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管理论文:浅谈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政策,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应用并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本文为此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国内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 应该说,目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已基本成熟,并已形成一整套出口、核销、征税、退税管理制度,关键是贯彻落实不到位,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环节的衔接不够。 在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侧重退税审核,忽视退税监控的问题较为突出。退税机关缺乏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数据的监控,就单审单的现象较为普遍,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上级税务机关缺乏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难以适时发现和全面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在退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防范和制止某一地区大面积骗税问题的出现。 由于出口货物客观上存在着生产、出口、征税、退税空间、时间上的分离,出口退税各环节的衔接非常重要。虽然在退税管理实际工作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资料交流,但由于网络不够健全,部门数据相互独立,数据可信度低,数据传输困难等,仍然难以避免虚假信息和数据的出现,从而导致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最后,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三、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1)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2)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通过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四、结束语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探新 一、源头监管精细化: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引入退税评估机制 (一)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对纳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使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管理和退税的效率,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营造出一个税企双赢的局面。因此,通过合理的分类,建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档案是从源头落实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的重要举措。 新西兰等国家也有类似实行按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办理退税的办法;希腊税法规定.大型企业每月申请一次出口退税,中型企业两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小型企业3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6月就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对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制度本身缺乏较强的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规避偷、骗税风险,税务机关一般不愿将企业评定为较高的等级,或者即使评定了较高的等级,仍然采用与较低等级企业一样的审核、审批方式.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工作负担,也影响了大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本文从纵向时间发展和横向相互比较相结合角度对出口企业提出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路。 1.单户纵向考察.按信用等级实现分类管理。单户纵向考察是指仅就某一企业,对其性质、规模、出口额、账证健全程度、历史发展或变革、有无偷逃税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从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相当于给企业评定一个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则视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对其采用不同的方式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2.多户横向比较.建立多指标分类管理体系。所谓多指标分类管理,是指预先建立全部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库和一系列指标体系(如注册地址、所处行业、主要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等),以便退税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需要,快速地实现对企业的相应分类和数据提取。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主要用于选择应采取的退税方式,而要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不同企业间的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一系列报表的制作效率,必须建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并纳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二)建立退税评估机制 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它是指运用信息化的科学评价分析方法,对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密切关注企业的出口货物、出口金额等基本情况变化,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当前,随着贸易方式的多样化,出口骗税形式也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2004年侦破的福州“9·03”重大出口骗税案,涉及高报出口金额5.2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亿元,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早在事发前,就已经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出口存在异常情况,但正是由于没有建立一定的机制对企业的出口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使得这些异常情况被忽视,最终导致了一起特大出口骗税案的发生。可见,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机制以在源头上有效抑制出口骗税刻不容缓。 二、过程监控精细化:完善日常审核机制 (一)单证审核的精细化 审核企业的出口单证是出口退税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前对单证的审核主要是通过比对单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材料,验证企业每一笔出口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办理该笔出口的退税。 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单证,报关单包含较多信息.一般较受税务人员的重视,而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的审核则相对比较简单,特别是出口记录较多的企业,往往只对其单证作抽样的人工对单审核。自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执行以来,核销单的审核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点加强对核销单的精细化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措施为企业收齐单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但由于其与出口报关单必须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供的期限不同,便可能出现企业暂欠核销单的情况,如果没有对该部分暂欠的核销单进行规范管理,将会使出口退税必须的要件“出口收汇并已核销”和“单证齐全”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基层退税管理人员应该建立一个核销单暂欠和补齐情况的备查账,详细记录每家企业每月暂欠或补齐核销单的号码、对应的出口日期、报关单号码、发票号码以及金额,可以要求每家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明细账,税务机关对数据予以汇总。备查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核销单的有效管理与监控,另一方面,还可据以督促企业按时收齐核销单,避免企业因核销单逾期收回而造成转内销补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加快电子信息化进程 出口退税信息化是整体税收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实现出口退税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依托。惟有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化,才可能实现真正的精细化。 首先,亟待解决的是退税机关与税务机关内外部的信息共享与传递问题。主要是与内部征税机关、稽查机关的数据共享以及与外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有关。长期以来,外部信息的共享是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以最主要出口单证之一的海关出口报关单为例,一张报关单信息从企业在电子口岸交单,到海关内部流转至海关总署.再到国家税务总局,直至传递到基层退税部门,最快的也要两三个工作日,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在临近申报期限的时候,一旦企业忘记交单,往往给申报、审核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即时的信息传递平台,允许基层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直接进行数据传输,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高效,保障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平稳开展。 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系统软件的开发应该有一个整体方案,既要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又不能过于频繁地升级,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使退税管理人员和企业疲于应付。要切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征、退税管理环节的有机联系 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有发达增值税制度的法国、德国、意大利和韩国等国的经验表明,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的。近几年的出口骗税案件也足以说明,企业骗取退税往往不只是在最后的出口环节做文章,更多的是将犯罪的关口前移,早在征税环节便埋好伏笔。2006年查获的“夏都专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报骗税案。低值商品想要高报出口,必须通过之前多道环节.将价格逐步提高,而为了获得退税,企业还必须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夏都专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我国征退税工作脱节的可乘之机,通过获取虚假进项,骗取退税。 可见,脱离增值税征税环节的出口退税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方面,征退脱节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征管机关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征退脱节无法完全堵塞骗税漏洞,甚至导致企业的骗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因此,在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应该遵循“征退一体”的原则,逐步实现征退税管理一体化。 当前我们仍然主要通过专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来负责出口退税工作,在征、退税尚未一体化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强调加强征、退税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时,要将其增值税申报表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作比对,核准企业进项,必要时通过函调等形式了解前道生产、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情况,以保证退税的准确度。 三、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双管齐下 清算工作本来是退税机关一年一度的必修课,但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也就是说,今后不再每年定期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下户清算,这便要求我们在其它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管征。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主要有纳税评估、审计规程及其他各专项检查,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则主要是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本文主要讨论如何结合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做好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检查。 办理退税的企业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往因为清算和年审的工作内容有重叠,一些税务机关就主要进行退税清算工作,而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则是“走过场”。取消清算以后,对这些出口企业的事后检查工作便主要依靠年审工作来完成。因此,必须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有效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企业骗取国家税款。 在下户年审的过程中,除了查看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属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查看生产现场,核实企业的出口产品有无与之相应的固定资产设备、原材料、辅料等:还要查看生产记录,测算企业出口产品的销量是否与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水电耗用、工人人数等规模相符,查看产品目录,检查企业出口产品有无夹带非自产产品;更要查看进项抵扣发票,核实企业进项是否存在疑点,有无获取虚开发票的可能,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函调。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 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 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探讨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探讨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我国出口退税管理问题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超级秘书网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策略研究 本论文主要从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等,具体资料请见: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 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 一、源头监管精细化: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引入退税评估机制 (一)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对纳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使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管理和退税的效率,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营造出一个税企双赢的局面。因此,通过合理的分类,建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档案是从源头落实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新西兰等国家也有类似实行按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办理退税的办法;希腊税法规定.大型企业每月申请一次出口退税,中型企业两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小型企业3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6月就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对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制度本身缺乏较强的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规避偷、骗税风险,税务机关一般不愿将企业评定为较高的等级,或者即使评定了较高的等级,仍然采用与较低等级企业一样的审核、审批方式.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工作负担,也影响了大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本文从纵向时间发展和横向相互比较相结合角度对出口企业提出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路。 1.单户纵向考察.按信用等级实现分类管理。单户纵向考察是指仅就某一企业,对其性质、规模、出口额、账证健全程度、历史发展或变革、有无偷逃税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从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相当于给企业评定一个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则视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对其采用不同的方式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2.多户横向比较.建立多指标分类管理体系。所谓多指标分类管理,是指预先建立全部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库和一系列指标体系(如注册地址、所处行业、主要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等),以便退税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需要,快速地实现对企业的相应分类和数据提取。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主要用于选择应采取的退税方式,而要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不同企业间的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一系列报表的制作效率,必须建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并纳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二)建立退税评估机制 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它是指运用信息化的科学评价分析方法,对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密切关注企业的出口货物、出口金额等基本情况变化,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当前,随着贸易方式的多样化,出口骗税形式也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2004年侦破的福州“9·03”重大出口骗税案,涉及高报出口金额5.2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亿元,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早在事发前,就已经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出口存在异常情况,但正是由于没有建立一定的机制对企业的出口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使得这些异常情况被忽视,最终导致了一起特大出口骗税案的发生。可见,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机制以在源头上有效抑制出口骗税刻不容缓。 二、过程监控精细化:完善日常审核机制 (一)单证审核的精细化 审核企业的出口单证是出口退税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前对单证的审核主要是通过比对单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材料,验证企业每一笔出口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办理该笔出口的退税。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单证,报关单包含较多信息.一般较受税务人员的重视,而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的审核则相对比较简单,特别是出口记录较多的企业,往往只对其单证作抽样的人工对单审核。自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执行以来,核销单的审核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点加强对核销单的精细化管理。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措施为企业收齐单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但由于其与出口报关单必须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供的期限不同,便可能出现企业暂欠核销单的情况,如果没有对该部分暂欠的核销单进行规范管理,将会使出口退税必须的要件“出口收汇并已核销”和“单证齐全”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基层退税管理人员应该建立一个核销单暂欠和补齐情况的备查账,详细记录每家企业每月暂欠或补齐核销单的号码、对应的出口日期、报关单号码、发票号码以及金额,可以要求每家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明细账,税务机关对数据予以汇总。备查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核销单的有效管理与监控,另一方面,还可据以督促企业按时收齐核销单,避免企业因核销单逾期收回而造成转内销补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二)加快电子信息化进程 出口退税信息化是整体税收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实现出口退税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依托。惟有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化,才可能实现真正的精细化。 首先,亟待解决的是退税机关与税务机关内外部的信息共享与传递问题。主要是与内部征税机关、稽查机关的数据共享以及与外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有关。长期以来,外部信息的共享是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以最主要出口单证之一的海关出口报关单为例,一张报关单信息从企业在电子口岸交单,到海关内部流转至海关总署.再到国家税务总局,直至传递到基层退税部门,最快的也要两三个工作日,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在临近申报期限的时候,一旦企业忘记交单,往往给申报、审核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即时的信息传递平台,允许基层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直接进行数据传输,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高效,保障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平稳开展。 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系统软件的开发应该有一个整体方案,既要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又不能过于频繁地升级,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使退税管理人员和企业疲于应付。要切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征、退税管理环节的有机联系 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有发达增值税制度的法国、德国、意大利和韩国等国的经验表明,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的。近几年的出口骗税案件也足以说明,企业骗取退税往往不只是在最后的出口环节做文章,更多的是将犯罪的关口前移,早在征税环节便埋好伏笔。2006年查获的“夏都专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报骗税案。低值商品想要高报出口,必须通过之前多道环节.将价格逐步提高,而为了获得退税,企业还必须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夏都专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我国征退税工作脱节的可乘之机,通过获取虚假进项,骗取退税。 可见,脱离增值税征税环节的出口退税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方面,征退脱节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征管机关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征退脱节无法完全堵塞骗税漏洞,甚至导致企业的骗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因此,在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应该遵循“征退一体”的原则,逐步实现征退税管理一体化。 当前我们仍然主要通过专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来负责出口退税工作,在征、退税尚未一体化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强调加强征、退税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时,要将其增值税申报表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作比对,核准企业进项,必要时通过函调等形式了解前道生产、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情况,以保证退税的准确度。 三、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双管齐下 清算工作本来是退税机关一年一度的必修课,但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也就是说,今后不再每年定期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下户清算,这便要求我们在其它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管征。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主要有纳税评估、审计规程及其他各专项检查,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则主要是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本文主要讨论如何结合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做好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检查。 办理退税的企业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往因为清算和年审的工作内容有重叠,一些税务机关就主要进行退税清算工作,而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则是“走过场”。取消清算以后,对这些出口企业的事后检查工作便主要依靠年审工作来完成。因此,必须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有效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企业骗取国家税款。 在下户年审的过程中,除了查看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属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查看生产现场,核实企业的出口产品有无与之相应的固定资产设备、原材料、辅料等:还要查看生产记录,测算企业出口产品的销量是否与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水电耗用、工人人数等规模相符,查看产品目录,检查企业出口产品有无夹带非自产产品;更要查看进项抵扣发票,核实企业进项是否存在疑点,有无获取虚开发票的可能,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函调。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策 关键字:出口管理问题退税对策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 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建议 中国2004年前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主要是: 1、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外贸出口,支持中国逐步成长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2、它不但加大了企业的出口动因,而且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热情。 3、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 4、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不强。 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留成25%。由于出口退税是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的,因此地方政府在出口中有大约25%的增值税净收入,地方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出口的热情在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之前始终很高。同时,由于多支出了25%的出口退税,由于独立承担了出口骗退税的风险,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非常严重。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解决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的问题,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减低3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政策,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以下跨地区出口经营在过去是正常的、没有问题的,但在实施出口退税新政策后,却造成了地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 1.本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加工自营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外贸企业收购产品均在本地缴增值税,又在本地退增值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只是将增值税属地方25%的部分用于退税,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但相对于老的出口退税政策,地方少收入用于退税的增值税。 2.本地生产企业购买外地原材料加工本地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外地产品出口本地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外贸企业收购产品的原材料和产品均在外地缴增值税,却要在本地退增值税,地方财政没有得到出口产品原材料和产品25%增值税收入,却要承担出口产品25%出口退税,其超基数部分非常不合理地表现为出口地政府对供货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3.外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外地出口,或外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外地出口,本地地方财政不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而却享有生产企业原材料和产品增值税25%部分,不但不增加出口退税负担,反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非常不合理地表现为出口地政府对供货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4.外贸企业将收购外地商品出口改为委托出口,由于委托出口征税和退税均在外地,不增加本地财政负担。但外贸公司为争做,通常自告奋勇地要求在外贸公司所在地退税;这种制大量存在并且又非常不合理地造成出口地政府对被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为了自身利益,深圳等市的地方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将收购外地货源出口排除在奖励范围之外;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当地企业采购外地产品和外地原材料。例如,天津摩托罗拉公司采购江苏一家企业的原材料,过去是直接采购,现在则应天津当地政府的要求,要求江苏的企业先把原材料出口香港,天津企业再从香港进口,用这样乙蝗沼斡的方式避免为江苏征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由于这种行为大量存在,中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面临分割、分裂的危险。 5.加工贸易更受地方政府青睐,并且来料加工比进料加工更受到推崇。加工贸易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不但出口企业税收负担较轻,地方财政负担的退税压力相对要小。来料加工由于不征不退,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退税的担忧。 这种效应是对出口贸易结构的反优化。 6.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强烈。 7.出口退税率下调,对相关商品的出口有消极影响,但总体上影响不大,出口商品结构反而有所优化。 2005年后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效应 为解决出口退税中,地方财政负担过于沉 重牙口不公平问题,国家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政策,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比例共同负担;同时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该项最新政策的实施效应主要表现为: 1.增加了出口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出口企业打消了对出口退税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的办法使得出口企业不再担心地方政府的财力问题。 2.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明显减轻,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得到缓解。 3.中央财政负担加重。即使在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也要担负出口退税的92.5%,该比率远高于征税比率75%。但由于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下降了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的负担并不象想象中那样大。后面的分析将会说明,将出口退税率减少4.25个百分点,理论上可以消除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净亏损。 4.地方政府对促进出口的热情有所恢复,但仍有限制出口的行为。过去,地方财政部门有很多同志主张限制出口,新政策实施后很少听到这样的说法。由于仍然担心地方退税负担,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拒绝在当地注册外贸流通企业。 5.地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得到极大地缓解,但矛盾仍然存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仍面临分割的危险。上节所分析的出口地政府对供货地政府的财政补贴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幅度大为减少。一些地方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仍然将收购外地货源出口排除在奖励范围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限制当地企业采购外地产品和外地原材料。 6.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较强。 7.目前新政策的实施总体上效果良好,既缓解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和地方的矛盾,又有效地促进了外贸出口。 出口退税率变化与人民币升值的数学关系和政策选择 一般地,设原出口退税率为s,原汇率为h1,出口退税率降低t个百分点后,新汇率为h2,则为达到同样的出口效益,有: (1+s)h1=(1+s-t%)h2 所以,(h2-h1)/h1=t%/(1+s-t%) 即,出口退税率每减低t个百分点,为达到同样的出口效益,人民币必须贬值t%/(1+s-t%)。因此,降低出口退税率可 以按确定的数量关系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如取s=17%,即按17%的退税率计算,则出口退税率减低t个百分点后,人民币需要贬值U(117-t)。例如,出口退税率减低4.25个百分点,则人民币需要贬值3.8% 考虑取消出口退税,即按t=17计算,为达到同样的出口效益,人民币需要贬值17%。所以,取消出口退税可以基本上消除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以牺牲人民币升值来替代出口退税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维持较高的出口退税水平来换取人民币的升值。因为,在制定适当的出口退税等政策从而不影响出口竞争力的前提下,人民币升值等同于国家和国民财富的升值,进口、境外消费、旅游等经济活动的效益将随之提升。 理想的出品退税政策 综合以上各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应以及人民币升值因素,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有助于达成如下效果: 1.出口企业及时享受出口退税,出口产品报价不含有国内增值税,不会被在国内外两次征收增值税。出口是公平的和有竞争力的。 2.不会出现某地方财政为另一地方财政征收的增值税退税的情况,从而保护地方的出口积极性,维护中国统一的市场体系。 3.中央和地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都很强烈。 4.中央财政有足够财力来支撑出口退税。 5.不以减少出口退税来抑制人民币升值 中国目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税制,在这种税制下,要想制订能达到以上效果的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退税由地方与中央分担,则势必出现某地方财政为另一地方财政征收的增值税退税的情况;如果退税全部由中央承担,同时出口退税率维持在与增值税征收比率差不多相同的水平上,则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是 净亏损,很难保证中央财政有足够财力来支撑出口退税;如果退税全部由中央承担,同时显著降低出口退税率,虽然理论上可以消除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净亏损,但出口产品的报价中势必包含相当部分的国内增值税,中国出口产品在公平贸易基础上的竞争力将受到影响。 如果要达到理想的出口退税实施效果,只有改革现行税制。改革现行税制可以有两种办法: 方法一: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转变为中央独享,同时中央在所得税、进口商品增值税等方面相应地允许地方分享。出口退税由中央全额负担,出口退税率维持在与增值税征收比率差不多相同的水平上。 方法二:将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转变为最终消费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对出口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改进和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在不触动现有税制的前提下,相对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是 将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在04年减低3个百分点左右的基础上继续减低1.3个百分点,使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比增值税征收率减少4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承担全部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建立地方政府对于出口退税骗税的风险承担机制,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一经查实,出口企业所在地财政要划拨相当于骗税金额的款项给中央财政。 将出口退税率减少4.25个百分点,理论上可以消除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净亏损。因为中央财政增值税征收率为17%*75%=12.75%,所以如果出口退税率减少(17—12.75)=4.25个百分点,则退税额基本上与中央财政增值税征收额相等,这时中央财政能够承担全部的出口退税。实际操作上可以取减少43个百分点。由于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已经将出口退税率减低了3个百分点,因此目前只需要将出口退税率再减调1.3个百分点即可。 将出口退税率再减调1.3个百分点,可以抵消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地方政府承担的7.5%出口退税。由于(17—3)%*7.5%=1.05%,因此理论上只要把出口退税率下降1.1个百分点就能免除地方政府的负担。 地方政府由于不需要承担出口退税,促进出口的积极性将大增,出口退税也不会导致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得到维护。由于规定地方财政要为当地出口企业的骗税案件买单,又由于中央财政要为没有发现的骗税买单,中央和地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都将很强烈。 该政策的缺陷是出口产品报价将含有4.25%的国内增值税,这降低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微观上,将导致一些出口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在宏观上,将导致人民币升值速度的延缓和升值幅度的减少。 但该政策对出口企业所造成的经营上的困难是非常有阳的,因为04年以来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已经减少了3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并没有对出口造成显著影:向,本政策只是进一步减调1.3个百分点,减幅很小。同时,我们在第四节已经分析,出口退税率减低4.25个百分点,则人民币需要贬值3.8%。目前存在强烈的人民币升值预期,调减出口退税率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必将被人民币延缓升值的效应所抵消。例如,原本人民币应该升值6%,则减低出口退税率4.3个百分点后,人民币将只升值(6%-3.8%)=2.2%左右。因此调减出口退税率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将最终转化为对人民币升值幅度的抑制。由于该政策的设计中,降低出口退税率的目的是用来消除中央财政的净亏损,并没有故意用降低出口退税来抑制人民币升值,因此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币升值的利益。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当前出口退税管理问题及策略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途径探究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措施探析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公务员之家 出口退税管理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外商投资退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政府回收行业退税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基地、新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尉氏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调整,促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取消废品回收购进额10%的进项抵扣,销售废旧物资除个人已使用外,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缴纳增值税,停止生产企业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9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2010年年底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退税比例为70%,2010年退税比例为50%): (一)在商务部门备案,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比重不低于80%; (三)未因违犯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和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和警告除外)。 四、成立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从技术、资金、价格、销售、环保等内外部进行一体化的统筹、协作与规范,促使整个行业进行资产重组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和升级,最大限度地降低行业内耗和资源浪费,提升整个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整个行业有序竞争、健康经营。 五、按照国家关于对该行业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工作要求,财政部门牵头,商务、公安、工商、人行、环保、国税等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办理正常退税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进一步加大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扶持力度,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帮助企业协调贷款,由同级财政进行贴息。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缴纳增值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及退税在途时间实行贷款贴息,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健康发展。 区县级出口退税管理思考 根据上级精神及结合我局实际,从区县级层面上来看,在我局也有三种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值得摸索探讨,下面就三种模式的利与弊作进一步分析,以利大家深入思考。 一、模式一的利弊 模式一:由区局税政科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 (一)优点 1、全面掌握、稳中求进。由于集中在区局一个职能部门,能较全面的在宏观上掌握出口企业动态,同时由于兼具政策管理职能,能快速高效便捷地进行管理、服务,针对薄弱环节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点管理,准确稳妥执行上级政策,从上至下建立征退税信息联动平台,有效降低税收管理风险系数,稳步提升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句话,做到领导心中有数、稳健操控。 2、政策明晰,专业精通。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专业性强,便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准确的处理各项业务,同时能针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跟踪、缜密分析,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调整,能够依据区县级掌握的数据便捷地实施调研、测算分析工作,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资料,当好参谋和助手。 3、平稳推进,优化服务。能按照“八项承诺”的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切实减轻出口企业的办税负担,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便于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二)缺点 1、人力资源矛盾突出。从全国看,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矛盾,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局也同样面临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我局现有专业人员4人,以今年为例,每月外资企业正常申报户220户、内资企业430户左右,受理、审核、审批的除当年当月还要加上上年延至今年的申报资料(可申报期限2月—6月),而前台受理申报的仅2人,同时还要及时办理各类手册单证(注:市局有专业人员,此项工作量、难度远大于月度退税审核)、函调处理、台账登记、资料分发归档等日常工作,后台2人专业从事各类阶段性的专项工作、出口调查、出口退税专项评估、统计总结等工作。以前台的工作量来看,能维持日常月度工作已很不容易,如果有一人有突发情况,后台虽可顶一个人,但正常的运转秩序与压力太大;后台的受限也很大,不能真正深入开展、全面完成各项调查及评估等工作。 2、不利于全面深化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总局指示,分类管理必须要作为今后管理制度的基础。以现有模式来看,虽然上级正在下决心简化和规范人工审核,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退税单证人工审核的工作量,在普遍简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高信誉等级企业的人工审核工作,但相对来说,由于不太熟悉户管的生产经营和征管情况,还不能做到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难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 3、不利于全面推进征退衔接。虽然区局税政科从前二年就花大力气抓征退税交流,加强征退衔接与监控管理,逐步建立预警体系,但现状是有制度无保证,存在一定管理风险,难以真正实施税源联动管理机制。长期以来出口退税管理游离于税收征管总体格局之外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业务的垄断优势,由于沟通不畅,各自单兵作战,征退税衔接无从谈起,征退税联动管理也是联而不动,无法真正从专业管理向综合管理的转变,即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为此,总局也指出: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放给税源管理部门,专司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模式二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部分下放。部分下放其实就是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由指定分局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 (一)优点 1、区局职能部门压力得以缓释。下放分局在大厅设立综合窗口,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受理辖区内的征退税事宜,区局出于技术上的把握可以过渡保留单证出具工作,但工作重心逐步向指导、协调、分析预警及处理突出矛盾和疑难问题转移。 2、方便了属地纳税人。属地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可以减轻,避免分部门多次跑的矛盾。 3、部分征退融合。对于下放分局来说,可以方便实行征退衔接。由于对辖区内的户管较熟悉情况,可以迅速开展各类调查事项并及时处理,启动多税种联评,逐步熟悉出口退税业务,形成部分管理骨干。 (二)缺点 1、个人认为,部分下放不能实现由形式到本质的管理突破。矛盾只是被转移,管理风险并未大力消除。 2、岗责体系难以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不能全部优化,岗位之间的衔接、工作节点的控管、文书资料的传递和归档对下放分局来说压力较大。 3、方便了属地纳税人,其它分局的责任意识并未得到加强,依然会淡化征退衔接,风险防范只是点上的集中,联动机制不能全面推开,无法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三、模式三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征退合一。征退合一即审批权限的全面再下放,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分局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总局实行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后,苏州市局已经在昆山进行了新尝试,具体做法是:在各基层分局增设出口退税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证明开具、评估实施等日常事务,税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口退税的审批、计会统、评估选案、政策传达与解释等总体性工作以及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 (一)优点 1、区局职能部门压力得以释放,专注于从制度上理清明确征退税衔接岗责体系,依托有关系统、平台宏观上加强分析、预警、监控,强势推进联动机制,综合管理效应明显。 2、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风险。相对来说,分局和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与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性、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征退合一,可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的异常情况,通过及时实施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查清货源,查实货物、发票、货款等信息,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理,可以防止或避免少征多退现象的发生。 3、各分局能对管理资源、管理手段、管理任务进行有机融合,征退税衔接更加紧密,税收综合管理更有成效,税收总体工作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分局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锻炼培养一批分局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业务骨干。 4、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企业办税程序更为便捷,退税进度进一步加快。实行征退合一,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征退税部门分别找的矛盾,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 (二)缺点 1、区局职能部门转向业务指导协调后,宏观掌控风险的能力可能下降,管理风险向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倾斜,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和预防出口偷骗税行为的难度加大。 2、再下放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基层干部素质能否胜任。出口退税业务性强、操作复杂、政策变化快,这已经成为普遍看法。随着出口退税业务渗透到各个基层点、覆盖整个国税系统,这较过去是一个重大转变,对基层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现状堪忧。 四、因地制宜,摸索出口退税管理新路 综上分析,不论何种模式,区县级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应因地制宜摸索新路子,最终实现的目标要根据总局精神: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方式要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省、市级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在征退合一的实施过程中,关键是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必须重点注意: 1、建立大厅受理、管理员调查审核、纳税评估股室开展征退税联动评估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岗责体系,做到完善清晰;从职责分工上,将出口退税业务和征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要正确处理好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2、从流程上进一步整合优化征退税各节点,做到简洁高效、连贯通畅。 3、区局职能部门要按照从宏观上发现问题,从微观上查找原因的方法,在上级的指导下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工作。通过对地区、行业的税收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异常情况,分析产生异常的原因,提出管理要求,制定核查方案,下发给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不断深化出口退税评估,全面推行多税种联评模式,加大指导协调力度,提升管理能力。 4、从考核上加大对征退税衔接工作推动力度,做到有效保障。 5、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干部自我防护意识,防范失渎职行为。 基于七层技术架构的出品退税管理系统设计 摘要:本文在原有的多层架构基础之上。重新抽象出七层系统架构,并对各层的特点和技术实现进行了较为细致阐述。 关键词;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系统架构:七层架构 中图分类号:TP3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422(2010)05-0045-03 1 总体架构设计 1.1设计约束分析 在出口退税系统设计时,需要注意下列约束限制: (1)开发的系统本身定位为现有系统的补充和扩展,所以不能对原审核系统数据安全性造成影响,也不能影响原系统工作业务流程。同时,在数据库的设计和使用上必须保证与原系统编码的一致。 (2)必须充分利用税务系统软硬件资源及现有网络架构,避免增加新设备。 1.2数据分布模式选择 数据分布模式是指数据在地市税务局集中存放,市局退税机关和县区征收分局不设本地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分布模式的特点为:数据集中、无冗余,数据一致性好。便于管理和维护,系统维护成本低。网络扩展性强,数据安全性较好。业务监控能力最强。但同时对于市局服务器设备、网络设备、通讯线路的可靠性要求也比较高。 数据完全集中,所有查询及数据库访问操作均在市局主服务器上完成,服务器的运算负担重,数据丢失风险大。考虑到目前税务系统网络通讯建设已经比较完善,而出口退税数据量相对征收信息量还是比较小的,可以采取该模式来实施。 1.3总体架构 按照系统数据集中管理方式划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采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处理。 省局端系统:省局端系统主要承担出口退税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受理企业申报数据,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出口退税全部的业务数据集中在省级税务机关。 总局端系统:主要承担从全国的高度监控管理出口退税工作。其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在深入分析出口退税业务特点基础上,基于J2EE采用了7层架构:数据库层、持久层(DAO)、业务逻辑层、门户(Facade)层、(Delegate)层、WEB端控制层、页面展现层。同时在这7层架构之上,引入Apache Jakarta Struts的MVC模式,把视图一控制一模型进一步分离。软件架构如图2所示。 2 系统架构各层设计 2.1持久层设计 数据持久层的设计目标是为整个项目提供一个高层、统一、安全和并发的数据持久机制。完成对各种数据进行持久化的编程工作,并为系统业务逻辑层提供服务。 系统具有业务复杂多变、数据量大、长事务处理、计算量大、多用户并发等特点,在设计和选择系统的持久层时,选择了JDBC+Hibernate的持久层方案。 Hibernate是一种新的ORM映射工具,是JDBC的轻量级的对象封装。Hibernate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关系型数据库和对象之间的阻抗不匹配,使可以通过Hibernate基于数据库进行面向对象的设计和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稳定性。 Hibernate可以用在JDBC可以使用的任何场合,Hiber-nate不仅提供了从Java类到数据表之间的映射,也提供了数据查询和恢复机制。 Hibernate是一个和JDBC密切关联的、独立的对象持久层框架,可以搭配各种App Server、Web Server、EJB Con-Miner共同使用。Hibernate的兼容性仅同JDBC驱动、底层数据库产品间有一定的关系,和使用Java程序、App Server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兼容性问题。 下面根据系统的一些特点,设计了直接使用JDBC和使用Hibernate两种情况。 (1)直接使用JDBC(Procedure)。在目前的系统设计中,直接使用JDBC主要是的使用存储过程来实现业务逻辑。 存储过程由于是基于集合语言的,适合对集合数据进行处理。其优势在于:①在性能方面,由于可以充分使用数据库的优势,如可以使用服务器端游标等。同时存储过程可以不用重新编译,不用重新生成执行计划,所以存储过程适用在一些计算密集、长事务的处理场景中;②在部署和维护方面,任何存储过程的修改,不需重新编译部署前端应用程序,只需重新编译存储过程即可,所以存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合一些24小时运行的或业务逻辑复杂多变的系统上;③在网络传输方面,由于使用普通的SQL语句或其他操作数据库方式,均需将SQL语句传递至数据库,而存储过程只需传递存储过程所需的若干参数,可以减少由于多个业务环节而导致的应用程序和数据库之间的交互次数。 劣势在于:①在移植性方面,由于存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当前数据库的一些特性,那么当系统切换到不同数据库时,无疑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这也是存储过程的一个先天的缺陷;②在数据库方面,如果过多的使用存储过程,会给数据库服务器带来很大的性能压力。 (2)使用Hibernate。Hibernate对数据库中的表、表间关系通过映射文件进行较好的映射,使得能够象处理对象一样操作表,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数据库细节。Hibernate完成了记录至JAVA对象的映射,一种行数据处理的映射,通过Hibernate操作单条记录时会比较方便和快捷。此外,Hi-bernate在使用过程中,Hibernate会维护数据表间关系,需要维护表和对象的映射关系,这些Hibernate进行了缓存,成为一级缓存,而对动态POJO的缓存,称为二级缓存。 其优势在于:①在开发效率方面,如果在业务逻辑层,即在前端应用系统中实现业务逻辑,可以充分享受高级语言的集成开发环境带来的各种便利;同时可以使开发人员无需过多地关心数据库细节,从而可以有更多地精力投入在业务逻辑的实现上;②在设计分析方面,如果用面向对象的分析方法对业务逻辑层进行良好的设计,会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复用性;③在可扩展性方面,对于一些业务的变更,只需做很少的修改,如果是一些非关键字段、计算字段的增改等,甚至可以不需修改任何业务逻辑层的代码,就可实现修改。 劣势在于:在运行效率方面,由于通过Hibernate操作数据表记录,Hibernate需要将数据表记录映射成JAVA对象,建立缓存,在大数据量集合计算、处理时,没有太多性能上的优势。 2.2业务逻辑层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几乎所有的业务逻辑运算都在E-JB端完成,并且系统具有数据量大,操作复杂,计算频繁等特点,所以业务逻辑层架构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运行速度、可扩展性、可维护性、组件可重用性及开发效率等各项指标。 针对系统用户具有操作密集,交互密集,计算密集这三个特点,整个系统的架构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对系统架构的各个层次都进行了设计优化,主要体现在: (1)设计模式和缓存机制的灵活运用。 (2)抛弃了重量级的实体EJB CMP和BMP,只采用 Session Bean来完成业务逻辑。目前的EJB规范中,依据EJB的应用场合和其本身的特性,共分为三种类型:实体Bean、会话Bean和消息驱动Bean。 2.3门户层 门户层位于层和业务逻辑层之间,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层间的通信和相互依赖关系,使某一层的修改或调整不会影响到其它层,系统在这两层之间采用统一接口的方式,门户层主要应用了Facade模式。 结构型模式Facade模式通过在子系统间提供一个Fa-eade类或接口来达到子系统间的松散藕合和低依赖。 有两种方式建立接口Facade层:一种是在层建立,另一种是在业务逻辑层建立。 2.4层 层位于WEB端控制层和EJB层之间,主要作用是把WEB端控制层和EJB层无缝整合在一起,完成业务逻辑并将数据展现给用户。 在系统中,WEB层和EJB层如何进行衔接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必须考虑到并行开发效率、系统运行效率、网络压力、系统耦合性等因素。因此,在本系统的软件架构设计上,在WEB层和EJB层之间引入了层。在系统中规定,层是WEB层和EJB层交互的唯一途径。层不但为WEB层隐藏了调用EJB的具体细节,而且为WEB层提供了统一的接口,并进行了J2EE服务器的上下文缓冲,使得系统在性能和开发效率上都得到提升。 2.5Web端控制层 在WEB端控制层引入了Apache的Struts框架。 由于出口退税系统界面较多,业务数据多样化,有时需要为同样的数据提供多个视图,使用JSP、Servlet进行控制比较复杂,所以采用MVC模式(Model-View-Controller,模型一视图一控制器),将视图、数据模型和控制从架构上进行分离,使得模块的职能更加清晰,这样对于开发和维护都比较方便,很好地实现了数据层与表示层的分离。 在MVC模式中,Model层实现系统中的业务逻辑,在系统中用JavaBean或EJB来实现,并通过层实现对业务层的;View层用于与用户的交互,通常主要用JSP来实现;Controller层是Model与View之间沟通的桥梁,可以分派用户的请求并选择恰当的视图以用于显示,同时也可以解释用户的输入并映射为模型层可执行的操作。 实现MVC模式的框架有很多种,在出口退税系统设计中采用了流行的Struts架构来实现。是由Apache软件组织提供的一套开发源代码的项目,其广泛的适应性和高度的扩展能力使其成为了目前Java的Web开发者所逐步认可的标准。 2.6缓存技术的使用 在设计中,充分估计了一些容易造成性能瓶颈的环节,从缓存机制上进行了性能优化。在数据读取,输入,输出等均有缓存机制。 特别对于交换密集型的操作,由于信息需要在客户端、WEB服务器、J2EE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之间频繁传输,而这些数据往往在一定时间段内是不变化的,如:用户权限菜单的信息、用户可操作的企业列表、WEB服务器查找J2EE服务器的上下文环境,以及其他一些稳定的业务数据,都进行了缓存。 在考虑缓存机制时,也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变化性。被缓存的数据一旦被修改,系统立刻通知相关摸块更新缓存数据。这样不但提高了系统的性能,而且保证了用户操作的正确性。这样,在引入缓存机制之后,系统在频繁交互的重复数据环节上,性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3 结束语 系统架构根据系统特点进行了合理的分层,抽象为七层,并对各层的职责分类,保证了系统的高性能、可扩展性、稳定性和模块、代码的高复用。在各层的技术实现上,采用了Hibernate、Struts、POI、依赖注入等技术框架和设计理念,保证了系统的技术前瞻性。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有新变化 最近,家税务总局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办法》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依据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将原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变更、注销内容修改为备案、变更、撤回;增加了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及核准内容。二是增加了对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撤回退税备案等内容。研发机构采购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计算补缴已退税款。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的出口退税也随之调整和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 关键词 出口退税 立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1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外贸环境的变化,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之后一直在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在1994年开始首次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截至2009年4月1日,我国共先后进行了十一次出口退税调整,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4月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我国近二十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使得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日趋成熟和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建设、操作流程以及实施效应上都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健全的地方。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较低,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对于增值税这样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而且影响广大的税种,征税与退税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规范,而仅以暂行条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作出规范,不但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也带来了执行中的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二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二)征税和退税操作方面存在缺陷。 1、征税和退税职责分配上的不均衡导致的利益冲突。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新的税收征收体制,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征收比例按照三比一的比例进行,而出口退税额则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导致利益方面的分摊不均,地方政府不负责出口退税的责任,就没有动力对出口退税的实施进行监管,出口退税制度难以优化。 2、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雍肿,出口退税的征收、管理和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很容易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提下尽量最小化自身的行政风险,很少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实施上的困难和中央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落实上的低效。 3、出口退税和税收征管分离。我国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企业出口之后凭借有效单据去相关部门办理退税,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进行出口骗税,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失,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三)我国出口退税信息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较少,没有形成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系统。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退税手续繁琐,人工成本高昂,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审批需要采用无纸化办公。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化程度也不同,存在差异,部门间的协作不顺畅。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国库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制单明显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外,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出口退税法律制定。 我们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条件、范围、退税率、退税机关、退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公正性。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可以考虑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中央负担全部出口退税。地方减收部分由转移支付及其他收入调整解决。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税,因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负担,这是最为成熟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它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应当将其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及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当前增值税征收体制下还应实行共同负担机制,在现行增值税税收体制下,中央独担出口退税弊多利少,所以应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降低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负担,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作用,同时规范地方退税分担办法,才是退税机制改革的唯一出路。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制结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当前的近期目标是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建立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定期评估制度,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退税标准,分别制定出口退税率。与此同时,合理设计税种,尽快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免抵退”办法,改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要着重解决征税与退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退税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大有可为。 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提高出品退税的工作效率,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把各个分散的单位用信息手段连接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促进整个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的升级。在未实现基于业务处理的税务、国库、外汇等部门的大联网前,国库可以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纸质数据与税务电子数据的对审,确保预算收入的安全退付。 (五)做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的征管机制。 在出口退税制度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以进养出”的原则。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现征退税信息的对称。加强纳税环节的监管,使出口退税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并且将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的建设。要有效整合,形成强有力的出口退税监控体系,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实行多元化的退税申报方式,提高退税工作效率。严格出口退税管理流程。一要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将出口退税的操作、管理、监督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制定合理的预警分析系统,加强事前预测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不法分子进行骗税活动。三要加强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管理,严格退税专用税票的发放和检查制度。提高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衔接性,出口退税各个部门紧密配合,互通有无,共同进行,有益于对出口骗税工作进行有效防范。四是实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和滞纳金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出口退税债务责任,国家应该以税务关系为中心,以税收法定为依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的时间保证制度和延期退税的滞纳金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有力的保障。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明确赋予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权利。 (六)加强退税环节中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针对目前退税程序繁杂,各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比如海关部门应当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应当积极执行其资金监控职能,严格审核资金存货;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进出的管理,对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税务部门要简化退税手续,缩短退税审批时间,实现企业当月申报税务部门当月完成退税审核,提高退税效率。国库部门要优化出口退税资金审核、划拨流程,依托央行现代化支付体系的优势,实现资金划拨实时到账,同时国库作为第三方,与企业和审核、审批部门均无利益关系,地位相对独立,因此,可以积极发挥国库的监督服务能力,确保出口退税制度的严肃性。另外,需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联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交换信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后金融危机时期出口退税管理的新课题 [摘 要]目前,世界经济已经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在给我国出口贸易稳步回升带来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文章分析了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在出口退税管理中采取的积极措施及其发挥的促进作用,并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期;出口退税管理;危机应对措施;问题与建议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出口退税管理面临的新课题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开始减缓,世界经济已进入徘徊和复苏的阶段。与金融危机时期相比,后金融危机时期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美国、欧元区、日本的经济指标均出现反弹,国际金融、股票市场普遍回暖;二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危机中强势崛起,在国际上的话语权逐渐增强;三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低碳绿色产业即将成为引领全球新一轮产业升级的主导产业;四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再度兴起,特别是发达经济体对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明显增多;五是国际能源资源价格持续大幅上涨、高位波动,我国面临的输入型通胀压力将逐步加大。 虽然我国经济呈现出了不错的回升势头,但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深层次的矛盾依然存在,产能过剩、消费不足、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能源资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对我国经济的稳步回升仍有较大影响。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也并不稳固,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复苏情况还不如我国。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存在,不稳定的因素不仅没有根本消除,而且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为了应对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国家决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努力促进出口稳步回升,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以减少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上可能面临的不利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保持出口稳定增长、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信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二、应对危机我国在出口退税管理上采取的积极措施 (一)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政府连续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及退税额的增大,部分弥补了外需疲软导致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振奋了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信心。同时,国家及税务部门也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及辅导工作,使出口企业能及时根据国家最新的退税政策和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事宜。 (二)优化退税流程,减少危机影响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出口退税远程预审,引导企业采用网上预审的方式进行预申报。企业可直接登陆出口退税网站进行数据传输和预审,改变企业需要使用软盘拷贝数据到税务部门进行预审的现状,出口企业退税申报预审不再受时间、空间和次数的限制,提高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减少企业往返跑路的负担,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其次,减化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对核销单信息审核等部分前置审批条件逐步改为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扩大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的范围。进一步规范缺失电子信息核查处理。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退税申报,自受理正式申报之日起及时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坚决杜绝被动等待、久拖不决的现象。出口退税进度的加快,能进一步缩短企业获得退税款的时间,使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运转得到一定的保障。 (三)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树立管理、服务并重的理念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愈加重要,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税务部门及时调整了思路,果断采取应对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人性化的服务为处在经济寒冬中的纳税人送去融融暖意。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制定配套制度,合理设置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纳税服务制度,优化纳税服务平台,不断增强服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公正、文明、人。性化的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通过将优质的纳税服务辐射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力争做到管理科学化、服务人性化,从而实现征纳双方的和谐共赢。 三、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一)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严防出口骗税案件发生 出口退税率的持续提高、出口退税流程的进一步优化等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为金融危机形势下出口贸易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极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款以可乘之机,如将核销单信息由前置审核条件改为后续管理模式后,税务部门将承担在没有外管局核销信息的条件下提前办理退税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对相关信息比对异常数据进行后续管理的责任。因此,税务部门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对有疑点的出口企业,还应运用函调、实地核查等手段,对其出口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退税办理,切实规避汇率风险 为规避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2009年7月1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试点企业受地域、规模、出口地区等多方面的限制,该办法在刺激出口、规避汇率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如某大型外贸企业2009年6月拟与东南亚某国签订一笔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涉及出口金额近千万人民币,但因为企业所在地不属于试点地区,东南亚也不属于试点出口地区,无法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也无法获得此笔货物的出口退税款,故企业只得放弃在出口贸易中的币种决定权,改由欧元结算。因此,尽快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使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真正意义上开展起来,确立人民币在国际结算中的主体币种地位,才能达到出口企业跨境贸易手续简化、交易成本降低、汇率风险减小、对外贸易相对稳定的目的。 (三)加强部门协作,打造优质服务环境 企业出口货物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监管的过程,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款所需要取得的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等单证繁多、种类复杂,再加上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反馈的时间较长,客观上阻碍了出口退税效率的提高。某些企业曾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滞后而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无法获得出口退税款,而报关单、核销单电子信息滞后时间较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税务部门急需加强内部征、退税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海关、外经委、外汇管理局等的联系,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实现信息的实时同步共享,以便对出口贸易协同管理和共同服务。 [参考文献] [1]戡佳娴.韩笑金融危机下中国出口退税效应的实证研究[J].中国商贸,2009(9):157-159 [2]宋明.金融危机下如何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9(4):67-68 [3]李石凯.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7)45-48 [4]何晴.张斌出口退税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税务研究,2008(7):41-44. [5]游振宇.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J].特区经济,2008(2):139-140 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 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必要性: EMC模式下公共建筑开展能源审计分析 【摘要】EMC模式是在建筑节能领域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公共建筑一直是建筑节能的重要对象,而建筑节能必然能源审计先行。通过分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意义,对比国内外建筑能源审计制度、方法等,结合EMC模式对能源审计的特殊要求,提出适合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采用EMC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能源审计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EMC;建筑能源审计;公共建筑 引言 节能,被看作是继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之后的第五种能源。我国大型公共建筑面积约占全国建筑面积的4%,而所消耗的能源却占了建筑能耗的20%以上[ ],公共建筑节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示范效果。EMC模式是我国于1997年引进,在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有其独到优势,而进行EMC的第一步便是对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通过能耗分析发现节能潜力,确定节能目标,挖掘市场机会。 1 基本概念界定 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ESCO,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 建筑能源审计,building energy audit,是指由专业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以增强政府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 2 公共建筑开展能源审计的意义 2007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15号、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下简称《导则》)。导则中明确指出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是为了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以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3】。 3 国内外建筑能源审计对比 3.1 国外建筑能源审计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推行EMC模式实施建筑节能的国家之一,联邦政府为扶持ESCO开展节能服务,推进EMC模式在全国的广泛开展,制订了包括有关建筑物节能的标准和法规(包括终端产品节能认证建筑物节能认证建筑物运行管理节能认证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案,若干能源审计的标准等一系列政策[ ]。而且美国在促进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 R)方面的科学技术发展也走在世界前列,其ASHRAE(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s,Inc.)标准已被所有国家的制冷设备标准制订机构和制冷设备制造商所采用,该标准也在我国商业建筑和智能建筑中被广泛采用。 香港的能源审计依据的主要是英国屋宇设备工程师学会颁布的《能源审计与调查实施手册》[ ],以商业建筑为例,在确定能源审计目标后,审计建筑极其楼宇设备(冷却水循环、空气侧设备、电力供应系统、照明系统、超大屏幕电视墙、垂直交通等),进行室内环境评价,确定公用部分设备能源消耗量(包括公用设备年耗电量和每月耗电量、能源消耗构成、公用设备总电力消耗、能耗特征等),确定租户部分能源消耗,审计建筑的总电力消耗量,最后给出改进建议并指出节能契机。 3.2 国内建筑能源审计 国内建筑能源审计起步较晚,公众对建筑能源审计的认知很少,社会也缺乏具有能源审计专业知识的个人和具备建筑能源审计能力的机构,对能源审计的社会认同度较低。造成这种局面的一是政策面上缺乏明确的引导支持,二是公众主动节能意识普遍淡薄,三是节能服务市场不完善,供需信息不对称。 2007年建设部出台的《导则》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各地方政府也依据《导则》给相关部门(主要是政府办公建筑和事业单位建筑)下达了能源审计指令,国内建筑能源审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但目前国内建筑能源审计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由政府出面强制要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本是好事,如美国在推广EMC实施节能服务之初也是以政策形式强制要求,但国内的能源审计浮于形式的较多,真正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后予以改正或采取节能措施的比例较低,能够为ESCO提供市场机会的则更少,能源审计对象、能源审计单位和ESCO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平台。 3.3 能源审计第三方 EMC模式在国内开展遇到的一个典型问题便是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准确且具有权威性的测量。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6号),核准包括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在内的26家单位或机构为国家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这些单位将在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此次获批的国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将受有关方面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本着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开展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工作,为国家节能减排、电力行业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 4 推进EMC模式对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要求 一是继续以政策形势强制公共建筑开展能源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有效; 二是构建能源审计信息公开平台,如建立并公开相关网站或构建能源审计信息数据库,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定期将审计结果,ESCO在初期免费使用该信息,待市场成熟之后或可采取收费形式; 三是加快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工作,以目前核准的26家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公共建筑能源审计需求; 四是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主动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单位,并在审计后采用EMC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与相应资金支持,同时鼓励ESCO开拓思路,采用各种形式的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来引导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单位开展建筑能源审计。 结语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革委等部门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2010年4月2日),市场一时为之震动。EMC模式来到我国已十多年,国内的ESCO也具备一定规模,但节能服务产业并未如大家期望的突飞猛进,仍在徘徊犹豫中缓慢前进。公共建筑节能收益好,投资少,见效快,是开展EMC的良好选择。而能源审计对于ESCO发现市场机会,寻找商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公共建筑中广泛深入开展能源审计,是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必经之路。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必要性:关于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之浅见 摘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进行剖析,探讨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内容,简要介绍了建筑能源审计的评价标准以及方法。最终对国内的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现状给出了一系列的对策。文章将有助于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事宜,为合理且有效地开展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给出了可行性依据。 关键词: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研究分析 伴随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是能源管理与建筑节能中暴露出的大量问题。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本身作为建筑节能管理以及服务的新举措,已逐渐变成政府相关系统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以及节能的核心措施。利用建筑能源审计,将能够通过分析建筑能源利用模式与能源利用率,对被审计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以及节能改造进行辅助以及指导。 1.建筑能源审计的概念 1.1.能源审计的核心概念 建筑能源审计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上实施审计管理。一般来说,宏观角度的建筑能源审计是以政府相关系统为核心的,主要指的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在建筑设计里以节能为标准,对项目的节能实施审核、测定以及监管;微观角度的能源审计,则指的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措施及模式,其通过对建筑物的正常运行以及用户耗能因素进行能效审计,并通过能效提升以及完善节能,最终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目前建筑能源审计以微观角度为主进行能源管理,从环境测定、能源管理等相关方面实施审计。 1.2.能源审计的核心框架 为提升建筑能源管理效率,更为深入地节约能源、减少水资源浪费、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能源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借助于建设系统的统筹计划,由当地政府组建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进行领导,安排专家与管理部门实施建筑能源审计。 3.建筑能源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 3.1.评定标准的选择 按照建筑能源审计的核心理念,建筑能源审计的评定主要涵盖了能源管理、环境检测、现场检测、用能测评等多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关系到许多的评价因子具体标准。 3.2.能源审计评定措施 建筑能源审计涵盖了大量指标。各指标的评定措施中又涵盖了定量测量、定性评定以及统计计算等相关环节。目前主要利用的评定措施主要有李克特量表、虚拟变量还有定量测量等。在评价统计过程中,如果只用其中的一种方法,很有可能造成评定结果的过度主观。因此评定标准体系里应尽量使用多种种方法实施统一测量计算,防止偏颇,从而提升评定结果的正确性。 4.对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建议 4.1.深化政府职能介入 建筑能源审计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具有较大的社会责任,对加强节能减排、提升能源管理起到基础作用,也是落实国家政策及社会能源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因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必须被提升到政府管理和社会职能的层面,必须获取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法规、执行力等方面的有力支持。通过政府职能的介入和管理,可以在全社会更有效地推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升能源节约,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2.完善能源审计过程 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要深化全过程管理。譬如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源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构建明确及容易操作的能源管理架构,让能源管理有章法,规范建筑能源审计的评定硬性指标,保证被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审计结果有其依据,提升能源审计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还有在能源审计过程中以政府管理系统为核心,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评定,从而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合理运转。 4.3.吸纳专业精、素质高的能源管理人才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有效性主要依附于个体。所以,为提高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相关部门及能源审计系统都要吸纳专业精、素质高的能源管理人才,这样的好处是能够提升建筑管理部门实施能源管理的效果,还能够提高能源审计执行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结论. 总而言之,能源审计就是一种监督的机制,同样也是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及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在国内市场机制运行的环境中,能源审计工作还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工作前景是十分开阔的。在将来,国内能够将能源审计评定归入到法律之中,并完善能源管理评定机制及体系,从更高的层面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实施评定,以大型公共建筑为切入点,推动既有建筑改造,促进社会整体节能减排的进程,从而提升国内建筑用能效率。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必要性:建筑能源审计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将建筑能源审计的方法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解决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一,整体观不强的现状。同时,具体分析了建筑能源审计在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中的应用。结果表明,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建筑能源审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作用 引言 能源审计为建筑能效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是计量建筑物的能耗和能源费状况,检查建筑物的能源利用在技术上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诊断主要耗能系统的性能状态,找出建筑的节能潜力,确定节能解决方案。 一、建筑能源审计释义 建筑能源审计是建筑能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通过建筑能源审计,有利于政府了解用能单位贯彻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法令、标准情况与实施的效果;便于准确合理地分析评价本地区和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用以指导日常的节能管理,以实现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能源的合理配置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持续地发展经济。 近年来,我国在全国各省市相继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各省份相继出台了建筑能源审计的管理办法,对建筑能源审计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操作。如浙江省从2008 年下半年起,决定对各类型建筑的能耗实施能源审计,每年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 幢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以及所有能源审计建筑进行公示。同时,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诊断,开展节能改造示范。北京市政府规定,从2010年起,北京市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源消耗计量装置,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出台的新办法要求,将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 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指定重点用能单位,这些单位每年3月底上报能源利用状况。经市有关部门审查后,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限期整改。与此同时,其他省市也都在不断加大建筑能源审计工作。 二、建筑能源审计所解决的问题 建筑能源审计是对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价的过程。建筑能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基本信息、建筑能源结构及能源账单、建筑能源管理文件、能源技术文件(竣工图和计算书、能源设备信息、数量以及运行状况)、用能设备现场调查、建筑能耗指标分析和建筑节能建议评价。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可以得到建筑中暖通空调、照明、办公、电梯、热水等用能设备的能耗指标和用能比例。并通过对建筑各用能系统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建筑用能水平,查找建筑用能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建筑能源审计报告,也可称为“能耗体检单”。 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是指导节能改造和运行,建筑业主更希望得到的是《能耗体检单》。从《能耗体检单》上业主可以知道建筑哪些部分是能耗大户,哪些部分改造的效果最好,并配有对应的节能改造潜力经济分析。只有有了“能耗体检单”,才能让公共建筑业主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有选择地对建筑进行改造。 三、能源审计的计算方法简述 1、分项能耗的拆分方法 (1)分项能耗的计算 当建筑有分项计量,可采用分项计量的结果。当建筑内没有分项计量措施时,分项能耗的数据可采用变配电系统原理图及运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主要设备、主要支路的现场实测能耗,设备铭牌信息,建筑物典型年工作日、非工作日天数等信息统计得到。 (2)分项能耗计算的检验 分项能耗平衡检验,以能源账单的总能耗信息为依据,分项能耗和总能耗的偏离率不应超过15%。 2、其他方法 (1)在得到分项能耗的基础上,可采用软件模拟的方法对建筑物进行能耗模拟,并通过修改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优化其改造策略,深化能源审计工作。 (2)对部分分项能耗较高的分项进行专项审计。可采用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等方法,为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的工作,可以得到建筑的能耗水平和重点分项能耗部位,并对其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造。下文通过两个案例说明建筑能源审计在建筑改造中的应用。 四、案例分析 1、南京某科研楼的建筑能源审计案例 该建筑为南京某研究院科研楼,建于1976年,建筑共六层,建筑面积5400m2, 占地面积约900m2,框架结构,建筑体形系数为0.29。2008年对其改造。表1为该科研楼改造前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表1 科研楼改造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通过对现场的能源审计结果如表2。 表2 科研楼改造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通过分析,改造内容如表3。 表3 项目节能改造增量成本计算 改造后年单位面积节约用电量约22 kWh,按照综合电费0.85元/m2计算,建筑每年度节约电量约12万度,年节约费用为10万元。按照项目节能增量成本69.5万计算,改造项目增量成本在7年内基本可以完成回收,经济效益明显。 2、某宾馆建筑能源审计案例 该五星级宾馆楼层数为22层,建筑面积29948.48m2。建筑主要用能类型是电、柴油、天然气(厨房)和水。 (1)审计结果 通过对饭店的审计发现,厨房和热水使用的能耗之和占总能耗近50%。因此审计后就将此信息反映与饭店方,并为其提供了改造建议。 (2)改造内容 ①锅炉房蒸汽冷凝水回收改造:目前冷凝水无法回收,建议改造冷凝水回收系统。②改造厨房灶具:采用节能型燃气具。 (3)改造结果 改造工程简单,周期短,不影响饭店的正常营业。通过以上两个重点区域的改造,直接降低厨房和热水能耗40%~50%,可降低饭店总能耗的20%~25%。 结束语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并将模拟、经济分析整合进能源审计报告中。通过前期的科学合理分析,为最终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结果显示改造效果良好,达到了整体改造目的。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作为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的一环,为既有建筑节能的推进提供了方法。进一步可加大二者的紧密联系,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科学、高效、快速发展。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论文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毕业论文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职称论文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 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 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 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2.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工作总结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的追 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二)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缺乏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这是他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重点[4]。一旦遇到会计信息理解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这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 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5]。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是导致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留学生论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会计造假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预防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会计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会计人员务必细心谨慎。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工作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由此导致我国会计工作中经常存在一些造假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会计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效性有待提高,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有效措施,为会计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关键词】会计 法律责任 预防 一、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相关法律对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缺乏明确责任的必要措施。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非唯一,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从事该项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计注册人员等。以上会计责任主体涉及人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在出现会计违规行为的时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企业相关人员会出现踢皮球式推卸责任方式,给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由此导致一些会计工作人员更加肆意的进行一些违法行为,给会计行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受到严峻挑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会计账目上的财务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会计报表杜撰现象严重。企业会计工作中,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表单等会计凭证反映,这些会计材料承载了企业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资金流动状况,是企业某段时间内的发展的数据反映。会计信息失真会让外界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误判,虚假的会计信息还会为企业的逃税漏税行为提供庇护,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会计人员会与其他部门人员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会计账目上虚报,以此谋取个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责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承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并间接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严重的话会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打击,并对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阻碍。基于此必须提高对制造会计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减少会计行业的造假行为,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展开。 (三)我国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就整体情况而言仍旧处于传统阶段。调查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目前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大多数没有受到专业的培养和训练,专业知识不足。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员工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把关,在会计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宽松。会计工作人员是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实施者,为促进改革的进行首先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日常行为规范等了解不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时常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逐渐发挥其在企业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刻不容缓,尤其是会计人才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让其在工作中受到约束性,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其法律意识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须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让所有的会计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减少因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调查表明,会计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违法行为的时候只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对其恶劣影响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会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必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考试,让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自觉约束自己,有效降低会计信息的虚假性,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机制,明确各会计机构职责 企I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管理机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各项管理,在设置企业会计机构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必须由财务部门下各机构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将财务管理的职责、权益等分配到各个机构中,以此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核算工作,通过科学的计算与分析得出准确结果,为公司的发展进行引导。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定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一定的风险规避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的会计环境。另外对于会计中的虚假信息行为,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还能让人们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企业应该制定统一的周期计划,减少擦边球现象。并在实际管理中进行明确的季度划分,及时有效地完成当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使得最终得到的财务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性,能准确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 三、小结 会计工作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行为,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会计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不断前进。 会计法律论文:论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研究 摘要:会计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强化企业经济管理与财务管理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其能够推动会计工作效用的实现,使得会计工作更好的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各种类型的会计违法与犯罪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侵害到债权人、股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然而当前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以使得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能够严格统一。文章主要针对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措施;《会计法》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成熟的稳定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环境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同利益代表的经济主体往往会由于会计问题产生各种类型的矛盾与冲突。而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与利益相关性使得企业中的利益纠纷往往都与会计数据存在密切的关系。近几年来,各种会计违法,会计发作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股东、债权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会计法律责任及其特征 1.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主体违法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的会计主体包括企业与个人。值得注意的是,会计法律责任不单单是指违反《会计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包括违反《证券法》、《审计法》、《保险法》等一系列设计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 2.会计法律责任特征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成是由于会计违法行为的产生,而会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会计业务处理中的,会计处理结果公布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原因,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存在多元性。由于会计业务行为并不是单一、独立的活动,而是涉及到多个主体的综合性活动。因此,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存在多元性[2]。例如,企业所产生的会计业务需要经过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业务审批人员、会计人员、出纳等。并且,形成一份完整的会计报告需要多个环节加以审查验证,因此当会计业务出现虚假信息或会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情况,给国家、企业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时候,就需要深入追究涉及会计业务的部分人员,让其为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责任追求机关的多样性。基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明确得知,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众多,因此牵涉到众多政府机关与部门。所以,如果当会计违法犯罪行为出现时,有可能是多个机关需要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会计法》中明确提到,财政、审计、证券等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来对企业的会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明确规定当违法《会计法》并且同时违法其他法律的需要各自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依法处罚。因此可以看出,出现会计违法或会计犯罪可能是由多个机关一同对违法犯罪进行处罚。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1.行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所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认为违反行政法管理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在我国市场环境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热潮中行政处分已经无法实现预防会计违法的效果,因此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将会渐渐朝着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方向发展[3]。 2.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会计犯罪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业务中违法国家会计制度相关会计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都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其所侵害的对象是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经济关系。 3.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让蒙受利益损失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但是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并没有对民事责任承担有相关的固定。而《注册会计师法》与《公司法》对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规定,具体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该就其违法行为给予利益相关者所蒙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 三、中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1.完善《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 完善《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能够更加彻底的贯彻落实《会计法》,发挥《会计法》的效用。《会计法》是我国产权保护法律中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需要在满足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给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专业的支撑。而其他法律则应该在《会计法》的责任划分、法律执行与程序的制定中提供相应的帮助。所以,《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应该详细规定各自的内容与属性。针对这一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会计法》起草拟定部分,在经过全面的调查与意见征求后,着手对当前《会计法》以及其他设计会计内容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统一的调整,以表面出现会计司法操作矛盾的情况[5]。 2.完善《会计法》具体规定 首先,针对目前企业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法人主体的问题,《会计法》应该明确规定企业会计部门主管要组织企业开展专业培训,使其能够详细明确会计处理工作,避免企业挂名管理人推卸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应该详细制定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与实情不符合的资料或数据,不仅仅需要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背负法律责任,企业的管理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目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难以划清的问题,《会计法》应该严格限定会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金额的大小来作为违法与犯罪的判定标准。又例如,可以采取以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特定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作为违法与犯罪的判定标准。 最后,行政处分规定合理性欠缺的问题,《会计法》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管理人员出现了会计违法行为,在未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国家会计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审定复议。而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接受行政处分,则需要由国家会计监督管理机构向行政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具体的行政处分完全由行政监察机关决定与执行。 3.制定《会计法》细则 需要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以及实施细节。对于限制性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的细化与量化,以能够使得《会计法》便于执行。例如,针对会计信息以及虚假会计信息情况的出现做出详细的规定[6]。这一详细的规则需要在会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出现。同时,要严格限制会计信息与虚假会计信息的既定,避免法律规范中存在不专业的情况。因此,在制定相关细则的时候需要专业会计人员配合法律专业人员一同来商讨,以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标准。对于会计信息与虚假会计信息犯罪的情况也要具体化,并且结合《刑法》中的相关条例来制定相关标准。针对《会计法》与其他多种法律规定之间的约束与限制,制定《会计法》的细则显得更加重要性。 4.强化会计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尤其是对于会计违法的相关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落实。在民事法律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需要在《会计法》中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会计违法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让会计违法的主体能够为其会计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全面保证会计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强化会计违法的成本,进一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在虚假会计信息刑事责任的制定各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对于在会计业务当中存在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证明等会计舞弊行为来进行定罪。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类型的会计违法与犯罪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侵害到债权人、股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会计法作为监督管理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以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会计环境,防止会计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然而我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长时间的研究与探索,但是相信在众多学者与专家的不懈努力下,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会计法律论文:论强化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 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事业单位在会计实践中存在会计信息提供者基于不同经济体的自身利益驱动,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工作秩序不规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伪造会计单据和会计凭证,做假账、账外账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此带来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并引发不同利益经济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本文就如何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以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促使会计行为主体遵守《会计法》,确保财会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会计工作 内控制度 法律责任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概述和形式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因为没有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或者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的具体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是财会工作正常运行的保障。会计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销毁会计资料以偷逃税款或者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计人员诸如做假账或者对外提供违反实际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等会计违法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相关会计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 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分为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成因和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成因两个层次,在不同层次上又有主观因素成因和客观因素成因之分。 (一)单位负责人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对许多会计违法行为规范的定义不够明确,《会计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比如《刑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为一般原则性的,加上会计违法行为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仅仅是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虽然《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单位负责人对自己所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缺乏自我监督的动力,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违法行为。他们往往只注重本单位的统筹决策,而认为会计工作属于财务部门的范畴,会计责任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客观上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2、主观成因 主要是基于单位负责人为完成业绩指标、粉饰政绩、逃避税收或者获得投资、取得借款又或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或利用不正当的计量方法对会计数据、原始凭证进行人为夸大或缩小,使得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载体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存在失真现象,从而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二)会计工作人员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会计人员地位的非独立性,对单位领导只有建议权没有变更权和阻止权,会计人员往往对领导只有服从,从而被动的“协助”作假造假,使会计信息失真,更由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缺失,使会计人员陷入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主观成因 在处理具体会计事务中,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从会计从业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出现了工作偏差和错漏现象,个别会计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对会计信息造假,以上种种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产生。 三、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建立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从制度设计上和制度运行上去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击犯罪,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单位领导法制观念 单位负责人要学习《会计法》,深刻了解并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从而高度重视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规禁止的会计事项,更不能授意会计机构或者人员做假账等。同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加强《会计法》的学习,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让会计人员深刻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内控建设。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部门骨干参加的内控制度建设小组,制定内控制度建设计划,制定保证各项业务有效开展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坚持内部制约,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集体研究或联签制度。第三,健全内部审计,重视会计监督。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内部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切实整改,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四,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先进、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五,严格审批授权,明确审批责任。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同时,针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内控的有效性负责,对个别单位领导随意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即对每个部门和人员授予权利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和利益挂钩,过失和处罚对等。 (三)实施全面预算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要编制年度总体目标和计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单位各项经营活动要在收入预算中得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要在支出预算中得到落实。事业单位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预算外的不予列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评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实施价值和行为的双重管理。 (四)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 会计监督是事业单位重要的内控制度。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专业性是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监督的作用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萌芽阶段,在社会中介、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之前就能发现、纠正、阻止会计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 (五)提升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会计知识,通过自身学习,不间断参加继续教育,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在会计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阅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与此同时,单位负责入也应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原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会计法律意识,强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这对规范会计工作、净化会计市场、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会计法律论文:试论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 【摘要】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单位负责人未必精通会计专业。现行《会计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会计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乏力的尴尬局面,这就从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重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砝码,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 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 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任意伪造虚假的会计票据和会计凭证,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十分突出,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问题。因此,加强经济领域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法制建设,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资金乱象引发的思考 2014年11月7日上午,河北省召开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动员暨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秦皇岛市科级干部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其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 2014年11月,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证实,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2亿余元现金,当场烧坏4台验钞机。 同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查处。据目击者称,纪委查抄这座别墅时,搜出了大量黄金、钞票,装满十余车。 资金俨然跑出了制度的牢笼,犹如脱缰野马、洪水猛兽,东奔西突,泛滥成灾。会计的对象就是资金运动,资金如此无序流动,试问会计监督在哪里?单位负责人肩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滑掉了吗?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来说“失灵”了吗? 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梳理 1、85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于1985年1月21日签署了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从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与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93年12月29日签署了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85版《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9版《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现行的会计法。现行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皆有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现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尴尬与局限 1、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不明确 《会计法》虽然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由于《会计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也没有明确什么是完整的会计信息,使得单位负责人无法负责。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周克俭就曾经认为:“不同人对会计信息的取舍不一样,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另外,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现行《会计法》也没有清晰的规定。再则《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但财务会计报告失真了,单位负责人又“逍遥法外”。 2、对单位负责人惩治手段缺乏 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惩治手段较多采用的是行政处分,而且较多规定由本单位给予。 3、单位负责人与会计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错位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导致了会计工作当中,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完善,同时会计负责人的地位也很尴尬。 4、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会计法律地位不对等 现行《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存在主仆身份阴影。 四、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1、明确单位负责人规范单位内部控制的领导责任 包含内部审计的单位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单位会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性的高低。单位领导人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并规范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单位经济事务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筑牢会计监督的先头阵地。建立单位内部控制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2、建立单位负责人维护会计人员独立性的组织管理责任 会计人员客观上的非独立性无法使会计监督有效实施!单位负责人掌握和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端谁碗、服谁管”,会计人员一味坚持原则,又担心受到其“直接的甚至致命的”打击和报复,迫于压力、只能“我听你的”敢怒而不敢言了――“未成年人”很难阻止“家长”的出轨。这就要从机制上破拆会计人员监督的“顶得住的靠不住、靠得住的顶不住”的两难夹墙境界;明确会计人员对出资人负责,而不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创建由会计主管部门评价和考核的会计人员的管理与评价机制。希望做出“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表决的不是单位负责人这一票。建立单位负责人带头维护会计人员的独立性的管理责任,破除单位负责人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的陋习。 3、健全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负责的会计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仅仅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还远远不够,更要紧的是要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负责。否则,谁来负责资金滥用!保证资金的经济性或效益性亟需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实践中应建立单位资金效益性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与单位负责人切身利益直接挂钩。 4、加大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较轻,与国外相比,可以说是不痛不痒。如法国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3年监禁和30万法郎的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伪造凭证的,将被处3年监禁,个人并处30万法郎的罚款,同时公司处150万法郎的罚款。再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对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在公开通告中对公司资产状况作不真实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 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也曾经指出现行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应在现有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对单位负责人的民事处罚,让单位负责人“不想、不敢、不能”滥用资金。 五、结语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实施近30年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显得十分迫切,增强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层次性、执行性、前瞻性、系统性显得十分必要。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营业收入失真与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增加自身价值。根据利润表的平衡基础,收入―费用=利润。在确保费用一定或者响度固定的变化的基础上,收入对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合理、合法的提高收入才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最根本的方法。因此,如何确保企业真实的提高自身的营业收入,而非通过种种不当手段虚增利润、违法经营,成为我们新的一个探究方向。 关键词:营业收入;失真的手法;会计法律责任与预防 企业实现利润,从根本上说,有三大方面活动,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而每一方面企业都有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提高利润以获得社会上更多公众资金的投入,或者缩减利润从而降低应交所得税。失真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从多方面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手段、明确会计法律责任,进而实现预防。 一、营业收入的含义分析与分析失真手法的意义 1.含义与分析。我们要了解企业有哪些失真手法必须要对营业收入的含义有清晰明确的含义分析,了解营业收入的含义及其构成将会帮助我们对失真手法形成更好的分析。营业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一笔流向企业内部的款项,预期会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从此定义中我们应该明确的几点如下: (1)收入形成于日常生活中。债务重组利得也会为企业带来利润,但其非日常活动,因此不是营业收入。 (2)收入形成与生产经营。企业最常见的生产经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固定资产出售、没收包装物压金也会带来利润的增加,但其不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析收入失真手法的重要意义 (1)强化企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如果企业处于破产边缘或者处在财务危机下,企业将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企业通过虚假的调增或者调减营业收入手法,都会将企业推向严重的财务危机之中甚至面临破产。唯有真实可靠的确认收入、明确成本,企业才能够实现自身的最终价值。 (2)增强社会公众信任。企业营业收入失真,其目的有两个:一是调增收入。这种做法通常被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为了扩大筹资,吸收公众资金,唯有做一张被公众认可、看好的财务报表。于是企业通过虚增收入,使得社会公众纷纷购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进而实现筹资目的。二为调减收入。通常被中小型企业所采用。中小企业为了实现更多利润,于是逃避政府税收,通过调减收入得以实现避税目的。 (3)增强综合实力,实现国际接轨。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爆发的巨大财务做假丑闻使得我们对营业收入是真有了更深层面的认识。财务作假、收入失真等做法,或许会使企业风光一时,但是一旦被公众所察觉,即使是跨国公司也难逃破产的厄运。我们的会计政策、确认营业收入的做法,应当努力同国际接轨,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确认收入。 二、营业收入的失真手法 现行营业收入失真的手法有如下三种,我们通过横向分析与纵向列比,对其进行具体探讨。从而分析比较这三种方法可能存在于某一企业之中甚至多种方法同时存在于多个企业之中。 1.记录伪造收入。会计处理的基本程序大体为:填制原始凭证、生成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企业记录一笔伪造收入,于是从填制原始凭证开始,其凭证、发票、印章甚至报表,完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这中通过记录伪造收入的手段实现虚增收入的做法较为隐蔽,审计人员的专业经验知识即使是十分丰富,也很难检查出来。 2.提前确认收入。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何时确认收入,根据不同的业务,有时需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有时需要在退货期结束后确认收入;还有的需要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因此,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不同,为企业提前确认收入提供了机会。针对这种漏洞,我们应根据业务的种类与性质,严格把关产品确认收入时间。 3.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例如,签字盖章人员并非指定的财会人员或者企业法人代表;支票的出票日期大小写不规范、付款人名称未填写、支票的金额超过在付款处实有金额;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等等,这些记录有问题的收入,都有可能是企业的一笔虚假收入。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法律责任的明确与预防 1.明确法律责任。部门内部机构审计人员与单位内部财会人员应当了解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责任。唯有懂法,才能守法。唯有守法,才能实现企业真实经营。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类型,以及违反具体财会法律条款可能受到的处罚,财会人员都应该有基本的概念。 2.法律责任的预防。首先财会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真实确认收入,不被高额贿赂所诱惑。其次单位应该加强监督机制与道德意识。同时,政府审计、民间审计也应该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监督,促使其守法。 四、结语 企业收入是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定义企业的营业收入、何时确认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都是我们现在面临和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种种收入失真手法,我们也要通过会计法律予以监督、惩罚。 会计法律论文:浅析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其根源就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全面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不仅是提升国家及社会在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质量的关键,同时对于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会计司法的高效进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以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为基础,深入的探究了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各项问题,并就具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会计法;法律责任制度;经济管理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会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则是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民事责任则是对于民事受托责任的履行。虽然我国自1985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93年、1999年、2006年多次进行修订,期间还颁布了《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相关法规对会计责任进行不断的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断壮大、会计违法行为逐渐多样化等原因,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会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是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判断没有科学的法律解释,以财务报表造假为例,会计工作人员严格依靠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规定编制出的报表一旦与事实不符,仍然存在报表造假的嫌疑;二是对会计违法责任主体界定不明,会计法中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角度划分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没有充分考虑权利关系及资产责任,因而容易使既得利益者逃脱法律的惩罚;三是法律责任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因而在越来越多的民事争端中难以发挥法律的作用;四是违法行为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故意违法等性质的界定上没有严格的评判标准;五是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协调,《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主要注重会计程序中的责任,而《刑法》、《公司法》等法律则更关注会计结果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 2.会计市场运作机制学 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目标逐渐趋于多元化,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责任关系作出解释,同时也需要满足会计信息处理委托人的经营决策的需要。再者就是现阶段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相较计划经济体制下进一步的扩大,会计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更为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而会计人员在巨大行政压力下往往也容易出现屈服。还有就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思想认识不够充分,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财会专业素质不足,而企业会计人员在岗位工作中缺乏热情,没有及时的对国家新推出会计法律细则进行学习。 3.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通过2003年“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可以发现,会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难以控制的。而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会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处理,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法律责任管理上必须加强外部监督,从而达到事中控制。但我国的会计监督主要都是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实现的,而实际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不仅缺乏有效的内部会计管控,甚至对于外部监督进行干扰和阻挠,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十分难以被及时发现。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探讨 1.全面完善会计立法 一是针对目前社会上越来越多样化的会计违法行为来全面完善《会计法》的涵盖范围,从而保障会计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是重点加强《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细则的制定,明确划分会计法律的履行主体、情节、性质划分的依据;三是针对会计司法人员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避免交叉司法和司法盲点的出现。四是全面提升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不仅要扩大会计违法追责的主体,还可以加大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力度。五是重点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赔偿进行法律完善,从而提升会计法在民事责任中的巨大作用。 2.积极加强守法宣传 在会计工作人员方面,虽然在报考从业资格证时需要对会计法进行全面的学习,但一旦进入到工作岗位过程中,往往难以有效的进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再学习,因此十分容易出现无意性的违法行为。所以首先需要建立会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学习制度,时时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提升思想警惕性,明确违反会计法律的巨大危害。再者是对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会计相关培训,避免企业管理重经营轻财务情况的出现。还有就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和严格的会计处理规范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3.重点加强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内部考评等方法实现。二是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首先建立起会计评审委员会,积极引入资深会计师进入到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评定中来,从而避免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工作人员串通一气的行为。再者就是建立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在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对会计违法人员进行记过,从而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加强政府监督,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公共稽查制度,以地方财政局、审计局为主导,社会人员为主体,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进行会计违法、会计普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其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加强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国家要加强针对会计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各个社会机构也需要全面提高守法思想认识,积极进行法律学习,同时加强会计法律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从而更有效的规范行为人的经济活动,为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会计法律论文:论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主要宗旨在于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基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解决和遏制。《会计法》已在我国实行了29年,对于打击经济犯罪、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运行、加强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加入WTO,应尽快完善修订不完全适应或者不适应WTO运行规则的各种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符合WTO对于各成员国经济软环境的要求。会计法作为经济软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会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协调问题,笔者就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 (一)《宪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第一层次法,它已经逐步明确了其“社会主义权利法案”的属性,其根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所有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进行保障和维护。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权利法案”精神为主轴或者根本支柱来进行建立,若没有此根本支柱,那么就谈不上构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但从目前具体情况来看,“权利法案”精神还没有彻底明确。 (二)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法》的不协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法》之间都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之处。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例,主要与《会计法》之间存在着以下两点不协调。(1)某些条款的内容不一致。《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或者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师以上);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不然,它没有对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应该具备会计师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要求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主管单位某一重要方面或者整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9条规定,如果一旦发现原始凭证存在着错误,那么就应该由开出单位进行更正或重开,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金额错误的处理方式,而《会计法》则规定不能对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会计法》第27条规定,单位应该大力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则规定,单位应该依据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和单位类型,结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由此可见,《会计法》侧重于会计监督,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侧重于会计管理,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应该尽快协调一致。(2)用词上不完全一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5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那些在会计工作中表现出了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而《会计法》第6条规定则有所不同,规定单位“给予”那些在会计工作中表现出了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应当给予”,一个是“给予”,《会计法》表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所采用的“财务报告”与《会计法》中所采用的“财务会计报告”表述不一样,“财务会计报告”比“财务报告”更加突显出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能够较好地对过去那种“会计由财务决定”的局面进行改变。《会计法》规定,“对于那些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业务收支货币的单位,记账本位币可任意从中选取一种”;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0条规定,“对于那些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业务收支货币的单位,记账本位币可任意从中选取一种外国货币”;这是存在着差异的,虽然“港币”、“澳币”、“台币”都属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但却不是外国货币。 (三)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我国民法的基础是《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施行),《民法通则》成为审计立法和产权会计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商事立法在这个阶段与民事立法并立,以《证券法》、《破产法(试行)》、《公司法》以及相关企业立法为主,与税法等经济立法相关联,在规制公司会计行为、市场经济行为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主要包括了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企业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保险法、金融法、税收法等单行法规。《会计法》与这些单行法都属于一个层次,成为了经济法规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和会计关系进行协调、调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法》的有些方面可以由经济法来进行补充,而经济法的有些方面也可以由《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补充。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此处仅仅只以《公司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为例,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会计法》和《公司法》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的情况, 违法单位甚至可以利用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来躲避法律的惩罚, 由此可见, 需要进一步协调经济法与《会计法》。 (四)《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 为了适应现行《会计法》的实施,《刑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修订,但《刑法》与《会计法》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如表2所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表3所示的单位负责人含义不同等。 二、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法》过多体现行政责任,无民事责任,少刑事责任 《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刑事责任远远小于行政责任。目前,我国已进入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行政处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毫无意义,在还不具备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条件时,行政责任就显得无足轻重,行政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同时,《会计法》中无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对会计侵权方面的相应解释,很容易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如损失范围、赔偿标准、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难以实际操作。特别是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会严重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此类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相关会计信息虚假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很难进入到法律程序。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解决:第一,对会计侵权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风险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财产申报、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第二,应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刑事责任进行完善。 (二)《会计法》过于具体,导致独立性、权威性不强 会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会计规章、会计行政法规、会计法律,其中会计规章层次最低,会计法层次最高。原则性是《会计法》基本特征,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具体、琐碎,这不符合高级法的特点,应该由层次较低的会计行政规章和会计行政法规来规定具体内容。《会计法》应尽量用原则性的语言来明确解释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突出会计法的权威性,这样也可以保持《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其修订过于频繁。 (三)《会计法》法律责任衔接不畅 尽管《会计法》对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但在《刑法》中却仅仅只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完全包涵《会计法》上所规定的会计犯罪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发现一些单位虚亏实盈、虚盈实亏、会计数据失真、真账假算、假账真算等突出问题,但也很难对这些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最后往往只能轻微罚款、以罚代刑了事,甚至不了了之,这对于《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对此,可从两方面入手:为了保证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应该尽量出台一系列与《会计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应该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为。 (四)行为主体不对应,难以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从《会计法》来看,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都是责任主体,《会计法》总则认为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的责任主体,应担当最大的责任,应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但从《刑法》来看,若单位负责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致使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实施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实施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三年以上)。而如果单位负责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不管他犯罪情节有多么的严重,他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惩治力度明显不够。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一、财务报告质量缺陷 (一)过度强调财务报告的法律形式 财务报告不仅具有经济报表的实质,更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的比重,一直是让会计从业人员为难的问题,其实二者关系处理标准的实质是对于官方程序政治化的落实程度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传递的速度成为企业追求的重点,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走形式的问题,只要求形式上符合规定,按照相关的要求与规定制作了报表,希望能够快速地通过审核,继而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营,而不愿意在报表的质量以及实质方面下功夫,不去顾及这样的财务报告根本不具备经济文件的参考价值。 (二)选择性公开信息 负面信息的存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形象,更可能使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审查与暂时的停业,所以财务报告在编制过程中便选择了对负面信息的筛选与剔除,避免负面信息带来的员工信心下降、股价下跌或者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的恶劣影响,而这种有意识的人为制作与干预明显违背了可靠性与客观性的原则,损害了财务报告的参考价值。由于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以及行业准则,财务报告在考虑了政治因素的情况下,会在政策鼓励完全公开的条件下按照最小限度的公开标准进行报表制作,导致建议性质的政策几乎没有约束力与现实指导意义,企业最小限度公开信息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相当少,不仅能减少相关的经济成本,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安全,但却降低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削弱了其信息质量与价值。 (三)只保证满足审计工作的最低限度 由于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都不是专业审计人员,所以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很难为了审计工作的全面落实而去完善或者丰富报表内容,这就导致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只能够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实现基本目的,不会深化审计目标或促进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些只能满足法律层面最低要求的报告明显不具备合格质量。 (四)单纯强调减少报告成本 财务报告编制成本是企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为了节约开支,很多企业单纯地减少报告编制成本,希望能够通过此种办法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这种对于成本的不科学管理方式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低下,缺少远见的成本管理很难促进财务报告的发展。 二、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一)会计法律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法律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着会计报告的直接内容,也影响着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其中成文法与判例法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又表现在不同方面。 (1)成文法国家会计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成文法国家的会计法律体系多数以宪法为支柱,联合其他的法律规章形成自己的会计法律体系,并将这一体系制度体现在相关的商法、公司法以及破产法等法律中,从而创建了法典式的会计制度格局。如法国的会计规范内容具体涉及到财务报表的格式、报表的合并、计价的方法以及相关的变更程序、资产折旧的算法以及准备金的提取等具体内容的操作办法。现代会计制度体系不仅准确而全面地体现了国家会计收益与税法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而且解决了财务报表在编制、调查与合并等方面的操作难点,对于具体项目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提高报表制作的规范性以及标准化程度,遵循了真实与公允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为报表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障。又如德国,其对会计行业的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商法、公司法以及税法当中,其详尽具体的规定是现代会计制度体系的支撑与构成,不仅规定了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更规定了财务处理的原则、货币量度的统一以及资产计价的方法等方面的细节性问题,从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确认、计量以及记录等工作都有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以及详尽的衡量规范,使得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好地维护了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能够为现在以及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信息,从而提高了会计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判例法国家会计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在判例法的国家,虽然也有着相似的财务报告制作规定或者相关的操作准则,但这些国家对法律纠纷的处理,参照与依据的重点则是类似的先例,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使得这些国家的会计报表制作有着不同的标准与原则。如英国,权利法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质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其确立的原则与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与标准,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律建设,加上契约法与财产法的辅助与弥补,构成了会计法律制度的上层部分,其中财产法中对财产的划分、继承以及产权的维护都进行了相关的细化规定,为现代会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及参考。此外,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对会计报表的项目计算以及相关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完善了会计制度的内容,提高了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程度。但是,判例法国家中成文的法规在法律纠纷中的参考决定作用不如成文法国家,加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侧重的是对财务报告制作的原则性指导与建议,所以相比于成文法国家,其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充足。 (3)两种类型法律制度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的异同。相同之处表现为:从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两大类法律体系都具有自己的基本法典或是基础性地位的法规,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成起着基本的决定作用与根本的影响作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与支柱;同时两大类法系都对财务报告的制作与质量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基础法律的精神与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特征,进而体现了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不同之处包括:成文法明确规定了在企业财务报表编制以及会计审核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制度与规章的内容标准去执行,否则便视为违法违规操作,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与银行的资助,要求企业公开其运营情况以及资金使用信息,从而保证资金链的顺畅,构建企业与资金源泉的坚固联系;通过信息公开,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规,报告编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统一性。而在判例法国家,法律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只是提供原则上的指导与建议,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以及操作准则,所以企业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目标与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财务报告,只要制作的财务报告满足了公正、真实合法以及可靠有效的原则,能够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参考即可。从上述异同可以看出,成文法国家更加注重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性以及谨慎性,强调其税收收益以及会计收益的一致性,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很难实现真正的统一与同步,因此这种会计制度实际上会对会计工作灵活性以及公允性价值运用产生阻碍作用;而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所以企业财务报告只要没有数据方面的错误或是造假问题,便可以按照报表使用者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删减,其着重强调的是满足相关利益者的要求与愿望。 (二)会计制度协调性对财务报告质量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专门制定会计法的国家之一,除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之外,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也都对会计行业的标准以及操作准则进行了规范与界定,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质量进行了指导,但也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彼此之间的不相归属性,造成了财务报表制作标准的不统一,反而阻碍了财务报表功能的发挥以及会计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法与审计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不协调。三个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数据以及当期的账本与财务报表,检查当期的税收缴纳情况以及报表质量,这就使得报表编制与监督出现了多头领导的情况,不仅导致注册会计师工作负担加重,更使得财务报表编制难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化标准,也就难以提高报表质量,相关的监管机构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使得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以及客观性越来越难以保证,所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权限,进而规范适用不同部门工作的不同报表的编制方法,才能够真正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为经济发展助力。 (2)会计法与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不协调。虽然会计法从根本上确定了行业标准以及报表编制标准,但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由于适应的范围与目的不同,在报表的相关规定以及编制细则等方面与会计法的规定仍有着不同程度的冲突与不协调,如对报表信息不公正、弄虚作假的惩罚方面,会计法在最初并没有对造假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形势的变迁,其对造假行为的补充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就可能出现不同人员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了不同方法与依据的处罚,虽然不至于出现一事重罚的现象,但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以及严明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性。 (3)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在基本假设、原则还是会计要素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的冲突性与不协调性,这就为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不同的指导建议,造成了报表编制标准不统一,影响财务报表质量。 三、会计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一)调整我国会计制度内容 由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环境与其他西方国家有着较大差别,即便是改革相关的会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也要分析好我国国情,避免在完善过程中照搬照抄,只有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融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会计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表象与作用来看,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更加接近成文法国家的做法与规定。面对着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会计行业标准的变革,我国应在维持自身谨慎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吸收与借鉴判例法国家的灵活性,适当借鉴判例法国家对某些环节与项目的要求与控制,增强报表编制的灵活性,提高财务报表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企业与国际接轨,拓宽国际市场,还有利于推进我国会计制度改革。 (二)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协调性 鉴于目前会计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性,需要对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为会计行业提供基本的行业准则与操作标准,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立法思路。(1)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仍具有明显的不成熟性以及不科学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会计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使用者以及服务对象,明确不同的报告要保护的利益主体以及要实现的价值,才能使会计项目的设置与计算方法更加科学,进而确定报告的形式,制定科学的立法思想。最早颁布实施的会计法是为了保证政府对于企业的会计监督,所以立足点在于政府对于信息的获取程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逐渐转变,会计法的主要服务对象以及利益保护者也不再是政府,所以应该发挥会计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证市场主体等方面的作用。(2)借鉴他国经验。从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作用来看,我国更适合借鉴成文法国家的法律规范,通过借鉴他人的发展成果,不仅可以适应国际化的会计标准与报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国际化进程,还能通过分析他人法律的形成过程,为我国今后的法律制定提供相应的指导思路,进一步促进立法事业的发展。在借鉴过程中,要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形式的要求,不能为了放宽会计法律的灵活性而照搬他国的经验与制度,反而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破坏我国现有的经济成果。在形成新的法律体系之后,要注意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清理,保留那些仍能够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法律条款与制度,废除那些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条款与规章,或者对其进行补充与更改,进而提高会计法律的适应性,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法律体系对于报表编制指导的科学性,提高财务报表质量。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一)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就是触犯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而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会计的法律责任范围比较广,包含《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法律责任中,不仅要承担《会计法》的相关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些有关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是企业的一个岗位,是利益分配的手段,利用会计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及价值分配的状态,从而使利益主体规范企业管理,获取更多的利益进行再次分配。因此,经济利益的公平公正需要以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为基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准确真实,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对会计活动进行约束。会计责任就是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合法、真实、完整,是一项义务,一种岗位职责。而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责任有很大的差别,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因为徇私舞弊、制造会计虚假信息等一些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会计的主体需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在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活动中,一般会存在会计责任,只有在触及到以下条件时才会形成会计法律责任。第一,会计活动是违法的,侵犯了社会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在会计主体的意识支配下进行会计违法的活动,侵害了投资者以及社会的相关利益;第二,会计的主体为了某些目的故意做出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计活动,如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制造虚假会计数据等。一旦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触犯了法律,侵犯了投资人及社会的利益,影响了国家经济秩序,那么会计主体就要承担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责任,是责任主体在进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以及责任而产生的。会计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处罚两种,行政处罚的形式一般包括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对违法现象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吊销会计执照或者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处罚适用于企业的偷税、逃税处罚。 (二)刑事责任 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中,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破坏会计正常秩序,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以及金融安全,造成恶劣后果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会计违法行为是经济犯罪的一种,其侵害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公布虚假、不全面、不公平的会计信息,损害了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秩序,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干扰决策,从而获取违法利益。刑事责任是治理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措施,能够防止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企业偷税漏税以及贪污现象,避免给投资者以及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发生会计行为的事情越来越多,如企业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信息关系,企业委托会计人记账的合同关系。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在这些关系中,会计的虚假信息将损害对方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产生赔偿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对民事责任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对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会计行为给他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的,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在《证券法》中也规定了由于虚假的财务资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由证券发行的公司以及证券商、评估师和律师等赔偿。民事责任已经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特点 (一)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特点 会计违法行为一方面是本身违法,就是在借贷记账中没有按照规则进行记录,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报送不及时,使用伪造的凭证记账等行为。会计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利用会计行为进行贪污,制造假的会计凭证等。会计的基础性决定了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在经济管理中,会计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是其他经济行为的基础。使用的会计资料如果不正确、不真实、不全面,就会损害投资人甚至国家的利益,所以会计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会计法,还违反了管理法、审计法、公司法等一些相关法律。 (二)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 完整的会计报表编制与需要很多环境的共同配合,会计报表是一个会计流程的最终结果,有很多的会计主体参与,如企业会计人员、财务总监、会计报表审核人员、注册会计师等。如果最终的会计报告有虚假成分,给投资人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就要追究会计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不仅财务负责人承担会计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企业监事以及注册会计师等一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三)责任追究机关具有多样性 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由财政部进行检查和处罚,但会计违法行为具有多重性特点,所以会计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会计法的规定,同时还可能触犯了很多的其他法律,相关法律部门会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会计法》规定,如果会计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会计法和其他法律,就由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依法处罚。这就导致了不同部门利用自己的权限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造成追究责任机关的多样性。 四、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行政责任方面 目前,我国的会计行政责任已经无法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节奏,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在会计违法行为上,一般都是处罚,但缺少对受害者的赔偿,这就导致了违法者很少向受害者进行赔偿,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当违法行为的利益大于成本时,就会加剧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多会计违法行为游离于刑事制裁和公法责任之间,导致会计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其次,对同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缺少统一的处罚标准。在《会计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同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规定,标准不一致,这降低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第三,会计监管比较混乱,会计监管部门较多,但职能范围不清晰,导致重复执法、遗漏执法等一些执法混乱现象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会计监管秩序。针对会计行政责任方面的问题,可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完善。一是要完善会计法律规范,划分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体系,系统解决会计违法行为。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阶段,因此要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对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功能进行定位,对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节,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会计秩序。二是处理好行政法律间的冲突,运用整体的会计法律处理不同的会计法律规范,使所有的法律条款能够配合协调,化解不同法律间存在的矛盾。三是要建立会计违法处理沟通机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执法,分工明确,紧密配合,避免发生重复处罚及漏罚的现象。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的会计刑事责任存在许多问题,刑事责任的分歧影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相关法律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方面,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在会计违法行为活动中,行为主体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对行为主体的处罚影响着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在《刑法》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不同的描述,不同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主体。在犯罪范围上,我国很多与会计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都存在冲突,如《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存在着大量的条款冲突。针对上述情况,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的冲突。首先,要完善会计刑事责任的立法,协调不同的法律作用。其次,要完善会计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接不同法律之间的刑事责任。《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在处理会计违法行为时,不应该进行扩大处理,要界定好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部门要进行沟通,针对不同的会计违法行为使用合适的法律进行处罚。要将《刑法》、《会计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与会计违法活动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处理会计违法行为。这样会计的刑事责任就会有对应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治理,使每条法律都能落实。 (三)民事责任方面 我国的会计民事责任方面,民事立法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民事责任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的会计公法责任中,缺少对民事责任的重视。在《会计法》中,缺少对民事责任的处理条款,《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都没有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会计民事责任的立法工作目前也处于空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责任问题逐步加大,必须改变司法中“以罚代赔”的倾向,通过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的平衡。另一方面,民事责任立法零散,责任划分不清晰,使用司法处理民事责任比较困难。会计信息的产生到公布是一个复杂的流程,中间涉及到的人员非常多,而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的民事责任,缺少可操作性,这给会计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对此,要以会计民事责任为中心,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界定会计民事责任的性质,根据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法律处罚,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民事责任中大多都是侵权行为,可以参考其他法律进行执法。其次,要确立好民事责任主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不同情况中民事责任的主体。第三,解决好归责问题,过错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市场经济,要进行客观的责任划分,规则要科学合理。最后,处理好因果关系,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要通过因果关系来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在市场经济下,大量的经济诱惑挑战着会计从业者,如果经受不住诱惑就会进行会计违法行为活动,从而损害投资者以及国家的利益。为了建立健康的会计坏境,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作用,使用法律制度约束会计行为,避免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还不健全,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因此,应以《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为参考,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制止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会计法律论文:浅析我国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 【摘要】 我国经济多年来发展较快,GDP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但是这些高速增长却是以环境状况的恶化,资源的枯竭为代价的,现在,环境资源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角度分析这一问题,通过实施环境会计,核算环境成本与收益,促使政府与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 【关键词】 环境会计;会计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会计的相关概述 (一)环境会计的定义和特征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认并计量与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有关的成本费用以及环境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最终形成环境会计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试图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和谐发展。 环境会计主要是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的,以造纸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例,传统会计只核算其使用的原材料和付出的人工成本,而对不能计价的“自然成本”忽略不计,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其给环境带来污染的责任,而造纸企业独自享受收益,最终导致其以牺牲环境质量以换取更大的“私利”,而环境会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相对于传统会计,环境会计有以下特征: (二)环境会计与法律的关系 环境会计是将“环境”与“会计”结合,通过计量的手段来保护环境,因此与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方面和会计法方面的法律。首先,环境保护法是通过立法层面限制企业对环境过度开采,在这方面我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我国有《环境保护法》、《天气污染防治法》等6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有《土地法》、《渔业法》的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会计二者的目的相同而角度和手段不同,环境保护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达到目的;而环境会计是站在企业主体的角度,通过让企业主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来达到目的的。当然,环境会计要推行,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行政干预,否则很难在社会中实施;其次,环境会计是会计法中的一部分,是需要通过会计法对环境会计中各个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规定,以保证环境成本、收益、资产和负债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考虑因素 本文认为,要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就是环境会计制度的定位和其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因此,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对其考虑因素进行阐述。 (一)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 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本文建议从政府决策角度和企业管理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是以GDP作为唯一衡量指标,不关注环境资源的价值计量,同时由于环境资源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这就导致某些地方官员为了加快GDP的增长,提升自身的业绩,对于一些大型项目的引进和开发过于盲目性,缺少必要的环境资源数据信息的支撑,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成本,而导致GDP的增长之后是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会比一般的企业严重成千上万倍。因此,从政府决策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进行定位,首先就是要求在政府进行项目决策时,对资源的消耗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对环境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官员业绩考核体系中,从而避免因为缺乏科学的评估而盲目进行生产活动,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企业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以企业管理的角度对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定位可以产生明显的效果。在没有相关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之前,其采用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一旦法律制度设立,如果其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生产,则违反法律法规会产生成本,同时生产过程产生的资源浪费也要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成本的增加,会导致其利润下降,产生生存危机,从而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更新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成本,从而达到制定环境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整合 前文阐述了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和会计法的相互关系,因此,如果建立了相关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就必须要去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同时还要与审计法律制度协调,使其共同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力量。 1.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法律是环境会计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没有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环境会计很难提出。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这些法律的原则性强,概括性高,从而降低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因此,建立环境会计法律制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保证环境会计可以真正落实。 2.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视野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活动的指南,而环境会计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的会计的基础上演绎而来的,是对传统会计的创新,因此需要《会计法》增加对环境会计的一般规定,为环境会计的实施提供保障。 3.与审计法律制度的协调。环境会计的实施离不开环境审计,环境会计审计是指有审计权的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报告的质量。只有通过审计的环境会计信息才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审计法中应该增加环境会计审计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审计的内容、程序,保证环境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开展环境审计也可以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环境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最终确保环境会计的有效实施。 会计法律论文: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摘 要: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资料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较详细的探讨了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有效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关键词: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会计法》中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可见,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是承担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未雨绸缪,对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进行防范与规避。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的位置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要认真负起会计的责任,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会计人员为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会计法》此类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及时规避责任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单位领导为追逐经济或政治上的一己私利,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许多政府官员为完成其经济指标,强制其下属官员虚报、瞒报实情。这些都表现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卸或减轻其责任。所以,鉴于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事项最为了解,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有效保管,使其各项程序符合单位具体业务要求与规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避免业务事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 2、加强财会知识学习并检查会计人员责任指标 在中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只有熟悉掌握了这些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 单位责任人要求执行部门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评。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相比较,计算成本差异。责任部门应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各部门应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各部门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潜力。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并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单位负责人需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聘用素质较高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单位负责人因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再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并通过正常的途径了解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在各个环节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和程序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并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的批准程序、方式、责任、权限和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要求和职权范围,定期检查货币资金的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4、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单位内部将通过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实物控制机制的建立,使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使单位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单位负责人严苛自律,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查处,规避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会计法律论文: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制度 [提要] 新会计法的实施是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使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达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会计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有的学者认为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全面。因为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除了《会计法》,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等,所以,不管是违反《会计法》还是违反其他涉及到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应当属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范畴。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一)会计法。我国1979年8月开始起草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如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还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具体列举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并强调了会计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如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法》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对会计法律责任有相关的规定。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对于违法行为标准界定的不足。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财务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非专业人员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那么该项会计信息就应该属于虚假信息。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另外,会计违法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规定亦不具体,比较模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中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展开(尤其是行政责任),而对会计违法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却没有涉及。也许有人会提出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民法加以规范,然而,就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调整来说,民法处于普通法的地位,它对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供给只能是“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性的,而对特殊领域尤其是“公”“私”兼顾的法律调整领域,如商事、环境、会计等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还须特别予以具体化和特殊化,这是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必然要求。《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提供法律判断标准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支持。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却比较笼统,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会计违法行为,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民事赔偿的规定,这不仅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恐怕对侵权人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说服力,这对诚信社会的建立也是不利的。 (三)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规定的不足。根据《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由这两条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根据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规定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这样,当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作为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即单位负责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出现这种无法追究的局面,会使《会计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因为,法律的实施是以其强制力为保障,这种强制力主要体现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上。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同时,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制定也要具体化,结合《刑法》的规定,来制定会计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对于《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对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落实。民事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标准、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做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确定责任人应就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会计违法成本,以期会计信息质量能得以保障。 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虚假会计罪”刑事法律规范,吸收我国刑法当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等罪名,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会计业务当中弄虚作假或指示、要求、教唆、帮助他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采用虚假凭证计账、设立虚假账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报告、提供虚假会计证明文件等一切虚假会计行为等,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法律适用性探讨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国家出台的一部关于会计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规章、行政法规的依据。1985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3 年,国家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成立《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财政部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计划安排等措施,为第三次《会计法》修订做了充分准备。《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应该加大监督和制约会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适用性问题,其强制性、规范性可能会进入到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进而对《会计法》实施的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本文就《会计法》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探讨。 二、《会计法》法律责任内容与特征 《会计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和民商法(如破产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为根本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与经济法(如税法、统计法、CPA法、审计法)平行。商法和民法对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基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贯彻,并将其具体体现在保障维护财产继承权、债权、财产权的内容上。基于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来看,民事立法系统化、原则化、理论化地整理了财产继承权、债权与财产权的内容;而商事立法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地规范,让会计法律制度能够系统化地控制公司的财务会计。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单位责任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报复、打击的法律责任; (2)对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强迫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3)在会计工作基础环节(如内部控制制度运作、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选择会计政策、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等)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法律责任;(4)行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渎职的法律责任。《会计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仅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种形式,形成了一个“以刑事责任为辅、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如表1所示。 《会计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仅具有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而且也有较为鲜明的独特适用范围:(1)会计人员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妨害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损坏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是一种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等名称频繁使用,这是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了会计流程的不同环节,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虚假或者失真现象,多个主体都应该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会计法》体现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会计是开展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的前提基础。会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还会涉及到社会公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该要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进行追究。 三、《会计法》法律适用性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的问题 《会计法》专门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基于三者工作职责来进行划分,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会计工作的被管理者、执行者,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者、领导者;从三者责任分配来看,单位负责人直接对社会负责,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但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较大。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直接聘任,其经济关系、人事关系都紧密地依附于该企业。单位领导人和单位经济活动是会计人员的监督对象,但是会计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不会违背单位领导人的意图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下岗”,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描述为“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在不少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谈。 笔者建议应该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来管理会计人员,可分为三点: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公正会计服务制”,公司的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注册会计师(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他们对会计职责进行独立履行。 (2)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制或者 “委派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拨款来保证之处,其产权也归全民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严密、健全,开支科目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这些都大大有利于贯彻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 (3)其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可维持现有的会计人员聘任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单位的情况差别较大,不适合强制采用“服务制”或者“委派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第1条规定,应该尽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这也是《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会计资料的真实通常是指会计报告真实、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核算凭证真实、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中是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的责任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很难对单位经济活动各个方面都深入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单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各种“回扣”,而提高发货票价格,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此负责,那么必然会显得有失公允。再加上不同会计人员的实际经验、判断能力、业务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标准也有所不同,自然也就会出现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构,若因此来判断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也过于苛刻。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法》应该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进行明确地说明,提高其可操作性。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看,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指使、授意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来对会计事项进行违法办理,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对自身职责进行依法履行。《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会起到较为积极、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了解情况”或者“不懂会计业务”为托词来推卸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太明确,如一些单位负责人就是行政一把手,有的单位负责人是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还有的是厂长(经理)、董事长所指派的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 基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为了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拥有“自然控制权”,那么会计数据也会或多或少地被其所操纵,但是法定代表人限于《会计法》的规定也不能对他们的职务行为进行完全干预,这样就形成了责任行为实施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的混同,其结果是错位适用法律责任,难以实现《会计法》规范的目的。 基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看,单位通常是自行任免其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这属于典型的内部授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常都是由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来承担。但是在处理实际的会计实务时,却不能这么简单地来进行考虑。另外,《刑法》与《会计法》在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也存在着不同,见表2。 四、结论 《会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人们合理、公正地实施会计行为,而不是为了处罚责任人,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标准。从目前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都不是放在内部的会计工作中,而是在对外部经济关系进行处理,会计管理工作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而《会计法》自身的规定也有不适用之处,笔者建议可以在《会计法》外再专门出台一个 “会计法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明确,便于各个单位操作执行。例如,应该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由政府财政部门定期统一进行一次财务规章制度、财政政策、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再如,大中型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禁止由副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应该专门设置总会计师来进行管理,而一般企业则可自行设置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应对他们的责任、权限、任职条件、作用、法律地位等做出详细地规定。
会计监督论文: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策略研究 【论文摘 要】在经济监督体系中,会计监督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眼下中国在会计监督体系方面有着诸多不足和弊端。在会计监督中体系建设不到位、资金管理存在漏洞以及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弱化等诸多不足。本文提出了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相关策略,这对加强公司的内部治理意义十分重大。 最近,我国颁发了新的《会计法》,“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被重新地建立,该体系包括社会审计监督与政府监督,其中,前者一般是由单位内部监督,常常是注册会计师来执行。可是,现有的情况表明该体系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更糟糕的情况是,逃避会计风险的现象更加地严重,这主要是因为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很好地起作用,知情人不知道是否应承担会计责任。 一、我国现有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缺点 现在,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仍存在不足和缺点,具体如下: 建设会计监督体系不足 第一,不能清楚地监督经营者的经济责任与经济活动。当前,经营者在监督体系处于主导的地位,是会计监督权的授权者,而审计与会计人员享有该项权利,而且,他们享有的会计监督权是不完全的,是受到很多条件限制的,另外,该监督权对经营者受到的某个时间内和固定的,缺乏时效性。无法有效地控制常见的经济责任与经济行为。 第二,该体系的事后监督不实际,太形式。一般来说,经营者被监督的的常见形式是社会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是该项权利的施行者,所有者间接享受该项权利。可是,现实中的很多情况导致审计关系复杂和繁琐,导致社会监督脱离现实。 第三,政府监督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这具体体现为:(1)监督体系个部门的义务分配不正确,一些诸如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值关心自己的业务;(2)监督途径没有及时更新,缺乏威慑力;(3)政府职能的变化远远赶不上经济管理的进步。 二、资金管理出现缺陷 近年来,金融体制的革新,银行的管理逐渐进入企业化的进程,银行为了获得尽量多的利益,不愿意承担过多的现金监管职能,有时候甚至片面地只考虑自身的经营目标,这样导致管理现金出现一些问题。 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不足,会计责任不清楚 只有当单位管理者允许,会计人员才能监督与处理会计相关的事务,只为授权人服务,只愿意承担该部分责任。会计部门一般只在乎管理当局的立场与好处,进而降低了会计监督应该起的作用,会计人员不得不依靠其 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法规举措 政府、社会和企业进行联合共同构建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法》修改后专门指出会计的监督职权,如有人员违反本会计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办理相关事项。同时,本法还规定,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销毁财务资料以及利用公职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等,这都是会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新《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这些违法行为,如利用公司会计张博、报告等从事违法活动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了完善公司财务监督体系,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也明确指出:一方面,健全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强化内容,《新公司法》在第34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对公司的财务账簿,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进行查询监督;在第164条中指出,企业建立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档;在165条中指出,每一会计年度末,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出财务报告,而且会计事务所需依法进行审计;而在第172条中指出,除法定财务账簿,公司不得再编制其他账簿。而对于其违规惩罚,新公司法也通过其202、203条等对其进行了规定。 另一方面,健全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一个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能够保证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公司业绩,而且有利于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和国家经济的迅速、有效发展。所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财务监督体系扮演着重要角色。现在各国都在通过完善《公司法》《会计法》等不断进行监督模式的创新与完善,来确保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使财务制度更合理公正。 三、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具体措施 1.为了确保会计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就必须制定出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监督方案。我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比如来自国家机构的、来自大众舆论的以及公司企业自身的。有了这些监督资源,我们可以从三个不同角度来开展工作。首先从公司外部来看,我们应该明确审计员对公司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国内目前这方面职能的划分并不是特别的明确,可以向国外一些做的比较好的国家学习经验。比如日本,他们在商业法案中明确了一个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即可以同时进行公司生意上的监察和公司账务上的监察,并且把这两个部门分而治之,互不干涉。 其次,也应该对公司内部的监事会做出明确合理的工作安排,使各部门的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作为一个尤其敏感的机构,财会部门应该着重监督。在我国的《新公司法》中明确强化了公司内部监事会对于公司账面情况的审阅权限,并且还从本质上加强了监事会 的建议权和调查权,同时把其他相应职能权限也新加入了其中。由此可见,我国这些年在这方面也是下了不少功夫的。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为随着公司上市潮流的热火,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也成为了股民,证券交易量的激增,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董事的督查也越发松懈,所以在这个时刻提出对于董事会的监察工作是一个必然的举措。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强化,不仅要给予其独有的法律效力,还要延伸其职能的权限,使其可以对公司账目资料进行检查,这样才能真正使监事会发挥其作用。 最后,通过会计参与制度,邀请专业会计师,审计法人和税务会计共同来制定公司的财务报表。其中股东大会拥有对参与制定财务报表人员的任命权,并且这些参与人会承担同等效力的法律责任,所以这项工作看起来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正的。被任命的参与人此时并不是所谓的外人,而是作为公司董事的一份子,共同合作。通过这一举措,可以有效的实现监督工作,使其具有透明性,法律性和公正性。 四、结语 完善监督体系的策略包括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以及尝试创立会计参与制度完善监督。通过实施这些策略,可以极大地提升会计监督体系的效率,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和责任。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体制建构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反映,准确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数据信息,保证企业制定发展目标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很多企业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给企业的生产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社会的稳定。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1.会计信息失真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中信息瞬息万变,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科学合理,但是如果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就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阻碍,从市场环境中来看,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那么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效益就是不真实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真实他们无法根据信息做出自己的判断,即使做出判断也是错误的,给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造成破坏。 2.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企业决策的失误 企业的会计信息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各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情况做出统计,为企业决策者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依据。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之后,会计提供给企业决策者地信息都是虚假的,企业决策者按照这些虚假的信息对公司的各项活动做出的决策就没有科学合理性,而且,企业会计信息的一个目标是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会计信息失真,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虚假的,对于加强企业的管理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任何的帮助。 3.会计信息失真助长了整个会计行业的不良风气 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就是“不会做假账的会计不是合格的会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很多企业为了寻求高的收益,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在账面上作假,这其中的执行者就是会计,而会计在进行假的会计信息过程中由于跟自己没有利益的牵扯,所以心安理得。这种现象的发生直接导致了会计行业中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不重视,同时也造成会计职业道德泯灭。 4.会计信息失真给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带来干扰 企业是国家经济组成的一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国家对于经济整体把握过程中出现失误,会计信息的失误会使国家的经济核算偏离,导致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造成市场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国家调控政策流于形式,使得国家的整个经济发展蒙受损失,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到社会稳定 企业进行虚假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夸大企业的经营利润,这种做法欲盖弥彰,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之后,不是积极进行解决,而是在会计核算方面进行掩盖,长此下去就会造成其中财务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最后导致企业的破产,使企业职工失去经济来源,失业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就相应的加强了。 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领导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但是对于整个财务管理尤其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还不是很重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没有指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相应指导。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加上企业管理者对会计制度执行的不重视,会计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2.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的因素就是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阶段很多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没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会计操作方面的失误。另一方面,企业的会计人员没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往往是为了个人的私欲或者是执行企业领导者的错误指示,在会计工作中进行假账的制作,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从而造成整个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失误。 3.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会计法》,其中对于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中的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领导者权利的过于集中,对于管理中的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将《会计法》中的各项规定放在心上,在日常的管理中对会计工作随意指示,破坏会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4.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企业会计监督机制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内部审计部门,但是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领导的带领下进行的,其中牵涉到企业职工的利益,所以在行使内部审计权利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很好的监督。另一方面是企业会计的外部监督机构一般是由各个相关部门进行的,但是由于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指示对本领域的检查,没有建立全方位的整体监督体系,所以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在企业的会计工作中就出现了漏洞,会计信息失真就是必然发生的。 5.企业对利益的过度追求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管理者为了企业利润留存大一点,或者是为了应付检查,制造虚假的企业利润信息,还有一些企业纯粹是为了逃税,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指使会计采用各种办法隐藏收入,从而少缴税费。 三、如何有效防范会计信息失真 1.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制度 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基本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控制制度,以这个制度为基础进行企业的会计活动,在建立会计控制制度的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会计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2.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建设 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要从两方面做起,首先,在会计人员的任用过程中,要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相应的考核,选择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其次对于现有的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培训,使其专业知识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能有相应的提高,最后,对于所有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鼓励他们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工作的过程中用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3.加强企业管理者的法制意识 现阶段《会计法》的颁布对于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有重要 的作用,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企业领导者的法制意识要不断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行加快,对于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企业的领导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经营。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监督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要严格进行,对于企业内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企业经济活动中对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都有一定的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加强企业外部的监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有效避免企业领导对会计工作的干预,可以找专门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经济信息进行核算,从而发现出现的问题,有效防止信息失真。 5.加大会计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 从国家方面来说,针对日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国家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企业做出一定的惩罚,使他们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个企业在市场中面临的竞争也日益激励,在企业的管理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都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所以企业和国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会计监督论文:浅谈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督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发生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和单位因缺失诚信,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不仅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1)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会计监督也亦如此,但目前会计领域依然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新《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细则却没有出台,致使新《会计法》在执行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出现违规事件,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有力制裁。加之已出台的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监管与惩罚力度不足等,导致监管体系制度上的缺陷。 其次,有的单位在新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不能及时更新,导致“新制度、老法子”,会计管理混乱。 (2)单位负责人缺乏监督意识。 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意识薄弱,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不少单位负责人是“财盲”,认识不到会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也是一种造假、制假,致使一些单位负责人为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唆使、暗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影响正常会计工作,阻碍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虚假的会计信息一般都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在会计监督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以不知情为由,有意无意制假,不能真正完成会计使命。另外,会计人员监督意识不强,职业判断能力弱,往往根据领导的意识办事,唯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下,不能根据事实说话,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更谈不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抵制。 会计监督论文:关于国企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研究 前言 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是促进国企有序运营的关键因素,对会计行为操作是否能够做到规范化有着直接影响,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现阶段,国有企业频频出现的腐败、资产流失等现象主要都是由于会计监督体系构建力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引起的。这些问题都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 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现状分析 一是,企业管理者缺乏会计监督意识。在构建过程中一些管理者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其含义,往往认为只要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显着提升,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否合理也就无关紧要了。而又由于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常常会认为会计监督会削弱自身的经营自主权,所以会对会计监督产生一定抵触,甚至完全不顾及会计监督给予的建议和管制,这种管理层的不支持,严重阻碍着会计监督智能锁的发挥[1]。 二是,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而常常导致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却无法真正落实,形同虚设,会计监督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单位经济活动也呈现出乏力状态,由于缺乏行政方面的保障,也造成相关监督工作难以全方位实施。同时,也由于很多企业会计部门只管建设,而忽视财会惹事权,在这种制度下使得会计人员的地位无法得到独立,这也使得会计人员的任免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意愿。这样的管理体制也严重打击了会计人员在坚持原则方面的意志,进而导致会计监督无法在企业实际经济活动中得到科学有效实施。 三是,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监督力度不够。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等原因,严重打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专业人才的大量流失,进而使得会计人员素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经营者在聘用会计人员时任人唯亲。这两方面原因导致国企会计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降低,因而会计监督力度不够。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其在监督过程中采用的监督理念与模式都过于陈旧,也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进而使得会计监督的职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2]。 二、 完善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策略 (1)不断完善会计法规制度。要想国企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要制定完善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会计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将会计监督工作的每个环节进一步落实到各个部门,并使相关人员能够明确自身职责,真正实行责任制,进而使会计监督体系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完善。同时,政府也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进一步优化国内法律结构与体系,进而使国企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在法制性、强制性,以及合理性的背景下顺利落实,并充分体现出有法可依的精神,而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为相关执法、会计监督等相关部门营造出健康、和谐的监督管理氛围,从而促进国有企业会计监督能力得到显着提高[3]。 (2)建立健全国企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会计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进行对国企整体经济项目的实施效果与质量有着直接影响,而会计监督工作则为国企经济项目的有效落实与推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会计监督机制的覆盖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的拓展,进而使其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更良好的运营环境。同时,还要将构建后的会计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层面上,进而使职工的实际工作行为能够受到规范化、标准化的会计监督机制的约束,所以各国有企业设立专业化的会计部门,并且还要要求其具有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与制度要求,并以此来促进会计监督机制的贯彻落实[4]。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始终遵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并在经济效益逐步提升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结构,进而使国企会计监督工作的落实质量得到显着提升。 最后,国企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不仅是推动国企会计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国企会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必然要求。因此,国有企业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都应该充分重视起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同时还要不断提升对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水平。另外,国家政府部门也应该严格按照问责制度,对国投企业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职责追究,具体来讲,就是国有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则国家政府部门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规法等,对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严重的应对相关负责人实行严厉的处罚[5]。 (3)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了从整体上提升国企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各国企应充分重视起会计工作的者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国企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能够促进国企会计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古国企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构建现代化和先进化的国企会计监督体系,不仅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具备丰富、新颖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要其必须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良好的自控能力,进而使得会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自觉的遵循相应的会计法规。 然而,当前我国国企大部分的会计工作者,通常都是由上级领导直接任命来就任会计岗位的,这些人员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严格、系统和专业化的资格考核流程,进而导致国企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下降,在工作中实际行为操作与职业道德要求严重脱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国有企业在聘用会计人员时,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上岗考核,以及系统化的专业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资格考核制度,进而将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剔除会计工作者者行列。同时,国企还应该针对不同阶段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对其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并且还要对培训后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另外,还要根据择优上岗的原则,对会计工作者进行有针对性、目的性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进而使当前国企的会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能够得到全面提升,也进一步提升其实际工作质量与效率,从而为科学、有效的构建与完善国企会计监督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三、结语 总之,国有企业的能否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直接影响,而相应的会计监督体系能否得到科学有效的构建与完善,也关系着企业是否能够完成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发展目标。因此,国有企业应充分重视起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深入分析其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探究出问题的具体原因,并通过不断完善相应制度,加大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进而推动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监督论文:论财务管理与会计监督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 1.1财务管理的本质决定了它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所谓财务管理,就是为企业组织资金运动,处理财务关系的管理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区别于经济管理中的其他管理工作,具有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灵敏度高等特点。因此,抓管理应以抓财务管理为基础。 1.2企业经营决策依靠财务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决策主要包括:产量决策、定价决策、促销决策。做到科学决策,强化财务管理,依据财务管理系统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财务管理系统是以决策为主的计划体系与组织为主的协调体系和以控制为主的管理体系之间的关联,并要求形成特定的结构和层次,具有自我组织、自我控制、自我调节之功能。因此,企业经营决策必须依靠财务管理系统。 1.3现代企业需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但是,市场犹如魔方瞬息万变,潜伏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尤其是在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而相应调整其宏观和微观经济政策,并在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西方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合资和联合公司、大型公司对理财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规范和更广泛、更复杂的理财范围和方法。比如在企业筹资和用资方面,发展了创新金融工具(如票据发行便利互换交易、外汇期权、外汇运期和期货交易等),从而给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多元化的关系,以及直接和资本市场建立商业关系提供了条件。同时运用创新的金融工具也带来了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因此,财务管理不仅显得重要,而且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有待我们研究解决。 2.如何使财务管理发挥企业管理的核心作用 要使财务管理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真正发挥核心作用,就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2.1从解决“人”的问题入手。首先是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观念,充分理解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其次是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更重要的是要善于理财;还要求熟悉国家法律,对社会环境有一定的观察和预测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2理顺财务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权关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根据产权明晰的原则和企业财产委托经营制度的要求,财务部门与会计部门是必须分设的,前者是理财,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后者是核算,侧重于对外会计报表。当然,两者存在着不少的联系,但有联系并不韵味着意味着必须合为一体,同样地,财务管理部门还要明确划分与企业管理、生产、销售和决策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形成以财务管理部门为核心,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管理网络系统。 2.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应考虑围绕以下“六个中心”。即1、企业管理制度以建立指标考核机制为中心;2、经营管理以预算为中心;3、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4、成本管理以环节控制为中心;5、非经营性开支以期间费用管理和技改投资管理为中心;6、促销管理以资金回笼为中心。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3.会计的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核算,二是监督 这些年来,大多数对会计核算相对重视,但对会计监督方面比较松懈,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像财经违纪、违法现象,乱收、乱摊、乱罚等等,因此,加强会计监督工作非常必要。 3.1改革会计人事制度。 由于现行的会计人事制度的欠缺,会计的人事权归单位管理。这样,会计的监督作用很难得到发挥。有些会计人员已经变成了领导的驯服工具,会计监督作用实际难以发挥。曾经有人提出,成立会计局,会计人员的人事编制归会计局所辖,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一设想一时难以实现。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编制可以改为归口管理,会计人员由各系统、各行业进行调配。并规定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任职期不得超过2到3年。这样,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就容易得到发挥,会计监督由被动变为主动。这种做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均有益无害。 3.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也是一种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方式。首先要加强财会人员政治思想教育,组织财会人员学习各项会计法规,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自觉的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同时也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熟练的业务知识,会计监督工作也是为作不好的。此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那些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揭露违纪、违法现象的财会人员给予表扬和嘉奖。从而,促进会计监督工作。 3.3健全财务机 构。目前,有些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仍不健全,特别是乡、村一级的会计核算单位,有些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有一人监管,不利于会计监督工作。所以,要尽快的健全会计机构,配足人员。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起码应有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会计,同时还要确定一名政治素质强、业务精通的主管审批财务负责人。只有健全的财务机构,会计监督工作才能正常运行。 3.4完善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制度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会计制约制度,制约制度的核心是钱和物应有二人以上监督管理。这里,主要讲讲倾向资金管理的两个制约制度。首先是财务印鉴管理。财务印鉴管理十分重要,各会计核算单位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它要有两人以上保管;其次是票据领用制度。票据领用制度也是会计监督的一种重要制度,各会计核算单位的空白票据(含银行支票)应有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登记。只有严格的监督制度,会计工作才能做的更好。 3.5财会人员要自觉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会计是主体,要做好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广大的财会人员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财会人员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会计法规,增强职业道德,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要敢于坚持原则,对于一切违纪、违法的经济活动一不参与、二要抑制。在工作中一切要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只有有过硬的技术,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总之,要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着眼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真正确立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职能的浅议 论文关键词:会计 监督 论文摘要:《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木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但会计工作又经常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企业设账外账,假造信息;有些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经纪律松弛,经济效益差,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更需要加强对会计的监督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人们对与市场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会计也有了崭新的认识,愈来愈认识到会计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会计被人们看作是各种主体单位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者和信息提供者,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监督职能必将更好地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会计监督的概念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会计监督可以定义为"经授权的会计人员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管理和决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经授权的会计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监督是一种权力机制,会计监督的客体即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人员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手段全面反映企业活动,监督的依据是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外部约束力量,监督的直接目的是为企业管理者做出决策服务,最终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 计监督的内容 当前经济管理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新的规章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正在建立。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经营范围在不断扩展,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要求,但现行的核算制度与这些变化了的情况还不相适应。笔者认为,由于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因此,监督的内容应从核算工作开始。 一是要对单位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 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有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只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对单位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是要看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要实现会计电算化。实现会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推行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检查其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四是要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因此要坚决制止不懂业务的无证人员上岗。 3 会计监督的方法 3.1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作用。 要加强对各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宣传,使之人人懂法,人人守法,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制,《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应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切实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不断提高执行财经法纪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理顺会计工作关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确保《会计法》和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 3.2 实行会计监督,建立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当前会计工作状况,很有必要由财政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检查人员,对所属会计单位进行常年的循环往复的检查,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保证检查制度的正确执行。在内容上要侧重对会计资料和财产的检查,主要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等,核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真实。在方法上应侧重于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对,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处理。 4 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4.1 正视会计的地位,积极改善会计履行职能的环境。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并利用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者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成果分配的合法有效性。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真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除了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还需要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民间中介机构甚至司法监督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与控制,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促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 4.2 实现会计职业管理社会化。 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指会计人员从业前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会计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还对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重申了处罚决定。由于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允许从事会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每个会计人员的从业成绩、执业执行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定期进行考核。 4.3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监督检查,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主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等内容。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在我国还刚刚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监督和检查,主要是监促和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同时通过正反典型案例的宣传,逐步树立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风尚,这样才能维护好会计职业的社会形象,增加会计监督的力量,财务管理工作更需要有合格的总会计师、财务科长等财务主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财务主管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应做好对财务主管人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业务理论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考核和培养,达到全方位的综合性素质,保证会计工作秩序不乱。 4.4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是执行会计监督制度的保证。内部审计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核会计账目,还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提出报告,从而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严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监督论文: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研究.摘要: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在市场经济中比重逐渐增大,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对经济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合理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由于管理决策必须以真实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基础,而经济信息中大于七成的数据又来自于会计,因此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又离不开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如何有效的进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研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话题,因此加快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研究变得十分迫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体系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成因 金融衍生工具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高科技产品,经过短短四十年的发展,它得到广泛的运用,并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主要投资工具之一。金融衍生工具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而其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的不对称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交易者、经纪机构与衍生交易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个人能力有差异,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市场交易的判断会不一样.恰恰就是这判断的不一样,造成了盈利与亏损. 在我国,信息披露体系的不完善,大量重要信息数据不透明,重要资讯不公开,地方单位虚报账务,导致投资者信息杂乱,最终遭受莫名损失。 2、投机性风险 目前,纯粹的投资者越来越少,往往都禁不住现实利润的诱惑,浮躁的风气造就了一大批投机者.投机者逢低买入,逢高卖出赚取差价,盲目涌入利润回报高金融市场,推高衍生工具市场价格,造成泡沫经济。 3、产品设计不尽合理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然而实践表明,在多个品种的衍生工具的运用实践当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双刃剑”的自身特点决定的,而导致实践应用中无益而害的导火索即是不尽合理的产品设计。 4、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金融衍生市场是一个创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市场,新的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产品很多是为了规避现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场的监管难度就更大。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从单位经济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监督。其重点是对合法性的监督,促使会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和法规制度,它是会计核算的继续和深入。因此,建立起良好的会计监督体系并使其发挥作用,能避免一系列由会计信息失真引发的问题,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会计监督内容: 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相关部门和会计工作人员根据各项财经法规的规章制度,通过分析、检测、计算等途径,对运行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规定执行企业各项指标。 2、会计监督措施: (1)一、从社会角度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 1、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2、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提高自身的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实行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用制度来保证执业质量。 3、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为了彻底摆脱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关系,保证其独立性,应当改变目前的审计聘任制度。 (2)二、从政府角度强化会计监督的措施: 1、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2、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监督有据可依。 3、财政监督是会计诚信的促进手段。 4、建立起完善的会计诚信体系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目标 。 三、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是指由若干具有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组织机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部分。