课程内容,也不能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指导。个别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由于未曾有过金融保险专业从业经验,甚至连自身都无法正确完成相关实践课程内容。此种状况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十分不利,因此,抓紧时间培养和引进“双师型”金融保险专业教师是高校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缺少实践基地 校外基地是高等学校整个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认知社会、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的最佳场所。实践教学进程必须体现出时代要求,符合专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高校金融保险专业由于受地域和专业特点的限制,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还比较少,无法满足学生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需要,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与未来的工作岗位零距离接触的机会,学生对自己以后即将从事的工作没有概念,也就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所以,实现与更多的金融保险相关机构的合作,是高校目前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高校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框架构建 金融保险专业要培养具备一定的金融保险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运用金融保险基本知识分析行业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线岗位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制定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对现行的实践教学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构建一个具有高校特色的、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制定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实践教学目标是金融专业实践教学应该达到的要求。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来执行,结合金融保险专业的特点,确定出符合本专业各个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目标的教学目标体系。在此实践教学环节中,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是实践教学的核心,它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和实践教学条件体系的结构,同时又能够对这些体系的功能水平起到驱动作用。实践教学目标的制定不能仅仅是让学生完成简单的实践教学操作训练,而是要以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依托,主要从职业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设计。金融保险专业的职业特殊性决定了学生不仅仅要掌握金融保险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熟练的技术应用能力,包括柜台交易能力、金融交易能力、心理控制能力和金融感悟能力。此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要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创新意识和质量意识。一个好的教学目标对学生的培养非常重要,通过全真模拟环境下系统的实践训练,学生不仅能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具备熟练的技术应用能力,更难得的是,让学生能深刻认识到学习金融保险更需要职业素质,需要具备金融智慧。经过训练,学生一定能够成为一个具备较高综合能力的金融保险中高级复合人才。 (二)建立科学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是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具体体现。为了满足金融保险行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突出素质教育的特色,我们必须对金融保险实践教学内容进行精心设计,通过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内容系统化。实践课程设置要以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依据,打破传统的学科课程体系,以适应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生产对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高校金融保险专业主要的专业课程包括: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基金投资学、投资银行学、期货与期权、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银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保险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等。因此,所设立的实践教学体系也要根据理论课程进行有效编排和设计。针对实践教学区别与理论教学的独特特性,在教学过程中也要选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为学生提供各种金融工具的直观展示,让学生认识各种外国货币、票据、单据等等,使学生能够了解自己即将从事专业需要熟知的具体内容。同时,在实践教学中还要更多地运用案例教学模式,通过选取金融保险经典案例,让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此外,情景教学也非常重要。一个先进的实践教学体系框架离不开先进的实验室设备以及相关的金融保险专业应用软件。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要通过设立模拟证券期货公司、模拟银行、模拟保险公司以及相应的金融软件和应用训练,让学生能够在学校中实现近距离上岗,在高仿真的环境中体会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 (三)提高实践教师教学水平 1.实践教师的培养 主要目标是要真正能够推动教师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并能够有效地转化成推动力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针对高校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师较少、实践教学能力较弱的现状,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首先,要对金融保险专业教师进行实践强化训练。将金融保险专业相关的并为学生设计的专业技能训练,如外汇、证券、期货、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内容根据教师的专长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让教师先熟悉各类教学软件的使用,熟练掌握各项实践课程的操作流程,作为指导学生的基础。其次,针对专业教师理论知识与金融保险相关岗位实践操作相脱节的现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聘请金融保险相关企业的专家为金融保险专业教师进行专题讲座和实践指导,并有的放矢地解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同时,由学院推荐优秀的金融保险专业教师到金融保险相关企业顶岗实习,以增强教师的一线工作经验,以便更加准确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最后,积极参与教育部组织的各类“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组织教师参加全国性的教师经验交流研讨会,与其他兄弟高校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达到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效果。 2.产学研结合 产学研结合是一种利用学校和社会两种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实现应用型人才教育的重要模式。金融保险专业紧密依托行业、企事业,共同建立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产学研密切合作的运行机制。目前,高校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正在探索应用型的产学研合作的复合型发展道路。在产学研合作中,要求学生熟悉了解金融保险交易的一般程序和业务实践,学生植根于金融保险的发展实践中,更加注重实际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结合如何建立金融强国、丰富金融产品交易品种、规避金融风险、综合理财、保险业务创新等实际问题,开展探究式学习。学生置身于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实践中,熟悉了解了外汇交易、期货交易、证券交易、银行工作流程和保险工作流程的一般程序和业务实践,更加注重实际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结合近几年全球金融危机、人民币汇率、日本地震等实际问题,开展探究式学习。产学研结合把金融企业运营、金融理论知识研究、保险行业先进经验和培养现代应用型金融人才有机结合起来,使应用型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了可靠的培养环境保障。 (四)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金融保险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进行实践操作的重要场所。学生可以通过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实习,近距离接触社会,将在校期间所学习的金融保险专业知识与模拟实践操作运用到工作中。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知识的认知、对工作流程的理解,也能够让学生进一步理解自己掌握的知识与实际工作岗位要求之间的差距,让学生能够更加努力学习。针对高校目前校外实训基地较少的情况,加强同金融行业相关单位的联系,与有意向的金融企业进行“校企合作”,通过签订协议,确定企业与学院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能够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学习,体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工作特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学习平台,并为以后毕业生就业和金融机构选拔优秀人才打下基础。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就业率提升策略 本文作者:张凡雷 孔祥玲 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一、金融保险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调研不细,学生分配岗位不明 从保险技术角度讲,由于多数院校没有过硬的专业基础,在毕业生面对所有的财产险公司和所有的寿险公司情况下,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有下列特点:其一是人才数量相对不足,其二是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其三是人员结构亟待优化。随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进入和民族保险机构的境外拓展,保险市场急需大量金融保险专业技能型专门人才。市场需求强烈的四类人才包括: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保险销售骨干和评估人。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理论又要了解具体的实务,作为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刚参加工作不可能就能得到这个职位。如果想从事其它三类人员的工作,具体的岗位是什么,需要承担哪些工作?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都要涉及展业、承保、核保、查勘定损、核赔、风险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客户服务、保全服务等相关业务岗位,那么这些岗位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了解不细,致使专业课程设置不系统、不科学,教师引导学生的就业方向不明朗,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不具体,学生在离校时,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就比较模糊。 (二)培养目标、学生考核缺乏专业特色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既懂专业理论又能具体操作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实务经营能力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的培养,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致。有的高职院校没有把培养目标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上来,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如何培养认识不到位,对金融保险专业缺乏细致的专业培养规划,专业课难以与保险行业要求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相对应,学生考核只注重保险行业的一般知识,忽视保险行业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保险行业对学生的专业要求。 (三)专业教师团队人数不够,努力方向不明确 金融保险专业,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来完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团队。金融保险专业的主干课程,它是这个专业的标志,这些课程应该由研究这一问题的专业教师来承担。但现实问题是:有专业,有学科,缺少专业或学科带头人,专业教师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教师团队,缺乏统一的理念、统一的口径、统一的专业方向,没有针对如何提升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学水平而同心协力。有的院校原来有从事这一学科的专业教师,但迫于这一学科的学时太少,不得不同时担任其它学科的教学任务,主要研究方向上受到了影响;有的院校缺少这一学科的教师,引进教师迫于提升学历、职称的压力,无暇顾及这一学科的具体应用以及这一学科的发展动态,研究方向显现出盲目性。 (四)学生实习欠缺,不能客观了解保险业的业务实际 金融保险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占教学计划总学时的一定比例。目前,有的高职院校并没有把学生实习作为教学的必备环节,即使安排了学生实习的时间,也没有精心地去组织,放任自流,由学生自己支配实习的内容,因而主动到保险行业实习的学生大约只能占金融保险专业全部毕业生的四分之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取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式,只顾及如何完成自己计划好的教学内容,没有把讲授的知识与保险的从业情景结合起来。学生在校三年,没有与保险从业人员接触的机会,没有保险爱心与责任场景的再现,再加上媒体对保险纠纷的报道,致使学生不全面地认为:保险从业人员都是那样为被保险人服务的!那么这些学生自然而然地就会站到保险圈外人一边,不会选择保险行业来就业。因此,在现在这个保险圈外人对保险评价不高的大环境下,不注重实习,也就等于学生在选择保险行业就业的渠道上设了一堵墙,自然达不到高职院校拓展就业渠道的目的。 二、提升金融保险专业就业对口率的建议 为了把金融保险专业办成学生和家长满意,以及用人单位认可的专业,以提升就业对口率,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一支优秀的教师团队 1.教师团队成员培养。金融保险专业既需要专业带头人又需要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必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学科带头人应对本专业主干课程有深入研究,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经历要丰富,教育改革与质量意识要强,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较全面地把握能力。目前高职院校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普通高校,有高学历与高职称,但没有在第一线工作的实践经历,势必会影响到专业教学。因此,院校应与保险公司搞好协作,选派教师到保险公司顶岗实习,要求学生认知保险行业,应从金融保险专业的专业教师开始。 2.教师团队成员专业思想的统一。金融保险专业按照“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精神,将培养目标与学生就业岗位挂钩。教师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从学生就业去向上明确保险业每个岗位的职责所在以及对从事这些岗位人员的要求,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专业课对相关岗位的价值及作用,因材施教,以团队的协助精神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任务。 (二)主干课程的设置 在目前多数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不多的情况下,应该抓基本,从上述最关键的岗位上进行突破,设置好专业课程。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岗位就是一个最关键的岗位之一,因为展业是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保险市场需求强烈的人才中就包括保险销售人才。如何培养销售人才?因具体的业务不同,销售人员所具备的知识也不同,就销售财产保险而言,因财产保险业务相对比较集中但风险因素比较复杂,所以从主干课程的设置来讲,应把《企业风险管理》与《财产保险》这两门课对应起来;就销售人寿保险而言,因人身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分散但风险比较有规律,所以从课程的设置来说,应把《保险营销》与《人身保险》这两门课联系在一起。有的院校设置了《金融企业风险管理》而没有设置《企业风险管理》,这说明课程的设置只注意了保险的金融属性和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而忽视了保险的服务属性———为客户的风险管理服务,致使学生在保险展业能力的培养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风险管理》《财产保险》《保险营销》与《人身保险》这四门课,不仅体现了保险专业的特色,适应保险销售岗位,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其它岗位的知识能力迁移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上述四门课的开设将直接影响着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后续发展。 (三)把专业思想贯穿到教学全过程 金融保险专业教师通过顶岗实习,深入了解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行业发展,变成一个保险圈内人,将会使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产生老师是保险圈内人的感觉,有助于学生专业思想的形成。再将保险人员的从业能力分解成知识、技能、素质,并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线,开发设计各门课程。课堂上,以学生为中心,针对学生的特点来授课,不同特点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启发式、引导探究式、情景模拟式等富有启迪、创新作用的教学方式。针对学生提出的对保险行业评价的问题,客观、公正地分析,让学生对保险从业人员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评价,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专业思想。让学生得到与金融保险专业对应的某一目标岗位应具备的从业能力,既显示了金融保险专业的特色,又丰富了教师的教学内容,还强化了学生的专业思想,何愁学生和家长对金融保险专业不满意,用人单位不认可呢? (四)精心组织学生实习 高职院校应以“协议合作、互惠互利”为原则,利用保险公司资源进行实践教学,根据学生可能的分配去向,与各地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满足学生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需要。这不仅能让学生的书本知识与现实结合,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将来选择保险行业就业的一种策略,真正体现了双向选择。保险行业到底是好还是坏,为什么保险圈内人评价保险行业好,只有让学生亲临其境,与保险圈内人交流,融入保险公司的氛围,让他们耳闻目染,学生才会理解保险从业人员为什么对保险行业评价好,对自己的工作心气足,从而坚定自己的专业思想;同时学生在实习当中,还能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和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完成毕业论文。保险公司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经考核确定学生的工作岗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挑选自己中意的学生作为后备人才来培养。所以,高职院校应重视学生的实习环节,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按生源规划实习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实习。这不仅能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而且也体现了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双向选择,提高就业的对口率,实现高职院校扩大就业的目的。 (五)推行“对证施教” “对证施教”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特色的体现,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来设计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在教学活动中,积极主动地适应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需要,使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成为高职教学的一种“内置”行为。在教学计划制订阶段“,对证施教”的主要要求是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标准互相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互相接轨。目前,保险行业要求持证上岗,这些证件主要有:保险人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风险管理师资格证书和寿险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因此,高职院校应对所开设的课程进行梳理,检查符合培养目标的所需证书的学科开设是否科学。有的院校在目前课程开设的基础上,再增加《保险中介人》这一课程,不仅能帮助学生顺利地获得资格证书,而且还可以加深学生对保险行业职业的理解。在教学管理上,高职院校对教师和学生采取鼓励政策,取得资格证书者在争先评优中作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鼓励师生共同参与发证机关的证书考试,这不仅能提高教师的专业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知度,而且有利于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实现零距离上岗,大大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升就业对口率。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能力问题思索 本文作者:林秀清 邹茵 林小强 单位: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市职业技术学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步伐,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激增,但从业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对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一定的制约。高职金融保险教育是作为培养金融保险技能型人才的重要过程,对于提升金融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金融信息的利用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所具备的能力,则是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的根本体现,因而应当作为金融保险教育的重心。但是,高职金融保险教育容易陷入我国传统的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对专业人员能力培养的困境,导致金融保险从业人员在面临新问题时往往难以形成自己的判断而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务必要改进高职金融保险教育,努力培养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的能力素质。 一、金融保险从业人员的能力构成分析 国际金融环境发生变化,国内已经事实上形成混业经营格局,国内行业监管随之进行调整是势在必行。2009年10月新的《保险法》正式生效,这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金融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是什么?有必要对其能力框架进行规范。通常来说,一个从业者应具备的能力划分为两类:职业能力(competence)与能力(capability),前者指的是在真实工作环境下按照既定标准实现其职责的能力,而后者指的是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职业价值观。[1]职业知识包括一般知识、金融保险与相关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组织与经营知识;职业技能通常是通过教育与执业经验相结合所获得的,包括智力技能、人际关系技能、交流技能;职业价值观更大程度上考虑的是维护金融保险行业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承诺保持公正、客观、独立,遵照职业准则,关注公众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终身学习等。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金融保险职业能力构成方面不同国家有自己特殊之处。我国金融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高层次的金融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会计政策的洞察力。因此,政策洞察力、知识、技能、职业价值等应是我国金融保险从业人员能力的主要构成。知识,包括金融知识、保险知识、证券知识、信息技术、外语知识、国际结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个人理财规划、金融营销、会计学、统计学、国际商务等;技能,包括解决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团队精神、获取新知识能力、国际竞争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灵活性等;职业价值,包括遵循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诚信、客观、保密、社会责任、终生学习、政策水平等。[2] 二、我国金融保险专业能力培养现状 高职金融保险教育应该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金融保险专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能力。但是,我国的高职金融保险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封闭的脱离实际的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现象普遍存在,金融保险的高等职业教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邓传洲等,2004),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的能力素质难以适应金融机构的要求。笔者近三年来以问卷方式调查了中国金融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金融保险教育中应注重的知识、技能和教学方法及其重要性或有效性的认识,其调查研究结果表明中国金融保险教育的知识结构仍然较为狭窄,具体表现在跨专业学科知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技能的培养方面也相对薄弱,目前的金融保险教育状况也还没有完全提供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有效传授。实际上,许多学校对基础课程的设置不够重视,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往往只了解理论常识,而对相关交易活动的经济实质缺乏起码的了解和判断。 金融保险业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金融保险知识也在不断地更新变化之中。部分高职院校教材陈旧,甚至没有自己的教材,采用适合本科生的教材,教学方式呆板,缺乏实训,难以适应新经济条件下对金融保险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许多高职院校也设立了金融保险实验室,但其设计的业务都是简单化了的常规业务,与金融机构实际相差较大,难以起到实习的效果,而毕业实习也大多处于放羊状态,专业对口的实习很难保证,有的学生甚至从没有去过实习单位照样开出实习证明,质量难以保证,这致使教学实践浮于形式。由于得不到充分的实践实训,学生对所学知识一知半解,严重脱离实际,以至于部分学生毕业时连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动手能力、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等均难以适应职业需要。 三、国外职业教育经验带来的思考与借鉴 自20世纪80年代,各国就开始对职业教育进行改革,以改变传统教育注重知识传授的局限,提高学生的能力,以适应新经济环境的要求。德国职教专家T.特拉姆对这一时期兴起的行为导向教学法大为称赞,指出行为导向教学法对能力培养的好处,学生所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在实践活动中得以展现。柏林工大的教育专家杜霖先生认为通常技术类专业的学生可在一体化教室、实验室、工厂、车间等实际操作环境中进行“手脑并用”的学习以提高职业能力。美国高校早已意识到传统的知识获取型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认为学校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因而教育最重要的目标是教导学生具备独立学习的素质,大学教育应是提供学生终生学习的基础,使他们在毕业后能够以独立自我的精神持续地学习新的知识。所以,终生独立自学能力是任何专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 金融保险教育并不是也根本不可能做到把一名经验丰富的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应具有的所有的知识和技能都传授给学生。终生自学能力的基础可以概括为三方面:知识、技能和专业认同。知识包括一般性知识、组织与经营知识、金融保险知识。技能包括沟通能力、智力能力和交际能力。沟通能力是指具备有效的听、说、读、写能力;智力能力是指寻找、获得、组织信息的能力,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交际能力是指和他人进行有效合作和具备领导才能的能力。专业认同是指毕业生应认同所学专业,乐于学习专业人员所必备的知识、技能,并能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包括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应该知道并能够认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并能据此做出价值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具备正直、客观、公正的品格和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指出学校应教会学生为获得并保持职业资格所需要的学习能力,即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学习,并打好终生学习的基础。有关部门还对如何加强专业学生能力结构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因此,美国高校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能力,而实践中美国大学也积极响应高校教育改革的建议,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提升各专业毕业生的能力。 四、改革高职教育,提高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能力 为了提高金融保险专业学生毕业后对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应重视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因此应该改革高职金融保险教育方式。 (一)转变思想,更新教学观念 个别院校招生就业办从学生入学就进行职业能力测试,为学生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数据。重点从事业心、沟通交流能力、处理问题能力、领导能力、创业潜力、成功倾向、职业选择等方面对广大学生进行测评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从入学就重视自身能力的培养,学习目标更加明确。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发展和品德的形成,归根结底必须依赖学生自身的主观努力。一切外在的因素只有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需要,引起学生的强烈追求和主观进取时,才能发挥其对学生身心巨大的塑造力。所以教学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为出发点,即“学为主体”,充分注重学生的个性和潜能的发挥,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重新塑造新型的师生关系 一个阶段以来,师生关系已经由教师的绝对权威转变为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可以说是很大的进步。这种关系可以使师生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探讨问题,师生在诚信中主动愉悦地相互促进、教学相长。教师对学生采取理解、宽容、信任、鼓励的态度,学生才会畅所欲言,敢想、敢说、敢问;使学生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感知学习知识的兴趣,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而高职金融教学改革甚至要超越这个程度重新塑造更为理想的师生关系。突破传统的师生角色意识。学生参加教学全过程:收集信息、制定计划、作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成果;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以学生为中心、自主性学习为主,以学生行为的积极改变为教学的最终目标,通过模拟、案例研究、角色扮演、项目教学等各种不同的教学样式来塑造学生认知、社会、情感等方面的多维人格。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教的形式有所不同,但他们的活动多表现为隐性的;而学生学的活动则跃然眼前,表现为自主性的学习活动。 (三)改革教学内容,确保传授知识的新颖性 精简课程内容,理清各课程间的关系,删除交叉重复与陈旧空洞内容,使课程内容具有自身特性和时代新意,如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金融课程中关于国际结算部分的内容存在较多重复;可以考虑重新整合;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增加实训课程的比重,将抽象的理论与创新性实践相结合,为学生思考、探索、发现和创新创造有利的条件;扩充教学信息量,及时引入国内外金融保险专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成果,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将一个丰富的、开放的、富有时代感的知识世界展现给学生,并注意将西方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金融保险财税法规、行业最新发展等内容介绍给学生。 (四)改进教学方法,注重职业能力训练,课证融合适应行业规则 面对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保险知识也不断更新,传统的学校教育提供的知识结构是远远不够的。要让学生终身受用,坚持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原则,教会他们学习方法与能力。为此,可以大量使用行为导向教学法、实训教学法、启发式教育、批判性思维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等,并建立社会实践和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实践环节,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核心胜任能力。随着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的提高以及持证上岗的规范要求,国内部分院校采取课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职业能力教育,改革实践教学体系,促进学生在毕业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相应职业能力。可以邀请保险业的专家和一线的金融保险行业骨干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清楚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感悟保险创业的艰辛,主动寻找差距,激发学习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学生自发地参与以创业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目的,全面提高其自身的职业素质。 (五)改革教材编写思路,编写金融保险专业产学结合校本教材 大多数金融保险教材的修改只是简单的修订,即根据新情况,对原来教材进行修修补补,教材基本变动不大,甚至有的高职院校选用的是不符合高职实际的本科教材。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新的教学观念和行为导向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也不容易贯彻实施,难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此,教材的编写内容应注重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增加“案例”的比重和增设“实训课堂”等内容,教材的改革和重新塑造、应该在内容、形式、写法、版本、装帧等各方面进行整合,把专业知识和精彩的文笔结合起来,深入浅出,融会贯通,通过形式上的轻松活泼与高质量的教材内容相结合以提高教学质量。提倡各高职院校与金融保险企业合作编写产学研校本教材。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就业困境分析 本文作者:张小惠 单位: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涉外经济系 一、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困境的现状 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顾名思义是着力打造金融相关领域,包括: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所需要的专业人才。而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要区别其他各类高等教育,着力打造面向操作、经营、管理业务一线的复合型人才。相对于金融业多年存在的“人才高消费”现象导致的金融业岗位与员工素质错位的矛盾,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金融保险专业学生“性价比”更高,与岗位的匹配情况也更好。因为在专业教学设计中本着“学会、够用”的原则,设计的知识点与金融保险领域的工作能力要求相挂钩,包括:金融投资、银行柜台业务、会计基础、保险学原理、寿/财险、证券投资、保险营销、理财等课程。更在教学过程中安排校内外实训、定岗实习让学生熟悉并融入真实的工作环境,了解具体的岗位职能。与此同时,现在大部分金融机构很重视员工队伍的层次建设,在招收一线员工时已开始关注动手能力强、掌握业务基本技能的金融类高职院校毕业生。虽然目前市场对专科生的需求呈上升趋势,经过职业院校培养的训练有素、技能扎实的大专生在行业中更受欢迎,因为在单位中大专生无疑是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尽管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存在以上诸多优势和发展前景,我们也不能忽视该专业学生存在的就业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金融保险专业从业要求高 笔者在《管理学家保险人才供求两难现状中的教学理念革新》一文中就概括了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素质:在智力上应具的杰出的思维能力,怀疑和批判的思维品质,独立和自主的思维立场,开放和多方面的思维形态,具有强大的创造欲望和创新能力。在知识结构上应具备合理的、浑厚的知识体系并以此为支撑,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使其与世界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自身的发展达到动态的平衡。在能力上应该是各方面的能力得到全面而协调的发展,能真正学会做事。在人格上个性得到充分的张扬、生命价值和主体精神得到充分的重视,同时也要懂得尊重他人的存在和社会的价值。提别是保险行业,其要求更是极致,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的概括:保险从业人员一是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二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倍加珍惜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在成绩面前不安于现状,在差距面前不甘于落后。三是练就过硬的本领。要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视野,完善知识结构,坚持学以致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四是弘扬优良的作风。坚持求真务实,自觉抵制经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因此,高职学生从入校的基本素质来看与以上的要求还是很有差距的。这也是许多教学活动无法达成的关键因素。 (二)学生就业的主观意愿聚焦内勤工作岗位 从学生的主观意愿上看,有金融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其就业意愿也偏向如银行业的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保险业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内勤人员等岗位,因此在这些岗位的就业率和留存度也比较高。但是,矛盾点就在于这些岗位对于各个金融企业来说,岗位容量有限,每年发生人员变动或有招聘行为的情况非常少。这与大批渴望涌入相关岗位的学生意愿形成矛盾。与此相反的,金融保险行业领域中,在保险方向的外勤———即一线营销人员存在大量的缺口。特别是有一定专业背景的高校学生更是凤毛麟角。学生就业情况呈现就业率低,人才流动频繁的现状。这一现状与快速发展的保险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形成矛盾,从而也抑制了行业健康发展。 (三)金融保险业业绩考核方式让学生群体望而生畏 金融保险行业是诞生富翁最快、最多的行业,但这些神话似乎与刚出社会的高校学生无缘,因为学生的社会资源最为贫乏。那金融保险行业中的薪资、奖励办法无不是与业绩挂钩。行业中的“保费英雄”和“高位高薪”收入分配与职务晋升方式,使得许多刚走出校门的高职大学生们望而却步,对许多学校的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而言,学习是为了取得学历,将来不一定在这个行业就职,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浪费。 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困境原因分析 以上高职学生存在的就业困境在金融领域中的保险行业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本文以下主要分析金融领域中保险行业学生人才流失、流动的典型原因。 (一)就业思想荆棘的形成因素 1.对传统就业模式的认可根深蒂固。其一,学生们对择业的标准是保守的。所谓的好工作前提一定是稳定。如何保证稳定呢?简单地概括就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有单位交五险一金。其二,学生们对从事保险人工作的误解。笔者曾就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授课的金融保险专业学生中展开讨论,大家对这两种合同认识比较模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更有同学认为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也就导致毕业生即使是留在保险行业工作,宁愿选择收入较少但相对稳定的内勤岗位而不愿在挑战性极高收入丰厚的营销岗位。 2.行业的社会形象不佳阻碍大学生加入的脚步。这一点,在前文已有分析。由于门槛过低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主要是集中在保险人队伍中。换句话说,中国保险业的窗口行业中集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无法适应保险专业知识的能力需要,只能用生硬、简单甚至违法的方式进行营销。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大众会把不信任的情绪投向保险行业,更不相信商业保险的意义所在。试问类似的不良认知和情绪扩散,我们学生的父母怎么会支持自己的孩子进入保险行业就业呢?而对于还尚未完全独立的中国大学生来说,这个因素强有力地捆绑了他们选择保险行业从业的脚步。 3.怕吃苦受累,爱面子。笔者认为,学生存在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只局限于学生这一个群体。中国目前的家庭教育和社会风气不佳是根源。本文不就这一社会问题进行探讨,但笔者必须指出这一因素导致学生无法适应挑战性极高的保险行业。保险营销员或人等外勤岗位工作没有底薪,在没有人脉的情况下完全靠“陌生拜访”销售保单,展业压力巨大,收入也不稳定。这样的描述让许多学生望而却步。 (二)就业理念误区 1.就业标准过高。大部分保险专业学生仍希望到大中城市和沿海城市工作,愿意到乡镇和基层工作的很少。就业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期望值偏高,理想与现实脱节,一味地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片面认为留在大城市、大单位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 2.职业定位不清。从社会就业层面看,保险行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有内勤和外勤两种。内勤工作相对稳定,职场环境较好,是多数保险毕业生就业首选,但内勤岗位设置有限,常要求员工具有医学、会计、法律、建筑、汽车制造等相关背景,僧多粥少,竞争激烈。保险行业巨大的人才需求缺口在外勤人员即保险人,他们工作压力大、流动频繁、社会认可程度低、行业整体形象较差,多数保险专业学生不愿意从事此类工作,而他们中的很多人又无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进入其他行业。 (三)教育因素———挫折教育的缺失 目前的高校在校生所受的适应性教育,和能力本位的教育理念是一把无形的枷锁,让学生们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和魄力留在保险行业发展。他们被中国保险业一层不太美观的面纱蒙住了探究保险真谛的眼睛,知识本位、能力本位的教育体制也没有给学生的心智和勇气的培养供给养料。 三、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困境对策的思考 (一)办学方面 1.加快高校教育体制改革 从教育管理体制上,需要对我国现阶段保险教学需求环境进行系统研究和再认识,明确保险教育的目的、方向、思路,探索适合现阶段国情的保险教学管理体系。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为教师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加大对外交流,鼓励和培养“两栖型”和复合型的师资队伍,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兼职教师队伍。在教材上,各大高校要摈弃门户观念,加强高校间的合作,建立相对统一的专业主干课教材体系,提高专业主干课教材的质量。各院校在主干教材的基础上,再结合各自院校特点,确定专业方向,编写特色教材,尽量实现国外和国内、基础与实务的两个兼顾。 2.创新办学模式 现阶段,我们需加大力度完善保险专业高等学历教育体系,学界、业界应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目前,国内的保险专业高等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毕业生大部分都要走向实际工作岗位,因此,增加学生接触实际的机会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学界和业界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 (二)教学方面 1.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目标的思考———基层复合型人才培养。我们的教学目标推进学生职业素质教育。2.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金融机构。学生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基层营销、统计、后台服务等岗位;另一方面银行业务的扩张与发展为学生就业提供了新的方向。 (三)教学模式的转变 笔者希望从教学模式革新的探讨,来谈一下如何培养一个能在保险行业留得住的专业人才。1.打破机械性适应的途径是需要培养创造性适应者。2.人格本位、素质本位教育理念的建立。“人格本位”教育体系反映在课程设置与建设中,应该包括知识技能、智慧与方法、人格力量或职业伦理三个层面。在人格本位理念的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上,素质教育应运而生。这里的“素质结构”是:在内涵上,(1)完成职业任务所必须的基本技能或动手能力,如知识运用能力、技术应用能力;(2)完成职业任务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质,即20世纪80年代德国企业界倡导的“关键能力”,如合作能力、公关能力、解决矛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3)职业岗位变动的应变能力和就业弹性;(4)在技术应用领域中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如工艺流程的革新、加工方法的创造、管理方式的变革等。 “素质本位”是人的整体内在的身心的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未来职业教育的内涵是:以教育为方法,以职业为中介,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个体生命开发的全面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的教育。以上的教育理念的转变符合我国教育改革大政方针,即由过去单纯的能力向综合素质教育转变。《职业教育法》第四条也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笔者认为,保险相关专业的建设犹如一块试金石,即使保险专业保险行业再不被社会认同,实际工作中再艰难险阻,如果我们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能够达到做到人格本位、素质本位的话,我们的学生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更能推动社会的发展。所以教育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在保险行业能够得到有效验证。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就业策略 本文作者:孙洁 单位: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涉外经济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金融沟通的加强,金融保险业在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受到不小的压力,在这一情况下,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与行业需求,改变高职金融保险人才的培养模式,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之路,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人才,以促进高职金融保险教育自身不断发展,已成为一个必须要研究的课题。 一、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现状分析 调查采用问卷调查、资料查询、数理分析等方法,对本校2009、2010、2011届毕业生就就业率、就业方向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跟踪调查。 1、就业率分析 本校金融保险专业近三年一次性就业率均较高,都超过了90%,尤其是今年更是超过95%,这也超过了学校各专业平均就业率。由此可见,本校金融保险专业有较好的就业前景。 2、就业方向分析 通过对2009、2010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跟踪分析来看,80%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的都是与金融保险相关的工作,只有少数毕业生从事了其他行业工作,这也是正常的。毕业生就业方向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咨询公司和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公司,从事保险咨询、保险的、保险策划、信息分析和理财服务等工作。 3、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 本校初步建立了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系统,及时反馈学生的就业状况,并结合保险公司的反馈和毕业生的座谈会,了解到以下情况:一方面用人单位评价本校毕业生保险基础知识较扎实,工作踏实,能安心保险一线工作,但有部分毕业生动手能力欠佳,适应能力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通过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得知,大多数保险金融专业毕业的毕业生认为在校期间的学习,为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尤其是提供了理论知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毕业生认为在校期间,实践课程开设得不够好,高职教育特点没有明显突出自身的特点。 二、金融保险行业需求分析 1、金融人才数目需求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全球金融业并构与联合的浪潮推动下,不仅保险公司需要金融保险人才,而且银行、证券期货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民政部门也都需要大量的金融保险人才。同时,在保险业的发展与拓展中,人才的作用不言而喻。按照惯例,开设一间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约80人,分公司约50人。而有专家预测保险业每年的增长速度可以达到30%,可以说,中国保险业对金融保险人才数目需求的数量激增。 2、岗位需求分析 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务扩充、人员调整等引起管理系列、内勤系列、银行系列的人才需要。其他行业对金融保险人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需求,一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需要;二是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以纪人的需求;三是邮政、货运、航空、汽车销售等部门需求保险兼业人才的;四是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人才的需求。 3、能力需求分析 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使得现代保险业需要的是保险与金融融合的多面型的人才,不仅要对保险知识了解掌握,同进还要对银行、证券、投资理财等知识有一定了解。同时,从企业和各保险公司的反馈来看,各各企业除注重人才的应用性、复合性外,对人才的综合素质,如人际交往。那就要求相关高职院校在金融保险人才培养上要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注重保险实务类课程开设,注重学生实习实训,还要注重通用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才能够适应企业和社会的要求,培养出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供需不对称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供给、有需求,应当能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但我们却看到金融保险专业就业的双难矛盾:保险专业的学生工作难觅,保险企业则是人才难求。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供需不对称的原因何在,我们从学校、教学、企业、学生四方面分析了内在原因。 1、从学校方面来看 人才培养方案决定培养出人才的类型,对于金融保险这一专业,学校没有及时调研和分析市场需求,因此人才培养方案也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稍作调整,如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变革,人才培养模式也就未做相应调整。同时,学校对于高职金融保险专业课程设置与部分本科院校存在相似性,对基础理论课程比较重视,而忽视了课程发展性、时代性,对目前一些比较重要的险种,如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重视不够。这种课程设置没有突出保险的实务性,没有突出层次性,加之与本科院校雷同,导致高职毕业生在就业时与本科生相比,并无优势,无法形成错位竞争。 2、从金融保险专业教学来看 教学手段上,尽管不少高职院校以多媒体代替传统的黑板和粉笔,但教学模式仍然是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学生的参与性不够,导致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交际能力得不到锻炼和提高,达不到保险行业人才招聘的基本条件。由于保险学自身的应用性特点,在教学手段上,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但是部分高职院校忽视行业发展动态与社会人才需求变化,强调理论学习,实践教学环节,而忽视实践教学环节,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几乎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自身的定位不清晰,培养出的毕业生也就难胜任保险公司的要求。同时,在考核方式上,高职院校采用的主要还是期末试卷考试再加平时作业的成绩,这种考核评价方法偏重于单纯记忆成分,不利于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 3、从企业、公司方面来看 部分企业、公司只是关注当前市场份额,需要螺丝钉式人才,目光短视加上对保险教育认识的偏差,使得在就业市场上,金融保险专业的毕业生反而不如电脑、财会、市场营销等专业的毕业生。 4、从学生方面来看 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大部分毕业生择业心态较为主动,但是不少毕业生就业标准过高,对薪资、工作地点均有较高要求。希望到大中城市可沿海城市工作,而不愿意到乡镇和基层工作;希望从事相对稳定的保险内勤工作,而不愿意从事保险外勤工作。就业理念上的误区,职业定位不清,加上心理素质不高,使得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挑三拣四,错失良机。 四、高职金融保险教育与就业协调发展方略 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条件下,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教育不能闭门造车,要适应市场,改变观念,丰富人才培养内容,调整人才培养手段,突出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与实用性。 1、端正就业择业观念,沟通信息,找准自身定位 (1)引导学生端正就业观念 高职学生在就业理念上有误区,职业定位不清,因此,学校要引导学生端正就业观念。如在金融保险专业教学中,可增加有关就业趋势的内容,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结合时展,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加深对就业的认识。同时,可利用实践教学让学生制定目标,明确就业方向,从而达到以教学促进就业的目的。 (2)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我校分析了湖北省及周边地区的人才需求和市场需求,进一步明确了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方案,即具有良好的保险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确定了专业人才培养的岗位群是各类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人或经纪人、证券及银行等相关行业金融保险方面的从业人员,并由此培养目标出发制定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3)找准自身定位 由培养目标和方案可以看出来,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复合性人才,这就要求学生要找准自身定位,不仅要注重基础,还要掌握多方面知识,在意志上还要有一股子特别的“韧性”。 2、丰富人才培养内容,适应市场,提高学生竞争力 (1)以就业为导向构建课程体系 以就业为导向是构建课程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应调查、预测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面向市场,面向专业,面向应用,构建课程体系。首先,确定理论课程体系时要依据以下原则,要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既合理,又实用,特别要包括与金融保险行业知识相关的前沿知识等。其次,要注重实践教学体系的搭建,能够培养一定的职业技能,为了加强就业竞争力,还可以根据学生实际引入相关资格证书的考试。再次,根据金融保险市场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由原来单一金融保险方向课程向多个方向延伸,如包括保险综合管理、保险营销、涉外保险等,注重培养多方面能力。 (2)整合课程内容 高职院校金融保险课程间存在着重复现象,在构建了适应市场的课程体系后,课程内容上可以进行整合。课程内容要以培养应用、操作能力为中心,在结合一定的地方特点、行业特点,突出课程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在此基础上,不忽视计算机和外语的教学,为就业提供多方保证。同时,推行模块教学,对模式内相关内容进行整合,突出高职特色,建立模块教学内容及体系。 (3)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教学内容上除了不断整合,适应市场外,还要志时俱进。一方面,可以采用学术研讨会的形式,邀请校外的保险专业人士阐述一些前沿问题,让学生有机会接触热点,接近专家。另一方面,也可利用选修课,适当引入外文教材,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英语能力,以适应全球化趋势。 3、调整人才培养手段,与时俱进,注重学生素质提升 (1)改革教学方法 在金融保险专业教学中,除了常规的教学方法外,我们还可以创新地使用一些教学方法。如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通过精选案例、分析案例、总结案例来完成整个教学活动,从而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还可利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现场教学;或者针对教学的重点、难点或学生感兴趣的问题,开展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以专题形式促进教学。 (2)培养职业精神 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注重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这也是今天各企业看重的人才素质之一,在高职教学中,可以开设相关课程或进行相关活动,有目的打造学生良好的身体素质,尤其是在工作压力较大情况下的心理素质,同时使学生具备责任感、团队精神、创新精神,为就业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4、发挥实践课程作用,拓展渠道,打造实用型人才 (1)建立校内实践课程体系 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我们更要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要建立符合学生实际的校内实践课程体系,可以开展以下三方面训练:基本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岗位技能训练。就金融保险专业而言,还可以和相亲保险公司联系,利用其软件,进行情景教学,创设真实性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对保险业务各环节、各技能有所了解,有所熟悉,将实践二字在教育教学中很好落实。 (2)实行校企合作,推动就业 在实践课程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实行校企合作,推动就业。可以与一些金融保险单位合作建立保险实习基地。学校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多样化的实习,使学生对工作环境、金融工作、保险业务有一些了解,并在实习中注重把已学习过的理论和技能与实践操作相整合。学校还可以与一些保险公司等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订单式”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结语:金融保险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高职院校应该既有前瞻性,又有反思性,扎扎实实地开展教学与教育工作,以期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学校培养为基础、个人实践为补充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金融保险专业人才。 金融保险论文:职校金融保险人才培训思路 本文作者: 陈俊杰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金融保险业的重要性也无庸置疑,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金融保险业对国计民生、发展战略、制度改革等个方面的影响亦窥见一斑。而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该行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承载着深厚的历史价值,然而我国的金融保险职业教育也刚刚起步,专业的建设始终踯躅不前,人才培养难以与社会需求形成良性对接,除了硬件设施的不足外,还有较多的地方需要我们去完善改进,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也给了我们较大的启示。同时,专业建设也是高等职业院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事关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与整体竞争能力的构建。 二、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金融保险专业旨在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金融、保险、银行、财会、证券、理财规划、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解决金融实务问题,并能够从事银行信贷治理、公司和个人理财、证券投资、银行风险治理、保险业务等工作的专门人才。从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金融保险是一门操作性、综合性都很强的学科,在人才的培养和专业建设过程中,应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层次特点,结合社会岗位的实际需求,着重培养其应用力、操作力与适应力。高素质的人才是我国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作用,笔者通过对国内的金融保险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分析认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专业建设观念的创新不足,缺乏活力 纵观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建设,缺乏新颖,思路没有突破性,受制于实训基地的支持不足、实训基地太少以及经济因素、教师观念、社会观念等方面,还徘徊于陈旧的传统建设思路,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真正推行,教改没有取得重大进展,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同类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学生作为的受惠对象,也要加入到专业建设中来,在这方面学校和教师要起到引导作用,要向其讲解高职高专的教育特点,强调学习的主动性,只有观念转变了,师生才会按照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去实践。 (二)更注重“学”中去“做”的人才培养逻辑 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于理论知识的不断深入,偏重于在“学”中“做”的逻辑,忽略了将其与实际的结合,也偏离的职业教育的核心,致使学生进入社会岗位以后一片茫然,手足无措,用人单位也必须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就业再培训,由于金融保险专业其特殊的性质,以及社会新的形势决定了现代的职业教育应当是在“做”的逻辑下去“学”的思路,让学生在不断的实践操作中去学到理论知识和应用知识,这样比传统的教学方法更能让学生容易理解金融业深涩的理论知识,有助于将其融会贯通。实践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校企合作的建设还停留于表面,没有形成例行化机制 校企合作是金融保险专业建设的关键所在,企业是学生的最终接受方,对学校培养的学生是否受到社会的欢迎与青睐,企业最有发言权,例如保险公司、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那么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就应该形成校企合作的长久机制,然而在实际的职业教育中,这种例行化程序又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而没有形成普遍性,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实习实践基地的经常性流动,给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带来了较大的难度,那么通过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签定长期合同和挂牌的形式来固定合作基地也不失为一种良性的机制。当然这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和出面协调。 (四)改革课程体系及其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对于专业建设来说,课程的设置是很关键的一环,但是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人才培养方案中可以看到课程内容重复率极高,比如《货币银行学》与《中央银行学》,《财务管理学》与《公司金融学》,《市场营销学》与《保险营销学》等内容都有很多重叠的地方,那么就需要我们在授课前进行不同教师之间的沟通,避免授课内容的重复。在有条件的学校内部可以组织专业教师进行实用教材的编写,形成一个研发团队,既可以增强科研能力,也可以增加不同经验的交流。对课程的重组和建设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反映金融保险领域的新思想、新理论、新动向。在课程的选取上也要注重与社会实际的结合,切实把握前沿的专业方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因为金融保险业其本身的知识更新很快,新的理论或新的金融产品在不断的产生。 (五)专业建设偏重于“职”教,而正在远离“高”教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存在的本身就注定要承载特殊的社会意义,金融保险业又作为一门特殊职业教育,在专业构建上必须有别于其他的职业教育,以便形成其鲜明的专业特色,而高职教育也应该有别于职业教育或中职教育,我们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较高等级的技术型人才,那么也就意味着在注重“职”教的同时不能忽略了“高”教的存在,毕竟我们培养的不是纯粹的技工,而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而现在的高职教育正在忽略这样一个问题,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前一两年具有比本科更好的操作能力,但在数年后,就将遭遇其职业生涯的发展瓶颈,因为理论和人文素养的缺失而不具备或较少具备创新力,金融保险业又是一个极需创新意识和的能力的行业,那么我们在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上应该实际操作与理论素质要齐头并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培养出让社会满意的专业人才。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角度上讲,高职教育比本科教育承担着更为复杂和繁重的任务。 三、对策及其建议 为了从观念和具体操作上改变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现状,使其与社会岗位实际需求相结合,针对以上所提出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金融保险的专业建设。 (一)在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同时,注重人文素养的培养 在注重培养学生技能操作力、岗位适应力、创新应变力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并重,即在注重“职”的同时不能忽略对“高”的教育引导。扩大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增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以社会需求作为参考来确定教学,以教学来促进社会需求。积极的为学生开展人文素质教育,进行正面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引导,促使其在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全方位发展,使之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之才。 (二)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与专业教学相结合 国家教育部门明文规定,为了让学生适应社会岗位的需求,高职毕业生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双证书”制度,为了提高资格认证的过关率,增强职业技能水平,可以考虑构建以专业核心课程内容为基础,专业基础教学与职业资格认证教学相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融为一体的全方位新型课程体系,以便在毕业以后可以取得会计、保险、证券、银行等从业资格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在实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分层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专题任务教学、项目驱动教学、技能训练及合作调查教学。 (三)以社会需求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鉴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人才培养方案可以按照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来制订,课程内容由岗位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来确定,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位置,也是按岗位能力的形成过程来排序,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课比例。打破以传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强调以社会岗位职业能力的需求为培养的核心,保证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以此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控制。 (四)建立健全新的考试考评机制 现有的考试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岗位对人才能力的多元化需求,也不能再公正客观完整的去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所以建立健全新的考试考评机制势在必行。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抽查考核其主要理论内容,并有针对性的建立考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而专业核心课程要以实践操作考试为主,强化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不再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应该建立多元的、综合的评价方式,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半工半读,选修多门专业课程,以掌握多门技能。 (五)加大精品课程建设力度 精品课程代表一个学校的人才培养水平,具有一定的榜样和示范作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核心专业课程作为精品课的建设对象,组织授课教师都加入到建设团队中,力求建设一批高水准、高质量的精品课程,而精品课程的建设是一个过程,需要在后期作大量的修正与补充,通过精品课程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师对课程的深入认识,增强其对教材的把握能力。精品课程的建设也应遵循以建促教、以建促研、以建促学、以建促改、学建结合、改建结合的规律,从建设中找到问题,再进行分析和解决,这才是目的和意义所在。 (六)实行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 工学交替是一种让企业、校方、学生多赢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在学生学完基础理论课程以后,在进入专业模块学习时,让其进入实践基地,在“做”的逻辑下去“学”专业模块,这是时代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学校在考虑人才培养的同时又得以兼顾了企业经营的需要,企业在考虑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得以兼顾了校方的需求,所以是一种多赢、互赢、双赢、共赢的人才培养模式。其具体的形式有学工交替模式、订单培养模式、项目导向模式。工学交替是高职教育有别于其他教育的特色与优势,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岗位技能,促使学生转变就业观念,修正自我定位,同时也积累了探索新教育模式的经验。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课程创建思索 本文作者:钱志芳 严伟 单位:义乌工商学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器。中国金融体系在经受了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和多次金融结构调整以后,已经逐步建立形成了以商业金融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全国各个地区都需要大量的金融保险人才,作为一所地方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专业,必须要立足义乌实际情况,以其金融业的发展为导向,确定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培养适合地方发展的金融保险专业人才,为地方经济服务。 一、分析当地金融行业的形势与人才需求确定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 1.当地金融行业的经济形势及人才需求分析。 1.1义乌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截止2008年底,义乌已有各类金融机构近50家,其中银行18家,证券营业部5家,保险分支机构28家;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047.76亿元和707.42亿元,总量位列浙江省县市第一位,分别占金华9个县(市)区同类市场份额的40.66%和36.9%,实现利润32.82亿元;人均存贷额14.95万元和10.1万元,同样位居浙江省县市第一位。义乌已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金融业务增长最快的县市之一。保险方面,2008年义乌市实现保费收入15.36亿元,从1997年起连续蝉联浙江省县级市榜首。两年来义乌保险业共计支付各类赔、给付款10.13亿元,在保障、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不断增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推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帮助中小企业收汇、规避外贸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义乌市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不断壮大,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良好的金融生态和发展前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来义乌设立分支机构,初步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总之,义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使得金融人才需求在一段时期内将会是持续上升的势头,这为本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1.2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岗位及所需人才能力分析。本专业学生拟就业于金融行业各个职业岗位,也就是说,毕业后能够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及管理工作,并能适应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会计、出纳等工作。 2.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本专业培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基本掌握保险、银行、证券的实务操作技能,并具备一定金融保险理论知识和理财技术,能够胜任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社会保险机构及非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岗位和金融营销管理工作岗位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以培养目标为基础的课程设置 1.培养目标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学生掌握经济贸易知识、经济法规和市场理论基础知识;掌握银行、保险、证券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的理论知识及金融法律法规;掌握保险营销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营销心理、学会商务谈判与客户关系管理;熟悉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标准、政策和法规。毕业前基本具备英语应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基本能力要素和实务操作能力、营销能力、理财能力等专业能力要素。 2.适应于各项能力素养的课程对应。 2.1基本能力要素。在大学期间,我们要培养出大学生的一些基本能力,主要是英语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合同操作能力。这些能力的获得可通过大学英语、演讲与口才、经济应用文写作、计算机基础、社交礼仪与公关技巧等课程的学习。 2.2专业能力要素。 2.2.1营销能力:金融行业都需要金融营销人才,因此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培养出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营销技巧、客户的管理能力。这些能力可通过市场营销学、营销心理学、商务谈判等课程的学习与实践获得。 2.2.2理财能力:在校期间,要求学生能学会分析风险、制订投保计划、能开拓保险银行或证券投资渠道、能制订个人或企业的理财计划。这些能力的获得需要学习的课程有:保险概论、人身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实务、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个人理财分析、基础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 2.2.3管理能力:生活工作处处离不开管理,要求学生在大学里要一定的管理能力,对于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有保险营销队伍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经济政策分析能力、要懂法知法。这些能力的获得可通过管理学基础、经济法与经济合同、团队建设与管理等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来获得。 3.金融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市场为主导,以能力为本位,根据以上职业岗位对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需求分析,来配置相应课程,构建相应的知识结构体系。课程体系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实践环节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公共基础课主要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特色概论、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经济数学、大学语文、体育、形势与政策教育等;专业基础课主要为管理学基础、西方经济学、会计学基础、市场营销学、经济法与经济合同、货币银行学等;专业技能课开设了保险概论、财务管理、人身保险学、财产保险学、证券投资学、现资理财等课程;为了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还开设了商务谈判、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网页设计等专业任选修课程,学生可自行选择八选四,公共任选课是提高学生在音乐、体育方面的素质,学生可根据学院的要求和自身的爱好进行选择。 三、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必须基于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传统设课。联系义乌金融市场实际,在学生已拥有金融保险基础知识与技能的前提下,专业课程设置设有“金融理财策划”和“保险营销”两个模块方向,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选择其中一个模块进行深入学习:第一个模块是金融理财策划方向。它培养的是在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工作,基本懂得银行、证券、保险各类产品的功能与风险,能为客户提供一定的理财规划服务的工作人员。毕业后从事学生必须具备投资理财综合能力能力,这一模块所开设课程包括商业银行实务模拟、投资银行学、现资理财等课程。第二个模块是保险营销方向。此方向培养保险公司的一线营销人员或营销管理人员。从目前情况看,在保险业中又以保险营销业务(含保险、保险经纪等)的人才需求为最高,其次为营销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这一方向注重营销能力与团队管理能力的培养,注重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的训练。毕业后到保险公司工作的学生必须具备保险展业、核保、出单、理赔、业务处理能力和保险营销能力。因此,该模块所开设课程包括保险营销实务、团队建设、社会保障学等课程。 四、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标准的对接 课程设置中要充分体现对实践能力的重视与培养,将学生的实践贯穿于大学的整个过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通过“课程实践教学、实训室模拟实训、集体组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学生社会兼职实践”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课程教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总学时比掌握在2:3左右。实践教学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从一年级的认知实习、金融市场调研,到二三年级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进行专业实习,还有毕业前的毕业实习,均做好全面的安排。注重课程设置与职业格标准的对接,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各种证书以证明自己的实力。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获得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通过大学英语应用能力B级(含)以上考试或学校的大学英语过关考试;求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以下资格证书的一项:保险人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要求课程体系与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接轨,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标准互相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互相接轨。比如在会计基础课程结束后组织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保险概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课程教学结束后组织保险人资格证书的考取。 五、结语 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课程体系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学生所学的知识体系有能力的增长,金融保险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要结合市场对金融人才的需要变化、现代金融技术的创新发展、教学政策的改变,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 金融保险论文:职校金融保险嫁接研究 本文作者:邹玉 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2005年,中国的保险行业逐渐放开,主体迅速增加导致对人才需求陡增,人才已成为市场主体站稳脚跟、快速扩张的关键。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比2002年增加68家,保险业管理人员达到7.6万人,保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7万人,保险营销员从2002年118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201万人。调查数据表明,保险业的人才储备非常匮乏,各个岗位的人才供需严重失衡,供和需之间的比例约1∶4。高素质、复合型的保险人才,尤其是投资、精算、理赔等人才极为短缺,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一、保险行业目前的人才现状及其成因 保险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行业的迅速发展对人才需求越来越高。随着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内涌现了大量技术含量颇高的产品,需要多层次、各方面的人才。市场主体在人才培养上缺乏战略眼光,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长期采用拿来主义的选人政策,没有培养出众多懂管理、善经营、具有敬业精神的专业人才,如今面临着人才短缺和从业人员专业技能退化的窘境。目前保险市场从业人员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全国各类高校培养出的学生;二是从其他行业转向保险业的人员;三是原来保险行业的存续人员。这三部分人员在数量构成上呈橄榄球状,即学生和原有存续人员较少,其他转行人员较多。 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由于保险人才培养体系滞后。全国仅有不到50家高校开设保险专业,每年保险专业毕业生仅在2000人左右,成人高等教育保险专业几乎空白。各院校保险专业现有的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有关金融、投资、税法等与资金管理相关的课程很少。保险教育守成有余而创新不足,难以满足我国保险业对创新人才的需求。其二,学界与业界的联系和沟通不足。目前中国保险教育存在两难:一方面,保险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工作难觅;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人才难求。原因在于学界和业界相互脱节,保险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够,保险教育与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经营规律不吻合。其三,保险教育的面太窄,国民保险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目前我国保险教育出现了一些偏差,表现在:重学历教育轻继续教育;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轻基层业务人员素质教育。 中小学生保险教育基本上是空白,保险教育缺乏广泛的基础。相当多的保险从业者缺乏专业知识,要么跑街乱敲房门,要么扫楼闯办公室,要么托人找关系,有损保险业形象。另外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是:保险企业需要的所有人才并不是保险专业的学生都能胜任,一些理赔查勘、计算机、财务等专业性强的岗位往往需要其他相应专业的人才,而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保险专业以外的学生很少开设保险课程,这就导致了这些人到保险企业工作以后,难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与保险企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加大了保险企业自身的培训压力。最后,缺乏统一的培训制度,培训市场混乱。蓬勃发展的保险业对保险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大,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产品纷纷涌入市场,由于出发点和水平的限制,很多机构只能提供保险营销、组织和管理等边缘性的保险教育培训,核心业务的培训很难涉及。参加保险培训的人员水平不一、基础不齐,难以设计和安排课程。 二、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职院校,培养能胜任工作的毕业生,是其重要的任务,但它的处境也最尴尬。从目前全国的高职院校的金融保险人才培养模式来看,无非是:对于专业性的金融职业学院如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来说,由于高职金融专业开设比较细,其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面向的部门往往比较集中、单一。而对于大多数综合性或多学科性的职业院校来说,其经济类专业院系往往只开设一个高职金融专业。这个专业面对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对金融人才的需求,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要面向“大金融”,也就是要面向银行、保险、证券三个金融部门,这是由学院性质和教学资源决定的。同时,由于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发展的必然趋势,银行职员卖保险、基金、证券业务或相反的已经越来越普遍,理财业务越来越多地成为金融行业各部门共同的主业,因而面向大金融也是行业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培养模式还远远不够,还应该形成第三种保险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嫁接”,即我们经常说的“培养复合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一般是两个)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复合型人才应具备: 第一,知识特征:(1)基础宽厚,知识面广。复合型人才要基本通晓两个专业或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因此复合型保险人才要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宽厚的基础,从而为多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提供条件,也为不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基础。(2)知识的交融。复合型人才具有多学科的知识,但这些知识绝非松散而没有联系,而是相互交叉、融合,形成新的知识,并成为新的思维方法和综合能力的萌发点,不仅有助于解决本学科、本专业的问题,而且还要有所创造。学科知识能否融合并综合地发挥作用,是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标志。 第二,能力特征:(1)能力的综合性。宽厚的基础和多学科知识的交融有利于能力的形成,但又不是各学科能力的简单相加,而是彼此之间互相取长补短,并在多种能力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能力,在实践中发挥其综合功能。(2)能力的创新性。复合型人才可以通过不同学科知识和能力的融合而达到对原来的知识、能力的超越,即能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法来思考所遇到的问题,提出新的解决办法。所以,专业“嫁接”要求保险专业不能只局限于金融这一版块,而应该与各种专业合作。比如,我们可以在汽车维修与服务这个专业中开设财产保险,重点是汽车保险与理赔内容的学习;也可以与土木工程合力开设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等。特别是在高职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应加强与各种专业合作,将保险专业“嫁”到外专业,让它发扬光大。 金融保险论文:职院金融保险专业创建思索 本文作者:赵伟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一、引言 国外在20世纪60年代就广泛开展职业教育等多层次的教育形式,现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正规教育和非正规培训相结合的金融保险教育体系,能够有效的满足金融保险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国外高校都十分注重开展金融保险职业教育,课程涉及整个金融模块,有明确的培养目标、课程描述和课程大纲,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能够使学员有针对性地选修所需课程。国内的金融保险教育,起步较晚,基本上实行的是狭窄的“专才教育”模式,过分讲究专业对口,缺乏多样性和适应性;过分强调专业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忽视人心灵的教化和人格的培养。为了使高职高专专业之间相融合,专业资源间互相利用,国内各高校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以培养时代所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一是注重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专博结合的通才培养模式,二是改革与其它相关专业的教学模式。本文结合学校实际,阐述了金融保险专业发展与改革,为改革传统的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建立起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协调发展的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奠定基础。 二、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高职高专学校金融保险专业、金融保险教育方面形成了一个重操作、重技能和实践的的教育体系,有了一定的基础,也培养出了我国金融保险、金融保险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高职高专金融保险教育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社会层面存在重视不足的现象 高职高专教育特别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除了需要普通高等教育所需要的基本办学条件外,还需要建设与现代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实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投入、维护管理、实训耗材等成本费用很大。相关文献表明,高职高专生的生均培养经费投入应该是普通高校的2.5倍左右,然而,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各地在教育投入上往往偏向于本科教育,没有给高职高专在内的职业教育以足够的重视。同时由于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产业从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在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方面遇到困难,影响了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出来的学生与市场吻合性差。 (二)社会层面对高职高专评价偏低,对金融保险专业误解较大 社会对高职高专教育整体认同度偏低(近年有所提高,09年一次性就业率高职高专首次超过本科生),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还存在着轻视高职高专教育的现象。据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的学生家长调查显示:有65%的人认为包括高职高专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比普通高等教育低一个档次;53%的人承认在与孩子谈理想时,会轻视职业教育。随着国内“金融保险热”的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金融保险,然而很多人误以为金融保险很时髦、很神秘,认为金融保险是一个高工资和高就业率的专业。这种误解造成了人们趋之若鹜的现象。实际上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必须先就职于金融保险一线岗位,积累经验,才能发展成才。很多人对金融保险一线岗位操作的实际情形缺乏了解和认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和期望值过多过高,对未来的工作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 (三)学校层面对金融保险与金融保险专业没有形成特色 很多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金融保险专业建设不成熟,没有突出特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目前我国现有的包括高职高专在内的金融保险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办学指导思想不明确,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短缺,实践性教学投入不够,人才培养模式不适应现代金融保险管理的要求,课程内容与现代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差距较大,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简单化,理论研究不够等等,没有真正突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特色。 (四)企业层面参与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水平较低 高职教育培养出的人才结合企业性较差,企业参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特色,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多年来,许多高等高职高专学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形成了多样化的企业参与模式,但企业参与仅停留于各地、各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进行的模式探讨和小范围内的实际应用。企业对高职高专教育不愿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学校的设备投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缺乏应有的支持。 三、专业发展改革的对策 (一)强化实践教学保证体系 1.建设和完善符合金融保险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内容和特点的实训基地。目前多数高职高专的金融保险专业主要是计算中心、模拟实验室等,虽然校内各系部实现了实训设备仪器资源的共享。但是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比较缓慢。要对金融保险专业进行教学改革就要通过各种运载工具模型、金融保险设施沙盘、企业、海关等各种在用单据、大型挂图等,让学生通过实务模型了解部分金融保险设施、设备的结构和原理,利用各实际在用单据了解企业实际的运作过程,实现与企业更紧密地对接。 2.强化符合专业教学特点的实践教学保证体系。一是以金融保险高职高专生能力培养为中心,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模块化、组合型、进阶式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专业根据教学设计要求,确定相应的技能或能力模块,设置对应的训练课程或项目,初步形成了由课程实训、能力模块综合实训、专业综合技能训练构成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各专业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实训项目,专业再整合课程内容,设计能力模块综合实训项目,通过专业综合实训完成,再通过创新设计、专业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对学生进行专业能力的综合训练。 (二)注重实践和专业技能的训练 1.构建金融保险高职高专生理论课体系,突出知识和技术的应用优化课程模块学时分配,以突出实践教学,采取公共理论课、专业课、技能训练课的组合模式。专业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比重超过30%,专业实践至少要达到20周。通过岗位(群)职业能力或技术应用能力分析,采用反推法,确定培养核心职业能力所需要的知识和理论基础,构建了一套以应用为主线和特征的理论。 2.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设置专业课在专业教学设计中,通过对学校、本地区社会金融保险企业所要求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分析,确定每个专业方向相应的核心职业能力模块,针对职业能力模块设置对应的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及专业实践课等,形成了由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课程构成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三)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模式进行改革 目前金融保险各专业各门课程均需要学校开展请“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教学模式。走出去与请进来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掌握了理论,更学会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通过“三年一贯制”的实习保持与企业近距离接触 在教学过程中以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要开展多次到企业的专业认知和生产实习,通过对具体岗位的顶岗工作,学生在把课堂所学知识与实际结合的同时,学生快速了解企业所需及岗位所需,在填补书本知识空白保持知识更新的同时,学生快速地进入工作角色,融入企业文化。在对用人单位的调查中普遍反映学生不需培训即能上岗操作,上手快,肯专研,善于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并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本人结合多年的金融保险相关学科的教学经验总结出来了符合学校实际的“三年一贯制”的见习实习方案,即大一的体验实习,要求大一学习专业基础课程后,利用假期到家乡周边企业去体验金融保险相关企业的管理与发展模式;大二实践实习,即大二时保证至少10周的时间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提高;大三的巩固实习,大三即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一线从事实践,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双向管理。 (五)教学评价注重过程考核和能力测评 为突出高职高专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专业对部分课程进行了考试方式的改革。理论课实施教考分离制,着重考核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课以形成性考核为主,注重过程,要求学生对技能操作、技术应用的每一步、每一坏节都娴熟掌握和应用,要求学生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来证明自己是否掌握了某种职业能力。专业教学要将全部教学内容分成几个模块,每一个模块通过一个实训项目的完成,来测试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逐次记录测试结果,直到课程结束,形成学生本门课的成绩。在对教学效果的评价上,不再以掌握理论知识的多少为指挥棒,而是注重学生是否具备适应职业岗位的核心职业能力,考试方式也由传统的单纯书面考试、终结式考试逐渐转向综合能力测评和过程型考试。 金融保险论文:职校金融保险工学结合方向分析 本文作者:袁金宇 单位: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高职金融保险专业肩负着面向金融保险业培养一线高技能人才的使命。为适应行业发展,专业建设中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校企紧密合作为途径,贯彻能力为本位,职业岗位综合能力为中心,突出职业技能培养的教学思想,建立以岗位能力为基础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一、金融保险专业高职毕业生主要职业岗位及能力要求 近几年,我国金融保险业飞速发展,人才需求呈现规模扩大、业务能力综合要求高、人才需求逐渐理性等特征[1],这给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一方面,大量新设机构使得高端人才炙手可热;另一方面,随着业务网络的扩展,对基层一线岗位人员的需求增多。通过对青岛市金融机构走访调查,得出适合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有综合柜员、大堂经理、客户经理等。 二、适于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321形式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构建 (一)“321形式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 金融业有很严格的从业准入限制,在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必须要获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事实上学生在全面学习专业知识前,很难获取资格证书,这一现实情况使得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工学结合”的开展很难在金融机构真实岗位上进行。为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职业能力,金融保险专业应以实践教学、模拟实习、顶岗实习作为“工学结合”落脚点开展“321形式的工学结合”。“3”指在专业教学初始阶段的前三学期可以安排学生进入金融机构参观机构内部设置、观摩金融业务展业流程,完成专业认知实习;“2”指在第四学期到第五学期安排学生模拟实训,通过模拟操作,熟悉金融企业基本业务的操作流程,具备从事综合柜台业务、保险规划产品组合、理财规划、营销策划的基本能力,同时完成职业资格能力考试,获取相关机构从业资格证;“1”指在第六学期依据学生就业意向,组织学生进入金融机构从事一线市场业务,开展顶岗实习。在顶岗实习前,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将适于在金融企业进行的教学内容,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在校内模拟实训室内完成,同时第四学期后可以组织获取了从业资格证的学生利用寒暑假进入金融机构部门进行业务岗位的操作练习,实现专业课程教学的“工学结合”。 (二)“321形式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下目标岗位职业能力的实现过程 “321”结构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以课程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教学、课程岗位模拟实习、顶岗实习三种实践性教学方式为基础,各阶段的实训环节是学生形成职业岗位能力的前提条件。专业理论课程是岗位职业能力实现的理论基础,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性教学是岗位能力要求的基本认知,主要目的是实现学生对基本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的认知。模拟实习是职业岗位的演练。由于金融行业业务是围绕货币资金展开的,学生很难进入金融机构边干边学,所以对众多的职业岗位我们采取模拟实习的方式进行。模拟实习是实践的桥梁,既是理论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延伸又是顶岗实习的基础,通过角色模拟、机构模拟、业务流程模拟、金融工具投资模拟等模拟操作环节,使学生掌握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与技巧。顶岗实习是学生毕业前目标岗位工作的一次大实践,是各种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与提高阶段,通过在金融机构工作岗位上的实际操作,掌握各项业务的操作方法。 三、本培养模式运用基本要求 在这种培养模式下,教师要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重视学生职业拓展能力[2],在以实现职业能力的课程模块教学过程中不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活动均需摆脱以老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3]。要强化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实训平台。再次,依托当地金融行业,通过建立实训基地的方式,加强企业融合,形成“专业服务产业”、“校企联合办学”的专业发展模式。要重视学生职业证书考核,以实现与目标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人才培训策略 本文作者:陶友谊 吴穷 单位: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为生产经营管理第一线培养适销对路的技能型高级人才,是高职教育改革的起点和归宿;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定又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农行广州市个人金融业务市场进行了调研,分析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高职院校确定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思路。 一、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岗位的现状与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趋势 1.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部门的主要岗位工作分析。目前,银行的业务主要分为公司业务、个人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四大块。个人金融部门的主要业务包括传统的按揭贷款、消费贷款和创业贷款,另外还有部分政策性贷款。个人金融业务正逐步由传统的存贷业务转向综合理财业务,积极开展“交叉销售”,在柜面开展销售凭证式国债、保险业务、外汇买卖和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并为投资者提供理财咨询服务。风险防范是个人金融业务岗位中的主要内容。这一工作除了要求从业人员认真仔细之外,还特别要求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目前,不良率较高的贷款主要是助学贷款。 2.岗位人员的配备与规格。调查得知个人金融部门一般配备10个员工,学历要求高职以上,贷款业务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员工除来自金融保险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也不少。 3.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 (1)个人金融业务将成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是一种非常讲究规模经济的银行业务,只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才能保证银行实现合理利润。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消费能力正不断增强,各商业银行都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来抓。 (2)重视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将朝着投融资、咨询、等方向发展。在产品和服务的经营策略上,各商业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大规模批量生产,转向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个性化或量身定做的零售金融服务,制定不同的营销产品组合。 (3)重视个人金融业务的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个人金融业务在人才培养方面将会积极培养,择优录用,留住人才。同时也会加强对金融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高级营销人才的培养,以适应个人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需求。 二、高职院校为个人金融业务培养专业人才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培训。从调研的结果可以看出,一些非金融专业的学生也受到了银行业的青睐,成为金融专业学生强有力的竞争对象。因此,金融保险专业应引导学生认清当前日益严峻的本专业就业形势,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组织一系列就业培训和应聘指导。 2.准确定位,培育优势。个人金融业务的最大特点是客户量大、分散,在满足顾客在消费金融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等相关的咨询服务。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银行业最缺乏的是德才兼备的客户经理。作为个人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需具备过硬的专业、行业知识,要能精通银行各类业务。 3.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一位合格的客户经理几乎是全面发展的立体型人才。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教学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调整教学思路,在保证学生专业教育质量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学生金融产品的营销能力。 4.加强对学生风险意识的教育,建立良好的个人征信档案。如上调研所述,个人金融业务岗位特别强调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学生风险意识的教育,在这些准客户经理读书学习期间,就为他们建立个人征信档案。 金融保险论文:高职金融保险培养思路 本文作者:张旭升 单位:湖南保险职业学院 一、教育部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变化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总原则和总方向,是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一般而言,培养目标包括培养方向和培养规格两个部分。培养方向是指受教育者经培养后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而培养规格是指受教育者应达到的水平和程度,也就是高职教育提供什么样的培养内容和标准。关于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教育部自1999年全国第一次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以来在系列文件中提出了要求。高职教育的培养方向从2000年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到2003年、2004年的“高技能人才”,以及2006年的“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其变化一是将“技术应用型”改换为“技能型”,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强调能够“应用某种技术”,后者则强调不但“掌握某种技术”,更应“具备某些能力”。关于具备哪些能力,人才培养规格的进一步解释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变化之二是将“高等技术”之“高”明确为“高素质”之“高”,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既可以理解为该种人才“掌握高级别技术”,又可以理解为该种人才身份定位为“高级别”,后者则强调的是该种人才“高素质”。何谓“高素质”?人才培养规格进一步解释为具有“社会适应性”和“终身学习理念”,能够“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的人才。不难看出,目前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意在把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企业岗前培训相区别。一般地,普通高等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并不把短期就业能力放在首位;企业岗前培训把短期就业能力放在首位,强调使受教育者在短期内成为某一特定岗位的初级工,甚至是熟练工;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既强调学生的短期岗位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还强调具有长期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适应未来岗位的变化。毕业时它可能只能成为某一岗位的初级工,但是它具有快速成长为熟练工的能力,并具有从一个岗位向另一个岗位转移的能力,或者在行业内多次转移基至是跨行业转移的能力。 二、现有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部的定位比较分析 至2010年,全国1239所高职高专院校中有18所进行金融保险专业招生,其中河北省6所,黑龙江省3所,湖北省2所,上海、天津等7省市各1所。⑤这些院校中,除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该专业目前停招外,其他院校均公布了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分析各个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并将它们与教育部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异同。 (一)各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领域 由于教育部对高职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针对所有专业的,它难以在培养目标中对学生的就业领域进行界定,而各高职院校是对具体专业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因此,它必须对该专业学生的就业领域进行界定,这是正常合理的。对于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就业领域的界定,绝大多数院校将其界定为面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只有少数院校或者依据专业方向的限定,或者因为院校本身的特性,将就业领域界定为证券投资或保险领域。这说明对于金融保险专业的就业领域各高职院校具有一定共识。 (二)各高职院校对培养方向的定位与教育部的定位基本一致,但不完全同步 在17所院校中,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保险职业学院等4所院校将培养方向分别定位为“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高技能复合型人才”,这与教育部2006年以来对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基本一致;有12所院校将培养方向定位为“应用型人才”,这与教育部2000年对培养方向的定位是一致的。只有一所院校将培养方向定位为“高级管理人才”,显然这与教育部的定位是不一致的。 (三)绝大多数院校强调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而非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在培养规格上,17所院校中,只有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和保险职业学院强调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与教育部目前的要求是一致的,然而,其他15所院校强调的仍然是培养学生的岗位或岗位群能力。个中原因,也许是受招生压力的影响,各高职院校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就业率,因此,培养学生的短期就业能力成为一种较为现实而又无奈的选择。因为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可以让学生很快适应岗位要求,找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可以使原培养学校拥有较高就业率。至于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高职院校面临的就业压力面前,往往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三、现有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培养方向基本符合中国金融保险业发展趋势 高职院校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部的定位是否相符只是判断高职院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是否准确的一个外在标准,本质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高职院校专业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当时是根据金融功能的划分来组建不同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独立地分业经营。然而在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的前提下,海外金融业已走向综合经营,多种金融功能融合在同一金融机构当中成为了现实。1999年10月,日本“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可以发行债券及经营股票经纪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兼营银行业务;1999年11月,原来坚决倡导分业经营的美国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新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相互渗透;而欧洲原本就有混业经营传统。中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在国际上显得形单影只。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体系从机构本位走向市场本位成为必然。2009年1月,中国平安旗下原深圳平安银行更名为平安银行,历时三年之后,首家“保险系银行”最终实现了跨区经营。2009年9月,交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获得保监会批准,成为“首吃螃蟹”的商业银行。而从2000年以来,全国性金融机构跨业合作更是方兴未艾,如银行与证券公司签定合作协议,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额度、股票质押贷款、资金清算以及证券承销等各类投资银行业务,而“银证通”、投资连结保险等金融创新品种的推出,实际上表明分业经营制度已被突破,综合经营正成中国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为高职金融保险业的学生一方面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另一方面又对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培养目标上看,分业经营背景下,要求培养的学生掌握银行、证券、保险其中某一行业的知识,拥有某一岗位的专业技能,而在综合经营背景下,要求培养的学生能够为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产品的系列服务,能够在整个金融保险业进行岗位转移。这就要求学生不仅具有初级就业能力,更具有终身学习和创造能力,具备社会适应性和终身学习理念,能够较好地进行团队协作和交流。从这方面看,高职院校将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界定为为整个金融保险领域服务,培养高素质可持续发展的技能人才,基本符合中国金融保险业发展趋势。 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将是高职院校各专业培养目标的最终定位 通过对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目标的评析,我们也许可以得到一个启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将是高职院校各专业培养目标的最终定位。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指学生作为个体的人在大学阶段及其以后的职业生涯中保持自身具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的能力。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一书中指出:“教育的目的,就它同就业和经济进展的关系而言,不应培养青年人和成年人从事一种特定的、终身不变的职业,而应培养他们有能力在各种专业中尽可能多地流动并永远刺激他们自我学习和培训自己的愿望。”⑥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仅仅定位在“胜任某种岗位”、“具备胜任某种岗位的能力”,显然是不适应这一规则要求的。如今的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迅猛,信息传播瞬间实现,知识更新飞速进行。大学阶段只能获得需用知识的10%左右,而其余90%的知识需要在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来取得。⑦因此任何教育都不可能教给学生终生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作为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高职教育只有培养学生具有自我获得知识和更新知识的能力,才能实现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实现短期就业与长期就业的相结合。放弃对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专注于单一岗位技能的培训,也许会使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适应对应岗位的工作,并使期培养学校得到较高的就业率,但是如此培养的学生必然会在长期的就业竞争中败下阵来,从而反过来影响原培养学院的声誉。高职院校要想使自己在市场中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首先使自己培养的学生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这个角度看,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必将是高职院校各专业培养目标的最终定位。 金融保险论文:职校金融保险毕业生标准分析 本文作者:唐树伶 张冬云 单位: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质量标准这个词,对于企业来讲是衡量产品好坏的指标,质量是企业的命脉。但是对于学校这个输送人才的“特殊企业”来讲,它的产品就是合格的、适于社会需要的毕业生,学校生产的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标准在国内鲜有论述。就像企业产品质量一样,毕业生的质量也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制定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毕业生质量标准是每个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地区、行业、部门、农村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真正目标。其课程结构要求更侧重理论的应用性,注重实际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多方面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养成。因此,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与较强实践能力的实用人才;第二,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线;第三,面向农村、部门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如此。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区、金融保险行业确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后,才能制定毕业生质量标准。 二、制定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的意义 质量标准是选择和确定教学内容和设计课程的出发点,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是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只有先明确了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规格,才能知道安排什么样的教学内容和组织什么样的教学活动以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只有确定了课程内容,才能根据这些内容去合理地设计课程。因此,质量标准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课程设计的出发点。质量标准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础,教学计划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制定的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课程设置、顺序、时数、各教学环节的衔接以及教学进程等。这里的“目的”,就是使教学计划中所安排的一切能够达到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顺序、时数、各教学环节的衔接以及教学进程等,都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去设计、规划,因此,应该是先有毕业生质量标准,后有教学计划。即毕业生质量标准,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础。质量标准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指南,是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检查毕业生质量的依据。 三、制定质量标准的主要原则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我国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毕业生质量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不仅要达到知识上的要求,同时德育和体力也能够达到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应该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质量标准是评价教育是否达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要求的衡量尺度。没有目标就无法制定标准,没有标准就难以检查和评价,没有检查和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就难以保证;质量标准要与金融保险事业对人才规格所提出的要求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本领域有用之才。在充分考虑金融保险行业标准的同时,不能降低高等职业教育对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综合素质以及基础(含专业基础)理论、基本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毕业生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应该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与手段进行检验。在制定标准时,对知识、能力、技能等要达到的标准,尽量量化,不能定量的要使用一定的语言去进行描述,学生参照这些描述去指导自己的学习,并进行自我评价。不能使质量标准成为花瓶,而是成为学生检验自己掌握知识的镜子和尺度。 四、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素质要求 1.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具备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开拓创新意识,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待人处事诚实可信。热爱金融保险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谦虚好学,治学严谨。 2.科学与文化素质:具有较好的中华民族优良文化底蕴,有良好的语言文字、文字艺术、文化礼仪、伦理道德修养;了解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保险业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关系。具有现代文化修养,能涉猎各类中外文化知识,阅读中外文学名著。具有基本的科学素养。 3.身体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生活和体育锻炼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的合格标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承受和调节各种心理压力与进行正常心理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能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勤奋刻苦,进取心强,具有切实的理想和奋斗目标。 4.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遵循金融保险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诚实信用,忠于职守;做到文明执业,礼貌服务。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金融保险法规和职业纪律,执行各项金融保险工作制度,能以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 (二)能力与技能要求 1.基本(通用)能力与技能 掌握科学的阅读方法,具有快速阅读能力,能将所获得的新知识组合成自己综合知识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具有主动寻求专业知识信息的意识,掌握查找文献资料的途径和方法;能根据自学和工作的需要,确定文献检索的线索和范围,熟练地查找并取得有关参考材料。熟悉常用检索工具和参考工具书的基本检索方法;掌握与金融保险专业有关的基本检索工具和参考工具书的使用方法。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语言流利,措辞确切,准确运用普通话。能书写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和撰写专业文书。掌握一门外语(英语),熟悉基本语法规则,掌握4200个以上单词和常用词组,能初步阅读简单外文资料,听、说、写、译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AB级标准。熟悉常用计算机操作系统,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了解数据库的基本知识,掌握网络基本知识及其操作,能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 2.专业基础能力与技能 熟悉常用统计方法,能正确选择统计方法对研究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理解并掌握复式记账原理及应用、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会计实务的操作技能,使学生通晓基本会计工作。掌握货币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对基本理论有较全面的理解和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内外金融问题的现状,掌握观察和分析金融问题的正确方法,具有辨析金融理论和解决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现代经济学在微观和宏观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基本的分析方法,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运行机制;注重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掌握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内容,明确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树立对保险学的正确观念、初步了解保险的基本业务。 3.专业核心能力与技能 专业核心能力与技能如下表所示。 (三)质量标准的制定方法 制定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的质量标准,应该准确地理解和描述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已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析、确定人才培养规格,然后整理、分析调查结果,大致步骤是:将调查结果按知识、能力、技能、素质分成四大类;将每一大类的内容分出层次。如将知识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将能力与技能分成基本能力与技能、专业基础能力与技能、专业核心能力与技能;将素质分为基本素质(含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职业素质等;在每一层次下,再找出若干个“点”,如知识点、能力点、技能点等等。总之要尽量分解得详细。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列出在每一层次上毕业生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将分类、分层整理编写好的标准送专业委员会、相关行业专家和教育专家审查,汇总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定稿。 金融保险论文:高校金融保险教学创建思路 本文作者:曹伊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趋势对我国金融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金融保险的专业性质和内容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金融保险专业的课程包括专门研究金融保险领域各要素及其基本关系与运行规律的专业理论课程体系和重在培养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实践课程体系。因此,金融保险专业教学一定要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金融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一、高校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意义 (一)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大连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是我国北方的优良港口,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近些年来金融、保险、贸易、物流、航运的发展,都让大连具备了成为东北亚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大连拥有东北地区唯一的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更是东北地区稀缺的金融资源。大连市政府也在2009年制定了《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明确把大连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作为重要目标。城市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相关企业的密切配合,而企业如果希望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人才就成为重中之重,金融人才不可或缺。因此,大连高校一定要抓住机遇,培养适应城市发展规划的、适应金融保险市场需要的、适应企业用人要求的理论与实践技能高超的复合型金融保险人才。 (二)增强高校教学能力 作为高校而言,对于金融保险人才的培养必须要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使其成为具有全球视野富有创新意识、通晓国际金融市场运作规则的“市场型、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已明确指出: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并开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按照现代高等教育应实现基础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基本要求,构建金融保险专业课程体系应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满足专业课程结构及现代经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的需求,各高校金融保险专业都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高校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符合教育部对于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能够更加突出办学特色,能够进一步增强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使高校发展具备更多的优势。 (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实践教学是应用型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沟通、协调、合作等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对构成学生的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保险专业是一个操作性极强的学科门类,这就要求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就能够掌握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业务的操作流程,这是单纯的理论教学无法做到的。因此,一个科学的实践教学计划至关重要,只有学生在学校内得到了科学合理的专业训练,才能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保证学生在走入社会的时候具备竞争能力。 二、国内其他院校先进经验借鉴 (一)制定系统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上海金融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方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值得其他兄弟院校学习和借鉴。例如,在该校的实践教学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践教学的特点,在教学计划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计划应包括实践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基本实践技能的要求;开设的实践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开课时间等。学生必须达到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实践技能的要求,并且只有通过基本实践技能考核后,方可进入毕业环节的学习。将实践教学纳入正常的教学环节中,让学生予以充分重视。 (二)金融投资实践心理行为分析 中南大学尝试将《行为金融学》引入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对于投资决策过程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和行为偏差进行了解,通过实践教学的方式来弥补学生在这方面的不足。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学生模拟外汇、证券、期货交易方式,使学生对于金融市场的真实交易行为进行了解,从而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过程;通过实验教学的方式,促使学生参与心理学实验,并通过实验结果的分析,使学生了解人类在不确定性决策中出现的心理和行为偏差。实践教学的引入,主要解决了学生金融实务经验匮乏所带来的投资者交易行为认知不足问题和跨学科教学所带来的基本概念难以理解的问题,为学生真正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精髓奠定基础。 (三)通过社会调查强化知识体系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金融专业在教学过程中会要求学生撰写阶段性的社会调查报告,通过完成调查报告来强化知识体系。根据金融专业学生的实际特点,提倡学生利用社会环境,联系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在专业范围内,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与同意下,选择适合的主题对相关金融保险机构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开展社会调查,以达到理解、深化所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够解决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难题。社会调查可以采取实地综合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资料调查等方法。通过社会调查,汇总收集的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所学过的金融知识进行总结,以达到强化知识体系的目的,真正实现学以致用,保证了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四)建立长期有效校外实训基地 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面设计了行之有效的计划,确定了明确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规定。该校从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发展规划,对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实际环境、交通、生活条件、科研项目、建立程序、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细化的明确规定。该校还设计了完整的合作协议书,并且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后续管理也有细化的明确规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满足了实践教学基地的相关要求,避免实践教学基地仅仅成为一种书面符号,而是让其真正发挥作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三、高校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框架结构 (一)实践教学体系框架设计 1.模拟证券期货公司 模拟证券期货公司,分别设立证券交易模拟大厅和期货交易模拟大厅,在大厅内设证券交易员和期货交易员。通过利用相关软件系统,进行股票和期货的模拟交易。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股票和期货的走势进行分析,同时熟练掌握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操作过程。通过营造一种全真的模拟交易环境,让学生能够得到实战演练,能够熟练地进行证券和期货的模拟交易,并能够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和推荐股票和期货品种,通过自身参与和团队合作,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这对于学生进一步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也同样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模拟银行 模拟银行,主要采用情景教学法,让学生根据银行的各种角色来演练如何进行银行业务。在模拟银行中,设银行行长职位,行长下设综合柜员、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部经理和行政主管职位,分别从日常经营、业务拓展、产品开发、风险评估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模拟演练。由学院提供模拟银行所需的工作场景,通过学院提供的仿真凭证和道具,以真实的银行业务为基础,让学生虚拟业务情节,使学生熟悉全部的银行交易流程。 3.模拟保险公司 模拟保险公司,同样使用情景教学法,设立保险公司经理职位,公司经理下设人、核保人、制单员和理赔人四类角色。通过演练推销保险、审核保险业务、制单、理赔等业务环节,让学生分组完成从推销保险到理赔的全过程。让学生突破单纯理论知识学习的局限,以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通过亲身经历来认识保险流程。 (二)实践教学体系配套管理 教学管理是开展教学工作的基础和质量的保障。高校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应当包括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两个部分。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与理论教学管理相比较而言,所需的物质条件多、投入量大、教学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加之其他的制约因素,可控性比较差。因此,要保证其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真正地“双轨同步”,就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软硬件相结合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以保证教学质量。 1.硬件管理 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管理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教学软硬件设施的管理,另一部分由实践教师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对工作认真负责,为实践教师的日常教学提供完备的环境。在每学期期末,要根据实践教师下个学期的课程安排进行软件和硬件的调整。在每次课前都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且能够在课后进行有效维护,随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问题。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师也必须保证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指导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实践课程内容。 2.软件管理 (1)实践教学更加科学系统 根据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在制定完整的实践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召集相关教师编写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实践课程的系列实践指导书、实验报告、实践操作练习、习题集等等,使实践教学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 (2)改革实践课程考核方式 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课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期货交易和证券交易,交易模式具有持续性和不确定性,这样就不能按照惯例进行考核。实践教师要学会利用教学软件和科技手段,将学生成绩划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果考核两个模块。针对模拟实训、业务实训、专业实习等环节,既注重学生的平时表现,同时又能考查学生的真实水平,防止“一次定终身”的情况发生,达到真正检验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效果的目的。 (3)引进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针对目前金融保险相关机构对人才的需求,为了能让学生在走出校门时能够迅速实现顶岗操作,要将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引入实践教学体系。由学院作为主导,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学院要以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宣传,让学生了解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保险人从业资格考试等等。而且要发挥学院的资源优势,为学生提供各种资格考试的培训,既能够提高学生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同时也能激发学生在理论学习中的热情和主动性。 金融保险论文:金融保险混业市场供需推动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金融保险混业成为理论界的焦点话题,并正在逐步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金融保险混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基础比较薄弱,在金融保险体制上应当选择积极稳妥地推进步骤。应继续保持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建立分业机构间战略联盟纽带,最终适度发展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路径选择;需求刺激;供给推动 在金融保险改革发展逐步加快的总体背景下,混业话题也因国内外金融保险接轨的客观形势,正在逐渐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内涵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含义 金融保险分/混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中机构与功能的关系及其对应状态,分业是机构发挥单一或部分金融保险功能,是机构与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混业是机构实现非单一金融保险功能,机构与功能多多对应,彼此交叉。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金融保险混业需要从宽窄视角来区分:从狭义理解,金融保险混业仅指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野;由广义考察,范围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所有金融保险领域,而且还存在单一行业内的细分市场,通常探讨的金融保险分/混业一般基于广义的范畴。应当承认,在目前普遍通行的二级金融保险体系框架内,这一问题还应分为经营和监管两个层面,其中前者具体化为金融保险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内容,后者则是指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内容,两者在实践中也存在交叉的问题。 (二)混业现象的实质 从沿革和逻辑的角度来看,西方金融保险机构往往是在单一业务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存在多业经营的要求和可能性。但随着实力的增长和不断发展壮大,一些机构开始谋求突破单业限制和多元化经营,如此便提出了混业竞争的问题,从经营层面来看,混业是金融保险企业基于内部资源和外部环境状况在发展战略上选择突破的一种结果。在客观上,企业这种微观选择从整体上打破了传统行业的分工模式,使竞争由业内局部范围扩大至全部,通过资源重新配置、整体效率提升和金融保险功能的完善,促使金融保险结构不断向合理化和高级化方向演进。 混业是一种稳态还仅仅是一种过渡态?迄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机构主义认为,机构和行业结构是稳定的,将分业解释为割地而治,混业则是对行业分工的突破,由此判断混业是未来金融保险发展的大趋势;功能主义认为,机构与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和不稳定的,但金融保险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而行业性分工是动态的。从金融保险业发展来看,金融保险功能毫无疑问地存在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综合全面的一个过程,至今仍然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这一过程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可能呈现或缓或急的形态。当然,这种发展和完善并非对金融保险基本功能的否定和挑战,而是其意义的延伸和深化。由于金融保险业具有较普通行业平缓的平均成本曲线,混业无疑是大型机构成长的动力平台和理想环境,在技术上和实践中需要混业模式。因此,混业是经济金融保险发展到一定层次和阶段时机构持续成长的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在逻辑上是稳态的。 按照经济学理论,专业化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主要通过社会分工来实现。在历史的早期,企业规模较小,往往成为社会分工的基层单位界限,而如今庞大的金融保险集团完全可以容纳承担实际分工职责的多个子单位,以此实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由此可以推知,环境和组织变迁已经使社会分工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分工由单一组织范围扩展至单一组织内部,终以混业方式来保持经济的专业化方向发展,即目标实现方式和形式的变化。 在现实中企业经营是在一定制度下进行的,这种制度是金融保险市场中多种利益动态博弈的选择结果。在制度选择和变迁路径方面,政府管制(理念、能力和政策)、市场结构和人文历史等因素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制度结构安排,这可以解释不同阶段和不同国家在分混业制度和制度下内容的差异性。 二、金融保险混业的动因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金融保险混业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在西方特定经济背景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结果。 (一)经济思潮的变迁 在西方经济学界,历来存在着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思潮,前者祟尚自由经济原则,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在政策上要求自由地发展经济;后者信奉国家干预理论,在政策上要求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和干预、限制经济自由,这种思想差异在不同历史阶段、地域和产业有不同的表现。在历史上,两大思潮此起彼伏,交替主导着西方经济学界,并由此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保险领域的重大变化。20世纪30年代以前,在经济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西方各国政府对金融保险业也基本奉行“不干预主义”,对金融保险业的有限管理相对宽松,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和发展具有自由和自发的特征。伴随着经济大危机,国家干预主义思潮替代自由主义成为社会主流,在实践中各国陆续取消了自由金融保险制度,改辙为对金融保险业实行严厉的管制。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美大选、信奉新型自由经营论的政党执政为标志,经济自由主义重新走红西方经济学界,并延续至今。在这种思潮的引领下,金融保险自由化呼声逐渐高涨,金融保险创新或通过当局主动改制、或通过事后默认的方式发生发展起来。这正是金融保险混业再现的基本理论背景。 (二)需求刺激和供给推动 在需求方面,刺激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在于:现代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交换关系和金融保险关系日益复杂并渗透于全部经济生活。尤其是经济货币化向金融化发展以后,新的金融保险需求不断涌现出来,包括新的资金来源、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安全性以及分散风险等。这些新的或更高程度的要求,对于金融保险业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潜在的发展机遇。因为每一种新的需求都意味着潜在的市场从而潜在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分散风险的要求以及全球竞争的压力,金融保险业迫切需要通过创新,包括经营领域的多元化来提高竞争力和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超级秘书网 从供给方面看,促进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管理念从传统的安全性和社会性转向兼顾效率优先,监管制度和技术逐渐健全,监管经验日益丰富,宏观风险的预测技术不断完善,国际范围内监管合作得以加强,成为混业制度供给的背景因素。二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保险通讯和数据处理成本,提高了金融保险管理技术开发和信息传播的效率。与此相关联,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蓬勃发展,为金融保险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提供了技术性手段和基础。三是世界经济范围内企业制度社会化趋势的变化和重组浪潮为金融保险机构提供了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技术引导。 (三)决定性因素:金融保险结构变化 从根本上讲,金融保险混业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保险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结果。金融保险产生于经济,并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的发展:较高程度的商品经济必然要求较完善的金融保险服务;反之较发达的金融保险业又必将促进商品经济.
汽车保险论文: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在不断得到提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以及汽车需求量的上升,现如今汽车行业得到迅猛的发展。汽车数量的增多、行业的发展就涉及到汽车的保险问题。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保险理赔人员的不够专业、投保人员对保险条款的不重视以及保险业务现在所面临的欺诈风险等情况下汽车的保险理赔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汽车保险理赔的问题,帮助购买汽车的用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作为保险理赔人员需要更为透彻地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1.汽车保险理赔的意义以及现状 汽车保险行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与发展应运而生的行业,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其保险理赔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大。汽车保险理赔的存在保障了用户的自身权益,为用户在购买车辆后的后续事故处理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目前汽车保险理赔仍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汽车的数量猛增导致了汽车保险理赔的需求量突然加大;此外,我国关于汽车保险理赔的制度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对于车险的管理水平难以提升。这些现状均造成了我国购车用户出现买保险容易而理赔难的状况,为我国保险行业中对于车险的理赔带来了巨大阻碍。 2.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2.1汽车保险理赔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对于保险这一行业极为重视,在《保险法》中也明确要求投保人员以及理赔中心应当如何采取措施保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即便如此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制度的不健全就会导致在相关法律漏洞之处出现问题无人能够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样一来便会为投保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容易加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一状况,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其中修改增删的条款数目较多,为我国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提供了法律保护[1]。但是,在法律之外存在的问题依旧需要引起重视,保险公司自身内部的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造成投保人员难以理赔的重要因素。 2.2关于“理赔难”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我国现如今汽车保险的需求量大,但是在面临如此需求量大的保险理赔却给投保人带来了巨大困难。现如今在汽车保险行业出现一种状况:买保险容易,理赔难。造成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车辆的定损差价、车险的理赔时效、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的方式。这几种原因的产生导致了“理赔难”这一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对于车辆定损的差价等问题所带来的损失最终还是由投保人自己进行承担,为投保人关于理赔带来阻碍。“理赔难”问题的不及时解决会使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急剧加深,对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2.3汽车保险理赔人员的不够专业 原则上说,在进行工作时候讲究的是专业对口,但是对于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想要满足这个要求较为困难。现如今我国面临这样一个现状:大多数人完成学业后,其所学专业与毕业生的专业不符。这种情况就导致在负责相关汽车保险理赔方面的人员不够专业,在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交流时候就可能会导致问题的产生[2]。汽车保险理赔人员针对这一情况应当不断加强自己,多加培训学习,通过翻阅相关的书籍来弥补自身的缺失。可是对于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说并没有这一意识,对于专业知识了解甚少。2.4汽车保险业务所面临的欺诈风险保险行业是一个面临被欺诈的高风险行业,在我国汽车行业迅猛发展的今天,汽车保险理赔需求量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汽车保险理赔的相关业务却面临着巨大的欺诈风险。现如今社会出现很多保险诈骗的案例。例如:欺诈组织利用网络漏洞先一步盗取投保人的信息资料,之后对投保人进行电话通知告知其汽车保险存在问题需要处理,利用投保人对自己保险的担心忧虑达到骗保的目的。而此时的投保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当真正问题出现时第一反应是保险公司相关负责出了故障,对此双方都无法采取较好的方法进行解决。汽车保险业务的流动性大,接手人员多,中间变故大,这也就使汽车保险业务所面临的欺诈风险提高。 3.结语 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开放的今天,汽车几乎发展到了每家一辆的地步,汽车的需求量现在还在不断地上升。汽车保险的存在为投保人在事故后关于理赔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了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在理赔上所出现的问题必须要加以重视。因为汽车保险理赔制度的不完善、“理赔难”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地解决、负责汽车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性不够、同时相关保险业务面临巨大的欺诈风险等问题为投保人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为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作为保险理赔人员要增强自己的意识,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将投保人的理赔处理放在首位。对于投保人“理赔难”的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即使出现状况不能够立即解决也要对投保人耐心地解释。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对保险理赔专业性知识的系统学习与培训来武装自己,减少与投保人在相关专业上的摩擦。加强对用户系统的监控,以防用户信息被盗,同时对于投保用户的选择要慎重,汽车保险业务是容易面临被欺诈的高风险行业,为保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对于用户选择要细心,不能为完成业务量而置其中的风险与不顾。汽车保险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探讨与深思,为解决目前理赔方面带来的麻烦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希望关于汽车理赔相关问题早日得以解决。 作者:林玲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保险企业发展汽车保险网上直销研究 一、制约我国保险企业汽车保险网上直销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公众认知度不高 尽管中国网民数量很多,互联网潜在消费市场巨大,但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依旧是根深蒂固。大多数消费者还是热衷于面对面的服务模式,通过网络消费时,大多数人选择价值相对较低的生活类消费品。车险网上直销的市场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宣传和推广。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大学合作完成的《保险电子商务的专项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制约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是公众的认知度问题,消费者当中“不知道有这种服务”的比例占到了受访者的35.6%,反映了中国保险企业在车险网上直销的营销传播方面所做的努力仍然远远不够。 (二)网络车险险种过于单一 保险公司没有依据互联网的特点对产品和费率进行相应的改善和创新,在投保人进行网络投保时,仅仅只能选择由保险公司推出的基本险和附加险组合而成的“套餐”,而不能够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附加险。因此,由于附加险的局限,让消费者在网络投保时的选择余地较小,影响了消费者网络投保的热情。保险公司对于网络车险险种的创新不足极大程度的阻碍了消费者从传统投保模式向网络投保模 式的转化。 (三)网络车险平台智能化水平低 车险网络平台的构建需要高昂的建设资本投入,而且无法保证该项投资是否能够最终实现长期的利润和高速的业务增长。因此,全国财险公司中有不少尚未开展汽车保险网上直销业务。另外,部分已开展车险网上直销业务的财险公司对于搭建网络平台的资金投入远远低于国际水准,导致网络平台的智能化水平较低,系统和界面功能均不够完善,极大影响了消费者的网络投保体验,不少消费者在尝试网络自助投保的过程中由于遇到难以方便操作的问题而选择退出。网络平台的智能化水平低是制约我国保险企业发展汽车保险网上直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保险企业发展汽车保险网上直销对策分析 鉴于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网上直销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个财产保险公司应借鉴国外保险公司成熟的保险网上直销经验,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汽车保险网上直销业务。大致可以分为静态信息服务阶段、动态信息服务阶段、在线交易阶段及后期理赔与服务四个阶段。 (一)静态信息服务阶段 1.合理规划,量力而行 保险公司在设计网站时应设立明确的营销传播目标。网站是企业的一个营销沟通渠道,引导顾客无需接触服务人员而使用自助服务的一种手段,因此,开展网上保险服务需要为网站和后台系统投入大量经费并发展相匹配的技术,保证高速的网络接入、方便的搜索引擎,以及相关、及时的信息。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本企业的资源和技术实力、竞争对手的销售状况及目标客户的特质等因素开展车险网上直销,逐步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电子商务实力。 2.加强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即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服务,一线服务人员在满足顾客需要、传递服务和与顾客建立关系方面仍旧起着关键作用。大部分顾客会在自助服务遇到问题或有特殊要求时会与一线服务人员发生接触,无论是面对面,耳对耳或是通过网络平台的沟通,对顾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各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各部门员工的职责、权限,对特定工作岗位尤其是客服理赔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检查,要知道表现良好、令人满意的员工才能够实现保险公司优质服务和顾客忠诚。 3.完善自身网站,扩大宣传,增强竞争力 由于消费者对于从网络渠道购买车险的新型模式认识不足,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传播方面投入大量经费,大力推广企业的“网上保险公司”,向目标消费群宣传车险网上直销的便利性,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网络形象。网站的建设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对客户需求做出及时相应的自动的后台客户端;将网络平台与移动电话技术相结合,方便客户在遇到问题时能随时与公司人员进行电话交流;为客户提供交互式服务,包括网络专家系统或人工服务,协助投保人需求帮助其选择汽车保险产品。 (二)动态信息服务阶段 首先,合理设置网站各项功能。比如,将网站、顾客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移动电话技术相结合。将移动通信工具融入服务传递的基础框架可以被看作一种方法,它可以实时为顾客提供接入服务,通过在准备的时间提供正确的信息或者活动来提醒顾客注意各种机会与问题,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尽管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服务中心和互联网来提供服务,但由于我国消费者的网络保险消费意识落后,保险公司还是必须继续依赖中间来处理与顾客的一些关系。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传统营销手段来辅助其网上直销业务,最大限度地拓宽市场。例如,保险公司在初期可适当地与客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有效的利用网络维护客户关系,推广网上直销的险种,增加投保人使用公司网站的频率;同时定期针对目标客户进行各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便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偏好,并据此修改保险条款和开发新险种。并通过企业网站对优秀人进行推介,方便客户对其服务进行评价。此外,公司可通过网络给予人销售支持、客户服务支持以及业务培训,人则可通过网络提交客户的基本情况,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核保过程,并通过该网络了解每位保户的车辆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续期服务。由此可见,成熟的保险销售电子渠道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熟悉业务的中间们提供帮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它们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并控制整个流程,保证传统渠道与电子渠道所传递的服务能够共同创造稳定和无缝的品牌服务 体验。 (三)在线交易阶段 网上支付是在线交易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为确保顾客网络投保的全过程能够安全实施,保险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系统,企业可选择与现有的已成熟化运营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如支付宝。也可自己搭建安全的在线支付系统,保证消费者的支付过程安全无忧。网络安全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险企业必选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升级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此外,保险公司也可利用上门收费模式排除保守型消费者对于网络支付的担忧。 (四)后期的理赔与服务 尽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来销售车险,但后期的理赔和服务还是必须依赖各销售网点来完成。完整的车险网上直销过程包括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部分以远程交易模式完成咨询、报价、保单确认等前期销售行为,后期的缴款、送单,服务和理赔依托各大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实现。国外备受赞誉的前进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就是在处理顾客索赔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为了能够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顾客满意度并留住老顾客,公司推出了“及时反应”这一服务,向顾客提供全天候的理赔服务。理赔员是在灵活移动的理赔车上,而不是在办公室工作的。公司的目标是理赔员在9小时内审查出事的投保车辆。在不少情况下,理赔代表实际上在现场证据尚未确定的第一时刻就已经感到了现场,并对受害者进行安抚并对他们进行有必要的医疗检查,维修车辆,报告警察,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建议,并向顾客提供按市值折算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其网站被连续多次评委最佳网络保险运营商的同时,其线下服务也在不断取悦顾客,为顾客带来惊喜。 三、总结 我国保险公司必须意识到的是,任何服务性企业掌握客户的关键在于客户服务水平,因此,保障公司的服务品质对于建立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保户的忠诚度有着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 作者:吕茜茜 单位: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汽车保险论文:汽车保险专业教学模式改革 1汽车保险专业教学模式创新改革策略 1.1教师要具有教学模式的创新意识 在汽车保险专业教学中,要成功实现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作为教师必须具有教学模式的创新意识。教师要认识到对于学生而言,只有具有学生的兴趣才能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的效果。而学生的学习兴趣的调动,一方面需要教师对学生的积极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就要借助于教学模式的创新。如果老师在每一届课堂教学中,都用同样的模式组织教学,势必影响到学生学习汽车保险专业的积极性,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只有不断进行教学模式创新,才能保证学生高昂的学习热情。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努力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积极鼓励学生表现自己的观点,要借助多种形式,比如,讨论,活动等方式,实现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要彻底打破传统的以教师进行知识讲解为主的教学模式,能够实现师生的有效互动,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这对于应用型汽车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教师要能够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选择多样化的教学方式,要根据学生的兴趣,知识学习掌握情况,选择教学方式。在汽车保险专业教学中,所涉及的知识点繁多,很多内容的较为枯燥,比如,汽车保险的基本条款,汽车的承保、出险以及具体的查勘、定损及赔付等内容,知识点很多,有很多内容都需要识记,学生感到枯燥,如果利用传统课堂进行知识讲解,学生很难提高学习的兴趣,但如果教师具有教学模式的的创新改革意识,能够灵活应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讨论教学等多种方式为学生设置不同的问题情境,使学生能够分析解决生动的案例,这对于有效促进学生对有关知识的学习,促进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的意义,只有教师具有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意识,不断创新课堂,才能真正培养复合型保险专业应用人才。 1.2突出实践教学 汽车保险专业的实践性很强,进行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必须要突出实践教学。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合理安排实践形式,不断为学生创造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机会和情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是提高汽车保险专业教学效果的重要举措。比如,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为学生生动展示一个事故车辆现场查勘与定损索赔的例子,在例子展示之后,教师引导学生熟悉汽车保险理赔要遵循的有关原则,引导学生熟悉汽车保险理赔的处理程序,以及现场查勘与索赔的程序及方法,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分成小组,进行分工,分析这个汽车碰撞的案例,引导学生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进行事故车辆索赔,撰写保险理赔报告等等,通过引导学生参与实践,使学生能够掌握整个处理事故的相关知识理论,同时,提高学生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升。 1.3加强校企合作 作为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校企合作,能够使企业参与到学校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了解企业的人才需要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教学课程内容。要积极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汽车保险专业的教学改革,这是实现汽车保险专业有效教学的重要保证。学校要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先进制度、设备,为人才培养提供物质保障。要通过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到保险企业中进行实习的机会,通过引导学生实习,使学生亲历工作过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还需要通过校企合作,更好地为保险公司提供优秀的技能型人才,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实现学校与企业的共同发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是培育优秀的汽车保险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提升学生的素养,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教育资源的贡献,培育适合社会需要的汽车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教学模式的创新改革需要突出校企合作。 2结语 总之,在汽车保险专业中,进行教学模式的创新改革是必要的,在教学中,作为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观念的革新,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模式,要突出实践教学,加强校企合作,提升汽车保险专业教学质量,实现人才的有效培养。 作者:刘星星 汽车保险论文: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研究 一、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特征 1、先险后保 先险后保是指投保人在汽车发生事故之后才买保险,然后想方设法假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以骗取保险金。通常这种类型的保险骗赔其手段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出险时间进行伪造,这种手段需要投保人通过其人际关系去让相关部门出示假证明,然后按照正常的投保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是对保险合同日期进行伪造,这种手段需要投保人与保险签单人员进行串通,采用倒签单的方式来提前保险合同期限,使所发生的事故的时间与所倒签的保险期限相吻合。 2、谎报出险 谎报出险指的是投保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无中生有,说谎称险情已经发生。通常这种保险骗赔的情况,投保人需要伪证人作证,并且在所说的事故现场制造事故的证明物证等。 3、冒名顶替 冒名顶替是指在汽车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在没有资格索赔的情况下隐瞒相关的原因,更改为可以索赔的资格,以骗取保险金。 4、一险多赔 一险多赔是汽车保险欺诈骗赔情况中最为常见的,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同一个事故却向多个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属于重复投保的类型,投保人同时向几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且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个情况,等待汽车发生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进行全额的索赔,从而重复获取多次的保险金;第二种是以此事故多险索赔,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例如投保人运用其货车运输货物的时候,发生了汽车事故,并且造成了货损,然后根据货损以及汽车的损坏同时进行索赔;第三种是一次事故向事故责任方索赔,诱再向保险人索赔。 5、低险高赔 低险高赔是汽车所出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是投保人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以通过小的损失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 6、假险骗赔 假险骗赔指的是所处的汽车事故是投保人故意为之,以此造成汽车损坏,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通常包括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是汽车使用时间比较长且几乎可以报废,可见该车辆的价值已经明显减少,此时投保人如果利用该汽车故意发生事故,然后就可以获取高额的保险金。另一种是针对保险合同内的免责条款而行的,在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内可以获取保险金的事故,投保人故意把不应该索赔的事故未造成可以索赔的事故。 二、如何预防汽车保险欺诈骗赔 1、重视加强宣传保险相关知识与其法律知识 社会公众对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刻的了解,这是预防保险欺诈骗赔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对保险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从而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 2、重视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合作 保险行业几乎与社会各个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关系。首先,在政法部门的合作方面应当有所加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作用来对存有欺诈骗赔保险金的不法分子进行警告以及严惩。其次,应当加强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对于可疑的欺诈索赔案件进行侦查,准确识别保险欺诈的动机与行动,从而有效预防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发生。第三,应当加强保险行业内部的合作。各个保险公司应当在保护各自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联合反保险欺诈骗赔。还可以通过数据库共享,通过科学信息技术来防止汽车欺诈骗赔的发生。 3、重视完善内部相关制度的建设 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反欺诈骗赔保险的投入。提高对保险欺诈骗赔案件的认识,在工作方面以及人力配置方面来加大对反保险欺诈的投入。其二,强化风险评估,重视提高承保的质量。第三,培养其具有高素质的理赔队伍,提高准确识别保险欺诈骗赔的不法行为。第四,加强事故现场的查勘率,提高处理索赔案件的速度。最后,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增强保险公司员工的风险意识,加强其思想教育,同时还要建立其内部核审制度,对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 作者:魏芳玺 林凤功 单位: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混合模式在汽车保险服务中的应用 1车险业务及解决方案 汽车保险服务系统是专门为汽车保险计算业务而设计的系统,该系统采用SSH框架进行整体实现,由于页面展示内容多为表格统计操作,因此在系统的前端设计中引入了JQuery11.1及Ext.JS,系统数据库采用MySQL进行设计实现。影响核心业务车辆保险计算模块的主要因素包括车辆购置价格、保险费率、基础保费、折扣系数、车辆类型折扣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取值大部分都取决于公司所在地保险业标准、车辆类型及车辆使用年限三个因子。而这三个因子或者会因地域变化而变,或在在业务扩张过程中对车辆类型进行调整,变动性较大,因此相关模块需要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的为系统提供高可复用性、可扩展性的设计方案。具体的解决方案如下:1)由于公司业务可能会涉及多个地区,因此为了适应各地不同的费率标准,在系统设计中将各类标准费率录入系统的数据库中,而在系统的具体实现中使用变量代替这些因子的具体值,这样既可避免业务扩张所带来的大量代码修改,同时也提高了代码的可复用率。(2)客户车辆保险应缴纳费用取决于客户选择投保的险种及类型,即在计算过程中动态的增减一些类目,为了使系统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该部分的设计采用装饰者模式进行设计、实现。(3)车辆保险的包含自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两类)、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等,所有险种依据参数的不同又可以进行细分,运用抽象工厂模式可以降低最终的保险计算与具体险种计算的耦合度、增强保险运算的灵活性。 2设计模式的应用 2.1装饰者模式的应用 自此类,作为计算主体的TotalFee类中将返回交强险与车船税之和,而其他的险种被视为TotalFee的“装饰者”,对超类Insurance进行扩展,针对各类保险的具体计算方法calculateInsurance的重写通过抽象工厂模式来进行完成。因此,在每种险种的类中都包含了对具体的工厂类的引用。保险服务系统中的装饰者模式应用类图如图1所示。 2.2抽象工厂模式的应用 在2.1节中提到具体的每种保险的计算是通过抽象工厂模式来设计实现的,详情如图2所示。该保险服务系统中的保险分为两类:基本险和不计免赔两类,而基本险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同一种险种的计算公式也不同,具体表现为所有私家车的基本险的金额都要在其他类车辆保险金额的基础上乘以一个车辆类型系数,如0.9(该系数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系统实现中将用两个具体的工厂类来针对私家车及非私家车的保险进行计算。VehicleInsurance类为所有种类保险的一个代表,具体类为图1中的装饰者类,在这个类中对具体情况的保险进行计算,而这种计算依赖于VehicleInsuranceFactory接口的具体实现,即私家车保险计算工厂类PrivateVehicleInsFactory或者非私家车保险计算工厂类OtherVehicleInsFactory,而每个工厂类都依赖着各个保险接口的具体实现类。系统中所有的保险都有各自的接口,每个接口又根据私家车与非私家车的类型分为两种具体的实现分别于两个具体的工厂类相对应。 3结束语 使用装饰者模式进行客户需缴纳费用计算的设计方式取代简单的继承处理,使得系统的运算更加灵活,在后期维护工作中可改动少量代码即可达到保险种类变更的简单处理。同时抽象工厂模式的使用使得所有种类的保险计算都可以通过接口调用来完成,对象调用时无需关注具体方法实现过程,降低了具体方法的实现对保险计算过程的影响。通过这两种模式的混合设计,基本将系统中保险计算的易变因素都进行了封装处理,并大多采用组合而非继承的方式使多数类之间的耦合度大大降低,增强了系统的可扩展性及可复用性。尽管这种混合模式的设计有利于系统的修改及维护,但由于类的增加,从而加重了系统跟踪、文档撰写的工作量,因此对于所有类的使用说明、修改等工作都应尽可能详尽的阐述。客户缴纳金额取决于投保种类、车辆特性等参数,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车船税等金额是固定需要缴纳的费用,而其他的投保险种因客户而异,因此可以将交强险与车船税二者之和作为最终缴纳金额的主体,然后再运行时再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动态的添加其他险种金额。具体的作法是将共有的部分保险类别insType属性及计算客户应交费用的方法calculateInsurance。 作者:陈海燕 何明祥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汽车保险论文:企业培训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 一、车险企业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内容分析 车险企业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内容一般采用模块化方式,通常包含思想培训、知识培训、技能培训三大块。 1.思想培训 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与客户面对面接触,一言一语都代表公司形象。目前,车险理赔行业人员流动性高,道德风险环境复杂,企业现在十分注重员工思想的教育,以此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提高文化素养。实施员工的思想培训,团队建设是目前常用手段,加强员工之间人际关系的交流,增加团队意识,灌输思想的培养。 2.知识培训 对多家车险企业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内容及对理赔一线的调查发现,目前知识模块主要为保险基础知识模块、车辆保险知识模块、法律知识模块、车辆知识模块等。因各车险企业查勘定损岗位职责不同,有些车险企业的查勘定损人员需肩负车辆查勘定损、人伤查勘、简易法律纠纷等多项任务,其技能培训方面的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1.教学团队构建 汽车保险查勘定损岗是操作性非常强的岗位,由于应用性人才培养注重实践技能的特点,因此对师资队伍提出多元化的要求。教学团队可采用专业教师与车险理赔专业人士相结合的方式,综合采取多种途径:首先,从学校教师、校办产业工程师、保险公司员工三方中择优选择,构建起一支符合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工程训练等多方需求的复合型师资队伍,其次,以全国闻名的汽车保险专家为团队核心,定期开展教学研讨;第三,与保险公司联合成立汽车保险研究所,校企人员定期交流;第四,建立汽车保险交流平台,团队成员、公司人员、毕业学生、在校学生能及时在线沟通。 2.教学教材编写 车险理赔人员的培训教材不注重理论知识完整性,仅侧重于知识的应用性,而目前高校学生所用教材,往往偏重理论灌输与说教,忽略理赔实务的开展,与车险理赔的实际工作相差较大。在教材编制过程中,可兼顾两者教材优点。对于基本原理部分,编写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对实践操作部分,则应以最新、经典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以此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尤其针对现场查勘、理赔定损环节,需增加操作流程图片及典型案例等。在编写教材时,可广泛至车险公司进行调研,甚至具备一线查勘实践锻炼经验,根据实际查勘流程及标准进行编写,具体车辆查勘定损环节可由车险公司参与编写,确保其查勘定损内容符合当前应用。 3.教学内容更新及完善 汽车保险业发展迅速,车险理赔人员所需理论知识也在不断更新。企业培训追寻车险理赔内容的时效性及应用性,尤其是汽车保险法规的更新以及国家、保监会等出台的新政策。如2015年实施新费率标准以及赔偿责任等。还有某些保险公司推出的具有推广意义的新举措,如客户“手机自助理赔”系统、闪赔服务、查勘员“E理赔”手持终端、大案远程视频定损系统、“一纸化”、“一袋式”、“一站式”理赔服务理念、免费法律援助等,扩充学生知识面。企业需求的是知识、能力、思维的复合型人才。高校对学生的理赔教学过程中,还需加强管理能力的培养。学生踏入工作岗位,具备完善的岗位技能,却往往很难快速进入更深一层的管理层面,与学生课堂中管理能力培养的欠缺不无关系。 4.实践教学改革与完善 车险企业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培训,注重学员的动手能力,完整的员工培训科目中通常包含发动机、底盘、电器件拆装及车身钣金修复等实训。绝大多数高校的汽车类专业学生都有拆装发动机等汽车配件的实验课,甚至不少高校开设整车拆车实习实训,而在对《汽车保险与理赔》的教授中,通常不再单独进行动手拆装,往往造成学生对事故车定损理赔的理解,达不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汽车保险与理赔》讲师可参与学生的整车拆装实习或开展有针对性的车辆总成拆装实习,着重讲解车辆发动机、底盘、车身等部件的定损及更换标准,让学生了解该零部件在损坏程度达到何时进行更换,损失程度多少只需修理,突出车险理赔实践性。针对车辆电器零部件,可尝试讲解水灾下车辆电器件进水后的修理,而非一味的进行更换处理,使本专业学生获得基础的实践操作技能,并具备对相关的车辆损失进行分析的能力。 5.教学方法改革 汽车保险理赔人员,面对各种身份的车主及环境各异的案发现场,高校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通过老师的传授被动地接受知识,不利于学生灵活的思维与反应的培养,降低学生主动性。根据课程特点选用理论讲授法与训练式教学法、团队合作教学模式法、案例教学法及角色扮演教学法等相结合的多样教学方法,加强学生对知识及能力的掌握。例如近因原则等枯燥的理论知识,可以结合相关案例的教学方式帮助学生加深理解。以“冲冠一怒为红颜”等经典小故事,切入近因概念。激发学生兴趣后,结合车险相关案例加深其对该原则的理解,保证教学效果。针对汽车查勘定损实践性较强的章节,理论知识部分学习后,课堂中将班级学生自由组成团队小组进行车辆事故案例的构建,每个团队通过PPT的形式将查勘定损过程加以展示,其团队则进行评审,所有案例PPT最终由邀请的车险企业理赔人员进行专业点评,加深学生对该部分的认识及了解。课堂外,通过现有车辆进行事故场景模拟,由学生实地进行现场勘查模拟训练,训练学生学习掌握事故现场查勘的流程、具体操作规范及拍照技巧,促进学生对车险事故现场的熟悉及查勘定损技能的掌握。高校毕业生能否尽快适应岗位的需求,跟高校的培养息息相关。通过对车险企业员工培训模式及内容进行研究,结合高校传统教学,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及内容,进一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作者:韩广德 赵长利 单位:山东交通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汽车保险市场的特征与风险问题研究 一、汽车保险市场特征 (1)主要以个人展业为主。 我国的汽车保险公司大多数模仿国外保险业的销售方式,向社会招聘人,通过培训后上岗。 (2)搞人际关系,收取保费。 利用人的社会关系,利用私人关系以及行政权利来对主攻方向进行确定:找有钱、有权、需要自己、愿意帮自己以及寻求风险规避的人来让自己的目标得到实现。 (3)佣金提高或保险费率降低。 汽车保险公司为了上保费规模,用提高佣金来对员工和人的工作积极性进行调动。保险法明文规定不能够胡乱降低费率,而一些公司却利用低费率、高返还和高手续费来争揽业务。 (4)通过人和工作人员给保户回佣。 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展业人员跟客户私下谈条件,交保险费多少就按比例返还多少佣金等。 (5)注重保单的数量而忽略质量。 为了让市场份额得到扩大,很多保险公司只注重保单的数量和忽略了保单的质量。 (6)搞好汽车保险宣传,保持保险公司信誉。 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能够让知名度得到提高,都非常重视宣传,树立品牌,让人们的保险意识提高。 (7)允许欠保费,导致经营困难。 一些汽车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一些车辆很多的大型企业的业务,允许欠保费,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经营困难。 二、汽车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 (1)展业承保风险控制 汽车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超速。高性能货车和高级轿车在高速行驶处理紧急意外的时候,经常要制动很长一段距离才能够完全停下,在交通事故中,有超过一半的事故是汽车超速所造成的。第二,驾驶新手。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快,很多家庭都已经拥有了私家车,其驾驶人员的经验、驾驶技术和紧急情况处理反应慢等因素很容易会造成交通意外。第三,超载。很多车主为了一己之利,忽略风险,加载货物或乘客,让车辆超过了负荷能力,引起事故。 (2)保险市场风险控制 汽车保险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良好的市场秩序能够让保险市场可持续的发展下去,让客户的利益得到保证。如果保险市场的主题发生无秩序的竞争行为,就会对保险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让赔付能力受到影响。对于汽车保险的内部风险,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责任准备金和公积金等计算的价值和实际不相符的话,会对保险公司的盈利造成影响。因此,必须要做好这方面的相关工作。 (3)赔付风险的控制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被保险人财务夸大保险标和虚构保险事故等方式来诈骗赔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为了能够有效地对这类风险进行控制,就必须要求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准时到第一现场查看。在现场查看时,一定要有至少两个理赔人员,对事故现场的报告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损失程度进行核定等。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一定要限定下级公司的赔付权限,对核赔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对员工队伍的建设进行加强,预防人情赔款,骗赔案。 (4)财务风险控制 要对保费的收取和管理程序进行严格的管理,及时收取保费。如果收取保费不及时的话,就会让保险公司的税费、展业费、资产净损失费等费用损失。在管理保费方面,要对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严谨各种不正当行为,定期对各种单证和财务进行检查。 (5)客户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的上帝就是客户,但是客户也有质量的好坏之分,优质的客户可以给保险企业带来利润,差的客户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优质客户的信誉好,能够及时的做好汽车的使用和保养工作,比较诚信。差的客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按时保养车辆,逃避各种交通规费,容易发生事故。在面对较差客户的时候,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对他们的资料进行认真的调查,然后限额投保,让客户承担一部分风险,对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汽车保险市场的特征主要有以个人展业为主、搞人际关系、保险费率低、只重视保单数量以及宣传好等等,而有效地控制汽车保险市场风险的措施有展业承保风险控制、保险市场风险控制、赔付风险控制、财务风险控制以及客户风险控制等等。可以看出,只是在某方面进行改进是不足以很好地控制汽车保险中的风险的,必须要结合各种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的对各种风险进行控制,让汽车保险公司的盈利提高。 作者:王 鹃 陈靖方 单位: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汽车保险欺诈预防研究 1汽车保险欺诈的成因 汽车保险欺诈的存在,既有保险人的原因,也有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 1.1保险人 (1)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为了维系客户,汽车保险公司对保险欺诈行为重视不够,发现的保险欺诈也不作相应处理,怕对自身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汽车保险公司的这种宽恕和不作为,刺激了汽车保险欺诈的频繁发生。 (2)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同被保险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漏洞,诱使被保险人和汽车修理厂进行保险欺诈,获得自身个人的利益。 1.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缺乏保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不够。被保险人缺乏保险的诚信意识,试图通过汽车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存在侥幸心理,试图以小额保险费谋取大额的赔款,很多被保险人也是被汽车修理厂诱惑而发生保险欺诈,不了解保险欺诈的后果,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存在漏洞也是造成被保险人铤而走险,参与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 2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通过对汽车保险欺诈成因分析,根据各类案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可制定遏制汽车保险欺诈现象的措施。 2.1规范汽车保险行业有序竞争,共同打击汽车保险欺诈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汽车保险资源有效共享,加强行业合作,各保险公司进行反欺诈合作,实施车型费率浮动制度,对发生汽车保险欺诈行为的被保险人进行惩罚,提高保险费率,共同抵制打击汽车保险欺诈。 2.2加强汽车保险知识和汽车保险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将被动的"事后处理"变成主动的"事前预防",保险公司应利用各种形式加大汽车保险知识和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化解汽车保险信息的不对称,增强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自觉地遵守保险条款,抵制保险欺诈。 2.3健全汽车保险公司内部制度,加强汽车承保和理赔流程监管 健全汽车保险公司内部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查找汽车保险制度的漏洞,加强汽车承保和理赔流程的监管。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算等实施细则和差错追究制度,从而预防汽车保险欺诈。 2.4成立反保险欺诈组织 汽车保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汽车保险欺诈取证比较困难,是造成欺诈案件难以定罪的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成立汽车保险反欺诈组织,建立汽车保险案件索赔信息中心,通过研究汽车保险欺诈案件,寻找规律,加强各汽车保险公司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交通事故等司法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 2.5加强汽车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提高汽车保险公司保险人、查勘定损员、理赔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思想素质,通过培训,提高识别汽车保险欺诈的能力,认识保险欺诈的危害,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汽车保险公司制定相关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在汽车反欺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欺诈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关的处理。 2.6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广泛发挥社会力量,注重收集相关信息,建立汽车保险欺诈的举报制度,对揭发、检举汽车保险欺诈的行为的,按挽回保险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结论 汽车保险欺诈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汽车保险行业合作,也需要汽车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重视员工素质提高和反欺诈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汽车保险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汽车保险环境,才能保持汽车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从根本上杜绝保险欺诈的发生。 作者:高加泉 胡婷芳 单位: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理赔服务模式下汽车保险论文 1.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概述 1.1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含义 汽车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部分,又被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包括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类型,通常情况下汽车保险由基本险和附加险这两个部分组成。而理赔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需要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义务,这个履行的过程被简称为理赔。需要注意的是理赔和索赔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损失,受损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赔偿,即为索赔。 1.2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内容 汽车保险基础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售后和附加值服务四个方面,而售后服务正是汽车保险理赔服务中的关键环节,是汽车保险公司在顾客购买汽车并签定保险单之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售后服务大致的内容包括防灾防损服务、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处理顾客投诉服务,当然售后服务中以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作为重点。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则需要以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执行理赔服务,包括查勘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现场定损服务、收集保险事故的材料以及进行理赔支付服务等,在这样复杂的理赔流程中,需要保险公司必须要迅速、合理地处理好理赔事务。 2.目前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汽车保险赔付率高 就目前汽车保险行业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车险服务行业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甚至一直都保持在50%以上。给汽车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机动车辆自身的时速快、质量大,并且我国汽车的数量只增不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上升,进而导致了汽车保险的赔付支出大大增加。另外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不够,只注重争夺汽车行业的市场,而不去关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合理设置,在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也只能自认倒霉。除此之外,我国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没有完全成熟,在汽车理赔服务中相关的赔付折扣设置并不合理。 2.2汽车保险欺诈骗赔 在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到至今,车险的欺诈骗赔一直是汽车保险公司非常头疼的问题,在车险理赔中大概有20%属于欺诈骗赔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汽车保险行业的形象,也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汽车保险诈骗一般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在投保时诈骗、出险报案时诈骗、索赔时诈骗。这三种形式的欺诈骗赔行为都会给汽车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也包括保险公司的形象问题,严重威胁到了汽车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欺诈骗赔案件的出现不是没有原因的,由于汽车保险本身存在缺陷,例如汽车保险中被保险范围广,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不完善的等问题的存在都使得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容易成为受到欺诈骗赔的对象。另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通常是在接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才开始介入事故中,而这其中多出时间为不法分子策划欺诈骗赔案件提供了机会。除此之外,汽车修理厂在受到利益驱使后,容易与被保险人串通勾结,虚报汽车维修的价格进行欺诈骗赔。 2.3汽车保险理赔纠纷 在实际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处理中,被保险人经常会由于车险赔付金额、相关人员勘查定损以及车险理赔时效等问题与保险人产生纠纷。有的被保险人在进行车辆投保时没有意识到车险的重要性,只是随意的投了几个险种,但是在车辆出险后又要求保险人赔付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当然在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中也存在“高保低赔”的情况,被保险人通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投保,而在车辆全损时却要按照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赔付,双方由此纠纷不断。在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车辆查勘定损时会存在定损差价问题和定损时效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市场平均的保修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在出险之后很多车主爱车心切会在汽车4S进行维修,维修费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经常会导致矛盾纠纷。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定损的时间过长,影响到了车主的车辆使用,也会造成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3.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针对汽车保险赔付率高的解决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交通道路环境的管理,从根源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方面需要新交规的不断完善来规范驾驶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驾驶人员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并且在日常的生活中注重汽车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车况处于良好的状态能大大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的发生。保险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不能纵容客户非法理赔的要求,这样的做法只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信誉,让其他客户效仿,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对于汽车投保人来说,应当树立正确的投保理念,购买车险的主要目的是将巨额损失平均分摊到可能会面临相同风险的投保人,但是在出现小金额的损失时,汽车被保险人完全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求保险金额的赔付。 3.2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汽车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大多数人对保险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认识,对欺诈骗赔的问题不够警惕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起来,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保险意识,提高人民对于欺诈骗赔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另外汽车保险公司也可以设置奖惩机构,对于欺诈骗赔的不发分子进行严惩,而对于举报欺诈骗赔行为的人进行奖励。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汽车修理厂的审查和监督,在对汽车修理厂各方面进行考察后再选择合格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合作,对于发现参与欺诈骗赔行为的汽车修理厂不仅要立即终止合作,而且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3.3针对汽车保险理赔纠纷的解决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并且加强他们的专业技能培训,灵活运用各项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有利于把握住保险市场份额和赢得更多的客户。另外汽车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险种,切忌不明就里的签订合同,导致日后的理赔纠纷不断。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积极搜集证据,等到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查定损完毕以后再进行汽车的修理,私了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拒绝理赔服务。 4.总结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汽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亟须得到解决,相信通过各方面不断的研究和努力,一定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康和谐的汽车保险市场,保障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作者:姜瑾 单位: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理赔事业部 汽车保险论文:保险行业教学汽车保险论文 一、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行业的偏见导致学生学习动力不够 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错误,是学习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少,加上部分保险从业者素质较低,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导致部分学生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对课程学习不重视。 2.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笔者参加了广西柳州2014年汽车年会,与会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汽车专业的教育就是一群不会修车的教师在教学生如何修车,这句话引起了很大的共鸣,并引发了我们对整个高职教育的思考。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很多教师不具备保险从业人员应有的素质,同时对保险所涉及的最新动态也掌握得不够,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 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研究 1.教学内容的研究 选取的教学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的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传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承保、核保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应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研究 我院2014年的教学大纲采用的就是以“知识—能力—素质”为主线的结构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笔者发现结合实际的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引导学生置身于事故现场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能够深入并充分地理解并思考。这种教学方法的采用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从而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们通常所指的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生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我院2012级的一个学生在路灯显示绿灯的情况下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左转弯的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个事情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一个警示性案例,针对这个案例,教师提出几个问题: (1)在本案例中谁是责任方? (2)死亡学生假设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会获得哪些赔偿?让学生展开讨论,同时记录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不同的观点,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并对汽车保险的险种:交强险和三者险进行系统的讲解。这样就将汽车保险险种这样一个较为抽象、繁杂的知识点用生动、贴近实际的案例讲授了,从而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 作者:田晓鸿 单位: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保险理赔汽车保险论文 一、对汽车保险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汽车保险的分类 在机动车保险中,保险公司按照承保条件,将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是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就是承保对于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消费者(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机动车的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附加的产品,消费者投保这些附加险种,可以使自己的汽车保险险种既全面又完善,在发生事故以后,可以让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三、汽车保险的理赔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汽车保险也是如此,当事故所引起的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索赔。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金额或实物赔付,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当然,公司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可以拒赔。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根本无法履约或者无法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四、汽车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1、要有为保户服务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定损、修理、赔案处理方面,都要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既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2、讲究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偿的一定要赔,要按照赔偿标准和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应拒赔,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 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八字理赔”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理赔工作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盲目结论,或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不讲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就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 作者:李莉 单位:中国人保阿坝分公司 汽车保险论文:高职院校汽车保险论文 1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在高职院校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课和就业指导课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相对广泛而且理论性比较强,对于喜欢动手实践、参与性强的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吸引力不高。另外,思想政治课多由政治专业而非专业教师授课,缺乏职业道德教育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导致教师难教学生难学,授课效果大打折扣。 2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与方法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要求高职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而未来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高职学生,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未来的工作中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或者理赔诈骗等行为,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所以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不但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外在要求,也是学生职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2.1转变观念,从主体意识上加强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转变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高职院校确实应该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一技之长是可以使学生获取工作机会,但是想要长远发展还是需要综合能力,特别是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在职业实践中实施,但在学校时提前介入还是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很多企业的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看中的就是刚踏出社会学生还是“一张白纸”,容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在高职院校对刚刚接触行业或者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用先入为主的方式对其进行职业警示,其效果还是不错的。因而,高职院校教师要认识到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让高职院校学生改变其求学观念。到高职院校学习一技之长的想法没错,但这不是学习的全部,还要认识到要提升综合素质,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贯穿学习全过程。因为“小赢靠专、大赢靠德”,必须德才兼备才能使基业长青。比如在汽车保险行业,若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头两天销售误导、与客户串通骗保,即使其专业技能高超,也总会有被行业淘汰的一天。 2.2改革手段,从教学方法方式上创新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2.2.1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使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更加具有职业性改变高职院校将职业道德教育放在“两课”进行的做法,将职业道德教育穿插于专业课的学习过程,这样更具有职业性。如在汽车保险专业讲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时,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学生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出现争议怎么处理等等,在教学中对学生渗透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也巩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白哪些是违法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进行查勘定损实训时,强调团队合作和礼貌用语,从细节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可以尝试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让其与辅导员一起参与学生的日常管理,从生活、学习的点滴灌输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的观念。 2.2.2创新教育方式,使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加接近行业要求高职院校可以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方式。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的职业道德要求直接引入高职院校,做到学校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工学结合可以让学生对专业、职业的道德要求有更为直接感受,可以感受到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在高职院校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也不是一种职业道德教育的新方法。如高职院校汽车保险专业学生要考取保险营销员资格证或者是公估人资格证,其必须要在考试之前学习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知识。 3结语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职业长远发展的基础,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朝半夕的事情,不但参加工作后要做,在接触职业学习的高职院校也要做。只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对于职业道德风险高发的汽车保险行业,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而且有效的。 作者:林明松 林燚宁 梁志宇 单位: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职业道德教育下高职院校汽车保险论文 1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在高职院校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课和就业指导课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相对广泛而且理论性比较强,对于喜欢动手实践、参与性强的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吸引力不高。另外,思想政治课多由政治专业而非专业教师授课,缺乏职业道德教育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导致教师难教学生难学,授课效果大打折扣。 2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与方法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要求高职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而未来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高职学生,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未来的工作中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或者理赔诈骗等行为,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所以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不但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外在要求,也是学生职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2.1转变观念,从主体意识上加强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转变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高职院校确实应该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一技之长是可以使学生获取工作机会,但是想要长远发展还是需要综合能力,特别是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在职业实践中实施,但在学校时提前介入还是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很多企业的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看中的就是刚踏出社会学生还是“一张白纸”,容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在高职院校对刚刚接触行业或者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用先入为主的方式对其进行职业警示,其效果还是不错的。因而,高职院校教师要认识到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让高职院校学生改变其求学观念。到高职院校学习一技之长的想法没错,但这不是学习的全部,还要认识到要提升综合素质,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贯穿学习全过程。因为“小赢靠专、大赢靠德”,必须德才兼备才能使基业长青。比如在汽车保险行业,若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头两天销售误导、与客户串通骗保,即使其专业技能高超,也总会有被行业淘汰的一天。 2.2改革手段,从教学方法方式上创新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2.2.1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使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更加具有职业性改变高职院校将职业道德教育放在“两课”进行的做法,将职业道德教育穿插于专业课的学习过程,这样更具有职业性。如在汽车保险专业讲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时,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学生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出现争议怎么处理等等,在教学中对学生渗透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也巩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白哪些是违法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进行查勘定损实训时,强调团队合作和礼貌用语,从细节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可以尝试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让其与辅导员一起参与学生的日常管理,从生活、学习的点滴灌输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的观念。 2.2.2创新教育方式,使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加接近行业要求高职院校可以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方式。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的职业道德要求直接引入高职院校,做到学校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工学结合可以让学生对专业、职业的道德要求有更为直接感受,可以感受到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在高职院校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也不是一种职业道德教育的新方法。如高职院校汽车保险专业学生要考取保险营销员资格证或者是公估人资格证,其必须要在考试之前学习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知识。 3结语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职业长远发展的基础,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朝半夕的事情,不但参加工作后要做,在接触职业学习的高职院校也要做。只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对于职业道德风险高发的汽车保险行业,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而且有效的。 作者:林明松 林燚宁 梁志宇 单位: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案例教学汽车保险论文 1“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案例教学法运用效果实测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的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一项必然选择,教学效果良好。 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教育在本质上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完善,是人从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激发学生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比如保险合同的理论知识章节,内容繁杂又枯燥,如果采取大学常用的教师讲解授课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课堂气氛沉闷。笔者尝试在教学组织中,以日常作业考核评分的条件,要求学生课前自己先找好一份保险合同,哪个险种都可以,这样在课堂组织中用案例引路,以学生自己提供的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汽车商业性合同等),用事实传道、授业、解惑,从而使学生于实例中切实感受到保险学教学不仅是专业课程学习的需要,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样不仅本章节乃至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便不言自明,而且学生在课堂的教学收益明显提高。所以案例教学经常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衡量标准逐步实用化,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更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日常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重要。就“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学而言,学生在校学习的相应实践性锻炼主要是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汽车保险市场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不进行教学改革,常用“填鸭式”的理论讲解,使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单调而紧张的状态,就谈不上学生分析思维能力的锻炼与提高。而案例教学过程中经常要分组讨论,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研究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说服别人、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创新能力。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会在教师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大脑去思考,这就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思维创造的机会。另外,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泛,综合应用性强,学生发挥自我创造的空间性大,不会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可以拓宽学生学习的思路,积极地、想方设法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议论思考的自主学习办法,正是学校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所期望的。 1.3案例教学法可以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与提高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这门课程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比较繁杂,采取常规的大学教授式教学手段,不少学生在一学期内都不能完全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而案例能引导学生真正把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比如,在讲保险利益原则时,投保人在具有什么样的身份条件下,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这要涉及民事法、婚姻法、保险法和逻辑学等多个领域,学生往往很难把握其精髓而出现判断错误。笔者在教学中,大量地引用人身保险和汽车保险的现实案例(名人的、普通百姓的、大学生恋人的案例等),经过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多向的探讨交流,学生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见解,熟能生巧,能比较熟练地分析保险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出引发案件的法律性依据,并在教师的及时指导下深化和巩固所学的保险知识。案例教学通过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式活动,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了解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不仅要熟悉保险的实际业务操作,还要熟悉相应的政策法规;既要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战能力,又要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的风云变幻,以便给学生提供最及时、生动的实践案例。特别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可促使教师把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或得到的启示升华到理论高度来认识,这样既可促使教师提高专业素质,也可促使教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不足之处,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2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感悟 案例教学法由于其自身的优越性,在当今的教学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这门课程中,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2.1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精心排选或设计合适的案例 常言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给人一瓢水,自己需备有一桶水”。教学备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备课的高度与深度决定着授课质量的高低。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案例的选编就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点。教师需结合每章节的教学内容,精心排选或自行设计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选择应遵循理论性、典型性、及时性与多样性等原则。理论性是指应选择那些蕴含保险理论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提问、讨论、归纳等达到预定教学目标;典型性是指案例选择需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这样才能展现给学生一种历史的、国际的和现实的视野,灵活掌握和运用学到的知识;及时性是指选择案例要与时俱进,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汽车保险改革的发展态势,吸收保险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反映汽车保险市场的新动向,让学生能紧跟汽车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多样性要求案例尽量涉及保险领域的各个方面,促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达到拓宽学生的视野的教学目的。 2.2课堂组织:根据教学情境,精准地把握教师的启发引导 不同的案例实施的教学情境方式亦会不全相同。比如在使用讲解分析法时,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课堂讨论法中,要把表演的舞台尽可能地给予学生。例如,在讲授“汽车保险原则”一章时,由于该章内容是保险基础理论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专业术语,在开始学习每个保险原则时,采用案例的讲解分析方法,教师要处于主导地位。可以采取案例引导设置悬念,调动起学生探究问题的欲望,教师趁热打铁讲授保险原则的知识要点,一气呵成使得引导案例的疑难问题顺利求解。也可以先把原则的含义、内容等需注意的关键点讲解清楚,然后引入相关案例,比如保险利益原则可举恋人关系的意外险、爷孙关系的健康险、邻里关系的死亡险、汽车合法转让和非法转让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等案例,在教师的主导下,层层递进,一一分解,营造一种现学现卖、学以致用、立见成效的课堂环境与良好效果。又如,在讲授“汽车保险承保的险种方案设计”章节时,由于学生已经学习了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原则、保险合同和汽车的险种条款等,加之该章节的实务性很强,所以采用课堂讨论的方式授课,教师摆正自己的位置——只进行引导:引导学生设身处地地考虑,如果自己是一个风险防范意识很强的人,在对自己的爱车投保时,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提出见解后,再逐级递进引入其他不同经济实力或不同社会地位、身份的投保人的话题。这个考虑过程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第一,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对险种方案筛选时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第二,一套保险险种方案的设计,包括有风险管理的程序与技术、汽车所面临风险因素的再认识、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保险条款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原则,而这些内容又包含了许许多多小的方面。这样学生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学习兴趣就一下子被激发起来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随之高涨,自然而然地营造出教师牵制引导,学生发挥学习主体作用的课堂氛围。一节课要善始善终,尤其是案例教学法,教师要善于总结,准确点评案例。一般情况下,第一,教师对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需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并作出合理解释;第二,肯定那些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予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第三,指出学生在此案例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四,在学生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教师从理论的高度,重新回顾审视案例,即对本节的基本知识和观点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拓展,乃至提出尚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2.3案例教学法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方式,应注重多种教学方式的互相配合 案例教学方式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但是,案例教学并不能取代其他的教学方式而成为唯一的教学方法。比如,学生阅读分析案例是课堂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随着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教师可以把收集整理的教学案例制作成多媒体课件,通过播放视频、录音、图片、网页超链接等方式讲解案例,图文并茂,情景交融,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在授课时将教学内容以幻灯片形式展示出来,展现给学生的信息量和视觉冲击比教师声情并茂的口述更加完美和迅捷,提高了课堂效率。又如,在讲“汽车保险合同”一章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文件,学生很快就会明白这些保险合同文件的格式、作用和法律效力等相关知识。这种传统的直观教具法较之案例教学法更具直观、明了、现学现用的特点,有利于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再如,笔者曾经推荐学生到保险公司进行课余兼职,学生在经过了保险公司培训和分享保险员工的工作心得后,对汽车保险行业与相应岗位有了切合实际的真正认识。校企合作也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将课本知识与社会企业相联结的新天地,对于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很有帮助;也为学生顶岗实习和精确职业定位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3结语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是“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课程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运用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中,笔者的感悟是,教师要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引导学生,消除学生怕羞、怕说错的心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避免出现“冷场”的现象,又要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注意话题范围不要过于宽泛,使课堂讨论始终围绕本节的知识点进行,师生共同打造既严肃又活泼的学习氛围,从而达到加深学生对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的教育教学目的。 作者:杨娥 单位: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汽车保险论文 一、引言 教育部启动并实施的“卓越工程师计划”,目的是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才市场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旨在为未来社会各行业培养各种类型的、优秀的工程师后备军。 二、研究现状与目标 黑龙江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设有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物流工程等专业,每年培养并向社会输入大量的高级汽车应用型技术人才。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专业类车辆评估与事故处理技术专业方向的核心课程,面向的对象包括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等专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就业岗位都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行业相关。因此,建设具有地方院校特色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很有必要。在高校培养目标层面中,课程群建设是课程体系建设的具体化,是建设特色专业的基础,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特点、为学校提供优秀的课程资源。它能够有效克服课程建设中的诸多弊端,如: 过于强调某一门课程内容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缺少对与其相关课程的横纵向关系研究,课程设计与课程实施脱节等,它是提高课程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课程群建设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专业教师的积极参与,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经验积累总结。2005年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首次开始进行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的本科生培养,其间做了很多尝试性的探索。汽车服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机械、电子、保险、营销、维修、管理等多方面。在专业培养工作中,由于时间、精力、资源的限制,想做到面面俱到是不切实际的。本科生毕业后根据专业方向设置,主要集中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营销、汽车维修等领域。因此,在构建专业核心课程群中,合理科学地选择专业方向核心课程是尤为重要的。 三、研究思路根据专业特点 从实际出发,以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来构建专业核心课程群。结合专业资源设备条件,学院构建了以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构造、车辆查勘与定损、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汽车检测与维修等课程组成的专业核心课程群。专业课程群建设受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关注和研究,主要原因是通过课程群建设可以避免课程内容上的重复及脱节,拓展学科领域,消除学科隔阂,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节约教学时间和资源,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据此,对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建设提出以下研究思路: 1. 加强重点课程建设 建立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首先要加强重点课程建设。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的核心课程,首先应将其建设成为重点课程,这样有助于带动其他专业课程的建设。在此基础上陆续建设其他重点课程,从而组建一个完全由重点课程构成的核心课程群。重点课程建设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1) 教学内容建设,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课件、教案讲稿、实验指导书等; ( 2) 教学方法研究,包括课程设计、授课方式、教学手段、考核方法; ( 3) 教学条件建设,主要包括实训设备、实训基地、网络教学、教材建设等; ( 4) 习题库、试卷库建设,包括控制试卷内容重复率、章节覆盖率等。 2. 课程设置的科学化与多样化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许多高等院校都设有汽车类专业,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业课程体系,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内容不仅需要包括基本人文素质的培养,还需要车辆查勘与定损、交通事故鉴定方法等专业知识。国外的教学经验表明,在课程设置中既要保证课程多样性,也要保证其科学性。现行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中设有多门针对保险的课程,如: 汽车保险与理赔、车辆定损与理赔、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现场查勘与定损理赔等,各门课程学时数相近、授课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复的问题。对此可进行删减、整合,以保证其科学性,同时可增设保险学、汽车保险案例纠纷、汽车评估等拓展课程。 3. 注意课程间的联系与衔接 核心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之间的联系,首先要考虑的是逻辑上的先后关系,这一点在核心课程的设置和讲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因此,需要根据课程之间的联系以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开设专业课程。如: 开设车辆定损与理赔课程之前,需要先开设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等专业基础课程,且在讲解过程中要有侧重点,这样才能保证课程间的良好衔接。此外,在内容设置、时间安排、资源共享等环节,核心课程群和选修课程群还可以进行阶梯性建设。 4. 研究方法 通过调查分析国内外汽车行业现状及专业人才技术需求情况,针对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专业人才必备的能力及相应素质的研究,通过重点课程建设、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等途径,构建基于卓越工程师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根据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本课题对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课程建设方面 增设与实践相关的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软件教学比例,可分别增设 C + + ,UG、ANSYS等软件教学,增设其他各种仿真模拟操作软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 2) 加强校企合作 为加强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全面性,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应与各大保险公司、汽车4S 店、汽车制造厂等汽车企业建立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它们均可成为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良好基地。这些都是必要的硬件条件保障。 ( 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可以从企业和教师两个方面来加强实践教学,这主要是为了配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要配合企业“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学校要利用和创造条件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另一方面是教师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自主实践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增设实验课比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理论课与实验课进行整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 4) 师资培养方面 对高等院校来讲,师资培养是建设专业课程群必不可少的环节。学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师培训,如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讲座等。也可以派教师到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去挂职锻炼,以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水平。可以在汽车企业中遴选适合相关教学的高级专业人才,聘用其成为专兼职教师,可定期地以讲座、实操等形式为学生进行讲解。最好能让部分学生参与到相关高级专业人才所从事的项目课题研究中去,从而获得实践的锻炼。 ( 5) 教材选用方面 教材是课程的主要载体和形式,合适的教材是专业教学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主要因素。教材建设应该按照整合后课程进行编写和选择,突出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有效性,防止新一轮教材内容的重复使用。 四、结语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建设需要对各个相关课程的内容进行有机的整合和优化,形成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的全新的课程体系,理顺群内课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课程群建设在专业中的作用,而不能只是将本专业的相关课程聚类在一个大名称之下。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建设是汽车专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课程设置、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教材选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建设。另外,课程群建设工作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经验总结和实践创新。如何进行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关系到地方工科院校的教学资源能否共享,也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能力和素质。通过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的建设,崭新的课程体系将更有利于实现教学、师资资源的有效共享,更能体现培养目标,培养出具有扎实的汽车保险与理赔基础,必要的车辆查勘定损知识,具有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知识,能够适应车辆评估及保险理赔领域的应用型卓越工程技术人才。 作者:王艳奂 齐晓杰 于春鹏 王革新 姜莉 单位:黑龙江工程学院 汽车保险论文:浅析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汽车保险的现状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体系改革。同时还论述了改革对费率体系、保险产品、监管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影响。 「主题词保险汽车改革 1引言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汽车保险业务蓬勃发展起来。目前,汽车保险的保险标的除了最初的汽车外,已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尽管如此,世界许多国家至今仍在沿用传统的汽车保险险名,而我国则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因此,本文对汽车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不作严格区分。 2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 2.1汽车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收入占财产险60%左右,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我国保险制度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统一制定。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没有什么区别。现有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陪特约险等,都是随车的且选择范围较小。 2.2汽车保险制度改革 2002年8月,保监会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改革后,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另外,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同时废止。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3汽车保险制改革的影响 中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这一改革,其影响将是深远的。将表现在以下方面: 3.1费率体系将更合理 改革前,我国车险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监会制定,且纯粹依据“从车因素”制定,存在“一刀切”“大一统”等诸多弊端。显然不合时宜,且对一些保险人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如对驾驶经验丰富的被保险人。改革后,车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报保监会审批,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随车因素: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地区因素: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随人因素: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因此,改革后的费率厘定将从以从车主义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从人主义为主,将更加科学地兼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者的利益。 在考虑了以上因素后,费率体系将更合理,对不同的客户将区别对待,具体表现在保费支付的数额将不一样。 3.2产品多样化 由于实行费率自由化,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各保险公司争夺顾客的竞争将日益激烈。与此同时,顾客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也逐步走向多样化。这必将促使保险公司顺应环境变化、市场变化、顾客需求的变化,纷纷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在保险费率和产品内容上存在差异的保险产品,从而出现汽车保险产品多样化的新局面。 以日本为 例,1996年日本政府推行金融制度改革,保险业开始实行放宽限制和自由化。1997年AIG属下的AMERICANHOME保险公司设计开发出《风险细分型汽车保险》,这种保险产品根据每个驾驶员的危险度出示保费,除了考虑现行的汽车种类,事故经历等因素外,还把年龄,地区,性别,车辆使用目的等作为新的费率计算因素。这样危险度较低的驾驶员的保险费很低,最多的可以降30%。SECOMU东洋财产保险公司从1998年12月起开始直接销售《成本返还型汽车保险》,这个保险产品因节省了支付给店的手续费,价格比较低廉,与过去的保险产品相比,所有投保者的保险费大约降低了20%。 3.3监管方式将发生变化 这次改革将使过去的“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保险公司执行”的方式转变为“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条款、费率,监管部门审批”。保险监管部门将由原来的费率制定者转变为真正的监管者。各保险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这次改革中,保监会就要求保险机构收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应将车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其中,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保险标的范围;(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3)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4)保险责任起讫期;(5)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6)赔偿处理;(7)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8)诉讼管辖权。而且,保险机构申报或使用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1)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违反保险原则;(4)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5)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6)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7)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由此可见,监管重点将是保险公司的偿付力、要求保险公司提高透明度、督促保险公司间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等。 3.4精算作用将更加突出 改革后,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而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包括: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入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并提交车险费率的方案,包括: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此项材料仅在调整费率时要求); (2)费率制订或调整说明; (3)制订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另外,保险公司制订条款费率应提高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强核算和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由此可见,改革后,精算在保险公司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3.5销售渠道多元化 目前,面向大众的汽车保险产品一般是采取由人为主的销售体制,随着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这一领域,以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为了使其保险产品能够迅速投向市场,必将涌现出各种不同的销售渠道,如:直接销售、电话销售、网上销售、以及利用在其他行业形成的品牌形象,向其他行业的现有顾客实行联带型的保险推销。 另外,通过汽车俱乐部、社区工作室销售保险产品也将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销售方式。例如,龙华汽车俱乐部将在北京设100家左右的社区工作室,并与上海、广州等地实现连锁。在美国,汽车俱乐部的社区工作室已全部演化成保险机构。社区工作室与普通机构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良好客户界面,普通保险人员与客户保持接触时,话题就是保险,其余都是铺垫,时间长了,难免尴尬。而汽车俱乐部的主题既可以是汽车维修、汽车保养、也可以是汽车旅行、汽车时尚。最后才是汽车保险。而顺带的保险业务才是它的核心赢利点。 3.6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提高 随着我国保险业开始实行放宽限制和费率制订自由化,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将加入到我国保险市场,而且保监会已批准了德国格宁保险公司等几家国外公司在上海、广州和深圳(另有10个城市计划在两年后相继开放)开展财产保险,竞争将非常激烈。而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外保险公司素以优质服务著称,如德国格宁保险公司,已经提出在汽车保险 中提供附加服务,例如当客户的汽车出险后,他们会先借给你一辆车开。可见,竞争将迫使各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促使保险公司(特别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优质快速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彻底改变以往“投保易,理陪难”的局面。 作者:武汉理工大学陈云光胡树华郭海涛来源:《上海汽车》2003年第2期 汽车保险论文:浅谈美国的汽车保险制度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记录的和机动车辆相关连的车祸发生在十九世纪1896年的纽约。从那次车祸之后,汽车保险制度就开始进入了人们的生活。192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从法律角度上把购买汽车保险做为机动车辆拥有者的要求,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必须购买汽车保险。从此以后,美国各个州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将购买汽车保险列入了机动车辆驾驶者的法律规定,而不是让驾驶者选择购买汽车保险或者是不购买汽车保险(Requirement,notOptional)。现在,美国的五十个州,机动车辆的拥有者购买汽车保险是必须的,是法律规定的.不购买汽车保险,你的车就不能动窝儿。不购买汽车保险,你开车就属于违法。 在美国,购买汽车保险的价格是和购买汽车保险人所拥有的汽车的价格,购买汽车保险人所拥有的汽车的性能,购买汽车保险人所居住的地区,购买汽车保险人拥有汽车的数量,购买汽车保险人每天开车行驶的距离,购买汽车保险人的年龄,购买汽车保险人婚姻状态,购买汽车保险人有没有子女,购买汽车保险人的驾驶记录遗迹购买汽车保险人拥有驾驶执照的时间等若干因素来决定的。汽车保险一般有全保,半保和单保等等。 1.一般来说,一个购买汽车保险人所要投保的汽车的价格越高,其汽车保险费用的价格也就越高。 这个是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你要购买一辆2005年的奔驰?S55,美金要十二万五千块,而买一辆2005年的丰田花冠,只要美金一万两千五百块,两种不同的车辆价格相差10倍。由于汽车本身的价格差异,使汽车在车祸之后的赔付也有一个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零部件的价格,汽车修理技术人员的工时费用等方面。所以你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根据你所投保的汽车的价格,提供一个和你的汽车价格表相对应的保险价格。一般来说,汽车的价格越贵,保险的费用就相对越高。汽车的价格越低,汽车保险费用也会低一些。汽车的价格是汽车保险费用价格的最基本的一个因素。 2.购买汽车保险人所拥有的汽车的加速性越好能(Acceleration,在美国一般是以从零达到每小时六十英里速度的时间来衡量的),马力越大,保险费用越高。 比如说,跑车的加速性能比一般轿车的加速性能好,根据统计,跑车发生车祸的时候车速都比较快,造成的损失也相对大一些,因而跑车的保险费用就要比轿车的保险费用高很多。我原来拥有一辆两门两座的丰田小跑车MR2,这辆跑车的价格和我的另一辆轿车尼桑千里马的价格差不多,但是丰田小跑车MR2保险费用就比尼桑千里马的保险费用高出很多。当我对这两种汽车的保险费用提出质疑的时候,保险经纪人对我说:“你这辆丰田小跑车MR2是Hi-performance(起动加速性能好),速度快的车子,速度越快,危险性就相对越高,所以你的丰田小跑车MR2的保险费要比你的那辆尼桑千里马高出来很多,这不是我自己的规定,这是保险公司根据千百辆不同类型的汽车所发生车祸造成后果的统计结果,是有科学根据的” 3.购买汽车保险人所居住的地区和保险费用的高低关系很大。 在美国,一个城市和另外一个城市的汽车保险会有不小的差距。在大都市和乡村的汽车保险也有所不同。比如你住在纽约市里,你所付出的汽车保险费用就要比住在阿拉斯加的乡村旷野的保险费用高出去很多。因为在纽约市内开车,人多车多,出车祸的几率高,汽车被偷的可能性也很大。但是在如果你住在阿拉斯加的乡村旷野,三天都见不到一个人,出车祸的几率就小很多,汽车被偷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另外,你居住的区域治安好,你的汽车每天停在你房子的车库里,保险费用也会相对低一些,所有细节这些在保险公司都有非常详细的统计数据。我在纽约的时候听一位保险经纪人说,在纽约,一个人开一辆车开了一万公里还没有出过车祸,那就是一个奇迹,你就是一个超人。因为在纽约这样的大都市里,每时每刻都可能有意外发生。所以,每一个保险公司都根据你所居住地区的统计调查,制定了一个地区性的价目表格。你在哪一个地区居住所付的保险费也都是不一样的。 4.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用上考虑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购买汽车保险人每天开车行驶的距离和每年大致的行驶英里数。 从理论上来说,购买汽车保险人每天或者是每年开车行驶的距离越长,发生车祸的可能性就越大。购买汽车保险人每天或者每年开车行驶的距离越短,发生车祸的可能性就越小。保险公司会根据你居住的地址到你工作的公司之间的距离来计算你的保险费用幅度,这个指标在每一个保险公司也是有非常详细规定的。 5.购买汽车保险人的年龄对保险费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一般十几岁,二十来岁的年轻人,保险费用相当的高。美国各个保险公司通过多年对人们心理行为的研究,制订出来一套科学的标准。保险公司会针对投保人的年龄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来制定保险费用的。驾驶者的年龄越小,开车的经验就相对越少,针对这一年龄的汽车保险费用就越高,随着年龄的增长,保险费用会逐渐降下来的。 6.购买汽车保险人婚姻状态,购买汽车保险人有没有子女对保险费用的多少也会有影响。 这一条听起来是很滑稽的。但是通过保险经纪人的解释之后,还真有点道理。有一次我在美国农夫保险公司买保险(FarmersInsurance),保险经纪人在给我登记后关的情况时问我有没有结婚,有没有孩子?我当时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反问到;“我结婚不结婚,有没有孩子和保险有什么关系?”保险经纪人对我说:“这当然有关系了,如果你结婚了,你有了小孩,从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讲,你的责任心就会加重,你在开车的时候就会更加小心,因为你的生命中不再是你自己,不再是光棍一条,你有了家庭,你有了牵挂,你开车的时候就会更稳重,更小心,遇到情况的时候就不会象单身的时候那样容易激动”经这位保险经纪人一解释,我觉得他这样的解释还真有些道理。 7.购买汽车保险人拥有驾驶执照的时间在保险费用上面体现的很明显的。 如果你刚刚在美国拿到驾驶执照,你的保险费用一定会是很高的。不论你在其他国家有没有很多年的驾驶经验,如果你只是刚刚拿到美国的驾驶执照,你的保险费用高得让你吐舌头。就我自己目前的情况,在美国拿到驾驶执照有16年之多了,我买的汽车保险,全年的全保也就是不到500美金。但是我有一位朋友从中国来,刚刚考上美国的机动车辆驾驶执照,他的保险费用每六个月就要将近3000美金。有一些保险公司,承认国外的驾驶执照。(尤其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动车辆驾驶执照,因为中国的驾驶执照是公认最难考的,除了笔试,路考,钻竿,倒库,交通规则等等,居然还有机械常识,这一点在美国是根本没有的)如果你向这些保险公司提供了你原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驾驶执照。他们会根据你过去的记录和外国的机动车辆驾驶执照承认你的驾驶经验,保险公司会按照你相应的驾驶时间给予你恰当的保险费用。 8.购买汽车保险人的驾驶记录是在美国购买汽车保险时衡量保险费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如果你的驾驶记录良好,保险费用就会低一些,而且每年的保险额度还会有一定幅度的递减。但是如果你出过车祸,那就对不起了。保险费用马上就会升高很多。我在俄亥俄读书的时候,就有一家叫做Sentury的保险公司,对汽车的保险要求是九年之内没有任何交通事故。在那里买对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六个月只需要99美元,如果你有第二辆车,那么第二辆车六个月只有88美元。但是,一旦你的车子出了车祸,SenturyInsurance就不会接着给你保险了。我现在所在的保险公司,服务是很好的,你如果不出车祸,一切平安,保险费用每年还会有一定幅度的下调。但是你一但出了车祸,而且保险公司也赔付了,那么对不起,你以后三年的保险费用,每年会上长百分之二十。 9.购买汽车保险人拥有汽车的数量,也是汽车保险费用的一个因素。 如果你一个人拥有超过一辆汽车而且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汽车保险,或者是在同一个居住地址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辆,(Underthesameroof)保险公司将给你一个优惠叫做Multi-VehicleDiscount(多车优惠计划)。一般一个人在购买第二辆汽车保险的时候可以有高达20%的优惠。同理,一个购买汽车保险人的第三辆,第四辆甚至更多的车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优惠。有一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仅仅限于汽车保险,他们也提供房屋保险,财产保险等。如果你在他们那里购买了房屋保险,同时也在他们那里购买汽车保险的话,那么这一家保险公司就会给你更好的优惠条件。所以,我们在美国购买保险,一般都把几种保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这样可以有很好的优惠。 10.现在科学技术手段都已经非常发达了。如果你的汽车安装有汽车报警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全美国汽车安全追踪系统等高科技的装备,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你汽车上的装备来衡量你的保险费用,你的汽车保险费用也会因为你有这些装备而有相应的优惠。
保险学论文: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模式探析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本文通过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和案例的总结三个方面的阐述,说明了案例教学模式在《保险学原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 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主要运用于一些实践型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如计算机、机械、会计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保险行业的经营虽然有其特殊型,但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同样具有较强的操作型,而《保险学原理》作为保险专业的基础专业课,同时具备了理论型和实践型两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在《保险学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推广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1 案例选取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典型案例的选择往往是教学取得成功的一半。因此,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做到针对型、具有真实型、富有启发型。为此,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必须做到: 1.1 准确选择案例 要准确的选择案例,作为教师,首先必须较好的把握整个教材,准确理解教材中每个概念、原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还应清楚的掌握这些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整个教材的知识结构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例的特点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如可将案例分为实操型、描述型和分析型。同时,案例的选择还应注意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紧密相连的典型案例,寓教学理论于案例之中。如,在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就应该选择在时间上具有较强模糊型的案例供学生探讨,这样既可以加强学生对“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区别的理解,又可以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1.2 充分注意案例的实效型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我们在选择案例进行教学时,应注意选择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作为教学的素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的亲切感,更好的理解案例讲述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而且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亲睐,所以保险法也处于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还应充分考虑保险法的调整,以保证案例教学真正与社会发展相符。 1.3 自编案例与引用案例相结合 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稳定社会经济,显然,保险学的教学也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引用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满足教学的需要,也可以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课程内容实际情况编写案例,以保证所选取的案例具有更强的针对型、时效型。 2 案例分析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好案例后,接下来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组织学生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由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通常都是保险经营实践中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的,所以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型和实战型,当然也要求我们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将理论知识融入案例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又能指导我们的保险经营实践,如保险理赔工作的进行。 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方法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每个案例反映的保险事故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但基本方法是一致的。以笔者的教学过程为例,案例的分析大致分为一下几个步骤:首先将案例的内容告知学生,并给3至5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去思考;其次是组织学生讨论并要求学生主动发言或提名式发言,让学生就这个案例的看法充分发表他们的想法;最后组织学生听取笔者的一些看法,而这一步也是传授案例分析方法的过程。在讲解案例分析方法时,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让学生去挖掘这个案例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个问题去寻找我们所需要的原理或理论,当一个案例中蕴含着多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时,这一点就显得尤为关键。例如,我们给出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200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地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运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分析方法,首先本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而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很显然适用近因原则。由于产生损失的原因有多个,是近因原则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这时我们就需要认真去体会和理解关于近因的含义。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结合本案例来看,虽然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三个,但其中火灾是导致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其他原因也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因此火灾是本案的近因。显然,有了这个结论,我们处理结果同时也就产生了,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全部共计177000元损失。其申,赔偿店铺损失15万,赔偿货物损失27000元。 当然,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还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绝不能用案例教学法来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学方法。因为,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每个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点,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这些方法往往是交叉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些教学方法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掌控整个教学进程,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型,对案例进行讨论;带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三、充足的时间是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由于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熟悉、思考和讨论,最后还要对案例进行总结,所占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一定要选择好时间,以保证案例分析在一个教学单元内得以完成,避免草草收场的情况发生,使得案例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3 案例总结是案例教学法的根本 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认知过程,是让学生懂得如何用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不断的重复、积累,以量变的积累实现质变的飞跃。但同时,要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的领会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案例总结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总结其实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总结,是对学生思考、讨论案例过程的总结。通过这个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思考很多的问题,例如: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从中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从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总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帮助学生自身得到进一步提升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总结,不但使得案例教学效果得到较好的保证,使整个教学过程画上圆满的句号,而且也完成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 保险学论文:保险学原理 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摘要]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差,因此,对高职高专的专业课程进行教学模式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是当前高职高专教学的必然趋势。针对《保险学原理》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从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评价体系等方面来讨论该门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为更好的实现该门课程的效果而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评价体系改革 高职《保险学原理》 课程是金融保险专业的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均比较强的主干专业基础课,对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的《保险学原理》课程的教学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学生觉得该课程枯燥、难学。究其原因,首先是“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充满课堂,使得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兴趣不浓厚。其次,不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习惯,难以挖掘学生的学习能力。最后,课本理论知识教学多,与保险经营实践结合少,从而导致学生在学习其他专业课之前没能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企业则抱怨学生职业意识差、动手能力弱、业务上手慢。所以改革《保险学原理》课程的教学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当前《保险学原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体系和教学安排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式和专科学生的实际特点,教学过程理应更加注重于对学生的实践教学,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但目前在专科学生的培养中仍然偏重于理论教学,重点放在了概念、原理、方法的讲解上,忽视了对概念、原理、方法的灵活应用与实践训练的环节。在课程安排上,理论教学的学时所占的比重过大,而实践教学所分配的学时较少,实践教学体系还不完善。 2.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目前该课程主要采用老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方式,所选教材和讲述内容重理论教学,而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在教学过程中,对围绕知识点进行课前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重视不够;在讲授过程重,没有很好地运用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教学方式,学生学习的热情不高,实际应用能力较差。 3.教学手段较陈旧。目前该课程还采用板书教学的模式,多媒体设备的使用率很低,缺乏辅助教学软件的使用。在课程中要涉及保险案例的处理,在不能让学生去保险公司实地锻炼的情况下,还需要借助计算机设备和相应的软件作支撑。 4.考核方式不完善。目前该课程的考核以理论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熟悉、理解和掌握程度,一般以试卷的形式加以体现,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80 %,而实际应用能力考核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多以作业形式加以提交,成绩占总成绩的20%-30%。 二、《保险学原理》课程教学手段的改革 1.课程教学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活动中主体的自主程度是保证课堂教学有效的重要的条件。虽然每个学生之间存在某方面的差别,但这种差别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弥补的。因此,针对高职学生认知特点,我们应该放弃讲授和练习脱节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互动式教学法,采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来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即教师在课堂中要将所要学习的新知识隐含在一个或几个任务之中,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所提出的任务进行分析和讨论,明确学习内容涉及的知识,然后在教师的帮助下,学生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的兴趣。因此,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进行教学,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模拟场景,协作学习。目前,国内外较常见的应用能力课程教学方法有很多: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基于资源的学习等。结合当前我们教学的实际情况,选择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是可行的。它是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而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讲情景教学和角色互换教学与之相互渗透,是教学效果更加明显。 三、《保险学原理》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虽然一直是我们教学方法的主流,对推动我们教学的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方法的缺点也很明显,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差,如动手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而这些问题的集中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教学方法来逐步改变这种局面。当然,要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必须了解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一个学生的精力为例,从我们的教学过程来看,学生能聚精会神听课的时间大约在20-25分钟左右,而我们一堂课的时间通常在45分钟左右,很显然,对于他们来说还有20分钟左右时间的学习效率是很低的,这时我们就应该寻找新的教学方法来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以营造一种更宽松的氛围来重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样不仅能保证我们每堂课的完整性,而且还提高了学生学习的效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所采取的新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为教材,学生在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分析。运用多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积极思考问题,还可以让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当然,一次生动的案例课需要授课教师精心的准备,如案例的选取不仅要结合所学理论知识,还要充分贴近生活,以调动学生的兴趣;案例的分析过程应该给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并进行分组讨论;案例的总结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引发学生对案例新的思考。 2.情景教学法 情景教学法也是教学活动过程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某个教学环节设计一个特定的环境,让学生充分参与并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以《保险学原理》为例,当讲到保险营销时,我们就可以以某一保险产品作为行销标的,将学生分为保险公司职员(或保险人)和顾客两大群体,让他们运用所学知识,相互进行产品行销,来掌握保险营销中需要注意的每一个环节,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很轻松的学习,而且还能较快的掌握相关的营销知识,较之纯粹“板书式”的教学方式效果要好得多。 3.角色互换法 角色互换是指就某一个章节内容,学生与教师进行角色互换,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内容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学生为了较出色的完成任务 ,除了认真学习课本知识外,还会查阅许多课外知识,增加了学生的知识面,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另一方面,在充当教师授课的过程中,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应该针对不同的学生群体斟酌使用,因为它本身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也较高。 四、《保险学原理》课程评价体系的改革 1.采用“过程评价” 在前文中分析该课程考核体系不完善时提到,目前该课程的考核仍以理论考核为主,整个考核有两个部分组成,即笔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主要包括作业、考勤等)占20%-30%。这种考核方式虽然也是当前我们绝大多数课程的考核方式,但无庸置疑,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学生的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该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中,我们可以采用“过程评价”的方式来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即在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平时学习状况,包括学习态度、目的、情感、意志、方法、效率和学习的自主创新等,引导学生正确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激励和自我评价,从而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不断提高。 2.建立老师与学生相结合的评价小组 为了让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客观,我们可以采用教师与学生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即首先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评价指标,在考核评价过程中,让每一位学生都参与进来。这样既可以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锻炼学生评价能力和自信心理,还可以引导学生自我总结、不断提高。 五、结语 总之,要实施上述的教学模式的改革,要求授课教师能系统地把握本门课程的知识,摆脱教材的束缚,灵活组织实施教学。同时还要求老师具备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地位,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不畏困难勇于探索,达到培养受社会欢迎的应用性人才的目的。 保险学论文:论我国保险学的教学创新 摘要: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市场迫切需要大量的保险人才。而作为高素质保险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的保险专业的教学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学生学习保险学的动力不强,课堂上保险学教学效果不佳,对保险专业的投入不足等,造成保险教学质量难以提升。本文意在探讨人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改进保险教学效果的建议,以期为保险专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 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 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 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 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 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保险学论文: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模式探析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本文通过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和案例的总结三个方面的阐述,说明了案例教学模式在《保险学原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 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主要运用于一些实践型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如计算机、机械、会计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保险行业的经营虽然有其特殊型,但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同样具有较强的操作型,而《保险学原理》作为保险专业的基础专业课,同时具备了理论型和实践型两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在《保险学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推广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1 案例选取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典型案例的选择往往是教学取得成功的一半。因此,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做到针对型、具有真实型、富有启发型。为此,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必须做到: 1.1 准确选择案例 要准确的选择案例,作为教师,首先必须较好的把握整个教材,准确理解教材中每个概念、原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还应清楚的掌握这些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整个教材的知识结构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例的特点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如可将案例分为实操型、描述型和分析型。同时,案例的选择还应注意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紧密相连的典型案例,寓教学理论于案例之中。如,在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就应该选择在时间上具有较强模糊型的案例供学生探讨,这样既可以加强学生对“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区别的理解,又可以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1.2 充分注意案例的实效型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我们在选择案例进行教学时,应注意选择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作为教学的素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的亲切感,更好的理解案例讲述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而且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亲睐,所以保险法也处于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还应充分考虑保险法的调整,以保证案例教学真正与社会发展相符。 1.3 自编案例与引用案例相结合 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稳定社会经济,显然,保险学的教学也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引用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满足教学的需要,也可以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课程内容实际情况编写案例,以保证所选取的案例具有更强的针对型、时效型。 2 案例分析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好案例后,接下来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组织学生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由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通常都是保险经营实践中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的,所以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型和实战型,当然也要求我们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将理论知识融入案例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又能指导我们的保险经营实践,如保险理赔工作的进行。 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方法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每个案例反映的保险事故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但基本方法是一致的。以笔者的教学过程为例,案例的分析大致分为一下几个步骤:首先将案例的内容告知学生,并给3至5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去思考;其次是组织学生讨论并要求学生主动发言或提名式发言,让学生就这个案例的看法充分发表他们的想法;最后组织学生听取笔者的一些看法,而这一步也是传授案例分析方法的过程。在讲解案例分析方法时,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让学生去挖掘这个案例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个问题去寻找我们所需要的原理或理论,当一个案例中蕴含着多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时,这一点就显得尤为关键。例如,我们给出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200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地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运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分析方法,首先本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而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很显然适用近因原则。由于产生损失的原因有多个,是近因原则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这时我们就需要认真去体会和理解关于近因的含义。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结合本案例来看,虽然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三个,但其中火灾是导致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其他原因也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因此火灾是本案的近因。显然,有了这个结论,我们处理结果同时也就产生了,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全部共计177000元损失。其申,赔偿店铺损失15万,赔偿货物损失27000元。 当然,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还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绝不能用案例教学法来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学方法。因为,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每个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点,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这些方法往往是交叉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些教学方法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掌控整个教学进程,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型,对案例进行讨论;带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三、充足的时间是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由于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熟悉、思考和讨论,最后还要对案例进行总结,所占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一定要选择好时间,以保证案例分析在一个教学单元内得以完成,避免草草收场的情况发生,使得案例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3 案例总结是案例教学法的根本 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认知过程,是让学生懂得如何用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不断的重复、积累,以量变的积累实现质变的飞跃。但同时,要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的领会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案例总结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总结其实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总结,是对学生思考、讨论案例过程的总结。通过这个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思考很多的问题,例如: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从中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从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总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帮助学生自身得到进一步提升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总结,不但使得案例教学效果得到较好的保证,使整个教学过程画上圆满的句号,而且也完成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 保险学论文: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如何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手段处理企业风险的能力,成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的重点。必须转变思路和角度,加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改革研究,科学优化教学内容;积极强化能力培养;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保险学的教学水平,才能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著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二)注重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 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与更新。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发展性和前瞻性教学研究是时代的要求。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风险转移手段,其理论与实务发展速度快,自身的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内容,是我国企业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员工因死亡、生病、失能、退休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所得的救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健康保险计划和退休计划,企业实施了员工福利计划可以获得国家的税制优惠,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高度体现了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知识价值。 (三)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 保险学是一门指导保险实践的应用科学,保险学课程必须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应选择当前保险市场比较成熟、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险内容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例如,保险合同与保险基本原则既是保险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学中实用性最强的内容,保险活动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完成;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是工商企业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险种。应用范围广,因此。这些内容应该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 保险学论文: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课程中的应用 [摘要]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但是它又不能完全取代其他的教学手段,应注重多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以及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案例 教学 保险学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是一种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其具体操作流程是“以例激趣一以例说理一以例导行”。对传统《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是必然的选择。 一、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可以弥补《保险学》教材一些内容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不足。 (一)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保险学课程是一门研究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的学科,实务性极强,无论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都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讲授保险学课程就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助于调动课堂气氛,增进师生互动。保险的种类繁多,内容、特点各异,但在授课过程中,各险种讲述的框架大同小异,如果教师授课一味地采用满堂灌的“填鸭式”方式,则很难活跃课堂气氛,也不利于师生互动。而案例教学法则是把案例带到课堂中去,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出“以学生为中心” “以自主学习为中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开拓学生思维。保险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复杂且难以理解,案例能引导学生思考相关的原理,把理论与实务紧密联系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如“当事人”一样,身临其境,提出方案,处理问题。教师在引入案例时,可从多个层面给学生以引导,培养其发散思维能力。 二、实施寰例教学法应做的准备工作 实施案例教学,教师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明确教学目标。要清楚地知道通过本案例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案例的选择与编写,以及教学环节的设计都要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一是精选教学案例。要本着典型性、理论性、及时性和多样性的原则来选择案例。二是要注重正面引导。教学的过程同时也是育人的过程,因此要用正面的案例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引导,将正、反面案例相结合。 (三)正确设计教学环节。一是引导学生展开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注意将问题引向深化。可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首先由学生在小组内进行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全班交流、辩论,找出合适的解决办法。二是注重点评总结。教师应及时归纳学生的不同意见和观点,把各组讨论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帮助学生理清思路;然后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得出正确结论。 三、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完全取代其他教学方法。 开展案例教学仍须坚持“理论一实践一理论”的思维方式,它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如社会实践、模拟实习等实际操作等。 1 要与理论教学相结合。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因此,教师应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增强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教学。 2 要与多媒体相结合。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视觉冲击强等优点。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案例,加大信息输出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 要合理使用教具。比如在讲到保险合同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等单证,可以使学生很快明白保险合同的格式、作用等相关知识。 4 要开辟第二课堂。案例教学要尽可能走出教室、走出校园,把课堂搬到社会上去,让学生亲身体验保险实务,增进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总评者”的角色。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学生特点做周密的设计,尤其是在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更要充当好“总评者”的角色,引导学生探询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 基于案例教学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例,很难有“正确”的答案,因此,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避免给出肯定的观点或答案,而要对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总评,帮助学生理顺思路,而不是在教学过程中给出一个肯定的观点或解决方法,使学生不加分析地被动接受,放弃其在讨论中得到的启示。因此,教师在案例讨论之后,应当做一个慎重的“总评者”,而不是讨论结果的“仲裁者”。 保险学论文:法国保险学院的研究生教育 在法国,保险学院只进行硕士、博士阶段的教育。也就是说,这些保险学院自己并不培养基础人才,而是直接从别的学校、别的专业的毕业生中择优招生。 以爱克斯马赛保险学院为例,从硕士生源的学历水平看,只招收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或相关专业硕士毕业生。后者毕业后在我国被称为“双硕士”,在工作时一般给予博士待遇,但在法国保险行业没有这种“优惠”,这时,第一个相关专业的硕士在作用上就等同于“保险预科”了。 从生源的原学校看,有毕业于普通大学的,也有毕业于所谓精英学校(私立学校)的。从生源的毕业学科看,有商法、私法、经营管理、商业运输等,法国保险学院并不特别青睐原保险专业毕业生。从生源的职业背景看,有在校学生、律师、保险公司职工等,具有一定保险职业背景的生源还是作为招生的主要指标之一。 初看之下,如此“杂乱”而水平不一的生源,很让人怀疑法国保险学院能否搞好硕士期间的培养和教学。但实际上这种“杂乱”发挥着其独到而重大的作用。首先是将不同的知识结构、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学习方法带进了同一个课堂。其次是学生的来源多渠道化,正好满足了保险行业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最后,这种“杂乱”有利于学生对保险相关各职业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 法国保险学院的研究生培养 “白多读一年”的“大学文凭”。在爱克斯马赛保险学院,硕士阶段教育除了职业硕士、研究硕士,还有一个“大学文凭”。一部分水平稍差但有潜力的学生必须先读一年的“大学文凭”,考试通过后,才能申请继续攻读保险硕士。这就等于说,这些学生必须多读一年,才能与别的学生拿到同样的保险硕士文凭。表面上看来,这些学生要“白多读一年”,但是这多读的一年对于保证学生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顶级”保险人才的培养机构。法国的硕士阶段教育分为两种:研究硕士和职业硕士,研究硕士实际上是“博士预科”,只有研究硕士毕业才有可能读博士,因此博士属于纯研究人才,他们不需要任何工作经验。而职业硕士从硕士阶段起所接受的教育就与研究硕士完全不同。那些打算从事保险职业工作的人,读到职业硕士就算到头了,之后就必须到工作中获取更多的知识。对于博士后,其本意是“实习”,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实践经验,在法国如果获得博士学位去做博士后,反而会让人觉得奇怪和不解。所以说保险博士已经是“顶级”的保险研究人才了。 泾渭分明的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研究硕士的课程,其课程名称一般都很复杂,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常人所难以理解的高深理论研究,比如爱克斯马赛保险学院的研究硕士课程,其名称最短、最好理解的一门课叫“缔约自由权及保险合同”,有些课的名称让人看了都不知所云。相反,职业硕士和“大学文凭”则很像国内的课程设置,或按保险门类分类:人身险、寿险、财险、责任险、车险等;或按保险知识分类:保险合同、保险经济学、保险企业等。在师资配备上也是如此,研究硕士课程,其代课教授一律是博士水平的专职教授。而职业硕士和“大学文凭”课程,除了基础知识课——保险合同、保险经济学外,其余的代课教授多为外聘,他们个个保险经验丰富,在保险界地位显赫。 法国保险学院研究生就业准备管理 颇具特色的带薪实习。在法国,保险职业硕士只有经过实习才能够取得毕业文凭,而保险研究硕士和保险博士则不要求实习,至于“大学文凭”,虽不要求实习,但保险学院持鼓励的态度。 为了鼓励实习,爱克斯马赛保险学院对职业硕士和“大学文凭”学生实行“交替课程制”:职业硕士上课两周,期间“大学文凭”学生没课去实习;其后两周,职业硕士实习,“大学文凭”学生开课,如此反复交替进行。 “吝啬”的保险人才提供量。保险学院的毕业生为什么这么“抢手”?原因之一也在于其“吝啬”的保险人才提供量,比如爱克斯马赛保险学院,2005至2006年度的学生总数40多人,其中博士要至少三年才“出师”一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研究硕士和“大学文凭”都属于过渡性文凭,前者相当于“博士预科”,后者相当于“职业硕士预科”,也无法“供应市场”;职业硕士,2006年是有史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届,但其中外国学生大多数毕业后要回国工作,真正能“供应市场”的大概就在20人左右。 保险学论文:浅析《保险学原理》案例教学模式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本文通过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和案例的总结三个方面的阐述,说明了案例教学模式在《保险学原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 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主要运用于一些实践型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如计算机、机械、会计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保险行业的经营虽然有其特殊型,但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同样具有较强的操作型,而《保险学原理》作为保险专业的基础专业课,同时具备了理论型和实践型两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在《保险学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推广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1 案例选取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典型案例的选择往往是教学取得成功的一半。因此,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做到针对型、具有真实型、富有启发型。为此,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必须做到: 1.1 准确选择案例 要准确的选择案例,作为教师,首先必须较好的把握整个教材,准确理解教材中每个概念、原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还应清楚的掌握这些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整个教材的知识结构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例的特点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如可将案例分为实操型、描述型和分析型。同时,案例的选择还应注意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紧密相连的典型案例,寓教学理论于案例之中。如,在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就应该选择在时间上具有较强模糊型的案例供学生探讨,这样既可以加强学生对“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区别的理解,又可以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1.2 充分注意案例的实效型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我们在选择案例进行教学时,应注意选择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作为教学的素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的亲切感,更好的理解案例讲述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而且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亲睐,所以保险法也处于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还应充分考虑保险法的调整,以保证案例教学真正与社会发展相符。 1.3 自编案例与引用案例相结合 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稳定社会经济,显然,保险学的教学也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引用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满足教学的需要,也可以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课程内容实际情况编写案例,以保证所选取的案例具有更强的针对型、时效型。 2 案例分析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好案例后,接下来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组织学生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由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通常都是保险经营实践中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的,所以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型和实战型,当然也要求我们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将理论知识融入案例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又能指导我们的保险经营实践,如保险理赔工作的进行。 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方法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每个案例反映的保险事故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但基本方法是一致的。以笔者的教学过程为例,案例的分析大致分为一下几个步骤:首先将案例的内容告知学生,并给3至5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去思考;其次是组织学生讨论并要求学生主动发言或提名式发言,让学生就这个案例的看法充分发表他们的想法;最后组织学生听取笔者的一些看法,而这一步也是传授案例分析方法的过程。在讲解案例分析方法时,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让学生去挖掘这个案例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个问题去寻找我们所需要的原理或理论,当一个案例中蕴含着多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时,这一点就显得尤为关键。例如,我们给出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200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 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地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运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分析方法,首先本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而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很显然适用近因原则。由于产生损失的原因有多个,是近因原则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这时我们就需要认真去体会和理解关于近因的含义。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结合本案例来看,虽然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三个,但其中火灾是导致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其他原因也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因此火灾是本案的近因。显然,有了这个结论,我们处理结果同时也就产生了,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全部共计177000元损失。其申,赔偿店铺损失15万,赔偿货物损失27000元。 当然,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还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绝不能用案例教学法来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学方法。因为,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每个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点,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这些方法往往是交叉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些教学方法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掌控整个教学进程,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型,对案例进行讨论;带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三、充足的时间是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由于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熟悉、思考和讨论,最后还要对案例进行总结,所占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一定要选择好时间,以保证案例分析在一个教学单元内得以完成,避免草草收场的情况发生,使得案例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3 案例总结是案例教学法的根本 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认知过程,是让学生懂得如何用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不断的重复、积累,以量变的积累实现质变的飞跃。但同时,要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的领会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案例总结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总结其实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总结,是对学生思考、讨论案例过程的总结。通过这个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思考很多的问题,例如: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从中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从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总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帮助学生自身得到进一步提升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总结,不但使得案例教学效果得到较好的保证,使整个教学过程画上圆满的句号,而且也完成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 保险学论文:研究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 摘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如何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手段处理企业风险的能力,成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的重点。必须转变思路和角度,加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改革研究,科学优化教学内容;积极强化能力培养;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保险学的教学水平,才能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 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著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 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二)注重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 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与更新。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发展性和前瞻性教学研究是时代的要求。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风险转移手段,其理论与实务发展速度快,自身的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内容,是我国企业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员工因死亡、生病、失能、退休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所得的救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健康保险计划和退休计划,企业实施了员工福利计划可以获得国家的税制优惠,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高度体现了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知识价值。 (三)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 保险学是一门指导保险实践的应用科学,保险学课程必须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应选择当前保险市场比较成熟、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险内容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例如,保险合同与保险基本原则既是保险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学中实用性最强的内容,保险活动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完成;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是工商企业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险种。应用范围广,因此。