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了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主要监督手段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 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难以行使有效的会计监督,会计控制管理工作是企业内部重点关注的对象,是管理控制交易控制的基础和前提。 2、对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导致会计监督不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差,难以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由于会计人员是受雇于经营者,为经营者服务从而得到一定的报酬,由此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利益关系。 (2)对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概念理解不够,会计监督部门工作较为松弛,只是一个摆设而已。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单位相关负责人极易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混淆,所以,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怠于行使会计法赋予的合法权益和责任,造成内部会计监督没有任何作用可行。 (3)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大多数企业会计信息的虚假也是出自于会计手中,因此会计人员自身道德素质和职业岗位责任心的高低在会计监督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新的会计监督理论指导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的新体系也正以其崭新的面貌体现在大家面前。当然,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预见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监管体系也不是一步到位。而其在现实中的应用必将比理论变革更加困难,我国金融市场的会计监督还任重而道远。 会计监督论文:央行会计核算监督建议 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 目前,基层央行会计核算监督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散监督,二是集中监督。随着金融业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集中监督已成为普遍采用的模式。2010年11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在监督理念、定位、目标、程序等方面均做了重大修改,使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使监督工作出现很多难点和问题。 (一)缴存款考核监督缺位 现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缴存款考核包括财政性缴存款考核和一般性缴存款考核。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性缴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进行考核,基层人民银行主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和农村信用社的一般性缴存款准备金进行考核。一方面,现行基层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法定存款准备金考核方法比较单一,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每旬报送的日计表、业务状况表考核,且当前部分商业银行、信用社所报送的报表仍是手工填制而成,大大降低了报表的可信度。有些商业银行、信用社为了增加其日常可用资金,有意降低日计表各科目余额,或设立二级科目,从而达到向人民银行少缴、漏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目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的日计表缴存科目余额,事后监督部门难以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只能照表行事,监督乏力。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子系统对农村信用社缴存款考核存在缺陷。农村信用社一般性缴存款不足时,事后监督子系统没有一般性缴存款准备金不足提示,营业部门将缴存款不足情况反馈给信贷部门,由农村信用社依据缴存款准备金不足金额和罚息率填制一般性罚没款票据入账后,事后监督部门才能发现一般性缴存款准备金不足问题,造成被动监督局面。如果核算部门或信贷部门存在漏罚问题,事后监督部门无据可查,造成监督缺位。 (二)监督子系统存在功能缺陷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日常会计核算数据备份量较大,须定期由会计、科技和营业部门进行维护——删除前期已刻录的备份数据。一旦发生此项操作时,事后监督子系统在日常监督网点柜和联行柜重要空白凭证上便会出现上一工作日已监督过的重要空白凭证数据,与当日重要空白凭证发生额不符,需事后监督人员人为干预,再次监督上一工作日发生的重要空白凭证数据,造成了事后监督情况报告表中重要空白凭证监督项发生业务笔数与当日实际发生笔数不符现象,事后监督工作人员只能手工制表说明情况,逐柜组标注上日核销重要空白凭证号段,监督主管签字确认,并附在监督情况报告表后注明监督情况。这一方式一旦形成规律,将产生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审核不严或监督不到位问题。 (三)电子对账系统制度跟进滞后 2009年下半年,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在全国银行间已经全面运行,实现了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电算化对账管理,并相应出台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从两年来的监督情况来看,《办法》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是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与《办法》要求上存在不明确事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在信息查询、申请维护等模块中提供了输入打印功能,但目前《办法》没有规定事后监督部门每日应打印的报表种类,一旦对账出现某种问题以及监督超期、对账不一致等情况,备查资料将无法可查(内部网上对账无法备份);二是《办法》中未明确对账问题处罚部门。《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暂停办理其会计核算业务”。而目前上级行没有明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度跟进措施比较滞后,导致对账出现问题时部门之间出现推诿,使部分对账制度难以执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的公信力。 二、加强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监督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建立健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监督体系,重点规范会计核算监督考核行为,使会计核算监督步入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缴存款考核体系 一是针对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和信用社一般性缴存款准备金考核缺位情况,建议总行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财政性存款法律保护,并统一规范财政性缴存款科目,加强对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科目管理,同时要不定期对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行为进行检查,对出现迟缴、漏缴或不缴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确保国家债权人利益以及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建议农村信用社上报日计表考核存款准备金时废弃现行的手工汇表方式,统一使用核算系统打印的报表,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少缴、漏缴等差错。 (二)研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实时综合监督系统,理顺监督时差和监督无力问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会计核算系统的发展需求,建立与国际会计体系接轨的长效监督机制。总行应结合公允价值的参考条件,尽早研发出综合监督系统,既满足即将上线运行的《中央银行会计数据集中监督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业务要求的实时监督内容,同时又能符合监督检查部门业务监督需求内容,保证实时监督与业务发生同步、监督信息调阅便捷、监督共享机制管理顺畅。 (三)建立完善制度跟进管理办法,适应基层会计核算监督的需要 应尽早完善事后监督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从上至下建立统一操作规范和监督标准,统一差错认定和整改模式,使事后监督工作指引更加明确,避免事后监督工作盲目性和随意性。建议总行在中央银行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平台基础上,利用现代网络传输技术和影像技术,加快监督系统的升级或换版,实行事后监督与会计核算业务信息实时互动,即时监督,解决事后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时滞问题。 会计监督论文:试论国有财政资金的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 从业务控制的角度来看,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管可分为两个部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前者是在会计主体内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督,后者是指来自会计主体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审计组织在单位会计监督之上对会计工作实施的检查监督,通常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本单位会计相比,就一定程度和范围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对同一经济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的两个不同阶段,是资金监督全方位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然在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监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从监督的意义和目标来看却是一致的,即保证国有资金在使用单位内部按照预算规定安全完整的运行。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国有财政资金运行中的各自职能,笔者试从会计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即政府审计监督,以下统称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联系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认识,促进两者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项经济监督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1、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有助于科学地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准确把握二者的职能和作用。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表面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独立工作,有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正确认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从本质上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加以区分,在业务监督领域,对于充分发挥两者的职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2、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有助于从宏观方面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国有资金监管工作的贯彻执行。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看,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自身的业务工作为决策者提供正确管理的依据,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深刻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加强两种监督的相互协调配合,更好的服务于国有资金的监督管理。 3、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有助于分清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责任,从不同角度客观分析评价各单位的财务运行状况。监督责任是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应负有的相应责任,会计监督的责任是指会计监督过程中产生由会计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审计监督责任是指审计监督过程中由国家审计机关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各自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于国有财政资金的财务运行状况,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能够通过不同的执法手段、依据不同的业务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以揭示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样就产生了分析评价的责任应该由会计负责还是由审计负责的问题。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便于分清两种监督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对各单位资金运行情况作出客观全面的分析评价。 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 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监督主体是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为主的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这一点看,会计监督具有监督范围的局部性和监督人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会计监督仅指单位内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人员共同参与的一种内部控制形式。而与此不同的是,审计监督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人民政府由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具体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因而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法定的审计机关,相对于会计主体而言,审计监督主体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工作的,是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 2、监督的内容不同。无论会计监督还是审计监督,监督内容都与其职能密切相关,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不同,集中体现在二者所具有的职能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就明确指出了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会计职能直至今天演变为集核算、监督、分析、考核、预测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与此相适应,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外,同时还蕴含着会计服务的功能,会计监督作为单位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存在于机关、企业、事业等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也广泛存在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资金单位,可以说,凡是有资金运动的企业或组织,就必然存在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工作中的地位必将快速提升,会计监督的内容将越来越深刻,监督的覆盖面也将越来越大。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样是审计职能的反映,受审计工作特点的制约,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三项职能,其中审计监督是审计最主要的职能,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必然要与国家相关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审计监督的内容就目前来看主要局限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民营经济的发展短期内不会对审计监督内容的拓展产生太大的影响,但随着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集体经济和私营企业税收纳入审计监督的范畴也是完全可能的。 3、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技术方法,它的方式方法体现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会计的方法包括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三个方面,而会计核算又分为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试算平衡、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七个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互相渗透互为因果,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处处体现着会计监督的内容:设置账户是通过账户分类对单位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其目的是将本单位所有的资金运动均纳入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复式记账要求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监督和控制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直接监督;登记账簿是对会计凭证加工整理后的综合反映,其实质上是为日后的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提供依据,做到有据可查;试算平衡是对会计业务处理结果实施的一种会计监督,某一会计事项处理完毕后如果不能够做到试算平衡,或者说试算后不平衡,则说明该项业务处理已经发生了错误;财产清查是会计监督最直观的一种方式方法,它主要是通过盘点现金实物、核对银行存款和往来账项进行;编制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也是会计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可以验证会计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要素是否完备。由此可见,会计核算的每一种方式方法中无不体现着会计监督的职能。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与会计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是与会计处理相融合,而是凌驾于会计处理之上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体现政府监督行为的方式和方法。由于审计监督的职能不同于会计监督的职能,因而审计监督有其独特的方式方法,一般而言,审计监督实施前先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编写审计日记,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审计取证,审计完毕后还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有违规问题的要下发审计决定书。就审计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来看,审计方式有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审计方法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见审计署6号令),正确的审计方式方法是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合理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保障。 4、监督的后果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从监督的后果来看,会计监督只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会计监督的结果,会计主体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者说,会计监督是在本单位领导之下实施的监督,其监督的程度和结果受本单位行政管理的制约;而审计监督是独立于会计主体的外部监督,它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下达的已经生效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其次,从承担的责任来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理论,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也必然归属于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对于会计监督产生的责任应由本单位自行承担。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施的监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也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审计监督及其产生的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或负责审计监督的审计机关负责,这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又一明显区别。三、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相互联系 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尽管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区别,但作为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手段,两者在某些方面又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资金运动过程中两种不同的监督手段,二者不可偏废。如果把资金运动的监督看作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则会计监督是这一过程的前哨,审计监督则是这一过程的继续。在资金运动过程中,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后,一般来说,最先介入监督的是会计监督,会计监督要通过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等手段完整地反映资金运动的全貌,掌握着大量资金运动的原始信息,会计核算和反映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会计监督的过程,就监督的本身而言,会计监督的经常性、系统性和重要性,是其他任何监督形式都无法替代的。审计监督就其事后监督内容来看,它不是一种日常性的原始监督,而是依据会计资料在会计监督之上实施的一种再监督,或者说是一种二次监督。此外,审计监督明显带有政策性监督的痕迹,它既是会计监督的延续,也是会计监督的补充,如果说会计监督是资金运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计监督就是资金运动安全的坚强后盾和最终屏障。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完美结合,增强了资金运动过程中的防控能力,起到了资金监督的合力作用。 2、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使经济监督更加全面和完善。会计监督离不开审计监督,离开了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就会陷入孤军奋战孤立无援的境地,同样,审计监督也离不开会计监督,离开了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会计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会计资料,要搞好审计监督工作是不可能的。会计监督需要审计监督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需要在审计监督的约束下把握正确的监督方向,审计监督则需要以会计监督为前提,以会计监督成果为依据,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种监督,经济监督都是不完整的。从这一点上看,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实存在着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关系,两者的共同作用使经济监督更加全面和完善。 3、监督的对象和目标相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财务过程的控制和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正因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和目标具有同一性,业务实践中往往造成一种错觉,把会计监督看作是审计监督,或者用审计监督代替会计监督,以致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其实,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和目标的一致性,并不能表明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内容性质以及方式方法完全等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象相同起点的两名运动员向同一目标冲剌时速度不同一样。用联系的观点对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和目标进行分析,用对立统一的规律来衡量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关系,就能够在两种监督手段相互区别的基础上把握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促进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完美结合提供正确的理论依据。 4、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相互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国有资金运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会计事项发生前必须通过会计监督进行预测和控制,在会计事项发生时必须根据会计监督的要求正确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以备日后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同样,国有资金运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审计监督在加强政府调控管理中的必要性。如果只进行会计监督不进行审计监督,资金运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无法得以证明,反之,如果单纯依赖审计监督而不注重会计监督,就无法从源头上堵塞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只有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完美的法制环境,才能保证国有资金健康有序地运行,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 四、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的运用 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督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二是国有财政资金监督过程中必须分清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国家审计监督的超前性问题。 1、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完美结合构成了统一完整的国有财政资金监督。首先,通过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严格的会计监督控制可以促使资金使用单位把握政策方向,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其次,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的审计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审计以国家和政府的身份参与资金监督,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的影响,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起到在会计监督之上再监督的作用。上述两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会计监督偏重于资金的使用,审计监督偏重于资金的监管,对资金运动的监督不能没有会计监督,也不能没有审计监督,缺少任何一种监督,资金运动的监督都是不完整的,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才能使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督更加完整统一,监督制度建设更加趋于完善协调。 2、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的运用还表现在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方面。实施会计监督并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审计监督义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它仅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对会计工作承担责任,这既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区别,也是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和重要原则。例如,一项国有专项资金下拨某国有企业后进行使用,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没有发现违规问题,如果以后有足够的事实证明该项资金在使用中确实存在着问题,在确认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时,显然,作为资金使用单位的国有企业应对违规行为负责,审计机关仅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审计中必要的审计风险和相应的审计责任。因此,就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义务责任来看,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对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实践工作产生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3、国家审计监督的超前性。从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形成来看,多年来人们一直习惯于“先会计后审计”的经济监督模式,也就是说,人们往往把会计监督视为资金运动的事前和事中监督,而把审计监督视为资金运动的事后监督。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审计的职能逐步拓展,审计监督已逐渐摆脱单纯的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乃至事前监督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逐步将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它说明国家审计已超脱历史的局限,向更高的层次迈进。国家审计监督的超前性,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历史必然,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廿一世纪,审计监督必将和会计监督密切协作,在经济监督中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 会计监督论文: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净化会计监督环境 会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从单位经济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监督,其重点是对合法性的监督,促使会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和法规制度。它是会计核算的继续和深入。因此,建立起良好的会计监督体系并使其发挥作用,能避免一系列由会计信息失真引发的问题,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然而,目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阻碍会计监督职能发挥的问题不少,一些的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对会计过分“干预”,会计人员难以开展工作。不少单位负责人尽管了解《会计法》,也很重视会计工作,但法制观念淡薄,在经济益的驱动下,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会计资料。《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权力,但人员职位、工资福利等均受单位负责人控制,会计人员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有些会计人员秉公办事不仅受到同事的误解和非议,有时还会遭到领导的阻挠,甚至打击报复,致使实行会计监督缺乏有效的保障。 社会监督起步晚,很多地方还不完善,执行质量不尽人意。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等,“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够坚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也不太完善,委托审计主体很不明确。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滞后,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缺陷等等。针对当前会计监督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改善会计监督的监督环境,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从政府角度强化会计监督的措施 1.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监督有据可依。 财经会计法规既是约束企事业单位经济的准绳,也是会计人员据以进行会计监督的依准。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应细化,对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应较为固定,减少会计操作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完善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加重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对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网络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准则予以规范,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用多层次的会计披露方式,将我国非上市企业划分为大、中、小三个规模层次。大型企业完全执行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年报按照上市公司处理,并进行审计,但不要求临时公告;中型企业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执行,可以不执行会计准则,要求编制会计年报,但无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要进行报表审计;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年度报表可以简化,不要求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审计可以由其自行选择。这样可以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使会计监督工作有重点的进行。 2.快速与国际接轨,引进先进的理论,着手研究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对财务会计的规范,采用了一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方式。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我国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原则性规定较多,但因缺少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原则基础的应用还不充分。应考虑我国国情及实施条件(如道德环境、监管体系、概念框架、会计人员素质、准则制定机构等),引进国外先进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理念,保证会计准则的相对稳定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及加快国际会计一体化的步伐,快速与国际接轨。着手研究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市场,加强财务监督。 3.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进而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手段。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细化单位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罚办法,强化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等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会计监督的执法主体地位。取消政府对企事业单位下达年度目标管理的目标责任制的办法,改变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监督检查的现象。 建立一套完整的奖惩制度,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权力保障、法律保障、措施保障。对会计监督不力的会计人员,应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或由于会计监督不力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给有能力并且在会计岗位上敢于抵制违法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会计人员,在行政上给予支持,精神上给予鼓励,经济上给予激励,促进会计人员积极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 二、从社会角度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提高自身的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要实行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用制度来保证执业质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等,既保证有章可循,又充分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主动性。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全面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条款的全面落实。 承接业务要谨慎,防止客户风险转移。推行“双承诺制”,即客户向事务所承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资料,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对单个项目实行全过程控制。业务项目的每一步都应按操作规程扎扎实实地做好;严格三级复核制,各级都应明确具体复核内容和承担责任,层层把关,级级负责,确保审计项目的所有环节自始至终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此外,要完善督导机构,加强督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任会计师必须对职业质量控制负总责,总结经验教训,掌握业务规律,提高执业水平。 2.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 由于合伙制的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将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合,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高其抵御外部环境压力的能力,增强其独立性。这一思路在我国的脱钩改制措施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规定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为了彻底摆脱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关系,保证其独立性,应当改变目前的审计聘任制度。建议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充当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的“中间人”,其具体工作包括对上市公司评级、招标选择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等。 3.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监管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强制性因素,有必要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以保证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杜绝继续教育走形式、学习不深入的现象,以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改进目前的以清理整顿、年度检查为主的监管手段,采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追踪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以保持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的外在驱动力。 会计监督论文:对新的会计监督体系的认识 摘 要:文章对新的会计监督体系进行了分析,指出必须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监督是会计主体运用记录、计量、分析、检查的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管理活动。具体体现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由于会计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因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履行的会计监督只能是一种内部监督。全面地看,会计监督应有两层涵义: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过程的监督;二是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的监督,以及对会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这既包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人员工作与会计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单位外部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的监督。 一、会计监督之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适应,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后,有些单位,一切开支由领导说了算,会计法规可有可无,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执行会计法规,往往会受到打击报复,并且得不到妥善处理,严重挫伤了会计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使会计监督变为事后反映,成为理论上的假设和实践上的摆设。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混淆了会计监督职责分工、会计监督组织机构的层次性,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能放大,会计人员不仅被赋予了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而且还要求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会计监督被作为政府监督的基础环节,会计人员被赋予了“双重身份”。但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种“双重身份‘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由于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新《会计法》颁布后的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问题上有较大突破。新《会计法》将会计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规范,构筑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这种规范更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会计监督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内部会计监督,而外部监督分别赋予单位所有者、政府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新《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 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由会计人员承担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的审查、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并保证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之内。多年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直在经济监督体系中承担重要使命,而且在促进单位内部强化管理、保证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等方面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2.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新《会计法》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了在对会计工作实施政府监督的过程中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政府部门协作的关系,体现了政府监督在监督主体上的“协调性”。在此要强调的是,只有财政部门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为监督检查的直接对象,而其他部门只是在了解其他情况时需借助会计资料进行,即检查会计资料只是他们完成各自检查目标的手段。此外,在财政部门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时,可以结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预算管理以及专项检查来施行,并使这种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情况。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它是一种外部监督,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证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并接受委托,对有关会计事项如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法律公证性的审计报告,以此为委托人和有关方面服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且其审计工作具有法律公证性,因此,其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会计法》增加了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门条款,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规定改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对会计中介机构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在新的会计监督理论指导下,我国会计监督的新的框架体系已经以其崭新的面貌体现在新《会计法》之中,也必将能够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出无可比拟的作用,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 会计监督论文:德国公司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及其启示 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目前,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是美、英等国为代表的股东利益导向模式;另一种是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导向模式。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也各有特色。本文对德国公司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概括了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 1、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环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最高指导思想是“竞争秩序”观念,即由国家的秩序政策的力量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会计作为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充分体现了这种秩序观念。如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而是试图通过法律规定企业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公司法》、《税法》、《商法》中的规定来体现,即“会计规范法典化”。 在德国,独资公司占企业总数的87.3%。中小企业大都是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占公司总数的5%左右。大型私有企业、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少数大型“公私合有”公司,都基本上实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大股份公司在企业总数中的比重并不大,只占公司总数的2%左右。 德国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也具有与美、英等国完全不同的特点。企业和家族在股份公司所有权中占主导地位,大约85%的大型股份公司至少有一位持股量在25%以上的股东。由于股权分布较为集中,股票的投机成分较少,大部分股东可以通过向监事会委派自己的代表以直接获取会计信息。因此,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是很高,股票交易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也没有额外的要求,影响很小,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也都可以直接从企业中获取会计信息。这种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必然采取以内部监督控制为主的模式。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德国的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虽然银行持股的比例仅为10%左右,并不是很高,但由于德国的银行可以充当小股东的股票托管人,并被赋予可撤消的投票权,所以银行凭借这种投票权可获得比实际持股比例多得多的投票权,从而能够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投票有效地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另外,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也使得银行成为德国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2、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是其“共同决定”的治理模式。共同决定(Co-determination)就是由雇员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实行联合决策式的“两会制”。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管理委员会(相当于美、英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相当于美、英的董事别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被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具有任免执行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席的权力;监督执行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公司章程行使经营权;对资本增减、筹资与投资等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决策;审核账簿、核对资产,并在必要时召开股东大会。由于公司监事会有权聘用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因此,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二、德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 由于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均与美、英等国有所不同,因此德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与美、英等国也有很大区别。 1、监事会审计 在德国公司中,由于管理委员会全部都是执行董事,而监事会成员不得在管理委员会兼职,监事会的成员都是非执行董事,再加上监事会有任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力,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须像美、英等国那样设立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账簿、文件和财产物品;也可以为此目的而委托某个监事会成员,或者为了某些特定任务而委托个别专家。在检查公司账簿时,有权委托财务专家和会计师,这些权利是保证监事审计职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监事会的信息主要来自执行董事会,因而重点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由于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股东、职工和银行三方面共同控制的,因此,监事会对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就能够较好地体现股东、职工、经营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2、税务审计 税法对德国财务报告和审计的影响非常大,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应与税法要求相一致,所有纳税扣减项目都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为保证公司的财务报告遵循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德国还开展税务审计,成了保证德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的又一道屏障。 3、独立审计 虽然德国的独立审计总体上讲还不很发达,但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独立审计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1931年为标界,在此之前,审计业务主要是由非专家的监事负责进行,而在此之后,审计业务则委托给了专业审计人员实施,但监事会具有选择和更换审计人的权力。1965年的股份公司法规定,对全部公开公司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都要进行审计。1969年的公司法又将审计对象扩展到公开公司以外的公司,在该年制定的《关于一定企业和康采恩计算的法律》中,规定无论企业的法律形态如何,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披露年度决算书并接受决算审计师的强制审计。 4、内部审计 在德国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出现较早。德国最大企业之一的克虏伯公司。从1875年开始就已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德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主要有三种情况:(1)隶属于管理委员会,这种方式在少数特大型企业中采用;(2)隶属于总经理,大多数德国企业都采取这种方式;(3)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目前有一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但将会越来越少。显然,与美国公司内部审计更多的是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或主计长的状况相比,德国公司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层次相对更高,这与德国公司更重视内部监督有直接的关系。 三、结论和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启示: 1、德国公司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不仅注重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特别注重对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保护,其监事会成员中既有股东代表,又有职工代表和银行代表,这与德国在公司治理中倡导“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虽然《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做了原则规定,并要求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比例的下限,因此,上市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出任的监事并不多,仅占全部监事的20%左右,并且当出现意见分歧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常是采用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职工代表的意见很难左右监事会的决议。至于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在监事会监督中就更难体现。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实质上代表的仅仅是大股东的利益。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环境的状况与德国公司较为接近,德国公司所倡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及其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基本构造很值得我们借鉴。 2、德国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监事会的监督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分离从而使监督主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是构建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与德国公司的监事会监督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实际运作情况很不理想,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监事的遴选机制使得监事会无法保持其独立性;二是监事的专业素养不足,缺乏权威性,无法完成监督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重任。因此,切实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提高监事的素质是完善我国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一个重要问题。 3、各种监督关系清晰、分工明确是构建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关键 虽然德国公司同时存在着监事会审计、内部审计、独立审计、税务审计等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形式,但它们之间的职责关系却界定得十分清楚,从而使整个监督体系有条不紊、协调有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独立审计并非作为一种可以取代监事会监督的独立监督形式,而只是把它作为加强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的手段来使用,而且选择或聘请独立审计人的权力在监事会,这使得监事会的监督更为有效。我国《会计法》构建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将社会审计监督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相提并论,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应当正确认识独立审计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依靠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来形成,独立审计则应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的一种借用手段来使用,而不应当把它作为第三种监督力量来看待。 会计监督论文:健全现代企业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 公司治理其实质就是一种制衡机制,它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条件下,由于股东对经理人的控制减弱,而形成的一种“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现代企业制度均建立了以“三会”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决策权和经营权得到最大化的发挥,但公司的监督机制仍不规范或比较薄弱。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研究和探讨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信息是企业向外界传递其经营、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决策正确与否。 因此,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减少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相互制衡,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会计监督的削弱不仅造成当前公司治理失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 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必须与公司治理相结合,在内部成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工具,在外部成为政府、社会公众等监督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会计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在企业内部由于两权分离,相互制衡,股东必然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的会计监督。在企业外部,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也非常关注企业的会计监督;政府为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必然加强宏观会计监督。同时,还由于所有者自身素质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委托注册会计师代其进行会计监督,从而使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拥有了更为广泛的会计监督主体。 2.会计监督目的的普遍适用性。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会计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它不仅适用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而且能更多的适用于广大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投资者等进行各种决策。因而,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会计监督的服务对象变得更为广泛,会计监督的目的具有了普遍的适用性。 3.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在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为适应新的公司治理环境,必将形成以所有者为主体的微观会计监督与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会计监督相结合的新的会计监督体系,充分地发挥微观会计监督在经济建设的作用,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同时为满足股东、债权人、投资者、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不同要求,会计监督的内容变得更为广泛、深入、细致;会计监督的形式也将更为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 4.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宏观上政企分开,微观上两权分离,使得会计监督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达到真正的独立。而且为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各方的需求,会计监督工作必须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出现,独立性更成为他们工作的灵魂。 在目前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目前“外部会计监督不力,内部会计监督缺失”问题,笔者提出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即宏观方面(外部会计监督)和微观方面(内部会计监督)的一些设想: 1.外部会计监督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社会总资金的运动和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控制,监督主体主要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有关的会计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①依据《会计法》、《证券法》、《审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机制,并且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确保社会审计的独立性;②制定和颁布《会计监督条例》等法规,为会计监督的实施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依据,并保证会计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③大力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模式。合理协调国家各有关职能部门(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的监督职能,避免重复监督而又监督不力。注重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3)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信息,对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它也是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渠道,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 2.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是对具体的企业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督。 (1)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相结合,建立严密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实现其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保障。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业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不断深化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充分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为会计人员实施内部会计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需要注意:①合法性。应以国家的财经法规为准绳,制定合法而有效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②严密性。监督管理制度应周全严密,不应出现控制或监督的空白。③适应性。符合本企业实际需要,并且随着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健全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使其能够不断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始终如一地发挥最大作用。 (2)设置合理的企业会计及会计监督机构。在实行公司治理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设置合理而运行良好的会计监督机构是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基础。就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或财务总监,由独立董事组成或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如实编制会计报表,披露会计信息。 (3)改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委托关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改变企业是会计人员直接委任者的关系,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与企业直接脱钩,变经营者委托为所有者委托。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让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4)加强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开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失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这就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使会计信息质量从源头上得以提高。 会计监督论文:国家审计会计信息监督的制度基础 [摘 要]会计信息失真似是一种顽症,强化对会计的监督、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赖于建立一种有效;的会计信息监督机制,而国家审计无疑是这一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审计应选择合理的组织模式,以发挥国家审计会计信息监督的制度基础作用。 [关键词]国家审计 组织模式 立法式 所有权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监控多采取间接监控手段,会计信息也越发成为这些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者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进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本质描述和基本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客观经济活动适当相符。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会计造假盛行,已成公害。琼民源粉饰会计报表的严重作假行为,制造了一个“中国股市的大骗局”,给众多的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1996年的“渤海事件”、1998年的“东北药事件”、“红光事件”等又何尝不是造成了这样类似的恶劣后果,尤其是震惊整个社会的银广夏案件,使得虚假会计信息成为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说这些是点上的问题的话,那么,下面的情况就具普遍性了:财政部从1999年起对全国不同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抽查表明,会计信息失真大有逐渐加重之势,会计信息质量越来越令人担忧。在美国,几个大公司会计造假丑闻也接连曝光,从安然到世通、从施乐到默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造假的数额一个比一个人,也给社会造成极大震动。 我们需要治理会计假账,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这有赖于建立一个有效的会计信息监管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审计无疑发挥着独特的监管作用。审计是具有比财政、税务、银行等经济监督形式更大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形式,但又是实务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学科。研究审计无疑需要研究审计的技术、方法和技巧等,但是,欲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审计而言,必须研究和采取适宜的组织模式,审计自1983年得以恢复以来,我们似乎过多地关注了审计程序与技术,而对审计组织模式或体制的研究还不够,即使涉及也仅是不触痛处的。当今,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审计体制的改革也必须与其相配套。 关于审计组织体系,在理论上,尽管有多种观点,但却从未否认过“国家审计是主导”的基本观点,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应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审计对于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和完善起着主导作用。我们需要研究审计组织模式,尤其需要研究国家审计适宜的组织模式。 二、国家审计的不同组织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综合监督部门,它代表国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义务。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存在诸多差别,所以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方式及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也存在很大不同。 在世界范围内,有四种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形式,并形成了相应的内部关系。 1.立法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在立法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工作。在世界上,有相当多的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但最早采用的是英国。1861年英国在议会下设立了决算审查委员会,实施审查国库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向议会提出报告。186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法案》,并依此法案在次年成立了国库审计部。这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式审计制度的诞生。美国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二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方面的权力分别由国会、法院和政府来行使。审计总署受国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独立于行政之外。美国这种体制的形成主要是受英国的影响,美国使得“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它与英国一起被称为“立法模式”的代表,因此,有人把这一模式叫做“英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审计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2.司法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建立在司法系统中,具有司法权。首先采用这种模式的是法国。1807年法国正式通过法令,决定新建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司法机构,它不归属司法部门,但拥有司法审计权。这种体制的总体目标是把国家审计管理法制化,以此来强化国家审计管理的职能。欧洲、南美和非洲一些原为法国殖民地的国家,如希腊、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等,由于受法国的影响,先后按司法模式建立起国家审计制度。除上述国家外,另一个较有影响的选择司法模式的国家是德国。在世界审计史上,法德两国的国家审计合称“大陆派”。这种模式·厂的中央审计组织和地方审计组织是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 3.独立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国家审计机关既不隶属于立法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具有超然独立性。日本采用这种模式。1889年5月, 日本根据本国宪法制定了《会计检查院法》。该法规定,会计检查院直属于天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1947年,修订了《会计检查院法》,这意味着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最终形成。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表明,会计检查院不再隶属于天皇,并独立于国会、内阁和司法部门。独立模式下中央审计组织和地方审计组织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4.行政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差于立法模式的国家审计。世界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大都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采用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行政模式是与其相适应的。前苏联是较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在苏联的影响下也建立了苏式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但后来有的东欧国家依照本国国情放弃或改变了这种模式,如南斯拉夫后来采用了立法模式。目前,某些北欧国家象瑞士和瑞典,其国家审计也设在行政系列中,具有行政模式的某些特征,但其审计工作又要向议会报告,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议会执行检查职能的附属机关。我国国家审计也采用了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审计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一般是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 综合而言,上述四种模式中的前三种属于独立型的,后一种属于半独立型的。独立测的国家审计机关较为符合审计的三者关系,即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的三者关系,在这些模式下,审计的所有权监督理论可以得到最为直接的体现,即国家审计机构接受公有财产所有者代表的委托,或直接代表财产所有者对公有财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是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较强,尤其是独立模式,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强。行政模式之所以叫做半独立型,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委托者和被审计者有时是合二为一的,审计的三者关系不尽明确,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不如独立型的。尽管这样,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行为也是代表财产所有者并以其需要为出发点的,只不过它或多或少地还受到财产经管者的制约。应该说,某些国家之所以采用行政模式,是与其当时政治和经济体制及其他诸多客观情况相吻合的;如果舍此而求彼,反而适得其反。所以,无论是独立型,还是半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构,其设置都体现了所有权监督的需要。 三、国家审计组织模式的选择依据 一般来讲,设立审计组织是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前提条件,而设立审计组织必须遵循一定的依据。 1.所有权监督的审计溯源理论依据 审计的溯源理论是关于审计产生利发展客观基础的理论。所有权监督作为审计产生利发展的客观基础,自然也是审计组织设立的理论依据。根据所有权监督理论,审计代表财产所有者进行经济监督,在监督的内容、方式及目标上,都应考虑财产所有者的需要或要求,这样,在设立审计组织时,就应以满足财产所有者的这种需要或要求为出发点,并以此作为审计组织设立的依据。首先,设立审计组织应在其隶属关系上考虑所有权关系的要求。我们已经知道,财产的所有权与经管权分离是审计产生的基础,不同的所有权应由不同的审计形式米代表。就内部审计而言,监事审计组织直接代表具体企业的股东集团(出资者所有权)的利益,直接隶属于股东大会;企业内部审计组织直接代表法人所有权进行经济监督,直接隶属于企业的法人代表。部门内部审计,有的代表出资者所有权进行经济监督,有的代表法人所有权进行经济监督,所以,隶属关系视所有权关系而定。其次,设立审计组织应在其作用的侧重方面考虑财产所有者的要求。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可以在财务审计、[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方面发挥其具体作用。设立的审计组织,发挥的作用是侧重于财务审计,还是法纪审计,抑或是经济效益审计,应考虑财产所有者的要求。在审计界,有人认为,审计组织设立的理论依据是独立性和权威性。实际上,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审计组织按所有权监督理论设立后所表现出的一种必然结果,而不是前提条件或理论依据。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或阻挠,组织独立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权威性是指审计在独立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监督活动的高层次性和审计结论和决定在一定程度上的可信赖性。审计代表财产所有者进行经济监督,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就使得审计在经济上完全脱离于被审计单位,不从事任何的经济业务,在组织上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它只隶属于财产的所有者。正是由于审计这种相对于财产经管者的超脱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性。所有权与经管权相比较,所有权为经管权提供物质要素,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约束,所有者可以对企业所获利润进行分配。所有[权是一种终级权利,它高于经管权,由此决定了审计所代表的所有权监督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正由于审计组织的设置必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所以,实际设置审计组织时不能违反这一规律。 2.提高审计效益效率、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的审计目标理论依据 审计目标是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期望取得的结果。对于具体的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期望取得的结果,尽管有不同表述或观点,但有一点是勿容质疑的,那就是审计应高效益和高效率地实现其目标,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在弊端审计阶段,要高效益、高效率地查错防弊;在财务审计阶段,要高效益、高效率地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鉴证,以便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相应作出投资决策;在经济效益审计阶段,要高效益、高效率地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分析和评价。在这些不同的阶段中,都应根据审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环境,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规避不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要高效益和高效率地实现审计目标,要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就应设置或建立能满足这一要求的审计组织或机构,就国家审计而言,应设置适宜的审计组织模式。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制依据 设立审计组织应符合所有权监督理论和审计目标理论,在此基础上,还应具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说,制定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应依据所有权监督理论和审计目标理论,这样看,设立审计组织似乎只要遵循了所有权监督理论和审计目标理论就够了,但是,所有权监督理论和审计目标理论作为设立审计组织的理论依据只是一种宏观要求,不能给予具体指导:而且,制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遵循所有权监督理论和审计目标理论以外,还考虑和兼顾了其他诸多情况和因素,例如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当时的审计环境等。所以,设立审计组织遵循法制依据与遵循所有权监督理论和审计目标理论依据并无重叠,更不矛盾。就我国而言,遵循法制依据设立审计组织体现在很多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了审计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了审计局或审计厅,确立了国家审计在隶属关系上的行政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建立或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机构,该机构直接隶属于本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行政或业务负责人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制企业设立了企业内部审计或监事审计机构,隶属于出资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民间审计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我国现行国家审计组织模式的弊病和症结分析 我们有必要从这一体制的产生说起。八十年代初,特定的经济和政治形势促使我国经济理论界对建立我国审计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紧迫而又细密的研究,其结果孕育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审计监督制度。当时理论界就国家审计体制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将审计机关置隶于人大系统,以强调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将其归属政府,中央审计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经多方商讨后,1982年12月修改后的宪法对国家审计体制采用了后一种方案。 应该说,这一体制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是适合我国当时国情的。当时我们急需建立审计机关,考虑的着眼点是采用哪种审计体制更有利于迅速建立审计机关并及早发挥其监督作用。当时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都是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作为立法和权力机关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正值恢复与健全时期,采取行政式的国家审计体制是适当的。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成功地创建了我国的审计机关,走过了中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的奠基阶段,并使国家审计的组织机构在规模上不断得到发展,管理上逐步得到加强。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越来越强调,对国家审计监督作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直沿用至今的现行国家审计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这种需要,其不适应性乃至弊病便逐渐暴露出来。 1.自我手术效应日趋严重 按照审计监督三者关系理论,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监督者应接受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经济管理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委托者报告结果。而现行体制说明审计实质上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约束,经济运行的管理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使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成为空壳,从而形成审计的自我监督、自我手术效应,并日趋严重,大大削弱了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2.监督领域的真空地带时有形成 由于监督的权威性较小,独立性较差,加上自身利益考虑,使得审计机关对同级被审单位几乎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对有些重要部门和领域有时也不能或不敢涉足,如在政府决策失误、计划失调、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以及政府短期行为等问题上,审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控作用。因此,审计监督出现真空地带,这种情形并不时发生。 3.以权压审现象难以杜绝 现行体制下,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都与本级人民政府有着直接关系。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时利用这种关系来干扰审计工作,致使形成有关方;面以权压审现象。 4.审计迁就变通行为已是无奈 从一定意义上讲,审计者与被审计者总是存在矛盾甚至冲突的,但问题的关键是怎样解;决这些矛盾或冲突。现行体制下,审计机关不能真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只能迁就变通,成为本级政府维护区域利益的工具,充其量也只能在极低程度上维系和约束着国家、集体和个人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利益分配格局。审计的这种迁就变通行为并非自愿,实属无奈。 综合上述诸多弊病,其根本在于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不适应或已不适应审计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 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审计生命的根源。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上述弊病,其表层原因是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造成应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缺乏的缘由无疑是上述弊病的根本症结。对此,我们必须作透彻分析和研究。 1.历史环境的局限 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受特定环境的影响,审计也不例外。纵观新中国成立前的国家审计产生与发展过程,其领导体制一直是行政模式,即各级审计机关分属本级行政政权领导。我们知道,审计在我国奴隶社会的早期——西周便基于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了,此时的审计职权直隶于居百官之首、掌邦国之治的冢宰或大宰,而最终受制于朝庭天子。此时审计领导体制行政模式的采用是适合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的。因为奴隶社会的早期,生产方式还很落后,经济活动还很不发达,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只能在浅层次上得以分离,审计应该也只能归由阶级利益的统治者来领导。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审计监督越来越规范。这种规范性应体现在审计方式方法越来越先进,审计范围内容越来越深广,审计规划管理越来越科学,审计领导体制越来越合理。但遗憾的是,审计领导体制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基本上沿袭了审计萌芽与产生时的做法,只不过国家审计机构已有多个层次,领导体制也已形成一个网络。应该说,这是与我国整个社会制度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相一致的。国家审计领导体制的缺陷是有其历史根源的。因此,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国家审计在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上便受到很大影响和限制。 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受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没有专门设置国家审计机关,其职能是由财政、银行、税务等经济监督形式代替的。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八十年代。1978年党的11届3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但开始时,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尤其是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还远未涉及和展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只是刚刚恢复。况且,经济体制改革也是任重道远的。总之,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还未从根本上解决。正是在这样的政治与经济背景下培育了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审计体制。尽管这一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适合当时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但它一产生,便带有一定缺陷,并逐渐成为一种致命因素——影响或削弱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环境影响和限制的结果。 2. 理论研究的不足 科学的理论是指导实践的重要武器。如果说现行体制产生之前,限于时间和各种因素,对审计理论未能作深透研究,那么,在此之后,这一工作的开展还不能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了。长时间以来,我们偏重于审计业务具体操作技术的研究,对审计的深层次理论和关系到能否发挥审计真正效能的管理体制未作广泛的、有实际意义的研究,其主要表现就是对关系到能否使审计的独立和权威地位得到保障的、西方己作长时间研究并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审计三者关系理论,我们既没有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也没有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及时探讨,以致使我国的国家审计管理体制至今还不能完全符合这一重要理论。按照审计三者关系理论,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者应接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一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对被监督者——各级政府及其所辖单位和部门的经济与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托者、审计者和受托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所体现的审计关系实际上是二者关系,因为只有受托者和审计者,没有委托者。这就混淆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关系,违背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由于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实践就必然得不到科学理论指导,体现在审计体制上就是现在这种缺乏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状况。 3.综合改革的欠缺 ll届3中全会以来的二十几年政治、经济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是不容置疑的。审计从无到有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就国家审计体制而言,也是历经几次改革的。如将中央各部委的审计机构由原来的纯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改为兼有外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即将中央各部委的审计局改为审计署的派驻机构,实行特殊意义上的双重领导:各级地方国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其工作辖区内设立派出机构;特别是,刚实行不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该说,这对增强国家审计机关的执法权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不可否认,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各种改革措施有时缺乏有机协调,加之人们认识能力和客观环境的限制,使有些改革结果不能令人满意。就国家审计管理体制而言,虽经上述几项改革,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审计独立性差、权力地位弱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利地位虽有所强化,但还未能跳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的总体框架,未能摆脱其禁锢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的指导思想。这既有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审计与其他各项政治与经济改革措施之间缺乏综合协调的重要缘由。 4.自身素质的弱化 审计从其自身职能讲,应当具有较强的经济监督权限,但这一权限的行使,除了具备各有关外部因素环境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与此相适应的素质。现行国家审计体制难以培养与造就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反过来,低素质的审计人员又加剧了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病。因此,当前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弱化也是造成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种种弊病的重要因素之一。 上述症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地诱发并助长了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种种弊病。透视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病,分析其症结,目的是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 五、我国国家审计组织模式的选择 (一)确立科学的改革思路 根除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病,其根本就是改革现行体制,改革现行体制则必须把握一些基本原则,理顺总体思路。 1.总结历史,研究现在 上已述及,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自古至今都是行政模式,但这一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这就要求我们比较这一模式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特点,总结其经验教训,并对现行审计体制的每一细节及其与其他有关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便在明古悉今的基础上设计改革方案。 2.立足现在,着眼未来 改革国家审计体制,消除其弊病,是为了摆脱国家审计的现实困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监督作用。但每一步改革都应不是权宜之计,要高瞻远瞩,着眼未来,使改革后的国家审计体制能较长时间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3.基于本国,借鉴他国 世界各国由于在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于地理、历史、民族和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便使国家审计体制具有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特点。四大模式的区别在于将国家审计机关有的归属于立法系统,有的归属于司法组织,有的归属于行政机构,而有的置于完全独立的地位。应该说,四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但比较而言,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审计的三者关系理论,所以,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应针对我国国情,借鉴这一模式,以使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逐步趋于合理。 4.尊重科学,注重合理 改革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必须依照体现科学规律的审计三者关系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合理的改革方案。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改革方案应是可行有效的。 (二)设计理想的目标模式 国家审计体制既属于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也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内容。所以,改革国家审计体制,既要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又要满足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健全、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高度的民主政治和完备的法制机制在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并监督国家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实现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使整个政治体制富有效率和充满活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开发与使用各项经济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达到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根本措施是放权、分权与责任制约。放权,要求从总体上使我国的政治与经济生活处于一种“宽松、自由”状态;分权,要求各项政治与经济工作职责明确,权限相宜;责任制约,要求从宏观与微观上使各个岗位、每项工作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 所以,设计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时必须与上述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相协调,并充分体现放权、分权和责任制约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并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和思路,我们设计出下列理想的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目标模式。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计院,取消国务院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高审院负责对国务院及其所辖部门进行经济监督,实行与高法院、高检院相同的管理体制,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在权限上相似,在职责上侧重于经济监督。 (2)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院,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的审计局或审计厅。地方各级审计院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进行经济监督,实行与本级法院、检察院相同的管理体制,即各级地方审计院既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又要接受上一级审计院的领导,在权限上相似,在职责上侧重于经济监督。 (3)在一定时间内保留中央各部委、地方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大城市的审计派驻或派出机构,使其继续负责对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经济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在关系工归属于设立派出机构的审计院,各部委、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和支持派驻或派出机构的审计工作。待时机成熟和条件具备后(改革后的国家审计体制走入正规),再取消派驻或派出机构。 (4)高审院、地方各级审计院及派驻或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或在特定时期内设立若干或特别职能机构,并使其职责分工,岗位明确,工作配合,相互牵制,以形成高效、协调的组织网络。 这一模式的确立,符合审计三者关系理论,确保了审计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综合的、高层次的经济监督职能作用。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也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符合世界审计发展的趋势。但是,这一模式确立后,需要在其指导下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而具体改革方案存在一个逐渐完善的磨合过程。这一问题就需要在实施环节解决了。 (三)规划合理的实施程序 改革现行国家审计体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包括五个阶段: (1)设计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在上述目标模式指导下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并应经过初步论证,以奠基础。 (2)试行阶段。在这一阶段,对设计好的改革方案,应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一点或多点试行,以求稳健。 (3)总结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对试行阶段正反两方面的结果进行科学总结,并对原方案进行修正,以求准确。 (4)推广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对修正后的改革方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速度,以求高效。 (5)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对推广后的改革方案,针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以求健全。 上述三个对策构成一个整体,运用时,必须将其予以综合,以发挥其合力作用。 (四)建立保障机制 为了确保立法式国家审计组织模式的建立与运行,必须建立起保障机制,主要包括适时修改《宪法》和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速我国整个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使国家审计组织模式的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协调进行等。改革现行国家审计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这一工程的完成,需要研究诸多理论问题,解决许多实际矛盾。 会计监督论文: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提出建立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其中,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系列管理方式,包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审计诸方面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本文着重就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问题进行探讨,以求不断强化管理,保证会计工作权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一、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 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单位负责人要不断提高执行财经法纪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理顺会计工作关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确保《会计法》和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 2、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程序明确,实施内部审计的办法与程序明确。 3、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经常了解掌握会计工作情况,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4、带头执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作为单位负责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应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切实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财务管理 财务与会计是属于两种不同层次的活动,它们应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财务管理就是组织单位资金运动、处理资金运动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1、以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为主。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财务管理的重点由资金管理转向财务会计监督,进而转向以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为主形成的控制系统。通过对经济活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促使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2、实施对资金运动过程的监控。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实施对经营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监控,包括有计划地筹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与经营决策,实行事前控制,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财务监督,按照规定正确处理好投资者、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等。 3、抓好一系列相关的基本环节。实现财务管理任务的关键是要抓好一系列相关的基本环节,包括进行财务预测。制订财务计划、组织财务控制、开展财务分析和财务信息反馈、实行财务考核等等,保证各环节的衔接,保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 4、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主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需要有合格的总会计师、财务科长等财务主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财务主管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应做好对财务主管人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业务理论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考核和培养,达到全方位的综合性素质。 三、设置合理操作规范的会计管理 根据会计工作客观性原则应设置合理的会计岗位,做到按事设岗、按岗设人,人员精干、各司其职,达到会计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会计过程管理的有效实施。 1、注重岗位之间相互牵制作用。会计岗位设置中应注意横向与纵向关系上的相互牵制作用,以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预防发生错误和弊端,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与完整。 2、认真抓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与基本操作要求,要把经济活动中与会计有关的重复出现的经济业务按照客观要求来规定其处理程序,使会计业务处理规范化、标准化,避免会计工作手续不严与职责不清的现象发生,务使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限期达到规范要求。 3、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程序。完善的会计处理程序应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会计核算的方法、会计帐簿设置与记帐要求等内容。通过会计处理程序控制、手续控制和复核控制等措施,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达到真实、及时和完整。 4、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系统作为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体系,主要体现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三方面。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会计帐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并通过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报告。通过规范的会计技术处理,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信息。 四、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单位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的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的审计,主要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1、规范审计行为,突出评价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企业经营决策依赖于对经济活动的执行及其结果的客观检查和评价等信息的反馈。要拓宽内部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签制度,突出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 2、明确工作重点,发挥内审作用。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要积极参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从经济活动的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并要从单位实际出发突出决策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3、做好后续审计,实施审计认定。内部审计管理应建立对审计事项的后续审计制度,对单位重要经济活动、重大资产重组和经营结构调整实施跟踪审计方法,通过后续审计对其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合法性进行审计认定,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规范性。 4、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内审效率。随着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内部审计工作要引进现代管理理论,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积极加快计算机审计的应用,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内部审计管理水平。
法律法规论文: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探讨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 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的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的讲解和说明: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二)养老保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支取。20__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的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的主要 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四)医疗保险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的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鉴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它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断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到20__年9月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__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__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__年8月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总书记、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__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的,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 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的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县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的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__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的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的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分解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的,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业人员3000元的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执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的,减收60的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的不够好,讲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论文: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今年的七月一日,良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了在色彩以及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首要的事,它增添了良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规模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避免“婚姻欺诈”及“包2奶”等等。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用的新举措。而在七月二日民政部办公厅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态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一样也是这1天,国家工商总局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6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该提供申请人或者者其人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对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内容1致并相符法定情势的申请材料原件。” 仍是在这1天,商务部施行的《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履行全国联网以及属地化管理。备案登记机关必需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须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撑、保护的专职人员和连接商务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下列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干装备等前提;”第5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1)领取《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下列简称《登记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者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七月一日这1天施行,是偶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咱们走来,更为科学公道、更法制化、也更为人道化。 综观近1段时间来相干部门以及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流动,咱们还可以发现良多相似的信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以及法制化的迅猛以及密集程度可见1斑:二00四年二月二五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三月二四日,上海《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四月一六日,深圳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中第3109条规定:“商人可以采取电子帐簿,但在改换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时不患上损坏已经经生成的数据”;五月一二日,农业部提出《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五月二0日,疆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疆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然增进依法行政以及行政为民的通知》;五月二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六月九日,北京市西城区颁布《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四日,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六日,《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那末,这些三番五次出台的关于电子政务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主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反应了我国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立法的哪些新的发展趋势呢? 1、借助网络,加快了政府信息公然的步伐,政府的公然透明性进1步增强,更便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反应这1内容的相干法规主要包含《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广州、商务部、深圳、上海、杭州、昆明、武汉、大平等地前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然办法。不管是出于建设公正透明的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仍是按照WTO的相干原则,政府信息的公然、再公然显然是建设电子政务的首要内容,并且也是电子政务患上以充沛发展的基础。而网络与政府信息公然、公民参政议政又有着甚么样的瓜葛,将会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扮演甚么样的作用呢? 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含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电影、告示和互联网等,只要可以起到将信息由1传送最多的作用,就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并且,不同的渠道的传布情势、规模、影响力以及存在的时间等都是不同的。在这些各具特点的传布渠道中,互联网又有着其不同于其他传媒的独特1面。作为1种斩新的传媒形态,网络以其交互式、非中心性、跨地域、即时性以及智能化标新立异,并且恰是因为它的这些特色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出产、糊口以及信息交换的请求而使其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具体在政府信息公然领域,网络的这些特色也患上到了充沛 的体现,特别是它的交互式以及智能化的特色,是其他传布方式难以具备以及没法取代的。 首先,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链接、搜寻引擎等强大的检索以及信息集胜利能,可以更快速、有效、全面地取得某个或者某类信息,所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信息公然,就会便于泛博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规模的信息获取,而这类获取常常不是某单个信息的截取,而是大量同类信息的同时取得,更有助于公民充沛地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全面充沛公然的目的,信息公然所带来的附加值也更高。 其次,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数字签章、数据加密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的定向传布,而这1点对于于政府信息公然也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可能在1些情况下需要实现特定规模的公然,而互联网可以锁定特定类型受众或者特定规模受众的功能这时候就能够派上用场,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公然与保密的有机结合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某些政府信息的有前提的公然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这样的公然是可控的。 第3,因为互联网的交互性,通过BBS等功能,可以在公然政府信息的同时获取大量的反馈信息,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然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并且10分合适那些需要征求大众意见的政府信息的公然。而恰是这样的交互性,可以很好地实现公民的介入以及监督,更为进1步地增进政府信息公然以及依法行政。还有,通过互联网的特定功能,可以很利便的实现对于某条信息的点击次数的统计等功能,实现对于政府信息公然的科学化管理。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颁布的《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就是在区政府网站开通网上评议系统,对于网上大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网上评议规模包含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网上评议系统栏目包含区长信箱、批判意见、政务信息公然申请、投诉举报、建议征集、办事监督、网上打分、热线电话8个栏目组成。而其中的网上打分就是由大众给被评议部门打分,评价政府的行动。 总之,因为具备交互性以及智能化等特色,互联网作为1种斩新的传布工具确切有着其他媒体所不具备优势,而恰是这些优势可以在政府信息公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使患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政府信息公然更为科学、更为公道、更为充沛、更为有效。并且,咱们有理由相信,网络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所起的作用会跟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为实现民主与法制化的现代社会作出独特的贡献。 2、通过网络以及电子化情势实现的登记注册以及联网在良多领域患上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成为政府需提供的途径之1,为这些领域电子政务的展开扫清了道路。 就像咱们前面提到的,跟着几个法规或者规章的竟相登台,我国企业登记、结婚登记以及对于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注册的信息化程度患上到大幅度提高,在良多领域,电子化的登记申请被视为合法,不管是从政府网站下载仍是以电子邮件的情势提交都被视为正当的情势,政府部门必需予以受理。登记、注册、备案、年鉴、审核等工作是政府的首要职能之1,工作量大、触及面广,是体现政府形象与效力的“窗口”,而这些环节电子化的实现无疑是这些领域发展电子政务的1个优良的起头,极大处所便了企业,有益于电子政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对于接,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互动。 3、电子政务立法获得必定突破性的进展。 如果说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深圳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上海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农业部的《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等还都只是从1些侧面对于电子政务中的1些环节做出法律规定的话,那末天津的《电子政务条例》则可以认为是我国第1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各个环节之处性政府规章,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有着无比首要的意义。该条例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流机制、政府信息公然、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干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益于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增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像这样的在1部规章中集中规定电子政务方方面面规范的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全面、集中开展的1次有利的尝试,值患上关注以及确定 法律法规论文: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研究白皮书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在试探中前行。时至本日,我国在电子政务领域没有1部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使人遗憾的。1项法律法规的制订,是跟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糊口不断丰厚的条件下,以建立新的社会规范为目的的政府改进举措。电子政务发展至今,它的每一个环节与法律法规的各种前提互相影响,互相作用。1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直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根据;另外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施行也摆布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前途,制约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更首要的是,纵观全世界,电子政务立法可以说是现今世界立法的重点,要实现与世界接轨,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电子政务立法的首要性以及迫切性更是显露无疑。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工作进展迟缓。这里有体制的缘由,有观念的因素,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 电子政务立法燃眉之急,势在必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整体上仍处于低级阶段,业务水平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滞后,互连互通不顺畅,标准不统1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以及健康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与我?缱诱窠ㄉ柘肿囱现赝呀冢蟠笾圃剂说缱诱竦姆⒄埂?BR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已经突破二万个,愈来愈多的政府开始启动互联网平台,努力实现网上办公,同时,跟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添,有愈来愈多的人开始习气从网上查询所需要的信息或者进行网上报名,电子政务与更多的人开始了早期的互动。应当说,这1现象已经将“立法对于象的不肯定性以及难以掌握性”这1理论颠覆。同时,电子政务管理权限等1系列具体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判决,此外,跟着互联网络的进1步发展,网络犯法现象屡禁不止,除了去技术因素,犯法事实的确认及具体惩罚措施的有效性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从一九九五年至今,有几10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纷纭出面制订或者正在制订相干法律法规。在我国入世的大好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务公然不但是咱们自己的需要,而且也是咱们实现与世界接轨,兑现咱们入世许诺的条件前提。 二00一年八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法阶段。同年一二月,国务院作出“中国建设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首要决策。二00二年七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以及公然《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点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了1个全新的总体计划、发展阶段,及时制订以及执行1批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轨制,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处于无统1规范、不断修订的不成熟阶段。因而,在制订我国电子政务相干法律法规的同时,咱们应当真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 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下列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这是1部制约、束缚政府行动的法律,该法对于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扭转执政方式、管理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请求。该法的施行,无异于中国政府的1场“自我革命”,之前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有望患上到深层次改良。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请求,各级政府工作要体现 “便民、介入、公正、及时”,要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就必需推动政府管理立异以及职能转变。依照这1请求,各地各级政府的应答措施,必然会向着加快审批轨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施行1站式服务的战略方向发展。 为落履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多会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限期清算现存行政审批事项,并在“物理上”将相干审批部门的受理功能集中于1处,统1对于外办公,体现便民;相干管理部门将为集中办公的各窗口单位,创立统1的数据交流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时效。新的电子政务系统将替换原本的旧的独立系统,实现审批全进程的电子化,届时用户可应用因特网就地、就近申报,承办单位在网上予以受理,经政务外网以及政务内网办理后从因特网上反馈结果或者查询进度。 电子政务不但是1种科技手腕,而且由于减少了申请者、审批者的沟通程序,仍是政府职能实行方式的转变。目前,1些地区政府的网站,只有地区要闻、风采介绍、法规规章、招商引资等文字页面,较高档的省级政府网站也只是增添了办事指南、公家监督栏目,和以及所属各厅局的网站的链接。只有很少相对于比较先进的电子政务网站有1些政务窗口,如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网上预查等。《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呼叫着电子政务的进1步发展。 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二00四年八月二八日上午,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办全部会议。依据委员长会议的抉择,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下列简称《电子签名法》)进行了表决并取得通过。随后国家主席签署了第10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 《电子签名法》将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六条,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动,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于法律所触及的“电子签名”做出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政务的发展,首先离不开网络信任。《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使网络信任方面的问题患上到根本上的改善。例如PKI技术,在网络信任方面,它触及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国家信息化的总体发展战略等多层面问题,是相干技术、利用、组织、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总以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 PKI是为网络用户、装备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拥有普适性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该体系在统1的安全认证标准以及规范基础上提供在线身份认证,核心是 要解决信息网络空间中的信任问题,肯定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经济、军事以及管理行动主体(包含组织以及个人)身份的惟1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维护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主体的安全利益。PKI技术采取证书管理公钥,通过第3方的可托任机构CA认证中心把用户的公钥以及用户的其他标识信息捆绑在1起,在互联网上验证用户的身份。目前,通用的办法是采取树立在PKI基础之上的数字证书,通过把要传输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以及签名,保证信息传输的秘要性、真实性、完全性以及不可否认性。1个完全的PKI系统由认证机构(CA)、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利用接口(API)5大系统形成。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PKI触及重大国家利益,是互联网经济的制高点。目前我国PKI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如:CA发证量不大、利用水平不高等,CA行业1度还面临无主管、无标准、无管理办法的“3无行业”的窘境,尤其是全国二0多个省市各自为政,成立了许多不能互联互通之处CA,人为地用新技术将市场进行电子割据,构成信任孤岛,有悖于树立全国统1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目标。究其缘由,主要不在技术,而在利用环境,目前还缺少法律根据,没法认定责任,而且我国整体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网上支付手腕不完美,电子商务发展迟缓,网上交易需求不显明。 针对于上述情况,我国确立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制订科学可行的长远发展计划,保证国家网络信任体系的可延续发展以及运行;制定并完美与信任体系相干的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为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以及运营提供完美的法律以及技术根据;建成布局公道的国家网络信任体系并施展作用,为国家信息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建成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认证中心约八0个,发放电子证书超过五00万张,在金融、税务、报关、工商年检等行业以及部门患上到了广泛利用。标准化工作方面有了突破,首批九 个技术标准已经完成评审,行将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颁布,此外一四个首要的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范正在抓紧制订,预计明年可全体颁布。此外,为解决我国CA间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中国正在施行“CA互联互通示范工程”,工程将基于桥CA技术,对于国内已经树立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以及体系各型的6个典型CA进行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互联互通互操作,并开发互联互通标准规范以及示范型利用。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施行,为包含PKI等技术在内的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改动!) 法律法规论文:土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信息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结论 笔者人为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首位,中国的土地利用也必须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道路。土地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环境的安全。土地的严格管理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单位和个人而言,通过土地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是他们在市场机制下的最佳选择。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研究分析土地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不允许但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范围内采取种种活动。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往往会自觉地衡量其行动的成本及预期效益。当效益高于成本便实施违法行为;当效益低于成本便放弃违法行为。对政府而言,政府的财富最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法律制度,保证社会发展对土地的正常需要;另一方面保证各有关单位、社会成员的土地收益最大化。国家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降低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率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运用利益驱动机制引导社会合法用地、遏止土地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立法的实际需要,将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市场行为纳入土地法律规范,如我国目前民间实际发生的不动产典当等行为,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无法引导经济主体去判断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性,更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成本效益对比。其次,要明确法律禁止或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让经济主体清醒地认识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将支付的代价或成本。第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其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本身的监察,确保违法行为都能得到依法处理,让所有的违法者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打消准备采取违法行为者的侥幸念头,迫使其将违法责任纳入自己的成本效益核算内容,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土地的严格管理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法规和执法者的依法行事。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法规能够直接引导执法者的依法行事,并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保证对土地资源保护,进而促进循环经济理念在我国的良好体现,以达到土地资源、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试析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 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 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论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运用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涵 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明确,对两者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由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而依据宪法制定和颁布的法律。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的执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样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企业管理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主要体现在: 1.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得劳动力市场表现为买方市场,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部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时,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拖欠员工工资,压低员工福利甚至侵犯员工权利的行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利用法律的强制力,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通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规范了劳动力市场,也使得企业逐渐转变了对于劳动者的态度,开始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两个主要法律外,在社会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对于任何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劳动者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效减少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营造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法是最为常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进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与期限,与劳动者订立相应的劳动和铜,就需要承担增加工资成本的风险。其次,面对无正当理由但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然后,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第二十条中,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薪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工资支付方面,企业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则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与变更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标准,及时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如果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照相关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或者冒险作业时,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于可能危害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如果企业出现上述规定中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1.合理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的管理制度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司法上的处理,是遵从劳动者的选择,优先使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影响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此,企业在对管理制度进行制定时,应该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避免与劳动保障法律的相互冲突,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确保企业管理的有效性。 2.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风险进行相应的预防和处理。首先,在合同签订时,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变更,还是解除和终止,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的情况。在企业管理中,应该建立起先订合同后用工的制度,最迟必须在30天以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影响。其次,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企业应该依照相关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该加强由劳动者的协商,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然后,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企业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和条款,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该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同时在15天以内,为劳动者办理好档案与社保转移手续,并对其基本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询。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人才储备,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增强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提升企业的凝聚力,而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增大企业的用人成本,需要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 作者:王刚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山东省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律法规论文: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法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正不断影响着临床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开展临床教育工作,成为医疗改革环境下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简述临床医学的教育现状,详细分析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营养,深入探讨针对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有效对策,旨在为我国临床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份助力。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作者:倪受文 花良凤 单位: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绩效审计论文 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经验 1.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发展低迷,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却不断扩大,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1945年,《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出台,该法案指出审计总署应每年对公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总署需要对公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内控系统的效率进行评价。20世纪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务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所增长,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已开始将审计的重点转至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的《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首次明确将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政府审计应审查政府的各项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其活动组织是否经济、有效。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大多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地位,规定各州应执行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做出了详尽规定。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美等国兴起,各国开始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商业技术的应用,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对美国绩效审计在此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绩效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计范围扩展至国防安全、军费开支、公共政策、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千份审计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大量的决策信息,帮助决策层更好地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时美国的绩效审计目标,定位宽广,审计方法多样,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处于成熟阶段。 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美国作为世界上实行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特点鲜明,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证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证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承诺,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保证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最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人员拥有法律、金融、工程、环境、医疗等多个专业背景,广泛地利用各种分析技术方法,深入剖析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其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国审计人员构成略显单一,主要由财务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素质也不能较好地适应投资绩效审计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审计理论亦或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我国应尽快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政府绩效审计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现有政府绩效审计人员加强工程、环境、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并同时注意招录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2.5战略思想的转变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战略规划,从国防安全、金融安全、全球挑战等角度设立具体的战略目标,拓宽了审计人员的宏观视野,有效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及民众利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关注点仍然局限于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专项资金使用问题,审计视野狭窄。我国应加快政府绩效审计在战略思维方面的转变,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全局意识,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审计署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战略规划,包括设定如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对各种对国家的威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战略目标。 作者:王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工程监理论文 1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2施工环境不佳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的限制较大,其中有极大一部分的工序规范会受到天气影响。加之施工场地往往和一些建筑物或者田地相邻,这也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材料成品的质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有时因为行政指令,可能要求在同一时段完成上千米的工程,或者几十道工序不经批准就直接开始施工。除此之外,部分水利工程仍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垄断现象,从施工开始到最终的工程验收,依旧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 1.1资金尺度不清晰水利工程的建设,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上级的拨款,或者由地方财政负担,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无法及时或者完全到位。设计之上的模糊性,以及施工当中的诸多不可预见性,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比例无限增大。与此同时各大城市的价格不统一,所制定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最终使得资金的控制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审核。 1.2社会影响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当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进行改线、征地等,极大的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体质量高低,工程的进度是否在控制当中都将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附近的一些企业影响尤为严重,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当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断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完全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优秀,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2.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完全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完全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3应对措施 3.1提高专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3.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还存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这就要求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从而确保整体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作者:刘广茹孙奇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规范会计管理论文 一、会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总之,在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我国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渐完善,但是还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一些问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重视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以促进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的均衡发展。 作者:朱子樨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教师与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1教师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作风去接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他是教师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调整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教师良好的道德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是在后天的学习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教师只有在教育实践中,通过努力学习,认识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了解到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并通过自身的修养,将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进而外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和习惯,才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同时,还由于对进入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在道德品质上都有善有恶,从来就没有尽善尽美的“完人”。而社会又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对教师道德水平的要求、教师道德人格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所以,这样必然要求教师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教师道德品质修养,以便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品格,从而更出色地承担起培养下一代的责任。所以,为了确保教师的师德师风,使教师真正认识到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能把认识落实到日常的实践工作中去,国家教育部门需要加强和组织对高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新聘教师的培训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一方面为教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理论认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教师的基本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遵守法律法规是时代对高校教师的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对于规范高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杜绝教师队伍中不良行为的出现,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从制度和管理上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严于律己,切实以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来要求自己。首先要求我们教师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法,主动学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自己从教育内容、方法到手段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严格以法律为尺度,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我国教育法中明文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会遭到行政处分或解聘: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频频被媒体曝光的不良教育事件,拷问学校老师的法规意识。因此,我们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坚决不能犯这样的错误。其次,教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教师法》,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教师具有教育改革实验的权利,从事科研交流的权利,指导学生作品的权利,获得国家规定的福利报酬等权利。比如,约翰布鲁塞尔曾经论述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三者缺少其一,其学术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当然,学术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宪法基本法。 3两手都要抓,共同促发展 高校教师既要遵守职业道德,更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职业道德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作为一名教师,有义务有责任坚持高尚的气节,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而法律法规则严格规定了教师的行为准则,是神圣不可逾越的。如果教师能够做到以身作则,保障自身素质和人生修为的品质,那么将会避免很多校园悲剧的发生。当前,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里面逐渐提高对大学生心理方面的教育和疏导,这也需要教师心理素质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高校教师要把工作落实到具体行为上,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教师处理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前提。二、为人师表。要求我们在课上尊重学生,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来要求学生,要懂得自由和尊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但也要明白大学是一个自由发言的殿堂,无需使所有人的观点都成为一个模式,这样反而束缚了学生们的个性。四、终身学习,注意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特别快,也要求我们坚持信息技术的学习进修。 4结语 随着人们物质文明的进步,法制意识和精神修养均需要进一步提升。面对青春敏感的当代大学生,高校教师积极正确的思想引导必不可缺。高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贯彻十八大精神,高校教师既要遵守职业道德,又要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教师更进一步认识到: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教学和教育的各种能力,懂得教育的规律,而且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遵规守法,在教学过程中既能实施自己的义务,又能够确保自身权利。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对教师道德的认识,规范教师的行为,培养出崇高的思想情操和法律意识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国乃至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和长足发展!(本文来自于《科教导刊》杂志。《科教导刊》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郭玉秀崔炯屏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法律法规论文:论网银法律法规完善对策 摘要: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20世纪最大的金融创新—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一种新兴的银行服务模式,给广大的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策,旨在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银行展现状对策建议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 从1998年招商银行“一网通”网络银行服务正式推出作为起点,到2008年的今天,网络银行在国内刚刚步入第10个年头。到2005年底,我国境内已有60多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了实质性网络银行业务,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网络银行提供了强大的基础硬件设施和庞大的用户数基础,中国的网络银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用户不断增加,业务量迅速增长,发展潜力巨大。2001年,我国网络银行用户为215万,2002年为419万,2003年为835万,2004年为1758万,到2005年为2692万,2006年底中国网络银行用户达到7495万。除了表现在客户数的增长外,在交易金额方面迅速增加,我国网络银行2005年成交72.6万亿,2006年成交93.4万亿,2007年成交245.8万亿。2007年,中国网民已达2.1亿,普及率达到16%,而2006年的电子商务市场总交易额达到近2万亿,数量巨大的网民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保证,而规模巨大的电子商务与网络银行也相互带动,共同发展,潜力巨大。 2.网络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络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 3.中资银行网络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2006年初,和讯推出了“中国网络银行测评”,选取了国内16家主要的商业银行,根据自行编制的指标体系,从“人气指数”、“平台表现”和“业务表现”三个方面对这16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网络银行业务进行综合评测。工行和招行以绝对的综合优势,分别获得本次网络银行评测的第一、第二名。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二、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服务品种相对较少,缺乏创新能力。我国大部分的网络银行业务比较单一,主要涉及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由于业务的服务面不够宽,有的甚至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网上简单应用,而真正完全从事网上交易的项目却不多,很大的一部分业务还是以传统的业务为主、网络业务为辅的现象,所以还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网络银行。 2.网络安全成为发展主要障碍。网络安全事关网络银行的生死存亡,是当前网络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安全问题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就技术而言,大部分计算机硬件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由于技术原因造成信息安全性差已成为制约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再加上网络安全保密措施不严,入侵金融系统网络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一些用户并不急于享用现代化的网络金融服务,这也大大制约了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3.网络银行的互通互联性较差。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各家商业银行自己建设的系统,网上金融服务一般局限于一个银行网络系统内部,并不能拓展到其他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这就意味着,用户如果要把一个银行的资金转账到另一银行还是必须到银行柜台去进行,还是得去体验排队之苦。这显然不利于网络银行整体优势的发挥。近年来,跨行间网上电子支付已经出现,但系统的稳定性和便利性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银行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与客户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可通过仲裁解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二是网络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如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品牌与知识产权问题、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时所存在的语言选择的合法性等问题,比较模糊。加大了银行和客户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活动的风险。三是对网络犯罪分子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还没有界定,也增加了银行与客户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的风险。5.市场文化尚不适应,网上交易的观念和习惯还有相当差距。首先,货币、交易场所、交易手段,以及交易对象的虚拟化是网络经济的优点,但同时也是弱点。客户对网上交易是否货真价实心存疑虑,数字化、虚拟化交易要让人们从心里上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其次,人们的观念及素质还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对策 1.提高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更新银行经营理念。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兴趣选择。网络银行所提供的产品的种类、质量、服务及信息等方面,应该满足消费者特殊的需要,网络银行的服务要体现出人性化、个性化、特色化。使客户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要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的组织管理制度,提高智能化、标准化、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 2.加强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一是从银行防范。建立严密的安全体系,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为防止交易服务器受攻击,银行应采取隔离相关网络、高安全级的Web应用服务及实施全天候的安全监控等技术措施;二是从客户防范。客户的安全意识是影响网络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客户要防止自己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流失,上网时应设置好电脑安全措施,不随便点击恶意网站;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认证中心,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中立、权威的作用;四是加快电子化应用环境风险防范,如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严格中心机房的管理制度等。 3.加强立法与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作战略性的思考,既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避免限制性的政策或立法,又要规范和引导国内的商业银行有序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促进我国网络银行快速、健康发展;既要认真研究网络银行开展的业务种类和特点,尽快制定网络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又要针对现有的相关金融法律规章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培根固本。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律、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来提 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以降低网络银行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发挥强大的舆论宣传力量,大力弘扬“守信光荣、违约可耻”的信用观念,将守信观念深植人心;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5.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长期以来,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频频爆发,不断发生网银资金盗窃案件。对此银行方面基本上将责任归咎于用户对账号密码信息保管不善(事实上可能的确如此),消费者一般很难举证自己无过错。但如果对不断发生的网银盗窃事件的责任都推给消费者,显然不利于我国网络银行整体形象的改善和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此,应当切实采取相应措施,如:银行可以设立网络银行发展风险基金,直接帮助受损用户或间接地帮助用户通过司法手段追讨损失,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6.加大网络银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国外网络银行发展的经验表明,消费者金融行为模式的改变在相当程度上受宣传和教育的影响。加强网络银行的宣传,促进金融行为模式的改变,不仅有利于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可以节约社会金融资源,促进金融交易效率的提高。另外,还必须不断提高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否则,正如专业人士所说:网络银行系统本身像坚固的铁门,但问题的关键是钥匙被偷走了。此外,还要不断的通过服务创新吸引潜在客户,提高客户对网络银行的认知度,推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 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何时止。 法律法规论文: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分析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对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政府投资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体系在工作实践中将会面临许多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的冲突等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审计法律措施对策。 政府投资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设项目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审计内容较多、技术经济性较强,涉及到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投资融资体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项目特别是运用世行贷款、国际援助的建设项目,必然要引进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这也给政府投资审计带来许多法律方面的挑战。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起诉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政府投资审计的有关法律制度,要结合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各环节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建设、金融等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国家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相关单位都应视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责任人,均应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维护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规定,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法律应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切实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工作,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避免与其他法规适用上的分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全国各地相关法规制度的清理规范工作,避免地区与地区之间出现法律规章适用的冲突问题。与此同时,要深入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和审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推动青海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全省96%的区域是牧区,天然草场面积5.4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0.6%,居全国第四位,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4.7亿亩,占天然草场面积的87%。青海的草原生态系统不仅直接关系全省农牧民生产生活、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而且关系长江、黄河、澜沧江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和18亿亩基本农田的整体供给能力,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受传统落后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影响,青海将增加牲畜数量作为畜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重要措施,草地畜牧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发展的背后代价沉重。由于草地资源利用不合理、草场超载过牧而引发的草地退化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畜牧业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全省牧区90%以上的草地出现不同程度退化,草场单位面积产草量比上世纪八十年代下降10%~40%,局部地区达到50%~90%。草地畜牧业发展空间缩小,草场超负荷承载,牧草得不到休养生息,人、草、畜矛盾越来越突出,牧民可持续增收面临严峻挑战,草原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能力减弱。 针对面临的严峻形势,省委、省政府确立了“生态立省”发展战略。保护好生态环境,这是青海在经济总量小的情况下能够给全国做的最大贡献。迫使青海打破常规的发展思路,“凤凰涅盘、死而后生”,下决心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从草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新谋划畜牧业生产,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角度重新规划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从2008年开始,青海从开展试点、典型示范到全面推进,不断摸索,不断推进。通过组织牧民成立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引导牧民以股份制、联户制、大户制、代牧制等形式,将牲畜、草场、饲草料地等生产资料进行优化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通过牲畜分类组群,科学核定载畜量,按生产类型重新划分放牧草场,重新确定放牧员,实行分类放牧;通过加大非生产畜育肥出栏力度,着力提高母畜比例,引进优良种畜,提高牲畜良种化程度,优化畜群结构;通过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大力整合畜牧业生产资料,不断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不仅畜牧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而且分配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草原生态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海西州天峻县梅陇生态畜牧业试点村,不断调整和优化畜群结构,加大非生产畜出栏力度,共减畜6620个羊单位,实现了草畜平衡。同时,大力实施草原灭鼠治虫、牧道治理和草原补播工程,草原生态环境明显好转。该村2011年草场可食鲜草产草量比2008年增加了37%,理论载畜量增加了3293个羊单位。 三年来,青海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合理利用草地资源为基础,以建立草畜平衡机制为手段,以组建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核心,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牧业增效、牧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分流牧业人口与减畜相结合,逐步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从体制机制上闯出一条适合青海实际的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新路子。 发展生态畜牧业是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本省实际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更是牧区畜牧业生产体系和管理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从2013年开始,计划利用三年时间,依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转人减畜,完善配套,鼓励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跨村、跨乡甚至跨县联合,初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新型畜牧业生产模式,基本形成人、草、畜协调发展的经营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好六个结合,推进四个转型升级”。 六个结合:就是将生态畜牧业建设与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相结合、与游牧民定居等民生工程相结合、与重点生态工程相结合、与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相结合、与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牧区大学生回乡创业相结合。重点按照“发展、提高、建设、培育”的思路,提高牧民入社率和草场、牲畜、饲草料地的整合率。采取现场观摩、展示成果、巡回宣传以及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专题宣传的同时,突出对典型村、典型事例的宣传报导,为生态畜牧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个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畜牧业产业结构由以畜产品生产为主导,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协调发展的转型升级。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由依赖自然生产,向可控的设施生产和机械化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由传统的依靠资源物质消耗,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转型升级。加快畜牧业经营方式由小规模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和生态化转型升级。 在具体措施上做到:扎实落实加快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提高牧民组织化程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草原生态畜牧业发展后劲;加快发展草业、为生态畜牧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生态畜牧业科技水平;抓好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产业化发展步伐、努力实现生态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品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草原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深入贯彻实施《畜牧法》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枝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全力推进执法监督,积极采取得力措施,《畜牧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为枝江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1 贯彻实施《畜牧法》的基本情况 1.1 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畜牧法》颁布后,枝江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兽医、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畜牧法》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市政府专门召开《畜牧法》宣传贯彻电视动员大会,各相关部门将《畜牧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以政务宣传栏、省市畜牧兽医信息网等为载体,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资料、法律咨询等为形式,积极向公众开展《畜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近3年来,共张贴宣传标语3 000余条,悬挂横幅1 000多条,发放《畜牧法》单行本4 000多册,发放宣传资料20万余份。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增强了广大养殖户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提升了畜牧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营造了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狠抓畜牧政策落实,增添畜牧业发展的强劲动力。近年来,枝江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畜牧法》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落实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增长机制。2009-2011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畜牧资金8 934万元。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市级财政安排1 120万元,上级财政安排7 814万元。按照年度分,2009年投入财政资金2 638万元,其中市级341万元,上级2 297万元;2010年投入财政资金3 183万元,其中市级277万元,上级2 906万元;2011年投入财政资金3 113万元,其中市级502万元,上级2 611万元。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畜牧各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支出、动物疫病扑杀补助、防疫疫苗采购、业务培训等;上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动物防疫、惠农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防疫体系建设、畜牧技术推广等。环保部门从规划布局、环境准入、综合利用等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畜禽养殖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积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及上级资金支持,促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国土部门认真制定全市土地利用规划,积极争取畜禽养殖规划用地指标,尽量满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这些扶持政策的落实,为畜牧业后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3)规范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近年来,通过加快畜禽品种改良,规范畜禽品种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全市育种、扩繁、推广、应用相配套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构架基本形成,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和数量。①建立市种畜场1 000头种猪核心群,培育正江公司、宏福牧业等20家规模场5 000头种猪繁殖群,发展生产群种猪12.87万头。近3年累计从湖北省原种猪场、湖北省良种场和正大畜牧公司引进优良种公猪300头,引进大约、长白、长大等良种母猪5 000头,累计改良种猪8万头,生产群母猪良种率达到98%。②建立了市康圣生猪人工授精中心和25个乡镇供精站,采购了专用送精车辆、冷链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组成了50多人的品改技术专业服务队伍,制定了《枝江市生猪人工授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每年可提供长白、约克、杜洛克等良种猪精液29万头份。③引进西门塔尔种公牛30头改良本地肉牛品种,印发肉牛品种改良宣传画册3 000份,推广肉牛品种改良技术,逐步建立肉牛品种改良冻配服务体系。④引进波尔山羊、南江黄羊、绿壳蛋鸡、海兰蛋鸡、白音罗勒蛋鸭等优良畜禽品种,使全市畜禽品种数量和质量得到了提高。⑤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准入制度,对没有取得前置许可手续(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一律不予受理;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4)狠抓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提升畜禽养殖的科技含量。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是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枝江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①完善市、镇、村三级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发挥市镇畜牧兽医部门的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职能,调动专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的技术推广积极性,同时邀请畜牧专家、养殖技术能手到场(户)进行先进养殖技术交流,逐步形成了多层面多元化的推广网络。②以《枝江畜牧兽医科技》小报为载体,以“送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活动为平台,开展畜牧兽医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加大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重点推广了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肉牛冻配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等,大力发展了生猪“150”、“500”养殖模式、“零排放”养殖模式、蛋鸡“153”模式、肉牛“165”养殖模式等。近年来,已累计发放《枝江畜牧兽医科技》小报5万余份,开展“送科技下乡”等活动30余次,切实为养殖户解决了养殖技术难题。③抓好技术培训。结合阳光培训工程,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到镇到村、到场到户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培训人员突破1万人次,提高了养殖户养殖技术水平。 (5)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增强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畜牧法》规定,积极引导和支持畜牧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发展优势畜禽产品。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到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制定了《枝江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对于近几年纳入国家政策扶持对象的新建养殖场(小区),由畜牧、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规划、选址,审核许可后方可修建,对原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整改。②规范畜禽养殖档案建立,严格养殖投入品监管。对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笼1 000只、肉鸡年出笼5 000只的畜禽规模养殖户逐步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目前已完成登记备案1 500余个。通过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了枝江市优势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6)加强牧政执法监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把贯彻实施《畜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①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成立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建立专业执法队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为牧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②实行规模养殖场(小区)监管责任制,明确畜禽规模养殖执法监管人员,规定监管的范围和场区,对出栏(笼)的畜禽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场,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从源头上控制了病死猪流向市场。③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按照国家农业部、省、市食品安全工作要求,2011年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开展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共抽检生猪尿样8 000多份,未发现违法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药物应用的情况。④对辖区5家年产10 000t以上的饲料生产厂家、165家饲料经营户及128家兽药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备案。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兽药经营GSP达标验收,创建了30家标准化兽药经营门店,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与兽药、饲料经营户签订责任状320份,规范经营行为。⑤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等9个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展开了动物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 000余份,签订动物食品安全责任状137份,督促上述单位建立购肉台账,详细记录所购肉品的数量和来源。近3年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工商等部门累计查处病害猪190头,冷冻病害猪肉7.5t,定点屠宰场处理病害猪肉30.33t,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了消费者食肉安全。 1.2 主要成效 (1)畜牧业生产发展实现新跨越。枝江市连续5年跻身全国生猪调出大市和全省畜牧生产大市,畜牧业已成为枝江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近3年来,生猪产业作为枝江市传统优势产业,生猪出栏量以年均10万头的速度递增,2011年年末生猪存栏70万头(其中母猪存栏12.58万头,居湖北省第一),全市生猪出栏116.39万头,年均增长8.8%;家禽产业发展迅速,已基本稳定在年出笼1 000万只以上且稳中有升,2011年家禽出笼1 099.78万只,年平均增长10.6%;牛羊等草食畜牧业得到长足发展,2011年肉牛出栏1.59万头,山羊出栏2.7万只,年平均增长分别为32.0%、8.4%。肉类总产量达到11.65万t,禽蛋产量1.1万t,年平均增长分别为11.4%、10.0%;实现畜牧业产值25亿元,年平均增长26.8%,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不断提高。 (2)畜牧业生产发展方式实现新转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分散养殖模式。目前已发展“150”等生猪标准化养殖模式211户347栋,生物发酵床饲养模式20栋;蛋鸡“153”标准化鸡舍44栋;肉牛标准化规模户15户23栋。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户达到1 890户,其中年出栏万头的规模场达到12个;蛋鸡年存笼5 000只以上的规模场达33个;年出笼肉鸡2 000只以上的场达47个;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的场达15个;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的场达50个。全市各类畜禽养殖小区达到145个,其中生猪养殖小区102个、养羊小区1个、肉牛小区5个、肉鸡和蛋鸡养殖小区37个。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产品产量已占全市总产量的70%以上。 (3)畜牧产业化发展实现新突破。通过积极加强引导、培植畜牧企业,大力推进畜牧产业化建设。阳光饲料、伟嘉饲料、施杨工贸、凤翔饲料等年产万吨的饲料生产企业蓬勃发展。宜昌正江公司、农盛畜牧有限公司、焱牧业、双圆蛋业等大型养殖企业日益壮大。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宜昌佳和牧业公司进驻仙女镇,投资5 000万元建立2万头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带动了枝江市畜牧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通过项目建设,投资42万元在安福寺建设标准化仔猪交易大市场,带动枝江市45家仔猪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为枝江市优质仔猪外销提供了交易平台。畜牧龙头企业继续发挥龙头优势,正大等龙头企业对养殖合作户实行“五包一保证”,即:包提供畜禽种苗、包提供饲料、包提供药物、包技术指导、包回收合格肉禽(肉猪)产品,保证合作户利润,带动了产业发展。同时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已发展到31个,登记备案畜禽交易经纪人1 200多人,全市畜牧业发展进入了产量、质量和效益并重的新阶段。 (4)畜禽产品安全得到了新保障。近年来,枝江市认真贯彻执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抓源头控制,抓疫病防治和养殖、投入品、屠宰以及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有效地控制了畜禽疫情的发生,基本做到了清净无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长效机制日趋完善,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运作机制已经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功能得到加强,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枝江市畜牧业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要全面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畜牧业现代化进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①市、镇、村三级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畜牧科技创新与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对畜牧兽医专业队伍建设、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及设施设备完善的投入力度不够。②畜牧产业化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枝江市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的组织形式和大的龙头企业还比较少,畜牧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高,经营管理粗放,抗风险能力较低。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力度不强,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不大,市场竞争力较弱。③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较分散,资金整合力度不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④标准化建设水平不高,选址布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环保意识淡薄,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就地消纳能力有限,利用途径有待升级。⑤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3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畜牧法》学习宣传贯彻力度。①要继续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畜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从业者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增强畜牧业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依法治牧、依法兴牧的良好氛围。②围绕《畜牧法》重点开展畜牧生产发展政策、优良畜禽品种、先进养殖模式、畜禽养殖致富典型等方面的宣传工作,达到学以致用、以学法促进发展的良好效果。 (2)进一步加大畜牧业财政投入力度。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继续加大向上争取资金的力度,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畜牧业财政投入。②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明确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择优扶强,集中财力解决畜牧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打造精品,培育独具枝江特色的畜牧产业。③加大畜牧项目的落实力度,对于已经安排的畜牧项目,要细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尽快投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3)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和区域规划。围绕枝江市畜牧业发展的区域化格局,调准、调优、调特畜牧业结构。①紧紧抓住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全国生猪良繁补贴项目、国家“菜篮子”畜禽产品生产项目等有利发展条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用足用活扶持政策和资金,继续稳定发展生猪家禽产业,突出发展肉牛、肉羊等食草节粮畜禽,积极发展特种养殖业,不断丰富畜牧业发展内涵。②优化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化布局。根据《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农牧并举、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考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分乡镇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范围,制定区域内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环境治理目标,扼制无序发展和环境恶化的势头,促进区域种、养殖的良性循环。③培育枝江特色优势畜牧产业,依托畜牧项目建设,建立起百里洲优质仔猪、顾家店董市优质三元杂交猪、仙女肉牛肉羊、安福寺生猪集散中心等“优质畜禽生产优势区”、“畜禽养殖生产示范基地”等,提高优势产业的集成度、优势畜产品的集中度和优质专用畜产品的比重。 (4)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化发展进程。①继续做大做强佳和公司、正江公司、焱牧业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上连市场、下连农户的拉动作用,着力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枝江市畜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②按照“优势产品区域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的原则,着力打造仙女畜禽标准化创建示范镇,推进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培育壮大畜禽生产基地,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格局。③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研究制订畜产品系列标准,指导农户和企业按照标准生产、注册产品商标,努力创建“青狮”肉牛、“双圆”蛋业等具有规模优势、产品优势、竞争优势的品牌,扩大其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积极推进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年力争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5个。④积极引导养殖户尽快组建畜牧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抵御市场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管理和服务。①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抓好“三大队伍”建设(即防疫员队伍、检疫员队伍、技术推广队伍),着力解决畜牧兽医队伍年龄老化、知识技术水平低、设备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和保障机制。②加大畜牧业扶持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争取扶持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扶持实施方案,确保扶持资金效益发挥最大化。③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整合资源。与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做好沼气项目的申报,解决中小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问题;与土地部门协同做好畜禽养殖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规定,营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与环保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环境评估及审批,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④提高畜牧业市场信息化工作水平,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预警体制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市场信息,避免产销和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6)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在硬件建设方面严格按照《畜牧法》相关规定审核把关,做到生态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在软件方面必须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发放免疫标识,按程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②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畜牧与相关行政部门合力执法力度,对饲料、兽药的质量安全监管常抓不懈,严把生产关、投入关和市场流通等环节,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③严格落实“五强制、两强化”(“五强制”:即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消毒;“两强化”:即强化疫情报告、强化防疫监督管理)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动物疫情的监控、测报、应急处理与扑灭能力,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人畜健康安全。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十五”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了一个生产不断发展、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的新阶段。但我国畜牧业发展中也存在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目前的50%上升到5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目前的34%上升到38%以上;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生态保护等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四)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要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畜产品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利用资金、技术优势,加快发展畜禽种业和畜产品加工业,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东部沿海地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要加强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外向型畜牧业,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中部地区要充分利用粮食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西部地区要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 (五)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稳定生猪、家禽生产,突出发展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家畜,大力发展奶业,加快发展特种养殖业。生猪、家禽生产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奶类生产要加强良种奶牛基地建设;肉牛肉羊生产要充分利用好地方品种资源,生产优质牛羊肉。 (六)加快推进健康养殖。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创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模养殖和畜禽养殖小区,抓好畜禽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环境等基础工作,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市场需求,加快建立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实施天然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推广舍饲半舍饲饲养技术,增强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能力。 (七)促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加快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培育畜禽新品种。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提高畜牧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国家基地、区域性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八)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基地,树立品牌,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鼓励企业开发多元化的畜禽产品,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调整畜产品出口结构,实现出口产品、出口类型多元化,不断提高我国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九)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设畜禽改良中心和一批畜禽原种场、基因库,提高畜禽自主繁育、良种供应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能力,建立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普及和推广畜禽良种,提高良种覆盖率。积极推进种畜禽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机制。加快种畜禽性能测定站建设,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十)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饲料标准试验中心和饲料安全评价系统,制订饲料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强化饲料监测,实现全程监控。加大秸秆饲料、棉菜籽饼等非粮食饲料开发力度,支持蛋白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加快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增强优质草种供应能力。在牧区、半农半牧区推广草地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田轮作方式,在农区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加快建立现代草产品生产加工示范基地,推动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三)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四)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十五)加大畜产品进出口管理力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加强对大宗畜产品进口的调控与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稳定。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产品非法入境。强化对进口畜产品的检验检疫,完善检验检测标准与手段,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健康养殖。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强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保护和建设草原,加快草业发展。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十七)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十八)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九)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的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思考 畜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积极研究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趋势、新变化、新特点,并用以指导生产和工作,就可以增强科学性,减少盲目性,杜绝走弯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转变观念,由单纯追求数量向以提高质量为主转变。随着畜产品短缺时代过去,以及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已经由吃饱向吃好转变,对畜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也提醒我们,食品包括畜产品在内确实存在较多的问题,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不仅是人们的消费需求,也是能否进入市场、赢得效益的关键所在,更是遵守法律(《食品质量安全法》已经与20__年6月1日正式实施)和社会公德的必然之举。因此,在发展畜牧生产时,应该以质量为先、好字当先。保证畜产品质量,不仅是要无病,还要无残留、无污染。这就需要全面做好疫病防控、投入品监管、饲养环节监控等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放心、安全、卫生的畜产品。 (二)调整思路,积极推广全程产业链经验。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转变、竞争加剧,分散的饲养和加工难以获得稳定的市场和原料,也不能保证原料及其产品的质量,因此将更加难以生存。而实行全程产业链,也就是通过“龙头企业+基地”或者“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从饲料、种畜禽、养殖、防疫、加工、销售,实现配套衔接,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完整产业链条,不仅可以实现按需生产,稳定供求关系,而且能够保证畜产品的安全性,实现产品的可追溯。今年以来,一些大企业的动作已经体现了这方面的特点。如中粮集团投资100多亿元,分别在湖北和江苏启动养猪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种猪、饲料、商品猪、屠宰、深加工,并延伸到环保处理等环节;北京三元集团、华都集团等组成北京首都农业集团,集团拥有5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和3个中国名牌,集合了畜禽良种繁育、养殖、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物产物流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总之,建立并完善畜牧产业链条,让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诸多相关环节融入到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当中去,可以实现整体应对市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获得稳定的效益,同时也是依靠单位面积密集式养殖以外,实现规模饲养的最好方法。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并因地制宜,抓紧抓好。 (三)多措并举,严防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近年来,畜禽疫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且症状非典型化、病因复杂化,致使防治难度加大。其中,有养殖量大、运输范围广的原因,也有集约化养殖造成多病原混合感染的原因。搞好畜禽疫病的防治,既需要政府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动物产品检疫等各项防控工作,还需要养殖场、户主动采取科学养殖、科学预防疫病和防污染措施,从根本上预防传染病和污染物传入,做好各项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实。政府和养殖户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畜禽疫病防控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超前谋划,把预防养殖业污染放到重要位置。规模养殖比例的不断增加,有效保证了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了养殖业整体水平,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排放物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调查显示,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已经达到警戒值水平。换句话说,畜牧业已经成为全社会重要的污染源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先后出台了限制养殖业发展的法规法令,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还应当看到的是,治理养殖业污染不仅是一个环保问题,也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措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提前着手、超前谋划、严格治理、强化预防。治理和预防养殖业污染有两个重点:一是治理。无外乎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三大类,包括粪污的综合利用、日光自然干燥、烘干膨化处理、利用化学物质与粪便中有机物进行化学反应、生物氧化、生物发酵处理等,这些措施既提高了粪便作为植物肥料的利用效率,又减少了环境污染,增!加了养殖业的经济效益。二是减少排放。全面合理地进行营养调控,研制环保型饲料,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降低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健康持续发展。这是需要积极探索和努力的方向。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针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义、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分析,并就分析的内容提出一些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 职业道德 内部控制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工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依据,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方法,管理会计档案和办理会计交接,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进行了详规定。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直接针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因此它赋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特别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都具有现实的意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一般功能和意义。结合会计行为的特征及其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义在于: 第一,提供了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所应遵守、执行的标准。由于行为规范通常规定了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何种行为有效、何种行为无效,这就为行为人提供了一个事前的判别标准的行动指南。例如l996年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就明确指出:“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确定了对会计行为进行评价、监督的依据。行为规范不仅是行为人执行的事前标准,也是对其进行事后监督评价的尺度和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它还起到了降低当事人与监督评价方的交易费用、节约监督成本的作用。 第三,提供了会计行为优化的一种激励机制。由于行为规范往往内设了一定的奖惩机制,为当事人对各种行为的结果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他们据此计算风险值并权衡利弊,然后根据趋利避害原则作出选择。因此,只要是一项设计台理的行为规范,将使得行为人违反的成本高于其收益,从而促使行为趋向合理、优化。 二、会计职业道德及内容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从事各种特定的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职业道德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同职业联系在一起的。职业道德来源于职业实践,会计亦如此。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取决于会计职业的产生,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用以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职业道德,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我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有悠久漫长的历史和辉煌灿烂的文化,“仁义礼智信”已经成为我国人民普遍遵循、崇尚的行为准则。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注意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我国会计界老前辈潘序伦先生创办了立信会计学校,造就了立信精神,构造了立信会计模式,“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就没有会计。综观国际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道德,如1980年7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拟订并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理事会批准,公布了《国际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了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等七个方面的职业道德内容。1983年6月1日,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的管理会计事务委员会发表一份公告,概括了管理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包括:正直、客观、独立、遵从、保密、披露相关性、职业的胜任能力。日本、英国、德国虽然没有明确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但从其文化特征、公司法、会计准则及其他规范中可以认知其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源不同,其约束机构也必然有所差别。职业主义特色较浓的国家,职业道德准则的制订和颁布机构就是会计职业团体,其制约能力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职业团体,属于行业自律性。这样的制约机制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必然灵活、独立性强,很少受其他组织的影响,便于适应不同情况的发生。但是,在约束力、惩治力方面就会略显不足。而法律控制特色较浓的国家,职业道德起源于法律规定,其制约力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属于政府管理型。这样的制约机构惩罚力度大,约束力比较强,只是不利于职业团体发挥其职能和作用。 尽管不同的国家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各异,使其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点,只是实施方式和管理方式不同而已。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国际上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规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为: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提高技能。 我国的会计历史悠久,会计职业道德源远流长,但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却未达到同会计法律相适应的程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会计师人员的工作及其质量。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内在要求,所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特别是研究如何建立与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相适应的一整套施行机制以保证其贯彻、推行,对发挥会计的作用,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都具有现实的意义。笔者认为,当期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应注重以下三方面:第一,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决策能力。现行会计职业道德的伦丧较大部分是由于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引起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组织可通过以下多渠道进行,以形成统一的体系:(1)专业成才教育:(2)在职继续教育:(3)社会教育。第二,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针对会计从业过程中可能的具体情形,制定相应的行为细则。第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民间会计专业组织,培养成熟、理性、高素质的会计职业队伍,形成以专业团队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主要形式的职业道德考评和监督机制,使得对职业道德和遵循成为一种行业发展的自觉压力和要求。 三、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为了促进我国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包括《基本规范》、《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工程项目》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章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基础工作规范还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建立的十二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将内部控制的原理、内容和方法用文字或图表的方式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内部控制的存在形态,是实行与评价内部控制的基础与依据。也是企业管理中一重要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执行,靠的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总是与企业的会计制度紧密相连的。因为它们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可靠。因此,在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在会计制度建设中,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现状与途径 摘要: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现阶段,一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不当,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影响了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问题,其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重点分析目前中国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 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状 会计基础工作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统称,主要是指企业根据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服务。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薄弱不仅影响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以保证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目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方面的不规范。(1)原始凭证填制不规范。如,部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基本要素不齐全,摘要、大小写、日期、单位名称等相关事项不按规定填写,甚至大小写不一致;购买大宗办公用品,没有清单,没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没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据;对方遗失发票需复印的未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提供人员与收件人员未签名或盖章;编制发放劳务费等款项人员名单表,没有劳动起止时间、内容、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等栏目,不能全面记录经济业务的全过程。(2)随意填写会计记账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会计并未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记账凭证摘要部分不能准确地描述业务内容,附件张数不填写或记数不准确,漏盖出纳、审核、复核等人员的印鉴;将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订正、调整记账凭证未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填制。(3)登记会计账簿不规范。如个别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账簿启用表填写不全,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未签字或者盖章,账簿的登记、更错、结账不够规范。 2.会计监督中的不规范性。各个单位会计机构都应设置会计复核岗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等等,但是在目前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相关会计从业人员远达不到这些要求。会计监督的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依据,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坐支现金现象严重;违背现金收支范围规定,单位之间收支大额现金;违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2)部分单位的会计人员没有严格履行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的职责,审查力度不够。如一些原始发票,实际支出的是餐费,被填写成会议费且在会议费中列支;一些实际是购买有价证券(卡)的发票填写为办公用品(或计算机耗材),被会计人员列入办公用品支出;报销会议费仅提供一张发票,没有附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租用房间、租用车辆、用餐标准、用餐数量、会议用品等会议结算清单;报销的差旅费中住宿费发票没有详细记录时间、床位数、单价;报销的培训费更是五花八门等,造成会计人员无法履行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的职责。(3)部分原始凭证没有审批人或经办人签字,就被会计人员受理了。 3.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部分高校内部财务管理松弛,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事项授权审批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资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不健全,导致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未认真执行过。目前主要不规范问题有:因人力有限,常常一人身兼数职,不相容职务很难有效分离;有的单位财务专用章随意使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有的单位法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由一人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发票、收据管理不严格,造成管理上的漏洞等。 4.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部分单位会计人员不清楚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甚至不知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出现“固定资产增减不记账;对于接受捐赠、以旧换新的固定资产不记账;已经报废的资产不作账务处理长期挂账;日常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或者多提或少提折旧,账面与实际严重不符”等。 二、会计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部门对基层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有所放松,检查、监督力度不够。随着改革开放和基层单位扩大自主权,有关政府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缺乏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基层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仅限于会计工作结果和会计报表的管理,会计监督职能得不到正常发挥。(2)单位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认识不足,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意识淡薄。有些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基础工作不过是简单的账务处理事务,对财务管理没有多大影响,不重视单位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重视会计人员的聘用和聘任,从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途径 1.各级领导部门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或普遍检查或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具体措施有:一是彻底清除无证上岗人员;二是定期对各单位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奖罚,并与岗位资格聘任、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风气;三是在会计工作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上要制度化、公开化,实行依法行政。 2.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化、制度标准化、管理手段科学系统化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目标。各单位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使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一般由高校内部的审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合规性、有效性的审计,具体审计流程为:内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案,抽调熟悉会计基础工作的专业人员,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方面开始进行定期审计,检查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及其执行情况,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情况等,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另外,必要时候可聘请外部咨询机构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流程等内容的梳理,从而有效保证高校会计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 3.严格做好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规范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对于凭证审核和管理,应做好以下两点:(1)严格做好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工作。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数据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取自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不仅是为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第一关口。因此,高校会计核算首先应从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着手,规范自制原始凭证格式,严格审核外来原始凭证,切实做到只有具备金额准确、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付款、入账的依据。(2)强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和管理。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在该环节,要注重对原始凭证的进一步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目前广大高校已普遍实行会计电算化,其使用的软件应经过财政部门认定。无论是自动还是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都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应序时编号、附件齐全、摘要简明、数字准确、签章齐全、装订成册。对于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高校应根据核算内容及具体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总账、现金、银行日记账、明细账等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账簿设置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序时登记、定期结账、及时对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情况进行清查,以保证账实相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处理未达账项,账簿要定期打印装订成册。 四、结语 “面对市场经济国际化、信息化趋势,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会计行业的发展与日益变化的新形势之间还有不少差距。”在新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将带动会计工作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会计管理工作也将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会计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也迫在眉睫;而目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要素不全、原始凭证不合规、现金管理不规范;项目经费核算不规范,未按照部门预算及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分项目核算;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政策素质亟待提高等等。因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势在必行,但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又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细致扎实、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不断完善,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管,全面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质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基于会计基础工作的内部控制风险规避探讨 随着近年来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多和管理幅度的增大,为控制管理风险,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各企业积极地探索内部控制的方法和策略,以加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等配套指引在部分上市公司的推广实施,一些会计基础管理问题在推行过程中逐渐被揭露和浮现出来,而根据近年来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与分析,企业的风险敞口很大一部分暴露在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其中重点凸现在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如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和规避内部控制风险已成为企业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会计基础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目前,虽然各企业在完善会计内控组织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会计内控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防范操作风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合规操作意识还未牢固树立,会计基础管理仍然薄弱,内控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一系列经济案件的发生,其方法与手段并不高明,恰恰是通过利用一些会计基础工作的漏洞和缺陷而实施犯罪或违规行为,这也暴露出会计操作风险防范形势的严峻性。 一是经营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一些企业领导人对会计内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存在重经营、轻管理,重发展、轻内控思想,未能将业务发展与制度执行、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忽视会计内控建设,认为会计工作是具体工作,责任应由会计人员承担,没有将会计内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在业务发展与执行制度出现矛盾时,往往是规章制度让路,导致一些违规操作问题的发生。 二是合规操作意识淡薄。人情大于一切、关系重于规定、习惯代替制度等现象自上而下不同程度存在,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不遵守制度大有人在。有的负责人胆大妄为、明知故犯,有的基层员工盲目听从,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老好人思想严重,导致违章操作问题屡查屡犯,进而也害了自己。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大量存在,有些违规问题十分严重,随时都可能引发案件。 三是内控制约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一些内控职责定位不清,会计主管超范围履职,会计人员配备不到位,监管人员缺岗兼职现象严重,重点岗位强制休假、轮岗制度尚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未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程序、各个部位和各个环节,重点岗位、主要环节没有做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 四是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成果利用不够。各企业每年开展的检查不少,但没有达到加强监管的实际效果,检查方案不细、检查不深、频度不够,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部分主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使会计操作风险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而业务管理部门普遍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问题,对履行自律监管职能重视不够,缺乏深入细致的检查,失去了应有监管作用。 五是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率较低。近年来,内、外部检查审计越来越多,对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会下达整改意见书,但一些企业审计后续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不落实,敷衍应付 ,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使得一些本该纠正的错误和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屡禁不止,形成恶性循环。 六是员工素质有待提高,管理还需加强。人员素质与业务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基层人员配置、岗位设置未完全达到风险控制的要求。部分员工薪酬待遇较低,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压力不对称。在员工管理方面,八小时内外管理脱节、制度未全面落实、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部分员工受赌博、博彩、炒股等社会环境影响,职业操守不强,存在道德风险。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 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资产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由于会计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和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必须要明确,明确的分工能够让会计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会计工作人员不能随意跨离自己的岗位,更不能越权操作。企业要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基础工作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对会计人员的职责分配上,企业需要采用岗位轮换制度,这样能够及时发现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并且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会计的行为影响着会计资料的质量,影响着企业的存亡,甚至影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因此要严格规范会计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财会部门必须要建立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会计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合法运行。 (二)加强对高层管理者的沟通管理 务实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规避企业内部控制风险,对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行,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包括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制度,企业高层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高层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职责分工、制度建立等起到关键性作用。现在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法人的治理公司规范起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其运行需高层管理者的主导与配合。管理者必须设立有效的职能机构,以满足企业内部的管理需求,这对管理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要严格执行规定,发行责任义务,对于不相容职务要分开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授权、核准、签发、执行、记录等具体步骤都由相对应的部门操作,领导不能随意插手或干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 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的规避善,内部控制制度只有通过专业的,有责任心的会计工作人员的执行才能发挥作用。 首先,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水平,才能够承担起责任感。在会计工作人员招聘上,要着重考察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业绩,考察其对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操作把控能力。对于在职会计人员,要做好定期的专业培训,传授会计最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同时,企业不仅要提高会计的知识水平,还应该明确会计的选拔任用体系,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会计人员自学地学习知识,努力工作,激发更高的工作热情。 其次,会计工作人员更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会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接触企业资金的机会多,面临的诱惑也大,国家的经济类犯罪很多都是由于会计人员滥用职权为自己或者领导牟利,在会计人员的选聘上,要尽量避免会计人员和公司其他同事或领导的裙带关系,避免任人唯亲的现象发生。企业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让会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行为的约束,培养员工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员工自觉遵守规定。企业需要完善诚信档案建设,把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检查情况 ,奖惩情况都有记录下来,并且作为考核的参考,对会计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加强内部监督 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济活动和管理状况。规范企业相关人员的行为,对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支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审计部门应该独立于其他部门,这样有利于行使其审计职能,提高审计部门的公正性,独立性,审计部门不仅要监察企业内部的舞弊现象,还要参与公司的治理方面的管理,扩大审计的范围,审计的重点应放到对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审计上来,要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企业各部门都应该合理分工,财务、审计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合作与监督。 三、总结 会计基础工作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紧密相连,企业应做好高层管理者的管理、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等措施,完善内部监督职能,规避内控风险以达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浅析加强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提升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引言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公路养护单位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把会计基础工作与公路养护管理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在单位养护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放松了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影响了会计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自国家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并顺利通过达标验收。但是部分单位没有能一贯坚持,现在又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原因就在于该部分单位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认为通过达标验收就行,而没有作为一项长期管理工作来抓,对一些不符合规范的会计行为也不坚决抵制,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及时纠正,因此出现滑坡现象在所难免。 (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会计人员的素质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本人认为,塔城公路管理局所属的会计人员基本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但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会计不过是“写写算算”、“收收支支”、“琐琐碎碎”的工作。没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不懂“税法”、不懂“审计”,不擅长沟通、说服等等,只按企业领导意图办事,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填写不全,如开具的发票缺少对方单位的名称、日期、数量、单位、开票人、收款人等;自制原始凭证缺乏制表人、审核人等。记账凭证或主管、或审核、或记账、或出纳印章缺失。现金支出未按规定限额执行,超过标准的未按规定通过转账结算。经济业务的摘要欠详细、或过于简单表述不清、或会计术语运用不当等。相互牵制的岗位存在兼职,如库工岗位大多身兼数职,夏季工作繁忙抽不开身时有材料员、代点收材料现象,不利于相互监督。重要岗位没有实行回避制,如机运员调用自家私车参与单位养护生产工作收取机械费,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四)内部审计不力 内部监督机构不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监督权时独立性较弱。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属同一系统职工,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这就使得他们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顾虑,往往考虑领导的利益或是怕得罪人,造成内部审计制度难以落实。 三、完善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管理的方法 (一)加大推行力度,提高认识 各单位应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作用,让单位领导、重要岗位人员充分认识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仅仅是会计岗位的职责,也是单位每一职工应遵循的制度;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社会管理行为;认识到因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不仅影响到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甚至还会导致国家经济决策信息失误,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以致侵害到国家利益,从而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有一个良好环境。 公路养护会计人员首先应做到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遵守财经纪律,贯彻《会计法》,执行《公路养护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公路养护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工作。其次还应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和分析工作,坚持以公路养护为中心,以提高路况为重点,切实加强单位公路养护成本核算工作,促进单位降低养护成本,充分发挥养路资金的投资效果,检查和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最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应刻苦钻研业务,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改进工作措施和管理水平,将公路养护会计工作做到更好。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必须改变会计人员的素质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计人员实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持续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队伍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的改善。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审计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还应加快落实会计委派制,维护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保障其开展核算和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三)加强账务处理规范化 公路养护单位应依法建账,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做假账;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文字规范、内容详实,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账和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不相容职务实行分离制度,材料员不得代库工点收、分发材料;重要岗位实行回避制度,机械调度员应回避调用自家私车为单位服务收取台班费。 (四)建立健全审计控制体系,加强审计力度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配备高素质审计人员,将审查审计监督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了审查会计账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审阅有关资料外,还应多采用观察、访谈、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养护单位资金实际使用真实性、满意度、使用效益进行现场核查;不断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提高审计质量的同时,把审计同整改提高有机结合,促进管理的加强和改进;必要时还可借助外部审计力量进行绩效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 (五)对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评 公路养护单位应实行严格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制度,将各基层单位财务规范化建设列入公路养护管理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使各单位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也要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列为基层单位评先创优的考核内容,实行奖优罚劣的政策,对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实绩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规范化工作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甚至有滑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是处罚,有效地推动各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进程。 (六)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单位的会计检查监督制度 公路养护单位财务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作以单位自行对照检查整改为主;在此基础上,还可以组织各兄弟单位之间的财务人员进行相互的检查,或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政策,以敦促各单位自觉加强财务规范化建设。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简单介绍,以及对加强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性。虽然公路养护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待改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改进下,一定能够使公路养护单位的会计工作更加高效和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探讨 摘要:会计基础工作,它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点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基础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本文以会计基础工作为中心点,通过当前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 基础工作 财务 会计法 规范化 前言: 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与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且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然而,当前会计基础工作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因此,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水平,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是当前各级单位与各个财务部门所肩举的一项重任。 一、当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上级对会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基础工作,继而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以及有待改进的地方: ⑴近几年来,财务人员的数量快速增加,导致着他们的具体操作技能不能完全跟上,这些新上任的财务人员,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的周期延长了; ⑵一些单位的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部分地区的财务人员换岗频繁,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标准降低了; ⑶由于会计基础工作业务量较大,涉及面较广,而财务管理部门的精力是有限的,想要将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是需要一定的难度的,尤其是一些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他们是当前会计基础工作最薄弱的环节; 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监督体系滞后,不断约束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进一步开展。 二、加强我国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的策略 1. 贯彻落实好各项财务的规章制度 一些单位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然而却并没有真正将这些制度加强与落实,如《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内部牵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里拟订的内容,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点核心,如果能真正明确与落实这些制度,可以让单位会计工作,更加制度化与规范化。所以,应不断加强我国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工作中的漏洞,首先必须加强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好各项财务的规章制度,将各种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对于一些城镇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可以建立一些监督检查与奖罚制度,以此来一步步减少会计基础工作的漏洞,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 2. 全面掌握与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法》 要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与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法》,要熟悉里面的法规、法律和各种制度,作好准确报账、依法建账等工作,真正将会计基础工作落实。不仅如此,还要不断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宣传,最好是定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宣传课堂,以便让各部门领导真正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 3. 将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财务人员的素质修养,与会计基础工作有着很大的联系,因为财务人员是会计基础工作最亲密的接触者,想要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财务人员的素质必须不断提高。当前,提高财务的素质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⑴财会部门与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有规则,有计划地分期分组培训在岗的财会人员,特别是对于税收、财会、金融这些刚出来的新政策,要加大组织力度,组织财会人员们参加这些新政策的培训,好让他们能更好地为单位服务。 ⑵应培训财会人员积极主动学习的精神,不仅要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规范学习,还要加强他们的政治理论学习,让他们自觉地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增加自身的责任感,以此来让他们更好地规范自己,让他们能够自觉地爱岗敬业,将会计基础工作一步步地做到位。 4. 加强落实好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 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与涉及面较广的工作,而财务人员的手段是灵活多样的,各个财务人员的素质也都不一样,因此,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督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基本保障。所以,各级单位应成立一个定期监督检查小组,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这些小组可以由上级部门组成,也可以由财务人员们组成,这样一来,还可以让他们相互学习,互相检查,取长补短,从而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业务水平。 5. 将财务人员参与经营过程的管理工作提高 一些单位的财务人员,他们的工作范围太小,只局限在室内报帐,除了报帐还是报帐,以至于很多会计对于真正生产的流畅与经营的过程根本不知,因此,要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也要加强财务人员们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的机会,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才能使财务人员能有一个整体的概念,从而使会计基础工作由内而外地更加程序化、制度化。 结束语: 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与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它在单位的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会计基础工作它不单只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流程,它更是一种知识的学习与经验的积累,以及增加自身业务水平的体现。当前,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水平,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是各级单位与各个财务部门所肩举的一项重任,这需要所有会计人员共同努力,要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做起,从而来一步步实现整个经济活动的有序运作,为企业经济持续、稳定与健康的发展提供最坚实的基础。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摘 要】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想做好就必须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加以纠正,以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从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关键词】会计基础 管理制度 会计监督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传递、保管;会计账薄的设置、登记、核对、结账;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销毁;会计岗位责任的划分;会计监督、内部牵制制度等等。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现状 1.会计人员任用不当,素质不高,差错严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还不少,该回避的不回避,单位领导对此置之不理,监督机构对此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致使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2.不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资产反映不实,数据失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但一些单位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任意改变核算内容。如有的企业不设“利润分配”科目,直接用“未分配利润”代替;还有的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置“待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等。 3.会计凭证的填制有较大的随意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指出:“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一种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附原始凭证。”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但个别企业记账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相符,还有的企业根本不附原始凭证,随意填制记账凭证;摘要不真或乱填,使人弄不清该业务的主要内容。 4.不按规定记账、结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记账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内容记入账内。而有的企业在记账时,只记金额,不记内容摘要、日期、编号等,不及时核对总账和明细分类账。造成总账与明细账严重不符,账簿记录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明确规定: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但有的企业结账不规范,一是对结转次页的不进行合计后结转,只结转本页最后一笔金额,或不进行任何结转。二是有的会计年末根本不结账或不累计,不能从总账账面上反映出本年的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要想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是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好支持。因为从领导做起,严格要求会计人员取得真实、完整、无误的原始凭证,账簿记录、报表填制都要规范。从源头上控制,可为会计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保障。 其次,应配备高素质的会计工作人员。所谓高素质,主要是指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熟悉单位的经营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一个会计人员,仅有会计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给领导尽出歪主意,使领导做出错误的决策;有的企业,对损失的存货不报批,直接增加销售成本,冲减存货成本,不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再次,要有严格的会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的划分是比较细的,分工也是较为明确的。如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总体,而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人、财、物、产、供、销都是会计凭证的产生环节,每个环节如何控制,岗位之间如何牵制,是我们订立会计管理制度的起点,要从源头上控制好,从而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四、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保证 有的单位,货币资金账户反映的余额与实际存款余额有较大的差距,但会计人员不及时查找原因,对发出的支票存根不及时追回,更不及时取回相关票据,业务不入账,自然也没有减少货币资金,日积月累,加上出纳人员变更,没有将上述业务交接、核对清楚,致使货币资金余额与实际相差甚远,造成严重的账实不符;还有的企业,下属有几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严格管理,将几个分支机构的账目合并到总公司统一核算,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财务人员在并账时,没有将企业内部之间的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冲账,而是将相同科目简单相加,致使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数额巨大,加上财务人员的变更,致使企业资产虚增。因此,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会计档案,每一个步骤的填制、登记、审核,除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业务水平外,更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五、加大对会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有的单位为了掩盖其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达到转移资产、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非法目的,故意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将账目做的越乱越好,乘机谋取个人私利。这就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错误,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屡教不改的会计人员和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奖罚分明,促进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要求有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管理能力。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后续的培训学习必须加强。企业应建立常规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财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这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企业财务人员和财务系统的适应能力将是一次巨大考验,全体财务人员面临极大不适应,所以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会计知识理论水平,是当前会计人员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与此同时,也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做假账”是最基本的要求。综上所述,会计基础工作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只有不断提升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化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浅谈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此来加强全国的会计基础工作。该规范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工作的一致性,有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高校会计工作作为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日常行为也须遵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但就目前来看,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却不尽如人意。 一、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的现状 1、会计工作岗位的轮换制度不健全。轮换制度是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有计划的轮换,既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会计工作的多面手,又可以在轮换中查错防弊,也有利于减轻会计人员职业倦怠感。然而,在现实中,大部分高校财务部门没有制定严格的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制度和计划,会计人员在部门内的流动性差,造成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利于财务部门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使高校会计工作人员形成了严重的职业倦怠感。 2、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善。会计交接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和会计电算化交接等环节上。部分高校会计主管人员在离任时,没有对继任者详细介绍重大的财务事项,更没有介绍会计人员的情况,甚至对于需移交的遗留问题也没有撰写书面材料,造成财务工作缺乏连续性;对有关电子数据的交接,没有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会计人员岗位变更时,没有在系统中重新设置权限,形成了内部牵制的漏洞。 3、会计科目设置繁杂,账务体系臃肿。高校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偏低,无法合理、科学地建账,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查询困难。具体表现在次级会计科目设置繁杂,账务体系臃肿等方面。这一点在往来账上表现得特别突出。 4、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衔接不好,造成账实不符。高校对资产的管理一直比较混乱,新增和减少的资产往往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在校资产管理部门的台账上予以记载。财务账上没有反映已经实际使用但没有付款的资产,造成实物账与财务账脱节,不利于学校资产的管理。此外,还缺乏财产清查制度,且没有及时处理财产清查中出现的问题。 5、原始凭证不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不齐全,有的发票没有注明开具日期和开票人的姓名,摘要不清,大小写不符。对于一些财政拨款,没有将批准文件作为附件装订到凭证中,也没有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自制的原始凭证没有统一的格式,随意性大,发放事项不清楚,更正的地方没有加盖公章。 6、记账凭证填写不规范。摘要不能准确的反映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张数填列不正确。 7、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会计人员对预算监督不力,具体表现在随意在各预算项目中进行调节。有些高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缺乏,复核流于形式;会计流程不科学,形成业务处理“盲区”,没有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会计岗位责任不明晰,有的高校虽然建立了岗位责任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失职行为没有严格追责;缺乏成本核算制度,无法核算办学的绩效;财务分析指标设置不科学,无法提供客观的决策依据。 8、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会计档案没有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部门。有些高校没有建立规范的会计档案借阅制度,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装订也不规范。 二、高校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成因 1、财政机关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管有所放松。近年来,财政机关忙于研究和推广新的会计准则,对高校会计工作的管理重心主要放在部门预决算以及绩效考核上,对于高校的会计基础工作疏于管理,没有健全的奖惩制度,使高校财务部门缺乏改进会计基础工作的动力。 2、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近年来,由于高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而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面对新的会计业务,会计人员显得无所适从,对于工程借款利息、融资等会计业务处理方法随意性大,使高校会计信息缺乏客观性,严重影响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3、资金短缺。高校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有的高校还很严重,校领导的工作重心放在资金的筹集上,对于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重视不够,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识比较淡薄,客观上降低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要求。 4、高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有些高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不了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无法规范地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质量不高。 5、高校会计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高校会计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普遍存在职业倦怠感,会计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较难,福利待遇相对较差,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会计人员缺乏改进会计工作的欲望。 三、规范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对策 1、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各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款和财务负责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此引导高校财务部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要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的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公开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限期整改。 2、加快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我国企业会计现已形成一套完整、成熟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准则体系,企业会计的每一次变革都表现出与我国经济良好的适应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公共事业领域的改革,从会计发展历史看,这些改革必然对事业单位会计包括高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业单位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准则以指导日常会计业务的处理。 3、加强会计工作标准化建设。高校领导层应强化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识,督促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会计业务流程和会计业务处理模板,使会计工作标准化,以此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加强内审力度,将会计基础工作列入审计的重点,并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性。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会计基础工作建设的重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不断地通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但在会计基础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近人意的薄弱环节。 (一)随意填制会计记账凭证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明确地指出了有关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 1.首先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记账凭证的填制。2.记账凭证后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特殊(如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有些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记账凭证的填制,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不够认真,甚至会出现,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填制记账凭证,这些做法是错误的,也是非常恶劣的。 (二)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会计科目设置,不符合规定 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单位,只设有“现金”、“银行存款”的日记账,并不设有总账科目。不设置“利用分配”科目,用“未分配利润”科目来代替。这样容易使企业账实不相符、财产情况不真实、数据真实性的缺失现象。 (三)财务报告数据——不真实 按照规定,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说明清楚。而一些单位,为了掩盖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故意做假账,伪造、编造假的会计凭证,利用其做出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对会计监督职能的不认真执行,参与、出谋划策违法违纪的活动等。 (四)手续不清,差错严重,记账、结账不符合规定 记账、结账的明确规定: 1.会计人员,在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无误的凭证进行账簿的登记。2.账簿中的要素包括:日期、编号、摘要、金额等。3.会计人员在登记账簿时,应用蓝黑、黑色墨水或碳素笔进行书写。4.在制作凭证或登记账簿时,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进行书写。5.如果当账簿记录有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6.在账簿结账时,每个账户都应结出期末余额。7.在账簿结账中,应在摘要栏内注明,需要结出当月的借、贷方发生额,本年借、贷累计的发生额。 二、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一)会计人员缺乏自觉学习的意识,素质普遍较低 1.政治素质 有的会计人员不清楚账簿、科目、会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会计人员由于学历的不同,有的是自学会计,并没有受过正规的、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的训练。 2.业务素质 有些人员虽掌握了一些会计核算的相关基本知识,但却不认真执行会计制度,缺乏应该有的职业道德,降低了工作中应有的标准,不按照规定去做事,从而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 (二)对会计基础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 在工作中,若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业务学习工作不重视,容易导致会计人员,对新的会计基础知识认识不够,从而容易在工作中犯错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不重视,在工作中达不到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影响到会计工作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的态度,反应了基层单位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的缺乏。甚至对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制度是否健全,无人理睬。因此,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 (四)蓄意造假,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1.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一点小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在会计数据上做手脚,将其真账做假,假账真算,这样就造成了账实的不相符。2.有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目的,如偷税、逃税、转移国家的资产等,就会出现虚盈实亏、虚亏实盈现象的出现。3.一些企业不按照有关的会计制度法规,建账、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使账目混乱,不按规定编制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4.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出现使单位内部的管理出现混乱,财务收支失控。