这些内容应该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 保险学论文:探析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课程中的应用 摘要: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但是它又不能完全取代其他的教学手段,应注重多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以及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案例 教学 保险学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是一种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其具体操作流程是“以例激趣一以例说理一以例导行”。对传统《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是必然的选择。 一、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可以弥补《保险学》教材一些内容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不足。 (一)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保险学课程是一门研究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的学科,实务性极强,无论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都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讲授保险学课程就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助于调动课堂气氛,增进师生互动。保险的种类繁多,内容、特点各异,但在授课过程中,各险种讲述的框架大同小异,如果教师授课一味地采用满堂灌的“填鸭式”方式,则很难活跃课堂气氛,也不利于师生互动。而案例教学法则是把案例带到课堂中去,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出“以学生为中心” “以自主学习为中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开拓学生思维。保险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复杂且难以理解,案例能引导学生思考相关的原理,把理论与实务紧密联系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如“当事人”一样,身临其境,提出方案,处理问题。教师在引入案例时,可从多个层面给学生以引导,培养其发散思维能力。 二、实施寰例教学法应做的准备工作 实施案例教学,教师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明确教学目标。要清楚地知道通过本案例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案例的选择与编写,以及教学环节的设计都要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一是精选教学案例。要本着典型性、理论性、及时性和多样性的原则来选择案例。二是要注重正面引导。教学的过程同时也是育人的过程,因此要用正面的案例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引导,将正、反面案例相结合。 (三)正确设计教学环节。一是引导学生展开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注意将问题引向深化。可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首先由学生在小组内进行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全班交流、辩论,找出合适的解决办法。二是注重点评总结。教师应及时归纳学生的不同意见和观点,把各组讨论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帮助学生理清思路;然后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得出正确结论。 三、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完全取代其他教学方法。 开展案例教学仍须坚持“理论一实践一理论”的思维方式,它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如社会实践、模拟实习等实际操作等。 1 要与理论教学相结合。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因此,教师应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增强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教学。 2 要与多媒体相结合。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视觉冲击强等优点。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案例,加大信息输出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 要合理使用教具。比如在讲到保险合同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等单证,可以使学生很快明白保险合同的格式、作用等相关知识。 4 要开辟第二课堂。案例教学要尽可能走出教室、走出校园,把课堂搬到社会上去,让学生亲身体验保险实务,增进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总评者”的角色。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学生特点做周密的设计,尤其是在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更要充当好“总评者”的角色,引导学生探询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 基于案例教学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例,很难有“正确”的答案,因此,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避免给出肯定的观点或答案,而要对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总评,帮助学生理顺思路,而不是在教学过程中给出一个肯定的观点或解决方法,使学生不加分析地被动接受,放弃其在讨论中得到的启示。因此,教师在案例讨论之后,应当做一个慎重的“总评者”,而不是讨论结果的“仲裁者”。 保险学论文:浅析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通过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剖析,从做好对案例的选择、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以及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案例教学的方式等三个方面,阐述了在保险学这门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应用 一、有关案例教学法的剖析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的、典型的实例讲解、分析和讨论,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其最早的雏形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和法学院才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后又被广泛运用于管理学界。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成为一种风靡全球、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国内该教学法也逐渐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广泛地应用于很多课程授课中,如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公关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学改革计划之中。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教育在本质上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完善,是人从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看作是学习的主体,激发学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好,教学效果就好;发挥得不好,教学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呢?首先要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学的过程中巧妙地运用适当的教学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实传道、授业、解惑,教学收益会比较高。比如在保险学的授课过程中讲到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从而使学生于实例中切实感受到保险学教学不仅是课程学习的需要,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接受了教师的知识传承之后,能够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教学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而言。保险学是金融及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管理方法,是一门集方针与业务技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应用课程。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运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而且,单纯的讲授使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单调而紧张的状态,容易产生枯燥感,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与提高。而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会在教师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大脑去思考,一方面要阐述和讨论自己的分析判断,同时又要倾听他人的意见。这就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思维创造的机会,改变了单纯进行保险条款讲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将保险原理还原到实际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案例教学是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向传递信息的方式,使学与教都处于教师、学生及案例所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之中。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深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督促教师在今后的教学中考虑问题更全面、更细致。 二、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心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衡量标准和人才价值观念日益发生着变化,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更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及技术应用能力。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养社会建设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高职教育中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尤其重大。就保险学这门课程的教学而言,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保险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学生接受的角度来讲,如果教师只是介绍抽象出来的理论和既定的保险条款,而不是与实际应用联系起来,会给人枯燥空泛的感觉,也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从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促进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如果能与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事情: (一)案例选择要适当。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的选编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点。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应当是学生已经学过或即将学习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学生达到温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保险合同是该课程研究的重点,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并且保险合同内容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在讲授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先是给学生提供一些已经填写好的保险合同(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然后引导学生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如果自己是一个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在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提出他们的见解后,再引入话题:这个考虑过程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签订合同时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而且,一份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很多,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等。那么这些内容又包含了许多小的方面,这也正是保险合同这章所要学习的内容。这样一来,学生对于该次课的学习兴趣就一下子被激发起来了,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高了。 (二)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案例教学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保险学不是完全的实验课,它必须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然后进行实务性的学习。如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崖落水。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现金还在车内,就将残车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对于这个案例而言,一定是在相关概念都讲授完备的基础上,再组织案例分析。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概念,比如推定全损、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物上代位的含义等都不理解的话,就很难对该案例作出一个合理的全面的判断。 成功的案例教学是在讲解基本理论时,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明确地认识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把生动的案例与理论知识融为一体,巩固学生学习的基本原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多样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有很多具体的形式,比如课堂讨论法和讲解分析法等。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讲授“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一章时,由于该章主要是关于财产保险的险种介绍,实务性较强,所以主要采用课堂讨论、保单分析等形式授课, 即在学完各类条款内容后,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老师给出的案例资料,开展课堂讨论,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在讲授“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由于该章内容是保险基础理论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要学生一下子通过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对实际问题作出准确回答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采用讲解分析的方法。讲到一种保险原则时,先把该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需注意的关键点讲解清楚,然后引入相应的案例。在实际授课过程中,除讲清案例的背景、经过、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外,教师也可以采取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一些讨论。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也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克服怕羞、怕说错的心理,师生共同打造既严肃又活泼的学习氛围。 三、关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索 案例教学法由于其自身的优越性,在教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一)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在不同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中,老师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使用讲解分析法时,老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课堂讨论法中,老师要把表演的舞台尽可能的放给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既要善于引导学生,又要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避免出现“冷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话题范围不要过于宽泛,使课堂讨论始终围绕案例进行,以促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深化。 (二)若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充分的课前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具要准备案例,又要运用理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有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去。就保险学这门课程而言,就是要求任课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保险业务实例。保险纠纷的处理很多情况下是涉及到法律的应用的,如果老师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更新都不能准确掌握的话,那么在组织案例教学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就事论事的误区。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外大学的财经类专业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我们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加大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比重,提倡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保险学论文:关于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摘要: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教学模式,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保险学课程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征,引入案例教学有利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精选合适的案例,做好课前准备,全面把握好案例教学的课堂环节。 关键词:保险学;案例教学;保险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学是以保险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从经济、法律两个方面揭示其本质及其运行和管理的内在规律性, 阐述保险产品特征及其经营管理实务知识的一门学科。保险学课程教学除了具有明显的理论性,还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在教学中要力求实现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保险国际惯例与中国实际、保险创新与保险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高度结合。而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难以适应保险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因此,要创新教学方法,在保险学课堂中引入案例教学,积极采用启发式教学模式,努力构建一个以学生为中心, 以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及独立分析能力为目标的教学环境。 二、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 案例教学(case teaching)起源于20 世纪初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其产生于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构建主义源于认知心理学, 最早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laget)提出。建构主义者认为学习过程不是学习者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地建构知识的过程,学习不单是由外向内的转移和传递, 更是学习者主动地建构自己的知识经验的过程,即学习结果不是学生接受了知识,而是学生个体知识经验得到了改组。为此,倡导教学需要重视情境、协作、会话与意义建构等因素。其中,情境是基础,协作是关键,会话是纽结,意义建构是目的。在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案例本身就是情境。在案例的情境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而冲突与矛盾的解决要经过讨论、会话。在会话过程中,同时发生着协商与反思,往往需要通过人际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藉此,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以及对相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学生个体知识和经验在与实际问题相互结合、相互碰撞的过程中得到了改组,知识进行了重新的建构。 (二)信息加工理论 信息加工理论认为, 个体的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两种。程序性知识以产生式系统表征。产生式系统中涉及了某些内部目的、内部认识过程和内部知识,要求有目标驱动、集中注意、激活记忆和思维,调动原有的有关知识结构。产生式系统由多个产生式组成, 处理复杂的问题需要产生式系统完成。这些产生式系统经过练习后储存在人脑中,保存为解决问题的技能。陈述性知识最初以命题网络的形式组成,在多种练习下,再转化为以产生式的方式表征,最后形成产生式系统。案例教学能够突出形成学生的程序性知识和产生式系统。为了解决案例内隐或外显的问题, 学生必然独自地搜索、查找、阅读、理解和分析资料,获取信息,提炼观点。整个过程无形中助长了自学习惯的形成和自学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交往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案例教学是帮助学生将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转化为产生式系统的有效方法。 (三)迁移理论 莱文的迁移假设理论认为, 当一个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提出和检验一系列的假设,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这种通过假设形成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会影响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迁移到以后的问题解决活动中去。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发放案例材料后, 一般都附有相关的问题。学生则以“当事人”的身份去处理案例中所面临的问题,寻求解答。学生通过阅读案例材料,查找、搜集与案例有关的信息,提炼自己的观点,与小组其他成员进行讨论,这一过程同时也就是运用所学原理、概念、方法等理论知识,形成对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假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现实的实际问题有效结合起来而形成学生自己的经验与理解。 三、保险学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大量的教学案例一般都来自于保险的实际业务,真实性、趣味性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高,再加上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做出判断,得出结论,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从而使学生在校园内就能接触并学会解决大量的社会实际问题, 以弥补实践的不足和实际运作能力不够的缺陷。另一方面,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后,通过教师的总结归纳,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会更加深刻与全面。 (二)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创新能力 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即便是告诉学生案例中的实际做法, 也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是唯一的正确答案,事实上也不存在什么绝对正确的答案。只要每个方案能够自圆其说,论据充分,可以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方案。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 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可以拓宽学生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这种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议论思考的自主学习办法,正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所要求的。 (三)有利于增进学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沟通 案例教学过程中经常要分组讨论,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藉此,案例问题的解决能够被学生切实认知,学生自身存在的知识、技能等问题也能够在协作过程中利用思维冲突及反思、在意义建构过程中不断得到解决,所以讨论的过程也是一个人际交流与合作的过程。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案例教学是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式活动, 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不仅要有广博而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不仅要熟悉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还要熟悉相应的政策法规, 要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的风云变幻,以便给学生提供最及时和最生动的实践案例。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特别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 可以使教师把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或得到的启示升华到理论高度来认识,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使教师积累了教学经验,提高了教学水平。 四、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一)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或设计合适的案例 教师应明确《保险学》教学目标,结合每一章节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知识要点选择或自行设计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来源可以是教师从相关资料、网络,或深入保险实务部门收集的,也可以是教师依据教学内容,参考有关资料,结合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设计的。从内容上看,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案例的选择应遵循理论性、多样性、典型性、及时性等原则。理论性是指应选择那些蕴涵保险理论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提问、讨论、归纳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多样性要求案例尽量涉及保险领域的各个方面, 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 典型性是指案例的选择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切实揭示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这样才能使学生以一种历史的、国际的和现实的分析视角,灵活掌握和运用学到的知识;及时性是指选择的案例要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让学生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 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视野。 (二)通过精炼的讲述带领学生阅读分析案例 学生阅读分析案例是保险学课堂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教师将精心准备好的案例及相关的问题下发给学生, 随着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教师可以把网络中一些与教学案例有关的网页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制作在多媒体课件中, 在授课时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展示出来。学生通过对案例材料进行阅读,了解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分析案例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的讨论做好铺垫。在学生阅读过程中教师往往要讲述案例的内容,但讲述一定要精炼。因为一方面课堂时间有限,如果为讨论其它事实而挤占了主要问题的讨论,就可能无法完成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如果牵扯到的知识点太多会扰乱学生的视线,造成思维上的混乱和疲惫,不利于知识的传授。所以教师在组织保险案例教学的过程中, 首先是在讲述案例的时候,就要凭借自己的保险学知识,将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精心“梳理”与“剪裁”,然后再描述给学生,以提高课堂效率。 (三)通过启发式设问引导学生进行讨论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 案例讨论的主体是学生本人,通常我们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方法,学生首先在小组内进行个人案例分析;然后小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最后全班交流、辩论,找出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尽管不是主体,但要发挥主导作用,即教师要有驾驭课堂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 力争使每个学生都切实做到有效参与。具体实施中,教师可以通过巧妙的启发式设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在设计提问时要做到以下方面:提问要少而精,有的放矢。在设计提问时,所提的问题要围绕教学内容精心设计,为教学目的服务,不能杂乱无章。问题过多易使课堂讨论流于散乱,不利于教师对课堂教学的控制和学生掌握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案例提问要有层次性,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学生认知差异性。学生认知的差异性决定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案例问题的设计应由易到难、逐渐深入, 利用不同的问题诱导学生对知识各个层次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达到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四)善于总结,准确点评案例 总结、点评阶段是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在这个阶段教师必须通过学生的发言了解讨论的效果,必须要求学生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教师必须解决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理清思路,肯定那些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与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并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对基本知识和观点做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在此基础上提出尚需深入思考的问题;最后,教师还要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案例分析报告,从理论的高度,重新回顾、审视案例的讨论经过和解决方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效果。 模保险学论文:拟实践人才培养下的保险学论文 一、当前中国高等院校《保险学》教学现状与问题 (一)授课工具多借助板书或多媒体讲授《保险学》的老师,年纪大的老师教学经验丰富,基础知识扎实,融会贯通,深入浅出,但是对于现代教学工具使用方面不是很擅长,很多老教师还是采取板书的方式讲课,因为整节课没有视觉的变化,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中青年教师多采用多媒体工具,教课时加入视频、声音、图片、色彩的变化等元素,增强了课堂的吸引力,但是仍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参与度有限。 (二)讲课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现在大多老师都采用案例教学法讲课,恰当的案例在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方面确实有很好的效果,尤其在《保险学》基础理论篇,对于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方面非常有帮助,但还是以老师为主导。如果整个学期都用这种方法也缺乏灵活性,对于实务知识,更好的方法是让学生参与其中。 (三)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困难《保险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所以保险专业和金融专业一般会在大二、大三陆续开课,学生在这个时间主要是在校学习理论知识,离开学校去实习不现实,并且学校在学生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方面也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接受短期的实习生。虽然学校安排学生在大四出去实习,但学生不一定是在保险公司实习,所学的知识并没有被应用,对在大二大三学习的保险基础知识并没有起到加固加深的作用。 (四)对学生采用传统指标进行考核对于学生的考核方面,很多学校仍停留在考试、出勤及作业等传统评价手段上面,为了取得高分,学生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书本上面,但这些指标却不能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学生在成绩之外的一些优点不能得到认可,而这些优点却对学生将来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二、模拟实践教学方法在《保险学》课程的具体设计模拟 实践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是一种创新,在某些方面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使学生在学校就可以接触到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加入模拟实践的成绩,可以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水平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一)教学目标设计在《保险学》课程中进行模拟实践教学,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达到什么样的教学目标这个问题,作为保险专业、金融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掌握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基本知识这些基础理论以外,还要对从客户开始投保,保险公司初审、复核、制单到客户拿到保单整个流程有所了解,让学生通过扮演不同角色亲自操作,对保险实务有更直观的了解,能初步将这些知识运用于保险实务的实践中。 (二)模拟实践时间安排模拟实践课程的开展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做指导,建议教师进入《保险学》实务部分的讲授时采用模拟实践教学,讲授完财产保险理论课,可进行财产保险的模拟实践,讲授完人身保险理论课程,可进行人身财产保险的模拟实践。虽然模拟软件系统里面还有责任保险、再保险的模拟实践,但不建议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期间全部开展,原因之一是受教学时间的制约,分给模拟实践的课时是有限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保险学专业的学生还要开专门的《责任保险》、《再保险》课程,模拟实践可以在学习这些专业课的时候开展。而对于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这两大类保险模拟实践可以满足对他们的教学要求。 (三)硬件、软件准备我校有专门的金融实验室,实验室配备有足够的电脑,使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可以亲自操作,讲台上有投影仪和电脑,保险操作软件不像证券投资软件那样广泛,学生可以在真实的证券市场操作,保险却不可以,所以学生对保险操作软件一般很陌生,需要老师在讲台上通过投影仪对软件操作进行演示,告诉学生们要做什么,系统里的各种选项代表的含义,比如点击“保存”还可以修改答案,点击“提交”就不能再修改答案了。我校使用的是上海某家公司研发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教学软件,老师可以在软件中选择任务并把任务分给选择的班级,学生上课用账号进入自己的界面可以看到已分配的任务,然后扮演不同的角色完成每一页面的任务,最后以实验报告的形式把学生的操作详情反映出来。如果学校开有专门的模拟实践课程,除了可在系统中选择已有的业务,教师还可以根据想要考核的内容,搜集资料,自己编辑业务放在系统里面,让学生根据既定要求完成任务,这样可以了解学生对于考核内容的掌握程度。 (四)具体操作过程以财产保险为例,教师课下登录系统,选择家庭财产保险(也可选择企业财产保险),选择即将上课的班级,并把任务分配给这个班级,学生上课登录界面就可以看到分配的任务,并可以看到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客户、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资料,学生可根据这些资料,模拟顾客、保险公司投保、承保流程,并缮制相关单证。比如学生首先要扮演客户填写投保单,然后扮演业务人员接受投保单并填写相关资料,扮演财务人员打印转账回执单等,整个业务办理下来需要二十个左右的页面,需要不同角色来完成,学生完成之后,提交才可查看正确答案,提示哪些地方做错了,最后形成一份实验报告,教师由报告可知学生分数和学生的详细操作记录。 三、模拟实践教学的效果 (一)学以致用,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些业务都是保险公司真实的业务,流程也是保险公司真实的流程,让学生在教室学完相关理论知识之后,立即就能在实验室进行操作,对于书中抽象的概念,在操作中可见到它的应用,比如,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表格中有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和受益人姓名,学生需要从给定的资料中判断并填写,学生只有理解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三个概念,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查阅投保单中的“风险询问资料”,让学生知道“告知”义务是如何在实际中体现的。通过模拟实践,使得学生对《保险学》理论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 (二)提高了学生动手能力,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在模拟实践中,我们发现,平时在班里成绩非常好的学生,在实验课上缩手缩脚,不敢轻易操作,整个任务完成下来需要的时间较长。而平时在班里表现不突出的学生在操作的时候动手能力特别强,各种操作都大胆尝试,很快就熟悉了软件系统并开始操作,任务完成需要的时间短,正确率高,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还主动去帮助处在摸索阶段的学生,甚至还帮助老师解决操作中的一些问题。通过模拟实践,使成绩好的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成绩一般的学生优点得到展现。在期末考核中,把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对学生的考核更全面,学生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提高了学习《保险学》的积极性。 (三)使学生走出了学保险的误区保险学老师虽然在新生专业介绍会上都会详细介绍保险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方向,但学生对于保险工作还不是很清楚,还存在学习保险将来就是销售保险的误区,对保险课也存有抵触心理,通过模拟实践,学生们亲自操作了保险业务的整个流程,也了解了保险各岗位的基本职责,走出了学习保险将来就是推销保险的认识误区。 作者:张宝玲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保险学论文:保险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及作用 一、对《保险学》课程课堂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一)以学生主讲补充教师主讲 引导学生的自主性和合作式学习改变课堂教学由教师一人主宰,甚至满堂灌一言堂的方式,给更多的机会让学生主讲。结合专题性讲座,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专题,每个专题讲授一小节(20分钟),主要是对该专题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介绍和解读,特别要介绍当前学术界或社会各界对这一论题的主要态度和焦点问题,引导学生就这些问题进行课堂讨论。这种由学生主讲的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学会自主性和合作式学习。各组成员需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收集资料、整理观点、梳理和综述问题、撰写教学方案,制作多媒体课件以及选优秀代表担纲主讲等环节。同学们为了讲好自己的专题,往往在上课前都会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变压力为动力,充分激发了学习的主动性,既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也收获了成长与进步。 (二)以专题授课替代对教材的简单复述 为避免对使用教材的简单重复,在课堂内容的规划和设计上,采用专题讲座的形式展开教学,每一次专题之后,围绕特定主题共同探讨。在遵循保险学教学大纲的基础上,主要设计了以下专题:风险与保险、社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车辆保险等。这些选题在保险学课程体系的框架内,突出其实用性价值,以关注实用性吸引学生,学生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这些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途,这就增强了学生主动学习保险学的兴趣和动力。 (三)案例教学方法创新 保险学属于应用类学科,因此,在教学中要突出案例教学的比重,引导学生深度思考,让学生真正感到学有所用。在保险学课堂教学中调动学生现场参与的成功方式就是增强案例分析的方式和问题探讨的力度。案例的选择和问题的提出,既可以由教师提供,也可以由学生提供。课上,可以先由老师讲授理论知识,然后教师针对理论知识结合精典案例把学生进行分组进行讨论。课下由学生准备与所学理论知识相关的案例在下一次课上进行展示,仍然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保险学案例,每个案例10分钟左右。形式不限,可以是传统的PPT形式的,也可以是根据案情现场表演,还可以将案例拍成视频。在我们的课堂实践中,同学们更倾向于现场表演和拍成微电影的形式,他们课下自编自演自导,团结合作,分工明确,为了给大家呈现出精彩的案例,每组同学都认真地准备着,对与案例相关的重点或疑难问题进行反复的探究,同学们学习的热情和参与性空前提高。通过这种学生自己动手做保险学案例的方式将课程的知识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使知识点更加突出,既能温故知新,又容易引起共鸣,活跃课堂气氛。 (四)突出“问题导学法”的运用 将保险教学内容化成一个个问题,使问题经常存在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它能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学生积极思维,用以诱导学生自己发现并独立掌握知识。下面举例说明:如讲“风险概述”这一内容时,应以由表及里,从感性到理性为主线,设置成以下三个问题:1、什么是风险2、风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3、风险的特征是什么?(将以上三个问题贯穿在古语:“人有旦夕祸福,岂能自保!天有不测风云,人又岂能料乎?”以及若干与风险相关的图片,如南方冰冻雪灾,胶济铁路出轨,汶川地震,三鹿奶粉等事件中启发同学们思考)。同学们通过图片结合所要思考的问题,层层深入,步步入扣,最后获得与风险相关的知识——风险就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客观存在而又意料不到的事情,其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工作失误等。 二、保险学课程教学方法创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保险教学中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长期以来,教学中对教师引导作用的理解和贯彻存在着抽象、孤立、简单化的认识,虽然教师在教学中起引导作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但教师引导作用的存在是以学生的“学”而存在,这是一种辩证关系。在保险教学中不能单纯运用一种讲授法,只要能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发挥学生实际学习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达到学习最佳效果的各种教学法都能采用。保险教学中运用“问题导学法”,能够将教为引导和学为主体这两者真正统一起来,这是正确认识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的一次实践活动。 (二)不断调整师生关系,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潜在效用。运用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需要有一个亲切、和谐的师生关系。在教学过程中,不管是教师或学生提出问题,教师不能以强制、压抑的气氛去束缚学生的思维活动或注入式向学生灌输知识,应该创设一个充分民主、平等的气氛和环境,促使师生间心理协调一致,相互之间的言谈举止达到思想上、感情上、认识上的接近,然后去帮助学生理清思路,诱导学生自己发现并独立掌握知识。特别是教师在回答问题时,说话态度要亲切自然,其语言要充分体现启发性、诱导性和可接受性,避免学生产生回避、抵触的情绪,阻碍问题的解决。 (三)教师在保险教学中运用“问题导学法”连环导学的设问、疑问、留问、提问应做到“八要”:一要激发情感,叩击心灵,讲究思想性;二是环环相扣,逐层深化,讲究逻辑性;三要一石二鸟,触类旁通,讲究有用性;四要因势利导,点拨启迪,讲究启发性;五要扣其两端,活跃思维,讲究灵活性;六要形式多样,因人而异,讲究针对性;七要新旧联系,层层递进,讲究连贯性;八要巧设悬念,引人入胜,讲究趣味性。 作者:苗静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保险学论文:国有股保险学剖析论文 1999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时宣布,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根据实施方案,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中国证监会新发行的基金,将按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供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发行新基金。日前,中国保监会进一步放开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结类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可达100%。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基金市场。但笔者认为,保险资金入市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对基金市场的积极影响,更重要的是对国有股减持的积极推动。 一、问题的提出——来自国有股的历史难题 在我国企业股份化的初期,由于强调公有制在股份公司中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加上绝大部分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因此,就形成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大头的局面。同时,在企业股份化初期,有许多人认为国有股流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不允许国有股流通。到后来,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有股规模也逐渐扩大,截至1998年末,在沪深两市挂牌的上市公司已达到851家,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约占整个上市公司股份总量的2/3。现在再将如此庞大的国有股推入市场流通,将不可避免导致股市的大失血,给股市带来沉重的打击。而国有股占大头,又不能流通,不仅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表现在: 1.从股东监管角度来看,国家及其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这种监督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导致企业被过多的干预,难以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这种股权结构使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的企业被收购兼并的压力,“用脚投票”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2.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国有股占大头,政府通过股权控制企业,广大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的利益,“用手投票”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出现“一只手压倒一片手”的现状,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公司内部难以建立起合理的运作机制和制约机制。 3.由于行政机关并不直接分享投资决策带来的财富效应,国有股享有的权利无从落实,不可避免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4.对证券市场来讲,由于占大头的国有股不能流通,流通股只占很小的比例,这不仅使得股市的发展不完善、不健全,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而且也导致了股市中严重的过度投机现象。 因此,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解决国有股占大头、不能流通的问题。对此,管理层已推出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在国有股减持的计划中,第一步先将国家股权及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从67.8%降到51%;第二步计划将国家持股比例由51%下降到30%。对于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股回购。国有股回购是指公司将发行在外的国有股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回来,或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的一种股本缩减方式。(2)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将其部分国有股以特定价格向特定投资人转让,转让对象应是原有的个人股东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老股东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3)可转换债券。这是指投资者可以在既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比例与价格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一种债券方式,其兼有债券和期权的双重特征。(4)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与受让方统购签订国有股转让协议,减少国有股比重,达到受让方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受让方一般为公司法人、机构法人和职工持股会等。 笔者认为,不管哪种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要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并使这一部分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这都会引起股市资金的大量减少。因此,这四种减持方案都不可避免遇到两大障碍: 第一,由于国有股数量庞大,其上市流通将导致股市的大失血,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压力。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大部分,目前国有股约2240亿股,占股市总股本的67.8%,国有股的数量是目前流通股总量的2.7倍,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股大量变现,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进一步来看,如果国有股按每股3元左右的净资产计算,在5年内将国有股下降到50%左右的水平,那么5年中大约每年需要变现1000亿元现金资产,而目前股市流通市值仅叨皿多亿元,其巨大冲击可想而知。 第二,国有股与流通股同股不同价,价差过大。国有股一般是1元一股折股而来,而流通股的发行价一般都在几元甚至十几元一股,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价格又远远高于发行价。如果国有股变现,从价格角度来讲,就是大量低价格股票与少量高价格股票实现价格并轨,并轨的结果必然导致市场中现有股票价格的大幅下滑,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 上述两大障碍严重制约了国有股减持的推行,造成了国有股必须流通与国有股难以流通的矛盾,有人将其称为中国股市的哥德巴赫猜想。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用股市增量资金来补充国有股推出而引起的股市存量资金的减少部分,巨额保险资金的入市或许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问题的解决——保险资金入市,哥德巴赫猜想的终结 (一)保险资金入市的背景。 1.保险业走出困境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除资金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非常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到1998年底,保险资产总额达到1796亿元,其中约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但是1996年5月到1999年7月人民银行7次降息和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20%的利息税,使银行存款利率达到历史最低点。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仅寿险就因此损失280亿元左右。保硷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大,资金保值能力越来越低,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困境。寻求保险资金新的投资渠道成为保险业摆脱当前困境的一个紧迫课题,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首选的投资方式。 2.证券市场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渴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供血不足”正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处在快速发展中,但至今仍十分脆弱。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已达900多家,截至1999年6月底,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755.42亿股,其中流通股951.05亿股,流通市值9265.65亿元,比股票市场创建立初增长了7倍。但是自1997年5月以来,我国股市一直在下降的轨道中运行,其间虽不乏火爆行情,但都如昙花一现,股市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而“供血不足”则是很重要的原因。按照现有的流通盘,股指的正常上涨至少需要10%左右的增量资金,即至少900亿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其次,股市正常扩容,一年就需1000亿元的资金。另外,考虑到国有股配售,每年需要1000亿元资金。综合起来,要保持股市的平稳运行,至少需要3000亿元的资金,这对于当前股市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压力。而解决市场资金不足的理想途径,就是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拓宽机构资金入市的渠道,保险资金入市已成为大趋势。 (二)保险资金入市——一项双赢的选择。 保险资金的入市不仅可以使保险业走出困境,扩大投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减缓因国有股减持对股市带来的冲击,有力地推动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实施。对于保险资金入市对保险业的影响在这儿就不多说了,我们着重来分析一下保险资金入市与国有股减持的关系:一方面,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减缓国有股减持带给股市的冲击,起到缓冲器的作用。前面分析过,国有股坚持每年需要变现1000亿元,这对目前股市9000亿元的容量来讲,实在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保险资金入市将极大地减缓这一冲击力。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约3117亿元,按最保守的10%的入市比例来计算,进入股市的保险资金将达到311.7亿元。就目前的趋势来看,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还会提高。日前,保监会已放开中国平安保硷公司、新华人寿保除公司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连结类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可达100%。因此我们可以估计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按国际经验,国外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一般可以达50%,那么我国进入股市的保险资金将达到1558亿元。而且保险资金的入市也不是惟一一次就结束的,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进入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保险资金也会不断增加。据业内人士预测,在未来5年保险资金将保持在13%以上的增长速度,这就是说保险资金每年向股市供血400亿元左右。这就会大大减轻股市因国有股减持而受到的冲击,从而有助于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顺利实施。 另一方面,国有股的减持,国有资产的变现,又可以大大充实我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而社保基金基于保值增值的需要,又会重新流回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从而将因国有股减持从股市套现的资金重新流回股市,缓解股市受到的冲击,这又有助于国有股减持的顺利实施,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不仅带来了保险业的春天,而且为国有股减持的顺利实施带来曙光。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入市还受到诸多限制,这主要包括:保监会对保除公司入市资金比例的限制;保险资金投资于同一基金的比例限制;封闭式基金规模和经营管理的限制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目前我国基金规模太小。为此,我们应适时推出专门面向保险公司的私募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满足保险资金入市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为实现国有股减持服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 内容提要: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这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并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本文在正确界定各参与方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医疗保险领域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约束医疗保险费用的路径选择。 一、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如果说由于人口结构、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改变所导致的医疗需求的增长都是合理的话,在医疗领域中还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医疗服务供给行为和消费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亦称“败德行为”,一般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它亦可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近年来,这个术语已经引伸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且它已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道德风险来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行为有“事前”的与“事后”的之分。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也可称为“败德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强调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又复杂的,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如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机会主义倾向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交易者不可能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了如指掌,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有利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者就有可能发生败德行为,而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难以知晓,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造成一方的损失。机会主义倾向实际上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补充。 从本质上说,道德风险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或者说它是经济外在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它的存在,破坏了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的下述见解是发人深省的:“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赖关系足以强烈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即使行骗是理性的行为,人也不会施行欺诈。……缺乏这种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社会保障领域中存在着广泛的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损失最大、又最难以有效规避的当属医疗保险(这与医疗行业的特点有关)。它导致了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即医疗服务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其边际成本,使医疗保险费用脱离它所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受约束地节节攀高,社会有关方面将承担巨额的与所维持的健康水平不相称的医疗费用,占用了本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稀缺资源,使这种医疗保障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由此引起的财政赤字,不仅会引发宏观经济运行波动,还将反过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要么提高医疗保险费率,要么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险水平。这种格局要么使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群更加承担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退出医疗保险,要么得不到应有服务水平医疗,造成既无效率又无平等的严重后果。以我国20世纪80 -90年代中期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为例,算效率账:实感性判断,药品浪费1/3左右。开支庞大的企业的劳保医疗费往往在挤占了全部福利基金后,继续挤占生产发展基金,甚至挤占流动资金,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波动中始终保持一个稳定上升趋势,成为导致各级财政拮据的重要原因之一。算公平账:现行医疗保险像“唐僧肉”,谁都想要吃一块,部分职工乃至产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不糟蹋白不糟蹋”的心态,腐蚀了一大批“豪华型”医疗保险消费者的灵魂,也为部分医院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以权谋私和不正当经营留下可乘之机。在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方面,农民与职工之间的强烈反差,“特诊”患者与普通患者之间享受待遇的过份悬殊,也使社会付出了相当的政治成本。 二、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的路径选择 从客观上讲,医疗保险是一种承保赔付额巨大而事发频率高及保险费极难计量的高风险险种。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已使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业举步维艰,人不敷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市场诸体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引入的,目前正处在初创之际。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因信息问题,医疗保险市场本来就是一个各类风险容易集中出现的特殊市场,它与目前过渡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特征和制度、市场背景相结合,它又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行为表现形式。如在公费医疗中,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使医疗支出与个人负担的不相关,导致了人情药、大处方、小病大治等五花八门的浪费和欺骗现象。而医疗市场中的合谋、垄断及策略性行为更是一个积弊已久的问题。人们自然应该抨击并谴责蔓延于医疗保险领域内的“败德”行为,或通过意识形态等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行为败德减少,但是,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对许多入无效,或者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才暂时有效,总体上看是成本大收益小。因比,治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否则,势必会继续将个人的理性行为引入歧途,并且会使道德风险蔓延之势愈演愈烈。因为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只要“奉公守法”与“损公肥私”等价,前者得不到鼓励,后者得不到约束和惩罚,那么,久而久之,前者就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向后者看齐,而不会是后者向前者看齐。当这类“败德”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时,便成了一种暗含的规矩,从而个人受惩罚的可能性更小。故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在于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一)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早在十年前已开始。改革的目标是:所有公民享有均等的最低医疗机会;宏观经济效益:医疗费不能超过国家资源的一定合理比例;微观经济效益:提供的服务必须在低成本基础上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同时使受保人满意。各类改革均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加受保人选择的自由度。世界各国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遏制道德风险的制度性措施,建立在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 医疗保险领域涉及到复杂的参与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参与人是医院、药品商、被保险的患者和保险方。而当今世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构成的基本形成是由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服务供方(含药品商)和政府组成的立体的三角四方关系。其中,保险方、被保险方和医疗服务供方具有费用的支付关系,在此支付系统中,引入政府的于预调控。换言之,当政府以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介入到这一系统之中,就成为所谓的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实际上居于医疗保险领域三方关系之上的领导地位。当考虑到各方内部的合谋、勾结及合作关系,我们引入策略性联盟弈概念,它是内部结合成的分联盟作为参与人进行博弈,那么,参与人数扩大为个。例如,医生与患者合谋与委托人博弈,医生与药品商勾结同患者或机构博弈。正像目前所说的,药品经营商与医院之间的吃“回扣”,患者的“人情药”、“大处方”,消费者与医院合谋等现象都是联盟博弈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研究医疗保险时,必须正式地把这类现象纳入分析范围。国家应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受保人和医疗单位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利益。 (1)在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的关系上。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医疗保健费用的义务。然而,问题在于政府的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其责任和义务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或提供。从中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除了提供少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外,只对社会医疗保险财务负有最后的(而不是完全的)责任,或者说,政府应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即在以企业和个人为主负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补贴。 (2)政府与医院的关系上,政府应把医院作为一种微利或低利的经营性企业来办,取消对其拨款和补贴,让其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措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垄断性,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降低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为此,必须强化医院的质量与收费管理,在现有医疗单位中进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各种控制措施。 (3)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应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办医院,也可以同医院签订有关合同,委托其为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提供服务。二者之间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明确被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医院的责任,如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以及合同期限等。医院应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就诊、转诊、转院、检查、治疗、收费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节省医疗成本的办法应给予及时指导,包括住院费、住院时间、诊断性检查的使用、开药等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作法,逐步规范化。 (4)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之间,则完全是缴付费用和提供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 (5)国家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属于国家事业机关,具有非盈利性质,其工作人员亦为国家公职人员。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负责收取医疗保险金,代替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及处理有关事宜。 在各方利益关系明确界定之后,各方的职责、义务也就划分得清清楚楚。 (二)遏制道德风险的路径选择 1.保险方与被保险方通过签订不完全保险合同,追求次优的经济效率 如前所述,在道德风险充斥的状态下,医院(医生)对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呈低效率状态。该结论同时说明,全面保险的最优性将不再有效。社会为了使医疗资源更好地分配给社会医疗保险计划涉及到的社会成员,往往不得不对医疗服务实施某种形式的定量配给,毫无疑问,这种定量配给会使一些人得到超出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消费量,而另一些人则得到小于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医疗消费量。面对这种两难境况,人们经常选择不完全合同的方式摆脱困境,并由此导致次优合同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医疗合同时,委托人通过设计出一套信息激励机制,使被保险人在总体利益上与保险人的利益相协调。这套信息激励机制虽然不能使委托人和人的总体效用达到最优,但是却有可能使之达到次优。例如,医疗保险机构针对医疗消费方面的非对称信息及“隐蔽行动”等不利情况,将完全保险改变为某种形式的不完全保险。在不完全合同条件下,人承担了委托人的一部分风险。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Co-insurance)制的实质就是实行风险分担,使那些因享受医疗保险而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的人更愿意节省医疗开支,从而使不完全保险合同的效用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保险合同效用。换言之,使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能够产生次优的经济效率,并最终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效率状态。 (1)扩大拒保范围,将那些道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险种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承保项目的范围之外。如,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一直将镶牙排除在承保的项目范围外,拒绝为滋补药品承担保险义务等,有些国家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措施均属此列。事实上,许多治疗性、康复性和维持性的医疗保健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有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疗效好,有的则不然。这需要有固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是依靠市场机制)来经常对上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以决定如何治疗和支付。包括承借的哪些疾病的医疗和哪些医疗手段是属于人人都应有权享受的范畴;哪些疾病医疗仅对患者个人有益,或者其费用极高,或者疗效极小,因此主要应由患者自己负担费用;对已患这类疾病而又愿意保护自己的人如何提供风险分担办法;对哪些医疗服务应当或不应当支付费用,用哪些来源的资金来支付等问题上,应在不断地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2)对那些费用开支过高或道德风险规避难度高的医疗项目制定一个年度承保上限,以避免形成医疗费开支上面的“黑洞”。这里涉及一个“外部效应问题”,社会医疗保险开支中有许多是由于行业和个人的高危行为而引起。例如,有些行业的生产工艺中存在慢性侵蚀工人健康的因素,但是又达不到职业病标准;有些个人过度抽烟、酗酒,近亲结婚并繁殖后代等。这些个人或行业的高危行为将导致未来沉重的卫生保健负担和经济损失,因而需要受到管制或纳税,以保护公众未来的福利。 (3)实行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即社会医疗保险的享受者在每次就医时必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种措施也称为成本分担制。如美国有的医疗保险机构规定,按就医时序每季度有25美元的初始医疗费用不予受理,25美元以上的部分只受理80%。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高是实行成本分担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一人公费医疗(尽管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全家跟着吃药的现象。这也是近年来中国许多企事业单位虽相继实行医疗费用成本的分担制,但对医药品消费者来说,其边际效用仍然高于边际成本,所以效果不尽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 (4)用适当的方式把预防同治疗结合起来。就所有可预防的疾病来说,一级预防的费用可能比所有其他手段的费用都要低。一级预防必须尽早开始并持续进行,否则将失去效益,或是见效的时间要慢得多。这种预防工作必须视为公共品或公益品,并主要地和持久地由政府提供经费,否则最终会失败。 2.强化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约和调控 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其存在一定的“市场失效”,根源在于医疗费用的多少与医疗服务供给方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简单地通过强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制约关系来规避医疗保险领域中的道德风险,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把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行为纳入到保险方的控制范围之内。 (1)弱化医疗机构提高自身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的正相关关系。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的供给量成正相关关系,医疗服务供给量越多医疗服务机构的效用越高,这是刺激医疗服务供给过度的主要原因。要控制医疗费用,就必须切断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之间的联系的纽带。①实施医、药的经营分离。药品具有救死扶伤功能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医患双方的信息偏在使得患者自行选择的余地极小,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增加医药的供给量,经营高价药品,获取商业利润。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将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管理。这里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职工直接购药的制度;二是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②对医疗设备和器械检查过度的供给采取限制性措施。其一,对投资规模大且利用率低的大型医疗设备和器械,推行主要医疗设备、器械的医院共享制,防止医院滥购高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进而提供高价的强迫检查,其二,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误用”赔付制,参照世界和全国某类设备和器械检查的显阳率分别制定“误用”赔付标准。例如,当器械检查的显阳率为仅 30%、甚至10%时,应认定为“误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拒绝付款,拒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其三,对部分医疗设备和器械试行“内部使用外部化”,大型医疗设备由医疗保险机构投资采购,交由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疗保险机构在兼顾医务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委派专人进驻医院对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检查实行“收费单列”,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服务机构的利益与医疗器械供给量之间的直接联系。③打破医疗垄断,将竞争引入医疗保险,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造成医疗过度供给。在管理水平允许条件下,应该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医疗垄断的破除,可使医疗服务机构节约用药,提高服务质量。 (2)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及其管理。医疗保险合同,是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下)签订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界定的协议。它是一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合同之一。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必须明确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平等的主体;②必须规定医疗服务的类型、数量、质量、期限和监督条款;③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标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条款;④医疗机构职责条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行使职责,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有权监督;⑤医疗过程中对医患双方的要求及违约处罚事项;⑥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医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 (3)改进对医疗单位的支付制度。①建立统一的支付制度及总定额预算办法,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有效控制医疗保险成本。②逐步采用按病种诊断付费方法。按照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协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以制约医院过度服务和分解收费。③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基准,按成本核算划分诊疗费和药剂费两部分,收费标准按统一成本会计制度核定。药品费用支付按药品主管部门所定的基准价加合理损耗率进行成本核算,要严格遵循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使用和报销范围。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浅论基于管理式医疗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 论文关键词:管理式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 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性障碍,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不足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覆盖了1亿多的城镇职工和退休职工,但一些困难企业因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约有30%的国有企业确有参保困难,其中10%的困难企业完全没有能力参保[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原来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对象,制度上没有安排从事个体、私营及其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这种制度有一种趋势是保护相对富有人群而忽视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因此,如何扩展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将各类从业人员、职工家属和农民纳入到保险范围,保证所有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摘 要】社会医疗保险不能异地结算问题已成为当前医疗保险管理的难点,也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解决异地结算问题对维护参保人权益、提高医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异地结算难的原因,并分析探讨了解决异地结算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了演进路径。 【关键词】医疗保险 异地结算 解决办法 一、异地结算的概念 依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在参保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消费。住院可以只支付自费及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结算。实现同地医保直接结算,大大方便和减轻患者的负担,同时实现了医保机构对医院服务的同步监管。但经过批准外转和退休返住原籍人员可异地就医,也应该或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所谓的异地结算的实际情况是所有费用必须先行垫付,后回参保属地医保机构报销,这就是异地结算。异地结算难就是不能异地结算或结算成本很高而不愿异地结算。 二、异地结算难的原因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设计,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模式和支付模式基本统一,即双方筹资负担支付双户双段且设封底线。 1.筹资模式统一。双方共同负担。 2.支付模式统一。双户两段封顶支付模式,即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大病或住院费用,分自负段或统筹支付段,并设最高封顶线。 此外,更多的是不统一。 (1)统筹体系不统一。现行统筹体系包括省级统筹(以四大直辖市为代表)、大部分的地市级统筹、少部分的县级统筹、行业统筹、大企业自筹自办。 (2)筹资机制及水平不统一。城镇职工以企业、个人共同筹资为主,筹资水平较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筹资水平较低。二者人均筹资水平差别较大。 (3)医疗保险基金属地分割、管理不统一。有多少个统筹单位就有多少个统筹基金,据资料记载,全国现行有1000多只医保统筹基金。 (4)支付水平和服务项目不统一。公务员,职工好于居民和农民,经济发达好于欠发达地区。 (5)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全国联网,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使信息系统无法联网。 上述不统一是造成结算难的真正原因。而不统一现状是现行经济发展水平与当今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 三、异地结算难的后果 1.医保部门无法同步实现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真实就医情况,增加了医保基金管理风险。 2.患者权利削弱,参保人负担加重。 3.不利于人口流动。 所以必须尽快解决,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全国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异地结算难的解决办法探讨 1.基本思路 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明确参保人、结算中心、属地医保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力和义务相互制衡原理设计结算交易流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应定性为商业业务,从机制上防止官办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1)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各地医保机构作为会员缴纳会费,上传各自参保人员及医保机构信息。结算中心与各地医疗机构收费窗口联网,即医院-结算中心-属地医保管理机构。 (2)结算流程 (3)结算的相关条件 ①完善相关结算制度和标准。 ②标准化的技术文件(审核依据)。 a.支付模型参数设定文件:如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 b.基本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诊疗疗项目标准。 c.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治疗项目代码表。 (4)各方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形成制衡机制,保证结算流程合法方便运行 ①属地医保机构 a.及时上传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b.按时缴纳会员费及保证金,享受异地结算代办权利。 c.及时办理托收业务。 ②结算中心 a.按标准或约定有权收取费用。 b.依据属地医保政策标准信息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合法性、就医过程真实性、费用合理性。 c.对违规造成的拒付负责。 d.先行支付的义务。 ③参保人员 a.对医疗保险信息及就医事件真实性负责。 b.先行支付个人自付/自费部分。 c.自觉缴纳结算手续费。 2.演进路径 (1)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标准统一,目前技术已完全具备。 (2)审核的技术标准及流程标准统一,实现网上自动化业务审核功能。 (3)按照筹资水平决定支付水平原则、归类统一,如表1。缴什么水平费用就享受什么水平待遇。强化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观念,淡化具有歧视嫌疑的以身份确定享受水平的观念。 (4)筹资主体和基金实现统一。出台统一的医保法规,从法律上统一基金经济产权,消除基金属地所有分割管理的不合理局面。在实际演进中要按照自愿和利益诱导原则。实现属地基金的“并购”集合,即集合比分散有利。切忌行政干预强制合并。事实上实现基金的大统一,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更无必要。即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辅助、补充的保险品种也未必能统一。这是社会经济发展永远都不会在空间上、时间上完全均衡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不均衡性表现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如果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国家统筹必须先解决上述五个不统一,这样,从理论上就解决了异地结算难的问题。但是,根据中国国情,五个不统一只能逐步解决,逐步演进以达到实现异地结算的目的,这也决定了解决异地结算难的问题是一个逐步演进的历史过程。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问题探析 社会属性和强制性原则使社会医疗保险与营销之间似乎缺少某种纽带和联系。然而,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社会医疗保险由“城镇”向“全民”跨越的过程中,以营销的观念和手段来推动“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不失为非常之举。 1 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 1 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 2 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 3 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 4 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 1 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 2 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 3 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 4 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 4. 1 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 4. 2 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 4. 3 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 4. 4 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 1 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 2 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案的系统动力学模拟 摘要:针对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首次建立了模拟 社会 医疗保险体系运转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以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为前提对各种费用控制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模拟和比较 分析 ,为医疗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没有改变医疗服务消费过程中医、患、保三大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权利结构,医方在医疗服务消费中的特殊权利丝毫没有改变,因此,各类不规范的医疗服务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并未得到有效遏止。2000年至2006年间,我国综合 医院 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持续增长,每年增幅基本在7%到9%左右,门诊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六年增长了40%(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6)。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使“看病贵”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也必需解决的 问题 。 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也成为2006年起参与制定医改新方案的各海内外 研究 机构着力把握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此基础上,各研究机构在医改新方案中就如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攀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建议,如在医疗筹资体系上,建议改革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支付 方法 ,逐步从 目前 的现金支付、病人付费过渡到预付和集资形式;引入总量控制、人头预算,取消按服务收费的支付办法等。北师大医保课题组更提出由政府作为医疗筹资的主体,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并认为此举可将医改总费用节约1000多亿元(顾昕,2007)。各种方案角度不一,各执一词,一时间难下定论。 事实上,医疗保险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只有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把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医疗保险体系的良性运转和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从有效遏制不合理费用支出,控制医疗总费用增长的角度出发,对医疗保险系统进行系统分析,通过政策仿真提出操作性强的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的方法和手段,并为政府最终 科学 地制定医保新方案提供依据。 一、医疗保险系统分析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要角色包括医疗保险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消费者,所以本研究的系统范围即包括上述三个部分。 医疗保险部门是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主管机关,这一部门是借助调整缴费率、对医疗服务部门给出的处方金额进行审核、选择支付方式等手段来 影响 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比如调整缴费率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而对医疗服务部门的审核则可以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就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当消费者增加医疗消费金额时,医疗部门会增加其医疗服务供给量,但是在医疗部门完成医疗服务后,要依照保险部门预先给定的给付标准,向保险部门提出医疗给付申请,而保险部门会在审查之后,给付该款项,但会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申请费用拒绝给付。 医疗服务消费者指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口,这一部门的角色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它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运行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医疗需求变化导致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的变化而实现的。当然,由于老龄化的趋势,参保人口的变动也会给医疗体系的运行带来影响。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因果关系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费用控制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我们可以通过寻找系统各构成部分的关键变量以及对各变量间的相互作用的梳理与描述来概括出费用控制过程中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所代表的医疗需求方面,由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少会导致门诊就诊率改变,并最终导致就医人数的增减变化,因此,个人账户余额、门诊就诊率等就是其关键变量。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来说,医疗体系供给的服务量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部门对医疗部门的核准比例以及保险部门累积余额变化导致的财务压力都会对医疗服务的供给带来影响,因此核准比例和财务压力可以看作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关键变量。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关键变量包括累积余额,同时累积余额可以再简单地分为支出和收入两个部分,各有不同的影响因素,且各个因素交互影响。就保险部门的收入方面来说,主要影响因素为缴费人口、个人统筹缴纳金和个人账户金额等,而保费支出则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参保人口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变量之间或是互相交互影响,或是通过不同的路径对三个主要的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例如,缴费人口与参保人口的增加使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增加,但人口的增加也会造成就诊人口的上升,增加医疗保险的保费支出。 费用控制的因果关系图中存在四个负反馈环。由于负反馈环控制环中的变量趋于稳定,因此这四个负反馈环体现了现行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策略。 现行医疗保险体系中,为了避免医疗市场的“供给导致需求”的现象,所采用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强调了医疗保险部门对医院和医生的稽核功能,通过降低或提高核准比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监督审查,对单次门诊费用或日均门诊住院费进行监管和控制,“财务压力—核准比例—日均住院费用—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和“财务压力—核准比例—单次门诊费用—总门诊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就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根据 文献 统计(陈延、王梅,2004),参保人群的就诊频率人均6.86次/年,是非参保人群的1.8倍;即随着个人负担费用的增加,就诊率明显降低。由于个人账户专门支付门诊费用,因此门诊费用越高,则个人账户的余额越少,对参保者的激励作用越突出,门诊就诊率明显减少,门诊费用也就相应降低了。模型中的“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一患者影响因子—门诊就诊率一门诊费用一个户与门诊费用差额”回路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另外,在医疗费用的支付方面,目前我国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多采用按服务单元支付,即是在平均了往年门诊以及住院费的基础上,以定额的形式来约束今后费用的上涨,因此,起到了促进医疗行为规范化,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作用。“财务压力—医生影响因子—平均住院天数—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以医生影响因子体现了这种对医生的控制作用。 三、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模型 1.模型建立与基本参数的确定 系统动力学建模最终要将所有影响关系表示成一系列的方程。对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架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因果关系图与反馈关系图等定性模型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数学方程;同时,在进行 计算 机仿真之前,还要利用各种途径,如社会调查、市场调查、 企业 调查、政府的统计年鉴等确定方程中的所有参数。 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起,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试运行正式开始,因此,系统动力学的模拟从1994年开始。 累积余额表示社会医疗保险历年来的累积盈亏,当年余额表示当年度的盈亏状况,此两项是反映费用控制状况的重要指标。影响累积余额和当年余额的变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保费收入,二是保费支出。保费收入=integ{保费收入-保费支出,当年余额}。 《决定》规定,保费收入为职工工资收入的8%,其中4.2%进入统筹基金,3.8%进入个人账户,即缴费比例1和2分别取取0.42、0.038。 在职职工工资的初值取4358元(1994年)。 工资增长率是以 历史 资料为依据,并假定2003年后工资增长率维持在0.1,以和时间有关的表函数表示。 在职职工人数的初值为8494.1p万人(1994年)。 根据统计资料(吴爱平、黄德明,2004),拥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年就诊率为6.87次,非医保病人就诊率为3.7次。因此,设初始就诊率=6.87次/年,最低就诊率=3.7次/年。 《决定》规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费(单基数缴费原则),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费用是由全体在职职工分担的:参保人口=缴费人口+退休人口。 由于老龄化的压力,在职职工对退休人员的抚养比逐渐增加,根据历史数据和老年负担比拟合方程(y(t)=0.2867×1.014,其中y表示老年负担比,t表示第t年,取2000年时t=1)(王晓燕、宋学锋,2004),并将老年抚养比构造为时问的表函数。 根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模型在构造中充分体现了个人账户的门诊支付作用以及对门诊费用的控制作用,“门诊费用增加系数”和“患者 影响 因子”均表示为“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的表函数:门诊费用增加系数(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400,0)-(800,10)],(-400,0),(-200,0),(0,0),(100,0.05),(400,0.1),(800,0.1);患者影响因子(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100,0)-(600,10)],(-100,0.5),(-50,0.5),(0,0.6),(100,0.65),(300,0.7),(500,0.9)。同时,假设总门诊费用=参保人口xmin(个人账户金额,门诊费用),确保了统筹费用不被侵占。 建立指标财务压力=保费收a/保费支出,并通过财务压力来控制总住院费用的增长,医生影响因子设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医生影响因子(财务压力)=[(-10,0)-(10,10)],(-10,0.5),(5,0.5),(0,0.55),(10,0.7)。 财务压力的增大迫使医疗保险部门通过加大审核力度来控制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首先将核准比例表示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核准比例(财务压力)=[(-1,0)-(10,10)],(0,1),(0.25,0.25),(0.5,0.5),(0.75,0.85),(1,0.95)。 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表示为time和财务压力的函数: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if then else(time<1998,0.1,日均费用增加率f(核准比例))。 日均费用增加率(核准比例)=[(0,-0.2)-(10,10)],(0.5,0),(0.6,0),(0.7,0),(0.8,0.01),(0.95,0.05)。 初始住院天数为12天/年,最低住院天数7天/年(陈琳、杨宝林,2003)。 2.模型有效性检验 对模型的有效性检验包括结构确认测试、参数确认测试、单位一致性测试、极端情况测试和行为重现测试。 结构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 社会 医疗保险系统的费用控制模拟系统是否符合真实系统的结构。通过因果关系图、反馈关系图和系统方程式进行检验,发现本模型结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结构是相对应的。 参数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模型结构与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知识,是否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本模型所用参数来源于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或回归技术等,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相关 文献 或经验。 单位一致性测试是测试所建立的模型其单位是否一致。作者 应用 系统动力学软件(vensim)中的单位一致性测试工具(units check tool),来测试所建构的模型。本模型已通过单位一致性测试。 极端情况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模型在极端情况下是否符合真实系统。当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模型不符合真实系统时则修改系统,再次测试,直到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所建的模型符合真实系统时,才停止此项测试。本模型通过两种极端情况测试:(1)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收入为零;(2)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支出为零。 行为重现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系统模型是否重现真实系统中的 问题 行为。我们分别对缴费人数、参保人数、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情况进行了测试,模拟数值同统计数值在变化趋势上是一致的,较为真 3.医疗费用控制方案测试 模型对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运行及费用控制的政策进行了模拟,涉及的费用控制政策包括:通过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来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在按服务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利用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借助财务压力增加 医院 降低住院目的激励;在住院费用上实行部分负担制度。 在总比例8%不变的情况下,更改统筹或个人账户的比例会给费用的支出情况带来变化。我们分别考察(1)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和(2)统筹比例提高、个人账户比例上升两种情况,并不失一般性地将情况(1)设为将统筹比例降低为3%,个人账户比例提高,情况(2)设为将统筹比例提高为5.4%,个人账户比例降低到2.6%。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二:总额预付制度 对现行方案的模拟是在按服务单元收费的情境下进行系统运行和实施费用控制的,下面通过总住院费用方程式的变化,将按服务项目收费转化为总额预付制度。 此时的总住院费用方程修正为: 总住院费用=if then else(time<2000,总住院费用0,delayl(总住院费用1.1,1)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三:按人头支付制度 按人头支付也是一种预付制度,是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将上述方案代入系统进行模拟,可以发现在不改变个人缴费总比例的情况下,提高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可以降低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的支出;反之,则导致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上升。这也证实了个人账户制的实行确实可以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并且在具体操作上由于个人账户只支付门诊费用,个人账户比例不宜过高,过高则对患者的费用控制激励降低。从约束与激励机制来看,总额预付制度强化了对医方的约束作用,因此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起到较好的费用控制作用。按人头支付制度(如美国的hmo)尽管在欧洲和美国都起到了较好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因此在我国不具备较好的费用控制效果。 四、政策建议 上文通过对各种政策的模拟 分析 ,我们得出了影响费用控制系统的主要因素和各因素对费用控制的影响效应。下面对如何利用这些因素给出一些建议: 1.在总缴费比例确定的情况下,降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研究 表明,实行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确实可以起到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可以在设计上适当降低个人账户的比例,这样在保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门诊费用、保费支出都明显降低,可以起到更好的费用控制效果。当然,如果个人账户比例过低,其应有的强制性保险功能被削弱,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医保改革的继续进行。方案一(2)中将用人单位缴费的10%划入个人账户,费用控制效果较为明显。 2.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审核力度 在按服务单元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加大审核力度,借助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以及借助财务压力增加医院降低住院日的激励。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充分利用 计算 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对疑点费用和发生的高额费用,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包括聘请社会特邀监察员,组织医疗专家和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院病历、处方等档案进行检查;设立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投诉举报中心等。 3.实行总额预付的支付制度 在对现行方案(实行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方案和按人头付费方案的模拟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我国 目前 面临的老龄化情境,按人头支付制度未能起到良好效果,而实施总额制度比现行方案在短期内有更好的控制费用效果。当然,由于总额预算对服务质量的制约很弱,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实行总额预付制的前提。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思考 摘要:本文基于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管理中的职责及业务流程,提出了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 (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 (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 (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摘要: 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我国的医疗服务也深受其影响。本文主要通过评价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研究我国应如何更好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 (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 (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 (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 (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论文 一、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强化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摸索出了以四险合一、委托制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价值的发挥。 作者:张立杰 单位:集安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异地结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1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主要因素 1.1结算程序 在跨省就医即时报销的程序中,涉及3个主体:参保地医保机构、流入地医保机构、就诊医院。首先,各部门之间有各自的管理程序,加上各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补偿周期拉长。而且在异地就诊需要相应的申请手续,不能完全享受与当地患者同等的就诊程序,使得异地结算比统筹区内的结算效率更低。其次,医院要有足够能力对所有投保患者进行直接补偿,但又不能与医院的财政收支相混淆而影响自身的正常运转。那么,就诊医院就要即时向本地医保机构申请补偿,双方机构间的行政效率与异地结算效率有直接关系,若双方机构的结算程序过于复杂,将影响医保经办机构对患者本人的补偿周期,所以,在这种结算程序“双重周期”的影响下,患者在异地就医时花费的医疗费用并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异地结算的手续过于复杂,程序不够清晰,严重影响了异地结算的补偿效率,所以会导致异地就医人员看病难、报销难、负担重。 1.2信息系统 各地政府都有各自的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却没充分发挥其作用。主要原因一是现阶段各地信息系统相对独立: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储只存在流出地参保机构,这类信息并不随人口的流动而流动,所以在异地结算时,参保人员的信息不充分,需要参保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异地结算的补偿周期,从而降低了异地结算的效率。二是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性差、对接难度大:异地就医地的相关数据不能与参保地实现互通,如此也给医疗费用的结算带来了很多麻烦。此外,患者前后医疗信息的不完善、不实时更新,给疾病治疗带来了障碍,使治疗疾病周期变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疾病治疗的时间过长,其报销的结算周期延长,使得结算效率降低。 1.3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 在异地就医人员的实际报销过程中,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因素中不可忽略的一点。现在大部分医院包括基层医院都有医保办等类似的机构,即使是当地患者,在接受医院治疗后可以凭患者本人参加的相关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这就需要凭借各类门诊单据到医院驻点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涉及到多种手续及审核程序。如果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对报销程序不熟悉,将会造成结算手续不齐全,患者来回“跑腿”,即使得异地结算效率降低。若属于异地就医的情形,究于两地报销政策、报销水平的差异性,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对结算效率的影响更大。因此,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的高低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重要因素。 1.4监管机制 异地就医与风险控制管理主要的手段和方法有以下几种:在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医保定点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异地委托管理;本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必须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待费用结算完毕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由于没有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的患者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导致异地就医的监管难度很大。在异地结算方面,就诊医院与两地的报销经办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各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影响异地结算效率,最终作用于患者本身,使得患者垫付压力大,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 2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在国外,欧盟层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协调和监督跨国就医,机构包括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的欧盟委员会、提供跨国就医政策咨询服务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经济政策委员会。笔者在研究了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效率的影响因素后,通过对国外一些地区的异地结算方式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2.1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的重要性体现在能减少异地就医人员。虽然我国的流动人口与日俱增,但异地就医的人口数量是一个相对的数值,只要统筹范围足够广,一定区域内的就医行为就不存在异地就医的现象了,结算效率便相应地大幅提高。全国各地基本实现了县级统筹,现在普遍提升到市级统筹。而对于我国2.63亿的流动人口,大部分是由于各省级地区经济不平衡而发生的欠发达省份劳动力流向发达地区的现象,该部分人员具有较高的异地就医需求。要提高异地结算的效率,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2.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实现省内统筹和异地协同管理,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与信息交流,因此,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极为重要。针对各地医保信息不互通的问题,搭建全国通用的信息平台,一是成立省级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二是推进统一、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另外,现代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医疗保险领域应当充分利用移动服务终端,开发手机App等移动软件,推行统一、规范、严格的认证体系,使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双向选择,省去在各医疗保险机构来回奔波办事的麻烦。这样可以让报销系统透明化,在简化了报销程序的同时起到了患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医保客户端还可以起到宣传保险知识及报销程序的作用。 2.3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参与完成异地结算内容的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即时补偿效率。任何一套医保政策都需要熟练的执行人员进行操作,一名优秀的保险经办机构从业人员都应具备坚实的保险专业基础、广博的社科人文知识、通达的思维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若要提高结算效率,则需避免因从业人员操作失误、报销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引起的报销程序繁琐及补偿费用不合理等一系列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现象。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不仅可以使报销程序便捷化从而提高异地结算效率,也可以更方便地服务于患者,避免由“报销难”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2.4加强监管力度,普及医保知识 政府监管部门应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从社会层面监督异地结算的报销程序,使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地完善个人医保信息。 作者:傅强辉 王树英 刘诗波 刘媛 罗倩 郑先平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有了更新的认识。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难以企及的某些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文章旨在对近年来已经取得相对成功的几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分析,并对其发展的趋势做一些预测。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性功能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作者:黄欣月 单位:中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与发展,医疗行业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医疗保险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医疗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化改革,能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经济发展形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健全的医疗保险体系覆盖乡镇,真实实现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险能有效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平衡。本文中,笔者对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医疗保险的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经济社会效应;结构化;研究探析 中国经济社会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朝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在当前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等词汇的出现,映射出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但发展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不断涌现。现阶段,调整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是有效解决当前居民消费需求下滑和政府投资下滑的关键所在。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长期以来存在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医疗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也就意味着人口疾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加强城乡构建医疗保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国家富民强民的政府,决绝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实际问题,自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着重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覆盖领域较广,涉及城镇职工和新农合群众,城镇医疗保险由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形式,对于创收能力较弱的部分人群,需由国家予以补贴,医疗保险相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更大。商业医疗保险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的作用在2009年的国家政策中给予了肯定,医疗保险的地位有了极大提升,其作用也被凸显出来。然而,尽管医疗保险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但其产品和技术仍存在一些问题,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化优化建议 (一)提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升保障能力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已达到95%以上,实现较高覆盖面的目标时,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逐渐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出现局限性,这两种矛盾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极为明显,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相对于农村来说压力更大,因此,政府虽然在完成较广覆盖面目标的同时,其在以后的工作重心需几种在改变地保障水平现状等问题上。提高基本医保的支付能力,当前医保基金的结余率相对较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不断提高医保的支付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 (二)创新医疗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 信息化对数据收集更为便利,但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在信息化的利用方面仍较为欠缺,从全国范围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改革只有部分地区在实行,仍有部分地区医保支付方式为病后支付,尽管医疗保险已不断加大环节处理支付的新形势,但医疗费用上涨趋势依旧迅猛。根据当前我国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的现状,医疗机构与产品药品供应上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增加购买服务机制。 (三)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居民就医能力,能有效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但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经济发展对于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政府作为医疗改革的领导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度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引导医疗保险制度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政府的参与并不是全民医疗保险实现免费,仍需要参保人员缴纳部分费用,相关专家表明,医疗保险应由政府和企业、参保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降低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个人承担费用在20%以下为宜。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医疗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和企业共同构建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国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 三、结语 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大问题,解决好医疗问题,能有效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减少国民医疗所承担费用,整体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们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国民的健康起到根本保障。 作者:迟捷 单位:济宁市兖州区社会医疗保险处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力度,广泛普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力求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需求层次繁杂,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出现了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解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社保机构;协调发展 本文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影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的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与措施,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更好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保障国民的基本需求,保证居民小康生活的进程。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为如何推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提供可参考依据,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实施,其普及面更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减轻了居民医疗上所要承受的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有法律作为发展的有力支撑,能够保证补偿资金的充足与稳定。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为我国居民带来很多益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阻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制度层面 目前尽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受到关注,但是对于其发展缺少长远的规划,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未能真正将社会医疗保险完全发挥出其作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并不乐观,我国政府的指向不明确,引导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关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的进程。有关立法的滞后,阻碍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作用的发挥,如关于保险费的收取与运用,对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难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维护。另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市场环境的混乱局面,而社会医疗保险的平衡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支撑,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支持力度不够,未能普及到各个阶层的企业与群众。对于发展好,收益高且有能力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的支出项目与列入成本的比列太小,不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需要。首先,我国政府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待改进,目前,企业按我国政府的规定,在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按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进行税前扣除,补助力度不足,不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其次,社会医疗保险未能广泛普及到各个层面的人群,对于我国城镇职工的家属、私营企业员工、学生、无固定工作者、大部分农村人等没有相应的保障补助;另外,对于群众自身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投保中,我国政府无任何优惠政策,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资方式与风险规避的重视不够,使投资渠道单一,风险度增加。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视度不够,未能正确认识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极大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相比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支持与保障政策,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尴尬,在我国政府的忽视下缓慢发展,缺乏长足发展的空间和动力,不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帮助与补充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违背社会医疗保险的自愿性,强制公民投保社会医疗保险,引起民众反感,破坏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的不当措施,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 (二)实际运行 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推进的过程中,不仅在制度层面上存在问题,在实际运行方面也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对社会医疗保险投保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力度不足,风险性极大。此外,对于投保过程中资料的保存重视不够,导致很多重要资料的缺失,影响投保人获取补偿的准确度,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后期工作的推进,容易造成投保人对其产生不信任的局面,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本文上述论述中提到,尽管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面扩大,但仍未能做到全面,依然存在局限性。针对目前现象而言,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接受人群仅停留在城镇员工,在保障城镇员工的基本需求上,通过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来提高我国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由于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存在不合理性,导致双方很难形成利益与风险同担的良好合作形式;此外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存在一定的信息隐藏,信息的不透明化直接导致社会保障机构对于事件后期赔偿中的困难,对于骗保行为很难进行有效判定,造成利益受损。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的现状,社会保障机构对于合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未能做到行之有效,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医疗服务成本高、无相关的医疗补偿标准、技术未能达到需求,导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效益低下,甚至入不敷出,基于此,消费者的投保门槛越来越高,导致很多人没有能力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中,直接影响市场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求度。 二、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因素 (一)政府方面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程度尚有待提高,未能对其长远的发展做出精密的规划。我国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有失偏颇,没有将社会医疗保险明确的划分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政策的不合理性,直接导致风向标的指向错误,增加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机率,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政策导向的错误,缺乏长远的规划,使得刚刚起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加举步维艰,在我国政府的管控中求得发展空间,这样的艰难处境,直接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缺乏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加之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不明确,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混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影响二者正常的运行机制,尤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益损失严重。在上文存在问题的论述中提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扶持很重要,由于目前情况下,我国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以及作用的发挥,导致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受阻,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二)社保机构方面的制约因素 就社保机构的发展现状而言,其运营状况不尽完善,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其一,在我国,对于社保机构的管理经验欠缺,监督力度不够,监控方法不当,对于社保机构运行的过程与前景不明,业务水平开展低,基于这些因素,社保机构在市场中的运行处于尴尬境地,既看重市场潜在的巨大能力,又担忧大的市场带来的是巨大的风险,由于现有管控水平的不足,难以应对巨大的风险。其二,资料缺失、数据缺乏精准性、运算能力薄弱,直接造成对对患病种类的认识不足,影响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制约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后,无专业化的综合型人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新兴产业,起步晚,尚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欠缺,其相关知识的复杂,需要专业人士的熟练掌握。而现阶段,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其发展,对于业务的开展、公司的运行进行创新,就更无能为力。社保机构的能人力资源力不足,即使面对市场巨大的诱惑,也无能力涉足,严重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开展。 三、促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角度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改进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对其地位与作用做出明确定位,将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进行推广,真正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并且对群众的更高需求进行保障,力求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主导与分配作用,协调好双方的关系,避免独断的同时,也避免管理力度不足得现象产生,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足够的空间进行发展,为其自由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支持,推出导向正确的政策,引导社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社保机构角度 社保机构在前期进程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与压力,造成运行困难,因此,就其现象,笔者认为社保机构自身应该树立信心,长远考虑,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在政府的帮助下,坚定信心,继续坚持,实现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保机构要提升自身运营能力,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数据的掌控、资料的收集与统计能力,降低其运营风险;同时加强对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社保的内在能力。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进行了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提出合理的意见、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探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保机构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与方法,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更好的协调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公民的利益与需求。 作者:王秀丽 单位:山东省莱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和优化 [摘要]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迅速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医疗卫生改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城乡,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保险制度来维持保险市场的平衡和稳定。文章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模式,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结构优化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渐渐开始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发展的目的也由原来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变成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如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社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成为当前领导人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结构方面的挑战不断出现,需求结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现阶段,居民消费需求、政府投资需求以及外部需求都在急速下滑,因此,调整需求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因此,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医疗保险方面许多西方国家的制度较我国而言也更加完善,以下就德国和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分析,说明医疗保险的社会经济效应。 1.1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险制度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德国的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相较其他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险开始得比较早。最早提出关注工人疾病方面的保险问题的是一位叫俾斯麦的德国人,他建议,可以采用强制性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工人群体的疾病治疗问题。之后德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诞生,由《职员保险法》和《工人疾病保险法》共同构成德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形成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推行了《社会法典》,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现如今,德国已经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的疾病治疗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公费医疗的方式,医院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采用公费医疗的方式来保障人们的医疗问题。除此之外,公费医疗还为老人和小孩提供许多其他服务,例如上门服务之类的,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英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居民的医疗问题有着有效的保障,因此,英国虽然也有部分商业保险,但只是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 2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企业职工购买的劳保医疗,这部分医疗保险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购买,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参照一定比例进行购买,是对企业职工疾病治疗方面的有效保障;第二种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历史较长,其受益人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以及高校学生。费用由国家预算进行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第三种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它是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筹集资金,为农村居民的疾病治疗实施的一种互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除上文中提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已经有十几年,在当时,这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的是投保人自愿参保的方式,其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这部分医疗保险基本是由参保个人和政府补贴共同承担的,由于这部分保险创收比起职工医疗保险更弱,因此,国家需要给予比新农村合作医疗更高比例的补贴,以保障这部分参保人的疾病治疗问题。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30多年,到2009年,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予了商业医疗保险价值的肯定。在新型医疗保险改革中,商业医疗保险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肯定。但是商业保险虽然发展速度快,其优势却不明显,需要进行发展方向的调整,以便于对国家的保险制度进行补充。 3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的一些建议 3.1提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 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90%以上,但是在覆盖面逐渐增加的同时,医疗费用的增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比起农村的医疗费用更高,因此问题也更加突出,城镇居民在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依然很大。因此,政府虽然已经逐渐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但是医疗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今后的发展目标应该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率并不高,政府可以着力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将医疗保险基金更加充分、有效地进行利用,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以便于居民的医疗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 3.2建立一个有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 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但是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保障国民的健康是不够的。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健康水平。新的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最重要的是加大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和提升政府的主导地位。医疗保险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政府需要积极参与给予充分的肯定才能更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发展。然而政府的参与也并不能使全民医疗保险达到免费,专家研究指出,医疗保险的理想化是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平均承担医疗费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降低个人承担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最佳。现阶段的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医疗保险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国家、社会公益部门以及企业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人们从高昂的医疗费用当中解放出来,保障国民的权益,从而保障国民的健康。 3.3合理调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例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处在政府和市场环境的边界,国外在很久之前就进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匹配,为我国的医疗保险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保险严格来说是一种商品,用于对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补偿,投保人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购买,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或是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来完善不同医疗保险的比例问题,以便于配置更加合理,国民的医疗问题有更高的保障。 4结论 医疗问题是事关国民生活质量的大问题,医疗保险是解决国民医疗问题的最佳途径。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地优化,减少国民医疗费用的压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使国民的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金湘红 单位: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各主体趋于理性,更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特征,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诸多不诚信行为,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均等问题。本文从经济建设以及医保的发展中寻找医保诚信建设的现状,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从中探索出医保体系的构建路径,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人”假设;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问题现状 1、医疗机构角度的不诚信行为 首先,虚高药价。尽管我国一再降低药品价格但并未触及医疗机构运行的利益机制。开具药品的依据并非是效果而是从中获利程度,甚至将价格高的药品放在醒目位置。对于有着同样疗效的廉价药非问不提等。其次,治疗费用不透明。医疗机构作为医药资源的垄断方处于地位和掌握药品信息的优势。作为病人不完全了解每种药品药效,一些医疗机构就会在费用处理上增加或延长并未操作的项目或药品。最后,医疗机构作为中间机构联合个人骗取医保。乱开医保发票行为,将一些并不属于医保范畴的治疗服务项目例如美容,篡改成医保内项目。医院通过采取虚报住院病历、虚报门诊医药费处方等行为骗取医保。医院存在着“串用药名”的违规行为,即将不符合医保目录的药品串名为医保目录之内的药品,甚至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了医患双方公开的秘密。 2、政府经办机构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这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是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性支出的行为。我国医保也存在着大量资金挪用和非法不合理流动的问题。医保资金的挪用问题在医保资金监管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和基层乡镇基层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不仅使得医院的医保基金不能及时到账影响医院医疗技术的提高和病人的及时治疗,同时也使得医保资金以及资金的运用监管陷入信任危机。 3、病人个体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首先,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紧缺和浪费。我国医疗资源极其匮乏,小病大看等个人过度消耗医疗资源的行为不仅使医疗资源造成了浪费,更使真正需要医疗资源和服务的病人不能得到救治。过度医疗的病人通常都或社会地位偏高或经济地位偏高较其他病人来说有获得医疗资源的优势,通过钻制度漏洞不合理地挤占医疗资源,不仅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给,更不利于整个国人身体素质的整体提升。其次,病人主观上也存在着骗保心理和行为。这些骗保行为包括: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以病套现,转借他人医保卡,或者冒充他人看病等各类不诚信行为。这种个体性、分散化的医保不成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很大程度上需要靠病人自身价值观的判断和社会的道德的约束来维系支持,仅仅依靠社会的督促和政府医保制度完善是很难实现的。 二、经济人假设下诚信缺失原因探索 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国家和单位完全负担的公费医疗到需要自我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我国的医保已从完全的政府管理单位包办到趋于竞争性和市场化的转变。新的经济环境驱使人们在就医过程中更加的理性,需要分析主体三方的行为心理。经济人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付出最大程度上获利。在医保中的经济人并非与经济学意义等同,而是在社会活动中在合乎自身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并追求自身利益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和行为,或者可以称之为经济社会人或者半经济人。作为政府经办机构,追求的是制度的合法性和社会价值为此可以牺牲掉少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少数部门或个体为了追去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脱离组织规则做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由于这种心理产生了医疗市场监管不利、挪用资金等行行为。作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也需要资金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医生治病救人靠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维系。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需要国家给予经济支持缓解医院的经济压力,更应规范药品市场和价格以做到公开透明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建立更全面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来对医生的行为,使“看病”这个职业良心行为做到更加标准化,法制化。作为病人,由于需要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病人会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希望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正因为这种心理的存在,使得病人产生如“挂床”、“冒名”等行为。 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为了避免不诚信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和制度手段来减弱或避免主体三方的经济人心理使得医保作为一个普惠型社会政策减少经济利益的冲突增加社会性价值。沿着从心理到行为的规范思路,建立有效的诚信医保路径。 1、个人角度的诚信构建建议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首先,加强对于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诚信和信任问题的宣传,使人们不是在只有生病的时候才会想起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而是在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对此都有整体认识。其次,应该推动“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医保意识,而不是想着怎样从医保资金中获得个人利益。使人们认识到“骗保”不仅仅是违法的行为更是可耻的行为,有悖于社会整体风气的行为。最后,建立起上下通畅的群众监督管理建议机制,使人们能自觉监督医保的实施过程,并能主动参与其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2、医疗机构的诚信构建意见 首先,要做到“医药分家”,这是切断医疗机构经济人行为的基础。只有断掉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利益来源,才能使医疗机构无法钻制度漏洞。其次,完善现有医疗服务的付费方式。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转变为服务项目与人头付费按比例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并制度完善后最终实现按人头付费的方式。最后,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诚信等级积分制度。对评价等级积分低的医疗机构实施整改或处罚,激发其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的热情和信念;对评价等级积分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完善服务过程,得到更好的评价和更高的积分。积分的评定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投票、病人在就医后对于此次服务过程的评价以及医保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医疗服务各方面的考核。 3、医保政府机构的诚信构建方式 首先,完善对于医保流程的监督工作。目前,我国医保的监督方式主要是“自监自管”缺乏监督效率。我们应该建立起独立于医保机构的医保监察机构,实现医保建设中“监管两条线”即监督与管理彼此相互独立。其次,加强医保的立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还未正式颁布,对于医保的执行仅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条文和其他的条例办法等,法律层次水平低,涉及范围不完善。因此,迫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法》对于医保的执行,补偿制度、奖惩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更细致更完善更全面的规定和解读,让医保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限制“经济人”因制度和法律漏洞而产生的逐利心理和行为,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赵敏彤 单位:吉林大学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公平,覆盖率低 由于个人或企业的支付能力不同,对于保险持有的支付意愿也不同,导致参保的覆盖面远远不够,继而出现很多公民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的状况。类似于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很多特殊的人群,他们参与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外来务工人员也基本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这个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2.保险水平不高,个人负担仍然偏重 在2010年底,我国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实现大范围覆盖,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但在城镇中却存在不足。例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知,在部分家庭中,尤其是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仅覆盖部分家庭成员的家庭中,所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都不够完善,前者较高,后者较低,导致个人承担的费用较高,家庭的医疗支出压力并未得到很大缓解。 3.医疗费用上涨趋势日益增加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乱收费、乱开药的情况,导致公民的医疗消费档次不断提高。由于技术的提高,药物与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药品价格检查价格本身就在增长,而那些不正常的费用提高更是加大了医疗支出压力。可见,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并未达到抑制医疗费用非正常上涨的现象。 4.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乡镇以及小型社区中一直存在着缺医少药的情况,好的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的大型医院里,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数据表明,地方公民的重大疾病在地方医院很难得到完善的医治,因此都选择到城市大医院,这样不仅导致大医院面对超大人流量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患者家庭的医疗负担,由此可见,医疗资源的配置亟待重新整合。 5.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不足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对于公共健康的投入实际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家投入的缺少,是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也就导致了医疗保险体系其他组成的进行。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使得医疗保险所需要的基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医疗的投入不足,使得体系完善与实施一直没有足够的资金基础,严重阻碍社会医疗为人民谋福利。 二、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相应对策 1.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应考虑把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加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当中,让更多社会群体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对于失业人员等群体而言,国家可以将地方财政和公民自身的收入进行结合分配,作为其医保账户。而对于在校大学生,可以将国家、学校、学生自身三者进行比例分配。如此一来,就能够妥善安排这一类社会群体纳入医保体系,加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度。 2.提高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能 各机构职能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可以拟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院,特别是全科型医院,以减少城市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繁重工作量。另外,全科医院可以与一些大型的优等的专科医院进行合作,对于参保人员来讲,在全科医院难以得到高效率的治疗时可以由全科医院进行判断,考虑转入更为合适的专科医院,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身进行负担,国家根据医院的级别进行合理补贴。 3.增加国家投入,提高保险额度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社会福利方面却落后于世界水平,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国家应加大在医疗方面的财政支出,将国家的总体发展分化为几个重点部分,包括人民健康状况的提高和保障,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额度,以解决人民看病难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有效缓解公民的医疗压力。 4.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我国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方面的制度规定目前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各项职能的发挥。加强立法不仅是国家法治发展的过程,也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步骤。立法明确,能够使国家、机构、公民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得到清晰的界定,使医疗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使公民享受福利更有保障与后盾。 三、小结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且基本的组成,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我国公民基本的医疗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长期的不断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的构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在未来仍需不断发现和完善。 作者:殷晓玲 单位:青海省互助县社保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机制研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诱因及防控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健康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需求,而普通人是难以全面掌握健康医学知识的,在引入第三方付费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不懂得珍惜医疗基金资源同时又存在依赖心理。需方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参保人往往认为治疗方法越先进、价格越高的药品疗效越好。当疾病发生后,在有好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参保人往往选择最贵的,小病大养,要求医生开好药,多开药。第二,参保人滥用医保卡或从中套取蝇头小利。例如: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利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进行就医。此外,有的参保者还将医保卡用于购买生活物品、补品和化妆品,更有甚者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的药物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 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私留医保卡,分批上传虚报诊疗费,变相增加诊疗人次,从而达到虚报多报诊疗费的目的。如将患者的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然后将患者一次就医的费用分批次上传,每上传一次就会增加一个就诊人次,从而得到很多虚报的诊疗费,减少医院的次均费用,用这种方法躲避医保部门的监督。第二,编造虚假住院,将门诊费按住院费进行申报,对患者的诊疗病例进行修改,骗取医疗基金。第三,诱导参保人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小病大治,多收取费用,过度提高药品的价格。第四,有偿将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和处方转让给非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患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利己思想下,第三方付费会促使医患双方互相串通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形式有:第一,有的医生和参保人串通好,通过给病人涂改、编造虚假病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二给患者多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第三,给一些没有必要住院的患者虚挂空床。第四,医院在住院审批表上给参保人员虚列几种疾病,开出处方,把参保人员当成真的住院、开药等,拿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申报,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五,将非医保支付病种通过编造虚假病例的方式按医保病种申报。第三方付费制使得患者在心理上认为医疗费用是免费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行为也促使了医生和患者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诱发因素 (一)医疗消费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量不等,一些成员享有其他成员无法享有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多的一方,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少的,则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这是由于医疗机构、参保人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之间对信息掌握的差异而造成的。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个体健康差异以及疾病的不缺定性使得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比较熟悉,而病人只能通过医生来了解自己的病情。信息的不对称使病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听取医生的建议来进行治疗。而医生则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诱导病人采取一些比较昂贵的治疗方法。例如开大处方药,用一些价格比较高的药,让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病人的病情不能被医疗保险机构充分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机会。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由按服务项目支付方式向按人头、病种支付方式的改革。传统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生定期向保险机构上报的医疗记录,按每一个服务项目(如治疗、化验、药品等)向定点医院支付费用。由于医院的收入同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多少有关,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得到的收入就越多。这种支付方式虽然简便易操作但加强了医疗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提供过度医疗的动力,使得医疗费用难以控制。而医疗保险机构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原因在对账单进行检查时,往往力不从心,存在一定遗漏。这种情况促使了医生对患者进行诱导需求和过度服务的行为。正在推进的按人头、病种付费不是一种全新的付费方式改革,客观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或使医生诊断升级等问题,费用支付方式的先天不足是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 (三)多头管理,监管机制反而不健全 卫纪委、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对医疗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多头监管、分散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违法成本低。当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现一些违规使用医疗基金的情况时,需要通过好几个部门才能解决,这就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难度,违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监管机构多而不健全,医疗机构的违规成本低。 三、防控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信誉评价和竞争机制 一般而言医生的技术水平和行医方式并不被病人所熟知,普通医生依靠大医院的声誉获得患者的信任。当医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有道德风险的行为时,医生的声誉并不会受到影响,这就会加剧医生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建立对大医院和医生的信誉评价体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在病人看完病之后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网站上输入自己的药方单子号,登录后对医院和医生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一些医院进行检查,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评价结果应对外公布,让医疗机构之间行成竞争,每年度评选一次,把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医院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让医院之间形成竞争。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指那些效益能够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这类物品或服务的特点为:一方面,它的效用名义上谁都能够使用;另一方面,它在受益上却具有排他性,即谁付费谁就能够使用。公办的医院就属于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一方面谁都可以进医院就医,另一方面由于医院的收费制度,使得那些不愿付款的人享受不到医院的服务。医疗服务可以在价格上实现排他,但其生产或消费会产生外部性,而且是正的外部效应。如果通过市场由私人部门生产这种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对其产生的外部正效应进行补贴,不然会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因为医疗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对医疗资源进行配置,需要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通过这一举措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三)加大对医保账户监管力度 加强对医保卡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对于识别出的医保费用支出不正常的医保卡一查到底。明确管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当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由于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医疗保险机构无法从根本上知道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真实情况,因此要努力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医疗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个人账户进行直接管理。同时为了增强管理个人账户的灵活性,可以对个人账户消费金额设置封顶线。 作者:路璐 单位:石家庄市公路管理处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论文 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医疗保险领域存在诸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医疗保险理赔纠纷、医疗保险劳动纠纷等争议才属于其司法工作的内容,并且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法院只可以针对医疗保险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报销的程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交纳医疗保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和法院等多方参与组成的医疗保险纠纷机制,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满足。此外,监督是实现医疗保险司法工作公开的有效手段,而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丰富的监督渠道是实现有效司法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拓展参与监督渠道。首先要继续完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合理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其次,要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监督的意识和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最后,要通过建立制度(如公众陪审制度)、搭建信息公开平台等举措,广泛拓展监督渠道,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作者:张再生 李亚男 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1一般情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42份,有效问卷87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7.8%,有效率为93.4%。其中,男57.41%,女42.59%;20岁以下6.83%,21~30岁37.81%,31~40岁33.03%,41~50岁11.39%,51~60岁6.83%,61岁以上4.11%;在学历分类中,本科、大专和高中学历比例较大,分别为37.36%、24.15%和15.72%;在职业分类中,在职人员87.47%,企业职员比例最大,占33.33%;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4500元之间,占54.67%。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政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图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图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 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图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图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政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政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政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3.3对“先看病后付费”新诊疗模式的探讨 在本次的调查问卷后设置了一个对“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开放性问题讨论,大多数人对新模式持尝试并支持的态度。“先看病后付费”模式为患者可在看病前预存一定的资金,当看病结束后一次性划清,有效减少看病排队慢、延误治疗有效期等问题[8]。但因为国家对医院的资金投入有限、患者的信誉问题尚需考证、新模式的展开需要与信用卡等多方面进行挂钩以及其他资源的整合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目前只能应用于个别医院,而无法全面推广。但同时,新诊疗模式的出现意味着发展推进的无限可能,开展新模式不可操之过急。它的发展应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新政策的施行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群众。 作者:杨海跃 闫岩 梁安琪 高献宝 格桑 茅宁莹 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问题研究 【摘要】近十几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客户不断增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企业迅速壮大。但是随着保险业经营范围和保险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剧增,随之而来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如何稳步推进转型发展,如何提升营销人员的队伍建设,如何防范加强风险管控等,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保险行业整体面临的诚信缺失问题,使得保险行业的对外形象收到了社会的质疑,同时也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利益。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十分突出,并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也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急需加以正视并解决。 【关键词】保险业 信用缺失 诚信原则 保险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在法律条文与市场经济共同作用的原则下,体现出保险业的职业道德,能够使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的一种规范制度近十几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客户不断增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企业迅速壮大。但是随着保险业经营范围和保险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剧增,随之而来的竞争也愈演愈烈。这样的竞争机制使得很多保险信用缺失问题日益凸显,以至于发生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从而使得保险行业的对外形象收到了社会的质疑,同时也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保险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保险市场诚信危机频发,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在一个具有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国家当中,必然有一套完善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制约市场经济,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会从根本上保证那些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诚信的经营者将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将会获得更多交易和盈利的机会,失信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惩治,付出失信代价。所以,如果信用体系不完备或者缺少,就会导致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没有制度去规范和制约经营行为。本应由政府通过立法、定规矩,加强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导致我国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管机制大量缺乏。 另外,我国行业协会并不发达,与保险诚信缺失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业协会未能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信用的作用。现阶段,我国信用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诚信主要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可能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产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风险。所以在我国,信用消费的观念和习惯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保险业仍将面临很大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有待规范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保险行业虽然也根据市场的发展从自身体制和机制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保险行业体质不健全、保险监管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内控不严格等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考虑公司长远利益比较少,忽视了信用的重要性,在公司经营时往往只能看到眼前利益。在面对上级公司或者监管部门的考核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对员工的管理上缺乏教育和培养,对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多收保费以获取更多奖金等欺诈和蒙骗客户的行为,公司监管不力,客户出险后,敷衍了事,推脱责任,导致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受损。 (三)忽视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培养 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在保险公司从业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上,各家保险公司急需可以用的人才来推广自己的保险业务,扩充保险量,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对国家规定没有严格执行,通过简单的支付佣金和激励营销来扩充自己的营销人员队伍,但是这些不具备保险从业资格又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流入保险公司后,由于他们缺乏保险基本知识,很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 二、应对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现状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保险业的思想教育与宣传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业也需要注入新鲜血液,需要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目前,很多经济类院校己经置保险专业或开设保险学课程,通过对在校学生的保险专业教育,实践性教学,研究保险理论知识,采取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国际型保险人才。 通过广度与深度的宣传和教育学习,使保险业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提升民众保险消费的理性度的同时,也能让民众在文明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保险消费。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形成企业自律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主要经营者,其内部的内控制度严格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通过制定和执行内控制度,可以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减少其随意性对于公司信用的影响。加强内部控制可以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险机构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制,从而预防企业信用缺失给保险消费者带来的危害。 (三)转换经营体制,构建保险诚信企业文化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己经成为保险服务业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应转换经营体制,进行体制改革,建立更适合保险市场发展的经营方向,改革绩效考核机制、改革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制度,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培养,严格规范展业行为规范,树立起诚信的公众形象,建立长远的经营理念。 在服务内容方面,也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全员服务意识,改进优化保险服务手续,提升办事效率,及时为客户提供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功能及服务项目。在理赔方面,简化办理手续,提升理赔速度,查找问题,改进服务,及时为客户兑现理赔承诺,维护消费者权益,从而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区块链对于解决保险业信用危机的作用 【摘要】近几年,我国保险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呈现了迅猛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保险的投诉率也在明显上升,信用危机成了保险业继续向上发展的瓶颈问题,其中一点就表现为保险人市场的道德风险问题,而近几年兴起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用、不可篡改、可编程等特点可以帮助传统保险业与新兴互联网保险突破原有发展瓶颈,促进保险业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本文通过阐述现阶段保险业信用危机现状、区块链技术特点以及保险业信用危机存在的各种的问题对应的区块链解决方案,为未来区块链更好的应用于保险业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区块链 保险业 信用危机 一、中国保险业信用危机现状 近几年,保险市场实现较快增长,结构调整成效显现,有效防范风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明显提升。与此同时,保险的投诉率却也是出于一个上升趋势。作为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的保险行业信用危机频发,关键是缺少一个稳定适用的信用机制。 (一)保险业整体发展情况 保险业务快速增长,2016年前三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超2015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32.18%;保险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保障民生能力增强;赔付支出平稳增长,2016年前三季度寿险业务给付金额超2015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31.64%;外资保险机构业务增速快于行业水平,市场份额同比略有增加;由于2016年金融环境复杂多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下降,经营效益有所下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大幅度增加,截至2016年3季度末,保险公司职工人数109.27万人,较年初增加6.81万人,增长6.6%;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628.13万人,较年初增加156.83万人,增长33.3%。?q? (二)2012~2016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 数据来源:2012~2016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 如图1所示,2012~2016年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理财/给付月平均投诉量与退保纠纷月平均投诉量在201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如图2所示,在2012~2016年保险中介机构纠纷的投诉量变化中,违法违规数量明显下降,这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整治政策不无关系,而合同纠纷在近五年呈现比较缓慢的上升趋势。总体来看,随着保险体量的上升,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保险消费的投诉数量也在随之上升。不仅是个人,保险公司也常在再保险过程中出现信任问题。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承包方式由于是采用抽样体检与抽样生调,因此被保险人中频繁出现有逆选择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由此看来,信用危机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三)传统保险业信用危机具体问题表现 1.保险关系人中保险人不诚信。为完成其业务量与提高个人收益,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其某些产品的优越功能,对条款进行扭曲与遗漏解释,对潜在的风险缺乏充足的解释,致使被保险人在索赔时与保险人产生争议与冲突。此外,由于保险人缺少对投保人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投保人无法对是否投保做出最准确的判断,从而使得保险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声誉严重下滑。 2.保险关系人中投保人不诚信。一些投保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降低投保成本,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或在投保条件都不符合时,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保,使保险公司在是否承保的决策中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更有甚者,部分保险消费者为获取额外收益而进行保险欺诈,刻意伪造保险事故与相关的证明、数据、资料,故意夸大损失程度,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 3.保险人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及有关关系人不诚信。某些人为获得超出正常收益的~外收益,通过做伪造保单、私自挪用保费、更改保险合同等手段欺骗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还通过对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及时说明的义务,甚至对投保人进行错误的引导。更有甚者还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表述,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互联网保险信用危机具体表现 1.信息安全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数据的公开性与共享性已经成为大趋势,但数据公开也伴随着许多争议,因为公开与分享数据会造成用户隐私、个人信息等内容被泄露与非法利用,也为不发机构利用数据进行非法保险运作创造了条件。互联网保险可以以低成本获得大量的数据资料,同时保险管理成本也得以降低,但是因为技术缺陷导致客户的信息被窃取、利用以及其他非法操作也不在少数。同时,保险产品的理赔与销售两个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这就为保险欺诈提供可乘之机。如在图3的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风险因素调查中可以看出保险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占据较大比例。 数据来源:杨鑫《我国互联网保险运行及监管问题研究》。 2.市场监管问题。由于互联网保险是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无法满足保险市场发展与监管的需要。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对互联网保险提出了许多针对性的整治文件,但是没有成立明确的市场监管部分与机构,具体的问题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条文解释,这就使得保险市场的市场机制无法准确的发挥作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与限制,所以在近几年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中,市场监管的缺陷也被暴露无遗。 二、区块链技术特点 区块链技术最先由比特币创始人在比特币白皮书中以“工作量证明链”的形式提出,是一种将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以链条式组成特定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共享总账,能够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去中心化。区块链数据的验证、记账、存储、维护和传输等过程均是基于分布式系统结构,采用纯数学方法而非中心机构来建立分布式节点间的信任关系,这样就避免了过去传统的中心式管理系统,实现了去中心化分布系统。 2.时序数据。区块链采用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从而为数据增加了时间维度,具有极强的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可以避免数据被篡改以及数据丢失。 3.可编程。区块链技术提供灵活的脚本代码系统,用户可以自行创建高级的智能合约、货币或其他去中心化应用。 4.加密与授权。区块链技术借助非对称密码学原理对数据进行加密,同时利用分布式系统各节点的工作量证明等共识算法形成的强大算力来抵御外部攻击、保证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三、区块链技术对于解决保险业信用危机的作用分析 (一)区块链应用于保险业原理分析 区块链不需要第三方的信任机制介入,而是点对点自组织网络的构建、不可篡改的加密账本和分布式共识机制,从而实现去中心化信任的全网记账和共同公证。不可篡改、可追溯等优越性,使得记录于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网络交易各方可以享有一高度安全、深度信任的交易环境。当保险事件发生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即自动执行,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实现自动划款赔付,消除了从中牟利的可能性。作为一种有效的量化管理工具,区块链可建立一整套自动化管理体系,推动保险业尤其是新兴互联网保险跨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区块链技术特点对于保险的具体应用 区块链技术会改变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间的交互方式,进而为保险业带来极大转变。将部分数字化的书面交易完全转变为数字化交易,同时避免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给保险业带来的信用危机。 区块链可以实现无人工操作凭借保险条件自动激活相应过程,降低了管理成本与失误率。如在旅游保险中,旅程开始保单自动“激活”,旅程结束后保单自动“失效”,未按照提前设定的时间完成旅程则启动索赔算法程序;在家庭财产险中,当检测到异常事故时,自动触发索赔;在医疗保险中,若护士或医生助理将病人档案和检查结果呈递至一个包含该病人所有健康记录的受信账本中,索赔就将被触发,同时索赔信息将被立即存档。 不同于传统的中心化记账方案,区块链没可以单独记录账目的节点,去中心化的特点避免了发生造假账的可能性,也同时保证了账目数据的安全性。另外,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是账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经过授权才可以访问,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和用户的隐私。时间序列特点可以有效避免信息被更改的问题,并且可信的不可篡改的数据,可以自动执行设定的规则和条款。 (三)区块链对于避免投保人风险的作用 在现在的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时有发生,而问题的关键都在于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缺乏一个真实可信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手段。随着国家系统性工程的推进,如果能够将更多权威的数据引入并存储在区块链上,将成为伴随每一个人的数字身份,这上面的数据具备真实可信、无法篡改的特点,对于投保人的风险管理将带来莫大的益处。目前国内首个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网络互助平台同心互助,在传统互助平台基础上,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创新实现全面透明化运作。 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可以将不同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数据打通,相互借鉴,可以提高核保、核赔的准确性和效率。例如在医保中,如果能在区块链上查询到投保人所有的就诊记录,甚至直系亲属的就诊记录,对于投保人当前的身体状况、患病史、家族病史就有了一手的资料,有效地杜绝带病投保。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河北农村信用社深入发展保险业务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传统的存贷业务相比,其所占的收入比重仍然偏低。本文将从主客观因素出发,在对信用社外部竞争环境和保险业务自身优势的研究基础上,最终得出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促进保险业务的有序、深入开展,可谓“正当其时,必利其行”的研究结论。 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负责管理。2004年10月,河北正式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具体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筹备,河北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于2005年6月29日正式成立。该机构将在省委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对全省的农村信用社履行管理职能。截止到2011年,河北农村信用社在全省11个区市设立了3个市级联社、8个办事机构、154个县级联社以及4919个村镇服务网点,基本涵盖了全省所有的行政区域。改组后的河北农村信用社取得了长足发展,营业收入与存贷款规模逐年提高与扩大。2011年,河北农村信用社实现营业总收入403亿元,贷款余额3620亿元,存款余额5678亿元,年增长率均超过了5%,信贷结构与盈利能力有了较大改观[1]。 自2006年起,河北农村信用社开始发展以保险为主的中间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截至2010年,河北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的收入总额超过8亿元,比2009年的6.8亿元增长了近20%。但需要看到的是,与信用社传统的存贷业务相比,的中间业务占信用社总收入的比重仍旧偏低,只有2.9%左右;较之与农行等同等机构来看,8亿元的收入更只是农业银行总收入的7.2%,这与存贷款规模居于全省第一的农村信用社地位极不相称[2][3]。 大力发展以保险业务为主的中间业务,努力提高收入在总收入的份额比重,已经成为了众多国内外先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共识。河北农村信用社深入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也将是未来实现自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必由之路。从主客观角度来看,主要因素如下: 1 客观因素分析——信用社的竞争环境研究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农村的金融竞争也日益激烈。2007年,外资银行巨头汇丰银行正式在湖南农村开办了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同年12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也开始实施了深度扩展农村市场的发展战略,大量增设其在农村的服务网点。基于以上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环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竞争威胁,面临着空前的竞争压力与挑战。本部分从客观因素出发,通过利用迈克尔·波特的五力模型,来对农村信用社的竞争环境予以深入分析,来最终说明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深入发展保险业务的必要性。 1.1 同行业的竞争者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重新回归国内的农村金融市场,并开始大量增设在农村地区的营业服务网点。与此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不甘落后,也迅速的开展了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圈地运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县域的营业网点达1.2万个,首次超过了城市的综合服务网点,占到了全行网点总数的54%左右;县域涉农贷款总额也突破1万亿元,增速连续四年超过了100%,[4]这些都无疑给严重依赖农村贷、存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带来了空前的竞争压力。同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河北省范围内也已建立了10个二级市级分行,151个县级支行,仅2012年一年的贷款数额累计即达到305亿元[5]。面对同行业的激烈竞争,河北农村信用社只有在不断巩固传统贷存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挖掘新的利润与业务增长点,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实现良性快速的可持续发展。 1.2 潜在竞争者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了WTO贸易合作组织,国内的金融市场也随之开放。根据WTO的相关协议,我国应逐渐取消外资银行的地域经营限制,并承诺在5年的金融保护期后,允许外资银行在内地独立开设金融服务机构,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市场经营权利,这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彻底的对外开放。 2007年,汇丰银行即在我国的湖北农村地区首次开办了村镇外资银行,并于2008年在张家口市尚义县的农村地区开设了小额信贷试验基金,为进一步进驻河北乃至全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打下了发展基础。由此不难看出,对于河北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外资银行已显然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竞争者。面对外资银行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金融服务、一流的技术水平,河北的农村信用社将会面临与承受空前的竞争压力[6]。 1.3 替代品的威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与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国有大型银行与金融机构纷纷进行了自上而下的业务重组与管理改革,逐步向市场中推出了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以满足不同目标顾客的需求,金融衍生品与替代品变得层出不穷。当前,国内的资金需求者不光可以从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中获取资金支持,还可以从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甚至是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自身所需的资金,选择范围大大扩展,这对长期以来严重依赖存、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1.4 资金供应者的议价能力 2008年,河北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张北县成立。在随后的2010年,由中国建设银行牵头建设的另一家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也顺利成立。村镇银行的成立,无疑为农村资金所有者又提供了另一个选择平台。加之以前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河北农村地区开办了大量的营业网点,更使得农村资金供应者的选择范围大大拓展,议价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这就直接导致了当前农村信用社吸纳存款的能力逐步下降,揽存规模逐步缩小,竞争优势逐步消失。 1.5 目标客户的议价能力 在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之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长期占据着垄断地位,服务水平与经营能力与一直饱受目标客户的诟病。如在服务水平上,很多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水平仍不是很高,许多操作仍需纸质单据传送与审核,这就直接导致了信用社在办理存贷等手续时过于繁琐,降低了自身的服务效率与目标客户的满意度。在经营能力上,由于长期依赖传统的存、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在对保险、办理汇兑承兑等中间业务上一直持消极态度,始终把其作为 “次要业务”来实施开展。但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开始不断多样化,加之很多金融机构纷纷进驻农村金融市场,目标客户的议价能力有所提高。随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短板与目标顾客的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与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本部分基于迈克尔.波特的五力模型,从同行业的竞争、潜在竞争者、替代品威胁、资金供应者的议价能力、目标顾客的议价能力等5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的微宏观竞争形势。由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形势不容乐观,竞争优势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中逐步丧失,来自内外部的竞争压力也不断显现。在此种客观条件下,河北农村信用社只有认真分析当前的竞争环境,不断进行经营管理改革,努力发展以保险业务为主的中间业务,完善自身的产品服务体系,才能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取得跨越式发展。 2 主观因素分析——保险业务益处研究 除了受客观竞争环境影响之外,从主观角度来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具有的很多益处,具体表现在: 首先,保险业务具有风险小、成本低、派生性强、业务量大、附加值高、收益稳定等诸多优点,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不仅可以大大增加自身的营业收入,拓宽营业范围,降低营业风险,还能充分提高人员与网点的利用率,最大限度上回收了网点建设与人工培训成本,增强了自身的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河北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7]。 其次,产品与服务的本质在满足需求。农村信用社开发的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根本上仍是不断满足目标客户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因此,从服务客户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丰富自身的经营内容,延伸了金融产品的经营链条,有效的满足了目标顾客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与忠诚度,稳定并发展了农村信用社在目标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与竞争优势。 最后,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可以实现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良性合作,带来“1+1 2”的双赢效果,为目标客户带来“一站式”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信用社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通过以上的主客观因素分析,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深入发展保险业务,不仅是稳住并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份额,发挥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自身营业收入,赢取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必由之举,因此,当前河北农村信用社促进保险业务的有序、深入开展,可谓正当其时,必利其行。 指导老师:冯文丽,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保障率不足风险 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客户资信越高,理赔率越高;反之,理赔率越低。因此,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因此,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关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比如,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额度失控风险 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就需要对每一个客户的实际发货未收汇额度进行控制。一旦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发货,超额部分发生的逾期不能收汇的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在向欧洲某客户出口自己的产品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结算期为150天、理赔率为90%、在1年内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疏忽,在发货时放松了对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控制,最后实际发货比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多出了近百万欧元。结果该客户突然宣布破产,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该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内的出口收汇给予90%的理赔,超额发货部分不予理赔。后来,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该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才对超额发货部分给予了不超过50%的理赔。由此可见,这种额度失控风险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三)申报延时风险 申报延时风险也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必须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其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对境外客户发货后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发货信息,提报发货发票、发货提单等单据;二是当境外客户出现收汇逾期时,不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已经发生逾期收汇的信息。由于申报不及时,不能使保险公司迅速跟踪调查客户的信息,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 (四)风险控制机制失效风险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很容易放松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认为投保之后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其实,出口信用保险只是规避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其发挥风险规避、促进出口作用的大小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密不可分。一般来说,企业自身的收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再辅之以出口信用保险,发生风险的几率就小,出口信用保险就越能起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反之,作用就越小。 (五)分散投保、效率低下风险 由于对关联公司的出口不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一些通过设立境外销售子公司来扩大海外销售的大公司,一般采用境外公司直接在当地投保信用保险的办法,但由于信用保险具有政策保障性,不同的境外国家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同,其保险费率与理赔程序也不同,由境外公司分散投保很容易导致投保成本高和理赔效率低等问题。 二、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外汇账款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防范出口信用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出口促进作用的重要保障。对出口企业来说,一套完善的内部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开发新客户前的综合调查、结算方式与结算账期的合理选择、投保额度的合理申请、发货后的动态跟踪调查等。只有将企业内部的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和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与出口促进作用。 (二)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综合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一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统一管理制度,如可以由财务部门的收汇岗位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多级审核制,即在发货时由发货人员、财务人员、部门经理等多级审核,通过多设审核闸口防止超限额发货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台账制度,逐笔登记限额内的出口发货情况。四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动态检查制度,每一笔发货之前都应仔细检查未收汇余额是否还在额度之内,对于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必须立即跳闸。五是建立出口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制度,按周、按月编报分客户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分析报表。 (三)建立定期申报制度 企业一旦获得保险公司对出口客户的循环授信额度并正式开始发货,就必须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定期申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申报对授信客户的出口发货信息,提交发票、提单等出口单据;二是一旦发现出口客户出现收汇逾期的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的逾期信息;三是一旦客户的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四)对终端客户进行集中综合授信管理 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扩大出口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申请对终端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管理。目前,国内已经有大型出口企业采用这一投保模式,即通过国内母公司的总授信额度向境外销售公司的所有重要终端客户分别申请一个子额度,当终端客户发生收汇风险时,由国内保险公司统一理赔。这样操作不但可以降低综合投保成本,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五)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与账期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完全分散出口收汇风险,因此,企业在出口业务上,还必须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结算账期。投保前与投保后应采用一样严格的控制标准,而不能在投保后就放松控制标准。企业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在投保时,才能尽量争取到高的理赔率。 (六)与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应该与保险公司实现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企业及时将了解到的客户资讯信息告知给保险公司,同时应向保险公司随时了解其掌握的客户最新的资讯信息。通过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可以将客户可能发生的收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实现共赢。 责编:险峰 保险业信用缺失研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探讨 信用保险,特别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我国出口全局作用越来越突出,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来管理本企业的信用风险,扩大业务的出口企业越来越多。但是许多企业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业务涉及到的会计核算处理过程存在困惑,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阶段 信用保险整个业务的环节比较复杂,我国信用保险业务阶段与国际上ECA成员业务处理过程大体相同,分为五个基本阶段。 (1)申请信用保险阶段。目前我国信用保险投保阶段和国际通行过程基本一致,首先企业需就自身情况与拟投保买家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书,SINOSURE受理后与出口企业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该保险单相当于SINOURE与企业签订的保险业务关系形式上的总合同,表明双方建立了业务关系,一般不表示实质意义的信用保险业务。 (2)买家资信调查阶段。投保阶段企业与SINOSURE建立保险业务关系后,企业需要就其打算投保的客户向SINOSURE申请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的目的是为SINOSURE了解企业买家客户情况,评估风险,满足企业投保需求提供信息保障。 (3)信用限额审批阶段。投保企业就拟与其客户采用的交易支付方式,以及信用期限,一个付款周期最大后付款金额等情况提供给SINOSURE。通常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形式,付款的信用期限一般是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属于中长期信用保险,不在本文探讨之列)。SINOSURE根据买家信用记录、信用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等诸多因素,结合企业业务需求情况确定信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企业提出申请的限额情况SINOSURE都能满足,关键要视企业客户信用综合情况而定。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一笔货款收汇后,其占用的限额自动空缺出来,转为覆盖下一笔业务应收账款。信用限额即SINOSURE赔偿的最大额度。 (4)出运申报阶段。限额批复成功后,企业就SINOSURE批复的信用限额项下的出运在报关出境后向SINOSURE申报。SINOSURE受理录入业务系统后,申报项下的出运相关收汇风险由SINOSURE承担。 (5)追账与赔付阶段。如果企业投保信用保险项下的货款未按时收回,不管是买家破产、拖欠、拒付以及政治风险等情况,只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SINOSURE承担责任。同时SINOSURE还会接受企业委托追账。 信用保险各阶段会计处理探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是管理信用风险、扩大业务、获得融资便利以及损失弥补,对企业来说获得这些“收益”就必须付出成本费用。除通常意义的保险费外,按照国际惯例,有些环节企业还必须另外付费,而在我国有些环节企业得到的是免费的服务。因此总的原则是如果企业有费用付出或收益流入都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这些费用与收益流入的额度计算确认比较容易,科目与明细科目设置相对较生疏。 (1)申请信用保险阶段相关会计处理。国际上ECA成员通常对出具保险单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与服务费,在我国SINOURE目前对此基本采取免费政策。如果获得的是免费的服务,企业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发生费用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获得业务凭证后作会计处理,这些费用支付一般用人民币,借记“管理费用――信用保险申请费”,贷记“银行存款”。 (2)资信调查阶段的费用与会计处理。SINOSURE资信调查在全球范围内是委托ECA机构成员操作,在资信调查过程中国外受托方要花费人工费、信息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因此SINOSURE一般应向企业收取资信调查费(一般为人民币支付)。费用支付后,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资信调查费”,贷记“银行存款”。 (3)信用限额审批阶段费用与会计处理。信用限额是在对买家客户信用能力综合评定的额度,预示着我国企业在不高于限额载明支付方式风险基础上能与该买家客户交易的最大安全额度,虽然限额评估有时存在偏颇或不科学的瑕疵,但总体上限额提现为我国出口企业的资源。如果某一企业申请了限额,由于业务谈判破裂,或放弃投保不用,会导致限额闲置,但有可能我国其他企业需要利用信用保险对同一买家出口,却无法获得。这样会导致矛盾。因此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信用限额申请不用,ECA机构成员要收取信用限额闲置费。同时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信用限额申请也会收取申请费。我国企业如果要支付所提费用(一般为人民币支付),其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信用限额申请费”、“管理费用――信用限额空置费”,贷记“银行存款”。 (4)出运申报阶段保险费用与会计处理。企业限额项下的出运申报成功后。相应应收账款就纳入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企业会得到SINOSURE的保费付款通知书。企业可以用世界通行货币或本国货币付款,我国企业一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人民币或几大世界主要货币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有每一笔申报及时付款,预先支付或年度最低保险费等多种方式。不同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有一足区别。具体包括:一是企业按逐笔申报及时缴纳保险费会计处理。该方式下每一笔保险费可以直接归集到每一笔业务费用中,不存在摊销处理,较为简单,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二是企业以预交保费方式支付保费的会计处理。该方式下,业务过程分为预先缴费时和出运申报实际发生保费时两个过程。预缴保费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交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企业申报出运实际发生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预付账款――预交保险费”。有些企业认为实际产生保险费时贷方引入待摊费用科目来核算,笔者认为应以简明、清晰为准。如果预付保险费不足抵扣,企业追缴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结算时企业收到剩余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一预交保险费”。三是企业以年度最低保险费交纳方式支付保费的会计处理。此支付方式虽然和前一种情况一样都是企业在先把一定款项转移到对方户头。但是性质不一样,前面情况是预付性质,对企业是资产,对方则是负债。而最低保费缴纳方式对企业是不能退回的,是需要摊销的费用,而对方则是实现或将要实现的收益,不构成其负债。企业年初支付最低保费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最低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实际出运申报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最低保险费”。当最低保费额不足,企业需要补交时,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当企业最终申报产生保险费低于最低保险费,对方不退还,对企业是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5)追账与赔付阶段的会计处理。如果信用保险项下的款项出现未按期收回状况时,企业应按保险合同条款向SINOSURE书面通报可能损失情况,SINOSURE经过,调查后给予企业赔付。在赔付实际支付前,一般企业须将债权委托给SINOSURE代为追账。追账费用与追回款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权益比例分配。当企业与SINOSURE相关赔付处理完毕,收到赔付款通知书(一般以通行的外币计价和支付),表明SINOSUE已经确定赔付相应的金额给企业。这时SINOSURE构成对企业的应付款。企业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赔款”,贷记“外汇应收账款”。企业收到赔款通知书到实际收到赔款一般有一定间隔时间,所以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收到赔款的银行水单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赔款”。当信用保险机构追账完结后,一般会发生追账费用和追账收入(即追回款),费用与金额的分配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与公式计算确认。对于发生的费用纳入营业外支出。追回款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更为妥当。追账费用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其他应付款”。追账收入分录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当实际支付费用与收到追回款时分录分别为,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保险法律论文: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 问题及缺陷 内容简介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 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 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论文网在线: 保险法律论文: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 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 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20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80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又称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英语表述是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简称“d oinsurance”。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学界分歧不大。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规定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做出的补偿。本文主要以后者为研究对象。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所有上市公司都被要求投保董事责任险。这样做有利于在董事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所导致的巨额损失时,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强制型责任保险。 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董事责任保险可划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此类型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填补损害功能。事故型责任保险,则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保险不宜过多采用,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的责任、义务日趋增多,董事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成为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在此情况下,董事、经理的职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无从保障。各国公司立法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职责的方法主要有:一方面,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董事对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法定义务,如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等,并对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赋予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各种权利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股东提案权、质询权、派生诉讼等,同时建立监事会、独立的审计人、外部董事等制衡机制对董事的权力予以约束,以抑制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的加重,积极方面在于,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审慎地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管理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消极的方面在于,太重的责任有时会造成经营者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挫伤其积极性,最终促成其以保守姿态经营公司,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一旦卷入经济纠纷,诉讼标的一般都数额巨大。对于公司来讲,董事做为自然人,董事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损失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董事在承担责任后,可能得不到二次补偿而陷入破产人的窘境。对于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来讲,多数情况下其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赔偿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则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适应了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经济迅猛发展,跨国公司数量日益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日益增多,公司特别是跨国性的大公司,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呈多样化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积极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四、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标志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获得理论界较为广泛的认同,而且成为实务界的现实需要。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该规定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扩大为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2002年1月24日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业务”,又把责任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平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业务事前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研发董事责任险。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是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移植到我国的最初成果,也是本文讨论国内董事责任保险情况的主要依据。在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时,咨询者很多,但真正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不多。这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不足不无关系,因此笔者对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险范围的完善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窄,董事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应不仅包括控股公司,还应当包括被控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因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中和董事面临同样的问题。投保公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应包括非上市公司,不管公司规模大小,其董事都有权利转移自身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不当行为的范围应该是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就其过失给公司和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其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故意行为给上述客体造成的损失,均不应列入保险范围。 (二)保险品种的完善 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一般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和公司补偿保险两种。而且,这两种保险互相关联,保险公司都加以提供,而由投保公司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不能只选择公司补偿保险而不选择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但相反却可以存在。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董事补偿制度,公司补偿保险没有存在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将来法律规定董事补偿制度时,保险公司应配套推出公司补偿保险。 (三)保险费支付的完善 当今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中。但必要时,规定由公司和董事共同担负保险费,即公司负担保险费的绝大部分,被保险的董事负担另一小部分,目的是以防止董事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依赖,增强其责任感。我国立法者可考虑在将来修订《公司法》时规定公司和董事等高级职员共同保险条款,即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大部分,其余一小部分则由被保险的董事自己承担,并且这部分损失不得由被保险的董事或公司以任何方式投保。 保险法律论文: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摘 要:文章指明了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的积 极 作用,阐述了人们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各国政府所 重视。 关键词: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资格 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 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 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 保 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 ,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 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当 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 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 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 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 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 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 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 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 、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 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发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 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 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 称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 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 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 ”,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 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 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 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 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 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 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 以 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 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 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 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 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 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 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 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 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 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 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 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 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 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 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 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 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 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问题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保险法律论文:浅谈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城乡统筹中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论文:浅探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 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国家体育总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对体育保险业的监管。在体育保险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借鉴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方法。 保险法律论文: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 当保险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保险人面对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市场经济起步初期的诸多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保险人在过去研究内部管理和如何发展业务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对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职工依法办事,而没有很好地研究如何争取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为我们业务的发展争取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 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4、承保签单慎之又慎,谨慎严密。保险承保签单是合同的起始,如有疏忽大意,会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当前的实践中不乏其例。目前投保单询问简单,验险把关不严,职工风险意识未同社会风险行为同步,买方市场条件下的收费心切等都是导致目前承保屡屡出现问题的原因。虽然目前许多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会把诉讼看成经常使用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核保、严把承保关这一问题,如同把住“病从口入”关一样,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比如建立验险、签单、核保责任制,同经济挂勾;积极推行核保师制度等。 5、配合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宣传和呼唤司法公正。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应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要以各种形式支持司法公正。同时要加强有关保险案件的宣传,特别是胜诉案件的宣传。要据法据理力争,争取舆论的支持和同情。要突出保险是合同行为的宣传,突出保险基金特殊性的宣传。 保险法律论文:论和谐社会进程中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法律 制度 思考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与 经济 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农民为使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根据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 实践中的主要依据,一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村保障问题的讲话。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 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资金来源问题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只规定了国家应对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在集体经济日益薄弱的情况下,这样的“软约束”必然导致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参保者缴费负担重,保障水平低且参保人数不断下降。据测算,在199071999年期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者人均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3.5元,根本无法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是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我国应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3.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流失严重 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卫生部门管一块、社保部门管一块、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较多。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 其次,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 法律 框架,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省一级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法律,但还没有出台国家层次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提供适当的制度保证,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克服随意性,使城乡社会保险在宏观上达到统一。 第三,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如全国人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特殊保护的法律。但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 教育 的程度不同,农民在就业竞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保护我国全体农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用法律确定农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最后,制定专门的农民社会保险法》。西方发达国家的 农村 保障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应当就农民的社会保险专门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民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我国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保障”的道路,国家承担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部分建制成本,却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学者说得好,“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里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 企业 职工独有的资产”。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 发展 保险法律论文:关于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 关键词: 体育 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 文献 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 发展 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 自然 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 总之, 体育 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 发展 。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保险法律论文: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论文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 法律 缺陷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 现代 工业 的 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 工业 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 法律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 发展 ,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不足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又称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覆盖人群范围最广的险种。 1、农民工参保不积极 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应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台的现状下,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依旧低迷,参保率持续走低。数据显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有2416万人为农民工群体,22978万人为外出农民工。农民工参保率约为10.SI0k。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目前,初级发展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国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广大农民工群体养老的真正来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良好。因此,谋生于城市的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更有甚者,毫无相关概念,种种原因造成了这一群体对社会保障的犹豫态度。 2、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区域壁垒的存在,造成了养老保险模式过多而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诸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独立保险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为农民工群体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独立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的政府出台不同的保护政策,地方保护色彩浓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其困难。 3、退保率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近3亿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覆盖率小于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为又一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持积极态度的各地政府前后出台各种政策欲尽量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然而,收效甚微,企业与农民工群体的反响并不积极。据统计,“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企业主为80%:拒绝自我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83.2%;从未买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比90%以上。”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护主体模糊 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法律意义上并未对“农民工”做出具体界定,农民工群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劳动法律上的概念,均没有相关依据。执法、司法及各种社会机关在处理农民工的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因而,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科学的概念予以法律意义的界定,对于农民工相关问题的解决为必要之步骤。再者,时代产生“农民工”是这个概念,这一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所下产生,法律领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于其“法律意义的缺失,助推了这一特殊群体遭遇不平等待遇时往往选择隐忍,面临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时无处维权。想要落实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当下城镇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范围内的含义必不可少。 2、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参保方式的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多元化并不能弥补参保方式单一所带来的缺陷,具体来说,大多数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于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的农民工群体,金钱给付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对其本身就不积极的参保态度雪上加霜。物价上涨、个人和家庭开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问都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群体几乎没有剩余的金钱用于养老方面。单一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另一重大症结。 3、制度救济的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业不愿意并采取各种方法拒绝或逃避为其所雇佣农民工缴纳保险。鉴于经济发展、推动就业以及改善经济环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采用了“不告不理”“不作为”等方式来处理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追求权益的法律成本亦为这一弱势群体的一大负担,长时间的信访程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叠加,致使放弃自己的权利成为应对不公的常态。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共同组成养老保险费用,作为个人账户组成部分以外的社会统筹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资金去向的不明确、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资金分配背后的行政权利干预等等问题均为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的障碍。资金的管理控制权是行政权限界定体制,城乡统筹对接问题的核心。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责任不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划分不清、地方色彩浓厚的资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不断增长的退休人员入不敷出。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完善 1、农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劳动者是法律概念上农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法律应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护。欲有针对性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厘清其法律概念是当务之急。这里,参考各位学者对于农民工这一概念的有关界定。陆学艺认为农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离土又离乡,在城市的厂矿、机关、企业、商业、服务业劳动”。余红认为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介于市民和农民之间,也介于工人和农民之间。从出生地和户籍制度上来说,他们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经商人员、个体服务人员。”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长期或短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有城镇居民各种补贴等待遇的群体的总称。 2、打破一元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1)抵押财产参保 以“以物养老”为参照,当农民工群体所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年限在退休时已然未达到标准,用自有的房产或财产作为抵押,银行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费用,以满足资金的供给。这样,为资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个出口,同时,农民工群体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响。 (2)劳务出资参保 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某类为地方基础建设、安全做出持续贡献的人员(例如清洁工、社会保安人员等)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养老保险于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员。这里,以劳务作为参保的必要条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实现性。然而,如何在劳务出资参保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间找到平衡,这这一参保方式的一大难题。 (3)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参保 据资料显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于江苏省台州市实施,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会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条件。然而,当农民工群体与社保部门处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地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必须一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根据农民工群体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权为参保条件无疑为当下单一的参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项监督机制 (1)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的企业拒不缴纳,责令其缴纳并加相应的收滞纳金;与之对应,相关法律也多采取对于违法企业处以罚金的出发措施。这一违法成本与企业的利润相较而言显然不足以阻碍企业违法的脚步。此处,可参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人员予以处罚,或限制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只有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所获收益,才能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违法现象。 (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资金的财政监管。农民工养老保险事业以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增值为其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其管理包括主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金收支和运营,主要是指资金募集、投资运营、资金支付等;二是资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监督等。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资金管理系统。目前,由于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发展程度较低,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规范以及制度环境尚未具备,所以要采取严格限量监督的模式。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资金运行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包括资金的征缴、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环节进行财政监督,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举措。 作者:张云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优化思路 本文作者:姜涛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农业是人民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近年来,极端气候引发的我国多起自然灾害,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农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即使2011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取得了大丰收,但由于市场风险,很多农民不收反亏,成为了农民的灾年。为了分散风险给农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在统筹城乡背景下的今天,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介入和保驾护航。农业保险源于西方国家,它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通过农业保险,可以聚集和建立起农业风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农业灾害损失并迅速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消除农业风险的不良影响,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以说,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原因 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新疆等地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日益凸显,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作用逐步发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在低水平上徘徊。究其原因,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保险从建立到完善用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我国农业保险则刚刚起步。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许多农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农业保险这一新鲜事物一时半会还难以接受。很多农民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风调雨顺,取得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农民错误地认为这是政府或有关机构向农民变相收费。因此,有效地推广农业保险首先面临的就是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的问题。第二,农业保险实际发展不良,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高投入低补偿的现状。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业务成本加大,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国外实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低收入的农民花了大代价取得的补偿却十分有限,这也导致了向农民收取保费十分困难。据介绍,在云南省的临沧市、西双版纳州启动地方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地区,每亩基本保险金额为600元,每亩保费为25.5元,各方分摊原则为:省级财政承担45%,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10%;龙头糖业公司20%,种植户20%。德宏州下属盈江县的24万亩甘蔗遭灾获得了230万元的保险赔付。按此计算,平均每亩的赔付不足10元,甚至低于保费。这显然难以覆盖此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大灾来临时,即使参保的农户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勘察定损困难,极易出现理赔纠纷。这些原因都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第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农业保险难以推广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围,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匹配,如美国1994年即颁布了《农作物改革保险法》,该法一经颁布,美国农作物的保险投保率大大提高。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二、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简单 对照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从现行的体制看,日本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的供给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近几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只能执行规范商业性保险活动的《保险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第一,低费率高补贴。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与农村公共医疗和义务教育一样,它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 第二,对农业保险经营者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第三,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我国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农业保险机制,避免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对农业保险加以规制,从而使农业保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正常运行,政府、投保农户、保险机构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厘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保险,其呈现“三高”、“两低”特点:“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两低”表现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保险机构利润低。鉴于此,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因此把农业保险作为商业保险来经营不切实际,兼之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其具有非盈利性特点,这类产品不适宜进入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必须要由政府参与和介入,并给予财政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这一特殊性,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不适用《商业保险法》,而往往是通过专门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 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我国《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我国《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抵御自然灾害,发展农业保险,首要的任务应当是为农业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通过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经营目的、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规范农业保险,并把一些相关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只有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一种长效的防范农业灾害的补偿机制才能有效运行。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之所以发展迅速,并取得成功,就是在农业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始终把立法和完善法律制度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因此针对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确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是农业保险基础制度体系的重要核心和基石,是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探究 摘要: 2013年黑龙江特大洪涝灾害、2014年辽宁特大旱灾和海南两次台风、2011年泰国洪水和2012年美国特大旱灾,都出现了创纪录的赔付,给相关国家保险体系的运行带来较大冲击。外国政府均视农业保险为保障农业发展、规避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措施,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恰恰在农业保险制度保障上呈现出了薄弱的态势,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较为欠缺,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农业保险法》出台,这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在我国,只有尽快构建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业政策性保险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户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再加之有关农业的其他物质财产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本文所分析和研究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问题,限于狭义的农业保险范畴。 (二)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因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农业保险,仅保障种植业和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物质性损失,不保障广义的农业保险中所涵盖的农户和家属的人身损害,按照保险的标的决定保险性质的原理,农业保险理应为一种财产保险;且农业保险是以现存或将来可得的利益为保护对象,也理应为一种权利保险;基于社会的其他成员即使并未对农业保险付出费用,但某种意义上均间接享受了农业发展稳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的惠处,因此农业保险也具备一定社会公益性质。农业保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虽然,从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就不能获得赔偿这个消费的角度,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私人产品的性质,但农业保险这种产品更是以保证广大农民从中获益和农业生产稳定性为基本前提,且独立单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数量的多少,不会影响其他农户对该农业保险消费的可能性及数量,这符合私人产品非竞争和非排他的特点,因此更接近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将农业保险定性为“准公共产品”是比较妥当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放眼近十年,2006年底,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启动了《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结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保监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从2009年新《保险法》内容来看,还是几乎没有关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的规定。关于农业保险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之外,目前也尚未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总的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定,地方上也没有完备的管理条例,目前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这使得对农业保险的保障和服务仍处在一般水平上。 (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单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缺失。在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可以发现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民自发的保险合作组织。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承保的多种组织形式的尝试非常有限。 (三)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的法律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扮演主要角色。虽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分散工作,2007年至2013年连续7个中央“1号文件”对此项工作提出要求,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但总的来说,政府在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上仍带有一定随意性,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方法上存在障碍,其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职能不够清晰,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四)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难题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可保之风险”,二是满足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显然,农业风险因具有无法控制的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将农业保险视同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五)金融保障机制的欠缺我国农村虽然已建立了较大范围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上,还是存在农业贷款难、农民投资理财难、农村资金短缺等现象,农民收入低、处境忧,当然会造成农业购买需求下降,进而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着非盈利性、、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管理在我国已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大额保险赔付。但关于基金的经费来源、基金的管理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基金可以来源于以下几种渠道:国家财政对巨灾的常规性支出、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收取的农业保险费固定比例支出、向各种金融机构的贷款、社会捐助。基金的管理职责可交予专门成立的“农业保险监督局”(该局负责监管经营行为、规范承保对象、提供补贴、提供再保险、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宣传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经费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审查方可支出,同时附有专款独立账户管理。此外,专项基金的建立与农业保险再保险均为政府组建、救济商业保险公司的举措,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复性,此点也应纳入政策中权衡考量。 (二)巨灾债券的发行基于资本市场的实力,发行巨灾债券时机已到。债券发行人与分保公司签订合约,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当约定条件巨灾风险发生时,债券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付,而发行债券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职责;当约定的巨灾风险未发生时,发行人应在规定的时期内返还本金和利息,回报率要高于市场同类其他债券的回报率。作为一种保险衍生产品,巨灾债券型的融资方式,使得农业保险资金“入市”,已获得广泛认可,进一步突破了农业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局限性。 (三)政府扮演的角色关于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税收支持仅局限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减免营业税,这对于风险高、利润薄的农业保险的帮助还相当有限,建议可以大幅度减征乃至免征保险组织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所有税务,如所得税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减免。关于补贴方面,“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应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当国家财政充裕时,应对农业保险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关于贷款方面,政府提供专业贷款,可以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如果发生事故,农民无法偿还贷款的,由该基金负责向银行赔偿贷款,农户在贷款时可以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当然,如果可行的话,政府可以要求有贷款的农民参加一定范围内的强制保险。 (四)成立农业保险咨询机构我国农业生产范围广泛、农民人数众多,要政府和少数的农业保险机构完全承担起农业保险的宣传责任,恐怕涉及面过广,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政府在制订《农业保险法》的同时,应将农业保险宣传机构的设置考虑进去,不仅可以设立依托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咨询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立独立的咨询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功效,与农民深入接触,培养农民自觉防范风险的意识并间接起到提高其科技文化知识水平的作用。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面广,有农业、民政、财政等各个方面,所以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配套进行修订和完善,例如《灾害救助法》、《商业保险法》、《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等,同时也健全农村商业金融贷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土地流转经营等方面的法规,使它们与农业保险基本法共同形成一个高层次、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作者:万灵娟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保险法律论文:混合经营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挑战 摘要: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葛杨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进展路径研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保费收入中占比不仅低,而且还有逐年降低的趋势,商业健康保险收入占比从2005年的6.34%降低到2010年的4.66%。这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目前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从增速方面来看,健康险2010较2005年增长116.93%,仅仅略高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95.43%,而远远低于其他各类保费收入,如原保险费收入的194.84%、财产险的216.75%以及寿险的198.36%。故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速度并不乐观。 1999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只占到了我国卫生总费用的0.9%;同年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筹资占卫生总费用比重也较低,仅为2.2%。随后几年,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筹资水平和卫生总费用占比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到2007年,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筹资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已经达到24.1%;与此同时,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依然只有3.4%,1999-2007年中最大值也只有2006年的3.8%。1999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水平(即商业健康保险对私人卫生筹资的占比)仅为1.5%,经过多年发展,在2007年,该比率仍然只有6.2%,说明截至2007年,我国私人卫生有93.8%的费用依然是通过患者自筹方式获取的,公民医疗费用缺乏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保护。以上两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有待开发。 由保监会统计数据,我国历年人身险整体净收益率和寿险净收益率水平在70%-90%之间,比较稳定;而健康险净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大,最高为2000年的80.3%,最低为2001年的45.5%,同时净收益率相对较低,基本在50%-70%区间波动;人身意外伤害险净收益率虽然整体也并不高,处在60%-70%区间,但是有很稳定的上升趋势,同时该类险种在人身险中占比非常小,分析意义不大。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波动率大,业务风险也较大,保费收入不稳定,而且健康险的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还比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高,因此利润空间最小,盈利能力较差。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存在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而仔细研究之后,笔者认为可以具体划分到以下三个方面: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和投保人。 (一)保险公司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较单一,多样化程度小。2、专业化程度不够,专业人才资源匮乏。3、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覆盖率和盈利水平都较低。 (二)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和法律还不够健全,也没有具体的类似国外免税措施等相关政策的支持,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界限也没有被明显界定,经营主体不明确,个别社保局对补充高额医疗保险进行强制定价等等,所有这些方面都是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三)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那些风险本来就比一般人高的投保人会觉得保险更具有投资价值并倾向于购买保险)是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逆向选择的存在,因此购买健康险的往往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人群,而他们索求理赔的额度和概率远大于正常人群,这势必造成保险公司如果按照正常群体的身体健康状况测算出来的保费不足以弥补理赔支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疾病发生以后,在各种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中通常会选择更贵的费用支出以达到更高的治疗标准,这就会明显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最后造成保费的上涨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的减少。 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上一节笔者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和投保人三个角度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笔者再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首先,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1、针对不同经济基础和不同消费能力人群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另外,提高创新能力,开发新型健康保障产品和保障方式。2、提高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需要从产品专业化、服务专业化、内部管理专业化以及人才专业化四个方面共同努力。 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1、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支持力度。具体方法可以考虑降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营业税率、将企业保费在税前业务列支以鼓励企业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和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以鼓励和吸收更多个人参保。2、完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商业健康保险正常发展,界定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范围等。 最后,从投保者角度来看:“管理式医疗”的业务模式在国外能够很好的解决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管理式医疗即把医疗服务的提供和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在这里即保险公司)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这种系统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其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于医疗提供体系的合并。管理式医疗以确定的标准和费用为投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将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成为利益共同体能够有效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控制成本,降低费用。 结语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虽然目前覆盖范围较小,在保险体系中所起所用也较小,但是因为其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应从保险公司专业化、政策法规大力支持以及推广管理式医疗等方面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本文作者:鲁沐洋 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体制研讨 本文作者:顾静文、董蘅、苏家春、卢燕雯、胡敏、陈宏 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国际医疗中心 俾斯麦混合型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存在。在很多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设定一定的起付线、自付比例和封顶线,需要居民自付一定的费用,商业健康保险通过销售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保障客户的自付费用。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在补充健康保险中,往往采取对封顶线以上补偿给予继续保险支付办法,此类保险有多种形式,有商业保险形式,也有通过总工会大病保险形式等。另外,在商业保险中,往往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除外项目或者不保障的项目提供全部或部分保障,例如,视力矫正、牙医、整形、长期看护、康复保健、豪华住院服务等。补偿水平因国家不同而不同,也因不同保险福利包不同而不同。可以看出,私人保险模式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健康保障,是美国的主流医疗保障制度;贝弗里奇公众模式主要是国家卫生服务模式;而俾斯麦混合模式结合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充健康保险为居民提供在公共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减轻了看病费用负担;商业健康保险则在封顶线以上部分支付和社保覆盖以外项目、补贴住院费用等方面满足本国居民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内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一般分为社会医疗救助、国家卫生服务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市场医疗保险、储蓄医疗保障制度等五种模式。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其中,社会医疗保险起基本保障作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广覆盖”。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主要是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补充保障,是人们提高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市场竞争激烈;风险管理的能力、风险管控的手段等都相对较低[3];专业化管理水平低;“供求矛盾”与“市场潜力与市场风险矛盾”的存在。一方面健康险的发展市场空间巨大,而保险公司相关业务却发展缓慢;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需求迫切,难以得到满足。这些均使得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各阶层人士不断提高的医疗保障需求。 上海市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支付者三方分析 医疗服务支付方(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和被保险方(患者)构成了医疗服务的三方,其中保险公司为患者提供保险产品及理赔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或健康服务,而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相互合作,保障了患者的健康并解决了支付问题。 上海市有近100家中外保险和服务公司,较知名的约有30家,包括国际保险公司、国内健康保险公司、第三方服务公司(TPA)[4]和保险援救公司。它们的服务及运作各有特色:国际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经验丰富、产品齐全、海外购买人数多,但受政策影响未能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健康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网络齐全,但产品单一、有些受医保用药等多重限制;TPA公司在国际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均受限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架起了很好的桥梁。其服务周到、理赔便捷、24h热线、医疗护送、签证协助等,但公司规模偏小、业务种类不多;国际救援公司以紧急援救为特色,拥有专业的航空和旅行专家,能够安排相关医疗的地面或空中转运,但费用昂贵。 上海市可提供高端医疗或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约有80家,但能够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免现金直接理赔服务并为境内外人士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约为30家,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一部分综合性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如华山国际医疗、市一、和睦家医院和百汇医疗集团等。其布局由市场因素决定,基本满足上海市场的涉外高端医疗需求。但目前公立三甲医院国际医疗服务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受到国内医改政策影响,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医务人员个人发展受限如职称晋升等,后备人才不足,医疗服务、文化背景有差异;与国际保险公司建立直付困难,尤其是公立医院没有保险专业团队,资金结算存在风险。 高端商业保险购买方主要由长期居住上海的境外雇员及家属,短期商务人士及游客和境内高端人群所组成。不同的文化背景导致其对医院的选择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外籍患者倾向于外资诊所;华裔及港澳台患者倾向于去综合性医院;重症及疑难病例选择三甲医院等。购买的保险也主要是患者在本国购买或中国境内购买。对于医疗机构的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保险公司、领馆、公司和亲友推荐,广告等,但仍存在信息渠道不畅通、对购买高端商业保险认识不足或有疑虑等问题。由于上述原因,上海的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状态。 高端医疗服务和商业健康保险合作案例分析 华山医院国际医疗中心是沪上最早提供涉外医疗服务的机构之一,集门急诊、住院、出诊、疫苗接种、健康体检、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国际转运、教育培训和科研为一体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至今已为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40余万人次提供不同需求的医疗服务,境外人士达75%。自上世纪90年代初率先与商业健康险公司建立合作,开展直接理赔结算业务,现已与欧美、日本和国内20余家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保险收入占医疗总收入从最初仅为5%,以后逐年增多,截至2010年已达到35.9%。中心举办了四届“高端医疗服务与建设”国际研讨会,发起筹建上海市医学会涉外医疗研究会,为整合上海涉外医疗资源、推动上海现代医疗服务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是美国、英国、德国等10国领事馆、国际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和跨国企业的指定医疗单位。 加强上海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根据国际商业健康保险不同模式分析并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建立上海商业健康保险新模式,即按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采用多种类型保险制度互补结合,既保障基本医疗,同时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图1)。在满足基本医疗的同时大力发展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按大的框架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高端医疗服务两部分。基本医疗服务由公立医院及部分私立医院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目前主要由部分公立医院的涉外和特需医疗部门、中外合资医院和诊所等提供。建立多种类型医疗保险制度互补结合,保证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即现有的城保、镇保和新农合等。由政府承担,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强调全覆盖,体现公平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对封顶线以上部分,宜引入补充保险,可以由政府推动或结合商业等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人群作为受益方,提高该人群的支付能力。补充保险可以由个人或结合集体共同出资购买,其费用低、受益面广,解决了部分“看病贵”的问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障;另外,作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扩充,大大增加了商业保险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产品市场的基数,降低了其健康险的运营风险,亦有利于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高端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采用分类支付的办法,对于有高端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首先就其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由基本医疗保险负担,而超出基本医疗服务的特殊服务需求,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设计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作为高端医疗保险产品来提供,包括市场上存在的涉外高端医疗、特需医疗和高端体检等。可由个人或单位集体共同购买,从而使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顺利接轨,满足多层次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 针对商业保险需求,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大力开发和开放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降低准入门槛,积极鼓励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及各种中小保险公司加入到健康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中;有序引入管理经验丰富的海外健康保险公司和TPA公司;解决医院参与医疗保险经营管理和保险公司开办医院或收购医院的合法性[5];适时建设商业医疗保险统一结算平台。 合理规划高端医疗服务资源的布局,逐步将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管理。目前上海市20多家中外合资、合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布局基本由市场因素决定,浦东、虹桥两个国际医学园区的建设则体现了政府主导的作用。因此可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在建设高端医疗服务园区的同时,更有效地在本市区域内合理配置高端医疗服务资源;健全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涉外医疗机构的设置及认证,可由市政府、市卫生局牵头,委托医学会等对医疗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保险结算严谨的高端涉外医疗机构进行认证并予以推荐。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上海医疗卫生系统的人才结构,开放医师多点执业;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自海外的医技人员纳入本市专业医技人员技术职称管理范围或给予对等职称认定;作出制度安排,使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以培养或聘用满足其需求的住院医师;同步建立专业的财务保险结算团队,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开展共同支付(Co-pay)等灵活结算服务。 国际知名企业均给其国际员工购买高端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而国内一部分效益好的集团公司如银行、国有大型控股公司已开始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政府应出台相应措施来激励购买商业保险,依照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减免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支持单位集体或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对于家庭或团体险出台优惠政策等,扩大商业保险购买者和受益者这一群体,达到保险提供方及被保险方共赢的局面。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的经验 一、扩大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商业运作范围 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设计医疗保障产品时,政府医疗保险计划的基本内容为必备项目,各机构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牙科、视力、疾病管理(护士服务、预约)等一些特色保障项目,供参保人自由选择。政府按人头支付基本项目,非基本项目则由参保人额外负担。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政府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为例,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联邦医疗保险优先计划(MedicareAdvantage,简称MA)不仅涵盖Medicare所有项目,而且附加了诸如一些慢性疾病的附加保障项目,为了增强制度的吸引力,额外项目往往价格较低。此外,为有效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MA还强调加强健康管理和疾病管理。不仅MA项目内容有所增加,投保人还可在Medicare和MA中自由选择。 二、英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英国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不仅保障项目全面,而且收费低廉或完全免费。其医疗保障体系以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ationalHealthService,简称NHS)为主,商业健康保险是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针对高收入、高要求人群。NHS始建于1948年,主要为国民提供免费或近似免费的全方位医疗服务。制度建立之初的确积极改善了英国人民的健康状况,受到国民一致的好评。但同时,政府的过多干预增强了制度公平性的同时,削弱了医疗服务效率。20世纪80年代,为了鼓励竞争,改变医院服务效率低下的局面,英国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积极探索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推行政府外包服务采购 为了弥补英国整体医疗资源的不足,英国政府积极采用政府外包服务采购(FrameworkforprocuringExternalSupportforCommissioners,简称FESC),将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管理服务进行外包,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信誉好、资质优的商业保险机构才有资格承办,并根据不同的资质,提供不同的服务。如有些商业保险机构只提供政策咨询评估、购买服务具体组织工作等简单的、辅助性服务;有些商业保险机构凭借雄厚的实力可完全承担所有管理服务。一般商业保险机构只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不承担经营风险。 (二)引进国外经验丰富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为提高本国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英国政府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国外知名公司加入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外包服务采购计划。目前,美国安泰、美国联合健保、美国恒诺、英国保柏等14家公司通过竞标加入英国政府外包服务采购计划。这些专业健康保险机构通过提供以下四项服务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健康保障,主要有:一是评估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为其提供未来改进的建议;二是通过承包和采购政府医疗保障计划的方式,完全承担医疗保障服务;三是通过审查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四是利用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数据库网络平台进行分析,加强绩效管理。 三、德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德国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由国家法律保障实施,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行家庭保障。德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目前覆盖人群约为830万,占总人口的10%左右[3]。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以及医疗偿付制度的缺陷(对供需双方的费用节约缺乏激励机制)等导致德国医疗费用急剧增长,这成为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具体举措如下: (一)兼顾商业健康保险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 德国医疗保障体系中,法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两者界定清晰,权责分明。按照投保的强制性和自愿性,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分为义务参保人、自愿参保人两大类。对于义务参保人而言,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并不考虑本人以及雇主意愿。自愿参保人可以在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两者之间选择一种。为防止医疗服务过度使用,法定医疗保险设有许多限制性规定,这为商业健康保险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部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人群,还愿意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产品。由此可见,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为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高收人人群、自由职业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还可以为已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群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满足更高的医疗保障需求,商业健康保险是德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鼓励医疗保险市场的多元竞争 1.将竞争机制引入疾病基金会法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不直接干预医疗保险具体操作,也没有统一的法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是全权交由疾病基金会经办。传统的疾病基金会是按区域或行业组建的,是准公共机构,依靠从基金收入中提取管理费维持运转。参保人不能自行选择,各基金会之间也缺乏竞争。为破解这一垄断局面,控制医疗费用,1996年,德国政府在疾病基金会中引入竞争,主要体现在:一是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一般每三年选择一次)疾病基金会,并在不同的基金会之间转换[4];二是鼓励小规模的、地方性的疾病基金会兼并,以发挥规模优势;三是允许各基金会以特色服务、附加保障项目等作为竞争手段。各基金会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偏好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与保险计划,并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形式和收费方案。2.建立风险结构补偿系统[5]为了规范商业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避免出现由于自愿选择带来的逆向选择现象,德国建立风险机构补偿系统(RSA),所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集中在一个“保费池”中,由一个联邦机构管理。根据每个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疾病风险等加权因素,每个医疗保险公司可以从该“健康基金”中获得一笔等于该风险群体平均治疗费的费用,并且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依法在公司内部单列与政府合作的非营利业务。此外,根据德国监管要求,只有专业健康保险机构才可以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商业保险机构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即各类疾病基金会)提供相同的保险项目,平等竞争。居民可依据个人收入状况在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之间进行选择。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政府与市场定位 借鉴美、英、德三国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无论是实行哪种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是不可取的,容易造成“市场失灵”,还需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加强宏观调控。通行做法是政府负责构建制度基本框架,而框架内相关内容交由市场来填充。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无缝衔接的前提是对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有清晰认识,为此需要明确各自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定位,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政府始终要发挥主导性,负责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而在经办服务内容和方式方面,可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多做探索和尝试,较大程度地提高效率。 (二)建立完善商业保险机构 参与医疗保障项目的政策法规首先,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准入法规。包括经营健康保险的时间,人、财、物的配置,财务情况、信誉保证等方面。其次,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最后,规范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合作期限、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在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时,可选择两家及以上保险机构,从而形成竞争关系。还可学习借鉴英国,引入国外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进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疗保障项目,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挖掘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潜力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而言,可借助承办政府医疗保障项目这一发展契机,创立品牌,树立公司形象。商业保险机构还可依托政府医疗保障系统,交换信息,共享数据,解决心中一直“没数”的难题,进而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外,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的成长成熟,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应转变健康保险服务模式,向美国学习,为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强调健康管理和疾病管理,由以前单纯注重疾病后的管理,向疾病前、疾病中、疾病后的综合性健康保障方向转变。 作者:王敏 黄宵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现状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市场,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速度、规模、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建议 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党委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全局性问题。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并把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量迅速增长。十六大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年均增长速度高于30%。2006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75.66亿元,同比增长20.28%。2007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84.2亿元。健康险在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占比由1999年的4.2%增至2006年的8.8%。在业务总量继续增长的同时,健康保险市场和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06年,近100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各类健康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近10亿元,市场份额提升较快。另外,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已提供健康保险产品近千种,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四大类,并开始向居民的健康管理等服务领域延伸。目前虽然产品仍然以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导,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健康保障功能进一步显现。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整体规模小。与国外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普及率很低。美国参加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占85%。我国台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6%。2006年我国人均商业健康保险费支出还不到30元,是美国2001年的1/90;2006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深度仅为0.293%,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二是产品单一、同质性严重、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虽然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产品近千种,但基本上表现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具有较强替代性的保险产品,或者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并且集中在定额给付型的疾病保险产品,短期(如一年期)的产品居多。补偿性的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如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产品少;长期保障的产品少。而这些恰恰是老百姓所需要的。这样,市场上一方面表现出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需求迫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三是保险费率偏高,保障程度偏低。老百姓生活确实需要商业健康保险,但事实上它与老百姓的距离却很远。对老百姓而言,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偏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精算所需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率等基础数据,由于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病率和医疗费用率有很大不同,而且数据变化很快,监管部门要想制定出一张统一的、全国性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难度很大,因此国内至今没有一张统一科学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收不抵支在产品定价上偏于保守,而高高在上的价格难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以摊薄风险降低单位保费,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从保障效果来看,保障程度偏低。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往往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理赔条件。与普通人对于疾病保险的直观理解不同,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非只要得了保险合同上规定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赔偿,事实上要获得赔付,不仅要得规定的病,还要按规定的方法诊断与治疗,甚至还要按规定的症状去生病。在很多情况下,当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患者已经濒临垂死的境地,从而让疾病保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健康保险的另一大类型-费用报销型保险,往往是一年期的短期险种,续保审察严格,并且有投保年龄上限,因而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医疗保障需要。四是保险条款不严谨、不完善,管理的随意性大,实务操作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基本上采取附加于人寿保险业务由寿险公司统一经营的模式,缺乏专业性。完全用寿险、财产险的经营理念和组织来经营医疗险,造成产品开发、流程设计、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专业培训和市场营销的系统偏差。 3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几点建议 3.1营造宽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国家应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财税政策支持。国家财税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一是应允许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润免征所得税。二是应允许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其缴纳的保费和获取的保险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若企业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个人获取的医疗保险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保险公司应定期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使政府重视,政策支持,企业欢迎,百姓拥护。政府在健康医疗保险市场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①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使广大职工真正享有医疗保障。②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这是规范医疗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③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从源头上治理“回扣促销”等不正之风,使患者既享受到较廉价的药品,同时又保证用药安全。 3.2注重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重视产品开发战略 为使推出的健康险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市场调研,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群体对商业健康险的需求状况,并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确定目标市场。在险种开发方面,对于低收入、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3.3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保险人在开展健康险业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建立起一支复合型的健康险专业人才队伍。 3.4保险公司应加强医保合作,积极探索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有效合作途径 在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中,医疗服务提供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探索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增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使保险公司在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良好医疗保障服务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在实务中,医保双方主要有如下合作途径:(1)选择定点医院。保险公司可就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服务质量等内容,在各医院之间进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从中遴选出若干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保户来此就医,只要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病种,可不先缴费,而是事后由医院凭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结算,以切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现金流”。如果非特殊原因,定点医院超过预先约定的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就要从付给医院的费用中扣减超过部分。如果节省了费用,医院则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额外奖金。(2)选择合同医生。目前,医疗费用无从控制,其中较大原因乃是病人就医是一种随机性极强的无权选择,缺乏引导性。所以,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定点医院中再选择合同医生,为费用控制装上“双保险”。(3)相机审查医疗服务。即保险公司可委派资深医师对定点医院和合同医生进行随机抽查,此举意在加强对医疗服务过程的协调管理,审核医院或医生所提供的施治方案和用药在医疗上是否必需和适当,以把好核赔关。(4)大力推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建设。在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内容上,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定点医院的电子化建设,由从初级的病历调阅、治疗调查等手工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通过网络化来实现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协调管理,从而形成管理式医疗。(5)保险公司通过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参与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总之,有效的医保合作模式可创造出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局面:政府解决了医改所带来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保险公司卸去了医疗费用无从控制的隐患,医院在医改冲击后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保户则获得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 3.5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控制体系 一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订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诠释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 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改革探讨 摘要:2009年,我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其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影响又将如何?本文分析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影响机制,对我国当前商业健康保险潜力进行定量评估,并对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影响作了预测,最后就我国健康保险监管思路调整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而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序幕。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又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管提出什么样的新要求,本文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认识误区 从国内理论研究和经营实践来看,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经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比较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的业务占比或者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从比较差距得出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后、市场潜力巨大的结论。不可否认,欧美国家健康保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市场已高度成熟,代表了先进水平,其中有许多发展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然而,将欧美国家健康保险市场作为我国健康保险发展坐标的认识事实上脱离了各国医疗保障制度背景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情况下主要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政治思想、社会价值、文化理念等因素,而这些因素难有优劣之分,且通常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福利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以英国为典型)就比市场主导型(以美国为典型)优异,反之亦然。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市场作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评估的基准。 医疗保障制度选择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制度背景下个人医疗负担责任不同,因而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也不同。例如在福利主导型的英国,2006年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12.7%,国民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政府买单,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Prepaidandrisk-poolingplans,主要是商业健康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l%左右;而在市场主导型的美国,2006年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高达54,2%,政府主要承担老年人(Medicare)、低收入人群(Medicaid)的医疗费用,对于其他人群,几乎所有的医疗费用支出都由私人承担,因而商业健康险的市场潜力非常大,2006年美国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将近36%。二是制度变迁导致个人医疗负担责任的变化,进而造成商业健康险市场需求的变化。以英国为例,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由2000年的19.1%下降到2006年的12.7%,个人医疗负担进一步减轻,由此导致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由2000年的约3.2%下降到2006年的约1.1%。 如表1所示,总体而言收入水平越高国家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越低,这主要是因为越高收入国家的财政实力往往也越雄厚,且国家财政的“公共”职能也越明确,政府有更强的能力和意愿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这一社会“公共产品”,从而个人担负的医疗责任也较轻。然而,对个人责任的强调也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就越发达,事实上个人责任在医疗费用融资中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个人“自掏腰包”付费、国家强制储蓄、购买商业健康险等。以新加坡为例,医疗保障以全民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为主,政府强制性地把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保健基金用于未来的卫生支出。2006年新加坡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高达66.9%,卫生费用主要由个人负担,而个人预付计划占私人卫生支出的比例仅为2.9%,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份额很小。 二、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决定因素 市场潜力反映了市场容量的大小,根本上取决于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而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主要目的是要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由私人承担的医疗支出,因而决定商业健康险市场潜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当前,有许多因素驱动着全球医疗费用的增加,主要包括:健康优先的理念、医疗技术的进步、不良的生活方式、过度医疗化(即把行为问题当作医学问题来定义和对待)和人口老龄化等。分析我国卫生总费用历史数据,人均卫生支出由2000年的361.9元增长到2008年的915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3%。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增长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增加。二是个人负担责任的变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中国私人卫生支出在卫生总支出的比例由2001年的64.4%下降到2007年的54.7%,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个人负担责任不断减轻,从而将导致全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的相对减少。以上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未来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大小,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和个人负担责任均处于动态变化过程,因而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也是不断变化的。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静态评估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们很难确定一个全球范围适用的理想的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占比。另外,中国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既不同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也不同于储蓄医疗保险制度(以新加坡为代表),而是独有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以上两种制度的结合体。因而,关于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卫生总支出的占比(2006年德国为13.2%,而新加坡为62.7%)我们也很难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找到合适的参照对象。若以全球个人实际卫生支出水平(2006全球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为21%)和2007年我国卫生数据推算,我国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私人卫生支出的占比应为38.4%,则商业健康保险在私人卫生支出的占比应为61.6%。按照2007年我国6175.92亿元的私人卫生支出计算,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约为3800亿元,而到2008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仅为585.46亿元,仅占潜在市场的15.4%。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重仍然很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即使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 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动态影响 (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影响机制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改革导致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的变化,其中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政府卫生投入的大小以及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其结果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政府卫生投入比重下降,而个人比重上升,“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日益受到广大老百姓的青睐,业务实现了飞速发展。如图2所示,1998~2003年,除2001年外,各年保费增长率均超过30%,其中1998、2002、2003年增长率甚至接近或超过100%。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加大卫生投入力度,相应的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由2001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5.2%,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受此影响,相对前段时间的高速增长,2004~2007年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增长率又急剧放缓,四年间年均增长率仅为12%左右。 数据来源:卫生总费用构成数据来源与卫生部卫生统计;健康险保费数据来源于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几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均对医疗保障问题十分重视,1997年的医改文件提出“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开始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广大农民也开始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一直非常狭窄。在城镇,除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工作人员之外,医疗保障仅覆盖城镇职工,2006年参保人数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不到30%。在农村,2006年新农合参保人数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约55.6%。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新农合的全面推广,我国社会医疗保障覆盖面大大提高。如图3所示,我国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在总人口中比重已由2003年的77.9%迅速下降至2008年的12.8%,下降幅度高达65个百分点。社会医疗保障的日益健全使得全社会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 2改革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发展环境。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业保险的地位不明确、经营环境制约严重。其核心问题在于,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仅仅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的、简单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笔者深表同意。事实上,在前几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无论是1997年出台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还是2000年出台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01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全未涉及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一直未能在政策层面予以明确,在法律层面更是一片空白。 (二)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展望 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然而,就商业健康保险行业自身而言,此次改革的影响亦有两面性。 1不利影响。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将“政府主导”作为此次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突出强调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国务院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为了实现改革目标,政府将在未来3年追加8500亿元的卫生投入,其中中央政府的投入比例将有所提高。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确立了“全民医保”的发展目标。另外,近期的五项重点改革更是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放在第一的位置。综上所述,可以预见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加大和基本医疗保障的逐步健全,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将进一步下降。 2有利影响。首先,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首次突破性地在政策层面对商业健康保险地位进行了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次,改革方案将“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予以单独强调,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最后,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形式作了具体明确,即“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取决于以上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比较而言,个人负担责任的下降趋势较为明确,而商业健康险发展环境优化对市场究竟能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则还有待观察。然而,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以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将得到释放,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 五、健康保险监管思路的调整 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与可挖掘市场潜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商业健康险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系统规划,赋予商业健康险更加明确的使命,也对商业健康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配套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商业健康险的监管思路作相应调整。一是转变商业健康险发展成效的评价方式,突出行业社会责任。监管者应站在健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宏观视角和高度考察商业健康险作用的发挥,既要关注健康险业务的增长,更要关注健康险在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降低巨灾性医疗风险、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国民健康状况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二是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价格监管,突出顾全大局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产品监管方面,不仅要关注商业健康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性,还要关注商业健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对社会医疗保险机制有效运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前,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保险公司竞相降低免配额、自付比例甚至取消成本共担,而成本共担系社会医疗保险控制“道德风险”的一个主要机制。在价格监管方面,应考虑医疗保障制度变迁对商业健康险定价因子的影响。三是调整商业健康保险监管的重心,着力提升行业专业度和服务水平。此次新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政府委托业务,鼓励商业保险经办的基本前提是不能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质量,包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医疗结算的便利性、健康质量改进等,监管者应着重加强对保险公司专业度和服务水平的监管。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中国商业健康保险问题解决措施论文 关键词:保险健康 摘要: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2.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3.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5.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6.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鉴国外做法定位商业健康保险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关键词: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全民医保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2.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效率问题。政府可以将大额医疗保险强制从社保机构剥离,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理论上讲,可以用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但是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的共付机制遭到破坏,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3.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这体现在对参保人的扶持和对保险公司的扶持。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以让政府直接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政府补贴的做法暂时还不可行,但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定限额内允许税前计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取的健康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用效率等。