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 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的实行,资产重组现象的出现,许多股东、股民等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表现得很关心,他们想从报表中,看到企业的可靠的真实的数据。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工作,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的前提——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想要更好的处理、收集、利用、提供信息,只有将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起来,才不会使信息推动可靠性,才能使其得到提高。有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出现管理失控、账目不清、秩序混乱、假账泛滥的现象,就是会计工作没有发挥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它不仅能够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还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一个企业的重要决策,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发挥;影响到利益者的利益分配等。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就是生成并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四、总结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最主要的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其最直接的对象。而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业务素质都会影响到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开展。所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它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对会计工作的不断改进、加强都起到了最为直接的作用,还能提高其自身的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浅议中小学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相应的对策 一、前言 教育部和财政部在教材[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发展,但是个别问题仍然存在。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几点意见:第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第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第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第五,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第六,强化中小学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说明中小学财会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改进,下文就将针对中小学财会工作现状做几点总结。 二、中小学财会工作现状 (一)会计基础工作环节薄弱 审计中发现部分中小学校,尤其是由矿业集团学校转变而来的中小学,以前还在属于矿业集团之时,财会工作是由它们隶属的矿的财务部门集中担任,进行统一核算,采用报账制度,没有专门的会计人员来处理学校的财会事务,所以会计基础工作在这类转型过的学校中亟待加强和规范化。也有部分学校是由于领导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对于财务管理的态度不够重视,甚至放弃管理;学校财务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基础薄弱,无法很好地完成工作,对一些不合理的财务收入和违规事项都无心监督和管理。 (二)存在违规乱收费乱支出的现象 通过一些已有的对中小学生的调查问卷发现,某些学校仍存在着违规补课和收取学生补课费、资料费的情况,尽管近年来强调禁止非法补课收取补课费,但是许多学校仍不顾及规定盲目开课,产生了高额的补课费和资料费让学生买单,并且此部分收入未纳入学校法定账册进行统一核算。 乱支出现象在农村中小学较严重。农村中小学的经费紧张,但使用起来却没有计划和预算。第一,公款招待。领导干部下来检查时往往在教育系统内就餐,一些干部也经常到学校里开会,但却极少(几乎没有)缴纳伙食费,此部分开销均为学校承担。第二,乱送礼。每逢各种节日,许多学校都会给上级干部送礼,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票据报销和审批程序不够完善 票据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是没有使用符合规格和要求的收据。许多中小学在进行收费之时,并未开具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且所开具的收据手续不齐全,票据上的收款人不明确也无盖章。更有甚者,甚至不开具发票和任何收据。许多中小学除了开学的收费外,中途还有不明收费,此类收费一律无票据。第二是各中小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白条支出现象、大额办公用品未附明细说明及凭证金额与所附的原始票据金额不符等现象。白条支出不仅是偷税漏税的非法行为,还难以辨别消费情况真假,许多支出不明不白。 (四)教育经费被挪用 一些学校利用政府拨下用于建设或是更新教学设备的费用挪作他用,例如拿来公款消费,或者私纳囊中。这些行为不仅是挪用了公款,更是侵犯了中小学生们拥有更好学习环境和设备的权力。让中小学教学蒙上污点。 三、中小学财务管理问题原因 (一)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视程度不够 许多地方政府只注重中小学财务的投入和支出,并不重视其中资金的使用过程,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教育主管部门也只注重了教学管理,却忽略了中小学财务管理之中的问题。 (二)学校领导班子变动 一个学校的领导班子对于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学校领导产生了变动,那么许多数据都会随之变得不明确,有些账目无法核实。部分领导则是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对校内的财政管理没有负起责任。 (三)中层干部法纪观念淡薄 中小学学校中部分中层干部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欠缺,从学校支取资金长期不还,更有甚着使用不正当手段花费公款。 (四)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许多中小学未制定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规定如何使用,如何结算,如何审查等,所以会计基础工作没有制度可依,在工作时就没有明确的界限。 (五)财会人员专业素质低 绝大多数中小学尤其是小学的会计人员绝大部分人员是学科教师半路转行,没有聘请专业会计从业人员。此类财会人员往往对会计方面知识不够了解,对账目也糊里糊涂,各种专业的编制预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更不可能做到。财会人员是学校的管家,如没有一个好的管家,各类中小学就难以脱离财会工作混乱的现状。 四、改善学校会计基础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保障机制 1、完善和调整政策 各地区财政局和教育部门在向中小学拨款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可盲目拨款,造成一些学校款项剩余一些学校款项紧张。 2、完善管理体制 要明确责任,逐步完善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让学校真正做到以教育为本。对于配套经费的使用应该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实行责任问责制。让学校领导和各地方政府领导都能够重视配套经费的来龙去脉。 3、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合理调整人事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要及早进行人事改革,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尽量避免因教师个人作风问题而私用公款的不良事件发生。 (二)科学编制和执行预算 1、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所有的中小学的各项收支明细都要编入各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尽量保持收支平衡,预算中各项经费的使用都应该有重点。保证学校的顺利运行和教学安全。年度预算一旦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并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2、确定公费收支明细 不同类别的中小学公费要制定不同的开支标准,要适当向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倾斜,以保证其能够正常的运行。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收支行为 1、遵守内部会计规范 各中小学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各中小学内部控制牵制制度,遵守会计岗位的管理原则。 2、严禁乱收费 对于乱收费和灰色收入现象必须严厉禁止,坚决打击违规收费。任何部门或者单位都不可向学生强制收取补课费和资料费。 3、严格采购制度 纳入了教育局采购目录的购置项目都必须要编入采购预算,由教育局进行统一采购。 (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1、招聘 对于中小学财会人员必须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各校的财会人员都必须统一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保证校内会计从业人员的质量。 2、培训 在各校财会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还要定期对其进行教育,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争取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总结 虽然中小学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9年义务教务的推行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中小学会计基础工作也必须随着改革而不断完善,对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解决。让中小学财会工作能够帮助中小学更好地推行义务教育。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会计事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会计工作实际,探讨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益做法。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体制的转轨,我国会计事业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改革历程,在会计标准建设与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崛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当前,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特别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是发展经济、繁荣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的关键是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时代呼唤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近年来,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问题愈来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要建设健康的、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尊崇诚信原则。缺乏诚信,经济运行的成本会极其高昂,甚至根本无法运行。在一个欺诈和舞弊盛行的社会里,弱者得不到公平,坦诚者最易受到伤害。因此,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是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21世纪, 五、通过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1 明确领导责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具体体现,是依法理财和依法办事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作为责任主体的单位领导人,不但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而且要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2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对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首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其次,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严格的需求,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会计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更多的会计服务。为此,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强化依法监督理念和服务意识。 3 通过整章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工作通过提供会计信息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首先,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合理配置会计人员,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完善会计核算的基本制度,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其次,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会计岗位定期轮换,不但可以使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还能使会计业务中的漏洞在岗位轮换中暴露出来,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从会计凭证到账表的合法性、资产的完整性、成本费用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浅谈加强教育系统会计基础工作 [摘要]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在教育系统有序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论述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要求,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并提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加强 教育系统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工作,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教育系统的会计工作也随着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会计委派制,这就把会计基础工作与改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建立现代化教育制度等结合起来,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在教育系统有序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它主要包括: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及管理要求、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等。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不真实甚至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没有规范和约束,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记账凭证的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2)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并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对单位全部的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分类、系统序时地登记和反映的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资料记录真实,完整的重要基础。 (3)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更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综合体现。 (4)其他会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它们也是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部分。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中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对实现会计核算手段现代化和提高会计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 二、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1.对会计基础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 会计基础工作对经营管理工作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因此,有的单位负责人根本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抓不抓无所谓,会计工作就是收收支支,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不重视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会计知识的更新换代,导致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础工作缺乏了解,使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环节与会计制度要求不符,影响了会计工作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2.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缺乏自觉的学习精神 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由于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没有受过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的正规训练,不少是“半路出家”,搞不清科目、账簿和会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有的会计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长期忽视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使其业务素质停滞不前甚至更差。此外,还有的会计人员尽管掌握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但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不认真执行制度,不按规定去做,降低工作标准,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 3.蓄意造假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一些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假账真算,真账假算,造成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非法目的。一些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还有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等。 4.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无人问津。虽然有一些检查,但有的是专项检查,有的是走过场,应付了事,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因此,这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好与坏,完全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议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还应定期组织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凭证传递、资产管理、盘点监督等制度。 2.设置会计机构、配备适应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3.加强会计核算。具体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的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与对账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对外报送的各种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4.规范会计档案的保管。已建立综合档案室的企业,财务部门应按综合档案室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会计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企业,财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对已离任的财会人员,其会计档案应交本企业综合档案室或财会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存放。对已终止核算业务的企业或部门其会计档案应交主管单位档案室保管。 5.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上应包含的内容有: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或职称、目录、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交接明细表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及意见等书面材料。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前后衔接及内容的完整。接替人员接管移交会计工作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继续办理移交前未了的会计事宜。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完善会计稽核机制,制定监督措施。一是遴选业务素质高、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稽核人员(一般两年轮换一次),对企业所有会计事项进行审核,以保证会计事项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对差旅费和招待费等报销业务应进行严格审核,诸如报销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扩大开支或财务部门由于人情关系多给补助等。三是企业一把手应与财务主管签订协议,对渎职或执行不力者应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浅谈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摘要】 本文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分析高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改进的对策,并以d校改进会计基础工作为例,尝试在提高高校会计工作水平方面作出一点创新。 【关键词】 高校 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性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此来加强全国的会计基础工作。该规范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工作的一致性,有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高校会计工作作为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日常行为也须遵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但就目前来看,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却不尽如人意。 一、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的现状 1、会计工作岗位的轮换制度不健全。轮换制度是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有计划的轮换,既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会计工作的多面手,又可以在轮换中查错防弊,也有利于减轻会计人员职业倦怠感。然而,在现实中,大部分高校财务部门没有制定严格的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制度和计划,会计人员在部门内的流动性差,造成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利于财务部门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使高校会计工作人员形成了严重的职业倦怠感。 2、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善。会计交接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和会计电算化交接等环节上。部分高校会计主管人员在离任时,没有对继任者详细介绍重大的财务事项,更没有介绍会计人员的情况,甚至对于需移交的遗留问题也没有撰写书面材料,造成财务工作缺乏连续性;对有关电子数据的交接,没有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会计人员岗位变更时,没有在系统中重新设置权限,形成了内部牵制的漏洞。 3、会计科目设置繁杂,账务体系臃肿。高校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偏低,无法合理、科学地建账,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查询困难。具体表现在次级会计科目设置繁杂,账务体系臃肿等方面。这一点在往来账上表现得特别突出。 4、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衔接不好,造成账实不符。高校对资产的管理一直比较混乱,新增和减少的资产往往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在校资产管理部门的台账上予以记载。财务账上没有反映已经实际使用但没有付款的资产,造成实物账与财务账脱节,不利于学校资产的管理。此外,还缺乏财产清查制度,且没有及时处理财产清查中出现的问题。 5、原始凭证不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不齐全,有的发票没有注明开具日期和开票人的姓名,摘要不清,大小写不符。对于一些财政拨款,没有将批准文件作为附件装订到凭证中,也没有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自制的原始凭证没有统一的格式,随意性大,发放事项不清楚,更正的地方没有加盖公章。 6、记账凭证填写不规范。摘要不能准确的反映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张数填列不正确。 7、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会计人员对预算监督不力,具体表现在随意在各预算项目中进行调节。有些高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缺乏,复核流于形式;会计流程不科学,形成业务处理“盲区”,没有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会计岗位责任不明晰,有的高校虽然建立了岗位责任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失职行为没有严格追责;缺乏成本核算制度,无法核算办学的绩效;财务分析指标设置不科学,无法提供客观的决策依据。 8、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会计档案没有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部门。有些高校没有建立规范的会计档案借阅制度,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装订也不规范。 二、高校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成因 1、财政机关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管有所放松。近年来,财政机关忙于研究和推广新的会计准则,对高校会计工作的管理重心主要放在部门预决算以及绩效考核上,对于高校的会计基础工作疏于管理,没有健全的奖惩制度,使高校财务部门缺乏改进会计基础工作的动力。 2、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近年来,由于高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而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面对新的会计业务,会计人员显得无所适从,对于工程借款利息、融资等会计业务处理方法随意性大,使高校会计信息缺乏客观性,严重影响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3、资金短缺。高校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有的高校还很严重,校领导的工作重心放在资 金的筹集上,对于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重视不够,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识比较淡薄,客观上降低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要求。 4、高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有些高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不了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无法规范地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质量不高。 5、高校会计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高校会计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普遍存在职业倦怠感,会计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较难,福利待遇相对较差,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会计人员缺乏改进会计工作的欲望。 三、规范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对策 1、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各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款和财务负责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此引导高校财务部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要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的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公开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限期整改。 2、加快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我国企业会计现已形成一套完整、成熟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准则体系,企业会计的每一次变革都表现出与我国经济良好的适应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公共事业领域的改革,从会计发展历史看,这些改革必然对事业单位会计包括高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业单位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准则以指导日常会计业务的处理。 3、加强会计工作标准化建设。高校领导层应强化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识,督促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会计业务流程和会计业务处理模板,使会计工作标准化,以此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加强内审力度,将会计基础工作列入审计的重点,并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性。 4、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业务培训常态化,并采用轮岗实习、经验交流和传帮带等多种形式,激发会计人员的学习兴趣,促使高校会计人员尽快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5、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绩效制度,科学地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以考核会计人员工作成绩。要明确奖惩制度,将工作业绩、福利待遇和职称职务晋升与工作成绩结合起来,以激发会计人员改进会计工作的热情;要运用组织行为学等相关知识,随时跟踪会计人员的心理状态,尽量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职业倦怠感,保持会计人员积极的工作欲望。 四、改善高校会计基础工作对策的运行效果分析——以d高校为例 1、d校的基本情况。d校具有七十多年的校史,是一所综合性的普通全日制师范类高校,在校生近两万人左右,教职员工近2000人。学校在改制期间形成了大量债务,以银行贷款为主。改制成功后,学生人数日益增多,学费收入和财政拨款随之不断攀升,但债务收入比达到近6∶1,且运行成本较高,资金周转比较困难。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学校财务将工作重点放在筹资和控制运行成本方面,以免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d校财务部门基本情况。d校财务管理实行分管校领导负责制,由院党委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财务工作,下设财务处,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实行定期轮换制。财务处的职能涵盖预决算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制度、筹资、控制运行成本、监督并核算校本部的日常经济业务、监督并核算二级单位的经济业务、经办国库业务和税务处理业务、经办奖助学金和大学生医保等事务。财务处共计职工19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5人,高级职称中有2人担任副处长职务。财务处职工年龄在25-60岁之间,其中25岁至45之间的人数占总人数70%。职工学历以本科为主,但具有会计专业学历背景人数较少,缺乏业务能力全面的会计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财务软件的人员不多。财务处设置有会计核算科、学生事务科、基建管理科、财务管理科和会计核算中心等五个职能科室,各科室工作压力较大。 3、d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d校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会计业务处理不够规范,凭证填制随意性大、科目使用不正确、会计业务流程不合理上。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第一,领导重视不够。由于d校债务沉重,从校领导到财务处长工作重点主要放在筹资和化解债务风险上,对 进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力度不够。第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般,职业判断能力不强。由于d校在合并、筹资和化解债务时出现了大量融资和合并的会计业务,而目前的高校会计制度对融资业务和合并业务没有规定详细的处理方法,因此,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然而,d校的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总体不高,难以胜任这些会计业务,造成日常业务处理不够规范,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决策的需要。第三,由于d校财务处采取副处长分管制,将会计工作人为分裂开来,造成会计业务处理出现“盲区”,会计流程设计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第四,会计人员待遇不高,没有明确的职务职称晋升机制,且财务处没有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造成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改进会计工作的动力。第五,随着办学规模日益扩大,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职业倦怠感,对提高自身会计业务水平的意愿不够强烈,造成财务处业务能力长期在低水平徘徊,阻碍了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4、d校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对策及其效果。针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d校采取了如下措施改进会计基础工作。第一,财务处领导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作为工作重点,聘请财务顾问对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业诊断,科学地合并了有关会计业务,并组织专班设计会计工作流程,指定专门人员编写财务管理制度汇编手册。第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会计业务学习,并多次组织财务处职工到外校进行交流活动。第三,设计了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了每周讲评制度,对职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第四,根据学校的人事制度,对财务处职工进行定岗定编,将工作成绩与年终评先结合起来,将职务职称晋升与个人业务能力进行挂靠,促进职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第五,依托学校有关院系,定期对职工进行心理测评,实时关注职工心理动态,并根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缓解职工的工作压力,减轻职工的职业倦怠感。 通过上述措施,d校财务处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机制,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大幅提高,业务流程更加流畅和科学,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浅谈新时期高等院校会计基础工作 论文关键词:新时期 高校 会计工作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发展状况,高校要更好地发展下去,必须要严格做好会计工作。良好的会计工作不仅可以提高高校资金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提高高校的抗风险能力,增强高校的各项工作实施效果。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数据显示,我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从九八年以来逐年增加,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快速变身。在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需求、促进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扩招也给高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办学规模逐年增大,资金来源更加广泛,高校面临的会计环境也发生着显著变化,横向联系更加广泛,涉外财务不断增多。这就加大了高校在会计方面的压力。再者,我国高校的所有者以国家为主,但是国家这一特殊的所有者却给高校带来了资产和效益方面约束缺失的问题,导致了高校由于会计管理方面的不良操作,进而使得高校陷入债务循环之中,使得高校的会计管理工作出现很多问题。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发展状况,高校要更好地发展下去,必须要严格做好会计工作。良好的会计工作不仅可以提高高校资金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提高高校的抗风险能力,增强高校的各项工作实施效果。 一、高校会计基础工作内涵 1.内涵 高等学校会计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核算和监督教学资金的取得、使用及其结果,为提高社会效益的一种非营利组织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高等学校会计等专业学校;客体是教学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结果;职能是核算和监督,核算教学活动的资金耗费,监督教学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并考核支出的效果;目的是提高社会效益;本质是非盈利组织会计。 2.基本内容 高校会计工作基本工作内容之一就是预算、决算管理。高校决算管理包括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其中财务报告又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高校财务报告对财务报表作了统一的规范,以资产负债表取代资金平衡表,将拨入经费增减变动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对外服务收支表等报表合并为收支情况表。为了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分析和使用会计报表,高校还必须编制有关附表及补充资料,作为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的补充;高校财务分析突出了高校独立法人主体的地位,体现了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分析和测量了高校资金使用效益,从资金的使用和负债风险的角度,全面分析了高校的资产、负债以及资金的可支配能力,说明学校所存在的财务风险大小,为高校财务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财务资料。 高校会计工作的另一项内容就是收支管理。近年来,高等院校的主要收入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投入,另一方面银行贷款,校友捐助等也是高校主要收入之一。高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高校的支出按支出的不同经济性质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高校对支出的管理必须要: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视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实行收支匹配原则,准确反映经营活动成果。 二、新时期高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应财务状况 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这种报表从总体上说仅起到统计财务数据的作用,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反映的内容过于简单,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主要侧重于反映预算收支结余情况,比如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就没有进行真实的反应。高校要扩大招生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教育部门都要制定有关收费和投资政策,首先对教育成本进行分析,而固定资产折旧费是高校教育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高校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就使教育成本不真实,直接影响到教育成本分析,影响到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正确决策。而且财务报告滞后性严重,缺乏时效性。服务的对象比较单一,尚未建立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政府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为报告对象,报告目标过分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服务,无法满足多元化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无形资产的计算欠合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在高校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逐渐增大,例如购买土地所支付的出让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等,成了高校财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3.高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人数众多,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共1300万人左右,但有学历、有职称者比重偏低,特别是中高级会计人员比重较小,尤为短缺;从年龄结构上看25岁以下者占16%,45岁以上者占6.5%;从学历结构上看: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6.5%,无学历者占76.4%,即没有受过正规专业教育的人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就是在高等人才积聚的高校中财会人员的现状也令人担忧,目前我国大批新建本科院校都是从原来的专科学校或几个地方性院校合并而来,财务人员本来就参差不齐、人员结构老化,甚至有的人连计算机都不会操作;还有就是财务部门因为掌握着经济大权,成为目前引进人才热潮中许多“随军家属”趋之若骛的地方,造成财务部门人员结构很不合理,有的甚至连起码的会计基本技能都没有,会计工作的质量根本没法保证。 三、加强新时期高校会计基础工作的方法与途径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监督制度的精髓,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这就要求高校设置专业的会计师制度,会计师既要评价内部监督是否有效,提出完善内部监督的意见;又要检查内部监督的执行情况,督促内部监督的有效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财务报表。 2.完善财务报表体系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和报表附注,完善了报表体系。而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已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事业法人。在高校现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还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披露。现金流量表可使有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得到准确的反映,来满足如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银行、企业等投资主体的需求,他们可以用来预测高校未来现金流量,制定合理的经济决策。由于会计计量方法的局限性,一些有用的会计信息无法进入财务报告的主表,而通过附注披露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以提高高校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3.加强高校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的提高 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才能胜任的工作,尤其对那些地方新建院校的会计人员来说,本身专业知识并不丰富,所以要干好会计工作,必须拥有精湛的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财务管理、相关行业的会计理论以及行业财务制度、管理会计和会计电算化等知识。业务技能是指会计人员处理具体业务的方法和技能包括上通下达与人交往的技能等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具备了精湛的专业知识,才能正确、恰当的处理会计业务,即专业知识促进业务技能的提高;相反具有了良好的业务技能,又能发现新事务,来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以,要想成为一名会计工作者,必须首先拥有业务知识和掌握业务技能;而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就必须拥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技能。 会计基础工作论文:基于模板化的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探讨 摘要: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对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创新性地提出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模板化的工作方法,阐述了实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模板化的重要意义,列示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模板化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实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模板化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模板化。 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离不开规范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因此,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仅是财务会计工作自身的要求,也是记录、反映、监控企业管理行为和经济活动的需要,更是加强和提升企业综合管理的需要。实行模板化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够有效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1 开展模板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意义。 (1)有助于管理规范化。将企业财务活动、会计核算等工作,以模板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助于企业管理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规范,防止管理随意性,便于稽核、检查和监督。 (2)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财务会计工作模板化,能够贯彻企业内控要求,将管理制度格式化、表单化、程序化,能够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3)有助于充分发挥财务支持企业管理决策的作用。对各类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检查等按照规定的模板进行撰写,能够从全面性、强制性等方面进行深刻财务分析,支持企业管理决策,充分发挥财务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4)有助于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能力。模板化简洁明了,使财会人员既能从全局、又能从微观了解具体工作,能够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 (5)有助于提升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活动贯穿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会计是企业财务活动的反映,通过实行模板化的措施,能够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从而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 模板化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内容。 (1)会计基础工作类模板。主要包括:①各类自制原始凭证,例如原始凭证粘贴单,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原材料入库、领料单,产成品出入库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础表,无形资产摊销基础表,应缴税费计算基础表,各种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基础表,应付职工薪酬计算表等。②会计手册,记账凭证格式,会计账簿格式,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档案管理等。 (2)财务基础工作类模板。主要包括:①货币资金收支活动方面,例如货币资金收支预算及执行表(年度、季度、月度)、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资金支付审批单、借款单等。②财务管理方面,例如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表、合同审批表等。 (3)财务分析类模板。主要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季度、月度),企业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资产负债分析,现金流量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 (4)财务管理业务类模板。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类模板。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等。②汇报请示类模板。会议纪要,考察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财务负责人履职报告以及有关财务事项请示等。③财务会计制度类模板,按照企业统一要求制订。④财务协议合同类模板,按照企业规定和交易方的要求统一制订。⑤可行性分析模板。投资可行性分析,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可行性分析,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可行性分析等。 3 实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模板化的要求。 (1)模板设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财务会计工作政策性强,设计模板时,要认真研究、学习和执行国家相应规定,体现模板的政策性。 (2)模板设计要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是防范风险、规范运作的有效办法。各类财务会计模板,要将企业内部控制具体化,以表单为载体,体现模板的流程性。 (3)模板格式设计要规范。无论是表单式模板还是文字式模板,务必按照国家写作规范来进行,反映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 企业文化特色,结构清晰,内容完整,避免随意性,体现模板的规范性。 (4)提升模板的执行力。模板是财务会计工作的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加大模板的推行力度,提升财务会计的工作质量,加大对模板执行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现模板的强制性。 (5)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各项财务会计工作模板,要根据模板所反映的内容,充分利用财务核算系统、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模板的先进性。 (6)及时更新模板内容。模板内容要结合企业管理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体现模板的及时性。 (7)充分运用模板所反映的内容为企业管理发挥财务的决策支持作用。模板是工具,通过研究模板所反映的企业财务会计情况,及时总结管理经验,查找管理不足。对于模板反映出的问题,企业管理者应给予足够的关注,体现模板的实用性。 4 结语。 将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模板化,能够有效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财务在企业管理和经济运行中的决策支持作用。因此,应大力推行模板化管理方式。
农业机械化论文:试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要满足时代的需求 论文关键词 农业机械化;发展;时代需求 论文摘要 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迫切需要多种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如何满足时代的需求问题亟待解决。从农机产品价格与售后服务、农机产品的研制开发、农业机械的推广、宣传及农机发展政策层面,提出了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较快。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在生产中对适用机械化新技术和各种配套机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已从过去的单项作业向多功能复式作业方向发展,从过去的大宗粮食作物生产机械设备的需求向经济作物的种植、收获加工处理机械设备的多样化需求延伸,饲料机械、园林机械、青贮机械、棉花、油粮及薯类等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机械等将是以后农业机械发展的重点。 1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迫切需要多种农业机械 (1)牧草收获机械。牧草收获机械过去只有在牧区需求,而现在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需求,养殖业发展较快,农民已有大量需求。比如我们小麦种植区的麦秸秆和玉米秸秆,以前都是白白烧掉,而现在可以收集起来加工成牛羊饲料,因此需要大量的麦草打捆机和玉米秸秆收获机等收获加工机械。 (2)马铃薯和果蔬机械。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果蔬面积的不断扩大,采用机械收获也是当务之急。油菜、花生收获机械也有较大的需求。 (3)水稻插秧机。水稻插秧机在南方大部分稻区已经开始应用,而在淮河流域和一些丘岭地带小面积的水稻种植区却很少见到,这里的农民早就希望摆脱繁重的人工插秧,但苦于买不到适应本地方的小巧的插秧机械。 (4)秸秆还田机。随着农民科学种田意识的加强,秸秆还田机在我们这个地方已开始使用了,玉米收获机配套的还田设施,已基本上能够满足玉米秸秆还田的需要,不足之处是被粉碎后的玉米秸秆有点长,对整地和小麦的播种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唯有小麦秸秆还田还在困绕着农民,他们也不情愿烧麦秆,只是没有好的办法来消灭秸秆,以便夏种能够顺利进行。 (5)烘干设备。烘干设备过去只有在制种企业才有使用,而现在为了减少霉烂造成的损失,增强优质农产品供应,粮食生产区逐步重视产后的烘干设备的投入,来解决无日光照晒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烘干设备的应用意义重大,尤其是在今后,伴随着烘干品种的扩大和能源的多样化以及烘干成本的降低,烘干设备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6)养殖机械。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规模的扩大,为养殖机械的运用带来了商机。养殖也可以运用机械,它不仅可以减轻人的劳动,而且还可以减少病毒的传播,所以现在大量需求。自动给料设备、清洁设备、温控设备和监测设备等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7)设施农业机具。目前我国蔬菜生产主要依靠手工劳动,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较大。发展优质、高产、生态安全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设施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是当务之急。如使用方便的大棚多功能作业机,为设施农业带来了新的需求。目前虽然此类机械种类较多,但还是不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 (8)田间管理机械。需求量最大的是植保机械,其次是中耕和排灌机具。如今粮食作物的田间管理需求已向高层发展,如小型的植保机械将会被大型的植保机械所替代。而对于蔬菜、苗木等生产的田间管理机械相对较少,特别是温室大棚的种植管理,大部分依靠人工管理,效率低,费时、费工。因此,目前需要发展的田间管理机械主要是多功能田间管理机、中耕除草机、滴灌、喷灌机具等。 (9)玉米采摘机。现在的品种不少,但大多数机械只能采摘站立着的玉米,对于倒伏的玉米就无能为力了,而只能靠人工采摘。还有一些玉米采摘机在生产技术上达不到采摘的要求,如有的机器不能随着玉米行距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割宽和行走宽度。因此,造成玉米损失过大,虽然农民需要机械采摘,但也不愿使用这种性能不好的机械。 此外,随着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打穴、推土、运输、起苗等农村环境改造及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也有地域性需求。 2农业机械化如何满足时代的需求 (1)产品价格。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的经济收入还不高,如果产品的价格过高,农民虽然需求,但考虑到一次性投资过大,投资的效益又比较低,影响到机械设备的销售和推广应用。如:用于设施农业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等产品,产品的性能和产品的质量已经能够满足当前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民也迫切需要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但考虑到价格和使用成本过高,所以一直未能较快地普及与推广。如果产品的生产率高,使用成本又低,并且物有所值,价格又可以接受的话,农民还是愿意购买的。如新疆地区进口的采棉机,每台每天采棉10hm2,可以替代150人采摘棉花,采净率高达95%以上,用机械采摘比用人工经济,经过几年的比对,尽管采棉机的价格高达160万元,但农场职工也愿意购买。 (2)售后服务。现在农民非常注重农机产品的售后服务。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机产品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服务,做到用户基本满意。但有少数产品因销售数量有限,服务网点又比较少,影响了售后服务工作;还有一些生产厂家对机具的研制和开发较快,忽视了老产品配件的供应,用户买不到配件,致使未到报废期的机械提前报废。售后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责任心等也影响到服务工作。有的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配件供应不及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有的厂家虽然承诺24h内随叫随到,但由于服务区较远,而延误了服务,农民怨声和责难时有发生。另外,村镇道路的好坏也是影响售后服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厂商应当注重售后服务工作,农民买产品也就是买的售后服务。 (3)农机企业要加大对农机产品的研制和开发,要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过去,我国的农机产品都是吸取国外技术发展至今的,加上以前资金少、底子薄,当然无法和外国的一些大企业相比。近年来,日本的洋马公司、久保田公司在华售销的产品不少,对我国的农机行业,无疑是个挑战,同时也是为中国的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机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农机企业逐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有的企业现在已经跻身于国际市场。 (4)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完善和推广人员的稳定以及推广经费的运用,也影响着农机化的发展步伐。一些新式、先进的农具,必须经过推广、示范这个过程,才能达到普及运用。如水稻插秧机,我们这个地方就很少见到使用,虽然农机经销商曾引进过,但农民从未见过,不敢购买,也不敢使用。 (5)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闲的时候送科技下乡,对机手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同时,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宣传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使机手能够自觉守法,自我维权,化解和减少矛盾的发生,维护地方的稳定。 (6)农机化能健康地发展,也离不开好政策的支持。目前全国各地对农村实行惠民扶民的政策,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享受到政府的补贴。现在尽管资金有限,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较高,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不少的农机专业户和农机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使农村的农机化水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 农业机械化论文:浅谈科学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措施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业机械化 对策 措施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了发展农机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及阻碍农机化发展进程的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农机化的措施及对策。 1发展农机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们要在21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应做好多方面的努力,其中“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一个关键问题。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民,难点在农业。而“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繁荣了农村经济,农业机械化正逐渐改变“三农”落后的面貌,已成为缩短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2阻碍农机化发展进程的因素 2.1农业机械装备不合理大中型农机具较少,小型、微型机具居多,配套率较低,农机作业范围较窄,从而制约农机具整体功能。在种植业和农产品粗加工领域,已基本上由机械取代了役畜生产,但是多数为小型机械,对农业提质增效作用不高,影响了农业由粗放型向生产集约化生产的转变。 2.2农民的观念更新不够目前,广大农民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很难改变。农民对科技含量高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接受还处于观望状态,一些农户购机只为“面子光”,与今天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2.3经济性制约农民收入低,买机用机都遇到困难。农业机械往往一次性投资较大,与世界主要经济强国比较差距很大。其中,农业劳动生产率:美国68540美元/人,日本16234美元/人,法国45607美元/人,中国536美元/人;每千名农业劳动者拥有拖拉机数量:美国1586台,日本732台,法国1406台,中国45台LlJ。由于机车老化,无用功多,油料价格上扬等因素,使农户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降低。据统计,目前构成农机作业的各项成本中,油料成本占45.6%。 2.4体制方面的制约由于土地经营分散,农户家庭式作业与大中型机械大规模作业矛盾突出。以机耕作业为例,在实行土地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作业,功率为22.8kW的拖拉机台班8h可耕地3.63~4.03hm,作业成本为150元/hmz;而对于农户耕作,由于田块小,布局分散,机车无用功多,台班最多可耕1.67hm。,作业成本至少为210元/]amz。由于机械作业效率低,成本高,致使农机作业费用提高,效益下降。 2.5农机化服务体系薄弱社会整体的服务程度不高,服务体系不完善,县、乡机构改革后,多数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撤并,农机推广网络出现断层,使其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机服务站缺乏服务力度,在农机作业过程中,服务水平与农机现代化水平不相适应,严重阻碍农业机械化发展。 2.6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中国与竞争力强的国家之间的主要差距在于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均较低,农业装备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农业劳动产量和每千名农业劳动者拥有的拖拉机数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劳动者创造的农业增加值)仅为美国的1/128,加拿大的1/100,西班牙的1/35,日本的1,30。 2.7法制力度不够假冒伪劣农产品充斥市场,使农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具权益保证体系不够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尚未健全,农机具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力保护,农机化发展尚需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科学发展农机化的措施及对策 3.1强化农机化科技创新。加大宣传力度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要从宣传教育人手,支持开发引进具有市场需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力争在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机械化生产关键环节、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升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3.2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培植农机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户,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服务,帮助其优化机具配置,拓宽服务项目,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中的各级作用;二是要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提高农机利用率和农机经营效益;三是要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为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 3.3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机制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开始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农机化发展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历史川。农机部门要运用一切宣传手段和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和落实农机法律、法规的热潮,使之家喻户晓。地方农机管理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农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真正使农机化发展纳入法制化管理。 3.4实行区域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为机械化连片作业创造条件农业机械化是以区域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为基础的,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农民在一定区域内从事某种产业开发,形成独特的产业优势。例如,法国把农业生产区域分为:巴黎大区以生产小麦、玉米等谷物为主;西南部以猪、鸡等畜产品为主;卢瓦沟流域以奶牛生产为主;中部以肉牛和羊为生产区;南部为向日葵、蔬菜主产区;东部为主要林业区;波尔多为葡萄生产区。 3.5加大国家财政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我国已进入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国家财政有能力加大对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2002年,全国各级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的总投人为24亿元,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占财政收入的1.3%。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亦将逐渐进入反哺农业阶段,政府对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投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日本的农业机械化基本是靠政府反哺资金得以实现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采取中央与地方结合的方针。 3.6全面推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全面推进大型农机具的发展速度,使多种机型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机械,努力实现农机从低性能向高性能,单一作业向复式作业转变,从单纯发展大宗作物农机具向兼顾经济作物农机具转变。 根据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要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就必须大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科学发展农业机械化。 农业机械化论文:试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要满足时代的需求 论文关键词 农业机械化;发展;时代需求 论文摘要 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迫切需要多种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如何满足时代的需求问题亟待解决。从农机产品价格与售后服务、农机产品的研制开发、农业机械的推广、宣传及农机发展政策层面,提出了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较快。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在生产中对适用机械化新技术和各种配套机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已从过去的单项作业向多功能复式作业方向发展,从过去的大宗粮食作物生产机械设备的需求向经济作物的种植、收获加工处理机械设备的多样化需求延伸,饲料机械、园林机械、青贮机械、棉花、油粮及薯类等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机械等将是以后农业机械发展的重点。 1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迫切需要多种农业机械 (1)牧草收获机械。牧草收获机械过去只有在牧区需求,而现在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需求,养殖业发展较快,农民已有大量需求。比如我们小麦种植区的麦秸秆和玉米秸秆,以前都是白白烧掉,而现在可以收集起来加工成牛羊饲料,因此需要大量的麦草打捆机和玉米秸秆收获机等收获加工机械。 (2)马铃薯和果蔬机械。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果蔬面积的不断扩大,采用机械收获也是当务之急。油菜、花生收获机械也有较大的需求。 (3)水稻插秧机。水稻插秧机在南方大部分稻区已经开始应用,而在淮河流域和一些丘岭地带小面积的水稻种植区却很少见到,这里的农民早就希望摆脱繁重的人工插秧,但苦于买不到适应本地方的小巧的插秧机械。 (4)秸秆还田机。随着农民科学种田意识的加强,秸秆还田机在我们这个地方已开始使用了,玉米收获机配套的还田设施,已基本上能够满足玉米秸秆还田的需要,不足之处是被粉碎后的玉米秸秆有点长,对整地和小麦的播种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唯有小麦秸秆还田还在困绕着农民,他们也不情愿烧麦秆,只是没有好的办法来消灭秸秆,以便夏种能够顺利进行。 (5)烘干设备。烘干设备过去只有在制种企业才有使用,而现在为了减少霉烂造成的损失,增强优质农产品供应,粮食生产区逐步重视产后的烘干设备的投入,来解决无日光照晒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烘干设备的应用意义重大,尤其是在今后,伴随着烘干品种的扩大和能源的多样化以及烘干成本的降低,烘干设备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6)养殖机械。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规模的扩大,为养殖机械的运用带来了商机。养殖也可以运用机械,它不仅可以减轻人的劳动,而且还可以减少病毒的传播,所以现在大量需求。自动给料设备、清洁设备、温控设备和监测设备等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7)设施农业机具。目前我国蔬菜生产主要依靠手工劳动,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较大。发展优质、高产、生态安全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设施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是当务之急。如使用方便的大棚多功能作业机,为设施农业带来了新的需求。目前虽然此类机械种类较多,但还是不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 (8)田间管理机械。需求量最大的是植保机械,其次是中耕和排灌机具。如今粮食作物的田间管理需求已向高层发展,如小型的植保机械将会被大型的植保机械所替代。而对于蔬菜、苗木等生产的田间管理机械相对较少,特别是温室大棚的种植管理,大部分依靠人工管理,效率低,费时、费工。因此,目前需要发展的田间管理机械主要是多功能田间管理机、中耕除草机、滴灌、喷灌机具等。 (9)玉米采摘机。现在的品种不少,但大多数机械只能采摘站立着的玉米,对于倒伏的玉米就无能为力了,而只能靠人工采摘。还有一些玉米采摘机在生产技术上达不到采摘的要求,如有的机器不能随着玉米行距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割宽和行走宽度。因此,造成玉米损失过大,虽然农民需要机械采摘,但也不愿使用这种性能不好的机械。 此外,随着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打穴、推土、运输、起苗等农村环境改造及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也有地域性需求。 2农业机械化如何满足时代的需求 (1)产品价格。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的经济收入还不高,如果产品的价格过高,农民虽然需求,但考虑到一次性投资过大,投资的效益又比较低,影响到机械设备的销售和推广应用。如:用于设施农业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等产品,产品的性能和产品的质量已经能够满足当前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民也迫切需要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但考虑到价格和使用成本过高,所以一直未能较快地普及与推广。如果产品的生产率高,使用成本又低,并且物有所值,价格又可以接受的话,农民还是愿意购买的。如新疆地区进口的采棉机,每台每天采棉10hm2,可以替代150人采摘棉花,采净率高达95%以上,用机械采摘比用人工经济,经过几年的比对,尽管采棉机的价格高达160万元,但农场职工也愿意购买。 (2)售后服务。现在农民非常注重农机产品的售后服务。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机产品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服务,做到用户基本满意。但有少数产品因销售数量有限,服务网点又比较少,影响了售后服务工作;还有一些生产厂家对机具的研制和开发较快,忽视了老产品配件的供应,用户买不到配件,致使未到报废期的机械提前报废。售后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责任心等也影响到服务工作。有的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配件供应不及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有的厂家虽然承诺24h内随叫随到,但由于服务区较远,而延误了服务,农民怨声和责难时有发生。另外,村镇道路的好坏也是影响售后服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厂商应当注重售后服务工作,农民买产品也就是买的售后服务。 (3)农机企业要加大对农机产品的研制和开发,要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过去,我国的农机产品都是吸取国外技术发展至今的,加上以前资金少、底子薄,当然无法和外国的一些大企业相比。近年来,日本的洋马公司、久保田公司在华售销的产品不少,对我国的农机行业,无疑是个挑战,同时也是为中国的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机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农机企业逐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有的企业现在已经跻身于国际市场。 (4)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完善和推广人员的稳定以及推广经费的运用,也影响着农机化的发展步伐。一些新式、先进的农具,必须经过推广、示范这个过程,才能达到普及运用。如水稻插秧机,我们这个地方就很少见到使用,虽然农机经销商曾引进过,但农民从未见过,不敢购买,也不敢使用。 (5)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闲的时候送科技下乡,对机手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同时,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宣传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使机手能够自觉守法,自我维权,化解和减少矛盾的发生,维护地方的稳定。 (6)农机化能健康地发展,也离不开好政策的支持。目前全国各地对农村实行惠民扶民的政策,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享受到政府的补贴。现在尽管资金有限,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较高,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不少的农机专业户和农机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使农村的农机化水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 农业机械化论文:试析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论文关健词:统筹 城乡经济 发展 农机化 措施 论文摘要: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针对浙江省绍兴市的特点,提出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要“培育一个主体,突出二个重点,做好三篇文章,配套四项措施”。 0引言 按照浙江省绍兴市委、市府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思路,绍兴市农机部门紧紧抓住“五个统筹”和“二个率先”的发展机遇,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坚定不移地加强现代农机建设,坚定不移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到“培育一个主体,突出二个重点,做好三篇文章,配套四项措施”,为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1培育一个主体 培育一个主体,就是要把农民真正培育成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提高农民、转移农民、富裕农民”,只有农民成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强有力的主体,农业机械化事业才能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培育农民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提高农民、转移农民、富裕农民,首先要解决提高的问题。一是要通过实施千万农机手培训工程,对从事农机行业的农民进行现代农机技术、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二三产业所需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机手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把农民培养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勇创业的现代农民。为此,从2004年开始,市县农机部门要把培训农民放到议事、做事日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每年培训、复训3万人次以上,落实培训经费和场所,统筹农机化学校的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积极争取各级征地调节基金中的1/3用于农民培训的经费,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现代农业建设的岗位目标考核责任中,以积极转移农村劳动力,不断拓展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增收渠道。二是要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着力做好紧密型、规范化文章,不断提高农机手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利益资源共享、风险责任共担。调整现有基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结构,市级着重抓好跨区域农机服务组织的建设,为面上推广提供经验。 2突出二个重点 一是突出城市农业配套机械化的重点。随着绍兴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业为城市发展服务功能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配套机械化,提高全市温室大棚的生产能力;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机械,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要大力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益。二是突出农机装备结构调整的重点。调整农机装备结构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传统的观念上,一提到农机就是拖拉机,农机作业就是拖拉机耕地,以拖拉机为标志的农机时代已经过去,仅仅局限于大宗农作物产中技术服务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要努力使绍兴市的农业机械从低性能向高性能、单一作业向复式作业转变,从单纯发展大宗农机向特种经济作物机械转变,从种植机械向农产品加工机械转变,树立大农业、大农机的观念,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农机服务。 3做好三篇文章 一是做好设施农业、加工农业配套机械化的文章。要围绕城市农业开发新项目、引进新技术、推广新农机。 —实施《万亩蔬菜生产机械化项目》。针对目前要构建百万人口大城市的框架,需要大面积的蔬菜种植基地来保证城市居民的蔬菜需求,而目前袍江工业区的开发,袍江的蔬菜基地又需要搬迁。农机部门要积极参与蔬菜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实施蔬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工程,提高生产效率。我们计划与上虞市、绍兴县共同开展海涂万亩蔬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建立示范化作业基地700hm,其中海通农业有限公司133.3hm'`作为核心示范区,通过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实施全程机械化生产试验,以解决目前海涂蔬菜生产过程机械化程度低下,生产能力低下的发展状况。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全市蔬菜生产技术和效益的全面进步。 —继续抓好“万吨农产品贮藏保鲜库建设及保鲜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通过项目实施使全市农产品贮藏保鲜库达到约100个,容量达20000m,年农产品贮藏保鲜,在全省率先初步建立起农产品贮藏保鲜网络,解决农产品贮藏保鲜难的问题,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二是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文章。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衡量农机执法工作的标准就是减少农机事故。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农机监理执法的法律地位。拖拉机的管理变以前受公安部门委托为法律授权。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渠道,大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营造一个农机安全生产的氛围,使每一位农机执法人员、拖拉机驾驶员及农民都能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机执法系统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打击各类坑害农机手的违法案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要抓好源头管理。严格把好拖拉机上牌发证关、检验关和驾驶员考试关,严格执行谁发证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的制度;确保拖拉机的培训时间,严格考试标准,不断提高拖拉机的培训质量;切实抓好农机安全村建设,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力度。三要文明监理,优质服务。抓好农机监理文明窗口建设,依法行政,以理服人,杜绝乱收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扎扎实实搞好服务、办好实事。市本级要完成省级农机监理文明窗口创建达标活动。 三是做好自身建设的文章。抓好自身建设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作为就没有地位,没有实力就不能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在自身建设这方面我们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是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还是不相适应。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创造一流的办公条件,一流的办公设施,创造一流业绩,做好为农服务工作。一要以人为本,建立严格的考核办法,来确保工作的积极开展。二要加大投人,在2004年抓好农机推广及办证中心的建设,建立全省一流的集农机管理、培训、办证、新农机推广和服务于一体的农机管理服务中心。三要改善办公设施,建立一流的农机OA自动办公系统,深化农机监理业务远程处理系统。对农机监理软件加快深人开发,以实现网络、电话语音查询等功能,使系统更加完善,实现农机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我们设想,通过创造一流的办公条件、一流的为农服务设施,来进一步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哇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农机监理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4配套四项措施 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必须加强和改善领导,从政策、投人、科技、法制上扶持农机。一是要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农业机械化是为农业基础产业服务的弱质产业,且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加大对农机的扶持政策,对农机科技项目、对新农机推广、对农机专业户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农机服务企业在用地指标、地价、税收等方面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样的优惠政策。对已经出台的政策,要弄清弄懂,用足用好,真正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二是加大对农机产业的投人。没有投人就没有产出,也就无所谓发展。现代新农机是高投入的产业,更要加大投人。在现阶段,投人要有新思路,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农产品加工园区的投人,对高新农机的投人。除了政府加大投人之外,还要利用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等,走多元化、多渠道投人之路,为农机化发展创造物质条件。三是实施科技兴机战略。农机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阶段农机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决定因素。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抓好国内外高新农机的引进、试验与示范;二是切实抓好实用技术的示范和应用,重点发展设施农业,提高温室大棚的生产能力;三是大力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四是主动和大专院校合作,引进高科技项目,提高全市农业机械的应用水平。五是依法保护农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保护农民和机手的利益。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促进机制研究 论文关键词:农业机械化;影响因素;支持政策 论文摘要: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标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退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农民私人为投资主体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快速推动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研究表明,土地经营规模、农民收入、农业机械价格水平、农业劳动力转移、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农业机械化产生重要影响,对现阶段的促进政策有重要启示。 一、导言 现代农业的重要内涵就是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中国政府已经将发展农业机械化列入国家支持政策,提出走符合国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近几年来,有关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如何发展农业机械化开展了多角度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理论支撑。 (一)农业机械化与农业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从建国后开始的,伴随着制度变迁发生了重大波折。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市场需求机制为基本特征,农业机械作为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个体农民拥有和经营农机数量迅猛增长,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注入了活力。当改革的设计目标还远远没有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上时,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一系列实践清晰地走在市场化道路上,承包制中的农机户是最早的市场活动主体,农机经营服务一经诞生即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买自用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理念已被打破,初步形成了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个体私有私营农机为主导的历史时期。农民成为农机投资与经营的主体。 (二)农业机械的功用 农业机械是在农业生产中代替人力和畜力来进行农业耕作的现代化装备,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大大降低了传统农业的劳动强度,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另外,农业机械在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现在的购机者主要将农业机械作为资本品投资购置,用于提供作业服务来获取收入,增收致富。另外,农机的购置还满足了购机户自身的生产、生活需求,如完成自己的农田作业,甚至将运输机械还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成为生活水平的一种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农业机械在农民中所拥有和使用的程度已成为农民致富、实现小康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和手段。这些都说明了农业机械在我国具有多功能性这样一个独特的特点。 (三)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业机械化的相关性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剩余劳动的转移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如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原有农用机械化水平、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程度等因素影响了农机的户有户营发展水平(陈升,1986)。杨敏丽等学者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农业机械化水平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显著相关,农机化作业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下降约1个百分点(杨敏丽,2003)。祝华军利用农机净值建立估计模型得出了农业劳动力转移数量同农业劳均农机净值和劳均耕地面积呈显著的正相关性的结论,即农业从业人员人均农机净值增加1元,则全国将有11万农业劳动力被农业机械替代出来(祝华军,2005)。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本文将进行分析。 二、样本数据的选取与变量设置 (一)数据资料的选取 在样本指标选取上按照全面性、简洁性、可操作性原则,参阅国内相关农业机械化与经济发展的文献,选取全国时间序列数据建立模型,选取时段为1983~2006年。这是因为安徽凤阳地区极少数生产队从1978年年底开始试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的大范围推行是逐步实现的。1980年1月。全国只有1.0%的村庄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1980年12月为14.4%,到1983年底,97.7%的村庄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林毅夫。1988),因此,本文认为1983年是我国新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时间分界点。 本文数据均取自历年《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业统计年鉴》,并进行适当处理,其中,2006年的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是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供的统计数。同时,本文认为在这个时期以1996年为分界时点,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受到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式和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和改革的影响,本文也有意考察这个政策变化的影响。 (二)变量设置 本文在度量影响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因素时,选取了劳均土地经营规模、农民可支配纯收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力转移比率、农业机械产品价格、政策变化等指标作为解释变量。 1 被解释变量——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本文关注的是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这一概念,对其测算是一个关键,农业部根据耕整地、播种和栽植、收获、粮食、植保和灌溉机械化程度计算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学术界通常取前三项作业机械化程度,按其权重其平均值,但是,这种方法误差很大,业界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计算也颇复杂。考虑到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作物的生产环节差异太大,对机械化要求不同,在此不直接测算各项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而是采用亩均农业机械总动力(PAM)的高低来反映农机化发展状况,其高低可以直接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这里不考虑农业机械从事非农生产和用于农民生活中的比重,而假定本文所界定范围的农业机械从事的都是农业生产活动。 2 解释变量。农业机械的使用目的直接决定其发展的一些因素选择。改革开放前,农业机械以规模经济技术因素投入。主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劳动强度,影响其增加的因素显然不同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成为一般的资本品,私人投资成为主体,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从事农机作业服务,获得收益,增加收入,而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目的是降低农业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生活舒适性。因而,农民的收入等个体因素均会对农业机械投资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里设定农机作业价格、作业成本以及单位面积作业收入不变,综合影响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在计量分析中考虑以下几个: (1)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本文以农业从业人员的劳均经营耕地面积(PFL)来反映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据有些研究和作者的调查表明,地块平均大小(即耕地细碎化程度)比该指标还要小,更适合用在此处分析,但是系统的统计资料并不完整,无法使用,因此,本文借PFL来反映土地经营规模,规模越大,越能充分发挥农机作业的规模效应,降低单位作业成本、地块间转移成本和交易成本。从农业机械发展的总量上看,一些学者预计的由于受到户营耕地细碎化对农业机械化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似乎并没有出现,其中原因值得研究,难道在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可以背离基本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自然规律”? (2)农民受教育水平。本文使用农民人均接受教育年限(PFE)反映受教育程度。农民接受教育时间越长,对新技术和信息了解越多,掌握越快,更易于推行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会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3)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RPFI)的提高,使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主要经济指标,生活舒适程度的提高创造了对农业机械技术的需求,推动着农机作业服务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带动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农民更加有经济能力投资购置农业机械来开展服务,获得过多的收入。 (4)农业机械产品价格。这里取机械化农具定基价格指数(FIP)来反映其影响,该指数越高,农民增加农业机械投资的可能性会越少。 (5)劳动力转移数量。农业劳动力转移越多,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推力越大,本文采用农村劳动力转移率(RLT)来考察其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 (6)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文中采用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AP),即第一产业产值占GDP的相对比重与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所有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之间的比例这一相对数值来比较研究农业劳动报酬的差别。同时,对其与农业机械化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 (7)有关政策的变化。虽然1983年后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取消了计划经济下的调拨配给制度,并已按照市场化运行,但是农业机械作业所需的柴油、生产所需的钢材等原材料还维持着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价格双轨制状态,因此,该时期内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还维持以物资调拨、平价供应隐性补贴的形式。补贴数据与力度无法按照经济指标来获取统计数据。而市场化改革后,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以财政资金为主但资金分散杂乱,本文认为,此研究期间的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的力度不变,本文以1995年为界线设立政策变化虚拟变量(D1)进行检验。 除上述因素外,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受到国家总体经济发展速度和技术进步率的影响。如GDP的增加,改善了农业机械生产和作业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利于政府采取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考虑到与农民人均收入的高度线性相关性,这里仅以RPFI变量进行考察,以避免引进严重的多重共线;国家整体水平的技术进步特别是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使更多品种型号和更高质量的农业机械得以设计生产,农业生产的需求得以满足,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由于农业机械研发方面的投人数据如R D投入强度没有相关历史统计对比,而且基础理论研究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滞后期难以量化,故本文对这些综合因素的影响归入随机误差项。 三、模型构建与分析 (一)模型构建 本研究使用全国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以探究以上解释变量因素可能对农业机械化造成的各种影响及其水平,以及它们中间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首先对亩均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PAM)和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AP)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经过取滞后期m=1,2,6分别检验,可以看出,PAM不是引起CAP变化的Granger原因,但是,CAP是引起PAM变化的Granger原因,因此,回归方程的解释变量中不宜排除CAP。本文采用了普通多元线性单方程形式进行回归分析。 (二)估计结果 本文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进行估计,并使用Newey-West异方差自相关一致协方差方法校正参数估计值的标准差,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拟合程度较好。除了农民人均接受教育年限(PFE)和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AP)这两个变量外,其他变量都达到了1%和5%的显著水平。但是,农民人均耕地面积(PFL)这一变量的符号与预期并不一致。 对模型估计的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1 从模型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受到农民人均纯收入(RPFI)和农业劳动力转移比例(RLT)的显著影响,且都有正向影响关系,影响方向与理论预期一致。农民收入提高了,一方面代表着农民生活水平上的提高。农民租用农业机械代替人工完成部分农田劳动的愿望也会随之增强,而且也更具有经济的负担能力;另一方面,农民收入的提高使的农民有经济能力购置更多的农业机械为自己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和开展对外作业服务赚取更多收入。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数量越多,意味着在相对稳定耕地上从事生产的劳动力越少,越需要更多的农业机械来完成更多的农业生产环节,推动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2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还受到农业机械销售价格水平的影响。从总体上来讲,机械价格越高,租用农业机械的价格也会高,相对收入较低的农民对其反应越敏感,会较少购置和租用农业机械,这也符合一般的经济规律。因此,价格水平(FIP)对农业机械化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与理论预期也相一致。 3 从理论和经验认识上看,农民文化水平(PFE)越高,越容易接受新事物、新技术,有利于购置和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但从估计结果看,这一影响不很显著;同样不很显著的还有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AP),理论认为该指标越大意味着农业生产给农民带来的收益会越高。农民从种地中获得的收入比例越高,会从根本上鼓励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但估计结果仅在10%的水平显著。 4 农民人均耕地面积(PFL)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构成显著的负向影响,这是与理论预期方向不相一致的一个变量,也与众多学者一致认为的耕地细碎化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观点似乎矛盾。但就我国农村现阶段的具体发展状况和农业机械功用而言,这一结果具有现实性。因为农民购置农业机械一方面为他人提供作业服务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大量的小型农业机械,如小四轮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主要是农民自购自用,有的兼用农民生产、生活中的交通工具。因此。这一结果说明农业机械低水平重复投资现象已经出现。 5 本文对于政策变化(D1)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的估计结果也是显著的,表明农业机械化对政策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四、结论与启示 从本文对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因素分析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与对相关政策的启示一并总结如下: 第一。农民收入、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增加对农业机械化发展都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内在力量,国家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收尤其是种粮农民的收入也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农业机械的价格水平还是影响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进行直接补贴是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效措施,可以提高农民的购机积极性,提高新型农业机械的存量水平,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而目前不应将小型的行走动力机械纳入补贴范围,通过下面的结论会更清楚其中原因。 第三,本文研究表明,家庭承包制造成的耕地细碎化并没有对农业机械化产生负面影响,表明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重复投资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效率损失,对此应当引起关注。应从如何引导农机专业户开展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上来寻找解决办法,方式和机制需要发展和创新。 第四。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政策是适宜的,符合我国农民、农业发展现状。但是,政策的调整应慎重,尤其是注意政策的变动会对农业机械化发展造成重大起伏,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和长期稳定是必要的。 农业机械化论文:论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模式及对我国农机化发展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 农业机械化;发展模式;启示 论文摘要 阐述了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模式,从中找出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启示:一是农业产业化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坚持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三是坚持“技术创新、完善法制、推进社会化服务”的道路。 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目的在于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推进农业机械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运用,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方式实现农业机械化,是由其客观的资源条件和历史背景决定的。美国人均耕地多,走的是大规模机械化的模式;欧洲土地规模适中,走的是中等规模集约机械化的模式;日本走的是小规模精细机械化的模式。下文对3种方式分别如下阐述。 1 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模式 1.1大规模机械化模式 美国是农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地多人少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加上美国政府对农业一直采取支持和保护政策,使农业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其主要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肉类等产品产量都居世界第1位。目前,农场的各个环节,已全面进入机械化、自动化、社会化的阶段。与此同时,美国农机的生产、科研部门正在研究推广把高尖技术应用到拖拉机等农机具上,实现拖拉机等农机的无人驾驶、自动操作、自动监控等,使各种农业机械能更准确、迅速地实施各类作业,农业出现了向精准方向发展的趋势。 1.2中等规模集约机械化模式 以荷兰为例,荷兰从国土面积和人口来看是一个小国,但却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园艺产业的强国。荷兰耕地不足,促使其比任何国家都更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大多数农业企业都采用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荷兰的出口农产品主要是园艺和畜牧产品,从1989年起,其农业净出口保持在世界第2的地位,仅次于美国。这主要是因为荷兰在农业领域推行集约机械化的道路。 1.3小规模精细机械化模式 日本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农业规模虽小,但机械化程度很高。由于人多地少,日本十分重视集约化生产和机械化耕作,积极开展品种引进和改良,大力发展堆肥和高效农药,科学防治病虫害。目前,日本有90%以上农业作业实现了机械化,水稻栽插和收获的机械化分别达到98%和99%。日本有着健全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 2 国外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模式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2.1必须紧密结合国情,坚持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 我国推进农业机械化,必须处理好农业机械大规模生产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农机跨区作业开辟了一条小规模农业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生产的现实道路。要走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就必须把农民作为主体,同时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想方设法解决农民“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的问题。 2.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农业生产条件各异,因此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找准制约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和重点环节的机械化发展上进行突破,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东部地区应将农业机械化生产范围拓展到外向型农业、城郊型农业和观光农业,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中部粮食主产区,应重点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提供农业机械化支持;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产品机械化、草原建设和草场改良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 2.3坚持“技术创新、完善法制、推进社会化服务”的道路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体系是世界各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有益经验。要坚持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和普及应用,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产学研结合,鼓励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安全高效的农业机械。坚持依法推进、依法监管。在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燃油补贴、税收信贷优惠、建设农机化示范基地和建设机耕道等扶持措施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构建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保障机制。坚持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和完善适应家庭承包经营和现代农业要求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支持农机大户发展;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实现规范化运作。 农业机械化论文:浅谈科学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措施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业机械化 对策 措施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了发展农机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及阻碍农机化发展进程的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农机化的措施及对策。 1发展农机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们要在21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应做好多方面的努力,其中“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一个关键问题。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民,难点在农业。而“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繁荣了农村经济,农业机械化正逐渐改变“三农”落后的面貌,已成为缩短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2阻碍农机化发展进程的因素 2.1农业机械装备不合理大中型农机具较少,小型、微型机具居多,配套率较低,农机作业范围较窄,从而制约农机具整体功能。在种植业和农产品粗加工领域,已基本上由机械取代了役畜生产,但是多数为小型机械,对农业提质增效作用不高,影响了农业由粗放型向生产集约化生产的转变。 2.2农民的观念更新不够目前,广大农民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很难改变。农民对科技含量高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接受还处于观望状态,一些农户购机只为“面子光”,与今天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2.3经济性制约农民收入低,买机用机都遇到困难。农业机械往往一次性投资较大,与世界主要经济强国比较差距很大。其中,农业劳动生产率:美国68540美元/人,日本16234美元/人,法国45607美元/人,中国536美元/人;每千名农业劳动者拥有拖拉机数量:美国1586台,日本732台,法国1406台,中国45台LlJ。由于机车老化,无用功多,油料价格上扬等因素,使农户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降低。据统计,目前构成农机作业的各项成本中,油料成本占45.6%。 2.4体制方面的制约由于土地经营分散,农户家庭式作业与大中型机械大规模作业矛盾突出。以机耕作业为例,在实行土地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作业,功率为22.8kW的拖拉机台班8h可耕地3.63~4.03hm,作业成本为150元/hmz;而对于农户耕作,由于田块小,布局分散,机车无用功多,台班最多可耕1.67hm。,作业成本至少为210元/]amz。由于机械作业效率低,成本高,致使农机作业费用提高,效益下降。 2.5农机化服务体系薄弱社会整体的服务程度不高,服务体系不完善,县、乡机构改革后,多数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撤并,农机推广网络出现断层,使其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机服务站缺乏服务力度,在农机作业过程中,服务水平与农机现代化水平不相适应,严重阻碍农业机械化发展。 2.6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中国与竞争力强的国家之间的主要差距在于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均较低,农业装备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农业劳动产量和每千名农业劳动者拥有的拖拉机数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劳动者创造的农业增加值)仅为美国的1/128,加拿大的1/100,西班牙的1/35,日本的1,30。 2.7法制力度不够假冒伪劣农产品充斥市场,使农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具权益保证体系不够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尚未健全,农机具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力保护,农机化发展尚需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科学发展农机化的措施及对策 3.1强化农机化科技创新。加大宣传力度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要从宣传教育人手,支持开发引进具有市场需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力争在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机械化生产关键环节、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升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3.2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培植农机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户,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服务,帮助其优化机具配置,拓宽服务项目,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中的各级作用;二是要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提高农机利用率和农机经营效益;三是要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为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 3.3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机制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开始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农机化发展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历史川。农机部门要运用一切宣传手段和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和落实农机法律、法规的热潮,使之家喻户晓。地方农机管理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农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真正使农机化发展纳入法制化管理。 3.4实行区域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为机械化连片作业创造条件农业机械化是以区域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为基础的,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农民在一定区域内从事某种产业开发,形成独特的产业优势。例如,法国把农业生产区域分为:巴黎大区以生产小麦、玉米等谷物为主;西南部以猪、鸡等畜产品为主;卢瓦沟流域以奶牛生产为主;中部以肉牛和羊为生产区;南部为向日葵、蔬菜主产区;东部为主要林业区;波尔多为葡萄生产区。 3.5加大国家财政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我国已进入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国家财政有能力加大对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2002年,全国各级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的总投人为24亿元,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占财政收入的1.3%。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亦将逐渐进入反哺农业阶段,政府对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投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日本的农业机械化基本是靠政府反哺资金得以实现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采取中央与地方结合的方针。 3.6全面推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全面推进大型农机具的发展速度,使多种机型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机械,努力实现农机从低性能向高性能,单一作业向复式作业转变,从单纯发展大宗作物农机具向兼顾经济作物农机具转变。 根据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要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就必须大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科学发展农业机械化。 农业机械化论文:全县农业机械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四兴”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全县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步伐。以实施农机惠民行动为载体,以水稻全程机械化项目建设为突破口,以建设和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为主线,以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努力增加农机装备总量,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 二、发展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以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为重点,促进农机化快速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科学制定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力争扩大补贴机具范围和种类,加强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农机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全力做好支农、惠农服务工作,加强农机场库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土地集约经营,扩大连片作业面积,突破制约农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夯实发展根基。今年计划争取购机补贴资金800万元,带动农户自筹资金1870万元。 (三)以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建2个水田农机专业合作社。组建地点分别在镇村和镇村,两个合作社计划总投资为1000万元。同时,利用合作社购置的激光平地设备,使水田达到方田化、条田化,减少池埂占地,有效增加土地利用面积1%左右,达到扩大水稻种植面积的作用。 (四)以加强农机队伍建设为关键,深入开展农机化教育培训。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加大农机“阳光工程”培训力度,大力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管理、技术和作业服务人员特别是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争使培训人次大幅度增加,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县计划培(复)训农机驾驶操作人员3000人。 (五)以推进“平安农机”建设为主线,强化农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加强农机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和农民自觉守法意识。加强路检路查工作,对“黑车非驾”彻底清理,备春耕生产期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做好反光标识的粘贴工作。要继续加强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大检查,全面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发展实施措施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机化总体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机械化。 二、发展目标 (二)年。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到200万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力争达到50%特色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机械化取得突破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三)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步伐。各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小麦耕播机械化、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加大油菜直播机械和联合收获机械推广力度,积极发展油菜生产机械化。同时,要围绕我市的八大特色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特色农产品机械化生产,推广轻便、实用、低耗、适合我市山区特点的中小型机械。各地要结合本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特点,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茶叶、魔芋、柑橘、蔬菜、食用菌、中药材和园艺作物、畜牧业、水产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冷藏、保鲜、加工等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促进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年,力争在每个县市建设2-5个高效特色农业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 (四)加快建立健全新型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重点扶持、多元发展、全面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重点培育5-8个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机专业合作示范社。年,全市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100个以上。引导政策、资金、技术、信息和服务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培育和规范各类农机协会、农机作业经纪人(公司)等农机中介组织,建设一批农业机械维修示范网点,满足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加强抗旱排涝和抢收抢种的机械化应急装备、应急队伍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抗灾能力和应急水平。形成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农机大户为骨干,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协会、农机中介组织为补充,农机销售、维修综合服务企业为保障,多种组织形式并存、高效便捷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农业机械化项目建设。进一步突出项目争取工作。联合相关单位,包装实施项目,共同争取和实施农业和农机化项目,特别是研发一批适应山区农业发展的特色产业机械。围绕保护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主题,实施“机牛替代”等工程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等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七)积极促进农机农艺协调推进和地方农机工业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有针对性推广一批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完善农业机械化、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我市汽车制造工业的优势,紧密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和本地农机工业发展的实际,组织适应山区特色农机具研发工作,积极发展适合当地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农机和特色农机,促进地方农机工业发展。 四、完善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对农机化的投入要逐年增长。用于农机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和现代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项目、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具创新示范等进行重点支持。对农机企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 (九)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加强购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手中。发挥购机补贴的示范引导、带动拉动作用,对农业生产急需、增产增收效果显著和替代劳动力作用明显的农机进行重点补贴,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养殖大户进行重点扶持。 (十)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贷款种类、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优惠,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发展农机互助合作保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农机保险和服务方式。 (十一)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业机耕、排灌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灌溉、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发改、农业、国土、水利、扶贫、规划部门要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统筹组织实施。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农机具停放的场库棚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要把区域性农机销售维修市场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建立重要农时农机加油“优先、优质、优惠”制度,支持流动加油车等设备发展,保障农机作业用油。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域经济考核体系。要加强农业机械化队伍建设,理顺市、县农机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和服务能力,保障全市农村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发展。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机械化生产、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畜牧、林业、渔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支持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机市场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农机对外合作交流和商务贸易的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现状 1、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现状 基于农业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我校结合我县实际特点制定了培训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办学基点和方向。建设新农村,人才是关键,农业机械化培训是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推动地方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对此农机主管部门把农机培训列为考核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校推行领导负总责,培训负责人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从而保证了农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2、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发展面临的问题 2.1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缺少师资,目前我校现有专职教师专业知识单一、知识与人员老化问题突出。学校现有教师继续再教育机会少,不能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教师素质已经不能适应新技术发展需求。 2.2教育培训机构经费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培训机具、教学设备缺乏,不能满足实际教学需求。学校校舍老旧,不便改造。学校现有教学设备更新机会少,有大量损坏和丢失,需补充实物教具和教学挂图等。 2.3由于农机操作人员文化水平低,认识差,安全观念淡薄,主观上不愿意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农民买得起农机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较低的问题突出。 2.4农业机械化培训教育生源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农机学校、农机推广和农机监理一体的培训作用,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没有面向社会和市场开展办学。 3、农业机械教育培训的发展对策 3.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鼓励教师深造学习、更新知识,建立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对现有在职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补充新知识、新技术,逐步使教师一专多能,进一步提高胜任教学工作所需的素质。积极开展学校间教学交流,不固步自封,学习各地先进教学经验,增强自身学习能力。 3.2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增加对农机校的资金投入,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学校的发展后劲。同时研发培训模拟器材、器具和软件,更新教学设备,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服务能力。 3.3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培训合作 培训工作中加强各种合作,一是将培训工作与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二是将培训工作与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相结合。三是将培训工作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四是将培训工作与购机补贴工作相结合。五是将培训工作与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相结合。六是将培训工作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相结合。 3.4加强宣传,提高农民认识 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是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机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加强农机操作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正确使用、安全操作农业机械的水平。二是通过开展重点季节和农机化新技术专项培训,并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课堂讲解、现场演示、送科技下乡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传播农机化技术,提高农民掌握应用农机化新技术的水平。三是通过开展“农机科技入户”、“农机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等,加强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农机维修工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高技能农机使用和维修人才。四是农机农艺相结合,根据当地发展需求,开展特色农机培训,提高农机手的综合知识水平。人是第一生产力,而教育培训是先进生产力的孕育基地。当前是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对农机化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而农机教育培训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持续性工作,事关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开展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人才保障。 作者:赵莲飞 盛德兰 单位:新疆巴里坤县农机校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发展对策 1夯实平安农机工作 河池多年来对“平安农机”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建设在思想认识、工作方案,方法、步骤和措施,各部门任务职责方面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2012年,河池市农机局被评为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南丹县、金城江区分别被评为全国、全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环江县被评为全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南丹县吾隘镇同贡村被评为全区文明交通示范村等。截止2012年底,全市农机拥有854329台(套),且年均增幅5%以上。大数量的农机耕作于广大乡村田间地头,保障机手和村民安全,不能半点松懈。各级农机管理和服务部门需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工作,采用“人盯人、人盯机和人盯路”的办法,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提升群众尤其是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力保农机安全生产稳定;以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抓手,多渠道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农机安全知识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 2多渠道强化队伍建设 抓好农机管理人员、农机维护技术人员、农机操作人员培训,三者缺一不可。各级农机部门严格管理,定编、定岗、定职责,强调其专业性。同时,要有计划地从高校、社会招入专业人员充实队伍,保持农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县级农机推广、科技培训、政策咨询等公益型事业机构,安排农机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公益型服务工作。以乡镇农机站(或农业服务中心)为载体,配备1-2名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农机公益性服务工作。通过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进入农机生产企业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农机操作和维护技能,用政府力量助推过去只重视农机购置而轻维护情况的好转,提高农机具的完好率;对农机操作人员采用主管部门定期培训与农机具生产(销售)企业组织购前专门培训相结合,对具体农机具的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技术进行必要的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机手的综合素质,确保农机使用安全、农机作业质量和效率。 3健全农机管理和服务体系 以县(市)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机推广机构建设为抓手,创新基层农机管理和服务体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建立良好的农机服务市场秩序、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建好各种农机服务组织档案,对农机服务组织实施动态化管理,为农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市、县级农机推广机构,在做好新农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常规工作外,创新工作方式,与乡镇农机技术人员联合开展送技下乡活动,将农机技术送到田间地头,强化对农机化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农民和机手提供跨区作业信息、维修服务信息、指导机手合理使用农机,不断提高农机使用效率。 4实施农机购补动态监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让农民增收获实惠。该市各级农机管理和服务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从购机指标申请、资格审查、自主购机、登记备案和验机、公示、拨付补贴资金到结算补贴公布全程公开,用科学严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落实“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确保了资金使用安全。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政府重视,农民关心,社会关注。因其资金量大、涉及面广,保障资金安全是社会各届十分关注的问题。仅靠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自查自纠显然力度不够,需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确保补贴工作规范、阳光。加大县际交叉不定期或突然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三个严禁”、“五项制度”、“八个不得”落实情况。除采取听取汇报、档案查阅、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检查购机农户、证、机三合一的状况,听取农户意见等方式外,设置群众举报热线,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农机经销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冒用农户名义申请购机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和购机补贴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5做大做强农机专业合作社 农机专业合作社对推动农机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农机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具有积极作用。该市对创建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十多年探索,共建成130多个合作社,2013年全市拟新建22个。但数字并不能说明问题,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因生产服务单一,主要集中水稻的育插秧和机收、机耕;组织程度不高,稳定性差。合作社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功能不强,应对风险能力差;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运行有待规范,收益分配和监督保障等机制不完善;农机管理部门没有出台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支持等问题,合作社发展并不顺利,不能适应农机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各级农机管理和服务部门通过加大宣传,强化扶持引导、提高购机补贴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购机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和优惠贷款,积极引导社员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帮助解决农机作业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做大做强一批农机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机化可持续发展。 6大力推广水稻机械育插秧技术 河池年种植水稻150多万亩,农户基本都购置有小型旋耕机或中耕机,对农田进行耕耙,没有购置的一般也请人用机械犁耙,在收割方面多以人力或半机械化为主。2011年以来,罗城县实施农业部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以点带面推广效果明显,在龙岸、小长安、乔善等乡镇建立了10个机插示范点,带动全县水稻机插作业面积12045亩。2013年7月自治区推广总站到罗城检查水稻育插秧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给予高度评价。今后河池将以实施农业部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为契机,重点推广水稻机械育插秧技术提升水稻生产机械化,带动玉米、甘蔗和桑蚕等主要农作物生产的机械化,对提高全市农机化水平至关重要,更是帮助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作者:韦美清 单位:宜州市农机局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与服务管窥 1、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 农业机械化职能总体上讲属于经济职能的范畴,不同农业机械化职能的内涵包括社会经济战略研究层次,组织管理层次和经营管理层次。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说,又是有限的,的职能也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包揽所有的农业机械化职能。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机械化公共服务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部门是不能与之完全脱离的,仍然负有绩效管理的职能。 必须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公共管理宏观调控的职能,确立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标准,向广大农民和机手提供充分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信息,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协助广大农民和机手有效地使用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部门应建立广泛的协商机制,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应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依据,促进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的不断改善,提高服务的质量。 2、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与服务模式 农业机械化是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农机服务产业化严格地讲应是农机服务体制产业化。农机服务产业化应具有以下特征:农机作业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农机作业服务突破地区界限,农机服务产业化经营从自用走向社会化服务,加快农机科技普及化进程,区域性合作不断扩大,现代信自、技术在农机服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农机服务产业化是农业机械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大力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可以实现小生产与人市场的对接,可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可以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可以使农业产业化的链条大大拉长,是当前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基本矛盾的有力措施。 科学高效的服务是减少产业组织的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代价的最有力途径,是农机服务组织与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应面向机手的多层次需要,强化公共管理与服务手段,需要合理布局,避免低水平的重复、浪费,为农业机械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农机服务业的正常发展。农机服务产业化是农机行业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必由之路,其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有:农机服务公司、农机服务合作社、农机人户和农机服务协会以及农机服务联合体。为解决农民劳动力转移和使农民尽快富裕起来,农机服务产业化能够兼容不同的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体制,即社会化服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能够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机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使农机经营者的目标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相统一,可以加速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逐步建立起持续、稳定的农业机械化投资和发展的运行机制。 3、农业机械化改革发展现实途径 统筹规划,确立农机服务产业化的战略地位,因势利导,培育好农机服务产业主体,完善扶持农机服务产业化发展的保护政策和配套措施,规范管理,保持农机服务产业化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保障农机服务业发展的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对农业及农机化所投资金及时到位和高效应用。理顺农机管理体制,恢复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恢复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部门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结合县乡机构改革,理顺乡镇农机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设立农机化区域服务中心,防止党和的形象遭到不应有的损害。 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鼓励农机跨区作业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在扶持方面,应采取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合理地配置资源,引导参与农业机械服务的主体有序流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农业机械服务,明确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建设,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开展公徐比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 作者:解艳玲 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农机站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的近况及举措 1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 1.1农业机械门类品种上有一定的缺陷 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和不同作物上,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水平也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我国水稻的种植面积和产量有着明显的降低的趋势,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水稻机械化的水平明显落后和南方的部分土地存在抛荒的现象,棉花目前还没有机械化的能力,而玉米在少数地区也还是刚刚起步的阶段,一些节种节肥节水性能较好的机具普遍都存在着水平低、数量少的问题,所以始终都无法大面积的推广使用。另外,由于我国农机产品还存在着短缺和过剩并存的问题,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机产品的工作效率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1.2农业机械使用中的问题 农民之所以愿意购买农业机械产品,就是要在省时省力的同时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在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条件不允许他们购买农业机械,或是他们用不好这些产品,这也就制约了农机水平的提高。具体表现为: 一是“买不起”,我国农田机械产品的价格基本都在1-10万元之间,最小型的产品也在5000元左右,即使各地都出台了购买农机产品的补贴政策,但补贴的力度较小,对于普通的农民来说,价格还是无法承受的; 二是“不会用”,在农民购买了这些产品后,各地的农机管理部门对于农机具的引进、推广以及使用技术的培训等工作都还无法有效、顺畅的开展,所以很多农民都不能很好的使用这些农机产品; 三是“效益差”,因为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所以在他们使用农机产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问题,设备也容易出现故障,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机作业市场,很多农机具都处于闲置的状态,无法发挥出农机产品应有的经济效益,这也就降低了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产品的积极性。 2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策略和趋势 2.1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策略 首先,我国的农业机械发展应更加重视对高科技的投入和应用,我国的农业机械装备技术应与信息技术、仪器与控制技术、现代液压技术以及现代微电子技术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机的融合,同时应该向着机电一体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快速发展了;其次,当前我国应继续研发和生产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特点相适应的农业技术设备,认真分析和研究我国农业的生产规模、农业资源、经济实力以及农艺制度等现状,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从而发展出与之更加相适应的农业技术设备;最后,应逐步提高农业装备产品的质量,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生产农业装备产品的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的体系,提高农机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操作性和舒适性,进一步的改善使用人员的作业条件,从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2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以及自动化将是我国社会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我国发展高效节约农业的最重要措施。 (1)应用农业传感器技术 要想真正的实现农业机械的自动化控制,首先我们必须能够实时的监测农业装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改善,其次就是要能够准确的评价农产品的生物学的活动和性状,所以应用农业专用的传感器技术就显得尤为关键了。现阶段,农业传感器的应用效果还是比较理想的,采用谷物湿度传感器谷物的湿度进行实时的监控;采用温度传感器能够准确的测量粮食烘干和储存过程中的实时温度等等。 (2)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应用 在农业机械装备中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将进一步的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小型化、微型化的芯片的出现也为农机产品实现完全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供了可能,比如说在农机装备上安装电子监控装置,这样农民就可以实时的掌握装备的工作状态,出现故障时可以即使的进行调整,提高作业的质量。我国电子设备的性能越来越完善,农业装备也能够更好的适应灰尘、潮湿以及噪音等不利的环境,其可靠性和耐久性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3)农用机器人技术 作为机电一体化的实例,农用机器人集合了人工智能、自动控制以及机械电子计算机等多种高新技术,农业的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对农用机器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虽然现阶段农用机器人技术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随着计算机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这项技术也将越来越完善。 (4)建立更加精确的农业体系 这一内容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及时的获取农作物的产品并掌握影响生物生长的环境因素的有关信息,分析研究其原因,从而制定出经济上有效并且技术上可行的改善措施,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调控,主要的支持技术有智能化农业机械技术、决策支持系统、3S技术以及信息采集和处理技术等。在我国工业上人工智能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了,所以,在我国的农业机械装备上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信息技术也将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3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策略和趋势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新世纪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业要想真正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策略,现代农业装备技术也应体现出多学科综合和交叉这一特色,随着世界人口的持续增加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也必将向着更高的水平快速发展。 作者:宋新宇 单位:山西省代县滩上镇 农业机械化论文:管窥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趋势 1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现状 (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心的问题,而农业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农业的发展将会带动其它产业的发展。所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扶持农业的发展,比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及允许农民自行购买经营农业机械等政策。自从政策出台后,我国农业机械的销售总量迅速上升。而且,农机装备的总量和种类也一直不断增加,因此推动了农机化作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对于我们河南是小麦主产区,目前基本实现了生产全过程机械化。 (2)由于农村的生产规模比较小,组织管理不方便,不可能每家每户都购买农业机械,但是购买的机械如果只在本区域使用,就大大降低了使用效率,因为一年中播种和收获的时间非常短。由此,农民朋友探索出了跨区域作业的服务模式。比如,我们河南省内,南方作物成熟比较早,北方比较晚,那么在进行收割的时候就从南方的信阳开始,随着时间推移,到达北方安阳作业结束的时候,基本上河南省内的作物已经收割和播种结束。这样就提高了农业机械化的利用率,增加了农机经营者的收入。 (3)随着农机服务市场化的发展,社会化程度也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领域正不断的扩大,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发展,由种植业向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产后处理及加工业全面发展。比如,水稻插秧机、食用菌生产机械、薯类收获机、药材挖掘机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等。这些农业机械的运用,大大节约了劳动力,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了农村、农业、农民的经济发展,为实现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 (4)随着现代化机械技术的发展,为加快农机化新技术的开发和制造,农机科研机构专门成立了从农机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完善体系。重点还是粮食经济作物方面的技术装备的完善,对于其它优势经济作物也积极开发。目前我过生产的农业机械类产品种类繁多,对于河南省内的农机产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有12大类、38小类、104个品目。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对于我国总的农机产品种类目前有3000多种,这些种类繁多的产品满足了农民和农业生产多样化的需求,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对于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和壮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的发展。 2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能力,但是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农机产品种类和技术还有待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将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1)今后农业机械化继续发展小麦、水稻生产产品,目前小麦基本上实现了全程机械化,在机械化的基础上,还要开发产品,为粮食稳定增长服务,着重在提高粮食品质,为此要在粮食生产环节机械化的基础上,要注重产品后期的烘干、精深度加工等机械设备,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对于技术不够完善的设备,要积极开发研制,像玉米收割机,有些只能把玉米棒收下来,有些只能收剥过皮的,近两年的才能收玉米粒。应该在前两种不完善的基础上研发一种产品直接收玉米粒。这样可以节约资源。 (2)对于蔬菜产业的发展,像移栽机具、土壤消毒设备以及无土栽培设备都将会较快的发展。畜牧业的机械发展,利用粉碎机把秸秆打碎作物牲畜的饲料;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有:挤奶机、贮奶罐、冷藏罐等比较先进的机械。畜牧业方面的机械产品也将有很大的发展, (3)中国农业经济在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倡导走节约型、绿色化的道路。保护环境也要放在重要的位置。要大力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机械设备。要注重农业机械的再利用,因此,环保的农业机械技术应大力增加。农业机械达到环保要求和具有节约能源的性能,这将是未来我国农业机械大力发展的一个方向,这样农业机械才能更好地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4)随着市场的需要,目前我们缺乏的是大规模的实用性很强的机械,像小型机械非常多。但是,随着人们生产要求的提高,那些小型设备以不能满足大家的需要,对于那些不利于生产的设备要坚决淘汰。大家需要的是实用性更强、科技含量更高、操作更方便的机械。这些要求将会促进农业机械更好的发展。 3结论 农业机械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研发制造更先进的农业机械将会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提高机械化的综合水平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这样使我们的农产品生产的更好,相信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作者:李志国 单位:郸城县农机局 农业机械化论文:农业机械化进展状况与策略 本文作者:刘金荣 单位: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 0引言 黄淮地区是我国古代开发较早的地区之一,地形主要以平原为主,传统农业生产比较发达,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产区。由于历史原因,这一地区人口稠密,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关键。从这一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现状来看,短期内难以实现中央提出的农业机械化的要求。为探寻该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对策,笔者2011年2月对地处黄淮地区的遂平县、平舆县和汝南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遂平县G村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深度的典型调查。G村位于遂平县的西北部,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大陆性季风气候的过渡地带。由3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组成,人口3634人,773户居民,266.53hm2耕地,基本上以种植冬小麦和玉米为主,经济作物较少。2010年底,全村拥有大中型拖拉机1台、小型拖拉机586台,联合收割机2台、玉米收割机1台、玉米脱粒机15台,耕地用小型机械572部、小型旋耕机57部、大型旋耕机1套;小型播种机131部、喷灌机20台。夏粮收获主要靠跨区作业的外来收割机,秋粮收获主要靠传统的作业手段。收稿日期:2011-11-11基金项目: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102400420043)作者简介:刘金荣(1970-),男,河南遂平人,副教授,(E-mail)ljr689@126.com。 1黄淮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 1.1农业机械数量上的“三多三少” 1.1.1小型农业机械多,大中型农业机械少 从G村和全国2008年底的资料比较可以看出,G村的情况与全国基本一致。但大中型拖拉机比重,低于全国4.04个百分点,小型机械多,大中型机械少的现象更为突出,见表1所示[1]。 1.1.2耕种环节机械多,其他环节机械少 G村与全国耕种和收获环节机械比较[1]见表2所示。从表2可明显看出,G村收获环节机械数量与全国相比,只占全国比重的1/8,。G村至今没有化肥深施机和机动喷雾机,个别环节基本上是人工操作。1.1.3农业机械拥有数量多,单台机械使用时间少G村与全国拖拉机数量和使用情况比较[1]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全国共有农业作物经营户(单位)20055.4万个,户(单位)均拥有拖拉机0.13台;G村773户,户均拥有拖拉机0.77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9倍。全国每台拖拉机平均耕地面积4.52hm2,而G村每台平均只有0.445hm2,不足全国的平均水平的1/10。单台拖拉机的使用时间太少,使用效率太低。 1.2农业机械化水平上的“三高三低” 1.2.1粮食作物机械化水平高而经济作物的机械化水平低 黄淮地区冬小麦从种到收各主要环节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而油菜、大豆等经济作物的播种与收获等主要环节基本上使用传统的作业方法,机械化水平较低。 1.2.2夏粮生产机械化水平高而秋季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低 黄淮地区夏粮主要是冬小麦,秋粮南部以水稻为主,北部以玉米为主。夏粮从耕种到收获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但秋粮中水稻的插秧、玉米的收获和秸秆清除等主要环节主要依靠传统作业手段,机械化水平低下。 1.2.3平原地区机械化水平高而丘陵山地的机械化水平低 从地貌上看,黄淮地区基本上以京广铁路为界,东部是平原,西部多丘陵或山地。东部平原地区机械化水平比较高,而西部丘陵与山地机械化水平较低。西部丘陵与山地部分没有退耕还林,坡度较大的耕地基本上是靠畜力与人力进行耕种和收获,根本谈不上机械化。 1.3农业机械化发展势头出现停滞现象 黄淮地区农业机械的数量在2003-2008年间有较快的增长。以G村为例,586台小型拖拉机中的80.3%是在这一时期购置的。这一地区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民对土地有较深的难以割舍的情节,土地流转缓慢,所以几乎家家拥有农业机械。G村现有773户居民,拥有拖拉机的农户为599户,占77.49%。这种家家户户购买农机,又几乎仅限于自家使用的局面,使得农机作业的利用率低,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机闲置时间长,使用效率低和农业机械的购置投入大相矛盾,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打击了农户在农机方面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该地区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在0.067hm2左右,现有耕作技术水平下,单位土地提供的收益增长乏力,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非农收入比重上升。因此,农民种粮和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加之土地使用权流转缓慢,推进农业机械化,建立现代农业的动力不足。这种发展停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该地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延缓了建立现代农业的进程。 1.4农机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黄淮地区农业机械大多属于农户家庭所有,自用居多,农机专业户规模不大,又比较分散。农机专业服务组织设施简陋,服务功能单一。农业机械(含农机零配件)销售、作业、维修以及售后服务处于零散无序的状况。近几年,县乡机构改革后,多数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撤并,农机推广网络出现断层,使其难以发挥正常职能,致使农机管理、安全监理、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和落实。 从G村的情况看,联合收割机较少,不能满足需要,在夏收期间主要依靠跨区作业的外来机械。而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机协会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少量的也集中在平原地区,丘陵山地农机服务组织更少,有的地方几乎是空白。 2阻碍黄淮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因素分析 黄淮地区是多平原少丘陵山地的地区,是我国粮食主要产区,本应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较快完成农业机械化,较早过渡到现代农业,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延缓了这一进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现有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农业机械化的要求 废除体制,确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广大农村脱贫致富、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是党和政府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方针。然而,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步伐。国家现阶段虽然提出了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但在黄淮地区这一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现代工业发展严重滞后的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区,土地流转缓慢。尤其是国家免除农业税和逐年加大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后,农民更不愿意转包自己的承包地。以G村为例,全村只有29户人家,由于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镇有较好的工作把老人接走,或在外地经商等原因,把土地转包给他人外,其余仍是自家耕种。据笔者调查,G村最后一次调整土地是在1998年,11个村民小组在调整时均把地块按肥沃程度和离村子远近分为3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地块每户平均不到0.2hm2。这种农户经营的严重规模不经济,不仅增加了机械耕种的成本,而且严重阻碍了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p#分页标题#e# 2.2现有农民市民化的政策滞后于土地流转的需求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质是一个各业现代化、人口城市化的过程。只有把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对粮食主产区土地的集中经营、规模经营提出了强烈的要求,而现有农民市民化的政策严重滞后,不能满足这一要求。金融危机以来,不少地方出台了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但这些政策本身不是真正把农民市民化的政策,而是为了稳定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就G村来看,有23户农民在县城购房,而不是在打工地购房,购房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到县城读书。只有5户在自己经商的城市购房。这些人虽然购了房,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权利。由于我国农民市民化政策的严重滞后,才会有每年的春运农民工大流动。农民工大流动的背后,是农民十分强烈进入城市的渴望和无法离开承包地无奈的一种悲歌。这一悲歌严重阻碍农民市民化的步伐,阻碍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2.3机械投入与土地收益之间的矛盾 近10年来,黄淮地区粮食产量增长乏力,在现有的小规模经营状况下,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增长缓慢甚至停滞。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相对于农业机械设备的销售价格上涨有很大的差距。农业机械设备往往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期长,加之由于机械老化、维修、油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降低了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尤其是大型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虽然从长远来看,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必然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但在现有农业机械化前期投入大,而土地收益难以增长的矛盾前提下,农民对农业机械的购买需求下降,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也制约了基层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开展。 2.4农业机械化研发、推广和服务落后 黄淮地区农业机械化的“三多三少”与“三高三低”现象,充分说明这一地区农业机械结构不合理和整体水平不高。农业机械化并不是简单的人力与畜力替代型的机械化,而是建立在使用科技含量高的农业机械装备基础上的农业机械化。我国现有的农机研发体系不完善,在农业机械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研究方面相比国外农业机械化发达国家更显落后。在农业机械推广方面,存在推广领域狭窄、推广方法单一、推广人员素质偏低和推广机制不灵活等现象。在农业机械化服务方面,国家和社会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在运作模式上缺乏市场化,在农机技术标准与检测上缺乏规范化,在服务组织的建立缺乏社会化。 2.5农业机械化发展配套政策不完善 2004年11月,我国颁布了《中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目前,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与技术培训、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方面投入不足。黄淮地区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业区,地方政府欠账太多。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稳定的财政投入资金与渠道。黄淮地区多是以农业为主,地方财政十分困难,国家要求的各项配套资金绝大部分无法落实。三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及政策缺乏创新,难以满足种粮大户和发展现代农业农民的融资需求。以上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农业新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推广应用。 3日本农业机械化的经验 日本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与黄淮地区情况相似。其农业机械化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经历了5个阶段的发展,已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并向自动化方向发展。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高,日本农业在大量减员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3.1减少农民,保证土地的规模经营 早在1673年以前,日本进行了大规模的开荒造地,之后土地扩大变得缓慢,而人口增长却较为迅速。为了避免土地过渡分割,1673年日本政府实施了土地“分割继承禁令”—即“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从农村转移出大量日本城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力,同时也保证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农业机械化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3.2农业机械化立法 日本政府早在1953年就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使得日本农业机械化一开始就有了法律保障。在发展过程中,及时地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先后两次修改这一法律,使其更趋完善,更具有现实性。同时为了给推近农业机械化提供更宽松的环境,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建立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并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促进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具有日本特色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3.3财政信贷补贴和扶持政策 日本政府构建了“农业补助金制度”,对先进农机具的补助金额从1972年的491亿日元增长到1981年的2439亿日元。日本“农业机械银行”、“农业机械化基金”和“农业改革基金”的建立,通过小农户联合、分别购买、统一协调使用和无息、低息贷款的获得,解决了农户农机投入大的难题。 3.4完善的研发和监管体系 日本把农业机械化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划中来。在全国建有由国家和公立大学、民间(企业等)三大系统组成的农业科研体系,政府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还制定了详细系统的研发计划,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起到巨大作用。为了保证农业机械的技术和质量,从1962年起,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成为日本农业机械唯一管理和监督机构,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各项技术指标、功能进行严格的现场测验和实验室检测,为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使农业机械的质量得到保障和提高。 4黄淮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对策 4.1强化发展意识,实施差别化的国家扶持政策 黄淮地区靠其自身内部的力量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靠外力才能加快推进其发展步伐。培育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识,以科学发展的态度建立和完善各种国家扶持政策,将有力地促使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意识的形成。建议对农户和种粮大户(或农业协作组织),在粮食种植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与农用柴油补贴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支农财政补贴政策。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用柴油补贴是对于农户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服务的直接激励,粮食种植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也会间接影响农户对农业机械服务的需求。#p#分页标题#e# 4.2推进农民市民化,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黄淮地区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是制约该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瓶颈。针对这一状况,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积极探寻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实施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国家和地方政府适时地予以立法和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制定实施行之有效的农民市民化的政策或法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真正地减少农民,这不仅是农业机械化的要求,也是该地区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4.3革新现有体制,提高农机使用效益 针对农机投入大而使用收益小的矛盾,必须进行体制创新才能实现。根据调研,黄淮地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相关的扶持和鼓励政策,如差别性补贴政策与专门补贴政策等,推进农机协会或农机服务社等企业性质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机的服务时间和使用效益,缩小购机投入和使用效益之间的矛盾;二是应政府考虑制定小型农机的“以旧换新(或以小换大)”和“回收”政策。对于种粮大户和农业生产企业,国家采取“以旧换新(或以小换大)”政策;对于已经加入农业合作组织或转租土地的农户,国家可以将其所有的小型(或旧的)农业机械折价后予以“回收”。这种政策的推行,一方面有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国家稀缺钢铁资源的浪费和农民的损失。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推进黄淮地区乃至其他粮食主产区的农业机械化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4.4完善服务体系,推进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 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包括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和监管、人员培训及各类企业性农机服务组织(跨区域农机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的技术服务等,必须区别对待,在加大国家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强化农机市场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机构和法律法规,清理整顿农机供应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稳步推进市场化与社会化。对于各类企业性农机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的服务,需要进行体制创新,加快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进程,要走经营服务一体化道路,通过经营创收,增强农机服务组织的自身活力,更好地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小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诠释与适用 内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纷争不断。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而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关系重大;《答复》回答的问题不妥当,也不全面,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答复》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适用《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惟一标准,而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别是对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等均在所不问。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对该问题,已引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就此问题向最人民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答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适当与全面,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在我国法上,责任保险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保险相同,不同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相同点。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4]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5](3)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6](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相同的规定。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7]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 综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二者混同的观点,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误理解,更将导致不妥当的适用。关于二者的关系,在适用时,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 (一)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 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9]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财产保险责任限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样适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约定优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是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分散损失而设立的。二者相比较,首先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机动车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该问题,因我国还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2条之2[重复契约情形的免责]的规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除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故产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该条规定确定了投保时间优先规则,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同为法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投保时间优先规则,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对法定免责事项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辆共同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11]只要其违反操作规范[12]的行为直接结合而共同致人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规定。可资借鉴的是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交通事故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汽车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13]该条规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结合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证明上述立法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14]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15]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据此,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16]当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三、《答复》回答的问题是否适当、全面 《答复》回答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是适当的。因为其将合同自愿原则作为解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而适用于《办法》失效,而《解释》生效后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同时,规定《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只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性的标准。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的原理,也是正确的。在此前提下,保险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办法》,该约定当然不依《办法》失效而无效。但是否完全适当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1)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条件是《办法》,而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是《解释》,而《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办法》高得多。如《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而《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适用后者比前者高出近一倍。在此情形下,完全可以适用情形变更原则,而适用《解释》规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法律条件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17]不可归责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使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原有的保险合同,则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18](2)责任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他方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19]由此法律特征所决定,对保险合同应适用何标准进行赔偿,完全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被保险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适用了《办法》,而在其失效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这才能充分体现双方的平等。(3)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只是重视保险人承担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对适用何标准来进行赔偿,却往往并不关心。但实际上,赔偿的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保险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只有赔偿的标准才具有重要意义。而保险公司却时常不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的重要意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0]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就顺理成章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另外,《答复》没有回答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的标准,应如何处理。这是其不全面的表现。对此,除了上述理由外,还可采《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解释为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而不是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矛盾论文 从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开始实行。据有关人士介绍,该法的实行会对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从一位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的律师给我们写来的信件中可以看出,即将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现行的《保险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有关规定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存在,依然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各方出现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责任限额”这个词,这个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责任限额”就是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是这就会产生冲突:即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存在差距,谁又来承担这部分差距呢? 比如,一辆汽车被车主投保责任保险时,保险金额10万元。该汽车某天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人,保险公司首先拿出钱来抢救受害人,花了8万元,后来经过有关机关判定,交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只应承担1万元赔偿金责任,那么其已经支付的7万元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时候必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也会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年3月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年9月22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农机部门的发展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农机管理与农机管理人员机构建立起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我们遇到了很多困难,但从中我们也找到了很多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办法,使我们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关键词:农机管理;道路管理;农机部门发展 中图分类号:S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1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国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原来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以继续使用。这一点以西省做得不够,已将超过20千瓦整体式拖拉机全部移交公安部门掌管。此后我们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鼎立支持,并指定出来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各种新型农机设备的准入机制。努力搞好农机的相关配置,要积极搞好农机的当地普查工作,努力做到摸清自己的家底,整理好自己的思路,尽快找到现代化农业体制下的新农机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为加快新农村的农业机械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5年5月2日自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并没有准确描述农机管理部门的检查权、纠正违法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致使我们各级农机主管单位的工作很难展开,执法行为没有明确,农机监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各县乡道路是农机拖拉机上道的集中地区,也是公安部门下属交通部门的管理盲点,所阐述的三权也很不明确,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管理十分之不利。我们在多年工作中总结出监管中的一个共同特点,点多、任务分散、监管困难、涉及广、战线长、人员复杂。农机具中拖拉机分散在各个村庄的千家万户,是当地农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和耕作劳动力,而一般的交通警察都集中在城市交通和国道、二级公路以及省道上。各个县、镇、乡都没有办法进行相关的监管。自上级部门委任各级农机监管部门负责各个县、镇、乡的道路管理,我们从中吸取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也获得了一定的骄人成绩,得到了当地政府和老百姓的认同。农机安全、道路安全从最根本上来说就是人、车、路三者结合。当中人是主体,也是我们各级农机管理应该放在第一位,应该给予保障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应该摆在工作的首位。通过管理好人、保护好人,才能做到保护好农机,从而管好路、保护好路,这样才能落实好安全生产任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农机部门有权利管理农机设备和农机使用者,但没有明确各级农机部门的上路事故处理权、检查权和处罚权。由于没有明确这些权利,造成我们在执法当中经常遇到尴尬的局面。例如:我们的执法人员遇到违规的农机操作者,上前执法法时常常被质问。如果我违法了,你管不着,去把交警叫来。当农机设备在各级县、镇、乡道路上出现事故时,我们当地的农机管理部门也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和苦楚。有些时候,事故出现在农机具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只是因为人为的缘故发生了事故。但不论是当地政府和当地的老百姓都会认为多多少少我们农机管理部门应该负上一些不可推卸的责任,认为我们监管不力。最终我们也只能给大家一个答复,我们农机部门不能上路执法,没有办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这种有能无权,但无权又要负责的工作状态,让我们每一个农机管理人感到苦不堪言。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体和管理人员待遇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我们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业生产机械的管理权和职责,更需要我们各级农机部门去具体进行管理和监管,所以我们的队伍建设就凸显出来了它的重要性,也成为各级农机管理单位的工作重点。历经多年的组织建设,农机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已经初见雏形。各级农机管理单位配备了专职监理人员,但农机站的人、财、物权都在乡(镇)政府、经常被抽调到当地政府的各个部门去工作,致使本部门无法正常运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目前,各级农机管理机构财务状况也不容乐观。有的是上级部门全额拨款给予支持,有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都不是完全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并且没有列入公务员行列进行相关管理。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非公务员没有执法权利,这就是农机管理部门的主体和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完善。因此,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正常化待遇,工作人员是否有执法权利,应该纳入下一步改进农机管理人员工作环境的重中之重。 各级农机部门执法缺乏正规条例,权威性严重缺乏有力保障。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机执法部门没有统一的着装,这一问题没有解决就无法具体体现出农机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形象,无形当中加大了我们农机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难度。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的监管人员面对着各乡镇县的农机使用者,他们违规时我们上前执法,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但是我们穿着便装,与交警做一比较大家可想而知。我们的执法人员毫无公信力,更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乃至冲突。这些都是我们不想看到和发生的。所以,各级农机部门有必要统一着装,使老百姓看到我们以后就知道我们是做什么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从而让我们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新农村建设,树立起农机管理人的新形象。 解放思路加大对农机管理模式的创新意识,转变现有我们对农机管理的观念,以做事实的重心下沉,以防范未然为突破口,创建“农机安全管理新机制”。积极协调政府中的各个部门的政务职能,把我们的农机管理部门的部门行为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政府行为,尽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努力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使创建“农机安全管理新机制”的事业深入到广大农民的心中,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改善,让广大农民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达到齐抓共管的格局。同时要把创建工作作为建立农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切入点,作为构筑农机安全“宣传、检审、监控”三大防线的落脚点,最终实现农机全面监理,促进农机监理事业的全面发展。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两次修正,仍存诸多缺陷,体现为立法的疏失滞后和实施的消极无力。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办驾驶证、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道路和电动三轮车定义等方面问题尤为突出,亟待《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新一轮修正。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律实施;缺陷;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八年来,历经两次修正,仍存诸多“硬伤”、“软肋”。既有立法的疏失滞后,更有实施的消极不力,若不正视并及早解决,延宕过久恐令交通参与者行为失范,执法管理者困顿被动,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不利于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本文梳理评析该法及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一轮修正。 一、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九十八条明确了针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就投保、赔偿、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来看,有以下明显缺陷: 1.保险强度不够。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2006版为6万元(有责赔偿限额6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万元),2008版(目前仍适用)为12万元(有责赔偿限额12.2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1万元),这样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一般而言,在一起有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中,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损害赔偿金额少则30—40万元,多则高达近100万元,区区12万元根本不能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如果肇事者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或无其他赔偿能力,则事故善后处理将无法进行,以致现实中经常发生因损害赔偿不到位受害人一方堵路、闹事、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因此,一些机动车(主要是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化解风险,在投保交强险外不得不另行购买30—50万元赔偿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相当多数的车辆出于经济负担和侥幸心理仍只投保交强险。 2.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难。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表现为强制投保,而且表现在强制承保,任何一家保险机构皆有义务和责任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附加条件和拒绝承保。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赔偿限额由国家保监会按不盈不亏、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审批,有别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险。交强险实行初期,投保、承保情况比较正常,但从2008年提高赔偿限额以后,各家保险公司考虑摩托车事故率高、赔付多出现亏损的情况,承保变得消极,由多家多点放开承保变为各家“轮流坐庄”、撤点限售交强险,有的甚至借故刁难投保人,以致大量摩托车所有人很难购买交强险,车辆不能通过检验,发生交通事故无力赔偿。这种状况具有普遍性,农村地区更突出,摩托车的按期检验率低于50%,对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1) 3.未投保的法律责任落空。机动车不投保,不仅不能注册登记和通过安全技术检验,而且要承担违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由于不同种类的机动车缴纳的保险费额不尽相同,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根据保险赔偿盈亏情况相应调整保险费额,所以该项罚款不是一个统一和确定的数额。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均依照上位法重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但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制定明确的罚款数额标准,导致本条款有名无实,一直未能实行,客观上纵容了逃避交强险的行为,不能做到应保尽保。 为使交强险制度更趋完善、有效,应采取如下针对措施:一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进一步强化交强险的作用。以2008版为例,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基础保费950元,两轮摩托车(50CC—250CC)基础保费120元(皖苏两省调为156元),如保费翻番,将保险赔付最高限额提至30万左右,应是合理可行的。这样既未超出被保险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目前营运客货车实际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险种每年耗资超1万元),又有利于增强和发挥保险的功能。二是尽快量化对不投保交强险罚款的金额。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不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直接明确该项罚款金额,但可在地方立法中,针对主要车型分类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罚款,原则上既坚持两倍保费的罚款原则,同时兼顾不同时期保费的可能调整,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弹性,避免随着保费的变化频繁修法。三是根治投保难。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开放承保,禁止限量、推诿、轮流摊派等做法;保监会加强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规范内部运营管理,严控非政策性亏损,适时监测调整费率使之总体处于不赢不亏水平;严格执法,对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监会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关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2009年9月,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也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试行情况看,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展迟缓不平衡。目前仍有天津、安徽、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青海、贵州等地未制定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未建立省级救助基金,陕西、河北省虽然筹集了部分资金,但未投入使用。地市、县(市)一级有的地方在上级迟迟没有动作的情况下自己“找米下锅”,建立了本级救助基金,但资金规模、来源和运转欠规范。二是救助基金的运作模式不成熟。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史无经验可鉴,各地有关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基金的级次规定不一。重庆市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为基金的主管机构,专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筹集、垫付、追偿等使用管理工作;江苏省只设省一级救助基金,市、县(市)不设,省政府成立协调小组作为主管部门,协调小组在财政厅设立办公室作为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山东省则由省、市两级筹集管理基金,财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为同级管理机构;甘肃、浙江、江西省设立省、市、县三级基金,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作为主管机构,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财政部门)履行管理机构职责。何种模式既便于资金筹集和统一管理,又利于提高救助效率,尚未定型。三是基金来源渠道受限。按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七个方面,(2)实际主要依赖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拍卖机动车号牌款和孳息四种,社会捐款、追偿资金很少,而对未投保人的罚款几乎没有,指望政府另行安排其他财政补助或获取其他资金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无可能。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安检无须“泊位证”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撞了决不“白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给交警部门下达罚款指标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拖车不得收取费用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移至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拖拉机由农业(农机)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农业浓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浓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相关链接 肇事逃逸 终生禁止开车举报交通逃逸有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积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法律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及适用 摘要:在本科安全专业的学习中,《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门选修课程,也是培养安全工程人才的专业课程。本文简要分析了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然后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这三个层面着手,进行了本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1.1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1.2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1.3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2016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9.8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2.1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2.2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2.3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作者:何飞雨 单位:长沙市雅礼中学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论 文 摘 要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通过在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作用问题《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条规定带来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称谓上的变化,二是性质上的明确;关于归责原则问题采现代民法赔偿,理论,针对多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关于赔偿主体问题确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形下赔偿主体的确立上,笔者就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形式方面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大家讨论。 《道路安全法》【1】和《实施条例》【2】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对民事审判作出巨大贡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由于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该类案件的诉讼存在明显的障碍和混乱,笔者就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形式方面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带来的司法理念上的新变化入手,在受理、归责原则、赔偿主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等法律适用方面作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 《道路安全法》实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起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这一规定实际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为了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配套通知,在《办法》【3】废止后,应当同时失效。《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即可。 那么对于交警部门正在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影响立案?《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按此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他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问题 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此在理论界引起一场关于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论。《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带来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称谓上的变化,由过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变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是性质上的明确,按此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根据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专门证据,属于证据范畴,不具有可诉性。就其属性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的功能上更具直接证据的性质。直接证据是相对于旁证而言的,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功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作为证据,其证明功能显然不只局限于交通事故的某一细节、片断,相反,它能够比较详细地说明整个交通事故的来龙去脉、客观表现和主观状态,其作为直接证据应属无疑。既然是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依据的材料(如勘验、鉴定)认为不妥,可以改变对当事人的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则应采信新的证据;如果条件许可,且当事人提供足以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在必要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申请。 三、 关于归责原则问题 确认道路交通损害赔偿【4】案件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车辆的所有、管理、运营等关系较为复杂,在现实中存在着租赁、买卖、挂靠、借用、承包等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往往并非机动车所有人。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1条仅规定了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主体。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责任主体,缺乏明确可循的基本原则。 《道路安全法》的立法理念之先进,首先在于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抨击了近年来个别忽视人权的“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更先进的是,它不取单一的归责原则,采现代民法赔偿,理论,针对多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就是说,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只要该机动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已成为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应该首先而且是无条件的予以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 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道路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受害人在受伤后因无经济能力无法医治的情况发生,体现了国家立法对人的健康权的保护,体现了一种人性关怀。类似的规定还有“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是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3、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种归责原则体现了机动车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平等的义务,过错大则责任大,过错小则责任小,无过错则无责任。 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过失相抵原则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就是说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首先推定机动车具有过错,若机动车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失相抵原则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这种过失仅限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时,法院考虑这一情况减少损害赔偿的金额。严格责任是说机动车驾驶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撞了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免除责任。笔者认为,比较过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当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要考虑有以下三点: 第一,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的中国家,道路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机动车质量、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看,绝大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操作违章或者机动车性能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强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环节。 第二, 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保障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权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权,前者必然优于后者,法律要优先给予保障。从实际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因此,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宗旨,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代依法精神。 第三, 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是根据国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行的分配,它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应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并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四、 关于赔偿主体问题 (一)确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 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表述。通过对新旧法律法规关于赔偿原则规定的比较,笔者认为可以确立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是: 1、 过错直接赔偿原则。《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 先行垫付原则。《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鉴于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或全部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致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为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的责任心,基于公序良谷和价值取向,也可责令其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 替代赔偿原则。《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产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责任。 (二)特殊情形下赔偿主体的确立 以上提及的只是确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依照这些原则,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除保险公司外,主要有肇事车辆驾驶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如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等。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物权涵盖的权属要素相互分离(如所有权和使用权、支配管理权)、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冲突,有时还出现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等问题,从而给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法律意义上的认定带来难度。 1、 关于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情形下赔偿主体的确立。对于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时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几种情形作过司法解释,根据这些规定,机动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由有关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承担,但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由实际所有人承担【5】。 2、 关于雇佣关系中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主体的确立。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应依此执行。《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人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可见,在雇佣关系中,应视机动车驾驶员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确定由车辆所有人单独承担责任或是由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立。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应视作因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比较复杂。将机动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以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支行受益权等方面诸因素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支行支配权和支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赔偿主体。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采用支行支配和支行利益归属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这从下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是否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所谓的支行支配和支行利益,应当指出的是对机动车支行状态的直接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由此产生的直接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摘要:衡量一个法规或规章是否合法主要有四条标准:其一,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主要指《立法法》,但不限于《立法法》)授予的权限?其二,是否符合授权法和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其三,是否符合上位法就相关立法事项做出的规定?其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那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合法呢? 就第一项标准而言,根据《立法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但经济特区法规不能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出规定,因为这不属于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之“特事”。就第二项标准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应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不要说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几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就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而言,为什么要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呢?如果立法禁止汽车上路不是更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吗?显然,这是荒谬的。立法必须考虑整个立法目的,而不应片面地追求某一项单一的目的。就第三项标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于珠海几万买不起小车的这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群众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相反,立法如果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车路线和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行为(如限制车速等)。那才是真正为群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其他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人员乃至行人)提供方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珠海现状看,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已经达到了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在全市普及或基本普及小轿车的水平呢?此恐怕还有距离。就第四项标准而言,《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在此确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必须以相应的程序保障,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立法是否经过公民参与和科学论证的途径呢?如果没有,其立法程序就至少是有瑕疵的。 二、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这取决于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无论是一般地方性法规还是经济特区法规)是合法的,那么,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并不违反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反之,则构成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 三、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是合法的,政府对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因为,根据法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种行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一定财产的价值丧失或降低,构成对财产的“准征收”。政府对“准征收”行为是应当给予补偿的。 四、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该征求相关生产企业的意见,也就是在该事件中,企业的话语权是否应该得到维护?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政府作出任何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都要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如果相对人人数众多,听取意见的最好的办法是召开听证会。 相关资料—— 贯彻执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提纲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方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和实施好本条例,使广大市民正确理解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说明: 一, 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反立法? 有市民提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立法法,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是严格依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之一和立法法子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并未违反立法法。珠海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订了《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对原《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修订。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立法法还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之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道路交通管理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许多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采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和立法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并不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并未超越立法权限立法。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市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与上位法相抵触。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工具的管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看,对非机动车是否实行登记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 况确定。即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登记,是否准许上路行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不是说,国家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一律实行登记制度,一律允许上路行驶,而是说电动自行车是否允许上路行驶由地方决定。 其次,珠海市具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实施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珠海的实际对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作出具体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是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抵触,也与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立法规定不抵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草案中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提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该草案的立法规定来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准许上路,应当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有市民提出,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这是一种对宪法规定的错误理解。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说,国家允许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不违法,电动自行车作为个人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拥有合法的财产与合法使用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法律禁止公民违法使用其财产,拥有电动自行车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违反法规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却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电动自行车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对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实行处罚,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没收的销毁,并不是对合法财产的侵犯。 四、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有市民提出、合法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行驶,造成财产损失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这是一种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珠海市早在1998年制定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就已规定,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国家道路交能安全法实施后,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大量上路行驶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为此,珠海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出整洽交通管理秩序的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可以说,在《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之前,珠海市就对电动自行车说“不”。珠海已通过法规和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市政府从未对电动自行车核发过号牌,从未实施过行政许可,违反规定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按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问题。 五、电动车上路的主要危害 (一)不合法。原《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就已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广东全省对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都明确列为“依法应予取缔的非法车”、严禁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出台后,《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继续有效,为此,市公安交警部门曾多次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更加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事故多:电动自行车属两轮式的交通工具,触地面积小,重心高,惯性大,具有物理的不稳定性,且速度快(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是自行车的5倍),安全系数低,骑行人没有经过专业驾驶培训,不用领取驾驶执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我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有166宗,造成2人死亡,31人受伤。 自5月27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过以来,至6月29日止,我市122指挥中心共接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69宗,平均每天2—3宗,最多的一天接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5宗。(三)索赔难:电动自行车不用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与人争道:我市道路现状不适合电动自行车发展,如迎宾路、九洲大道、景山路、人民东路等新建、改建道路都已取消非机动车道,我市道路交通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也已明确尽量少建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在人行道上混行,将对市民群众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权构成极大威胁。 (五)与车争道:大量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形成重大交通事故隐患。 (六)不环保:电动自行车不是“绿色交通”工具,它以铅驶电池为能源,铅的每性较大,二次污染比较严重。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废铅酸电池回收管理不善,措施不力,收购无序,加之废电池回收再生技术落后,我市又是没有专门处理工厂,这些都将直接导致环境污染。 中国电动自行车命运再添变数 何时能够走出尴尬 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石油紧缺正日益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但是,一些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如何解决这种矛盾?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限定在哪个范围更为科学?其“三包”规定怎样制定更为合理?如何控制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如何在产业政策上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为解决这些制约电动车行业发展的瓶颈,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本报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电动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召开前夕,特推出此组系列报道,并请关注此次论坛的官方网站:.cn. 电动自行车命运再添变数 7月1日以后,广东珠海市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违反者罚款500元。 不久前召开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先扣车,再处以500元的罚款;如果车主逾期不交罚款,没收的电动自行车即予销毁。 从2002年北京封杀电动自行车到2003年福州电动自行车禁售事件,再到2004年5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十分关注电动自行车的命运。虽然新交法为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将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挂牌登记管理并允许其上路的决策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致使很多地方,电动自行车依然在各种质疑声中步履维艰。 目前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是禁或放的说法莫衷一是:有的地方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以长三角的龙头城市上海为代表,主要是长三角地区,包括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绍兴等地;有的禁止上路,禁止上牌照,以北京为首,包括太原、福州、广州、海口、武汉、南宁、温州等地。在禁止地区,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多以行政令的方式,从某种角度上与新交法相抵触,而此次珠海市人大首开全国立法“禁车”之先河,这一举措影响非常巨大,使得电动自行车命运再添变数。 封杀电动自行车的后遗症 珠海市禁车条例一通过,电动车车主们立即征集了1000多人的签名,信中列举电动自行车的种种好处,上书珠海市人大和政府,建议设立3至5年的立法缓冲期。日前,本报也收到了这份有着几千人签名的意见书。 一位给笔者寄信的蒋先生说,抛开电动自行车的种种好处不说,立法封杀电动自行车,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善后事宜,如何处理? 首先,老百姓家里的4万多辆电动车何去何从?根据封杀令,电动自行车一旦上路不仅没收还要被罚款,可车也不能放在家里当摆设吧。一来占地方碍事,二来好好的东西不能用看着也窝心,搁置下去不是废铁也成了废铁。可电动车真成了废铁问题就又来了,按照有关方面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造成污染的说法,岂不是将有数万废旧电池散落民间? 其次,4万多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的8000万元利益损失谁来补偿?一纸封杀令就让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成了一堆废铁,怎么说都有些冤枉。毕竟车主在买车时并没有过错,到底是要打电动自行车的板子,还是 想要老百姓屁股痛呢? 第三,买不起汽车的老百姓不骑电动自行车后,如何方便出行?普通平民还有没有路权?珠海有4万辆电动车,牵涉到近4万户近二十万居民的出行,而珠海总共才百余万人口,这4万户应不是一个可忽略的数字。 为提高城市品味和管理水平不准上路 珠海曾是全国第一个禁止摩托车上路、上牌的城市,现在又是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城市。 珠海市人大认为,出台该项条例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据该市人大法工委边主任介绍,珠海早就取消了非机动车道,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特区道路上行驶,不可避免地将与机动车或行人抢道。“为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珠海早已禁摩,目前成效显着,电动自行车却来抢占禁摩后留下的空白市场。造成珠海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影响到交通管理工作。作为有人大立法权的特区,我们决定立法禁止它上路。” 为证明人大立法的英明,珠海市公安局某负责人说:“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设计上接近摩托车,最高速度可达60公里-70公里/小时,是一般脚踏自行车的5-6倍,安全系数不高,引发事故多;而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难,因为这些车均没买保险;珠海的道路设计许多已取消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悄无声息,幽灵般地快速在人堆中穿梭,给行人带来很大的危险;一些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又与车争路,造成交通堵塞,引发更多事故。” 这位官员还援引论据说,据统计,从今年1月至5月,由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达166宗,共造成2人死亡,31人受伤。 这位官员还指斥电动自行车不环保。“它带来的污染甚于汽车尾气的排放,废电池污染时间更长。据珠海市交管科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一般一个月一换,保养得很好的也要一年一换,大部分人都将这些电池随手扔掉。” “总之,经过反复研究,决定采用电动自行车在特区内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路行驶的方案。此举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城市品味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官员如是说。 声音:该不该给电动车以出路 着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先生认为:珠海立法欠妥,未深入调查中国交通实际状况、产业发展政策和百姓的出行需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上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合法行为。市民的合法行为,地方无论什么机构都没有权力禁止或限制。城市立法不能只盯住富人阶层。开小车的人需要方便,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同样需要方便。交通拥堵,汽车、电动自行车都有责任,为什么只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 邱宝昌认为,根据《立法法》,法律的主旨是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级民意代表的立法机构应采取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程序。既应考虑机动车所有者的权益,也应考虑买不起汽车的非机动车用户的权益,道路是全民的,不是哪一个族群或阶层的,应合理公正的分配路权,在现阶段全民经济水准收入不-致的情况下,珠海再怎么“特区”也不可能富裕到每个家庭都能拥有小汽车,要不怎么会有近4万辆电动自行车用户呢?对于这些群体的出行及其交通工具的选择,不应驳夺其上路权和通行权,更不应以取消非机动车道来对待之。抛开公平与正义不说,现在我们提倡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像这样牺牲一些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来满足另一群体的利益,这能体现“和谐”的精神吗?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名誉理事长、亚太电动车协会执委周鹤良认为,立法应讲究科学,不仅应立足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发展实际,也应借鉴国际尤其是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珠海不是强调其城市的宜居性和现代性吗?请问汽车和公交车能有效解决“点到点”的问题吗?如果只发展私人小汽车限制非机动车,那这个城市恐怕只会更加拥堵和污染。这方面何不借鉴日本东京的例子。 周鹤良认为,截至目前,社会上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从1998年的5万辆发展到1000多万辆,增长年年翻番。这充分说明电动自行车是深得民心的交通工具,汽车太贵买不起,单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上牌又被禁。那么在有限的选择空间里,相对快捷省力的电动车就成为许多市民的理想。制定公共政策应充分考虑到这种民意。珠海等地封杀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和理由实在匪夷所思,我不知其封杀令的出台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 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说:电动自行车并不必然带来社会问题。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都是使用铅酸电池,铅酸电池确实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但不存在一次污染;而与小轿车产生的尾气、噪音及电池污染相比,电动自行车的二次污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何况新型的电动自行车由于使用的是锂电池或镍氢电池,不存在污染问题;至于交通安全,《新交法》既己制定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限速标准并允许其上路,剩下的便是执法管理的问题。要说速度快,电动自行车没有山地车快,事故率也仅是机动车的1/10到1/7.迄今为止,我还没听说过电动车撞死人的事,即使发生恐怕更多的还是驶入机动车道与汽车相关,那为什么不封杀小汽车呢?同为交通工具凭什么区别对待?(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蒋和葆) 7月1日以后,广东珠海市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违反者罚款500元。 不久 前召开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先扣车,再处以500元的罚款;如果车主逾期不交罚款,没收的电动自行车即予销毁。 从2002年北京封杀电动自行车到2003年福州电动自行车禁售事件,再到2004年5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十分关注电动自行车的命运。虽然新交法为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将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挂牌登记管理并允许其上路的决策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致使很多地方,电动自行车依然在各种质疑声中步履维艰。 目前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是禁或放的说法莫衷一是:有的地方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以长三角的龙头城市上海为代表,主要是长三角地区,包括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绍兴等地;有的禁止上路,禁止上牌照,以北京为首,包括太原、福州、广州、海口、武汉、南宁、温州等地。在禁止地区,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多以行政令的方式,从某种角度上与新交法相抵触,而此次珠海市人大首开全国立法“禁车”之先河,这一举措影响非常巨大,使得电动自行车命运再添变数。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漏洞 一、个案与问题 浙江省籍交通肇事人甲(现年25岁),于2007年4月2日在浙江省某市内的马路上无证、违法驾驶机动车,当场撞死行人1名。案发后,甲没有逃逸,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期间,甲依法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在此期间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1〕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以下简称《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款规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然而,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有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之后,是否应当予以吊销?该款并不能提供明确答案。 在上述个案中,就存在是否应当吊销交通肇事人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的规定,〔2〕这是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面对的问题。 二、两种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并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基于对私人而言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以及采用反对解释的方法,可以推论出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有权依法申领并有权保有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解释方法及其结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该款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中,“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既是目的,也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办法》第86条第1款就是为了落实这条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这就决定它要实现的目的具有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办法》第86条第1款之所以明文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消减交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像第一种意见那样,认为该款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没有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会放纵仅仅因为申领时间不同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甲——这类交通肇事人。显然不符合《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原意,也违背了该类立法的目的。 所以,在犯罪事实清楚、本人也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禁止交通肇事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本案甲申领了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予以依法吊销。 三、法律漏洞 表面看来,上述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比较而言,第二种解释的比较准确,而且说理相当充分。既然《办法》第86条第1款的本意是禁止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为什么在该条中又找不到这样的明文规定呢?〔3〕 “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4〕“所谓法律漏洞,涵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5〕“欲判断是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计划’为准。”〔6〕 以此为指导,第一,《办法》在体系上存在缺陷,没有规定应当规定的禁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时间段;第二,由于上述缺陷以至于无法解决如何处理交通肇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第三,如果允许交通肇事人保有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能预防这类人驾驶机动车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上述缺陷违反了立法的意图。总而言之,《办法》存在“规范漏洞”——“真正的”法律漏洞。〔7〕 (一)反驳反对观点或有观点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不存在“规范漏洞”而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只要扩张解释“第101条”就可解决问题。主要理由是:《办法》无疑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第86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既包括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包括甲这种情形,即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办法》第86条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第87条第2项,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据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根本无法成立;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但结论正确。这种观点貌似有道理,但并无有力支持。第一,从字义上看不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更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这种非常罕见的特殊情况。如果硬把“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放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之内,则会超出其文义范围,很难令人信服。故在此不能采用论理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8〕第二,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涵盖“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宜适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审查规则否定《办法》第86条第1款。因为,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的认定标准是“相抵触”。这是一种积极的冲突,〔9〕很难说本案法律适用中就存在这样的冲突。总之,上述反对观点不能有力的提供适用于本案的确切大前提,不能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填补漏洞至此,可以认为作为本案 法律适用之大前提的《办法》第86条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与依判例补充三大类;在法解释学中以法理补充为要,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等方法。〔10〕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表述的内容没有涵盖应当适用的现实情况,且无其他案例可供参考,只能结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乃将原不为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之内。”〔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和《办法》第86条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法定期内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预防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会,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该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体系、脉络,可对存在漏洞的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第86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这样的解释,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过,目的性扩张主要是被运用在“找法”阶段的法学方法。在裁判论证过程中,若适用目的性扩张的结论则需要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案件事实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险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对相关法条作出上述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漏洞,将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处理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 四、具体意见 就本案而言,笔者建议采纳上述填补漏洞之后的意见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由有关机关待人民法院对甲的判决生效后,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吊销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还会涉及甲与发证机关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也与上述法律漏洞有关。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甲说明自己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条款。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甲应当了解《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完整意思。因此,不能要求甲承担没有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而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意到该规定属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办证机关不能证明注意到《办法》第86条第1款隐含的规定属于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提请甲说明过,那么就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依法赔偿甲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而造成的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科学建路依法护路 建设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冒着酷暑到我局来视察。近几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尤其是在在座的各位人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紧紧围绕城市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卓有成效地进行城市建设,特别是在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成了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有效地改善了投资和居住环境。镇江市领导对我市城市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__城市建设这几年是走在所辖市的前列的。城市道路是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城市道路的建设者,我们认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下面我着重就我局如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汇报一下。 一、完善路网建设,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性 目前,我市城区建成区面积为15平方公里,城区主干道14条,总长度近50公里,城市道路由华阳东、西、南、北四条道路共同构成交通主轴,向城区四周发散,将城区主干道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近几年来我们又分别延伸了华阳东路、华阳北路与弘景路、隆昌路、句石路三条道路对接,共同拉开了城市道路交通的主框架,使之形成内有网,外有环的城市道路格局,通过道路的环网相连,节约了车辆在城区道路的行驶时间,保证了车辆在城区内畅通的行驶。在拉开城市交通主体框架的同时,近两年来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在市区内的通行能力,我们又加强了对路网密度的建设,新建了全长1800米,宽54米的东昌路城区段,打通了城区东部的交通瓶颈;建成了长1440米,宽44米的文昌路延伸段,将洪武路和石狮路有机的连接,此外,建设路延伸段的打通,加大了老城区车流的流速。这三条道路的建成,极大优化了我市城区道路资源,缓解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合理的分解了车流,完善了城市道路交通格局。高密度的路网结构,大大缩短了城市的空间距离,保障了城市交通的顺畅。 二、加强科学管理,保障道路建设合理性 在不断完善路网结构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我们加强了对道路建设科学化与合理性管理,以确保车辆与行人的安全。目前我市城区主干道均为双向四车道,以绿岛作为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隔离界线。为使建成的道路更好的服务于城市交通,我们在道路建设过程中,首先从道路设计的源头抓起,将道路建成后的安全性,作为审图的重点,施工进程中,以质监、建管为龙头,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建设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严格工程质量,以确保道路建成后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出更好的效能,避免由于设计,施工中的失误,造成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出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根据领导的要求,将信号灯建设纳入道路建设的一部分,建成后移交交管部门进行管理使交通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使用,以合理化道路建设方式服务于城市交通。 三、增强道路维护,保障城市交通高效性 加强对道路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护、出新,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城市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城市道路由于使用频率高等原因,易造成路面破损,坑洼等现象的发生影响车辆出行,妨碍城市交通。我们通过对城市道路出行状况进行普查,20__年对人民路、建设路、宁杭南路等城区十条主干道进行了全面地出新改造,并通过对人民路、宁杭南路等路段实行以绿岛为分隔线的方法解决老城区人车混行,易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增强城市交通的安全性。20__年又对羊角山路、老句狮路,向阳路等到八条城区支干道进行了全面地出新、改造、以进一步增强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在进行大规模出新改造的同时,我们还经常性地对城市道路状况进行监控,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积极与交管部门联系,对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完善。 几点建议: 1、合理划分城区道路的交通管养段和市政管养段,进一步明确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的管养范围,以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率。 2、针对城区交通建设有关设施的专业性的特点,在红绿灯、斑马线等建设中,应明确建设主体,以确保更科学性。 3、为确保市民行人安全,保护市政设施,要适当设置护栏,避免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4、财政应加大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使城市道路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仅仅规定“过失”一种情形。由于后者的这一规定,过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或者仅仅是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它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办法。例如,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年9月10日施行。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这6条规定的主要精神是: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驾驶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规定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由于此类规定事关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现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以及能否切实贯彻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因此其一出台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即使在受害人过失行为是引起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如10%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人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可称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有的国家实行相对强制保险,有些国家实行绝对强制保险。在美国,除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实行相当强制保险。而在英国、新西兰、德国、法国、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那州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则实行绝对强制保险。实行绝对强制保险是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其特殊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我国目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保有的车辆以及在中国的一切外国人的机动车。而对于政府机关所有的车辆则并没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国务院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所有的车辆适用统一的规定,否则难免会出现对受害人不利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有人认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笔者认为,在程序上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在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意义重大,它将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得不到足够的救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在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罚款。笔者认为,值得考虑的是,仅仅依靠这些罚款是否能够满足垫付赔偿金的需要?是否还应该规定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如是否可以从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的罚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资金来源、是否可以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资金来源)?国务院最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可对这个问题予以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是:当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的赔偿、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或者是无赔偿能力时,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全部或是部分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规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那么受害人的其他损害能否要求先行垫付呢?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在受害人不能从肇事者或者是保险公司获得充分救济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规定很明确,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肇事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定用途或者说是功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交通事故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专门设计了一个“肇事机动车逃逸情形的赔偿与追偿”的条款:“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损害后逃逸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得向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向受害人赔偿后获得代位求偿权。”该条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和“代位求偿权”为立法机关所借鉴,并发展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59年4月20日的《关于有关机动车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欧洲公约》。它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之情形,尽管没有履行投保义务的要求或者负有责任的人无法辨认,受害人也能得到赔偿。1990年5月14日的《关于成员国就使用机动车之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法律协调的第3号理事会指令》规定保障基金必须运作。1990年11月8日的一项指令则决定“通过一个处于成员国之内的企业”提供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公司必须向该成员国的保障基金缴费。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国内立法,欧洲各国建立起来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在责任人没有购买强制保险、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从该基金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鉴了欧盟的这一制度。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可以作为财团法人(需要未来民法典在法人分类上做出规定)运作。在支付了赔偿金后,作为财团法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对赔偿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将来查明肇事者,损害赔偿保障基金有权向其追偿,诉讼时效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实际肇事者的时候开始计算。 四、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中做出了规定。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的规定有一些现在已不合时宜。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造成死亡的规定赔偿死亡补偿费,在后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法释7号)规定:“被他人侵害生命权的自然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为死亡赔偿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很快会出台),其中也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做出了全面规定。 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些规定不相一致,前者的存废就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于这种情况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应该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并结合新近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规定和精神,统一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这样既可以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也可以为将来在民法典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标准提供经验。 应该尽快统一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可以适用特别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来民法典公布后应尽可能做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的统一。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无论受害人因为何种原因受到人身损害,其补偿的请求权原则上是一样的,不应该由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相一致。对此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未来的民法典责无旁贷