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可以体现在把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城市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而言,农村的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应该是: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重要支柱。具体措施: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在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发挥作用;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例如太平人寿在江苏江阴开展的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农村健康保险;发展农村补充健康保险,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合作医疗低水平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可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经营 一、树立专业化经营理念 专业化经营理念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要认识到健康保险与寿险、财产险有很大区别,精算基础的数据分布不同,定价方法不同,风险管控不同,必须专业化经营;其次,经营健康保险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风险,而是要知道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第三,保险要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保险则以优为先,在优的基础上做强、做大,不能盲目要规模,我们需要的规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规模,否则,必然是“规模越大,亏损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保障,我们就提供什么,对于该保障的要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该控制的要坚决控制。 二、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 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 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1),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市场定位战略选择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当然,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建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其战略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化经营的理念不再受干扰,可以高效地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培养和成长;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险的产品体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真正能满足不同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讨。 三、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统计分析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大学教育是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机制,建立对健康险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另外,通过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平台,提升健康保险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二是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满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四、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专门的核保和理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理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理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理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二是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应编写专门的健康险风险管理手册和管理指引,明确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 三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为精算定价和产品开发提供支持。 五、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 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具有核保、核赔、数据分析、后期服务等诸多强大功能。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六、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 目前,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和所有寿险公司,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健康险,健康保险产品数量超过300多个,看上去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上产品多数雷同,在市场上成气候的主要是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等少数几个产品。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单一的健康险产品不能满足其需求,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没有细分则意味着风险加大。健康保险产品是根本,如果没有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又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险产品,那专业性经营健康保险只能是空谈。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健地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就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地做好市场调研、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司,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积极探讨目前我国市场少有但未来前景广阔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车险的发展经验值得健康险借鉴,车险产品已经从两年前的大一统费率发展到今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定价原则,考虑到各种风险隐患,产品高度细化了。根据风险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这种产品设计可以提前识别风险,也体现了定价的公平,不致于让高风险的投保人驱逐低风险者。 七、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健康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机能,其处于不断变化中,从承保前的体检、对投保人的询问,到承保过程中身体的检查、有关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 专业化客户服务除承保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外,还能提供日常的医疗诊治咨询服务,因为专业、细致,更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现在的健康险客户服务是粗线条的,只注重出险后的理赔而缺少承保过程中的服务。有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队伍,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例如对那些投保长期健康险者定期回访,定期对某些项目进行体检,这种过程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客户来说,身体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加优质客户的满意度。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 农村健康保障困境呼唤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树立良好的信誉 合作医疗试验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组织者出现信誉危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太信任,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丧失信心。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由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农民对基层干部发生信任危机。一个信用缺失的机构是不可能组织社区各方面的资源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的。同样,保险公司的信誉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整体上看,农民利用现代保险机制转嫁健康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购买保险的理念还很脆弱,此时周围参加保险的人对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感性认识将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营销人员如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的保险消费,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放大。因此,为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品牌。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影响因素与管理策略 摘 要:目的 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多级递阶结构模型,并识别各影响因素间的作用关系与传导环路,旨在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方法 采用解释结构模型方法。结果 影响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直接因素是“保险防范意识”,牵制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潜在因素是“年龄结构”,最基础因素是“教育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同时,各影响因素彼此存在着交互递阶效应,并聚积成“城镇化水平、保险政策和家庭支出结构”三个节点要素。结论 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需打牢教育及经济的基础,基于国家决策与家庭决策的双向调节,发挥规避风险的健康意识的能动作用,从而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稳步发展。 关键词:解释结构模型 商业健康保险 影响因素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1]。健康保险需求作为一种派生需求,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形成一种补充,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态充分吻合[2]。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不平衡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受到学者们广泛关注,但健康保险供需不平衡相关研究多集中于购买健康保险需求的原因和对某一微观因素的影响,对其内部结构和逻辑关系缺乏认识,鲜有涉及健康保险系统的综合性的分析[3]。该研究借助系统工程学中的解释结构模型法,试图探讨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间的逻辑层次并揭示各因素间的结构关系,目的在于识别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平衡发展关键因素并厘清内部逻辑。希望本研究可以推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发展,并对完善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提供一定参考。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运行机制与影响因素包罗万象。结合既往文献并借助该领域学者的辅助判断,总结并归纳出当前商业保险供需体系运行的影响因素包括以下14类[2-6]:家庭财务支出结构、产品价格、国内生产总值、健康水平、年龄结构、老龄化程度、受教育程度、医疗卫生水平、保险防范意识、现行的医保制度、产品匹配度、行业竞争、城镇化水平以及国家保险政策。 1.2 研究方法 解释结构模型法(Interpretative Structural Modeling,简称“ISM”)是John Warfield教授于1973年作为分析复杂社会经济系统结构问题而开发出的一种系统分析方法。ISM的优势在于通过系统元素间相互影响关系的辨识,将复杂系统分解成为直观的多级梯阶结构模型。ISM以定性分析为主,通过将抽象概念有向图化和相邻矩阵的逻辑运算得到可达性矩阵,然后进一步分解为层次清晰的多级递阶形。健康保险的风险主要来自疾病和意外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疾病的种类繁杂,具有易变性及不可预测性。受认识的局限,对其危险性的评估与预测非常困难,形成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商品的需求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2-4]:一是购买者的购买意愿;二是购买者的实际购买能力,二者缺一不可。然而,我国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现状应实了布尔迪厄的那句话,在一种文化中不言自明的道理在另一种文化中显得莫名其妙,一部分居民长期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满足自身需求,而另一部分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形同陌路[2-4]。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因此,采用ISM技术识别出商业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制约因素的结构及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具有较好的方法适用性和创新性。 1.3 建模步骤 第一,将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进行编号如下:S1―家庭收入支出结构;S2―产品价格;S3―国内生产总值;S4―健康水平;S5―年龄结构;S6―老龄化程度;S7―受教育程度;S8―医疗卫生水平;S9―保险防范意识;S10―现行的医保制度;S11―产品匹配度;S12―行业竞争;S13―城镇化水平;S14―国家保险政策。 第二,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邻接矩阵A。通过判断要素集合中的每2个要素间是否存在二元关系,构建邻接矩阵A=()N×N,其中N=16,得到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影响因素的邻接矩阵A阵。 第三,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可达矩阵M。利用解释结构模型在线计算平台,输入建立好的邻接矩阵,计算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可达矩阵M阵。 第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一般骨架矩阵层级图。利用解释结构模型算法对可达矩阵进行层级化,通过进行结果优先的抽取方式,得到了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一般骨架矩阵层级图。 2 结果 通过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骨架矩阵层级图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14个影响因素存在一个三级递阶结构。将三级阶梯结构依次命名为:基础因素、融合因素、潜在因素和外显因素,见表1。 通过骨架矩阵层级图结果可见,在纳入各影响因素相互作用关系后,进一步整理得到了直观层次结构模型,见图1。 2.1 基础因素与融合因素关系 影响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基础因素为“教育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其一,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受微观家庭思维观念的影响,从而影响家庭财务支配结构,归根结底就是教育水平的高低。其二,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受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的宏观调控直接影响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国家出台的保险政策规制,采取各种正式或非正式调和手段,有效梳理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以此来带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作为现行医保制度下满足人们高层次需求的有效手段。 2.2 融合因素与潜在因素的关系 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牵制因素是年龄结构(S5),我们将其命名为“潜在因素”,即:潜在判断、反映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程度的代表性评价指标。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的融合因素详见表1。由图1可知,融合因素彼此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最终汇聚于“城镇化水平(S13)”这一节点要素,城镇化水平(S13)反映了年龄结构(S5)的成效。所以,城镇化水平(S13)是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上聚焦点”,我们将其命名为“终极传导焦点”。由图1还可知,家庭收入支出结构(S1)与现行医保制度(S10)作为基础因素的初始传导点,即,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下聚焦点”,我们将其命名为“初级传导焦点”。 2.3 外显因素与潜在因素的关系 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直接因素是保险防范意识(S9),我们将其命名为“外显因素”,即:最直观判断、反映平衡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平衡程度的代表性评价指标。消费者的保险防范能力决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在此过程深受年龄结构的影响,不同基数的年龄结构的规避风险健康意识不同,不同年龄结构也代表着当地的城镇化建设水平,年龄结构是经济实力与国家政策宏观与微观评价的重要指标,进而推动消费观念的升级,最终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健康发展。 3 讨论与建议 基于上述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递阶结构与作用环路模型,针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现状以及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着重从4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 3.1 经济与教育的基础作用 由解释结果模型结果可知:教育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是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基础因素。通过微观经济学效用理论可知[2-4],一个商品对于消费者的效用越高,那么消费者越渴望该商品,有更强烈的购买意愿。受教育程度代替风险厌恶程度来衡量人们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及意向,消费者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需求也越大。一是因为受教育程度多拥有较高的经济水平,具备购买健康险的能力;二是因为受教育程度更高的人风险管理的意识更强。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核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统计指标,反映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是国家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影响国家保险政策的制定[5]。经济基础是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动力,并以国家保险政策作为反映形式。因此,夯实教育与经济基础[3,4],致力于提高全民教育水平及发展经济实力是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的根本。 3.2 国家政策与家庭决策的双向融合作用 基于解释结果模型结果:影响商业健康保险需求中融合因素是家庭费用输出结构、产品价格、产品匹配度、健康水平、年龄结构、老龄化程度、受教育程度、医疗卫生水平、医保制度、行业竞争和城镇化水平,并以家庭经济输出结构及医保制度为关键节点,家庭财政支出结构,对健康保险的投入的家庭决策与以国内经济为基础的保险政策及医保制度等国家政策相融合,共同经由上述因素彼此制约,上述结果我们发现城镇化水平成为各要素的关键节点,受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通过激化保险行业间的竞争,调整保险种类,以达到最佳的健康―产品匹配度,创新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健康保险的需要,关系到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及发挥的程度[6]。家庭支出结构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投入,这种家庭决策和国家决策的双向融合,成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平衡的中流砥柱。 3.3 人口结构牵制作用 基于解释结果模型结果:年龄结构对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具有牵制作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表明[7],低层次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高层次需求包括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需求。不同年龄结构的居民安全需求不同,健康保险可以使人们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得到经济补偿[2,7],起到了满足人们安全的需求,不同年龄结构的居民其健康意识不同,年龄结构是平衡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潜在要素。 3.4 保险意识决定消费行为的能动作用 基于解释结果模型结果:保险意识最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保险意识反映消费者风险意识并主动的,有目的,有选择,计划性的支配家庭对健康的消费输出结构。这种健康意识决定购买健康保险行为。行为经济学认为对于商业健康保险需求[2,9],人并不总是理性的,消费者希望得到公平对待和不同人认识并不总是一致,基于消费者的认识、认知及思维对于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实现具有一定影响[2]。规避风险的健康意识决定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行为,保险意识是平衡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外显要素。 4 结语 该文归纳出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14类影响因素,应用解释结构模型法诠释出了影响因素间的层级关系及传导环路,鉴别出了关键因素及因素的逻辑关系,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即,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需夯实教育及经济的基础,基于国家决策与家庭决策的双向调节,发挥规避风险的健康意识的能动作用。本研究为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因素提供了一个清晰的逻辑关系解释框架,希望为商业健康保险稳步推进提供一些参考。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探讨 [提要]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其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高速增长,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却与此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解决方案,以期在如何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过程中提供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赔付率;保费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人们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这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问题。保险公司力图解决这些问题、逐渐提高经济效益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有效路径就是专业化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本文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之路进行了探析。 一、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概念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约定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导致需要看护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是相对健康保险兼业而言的,也就是由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设事业部、健康保险部,利用专业的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等经营健康保险并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代表了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的发展方向,包括经营理念专业化、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经营范围的专业化、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等。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 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内大部分是与寿险混合经营的,而国外健康保险和寿险是单独经营的。目前国内已经有六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谐健康、太保安联、泰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单独经营是发展趋势。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业务规模较快增长、但仍有不足。由该图1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在2011~2015年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特别在2015年出现了最大的上涨幅度,保费增长823.29亿元,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上来看都是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一次高速的发展。随着个人卫生支出总体增速减慢,虽然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个人卫生支出的比例逐渐上升,近五年都保持在8%以上。同时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的百分比始终很低,近几年徘徊在3.5%左右,且未超过5%。从国际数据来看,2013年加拿大、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0.2%、16.4%;法国、日本、德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比例分别为10.9%、10.2%、11.0%,韩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比例为7.1%。由此可见,我国与国外相比,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的比重还有一定的距离,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图1、图2) (二)健康保险专业化程度低下。目前,我国只有六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动作成熟的国家相差甚远。从图3中可以看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一直低于20%,可见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规模小,发展不稳定,不能在整个健康保险市场上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个人身保险市场来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所占比例就更加低了,2011~2015年间这一比例一直低于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30%的水平,如图4所示。(图3、图4) (三)赔付率高、且不稳定。国外一般将健康保险视为独立于财产保险的人寿保险的第三种保险,而我国因其与人寿保险的标的一样,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以将其与人寿保险混合经营。商业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不足14.8%,且赔付额占人身险赔付额的比例不低于14.8%的问题,甚至在2011年健康保险的赔付额占到人身险赔付额的20.64%,同年健康险保费收入却只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7.12%。从图5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费收入的比例较平稳,一直保持在7%~15%之间。商业健康保险赔付额在人身保险赔付额中所占比例的变化突显出了健康保险管理问题多,赔付额波动大的问题。(图5、表1;注:太保安联与泰康健康管理公司未列及) 健康保险市场总体赔付率较高,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中体现得更加明显。2011~2014年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发展初期阶段,各公司业务波动水平较大,可见目前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赔付率高且不稳定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对策 (一)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层面。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用专业的营销手段来保证公司的产品在整个市场上的地位。其中最基本的在于明确自己的市场,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相应的营销策略。针对于城镇居民,商业健康保险的营销重点在于那些对基本医疗保险中自负比例需要分担的那部分消费者。而在农村地区,营销的重点则应该放在保费较低且普及性好的小额保险型产品上,同时也可以做到与“新农合”有效结合,与当地的社保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健康保险的管理服务,以其在城镇地区积累的成熟的经验,为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供经办服务。同时,采用正确的营销手段和策略,强调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而不是收益性,能扭转目前国内对健康保险存在极大误解的局面。国内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多为一些银保产品,并且很多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加之展业人员对产品的具体情况介绍模糊,使很多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能力存在一定的怀疑。因此,要求展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遵循严格的业务流程,向消费者明确介绍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以及后续的赔偿事宜,减少出险索赔时的纠纷,扭转国内对健康保险的曲解局面。 (二)健康保险产品层面。目前,整个健康保险市场应该重点发展“管理式”健康保险,一种真正能够使被保险人以较少的费用享受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产品,打破现在保险产品存在的“种类多,范围窄”的格局,在住院费用和诊疗费用保险的基础上,强调细化产品种类,发掘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的产品开发能力,开展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框架,满足我国不同层面上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 (三)健康保险服务层面。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需要在业务承保利润不高的情况下,大力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其中不仅包括传统的理赔服务,还包括伴随医疗健康服务的便利性服务,甚至包括与社会医疗保障部门合作的第三方管理服务、逐渐拓展开发的健康管理服务。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最初可以以此为突破口,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从内部对客户服务做出真实评估,有利于公司快速规范售后服务,从最直观的角度提升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诚信水平,树立健康诚信的形象。 商业健康保险理论上之所以要进行专业化经营,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所涉及保险公司、医疗健康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并且保险赔付率高、定价困难、经营难度大。从国际角度来看,健康保险发展最好的德国和美国,都采用了管理式医疗的方法,保险产品也是品种多质量高,并且国家都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相比较来看,宏观和微观层面都有很多因素制约着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阻碍着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发展进程。所以我们应当在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产品及健康保险服务方面专业化以期使健康保险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浅谈农村商业保险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保险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尽管农村商业保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梗阻,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本文建设通过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规范营销服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市场。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各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和完善保险营销服务。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通过把好营销关口,提高保险经营绩效,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三)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通过适度的同业竞争,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目的。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浅谈农村商业保险发展:商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商业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应有作用。根据制度经济学分析,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区分为两类不同的制度安排,即直接参与式和间接参与式。按照政府与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有四种介入方式与模式作为选择,即商业保险独立经营模式、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政府主导的商业团体保险合同模式和政府与商业保险合作管理模式。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应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以探索。 [关键词]商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选择;协同发展 当前的中国农村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及农村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也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但由于“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处于摸索阶段。由于商业保险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对商业保险进行了定位。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各类商业保险,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实上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否能发挥重要作用,还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由于商业保险是属于所谓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适合收入不高的农民,商业保险在农村发挥作用不大,农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农民自己。应当说,这种观点并非毫无道理,但由此断言商业保险难以有效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多只发挥很次要的补充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虽然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倡建立以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与商业保险为基础的“三支柱”社会保障模式,但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第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过去那样的集体经济的支持,第二层次的补充保险在全国多数地区可以说根本就不存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各自为政的探索阶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决于当地政府的主导能力、当地财力以及制度设计的科学有效性。与其相比,商业保险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障。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其他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和不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业保险,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商业保险是“贵”的,是高档品,收入不高的农民买不起。无可否认,有一些保险产品,比如高额的养老保险等产品,一般农民确实难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险产品是农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农民及农民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两三万元的保额一年保费不过百元左右,青壮年农民担忧万一意外身故二老的养老问题,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寿险,即使10万元保额每年也不过交二三百元保费,即使某些保费费率较高的产品,保险公司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营销,比如中国人寿河南林诸支公司一名营销员创造性地按半份向农民销售某终身寿险,半年就销售了152份。同时,由于地区之间以及农民内部收入的差异性,也有很多收入较高的农民对商业保险既有消费需求也有消费能力。因此商业保险并不是农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农民风险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其功能。从经济学角度讲,农村社会保险等大多数保障项目是一种优效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虽然这类物品主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主导,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主办,而是委托或者特许商业机构经营。事实上,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上已经将一部分由政府统一承担的职能让渡给市场来执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经营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具有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先天条件,从当前的农村社保建设的经验看,那些纯粹由政府一手包办的项目,多数都存在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碍,而商业保险介入的多数制度运行效果相对较为良好。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区分为两类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业保险作为二级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直接参与式;二是商业保险作为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独有功能,可称之为间接参与式。 (一)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舒尔茨关于制度模式的分类,商业保险属于影响所有者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可以较好地促进农民之间,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配置风险。由于制度可以为合作创造条件,而农民缺乏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渠道,且农民自发组织建立某种风险分担制度的交易和谈判成本很高,而商业保险制度则可以大大降低这种成本。 1.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从农民群体的制度需求看,随着中国农村的非农化、市场化、城镇化,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保障个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传统的“土地家庭”这种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新情况。由于农村第一、二层次的社会保障的缺失或严重不足,各类农民群体对保险保障的潜在需求很高,大量的农村保障与保险调查报告都得出类似的结论。当然,要将名义保险需求转化为农民的实际需求还受到诸多条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对促进商业保险在农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从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从而带来正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才会发生。而当前商业保险公司正面临着这样的机会。首先,随着经营商业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城镇市场的保险开发已经逐渐趋于阶段性的市场饱和状态,而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为多数公司所忽视,保险资源远未得到开发,潜在市场机会较大;其次,虽然从总体上看,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但由于地区差异以及农民群体收入结构的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及收入较高的农民既有强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农民群体,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对一些特色保险有强烈需求,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希望能购买一些低保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市场取得较好的业绩。 2.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供给分析 在农村建立商业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影响保险公司制度供给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障碍的约束和路径依赖。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开发程度低,这是潜在市场机会,但也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的经营也面临着较高的制度实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较高,包括设立农村营销部,宣传推广、设计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而且可能面临农民群体相对更高的赔付风险;其次,虽然传统的家庭式保障已经难以为继,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养儿防老”、“有灾难找政府”等观念仍在部分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家庭”模式虽然保障程度低,但风险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农民厌恶风险,很多不愿以当前确定保费支出“损失”换取未来不确定的保障,再加上对保险的不了解以至偏见,农民宁愿固守那已经并不可靠的保障,这种对传统保障模式的路径依赖将严重制约新的商业保险制度供给。 综合而言,目前建立农村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较强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数农民的经济能力,从制度供给上看,主要受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 (二)商业保险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和市场就是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单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商业保险为中介有几大优势。 首先,实施一项农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和未来的制度运行风险较高,政府必须基于审慎原则进行全方位调研与分析,政府虽然在宏观制度设计上有优势,但对于具体的技术性项目的设计则缺乏专业经验,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制度设计、费用测算、未来偿付能力评估等方面可以参与制定方案,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制度设计的成本,从而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供给。 其次,通过商业保险作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碍。比如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实行城乡分割、区域统筹的政策,造成农民工的频繁流动与保险关系转接困难,导致不少地区的农民工无奈选择退保。据统计,农民工集聚地广东东莞市2005年有10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就有高达40万农民工选择退保。上海市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做法是政府负责征缴保费,为外来务工人员向一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一揽子保险,一旦农民工离开,其养老保险等关系可转入户籍地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这样就打通了现行社会保险保障区域分割、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有效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业保险为中介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实施成本。比如重庆市政府主导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导,将部分补偿安置费加上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建立保险基金,利用保险公司在保险技术、网点、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按照与政府的代办协议管理和发放养老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而主要进行制度监控,这样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优势,这种商业保险“代办型”模式的制度实施成本明显小于政府“主办型”的实施成本。 三、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与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与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有四种介入方式与模式作为选择。 (一)商业保险独立经营模式 在该模式之下,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这种制度安排的优越性在于其运行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它体现了市场意义下的“公平”,这对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较强的农民特别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农民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额,也有权选择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会保险违背“一致同意”原则实施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只具有市场意义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价值评判上的公平,会导致部分农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无法享受保障,也无法实现不同经济水平农民之间的财富互济效应。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其好处是可以根据各地农村市场状况自主确定业务发展目标。 一般而言,农村商业保险制度安排主要应当侧重三个方面,一是针对东中部发达农村地区和农村中高收入群体;二是针对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设计销售一些他们急需的低保费基本保障产品,比如定期寿险、低额住院保险等产品;三是针对特殊农民群体需求开发和销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险产品,比如农民工意外伤害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产品。 (二)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包括政策咨询、业务管理、费用报销支付、管理专项基金等,其管理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不从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风险由政府承担。 这种模式可以发挥商业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也能减轻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制度实施的运作成本,而集中精力专门从事资金筹集、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等工作,实现政府从办农保向管农保的职能转变。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外部干扰,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对资金运作、保险金给付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资金、虚假给付保险金等人为风险。而且保险公司较丰富的客户服务和理赔管理经验以及较多的网点也方便农民的费用报销与支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业务平台取得中介业务收益,而且经营风险不大。 但是,在该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风险,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又较强,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监控保险公司行为。因此,有必要引入专业监管,对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运营标准等作出强制要求,并按照常规保险业务实施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减少和避免“委托—”关系中常见的道德风险;从保险公司角度,由于经营的连续性要求,最担心出现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无法及时足额拨付管理费用,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经营的不利情况,因此,有必要以书面协议形式从法律上明确委托代办双方的责权利,降低单方“赖债”风险。目前,重庆市开展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正是采用该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相对各方而言,这是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较好方式。 (三)政府主导的商业团体保险合同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将所筹集到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为农户投保团体保险,与保险公司就保障条件、保险责任、赔付限额等一系列项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约定事项向农民提供保障,并承担全部风险,政府不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与基金透支风险。 这种模式的一个明显好处就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之间责权利分明,政府与保险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避免了保险代办型和保险合作型模式所出现的责任关联和不易区分而导致的双方发生纠纷的困境。由于投保农民群体风险相对特殊,通常缺乏准确的经验损失数据,双方都不易合理确定保费,如果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低价承保就极有可能造成该业务亏损,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付和赤字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公司为减亏而将赔付标准控制过严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同时,由于政府已经将保障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可能导致保险经营缺乏基层政府的支持,不利于农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四)政府与商业保险合作管理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农保费用的筹集,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农保业务和管理农保基金,有的规定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基金发生盈余时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按比例提取,如发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分担。这种模式目前应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险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苏、山东等六省68个试点区市县中,按上述标准分类,使用代办模式的有36个,团体保险合同模式的有22个,合作管理模式的有10个。 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业务经营上的优势,由于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都有动力积极支持和协助对方,这对共同搞好农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不像前两种模式那样双方责任明确,尤其是出现基金赤字的情况时,政府可能归咎于保险公司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严,而保险公司则会归咎于政府拨付的保费过低,如果制度设计考虑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合作失败。 综合来看,上述模式各有优缺点,相对而言,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委托代办模式相对较好,其次是保险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则必须要求合作机制设计科学合理,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从长远来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广。当然,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要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保障项目和保障群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以探索。 浅谈农村商业保险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初探论文 摘要近年我国推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试点顺利开展,至今已为1亿多农民带来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的特点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提供了前提条件。商业保险公司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参与合作医疗的方式,已取得良好成效。但商业保险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建设中的应用前景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检验和理论研究。 关键词商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允许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合作医疗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苏、河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其中,38个县(市、区)被各级政府列入试点范围,占全国641个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6%。2003年以来,这些保险公司累计为518.8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优势 3.1.1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3.1.2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先养人。但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形式。这就是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如果实现了管办分离,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合农民的现象。 3.2应注意的问题 3.2.1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将商业保险融合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必须防止可能侵害农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和趋势。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进,密切关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商业保险参与效果,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3.2.2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浅谈农村商业保险发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养老保险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广大农民普遍关注的焦点。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功能越来越弱化,而现代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不完善。要想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首先,就应把商业养老保险囊括进去,找到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增加保险公司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为构建多层次的、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条件。 关键词:商业保险机构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对策 如今,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还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农民参保率偏低、保险覆盖率较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就完成。为此,我国必须把商业保险机构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地区农民对养老的不同需求。 一、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对农村的市场营销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上营销人员的营销服务机制,尽量把保险营销成本降到最低,确保更多农民能买得起、买得到跟自身养老需求相符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首先,商业保险机构应积极改革营销模式,针对农村营销人员及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促使他们真正了解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具备的实际价值,并注重开发新的险种,及时把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简单化、重点化,以便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应重视拓宽保险产品营销渠道,加强跟农村基层机构、组织等的合作,包括种子公司、卫生所、农机站、化肥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致力于通过电视直销、电话直销、手机直销等方式不断拓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营销渠道,提高营销水平。其次,商业保险机构应持续提升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市场营销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活动,提高整个保险产品销售过程的营销服务水平。一是售前,保险营销人员应为农民细致讲解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系列内容,确保农民能较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从而产生购买欲望;二是售中,保险营销人员要从农民不同的保险需求出发,真正考虑农民的利益,向他们推荐实用的保险产品,提供高质量的营销服务;三是售后,保险营销人员应对客户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做好各种售后管理服务,详细解答客户反馈的问题,为日后处理好理赔工作提供保障,最终促使更多农民认可商业养老保险。 二、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资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首先,是加强客户关系管理,通过多重服务把老客户维护好。很多商业保险机构把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卖出去之后就不管客户,导致农民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后产生心理落差。一些客户甚至保单到期也无人通知他们续期缴费,导致一些客户流失,保单也失去效用。有一种理论在营销界广泛流传,即维护一个老客户的成本仅仅是开发一个新客户的20%[1]。为此,商业保险机构有必要针对农村市场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定期对老客户开展回访工作或上门服务工作,把机构的动态、保单的信息等反馈给农民客户,通过多重关怀让他们感受到商业保险机构的人性化,同时,提升机构的信誉、行业的形象,给农民吃一颗定心丸,这对以后开发新客户很有帮助。其次,是商业保险机构应对保险资金实行投资运营管理。虽然业界一直提倡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然而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投资收益率很低,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但是商业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等通常会影响到消费者对保险机构的选择,所以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投资运营管理,增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机构的信任。商业保险机构一方面要积极搜集各种信息,积极参与各项投资活动,在不同的项目中合理分配投资比例,另一方面要不断创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不断扩大承保范围,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序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 三、要不断增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主体 发展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面临着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即供给不足,所以商业保险机构应增加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2]。针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可通过商业保险机构在农村专门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从而促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具备独特优势:一是业务方向更加清晰,只设计农民养老保险产品,广大的农村地区就是其市场范围,如此能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二是业务技术更加精湛,能重点培养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人员的知识技能、业务技能,从而帮助人员在一个专门的领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三是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能把各大金融机构的力量集中起来,基于不同农村地区拥有的不同经济状况,有针对性地设立各种农村养老基金,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运作养老基金,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确保农村养老基金能保值增值。当农村养老基金实现一定的增值目标后,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就能取得投资收益,缴费的农民也能取得养老保障,相当于把城市居民的一部分钱拿出来满足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为调节我国较大的城乡贫富差距提供帮助。这种城市反哺农村的方式已经在一些欧洲国家得以实现,我国也应主动汲取其成功经验,促进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不断增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主体,针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合理的、科学的供给体系,提高农村地区的商业养老保险水平。 四、结束语 当下,我国商业保险机构正在大力开发农村养老保险市场、拓展农村潜在客户。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保险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大环境里,商业养老保险势必能凭借其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当中,从而在广大的农村市场上取得长足发展。 浅谈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商业保险合作的研究 摘要:作为我国政府为了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社保制度,自开设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便一直在找寻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新农合同商业保险进行合作,便是探索的道路之一。近年来,随着新农合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角色定位也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由原来的“点式参与”转变为现在的“过程参与”。在未来,二者的联系也必将愈发的紧密。因此,本文以新农合医疗同商业保险之间的合作为研究点,分别就其合作现状、风险和发展对策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合作;研究 引言:在2007年的全国保险工作的会议上,我国保监会的主席吴定富就提出了要在日后积极发展农村医疗保险相关事业的要求,并指明该工作也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新农合同商业保险的合作,不仅促进其自身运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降低办理新农合的成本,还有效的提升了新农合的经办能力,使农民对该项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是,由于我国商业保险行业同新农合的合作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些弊端和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在该事业日后的发展中不断的改进。 1. 保险公司与新农合合作现状 根据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统计发现,截止到2013年,我国已经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在全国二十多个省的二百多个县城内参与到了新农合当中。其中,用于医疗保险理赔的基金有四十多亿,并且,已经有近千万人次先后受益,合作医疗费用总共为农民拿出补偿款二十多亿元。同上一年相比,参与新农合的县的数量增加了近三十个,其增长率约为百分之七十二点七、基金的规模约增长了百分之二十三、已经补偿的农民的人数增加了百分之十八点九、用于补偿的资金增加了百分之九十点七。从当前保险公司与新农合的合作情况来看,其合作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保险合同型、基金管理型与混合型。之所以要鼓励保险公司与新农合进行合作,主要因为其有四大好处:第一,有效的降低了其运行花费的成本;第二,全面的提升了农民对于医疗保险事业的满意程度;第三,全面的提升了医疗保险事业的运行效率;第四,全面提升了保障水平,由于资金的增加,使得该事业更加具有稳定性,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医疗保险。 2. 保险公司与新农合的合作风险 2.1基金运作时的风险 新农合在进行基金运作时面临的风险主要就是来自于支付方面的危机。所谓的支付危机,指的主要是:当保险公司收取了参保人的保费后,却没有在参保人需要时为参保人提供应该的医疗费用[1]。一旦在新农合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支付危机,不但会使农民对保险公司产生不满的情绪,还会让保险公司的诚信度随之降低。如果农民对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出现了怀疑的态度,那么无论该保险公司提出怎样的挽救措施,都无法在换回农民的信任,最终的结果就是该投资项目面临投资失败,投入的资金无法全部收回,为公司本身带去严重的影响。 2.2在支付管理费用方面的风险 所谓的管理费用,指的是那些参与到了新农合事业中的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这部分的费用是由我国的政府部门来支付的。如果我国的政府部门不能够及时、足额的将这笔费用支付出来,那么就势必要参与新农合项目的保险公司自行支付,其结果就是导致使保险公司自身原本的主营项目受到影响,其资金流动性被限制。这就会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对政府丧失信任,从而不会参与到政府其他的此类项目之中,进而使得一些需要企业参与的社会保障事业无法顺利开展和进行。 2.3道德方面的风险 当保险公司参与到了新农合项目中时,就会使我国的医疗社保机构成为该项目的付款人,当被保人需要医疗保险时,作为付款人的医疗社保机构便代替被保险者来支付其因为接受医疗服务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并补偿医疗机构为了给被保人提供医疗服务而消耗的各类资源[2]。从这一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新农合这项医疗制度,将我国各项同医疗事业相关的企业的单位联系到了一起,使其成为了一个十分庞大的医疗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方面的力量都在进行博弈,一旦一方出现问题,那么就会产生风险。 3. 新农合与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3.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销售团队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新农合属于一项全新的、十分陌生的投资领域,所以,保险公司要想能够在这一领域取得良好的成绩,就必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管理队伍对相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一个专业化的销售队伍对该事业给予高度的支持,这也是促进医疗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3]。与此同时,由于医疗保险行业涉及的专业性医疗知识比较多,对于销售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在成立专业性的销售队伍之前,应该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更多有关医疗保险的专业知识,从而有效的提高业务水平。 3.2建立专业的信息处理系统 伴随着保险公司同新农合之间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参与新农业医疗保险人数的增加,使得该医疗保险事业的信息存储量越来越大。面对此种情况,要想保证信息的有效性,首先就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信息处理系统来处理新型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各项业务,这也是当前保险公司必须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采用人工智能的管理方式,建立一套专业的信息处理系统,并将该系统作为经营医疗保险事业的平台,帮助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的业务内容。因为该系统是以人工智能为核心,所以系统的科学性使得其能够大批量的处理一些有关承保和理赔的业务信息[4]。并且,由于该系统在处理信息时,利用的是当前最先进的信息技术,所以,它可以分析在医疗保险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及时的作出预防的对策。该系统的这一特点,使得其能够很好的适应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满足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需要。 3.3不断扩展其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首先,需要创新筹资方式,通过利用保险公司在各个农村地区设立的网店机构进行资金的筹集,减少在资金筹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支出。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报销审核管理体系,在报销费用的过程中实施预缴费的管理制度,使资金的筹集可以带有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减少筹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其次,明确权利与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要深入参与到新农合制定工作方案的过程中去,充分的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和成熟的管理经验,对各项影响补偿资金的因素进行统一的测算和管理[5]。从而有效的强化其对医疗行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和管理标准,促进新农合工作的完善,减少医疗风险。 结论 总而言之,任何事业的融合和发展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虽然当前我国新农合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并且还没有取得很好的经济收益。但是,从该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该项事业的发展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只要保险公司控制好风险,降低风险水平,便可以借助这一合作事业来树立其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推动自己的发展。另外,商业保险同新农合的合作,还可以推动我国新农合事业的发展建设,使其各项制度尽快建设完成,推动我国社保事业的建设。(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浅谈商业保险发展策略: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指出:要充分重视商业保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 商业保险 重要作用 措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浅谈商业保险发展策略:乡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保险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尽管农村商业保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梗阻,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本文建设通过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规范营销服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市场。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 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 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 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 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各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和完善保险营销服务。 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 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通过把好营销关口,提高保险经营绩效,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三)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通过适度的同业竞争,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目的。 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浅谈商业保险发展策略:乡镇商业保险发展策略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保险不可缺少的补充,而乡镇商业保险在整个商业保险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乡镇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主要就乡镇商业保险,尤其是乡镇化背景下的乡镇商业保险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商业保险;乡镇化;社会保障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高,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和福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居民的消费结构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在乡镇居民生活上主要表现为生存必要支出的下降和非商品消费的增加。商业保险作为非商品消费的主要形式,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尤其是乡镇商业保险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其中不乏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商业保险体系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商业保险的内涵 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概念的界定是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概率统计学为基础,建立在社会互助原则下,集众人之资解一人之难的经济补偿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成员缴纳保险费,在其年老、疾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形成社保基金,为特殊人群提供生活保障,盈亏以国家财政为支撑。 2、商业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投保或选择不投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是一种商业行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规定,复合条件的公民都应当缴纳保险费并接受保障。社会保险强调投保人对社会的义务,而商业保险强调“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准则。 3、商业保险自主经营,是独立的经济体,其经营管理由公司管理者决定,属金融体制;社会保险由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领导,属行政范畴。 三、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业保险恢复已经近30年。目前,股份制、合资制、国有独资等商业性保险公司数量已有数十家。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乡镇商业保险的普及率不及城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乡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乡镇化良性互动、乡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乡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由此可见,推进乡镇化建设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条主线。而商业保险保障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乡镇生活方式,其发展水平与乡镇化进程密切相关,乡镇化的发展速度对商业保险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大力推进乡镇化的背景下,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更加瞩目。 1、乡镇经济下市场主体较少我国商业保险体系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是由于乡镇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市场体系。而且现阶段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偏低,在物价指数的连续上涨和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乡镇居民收入大多储蓄起来以满足生活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乡镇居民生活中除了必要项目(比如的车险)之外,尚未占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相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来说,乡镇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数量仍然相对较少。 2、业务结构不平衡我国乡镇环境下,商业保险的投保水平呈现总体水平较低的现象。并且保险众多险种之间的投保差异也很大。主要表现是财产性保险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在财产性保险中,机动车保险的业务量居第一位。相较于财产性保险,乡镇居民对人寿保险和非车财产险的投保较少,短期保险多,长期保险少的情况难以改变。并且由于我国乡镇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差异,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商业保险的发展,并且现阶段由于相关政策的频频出台,乡镇商业保险发展业务还呈现了停滞现象。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缺乏特色,对民众缺乏吸引力,也是制约乡镇保险业务发展的一大因素。 3、人才匮乏市场经济的结果是优胜劣汰,我国众多保险公司的业务靠的是狂轰滥炸式的电话销售和上门推荐甚至熟人介绍,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更缺乏专业的保险设计人员。在乡镇经济环境下,保险查勘、理赔等高水平技术人员的需求十分短缺。并且我国保险业务曾经出现的20年停办造成的人才断层短时间内难以弥补,给发展乡镇保险的发展造成难以跨越的沟壑。 四、如何促进我国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 1、深化改革,为商业保险营造健康自由的市场环境以适应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存在着诸多和银行业类似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国家相关部门和既得利益者握权不放,背离了市场经济,造成乡镇商业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同时国家应对乡镇保险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帮助其走出困难局面,并且完善经纪人制度,努力健全丰富市场主体,去适应乡镇商业保险的发展。 2、丰富险种,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更能满足乡镇商业保险的需求。客户对商业保险产品的选择最终是由其自身需求决定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各保险公司在推出销售策略的同时,应该着重进行产品开发战略,提供符合乡镇客户急需的产品,塑造附合乡镇需求的特色,在丰富乡镇市场的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竞争力,避免险种单一,不符合乡镇实际的现象。 3、引进人才,提高资金利用率,大力补充乡镇保险资金的不足。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方面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活化资金运用,采取合理的措施将保险业资金支援到乡镇经济中,这样既能完成保险资金的增值,保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又能充分发展乡镇保险业务。再则在保险公司具体业务层面,要有意识引进和培养适应乡镇保险业务的人才,为乡镇保险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总结 乡镇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国家稳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商业保险事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推进乡镇化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和未来进行详细规划,以符合乡镇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作者:侯瑞 单位: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中国人保财险富区支公司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析 【摘要】本文在学习借鉴了新加坡南阳理工学院“教学工厂”模式的实际运作之后,结合我院金融保险专业的实际,积极践行该种模式,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本文在第二部分总结了我院金融保险专业实践“太平人寿电销班”的经验,并且最后提出要进一步巩固与完善“教学工厂”模式的措施与保证。 【关键词】金融保险 教学工厂 实践教学 一、新加坡“教学工厂”模式 教学工厂(公司)模式最初是由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院长林靖东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和实践创立,该教学理念是实现教学课堂与企业的一体化,将生产车间(公司)直接安置到校园,破解了理论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困境,以企业实际项目为依托,学校实现科研、培训、教学、企业服务四位一体的教学模式。该模式采用阶段递进式的“2+1”人才培养模式,即前两年的专业基础教学和后一年的企业项目研究与实习实训,值得一提的是,从大三阶段有半年的时间从事企业项目研究、实验实训以及毕业实习,这个阶段的实习成绩将成为考量学生的重要指标,学院与一流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一流的企业真实项目和实习机会。这种教学模式,使得学生不再被动接受课本知识,不再只是模仿模拟,而是让学生投入到真实工作场景,将学生所学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岗位,同时由不同专业的学生共同来参与项目,学生在项目教学中不仅能拓展专业知识,更能够充分将管理、财务等知识充分实践,完全等同于真实公司运作。“教学工厂”模式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完善和有效的学习环境和过程,鼓励和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以及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及深化学院与企业的紧密联系。如下图所示: 新加坡在实践“教学工厂”模式中,采用“双轨系统”方式,即将同专业学生分成A和B两个教学小组,又将同一学年中的课程划分成两个相独立、互不干扰的课程组合1和课程组合2,分别在同一学期同时开课,到了第二学期互换对调,在三年中都采用这种双轨制教学模式。当A组在第一学期进行课程专项培训,下学期学习课程组合2课程(企业实习和项目实习),而B组则在上学期学习课程组合2课程,下学期学习课程组合1课程。 采用这种系统教学方式能是使学院的教学设备、师资和企业得到充分利用,灵活安排课程,使综合效益最大化,随时可以保证学校与企业合作,进行项目开发与研究,确保企业项目的完成和企业实习岗位的分配,能充分保证“教学工厂”有足够的学生参与实践,教学工厂能够正常经营。 “教学工厂”理念是由模拟到模仿到融合的三个步骤,通过将实际的企业环境引入教学环境之中,并将两者融合在一起,其中,企业项目和研发项目是“教学工厂”里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学生能将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多元化、多层次的工作环境里。 二、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工厂”模式之实践――太平人电话营销班的运作 我院金融保险专业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从2012年以来,我院金融保险专业与中国太平人寿正式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开设“太平人寿轮训班”和“太平人寿订单班”交替运作的方式将新加坡“教学工厂”模式正式引入到实践教学中。根据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和公司环境,在校内建立全真职场,由太平人寿公司讲师担任培训和指导讲师,学生可以足不出户感受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实践公司业务。在实施过程中,采用轮流训练的方式,每期学员30人,采用“公司培训+指导+赠险拨打”的方式让学生在两周的短期训练中学习电话赠险的拨打流程和技巧,通过两周的学习与实践,学生可以进行体验式营销的尝试巩固和提升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在短期的实训中,学生可以充分走进行业,认识今后的职业及岗位要求,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的零距离接触。在二周的培训过程中,由保险公司定制课程并承担主要教学任务: 同时,公司通过与学校合作设立订单班的模式,循序渐进的“培训+实训+培训+实习+就业”五阶段的逐层递进,选拔部分学生参加订单班学习,每两周一次的培训课程,并将学生在订单班期间的培训成绩及实训成绩相结合进行考核。学生通过这种逐层递进的模式实现专业水平和技能的进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既可以接受由公司专业讲师提供的培训,又可以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同时能够阶段性的参加公司的实习及实训,做到学习实践两不误,保险公司从参加培训的学员中根据学员的专业课程成绩、培训成绩以及实训业绩评定奖学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并有机会进入公司正式就业。 三、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公司”模式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教学工厂”模式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已被许多高职院校学习、效仿,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惑与瓶颈,笔者认为,要突破这些瓶颈,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师资团队的建设 在实际教学中实施教职员工技能转型计划,构建“双师型”教学团队是破解教、学分离的当务之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1)加大从企业招聘实践指导老师的力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提升是实现人才转型的重要途径,定期地派专任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学府进修学习,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并且实行轮换制;(2)提高教师的专业业务水平,既可以保证企业项目开发的连续性及与企业合作的延续性,使教师能力多元化,以适应新领域及多岗位的工作需求,以实现教师能力的可持续发展;(3)应改革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考评体系,不再沿用普通高校对教师以科研为主导的考核方式,构建以实践教学、项目化教学为重的高职教师考核体系,以与普通高校相区别,建立薪酬考核机制鼓励教师走出校门重视企业兼职及培训,积极参与企业的项目化运作,这样的教师团队才能满足日益竞争激烈的职业教育需要。 (二)课程体系的校企接轨与校企课程的开发 国内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很大程度上还是照搬本科教学课程,以金融保险专业为例,基本是本科课程的压缩版,与职业教育的本义有较大差距,课程设置与金融机构的一线需求存在较大脱节。课程可以说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血液与灵魂,没有与市场相衔接的课程,“教学工厂”将难以实施。高职院校课程的开发一方面应满足专业教学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更应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发展需求,依据经济发展,着眼于未来并对未来经济发展的规划开发专业、设置课程。根据用人企业用人单位的需要,在开发课程前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然后成立有公司人员参与的课程开发小组,实施课程开发;在课程开发工作完成后,要提请有行业资深人士参与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专家进行审批。这些措施保证既能课程内容能够满足公司岗位需求,又能保证课程内容的先进性与前瞻性。在课程实施之后,还应定期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研讨,随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正。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开发与研究,是“教学工厂”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工程师与教师、学生合作研究项目,使教学与项目相对接。通过项目研究,为教师提供与企业沟通的机会,为学生提供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的机会,有利于教师及时了解企业前沿技术,积极超前地进行专业开发准备,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进行新专业与新课程的开发,同时提升专业教师的业务能力以及科研能力;另一方面可使学生体验项目开发的全过程,使学生得到真实工作环境的锻炼,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工作意识与创业精神。 (三)加强校企合作管理 实训基地借鉴企业管理模式,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经营管理实训要有经营业务,生产、科研实训要有企业项目或研发项目,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加完善和有效的学习环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真正体验到公司的经营、销售和管理,将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工作环境中,确保有关培训课程与公司需求紧密挂钩。这样才能为公司提供最具潜力的人力资源储备,保证学生在未来日趋严峻的金融行业中始终具备竞争优势。 (四)拓展与企业合作的宽度与深度 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教学工厂”模式的成功实施关键因素在于新加坡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世界一流外资企业,并且由于新加坡属于弹丸之国,高等院校数量并不多,所以理工学院(高职院校)具备非常大的与这些世界级优秀企业的合作空间,包括微软、花旗银行等在内的世界五百强均与这些理工院校合作。从这一点来看,国内的高职院校并不具备这样的优势,大量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不是合作企业的层次还是合作的深度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 因此,下一阶段各大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出路在于拓宽思路,拓宽深度与宽度,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依存度,提升教师的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才能吸引企业与院校合作的动力。在合作企业的选择上,可以立足实际,选择当地一些发展情况良好,合作意愿较高的中小企业,建立真实合作项目,寻求合作空间;另一方面,企业也应该放长眼光,将学生培养、人才储备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与并与企业长远发展为挂钩。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基于工作流程的金融保险专业课程体系探讨 摘要:如何创新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模式,提高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满足保险企业的需要,积极促进学生就业,已成为我们专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此,以岗位需求为出发点,岗位所要求的素质为重点培养目标,建立工作流程的课程体系,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零距离对接是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工作流程;职业岗位;承保理赔 金融保险专业根据岗位实际需求,采用灵活的实践教学形式,充分开展行业授课、顶岗实习,学生参与实战经营;以岗位需求为出发点,岗位所要求的素质为重点培养目标,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与诚信、敬业的良好职业素养,掌握保险基本知识,具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实务经营能力与基本技能,能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业务拓展、查勘定损、核保核赔、客户服务等实务工作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一、培养目标及就业岗位 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和诚信、敬业的良好职业素养,掌握保险基本知识,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能力与专业技能,能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业务拓展、查勘定损、核保核赔等实务工作的高素质高技能保险一线人才。 工作岗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保险营销 工作任务有:1.开拓客户,确保销售目标的达成;2.进行增员招聘、团队建设、业务辅导;3.协助客户进行理赔、给付、保全变更等服务;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业务培训。 (二)保险承保 工作任务有:对承保标的进行筛选、对承保标的的费率或者价格进行确定、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等。 (三)保险理赔 工作任务有:确定理赔案件、查审证明和资料、核定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四)保险客户服务 主要工作任务有1.通过电话、电邮、柜台等多种方式为客户及人提供投保、理赔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及业务处理;2.负责保单及相关材料的纸制文档及电子文档的档案管理工作;3.记录、跟进客户及人的诉求,转呈相关部门落实客户需求。 (五)综合内勤 工作任务有1.帮助业务员解答与条款与契约相关问题;2.按照业管规则进行保单填写与初步风险核保;3.负责与业管部门进行保单、产品资料交接;4.负责发票等重要有价证券的管理。 二、职业岗位要求分析 按照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设计专业岗位分别有:保险营销、保险、保险承保、保险理赔、保险客户服务、综合内勤岗位等。 (一)保险营销 是开展业务,特指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岗位工作要求:1. 开拓客户,确保销售目标的达成,正确选择保险营销渠道;2. 掌握社交技巧方法和营销手段,对保险商品进行促销;3. 正确计算保费;4.具备沟通协作、服务创新的能力;5. 协助客户进行理赔、给付、保全变更等服务;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对应开设课程主要有《保险营销技巧》、《保险客户心理》、《保险营销礼仪》、《保险产品分析》。 (二)保险 保险岗位要求:1.依据确定目标市场的调研目的,用问卷、电话、访谈等方法进行调研;2.能与被调查对象进行有效沟通;能用准确、精练的语言表述保险条款的内容,熟悉保险的专业知识和一切客户可能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详尽、准确、通俗易懂地解释保险条款。具备较高语言表达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3.灵活运用营销和社交技巧、方法;4.能用电脑进行文字输入,并熟练使用office软件;5、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固定格式的投保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能按照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要求开立保费帐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单和收据;及时交给客户并介绍收据的作用和理赔程序、变更告知和理赔通知;6.具有金融财务知识注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能正确计算保险费;会在银行开立账户;7、时刻遵守职业文明礼仪规范;语言规范,举止得体;8、能吃苦、耐劳,有持之以恒精神、工作踏实、认真、谨慎,积极主动;具备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9、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具备抗挫折能力;具备及时总结自己工作、改正错误、补救失误的能力;10、遵守相关法律(保险法\民法通则),有商业道德,保证最大诚信。需要取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三)保险承保 将投保单资料输入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机承保系统;搜集风险信息,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根据核保政策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承保并做出承保决策;缮制保险单证 保险承保岗位要求主要有:1.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2.较全面地掌握保险基础理论、核保专业知识;掌握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实务处理方法及基本原理,熟悉保险核保业务管理的政策、流程及服务标准,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核保方针、政策及制度;3.熟练运用办公系统软件,掌握统计和量化分析方法;4.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5.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6.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7.人寿保险要求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财产保险要求具备一定的机动车辆相关知识(车险)、进出口贸易相关知识(水险)等。 所开设课程主要有《保险承保》。 (四)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岗位要求了解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能够协助理赔员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1、掌握接报案、查勘、定损的方法,及时进行手工登记立案。 2、根据立案通知书,及时登录未决赔案,准确选择出险原因,准确录入预估赔款金额。 3、收集或催收有关索赔单证。 4、缮制理赔案卷,对于拒付的案件,能够做到向客户合理解释拒付原因,并能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纠纷。 5、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6、按有关规定装订、保管理赔案卷。 7、按月编制理赔业务报表说明;编制季度、半年、全年理赔分析报告。 所开设课程《人身保险理赔》、《财产保险理赔》。 (五)保险客户服务 保险客户服务岗位要求有: 1、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的的为客户服务。 3、多次沟通,稳定并拓展客户,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4、运用互联网、电话、传真、信函等多种途径与客户沟通。 5、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自动化软件,业务系统操作熟练;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工作主动性较强。 6、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技巧,聆听能力、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7、坚守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抗压能力强。 所开课程有《保险客户服务》等。 (六)综合内勤 综合内勤岗位工作任务有出单及核对保单,提醒外勤续保、录入与存档业务相关的资料、配合内勤主管进行单证整理对应开设课程《计算机基础》、《保险客户服务》、《保险产品分析》、《保险承保》、等。 三、学习领域构建 校外实训大致包括:一是到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实地演练,熟悉业务操作流程;二是到各类保险标的责任事故现场、汽车修理厂等,培养现场查勘、核定赔偿责任、分析理算保险赔款的能力。三是到保险公司营销部参加晨会、夕会、业务培训,随保险业务员走访客户,掌握陌生拜访、约访、条款解释、拒绝化解、业务谈判、促成签约等营销技巧。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机制创新与实践 [提要]深度融合的校企合作机制是提高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所在。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以专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共建二级学院为引领创新实践校企合作机制。本文阐述该专业在校企合作实践创新过程的主要工作内容,论证已经取得的实践成效。 关键词: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 本文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级重点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言 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道路,校企合作已经成为培养创新型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最有效模式,各高职院校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在省示范建设过程中重视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实现行业企业与专业建设的互相促进,在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实践。目前,金融保险专业已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在订单培养、工学交替、课程开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师资培训、技术交流、社会服务、顶岗实习、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了合作,总体来说成绩是显著的。 二、校企合作机制创新与实践的主要内容 通过和行业企业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模式灵活多样,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达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赢。 (一)重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于2011年末重组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邀请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高管、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加入,校企合作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完成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设定专业发展规划研究专业调整与建设、研讨课程开发与建设促进教学管理、协调学生实习、实训顶岗与就业、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不定期举行研讨会,就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培养方案展开卓有成效的讨论,委员们对课程的开设门类、职业素质与能力的构造、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重组对金融保险专业更好地为产业服务搭建了平台,也有助于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对接。 (二)创办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 1、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成立。2011年11月4日,学院领导与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共同为“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揭牌,当两位领导的手紧紧握在一起时,顿时引起台下一片掌声。这一刻不仅标志着学院与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友好合作又跨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也为学院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添写了浓重的一笔,更为学院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注入了新的活力。 2、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章程。为明确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合作双方起草并通过了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章程。章程由总则、组织机构、工作内容与形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附则六部分内容构成。 3、企业参与课程考核与评价。为了让专业人才培养更加符合企业要求,实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金融保险专业聘请了紫金保险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及销售部、客服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高管作为金融保险专业兼职教师,参与财产保险、保险基础等课程建设与课程教学,课程教学的部分内容转移到了紫金保险公司实地进行,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了现场教学,并根据学生的实地学习表现提供了考核评价意见。同时,紫金保险公司还接纳了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班学生到公司顶岗实习,几位高管还兼任了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实习指导及论文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表现提出了考核评价意见。由于紫金保险公司兼职教师在考核评价上更重视对学生工作能力与素质的评价,使金融保险专业借助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这个平台丰富了考核评价体系,对学生的考核评价更趋全面系统。 4、青年教师到紫金保险挂职锻炼。在校企合作交流过程中,金融保险专业有数名青年教师在紫金保险公司挂职锻炼、实践实习。在实习挂职期间,通过轮岗学习,分别实习了前台业务、销售业务和理赔业务等,提高了自身实践操作能力,提升了教学水平。 5、开设员工培训班。金融保险专业与紫金公司共同开设了两期培训班,开展对紫金保险公司员工的培训,讲授风险与保险、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知识,进行保险营销技能培训,培训后紫金保险员工参加的保险营销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达100%。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建“青年金融实践体验中心”。2012年11月27日,学院领导、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及淮安分行领导共同为“青年金融实践体验中心”揭牌。“青年金融实践体验中心”的成立,是双方共青团组织积极探索服务青年大学生的新途径,是为促进青年员工立功建业、帮助青年学生增加实践机会的益事,也是工商银行和我院金融保险专业深化校企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共建“青年金融实践体验中心”以来,淮安市工行工作人员多次走进校园为师生宣传金融知识、释疑解惑,免费办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也多次赴工商银行城南支行体验金融产品,熟悉岗位流程,提高职业能力;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将会为培养优秀人才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1、校内实训中心建设。近两年来,金融保险专业改扩建了原有的模拟银行、证券实训室、保险实训室等校内实训室,建成了“仿真、集成、开放”的金融实训中心。以金融行业一线操作、客服及营销类岗位作为人才培养定位,本着专业建设服务产业的宗旨,金融实训中心设有银行仿真实训室、银行综合技能实训室、保险仿真实训室、保险综合技能实训室、证券交易实训室等八个实训室,同时在建设规划中的还有理财实训室和货币博览馆。金融实训中心配套了银行柜台综合业务、银行信贷业务、保险综合业务、证券投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理财规划业务等实训教学软件,充分满足学生职业素养训练、业务流程操作、岗位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培养的需要;实训中心充分模拟职场环境、营造职场氛围,实现专业教学过程的“理实一体、学做结合”。金融实训中心同时可用于企业员工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终身学习培训,集成多种功能,是服务社会的基地,是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的摇篮。 2、强化校外实训基地功能。通过成立江苏财经・紫金保险学院密切了与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同时,金融保险专业与中国人寿淮安公司签订了长期战略性合作协议,向中国人寿公司输送即将毕业的学生参加暑期工学结合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中国人寿对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同时学生也对这样的校企合作内容非常支持,他们说这样的暑期实践既锻炼了他们的能力又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减轻了家庭的负担。目前金融保险专业已拥有15家校外实训基地。 (五)工学结合,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一体化教学就是说将工作与学习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室与实训室一体化、课堂与职场环境一体化。在金融保险行业专家的指导下,通过核心岗位职业能力分析,进行工作项目与工作任务分解,形成符合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需要的课程标准体系,帮助学生实现从学习者到工作者的角色转换。以职业能力为目标确定教学内容,以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设计教学项目,依托校内外实训基地的仿真或真实环境,增强学生的直观体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金融实训中心的建设,重组教学环境、重设课堂氛围、重设教学评价等,重构课堂教学,全方位改造原有教学情境和场所,将课程教学设置在学做合一的实习实训场所,实训中心充分模拟职场环境、营造职场氛围,实现训练的仿真,教学的一体。以实训室为教学场地,开放课堂,以专题培训的方式请学生走出教室,将操作性很强,如银行柜台业务、产品营销业务、客户服务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现场查勘业务等,转移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校外实习基地实地上课,教学做一体化,实现学习和工作零距离结合,切实做到工学交替。 (六)校企合作开发课程。使培养的人才能更吻合金融保险行业企业的需求,通过开展市场调研与邀请金融保险行业企业专家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明确金融保险专业岗位职业能力,明确行业企业技术标准,课证融通,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标准的对接。并在此基础上,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业务骨干携手共同开发建设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商业银行信贷实务、金融产品营销、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证券投资实务等6门专业核心课程。在校企共建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共同开发校企双向使用的项目化教学(培训)教材,教材内容选取金融企业真实业务,反映“理实一体、学做结合”的培养理念。 三、校企合作机制创新与实践的主要成效 通过全面校企合作,广泛搭建产学结合的职教平台,形成了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推进办学模式的创新,增强办学活力。 (一)创新了人才培养。根据建设行业特点,金融保险专业创新了“课证融通、工学交替、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此模式下金融保险专业大力推进“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校企合作发展,工学交替,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开展了分段式教学、仿真模拟实训和任务驱动等教学模式。 (二)课程建设与改革开放见成效。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在充分听取和吸收行业企业专家意见,在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必备的专业应用知识、职业核心能力、职业主要素质,从而确定学习领域课程,构建了“学做结合、理实一体”的课程体系。同时,加强了课程开发与建设力度,与行业企业人员,共同开展课程建设,成果有省级精品课和院级精品课、优质课、达标课等。 (三)教师素质得到提高。利用校企合作平台,按照“能工巧匠进课堂”的要求,初步建立起一支职称、学历、双师、专兼结构合理,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实践能力、职业教育研究能力等全面发展的“双师型”专业教学团队。 (四)实训基地建设多样化。为加强教师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遵循“校内建企、企内建校”的思想,充分利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资源和紫金保险学院优势,整合校内外资源,组建了多模式的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学习性实训基地。如与紫金保险合作建成保险仿真实训室、与工商银行合作建成银行仿真实训室;在紫金保险、海通证券设立驻企工作站等。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关于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 要】文章具体分析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发展的必要性和职业岗位发展的方向,对专业建设特色情况进行说明,最后提出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具体建设目标。 【关键词】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思考 有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大约有金融人才300万人左右,无论从数量上、结构上还是从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将来的发展需求。我国相关部门在对未来10年亟需的12类人才进行预测时,银行、保险类人才位列其中。金融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金字塔”式结构。一方面是随着业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对中高端人才迫切需要,如金融分析师、基金经理、证券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投资管理人才等六类金融人才炙手可热。 另一方面,随着业务网络的扩展,对基层一线岗位人员的需求增多,如银行业的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理财顾问,保险业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内勤人员等。市场对专科生的需求呈上升趋势,许多单位认为专科生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比较踏实肯干。尤其是经过院校培养的训练有素、技能扎实的大专生更是大受欢迎。 一、职业岗位发展调研分析 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提出要重点发展金融业,围绕建设中部地区金融机构聚集区,推进金融一体化建设。加快发展湖北银行、汉口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交银国际、长江证券、合众人寿、长江保险等本土金融机构,培育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和支持在武汉新设和迁入国际国内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重点打造汉口建设大道、武昌中南路金融产业及金融总部聚集区和武汉光谷金融港,将武汉打造成全国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培育优质后备上市资源,支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金融租赁、信用贷款等产品创新,推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尤其是经过院校培养的训练有素、技能扎实的大专生更是大受欢迎。争取相关期货交易所在我省设立稻谷、玉米、钢材等期货品种的现货交割仓库。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大力发展产业、创业、股权等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争取国家批准武汉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这就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金融人才,为了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要,要大力发展建设金融类专业。 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并具备一定金融保险理论知识和理财技术、能够熟练掌握金融保险业务的具体方法和操作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金融保险专业岗位发展一览表 二、专业特色建设 (一)教学内容的创新 教学以市场导向原则。市场需求是职业教育生命力所在,市场需要什么专业人才,学校就办什么专业,紧贴市场需求。我们拟以主干课程为主导,以行业实际要求为主要内容来编写实操性更强的教材,根据金融保险职业具体运作过程建立模块化的教材体系,从而使学生“所学”在毕业后马上就能有“所用”。 (二)教学方式的转变 主要表现在不断加大实践课时的比重,很多职业核心课程的教学转变为主要在实验室完成教学任务,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并为学生创造相应的学习环境,实验室教学也要由“放羊式”相应转变为实行以教师引导和帮助学生学习的以“导”为主的教学模式,真正突出以学生为中心,更多地考虑学生个体的需要而不是群体需要。 (三)树立对教学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监督的新理念 教学质量是学校办学的生命所在,对教学质量的监督不仅仅是对教学结果的监督,而应体现在对教学环节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落实的监督、教材编写或选用的监督、任课教师任职资格和授课效果的监督、学生学习过程的监督、实习实训环节的监督等方面。 (四)以突出职业技能培养为特色,实行“双证书”制度,具有多种技能鉴定与考试认证资格 实施“双证书”制度,让学生不仅有学历证书,还至少要有一种职业资格证书。将本专业的专业岗位技能证书考试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鼓励学生应考,同时注意教学内容与考证的对接。坚持应用型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理论与技能为本位,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素质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职业认证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双证书”制度,把教学重心放在培养学生能力之上。 (五)坚持校内校外实习实训 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实现教育和岗位“零距离”。本专业的实训由校内和校外实训实习基地二部分组成。通过校内实训,能实现部分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都是带有营销和服务性质,其实践教学需要有一定的现场作业流程和特定的商业环境。高职高专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主要依靠实训训练。武汉市金融业发展迅速,从理论上来说,为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能提供很有力的支持。始终坚持不懈与金融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经过面试的应届毕业生到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进行定岗实习,同时专业教师跟踪指导。这种定岗实习把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真正落实到实处,切实从根本上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和就业水平,真正实现毕业直接上岗。同时我们还是需要考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其审批程序非常复杂,因此,我们的思路保持,“以校内实训基地为主,校外实训基地为辅”,一方面,通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观摩学习,加强其对实际业务的感性认识,而实训课程的模拟操作主要得靠仿真度较高的校内实训基地完成。同时通过聘请富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的专家、能工巧匠做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兼职教师,以缩短与实际的距离。 (六)德育与体育、心理健康、法制、安全、礼仪、就业教育相结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从学生个体发展与社会需求相统一的视角把握培养目标,具体来说就是“综合素质合格+特长”,针对当前高职生存在的脆弱、傍徨心理,教师开展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培养他们诚信、务实、勇于进取,有责任心,吃苦耐劳的性格,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行为调控能力。同时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意识。总之,职业教育学校应该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专业建设目标 1、大力开展课程建设。构建银行柜台业务、证券期货投资业务、保险经营与经销业务三大技能模块课程体系;建成一个共享型、教学互动的专业资源库;出版融技术先进性、教学互动性、实践标准性、内容科学性为一体的专业系列特色教材。 2、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个人金融业务的最大特点是客户量大、分散,在满足顾客在消费金融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目前银行业最缺乏的是德才兼备的客户经理。作为个人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需具备过硬的专业、行业知识,要能精通银行各类业务。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教学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调整教学思路,在保证学生专业教育质量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学生金融产品的营销能力。 3、加大订单式人才培养力度。通过继续与各省市地的金融机构签订订单式培养计划,学校和企业一起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一起组成教学团队、一起编制教材、授课资料、实训资料、一起对学生进行授课和管理,企业和订单班的学生提前签订就业协议,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直接进入该企业实习和就业。 4、在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同时,注重人文素养的培养。在注重培养学生技能操作力、岗位适应力、创新应变力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并重,即在注重“职”的同时不能忽略对“高”的教育引导。扩大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增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以社会需求作为参考来确定教学,以教学来促进社会需求。积极的为学生开展人文素质教育,进行正面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引导,促使其在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全方位发展,使之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之才。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教师企业行活动初探 【摘要】分析了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教师进行企业行活动的意义,并以到保险公司进行实践锻炼为例,有针对性的谈到了企业行活动的心得体会和作用。 【关键词】高职 金融保险 企业行 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高职教育发展也呈现良好态势。由以培养综合素质为导向的学术型人才、工程型人才为目标转变为以培养就业为导向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由以学科为本位过渡到以能力为本位。为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校企之间的合作,促进教学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我校也积极响教育厅号召,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教师企业行”活动。 一、意义 (一)深化教学改革。 要使高职毕业生在就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所培养的学生就必须与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在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的过程中,教师通过具体岗位的实践以及与同事们的交流,在掌握新技术新方法的同时熟悉具体岗位的职责分工,有利于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以及对本专业人才知识结构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这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二)有利于更新教育观念和培养人才。 在企业实践锻炼时,教师可以与公司业务专家进行交流,可以对以往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开展专业调研活动,亲身体会企业对人力资源的真实需求,了解专业岗位群的具体要求及发展趋势,获得企业对人才培养、专业课程设置要求的第一手资料,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确定人才培养方案,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专业课程体系,在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更能有的放矢,并根据市场对各类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教学措施,把企业用人的要求作为培养目标,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适应市场需求,进行大胆改革,努力解决目前高职教育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够适应市场,受到市场的欢迎。 (二)加强校企合作,实现“双赢”。 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桥区合作。教师赴企业锻炼增强了学校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密切了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创造了学生实习、就业的良好条件,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同时通过教师的企业锻炼也有利于企业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人才储备和发展、科研水平的提高,实现学校与企业的双赢。同时,教师赴企业锻炼也进一步推动了校企间联合培养人才模式的构建,实现校企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产教结合,加深了校企间人才供与需的紧密性和一体化。 二、实践内容 2014年7月我作为一名高职金融保险的专业教师,来到中国平安金融集团第八营业部进行实践锻炼,从事的岗位是讲师助理,其工作职责主要表现为:协助讲师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教学培训任务、公司各项业务培训任务以及支援系统内各公司的业务培训;协调并完成课程方案计划;课件设计及维护;参与研究、开发、编写培训课程及教材;参与制定各级公司培训计划,包括参与公司组织的课题调研活动,广泛了解销售人员的培训需求,撰写市场调研分析报告和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每天早上八点半,所有的保险同仁都会在聚龙部进行晨会。首先由全体参会人员起立唱司歌、读公司训导口号,接着是营业区业绩战报、人力战报、最新险种及咨询分析以及各项通知,最后是各个部门的二次早会。二次早会的内容主要是保险产品分享,即由最近已签单的保险营销人员分享自己的经验体会:介绍客户背景、签单背景和促成要点分享。这对于每一个上台发言人来说,都是一份荣誉。另外是本部门陈总监的分享。我将保险行业的晨会应用到课堂教学中,开展了“45分钟保险晨会”的活动,将金融保险12301班分为了五个项目团队,每个团队由七个人组成,每个团队一周组织一次早会,早会由敬业时间(考勤)、晨曲、信息窗口、经验分享、游戏互动和经理时间组成,取得的效果良好,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也培养了他们的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心得体会 这段时间,令我体会最深的就是平安保险公司的处世哲学:做人有情有义、工作有声有色、生活有滋有味。保险营销已经到了一个境界:不是产品的营销,而是人的营销。陈总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把人做到位了,还怕产品销售不出去吗”?“敬人就有人缘,敬业就有业绩”,他们把客户当作是朋友、亲人甚至是家人,对客户的关心是无微不至,而且做得非常细致,有时候是一句嘘寒问暖的贴心短信,有时候是一份用心的生日小礼物,让你倍感温暖。处在这样一种工作环境使我深受感染,这个对我以后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是受益不浅的。另外一点另外印象深刻的就是平安保险公司有着非常发达的培训体系,令人叹为观止。众所周知,他们有一所平安大学,培训分为师范类、营销类和管理类,整个培训系统非常完善,部门里有新人岗前培训、新人钻石沙龙、“麒麟营班”、主管模压训练、雏鹰特训营等等,非常注重对员工在不同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 (一)有助于转变观念,提升专业教学。 专业教师通过在企业实践锻炼,更新了知识结构,提高了实践技能。教学中能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不断向学生渗透企业新的用人标准,新的规章制度等,能避免空洞的说教。在此期间,我多次与同事们交流、探讨高职应届毕业生的表现情况,包括专业知识、技能、从业态度、职业能力和团队精神等等,站在学校的角度,为了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给企业输送更优质的人才,有哪些建议。针对保险行业,企业更亲睐的人才要满足这些条件:即自信、有明确目标、能吃苦耐劳、沟通能力强、具备一定抗打击能力,而且只有这样的人才能真正在保险业留下来并能走得更远。很多应届毕业生到了实习单位,感觉很迷茫,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我觉得要放低姿态,有这样一个心理准备:社会也是所大学,自己在这所学校才从零刚开始,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抱着学徒心态,空杯心态、海绵心态。你是在学习,哪怕你第二天就从这个单位辞职也不应放弃之前每一个值得学习的机会。一个良好的工作心态比任何一个好工作都更为重要。步入社会后,没有人有义务来教育你,要从以前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用所学的书本知识适应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能融洽地协调人际关系和生存环境,对企业的正常运转担负起自己的岗位责任。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培养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设置研究 摘 要:对于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以工学结合为原则,并且以保险为典型的工作任务。本文通过围绕培养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详细研究,因而形成了实践性的教学体系,最终建立起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的课程体系。 关键词:金融 保险专业 实践能力 课程 设置研究 对于高职教育而言,要想成为职业教学界的共识,首先要做的就是摆脱传统的教学模式,从而建立起新的课程理念。新的课程理念是在专业论和应用论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并且是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主要目标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不是从所获得的理论知识中产生的,而是要在对问题批判、解决和转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在高职教学的课程体系中,学生要在各种复杂的职业境界中进行交往,从而可以使自己的行为在复杂的环境中获取一定的经验。对于这一点,在教学课程的体系上,对学生的实践性教育是必须进行的任务之一,从而建立起有利于学生实践性教育的教学体系。 一、对于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所包含的内容 1.对所就业的岗位要有一定的认知实习。为使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在以后的就业方向上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应让学生对金融保险专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有着初步的了解,并要求对专业的各项工作所在的岗位业务流程和职业能力所规定的要求做进一步的了解,进而实现学生对专业和岗位目的的充分认知。 2.在社会体验中得以实习。通过社会体验实习可以使学生的社会能力得以培养,为锻炼和提高学生处理社会关系的能力,增强岗位上忍耐与抗压的能力,提高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同时理解奉献与价值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我们应对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充分的利用。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送到企业中进行社会体验实习,时间长达三个月,最终实现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并且在实习过程中磨练自己的意志,从而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3.对专业课程的实习。对于专业课程的实习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理实一体课程的实训和对岗位仿真的实训课程。而对于理实一体课程的实训来说,是指在对专业核心课程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对实训内容进行一定的设置,并且以实现学生在专业能力和方法能力两方面得以加强为教学目标,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法以及课堂与实习地点相结合成一体的教学法;在岗位仿真实训课程中,主要是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从而建立与岗位仿真实训相关的项目,在实训过程中,对于这些不同的教学项目要求学生必须亲自来完成,最终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以提高。 4.与所学专业相结合的综合性实习。在同专业相结合的综合实习过程中,学校可以安排专门的金融保险实训室,通过实训使学生在金融保险业务方面的处理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也为了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能够顶岗、就业打下基础。实训室应该配有专门的电脑及教学软件,有专门的综合实训资料。其中综合实训资料可以由在校教师和保险行业专业人士共同来编写。通过学生的上机操作也提高了学生的电脑操作能力和软件操作能力。 5.毕业生的毕业实习。对于毕业生的毕业实习而言,原则是安排在教学的第六学期,所进行实习的时间应是半年。而在实训上主要是以两种形式进行的,分别为:(1)毕业实训单位由学生自己主动联系;(2)毕业实习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对于毕业实习的学生要制定相关规定,比如要求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完成自己的毕业设计工作,以及所接受实训的学生要完成一份具有质量保证的项目专题报告,并且此报告要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相关,学生通过运用毕业实习和市场的实战经验来完成。 对于以上进行的各项实训项目,学校都应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所规定的实习指导和考核标准来进行,同时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习指导服从学校所要进行的相关考核,进而使实习实训的质量和效果得以保障。 二、实践教学的实施所需的一定条件 1.在“2+1”培养模式下进行的实践教学。对于“2+1”培养模式而言,是指在三年制的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教育中,对学生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时间为两年,剩下的一年时间是让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以及相关实训项目的实施。为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无缝隙的衔接,应依据工学交替理论和实践结为一体。当前金融保险产业人员综合能力的开发主要是由“2+1”培养模式来起作用的。为使“2+1”培养模式在学校和企业间实施,必须以工作过程中的应用技能作为主要的路线,进而实现教学资料的整合。在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中,“2+1”培养模式的实施使实践教学有了一定的时间保证,并且落实了各项实习实训相关项目。 2.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对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能有效地保证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此场所的建立主要是提供学校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社会体验实习、课堂与实习地点相结合教学等实习实训项目进行实施的,同时它也作为对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应用创新能力进行培养的主要基地。在实践教学体系实施过程中,为实现工学交替的实践教学,就必须在思路上进行拓宽,同时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并且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进行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不仅仅是弥补校内实习实训的不足,它对创建出一种教与学双向之间的互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这样的社会职业情境中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给以锻炼、培养,最终实现学生顺利地完成 “学校人”转化为“社会人”这一过程。 3.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保证教学体系可以顺利地实施,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是有必要的。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为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对实习实训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相关规范,进而建立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监控、保障体系是在实施实践教学前所必须进行的。对于各项实习实训项目都应建立不同的实施方案和所要规范的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关的考核和惩罚制度。譬如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实训过程中,应建立相关的实施方案对此进行管理,在毕业实习结束之时,学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实习文件,如毕业实习的协议书、毕业实习任务书、毕业实习指导任务书、毕业实习安排明细表、毕业实习周记等等。 4.建设“双师型”的教学团队。在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对教师团队的建设要有一定的要求,进而创造出一个在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两方面均较高的教师团队,其中包括专兼职教师,同时也可以称之为“双师型”教学团队。为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整体教学水平能够不断地提高,在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应要求有合理学历和技术职务以及技能结构的教师来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指导。“走出去,请进来”并行的策略是在教学团队的建设上应该坚持的,从而做到走专兼结合的道路。为提高专职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应对专职实训的教师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在学生实训过程中,应聘用专业水平比较高的专家对学生进行指导,尽可能地实现工作与学习无缝隙的对接,从而实现教学、学习融为一体。在聘用兼职教师的过程中,应严格要求、认真选择、科学管理,从而实现兼职教师的职责得以充分的发挥。 三、结束语 总之,对于金融保险专业而言,它属于一个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在金融保险专业教学中如何实施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对于高职教学的工作者来说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同时也是一个艰难的挑战。但是,只要按照“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能力为中心,产学研相结合”的策略,使教师可以充分地发挥其自主的主动性,并积极思考,同时面对问题可以灵活变通,最终将会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并且也可以有效地提高毕业生的竞争力,进而达到培养出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培养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关键能力的途径 摘要:文章阐述了培养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关键能力的必要性,并对提高学生关键能力的途径进行探索,以提升学生的就业率和职业发展能力。 关键词: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关键能力;就业 作者简介:皇甫红琴,女,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保险。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对策探究”(编号:2013B265)的成果之一。 我国保险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需求巨大,应该说在保险行业工作的人员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经过调研,发现保险行业员工存在“高流失率”、毕业生难以在保险公司生存等现象,这已经成为行业和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达到高职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除了要对在校学生加强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外,还必须依据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即关键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他们将来能在企业中生存,并获得可持续发展。 一、“关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1972 年德国的梅腾斯Mertens首先提出“关键能力”概念,并于1974年进一步将“关键能力(Schlucssclkompetenz)”定义为:关键能力是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它更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作出判断选择的能力,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各种变化的能力。[1]目前一般认为,关键能力包括社会能力与方法能力,二者与专业能力共同构成综合职业能力。 新加坡特许科技学院院长李德威在哈尔滨举办的国际职业教育论坛上提出:“面向全球的职业教育,要培养符合现代化要求的职业人才。这种人才不仅表现在掌握企业所要求的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称之为‘关键能力’”。 教育部在2006年16号文件指出,要“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在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要求测评学生的“自我学习、信息处理、语言文字表达和合作协调能力”。同时,在教育部与其他部委的相关文件中也一再强调学生及职业人士的职业核心能力,即关键能力的重要性。 加强关键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当代国际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主流趋势,还是国家倡导的能力本位的有效载体,也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二、提高“关键能力”的途径 1.巩固专业思想,坚定信念。前些年,保险行业虽然人才需求量大,但需求短视,需要的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外勤员工。人才缺口巨大而员工供应不足,造成保险业进入门槛过低,外勤员工整体素质不高且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评价不好,行业社会形象大打折扣。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招收的是“四批二”的学生,大部分来自郊县和农村,对保险行业缺乏认识。 保险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保险教育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如今,《保险伴我一生》知识读本已出现在中学课堂上,为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公民奠定了基础。而以房养老政策、银行倒闭政策、国家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至大专等举措,均为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中国保险市场的迅猛扩张为保险公司对大专及大专以上人才的需求注入了活力。因此,新生入校要做好以下两件事:第一,必须对学生进行金融保险专业思想教育,使之初步认识保险,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用;第二,帮助学生制定职业规划,使之明确奋斗目标。学生除了明确学习知识的目标,还要明确“与人交流、沟通、分析与解决问题”等综合素质方面的目标,即在校期间努力培养关键能力,以提高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2.构建“关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在传统的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的任务就是按照学科体系讲授基本知识、方法和原理,帮助学生弄懂重点与难点。但在高职教学中,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从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选择、教学设计与实施、教学过程的组织等方面加强专门技能与职业核心能力的整体设计,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同时得到关键能力的训练。因此,专业教学团队首先应依据岗位任职要求与行业企业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及核心能力,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专业课程,做到专业与产业(岗位)对接。教师应根据保险实务优选教学内容,融入保险从业资格证考核的内容,做到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以学生为主体,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以行动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为主,以实际保险工作任务为驱动,围绕保险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角色体验等教学方法,做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强化对学生关键能力的训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笔者承担的是金融保险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结合实践将教学内容分为3个模块:第一块是理论知识,第二块是素质培养,第三块是保险实务。在教学中,笔者采用分组教学法,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小组探究互助、合作与交流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渗透素质培养,按6个模块“与人交流、与人合作、信息处理、数字应用、解决问题、自我提高”实施,分别是职业核心能力全国统一测评大纲八项职业核心能力的前6个。[2] 针对高职保险专业生源的实际情况,从学生开口说话开始进行关键能力训练。例如,安排学生根据案例表演小品,以培养合作意识;给学生布置收集保险公司招聘信息的任务,以了解保险业、保险公司的状况;要求学生会运用PPT宣讲、会从网上选择每周经济新闻、分享自己感兴趣的事物等。在开放式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既能发挥创造力,又可提升思维,经常有创新带给大家欢乐和启迪。在保险实务的教学过程中,笔者经常采用案例教学,吸引学生积极参与互动。特别是与现实生活联系密切的教学章节,如《人寿与健康保险》中讲到具体的险种,可邀请保险公司的兼职教师参与教学,介绍最新的险种;也可邀请保险公司的专家来校开展讲座或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还可安排学生在大一下学期参与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并在业余时间跟岗,为逐步实现毕业与就业零距离对接做好准备。 摘 要:中国雕塑的写意,实质是在写实与抽象之间。既不算深奥也不算浅显单调,通过它特有的风格帮助人们从中寻找共鸣,从而更全面的感受作品,从整体到局部,本文通过对雕塑作品的介绍来展现中国雕塑的写意精神。 关键词:中国雕塑;写意精神;分析 中图分类号:J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6-0033-01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写意”是我国艺术领域的灵魂,雕塑艺术也不例外。在传统文化和独特的民族艺术创作理念的继承中,雕塑的写意精神传承至今,是造型艺术中的精品。中国古今,从政界到生活,到独立的物象雕刻,有不少写意精神饱满的雕塑作品。 一、雕塑的写意精神 中国传统的雕塑风格有原始朴拙意象风、帝陵程式夸张风、民间朴素表现风、秦俑装饰写实风等,这些不同风格的雕塑有一个相同的精神特征就是神、韵、气的统一。另外雕塑同其他造型艺术界的作品一样,拥有独特的“写意精神”。“写意”,其实是有意在前,写在后。雕塑艺术中的“意”是与“象”相关联的,可以说是“意象”,就是通过艺术的“象”来呈现其“意”。那么“写意”就是通过“写”来表达艺术的“意”。 雕塑的写意有三方面的特征:形态的夸张意象、人物瞬间神态的意象和形体外观隐显的质感意象。旅法雕塑家熊秉明的“牛”系列雕塑作品,有着刀削的累累痕迹,但是在作品的整体看,就包含着一种氤氲之气,充满活力,凝固的熔岩仿佛要涌出一般。熊秉明的雕塑作品中包涵着中国的哲学、书法、诗歌和西方哲学、雕塑视觉构成的融合体,既深刻理性、又优雅富有诗意。此外,田世信、孙家钵、刘焕章、贺中令、邢永川等雕塑家的作品也有着一定的写意性。这些大家将中国雕塑的写意精神传承,使我国的写意雕塑资源取之不尽。但是对当代的雕塑家来说,把雕塑艺术中的写意精神弘扬和深化也有着很大的挑战性。 二、西方的写意与中国的写意区别 西方的写意注重雕塑作品的造型。看西方人的教堂,是一种升向天国的建筑结构,都来源于他们的意志和信仰。所以说西方的造型艺术家是在理性的基础上锤炼出一种看得见的“精神”。这种精神趋向于人的主观,远离或解构对象,例如罗马尼亚雕刻家布朗库西,它的作品具有独特的个人风格,例如《睡着的缪斯》打破了人物雕塑的常规,只有一个头部来代表缪斯,眼睛、鼻子和嘴巴也只是轻轻刻出,但是还是很合理的将女神的主要特征凝聚起来,表现她沉睡的神态,其余的部分就留给了欣赏者去幻想。因此西方写意雕塑的形体塑造大都是“形而上”的。 中国的写意雕塑不同于西方,中国的写意雕塑有一个理论是“外师造化,中得心源”,作品更注重生活的原型,注重表现在生活中的感受,把无形的感受渗透到有形的雕塑中去。作品的生成往往是急速的,有着发散状的外形,而不是看上去循规蹈矩的几何组合体。除此之外,中国的写意雕塑还注重“神”的写意,着重刻画作品对象的某一个定格的神态表情,并且在刻画时会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造”,即把某种神态表情夸张、委婉、更具有表现力地刻画出来。例如我国民间泥塑中的汉俑,汉俑造型较为生动,其中洛阳东汉墓出土的乐舞百戏俑,形体较小,姿态传神,有着优美的舞姿,其动作和表情都是略微夸张;山西三门峡东汉墓土中的武装部曲俑,手中都握着强硬的弩弓,控制着弩弦做准备发射的姿态,形态极为鲜明生动,这些都是古代雕塑艺术精品。 中国的写意雕塑并不是雕塑者对着实物对象进行创作,而是靠雕塑者平时对生活的观察和感受,以及对雕塑对象赋予的强烈的感情来进行创作。所以中国的雕塑作品在外形上看不到雕塑者眼睛里存在的对雕塑对象的解构,雕塑对象所呈现出来的是变形后的实物,这些变形的元素,就是雕塑者感情的载体,作品似是非是,又富有饱满的感情,风格中庸化。中国雕塑的写意理念很符合齐白石的一句话:“太似则媚俗,不似则欺世”。 三、中国当代的雕塑写意精神出现的问题 如今我国的雕塑艺术越来越“求新求变”,雕塑家抛开了传统的规范限制,大大弘扬自主意识和创造精神,在艺术界形成了一种开放自由的写意雕塑系统。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问题――过于将西方潮流作为参照。雕塑家要意识到一点:国际化的优秀雕塑作品,并不能反映中国的艺术理念。一些雕塑家倾向国家化的创作方向,在国际的作品群中成为“泛滥元素”中的一颗,在国内又缺乏代表性,得不到认可,所以成为毫无营养的作品。即使得到了西方人的认可,也是在西方人的普遍思维中得到的认可,并不是因为作品本身。所以目前我国部分雕塑家没有将传统放在创作的主位上,盲目的进行写意创新,形成“风头主义”。 四、结束语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但不能盲目创新,雕塑家在创作时要注意保留民族文化,雕塑总体来说还是要来源于民间,来源于生活。这种对传统的重视,是对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认可,是对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的保障。吸收外来艺术营养进行创新的同时,还要积极地将中国雕塑的写意精神融入到国际艺术的队伍中。展现雕塑艺术中写意精神的独特魅力。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河北省金融保险专业社会背景与人才需求调研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只有金融业的高度发展才能又好又快地推动其他产业发展。本文主要对河北省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调研,并对金融保险人才市场及需求调查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金融保险 人才市场 需求 一、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调研 近年来,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河北省金融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河北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如何壮大金融主体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思路,并就这个主题提出了金融环境建设的具体举措。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就是希望通过壮大金融主体,发挥其资金积聚效应、税收效应、相关产业带动效应,推动河北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此同时,根据石家庄的“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今后五年将大力发展省会服务业,增多做强金融市场主体,积极引进更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落户石家庄。做大做强市级投融资平台,促进产业发展与金融发展良性互动。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重点发展总部经济、金融保险等行业,到“十二五”末,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到44.5%。着力加快改革开放,在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基础上实现新突破,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创建资本要素市场,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保险的市场格局,险种体系基本健全,保险公司多极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截至“十一五”末期,全省共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47家,其中,财产险公司22家,人身险公司2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05家,保险兼业机构5723家。保险业从业人员20余万人。根据《河北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到2015年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达到80家,分支机构达到4500家以上;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1~2家;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数量达到120家。根据我们的市场调查和业内专家保守预测,未来5年内石家庄市将增加各类保险机构和营业点50个,需要新增保险专业理财顾问、经纪人、理赔定损员、寿险训练师、基层团队管理者等文化素质较高的各类保险从业人员至少1万人,由此推及河北省需要新增5万余人。而在河北省57所高职类院校中,有18家院校开设有金融保险专业,每年培养600名左右的金融保险人才,市场需求缺口很大。 “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年平均增长率较为可能的浮动区间为9.5%~17.6%,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与机制转化将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将不断深入,保险公司处在从规模扩张向追求效益的转型期,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将日渐提高,保险业发展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特别是基层的保险销售、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内勤人员。此外,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成为一种趋势,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单纯学习金融某一分支知识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因此,现代金融保险业需要不仅要掌握保险知识,又要对银行、证券、投资理财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的保险与金融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二、金融保险人才市场及需求调查情况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资本市场的建立,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等管理工具的快速发展,企业迫切需要进行项目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税务筹划、成本控制等相关的战略规划及运作、参与并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的金融保险的专门人才;另外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和金融操作的日益现代化,使企业的财务活动以及与各方面关系将越来越复杂。对专业化的金融保险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一)金融行业“钱”景广阔 金融专业毕业生其平均起点工资和平均定级月薪分别为2000元以上和3700元以上,与其他行业相比,明显处于较高水平,对毕业生来说十分具有诱惑力。在具体薪酬方面,金融高端人才年薪都在15万元以上,八个城市的基金经理平均年薪为21万元左右。按照自身的条件不同,能力、学历、经验和背景的差别,往往同一岗位的人员所获得的薪酬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别,其年薪为15万~100万元不等。 (二)金融类人才缺口巨大 上海、北京、广东和江苏这几个省市对金融行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大。这些省市金融机构相对集中,发展态势良好,尤其是对金融行业的中高端专业人才需求量非常大,目前企业需求量与人才的供应量比例已经接近9∶1。这也直接导致金融行业人才求职活跃,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会主动出击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专家表示,因为金融行业总体上人才缺口较大,企业的招聘职位和数量都比较多,对个人而言可选择的机会比较多,因此人才的流动率也较大。与上海、北京相比,石家庄的情况稍微平和一点,但有向这些大城市靠拢的趋势。随着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进驻石家庄以及越来越多的准金融机构(如私募基金之类)在石家庄发展,金融人才,尤其是高端金融人才的缺口将越来越大,石家庄金融类人才的流动性和薪酬水准也会向上海这些大城市靠拢。而且现在不少国有银行也开始转变观念,委托猎头公司寻找相关人才,人才的争夺将进入白热化。 (三)金融类人才压力也不小 据了解,金融行业的企业目前招聘的职位主要是销售类、金融类、保险类和经营管理类等人才。从金融行业人才的职业分布情况来看,保险类的供求比例差距比较大,企业对保险类人才的需求较多,而市场上该类人才的供应量又相对较少。此外,金融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也格外强劲,企业需求较多的典型高薪职位包括基金经理、高级投资咨询顾问、投融资经理、金融分析师等。这种需求也不断造就业内高端人才频繁流动,据资料显示,在基金经理炫目的光环背后,是年均30%的淘汰率和年均54.3%的变动率。近年众多明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行业也令金融领域人才紧缺的困境越加明显。与此同时,企业在招聘金融行业高端人才时,大多数对工作经验都有严格要求,通常要求有5~10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并且能够熟练运用或精通一门外语,系统学习过一定的财务、金融和管理等专业知识,对相关的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些岗位甚至还要求候选人有过上亿资产运作经验,熟悉资金运作程序以及有海外资金渠道等。因此金融行业的高端人才往往在市场上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各大企业纷纷以高薪和各种附加福利待遇来吸引人才。” (四)人才需求调查结论 根据本次调查,结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一份针对高校经济学、工商管理类人才需求和培养现状的权威报告显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对经济类、工商管理类人才需求意愿仍然很强烈,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的社会用人单位的需求意愿相对更强烈。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之我见 教育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把职业教育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提高教育质量将作为职业教育今后的工作重点。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决定,职业教育应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以及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但职业教育中的金融保险专业因其相关职业的特殊性,在培养人才中校企合作模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何加深与金融企业合作,使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发挥作用,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将成为该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提高和发挥金融业的功能和作用对促进各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将金融产品、理念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 步发挥金融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我国相继有多家高职校院开设金融保险专业。 1.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范围广 多数院校以培养面向银行、保险、证券、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客户服务、维护与管理工作,以及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的柜面工作的专业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型人才。 2.培养目标行业的特殊性 金融保险专业真正实现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难度较大。原因有二,其一,金融,广义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金融涵盖面广。过去,为降低经营风险,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个业务利润下降,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意味着,培养的人才既要具备的经济、法律知识,又要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的相关知识。其二,依据金融业的服务属性,金融人才要将抽象的金融理论转换成具体的金融服务操作、产品组合设计,为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而提供的多样化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因此,对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要求更高。 3.教学重点转移:从重理论到重实践 在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发展必然趋势的大背景下,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模式都要有所改革。从人才培养规格看,由重视理论向重视实践转变;从教学模式上,由学校教学转变为校企合作模式。 以培养适合客户经理为岗位人才例,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客户需要储蓄、信贷、保险、证券、期货等各种金融产品的一站式服务,教学中从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进行讲解,实践中还需要掌握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金融产品的特征,需要客户经理熟悉各种金融业务,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真正能满足金融机构需求的一线岗位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培养人才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金融职业素质,校企合作显然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但是,简单的校企合作模式起不到教学的作用。 二、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各大院校的实践,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的必然趋势。 但就目前的校企合作方式而言,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目前,校企合作方式 (1)专业建设委员会。由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与专业密切合作企业的技术骨干等组成,共同制订与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岗位技术标准与专业技术核心课程建设工作,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 (2)专家讲座。专家介绍所在金融机构的发展史;宣讲目前金融企业、行业的发展现状;预测未来企业、行业发展趋势;提出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并针对不同岗位 指明职业生涯的规划。 (3)认识实习。带学生到企业参观学习,初步认识和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等。 (4)校内基地实习、实训。根据企业实际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工作范围、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模拟实训。 (5)企业提供岗前培训。介绍岗位工作定位,工作流程,工作技巧以及职业道德。 (6)入企业顶岗实习。学生进入实习企业全真实习。 2.存在的问题 (1)校企合作范围局限。开设金融保险专业的各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立之初都考虑到金融行业涉及的面比较广(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因此人才培养方案以培养面向银行、保险、证券、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客户服务、维护与管理工作,以及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的柜面工作的专业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同时,考虑到银行门槛较高,证券公司要求的人才层次较高,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将重点倾向于保险。就合作意愿而言,银行、证券公司与院校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该专业与银行、证券公司校企合作的机会很少,保险公司的合作意愿很强烈,但合作也仅限于保险销售方面的学习,校企合作的范围比较局限。