技术贸易论文:加强全市技术贸易机构管理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技术贸易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日常管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业务指导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强化对全市各类技术贸易机构特别是化工类研究所的管理,通过规范管理,培育出一批规范的技术贸易机构,从而实现繁荣技术市场,提高技术贸易质量,规范技术贸易行为,净化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规范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各技术贸易机构得到健康发展,“四技”活动活跃,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法守法经营受到有力保障,成立由市科技局、经贸局、农林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技术贸易机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内。 三、管理范围及重点 管理范围主要是全市范围内领取《技术贸易资格证书》,从事“四技”活动的各技术贸易机构(包括机械、电子、信息、农业等行业)。重点是全市领取《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的化工类技术贸易机构(研究所)。 四、管理内容 1.各技术贸易机构设置条件管理。根据企业的发展,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设置条件。 2.各种行业所需的证照管理。检查、督促技贸机构,特别是化工类技术贸易机构(研究所)具备安全、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求必须具备的资格。 3.“四技”活动经营范围管理。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4.“四技”活动经营行为管理。定期检查指导技贸机构是否按要求从事“四技”活动,并将“四技”活动申报登记备案。 5.纠正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管理形式 采用日常业务指导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日常业务指导,包括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上门服务、具体指导工作等形式;定期检查主要是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每隔半年,对各有关单位的技贸机构的设置条件、经营范围、“四技”活动、各种证照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重点要对化工类技术贸易机构企业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产生。 六、主要措施 1.大力开展技术贸易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宣传《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技术贸易机构管理办法》,并会同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质监、药监、经贸、环保等部门,对各技术贸易机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其正确从事“四技”业务活动,引导其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建立“四技”活动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四技”活动申报登记制度,随时掌握各技贸机构研究开发方向和动态,掌握技术贸易的活跃程度,掌握研究所的经营发展状况,加强对研究所的规范化管理。各研究所必须将其开发的新品,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时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对不从事“四技”活动的研究所,将按《省技术贸易机构管理办法》取消其技术贸易资格。 3.严把审批关、年检关。对于申请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的,将对照研究所的设置条件严把审批关,同时加强对现场、人员的考察,对技术人员不合规定,“四技”活动不明显,经营场所不规范,科研设备不具备的企业(或个人)申办研究所,将一律不予核准发证。年终加强对各研究所的审核检查,严把年检关,对存在问题的研究所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坚决取消其技术贸易资格。 4.加大对研究所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开展对研究所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要加强对《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技术贸易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邀请上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研究所负责人、业务人员进行专题业务知识讲座,提高其业务知识水平,同时利用产学研对接活动,提高其从事“四技”活动的水平。 5.开展诚信、依法经营,争当“诚信守法模范研究所”活动。在全市各研究所(包括化工、机械、电子、农业等各类研究所)开展诚信守法,合法经营,争当“诚信守法模范研究所”活动。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信可靠,效益明显,贡献突出的研究所,年底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评比表彰,对获得“诚信守法模范研究所”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加强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把各研究所的业务经营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其合法、守法经营,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研究所,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技术贸易论文:食品标签技术贸易对策的制约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标签管理较为严格和完善的国家[1-3],其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体系在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本国食品生产商利益的同时,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壁垒,使我国出口美国食品生产企业蒙受损失。为此,有必要对美国的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体系进行研究,分析它对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以维护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利益。 1美国食品标签管理体制 美国的食品标签管理是按食品类别进行分工监管,并由几个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各州与地方政府负责其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所有食品管理[4]。美国涉及食品标签的管理部门包括卫生和人类服务部(the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农业部(theU.S.De-partmentofAgriculture,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SafetyandInspectionServices,FSIS),财政部(DepartmentoftheTreasury)的烟酒税收贸易局(AlcoholandTobaccoTaxandTradeBureau,TTB)。根据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禽类以外的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国产或进口食品(包括带壳蛋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的安全、卫生和准确标识。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准确标识。烟酒税收贸易局负责向厂家收取酒类、烟类、火器以及弹药的产业税,确保这些产品的标签、广告与营销符合法律规范,并以保护消费者与国家税收的方式实施法规管理,督促自觉遵循法规。为了对食品标签进行有效管理,美国政府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都设置了专门的食品标签管理部门,全方面地进行监管。 2美国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体系 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覆盖得比较全面,数目也比较多。就美国的三个食品标签管理机构比较而言,FDA负责执行的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是最多的,在食品标签管理方面表现得也最为活跃。《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是美国一部基本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法规,由FDA负责执行,它在伪劣食品、冒牌食品、膳食补充剂标签豁免、公开声称、婴儿配方粉要求和新膳食成分等多个章节对食品标签作出了相关规定[5]。《合理包装和标签法》(FairPackagingandLa-belingProgram)是1966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和美国联邦商会(theFederalTradeCommission)联合执行。该法案对标签内容的标示位置和格式、含量声称的内容、净含量附加声明制定了具体规定[6]。《1990年营养标签和教育法》(NutritionLabelingandEdu-cationActof1990)于1990年10月26日被美国国会通过,由FDA负责执行。该法规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营养声称规则、营养标签格式、营养声称等多方面营养标签规定[7]。《1994年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DietarySupplementHealthandEducationActof1994)则对膳食补充剂声称、营养支持声明、膳食补充剂配料标注和营养信息标注等多方面标签内容作出规定[8]。由FDA负责执行的《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FoodAllergenLabeling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4)则是美国关于食品过敏原标签的一部基本法规,该法规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9]。除FDA以外,由FSIS负责执行的《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MeatInspectionAct)、《禽类产品检验法》(PoultryProductsInspectionAct)和《蛋类产品检验法》(EggProductsInspectionAct)分别对这三类产品的标签标示作了规定[10-12]。由TTB负责执行的《葡萄酒、蒸馏酒及麦芽酒精饮料主要食品过敏原标签》(MajorFoodAllergenLabelingforWines,DistilledSpirits,andMaltBeverages),对法规涉及的三类产品制定了自愿标注过敏原标签的有关规定[13]。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101节(CFR21.101)对食品标签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它是美国食品标签法规的实施细则。建议我国出口美国食品企业在制作食品标签时熟悉掌握这部规则,这对制作出合格的输美食品标签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食品标签合格评定程序,FDA对曾经多次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标签实行“自动扣留”制度,这是FDA对进口食品实施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FDA规定,如果多个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即使这种不合格并不存在对人体健康的明显危害,也会被“自动扣留”,食品标签检验就属于这种情况。被FDA宣布为“自动扣留”的货物运抵美国口岸时,必须经美国当地FDA认可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FDA驻当地分支机构审核认可后海关才准予放行[14]。 3美国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影响分析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官方网站,查询2003年至2007年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扣留的我国产品数据,发现我国有很多对美出口食品企业因为标签不合格而使货物遭到扣留,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下面就从不合格批次、不合格原因和不合格食品种类三个方面分析美国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影响。 3.1美国FDA扣留我国标签不合格食品批次统计分析 对2003年至2007年美国FDA扣留的食品标签不合格产品批次进行统计。在这五年间,美国FDA扣留的我国食品、机电、化工等所有行业产品共计8368批,其中食品标签不合格批次共计735批,占所有行业被扣留产品批次的8.78%。我国输美产品名目繁多,不合格原因更是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食品标签不合格比率为8.78%,足以说明食品标签对于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也足以说明美国利用食品标签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食品贸易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图1可以看出,2007年美国扣留的我国输美食品标签不合格产品批次占所有行业不合格产品批次的比率最高,达到16.3%。这说明食品标签成为2007年我国输美食品面临的一项非常严峻的技术贸易壁垒。一方面,这与2007年的国际食品安全背景有关。2007年,我国出口贸易中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许多国家对我国的出口食品采取了苛刻的严检措施,美国作为我国的主要贸易国更是加严了对我国输美食品标签的审查。另一方面,说明我国部分输美食品企业对美国食品标签相关规定了解不全面,重视程度不够,食品标签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3.2美国FDA扣留我国标签不合格食品原因统计分析 2003年至2007年美国FDA扣留的我国输美食品标签不合格原因共1597条。由图2可知,由食品标签发现的添加剂问题最为突出,占标签不合格原因的44%,具体包括未标注所含添加剂、色素和防腐剂不安全、添加剂超标等多种问题。营养标签作为一个独立问题存在,占不合格原因的6%,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与近些年美国对于营养标签的关注程度提高有关。企业信息和净含量未标注、配料表标注不完全共占了不合格原因的1/4。这本是应该可以避免的错误,因此应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培训,提高其规范标注食品标签的意识。含有糖精的产品未在标签上声明是没有营养的甜品,这一项不合格原因占到了8%。因此,有必要在出口前全面掌握美国的食品标签规定,这样会有效降低食品标签不合格率。另外,还有一些其他食品标签不合格问题,涉及标签信息不显著使消费者难以理解等多个方面。通过分析这些食品标签不合格原因,可以反映出食品标签监管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也反映出美国对食品标签审核很严格。 3.3美国FDA扣留我国标签不合格食品类别统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08年版)划分的商品类别,采用HS编码的前两位按照品种对2003年至2007年美国FDA扣留的我国标签不合格食品类别进行统计,结果见图3。从图3可以看出,我国输美食品出现食品标签不合格问题的主要包括以下品种: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品种20),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种03),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品种08),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品种19),糖及糖食(品种17),杂项食品(品种21),食用蔬菜、根及块茎(品种07)。这些品种的食品标签不合格数量占所有输美食品标签不合格数量的87.6%,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列为输美食品标签监管的重点对象,在我国的出境口岸进行严格的符合性检验,在国内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以免使出口食品企业因标签不合格而遭受损失。 4建议采取的措施 4.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美国的食品标签规定,并选择对美出口食品贸易量大的地区适时开展食品标签培训班,向企业宣贯讲解美国的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使企业全面了解美国的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4.2发挥有关协会和商会的纽带作用在我国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行业商会等多种社会团体,它们是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因此应鼓励它们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例如企业对了解美国食品标签管理规定有何需求,在应对相关技术贸易措施方面有何建议,等等。 4.3提高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对食品标签的重视程度在向美国出口食品前,企业应通过多方渠道掌握美国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制作标签,提高输美食品标签的质量。同时,企业若认为美国食品标签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技术贸易壁垒,可以向我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等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反映,尝试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之间的磋商努力解决有关问题。 5结论 通过研究,发现美国的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体系比较全面,它对于进口食品的标签检验十分严格,并且已经对我国的出口食品贸易造成了壁垒。对2003-2007年间美国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影响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5.1在这五年期间,美国FDA扣留我国出口食品标签不合格批次共计735批,占所有行业被扣留产品批次的8.78%,负面影响严重。 5.2美国FDA扣留的我国标签不合格食品原因有多方面,其中由食品标签发现的添加剂问题占44%,营养标签问题、信息标注不完整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应提高出口食品企业对美国食品标签管理的重视程度。 5.3我国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等七个品种的输美食品标签问题比较集中,占所有输美食品标签不合格数量的87.6%,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食品标签进行重点监管。综上所述,美国食品标签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影响显著,我国的政府部门、协会商会和企业自身都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技术贸易论文:技术贸易壁垒影响及解决策略 一、技术贸易壁垒综述 (一)技术贸易壁垒的定义。 所谓贸易壁垒,是指国与国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战后,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在进口时规定了严格的,甚至繁琐的技术标准,商品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允许进口,这就构成了技术贸易壁垒。具体地说,技术贸易壁垒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第一,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产品不予进口。如法国一度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索的糖果,这项技术规定实际上是针对英国的。因为英国的糖果在制造过程中曾普遍用红霉染料染色。美国则规定,凡不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规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都不予进口。第二,在实施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对外国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设置各种障碍。比如在进口游艇方面,日本海关官员曾得到授权,为了检查牢固度,可以把外国游艇从几公尺高的平台上抛下来,而日本制造商则只需把游艇模型送审就可以了。第三,用不透明的隐蔽的方式公布技术法规和标准,给外国出口商了解和执行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增添困难。例如1982年法国宣布,凡录像机进口都必须经过一个叫普瓦蒂埃的口岸。普瓦蒂埃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内地小镇,离最近的港口有数百英里。该镇海关人员很少,海关手续又特别复杂,极大地延迟了过关的时间。加上要求在该口岸过关的消息是在一个不为人注意的小报上公布的许多外国出口商没有读到这条消息,把货物还是运到了原来的口岸,再转运到普瓦蒂埃,浪费了时间和金钱。 (二)技术贸易壁垒的特征 第一,广泛性。不但包括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而且涵盖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到消费,并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涉及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等各个方面。尽管要求采取技术贸易壁垒应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但一般来说,一旦技术贸易壁垒产生了影响,其程度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要大得多,而且一些技术贸易壁垒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即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甚至全球。第二,隐蔽性。技术贸易壁垒在理论上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没有限定在某一国家,从而避免了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额度在分配中存在的明显的不合理和歧视性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形式灵活多变,使出口国、出口商难以适应,其限制进口的目的是通过间接途径达到的;技术贸易壁垒还广泛地利用安全、卫生及环境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武器,很容易把人们的视线从贸易保护转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上,从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第三,合理性。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有关技术贸易壁垒的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贸易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第四,动态性。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水平的提高,各国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法规和标准也必然要随之新陈代谢。不断发展的技术多样化为灵活运用技术贸易壁垒提供了条件,技术贸易壁垒也较其他贸易壁垒更容易实施。第五,复杂性。技术贸易壁垒因其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比配额、许可证等其他非关税壁垒更为复杂,而WTO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人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要证明技术标准是否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并不容易。第六,争议性。各国采取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比如法国规定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纯毛服装了;而比利时的规定含毛率必须达到97%。 二、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第一,技术标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 通过设置进口商品的技术标准来歧视外国商品并限制其进口是近年来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运用质量标准作为保护手段时,最明显的是将技术标准只适用于进口商品或对进口商品使用更为严格的技术标准,这正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的事实。而且不少国家在规定技术标准时往往使用所谓设计标准而不使用性能标准。我国出口贸易中常遇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的有机氯含量、机电产品、玩具安全性指标、汽油的含铅量、汽车的排放标准、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我国不少商品因为不达标而被排除在国际市场之外。第二,包装和标签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影响。在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率有很高的要求,包装的材料要求首先是其安全性,其次是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无害。我国的包装材料落后、不易处理、可回收率低、对进口国的环境污染严重,这就造成了我国许多产品因为包装问题而无法出口。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都对动植物检疫提出较高的要求,规定对一些用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要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入。我国的包装材料材质较差,不注重上述要求,部分出口产品的包装中还在大量的使用木材、稻草等。不仅外观粗陋而且常常因为其中含有病虫害而一再受到进口国的责难和限制。第三,商品检疫和检验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影响。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深受国外产品检疫和检验要求的影响,主要是受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的病虫害规定、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对农产品和食品加工的规定、保护特定动植物物种等的影响。因此造成的禁止进口和退货、被进口国海关扣留或拒收、索赔等的案例已发生很多起,给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带来巨大的损失。我国冻鸡肉因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欧盟已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 三、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标准守则”的原则,制定切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 一是建立技术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国外技术壁垒信息,建立我国国家技术壁垒数据库和咨询中心,及时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术壁垒信息,从而对国外可能出现的技术壁垒预先采取防范措施。建立全国性的应对技术壁垒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对国外制定和实施的针对我国的技术壁垒进行交涉,尽量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健全反技术壁垒的研究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和掌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及其他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国内外反技术壁垒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技术壁垒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应对技术壁垒的一般规律,并在解决贸易纠纷中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情况,完善相关措施,更好地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三是建立我国的技术壁垒体系。一方面通过技术壁垒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另一方面,针对那些对我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技术壁垒的国家或地区,保留报复的权利,并根据形势需要实施报复,以使这些国家及时撤销针对我国的不合理的技术壁垒。 (二)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 一是逐步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国际标准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得到各国的认同,成为国际上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目前,国际标准有取代国家标准的趋势。我国要适应这一趋势,及时制定和调整国家标准,以使我国的出口商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壁垒的陷阱。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目前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及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技术领导权,尽可能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检测技术纳入国际标准。这显然不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因此,我国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全面参加ISO、IEC各委员会和工作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特别是要尽量争取把我国的优势项目(如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系中去。 (三)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 积极推广并规范认证工作是我国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前提。一是壮大我国认证机构力量。引导认证机构走股份化、集团化、规模化的道路,通过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和国家必要的扶持,尽快形成一批专业技术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管理有序、世界知名的认证机构。二是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积极推广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和ISO18000安全标准认证,增加认证的透明度和权威性,避免多头认证。同时,要扩大认证覆盖面,使更多企业和更多产品拿到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三是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认证不仅要遵循我国的标准、程序,而且还要掌握其他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避免出现较大差异。同时,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认证水平和国际信誉,争取签订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使我们更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取得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的认可和授权,为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四)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是提高技术水平。加大研究与开发投入,吸引创新人才,完善创新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对传统产品的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这是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二是提高管理水平。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等必须适应科技时展的需要,企业可以将ISO9000、ISO14000和ISO18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质量管理、绿色管理和安全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效能和质量。加强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这是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保障。三是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整体性环境保护策略。加强对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从产品开发、规划、设计、建设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都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防止生产过程中污染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控制,保证清洁生产贯穿始终。这是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有效方法。 (五)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一是用好评议权利。根据相关规定,WTO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和卫生措施时,凡是其中的规定没有国际标准时,或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差别的,都应在之前向WTO成员通报,并提供不少于60天的评议期,以征求其他成员对措施草案的评议意见。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该充分享受这一权利,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及中介组织,对措施草案制定的意图、合法性、合理性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尽可能降低其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二是抵制歧视性标准。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的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双重标准。如果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一些歧视性技术壁垒,我国要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三是充分利用有区别待遇。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要争取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有区别的待遇原则,及时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申请技术援助和延长有关技术性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性措施要求的能力,降低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完善各种支持和促进政策,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从而绕过技术壁垒。一是深层次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发达国家市场与我国有较强的互补性,尽管竞争激烈,但仍然有较大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有重点、分步骤、深层次地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尽快改变我国出口过分依靠日本、美国、欧盟的格局。二是积极开发新兴大市场。美国商务部把世界上增长最快、市场潜力最大的中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印尼、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南非等10个国家评为“新兴大市场”。据预测,到2010年,这些新兴大市场国家进口将占世界总进口的1/4以上,墨西哥、阿根廷等9个国家应该是我国今后积极开发的新兴大市场。三是努力拓展暂时还不成熟的市场。我国物美价廉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非洲等落后国家和地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要学会在尚不成熟的市场中发现机会,扩大出口。 技术贸易论文:国内技术贸易出口的变化浅思 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定义,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1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阶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国民经济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基础建设步伐,全国各地大兴土木,水电站、公路、机场、地铁、邮电等基础设施产业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蓬勃发展。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自有技术力量不足,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型机组、设备、系统只能依赖进口,而伴随而来的外国专家技术指导、中方人员的技术培训、精密仪器的技术专利使用、运行软件等技术含量的贸易进口大大增加。例如八十年代中期规划建设的广州地铁一号线由德国西门子总承包,几乎全部设备和技术以及管理模式都是引进国外的成熟地铁建设经验。由于国家对大型先进设备引进的鼓励,这些与硬件进口相配套的技术贸易进口享有免除海关关税及增值税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技术培育和发展。这种伴随着大型硬件设备引进而产生的技术贸易进口占据了全部技术贸易进口的绝大部分,并逐渐持续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例如广东移动和广东电信在九十年代的大发展时期,绝大部分传输、交换和数据设备均在国家的免税鼓励政策下,引进美国Lucent、瑞典Ericson、德国Siemens和加拿大Nortel等国外电讯厂家的产品和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自主研发能力的提高,硬件水平已经逐渐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同时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基础上培养出了一批自己的技术人才,技术力量的增强让我们可以选择性地引进国际技术服务。 2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阶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家鼓励进口免税目录的变更缩小了设备免税的范围,对国内已经具备成熟生产能力的设备不再给予免税优惠政策。上述因素都让国内的采购方思考并逐步转变进口模式,从原来的全盘引进,转变为进口重点设备、核心部件,在此基础上,引进先进技术和专利权,应用于配套设备的自行生产以及原有设备的扩容和改造,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发挥技术贸易进口的优势,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引进更是加速了我国信息化事业的进步。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技术贸易进口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经过多次国际知识产权纷争后,国内的进口方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更加注意对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保护,注意专利权、软件版权、商标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大大促进了我国技术贸易进口的规范性发展。国家在政策上也对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进口给予大力支持,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免征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软件进口仅征收10%的税费(远低于设备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于完全于国外(offshore)形成的技术内容,免征全部国税和地税税种。 3二十一世纪初期阶段 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经济欣欣向荣,国民生产总值晋升世界前十行列,生产力水平进入前所未有的繁荣提升期,钢铁、交通、通信、能源等各大基础设施产业的设备需求已大部分国产化。例如广州地铁二号线,经过一号线的建设和学习,擅长钻研的中国人迅速成长,从二号线开始70%设备国产化,仅部分核心高尖端技术从国外引进,到现在的七号线、八号线设备招标采购,国产技术和设备已经占据了地铁建设设备组成的绝大部分;再例如广东移动和广东电信出于对技术差距消失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二十一世纪初期的设备采购对象已由原来的国外供货商逐渐转变为华为、中兴、烽火等国内厂家为主。因此,与硬件相结合的技术软件贸易进口在这一时期大幅度减少。 随之而来的技术贸易进口表现在设计领域的技术服务进口。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安康,必然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行业的一路高歌到现在已经成为老百姓的众矢之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房子外观越来越漂亮、内部功能越来越实用、园林设计越来越精巧,而这正得益于房地产热潮初期,房地产商对国外人居设计的引进和使用。国内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北京奥林匹克体育馆鸟巢的设计、广州南沙整体规划设计、广州市珠江新城CBD几大核心建筑的设计均通过国际竞赛的方式,采纳了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引进了国外设计师的国际化审美和实用性设计方案。在工业领域,从“做大”转为“做强”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为了更加优化生产流程、增进管理效率、控制工艺精度和风险,不少大型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工艺流程和管理模式设计,例如惠州LNG电厂的新建,就是采用了日本先进而成熟的工艺流程设计,从而大大节约了流程改造成本和避免了安全风险。 在我们不断开展技术贸易进口的同时,我们也一直不断地为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贸易出口和技术援助。在中东、非洲等国家都有我国的国际援助承包工程,为不发达地区提供通讯、电力甚至油田灭火、救灾抢险等技术劳务服务。随着我国技术力量的不断强大,企业的技术贸易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国际工程承包能力越来越强。例如华为、中兴等通讯器材企业,在占据国内运营商市场的同时,产品远销国际市场,甚至为中东、非洲等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提供从通讯网络设计到设备供货、安装和管线铺设,最终建成整个区域通讯网络的网络工程承包服务;我国的建筑工程、电力设计等行业企业均具备了雄厚和丰富的技术能力,不断地开拓国际市场,将我们这几十年来引进和研发的技术不断沉淀、提炼、成熟、改良、完善后再反馈到国际市场,以国际工程承包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我们技术出口的价值。 如果说国际工程承包在出口技术的时候还包含着相当大比例的劳务输入,那么我们的长征火箭为欧美国家发射航天卫星就是典型的纯技术活儿了。每年于深圳举行的高交会(高新技术交易会)是中国技术产品展示和参与世界竞争的最好舞台,中国技术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显示了我国在科技与生产力之间转换的强大实力,成交额的逐年攀升也告诉世界,中国技术贸易的出口正逐渐在国际市场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4总结 随着我国技术实力的提高,技术出口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中国应该要以技术领跑、带动产品的国际化生产和销售,转变以往商品出口的低值低端粗放化,形成以技术开发为导向的出口模式,才真正有利于我们的国际贸易高品质发展。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只有充分参与世界的竞争才会推动国家和民族的进步。而竞争的层次不再是小商品经济贸易的竞争,是技术强国的竞争。技术贸易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科技是脑,要不争而善胜,就要在科技上领先所有的竞争对手。 从我国这二十年来技术贸易进出口的发展来看,方向是明确的,那就是从大规模技术进口到核心技术进口,从选择性技术进口到知识产权进口,从技术内容进口到技术模式进口,从技术进口占主导地位到技术出口扮演重要角色,甚至于向技术出口推动国际贸易、技术开发领跑世界市场的方向发展。 技术贸易论文:小议技术贸易进出口的变化 论文关键词:技术;贸易;进出口;变化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商品贸易浪潮的掀起,上世纪八十年中期技术进出口贸易逐渐苏醒。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阶段和二十一世纪初期阶段等三个阶段探讨了我国技术贸易出口内容的变化,并且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定义,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1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阶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国民经济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基础建设步伐,全国各地大兴土木,水电站、公路、机场、地铁、邮电等基础设施产业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蓬勃发展。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自有技术力量不足,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型机组、设备、系统只能依赖进口,而伴随而来的外国专家技术指导、中方人员的技术培训、精密仪器的技术专利使用、运行软件等技术含量的贸易进口大大增加。例如八十年代中期规划建设的广州地铁一号线由德国西门子总承包,几乎全部设备和技术以及管理模式都是引进国外的成熟地铁建设经验。由于国家对大型先进设备引进的鼓励,这些与硬件进口相配套的技术贸易进口享有免除海关关税及增值税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技术培育和发展。这种伴随着大型硬件设备引进而产生的技术贸易进口占据了全部技术贸易进口的绝大部分,并逐渐持续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例如广东移动和广东电信在九十年代的大发展时期,绝大部分传输、交换和数据设备均在国家的免税鼓励政策下,引进美国Lucent、瑞典Ericson、德国Siemens和加拿大Nortel等国外电讯厂家的产品和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自主研发能力的提高,硬件水平已经逐渐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同时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基础上培养出了一批自己的技术人才,技术力量的增强让我们可以选择性地引进国际技术服务。 2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阶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家鼓励进口免税目录的变更缩小了设备免税的范围,对国内已经具备成熟生产能力的设备不再给予免税优惠政策。上述因素都让国内的采购方思考并逐步转变进口模式,从原来的全盘引进,转变为进口重点设备、核心部件,在此基础上,引进先进技术和专利权,应用于配套设备的自行生产以及原有设备的扩容和改造,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发挥技术贸易进口的优势,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引进更是加速了我国信息化事业的进步。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技术贸易进口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经过多次国际知识产权纷争后,国内的进口方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更加注意对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保护,注意专利权、软件版权、商标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大大促进了我国技术贸易进口的规范性发展。国家在政策上也对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进口给予大力支持,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免征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软件进口仅征收10%的税费(远低于设备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于完全于国外(offshore)形成的技术内容,免征全部国税和地税税种。 3二十一世纪初期阶段 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经济欣欣向荣,国民生产总值晋升世界前十行列,生产力水平进入前所未有的繁荣提升期,钢铁、交通、通信、能源等各大基础设施产业的设备需求已大部分国产化。例如广州地铁二号线,经过一号线的建设和学习,擅长钻研的中国人迅速成长,从二号线开始70%设备国产化,仅部分核心高尖端技术从国外引进,到现在的七号线、八号线设备招标采购,国产技术和设备已经占据了地铁建设设备组成的绝大部分;再例如广东移动和广东电信出于对技术差距消失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二十一世纪初期的设备采购对象已由原来的国外供货商逐渐转变为华为、中兴、烽火等国内厂家为主。因此,与硬件相结合的技术软件贸易进口在这一时期大幅度减少。 随之而来的技术贸易进口表现在设计领域的技术服务进口。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安康,必然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行业的一路高歌到现在已经成为老百姓的众矢之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房子外观越来越漂亮、内部功能越来越实用、园林设计越来越精巧,而这正得益于房地产热潮初期,房地产商对国外人居设计的引进和使用。国内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北京奥林匹克体育馆鸟巢的设计、广州南沙整体规划设计、广州市珠江新城CBD几大核心建筑的设计均通过国际竞赛的方式,采纳了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引进了国外设计师的国际化审美和实用性设计方案。在工业领域,从“做大”转为“做强”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为了更加优化生产流程、增进管理效率、控制工艺精度和风险,不少大型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工艺流程和管理模式设计,例如惠州LNG电厂的新建,就是采用了日本先进而成熟的工艺流程设计,从而大大节约了流程改造成本和避免了安全风险。 在我们不断开展技术贸易进口的同时,我们也一直不断地为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贸易出口和技术援助。在中东、非洲等国家都有我国的国际援助承包工程,为不发达地区提供通讯、电力甚至油田灭火、救灾抢险等技术劳务服务。随着我国技术力量的不断强大,企业的技术贸易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国际工程承包能力越来越强。例如华为、中兴等通讯器材企业,在占据国内运营商市场的同时,产品远销国际市场,甚至为中东、非洲等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提供从通讯网络设计到设备供货、安装和管线铺设,最终建成整个区域通讯网络的网络工程承包服务;我国的建筑工程、电力设计等行业企业均具备了雄厚和丰富的技术能力,不断地开拓国际市场,将我们这几十年来引进和研发的技术不断沉淀、提炼、成熟、改良、完善后再反馈到国际市场,以国际工程承包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我们技术出口的价值。 如果说国际工程承包在出口技术的时候还包含着相当大比例的劳务输入,那么我们的长征火箭为欧美国家发射航天卫星就是典型的纯技术活儿了。每年于深圳举行的高交会(高新技术交易会)是中国技术产品展示和参与世界竞争的最好舞台,中国技术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显示了我国在科技与生产力之间转换的强大实力,成交额的逐年攀升也告诉世界,中国技术贸易的出口正逐渐在国际市场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4总结 随着我国技术实力的提高,技术出口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中国应该要以技术领跑、带动产品的国际化生产和销售,转变以往商品出口的低值低端粗放化,形成以技术开发为导向的出口模式,才真正有利于我们的国际贸易高品质发展。 从我国这二十年来技术贸易进出口的发展来看,方向是明确的,那就是从大规模技术进口到核心技术进口,从选择性技术进口到知识产权进口,从技术内容进口到技术模式进口,从技术进口占主导地位到技术出口扮演重要角色,甚至于向技术出口推动国际贸易、技术开发领跑世界市场的方向发展。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只有充分参与世界的竞争才会推动国家和民族的进步。而竞争的层次不再是小商品经济贸易的竞争,是技术强国的竞争。技术贸易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科技是脑,要不争而善胜,就要在科技上领先所有的竞争对手。 技术贸易论文:中欧技术贸易壁垒弱化现状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金融危机为利用高新技术外商投资带来难得机遇;新形势下加大利用高新技术外资的几个着力点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评估其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跨国公司延长在华投资产业链,优化地区和产业布局、跨国公司加强在华总部建设,提高技术研发力量、我国产业振兴迫切需要高新技术外资、用全球视野谋划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利用外资的总体战略规划、保持财税、土地等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提升外资利用质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财税支持和重点扶持安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内外交流、打造科学、统一、稳健的制度标准等,具体请详见。 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最重要的欧美国家消费市场快速萎缩,跨国公司拓展海外市场的需求更为迫切。为了降低成本、拓展全球最大的潜在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技术合作的动力增强。2009年初,美国把对华高科技出口的逐项审查调整为向我国民用企业发放执照;2009年10月,作为第二十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美方承诺在进行出口管制体制改革进程中,将与中方合作,妥善解决中方关注的放宽对华出口管制问题。欧盟也加强了与我国在大型客机、民用核能和磁悬浮等领域的技术合作。横亘在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之间的技术贸易壁垒有所弱化。 一、金融危机为利用高新技术外商投资带来难得机遇 美国数十年来坚持对中国进行的高科技出口管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保持对中国的科技优势,尤其是军事技术优势,维持美国的霸权地位,然而这项政策的后果却是大大制约了美国对华贸易,加大了美方贸易逆差,而且使欧盟取代美国成为中国最大的技术进口来源,日本紧随其后,美国仅排在第三位。随着国际政治环境和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评估其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国家经济经历了百年不遇的经济衰退,跨国公司不得不进行战略调整,以求在金融海啸中赢得生机。在这场源自西方的重大经济结构和产业战略调整中,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的中国,无疑成为承接新的国际产业转移的热土。 (一)跨国公司延长在华投资产业链,优化地区和产业布局。 为占领市场、拓展业务,跨国公司缩短了产品研发和推广周期,在全球收缩业务的同时,增加了对华投资,延长了在华投资的产业链,重点是扩大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流程,以期通过技术水平的提升增强产品竞争力。 美国超成半导体公司(AMD)计划在2009年把新加坡工厂三分之二的设备转移至苏州工业园,其中包括所有的高技术生产能力,使得苏州工厂的芯片生产能力从AMD全球总量的30%增长到70%。同为电脑处理器制造商的英特尔公司(Intel),2008年净利润下降九成,在全球关闭八家工厂的同时,计划增加在大连新工厂的投资,使其能够生产最先进的新品,并同时向在上海的投资性公司——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追加1.1亿美元的注册资本。 三洋能源为了应对中国对镍镉电池生产的限制,把原本在日本生产的爱乐普(Enloop)镍氢电池的生产线转移到苏州,并加大营销宣传。运营总部位于上海的全球第三大专业通路商联强国际(SYNNEX)财务总监表示,公司非常看好中国市场,2009年预计在华增资1亿美元,加强区域布局和网络建设,为二到三年后经济复苏做好准备。 (二)跨国公司加强在华总部建设,提高技术研发力量。 金融危机条件下,跨国公司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不得不重新配置全球资源,重点是加强了对生产加工业务密集的中国市场的总部建设和研发中心建设。随公司业务重点转移对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调整,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截至2008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总部经济机构676家,比2007年末增加了184家,其中“《财富》世界500强”中已有60家在上海设立了地区总部。 同时,随着在华研发中心的设立和产业链的延伸,跨国公司对管理和技术的要求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大量进入中国。随着跨国公司业务在中国的快速提升和发展,其在中国本土人才的培养和工业装备技术水平的提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产业振兴迫切需要高新技术外资。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制定实施了规模宏大的经济振兴计划,一方面加大了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入,为新一轮经济快速增加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制定了包括汽车、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钢铁、石化、轻工、有色金属以及物流业十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其中重点是加强科技创新,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挥科技对产业振兴的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实施过程中,如何发挥外商投资的作用,既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方面,也是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外国投资的重要机遇。 二、新形势下加大利用高新技术外资的几个着力点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有利于加快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外资,我国各级政府应从长计议,精心谋划,做到定位准确、政策到位、服务跟上,切实抓住难得的机遇期,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的步伐,提高质量水平,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克服内外需不足的眼前困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用全球视野谋划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利用外资的总体战略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工作,在全国设立了数十个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各地方政府也设有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形成的新的经济带和产业带正在梯度北移,原有的高新产业园区功能落后,作用减退。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站在世界角度谋划后危机时代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利用外资的总体战略,整合国家级和地方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资源和功能,提升高新区要素聚集的质量,为扩大吸收高新产业外资打造更加有利的环境,进而全面推动我国高新产业发展,推动结构升级。 (二)保持财税、土地等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近年来,我国政府进行了多轮外资政策调整,外资优惠政策逐步取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而金融危机导致的全球流动性不足使得各国吸收外资更为积极,我国吸收外资的政策竞争力减弱。外资企业纷纷表示政策的变动较快且不可琢磨,很难制订相应的企业长期战略,无法系统规划和梯次投入,甚至出现经营用地在合同期内都被收回的情况。创新是产业进步的重要动力,但大多数技术和研发投资的回收期较长,投资风险较大,金融危机导致的资金链收紧必然减弱企业研发的动力。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投资政策的稳定性,是企业选择投资东道国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我国只有进一步提高外资政策的稳定性,才能更加从容、稳健地吸收高新产业外国投资,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 (三)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提升外资利用质量。 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强度大,单位面积产值高,对经济贡献大,对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都有较高的要求。新形势下各级特殊监管区在中国利用外资中的战略定位和作用需要重新认定,要避免各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产业门类上的趋同化发展模式。依靠开发区吸收外资需要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各地区应该根据自身地理位置、资源物产、金融环境、人力资源、产业结构等要素禀赋特点,有针对性地吸收高新产业外资,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避免一拥而上和盲目招商,为外资提供全流程的呵护服务,营造更加有利的营商环境。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财税支持和重点扶持安排。 利用2009年的结构性减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的同时,对重点行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类投资免征购置设备增值税。上海商委反映现有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企业尚不足制造业总量的百分之一,政策的作用很小。应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学性,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覆盖率,充分考虑金融危机下企业的发展,对业务增长率等评定指标暂缓考虑。通过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鼓励高新技术设备的进口和技术引进。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的重要风险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尽管在过去十年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在许多方面还有不足。因此,新形势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须用好知识产权这柄“双刃剑”,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把握欧美放松技术出口管制的机遇,引导企业技术水平的引进和升级。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机制,缩短知识产权交易的审核周期,发展有公信力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减少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和应用的成本,提高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积极性。 (六)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内外交流。 毫无疑问,吸收高新产业外资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既要加大与技术发达国家政府的沟通和磋商,减少技术引进的壁垒,又要加强国内外产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拓展合作的领域、方式和发展空间。尽管美国政府已经松动了对华技术出口管制,但另一方面又在立法、清单管理、机构设置、部门协调、多边体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华出口管制力度。这其中还包括了“视同出口”管制。美政府规定,中国学者和研究人员在接触美国敏感知识和技术时,必须申请“视同出口”许可证。其范围既包括在美中国公民,也包括可能将敏感技术携带来华的外国公司。美国商务部还专门成立了“视同出口建议委员会”,向商务部长建议如何强化包括中国在内的“视同出口”管制。同时,美国还加强了对违规的本国和外国企业与个人的惩处,包括严惩所谓涉嫌对华出售敏感技术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外国公司的制裁,刻意炒作所谓“涉华间谍案”。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外部环境。在产业层面,要加强中外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寻找高新产业合作的新途径,例如在外资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中心积极发展总部经济,有效承接外资研发中心转移和技术资源的流入,引导外资风险投资参与科学技术研发活动,提升相关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鼓励科研机构与外资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人员培训等多方面的合作。 (七)打造科学、统一、稳健的制度标准。 在外资流入减缓形势下,需谨防外资审批标准的降低和限制类、禁止类投资的反弹冲动。做到节能和环保标准不降低,而且内外政策统一。另一方面,在减少“两高一资”产品生产过程中,也应对不同生产工艺区别对待,科学制定限制标准,避免一刀切。从而能够真正鼓励对国外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的消化吸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保技术的推广。 此外,新形势下对外资质量的评定应更加科学合理,应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外资统计和评价指标,增加外资投资模式、区域布点、产业流程、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技术外溢等指标的统计。在联合年检的基础上实现跨部委更多信息的共享。 技术贸易论文:国际技术贸易发展 一、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大多数企业属于加工型企业,生产加工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销往国外,这就决定我国是一个出口依赖程度较高的国家。而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这就说明我国的企业生产线有能力生产出符合发达国家需求的产品,甚至是在一些高科技产业,比如电子、信息及汽车制造业等。这说明我国企业生产上并没有太多的障碍,主要是缺少高端核心技术而已,所以只要能够进口到需要的核心技术,那么我国的企业很有可能跻身于国际先进行列。 并且,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现在本身的技术水平虽然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但在世界上总体来说也是比较先进,而非落后技术,且我国又是消费大国,这为引进技术提供了平台。同时,我国大中型企业的资金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雄厚的,即使和引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还有一定差距,那么企业也可以通过向更不发达国家出售现有的比较先进技术来筹措资金。 二、企业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引进技术 1.这次金融危机导致很多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出现财政危机,不少大的跨国公司都在出售旗下的各个较先进的生产线或品牌,如通用汽车。这正是我国企业引进的机遇,来发展自己的企业。 2.专门盯紧发达国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尤其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美国。鲍尔森最近的中美峰会访华承诺:“欢迎中国公司去美国收购,享受美国国内公司同等待遇。”这就为中国公司在金融风暴中低价获取美国某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的控股权而成为可能!而这些核心技术在经济繁华时期,是要花巨资才能买到的;甚至买不到的。 3.技术是人掌握的,金融危机下各大跨国公司纷纷裁员,甚至破产,如果能通过外国的猎头公司,找到自己想要的高技术人才,就等于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而且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待遇的提高,很多国外高层技术和管理人才都很愿意来华工作,这就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了平台。 4.全球性经济衰退使得发达国家失业率上升,留学生就业困难,而中国经济发展对海外留学人员则吸引力增强。据统计,2008年留学生回国人数增幅已超过出国留学人数。不少人才特别是金融和高科技人士就业心态转变尤为明显。他们纷纷选择回国寻找机会。在一定意义上,金融危机催生了“海归潮”,为企业廉价留住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提供了条件。 5.尽管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很多跨国公司,但是跨国公司是不会轻易转让其核心技术。而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实施战略合作,来引进先进技术,为企业今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三、我国企业发展技术贸易的相应对策 1.提高引进质量和效益。技术引进是难点,引进后才是重点。企业应该积极建立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实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良性循环。在技术引进后,就要必须注意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工作,要把引进的技术与自身的科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在模仿制造中融合具有地区、产业特色的组织和文化氛围,真正的把外来技术本土化,实现产品国产化代替进口。然后在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进行改良创新、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最终实现“走出去”战略。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促进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首先鼓励和支持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专利检索分析和专利申请等手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其次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作用。最后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开发,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支持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政府在高新技术引进中仍然作用重大。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庞大资金保证和完整的技术系统支持,有时企业是很难通过自身来完成。若政府参与或通过政府进行高技术贸易,将使高新技术的国际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这就要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为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金融和外汇政策支持,适当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研究完善引进技术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优化技术引进的质量和结构。 4.建立技术引进工作交流与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工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对技术贸易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培养一支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国际贸易的技术贸易骨干队伍。可以通过培育、扶持一批高素质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调研、技术评估、专利检索、法律咨询等服务,弥补企业信息和专业人才的不足,防范风险,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协调。 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贸易公众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技术资源和技术需求,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例如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智力、信息、资金和政策资源。 技术贸易论文:国际技术贸易发展 一、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大多数企业属于加工型企业,生产加工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销往国外,这就决定我国是一个出口依赖程度较高的国家。而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这就说明我国的企业生产线有能力生产出符合发达国家需求的产品,甚至是在一些高科技产业,比如电子、信息及汽车制造业等。这说明我国企业生产上并没有太多的障碍,主要是缺少高端核心技术而已,所以只要能够进口到需要的核心技术,那么我国的企业很有可能跻身于国际先进行列。 并且,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现在本身的技术水平虽然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但在世界上总体来说也是比较先进,而非落后技术,且我国又是消费大国,这为引进技术提供了平台。同时,我国大中型企业的资金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雄厚的,即使和引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还有一定差距,那么企业也可以通过向更不发达国家出售现有的比较先进技术来筹措资金。 二、企业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引进技术 1.这次金融危机导致很多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出现财政危机,不少大的跨国公司都在出售旗下的各个较先进的生产线或品牌,如通用汽车。这正是我国企业引进的机遇,来发展自己的企业。 2.专门盯紧发达国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尤其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美国。鲍尔森最近的中美峰会访华承诺:“欢迎中国公司去美国收购,享受美国国内公司同等待遇。”这就为中国公司在金融风暴中低价获取美国某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的控股权而成为可能!而这些核心技术在经济繁华时期,是要花巨资才能买到的;甚至买不到的。 3.技术是人掌握的,金融危机下各大跨国公司纷纷裁员,甚至破产,如果能通过外国的猎头公司,找到自己想要的高技术人才,就等于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而且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待遇的提高,很多国外高层技术和管理人才都很愿意来华工作,这就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了平台。 4.全球性经济衰退使得发达国家失业率上升,留学生就业困难,而中国经济发展对海外留学人员则吸引力增强。据统计,2008年留学生回国人数增幅已超过出国留学人数。不少人才特别是金融和高科技人士就业心态转变尤为明显。他们纷纷选择回国寻找机会。在一定意义上,金融危机催生了“海归潮”,为企业廉价留住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提供了条件。 5.尽管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很多跨国公司,但是跨国公司是不会轻易转让其核心技术。而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实施战略合作,来引进先进技术,为企业今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三、我国企业发展技术贸易的相应对策 1.提高引进质量和效益。技术引进是难点,引进后才是重点。企业应该积极建立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实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良性循环。在技术引进后,就要必须注意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工作,要把引进的技术与自身的科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在模仿制造中融合具有地区、产业特色的组织和文化氛围,真正的把外来技术本土化,实现产品国产化代替进口。然后在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进行改良创新、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最终实现“走出去”战略。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促进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首先鼓励和支持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专利检索分析和专利申请等手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其次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作用。最后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开发,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支持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政府在高新技术引进中仍然作用重大。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庞大资金保证和完整的技术系统支持,有时企业是很难通过自身来完成。若政府参与或通过政府进行高技术贸易,将使高新技术的国际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这就要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为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金融和外汇政策支持,适当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研究完善引进技术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优化技术引进的质量和结构。 4.建立技术引进工作交流与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工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对技术贸易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培养一支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国际贸易的技术贸易骨干队伍。可以通过培育、扶持一批高素质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调研、技术评估、专利检索、法律咨询等服务,弥补企业信息和专业人才的不足,防范风险,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协调。 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贸易公众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技术资源和技术需求,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例如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智力、信息、资金和政策资源。 技术贸易论文:国际技术贸易与技术创新论文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 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技术贸易论文: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应对论文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困境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膨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出口企业。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技术贸易论文:国际技术贸易创新分析论文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技术贸易论文:技术贸易壁垒的内容研究论文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藩篱不断拆除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性措施-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以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所谓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的障碍。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加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发达国家势必也将加强对我国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因此,研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实施的技术壁垒的状况,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及企业的生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方位的立体构成 1.技术标准与法规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在质量标准方面,欧盟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IS0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十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就更是多得不胜枚举了。而且,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数要求非常苛刻,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 2.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 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欧盟对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要求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北美主要有美国的UL认证和加拿大的CSA认证;日本有JIS认证。 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诸如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3.包装和标签要求 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大力发展绿色包装,主要有: (1)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含有铅、汞和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等。 (2)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缴存一定的保证金,以后退还容器时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日本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并强制推行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 (3)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家,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再生的资源。欧盟对纺织品等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OK0-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4.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部分产品农药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l00-1/200.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 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技术贸易壁垒。 5.信息技术壁垒 EDI和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而电子商务的主导技术是信息技术。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并获得了战略性竞争优势;而发展国家其是不发达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而受到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处于明显劣势,导致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途径不畅通等,这样,新的技术壁垒-信息技术壁垒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 6.绿色技术壁垒 绿色技术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为避免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遭到灾难性的危害,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安全协定书》等等。 1996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技术委员会正式公布了IS014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目前,IS014000正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技术壁垒。 主要发达国家还先后分别在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许多产品的环境标准。如美国UL和“绿十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ECP”等等。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应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 二、包罗万象的鲜明特性 1.广泛性 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表现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强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个方面。 2.系统性 技术贸易壁垒是一个系统,不但包括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定的措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除WTO以外的其他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都属于技术贸易壁垒体系的范围。 3.合法性 目前国际上已签定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比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有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等,其中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WTO也正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一旦被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很大,从而技术贸易壁垒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4.双重性 实行技术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正常的技术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 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以技术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5.隐蔽性和灵活性 技术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 6.争议性 各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特别是绿色技术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比如法国规定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纯毛服装了;而比利时的规定含毛率必须达到97%;联邦德国则要求更高,含毛率必须达到99%时,才能称为纯毛服装。 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结果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因而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难协调,容易引起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滞较长。自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经济领域贸易战主要集中于一般商品贸易领域,21世纪国际贸易战将逐步集中于技术贸易壁垒方面。 三、巨大而广泛的影响 调查表明,技术贸易壁垒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随着国际环境压力的增加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的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广泛地冲击着我国农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玩具、医药产品等的出口。 1996年8月1日,欧盟以不符合其卫生标准为由,禁止我国冻鸡和部分水产品进入其市场,至今尚未解禁,每年损失达数亿美元。据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介绍,冻鸡曾是我国优势产品,但2000年前4个月,我国冻鸡出口总量仅10.6万吨,创汇1.5亿美元,平均单价比1997年下降20%,天津主供出口的5大养鸡场如今只剩一家。鲤鱼、对虾、贝类等水产品出口也相继走了下坡路。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了一项新的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机关出具的证书,否则不能出口到美国,这增加包装成本将近20%.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台的《家畜传染并预防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这加大了我国猪牛羊肉的出口成本。 从2000年7月1日起,欧盟又执行了新的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且大幅度提高检测标准。据联合国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技术贸易壁垒而受到不利影响。 1993年德国颁布了关于纺织品的两项技术,它要求检测纺织品中甲醛、重金属、杀虫剂等七种物质,从此以后我国纺织品出口大受影响;1994年4月1日,德国正式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凡违反规定都视同犯罪,产品将被销毁,这使我国正在使用的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对德出口中断。欧盟对服装和纺织品中的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如对苯乙烯的要求不超过5PPb,乙烯环乙烷不超过2PPb.这无疑给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困难。 我国的机电产品主要销往欧美、日本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环保法规涉及到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多方面,这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少限制和困难。 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从1996年1月1日起欧盟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美国则对电子产品进口设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汽车制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不达标的产品将被拒之门外。日本则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机电产品的限制是JIS规格。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而受到间接影响。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1999年/815/EC指令,规定采用聚氯乙烯(PVC)原料生产的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含量最高值不得超过0.1%;而我国出口的玩具大部分PVC原料,其中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占50%,目前,各国针对含PVC产品制定的国际标准日益提高,“禁令”涉及的产品范围与日俱增,我国玩具出口贸易受到的损失将日益增大。 我国的医药产品的出口也同样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严格限制,如出口到美国的药品必须通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检查。而目前,我国仅有20多个厂家的单个品种通过了FDA检查,可见,仅对美国医药产品的出口我们就已大受限制。 我国出口产品缘何屡遭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呢?主要原因是: 1、我国贸易方向主要集中于美、日、欧盟这三个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 目前,美、日、欧盟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据统计,包括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出口商品近75%销往美、日、欧盟等国家或地区,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积极倡导者,绝大多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发源于这三大经济实体。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将不得不直面技术贸易壁垒的威胁。 2、我国出口产业的弱质性 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以及质量落后。据专家估计,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上,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出口占主导地位,而附加值高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仍然占次要地位。随着全球质量水平和档次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门槛也随之提高。 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 3、我国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系之外 由于我国被长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之外,使得我们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缺乏充分、稳定、确切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我国还不能以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歧视性的、非合理的技术限制,不能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4、我国对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视不够 我国宏观管理层次上存在巨大的漏洞,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不能对我国出口企业在宏观上予以指导;再加上技术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国出口在缺乏宏观层次上的指导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 四、若干对策建议 在跨越技术贸易壁垒方面,笔者认为,我国政府、企业以及行业组织等应做好一系列的工作: 1、从政府的角度来说 (1)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状况,建立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特别要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EOI中心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研究主要贸易对象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 (2)应以环保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政府应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环保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3)应尽快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建立有效完善的国内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一方面促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技术贸易壁垒的认识,改进产品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尽快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主动攻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应针对加入WTO的新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并适时构筑我国国内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使外国因害怕报复而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 (4)应针对国外现在已经开始利用EDI和电子商务等构筑新的信息技术壁垒,积极倡导和扶植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并制定相关法规,引导企业的竞争行为和方向。要加大科技投入,加速高新技术发展,采取得力措施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各级标准的技术水平。 (5)应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条款,特别要用好用足该协定的“例外条款”。应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在产品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行非歧视的原则和国民待遇,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双重标准。如果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规定高于其本国产品的技术标准而设置的技术贸易壁垒,我国可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抗辩,依据国际公约、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规定,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也可以团结、联合发展中国家,利用相互的国际协议、公约的有关规定,突破发达国家的歧视性技术贸易壁垒。 2、对于企业而言 (1)应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建立清洁生产机制。早在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就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其要点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整体性环境保护策略。清洁生产强调三个观念: 一是,清洁能源,尽量节约能源消耗,利用可再生的能源等; 二是,清洁生产过程,产品制造过程中尽可能少生产废弃物品,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是,清洁产品,降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等。 它既是一个相对传统的粗放生产、管理、规划系统而言的宏观概念,同时它又是一个相对现有生产工艺和产品而言的动态概念,它本身仍需要随着科技进步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清洁生产水平。 可以说,实施清洁生产要贯彻两个全过程控制: 首先是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原材料加工、提炼到产出产品,产品使用,直至报废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以实施物质生产、人类消费污染的预防控制; 其次是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产品开发、规划、设计、建设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以实施防止物质生产过程中污染发生的控制。 由于清洁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相一致,因此企业应重视进行清洁生产,要改变环境问题与企业发展无关的观念,确立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生存,而且也将制约企业未来发展的观念,要转变环保投资与企业效益相矛盾的观念,要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树立环保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生态的观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应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优化贸易商品结构。在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水平仍占很大比例,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品达不到进口国的产品环境标准。 因此我们外经贸企业应提高环保科技水平,努力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在进行产品开发时,在技术设施、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包装等方面,都必须支持主要以环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拓广阔的绿色市场。 (3)应积极推行绿色管理。绿色管理是指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这一思想可概括为“5R”原则,即研究Research),将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中,重视研究企业的环境对策;消减(Reduc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再开发(Reuse),变传统产品为环保产品,积极采取“环保标志”;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保护(Rescue),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境整洁活动,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企业形象。企业实施绿色管理,要达到三个主要目标: 一是,物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通过集约型的科学管理,使企业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源最有效、最充分地得到利用,使单位资源的产出达到最大最优; 二是,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通过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措施和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 三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绿色化,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对环境、对消费者无污染和安全、优质的产品。 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资源利用越充分,环境负荷就越小;产品绿色化,又会促进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这三个目标的实现,最终使企业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环境改善协调同步,走上企业与社会都能可持续发展的双赢之路,从而实现经济、生态、社会的和谐统一。 (4)应实行绿色营销策略。绿色营销是以常规营销为基础,强调把消费需求与企业利益及环保利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一种较高级的社会营销。绿色营销较社会营销更重视环境保护。 绿色营销的主要内容是搜集绿色信息、开发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包装、制定绿色价格、建立绿色销售渠道及开展绿色促销等。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是为了经济、人类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孪生战略措施,不可或缺的。 实施“绿色营销”,企业一方面通过自身的绿色形象在新的国际市场环境中提高产品的环境竞争力;另一方面本身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公众的消费行为存在导向和强化作用,这有利于开拓绿色产品市场。 (5)应积极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正式颁布了IS0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IS014000系列标准包括6个子系统,即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与环境监测、环境标志、环境行为评价、产品寿命周期环境评估、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共给出100个标准号,即从IS014001-IS014100,几乎规范了包括政府和企业等组织的全部环境行为。 IS014000适用于一切企业的新环境管理体系它是一张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卡。其中IS014001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为顺应市场环保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的技术、工艺、设计、包装按照“绿色化”要求进行改造,从而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面对技术贸易壁垒,行业组织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 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相形之下,先天不足又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中国企业,如何能与实力强大且组织有序的外国企业军团开展有效竞争呢?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 2001年12月,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农产品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至于这场争端的起因,除了日本企业的“开发进口”之外,中日双方专家和舆论都提到“无协调机制,无民间渠道”是重要原因。 因此,为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改善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技术贸易论文: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贸易壁垒论文 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近年来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新特征,成为制约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必须大力提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快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并善于运用贸易争端机制化解农产品出口的各种障碍。 关键词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策 1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1.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 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例如,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必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我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1.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澎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出口企业。 1.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例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例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1.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2.1国内自身原因 (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水源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河流的污染直接影响水产品的卫生质量;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超标;违规或超标使用添加剂,使得一些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不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20%~30%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问题,使其出口受阻。 (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 (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 (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2国际方面的原因 (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 (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3.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针对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新形势,出口企业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养殖、种植和加工环节,促进种植、养殖水平的提高,确保出口产品安全合格。 3.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认识论文:民法法律认识管理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活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用人单位,同时自用人单位处获得用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福利、劳动力成本等概念,均是这种财产关系下的概念。 以上即是“劳动关系”理论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认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述三种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识同时存在,不但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同时存在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为了规范现行的劳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我们以社会法的理论去理清一些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 法律认识论文:专利转化率认识发展法律论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调查显示中国专利平均实施率达70%》,其中大专院校的实施率为33.9%,如此高的实施率令人惊讶。而在同一天的报纸上另一篇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却说我国高校成果转化率平均不到2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数据的统计方法不同会有很大的出入,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阐述一个人们更关心的问题:如何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两篇报道中提到了三个概念:实施率、转化率、产业化率,这三个概念并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也不好妄断概念的差异,本文使用转化率这个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对转化做一个简单直观的界定,本文所指转化包括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实施应当是批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批量使用在产品上或者实际用于产品生产线上,不包括产品的小试或者中试。 一、专利转化难在那里 1、专利转化难本身有认识上的误区 并不是每个专利都是为了转化的。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很多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大部分专利都是单个申请的,几乎没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规划考虑。而成熟的专利申请会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专利不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保护,而是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有些专利是组合申请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个核心的专利技术,就像商标有联合商标和防御注册一个道理,真正使用的只有一个核心的专利技术。那么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专利,以及“众星捧月”的“星”这些专利都不是为了实施而申请的,因而这些专利是不需要转化的。 2、专利转化难,难在有的专利不具有可转化性 永动机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引得无数英雄尽折腰,黄维,这位原国军的悍将在淮海战役兵败被俘,经特赦后就醉心于永动机的发明,河南的南街村为永动机的发明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理论上有关永动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也许侥幸获得了专利,那么这样的专利是不可以转化的。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是在低层面的重复别人的技术,某专利权人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在圆珠笔上附加一个涂改液装置,他坚信自己的专利技术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具有很高的价值。其实相同的专利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很多,这样低水平重复的专利也不具有转化的价值。有个老技术人员家里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并没有舍得将旧的燃气热水器丢掉,而当地阴冷多雨的气候使太阳能热水器经常不能发挥作用,老技术人员庆幸没有丢掉旧的燃气热水器。老技术人员研制出来了两个热水器相互切换的装置,有效利用了太阳能热水器中现有的温水,减少了燃气的使用,老人申请了专利。现在太阳能热水器本身自带电热功能,更为简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这种专利针对太强,专门解决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问题,可推广转让性很差。技术人员自我陶醉在技术的创新的标新立异中,不考虑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使用,不考虑价格是否适应市场的销售,实用性极差或者不符合市场要求,这类专利技术因为没有市场价值必然是转化困难。 3、专利转化难,因为有些专利转化风险太大 专利也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非职务发明,这些发明人发明的创意大多来自生活实践,其发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样的专利可以直接用于现实生活,转化相对比较容易。有些职务发明直接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改进现有产品,这样的专利也容易转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发明,比如施乐公司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发明大量的非常先进的技术,但是始终找不到市场方向而不能转化。我国在1958年就提出了无线通讯技术(手机通讯技术的前身),但是我们手机相关技术却靠引进。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孵化了苹果、微软、3com这样著名的公司,但是该研究中心并没有自己进行转化,因为该技术过于前沿,该技术可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该技术是不是可以直接生产出产品?从技术到产品还要多少技术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因而从商业角度而言转化的风险极大。 二、如何破解转化难题 1、建交易平台 破解专利转化难,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为此各地都在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让需要专利的人找到专利权人,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找到买家,但是成效并不大。除了政府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很多民间机构也在尝试建立这样的交易平台,有的专利机构,在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在帮助这些专利寻找买家,这种寻找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建立一个网站,将各种专利分门别类放在一个数据库中,任由需求中从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专利。现在也出现了专门的专利交易网站,这种网络交易平台运行成本很低,有一些盈利就能维持,因此逐渐在活跃起来。 无论是政府建立的交易平台还是民间建立的交易网站,其作用还基本还是展示、检索专利。专利数据库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专利权人的信息在专利库也是公开的,需要专利的人很容易在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的专利,也很容易找到专利权人的信息和专利权人直接联系,而专利权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潜在需求方直接和需求方联系,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交易平台其实在网络上可以免费实现。因而笔者认为破解专利转化困难不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沟通,因而解决专利转化困难并不能依赖简单建立交易的平台。 2、扶持专业辅助中介机构 去年世界金融危机波及到南方沿海省份,大量的农民工只有返回家乡,这些农民工有一些资金积累,有一定的见识面,他们不再安分种地的生活。如何让这些反乡的农民工留下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情,有的地方提出让这些人创业,而本地的产业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于是想到了专利,让这些返乡农民工用专利技术创造新的产业,这是相当不错的想法。不过这个想法也有些浪漫,随着技术的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比如手机不再是当初移动接打电话的工具,已经集成了照相、录音、收音机等多种功能,而每一种功能都涉及到许多的专利,一部功能齐全的手机,其包含的专利高达几千个,涉及到的专利权人数量也相当的庞大。一般的农民工当然不可能有能力和这么多的专利权人谈判购买这些专利来生产手机,即便是山寨版也不可能。已经很少有产品只靠一个专利就可以生产,而且生产过程中和可能涉及到生产中的专利也需要取得许可。因而适合农民工购买应当尽可能简单、实用,单个的专利即可以实现生产,并且可以就地取材生产,就地销售,这样的专利并不多。购买专利还需要知道专利的技术含量,哪些技术适合自己购买使用,这需要有一批懂技术的人员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遴选。 其实有很多人手头上有些闲钱,想购买专利做个项目。但是购买专利不像买机器设备那么简单,这个专利值多少钱?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清楚,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总是期望太高,认为其专利至少可以卖几百万元以上,这个价格当然没有人买。那么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免双方因为价格因素无法达成协议,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比较空白,尤其是对未经实施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同一个专利不同的人来实施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专利的边际效益对购买成本会有影响。专利的评估不仅要从财务上进行价值评估,还需要从法律上评估。大家普遍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拿到专利证书就是个有效专利,其实并不然,影响专利的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专利文书如果撰写不好,很可能使该专利实际不受保护。即使该专利是有效的,还要看权属问题,也就是看这个权利人是不是可以对外转让或者许可,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并不少,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把关。 购买专利是件很专业的事情,而且还需要技术、评估、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的共同参与才能很好的完成,如果每个产权交易中心或者交易平台都配备这些专门的人才非常的不现实,只有让这些人才以中介形式参与。 3、对发明人进行指导 以上我们分析了专利转化难,难在专利本身先天的问题造成转化困难。因为专利本身实用性差,没有市场价值,因而注定该专利的转化困难。实用性差和市场价值低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这样的专利可以通过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笔者曾经接待一个专利权人,他的发明点很好,可以有效解决了新鲜水果的就地加工问题,避免因为销售或者气候等因素造成水果的腐烂,也可以使鲜销水果保持极高的新鲜度。但是该技术却无法推广,笔者帮其分析原因,该技术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因而该专利的潜在的消费者中,具有加工能力的工厂不需要,因为工厂本身有设备,而水果销售商也不会买,这个价格难以承受。笔者询问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将价格降低,发明人说很简单啊,完全可以降到10万元以下,这个价格农户也可以购买。同一个技术改变一下消费者的定位,立刻显现市场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资讯通道对发明人进行恰当的指导,使其发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加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专利转化也就要容易得多。 4、引进“技术风险投资” 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拥有当时世界最领先的技术以及一大堆专利,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为中心的投资方施乐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却被从该研究中西分离出去的企业发挥得淋漓尽致,培养出了诸如苹果、微软这样的世界著名的公司,这种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施乐公司不自己使用这些专利技术?非常现实的原因,这些专利技术太前沿,施乐公司不知道市场在那里,应该用什么商业模式去发展,巨大的不确定性包含的是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当然不会冒这种商业风险。该中心的科研人员从施乐公司购买了这些专利技术的许可后,为什么就成功转化呢?因为这些人背后是强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以敏锐的市场感觉认为这种专利技术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愿意投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产品改造,对于原来的科研人员来讲,巨大的商业风险已经被风险投资机构承担,又有资金对专利技术进行产品化改进,于是技术与风险资本的结合就成就了这些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 我国也有风险投资机构,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只对成长性好的公司感兴趣,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时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后在该公司上市后,从股市中套取几倍、几十倍的回报。其实风险投资也可以直接从技术投资开始,这样的投资看起来风险大,时间长,但是回报更高、投资却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术创投在我国有成功的案例,清华同方对清华大学的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的一项技术进行投资,目前这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占有世界70%的份额,年利润高达几个亿,这个产品在机场、车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检查包裹的机器,这就是同方威视。目前我国的政策支持直接用专利出资成立公司,有的高新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孵化资金,由政府进行第一笔的技术创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应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技术创投才能将整个技术孵化市场做起来。 综上,专利转化困难是世界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理性的头脑进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针对性去解决。 法律认识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法律认识论文:医院护理员的法律认识刍议 在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上,乡镇医院平均正确率为49.7%,县区医院为58.8%,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其他项目乡镇医院均低于县级医院(P<0.05)。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知等7项相关法律问题,乡镇卫生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61.4%(P<0.05)。 无论是县区医院还是乡镇医院护理人员对黏膜暴露的处理、HIV职业暴露的如何随诊观察、HIV阳性信息告之规定等三项目问题正确率均低于50%,而这些问题都是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AIDS相关法律知识仍十分缺乏,对艾滋病的疫情控制不利,可能与护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等有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职业暴露防护认知不足在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较为普遍,暴露发生率国外为52.0%~89.4%[3-4],国内为80.6%~93.3%[5-6],护理人员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的最高危职业群体[7]。董晓梅等[8]报道,乡镇医院护士1周内皮肤、黏膜暴露率分别为40.9%和11.1%。若暴露于较多的血液量和/或高病毒载量的血液时,其传播概率可能大于5%,但是如果皮肤或黏膜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则能降低感染的危险性[9]。艾滋病无法治愈,目前主要依靠预防,护理人员正确进行防护及处理十分关键。暴露后的处理包括局部处理、预防性用药和HIV抗体监测等内容。 在暴露后应该尽可能在24h内使用预防性用药,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检测HIV抗体。姚亚萍等[10]报道浙江省50例职业暴露后经预防用药无一例感染。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在皮肤、黏膜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处理、预防用药上,乡镇卫生院为20.2%~68.7%,平均49.7%,县区医院30.4%~97.0%,平均58.8%,与刘淑然等[11]调查发现的54.9%相接近。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乡镇医院明显低于县区医院(P<0.05),与姜祥坤等[12]调查结果相似,说明基层护理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水平仍较低,特别在黏膜暴露的局部处理办法上,乡镇医院正确率仅20.2%,县区医院仅30.4%。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检测、报告、告知等问题认知不足《HIV/AIDS和人权国际指针》和我国艾滋病相关法律都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检测、报告、告之,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这对减轻HIV感染者的心理、社会压力,提高艾滋病公共卫生策略的价值和效果有积极意义。临床护士作为接触AIDS最主要的人群之一,其HIV检测、报告、告之等相关法律认知水平至关重要。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之等7项相关法律认知水平,乡镇医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的61.4%(P<0.05)。 虽然均高于张兴华、康殿民等[13-14]的调查结果,但正确率仍然明显偏低,特别对于HIV阳性信息告知规定、孕妇HIV检测法律规定及筛查阳性结果正确处理办法等三项问题,正确率为22.7%~51.1%,明显偏低,这可能同乡镇卫生院信息不畅、培训不足等有关,调查结果与柔克明等[15]抽样调查发现的乡(镇)级明显低于省、地、县级相一致,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承担着社区居民、农村农民的预防保健等工作,他们与社区的密切联系为AIDS预防控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鉴于浙江省西南区域基层医院护理人员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状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护士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强化乡镇医院护理人员有关HIV检测、报告、告之、保密、职业暴露防护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饶和平 李胜琴 方春富 魏华 金祥宁 法律认识论文:文化权的法律认识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设专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设“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篇(即第十篇),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显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国际公认以及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文化权密切相关。特别是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明确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可以说,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无疑,正确认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文化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中国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宪法关于文化权的规定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样,中国现行宪法也将文化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而且,第20条还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是中国的义务,为此,我们理应参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文化权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综合起来,文化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即公民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并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权利;(2)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指公民在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种文化设施,欣赏文化珍品等;(3)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即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成果所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宪法上文化权的性质与功能 对于文化权的性质,可以借助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进行分析。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1]226。而作为“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向国家提出要求,而国家必须按此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基本权利除了是个人的权利之外,还是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这一秩序构成立法机关建构国家各种制度的原则,也构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执行和解释法律时的上位指导原则[2]。正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也不例外,具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 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是指个人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一权利功能首先体现为传统的防御权功能,即文化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3]中国宪法上公民的文化权就是一种具有防御权功能的权利,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及参与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同时,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利还具有受益权功能。文化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请求共享文化利益的权利。比如,国家已经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或设施时,每个公民便应当有参与及参观的权利,如果国家禁止私人参与或参观则是对公民平等的文化共享权的侵犯。同时,在国家提供文化奖励和资助的资源时,凡符合其所列资格的公民都有请求参与平等共享的权利,国家如果毫无理由地拒绝给付,也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文化共享权[4]34。一般情况下,文化共享利益的实现要依靠国家文化权方面立法的具体落实,单纯依据宪法的规定很难为公民提供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认为,由于宪法中基本权利规定过于抽象,对于国家给付的种类、范围、条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个人不能直接依据基本权利的规定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的给付。只有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给付的具体内容后,个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才可以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所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一般并不直接导出个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主观权利。”[2]但是,当立法不完善,致使公民的文化共享权益无法实现时,为充分实现公民宪法上的文化权,就应当赋予公民有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请求国家机关(如立法不作为的违宪审查机关)给付文化共享利益的权利。 (二)作为客观法的文化权 文化权作为“客观法”意味着其构成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这一价值秩序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国家必须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要求国家不要干预,但基本权利要想真正落实,却往往需要国家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条件。”[5]113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文化基本权受到侵害,但文化权在作为客观法的功能下,仍可形成宪法上的客观价值决定,使国家不得违背其落实文化基本权的义务,而且应当时时注意履行这些客观法义务[4]36。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机关负有保障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文化权)实现的神圣职责。此外,上文提到的宪法总纲的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及第47条第2款都明确要求国家应当积极为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这都体现了文化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文化权作为“客观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又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具体的功能: 1.制度性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立法的积极作为,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的落实也是立法者应尽的宪法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出一套制度来形成基本权利的内涵并保障该基本权的实现,因此制度性保障功能有积极要求立法者应朝向何种方向立法之积极功能,如果立法者反其道而行,以致丧失建立制度保障基本生活之意义者,即属违宪性法律。”[6]基于宪法规定的文化权的抽象性,单纯宪法规定难以为文化权的落实提供充分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必须积极地构建和维护文化权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以明确文化权的具体内涵,为宪法上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要求立法者积极构架实现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方面的制度,因此,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与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密切相关的。只是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更强调组织与程序的设计问题。“国家应透过适当组织或程序设计的规定,来设立某一种组织或设立某一种程序,确保基本权的实现,使人民的基本权能得到有效保护。”[7]文化权的实现离不开组织与程序上的保障,前者强调国家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必须对文化权实现的组织作出相应的合理设计;后者主要指公民的文化权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保障。 3.保护义务功能。文化权的保护义务功能主要指文化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保护其免于第三人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国家对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① 三、宪法上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文化权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义务的履行。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应着国家的尊重义务与给付义务,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和保护义务功能则对应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一理论上推导出的国家义务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具体规定了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第2款还规定国家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第4款规定国家应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可见,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文化权不仅具有消极的尊重义务,还负有积极作为、提供各种保障的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可以说,这一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而恰当地宣告了国家对包括文化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尊重”与“保障”。“尊重”就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保障”则是积极保护的作为[8]。上述的给付义务、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保护义务,都属于“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的国家义务 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其他国家宪法上往往属于良心与思想自由的范畴,国家不得加以任意干涉。如在德国,科研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思想自由的保护内容,“基本法禁止国家对艺术与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的监管、调控与干预。”[1]314在日本,科研自由被称为“学问自由”,而学问自由是内在精神活动的自由,构成了思想自由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不得弹压、禁止学术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9]。在中国,科研自由和文艺创作属于接近思想自由的范畴。“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终极意义上多属于人的内心的精神作用。与许多外国的宪法不同,中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思想与良心的自由。然而,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显然涉及思想与良心自由的范畴。”[10]因此,国家对公民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首先便负有尊重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科学研究追求真理的最终目的,不能仅仅将科研作为一种促进生产的手段而对其加以任意的行政干预;国家尊重公民自由从事文艺创作及发表成果的权利,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 同时,国家对公民的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还负有保障义务。首先,在制度性保障方面,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为公民在宪法上的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就是国家履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还要履行组织和程序保障义务。国家应当支持学校、科学院、文学艺术团体、职业协会等组织及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并保障教师、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之间及上述组织和机构之间能够自由地进行科学、技术和学术观点的交流。国家要尽量明确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要在实体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还要在程序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实现。再次,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为科研人员和文艺创作者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条件。正如学者所言:“科研文化权利也是公民的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给予‘帮助’,也就是国家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国家对于科研文化权利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的义务。”[5]96 最后,国家还应履行保护义务。国家应当对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第三人的侵犯。如国家对扰乱科研工作秩序、侵犯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等,就是履行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对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要受国家财力的制约;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权利,可以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国家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主要负有保障义务。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必要条件。首先,国家要提供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责任以及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参与权方面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要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保障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义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第五章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文化生活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产生的福利提供了制度支持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国家积极履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应提供组织和程序上的保障。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各类艺术团体、尤其是民间艺术团体的成立和演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国家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应当为公民的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上的保障。再次,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为促进大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金,尤其是要积极设立与维护文化基础设施,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电影院等;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等。最后,国家应提供保护义务。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免于第三方的任意侵犯。《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保障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主要义务是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负有尊重义务,同样,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的参与权与分享权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预。此外,有必要提及的是,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比如作为公民文化参与权实现基础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公民文化分享权的实现要受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 (三)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的国家义务 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蕴涵于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之中,但基于这一权利非常重要,《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中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但第47条关于“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和第20条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的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以及国家的相应义务之内容(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此作出明确的相关解释)。为此,国家理应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保护文化成果,首先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文化成果,即国家对文化成果的发表不得任意加以干预,对公民文化成果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得随意加以剥夺。国家对文化成果加以全面保障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文化成果加以保护,可以说是国家履行制度保障义务的重要体现。第二,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维护文化成果的组织和机构的成立。比如,国家应支持作家协会设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组织以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全面规定文化成果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目前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三,国家应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对取得优秀文化成果的公民给予奖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为此,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第四,国家对文化成果应及时履行保护义务,即国家应对第三人侵犯公民文化成果的行为加以制裁。这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立法对于侵害公民文化成果的法律规定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就专章规定了侵犯著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宪法上的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但总的说来,自由权(即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住宅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通信自由、信息自由,等等)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而社会权(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11]。相应地,就“文化权”这一社会权的国家义务而言,应以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为主,但同时国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公民的文化权,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以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法律认识论文: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武树臣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类文明的大概念下面进行解析,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习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动相结合,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经过无数西藏本土地区的法律实践和藏族先辈们的法律思想融汇而成的。认真研究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对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种提炼和凝结,也有利于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西藏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独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精准化的解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有着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价值 西藏是一个宗教文化色彩浓厚的区域,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经过历史的沉积以及一轮又一轮严苛的筛选之后而留下的传统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值得吸收借鉴的优秀品质,对于这些优秀文化,我们要吸收、改造及发展,使其在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社会本位与人本社会的理念,具有准确的社会法治定位。社会本位和人本社会是以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社会的发展是以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优先,社会的大部分利益的创造也是通过民众来完成的。我们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国家的政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的核心,将“人本”理念充分吸收、发扬光大,使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熠熠生辉,是西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谐与定纷止争的民间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行民事诉讼中,本着自愿原则以及利民惠民原则的现代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制度。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人民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以理性协调方式达成共识,既节约时间与精力,又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毋庸置疑,调解制度受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是求、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秩序”思想的影响,甚至上升为民诉中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西藏长期的历史社会中,人们或部落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他们往往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纠纷,互谅互慧。民事纠纷,不仅有官府调解,大多由部落头人、贵族首领或者宗教上层人物组织说服调和。因为组织调解的人多为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人,所以这种调解方式会让双方信服,并心理确信他们作出的决定也会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律资源极其缺乏的时代背景下,西藏社会仍能稳定地发展,调解息讼的传统法律意识在现代西藏法治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惩恶扬善与清正廉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长期以来就有尊老爱幼、帮扶残弱的民族美德,如《十善法》中的“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法则,它不仅是统治者施政仁爱的体现,也是关爱生命个体、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关怀渗透。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藏传佛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在当今,这些思想不会被历史的尘埃所掩盖,而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对此,应将其予以传承、发扬,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诸多正面的价值和意义。第四,伦理思想中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首先,藏传佛教提倡的“不杀生”、“轮回转世”、“因果报应”伦理思想客观上成为了西藏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缩影。关爱生命、反对滥杀无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杀生,珍爱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仅在现代思想层面得到渗透,还在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体现。藏族传统社会讲究道德、宗教教化,而刑罚作为辅助手段,在道德、宗教均不能发挥作用时,刑罚手段才予以调整。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而教化却能防范于未然。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这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既不重视道德轻视法律,也不轻视道德重视法律,两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将硬性调整模式(法律)与柔性调整模式(道德、宗教)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 其次,藏族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础,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灵性,在天人关系上,讲究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和谐相处。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②的说法,说明万物皆有两面性,“和”乃为天地万物之本质,是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共存共亡,没有谁是谁的主人,也没有谁是谁的仆人,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古往今来,藏族传统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违背天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精神,并将藏族人们自身生活与自然、天地紧密联系起来。在环境保护方面,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万物皆父母,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土地、动物的法令。如保护土地、草原方面,藏族农区广泛存在的农田间歇的“歇地”(不同农作物合理轮作)、“年歇”(隔年耕种)习俗,对牧区破坏草原的行为,予以相当重的处罚,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者烧草原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伐一块五银元。”③对动植物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吐蕃时期,有“十善法”、赞普敕令、法令等,如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文:“尔等尊卑何人,都有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④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区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从此开拓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征程。在当今西藏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有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我们要坚决剔除。 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聚居区,其形成的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在西藏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曾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在当下法治社会,宗教的信仰对人们的生活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例如,在吐蕃时期,制定法律就有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再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采集生产的规定:藏族人民未经头人许可,不准到“神山”上去挖虫草、贝母、秦笼、知母等药材,否则处以罚款。经其许可者,须将所挖药材上交头人一半。并且不准砍“神树”,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否则要罚款,退还所砍的柴,并没收其砍柴的斧头和背柴的绳子。⑤这些法律规定都明显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可见,宗教文化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信仰科学、信仰法律的社会,这种“宗教高于法律”的准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对于这些文化糟粕我们要积极予以剔除和丢弃,要使人民树立法律信仰,知法、守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权的践踏。由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为旧西藏统治阶级服务的,具有极大的专制性,其本质是压迫剥削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受治者是广大农奴,治人者是农奴主。这种法制下的文化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例如法律惩罚方式的严酷性以及极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赔命价”制度。藏族对杀人案的凶手,处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罚,或者是赔命价。打死人命以后,被害者一方要出兵报复,杀人的一方则给对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挡兵款,表示低头认罪,愿意谈判解决。命价因地区、死者的身份而有差异,一般为500—1000元藏洋,如打死的是有钱人或小头人,则其头、手、足另加命价。凶手的马、枪归死者家属。凶手的亲友,每户罚马一匹。杀人一方要买经卷,送给寺院。纠纷调节后,双方见面和好,杀人一方再给死者一方若干钱的牲畜,死者家属得1/3,2/3归调解人,纠纷全部结束后,写一份协议书,由头人保存。外来户打死当地户的人,处罚更重。⑥这些残酷的刑罚以及不平等的“命价”是对生命尊严与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尊重生命、捍卫人权。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会所提倡的发展理念。具体到部门法上,在刑法上也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对每个公民人权的极大保障。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践踏人权,与现代法治理念极度抵触、背道而驰的观念、制度要彻底抛弃。 第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在这种统治秩序下,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尊崇宪法,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作者:苏雪菁 乔素素 袁溥钰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一、课程教育目的与教学 我国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丰富学生的思想,提高道德修养境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更强调学生把理论学习与现实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观察生活,分析问题,探索对策。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水平和程度需要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来表现,也必须强化“知行统一”,努力实践,才能锤炼自己的品格、提高思想觉悟。同时,人们的德行完善、思想行为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一生的努力[2]。考察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具体言行,成为辨别他们是否接受和坚持正确的思想与道德观念、是否具有高尚的理想与思想品质的关键因素。在“基础”课程教学中,需要突出和强化“实践性环节和过程”。有不少高校开设了2个学分的集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集中”表现为把5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起来,对学生(小组)实践的具体过程、实践的主要内容、实践报告的写作等都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学校对学生实践的集中安排,是很有必要的,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收到比较明显的效果。但是,有必要加强“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环节。首先,课堂“教与学”的交互关系。引导学生关注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关注授课教师的观点、讲授方式等;教师应启发和引导学生,把握学生的情绪变动,积极同学生展开讨论,甚至辩论。其次,教师应深入学生班级、寝室,参与学生班级活动,尤其是“大学生科技挑战杯”、“实用发明大赛”等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和帮助学生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师生情感交融。再次,鼓励学生走出书本、走出校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社会实践。 二、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课程考核或考试,是课程学习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在考核中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教育(教学)目的,考核或考试内容(题目)的设置应实现教学和教育的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基本任务(要求)与拓展知识的结合。同时,题型设计和各部分内容权重(或分值)应偏重于必须掌握的原理、理论、观点以及容易产生混淆的或比较普遍但不完全正确、需要加以澄清的看法、观点;侧重于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需要引导的事例和现象。我们应该把课程的考核或考试作为课程学习的当然延伸、而不是简单的终结环节,发挥考核或考试的导向功能,指导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2]。不要简单地检验学生“记忆”了多少东西,而应了解大学生这一高层次人群是不是愿意思考、思考的深度如何,了解他们运用所学所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形成和反映的自我思想、观点。同时,在考核或考试的过程中,还会进一步地表现出学习者(考核对象)对待所学内容的立场和态度。因此,考核或考试就成为一个知识传播的新起点:对于学生,可以引发他们就自己感兴趣的、存在疑惑的问题进行长期持续的关注和探索;对于教师,可以检验此次教育、教学在内容、方法、效果等取得的收获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学习的难易点和针对性,这将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在进行课程考核时,应该围绕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把握基本理论、主要观点、重要事件和基本要求,这是保持教学与考核一致性所必然的,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目的、要求、内容等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有必要强化与社会现象的结合,即时下流行的对生活、事业、个人价值、爱情等问题的观点和态度,除教学过程给予关注、引导学生进行辨析外,还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重要选择方面,以调动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的积极性。我们还应该尝试在考核的问题中,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因为有很多问题,比如一些人和事件,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未能关注到,对学生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需要给学生一个阐释看法的机会。这样的设计还可以强化学生作为真正的“教与学”的主人的体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持续性。考核的方式应该主要以开放的形式来进行。即在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等,可以进行较灵活的安排。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的知识难以达到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设计,且考试内容大多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由于本课程涉及多学科领域,理论观点、规范原则等繁复庞杂,学生在应对考试时不容易把握而产生压力和负担,甚至出现投机行为。通过调查,绝大多数学生表示,闭卷考试的方式加重了他们的学习负担,也是影响他们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开卷考核的方式,在形式上比较合理,也更符合本课程学习的要求和目的。但目前在进行开卷考查时,内容过于简单,考查目的往往有敷衍之嫌。这种做法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其一,所考查的问题,往往是教材或教师的讲稿(课件)能找到现成的分析和结论,弱化甚至割裂了考核作为教学的有机过程和环节;其二,不能引导学生学习和观察思考,更难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与学”;其三,无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状况;其四,损害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主阵地地位。这样做无疑是迎合甚至是纵容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和边缘化。因此,我们主张采取开卷考核的方式,但要求考核问题的设计要达到前述要求和目的,要通过考核,让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学习有难度、有压力,而难度和压力主要表现在要求学生多观察、勤思考,注重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 三、考核环节及其管理 对学生的考核或考试,主要采用“开卷”方式后,有必要强化考核内容(题目)的审核,考核或考试目的、要求及考核问题的分析方法、主要结论的明确,学生成绩评定及其构成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首先,确定学生课程成绩构成及其权重。对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各学校采用的方法不尽一致。西南科技大学采取“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等;卷面成绩占70%。复旦大学构建了“4+4+2”结构型的考核模式,即理论知识占40%、社会实践占40%、平时考核占20%;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针对当代学生成长的环境变化、心理特征、认知特点以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度”、“问题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武汉大学的考核方式是: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平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考[3]。河南工业大学采取的是“平时考核+小论文+课程论文”的考核方法,即平时考核占30%,两次小论文占30%,课程论文占40%[4]。其次,现行办法是各个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的结果,有积极意义。但尚有不足。其一,大多数成绩评定办法是立足于闭卷考试;其二,在“平时成绩”的给定中过于简单化;其三,课程成绩高低与学生对内容的接受状况(程度)和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不相关联,失去教育对人们的影响作用。我认为可以分三部分来考核,即开卷理论考查(试题、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占30%;课堂教学参与、课后研习及其他运用活动,占30%;任课教师组织的专题社会调查、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同时期的学生日常表现(学生获奖和违纪情况纳入考核[5]),占40%。其次,实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其试题要立足现实生活,并结合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考查学生分析和理解社会问题、剖析低俗现象的能力。以论文形式进行考查的,对学生论文选题、写作格式、逻辑结构及观点素材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和把关,要反映学生的观察、思考和自己的认知水平,杜绝抄袭(下载)。第三,学校的学生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后勤服务部门、教学主管机构和思想教育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部门)须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形成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管理和服务机构(部门)要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为推行“开放式”教学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办法势在必行,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改革考试方式,是要鼓励学生把精力用于思考人生问题、社会问题,关心社会的发展,将自我发展、成长和成才融入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是希望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压力,使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能合理地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锻炼和提高综合能力;是为了有效消除考试作弊的“顽疾”,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考试改革,更是为了促进学科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的大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我们的不懈努力。 本文作者:赵毅工作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事务教育改革认识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法律认识论文:高速经济时代群体性事件法律认识论文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2、解决冲突的路径依赖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通告,将事件定性为少数黑恶势力、不法分子教唆、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要求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全力做好稳控工作云云(将事件定性为是对政权的威胁,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行文间充满了主客体际思维支配下的训诫语气,而不是通过主体际间平等的沟通、对话来解决冲突。这种把群体性事件简单、模糊定性的思维,反映了在基层官员的思维里传统专政思维的惯性仍然十分强大。后由于事态的严重以及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批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被撤职,对事件的总结一般都定性为有关责任官员党性不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淡薄,然后开展官德教育活动。事实上,这种程式化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未走出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下泛道德化、泛意识形态化以及传统中国“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2]的路径依赖。 3、政府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在中央政府和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当地媒体经常处于失声或与当地政府一个声调的状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络上往往却是民意汹汹,民众对官方单方面的信息持普遍的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事实上,民众之所以如此,往往基于自身的经验。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国家发达的民间协会和私人传媒,民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实,将会对公众的信心构成致命的打击,而这在近年的实践中却是不乏其例的。例如,非典初期,有官员声明“北京没有‘非典’”;股市印花税上调前,有财政部官员还在公开声称“不会上调股市印花税”;山西尾矿溃坝事件,当地政府瞒报伤亡人数,不顾当地根本没有降雨的事实,竟然公然撒下弥天大谎声称事故原因在于洪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故意犯罪的企业居然持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严重的动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 1、权力者违法导致法律空转。近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处在快车道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历史。但是,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由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在逐利目标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保护伞,在企业破坏当地生态资源、污染当地环境、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动用公权力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压制。特别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与房产商、企业结成利益同盟,动则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这正应验了学者所言,“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3] 2、事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4]“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5]威廉姆•道格拉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6]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7]但是,在很多群体性冲突事件中,结论无一不是由官方,甚至媒体往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通稿,很难听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声音。因此,事件的处理往往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质疑,人们之所以怀疑“真相”,主要原因在于事件处理的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3、司法的苍白与无能。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出自司法权属性的本质要求,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判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虽然独立的司法不能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然公正,但不独立的司法产生公正则纯属偶然。虽然司法必须独立在法治国家里是一个妇孺皆知的真理,但在我国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迄今为止法院的人、财、物都还事实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定位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实为必然。因此,大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征地、拆迁等类型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诉讼往往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终使得这些案件的审判难以跳出当地政府所能影响的范围。由于通过诉讼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权利被侵犯的群众只能被迫转入非法治化、非程式化、成本高昂、或然性程度高、人治化特色明显的“上访”。亦即,由于司法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缺位或无能,而使中央政府承担了在一个司法能正常发挥功能的社会里,中央政府本可以无须承担的政治压力,甚至会产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一点一点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 (一)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 1、体制的不完善,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为各个地方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由于地方的党政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长久以来,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特别是基层的县委书记,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三权独掌,而且一般兼任人大主任,可以动用公安、城管甚至武警等暴力或准暴力力量,事实上其权力处于无有效约束的状态,在所辖区域内处于权力的峰顶,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近些年来,县委书记一职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个别县委书记一手遮天,为追求任期内“政绩”最大化,把任职地方弄得环境恶化、民生凋敝甚至民怨沸腾。至于不受约束权力的蛮横,则可以从近期的“彭水诗案”、陕北志丹县“短信诽谤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一系列所谓的“诽谤领导”的案件处理中可以窥见一斑。[8] 2、权力监督机制失灵。在我国,权力监督机构之多,实为当代世界各国所罕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以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例如,体制内正式的机构即包括:党的系统有纪委;立法系统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系统有监察局、公安、信访等机构;司法系统包括检察院反贪污局、法院;综合的有预防腐败局等。但是,正式的体制内监督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同级监督模式独立性差,难以奏效。在我国,由于监督部门事实上听命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故不可能充分地发挥对后者的监督职责。而上级监督部门又由于距离远,难以了解下级地方的实际情况,故事实上也难以对下级地方进行有效的监督;(2)在运作方式上,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模式。例如,对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查处,往往是在纪委“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使得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除了体制内正式的监督机制外,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无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法律化程度低等原因,都难以有效地负担起监督的职责。对于这种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的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这种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事实恰恰是违法主体大都是缺乏自律的。如能自律就根本不用法律监督。”因此,“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9] (二)秩序控制模式下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或被阻隔 1、权力-公民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被阻隔。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被阻隔,“民声”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渠道。原因在于:首先,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压制舆论的作用,官员们出于自保的侥幸心理,出事即本能地拼命捂住;其次,新闻媒体的体制化和地方化,便于地方官员控制当地的信息;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数量却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如此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催生出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在北京、在省会城市设办事处,派员进驻,专事对本地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另外,《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直接导致推诿。事实上,正是由于涉及当地官员的利益而无法在当地得到公正处理,群众才会“越级上访”,但“属地管辖”却将上访材料“批转”回地方,正是在不断的来回之间,上访群众的忍耐力到了极限,极易导致暴力性冲突;第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事实上工会、妇联、甚至连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各种学术团体等都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以上宪法自由权利予以了过多限制,实践中难以操作。 2、资本-劳动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我国宪法中迄今尚未确立罢工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过半的今天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当前国内劳资纠纷主要围绕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展开,并不带有政治色彩,事实上这种诉求往往合理、合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纯属常见,通过法制化的劳资博弈完全可以正常应对,政府实无必要对之予以包办或干涉。但在秩序控制模式下,工人自愿的结社被禁止,一方面导致资方可以任意践踏劳方的权益,劳资矛盾日积月累;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劳动者团体交涉程序的缺失,劳方只能采用中国式的无序罢工来回答。 3、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首先,司法不独立,法院事实上的地方化,在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等地方政府所认为的“敏感”案件时,往往不予立案,即使予以立案,这类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由于司法判决不公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较低;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体制内获得救济的成本太高。例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本则至上在三倍以上。[10]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失灵,受伤害的群众容易在趋于暴戾化的社会群体心理影响下走极端。 总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控制模式下,我国市民社会缺乏必要的成长空间,官与民之间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社会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将直接考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传统思维及处理方式惯性的存在,在官民博弈中,官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民众的自由空间受到挤压。透过众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心理有趋于暴戾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社会断裂的危险信号,必须对之予以深刻的反思。 三、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法治,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一律平等,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义务。社会经济上的事务主要由市场自由竞争来解决,政府原则上不予过多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纳税人通过法定的由公民按照各自纳税能力所承担的税收所供养,政府的科学定位应当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通过税收来调节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负担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严守中立,不应有任何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缺位、法治的不完善,遂导致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经常处于缺位和越位的状态。 1、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现为:(1)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观念的主导下,不顾一切保增长,集中一切资源用于拉动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导思维。“这种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思维,它把发展经济当作一场在总量上赶超竞争对手的经济战争”。[11]在这种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维支配下,以及在片面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下,各地政府纷纷热衷于“招商引资”,甚至充当企业的看家护院角色,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去追求GDP的增长;(2)由于我国分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剥夺过多,地方财政上难以为继,[12]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靠“卖地财政”来维系运作,长久以往遂形成与房产商、企业的利益共进退的关系,由于公权力约束的不到位,在利益催使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不分“公共利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一概由政府负责拆迁,使得地方政府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变得“有法可依”,在公开报道的众多暴力性征地、拆迁事件中大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3)违反行政伦理,利用公权力直接谋利。长期以来,在中国“吃饭财政”现象严重。由于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具体渠道上,或者为自收自支,或者为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导致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并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同时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同时也使得部门利益因此而尾大不掉甚至形成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众多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收费指标”、“罚款指标”,执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被商业化,由此而导致乱象环生的景象则不难想像。试举公路交通为例: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的垄断,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里,出租车行业已演变为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特殊行业,只有官方特许的公司才可以经营。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收取高额的一次性押金,然后每月收取租金,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剥削,一般都达到了80%,甚至更多,实际上,只要获准开办出租车公司,就可以凭空每月收取大笔的租金,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出租车公司像吸血鬼一样的盘剥才是当前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所在。[13]另外,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选择性执法、诱使他人违法而进行罚款的“钓鱼执法”大量存在。[14]各地公路收费站林立,运输成本高昂,公路运输超载罚款,不超载亏本,但由于超载被罚具有或然性,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因此,许多运输者不得不被逼超载。法之违反,其根源竟然在于政府的竭泽而渔,不得不发人深思并引起执政者警惕![15] 2、政府的缺位表现在:片面追求效率,忽略了公平,部分出台的社会政策过度不公,整体上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财政支出直接投放到教育、医疗等方面比例过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基尼系数在2007年已经达到0.48,已经远远超过了主要的资本主义过家,甚至超过了一向被认为“贫富差距很大”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41左右的美国。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社会大众未能充分地从经济发展、GDP高速增长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利益。 由于一些垄断行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过多地纠缠在一起,容易形成自身的利益,故在出台一些重大的、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政策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甚至部分政策逆民意而为。例如,举民众反映强烈的汽油价格来说,近年来,中国汽油价格一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的立即跟着上涨,名为“接轨”。可是,当国际石油价格下降时,国内的价格却并不“接轨”而下降;又如,当前民众苦于房价高腾久矣。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作为商品,房价起落属正常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本不应对之过多操心。但是,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上过多依赖“卖地财政”,故不愿意房价下落,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房产“救市”政策。此举违反了行政伦理,严重伤害了民意,对社会道德、政府的公信力构成公然挑战。事实上,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当从此寻找深层次的根源。公务员之家 四、厉行法治,走出传统中国“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并未突破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16]的命题范围。在该命题下,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一直在周期震荡中循环,每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每当社会文明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情绪的极端和暴戾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发展到顶点,然后马上来一次大的震荡,把几乎所有积累一扫而光,接着一切从头开始,从零甚至是从负数开始。[17]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有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但为什么会宪法、法律会空转?那种出了事后靠严惩个别腐败官员、然后组织官员进行政治学习等传统应对的方式实践证明效果有限。笔者认为,必须直面民意,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现代性的观念与制度变革,踏踏实实的厉行法治,才能使中国最终走出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一)改革传统观念 1、从秩序至上到人权至上。去除传统国家主义观念影响,确立国家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人权才是核心和最终目的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及确立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理念,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践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 2、从压制型治理到自治型治理。在自治型治理模式下,政府无须大包大揽,越是离民众近的事务,越是应当通过民众自治来进行,因为只有民众自己才了解自身的需求和偏好。全能的“家父主义”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包揽过多而造成的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实行自治型治理,由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由社会自治团体完成,这样可以为政府机构改革挪出空间。同时,伴随着自治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势必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样可以为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空间。 3、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8]因此,应当放弃计划经济年代秩序控制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习惯性做法,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地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奉行中立、谦抑原则,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 4、从效率至上到公平至上。在当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增长衍生出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 5、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首先,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上某个具体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体制上要保证党中央的权威,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权责必须平衡,防止官员在地方上独大而滥用权力;其次,权力分立在当代世界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19]因此,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中所蕴藏的公理性成份完全可以成为制度建设借鉴、参考的对象;第三,去除公务员性善论的制度前提预设,制度设计从人性发出,“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20]第四,从政治性思维转换到法律思维,依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这要求政府应当摈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那种充当社会万能“保姆”角色的观念及做法,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应当定位在地位中立的社会纠纷调停者的角色;第五,转换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抛弃暴力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众所周知,革命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人民有武装革命的权利;而执政党的合法性则在于宪法、法律的确认、授权、以及人民对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因此,角色的转变,必然带来工作重心的转变,新时期的工作应当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展开。 (二)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 当代世界,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环境的资讯充分暴露于网络通讯中,决策的速度、品质势必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政府包办一切、垄断资讯、单方面公布信息的做法,势必引起公众的质疑,当公众质疑累积到相当程度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按照发展社会学的观点,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区间,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社会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而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极为必要。 1、在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过程中,不但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因为,原因很简单,公正来源于信任。“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1]因此,应当改变当前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调查、鉴定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的现状,为保证事件调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的机制,整个事件的调查、鉴定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实施。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在调查、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公开监督。 2、对于事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应当保持中立,对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进行,允许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让所有人知道事件的真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一切都能够在阳光下运作,相信人民的信心、信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基本共识亦会得以重建。 (三)保证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畅通 首先,当前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做法弊端明显,往往驱使官员出于自保而封锁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行政首长问责纳入法制化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被问责官员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其次,只有公民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下情及时地上达,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宪法,放松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保障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中有必要确立公民罢工自由等权利,保障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平等博弈的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化控制。 第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取消“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应当被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22] (四)政府权力产生与运行法治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其名著《权力与繁荣》中,指出经济成功需要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只有这种“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保证经济的持久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政府,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以及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权力产生与运行的法治化。 1、改变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使权力产生真正做到民主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2、完善我国财政制度。(1)大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坚决裁撤冗员,彻底告别“吃饭财政”的现状,减轻人民的负担;(2)政府机构公务人员由财政全额供养,严禁通过罚款、收费谋取部门私利。废除相关罚款、收费单位“提成”的财政制度规定,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者的利益完全隔绝;(3)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是极严肃的宪法问题,属宪法保留内容,因此,有必要从宪政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分税制,从地方事务与财权统一,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一并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度,加大地方法定的税收分配比例;(4)完善罚款、收费制度。目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均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对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及限制等却缺少必要的规定。至于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收费具体可以分为规费(行政规费与使用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规费法》予以调整。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严重,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由于罚款、收费涉及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侵犯,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而不能采用概括性授权。 3、政府在出台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众所周知,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客观上造成制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一方面,政策的内容要接受伦理正当性的拷问,即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一方面,政策出台的程序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决策的有关内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应通过代表民意的人大表决,或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会来进行。惟如此,才能使决策具有民主正当性,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服从,减少执行政策的成本。 4、政府依法行政。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23]而事实上,“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4]因此,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成从人治型到法治型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1)完善权力之间监督和制衡的分权机制;(2)必须保证权力监督部门的独立性;(3)权力监督通过诉讼的法治化方式进行;(4)保证新闻独立与自由,充分发挥法治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五)通过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整合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解决纠纷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25]法院代表着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分解掉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里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透过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存在断裂的危险。因此,通过司法及时地、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民怨,医治社会的创伤,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以达到基本的社会共识构成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任务。笔者认为,为达此任务,应当充分地发挥法院的功能。而充分发挥法院功能的前提在于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公正来树立法院的权威。 1、司法独立。“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26]“没有这种独立,就无法防止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防止强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的滥用。”[27]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去除那种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简单地对立的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转化为法律而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审判则是通过具体适用法律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两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属当然的其中之义。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体系独立于政府体系而运行,同时接受公众舆论及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法治化制约。同时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独立,使法官在判决时能无须顾虑任何外在的压力,做到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各项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国的总章程。同时,就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28]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被严格遵守。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29]当代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式有多种,但通过司法(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意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30]当前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认识论文: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认识论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些离婚案,无一例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日张胆践踏“一夫—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预期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抚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抚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抚养条件的,不宜列入抚养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是上给予抚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使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补偿。精神损害之补偿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失,二是补偿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以为,对于精神补偿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赔偿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报复情感。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为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还认为还应该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我过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时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这里如果配偶双方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别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离婚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笔者持第一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抚慰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当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时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者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关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继续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金钱"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以及批评等方式处理。但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导致离婚。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损害赔偿。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更、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公务员之家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认识论文:正确认识法律规避推动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现象客观存在评析正确处理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3、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法律认识论文:重婚的法律认识探究论文 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 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 (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 (四)重婚的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重婚的横向思考 (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 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 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 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 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 (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 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 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 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 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 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 四、重婚的纵向思考 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 (一)在原始社会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 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 (二)在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三)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 (四)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 (五)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认识论文: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认识论之思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指导,阐释法律意识的内涵与特点。研究考量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存在法律基本知识不足、观念陈旧、法的心理因素与自我控制力不足等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这些问题作了社会、学校、学生3个层面的成因分析;政府、社会团体和家庭应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保障,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学校应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纳入到教育教学中,推动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和内容改革,并用社会实践来强化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端正法律态度,在实践中深化法律意识,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方面,就是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认识论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 法律意识培育; 认识论;法律实践;法律态度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要求和实践期待是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指出:“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养,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才可能使遵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理性追求和自觉行动。新时代大学生承载着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民族使命,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这一代大学生的责任担当。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偏失,与国家对大学生的“角色期待”还有着不小的距离,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上还存在一定的表象形式和经验形态。“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亟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偏失的主客观因素,并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价值原则,从认识论视域建构解决路径,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践行。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和特征(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对于法律意识的概念,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的解释是:“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3]随着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法理学家沈宗灵在1994年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4]这一界定成橹髁餮说被法学界所认可。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意识分别作了结构学、心理学和与法的关系学多方位的研究,但总体来讲,法律意识蕴含了较为丰富的内涵,一是人们对法的认知领域,即对法律的知识的掌握、了解,对法律认识形成的思想、观点;二是人们对法的心理状态,即“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5];三是人们对法的行为评价,即是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涉及法律行为的判断和价值评论。 (二)法律意识的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专门化分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也具有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与反作用力的属性,这种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意识有着自身的形成发展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通过在法律及其法律意识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提升和跃迁,进而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主体的法律行为。二是法律意识同各种形式诸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意识等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存在的总的社会意识形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所调整的指向是非常广泛的,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必然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意识同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广泛而深刻的,表征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渗透性、影响性。三是法律意识的反作用力。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由社会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所决定的,社会活动尤其是物质生产活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们的社会实践必然是在人们一定的社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社会意识对实践的指导性印证了社会意识的能动的反作用性。法律意识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表征出对现存社会的认识与改造。它的反作用力所形成的价值生成性主要体现对法律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特征、规律等方面认知的进一步深化。同时,通过法律意识去规约人们的行为并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的理性自觉,以法律意识去指导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保证社会良好的秩序和和谐的局面。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 问题考量及其认识论分析根据对法律意识内涵以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法律意识的偏失必然会影响人们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对其进行客观的考量和透视,以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分析,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逻辑起点。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问题考量 第一,法律知识匮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本身是对法律意识的一种衡量。“就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而言,法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6]当前,大学生整体上法律知识匮乏,了解掌握的不多。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实用主义”的作祟,认为专业课是将来安身立命之本,法律知识对自己遥远,只要自己不违法,学习用处不大,因而,在法律知识学习中投入不够,精力不足。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知识学习中,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仅见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后3章,而在学习中,大学生比较多的重视和自己相关的具体法学习,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对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精神的学习不够重视,直接导致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在涉及权利与义务时,大学生既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能用法律规约自己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柳倩宇在对中国23所高校的大约2 000多名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到“您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吗”的问题时,55.9%的人选择了“大体知道,但不很清楚”;32.3%的人选择了“知道,我的行为就是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其他则分别选择了“我只要知道不犯法就行了”(7.0%)和“不知道”(2.4%);个e人没有选,可视为不知道[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见一斑。还有的大学生因对法律的无知做了违法的事情。 第二,法律观念陈旧。法律观念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形式,表征了法律意识的强弱。当前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有所提升,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观念陈旧的现象。例如,大学生在日常的谈论中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法律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只要有权就可以不受法律或者弱化法律的制约。与此相关联,也存在“人情和金钱大于法”的观念,甚至有的大学生可以列举他听到的甚至看到的类似现象。在这种陈旧的法律观念下少数大学生中竟然形成了“法不可犯但可违”的谬误,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其他的法律都可在权力、金钱和关系的控制之下。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 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 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 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8]。 第三,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的法律意识的表征之一,“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9]。当代大学生出现了法律心理因素的矛盾,具体表征在对法的知行观上。法的心理因素是对法律知情信意行的心理过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知情信意行是一个不同心理因素的统一过程,然而大学生在这个法的心理因素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对法律本身有一定的认知但并不认同,所以一俟遇到实际情况,其行为表现上就很难与认知相契合,表现出 “知而难行”;二是对法律知识能够做到认知,也有一定的认同,但法律信念不坚定,在实践中不愿为,表现出“知而不行”;三是明明知道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但为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之行为,表现出“知而逆行”,反映出当前大学生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下的知行不一。 第四,大学生犯罪时有发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点在于反作用力,即对实践的指导。法律意识的偏失不可能对人们形成正面的规约和行为的指导,反而在扭曲的法律意识和错误的价值观导引下,还会出现“知法犯法”。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整体表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动机复杂化、手段智能化、行为极端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例如电信诈骗案是2016年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治理对象,受害人多以心智不成熟的大学生为对象,而犯罪分子也包含了部分90后的计算机或通信专业相关的大学生,他们依借专业优势,但却目无法纪,以编造虚假信息来设置骗局,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原因的认识论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是一个多向度的综合,它反映在宏观层面是社会因素,中观层面是学校因素,微观层面是个体因素。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深刻剖析形成原因才能有效地培育和践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一,宏观层面的社会因素。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这是认识论的出发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自我意识必然打上社会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市场经济的“双刃剑”也带来了一定的负向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总是受制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非主流价值坐标发生震荡会引起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困惑乃至错位。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毋容置疑是受到了具有否定意义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客观存在的影响。 第二,中观层面的学校因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致无穷”[10]。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经历了认识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反思学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法律知识的理论教学上缺乏针对性。理论教学没能很好地联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实际,而这种实际就是大学生法律认识的感性认识,这样的理论教学使学生感到“空”,而在理性提升阶段由于呆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难于做到理性的深化。二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出现一定的断层。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法律实践观对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它是法律意识完善的本质特征。然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很少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没能掌握很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工具,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认识论的武器和方法[11]。当前学校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出现了与认识工具即科学方法的疏离。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整体性,简单地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理论课对待,未能很好地做到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与全面依法治国联系在一起,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联系在一起,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高度。再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未能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在理论教学和相关活动中也未能调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学校因素也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一定的偏失。 第三,微观层面的学生因素。大学生是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主体的因素在法律意识培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自身原因主要是在法律认识上的问题。当今许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觉、知觉、表象的感性认识层面上,只是将法律所直接反映的表面特征与外部联系进行思维上的简单处理,并没有将这种感性认识跃升为理性认识阶段。其表现形式一是简单地看到社会负面的局部现象,进而以偏概全得出“学法无用论”,因而仅停留在一般的感知阶段;二是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书本理论去学习,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三是完全凭兴趣出发,即对自身感兴趣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知半解的感知。这些认知上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未能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联系起来,未能与自身培养目标和历史的任担当联系起来,因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培育动力和目标,其逻辑运演必然造成法律意识的偏失。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 认识论路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指出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相互关联。“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必然存在整体性运作的效应。 (一)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社会存在的大学生,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 第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取信于民。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逐渐营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以正能量的社会价值取向引导大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使得大学生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联手学校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2003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 10 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研究大学生违法和犯罪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13]从而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走向了社会。另外司法部门要创造条件在司法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参与有关的司法活动,例如出席开庭审判、开展司法宣传等活动。 第三,形成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格局。其具体分别为,政府主要由学校所在社区、家庭可由家长委员会代表、学校由职能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由政府牵头不定期开展情况通报、问题分析、宣传教育等工作。社会、学校、家庭要构成“三结合”的综合力量,统一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责,使大学生在任何活动场域内都能学习、感受、体验到法治思想的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加大学校教育培养力度 学校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要在总结以往培育的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开展法律意识培育工作。 第一,学校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重新定位,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数纳入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中去。将法治现代化理念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新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将其蕴含于学校规划设计、教育内容、日常管理、学校文化等体系中。同时,学校要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建构依法治校的有效机制,明确大学生的义务和权利,关心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校园的氛围,使得学生在校园里就能感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得到法律意识的培育,得到法律思想的实践。 第二,加强教育教学的改革。大力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一是采用互动式教育法。高校教师需要自觉成为具有有效传播力和引导力的“法律意见领袖”,在思政课课堂教学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提升大学生课堂的整体参与度,发动学生共同挖掘网络中关于法治的资源,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共同探讨和交流。二是采用典型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可以将自己身边所知晓的法律案例搬入课堂,以典型案例带动教学,使大学生在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三是采用模拟教学法。可将有关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联编成“小品剧”,由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来演绎和诠释教学内容,把日常中生活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情搬上课堂,使学生在形象化的感受中得到领悟、受到教育。另外,要将法治思想和法治信仰蕴含在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之中,可开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律与人生” “中国法律史”等选修课,指导大学生在履行“三观”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教育。在2016年12月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用互联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互联网的亲和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校园网络直播的法律小课堂。可设置“法律理论热点”“法律咨询和答疑”“法律案例分析”等栏目,安排校外专家和校内老师事先录制或者现场答疑。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培训班,对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学生可使用个人的专属账号,在课余时间进入校园网络中进行学习。学校可定期进行学习成果展示以及在线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每一学期进行总结。这样随机且生动活泼的网络式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四,强化法律意识培育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的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最终结果在于应用,即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学校要充分把握认识的辩证运动规律,强化大学生法律实践,为此要做到将法律实践成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社会实践可设“法律实践社会行”, 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服务等援助工作,做到学法与用法紧密结合,使得学生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城市和农村中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普法宣传,参与有关的法律活动,并将法律实践的成绩计入法律课中去;也可以设立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与当地的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学校可以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或者人民监督员。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前往当地的高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学校应主动开展“校园法律文化活动”,以贴现实、多样化、广参与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构筑孕育法律意识的校园文化和培育氛围,组建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演讲和辩论比赛,开设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地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凸显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只有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正确地理解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大学生是认识的主体,这里特别强调大学生的主体特性。主体间性哲学观扬弃了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确立了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主体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大学生不纯粹是知识和品行的接受者,而成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实践中将法律认识进行“物化”,进而再以对象化的活动方式在实践中进行深化,并指导实践。在全过程的认识论发展里,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成为有法律信仰、法治精神的人。 发挥大学生主体作用,第一,需要主体端正态度、深学笃用。“态度是一种最低要求最高标准的法律意识”[14],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务必将端正法律态度作为核心要义。要把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成为社会主义可靠的接班人、合格的建设者的成才目标联系起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担当联系起来,要深刻认识现代人必须具备健康、正确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做事的现念和对法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理性自觉,主动地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第二,要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握法律认识全过程的规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各环节中学习新知、形成认同、努力践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大学生主体自身法律意识。第三,正确地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还要明确应尽的义务。学校要正确引导学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学校内的人大代表选举不能仅仅给予学生投票的权利,需要让学生有知情权;学校邀请学生参加的会议也不能仅仅赋予学生的参会权,应该要满足学生表达自己意见的诉求;在评教考核方面还是与学生的对话中,都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存在的问题等。 四、结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工作对于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而言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教育工程,为此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提高大学生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培育法律信仰、增强法律素质,并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地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实践的动力。另外,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及时转换传统的灌注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审时度势地站在大学生群体的视域下分析法律意识的认识出现偏差的主客观因素,深入研究大学生法律思想观念体系的现状,从而以系统化的解决路径来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观,用新理念迎接新状态。 法律认识论文:浅谈法律谈判认识的现实意义 【摘 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认识;意义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一、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 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四、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六、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强,水利工程也要逐步实现现代化,以跟上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潮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以水利的现代化建设为基础,而水利的现代化管理又以水利的管理为依托。所以,水利工程管理是物质基础和技术手段的重要环节,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所以本文深刻剖析了这些问题,并做出积极的应对措施,以更好地建设水利工程。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水利管理体制是按级管理制,并且分为行政主管和业务主管两个体系。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业务管理是在行政管理部门的允许和监督下实现工程管理职能。综合来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宏观政策上的管理和调控,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在水利工程建设上,党和政府做出很多努力,诸如水利工程的安全性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但是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水利工程管理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二、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 1、观念陈旧,管理模式落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水利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用。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与以往不同,这就要求水利部门改变水利管理的观念和方式。旧的理念中遵循上级至上的原则,过度依赖上级指示,缺乏竞争意识和自我创新性,使得管理效率低下,效益不济,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效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2、运行管理经费不足,职工缺乏经济保障。由于水利工程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使得员工缺乏经济保障,待遇不高,工作缺乏积极性,从而在整体上削弱了水利管理人员的素质。国际的公益性支出有限,考虑到低收入者的生活问题,水利工程管理的经费就显得匮乏,工作人员的浮力变薄,人员流动变得频繁,给水利工程的管理造成了更大的困难。 3、单位性质的划定。水管单位的性质一直处于变化的状态,从开始的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后来又改为生产型事业单位。这就给单位的经济带来了很多困扰,没有国家支出作为后盾,很多项目实施起来很困难,管理单位在“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的压力下,出现了财政上的巨大亏损,这样发展下去,甚至有可能出现全面赤字的局面。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水平做出巨大贡献,所以国家应该适当给予经济支持和政策扶持,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 4、管理体制不配套。我国的水利工程体系包含防洪、灌溉以及发电等功能,总体上可以把这些大量的水利工程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这是水利工程发展的实际局面。而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上,虽然说在等级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级别,但是主体上还是由国家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政策以及宏观上的调控,而业务部门是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这样就造成了政企不分的局面,以致于部门职责不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以及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 三、管理改革目标及原则 1、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初步建立符合实际发展管理和运行机制,这些机制主要原则包括:职能和分工明确、有很强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规范和管理监督机制等。 2、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原则。在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这些原则:一是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降低管理成本,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提高效益;二是加大对管理的重视程度,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职责和分工明确;三是抓住主要矛盾,考虑到长远发展,保持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平稳协调发展。 四、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改革措施 1、按类型划分水管单位性质。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发挥着巨大作用,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在保障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还维护者社会稳定与团结,而不仅仅是水费这一部分经济效益。所以从整体上看,水利工程更加接近于公益性质的单位,所以国家在经济和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助,以免再次出现因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工程项目难以正常实施的情况。水管单位主要分为三大类:纯公益性、综合性以及经营性单位。对于纯公益性单位,建议国家将其项目支出全部纳入国家财政支出;综合性单位可将防洪、灌溉等公益性工程纳入国家财政,涉及到盈利性功能的工程不予以经济支持。而经营性单位,可以根据其经济效益的高低,适当予以补贴。 2、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对于管理工作,高层领导起到作用,尤其 是领导对于水利管理理念的加强和工作注意力的转移,将主要精力放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上,而不是一味地抓工程建设,改变过去依靠行政力量和手段进行管理的方式,而是运用多方位的手段,如法律和经济手段等。其次是积极探讨新的管理机制和格局,建造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3、深化管养分离改革措施。将管理和维护人员分开, 成立一个专门的维修养护的经济体,并将其向市场推广,以简化管理部门的机构以及明确自己的责任。 4、全面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第一,效率机制。对于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精简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做到尽职尽责,打造一支精明的管理队伍,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第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奖惩制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大相关人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第三,竞争机制。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竞争环节,引起应聘人员的重视,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也要树立竞争机制,以强化水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态度。第四,充分利用市场,抓住资金、原材料以及人才等关键性生产要素,不断增强单位自身实力。 5、明确经费来源。之前描述的水管单位性质的划分有三种,但是无论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单位,都要有详细的经费收入和支出,严格把守财政管理这 个环节,有一套严格的财政管理制度,保证实际支出和收据记录相符。公益性单位由国家财政负责,所以有严格的程序。综合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经费来源和支出;而事业单位根据内部的财政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注重结合生态保护 社会主义发展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可持续发展,所以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上要注重环保和生态保护。比如说一些防灾工程建设如果不利于生态保护,应该立即停止实施,因为从长远来看,生态环境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上起着关键性作用。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上,应该坚持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的原则,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已经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其发展规模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水利工程的管理仍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管理理念、单位性质的划分等,对于这些问题,前文已经提出一些针对性措施和建议,以把水利管理水平提高到新的层次。同国外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所以必须进行艰苦努力,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做到更好。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谈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策略 摘要:水利工程在人类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在我国事业飞速发展中起特殊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首要地位,确保工程安全,抓好工程管理是扩大生产,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关键。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粮食生产,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着重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现状进行分析,对工程管理提出有力的措施和解决方法,并对水利工程的发展做了阐述,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借鉴。 关键词:管理 对策 水利工程 随着我国的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业也逐渐变得更加重要,国家也大力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控制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针对不同的工程提出不同的改革方针,水利工程已显示出了很高的优越性[1]。在当前社会,新农村建设也很重要,对水利工程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推动新农村建设更好的发展,管理好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是关键。我国水利发展迅速,成绩日益显着,管理好大型水利工程企业也十分重要。这些工程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对社会的环境和经济产生了巨大效益。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做了更高要求。 一、 当前形势下我国水利工程的现状及解决方针 水利工程管理中由于管理单位机制不活、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很多水利工程为综合利用工程。有经营开发功能,又有公益性功能,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混合在一起,无条理性。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管理关系不顺,权利不明确,内部也缺少约束机制和激励,致使大多数管理单位亏损经营。明确权利和责任,正确把握原则,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单位的创作性和积极性,建立经营规范、科学管理的水利管理单位的运行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要求、保证社会效益,建立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按权限维护工程安全。建立规范端正的资金管理、监制、投入和使用机制。另外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经费不到位,严重影响正常运行,在工程建设中,有些小型的水利工程缺乏维修,老化严重,还有的工程没有管理人员,个别工程没有建完就遭到破坏,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使工程效益锐减。工程的配套不全,严重影响发挥工程效益,近年来,只重视建设枢纽工程,配套工程被忽略,导致受益面积较小,影响灌溉面积的正常发挥。因此,认真管理水利工程责任十分严峻,这就要求各管理单位建立全面的管理机构,另外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他们有自己的自主权,独立管理,同时还要上级部门定期进行审核,违反纪律造成亏损的管理负责人作出处置。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实现很好的良性循环。 二、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增强管理意识,对各个阶段加强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各个工程之间密切相连,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投资决策阶段、施工以及竣工阶段,为了有效的控制各个阶段,保证工程项目实行总体目标,在进行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时,我们把各工程阶段合理的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建立全面的管理思路和体系,建设工程造价中加强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在投资决策、设计、建设等项目阶段,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使用的范围之内,出现偏差随时更正,力求在每个建设项目中正确合理使用物力、才力、人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另外创造节省资金的条件,把握好材料认证关,注重合同的正确管理。在工程造价中,材料的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已达60%以上,因此做好材料价格管理也是很重要的。 三、 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为了全面的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能高效安全的运行,明确制定工程管理目标。其中具体做法包括:明确目标,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步实施,落实责任,统筹安排;严格标准,抓住机遇。水利工程管理是一项疑点多、要求严、任务重、标准高系统长久的工作。这既是提高管理的平台,也是度量管理水平的标尺,因此都要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加强考核学习,把争创一级水利管理单位作为目标,为创建一级管理单位奠定坚实的基础。创建工作更是一件系统的工作,它要求高标准、重任务、量大面广。因此既要找到自己的基础和优势,又要注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按照国家要求,从安全管理、经济管理、组织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落实落实有关职责,明确时间和责任人,根据考核标准,仔细认真的进行完善和自检,为了扎实的做好申报工作,成立督查、内业、外业三个小组,各小组认真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力求完善管理。多年来的建设管理,我们加强软件要求,注重硬件建设,从收集原始资料到新资料的归档,从精神文明到安全管理,开展落实全方位工作,让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由于《考核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有了很高的依据,工程效益充分得到发挥工程安全得到保障,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要靠近的方向,大量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加强管理,让全体员工理解对该办法的实施作用,而这种规范化的管理需要科学化来提高,制度化来保证,因此,坚持这种管理,是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水利工程是我国农业的命脉,是社会发展和公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因此认真管好和抓好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来说,建设是根本,管理是关键,要保证优质水利工程,做好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是重要依据。我们要采取措施解决解决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必须做到建设、管理两手抓。重视领导干部的思想,对管理人员增强专业培训,认真学习水利工程管理知识,让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化、科学化,使水利工程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浅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模式创新 论文关键词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 核算与管理 问题与建议 论文摘要 国有资产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障,而且也关系到国家水利事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认真分析了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国有资产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障,而且也关系到国家水利事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理念逐步更新,但水利工程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还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求,特别是国有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方面有着很多不足,我们要细致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意识淡薄。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都存在“重视购置而忽视管理”的现象。在2007年,财政部对所有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实施了全面的核算,虽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规范,可是很长时间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不力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完全改观。究其原因,是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缺乏知识的学习,导致管理人员对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大量闲置、浪费、流失现象普遍存在。 2.核算不规范。A.形成国有固定资产前核算不准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房屋、设备与传导设施等,这些资产在形成国有固定资产前经历了相当长的建设期,特别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当前,造成国有固定资产形成前核算不准确的主要因素是临时工程费与临时设施费处理的不当。B.形成国有固定资产后核算不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国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上有缺陷,有很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没有足额提取折旧,不但容易形成成本费用的降低,而且还会导致国有固定资产净值与实际不符,这就会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运营和经济效益。C.国有固定资产后续投入的核算不规范。国有固定资产的后续投入包括资本性投入和费用性投入,但是这两种投入账务的处理方式不同,很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这两种投入的界限不清楚,为了简便,就把数额大的作为资本性投入,数额小的就作为费用性投入,这种不规范的核算导致对国有固定资产后续投入的核算失去了准确性和真实性。 3.管理手段落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规模逐步增大,有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虽然引进和利用了国有固定资产的财务软件,可是并未真正发挥该财务软件的效能,还是按照传统的方法,对国有固定资产的信息使用流水号进行登记,很明显,这种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手段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对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需求,为适应日益提高的管理要求,需要有一套新的管理模式。通俗地说,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想随时了解某一种设备的数量、存放地及金额,或者是领导想根据设备的现状更换设备,只凭原有的国有固定资产的信息没办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这就体现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手段的落后。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核算改进的建议 1.增强意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国有固定资产的核算首先要增强其意识。要树立正确的国有固定资产的采购意识,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实际需求来采购国有固定资产,并且要建立相适应的制度来规范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从而实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整合;要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科学分配、合理规划,切实提高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领导、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要明确责任,建立自我的约束机制,从而有效避免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虚置和悬空现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增强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切实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的日常工作,国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报废等程序要细致处理,对国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状况要及时地实行财务处理,认真做到帐表与实际相符。 2.规范核算机制。基于目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形势,要想规范国有固定资产的核算机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要建立项目业主责任制,把原来的临时工程里的部分项目,如办公楼、招待所、车库、环境工程、水情测报系统作为国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在工程项目立项中要把管理所必备的设施、养殖、环境治理、旅游等资金列入主体工程的投资中,全面考虑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发展之间的关系,让管理水利工程变为经营水利工程,从而真正实现水利工程的健康发展。 3.加强管理手段。要真正提高水利工程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水平,必须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要对本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实行彻底的清查,把家底搞清楚,做到帐实相符;要依据国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结合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建立一套明细账目,并根据明细账目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从而确保国有固定资产的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对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在充分利用财务软件的基础上,通过电脑、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构建一套管理系统,这样可以让各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实行操作和管理,从而实现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信息互通,大大提高了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浅谈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利工程事业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水利工程作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战略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促进水利事业的持续发展,是当前水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水利工程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现代化管理;评价指标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当前水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现代化水平对水利工程的现代化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通过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能够及时发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水平,以及其与管理目标之间的距离,从而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全面的参考和依据,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一、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内涵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为背景,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对水利工程的要求所开展的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在不同的时期,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必须要构件与之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提供必要的依据。从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关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对水利工程实施动态管理,从而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方法的不断更新,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效率的提升,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持续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以水利工程管理管理单位作为评价对象,从多个角度对管理的指标进行评价和反映,并且将所有的评价结果进行有效的结合,利用函数的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输出,从而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和诊断。在进行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 1.前瞻性。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所选择的指标既能够对过去一段时间发展水平进行检验,也能够反映出未来发展的需要,这样的指标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达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2.代表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能够全面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所选择的指标数量不能太多,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发展所面临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以此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需求。 3.可比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为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提供必要的依据,因此在进行指标的选择时必须要保证其具有可比性,才能反映出水利工程管理的真实水平。 4.层次性。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体系,其中包含多种不同的评价要素和指标,因此必须要坚持层次性的原则,对每个不同层次上的评价指标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5.准确性。在评价指标的应用和分析方面,必须要保证指标的准确性,不存在任何异议,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 6.可操作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数据和资料的来源无法完全开放,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保证指标的选择具有可操作性,对现有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三、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其中应当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个基本的层次。目标层反映的是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综合评价指标,也是反应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准则层中包含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个层次,分别体现不同层次的现代化水平;指标层中包含22个基本的评价指标,通过这些指标能够真实而且全面的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其中准则层是核心部分,也是影响指标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 2.评价指标 (1)组织管理现代化水平是反映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通过人员管理、岗位制度管理等基本的制度落实情况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管理机制是否完善。只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指标,才能全面的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2)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是反映水利工程管理达标率、防汛抗险能力达标率的指标,通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以及对各项工程设施的管理,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效率,也能反映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能力。 (3)运行管理现代化水平时评价工程设施完好率、工程自动化控制达标率的基本指标。通过运行管理现代化水平指标的构建,对水利工程管理自动化和工业化的应用效率进行全面反映。 (4)经济管理现代化水平时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盈亏率、水费征收率等内容的基本指标,通过这些评价指标能够反映水管单位的经济效益,促进水利工程事业的持续发展。 结束语 水利工程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反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阶段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性,必须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试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农村经济 小型水利工程 效益 管理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修建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很有必要。由于农村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修建和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政府投入力度不够、农业发展落后、权利责任划分不清、效益不高等,这些因素不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也对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威胁。文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出一系列相关的解决措施,详细阐述了小型水利在农村经济建设中规划、修建、管理和改善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时期,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农村的发展,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发展的生产水平。水利建设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修建小型水利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 1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一般来说,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出现在农村,下面我们来具体讲一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涉及到小型的沟、渠道、大坝、桥涵、水库和水井等方面。这些设施主要是靠当地农民集体投资或贷款兴建的,但是由于农村的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 工程管理不及时,效率低 由于近年来农民个体户的独立经济意识较强,忽视集体利益,在水利工程管理上盲目用水,圩堤上乱垦乱种现象屡禁不止。由于水利工程管理粗放,不注重工程维修,导致损失严重。不同领域的生产进度也不一样,各自领域为了满足自身的生产需要而随意截流,挖沟、放水,把水利建设原有的线路搞的支离破碎,从而削弱其自身的供水功能。还有一些农民在地里私自打井,大量开采地下水,这是对水资源的一种浪费。长期下去,不仅会影响到农业的发展,还有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 1.2 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不够,重建轻管的思想普遍存在 由于农村大部分地区的财政支出控制比较紧,当地政府对于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资助不多。虽然国家近段时期大力扶持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水利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可是还有很多贫困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局的原因而无法启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以后,还需要请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资大部分都用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上,而工程在完工后的管理和维修经费却没有得到保证,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运行。 1.3 农村基层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低 随着近年来政府对水利工程的投资增多,水利工程项目也在不断增加,急需大批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前的很多水利单位人员冗杂,人力资源分配缺乏科学,工作效率低下,应当精简结构,减少不必要的财政开支。大力引进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加强水利工程的技术力量。另外,企业应该重视对水利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 为了改善我国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我们主要针对上面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 2.1 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 在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以后,可以把他们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专业维修或个人承包的方式来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另外,为了使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水利效益,我们还应该做好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要根据不同水利的特点,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使他们的工程效益达到最大。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2.2 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资金投入 只有大量的工程投资才能完成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这需要当地农民和政府的共同投资。为了适应当前水利事业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对现有的水利工程进行维护修理,还要增加新的水利工程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不仅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还需要政府对其实现行政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了避免农业专用资金被贪污或挪用,需要项目主要负责单位及时向政府汇报资金支出情况和项目的进度,使政府下拨资金运用透明化。 2.3 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引进水利工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农村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分类,有计划的安排人才去进一步深造,以更好的为水利单位工作。不断的鼓励在职人员自主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于技术人员进行明确分工,每个人都有主攻方向,同时能顾全大局,承担相应的工作。 3 总结 为了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我们必须要建立符合水利工程管理规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运营体制。这个管理体制必须要有清晰的职能划分和明确的责任义务,还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水利单位的维修部门要求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化。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样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增加农民收入,也有利于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水利工程是农业发展的经济命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所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也就是今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的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要注重人才利用,加大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投资,对水利工程实现合理化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浅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模式创新 论文关键词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 核算与管理 问题与建议 论文摘要 国有资产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障,而且也关系到国家水利事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认真分析了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国有资产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障,而且也关系到国家水利事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理念逐步更新,但水利工程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还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求,特别是国有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方面有着很多不足,我们要细致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意识淡薄。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都存在“重视购置而忽视管理”的现象。在2007年,财政部对所有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实施了全面的核算,虽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规范,可是很长时间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不力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完全改观。究其原因,是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缺乏知识的学习,导致管理人员对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大量闲置、浪费、流失现象普遍存在。 2.核算不规范。A.形成国有固定资产前核算不准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房屋、设备与传导设施等,这些资产在形成国有固定资产前经历了相当长的建设期,特别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当前,造成国有固定资产形成前核算不准确的主要因素是临时工程费与临时设施费处理的不当。B.形成国有固定资产后核算不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国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上有缺陷,有很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没有足额提取折旧,不但容易形成成本费用的降低,而且还会导致国有固定资产净值与实际不符,这就会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运营和经济效益。C.国有固定资产后续投入的核算不规范。国有固定资产的后续投入包括资本性投入和费用性投入,但是这两种投入账务的处理方式不同,很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这两种投入的界限不清楚,为了简便,就把数额大的作为资本性投入,数额小的就作为费用性投入,这种不规范的核算导致对国有固定资产后续投入的核算失去了准确性和真实性。 3.管理手段落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规模逐步增大,有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虽然引进和利用了国有固定资产的财务软件,可是并未真正发挥该财务软件的效能,还是按照传统的方法,对国有固定资产的信息使用流水号进行登记,很明显,这种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手段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对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需求,为适应日益提高的管理要求,需要有一套新的管理模式。通俗地说,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想随时了解某一种设备的数量、存放地及金额,或者是领导想根据设备的现状更换设备,只凭原有的国有固定资产的信息没办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这就体现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手段的落后。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核算改进的建议 1.增强意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国有固定资产的核算首先要增强其意识。要树立正确的国有固定资产的采购意识,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实际需求来采购国有固定资产,并且要建立相适应的制度来规范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从而实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整合;要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科学分配、合理规划,切实提高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领导、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要明确责任,建立自我的约束机制,从而有效避免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虚置和悬空现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增强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切实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的日常工作,国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报废等程序要细致处理,对国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状况要及时地实行财务处理,认真做到帐表与实际相符。 2.规范核算机制。基于目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形势,要想规范国有固定资产的核算机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要建立项目业主责任制,把原来的临时工程里的部分项目,如办公楼、招待所、车库、环境工程、水情测报系统作为国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在工程项目立项中要把管理所必备的设施、养殖、环境治理、旅游等资金列入主体工程的投资中,全面考虑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发展之间的关系,让管理水利工程变为经营水利工程,从而真正实现水利工程的健康发展。 3.加强管理手段。要真正提高水利工程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水平,必须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要对本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实行彻底的清查,把家底搞清楚,做到帐实相符;要依据国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结合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建立一套明细账目,并根据明细账目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从而确保国有固定资产的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对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在充分利用财务软件的基础上,通过电脑、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构建一套管理系统,这样可以让各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实行操作和管理,从而实现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信息互通,大大提高了国有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浅谈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利工程事业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水利工程作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战略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促进水利事业的持续发展,是当前水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水利工程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现代化管理;评价指标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当前水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现代化水平对水利工程的现代化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通过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能够及时发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水平,以及其与管理目标之间的距离,从而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全面的参考和依据,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一、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内涵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为背景,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对水利工程的要求所开展的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在不同的时期,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必须要构件与之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提供必要的依据。从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关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对水利工程实施动态管理,从而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方法的不断更新,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效率的提升,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持续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以水利工程管理管理单位作为评价对象,从多个角度对管理的指标进行评价和反映,并且将所有的评价结果进行有效的结合,利用函数的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输出,从而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和诊断。在进行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 1.前瞻性。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所选择的指标既能够对过去一段时间发展水平进行检验,也能够反映出未来发展的需要,这样的指标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达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2.代表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能够全面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所选择的指标数量不能太多,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发展所面临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以此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需求。 3.可比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为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提供必要的依据,因此在进行指标的选择时必须要保证其具有可比性,才能反映出水利工程管理的真实水平。 4.层次性。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体系,其中包含多种不同的评价要素和指标,因此必须要坚持层次性的原则,对每个不同层次上的评价指标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5.准确性。在评价指标的应用和分析方面,必须要保证指标的准确性,不存在任何异议,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 6.可操作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数据和资料的来源无法完全开放,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保证指标的选择具有可操作性,对现有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三、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其中应当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个基本的层次。目标层反映的是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综合评价指标,也是反应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准则层中包含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个层次,分别体现不同层次的现代化水平;指标层中包含22个基本的评价指标,通过这些指标能够真实而且全面的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其中准则层是核心部分,也是影响指标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 2.评价指标 (1)组织管理现代化水平是反映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通过人员管理、岗位制度管理等基本的制度落实情况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管理机制是否完善。只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指标,才能全面的反映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2)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是反映水利工程管理达标率、防汛抗险能力达标率的指标,通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以及对各项工程设施的管理,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效率,也能反映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能力。 (3)运行管理现代化水平时评价工程设施完好率、工程自动化控制达标率的基本指标。通过运行管理现代化水平指标的构建,对水利工程管理自动化和工业化的应用效率进行全面反映。 (4)经济管理现代化水平时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盈亏率、水费征收率等内容的基本指标,通过这些评价指标能够反映水管单位的经济效益,促进水利工程事业的持续发展。 结束语 水利工程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反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阶段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性,必须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试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农村经济 小型水利工程 效益 管理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修建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很有必要。由于农村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修建和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政府投入力度不够、农业发展落后、权利责任划分不清、效益不高等,这些因素不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也对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威胁。文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出一系列相关的解决措施,详细阐述了小型水利在农村经济建设中规划、修建、管理和改善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时期,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农村的发展,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发展的生产水平。水利建设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修建小型水利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 1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一般来说,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出现在农村,下面我们来具体讲一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涉及到小型的沟、渠道、大坝、桥涵、水库和水井等方面。这些设施主要是靠当地农民集体投资或贷款兴建的,但是由于农村的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 工程管理不及时,效率低 由于近年来农民个体户的独立经济意识较强,忽视集体利益,在水利工程管理上盲目用水,圩堤上乱垦乱种现象屡禁不止。由于水利工程管理粗放,不注重工程维修,导致损失严重。不同领域的生产进度也不一样,各自领域为了满足自身的生产需要而随意截流,挖沟、放水,把水利建设原有的线路搞的支离破碎,从而削弱其自身的供水功能。还有一些农民在地里私自打井,大量开采地下水,这是对水资源的一种浪费。长期下去,不仅会影响到农业的发展,还有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 1.2 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不够,重建轻管的思想普遍存在 由于农村大部分地区的财政支出控制比较紧,当地政府对于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资助不多。虽然国家近段时期大力扶持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水利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可是还有很多贫困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局的原因而无法启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以后,还需要请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资大部分都用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上,而工程在完工后的管理和维修经费却没有得到保证,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运行。 1.3 农村基层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低 随着近年来政府对水利工程的投资增多,水利工程项目也在不断增加,急需大批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前的很多水利单位人员冗杂,人力资源分配缺乏科学,工作效率低下,应当精简结构,减少不必要的财政开支。大力引进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加强水利工程的技术力量。另外,企业应该重视对水利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 为了改善我国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我们主要针对上面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 2.1 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 在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以后,可以把他们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专业维修或个人承包的方式来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另外,为了使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水利效益,我们还应该做好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要根据不同水利的特点,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使他们的工程效益达到最大。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2.2 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资金投入 只有大量的工程投资才能完成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这需要当地农民和政府的共同投资。为了适应当前水利事业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对现有的水利工程进行维护修理,还要增加新的水利工程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不仅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还需要政府对其实现行政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了避免农业专用资金被贪污或挪用,需要项目主要负责单位及时向政府汇报资金支出情况和项目的进度,使政府下拨资金运用透明化。 2.3 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引进水利工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农村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分类,有计划的安排人才去进一步深造,以更好的为水利单位工作。不断的鼓励在职人员自主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于技术人员进行明确分工,每个人都有主攻方向,同时能顾全大局,承担相应的工作。 3 总结 为了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我们必须要建立符合水利工程管理规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运营体制。