校企合作的真正意义在于不仅培养金融人才熟悉某一个特定岗位的实务能力,还全面了解金融机构运规则、金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和管理流程并且理解其运作原理,明白特定岗位在整个流程中的独特地位及与其他环节的关系。该专业目前的校企合作方式所达到的效果甚微。 (2)校企合作未形成长效机制。能够进行校企合作院校,又因为合作缺乏长期方案、计划的指导,合作经常终止。在校企合作实施阶段,企业由于到月末、季末或任务攻坚或者经费问题而未能按教学计划实施实践教学,导致实习计划中断;或因企业人事变动导致校企合作取消等等诸多原因导致校企合作未能真正实施。 (3)校企合作动力不足。校企合作中,学校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的合作意愿的积极性并不高。并且在大多的校企合作中,企业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原因有三: 第一,各地的金融保险机构基本上属于该地金融保险公司的销售机构,主要强调业绩的完成,学生参与实习也主要是从事销售或理财性质的工作。企业培养出一个优秀的销售或理财人才非常困难,但不能保证其效力实习单位,实习企业付出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第二,带学生实习,加大金融保险企业员工日常的工作量及工作压力,却无任何资金补助,学校和企业缺乏经费支持; 第三,未找到合作的共同利益点,例如:高校的人才、技术、科研、培训等资源的共享。 综上所诉,企业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校企缺乏长期、有效、深度合作,根本原因缺乏共同的利益点和动力机制。 三、加强校企深度合作 如何维系校企合作,加强校企深度合作成为关键!加强校企深度合作的关键在于挖掘校企合作的共同利益点以提高企业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建立制度以维护合作;争取政府经费以支持合作。 1.合作共赢,助威解困 以与保险企业合作为例,针对保险业目前发展的现状:一保险市场极具潜力,但保险单品单一,保险产品需创新;二保险企业人力资源匮乏处于瓶颈时期,更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并需要高学历人才向保险企业聚拢;三缺乏宣传;而学校与险企的合作正好迎合这一需求。 校企对金融保险人才的共同培养不仅能满足保险企业的发展对人才的 需求,同时可以对在职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风险管理、财务、核保核赔保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学生到社区社会实践,可以进行保险产品市场调查和保险知识宣传,以此提升学生专业能力,优秀者险企优先录用。利用学生反馈的信息,险企与学校专家可以在产品或服务上做出创新,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校企合作不仅完成对金融保险人才的培养,间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还有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盈利,基于这几点,合作必然可以长期进行。 2.制定合作制度 为规范合作,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应制定出双方的人员架构、合作方案、执行流程和利益分配标准。 (1)人员架构。人员架构分为三方面:一制度顶层设计人员;二组织人员;三方案执行人员。 (2)制定校企合作制度制定校企合作制度是有效深度合作的前提,包括: 制定和划分学校、企业、行业的职责; 制定校企合作的实施方案和执行流程,例如:针对学生在校学习哪些课程;学生在分别学校和企业学习的学程和学分的制定;在企业的哪些岗位学习哪些业务内容,如何实施等方面制定方案和执行流程。又如:对企业在职员工的继续教学实施方案的制定等。 制定质量监督评价体系。 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进行全程监控实践教学过程和质量,评价做到有据可依。 3.寻求政府或企业经费支持 校企合作寻求到政府或企业经费的支持(包括金融保险知识宣传普及推广、公益广告、科研等方面),深度合作的程度更高。 实践证明,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提高人才质量的重要方式,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校企合作,合作必将远行!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如何加快金融保险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摘要】职业教育既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又有职业技术教育的属性,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形成具有人才培养周期短、教育实施灵活的特点。金融保险专业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实施个人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知识和生存能力,从而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由“工业经济”逐步迈向“知识经济”,可见,高新技术在各个经济领域广泛运用,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了满足时代对人才的需要,只有统一思想,加强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提高金融保险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把个人教育和培养生存能力真正落到实处。因此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改善技能型人才结构,促进劳动者就业,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的教育体系。 一、科学的定位与培养目标是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基础。准确定位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是河北省较早开办金融保险专业的高职学院之一。我院金融保险专业自2006年创建以来,我们一直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原则,按照复合型和应用性人才要求,以河北省金融保险业为依托,以石家庄及周边地区金融保险行业为辐射区域,培养和输送中高级金融保险人才。按照这一定位,我们确定了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目标,这就是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和诚信、敬业的良好职业素养,掌握金融保险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全面,具有市场营销、理财规划能力和业务办理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在各类金融、保险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社会需要、行业认可、企业能用”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是加快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保障。专业培养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蓝图,是实施专业教育、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性指导文件,也是组织专业教学的基本依据。为了办好金融保险专业,几年来,我们贴近现代金融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我院财会优势,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培养规格上积极探索,根据“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强化实践、培养能力”的人才培养原则,在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从2006年第一个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以来,先后六次对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为了使专业培养计划更加科学合理,我们大胆摸索和改进制定培养方案的方式,改变“闭门造车”的固有思路,即在制定本专业培养计划时,不仅借鉴兄弟院校金融保险专业先进的教育经验,同时对河北省尤其是石家庄地区的金融企业进行多轮深入的调研,还邀请金融保险业的专家及高管人员参与我院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研讨会,广泛听取他们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尤其是对金融保险业的人才规格要求和最新人才需求的信息,进一步完善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另外,根据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完善教学方法,突出专业技能训练,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教学内容,从而使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更加贴近金融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市场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和专业实践平台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金融保险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我们经过几年的努力和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和金融保险业务时间训练平台。首先,将社会调查、专业认知、金融保险专业业务流程、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了立体交叉的实践教学体系,使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得到训练,确保了培养质量。其次,构筑三个实践平台:一是在学院的大力支持下,我系与河北天宇通信有限公司在我院内建立了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学生实地得学习保险业务技能和了解金融保险行业提供了稳定性平台,同时通过组建专业实验室,购置金融投资、保险业务教学软件,构筑本专业业务模拟实验平台。二是在现有的教学实践基地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新的实习、实训基地即与石家庄市多家保险公司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校企互动交流平台。三是努力搭建学生与企业专家、技术人员交流的平台,即定期邀请实践基地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到学院为学生学期授课或作专题报告,使学生能与行业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组织学生参与金融机构的一些真实工作场景、业务流程,对于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增强对本专业的认知度从而提高其学习本专业的积极性以及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具有重要作用。三个实践平台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满足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与锻炼的需要。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关键环节。课程落后,源于师资的匮乏。目前我院金融保险专业的师资大多来自于本科或研究生刚刚毕业,理论知识丰厚,虽然大部分教师已到企业进行过实践,但是在实践技能操作上还是略差一些,即“不熟悉保险公司、证券、银行的基本业务,怎能培养出适合该行业需求的人才?”所以,我们需制定相应的师资培养政策和计划,加大教师到企业一线实践的力度,以增强教师的实践操作技能;另外,还要寻找并创造教师与企业行业专家或技术人员的交流的机会,搭建教师为企业提供服务和解决难题的平台,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长期的工作来落实。同时,建立企业教师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的系统方案,以保证企业教师到高校参与教学的数量和质量。当然这就需要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实践教学质量快速提高,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以培养学生就有独立创新、多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学生成为深受行业、企业和社会欢迎的有用之才。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基于素质目标的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研究 具体分析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以综合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培养目标,据此对高职金融保险的人才培养定位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有针对性提出加强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高职金融保险培养目标人才定位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总原则和总方向,对教育教学具有指导作用。关于最新的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2006年教育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是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什么是“高素质”?文件中进一步解释为具有“社会适应性”和“终身学习理念”,能够“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的人才。这表明目前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意在把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企业岗前培训相区别。一般地,普通高等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并不把短期就业能力放在首位;企业岗前培训把短期就业能力放在首位,强调使受教育者在短期内成为某一特定岗位的初级工,甚至是熟练工;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既强调学生的短期岗位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还强调具有长期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适应未来岗位的变化。毕业时它可能只能成为某一岗位的初级工,但是它具有快速成长为熟练工的能力,并具有从一个岗位向另一个岗位转移的能力,或者在行业内多次转移基至是跨行业转移的能力。 一、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分析 据此,大多数高职院校将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面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额领域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强调的是培养学生的岗位或岗位群能力。其原因或许是受招生压力的影响,各高职院校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就业率,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可以让学生很快适应岗位要求,找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可以使原培养学校拥有较高就业率。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一书中指出:“教育的目的,就它同就业和经济进展的关系而言,不应培养青年人和成年人从事一种特定的、终身不变的职业,而应培养他们有能力在各种专业中尽可能多地流动并永远刺激他们自我学习和培训自己的愿望。”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仅仅定位在“胜任某种岗位”、“具备胜任某种岗位的能力”,显然是不适应这一规则要求的。 如今的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飞速进行。大学阶段只能获得需用知识的10%左右,而其余 90%的知识需要在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来取得。因此任何教育都不可能教给学生终生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作为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高职教育只有培养学生具有自我获得知识和更新知识的能力,才能实现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实现短期就业与长期就业的相结合。放弃对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专注于单一岗位技能的培训,也许会使学生在极短的时问内适应对应岗位的工作,并使期培养学校得到较高的就业率,但是如此培养的学生必然会在长期的就业竞争中败下阵来,从而反过来影响原培养学院的声誉。高职院校要想使自己在市场中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首先使自己培养的学生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严伟、黄晓兰在《建立素质本位的高职金融保险课程体系》一文中用实证调查得出相同的结论:金融专业偏向技能本位的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合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企业看重的是综合分析素质能力。所以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应界定为为整个金融保险领域服务,培养高素质可持续发展的技能人才。 二、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 高职高专教育特别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除了需要普通高等教育所需要的基本办学条件外,还需要建设与现代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实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投入、维护管理、实训耗材等成本费用很大。相关文献表明,高职高专生的生均培养经费投入应该是普通高校的 2.5倍左右,然而,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各地在教育投入上往往偏向于本科教育,没有给高职高专在内的职业教育以足够的重视。同时由于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产业从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在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方面遇到困难,影响了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出来的学生与市场吻合性差。社会对高职高专教育整体认同度偏低,据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的学生家长调查显示:有 65%的人认为包括高职高专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比普通高等教育低一个档次;53%的人承认在与孩子谈理想时,会轻视职业教育。 随着国内“金融保险热”的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金融保险,然而很多人误以为金融保险很时髦、很神秘,认为金融保险是一个高工资和高就业率的专业。这种误解造成了人们趋之若鹜的现象。实际上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必须先就职于金融保险一线岗位,积累经验,才能发展成才。很多人对金融保险一线岗位操作的实际情形缺乏了解和认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和期望值过多过高,对未来的工作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定位于高职高专类,学生毕业后的学历相当于专科学历。根据调查,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的高职学生毕业后被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录取,大多从事接待和服务之类的工作。 从金融服务机构对金融人才的需求来看,国内银行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主,发展基本稳定,对金融人才会有一定量的需求,但一般对学历要求较高,而且数量不会太大;而中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只设一个支行或分行,业务也主要是以对私高端客户和公司的理财为主,储蓄业务有限。随着业务的发展,这些银行未来会增设一些分支机构,从而会增加对柜员和精通理财、信贷等业务客户经理人才的需求;其他银行如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随着业务的发展,对于柜员的需求量会比较大,而且这些银行对于所需人才的学历不会做太高要求,主要要求精通、熟练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业务主要与信贷有关。这两类公司需要一定数量的精通信贷业务的金融人才。以上其他银行和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是未来高职学生主要的就业方向。从保险业来看,各大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人才的需求数量很大,要求的起点也比较低,而且人才需求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保险公司主要需要的是保险客户经理,随着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规范,保险公司形象的好转,人们对于保险公司认识以及保险观念的转变,保险市场人才需求潜力很大,而目前人才供给市场短缺,所以保险专业的高职教育大有空间。 三、加强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一)高职教育要有自己的特色 高职教育要发展就必须突出自己的特色。对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特色就是质量,特色就是生命。特色体现在高职教育办学的各个方面,包括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学校管理和人才规格与质量等,在整个办学的过程中,要着眼于办出自己的特色,要充分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在同一层次、同一类型的学校中,办出一流水平,创出自己的品牌。同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性和差异性,而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主要是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高职院校金融保险课程应结合院校所处的地区及本校实情,从现实出发,找出自己的优势及不足,体现出自己的特色,重点提高课程设置的弹性和适应度,以确保课程设置的质量。 (二)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设置课程 上面已经谈到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包括信贷)、柜员服务和保险客户经理等一线具体工作。可根据这些岗位设置相应的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综合能力实践课程。专业基础课包括金融基础、点钞技术、会计基础等课程系列。此类实践课程主要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职业能力素养,为专业核心能力与专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奠定基础。专业核心课程包括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个人理财、商业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保险营销、证券投资实务操作等课程。此类实践课程主要培养学生具备金融岗位群所要求的职业能力,即基层金融人才必须具备的临柜交易、服务营销和理财三种能力。综合能力培养与训练主要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方式进行,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后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三)在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同时,注重人文素养的培养 在注重培养学生技能操作力、岗位适应力、创新应变力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并重,即在注重“职”的同时不能忽略对“高”的教育引导。扩大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增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以社会需求作为参考来确定教学,以教学来促进社会需求。积极的为学生开展人文素质教育,进行正面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引导,促使其在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全方位发展,使之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之才。 (四)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 个人金融业务的最大特点是客户量大、分散,在满足顾客在消费金融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等相关的咨询服务。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银行业最缺乏的是德才兼备的客户经理。作为个人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需具备过硬的专业、行业知识,要能精通银行各类业务。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教学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调整教学思路,在保证学生专业教育质量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学生金融产品的营销能力。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摘要:中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金融保险从业一线的专门人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根据市场需求,准确确定专业定位,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创新“课证融通、工学交替、个性发展”人才培养模式,本文对该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与核心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证。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金融保险 人才培养模式 1 概述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质为高端技能型人才,这就是说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是要使学生即具有专业较高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又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独立的技术操作能力。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为省级示范院校,我院金融保险专业办学历史悠久,1977年开始招生,2004年转型高职办学,学制三年,现有在校生196人。 人才培养目标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确立正确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助于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结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调查问卷、走访企业、组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社会调研,我们将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概括为:立足地方,面向区域,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对接地方金融服务重点产业,以商业银行综合柜员、金融产品营销员、保险公司客服、证券公司客服为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出业绩的优秀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2 “课证融通、工学交替、个性发展”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 2.1 推进“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 “双证书”教育是使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进入岗位的通行证,即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使学生具备岗位工作能力或资格,可以快速地适应岗位工作,同时也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学生就业率。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可以选择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有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人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分别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参加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金融相关职业的“敲门砖”,金融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金融行业的准入证。因此将金融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与专业课程教学相互融合,辅助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符合高职教育培养的目的。 2.2 校企合作发展,工学交替,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 技能的培养离不开实践,实践是根基,是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工学交替是指高职院校的学生在企业学习和在学校学习交叉交替进行,实现校内学习与企业实践结合,工作与学习结合,学习与就业结合,工学交替充分体现了“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反复的实践、直观的现场教学模式不仅能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还能培养学生扎实有用的技能,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岗位技能的有效途径。 2.3 推进素质教育,重视人才个性发展 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职业方向,虽然此三者共属大金融类,但在职业素质甚至从业人员性格特征上都有不同要求,所以“个性发展”的培养模式就是通过合适的素质延展课程设置与企业联合设立订单班,帮助学生做好细类目职业方向选择,充分展示个性特征,深化匹配性职业素质培养,优化职业生涯方案,提升就业质量。 3 “课证融通,工学交替,个性发展”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3.1 重视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推进素质教育 金融保险专业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诚信教育为主线,培养学生的基本综合素质和职业基础素质,注重对学生个性培养,根据学生素质差异进行因材施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见表1) 3.2 重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在系校企合作理事指导下,重组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士、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参加,集合“政行企校”四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完成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调整与建设、教学管理、学生实习及就业、课程开发与建设等工作。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 3.2.1 专业建设工作组 成员由企业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专业发展、课程设置、课程开发、教学计划等进行研究和指导。把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重点,使专业教学要求和岗位技能要求一致。 3.2.2 课程开发建设工作组 成员包括课程专家、企业专家及业内知名人士。主要通过市场需求分析、职业技能分析和课程体系分析,对课程的开发进行指导和评估,确保开设课程与用人岗位紧密联系,以保证课程质量。 3.2.3 企业实践与就业指导工作组 由学校教师和企业专家组成,主要对学生顶岗实习能力、就业能力和企业用人情况进行研究,为课程建设工作组提供课改支撑,为学生成功就业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和岗位,形成“双导师”育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学生带薪实习制度”实施“模拟招聘大赛”活动。 3.3 深化“课证融通”的教学改革 深入推进“双证书”制度,深化“课证融通”的教学改革。将银行、保险、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融入教学内容,采取“以证代考”的方式,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例如通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科目的可免考《个人理财》,通过保险人资格考试的可免考《保险基础》。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得1本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使学生能充分掌握从业知识,达到从业标准,有效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3.4 分段教学、开放课堂 实施“定活两便”的人才培养,分段教学、开放课堂,在第3、4、5三个学期,选取一些课堂讲解较抽象的职业技能课程,采用一段时间集中授课,一段时间完全开放课堂,以专题培训的方式请学生走出教室,在理论讲解的基础之上,将操作性很强,如银行柜台业务、产品营销业务、客户服务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现场查勘业务等,转移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校外实习基地实地上课,分段时间由课程性质决定,实现学习和工作零距离结合,切实做到工学交替。 3.5 校银校险订单培养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因材施教,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计划,在第4、第5学期,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订单培养的方式,实现人才个性发展。根据教学的内容性质和金融企业岗位职业能力及工作任务的不同要求,教学工作在学校和用人单位两个教学地点交替进行,校企共同教书育人。实行“整存整取”方式,根据金融企业人才需求数量,确定订单班人数,根据任职要求,确定订单期限,“存入”订单班的学生到期由企业“取出”,正式顶岗,达到学习与岗位直通。建设期内,与紫金保险公司、江苏银行、太平人寿等6家金融企业签订订单协议,订单人才培养学生数占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30%。 3.6 培育产学研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当人们强调高职教育必须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时候,不能忽略一个基本的事实:产学研结合教育的实施是以一批高素质高职院校教师的存在为前提的。很难设想,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既懂教学又具备娴熟的专业技能的专业教师,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产学研结合的教育实践的时候,必须首先培育教师的产学研结合意识。具体地说,一个真正合格的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除了应该具备一般教师的职业精神,还必须具有把握专业领域内技术进步总体趋势的能力;具备把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效传授给学生的能力;具备与时俱进的专业技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产学研结合“双师型”教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吸收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才能人员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并联合企业培养职教师资,进一步提高教师全面素质。如:每位专业教师定点挂靠一个企业,进行现场锻炼,培养专业实践能力,并及时跟踪学习现场的新知识、新技能、新设备,使教学更好地贴近生产现场。专业教师在学校工作一段时间后,再送到企业培训,使之确保能跟上企业新技能、新思路的发展;对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青年教师,通过与企业合作,安排到企业进行现场锻炼,并依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对他们进行技术等级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使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浅析《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对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 【摘 要】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主要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理财行业等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应用型、技能型金融人才为目标。《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是直接对应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工作岗位,强调仿真教学模式,逐步加大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商业银行柜台业务》;能力 随着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市场对金融类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其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等职业教育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方向是针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各金融行业输送基层从业者,是合乎市场要求的金融业务人才。《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作为金融保险专业的职业能力核心课程,培养学生能够较快掌握柜面业务的操作要领和规章制度,并能在反复练习后达到相应的操作标准,为其将来去银行一线岗位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以市场为导向,明确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岗位职业能力需求 以金融企业岗位设置的层次特点来看,目前占有较大比重的仍然是操作应用型一线员工。而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为迎合市场的需求,便要求在课程设置上准确定位,深入行业,全面强化职业,促进优质就业。因此,高职毕业生的去向具有很强的基层性和专职性.其普遍任职于证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一线技能型服务人员。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毕业生需要培养适应市场需要,既懂金融,又懂营销、会理财、善管理并具有一定后继续发展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基层技能型人才。其中商业银行一线综合柜员岗位所要求的职业能力包括:熟练掌握各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临柜交易、客户服务营销、业务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作,能够全面、系统、规范地处理银行个人储蓄业务、银行卡业务和客户经理业务。 二、以岗位职业标准为核心,明确《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教学目标 《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是金融保险专业的职业能力核心必修课程,课程直接对应从事银行柜员、理财经理等岗位,是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指向的最基本的岗位并符合金融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 (1)《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概况。《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是以完成商业银行柜台岗位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紧扣职业专项能力培养的需要;根据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岗位的工作内容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商业银行综合柜台岗位处理业务的工作程序来组织教学过程,以具备商业银行营业部工作环境并配备银行营业部相同设备和软件的实训室作为上课场所;以具有商业银行工作经历的教师参与组织教学。(2)《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的教学目标。本课程的设计思想是通过仿真的商业银行工作场景和仿真的商业银行业务软件进行大量仿真的商业银行操作,可以训练学生熟练从事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的职业能力,同时对应银行柜台服务客户、面对客户的特点,本课程亦能促进学生形成优良的服务理念和职业素养。其教学目标是在学生掌握初步的金融理论知识和经过基本的财经技能训练的基础上,立足银行柜员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技能、基本规定、基本规程,在教学中突出对学生的业务规程的教学和训练,通过在仿真的商业银行工作场景中运用仿真的商业银行业务软件进行仿真的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训练学生熟练从事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的能力。(3)《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的整体设计。《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的整体设计在于每个工作项目的学习与实训都按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为载体设计的活动来进行,以每一项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理论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每一工作任务模块都按照业务操作的流程顺序逐项学习各项临柜业务的操作要点,借助模拟银行仿真操作设备、仿真业务凭证、业务印章、业务操作程序,通过设计情景模拟、角色互换等实训练习,结合真实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胜任银行综合柜员岗位的职业能力。运用科学的课程开发方法,实现了课程体系的整体重构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三、以《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教学目标为依据,确定其能力培养方法 本课程是一门与银行一线柜员实务操作紧密联系的课程,因此银行柜员的业务操作过程具有较好的可模拟性和可移植性,这为在教学中实现工学结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了突出该课程专业课的应用性和操作性,除保留传统的课堂系统讲授教学方法外,教师还可以在教学方法上做一些创新,灵活采用项目小组工作法、分角色实训法、专家讲座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勤于实践、积极达成项目训练目标。(1)教师课堂讲授法。课堂讲授法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作为基本知识、技能的传授方式,课堂讲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课程的讲授是利用多媒体设备和银行柜面操作系统软件及银行柜面用具,老师介绍每种业务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向学生展示每个项目每个模块的基本流程,具体的业务操作由学生自己先摸索、先思考,老师再解答学生动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学生对每个业务的系统操作有个更深层次的认识。(2)项目小组工作法。项目小组工作法培养了学生综合应用多门学科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小组协作和团队精神,在应用中学习,在实践需要时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际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攀生对所学知识的深入程度,从而也提高了教学效率。同时教师可以抽出大量的时间帮助程度比较差的学生,有利于进行“因材施教”。(3)场景模拟法。《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的主要学习工作任务就是在课程教学中,完成“个人储蓄业务”、“对公存款业务”、“贷款柜面业务”、“银行卡业务”、“结算业务”、“中间业务”等多个教学工作项目。利用模拟银行的仿真环境,根据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运作的程序将学生分成不同的角色——柜员和客户,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业务模拟操作,要求不同角色的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不断变换角色,最后形成业务操作报告,并将其作为该门课程成绩的考核内容之一。利用仿真现场教学,让学生与仿真的工作环境零距离接触,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学生身临其境,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同时使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较大提高。(4)学生实训比赛法。在教学过程中,布置几个实训任务,然后限定时间,让所有的学生开始实训比赛,比赛考核以完成的时间和完成的质量为准。每次实训比赛结束,作好成绩登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5)专家讲座。定期邀请银行工作人员给学生开展专题讲座,可就柜面操作、信贷业务、内部机构服务、金融产品营销等各方面,解答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举办这样的活动,可以让信息更为畅通,为学生了解更多银行 实际状况,也为学生熟练走上工作岗位做铺垫。 《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作为金融保险专业核心课程,通过从教学整体思想的设计、教学方法的创新、在仿真模拟银行环境中实施教学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高等职业教育最终能实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零距离对接。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以金融保险专业为例谈高职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摘 要:在全面分析实践教学体系的意义及学校经管类专业现有实践教学体系存在不足的基础上,以金融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为例,对经管类专业如何构建“以理实一体化教学为基础、以校内实训基地为支撑、以校外实训基地为拓展”的实践教学体系做出了设计与规划。 关键词:高职经管专业;金融保险;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高职实践教学体系相对于理论教学体系而言,更注重高职教学的实践性。实践教学体系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践教学体系是由实践教学目标、内容、管理和条件支撑体系构成的整体;狭义的实践教学体系则特指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它是在教学计划中体现的、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合理的教学设置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合理配置,建立起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的教学内容体系。本文探讨的经管类实践教学体系以狭义概念为主,兼论广义概念。 1 高职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意义 明确高职经管类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意义是构建经管类实践教学体系的前提。 1.1 实践教学体系是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的基石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实用型、技术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构建适用的实践教学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学校与企业的融合发展离不开实践教学,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提升离不开实践教学,高职学生双证书的取得离不开实践教学,构建此教学体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实践技能的培养受到重视,同时也提高了对高职教育的要求。在此契机下,高职院校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发展实践教学、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才能跟上社会需求,进一步与企业融合、共同发展,最终满足社会需求,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1.2 高职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决定着高职经管类专业特色 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特征是由其学科的性质决定的,经管类学科既具有自然科学的特征,又具有典型的社会科学特征,因此经管类专业教学具有双重性,而这种双重性必须通过实践教学才能体现出来,在不偏废理论教学的同时,合理地开展实践教学可以加强经管类特色专业的建设,突出经管类专业教学的双重性。 1.3 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核心竞争力 在实践教学中,可以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使学生在行动中树立学习的信心。 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参与到学习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实现“乐学”“学会”和“会学”不同层次的目标。“乐学”即对学习感兴趣,实践教学强调学生行动与思维的参与,与理论教学相比更能使学生投入其中;通过动手、实践和体验,各类复杂的知识更容易被学生掌握,即“学会”;同时触类旁通的学习方法也在实践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在“授之以鱼”的同时“授之以渔”,“会学”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 我校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不足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年来实践教学对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其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35%。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正朝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突出实践教学的教学体系发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理论界对我国高职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机制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管类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甚至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瓶颈。 对我校经管类专业来说,明晰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迫在眉睫。因为学校目前对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特殊性挖掘得还不是很深入;贴近社会需求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到位;对经管类各专业之间建立联系、形成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探讨得不够;对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可操作评价分析不多。这些问题和不足集中体现在: (1)经管类专业教师对实践教学认识程度不高,依然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开展得比较被动,实践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学内容不紧凑,教学效果不突出,缺乏完整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2)实践教学重计划而轻具体措施。虽然在教学计划中有明确的实践教学内容,但在实际组织过程中却未能全面实施。 (3)教师的实践能力与理念限制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经管类专业教师对组织实践教学兴致不高,一部分教师将实践教学变相为在实训室组织理论教学,使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 (4)目前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以模拟软件训练为主,部分在企业开展的实践教学由于难以评价,也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5)社会、企业对经管类实践教学认可度低,往往使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混为一谈:片面地认为只有工科类专业学生进入企业生产流水线生产产品、实际操作使用机床等才是实践教学,而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就是指导学生走向社会、融入社会,因而,经管类专业开展的实践教学往往被忽视,专业技能在实践教学中得不到提高。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汽车保险与理赔》中的教学方法 摘 要 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应针对本专业学生特点,使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运用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项目教学法、现场教学法、综合法,交替使用,达成教学目标。 关键词 汽车保险与理赔 教学 方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既有理论深度,又要求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的职业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涉及众多的知识点,不仅涉及到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还涉及到汽车车身的结构等;既有保险的基本条款,又有汽车的承保,出险以后具体的查勘、定损及赔付等实际应用的内容,由此,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必须理论与实践并重。 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一般在二年级开设。学生已学过了保险学、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营销学等课程,他们此时对保险法较熟悉,所以对本课程的前六章学起来较容易。但由于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文科生,缺乏必要的物理、化学知识,因此在交通事故鉴定与现场查勘、损失费用的确定、赔款理算等章节的学习过程中觉得非常困难。针对本专业学生特点,应当使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其一,讲授法。讲授法是目前各国都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原因就在于它可以在短时间内向学生提供相当多的知识,虽然它也经常由于教师的误用而受到人们的批评,但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它能很快为学生提供新的知识,对完成教学内容非常适用。本文以张勇等编著的《汽车保险与理赔》为例,我们在第一章我国汽车保险现状、第二章汽车保险的基本险与附加险、第三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用此法较多。 其二,案例教学法。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诱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 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师从日常生活中,从网上、书上、报刊上、保险公司查找适合案例选取包含着本质或基本因素的典型事例来进行教学。案例的运用不重视是否得出正确答案,重视的是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案例作为个人反思的催化剂,是通过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达到对知识的理解与升华。案例不强调难度, 而强调有普遍的代表性, 让学生利用个人的亲身经验和知识的获得,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来进行学习, 以达到为实践行为做准备的目的。利用多媒体等教学方式,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其程序主要是案例与背景资料的提供;学生的阅读和分析思考;教师对讨论流程的设计;学生研讨活动的展开;教师对现场的控制、对活动的回顾与点评。 其三,讨论法。讨论法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运用能力。另外,这种方法对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创造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笔者在教学中发现,许多学生对某些理论知识有所了解后,非常愿意把自己的观点、意见讲出来,与其他人交流、探讨,这就为讨论法提供了条件。从组织形式看,讨论法可分为小组讨论和班级讨论。其要点,一是对事件的定性;二是分析题及关键性问题是什么;三是研讨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案;四是谈有哪些启示,或进行质疑与答疑;五是教师的归纳与总结。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对垄断发言者、沉默不言者、离题闲扯者、交头接耳者、表述不清者、固执己见者要有不同的处置方法。 其四,项目教学法。这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实行的教学行为。在职业教育中,项目是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工作任务。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课程改革,来源于德国职业教育成功典范的行为导向教学理念正为越来越多的教师所认可,而作为实施该教学方法的重要形式之一的项目教学法也为广大教师重视,许多人在教学过程中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在汽车保险投保实务、汽车承保实务、理赔实务等章节的教学中用的即是此法。 其五,现场教学法。课程第七章:交通事故鉴定与现场查勘,是教学的难点。我们采用现场教学法,就是教师和学生同时深入现场,通过对现场事实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从事实材料中提炼出新观点,从而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认识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场教学具有现场、事实、实践者、学生和教师五个要素。现场教学法的根本特征体现在现场成为课堂、事实成为教材、实践者成为教师、学生成为主体、教师成为主导;其教学功能主要在于亲临实践现场、直接认识事实,面对事实讨论、掌握规律,启发拓展思路、提高实际能力;其操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其六,综合法。课程第十一章: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如采用讲授法教学生会感到枯燥无味,我们用的是综合法,具体步骤是:(1)分四组布置任务:第一组任务是第一节关系到保险单证的理赔案例;第二组任务是第二节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案例;第三组任务是第三节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案例;第四组任务是第四节、第五节驾驶员资格问题导致的理赔及其它理赔案例。(2)规定时间分组学习、讨论、准备(课外)。(3)每组代表发言。代表发言内容:案情介绍,利用所学知识进行案情分析,得出结论。形式:可用PPT(换灯片)、表演形式、演讲形式、其他形式。时间:每组45分钟。(4)学生评议。内容:给每组评分;评议每组的得与失,发表个人观点。(5)教师小结。 通过上述教学方法灵活应用,强化了学生能力的培养,学生通过直观和感性的认识,再到理性的认识,结合具体案例,合理运用保险理赔程序,可以加深对枯燥知识的理解,增强对实际问题的诊断、分析能力,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作者: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教学方法)
浅谈保险营销模式及其创新:“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探索 摘 要:“互联网+”技术给我国现代保险业发展提供新的契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剖析美日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代表企业的发展历程,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结合国际经验及目前市场趋势,未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将会在营销渠道、产品创新及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等多方面创新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保险;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1997年,中国成立第一家保险信息网站。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从无到有,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据曲速资本的《2016 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互联网总保费规模从去年859亿元猛增至2234亿元,同比增长比率为160.1%,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9.2%,渗透率翻倍增长,逐渐在总保费规模贡献中显露头角。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100 家,占比在全国保险机构总数的55%以上,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 2015年,总理在两会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科技将对传统保险业在产品营销、产品定价、员工管理、客户服务等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从营销模式上看,互联网已然不止是一个新的销售渠道,传统保险业与新兴互联网行业的融合已渗透到多个方面,深刻地对传统保险业进行颠覆变革。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发展,保费规模逐年攀升。互联网保险为我国现代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新机遇,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一)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法律空缺及市场监管不足的问题。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仍无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法律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准入、经营要求缺乏相关法律指导。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暂时由保监会印发的全国规范性文件进行约束,监管面较为局限,执行力度有待提高。对于互联网渠道,保险公司未设立专门的维权及投诉通道,消费者线上购买便捷的背后存在着理赔难、维权难的隐患。 (二)业务结构不均衡 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很快,然而同欧美等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产品单一、业务结构不均衡的问题。2014年,我国互联网寿险保费规模达330亿元,同比增长5倍以上。然而,59%的保费来自于万能险。部分保险公司追求保费规模的快速扩张,赔本赚吆喝,在互联网渠道发售高收益理财型险种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导致互联网新型寿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保费增长快速的同时也增加了险企经营压力,埋下了低偿付率、高退保率的隐患。 我国的互联网财险呈现增长见缓的趋势,2014年,我国互联网产险规模达506亿元,车险业务占据互联网产险业务规模的96%,其他非车险业务增速缓慢。车险业务一家独大的局势并不利于互联网财险市场的发展,互联网车险份额的增加并非是财险市场新的保费增长点,而来源于其他传统车险渠道市场份额的缩减。互联网车险价格的优惠吸引了众多消费者选购,损害一部分保险从业者的利益,长久以往容易滋生渠道冲突。同时,单纯发展互联网车险业务并无法给保险公司带来显著的利润增长。 (三)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保险对于保险供方和保险需方都存在相应的信息劣势。对于保险供方,信息不对称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为了给客户最优的购买体验,省却了一部分传统渠道销售时的一些核保程序。而购买流程的优化加大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信息的核实难度,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有一些不法份子通过购买互联网理财险种来进行非法洗钱,严重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 对于保险需方,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消费者自身缺乏保险知识,在网上自助购买保险产品时可能会对一些保险条款理解有误,从而影响决策;另一方面是保险供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掩盖其实际经营情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用户信息安全堪忧 互联网保险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度很高,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保险时需要录入姓名、电话、住址、银行卡账户等重要个人隐私信息。一些假冒网站、手机软件、未知链接等涉及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行动威胁着用户信息安全。除此之外,媒体曾报道超过20家保险机构官网的信息防护系统不到位,存在信息泄漏风险。一旦爆发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将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负面影响。 (五)险种创新不足 互联网保险不仅仅是开通一个新的保险销售渠道,将传统的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销售,而是将互联网思维融合到保险的方方面面。其中,险种创新就是一个大的机遇点。从目前在线销售的保险产品来看,大部分是传统线下销售产品的线上迁移,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车险等,产品同质化高,创新不足。而居于场景化开发的新型险种则参差不齐,个别产品以保障为噱头,实际却偏离了保险的实质,上市不久就被保监会喝令下架,如“罚单险”等。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美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较早、技术成熟,是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的市场。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曾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最终却因入不敷出而被收购。日本生命网络保险公司(http://www.lifenet-seimei.co.jp/)(Life Net Insurance Company,下文简称Life Net)是一家互联网寿险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取得不错的市场成绩。相比之下,我国互联网人寿保险公司仍是空白。研究InsWeb公司衰败的原因和Life Net运营模式及发展理念对发展我国互联网寿险市场有极好的参考及借鉴意义。 (一)美国InsWeb模式借鉴 InsWeb保险网站是美国一家颇负盛名的第三方保险网站,于1995年成立,通过对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出售营销线索及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比价和最优方案收取服务佣金实现盈利。InsWeb通过与全球180家网站互联,持续吸引大量新客户访问InsWeb网站,在成立四年后迅速突破300万用户,之后一直保持对美国互联网保险市场的非凡影响力。然而,好景不L,2010年,InsWeb陷于经营危机,营业额急剧下降,然而网站运营各项高昂的成本仍需投入,收不抵支的情况一直持续,最终于2011年下半年被bankrate收购。 InsWeb的没落归结于以下三方面:一是InsWeb网站主销标准化和粘度低的短期产品,业务量有限,佣金收入不高。二是InsWeb网站的交流模式单一,客户只能在线或电话咨询。当客户在网站上选购对比保险产品出现疑虑时,在线及电话咨询不能有效地解决客户的疑问,从而削弱了客户的购买欲望。三是InsWeb网站无法提供一站式购买服务,客户在InsWeb网站上获得投保建议后仍需链接转入不同保险公司网站选购其心仪的产品,购买体验不佳,同时又让客户面临更多被营销的处境,影响成交率及客户的忠诚度。 (二)日本Life Net模式借鉴 Life Net于2008年5月18日开业,是一家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寿险公司。开业后有效保单平均月增长率在10%以上,市场影响力和保费规模增速很快。截至至2015年12月,Life Net累计保单销量为222598张,是日本业内互联网寿险销量最高的保险公司。 Life Net有着清晰的发展策略――构造简单和便宜的产品,其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快速发展有以下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精准的目标客户定位;Life Net致力于为20-40岁的中青年人群提供人寿、医疗及失能三类保障型险种,对传统寿险产品进行细化和从简,只开发保险责任单一的简单产品。二是产品具有竞争力的价格;Life Net的产品仅在官网直销,省去佣金和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加之其产品保险金额较低,故能迎合且覆盖大多数日本普通民众的需求。三是服务优质贴心;Life Net在官网打造保险资讯栏目,客户可以学习到一般的人身险知识,同时还提供免费电话和电邮咨询服务,让客户在懂保险的基础下接纳保险,主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同时Life Net用动画展示及语音解释等方式来展示产品,保险条款简单力求让客户容易理解产品。四是购买体验好;网站上的产品购买手续简单,一键下单、线上支付,提供24h*7day服务,用户体验佳。理赔服务迅速周到,保险金一般在提交理赔申请两2个工作日内即可到账,其中医疗保险金24小时到账,客户满意度高,二次购买率高。五是信息公开透明;Life Net在官网公开企业的月度业绩报告和产品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让客户放心购买。 综上,Life Net运营的成功经验,在于细分险种领域的专业性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论是对于积极摸索互联网保险渠道突破的大型保险公司,如“老三家”,还是想借助“互联网保险”这一新兴市场来实现“弯道超车”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抑或是新建或筹建中的新保险公司,Life Net模式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创新探索 顺应着“互联网+”发展大浪潮,国家也为现代保险业颁布政策红利,互联网保险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用于消费、投资的资金更为充裕,保险购买力提高。我国保险市场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传统保险销售渠道增长乏力,已无法适应新时期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亟需突破。显然,互联网保险将是未来保险市场发展的主流,研究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创新有利于我国现代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传统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首先在于搭建了互联网销售渠道,将传统线下销售的产品搬到线上来销售。我国首先开通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是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在2000年相继开通的官方网站,由于当时全球互联网泡沫的影响,网站经营陷入瘫痪。直到2003年,各家保险公司才陆续在官网上发售自家保险产品。而后,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互联网保险渠道发展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国互联网保险渠道创新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1.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如泰康在线、国寿e商城等;2.专业保险网站,如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3.第三方保险商务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和腾讯的财付通保险等;4.网络兼业机构,如携程、去哪儿网、春秋航空等,这类的机构往往具有相关在线保险产品销售优势,服务客户均为有出行计划的群体,具有意外险销售优势;5.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2003年众安在线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专业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自开业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并不负众望,在两年内创造了五百亿的市值。2015年,保监会又陆续批复了三张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牌照。2016年,已有多家公司在申请互联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牌照。众安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被打破,渠道竞争也将给互联网保险发展注入新的血液;6.移动互联网渠道,如保险公司APP,微信门店,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已全面铺开,让消费者能随时随地,轻轻松松完成在线投保。 (二)产品精准定位及定价 互联网科技革命给传统保险行业带来新的销售渠道的同时,也给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产品创新不仅能开发更多的市场需求,也能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如何将互联网思维融合进保险产品的设计中,是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创新一个大的突破点。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有望将从以下三方面突破发展。 1.针对特定场景开发全新的保险产品 网购爱好者熟悉的退运险就是缘于网购退货场景开发的新险种,类似的险种还有手机碎屏险、高温险、飞机延误险等等。这类产品会有小额、碎片化、数量多的特点,能够实现精准营销,将互联网的长尾效应发挥到极致,让售价几毛钱的保险产品也能汇集千万乃至过亿的保费规模。如2015年双11当天,众安保险的退货运费险单日保单成交量达3.08亿单。目前众安财险在这一方面的产品创新领先市场,并获得不菲的市场效益。 2.针对特定人群进行保险产品定制 传统保险产品也有市场细分的设计理念,如少儿险、孕妇险、老人意外险等。出于对风险的防范,此类的细分只是粗略的,产品同质化严重。互联网经济及网络社区能够轻而易举地将具有共同风险的人群汇聚在一起,形成一定规模,精细划分市场。特定人群保险产品定制可以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先进行产品开发,然后针对特点人群推广。其二发起设立,先征集具有同质风险的人群,待欲参保人群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后,再委托保险公司研发特定产品并为其承保。这种方式可以规避新型险种滞销的风险,目前在市场还无相关应用。 3.基于智能软硬件的数据来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健康险个税优惠、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放开等新规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费率创新变革。基于智能软硬件的数据让保险产品的准确定价成为可能,如车载设备或驾驶记录软件可收集驾驶员的行车数据及驾驶习惯,将车险产品的费率与驾驶员的驾驶数据挂钩,实现因人因车定价。智能体重称可记录被保险人的多项身体数据,将对健康险的费率差异提供参照。 (三)成立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 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网络互助平台也_始出现。保险的初衷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然而商业化的保险形式淡化了这一初衷,而抗癌公社(https:// )、e互助平台(http:// )等网络互助平台就是在“众人互助”的理念下成立。 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行模式多为公益性的,在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最严峻的问题是互助平台的运营经费捉襟见肘。抗癌公社主张“0费加入”和“0收费”,平台免费为社员提供服务,中间无抽成,社员无人患病或死亡就没有任何费用。但平台的运营成本、人力成本是一笔大花费,抗癌公社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热心人士资助。 对比于“纯公益性”的网络互助平台,“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将有更持久的生命力和更大的发展空间。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基于相互保障的原则设立并共同拥有,为投保人自己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在国外,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成熟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在全球保险业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的相互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相互保险迎来发展新机遇。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保监会于2015年2月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设立要求、运行方式提供了法规依据,扫除相互保险的法规障碍。2015年底,保监会已启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牌照审批程序。 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从保险商业模式进行创新,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更好地为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对实现普惠金融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凭借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相互保险公司可实现互联网化营销、投保、核保以及理赔,减少了中介环节,降低了展业费用。同时将运作情况公布在官方网站上,让每一位成员知悉。 成立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有望结束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的单一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未来,相互保险公司将成为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充,突破保险业单一商业模式局限,提升保险产品竞争力,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是不断创新发展的,各保险公司应立足自身资质,积极探索适合其发展的模式。对于大型保险公司,因其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官网直销为主,辅以第三方代销。渠道发展的同时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同时打造互联网保险生活社区。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技术、品牌知名度的受限,借助第三方平台销售更具有优势。然而互联网保险的市场赢家并非只体现在保费规模上,以高收益率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营销策略弊端凸显。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发展较快的新兴保险公司仍任重道远。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科技正在重塑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方式,在时展潮流下,企业只有直面挑战,不断创新,才能长远发展。 浅谈保险营销模式及其创新:论我国保险营销模式改革问题 摘要: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加速,保险越来越被重视。然而保险公司的营销观念滞后,产品创新不足,营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营销模式单一等诸多问题仍然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保险业亟待创新营销理念和模式。 关键词:保险;营销策略 保险营销指的是在不同的环境下,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或者是实现相关企业的相关活动。保险营销不是保险推销。良好的保险营销将会取代保险推销。我国目前的环境以及发展现状是非常差的。正是这种环境的贫瘠,保险营销并不受国人的欢迎。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远远超过现在的需求。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民的保险意识加强,保险需求多样化,这些都迫切需要保险业的营销理念进行一场深层次的变革。 一、保险营销模式的现状分析 1.保险业整体平稳增长 随着国民大量的投保需求也进一步带动了保险业的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保险密度同比增长19.44%,为1766.49元/人,保险深度同比增长0.41个百分点,为3.59%。同时,全国保费收入2.4万亿,同比增长20%。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已经超过12万亿,保险业呈现向上发展的态势。 2.保险直销渠道受到重视,间接营销渠道发展变缓 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已有188家保险机构。在这种机构林立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国越来越重视直接营销渠道的地位,公司直销一方面更加高效,同时也极大程度的降低了成本,可以让企业直接掌握大量优质客户,不用倚仗高价的中介机构。近几年保险间接营销渠道发展速度放缓。因为直销渠道中的网销得到大力支持,也是因为近几年国家对兼业机构治理力度加大,提高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准入门槛。在兼业渠道中,财险业务的车商渠道和寿险业务的银邮渠道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保险业的地位得到提高 新国十条的颁布,反映了政府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目标明确,作为宏观稳定的总用将会越来越明显。新国十条中明显强调保险监管将现代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被写入到其中,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得到保障。另外强调了保险的另一个功能,那就是防范金融风险,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能力提高了要求。在整个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中,保险业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探析中国保险行业营销策略的问题 由于中国金融发展的原因,保险在中国起步晚,发展慢,缺少政府的支持,因此国人对于保险的认识比较浅,很多人是一谈到保险就是很回避的。投保的过程繁琐等原因导致很多人不愿意去购买保险。而且我国的保险营销做得并不好,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1.消费者挑选难度大 消费者的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性比对于任何一个行业都要重要,如何创造消费者将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我们保险行业如何才能将保险观念深入到跟多消费者者心中,让他们有购买保险的需求。但是现在保险行业提供的服务是远远滞后于整个需求市场的,而且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使得很多客户因为不是很了解就放弃购买保险。随着网络的发展。客户的需求也越来越具有个性,需要的服务更多。 2.成本控制难度较大 成本是消费者为的得到需求的服务所要付出的。保险行业要深入了解消费者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付出的成本。很多企业包括保险行业都是这样的,他们往往是跟多的去研究产品的成本。很多客户在有投保需求以后,往往是通过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产品的性价比。现在的市场上,保险行业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价格战在所难免,价格战最激烈的是在车险市场。 3.客户投保难度大,程序繁琐 任何客户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还往往追求商品的便利性。如何能让消费者通过最便捷的方式获得商品,这是保险营销所需要研究的问题。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保险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投保渠道以及保险产品的专业性是首要问题。 4.与企业客户的沟通难度大 在任何市场上,沟通都是很重要的,通过沟通,能得到客户以及给客户最好的消费体验。但是中国市场上真正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多,大多的保险营销人员都不是专业的保险人才,主要是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导致整个保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很难给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措施 1.差异化产品和服务 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人均收入水平越来越高,网络的普及,客户得到的消息也越来越多,客户的需求也越来越具有个性化,根据目前的市场环境,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的方案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对客户群体进行更具体的细分。根据已有的各种客户信息,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工作性质、风险偏好、经济能力等,结合产品特性为其提供最优的保险产品组合,发挥保险产品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同时根据不同类别的客户我们也需要提供多元差别化的服务。比如对于高端客户,我们应该为其提供贵宾服务,让其享受异于常人的高品质全程一对一的服务,同时后续还要为其提供更多贴心的增值服务,比如及时的客户关怀,我们要像及时雨,解顾客所急。对于中小客户,我们提供标准化的大众服务,但是不代表就可以忽视这个群体,要知道口碑也是这个群体在进行大面积传播,同样的我们也需要积极热情的为他们提供服务,同时要通过多个渠道开发他们的潜在需求。 2.重视专业中介渠道 此外,保监会应该持续关注专业中介渠道的发展。专业中介渠道相对其自身的保费增长情况相当可观,可是,对于全国保费的占比增长很慢,且占比非常小,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专业中介渠道将有限的资源高度分散,而且很多处于无效或者低效状态。英国保险专业中介渠道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一方面起源于国家对其的扶持和严格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得益于英国保险业对其的重视。发展我国的专业中介渠道,首先应该重视目标市场定位,保险直销渠道是面向大众,而专业中介确实面向小众的,应该更重视产品的个性化定制,与此同时,保险产品的设计创新要与时俱进,对市场需求要及时作出反应。专业中介不应该仅仅是销售者,同时要成为参与成为产品的设计者。 3.多层次满足客户需求 全方位营销活动平台的构建有赖于良好运营的价格管理。灵活的定价策略即通过在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不同的定价策略从而影响客户成交行为和竞争行为,满足多层次客户需求,降低客户流失率,扩张市场渗透率。保险业可以通过灵活的定价管理,对高端个人客户在费率规定区间内适当优惠,对于企业客户可以实行保险产品的混合营销,我们也需要根据产品的成本,支付能力,和经济效益多方面统筹。所以保险业就无法像酒店业、运输业、旅游业等这些服务业可以根据生意旺季、淡季来进行很大的价格变动调整。归根究底,保险业要满足多层次的客户需求,根本还是在于服务。对不同层次的顾客提供更加适合他们的的服务,以服务取胜才是王道。 4.重视资源合作网络 保险企业应该重视对资源合作网络的培育。“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已经实现与银行、邮政、车商、铁路、航空、旅行社等服务机构的合作,险企作为产品供应者,可以在这些合作伙伴之间扮演一个网络资源整合者,建立合作关系管理网络,即时联动共享信息,一方面可以整合各方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超值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业务增长。比如太保,通过绘制客户的脸,对客户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做到精准营销。为客户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浅谈保险营销模式及其创新: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及其创新 摘要:对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新的营销环境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目前我国保险业存在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相隔离、相同的产品不同的价格、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分离、组织内部的相互冲突等问题。提出了创新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几种方法,包括交叉销售的营销模式和整合资源的营销模式、利用新型媒介营销模式、保险超市的营销模式和保险连锁的营销模式。 关键词:保险营销模式;问题;创新 1我国保险营销面临的新营销环境 近十年来,我国不断对保险业进行规范。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确立了保险业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地位。同年,交强险正式实施,中国人寿成为首个A股上市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立,2009年新保险法实施,同时保险业引入新会计准则,年度保费突破万亿大关,首次实现整个行业的扭亏为盈。2010年保险投资渠道全面放开,首先利率逐渐市场化。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在近十年发展环境不断变化,新的环境下我国保险业应该与时俱进跟上市场步伐。以下是对我国保险业面临新环境的简要概括。 1.1保险业的综合经营 自《金融现代化法案》在美国通过以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逐渐形成,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基金业等金融行业不断地相互渗透,大量的大额收购合并不断出现,混业经营在金融领域越来越普遍。在我国金融的混业经营业早已出现,例如平安集团目前经营的业务囊括了证券、银行、保险等多项金融业务。《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指出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由此大部分有实力金融机构开始向综合性金融集团发展,例如中国人寿集团已开展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同时参股证券业和银行业公司,成为了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1.2市场竞争加剧,我国保险公司面临新的挑战 自从我国加入WTO并于2004年全面放开我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公司开始不仅需要面临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的竞争,同时需要与国外保险公司开始竞争。在新的挑战下,我国保险公司都在追求规模效应,期望通过规模效益实现效益。不仅如此,我国保险业在面临新的挑战时,正在逐渐重视发展速度与产品质量的平衡、注重节约成本、优化资源与内涵价值,不仅追求快速发展,同时注重发展质量。部分大型保险公司目前已开始着手转型之路,例如中国人寿正在向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战略迈进。 1.3客户需求逐渐多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中产阶级的财富和人数不断增长,主要金融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其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我国保险公司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地满足客户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客户需求的专业化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研发人员提出了更大的调整,尤其是精算师,必须准确计算大量新产品的风险;业务人员比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较快地了解新产品特征,并能和已有产品进行分析对比,推荐给客户最适合的产品;产品开发人员需要不断地发掘市场需求,并做出与之相匹配的能满足目标市场需求的产品。 2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2.1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相隔离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主要通过制定针对销售人员的销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销售机构和人员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资格条件、考核评估、活动管理、职位晋升、薪酬待遇等做出全面的详细的规定。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将销售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分隔,从而产生了保险人和编外人员。这种方式直接导致了销售人员缺乏归属感,内部矛盾频发和降低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的主要原因。 2.2相同的产品不同的价格 各家保险公司通常为不同的销售渠道提供不同的产品,除了部分大众型产品可以全渠道销售外,不同的渠道往往只能销售自己渠道的产品。但是,不同的产品可能保险责任相近,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不同渠道的保费价格却相差巨大,由于在设计产品时,保险公司已将不同渠道的销售成本考虑在总价格内。同时,不同的保险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扩大市场,经常进行价格战,导致同类产品不同价格的情况。 2.3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分离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部分收入依赖销售人员,销售人员通过与客户接触,推广保险公司产品,从而达成交易,需要赔偿时往往也是联系该销售网点的赔付人员进行赔付,因此销售人员实质上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中介,正是销售人员中介的性质导致了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的分离。保险公司对不同销售渠道提供不同的产品,所以客户在一个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只能在该渠道的产品范围内进行挑选,而不能全面了解所有该保险公司的产品,这样不仅可能无法提供给客户最适合的产品,同时也削弱了保险公司竞争力。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的分离也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直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不能最快地适应需求的变化,创新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 2.4组织内部的相互冲突 保险公司内勤销售系统通常将就工作的程序性,而外勤销售系统更讲究工作效率,导致了两个系统之间缺乏高效的联动沟通,从而产生了两个系统之间的冲突。各保险公司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互动,缺乏联盟意识,也会导致各自系统之间的冲突。 3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 3.1交叉销售的营销模式和整合资源的营销模式 交叉销售的实质就是销售人员在销售某产品的同时向客户介绍本公司另一种产品。销售人员在与客户交谈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掘其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当客户提出一个保险需求并得到满足时,此时销售人员可以在已有保险或者客户未被满足需求基础上推销其他产品,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整合资源的模式就是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公司内部资源、各子公司的资源、合作伙伴的资源等等。 3.2利用新型媒介的营销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社交工具的出现为媒介营销的创新提供了创新的空间。传统的媒介营销主要包括媒体营销、电话营销和方案营销等。现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新型社交工具进行其媒介营销的创新,比例利用微博,微信,QQ等进行产品营销。微博主要可以用来发起各类活动,使潜在客户了解公司产品和文化,增加潜在客户的品牌认知度。微信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培养客户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提供方便快捷的功能比如查询已购买保险等。 3.3保险超市的营销模式 保险超市类似于家电超市,是一种把所有该行业产品集中销售的模式,既可以使用实体店模式,也可以互联网销售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大量的不同的保险产品,从而找到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险超市有利有弊,从客户需求的角度来说,其有利于客户的选择,从保险行业来说,这种模式也会造成保险公司在某些险种上面的恶性竞争。 3.4保险连锁的营销模式 保险连锁的本质是保险公司直接面向最终客户进行销售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业过度依赖于外部渠道,导致其与客户相隔离。保险公司使用这种模式可以通过直接与客户提升其利润空间,更好地收集客户需求,实时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这一模式目前已在美国成功运转,其特点是小型化、多网点、功能全、重服务。可以提供给客户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吸引客户。 浅谈保险营销模式及其创新:顾问式行销下保险营销模式的改进 摘要:保险营销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在销售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对于销售人员的营销模式和概念推广的要求比较高。通过对顾问式行销的分析,提出进行精准的险种定位;开展“收展式”保险营销模式;深挖潜在客户群;推行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等策略。 关键词:顾问式行销;保险销售;改进方法 一、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的新形势 我们国家的保险营销市场面临着新的环境,保险业由以前的单一险种的发展和销售模式,已经转化成为如今“多险种”综合经营局面的形式。21世纪经济的发展导致金融革新的不断深入,行业重组和原材料能源的整合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今的银行业、商业保险业、证券经营行业和基金销售行业相互渗透,保险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的“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企业面临着更多国外相对经营成熟、规模巨大、运转效果良好的保险企业的竞争。在这些经营效果更好的外来企业的强烈冲击之下,顾问式行销保险营销模式的改进显得尤为必要。 二、顾问式行销的优势分析 (一)更加贴合顾客需求 保险营销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保险的销售主要是通过业务员约谈优质客户的方式来进行,针对客户的个人收入情况和家庭具体情况,进行不同险种的投资和配置推荐。对于年收入较为丰厚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投资和理财的欲望比较强烈,保险营销人员可以通过介绍投资理财类型收益相对比较丰厚险种的方式,吸引投保人。一些对于子女教育和成长、入学等方面有需求的客户,保险行业的销售人员可以向其推荐子女教育险的方式,赢得潜在受险客户的信赖。投保人只需要按照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在投保人年龄较大没有获取收入和抚养子女能力的时候,投保过的保险公司对接业务员会根据投保人子女入学的相应情况,帮助投保人缴纳学生的各项学杂费,切实为投保人解决后顾之忧。 (二)经营手法更科学 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还处在一种推销经营的阶段,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保险业务的相关法律细则规定的尚不够具体,存在比较模糊的地方。因此,要想大力推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政府必须实行保险行业权责细分,对于我们国家的保险领域进行大力扶植,保证保险营销的顾问式行销活动中,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和“有据必依”,扫除行业内部的模糊界定,打造保险销售行业的透明化,从而减少投保人的疑问和困惑,提高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忠诚度。 三、改进顾问式行销下保险营销模式的有效方法 (一)进行精准的险种定位 对于车辆交强险这些业务推广难度较低和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政府需要进行实时介入,通过适当的引导满足客户对于车辆安全服务的需要,在首次购买车辆的群体中,推行“新车”与“车辆交强险”配套实施的方式,展开业务量的稳步推动。在目前的车辆保险行业中,一旦汽车交强险投保人遇到了车祸,行车证上有了不良记录,在进行车辆交强险险种的购买方面就会面临着一系列具体的问题。因此,顾问式行销下的保险营销模式的革新过程中,可以安排公司内部的保险推销业务员,去跟单此类有过车祸行驶记录的潜在投保人。 通过风险管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挖掘客户的潜在价值,实现保险的销售和盈利,同时,在针对性较强的险种业务活动中又能够赢得投保人的信赖和支持,实现公司业务水平和口碑的提高,还能够切实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车辆日常行驶风险保护,最终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 国外著名的顾问式保险营销行业的专家比尔・斯科特,曾经在欧洲保险销售业务研讨大会上说了一段著名的话:“在今天的市场经济行业里,市场营销再也不是产品之争,而是观念与观念的较量。”营销观念的先进与否,决定着新时代背景下的保险营销过程中进展的速度,最终体现在潜在客户对于保险企业的忠诚度,体现在市场对于保险公司险种的选择,最终决定了保险企业的成功和失败。 (二)开展“收展式”保险营销模式 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可以大力发展顾问式行销下的保险营销模式,保险的销售人员对于险种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具体的财务规划展开清晰的了解和规划。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保险销售总公司一般会采用人海战术直接雇佣大量的保险销售人员展开客户数量上的挖掘和推销。但是,在新形势下的顾问式行销中保险营销模式中,需要保险销售行业的区域经理对区域内的潜在投保人进行准确的需求分析,通过确立区域内“收展制”的方式,建立和收展混合制的个人营销模式。由保险公司指派收展员在约定好的时间内,对办理保险需求较大的片区进行走访,对于客户意向较强烈的群体进行上门服务,通过精准保险销售信息投放的形式,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和支持,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客户量身定制保险险种配置项目,通过合作的形式满足客户对于保障自身利益的长久需要。 顾问式行销下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互联网背景下的大数据挖掘和信息整理,进行精准的客户群体定位和保险服务投放,可以显著提高保险销售服务的效率,提高保险业务员的接单成功率。 (三)深挖潜在客户群 新模式下的顾问式行销保险销售的工作,通过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的形式,实现客户需求与保险服务与推广的无缝对接。实际上,在保险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日常接触中,虽然有的时候保险业务并没有成功售出,但是,签单失败的潜在投保人可能对业务员介绍的保险业务印象很深,因而通过自己的推广和宣传,给予更多的客户介绍,从而为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带来更多的潜在保险销售客户群。同时,保险的销售人员也可以通过在与更多的潜在投保人的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了解此行业客户对于本公司各个险种的看法,通过及时反馈客户意见的方式,为保险公司高层领导人开发新险种和维护旧险种提供必要的原始信息支持。 (四)推行银行保险业务创新 保险的销售人员还可以根据市场细分以及保险不同行业产品的改进等等具体信息,为整个行业内的业务推广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和信息支持。因此,在顾问式行销下展开保险营销模式的改进工作,需要对销售过程中的“有效接触”和“有效信息反馈”等等因素纳入保险销售人员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之中,从而提高保险投放的针对性,以及营销人员的行业主动性和客户资源敏感性。 在顾问式行销下推进保险营销模式的革新,需要政府强化银行保险发展的政策导向。一方面,通过促进保险公司与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促进银行保险领域建立起合作的战略联盟关系,在保险业务上,保险公司可以将大量的保额存入银行之中,为银行系统的房贷和融资提供方便。此外,银行也可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提供更加坚实的资金后盾保障,通过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业务活动推广和信息投放,取得保险业务推广的成功。 四、结语 顾问式行销下的保险营销发展模式,通过对区域内的各种潜在客户提供收费、保全、理赔和咨询等相关业务,进行市场培育和业务拓展的一种新型保险营销开发渠道。它要求通过打造销售能力较强团队的方式,切实提高保险销售的成功率。因此,对新时代保险营销公司展开行业革新,需要对区域内部的客户资源进行有效划分,通过培养一批拥有者固定薪酬、同等学力和受过专业的市场运行销售教育的素质较高的队伍的方式,提高整个团队的业务水平的方式,在整个保险行业内树立较好的口碑,通过较高的销售业绩实现行业内服务能力的提高。 浅谈保险营销模式及其创新:基于“微博、微信、微时代”语境下保险行业创新营销模式的构建 摘要: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重视,使得我国保险业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使我国的保险业实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营销战略也在不断改变,使其可以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水平。但是我国的保险业与国外的保险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保险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时代的条件,实现全范围的宣传模式。只有抓住了市场的机遇,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壮大发展,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应该以时展的步伐为基础,探索出进步的道路。 关键词:微博;微信;微时代;保险行业;营销模式;创新 在我国发展迅速的保险企业当属人寿保险,其内部的管理模式以及营销的战略都非常适合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并通过新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收益。如今,互联网技术在人们生活的范围内得到了普及,所以人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去发现保险行业的信息,进而决定自己选择的保险项目。所以保险行业也应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为企业的营销模式带来改变。 一、微博、微信、微时代对保险行业发展的作用 (一)创新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形式 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的2012年全球移动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互联网创新的作用以及重要意义,并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互联网产物,指明了微博、微信、微时代对于事件传播的重要作用。所以保险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创新的社交模式,提高其在人们心中的影响,互联网的发行和应用与保险行业的发展形式类似,都是通过用户的点击次数,来探索行业发展的情况。因此,互联网出台了很多移动终端,以此使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取到信息内容,保险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水平,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的形式,传播在互联网上。可见微博、微信等微时代通讯功能已经与保险行业的营销水平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行业要更加严格规范自己的营销行为,最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 (二)加强了消费者与产品之间的沟通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平台功能,使人们可以及时了解到很多社会中的信息和现象,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每一个事件的处理行为,都有可能被消费者通过微博、微信的平台,传播到网上。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在营销的过程中,也加大了对微时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在微博和微信上可以与消费者形成沟通的平台,既使消费者及时的了解到保险产品的性能,也使保险行业可以更加准确的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微博、微信等社交应用,保险行业要通过合适的方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而建立一种良好的沟通模式。通过不断的尝试和实践,已经明确了社交应用的重要作用,所以保险行业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通过服务将客户牢牢地捆绑在营销中,进而为保险公司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收益[2]。 二、保险行业改变营销模式的措施 (一)构建方式的创新,实现全员营销 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能成功应用在很多领域中,并且为保险行业的营销方式的改变提供了依据,所以保险行业的工作人员要形成全员营销的模式,提高营销的业绩。同时微时代沟通形式的出现,也简化了保险人员与消费者沟通的过程,所以保险企业要对全体的员工进行技术应用的培训,使保险行业的全体员工都可以掌握到微博、微信沟通技术应用的方式。这种全面的普及和宣传,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销售意识,也可以扩宽销售的途径,同时微博、微信、微时代技术的应用,也可以使保险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加体会到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进而会采取更加有利的营销措施,来提高营销的水平[3]。 (二)形成服务营销体系 保险公司在营销的过程中,就是通过服务来使自己得到更多的消费群体,所以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营销体系,才能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所以提供的服务要具备完善的观念,要能结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最后制定出营销方案的体系结构[4]。同时具备高水平的服务体系,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在利用微博、微信、微时代的基础上,增加产品之间的交互性。同时也要利用服务的过程,体现出产品的优秀品质,使其可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明确的经济体制,所以保险行业的营销模式,一定要按照市场营销的规定去开展,通过微博、微信、微时代技术的运用,加大销售的群体。同时在营销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控制,建立良好的营销关系,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实现,来提高营销模式的先进性,保险行业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营销态度,强化自己对现代化技术的应用水平。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提高,这也就使得保险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加强对财务的有效管理已经成为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了解并掌握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并通过相关控制对策的实施,提高财务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从而保证财产保险公司在新时期健康的发展。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 1.资产负债不匹配 受到经营方式和经营特点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率较高。而且由于公司中的大部分产品都是短期产品,所以其对于流动资金的储备量有着很高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现金支付能力,才能有效应对退保金、支付赔款等问题。在以往的经营管理模式中,管理投资资产的资产运营部门与管理负债的产品开发、定价和销售部门之间是分开的,而这也就使得这几个部门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从而降低了负债管理的效率。若是流动比率较高,那么市场利率的波动就会影响到很多短期资产的经营,从而造成保险业务的不稳定;若是流动比率较低,那么就会使资产的变现性变弱,从而严重降低保险公司的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以及进行短期偿债的能力。 2.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健全,这也就使得在财务管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部分员工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较低、各个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不明以及无法及时发现公司中存在的违纪问题等。若是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就会降低企业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从而增加企业要面临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3.治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财产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流程不合理、内部管理环节较弱、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不明确以及问题出现后难以追究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治理体系不完善造成的。治理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公司的运作体系较为模糊,一旦出现问题,没有部门能够对相关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风险。 4.风险意识缺乏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树立起风险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才能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从而保证财务管理的有效性与安全性。但是,目前,大部分的财产保险公司都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这就使得其无法有效应对出现的风险,从而给财务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并使公司的经济遭到严重的损失。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控制对策 1.有效管理保险资产价值链 要想使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从而降低财务管理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就必须对资产的价值链进行有效管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公司要对资产的分配进行科学管理。首先,保险公司要根据经营的计划与方法,对分支公司在市场走向、经济发展以及资产获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并根据其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规划,使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对发展的要点进行明确。其次,还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目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资产交易分配方式,对不同投资的限额和业绩目标进行明确划分,从而有效控制资产分配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还要对负债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对负债进行管理就是尽量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欠款的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促进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在对负债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公司应该对资产与负债关系的融和度进行充分考虑:要对费率进行科学确定,从而保证保费的充足;要对理赔进行合理控制,从而减少相关的支出;要及时回收资金,避免出现坏账、呆账等问题。这样可以有效促进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提高,从而减轻其面临的财务压力。其次,保险公司要对资金负债的特点进行有效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盈利能力,做好风险评估以及产品开发等工作,还要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提高公司的应对能力,从而有效保障财务管理的质量。最后,公司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负债管理方法进行合理选择,利用先进的手段对资产错位的风险进行有效预测,提高负债管理的水平,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要想对财务管理进行有效管理,保险公司就必须建立起健全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与预报。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一方面能够及时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反映,甚至有的时候还可以监测行业系统中的财务情况,并在这一基础上观察、识别与判定保险公司分实际运行状况,并发出相关的预警信息。总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够让公司及时发现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关的对策进行解决,从而提高了财务管理的质量与水平,可以有效降低财务风险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3.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应对相关的财务风险,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要想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就必须了解财务管理要面临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方案与对策,还要创新财务管理与决策的方法,建立起财务约束机制。财务约束机制的建立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进行。外部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市场约束和政策法规约束等,但是这种约束的力度较小,所以要加强内部约束的建设。内部约束指的就是对财务预算进行有效管理,包括执行运算、编制运算以及考核评价等,通过对各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的合理分配,加强内部监管的水平,从而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4.提高财务管理风险意识 首先,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要自觉对专业知识进行学习,了解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掌握理赔、承保等工作的风险点,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其次,公司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的风险分析、财务管理优化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使工作人员树立起风险管理控制的意识,提高其对风险的应对能力。最后,公司还要建立起相应的奖惩制度与考核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从而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结论 进入新时代后,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成为了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必须充分了解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并通过有效管理保险资产价值链、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以及提高财务管理风险意识等对策,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与水平,从而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
浅谈我国保险网络营销:保险网络营销 摘 要:目前保险网络营销这种方式在保险营销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而保险网络营销具有的成本优势,客户优势,与服务优势也是传统保险营销方式所不能比的,随着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网上购物的人数的增多,保险网络营销比以前更加具有优势 关键词:保险网络营销;传统保险营销方式;成本优势 随着互联网及电脑的普及,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这种新兴的网络技术也在影响着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保险网络营销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到现在为止,已经成为保险营销的一种新手段。 保险主要是从欧美发展过来的,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是第一个通过互联网营销保险单,随后,安泰,友邦等保险公司也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网站,通过调查发现,在美国的保险业务中,有约两成是通过网络保险来进行购买的,其余则是通过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进行,同时随着美国保险网络发展势头良好,在欧洲各国,保险网络营销也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英国建立的“屏幕交易”网站提供了7家本土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其用户量正在增长,而2010年6月全球最大的三家网上保险服务公司合并为全球保险电子商务,进一步促进了网络保险的增长和完善。 网络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人,银行保险,具有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效率,具有个性化服务的特点。主要来说有以下几大优点: 1.节约成本,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有了切实的利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其保险产品的推出,营销,客户服务等都可以在网上直接完成,节省了由此付出了房租,营销费用,印刷费,交通费,人员工资,人的中介费用等,只要支付一定的网络管理费用,这种成本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于客户来讲,由于网络营销为保险公司省下的成本,其产品费用也一定会降低,就以大家熟悉的航空意外保险来说,如果通过航空公司来购买,那么一般情况下是20元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为60万,而如果通过保险公司网上直销来购买,那么同样的20元钱,得到的就是就是为期一年的保单,其中航空运输的保险金额是100万,铁路运输是50万,公路运输是20万,这样看来,客户得却是得到了很大的好处。 2.服务优势,网上保险营销没有时间,空间的限制,客户随时可以查看产品介绍,价格,费率等信息,同时可以随时购买在线网络产品,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来进行理赔申请,在线问答等,而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等工具,使得保险费的缴纳等都是通过网络支付,大大提高的保单销售的速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效率。而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及时有效的在线自己的产品信息,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而客户也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进行选择,通过比较保险公司的报价与产品介绍,选择合适的产品,这样保险公司的经营会更加透明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会更加公平化。这样,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件省心,省力的事 3.客户优势,在保险公司内部,直接与客户接触并不是很多,目前,保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只要是靠各种人与销售公司,由于人的水品参差不齐,又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推销保险单的时候,难免会夸大或是逃避其中的某些内容,而通过网络保险营销则增强了保险公司的人员与客户的直接交流,突破的地域上的限制。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开展新客户是罪重要的也是最让人头疼的,但是在网络保险营销时代,会让大批的客户主动来接触保险产品,而且现在电脑的普及化,人们对于因特网的使用一定会越来越频繁,抓住这些"潜在的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时也是一个很大的商机。 那么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国家的整体网络已经覆盖到了全国范围,中国网民人数达到了4亿多人,互联网的普及率也很高,而同时,网上购物也掀起了一阵潮流,到2010年我国网络消费者数量达到了1.3亿,支付宝的用户数达到了3亿,网上购物总金额达到了2670亿,在国家零售总额中占2.1%,这些都为我们国家的保险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泰康的资料显示,2006年网络保险的销售额达到了1亿,而2007年就达到了6亿,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网络保险的销售额每年的增长速度都达到了100%以上,虽然我国网络保险的业务总体是增长的,但是在2007年得时候,中国网络保险销售额占整个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只有0.41%,这个水平远远落后与其保险业发达的欧美市场,而根据关保险专家预测,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发展良好,在未来中,网络保险的整体销售额将达到整体保费收入的10%以上,也就是说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这还是一个极具潜力但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展的市场,在将来的保险业发展中,保险网络营销必将是抢占市场的一个重要砝码。 网络保险营销的发展既是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的发展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对自身不断开展,不断完善的结果,网络保险营销进一步挖掘了保险的潜在需求,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这并将使网络保险营销成为未来保险发展的必然产物。 浅谈我国保险网络营销:中国网络保险营销发展浅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保险营销迅速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欧美国家、中国网络保险营销发展现状,提出了中国发展网络保险营销对策:创造良好的网络保险营销环境;创建保险公司网站域名;打造网络保险品牌,提升网络保险营销服务质量和内容;开发适于网络保险营销的保险产品;营造完善统一的网络营销平台;建立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互补模式。 [关键词]网络保险;优势;现状;对策 1 网络保险营销的优势 1.1 网络保险维护成本低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去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价等方面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具有大幅度降低的潜力。 1.2 网络保险增添新的销售机会 由于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只能与部分客户接触,互联网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进行信息交换、交易,随时随地为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群提供24小时服务的特点,使得保险人不易联系到的一些崇尚快节奏高效率而又不喜欢经常被陌生人打扰的人群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为其服务。因此,网络保险营销使更多的人成为保险新客户,大大增添了保险新的销售机会。 1.3 网络保险营销具有互动性,可以提升公司服务质量 由于网络的在线服务可以是全天候的,所以网络营销有即时与快捷的优势,能与客户保持长久、及时的信息沟通,网络成为了客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双向沟通的最佳媒介。一方面,客户可以在网上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险种和报价,方便快捷地选取一个最适合的险种,保险经营者也能迅速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向;另一方面,客户们也能通过网络更直接地了解保险经营者的情况。同时,网络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许多相关内容的“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服务。 1.4 网络保险可以促进保险宣传和市场调研 在网络环境下,保险公司可以用公司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球电子广告,向顾客有关保险动态、防灾防损咨询等信息,既能扩大保险宣传,又能提高服务水平,还能克服传统营销中借助报纸、印刷宣传小册子所固有的信息量小或成本高、时效差的不足。 2 网络保险营销的现状 2.1 欧美国家网络保险发展现状 网络保险营销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产品、渠道和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利用网络进行内部管理的同时,更着重发展网络保险营销,网络保险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被人们所接受。2009年,美国有93%的保险公司至少设立了一个公司网站,其中,有一部分的保险公司甚至设立多达4个网址,并且网站的设立都比较规范和健全。超过43%的保险公司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国网络对话数据营销公司最新调查,2008年,美国有高达890万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选购保险产品。 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也很迅速。英国建立的“屏幕网站”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0%的速度递增。在英国,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3%。法国安盛保险集团自1996年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目前,这个集团约8%的新单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 2.2 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业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2000年,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网站,很多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出现,标志着中国进入网络保险历程。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金盛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的电子商务网站先后正式开启;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在京正式向外界亮相;“网险”、“e家保险”、“买保险网”等第三方网上保险超市也陆续开始上线运营。 从各大保险公司近几年的信息化动作来看,网上保险直接渠道、网上保险间接渠道、手机保险均得到快速发展。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财险的电子商务系统和手机投保系统,以及易保网、中国保险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均在近几年有较大投入;中科软、尚洋信德、新保软件等保险行业软件和服务厂商也纷纷推出相应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此外,保险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行业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相继出台,推进网络营销已经成为“十一五”期间保险业重点发展目标;《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陆续实施,困扰保险网络营销的身份认证、电子保单及在线保费支付等问题逐步得到改善,为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环境。 3 我国网络保险营销发展对策 3.1 创造良好的网络保险营销环境 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保险条款的繁杂性、保险服务的互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的网络营销。因此,需要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应机构制定有关网络保险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电子保险合同管理办法等,使网络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为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3.2 创建保险公司网站域名,打造网络保险品牌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扇保险公司与客户交流之门,网站域名则包含了丰富的保险公司信息,它可引导客户上网,通过网络动态地、及时地、全面地向顾客传递信息,所以,电子商务系统环境下的保险公司要建立网站域名。首先,建设搜索引擎导向的保险公司网站,广泛地与其他网站链接,认真设计适合于搜索引擎检索的关键词,指引搜索引擎去进一步分析网站的内容、尽可能多地获得其他网站的链接等;其次,使用电子邮件宣传公司网站。此方法关键是获取准客户邮件地址,可通过娱乐、有奖竞赛或优惠销售等网上活动让准客户参加进来,然后定期用邮件和他们建立长期稳固关系;再次,使用传统媒体宣传公司网站。简单、易记、便于产生联想的网站名称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公司印刷品等不断给人以视觉冲击,加深印象。 3.3 提升网络保险营销服务质量和内容 快速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是进行网上直销的保险公司战胜竞争对手的法宝。众所周知:服务贯穿于电子商务的全过程,保险本身是一种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金融服务,把两者叠加在一起的保险电子商务,必然以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为目标。保险客户服务根据其功能分为两个层次:基础服务,高附加值的服务。基础服务就是保险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的互动优势,为客户提供服务来实现保险产品的市场价值。保单售前,客户点击保险公司网站了解公司的背景、险种条款、投保流程、既往赔付案例等信息,之后可能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意向信息;保单售后,保险公司在线提供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报案和给付。离线服务主要是完成保险方案的确定和核保工作。保险方案的确定大多难以在线上完成。这是由于对于个性化的保险需求,线上的信息交流很难连续顺畅、语意表达及对方的理解可能不尽如人意,造成此方式较机械,所以需要其他的线下服务方式来最终确定保险方案,如:电话、保险业务员与客户的面对面交流来完成。线上核保只能针对少数险种,如:车险、意外伤害险等,大多数的险种需要线下核保,如健康体检、财产核查等,否则,保险公司要承担较大的逆选择风险。可见,在线服务和离线服务的密切结合是实现保险电子商务的基本保证。没有基础服务来实现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向保户的转移,附加服务只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附加值的服务是指客户在体验网上保险消费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与保险产品相关的各种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3.4 开发适于网络保险营销的保险产品 大力开展险种创新,开发适于网络的保险产品,既是对保险网络营销的要求,也是保险营销创新发展的契机。网上保险产品既要从技术上适合网上销售,又要从市场上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如果能取得这两者的交集,推出的网上专用保险产品必然会取得产品竞争优势。像戴尔计算机公司网上直销电脑一样,戴尔公司会按客户的电脑设计方案为其组装产品,电子商务时代的网上保险产品也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必将成为最受欢迎的网上产品。 3.5 营造完善统一的网络营销平台 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网络平台作为技术支持。美国市场的保险网络营销中,仅有20%是通过保险公司专属网站进行的,而第三方网站却占到了80%,后一种模式往往是由独立的商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即中立的网上超市,提供来自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价格,不受时间、空间和品牌的限制。 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网络保险市场严重分割,造成了目前的网络营销一直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在总体上获得足够规模的客户群体。国内第三方网络平台基本上只扮演“二传手”的角色,接到业务还是转向保险公司传统渠道。因此,国内网络营销可以通过同业公会牵头的方式,制定电子商务经营规则,建立完善统一的网络平台。 3.6 建立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互补模式 保险网络营销的出现,拥有许多传统营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在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适合其销售的险种也有待进一步开发。因此,合理的选择是将网上保险与传统展业模式综合起来,用传统展业模式的人员支持保险网络营销,用保险网络营销的网站为传统营销的产品宣传和客户服务,两者相互发挥长处和弥补对方的不足,实现保险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有机整合,必将使网络保险营销得到更快的发展。 [作者简介]王秀珍(1972―),女,山西人,2003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金融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现工作于中国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 浅谈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对网络时代保险营销的思考 摘要: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顺应信息时代的潮流,网络保险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加入网络化、信息化的改革大潮中,促使保险营销进入了网络化时期,并成为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文章在对比其他国家保险业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保险营销的优势、劣势、模式选择及营销策略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网络保险;模式选择;保险营销 进入21世纪后,网络成了家喻户晓的名词,网络的使用率也逐年上升。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平均每分钟新增100多个网民。其中,已有20%的网民开始使用网上银行和网上炒股,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据调查,网络、电视和报纸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网络是网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可见,网络正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具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随着我国入世,外资保险公司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事实上,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在这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构成了威胁。2004年北京寿险市场首次出现负增长,但外资保险却保持了高增长的市场份额,从1.26%上升到6.46%。但网络的便捷性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生机,也有力地促使各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和营销手段上进行变革,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重视管理和营销手段的快捷性和高效性,并逐步借助网络和信息化手段来开展各项业务。现在中国国寿、人保、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华泰等都先后进行了信息化改造。各保险公司纷纷采取e化战略是因为网络保险与普通保险相比有着以下各方面的优势: 一、网络保险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网络保险可以实现“3A”化服务(anytime、anywhere、anyway),使得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全天24小时的无间断服务,最终达到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益的目标。同时,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 二、网络保险降低了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进行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保险销售费用。传统的个人营销机制是以保险公司向保险推销员支付高额的保险销售提成为前提的。以恒安标准人寿为例,其员工的保险销售提成可达到25%,而网络营销则不涉及此项费用。另外,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如房租、佣金、薪资、印刷费、交通费、广告费等都会大幅减少。据美国学者计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三、网络保险的信息丰富,可供客户选择,也增强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交互性 传统的大众媒体自上而下单方向地将信息传递给受众,利用网络开展营销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它更强调互动式的信息交流,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见解。消费者可以直接将信息和要求传递给市场营销人员,大大提高了营销过程中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由被动的承受对象和消极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重要的信息源。在整个过程中,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保持持续的信息密集的双向沟通和交流,让消费者参与营销过程的方方面面。随着保险人对顾客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也将变得更加详细和个人化,从而使服务质量进一步地改善,真正使顾客获得个性化、人性化的保险产品。 四、网络保险投保公开透明,降低风险 通过透明的网络业务,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监督,可以避免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规范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以上优势使网络保险在传统保险模式下有了一席之地,保险业也将随之进入网络保险时代。同时,网络营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也是一种“软性”营销。由于保险业不需要传统的物流配送体系相支持,因此具有开展网络营销的先天优势。在这点上,国外的保险企业起步要比我国早得多,欧美国家大量涌现了能够在线提供保险咨询和销售保单的网站。目前,国内外保险企业借助于互联网开展网络营销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保险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 此种营销模式主要是指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通过原有的公司网站或另外建设一个网站,设立保险产品门店,在网上门店内完成从宣传保险产品到签发保单,甚至是受理配案的整个保险业务过程。由于通过主页来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最好的一种营销模式,而网站就如同是保险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分公司,客户直接可以通过网络详细地了解产品,因此,此种营销模式不仅能够极大地方便客户,使客户从被动变主动,而且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由具有较强实力的保险公司自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宣传保险知识和公司形象,提供的服务流程较为全面,网上直接支付较为普遍。如今,平安PAl8、泰康在线、华泰的www.省略和新华人寿的www.省略等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二)利用第三方保险商务平台 第三方机构模式是指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人之外的机构开设网上平台,为众多保险公司和客户提供交易场所,并收取服务费。保险公司和顾客在这个平台上碰面,互相促成保险合同。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由第三方的商业机构建设,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完成理赔等业务,网上支付也较少涉及。易保网、网险、保网、买保险网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1997年11月28日,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www.省略)正式开通运行,并进入国际互联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公司在网上完成的第一份网上保单更是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经搭上了网络快车。2000年3月9日,国内推出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该网站由太保北京分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开发,真正实现了“网上投保”。“网险”目前推出了包括网上个人和团体保险两大类,30余个险种。保险网络营销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仍受到监管不足、人力资源缺乏、前期成本高、产品种类少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保险企业的营销活动要想真正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在以下方面多加努力: 第一,转变营销观念,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网络互动的特性决定了保险业开展网络营销,公司会收到大量的反馈信息,因此,公司要专门设人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需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E-mail反馈分类的管理员,并在网站上设立留言板。 第二,进一步完善网络保险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网络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单靠行业自律是难以维持的,如何进行网上核保、网上理赔,如何防范网上保险欺诈等都为保险企业提出了难题。与有形物品的网上交易不同,保险电子商务由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人为因素与深刻复杂的背景及利益关系,仅仅依靠网上运作还难以支撑网络保险,如何禁止和惩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如何实现网上核保与网上理赔及支付等,我国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它既需要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公德意识与法制意识的不断强化。为此,政府管理部门应加紧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保险运行机制的研究,创建一个诚信、公平的环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以迎接e保险时代的到来。 第三,努力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网络保险要求员工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应该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两个方面,这样才能够避免员工串通骗保的情况出现。目前,在我国现行保险体制下,保险营销人员多数为非正式员工,按业绩淘汰,他们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待遇,缺乏归属感,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而在美国,人队伍虽然近百万,但监管体系完善,人员素质高,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大约花费1-1.5万美元对人进行培训,并且要通过包括人寿保险和个人保险的14门课程的10门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日本的外勤营销人员也要经过完整又严格的教育培训才能获得展业资格。所以,我国保险公司要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系统、严格、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进行专业化的营销服务。 第四,创造网络品牌,加强品牌营销。品牌是一种心理概念,是一种基于消费者的内心期待,由企业通过产品或服务表现而建立的稳定的符号象征,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情感价值的转换替代符号。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保险市场的竞争最终是品牌与服务的竞争,把品牌、服务和营销机制融为一体,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品牌形象为价值标准、以服务为整体功能的品牌营销模式,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保险企业应进行深入的客户调查和研究,重新进行客户定位,并开发出适合他们的新品牌产品。 第五,采取多渠道分销式的营销战略。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分销渠道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因为保险产品的最终售价,不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且取决于流通费用的高低,同时分销渠道选择得好与差将决定能否有效地使产品大量地进入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选择既适合产品特性,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分销渠道,突破目前自销和个人人销售的单一模式。从美国保险业实践经验来看,不但保险对象是多元的、分散的,而且险种性质和内容也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非寿险分销渠道存在着严重失衡。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1~9月,我国非寿险保险费收入1196.17亿元,保险专业公司(独立人)实现的保费收入仅为71.22亿元,仅占全部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95%。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8.21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62.12亿元,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19%。占绝大比例的非寿险保费仍然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渠道获得,这与美国非寿险业独立经代机构的重要地位截然不同。因此,我国非寿险业需要充分考虑保险产品市场化带来的客户需求、产品、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其他层面经营制度的变化,对当前失衡的分销体系结构进行调整,逐步放弃过度依靠单一直销模式的销售体制。 第六,切实开展险种创新。险种的创新开发是实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起点。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险种,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险种创新主要包括:设计全新险种;旧险种组合改造;实行“拿来主义”,从海外保险市场引进成熟险种加以改造;量身定做,针对客户自身特点制定和组合保险产品应是未来险种创新的主要方向。只有进行成功的险种创新,才能满足顾客不同需求,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市场。 如果我国保险业能在以上各方面下苦功夫,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保险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但与此同时,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事物,尽管有着很大的优势,其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不完善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和不足。因此,网络保险尽管好处多多,但也非我们想象中的灵丹妙药。保险业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将传统保险与网络保险相结合,不断创新发展。2007年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业务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全国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7035.76亿元,同比增长25%。全国公司总资产共计29003.92亿元,比年初增加9272.60亿元,同比增长46.99%,是2002年的4.59倍,年均增长35.62%。保险业尤其是网络保险业在我国有如一个正在学习走路的孩子,他的成长之路还很漫长,成长空间也很巨大。如果各保险公司既能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又能最大限度地防范网络风险,那么全面e化的网上保险公司将成为21世纪保险业的领头羊,届时,我们也将迎来保险公司与投保客户双赢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浅谈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浅析保险网络营销心理 摘 要:网络营销因其所具有的优势正在成为保险企业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它将以一种全新的模式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观念、生活和工作。同时面对网络营销这种特殊的营销模式,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得更加复杂和微妙,并直接影响网络营销的效果和发展。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影响网络营销的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营销;动机;影响因素;劣势 保险网络营销是保险企业的一种新型产品营销方式,是指保险企业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在线完成产品宣传、投保、理赔等全过程保险服务的销售行为。 网络营销因其所具有的优势正在成为保险企业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它将以一种全新的模式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观念、生活和工作。同时面对网络营销这种特殊的营销模式,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得更加复杂和微妙,并直接影响网络营销的效果和发展。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影响网络营销的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网络消费者的需要与购买动机 1.1 网络消费者的需要 网络中的消费者,除了希望获得购买保险产品所产生的基本需求外,还基于以下一些新的需求: (1)兴趣的满足。 人们选择上网,很大一部原因是兴趣使然,这种兴趣的产生,主要源于探索新鲜事务的内在驱动力。网络包含了各种知识和信息,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心理沿着网络提供的线索不断深入查询,并且当人们通过网络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东西时会产生-种满足感。这种源于探索与成功的兴趣会使消费者不由自主的选择网络这一媒体。 (2)聚集的需要。 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所以在人们的潜在意识里,都有着一种参与集体活动的需求。由于现代人工作繁忙,现代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很难找出共同的闲暇时间来进行集体活动,网络的出现则为人们设计了一个虚拟的社会,虽然在网上人们不能谋面,但网络毕竟为人们的虚拟聚集提供了可能,目前广受欢迎的实时通讯工具如QQ、MSN等,就因给孤独的网民交友聊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广受欢迎。 (3)交流的需要。 人们在聚集之后的主要目的就是交流,他们会提供自己的各种思想与见解,同时也希望能从他人那里获取自己想要的各种信息。网民的这种交流需要.即可能是不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纯粹心理、思想的交流,也可能是希望通过沟通,获得某些经济利益,如商家或企业与消费者交流,达成一笔交易,满足某些利益需求。 1.2 保险网络消费的动机 (1)内在需要。 对于风险规避和获取安全保障的需求是投保者的最原始动机,自然也是消费者选择网上投保的最原始动机,当人们意识到风险无处不在时,就会想通过购买的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和防范风险、补偿损失,另有一些投保人也会将保险当做一种重要储蓄和投资途径,但无论是那种消费者都会源于安全保障、储蓄、投资这些最基本的需要而选择购买保险。 (2)外在诱因。 消费者选择网上购买保险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动机: 一是情感动机,对于网上消费来说,网上购买保险比去人处投保或直接去保险公司投保更新鲜,更具有满意度。 二是理智动机,选择网上购买保险的人群,大多数是年轻人,并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他们具有一般消费者更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他们能在众多的保险产品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特别是网络所具有的强大的信息搜索功能,是用户可以更方便、快捷的获取企业和产品信息,极大的扩大了选择范围。同时,由于面对的是电脑屏幕,而没有人喋喋不休的宣传,使消费者能够在一种更轻松、更理性的心态下做出购买决策,这正好迎合了理性消费者的“货比三家”的谨慎购买心理。 三是偏好动机,一些消费者对于某些网站,图表广告、产品等具有特殊的偏好,因此成为某些企业网站包括某些保险企业在内的网页的忠实浏览者。 2 保险网上购买行为的影响因素 (1)主动消费。 保险知识在公众中的不断普及,保险市场中产品的日益丰富与多样化,使得消费者的投保主动性越来强。保险产品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对于某些消费者也属较大额支出,因此消费者在决定投保之前,通常会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搜集各家保险企业及产品信息。这些分析也许不够充分和准确,但却可以使消费者获得一定程度上的满足感,减少风险感,增强对于企业的产品的信心,消费者这种不断增强的主动性源于现代社会的不断增加的不确定性,和人们追求安全的天生欲望。 (2)投保方便性。 一部分消费者由于工作压力大,节奏快,很少有充分的剩余时间,为追求投保的时间成本,尽可能减少人力和费用的支出,同时也可以不受企业营业时间的限制,不受保险人的展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消费者只要坐在家中,就可以通过点击鼠标来完成投保。 (3)尝新的心理需求。 对很多消费者来说,网上购物与网上冲浪、聊天、欣赏在线音乐一样,都是一种未曾体验过的新奇感受,因此,那些具有求新心理特征的消费者,为满足尝新的心理需求而选择网上投保。 3 网上购买保险的心理过程 (1)需求的诱发。 与传统投保方式相同,网上购买保险过程的起点也是需求的诱发,出于安全保障、储蓄、投资等需要。但在网络投保中,消费者同时受到来自于视觉和听觉的刺激,网络的特性使文字表述、图片数据显示、声音等更具有感染力,这些将会成为诱发消费者购买的直接动因。 (2)信息的搜集。 网络信息搜集的快捷与全面,是消费者选择网上投保的主要原因之一。较之传统模式,网上消费者不仅选择范围更广泛,并且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动性。消费者可以广泛浏览各保险公司的网站和人的网页,充分了解各家企业的情况和产品的信息。 (3)比较选择。 传统消费投保模式下,投保人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或人的询问来比较评判产品的孰优孰劣,但在网络投保中,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的比较只能依赖于保险相关企业的描述,这种描述又多限于文字和图片方面。这种局限性使得保险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种类较少,保险企业提供的户品或服务描述,若不能通俗易懂并吸引人,可能很难赢得顾客,但若这种描述过分夸张至带有虚假的成分,待日后客户发现后则可能永久地失去顾客,因而判断这种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留给消费者的一道难题。 (4)购买决策。 网上投保人的购买决策更具有理性,感性因素较少。因其在网上寻找商品的过程就是一个思考的过程,消费者有足够的时间来分析比较每个保险产品的费率、保障范围、保险责任, 之后再作出购买决定,并且网络投保受其他消费者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小,更有利于消费者作出理智的决策。 (5)投保后评价。 网络空间中信息传递的速度是极快的,而广度更是无法衡量,消费者投保后好的体验若在网上反映,将使保险企业的形象得以很好的树立,但若消费者购后产生不满意感,他也很可能通过网络平台将这种不满意大范围的传播,这在广大网民心中会产生不良影响,打消很多其他的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4 保险网络营销的心理劣势 作为新兴营销方式,网络营销有强大的生命力,但就其本身特点和发展状况而言,它仍存在着一些心理上的不足: (1)增加了购买成本。 所有保险相关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使消费者增加了鉴别、选择企业或产品的难度和时间等成本,保险产品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消费者还是很难只通过相关企业的网上宣传来了解并掌握全面详实的保险产品信息。 (2)对消费者的基本素质要求较高。 基本素质是指消费者的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以杜绝违反合同的故意行为,如欺骗、隐瞒、疏忽大意等,如果投保人没有较高的基本素质,则极易发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说网上投保是对人们基本素质的一种挑战。 (3)无法满足某些特定的心理需求。 网上购物只能替代部分人际互动关系,不可能满足消费者在这方面的个人社交动机。虚拟购买空间也无法使消费者因购物而受到注意和尊重,消费者无法以购物过程来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成就或支付能力。 (4)现阶段网上投保支付安全性、保密性没有保障。 对于网上保险能否保证保户个人的信息的隐私性以及支付的安全性等都格外重要,在线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等商业秘密,人身隐私和支付账户密码等信息,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而现有的技术还不能完满地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另外,电子商务较常规交易手段的手续要复杂一些。 (5)消费者对于网上保险认知滞后。 消费者认识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还有一个过程。认知的滞后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另一重大障碍。消费心理学中的“惠顾效应”显示,人们重复选择自已熟悉的行为和场景,从而形成习惯.而不断地尝试和不断地获得良好的反馈,则能使自已更多地重复这样的行为活动,但由于网络营销形成不久,购物者普遍缺乏足够的网上购物经验,同时,也缺少对这种购物行为的交付方式安全性的知识,或不了解这种商业支持系统的复杂性(技术的、投入与维护等)等问题,所以,个人的网上购物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 综上所述,从消费者心理和行为角度分析,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相比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面对崭新的网络营销方式及其引起的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的改变,保险企业必须认识和适应这种变化,并且通过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主动地影响消费者的心理和购买行为,才能在未来的营销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浅谈我国保险网络营销:试论我国保险的网络营销 摘 要:网络营销是以现代电子技术与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为基础,与市场变革、市场竞争及营销观念转变密切相关的一种营销模式。网络营销为保险企业提供了适应全球网络技术发展与信息网络社会变革的新的技术与手段,形成了现代保险企业全新的营销策略。我们应该根据当前整个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充分发挥网络营销的优势,避其劣势,对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进行有效而合理的整合。并在发挥整合优势的过程中,发现、分析、解决保险网络营销遇到的问题,使这一顺应时展的营销模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保险企业创新发展中的效能。 关键词:保险 网络营销 整合分析 一、保险网络营销概述 (一)保险网络营销的定义 互联网引入我国以来,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而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网络营销作为“无店铺营销”集大成者也成为时下的一种潮流。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也正逐步为保险业所接受、运用。保险网络营销(e-Marketing,e-表示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是指保险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提供服务,并最终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从而更有效地促成个人和组织交易活动的实现,以达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它的特点在于可以提供适时服务,顾客可随时进入网络购物;经销商与顾客建立起直接交流的通道,而且是双向互动式的沟通,这就减少了中介环节,降低了销售费用,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开始采用网络营销,这一方式也逐步显示出生机。 (二)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状况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几年来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逐渐被人们接受。美国由于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成为发展网络营销的先驱者。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营业仅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已上网经营。早在1998年美国就有86%的保险公司在网上产品资料信息,有6196个保险站点提供商地址咨询,并有43%的保险公司已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各国保险产品的网络营销发展势头也相当可观,如英国的“屏幕交易”网站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一个月以70%的速度递增。2005年英国车险网上销售比例达到了13%。2003年《欧洲保险和养老金业中的信息通信技术与电子商务》报告显示,欧洲保险业的网络营销在各行业占了较高的比例,接近5%。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及资产管理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集团,早在1996年就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目前这个集团约有8%的新单业务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的网络营销起步比较晚。在中国,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中国保险业在5年前才与IT业完成嫁接。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始尝试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共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该公司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不过,由于国内在对实现网上交易至关重要的货币结算和网上签名等方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出现完全意义上的保险网络营销还需时间。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营销决不仅仅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简单地销售保单,而是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保险服务的过程。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PAl8新概念”和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两个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都是上千万元的项目,他们已经具备了网上保险的基本功能,初步实现了在线保险营销,并且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 (三)保险网络营销的优劣势分析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之所以能为人们所接受、认可,必然体现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当然任何一种事物都也存在固有的某些缺陷。或者是因为历史的局限性而表现出来的不适应。网络营销应用于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 1.网络营销的优势。虽然通过网络营销的保单促成量在全球目前保险成交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还是微乎其微,但网络营销作为保险企业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其具有的诸多优越性是传统营销方式所无法比拟的。(1)节省开支,降低成本。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公司只需支付低廉的网络服务费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2)信息量大,具有互动性。网络就如同一位保险专家,人们可以从网上获取大容量、高密度、多样化的专业信息,可以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和多种保险产品中实现多元化的比较,大大减少了投保人投保的被动性、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增强了双方的互动性。(3)即时传送和反馈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网络作为有效的销售渠道,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区,它随时随地的、富有灵活性与应变能力的服务理念推动保险商品的销售,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方向发展。(4)服务更具有连续性,避免人的短期行为。利用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与客户进行互动交流,使保险公司对每一位客户的服务更具有连续性,增强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可以避免由于人追求眼前佣金利益的短期行为对客户造成的损害和对公司形象的影响。 2.网络营销的劣势。网络营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其自身发展条件中的制约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1)缺乏信任感。眼见为实的购物习惯在人们心中已根深蒂固,买东西还是要亲眼瞧瞧,亲手摸摸才放心,许多人还不适应“鼠标+键盘”的投保方式,对于虚拟的网络市场心存顾忌,认为这样触摸不到的交易不安全。(2)技术与安全性问题。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来看,保险业仍是我国金融领域中现代化程度和网络技术装备水平较低的行业,硬件环境低下,人员水平不足,信息管理与分析能力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网上交易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商务信息和进行交易的,与传统的有纸贸易相比,减少了直接的票据传递和确认,因此要求网上交易比有纸交易更安全、更可靠,而就目前来看,现有的通信网络还不能绝对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迅速传递。(3)价格问题。以往的直销方式和中介销售,各公司之间主要依靠的是价格竞争,客户在购买产品市很少有机会比较多家公司的产品。网上销售可以使得单个消费者可以同时得到多家公司多种产品的价格信息以相互比较,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购买决策;而公司定价时不仅要考虑自身产品开发、宣传和系统维护的费用,而且要参考其他公司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定出具有足够竞争力的价格,这对企业来说可谓一个两难的抉择。(4)前期开发、系统维护费用较大。电子商务仍处于第一代应用之中,还不大可能从一家软件厂商那里买到所有称心如意的产品,而大的系统集成商,如IBM的全球服务系统和EDS公司的价码都很高。除了IT基础设施的投资外,还有其他的费用,如人力资本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等。有一个统计数字说,企业开发和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要花掉100万美元和5个月的时间,这对我国的企业来讲,只有少数几家大公司有可能做到,而作出这样的尝试还需要大量时间的研究和决策。 二、我国发展保险网络营销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网络营销应用我国保险业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面临众多的问题与困难。我们在汲取外国发展经验的同时,也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条路入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找出适合我国保险营销发展的途径来。 (一)我国当前发展网络营销面临的问题 1.我国网络环境有待改善,网络安全亟待解决。首先,网络在我国的普及率还比较低,广大客户的网络投保意识不强。网络的普及与网络保险的发展息息相关。从我国网络的发展来看,只是在个别大中城市网络普及率较高,国民上网率仅为1.5%,而且网络的硬、软环境不佳,诸如上网资费较高、网络信息传递速率极低等,业已成为网络经济的“瓶颈”,自然也是网络保险的制约因素。其次,网络的安全、“认证”问题。网络保险是在开放的网络上实现,网络交易及款项支付,最重要的无疑是安全。目前,关于网上支付有一系列可以遵从的安全标准。国际上大致有两种:SET和SSL。SSL协议使用方便,造价低,SET比SSL协议复杂,在理论上安全性也更高。安全和便捷,网上支付都要兼顾。我国网络安全尚未稳妥解决,网络安全协议亟待确立。实现安全的网络保险,重要的一点要解决网上身份认证的问题。因此,实现交易各方身份的确认和不可否认,建立安全认证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2.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一规定虽可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但无法适应发展迅猛的网络经济要求。