这个管理体制必须要有清晰的职能划分和明确的责任义务,还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水利单位的维修部门要求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化。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样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增加农民收入,也有利于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水利工程是农业发展的经济命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所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也就是今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的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要注重人才利用,加大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投资,对水利工程实现合理化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新时期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摘要:水利是国民 经济 的基础产业,是新时期建设 社会 主义新 农村 的基础,本文 分析 了我国现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普遍存在的 问题 ,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探讨了农村小型水利在规划、建设、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 关键字:水利工程;问题;解决措施;新农村建设 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在新的 历史 时期、新的 发展 阶段统揽全局、着眼长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关注农村发展、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水利建设是当今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 内容 。在我国, 目前 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农村还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 1.3 农村 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近年来,由于水利项目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很多水管单位内设机构不 科学 ,非工程管理岗位多,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据调查,2006年某省水管单位职工总数为32118人,其中离退休职工5079人, 在职职工21002人,超编严重。在人员总量过剩的同时,各地水管单位真正急需的高、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又严重短缺,工程技术人员4925人,仅占职工总数的19%,且大多集中在省、市属水管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利于水管单位的 发展 。 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2.1 进行科学管理 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注重向管理要效益,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他们颁发产权或使用权证书,采取专业管护、拍卖经营、个人承包等形式,以便形成切实有效、适合当地 社会 情况和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都进入良性运行轨道。其次,要搞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配套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因为农村水利既有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生活供水等兴利功能,也有防洪、除涝、降渍、防治地方病等除害减灾功能。所以以水利为主的工程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而防洪除涝等工程完全是公益性,不具备经营条件。根据各种不同农村水利的特点,需要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使水利工程在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之下,取得较好的工程效益。以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 经济 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 2.2 加强资金投入 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需大量的工程投资,应由中央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财政投入责任,以此来增加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对现有工程进行维修改造,同时增加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适应当今水利发展要求.在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领导,积极组织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为了杜绝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项目情况,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衔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 2.3 开发人力资源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鼓励职工在职 学习 ,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对农村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尽早造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及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家里手,并能统揽全局,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同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向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也能独当一面。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须从项目的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等环节抓起,做好质量全程监控工作。应注重开发人力资源,加强资金投入,推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签制度,加强政府引导、服务、监督,进行科学管理等。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摘要:水利工程是工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经营管理等四方面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经营管理 对于水利工程而言,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使用是目的。“三分建,七分管”,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效益发挥以及工程的正常运行。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安全并处在最佳工作状态,发挥、挖掘工程的潜力,更应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实践表明,一个工程即使有缺陷,如果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并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加以改善,仍然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反之,一个较好的水利工程,如果管理不善,不断损坏,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1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的合理应用、工程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观测、工程的防汛抢险等。 1.1合理运用 水利工程与河川径流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河川径流一样,其变化是随机的,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但径流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变化规律。要根据其变化规律,对工程进行合理运用,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工程的合理运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工程防汛调度计划和工程管理运行方案等。 1.2养护和维修 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水工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薄弱环节,使其在运用过程中,出现各种缺陷和问题。特别是水利工程长期处在水下工作,自然条件的变化和管理运用不当,将会使工程发生意外的变化。因此,要对工程进行长期的监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状态和安全运行,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3检查和观测 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测工作,是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耳目,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工作。建筑物在运用过程中,其状态和工作情况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有的是正常变化,对建筑物安全影响不大;但是,也有的属于异常现象,一旦处理不及时或不当会引起失事。为了及时掌握水工建筑物的变化状况、性质及其规律,应对建筑物进行经常的、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和观测,并及时进行分析处理,改善和提高工程运用条件,验证设计情况,从而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 1.4防汛抢险 防汛抢险工作是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对于存在隐患的建筑物,应及时作好防汛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大中型病险工程,更应注意日常的管理。因为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将引起毁灭性的灾难,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防汛抢险工作中,应立足于大洪水,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的安全运用。 1.5扩建和改建 对于原有水工建筑物不能满足新技术、新设备、新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时,在运用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时,应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扩建,从而提高工程的基础能力,满足工程的运行管理的发展和要求。 2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用水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和工农业的发展。一般情况下,用水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用水、量水管理、水量调度等内容。 2.1计划用水 计划用水主要是有计划地进行蓄、引、提、调和分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必须在用水之前,根据水源情况、工程条件、工农业生产安排等方面编制用水计划。实际上,用水计划就是合理地安排引水、输水、配水和用水等工作的计划。编制的用水计划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表、工作图等,应当通俗易懂,便于工作人员实际应用。 2.2渠系测水 渠系测水是灌区管理工作中实行计划用水、准确地掌握引水、输水、配水等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节水、节能和提高水利用率的一项必要措施。通过测水工作,可以为保证正确执行用水计划和编制用水计划提供可靠的资料;可以按照用水计划的规定和水量调配组织的指导,调节、控制水量,准确地从水源引水、输水和按定额向用水单位供水;可以检查水质和水的利用率,并指导和改进用水工作;可以为设计和科研工作提供资料。 2.3减少水量损失 对灌区灌溉而言,自水源引水到田间,其中一部分水灌到田间用于作物生长所需,而一部分水量则在各级渠道中损失掉了。因此,减少渠道水量损失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主要措施包括轮灌、改善灌水技术、严格控制水量、增设渠道防渗措施等内容。 2.4用水试验 为了正确地拟定和执行计划用水,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应根据灌区的特点进行灌、排和盐碱地改良等试验研究工作。通过试验探索水分与土壤、作物、气候及农业技术措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找出合理的灌排方法和制度,以达到科学用水,实现农业增产的目的。一般灌区灌排试验主要内容包括作物需水量试验、田间排水标准、田间排水效果和用水管理试验等。 3组织管理 为了正确处理用水单位之间在用水利益上的关系,合理使用水利设施,水利工程管理组织一般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国有管理的灌区,属哪一级行政单位领导,即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专管机构,根据灌区规模,分别设管理局、处或所。集体管理的灌区,由乡、镇设专管机构或专人管理。工程专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建立健全灌区群众性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实行计划用水,开展有关试验工作;组织水费计收,健全财务制度;开展多种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是落实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机构建立后,还必须配备一支有技术、懂业务的管理队伍,这是搞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和决定因素。组织管理是做好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关键,是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和具体执行各种管理制度、措施的组织保证。因此,应该注重运用组织管理手段,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工作。 4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是在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结合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开展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以及水费征收等工作。它是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以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从而促进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的必要环节。 5结语 总之,在以上四方面管理中,工程管理是基础,用水管理是中心,组织管理是开展这些工作的组织保证,经营管理则是促进、巩固与发展以上三方面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采用经济手段发挥工程最大效益的关键。根据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把水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管理工作上来,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提高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是水利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摘要: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探讨了农村小型水利在规划、建设、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 关键字:水利工程;问题;解决措施;新农村建设 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发展阶段统揽全局、着眼长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关注农村发展、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水利建设是当今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目前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农村还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中国大部分农村特别是西北部,干旱少雨,水资源贫乏,众多的人口与有限的资源加剧了环境的负荷,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水利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与先导。建设新农村,水利要先行。 1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沟、渠、圩、坝、桥、涵、水库、机井、排灌站等。农村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一部分是由乡、村(组)集体投资投劳建成的,一部分是贷款、国债资金或其他农业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兴建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出台,农民个人及联户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也日趋增多。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普遍现状值得担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工程管理滞后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特别是近几年以,农民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 在圩堤乱垦乱种、在行洪河道设置鱼网鱼簖现象屡禁不止,而且圩堤沿线近年又增添不少鱼塘,出现了新的“两水夹一岸”地段。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粗放,有的灌区支渠以下用水混乱,“跑、冒、渗、漏”较为严重,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毁损严重。同时由于各领域的生产进度很难一致也很难统一,彼此间为了各自的牛产需要随意截流、堵坝、开沟、放水,把水线和明渠搞得支离破碎,干疮百孔,逐渐失去供水功能,农民们没办法只好在原灌内打井种稻。大量开采地下水,也是对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样下去,不光是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生存环境也会受到破坏。另外,由于近年来的过度垦荒,水体植被越来越少,水土流失严重,水库库底淤积层越来越厚,而承包者既没有清淤的意愿也没有清淤的能力,这样下去就不单是一个蓄水问题,还潜住着洪灾的危险。 1.2 财政投入不足 由于农村地方各级财力紧,严重制约着农村重点水利工程配套和小型水利工程补助。新农村建设以来,虽然国家大力扶持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在规划布局、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很大倾斜。但我国很多农村地处欠发达地区,难有较多资金用于农村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配套,致使部分工程无法按期启动,开工建设的也很难按计划竣工验收,加大了继续向上争取工程项目的难度。同时所有财政支持的资金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补助资金差距较大,主要还是靠受益群众自行解决,政府只能“以奖代补”形式,普洒细雨。 1.3 农村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近年来,由于水利项目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很多水管单位内设机构不科学,非工程管理岗位多,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据调查,2006年某省水管单位职工总数为32118人,其中离退休职工5079人, 在职职工21002人,超编严重。在人员总量过剩的同时,各地水管单位真正急需的高、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又严重短缺,工程技术人员4925人,仅占职工总数的19%,且大多集中在省、市属水管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利于水管单位的发展。 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2.1 进行科学管理 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注重向管理要效益,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他们颁发产权或使用权证书,采取专业管护、拍卖经营、个人承包等形式,以便形成切实有效、适合当地社会情况和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都进入良性运行轨道。其次,要搞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配套工作,以 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因为农村水利既有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生活供水等兴利功能,也有防洪、除涝、降渍、防治地方病等除害减灾功能。所以以水利为主的工程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而防洪除涝等工程完全是公益性,不具备经营条件。根据各种不同农村水利的特点,需要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使水利工程在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之下,取得较好的工程效益。以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 2.2 加强资金投入 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需大量的工程投资,应由中央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财政投入责任,以此来增加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对现有工程进行维修改造,同时增加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适应当今水利发展要求.在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领导,积极组织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为了杜绝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项目情况,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衔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 2.3 开发人力资源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鼓励职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对农村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尽早造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及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家里手,并能统揽全局,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同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向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也能独当一面。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须从项目的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等环节抓起,做好质量全程监控工作。应注重开发人力资源,加强资金投入,推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签制度,加强政府引导、服务、监督,进行科学管理等。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浅析当前时期下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及发展的若干思考 论文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 现状 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动了我国水利事业的良好发展;管理工作在水利工程中是一项重要的环节,那么,现阶段该怎样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整体质量,这是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容小觑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首先论述了当前时期下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其次阐述了水利工程的发展以及提高管理水平的措施,以供参考。 0 引言 一直以来,水利在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都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对我国的良好发展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水利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阶段都与水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当地的地形、水文、施工环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将存在的诸多矛盾有效的处理,保证水利工程朝着多个目标开发并获取相应的效益,进一步推动其持续发展与良好的应用,这已经成为了当前水利工程施工人员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 1 当前时期,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1.1 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责划分不清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出了诸多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这些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具有防洪、排涝、灌溉、发电、养殖等诸多优势,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在管理体制上通常借鉴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管理的传统体制,如果采用这样的一种管理模式,那么,就会形成了自上到下的一种指挥体制,政事交叉、职责不清,从而导致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权、水利事业行政管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以及管理权等各项工作发生了错位或者缺位的现象;同时,水利工程管理结构的编制、水费计收体制、灌区水价核定等诸多方面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权不够清晰、权责不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经常将管理与养护融为一体;管理部门经营性资产过于单一,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缺乏一定的活力,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并且这类资产缺乏一定的处置权,导致公益性的资产无法发挥良好的效益作用,由于经营性资产没有足够的发展动力,因此对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制约了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展步伐。总的来说,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经营发展过程中,如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责划分不清,那么,就会对水利工程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1.2 管理与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对水利工程正常投入造成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小型水利工程没有足够的维修费用,出现了严重的老化现象;如果有相关管理部门的,他们就会等国家援助资金、靠上级财政拨款,要扶贫资金;如果没有管理部门的就没有人过问。大部分的水利工程在管理与养护方面没有配备专业的人员,极少数工程甚至没有建设完毕,就发生了破坏现象。另外,在人员经费的供给方面,多数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由于财政供给不足,从而使得这方面的工作人员想方设法的钻空子,根本没有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来。 1.3 运营机制不够灵活,内部管理较为粗放 水利工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水利工程建立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以及自我发展的现代化的水利事业。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现阶段,水利工程管理存在了诸多的问题,一方面是经营管理手段较为滞后,经营管理意识十分淡薄。另一方面是水利工程管理中人员总体数量过多而真正懂得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甚少,严重缺乏一批能力强的人才队伍,难以适应现阶段水利经营管理市场实际需求。 2 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及提高管理水平的对策 2.1 转变传统的观念,适应形势的发展 由于水利工程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无偿提供水资源或者低价提供水资源的观念在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心中已经扎根,认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他们扮演起了不计成本的服务性角色。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市场要求要提高水资源价值,要求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依托供水,进一步加强各个环节阶段的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工作,通过改革的方法,将错误的观点全面转变,力争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水利工程的管理是在以往的计划经济、商品经济以及听从上级行政命令的思维上逐渐的转变过来的,很好的将市场价值规律、经济规律以及合理配置资源的思想贯穿落实到了实际行动之中。 2.2 构建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发展策略 我们可以在水利工程的功能以及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所要负责的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收益情况,将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纯公益性部门、准公益性部门、经营性部门。绝大部分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都是准公益性的管理部门,而这一类型是最为复杂的一种。不仅要承担防洪排涝的公益性任务,同时还必须具备发电供水的经营性功能。因此,实际中,我们应时刻坚持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经营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划分,应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优势,制定出多种经营模式,将其潜在的能力作用全面的挖掘,以促进水利事业良好的发展。 2.3 提高管理水平的对策 首先,应强化水利工程管理意识;我们都知道,水利工程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一项不容小觑的事项。因此,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人员而言,管好水利工程已经成为了目前首要解决的任务之一。水利工程的优质化管理主要强调各个管理部门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单位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力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有自己的财务机构,实现自主经营模式。此外,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仔细的审核,对于管理不善,不按照财经纪律办事的,经常亏损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予以严厉的惩治。 其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指的是建立成为覆盖全国的水利信息网络系统,以此全面开发水利信息资源,建立一批完善的水利资源数据库及水利信息化的管理体制,编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体系框架,从而提高水利工程管理良好的服务水平。尤其要建设防汛指挥系统、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以及水质量检测系统和评价信息系统等,除了这些以外,还必须建立水利信息化培训体系,争取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的水利系统内部人才队伍,这对于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3 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现阶段,对水利工程而言,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管理,因此,相关人员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这是提高水利工程中整体质量的关键。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应予以重视,并及时的制定有效的措施将问题解决。要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具有的重要性全面的认识,不仅要管理好,还要建设好。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掌握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知识、新手段、新方法,进一步促进水利事业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持续良好的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策略 摘要:水利工程在人类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在我国事业飞速发展中起特殊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首要地位,确保工程安全,抓好工程管理是扩大生产,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关键。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粮食生产,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着重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现状进行分析,对工程管理提出有力的措施和解决方法,并对水利工程的发展做了阐述,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借鉴。 关键词:管理 对策 水利工程 随着我国的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业也逐渐变得更加重要,国家也大力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控制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针对不同的工程提出不同的改革方针,水利工程已显示出了很高的优越性[1]。在当前社会,新农村建设也很重要,对水利工程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推动新农村建设更好的发展,管理好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是关键。我国水利发展迅速,成绩日益显著,管理好大型水利工程企业也十分重要。这些工程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对社会的环境和经济产生了巨大效益。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做了更高要求。 一、 当前形势下我国水利工程的现状及解决方针 水利工程管理中由于管理单位机制不活、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很多水利工程为综合利用工程。有经营开发功能,又有公益性功能,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混合在一起,无条理性。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管理关系不顺,权利不明确,内部也缺少约束机制和激励,致使大多数管理单位亏损经营。明确权利和责任,正确把握原则,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单位的创作性和积极性,建立经营规范、科学管理的水利管理单位的运行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要求、保证社会效益,建立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按权限维护工程安全[2]。建立规范端正的资金管理、监制、投入和使用机制。另外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经费不到位,严重影响正常运行,在工程建设中,有些小型的水利工程缺乏维修,老化严重,还有的工程没有管理人员,个别工程没有建完就遭到破坏,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使工程效益锐减。工程的配套不全,严重影响发挥工程效益,近年来,只重视建设枢纽工程,配套工程被忽略,导致受益面积较小,影响灌溉面积的正常发挥。因此,认真管理水利工程责任十分严峻,这就要求各管理单位建立全面的管理机构,另外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他们有自己的自主权,独立管理,同时还要上级部门定期进行审核,违反纪律造成亏损的管理负责人作出处置。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实现很好的良性循环。 二、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增强管理意识,对各个阶段加强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各个工程之间密切相连,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投资决策阶段、施工以及竣工阶段,为了有效的控制各个阶段,保证工程项目实行总体目标,在进行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时,我们把各工程阶段合理的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建立全面的管理思路和体系,建设工程造价中加强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3]。在投资决策、设计、建设等项目阶段,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使用的范围之内,出现偏差随时更正,力求在每个建设项目中正确合理使用物力、才力、人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另外创造节省资金的条件,把握好材料认证关,注重合同的正确管理。在工程造价中,材料的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已达60%以上,因此做好材料价格管理也是很重要的。 三、 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为了全面的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能高效安全的运行,明确制定工程管理目标。其中具体做法包括:明确目标,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步实施,落实责任,统筹安排;严格标准,抓住机遇。水利工程管理是一项疑点多、要求严、任务重、标准高系统长久的工作。这既是提高管理的平台,也是度量管理水平的标尺,因此都要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4]。 加强考核学习,把争创一级水利管理单位作为目标,为创建一级管理单位奠定坚实的基础。创建工作更是一件系统的工作,它要求高标准、重任务、量大面广。因此既要找到自己的基础和优势,又要注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按照国家要求,从安全管理、经济管理、组织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落实落实有关职责,明确时间和责任人,根据考核标准,仔细认真的进行完善和自检,为了扎实的做好申报工作,成立督查、内业、外业三个小组,各小组认真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力求完善管理。多年来的建设管理,我们加强软件要求,注重硬件建设,从收集原始资料到新资料的归档,从精神文明到安全管理,开展落实全方位工作,让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由于《考核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有了很高的依据,工程效益充分得到发挥,,工程安全得到保障,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要靠近的方向,大量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加强管理,让全体员工理解对该办法的实施作用,而这种规范化的管理需要科学化来提高,制度化来保证,因此,坚持这种管理,是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水利工程是我国农业的命脉,是社会发展和公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5],因此认真管好和抓好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来说,建设是根本,管理是关键,要保证优质水利工程,做好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是重要依据。我们要采取措施解决解决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必须做到建设、管理两手抓。重视领导干部的思想,对管理人员增强专业培训,认真学习水利工程管理知识,让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化、科学化,使水利工程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浅析水利工程管理与关键技术 论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关键技术 论文摘要:我国近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 发展 ,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也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 现代 化的轨道。尽管如此,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水利工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水利工程管理进行了探讨。 1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已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从适应计划 经济 到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化。在管理体系上,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两个体系。在法规建设方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水利工程管理的根本法规,并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如《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防洪标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以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等几十种法规和技术标准。在上述法规的规范和指导下,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科学 化及现代化的轨道。 2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已建工程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质量有待提高,不能满足防洪兴利需要 例如,一些大江大河的堤防工程普遍存在堤顶高程不足、堤身断面单薄、堤基渗涌严重等问题。以长江为例,1998年洪水期间,仅中下游干堤就出现险情6 100处,高水位时,每天险情300余处。洪水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据统计,l993-l998年,全国洪灾造成的直接经挤损失高达10 500亿元。我国已建各类水库大坝86 000余座,病险水库占40%左右。这些病险水库有的降低水位,甚至空库运行,严重影响其效益的发挥;有的带病运行,对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失事,将会造成惨重损失。 2.2“重建轻管”使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落后,技术水平低,影响工程建设及其效益的发挥 例如,大量的水利工程年久失修,不少病险工程没能得到及时除险加固。在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就水利工程安全监测(控)而言,目前的监测(控)覆盖范围及水平与我国水利工程安全和调度运行要求还很不相称,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关于工程安全监测和评价的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软件”上,无论是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还是除险加固安排与资金投入都需要对工程做出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 2.3水利工程建设跟不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及环境发展的需要 目前的水利工程建设落后于形势需要,有些大江大河至今仍无控制性水库工程,缺乏对洪水的调控手段,致使防洪处于被动局面。北方的干旱缺水严重影响人民生话和国民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必须要有足够水资源作保证。我国修建了不少地面水库,可对资源丰富的地下水库的利用却研究的不多。我国在解决北方、西部的干旱缺水和生态恶化问题时,应结合地下水库的利用采取综台治理措施。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很快,现代化大都市的污水排放及处理是必须解决的环保问题,尤其是 工业 化大都市。 3水利工程建设所需采用的关键技术 3.1深覆盖层堤坝地基渗流控制技术 完善防渗体系、防渗效果检测技术,分析超深、超薄防渗墙防渗机理,开发质优价廉的新型防渗土工合成材料,开发适应大变形的高抗渗塑性混凝土。 3.2堤防崩岸机理分析、预报及处理措施 崩岸形成的地质资料及河流地质作用分析、崩岸变形破坏机理分析、崩岸稳定性分析及评价研究、崩岸监测研究及预报技术研究、崩岸防治及施工技术研究、崩岸预警抢险应急技术及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3.3水利工程老化及病险问题分析 水利工程老化病害机理、堤防隐患探测技术与关键设备、病险堤坝安全评价与除险加固决策系统、堤坝渗流控制和加固关键技术、长效减压技术、堤坝防渗加固技术,已有堤坝防渗加固技术的完善与规范化。 3.4水利工程监测技术 高精度、耐久、强抗干扰的小量程钢弦式孔隙水压力计,智能型分布式自动化监测系统,水利工程中的光导纤维监测技术,大型水利工程泄水建筑物长期动态观测及数据分析评价方法研究, 网络 技术在水利工程监测系统中的应用,大坝工作与安全性态评价专家系统,堤防安全监测技术,水利工程工情与水情自动监测系统,及高坝及超高坝的关键技术:设计参数的分析,强度、变形及稳定 计算 分析,高速及超高速水力学研究。 3.5碾压混凝土及面板胶结堆石筑坝新技术的研究 对于碾压混凝土坝,涉及结构设计的改进、材料配比的研究、施工方法的改进、温控方法及施工质量控制;做好面板胶结堆石坝,集料级配及掺入料配台比的试验。做好胶结堆石料的耐久性、坝体可能的破坏形态及安全准则、坝体及其材料的动力特性、高坝坝体变形特性及对上游防渗体系的影响做好认真分析。另外水利工程抗震技术,工程地震反应及安全监测,震害调查,抗震设计,以及抗震加固技术应用。 3.6高边坡技术研究 高边坡工程力学模型破坏机理和岩石力学参数研究,高边坡研究中的岩石水力学研究,高边坡稳定分析及评价技术,高边坡加固技术及施工工艺研究,高边坡监测技术研究,以及高边坡反馈设计理论和方法研究。 3.7地下工程 复杂地质环境下大型地下洞室群岩体地质模型的建立及地质超前预报方法,不均匀岩体围岩稳定力学模型及岩体力学作用研究,围岩结构关系研究,岩石力学参数确定及分析研究,强度及稳定性准则研究,应力场与渗流场的耦台研究,大型地下洞室群工程模型研究,洞室群布置优化,洞口边坡与洞室相互影响及其稳定性和变形破坏 规律 研究,地下洞室群施工顺序、施工技术优化,地下洞室围岩加固机理及效应研究,大型地下洞室群监测技术研究,隧洞盾构施工关键技术研究,岩爆的监测、预报及防治技术以及围岩大变形支护材料和控制技术。 3.8新型材料及新型结构 新型材料研究涉及新型混凝土外加剂与掺合料、自排水模板、各种新型防护材料、各种水上和水下修补新材料、各种土工合成新材料,以及用于灌浆的超细水泥等。 3.9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现场自动采集系统,远程传输系统的开发研制,中心站 网络 系统与综合数据库的建立及信息接收子系统、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安全评价子系统与信息服务子系统等,以及建立中央指挥站。 4结束语 水利是国民 经济 的基础设施,目前,水利已经成为经济社会 发展 的制约因素,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及水生态恶化是水利工作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围绕解决这三大问题开展工作。 科学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做好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在采取必要的水利工程措施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非工程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创新途径 摘要:管理是水利工程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人员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施工环节的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建设水利工程是新农村的主要任务,其管理质量更是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农村经济的增长速度,因此,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农村水利工程的问题和创新途径。 关键词:农村水利工程;创新途径;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事实证明水利工程数量的增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条件和空间。另外不断完善的农村发展体系对水利工程管理质量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多,做好管理工作和进行制度创新的意义随之显示出来,管理人员建设责任在增加。 1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 1.1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较弱 近年来,水利工程的建设数量在不断增加,建设规模在逐渐扩大,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缩短施工工期,进行了盲目的加速度建设,降低了水利工程的质量。一些施工单位的用人制度和人员分配方式存在不完善之处,人力资源配置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降低了水利工程的施工效率。另外,大部分的农村水利工程是由县政府决定施工单位的,导致当地水利企业的竞争压力较小,管理思想和技术水平均未达到专业标准。施工单位缺乏大量技术性人才,一些施工人员并不熟悉施工流程和技术的应用方式,在建筑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漏洞;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长期发展下去,其专业能力会越来越弱。 1.2管理效率过低 现阶段,农村水利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功能较差,运行方式较为单一,导致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解决,员工积极性也没能调动起来,降低了工程的管理效率。同时,企业经常会同时承包多项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工作量较大,无暇顾及工程质量;大多数水利企业采用的是私人经营模式,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没有给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存在克扣工资和福利待遇较差等问题,影响了管理人员职能的发挥。 1.3管理理念比较落后 近年来,我国在总体水利工程管理中,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但对农村地区水利工程的认识较少,大多数管理人员的工作理念单薄且落后,没有认真分析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影响了农村水利建设目标的实现。另外还有一些地区在完成水利工程后,没有采取管理措施和维护治理方式,导致很多的工程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已经被毁坏了,这给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1.4管理工作技术含量不足 现阶段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不规范和技术性不强等现象,其具体表现为管理细致程度不高、村民用水情况较为混乱、未能及时修补工程的老化部位,这些管理漏洞影响了农民的安全用水和工程的应用效果。不同地区的施工进度和效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施工团队在进行截流、排水等工作时,只考虑到了自身环节的质量,忽略了整体工程的协调性,也忽视了外界环境保护工作,对河流的流向造成了不利影响,导致其失去部分供水功能,一些企业为了提高水利工程的供水效率,甚至随意使用地下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2管理制度的创新途径 2.1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质量的首要方式就是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为工程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具体创新方式如下:展开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集中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管理技巧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培养他们的专业能力;管理人员要具有学习意识,补充管理知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和水利相关的技术,从不同方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的素质;企业要选取部分管理人员参加进修培训,进修能够开阔先进工作者的眼界,让他们的管理级别更进一个层次,使之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团队的优秀榜样,为今后的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2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和科学性较强的工作,因此管理人员要注重管理方式的合理性。在水利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管理工作,通过颁发产权证明的方式来维护工程,引导水利工程早日进入到良性的发展轨道;做好水利工程的配套工作,将管理工作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一些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是抗洪和储水,这类工程的建造意义是减轻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因此不具备盈利功能,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管理,在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在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其社会效益。 2.3创新管理观念 提高农民的自觉管理意识,是改变传统管理理念的重要方式,为此工程管理企业要动员村民的力量,宣传水资源保护的理念,让农村经济建设者积极参与到水利工程管理中,从根源上实现高效率管理,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实质性问题。同时管理人员可以结合农村的地形特点及特色风情,引导农民建设和发展其他产业,如旅游业和手工制造业,利用水利工程带动其他产业的方式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动员村民还能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 2.4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 首先,管理人员要加强水利工程的信息化建设,在管理过程中应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管理模式,进而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转效率,推动管理工作向专业化、科技化、自动化、通信化方向发展,尽早实现自动化管理。其次,要在水利工程中应用科学的检验方式,为了提高检验工作的效率,质监部门需要购进先进的检验设备,完善检验体系和操作流程,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提高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而科学分析水利工程中的相关数据,为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持。最后,要做好资金分配工作,地方政府要对当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为工程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家;同时,管理人员要合理运用这些资金,确保每项资金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工程资金的利用效率,让加强对资金分配和运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 3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对现阶段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发展十分重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管理人员和负责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的运行情况,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和方式,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管理质量,为水利工程持续应用提供保障。 水利工程管理论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绩效考评有效实践 摘要:在当前追赶超越发展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以加强绩效考核工作为抓手,科学评价和激励干部职工提升业绩。同时,将绩效考核与“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有机结合,研究探索有效解决干部创业能力不强、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等问题的新途径。 关键词:绩效考核;三项机制;创新 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委书记娄勤俭在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部署会议上讲话指出,目标责任考核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制度安排。要坚持和完善考核制度,体现时代性、彰显引领性、突出经常性、注重实效性,以考核工作新成效促进追赶超越新发展。那么,如何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科学评价干部职工的业绩成效?如何将绩效考核与“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有机结合,有效解决干部干事创业能力不强、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近十年的绩效考核工作经历谈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以利读者参考借鉴。笔者工作单位是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是一个以水利工程管理为主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该局辖桃曲坡、红星、尚书、街子四座水库,总库容6940万m3,兴利库容5000万m3。有马栏、岔口、民联渠首、广惠渠首四座低坝引水枢纽,各类干支渠57条、312.7公里。农业灌溉涉及渭南市富平县、铜川市耀州区、咸阳市三原县15个乡(镇、办事处),设施灌溉面积40.03万亩。桃曲坡水库被铜川市政府确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地。城市供水主要承担铜川城市及工业供水,并接收铜川新区城市居民生活供水业务。该局有公益性质的防洪保安,有自收自支的农业灌溉,有政府购买服务的工程维修养护,还有纯企业性质的城市居民生活供水、水利施工、生态旅游与设计、监理业务。现有干部职工351人,下设10个职能科室、11个基层管理站、4个局属企业实体和维修养护大队,分布在铜川新区、耀州区、渭南富平县、咸阳旬邑县三市四县区。由于业务多元、性质复杂,加之单位人员较多、布点分散,绩效考核目标确定难度较大、工作标准不一致、考核覆盖面宽,很难给每一个被考核对象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近年来,笔者单位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单位产业结构日趋优化,发展劲头十足,内部和谐稳定。自“十一五”以来,单位总收入与职工年均收入分别保持13.5%、18.5%的增速,连续多年荣获陕西省水利厅直系统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被评为全国水利系统和谐企事业单位、陕西省先进集体、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等。下面,笔者从5W1H这一简单的分析角度阐述笔者单位绩效考评的一些有效实践。5W1H分析法也叫六何分析法,是在美国政治学家拉斯维尔1932年提出的“5W分析法”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的不断运用和总结,形成的一套成熟的“5W+IH”模式。5W1H分析法是对选定的工作项目从原因(何因Why)、对象(何事What)、地点(何地Where)、时间(何时When)、人员(何人Who)、方法(何法How)等六个方面提出问题并进行思考,为人们提供科学的工作分析方法。 一、关于目标的设置(What) 考核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目标的设置与标准的确立,或者说建立起一套系统的价值体系,让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共同支持、共同为之奋斗。首先是目标的确定,该局采取以下原则:1.愿景引领。该局通过探索总结,确立了单位发展、灌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以“快乐工作、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受人尊敬、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幸福桃曲坡的长期目标,实行思路导向、目标引领。2.稳中求进。保持指标稳定增长的连续性,使干部职工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在稳定农业灌溉的基础上,城市供水、综合经营保持在年均8%—10%的增长速度。3.跳起来摘桃子。目标的设置有一定的难度系数,但通过努力能够完成,并且适度超额的,使实现目标的过程有一定的挑战性,完成目标后有一定的成就感。4.保持目标的连续性。该局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历任领导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不停顿、不懈怠、不折腾。其次是目标分解,穷尽指标,层层分解,夯实责任,盯紧目标的实现,注重过程管理。分解到局属各单位的考评指标分为重点任务和日常职责履行两大类,重点任务是指单位和部门在季度和年度中必须完成的主要经济收入、重点工程进度、重要活动、会议、报告、规划等指标。日常职责履行是指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必须开展和完成的一般性事务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安全生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等。再次是目标的调整。因上级、管理局决定和外界因素影响在考评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被考评单位要求必须及时填写《重点任务调整表》的目标,要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和调整的原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于季度考评前报局考评办,通过目标调整修订,确保目标科学合理。 二、关于考核的主体及对象(Who) 该局在设置考核机构时分为四级:即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办、考核小组与单位,实行一级考核、三级把关,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各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考核,考核小组负责各局属单位及中层干部考核,考核办为设在人事教育科的常设机构,负责考核资料审核,考核领导小组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考核结果终审。1.确保考核的权威性。考核领导小组由管理局一把手担任组长,全面领导考评工作,负责考评办法、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的审定,决定考评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2.确保考评工作过程性。常设机构考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度的拟定、组织考评、复核考评结果与考评资料,建立考评档案,受理考评申诉;督促有关部门督查各单位日常工作,提供督查通报。3.确保考评工作的可比性。为便于在同一条件和标准下进行比较,该局考核小组分为机关科室、基层站、企业实体三个小组,分片考核;将机关部门分为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将基层站分为灌溉管理站和非灌溉管理站。4.是确保考核主体的全覆盖性。考评小组负责分片单位考评与职工考评的审核工作;在对各单位工作进行考评时实行360度全方位覆盖,即由主管领导参与,分片业务联系科室负责人任组长,服务对象与职工代表参与,同时在对各单位负责人考核时引入民意测评,全方位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确保客观公正。 三、关于考核的周期(When) 考核周期在于及时对被考评对象的工作绩效给予客观评价,以利不断注入工作活力,激发工作热情,促进工作改进。该局实行年度季度月度考核相结合,职工个体工作实行周评议、月考核,中层干部考评周期设置为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局属单位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年评定。 四、关于考核的执行地(Where) 考核执行地就是工作地,该局多措并举确保考核主体全方位实地掌握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1.指标对照。每季末(年末)由财审部门提供财务指标,与下达给各单位的目标任务进行对比。2.过程资料,该局为各单位均配备了数码照相机,留存实地工作资料,在季度考核中全部采用PPT汇报。3.检查辅证,通过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查通报辅证考核对象的工作。4.服务对象评价,考核主体中的服务对象在评议环节中给予的评价,修正考核单位汇报工作中的不详不实之处。 五、关于考核的操作(How) 1.考评程序。单位季度考评时,由各考评单位集中汇报—接受考评组成员质询—查看资料—提供通报—民主测评—综合评议—打分、定格。职工月度考评由职工汇报工作—自报格次—单位(部门)评议复核—各考评小组每季度审核—内部网公示结果—接受申诉、回复—反馈执行。2.评分的把握。量化指标按照任务完成情况评分,完成下达量化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完成比例得分。非量化指标按照完成与否评分,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考评中引入加分、扣分机制,对重点任务中量化指标按照超任务比例加分,非量化指标任务加分经单位提出,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考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可适当加分。对单位或个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考评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减分。3.格次确定。考评工作始终围绕目标任务采用百分制,划定ABCDE五个格次得分阈值,考核得分直接对应。单位年度考核重点任务评分以年初下达目标任务为基础进行评分,日常职责履行分值以四个季度考评均值占70%及全局联评得分占30%的权重确定。职工个人年度考评得分按照全年月考评得分均值确定。 六、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Why) 1.考评反馈与绩效面谈。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反馈的重要依据,及时开展面谈以利改进工作。面谈内容包括:总结成绩、指出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绩效改进的意见或建议,单位考评由各分片考评小组组长按季填写《绩效改进面谈记录表》,会同主管领导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绩效面谈。职工由各单位领导按月进行绩效面谈,并填写《工作日志》。2.实行积分管理。由考评办根据月度及季度考评结果建立职工考评档案,按月累计登记职工考评积分。积分值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先进个人评选、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逐月逐年累加。3.将考评结果纳入该局制定的“三项机制”。年度按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在年度考核AB档的干部职工中评选先进中层干部和优秀职工,并进行奖励激励。单位季度考评出现D档和E档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4.与工资、奖金挂钩。职工工资分为保底工资和考评工资两部分,保底工资逐月发放,考评工资与季度考评结果挂钩,不同格次对应相应系数,按季发放。年度考评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考核中还规定了例外事项和申诉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前明确考评结果,并在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国的财务管理体系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期能够更好地适应各个单位的需求。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行政事业单位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大多数企业的管理还是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加强单位的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水平,目的就是为了给单位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中涵盖的职能部门种类较多,因而很多的部门在工作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实现对各部门的有效监管,必须有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就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而言,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急需改进。首先,没有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制度。因而部门的会计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阻碍。会计制度是开展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很多行政企业虽然设立基本的会计制度,但是由于制定的会计制度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现如今单位的会计核算需求,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产清查制度、内部牵连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会计核算中十分基础的会计制度。其次,没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会计人员在开展正常工作的时候,需要完善的审计制度作为依据,以此来保障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开展审计工作,可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会计工作的高效性。但是现如今的行政事业单位比较缺乏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因而会计核算中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拥有扎实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工作人员开展会计工作的必备前提。现如今,从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会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原始凭证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会接收很多的原始凭证,但是很多原始凭证的书写极其不规范,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有些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比较马虎,并没有仔细查看,除了在内容的书写上存在不完整之外,还有很多的书写格式不规范。第二,记账凭证方面。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记载的,如果原始凭证自身有问题,却没有审核出来,在后续记账凭证的记载中肯定会将问题暴露出来。或者是处理的不及时,以致很多描述不同业务的单据混在一起,最终统计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面,影响记账凭证的准确性。 (3)预算执行缺乏约束力和严肃性 行政单位在负责某些项目的时候,都会事先制定相应的预算执行方案,明确整个项目可能需要耗费的资金,以便做出更加完善的决策,对于后续项目的开展也是十分有帮助的,保障单位资金的最大化利用。但也仍然有很多的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这方面缺乏约束力和严肃性,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方案,但是具体实行的时候却总是没有成效。第一,有些单位的预算单位资金控制不严,很多参与控制预算资金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利用工作的便利性,超支使用单位资金,甚至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用公款给他人送礼等等,这些额外的消费严重增加了单位的支出,降低了单位的会议费、招待费、其他方面的预算,由此产生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第二,有些单位为了更好地使用现有的资金,会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方案。但是资金的使用方案却没有明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划分界限,给了那些怀有心机的人可乘之机。很多的工作人员利用项目资金来弥补基本经费的不足,因而之前准备用于项目方面的资金数额明显不足,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1)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有利于保障单位财务工作的有序开展。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发展。首先,建立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财务部门的工作员工各有分工,每个人对自己负责的部分负全责,责任到人,避免产生问题的时候责任追究不清楚。这样一来,员工在自身工作的时候也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同事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共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其次,严格按照规定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填制记账编号需要按照编号进行填写。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记账凭证的填写,由此对整个会计报表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力度。 此外,关于单位涉及到的各项会计核算,都要严格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执行。单位内部制定的财务监督制度,要将其落到实处。要有人起到表率的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该制度的有效性。 (2)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预算管理,及时掌握单位的资金动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首先,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流程,对于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加强力度,严格按照设定的预算支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才可以实行预算方案,未通过则需要重新制定或针对问题进行修改。其次,建立完善的预算支出标准。为了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区分开来,让每个模块的资金充分地应用到需要的地方。为了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的使用,可以根据单位的项目建立合适的项目资金库,对每一笔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及时掌握资金动态。随着经验的累积,单位内部也可以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为后续预算方案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 (3)提升会计人才的素养 会计人才是开展会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会计人才自身的综合素质与他们日后在工作中的表现有密切的联系。提升会计核算水平,改善财务管理现状,必须以人才发展为关键,从而推动其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首先,加强部门领导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让更多的部门员工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增添他们的工作动力。在单位内部营造一种重视财务工作的氛围,有助于财务部门的员工更好地开展工作。其次,对于财务部门员工的选用,必须要通过多层筛选,最终还要通过财务 主管的考核,保障会计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适应单位的需求和发展。此外,强化员工的培训,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又称预算会计,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运营为目标,为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委托责任的会计信息并作出经济和社会决策的一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为了执行事业任务保证业务活动的资金需要,一方面要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领取经费,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各项专业业务和经营业务的各项支出,收支相抵为单位的结余。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各类事业单位在单位预算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以及事业单位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事业单位会计的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会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事业单位会计是服务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程序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表。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在事业单位会计的日常核算工作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信息失真等严重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存在局限性,不能满足需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虽能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资金流量,将本期全部现金作为本期的收入,但当期成本费用反应不真实,单位资产和负债反应不确切,不能如实的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资产。在核算过程中经常存在每个年度内收支项目不必配的现象,使计算的结余不真实。在收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只能按照实际收到的拨款单据按照拨款金额计量购入的采购物资,如果采购跨年度,就不能真实地反映这项经济活动。一般情况下很多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不全,不真实规范,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控,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资产核算不真实,从而导致了会计报告中半数的各项资产,基金,结余不实,由于会计信息不规范,导致财务管理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会计核算没有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导致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出现。 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不足。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重资金使用而不重财务管理的情况,会计核算缺少监督,许多单位内部未设立内审机构,已经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内审机构不能发挥作用,一些单位财务核算制度不科学不严谨,会计核算仅仅流于形式,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合理,业务交叉现象严重,人员分工不明确,会计只要求账务核算无误,与业务控制脱节,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不了解,对业务部门缺少必要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事业单位工作效率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即使有相应的制度也只是摆设,与此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部门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不及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不严格,对违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 3.会计基础工作不到位,账目混乱。由于各单位会计对会计制度理解不同和人为的控制支出,造成了对同样性质的账目核算方法不一致,导致有些单位专项资金未列入暂存款核算,某些收入类款项未作为收入入账而将其作为暂存款核算。在处理单位经济业务往来时由于单位报账员没有进行日常账务处理,而会计中心只提供月报表资料,使单位领导和报账员不能及时掌握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记账的时候记账凭证写得过于简单,会计科目名称不规范,业务处理不及时,提供的情况不真实等等一应导致会计中心无法得知各单位资产的真实情况,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使得单位账目混乱情况时有发生。 4.部门预算存在漏洞,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约束力。很多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在项目支出的细化程度,基本支出定额制定方面的科学性不够,部门预算不严谨,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时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大,在资金使用的时候支出控制不到位,超支现象严重,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没有区分开来,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时重拨款轻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缺乏有效地监督。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1.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这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很多人都不是会计类专业,大多数会计人员是从别的岗位转岗过来的,甚至由其他岗位的人兼职,有些会计人员连基本的从业证都没有,很多人对会计的基本业务根本就不熟悉,会计核算工作中就出现了很多基本的业务类的错误。 2.财政监督不力,这是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由于资金有限,财政人员的收入途径过少,因此大部分事业单位会计看银行存款花钱,不难看出会计核算出现问题很多都是事业单位的腐败问题,另外就是事业单位很少通过会计提供的资料分析资金的支出,因此作为会计本身也就难以关注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合理性。 三、改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措施 1.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是导致各类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改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首先就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首先要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由于大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不是会计类专业毕业,他们对会计工作根本就不精通或不了解,毫无疑问就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进行,因此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可以提高他们业务能力,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深入的了解,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职业,其次要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建设,让他们明白会计工作是一项神圣的工作,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资金问题和单位的运营情况,因此,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可以有效的避免不负责任的情况和腐败,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和避免财务工作混乱有很好的作用。 2.改革会计人员体制。由于很多会计人员不是财经类毕业生,很多人是由其他岗位转岗过来,甚至由其他岗位的人兼职,会计人员体制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果体质不完善,管理起来存在很多的困难,因此首先要改变会计人员由其他岗位转岗甚至兼职的情况,直接由会计类专业人员担任会计核算的工作,其次会计核算工作要加强独立性,杜绝出现由别的岗位人员兼职的现象,并且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财产管理制度公开化,会计信息真实化。 3.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如果说财务人员自身的问题是内因,那么监督不力就是外因,因此要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 审计部门的作用,事业单位要想做好会计核算的工作需要审计部门的监督和配合,审计部门要经常对会计核算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果监督做到位,就可以限制会计核算中出现的人为因素导致的错误。 4.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和经费支出,明确经费开支标准。目前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核算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的工作,因此针对这种问题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经费支出标准,只有通过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才能有效遏制各事业单位在财务使用上混乱的现象。除此之外还要建立一套权责发生制度,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会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通过有效的监督而达到合理的使用。 四、总结 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影响了国家财产有效合理的使用,因此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势在必行,我们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使财务工作制度化透明化,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地摸索和提高,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走向良好的轨道,为中国的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项目风险管理框架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已经逐步在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得到广泛应用,会计电算化在实现了工资管理、往来账目等日常会计工作自动化的同时,不仅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效率,降低了部分人为工作的不确定性,而且能够实现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增强了对财务工作的监控能力。因此,我国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展开会计电算化项目。然而,一个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仅仅要看到其所带来的效益,还应该在项目实施之初考虑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通过对项目风险的把控,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作为还未开展会计电算化的事业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展,在开展中需要遵从什么样的管理步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避免什么样的风险才能保证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则是财务管理人员所必须了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 项目风险是在项目管理活动或事件中消极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希望的后果发生的潜在可能性。由于项目的一次性、创新性和独特性等特性,任何一个项目都是有风险。 目前,通用的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即风险规划、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 (一)风险规划 风险规划主要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安排,是后续工作的基础。 (二)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即通过风险识别找出影响项目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顺利实现的主要风险,然后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产生的影响进行估算,最后对风险度进行评价、排序。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确定项目的关键风险、主要风险,以便项目管理者能够集中精力和资金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应对。 (三)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指项目管理者采用多种措施和方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目前,传统的风险应对的措施和方法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等。 (四)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可能出现风险的监视,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重新规划、在此分析等。项目的风险管理不是一次性工作,通过风险监控将风险管理构成了闭环控制,更满足项目的实际实施环境。 以上四个部分中,风险的分析与应对是项目风险管理系统的核心。因此,本文就以风险分析与应对为基础对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管理框架进行探讨。 二、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分析 1、风险识别 找到风险是风险分析和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风险识别虽然多采用定性分析,但却尤为重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项目中的风险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种类: 会计电算化实施中制度不健全的风险。制度建设是任何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保证。如果内控制度薄弱,普通操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能对财务数据进行篡改,则必然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不仅使会计电算化不能得到高效、有序的使用,而且还可能导致作假舞弊等更大的潜在风险,给单位和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会计电算化实施中软、硬件配置不当的风险。由于自主开发的成本过高,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各自从市场上购买会计软件并配置相应的硬件设备。这样,可能产生由于过分追求低成本,或项目组成员考虑问题不周全而购买了质量和后续服务都较弱的软、硬件产品,而造成很多重要财务功能无法实现,电算化目标无法达到等风险的发生;相反,如果忽视单位自身需求,而盲目追求软硬件产品的新、贵、全,则会导致购买的产品很多功能没有必要,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2、风险估计与评价 目前,传统的风险估计的方法包括: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Decision Tree Analysis)、层次分析法AHP (the Analytiwal Hierarchy Process)、模糊风险综合评价(Fuss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故障树分析法FTA(Fault Tree Analysis)和蒙托卡罗模拟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对开展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应对 根据项目风险分析的结果,本文提出了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应对措施。 健全会计电算化的各项制度。包括资料管理制度,强调专人专管,确保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顺利开展;安全管理规范,确定不同使用人员的权限,避免财务数据的不正常浏览和篡改; 培训会计电算化的重要人才。包括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的普及型培训;包括对电算化项目使用人员的专业化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人员电算化的意识、态度和实际操作技能。 合理配置会计电算化的软硬件环境。全面分析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和发展的趋势,广泛调研省市内相关单位会计电算化使用情况,结合未来几年计算机及软件发展的可能,采取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配置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的软硬件环境。 三、总结 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通过对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项目的风险管理框架的探析,能够为准备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成功实施并完成项目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中的缺陷和优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管理会计是在事业单位发展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对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言,管理会计的运用能全面而详尽地为他们提供单位的经营和管理信息数据,为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策略的制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管理会计制度的实施,又能参与到事业单位经营决策的制定中来,并且借助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手段让其经济效益得到可持续的增长。虽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全方位的利好,但是同时也使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更加复杂。这无疑对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会计提出了巨大的考验。 一、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中存在的缺陷 (一)管理会计缺乏实践 目前看来,管理会计在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中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尽管管理会计已经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知识体系,但却很少有事业单位能成功地将其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致使管理会计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追根究底还是因为事业单位在思想上没有重视管理会计工作,让其沦为可有可无的闲职,当然不可能起到任何实效。而且很多时候事业单位都将管理会计与其它工作混为一谈,并没有将其作为权责独立的部门对待。如此一来,即使管理会计本身具备的优势再多,也没有条件让其显现出来,反而导致“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情况发生,让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效率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管理会计本身的瓶颈问题也不容忽视。它的应用方式过于抽象和深奥,相关资料的收集也存在不小的难度,数据模型的实际操作对专业性要求极高……这些无疑都会增加管理会计在落实过程中的难度。 (二)管理与会计工作的融合有困难 虽然,落实管理会计制度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当事业单位领导者制定经营决策时,能给他们提供全面而详尽的管理信息。但是,管理会计工作,却并不是简单地将内部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加和起来就能完美实现的。管理会计工作实际上是,在综合考虑单位所面临的内外大环境的基础上,以完善的经济体制为支撑,对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进行深度融合,以求最终达到相得益彰的内部管理效果。但是,由于计划经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盛行已久,凭借几十年的改革政策很难彻底纠正这种老旧观念。因此,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在制定经营决策时也难免会受到计划经济观念的左右,而对管理会计这种新体制所提供的管理信息有所轻视。由此,这最终也会阻碍管理会计在事业单位中的普及和推广,大大降低管理会计在实际运用过程的效力。 (三)缺乏规范的管理会计体系 管理会计这一名称最早起源于19世纪早期,是企业管理层为了对企业内部进行计量而提出来的。而管理会计却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逐渐兴起。可想而知,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不论是在管理会计的理论支撑还是实践经验方面都仍然处于极度匮乏的局面。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战略在我国的全面落实,长期受计划经济桎梏的事业单位与私有企业相比,在各方面的改革与发展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距。事业单位对财务和成本会计信息的收集情况也相当的滞后,导致管理会计的优势作用无法发挥出来。而且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会计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理论体系。而没有理论体制的指导,就很难对管理会计的内部发展规律进行准确而完整的把握,也就无法促进管理会计在事业单位中的应用和进一步推广。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及时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数据,导致事业单位的改革迟迟收不到成效,其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也都得不到提高。 二、加速管理会计在事业单位中应用的方案 (一)让管理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其普及率 提高管理会计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中的普及率,首先就要对管理会计工作足够重视。将管理会计作为权责独立的部门划分出来,并赋予其实权,确保管理会计能在内部管理中充分体现它的优势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在充分的管理会计理论知识指导下,真正提高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效率。其次,重视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在建立收付实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掌握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相关财务信息及数据,对单位的内部成本要严格控制好。并以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合理地对单位各方面进行理性评估,帮助领导者对单位形成全面、完整的认识,从而为单位未来经营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参考,促进事业单位经济和竞争实力的增强。 此外,解决管理会计本身存在的瓶颈问题,首先要对其建立起正确的认识。不论是深奥的理论知识,抑或是专业化的数字模型,最终都是为了解决实际管理问题而设立的。如果不能将其运用到实践中,一切都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来指导管理会计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积极地推动管理会计在实际的内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二)促成会计与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增强作用效力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在改革开放思想的指导下,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成果。对于一直处在计划经济影响下的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对会计工作的职能要求,也因此由单纯的信息支持逐渐向单位经营决策的提供转变,管理会计这一新的内部管理体制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经济发展新形势下,为了能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提供科学、全面的管理信息,必须要将单位的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促使管理会计职能的深度融合。第一,为了确保管理会计部门所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作为管理会计人员,首要任务就是对事业单位的各项运营环节有所了解。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信息的制定中出现遗漏和常识性错误。第二,开展计划分析工作时,管理会计人员也要付出更多的心思和精力,尽可能多地参与到单位的不同活动中去。 俗话说“实践出真知”,只有这样才能为他们以后制定管理决策时提供指导作用。第三,管理会计人员还应及时转变自己的会计观念。以新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工具,去寻求降低事业单位经营成本的最优方案。并全面地对单位经营成本的发生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导致成本数额差异的根源之所在,进而不断寻求能降低成本的最新方案。 (三)建立中国化的管理会计体系 1.建立规范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 只有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会计体系,才能及时把握单位内部事物的发展规律,进而更有效地推动管理会计在单位实践工作中的应用。要以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对成功案例进行完整的归纳和整理,并总结出其中蕴含的成功经验,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和依据。与此同时,还要将理论体系与管理会计的实践工作结合起来,最终形成完善的、中国化的管理会计理论。为新时代下我国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并根据管理会计理论,找出其中暗藏的客观发展规律,让其在事业单位经营体制的转变中能够更加符合发展需求,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2.加快管理会计的指引体系建设 要基于国家对指引体系所做出的明确说明的基础上,通过基本、应用和案例3种指引过程,来界定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体系的边界和框架。对其中可能涉及的框架类和结构类问题,例如:财务会计是否有必要纳入管理会计之中,并以讨论的形式最终确定好解决方案。然后,对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建设是否可行,以及后续各阶段涉及的具体任务等,则可以通过课题研究的方式探讨解决。此外,在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当然也少不了对已有成功案例和国际惯例的借鉴。 3.构建全面化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 一个完善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该具备两方面职能。其一,基础职能,对所有事业单位的预算、预算和成本控制、决策管理和绩效评估,都能起监管作用;其二,特殊职能,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起到管理单位项目和会计岗位的作用,并且还要具备额外的审计和报警职能。因此,对已经建立了功能完善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事业单位,要努力让管理会计的各项子系统与单位本身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促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优势。并且要将不同子系统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一,实现事业单位内部数据的实时共享和互通。对尚未建立完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事业单位,则必须要加快对其改造升级的步伐,借助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力能完成对信息系统的评估与升级调试,争取早日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促进事业单位更快更好地向信息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结语 按照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管理会计的深入推广与应用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对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不能产生为难情绪,而应该针对性地提出能完美解决问题的完善对策,才能让管理会计在新的经济形势发展下完成华丽的转型,继续助推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首先,让管理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提高管理会计在事业单位中的普及率,帮助领导者对单位形成全面、完整的认识,从而为单位未来经营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参考,促进事业单位经济和竞争实力的增强。其次,将单位的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促使管理会计职能的深度融合,增强管理会计的作用效力。管理会计人员还应及时转变自己的会计观念。以新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工具,去寻求降低事业单位经营成本的最优方案。最后,要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全面的、中国化的管理会计体系。及时把握单位内部事物的发展规律,更有效地推动管理会计在单位实践工作中的应用。不断完善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努力让管理会计的各项子系统与单位本身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促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优势,促进事业单位更快更好地向信息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几点探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表明,新制度在促进国有资产价值管理,推进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完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本文结合当前财政管理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就执行新制度实际操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想法,和同行一起探讨。 1.概念范围的区分与实务的差异:在有关教科书的规范与定义,库存现金可以概括为单位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放在单位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两部份。而备用金是指不设会计的报账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的需要或公司员工以现金、银行存款方式借用的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公务出差等业务的款项;分为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其概念上库存现金涵盖了备用金,备用金强调的是未能设会计账的单位或内部部门,这是无可置疑的,其定位也非常清楚地指明了库存现金为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出纳人员所经管的那部份,借出去的备用金不计算在出纳人员经管的“库存现金”。然而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依此界定库存现金与备用金的范畴并清晰予以核算的很少!就本人参与核查的有关航道、水库、水利、国储、交通、公路等行业的财务核算套账及财务管理上,均未有相应的备用金落实制度,也未见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明确或衔接的备用金制度。 2.实务操作中的定位与重叠。在20__年新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里,在“库存现金”科目的核算分录上仍按原来未有“备用金”制度的分录表述;其中,职工出差借款等与备用金的临时备用金的概念范畴相一致,且会计分录与“其它应收款--备用金”较吻合,是为定位与实务操作中的重叠。然在“其它应收款”中又明确了采用备用金制度的具体核算方式,明确了报销数不通过该科目予以核算!这就存在了,临时备用金部份的业务在实务操作分录上将不再按库存现金直接冲减“其它应收款”;同样,定额备用金的会计分录也将从原来的报销补足这一模式中统一为具有“收支两条线”年终收回借款。意即按原先的报销款直接冲减将成“违规”操作。 3.在出纳业务上,基于目前公务卡报销、工资、补贴、年终绩效等已由银行或网银发放这一模式,实际工作中在使用现金、填写“现金支票”时,银行往往要求用途直接填写“备用金”的要求,更进一步混淆了库存现金与备用金的界限,也让事业单位更不明确内部部门是否要实行备用金制度。尤其是同时具有机关、事业、编外(合同制)身份的综合服务型基层核算单位! 1.食堂方面。目前,在国家强调“大部制”,搞服务型基层集中办公的形势下,基层单位服务的点多了,人员增加了,后勤保障难度也增加了。如行政服务中心类(事业单位)经济发达城市有几千人的服务人员在一线办公,小的县务服务中心也有20多人在一线面对群众办公,午餐生活保障方面就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在新事业会计制度里并未明确是否允许设置食堂业务,而全部走社会化保障机制,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如城市化里的市政、公路养护段(或班、站),面临着人少(10来人)、站多、线长的零散、难堪情况,没有单位愿意承接这样的保障业务;而让员工自行在外吃快餐,显然不合情理!如果由养护公司承担食堂,必然会造成单价合同或合同总价高于片区维(养)护市场的行情。因此,很多事业单位不得不考虑设置食堂的实际情况!是否能考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报销数与库存现金科目的统一。在事业单位的会计实务中,对内部员工或部门周转金的借款往往未予以进一步的区分与辨别,基本上都是按库存现金借款的流程与操作实务做相应的会计分录,这样就易造成出纳流水账上的预借款金额与会计账的其他应收款不符,也易造成借出现金超范围使用的舞弊的发生!不利于发挥会计与出纳岗位不相容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舞弊的整体作用。 新事业会计制度要求基建账套应并入基本预算户里进行反映,这从分散的管理模式,进行一定的归并与反映,更进一步体现一个单位的全盘资金、资产的运作情况。但仍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1.预算户资金来源缺失,基建账套并入基本户账套,仅解决了资金使用情况的变动,对资金的来源渠道仍按原来方式从相关财政或专项资金直接拔付进基本建设户,特别是按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直接进基建户核算,这是一种预算户资金来源反映的缺失。 2.预算户资产转入时的虚增与转出时的虚减,从会计制度上看核算,当有基本建设内容进行改(扩)建时应将原基建的余值转出至基建套账进行核算,虽说从平衡表上反映是平衡的,对基本预算户来说却是 一种无源的虚减。同样,新建或完工的基建大数的并入也一样造成了基本预算户的虚增。3.基建户竣工决算时的债权债务清理,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往往都伴随着质量保证预留款、尾款结算等后续的债权债务问题,办理了竣工决算往往还留下了扫尾工程的核算问题;而在道路、市政、水利等客观存在的因素造成质量缺陷期跨年(如水库、航道、等)、扫尾工程长期(如渗漏、渗水等)存在的现象,更是使用竣工决算的编报后因质保等客观实际存在增加债权债务的清理难度,必然影响到并入数额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针对上述情况,个人认为可根据目前有效的预算事业单位(以区市为例)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业务性质,设置、形成具有与单位相符、贴近单位实务、体现单位特性的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目前,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大多会有基本预算户、公积金户两个账户,有承担基本建设时才能核准开立基本建设户。但实际上大多数事业单位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地等办公场所,存在着大量达到固定资产的认定未达到改建标准的改造情况,比如个别办公室(或楼层)装饰、小型职工食堂建设,或与装修土建同时进行的设备安装等。因而,个人认为: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借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允许一专户多专账的模式,建立“一主一付”或“一主多付”账户管理模式,以基本预算户为主,核算全部的资金进出与基本、主要的业务核算,建立多个类似基建专户进行相关专项资金核算,形成两级或三级的简单树形结构的账户管理模式,促使结余类科目更全面、真实、直观地反映实际资金的结余,也让专项专户资金核算归口,实现基本与专户的对接与转化。 1.规范现金借款业务,明确备用金管理。目前,在所见过的事业单位套账上,备用金制度几无所使用,也未按有关备用金管理制度予以区分业务做账,这与新会计制度的强调采用“备用金”制度的业务不相吻合,也与现行强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相吻合;出纳业务执行“现金管理条例”(1998年至今)易出现漏洞,如1、临时“借款”后,使用到超现金结算范畴的业务;2、报销核算时未通过出纳流程,直接予以会计入账,导致会计、出纳内部控制制度效力的降低。也易导致“坐支现金”现象。因此,个人认为:应规范事业单位所有的借款业务,统一通过“备用金”科目,按备用金管理制度与预算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严格按“收支两条线”核算借款业务,使会计核算业务、与出纳现金流水业务相一致、匹配,达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提升。 2.发挥“公务卡”作用,逐步用公卡取代现金的使用。做为财政政策的改革,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是今后财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各地县级事业单位(如接触过的____县、____县)以上大多已办公务卡,明确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的法规,尽管在经济落后的西部贫困县域推行有难度,但在设区的地级市以上实行公务卡刷卡制度是没问题的,也是条件很成熟的业务,应该发挥公务卡在代表公务活动的使用频率,强调公务活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更不应该让公务卡进入休眠!因此,个人认为:在新会计制度里应象“备用金”条款那样增加有关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卡使用范畴的界定,区分公务卡与转账结算业务处理方式。 针对备用金制度与库存现金的问题,套用预算管理的话就是“统一标准、不留活口”,建议对其他应收款业务中的借款业务一律采用长期备用金制度予以核算,做会计分录。不再做直接的对冲或冲减!这样,在审计时就可很直观地筛选出出纳日记账与会计分类账相符的实际借款数,避免出现现金日记账上借款流水一大串,会计分类账为“0”现象,也是实现会计与出纳相互监督有效途径。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长期以来,会计毕业论文相当一部分单位在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时流于形式,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更是问题不少,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的情况逐渐暴露,各种经济犯罪屡见不鲜。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相当薄弱,甚至根本没有。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淡漠。笔者作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在每次审计项目开展前都要对被审单位(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可几乎每次被审单位都要问什么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什么都不知道,更别说其制度的建立及健全!甚至有的领导误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会计人员的事,出了事更是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为由,一切责任推给会计承担。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由于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欠缺,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因领导重视不够,使制度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也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某区审计局在同级审过程中发现区财政局一专项资金出纳自2月至4月间,大量挪用财政资金共计215万元用于赌博。该出纳之所以能挪用财政资金成功是因为其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三套专项资金账的所有印鉴均由该出纳一人管理且该出纳在正常的岗位轮换近1年后仍不交出印鉴却无人催交。才造成该出纳内挪用现金100余万元无人知晓、短短四个月时间里疯狂提现44次达160万元之巨并能在一个月的时间内10次转移银行存款55万余元入私人账户而无人过问。 (三)人员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多对会计人员的配备要求不高,会计人员普遍业务素质偏低,系统学习过专业技术的会计人员比较少。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或只是兼职会计,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故许多会计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只有片面的理解,认为所谓会计监督不过就是“照章办事”,就是“挑毛病”“、找别人的错”,是一件得罪人的事情,所以执行比较滞后。而有的会计人员则是因职业道德缺失,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错误的会计核算,有意钻制度的空子,以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达到其不法的目的等。 (四)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不够、考核奖惩乏力。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象财政、税务等系统虽有类似内审的机构,但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赏罚有度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人们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抱可有可无的态度,从无章可循到遵章不严,让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五)未建立配套的追究问责制。当内部会计制度的缺失、失效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多数只限于追究直接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人员影响不大,没有明确的追究问责制、无章可依。故此,人们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总达不到一个高度、没有休戚相关的意识、没有急迫感。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及提高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特别是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在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欺诈和舞弊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要从上到下、从点到面增强单位全员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其“防火墙”的风险防范作用。内部会计控制不是一堆堆的文件、手册、制度的简单组合,不仅仅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的责任,而是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共同的责任,这样才能使人们从被动执行转化为主动参与,进而实现内部会计的有效控制。 (二)建立健全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行为。依照《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有关要求,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的根本目的不是在于消除一切风险,而在于控制所意识到的风险。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出发点是通过专门办法建立一套防范机制,而不是单纯靠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及工作经验或一般的财务管理办法等来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的安全完整。要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贪污腐败、标本兼治中治本的一项制度安排,也使其适合当前的现实需要,以加强内部会计及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达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安全和防止舞弊行为的目的。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性,规范会计基础工作。4月16日,朱镕基总理在考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作出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不做假账”的指示。“不做假账”是每个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及相关人员在贯彻执行内部会计控制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对不符合条件但已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应进行培训,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二是要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注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三是应尽可能地坚持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会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不仅让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全方位的发展,还可以避免一人长期固定某一岗位养成散、慢的作风,懒、同时也能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及时纠正和发现会计人员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内部审计。在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必须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建立独立于 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单位定期进行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规。并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审计业务素质、审计法规素质的培养及提高。同时加强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真正做到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单位各项管理水平。(五)发挥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设立内审机构,则应更加注重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并完善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是会计与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应对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检查,改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设计或评价。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 (六)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考评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对一些单位领导随意任用会计人员,或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只有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价、奖惩结合,才能激励和鞭策推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部门及干部职工尽心尽责地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发现、防止、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毕业论文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防止舞弊,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审计的研究 事业单位中财务审核工作可以有效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财政改革的重视,先后出台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的改革提供依据,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出现了新变化,本文将对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的侧重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新事业单位的进一步改革。[1]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进和特征 (一)在体系上进行独立 事业单位与传统的行政单位不同,与市场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传统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是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合并在一起的,这势必会影响到事业单位改革的进行。因此,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要在体系上进行独立,实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独立性,改变传统的预算会计制度,实现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会计记账方法的变革 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记账主要通过收付的方法来进行的,这种方法是在严格的制度要求下进行的,没有明确财务的责任和义务,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相违背。因此,要采用权责发生制,通过财务账目、记账规则的制定,与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 (三)统一会计科目 传统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分为自收自支、全额、差额等三套会计科目,这三套科目,有自身的独立性,也有一定的相融性。会影响到会计工作的效率。因此,新的会计制度摒弃了这三套会计科目,建立了一套会计科目,极大增强了会计科目的准确性,促进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2] 二、新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重点 (一)注重把握行政性收费、资金缴拨等环节 在新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权限、资金缴拨等工作是财务审计工作中的重点,所以应该从这些环节中的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为突破口,对财务进行审查,抽查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避免出现个别人员扣留企业资金的问题。 (二)做好财务审查、内控测试、风险评估的环节 事业单位与行政机构不同,各个单位具有不同的功能,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也不尽相同,编制情况也比较复杂。这个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审查、内控测试、风险评估的环节带来巨大压力,也是事业单位财务改革的关键。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审核人员要充分了解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人员编制情况,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收支管理的制度,并做好风险评估,减少财务管理的风险。 (三)重视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鉴证和审计意识的提高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人员并不能认识单位财务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鉴证和审计意识的不高,认为这二项工作并没有进行的必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使事业单位的很多部门并不是十分配合日常的审核工作。为了促进二者的实施,需要对财务审核工作的重要性进行积极的宣传,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制鉴证和审计意识。[3]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应该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理念、改进审计手段和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事业单位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应该不断更新事业单位制度下财务审计理念,结合时代的变化对事业单位的财务设计工作进行全新的认识,将财务审计工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结合,结合财务审计的特点,不断改进财务审计的手段和方法,将效益审计与项目审计有效联系在一起,对事业单位进行的工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的审计模式。 (二)建立财务审计的保障制度,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 对新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机构最主要的工作职责,事业单位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质量对于接下的设计工作的开展十分必要。为了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需要建立财务审计保障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审计标准进行工作,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财务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 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提高财务审计的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的关键,要根据相关政策定期对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使财务审计人员做到与时俱进,了解新的财务审计发展趋势。并为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机会,保证财务审计的质量和效率。[4]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项目越来越多,传统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式的需要,使得项目审计的质量变低。为了促进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发展,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征,找出新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重点,以审计工作的重点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财务管理问题和措施 一 、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委派会计人员到单位,另一种是会计集中核算,目前比较多采用第二种方式。从一些地区和单位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试行情况来看,效果比较明显:一是从源头上控制了预算内资金乱支滥用、预算外收入体外循环和“小金库”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及其领导使用国家资金的随意性。二是减少了部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金问题的发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强化了财政监督,促进了廉政建设。 通过实行统一的综合财政预算和奖金福利标准,平衡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了各项支出管理,各单位的每一项开支都必须经过核算中心及其会计人员的严格审核,不合理的开支不能报销,不合格的票据不能入账,有效杜绝了乱支滥用的现象,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方式强化了财政部门对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手段,变以前的突击财务检查为现在的日常管理,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寓财政管理、监督于服务之中。四是节约了人力资源,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相对于企业会计核算比较简单,每个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必然会增加人员的编制,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同时大部分单位会计核算并不饱和,这样造成了人员的浪费和机构的臃肿。通过会计集中核算,对业务量较大、二级机构多的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对业务量较小的单位集中多个单位,由核算中心会计统一核算,不仅节约了人力资源、资金而且提高了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这种核算形式更好地行使了各自职责,更好地对会计行为实施监督,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加强财政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反腐倡廉都具有现实意义。 二、会计集中核算执行过程存在的财务问题: 会计集中核算形式是一种新的会计管理方式,是加强财务、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对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等都有积极作用。但这种形式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特效药,在它的初始阶段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由于经济领域中有些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财务问题或现象。 (一)会计核算资料不完全准确现象。由于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脱节,核算中心会计独立于单位,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和开支项目及资金来源、性质并不完全清楚,特别是单位的专项经费及往来款。同时由于部分报帐会计素质不高,从纳入核算的单位看,绝大多数报帐会计是由原来的出纳担任,他们对会计核算业务并不热悉,报帐时往往不能准确填写资金来源、性质、开支渠道。这二大因素直接制约着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往往造成会计账务处理不当,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出现弱化倾向。由于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分离,致使单位理财积极性受挫,财务管理多出现弱化倾向。1、不利于单位及时全面地了解本部门财务状况。由于中心一个月只向单位报送一次报表,且于次月5日左右报送,并且报表数字相对浓缩、抽象。这对单位财务及时全面了解并掌握本部门财务状况极为不利。2、资产管理更为薄弱。会计核算进入中心以后,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无人重视,许多单位往往只重资金管理而轻物资管理,造成固定资产入帐不及时,特别是固定资产台帐与卡片经常不入帐,固定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大,处置所得往往不入帐,或入工会小帐上,且不及时上报中心核销,造成帐面长期挂帐,帐实不符。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新的腐败之源。3、会计档案查阅不便。许多会计事务往往具有连续性,特别是一些合同的执行,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查阅原始凭证的事情,由于会计凭证在中心统一保管,查阅时单位需要开具证明,而一些跨年度凭证还要到中心档案室查阅,由于不了解账务处理情况,又需通过中心核算会计前往查阅,这一切都给单位财务带来许多麻烦,对单位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真票据假业务事项的报假账现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不再负责做账,只负责报账。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在会计核算的监管中,只能识别票据的真伪,不能识别经济业务事项的真伪。因此,真票据假业务事项现象可能在某些报账单位一定程度的存在。一些单位以住宿、会议、印刷、修理、运输、劳务费等合规票据列支送礼、超标准吃喝招待、滥发奖金,补贴、公款旅游、集资建房等不合规支出。 (四)账外设账或账外资产的违纪违规现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单位为保住小团体利益、保住过去已开口子的福利待遇、保证不合规收支有地方入账出账,而钻政策空子和管理漏洞,这样使违纪违规问题变得更加隐蔽,弄虚作假手法更趋多样化。一是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现象重新抬头。一些单位为逃避会计核算中心监管,搞两本账,一本账交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多为合规合法支出;另一本账由单位核算,多为不合规、不合法支出。二是“上转下、明转暗、真转假”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由于怕露富、怕监管、怕不合规支出报不了账,在财务移交会计核算中心时,将部分财务活动转移到下属二、三级单位或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或自收自支经济实体,把下属单位作为生财、聚财的囤积地和违纪违规的避风港与防空洞。三是在财务移交会计核算中心时,部分单位财务与资金移交不彻底。表现为:交预算内的,不交预算外的;交明的,不交暗的;交结算户,不交储蓄户;交一级预算单位,不交二级预算单位等等。四是账外资产逐渐增多。由于会计核算中心管账不管物,单位管物不管账,一些资产形成后,单位只管有资产使用,不注重及时报会计核算中心做相应账务处理,尤其是基建及举债、捐赠、划拨形成的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形成了账外资产。 (五)存在单位财务内部牵制与监督机制弱化的现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外部监督得到加强,但单位财务内部牵制机制弱化现象令人担忧。单位财务交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后,单位取消了会计岗位,只设一名报账会计,因此,单位会计与出纳的牵制机制消失,单位财务的最知情人由会计出纳两人缩减为报账会计一人,个别时候报账会计实际上履行了会计出纳双重职责,这样就为报账会计作弊提供了便利。同时,单位内部监督机制也被弱化,过去单位财务既有会计出纳的相互牵制,也有单位内审和部门内审的内部监督,单位财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后,这些牵制、监督职能不同程度地被弱化,单位财务知情面缩小,虽然会计核算中心在记账时,也履行了牵制和监督职能,但由于其置身单位外部,对单位经济业务只知其表,不知其里,对有些问题难以把关。 三、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措施 针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以上财务现象和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地方法规制度配套建设,为会计核算中心和其他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法规制度依据;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作用;还有加强会计核算中心自身建设,提高会计队伍素质。但是本人认为更主要应该加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提出以下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核算中心在业务运作的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界定岗位职责,明确各会计人员具体分工。实行核算、稽核与资金会计工作相分离,提高会计专业化核算水平,保证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正常、安全平稳地运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考评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会计核算中心廉洁、高效、准确的为各单位正常工作服务。 (二)要明确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各单位照年初核定的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和设备采购计划,实行单位审批,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收支直达,集中核算。进一步保证各单位经费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具体如下: 1、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分户建帐,集中核算,正确合理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及违反预算使用资金等情况,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支付,保证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通过严格按帐务处理流程操作,强化事前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资金收入程序。各核算单位根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年度经费预算数,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单位预算安排资金使用。 3、款项支付程序。各单位日常发生的小额支出部分,按备用金规定管理。购买性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单位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将款项汇入采购中心或其他对方单位,因特别紧急支出,单位规定的备用金不足时,可提出申请,报会计核算中心批准,及时支付。对各单位人员工资,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实行银行,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帐户。 4、会计报表编制报送。会计核算中心按报表报送日期,定期编制并向单位发送财务报告,以便单位领导及时了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结存情况,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5、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核算中心应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归档、借阅、存放、销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6、加强报帐会计的管理和培训。单位报帐会计具体负责各单位报帐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备用金管理等工作,特别是保证有关财务资料完整和备用金的安全。报帐会计作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具有经单位领导授权的财务管理职能,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单位报帐会计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7、备用金的规定与管理。为保证各单位零星现金支出的需要,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2-3天的现金使用量提出申请,核算中心在单位正常预算范围内予以核定,备用金由报帐会计负责管理,只能用于本单位零星现金支出,购买性支出超过1000元限额原则上转帐。 8、银行帐户的开设和印鉴的管理。会计核算中心在一个总帐户下,以各单位为序号开设若干分帐户,保证各单位核算和管理上的需要,分帐户开户时的帐户名称仍为各单位法定名称。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只限于内部财务管理,对外结算必须使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在银行的印鉴。 (三)明确各核算单位的职责 按照《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各预算单位,而不是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后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经济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各单位必须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各单位按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报帐会计,取消单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2、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先行财政部门报告,待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各单位应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3、各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中心办理,但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即:预算资金支配权和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仍然在单位。 4、单位报帐会计在报帐时不得发生“坐支”现象,并且要按有关规定审核各种报销凭证和票据,保证凭证和票据合法、合规、合理。 5、单位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和招待费支出,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四)强化管理与检查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为防止造成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的脱节,在会计核算中心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要求各核算单位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除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外,还要继续搞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做好财务收支活动的分析、总结;根据会计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等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会计核算中心要注重同核算单位的联系,加强对账与盘点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且目前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各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从这种意义上讲,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财务人员肩上的担子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各单位应强化财务管理,维护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政策,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地方法规制度配套建设,为会计核算中心和其他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法规制度依据,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作用,同时加强会计核算中心自身建设,提高会计队伍素质,提高财务监督和管理水平。只有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才能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的能力,减少和避免会计集中核算的一些不良现象。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浅谈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应用 关键字:权责发生制 事业 应用 权责发生制是指这样一种会计确认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发生,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由目前实行的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已是一项十分紧迫和必要的课题,本文拟就其必要性和主要改革措施作一探讨。 一、事业单位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弊端 1、不利于进行成本核算、提高效率和绩效考核。收付实现制以款项是否收付为标准入帐,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会计记录便不能代表当期业务活动的真实结果,同理,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会计记录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因此,收付实现制不能公正、客观地核算成本和反映运营结果。 2、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财务风险。收付实现制下的财务支出只包括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不能反映那些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单位的负债和一些隐性债务不能得到反映,不利于防范未来的财务风险。 3、收支项目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当年收支结余。收付实现制以现金收付为标准确认收入和支出,造成一些本期收益已经实现,但由于款项尚未收到以及实际已经开支,但款项尚未支付而不能列收列支,或者将应在几个会计期间列收列支的项目,在一个会计期间列收列支,造成项目之间不配比,无法真正反映当期收支结余,各期之间收支规模波动性很大。 4、不能真实反映对外投资业务。收付实现制在投资时作一项资产的增加和另一项资产的减少,到收回时才一次确认为收益,也不计提减值准备,无法反映各期的投资收益,有的长期投资在几年内只反映其成本,不能反映投资的真实情况,不利于加强投资管理,评价投资的效益。 5、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净值,不能在费用和成本中反映资产的耗费,以至固定资产帐面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6、会计报表信息不完整,项目列示不科学。比较严重的有:基本建设支出不在财务总帐中反映,而是单设基本建设帐,总帐上只是反映一个结转自筹基建数,在建工程的进展情况、投入情况无法知晓;另外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中同时反映收支项目,既不符合资产负债表作为静态报表,不应反映收支类科目的属性,又因重复列示而无意义等等。 二、改为权责发生制的思路和主要业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就目前状况而言,不可能一蹴而就,应采用渐进式的改革,逐步推进。但是,我们必须以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那些主要的、条件比较成熟的会计业务处理进行改革,使我国事业单位的权责发生制改革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现将一些主要会计业务的处理作如下建议: (一)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劳务接受人应交未交的费用,应按提供劳务的期间,将实收和应收的款项均确认为应上缴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仍然不得确认为本单位的事业收入,但经批准可不上缴的除外),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或者借: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方反映按照权责发生制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全部预算外资金,借方反映实际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预算外资金。 (二)支出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对支出业务,应按权责发生制列为收益期间的支出,对于跨月、跨年支出应按收益期间,采用一定比例合理划分,进行分摊;对实际劳务已经发生,款项尚未支付或完全支付的事项,应当按照劳务或购货实际时间列报支出,借: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三) 对外投资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不能在投资收回时一次性确认收益。如购买债券,利息的确认应当分月确认投资收益。股权性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确认利息收入时,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其他收入—利息。 (四)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对固定资产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折旧(可采用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分月计提,列为支出,计入成本,而不是在购买时一次性列为支出,以全面、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耗费和净值。计提折旧时,借:事业支出—折旧 贷:累计折旧,并取消“固定基金”科目。 (五)部分改革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1、在资产负债表中,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设“在建工程支出”科目,全面列示在建工程状况;取消收支类科目,并根据对具体会计业务的权责发生制改革,增设部分新的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或有负债和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2、将收入支出表改为“收益表”,详细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实现情况、费用耗费情况和单位经济活动的成果,并在表中列示“执收单位实际预算外收入数”和“执收单位实际上缴财政专户数”,以反映事业单位全年实际预算外收入和上缴数。 3、增设“收益分配表”年报,作为“收益表”的附表,反映会计年末单位对实现的净收益的分配和亏损的弥补情况。 4、增设“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流出信息,评价单位本期收益质量和财务弹性,以及预测单位未来的现金流量。 总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对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以及推进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评价其经营管理状况,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对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推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会计中心工作模式缺陷;收支的分账管理和会计中心功能不全;会计中心与财政部门之间存在对接缺口等。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设想:巩固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果,推动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融合;构建新型的财政稽查监督体制,建立财政稽查、审计、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会计中心加快转变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完善内外监控制度,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会计监督;国库集中收付;部门预算 会计集中核算是指政府成立会计中心,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和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委派制改革中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一种形式。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分配、单位包干、分散核算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适应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就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因此,全面开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势在必行。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如东县于2001年推行了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进一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基础,会计集中核算的作用正逐渐得到了显现。 (一)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中心统一核算,中心选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二)财政资金的调度趋于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的单一账户上,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杜绝了预算执行中克扣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有效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加强了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会计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支出都通过会计中心一个账户进出,进行会计统一核算,会计中心有权对各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在使用国家资金上的随意性,给贪污犯罪和挥霍浪费行为亮起了红灯。 (四)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确保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会计中心接受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的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付申请,会计中心有权予以拒绝,所有开支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再经会计中心审核入账,从而起到强化部门预算约束的作用,保证了各项开支符合会计制度和部门预算的要求。而政府采购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减少了中间环节,杜绝了回扣等问题,加快了资金周转,既保证了专款专用,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撤消了所有银行账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均直达国库,不得进入会计中心支出户,实现了收缴分离、罚缴分离。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问题剖析 会计的集中核算是加强财务、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在它的初始阶段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对统管单位来讲,撤消会计机构后,忽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则受到影响;其次就会计中心而言,难以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难以控制,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收入游离于会计中心统管账的体外,加之会计中心只是强调财政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结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再次财政部门由于长期重视财政资金分配过程,轻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未曾得到根本解决,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过分依赖会计中心导致财政管理弱化,监督力度不够。会计集中核算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的错位 会计集中核算后一改过去的“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支笔”就可报销,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须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亦有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支出接受会计中心的制约和监督,产生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弃财务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是打打杂、跑跑腿的,有无资格证、有无财务工作能力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单位会计机构撤消后,有些单位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模式上的缺陷 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中心一人管十多个单位的账,大厅式的工作模式,造成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单位报账时,会计中心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一是看单位报账发票的手续是否完备;二是看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会计中心整天忙于报账结账记账,无法顾及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会计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三)分账管理上的单一性 会计中心监管的重点应是单位的财务收支,而目前会计中心仅仅管了支出,对各单位的收入监管尚未介入。实行票款分离,按规定收费收入、返还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收入户,单位自己建立台账,与会计中心不发生任何关系,会计中心不作账务处理。这样就形成了收入票据在国库,支出等会计档案在会计中心,资产及明细账在单位的“板块”结构,单位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被破坏。笔者所在的如东县地方财政较困难,一些单位的运转经费只能靠收费来解决,由于收支分账管理,在违规收费收取上无法控制,是否应收尽收,会计中心不得而知。会计中心监督成了“监管支出不监管收入”的“跛脚”监督。同时,会计中心目前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特别是固定资产,会计中心只核算一级总账科目,明细账仍由单位报账会计登记,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有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账实不符,家底不清,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经费使用部门只是强调财政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而会计中心的只核算不清查,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四)会计中心与财政部门对接上的缺口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专项经费拨入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会计中心又不得了解,造成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财政部门重分配轻使用的陈旧管理理念,对有些专项资金管理不够严格,跟踪问效流于形式,使得会计中心在专项资金的监管中难以控制。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会计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因此对财政部门的业务,对他们监督的政策变化,跟踪重点无法知晓,这样会计中心就没有能力和条件代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而财政部门认为预算单位统进了会计中心,以为“一统就灵”,放松了财政监管,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几点设想 会计集中核算是近几年来推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固定的模式可循,如何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笔者提出如下几点设想: (一)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融合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财政部门当前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由此可见,两项制度的改革主体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相结合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很有必要在机构设置上统一、规范,在职责功能上统一、健全,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解决了国库、会计中心以及专业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会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是勿庸置疑的,这样将有利于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并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账户国库化,了解全面化,核算完整化。 (二)构建新型的财政稽查监督机制,建立财政稽查、审计、资金绩效评价部门 新型的财政稽查部门通过加强财政监督,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违法乱纪行为档案,提高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可以对经费支出的内容及时进行分析,找到相对比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特殊专项经费跟踪调查,实地实时监督;也可以通过上下年度之间的纵向比较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横向比较,查找经费支出的不合理成分,分析原因,加以纠正;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优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将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和管理建议等会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各部门。提高财务的透明度,让群众来监督,让社会来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门引入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机制,应与以往单纯查账式的审计不同,绩效审计不仅要查清账目,而且应提出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的具体建议。否则,绩效审计就会有当家理财“不善”的记录。 (三)继续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加快实行部门科学预算的进度 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各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 (四)会计中心转变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目前会计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然而,如果将会计中心仅仅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会计核算中心更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计划用款。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会计中心会计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即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何支付(即占用何指标、列支何科目),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会计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会计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在发放奖金、补助等方面制定科学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标准,防止各单位各自为政,使会计核算中心在支出监督方面监督有标准,管理有依据,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要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 (五)各统管单位切实重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不改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并不减少各部门财务职能,而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更进一步加强。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统管单位应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报账会计应当持证上岗,有据实登记会计台账,定期与会计中心核对,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及说明,向会计中心报账并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等职责。因此要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提高报账会计整体素质是强化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制定报账会计的道德规范,建立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考核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报账会计总体素质的保证。财政部门及单位应切实抓紧报账会计的培训和教育,开展时间短、收效高、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报账会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识,通过一系列制度,制约报账会计的工作行为,保证报账会计诚信为本,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客观公正,使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六)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账实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财政部门、会计中心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七)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明确财政监督对象和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始执行之后产生发展起来的,因而《会计法》在修定时未能涉及到会计集中核算问题。法规部门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就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以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财政部门也要继续不断地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细则,健全机构内控制度,以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应明确被核算单位是被监督的主体,明确具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应该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不免除会计中心监督不力的责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仅仅是预算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进,而是对传统方法从观念到内容的根本改革,打破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格局,也是落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要性。明确会计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尽快从以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改革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实施打下基础,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研究 [摘 要]《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研究》是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交通部财务司主持、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承担的交通部重点科研项目,2002年4月立项,合同编号2002-332-276-01。立项目的是研究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该课题成果于2002年底通过交通部科教司组织的专家评审,评审证书编号:交科软评字[2002]024号。 本项研究通过对当前我国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现状的深入调研及其存在问题的细致分析研究,本着“根据现行财会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交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实际,按照‘系统研究、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在应用’的基本要求,研究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基本架构及其配套办法,以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针对海事、救捞、航道、通信等各特殊行业的要求,建立一整套涵盖交通事业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为制定《交通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促进交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宏观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方案。 这一研究成果对促进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提高事业单位财会管理水平,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交通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交通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体系 办法 1.引言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96年和1997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行业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开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接轨。1998年初开始,财政部正在积极进行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内的非盈利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建设工作,意味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改革也将取得新的历史性突破,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发展势头迅猛的新形势下,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该如何进行,如何适应新形势下交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事业单位广大财会人员的关注点。 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交通行业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工作也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目前,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着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海上救助打捞、长江航道维护、水上公益性通讯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工作。除此以外,交通事业单位还对外提供一定的交通事业服务和经营性业务,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受交通事业工作特点的影响,交通事业单位在收支结构、收支管理、成本费用核算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适应交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需要,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对于强化事业单位的依法理财、创新和服务意识,提高单位财会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和入世后新的相关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就交通事业单位而言,缺乏体现行业特色的财务会计制度,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以及新世纪加强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有必要深入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适应交通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 2.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研究的必要性 2.1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曾经从前苏联引进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搞好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部相继颁发了《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一系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和规章。 为了适应交通事业会计核算的需要,交通部也分别于1988年了《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和《公路养护单位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了《公路运输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具有明显交通行业特色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已无法适应事业改革和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此,财政部1996年起陆续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积极起草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制度,事业单位的财会改革也将取得新的进展。 2.2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1996年以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涉及的范围之广、涉及的层次之深、变化的内容之多,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变革;但也难以避免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性。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新世纪的到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出台体现交通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这将极有利于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由三个层系构成:第一层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层次: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第三层次: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体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一般事业单位直接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业特色突出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但事实上,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比较原则,操作性较差,很少有单位能够直接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因而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不久,《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继出台,成为分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直接依据的规范。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规定,财政部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特色突出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 相比较之下,具有交通行业特色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却迟迟出不了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至今未能得到有效扭转。首先,一些交通事业单位(包括海事管理单位、航道航务管理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对收入、支出等项目的管理具有特殊的要求;其次,大多数交通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要求按照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界定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并需要进行业务成本核算与管理。显然,现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不了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出台具有行业特色、反映交通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强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已势在必行。 1998年初交通部曾经组织起草了《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等具有行业特色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但由于“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的推行,这些有特色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迟迟出不了台,难以真正发挥规范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为的作用。 交通部也曾经于1997年制定了《交通部救捞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航标测量)财务管理办法》、《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航标测量)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但第一没有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第二没有形成统一的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因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任务仍很繁重。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在体系上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例如,现行财务制度允许事业单位通过计提修购基金来作为固定资产维修与更新的资金来源,也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支出直接列支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事业单位只计提修购基金而不使用;实际支付的固定资产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又直接列支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就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出现失真。 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出台以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要求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出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出台以及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开展,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方法和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 2.3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我国会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在此形势下,有必要对将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作出科学预测。 2.3.1会计模式上,实现国际化与国家化的结合。 2.3.2在职能作用上,实现会计从核算为主向预测决策为主的转化。 2.3.3在会计结构上,实现从二重结构向多元结构的转化。 2.3.4在理论研究上,开拓和强化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 2.3.5在会计行为上,实现规范与能动的统一 3.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改革的紧迫性及现实背景 3.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为交通行业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经济环境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交通行业面临着来自国际上严峻的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交通事业单位将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 3.1.1财务方面 我国交通行业财务管理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大大加大,财务管理目标、内容、范围、方式、方法都将发生变化;管理水平、决策水平迫切需要与变化了的情况相适应。为了缓解这一危机交通事业单位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围绕财务预算为前提作好事前预测和规划,运用概率论、数理统计、风险决策、弹性预算等手段,编制适合交通行业的财务计划,提高单位财务的控制和约束能力。 其次,建立新型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及时化,实现物流与财务信息流的相关统一。 第三,建立健全的财务监控机制 ,提高财务管理效益。建立有效的财务监控机制,应建立以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核为中心的控制机制。 第四、必须加强对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学习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新知识,做到灵活运用。 3.1.2会计方面 首先,应当正确对待会计的国内差异和国际化。 其次,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会计是为经济管理服务”这一重要的事实。 第三,交通部门应通过制订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加大会计信息的公开性、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同时交通事业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范要求来开展自身的财务会计管理活动。 第四,应当抓住入世的难得机遇积极稳妥地开放会计服务市场,提高我国会计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 第五,加入WTO 后我们应当在加大对财务会计一般理论研究力度的同时,注重对具有行业特色财务会计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利于促进包括交通行业在内的各行业财务会计改革事业的向前发展。 3.2目前世界正出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信用危机,会计真实性受到空前的挑战,事业单位也受到了冲击。 交通事业单位要加强会计信息真实性,客观性、透明度、公允性的监督和管理。具体来说: 3.2.1贯彻朱?基总理在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强调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帐”的重要指示。 3.2.2交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的作用。通过内部内控和外部审计的双管齐下,定能保证交通事业单位信息的真实性。 3.3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体系改革会对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影响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底开始的以试编部门预算为标志的预算体制改革将是财政对几十年来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供应体制的彻底改革。随着预算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会计向非盈利经济组织会计靠拢,非盈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基金会等。 目前我国交通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交通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零基预算;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自补,结余全留。但是财务预算管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3.3.1编制预算准备不充分。 3.3.2财务预算编制的方法简单。 3.3.3缺乏控制机制,预算约束力偏弱。 3.3.4没有以预算资金全貌为核算对象,产生了遗漏。 3.3.5交通事业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中,既有财政预算资金,又有其他资金,导致预算构成中价值流转和资金、实物流转的脱节。 3.4交通行业的飞速发展,与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相对滞后形成鲜明的对比。 截至2001年底为止,我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69.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位;高速公路达到1.9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九五”期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总投资达10209亿元,目前“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已建成1.8万公里;随着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进一步加快,预计将在2010年末提前10年完成“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建设任务。“十五”期末我国将实现99.5%的行政村通公路的目标。 建国以来,我国水运市场保持稳定健康发展,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正在形成,水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稳步提高。2001年港口及内河航道建设完成投资174亿元,比上年增加29.8%。其中沿海港口建设完成投资124亿元,增加54.2%;内河港口及航道建设完成投资5亿元,减少了7.5%。沿海港口建设中,部统一安排投资完成21.2亿元,地方安排投资完成5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5亿元。增长21.7%。沿海港口新增码头泊位23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2个,新增吞吐能力3749万吨。内河航运建设中,部统一安排投资完成19亿元,地方安排投资完成3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1亿元,增长20.6%。内河港口新增码头泊位59个,其中中级泊位14个,新增吞吐能力888万吨。新开内河航道367公里,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32公里,四级及以下航道235公里;改善内河航道405公里,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81公里,四级及以下航道224公里。 我国加入WTO后,中国港口将逐步纳入世界广大市场范围内,成为全球化航贸链中的有机节点。以上所有巨大成绩取得的同时,与之极不对称的是我国交通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交通行业的发展,其弊端在今后将会凸显出来。交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也对出台具有交通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4.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意义和作用 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4.1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依法理财、创新、服务意识提高交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水平和工作质量,以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和入世后的相关要求。 4.2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 4.3有利于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切实可行、规范性与操作性较强的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满足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4.4建立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有利于解决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交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4.5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交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也需要与国际接轨,本体系将努力适应交通行业国际化的趋势,努力做好与国际会计惯例中非盈利性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规范接轨的业务和体制准备。 4.6建立和健全交通事业单位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就是从财会角度上提供经济效益中实现各项财务指标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事业单位业务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4.7要满足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需要,交通事业单位的财务评价指标不宜过多,避免重复繁琐,并做到相互配套,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也利于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汇总公布有关信息。 4.8通过交通行业财会网络,及时搜集、整理、分析、交通行业分类别的事业单位财会信息,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事业单位把握财会信息动态,进行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4.9为规范交通事业单位的财会行为、改进内部管理提供参考标准。 4.10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新兴技术在交通行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使交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促进了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5.交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 5.1交通事业单位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的事业单位属于“非盈利性经济组织”的范畴。事业单位一般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但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的、直接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国有事业单位占据主导地位。非国有事业单位一是所占比重很小;二是其单位性质尚需科学界定;三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明确事业单位性质、任务、责权利关系以及内部组织形式等法律和法规。所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主要是针对国有事业单位的。 我国的事业单位包括经济建设事业单位、文化教育事业单位、科学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一般包括具有行业特色的海事管理单位、航道航务管理单位、船舶检验单位、水上救捞单位、公路养护单位、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公路运输管理单位等以及交通系统所属的科研、学校、医院、社团、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 目前,交通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交通事业单位一般有:海事管理单位、水上救捞单位、航道航务管理单位、船舶检验单位、运输管理单位、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新闻出版单位、交通科研单位、医疗单位、教学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等。其中,船舶检验单位、交通新闻出版单位等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社团组织等事业单位也具有明确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公路养护单位、公路运输管理单位、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等属于地方管理的交通事业单位,目前也正在研究制定《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对此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交通部直属的、具有明显交通行业特色的海事管理单位、水上救捞单位、航道航务管理单位等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5.2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 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5.2.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5.2.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5.2.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利用效果。。 5.2.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2.5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 5.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与企业财务管理相比,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5.3.1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非盈利性经济组织。 5.3.2投资者对事业单位的投资不追求投资回收和投资回报。 5.3.3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3.4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资金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5.3.5事业单位的负债一般属于短期债务;事业单位不存在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的问题;不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5.3.6由于事业单位一般债务很少,因而可以认为国有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5.4交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 5.4.1海事管理单位 我国海事管理单位(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所属单位)是具有海事执法与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其业务特点所决定,海事管理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5.4.1.1海事执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涉及海事执法业务及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算、罚没款项的收缴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管理等核算问题。 5.4.1.2单标核算,包括航标的特性与分类管理、航标费用的归集与分配等内容。 5.4.2水上救捞单位 水上救捞单位是我国专门从事海上救助打捞业务的非盈利性经济组织,担负着我国沿海水域海上救生、船舶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清障、海上消防、海上溢油的应急清除和其他海上交通运输以及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安全保障任务。同时,按照国家赋予的使命代表国家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水上救捞单位在沿海设有多个救助站点,常年派船昼夜值班待命。水上救捞业务的成本费用归集对象为船舶,并以规范的核算流程归集和计算有关成本费用。水上救捞单位的成本费用进一步划分为救助成本和待命成本,指救助、待命的直接耗费和按规定分摊到救助、待命作业的间接费用。 由其业务特点所决定,水上救捞单位在救捞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5.4.2.1作为事业单位,水上救捞单位需要分别核算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5.4.2.2按照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水上救捞单位需要参照企业的做法进行成本核算; 5.4.2.3救捞单位的成本核算一般较为复杂:水上救捞单位主营业务有六大项,即要核算单项作业成本,又要区分事业和经营支出;救捞单项作业时间短,互相交叉。在一个月内同一船舶最少从事两种作业,所以船舶固定费用也要按作业时间分配计入相应的作业成本。 5.4.2.4在费用归集上,水上救捞单位下属救助站(船队)发生的管理费用全部计入事业支出;救捞局机关发生的管理费用三七开:30%分配计入经营支出,70%计入事业支出。 5.4.3航道管理单位 我国的航道管理单位进一步包括航标管理单位、航道测量单位、航道疏浚单位、船闸管理单位以及船舶交通管理单位等。 5.4.3.1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如下: 5.4.3.1.1航标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对航标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障过往船舶航行安全。航标管理单位工作对象相对固定,维护工作量稳定,消耗以人工支出、航标的备品备件、燃材料、船艇修理为主,维护总支出与维护工作量成正比。 5.4.3.1.2航道测量部门应定期对有关航道情况进行测量、出版航道图,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保障。航道测量具有流动性特点,测量设备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设备价值较高,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测量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器材材料消耗和燃油等等船舶费用。 5.4.3.1.3航道疏浚工作的目的旨在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航道疏浚具有流动性特点,消耗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以燃油、器材材料等船舶的消耗为主,受航道状况影响,工作对象单件性强。 5.4.3.1.4船闸是为航运服务的,船闸管理包括运行和养护管理,其业务量(开启闸次)是由过闸的船舶航行量所决定的。船闸消耗以设备消耗为主,受航道情况影响,船闸本身也具有单件性的特点。 5.4.3.1.5船舶交通管理单位主要通过建立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VTS),对水域中的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和交通组织服务,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的多种技术的综合,包括雷达、VHF通信与测向、环境、雷达应答器、无线电应答器。低照度电视、红外线设备等子系统。工作对象稳定,昼夜运行,消耗以高技术含量的器备件为主,受覆盖水域范围的影响,VTS本身具有单件性。该指标反映VTS运行的单位成本支出情况。VTS总支出包括为特定VTS支出的人员费用、器材耗费和其他运行费用。 5.4.3.2航道管理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5.4.3.2.1注意划分公益性业务和非公益性业务; 5.4.3.2.2在预算管理方面,注意到公益性支出应由公共财政负担,否则其收支应当视同财政或规费性资金来享受税收政策;建立弹性预算,对非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收支给予调节权利。事业基金是单位的节余形成的,可给予权限弥补支出。修购基金的计提与管理要与税收政策一致。专项项目可实行滚动预算,会计年度与水文年度的问题。 5.4.3.23在资产管理方面,应当注意同时具备公益与非公益性的资产可不办理非转经,但怎样与工商管理统一;应有一定的资产分类处置权限;应当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等问题;以及专用设备的分类要比照相关行业的问题。 5.4.3.2.4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注意对期票实行专户管理。 5.4.3.2.5在成本费用管理方面,应当考虑到知识、技术成本管理问题;修购计提与折旧计提的确认,一般性修理与项目修理的确认,业务性维修与非业务维修的确认等问题;经营成本与非经营费用管理与确认。经营成本管理比照相关企业管理;业务性的人员经费与共用经费的确认等。 5.4.3.2.6在对外投资段利方面,应当注意非经转经是否属于对外投资,短期投资与事业基金可不一致。 5.4.3.3航道管理单位在会计核算方面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5.4.3.3.1在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方面,由于站点分散,汇总原始凭证多,可能要多记多贷;并需要注意电子档案归档后的密码管理事项。 5.4.3.3.2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应当注意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的区分以及经营收入与多种经营投资收入的区分;三峡公司和长航集团负担的公益性费用性质的确认;票据和应收账款在收付实现制下的收入确认等。 5.4.3.3.3在支出的确认方面,应当注意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经营)支出的划分与确认;事业支出中的修购支出与修购基金支出的区分与确认;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事业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的细分等。 5.4.3.3.4在成本核算方面,应当注意经营性收支的成本核算项目与事业收支的核算项目不一致,报表编制转换;投资性支出贷款的归还可列成本,也可列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以及守候费用的确认问题。 5.4.3.3.5在资产、负债与净资产的核算方面,应当注意房改支出在福利基金与住房基金中的调节使用以及在成本中列支的问题。 5.4.4交通通讯管理单位 邮电部和交通部于1985年邮部联字616号文《关于将交通部系统国际公众船舶电信业务的对外账务结算工作移交交通部管理的通知》,制定了交通部系统江海岸电台与邮电部所属邮电局(电信局)间处理国际公众船舶电信业务及结算办法,(1985)电通联字481号《关于颁发〈邮电、交通两部所属通信部门之间处理国内公众船舶电报业务及收入分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范围,无论是国际间通信还是国内间通信其结算均会通过一个账务结算机构来实现。 国内海岸电台通信资费结算业务操作程序如下: 国内各海岸电台按月将国内外船舶经各岸台发生的通信业务量(电报、电话、传真等)及船舶资料报送到财务结算处,经计算机程序处理后,向相关船公司发送账单收取费用,之后账务结算机构按季度将收取的费用结付给相关岸台。 国外海事卫星地面站及海岸电台等账务机构结算操作程序如下: 国外海事卫星地面站和海岸电台按月将中国籍船舶经过国外各地面站及海岸电台所发生的通信费账务资料寄送至账务结算处,经过处理后将账单发送到相关国内船公司收取费用,然后按月向国外地面站和海岸电台等账务机构付款。 账务结算规范如下: 海事卫星电话、用户电报业务的资费由海事费(包括空间段费和岸台费)和陆线费(或国际报、话费)两部分组成。 交通部、邮电部两部间资费的结算如下: 5.4.4.1船——岸(国内各地),交通部分别付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陆线费; 5.4.4..2岸(国内各地)——船,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分别付交通部海事费; 5.4.4..3船——岸站——国际局——第三国或地区,交通部按邮电曜中规定的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用户电报的的价目分别付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 5.4.4..4第三国或地区——国际局——我国岸站——船,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分别付交通部海事费; 5.4.4.5船——我国岸站——国际局——第三国岸站——船,交通部按国际的收费规定分别付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 5.4.4.6船——第三国岸站——国际局——我国岸站——船,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分别付交通部海事费。 呆死账处理如下: 对因国内外用户某种原因收不到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因本方收不到费而不付对方应得费用。两部间账务结算照常进行。 通信部门就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客观地、谨慎地、合理准确地确认属于本部门的收入,由于账务结算机构结算的收付期不一致,给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是否考虑按季度根据收发的账单的差额,再按适当的应收账款的比例提取坏账后以此确认收入。账务结算期为6个月之内。 6.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研究的基本思路 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能够科学反映交通事业单位业务特点、适应交通事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 6.1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依据和基本思路 制定交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均不能作为交通行业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办法。这是因为,在现行体制下,“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地方交通事业单位——公路养护单位、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公路运输管理单位等。对此还有必要制定出台“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如何协调“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与“公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关系,还值得认真研究。 《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不仅需要反映行业特色,而且在规范内容上应当更细致、更具体一些,以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 6.2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要求和原则 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6.2.1系统研究,突出重点 6.2.2体现特色,重在应用 6.2.3统一性原则 包含四层含义:(1)做出“统一”规范是为了保证交通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针对所有交通事业单位;(3)统一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与国际会计规范接轨;(4)尽可能统一会计规范,缩小选择范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6.2.4体现可靠性原则 6.2.5制定的交通事业单位财会核算体系要体现中国特色的要求 我们研究交通行业财会核算体系一定不能盲目的照搬西方国家体系,一定要在本国交通行业发展的程度、水平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交通事业单位财会核算体系。 6.3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塑造 本课题研究需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什么是“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我们认为,“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应当由“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两部分构成。 首先,建立“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体系的构成以及“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在体系中的定位。我们认为,“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应当由四个层次所构成:第一层次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层次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作为共性规范;第三层次是《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作为执行主体;第四层次是交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作为财务管理规范的重要补充。 其次,建立“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该体系的构成以及“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在体系中的定位。我们认为,“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也应当由四个层次所构成: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层次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为共性规范;第三层次是《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作为执行主体;第四层次是交通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为会计核算规范的重要补充。 在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构成中,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属于各自体系中的执行主体,本研究应当以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在制定“两个办法”中,不能违背第一、二层次的规范要求;但可以根据交通事业单位业务特点以及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对特定的内容做出必要的界定、修正和补充。 由于“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重点解决的是对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所以有关对交通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会计人员的规范、会计监督行为的规范等不应当包括在本体系的研究范畴内。 根据交通部财务司的要求,交通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前长期实行的是“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会计核算体制。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以及业务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使得交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向分权管理的方向发展,基本形成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基本格局。我们认为,“分级核算、分级管理”较好地适应了当前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可以作为确定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制的基本模式。由于交通事业单位在业务规模、资产总量、区域分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单位经济管理水平等诸方面的情况差别很大,所以各交通事业单位有必要在“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单位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体制。 6.4制定的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的基本思路 6.4.1确立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 应当注重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框架合理、反映完整、核算方便,便于分析,利于利用”的基本思路;(2)突出各类专业包括航道、通讯、救捞、海事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想几乎配套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3)提出科学、合法、合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4)注重在管理核算全过程中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理财意识,树立好以下七个基本观念:市场竞争观念、开拓创新观念、经济效益观念、财务风险观念、自我积累观念、财务监督观念和依法理财观念。 6.4.2研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框架应包括以下八方面的内容:(1)核算管理体制;(2)预算管理;(3)资产管理;(4)资金管理;(5)成本费用管理;(6)对外投资及多种经营管理;(7)财务指标分析;(8)考核评价管理。根据上述分类研究,提出相应具体而又适用的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6.4.3研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要求。 设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框架重要内容应包括六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2)收、支、结余以及成本费用核算;(3)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核算;(4)会计核算特殊要求;(5)财务会计报告;(6)会计信息处理。根据上述分类研究,提出相应具体而又适用的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6.4.4针对事业单位目前的现状,研究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如何适应预算管理体制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方面提出规范性意见和建议。 6.4.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要求,研究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建立交通行业的信用体系。 6.5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所需解决的特定问题 为了科学反映交通事业单位业务特点、适应交通事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在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时需要研究解决好以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定问题: 6.5.1有关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问题。 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已经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以及部门预算管理的实施,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中应当体现这方面的具体要求。 6.5.2交通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问题。 首先,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国家关于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的实施,使得一些交通事业单位的收入形成了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的基本格局。这就对交通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在事业收入中,应当根据各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业务核算的特定要求,在海事管理单位事业收入中明确对“海事设施维护收入”、“港务监督业务收入”、“海岸电话业务收入”、“航标航测业务收入”、“综合管理收入”的管理和业务核算;在水上救捞单位事业收入中明确对从事水上救助遇险船舶、平台及其他水上漂浮物等所取得的收入的管理和业务核算;在航道航务管理单位事业收入中明确对“航道养护费收入”、“改标收入”、“测量收入”、“航校学费收入”、“川江小轮绞滩收入”等计划内项目收入的管理和业务核算;在交通通信管理单位事业收入中明确对“专网市话收入”、“专网长话收入”、“甚高频电话收入”、“电报收入、“通信工程收入”、“通信器材维修收入”、“出租电话收入”等公用性服务收入的管理和业务核算。 第三,在交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活动中,存在着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此做出财务与会计核算上的规范。经研究我们主张,如果事业单位通过开具收款收据取得实物,则需要以收款收据上的金额作为实物价值的依据;如果不需要开具收款收据,则可以参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者经评估确认其价值。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如果收到的实物属于固定资产,可根据收入凭证上的金额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如果收到的实物属于存货,可根据收入凭证上的金额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材料类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6.5.3交通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计提与管理问题。 交通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至少涉及以下四方面的具体问题: 6.5.3.1交通事业单位的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一定比率计提,还是根据交通事业单位收入构成的特点允许按照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的一定比率计提?考虑到制度的统一性要求,仍可以考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 6.5.3.2交通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是根据收入的条件、还是按照交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采取模拟折旧的要求计提?我们认为,为了准确确定提供业务的成本水平,有必要采取模拟折旧和维修的方式提取修购基金。财务上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应当提取的修购基金总额;根据本单位应当提取的修购基金总额和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的预算数确定修购基金的计提比率。 6.5.3.3根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是否需要参照企业的做法提取职工福利费用?我们认为,由于大多数事业单位事实上已经在模拟企业管理的做法,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作为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开支和医疗费开支的资金来源,而且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应当对此予以肯定。但需要对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开支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范(例如明确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医药费的部分分别占50%)。按照职工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后,就不应当再提取医疗基金;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应当在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6.5.3.4一些交通事业单位具有依法收取交通规费的职责。为了调动交通事业单位增加收入的积极性,能否按照超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我们认为是必要的。在征得财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必要把这一思路写入财务管理办法中。 6.5.4交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问题。 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交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般事业单位的规定、还是根据企业化管理的特定需要参照企业的做法来界定固定资产标准并进行固定资产的分类? 6.5.5交通事业单位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前,一些交通事业单位按照当时的财务会计规章施行了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允许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同意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维护与更新所需资金的一项来源。为了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保持一致,我们认为,原则上交通事业单位不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考虑到一些交通事业单位在实践中一直采取了计提折旧的财务处理,并且一些事业单位正在向企业化管理方面转化,所以我们主张可以允许交通事业单位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计提修购基金中做出选择。如果根据交通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特定需要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则修购基金可以不提,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直接在支出中列支;或者根据固定资产更新和维修的需要提取修购基金。在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时,有必要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6.5.6交通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的问题。 虽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均确定了无形资产会计要素并明确了管理的要求,但就一般事业单位来说,无形资产实际上是不入账的,在取得的同时一次性计入了有关支出项目。交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这意味着无形资产按有效期限摊销比一次性计入支出更符合配比原则。对此,在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对此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7.有关问题说明 7.1本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 在交通部财务司指导下,课题组本着“一个依据、两个前提、三个突出”的指导思想和“系统研究、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在应用”的基本要求,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 “一个依据”就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为经济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两个前提”即:一是坚持政企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已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为前提;二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应符合覆盖全行业的要求为前提,包括海事管理单位、水上救捞单位、交通通讯单位、航务航道管理单位等交通事业单位的各个方面。 “三个突出”即:一是突出课题研究的各过程,较好的贯彻调研现状、研究框架、专家咨询、组织研讨、撰写富有创新精神的课题报告等技术路线;二是突出管理办法体系要符合“简明实用、突出重点、系统规范、信息共享”的基本要求,在全面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突出依法理财,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要强化财务与会计监督机制。 7.2有关本课题研究的具体分工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宗旨是:以反映行业特色、满足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主,以适应其他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辅,来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研究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上。对此,本研究报告的具体分工为: 7.2.1《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研究》主报告,主要反映进行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目的、意义、基本设想和基本思路,为制定《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奠定理论基础。 7.2.2《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作为本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将为财政部会同交通部出台《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提供主要参考依据和蓝本。 7.2.3“交通事业单位分类别的专业性财务会计若干特殊规定的说明”和“行业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参考意见”作为本课题研究的重要补充。 7.3有关本研究成果的使用 本研究成果为交通部出台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和蓝本。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成果——《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议经财政部会同交通部审核同意后印发或由交通部自行印发实施,将为规范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内部管理的特定需要,在参照本课题研究形成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为本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 7.4应当继续深入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工作,努力提高交通事业单位财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交通主管部门掌握行业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动态和发展趋势,为调整行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确保所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对此,应当要求交通事业单位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7.4.1应当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交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还应当通过会计继续教育和其他有效手段,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交通行业深化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7.4.2在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只不过是在交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的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改革的任务仍很繁重。我们希望所出台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能够尽可能地细化和结合现实,以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但要求靠两个制度(办法)来解决交通事业单位所有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并不现实。我们建议在本课题研究所形成的《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利用举办交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研修班的形式,多方听取各交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两个办法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保证本研究成果更加科学和规范,“两个办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对规范交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7.4.3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交通部“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发挥财会监督职能、防止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快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舞弊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 7.4.4加强交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工作。社会主义会计诚信教育是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施加系统的社会主义会计诚信影响,促使会计人员形成社会主义会计诚信品质、履行会计诚信义务的活动。社会主义诚信教育是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环节。 首先,诚信是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而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行业正是通过充分履行经济鉴证职能,充当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如果自身不讲诚信,最终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绊脚石。 其次,诚信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中心内容和重要环节。一个不讲文化的行业必将是一个格调平庸的行业。因此,我们必须把会计诚信建设作为培养会计行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来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再次,诚信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体现。从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责来看,我们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涉及到千千万万个经济主体的切身利益。丧失诚信,其后果是损害了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会计的发展最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我们都需要把握会计诚信这把尺子,永远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7.4.5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目前,由于体制、外部环境、内部管理、财会人员素质等诸方面原因所致,交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控制弱化、会计监督不健全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所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交通部“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发挥财会监督职能、防止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快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护财产安全,防止舞弊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试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 摘 要 】试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属于2006年第4卷第2期栏目,主要讲述了摘要: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重要保证。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运动过程,反映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预算情况的会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本文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核算 收入 支出 等内容,您可以在本页对试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进行讨论 【关键字】2006年第4卷第2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收入;支出;试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 全 文 】 摘要: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运动过程,反映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预算情况的会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 1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执行单一会计制度不适应某些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财政部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预算外资金帐户,将预算内外资金纳入一套帐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一种单一的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然而一些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单位执行单一的会计制度并不是十分合适。 1.2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不能准确反映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 由于省地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往来增多,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业务时,运用会计科目混乱,不能正确反映其资金动向。 1.3 暂存款科目成了人为调节收支的大水库 行政单位的暂存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应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待结算款项。《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核算。然而许多单位经常有意无意地将暂存款科目当作一个大水库,除了预算拨入的经常性经费外,其他资金如专项经费、上级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等都可以随意地列入暂存款核算,有的甚至对暂存款科目不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原因,有的是帐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则是有意隐瞒收入和支出。 1.4 违背收付实现制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除了实行成本核算的部分事业单位外,会计处理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然而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支出结算票据而款项未支付时就更作支出并以应付款挂帐,或者开出收入票。尚未收到现金就列作收入并以应收款挂帐。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收付实现制,导致单位虚增收入或虚增支出。 1.5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与核算很不规范 一是未正确理解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由于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一些单位观念上仍把预算外资金当作自有资金看待。二是核算科目不规范,有的设置了诸如“应缴收入”等会计制度没有的会计科目。 1.6 会计核算方法横向之间不可比 由于各单位会计对会计制度理解上的不同以及为了人为控制支出,造成各单位对同样性质的款项会计核算方法不尽一致。 1.7 费用列支标准横向之间不可比 为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行为,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了费用开支标准,供行政事业单位据以执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对经费支出标准的执行都作了变通,使得各单位之间的费用列支标准及职工福利待遇不可比。 2 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因素 2.1 财政监督管理不力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种性质对其财务行为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1)看银行存款花钱“有钱不花,过期作废”的错误观念比较严重;(2)较少关注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2.2 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直接来源于财经专业的很少,大多数会计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转岗而来或直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 3 改进建议 3.1 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1)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解决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是快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有效改善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有利于让会计人员能在没有羁绊的环境中依法行使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职能。三是有利于加速会计电算化步伐,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2)在科目体系中增加行政单位“上级补助收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科目。目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无法核算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经费补助收入和下级单位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解决的办法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是将这类收入和支出融入目前的会计科目体系当中,收入可以列入“其他收入”中核算,支出列入“日常公用支出”中核算,但这种方法很牵强。二是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体系中,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补助支出两个科目,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对应,这种方法可以清楚地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的这类收入和支出。 3.2 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力度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为契机,切实加强会计队伍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财会信息质量。(2)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建议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只有通过执行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才有可能遏制各单位在费用支出上互相攀比,滥发钱物的现象。(3)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与核算。一是要规范收入管理。二是要规范支出管理。第一,在支出拨款上要注明用途,方便核算;第二,专户内部帐户之间不要划转,一切支出通过拨款途径解决。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浅谈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变革,以及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的发展,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也日益扩大,现有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环境的需要,于是如何完善和发展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就成了当务之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资源,其对于事业单位自身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投资决策,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财务会计报告 宏观调控 投资决策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概述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 会计报表是以日常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按照一定的格式加以汇总、整理,用来总括地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为了解和评价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提供的书面资料。 事业单位除完成国家预算计划、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外,其财务会计和核算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部分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还有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支业务,事业单位除了完成国家计划实现社会效益外,还有挖掘潜力为社会多作贡献的一个侧面,从而实现增收节支,改善自身的运营条件和职工待遇,体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按劳分配的薪酬制度。 第二、事业单位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直接生产,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具有服务性并产生服务价值,如科、教、文、卫等各种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对第三产业的智力服务依赖就愈加显著。 第三、多主体,多形式办事业,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已成为事业发展的趋势;收入分为预算内、外两部分和经营收入,而事业支出难以区分预算内、预算外和经营性支出的情况尤显突出;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如国立高等院校、广播电视、报社、医院等),经费来源主要系自身的事业性收费,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不足依赖信贷资金。其会计核算办法应当较多地运用企业核算办法,从而保障会计报告对利益相关者的有用性。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经济时代的变迁,现有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的不完整,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完整性。这是由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事业单位内外环境的变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大大增加,除了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者,债权人外,还有政府、顾客、社会伙伴、社会公众等。 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由于在向使用者提供时通常不会报告与交易无关却于某方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因此对某方面信息的缺乏,即时不会影响与之相关的利益方,但是对事业单位日后的经营决策,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有着消极影响,因此无法满足各利益方的需求。 第二、非实时性。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大多侧重历史数据的统计,因为是一种非实时性的记录,因此其时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周期较长,时限过宽,年度报表要求年度末四个月报出,基于这样的信息所做的决策的可靠性也就大大降低。 第三、过分强调分析,忽略其他信息。正如我们所知道,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侧重于历史数据的总结,大多只是各种报表,数字的罗列,虽然经过会计信息的处理和分析,但是这种基于历史成本的会计报告无法具有对未来发展决策状况的分析,缺乏预见性,无法预见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忽略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这些信息一方面包括资产负债的分析,事业单位实际现金流量状况等财务信息,一方面也包括事业单位的社会声誉、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从现行报告上看,使用者无法通过这些方面的信息展示了解该企业的财务状况,这也是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局限。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完善 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着种种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国际经济融合,给我们的经济环境带来了变化和风险,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面临着规范和完善的迫切形势。 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规范,为了使从根本上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以及经济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使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是会计人员个人行为,事业单位负责人也应该对其质量负责,双管齐下,才能杜绝不规范不合法的会计行为。 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还需进一步完善,由于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分析流于形式,无论是内容还是方法都不够深入,因此应该完善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体系,更是一个创新的体系。 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体系,首先,应明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这个目标应该定位于为国家、事业单位、债权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信息。 其次,完善现行的财务分析的指标体系基础上创新深入的分析指标和方法,建立起适应新经济形势下比较通行的指标模版。 另外,完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财务报表的批注,取消无用信息,增加有用信息,如无形资产的相关分析,企业风险等相关信息。 再者,尽可能缩短报表的提供期限和周期,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及时性。 最后,除了通用的规范化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以外,增加专项报告,提供特殊指标和财务信息分析,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浅析交通运输业行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认识到加强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怎样去加强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现状,结合十多年来的会计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交通运输业行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行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管理工作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认识到加强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也不例外,把会计管理工作与加强财务管理同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的行政、事业单位制度等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规范,水平稳步提高,也使会计工作在单位各项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发生在交通系统的许多案例说明了交通运输业(包括行业内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内)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笔者结合十多年来的会计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看法,拟与同行们一起探讨。 一、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现状 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都有行政执法的权力,担负着交通规费(非税收入)的征收,包括有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运管费等,这些非税收入通过上解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再把经费返回至交通部门作为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而交通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点多、线长、面广,特别是基层单位人员少,这无疑就加大了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难度。综合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有如下薄弱环节: (一)、行业内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懈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账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 (二) 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三)、行业内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档案资料散失; (四) 、非法转移、侵占国有资产、帐外设帐、偷逃税收、粉饰业绩; (五)、会计审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甚至没有。 (六)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程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存在上述问题,有的是单位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造成的,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单位有意违纪造成的。同时,也存在管理乏力,督促检查不够以及制度建设不规范,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切实采取措施,加强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尤其重要。 二、加强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供会计信息,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服务。因此,交通部门及其业内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加强经济核算,对比收支,并运用财务数据和计算方法,按照《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计算、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为单位领导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1)首先就要明确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的设置,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以使单位的会计和会计监督不受其他业务部门的干扰,能够独立地行使其职能。 (2)单位负责人的思想意识、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带头自觉遵守财会制度,不得以权压人,以权代法,拒不执行财会制度,要大力支持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3)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会计监督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应收帐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资金调度控制制度、资产处置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等,以便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有章可依。并严格遵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使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加强管理, 增收节支 (1)交通部门的经费一般都非常紧张,而且还要挤出经费来搞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对有限的资金要加强管理,紧密围绕交通建设这个中心,广泛凝聚力量,把财务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不断提高财会部门履行岗位职能水平,精打细算,为本单位的深化改革当好参谋,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2)要求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规费收入与经费支出财务核算,各项规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及时准确上解,要督促规费征收人员把行业内各项规费一分不少的收到位。要做到职业品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内在统一,保证不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坚决杜绝做假帐现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各单位财务工作要严管理出效益,深入开展增收节支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格审批办公用品添置和机车使用费的支出,压缩接待费的支出,严格控制公费旅游现象,做到不该花的钱坚决不浪费,把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三)规范管理 加强核算 (1)加强业务指导,树立财务监督权威,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从严控制、核算行政管理费和专项经费的开支,确保开支不超标准、不发生赤字开支,保证收支平衡,库存现金不超限额,不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准用单位名义、银行户头或财产对外提供贷款担保,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做到公款不私存,保证资金安全,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2)严格遵守预算会计制度,按照《预算法》来编制好年度预算,搞好预算控制。预算会计制度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它包括《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月1日施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年5月28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7月17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2002年3月28日起施行)等。重点对事业支出与专项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按季考核,根据预算进度按月拨款,实行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强化监督办法,保证各项经费不超支、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成本和挪作他用等违规现象发生。 (3)严格自有资金的使用管理,如:专项经费、专用基金的开支不超范围,节约使用;要实行单位“一支笔”制度,加大内部财务监管力度。 (4)严格执行财政部2000年4月7日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和流动资产清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帐卡,及时做好增减手续,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5)在年度终了的次年一至三月份就要认真清理上年度的全部会计档案,并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来整理、规档财务会计档案,不致使会计档案散落、遗失,或者和本年度的会计资料混淆。 (6)积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的自查自纠工作,结合交通部门规范化达标所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季度检查和财务决算汇编,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断提升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四)加强内部审计,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明确对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1)、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控制度审计等。通过开展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督促各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客观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同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可以杜绝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形成各部门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2)、创新内审工作理念,转变内审监督方式。由“要我审计”向“我要审计”转变;由查错防弊向内部控制分析与评价转变;由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增强内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对重点业务、重点部位要重点审计,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和控制薄弱环节进行审计,对各级行政领导在决策、管理中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计。 (五)加强学习 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前,提高交通系统财会人员政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势在必行。 (1)、增强会计职业修养,树立崇高的会计职业理想。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的重要性,自觉增强职业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崇高的会计职业理想,自觉遵守和维护会计职业道德。 (2)、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法规水平。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加强会计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管法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法规水平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会计事务的能力,采用合理避税手段,以国家利益为重,在国家利益和单位的利益中找到平衡点。 (3)、着力提高财务会计人员自身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要认真落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组织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年检审工作、会计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保证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交通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同时要自觉地搞好三个转移,一是财务会计人员要从单纯的核算向全面参与单位的决策转移,二是要从事后算账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及时分析方面转移,三是要从单纯的会计管理向全面的财务管理转移。为此,单位负责人要主动让财务人员介入交通事业的宏观管理,参与交通事业一线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应大力推行财会电算化,积极探索财会管理方法,只有实现财会电算化,才可能把财会人员从繁重、重复、机械的记账、算账中解放出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加速会计信息的传递速度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通过不断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研究与交流,通过广大财会人员不懈的辛勤工作,树立崇高的会计职业道德,切实做到朱?基总理在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开幕式上演讲中所说的:要求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注重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系统会计电算数据网络化、资源共享化,促进交通财务管理规范化、科技化、效率化,以达到加强交通运输业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目的,为全面完成各项交通工作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事业单位会计论文: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摘 要】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改革正加快步伐,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会计法》的规定,本文对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编报的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分析,并对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 财务报告 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的会计体系一直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会计体系,一是预算会计体系。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两个分支。1997年5月和7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规定该准则和制度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分类、会计要素、核算方式、记账基础、会计报表等方面都有质的突破,可以说是一次会计管理模式的变革,对于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有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改革正加快步伐,在日常经济核算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业务。因此,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会计法》的规定,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编报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出的单位财务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完善的地方。 一、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完善的地方的表现 1.固定资产的核算 现行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这样的核算方式有许多弊端:(1)价值背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净值随时间的推移相差越来越大。(2)虚增净资产,以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虚增了净资产。(3)修购基金按收入而不是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额取决于单位当期实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多少,造成自身收入实现较少的单位固定资产损耗无法真正得到补偿。(4)成本不完整,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折旧数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体现,从而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虚增了盈余。 因此,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容易产生误导,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正确解读会计报表。 2.对外投资的核算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单位长期投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3.应收账款的核算 事业单位应收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当这些债权确定无法收回的时候,一般都采用直接转销法,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记“应收账款”等。但是确定这些债权无法收回往往是几年后的事情,因此在确定之前这些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逐年挂帐,虚夸了流动资产总额,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 4.无形资产的核算 事业单位尤其是科研院所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有形,轻无形”观念,缺乏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科研成果的产生耗损了单位的设备及人员费用,属于职务发明,但对无形资产管理的不足造成了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无法准确反映总体经济资源水平,包括物资资源和非物资资源,不利于对整体资产的正确评估。 5.缺少现金流量报表 企业单位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核算的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从这点看来,现金流量指标在事业单位发挥的作用大于企业单位,但是偏偏是企业单位编制现金流量表,而事业单位不编制该表。事业单位也需要掌握货币资金的运用和支付能力,防止出现资金紧缺。 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1.改进会计科目的核算 改进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使会计报表的财务数据更能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实际,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2.引入现金流量表 参考企业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基本原理,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内部 报表——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整体情况,反映这些资金的变动原因。 3.加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说明 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对现阶段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信息及不稳定的特殊信息进行披露,以便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单位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4.强化财务报告审计 事业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年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政策性审核,对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进行规范性审核,从而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堵塞日常工作中的漏洞、防止腐败、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资源环境论文:论我国环境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一些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有时是以高消耗和环境的退化为代价的,在我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和机制,利用国家、市场、技术创新和公众相结合的力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资源 经济机制 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加快,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物质资源和环境资源作为代价的,资源短缺和环境质量退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日益呈现。能否保证具有良好的环境资源成为中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环境现状及问题 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增加日益严重,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地方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环境问题引发的贸易争端日益上升,温室气体减排面临困难压力。 (一)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2006我国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我国占了16个。以2005年GDP总量计算,中国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高达5470-12760亿元;在11个特大城市中每年因大气粉尘造成疾病而死亡的人数达50万,40万人患慢性支气管炎。 (二)水污染突出。2006年全国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量为537亿吨,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于中度污染,四类以下水质占60%以上。目前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污染,有7亿人在饮用大肠杆菌含量超标的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仅达42%。 (三)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呈持续增长势头。目前我国城市人均年产生的生活垃圾约440公斤。2002年全国660个建制市产生生产垃圾1.36亿吨,集中处理率为54%, 2004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1941万吨,其中有3000吨的危险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 (四)农村环境形势极端严峻。目前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土壤污染日趋严重,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平均每公顷施肥量400多公斤,高于发达国家认定的225公斤的安全上限,我国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有机磷农药中70%是高毒和高残留品种,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力产生的工业污染迅速蔓延,污染灌溉面积占全国灌溉面积的10%。 (五)海洋环境总体污染严重。2006年我国近海岸约25%的海域水质处于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状态。其中近海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平均为11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近岸海域总面积55%。 (六)室内空气污染,地面臭氧、汞污染等。随着中国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城市住房装修和家具使用超标原材料,室内污染引起的城市居民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臭氧产生的烟雾降低植物光合作用的能力,减少农作物产量,影响森林面积增长。中国的近地面臭氧浓度居亚洲国家之首。中国作为燃煤大国,汞的排放占了世界相当的份额,环境污染恶化导致地氟病、砷中毒、克山病和农药有机污染物对生殖能力的危害等等。 二、建立完善的体制和机制,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环境管理执政能力 1.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统一综合治理体系。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部,通过增加预算和人员编制来加强中央政府环境执政能力,使其能充分履行在制定法规、执法、分析、监测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2.调整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省以下治理直管体制,使国家环保总局与省级环保局建立直接行政负责关系,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环境执政能力。 3.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将环境指标真正纳入官员考核机制,必要时可采用一票否决制。针对污染损害,加强民事处罚力度,并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适宜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改革现有价格体系,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反映环境外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参与市场的经济行为人自发地将环境成本内部化。 2.完善和进一步改进财税体制,形成财税对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出台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新税种减少并停止对资源和环境有严重负面影响的财政补贴,强化对节能减排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贴息对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行循环经济,实现清洁生产。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节相关利益方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以鼓励环境保护的行为。 4.严格节能减排的微观管理机制,为中国的企业引进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生产标准,提高排污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 (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后督察和后评估机制 1.鼓励地方、社区和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界参与公开听证,福利诉讼以及其它自愿性的活动。 2.国家应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 3.改善公众对有关污染物排放及其造成后果方面的环境信息的获取,以便使他们能以更有意义的方式进行参与。 4.涉及环境保护和开发的重大项目申报应提前 公告,为公众更好地参与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四)推动可替代的再生性能源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 1.突破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技术瓶颈制约,把能源、环境、农业、信息和生物等领域的重大适宜技术开发放在优先地位,重点组织开发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 2.加快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促进能源供给结构的多元化、逐步改变依赖石化燃料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3.积极建立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五)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管理 1.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重点改善公共卫生条件。 2.立足资源化和循环利用,提高废物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例如,开发并推广沼气池,在条件合适的地区推广太阳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高度重视农村资源污染。探索低成本治理方式和技术。 4.研究和探索能够吸收和固定碳的农业耕作方式,以获得社会环境和全球化利益。 资源环境论文: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摘要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由于采取自然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的做法,使原材料价格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开发的完全成本,从而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低效率利用和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是以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采用征收税费、押金、拨款和创造市场等方法,将自然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到开发话动中,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促使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区别是它注重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税务、资源产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征收的税费,但存在着关系不清、缺少依据、作用不强、手段单调和挪用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其效果。笔者通过对经济手段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核定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制定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费用—效益分析规范;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实行自然资源开发权拍卖制度,建立开发权交易市场;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关键词: 自然资源,环境管理,经济手段 从产业划分角度看,自然资源开发是第一产业。根据所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是利用生物资源的农业类开发,即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另一是利用非生物资源的工业类开发,即采掘业。由于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自然资源又是作为自然物的入以及整个生命系统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环境保护考虑,研究自然资源开发问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技术落后的大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积聚财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大量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经济仍只能是资源开发型的经济。在实行资源开发型经济发展模式时,我国采取压低农副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做法,以刺激加工工业即第二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如在七十年代,按当时汇率计算,国内原油价格仅相当于国际油价的26.4%,目前也只达到国际油价的77%(严绪朝等,1994)。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1.1 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 产品低价造成自然资源开发企业长期低利、微利,甚至亏损,自身积累不足,难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制约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粮价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农业基础投人不足,已严重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再如,石油工业全行业到1991年底,累计负债余额达691亿,资本负债率达到75%(严绪朝等,1994);国有重点煤矿1993年产煤4.6亿吨,亏损高达50多亿元,平均每吨原煤亏损达1087元(据王森浩1994年文推算)。 1.2 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费 产品低价除了造成自然资源开发技术的落后外,还迫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如1990年,我国原煤产量10亿多吨,竟消耗掉40多亿吨煤炭储量,回收率仅为25%;有的小煤窑采1吨煤竟丢掉8.9吨,回采率仅为10%(王和,1994)。另据对1800多个重要生产矿山的调查,70%的有用组分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仅占2%;有用组分有半数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只占15%;而75%的矿山其有用组分的回收率均在25%以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等,1992)。 原材料低价在刺激加工工业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企业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资源利用上处于高投入低产出的状态,以巨大的自然资源消耗维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目前,我国单位能源所创造的工业国民生产总值只相当于美国、法国的10.61%,前西德的9.09%,日本的7.56%,即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仅相当于印度的50%(世界资源研究所等,1993)。 1.3 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上流失的危害,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6%,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其养分损失至少折商品肥40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其他如沙化、盐渍化损失也达100亿元,草原退化面积接近1亿公顷,并仍以每年100多万公顷的速率在退化(曲格平,1989)。 森林覆盖率仅为13.9%,人均林地面积不足0.12公顷,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5%,并且每年以2-3%即230-345万公顷的速度减少,我国3万余种植物中有4、5千种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有的濒临灭绝(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 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晋陕蒙接壤地区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这一地区的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6.5%,土壤侵蚀模数高达1-3万吨/年,年向黄河输沙量近4亿吨左右,占向黄河输沙量的1/4。神府、东胜矿区废土废渣堆积总量达6800多万吨,其中有60%直接倾倒于河流,有的地方河道淤积,造成泄洪困难,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据测算,该矿区年环境成本为3819.6万元,平均每生产1吨原 煤的环境成本为1.05元(西安煤炭设计院,1990)。我国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自然资源的开发 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2.1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理论基础:自然环境资源价值论 我国长期实行原材料低价的资源开发政策,除了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外,还因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错误,这就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价值和价格。 其实,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指出:“作为要素加人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人生产的……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需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末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1]。”这说明,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没有价值存在一个界限,一旦超过这个界限,人类就要为此追加劳动,自然力也就具有价值。这是因为,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过程,首先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在一定限度内,自然环境资源可以自然地更新、再生、恢复和增殖;但随着人类活动的强化,其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人类必须付出劳动,这就使它具有社会再生产的性质。因而,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即为在其自然再生产能力之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环境资源所应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考察自然环境资源价值,应从生产以及再生产自然资源所“必需的”劳动而不是“实际付出的”劳动角度进行,才不会因为人类的历史失误而低估了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 自然环境资源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而进行的劳动,如治理污染、治抄保水、植树造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直接劳动;第二类是在某项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发生前预见到其将对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变该项行为本身所付出的劳动、或伴随该行为发生的同时而附加的劳动等,如开发替代品、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间接劳动。 2.2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作用机制: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源开发产品价格应当等于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外部成本(MEC)与边际使用者成本(MUC)之和.MPC是自然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成本;MEC是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损失;MUC是由于现在开发自然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和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是通过各种方法,使这些成本能反映在原材料的价格中,从而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使资源开发活动循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的道路进行。 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收税和收费。这是经济手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政府通过征收税费而使环境成本和资源价值直接反映在产品价格中,也就是将外部不经济性直接内化到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从而刺激开发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由于存在市场竞争机制,若开发者使用了超过社会所必要的、平均的自然资源消耗量,或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程度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则其付出的税费(即反映在产品价格中的MEC和MUC)也就高,其个别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劳动时间,则在其将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其利润就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反之,若其自然资源消耗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获得超额利润,这就刺激企业不断降低成本以追求更多的利润,而当大多数开发者的MEC和MUC都下降时,整个社会的MEC和MUC也会相应下降。 