同时,就网络支付而言,涉及电子签单和电子支付等方面内容也相对滞后,需加以完善,确保支付安全。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并且缺乏具体而详细的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有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对于保险业而言,它除了受常规法律的约束外,还受《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针对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与滞后,不仅牵涉到进一步完善问题,也牵涉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问题。 3.我国保险业对发展网络保险的准备不足。我国网络经济刚刚起步、保险业发展尚不充分,发展网络保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周密计划和精心准备。但目前情况是,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保险监管部门对发展网络保险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就保险企业而言,首先,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和服务体系的调整不够。主要表现在保险企业对互联网缺乏深刻的认识,公司尚未按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进行调整与转型。同时,公司服务及管理水平不完善,网络与保险的结合不仅不能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与形象,使得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得到全面升级;反而有可能放大公司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缺陷。其次,网上核保问题仍未解决。网上核保是制约我国网络保险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核保需要考虑的风险非常多,它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家庭背景等等许多因素,在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下,通过网络实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难度较大。不解决这个问题,网络保险经营的品种、范围就受到极大的限制。此外,我国保险业尚未做好网络保险与现有营销渠道如何接轨的方案及技术准备。就保险监管部门而言,网络保险的游戏规则的制定、运作过程及结果的监控方法、手段和技术等问题尚未作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加强对网络保险运行机制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防范网络保险人虚假信息、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不实以及网上索赔欺诈等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的产生,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着手处理的问题。 (二)我国发展保险网络营销的对策分析 1.应该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网络的基本建设。网络保险对于我国的大部分保险公司还是新生事物,据统计,自1997年11月中国保险信息网向公众开通并进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到1999年4月,共有7家国内保险公司、4家驻华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址。建立公司自己的网站,是实现网络保险营销的第一步。网站应该满足访问者和客户的需求,应提供网上投保、索赔、咨询等服务,如可以开辟“保险学习”专栏,提供有关保险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投保技巧、索赔程序等,从客户的角度帮助消费者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此外,可以通过与一些知名的网络热线等网络服务公司进行挂靠和联合,便于客户链接到公司的网站。 2.转变营销观念,真正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要强调“市场和客户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服务的开发,提供客户愿意购买的保险产品。网络使消费者具有更多的选择,而且改变选择也越来越方便了,这使得价格将逐渐趋向一致。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的变化,谁能不断开发和推出适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险种,谁就能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客户。在保险创新方面,要善于根据不同客户的个性要求,及时推出新的服务品种。 网络双向互动的特性决定了开展网络保险,公司会收到大量的反馈信息,公司要专门设人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反馈信息一般都是通过发给公司的E-mail或是在网站上留言而获得的,这样,对保险公司,若只有唯一的E-mail地址。则需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E-mail分类的管理员,根据反馈信息的内容分类分发给相应的部门,或采用一个简便的处理办法:不同的部门设置独立的E-mail地址,由反馈信息的发送者根据信息的内容,自己决定应发送到哪个部门。在网站上可以设立类似bbs的留言板,让客户提出对保险产品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参与保险产品的设计。 笔者建议,要建立一个具有市场研究、客户开放监控和风险控制的市场营销部门,以此为龙头建立网络化经营体系。通过网络营销管理控制,做好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和沟通,规划长期营销发展战略。强化对具体营销过程的管理、指导、实施,强化对网络营销活动的规划和监督,并对具体网络营销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加以纠正,使网络营销有序地展开。 3.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网络保险的运营,使得保险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与以往大不相同,要求员工应该具有全新的观念、较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是要求员工要精通保险业务知识,同时也要熟悉网络的操作,并能进行适当的维护。由于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人工的一些重复工作,员工的工作应该更具创新性,而不再是简单的重复,工作更具挑战性,需要有更扎实的业务水平和较宽的工作视野。当然,基于网络的工作,如果不懂基本的网络知识和电脑的操作是不可想象的。另外,网络给员工提供了一个自由的业务发展空间,相应的监控是必要的,但是对员工基于道德的自我约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对员工的培训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业务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是道德约束的强化。 4.改善现存的各方面配套保险服务,增强保险公司业务的便利性。我国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前具体形式,调整分销渠道结构。面对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叠、效益不佳的状况,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分布情况,结合网络营销,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网络营销主张以更加细腻的、更加周全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更完美的服务和满足。这种服务并不能完全构筑在虚拟世界中,需要网下的工作来配套实现。 5.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对网络保险中存在的风险,保险公司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专门机构,应有更清楚的认识。对于信用不足的风险,目前只能实施一个过渡的方法,采用并轨制,即传统的方式和网络方式的结合。对于来自外部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尽力做好网络的安全工作,如防火墙的设置、保存好访客的记录等。对于来自内部的风险,在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的同时,实施更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祸起萧墙”。 三、我国保险网络营销的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也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在保险业中更多的应用,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必然在整个保险经营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企业的网站将从简单的信息提供和产品销售向更为全面的服务转变。目前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建立的网站以专业化为主要特征,宣传公司的组织构架、保险产品,实现了信息查询,并开始尝试网上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网上简单的保险服务,逐步进入“销售Web”阶段。在此阶段内,各家公司逐步完善网上支付系统、网上安全系统,强化电子商务的保险销售功能。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相关支持系统的完善,保险公司的网站为了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将进入“服务Web”阶段。网站将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在线保单账户查询、网上复杂保险产品的承保、在线理赔集中处理、客户理财服务等。 其次,保险网络营销模式与传统营销模式趋于融合。保险网络营销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文化层次的提高、保险电子商务的技术和法律局限的逐步减少和消除,在业务总量上会有所增加,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成为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保险网络营销必须与传统保险销售渠道相融合,才能达到最高的经济效益。这是基于消费习惯、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的实际而采取的策略。在这一过渡时期内,保险企业既要用传统的营销渠道为目前的主流消费习惯服务,还要利用网络营销来培育未来的消费主流。成功的保险网络营销和成功的传统保险营销渠道有很大的关联度,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客户忠诚度是传统保险品牌在网上的延伸。 再次,保险企业将逐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组合模式,提高为保险客户服务的专业水平。对于日趋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来说,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营销能力成为为其今后发展提供动力的发动机和心脏。保险网络营销时代的到来,保险消费者不再是被动的消费者,他们可以自主地作出选择。投保人可以运用搜索引擎寻找到符合自身特殊要求的成本较低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为销售而销售。关键是要吸引顾客,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基于网络的遍布全国的保险销售服务网络。保险企业在其经营的全过程中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市场调查、保险客户需求和消费行为分析、保险产品的开发定位、运作流程的改进、销售策略的拟订、客户服务的改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反馈等,这是保险网络营销发展的趋势。 最后,巨额的投入成本与短期内较少的产出和客户的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将使保险网络营销趋向于共享平台。开展保险网络营销需要构建网上平台,并且设计相关安全体系和网上支付系统程序,这需要巨额的成本投入。同时,由于保险网络营销开展初期经营范围的局限性和客户对新的销售模式的接受有一个过程,网上保险销售经营初期的收入不能满足其庞大的支出,长此以往将难以维继。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重复投资,保险公司将趋向于共享平台来开展网络营销。由于平台共享,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以及相关行业还可以实现客户资源共享,提高自身经营业绩,实现效用最大化。同时,客户可以在同一平台享受金融、保险、证券等“一条龙”服务,获得了极大的便利,并且满足了其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区域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特色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传统农业大市,阜阳市农业资源丰富,区域特色显著,拥有大棚蔬菜、果蔬、畜禽、中药材等几大特色农产品产业,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但特色农业投入多、价值高、风险大,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特色农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特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亟需农业保险加以保障。近年以来,阜阳市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试点与推广拓展工作,成效突出,同时也存在特色特色农业保险需求满足度不高、覆盖面有待拓展、协作机制有待增强等问题,应从开展特色农险产品创新、建立多元化特色农险协作机制、营造特色农险发展环境等方面推动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特色农产品 特色农业保险 现状 对策 一、当前阜阳市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一)辖区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范围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农业保险工作。200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各地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工作。2011年,安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出台特色农业保险相关财政配套补贴政策。2012年,阜阳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跟进出台《阜阳市2012年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随之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方案,以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在辖区的试点推广开展。按照该实施方案,辖区投保农业保险的几大类特色农业品种主要有:大棚蔬菜种植、能繁母羊养殖、中药材(桔梗)种植、大棚草莓种植、养猪(生猪)。各类特色农业保险主要是保障生产成本为主,不保障种养殖收益。 (二)特色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 按照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原则,由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同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那样由政府及保险机构联办,共担风险的模式。根据相关规定,特色农业保险保费分担模式是,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参保农户承担40%。以能繁母羊的参保为例,每只保额是500元,保费是30元,则由省级财政承担6元,县级财政承担12元,其余12元保费由农民自筹。按照《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原则上农户保费负担比例不低于20%,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高于80%。各类保险保费与保额标准因成本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见表1。调查发现,种养殖企业和农户对当前的保费分担比例认同度较高,认为均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2013年上半年辖区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 目前,阜阳市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全部由“国元农业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一家保险公司承办。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共承保大棚蔬菜7800亩,大棚草莓5400亩,中药材(桔梗)60000亩,能繁母羊35000只,生猪9800头,共计保费收入1725万元,累计提供风险保障26565万元,为当地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提高了当地种养殖企业和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抵制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特色农业保险推广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部分特色农业保险需求尚未满足 目前,农业保险公司正在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发各类新式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特色农业保险需求满足度不断提高。但调查发现,当前仍存在部分农户的新型农业保险需求尚未满足,如鱼塘养殖保险、花卉苗木保险、薏米种植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有待开发推广。 (二)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有待拓展 调查发现,经过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应用,辖区农户保险意识提升较快,主动投保意识增强,特别是特色农业保险主要是针对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设施农业,客户群体集中在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社,该类群体的灾害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防范警惕度均较高,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认知度较高。由于处于试点起步阶段,当前特色农业保险的承保率和承保覆盖面仅在40%左右,与小麦种植、能繁母猪养殖保险90%以上的覆盖率尚有较大差距,辖区特色农业保险潜在市场有待挖掘。 (三)特色农业保险协作机制有待增强 由于辖区特色农产品种养殖产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农业生产主体经营资金不足、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仅有农业保险公司的扶持尚不能完全支持种养殖企业做大做强,特色农产品生产领域有待不同金融业态的合作推进,农业保险公司与银行、担保等不同金融业态的合作水平不足,特色农险与农业信贷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结合度不够,银行信贷资金有待撬动与释放。 (四)定损和理赔服务效率有待提高 农业保险公司的定损和理赔服务规范要求“查勘到村、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但实践中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农户的文化水平和保险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加上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有待理顺,导致查勘定损到户难和理赔时效性慢等突出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险产品创新 通过联合调研、分类指导等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以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选择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产业规模、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农产品为保险对象,着力提高特色农险覆盖面。 (二)建立多元化特色农险协作机制 一方面,加强政保合作。针对特色农险政策依赖性高的特点,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特色农险发展。积极推动保险公司独立经营、为政府代办、与政府联办模式等多元化农险协作机制。另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特色农险与农业信贷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结合,推动银行信贷资金有效投放。 (三)营造特色农险发展环境 一方面,协调政府出台有利政策。针对各类新型特色农业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等要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及时出台各项保费补贴或奖励政策。另一方面,加大特色农险宣传引导力度。通过调研座谈、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向政府宣传特色农险的功能作用;推动保险公司开展下乡推介、上门承保理赔等多种服务,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央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强调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补偿农业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原因,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本文在介绍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促进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西部地区 农业保险 对策 一、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随着对农业保险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正在逐步开展,农业保险所发挥的保障作用日益显著。首先,随着中央政策性的加强,西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增长,但与保费收入相比,理赔支出增长更快。其次,农业保险投入加大,保险品种及范围不断增多扩大。近几年,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品种呈逐步扩大趋势,尤其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新增的试点险种不断增多。再次,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大发展,补贴力度不断加强。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方案,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补贴资金支出加大;二是补贴险种增多。 二、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农业保险规模小 从保费收入比例来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承保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很小;从险种上来看,除能繁母猪险等个别险种得到普遍推广,其余险种并未大范围普及;从农业保险机构角度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缺少专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偏少。 (二)同东中部地区相比差距大 由于西部地区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特殊的地理和人文各方面因素,使得西部地区的农业保险发展在许多方面与东中部都有很大差距。 三、影响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 (一)从政府等外部环境角度来看 1.相关扶植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中央政府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鼓励各地方政府开展农业试点工作,但这只是在宏观上予以激励和指导,而有关保险品种、补贴力度、保费厘定等方面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2.缺乏系统的农业灾害管理体系。农业的减灾和补偿灾害损失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包括农业、财政、民政、保监等。这不仅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更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这就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的整合和测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西部地区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安排中,基本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并且在农村缺乏健全的组织体系相配合的情况下,经营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混为一体,不利于农业保险真正的自我发展。 (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 1.承保主体供给不足。由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高,因此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目标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我国西部地区是灾害频发区,农业发展水平又有限。承保成本高,保费收入低,保险公司在涉农保险的利润少,有时甚至出现亏损,这就使得开办农业保险的主体缺失。 2.承保缺乏技术性,开展农业保险问题重重。这主要表现在:保费收取难、查勘定损难、保险理赔难。这主要是受到西部地区自然地理环境和农民生活方式以及农业生产特点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地形复杂,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农险的保险标的点多面广,分散经营。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险承保技术的发挥,使其开展困难重重。 3.农业巨灾保险发展不充分,缺少完善的农业风险再转移市场。巨灾对我国西部地区农业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很大,并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和救济实现的农业巨灾补偿水平却很低,而这主要是受到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的缺失的限制。 (三)从农户的需求角度来看 1.收入水平低是制约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最主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由于受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人均收入远低于全国水平。较低的收入水平使得农民对本身具有风险不确定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这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广大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保险缺乏信任。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乏,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加之有些保险产品本身设计比较复杂,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和误解,这也间接导致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进而不愿意投保。另外政府救济也在无形中减少了农民的参保意愿。 四、我国西部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加大中央和地方的扶植力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 制定专门适合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农户个人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另外,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健全西部地区的财政补贴制度,资金支持应尽快到位,并且保证资金补贴每年都能够稳步增长,扩大保险补贴范围,充分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二)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发展农业巨灾保险 我国西部地区连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灾害带来的损失不断上升,这不仅使农民无以维持生计,就连缺乏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保险机构也无以承担损失重负。事实上,我国西部地区的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是逐年上升的,其需求量远远大于其供给量,特别是在一些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中需求很大。由于巨灾保险在我国发展也是刚刚起步,因此在西部地区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就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财政补贴及免税政策的扶持等。 (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形成多元化农业保险模式,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由于我国西部地区在经济条件、市场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尚不成熟,应发展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首先,我国西部地区各省应加强政府主办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并且在县乡以农业保险合作社为主。其次,西部地区应放宽投资保险领域的各市场主体的准入,尤其是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农业保险市场,扩大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四)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户对保险知识的匮乏问题。要对不同的潜在投保主体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应重点宣传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作用,使农户真正明白参与农业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自我救助的有效途径。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 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出台了很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山东省政府多次下发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用以指导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心部署和组织;坚持先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完善农业支持保险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措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的颁布,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下发,出台了很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农民、农业的安全生产和保障问题,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重视。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份开展了大豆、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在全国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国保监会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华农险三家公司参与试点。2007年5月28日,三家试点公司共同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建立了赔付超额分保机制,即当农险赔付率超过100%时,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担赔款,在全球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确保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2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保险保费收入达173.8亿元,同比增长28.01%,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7.8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 二、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山东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增加值多年来居全国第 一位;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棉花占全国第二位,蔬菜、水果、花生、水产品总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农业出口创汇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农险业务2007年前一直由山东人保公司独家开办,险种多时达30多个。农险发展1982-1995年为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经营模式。农险由小到大,获得较快发展,1989年全省近6000万亩小麦承保面积曾达到70%以上;1996年-2005年为商业化运作阶段。由于风险大、赔付率高、承保难度加大,经营规模急剧下滑,年保费从1994年的4600万元,下滑到2005年630万元。 2006年11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县(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人保公司具体经办,首批试点单位是章丘、寿光、临清市。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对参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奶牛、蔬菜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按3:3:4比例分摊。核算办法以人保公司试点县(市)支公司为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管理费用按照试点险种保费收入20%计提,试点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县级农业风险准备金账户。对试点业务的灾后赔付,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为限。当年3个试点县(市)共实现签单保费698万元,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9月2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部署,2007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25个县(市、区)。其中,省政府确定了20个试点县(市、区),青岛市确定5个县(市、区)。承保公司新增加了中华联合,承担3个县(市、区)的试点,其它试点县(市、区)由人保公司承担。保费补贴标准按照种植业险补贴50%、养殖业险补贴40%比例实施。 2008年6月2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省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承保公司除人保公司、中华联合外,新增加安华农险和太平洋财险,每个试点县(市、区)确定由一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所有农业险。新增试点县(市、区)人保公司承担18个、中华联合10个、安华农险4个、太平洋保险公司3个,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的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试点县(市、区)的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摊。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管理费补贴。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 三、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法律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完整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农业法》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只提到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费用偏高,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展业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业务的深入全面发展。 (二)业务风险大、责任范围难界定 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具有地域性,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和伴发性,而且每年都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其损失是巨大的、不可挽回的,农民难以自救,赔付率很高。 (三)参保意识较弱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误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 (四)农险结构不完善 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险种、规模控制严格,保险条款不尽合理,操作过于复杂,赔付金额偏低。 (五)承保、理赔督导不到位 有的公司未按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办理业务, 承保面不足,或超过规定的承保范围,或在收费上擅自作出违规承诺;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没有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处理赔案,而是采用传统的商业思维方式去处理,惜赔和乱赔现象时有发生。 四、新形势下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23号)文件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统工程。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建议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明确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业保险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金融其他行业发展,发挥保险业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发展,在大力发展各类商业保险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明确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保险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围绕农业保险改革发展,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 (三)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保险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引导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围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三农”保险。保险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商业运作、以险养险的运营方式,承保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保险公司应主动、广泛地参与“新农合”的管理,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开发“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协调有关政策,积极试办和参与企业年金保险业务;深入到乡镇、村庄和学校,解决服务网点不足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保障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坚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 1、明确研制、试办、开发农业新险种必须遵循的六个条件:(1)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掌握第一手资料;(2)正确选择试点的种植业、养殖业险种;(3)从实际出发,确定保险责任范围;(4)认真测算风险程度,准确设计条款,合理拟订费率;(5)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承保方式和费用;(6)借鉴国内外或其它险种开办时的经验教训,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2、遵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推进的方式。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实力雄厚,农民保险意识强的市县区先行试点。锁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盲目铺摊子,一步一脚印,一步一深入,一步一产出,逐步推开,尽量减少和避免试点期间的失误和损失。 3、抓好信息反馈。保险公司在与农民签订信用合同后,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抱着对农民兄弟负责、对保险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为农民当好参谋和助手。从多种渠道索取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促使农业保险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农村保险业务质量的长足发展。 (六)扶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险体系。保险业要服务于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业劳动力战略转移,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推进和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发挥中心乡镇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开办的险种业务、规定的保险费率、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组织,依据保险合同不惜赔、不拖赔、不乱赔,不断提升服务技能;各种政策补贴、管理费用必须及时、全额到位,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对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面前,减少农村经济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结合农村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政策扶植为引导,大胆尝试开发养殖业、种植业和农村主要经济作物新险种,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面,通过保险经济手段健全农业支持保险体系。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与思考 [摘 要] 近年来,金融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农业保险作为金融领域的软肋,其价值长久以来被社会各界所忽略,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蓬勃开展的今天,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仍滞后于全国,因此,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非常值得探究。文章通过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对广西农业保险发展中农业风险的自然风险、经济风险进行分析,对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农业保险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从保险机构、农民、政府等农业保险主体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广西农业保险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广西 一、广西农业风险现状 (一)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来自自然界的某些突发事件(随机事件)给经济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P184)。自然风险具有破坏性、不可预测性、地域性、内部差异性、季节性、多重性等特点,因而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风险。广西是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省区,主要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台风、海洋风暴潮、低温冰雪、雷电、冰雹、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森林火灾及农林有害生物灾害等。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广西农作物受灾面积合计1664.5千公顷,旱灾面积1079.3千公顷,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面积466.5千公顷,风雹灾害面积17.5千公顷,台风灾害面积87.5千公顷,低温冷冻和雪灾面积13.7千公顷,人口受灾2560.7(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08.7(亿元)。根据广西民政厅的统计预测分析,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广西自然灾害处于频发期,发生的规律性在弱化,不确定性在增加,衍生次生灾害突发性和危害性在增强,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广西农业的自然风险有日趋增强的趋势。 (二)经济风险 农产品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就必然存在着经济风险。农业的经济风险一般是指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的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资本市场态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导致农户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2](P5~36)。广西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季节性的特点,并且农产品供给弹性小,需求又缺乏弹性,广西的小农经济特征明显,分散的农户无法快速掌握市场信息,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弱,农民在市场竞争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农民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易遭受农业经济风险。2009年10月,由于北方暴雪和南方寒潮的提前到来,致使交通不畅,采购商减少,市场需求萎缩,销区大量库存积压,造成广西香蕉严重滞销,对蕉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广西农业保险现状 (一)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现状 1.农业保险机构情况 据《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10年广西保险市场共有省级保险主体27家,保险分支机构1990多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3家,保险从业人员6.25万人。其中,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仅为4家,而对于广西1000多个县乡镇而言,只有不到约400个乡镇设有保险分支机构,大部分乡镇没有任何保险服务机构。就广西日益增长的农业保险需求而言,农业保险机构的供给是严重不足的。 2.农业保险业务情况 (1)保费收入与保险赔款 从2004年全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始,广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4年的410万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7454.34万元,保费收入增长了18.18倍之多,但与同年广西2720.99亿元 的农业生产总值相比,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生产总值的0.27%,广西农业保险的实际购买率极低;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从2004年的247万元增加到了7148.016万元,保险赔付率则从60.24%上升到了95.89%,与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74.21%赔付率相比,广西农业保险呈现了赔付率高的特点。2001~2010年广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保险赔款支出情况见表1: (2)保险品种 目前,广西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三大类,农业保险品种的设置以广西各地市支柱农业和特色农业为依托开设,但品种覆盖面较窄。例如,保险公司针对广西部分县份“一县一品”优势农业的特点,推出香蕉保险、芒果保险、柑橘保险等产品。据广西保监局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1年间,农业保险累计为广西农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175亿元,保障范围覆盖广西主要支柱及特色农业,包括能繁母猪、奶牛、鸡等养殖业,甘蔗、香蕉、芒果、柑橘等种植业,以及森林。 (二)广西农民对农业保险需求现状 一方面,广西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农民潜在的风险转嫁需求十分强烈。另一方面,作为农业大省,广西的农业经济在快速发展,据《2011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广西第一产业增加值2047.30亿元,增长4.8%;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31元,比上年增长15.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4754元,增长10.7%①。随着广西农业生产总值在不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不断增加,并且广西作为自然灾害高发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广西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低下、缺乏保险知识、保险意识薄弱、农户的侥幸心理、对保险收入的预期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潜在保险需求难以转变成现实需求。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情况 在国家层面上,近几年来国家从政策文件和财政支持上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国务院自2004年起的9个中央一号文件均涉及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保监会从2004年政策性保险试点开始就下发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各试点地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部则对各试点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资金补贴,以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而广西从2006年首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就按照中央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要求对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以2006年柳州市柳江县甘蔗火灾保险为例,该甘蔗火灾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造成蔗农的经济损失。保险方式采用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蔗农自愿参加,全县统保的方式。保险费支付采用政府补贴60%,蔗农采取自愿参保方式承担40%的方式。即使蔗农不参加自愿保险,也可以获得政府补贴60%的赔偿,确保蔗农的基本利益。 三、广西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缺乏 截至2010年底,广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仅为4家,保险供给主体严重缺乏。相比较城市保险业务较高的承保利润而言,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等特性,难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预期的利润甚至还可能造成损失,致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中积极性不强。其次,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险意识不强抑制了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增长。广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低,2011年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231元,农民可支配资金并不宽裕,对农险的低实际购买导致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的难度大,从而抑制了农业保险主体数量的增长。目前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尚处于个别险种的试点阶段,除了政策性险种有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补贴而得以快速发展之外,保险公司对其他险种的农业保险项目的发展不积极。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就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并且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广西“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理特点和家庭联产承包体制的实施,导致农业生产超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的存在。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客观上造成了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 (三)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广西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健全。2008年,广西遭受严重冰冻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16亿元,但赔付金额仅约3亿元,损失补偿率仅1.4%左右[3]。目前,政府对巨灾风险造成的保险损失缺乏相应的支持政策,而再保险公司考虑到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对提供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业务非常谨慎。同时,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这一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必然在亏损压力下选择抑制保险供给。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 据《中国金融年鉴》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广西共有保险从业人员6.5万人,全国排名第18,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的2.17%,广西保险从业人员极其匮乏,而在发展严重滞后的农业保险领域,专业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农业保险经营的地域分散性要求部分农业保险人才到广大农村去工作,一般而言保险人才都愿意选择在城市工作,近几年广西保险机构快速增加,人才培养速度远滞后于业务发展,人才匮乏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广西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五)政府职能缺失 亚当·斯密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认为:凡是利润能够偿其费用的活动都应交给市场,政府没有必要插手;凡利润不能偿其费用且社会必需的事业,才由政府出面兴办。无论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是就广西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情况来讲,在农业保险市场上,由于农业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产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风险自身的系统性,农业保险都是利润不能偿其费用的事业,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很难供给[4]。当前广西各级政府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上的力度较弱,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态度不积极,造成了职能的缺失,制约了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广西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建设 在国务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新粮食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和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历史机遇下,广西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持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领域的建设,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投入力度,更新发展农业保险的观念,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加强农业保险网点建设,开发农民急需和有效益的农业保险产品,改善农业保险供给环境,激发和满足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建立巨灾保险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尽快建立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导、商业再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购买比例再保险或超赔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再保险,国家可以对保险机构购买农业保险再保险给予适当的再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以备大灾之需。 (三)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补偿方式,已经逐步为独立经营的广大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广西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心存疑惑,农民的保险意识非常淡薄。因此,国家和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宣传,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意识,促使自觉地参加保险。 (四)建立农业保险人才储备体系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通过招收吸纳专业人才和定期举办农业保险人才培训等方式,提高农业保险领域工作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加快培养灾害评估队伍,建立灾害评估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还要继续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农业风险管理体制。 (五)完善政府职能,保障农业保险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密切相关,明确政府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必要。因此,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应给予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金融环境,以及给予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必要的补助,为化解广西农业保险的问题提供外部动力;保监局应加大对基层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保险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带来的思考 摘要: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本文通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回顾,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思考和研究,指出农业保险立法、强化农业保险认识等应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关键词:农业保险 发展历史 现状分析 保险立法 我国历史以来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占比较重。然而我国又是世界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最多、造成灾害损失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研究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保险是指种植行业、养殖行业在生产、抚育、成长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形式,将保费进行集中,在事故发生后,补偿给受损单位或个人,以防生产链的断裂造成连锁损失,使得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农业保险始于1950年,曾一度中断,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才逐渐开始恢复。自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开始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试办,1986年,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农业保险。在这之后,多种保险形式纷纷出现,掀起了各地的农业保险的热潮。之后,由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稳定,农业保险呈现萎缩的趋势。21世纪以来,中央也逐渐开始重视起“三农”问题,使农业保险制度逐步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 近30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困境中蹒跚前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险种的不断丰富,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收入的大幅增长等。2009年7月20日,时任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仅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承保各类农作物3.5亿亩,参保农户6152万户次,承担种植业、养殖业风险责任金额1436.5亿元,累计赔付34.1亿元。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还处于地下水平,发展也是极不稳定的,承保范围相对而言较小,市场份额也不大,险种同市场需求也是不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如此现状,引人深思。我们知道,农业生产的巨大风险,较高的保险赔偿率以及较高的赔偿率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费高于农民的心理预期,使得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不愿意购买保险,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俳徊于日益萎缩的怪圈,农业保险的发展幅度和发展速度远远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 调查发现,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缺失,农业保险法几近空白,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只有《农业法》对农业保险有所涉及,其中第16条清楚地界定了“农业保险应按政策性保险来实施,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对业务的建立和开展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等因素,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得以健康发展,使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保持农村稳定等作用得以发挥,应让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用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此外,国家应注重农业保险的立法问题,用明文法律形式来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应履行的职能,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宣传,加强群众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提高其投保积极性。考虑到农业本身的特殊性质,农业保险的开展方式不能等同于一些常规保险,应当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与风险分担方式,还应加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参与和风险防范。农业是一种产业部门,但也是典型的公共部门,需要有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共同来分散、转移和分担风险的系统来作保障。政府要鼓励农业技术创新,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与农业保险。我国还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对近几年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因地制宜的建设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同时,国家还可以对农业保险给予金融及再保险的支持,农业保险的保险人因巨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再保险方式进行摊回。 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主要依托于当地政府,只有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水平、自然灾害特点,来制定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才能满足当地最广大农民的需求,才能使农业保险不断发展壮大。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也一定会蓬勃发展。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摘要: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控机制,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有诸多优势。如在理论基础方面,商业保险在市场化经济影响下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实践可行性方面,商业保险具有发挥自身行业和产业潜能的优势。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推动力,商业保险在调节经济纠纷、处理社会关系和管理社会资源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都是其它许多行业难以企及的。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呈逐年攀升的态势,商业保险所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则能有效减少或化解部分社会矛盾。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管理 社会需要 商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对社会管理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和社会管理,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要让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要完善保险机制,更应该招揽更多专业化商业保险人才。 一、推动经济建设,稳固经济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前提 从2012年至2013年8月,我国保险业总资产接近八万亿元。商业保险发展对GDP增长、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具有重要影响,使我国各大型保险公司在资产总量、盈利以及品牌价值上得到不断提升,企业实力增强,能够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培养保险专业技能型人才也是至关重要。保险领域作为技术型人才密集的行业,不仅是在进行保单开发,风险评估,核保、核赔、分保时需要专业人才,就连业务员以及销售人员也需要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对合同条款做出客观说明,这样才更够对客户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提案,这也是促成签单的关键。 (二)保险公司的资本市场和资源配置 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游资对金融系统的冲击;“进入债券业,能够有效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进入股票业,能够将资本引入经营较好的优秀单位;进入外汇领域,能支持我国汇率稳定”。2012年,投资改革之后,“投资新政13条”出台,拓宽了险资投资范围。企业可利用保险资产来管理公司平台,进入全面资产管理时代。企业是资本市场最重要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支撑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同时,高素质人才是有关保险企业最缺失的。高素质人才又是企业发展基础和动力,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保障。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员工素质与专业精神的培养,使员工为公司发展注入激情,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社会输送正面能量。 (三)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与经济补偿 商业保险是经营以及管理领域内比较特殊的行业,其风险防范与机制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风险发生,避免社会动荡,保证经济稳定。2012年,我国保险赔付共支出为4716.32亿,其中财产原保险支出2816.33亿,人身原保险支出1899.99亿,这些保险赔付为社会成员在遭受不利冲击时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使得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得到及时赔款,使患病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使伤亡人员解决了家庭生活困难,减轻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人民生活提供保障。 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 (一)开展全覆盖的商业保险模式 网络作为当今社会重要通信工具,是拉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桥梁,商业保险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节省社会管理过程中所需成本。同时,商业保险可借助目前城乡网络服务全覆盖特点,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服务透明、体制规范的专业优势,还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例如在办理新农保时,可同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等服务。伴随着医改逐步推进,众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为构建健康有序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很大贡献。对于特殊群体来说,商业保险可开设专门服务于特殊群体的业务。目前保险品种包括老人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和女性健康保险等险种。 (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商业保险活动有效开展最主要还是依托保险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一个合格的商业保险从业人员能帮助商业保险事业有序进行。而社会上所需商业保险人才是不仅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同时还需具备一定实践能力,对保险行业要有所了解,同时领悟能力也必须满足职业需要。 三、在社会重大事件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一)参与灾区重建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在汶川发生地震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及时响应,通过捐物、现场救助、理赔和赠送保险的形式参与抗击自然灾害,帮助灾区人民脱离伤痛,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据统计,这次救灾,保险业总计支付人民币16.6亿元。 (二)为社会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在03年抗击非典以及温州高铁追尾事故中,我国众多保险公司密切关注事件情况,及时开展了相关理赔工作,有效降低了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维护和保障了社会稳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商业保险在运行时具有一定特殊性,容纳就业人员多,为需要就业的人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从而缓减了社会就业压力。商业保险单位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正在对引进创新型人才问题做积极的研究。例如:某些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参与“大学生村官”招聘活动,一些保险公司在对大学生销售员岗位进行大型招聘。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和各大高校保险学院开展以订单班的模式进行合作培养人才。这种创新模式不仅培养了大学生,还对大学生就业增加了机会,更为社会就业问题减轻了负担。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社会管理问题分析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提升商业保险自身科学发展水平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必须立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的需求。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体制转换的加剧和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使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出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各类风险增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应对时代变革的一剂良方,同时也为参与社会管理各行各业特别是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业顺应时代潮流,拓展经营思路,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涵,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更好地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商业保险应有作用的同时,提升保险业自身科学发展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4],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个要求,客观上提升了保险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制度安排[5],是支持经济建设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限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国家所能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险水平还比较低,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需求。这种情况,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部门合作,补充当前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与基本的社会保险一起,共同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目标。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赋予商业保险必要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促进解决商业保险自身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着诸如“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粗放经营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市场秩序不规范、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依然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6]等诸多瓶颈,不但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金融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与国家对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战略定位不相适应。为应对参与社会管理建设所带来的新课题、新挑战,承担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找准定位,强化服务理念,大胆实施创新战略,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准确把握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产品、服务、方法和手段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有效提升保险业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业务拓展能力。 二、商业保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社会管理是对全社会的管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7]。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不再也不应该是我国实施社会管理的惟一主体,参与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大势所趋,客观上要求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商业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有助于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尤其是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使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决定了商业保险是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具有独到优势,对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产生其它行业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一是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它为社会提供诸如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方面的基本的经济保障[8],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个关键环节。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补充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适应人们应对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生活风险的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为全社会提供高水平、多层次、范围广的保障服务,从而在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和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社会风险管理。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应对社会风险。管理风险是保险的基本功能,建立健全风险规避机制,科学预测、严格管理、周密防范、及时化解各类风险,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商业保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职责。保险业务的本质属性和保险企业的赢利性目标,决定了商业保险对社会风险管理更有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社会关系管理。列宁曾经指出,处于社会中的个人,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联系是必然的,这也就决定了矛盾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消除各主体之间矛盾和摩擦,减少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机制。”[9]保险公司通过介入危险事故处理,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磨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天然具有社会关系管理作用。四是社会资源管理。商业保险的本质之一,就是对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10]。商业保险对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根本在于保险基金的补偿和给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作为稳定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资金具有额巨大、运作时间长、投资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真正发挥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积聚了巨额、可运用的资金,从而使得保险业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调整上具有独特优势。五是社会信用管理。诚信是商业保险的立业之本,也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之道。商业保险通过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业务的开展,“可以减少由于客观上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履约风险,从而扩展信用链条正常运作的范围,通过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义务等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执行”[11]。同时,商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从而有效降低社会信用风险,提高信用违约成本,规避失信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作者:李长春罗丽华工作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扮演社会管理角色 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社会管理作用。就其本质而言,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即面临同样风险威胁的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形式的分配关系,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管理社会的作用。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可以天然地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独特作用,能对国家的社会管理功能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一项基本养老补充制度,是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延伸和完善,是对基本养老制度的有益补充。企业年金能够增强企业凝聚力,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能够改善员工退休生活;能够应对老龄化危机;能够应对家庭人口结构变化;能够缩小企业职工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收入差别。 2.健康保障 保险业充分发挥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在我国部分省市试点以来,保险业就积极主动参与了新农合工作,逐步确立了专业规范的管理模式,构建了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从而节约了政府行政资源,保证了医疗基金安全,惠济了广大农民。 3.特殊群体保障 保险业通过开展针对特殊人群的保险业务,对特殊群体的权益提供专门保障,能够进一步扩大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覆盖面,增加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渗透度,从而能够从更深层次、有的放矢地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目前,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的保险业务有残疾人保险、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女性安康保险、军人保险等。 (1)残疾人保障。通过协助残疾人联合会解决残疾人意外保障问题,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中的风险保障工作服务社会,积极协助政府管理。某寿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累计承保约13000人,累计保费130多万元。 (2)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以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有效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和独生子女户因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自2009年5月开办两年间,北京市已有11个区县开办了“计生家庭意外保险”,全市累计承保70多万人,落实承保签发保险单2000余件,累计保费1000余万元;累计办结赔案3342笔,已支付赔款417万元。 (3)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改善老年人安全保障机制,减轻政府压力和家庭负担,提高应对老龄化的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女性安康保险。某寿险公司与全国妇联合作,作为独家保险提供商,为妇女“两癌”预防、检查、治疗提供保险保障服务。辽宁各地市公司还积极与地方妇联、工会积极配合,广泛开展关爱妇女活动。截至2010年底,该公司在辽宁省共为350万人次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赔付14300人次;共为275万妇女提供女性安康等大病保障,赔付4000多人次,赔付8000万元。 (5)航天员人身保险。保险业连续为中国“神舟5号”、“神舟6号”和“神舟7号”航天员及宇航专家提供了巨额人身保险,为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此外,保险业还承保全军及八大武警系统的团体保险业务,为全军和武警系统的广大官兵保家卫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政府需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应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助力保险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1.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更多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承办公众责任保险、涉农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企业年金产品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针对科技创新等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业涉足高科技和风险投资领域,为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等产业提供支持。 我国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文化、体育等行业;同时,保险业虽然与银行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这影响到了保险业自身积累能力的提高,进而影响了社会管理能力的履行。 2.推动扩大补充保险覆盖范围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目前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保障需求,只有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涵盖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的农村居民保障需求。 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优化惠民财政投入的方式与途径,进一步加大对计生险、民政优抚对象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在扶贫开发、拆迁安置、公共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市场化机制。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职能 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对一切社会活动领域的管理,包括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文化生活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指对社会秩序、人口、环境、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狭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由政府和第三部门(主要是中介组织)来完成的,但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承担了一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实践表明: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业保险职能的升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正的外部性,而这样外部性正是在保险人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通过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的,是其经营成果向社会的“外溢”。具体来说,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1、商业保险提供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社会再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各种天灾人祸无法完全回避,投保人通过缴纳少量保费,把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当期支出;商业保险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从而发挥着商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可以说,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社会互助制度,这种制度是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内在的高效率。 2、商业保险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参与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如在美国,一般有三个层次的保障:政府提供的保障;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安全网。在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中,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都是由商业保险直接运作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保障领域。 3、商业保险的发展,直接为社会提供了可观的就业岗位,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就我国而言,保险业目前从业人员已达150多万,占整个金融业提供就业岗位的40%,其中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的就业机会约为80余万个。 二、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1、商业保险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换,促进经济增长。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一是降低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商业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商业保险公司,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公司的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长期资金的来源之一。 2、商业保险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商品必须经过流通过程的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在当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难免存在着交易双方资信风险,商业保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诸如信用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来规避交易风险,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在消费领域,商业保险通过为产品提供质量责任保险加快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同,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一方面促进了新产品的研制,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 3、商业保险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使用高新技术比使用落后技术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当代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但是高新技术从研究、开发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变数,使得当事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商业保险可以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各个环节的风险提供保障,为高新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 1、协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磨擦。社会的正常运转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因此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消除各主体之间矛盾与磨擦,减少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机制。商业保险通过提供诸如各种商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一旦被保险人出现责任事故,通过保险人就可以得到解决,而不必过分依赖于政府和法律诉讼,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从而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2、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需要社会系统多方面的协调。其中社会动力机制和社会稳定机制之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而商业保险正是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和稳定机制来发挥其功效的。作为一种社会补偿与服务,它可以使竞争中的弱者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能使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的失败者获得喘息和调整的机会,以便东山再起,从而减少了因社会与心理失衡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作为一项社会互助制度,由于其把社会互助行为转变为一种义务规范,能增强社会成员与组织在人际之间、组织之间、地区之间的互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社会系统在协调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商业保险是社会的防震减震器 1、商业保险通过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效地降低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减少社会损失。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有促进社会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动力。减少灾害事故损失本身就能相应减少保险金的赔付,增强其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优势。保险公司从承保、厘定费率到理赔,都是与灾害事故打交道,掌握着风险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灾害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会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2、通过巨灾保险,减少巨灾事故对社会的震荡。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人类财富的越来越集中,地震、飓风、洪水、重大火灾、客机坠毁以及恐怖袭击等重大灾难性事故时有发生;美国9・11事件给纽约市造成约820亿美元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超过400亿美元,远远高于联邦政府200亿美元的灾后重建拨款,为纽约的灾后恢复重建奠定了物质基础;如果没有商业保险的介入,恐怖袭击将会把纽约推向万复不劫的深渊。相比之下,我国近年来发生多次重、特大灾害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缺乏商业保险的介入,当事人财产又远不能足以承担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最终损失无奈由政府悉数买单,这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导致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失衡;以至于出现了“老板赚钱,政府发丧”的尴尬局面。由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建立了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巨灾损失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改变补偿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状况。
浅谈保险业市场营销的现状: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以保险业的全球化市场调整带来的消费行为变化为背景,分析目前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呈现出的一些显著的问题,如企业支付能力弱、非法竞争现象突出、保险业内部营销混乱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营销管理;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在调整过程中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从而使保险业市场更加理性,规模更加强大,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然而,就在保险行业不断调整以及快速发展的今天,无法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依据我国在入世时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业市场于2006年要面对全球开放。所以自2006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主导方向。 一、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 站在服务业发展的角度,目前我国的新型工业化还在快速推进,实现服务业信息化还需要一段时间;站在总体比重水平角度,保险业占服务业的比重不高;站在与银行业对比的角度,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远比保险业重要;站在市场的角度,保险业企业的改革不够彻底,服务水平较低,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有待提高。总之,目前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发展阶段还处于快速增长期,保险密度与深度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管理水平、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存在明显差距。 (二)我国保险业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保险业企业的支付能力较弱。我国保险业企业的资金投放途径比较单一、投放渠道也相对狭窄,缺乏强劲的保值增值能力,从而企业的支付能力较弱,经营效益难以保证和提高。 第二,企业在营销过程中的非法竞争现象突出。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擅自改变费率以及承保责任范围,实施一些破坏行业竞争性的行为。或者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私设新的保险品种。 第三,保险业内部的营销管理混乱。营销管理的混乱现象主要包括单证使用上的混乱、账户管理上的不严格、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不细致与不真实。此外,保险业普遍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对重要环节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规避和控制。 二、改善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定以顾客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首先,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必须要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一方面,产品的开发要保证客户现实需求的最大化满足;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出保险业市场客户的潜在需求,并且做好客户需求的引导工作,逐步为保险业市场空间的拓展服务。 其次,在不断完善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过程中体现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发展理念。保险公司要保证在营销管理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个性化,提高客户的满意度,逐步培养起属于自己的“专有客户”,建立起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客户群网络。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营销过程中还应该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和设备,要积极安排专人在目标客户群中进行服务和咨询的宣传,让客户可以亲身体会到保险业服务的贴心、个性以及便捷。 再次,在制定营销管理质量标准时一定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保险公司在客观把握当前市场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坚持以服务好客户为目标,不断提升自身营销管理的质量标准,在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方面要逐步实现静态化管理向动态化管理的转变。 (二)加大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在保险产品的创新和研发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拥有专业化的人才可以深入营销一线对保险业市场需求特征以及趋势和动向进行调研与分析。并可以事实求是地将客户需求信息准确反馈到保险业产品的创新开发部门,保证保险业市场的产品可以真正作到切实依据客户需求定制。同时,在营销管理过程中,应该组织企业营销人员向行业的竞争对手学习。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营销管理人才较为分散,如果仅仅依靠一个保险公司的力量,很难有充分的实力为企业产品提供周密、科学的市场营销管理方案。所以保险业企业必须要做到向竞争对手虚心学习,特别是国外先进的营销管理模式,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 (三)积极创新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模式 一是要强力打造我国的保险业市场营销品牌。保险业企业必须具备市场营销的品牌意识,即在营销服务与客户之间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首先是要企业自身与竞争对手之间营销模式上的区别,确定自己在市场营销管理领域的核心竞争能力。其次是要保证品质卓越,即保证市场营销管理服务的质量可以达到客户的要求,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为客户提供超值服务。最后要利用广告推进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市场营销服务的知名度。 二是要逐步创新关于一对一营销、保险与理财共同营销、依靠中介营销的市场营销模式实践。“一对一营销”主要是通过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来获取客户的需求信息,从而有利于提供针对性服务;保险与理财共同营销主要是寻求一种更加专业的理财服务,寻找投资人的多样性;依靠中介营销主要指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业务的分离,而专业于研究客户需求和服务设计,将营销服务提供给中介机构和人。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全面开放已经发展到新的历史时刻,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全球化背景下保险业市场营销发展格局的研究,特别是研究当前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现状与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期望可以对我国保险业市场的营销管理提供帮助。 浅谈保险业市场营销的现状:河南省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保险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河南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首先从河南省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运用市场营销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理论,结合河南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市场营销管理策略。以期解决河南省保险业在市场营销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促进河南省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问题;营销策略 保险业是河南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对河南省的经济发展起着促进和完善的作用。为了使河南省经济得以更快的发展,应不断的发展保险业,而保险业的发展和完善是以保险营销的开展为基础的。保险营销是指通过不断的挖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同需求,进而开展整体性的营销活动以适应和影响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并通过开发满足这些需求的产品,以及服务送达受保人的手中,以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保险营销有利于保险业开发潜在市场,增加客户群,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使得保险企业取得最大效益。 一、河南省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现状 (一)保险业营销管理意识逐渐增强 自从1980年,我国开放保险行业,河南省保险业在不断的发展,市场竞争意识和保险业营销管理意识逐渐的增强。由过去以产品为中心的营销管理理念,发展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以社会为背景来开展保险营销。积极主动的去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逐渐把保险营销管理制度的发展放在了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不断促进河南省保险业的发展。 (二)险种日渐丰富,保险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加入WTO以来,保险市场在随之不断的开放,河南省的保险市场也在积极应对来自国际保险市场的机遇与挑战。各个保险公司不断的创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险种,使得我省的保险产品逐渐多样化,以不断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为方向,开发了新产品。河南省四家保险公司中单独的个人险就有大量险种,且这些险种还有进一步的细分险种,在过去针对客户个人的险种是非常有限的。保险公司更加积极主动的去了解客户的需求,开发出大量具有针对性的险种。尤其是在河南省这个农业大省,一些保险公司更加重视“三农”这个大市场、大的客户群体,开发出了许多农民愿意买、买的起的保险产品。 (三)营销渠道不断多样化 当前河南省保险业营销渠道不断发展,各保险公司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而不断完善营销渠道,实现了多样化营销渠道的模式。河南省原有的营销渠道是以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的直接销售和机构销售为主要方式,而现有河南省的保险营销渠道模式是个人、银行及邮政兼业、专业的中介机构并存的现状,同时也发展了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电视营销等。这些新发展起来的营销渠道使河南省的保险市场不断扩张,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更多有利的市场,促进了河南省保险业蓬勃发展。 (四)投保人总量不断增加 2009年,河南省有常住人口9487万人,人口总数由2000年的9488万人增加到了2009年的9967万人。巨大的人口数量对于保险业就是巨大的市场潜力。由图1-3可以发现,河南省参保人数和总人口的变化是成正比的,随着人口的增加,河南省参保人数也在不断的增多。在2008年到2009年河南省参保人数有明显的上涨趋势。 二、河南省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市场营销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河南省保险业营销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不足,营销理念落后,虽然提出了以客户为出发点的观念,但在各个部门的贯彻还不到位,仍在实际上把经营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客户方面、整体营销方面,明显做的不足。缺乏市场营销战略,为追求市场竞争,而忽视市场定位,几乎在所有的业务上投注大量的精力,不能通过市场细分来发现市场机会,结果失掉所有的市场。如河南省的农村人口达到了6209万人,农村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很好的开发这个巨大的市场,所以也不可能准确掌握和分析特殊的农村客户的需求、期望值以及对险种的特殊要求等。市场营销管理的核心部门是销售管理部,但其在管理上,还只是侧重于销售管理,而不是营销管理,没有形成完整的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体系。 (二)险种相对单一、缺乏创新和缺少产品组合 随着河南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顾客和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与国外相比,河南省目前的保险产品品种相对稀少,没有更加人性化的个人险和多样的投资险。且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大同小异,投保人的选择范围很小,新产品的推广也很滞后,使前期的大量投入不能得到很好的回报,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业务和市场的扩大。在现有的保险产品中,产品组合功能不强,不能为投保人提供全面适用投保人自身特点的产品组合,不利于扩大保险产品销售市场。 (三)营销渠道相对狭窄,对现有渠道缺乏监管 从河南省当前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来看,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在河南省还没有很好的发展,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狭窄。河南省保险业营销渠道创新少,对传统的营销渠道依赖过强,还是以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的直接销售和机构销售为主要方式。对现有渠道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的管理上。目前河南省的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同时监管不到位,致使保险业的声誉在广大消费者心中极低。 (四)价格策略上缺少更为灵活的管理机制 长时间以来,河南省甚至全国,各种保险产品的价格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统一监管,缺乏灵活性。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一般以“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同时保险产品的价格决定因素一般包括:生命表、利率、经营费用。在这些定价方式和决定因素中并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因素,但消费者才是保险产品的最终裁决者。所以,只有那些真正考虑到消费者的定价方式才能使得保险产品得以畅销,才能使得保险公司获得最大的利润。 三、河南省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的对策 (一)创新市场营销管理体制,提高营销管理水平 河南省保险业要想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就须尽快的改革现行不规范的营销管理体制。要在全面、充分运用好各种市场营销资源的前提下,做好对内部各机构的整体协调及职责定位,在组织体系上逐步形成“大营销”格局。通过对市场营销管理体制的创新,不断推进现代保险业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目前河南省保险业改革的当务之急,以不断缩小与东部沿海城市在营销管理制度上的差距。 (二)不断加大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保险营销的起始,这也是其它保险业务赖以存在的基础。要想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只有做好产品创新,所以各保险公司必须在险种开发上下力气、花功夫,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客户。河南省人口总数全国第一,同时也是我国第一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河南省人口的绝大多数。如图3-1,虽然农村人口最近几年在不断减少,但在2009年仍占河南省总人口的62.3%,所以根据河南省的特殊情况我们要重点强调一下对农民、农业方面保险产品的开发,积极探索适合河南省的农业保险品种,开发“三农”保险,才能占据河南省保险业最大市场份额。 (三)不断拓宽保险业市场营销渠道 河南省保险业应坚持建立个性化、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充分利用媒体营销、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营销渠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壮大,网上保险营销逐渐成为保险业的新渠道,它更加适合河南省这样的内陆省,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河南省在地理位置上的弱势。与传统营销渠道的时间、地点及服务方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则是一种跨越时空的全新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利用网络资源,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起全新的营销渠道,进行保险营销的网上推荐、网上服务和网上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未来几年河南省的保险营销战略应实现由大众型个人营销渠道模式向精英制的方向转变,缩小与沿海城市待遇差距,把更多的精英留在中原。 (四)在促销策略方面建立起完整的促销体系 河南省保险业的促销策略还比较单一,没有有效的进行促销创新和促销组合。要建立起完整的促销体系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促销在保险业市场营销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完整的促销体系应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建立市场调研机制。其次,进行市场细分,实施差异化促销策略。开展促销活动,保险公司首先应该进行市场细分。针对不同子市场的特点,推出不同的适应各个子市场的保险促销策略。例如可以根据人口因素如性别、年龄、收人、职业、偏好等细分保险市场,应该针对不同客户的消费口味的差异开发不同的促销策略,使促销活动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最后,更好的发挥公益活动的促销策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由于保险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普遍不佳,开展公益活动的促销方法更有利于企业塑造形象,增加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使得广告、报纸、户外促销活动等更有效的发挥其促销作用,更有利于形成促销组合效果。 浅谈保险业市场营销的现状:浅析市场营销战略在中国人寿保险业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以市场营销战略为研究视角,分析了目前中国人寿保险业经营的问题与现状。从目标市场营销战略、营销组合战略两方面论述了市场营销战略在中国人寿保险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营销战略,人寿保险,市场细分,营销组合 国外许多火公司对巾国保险市场关注已久,现在巾国成功人世快四年了,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已经展开。只有二十几年短暂发展历史的中国寿险与实力雄厚的国外保险公司比较,势单力薄。置于这种竞争环境中,既要看到国外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与挑战,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义要认识到其将为我们带来全新的营销理念、先进的营销技术和丰富的保险产品,最终的受惠者仍是中国整个保险业。因此,要积极地迎接它,转变营销观念,确定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手段挟本土优势,避其长,攻其短,以逸待劳,相机而动,使我国保险业跟上世界保险市场的时代脉搏,准确地把握发展机遇,基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整体性地提高我国寿险业。 1中国人寿保险业目标市场营销选择战略 1.1中国人寿保险市场细分 随着居民收入分配由金字塔向橄榄型发展,保险业可承保范围与保险业务规模将急剧扩火。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从形成到发育进而完善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的转型,即从追求保费收入阶段到追求保险经营效益阶段,再到追求保险质量阶段。我国现在正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型的时期。保险公司在竞争中除了要维持市场份额,还要注重业务质量,在偿付能力一定的前提下不断地扩大业务规模,这就要求各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特定的客户群,因此,第二阶段实质上是细分市场的阶段。 保险市场细分,可以减少内耗,实现科学管理和科学发展,在国家保险业发展总纲下,实现市场主导化管理,制订不同市场的发展目标和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成熟的特征市场细分思想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市场营销理论和战略的新发展,是美国市场营销学家德尔.史密斯在总结市场营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 在人寿保险业细分市场的过程中,主要的思路就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市场的划分,使得同一类型中的市场具有较为相似的市场特点和市场成熟度;不同类型的市场之间差别相对较大,显示出比较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市场特点和市场差异代表着市场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需求。笔者曾经分析得出中国经济从东到西具有比较明显的梯度状态,又因为经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因而人寿保险市场也表现出同样的态势。所以在细分时可以考虑从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寿险业务量、寿险市场规模、寿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寿险企业效益、寿险中介发展程度、外部环境状况等方面人手,依据各省市的经济状况及寿险业发展程度,选取米源可靠的数据和可获得的指标,将我国寿险市场进行细分,根据寿险业综合发展水平分成几个大的区域。 本文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寿险业务量、寿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三个方面考虑,用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率、保费收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作为土要指标、利用多元统计方法中的聚类分析,以2001年的相关数据对我国的寿险业进行细分,使得相似形态的地区被放人同一类,并且不同的类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聚类时对各个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以消除数据单位的影响,各样品之间的距离采用欧氏距离,聚类方法选用了分类效果较好的类平均法。(数据来源于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部分省市分类结果如下 第一类:北京、上海; 第二类:浙江、广东、江苏、山东; 第三类:黑龙江、安徽、湖南、河北、河南、湖北、四川; 第四类:江西、广西、吉林、贵州、甘肃、山西、云南。 结果表明: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和山东的保险业发展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而江西、广西、吉林、贵州、甘肃、山西、云南较为落后。 国家可以根据寿险业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结合我国经济区域的划分提供不同的政策支持,在寿险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可以相对地放松市场管制,强化市场和竞争的因素,使得这些区域较早地适应国际化的发展。在寿险业发展较差的地区,国家除了一方面给予政策的扶持,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问题的解决,使得落后地区能够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快寿险业的发展,让二者结合起来,形成良性循环的状态。对于费率、合同条款、保单、产品等各方面内容的管理就可以结合区域特点有效地进行监管和管理,避免在制定政策和进行监管时,难于有效地推出相应的措施和标准。特别是目前,外资寿险公司已经逐渐进入中国市场,抢滩中心城市的保源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我国总体处于初级阶段的寿险业就必须根据这种现实状况,及时调整战略,利用寿险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和外资公司进行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并带动全国寿险业的发展。这样,在细分过程中,其市场形态较好的这一类城市可以成为试点的被选城市。人寿保险市场细分,可以减少内耗,实现科学管理和科学发展,在国家寿险业发展总纲下,实现市场主导化管理,制订不周市场的发展目标和模式,是中国人寿保险市场成熟的特征。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形态分析是为了达到市场科学分类的结果。市场细分可以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进而实现中国人寿保险业迅速发展,真正发挥人寿保险业在巾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寿保险业刚刚起步,在1980年全面恢复后,已经跨越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但是,中国人寿保险业正面临历史性的转变,对中国寿险市场的形态研究,有利于实现中国寿险业的科学发展,有利于中国寿险市场有先后的实现市场转型,进而使中国寿险业迎来又一个繁荣高速发展的新时期。 1.2中国人寿保险的目标市场选择 市场细分提示了寿险公司面临的细分市场机会,接下来就是对这些细分市场进行评估,并选择目标市场。寿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必须考虑互个要素,即目标市场的规模和潜力、目标市场结构的吸引力、公司的目标。对目标市场的评价,主要是看其经济价值,以决定是否值得开发和占领。目标市场策略是在保险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针对目标市场的情况和保险营销的需要作出的。保险公司在选择好目标市场之后,应确定适当的目标市场策略。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目标市场策略有三种: 1.2.1无差异性市场策略 无差异性市场策略也称为整体市场策略。这种策略是保险公司把整个市场看作—个目标市场,只注意保险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同一性,而不考虑他们对保险需求的差异性,以同一条款、同一标准的保险率和同一营销方式向所有的保险消费者推销的一种保险。寿险公司的许多险种都适用于无差异营销,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在一个国家或—个地区内用周一营销方式和保险费率进行推销。 无差异性市场策略适用于那些差异性小、需求范围广、适用性强的险种的推销。这种策略的优点是:减少险种设计、印刷、广告宣传等费用,降低成本;能形成规模经营,使风险损失率更接均损失率。其缺点是:忽视保险消费者的差异性,难以满足保险需求的多样化要求,不适应市场况争的需要。 1.2.2差异性市场策略 差异性市场策略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了目标市场后。针对每个目标市场分别设计不同的险种和营销方案,去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扩大保险销售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实行差异性市场策略的目的是根据保险消费者需求的差异性,捕捉保险营销机会。差异性市场策略的优点是:使保险营销策略的针对性更强,有利于保险公司不断开拓新的保险商品和使用新的保险营销策略:适用于新的保险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寿险公司。其缺点是:营销成本高,设计、管理等费用较多。 1.2.3集中性市场策略 集中性市场策略也称为密集性市场策略。保险公司选择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制定一套销售方案,集中力量争取在这些细分市场上占有大量的份额,而不是在整个大市场上占有小量份额。而无差异性和差异性市场策略则以整体市场作为目标市场集中性市场策略的优点是:能够集中力量迅速占领市场,提高保险商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保险公司集中有限的精力去获得较高的收益;可深入了解特定的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适用于资源有限、实力不强的小型公司。其缺点是:如果目标市场集中,经营险种较少,经营风险较大,一旦市场上保险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有强大的竞争对手介入,就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困境。 上述三种目标市场策略各有利弊,保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营销策略时,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选择。 1.3中国人寿保险的市场定位 我国的寿险要注重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平衡,在短期经营上强调利润最大化,在长期目标,以成本效为基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多元化的寿险市场体系、结构和功能。 1.3.1建立多元化的寿险市场体系 多元化的寿险市场体系是指投资与保险主体资格的多种成分和多种结构。具体来讲,就是寿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应该既有国有资本的保险公司,又有非国有资本的保险公司;既有中国内地资本和港资保险公司,又有所谓多元化的保险产品供给主体,即保险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多种成分和多种结构;既有对保险业的投资,有又对保险中介的投资;既有对直接保险业的投资,又有对再保险业的投资。这才符合保险市场发展对主体多元化的要求。 1.3.2建立多元化的寿险市场结构 人寿保险市场包括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和载体结构三个方面。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由寿险消费者、寿险中介人和保险供给者三部分组成。寿险消费者包括个人、家庭、社会或工商企业、政府等,简言之,凡是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有保障需求的,均属寿险消费者范围。寿险供给者即各类保险公司。 寿险市场客体结构由直接寿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寿险中介业务构成。直接寿险业务也称原保险业务,是指直接承保保险消费者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业务类型,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关系;再保险业务是指再寿险公司通过接受原保险人分保风险的方式,以此分散风险的业务类型,体现着保险人之间,或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关系;寿险中介业务则是指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或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一种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寿险经济业务、寿险公正业务、寿险顾问业务等。 寿险市场载体结构又称寿险公司构成。在这些寿险公司中,主要是经营人寿险的保险公司,因为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人寿保险。 寿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载体共同组成一个保险市场结构体系,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以此维系寿险啪勺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 1.3.3实现多元化的寿险市场功能 寿险市场功能的多元化是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多元化的寿险市场功能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转移风险、消除损失的补偿功能;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减少社会损失的服务功能;融通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多元化的保险市场功能的释放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寿险市场的多元化功能还有待充分发挥。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寿险市场体系结构的逐步完善,寿险市场的多元化功能将会逐渐增多。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营销组合战略 人寿保险营销是指以寿险为产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保户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人寿保险企业一系列目标的整体活动,它是现代市场营销在保险企业经营中的应用。随着人寿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对营销理论的认识必须深刻,建立人寿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以顾客的需要和愿望为导向,在开发产品、合理定价、创新促销及发展渠道上做好工作。 2.1人寿保险产品策略 人寿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如何设计产品,怎样调整产品结构,形成不同的风格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人寿保险产品设计原则。在设计思想匕应围绕公司经营策略,针对市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市场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根据市场需求,设计有特色的产品。在设计方法上,要注意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一方面可以借用国外公司的成熟产品,另一方面注重当地市场需求,发挥公司精算、营销、法律、核保等部门的产品综合开发能力,经过反复测算、论证后才推向市场,做到明确市场定位,实施产品差异化设计,掌握市场需求,及时提供相应产品。 人寿保险产品开发策略。在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中国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产品开发前加强实地调研,调研内容是所开发产品的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出现理赔纠纷,能用法律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第二,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要强调对老产品的调整和改造。开发新产品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实力不能与外国大公司相比,所以要强调通过调整和改造旧产品,来尽可能地挖掘出全部的经济效益。第三,保险产品的开发要有规划性,避免盲目开发,造成资源浪费。第四,提高产品设计人员素质,成立专门的条款审议委员会,审议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与公司的整体形象相符等。总之,保险市场是一个供给决定性的市场,保险公司在办好团体险的同时,要积极开拓个人险,设计出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 推出适销对路的险种。国内保险公司顾客服务意识植根于企业文化中,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适时开发出新险种。在险种设计时,保险公司可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满足人们的各种保险需求,包括死亡、养老、医疗、意外、停工、储蓄、投资等方面;开发出适合不同保障对象的险种,也就是市场细分问题,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群体对同·风险的不同反应,确定自己的目标顾客群,发挥自己的优势: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可通过灵活多样的交费方式、投资分红利益、险种转换功能等多种手段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使保险公司同投保人成为利益共同体,共同抗击风险。 2.2保险价格策略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价格竞争始终是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合理定价、理性调价,才能达到积聚实力的目的,降低保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降低保险税率来降低保费。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性企业,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也是一般企业不可比拟的,对保险公司实行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若能适度降低保险税率,可为保险公司的降价留出余地,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范围,形成良好循环,同时应考虑取消国民待遇与外资优惠待遇之间的差距,使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在税率上享有同等的待遇。 提高保险公司运营效率,相对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保费。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可考虑从两为一面着手:一方一面是充分利用保险中介人,如人、经纪人等来拓展保险业务,通过节省用于展业的精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日常营运成本的最小化;另一方一面,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公司可以加快电子化建设的进程,全面实现电脑化操作,运用高科技降低成本。 重视培养保险精算人才,降低错误制定价格的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定价较为复杂。保险精算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而中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形成了保险人才的断层。为此,要壮大民族保险业,必须不遗余力的投人人力、物力,加大培养精算人才的力度,尽早造就一批中国的保险精算人才,使得保费的制定更精确合理。 2.3保险分销策略 现阶段,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接营销的办法进行保险营销。所谓直接营销是指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营销业务人员面对面地向保险消费者介绍、宣传有关保险知识,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和服务。通过这种营销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持业务量的稳定,维持较低的营销成本。 加强营销网络建设。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分销网点的数量上,应该说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人们经常可在街边看到这样的情景,一张简陋的桌子,一个人就构成了一个销售点。其实分销网点作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最直接接触的地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公司的整体形象。 在网点管理上,可实行分级曾理。先组建一个分销管理部,并以此为中心,在全国建立起由管理部到管理分部,再到分销支部、分销基层小组的四级网络系统,实现运行机制的统一化、高效化。由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是在一个全球开放的背景下起步和发展的,所以在抢占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应鼓励民族保险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只有逐步实现向国外延伸发展的战略,才能真正顺应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思想。同时,增设国外分销网点,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参与国际间的保险竞争,也能尽快实现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强化民族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高度重视营销网络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正悄然而迅速地向我们走来。它不仅使信息产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在影响着社会的各行各业,并逐渐被引人保险行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他们凭借先进的电子化工具,宣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我国相当一部分保险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尚未普及,业务操作和宣传主要靠人工完成。既使已经开通网站的保险公司在网络营销方面也还处于初级阶段,即静态信息给予阶段,仅仅提供险种内容、经营机构及投保意向等内容。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与传统保险营销相比,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它的独特优势体现在: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营销预算;具有即时性,能够即时传送和反馈信息;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投保人可以主动选择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 由于网络营销具有以上优势,开拓网络营销的空间是保险业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一个成功有效的网络营销应具备以下三化:第一,高附加值化。即当顾客登陆到企业网站时,不仅可以获得有关新险种的信息,还可以获得与新险种相关的各种知识以及其它方面的信息,如保险方面的新闻等。可以说高附加值是企业网站能够吸引顾客并保证顾客再登陆的一个关键因素。第二,个人化。所谓网站个人化是指将传统的“一点对多点”的大众媒体传播方式变为“·点对一点”的个人式的传播方式,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个人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发送个性化信息,从而实现“一点对一点”的个人传播。个性化是吸引消费者并维持其忠诚度的又一关键因素。第三,相关化。这是指企业通过其网站所作的网络广告应具有互动性,允许不同的消费者去选择不同的广告信息来满足个人对商品信息的需求。企业在运用网络营销时,应从过去宣传保险商品的优点,改为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由批评竞争者保险商品的缺点改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欲望,并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方式不再是上对下、单向式,而是平行式、对话式。但是要真正被大众所接受,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仍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如个人信用制度、电子支付手段、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险监管的一系列瓶颈的制约。所以,网络营销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解决以上的瓶颈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如果想在渠道建设上不落后于外资公司,就必须在网络营销上给与足够的重视。 构建银保组合,开创保险业的美好明天。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一体化的推进,金融业内三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联手合作、相互渗透的趋势日渐明显。其中,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发展迅速,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一个新的单词—bancasslrance,即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发源地在欧洲,也是迄今为止银行保险最为发达的地方。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家的保费收人占寿险市场业务量的60%。 虽然在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但其合作与日俱增。2001年11月27日,中国银行在北京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这标志着两大金融企业的强强联合,将为双方最大限度地开发产品和服务渠道打下坚实的基础。 既然二者联合能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分享、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那又该如何构建银行保险的战略组合,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呢?一是建立战略组合框架,就是通过签定战略合作关系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形成由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险合同。二是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将自己的保险产品交由银行进行代办推销,而银行则可以将推销中掌握的信息反馈给保险公司,促使保险公司依据市场需求,改进原有的险种,开发新的险种。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首先是保险公司在将自己的保险产品交由银行代办推销时,必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根据银行的特性和所辖客户的特点进行推销,其次是要注意从对银行反馈来的信息进行比较,及时采纳有用的信息,形成代力一反馈—代办的良好运行机制。三是利用电子网络系统.达到网络共享。随着银行保险战略关系的确立,应逐步实现二者的电子网络一体化,跳出本行业服务的小圈子,朝着跨行业的大金融服务发展。 2.4保险促销策略 保险产品的价格竞争固然有其实用性,但理性的价格竞争只能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可是由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无论是监管市场的法律法规,还是市场中的竞争主体都还不成熟,要马上以较低保费来同国外先进的保险公司抗争并不实际,为此以完善服务为导向的非价格竞争就更体现出其重要性。 传统的保险销售服务仅局限于微笑服务和优质的理赔服务方面。随着保险营销意识的确立,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的服务意识将影响公司更高层次发展,因此,要尽快树立起一种保险理念,即保单的签定仅是保险服务的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并不是一份低廉或高回扣的文书,而是现金的风险防范知识、切实的防范措施以及出险后能迅速恢复生产或生活的承诺。国内保险公司在凭借客户服务意识促进保单销售时,可从改善主观和客观环境两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保险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国民保险意识。由于中国历史、文化和传统制度上的原因,中国国民当前的保险意识仍相当落后。即使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中,排斥保险,认为保险不吉利、不稳定的市民仍有相当比例。民众如此淡泊的保险意识尚未引起中国国内保险公司足够的重视,公司在唤起人们保险意识的工作方面投人仍相当有限。应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国民的保险意识: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增加广告传播的资金和人力投人,通过新闻介绍、公关活动、调查问卷、社会咨询等方式来进行保险宣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向现有保户提供服务,形成良好的口碑,利用现有的保户去发掘潜在保户,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具体而言,公司在保单售出前,就应将自己视为客户风险防范机制的一个成员,参与客户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利用自身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独特视角来帮助客户评估风险,进而提出最合理的保险方案;在保单售出后,公司应根据自身积累的不同行业的风险防范经验,有针对性的加强防灾防损服务,这样做不仅能加强同客户的联系,加深感情,还能有效的帮助客户控制风险。若经努力,最后还是发生了损失,需要理赔支付,公司应把理赔视为对自身服务最直接的检验和公司形象最直观的体现。在遵循理赔原则的基础上,主动替客户着想,帮助处理事故,使得顾客感到赔的既合理又合情,充分感受到保险是处理灾害事故最有效的方法和恢复生产、生活最有效的途径。一旦现有保户有了这样一种良好的直观感受,在一传十、十传百,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也就顺理成章了。 其次,不断提高保险中介人的素质,推动保险展业。这主要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第一,是加强培训。保险事业可以说是人才的事业,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习惯。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业绩和社会声誉,才能在展业中不断取得成功。这就要求公司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思想素质较好、业务能力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队伍中来,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充实培训内容。培训应分不同的层次,因材施教,可分为岗前培训、初级培训、中高级培训、主管培训等四个层次。岗前培训可作为对新加"}.的保险销售人员的启蒙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尽快适应这一新工作岗位的要求;初级培训是利用实地陪访方式,培养保险销售人员正确的工作习惯,传授销售技巧,提高人员留存率,该阶段尤其要注意职业道德、保险产品知识、保险法律法规、公司运作流程等方面的教育;中高级培训是对资深业务员进行的更深人专业培训,重点放在传授与人相处及影响他人行为的技巧上,发掘被培训者的管理潜质,将处于第一线的优秀业务员转至业务管理岗位。通过这样一套完善的培训计划,可最大限度的避免营销人员展业手段的不规范,改变日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推销中的混乱局面,杜绝因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落后造成的保险纠纷,提高投保人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信任感。 第二,是科学的激励。保险销售是一行艰苦的工作,为此保险公司还应注意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日常激励。树立保险营销观念就是要加强民族保险业的客户服务意识。对属于第三产业的保险业来说,服务社会、服务客户是企业的发展根本,所以保险公司应尽早建立起这样一种观念“无情商品,有情服务”。只有将服务作为发展业务的重要手段,把服务作为第一责任,站在保户的立场上来统筹思考营销中的一切问题,诚心诚意的为保户着想,与保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和长期合作伙伴,国内保险公司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中国保险业才能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论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与发展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进步,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着,这种发展迅速的模式就是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本文主要探讨了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和发展过程。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保险 应用发展 时代的发展带动了通讯科技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作为与传统运营模式截然相反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也迎来了快速应用和发展的春天。电子商务现在被应用的范围和领域很广,而且发展呈现越来越宽广的趋势,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却很好的弥补了传统商务模式的短板,最主要表现在电子商务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延长了时间和空间的范畴,推动了商品大范围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及其在保险业的应用 电子商务是指以科技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营销手段,突破过往传统商贸活动模式而进行各种线上商贸活动的过程。电子商务运用现代通讯科技以及电子化手段,将过去传统运营模式带来的局限扫除,扩展了时间和空间的范畴,打破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与行业等有形或无形的壁垒与界限,以线上交易的方式代替了面对面的交易方式,推动了商品大范围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领域也渗透到了保险行业,一些保险产品和管理活动都在运用电子商务模式,保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保险电子商务也被称作为线上保险或者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业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先进的数字信息传媒技术对保险产品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开展。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应用及发展状况 我国保险行业在过去六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进步,保险业现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一个分量十足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还处于“婴幼儿”阶段,没有发展成熟,目前线上保险或者说网上保险还只是对保险产品销售、保险管理活动起到一个辅助补充的作用,因此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是面临艰巨的任务。 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保险信息网是我国的首家保险线上网站,这也开启了我国保险行业拥有第三方网站的先例。随后不久,由中国保险信息网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周内第一份网上保险单,标志着保险产品网上交易模式的突破和成功。两千年八月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对保险电子行业实行了一项意义非凡的改革——建立太平洋保险网站。第二年三月份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并推出了30余个保险产品种类,真正实现了保险线上交易。与此同时,国内其他保险公司也在这种势头下陆续建立各自的的电子商务网站,加入保险产品线上销售大部队,保险电子商务的线上销售作用愈显清晰。同年八月份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启用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开始进入电子商务。九月份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独家进行投资,开通了大型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名副其实的开通了客户在线投保的业务。与此同时,非保险公司,以网络公司为代表,也在积极建立相类似的保险网站。例如上海易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了易保网等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为保险受益者与管理者以及相关的保险组织提供了相对比较独立的线上交流和交易的可靠平台,有利于客户能充分的了解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员开拓保险产品的客户来源,还有利于保险相关机构削减运营成本,并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三、如何开展我国保险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我国保险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开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树立并强化保险业电子商务重要性意识。保险公司要擅长利用现代网络科技和先进的电子信息手段开展保险产品的销售和保险活动的管理,抢先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从现在开始实施抢先占领市场的战略。 其次,将信息化引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中。保险业电子商务不仅仅只是线上销售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保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表现在将业务发展与管控、经营管理、财务核算与监督等经营活动实现电子化和数字化,内部管理的信息化能够为保险产品销售的电子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再次,培养专门的保险电子商务人才是关键。保险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是与以往保险销售模式完全不同的模式,是对运营模式的全面而深刻的创新。新型的销售模式对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必须培养专门的保险电子商业人才,这样才能推进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进展。 最后,要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良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科技、人员的支持;而是保险电子商务重要性意识的建立;三是扶持保险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政策法规。 综上所述.时代的发展带动了通讯科技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作为与传统运营模式截然相反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也迎来了快速应用和发展的春天。电子商务现在被应用的范围和领域很广,而且发展呈现越来越宽广的趋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障碍,需要集思广益,制定策略来推进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开展。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保险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 摘要: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一个现状,以及其对保险行业的作用,并对保险电子商务的具体功能实现模式和发展趋势进行了一个分析。 关键词:信息技术 保险信息化 计算机网络 服务 市场竞争 1 保险业信息化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重要的一种消费方式,我国互联网应用的商业化的程度也显著提高。IT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业务需求的变革,倒逼金融行业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行业纷纷加快信息技术建设的步伐,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并应用IT技术将前台和后台的生产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接,在外部与商业银行联网,开展进行在线销售和理赔的尝试。在信息领域的建设过程中,简单险种演变成网上直销模式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中的一大亮点。这样人们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并购买保险产品并得到相应的服务,不仅拉近了保险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而且也完善了公司的销售和服务结构,为保险业提供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为保险业的发展与竞争提供了新的场所,为保险行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崭新机遇。 2 电子商务对保险业的作用 保险电子商务是用户通过互联网主动识别并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那么基本上避开了中介的推销,所以相对于传统的销售渠道,网上保险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易行为,能够有效地规避销售误导和降低风险,并且显著地降低保险公司和客户投保的成本,拉近保险与社会公众的距离,促进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服务。有专家指出,科技创新是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有利于优化保险业渠道结构、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全行业形成以创新为动力的发展模式。当前保险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32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网络销售,3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电话销售业务。2009年我国保险业网上实现保费收入77.7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1.7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26亿元。保险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重要的营销渠道和新的业务增长点。 3 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 3.1 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直销模式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网上直销险种的种类、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增长。多年的保险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多种形式的产品直销型保险电子商务平台。 3.2 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供需中介模式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中国广大的保险营销员和广大需要了解、咨询、查看、对比保险产品的受众人群,这样,供需中介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模式就应运而生。交易产品主要是保障额度较高、费用较为高昂、保障和缴费期限较长的寿险产品。通过技术手段打造一个双方供需交易促进平台,在这平台上,客户留下联系信息或直接选择保险营销员免费获得保险服务,保险营销员通过免费门店或签约付费形式接触更多客户的经营模式。 3.3 保险电子商务中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模式 直 销型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汇集大小保险公司及专业中介公司的数百上千款可在线交易(或在线预约)产品,以搜索、对比、需求测试、在线咨询等方式将客户需求明确下来并导航链接到相应交易平台。 除此以外,保险电子商务平台还有其它一些运作模式。中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到今天,虽不说已是百家争鸣,但也是小有规模了,相比数年前保险电子商务行业的情况,今天的繁荣景象令人感慨。我们正处于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时代。 4 保险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全行业要把握网络时代市场发展的趋势,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网民保险需求和购买习惯的研究,坚持市场导向,不断丰富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积极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商务平台,结合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通讯手段,广泛开展宣传、产品营销、在线销售、客户支持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数据显示,保险网销在2009年实现首次井喷,市场规模增长近10倍——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32家保险公司开展网络销售,共实现保费收入77.7亿元,其中财险保费收入51.7亿元,寿险保费收入26亿元。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指出,保险网销的成功其实是站在保险电销的肩膀上的,保险电销的普及为保险网销铺好了市场化的道路。随着保险公司投入的加大以及在线交易技术的成熟,保险网销有望成为保险公司未来10年重要的营销渠道和新的业务增长点。 5 结束语 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赖于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应用、建设和整合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信息化应用体系。这样才能增强协同应用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浅析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从保险业的销售特点、销售方式来看,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有着很大优势。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概况,分析了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促进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保险业;电子商务;信息安全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传统的保险销售成本很大,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销售则能够有效弥补传统销售方式的不足,降低销售成本,促进销量的提升。 一、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概述 我国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保险销售模式上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很难被消费者所认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众多行业领域都带来了发展机遇,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销售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产品销售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与发展,产生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保险电子商务。保险电子商务也可称作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和先进的数字信息传媒技术进行的各项保险产品销售及经营管理活动[1]。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不需要专人销售,有效降低销售成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相关信息的咨询和销售也能极大提高销售效率。 在当前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通讯网、物联网等多网融合与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具有广阔无限的发展前景。 二、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系统中,区域性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中也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反映在保险系统对接上就存在很大的难题,例如不同地区的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保险,各种手续十分复杂,降低了保险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在传统保险业务销售方式中,销售人员主要针对的销售区域为固定的区域,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的问题也就没有暴露出来,然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保险销售,客户可能来自我国的各个省份地区,在保险业务选择上就存在一定的差别。 同时,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的问题还体现在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的系统对接上。保险电子商务的主要凭证为电子保单,而我国目前关于电子保单的法律认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为了弥补电子保单法律意义不足的问题,一些保险电子商务在销售中还会通过邮寄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的支付系统对接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2.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隐患 由于保险业在投保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保时,用户个人信息的传输是在网上进行的,这就使得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非常重要,一旦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将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国频繁爆发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也引发了关于用户信息安全的关注[2]。对于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来说,做好互用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是重要的基础,如果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在投保的过程中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不但会造成用户个人利益的损失,还会给相应的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害。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一些网站平台进行的,然而一些保险公司所应用的网站由于在信息安全方法方面缺乏较好的建设,便导致用户在网上投保中存在着用户信息泄露的隐患。 3.市场认可程度不高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在当前我国保险销售中,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份额比例并不高,这表明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市场认可度。也就是说,在当前,相当一部分保险客户并不认可保险电子商务这种形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客户不信任这种投保方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电子保单的法律意义也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电子商务这种形式还没有真正的实现大规模推广,接触这一投保形式的并不多,仅是在车险等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同时,在一些保险业务的投保过程中,往往要对投保人和被保人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其身体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等,在对这些信息核实无误之后再办理投保业务。而电保险子商务在现行的模式下很难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阻碍电子商务在保险也应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问题下,还产生了对于客户信任和认可方面的影响,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核实模式,客户也往往不信任保险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应用的解决对策 1.建立起完善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 要实现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较好发展,应当首先对于当前的保险系统进行相关的完善,特别是在保险系统的对接方面,例如保险系统内部的对接、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等等。其中较为重要的便是要结保险系统内部对接方面的问题。针对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存在差别的情况,应当在保险系统中进行统一或者制定完善的选择方案。针对不同地区的客户,在保险业务的选择上应当尽量统一,同时,一些保险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发生着变化,如何解决新旧保险业务对接的问题也是完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的重要方面。在保险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方面,主要是技术问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出完善的对接模式,并且做好界面优化工作,应当尽量简洁、方便。建立起完善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有助于给客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特别是在保险业务的选择也对比上,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励的情况下,完善保险系统的对接模式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 2.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是良好开展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的基础,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用户个人信息非常多,也是通过网络传输完成投保的,一旦发生用户信息泄露问题将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对于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来说,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应当着重于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建设,在硬件、软件和管理方面做好完善的保障工作,特别是在网站的运营中,应当严防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3]。同时,对于客户来说也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在投保网站的选择上,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打开陌生网站、陌生邮件等等。这也要求客户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养成较好的使用习惯,学习相关的信息安全知识。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承担者巨大的责任,作为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主体,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这也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3.积极进行市场宣传推广 目前,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发展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和市场认可度,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进行保险电子商务的宣传和推广,在网络上进行投保能够更加便捷。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在推广的过程中,可以退出一些相关的优惠活动,例如对于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投保的客户,实施一定的优惠,利用这种优惠活动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到网上投保这种形式中来。在一些保险业务领域,如车险等,可以较好的结合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于这类保险产品的销售便可以借鉴一些普通商品的网络营销成功案例,将保险产品当做一种普通商品进行销售,重点突出其性价比优势。对于客户来说,在保险产品众多的当前,选择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是保险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特点,不同于传统保险销售方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客户可以将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比对,从而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结论 保险业在当前已经呈现出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众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充斥市场,保险公司竞争压力持续增大,因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应用所带来的巨大机遇便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在保险业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保险系统对接模式不完善、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积极进行解决,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使得电子商务和保险业在发展中获得双赢。 近年来,网上投保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少保险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了冒了出来,而保险巨头们也纷纷推出自己的在线投保平台。以最早开展网上投保服务的泰康在线()为例,两年前,年网上交易额就达到数亿元,牢牢确立了其作为国内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领先地位。 泰康在线的快速成长所折射出的网上投保趋势,也正代表中国保险业电子商务化的发展方向。 多元化一站式服务 尽管当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网站,但业界人士认为,大部分保险公司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利用保险网站一些有关保险公司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简单介绍,或是网上订单、线下交易,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并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而另外一些走在电子商务前列的保险网站,如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太平洋保险“在线投保”,也只是简单提供了几款产品的投保,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事实上,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也越来越明显。记者观察到,投资理财保险、组合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少儿教育金、意外险、旅游签证险六大类的共十几种产品在泰康在线网站均实现了网络销售,最终满足用户从理财、健康、教育、旅游到养老等各个方面的全面需求。 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使得泰康人寿的在线保费收人连续多年保持100%以上的增长速度。随着保险业电子商务的不断深化,各种适合网络销售的险种必然会越来越丰富,而泰康在线所提供的种类丰富、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正是代表保险品种多样化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与第三方保险网站(通常是网上下订单,线下交易)的交易方式所不同,泰康在线则真正实现了“轻轻一点鼠标,几分钟完成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客户只要登录泰康的网站可以实现咨询、对比、投保、核保、支付、理赔甚至是管理等“一站式”的服务。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一站式”的电子商务显然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而且更加方便快捷;从保险公司角度而言,“一站式”的服务更容易留住消费者,并且提升市场竞争力,而这也代表了保险业电子商务走向“一站式”的销售趋势。 竞争变革 保险电子商务为保险业带来了三个显著的变化:一是降低成本,二是提升效率,三是促进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的转型。 近期泰康在线推出的e爱家产品保障计划,依靠互联网投保的优势,结合产品自身的特点,将保费降低至少三成。由于保险交易和服务均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投保节省了费用和业务维护费用,从而降低了成本。而一般保险公司传统渠道的费用是网络销售渠道的2.3倍。另外,e爱家保险计划是组合产品,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避免了购买无用的保险责任,同时也省去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包装费用,所以客户享受到了更便宜的打包价格。 而在提升效率方面,电子商务的效果更是明显,据相关统计,应用传统的方法办理一项保险业务,动辄要一至一个半小时的时间,而在网上办理只需要3、5分钟。在节奏日益加快的城市生活中,人们显然更加愿意足不出户就能办理相关业务。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通过互联网这种信息公开、公正的渠道来了解、比较保险产品,有利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理性、公正的选择,避免了传统渠道的销售误导。 整体而言,相对于欧美来说,中国的保险业电子商务化程度是相对较低的,在整体收入中所占比例也不足为道,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的网民数已经破数3亿成为全球第一,而且网购习惯也慢慢养成,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巨大市场需求即将爆发。而泰康人寿、平安保险这些在电子商务走在前列的企业,已经开始分享保险业电子商务这块大蛋糕。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与发展前景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我国各行各业广泛应用并迅速发展。而我国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行业也不甘落后,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开展一种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保险电子商务。介绍了保险电子商务的涵义,以及我国保险业应用电子商务的现状;对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网站主要模式进行了归类;最后预测了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应用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电子商务保险电子商务信息化第三方网站 1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了电子商务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Internet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崛起。电子信息技术、网络经济已迅速进入工业、农业、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各种行业,呈现出电子商务潮流。而作为金融业一大支柱的保险业,和信息是紧密相连的。保险是一种承诺、一种无形产品、一种服务商品,保险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日新月异,其中所蕴涵的无限商机使得无数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于是一种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保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网上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营销渠道和服务方式,以其具有的成本低、信息量大、即时传送和反馈、服务的连续性等特点,正在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所认可和接受。在国外,网上保险的发展已相当成熟,成为继个险、团险和银行保险之后的“第四驾马车”。 2保险电子商务的涵义 发达国家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为客户服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发展势头甚为强劲。电子商务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商业交易的方法。因此,了解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必须面对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利用电子工具(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网络)从事的商务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因特网进行的商务活动。根据电子商务的定义,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可以称之为保险电子商务(网上保险)。 笔者认为,保险电子商务指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所形成的对组织内部的管理、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以及经营业务的部分或完全电子化这样一个综合的人机系统来进行的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可能是与原先的传统业务相并行的或者是相融合的。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保险电子商务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从狭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网上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并由银行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从广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基于Internet技术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员工和人的培训,以及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公司股东、保险监管、税务、工商管理等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 3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经过25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有了广泛的拓展,保险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除此之外,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按照入世时的承诺,对外资保险企业全面开放市场,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纷纷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去发展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商务模式,将电子商务引入到我国的保险业中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国的网上保险业务还只能处于传统保险业务的补充地位,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 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是在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这是中国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同年11月28日,由中国保险信息网为新华人寿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网上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才刚刚迈入网络的大门。此后,中国保险网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和业内外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一直是国内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保险行业综合网站,点击率始终为国内同类网站第一名。成为中国保险行业的电子信息窗口以及保险业内各方面的网上交流渠道,为推动国内保险业信息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0年8月15日,太平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诞生,这是太平洋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致力于保险电子商务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 而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开设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网络营销的积极探索,保险电子商务的网络营销渠道功能逐步显现。2000年8月18日,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启用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PA18(),平安大步进入电子商务。以平安门店服务中心、平安电话中心、互联网中心组成的3A服务体系的运行标志着平安的客户服务向国际水平迈进,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算的上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认证的网站。 与此同时,由非保险公司(主要是网络公司)搭起的保险网站也风起云涌,目前影响最大的是一家由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友邦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协助建立、由上海易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易保网()。通过易保网广场,客户可以客观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养老、医疗、意外、理财险等保险产品;可以通过网上招标获得量身定制的个性化保险方案;提供理财、投保、理赔等常识;提供车辆保险、家庭财产险等网上直销专业服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相关机构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设立个性化的专卖区,客户只需要在一个网站浏览就可以完成对十几家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的保险咨询,特别是其推出的保险需求评估工具,如同在线计算器,客户只要在网页上输入个人需求,服务器就能自动的列出各家保险网页,通过信用卡完成保费支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易保网上保险广场致力于为保险买、卖双方及保险相关机构和行业提供一个中立、客观的网上交流、交易的公用平台;帮助客户轻松了解、比较、购买保险;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人通过网络新渠道开发客户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帮助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和行业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4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模式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我国目前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第三方保险网站,即独立的保险网,他们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或附属于某大型网站,他们是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客户提供技术平台的专业互联网技术公司。前文所提到的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易保网上保险广场(),都是目前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第三方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将自己定位为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资讯的一个内容提供商,它为保险的内外勤人员提供从保险新闻到行业知识的各类专业信息,属于保险业内信息提供商;而以“网上保险广场”命名的易保网,将自己定位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保险业各方提高效率的网上平台,它包括B2B,B2C两种电子商务模式,致力于为行业中的各方提供一个交流和交易的技术平台;第三类为直销平台,如网险,它以的身份通过网络进行保险销售,从销售中提取佣金。以上是我国目前第三方保险网站定位的三大种类。 第二种模式是保险公司自己开发的网站。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太平洋保险网站,平安的,泰康在线,以及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等等。应该说,随着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在我国的日益完善,现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保险网站,大部分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利用保险网站一些有关保险公司文化、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简单介绍,还没有真正的网上保险业务。这类网站主要在于推广自家公司的险种,进行网络营销。这是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发展电子商务所处的阶段,但是也有像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样的保险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到了互动、在线交易这样的阶段。2001年,太保集团公司新成立的电子商务部对太保网进行全新改版,网络销售和服务功能大为提高,网上支付功能基本实现,成为B2C业务中重要的销售渠道。太保网建立至今,网上B2C销售总计实现收入3500多万元,其中在2003年5月,一位北京客户在线购买“安居理财保险”,成功通过太保网网上支付10万元保费,成为太保网开通以来最大一笔金额的网上交易,展现了电子商务作为公司重要销售渠道的发展前景。 5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各类资源整合,涉及到公司所有利用互联网(包括Internet与Intranet)、无线技术、电话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信息沟通、电子化管理的活动,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保险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兴起并逐渐成熟后,新的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内又一轮深层次的商务应用,是信息技术本身和基于信息技术所包含、所带来的知识、技术、商业模式等在公司内的扩散和创新。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保险企业将在现有B2C销售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电子保单和电子签章,策划推出电子商务专有产品,对保险网站进行全新的改版,以网上销售保险完全电子化流程为目标,继续全面推进电子商务的建设,抓住未来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 面对信息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保险业应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以及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活动,并通过电子商务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经验交流。我们相信,全方面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有利于推动我国民族保险业的长足发展,使之以全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
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对中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思考 摘 要:近年来,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十分流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争相地开展了这项业务。但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国银行保险业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实现我国银保深层次合作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 合作 模式 一、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银行保险作为一个专用名词,较权威的解释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一体化的形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从而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并通过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实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银行保险的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从销售角度讲,银行保险是行业间的交叉分销,是银行通过向其零售业务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而渗入保险业;从统一机构的角度讲,银行保险是一种业务策略,它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发起,把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统一到一个组织下领导,向共同的消费者更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更广泛的角度讲,银行保险是银行或保险公司以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运行于金融服务市场的一种策略。 根据国外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一般认为国外银保合作经历了以下四个不断由浅入深的合作模式。 (一)分销协议模式:这种是最基本的银行保险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达成一个销售协议,利用各自的网络、机构、人员优势,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银行手续费用。 (二)战略联盟模式:这种方式仍然是以协议委托业务为主,但双方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全面、更广泛,而且双方对于银行保险的战略意识、战略思想、战略部署和战略行动都取得比较一致的共识,为了共同的目标,推动共同的发展,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三)合资企业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合资建立一个公司。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形成了资本纽带关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提供品牌、客户和销售网络,而保险公司则提供产品和负责客户服务和管理。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银行通过收购直接控股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将银行的经营范围扩展到保险领域,经营内容渗透到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银行保险互相促进、互相推动。 二、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现状 由于银行保险能够帮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多元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业务带来的收入波动。而且,通过银行保险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自身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因此银行保险业很快进入到中国,而且其保费收入也在这几年取得了大幅度的提高。 2001-2005年我国总保费及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表(单位:亿元) 保险业总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保费所占比重 然而,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主要采取“分销协议”合作方式,尚未实现银保业务的充分融合。由于受政策与持股比例的限制,银行难以实施自身合作战略,而保险公司利用与国内银行的资本纽带关系,更多地透过银行完善的经营网络拓展国内业务,仍未摆脱一般模式。并且在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自身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一、保障低 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便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但产品种类还比较单一,各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满足不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价格恶性竞争。 2.银行主动性不强 银行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主推的投资分红类险种容易引起客户对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比较,使银行担心其中长期存款大量流失。因此,银行在银保合作中表现得不够重视,对银行保险在人员、网点和技术上的投入不足,银行柜员也没有接受正规的银行保险方面的培训,致使他们不了解保险产品,在思想上也不够重视。 3.银行重手续费高低、轻分配 现有的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网点资源,在销售渠道上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银行可以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无法实现长期的业务发展,更不利于银保合作达到双赢。 4.短期行为 当前,银行利用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的开口协议合作方式。在银行与一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若其的保险产品不受市场的欢迎,或者是出现更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产品时,银行就会转向同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因此,银保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而令双方的合作无法深化。 三、银保深层次合作的建议 1、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选择 国内银行保险目前面临的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开放式的销售协议这种初级的合作模式。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银保合作必须从协议合作走向战略联盟最后到金融服务集团。在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联盟显然是一种理想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 其一、战略联盟的建立能有效地促进银保双方深层合作,有利于双方在业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综合咨询、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合作,可以帮助银行为客户提供保险建议,有利于银行客户接受保险保障,提高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实现银行保险双方利益的均衡。 其二、目前国内银保合作所存在的各种障碍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失衡,银行在获得高额手续费的同时,保险公司则处于微利甚至是无利的地位,这有悖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若双方达成战略联盟,实现银保长期化合作,就可以保证相对公平条件下双方的互惠性。 2、银保深层次合作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深化改革,加快保险业自身的发展 国外银行与保险的深层次合作是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实现的。对于我国保险业来说,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快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宣传力度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才能在根本上发挥银行保险的战略优势,达到银保双方利益的双赢。 其次,维持并深化协议关系 银保双方通过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开展保险产品分销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对彼此的企业文化,市场战略以及经营理念进行深入地了解。双方逐步实现从简单的业务到产品、技术、管理的融合,再到资本、客户资源的融合,使银保合作不再局限于表面的分销协议,而是逐步形成长期的市场合作战略联盟的局面。 再次,加强监管,立足长远 保险监管部门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该积极为银保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提高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创新能力,降低金融风险,通过银保合作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同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克服银行短期行为。而银行与保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避免短期行为,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浅谈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论文 关键词:保险业 经济 效应 社会效应 山西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稳定协调 发展 ,还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与适应,都离不开保险业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社会稳定及协调发展效应愈加明显。文章从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山西保险业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评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 自然 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 企业 、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 旅游 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 金融 通效应。金融是 现代 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 计算 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 发展 ,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 教育 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企业 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内容摘要]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不容回避的严峻挑战。本文将保险学与经济学、伦理学相结合,探索了市场经济中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下的保险诚信问题,认为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伦理;诚信;制度 保险业的发展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概念。由于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因而,将保险学与经济学、伦理学相结合,探索在市场经济下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的保险诚信问题,并进而思考如何推进诚信制度建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当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社会根源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已达4927.3亿元,同比增长14%。截止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5225.9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240.1亿元。①然而,保险业的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2005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并对其进行了点评,在这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保险条款就占了两项。2005年 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以“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②为题,报道了浙江省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此,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条款是否真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或“坑人”条款,这起码说明保险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诚信形象绝对不容乐观。 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既体现于保险中介者,又体现于保险供求双方,其主要表现:(1)设计保险条款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在保险标的出险或被保险人索赔时逃避保险责任;(2)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借助政府机构等部门的行政权力,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3)通过协议或借助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4)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5)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些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6)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7)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人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1)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2)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伪造索赔单证骗取保险金;(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增大保险人理赔的成本等。 诚信行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经济、法律等制度基础,同样,中国保险业诚信的缺失也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积而成的,与传统文化的局限性、产权不明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等密不可分。 1.传统文化的局限性。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传统文化既有强调诚实守信的积极意义,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例如,儒家的伦理思想一方面倡导诚信,认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诚信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隐含着愚民的思想和主张,带有政治伦理的色彩,主要是“地位卑微者”对“地位尊贵者”单向而特殊的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长期主导并影响着社会诚信观念的形成,这是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不一致的,是对诚信理念扩展的限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发育。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导致众多经济规则的变动,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一过程难免带来行为的偏差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由此引起信用的社会文化、经济及法律基础的重构。在此背景下,保险运行规则的形成以及诚信制度的构建,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从认识到适应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就难免出现保险业及其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问题。 2.产权不明晰。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在于合理的产权制度。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往往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无恒产者无恒心。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成为了诱发保险企业短期行为、失信行为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保险行为,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 3.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诚信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规范管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保险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时,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状况就会失控,进而危及到保险业的信誉度。 4.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及约束机制软化,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 的人性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可能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中国的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中有不少诚信思想,体现出诚信对国家、社会、事业乃至个人的重要意义。孔子在《论语》中提出“民无信不立”,认为“信”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是比“食”和“兵”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而且,在我国古代,往往“仁”包含了“信”,“礼”则体现出对“信”等概念的制度规范。老子的信用观是:“轻诺必寡信”(《道德经》)。庄子认为:“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杂篇·渔父》第三十一)。韩非子说:“巧诈不如拙诚”(《韩非子·说林上》);“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韩非子既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又诠释了信用与法的关系。墨子亦言:“言不信者行不果” (《墨子·修身》)。纵观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的言论及思想,尽管对“诚”的解释有其阶级性的内容,但也赋有民族性的精华,其积极意义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伦所不可或缺的。而且他们都肯定了“信”的治人、治国、治世之功。正是由于诚信之德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历代思想家都在不断地挖掘和提升它,统治者也在不断地弘扬和强化它,使之居于社会道德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心理层面,崇尚明礼诚信逐步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这就使诚信之德在中国社会实际上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准则。 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极意义上的诚信思想,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诚信应该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之本。(1)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诚信才能为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了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4)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后可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推进诚信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构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一) 保险诚信的制度推进 1.明晰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需要通过明晰产权,推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推动股份制保险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保险公司为求得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诚实守信。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保险诚信的基础。 2.完善诚信法律制度。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强化失信者的惩戒机制,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 3.健全保险监管及失信惩戒机制。中国保监会作为政府实施保险监管职责的主体,在整个保险业的诚信制度建设中,既要通过自身的诚信起表率作用,又要充分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治理保险机构及个人的诚信缺失行为。应从法律约束、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失信惩戒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科学化应该以完整的信用记录为基础。应该探索制定保险业的诚信手册和信用标准体系,量化诚信标准,为进行信用评估、规范诚信行为提供指南。逐步开展保险业界的企业及个人诚信的评级工作,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分类。提高保险诚信信息的透明度,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受表彰及处罚的情况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应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培养信用评估师,成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国外建立社会公共征信系统和民营征信系统的做法,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 (二)保险诚信的道德建设 1.规范构建。黑格尔认为,“德”作为人的第二天性,是“伦理上的造诣”。一个人究竟应当做什么,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能被规定。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道德建设,首先需要构建一套诚信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行为主体明了符合保险发展要求的诚信行为是什么,应该怎么做,等等,使市场行为主体的保险行为有德可依。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顺应这一变化,要使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扩展为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相适应的诚信理念,使传统“诚信”普及为对规则的尊重和诺守。从总体上讲,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道德规范应该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具有保险特色的诚信道德体系。 2.教育内化。保险业应高度重视诚信的教育与宣传,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培育诚信理念,使以道德为支撑的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及社会氛围,为保险诚信行为奠定思想基础。在保险机构的培训中,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市场主体明了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使诚信行为具有可操作性;应利用各种教育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保险企业及从业人员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加强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内化为保险市场行为主体的意志品质和精神气质。 3.实践养成。道德品质不仅是主观意识范畴,而且是实践范畴。③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保险诚信,在实践中才能真正体现和提升。没有保险诚信的道德实践,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保险诚信的道德主体。加强保险诚信的道德建设,必须积极推进保险诚信的道德实践。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市场经济与诚信道德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树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伦理道德理念,重新认识企业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诺守诚信,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摘 要] 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做了重大修改,大大地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在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之时,我国保险业监管将面临重要的任务,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关键词] 危机 保险业监管 方向 一、引言 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从美国财政部托管“两房”,美国第三大证券公司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到关系数千万人生命与财产保障的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aig,下同)被美国政府出资850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获得该公司79.9%的流通股份进行接管等。仅仅半月,在历史上辉煌百年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几乎与此同时,于2008年8月我国新保险法修订草案诞生;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第109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证券、股票、证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即将原先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并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出我国保险监管将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二、我国保险监管业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1.加强事前监管 所谓的加强事前监管,就是在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发生之前加强规范,主要靠法律及规定。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应该说是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下一步主要是认真执行保险法所规定,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保险业在各个方面规范经营。但保险法只能在原则上规定,具体的细节就需要相关规定的出台作为保险法的补充,严格职守促进保险发展,监督保险资金准确、合理的利用,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要求规定,一定要认真考虑保险的特点,吸取美国保险的教训,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另外,相关规定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的作出相应调整,做到松严得当,促进我国保险健康、顺利的发展。 2.加强过程监管 所谓的过程监管,就是引导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并且错误发生后给予及时纠正,加强规范保险公司运营,这主要靠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 我们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主要是保险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虽然保监会对其职能的履行还算严格,但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险保证金;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应该继续并且加强监管,使问题不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要象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提、漏提准备金及相关负债的情况 (这仅仅是众多违规操作行为中的一个)到严重时才发现,我国监管机构做到这一步可能还需要一个艰难并很长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做到,首先,要建立一个以非现场为主的功能监管信息体系,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带来的信息封闭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其次,在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下要强化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业务要加以引导和监控,并建立一定制度使其向功能性监管过度;最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集团,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如ai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9%的股权,美国和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达成联合监管协议,逐步向统一监管过度。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健康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方面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也可监督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情况。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对保险公司的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实际上是向投保人传递着其管理先进、财务安全、流动性好,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等信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的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由于一些投资产品的复杂设计,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资料和能力来评估这些产品的内在价值和风险,因此,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成为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的主要依据。中国的信用评级结构还比较弱小和稚嫩,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但是,随着无担保公司债和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将日益显著,在平衡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将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国应该建立健全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且引入适当的竞争环境,促使信用评级机构真正做到对投资者负责,有效的预警系统性风险,成为金融市场风控定价和风险控制的核心部门,从而对我国保险监管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3.增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公司内部监管 每个保险公司为了发展,有可能进行盲目竞争、盲目投资,从而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本来就弱,何况增加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后,面临的风险更大,这需要我国保险公司大力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学习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技术。虽然金融危机使得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倒下,但他们本身的风险管理技术还是非常值得学习的;同时也得防范具有精湛技术的精算师为了公司竞争进行违规操作,使得精算师真正的发挥其技术,引导保险公司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另外,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主要靠保监会统一监督,这就有可能对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方式及监管规定,所以各保险公司本身也应该成立自己的监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使得各保险公司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开发自己的产品及进行自己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投资,与监管机构共同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三、结论 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能力及监管方面都还很弱,当今全球化日益明显,投资全球化也逐渐广泛,我国投资不仅面临本国的风险也面临国际风险;在这时我国为了保险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扩展其投资范围,这使保险公司有更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目前,金融危机日益蔓延,我们在发展的同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更要吸取aig的教训;在这风险加大之际,我们惟有加强监管,也就是促进我国保险发展的同时,做好坚强的保护后盾,控制好风险,把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摘 要: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保险业;宏观经济;机遇和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 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一)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二)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三)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四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四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二)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三)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四)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二)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三)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浅谈保险业个人营销模式创新:中国保险业个人营销模式创新 摘要:个人营销模式是中国保险业主要业务模式,其在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角色定位不准、培训成本高等种种问题。应建立――收展混合制的个人营销模式,发展保险公司控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强化行业监管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营销;个人营销模式;创新 保险营销渠道的发展和创新是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在中国主要的三大保险营销渠道(个人、团体直销和中介)中,个人自1992年以来一直是中国保费收入的主渠道(见表1),无论是保费规模、从业人员数量(见表2),还是社会影响力,都是其他营销渠道无法取代的。个人渠道的个人营销模式,自1992年被美国友邦引入以来,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个人人数量增长迅速,目前已突破200万人(见表2),同时实现保费收入的较快增长,2007年为3193.9亿元,同比增长20.48%,占总保费收入的45.4%。然而,随着个人营销模式的蓬勃发展,其本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遇到了发展的瓶颈。 一、目前中国保险个人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1.角色定位不准。根据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个人人是委托关系。在中国现行模式中,个人人境地尴尬:首先,个人人接受保险公司管理,如考核、出勤等却又不是公司员工,无法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福利保障;其次,人作为一种独立保险中介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并设置账簿,在中国,这些都不具备。而且个人人承担了双重税负(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人成为一种谁都无法定位的“边缘人”。 2.人员流失率过高,保险公司培训成本高昂。据统计,从1994到2004年,全国有2000万余人在平安公司接受过培训,超过了整个北京市人口。个人人队伍数量的大起大落势必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稳定。随着市场对个人人素质要求提高,保险公司投入的新人培训成本迅速增加,过高的流动性使巨额的新人培训成本付诸东流。 3.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的管理。目前中国对个人人要求的最低学历为初中,且个人人从业资格考试层次低。过低的门槛造成了个人人队伍的泛滥,保险公司常常通过泛滥的营销队伍,以人海战术的方式实现规模保费的快速增长,但对营销队伍的管理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加强。 4.佣金制度不合理,客户和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现行佣金制度规定:对于长期型险种,保险公司将各年度保费的营销员佣金集中在保单生效后最初几年内(通常为3年~5年)全部付清,以后各年不再支付佣金。这种佣金制度,虽然短期激励效果显著,但长期的负面影响也是明显的:一是保单后期无佣金,续期收费无法保证;二是个人人离开公司后,形成了孤儿保单;三是个人人不择手段地促成新单,导致不当销售或劣质保单。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5.收入不稳定,压力大,缺乏归属感。个人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没有底薪,不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由于个人人佣金直接按照保费收入计算,十分不稳定,因此,最不保险的保险个人人,面对生活的需要、考核的压力、利益的诱惑、归属感的缺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主观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对于上述问题,实业界已经迈出了个人营销模式改革与创新的步伐,开始了创新个人营销模式的尝试与探索。理论界也在积极探索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和创新目前的个人营销模式。 二、中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 (一)建立-收展混合制的个人营销模式 -收展混合制,是介于制和收展制之间的一种个人营销模式。具体做法是:通过考核将合格的个人人转入收展制,作为收展员进行管理,而另一部分个人人或继续现有的模式或组建成为专业性的保险公司,仍然保持制。收展制,就是由保险公司指派收展员在固定区域内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通过优质的服务将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紧密地结合起来,长期对区域内客户及潜在客户提供收费、保全、理赔、咨询等相关服务,并进行市场培育和业务拓展的一种保险营销渠道。收展制采用的是区域化管理方式,根据客户数量进行区域的划分和客户资源的分配,采用以服务带动销售的营销策略,最终目的是培养一批拥有固定薪酬、学历及素质水平较高的个人营销队伍。 收展制与制有很大区别。个人人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劳动关系,后者是关系;经营理念不同,前者是精耕细作的集约式经营,后者是攻城掠地的粗放式经营;营销战略不同,前者是以服务为中心,后者是以销售为中心;薪金制度设计不同,前者注重老客户和二次开发,后者注重新保单和增员;团队协作上,前者注重队伍稳定,后者注重队伍扩张。收展制的上述特点,不仅能够使现行制下出现的种种弊端得以顺利解决,而且能够巩固现有的客户资源,并对其进行二次开发、深度挖掘。这种集约式经营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市场的永续经营。 虽然中国保险市场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险市场仍然不成熟,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整体上仍然有较大差距。这就说明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发育程度有限,完全的收展制并不合适。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各地区的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不一(见表3)。发达地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高一些,在同一地区中心城市比二线城市高、二线城市比农村高。由于这些特点,可以说-收展混合制是最佳的模式选择。在中国营销模式搭建过程中,可以做如下战略选择:在比较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偏重于收展制,在不发达的地区则侧重于制。这种个人营销模式同时也反映了中国保险市场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过渡。 -收展混合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个人制的弊端,有利于形成条理相对清楚、责任相对明确的个人人管理机制。在这种相对有序管理的条件下,有利于增强个人人的归属感,强化长期服务的理念。一些误导或恶意欺骗客户的行为将能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展混合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服务质量、客户的满意度,进而提升保费收入。随着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终实现完全的收展制。 (二)发展保险公司控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取胜,必须构建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把其他不重要的业务进行“外包”。中国寿险营销队伍最终走向公司制将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销售服务公司应该是一个合适的方向,发达国家的寿险公司普遍这样做。发展专业性的保险公司,可以使保险公司摆脱比较繁琐且不重要的业务流程,集中精力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服务创新及经营管理水平的专业化。 在美国,保险公司都要给予人一定的办公费及其他费用补贴,用于支付部分或全部新人的招收及培训费用。因此,由保险公司控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由于以资本为纽带形成血缘关系,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专业性保险公司在费用、专业性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满足个人人需要,提供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促使实现自我 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于优秀的人,由于其基本需要和安全需要一般都能够得到满足,此时应通过向人传递公司文化,满足其爱的需要,增强归属感。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一套规范的职业晋升和发展机制,为优秀人提供广阔的施展才能的空间,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 (四)改革佣金制度 适当减少首期新保佣金比例,增加续期佣金比例或增加续期佣金支付年限,减少人的短期行为。可在佣金制度中增加增员持续率的考核,解决流动性过大问题。当然,还应在佣金制度里增加如新单回访反馈情况、投诉率、退保率、理赔情况等考核指标,以加强品质管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杜绝人违规展业行为。 (五)加强职业培训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仅要加强对人营销技能知识的培训,还应加大金融类专业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使个人人树立诚实守信和为社会服务的意识。 (六)加强行业监管 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加大行业协会作用。建议人最低学历提高至高中,提升基本素质;还可以考虑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和出台保险行业从业标准和服务公约,以严格的行业行为准则维护行业信誉。 浅谈保险业个人营销模式创新: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对策探讨 摘要:由于保险行业属于典型的人才密集型行业,保险中介机构总是面临着激烈的人才竞争。为了建立起一支稳定精干的保险营销员队伍,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降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千方百计地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因此,保险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有效控制筹划风险,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切实维护员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营销员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保险营销员在拓展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保险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险中介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于保险营销员之间签订的是合同,保险营销员没有底薪,不能享受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的任何福利及待遇等,主要是按照一定比例从保费中获取佣金。因此,保险营销员面临着较大的收入压力,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保险营销员增员难、营销员队伍发展缓慢等突出问题。根据本人在湖南湖南惠民铁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多年实践工作经验,本文主要对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若干解决措施,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业界同仁的讨论和思考。限于本人学力有限,文章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显著提高,保险事业也迎来了巨大的蓬勃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保险中介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等同于劳务所得,使保险营销员承受了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税率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税率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会对税制运行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的各种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又只能依据人们账面化的货币收入,有失公平,进而导致他们力图使自己的收入隐性化,例如将本月可以签的保单推到下月签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在税率设置方面应当符合低税率、宽税基这一基本思路。低税率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引导他们自觉纳税,而过高的不合理的税率,会刺激一些纳税人选择偷逃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营销员的工作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在保险营销工作中,营销员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而且会支出较多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以及探视客户的费用等,这些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营销员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营销员的负担。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相比,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纳税能力。而对于有些营销员来说,由于家庭成员多,赡养老人的负担重,所以,在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的家庭负担以及工作费用支出等情况,以确保纳税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总之,个人所得税扣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保险营销员的切身利益,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带来不利后果,增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与专业性等特征。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增加企业预算的情况下,切实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实际收入,已经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只有认真做好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能吸引并留住保险营销人才。 (一)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为雇员与非雇员两类。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而非雇员则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从收入项目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佣金收入之外,还有其它工资福利收入。而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只有佣金收入。从可扣除项目的角度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可扣除的法定费用为3500元,而劳务报酬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800元或20%的比例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而适用税率的差异,正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所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相比较,在较低的收入时,采用工资薪金就可以显著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在高收入时采取劳务报酬则更合算。 (二)合理安排手续费 在保险行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中介机构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手续费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则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间隔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时间,并使其每月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法定的定额费用,努力减少保险营销员每月应缴税额,切实降低税率,有效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收入。 (三)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员福利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的社保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为广大保险营销员计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这些项目在税前列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提高营销员的实际收入。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增加营销员“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充分发挥对营销员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防范筹划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自身保护,维护企业形象,努力防范并化解税收筹划风险。首先,要严格遵守税法等法规。保险中介机构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会计帐薄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其次,要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法律及法规也在逐步修订并不断完善。因此,由于各种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出现变化,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就必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营销员带来实际利益,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正处于新的发展时期。由于保险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以及竞争性强等特征,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集中表现为保险营销员之间的竞争。为留住营销人才,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要为员工谋取更大福利。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明显减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有效维护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有力地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浅谈保险业个人营销模式创新:浅谈财产保险个人营销的发展现状及策略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入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已经形成,保险需求趋于多元化。与寿险相比,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相对滞后,但是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开展建设个人营销业务来加速产险业务的发展,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的。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个人营销业务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发展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并展望产险个代营销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财产保险 个人营销 现状 策略 前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团体业务为主,特别是在原来人保独家发展的时期,基本是有什么险种、客户就买什么保单,行政干预、强制性经常发生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入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已经形成,保险需求趋于多元化,集团性业务减少,分散性业务急剧增加。而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业正从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发展,如何把保单销售出去成为公司能否盈利的重要任务。在这样的发展状况下,实行直销与个人营销的同步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从国际上来看,国际保险市场上营销业务以及其他形式的中介业务已占业务总量的80%,营销业务可以降低保险的经营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水平,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实现保险业务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其实,与传统的保险业务方式相比,个人营销让业务人员与保户面对面进行交流,方便保户对险种等各方面进行了解,加强了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客户满意度,也就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壮大。 与此同时,财产保险的个人营销制度将业务量与业务人员的收益直接挂钩,给业务人员提供了激励措施,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业绩成为衡量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完善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用人制度,有利于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财产保险个人营销的发展现状 保险营销体制在引入中国保险业之后,在寿险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寿险的市场份额一直大于产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个代营销在寿险中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我国产险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还相对滞后,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 1、观念滞后,认识不足 近几年,产险公司在个代营销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距离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还有一定的距离。保险界对产险的个代营销主要有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对个代营销持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个代营销不适应产险业务的发展,反对个代营销的开展;另一种持极端肯定的态度,盲目崇拜营销,盲目模仿寿险业务来发展产险业务,忽略了产险业务的特殊性,这两种观念都不利于产险个代营销业务的发展。目前,产险营销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非常小,保费所占份额也不高。 2、产品数量少,范围小 目前产险公司的产品数量比较少,而且各公司的业务都比较相似,适合个代营销业务模式的险种就更少了,缺乏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的新的险种的创新。相比而言,寿险公司开发了大量的寿险新品种,拓展了业务范围,而产险则由于保险标的的多样性、保险期限的短期性而导致产险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因为财产保险不允许重复,所以会发生产险的直销人员与营销人员冲突的情况,不利于公司内部和谐发展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而车贷险、房贷险的风险系数又较高,主要由银行兼业,不是保险公司的鼓励项目。所以真正适合开展个代营销制度的保险种类很少。 3、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产险营销部门,缺乏相关的管理办法。而且鉴于直销人员与营销人员在业务上的冲突,会对营销人员的业务范围包括营销险种、营销区域、营销行业作出许多的限制,不利于营销业务的开展,而且不允许营销人员插手集团客户,来防止营销人员的流动造成客户的流失。这都极大的制约了产险个人营销的发展,导致营销人员收入比较低,阻碍了公司业务链的扩展。 4.、营销员素质有待提高 产险个代营销要求营销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熟练的业务能力,而我国保险从业人员整体上学历不高,综合素质不高,虽接受了相关的业务培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且流动性过高。当前,从事产险营销的人员大多是毕业学生和下岗职工,既未受过系统的保险知识教育,又未通过保险人资格考试,所以专业知识缺乏,业务素质相对偏低。一些业务人员信誉度不佳,影响了整体的形象,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 5、激励机制不合理 目前的产险个代营销人员的待遇比较低,论业绩高低领取报酬, 因此没有底薪, 也没有 正常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 全部收入来自其推销保险的佣金。产险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来源和依据与寿险公司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费标准和给付方式。寿险是将期缴业务的后期缴费提前提取手续费, 在前期预支给寿险人。产险由于多为一年期业务, 所以费支付无法实行预提, 这就影响营销人员的收入水平。 二、产险个代营销的发展策略 针对产险个代营销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进其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要创新财产保险个人营销观念、创新产品种类、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营销员的素质、建立绩效评价体系,通过这些途径来促进产险个代营销业务的拓展。 1、创新财产保险个人营销观念 首先要正确认识产险个代营销,发展产险个代营销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险业务发展趋势的正确选择,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行业内部规律的。针对目前产险个代营销发展滞后的现状, 产险公司必须尽快转变观念, 认真分析研究发展个人营销业务的潜力, 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在营销策略上,要明确个代营销业务范围, 要把发展分散性业务作为人代营销的主要业务范围,产险个代营销人员要努力开拓新的市场,开办新的业务,提高市场占有额,促进产险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2、创新产品种类 目前的产险本来种类就不多,适合以个代营销方式发展的险种就更加少了,所以要开发专属于个代营销发展的新的产品种类,减少直销人员与营销人员的业务冲突,维护公司内部稳定,扩大市场占有。同时,个代营销的专属产品要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护,还有行业上的限制,明确发展的规则,维护个代人员的同时也要保护参险人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产险业务的长期发展。 3、完善管理机制 要完善个代营销的管理机制,促进个代营销队伍的发展壮大,同时也要进行有序的管理。个代营销业务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营销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等等。在人才招聘上,要注意引进高水平人才,注重“质“的提高,充分考虑人才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和培训,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升迁制度,保证营销人员的职业规划能够顺利实现。 4、提高营销员素质 在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同时,要注重对公司内部已有营销员的素质进行培训和提高,不能简单的模仿寿险的发展经验。定期对营销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督促营销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既包括业务能力,也包括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的训练和学习,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以免影响整体团队素质。 5、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体系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时间,对营销人员的业绩、客户维护水平、客户满意度进行评价和考核,打通营销员职业生涯晋升通道, 依据业绩、服务年限、综合素质等要素动态调整营销人员职级体系, 并对各层级对应的收入水平、培训支持和福利保障予以公开, 为营销人员搭建制度化、透明化的职业发展平台。绩效评价体系有利于稳定人心,减少人员流动,保证产险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三、产险个人营销的发展前景 虽然目前产险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范围还比较有限,而且在发展中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一发展模式是有可行性的,必将促进产险的发展。首先,财产保险个人业务市场潜力巨大,就目前的产险发展来看,家庭保险业务的承保面仍然比较低,户均保障水平也不高,同时城乡居民拥有的闲散车辆也比较多,都是产险个人营销可以发展的方向。第二,营销队伍有了一定的发展,产险公司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经常会面临人员多、但是可用人才少的现状,这就促进了个代营销人员队伍的发展壮大,所以要在营销人员总量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制度和营销策略建设,促进产险业务的发展。第三,财产保险的个代营销人员受益有一定的保障,产险营销业务手续费标准实际上高于寿险,如果从长期发展来看,产险的效益也可以激励营销人员,只是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公司要建立合适的薪酬制度,留住高水平人才,一方面有利于产险公司的发展,也有利于营销人员个人业务的发展。 浅谈保险业个人营销模式创新:“新国十条”背景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摘要】新国十条背景下,加强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建设迫在眉睫。当前,保险业在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人才储备以及实务中存在某些问题,导致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主体不明确、体系不完整、指标不科学。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 个人信用 评级模式 监管 保险营销员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在促进保险迅猛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市场失信行为不断涌现,给保险业长远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建设迫在眉睫。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跟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区别,简称“新国十条”),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当前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发展现状 (一)保险公司个人信用评级模式 该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人寿营销员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有五大类67项指标,主要包括:一是营销员的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二是营销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三是营销员的合规情况,四是营销员的业绩情况,五是其他情况。该体系采用五级评分制,将营销员信用等级与客户服务、业务处理及营销员管理等挂钩。以中国人寿营销员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寿险营销员诚信评级机制有其科学性,但在推动营销员诚信行为,还不够全面和系统,主要体现在:一是绩效指标权重过大,二是随着层级往下延伸评价体系执行力、影响力逐渐递减。 (二)保险监管机构个人信用评级模式 该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烟台保监分局保险营销员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数据录入”、“评价打分”和“记录查询”三大模块。“数据录入”模块主要是采集营销员基本资料、从业经历、投诉记录和业务品质等信息。“评价打分”模块是该系统的核心。根据数据库中营销员的可评分记录,设置统一的评分标准,由系统自动进行打分和汇总,然后根据得分自动对营销员进行评级。对营销员的评级共分为7等,分别为“新入职”、“未达星级”、“一星级”直至“五星级”。评级内容包括13个月继续率、承保率、退保率、回访成功率、保单件数、服务年限、投诉情况等7项指标并设置了不同的权重。“记录查询”模块提供信用评价查询功能。 (三)行业自律组织个人信用评级模式 该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创立的寿险营销员分级管理体系。该体系采用审查评定制,设置三方面十大条件。其中,基本素质方面,设定从业年限、学历水平、后续教育要求;专业能力方面,设定新单首年佣金、新单件数、服务客户数量、续保率要求;诚信规范方面,设定无有效投诉、无回执超期、无违法违规要求。体系将寿险营销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并在福利保障、产品销售、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当前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究其原因,既有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宏观环境欠佳的外部因素,也有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机制自身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 1.法律基础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保险法》未对保险信用评级做任何规定。即使其他金融行业(比如证券业)有一些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但存在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缺少可操作性等问题,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造成:一是社会整体信用观念不强;二是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治,失信的成本远低于失信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失信行为的发生。 2.缺乏统一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一是评级时间不长。发达国家保险人信用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科学的外部评级方法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大多数保险机构对营销员的内部信用品质评级体系建设起步只有两三年,覆盖全部评级作业的评级系统刚刚或者尚未成形。二是评级质量不高。保险业现有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对象为保险公司,没有将保险营销员个人纳入评级范围。同时,与国际评级业相比,目前,我国保险业评级机构良莠不齐,其评级质量突出表现为评级结果影响力小、缺乏公信力、随意性强、可比性差。三是评级标准不统一。保险业对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业内对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 3.尚未设计出科学的权威性评级指标体系。一方面,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但受各种因素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是否需要统一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评级行业与国外同行百年历史相比还是一个新生儿,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借鉴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积极深入地研究评级技术,创造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 4.信用评级人才较为缺乏。保险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备诚实守信的基本素质,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人才缺乏是影响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发展的首要瓶颈因素。 5.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一是信息种类少。保险营销员现有公开信息主要集中在资格证、执业信息等极少数种类上,缺乏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社会荣誉等信息。二是内容简单,信息量偏少。三是披露的失信惩戒信息有限。部分省市虽然建立了营销员黑名单制度,但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上报负面信息等原因,导致真正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的营销员不多,制度效果尚未显现。 三、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总体框架 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制度,它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辅助政府的监管职能。做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需要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 1.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倡导者。主要负责拟定、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相关规章制度、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对评级结果进行监督和反馈等。 2.行业自律组织――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执行者。作为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的主体,主要负责制定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标准、等级,组织开展具体评价工作,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 3.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积极上传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加大对营销员信用管理,主动配合做好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 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二是动态情况与静态数据相结合并保持稳定性;三是主观观念与客观数据相结合。 因此,结合保险营销员已有诚信评价工作实际,我们建议: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标准设立,选择业务发展、服务质量、合规展业、社会评价等指标组成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总体框架,并在保监会相关营销员信息系统基础上加以优化后设立应用平台,各保险公司拥有相应账户权限,维护上传营销员个人保险信用信息,由各地保险中介协会或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管理,同时地方保监局负责监督执行。 四、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对策建议 1.尽快完善保险业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上没有依据,信用评级发展道路必然面临重重险阻。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为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提供法律依据,夯实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基础。 2.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一是借鉴国际经验,选取营销员销售质量(如退保率、新单回访等)与服务质量(如回执核销、失效率等)等关键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和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二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改进评估方法,提高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3.完善保险业征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一是建设完备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一般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信息、社会信息、信用信息、从业信息,并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推动并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营销员的执业信息进行分析归类。适当扩大保险营销员优良记录的范围。二是完善营销员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4.加强保险业信用评级人才建设。一是从长远利益角度出发,注重吸引行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二是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急需的专业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夯实信用评级人才队伍。三是建立信用分析和评级管理人才资质认证、注册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信用评级自律组织对信用评级执业人员进行专业等级认证管理,流动性注册管理,对评级项目的责任风险进行追究管理。 浅谈保险业个人营销模式创新:论财产保险个人营销的推进策略 营销团队建设和管理 保险营销,是保险企业在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利用险种、费率,保险促销等组合手段去满足顾客需要,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一种保险经营活动。保险营销体制自引进中国保险市场以来,在寿险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功。如按保费收入计算,寿险市场份额从1997年始就超过产险跃居市场主角,而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个人营销体制在寿险业中的运用。近年来,受寿险个人营销成功经验的启示,各产险公司在坚持以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个人营销的力度,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总体上比较滞后。因此,实现财产保险业的大发展,必须大力推进产险个人营销工作,走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险营销路子。 从近两年开展产险营销业务的实践看,适合产险个人的营销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观在:一是可供营销展业的险种单一。消费者所处的地域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也就不同,保险需求的差异性要求保险产品日新月异,但由于新险种,新产品开发的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险营销工作的推进。二是由于某些险种要求业务员素质高,操作上专业技术强,有些险种保费太少,业务员展业成本大,营销员缺乏推销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营销的抑制因素。三是个人营销业务起步晚,各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即寿险业务中所说的“基本法”,难以对营销工作进行有效地指导,同一系统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四是缺乏专职专业化的培训制度和培训力量,培训力量的不足,使营销人员从业生涯缺乏规、划,共同价值观难以建立,增员成活率低,成长缓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营销队伍的定着率和战斗力,制约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五是由于系统内部和外部的手续费标准差别较大,同业之间互相“挖角”现象普遍,导致人队伍难以稳定,人员“卖单”和“跳槽”情况严重。六是推行产险个人营销,可能诱发各保险企业竞相压低保险费率,抬高手续费,加大经营成本,导致经营效益的下降。七是由于营销人员的收入与推销的保单直接挂钩,在利益驱动下,以追求业务数量为目标,存在着宽进宽出现象,造成业务质量不高,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会削弱产险个人营销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积极功能,处理不善,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卓有成效的营销策略。 1.制定正确的策略手段正确的营销策略,可以提高营销效率,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一是要创建企业营销文化。企业营销文化是企业在营销策略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是一个企业内独特的并得到员工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准则、信念、期望、追求、态度、行为规范、历史传统乃至思想方法、办事、准则等。企业营销文化是营销企业“无形的资产”,是企业的精神和灵魂,如果营销企业没有一种求生存、求发晨、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这个企业就一定缺乏生机和活力,缺乏向心力,凝聚力。创建并加强企业营销文化,就是解决营销队伍价值观念,造就和培养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诚心,爱心和热心的营销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有信心抢占市场,才能有能力参与竞争,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它是立企之基,兴企之本,强企之路。在保险企业营销文化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组织产品开发和销售,增强社会对营销业务的信赖感、安全感。二是要突出险种策略。根据各目标市场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和层次性,搞好险种的分层开发,注意用不同的保险商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在产险营销过程中,对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旧险种进行大胆修改,在不违背大原则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注意灵活变通营销险种,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 2.组建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营销业务发展的好坏,与营销人员素质的高低,营销队伍发展的快慢密切相关。在营销队伍建设上应量质并举,注重质量。在构建稳定的营销队伍方面,可借鉴国内有些保险公司“宽进严考核”的用人用工办法,防止队伍良莠不齐,充实营销队伍健康“血液”,增强营销队伍活力,走精兵之路,避免人海战术。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产险个人营销应一步到位,走整体营销之路,对原有机构,应当加快销售体制改革。在现有情况下,可逐步将保险职员中的展业人员分离出来,向保险人过渡,使其成为保险营销队伍的“中坚”。培训是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在产险营销起步晚,营销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详实的人才培训计划,时新人司人员,着重进行基础知识及业务技巧的培训;对在岗人员,着重进行相关知识及工作心态的激励培训;对优秀业务人员,着重进行专家成长计划培训,将其培养成保险领域某一方面的“权威”,在展业队伍中形成梯级结构。 3.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保险展业是受挫率极高,竞争异常激烈的行业。激励机制总体上讲是向人员提供“动力油”和“润滑油”。激励机制应包括:业绩考核系统,报酬管理系统,工作环境系统。在业绩考核方面,制定好级别考核,业绩卡考核管理制度和表彰制度,通过组织经常性的业务竞赛等活动,增强员工的争上意识。在报酬管理系统方面,充分发挥手续费在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用手续费来调节效益险种与非效益险种发展方向,打破身份界限,实行“效率优先,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在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逐步缩小直销人员与营销人员的差距。对在险种开发,市场竞争,团队发动、爱司敬业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公司随时进行表彰奖励。在工作环境系统方面,要千方百计为展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外部工作环境;让展业人员在公司,社会受到尊重,受到关怀,受到肯定,受到公平;让每位业务员在公司重大事情表决上,拥有管理人员同样的权力;尽可能的为展业创造愉快的工作氛围。 4.努力创新售后服务 能够把产品销售出去,仅仅是产险营销参与市场竞争的第一个层次的竞争,搞好售后服务不仅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够从长远角度稳固占领市场的第二次竞争,也是保证健康经营的主要环节,只有服务做好了,才能够进一步培养客户忠诚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产险营销不是纯粹为销售,而是跟进,承保、理赔、续保服务综合体。现代商战的胜利,不在于你占领了多少商场,而在于你占据了多少个消费者的心,因此,在产险营销过程中,必须不断创新服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务方式,渗情于服务,化情于市场,用诚心与客户成为朋友。特别对一些保费金额较大的重客户,要甘于超值服务,真正成为业务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以此保证业务稳固。
试析保险业监管发展方向:重庆保险业强化监管促发展 2008年2月26日,2008年重庆保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市金融工作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的重要讲话,并总结回顾2007年重庆保险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新进展,就2008年的各专项监管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2007年重庆保险工作成效显著 一年来,重庆保险业以“124”发展思路为指引,市场主体、业务发展、服务大局和外部环境实现了新的跨越,基本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体现为“四个同步”。 第一,市场主体与保险总部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 0 0 7年,重庆本土保险公司――安诚产险走向全国;美国利宝成为第一家将中国总部设在重庆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新大东方人寿作为合资寿险法人机构开始“发力”,中国人寿中西部地区产品研发中心、太保寿险西南片区培训中心和天安保险西部新产品试验基地相继落户重庆。以领先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保险总部经济建设为实质内容,保险业正在成为重庆市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的重要支撑。截至2007年底,重庆市已有3家保险法人机构,1家保险公司区域总部,23家保险分公司,42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区县保险分支机构达到363家,保险从业人员由2007年初的3.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6万人。 第二,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同步提升 在2006年重庆市保费增幅全国第一(27.56%)的基础上,2007年保费收入继续保持高增长,增幅达到33.7%,位居全国第6位。保费规模实现124.7亿元,位居全国19位。重庆市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达到3%和390元,同比分别提高0.38个百分点和96元。 产险业务保持强劲发展势头。财产险保费收入实现3 5 . 9 亿元, 同比增长3 6 . 8%,高出全国平均增速约5个百分点。人身险业务实现速度质量“ 双提升” 。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2.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保险中介以提升软实力促发展。保险营销员人数达到3.6万人,同比增加0.6万人,持证率达到99.5%,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 第三,环境建设与服务大局同步改善 2007年,重庆保险业“4+3”工程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2007年4月5日,在重庆市金融工作会议上,王鸿举市长在讲话中36次提到保险。12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保险机构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 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更加重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在136号文件的基础上,2007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加快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大力开展针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各种保险业务”。市政府《关于改善和强化库区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库区推广“城口模式”。 市委市政府对保险业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充分说明重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已得到明显提升。 市级有关部门对保险业的支持也越来越实在。去年,通过重庆市安监局的争取,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将重庆确定为全国唯一的推进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省市, 重庆保监局还与市安监局联合向市政府上报推进“安全与保险互动”实施意见的请示,市政府已经批转执行。市财政还出资在全市农村推广“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保险”,为每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农村妇女生育全额提供50元保费补贴。 第四、坚持做到科学监管与严格处罚相结合,行业发展秩序和规范程度继续保持较好态势,自律成效、诚信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五年来,重庆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朝着又好又快方向发展。保费收入保持年均22%的增长速度,比全国年均增幅高出约4个百分点。2007年的保费收入规模全国排名由十六大前的25位上升到19位。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继提高。五年来,新兴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市场活力不断迸发。保险法人机构实现突破,市场主体成倍增加,已初步形成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并存,中资与外资公司共同发展,国有控股、股份制、政策性等多种形式互为补充的保险市场新格局。 强化保险监管确保科学发展 2008年是重庆保险业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对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工作意义重大。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庆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通过“三个从严”,即从严审批、从严检查、从严处罚,抓好“三项建设”,即诚信建设、内控建设、文化建设,推动全行业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确保重庆保险市场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一,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产品创新方面,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公司贴近市场、熟悉业务、了解群众需求的优势,发挥现有产品研发中心(基地)的功能作用,提高产品创新的有效性。大力发展保障性产品,探索发展小额保险,让人民群众信得过、用得上、买得起。 在服务创新方面,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便捷服务贯穿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加快推进保险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积极推动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高理赔及售后服务质量,推行“限时”服务,快速回应客户服务要求,真正做到“从找不赔的理由变为找赔的理由”,切实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完善“124”发展思路,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更大成效“ 1 ” 仍是要积极争取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这块牌子,“2”仍是要建设保险总部经济和保险资金运用“两大平台”,“4”就是要服务四大重点领域,即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社保体系完善、社会风险管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 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等重点业务,确保规范健康运行。要大力开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积极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补充保险和企业年金等业务。要借重庆“安保互动”政策出台的东风,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广责任保险,增强风险隐患排查和识别能力。要响应中央将重庆确立为特大型中心城市、市委市政府建设全国“畅通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号召,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大型工程保险、物流保险、旅游保险、科技保险、拆迁保险、环境污染保险等业务,为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服务。 第三,以文化建设为抓手,提升保险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今年全保会深刻指出:现代服务业的竞争,从深层次上讲是行业文化的竞争。结合重庆保险业的实际,当前行业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8个字”,即奋斗、诚信、感恩、和谐。“奋斗”就是要有一种艰苦创业的精神状态。“诚信”就是要有一种强烈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感恩”就是要始终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放在首位。“和谐”就是要坚持竞争与合作、个人利益、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有机统一。 试析保险业监管发展方向: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摘 要] 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做了重大修改,大大地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在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之时,我国保险业监管将面临重要的任务,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关键词] 危机 保险业监管 方向 一、引言 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从美国财政部托管“两房”,美国第三大证券公司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到关系数千万人生命与财产保障的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AIG,下同)被美国政府出资850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获得该公司79.9%的流通股份进行接管等。仅仅半月,在历史上辉煌百年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几乎与此同时,于2008年8月我国新保险法修订草案诞生;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第109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证券、股票、证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即将原先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并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出我国保险监管将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二、我国保险监管业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1.加强事前监管 所谓的加强事前监管,就是在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发生之前加强规范,主要靠法律及规定。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应该说是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下一步主要是认真执行保险法所规定,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保险业在各个方面规范经营。但保险法只能在原则上规定,具体的细节就需要相关规定的出台作为保险法的补充,严格职守促进保险发展,监督保险资金准确、合理的利用,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要求规定,一定要认真考虑保险的特点,吸取美国保险的教训,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另外,相关规定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的作出相应调整,做到松严得当,促进我国保险健康、顺利的发展。 2.加强过程监管 所谓的过程监管,就是引导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并且错误发生后给予及时纠正,加强规范保险公司运营,这主要靠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 我们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主要是保险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虽然保监会对其职能的履行还算严格,但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险保证金;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应该继续并且加强监管,使问题不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要象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提、漏提准备金及相关负债的情况 (这仅仅是众多违规操作行为中的一个)到严重时才发现,我国监管机构做到这一步可能还需要一个艰难并很长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做到,首先,要建立一个以非现场为主的功能监管信息体系,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带来的信息封闭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其次,在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下要强化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业务要加以引导和监控,并建立一定制度使其向功能性监管过度;最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集团,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如AI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9%的股权,美国和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达成联合监管协议,逐步向统一监管过度。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健康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方面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也可监督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情况。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对保险公司的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实际上是向投保人传递着其管理先进、财务安全、流动性好,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等信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的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由于一些投资产品的复杂设计,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资料和能力来评估这些产品的内在价值和风险,因此,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成为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的主要依据。中国的信用评级结构还比较弱小和稚嫩,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但是,随着无担保公司债和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将日益显著,在平衡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将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国应该建立健全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且引入适当的竞争环境,促使信用评级机构真正做到对投资者负责,有效的预警系统性风险,成为金融市场风控定价和风险控制的核心部门,从而对我国保险监管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3.增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公司内部监管 每个保险公司为了发展,有可能进行盲目竞争、盲目投资,从而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本来就弱,何况增加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后,面临的风险更大,这需要我国保险公司大力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学习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技术。虽然金融危机使得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倒下,但他们本身的风险管理技术还是非常值得学习的;同时也得防范具有精湛技术的精算师为了公司竞争进行违规操作,使得精算师真正的发挥其技术,引导保险公司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另外,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主要靠保监会统一监督,这就有可能对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方式及监管规定,所以各保险公司本身也应该成立自己的监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使得各保险公司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开发自己的产品及进行自己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投资,与监管机构共同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三、结论 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能力及监管方面都还很弱,当今全球化日益明显,投资全球化也逐渐广泛,我国投资不仅面临本国的风险也面临国际风险;在这时我国为了保险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扩展其投资范围,这使保险公司有更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目前,金融危机日益蔓延,我们在发展的同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更要吸取AIG的教训;在这风险加大之际,我们惟有加强监管,也就是促进我国保险发展的同时,做好坚强的保护后盾,控制好风险,把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试析保险业监管发展方向:浅析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摘 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秩序相对比较混乱,业务质量低;市场的不成熟,监管力量薄弱,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经营过程中扩大了成本和经营风险,致使保险企业利润相对比较低微,严重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文章通过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分析研究,总结了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的发展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有力保险监管的对策。希望可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投资行业也加入全球化的行列。全球化不仅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的保险行业既有各种机遇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我国投资不仅面临本国的风险也面临国际风险,在这时我国为了保险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扩展其投资范围,这使保险公司有更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为了使保险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我们只有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才能更好的指引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严格控制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一切可能出刊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1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在过年的发展过程中监管工作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1.1 市场混乱,业务效率低 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工作的力度比较小,在很多地方形成了价格竞争现象,这给保险行业的每个公司都造成了利益的破坏,保险市场价格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质量,给保险公司的赔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很多地方更是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以公司的利益利用在个人感情身上。这些现象严重的导致了保险企业的利润,严重的导致了企业的亏损。 1.2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 有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不到位、资本金虚假或者与其业务规模不适应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很多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原因多用公司的准备金用来购置办公房、汽车等,严重的影响的公司正常的资金流动,租代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2我国保险业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2.1 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 我国保险公司的基本发展经历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三足鼎立的阶段;发展到现在基本形成以大保险公司为主小保险公司为辅的多元化保险市场行业。到目前为止,保险行业依然存在着市场不规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导致保险监管的审批花费较多等现象。 2.2 市场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保险市场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逐渐的完善,不仅我国的保险市场涌现出一批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也有很多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在规模壮大的同时成熟,这个时期的保险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经营粗放,出现了很多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2.3 市场的规范化阶段 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逐渐得到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强对于完善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2.4 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 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更加的成熟和完善。 保险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3相关对策研究 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不利于保险市场发展的现象和行为,我国的保险监管工作在不断的完善,在成熟的过程中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用来指引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1 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3.2 法律制度建设 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3.3 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保险监管的主要工作是为了纠正并且制止保险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时刻提醒并警示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且可以依法进行管理、教育、制裁,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还应加强对设立保险机构的审批和控制、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业务经营范围的界定和划分等方面的工作。应当注意的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要遵循保险市场发育的内在规律,要防止过分依赖行政力量的现象发生。保险监管工作是一个在工作中不断认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只有在处理各种不同的问题当中才能不断的完善。 3.4 加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设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也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必要环节。保险经办人具有对保险市场熟悉、处理问题针对性更强等特点。利用经纪人办理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既方便又省时省力的办法。由于多家保险公司的共同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的活动不受区域限制,方便灵活,可打破保险经营中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垄断,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结语 保险行业的发展使保险的竞争和信息化不断的发展,保险和证券、银行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行业的交叉区域出现了监管工作的空白。这就需要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各个行业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相互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定期进行相互交流磋商。同时也要加强国际市场的交流和合作,及时的掌握国际大市场的最新动向和国际及时接轨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工作才能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一、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城乡居保涉及面广,基金流入流出量大。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编制工作应把以前四个年度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本年度的社会生活水平和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因素进行预算,包括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数、领取养老金人数、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和银行利息等。基金预算由县级农保机构编制,逐级汇总,各级农保机构对以前年度和本年度影响预算数字正常规律的重大情况进行说明原因,并说明应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在具体的预算编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规定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模式,以便全国预算编制的一致性。基金收入的预算指标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指标。基金支出的预算指标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指标。收入中主要是当期个人缴费收入的预算。 当期个人缴费收入的预算数=当年平均缴费标准×当年参保缴费人数。当年参保缴费人数的测算,以各地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与同比增长率的加权平均数为预算年度缴费综合增长率,并在考虑各项综合因素后对综合增长率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综合增长率。以2015年为例来说明,2015参保缴费人数年预算数=2014年执行数×修正后综合增长率。支出预算中享受待遇人员的测算也是按照参保缴费人数测算公式修正后综合增长率进行测算。 二、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执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在对近五年的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情况看,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编制,对城乡居保基金的收缴和支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也保障了城乡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编制也欠缺科学性,约束力也有待加强等一系列问题。 1.缺乏严格的预算监管和执行力。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编制,不仅需要农保部门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而且还需要政府、财政部门、人社系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汇报给同级政府部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提高基金的安全完整性。但是,我国在监督管理与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时,还缺乏一定的力度,存在不根据预算办事的现象,致使基金收入与支出与预算相差很大的现象。 2.城乡居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影响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55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05元。”而做2015年预算时,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100元预算,因此直接影响城乡居保基金支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又比如,《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参保范围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这几年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力度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增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人数就相应减少,从而影响城乡居保收入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由此可见上层政策的制定、经办机构对政策的领悟程度及执行力度,对城乡居保预算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3.城乡居保基金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预算按照系统中要求编制完成后,第四季度时如数字相差比较大,可以做预算调整表进行调整。这就保证不了年初预算的质量,没有约束性。 三、完善城乡居保预算管理的对策措施 1.加大对城乡居保执行力度的跟踪和监管。应对城乡居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制定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保障监督检查的公平度与透明度,实现科学规范的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管理。 2.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要考虑本行业的,还要考虑综合的社会因素。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工资增长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各种社会因素;要分析近三年的城乡居保收支的平均增长率,还要对各种政策对城乡居保的影响进行分析及人口老龄化对领取人数增加的影响,不仅要保证当年的收支平衡,还要努力做到城乡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绩效考核制度。为了保障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编制质量,就需要建立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规范制度。为了保证预算制度的执行,就需要建立预算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基金预算考核,就强化了化预算约束力,更好地完善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执行力度。 作者:李银霞 单位:东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 一、问题探究 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本身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制度覆盖面广,财政压力大。虽然它能让受众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参保的人数多,再加之人口老龄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多,导致财政出现困难,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截至2013年底,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参保人数已达4.98亿,支付压力增大,会增加受众对象对养老保险的顾虑,政策的推行就会遇到阻力,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其次,补贴水平偏低。我国处于发展阶段,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人口基数大,每个人所享成果并不多,再加上近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客观上也降低了养老保险保障的水平,人们的购买力在下降,养老金难以保障其物质生活,仅起到基本日常补助的作用,群众对此颇有微词,若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最后,新老农保之间存在断层。老农保迟迟不和新农保合并的根本原因是资金缺口问题,新农保在支付方面政府已存在资金压力,若将新老农保合并,资金缺口将达近千亿,国家根本无法负担沉重的养老压力,加上老农保参保信息不完整,存在三无,三不准现象,增加了认证难度,况且,老农保参保到期领取的金额与当时宣传的实际情况不符。政策主体是指在整个政策的运行周期中,在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估等阶段上对政策问题、过程、目标群体主动施加影响的人员。下面我们从该角度出发分析此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宣传力度不够。 在新农保政策的普及过程中,大多数民众没有真正理解政策的实质和具体内容,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调研中,仅有30%的民众了解缴费档次以及个人账户的运作等基本内容,有40%的农民甚至将新农保与商业保险等同,也有的农民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参保意愿淡薄,显示出宣传力度的极大缺乏;其次,存在强制参保现象。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基层政府实施指标作业,部分干部一味追求政绩,下派强制性任务,政策被扭曲,“目标”变成了“指标”,出现了强制参保的现象,违背了初衷,还有部分基层工作人员政治素养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对政策进行断章取义,使得下派任务有违新农保精神,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最后,经办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其中30%的受访者表示对政策仍然一知半解,当他们询问经办人员的时候,往往不能得到耐心、有效的解答,政府对经办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与监督,导致经办单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比如有些地方的查询、存取等较为不便,服务人员态度恶劣,不能提供高质量的经办服务。政策客体,从狭义上讲指政策所发生作用的社会群体,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情况出发,政策客体即指政策所适用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以下是政策客体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养老观念保守。这种现象多存在于农村且基本上是年龄较大者,这部分人多靠子女的资助,参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政策主体与客体互动不成功;其次,不了解政策,盲目跟风,随大流。;最后,缴费承受力低下。参保缴费水平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养老质量和政策实施效果。经过数据分析,超过90%的农民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300元以上档次无人问津,80%的受访者表示太高的承受不了,不想因为未来的养老影响现在的生活质量。 二、路径选择 结合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际实施情况,并根据以上三个方面反映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希望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完善与发展。制度本身方面。首先,面对政府财政压力大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其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保证每年划出一定的财政收入补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二,让出一些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部分所得划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次,解决补贴水平偏低的问题,建议如下: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创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不断创造社会财富;第二,稳定物价,增加商品供给,达到供需平衡,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恶意囤积,抬高物价等现象;第三,加强基金管理,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政策,事业单位负责基金管理。最后,针对制度衔接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充分维护好老农保参保人员的利益,逐步消除旧制度给群众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全面优化业务办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以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推进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允许各地市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统筹。政策主体方面。针对宣传力度问题,首先,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政策学习机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使政策宣传更到位;其次,村干部应主动学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实质,对村民做到有问必答,帮助农民更好地理解政策;最后,要创新更多的宣传方式,比如入户宣传,组建学习小组,海报宣传等。针对强制参保问题,要完善政绩考核制度,改变以往单纯以政绩为依据的考核方式;提高政府人员思想意识,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工作人员对政策的全面、深入学习,鼓励主动学习。针对经办服务水平问题,经办单位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政府要加强和经办单位在服务水平上的沟通,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可以增加参保人在经办单位上的选择,形成竞争。政策客体方面。关于养老观念保守的问题,要求政策执行者加强养老观念教育,可以通过请专家学者举办教育讲座、办板报、挂条幅等方式,向居民渗透自食其力的养老方式,不能完全依靠子女,为自身晚年生活做全面的可靠的打算;另外作为年轻人要未雨绸缪,为自己做长远打算,不能认为养老与自己无关。关于盲目跟风问题,要想人民群众对政策有广泛积极的反响,首先要使其完整准确地理解政策的内容、初衷及效果。政策宣传有很多方式,其中包括电视广告、书籍报刊、广播通告、宣传板报或宣传页,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进行面对面的解说等,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宣传中耐心、细心,并相信群众的理解接受能力,不放过任何宣传死角,做到全方位的普遍宣传。关于缴费承受力问题,我们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更要通过教育提高其思想层次和目光的长远性。 纵观整个调研过程,通过走访调查以及对所获取数据的分析,笔者发现,仍有一些客观因素无法规避。部分受访者未真正袒露心扉,参保对象个人的心理和性格特征也会对政策的结果产生影响,农民在养老问题上主要依赖的仍然是通过老年人自身劳动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只是在这两种方式面临威胁时的一种补充和替代选择。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引导与宣传,我们应该培养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提高他们对国家政策的关注意识。每一项政策都在实施中慢慢改进,我们相信未来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樊晴晴 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展望及探讨 一、我国城乡养老现状分析 (一)管理体制的差异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养老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局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基金的分配与运作可发挥极大的效用。但是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农村组织的民政部门管理,没有专业的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管理水平极低。农村民政部门管理力度较低,未设立监督部门进行监管,资金挪用状况严峻,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没有完整的运用在农民身上,使原本就资金不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更加拮据。残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与完善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比相差甚远。 (二)失地保险覆盖度窄在城市化建设中,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无法依靠养老,然而失地保险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而完善。失地保险的覆盖面积较小,保障制度的覆盖速度追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参保体系建立还未完善,失地农民到期后得到的保险金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提升,实际上是没有与企业享受同等的保险调整机制。一成不变的养老标准还达不到城乡居民领取国家补助的一半,保障效用逐渐丧失,无法满足失地居民的养老保障。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失地保险的弊端,将失地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望可获得更多的养老保障。 二、新时期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重心在于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是落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我国自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9年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与以往的农保最大的不同在于资金的募集,以往的农保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纳资金实行养老,但实际上这种养老方式并不能称为社会养老保障。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资金的募集上新农保采用的是三方集资的方式,包括政府补贴、集体补足以及个人缴费。同时政府的补助是直接发放到参保农民个人上,由此可见,当前建立农保体系资源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而是新农保体系的推进工作。为了让广大农民从传统的靠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观念中跳脱出来就必须提高新农保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这项政策,使这项惠民工程内容普及化,引导适龄农民参与到这项政策中,进而更好的推进新农保的实施。 (二)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接轨机制城乡养老保障分割两极,在城、乡两个保障体系没有足够的沟通管道,这是影响劳动力流通和老农保发展主要的阻碍之一。因此,新农保在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机制时应注意城、乡两个保障体系之间的联通性,让农民在异地也可以将基金转移与继续。其具体的做法为:第一,部分收入水平过低的农民无能力缴纳保障基金可建立低保障原则。第二,连接城市与乡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网,养老账户与身份证号挂钩,养老账户余额可随个人的流动而转移。第三,一些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后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缴费待遇,养老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过去缴纳的基金实行实账积累,离开单位或回家可直接转入当地社保管理系统。由此,农村劳动力转移无后顾之忧,无形中促进了富余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刺激了农民参与社保的积极性,也保障了农村村民老年的稳定生活,推进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中,失地农民是其中产生的一个群体之一。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这群失地农民面临无田可种的境地,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低保政策难以实施在失地农民头上,失地农民的生活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将失地公民纳入保险政策中是一项必然的政策,当地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补偿这些失地农民。根据城市的发展状况来制定农民失地保险,一些发展较好的城市可将社保与失地保险合二为一,以集体补助的形式将失地保险金加入公民社保的私人户口,通过对现行的一些优惠政策促使保险基金增值,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节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运行成本。 三、结语 城市化是经济发展中必然会经历的一个过程。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道路上,虽然这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举措,但从另一角度上看,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收,失地农民该何去何从,同时失地农民的群体越来越大等等问题随之而出。我国实行的老农保在制度上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为了让我国推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实施,本文就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统筹城乡养老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难”问题,更是为了我国更好、更快地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本文来自于《新经济》杂志。《新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陈南田益宾罗一凡张亚祝孙唯高蕊单位: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作用与意义 通过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预算管理能够保证基金的稳定性,提升基金的利用率。预算管理是对基金进行事先规划,这样能够降低基金使用中的风险,保证基金收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能够为居民带来的稳定的生活。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另外,通过预算管理能够降低基金运营风险,对各种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保证基金使用过程中投资方风险的可控性,保证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风险的最小化。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严格的预算监管和执行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缺乏一定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预算的执行情况不是非常的好,很多的预算编制以后根本就不执行,使得预算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流于形式。在监督预算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监管力度不强,使得监督管理的作用也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未完全按照预算标准执行,预算编制的意义无法充分的发挥。 (二)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对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非常的重视。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不是非常的健全,这使得很多的预算管理人员经常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来损害基金安全,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另外,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预算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执行标准,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过于盲目,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效果。 (三)缺乏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不是非常到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人员认为只要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就是做好了预算管理工作,完全忽视了预算执行的重要性。因此,很多的预算在编制完成后根本没有相关的人员对预算进行有效执行,这使得预算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不能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缺乏配套的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预算管理缺乏战略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缺乏战略性。基金在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有一定的战略作为指导,预算管理人员向着同一个目标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基金的总额不断地增加。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为指导,只有符合战略的预算才是最符合基金需要的预算,才能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价值。然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忽视了战略的价值,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面预算脱离预算目标,缺乏战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不能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管理水平,为基金保值增值带来价值,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不能有效的显示,最终只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双重浪费,完全背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面预算的初衷。 三、解决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执行力度监管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必须要保证预算编制结果能够被有效的执行,因此应该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通过提升执行力,保证预算管理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为了保证预算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应该设置独立的预算监督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对管理层负责,不受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管控,保证监督管理的效果与效益,提升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保证预算管理人员在开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拥有更多行为标准,保证预算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为了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我国政府在进行预算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对整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的流程进行深入的分析与了解,及时发现流程中的问题,保证预算管理制度能够与实际有效的联系在一起。提升预算管理制度的全面性与真实性,保证预算管理制度能够为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绩效考核制度 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能够保证预算内容实行的有效性,因此为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必须要建立配套的绩效评价机制,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更好的开展绩效评价,让预算管理人员都积极地参与到预算管理的工作中来,为预算管理工作更好的实施创造条件。首先,预算管理过程中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根据不同的指标评价员工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力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执行力差的给予一定处罚,寻找执行力不足的原因。其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人员应该强化对预算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通过这种激励有效提高全员执行预算的积极性,保证预算管理的有效性。 (四)从战略的层面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想要不断增加,预算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从战略的层面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有效的全面预算方案,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与预算方案高度的一致,只有这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方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的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服务。首先,开展预算管理前应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让经办机构所有员工都为战略目标的实现共同努力,让预算管理人员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拥有明确的方向。其次,预算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必须以发展战略为前提,根据战略做出有利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解决方案。另外,在以战略为导向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战略目标的可执行性,避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盲目的追求战略上的一致性导致管理上的失误。 四、结束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我国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维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能够进一步的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必须强化基金管理。尤其是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管理把一系列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最大限度的保证居民的养老待遇,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问题,保证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失。 作者:姚军 单位: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研究 提要: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取得显著成效,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集 2014年2月7日,在听取了各代表的建议后,决定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新农保制度终结,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格局也不存在了。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满16周岁的居民,不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特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由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这与新农保基金筹集的来源一致,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就缺少集体补助这个部分。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划分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所区别。新农保划分5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则分为10个档次,在新农保100~5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600~1,000元这5个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则是在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设每人每年1,500元、2,000元。虽然档次划分有所不同,但都允许参保人所在地政府依据当地现实状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状况等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关于集体补助部分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了鼓励村集体给予补助之外,还对有条件的社区鼓励其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三)政府补贴。不管是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符合养老金领取标准的参保人,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且对中部、西部这类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将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缴费档次偏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省市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目的是为了达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事实却未达到预期,相当大部分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时只愿意选择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只有小部分参保人愿意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即使最高缴费档次,满足15年最低缴费年限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也是微乎其微,不足以维持老年生活。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可领取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其中的基础养老金则是由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养老补贴共同组成。当前,郑州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假如参保人缴费能力较低,只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那么缴费15年,该参保人满足养老金领取标准后,每人每月可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足200元。微薄的养老金难以满足老人的生活所需。那么,假定参保人的缴费能力较强,选择了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满足领取条件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也只有5000(元)÷139+120(元)+260(元)=415.97(元)。相比之下,郑州市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调整后人均每月养老金2,395.52元,差距依然很大。不难发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追根究底,主要在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吸引力缺乏,那么即使具备缴费能力的投保人也更愿意选择低档次缴费,这就与鼓励多缴多得的原则相违背,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另外,居民的参保意识不高,尤其是年轻人,相当一部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普遍参保积极性不高,加上现阶段工作生活压力大,即使参保也不愿意或者很难选择高档次缴费。并且,即使选择了高档次缴费,可领取的养老金也难以解决养老问题。 (二)集体补助能力弱。基金筹集来源的三个部分,即个人、集体和政府。只要个人参保,政府补贴是能够落实的,但集体补助部分就难以实现。我国各地区一直以来经济发展不均衡,其中农村地区的不均衡尤为突出,那就容易使集体补助落空。当前,除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良好以外,相当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这些地区很多都是长期以来的贫困县、贫困村等,居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同地区的人均水平,子女上学、生病就医等问题已经让他们不堪重负,更别提养老问题了。这些“空壳村”的集体补助能力也较弱,甚至完全丧失。选择低缴费档次的农民并不能得到集体补贴,使得“集体补助”成为一句空话而已。那么,养老金的来源就只剩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个部分,必然加重财政负担,尤其是当地政府的责任更重。这种仅靠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集体经济无作为的筹资方式,造成养老金资金来源不足,降低保障标准,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的难度,也难以起到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作用。除了村集体和社区以外,集体补助的资金还可来自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但相关的制度并未完善,很难依靠社会力量筹集巨额养老基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缴费档次,增强保障性。要想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首先要做的是增强缴费意识。只有城乡居民都有较高的缴费意识,对于多缴多得有足够的理解,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会更愿意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获得较高政府补贴,从而领取相对较高的养老金;其次要做的是提高居民收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但差距却逐渐加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较低基尼系数让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相对公平,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才是突破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困局的有效途径。2015年宏观经济数据显示,GDP增速为6.9%,略低于年初7%的预期,创25年新低。在当前这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要想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就得大力度改革,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突破瓶颈。因此,政府也先后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最后是增设缴费档次。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增设缴费档次,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 (二)发展集体经济,落实“集体补贴”。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良好,能够给居民带来补助,但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难以落实,这就使集体补贴成为空话。无论农村还是城镇,都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更应该引导居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地区的成功模式,选择适宜的具有当地特色的集体经济模式。比如,各地开展的农村特色旅游就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江西婺源被称为是中国最美的乡村,年接待游客逾1,000万人次,生态农业年产值逾10亿元。另外,鼓励社会各类团体、企业、基金等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的支持,政府也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明确其在基金筹集过程中的监督责任。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该制度,这样才能为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提供一个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 作者:马路贤 单位:郑州成功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