押金制度。政府要求自然资源开发者在开发前交出一定数额的押金,当开发者按照一定要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和补偿,如植树造林、复垦等以后,再将其返还,否则予以没收。这实际是通过押金迫使开发者从事前述第二类自然环境资源再生产劳动,这样该类再生产劳动也会反映在开发者的产品价格中,再通过竞争机制使其不断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使用。 政府拨款。政府对经济上不能盈利的环境保护项目进行拨款补助,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实际是由政府从事自然环境资源的第一类社会再生产活动。 创造市场。上述手段都是与价格有关的措施,而创造市场则是直接为环境商品创造一个市场,使其在市场上直接交换,最典型的创造市场是许可证交易。这一类经济手段也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和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向经济效率最高和环境效益最好的开发者配置。 2.3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优点:效率 由于开发者之间存在着知识、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的差异,每个开发者有着不同的边际成本,存在着不同的最佳自然资源开发水平和最佳环境污染水平。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时,往往会因“一刀切”而使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高于或低于最佳水平,造成浪费,影响了效率;而经济手段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各种资源在不同开发者之间得到合理配置,使每个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均达到最佳水平,由个体最优从而实现总体最优,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实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征收税费,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了石油、煤炭、盐等9个资源税税目。 资源产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如地质矿产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费;水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的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资。 某些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试行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如福建省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征收环境补偿费;江苏省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征收矿产资源费和整治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征收排污费;山西、内蒙古、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 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环境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的基础,税费及押金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交易市场的监督,都需要以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为依据。我国各级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评定了城镇土地的基准价格,作为土地交易、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进行评估,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4.2 理顺各种收费的关系,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根据自然资源开发产品的价格构成,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经济手段所要影响的主要是MEC和MUC两个部分。MEC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环境污染损失,通过排污费收取;一部分是生态破坏损失,通过拟议中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收取,这便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税费体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征收。MUC部分,以及部分属于MPC的公共部分,则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体系,可由资源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根据这样的体系构想,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保证两个体系之间、以及每个体系内部各项收费之间的关系明晰,并通过法律文件加以明确。4.3 强调费用—效益分析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评价中的地位 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应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效益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损失作全面估算,并进行比较,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为项目成立后所要征收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确定提供依据。 4.4 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 经济手段的核心就是使自然资源开发产品即原材料的价格,反映开发过程的完全成本,因此,应当取消对资源开发的财政补贴,放松对原材料价格的政府控制,使价格能够对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产生调节和刺激作用。也不必担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通货膨胀,分析表明,真正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的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小,其最大弹性系数在0.6左右,即原料价格上涨1%,总体物价水平最多上涨0.6%;而且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最终是能够导致成本下降,从而使物价水平下降的。 4.5 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征收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同时,应注意运用其他经济手段,特别是为环境保护创造市场,如实行资源开发权拍卖和交易。对一些缺乏税费征收标准或难以专门制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可在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作为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并逐步建立开发权的交易市场。 4.6 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将征收的部分税费集中起来,成立自然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自然资源的恢复与保护,替代资源的开发,以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象经营普通商品一样经营自然环境资源这一特殊商品,使其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 资源环境论文:我国资源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 1.资源与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我国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在恢复经济发展阶段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是我国的三步走的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段时期内我国的总体经济目标是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了完成这个经济发展目标,有关部门要协调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处理好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而这种观念也是我国政府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关键是要协调和平衡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以牺牲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追求短期的发展结果,而是要从社会和自然的角度出发,寻求发展中的平衡和共生共荣。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同时也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这种情况下人类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不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平衡的情况下,寻求更加科学的发展道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能源危机,我国也不例外,最突出的表现为我国的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储备量已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化工和矿物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作为人民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水资源,也呈现出短缺的趋势。此外,由此引发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表现为自然灾害频发,土地质量下降等。这些现象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很大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我国由于各种环境问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当于总体国民经济的增长量的百分之八左右,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尤其是作为占我国工业生产比重较大的化石能源与矿产工业,其每年因资源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占我国经济产值的百分之十七,不难看出,解决了环境和能源问题,将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提高经济的发展水平。 由此可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我们要想搞好经济建设,就必须协调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要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寻求更加科学可行的经济发展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危害,并且能够利用自然环境来有效维护经济发展的成果,使我国经济发展走入更加理想的轨道,更快的实现我国的三期发展目标,在二十一世纪中叶跻身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之列。 2.我国资源与环境科学发展的现状 我国有关专家和学者在资源与环境科学方面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基于我国自身的环境资源的特点和形势,全国的资源和环境科学的研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色,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阐述: 2.1研究队伍的专业性和丰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和环境科学研究的逐渐深入,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支学科门类齐全、经验丰富的研究队伍和教学队伍。这其中不仅包括各大高校的专业领域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还包括各种中青年骨干,可谓是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有创新型人才。此外,我国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也相对完善和丰富,不仅包括包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绘、地理、水文等专业知识,还包括、生态、空间、大气、海洋和环境科新工程等新兴学科。就我国目前的院校设置情况来看,在这些从事资源和和环境研究的单位中,已经有二十八所院校开设了资源与环境学院,其中有资格和能力招收本科、硕士、博士的学校也突破了十五所,这无不显示着我国的资源和环境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发展状况正朝着更规范和系统的方向前进。 2.2我国具有许多世界上独特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 自古以来我国就被喻为资源大国,并且由于我国地理位置和面积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环境和资源的跨度较大,也造就了我国的独特资源结构,使得我国的各种资源和能源在世界整体自然环境中起着较大的影响和作用。最常见的如对全球环境有着重要影响的青藏高原;大面积的黄土高原和岩溶地区;面积广大的内陆干旱荒漠;活跃的大陆内部地震;绵长的海岸线和宽阔的大陆架及其典型的边缘海盆;濒太平洋成矿带;时代较完整的地层剖面和丰富的古生物化石;独特的东亚季风气候特征及其从热带到寒温带、从湿润到干旱区等多样的生态系统;等等。 2.3研究工作有着雄厚的区域观测能力与调查工作基础的依托 我国从事资源和环境方面专门管理部门众多,象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环保总局、测绘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中科院和高等院校,这些部门和单位有着长期、雄厚的观测与调查能力和工作基础,这对作为应用基础性的资源与环境科学不仅提供了获取数据的保证,也成为发展这一科学的重要力量。尽管我国在资源与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针对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跨学科研究较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的交叉研究不够,年轻、高层次的综合型学术带头人亟待增加;资料数据和仪器设备的共享缺乏保证等。 3.我国资源与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正跨入全球化、系统化、定量化的新时代,其研究方式和研究重点都在发生重大的改变。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和总结,认为其主要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种表现: 3.1整体观、系统观的研究思路得到加强 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正在跨越以往各类资源之间以及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界限,开始把资源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研究;不仅研究其自然属性,而且加强对其社会属性的研究;重视研究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机制。特别是重视选择典型区域进行深入连续地观测,揭示人类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政治化等过程对地球表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机理,并在高精度观测数据基础上,引入复杂性科学方法论建立动力学模型,为可持续性的资源开发与环境改善工程提供可靠依据。 3.2跨学科的研究方式和专项计划的组织方式成为主流 以往对单一资源或环境问题的单一机构、单一学科研究方式被针对单一或综合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联合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经济学家、工程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的跨学科、多部门研究方式所替代;并且无论在国际科学界还是在各国国家研究组织中,对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基础研究往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计划来完成。 3.3研究的突破越来越依赖于长期连续观测资料的积累与分析 重大研究计划往往有大型观测计划相配合。全球和国家尺度有关地球环境资源变化的长期观测、监测与信息网络正在形成,包括地球观测系统(EOS)、全球气候观测系统(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00S)、全球陆地观测系统(GTOS)、全球数字地震台网等一系列全球性巨型观测系统;还有众多地区性和国家性大型观测系统;并且集地球空间信息存储、处理、传输和分析为一体的“数字地球”即将出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对资源和环境科学的研究,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的新的发展策略,上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我国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分析,诸多不足,还望批评指正。 资源环境论文: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 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 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 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 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 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 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 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 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 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 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 环境法的约束力 物权法的扩张力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 资源环境论文:对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探究 “大自然是一个严密的系统,任何种类的生物都与其他生物以及整个生态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破坏这种联系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导致一系列的破坏,甚至会使整个生态系统处于混乱状态1”。雷切尔·卡森早在二十世纪中叶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中,便试图唤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觉醒。同样的,欧洲哲人海德格尔也在黑森林中发出找不到家园的哀叹。然而,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仍然对于环境问题忽视不理。当阿尔.戈尔在《难以忽视的真相》中谈论到全球变暖问题的严重性时,以几近无奈的语气自嘲道,“即使这样直白的数据,还是会有不少人认为,我在夸夸其谈,恐吓人们。而其中也不乏知识渊博的科学家们”。环境问题,确实已需人类关注。 一、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总体分析 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比较直观地反映它们的关系,笔者建构一个简单的框架图,说明各系统之间的初始关系。 人口、资源、 环境既相互依存、 又相互矛盾、相互制约,成为一个大系统、一个整体,整个大系统又由人类子系统和自然子系统构成。丰富优化作用而这三者都与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起点和条件;人口是总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境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终点和目标。人口、资源、环境,只要有一方出现非良性现象,就会破坏发展的基础,从而造成环境恶化和混乱,成为一个恶性循环圈。因而,要可持续发展,需要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每一方面都需进行调整优化。 二、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个别具体分析 1、人口 人口与环境的关系,是当前世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今许多科学家认为,全球人口对于环境的压力已经达到了自然界所能承载能力的极限。比如印度2011年普查人口所得数量已超过12亿,年增长率为17.6%,这相对于仅十来年前的5.6亿人口,已夸张惊人。有限的国土面积几乎已经在超负荷运作中,压力骤增。这样的危机背景下,人口对于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是不容小视的。 因此,对于人口数量的调控,田雪原教授提出“全方位适度人口论”,笔者认为十分合理。他将其定义为:相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人口数量是适当的,质量是稳步提高的,结构是比较合理的,即能够促进人口与其他发展因素协调发展的人口2。可以说,适宜的人口增长率和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合理的人口结构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人口条件。 2、资源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有价值的物质,即为资源。资源可以分为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可分为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以及恒定性资源三种。对于土地、森林等再生性资源,可以重复使用,通过人工修整、营造使之再生;但若再生的速度赶不上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的需要,便会产生资源短缺。亦即,我们索取资源的数量和速度要有一定的限度,即不能超过资源本身或其替代品的再生或更替速度。另外,对于非再生性资源,使用数量有限,用去的量失而不能复得。那么,做一个简单的加法,可再生资源的短缺加上非再生资源的不可再生,总体来说,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处于稀缺状态的,而可持续发展则是无可选择的必须建立在稀缺自然资源基础之上。(对于社会资源利用,取决于不同国家发展国情,此处在所不论。) 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资源,在当今社会,都处于稀缺状态。而同时,人的需求却有无限性。从而,形成了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尖锐矛盾。这里不得不提到田雪原教授提出的“加权效应”。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表明,1960—1985年世界人口由30亿增加到48亿,增长60%;同期世界能源消耗增长130%,倍加于人口增长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人均能源消耗增长45%的“加权效应”所致。因此,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资源终将难以为继。 3、环境 在《寂静的春天》开篇,卡森便描绘了一个美国小镇遭受DDT污染的可怕情景。她意图通过这个描写来竟是人们不断增强的环境危机。卡森认为,“与核战争灭绝人类的可能性一样,人类整个生存环境的污染也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一百多年前,恩格斯也曾经发出忠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环境无疑关乎着人类的生死存亡,而若是其恶化,后果不堪设想。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7年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环境因素占全球疾病总负担的23%,换言之,全球23%的疾病起因可以归咎于环境原因。 “工业化20世纪的世纪病”哮喘病,每年可导致400万人死亡,并且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3。无数事例证明着,环境的恶化,可以说是人类所无法承受的灾难。近些年的非典、急性肠炎、疯牛病、核辐射等等,无不与环境恶化相关联。 由此看来,环境影响着人类的健康生活,进而影响着人口的繁殖增长,并宏观的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构想 1、控制人口数量,完善人口结构调整。 对于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控制措施主要采用优生优育的宏观举措,同时也能为人口质量奠定良好的自然和物质基础。对于我国这类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人口数量膨胀、人口素质较低的情况,宜从教育现状出发,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并同时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对于有些发达国家,人口较少、人均素质较高的情况,宜鼓励生育,同时控制外来人口数量,建立完善人口结构。 2、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重。 对于资源的合理保护,首先要分析造成资源环境恶化的有关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开发的双向发展。对于不同类别的资源,采取不同措施应对。如恒定资源类,只需控制其使用不污染环境即可。而对于可再生性和非可再生性资源,尤其是非可再生性资源,应限制开发,最小限度使用,发挥最大利用效益。 3、结合不同国家国情,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不论对于哪一个国家,都是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笔者前已论述,当人口、资源、环境符合良心循环圈时,便可达到最佳发展状态。把人口、资源、环境、发展想协调而建成一个自组织系统,需要尽量减少彼此的摩擦和矛盾,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失和代价。可建立相应评估体系等,研究诸如资源环境的最佳人口承载力问题、经济适度人口问题等,以谋求可持续发展。 结语 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内在的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开发需要控制人口数量,完善人口结构调整入手 ,实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重,从而推进发展,以达到可持续的状态。 资源环境论文:对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水环境保护现状评析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近年来我国连续遭受严重干旱,旱灾发生的频率和影响范围扩大,持续时间和遭受的损失都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一半多的城市缺水,其中一部分城市严重缺水,与此同时,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缺水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我国水资源人均量低。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人口众多,若按人均水资源量计算,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我国水资源分布同人口、耕地分布极不协调,地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不相匹配。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国土面积只占全国的36.5%,其水资源量占全国的81%;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的国土面积占全国的63.5%,其水资源量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9%。 年内年际分配不匀,旱涝灾害频繁。大部分地区年内连续四个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以上,连续丰水或连续枯水年较为常见。水涝以及旱灾,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水污染情况 我国水资源污染严重、用水效率低下。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水利部门报告显示,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所评价的5万多公里河段中,受污染的河道占42%,其中污染极为严重的河道占12%。全国七大水系的水质继续恶化。现代水利工程,如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养殖供水等在发挥一种或多种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有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 工业污染:工业水污染主要来自制造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等。工厂污水治理不达标。而在一些城市和农村水域周围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如酿酒、制革、印染等,治理不到位,废水流入江河,造成水污染。 农业废水。除了农产品加工这一间接水污染行业外,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对水环境也产生重要影响。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肥料和农药的大量使用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大量廉价低质的肥料的使用。容易溶解而被冲入水中造成污染。近年来,杀虫剂的使用范围也在扩大,造成水的污染。牲畜饲养场的粪便直接排入饲养场附近水中,造成水污染。生活污水。尽管工业废水的排放量近年来逐年下降,而生活污水的总量却在增加。大量的有机物进入水中,势必导致水体中溶解氧急剧下降,因而影响水质,严重的使水发臭,鱼类大量死亡。 三、水污染治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对水资源的破坏、浪费和严重污染,应有适当的对策。 1增加水资源收费范围,提高收费价格只有施行较高的水资源价格,高额的水污染排污费,就会有效地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研究污水的治理和重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环境效益双统一。在生活用水中,人们会养成重复利用的习惯。 2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 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为20%左右,低效的水资源利用,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局面。 3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 地下生产作业对地下水资源有重大的污染和破坏行为,对这种污染和破坏行为,应收取地下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并严格要求较高的水利用率,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减轻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严禁超量抽排地下水资源,违者予以重罚。 4废水利用 为纠正以往把废水当作废物的错误观念,应该把废水称作污水比较妥当,借以提高人们对污水也是资源的认识,提高污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如用洗脸水浇花,拖地,冲厕所等。有些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没有充分重视节水问题,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识。节水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公众节水意识不强,浪费水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没有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气。 四、我国目前水资源利用成就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水利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国家启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等水资源利用课题,目的是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水利事业取得了跨越性进展。 1有效地减轻了洪涝干旱等灾害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水旱灾害频繁发生,尤其是北方地区连续干旱。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取得防汛抗旱的全面胜利。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建成了一大批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大局的水利基础设施,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3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得到加强 对全国31个省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域进行了水功能区划。依法加强取水许可、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首先是农业干旱缺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中国农业,特别是北方地区农业干旱缺水状况加重。近年来农田干旱,水库干旱见底现象频发。农田受旱面积增加,干旱缺水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和 粮食安全的主要制约因素;农村边远地区发生饮水困难,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是城市缺水。中国城市缺水现象始于70年代,以后逐年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缺水愈来愈严重。 2用水效率不高 目前,全国农业灌溉年用水量约3800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近70%。全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左右。发达国家早在40~50年代就开始采用节水灌溉,现在,很多国家实现了输水渠道防渗化、管道化,大田喷灌、滴灌化,灌溉科学化、自动化,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7~0.8。 其次,工业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约80亿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多数城市自来水管网仅跑、冒、滴、漏损失率为15~20%。 3水环境恶化 污水的40%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城市地表水,城市地下含水层受到污染。由于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全国已出现地下水超采区,并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4水资源缺乏合理配置 华北地区水资源开发程度已经很高,缺水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了影响。目前黄河断流日益严重,却每年调出90亿立方米水量接济淮河与海河,因此,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布局,区域间的水资源的调配要依靠包括调水工程在内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综合上述,中国水资源总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不均,年内分配集中,北方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超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全国范围内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制约因素。 资源环境论文:国内人才资源管理环境 在推进人才工作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在“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政府机构改革中,“劳动局”普遍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名称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机构职能的调整之外,更体现了政府将“人力资源”的理念贯彻于实践的决心。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可以说,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国外的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教材大都提到环境因素对管理的重要性。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而言,环境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指文化、机构框架、运行制度等关涉组织自身的因素,外部因素则主要是指组织外部对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组织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组织外部环境对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具体标准的制定、管理成本的控制、管理战略调整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人力资源管理外部环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考虑中国的社会现实,孙立平教授提出的“断裂社会”理论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十分具有解释力。 一、断裂社会理论“断裂社会” 这个概念主要是概括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所呈现的新特征和新挑战。断裂社会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在社会等级与分层结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第二,在地区之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第三,表现在文化遗迹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在一个断裂社会中,社会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异,有时会达到一种无法相互理解的程度。 ”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同群体和个人的合理欲求得以浮出水面,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理诉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实践中,农民工、失业群体与在转型过程中掌握知识、资源的群体之间利益满足的程度显然不可相提并论。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日益凸显的问题背后存在一套不平等的动力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就是我国社会的权利低水平的均衡,“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通常也简称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制度具有不可或缺性。这主要表现在化解劳务纠纷的制度运作过程中。我国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常被成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主要有调节、仲裁、法院二审判决,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包括协商制。然而,劳动争议方如果想通过法院判决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首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即所谓的“程序前置”原则。 三、劳动仲裁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一种本质性的作用,即可以提高公司的根本水平”。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来自企业,但是并没有局限于此,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宏观层面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要求效率,同时更多地需要关注人力资本的公平配置和再生。然而,不论企业还是政府,其人力资源管理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在断裂社会的视角下考察人力资源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仲裁制度关涉政府、企业和劳动者,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主客体,因而以之为载体为我们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研究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便利。从宏观视角来看,断裂社会中不同的阶层间存在较深的裂痕。断裂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一部分人被甩到主流社会结构之外,这部分人往往被称之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中部分成员即使其中部分成员能够回到社会结构中去,但是在低水平的社会权利均衡体制下,这部分人力资源的效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而社会权利的较高均衡水平建设的路径就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正与这种路径需要相契合。首先,这有利于信息反馈。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从属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因而,仲裁中所体现的问题可以较为方便的得以反馈。其次,有利于增加政府的回应性。劳动纠纷现之于政府部门本身就是一种压力,同时,有研究指出劳动仲裁的案例今年来由显着增加的趋势,仲裁部门工作强度大。然而在政府机构精简潮流中,仲裁部门的人员编制难以扩展,其压力不得不通过政府传到机制上传至决策部门,促使其调整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断裂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尤其是不同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普遍的“仇官”、“仇富”心态正说明了这一点。从微观层面上看,企业组织尤其是大量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无力阻止这种社会情绪的滋长和蔓延。企业管理中十分强调员工的满足感和认同感,而这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断裂社会理论指出,社会权利的高水平均衡是解决社会不公的路径。这同样适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企业劳资双方的权利均衡能够防止资方权利膨胀给员工工作满意度、认同感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能给员工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集体谈判理论指出,劳资双方权利的均衡能产生使资方关注经营问题、调整发展战略等外部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劳工组织、平等就业法等为劳资双方的权利均衡提供了制度支撑。而我国尚未建成较为完善的劳工权益保护体系,只有一些零散的劳工权利保护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不是一种权利主动保护机制,而是一种被动申诉机制。因此,它的作用在于为劳工维护权利提供制度激励。虽然这是一种保障性的激励,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的不安全感,从而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相契合。然而,每一项制度背后都承载着相应的价值,而且往往是多重价值。前已述及,劳动仲裁的程序前置问题与行政化已经引起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质疑。程序前置的规则势必增加仲裁机构的 压力,亦有违仲裁请求方的自由选择权,过高诉讼化的结果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过度的行政化则可能一定程度上有碍于仲裁的公平公正,难以体现其“中立的裁判者”的价值。显而易见,这些问题不仅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价值相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可能机遇 1.政府的战略支持。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我国人才管理和战略规划工作也不断推进,人才问题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在推进人才工作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在“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劳动局”普遍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名称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机构职能的调整之外,更体现了政府将“人力资源”的理念贯彻于实践的决心。政府的支持除了能够推广人力资源理念,同时有助于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的发展,包括高校人力资源专业建设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培训、挖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有限的制度资源。从上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该制度对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所发挥的正面价值。而且除了劳动仲裁之外,还有调解、法院二审判决等制度能够在化解劳动纠纷时发挥作用。劳资纠纷处理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也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如《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招聘、录用的规定,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用人单位的制约等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多个环节基本都形成了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劳资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在制度的框架内得以保护。 (二)现实挑战 1.紧张的劳资关系。断裂社会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使得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不规范的市场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引起了劳资关系紧张,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包括劳动仲裁制度在内的既有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渠道功能,缓解这种社会压力。但是在纠纷产生之前缺少一种有效防止劳动纠纷产生的社会机制。劳动者方面由于缺少健全的组织,其利益往往不能得以凝聚,这大大加强了有关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频发的劳动纠纷则大大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2.制度不完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既有制度的缺陷。通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分析,我们看到该制度在价值和功能上与人力资源管理多处相契合。然而,仲裁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缺陷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积极价值产生“中和”效果,该制度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一个对于劳资双方不具有权威性的劳动仲裁很可能成为其向法院申诉的障碍,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看,都必然造成管理成本增加和效率的低下。与仲裁制度并行的还有调解、审批等方式,但是实践中调解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有限的制度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制度缺位。断裂社会中公平成为人民普遍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虽然体现了该原则,但是并没有赋予其足够的价值高度。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对其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分析表明,中国语境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空前的机遇,也存在一些有利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紧张、制度缺憾等制约因素仍不时现于管理过程,阻碍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宏观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角度来看,外部环境都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部门应充分利用既有制度资源,同时进一步扫除制约性因素,以营造“亲人力资源”的环境;而微观的组织一方面必须在制度的轨道内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应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促进建设有利的外部环境。 资源环境论文:论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在资源环境专业中开设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资源环境 资源与环境法 课程 论文摘要:目前,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已经在资源环境类专业中开设,这门课程虽说是法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对于资源环境类专业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利于丰富教学授课形式,有利于学生了解常识,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等等。 一、引言 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世界人口的迅速膨胀,全球的环境急剧恶化,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土地的退化,水资源的缺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中国作为全球的一个发展大国,更是面临这样的环境问题,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了367万平方千米,并且还在增加。荒漠化也在迅速扩展,每年由于酸雨的破坏造成50亿美元的损失,并且殃及其他相邻的国家。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由于水、气的污染,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这还仅仅只是间接损失。若是更为详细全面的考虑,直接经济损失2-3倍,甚至10倍。环境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国民尤为关注。为此,我们国家将保护环境制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资源与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一种边缘学科,也是交叉学科。其内容涵盖了伦理,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是很有必要且具有意义的。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的作用 (一)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帮助大学生了解环境法常识 资源环境法中有许多基本的常识问题,人们通过资源环境法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了解了这方面的常识,详细分析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如此恶劣,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 意义。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环境问题如此的严重,进行保护和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法律手段用其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成为主要手段。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更容易的约束其破坏行为,在高校开展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三)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完善资源环境类专业的学科体系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资环类专业课程开设多方面学科,而资源与环境法内容与其密切相关。如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农用保护,总体规划等解决环境问题,涉及了自然科学的诸多领域。要加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相关知识学习……要想保护环境,纯粹的自然学科知识远远不够,因为它涉及到了人口、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所以,社会科学的知识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以及资源与环境法教育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改变,法律意识,知识水平等能力的提高等重要作用。资源与环境法应该作为高校的一门必修课开设,去增强大学生的保护环境的意识。 (四)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 人类要可持续发展下去,必须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大学生扮演着主要角色,通过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树立大学生价值观、环境观、伦理观。积极开展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而如今,许多高校正在扩招,校园就得增设面积,校园就得规划,其中包括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引导大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比如说,爱护花草树木,垃圾分类投放,尽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节约用水,用电等等。在实践过程中养成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习惯。 (五)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优化校园环境,创建“绿色大学” “绿色大学”的创建,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的保护环境,保护我的的校园。在环境幽雅,有着丰富文化底蕴的校园环境下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知识。古语曾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创建好的校园环境,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和谐价值观有机的结合,也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可以只让创建“绿色大学”只注重形式,要付出实际行动,让校园成为学生们发展的良好平台。 总之,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课程非常有必要。在资源与环境法课中,有些比较抽象的理论,所以可以采用非富多彩的方式授课,寓教于乐。大学生代表着祖国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的改善,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我们加大立法执法和宣传力度的同时,在高校的教学过程中,加入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改善客观生态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资源环境论文:美国的农业生产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1 美国中西部农业开发概要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 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 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 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 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土壤中的有机物,可以提高土壤的孔隙率,增进水的渗透性,促进微生物的活动,提高土壤的肥力。但是,采用传统的农业耕作方法,会使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下降,从而导致土壤的保水能力下降,容易发生土壤的侵蚀,造成农地的荒漠化。 在明确了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及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的弊端之后,有针对性的导入“保护性耕作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农作物秸秆、根茎叶等剩余物覆盖地表,或将秸秆粉碎后还田;在坡地上修建保持水土的水平梯田;尽可能地减少农地的耕翻次数,提倡免耕法等。 资源环境论文: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两个体现新的发展观的重要历史文件,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环境资源法的历史使命 自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尝到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能源危机的苦果,而酿成这种苦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类没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干了许多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蠢事。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时期”和“十年动乱时期”,盲目推行毁林毁草开荒、围湖围海造田和打虎灭雀等征服大自然的运动,在“人定胜天”、“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等唯意志论的支配下,搞什么“开荒开到山顶,种田种到湖底”和“大炼钢铁”,结果造成了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近几十年来,尽管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措施,退田还林还草,治沙治水治山,但由于欠账过多、积重难返、治理污染艰难和恢复生态缓慢,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恶化的趋势。实践和教训使人们认识到,谁违背大自然的规律谁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自然生态失衡即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只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确定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人与自然的作用“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3]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4] 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和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4月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著名报告,同年秋天由联合国第42届大会审议并接受。该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5]同志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6]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中心、以环境为基础的发展,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观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环境系统维持最和谐的关系,认为只有当人与人、人与环境和谐共处时,可持续发展才能变成现实。《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其第二章“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中指出:“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7] 李瑞环同志认为:“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8]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9]他在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中国环境保护的领导者和见证人,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学发表演讲时将当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称为绿色革命,强调这种绿色变革“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是一种‘大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大战略’”:“从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10]2002年8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报告强调,中国将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发展经济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科技和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 、资源、环境的持续发展。2003年10月,同志在三中全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和谐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发展。这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共同任务。 目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和重要目标;各有关行业都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努力,各有关学科正在努力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理论指导。环境资源法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保障,应该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应该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伟大实践进行理论创新。因此,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伟大时代和实践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要求。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它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环境资源法十分有效。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资源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环境资源法的特性。从具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关系、目的与手段关系;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资源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 所谓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作为主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人、人的行为、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的活动。在这里,主体是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所谓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通过其制定和实施,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为环境资源法律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行为科学认为,行为是指人在环境的作用下有目的的活动,是人和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表现。法律中的人是由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人等于他自己的一连串行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11]行为是法律世界中最经常、最普遍、最常见的东西,是贯穿法律运行过程的一个最具活跃性、能动性的驱动器和关键因素;法之产生、存在的初始动因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化;行为是法律控制的直接对象,是法实现其价值功能的立足点;行为是法的根本内容──权利的载体。法律规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和鼓励什么行为。所谓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行为的简称),是指作用或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人的行为或活动的简称,主要指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行为。显然,环境资源法律中的人的法律行为都与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和结果(包括人与人关系的变化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发生联系。人们的行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环境、资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包括形成、维持和改变等,下同)人与人的关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作用于物的行为可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在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而通过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此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的调整范围是与日俱进的、也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另外,法律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任务、作用和功能。环境资源法的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学与整个环境科学一样,都认为人可以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或调整的方式、途径或工具、手段可以多种多样,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这两种关系。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12] 恩格斯在批判那种“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主义历史观时指出:“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13]“随着对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迅速增加,人对自然界施加反作用的手段也增加了”。[14]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断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作用”。[15]人类可以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手段、行政 手段、经济手段、科学技术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当代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主要任务,是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类随意污染、破坏、浪费、掠夺自然环境资源)调整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尊重、热爱、保护、改善、合理利用、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环境资源法学主要研究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法律调整机制。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是指由环境资源法律调整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行为(包括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结合起来的整个系统的内部结构、内在联系和运作方式的统一,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机理和运作方式。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方法、调整对象、调整要素和调整过程等内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是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调整机制是各种调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对各种调整方法运作的动态反映、系统控制。 随着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兴起,环境资源法正在形成其富有特色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简称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狭义上仅指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广义上是指环境资源法律部门所采用的各种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门所采用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以及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环境资源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法律渊源的总和。环境资源法律部门包括环境资源专门法或专门法律规范,以及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简称环境资源法专门法)是环境资源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体部分。环境资源专门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专门机制、主要机制、核心机制。与环境资源专门法相比较而言,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门则处于次要地位,他们有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少、较分散、较单一。研究阐明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是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生态化”是原苏联学者创用的一个词,原意是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之中,用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特别是生态化调整机制,是区别于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它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主要采用环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方式(强调政府行政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调和结合,提倡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达到保护人和保护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和可持发展经济、社会,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目的。生态化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而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新创立的调整方法和机制;二是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以及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需要,而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将其他法律部门的传统调整方法和机制予以绿化或生态化(指用生态观点、环境观点进行改造、完善),而新创立的调整方法和机制。运用生态化方法,目前环境资源法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或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是: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机制,包括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制度;环境资源信息显示(报告、统计、公告、牌示等)机制,包括环境资源信息收集、统计、报告、公告等制度;环境资源问题预防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功能分区和预警),包括环境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资源功能分区和其他预防预警等制度;环境资源行为机制(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许可、行政要求、行为规范等),包括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许可、行政要求等制度;环境资源整治、补救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治理、恢复、补救、补偿制度;环境资源行为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各种激励制度、奖励制度、惩罚制度以及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监督、环境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等。 各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环境资源法不仅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环境资源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出发,研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主要任务。为此,必须打破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不能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陈旧观点。人文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即:“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6] 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 资源环境论文: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一些国家从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起诉权、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五个方面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为了与WTO法律框架中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规则接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在结合自己国情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弥补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放宽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 关 键 词:起诉权;实际损害;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环境团体;后代人 用司法审判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现代各国法治的成功经验,一般说来,司法审查的范围越大,原告的资格范围就越宽,相应地,该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起诉权就可以得到越完备的保护。由于环境资源损害具有广泛性、积累性、持久性和恢复的困难性等特点,许多国家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起诉权的限制。 一、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 (一)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 传统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判例法和成文法把受到实际的损害规定为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前提。20世纪中期以来,在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和日益高涨的环保运动的压力下,环境资源行政损害认定的条件在一些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放宽,实际损害延展到了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损失领域。 在判例法方面,以美国为例,把实际的损害加以扩展的典型案例是美国诉反对管理机关程序的学生案(简称SCRAP案)。在该案中,5名法学院的学生联名对联邦州际商业委员会起诉,反对该委员会批准铁路部门征收2.5%的附加运费的决定。他们认为,增加运费可能使得一些可以利用但经济价值不大的资源(如小树枝)不能从资源产地运出去,导致浪费,而整个社会的资源需求量却没有减少,从而会引起伐木、采矿活动和垃圾的增加。这项决定不仅会危害他们享用华盛顿山区自然环境的利益,还会危及国家的环境资源质量。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受到了“特定和可察觉的损害”,且应把这种损害纳入实际损害之列。从而确认了原告的起诉权。[1]在这个判例的影响下,美国的法院现在可以因原告受到“美学上的损失”、“可能的损害”或“特定和可察觉的损害”等所谓的实际损害而确认其行政起诉权。[2] 在制定法方面,一些国家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和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突破了传统的实际损害规定的限制。比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69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局长的这些行为的复审,可以由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向直接受该行为影响的此人定居地……提出申请。”“影响”的措辞就说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损害或影响均可以成为法院确认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理由。瑞士把对公共环境的损害纳入到了民事和行政责任的领域,公民和社会团体可以基于自己对公共环境所享有的某些权益受到实质性或某些非实质性的影响享有行政起诉权。[3]为了保护集体的经济和环境利益,其权益受影响或者法律规定的公司、协会或者组织享有原告资格。[4] (二)承认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 传统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法一般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某一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受害人或实际受影响人。[5]这一限制起诉权的规定难以满足现代环境资源行政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因为,在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可以不予受理;而一些受到行政行为间接侵害的人由于缺乏诉讼法上的起诉资格依据而难以起诉。这种规定既不利于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公共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把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纳入原告的范围。 日本、美国、印度和一些欧盟国家都对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作了规定。在日本,“民众诉讼”与“机关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无法律上的利益的资格”提起诉讼的人。[6]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环境资源法律基于环境的公共性授权任何公民对任何违反环境资源法规的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公民诉讼。[7]这种诉讼包括司法审查之诉。在印度,任何受到行政部门和市政当局的一个政府机构侵害的人,可以依法寻求适当的法院以公民诉讼的形式要求予以救济。当然,前提是一个正当、有效的 通知。以前,资格问题经常被提出,但是现在印度最高法院反复地确认了受侵害的个人甚至未直接受侵害的个人的资格。例如,在M.C.梅塔诉印度联邦案件(1988)中,原告并非是直接受害方,而只是一个从事恒河清除业和保护泰娅陵的富有公益精神的个人。[8]在比利时,法院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判例法中间接地找到可以授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起诉权的依据,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因此获得向法院请求命令状的权利。[9]在希腊,基于环境的公共性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行政起诉权的标准已由直接的、个人的和现时的法律权益受影响延展到了间接的、公共的和将来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妨害的领域。[10]在芬兰,在有关土地使用和开采的公益环境诉讼中,该市镇拥有土地的居民均可根据市镇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无需注明直接的利害关系。[4] (三)授予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 行政团体诉讼是行政“集体诉讼”的一种,按照传统的理论,行政团体诉讼的原告都应是受害者,只要团体中含有非受害者,则这个团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美国最早确立环境资源团体诉讼原则的判例是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以塞尔拉?内华达山脉自然环境保护者的名义和环保团体的身份,对联邦内政部长莫顿起诉,要求撤销内政部国家森林局的一项关于批准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在塞尔拉?内华达山脉修建一个投资3500万美元的大型娱乐场的计划。法院最后因原告的诉状中没有指出其任何成员的利益因该项工程受损而判定原告缺乏起诉权。按照法院的观点,环保或其他团体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名义起诉是不够的,它必须提出自己或其成员在美学、自然保护、经济、娱乐等方面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才能获得起诉权并作为原告出庭。[2]通常各种环境资源保护团体通过吸收某些对环境要素有权益的人加入,在这些人的环境资源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团体即可获得类似于环保集团诉讼的起诉权。这种方法广泛地为各种环境资源保护团体或特殊利益集团用作保护环境资源、制止某些不合理行政决定的重要手段。后来,《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走得更远,它们规定,任何法律实体(当然包括环保及其他性质的社会团体)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公民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状或撤消环境资源行政行为。[1]如果该环保及其他性质的团体想要提起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它必须依照普通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证明它的成员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在一些欧盟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授予社会团体环境行政起诉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在瑞士,地方团体可以因其或其成员属于或邻近受影响区就可以根据妨害法规则获得环境行政起诉权。[3]在丹麦,社会团体起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或其成员的环境利益受到明显的和实质性的损害,但是1994年的丹麦绿色和平组织诉交通部的行政诉讼案突破了这一标准。在该案中,交通部和丹麦绿色和平组织对一项桥梁的环境影响评价发生争论,由于丹麦绿色和平组织在环境影响事件中没有受到直接的、实质性的妨害或损害,它也没有被授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起诉的权利,因此它无权起诉。但是法院在分析丹麦绿色和平组织的构成和使命之后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最后还是授予其起诉的资格。 比起个人的干预力量,环境资源行政团体诉讼的力量雄厚,态度一般比较强硬,有能力与行政机关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法院与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视,不敢怠慢。[1]因而在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被广泛采用。 (四)确认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诉讼起诉权 从伦理学的角度上讲,后代人有在未来的环境资源中生存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提倡和保护这种伦理性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基于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在立法目的之中对保证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要求进行了宣告,比如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50条规定:“在伊斯兰共和国里,保护当代人和我们子孙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再如《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那么当代人的下一代及下几代正当的环境资源需求因为当代的环境资源行政行为一定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当代人是否有权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呢?各国的成文法律一般没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加以解决。 按照传统的法理学观点,后代人由于没有出生,因此只能成为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和后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不能成为当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一些国家的立法在代际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已经突破了这一点,开始在当代法的意义上承认并保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12]如1993年,菲律宾的45名儿童由他们监护人的代表安东尼奥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地出租森林(尤其是原始森林)采伐权的活动。菲律宾最高法院申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承认这45名儿童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有对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及子孙后代环境的权利。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提出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同代人以及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由于法院在裁决承认后代人属于该案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授予了孩子们诉讼权,政府被迫下达行政命令取消了65个出租森林的合同项目。[13]这个判例虽然发生在菲律宾,但对其他国家的政府来说,其冲击力是非常大的。 在美国等国,由于后代人是当代人生命的延续,因此凡是对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或非实质性损害的行政行为,当代人可以基于对自身的损害或对“遗腹子”的损害等理由提起公民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起诉权与菲律宾森林案中起诉权的性质不同,它属于直接而非代表性的起诉权。 (五)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日本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取消诉讼,它包括取消处分诉讼和取消裁决诉讼,是指原告请求取消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诉讼。其二是确认无效诉讼,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处分或裁决的有无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诉讼。其三是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做 出答复或未给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其四是民众诉讼,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有资格的民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不合法行为的诉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还出现了一些以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诉讼对象的“制度诉讼”案例。[6]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或间接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可能会放任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环境资源危机面前,美国加强了法院对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比如美国在《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里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司法审查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包括政府机关的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涉及环境资源行政规章的制定行为。其中法院对抽象性环境资源行政决策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著名案例为“公民保护欧弗顿公园公司诉沃尔普”,该案涉及到的争端源于运输部长决定使用联邦高速公路基金兴建一条横穿欧弗顿公园的州际高速公路的问题。有关法令规定,如果能选择另一条“审慎可行的”路线,将禁止运输部长批准使用联邦基金建设穿越公共公园的公路。原告指控,运输部长违背了这一指令,要求法院撤消运输部长的命令,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法》第701条中找到了该案可受司法复审的答案,从而裁决原告有权要求就此问题进行司法复审。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严格审查”的原则,“严格审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三点:其一,实体法上的审查,即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出法律法令的授权;其二是程序法上的审查,即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其三,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理。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提起司法审查诉讼,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塞尔拉俱乐部诉洛克修斯案,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指控被告联邦环保局局长洛克修斯,认为被告在审批州的《清洁空气法》实施计划的规章中没有就防止州的实施计划对防止清洁空气地区的空气质量下降做出规定。法院赞同原告的观点,并对被告了强制令。美国在1977年修订《清洁空气法》时吸收了这个判决。[2] 奥地利宪法禁止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构的重合。因此普通法院不具有对行政机构做出的决定进行复审的审判权。在环境资源事务方面,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执行环境资源法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司法作用。行政法院有复审环境资源行政决定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拥有对行政机构颁布的环境资源法规、规章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复审权。[8] 二、我国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一)环境资源损害的法律界定及其缺陷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4]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地享有。[7]而许多环境因素,如清洁的大气、洁净的海水在传统民法意义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河流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因此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能对导致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资源的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立法状况对保护公共环境资源及公民合法的环境资源权益是不利的。按照特别法或特别规定优先于普通法或普通规定的原理,有必要在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对《行政诉讼法》的局限性加以突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控告”除了包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之外,还包括向有关的国家机关告发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的事实或嫌疑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15]但是对于向哪一国家机关告发、采用何种控告方式等问题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不具可操作性,有必要由单行的环境资源立法加以解决。基于此,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明确地对环境资源行政控告权进行了阐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按照该规定,如果环境行政机关的非职权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失或危险,侵犯了他人的环境权益及与环境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环境资源危害的诉讼救济权只能通过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方式来行使;如果环境资源损失或危险是由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那么环境资源危害的诉讼救济权只能通过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方式来行使。[16]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损失”二字的含义。从法理上讲,“损失”不仅包括实质性的损失,还包括视觉和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非实质性损害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都没有做出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非实质性损害的参照标准以及公民、单位在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忍受限度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类案件。 (二)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社会团体和与环境资源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的作用仅局限于检举和揭发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那么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基于外在的行政压力或经济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且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的职权机关也没有纠正该违法行为时,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资源的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对抗。这难以满足现代环境资源保护和公众参与的内在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团体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我国已经有社会团体支持民事起诉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社会团体支持行政起诉以及环境资源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则没有涉及。 (三)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规定及其缺陷 后代人是当代人事业、利益和血脉的继承者和延续者,是潜在的法律主体,其正当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也必须得到保障。而当代人及由当代人组成的当代政府和权力机关基于认识的局限性和利益追求的盲目性经常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为了抑制可能危及后代人生态安全的当代行为,有必要为保护后代人的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设立一定的诉讼机制。而在诉讼机制中,起诉权的确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处于空白状态。 (四)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 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种把抽象性行政行为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立法规定已经难以满足WTO的司法审查规则和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17]在市场化和与WTO接轨的进程中,地方行政机关为了本地或某些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国内外单位、个人环境资源权益和与环境资源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现象将不可能杜绝,国外的受害者和外国政府因为中国行政机关的推委得不到救济而把中国中央政府推上WTO 争端解决机构被诉席的现象也将很普遍。[18]因此,有必要扩充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以适应充分、有效和及时地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法理,行政处理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强制力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转移,因此行政处理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16]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土地权属和水权权属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人和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但是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给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第2款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在我国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19]我们暂且不论以上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就出于部门利益而缩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而言,它是与法理是格格不入的。 另外,我国的一些环境行政法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甚至把行政复议结果规定为终局性和非可诉的处理结果,这种“穷尽行政救济”和排除司法救济的作法限制了当事人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行使,已经不适应于现代司法的专业化和陪审员聘请的专家化发展趋势,难以与WTO的司法审查规则接轨。 三、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从小的方面讲属于环境救济权的范畴,从大的方面讲属于环境权的范畴。和环境权一样,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从国际层面上讲也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特点,一般性指一些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的创设、选择和实施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一般性是由环境法和环境权的公益性以及司法制度的部分竞合性决定的。[20]特殊性指一些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的创设、选择和实施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特殊性是由环境权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司法制度和自然环境基础决定的。对于具有一般性特征的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如能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制度兼容,只要它们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接轨,那么就可以借鉴和引进。对于具有特殊性特征的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中国在借鉴和参考前必须慎重,必须对其兼容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于我们迫切需要借鉴和参考但目前不能兼容的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们要充分地利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与WTO接轨的契机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适合我国的国情。 从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发展的五个趋势中我们可以看出,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承认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授予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确认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起诉权都体现在市场经济国家,且其内容都不涉及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问题,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发展的现状和内在要求基本需要一致,可以直接借鉴和参考。对于国外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它涉及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问题,但对我国来说,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在社会主义轨道上进行的,是符合WTO所属各协议的司法审查要求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既然国外环境行政起诉权的上述五个发展趋势均可以为我国借鉴和参考,那么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什么样的启示呢?本文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指导思想 近代环境侵权法之所以把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从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扩大至环境本身,是因为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环境的稀缺性日益明显,[21]如果漠视环境本身的价值,放任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人类暴露与环境之中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连锁性地侵害,因此传统的侵权法肯定和保护环境的价值是人类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能够得到可持续地发展和保护的直接要求,同时这种保护客观上也间接地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得到可持续地保护。另外,对于后代人,无论从伦理还是法律的角度讲,他们的各种环境资源福利需求都应得到当代人的尊重和保护。[12]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之所以肯定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需求的行政起诉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后代人也能够在丰富多样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二)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充分、全面地保护各法律主体的环境权为根本目的 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合理地限制环境行政权,使环境公权之间以及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10]但是,限制环境行政权并非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根本目标,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护各法律主体的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由主权或权力在民的思想决定的。[22]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决定了国家必须在财力和其他条件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充分地保护公民各项法律化了的环境权利。由于传统的法律对新兴的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不力,许多学者认为需要把理论性很强的环境权分解为“绿化”了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传统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23] (三)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加强司法和公众对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或干预为手段 极端的权力必然导致极端的专制和腐败,属于公权范畴的环境行政行为,如果只局限于自我监督和部门内的监督(如行政复议监督),那么部门腐败是难以杜绝的,公民的环境权益也是难以得到充分和完备的保护的。只有用另一种权力来监督和制约环境行政权力,才能促使环境行政权力的平衡和妥善行使,营造相对公平的行政执法环境。[24]经验表明,司法是制约环境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政治和其他基本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加强环境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是必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理,除了扩大人民法院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还要授予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乃至环境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影响人以行政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由浅入深,由个案监督积累为经常化或准经常 化监督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保护环境法律主体合法环境权益的目的。 四、发展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立法缺陷严格地限定了市场主体、公众和社会团体对危害环境资源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的范围,既不利于环境资源民主原则的全面贯彻,防止非科学性行政抽象行为的蔓延,也不利于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的保护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合法环境资源权益的平衡保护。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成熟的环境行政起诉权制度因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一定的共同性被纳入到WTO的环境保护规则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投资、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中,[17]因此,为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WTO的规则及WTO各成员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接轨和兼容,我们应该参考以上启示有步骤地发展我国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是非常必要的。 (一)延展环境资源损害的范围 环境资源损害的内容应从目前的环境要素的损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延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 (二)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 环境资源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授予他们以行政起诉权;环境资源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承认该社会团体代表其成员起诉的权利;在排除环境妨害或消除环境危险的诉讼中,建立社会团体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支持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还应确认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公众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团体和民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法律上的对抗与制衡。 (三)授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起诉权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必须已经出生或存在,由于后代人目前没有出生,因此现时的立法不可能承认他们的起诉权。但是基于保护后代人环境福利需求的必要性,可以借鉴“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的思想,把后代人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损害和当代人法律权益的缺损联系起来,确认当代人的直接起诉权。如经过法理学的突破和立法改革,法律能够在将来承认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那么就必须解决代表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各级人大可以设立后代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必要再享有行政起诉权。有的学者认为应该让各级政府机构来代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又是区域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始作俑者”。因此学者们倾向于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或当地的民众直接代表后代人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四)逐步放宽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概括列举和第12条的排除列举之外,应结合实际和WTO的司法审查要求以及我国在加入WTO前所做的承诺尽量扩大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把行政机关制定、的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把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纳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果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不愿卷进环境资源民事纠纷之中,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缩小环境资源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当前,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面临WTO规则的检验,我国应利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改、废的机会,把行政复议规定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非终局性的任意前置程序,取消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法。 五、结 语 深入地研究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和克服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的不足。只有逐步地完善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立法,才能使我国的环境资源的纠纷处理法律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才能使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和环境资源法的公平、民主原则在环境资源行政诉讼领域真正得到落实。 资源环境论文:试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摘要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处于“综合防治”阶段,没能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调整社会与环境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现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环境管理上则偏重于微观管理工作,体制上“块块”管理,没有站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变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和引导行业发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仅单独对资源环境加以保护的问题去考虑,应当综合衡量环境与发展、科技进步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生态系统 ,制订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环境战略、法律政策。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全文着重论述我国环境立法的修订与机构设置,以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畅通。 关键词: 环境 资源 保护 法制 引 言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 。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 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 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政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 。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 。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 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 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 耕地资源为1/5 (为美国的1/10),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长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增长97.7%,钢坯增长40.9% 。由于出口产品中相当大部分是的“两高一资”型产品,如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行业的产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国际需求,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2)产业政策的不合理。《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篇明确要加快汽车制造业的发展。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篇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2,3,4,5)款也明确了加快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作为消费主义驱动器的汽车工业,是否可行,有待讨论。而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数量可达到7167万辆 。若达到美国百人拥有汽车55辆比例,中国还将拥有七亿辆汽车。这相当于现在全球汽车总量,是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无法承受的。(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引发的资源浪费现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礼盒,只有中间位置摆放着几个小巧的瓶状物;一盒大红袍茶叶,包装得更为繁琐,除了外层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还有内层的两个独立的小木盒以及盒内包衬的黄色绸缎、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装在塑料包装袋内的茶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近500万吨,包装物含量就占22%。而中国包装联合会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包装产品生产总值为4100亿元,其中占70 %、价值2800多亿元的包装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费,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过度包装造成的 。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物没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潜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国家性法规《循环经济法(草案)》针对过度包装仅做出了原则性确定。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 。2004年,中国超过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1年以来,中国石油消费高速增长。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07年我国共进口原油1.63亿吨,同比前年增长12.4%;进口成品油3380万吨,以此数据计算,我国石油依存度已近50% 。在能源供应拉响警报的同时,各个城市的“亮化”工程毫无顾虑的美化着夜空。节能灯具、太阳能电池、风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进展缓慢,缺乏政府大力支持。而在国外,日本采取了“绿色税制”和补助金政策,对混合动力汽车有高达6万元的补贴;美国也实行一些税收返还政策,计划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给予混合动力车和先进柴油车最高达3400万美金的补贴、补贴价减免 。 在欧洲,4000万人正从风电场获得生活用电 。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随着出口壁垒加剧、人民币升值、能源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进产业升级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业转移扩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珠三角地区企业很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沿海地区约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创业,投资总规模达30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现阶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小 。其生态环境却更加碎弱,一旦破坏更加不易恢复。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需要引导 。产业转移不应该把过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种产业升级的转移。中西部不能重复拷贝东部,重复引进,重复20多年前东部沿海对外资“饥不择食”的情况。而作为西进企业也要把握转移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自身的整合升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等。4,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缺位 环境管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因此,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划分:(1)资源部门管理,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如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管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管理等。(2)区域环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以及水域环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成立部一级专门职能机构,将国家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起来。新成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央环境管理部门;省、市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2)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延伸责任(epr) ”制度是关于责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国立法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制度可有力地促进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其环保性能和可循环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 。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去年才通过审议。(3)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结合国家审计署的职能,施行环境审计。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对日益恶劣的自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是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而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 。在《环评法(草案)》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政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来可以成为我国纳入政策法律环评的契机,但最终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除 。由于法规、政策的实施作用范围广,影响深远一旦有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却不在“评价”之列。而这些中、小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排污权交易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地方保护问题等。 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四)行政上的局限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公众监督、公众参与为辅的“行政法”、“政策法”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然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则更是少之又少。以致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成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 1,环境职能部门的不独立性。环境保护部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追求目标,双方差异导致冲突发生。如2005年水利部环保局信息权之争 。环境保护部门在人事、财政、社会保障体制上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而各级政府却有足够的冲动去提高gdp速度,确保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往往难以对环境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使得在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境地下,环境行政部门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冷衙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力能力明显不足。以致罚款多少,环保部门竟要和违法企业去商量的地步 。 2,环保部门的权限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为我国防治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保部门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地方政府则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行政不作为,其结果是放纵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在法律明确限期治理范围和条件下,既然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期治理条件,就应当直接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2005年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环评风暴”的结局是一共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全部接受了行政罚款,但具体数额不等。江苏7个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火电项目均收到“罚单”,最高的罚款10万元,最低的则为5万元 。尽管“环评风暴”来得轰轰烈烈,但我们不竟要问,对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威慑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 3,环境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区域化合作体制。由于环境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特征,所以对环境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型管理及决策,设立高级别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我国环境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管理决策权,加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不同,缺乏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终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只重视行政区划机构而忽视生态区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现有的一些综合治理机构,如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委员、淮河治理委员会、黄河治理委员会等只不过是协调通报监测机构。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综合治理。作为监督者,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执法,环保部门就应该实行垂直管理 。从区域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统一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当今国际区域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2003年11月中欧环境部长级政策对话机制正式启动等。英商6000万欧元购买宝钢600万吨co2减排量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实并产生强有力的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加快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顺畅 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环境体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法律上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并且也有浓厚的末端控制痕迹。如,“污染者负担”原则中对“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当务之急应着眼于: 1,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的,他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就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已达20多年之久,经过几十年的施行,已与当今环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应尽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后一目的占据了优势。有鉴于此,应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建议以“人与自然和谐”替换原第1条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 确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细化、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5)赋予公众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 (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提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为100万元 )。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1)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关键,却势单力薄,收效甚微,环评范围狭窄。而放眼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该制度扩展到战略层次。80 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为全球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政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评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政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 。而在我国如影视拍摄、自然保护区及名胜古迹的参观游览活动等,在目前都尚未纳入。不过,在地方法规中曾有一次不错的尝试。如2006 年 5 月,黄山市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黄山境内景区拍影视剧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否则将被禁止拍摄。(2)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不足,客观上有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3)部分单行法规急需修订。如《水土保持法》1991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都早已不能适应现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 4,环境经济政策。人的环境利益分为经济、资源、生态、精神四大类 ,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 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在决策中把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decision-making)。因此,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具体要重视以下几方面:(1)调整税收政策。对“两高一资”产业高税收,对环保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调整现阶段过低的资源税。(2)资本市场的调节。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此前,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4)贸易政策调整。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5)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决策。 (二)支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出现而产生于罗马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起诉” 。 目下中国,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限制较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以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难以得到受理或被驳回起诉。如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位教师以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向南京市中院起诉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紫荆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予受理。 环境权的概念一般解释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有关国际文件中,关于环境权有不同的具体表达方式。《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1982)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到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该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我国关于环境权法律中的依据有:《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确认为一项国家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仅是确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而且为保障环境权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确立环境权基础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依据。公益诉讼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很是契合环境污染广泛性特点。对当下中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 :(1)推动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宣传。中国有息讼、厌诉的传统,致使法治观念淡漠,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有纠纷找关系的盛行。通过公益诉讼这种近似团体、集体诉讼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传环境保护理念。(2)公益诉讼可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制约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 。(3)公益诉讼有利于预防利益损害、纠纷产生。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早于实际损害的发生,一条河流的污染可以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实际人身受到侵权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提取救济,就能充分保护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害。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光是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 。 如果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环评法,造成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对抗造成生态破坏的私人以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抗渎职的政府部门,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倡导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做出有关环境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公众的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增加政府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环境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环保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据介绍,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有2700多家,近年来这些组织日趋活跃,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26摄氏度空调行动”,倡议企业参与节能行动,该行动影响范围逐年扩大;2007年深圳出台了《民间生态公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然而在环境教育宣传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对ngo给予支持。根据环保总局宣教司就环保宣传制定的两次行动纲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时,却把环境ngo排除在外,没有条款涉及到对环境ngo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ngo也面临着身分的尴尬,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赋予了环境ngo的行政参与权。如泰国宪法第56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前,须经由环境ngo、高等环境教育机关的代表等构成的独立机关审议;德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环境ngo给与自然保护领域的参加权认定(主要包括意见表明权、专门家鉴定书的阅览权),如果权力遭侵害可提起诉讼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倘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新闻媒体对环境的深度关注,使得破坏环境的行为赤裸裸的曝露在公从的视野下,为我们所熟知的有影响环境事件中都有媒体的身影。不久前围绕厦门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px项目 之争。最终市政府不仅邀请200名市民代表,面对面征询意见,且遵照了大多数的意见砍掉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让公众体察了政府对民意的重视。但若是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很有可能我们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环境问题反思中才能知晓px项目。 3,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减少和拒绝一些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如减少和拒绝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纸巾、袋子)的消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油; 反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引导自愿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种类较多,如德国的“蓝色大使”(blue 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 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 seal)等;有的国家还有多个生态标签计划,如瑞典最常见的标签有nvironment choice和nordic swan。 公众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处。而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为使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1,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环境行政管理决策的范围,明确细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少数开发商参与,因为他们往往有可能因私利达到妥协,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2,建立完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让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以使环境决策趋于合理。如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3,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及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确立法定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情况报告制度。调查表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数全国最好的大概能达到60多分,但是全国还有上百个城市得分为零,包括污染非常严重的辽宁、吉林等地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2008年内的施行,将有望扭转这种糊涂账境况。 结 语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资源环境论文:协调资源型城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对策研究 摘要:生态环境与城市化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资源型城市终将面临资源枯竭的问题,如何协调好资源型城市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本文研究的内容。文章以鄂尔多斯市为例,分析了生态环境对城市化的影响,并制定了协调两者关系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生态环境;资源型;协调发展 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尽管国际学术界对城市化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由于各个学科关注重点和理解的差异,迄今为止,关于城市化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解释。不同的学科依据各自的角度对城市化涵义进行界定,尽管不同学科对城市化的解释不尽相同,但研究者普遍认为城市化是社会经济的转化过程,从城市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城市化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人口城市化、经济城市化、社会城市化、空间城市化。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如果缺乏统筹规划,同时面临资源衰减,那么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会积累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失业和贫困人口较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等。 生态环境指人类环境中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最直接相关的那类环境。是自然界中各种生态因子和人类活动的复合生态系统,遵循整体、协同、循环、自生的生态规律,也受技术、体制、文化等社会关系的支配。具有调节、净化等功能。 一、鄂尔多斯市城市发展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鄂尔多斯市总面积86752平方公里,总人口162.5万,其中蒙古族18.3万人,下辖七旗一区,毗邻晋陕宁,南临古长城,西、北、东三面为黄河环绕,与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隔河相望,属“呼包鄂”金三角地区。东部临近环渤海经济圈,西部沟通我国西北,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和东中西结合部,在国家西部大开发中具有承东启西的战略作用。 (二)资源概况 1.煤炭和天然气储量巨大 煤炭是鄂尔多斯市能源矿产中的最大优势。鄂尔多斯市煤炭的储量大、分布广、埋藏浅、易开采,以高发热量、高挥发性、高灰熔点、低灰、低硫、低磷的“三高三低”闻名于世。鄂尔多斯市也是我国主要的天然气资源集中区,目前鄂尔多斯市盆地内已探明天然气储量12337.44亿立方米,是我国第一个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万亿立方米的大气区。 2.无机化工资源品种齐全、建材资源遍布全境 鄂尔多斯市的无机化工资源品种齐全,蕴藏丰富。主要有天然碱、芒硝、食盐、硫磺、泥炭等,还有伴生物钾盐、镁盐、磷矿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广阔。 建材资源是鄂尔多斯市境内的又一大优势资源。资源遍布全市,主要有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石英岩、黄土、花岗岩、大理石等。 3.水资源相对缺乏 鄂尔多斯市是我国相对少雨和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年降水除少量补给地下水、水库和内陆湖泊外,由于植被覆盖不好,水土保持差,大部分通过黄河水系汇入大海。鄂尔多斯市水资源总量为29. 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13. 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21. 0亿立方米,人均和地均占有水资源量均低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 (三)生态状况 鄂尔多斯市属内蒙古高原的鄂尔多斯高原,是全国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重点地区之一。全市48%的面积为沙漠化土地,东部为丘陵山区,干旱少雨、沟壑纵横、土地贫瘠、水土流失严重,但矿藏丰富;西部为高原区,属典型的荒漠草原;中南部为沙漠区,库布其沙漠居北,毛乌素沙漠位南,是国家“三北”防护林的主要地段;北部及南部边缘为平原区,属黄河、无定河冲积平原,是鄂尔多斯市的粮、油、糖、果基地。鄂尔多斯市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降水量少且集中,风大沙多,年蒸发量为降雨量的十倍以上,全年8级以上大风日数有40多天,十年九旱,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 (四)城市建设状况 鄂尔多斯市建成区面积250.21平方公里,道路面积5034.94万平方米,供热面积7189.30 万平方米。全市燃气普及率达78.13%,污水处理率达93.2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3.69%。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6.4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5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29.05平方米。 (五)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鄂尔多斯市实现了资 开发的跨越式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进入我国地级市前列,2012年鄂尔多斯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656.8亿元,比2011年增长13.0%。2012年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完成820.0亿元,同比增长3.0%。 二、生态环境对鄂尔多斯市城市化的影响分析 (一)促进作用 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保证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优质的空气和水资源,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投资,提高城市竞争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文化素养的人口,加速城市化进程,同时增强农民进城的意愿,促进城乡一体化;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知名度,增强对周边地区的集聚效益和辐射能力。 (二)约束效应 恶化的生态环境会降低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水资源缺乏会使生产和生活成本提高,空气污染严重会增加改善环境的成本,土地资源被破坏会抑制城市空间拓展,从而减慢城市化进程;恶化的生态环境难以吸引投资和人才的进入,缺乏城市竞争力,从而降低城市发展速度;恶化的生态环境降低了人居环境质量,危害了人体健康,城市居民会选择迁出,这样就造成人才流失,阻碍了城市化进程;恶化的生态环境破坏城市的形象,降低城市吸引力,不利于城市软实力的增强。 鄂尔多斯市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是生态环境脆弱,气候干旱并且沙漠化严重。而且,鄂尔多斯市处于能源工业发展初期,发展模式仍以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和粗放经营为特征。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效应,重开发轻保护的发展方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了鄂尔多斯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展进程。 三、鄂尔多斯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一)走生态城市化发展道路,创建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城市病”,解决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矛盾,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做到城市可持续发展,使得子孙后代能够有一个永续利用和安居乐业的生态环境。对于鄂尔多斯市而言,“生态城市”是目前最理想的选择。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脆弱、干旱少雨、土地贫瘠,城市环境基础差,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人口素质与发达地区有一定差距,走生态城市化发展道路,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使公众尤其是领导决策层树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二要加强城市生态立法。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化、制度化是保障其战略、政策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三要建立生态城市化发展的管理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设立跨部门的、综合的生态城市建设决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城市生态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四要重视生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生态城市化发展必须重视增加科技投入,研制开发生态技术、生态工艺,推广生态产业,保证发展过程低污染或无污染,低消耗高产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逐步走上清洁生产、绿色消费之路。 (二)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创建节约型城市 目前鄂尔多斯市的城市化发展,资源浪费严重、耕地占用过快、资源能源供求矛盾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面对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诸多不协调问题,鄂尔多斯市应该吸取先行城市城市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坚持走一条“高密度、高效率、节约型、理性增长”的道路,构建节约型城市。在制定鄂尔多斯市城市化发展战略目标时,应该注重城市化的内在质量,把速度和质量统一起来。要把城市化发展与城市经济实力、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结合起来,使得人均gdp、人均居民收入和人均财政收入能够同步增长,居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多方面内容的水平得到提高,整个城市充满创造力。 实现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需要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利用土地、水、能源、原材料,大力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集约型经济增长之路,建设节约型城市。同时,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产业,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创建环境友好型城市 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社 会良性、互动关系。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标志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 鄂尔多斯市将进入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是必然选择。一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政策,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和草原生态奖补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三区”发展规划,推进生态自然恢复区建设,转移农村牧区人口15万人。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国家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好中心城区百万亩生态圈、企业碳汇林、乌审旗“一河三园”等地方重点生态工程。大力发展林沙产业,实现沙漠增绿、资源增值、群众增收。二要提升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进一步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地质灾害整治和复垦绿化力度,积极化解矿区矛盾,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强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意识,坚持低碳发展理念,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力度,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体系。 结论 城市化实质上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空间扩张和生活水平提高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在区域发展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人口集中,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生态环境作为城市支撑的基础面临着退化。城市化通过人口集聚、经济发展、能耗增加和交通扩张对生态环境产生胁迫;生态环境的保护又通过限制人口、排斥资本和干预政策对城市发展产生约束。但是,城市化和生态环境两者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高速发展中的鄂尔多斯市,作为资源型城市,未来还会面临资源枯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协调好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资源环境论文:浅谈网络环境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思考 【摘 要】 网络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开发及利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环境下,加强地方文献的收集工作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地方文献 资源建设 地方文献资源是反映特定区域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历史与现状的知识宝库。它是某一地域内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以及人的群体活动方式的历史纪录,是地方文化的积淀,是了解和研究某一特定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科学和文化历史现状的主要情报来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地方文献数量与日俱增,内容丰富,其含义也在进一步延伸。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地方文献除了包含以纸质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外,光盘版、电子版、网络版的地方文献日益增多,各地的信息化工程纷纷启动,地方网站、信息港、电子港、地方论坛等层出不穷,网上的地方信息资源以几何级数在增长。这些网上信息资源地方文献特色鲜明,个性突出,但是收集整理的难度较大,为地方文献资源建设既提供了机遇又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环境对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影响 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环境,使文献信息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给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带来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加了地方文献的内涵与外延 在网络环境下的今天,地方文献数量与日俱增,内容广泛丰富,其含义也在进一步延伸。其形式和内涵同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区别。现在,地方文献不仅在当地出版发行,也在国内其它省份甚至在国外出版发行,突破了"地方出版物"这种传统概念。地方文献不仅有了方志、专著、期刊、族谱、地图等不同类型,也有了科技告、专利文献、学位论文等新成员;载体不仅有印刷型的书籍,也有了缩微品、录音、录像、机读磁带等品种。更大量的地方文献不是以书籍的形式出现,而是发表于各种各样的杂志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中,甚至出现在各种各样的商品性宣传品里,用更快速度、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向社会传播。因此,文献的揭示已不能再停留在书刊表面,必须深入到书刊的篇章或知识单元里,去对文献进行多层次开发,把文献加工成有效信息,广、快、精、准地向读者提供多层次服务。 2、扩展了地方文献的载体形式。 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声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光盘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文献的载体日益丰富,如音像、光盘、多媒体等等。这些新载体对地方文献收集、整理及开发利用将产生重大影响。 3、加深了地方文献征集、整序手段的复杂化。 在网络环境下,文献采访征集加工处理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发生了变化,地方文献的征集不但依靠传统方式来获取,而且要通过网上搜索、电视转录等形式,去广泛地获取地方文献资料。而网上信息资源杂乱、无序,更新速度快。因此,网络下载的地方文献信息必须进行综合处理,深度加工和重组,使大量随机无序的信息资源转化成有序的、便于利用的知识。在网络、电视资源采集时,都必须使用高科技手段,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科技素质和掌握高科技的能力,要求完善硬件设备环境。 4、宽泛了地方文献的工作内容 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储存与传递的新系统和新载体将极大地丰富地方文献工作的内容,并将彻底改变"书本位"信息环境下形成的重视静态文献资料,忽视动态信息的思维定势,地方文献工作将围绕多种载体文献做文章,面对新的技术环境,地方文献工作内容将愈来愈丰富多彩。评价地方文献资料的质量标准也不只限于馆藏实体地方文献数量、结构和利用率,还要看在网络环境下,获取地方文献信息的能力。 5、拓宽了获取地方文献资源的途径 传统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获取的途径主要有:订购、征集、复制、交换、接收、呈缴、索取、捐赠等,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方式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手段,图书馆既可以通过internet下载地方网站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利用数据库光盘、录音资料、传真、电话、email等多种途径获取地方文献信息资源 二、地方文献的收集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 在网络环境下,地方文献的收集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仍将处于首要地位。在地方文献的收集中,网络带来的不仅是征集空间的扩大和征集手段的改变,也使得地方信息更丰富,也更见于不同载体不同文种文献中。为此,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应加强以下信息资源的收集:电视节目中地方信息的采集;实物资源的采集,包括地区物产实物,古建筑、石刻、匾额、名人手稿、信札、历史照片等特种资料;网上地方文献的收集, 包括网络数据资源,电子出版物资源、虚拟图书馆资源及地方网站和一些专业网站的信息资源;报刊地方文献资源的收集; 地方老照片的收集。 三、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 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通过数字化、网络化将传统媒体文献转换成数字文献,以实现检索自动化,全面提升地方文献的信息服务力。 1、建立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是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基础建设。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首先要将各种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质的原始数据以相应的电子记录组织成联机目录数据库,这是促进地方文献资源共享的第一步。在建库过程中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1)目录数据应统一规则、统一原则、统一协调;(2)成立cnmarc格式维护咨询小组,指导marc格式的执行、修订、补充工作;(3)尽快建立各种规范文档,促进书目规范控制在全国实施;(4)成立数据库建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5)进一步开发各种专题数据库,发挥各馆资源优势,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2、建立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地方文献不仅以书籍形式出现,更多的是隐含在某些文献的知识单元中。分散在各种各样的刊物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之中,甚至出现在各式商业宣传品里,地方文献和其他文献一样,力求以更快的速度和醒目的方式向社会传播。因此,除了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外,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地方文献资源中利用率高、有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地方文献,在不出现或解决了著作权问题的前提下,转化为数字化的可检索的数据,建成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传输上因特网,为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3、建立地方文献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非书资料数字化成为可能,利用计算机新技术,通过对音频、视频、图像、文字等媒体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编辑、压缩等技术处理,把馆藏地方文献中的各种声像资料转换成电脑可识别的数字化资料,储存在电脑网络服务器上,实现录音、录像资料的网上视听阅览,建成地方文献多媒体数据库。 4、筛选网上地方文献,建立网络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在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优势,享受资源共享,丰富数据库。 网络信息资源内容丰富,所收录的资料全面系统,网络信息中有不少是经过筛选加工的二三次文献,包含了前人的劳动,是较成熟的信息,这对于自建数据库可免去大量的重复劳动;另外,对网络一次文献中的全文数据和图片资料等等,也可直接编排利用,不需再用手工录入或扫描,节约了宝贵的时间和资金。利用网络信息建库,应根据特色数据库的搜集方向,选择一批有参考价值的网站和信息源,定期浏览,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主题词、关键词,从中检索、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此外,由于网上信息更新很快,新网站不断涌现,可借助搜索引擎或网络机器人自动搜索,密切关注,以便发现最新信息。 资源环境论文:GIS在资源环境领域中的应用 摘 要: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资源环境的特点,阐述了地理信息系统在林业、农业、及土地资源领域中的应用,并对gis在资源领域的发展趋势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环境 1 引言 地理信息系统(gis) 是一种兼容存储、管理、分析、显示与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通用技术。gis 以其强大的空间数据管理系统、形象直观的应用界面、强大的空间分析能力等特点,能为现实地理空间上的物质和能量运动规律的研究提供方便、准确的管理和空间分析手段。因此, gis 与环境科学的结合运用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gis 与环境科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所具有的相似性和互补性,使二者的结合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预期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及环境地球化学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 gis在农业中的应用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gis技术就被应用于农业领域,从国土资源决策管理、农业资源信息、区域农业规划、粮食流通管理与粮食生产辅助决策到农业生产潜力研究、农作物估产研究、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农用土地适宜性评价、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于gps和gis的精细农业信息处理系统研究等,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些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随着gis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方法和技术的成熟,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也逐步深入。从技术角度看,gis在我国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中的应用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作为农业资源调查的工具,建立了农业资源地理数据库,实现空间数据库的浏览、检索等,利用gis绘制农业资源分布图和产生正规的报表。 (2)作为农业资源分析的工具,gis技术已不限于制图和空间数据库的简单查询,而是以图形及数据的重新处理等分析工作为特征,用于各种目标的分析和重新导出新的信息,产生专题地图和进行地图数据的叠加分析等。 (3)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工具,主要是建立了各种模型和拟订各种决策方案,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4)作为农业管理的辅助决策工具,利用了gis的模型功能和空间动态分析以及预测能力,并与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其它的现代技术(如rs和gps)有机结合,便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和辅助决策。 3 gis在林业中的应用 林业生产领域的管理决策人员面对着各种数据,如林地使用状况、植被分布特征、立地条件、社会经济等许多因子的数据,这些数据既有空间数据又有属性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借用传统方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利用gis方法却轻松自如。 社会经济在迅速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随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就显得异常的重要。常规的森林资源监测,从资源清查到数据整理成册,最后制定经营方案,需要的时间长,造成经营方案和现实情况不相符。这种滞后现象势必出现管理方案的不合理,甚致无法接受。利用gis就可以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及有关因子的空间时序的变化特征,从而对症下药。 林业gis就是将林业生产管理的方式和特点溶入gis之中,形成一套为林业生产管理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减少林业信息处理的劳动强度,节省经费开支,提高管理效率。 gis在林业上的应用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 (1)作为森林调查的工具:主要特点是建立地理信息库,利用gis绘制森林分布图及产生正规报表。gis的应用主要限于制图和简单查询。 (2)作为资源分析的工具:已不再限于制图和简单查询,而是以图形及数据的重新处理等分析工作为特征,用于各种目标的分析和推导出新的信息。 (3)作为森林经营管理的工具:主要在于建立各种模型和拟定经营方案等,直接用于决策过程。 三个阶段反映了林业工作者对gis认识的逐步深入。 目前gis在林业上的应用主要有: (1)环境与森林灾害监测与管理方面中的应用,包括:林火、病虫害、荒漠化等管理,如在防火管理中,其主要内容有:林火信息管理、林火扑救指挥和时实监测、林火的预测预报、林火设施的布局分析等。 (2)在森林调查方面的应用,包括:森林资源清查和数据管理,这是gis最初应用于林业的主要方面、制定森林经营决策方案、林业制图。 (3)森林资源分析和评价方面,包括:林业土地利用变化监测与管理、用于分析林分、树种、林种、蓄积等因子的空间分布、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权。 (4)森林结构调整方面,包括:林种结构调整、龄组结构调整。 (5)森林经营方面,包括:采伐、抚育间伐、造林规划、速生丰产林、基地培育、封山育林等。 (6)野生动物植物监测与管理。 1993~199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森林资源调查技术现代化”项目顺利执行。以全国林业监测站点数据和遥感数据为主要信息源,进行全国林地生态类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在空间上和时间序列上完整、系统的反映林地区域不同的生态系统特点、林种、群落特征及其林(树)龄。 4 gis在土地资源中的应用 gis技术最初在土地资源开发与管理上的应用主要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图件和属性数据的存储、查询等管理工作等,基本上没有数据的空间分析及其它决策功能。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在土地科学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了土地评价工作(土地的适宜性或多宜性评价、土地的生产潜力评价、土地持续利用评价、城市地价评估、耕地地价评价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多目标规划),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现状分类与制图,以及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动态监测。 5 结论与展望 gis在资源环境领域的应用方兴未艾,从技术、地理信息、经济社会的需求等方面分析,在该领域有以下趋势: 结合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以电子政务相关工程为基础,推动gis在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及企业的重要任务,gis在以资源、能力、生产、资金等空间综合配置、优化组合为目的的信息化建设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相应的应用工程,推动gis的发展。用往专业化方向发展,功能由通用管理功能转向资源评估、监督、跟踪分析等专业功能方向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各方面的矛盾及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诸多的关联性,分析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需要功能更专业化的gis软件系统支持。 资源环境论文:网络环境下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及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科技系统、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三大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共建共享以及电子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现状,阐述了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正在开展的工作以及今后应该开展的工作。 关键词:文献信息资源共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资源已上升为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信息资源的共享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文献服务的基础,也是文献服务工作者为之不懈努力的目标。随着文献资源种类的增加和价格的增长,人们对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期望越来越迫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而建设的文献资源共享系统已具有相当规模。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正逐渐成为决策领导机关、图书情报部门及社会大众的共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将进入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 1.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 1)自1998年4月,国家成立了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委员会以来,在国家层面上,以科技系统、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三大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开始了实施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近年来,这些群体文献信息服务机陶在各自的系统内已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开展得很有声色。如在科技系统,科技部等部委组织推进的由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工程技术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图书馆、中国医学科学图书馆组成的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建设项目,其网络服务系统就是按照“统一采购、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采集、收藏和开发理、工、农、医各学科领域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科技文献服务系统。该系统目前有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外文会议论文数据库、外文科技图书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文会议论文数据库和中文学位论文数据库已在网上开通。 其他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国防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的中国工程技术信息网( cetin),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设的国家数字图书馆,拥有30多个中心馆的全国医学图书馆资源共享网络。 中国高等教育系统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由国家计委批准教育部组织建设的以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为依托的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一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 calis)共建共享数据库。该网络系统由1个全国管理中心、4个全国文献信息中心、7个地区文献信息中心和61所“211工程”立项高校图书馆组成。作为中国大专院校的信息保障体系,它不仅为全国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营造了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网络环境,同时还提供了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 公共图书馆系统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由文化部规划兴建的中国国家图书馆信息网络工程,以及由国家图书馆等124家图书情报单位发起并成立的全国图书馆信息咨询协作网。这些网络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国家图书馆与各省、市、县图书馆连接起来,将丰富的信息资源转变为数字化信息,以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 2)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也卓有成效地开展。如以江苏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为龙头,从1996年起开始建设的“江苏省科技信息网”,到2000年底已经联通了全省13市64县及10多个科研院所中心,还建成了一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数据库资源。1999年12月,浙江图书馆与浙江大学图书馆、浙江科技情报研究所共同签定信息资源共享协议,同时,三单位还将进行联合编目,网络互联。上海于2000年建成了由公共、科研、高校、情报四大系统65家的图书情报机构组成的“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 3)电子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及共享有了很大发展。近些年,电子文献的出版力度远远超过书本文献的增长幅度,电子文献的出版物大有取代书本文献之势。如重庆维普公司开发出版的“中文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1989 - 1999年收录有期刊7000种,2000年后收录有1.2万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信息,学科范围覆盖理、工、农、医以及社会科学各专业,已成为国内检索中文科技期刊的重要工具。由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和光盘国家中心共同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收录有5721种国内核心和有专业特色的期刊全文,到2000年底累计全文文章总量已达500篇,题录1000万余条。内容覆盖理工、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学、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它的数据库网络版有9大专辑,126个数据库,网上数据每日更新,是目前中文期刊收录量最多的一个全文数据库。镜像数据库和网络数据库,除清华大学的“中文学术期刊数据库”外,还有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公司的“万方数据库系统”、书生公司的“书生之家”和超星公司的“超星图书馆”。目前,国内许多重点高校的图书馆电子文献的订购经费已超过总文献经费的300/0之多,电子网络文献的迅速发展已经给全民提供了更加便捷文献信息资源的途径。 2.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发展动态 2.1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从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正以不同系统、不同地区的形式全面推进,已形成了计算机网络大环境,共享网络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强大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仍然是今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如江苏、上海、浙江、深圳、广州等已开始以各自的联合或协作方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整体化建设原则,建设公共、科技、高校的图书文献馆之间互联互动的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有的正开始起步,有的还正处于酝酿之中,在这些地区,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议题的会议,讨论本地区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以积极地推进本地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发展。 2.2文献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随着各种各样的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的建成以及因特网上免费文献信息资源的出现,国内各图书情报单位正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情况积极参与加入各种共享网络、知名网络服务系统,以及利用因特网上免费文献信息资源,构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献信息资源网络服务体系,使各种文献信息资源得到广泛利用。文献信息资源联合订购也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一种方式。今后凡价格高、利用率高、知名度高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仍应采取集团采购,这样既可以节约经费,又可以节省精力提高效益。 3.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网络环境下,网络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凸显了其复杂性。用户在进行资源共享的时候,总是希望自身的权益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图书馆在提供资源共享的时候,必须满足用户的这种需求。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图书馆法律都比较完善。我国图书馆在资源共享的建设的同时,也在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层次:科技进步法、信息资源共享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管理法规、国家与地方颁布的信息资源共享条例;共享管理的具体方法、共享管理建设规范、服务监督与评价办法、科学数据汇交方法等。随着国家对资源共享建设的重视,国家层面上的资源共建的规章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另外,对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以及解决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兼容等方面问题的制度建设也会更加健全。并且为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等配套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水平,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样,就可以确保资源共享的稳定发展。 资源环境论文:浅论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安全策略研究 论文关键词:云计算 图书馆信息资源 信息安全 论文摘要:云计算将使数字图书馆在软件环境、硬件存储、应用平台与服务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同时也会使信息资源面临很多安全问题。在云计算应用过程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实现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与完整性、严格划分操作权限、加强用户访问控制,以保障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 云计算是google提出的全新的互联网应用模式,是分布式处理、并行处理和网格计算等计算机科学概念在互联网上的实现。而随着web2.0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也更多地采用了web2.0的理念和技术,用于改善自身服务,扩展高端复杂网络应用,向图书馆2.0迈进。因此,采用云计算的模式作为数字图书馆的底层架构,在软件环境、应用平台、数据共享等方面能够极大地改善图书馆的服务,是目前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扩展性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处于早期应用阶段的云计算若想在图书馆大有作为,尚有很多不够成熟和有待商榷的地方,其中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尤显重要,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云计算将会带来的安全风险,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1云计算的功能特性 云计算是指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即把存储于个人电脑、移动电话和其他设备上的大量信息和处理器资源集中在一起协同工作,其基本原理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真正的云计算环境应该具有六个关键的特性:一是云计算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作为一个使用者,一旦用户连接到云中,那里存放的任何东西,包括文件、消息、图片、应用等都将变成用户的。二是云计算是以任务为中心的。用户只需关注自己需要做什么和应用程序如何完成任务,使用哪一个应用程序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三是云计算是强大的。云中数百或数千台电脑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巨大的计算能力是远非一台单独的台式机所能比拟的。四是云计算是易于访问的。由于数据存储在云里,用户可以从多个库中即时地检索更多的信息。与使用台式机不同,用户不再受到单一数据源的限制。五是云计算是智能的。随着各种数据都被存储到云中的计算机上,为了更智能地访问这些信息,数据挖掘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六是云计算是可编程的。大量需要利用云计算的任务都必须是自动化的。 2云计算给数字图书馆带来的变革 2.1便利的软件服务 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将不必购买本地安装形式的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种类型的操作系统及开发软件,所使用的软件都是以网络服务的形式由云服务商直接提供。sales force、googleapps和zohooffice等都是迄今为止这类服务较为著名的公司。 2.2超大规模的计算和存储服务 基于云计算的数字图书馆以云计算服务器为核心,动态部署虚拟的硬件提供存储和计算能力,并通过web云接入,为复杂网络应用提供可能,实现“无处不在”的访问。对于图书馆而言,无论是自建的还是购买的信息资源,将来都可以存放于“云”上,而不再需要“镜像”于本地,其存储和管理都由“云”来完成,从而克服目前图书馆服务器访问限制的瓶颈。 2.3方便的平台服务 平台服务为图书馆根据自身业务创建各自的应用软件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数字图书馆用户可以使用中间商的设备来开发自己的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和其服务器传到用户手中。目前主要的平台服务包括google application engine(gae)企业应用软件引擎和salesforce的网络应用软件平台force.com等。 2.4全方位的网络扩展服务 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服务中介,至少在技术上能够将分布式存储的数据库和一站式的检索界面结合起来,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组织、关联、导航甚至可视化服务,实现不同“云”之间的互操作。同时图书馆可通过即时通讯或开放多种web2.0的服务方式为读者提供定制服务、在线帮助等全方位的用户交互服务,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拉近用户与数字图书馆的距离。 3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 虽然云计算能够对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带来深刻变革,但是所有的信息资源都高高挂在“云端”而不是掌握在自己手里,无论是对于云服务提供商,还是使用云服务的图书馆,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对提供商来说,如何保证用户存储在云中的数据的安全?对图书馆来说,如何才能相信提供商能保证云中数据的安全?这些都是云计算应用急需解决的问题。 3.1云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供的安全保障 3.1.1如何保证用户信息资源的安全性与可用性?虽然“云”从技术上使用了数据多副本容错、计算节点同构可互换等措施来保障服务的高可靠性,但从相关报道披露的2008年10个最糟糕的web2.0网络故障事件来看,其中有多项与云计算应用有关,例如亚马逊s3服务的中断、googleapps(在线办公应用软件)的中断服务、gmail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约22小时服务等。这些故障事件让那些还处在“云雾”中的多数业内人士和用户对于云计算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再度产生了忧虑和怀疑。 3.1.2如何为用户提供标准、规范、风险共担的服务?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亚马逊的云服务合同,就会发现很多条款是不合理的。比如第7.2条款中规定:我们对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破坏、删除、销毁或弄丢任何你的内容或应用的程序不负有责任。在该合同中,服务提供商并不承诺对任何数据泄密事件以及被破坏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可见,由于目前缺乏云计算架构的安全模型和标准,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有可能规避大部分安全风险,而将风险转嫁给用户。 3.1.3如何得到用户的信任?信任问题是云计算发展过程中的大障碍。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金海认为,云计算要普及很不容易。他提到,人们会信赖地把自己的钱放到银行里,因为银行是国有的。“银行背后有政府的法律保证,但云计算运营厂商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却没有任何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在制度上的保证,因此用户不敢把数据放进运营商的数据中心里。” 3.2云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需求 3.2.1数据资源的安全存储。图书馆对云计算最大的担心在于数据资源的安全性,无论是书目数据、读者数据、流通数据还是电子书刊、特色馆藏数据库等数据,一旦丢失,后果将不堪设想。云计算环境下本馆的数据、程序都不在本馆机器上,如何保证数据的意外丢失、毁损、非法收集、处理、利用?怎么保证明天这个“云”还存在?明天还能正常访问本馆数据?数据能否绝对安全将成为最基本的要求。 3.2.2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云时代不仅依然存在,并且还有新变化。图书馆购买云计算服务后,将自己的数据交给云,由云计算企业托管这些数据。从理论上讲,用户应该完全拥有被托管数据的知识产权。但是在现实中,云计算企业深知“数据核心”原理,因而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这些数据,并以数据整合、数据挖掘、知识服务的名义使用户数据利用合法化。近年来,oclc利用worldcat中集成的馆藏数据,开发出了一些新产品,如每季的大学与研究图书馆推荐书目等,这些产品知识产权的界定将成为新的问题。 3.2.3数据保密需求。图书馆的读者、借阅、财经等数据交给云计算服务商后,具有保密控制权的并不是图书馆,而是云计算服务商,而在云计算环境下要求保密的这类信息随着信息服务的多元化,将有可能出现在整个信息服务的收集、传输、处理、利用、存储和传播的各个环节,这将严重威胁各图书馆的信息安全。虽然每一家云计算提供商都强调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用户数据,但也仅仅是指数据在网络上是加密传输的,数据在处理、存储和传播时的保护仍然没有解决。 3.2.4用户权限管理。用户权限即合法用户可以进行的具体操作。用户登录到云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之后,可进行的操作有浏览、检索、下载、创建、更新(修改和删除)等等。但不是每个用户都可以进行所有的操作,不同的用户将具有不用的权限。在云环境下,图书馆数据的创建、更新及整合等事宜,仍将由图书馆负责,比如每年进行的大量读者数据的更新,馆藏书目数据的维护,以及随时需要提交的馆藏信息、订购信息等等。这样就要求云计算环境能够对普通用户、图书馆管理者和云计算服务商进行合理的权限划分与管理以保障数据安全。 3.2.5访问控制管理。访问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各图书馆信息资源不被非法访问和使用。云计算环境对于黑客极具吸引力,因为云本身不但集中存储了各种资源,对于恶意软件的隐藏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再加上云环境的高度复杂性,不可避免地会给黑客留下一些机会——他们可以通过寻找云环境内的安全漏洞,来窃取用户资料或破坏所存储的信息包括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防范。 4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信息安全策略 针对上述云计算的安全风险及数字图书馆的安全需求,图书馆在云计算的应用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策略。 4.1相关标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在云计算应用过程中,图书馆界应该组织对于应用云计算所需的标准和相关协议的研究,形成行业的应用规范。同时,由于信息安全和保密问题,更多的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云计算企业的管理政策、企业信誉、甚至国家政策,都可能对云计算信息资源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需要整个产业链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磨合、谈判和研究,以促成相关管理章程或政策法规制度的出台,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追究及各方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4.2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与管理 云计算环境下为了保证图书馆数据的万无一失,对于服务商和图书馆来说,都应该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一方面,作为服务商应采用目前最为先进的虚拟化海量存储技术来管理和存储数据资源。虚拟化海量存储技术是采用数据副本的方式进行容错,它不需要冗余设备,通过对每个虚拟盘创建多个副本来提高数据可用性和访问性能,更适于在云环境下的海量存储网络系统中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图书馆而言,各馆也应自行对馆藏各种数据资源进行及时、全面的备份并长期、可靠地保存。 4.3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与完整性实现 云计算环境下为了保证“云”中的信息资源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下载或恶意篡改,应加快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其核心内容公钥基础设施pki的应用。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提供公钥加密和数字签名服务的系统或平台,由公开密钥密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发放机构(ca)和关于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等基本成分共同组成。pki的建设和应用,使云环境下的图书馆可以在各种网络应用中方便地使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从而保证了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为图书馆营造起一个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4.4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操作权限管理 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可以根据用户信息需求的不同,将用户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层级,并严格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权限。目前较为成熟的权限管理与控制技术是特权管理基础设施pmi(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它是基于属性证书(ac)的授权管理平台,它以pki体系为基础,向所有用户提供与应用相关的授权服务,能够在用户请求服务时进行权限验证,成为用户和服务提供者间的安全通信基础。图书馆通过pmi进行授权管理,使普通用户登录进入“云”后只能根据事先指派的角色进行数据查询;而承担图书馆数据维护工作的用户登录系统后,则能够按照该管理员的角色分派相应的操作权限,完成具体的数据维护工作。 4.5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用户访问控制 云计算环境下的用户身份认证对于数据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认证的授权用户才能访问云中的相应的信息资源。由于云计算环境的异构性、动态性、跨组织性等特点,不可能要求用户在使用每一个云资源之前都要进行身份认证,因此云环境下的图书馆可采用单点登录的统一身份认证方式,被授权的图书馆用户只需主动地进行一次身份认证,随后便可以访问其他被授权的资源。通过单点登录的统一身份认证与pmi权限控制技术,能够根据不同用户的层级对应地设置不同的资源层级访问权限,二者形成匹配性,从而严格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以有效地保证数据与服务安全。 5结束语 云计算模式的出现,给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机遇。数字图书馆云服务平台具有动态的、自适应的系统组成能力与集成机制,能实现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服务的虚拟化,能实现更大程度的资源共享与协作。当然,目前云计算的应用还处在探索阶段,相信随着图书馆界对云计算技术的关注以及安全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试析保险业监管发展方向:重庆保险业强化监管促发展 2008年2月26日,2008年重庆保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市金融工作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的重要讲话,并总结回顾2007年重庆保险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新进展,就2008年的各专项监管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2007年重庆保险工作成效显著 一年来,重庆保险业以“124”发展思路为指引,市场主体、业务发展、服务大局和外部环境实现了新的跨越,基本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体现为“四个同步”。 第一,市场主体与保险总部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 0 0 7年,重庆本土保险公司――安诚产险走向全国;美国利宝成为第一家将中国总部设在重庆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新大东方人寿作为合资寿险法人机构开始“发力”,中国人寿中西部地区产品研发中心、太保寿险西南片区培训中心和天安保险西部新产品试验基地相继落户重庆。以领先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保险总部经济建设为实质内容,保险业正在成为重庆市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的重要支撑。截至2007年底,重庆市已有3家保险法人机构,1家保险公司区域总部,23家保险分公司,42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区县保险分支机构达到363家,保险从业人员由2007年初的3.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6万人。 第二,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同步提升 在2006年重庆市保费增幅全国第一(27.56%)的基础上,2007年保费收入继续保持高增长,增幅达到33.7%,位居全国第6位。保费规模实现124.7亿元,位居全国19位。重庆市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达到3%和390元,同比分别提高0.38个百分点和96元。 产险业务保持强劲发展势头。财产险保费收入实现3 5 . 9 亿元, 同比增长3 6 . 8%,高出全国平均增速约5个百分点。人身险业务实现速度质量“ 双提升” 。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2.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保险中介以提升软实力促发展。保险营销员人数达到3.6万人,同比增加0.6万人,持证率达到99.5%,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 第三,环境建设与服务大局同步改善 2007年,重庆保险业“4+3”工程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2007年4月5日,在重庆市金融工作会议上,王鸿举市长在讲话中36次提到保险。12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保险机构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 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更加重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在136号文件的基础上,2007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加快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大力开展针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各种保险业务”。市政府《关于改善和强化库区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库区推广“城口模式”。 市委市政府对保险业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充分说明重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已得到明显提升。 市级有关部门对保险业的支持也越来越实在。去年,通过重庆市安监局的争取,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将重庆确定为全国唯一的推进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省市, 重庆保监局还与市安监局联合向市政府上报推进“安全与保险互动”实施意见的请示,市政府已经批转执行。市财政还出资在全市农村推广“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保险”,为每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农村妇女生育全额提供50元保费补贴。 第四、坚持做到科学监管与严格处罚相结合,行业发展秩序和规范程度继续保持较好态势,自律成效、诚信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五年来,重庆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朝着又好又快方向发展。保费收入保持年均22%的增长速度,比全国年均增幅高出约4个百分点。2007年的保费收入规模全国排名由十六大前的25位上升到19位。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继提高。五年来,新兴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市场活力不断迸发。保险法人机构实现突破,市场主体成倍增加,已初步形成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并存,中资与外资公司共同发展,国有控股、股份制、政策性等多种形式互为补充的保险市场新格局。 强化保险监管确保科学发展 2008年是重庆保险业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对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工作意义重大。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庆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通过“三个从严”,即从严审批、从严检查、从严处罚,抓好“三项建设”,即诚信建设、内控建设、文化建设,推动全行业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确保重庆保险市场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一,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产品创新方面,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公司贴近市场、熟悉业务、了解群众需求的优势,发挥现有产品研发中心(基地)的功能作用,提高产品创新的有效性。大力发展保障性产品,探索发展小额保险,让人民群众信得过、用得上、买得起。 在服务创新方面,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便捷服务贯穿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加快推进保险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积极推动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高理赔及售后服务质量,推行“限时”服务,快速回应客户服务要求,真正做到“从找不赔的理由变为找赔的理由”,切实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完善“124”发展思路,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更大成效“ 1 ” 仍是要积极争取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这块牌子,“2”仍是要建设保险总部经济和保险资金运用“两大平台”,“4”就是要服务四大重点领域,即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社保体系完善、社会风险管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 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等重点业务,确保规范健康运行。要大力开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积极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补充保险和企业年金等业务。要借重庆“安保互动”政策出台的东风,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广责任保险,增强风险隐患排查和识别能力。要响应中央将重庆确立为特大型中心城市、市委市政府建设全国“畅通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号召,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大型工程保险、物流保险、旅游保险、科技保险、拆迁保险、环境污染保险等业务,为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服务。 第三,以文化建设为抓手,提升保险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今年全保会深刻指出:现代服务业的竞争,从深层次上讲是行业文化的竞争。结合重庆保险业的实际,当前行业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8个字”,即奋斗、诚信、感恩、和谐。“奋斗”就是要有一种艰苦创业的精神状态。“诚信”就是要有一种强烈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感恩”就是要始终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放在首位。“和谐”就是要坚持竞争与合作、个人利益、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有机统一。 试析保险业监管发展方向: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摘 要] 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做了重大修改,大大地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在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之时,我国保险业监管将面临重要的任务,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关键词] 危机 保险业监管 方向 一、引言 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从美国财政部托管“两房”,美国第三大证券公司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到关系数千万人生命与财产保障的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AIG,下同)被美国政府出资850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获得该公司79.9%的流通股份进行接管等。仅仅半月,在历史上辉煌百年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几乎与此同时,于2008年8月我国新保险法修订草案诞生;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第109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证券、股票、证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即将原先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并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本文主要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出我国保险监管将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二、我国保险监管业应把握的几个方向 1.加强事前监管 所谓的加强事前监管,就是在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发生之前加强规范,主要靠法律及规定。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应该说是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下一步主要是认真执行保险法所规定,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保险业在各个方面规范经营。但保险法只能在原则上规定,具体的细节就需要相关规定的出台作为保险法的补充,严格职守促进保险发展,监督保险资金准确、合理的利用,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要求规定,一定要认真考虑保险的特点,吸取美国保险的教训,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另外,相关规定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的作出相应调整,做到松严得当,促进我国保险健康、顺利的发展。 2.加强过程监管 所谓的过程监管,就是引导保险公司各个方面行为,并且错误发生后给予及时纠正,加强规范保险公司运营,这主要靠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 我们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主要是保险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虽然保监会对其职能的履行还算严格,但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险保证金;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应该继续并且加强监管,使问题不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要象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提、漏提准备金及相关负债的情况 (这仅仅是众多违规操作行为中的一个)到严重时才发现,我国监管机构做到这一步可能还需要一个艰难并很长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做到,首先,要建立一个以非现场为主的功能监管信息体系,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带来的信息封闭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其次,在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下要强化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业务要加以引导和监控,并建立一定制度使其向功能性监管过度;最后,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集团,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如AI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9.9%的股权,美国和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达成联合监管协议,逐步向统一监管过度。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健康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方面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也可监督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情况。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对保险公司的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实际上是向投保人传递着其管理先进、财务安全、流动性好,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等信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的保险公司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由于一些投资产品的复杂设计,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资料和能力来评估这些产品的内在价值和风险,因此,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成为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的主要依据。中国的信用评级结构还比较弱小和稚嫩,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但是,随着无担保公司债和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将日益显著,在平衡金融市场和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将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国应该建立健全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且引入适当的竞争环境,促使信用评级机构真正做到对投资者负责,有效的预警系统性风险,成为金融市场风控定价和风险控制的核心部门,从而对我国保险监管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3.增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公司内部监管 每个保险公司为了发展,有可能进行盲目竞争、盲目投资,从而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本来就弱,何况增加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后,面临的风险更大,这需要我国保险公司大力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学习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技术。虽然金融危机使得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倒下,但他们本身的风险管理技术还是非常值得学习的;同时也得防范具有精湛技术的精算师为了公司竞争进行违规操作,使得精算师真正的发挥其技术,引导保险公司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另外,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主要靠保监会统一监督,这就有可能对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方式及监管规定,所以各保险公司本身也应该成立自己的监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使得各保险公司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开发自己的产品及进行自己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投资,与监管机构共同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三、结论 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能力及监管方面都还很弱,当今全球化日益明显,投资全球化也逐渐广泛,我国投资不仅面临本国的风险也面临国际风险;在这时我国为了保险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扩展其投资范围,这使保险公司有更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目前,金融危机日益蔓延,我们在发展的同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更要吸取AIG的教训;在这风险加大之际,我们惟有加强监管,也就是促进我国保险发展的同时,做好坚强的保护后盾,控制好风险,把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试析保险业监管发展方向:浅析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摘 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秩序相对比较混乱,业务质量低;市场的不成熟,监管力量薄弱,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经营过程中扩大了成本和经营风险,致使保险企业利润相对比较低微,严重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文章通过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分析研究,总结了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的发展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有力保险监管的对策。希望可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投资行业也加入全球化的行列。全球化不仅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的保险行业既有各种机遇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我国投资不仅面临本国的风险也面临国际风险,在这时我国为了保险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扩展其投资范围,这使保险公司有更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为了使保险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我们只有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才能更好的指引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严格控制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一切可能出刊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1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在过年的发展过程中监管工作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1.1 市场混乱,业务效率低 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工作的力度比较小,在很多地方形成了价格竞争现象,这给保险行业的每个公司都造成了利益的破坏,保险市场价格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质量,给保险公司的赔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很多地方更是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以公司的利益利用在个人感情身上。这些现象严重的导致了保险企业的利润,严重的导致了企业的亏损。 1.2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 有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不到位、资本金虚假或者与其业务规模不适应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很多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原因多用公司的准备金用来购置办公房、汽车等,严重的影响的公司正常的资金流动,租代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2我国保险业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2.1 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 我国保险公司的基本发展经历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三足鼎立的阶段;发展到现在基本形成以大保险公司为主小保险公司为辅的多元化保险市场行业。到目前为止,保险行业依然存在着市场不规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导致保险监管的审批花费较多等现象。 2.2 市场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保险市场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逐渐的完善,不仅我国的保险市场涌现出一批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也有很多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在规模壮大的同时成熟,这个时期的保险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经营粗放,出现了很多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2.3 市场的规范化阶段 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逐渐得到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强对于完善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2.4 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 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更加的成熟和完善。 保险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3相关对策研究 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不利于保险市场发展的现象和行为,我国的保险监管工作在不断的完善,在成熟的过程中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用来指引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1 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3.2 法律制度建设 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3.3 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保险监管的主要工作是为了纠正并且制止保险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时刻提醒并警示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且可以依法进行管理、教育、制裁,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还应加强对设立保险机构的审批和控制、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业务经营范围的界定和划分等方面的工作。应当注意的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要遵循保险市场发育的内在规律,要防止过分依赖行政力量的现象发生。保险监管工作是一个在工作中不断认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只有在处理各种不同的问题当中才能不断的完善。 3.4 加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设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也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必要环节。保险经办人具有对保险市场熟悉、处理问题针对性更强等特点。利用经纪人办理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既方便又省时省力的办法。由于多家保险公司的共同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的活动不受区域限制,方便灵活,可打破保险经营中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垄断,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结语 保险行业的发展使保险的竞争和信息化不断的发展,保险和证券、银行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行业的交叉区域出现了监管工作的空白。这就需要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各个行业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相互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定期进行相互交流磋商。同时也要加强国际市场的交流和合作,及时的掌握国际大市场的最新动向和国际及时接轨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工作才能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关于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探讨 摘要: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确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同时也影响了财政“节流”任务的完成和部门预算制度的实施,迫切需要引起重视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和管理模式的内部控制规范框架。 关键词: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探讨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政府、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许多企业花巨资设计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美国COSO委员会的具有革命性的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是目前国际有关内部控制的权威和前沿理论,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划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等五个要素。COSO报告设计的内部控制框架能够达到防止会计信息虚假、保证资产安全和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与企业相比,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还相对滞后,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构建适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和管理模式的内部控制体系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控意识相对薄弱,特别是领导层的内控意识淡薄。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健全和实施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①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完全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内控意识,而且缺乏对内控知识的了解,认为内部控制制度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还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建立好了规章制度就是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意识到自己和其他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把内部控制与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划等号。②对财务与会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财务与会计的基本功能是核算与控制(或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一个付钱的部门,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③对经费支出缺乏基本的控制意识。调查中有一家单位,目前定期要支付一笔租赁费,经查询得知,该房产早已拆毁,根本不存在什么租赁费,但该项费用还是定期被支付出去,虽说金额不大,但竟然无人过问此事。更多的单位目前尚未为各项经费支出建立明确、合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不少经费支出(比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采用实报实销制度,致使财务监督与控制流于形式,只要有相应审批人员签字同意,会计人员就要实施报销。 2.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财务管理制度很不健全。有效的管理控制需要有坚实的基础,包括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但从调查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仍较薄弱,还需要进一步的强化。主要表现在:①缺乏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有的单位会计人员对于其所处岗位的职责内容不详,还有的单位本身就没有岗位职责说明。②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迄今还没有单独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许多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是惯例,而没有相应的成文制度保证,谁也说不清应该怎么做,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虽有内部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很不完整。更多的单位内部财务制度陈旧,且相互之间不相协调配套。③印鉴保管上的漏洞较多。应该说这是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疏漏。有的单位将财务章和法人章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还有的单位将支票、财务章和法人章同时由出纳一人保管。 3.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家底不清。有效的内部控制需要有健全的会计记录系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单位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原始凭证管理不规范。有些单位对原始凭证审核粗糙,原始凭证规定的内容填写不全。如有的发票内容笼统,甚至没有售货单位盖章;手续不严密,购买实物的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签字,而且有的领导签字过于随意;一些单位甚至自制原始凭证,格式和内容都不规范。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存在账外资产。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账上有但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而实际使用着的某些固定资产却尚未作价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4.内部控制方法体系不够完善,业务流程不尽合理。业务流程和控制方法体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环节,其合理、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能否实现控制的目的。调查中发现,许多单位内部财务与会计控制方法体系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①岗位设置问题较多,不合理兼岗现象较为普遍。关键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内部牵制制度的精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关键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等原因,许多单位都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兼岗现象,不相容职务未能合法合理分离。比如,有些单位出纳兼任记账,有的单位出纳兼任档案保管,有些单位记账兼任复核等等。②授权审批的金额界限不明,授权审批制度有待改进。从调查情况看,许多单位都是长期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这虽与单位规模较小的特征相适应,但有可能影响财务控制的实际效果,并使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③流程控制体系很不完善。有些单位为工程项目购买的设备,在既无合同也无发票的情况下就一并支付入账,工程完工之后也迟迟未能转为固定资产;有些经济事项的流程控制过于简单,仅仅局限在事后审批上,缺乏事前控制的程序,很多单位费用开支实行的都是事后“实报实销”的制度。 5.财产盘点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账外资产时有发生。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建立起定期财产盘点制度。 6.监督体制不协调,不到位。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但这两个部门很少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和其执行力进行切合实际的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大多偏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资金运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缺乏外部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失去了约束机制。对于内部监督而言,简而言之就是行政单位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很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还有些单位索性直接不设置审计机构,造成内部监督缺位。在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审计机构领导和人员均是单位领导直接任命,其隶属关系、个人利益必然受到单位领导制约,这样势必造成内部监督机制效力减弱,内部控制作用就很难发挥。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动态过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单位良好地行使职能和实现单位发展目标。 1.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内部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守法、诚信的基础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2.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服务社会和民众,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应该能够有效地促进单位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3.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健全的内部控制,应当为国家资产安全完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4.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内部控制应保证对内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利于维护单位形象,提升单位诚信度及公信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能够为单位领导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人预测决策提供正确的参考依据。 三、如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1.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单位内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的效果,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来支持和保证。目前,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虽明确指出其适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但实际上是针对企业制定的。由于没有考虑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也没有体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诸如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直接支付等,实际上对行政单位的适用性是比较差的。鉴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状况,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制定体现行政事业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并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组织控制。①改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但要真正确立起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还必须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一些相关领导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培训学习。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培养良好的内部意识和内部控制环境。②)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内部控制意识,强化法定责任。通过培训,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进一步掌握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和财政政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内控制度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 3.加强预算控制。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强化预算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的功能作用。完善部门预算制度,首先是要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要力争将各部门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事项均纳入部门预算的实施范围,并严格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程序;其次是将部门预算与单位内部的责任预算有机结合,加大责任预算体系力度。最后要建立预算编制质量和项目考核机制,严格进行预算考核。 4.加强会计控制。增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部门预算的实施效果。因此,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为财政“节流”奠定坚实的基础,还必须重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强化会计工作,首先完善会计控制制度,确保内控方式、技术、手段等有章可循;其次,设置合理的会计岗位,确保各岗位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然后,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确保财务人员正确行使责权;最后,要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程序、严格的核对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5.加强审计监督。发挥财政与审计部门作用,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部门是会计与内部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是重要的保证体系,因此,在健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与指导,并拨出专项经费,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经费支持。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审前调查: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众多,人员编制复杂,应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单位的各项相关情况,以确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审中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过程中,通过召开定点会议、现场观察、交流询问等方式,深入了解单位财务、内部控制情况等,掌握审计重点;收费环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机存在的问题搅动,在审计监督中应认真查阅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票据存根等资料,审查其收费的合法性;延伸审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设有二、三级预算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在审计中要与审计二、三级预算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相结合。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强化管理和防范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采取引入外部审计及财政监督体制、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等一系列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根据单位业务实际,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法和监督体系,以全面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研究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大力推动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但由于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健全,一些单位仍存在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和资金失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有效发挥。为此,本文从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建设的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现实意义、客观条件和应达到的目标、遵循的原则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作了深入思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现状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或组织为改善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建立的一套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或职责分工制度。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注重制度建设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内部监督制约,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单位内部规范运行。一是工作运行规则基本建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按照规范、协调的原则,以编制职能为基础,对日常工作事项的职责划分、人员设置等予以明确,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二是权力行使基本规范。对行政相对人的审核审批事项的行使依据、办事指南能够主动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三是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全面。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能够结合自身实际,自上而下对部门内部管理中涉及资金分配、国有资产管理和人事队伍建设等事项出台一系列的制度规定,从制度层面防范内控风险。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制度规定不够细致完善、资金分配权力过于集中、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设置不够科学、内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主要表现在控制环境不够优化、内控制度不够完备和内控监督比较薄弱等方面。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现实意义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防范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内部控制的自我监督、自我完善机制也是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的有效途径。一是通过有效的内部约束,促进行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加文明,行政执法效果更加显著。有利于解决当前行政决策过于简化、协调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和持续性。二是通过落实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及时监督和约束权力,改善内部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以内部制度保证有效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有利于促使权力和责任保持均衡,防范有权无责或权责不符,形成权力运行过错的责任追究机制。三是有利于营造协调合作的工作环境,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实用并有效落实,是激发干部职工归属感、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并形成以制度管人、平等竞争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主要目标 内部控制是一种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从而提高管理的效果及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深化内部控制理念,实现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完整、持续有效,并针对产生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自我识别、自我完善,最终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一是内控理念深入人心。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但充分认清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主动接受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并自觉融入到内部控制之中,而且时时处处以各项内控制度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二是内控制度全面协调。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分配内部机构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各内部机构,并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细化各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促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实现机构内部的高效运转。三是内部控制持续有效。突出内控制度体系的科学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实现内控制度的稳定有效。同时,强调组织在内部控制中的主体作用,淡化个人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实现内控执行的持续性。四是内控监督有效运行。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监督权力与职责,定期针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监督发现的制度缺陷或执行不力,对现行内控体系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针对性强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促进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自我完善。 四、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原则 从实践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程序控制,都应遵循依法管理、系统控制的要求,综合考虑成本节约与权责对等因素,确保内部控制既科学合理又适用可行。一是依法管理原则。重点依法合理授权,并根据权责不同依法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控制制度的合法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约束、控制行为均不得以牺牲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为代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内部控制为理由人为增加其工作成本,耗费其工作精力。二是系统控制原则。既要涉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计划、事中约束和事后监督,又要覆盖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权力职责,并促使内部控制在环节和事项上发挥作用,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三是适用可行原则。内部控制水平应当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规模、职责权限和控制风险等要素相适应。四是均衡配套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组织结构、权力职责、业务流程制定内部控制体系,针对部门内部各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的特点,赋予相应的内部控制权限与义务,达到内部控制权利义务的均衡,形成内部控制与权力运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五是成本节约原则。应充分考虑投入的人力资源、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防止为追求内部控制目标而耗费过多资源,违背管理理念和内部控制的目的。 五、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主要措施 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应突出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特点,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进行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切实将其融入组织管理之中,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规范、高效运转,促进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当前,应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把内部控制建设紧贴单位中心工作科学设计,涵盖行政事业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各个方面,实现全面监督和控制,最大限度发挥内部控制积极效应,促进中心工作科学发展。二是把内部控制宣传纳入单位文化范畴统筹推进,融入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文化建设之中,成为组织文化的重要部分,以此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潜力与热情,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三是把内部控制落实作为风险防控措施合力推进,重点将内部控制落实为日常工作的标准和规则,实现对日常工作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以此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执法风险的主要手段。四是把内部控制体系纳入法规系列保障贯彻落实。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应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规范为主要形式予以确定,以保证其长期、稳定及连贯执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科学管理、自我评价及自我完善的优点。五是把内部控制成效纳入考评体系保障动态完善。加强对内控实施情况的考核和评价,发挥其管理职能和防控作用,自动发现问题与不足并及时进行自我修复、自我完善,促进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如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摘要:一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是缺少内部自我控制规范的,如是就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执行,然而近期财政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最新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从实质意义上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自我控制规范。从而可以更好、更民主的给企业做好内部控制提供指导。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一、引言 日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文件的出台将弥补多年以来事业单位内部自我调控的空缺,有利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自我调整,而如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定义 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步产生、发展并完善起来的。从目的上来说,它是一种强调以预防为目的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完善制度和程序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来提高管理的效果及效率。内部控制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及其沟通和内部控制监督等5个要素组成,同时表现为与行政、财务、管理以及会计系统的管理融为一体是一项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总体目标并为此做出努力和自我规范的过程。 三、内部控制制度表现在单位层面中的问题 (一)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这个制度本身的缺乏比较深度的认识,对于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就不够重视。以为只是一种政治口号形式的载体。 (二)尚未建立或已经建立但是相关制度不够健全。首先明确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堵塞漏洞”,然而现实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上是相当不全的,在一些授权和监控的重要问题上都存在着漏洞;另外还有些事业单位虽然从表面上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实质上则是“有章不循,有律不依”,只有在应付检查的时候他们才会拿出来,平时则是束之高阁,当然不能发挥出这个制度本身应该的效果。 (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过程比较困难,执行效果比较差。授权审批不按制度执行是内部执行效果差的最主要原因。其次,岗位分工不合理和预算执行弹性太大等也是造成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困难的原因。一些行政事业事项的审批权、决定权、执行权集于一身,这样领导的意志就具有了决定性;其次,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的缺失,还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缺乏。 (四)内部控制具体执行人员职业素质低下,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不高,内部控制执行力度起不到效果。有些内部控制执行人员不仅专业技术水平低,更缺乏一种责任心,有的人还怕得罪人,抱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观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五)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未建立有效的追究问责制。首先,外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体制监督范围不确定。财政部门一般都是重预算分配,而轻资金使用的监督,这往往会忽视了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而同时审计部门只重视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计,往往就事不就人,执法的刚性被扭曲。实质性检查在内控系统中相对缺失。其次,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导致内部监督机制失效,能起到对会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作用的较少。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在业务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支出缺乏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行政经费的支出,特别是对于招待费、办公费、报销费、会议费、交通费等,普遍缺乏严格的标准;即使制定了内部经费开支标准,但仍较多采用实报实销制,这是公款消费严重超支的重要原因。 2.资产控制不足。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以后,但使用管理仍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得到了有效控制,重购轻管现象比较普遍。 3.财务管理弱化。财务部门的工作仅仅限于记账、报账、算账,而与业务控制脱节,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未能对业务部门实施必要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使用后票据未能及时办理交验、核销,容易导致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造假账等问题;票据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出现延期上缴收入,挪用公款问题。 4.岗位设置不够合理。种种原因导致一些单位岗位安排不尽合理,存在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现象。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事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稽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出现管理漏洞。 5.预算控制比较薄弱。首先是预算编制是很粗糙的,部门预算的编制一般根据当年财政状况和上年收支、预算单位自身的特点和业务进行核定,预算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不强,预算调整追加较为频繁,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预算支出达不到逐笔进行核定的要求。其次是预算刚性不够,资金使用缺乏预见性,削弱了预算的约束控制力。 6.建设项目管理内控薄弱,教训深刻。建设项目存在不按概算投资、懈怠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工程造价脱离实际,投资失控,工程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部分与基建项目有关的人员暗箱操作、商业贿赂、锒铛入狱的案例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7.合同管理不够完备。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未实现归口管理,未明确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未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控,有些合同的签订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导致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提出了以下目标: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从而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进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构建 【摘要】 随着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的施行,如何按《内控规范》要求构建适合各单位自身特点的内控管理体系必将成为2014年的热点话题和重点工作。本文依据《内控规范》要求,通过对构建内控规范体系的重要性及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体系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对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设计符合自身经济活动特点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管理体系 对策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颁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内控规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内控建设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内控建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先的单一企业主体向行政事业单位领域拓展,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然而,由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能及经济活动特点不尽相同,注定不可能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内控管理体系。因此,如何按《内控规范》要求构建适合各单位自身特点的内控管理体系必将成为2014年的热点话题和重点工作。 一、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一系列活动。当前,按照《内控规范》要求构建适合各单位自身特点的内控管理体系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首先,这是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内在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就曾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总理在国务院廉洁工作会议上也曾指出:“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办、国办又于2012年12月12日印发《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客观上要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章立制,以规范调研、会议、出访以及住房等管理过程,实现单位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其次,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2013年4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6月1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全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启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4年1月20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对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内控规范》要求构建内控管理体系,通过梳理和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优化完善制度内容设计,以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及风险防控建设,可以为单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供有力抓手,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第三,这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切入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O二O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通过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进一步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及风险防控建设,是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切入点。 第四,这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具体要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该条例的核心在于规范单位经费管理,分别对预算管理、支出管理、核算管理、采购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培训活动、节庆活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政务软件等经费支出进行了规定。另外,中办、国办、财政部、国管局等政府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法规均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强化资金管控、规范经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以资金管控为核心,通过建章立制可以帮助单位规范经费管理,在体制机制上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内控管理体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因为自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造成财务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衍生出许多违法的行为,例如:使用假票据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利用虚假经济业务骗取财政资金;对国有资产进行违法处理;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会计财务人员违规操作等。这些不足不仅会导致国家资金受到危害,同时还造成了贪污腐败风气的恶意滋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自控观念不强,控制环境相对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指的是一个组织自身内部的控制氛围,能够对内部成员,尤其是管理阶层人员的控制态度进行反应,是进行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基础。同时,良好的自控观念可以保证内部控制能够顺利开展。与企业进行对比发现,行政事业单位中自控观念相对较弱,缺少必要的控制标准及方法,单位人员对风险的防范观念较差,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到位。很多人员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是由财政预算资金得来的,如果可以依据标准制定预算,根据预算控制资金使用,就可以保证控制工作良好进行,而内部的控制工作就应该是财会人员的事情,同其它的部门没有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也仅对财会制度的制定工作进行关注,忽略了对整体内部控制工作的安排,进而使业务设定及岗位编排同内部控制的需求不相符,财政资金的利用过程失去控制。 2、监管力度不够,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缺少一套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有针对性的体系,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整合自身特点及实际状况,创建一套完整、科学的制度进行内部控制,仅可以用一般的财会体系或者业务的文件编制形式进行内部控制。甚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对开支标准、报销流程等进行规定,从而导致内部控制体系难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难以开展。就算少部分单位可以创建相对全面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包含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现今,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尽管划分了内部的审计部门,却多归属于财务部,没有独立性及权威性,人员对自身的责任也很难明确,缺少监控及评估制度,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实施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3、内部控制方法不完善,控制重点相对弱化 内部控制方法是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关键方式。内部控制方法的完善与否同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现今,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方法不够全面,其中的控制重点不够明显,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缺少清晰的岗位分工体系。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很容易受到人员、编制的禁锢,很多岗位安排较不合理,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等情况经常出现,结党营私现象层出不穷;其二,项目批复体系不合理。很多单位中的财政收入与支出都存在“独断专行”的问题,这样不但削减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会滋生独揽大权问题;其三,对预算的控制工作较弱。没有指定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构建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建设应以财政部印发的《内控规范》为依据。该规范共六章六十五条,具体包括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等内容。然而,由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能及经济经济活动特点不尽相同,《内控规范》并不具实际操作性。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设计一套符合《内控规范》和自身经济活动特点的、可操作性强、以解决管理问题为导向、可信息化落地实施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的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构建对策。 1、编列单位经济活动事项清单 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梳理并建立包括单位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合同业务、资产业务和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类经济活动事项清单,明确单位各类经济活动事项的主要业务环节和工作流程。 2、制定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制度优化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梳理、评估、优化三个步骤开展,以外部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单位内部管理需求,对现有制度文件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优化完善内控制度内容结构,设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具体的讲,就是要针对制度文件颁布年代较远,未及时修订完善或作废更新的;制度文件之间相互重复甚至冲突的,难以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制度文件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或者内容过于抽象可执行性不强的;部分关键业务缺乏制度规定,或制度内容不完整,未能体现相关政策要示的,都要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并设计出符合《内控规范》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罐框架。新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个层级。 3、制定单位经济活动业务过程优化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要梳理并优化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合同业务、资产业务、建设项目等的管理组织、业务流程以及优化实施方案等,具体按照现状梳理、诊断评估和管理优化三个步骤开展。业务过程优化是对预算、收支、采购、资产、项目等业务层面的经济活动过程做出具体的、可操作、可落实的管理点,主要从单位经济活动管理模式设计、事项分类结构设计、分类事项控制点设计等方面提出优化实施方案,使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运行起来。 4、制定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化落地实施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经济活动运行的信息化系统,以使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合同业务、资产业务、建设项目等经济活动过程在信息系统上实现业务流转。 5、形成单位内部控制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单位经济活动清单、健全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制度、优化完善单位经济活动业务过程、信息化落地实施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并形成单位内部控制手册,以建立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全面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四、结语 本文旨在为行政事业单位设计简单、便捷、高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帮助行政事业单位真正实施好《内控规范》,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保障单位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不同单位还需根据自身经济活动特点进一步完善。我坚信,只要每个单位都能按照《内控规范》要求构建适合自身特点的内控管理体系,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全社会的治理机制必将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 摘要:随着财政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完善已成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不仅可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建设,还可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其原则予以分析,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原则;构建 随着财政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完善已成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2012年国家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作出了规范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可以促进单位各项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同时统一完整的管控体系,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的就是单位为了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通过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程序、实施措施的制定,对经济活动的风险予以防范及管控。其目标就是确保单位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信息真实完整、资产安全有效等,避免出现徇私舞弊、腐败等问题,有效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水平与效率。在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时候,应深入理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原则 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体系就是单位管理与服务的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时候,需要做到全面考虑。管控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但是在构建的过程中考虑的范围应覆盖所有业务活动,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准确的掌握内控的重点,不留死角。同时内部控制应贯穿全过程,做到有制度、有执行、有分析、有监督、有反馈,形成一套完整的控制的体系,发挥它最大的效能。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内部控制过于复杂会影响执行的效率,最终会影响执行的效果。因此我们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要通过梳理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有针对性的对关键的环节、重大的经济活动和风险点进行重点关注,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努力做到既能全面覆盖,又能重点突出,确保颠覆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三)制衡性原则 制衡性原则要求单位内部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要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贯彻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对于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承担既可能发生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违法行为的经济活动,在体系构建的时候应做到关键的岗位和工作环节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或者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就能够实现互相印证、互相联系、互相牵制和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目标明确,不是为了应付检查,也不是为了做表面文章,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中现有的一些不合理制度,构建合理、有效的制度,内部控制体系构建是一个相对稳定而又动态的过程。一般而言,内部控制体系构建需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内部控制体系是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其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适应本单位实际发展情况;其三,行政事业单位客观环境改变之后,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及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如果不能全面的考虑上述问题,非但不能起到推动管理的作用,而且会阻碍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甚至会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与前提,也是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保障。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不足,也不够重视,意识较为薄弱;同时,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贯彻执行,部分领导存在着只要有财政部门把关单位自身的管理无足轻重的错误认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主要负责人首先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学习有关内部控制知识,进而提高单位职工对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认识,为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环境主要就是落实内部控制工作的基础,要想有效达成内部控制目标,就要重视控制的行为主体,即人的因素。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构建经济责任制,实现责任风险和决策层的直接联系,根据领导分工进行全面监控,结合职责予以授权,进而做到各尽其职、互相制约、互相协调,全面落实内部控制体系。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综合素质,结合职业道德规范、法制建设、专业技术等方面,对职工予以培训,使其不断适应现代化管理需求,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良好构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 (三)强化内外监督 在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为了增强其执行力度与效果,需要强化内外监督。首先,一定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等机构的作用,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执行予以全面监督,保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其次,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公众的监督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发挥着积极租用,因此内控体系还应构建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方法 在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时候,一定要制定责任明确、互相制约的执行机制,完善单位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体系的作用。在执行内部控制工作的时候,要求各部门的有效配合,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加强沟通,实现重要经济活动的信息共享和运用,及时发现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有效的解决,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良好构建与执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就像是在编制一张单位内部管控的“法网”,国家的有关法规文件给这张“网”的制作规定了通用标准,各单位需要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它覆盖的范围、还有哪些位置需要加深强度或密度,这张“网”织的越紧密,漏洞就越小,违法的机会就越少,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单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也将得到全面落实。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 【摘 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方面职业道德规范问题研究的总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不仅关系到整个行业的信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正气的弘扬。2009年10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两个《守则》的颁布,将对规范会计师行为,促进行业进步,推进社会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概述 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践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人员思想意识、品德修养等方便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它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而涉及注册会计师的品德、义务、良心、荣誉等基本范畴,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注册会计师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的道德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实际体现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良好的职业品德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的正直、诚实、客观和公正等品质和德行;良好的职业纪律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合理的行为约束;良好的职业责任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恰当地处理了与社会、客户和同业的关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作出恰当准确的职业判断。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现状 在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检查结果报告中披露,在被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达70多亿元。 另据财政部对5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13家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的重点检查报告中披露,在被抽查的55家相关企业中,10家上市公司为粉饰业绩,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并因此而受到了处罚。这些公司包括了黄山旅游、京东方、ST金帝、锦化氯碱、渤海物流、三普药业和上工申贝等。同时,为这些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收集审计证据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避免连续亏损等问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以上事例反映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说明我国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存在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缺失问题。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危害 (一)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诚信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只有会计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保证决策、执行、统计和决算等部门的正常运转。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各项经济指标失真,而且扰乱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助长了贪污腐化之风,使社会风气日益恶化。 (二)对投资者的危害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安然公司破产案也让公司员工和股票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为其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由此可见虚假会计报告的毒害之大,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分析报告》也显示: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只有8.45% 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可信,绝大多数的机构投资者都认为是不可信或者不完全可信的。 (三)对注册会计师本人的危害 银广厦通过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和巨额利润,为其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窗事发,其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严惩就是例子。诚信对会计师来说是生存的基础,失去了诚信,会计师就失去了一切。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的驱使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计师事务所是理性的“经济人”,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追求最大利益而失去理性则是注册会计师违规违法的根源。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一些注册会计失去理性走上唯利是图的道路,与公司串通作弊,如“银广厦”事件、“安然”事件等。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方面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自身,人们常说苍蝇不会叮无缝的蛋,如果注册会计师自身没有问题,委托人以多大的利益诱惑,都不会起作用。注册会计师失范来自自身的原因有:一是职业道德低下。部分注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在审计过程中,把签字盖章作为一种手续,没有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导致审计不严;二是部分注册会计师素质底下。部分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要求理解不透,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三是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 (三)执法不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在严格执法方面,与国外相比仍相差甚远。原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因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安然丑闻”结束了其近百年的历史。而在我们国家,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违规的会计事务所,有时照样可以逍遥法外。 (四)执业环境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转变,但受政府部门干预的烙印并未完全消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粉饰地方业绩,经常暗示甚至命令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出具不符合事实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出于个人、单位利益的考虑,无原则地迎合上级对审计的意见要求,失去了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五)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建立在传统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多的是依靠个人的自身修养和价值观念以及对人生的定义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而只靠道德和自我约束来抵挡金钱的诱惑并不现实,是无法持久的。所以,道德还需要与法律结合来发生作用。 五、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措施 (一)提高准入门槛 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与禁入制度,严把行业入门关,实行较为严苛进入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考试门槛,不仅从学历水平上,还要从思想道德方面进行考察,从根源上力争减少各方面素质不过硬的人。只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难以获取,从业的注册会计师才会珍惜得之不易的身份,才不会为了利益不顾一切的去违纪违法。 (二)净化执业环境 当前,执业环境较差,供求关系扭曲,事务所之间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行业分割、地方保护等不当市场行为,严重干扰了会计市场秩序。因此,要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要严格控制新设事务所。对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要坚决取缔。当前执业环境差还有制度缺陷的原因。所以要呼吁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外来干扰发表审计意见。 (三)加强对委托者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源自委托者的委托,他们的行为是委托者的委托行为,按照常理讲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代人办事而已。注册会计师的违纪行为源自于委托者的意图,因此,加强对委托者的监管,就杜绝了注册会计师违纪的源头,对委托人委托业务,要实行阳光作业原则,实行备案制度,与委托人相关的资料,作为公司或个人长期的资料,伴随终生。 (四)加大惩处力度 从严治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违纪行为,采取吊销执照、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从严惩处违纪行为,对造假者形成一道外在的威慑力。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入刑事处罚措施,使违规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才能使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不得不按照既定的职业道德去行事,不做违法、违规的事。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与建设 摘 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财务舞弊案件,致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探讨了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现状,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道德失范的原因,提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道德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道德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式下,注册会计师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现阶段由于受社会道德滑坡的影响,许多注册会计师不顾甚至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了许多重大审计过失,引起了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关注,给这一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制约该行业在当前继续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异常重要。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和具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三大原则即: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三大责任: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的责任,业务竞争与承接、业务技术保障的开展、自身信誉和行业协同合作三大行为规范的维护。具体要求是:恪守原则、具备能力、坚持准则、严格履约、保护形象。 二、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现状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所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是在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基础上,再竭诚为客户服务。这种职业性质的特殊性,使得这个行业从产生之初就在社会、客户和个体三者之间求得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执业环境上来看,执业环境混乱,执业独立性不够 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相应的资格却从事其工作。有些注册会计师不具有从事某一行业的资格却从事相应的业务;有些事务所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营业资格却依然营业;有些人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却从事相关业务,这些行为都导致了执业环境的混乱。二是同行恶意竞争,引起秩序混乱。受利益驱使,有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许多不正当手段来排挤同行,引起了执业秩序的混乱。三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关系复杂,执业环境不够净化。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是同一机构,注册会计师不能真正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的业务,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配合。有时政府部门为了地方利益,也会暗示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符合实际的审计报告。 (二)从执业行为上来看,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 有些注册会计师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不熟悉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某些注册会计师由于种种原因,片面相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没有保持相应的职业怀疑态度,结果出具了不切合实际的审计报告。 (三)从执业质量上来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得不到保证 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表现在很多方面,上面我们提过的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却从事有关工作;事务所乱挂牌子,未经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有些会计师不从事调查,只是盖章签字;没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不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随意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有些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流同污,帮其出主意、做假账,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得不到保障。 三、注册会计师道德失范的成因 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因素很多,有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有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监管方面的原因。在这里,我们从内部与外部两大方面来分析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成因。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外部原因 1.市场经济开放性、竞争性的影响。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竞争的经济,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同企业竞争一样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造成注册会计师道德的沦丧,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了服务的质量,弱化甚至放弃了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2.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大环境不尽如人意。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信条和灵魂。注册会计师职业一旦丧失了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的规模和凝聚力、社会地位、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的独立性。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却较少。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内部原因 1.对整个注册会计师体系来说,制度不完善,存在很多疏漏。一是缺乏维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的长效机制。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离法制化、执业规范化还有一段距离,缺乏一套形成和维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有效机制。二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监管的有力程度,是影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因素。但是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监管却不尽如人意,没有系统的组织,没有有效的执行。三对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度较轻,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位,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违规被查出的概率低,被起诉的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起诉,而赔偿金额则少之又少,起不到对违法注册会计师的约束作用。 2.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一是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职业道德的强烈意识。现阶段,从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性尚缺乏全面的认识,没有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职业道德意识。二是综合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不高不仅是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而且道德素质不高。由于有些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及其知识结构很难适应快速变化的现实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便显得十分困难,容易导致审计失败。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还达不到高水准。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针对政府的行政干预,要努力消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针对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要合理调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合理引导不同事务所之间的合并,优化内部结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计单位而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要改革完善现行的审计制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做事情就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现阶段由于法规的不完善,有些注册会计师钻法律的漏洞,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现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只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该准则只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还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因此,现行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需要尽快进行完善,提高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 (四)调整公司、政府、注册会计师三者关系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必须合理安排公司、政府、注册会计师三者关系。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是审计报告的付费方,但是他并不需要不能带给自己实际利益的报告,反而是那些虚假报告更得他们欢迎,这迫使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政府部门是注册会计师的外在监督者,他们对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具有处罚权,他们对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同时他们也可能为了地方利益,纵容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所以要合理调整公司、政府、注册会计师三者关系。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监管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执行情况的监管,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强制性因素。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没有专门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遵循情况设立有关的监管部门或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因此,有必要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聘请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业人员,以保障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加大对违规事件的惩处力度 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对于一些事情,只要没什么大错,一般都不太在意。可是正是由于这种心态,导致人们的思想渐渐放松,使得一些违法违规者得以逍遥。因为对一些案件的惩处过轻,使得有些人认为可以冒风险去做假账,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失真,所以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对严重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要严肃处理,使其绝不敢再犯。 (七)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宣传,使每一位注册会计师牢记心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其次要加强专业胜任能力,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再次要坚持按照《注册会计师准则》、《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办事,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明确自己与被审单位的关系,做到公平合理。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和发展,投资者越来越关注活跃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然而随着部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丑闻的陆续曝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受到了人们的质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缺陷。本文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探讨,期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现状;原因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现状 1.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形式大于实质,机械执行审计程序 虽然我国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但其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在实务中得到有效地执行,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往往是机械执行审计程序。比如,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健全内部监控体制,建立了诸如三级复核、内部监督、总所监管等流程,但实际执行偏差却较大。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反而将主观性很大的审计工作变成了标准的流水线作业。目前,有些注册会计师只知道收集审计证据,却忽视了对证据的判断,造成采信的审计证据不可靠,引发审计风险;有些注册会计师人为地将审计流程进行分割,在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就草率得出审计结论;有些注册会计师热衷于形式化的审计证据,关注审计程序形式上的合法性,轻实质重形式的倾向比较明显。当形式大于了实质,制度的存在也就没有了意义。 2.一味重视降低成本,忽视职业道德的履行 自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 30 多年来,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在不断地变化着。目前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由于国家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中注协等相关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这势必造成多头管制、职责不清的结果,更容易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失灵的被动局面。 注册会计师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做出违背履行职业道德的行为,比如为了争夺顾客一味的降低成本。在目前执业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能够降低审计成本,不惜放弃一些必要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所搜集的审计证据也只是易得的一般证据,即使能获得重要证据,为节省成本,注册会计师也不对审计证据加以分析、研究,以致最终违背职业道德。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所遭遇的职业道德困境 1.对职业道德的认识不够清晰 维护职业道德的根本就是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识别、评价和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基础和起点。有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概念范围缩小,狭隘的认为只要保持客观、独立、公正,实事求是,坚持诚信就没有违背职业道德。事实上,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明确了六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诚信、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以及良好的职业行为。 诚信原则不仅仅包括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申报资料、业务报告或其他信息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或者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应当予以揭露;还包括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与已有问题若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往往会注意到第一点而容易忽视第二点。 独立性是指不依附外力,且不受外界束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主动去依附外力,另一方面要求当外力对注册会计师施加控制和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能够抵御而不受其束缚。 注册会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关注,才能保证向客户提供一定质量的服务。其中,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经验。而现有注册会计师基本上能够具备第一条,有一部分能具备前两条,而目前能够具备丰富职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少之又少。缺乏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正确认识以致违背职业道德。 2.屈服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会主动作假,很多时候都是迫于各方的压力,出于无奈做出了与其职业道德相悖的事情。 (1)来自管理层的压力 例如,A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 B 公司 2010 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 B 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的注册会计师通过搜集审计证据,执行审计程序等发现 B 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一些资产不实,虚增了部分利润,注册会计师建议B 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报表。此建议不仅没有被 B 公司的管理层采纳,反而被 B 公司管理层要求必须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否则将不再和 A 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合作。A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客户 B 公司收取的费用为 1700 万元,占 A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总额的40%,A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住B 公司这样的一个大客户,往往会对项目组和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此时,注册会计师既面临着审计客户管理层的压力,需要考虑自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又面临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的压力,面临失业风险,要为自己的经济利益着想。注册会计师在外在压力下,很可能对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来自政府的压力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及其任期内政绩的考虑,鼓励支持地方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在这种情形下,有哪个“理智”的注册会计师敢冒天下之大不违,与政府过不去呢?因此,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执业过程中都抵制不了来自地方政府的这种压力,不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情况怎样,几乎别无选择的最终只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原因分析 (一)行业外部原因 1.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不断发展的信条和灵魂。注册会计师职业如果没有独立性,其审计结果就会受到质疑。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以来就是缺乏独立性的。起初,很多事务所都挂靠在相关政府部门下面,比如审计局、税务局等;后来,国家要求政企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政府部门脱钩改制, 但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除此之外,会计师事务所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其审计收入依靠于被审计单位,这势必造成其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影响其独立性。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根本原因。 2.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是很大,不仅很难对该行业的执业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还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比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相关政府部门虽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大力度往往不大,且大多数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很少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认为即使因为执业不当被查出,受到的处罚的造成的损失不大且机率较低。可见,造假收益远远大于因造假受到的损失。 (二)行业内部原因 1.会计环境不佳 虽然提供真实而又合法的会计信息成为企业管理者们的会计责任,但面对虚假信息带来的充满诱惑的利益时,企业管理者往往会迷失自我,铤而走险。比如为了达到配股条件,从证券市场募集更多的资金。这显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无形中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要求。 2.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未发挥应有作用 目前虽然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繁重的行业监督和管理任务,但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定位并非一致。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主管机构,它享有处罚权。但是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之间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由于相关部门的执行力不够,可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及时,处罚不彻底。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正是利用这个漏洞,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以达到自我满足。 3.会计师事务所因素 (1)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差 目前,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中,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差。年龄偏大的人员对会计审计税务方面新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往往仍按照旧的原有的审计思路进行执业;年龄偏轻的人员虽然掌握相关新的会计审计执业理念,但往往又缺乏实践经验。 (2)规模小,服务范围窄,存在过度竞争 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虽多,但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虽然近些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扩张、并购等方式,使其规模有所扩大,但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不能与之匹敌。正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甚至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特别是低价竞争,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了其服务质量。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职业道德丧失,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导致国税和其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性质 职业道德现状 加强措施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性质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二)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是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市场经济的客观性是通过价值规律表现出来的。任何社会和个人,对于客观经济规律,只能在认识的基础上,去主动适应、掌握和运用它,而不能去改造它,更不能违背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正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存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现状和危害 (一)会计职业道德现状 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有目共睹。从作假手段看,五花八门,会计确认、计量到会计报告各环节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搞假凭证、假帐假表甚至假审计报告,玩数字游戏,“变通”处理经济业务,编造利润,粉饰经营业绩,或者掩饰真实财务状况,借以偷税、逃税、骗税等现象,屡有发生。 (二)会计职业道德丧失的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极大,它不仅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助长了浮夸不实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误导财经信息,使决策部门失去准确的依据,造成宏观决策失误,容易发生经济和金融危机。 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之所以存在千百年,之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会计信息对决策和预测未来有用。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不可靠,不仅达不到这个目的,还会贻误工作。 导致国税和其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歪曲会计信息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是想借此为个人或单位捞取好处,结果是将原来本应归属国家或集体或企业的资产窃为小集团或个人所有。如在国有企业经营承包的情况下,承包者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虚报夸大会计报表上的营业数额和利润。发获得承包奖金。而另一些未将利润和个人收入挂钩的企业,则力图在会计报表上虚增支出,隐瞒利润,以逃避国家税收。 三、会计职业道德丧失的原因 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以来久治不愈,甚至有越来越严重之势,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根源。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会计规范不完善 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加工整理、以至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准则的广泛适用性和准则本身某些既定原则的影响,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所以,许多会计原则的具体应用,如果理解不够把握不准将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实,它们两者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这是准则制定和应用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的一点。 (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在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因而免不了要对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判断与推理,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一些素质较差的会计人员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但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使计量出的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出现不实。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管理规范体系 政府部门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其职能从具体直接管理转变为主要是制定、实施执行规范、监督检查、信息服务等。 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要贯彻1999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这是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本保障。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等的会计核算要求,保证会计核算内容的准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对国家、对其他债权人、投资者,对各相关利益集团的决策有用性。 健全会计监督评价体系。要建立会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聘任、业绩能力考核,执业会计人员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要实施“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应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会计行为主体,属直接责任行为。目前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出现的混乱、偏差、失真,不能不说是由于主体素质低下、不完善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完善、提高主体的综合素质就成为一个重要环节。 保持一个平衡的心态。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体制的不健全,无序竞争,管理失范,很容易激起人们的浮躁、肓目、取巧心理。深化体制改革,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治经济环境,也要求经营管理主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平和心态,具备坚定的意志信念,不随波逐流。 充实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知识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对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现代科技知识在经济长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需要每一个会计人员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同时要努力学习掌握现代管理经营知识和手段。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探讨 摘 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入手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进行探讨,包括: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事业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指该职业应该遵循的组织纪律和责任所在。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岗位,不仅要遵守一定的道德操守,而且也要遵循重要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相应的职业规范,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遵循:第一个是随着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特殊地位随之不断发展形成的注册会计师遵守的规范;第二个是我国颁布的法律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循的日常工作以及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在我国当今社会环境下,很大一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进而对当前社会该职业工作人员缺乏相应道德水平进行了探讨,随之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应对的措施以及方法。本文章写作的意义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促进这个行业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政府也应该重视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素质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应该从多方面角度考虑,推行真正的可彻底推行的道德管理准则才是根本。会计师事务所则是可以根据当前政府颁布的制度规定在结合当前事务所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最适宜的职业素质准则,并且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原则,为了事务所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更加顺利就要保证事务所的专业化可以达到当前社会的标准,并且要经常改革创新以求进步。为了减少会计师审核时的风险,就必须要保证公平,在此基础上才更有利于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坚守事业操守。我国国内的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其中在真实公允保证这方面尤是如此,因此要保证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就一定要对当前的职业道德准则进行改进,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看这个改进过程: 1.在校阶段的教育。这种模式所针对的对象就是会计专业的大专科生。同时,我们建议各个大专院校开设相应的会计从业道德课程,并逐渐将其必修化,而且也要要求教师能够在教学环境融入道德教育的宗旨,贯穿整个课堂。 2.会计人员的在职教育。这个时候,会计类大学生已获得毕业,步入职场,前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将会发挥作用,正式工作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会计资格证考试,成为一名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当前的会计领域整体呈现出一种供过于求的情况,由于现在市场上可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众优难择,由此就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在事务所之间进行恶性竞争的时候就容易对当前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就导致现在的会计行业中的没有一个可以公平竞争的平台。为了对当前的不良市场制度进行改革,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的彻底的执行此制度。事务所要学会自主建立一个信誉良好的品牌意识,当前政府也要对这样的新型化事务所进行推广,促进更多的事务所改革发展,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传统的会计师管理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其中的缺陷进行改良,例:事务所琳琅满目,多不胜数,这时就可以对其进行规划,取缔运行不符合规定的事务所。要保证会计师领域的专业素质的培养,给予会计师一个提供其个人意见的道路,只有保障其运行正常并提供一个独 立的工作环境,才可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 我们应该关注两个方面的革新,尤其要加大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从行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出发、在政府加强管理的基础上。二者相结合,不断的改善行业当前的整体素质和提供一个良性竞争的公平性的平台。应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而言,应根据形势变化逐步由以政府监督为主转变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当前,针对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光要持续抓好专项和重点检查,也要将业务监管延伸到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而且要开展突击检查工作,让那些平时不严格要求自己的事务所受到突然袭击,在整个社会形成震慑作用,进而杜绝此类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要抓好典型案例的侦查力度,并及时做好对社会的公开宣传工作,与此同时,开设相关的研讨会,加大学术交流,在行业内起到一定的震撼作用。此外,相关监督部门之间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协调好有关工作,首先要重视财政部门同别的部门的关系,比如同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关系。搭建顺畅的合作交流渠道;二是要促进财政部门内部的合作交流,做到资源优化,特别要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同时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三、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主要通过系统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使注册会计师认识到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的必要性。运用多元化的模式全面推广、报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可以通过流媒体制造正面舆论,诱使大众选择正确的价值观,竭尽全力建设、完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道德观,并将正确的道德观注入注册会计师的脑海中,进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明确满足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手段可以多样化, 既可以通过大众化的流媒体,诸如电视、网络等,还可以选择广告公关、城市美化、联合宣传等方式进行, 并且着重应从正面进行宣传, 因为这样宣传的效果相对会更好。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摘要]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立业之本,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由于现代会计的发展起步比较晚,会计师人员队伍素质比较低,会计职业的行为规范也不够健全。目前职业道德与责任问题的存在,既普遍又严重。近几年中发生过不少大的企业内部会计师弄虚作假案件,也发生过不少注册会计师营私舞弊案件。针对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领域出现的部分审计师审计信息失真,职业道德缺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 独立性 客观性 一、外部环境对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影响 1.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内监管不够完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于财政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属地方的派出机构,属强势政府监管模式。在目前该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行业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缺失”,难以协调“保护者”与“监管者”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管不力。比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很容易导致“相互扯皮”。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有其相应的滞后现象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最初大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其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是比照机关和国企形式建立的。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难以得到保障的。有的事务所虽已改制,或本来就是按照合伙制的发展,一些事务所内合伙人之间的争权夺利、极大地挫伤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几经兴废,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提高。另外,由于改制的不彻底,事务所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行政人员多,业务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有的事务所内部管理手段落后,重业务开拓,轻事后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上讲,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规定的较为详细,对涉及民事责任的也在第四十二条做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上的规定,重行政及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从而给处理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 2.地方政府与社会环境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超然独立的执业环境才能做到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取决于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已经十多年了,和相关部门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财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转制而来、有的是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下海经营的。受到经济体制和人们观念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做到超然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也会受到一些行政限制和阻力,使得执业行为扭曲,极大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地方经济的需要,在企业信贷融资、改制上市、和避免已上市公司退市等方面,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配合。 而社会环境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近年来拜金之风盛行,社会信用严重丧失。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于是出现“一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下降,以独立性换取经济利益”的与诚信原则相悖离的现象。 3.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的恶性无序竞争 客户对于同质服务,关心的更多的是价格。近年来,一些公司由于财务资源的外购或者对本公司的会计相当满意,有些理性的股东就会要求减少审计费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过度的竞争,特别是低价格的竞争,会严重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其服务的质量。 4.事务所多种业务混杂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了审计、验资、经济案件鉴定、会计记账以及财务人员培训等多种业务。从发展来看,业务内容还有不断增加的可能。由于多种业务之间具有较大相关性,其中有一些已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如:记账、设置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咨询和代为纳税申报等。职业界不少人士已经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尽可能减少这些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冲击。同一组织相同利益关系以及固有的亲近关系,可能影响独立性,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分析 1.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资格证书之前未受过专门的关于职业道德培训 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更多的偏向训练应考人员的应试能力,考生在考前所进行的知识内容复习也大部分以专业知识为主,职业道德选择在考试中所占的只是非常小的且不受公众关注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证中,专业能力放在了几乎占据全场的位置,而鲜有对应考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的规范的认定方法。职前的职业道德培训更是被视作可有可无的。因为几乎没有人因为这项“软存在”的原因而导致最终无法通过资格考试。这是我国的资格认证需要意识到的问题。 2.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雇佣关系或接受所赠的物品与劳务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的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也必然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中也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如果审计人员接受纪念品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的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从政府监管角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政府监管的现状不容乐观。必须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提高政府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处理好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中的若干关系,解决多头管理问题使各方协调一致。并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立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在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政府 监管 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 一、政府监管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监管是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由政府来执行,政府机构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技术规则、执业道德准则以及执业质量的监管与处罚等进行规范。 政府监管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环境下,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委托人、经营者、注册会计师三者之间关系的错位,使得注册会计师往往会放弃应有的职业怀疑精神和职业道德,甚至合谋来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通过政府实施监管来保护公众利益,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成为一种有效的模式。 (一)政府监管弥补了会计市场存在的缺陷。 会计市场“交易”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会计信息。对于供给者来说,提供会计信息除与其他商品一样要花费明显成本(如会计人员工资、账簿凭证费用、资料搜集整理费用等) 以外,还要承担一些隐性成本,如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因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或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作为供给方的企业,常常利用自身占有信息资源的优势进行舞弊。即使企业管理当局没有舞弊的初衷,但由于其提供的这种特殊商品比较容易为其他企业特别是竞争对象模仿,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对企业本身的经营造成诸多不利。这时,作为手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就可以凭借其自身的地位和权力,采取措施减少这种不对称,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政府监管能够控制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 政府监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目前,就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缺位,分散的社会公众股所产生的牵制力量又很弱小,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不仅有赖于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规范,还有赖于强有力的政府监督和管理。事实表明,加强政府监管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确实能产生很好的效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在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中的积极作用,对于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府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监管依据不足。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而政府监管人员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规中只说明了由谁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但并没有明确人员资格、监管办法、监管责任,这就导致监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的依据不足。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定不明,监管效果差。 根据各种法规规定,我国现在的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以及税务、工商等。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对这些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定,各部门在实行监管时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了监管职能缺位、越位、重叠、监管不力以及处罚滞后等现象,这样一来,不但政府监管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滥用其行政权力干预会计服务市场,结果只能是加剧市场竞争的无序和混乱,降低了独立审计的服务质量。 三、加强政府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行业监管立法。 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查和处罚程序。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对金融监管机构(FSA)处罚程序的规定是:FSA在做出处罚之前,应当给相对人一份书面的警告通知,列出处罚的理由;收到警告通知的相对人应有机会陈述理由,并有机会接触到FSA据以做出通知的任何证据材料,以及影响FSA决定的其他辅助证据材料,除非获得这些材料会损害公众利益或是不正当的;FSA在采取处罚行动时,必须给相对人关于决定的书面通知,并且列出采取行动的理由;必须告知接到决定的相对人有权上诉至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院等等。可见,详细又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对于保护被监管者利益、促使监管当局按正当程序行使权力有多么重要。它便于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监管过程中的拖沓、程序不透明和裁定不公开。 (二)协调好各监管部门,处理好各方关系。 政府监管的政策应是集体协调(包括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部门之间的协调)的结果。群体力量在有效机制的约束下能取得“1+1≥2”的效应,否则是负面的抵消效应。如对上市公司的规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经过慎重的投票表决,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转给完全具有民间性质的会计职业界,自己则保留对会计准则的裁定权。该方式既能够发挥职业界的才智,又能节约大笔财政经费,更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公允性,从而提高了会计准则被遵循的程度。长期以来我国证监会、审计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在立法上并未理顺,存在着权利上的重叠与交叉,不可避免地造成多头管理现象。因此,需处理好财政监管与其他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划清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 此外,政府监管者不应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作为监管目的,而应将防止再发生类似案件作为监管目的。为此,既要对违法违规者“从严处罚”,同时也要利用行政手段,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予检察于服务之中,以检查促规范,以检查促诚信,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浅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理解 【摘要】当前,注册会计师存在许多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不但使得个人及事务所的信誉受损、利益受损,会计师本人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本文就注册会计师职业首先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成因;对策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诚信、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强;注册会计师难以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执业过程的问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判断的质量不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品德不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大等。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乏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的信条和灵魂就是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主要特征,也是保持其职业操守的根本所在。然而,在我国,由于收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独立性。据统计,“脱钩改制”后我国有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6万多名注册会计师。不少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不是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采用低价竞争策略和支付回扣、佣金等方式,甚至以丧失独立性为代价,对企业管理当局言听计从,以求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在社会地位、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这是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根本原因所在。 2、注册会计师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总体水平不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与注册会计师制度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目前,我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中,从职业素质上看,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不如意,年龄偏大的缺乏必要的现代会计知识,年龄小的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缺少实践经验,因而缺乏“领军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注册会计师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由此看来,不少注册会计师不具备必要的敬业精神,漠视造假对职业信誉的影响,对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风险很大,更有一些注册会计师目光短浅,不惜以损害事务所信誉乃至行业形象为代价,主动参与造假。 3、对注册会计师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沿袭了行政体制,属于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由于行业利益的软约束和信息不对称,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从而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财务信息失真和审计造假问题。但是时至今日,真正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诉讼案件仍然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因审计造假而受到的查处责令赔偿概率较低,即使被发现,受到处罚的力度也较低,因此,造假的成本仍然远远低于造假的收益。可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由上述的职业道德问题看来,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一件必不可少的工作。注册会计师的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长期渐进的培育过程,需要注册会计师自我完善,行业协会的积极培养,以及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和职业环境的逐步改善。 1、相关法律的完善 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得以贯彻落实。首先,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建立起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实施细则,保证注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能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其次要衔接好各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能真正起到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2、执业环境的完善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个人修养,社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执业环境是保障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执业的必要外部条件,而要想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当务之急就是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规范会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设定最低收费标准,用市场机制引导按质论价,限制低价无序竞争。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公开曝光,使违法事件无处可逃。整合各事务所资源,走规模经营,发展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形式 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与禁入制度,严把行业入门关,不仅从学历上,还要从思想道德方面进行考察,从根源上减少各方面素质不过硬的人。而对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或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使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职业敏感性。 综上所述,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认识,要理性全面地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调和的方式,既要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因素出发,又要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因素。要解决目前的问题,应该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以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总体形势虽是较为乐观的,但客观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长远而看,目前的形势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采取各种措施让注册会计师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职业道德,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较严重的职业道德缺失现象。本文在阐述我国注册会计职业道德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原因;对策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失真、审计失败、虚假评估等案例不断发生,这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变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将面临着很大的信任危机。然而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缺失。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一)注册会计师整体专业素质水平较低 一是注册会计师的考核制度不合理。我国1991年以前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群,是通过考核而不是考试取得的。由于考核的标准不严格,偏重于工作经历和年限要求,并且考核的主体对会计师人员的素质了解很少,这使得这一部分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人员素质较低、知识结构参差不齐。二是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存在于形式上。现在大量新型的、复杂的经济业务不断发生,知识信息不断更新,从而对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知识结构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续教育存在于形式,很多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储备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再加上新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注册会计师们缺乏实际经验,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整体的专业素质水平较低,不能胜任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存在缺陷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存在缺陷,其具体表现有: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是被审计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审企业自行聘用,于是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生存需要迎合雇主,可能也会偏离职业道德。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同一公司企业的保持长久关系。这就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关系过密,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秉公处理。三是收费不合理。现行的行业惯例是被审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预付审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工作量越多,利润越低。这不利于鼓励注册会计师对数据进行深入调查与分析。 (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缺乏有效的监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为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财政监管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处于核心地位,但目前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的,除财政部门外,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都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相关的监管权。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职能重叠交叉、多头监管的现象,使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低效监管或无效监管。从行业自律角度来说,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没有做到合理分配管理职能,各司其职。目前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以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缺乏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有效调控,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缺。 (四)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主要强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视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愿意冒险去造假,主要原因是违规成本不高,我国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其违规成本。在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诱惑和违规惩罚不高二者之间抉择,道德低下的注册会计师也许就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做出违法法律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大幅度提高造假成本,同时严惩那些敢于作假的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 二、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 要想加强注册会计师道德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高校体系中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根据社会实际,教育即将从事会计行业的学生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真正从事会计行业时能够坚持自己,不被金钱利益所诱惑。第二,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进一步突出职业道德相关的内容,不仅要求考生对其有正确的理解,还要学会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第三,要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培训投入,提高教育的实效,不能仅仅存在于形式上。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都会提高到新的台阶。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现行的职业道德体系《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最明显的缺陷是未能充分强调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设立了职业道德部负责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与颁布。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职业道德概念、行为守则、行为守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四部分构成,分别解决了职业道德基本理论规范和实务操作等有关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显得较为单薄,操作性也较差,尚缺乏有关具体的规范和操作指南。这使得在出现争议时,没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和执行标准。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具体化,不断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体系。 (三)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管,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关键因素。改善目前存在于形式上的清理整顿、年度检查、突出检查等监管措施。目前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要在继续抓好专项和重点检查的同时,将业务监管延伸到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而且要多采用突击检查、抽查的形式,让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门准备的情况下迎接检查,以及时发现执业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讨论,从而在行业中起到很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处理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理好财政监管与其他政府监管之间的关 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要衔接好各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能真正起到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作用,不给有意违法者可乘之机。在会计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曝光,加重处罚,以体现法律的效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 三、总结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身之本。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整体水平低下,社会公信力差,不仅影响到本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还影响了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这个过程是任重而道远的,希望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职业道德丧失,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导致国税和其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性质 职业道德现状 加强措施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性质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是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市场经济的客观性是通过价值规律表现出来的。任何社会和个人,对于客观经济规律,只能在认识的基础上,去主动适应、掌握和运用它,而不能去改造它,更不能违背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会计标准的设计,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方法的选择,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正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存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现状和危害 会计职业道德现状。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有目共睹。从作假手段看,五花八门,会计确认、计量到会计报告各环节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搞假凭证、假帐假表甚至假审计报告,玩数字游戏,“变通”处理经济业务,编造利润,粉饰经营业绩,或者掩饰真实财务状况,借以偷税、逃税、骗税等现象,屡有发生;会计职业道德丧失的危害。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极大,它不仅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助长了浮夸不实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误导财经信息,使决策部门失去准确的依据,造成宏观决策失误,容易发生经济和金融危机;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之所以存在千百年,之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会计信息对决策和预测未来有用。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不可靠,不仅达不到这个目的,还会贻误工作;导致国税和其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歪曲会计信息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是想借此为个人或单位捞取好处,结果是将原来本应归属国家或集体或企业的资产窃为小集团或个人所有。如在国有企业经营承包的情况下,承包者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虚报夸大会计报表上的营业数额和利润。发获得承包奖金。而另一些未将利润和个人收入挂钩的企业,则力图在会计报表上虚增支出,隐瞒利润,以逃避国家税收。 三、会计职业道德丧失的原因 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以来久治不愈,甚至有越来越严重之势,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根源。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会计规范不完善。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加工整理、以至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准则的广泛适用性和准则本身某些既定原则的影响,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所以,许多会计原则的具体应用,如果理解不够把握不准将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实,它们两者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这是准则制定和应用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的一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在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因而免不了要对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判断与推理,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一些素质较差的会计人员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但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使计量出的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出现不实。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管理规范体系。政府部门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其职能从具体直接管理转变为主要是制定、实施执行规范、监督检查、信息服务等。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要贯彻1999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新修订的《会计法》,这是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本保障。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等的会计核算要求,保证会计核算内容的准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对国家、对其他债权人、投资者,对各相关利益集团的决策有用性。健全会计监督评价体系。要建立会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聘任、业绩能力考核,执业会计人员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要实施“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应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会计人员作为企业会计行为主体,属直接责任行为。目前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出现的混乱、偏差、失真,不能不说是由于主体素质低下、不完善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完善、提高主体的综合素质就成为一个重要环节。保持一个平衡的心态。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体制的不健全,无序竞争,管理失范,很容易激起人们的浮躁、肓目、取巧心理。深化体制改革,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治经济环境,也要求经营管理主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平和心态,具备坚定的意志信念,不随波逐流。充实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知识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对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现代科技知识在经济长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需要每一个会计人员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同时要努力学习掌握现代管理经营知识和手段。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 摘 要:发生于中小板市场的绿大地(002200)造假事件,直接说明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即便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守则》的约束下,引发的重大经济案件仍屡见不鲜。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较严重,其主要原因有: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体系存有缺陷,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偏差,及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过于趋利忘义、缺乏原则等。因此,我们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为不仅要在法律上严加约束,更需要从根本上提高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会计行业 一、引例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注册会计师数量逐年递增,为我国的会计、审计行业提供了大量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然而,随着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各种问题也随之突显。 2010年到2011年,发生于中小板市场的绿大地(002200)造假事件,相信已被人熟知。这起被中国证监会定性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重大造假案件,堪称中小板市场近年来令人发指的重大经济案件“第一案”。在挂牌前连续三年亏损的绿大地,根本不具备任何上市条件,而作为其审计机构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没有履行自身职责,对造假如此明显且如此恶劣的企业账务仍给出无保留意见书,进而让其顺利通过审查,成功上市,危害市场安全。 案发后,中国注册会计协会介入调查。该案件导致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最终走向被兼并的结果。据了解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今年中注协的《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名单中消失,并且将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这意味着,至此深圳特区、深交所所在地将没有一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这起典型案例直接说明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即便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守则》的约束下,引发的重大经济案件仍屡见不鲜。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约束,更需要从根本上提高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体系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已初成体系,不仅与注册会计师应遵守的相关法律紧密结合,而且多方面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成为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遂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逐渐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为具体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已达到约18万人,行业从业人员30余万人,会计师事务所7 790家,行业所服务的企业超过350万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阶段,会计人员由于其在工作中的特殊权力,其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在所难免的受到各种诱惑、冲击、扭曲,从而出现各种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持的异常严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考试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每年考试通过率不到18%。其中《审计》、《经济法》科目都系统地考核了考生对注册会计师所应遵循的职业守则的了解程度。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对其应有职业道德是详尽了解的。可即便如此,像前例所提的各种经济案件还是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自我约束意识不强。 1.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体系有缺陷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低。在《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中,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的处罚办法都做了规定,但又由于没有可遵循的处罚条例而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一系列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处罚尺度不一等问题,也给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还有就是多头监管导致效率低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部门有财政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审计署、证监会等。这么多的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却由于各机构间缺乏沟通协调,往往无法完成联合有效监管,不仅浪费了大量资源,而且监管效果也不令人满意。此外,由于缺乏专业、专一、有权限、全面的监管机构导致处罚行为混乱,处罚标准不一的情况。 2.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偏差 社会公众作为信息的使用者,审计监督的受益者,在对于区分注册会计师各种责任时,存在着误区。例如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审计责任是会计责任的延伸,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然而,公众往往容易忽视这种差异,只关注审计责任,甚至将企业经营问题视为审计监察问题,将企业财务造假问题直接归结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水平有问题等。这种观念从某种程度上,使处于甲方地位的委托企业更加强势。 3.行业内过度竞争 如前所述,随着经济日益发展,企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需求量持续增大,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在短短的30年内增加到近20万人次,会计师事务所鳞次栉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在所难免,但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因其提供的产品的特殊性,呈现出了过度竞争势态。表现为:盲目低价竞争,服务粗糙,要求高额回扣,屈从压力,通力作弊等。其主要原因有:(1)委托企业作为甲方,在服务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造成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留住客户、保住利润而走上不归路;(2)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对企业的审计提成,而在盲目竞争中,面对本就相对过低的服务价格,为了提高个人收入,一些注册会计师放弃了自身的道德要求,选择了违背职业道德;(3)一些企业为了能够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不惜给予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以高额回扣,甚至承诺企业原始股份来诱惑相关负责人员通力作弊。面对这样的诱惑,一些注册会计师利欲熏心,选择了与委托企业同声同气。 4.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过于趋利忘义、缺乏原则 在过度竞争的行业环境下,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提高收入,不惜违法。还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业内立足成名,不惜蓄意侵害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例如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对涉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问题,不与其沟通,在不完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发表审计意见。这种行为导致同行之间关系紧张、恶化,影响了整个会计市场的发展。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1.加快健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 职业道德体系其本身对于职业者的约束能力是有限的,而且职业道德体系本身也不应被孤立起来看待,它应是职业法制体系的延伸,是以完善且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只有执业者在完备的法律体系的约束下,进一步自我要求,自我提高,才能够达到职业道德体系的要求。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针对注册会计师这一拥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职业时,不能够期望行业中的执业者仅仅通过各种道德教育就能达到较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职业素养,而是需要加强道德体系的基础建设——法律体系建设。 2.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出面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权限关系,明确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具体执行部门、监督执行的监察部门,或者设置专一的监管部门,统一监管该行业行为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统一标准的监管细则。设置专一的监管部门,同样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参与,但各部门参与的积极作用应该表现在对监管部门进行执法工作的配合,而不是干涉或影响监管部门日常工作。 3.修正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组织团体,应通过主流媒体,援引时事案例,应针对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和委托者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广大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能够理解作为主体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能够区分各主体的责任,从而修正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偏见。具体应使公众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4.引导业内企业,遏制不良竞争,净化行业环境 监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机制的运行下,有意识的引导行业内部企业进行划分,例如可针对大、中、小、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不同的股利政策和限制政策,形成健康的行业内企业规模比例,即大型和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据小额比例,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占主要比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次之。进而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划分各类型事务所的服务重点。这样有利于各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特长和优势,形成各自的核心竞争力,避免盲目竞争,长远的政策干涉结果是能够促进形成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各得其所、协调发展。而干涉的原则应是扶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满足我国大型企业的需要,给予中型事务所自由竞争,任其优胜劣汰,促使其走上强强联合之路,最终成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培养基地”,而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其服务小微企业,从而形成具有自身竞争力的细分市场。 5.安排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落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度,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而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虽规定每年需进行继续教育,内容却大多是针对每年更新的会计政策的解读,倾向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继续提高,而针对其道德水平的教育几乎没有。虽然执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技能水平,可过于忽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继续教育,一定程度上会纵容整个行业职业道德水平的下降。因此,应针对执业注册会计师加强每年的继续教育,强制面授,添加专门针对职业道德的课程,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五、结语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问题是随着行业的产生发展而来的,是随着行业的存在而存在的。我国的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道德问题正反映了一个行业发展的必经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问题不是朝夕可以解决的,而给出的对策也不是立竿见影的,只有随着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成熟时,只有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时,这个问题矛盾才能逐渐淡化。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会计信息失真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 要] 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及大众资产性投资的兴起,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前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不仅相关性不高,而且可靠性缺失,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渗透于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注册会计师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顽症,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1 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从广义上理解,是指会计信息没有达到质量特征的要求;从狭义上理解,是指会计信息反映得不真实、不完整、主观性太强,经不起严格的验证,也就是会计信息没有达到可靠性质量特征的要求。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会计信息失真大体可以分为3类: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 (1)规范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2)技术性失真。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技术性失真是否会发生依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3)违法性失真。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信息造假。此种行为虽然并不都是以个人利益为目的,但具有欺诈的倾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或政府部门等,最终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利益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 从以上对3类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规范性和技术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且这类信息失真由于没有明确的利益导向,所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违法性失真即会计信息造假则主要是由会计信息披露者主观因素造成的,有着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以便从中牟利的明确利益导向,其舞弊手段很难被发现,结果往往误导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所造成的危害极大,也是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已逐渐在企业中建立起来,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诸多因素中,独立审计未发挥其应有作用不容忽视。市场经济发展强调适者生存,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将执业能力一再边缘化,不注重人员实践能力的培养,漠视后续教育,更不用说专业研究,甚至对一些业务敷衍了事,未能达到基本的专业要求。为了眼前利益不惜降低专业标准或是不加掩饰地进行交易,工作质量下降,所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隐患很多。对于企业提出的要求或是当地政府的指示,某些事务所更是“积极配合”,为求生存与发展,置职业道德而不顾。信用被一些会计师看作是利益的扭曲杠杆,借此大做为企业利益服务的文章,可谓“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信用准则的内涵被完全置换,会计师只看到了企业手中的钱,而忘记了广大报表使用者。共性约束被淡化,个性发展欠缺制约,“独立、客观、公正”成为空谈。 2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组织与社会、会计组织之间、会计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总和。它以一种无形的力量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行为,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实际体现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良好的职业品德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的正直、诚实、客观和公正等品质和德行;良好的职业纪律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合理的行为约束;良好的职业责任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恰当地处理了与社会、客户和同业的关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出恰当与准确的职业判断。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3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客观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其客观性。公正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平。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性。 以会计职业道德的学校教育为基础,学校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对会计人员道德素质有决定性影响的阶段;以会计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为重点,会计职业道德后续教育是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的具有较强针对性与适应性的有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倡导终身教育的形势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也越来越受重视。 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最近几年,国际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大案不断,造成世界范围内的会计诚信危机。所以,会计诚信建设,是当前会计界的当务之急,所有的会计从业人员,所有的注册会计师,要清醒认识当前的紧迫形势,从自我做起,不断学习,戒骄戒躁,为会计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会计师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提升 摘要:注册会计师在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事件时常发生,其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本文就如何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提升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和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一定习惯和传统,以指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定义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既要遵循社会公德,也要遵守与职业相关的特殊要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演进逐渐形成的并为多数注册会计师自觉遵守的习惯、规则、纪律;二是国家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行为和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缺失的成因 1.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经济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主要强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视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其违规成本,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和违法违规成本的过于低下导致了“劣所驱逐良所”现象的存在。 2.执业环境较差。面对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处境尴尬。由于注册会计师需接受委托人委托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而委托人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如经营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在委托与受托关系链中,委托人具有明显的地位优势,若审计结果不符合其期望,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优势单方面终止委托,另寻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失真还不能得到根本治理,中介机构运作欠规范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就失去业务来源,甚至可能危及生存;不坚持原则,又违背职业道德,承担过高的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及其中介机构的矛盾处境不难想像。 3.无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一些注册会计师无视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由于受其专业水平的限制,没能预见到不合理的风险从而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在计划和实施审计时,没能充分考虑到相关异常的情况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因而也就没有采取措施来排除对发表审计意见有重要影响的疑问和问题,导致审计失败。 4.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多头监管与监管无效并存。监管主体之间职权明确,是体制顺利和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多头监管与监管无效并存的问题。一方面,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多重监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都可以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监管权。但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导致政出多门、协调不力、扯皮推诿、处罚不严,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内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外则作为行业协会,代为行使行业管理权限。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以财政部门的文件行文,并没有以协会的形式履行职权。目前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以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强,缺乏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有效调控,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措施与建议 1.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高层次的法律”。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应有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作为保障。 具体而言,可以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就行政责任而言,要改变目前行政检查不全面、不经常,行政处罚震慑力不强的状况,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通报、公布详细的处罚原因和处罚结果,要使处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前期累积财产和收入以及其后续执业,从而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消除其侥幸心理,增强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 就刑事责任而言,可借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乱世用重典,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优化。当然,其前提是划分清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相应财务舞弊的会计责任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就民事责任而言,要改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现状。虚假信息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提供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还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仅仅停留在条文规定上。 2.净化执业环境。当前执业环境差,会计市场低水平饱和,供求关系扭曲。目前全国有近5000家事务所,僧多粥少,事务所之间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行业分割、地方保护、恶性降价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严重干扰了会计市场秩序。因此,对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要坚决取缔,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会计市场继续发生。对于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事务所要倡导做大做强,创立品牌事务所;要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严格控制新设事务所。当前执业环境差,还有制度缺陷的原因,比如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严重地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所以,要呼吁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外来干扰,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3.是加强注册会计师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广,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要具备这些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各种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一方面,我们应完善以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为主体的分层次培训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资源,科学的、有组织的进行执业人员的培训。 4.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机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协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具体而言,加强行业自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理顺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明确协会的职能定位,加大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水平。 第二,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行业的自律管理特点,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从业务监管到协会对会员管理的全部内容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指导、服务及跟踪处理,将管理重心前移,尽可能地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和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襁褓”之中,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的解决。第三,积极改组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结构,增加执业人员的比重,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能充分体现行业人员的愿望,体现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总之,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采取各种措施让注册会计师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险法律论文: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 问题及缺陷 内容简介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 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 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论文网在线: 保险法律论文: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 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 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20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80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又称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英语表述是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简称“d oinsurance”。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学界分歧不大。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规定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做出的补偿。本文主要以后者为研究对象。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所有上市公司都被要求投保董事责任险。这样做有利于在董事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所导致的巨额损失时,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强制型责任保险。 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董事责任保险可划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此类型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填补损害功能。事故型责任保险,则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保险不宜过多采用,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的责任、义务日趋增多,董事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成为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在此情况下,董事、经理的职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无从保障。各国公司立法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职责的方法主要有:一方面,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董事对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法定义务,如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等,并对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赋予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各种权利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股东提案权、质询权、派生诉讼等,同时建立监事会、独立的审计人、外部董事等制衡机制对董事的权力予以约束,以抑制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的加重,积极方面在于,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审慎地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管理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消极的方面在于,太重的责任有时会造成经营者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挫伤其积极性,最终促成其以保守姿态经营公司,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一旦卷入经济纠纷,诉讼标的一般都数额巨大。对于公司来讲,董事做为自然人,董事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损失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董事在承担责任后,可能得不到二次补偿而陷入破产人的窘境。对于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来讲,多数情况下其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赔偿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则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适应了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经济迅猛发展,跨国公司数量日益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日益增多,公司特别是跨国性的大公司,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呈多样化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积极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四、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标志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获得理论界较为广泛的认同,而且成为实务界的现实需要。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该规定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扩大为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2002年1月24日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业务”,又把责任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平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业务事前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研发董事责任险。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是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移植到我国的最初成果,也是本文讨论国内董事责任保险情况的主要依据。在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时,咨询者很多,但真正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不多。这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不足不无关系,因此笔者对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险范围的完善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窄,董事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应不仅包括控股公司,还应当包括被控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因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中和董事面临同样的问题。投保公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应包括非上市公司,不管公司规模大小,其董事都有权利转移自身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不当行为的范围应该是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就其过失给公司和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其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故意行为给上述客体造成的损失,均不应列入保险范围。 (二)保险品种的完善 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一般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和公司补偿保险两种。而且,这两种保险互相关联,保险公司都加以提供,而由投保公司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不能只选择公司补偿保险而不选择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但相反却可以存在。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董事补偿制度,公司补偿保险没有存在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将来法律规定董事补偿制度时,保险公司应配套推出公司补偿保险。 (三)保险费支付的完善 当今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中。但必要时,规定由公司和董事共同担负保险费,即公司负担保险费的绝大部分,被保险的董事负担另一小部分,目的是以防止董事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依赖,增强其责任感。我国立法者可考虑在将来修订《公司法》时规定公司和董事等高级职员共同保险条款,即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大部分,其余一小部分则由被保险的董事自己承担,并且这部分损失不得由被保险的董事或公司以任何方式投保。 保险法律论文: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摘 要:文章指明了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的积 极 作用,阐述了人们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各国政府所 重视。 关键词: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资格 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 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 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 保 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 ,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 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当 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 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 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 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 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 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 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 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 、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 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发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 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 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 称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 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 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 ”,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 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 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 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 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 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 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 以 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 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 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 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 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 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 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 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 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 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 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 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 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 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 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 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 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 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问题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保险法律论文:浅谈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城乡统筹中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论文:浅探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 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国家体育总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对体育保险业的监管。在体育保险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借鉴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方法。 保险法律论文: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 当保险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保险人面对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市场经济起步初期的诸多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保险人在过去研究内部管理和如何发展业务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对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职工依法办事,而没有很好地研究如何争取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为我们业务的发展争取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 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4、承保签单慎之又慎,谨慎严密。保险承保签单是合同的起始,如有疏忽大意,会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当前的实践中不乏其例。目前投保单询问简单,验险把关不严,职工风险意识未同社会风险行为同步,买方市场条件下的收费心切等都是导致目前承保屡屡出现问题的原因。虽然目前许多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会把诉讼看成经常使用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核保、严把承保关这一问题,如同把住“病从口入”关一样,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比如建立验险、签单、核保责任制,同经济挂勾;积极推行核保师制度等。 5、配合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宣传和呼唤司法公正。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应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要以各种形式支持司法公正。同时要加强有关保险案件的宣传,特别是胜诉案件的宣传。要据法据理力争,争取舆论的支持和同情。要突出保险是合同行为的宣传,突出保险基金特殊性的宣传。 保险法律论文:论和谐社会进程中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法律 制度 思考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与 经济 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农民为使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根据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 实践中的主要依据,一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村保障问题的讲话。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 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资金来源问题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只规定了国家应对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在集体经济日益薄弱的情况下,这样的“软约束”必然导致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参保者缴费负担重,保障水平低且参保人数不断下降。据测算,在199071999年期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者人均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3.5元,根本无法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是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我国应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3.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流失严重 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卫生部门管一块、社保部门管一块、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较多。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 其次,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 法律 框架,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省一级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法律,但还没有出台国家层次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提供适当的制度保证,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克服随意性,使城乡社会保险在宏观上达到统一。 第三,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如全国人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特殊保护的法律。但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 教育 的程度不同,农民在就业竞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保护我国全体农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用法律确定农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最后,制定专门的农民社会保险法》。西方发达国家的 农村 保障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应当就农民的社会保险专门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民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我国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保障”的道路,国家承担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部分建制成本,却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学者说得好,“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里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 企业 职工独有的资产”。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 发展 保险法律论文:关于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 关键词: 体育 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 文献 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 发展 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 自然 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 总之, 体育 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 发展 。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保险法律论文: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论文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 法律 缺陷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 现代 工业 的 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 工业 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 法律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 发展 ,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不足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又称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覆盖人群范围最广的险种。 1、农民工参保不积极 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应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台的现状下,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依旧低迷,参保率持续走低。数据显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有2416万人为农民工群体,22978万人为外出农民工。农民工参保率约为10.SI0k。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目前,初级发展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国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广大农民工群体养老的真正来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良好。因此,谋生于城市的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更有甚者,毫无相关概念,种种原因造成了这一群体对社会保障的犹豫态度。 2、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区域壁垒的存在,造成了养老保险模式过多而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诸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独立保险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为农民工群体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独立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的政府出台不同的保护政策,地方保护色彩浓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其困难。 3、退保率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近3亿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覆盖率小于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为又一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持积极态度的各地政府前后出台各种政策欲尽量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然而,收效甚微,企业与农民工群体的反响并不积极。据统计,“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企业主为80%:拒绝自我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83.2%;从未买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比90%以上。”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护主体模糊 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法律意义上并未对“农民工”做出具体界定,农民工群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劳动法律上的概念,均没有相关依据。执法、司法及各种社会机关在处理农民工的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因而,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科学的概念予以法律意义的界定,对于农民工相关问题的解决为必要之步骤。再者,时代产生“农民工”是这个概念,这一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所下产生,法律领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于其“法律意义的缺失,助推了这一特殊群体遭遇不平等待遇时往往选择隐忍,面临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时无处维权。想要落实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当下城镇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范围内的含义必不可少。 2、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参保方式的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多元化并不能弥补参保方式单一所带来的缺陷,具体来说,大多数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于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的农民工群体,金钱给付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对其本身就不积极的参保态度雪上加霜。物价上涨、个人和家庭开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问都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群体几乎没有剩余的金钱用于养老方面。单一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另一重大症结。 3、制度救济的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业不愿意并采取各种方法拒绝或逃避为其所雇佣农民工缴纳保险。鉴于经济发展、推动就业以及改善经济环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采用了“不告不理”“不作为”等方式来处理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追求权益的法律成本亦为这一弱势群体的一大负担,长时间的信访程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叠加,致使放弃自己的权利成为应对不公的常态。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共同组成养老保险费用,作为个人账户组成部分以外的社会统筹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资金去向的不明确、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资金分配背后的行政权利干预等等问题均为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的障碍。资金的管理控制权是行政权限界定体制,城乡统筹对接问题的核心。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责任不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划分不清、地方色彩浓厚的资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不断增长的退休人员入不敷出。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完善 1、农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劳动者是法律概念上农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法律应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护。欲有针对性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厘清其法律概念是当务之急。这里,参考各位学者对于农民工这一概念的有关界定。陆学艺认为农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离土又离乡,在城市的厂矿、机关、企业、商业、服务业劳动”。余红认为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介于市民和农民之间,也介于工人和农民之间。从出生地和户籍制度上来说,他们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经商人员、个体服务人员。”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长期或短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有城镇居民各种补贴等待遇的群体的总称。 2、打破一元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1)抵押财产参保 以“以物养老”为参照,当农民工群体所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年限在退休时已然未达到标准,用自有的房产或财产作为抵押,银行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费用,以满足资金的供给。这样,为资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个出口,同时,农民工群体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响。 (2)劳务出资参保 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某类为地方基础建设、安全做出持续贡献的人员(例如清洁工、社会保安人员等)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养老保险于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员。这里,以劳务作为参保的必要条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实现性。然而,如何在劳务出资参保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间找到平衡,这这一参保方式的一大难题。 (3)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参保 据资料显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于江苏省台州市实施,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会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条件。然而,当农民工群体与社保部门处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地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必须一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根据农民工群体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权为参保条件无疑为当下单一的参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项监督机制 (1)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的企业拒不缴纳,责令其缴纳并加相应的收滞纳金;与之对应,相关法律也多采取对于违法企业处以罚金的出发措施。这一违法成本与企业的利润相较而言显然不足以阻碍企业违法的脚步。此处,可参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人员予以处罚,或限制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只有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所获收益,才能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违法现象。 (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资金的财政监管。农民工养老保险事业以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增值为其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其管理包括主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金收支和运营,主要是指资金募集、投资运营、资金支付等;二是资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监督等。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资金管理系统。目前,由于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发展程度较低,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规范以及制度环境尚未具备,所以要采取严格限量监督的模式。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资金运行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包括资金的征缴、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环节进行财政监督,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举措。 作者:张云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优化思路 本文作者:姜涛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农业是人民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近年来,极端气候引发的我国多起自然灾害,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农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即使2011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取得了大丰收,但由于市场风险,很多农民不收反亏,成为了农民的灾年。为了分散风险给农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在统筹城乡背景下的今天,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介入和保驾护航。农业保险源于西方国家,它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通过农业保险,可以聚集和建立起农业风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农业灾害损失并迅速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消除农业风险的不良影响,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以说,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原因 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新疆等地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日益凸显,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作用逐步发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在低水平上徘徊。究其原因,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保险从建立到完善用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我国农业保险则刚刚起步。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许多农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农业保险这一新鲜事物一时半会还难以接受。很多农民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风调雨顺,取得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农民错误地认为这是政府或有关机构向农民变相收费。因此,有效地推广农业保险首先面临的就是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的问题。第二,农业保险实际发展不良,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高投入低补偿的现状。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业务成本加大,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国外实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低收入的农民花了大代价取得的补偿却十分有限,这也导致了向农民收取保费十分困难。据介绍,在云南省的临沧市、西双版纳州启动地方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地区,每亩基本保险金额为600元,每亩保费为25.5元,各方分摊原则为:省级财政承担45%,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10%;龙头糖业公司20%,种植户20%。德宏州下属盈江县的24万亩甘蔗遭灾获得了230万元的保险赔付。按此计算,平均每亩的赔付不足10元,甚至低于保费。这显然难以覆盖此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大灾来临时,即使参保的农户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勘察定损困难,极易出现理赔纠纷。这些原因都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第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农业保险难以推广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围,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匹配,如美国1994年即颁布了《农作物改革保险法》,该法一经颁布,美国农作物的保险投保率大大提高。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二、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简单 对照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从现行的体制看,日本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的供给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近几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只能执行规范商业性保险活动的《保险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第一,低费率高补贴。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与农村公共医疗和义务教育一样,它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 第二,对农业保险经营者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第三,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我国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农业保险机制,避免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对农业保险加以规制,从而使农业保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正常运行,政府、投保农户、保险机构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厘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保险,其呈现“三高”、“两低”特点:“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两低”表现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保险机构利润低。鉴于此,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因此把农业保险作为商业保险来经营不切实际,兼之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其具有非盈利性特点,这类产品不适宜进入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必须要由政府参与和介入,并给予财政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这一特殊性,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不适用《商业保险法》,而往往是通过专门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 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我国《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我国《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抵御自然灾害,发展农业保险,首要的任务应当是为农业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通过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经营目的、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规范农业保险,并把一些相关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只有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一种长效的防范农业灾害的补偿机制才能有效运行。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之所以发展迅速,并取得成功,就是在农业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始终把立法和完善法律制度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因此针对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确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是农业保险基础制度体系的重要核心和基石,是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探究 摘要: 2013年黑龙江特大洪涝灾害、2014年辽宁特大旱灾和海南两次台风、2011年泰国洪水和2012年美国特大旱灾,都出现了创纪录的赔付,给相关国家保险体系的运行带来较大冲击。外国政府均视农业保险为保障农业发展、规避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措施,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恰恰在农业保险制度保障上呈现出了薄弱的态势,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较为欠缺,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农业保险法》出台,这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在我国,只有尽快构建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业政策性保险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户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再加之有关农业的其他物质财产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本文所分析和研究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问题,限于狭义的农业保险范畴。 (二)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因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农业保险,仅保障种植业和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物质性损失,不保障广义的农业保险中所涵盖的农户和家属的人身损害,按照保险的标的决定保险性质的原理,农业保险理应为一种财产保险;且农业保险是以现存或将来可得的利益为保护对象,也理应为一种权利保险;基于社会的其他成员即使并未对农业保险付出费用,但某种意义上均间接享受了农业发展稳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的惠处,因此农业保险也具备一定社会公益性质。农业保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虽然,从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就不能获得赔偿这个消费的角度,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私人产品的性质,但农业保险这种产品更是以保证广大农民从中获益和农业生产稳定性为基本前提,且独立单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数量的多少,不会影响其他农户对该农业保险消费的可能性及数量,这符合私人产品非竞争和非排他的特点,因此更接近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将农业保险定性为“准公共产品”是比较妥当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放眼近十年,2006年底,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启动了《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结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保监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从2009年新《保险法》内容来看,还是几乎没有关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的规定。关于农业保险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之外,目前也尚未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总的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定,地方上也没有完备的管理条例,目前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这使得对农业保险的保障和服务仍处在一般水平上。 (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单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缺失。在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可以发现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民自发的保险合作组织。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承保的多种组织形式的尝试非常有限。 (三)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的法律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扮演主要角色。虽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分散工作,2007年至2013年连续7个中央“1号文件”对此项工作提出要求,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但总的来说,政府在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上仍带有一定随意性,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方法上存在障碍,其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职能不够清晰,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四)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难题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可保之风险”,二是满足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显然,农业风险因具有无法控制的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将农业保险视同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五)金融保障机制的欠缺我国农村虽然已建立了较大范围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上,还是存在农业贷款难、农民投资理财难、农村资金短缺等现象,农民收入低、处境忧,当然会造成农业购买需求下降,进而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着非盈利性、、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管理在我国已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大额保险赔付。但关于基金的经费来源、基金的管理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基金可以来源于以下几种渠道:国家财政对巨灾的常规性支出、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收取的农业保险费固定比例支出、向各种金融机构的贷款、社会捐助。基金的管理职责可交予专门成立的“农业保险监督局”(该局负责监管经营行为、规范承保对象、提供补贴、提供再保险、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宣传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经费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审查方可支出,同时附有专款独立账户管理。此外,专项基金的建立与农业保险再保险均为政府组建、救济商业保险公司的举措,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复性,此点也应纳入政策中权衡考量。 (二)巨灾债券的发行基于资本市场的实力,发行巨灾债券时机已到。债券发行人与分保公司签订合约,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当约定条件巨灾风险发生时,债券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付,而发行债券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职责;当约定的巨灾风险未发生时,发行人应在规定的时期内返还本金和利息,回报率要高于市场同类其他债券的回报率。作为一种保险衍生产品,巨灾债券型的融资方式,使得农业保险资金“入市”,已获得广泛认可,进一步突破了农业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局限性。 (三)政府扮演的角色关于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税收支持仅局限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减免营业税,这对于风险高、利润薄的农业保险的帮助还相当有限,建议可以大幅度减征乃至免征保险组织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所有税务,如所得税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减免。关于补贴方面,“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应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当国家财政充裕时,应对农业保险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关于贷款方面,政府提供专业贷款,可以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如果发生事故,农民无法偿还贷款的,由该基金负责向银行赔偿贷款,农户在贷款时可以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当然,如果可行的话,政府可以要求有贷款的农民参加一定范围内的强制保险。 (四)成立农业保险咨询机构我国农业生产范围广泛、农民人数众多,要政府和少数的农业保险机构完全承担起农业保险的宣传责任,恐怕涉及面过广,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政府在制订《农业保险法》的同时,应将农业保险宣传机构的设置考虑进去,不仅可以设立依托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咨询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立独立的咨询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功效,与农民深入接触,培养农民自觉防范风险的意识并间接起到提高其科技文化知识水平的作用。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面广,有农业、民政、财政等各个方面,所以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配套进行修订和完善,例如《灾害救助法》、《商业保险法》、《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等,同时也健全农村商业金融贷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土地流转经营等方面的法规,使它们与农业保险基本法共同形成一个高层次、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作者:万灵娟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保险法律论文:混合经营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挑战 摘要: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葛杨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教育法论文: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暗示教育法 [摘 要] 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有的放矢地运用暗示、让学生 自我暗示、用环境来暗示、用人格来暗示能有效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暗示教学 一、暗示教育法的基本内涵 暗示教育法是指在无对抗条件下,通过语言、行动等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发生影响 ,使其在不知不觉中自愿接受暗示者即教育者的某一观点、意见或按暗示的一定方式进行活 动。暗示教育法要求受暗示者在接受现成信息时无需要逻辑论证,并以无批判的接受为基础 。在许多情况下,暗示实际上就是一种心理引导方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暗示, 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主要靠提示、引导,而不是靠论证来影响学生的态度和行为。 社会教育行为学理论指出:人们,尤其是受教育者,有一种倾向,即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思 维的自主地位,不愿意受到别人的干涉、控制,而当对象如学生觉察到外界是有意要说服自 己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准备,甚至警觉起来,从而对外界的引导如教师的讲授进行挑 剔或产生逆反心理;而当对象没有感觉到外界要有意说服自己时,则容易接受影响[1 ]。比如,无意中听到的话往往更能促使其形成或改变一定的态度。 同时心理学研究发现,个体心理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当一个人认识到了某种事物的存在时, 尽管这样的认识没有充分依据,甚至只是一种被主观肯定了的假设时,也倾向于对此事物作 出反映,尤其当我们是在无对抗的自然的条件下产生这种认识,且当这种认识又与心理定向 相符时,其心理反应就更为明显。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成语,如“望梅止渴"、“杯弓蛇影"、 “草木皆兵"等都表现了暗示的作用。 美国教育家卡耐基认为:不论意见观点多么中肯正确,被别人强迫接受的,总不如自己想出 的可靠——所以,懂得这层道理后,硬要别人接受你的观点,将是很不聪明的做法。最好的 方 法,就是给他一点暗示,由他自己去思考或作结论。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他从来没 有教给别人要干什么,他只不过是像一个思想的接生婆一样,帮助人们产生正确的思想。在 引导教育活动中,当引导者或教育者提出材料而不作出结论时,就是希望对象或受教育者自 己 作出结论,这种教育方法称之为苏格拉底的“产婆术"。 在中国教育史上,暗示教育法 早就为许多教育家所运用。孔子就是一位善用暗示的高手。孔子教育弟子做人,很多时候并 不是直接进行说教,而是或用打比方或言他物,巧妙地暗示弟子做人的原则。《论语》中有 多处这样的记载,“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 何以别乎?[2](P56)”;“或问礻 二、 暗示教育法在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特殊意义 大学生正值17~20岁,在这个年龄段,他们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占据主导地位,思想活跃, 反应敏捷,智力发展达到高峰,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善于独立思考,也更乐于自我选择 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暗示的作用往往比直接说理或指示的作用更加显著。教育者如果仍 然停留在不厌其烦的理论说教之中,其教育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不断随着教育对象的变化作出内容和方法的调整。大学的思想政治理 论课教学与中学要求不同,中学政治课以教授学生的知识点为基本任务,其政治教育的功能 基本上靠灌输来实现,教学方法就必然以肯定型为主,即告诉学生“是什么”的问题,可 以 使其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以培育思想、通过理性的选择产生 的认同感为主要任务,所以大学阶段在重述中学某些理论观点时,应重点告诉他们“为什么 ”的 问题。在这个解释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只从正面的角度来进行论述作出结论,而要使思想 政治理论课能够深入到学生思想的深处。这就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发挥大学生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使他们在兴趣的驱使下,在教师的疏导中,通过自己认真的思索而形成正确的观点 ,进而转化为一种坚定的信念。中学在讲授知识点的时候,大多是以一种观点、一个思路为 基本的方法,这既是应试教育的需要,也是灌输政治理念的需要。在大学阶段,这种办法显 然是不合适的,大学的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应在基本的立场、观点不变的前提下,有选择地 介绍一些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让学生在开放的视野中获得大量的信息,然后通过比较、分析 得出正确结论,以坚定大学生的主流价值观。基于此,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中就 不应该官腔十足地板着面孔训斥人,拿“大道理"压服人,用“大帽子"吓唬人,强迫学生接 受 你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而应该和风细雨、循循善诱、适时暗示、潜移默化,依靠马克思主 义理论的科学性和内在的逻辑力量去感化学生,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为大学生心理、生理特点以及大学思想理论课教学的基本特点和要求,仅靠喋喋不休的理 论说 教,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而恰如其分的暗示与引导却经常能收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 效。 作为一种教学实际中常用的引导方法,暗示主要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语言提示,使学生明白 一定的内涵,并感到有关结论是自己认识到的。暗示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明晰的说理相对应的 一种教育教学方法,但暗示并非完全排斥思想的明晰,相反是在学生具备明晰的认知的基础 上适时地转换说理的施教方法。说理教育不是单纯呈现理论概念和专有名词,也不是为了证 明某一理论的正确性而控制性地呈现片面信息,它要求教育者最充分地呈现相关信息和知识 ,在一个开放、真实的背景下,帮助教育对象理顺逻辑、明白道理、提升情感。此外,在思 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际中,除了口头语言暗示外,行为(身体语言)也可以作为暗示的符 号,尤其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行为,其暗示的作用更为突出。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 中,可以由施授人的语言和行为制造一定教学情境来施授。行为学家早就注意到,在肮脏的 环境里提示人们注意清洁、保持秩序总不见效,相反在严肃、整洁的环境中,人们自然而然 地要自我检点,有谁好意思往红地毯上吐痰呢?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可以通过教学行为,使 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反复地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行为训练中,达到预期的 教学效果。 作为教育引导方法之一,暗示也有其局限性。如:由于暗示常常采取含蓄、间接的方式,一 般不付诸压力,因而容易使对象误解或者忽略。此外,暗示也只涉及简单的态度和行为,而 对复杂的深刻的需要系统论证的道理则可能无法触及;同时,由于暗示的作用总是带有随机 性,因而教育对象的态度形成和改变,很难深入到同化和内化阶段。 三、暗示教育法的具体实施 1.针对学生的思想特点,有的放矢地运用暗示 思想政治教育最忌讳的是无的放矢。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就要在充分把握教学 目 的和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的情况下,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恰当地运用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 。 首先,要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如果教学引导涉及的内容比较简单,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没 有必要“画蛇添足",学生完全可以自己作出结论,提炼观点。当然,为了强调某种结论 和 观点,也可适当地阐述和延伸,给予恰当的点拨。如一些“大众口号"式的政治观点和结论 , 就没有必要大论特论,不厌其烦,此时,适当暗示即可。但是如果讲课涉及的内容较多,其 论据和论证较为复杂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要明确地亮出结论和观点,然后再去详细论 述,这样就比学生自己去做效果要好得多。 其次,要了解学生认知心理特征。如果学生具有所期望的思维水平和知识能力,或对问题有 相当熟悉程度,则可考虑含蓄地暗示,让他们自己做出结论,得出观点,反之则采取直陈结 论的观点。如:笔者在讲“道德及其历史发展"一节时,对有的课堂采取的直陈结论的讲法 ,因为 根据课前调查,他们对道德的理性认识并不深,但后来笔者为另一课堂的学生讲这一节时, 我采取的是暗示的方法,收到了较好效果。 再次,要把握学生思维热点。一般理论课、知识课和技能课的教学,都是在学生对于这些课 的教学内容基本“不知"、“不会"的基础上进行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生是一张白纸 ,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接受心理一般来说比较单纯,直接影响塑造意图的因素主要是一个没 有求知欲的问题,全靠教师来讲解和描绘。而思想政治理论课则不同,该课程所讲授的许多 内容都不是学生在课前一无所知的,他们从很小的时候就在思想品德、法律修养方面受 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渠道的教育和影响。这种教育和影响既包括积极方面,也包 括消极方面,都会在学生头脑中积淀下来,形成各种各样具有先入为主的“意识框架", 并 且这种"意识框架"的强弱也因人而异。因此需要教师事先掌握学生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和立场 。如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所讲述的立场、观点与学生原有的态度差距过大,又不是原则性 的问题,则可考虑使用含蓄、间接的暗示方式;如果差距不大则应明确说出结论,以免学生 因为同化评定效应而感觉不到两者的差距,进而影响教学效果。所谓同化评定效应指的是, 人们会把和自己的态度相距较近的立场、观点,视为相距更近的观点。试图引导学生改变一 定态 度时,一般说来,教师所持的立场、观点,总是与学生对象原有的态度存在着一定差距,否 则,就谈不上教师的引导了。问题在于,这种差距如何把握引导才更为顺利有效。 2.通过行为训练,让学生自我暗示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教师还可以经常组织与教学内容有关的各种知识竞赛、演讲比赛 、课堂讨论、辩论、课堂作业、课堂提问,以及学生自己上讲台讲课等等。笔者在讲授“增 强法 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前,先在课堂上就“法律和生活的关系"进行讨论,学生结合身边 的事畅所欲言,事后他们谈体会:不讨论还不大清楚,讨论后才知道,在当今社 会不学法还真 不行。通过这些教学形式的不断变化,在学生不知不觉、不断进行的积极的自我暗示中,思 想政治课教学的核心内容得到了巩固,深深地在学生的头脑中扎下根来。 3.营造好的教学情境,用环境来暗示 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很善于在课堂内外营造一种气氛,充分利用情境的暗示作用去引 导和教育学生。比如,他们善于利用当地的各种革命历史遗址、博物馆、纪念馆等以及各种 文化教学手段。在这些特定的情境暗示之中,学生受到了强烈的思想震撼,其教育的作用, 往往胜过千言万语。如果时间、场合以及学生兴趣、动机等都不适合于含蓄、间接暗示的方 式,教师就应该直接、明确地亮明结论和观点,反之亦然。如,在当今社会,一些人荣辱不 分, 甚至荣辱颠倒,所以我们在讲荣辱观的时候,一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直陈正 确的观点和结论,引导学生的思想走上正确的轨道。此时的沉默、模棱两可,或者哪怕就是 暗示都会起到消极的作用,留下遗憾。 4.提升教师修养,用人格来暗示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方面,行为的暗示往往比语言更为有效。中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 也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笔者曾在大学生中调查:“ 什么时候你的心灵受到强烈震动?"学生的答案有“到建筑工地实习、老师和我们同睡一个 窝 棚地铺时,我们心灵受到了强烈震动",“当老教授带病坚持上课在讲台上昏倒时,我的心 灵 受到了强烈震动"。由此可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仅要精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深 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要注重在教学和日常行为中,以榜样的力量与 行动楷模去影响感化学生,不仅做“思想的巨人",而且还要做“行动的巨人",要通过强有 力的 行为暗示去教育和引导学生。作为教学引导者的教师,如果在学生的心目中确实具有权 威性的可信性,直截了当地、不容置疑地提出结论和观点,效果往往会更好。对于学生不太 熟悉或者刚上讲台的年轻教师,则应考虑使用系统的逻辑论据和论证,在讲解中让学生自己 明确应有的结论和观点。 正确运用暗示还要避免暗示带来的消极影响。暗示的作用是两方面的,既有积极作用,也有 消极的作用,其性质主要受提示方向的影响。在教学活动中,我们也不能忽视暗示可能带来 的消极影响。有时候提示者的主观愿望并非如此,然而提示本身却造成接受者产生错觉,作 出与暗示相反的反应。无论暗示者是有意或无意地发出某种信息,作为对象的学生总是有着 自己的见解并把它们视为某种提示,从而作出带倾向性的相应反应。当我们评价某一事物并 从正面提出一定的立场、观点时,也会有意无意地产生暗示作用。因为,评价本身就肯定了 某类事物和现象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当有关的立场、观点不能充分说服对象时,就会起 到消极的暗示作用,将对象引导到事物和现象的消极方面,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有 的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介绍资产阶级的各种思想理论流派,不厌其详,又过多地暴露社会主 义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腐败现象,缺乏分析地述说资本主义制度如何繁荣、如何富裕,而对 此的批判和抨击又不全面深刻、充分有力,这就可能使学生对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 义制度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所以,作为引导者的教师一方面应有目的地发出积极的 暗示,另一方面也应避免引导本身所产生的消极暗示,尽管这种暗示并不是作为教育引导者 的教师的初衷。在教学中注重暗示原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直陈”原则的重要性,暗 示与直陈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教育法论文:浅谈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法规,启示 论文摘要:本文回顾了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在政府资金投入、立法程序方面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启示。 美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庞大,种类繁多,到2008年已超过154个,内容涉及:葡渤甫经费等各面。 一、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 以下几个阶段可清晰了解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形成与发展的脉络。 (一)萌芽阶段(殖民时期和整个18世纪) 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为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沿用英国的《工匠·徒弟法》及《济贫法》,可视为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萌芽。 (二)确立阶段(内战后——1960年代) 1.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奠定了职业教育立法基础 该法案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的多少分配给各州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卅l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赠地学院莫雷尔法案》可以看作是第一个高等职业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原则,奠定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刺激了各州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加速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 2.1917年的《史密斯法案》——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形成 该法案把职业教育划分成农、工、商、家政等专业,把传统中学改为兼具就业和升学目的的综合中学,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分流。它奠定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立法的基础,加大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干预的力度。这段时期较有影响的职教法规还有1940~(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拨出1亿美元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讥1945年《退伍军人就业法》,规定由政府贷款使退伍军人安家立业并得到在职训练,在政府资助教育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1946年的《乔治·巴顿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都扩大了职业教育的范围,增加了拨款额度。拓宽了美国职业教育的领域,强调职业教育的全民化,使大量资金不断流入综合中学、社区学院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 (三)迅速发展阶段(1960年代——1980年代) 1960年代大体形成了由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后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构成的职业教育体系。 1.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社会化 《职业教育法》将补助的范围扩大到高中毕业生、在职训练人士、残障人士等,取消科目的限制。使其变成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教育。它冲破了传统职业教育观念的束缚,强调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有力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1974年的《生计教育法》——生计教育与生计发展 生计教育是一种主张以职业和劳动为中心的教育。其倡导者马兰提倡以职业教育为中心,将这种教育贯彻到中小学、甚至高等教育中去。 (四)改革完善阶段(1980年代以来) 1.1984年的柏金斯法案——开启美国的全民职业教育之门此法案扩大了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将职业教育扩大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之功能,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 2.职业教育动向 199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分散、低效、落后”的状况招致激烈抨击,为改变这一现状,国会通过《柏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全体人群,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整合。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推动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1994年通过了《学校——工作机会法》,这是为美国高中以上学生提供的就业训练法案,宗旨是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2005年对《柏金斯职业教育法修正案(1998)》进行了修改与补充,颁布《柏金斯生计和职业技术促进法》,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整合,工商企业与教育机构密切合作。 二、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从对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曲折性和超前性。现在我国正在加大力的贯彻《职业教育法》,总结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仅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少走弯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一)政府对立法资金投入的差别 美国职业教育的每次立法必有政府的资金投入。财政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反过来职业教育的极大发展又促进了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财政与职教形成了良性互动。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是美同职业教育成功的重要保证。美国联邦政府每次职业教育立法都有相应的教育项目资助资金。如1994年《学校工作机会法案》颁布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在1995年、1996年、1997年投入到“技术准备计划”的资金分别是1.08亿美元、1亿美元、1亿美元。在《学校工作计划》中的投入分别是2.45亿美元、3.50亿美元、4亿美元。而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缺乏政府针对性的资金投入,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也规定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办职业教育、规定了职业教育应产教结合。尽管中央财政2006~已向职业教育投入23亿元专项资金,到2010年,中央财政将总共投入140亿元到职业教育的各项重点中去。但是在立法中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效力并不显著。因此,加强职业教育立法中政府对资金投入的规定与相应的保障措施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二)立法体系与程序的差别 美国的教育立法程序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而我国是自上而下的过程。美国高度重视法案的制定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权力机关审议讨论、通过草案、公布法律。教育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比较注意立法技术,要求严格。一般是行业协会、游说集团、选民、政府机构通过州长办公室向议员提出某方面的立法建议。根据这些建议,议员向议会提出立法议案,草案起草后,分送议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时连同草案制定的必要性,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立法时要通过听证会,经过对提案人的咨询,明确该立法的受益人,然后才确定是否作为议案。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权由联邦宪法授予各州直接控制,因而州层次的教育法数量众多,规定具体,而且法律效力大,执行过程要求严格,通过行政和司法部门推动教育法律的实施,对违反行为严加制裁。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与之不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拟订为例,国家教委从1989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职业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总结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并借鉴国外发展职业教育好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进行专题调查。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国家教委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在职业教育的立法方面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立法程序的做法,广泛收集职业学校、地方职业教育部门的意见,作详细的分析与考证。并提供充分辩论机会,这样才能使立法更为完整。 教育法论文: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概念、意义和结构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教 教师教育法律素质 教育法律知识 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行为 【论文摘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依法治教工作的推广和实施、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工程。笔者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分为:教育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为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迅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步觉醒。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现代社会的教育已逐渐成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教育。“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教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绝大多数的教师有较强的教育法律素质。没有这一条件,依法治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一个法律素质水准不高的民族绝不可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理,依法治教工作的推广和实施,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研究经历了从关注教师素质结构研究到教师法律素质结构研究,再从教师法律素质研究到关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研究的过程。这一研究历程体现了人们对教师素质认识不断深化,解构与建构交互作用的过程。教师教育法律素质实际上是法律素质在教师行业中的具体体现,教师法律素质的特殊性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它不仅强调教师一般的法律素质,更加关注的是教师的职业法律素质。教师教育法律索质是指教师经过学习和培训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律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态度、意识等,它由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的行为能力等方面构成。 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是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首要内容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指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行成一种风气,风行即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教师的法治精神是推动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中国有几千年的专制传统。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译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习惯,现行教育管理中人治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如果再不强化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教师队伍的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依法治教就难以实现。因此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法律素质,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教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依法治教的奠基石。 对于教育活动基本的伦理规范地遵守,在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通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教师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规范与教师个体及专业团体本身“德一福”一致的关系缺乏起码的确认。《规范》中更多的是教师的义务,而“教师专业生活和基本权利更需要有专业的道德规范给予保障。以确保教师在行使专业权利时免受非专业人士非理性指责与侵犯。”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出台,不仅是对教师,更是对全社会的人对于教育领域的伦理规范地遵守,提供了基本的要求和底线。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在于他们能够按法律的规定遵守基本的伦理规范,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在于能够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享受幸福人生。 为准确把握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内容,确立合理的概念维度,笔者以法律素质的理论抽象性、内容涵盖性、形式稳定性为坐标,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分为三个层次的内容:教育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又在每一个层次中确定了不同的层次结构。 一、教育法律知识 知法是教师守法、用法和护法的前提条件。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同理,以法治教意味着教育正进入法律调节领域,是用法律管理、规范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解决教育领域的矛盾和纠纷,更多的是依靠法治而不是人治。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中国二十多年的教育法治建设里程表明,依法治教需要执法公仆,更需要护法、守法的广大教师这要求广大教师首先要知法、懂法,在此基础一L人们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教育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评价、态度、关注和期待,换句话说,法律意识就是法律知识在人们心中的内化。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内在的精神支撑,是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在依法治教的历程中,教育法律规范的贯彻程度和效果依赖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教师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完善教育法制是实行以法治教的前提。但依法治教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教育法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能推动教师自觉守法。教师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教师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同时,良好的法律意识能驱动教师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据此,又可将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分解为法律态度、法律评价、法律关注和法律期待四个层次。法律态度是指教师在教育法律认知的基础上对教育法律所持有的情感,它是教师对法律直观的体验感受。法律评价是指教师依据某种理性的标准,对教育法律的好与坏所做的价值判断,它是教师对教育法律的理性评价。法律关注是指教师对当前的焦点教育法律问题和热点教育法律问题注意留心的程度,它反映了教师主观上参与法制建设的程度。法律期待是指教师对教育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期盼和希望,它反映了教师对未来教育法制建设走向和趋势的期望。 三、教育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合法行为。在以法律为主体的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在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是法律制约功能,还是法律的保护功能,都存在一个如何最有效地实现法律规则的问题。任何法律不过是一定行为规则而已,规则是法律的存在形式,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的意义就无法确定。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认为:“我们一直花费很多时间研究法律规则及其结构,以制定和执行规则。但需要强调指出,法律系统并非仅指规则及其结构。在任何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结构也不过是被遗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除非我们将注意力放在被称之为法律行为的问题上,否则就无法理解任何法律系统,包括我们自己的法律系统在内。”法律仅是纸上的规定,要转化为社会的现实,必须依赖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手段。没有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就会毫无实际意义;没有作为法律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法律就无法贯彻实施,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意义。 根据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可将法律行为分解为守法行为、用法行为和护法行为。守法行为是教师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教师的守法行为是教育法律体系实现的社会基础和基本依据。一个正常的社会,法律遵守行为总是法律实施的主要方面,法律只有在被普遍遵守的前提下,才可能对少数违法者给予有效的制裁,只有法律遵守行为普遍化了,法律规定才可能由机械的律条转化为生动的现实。用法行为是教师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是以权利本位,一个守法的公民不仅要履行法律义务,更要懂得如何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力。护法行为是指教师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违法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更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因此,与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一个教师的责任。 毫无疑问,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教师与其他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教师作为依法治教的主体之一,只有从教育、制度、评价和惩戒等方面做起,不断提高他们的教育法律素质,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才可能真正有一个大的历史改变,依法治教的春天才会真正早日实现。 教育法论文:浅析《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法 立法目的 评价 回归 论文摘要:《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12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快速、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呈现出若干新特点。相对静态的立法未能同步适应甚至制约了职业教育的继续推进和深化。试图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一、立法目的的内涵及研究意义 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对于目的的规划和确定是人类作为高级动物的特有活动,是思维的产物。“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人之于其它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脱离了或有意识地试图脱离行为的盲目性。在进行某项工作之前,人们总会在头脑中预先勾勒出一个理想结果。进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立法活动也是如此,甚至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规范,法律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并并非是对法条的无序堆砌。此时,明确的立法目的能够让立法者透过纷乱繁杂的法律现象,把握法律的本质,使得法律在宏观框架上结构楔榫;微观表述上主旨分明。当立法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立法时。自然也会对其运行所达到的目标有一个要求或预期。明确的目的性使各个相对独立的法条由一个隐含的主线串连起来,形成互不冲突、协调一致的整体。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对法律固有属性的认知、判断和选择,从而形成的以观念形态表达的一种预期结果,即法律制度设置和运行所产生的理想结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目的论是法律制度的本源性理论,是对该部法律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把一部法律凝练为一句话,没有什么立法目的更加传神、更加精恰了。因此,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确定,必将深刻影响着整部法律的面貌以及实际运行的效果,而含混而不明确的立法目的则势必导致法律文本的松散和缺乏指向。 二、现行立法目的的表述及其评价 鉴于立法目的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我国在成文法结构安排上往往于法律文本的开篇就开宗明义地阐明本法的立法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共高等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如果将三部法律的目的条款相比较,会发现职业教育法与后两部法律虽然在具体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均着眼于“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从表面上看,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作为教育类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似乎并无明显的不妥之处,作为教育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势必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必要手段,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定位却使得职业教育法丧失了自身独立的个性表达。 首先,职业教育法的目的应当定位于别化的特有目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之间是一种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共同服务于教育法体系“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体系目的。这种情况就像在一个蚂蚁种群中,存在着雌蚁、雄蚁、工蚁和兵蚁这些不同种类的划分,它们都有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和各自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目的。有的负责繁衍后代,有的负责觅食和建造巢穴,有的负责抵御外来侵害。如果不加区分地把不同种类蚂蚁的目的都看作是维持种群的存在和繁荣,就混淆了它们的角色和存在价值,无法真正判断它们各自特有的行动目的。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体系有机的组成部分,在体系中扮演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角色,有着自身独立的目的。对其加以盲目提升和混同,必将使得整部法律的构建缺乏指向而使得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大大折扣。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首要目的一样,就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来而言,其目的也是个别化的,应当强调其个性,“没有必要专门阐述部门法所共有的根本任务。” 其次,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应当定位于直接目的。正如一所学校购买教学设备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水平,如果一定要把该行为的目的看作提高人类整体文化素质抑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之类的,就不免有些过于牵强了。这并不是说立法目的就是功利而短视的。应当看到,目的是主体的目的,这种内在性的特点决定了立法者对某项制度设计、运行的预期和设想,带有较为浓厚的主观色彩和直接的需要表达。立法者在合理范围和尺度内,能动的选择和有目的性的设计,意图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当务之急。因此,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不能仅仅成为教育法律、法规普适性规律的重复表达,大而化之地把“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作为本法目的,对立法和理论研究均无裨益,理应围绕和突出“职业教育”这一主题,发掘职业教育法的固有属性和基本功能。并直接、明确地表达出来。 三、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理性回归 法律文本的表达并非始终同立法者的心态完美契合。目的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以观念形式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目的不可能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因为人的思维本身就是变化的、渐进的。目的在最初形成时可能是含糊的甚至有所偏差的,但这没有关系,人类作为一种高级动物之所以能够完成从猿到人的进化,并逐渐对身边的世界进行合理改造,正是因为人类能够不断地,能动地修正自己行为的目的,使之日趋理性。同样,立法者理念的重大调整也会相应地引起立法目的的变化。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不能拘泥于法条的实然表述,而是应到探寻其应然状态。 如前文所述,应当从职业教育实践性、应用性、针对性的特点人手,结合受教育者和实践层面的需要,发掘职业教育法个别化的直接目的,进而生成结构严谨、意旨鲜明的法律文本。对此,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 符合要求的、进行职业活动必须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职业行动能力)。它还应使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成为可能。”在这一立法目的指导下,德国为了加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采用“双重职业训练制”,学生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增强应用性和针对性,一大批职业教育学校建在著名的大企业周围,以便更好地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的优势,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高技术人才。“如德国伊斯勒高等技术学院周围是奔驰、HEG等大企业,曼海姆高等技术学院紧邻德国三大化工企业之一的BASF公司”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在国家的重视下得以高速发展,职业院校招生规模从2002年的不到400万人快速增至810万人,然而在这一发展历程中,很多矛盾和弊端开始凸显出来,例如青年教师比例较大。缺乏教学经验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经历:例如,教学投入不足,教学和实践相脱节,无法满足行业需要等。为了防止职业教育停留在粗犷式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可持续地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我国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表述上同样应当脚踏实地、切中实质。以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以就业和市场为导向。 四、立法目的重构对“教”与“学”的导向作用 (一)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构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我国职业教育法对于教师任职资格只字未提,这也是现行立法的一大缺陷。教师是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因素,教育的社会职能必须通过教师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教育的实际水平和效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处于高速发展中,然而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和水平上都与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明显不相适应。职业教育要想提高质量、加快发展,解决师资建设迫在眉睫。 纵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对教师素质和任职资格均作出了严格要求。除了学历上有一定要求外,还特别强调实践经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三节——教育机构与教育人员的资质,对教师任职的专业方向和从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德国的高职师范学院毕业生不能直接任教。必须先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一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得实习教师的身份,进入政府开办的教师实习学院进行两年的实习。两年中,三分之一时间在实习学院接受更高层次的师范教育。完成两年实习、教学和师范理论学习后,他们才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二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才可能获得正式岗位资格证书。因此,我国在推进职业教育进程中,亦应重视教师之一主体因素,建立行之有效的遴选和培训机制。 (二)在学习过程中突出实践性 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并非培养理论性和研究型人才,而是为社会输送具有很强动手能力的人才。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将所学技能迅速应用于工作中,是职业教育追求的目标。有鉴于此,西方发达国家的高职学校都特别重视提高实践教学内容的比重,把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动手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环节, 首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提高实践环节比例,将其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手段。这不但能够实时检验理论的掌握情况,还切实增强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国职业教育由于投入不足,实践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往往不能到位,导致实践课时不能落实,理论讲授比例过大,学生缺乏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而这一情况在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较为薄弱的西部则显得尤为突出。长此以往,势必使得职业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教学过程中应密切联系相关企业。世界银行国际咨询专家万·亚当斯指出“强调企业、行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确保学校所提供的技能是行业所需要的技能。我们需要让学校承担起学生就业的责任来,使学校的运行更加着眼于市场本身。”企业可以给学生提供完整、真实的实践过程,这是学校的模拟、实验等教学手段不可比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密切联系用人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动向,使得教学活动与市场需求相同步。 教育法论文: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暗示教育法 [摘 要] 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有的放矢地运用暗示、让学生 自我暗示、用环境来暗示、用人格来暗示能有效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暗示教学 一、暗示教育法的基本内涵 暗示教育法是指在无对抗条件下,通过语言、行动等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发生影响 ,使其在不知不觉中自愿接受暗示者即教育者的某一观点、意见或按暗示的一定方式进行活 动。暗示教育法要求受暗示者在接受现成信息时无需要逻辑论证,并以无批判的接受为基础 。在许多情况下,暗示实际上就是一种心理引导方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暗示, 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主要靠提示、引导,而不是靠论证来影响学生的态度和行为。 社会教育行为学理论指出:人们,尤其是受教育者,有一种倾向,即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思 维的自主地位,不愿意受到别人的干涉、控制,而当对象如学生觉察到外界是有意要说服自 己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准备,甚至警觉起来,从而对外界的引导如教师的讲授进行挑 剔或产生逆反心理;而当对象没有感觉到外界要有意说服自己时,则容易接受影响[1 ]。比如,无意中听到的话往往更能促使其形成或改变一定的态度。 同时心理学研究发现,个体心理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当一个人认识到了某种事物的存在时, 尽管这样的认识没有充分依据,甚至只是一种被主观肯定了的假设时,也倾向于对此事物作 出反映,尤其当我们是在无对抗的自然的条件下产生这种认识,且当这种认识又与心理定向 相符时,其心理反应就更为明显。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成语,如“望梅止渴"、“杯弓蛇影"、 “草木皆兵"等都表现了暗示的作用。 美国教育家卡耐基认为:不论意见观点多么中肯正确,被别人强迫接受的,总不如自己想出 的可靠——所以,懂得这层道理后,硬要别人接受你的观点,将是很不聪明的做法。最好的 方 法,就是给他一点暗示,由他自己去思考或作结论。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他从来没 有教给别人要干什么,他只不过是像一个思想的接生婆一样,帮助人们产生正确的思想。在 引导教育活动中,当引导者或教育者提出材料而不作出结论时,就是希望对象或受教育者自 己 作出结论,这种教育方法称之为苏格拉底的“产婆术"。 在中国教育史上,暗示教育法 早就为许多教育家所运用。孔子就是一位善用暗示的高手。孔子教育弟子做人,很多时候并 不是直接进行说教,而是或用打比方或言他物,巧妙地暗示弟子做人的原则。《论语》中有 多处这样的记载,“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 何以别乎?[2](P56)”;“或问礻 二、 暗示教育法在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特殊意义 大学生正值17~20岁,在这个年龄段,他们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占据主导地位,思想活跃, 反应敏捷,智力发展达到高峰,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善于独立思考,也更乐于自我选择 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暗示的作用往往比直接说理或指示的作用更加显著。教育者如果仍 然停留在不厌其烦的理论说教之中,其教育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不断随着教育对象的变化作出内容和方法的调整。大学的思想政治理 论课教学与中学要求不同,中学政治课以教授学生的知识点为基本任务,其政治教育的功能 基本上靠灌输来实现,教学方法就必然以肯定型为主,即告诉学生“是什么”的问题,可 以 使其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以培育思想、通过理性的选择产生 的认同感为主要任务,所以大学阶段在重述中学某些理论观点时,应重点告诉他们“为什么 ”的 问题。在这个解释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只从正面的角度来进行论述作出结论,而要使思想 政治理论课能够深入到学生思想的深处。这就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发挥大学生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使他们在兴趣的驱使下,在教师的疏导中,通过自己认真的思索而形成正确的观点 ,进而转化为一种坚定的信念。中学在讲授知识点的时候,大多是以一种观点、一个思路为 基本的方法,这既是应试教育的需要,也是灌输政治理念的需要。在大学阶段,这种办法显 然是不合适的,大学的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应在基本的立场、观点不变的前提下,有选择地 介绍一些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让学生在开放的视野中获得大量的信息,然后通过比较、分析 得出正确结论,以坚定大学生的主流价值观。基于此,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中就 不应该官腔十足地板着面孔训斥人,拿“大道理"压服人,用“大帽子"吓唬人,强迫学生接 受 你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而应该和风细雨、循循善诱、适时暗示、潜移默化,依靠马克思主 义理论的科学性和内在的逻辑力量去感化学生,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为大学生心理、生理特点以及大学思想理论课教学的基本特点和要求,仅靠喋喋不休的理 论说 教,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而恰如其分的暗示与引导却经常能收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 效。 作为一种教学实际中常用的引导方法,暗示主要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语言提示,使学生明白 一定的内涵,并感到有关结论是自己认识到的。暗示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明晰的说理相对应的 一种教育教学方法,但暗示并非完全排斥思想的明晰,相反是在学生具备明晰的认知的基础 上适时地转换说理的施教方法。说理教育不是单纯呈现理论概念和专有名词,也不是为了证 明某一理论的正确性而控制性地呈现片面信息,它要求教育者最充分地呈现相关信息和知识 ,在一个开放、真实的背景下,帮助教育对象理顺逻辑、明白道理、提升情感。此外,在思 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际中,除了口头语言暗示外,行为(身体语言)也可以作为暗示的符 号,尤其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行为,其暗示的作用更为突出。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 中,可以由施授人的语言和行为制造一定教学情境来施授。行为学家早就注意到,在肮脏的 环境里提示人们注意清洁、保持秩序总不见效,相反在严肃、整洁的环境中,人们自然而然 地要自我检点,有谁好意思往红地毯上吐痰呢?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可以通过教学行为,使 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反复地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行为训练中,达到预期的 教学效果。 作为教育引导方法之一,暗示也有其局限性。如:由于暗示常常采取含蓄、间接的方式,一 般不付诸压力,因而容易使对象误解或者忽略。此外,暗示也只涉及简单的态度和行为,而 对复杂的深刻的需要系统论证的道理则可能无法触及;同时,由于暗示的作用总是带有随机 性,因而教育对象的态度形成和改变,很难深入到同化和内化阶段。 三、暗示教育法的具体实施 1.针对学生的思想特点,有的放矢地运用暗示 思想政治教育最忌讳的是无的放矢。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就要在充分把握教学 目 的和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的情况下,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恰当地运用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 。 首先,要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如果教学引导涉及的内容比较简单,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没 有必要“画蛇添足",学生完全可以自己作出结论,提炼观点。当然,为了强调某种结论 和 观点,也可适当地阐述和延伸,给予恰当的点拨。如一些“大众口号"式的政治观点和结论 , 就没有必要大论特论,不厌其烦,此时,适当暗示即可。但是如果讲课涉及的内容较多,其 论据和论证较为复杂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要明确地亮出结论和观点,然后再去详细论 述,这样就比学生自己去做效果要好得多。 其次,要了解学生认知心理特征。如果学生具有所期望的思维水平和知识能力,或对问题有 相当熟悉程度,则可考虑含蓄地暗示,让他们自己做出结论,得出观点,反之则采取直陈结 论的观点。如:笔者在讲“道德及其历史发展"一节时,对有的课堂采取的直陈结论的讲法 ,因为 根据课前调查,他们对道德的理性认识并不深,但后来笔者为另一课堂的学生讲这一节时, 我采取的是暗示的方法,收到了较好效果。 再次,要把握学生思维热点。一般理论课、知识课和技能课的教学,都是在学生对于这些课 的教学内容基本“不知"、“不会"的基础上进行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生是一张白纸 ,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接受心理一般来说比较单纯,直接影响塑造意图的因素主要是一个没 有求知欲的问题,全靠教师来讲解和描绘。而思想政治理论课则不同,该课程所讲授的许多 内容都不是学生在课前一无所知的,他们从很小的时候就在思想品德、法律修养方面受 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渠道的教育和影响。这种教育和影响既包括积极方面,也包 括消极方面,都会在学生头脑中积淀下来,形成各种各样具有先入为主的“意识框架", 并 且这种"意识框架"的强弱也因人而异。因此需要教师事先掌握学生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和立场 。如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所讲述的立场、观点与学生原有的态度差距过大,又不是原则性 的问题,则可考虑使用含蓄、间接的暗示方式;如果差距不大则应明确说出结论,以免学生 因为同化评定效应而感觉不到两者的差距,进而影响教学效果。所谓同化评定效应指的是, 人们会把和自己的态度相距较近的立场、观点,视为相距更近的观点。试图引导学生改变一 定态 度时,一般说来,教师所持的立场、观点,总是与学生对象原有的态度存在着一定差距,否 则,就谈不上教师的引导了。问题在于,这种差距如何把握引导才更为顺利有效。 2.通过行为训练,让学生自我暗示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教师还可以经常组织与教学内容有关的各种知识竞赛、演讲比赛 、课堂讨论、辩论、课堂作业、课堂提问,以及学生自己上讲台讲课等等。笔者在讲授“增 强法 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前,先在课堂上就“法律和生活的关系"进行讨论,学生结合身边 的事畅所欲言,事后他们谈体会:不讨论还不大清楚,讨论后才知道,在当今社 会不学法还真 不行。通过这些教学形式的不断变化,在学生不知不觉、不断进行的积极的自我暗示中,思 想政治课教学的核心内容得到了巩固,深深地在学生的头脑中扎下根来。 3.营造好的教学情境,用环境来暗示 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很善于在课堂内外营造一种气氛,充分利用情境的暗示作用去引 导和教育学生。比如,他们善于利用当地的各种革命历史遗址、博物馆、纪念馆等以及各种 文化教学手段。在这些特定的情境暗示之中,学生受到了强烈的思想震撼,其教育的作用, 往往胜过千言万语。如果时间、场合以及学生兴趣、动机等都不适合于含蓄、间接暗示的方 式,教师就应该直接、明确地亮明结论和观点,反之亦然。如,在当今社会,一些人荣辱不 分, 甚至荣辱颠倒,所以我们在讲荣辱观的时候,一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直陈正 确的观点和结论,引导学生的思想走上正确的轨道。此时的沉默、模棱两可,或者哪怕就是 暗示都会起到消极的作用,留下遗憾。 4.提升教师修养,用人格来暗示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方面,行为的暗示往往比语言更为有效。中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 也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笔者曾在大学生中调查:“ 什么时候你的心灵受到强烈震动?"学生的答案有“到建筑工地实习、老师和我们同睡一个 窝 棚地铺时,我们心灵受到了强烈震动",“当老教授带病坚持上课在讲台上昏倒时,我的心 灵 受到了强烈震动"。由此可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仅要精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深 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要注重在教学和日常行为中,以榜样的力量与 行动楷模去影响感化学生,不仅做“思想的巨人",而且还要做“行动的巨人",要通过强有 力的 行为暗示去教育和引导学生。作为教学引导者的教师,如果在学生的心目中确实具有权 威性的可信性,直截了当地、不容置疑地提出结论和观点,效果往往会更好。对于学生不太 熟悉或者刚上讲台的年轻教师,则应考虑使用系统的逻辑论据和论证,在讲解中让学生自己 明确应有的结论和观点。 正确运用暗示还要避免暗示带来的消极影响。暗示的作用是两方面的,既有积极作用,也有 消极的作用,其性质主要受提示方向的影响。在教学活动中,我们也不能忽视暗示可能带来 的消极影响。有时候提示者的主观愿望并非如此,然而提示本身却造成接受者产生错觉,作 出与暗示相反的反应。无论暗示者是有意或无意地发出某种信息,作为对象的学生总是有着 自己的见解并把它们视为某种提示,从而作出带倾向性的相应反应。当我们评价某一事物并 从正面提出一定的立场、观点时,也会有意无意地产生暗示作用。因为,评价本身就肯定了 某类事物和现象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当有关的立场、观点不能充分说服对象时,就会起 到消极的暗示作用,将对象引导到事物和现象的消极方面,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有 的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介绍资产阶级的各种思想理论流派,不厌其详,又过多地暴露社会主 义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腐败现象,缺乏分析地述说资本主义制度如何繁荣、如何富裕,而对 此的批判和抨击又不全面深刻、充分有力,这就可能使学生对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 义制度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所以,作为引导者的教师一方面应有目的地发出积极的 暗示,另一方面也应避免引导本身所产生的消极暗示,尽管这种暗示并不是作为教育引导者 的教师的初衷。在教学中注重暗示原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直陈”原则的重要性,暗 示与直陈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教育法论文:协调式教育法视角下护理管理论文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 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岗前培训是新护士成长的良好开端,是培养新护士实际工作能力、促进职业道德形成的重要过程。对本院的新护士由护理部统一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重视护士的爱岗敬业教育,使他们了解医院的发展经历,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礼仪、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并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今后做好临床护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使新护士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我们给予专题岗前培训讲座,具体课程安排共6天:第1天医院概况、医院护理管理现状(教授2学时);第2天护理法律法规、护理核心制度(教授2学时);第3天护患沟通技巧和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及医院感染培训(教授2学时);第4天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要求、抗肿瘤药物知识、肿瘤健康宣教(教授3学时);第5天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护理应急预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教授3学时);第6天护士职业暴露、化疗防护常识(教授2学时),授课均采用放映幻灯片的方式进行专题讲解。 2.2改变传统观念,连续教育,树立职业形象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注重培养医护人员自身技术水平,而忽略了职业素质修养、人文素质和礼仪规范的教育,造成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接触的亲和力。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领域向心理、社会领域转变,医护人员的形象、言谈举止,对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因此,新护士进入工作科室,要尽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环境、设施和布置,物品及药品的放置,逐渐认识并熟悉同事,成为科室中的一员,与他们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工作上互帮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延续岗前培训的学习内容,把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周到的职业礼仪,因人而异地做好患者身心护理,改善护患关系,减少医护患纠纷的发生。良好的护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务对象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拉近护患距离,便于在临床上有效地护理各种类型的肿瘤患者,促进临床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2.3方便临床护理管理,掌握科室护理制度,给予协调教育,落实护理标准 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护士熟悉肿瘤科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日程序、周计划、月目标”制度的内容,护士各班次的职责等,给临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标,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便于护士长的管理。护士长根据相应的制度每天进行巡查,发现哪项工作有纰漏或失误,及时找当事人,给予弥补或更正;每天对各班次的工作进行核查,每周组织全科进行医嘱单、护理单、体温单、特护单、床头牌等的核对,发现问题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护士长根据各项护理标准,总结工作中出现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对护士进行协调式教育,并强化训练,加强学习和记忆,每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知识点,科内新开展的工作内容,组织全科护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科内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2.4夯实护理技能,加强医护患合作,因患者而异,采用科学的沟通技巧和护理,实行人性化服务等教育方式,规避风险 2.4.1沟通技巧的教育 肿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点有:①内向型:不善于表达,对医护人员工作不满意,会寻找机会表达意见,比如:患者满意度测评时,得分较低,使工作人员难预测,比较难沟通;②外向型:脾气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绪,偶尔对医护人员不满,会反应强烈,影响护患关系,甚至造成纠纷。所以,护理肿瘤患者难度较大,需要护士使用良好的沟通技能,包括:语言沟通、肢体沟通、表情沟通、文字沟通等,加强人文关怀,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称谓;患者疼痛时给予抚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爱的音乐或提供爱好的书籍,诱导其潜意识的转移,忘却疼痛。根据患者不同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地实施护理。 2.4.2强化肿瘤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 肿瘤患者中有药物过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静脉不明显的、接受过多次化疗或长期输液造成静脉穿刺困难的、伴有心脑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发生静脉化疗风险。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提高静脉穿刺技术,苦练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减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细选择要注射的静脉,确保穿刺成功率,要考虑先从远端静脉开始,保护静脉的合理使用,便于长期静脉输液治疗,还要考虑输液顺畅,输液期间不会发生化疗药物局部渗漏;规避化疗风险,减轻患者痛苦;熟悉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输液过程中仔细观察局部和全身反应;在化疗前使用巧妙的沟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层次高,性格开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疗的目的、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项;对于性格内向,恐惧癌症,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对其隐瞒化疗药物的作用,简单告知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项;化疗中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及时和医生联系,发现患者病情有什么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病情,给予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团结与协作,将一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为患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练习后,护理部对护士进行肿瘤专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绩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现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学的管理流程,及时沟通教育 本院每年组织全院的中层领导到上级优秀的知名医院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技术,开拓思想、拓宽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学到的先进技术传授给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还每年派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济南等专业对口医院进修,进修回来人员,不仅个人的专业技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还在本院举行的每周业务讲座时,介绍上级医院的先进技术,前端的治疗、护理理论知识,达到提高全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督导下,科护士长利用交接班时,观察各班次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洁性,各班次治疗、护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及护理是否到位,医护的协调性工作是否严密;对于做得不到位者,晨会时给予指出,或采用问答的方式强化管理,使当事人明白错误,加强记忆,预防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错误;利用晨间护理,加强病房管理,使房间内整齐化一,与患者交流,方便进一步观察病情,了解其对治疗护理的意见,及时地给予解决,并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反馈信息,及时给予工作改进;护理部每周组织全院护士长,了解各病区出现的普遍问题,包括:护理管理、心理护理、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临床护理缺陷和护理隐患等,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护理部每月到各病区进行护理业务查房,改进工作思路,提高护理技能、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患者的护理;并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病区护士长,进一步加强工作改进,对于问题护士,进行批评教育;护理部根据各病区临床护理中出现的薄弱问题,肿瘤治疗护理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需要,每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业务讲座两次,每季度组织全院护士进行讲座知识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各一次,总结成绩,改正不足,督促学习。形成“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工作督导-协调教育-学习-改进工作方法”的科学管理流程。 3小结 用科学的管理,使每月工作有目标,每周工作有计划,每天工作有程序,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标准可查,有制度来约束,做到层层“把关”,逐级管理,形成科学的管理流程。更使工作从检查后整改,转变为预防在先,工作中监管,减少了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增加了患者的安全感和信赖感,管理者适时给予教育,使教育融入到护理管理中,临床应用协调式护理教育,使护士的形象标准化,服务人性化,工作认真化,医护合作化,教育和管理一体化,全院上下一盘棋。护士的工作由以往的被动变为主动,工作积极热情,追求工作质量的完美,成为护士的主观行为,形成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用教育强化管理,用管理促进教育,用过硬的护理技能,服务于患者,受到患者广泛好评,同行们的一致认可。化疗科还被泰安市卫生局授予“优质服务示范岗”的光荣称号。 作者:庞金萍 单位:山东省泰安市肿瘤防治院 教育法论文:自我教育法在思政工作中的应用 一、载体设计上突出“活”,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灵活性 孤岛采油厂位于黄河尾闾的山东省东营市,是中国石化第一产量大厂。近年来,孤岛采油厂在深入学庆油田和其他企业经验的同时,大力开展创新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线宣讲团”“故事汇”“主题队日”等员工自我教育的方式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加适应形势发展和企业管理的需要。但随着越来越多的80、90后员工充实到一线,孤岛采油厂员工队伍结构日益呈现出年轻化特点,思想行为上的自主意识和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明显增强。针对这一变化,孤岛采油厂将“一线宣讲团”等自我教育方法进行集成整合,形成更加规范的“班组舆情疏导员”模式,使思想政治工作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上更加灵活多样。孤岛采油厂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主阵地建在班组,从每个一线班组中选拔2~3名威信高、人缘好、素质过硬、沟通能力强的员工担任舆情疏导员,针对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中的空当和盲点,及时抓空当、找盲点进行“补位”,随时随地开展形势任务宣讲,进行员工思想分析、舆情引导和心理疏导,使一线员工真正成为自我教育的主体。与专职政工人员、基层干部相比,“班组舆情疏导员”本身就是员工队伍中的一员,与员工距离更近、关系更紧、交流更深,对于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诉求更容易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而在形势任务教育和方针政策宣贯等方面,“班组舆情疏导员”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宣讲方式也更容易获得员工们的认同和信服。“大道理化作小家常,身边人说身边事,员工讲给员工听”的方式效果明显优于照本宣科和强硬灌输。 二、作用发挥上突出“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孤岛采油厂加强“班组舆情疏导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升他们的心理学应用、人际沟通技巧、形势政策解读等综合素质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找准切入点,把握着力点,抓好落脚点,确保自我教育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当好思想上的“稳压器”。班组舆情疏导员改变以往“一刀切”“一锅煮”“我说你听”的宣教方式,从员工的内心需求和矛盾产生的心理根源入手,因人而异、因人施策,实施“望、闻、问、切”思想疏导四步法。“望”即细心观察、全面了解,关注员工细微的情绪变化,掌握工作、生活状况和突发变动等情况,为每名员工建立《思想动态分析档案》,以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闻”即耐心倾听、缓释情绪,以朋友的身份引导员工敞开心扉倾诉苦恼和牢骚,缓解心中的压力和负面情绪;“问”即真心分享、交谈引导,在“串门”“拉呱”“聊天”过程中“说事拉理”、真诚沟通,分享自己的经历和感受,引导员工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即精心分析、对症下药,结合员工性格特点和日常表现,准确判断问题原因,精心制订应对措施,并跟踪疏导效果、总结疏导经验,记入《思想动态分析档案》,随时把准员工思想脉搏。 二是当好行为上的“方向标”。喊破嗓子不如干出样子,对于一线员工而言,身边的榜样往往比“纸上”“墙上”“电视上”的标杆典型更具有感染力。为促进班组舆情疏导员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各基层队、站以“标准上高一档、管理上严一格、作风上紧一扣”为导向,对班组舆情疏导员队伍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任期制”“考评制”和“淘汰制”,半年为一个任期,每月通过干部评价、员工评议、业绩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每名班组舆情疏导员作风、形象、能力、素质、作用发挥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月度成绩累加得出任期总评分,对前三名进行表彰奖励和经验推广,淘汰末三名,由支委会重新选设。 三是当好生活上的“贴心人”。在新的形势下,一线员工面对来自企业、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与日俱增,职业生涯发展、孩子上学就业、家庭经济状况等问题很容易造成员工心理负担,引起思想波动。针对这些问题,各基层队、站发动干部员工建立“爱心基金”,通过“爱心信用卡”的形式,为班组舆情疏导员设置一定的经济权限,针对身边员工的“难言之隐”“难释之惑”“难解之困”,必要情况下可先使用“爱心信用卡”提取资金解决问题,再上报队部审批,确保第一时间帮助员工解决困难。此外,各三级单位还开通了“绿色直通车”,针对特殊员工、困难家庭的实际状况,班组舆情疏导员可将情况汇总后,通过队干部上报三级单位党委,确认后进行特殊帮扶或捐款救助,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 孤岛采油厂通过选设“班组舆情疏导员”,加强自我教育法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实践应用,充分激发了干部员工以油为业的使命感、以厂为荣的自豪感、以队为家的责任感,为孤岛采油厂科学和谐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本文作者:周宗延 单位: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 教育法论文:国外高等教育法人化和市场化改革综述 一、印尼高等教育法人化和市场化的演进 1.早期相关改革政策法规的出台 尽管印尼受到亚洲经济危机的影响,但高等教育自治改革从未停止过。早在1996年的第3个高等教育长期发展战略时期(1996-2005年)一揽子高教政策改革就已经开始实施,并明确提出改革的第一阶段应达到:1)通过富有活力的模式来应对剧烈的外部环境变化;2)把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科关联性作为高等教育发展参照的根本依据;3)提升社会的应变能力和促进社会的公平[2]。1998年亚洲经济危机之后印尼教育加速了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的自治能力。同时,印尼政府希望重点大学通过自治能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培养高质量的毕业生方面被寄予厚望。1999年6月,印尼政府针对高等教育了两条重要的法令(61号令和62号令),61号令涉及对高等教育机构管理的调整,62号令明确提出要把公立大学转变为一个合法实体,即法人。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确定了以“质量、自治、责任、认证和评价”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政策改革的5个主题,它被誉为印尼高等教育管理“新的范式”。 2.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从中央集权逐步走向高校自治 相比东南亚其他国家如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印尼的高校正不断地朝着更大范围的自治方向发展。为了实现“新的范式”,政府挑选了一些著名的公立高校作为改革试点。从2000年至2005年间,大学自治运动改革尽管存在大量的问题但还是取得了重大突破。改革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组织机构调整和民主化的发展。在新的管理结构中,大学不再直接向教育部负责,而是向一个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代表着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其中的代表有来自政府、参议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包括教师和学生)和社会的相关人士。2001年底,万隆技术学院新校长成为第一个不是政府任命而是由董事会选出的印尼公立大学的校长,2002年3月、8月、9月加扎马大学、印度尼西亚大学和万隆农业研究所的负责人都分别由它们的董事会选出,任期5年。通过体制的改革,大学和政府之间关系有了较大的改变,尽管教育部的手中对大学仍有较大的权力,但高等教育机构的改制毕竟已迈出实质的一步。 3.实行有条件特许入学的学费自律政策 印尼政府实行公立高等学校改制为国有化法人大学法令,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对公立高等学校的资助。该法令被认为是政府在减轻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责任,因而受到人们普遍的批评。在印尼,人们对高水平的高等教育认可度特别高,学生和他们的家庭更偏爱公立高校,从中也可以看出公立高校的质量高于私立高校。仅占全国高校总数3.11%的公立高等院校,却有63.70%的高中毕业生申请入学;在2007年,只有27.49%的学生被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公立高等院校只能满足31.97%的学生高等教育需求[1]。这些数据显示,对大多数学生来说选择公立大学是一个奢求。因此,公立大学的入学更具严格和竞争性。对于改制为法人化的大多数公立大学来说,学生学费的支付比私立大学高得多。迫于自身经济的压力,法人化的大学诉诸一个确定的百分比入学定额给来自于高收入家庭子女。如在2004年颁布国有法人化大学政策之后,其中一个法人化大学试点单位———万隆技术学院,每年只接受来自政府提供的20%的业务费,其余部分的资金来自研究开发项目(45.5%)和学生的学费(8.3%),这就使得万隆技术学院盘算着如何弥补它的近27%的经费缺口。如同其他法人化大学一样,一个解决方法就是采用给那些没有通过国家入学考试,但能够支付高学费的学生以入学的机会。在万隆技术学院的一个物理技术程系,有10个指标就以每个225万印尼盾的费用提供[1]。学费自律政策印证了高等教育把有形和无形的资本私有化,从而使高等教育产品和机会彻底商品化了。 二、印尼高等教育改革特点 1.实行国有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化 1999年6月,印尼政府正式开始运作国民教育多元化政策,其中就包括把4所印尼古老而享有胜名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私立化[3],即把万隆技术学院、印度印西亚大学、加札马达大学和万隆农业研究院等转制为国有法人化,之后其他公立大学也不断加入到这个名单内,其中包括泗水技术学院。但高等教育机构国有法人化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反响,其中有关市场化和法人化的争论点是:1)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是否公正;2)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显减少;3)是否过度商业化。来自社会上大多数批评及反对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化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孩子进入高等教育的经济负担。 2.高等教育经费由政府主导走向来源的多元化 在向法人化实体转变的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大学经费的改革。公立大学经费根本性改变必须经过目前的国家预算法和相关规则的详细审视,不能随意更改。直到今天,来自中央政府的经费被投放在特定的项目(即专款专用)以及常规预算(DIK)和发展预算(DIP),怎么取得和使用都是有相当严格的条款规定。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更多的只是充当一个资金的机构角色,并基于毕业生的总数而不是学生的入学人数去构建一个资金使用体制。除了政府经费外,大学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如通过咨询和与企业的合作等获得收益。例如1990年,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开始执行本科教学质量、本科教育发展和研究生科研教育等几个计划,通过竞争性方式(如项目招标等)给高等教育机构拨款,旨在促使其提高办学效益,同时也要求高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传统上,政府不对私立高等学校拨款,但近些年来,印尼国家教育部普通教育委员会也开始探索如何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投资,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公、私立高等学校在同一平台上竞争高等教育经费,进一步淡化公、私立高等学校的边界[4]。与先前完全由政府资助的大学不同,国有法人化的高等院校要为自己寻求资金谋求发展,不过大多数资金主要来自学生和他们家庭提供的学费。 3.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008年12月17日,印尼政府宣布扩大教育私立化的范围。同时政府也意识国有法人化法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又试图通过教育法来进行规制。教育法特别提出提高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入学率,条例规定:“教育机构应筛选出不低于新生的20%的人数,这些人具有高的学术潜能但支付不起学费。”此外,根据对高等教育的承诺,政府加强了对公立大学的资助力度,其中资助金额占它们运作经费的50%。如万隆工学院,国家50%的资助将基本满足国有法人化大学的需求,从而避免大学因财政的压力去寻求其他的资金来源。最后,教育法特别强调所有教育机构都是非营利的运行机构,学生的学费不能超过大学的1/3的开销。尽管教育法关注到对法人化法的主要批评,但与法人化法一样,教育法又导致了一系列新的批评,这些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先前提到的3个主要话题(即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的不公平,政府减少了对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促使公立大学过度商业化),并认为还忽视了3个潜在的问题,即如何解决教育不公平的需要、强调学术标准的需要及追求高等教育价值的需要。#p#分页标题#e# 4.构建质量保障机制 为了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印尼的高等教育构建了认证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名牌大学相继引进内部认证,其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内部认证实际上是由政府授权高等教育教授委员会对公立和私人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评审,始于1994年。1996年,印尼教育部成立了国家鉴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通过同行专家组的评估,实行质量鉴定,确保高等教育向公众负责。到2000年,委员会只对公立和私立学校中的少量专业进行鉴定,并向公众公布鉴定结论[5]。内部认证的相关规定2001年前所有研究方案由高等学校自愿参照执行,之后通过委员会对高等学校强制执行。通过认证,本科课程分为4个层次,从A(满意)到D(不满意),研究生课程计划分为3个层次:U(优),B(良好)和T(一般)[6]。此外,教授委员会还在2008年初开始试点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它是基于国家教育法及政府对高等教育有关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唯一的国家层面上的认证,类似于我国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质量评估。 三、高等教育法人化和市场化举步维艰 批评人士认为政府应对公共教育负责,贫困的人群正遭受新的教育体制的负面影响。他们认为应抛弃法人化大学法,重新厘定教育体制,摒弃教育法定机构法草案等。 1.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不平等的批评 第一个批评是关于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进一步被排斥在高等教育之外的潜在假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接受高等教育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新修定的教育法特别关注贫穷家庭的学生入学率,并提出专门划出20%的高校升学指标给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但据世界银行1995年的数据表明,大多数印尼家庭不可能支付得起高等教育的学费。相比较2001年,2007年的接受高等教育学生总体数下降了12%,这就意味着要求大学把20%的招生指标分配给低收入阶层是不现实的,大多数高校也声称和承认更多的学生不属于这个类别。换句话说,强制地把20%的高招指标分配给低收入家庭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的。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有更多的障碍,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很难进入这些大学,更主要是他们很难获得教育贷款和奖学金。有关研究也揭示学生的学业成就深受他们社会经济背景的影响。 2.对高等教育学术价值不断弱化的批评 第二个批评是关于高等教育的学术价值问题。印尼公立大学正逐步提供较好的教育质量,可是,比较2001年和2007年高等教育学生数,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显示出16%的下降,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学生数只下降10%。常春藤联合会的印尼高等教育机构属于法人化大学,人们普遍认为它们的质量标准已经下降了,特别是在学生入学公平和标准问题上。印尼教育部有关领导人曾在教育部网站上发表了相关文章,强调法规的一些利益问题,其中提到给高等教育机构一个合法的机会,即给低分数的学生提供机会取代高质量的另一个学生,只要他能支付得起特别的入学费用。这种观点显然不是以高等教育在维持公平和提高学术水平方面起引领作用作考量。因此,转型期的大学需要以办学理念、人力资源、公共事业性质等作为杠杆进行综合调整。 3.对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监管不足的批评 第三个批评是针对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来说的。大多数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是通过宗教团体而建立的,也有一些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是为某一少数民族社区和政治团体需要服务而建成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带有私立性。它们的管理更具有自治性,经营更倾向于商业化,如明灯希望报大学(UPH)是一所私立大学,1994年为力宝集团(印尼一个强大的联合大企业)所建,2008年该大学被环球亚洲杂志宣称,在第一次印尼大学排行榜上,作为最好的私立大学仅略排于印尼大学之后。印尼大学是印尼最有声望的大学之一,这个排名不久引起了争议,认为是为了做广告,以扩大其影响。类似情况不一而足,层出不穷,政府也很难监管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四、结语 印尼是世界上一个最有活力的国家之一,尽管其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来自社会各阶层反对的声音,这些反对的呼声既是被无情的改革计划引起,也有被其他因素(如贫穷等)所促动,但政府还是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改革。 首先,印尼的高等教育改革计划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改革的预期目的是要达到“自治、质量、入学和平”等,特别在自治方面,改革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放权和把更多的自治权还给高等教育机构。其次,加强了高校质量监控。印尼政府对高校质量改革进行了规划,一是提出高等教育要和学生自身的需求相联系,把学生培养成富有理智的、具有责任的公民,并有助于民族的竞争力;二是重新设计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把它作为培养高层次人员的孵化器,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经济社会的需要;三是建立有助于民主的、文明的、广泛的、对公众负责的高等教育体制;四是提出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包括地方政府)的具有包容性的改革计划,从战略高度上把对高等教育新的投资和周期性的预算捆绑在一起。与此同时,高等教育入学和平等的改革旨在建立一个对所有公民提供有各种机会的、完美无缺的教育体系,鼓励并促使有能力的个体发挥其最大的潜能,为今后工作生活作准备。 但在现实中,人们对高等教育改革的信心仍然不足。反对政府高等教育改革计划实质上是人们担心该政策将阻止大量贫困人群子女进入高等教育的一种表达方式,实际上也是如此。基于教育的“历史的义务”,反对人士要求政府在公共教育中承担应有的责任,认为假如政府让高等教育成为市场的机器,民众特别是穷人承担高等教育的负担将是前所未有的。但实际上,政府并没有经济能力为追求公平、高水平的教学和教育质量买单。因此,印尼的高等教育改革仍处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十字路口。 本文作者:张灵 陆瑞旗 单位:江西上饶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法论文:国防教育法律机制优化思考 以《国防教育法》为例,该法对国防教育制度进行了相对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此外,不同地区的国防教育法规也各具特色。例如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在规定国防教育内容时,注重结合重庆抗战历史、红岩革命事迹等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中规定教材要分为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两种语言不同的国防教育教材;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规定边境地区应当开展以边境稳定和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 我国现有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军民融合的大时代背景下,以《国防教育法》为指针,加快修订、完善、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度,已经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前日益紧迫的任务。虽然近几年重现了颁布或者修订国防教育法规规章的高潮,注重通过立法引导国防教育的正规有序开展,但是现行的国防教育法律制度也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国防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科学。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国防教育法》,但作为国防教育领域龙头法律的《国防教育法》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修改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之间脱节的现象:《国防教育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理论层面不易掌握,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很好地落实国防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要么照抄《国防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要么照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教育条例。因此,两者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断层,没有形成上下连贯、位阶分明的法律体系。国防教育组织领导体制不够完善。 根据《国防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政府领导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但在实践中中央的国防教育工作由总政群众工作办公室来实施,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由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来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我国宪政体制安排,国防教育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军事机关。但是在两个主体中,其权力如何划分,具体的国防教育行政执法究竟以哪个主体为主,法律的规定则不是很清楚。国防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规定不够到位。《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但并未明确规定国防教育经费占财政收入的具体比例或者数额,各地对国防教育的经费投入参差不齐,经费保障制度也没有具体规定到经费如何拨付、何时拨付、如何使用等具体问题。在法律对国防教育经费的具体比例或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的地区在经费拨付上比较随意。在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经费是开展国防教育最重要的物质保障,如果经费得不到保障,很难保证国防教育的顺利开展,更达不到预期效果。 完善我国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现代战争更加强调国与国之间整体实力的较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推进国防教育体制的改革、整合国防教育法律资源,已经成为加快国防教育法律资源改革的不二选择。完善国防教育法律资源体系,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国防教育发展提供有利保障。鉴于《国防教育法》与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条例存在衔接不力、重复抄袭现象,有必要由国务院出台一部《国防教育条例》,对国防教育的实施标准进行统一,详细具体地落实《国防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补充《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没有规定的问题,如法律责任问题。在经费保障方面,根据《国防教育条例》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经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经费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国家统一的最低经费标准,并且经费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逐年增加。国务院设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对经费落实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实际效果等各方面进行检查,违者依法进行惩处。完善国防教育机构设置,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保障机制。完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就是要把由解放军总部机关和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等军事机关代行的国防行政职能剥离出来,把权力交给政府部门,使政府部门统一行使国防教育职能,真正实现以政府为主体、军事机关配合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为了加强对国防教育的统一领导,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理顺军地在开展国防教育中的工作关系,使“军队的归军队”、“政府的归政府”,有利于强化人民政府国防教育机构对办事机构的领导,彻底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人员的编制、待遇问题。健全国防教育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为国防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国防教育的投入,是国防教育发展的物质保证。在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都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上,开辟其他资金来源,确立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从实际需要出发,利用投资、信贷、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作用,为国防教育提供经费支持。其次,要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适当进行表彰奖励。再次,要设立专门国防教育拨款委员会和教育基金会,保障国防教育经费的持续供给。通过以上几项措施,拓宽经费保障渠道,使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还要加强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对于推进国防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作者:王丽娜 单位:西安政治学院学员十七队学员) 教育法论文:计算机项目教育法实践体会 本文作者:罗彩君 单位: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系 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其内容应该是学生感兴趣的和熟悉的,并且能够基本涵盖计算机基础课程的绝大部分知识点。在选择项目时要有一定的广度、难度和深度,与实际应用结合紧密,既不能过于简单使学生失去兴趣,也不能难度太大让学生丧失信心。通过项目任务的设计,解决学生身边一些实际问题,能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充分创造和发展的空间,使学生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思维得到发展,在解决真实问题的过程中掌握知识。 项目教学的实践。在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过程中,以项目为导向,以任务为驱动,课程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和Internet等章节都以一个具体项目进行教学,每个项目又分解为若干个子任务,相关的知识点融于任务中,通过完成任务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操作。①Word2003文字处理软件项目实践。主要通过一个具体项目———上海世博会简介,介绍Word文档的编辑、排版、页面设置及打印等操作。项目为上海世博会的一个宣传介绍文档,以图文表格混排的方式,介绍了上海世博会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宣传,整个项目分解为5个任务。任务一:建立上海世博会相关的文档。建立文档,输入世博会简介的基本文字内容,保存文档。任务二:编辑上海世博会文档的内容。设置文档标题格式、字符格式和段落格式,为文档设置项目符号和编号等。任务三:为上海世博会文档插入图形和图片。为文档添加世博会会徽、世博会宣传海报、世博会吉祥物等图片,制作自定义图形等。任务四:为上海世博会文档制作相关的表格。添加上海世博会各阶段票价等信息的表格,并对表格进行排版、美化。任务五:打印输出上海世博会文档。设置文档的页眉和页脚、页码,对文档进行预览并打印文档等。通过完成各项任务,熟悉Word2003的工作环境和基本操作,并能在实际应用中编辑和美化Word文档。②Excel2003电子表格处理软件项目实践。主要通过一个具体项目———金浩公司职工工资分析,介绍Excel电子表格的制作、数据处理及数据分析等操作。 项目主要分析金浩公司职工工资的构成、职工工资的收入情况,整个项目分解为5个任务。任务一:工资表的建立。建立工资表的结构,输入工资表的相关数据,保存工资表。任务二:工资表的编辑及美化。设置工资表标题格式、工资表单元格的对齐方式,为工资表添加边框和底纹,设置工资表的条件格式,建立个人所得税表并输入相关数据。任务三:工资表的数据处理。计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职工记录,汇总各个部门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任务四:工资表的图表分析。分析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任务五:工资表的输出。设置工资表的页面格式、打印工资表。通过完成各项任务,熟悉Excel2003的工作环境和基本操作,并能将电子表格应用于实际工作中。③PowerPoint2003演示文稿软件项目实践。主要通过一个具体项目———制作兵马俑景点宣传册,介绍PowerPoint演示文稿的创建、美化、打包及放映等操作。项目主要介绍了秦始皇兵马俑旅游景点的相关信息。通过制作兵马俑景点宣传册,可使更多的人了解秦始皇兵马俑,整个项目分解为5个任务。 任务一:建立兵马俑景点宣传册演示文稿。建立演示文稿,编辑演示文稿,保存演示文稿。任务二:设计兵马俑景点宣传册的外观。插入幻灯片,设置幻灯片母版,设置幻灯片的版式、模板和背景。任务三:编辑兵马俑景点宣传册的内容。插入图片、艺术字、自选图形、文本框、表格,编辑文本框和表格,设置插入对象的格式。任务四:设置兵马俑景点宣传册的动态效果。设置幻灯片的切换方式;设置幻灯片内部对象的动画效果;设置图形、文本、图片等对象的超链接。任务五:放映兵马俑景点宣传册。设置演示文稿的放映方式,放映演示文稿。通过完成各项任务,熟悉PowerPoint2003的工作环境和基本操作,并能掌握演示文稿的制作过程和放映方式。④In-ternet的应用项目实践。主要通过一个具体项目———网上订书活动,介绍Internet的基础知识、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的使用、电子邮件的使用、网上订书的流程等。项目以网上订购“办公自动化”相关的图书为例,介绍了网上订书的流程,整个项目分解为3个任务。任务一:搜索并收藏“办公自动化”相关的书籍信息。打开“当当网”主页,并将该主页设置为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默认的主页,搜索并收藏“办公自动化”相关的书籍信息。任务二:确定需订购的书籍,提交订单并进行信息确认。 打开收藏的“办公自动化教程”网页,订购名称为《办公自动化教程(新世纪高职高专课程与实训系列教材)》的图书,确认用户相关信息。任务三:查看已订书籍的订单信息。登录“当当网”网站,查看“我的订单”信息。通过完成各项任务,熟悉Internet的基础知识、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的使用,以及网上订书的流程。项目教学法在实际教学中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有机的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不但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了项目要求的理论知识,而且能够灵活的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了学生的操作技能。在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中,采用项目教学法,既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受到了学生的肯定和欢迎,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教育法论文:有机化学兴趣教育法思考 本文作者:常飞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环境与建筑学院 讲好绪论,正确引导 绪论是整个有机化学教学的简介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内容中的正式章节[2]。讲好绪论部分,阐明有机化学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使学生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力求积极主动地学好后续章节。在这一部分,教师介绍了有机化学的发展简史,有机化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与发展前景,并概括了有机化学的教学特点、重点和学科学习方法,希望学生对所学科目加强了解的同时明确学习的目的。教师特意阐述了有机化学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工程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虽然涉及较浅,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学生去思考学习有机化学的必要性。通过11种农药“喂养”的豆角、可爆炸的西瓜,到富含有机物的工业废水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充斥室内外环境等生动的例子,学生开始意识到媒体报道的各种环境污染和有机化学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机化学是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基础。 改进教学环节,促进教学互动和教学相长 在授课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学生课前不预习,课后不复习,作业也是应付了事;刚开始上课时学生精力比较充沛,注意力也集中,慢慢地就开始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甚至伏案呼呼大睡;有些学生则抱着课外书读得津津有味。针对这些情况,教师对教学环节作了如下改进:增强课程的趣味性。在相应章节适当增加了一些名人轶事、有趣的实验介绍和教师的部分实验室经历等,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氛围,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绪论部分讲述德国化学家韦勒因一时疏漏而失去了发现化学元素钒的机会,教育学生工作学习中不能疏忽和粗心大意;卤代烃章节中简述了化学家格利雅“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鼓励学生好好珍惜时间,不要虚度年华;旋光异构部分提到了帕金森症的治疗药“左旋多巴”和法国科学家巴斯德第一次用镊子分开左旋和右旋晶体;芳香烃苄基氧化过程中,介绍实验室曾经滴加浓硫酸过快,反应物冲出瓶口,把一个学生吓得发誓以后再不做有机试验的经历等。 通过插播类似“小广告”,可以让学生耳目一新,大大提高了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在学到书本知识之余,也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知识面,了解了一些试验技巧。加强教学互动和教学相长。中国“90后”大学生勇于展现自我,自信张扬,逆反心理较强[3]。他们要求教师的授课角色顺应时展,从“教育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服务者”。因此,要真正做到教学互动和教学相长,就需要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创造良好的互动平台。课前和课间,教师都留下一些时间和单个学生交流学习情况。和学生一对一地交流,会让学生感觉被关注,更容易接受一些建议。在课堂上,教师也努力改变“满堂灌”的做法,讲解时会经常询问学生的理解情况,鼓励他们随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或困惑。课后欢迎学生就有机化学课程进行交流探讨。这些行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老师高高在上、学生俯首帖耳的课堂模式。 “90后”大学生远远不满足自己只是受教者的身份,他们很喜欢尝试受教和参教两种角色。有机化学不可避免涉及到化学方程式、电子结构、分子构型等抽象概念。仅仅依赖书本上的枯燥文字和简单图片,学生难以真正把握知识的内涵与本质,而电子课件可以作为有效的补充。教师号召学生与自己一起进行课件插件制作。事实证明,学生具有丰富的想象能力和创造力,他们画的结构式、机理示意图效果出众。而在参与过程中,学生们对一些抽象概念也加强了理解,学习兴趣大增。此外,教师也注意到这些电子课件虽然比起板书更形象直观,可以快速传递教学信息,提高课堂效率。但也同时可能造成授课速度过快,学生无法跟上进度等问题。而采取课件和板书相结合的方式,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注重复习梳理 有机化学表面上知识点众多,反应繁杂,机理各异,但万变不离其宗,几乎所有的有机化学内容都能归结到化合物结构和性质上。对于初学者来说,如果不了解这点,就容易死记书本上散落的知识点,难以构建有效的知识体系,即所谓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针对这一现象,教师对交叉知识点反复提及和前后印证,如在绪论部分已经把有机化学中几种反应类型讲解清楚,课程以后涉及每个反应都会自动归类到基本反应类型中。又如介绍完SN和E反应后,每次遇到一种底物,都会要求学生预测在不同条件下的反应产物,以期学生能熟练掌握;每次课和每章节都进行复习梳理,这样有助于学生把本堂课和本章内容有效组织起来,整理成知识单元;而全部内容学完之后的总复习则有助于学生把知识单元联系起来,形成知识网络系统。事实证明,采取上面一系列措施之后,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有了明显提高,课堂教学氛围和教学效果有了很大改善。这不仅对本科目学生学习起到积极作用,也能影响到学生对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态度。通过教学实践,我深深体会到:教师要加强专业知识积累,注重与学生的交流沟通,以满腔的热情享受教学过程。 教育法论文:远程教育法应用分析 本文作者:汪跃平 单位:东佛山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副主任,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远程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包含多个运行层次和复杂组织构架的系统工程。在实现我国经济、文化等实力迈向世界强国的过程中,人才、教育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电大远程教育以其服务全民的办学宗旨、30多年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办学实践、“天网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一流现代远程教学网络体系、遍及城乡和运作有序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系统等特色成就显现出无可比拟的优势。正因为如此国家决定依托电视大学建设开放大学。让远程开放教育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在开放大学里更加彻底的运用,凸显开放大学的开放性、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充分普及性。远程教育之所以在各国的终身教育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在于它可以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教兴国起决定意义的是是人才培养。许多国家的教育实践证明:远程教育可以实现大规模培养人才的梦想,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可以减少学习时间和成本,消除人们在学习时的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要大面积地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以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就必须发展远程教育。特别是大量的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依赖于远程开放教育这种教学模式。 远程教育法对终身教育的意义 制定远程教育法,对规范我国远程教育体制,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保障我国终身教育可持续发展,为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和谐的法制环境,规范整合教育资源和秩序,提高中国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远程开放教育法的颁布可以完善终身教育法律体系,促进终身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为了切实保障我国终身教育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经济建设提供和谐的法制环境,我国应该尽快启动远程开放教育进行的立法事宜。远程开放教育法作为保障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和形式,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方面有着巨大的意义。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但是作为规范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类型——远程开放教育方面的法律却至今仍是空白,这样的教育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因此,从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来看,远程教育法的制定应是迫切之事。远程开放教育法有助于规范教育秩序,提高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十余年来,中外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国外的教育业纷纷抢滩我国文化市场,我国出国留学人数急剧攀升,仅在2011年度,我国出国留学的人数已达到33.97万人,比2010年增长了19.32%。国外文化来势汹汹,纷纷在我国抢生源,其实是对我国文化的渗透,但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这种教育秩序无法得到有力规范,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安全。因此一定要完善教育立法。远程教育这种新的教育形式完全打破国际时空限制,在招生、组织教学等方面更是灵活,因而更容易成为外国教育渗透的新的触角。一定要尽快制定远程教育法,鼓励和扶持远程教育对外扩张,促进本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我国的远程教育近几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可以用遍地开花来形容,因而难免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因而规范远程教育秩序,完善远程教育体制,对完构建完备的终身教育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至今为止尚无系统规范远程教育的法规,如远程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远程教育机构的认定机构、远程教育的发展目标、保障机制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制约了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健康发展,亟待完善。 远程教育法的内容——以建立和完善学分银行制度为重点 关于远程教育法的内容,曾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过研究,认为远程教育法应在远程教育机构的资质、教师准入制度、课程体系、师生权利、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规整。在立法形式上可以以单行法的形式,并提出了立法体例。认为具体在体例结构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篇:总则—远程教育机构资质——教师的准入——课程设计——师生权利——法律责任。但是随着对远程教育的认识不断深入,认为远程教育立法应该重点突出建立和完善学分银行制度。学分银行制度是来自国外的新鲜事物,它是指学生通过在学校学习或培训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将之存入自己的学分管理账户中,就如同将钱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中,通过累计最终达到满足某一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从而获得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一种学分管理方式。学分转换互认即在某一学校获得的学分根据一定标准转换成另一学校的相应学分,该校对此转换予以认可。这种学分银行制度和学分互认制度对成年人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最终获得大学学位证书完成高等教育非常有促进作用,因为它恰好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满足成人学习的需要,因此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型社会目标的过程中,这种学习方式大有用武之地。它最终将打通学历与非学历、正规与非正规教育之间的沟通壁垒,实现各类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利用,使终身教育真正步入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但是,为了实现学分银行制度和学分互认制度,光有几个学校实施肯定会出现一些无法逾越的障碍,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位阶高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保障,《远程开放教育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出台就更显得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规范学分银行制度和学分转换互认制度: 教育部牵头,整合各种教育形式。法律应规定由教育部牵头,将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夜大学、自学考试、网络教育以及各种培训教育机构等各种成人教育机构整合,统一纳入开放大学体系,首先可以以会员的形式必须加入。规定办学机制的开放,学生有权将每学完一门课程的学分累积起来,待其达到一定学历层次或培训的学分后,获得相应得学历证书或结业。各会员学校之间的课程学分可以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转换标准进行转换,各会员学校必须互相承认。对拒不按此执行的学校,远程教育法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立全国性的学分认证机构和地区性认证机构。我国学历教育之间的学分互认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是已经有免修免考制度,比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自学考试、其他高校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并实行免修免考,国际间的高校互认通过政府间的协议也逐步扩大。但是社区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互认与转换基本是空白,通过“学分银行”在社区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架起立交桥,这句话说起来简单,但是真正做起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一个权威的学分认证和转换机构。在美国,美国的高校包括远程教育机构进行学分转换的前提是通过区域认证协会的认证或全国性认证组织的认证,如果没有通过以上机构的认证,该校的学生在转学时,一般学分不会得到另一高校的认可。美国有6个地区性认证机构,它们是按美国新英格兰地区、中部地区、南部地区、中北部地区、西北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设置的单位认证机构,这6个地区的大学和学院按照地区归属组成了6个联合会。全国性认证机构共有11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对全国职业和专门职业院校(vocationalandprofessionalinsti-tution)实施认证的机构;另一类是负责对全国信仰院校(faithbas-edinstitution)进行认证的机构。#p#分页标题#e# 美国的大学一般承认经过美国六大权威地区性认证机构和全国性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分.如果学生需要对这六个机构认证的学分进行转换,大学的招生管理办公室或者先前学习评价中心将对六大权威地区性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分进行评估。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设立全国性的学分认证机构和地区性认证机构,但是认证机构应由政府主导设立,根据“依托电视大学办开放大学”的宗旨,国家应该立法规定我国的学分评估和认证机构,明确规定依托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成立“国家学分银行学分认证中心”,由国家开放大学在全国授权数个地方电大建立地区性的学分认证机构。国家“学分银行”学分认证中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地区性的认证机构进行授权和监督、制定标准化框架课程、制定学分评估认证和转换的规则和程序、培训认证人员、对认证纠纷进行最后复议等。地区性认证机构具体负责包括社区教育机构在内的所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学分认证。学生根据这些权威机构认证的学分,向欲就读的大学申请学分转换,将权威机构认证的标准学分最终转换为就读大学的有效学分。 规定学分认证和转换规则和程序。在建立开放大学的学分银行制度中,明确并细化学分银行的存分机制、贷分机制、兑分机制等。学分银行如同真正的银行一样,也有存、贷、兑等功能,只不过他的标的是学分而非货币。通过明确此一系列机制,使学分银行制度和学分转换互认制度更具操作性。为了使社区教育等非学历学习成果能公平、公正地转化为学历教育学分,首先学分银行必须将这些学习实践或成果“记录在案”,其次必须制定学分认证和转换规则和程序。该规则和程序标准至少应该包含以下方面:非学历成果在学分银行账户中记录的的形式。非学历成果在学分银行账户中记录的的形式是否体现为学分?如果以学分形式体现,则一开始就应由认证机构来认证,而这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因而非学历成果在学分银行账户中的形式应以其最原始的形态体现,即以培训资格证书、课程成绩、实践经历和时间等形式记录在案;非学历成果承认的条件:学分认证的启动程序应该是源于学生的申请,学生向认证机构缴纳申请费,提交申请书,向认证机构提交包括学习成果原件和社区教育机构的证明原件等在内的档案包,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委对学生能力进行面试考察;非学历成果转换的条件:非学历成果转换条件应包含以下因素:成果与标准化课程框架的对接;证书或课程和实践所转换的对应专业和学分数量的确定;与大专、本科等各层次对接和转换的标准和条件等。由于社区非学历教育主要侧重于专业技能的培训,因此在转换抵免学历教育学分时,应倾向于抵免专业课和综合实践课的学分。这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学分转换不同,学历教育之间转换学分对专业课折抵较慎重和严格。通过在远程教育法中建立和完善学分银行制度,使我国的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之间的鸿沟和障碍得以彻底消除,从而打破高等教育结果之间的不平等,是我国的终身教育可持续发展,最终“学分银行”为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构建我国教育四通八达的立交桥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持,也必将为国家开放大学的建设作出贡献。 教育法论文:农村教育法律体系创建 作者:何红英 单位: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主张“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4];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也提出,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使这种不平等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所有人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5]。由此,笔者认为,不平等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决定了我们有必要用法治的形式对其进行调适。所以,我们用“教育公平”来表达对教育法治首要价值的追求更为妥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推进教育公平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城乡教育公平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方向,教育公平的关键是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重点在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农村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以法治促公平”,即以“依法治教”来促进教育的公平。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西方社会法学家庞德提出,法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6]。因此,法治或许是实现公平最有效的秩序模式。中国目前还处于向法治转变的进程中,法治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和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7]。在中国农村教育改革的历程中,农村教育的环境与状况会因时因域而有所变动,农村法治始终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因此,在农村教育法治建设中,唯有将国情与域况、全国法制统一与地方自治立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农村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 重庆农村教育法治的现状 (一)重庆农村教育法治进展与成效重庆市把教育作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第一要素,将农村教育改革作为全市教育城乡统筹发展的重中之重。2006年,重庆在全国率先偿还18亿教育欠债,主城九区“普九”欠款的,市政府财政承担20%,区县承担80%,走在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前面[8]。2006年11月,中共重庆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在《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中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确立了“到2020年时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教育中心”这一发展目标。2008年秋季,重庆全面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惠及全市360万中、小学生。2008年7月是重庆农村教育发展的转折点,教育部与重庆签订了建设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战略合作协议,重庆自此成为西部地区实行统筹城乡教育的一块“试验田”,全市人均受教育年限由2000年的7.37年上升到2008年的8.6年[9]。到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由1996年的56.16%提高到90%,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997年的8%上升到30%,进入了大众化阶段[10]。在农村教育方面,一方面,重庆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解决已颇见成效,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已达到623所,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近259万人入学,投入230亿元建设包括农村寄宿制项目、农村远程教育在内的教育重大项目[11];另一方面,重庆通过城乡学校“百校牵手”、“捆绑发展”、“对口帮扶”等一系列举措,推进了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2011年5月1日,适应《义务教育法》修改的《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对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教育事业发挥重要的影响。 (二)重庆农村教育法律保障的不足重庆在统筹城乡教育“试验田”期间,基本解决了农民子女上学难、农村学生辍学率高以及义务教育完成率低的问题,农村义务教育普及工作成效显著,在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教育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重庆农村教育的长足发展而言,尚缺乏立法的充分保障,现有的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教育的法治保障问题。1.重庆农村教育法律保障的制度供给不足俄罗斯曾严格试行各级政府分担对各级教育经费保障责任的举措,但主要因缺乏必要的国家收入分配机制而以失败告终,后续改革也因欠缺预算机制综合改革经验而陷入具体学校和各级教育拨款的两难之中[12]。我国农村教育经费问题往往体现在拨款之前的财政预算环节和拨款之后的利益分配环节,经费投入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难题。在依法治教的全过程中,依法行政是关键,执法监督是行政保障,权利救济是司法保障,他们与教育立法同步运行或者后续支持,都无法取代教育立法环节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有法必依”的大前提应该是“有法可依”,重庆农村教育的首要任务在于立法体系的完善。在立法上,重庆地方性教育立法面临诸多困境。首先,地方没有一部针对农村教育的专门法规,目前的制度都是普适于城市与农村的概括性规定,“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的立法模式难以保证农村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据调查资料显示,农村人口对农村教育单独立法的需求比较迫切,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对农村教育单独立法的要求更为强烈。他们认为,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农村教育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13]。其次,政策性“意见”、“决定”、“通知”、“方案”的数量与权威远胜于单薄的法律性“办法”,政治的威望远胜于法治的权威。在我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教育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深深地烙上了国家的政治标签。台湾公法学者陈新民认为,指导方针树立了国家的价值观,导引立法方向,其政治和道德作用大于法律意义[14]。重庆农村教育的大政方针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有待于提升到法治的高度,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指导思想或者具体规定。第三,立法层次较低,配套机制不全。比如:《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在位阶上处于规范性行政立法的最底层,效力略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临时性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该办法流于空泛,在貌似完备的授权性与义务性法律规定的背后,缺乏监督、制衡的长效机制,缺乏程序性规范对实体性规范的保障。2.重庆农村教育的内涵不足在城乡比较的视野下,从国内经费投入看,农村小学生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75%,但教育经费投入仅占48%,初中教育经费投入农村仅占29%,生均教育经费,城镇是农村的两倍多。从师资队伍看,农村高一个学历层次的教师,比城市低30个百分点,教师学历不合格率高达70%之多[15]。由此可见,农村教育不仅输在了路上,更输在了起跑线上。重庆农村存在地域性极强的特殊人群,即“留守子女”,与因无钱支付学费的辍学儿童、街道乞食的流浪儿童一起构成了三大农村教育弱势群体。他们中绝大多数没有条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学习,据教育综合指数估算方法,在过去的10年里,教育对重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的贡献率为7.045%,其中高等教育的贡献率为0.54%[16]。因此,民办教育、职业教育等成为他们改变命运的救命稻草,但重庆市农村职业教育等尚无法构成对农村发展的有效支撑。重庆的农村教育结构体系主要由三大块构成,即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笔者认为,其中包含继续教育在内的成人教育领域的复杂程度高、不确定性强,又缺少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短时间内很难转化为立法规定。重庆多数农村地区教育结构单一,普通中小学教育发展较快,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对薄弱。2010年7月,重庆市决定把所有就读职业学校的农村学生自动转为城市居民,今后10年力争使200万农村学生变身“市民”,新增就业岗位将优先接纳重庆职校毕业生。但是,农村职业教育状况仍不容乐观,全市农村常住劳动力中,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劳动力仅为7.3%,职业学校的数量也由2006年的183所减少到2007年的153所,减少了16个百分点,恰恰与农村经济的加速发展背道而驰[17]。重庆农村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的比例较低,很多地方的农村职业教育处于近乎瘫痪的状态。#p#分页标题#e# 促进农村教育法律保障的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的完善 (一)促进农村教育地方立法的总体思路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制度安排,旨在使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够享有畅通的利益表达。在农村教育法治尚不健全的中国,完善和强化地方立法仍是必然的选择。首先,立法体系的完善要经历一个从“政策文件”到“法律文本”、从“统筹法”到“专门法”的渐进与转变。二战后,日本经历了自《学制》《教育令》《学校令》《教育基本法》到《终生学习振兴法》的演变,实现了向教育民主化立法时期的转变。每一次教育改革的浪潮涌过,都会留下清晰的教育立法的浪迹。笔者认为,日本历次教改的成功经验中最值得借鉴的一点是:改革之后能够及时地将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此稳健改革的步伐、强化改革的功效。其次,重庆农村教育立法面临着两大课题:第一,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农村教育法治,其中首先要确定的是农村教育法规调整对象的范围;第二,我们应该如何建立农村教育法治,其中首先最该解决的是农村教育立法目的与程序性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法治基础与美国相去甚远,但是,美国在教育立法技术方面的有些做法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确保立法程序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可以规定听证会为教育立法的前置程序,确保立法依据的充分与立法内容的科学。 (二)构建促进农村教育法律保障的全国立法重庆地方教育立法已见雏形,但是由于其地方性立法的适用范围仅仅(也只能)限于重庆,因此,如果不能对城乡教育群体进行区别对待、特别保护,也就不可能真正突破重庆城乡教育中的二元结构。笔者认为,在国家层面可制定专门法,如《农村教育基本法》,对农村的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第一,从立法目的看,《农村教育基本法》应当是农村受教育人群权益的保护法,特别针对农村教育的薄弱环节给予农村一定的教育优惠和激励政策,将农村教育中最普遍的现实问题写入法律文本,针对性远胜于全面性,重在发挥法律规范对行为的指引作用;第二,从执法主体看,一定要立足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实情,找到“执法权威”与“便民服务”的最佳切合点,善用“软行政”、“柔性行政”等执法方式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 (三)地方和全国促进农村教育法律保障的立法重点高等教育不是农村教育的长项,农村教育应该回归“实用化”的本质,注重智力成果向劳动生产力的有效转化,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1.革新农村教育内容,调整农村教育结构笔者认为,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培养优秀人才;二是引进优秀人才;三是留住优秀人才。具体如下:第一,做好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前后衔接。同时,重视农村中高等学历文化教育,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第二,加强农村高中、甚至专业性大学的建设工作,加强城乡间的校际合作,提高农村师资待遇,引进外来人力资源;第三,通过政策性立法,给予大学生村官一定的优惠待遇,为农村建设提供充足的年轻力量。2.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增设职业培训机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应与农业密切相关,其功能在于为农村经济以及农业的发展提供实用型人才,使农村学生既能打下科学文化的基本功底,又能掌握生产经营的各种技能,从而达成既向高等学校输送人才,又向广大农村培养新人的双向教育目标。2009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的要求。重庆已经依托职业院校新建了5个农民工培训集团,在移民区县新建或配套改建15个移民就业培训基地。但是,重庆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次、实用技术培训人次以及库区移民培训人次并未明显提升,政策扶持的同时尚未将职业培训事宜提到教育立法的日程上来。目前,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而当务之急在于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的立法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村教育法律保障中职业教育尤为重要,应通过地方性立法和全国性立法设立农村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提升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颁发相应的职业及等级认证,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学历的认同。 教育法论文:电教项目教育法应用 在电子教学课程中,一般都是电工电子、机电类专业技术课,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很多院校都是电工维修或是机电一体化专业的学习,真正涉及到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却很少,这就制约了学生们以后的技能发展。这就需要项目教学法应用其中,在电路的研究中,需要学生们根据实际问题设计电路图,在电路的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更增强了学生对电路的理解认识与技术方面的熟练,也便于达到真正的应用目的,学生在学习中也会觉得理论知识比以前更好更容易理解了。在电子教学中项目教学法的应用需要以下的实施过程: 项目选题的确立。每个学生的兴趣是不同的,他们要根据自己的爱好来选择适合他们的项目研究,在选题时很关键的,因为一个好的开头才会有好的结果。随着我国的电子事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熟练操作的技术人员和检验、设计人才。但很多电子专业的学生在就业方面很困难,原因是虽然他们对那些电子方面的课程理论知识很熟练,却缺少了很多的实践经验,不能够熟练电子技术的方法,所以要根据学生们的个人兴趣,给出一个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电子方面的项目,让他们自主地选择研究哪个方面,从而提高他们的自主创造能力。 分组制定任务和计划,自主学习。在我们确定项目题目后,全班同学就应该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来分组进行研究讨论了,并且每组选择一个小组长来起带头、领导、负责和监督的任务,给每位同学都分配任务。老师可以和学生们讨论一下,然后制定出我们研究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研究什么样功能的电路。都确立下来后,在小组长的带领下,制定工作计划,由老师审核和批准后,按电路的每一项工作步骤和程序开始我们的研究工作。在这些都需要,我们对电路的先有初步认识,准备好需要的工具,例如电阻、电线、仪表器、万能表等,我们可以根据电学方面的资料,把那些理论知识借鉴过来并准备应用到我们的实践过程中去。 项目计划的实施。在项目实施的计划中,老师起指导的作用,应用电子方面的知识,在学生面前做好示范,关注学生们自主实施项目的过程。学生们自己设计连接电路,设计电路的走向,确定板的大小,钻孔、焊接、调试等,最终形成了一个产品,就是电路板。又或者我们要掌握布线工艺、元器件选择、电路设计、调试检测等,我们要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巧结合起来,分工实施,然后再融合在一起,我们设计的直流稳压电源的项目就能很好的完成。在这当中,我们不仅可以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了实践中去,还锻炼了我们的互相协调帮助能力和综合处理能力,我们互相讨论和分析,然后把每个人的建议应用到一起,再加上老师的指导意见,我们的项目研究就很好的完成了。这是学生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互相帮助的一个过程,也是项目教学法中最重要的一个过程。 项目完成后的检查与评估。当我们把所有的实践都完成后,我们需要大家一起做个全面的检查,看看是否存在短路等的现象,最后就把我们的成果交给老师,让老师给我们做个评价。应该先由学生们做个自我评价,来谈谈他们在操作电子技术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和心得,再由老师对每组项目研究的检查评价与评分。最后师生共同讨论,什么地方我们需要改进,哪些学生们自己创造出来的新技巧应该鼓励并借鉴过去,遇到问题如何很快的找到解决办法,通过老师对学生们的项目对比过后,找出造成评价结果不同的差异原因,从而更好地促进了学生们养成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 项目教学法在应用时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项目教学法的效果很明显,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教师的工作量太大,需要较高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教材的不合适,电子技术研究的教材不能太过于理论深奥,这样不利于学生们的自主学习,如果学生们对书本的知识理解不多,而且理论再脱离实践的话,这给项目教学会带来困难,所以在教材上要浅显易懂、重点明确,图文并茂,理论联系实际多一些,适宜项目教学的教材;学生素质不一样,文化基础普遍不是很好,在自主学习和项目完成任务的过程带来困难;项目教学的核心是最终完成一项任务,所以对实验实习的设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结论 总之,在项目教学的过程中,是一个人人参与的自主创造的实践活动,它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在完成项目中所做的那些过程。尤其是在电子教学中,需要的是学生们在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完成把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熟练技能,创造新的技巧和方法的过程,能够激发我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最重要的是能够培养我们独立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互相协作的能力。 教育法论文:技校电工形象教育法运用 本文作者:宋体忠 单位: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抓住特征,生动形象,理论联系实际,寓教于乐 笔者发现,学生之所以对电学知识的学习兴趣不浓,有很多时候是因为我们的教学远离了生活实际。作为教师,要设法营造一种情景,善于用形象直观的教学方法使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中熟悉的事物密切联系起来,并形成理性的比较分析,这就是形象教学法的主旨。例如,电工学课中在讲到“安全电压”概念时,指出安全电压是指加在人体上在一定时间内不致造成伤害的电压,国家标准通常说的安全电压是指一般环境条件下36伏以下的电压;“安全特低电压”是24V;而在潮湿、高温、有导电尘埃等特殊环境下人体的电阻会急剧下降,此时规定加在人体上的电压不应超过12V,即“绝对安全电压”为12V。课堂教学中,学生普遍反映没见过这些电压等级的应用实物,笔者就启发学生观察身边的实物,如学校实习工厂车床、铣床、磨床等设备照明灯电压就是36V;而设备维修工常用的手提行灯的电压则是24V,这是因为手提行灯由使用者直接接触,不能完全杜绝在使用中由于各种原因与带电部分触碰,因此必须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保证使用者安全;我们常用的手机充电器输出电压只有5V,就是12V以下的“绝对安全电压”。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抓住教学对象的特征,挖掘相关形象体,找到合理的比喻对象,将它们相互联系,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使复杂问题简单化。笔者在讲电工基础中的电容器、电容量时,为了说明电容量是电容器储存电荷的能力,就拿起教室里的一个水桶作例子,圆柱形水桶的底面积S是桶内水的体积SH与水位高度H的比值,即S=SH/H,而电容量C是电容器极板上所带电荷Q与两极间电势差U的比值,即C=Q/U。比较两式可得出对应关系:电量Q相当于水的体积SH,电压U相当于水位高度H,而电容量C就相当于桶的底面积S。在水位一样的情况下,底面积大的水桶储水多。同理,一样的电压,电容量大的电容器储存的电荷多,所以电容量是电容器储存电荷的能力而不是储存电荷的多少。此例使抽象的理论与生活中的实物挂上了钩,学生们因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总之,教学中将知识点与生活实物相结合,拓展了学生的想象空间和思维能力,启发学生观察生活,使学生愉快学习,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总结规律,深入浅出,张弛有度,科学施教 技校生源基础较差,学生理解力和控制力有限,再加上技校教材多以科学性和逻辑性为主,学生没有兴趣,使得学生上课“开小差”现象尤为突出。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在认真分析基础上,把专业课内容大体分为A、B、C三类,A类是实用性强且浅显易懂的理论或技能;B类是抽象的概念、深奥的原理;C类是烦琐的推导、枯燥的叙述。针对以上分类,笔者制定了“A类熟练掌握,B类重点突破,C类简要了解”的教学思路。例如在讲解电工基础课自感现象的应用时,同学们对日光灯工作原理发生了浓厚的兴趣,笔者就把它列为A类内容,直接把学生带入实验室,只进行一些简单的讲解再提出安全要求,就让学生按照电路图独立组装日光灯,结果学生通过短短的90分钟,就把日光灯的原理和组装要领搞得清清楚楚。再如,在讲解如何利用左手定则判断载流直导体在磁场中的受力方向以及利用右手定则判断直导体做切割磁力线运动产生的感应电动势的方向时,同学们普遍茫然失措。笔者发现这部分内容冗长,不便于记忆,便把它列为B类内容,讲课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夸张的动作,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并归纳成口诀。这样一来,大部分同学对各类知识的掌握就做到了心中有数,克服了畏惧心理,调动了思维积极性,学习效率大大提高。 排除干扰、因势利导,课堂教学重实效 教育心理学把人的注意力分为有意注意和无意注意两种,有意注意是指有自觉目的,需做一定意志上努力的注意;而无意注意是指自然发生的,不需任何意志上努力的注意。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历来是令老师头疼的问题。课堂教学中学生主要靠有意注意来获取知识,而学生上课注意力分散往往是由于外界刺激引起的无意注意造成的。教师应当善于认清两种注意的本质及其相互转化的规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机动地处理教与学双方出现的各种矛盾,从而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这也是形象教学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发现学生“开小差”时,教师可以突然停止讲课;教师讲课时声音要有高低、快慢的变化;教师采用故事性谈话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都可以变“无意”为“有意”。一次,笔者在讲电子技术基础PN结的形成时,正好是上午第4节课,教室外食堂里飘来炒菜的香味,学生们顿时窃窃私语、心神不宁。笔者灵机一动提出一个问题:同学们为什么能闻到炒菜的香味?大家七嘴八舌地回答:是因为食堂里炒菜产生的“香味分子”扩散到教室里。笔者及时总结:香味的扩散是由于食堂和教室“香味分子”的浓度差,而PN结也正是P区和N区多数载流子浓度差引起的扩散运动形成的。学生们的注意力一下被拉回到课本上来,课堂气氛顿时活跃起来了。教师应在平时注意培养这种随机应变的能力,因势利导地维持课堂纪律,时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听课情绪,努力延长注意力保持时间。事实证明,形象教学法在技工院校教学中不仅切实可行,而且必不可少。技校教师应全面掌握形象教学法要领,活学活用、举一反三,从而有力地推动技工院校教学任务的完成和各项教学改革的全面开展。
民办教育论文:关于河南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 摘要: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0000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近些年,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国家要富强,必须通过教育来强国;而教育体系的强大就需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是我国的人口大省,也是我国经济和教育相对落后的一个省,我省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和难题,需要学者们根据具体省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使我省的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使我省从教育弱省变为人才强省,为实现中国伟大复兴和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关键词:河南;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近几年来,国内外学术界一直对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探索研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很多学者或者从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制约因素、发展现状、发展模式、发展前景等形成了各自的看法。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民办教育是一股独特而又有活力的力量群体,很多西方国家都注重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的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状B仍处于低迷状态。 作为世界人口大国,我国的经济和教育相对西方国家不发达,这就导致了我国在教育方面的资源拖投入比较欠缺,从而产生相应的连带效应,那就是我国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力度低。国家提出“中原崛起”口号后,河南省的地位越来越高,河南省将会遇到更多的机遇,做一些关于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主要目的就是深入细致的研究符合我省省情的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模式等深层次问题。 二、内容研究思路 民办教育包括很多种,比如中小学、中等职业、高校教育等,本研究主要从我省民办高校现状出发,研究我省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我省作为人口大省,在教育和经济欠缺的情况下实现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研究的重难点在于对我省民办教育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提出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途径。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和总结部分民办教育机构成功经验,对我省民办教育的现状作出系统的分析和总结,从而提出实现我省民办教育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研究主要思路拟从研究我省民办教育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省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三、理论、应用价值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在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报告中,有些学者往往忽略了很多重要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本研究所提出的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各自的区别;以及利用知名民办教育机构作为研究对象,把他们的成功经验直接总结并分析,利用其中对大众民办教育有力的因素,做积极推广使用,这对于我省整体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如果效果很好,还能为我省乃至我国制定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建言献策。无论是其理论价值,还是实际应用价值,都非常重要。 四、研究方法 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为了能够使研究的结果效率最大化。主要有: 查阅文献法:不仅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搜集资料的方法,还是独特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文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 比较论证法:主要是通过与公办教育相应部分的对比,能够直接发现问题; 案例分析法:直接到知名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访问分析的方法; 最后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总结。 五、研究内容概述 作为一名民办高校教师,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通过自身的学习和同事间的了解,在查阅大量资料和了解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历程,初步总结出了一些目前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观念问题。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识问题。民办教育对中国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到底存在什么样的价值。二是人们对民办教育的偏见认识问题。三是社会对民办学校学生认识问题。特别是企业对民办学校学生存在误解,甚至有严重的偏见和歧视。 其次是民办教育同样也需要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相比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的发展从各个方面都受到了相应的制约;民办院校教师身份受到歧视,导致民办院校教师稳定性下降,使办学成本上升。 再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是始终困扰民办院校发展的大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省多所民办院校中,兼职教师所占比例比较大,有的受利益驱动,有的只是临时兼职,思想不进取。教学管理理念传统,科学研究成果少,创新不足,教师结构长时间不更新,老龄化比较严重。 最后是管理水平低的问题。一是国家对民办院校的管理不到位,无法可依,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管理效果极差。二是大多民办院校存在严重的家族式管理。 通过研究,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系列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不切实际,盲目求发展。只有社会发展需求,民办教育才能有办学基础。对于不同地区而言,其对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而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是能够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要。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肯定需要大量的人才,而如何满足教育的多样化,民办教育就是一种恰当的方式。 2.办学资金来源不足,来源单一 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金是民办教育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社会资金由学费和办学者投资两方面组成。众所周知,民办投资受投资者的经营状况的影响,而投资者的经营状况又是受制于市场经济中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这就导致投资商的资金稳定难很大。 3.教师待遇不高,缺乏归属感,造成严重流失 目前民办教育的教师大致分三类:一是公办院校退休的教师,二是民办教育聘请的年轻教师,三是校外兼职教师。据相关报道,民办高校专职教师近年来增长迅速2013年比2011年增长了2.1倍左右,但专职教师比例只占30%左右,明显偏低。 4.教育教学质量偏低 教育教学是教育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其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它收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生源、专业设置及教学设备等。资料统计,除少数民办高校办学有特色、资源较充裕、毕业生就业率高以外,大部分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不及公办高校。 7、总结 针对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初步总结出了部分结论和建议,比如准确定位,树立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保障办学资金;转变职能,优化制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运行机制;提高教师待遇,防止流失等。 另外,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还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些仅仅是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对于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等的研究仍然不足,需要对其进一步的研究,并需要大量收集资料,尽量多的总结出我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研究。 民办教育论文:浅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对民办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推动 (哈尔滨石油学院,哈尔滨 150028) 摘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民办院校生存之道,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必须明确办学指导思想,科学进行人才培养定位,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目标。现阶段,民办高校应将稳量增质作为其不断努力的方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灵活机制,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加大学术研究投入,致力于人才培养,提高教育水平。 关键词:民办高校;内涵式发展;人才培养;土木工程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办学特色较为鲜明、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院校,其较好的办学思路、办学模式、办学成果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认可。普通本科院校培养的是学术型人才,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应走出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应着重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人才应该具有面向行业、区域济社会发展,能够做到上手快、有后劲、具有真正创新精神。 二、内涵式发展 在逻辑学的范畴,内涵与外延是相对而言的。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指一个概念所指对象的范围。教育部召开的全国“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明确了我国今后的高等教育必须走“坚持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践行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好的人才培养方案应该是各高校认真研究仔细制定的首要任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对民办教育内涵式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三、民办高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意义 刘明浚于1993年在《大学教育环境论要》中首次提出“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在一定办学条件下,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选择或构思的教育教学样式”。教育部指出“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地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民办教育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明确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突破传统的教育局限,紧密结合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走特色之路。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新型教育模式,民办教育具有自身特点,不能草率照搬公办高校的教育培养目标和模式,不能迷失自身的定位。同样,民办教育也不能向高职院校看齐,自降底线,失了自己的本科身份,必将不被社会、家长和学生接受。今天,民办高校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突破,但仍然存在劣势,在未来发展中,民办高校将面临生源数量与质量等客观约束,特殊的身份地位决定了民办高校必须在夹缝中求生存,走一条符合自己的特色之路。因此,创新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对于民办本科高校积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和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四、以土木工程专业为例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一)人才培养目标基本定位 高等教育在本质上是专业教育,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必须首先明确办学指导思想,科学进行人才培养定位,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目标。土木工程专业办学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石油化工行业和地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突出特色,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使学生成为面向生产、建设、管理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构成 为满足市场需要,更好地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认真研讨,构建了“一主两翼三层次”的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素质教育体系三个体系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三体系有机结合,使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一主两翼三层次”即以高等数学、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学为主干,以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为两翼,以专业基本技能、专项能力、工程技术综合能力为三个层次。其中,专业基本技能包括工程图阅读、CAD绘图、测量技能、土木工程材料试验、土工试验等,专项能力包括生产实习、各种单项课程设计、各种综合实习,工程技术综合能力包括施工管理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1.理论教学体系。理论教学体系的课程由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课程构成。新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整合更新教学内容,降低传统本科教育中的基础理论和学科性课程比例。调整理论课程,优化课程体系,以有限的课程来覆盖日益增长的知识面。保证学生学到真正实用知识,促进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针对应用型本科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在教学内容方面实行将高数、外语等公共课程进行分层次教学,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将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在内容上弱化理论推导过程而注重应用结论,多讲范例;将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讲解基本理论之后强化实践操作,最大程度地联系工程实际,提高其实践动手能力。编写应用型本科教材《测量学》、《钢筋混凝土及砌体结构》(上、下)、《工程管理》、《土木工程CAD》等。 2.实践教学体系。土木工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由基本技能、专业能力、工程技术综合能力三个层次系列训练组成,实践教学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周。基本技能训练增加工程图阅读、工程结构创新环节,学生能够真正读懂图纸,进一步培养了创新精神;专项能力训练将独立的设计环节穿线,体现整体概念;工程技术综合能力训练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在基本技能和专项能力训练基础之上进行,三个层次系列训练打破传统,实行集中训练,营造良好的工程环境,更好地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真正达到工作后上手快的目的,并且学生在参加国家及省、市专业技能大赛多次获得高级奖项。此外,结合工程实际工期特点,将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与假期相连,外延了实习时间,为培养学生综合技术能力,毕业后参加实际工程建设工作上手快提供了更好的锻炼。 实践表明,通过增加学生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学生素质提高。最后学生掌握本专业和工程技术能力,完成工程师基本训练。 3.素质教育体系。高等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应该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素质教育本身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两课”学习;重视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丰富校内外科技文化活动;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培养学生社会素质。素质教育应该贯穿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中,强化学生的工程意识和工程素质。 五、结束语 现阶段,民办院校机遇与挑战并存,要想取得更大的飞跃,在人才培养方面下功夫,同时,须在规范化办学、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和科研工作等方面下功夫。中南大学蔡言厚教授曾指出,中国的民办高校应该分层分批从“公立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的角色转向“公立高校的重要竞争对手”的定位。哈尔滨石油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也将在这场激烈的竞争中,审视自己,奋力前行。 民办教育论文:如何鼓励和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民办教育体系是我国整体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要求,必须进行民办教育发展策略的鼓励及引导,实现民办教育发展模块的准确性、清晰性定位,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展开民办教学,推动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现阶段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实现我国整体教育结构的调整。该文就民办教育事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展开分析,旨在解决民办教育过程中的政策问题、社会支持力问题等,实现我国民办教育工作的健康稳定运作。 关键词:民办教育 政策目标 民间资金 平等性 规范管理 一.民办教育事业的必要性 民办教育体系是我国教育事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模式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运行。通过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弥补我国财政投入的不足,民办教育的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民办教育举办者及学生家长。通过对民办学校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学位不足的问题,实现教育投入模块的多元化,缓解了我国本科大学上学难的问题。通过对民办教学的开展,实现了我国教育投入模块的多元化,实现了教育投资主体结构的整合及分化,有利于实现全社会办学资源的整合,实现我国教育教学系统的不断完善。 二.民办教育方案 1.加强重视。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民办教育政策方针,目的是解决当前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歧视问题,提升全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正确性认识。整体来看,教育部应该继续出台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文件,不能简简单单的开展民办教育,需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满足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发展要求,将民办教育放在突出地位,进行强有力支持措施的制定,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资的教育投入机制。 2.国家扶持策略。我国“22条”政策方针对民办教育作出了明确性的定位,这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日益重视,这几年来,随着公立教育体系的不断健全,有些人质疑民办教育是否还有存在的需求,“22条“完美回答了这个问题,我国的民办教育并不是对公办教育的补充,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高,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呈现出个性化及多样化的特点,为了满足人们多样性的文化需求,仅仅开展公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民办教育无论在教师待遇环节、办学招生环节、学生权益维护环节等都实现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待遇、同等设置标准。”22条“有效落实了民办教育的各个教学发展细节,为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教学、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等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体现了我国对民办教育的充分重视。随着社会对民办教育接纳程度的不断提升,民办教育的同城待遇问题必然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 3.强化管理及参与环节。为了满足现阶段民办教学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现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进行民办学校理事会成员构成模块的优化,进行学校举办者代表比例的限定,针对学校的关键性管理岗位进行亲属回避机制的应用,进行民办学校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完善,实现不同运行程序的协调。在董事会召开学校重大事项会议时,必须做好会议的及时记录工作,需要请全体董事会成员进行签字,并且存档备查。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健全校长及领导班底的筛选机制,进行校长任期制的应用,确保学校管理人员进行教学权利、行政管理权利等的依法行使。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实现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体系的健全,进行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实现民办高校督导专员机制的健全,进行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为了满足现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要求,进行校园安全管理及保卫机制的健全是必要的,现保卫力量的配备,实现安全防控机制的完善,实现校园整体安全稳定性的提升。在教学管理中,需要健全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好学校法人财产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任何人不能侵占学校的法人财产。 在管理环节中,民办高校举办者需要做好办学积累资产、投入资产等的分类登记建账工作,将一系列的公共性资金存入到学校银行的专款账户中,主管机构要做好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的监管工作,避免出现办学经费被挪用的状况,实现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实现财务监督环节及资产监管环节的协调,实现民办学校财务的公开化。在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模块,需要进行财务审计结果的社会公布。为了实现民办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学校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进行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为了达到上述工作要求,需要进行政府参与环节的强化,各地区政府在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时,需要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工作,健全相关的督导及评估机制。 三.结语 为了满足现代化教育工作的要求,进行民办教育系统的完善是必要的,从而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促进我国整体教育进程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民办教育论文:河南民办教育机构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河南民办教育机构的不断兴起,民办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成为各高校之间相互竞争的核心,乃至成为民办教育机构生存的主力军。然而由于条件所限,民办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的职称以及学历较公办高校相对薄弱,因此,兼职教师队伍就成了民办教育机构师资力量的重要一部分。兼职教师对民办教育机构人才培养、师资力量建设、以及办学成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民办教育机构,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在河南省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下,民办高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规模,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在河南民办高校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因此,分析影响河南民办高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当务之急。同时也为河南民办高校顺利转型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本文在选取了河南一所有典型代表性的民办高校进行了实际的调研,并结合访谈等形式,对河南民办高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做法较好的一些民办高校的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经验为借鉴,提出了适合河南省民办高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生师比例达不到本科教育评估要求 全省民办高校生师比例远远达不到本科教育部的评估要求,原因是兼职教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如果加上兼职教师的数量,生师比例即可接近教育部的要求。据悉,河南民办高校为了迎接教育部的本科评估工作,目前也都在扩大专职教师的招聘工作,增加专任教师的数量,缩小兼职教师数量,从而重新达到一个新的比例状态。 2.兼职教师质量有待提高 河南民办高校兼职教师的主要来源是其他各公办高校教师,很少来自于企业、或者科学研究单位等。这就与现实中的转型发展不相符合,之所以提倡各高校进行转型发展,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便于毕业后可以直接上岗,但首先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本身应该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很难切合实际。因此,兼职教师的主要来源应该放在企业,可见,我省目前的兼职教师在来源上还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兼职教师质量还有待提高。 3.兼职教师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虽然民办高校目前在高等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有自己的不足,比如建校时间短,教学模式、教学方式等还在探索中。所以,对兼职教师这一块的教学能力也处在不断的探索阶段。另外,从民办高校兼职教师这一重要角色来看,除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业、专业的丰富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具备一名教师应该具有的素质和能力,这样,在实际教学工作过程中,才能真正培养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兼职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是当务之急。 4.兼职教师聘任困难 民办高校目前在聘任兼职教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聘任兼职教师的来源不是太广,主要局限于普通高校,由于各方面原因,很少从企业里找到合适的兼职教师,这样就阻碍了实践课程转型的发展;其次是对于专业性很强的课程不好聘用兼职教师,由于在普通高校专业性较强的课程方面教师也是同样缺乏,所以,这方面的兼职即便是降低聘任条件也是存在一定的聘任困难;最后是民办高校在兼职教师聘任方面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说要么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要么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同时还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才可以聘任等,那么,这就为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一般企业里的青年骨干即便是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经验,但其学历或职称是他们的短板。 二、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对策 1.全方位提高对兼职教师的认识 对兼职教师这一队伍认识不到位,是导致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发展滞后,兼职教师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提高社会各界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认识。民办高校的兼职教师队伍在人才培养,以及高校转型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目前仍有社会各界对兼职教师这一队伍有着不同的见解和认识,简单认为民办高校聘请兼职教师只是为了弥补师资缺乏,暂时缓解教师不够的压力,进而减少开支。社会各界应该呼吁大家提高对兼职教师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兼职教师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其次,提高兼职教师对本身的认识。在民办高校中,兼职教师对本身的认识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效果的高低,当兼职教师充分认识到其自身在教育中所起的作用,才能真正使其在民办高校教育中发挥应有的力量,同时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才能尽其所能的做好本质工作,积极配合民办高校提高教学质量。 2.加强兼职教师日常监控 由于校外兼职教师的特殊性,为能够准确、及时掌握其是否按时到校上课、是否能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等,民办高校应加强兼职教师的日常监控,从多方面、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监控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是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从教务处对任课教师的上课率进行监控,比如有的任课教师因公或因私进行了调课,那么,教务处就要安排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补课监控,包括补课是否按时,补课的地点有没有变化等。同时,教务处可以成立督导组,对兼职教师进行深入课堂听课,随时掌握上课动态以及上课效果和讲授方式方法等。 其次是院系相关部门,作为聘请兼职教师的直接联系人,院系要随时随地与兼职教师保持联系,一旦出现紧急或突发事件,要能够及时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来进一步减少其影响面。同时,院系可以组成一定规模的听课小组,从院系主任到有经验的专任教师,可以不定期地深入课堂进行听课,和教务处督导组形成一定的互补,全面监控其教学效果。 最后是学院的学务部门,即管理学生的相关部门,学务部门虽然不能深入到课堂进行听课,但可以从考勤学生上课的角度去了解兼职教师是否按时到校上课,同时也可以通过学生对兼职教师上课情况的评价来进行掌握其实际情况,学生是兼职教师直接的授课对象,授课效果如何完全可以通过学生的综合评价来进行反应,虽然不是唯一的评价方式,但这样就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评价和监控兼职教师。 3.做好兼职教师各项服务工作 为彻底从根本上留住兼职教师,不但要提高其课时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在管理上要以人为本,做好兼职教师的各项服务工作,比如在排课表的时候要优先排兼职教师的时间,根据他们在本校的上课情况,他们能到校外兼职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再加上其他原因,兼职教师提供的兼职上课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所以,就要优先排他们的时间,这是在时间上让兼职教师深刻体会到优越感;再者,比如民办学院发班车接送兼职教师到校上课,如遇到特殊天气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时,要按因公处理,课时费正常发放等,这些都让兼职教师感觉到人文关怀,进而做好本职工作,奉献他们的教师精神是心甘情愿的。 民办高校在校内树立起兼职教师就是这个学校的一分子,把他们当作专职教师对待,不但要有场地备课,课间有地方休息,有地方为学生答疑,还能像专职教师那样享受图书阅览、资源共享及借阅的各种权限等。这样就为兼职教师的各项教学活动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是为民办高校的教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基础。 民办教育论文:关于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的思考 摘 要:根据各国经验与理论来说,民办教育一般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形式,民办教育是一种公益性的事业,也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大多数民办教育都对非营利性教育与营利性教育的概念不清楚,只有分清民办教育的性能才能有效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根据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特点,需要明确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区分其性质。 关键词:民办教育;非营利性教育;民办学校;思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法典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可看出其教育性质,但事实上,我国大多数民办教育却违背了这一法典,有许多民办院校打着非营利的幌子在开展教育活动,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质疑与不满。尽管法律已出台,但实践起来还是有些困难的。本文主要针对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一定建议。 一、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非营利性组织的英语名称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它作为一部门的界定是不确定的,每个国家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理解都不同,其用法也不一样,当前被大家广泛认可的是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所归纳出的五特征界定:其一是组织性,主要指有正式组织机构,有成文的制度和章程以及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其二是非政府性,非政府性是指其机构不属于政府单位,不受政府的支配,被称为民间性。其三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主要是指其机构不进行利润的分配以及分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活动方式。其四是自治性,主要指它能够对自我进行管理,能独立决策,独立行使。其五是志愿性,志愿性是指所有参与的成员都是自觉的,是非强制的。组织性为所有属性的基本前提,非营利性与非政府性有着一致的认识与核心。 二、我国民办教育存在形式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民办学校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在整个法律中,这是一大疏漏。与民办福利机构以及民办医院的分类管理相比,我国民办学校进行登记时只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其原因是1995年出台的《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导致所有公益性的教育被封闭为非营利行业。近些年来,我国人们在教育上的消费成为当前消费的热点。对于大多数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在教育上的消费往往占整个消费的一半,而众多私立学校、公立学校以及中外合办学校的出现,使得我国教育的资金来源已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教育非营利性的规定是无法适应当代教育管理要求的。我国教育法规要求无论是私营还是民办教育机构,都必须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所以,从原则上来讲,凡是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院校都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这就表明我国私营教育也拥有国家投入的成分。而这些教育机构不可对赢利分红,必须将其赢利投资在教育中。如果校方终止办学,校方则需要将其投资后剩余的资产返还给国家。但是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监控和管理缺失,有些教育投资者将利润转移进行分红,有些教育者甚至还会以教育为掩护经营教育以外的项目。 三、如何规范我国民办教育出现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民办教育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我国,民办教育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是教育促进法却将其全部列入非营利组织的行列中,这一规定会将公益性民办教育与民办教育融为一列,这样就会导致法律在调整民办教育时表现出不明确的特性,这会使得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无法得到法律的规范。其次,国家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与支持,应当有与公办教育一样的发展环境与地位。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育问题上更为公民扩大了选择空间,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利。与此同时,国家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完整性,在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完整性后,方可加大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 为了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对当前教育事业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尤其对于我国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业的一大重点问题,针对民办教育非营利性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察觉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此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机构会计制度的选择 摘 要:民办教育机构逐年增长,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地利用了教育资源,但其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对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选择合适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办教育机构 会计制度 选择 对策建议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上世纪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30年左右的时间,民办教育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拥有7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30年间,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也缓解了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地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其作用值得肯定。 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广大人民群众还对民办教育认识处于表面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出台滞后,而已出台的政策部分学校落实不一定到位,就民办教育机构本身而言,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师资水平等方面都有待提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及风险。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实的规定。 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等等。 这些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宏观性指导作用,但对具体的学校或机构而言,各地、各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大相径庭,有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等,虽说采用哪种会计制度都接受了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上海市在进行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试点改革,统一使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其他省市暂无统一的规定。就云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会计制度并存,相互间的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与国家同类学校间更无法进行比较,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地财务依据。 为此,笔者根据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谈谈民办教育机构对会计制度的选择。 一般,任何单位选择什么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单位的性质决定。通常情况下,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来指定,但对民办教育机构,还得结合其成立方式综合考虑。按促进法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从这些规定中来看,“法人资格、法人条件、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关键的字段,举办者资产来源和方式,民办教育机构的组成形式是其选择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在云南省的民办教育机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独立法人自发成立 独立法人一般指自然法人或独立的单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方式有两种。 (一)独立法人拥有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可根据办学规模的大小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之中进行选择执行,若规模较大,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这两种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单位,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后者反之,而民办教育机构属非企业单位,表面上不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但从举办者的目的来看,其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才是其最终目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基础,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事项为依据,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支累积结果;2.按照经济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3.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相关使用者的需要;4.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5.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的原则,把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的经济事项按影响重大与否区分并恰当性处理;这些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其侧重对资产、收入、成本的核算,通过资产负债、利润、利润分配及现金流量表,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单位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及资金运动的累积结果,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其经济效益。 学校若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按国家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杂费,但当地财政给予对等补助,学校可用于弥补办公费、业务费,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的相关支出,并按专款年专用的原则,年终须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呈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核算及会计报表填报的需求,可在收入类中“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属地主管教育机构拨入的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在成本与费用类中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杂费”科目,其明细科目参照“中小学会计制度”的事业支出下的“商品与劳务支出”中的明细科目设置,用财政拨入的杂费列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结转后无余额。同时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基本数字、收入支出、支出明细、资产负债表,以便向财政、主管部门填列呈报。 (二)独立法人租用办学必备的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成立的学校,其资金来源、应用单一。收入主要有:1.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学费;2.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住宿费;3.其他收入(自己投入的开办经费);4.捐赠收入。支出主要有:1.教职工工资;2.教职工各种津贴补贴;3.办公费;4.业务费;5.房屋等租赁费;6.其他支出。 举办者关心的是收入与支出的总量,以及资金的安排使用方向,年终结余的多少等。采用同类别政府举办的学校所选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基本能满足各方会计信息的需求,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议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他阶段的选用“中小学会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管理过程,侧重加强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力争科学、合理、可行,在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严格监督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减少不必要地开支事项,节约成本,实现收支结余最大化。 二、合作法人联合成立 指两人或两个单位以上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合作方式以股份制居多,各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多数采取投资与教学相分离的方式,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出资方式多样化。 (一)自有资金,非国有资产 合作一方或多方用拥有的自有资金和非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流动资金存入双方指定银行,聘请专业验资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证明;非国有资产聘请具备验资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做出价值评估报告,报经双方认可。双方按出资额的多数确定股份,所投入教育机构的资金作实收资本入账。 这种出资方式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金额能以货币计量,成立方式完全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模式,其会计制度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使用哪一种会计制度,视办学规模的大小而定。 (二)自有资金,国有资产 与第一种出资方式相比,自有资金的验资处理相同。但在资产评估定价方面,必须区分处理,因其拥有的是国有资产,投入前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批明采用什么方式投入,一种是以使用权转移、另一种是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 只是使用权转移方式投入,与租用性质相同,其所占股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并报其所有权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无法以货币计量,仅能作为在组建教育机构中权利及义务的计算基数。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各方投入的资源无法进行货币计量,选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最为恰当。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的投入方式,则可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以评估价计入实收资本及相关科目,并办理资产的转移手续,此时,采用第一种出资方式的核算办法,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能满足出资各方的会计信息需求。 (三)自有教育资源和上两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分两种情况判断选择。 1.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非国有资产。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不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2.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依据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否进行评估定价、所有权能否专业来区分对待,若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评估定价,且所有权能转移,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民办教育机构使用那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须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确定后必须报经成立批准机关、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备案。 从民办教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遵循国家对其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机制创新上作出积极、大胆的尝试,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全国性统一制度,以便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民办教育论文:我国民办教育的生存空间及发展中的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方面都在不断提高。尤其表现在教育行业,民办教育的发展如火如荼。之所以如此重视教育,其主要原因是教育是阶层之间沟通的渠道和桥梁,孩子通过接受一系列的教育可以实现上向流动,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甚至可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才。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为国民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同时也提高了国民的受教育程度,完善了我国的教育体系。 关键词:民办教育;生存空间;局限性;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上的满足使得个人及其家人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表现之一就是现在的父母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教育。之所以如此重视教育,其主要原因是教育是阶层之间沟通的渠道和桥梁,孩子通过接受一系列的教育可以实现上向流动,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甚至可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才。此外,教育的迅速发展当然离不开国家的号召,在“科教兴国”战略的引导下,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在西部地区还是在东部地区,人们普遍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把孩子的学校教育放在了成长的首位,哪怕有一丝可能,也会让孩子坚持求学之路。虽然我国一直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但在教育的投入上做到仍然不够好,教育支出仅占国民总支出的4%左右。就教育的类型来看,仍然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的局面,而与之相对应的民办教育只能在夹缝里求生存。但出人意料的是,这夹缝中生存的民办教育却得到了如火如荼的发展。目前,大多数的家长还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主张把孩子送到公办教育机构,而不是民办教育机构,但是许多民办教育机构仍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一、民办教育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契机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民办教育开始兴起,其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以一些补习班、自考助学、职业培训和文化辅导班为主,一直到90年代,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此后,民办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地方政府也把民办教育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后掀起了各式各样的民办技能培训班的浪潮,民办教育也逐渐进入基础国民教育行列。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也为民办教育提供了契机。民办教育者纷纷利用这个发展的机遇,转变发展类型,逐渐地占据市场,扩大自身生存空间。可以说,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改革开放的推进。 民办教育的兴起,虽然对公办教育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更多的是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一些不足和空白领域。它不仅减轻了政府办学压力,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层次需求,有利于促进下岗老师的再就业。在基础教育领域,民办教育相比于公办教育来说,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面临这艰难的处境,民办教育者另辟蹊径,充分挖掘教育资源,利用孩子的课余时间和放假时间,开展了各式各样的辅导班,从而获得了良好的发展。 二、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的原因 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知识爆炸式增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神需求日益增长,对知识日益渴求,而攫取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接受教育,而在我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让孩子上公办学校可以说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思想一直并到现在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民办教育这一市场的主体之一开始崭露头角。 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新生教育资源,要想在公办教育一统天下的中国获得很好的发展,无疑是件很难的事情。改革伊始,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以及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市场上存在着不少坑蒙拐骗、投机倒把的现象,社会整体诚信度下降,从杀生到杀熟,从官员腐败到食品安全,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降低了社会整体信任度,使得人们对于一些个人经营的主体缺乏信心,害怕上当受骗,再加上民办教育行业自身缺乏一定的规范,因此,当时,民办教育的发展十分缓慢。学生是学校发展的根本,一个学校如果招生困难,那就离倒闭不远了。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并支持私人办学,民办教育获得了发展的机遇。有机遇但能不能把握住就要看自身的能力了。改变家长的传统思想很难,因此,不少教育家另辟蹊径,针对孩子的课余时间和假期时间,成立了辅导班,这样不仅能让家长放心,同时也避免了与公办教育的直接冲突。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一个家庭只允许要一个孩子,这使得家长都把这唯一一个孩子当成宝来培养,为了让自己家的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得到更好的培养,家长纷纷把自己的孩子送进了各式各样辅导班。民办教育正是这种机遇下,充分抓住了家长的这种望子成龙的渴望心理,通过成立各式各样的辅导班的形式,从而获得了良好的发展。 三、 民办教育发展的局限性 (一)教师队伍参差不齐 民办教育的老师多是退休老师和兼职在职老师。一些公办教育机构为了确保招生数量,不少公办学校已经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课余和假期时间办辅导班或者担任兼职教育。一经发现,有的学校甚至以开除作为惩罚。因此,现在民办教育机构的一些老师多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兼职老师,教学质量相当较差。而对于那些退休教师来说,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存在招生不稳定的现象,有时候学生数量多,而老师较少,只能充分利用这些现有的退休教师或经验不太丰富的兼职教师增加授课时间。这也是导致民办教育机构的老师反映压力大的主要原因。 (二)教育机构名声太差 民办教育毕竟是由私人开办的,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本质上还是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有些民办教育机构甚至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再加上有些骗子假借民办教育机构的名义招生,收到钱之后就卷钱走人,这种现象的屡次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形象。正是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其行业发展的秩序。 (三)科研力量薄弱 民办教育机构涉足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教育行业,而在大学等高等教育领域发展的较慢。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民办教育机构的老师的时间多是用在为学生备课,很少能腾出时间来搞科研,科研能力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现在多数民办教育机构注重的是投资少,收益快,因此它们在教学设备、图书等学术基础教学设施方面的投资较少,而中小学教育行业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因此民办教育在这一领域发展较快。如果在涉足大学等高等教育的话,不仅成本大大增加,同时获得的收益也相对较慢。 四、 民办教育的规范与发展预测 日本和韩国作为亚洲的仅有的几个发达国家之一,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离不开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的迅速发展除了依靠科技,也离不开教育的推动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充分借鉴日本和韩国的教育发展模式,在认识到教育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合理的区分教育类型,适当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从法律上确立与公办教育的平等地位 针对公办教育的建立的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来说可以提供很大的参考,这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运行,同时也可以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但是不应全盘接受,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民营教育机构,理应有自身的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不应规定的像公办教育机构那样苛刻,而应作为一种监督的力量来规范和保障其正常运行,以便让市场参与其中,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与民办教育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用以保障民办教育的良性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也应该做好自身定位,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必须担负起社会责任。《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虽然之后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是仍然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民办教育的投资者之所以投资办学,无非就是为了获利,如果这都不允许的话,势必会大大降低个人对民办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这将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那么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很可能一味营利,从而忽视对学生的培养,这也是造成民办教育声誉低下的原因之一。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资力度 民办教育的生存和发展主要来自于学生和家长,而政府和社会捐赠则相对较少。因此,政府在放宽政策限制的同时,还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资力度。而民办教育机构要想获得长久的发展,一方面要注重对学生的教育,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的同时,也应该提高老师的福利待遇,以便吸引更好的老师来任教,进而才能培养出更多的高质量的人才,当他们功成名就的时候,反过来就会以各种捐款的方式回馈母校。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机构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比如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来回馈社会,从而逐渐改变人们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偏见,赢得一定的口碑。在此基础上,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开展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合作,吸纳社会资金,进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完善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 任何机构与组织的正常运行与发展都离不开有效地监督,民办教育机构当然也不例外。民办教育机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机构如果不节制的攫取利益势必会损害学生和老师们的利益,如何权衡二者之间的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发挥杠杆作用。 可能有人会认为建立一个监督机构会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事实恰恰相反,有了监督机构的掣肘,民办教育机构的成员才能不至于肆无忌惮,才能更好的履行职责,把社会效益和机构利益两手抓,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的同时,还应注重更多更好的培养社会人才,以便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只有这样才能为机构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办教育论文:浅谈民办教育机构会计制度的选择 摘 要:民办教育机构会计制度的选择,由其机构的主体性质决定,机构的性质由具体的组成方式而确定,如何选择并使用会计制度,须结合组成方式来确定。 关键词:民办教育 成立方式 会计制度 选择 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30年左右的时间,民办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拥有7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30年间,不仅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人才,同时民办教育也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地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这些都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社会上还存在对民办教育认识不到位甚至歧视的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得不到落实,从民办教育的内部来说,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都有待提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及风险。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规定。 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等等。 这些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宏观性指导作用,但对具体的学校或机构而言,各地、各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大相径庭,有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等,虽说采用哪种会计制度都接受了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上海市在进行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试点改革,统一使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其他省市暂无统一的规定。就云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会计制度并存,相互间的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与国家同类学校间更无法进行比较,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地财务依据。 一般来讲,任何单位选择何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单位的性质决定。通常情况下,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来指定,但对民办教育机构,还得结合其成立方式综合考虑。按促进法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从这些规定中来看,“法人资格、法人条件、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关键的字段,举办者资产来源和方式,民办教育机构的组成形式是其选择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在某省的民办教育机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独立法人自发成立 独立法人一般指自然法人或独立的单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方式有两种。 (一)独立法人拥有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可根据办学规模的大小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之中进行选择执行,若规模较大,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两种制度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单位,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后者反之,而民办教育机构属非企业单位,表面上不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但从举办者的目的来看,其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才是其最终目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基础,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5.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6.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这些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其侧重对资产、收入、成本的核算,通过资产负债、利润、利润分配及现金流量表,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单位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及资金运动的累积结果,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其经济效益。 学校若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按国家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杂费,但当地财政给予对等补助,学校可用于弥补办公费、业务费,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的相关支出,年终须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呈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核算及会计报表填报的需求,可在收入类中“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属地主管教育机构拨入的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在成本与费用类中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杂费”科目,其明细科目参照“中小学会计制度”的事业支出下的“商品与劳务支出”中的明细科目设置,用财政拨入的杂费列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结转后无余额。同时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基本数字、收入支出、支出明细、资产负债表,以便向财政、主管部门填列呈报。 (二)独立法人租用办学必备的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成立的学校,其资金来源、应用单一。收入主要有: 1.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学费。 2.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住宿费。 3.其他收入(自己投入的开办经费)。 4.捐赠收入。支出主要有:(1)教职工工资;(2)教职工各种津贴补贴;(3)办公费;(4)业务费;(5)房屋等租赁费;(6)其他支出。 举办者关心的是收入与支出的总量,以及资金的安排使用方向,年终结余的多少等。采用同类别政府举办的学校所选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基本能满足各方会计信息的需求,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议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他阶段的选用“中小学会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管理过程中,侧重加强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力争科学、合理、可行,在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严格监督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减少不必要地开支事项,节约成本,实现收支结余最大化。 二、合作法人联合成立 指两人或两个单位以上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合作方式以股份制居多,各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多数采取投资与教学相分离的方式,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出资方式多样化。 (一)自有资金、非国有资产 合作一方或多方用拥有的自有资金和非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流动资金存入双方指定银行,聘请专业验资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证明;非国有资产聘请具备验资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做出价值评估报告,报经双方认可。双方按出资额的多数确定股份,所投入教育机构的资金作实收资本入账。 这种出资方式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金额能以货币计量,成立方式完全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模式,其会计制度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使用哪一种会计制度,视办学规模的大小而定。 (二)自有资金、国有资产 与第一种出资方式相比,自有资金的验资处理相同。但在资产评估定价方面,必须区分处理,因其拥有的是国有资产,投入前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批明采用什么方式投入,一种是以使用权转移、另一种是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 只是使用权转移方式投入,与租用性质相同,其所占股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并报其所有权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无法以货币计量,仅能作为在组建教育机构中权利及义务的计算基数。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各方投入的资源无法进行货币计量,选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最为恰当。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的投入方式,则可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以评估价计入实收资本及相关科目,并办理资产的转移手续,此时,采用第一种出资方式的核算办法,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能满足出资各方的会计信息需求。 (三)自有教育资源和以上两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分两种情况判断选择。 1.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非国有资产。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不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2.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依据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否进行评估定价、所有权能否专业来区分对待,若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评估定价,且所有权能转移,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民办教育机构使用哪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须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确定后必须报经成立批准机关、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备案。 从民办教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遵循国家对其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机制创新上作出积极、大胆的尝试,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全国性统一制度,以便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创新性办学思想研究 摘要:民办教育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要创办高水平民办大学,就不能按照固有的模式去办学,而是要学会随着环境的改变,创新办学。创新办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创新办学思想;第二创新办学实践。秦和作为我国早期的民办高校的创建者,她在总结国内外的民办教育思想,借鉴国内外民办教育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和吉林省的民办教育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突破了常规的办学思维模式,改进和提出了新的办学思路,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 关键词:民办教育;创新;办学思想;办学实践 民办教育在我国不算是新事物,因为民办教育在我国解放以前就存在过。那么民办教育创新在何处呢?应该更多体现在特定的环境中,为满足社会需求而采用的新思维、新方法、新路径。从1980年到现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仅有35年,与国外私立大学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差距很大。时间就是优势,历史就是沉淀,国外私立大学日臻成熟,刚刚恢复发展的我国民办教育,在当前新环境下,有自己的现实性,不可能照搬国外私立大学模式。从性质上看,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从组织法律性讲,民办教育具有社会性和自主性特点,而公办高校是由国家政府出资兴办的,完全属于政府行为。所以民办高校不可能完全参照公办高校的办学模式。 一、秦和创新性办学思想 秦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华桥”)创办者、院长,教育学博士、教授。她在国外亚行工作期间,目睹了国内很多官员要么懂外语不懂专业,要么懂专业不懂外语的尴尬场面,由此便萌生了创办一所外国语大学的梦想。因此,她毅然决然地放弃了国外优越的工作条件,回国创办了“华桥”。在她创建、发展“华桥”的过程中,她看到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生存环境、发展条件的特殊性,认识到我国民办教育只能坚持走“民、特、新”发展之路。秦和曾说:“一不照搬国际、二不效仿公立,走自己的特色之路:我创立‘华桥’的初衷,不仅仅是留给社会一所学校,而是要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未来发展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留下一套完整的办学思想、理念以及公益性办学模式。” 秦和办学思想的创新性是指她在总结国内和国外的民办教育思想,借鉴国内外民办教育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和吉林省的民办教育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突破了常规的办学思维模式,改进和提出了新的办学思路,创办了“华桥”的探索性特征。我们这里所用的“创新”主要是对秦和办学思想中新实践、新观点、新理论的概括。 秦和在办学过程中特别注意创新。她说:“我们学校的发展,还得益于‘新’,我们本来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向前列,不能按照固有的模式去办学。我想说一句话,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很快,但是我们的教育没有跟上,有一些学校还在走着计划经济的路子:书没有改革,教材没有改革,教学方法没有改革,教育思想没有改革。所以,出现了很多老大难问题。” 秦和在办学过程中的创新是对旧有的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办学方法的改进和替代,是利用自己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探索一条新的民办学校之路的实践行为。她的办学思想的创新性就是根据我国民办教育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索,提出新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秦和办学思想的创新性是“华桥”办学活动的灵魂,是“华桥”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华桥”永葆生机的源泉。民办教育要发展,必须具有创新性,这是“华桥”在办学历程中通过自身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的结论。“华桥”所取得的成果,主要得益于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不断进步,得益于把先进的教育思想应用于教育实践形成先进的教育模式,得益于“华桥”师生员工的教育思想观念的不断解放。可以这样说,“华桥”的办学活动从无到有、从传统办学模式到建设现代民办大学制度、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不同的民办学校发展的速度有快有慢,发展的阶段有先有后,发展的水平有高有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个民办学校创新能力的不同。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从创建开始到现在一直都在走创新之路,可以说,没有创新就没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二、秦和创新办学实践 秦和思想的创新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理论和实践的标准,可以分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两大类。根据创新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原始性创新、借鉴性创新和继发性创新等。根据教育活动的类别不同,可以分为教育思想创新、教育制度创新、办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创新、学校管理创新等。我们依据秦和在“华桥”办学过程中的比较具体的新思想、新举措,把她的创新性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创立公益性办学理念 “华桥”是一所新兴民办高校,从创办之初,秦和就在思考如何立足国情、省情,走特色发展道路,建设一所高水平非营利性大学。围绕这一目标,“华桥”始终立足全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结合学校条件和优势,加强顶层设计,着力凝练办学方向。确立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循民办教育发展规律,不照抄照搬国际,不简单效仿公立,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生发展需求为导向,面向市场办学,强化内涵建设,注重办学效益,千方百计办高水平、有特色百年大学的办学思路,10年打造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民办外国语大学。30年建设成国内同类高校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外国语大学;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最终达到了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发展目标。 2.坚持非营利性办学 如何办好一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这是“华桥”一直思考并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课题。秦和认识到,区分营利还是非营利性办学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追求上,是为获取个人利益办学,还是为公共利益办学,最终表现在对待个人资产的态度上。其中的要害是学校资产归谁所有。这是验证一所学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的试金石。这是把民办教育作为事业来办,还是把民办教育作为赚钱的工具来办的分水岭。 为了表明非营利办学的决心,秦和在2006年进行了学校财产处置公证,以财产处置公证作为核心,落实了非营利办学思想。她在公证会上公开承诺:“作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创办人、举办者和法人代表,我郑重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偿还债务后的所有财产,在我身后,全部留给社会,继续用于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这在全国民办教育界是首创。非营利办学,全部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有了法律的监督与保障。 3.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 在目前的国情下,完全排斥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存在,是不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会阻止一部分投资性的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所以必须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如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秦和在这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关键在于:是否把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入分给机构成员。分配了,就是营利性质的;没有分配,就是非营利性质的。在此基础上,对非营利性质民办高校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校法人产权独立完整;第二,举办者不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第三,不分配办学结余给个人或组织;第四,办学终止时,归还举办者投入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教育。依据上述的界定标准,目前举办者既不要产权,也不要回报的捐资型和举办者可以不要回报,但不愿放弃产权出资型均属于非营利性。而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投资型学校属于营利性学校。 4.建立健全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秦和认为,在民办学校的办学实践中,不可否认,还存在名义上打着非营利办学的旗号,但实际上却是少数人私分办学盈利的情况。虽然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获得回报,可是具体办法还不清晰,这造成了民办学校的营利和非营利管理的混乱。为此,国家的扶持政策也难以落实。 为了保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名副其实,健全合理的财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秦和在建立健全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首先,积极探索和实行了适用于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实际,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二次加工”,一方面调整了一些不适合民办高校的会计科目,另一方面保证办学经费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其次,制定了一系列财管管理制度。最后,建立财务委员会,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5.完善现代民办大学制度 秦和认为,办高水平大学,顶层设计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障。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在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对民办高校而言,体制机制建设是绕不开的重大问题。办好“华桥”需要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但“华桥”能否走好百年之路,根本靠自身制度建设。基于这一信念,“华桥”在办学实践中,结合国情、省情、教情、校情,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民办大学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理事会决策、院务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与党委政治保障的领导体制。二是不断完善科学、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20多个议事或决策机构,保证民主管理的有效实现,做到行政和学术相对分离,行政权和学术权相互协调。三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学校事务。不断完善了《学校章程》《理事会章程》《监事会章程》等各类章程和人事、财务、教务、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学校的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杜绝出现人治、权治、钱治。四是精简机构,高效管理。 秦和认为,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不容出现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弊病。因此,秦和在管理上狠下功夫,倡导“天下大事必从细而作”和“简单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 6.坚持教学为中心不动摇 秦和说:“我们独立着和纯洁着,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就是想大大方方、踏踏实实地把教育干好,为学生负责,为社会负责,为我们自己的良心负责……我们的指导思想是,要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为什么而办学的问题,我们要为国家培养人才办学、为社会办学,这个端正的思想非常重要。” 秦和认为,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因此在办学过程中,始终坚持教学为中心不动摇,突出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重视推进教学改革。“华桥”不办培训班、不办专科、不办专升本,就是为了集全校的实力,全心全意打造优质的本科教学质量。2010年,在“华桥”举办本科教育的第七个年头,主动接受了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合格评估。 三、总结 秦和办学思想的创新性体现在“华桥”办学过程的方方面面,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列举出无数的事例。我们从中选择了几个主要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可以看出,秦和办学思想的创新性是贯穿在办学过程始终的。教育的创新性是一种精神,它体现在人们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并以外在的制度等物化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创新性的外在表象。这种外在表象具有时代的阶段性特征,是由当时的客观环境决定的。当客观环境变化了,原来具有鲜明创新性的表象,就有可能变得不明显了。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原因之一,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原来创新性的表象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突破。在这种情况下,曾经的新事物就变成了旧事物。原因之二,由于具有创新性的表象具有先进性,所以会被很多人模仿、借鉴,使之变得非常普遍。人们对这种创新性的感觉也就变得迟钝。原因之三,一些标榜为创新性的表象,在当时看来确实很新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它并不符合客观发展的趋势,因此就被摒弃了。对秦和办学思想创新性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一些表象上,而应该放在她的创新精神上。“华桥”的每一步发展都需要创新精神的支撑,不可能停留在一个创新表象上就高枕无忧了。客观形势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必然要求我们不断地创新。 民办教育论文: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研究 【摘要】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而言的,一般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具体又细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本文将针对目前民办教育的现状对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提出一系列探讨,特别是其中的财政问题。 【关键词】教育;民办;学历;财政问题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像早期的书院和私塾,就是典型的民办教育。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办教育的发展都处于停滞状态,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办教育才有了新的发展。 一、什么是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也称私立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同时,民办教育还应该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立标准的占地面积、教育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并且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最主要的,民办教育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不可逾越法律。 从培养目的来说,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共同构成了民办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又细分为高等教育和初级教育。高等教育中的专科院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本科院校由国家教育部审批。换言之,看高等教育是否合法,关键看其在相关教育部门是否有备案,本科院校要看其是否发放由国家教育部审批的学历学位证书。初级教育中的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一般由区、市教育部门初查,省教育部门备案,中小学则由县教育部门审批,市教育部门备案。以上各项是为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一般指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一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比如现在广泛存在的艺术培训学校和技校,便是典型的非学历教育。 二、我国的民办教育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严格来说,我国的民办教育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在2000年之后繁荣。1984年,安吉上墅私立高级中学成立,这是新中国第一所私立高中,填补了民办教育的空白。2003,随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我国的民办教育全面发展,高等教育也开始了繁荣期。 在高等教育方面,2000年之后我国的民办大学由几百所激增到1000余所,其中大部分是由企业出资,依托大学平台成立的二级学院,比如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许多二级学院成立之后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学费普遍较高,北京某学院一年的学费甚至高达39800元。几乎所有的民办院校办学经济来源都来自于学校的学费,对于投资方而言,投资教育如同投资股票、投资房地产一样,本质上只是一种生意上的投资,因此,很多民办院校极易形成“家族式管理”。比如吉林某院校,学校的财务及相关主要领导部门都由校长的直系亲属担任,甚至学校的澡堂、学校宿舍区的超市都由校长的姐姐或者弟弟负责,这种“家族式管理”弊病很大,严重阻碍了学校的发展。 此外,在盈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在政策上,二者享有同样的权利,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获得了大量利润。但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承担的义务来约束“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却又会制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这一系列矛盾都是由于政策不够明确导致的。政策不明确直接导致民办院校的财政危机,民办院校若断了资金链,没有了持续的资金支持,其发展必然会出现问题,而由此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对民办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政府态度问题 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态度问题可以表现在主流媒体对于民办教育的评价上,也可以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目前,我国对于民办教育用地是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但在经济投入以及教师待遇方面还有待完善。比如,教师评职称时公办院校的教师要比民办教师容易,但二者对于教学的付出差距不大,这一点是特别需要解决的。这个问题和编制问题类似,要让民办院校的教师感觉到自己的付出是有所回报的,其工作才会有动力。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但其本质还是一个社会人,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来满足日常的生活。 其次,政府对待学校的资金支持会标明一种支持的态度,这对于学校的办学及社会声誉都有很大的帮助。笔者了解到,烟台市莱山区政府为支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每年会给予其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五万元对于一所学校的发展微不足道,但这代表了政府的态度,使得家长认为学校是被政府所支持的,这对于学校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这种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改变“家族式”管理机制 “家族式”会使一所学校渐渐走向衰败,甚至出现一言堂的局面。国外的董事会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学校的方针政策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而懂事会主席不能由投资方担任,这样会保持董事会决策的民主性。在西方很多国家都出现了职业校长,这些校长大多拥有高学历和实践教育经验,懂得将理论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最为关键的是,职业校长不会为投资方所摆布,彼此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各司其职,校长的职责便是让学校更好的发展,以教育为本,不会将学校当成赚钱的机器,这对于一所学校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基金会制度 学校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资金不能仅仅依靠学费。目前我国的民办院校从中学到大学大多学费高昂,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资金大多来自于学生的学费。而事实上,高昂的学费会使家长和社会用有色眼镜看待学校,如果学校培养的学生确实做出了成绩,那么负面影响会较少,但如果成绩平平,高昂的学费一定会为社会及家长所诟病。 而西方的基金会制度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通过基金会的理财与投资,会达到一种“钱生钱”的效果,单纯的靠学费来完成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是最原始的模式,通过基金会的理财,最终达到学研产一体化,是当前最为成熟的模式。同时,还应健全奖学金制度,至少民办院校的奖学金数额要与公办院校持平,这样才能对学生造成更大的吸引力,为学生营造更好的学习氛围,并对母校产生归属感。这种母校情节会形成学生事业有成后回馈母校的良性循环,使学校得到更好的发展。 民办教育论文:中国近代教会大学对当代民办教育的启示 【摘 要】中国近代教会大学教育从19世纪末最初成型起至20世纪50年代被撤消,在70多年的教会大学发展史上,由于其成功办学经验,克服了自身办学条件的不足,提高了教育水平,给教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其成功实践为当前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近代教会大学;民办高校;启示 1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产生的背景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产生于19世纪末。上海圣约翰书院是我国第一所教会大学。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给帝国主义在华传教势力以沉重打击,他们吸取教训,开始采取“以华制华”的政策。一是力求与儒家文化相协调;二是推行天主教的“中国化”;三是利用庚子赔款大力办教育。1900年以后,教会和教会学校迅猛发展,学习西方新的教育制度一时成为社会和时代的需要。维新派力主废科举,兴学堂,在华的各派教会也顺应这一潮流,客观却促进了中国文化教育的发展。虽然教会学校在中国受到广泛的批评和冲击,但是,它的规模仍然呈上升趋势。前期教会学校重点是中小学教育,从20世纪初开始兴办高等教育。1914年,基督教教会学校共有12000余所,学生总数为250000名。至1952年,外国教会在中国创办的被公认为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教会大学有近20所。教会大学在中国教育乃至社会近代化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后世的深思和借鉴。 2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的办学经验 2.1 教育工作的专业化和系统化 1877年,有126名传教士聚聚上海,举行了第一届传教士大会。会议主要议题是教会教育的专业化问。美国长老会传教士狄考文在会上发表《基督教会与教育的关系》,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第二届传教士大会则把重心移到了提高教会学校的办学质量上,发展教会高等教育成为一个新的引人注目的话题。 2.2 管理体制严密、高效化 教会大学设立之初,就注意借鉴和移植西方大学中先进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独特的管理体制。教会学校建立了自己的一整套系统学制,从育婴堂、幼稚园、初小、高小、初中、高中、大学到研究生教育。从学校性质划分,包括普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函授教育和女子教育。教会大学的入学手续、修业年限、管理手段、层次结构都具有特色。教学管理上实行学分制、学院制,此两项措施在近期我国高校才开展。 2.3 重视教学质量,严格考试制度和学位授予制度 教会学校课程设置门类齐全,适应性较强。教会学校所开设的课程既包括“圣经”这类的宗教课,又包括植物、数学之类的自然科学科目。不仅包括中国的传统科目,而且增加了大量西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课程,同时还设有诗歌、体操和钢琴课,德、智、体、美均所兼顾。这是中国学校培养学生素质教育的开始,在教育史上具有的划时代的意义。教会大学从建立之初,就考虑学位授予问题,并对学生获得学位规定了一套严格的审核考试程序,且设有专门监督机构。学位制度在中国教会大学的努力下不断走向成熟,对现代大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4 重视实践,注重科研与推广工作相结合 很多教会大学都要求学生有主系和辅系,主副可以跨院。文学院学生也要选修两门社会科学和一门自然科学,同时要求学生掌握除英语之外的第二外国语,还有一门全校共同必修课―――生理卫生。教会大学还十分强调学生自治,注意培养学生群体意识,组织学生自治会和各级社团。教会大学普遍重视教学、研究、推广三者相结合,并将之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从而具有了培养人才、发展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在教育职能上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 2.5 加强校际间的联合办学,提升学校价值 在第二届传教士大会上,学校教科书委员会扩大为“中国教育会”,确立“促进在华的教育兴趣,增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间亲密的合作” 的宗旨。“中国教育会”的工作内容涉及面很广,不仅是编辑教科书,还是为更多地体现对整个中国的基督教教育事业,发挥协调、组织和推动的作用。“中国教育会”还吸引一些中国学术界名流到校任教,鼓励学生赴英美留学,这些留学生在国外学习了大量科学知识,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3 教会大学对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启示 现代民办高等教育,作为随着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事物,与中国近代教会大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通过对中国近代教会大学的办学经验及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3.1 建构科学的管理制度 3.1.1 建立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当前国际民办教育机构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也是民办高校建立科学管理制度的核心。由学校主要股东代表与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宏观调控,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这种制度能有效地利用专家治校,避免外行管内行。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学校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民办高校的良性发展。 3.1.2 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 “以人为本”首先要突出教师是民办高校教育的核心力量,只有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高校提供广大的智力资源,民办教育的发展才有希望。“以人为本”其次体现在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通过模拟练习、实地考察、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养成独立观察和思考的习惯。 3.2 拓宽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较多的办学经费及其来源的多渠道。可靠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高校得以健康发展的经济保障。同时要倡导经费来源的多样化,拓宽资金的渠道,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机制,以此来满足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所需的经费。 3.3 实行合作与联合办学 地域接近、办学方向类似的、规模小、师生比低的民办高校,可以通过联合办学或者合并达到资源共享、生师比提高、办学实力增加和规模有效增长的目标。通过校际之间的密切联系,有利于先进的办学思想和经验的交流和传播。 3.4 将教学、研究、推广三者相结合 教会大学普遍重视教学、研究、推广三者相结合,并将之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从而有了培养人才、发展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在教育职能上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民办教育机制灵活,除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研究外,还可以发动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研究。科研也不光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在人文社科领域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应注重教学科研成果的推广,设立了推广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3.5 加强人文精神的建设 教会大学思想上相对自由、文化上相对开放,师生关系较为平等,注意营造“大家庭”气氛,同时还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教会大学启示我们,民办高等教育要有真正的发展,必须具有人文精神的内涵。承载大学人文精神的不仅是大学的专业知识,而且包含一脉相承的“兼容并包”的学术传统风气与社会个人观念,还有大学社团活动、卓越教授的个人魅力、社团活动等,还有大学的自然环境与学术氛围等。只有把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大学的品位,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内涵和动力。 民办教育论文:基于民办教育的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探索及实践 摘要: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价值在于对高职院校学生实际技能的真正培养,新时期,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兴起必将成为重要的趋势和方向,应该将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在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中更为有效地开展,使其成为创新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新保障。本研究分析了民办高校进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改革的意义,提供了以构建校企合作教学新体系、强化校企合作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师能力建设等方法,希望能够为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做好准备。 关键词: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学模式;教学体系;教学方法;教师能力 1前言 校企合作教学是当前高职教育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教学过程,是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途径,是建设和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方法。通过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创新,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可以提高教学的质量,同时也可以达到对学生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进而为民办高等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培养和发现高层次人才起到保障性作用。 2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对于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价值 2.1明确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目标 通过校企合作教学的创建,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可以对教育教学的目标加以突出,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这对于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多样性实现和中心环节突出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也是实现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发展和有序进行教育改革的重要促进手段和途径。 2.2规范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 通过校企合作教学的模式可以将人才发展和培养方案得到先期的检验和确定,这有利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能力和技能的定向培养和有规划提高,在培养人才素质和能力的同时,实现学生技能的全面发展,形成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独特的竞争能力,在扩大其就业面的基础上,形成对学生长远发展和职业成长的有利支持。 2.3提高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速度 通过校企合作教学可以密切学校和企业的关系,让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了解市场和行业,为进行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找到方向和途径,并且将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变革与目标培养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在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提高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速度。 3民办高等职业教育进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改革的措施 3.1加速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改革 一方面,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应该针对校企合作的特点进行合作阶段教材的编写,确保校企合作阶段教材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效结合,避免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进行教材编写,防止闭门造车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大核心课程的开发力度,要形成以企业发展需要和学生就业需要为主线的课程开发体系,明确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特点,在组成新型课程体系的基础上,实现核心课程的有效开发。 3.2优化民办高等职业专业的教育体系 一方面,要调整与优化民办高等职业校企合作过程中专业的结构,形成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素质教育为主线的教育体系。另一方面,要加速专业素质的建设,通过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完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提升社会服务和辐射能力,创建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鲜明、优势凸显的专业群,以专业群的建设推进群内各专业的共同建设。 3.3提高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操作技能 一方面要加速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创建,通过识岗、习岗和顶岗实习等过程实现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操作能力的提高,以更为有效的教学实现学生技能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实现“三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将技能、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同时渗透民办高等职业校企合作之中,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但具有高技能,更具有高素质。 3.4提高民办高等职业教师队伍的水平 首先,要集中精力做到现有教师教学能力和整体技能水平的提升。其次,要加速引进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继续的高技能人才,使民办高等职业的专业发展整体上符合教育的发展的需要,通过做到对社会需求的顺应。再次,建立校企人员互兼、互派、互聘的机制,这是确保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扩大教师队伍和增长教师专业能力的必要措施。最后,还应加强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培养,鼓励教师参加各种访问工程师的培训学习,鼓励教师参加各种专业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在丰富自身能力和发展教师素质的同时,为校企合作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教师方面的基础。 4结语 综上所述,校企合作教学模式是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变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是拓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新模式,也是培养创新型技能人才的新探索,要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价值,以更为开放的胸襟去看待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应用和创新,这样才能使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找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内部促进学习、在外部加快交流的基础上,以校企合作教学的新方法和新模式加速提高学生的培养和教育质量,进而实现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创新的目标。 民办教育论文:民办教育发展困境及解困思路 摘 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模增长迅速,并在我国的国民教育版图中占据重要一极。但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又面临着诸多困难,如地位上的不平等,资金来源上的困难等等。这些都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从我国民办教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入手,初步探究解决这些问题之策,以期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提供可资借鉴之思想理论。 关键词 民办教育 困境 政策扶持 教育公平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教育领域的大门向社会投资者的敞开。我国民办教育规模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壮大,并发展为国民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8年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发展到接近8万余所,在校生达1769万人,占全国各级学历教育总规模的5%以上。但也应该看到,我国民办教育在蓬勃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危机。例如,全国的民办教育机构总量虽大,但是上规模的却很少;全国每年申请开办的新民办教育机构数量很多,但每天在消亡的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在少数。这些现象的存在也正说明,虽然从外表上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似乎欣欣向荣,但实质上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存在着种种现实困境。 一、我国民办教育所面临的困境 (一)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地位上的不平等 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所面临地位上的差异似乎一目了然。在社会公众眼里,公办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而民办学校却被打上了“赚钱”的标签,得不到社会民众的支持。而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税收待遇上的不平等。由于民办教育机构被贴上“私有化”的标签,因此他们必须缴纳一些公办教育机构不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这就造成了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次,教师待遇上的不平等。众所周知,公办学校的教师拥有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全额财政拨款,并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资福利待遇体系。而民办学校教师则是老板的“打工仔”,属于体制外的人员。再次,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拨付不平等。在我国很多地区,民办教育机构承担了很大部分提供义务教育的职责,但却不能跟公办学校一样获得国家的生均财政拨款,这种教育经费拨付上的不平等也极大地限制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应有的自主权 由于受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影响,民办教育机构还不能根据效率原则进行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也不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源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这种现象也可称之为缺乏办学自主权。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招生自主权缺失。虽然国家法律赋予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但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却出台各种政策对其进行限制。如限制招生范围、招生片区、招生分数等等。其次,课程设置自主权缺失。民办教育机构虽然是私人投资办学,但在办学的内容上却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如教材的选择,课程及课时的安排等等,这些限制导致民办教育机构不能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从而使得它们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差,师资队伍不稳 由于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欠缺,造成大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条件较差,师资队伍不稳定。如大多数民办学校租赁民房或企业、学校的旧房子,有的学校由于经常迁移校址而被戏称为“流动学校”。这既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也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带来困难。而且,很多民办学校的图书资料,设备仪器,场地设施等方面达不到国家的最低要求。教师的工资低,待遇差,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学校工作缺乏稳定性。学校对教师缺乏凝聚力、向心力,对学生的教育缺乏长远规划。这既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学校形成自己的传统,创出自己的特色。 二、民办教育如何突破其发展瓶颈 (一)加强政府引导,促进教育经费对民办教育的扶植 我们一谈到教育问题,就是讲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过低。而我本人认为,教育的根本问题并不在这里,而在于目前的教育经费投资方向上。努力提高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用好这几万亿元的投入。首先,教育经费的使用一定要透明,而不是让广大民众雾中看花。这就是说,教育经费的投入一定要均衡,既然都是义务教育阶段,为何公办学校能得到国家的教育经费拨款,而民办学校却得不到。其次,教育经费的投入要雪中送炭,而不能老是搞锦上添花。几十年来,我们国家在艰难的发展中,先把有限的教育资源投在北京,投在大城市兴办大学和支持重点高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到了今天,还不改变这种做法,依旧重城轻乡,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只能造成教育资源的畸形发展。 (二)给民办教育机构松绑,让其在自由中驰骋 现在的民办学校不仅不能自由驰骋,而且在很多方面不能与公办学校平等。以办学的土地为例,很多公办学校用土地一路绿灯,有的根本不要钱,由政府划拨。而民办学校即便交钱也找不到土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也与待遇不公直接相关,公办学校教师不仅可以享受高工资,而且退休养老有保证。而民办学校教师却没有相应的待遇。既然都是从事教育事业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为什么国家不可以给从事民办教育的教师一些补偿?诸如此类,在民办教育发展中还有很多,如对民办学校的考核问题、教师的职称评定问题、招生数量问题、专业设置问题、自办分校问题、都应该松绑和放开。 (三)民办教育投资者应加强社会意识,而不是一味追求盈利 不可否认,民办教育机构的一部分投资者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政府政策也支持民办教育投资者通过其办学活动取得回报。但这一政策并不能成为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借此赤裸裸赚钱盈利的挡箭牌。首先,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应明白教育的意义是什么,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只有摆正心态,才能在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注重利润与公益的平衡,才能使自己的教育机构走的更远。其次,民办教育机构的投资者应把目光放长远,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当时当下,更不能杀鸡取卵。教育的投资是一个相当长的周期过程,只有在长期的教育周期中才能形成自己的教学理念,教育传统,也而才能创出自己的教育品牌。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民办教育论文: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问题及解决路径 [摘要]当前,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处于制度非均衡的状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不利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政府需要通过消除延迟性和主动性制度供给过剩,通过“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来增加制度供给,推动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 制度 非均衡 解决路径 制度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满意或满足,从而处于无意和无力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①制度非均衡常常成为制度变迁的诱因,换句话说,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办教育的制度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但同时在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供给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引起与制度需求不相对称的制度非均衡现象,进而阻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现象,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推动民办教育制度的变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分析 从制度供需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供给不足,即制度的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从而造成现行低效制度无法改变;二是制度供给过剩,即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多余或无效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 (一)制度供给不足 1.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现有的民办教育制度主要是基于捐资办学的前提假设而制定的,忽视了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是投资办学的基本特征,导致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现象。 第一,产权制度缺失。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对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完受教育者、教职工的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如何处理等,都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之后颁布的《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民办学校产权归属成为立法的空白地带,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第二,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当前我国民办教育以投资办学为主,出资人大多期望获得一定的回报。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以及营利性学校的运行方式等都缺少必要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于是,我国投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就处于一种“无制度可依”的状况,不得不在捐资办学的制度体系下通过各种途径求得“生存”。这不仅挫伤了举办者持续出资办学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潜在社会资金转化为有效的教育资源。 第三,合理回报的制度安排并未真正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障碍,至今未能真正兑现,这主要表现为:有关合理回报的程序规定过于烦琐,无法实际操作,而且现有规定未体现鼓励与扶持的本意;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举办者可以依靠拥有的民办学校控制权获得一定的回报,实际上架空了“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 2.制度供给的质量(有效性)不足。民办教育在制度设计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导致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不足,无法满足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 第一,民办教育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还存在诸多不协调、不衔接之处。《民办教育促进法》虽已颁布多年,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某些与该法基本精神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导致该法操作性不强。例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税法》却把民办学校归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明显的冲突造成民办学校定性的错位,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扶持与奖励制度落实不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扶持奖励措施,有关部门及不少地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首先,据调查了解,目前只有少部分省份建立了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而且经费额度非常有限。其次,《公益事业捐赠法》提出,捐赠企业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自然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境外捐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是,相关规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不强,而且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会公众缺乏捐资办学的热情。再次,以“资金来源或资金管理方式”作为征收学校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不符合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同时,税务与教育部门在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认定上存在偏差,导致许多并不营利的民办学校被视为营利性机构。 第三,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保障力度不足。《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实际上政府的限制仍然过多,民办学校自主权有限,具体表现在:一是不能自主设置专业与课程,民办学校同质化倾向日益严重。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和社会氛围的诱导,许多民办中小学也在走公办学校的老路,片面追求升学率,课程设置高度雷同,教学组织形式和评价手段极为单一。二是招生计划受到严格管制。由于不少地方在招生指标分配上存在优先保重点、保公办的现象,导致民办学校的生源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三是学历教育收费仍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政府多年前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已经远远低于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随着办学成本的逐年提高,民办学校往往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 (二)制度供给过剩 1.延迟性制度供给过剩。延迟性制度供给过剩是指由于制度变迁的时滞性等原因,一些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长期延续下来而未能及时清除或变革的现象。具体来讲,延迟性制度供给过剩主要是指歧视性制度的大量存在,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
浅谈建筑节能能源审计:关于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之浅见 摘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进行剖析,探讨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内容,简要介绍了建筑能源审计的评价标准以及方法。最终对国内的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现状给出了一系列的对策。文章将有助于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事宜,为合理且有效地开展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给出了可行性依据。 关键词: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研究分析 伴随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是能源管理与建筑节能中暴露出的大量问题。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本身作为建筑节能管理以及服务的新举措,已逐渐变成政府相关系统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以及节能的核心措施。利用建筑能源审计,将能够通过分析建筑能源利用模式与能源利用率,对被审计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以及节能改造进行辅助以及指导。 1.建筑能源审计的概念 1.1.能源审计的核心概念 建筑能源审计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上实施审计管理。一般来说,宏观角度的建筑能源审计是以政府相关系统为核心的,主要指的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在建筑设计里以节能为标准,对项目的节能实施审核、测定以及监管;微观角度的能源审计,则指的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措施及模式,其通过对建筑物的正常运行以及用户耗能因素进行能效审计,并通过能效提升以及完善节能,最终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目前建筑能源审计以微观角度为主进行能源管理,从环境测定、能源管理等相关方面实施审计。 1.2.能源审计的核心框架 为提升建筑能源管理效率,更为深入地节约能源、减少水资源浪费、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能源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借助于建设系统的统筹计划,由当地政府组建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进行领导,安排专家与管理部门实施建筑能源审计。 3.建筑能源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 3.1.评定标准的选择 按照建筑能源审计的核心理念,建筑能源审计的评定主要涵盖了能源管理、环境检测、现场检测、用能测评等多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关系到许多的评价因子具体标准。 3.2.能源审计评定措施 建筑能源审计涵盖了大量指标。各指标的评定措施中又涵盖了定量测量、定性评定以及统计计算等相关环节。目前主要利用的评定措施主要有李克特量表、虚拟变量还有定量测量等。在评价统计过程中,如果只用其中的一种方法,很有可能造成评定结果的过度主观。因此评定标准体系里应尽量使用多种种方法实施统一测量计算,防止偏颇,从而提升评定结果的正确性。 4.对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建议 4.1.深化政府职能介入 建筑能源审计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具有较大的社会责任,对加强节能减排、提升能源管理起到基础作用,也是落实国家政策及社会能源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因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必须被提升到政府管理和社会职能的层面,必须获取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法规、执行力等方面的有力支持。通过政府职能的介入和管理,可以在全社会更有效地推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升能源节约,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2.完善能源审计过程 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要深化全过程管理。譬如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源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构建明确及容易操作的能源管理架构,让能源管理有章法,规范建筑能源审计的评定硬性指标,保证被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审计结果有其依据,提升能源审计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还有在能源审计过程中以政府管理系统为核心,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评定,从而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合理运转。 4.3.吸纳专业精、素质高的能源管理人才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有效性主要依附于个体。所以,为提高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相关部门及能源审计系统都要吸纳专业精、素质高的能源管理人才,这样的好处是能够提升建筑管理部门实施能源管理的效果,还能够提高能源审计执行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结论. 总而言之,能源审计就是一种监督的机制,同样也是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及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在国内市场机制运行的环境中,能源审计工作还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工作前景是十分开阔的。在将来,国内能够将能源审计评定归入到法律之中,并完善能源管理评定机制及体系,从更高的层面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实施评定,以大型公共建筑为切入点,推动既有建筑改造,促进社会整体节能减排的进程,从而提升国内建筑用能效率。 浅谈建筑节能能源审计:建筑能源审计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将建筑能源审计的方法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解决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一,整体观不强的现状。同时,具体分析了建筑能源审计在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中的应用。结果表明,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建筑能源审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作用 引言 能源审计为建筑能效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是计量建筑物的能耗和能源费状况,检查建筑物的能源利用在技术上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诊断主要耗能系统的性能状态,找出建筑的节能潜力,确定节能解决方案。 一、建筑能源审计释义 建筑能源审计是建筑能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通过建筑能源审计,有利于政府了解用能单位贯彻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法令、标准情况与实施的效果;便于准确合理地分析评价本地区和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用以指导日常的节能管理,以实现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能源的合理配置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持续地发展经济。 近年来,我国在全国各省市相继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各省份相继出台了建筑能源审计的管理办法,对建筑能源审计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操作。如浙江省从2008 年下半年起,决定对各类型建筑的能耗实施能源审计,每年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 幢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以及所有能源审计建筑进行公示。同时,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诊断,开展节能改造示范。北京市政府规定,从2010年起,北京市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源消耗计量装置,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出台的新办法要求,将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 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指定重点用能单位,这些单位每年3月底上报能源利用状况。经市有关部门审查后,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限期整改。与此同时,其他省市也都在不断加大建筑能源审计工作。 二、建筑能源审计所解决的问题 建筑能源审计是对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价的过程。建筑能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基本信息、建筑能源结构及能源账单、建筑能源管理文件、能源技术文件(竣工图和计算书、能源设备信息、数量以及运行状况)、用能设备现场调查、建筑能耗指标分析和建筑节能建议评价。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可以得到建筑中暖通空调、照明、办公、电梯、热水等用能设备的能耗指标和用能比例。并通过对建筑各用能系统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建筑用能水平,查找建筑用能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建筑能源审计报告,也可称为“能耗体检单”。 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是指导节能改造和运行,建筑业主更希望得到的是《能耗体检单》。从《能耗体检单》上业主可以知道建筑哪些部分是能耗大户,哪些部分改造的效果最好,并配有对应的节能改造潜力经济分析。只有有了“能耗体检单”,才能让公共建筑业主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有选择地对建筑进行改造。 三、能源审计的计算方法简述 1、分项能耗的拆分方法 (1)分项能耗的计算 当建筑有分项计量,可采用分项计量的结果。当建筑内没有分项计量措施时,分项能耗的数据可采用变配电系统原理图及运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主要设备、主要支路的现场实测能耗,设备铭牌信息,建筑物典型年工作日、非工作日天数等信息统计得到。 (2)分项能耗计算的检验 分项能耗平衡检验,以能源账单的总能耗信息为依据,分项能耗和总能耗的偏离率不应超过15%。 2、其他方法 (1)在得到分项能耗的基础上,可采用软件模拟的方法对建筑物进行能耗模拟,并通过修改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优化其改造策略,深化能源审计工作。 (2)对部分分项能耗较高的分项进行专项审计。可采用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等方法,为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的工作,可以得到建筑的能耗水平和重点分项能耗部位,并对其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造。下文通过两个案例说明建筑能源审计在建筑改造中的应用。 四、案例分析 1、南京某科研楼的建筑能源审计案例 该建筑为南京某研究院科研楼,建于1976年,建筑共六层,建筑面积5400m2, 占地面积约900m2,框架结构,建筑体形系数为0.29。2008年对其改造。表1为该科研楼改造前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表1 科研楼改造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通过对现场的能源审计结果如表2。 表2 科研楼改造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通过分析,改造内容如表3。 表3 项目节能改造增量成本计算 改造后年单位面积节约用电量约22 kWh,按照综合电费0.85元/m2计算,建筑每年度节约电量约12万度,年节约费用为10万元。按照项目节能增量成本69.5万计算,改造项目增量成本在7年内基本可以完成回收,经济效益明显。 2、某宾馆建筑能源审计案例 该五星级宾馆楼层数为22层,建筑面积29948.48m2。建筑主要用能类型是电、柴油、天然气(厨房)和水。 (1)审计结果 通过对饭店的审计发现,厨房和热水使用的能耗之和占总能耗近50%。因此审计后就将此信息反映与饭店方,并为其提供了改造建议。 (2)改造内容 ①锅炉房蒸汽冷凝水回收改造:目前冷凝水无法回收,建议改造冷凝水回收系统。②改造厨房灶具:采用节能型燃气具。 (3)改造结果 改造工程简单,周期短,不影响饭店的正常营业。通过以上两个重点区域的改造,直接降低厨房和热水能耗40%~50%,可降低饭店总能耗的20%~25%。 结束语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并将模拟、经济分析整合进能源审计报告中。通过前期的科学合理分析,为最终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结果显示改造效果良好,达到了整体改造目的。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作为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的一环,为既有建筑节能的推进提供了方法。进一步可加大二者的紧密联系,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科学、高效、快速发展。 浅谈建筑节能能源审计:北京某商厦建筑能源审计与分析 摘要:通过对北京某商厦能源审计入手,对的能源消费状况、管理水平、利用效率、消耗指标、财务过程、综合利用进行检查、测试、诊断、咨询和评价,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原因,查找节能潜力,提出EED整改措施,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能源审计;消耗指标;测试;诊断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建筑能源审计。 建筑能源审计是对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测试、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建筑能源审计是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并进一步在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的基础。 二、能源审计与分析 本次审计总建筑面26959m2。空调面积约为2.2万m2左右。 总体信息表见表1,以下章节将具体从围护结构、供暖空调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以及配电系统进行详细描述。 表1 商厦总体信息表 能源计量方面,电力和水的一级计量都相对比较完善;生活热水及供暖制冷系统由于由自身设备提供,所以无分别计量,建议各自增加计量装置,以便以后做能源消耗核定时有准确数据可供参考。按照公共建筑用电分类计量技术要求,对已建项目按照空调采暖、照明及室内设备类、综合服务类、特殊区域类、外供电类进行分项计量。就目前的情况,计量情况已经很完整,但仍不能满足分项计量的要求,建议增加计量表,来达到上述要求。 能源统计方面,各个区域的数据进行了分别的核算,对近几年的能源使用量都分别进行了对比分析。 此外,管理者较重视节能工作,前期实施过一些节能措施,的节能做过空调机组更换、节能灯具的节能技改项目,均达到了比较好的节能效果。 (一)商厦能耗指标 图1能耗指标体系结构图 (二)商厦分项能耗比例 消耗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电力和水。通过计算,2011年常规能耗折标煤量为525.31tce,其中空调系统能耗为297.76 tce,占总能耗的58.8%,照明系统能耗折标煤量为120.91tce,占总能耗的24.42%;综合服务能耗折标准煤为91.48tce,占总能耗的14.73%;系统能耗比例见下图: 图2 分项能耗比例图 (三)商厦设备测试 本次能源审计对商厦的变配电系统及通风系统进行了测试。测试工具采用FLUKE435。具体测试内容如下: 1.商厦1#、2#变压器二次侧电能质量,包括谐波含量,功率因数及其他的运行参数。 2.商厦空调主机、循环水泵和通风风机。 通过测试发现目前的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稳定,一层新风机组电机运行状态接近于空载状态,功率因数过低,无功输送量大,线路损耗大,电机效率运行效率低,属于非经济运行状态。 三、重点节能技改与措施 (一)商厦制冷系统的改造。 商厦采用风冷源热泵,由于单体机组小,开启灵活,可以根据负荷特点随时开启机,可以节约制冷采暖费用。目前商厦的制冷采暖系统采用风冷热泵机组,这种机组COP值相对低于常规冷水机组。且风冷热泵机组受外界条件影响较大,在室外温度低于-15℃和高于40℃时机组出力衰减严重,严重时会出现停机状态。风冷热泵机组在冬季制热运行时,其肋片盘管换热器起蒸发器的作用,由于蒸发温度较低,盘管表面的温度也随之下降,甚至低于0℃。当室外空气在风机驱动下流经盘管时,其所含的水分就会析出并附着于盘管表面形成霜层。随着霜层的形成,机组的性能下降,工况恶化,制热量也将下降。一个除霜过程通常需要3分钟左右,在前一分钟风扇不转,以便使冷凝温度尽快升高去融霜,第二和第三分钟风扇才开始转动,主要是为了带走被融化的水分。如果没有这个程序而直接停止化霜循环,则盘管上没干的水会重新结成霜,降低了除霜的效果。在机组化霜过程中,热泵不仅不能给系统提供热量,反而会吸收热量。当机组盘管结霜时,机组效率迅速下降,直到一定限度时机组开始化霜。此时,大约3分钟的时间,机组从水系统中吸收热量提供到盘管去除霜。实际上,在这3分钟的时间里,机组产生的能量是负数。从而导致机组产生更多的无用功。现场调查发现,主机除霜工况频繁,造成无用功增加,同时影响供冷、供热负荷出力。根据以上对风冷热泵存在的问题,建议可以采取一下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上述问题出现。建议在楼顶增加蓄水箱,在冬季时,白天室外温度相对较高且湿度小于75%以下时,开启风冷热泵机组效率相对较高,这时再保证热泵正常供暖的条件下(现场调查冬季采暖热泵机组全开的时间很少),多余的机组可以开启用于蓄热,用于商厦夜间采暖需求。 现场了解,商厦的热泵机组在冬季室外温度低于-2℃时需要开启循环水泵,低于-5℃时需要开启热泵机组供热,以保证供水管在夜间不冻。这种情况下,由于冬季夜间温度很低(北京平均温度在-9℃),热泵机组效率低,如果采用白天蓄热,夜间直接利用蓄热热水采暖,可以降低一定的运行费用。在夏季时,处于用电高峰,白天室外温度很高,风热冷泵机组出力降低,COP值下降明显,在这种状况下可以考虑利用商厦夜间没有空调需求的情况下,开启风冷热泵机组续存冷水,用于白天时供冷。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夏季白天机组运行低的问题,还可以充分利用夜间低谷电制冷,减少商厦的年运行成本。 (二)风机变频改造。 商厦一层新风风机额定风压为590Pa,额定风量为45000m3/h,配电机功率为22kW,电机安装软启动,工频运行,实际运行电机功率为5.9kW,电机负载率为26.82%,功率因数为0.428,电机运行具体数据如下: 表2一层新风风机运行参数 此风机风量调节方式为阀门调节,利用调节风门、挡板开度的大小来调整风量,不论新风的需求量大小,风机都要全速运转,而新风量的变化则使得能量以风门、挡板的节流损失消耗掉了,不仅控制精度受到限制,而且还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和设备损耗。 根据此种运行参数,考虑采用变频器驱动的方式取代风门、挡板、阀门的控制方式。变频调速技术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电机转速与工作电源输入频率成正比的关系:n=60f(1-s)/p,(式中n、f、s、p分别表示转速、输入频率、电机转差率、电机磁极对数);通过改变电动机工作电源频率达到改变电机转速的目的。 (三)扶梯相控调压改造方案 商厦的现状是不管有无乘客搭乘,自动扶梯始终保持高速运转,然而出于安全考虑,扶梯要求电机恒速运行,而扶梯的负载多变,且50%以上的工况常有处于轻载或空载状态的时段或周期,所以电能损耗很大。 扶梯相控调压改造方案是根据商场内,一般在周末或下班后客流量大,其它时间客流量小,同一时间段,低层扶梯人多,高层扶梯人少,甚至会有一段时间内自动扶梯上没有人的这种客流量的变化规律,在这些客流量小得时间内,通过对电梯进行相控调压改造,通过在控制电机运行时,检测电机的电压、电流及其相位角,通过计算后,驱动输出单元(可控硅)强制实现电压、电流同步,减少电压、电流不同步时的电能浪费从而达到节电的目的。 相控调压技术基于晶闸管应用技术三相异步电动机降压节能,于1990年代引入中国;在油田、钢铁、化工、等领域中电机负载率变化频繁,空载及轻载时间较长的设备上,特别是扶梯、传送带、冲床、车床、搅拌机、压铸机、球磨机等设备上取得一定的节能效果,是一项非常成熟的节能技术。 异步电动机空载、轻载时输出功率减少,同时转子铜耗随之降低,但铁耗、风摩损耗和杂散损耗基本不变。由于励磁电流未变,定子铜耗降低较少,因此,电动机效率和功率因数大为降低。 一般电动机的经济负载率应在额定功率的75%-100%之间,每当电机长时间处于轻载或者空载状态时,令线圈出现漏磁效应,导致电机效能下降。该磁通量(又称为磁场电流)是固定不变的,是电机最浪费电能的因素之一。 由电动机的经济运行率特性可知,在电动机运行过程中铁心损耗等于负载损耗时,电动机运行最为经济(及损耗最小、效率最高),负载损耗的大小取决于负载电流大小和绕组的电阻值。当电动机运行于空载或者轻载状态下,电动机的铁心损耗远大于负载损耗,如果当电动机空载、轻载时,在不改变电动机的转速条件下,适当降低电动机的端电压(输入电压),电动机的铁损将随电压平方而减小,励磁电流也因磁通的减小而下降,使定子铜耗也减小,从而降低了电动机的总损耗,提高了电动机效率和功率因数。 相控调压节电技术使用普通晶闸管作为输出单元,利用计算机通过一定的算法控制输出单元的输出电压,使电动机输出功率与负载相匹配,达到低耗、节能的目的;计算机全程随时监测电动机的运行状态,一旦有断相、超载等故障发生时,立即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浅谈建筑节能能源审计:民用建筑能源审计最优化工作方法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对能源设计的分类与要求进行了介绍,然后对能源审计工作的实施步骤进行了解说,最后分析了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用建筑;能源审计;能效测试;最优化方法 引言 民用建筑能源审计是指由专业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建筑中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增强对建筑用能的监控能力。 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和规范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提升建筑的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考核体系,推进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公正、高效地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值得业内人士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以笔者在民用建筑能源审计相关工作中所获得的经验为基础,系统地总结了民用建筑能源审计的完整工作流程和测评方法,并提出了在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诸多关键问题。 一、能源审计的分类及要求 对于民用建筑能源审计的分类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规定,可主要分为非深度能源审计和深度能源审计两大类。 1、非深度能源审计 非深度能源审计要求完成其基础项和规定项的相关工作。 (1)基础项 基础项一般是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派的责任人完成。主要内容包括: 提供被审计建筑的基本信息,填写基本信息表;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配合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 (2)规定项 规定项一般是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完成,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派的责任人配合完成。主要包括6方面的内容:(1)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业主指定的责任人和联络人,以及主要运行管理人员举行工作会议,掌握建筑运营情况及建筑能耗中存在的问题,逐项核实基本信息表。(2)审阅并记录1~3年( 以自然年为单位) 的能源费用账单,包括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费用、燃煤耗量及费用、热网蒸汽( 热水) 耗量及费用、其它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3)分析能源费用账单,计算出能源实耗值,将能耗划分为3类:第1类能耗即常规能耗和水耗,主要包括照明能耗、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能耗、插座( 室内办公设备和家电) 能耗、动力设备( 电梯等) 能耗和热水供应能耗等;第2类能耗即特殊能耗,如全年连续运行空调系统的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有大型实验装置( 如大型风洞、极端气候室、P3实验室) 的实验室、工艺过程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等的能耗,并将其从总能耗中扣除;第3类能耗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的城市热网供热消耗量,这类建筑能耗应单独记录。(4)审阅建筑物的能源管理文件,应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建筑能源管理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过去1~3年内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的说明文件;大型用能设备( 制冷机、锅炉) 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运行管理规程、运行记录;BA系统中保存的过去( 至少1年的)能耗数据;能耗计量装置( 仪表) 的校验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等。(5)巡视大楼,填写现场调查表。(6) 对建筑内不同用途的各房间进行随机抽检,从每种用途房间中抽取占此种用途房间总建筑面积10%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并记录。 2、深度能源审计 深度能源审计除完成基础项和规定项的内容以外,还需完成选择项的内容。选择项主要包括: 室内环境品质检测、空调制冷机房能效检测、供热锅炉房能效检测和通风系统能效检测等。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商定其它相关的检测项目。 二、能源审计工作实施步骤 1、基本信息收集 通过召开能源审计会议和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筑所有权人或物业人员收集被审计建筑的基本信息表,包括建筑概况、建筑能耗账单、用能系统和用能设备情况等,并通知建筑能源管理人员准备以下资料,供现场文件审查时进行查阅:(1)被审计建筑的文字介绍,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功能划分及布局;建筑的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插座用电系统、动力系统等的基本情况;有无进行过节能改造,若实施过节能改造工作,需要说明改造内容;有无分项计量,若有,需要说明分项计量情况。(2)被审计建筑的相关图纸,包括建筑图纸、结构图纸,以及水、暖、电、动力图纸。(3)能源管理文件。(4)能源账目文件。(5)用能设备清单、维修管理记录、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记录。 获得建筑的基本信息后,审计方判断建筑是否具备开展能源审计的条件,确定审计目标。若不满足最低审计条件,应及时提出( 这一点对于政府委托的项目尤为重要)。 2、现场调查和测试 (1)建筑巡视 对大楼进行整体巡视,结合文件审查结果及建筑基本信息表,确定建筑能耗和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大楼内的制冷机房、锅炉房等设备机房进行巡视,以便确定空调系统、通风系统、供暖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和电梯等用能系统是否存在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无法调节等问题。根据建筑内各房间的不同用途进行随机抽检,对各用途房间至少选取1个房间。对所抽检的房间,巡视室内基本状况,对室内环境参数( 温度、相对湿度等) 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设定不合理、能源浪费、无法控制或调节等现象。 (2)建筑室内环境测试 根据建筑内不同类型使用功能的房间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至少选取1个房间样本。对所抽检的房间样本,采取以下调研和检测措施: 巡视室内环境状况,调查遮阳情况以及办公电器等用能设备的运行和配置情况;对房间室内环境参数 ( 温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 进行检测;对室内环境参数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调查。通过以上检测,可以基本确定是否存在空气温度设定不合理、电器配置浪费以及控制方式不合理等现象。 (3)机房设备检查 结合建筑基本信息表和建筑巡视情况对制冷机房、锅炉房及设备间内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调节和控制方式等进行评价,需要时可进行必要的设备能效测试。(4)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测试 根据实际需要,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保温性能测试,主要是采用红外热成像法检测围护结构保温缺陷、采用热流计法检测传热系数、采用压差法检测建筑物气密性等,从而确定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三、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问题能源审计项目确定后要及早向业主提出所需的基本资料清单,并向业主详细阐述每种资料包括的内容,给其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整理,审计机构要逐一核查其准确性,以确保能源审计工作顺利、完整地开展。 2、能源审计现场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测试位置、合适的检测日期以及需要的检测设备。要及时与业主沟通,保证在其配合下、在适合的检测日前准备就绪。 3、核实工作 报告初步完成后需与甲方核实项目基本情况的准确性,核对实测情况及数据。 4、沟通协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若遇到确实不易解决的困难,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能源审计),审计机构需要及时向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反馈,在其帮助下确保能源审计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完成。 结束语 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关联,总体是由基础数据收集、现场实测和最终评价3大部分组成,需要统一协调安排,因此需要同时考虑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合理的能源审计工作流程可以确保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高效、顺利地进行,因此需要重视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于具备条件的建筑,建议安装相应的能源监测系统,实现对其能源系统的运行情况和能效指标的在线连续监测,有助于建筑的能源系统管理,以确保节能效果。能源审计机构要理顺与政府相应节能主管部门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 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对国际经济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分析 一、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经济主权的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争取主权的斗争中逐渐提出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不少已经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际在经济上仍然受控于殖民主义列强,他们在主权形式上虽然具有政治独立性的一面,但却存在着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严重不平衡性。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是紧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一国政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决策权。在一国国内,这种权利表现为对外经济活动的管制权和制定对外经济法规的自主权;在国际层面上,这种权利表现为自主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现今国家主权理论的趋势是:更加注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把“经济主权”概念和原则与固有的“政治主权”概念与原则并列,在坚持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对主权原则的内涵做出了更为丰富的理解与提升,促使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不仅使得这个原则得到巩固,而且使它还有所发展。最明显的是,国家主权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扩展到经济方面,甚至文化方面,经济主权的概念已经开始树立起来了。”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概括,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权、对外资的管辖权、贸易秩序管制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本文仅选取国家经济主权内涵中的“国家独立自主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受国际经济组织政策影响”一面展开论述。 对国家经济主权受国际经济组织影响的评析。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集中体现于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通过广泛吸收成员国扩大自己在国际上的经济影响力,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成员国甚至非成员国的经济主权。现在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影响力最大的有三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世界银行集团(WB)、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截至笔者成稿时止,IMF有185个成员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拥有184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IDA)有163个成员国,国际金融公司(/IFC)有175个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有158个成员国,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有134个成员国;WTO有151个成员方。成员的众多无疑体现出各国对该组织的重视程度,它们制定的政策也普遍反映了各成员的协调立场,从而使得在国际范围内遵循一种普遍原则,以往个别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特立独行逐渐被这种广泛而普遍的作法所同化。 第二,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规则,对成员国产生国际条约义务上的约束,成员国通过对经济、财政、金融、货币等政策的比较研究,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使本国金融体制与国际相衔接,从而使得国家为履行条约义务而影响某些经济政策的制定。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有权在汇率与支付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成员国的某些政策与做法施加影响,从而对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加以约束。 第三,特殊情况下,国际经济组织对一国的经济援助直接影响到该国的经济主权。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危机的时候,会采取提供援助资金、稳定市场、纠正国际收支失调等具体措施。这种经济援助势必要求该国对自己的经济主权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表明,有关国家也都做出了经济、政治上的让步以换取足够援助来维持自己的经济稳定。 第四,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机制常常导致经济实力较弱国家的经济主权容易受到削弱。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宏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IMF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其政策的制定往往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经济主权,这种宏观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基于IMF自身的宗旨对成员国进行必要的评估与监督。 在评估内容方面,IMF以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旨在对过去状况进行评价并对今后一段时间内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指向性意见。一般每年的5月和10月都会由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世界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世界经济展望》(WEO),对成员国当年及下一年的经济形势做出预测,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政策进行协调。这就是IMF对世界经济形势的信号显示功能。因为关键宏观经济变量的预测数据是公开的,所以依据这种指向性意见,一方面,成员国可以比较国内的经济发展政策与宏观经济稳定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并根据此分析调整国内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IMF可以通过评估工作在金融风险的萌芽阶段就发出信号帮助成员国及早采取纠正性的政策措施。 在监督方面,IMF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金融体系、资本账户变化、薄弱的金融治理以及公债和外债管理。近年来,IMF不断开发更好的分析工具,利用这些分析工具来评估储备充足性和容易受危机打击的程度。而且还努力将金融市场所有有关的发展情况纳入其监督活动。一方面,鼓励成员国提高本国的经济政策与金融发展状况的透明度(如公布关于外汇储备、相关债务和短期外债的数据)以便让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做出更有依据的决定;另一方面,IMF也经常公布受到支持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政策、组织自身的公共信息以及对自身的批评和建议等等。 (二)消极影响 IMF在履行其监督、贷款职能时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嫌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领域监督范围的不合理扩大化,导致一些并非国家愿意让渡的经济主权受到干预。一向以监督国际货币体系运行为己任的IMF,在现实中已将触角伸向与被援国经济有关的各个重要领域,不仅监督一国的财政预算(波兰等东欧国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的预算制定),还研究东亚一些国家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这些所谓的“改进意见”多是要求实现完全的市场私有化。 第二,监督范围无理地扩大到经济领域以外,导致国家主权受到干预。IMF本应该仅限于经济、金融领域的监督,但有时却直言不讳地批评某些发展中国家军费开支过大,声称将根据裁军方面的举措决定其受援助的额度。这些成员国为了获取资金援助,不得不服 从IMF的各项要求和命令。IMF俨然成为了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 第三,对被援国施加苛刻的受援条件和义务,导致被援国经济主权被削弱。从国际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来讲,获得贷款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不为过,然而基金组织却常常在被援国危急情况下提出苛刻的援助条件,难免有趁火打劫之嫌。以俄罗斯为例,1998年金融危机期间,IMF在决定对俄罗斯进行资金支援时就提出了一整套的附加改革方案,这是明显的干涉内政,虽然俄最终接受了这一附加方案,但很明显强化了对IMF的不满。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也同样如此,IMF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泰国认为IMF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因此与其讨价还价,由此延误了一段时间使危机恶化,直到后来全盘接受条件后经济才有所好转。再比如韩国,IMF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第四,对不同国家提供的援助积极性不同,导致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上的不平等待遇。IMF一直以来的贷款记录明显表现出美国在IMF中的利益与优先性。以墨西哥金融危机与泰国、俄罗斯的金融危机中IMF的反应差别为例: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美国于1995年1月12日就做出提供经济援助的积极反应,并且向IMF及时提出了贷款要求,IMF及时向墨西哥发放了贷款援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泰国1997年7月2日发生金融危机,IMF迟迟不发放贷款。 第五,经济强国自身的意志常常影响IMF,并且通过IMF政策强加于其他国家,这是霸权主义在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内的表现。以人民币升值为例,美国财政部2005年11月28日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度汇率报告中没有将中国界定为操纵汇率国家,但是希望中国继续采取措施使汇/!/率制度具有更大弹性。报告认为中国的汇改政策实际意义和效果不大,并措辞严厉地给出5个月的观察期,即如果在2006年4月之前人民币汇率未能更灵活浮动,将考虑在下一期报告中将中国列入货币操控国。报告中还要求IMF加大对中国的施压力度,希望IMF加大努力敦促中国采取更灵活的汇率制度。同时呼吁IMF合作,共同撰写有关汇率问题的报告,并且还将探讨如何改革IMF汇率监控程序。受美国影响,IMF执董会2007年6月21日左右通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此替代1977年制定的《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汇率政策原本是一国的经济主权,即使两国通过协商进行汇率政策的变动也只是两国之间谈判和利益协调的结果,然而强国却将自身意志强加于IMF并通过其政策形成普遍的条约性义务,一方面说明强国推行的霸权主义影响到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IMP的非独立性。 第六,IMP高层人员背景直接反映出IMP在履行职能时的一种利益倾向,政策的做出也多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IMP总裁的最终当选,往往是由美、日、欧之间的相互协商决定的。现在已经形成一种默契:世界银行的行长一般由美国人担任,而总裁的头衔总是落在欧盟成员国所欣赏的候选人中。笔者经过统计,IMP成立至今的10位总裁中,有五位来自“七大工业国”国家。为了维持这种任命的“平衡”,副总裁按照惯例通常由美国人担任。不仅如此,对于所有高级官员的任命来说,美国的赞同都非常必要。虽然IMP政策的出台依靠的是投票权制度,但其高层人员的背景势必对政策的做出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三、微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这里谈到的微观层面指的是IMP的投票权制度。通过上面宏观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MP主要通过评估、监督和政策的制定对国家经济主权产生影响,虽然IMP并非一个完全按照投票进行运作的机构,它的大部分决策都来自于执行董事会的会议精神,但许多主要政策的出台仍要经过《基金协定》规定的投票表决制度,因此在微观层面对IMF的投票权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票机制概览 IMP的投票制由份额分配和投票权两方面构成。IMF很像一个国际性的股份性金融机构,参加IMF时每个成员国都要交纳一笔钱,这笔钱被称为“份额”。份额(quota)以SDR计值,是每个成员国向IMP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每个成员国的份额由IMP的份额公式计算得出。它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在最多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理事会会对成员国的份额进行检查,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和成员国之间经济地位的变化决定是否建议调整一些成员国的份额大小。此外,每个成员国亦可以按照本国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申请调整份额。份额在IMP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份额决定了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因为基本票只占总票数的很小一部分,因此成员国的投票权基本上与其份额规模直接相关。其次,份额决定了成员国可以获得贷款的最高限额。基金组织协定规定,每个成员国根据备用信贷和中期贷款安排向基金组织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其份额的300%。最后,它决定了一国可获得SDR分配的数量。 每个成员国有250个基本投票权,成员国每向基金组织认缴10万个SDR,基金份额即增加1票。另外,凡截至投票日,从基金普通资金中净出售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增加1票,而净购入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减少1票。 (二)对投票机制的分析 第一,美国的单边否决权对IMP政策的影响。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七大工业国”占有44.5%的投票权,而在2007年,全部发达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投票权重超过60%,发达国家在IMP重大事务上的决定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其中,美国在份额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是17.09%,是居第二、第三位的日本和德国的三倍左右。基金协定规定,某些重大决定(例如份额调整和特别提款权分配)需要理事会85%的特殊多数赞同(Special Majority Agreement),还有一些重要决定(如使用资金费用的决定)需要70%。如果它联合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之中的任何三个,就可以对任何需要特别多数通过的决议实施否决,使得它即使不能使自己满意的方案通过,也能轻易地否决它所不满意的方案。这实际意味着赋予了美国单边否决权。实际上,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甚至包括一些最基本的关于贷款的决定,通常都要尊重美国的意见。 理论上来讲,德国、法国以及英国,分别占有5,99%、4.94%,4.94%的投票权——完全可以联合起来达到行使否决的目的,但是,欧洲国家通常并不在IMP中协调各自的立场。与此相似,发展中国家也完全可能做到但也从来没有实现过集体否决某项决议。因此,美国就成为实际上具有有效的否决权的惟一国家。 第二,发达国家的联动情况对IMF投票的影响。必须有85%以上表决权赞同方能实施的事务不断增多,以中日韩为首的东亚国家在IMP中份额比例为11.22%;欧盟在IMP的份额比例为19.458%,由数字看来,欧洲国家的整体份额超过了美国,因此对美国造成 致命威胁的并非亚洲国家,而是欧洲’国家。所以美国并不总是孤立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投票。相反,它通过提供各种刺激手段和寻求联盟支持的方式发挥自己的影响。几个例子可以证明: 1972年,美国和其他“十国集团”(Group—10)12的成员为了达成《史密森协议》。“十国集团”一直保持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50%以上,控制了基金组织一般事务的决定权。1985年美国就通过这一机制迫使日元升值。 另外一个有利于维护美国利益的机构是八国集团(G8)。八国集团达成的共识和做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与会各国将其在其它国际组织和场合积极予以推行,直接影响其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发展。 第三,美国国内政策对IMF投票的影响。美国在IMF中的资金比重确实导致了它不可低估的影响,而在IMF面临政策转换时美国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放大。例如,至少每五年,都要对IMF认缴份额进行重新审议,任何需要增加资金的决定都要得到85%的绝对多数票,实际上就是取得美国的同意。而且,在美国国内,增加IMF的资金份额还需要取得国会的批准。因此,每次关于份额的重审,都相当于美国对IMF的一次细致检查。上文提到的美国财政部关于人民币升值的态度最终实质上是影响到了IMF的汇率监督政策。追溯过去,20世纪90年代,国会就试图通过基金的“限制条款”对工人权利、私营企业的作用、人权以及军费等议题施加影响。美国财政部是另外一个可以对IMF决策构成相当大制约的因素。由于美国是领先世界的金融市场的大本营,美国财政部的态度可以决定任何一项需要金融市场参与的IMF决策的命运。 现在,美国不仅反对把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与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联系起来的建议,而且反对适当增加特别提款权数量的建议。 (三)对基金份额分配合理性的质疑 第一,应该增加份额计算的参考因素。份额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而有些人口大国所占的份额与人口小国所占的份额相比明显失调,比如墨西哥的现有投票权是31,778票,而人口比它小八倍的比利时的投票权是46,302,按人口比例划分远远高于墨西哥。因此应该把人口因素计入份额的计算标准。 第二,经济联盟体因素。欧盟中的十二个国家拥有28.3%的基金份额,而如果以这些国家的贸易额来计算,它们占据的份额大致为16.9%。因此,有专家提出,“应该把欧盟内部贸易从配额计算中扣除掉(这对一个经济联盟体来说是应该的),那样的话欧盟的总配额和投票权就会下降约9个百分点,把这9个百分点分配给其他成员国”。 第三,提升基本票作用。基本票用于保护较小国家的利益,然而份额整体的连续增长使得基本票比例降低,从1945年的11.3%降低到2%,小国家使用基本票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有专家建议通过一系列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份额(88.7%)与基本票份额(11.3%)的加权平均值重新分配选举权,从而使基本票回归到1945年的水平。 四、结语 IMF作为当今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IMF政策的出台受到经济大国的影响,它们利用本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依靠举足轻重的份额和投票权地位影响着IMF,从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经济主权。然而,IMF最新的份额调整表现出了这样一种信号:美国的份额比例逐渐下降,而中国的份额比例有所提升。这表明中国在该组织内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对经济主权的影响也渐渐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面发展。IMF内部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可喜的是它自身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也在各专家的研究下进行不断改进和改善,希望有一天它能在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方面表现出更加积极的一面 国家经济论文:体制转轨国家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正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即处在体制转轨中。这类体制转轨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经历着腐败滋生蔓延的侵蚀,腐败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最明显的形式,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受到腐败的困扰。因此,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腐败、反腐败的制度,以保持政府的廉洁,是转轨时期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腐败及其危害的分析 什么是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1]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1]因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腐败是指公共权力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能够将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和程度内,而有些国家,特别是体制转轨国家,腐败日盛,以致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腐败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因而其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就体制转轨国家而言,日益滋生蔓延的腐败对转轨进程、现代化进程及经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各种研究表明,在市场化进程中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与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腐败降低了投资并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减少了对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支出,降低了公共投资、税收收入和直接投资。进一步讲,腐败还会扭曲市场和政府的功能,间接地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比如,腐败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监察,降低了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能力;围绕腐败展开的竞赛扭曲了激励机制;腐败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契约履行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腐败还会降低市场经济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腐败也会加剧穷人的贫困。 然而,也有相当一批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腐败是经济车轮的“润滑油”,如果没有腐败,也就没有交易和增长。[2]这种观点似乎在腐败程度和经济业绩一同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得到印证。经济学家试图用腐败的可预见性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可以预见的腐败不一定导致效率的损失。腐败的可预见性是指对必须支付的金钱数额与获得的好处的预测,在腐败程度既定的条件下,对腐败更容易作出预测的国家,其投资率也高,经济业绩也优于其它国家。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不论一个国家对腐败的可预见性有多大,如果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其投资率和经济增长率会更高。腐败的可预见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对而言的,完全的可预见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围绕腐败并不存在完全竞争。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腐败的可预见性,日趋严重的腐败也会带来无穷的后患。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取得高经济增长率的国家,会在不远的将来发观自己正在为此支付更为昂贵的代价。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会不断地蔓延和增长。如果对侵吞的贿赂平均而言达到10%的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人们产生出一种将受贿额提高到15%或20%的冲动。腐败能自我助长,使非法所得呈螺旋形上升,最终使发展受到损害,多年的进步被逆转。围绕腐败与贿赂而展开的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因此日趋严重的腐败本身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日趋严重的腐败还会使社会的合法性遭到破坏,如果人们(包括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认为贿赂是提高办事效率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必要遵循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规则的话,“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并在相当程度上替代正规的“法律”或“规则”。其后果是规范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使体制转轨受阻。 许多经济学家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腐败造成的严重经济后果。我国经济学家胡鞍钢通过对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四个方面的初步合计,认为从1995年到1998/1999年,仅上述四个方面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之间。[3] 二、腐败问题的成因 在当今社会,腐败的存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把腐败归结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实际上,只要存在下列条件,腐败就会产生,这些条件是:1.一些人掌握着能够自由支配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或者称为可以任意处置的决策权);2.掌握权力的人具有强烈的以权谋私的欲望;3.权力失去有效的约束而被滥用。我们知道,公众不可能去直接行使权力,只能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一些人来行使;而绝大多数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再加上公众对权力人的约束并不总是有效,所以腐败就成了全球的普遍问题。 下面以转轨国家为重点,从上述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过多的任意处置权。腐败的普遍存在说明腐败的滋生有着广泛的适宜其生长的基础,这就是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比如公共部门的官员所拥有的许多权力都可以金钱化,他们可以通过给予办事人以方便从中获得好处,也可以通过自由地掌握惩罚他人的程度而受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全的转轨国家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比如有些政府官员在签订重要合同、私有化、颁发许可证、分配进出口配额、对自然垄断实施管制、给予补贴或软贷款、税收减免、控制外汇、为某些企业提供垄断权、制定并影响价格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这是大量产生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寻租”的现实基础。因此,一个市场机制扭曲严重的国家,腐败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这种滋生腐败的土壤,不仅范围广阔,而且“肥力”很高。所以,转轨国家腐败的泛滥与转轨本身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长期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在市场化改革中得以金钱化,因而腐败就被凸现出来。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渐进式的改革经历较长的双轨体制共存,双轨体制本身就是“寻租”的沃土,这个时期的政府官员或改革的设计者既要制定“游戏规则”,又要参加“游戏”,而且他们制定的规则往往是不稳定的、不公正的和不透明的,所以改革资源极易被规则的制定者们垄断地加以利用;另外,分权化和改革的不断“试错”带来地方和部门权力的 扩张及过多的任意决策权,甚至围绕腐败形成了利益集团。 其次,掌握过多任意处置权的人往往具有自利动机,存在强烈的腐败的冲动或欲望。在政府行为理论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公共选择论认为,传统理论在研究政府行为时通常隐含着一个“道德人”假设,把政府官员当着慈善的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执政者,他们无私地追求社会公众利益,把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看成是自身的目标,而且他们是明智的,能够自觉地从整个社会的福利出发,科学决策,对社会的运行实施有效的调节。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道德人”假设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是难以成立的。团为在现实中,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经济人”,即都以个人利益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权力以及由权力带来的收入、地位、荣誉等)为行为准则。具有自利动机并掌握着某些权力的政府官员们客观上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统计性质,是可以普遍成立的,因此,使用“经济人”假设并不意味着我们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政府官员。 最后,如果公众把治理国家的种种权力交给一些人来行使,而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权力就会被滥用,腐败就必然会生长出来。因此约束软化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或症结所在。 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官员们在决定是否进行腐败活动时,要权衡腐败的预期收益和腐败被揭露及惩治的可能性与代价(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的现实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越高,说明对政府官员的外部约束越是有效,腐败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腐败的机会成本的高低也是影响腐败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谓腐败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描述为政府官员因其腐败行为可能被处理而放弃的合法收入。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越高,其腐败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因腐败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就越大,此时的动机就不那么强烈;反之,如果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较低,其腐败的机会成本不高,因腐败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大,就容易诱发腐败。政府官员合法收入的高低,实际上是一个激励的问题。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人激励不足,是产生腐败甚至使腐败普遍化的重要诱因。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该报告指出,如果公务员的工资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营部门工资,他们就更容易从事腐败。由于公务员工资低,官员试图用非法的收入来增加其工资,以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如果私营部门有许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从事腐败而被开除低工资公职的风险并不是一个有力的威胁。因此,腐败常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资的差距(或曰“诱惑率”)成正比例关系。但是,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不能减少腐败行为。基于个人才干的聘任和晋升的机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唯亲,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公正无私的公共服务体系,这种机制也能减少腐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官员相对收入(合法)下降与政府官员日趋普遍的腐败并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严酷现实。我认为,低工资与腐败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首先,在对付腐败问题上,假定或执意认为政府官员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或不明智的。政府官员也是人,同样追求名利,要求取得与自己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以及付出的辛劳相称的经济收入,这个收入应当大致相当于他们在非政府部门工作的工资收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保持与自身地位相称的生活,才能体面地做人,才有可能守得住“节”。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逻辑上讲,给予政府官员与非政府部门相当的可比收入,是保持政府官员廉洁的必要条件。这样一种收入不一定必然导致廉洁,但得不到这样的收入,腐败的滋生就是难以避免的。政府官员的低工资是产生灰色收入的重要诱因,也是以权谋私日益普遍化的重要基础。在低工资条件下,政府官员捞取额外收入就显得心安理得。 对于政府官员的激励,从静态看是一个工资级别和工资高低的问题,从动态看是一个如何不断晋级的过程,因此,激励问题还包括晋升机制是基于能力和业绩,还是基于血缘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甚至基于是否提供贿赂及多大数额的贿赂。 三、反腐败举措的思考 世界银行(1996)曾提出治理转轨期腐败行为的措施,具体包括:迅速而透明的私有化、经济自由化和反对经济垄断,以缩小腐败范围和重建激励机制;增加政府官员工资,降低受贿的诱惑力,加大革职的代价;简化税收及其法规,明晰产权,减少行贿必要,使企业不必求助于行贿而生存;在仍需要规章制度的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和完善上诉机制,并提供透明的方式,以削弱官员在授予许可方面的垄断权;对高层官员的腐败予以曝光和严惩。[4]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也形成一些类似的公识,比如:反腐败的根本点在于制度建设,铲除腐败的制度环境;综合治理与重点部门、关键领域的重点打击相结合;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公众参与和严肃执法相结合;尽快市场化改革,以期从体制上铲除各类经济租金等等。 上述措施基本反映了转轨国家反腐败的要求,但仍然显得不够清晰。许多措施拼凑在一起,缺乏层次感或次序。下面我们利用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来探讨反腐败的有效性及各项措施的逻辑次序。 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防治腐败要取得根本性突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将反腐败的成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内,以保证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通过一些措施使腐败的成本变得非常高,使腐败行为变得“不经济”,有效地减少腐败的发生。 反腐败是有成本的,反腐败的成本至少包括立法费用、执法费用、监督费用、调查费用、公众揭发举报的赞用、相关机构的设备和人员的工资等。反腐败成本的高低与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国家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太多,其反腐败的成本就会很高。不幸的是,这正是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目前面临的现实。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数目太大,政府管的事太多,政府官员掌握着太多的任意决策权,对如此众多的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和执法所需的成本很高,以至于我们只能将有限的力量去查办“大案要案”,别的就无力顾及了。支付反腐败成本的能力相对有限,结果只能是“法不责众”。一个国家不可能将其有限的资源无限制地用在反腐败上面,因此,要想保证反腐败的有效性,我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为此,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幅度削减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将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控制在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必须的最低限度内。 对于中国这样的体制转轨国家来说,必须把大幅度削减政府规模作为反腐败的首要任务,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效地缩小政府的规模构成了反腐败的逻辑起点。尽管缩小政府规模不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充要条件,但毫无疑问它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大规模削减政府规模,我们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国内有一种看法,认为腐败是市场化的产物。这种观点概括了市场化和腐败加剧的并存特征,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准确地讲,半生不熟、设计粗略、实行不完全的市场改革可能的确会促进腐败。腐败加剧不是市场化改革本身的必然产物,恰恰是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结果。今后这方面的改革包括:迅速而透 明的“非国有化”;反对经济垄断,推进经济自由化;简化税收及其法规,取消任意裁决权和免税权,保持税率的适度和统一;取消对经济的行政管制;增强各级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高度透明的会计标准和准备金制度;政府要公开出售特许权,政府采购要市场化、透明化,利用私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政府采购的标准等等。 在有效地减少有可能、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的基础上,我们还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增加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以便减少腐败。如前所述,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由腐败的机会成本和腐败的现实成本两部分构成。增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就是使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体面的和相称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加大被革职的代价;增大腐败的现实成本,就是使腐败容易被揭露,腐败官员受到严惩。相应地,在反腐败举措上,一方面要给予政府官员以充分的激励,要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谓之“胡萝卜”政策;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政府官员的约束,严办腐败官员,谓之“大棒子”政策。 国家经济论文:高度重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 编者按:鉴于各种非经济的,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构成威胁,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此,中国法学会立项并成立课题组专题研究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问题,建议我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政研室原主任吴炯执笔完成的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法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特征、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管理进行了阐述。限于篇幅,该报告将分上下篇刊发。 十五大召开时,鉴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发生特大洪水,曾提出“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十六大时又提出“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而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其中应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各种非经济的(如“非典”),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石油危机、金融危机、恐怖事件、战争等),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也不例外。 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认为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很有必要,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主要有如下一些重要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各国经济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致跨国界、跨地区、乃至全球性经济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当今各国国家安全的重点,已经转向经济安全,没有经济安全,也就谈不上国家安全,尤其是这方面往往有多米诺骨牌效应,顷刻间影响一片。 二、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渐实行全方位开放。直面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既诚实履行承诺,又学习发达国家依法适用的技巧,控制竞争的负效应。 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个优越性,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常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与压力,但其间有很好的成功经验,应该上升为法律。对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是否可行的疑虑可以消除。 (1)、有人认为影响扩大开放,我们以为不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其坚持开放和自由贸易倾向是不可逆转的,但与国家经济安全相辅相成而绝非对立。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十分强调国家经济安全,并为之制定法律。以美国为例,有关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已形成体系,除传统地《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例外条款》,以及《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和《国际投资调查法令》、《农业领域外国投资披露法令》外,还有《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总统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正当、不合理”的一切贸易予以限制或制裁,其“不正当”指按照国际条约不合法或与国际义务不一致:“不合理”所指不一定不合法,但使美国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1997年美国会通过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进一步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的经济权力。 (2)、有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多讲一些规则,少讲一些特色,大家定了就执行,不要保护落后。我们认为这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绝对化,真理多走一步也可能是谬误。因为WTO只是按成员方协议,为成员方贸易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一个谈判场所及解决争端的机制,而不是代替各成员方立法机构进行涉外立法;相反,充分考虑各方特点,才有很多双边谈判和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不同待遇。适用WTO规则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特色,制定自己的法律。我国自觉遵守“与时俱进”的规则,不会容忍保护落后。 (3)、有人认为已有几个单项应急法律,将来需要什么再立什么单项法律,而不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我们以为不妥。因为这个法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等方面的一大系统工程,任何单项应急法律,不可能涉及到这么综合性问题。只有各专项应急法律,不可能设立统一负责任的国家经济安全机构,监控、预警并报告国家经济整体安全形势和提出综合性应急举措。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机制只有涉及金融、财税、价格、市场、企业等各部门、各行业衔接立法,才能够在突发事件中一呼百应,令行禁止,紧急应对,这也不是一、两个专项应急法律能够解决得了的。同时,如果都各自立法,各单项经济应急法律规定有可能交叉而不一致。 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 一、概念。国家经济安全,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会遭受突发性重大伤害。重大伤害主要如:国家经济整体运行情况急剧恶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严重受阻;国际竞争中的自主力、自卫力,遭遇明显打击;人民生产、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经济危机。鉴于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经济安全问题常较隐蔽,只在一定条件下凸显,而一旦危机袭来,问题就会很严重。其中包括: 内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国内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引发经济安全问题的根源,发生在国内经济运行中,如在经济特色领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整体缺乏竞争力,不能起应有的国民经济支柱作用;如在金融财政领域,国债风险、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泡沫经济等; 外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涉外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对国家经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根源,发生在国外的不确定事件,如国际游资和跨国公司在重要经济领域的垄断;涉外经济关系的突变;重大公共 卫生事件突然袭来等。 二、调整范围。(1)、广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国家经济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冷战结束后,各国军事重心逐渐为经济重心所代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竞争和相互依存关系倍增,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其间又分安全领域内的经济范畴和经济领域内的安全范畴。 安全领域内的经济立法。主要指采取经济措施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法中的有关经济举措,以及一些国家常用的经济援助和经济制裁等法律; 经济领域内的安全立法。主要指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强劲、国家经济重要领域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与发展和不受重大伤害的法律。如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金融危机的监督预警,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和非关税壁垒、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等法律。 (2)、狭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重点寻求经济利益,不在乎其对国家安全的整体影响。这样,广义、狭义两者面对同一事务,可能会作不同的解释和规范。 本文所述,以广义范围、尤其是广义范围的经济领域内安全规范为主。 三、主要领域。(1)、经济特色领域。根据宪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条。一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同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二是国家允许少数人首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 (2)、战略资源领域。指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有重要影响的物质资源,其供给有限、需求广泛、开发需特定条件,如水资源、粮食、石油等。战略资源的安全标识是:国家实际拥有或能够得到的有关资源,无论数量或质量,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需要。 (3)、基础产业和制造业领域。基础产业如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与本土制造业共同代表国家实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竞争力,并决定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既是国家重要经济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标识是:本土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装备程度;国内、外市场对中国制造的需求;关键制造业和新型工业的发展及其未来影响。 (4)、高新技术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经济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都有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高技术含量能力缺口大,大量依赖进口,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国家经济安全。高科技竞争的实质是高科技人才,谁掌握了人才优势,谁就掌握了新世纪市场竞争的制高点,使国家经济安全不致受到伤害。其安全标识是:高新技术持续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扩大;传统产业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有用人材的开发与利用。 (5)、金融财政领域。大体有金融、财政、虚拟经济三部分内容: 金融系统安全。现代金融运作,已渗入经济生活各领域,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信息时代,各国金融运作的相互影响,也更加凸显,近年几乎所有国家发生的比较大的经济危机,都首先从金融危机开始。 财政系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最重要的内涵,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机器的生存。其安全的主要标识是:国家财政处于收、支基本平衡并稳健增长状态;能够支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债务依存度和外债偿还率的可控制性;财政赤字和制度性债务积累的可逆转。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中的安全。虚拟经济是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的虚拟资本的经济活动,一般指以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有价证券形式显示的未来预期收益。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资本从物质生产领域游离出来,以虚拟资本形态在金融市场营利。其发展对实体经济总体有利,但超出过多,则成泡沫经济,产生负效应,甚至酿成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其安全标识是:商品市场均衡;货币市场均衡;国际金融资产的正常运作。 (6)、国际经贸领域。指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如何抓住机遇、规避风险,已必须提上日程。其安全标识是: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发展空间。 (7)、生态环境领域。主要指人们藉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的经济活动,产生了自身需要的产品,也产生了“三废”,尤其是当废弃物过多,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植被破坏,物种危减,土地流失,资源损伤,甚至造成生存威胁。其安全标识是: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有效防范;免于因环境恶化而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能够妥善解决因环境争端可能发生的冲突。 四、特征。鉴于国家经济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障作用,各国、各个时期的具体特征,会有不同地发展变化,但总体趋向会是一致的,其一般特征是: (1)、根本性。强调保障国家根本经济利益,如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发展空间、国家经济战略利益不受伤害等。这里强调国家根本经济利益,有关行业甚至企业风险可能涉及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但不一定就是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也可能完全不是。 (2)、全局性。强调国家全局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部门根本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代表局部利益的有关条条块块的经济风险,可能伤害国家全局利益,也可能丝毫不会触动国家全局经济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 (3)、战略性。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有很强的战略特征。有时需要牺牲某些暂时利益,换取国民经济的持久增长。 (4)、预警性。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突发性的隐蔽状态,必需建立系统的监控机制,不仅能够定期查看,而且可以及时反馈,预知国家经济安全临界度,并迅速提出预案和自我调整,防患于未然。使法律监控与经济发展变化相结合,定性标识量化,增加可操作性。 (5)、应急性。即有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国家经济遭遇或可能遭遇重大冲击,或发现监控显示所要求状态标准和参数偏离了“临界线”,国家即可迅速作出系统的应急安排。(上篇) (接上期)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 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但是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和很不安宁的世界,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风险,设立监测预警系统。 一、健全国家经济安全监管机构。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全局性、战略性、应急性等特征,要求必须有一个强力监管机构。现在我国有多个有关监管机构如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并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每个部门都管一部分或自己的一点,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现有基础上,组建一个平时能常备不懈,综合监控;应急能迅速应变,令行禁止,并可统一部队和地方的强力监管机构-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 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主要任务是:(1)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规划;(2)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因素的调查研 究;(3)统一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军队和政府之间、部际之间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4)拟定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事项,审查和确认监测预警指标;(5)提出反威胁应急方案;(6)启动反威胁应急措施。 国家经济安全机构,应该横竖涵盖,形成网络。根据精兵简政原则,在有关济安全重点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的部门或地方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1)完成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交办的,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事项的调查研究;(2)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安全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尤其是超安全临界线的及时预警;(3)启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反威胁应急措施。 还应该有一个监测预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1)监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态势;(2)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指标体系;(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信息网络;(4)提出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报告;(5)建议启动威胁应急程序。这方面现在已有部门实际承担着大部分工作,也可继续兼任。 二、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指标和事项。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大系统工程,应该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建成监测事项和指标体系。 1.综合监测指标体系和事项。最能凸显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一些指标,如经济增长率、失业人数、财政赤字、债务偿还能力、央行资本金充实率、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利率和汇率等。易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经济制裁、重大倾销或兼并、以经济要求为目的的社会动荡,及其他必须有国家关注的突发事件等。 2.有关部门监测指标和事项。除根据本法调整范围进行一般性监测外,还可根据各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确定各时期的监测重点。当前重点,如财政领域:财政收支和赤字、外债和外债结构、外债偿付能力、货币投放量、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财产的增减或亏损、国有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金融领域:如货币市场的本币汇率、币值、储蓄与贷款;资本市场的国际投资和游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市股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债权和亏损、利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高科技领域:高科技人才、关键性前沿技术、科技发展与国外差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占有及保护情况、我国高科技私密性的保护;国际经贸领域:我国经济关键部门对外依存度、倾销与反倾销、我国商品的发展空间、外国资本的进入情况,以及人口、失业人数和收入分配差距、因经济目的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战略资源、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指标,和其中必须即时解决的重大个案事项等。 3.国家经济安全预警临界线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监测机制,除定期报告制度外,更主要的是:发现可能凸显的危险,预先提出警报。因此,需要对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分界,即预警临界线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其实很难准确界定,只能有一个一定时期的适用界线。当前业界一般认为: 1国家经济安全态势。可分四类。 安全。指国内经济关键领域整体运行良好;国际经济关系正常发展,引进来、走出去同样比较理想;国家有备无患。 潜在非安全。指国内经济有关键领域存在一定隐患,或在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处理不好,也许发展成显在非安全;但一般能够处理好而化解。 显在非安全。指国家经济安全明显存在一定威胁,可能是内发性威胁,可能是外发性威胁,也可能二者都有,但是还可以争取向好的方向发展。 威胁。指国家经济安全已经受到威胁,有可能形成危机。但局部经济受到威胁,不等于整体经济一定有发展成危机的走向;同样,为保障国家经济整体安全,有时不能过分强调局部没有任何威胁。威胁又可有:紧急威胁,即通过监测预警发出威胁信号后,难以消除的重大态势;突发威胁,即来自境内外不可预测事件,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胁。 2临界指标和事项。需要根据大量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并从中找出“度”以定性。同时需要根据历史逻辑推演、现代经济发展最新趋向及国内外有关案例,和工作者精湛的业务能力,确认国家经济安全临界线指标和事项。我国当前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增长幅度,不要低于7%;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要超过4.5%;外债余额不超过当年GNP的15%;偿债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债务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0%;对利用外资质量、倾销与反倾销等事项已予关注。同时,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凡涉及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事项都予关注。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可以逐步规范化。 三、国家经济威胁应急预案。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地区,对有关经济运行态势要定期提出监测报告;当凸显威胁临界度或突发事件时,立即提出预警及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不得迟于一天。应急预案应该包括以下建议:如此次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监测与预警指标或事项,启动应急程序后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初步应急举措,应急管理有关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应急管理 一、反威胁应急程序的启动。 1.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紧急会议。当国家经济安全凸显临界预警时,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遭遇威胁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反威胁措施的建议。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对有关部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紧急动员令;并根据情势,建立报告和信息制度,统一指挥;建立反威胁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反威胁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受理单位名称、电话。 2.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根据此次应急事件涉及的重点领域,国务院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应急指挥部(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此次应急事件的统一指挥。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急处理有关工作。必要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挥本地区经济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3.反威胁应急措施。根据此次应急需要,迅速调整和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一定时期加重行政强制性力度;调整财政收支和应急支付能力,增加央行信用;调整货币投放量、调整利率和汇率、进行价格干预,缓解市场风险;调整战略源供给和投放量,增强本土适应能力;限制和禁止不合格投资者的进入,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生产经营,并依法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增强抗风险能力;征用物资和财产,调拨物资和人员,恢复市场秩序等一切有利于反威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措施。 4.反威胁措施的执行与解除。 反威胁措施的执行。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并在执行任务时,向当事人讲明原因、程序及后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征用物资和财产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清点、登录,其后或返还或给予适当补偿;调拨物资、人员,都要清楚而有手续,并给予适当补偿;反威胁应急期间,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反危机应急名义或态势,妨碍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化解或侵犯任何组织和各人合法权利。 反威胁措施的解除。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实施反威胁措施已见成效,经济安全威胁始发领域伤害开始修复。国内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相关领域态势看好,短期不会再逆转;国际经济领域伤害或不利因素已经化解或灭失;多种指标监测显示,国家经济安全警戒线经受风雨,重新由威胁转为显在非安全、潜在非安全,终至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根据 应急指挥部报告,召开全体会议,进一步对国家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威胁化解或灭失的可信度,今后国家经济安全走向,并报经批准,由国务院反威胁应急措施解除命令。国家经济运作恢复正常。 二、应急法律责任。国家经济安全威胁紧急应对,需要迅速制定相关法律,并且较平时立法有很大突破。主要如: 1.凸显反威胁的国家强制力。我国实行社会主市场义经济体制,宪法虽然赋予国家机关一定强制力,但政府比较注意能够找市场的尽量找市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市场 ! 2.法律责任从严从重。鉴于国家经济安全遭遇威胁,经济运作正处于一个很艰难的非常时期,特别需要全社会一致行动,否则对反威胁的不利影响,也会比平时加倍。如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致反威胁不利;非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挤兑、抢购、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为牟取暴利,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抗灾商品的;都属严重犯罪,当然需要从严处分。 3.奖励与惩罚并用。反威胁应急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重大积极影响的,应该给予奖励。如提供重要信息;提出反威胁对策;在实施反威胁措施中,有重大功效的;捐赠金钱或物资,有突出善意表现的等等,视其功劳大小,给予奖励;对妨碍反威胁紧急措施执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的紧急应对权。鉴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往往来势凶猛,市场态势瞬息万变,不容许层迭研讨,贻误时机。所以一些国家都依法授予国家主要人(如总统、总理),紧急应对权。这点我国应该学习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特别立法,授予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或突发事件时,有紧急应对权力,可以审时度势、当机立断,不须走各种形式程序,并由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执行。 吴炯 国家经济论文: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定位与WTO规则比较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比如如何保证我国的国内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协调。本文通过对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在对国家定位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经济法过于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却忽视了对国家这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文章最后也就中国经济法如何作出调整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WTO规则 国家定位 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 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造成这种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多是各国政府的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关于WTO规则调整反倾销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的 一般规律者,倾销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正如权威学者芬格所论述的:解决反倾销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受到影响的各方,努力改变国内立法实施,以便在反倾销案件中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WTO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不是企业及其倾销行为,而是政府及其反倾销行为。” 国家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有可能制定歧视性的政策,从而损害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因此,WTO规则把规范国家的国家贸易管理行为而不是国际贸易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 二、 我国经济法对国家主体的定位 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但是对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大都认为经济法针对市场缺陷而由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在国家应当发挥对市场的调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从而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据此,我国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为: 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看,国家主体被赋予较大的管理职权是一种必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不一样,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其一,我们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自由经济之上的,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力量推动市场运作和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其二,构成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国家或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中,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自由意志性、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构成主体的财产基础都是相当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们不是在民 商法和行政法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法,而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体现行政垄断色彩的旧经济法基础之上,改造传统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发达之后,基于社会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要求而逐渐分离出的新法律部门,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而创建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四,我们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而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创造市场;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 “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干预,这是现实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是中国经济体制格局的必然选择”, “所有这些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法的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不一样,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的作用也将比西方国家国家主体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需求导致了人们的观念中对国家经济权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常常忽略一个普遍的事实,即国家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可能也越大,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对国家定位的区别 我国经济法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政府 干预市场来克服市场缺陷。结果忽视了因政府干预市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进一步扩大了的市场缺陷;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法将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上,忽视了对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即政府行为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重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轻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WTO规则重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明显不同。而大量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因为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由于没有相对方的制衡,因而总是本能地扩张和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对WTO规则的借鉴 我国经济法要借鉴WTO 规则的法律调整思路,将政府的市场调控和管理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就应该是政府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 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管理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克服非由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为起点。如果说我国传统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缺陷,而赋予政府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初探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 发展中国家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家经济主权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 家经济主权造 成冲击 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在经济全球 化进程中出现的国 家经 济主权理论 进行剖析得出了国家经济主权 的 让渡 论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实现的途径。 引 言 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 ,整个世界呈现出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而在几乎所有领域的全球化进程中,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始终走在最前面,它在成为其他领域全球化基础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各主权国家在相关领 域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而各主权国家间用以实现诸如环境、经济、惩治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还是缔结各种国际条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授权于国际组织 以相关权力,或者相应的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或采纳制约自身权力的行使。由此,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弃或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而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衰弱?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 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应当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在经济 全球化的热潮中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 济主权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 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 、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 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体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 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全球范 围 内建立 的 国际经 济组织 多达 109个 ,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 国家 经济 主权 有 重要影 响 的 国际经济 组织 。一些综合 实力较弱 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 这些组织或 者是 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 中 国家)由于在 资金、技 术等方 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 有一定的依 赖性 ,而且 近些年来某些 国际经济组织 已逐 步带上 了国 际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此外 ,一些区域性经济组 织如欧 洲联盟 、东 南亚 国家 联盟 、北 美 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 分经济 管理职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 (二)跨 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 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 民族 经济 主权 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 ,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 国公 司对主权 国家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的冲击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 在如下 几个方面 :第一 ,跨 国公司执行全球生 产战略 ,往往视 国家 经济主权为其障碍 ,因此其超 越国界 的经济 活动总是力 图逃避 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 的监督 ,从而模 糊了 国家 的管辖权 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第二 ,跨 国公 司腐蚀政府 官员 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 三 ,跨 国公 司在金 融市场利用 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 券等 逃 避外 汇管制 、利 用 国与 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 (三)非政府组织对 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 ,从国内的 角度 看 ,随着非 政府组 织 涉足领 域逐渐增多 ,作为独立于政 府 的组织 ,它越来 越体 现公众 的意志从而得 到越 来越 多的公 众支持 ,这就无形 中使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 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 其次 ,非政府组织由 于独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过政府 直接卷入 国际 事务 ,但在很 多 情况下 ,非政府 活 动进一步 打破 了国际关系 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 、民”之间 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 ,虽然非政府组织 不具 有 国际法 的主体资 格 ,但 他们是当代 国际社会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过 他们 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 响,并且其 在联 合 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 济全球化在许 多方 面都 对 国家 主权构成 了一定的 冲击 ,这是不容否认 的客观 事实 。但 在经 济全球 化进程 中,对于国家经 济主权的 理论 主张 ,学 者们 出现 了不同 的声 音 ,归结而言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促使 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 济制度 、贸 易规 则方 面趋 于相 同或者是类 似 ,特别是在严格按照 WTO、世 界银 行等 国际组 织规则进 行交易 的时候更是强化 了统 一的规则和制 度 ,这 样从 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 自觉 、无意 识 的情况 下做 出一些 行为 ,而导致 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 主权国家 的法律带来一定 的冲击 ,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 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 的话 ,那 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 国家意 志 的法 律 ,国 际经 济法 此 时也就 失去‘国际’这一独 特的 法律 属性 了;国际社 会 也就 不能 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 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 主权 的销蚀 ,但如 果从所 有 民族 国家 的整体来 看 ,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 ,共 同让 渡,共 同享有 ,国家 主权并没销蚀 。从部分经济主权 由政 府 向本 国企 业或 非政府 主体让渡 的角度看 ,即表现为本 国企业或 非政府 主体 对政府 主事务的干预 ,其实质是 国家经济主权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 变为政府 和非政府 主体 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 。[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 和国家关 系理论 ,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 能力独 立地 对本 国 的经 济进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而 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 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 完全被动 的卷人经 济国际进程 。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 复杂的互动关系 ,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 主权的角色 ,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 国际机制 的建立 。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换言 之面对经济 国际化 的挑 战 ,国家会 奋 起做 出各种 适应 性调 整把挑战视为机遇 ,变压力 为动力 ,其结果 往往 是增 强了综 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 国国际法 著名 学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为 首 的 学者 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 的普及 和扩展下 ,与其相关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领域也 应 当 同步实行 全球化 和体化 ,这是 一种 不 为人 意 志所 转移 的 客观 规律 和 客观 趋势 。突破原 有的国际法体系 。废除 国家 主权 是充分表达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据 。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 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 。米夏埃尔 ·齐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学者 已经作 了专门的论述 ,这里 不再 进行 论述 。由此 ,废除 国家 主权 失去了其在 理论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难 逃 为发 达 国家插 手 别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 务而 削弱 别 国主权进 行开 脱的嫌疑 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 国所提倡 ,他们坚持 欧盟是一个具 有超国家性质的 国际组 织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展 ,为 了全局利益 ,让渡部分 国家 主权并 不会 损 害主权 的完 整性 ,其结 果会形 成欧洲统 一市 场、统一货 币和欧洲大经 济区 。欧洲 一体化的实践表 明国家 主权是可分 的 ,这样 对于增强 欧盟 的总 体实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发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见 ,该理 论是 欧盟 的形式视为 国家经济 主权让渡 的理想化状态 。虽然 国际社会至今 尚未就此观点 达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 ,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之一 ,但正如《奥本海 国际法 》所说 的,“看来 比较 可取的意见是 ,坚持切 合实 际 的认 为主权 是 可分的 ,尽管这 种意见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权的让 渡不同 于 主权 的割 让 ,而 是 国家 问 的主权 共享 。“主权让渡是 为了解 决 国际组织 的授权 问题 而产生 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 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 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 国共享的方 式 ,说 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 国家的 ,所 以,让 渡不是 割让 。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 国际组 织并保 留退 出的权 利 .主权 国家所 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 ,因为 国家在理论 上有 可 以收回让渡 的主权 的权利 。至于在实践 中权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问题 ,关键还在于 国家 的战略选择和权力 行使 ,因为主权让渡 和受限也是 主权 国家行使 主权 的结果 。 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 济主权弱化 的结 果 ,笔 者认为 ,国家经 济 主权 的让渡是 国家基于 自身某种利益 的考虑 所做 出 自主意识 的选 择从 而在新 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 和获取 国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 样 高度 一体 化的 区域 联盟 的结成 也是从属于 国家利益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实 上 ,正是 主权国家本身推动 了全球化不断地 向纵深 发展 。就 国际 社会整体而 言国家通过参 与经济全球化 ,对机 制化组织适度 地让渡一部分主权 ,恰恰是一 国权 力的延伸 、变通 和扩展 ,是对 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 于广大发展 中国家 来说 ,无 异 于一 把“双刃剑”。在为发展 中国家 带来 追 赶上 发达 国家的新 机遇 ,促进其经济发展 的同时 ,也不 可避免地对 发展 中国家 的经 济主权提 出新 的挑 战。面对这种形势 ,发展 中国家应 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 ?如 何协调处 理 国家经 济 主权 与加强 国际相互合 作的关系?这些 都是当前 摆 在发展 中国家面前 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摆脱不发达 的锐 利武器 。一 国的经 济主权需要维护 ,而其经济也 必 须发展 ,两 者不 可偏 废 。因此 如何处 理好经济主权和经 济安全 就成 为发 展 中 国家必须认 真思 考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 为 ,发展 中国家在 理解 经 济主权 时 ,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 利”的具体 体现 ,而避 免理解 为纯粹 的、抽象的国家“权力 ”。它的 实现体 现 为 国家 所行 使 的各项 具体经济权利 .这些 国家经济主权权利 可以分 为核心经 济主权权利和可让 渡的经济 主权 权利 。核心 经济 主权 权利要 始终 不渝 的予 以坚持 ;而对 于那 些可以让渡 的经济 主权权利则可 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 以及将 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 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 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 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 ,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 国家经济论文: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实际上让渡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反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同时,提出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 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 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 ,1962年 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 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 的权利。国家有权 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 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 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 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 ,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 、征用或转移时。应 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 ,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 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 、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规则、普遍性国际组织、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关于经济问题的规则、国际惯例一起构成当今国际经济的解决机制其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并影响世界或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这说明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立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各个国家为了本国长远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际组织之中,从本国 自然资源的使用 ,对国内经济主体的管理 ,经济活动方式 的选择.甚至到经济问题的解决 ,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制的调节。主权 国家接受调节的过程也是实践中让渡经济主权的体现。 第三,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影响的 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上已经到了相互交融的地步。不同的国家之间或在资源利用上,或共同关心 的经济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各种利益的考虑,各国单独行事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 、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协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世界各国接受协定来协调其活动,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实质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利益,势必会让渡本属于自己享有的部分权利。这种让渡是主权国家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能,而使其在处置和支配国内外经济事务的能力受到限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相反,是国家自由处分其经济主权权能的表现。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合理性表现在: 首先,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国家有完全主权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这暗示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因此,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地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逻辑的。” 并且,当今国际社会实践中。世界各国将其部分经济主权以各种方式让渡于不同的实体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将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国际性的组织或是跨国公司,比如说 自然资源的开发等。在国内,国家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经济主权而使地方政府具有部分国家经济主权权力。 其次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其一,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主权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的绝对性并不排除主权行使的相对性,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与否是由主权国家 自主决定 的,让渡经济主权是主权国家 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对经济主权的自由处分,并非弱化经济主权。其二,当今大多数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都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实现的,并随着协定的不断变更而变化,这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损害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是国家间协调的体现,让渡并未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主权国家形式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 再次,主权 的权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在各国日益相互交融的时代,仅靠单个国家所掌控的权力资源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全球性经济问题,各国为了充分利用 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实现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但是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损害 国家的利益也不会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正如 日本学者所说的:“国际化与其说削弱经济性国家主权,还不如说是加强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即在充分理解本 国经济政策的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手段 ,有效地行使经济性国家主权。”所以,只要是主权国家自愿地、独立地决定让出部分经济主权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其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只有积极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正视现实,趋利避害,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维护国家 的经济主权和利益 。 第一,确立 国家经济主权相对观。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主权不是绝对的,其具有相对性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要坚持经济主权的辨证性,灵活地行使经济主权,这样才不会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应坚持和善于运用本国的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抓住机遇,就必须掌握 自己的经济主权,以此来引导和管理国家经济。要抵御风险,同样需要掌握经济主权,以此作为屏障,采取措施,及时地化解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积极地参与并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性的经济组织,争取发言权和规则的制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达我 国的意志,才有机会打破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从而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利益。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同时理论界也 出现 了一些 “弱化”甚至 “废弃”国家主权的观点,对此我们应有正确认识。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 在跨人21世纪之际,人类社会已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而所谓经济全球化,对其内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认为经济全球化即 “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有学者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发展状态,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机构调整。在这里,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种理解,即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各 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 、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而且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本、资源 、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并进行优化配置,可以说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有助于扩大全球经济规模 ,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的影响既广泛又复杂。经济全球化在提升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给世界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很难避免会带来一些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维护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这一问题。 一、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涵义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固有的权利。根据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条文及对条文的解释 ,国家是不从属于人世间所有上级权威的完全独立的单位。国家享有的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 ,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 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 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可以说,国家主权概念的涵义相当广泛,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主权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但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却不断强调自己拥有的经济主权 ,是有其原因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站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 :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早在 1952年 1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肯定和承认了各 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 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 《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明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 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1962年 12月,联大第 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12月,联大第 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基本文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 自主权 ,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 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之一。但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着不同往昔的新的挑战。 (一)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表现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贷款给泰国,帮助泰国度过危机。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 ,并要求泰国进行经济改革,实行企业的私有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给韩国的条件则是:削减其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等。实际上在此次危机中,泰国、韩国的经济主权已受到相当严重的侵犯了。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就关系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的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 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口哒些协议的实施,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成员国决定 自己的经济政策产生干预与影响,即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经济主权形成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如上所述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情况不时出现,近些年来还有增加的趋势,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主张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但出现了一些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而且学界也出现了一些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主张,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这种理论主张经济全球化 自然促使国家丧失部分主权。因为主权是为国民福利服务的,如果让渡出一部分主权 ,能够换取国民福利和整体利益,只要是出于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并不会损害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 “销蚀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 各国的经济制度 、贸易规则越来越趋同化。特别是一些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一,一般都要按照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规定施行,需要符合国际惯例。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各国有意无意地做 出一些行为,使本国的经济主权无形的遭到 “销蚀”。 第三 ,国家经济主权 “废弃论”。进入 20世纪 90年代,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大肆鼓吹经济走向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人主张对于国际关系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已没有必要了,最好避免使用。“我们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情势下,形形色色的主权“淡化”论、“弱化”论时时会在不同的场合出现。这些理论甚至在理论界会形成一种时尚,使一些人易受它们的影响,在缺乏冷静思考和严谨分析的情况下成为这些理论的追随者、附和者。对此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清这些理论的真实目的。我们可以从 1994年美国主权大辩论这个事件切人,来进行思考。1994年 ,美国在签署 WTO一揽子协议时,一些美国学者主张 “经济一体化高于主权”,认为接受WTO体制,包括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体制,无损于美国自己的主权。另一些美国学者和政客则强调不可轻易接受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尤其担忧接受新争端解决机制之后,势必会毁损、剥夺美国的主权。经过辩论,绝大多数美国学者和政客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主权。因为以下是美国的一贯做法。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总是把本国利益放在首位,美国参加缔结的任何国际条约,其中的国际行为规范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都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国会的审议、批准和立法 ,才能转变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行动来 “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 “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背弃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可见,美国看重的是其披着 “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发达国家在涉及自己国家经济主权时,实际做法与其一贯所倡导的那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并不一致,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均是针对别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而言的,而他们对本国的经济主权则是十分谨慎的。 三、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原因 (一)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尚未根本改变 多年来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单方面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对其不利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不懈努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 ,这种经济秩序并未根本改变。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国家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既有互利的一面,更有相互竞争对立的一面。发达国家凭借其既有的强大实力,对国际经济事实的主导决策权和压倒性的发言权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干预、侵犯别国经济主权。因此,准确地说,在经济全球化中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往往是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 (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多尤其是其职能的扩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冷战后国家主权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 ,一是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导致主权国家的分裂;二是国际组织在不断地侵蚀国家的主权。在经济领域 ,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同时其职权不断扩大。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加,职权的扩大和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因为各国不可能通过达成有关协议来建立一个会处处损害其主权的国际组织。那么这种国家经济主权受限制的现象又是如何发生的呢?一方面,有关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自愿地将部分经济主权转让给该国际经济组织。如欧洲国家在参加欧盟时便将本国的部分经济主权持久地转让给欧盟涉及关税、贸易甚至商业政策。还有一些经济势力薄弱的国家对实力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或管理上的依赖性 ,为该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使得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广泛地介入或影响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际经济组织行使超越其章程的职权 ,这就很可能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损害。 (三)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 当今跨国公司已发展成为左右和控制世界经济实力的强大的经济实体,它们的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一些中小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急需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但跨国公司往往奉行唯利是图的经营方针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如它的投资方 向经营策略往往不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某些产业部门的控制,往往严重影响东道国该部门的发展,它对其拥有的大量短期流动资金的调度 ,使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受到破坏等。跨国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高新技术中的垄断地位对东道国国家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形成干预。 (四)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中没有平等的发言权 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而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 “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如 50多年前按照“布雷顿森林体制”组建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两大全球性经济组织,至今仍实施着当年美国主持推行的以“缴资”多少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从而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有关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一直具有主导性的决策权而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过程中,很难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经济政策 ,不得不被动地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 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上文已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人的过程 中,既出现了一些冲击、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现象,又出现了一些 “弱化”、“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涵义的理解 理论对实践有指导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已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应该有一个正确、客观的理解与认识。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个发展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置身事外,不加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如果担心本国的经济主权会受损,经济上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而顾虑重重,就会失去发展的机遇,经济发展只会更加落后。但同时,如不注意对本国经济主权的保护,则可能会使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不断受损甚至得而复失。因此 ,发展中国家既要坚持 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对待国家经济主权。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 “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抽象的国家 “权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的经济主权权利要牢牢掌握在 自己手中,始终予以坚持,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在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放。事实上 ,许多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已经这样做了。如生态问题 、人 口问题等,在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限制本国在这些领域的经济管辖权利 ,使本国在这些问题的管制上尽量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规则。 (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现阶段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因此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努力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同时注意避免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这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目前,发展中国家已不是是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而是如何参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的问题。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金融领域及跨国公司的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才有机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事务决策上的垄断局面。 (三)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二战之后,广大发展中国家曾经紧密团结为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共同奋斗,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上文所提及的国家经济主权的最终确立即是第三世界国家共同斗争的结果。但近些年来,这种联合斗争的局面则逐渐转向低潮。有人曾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规则是通过一致意见来作出决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有利于西方 ,部分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推进 自己的利益。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 ,发展中国家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与合作,才能使世界经济两极的力量对比趋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唯有联合起来,才能提高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但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时缺乏足够的合作与沟通。这种局面必须加以改变。 (四)抓住机遇,加陕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世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意味着挑战和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和希望。经济全球化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非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优惠;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一体化过程中享有比世贸组织框架内更多的优惠。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部分劳动密集性、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的机会,加速自己工业化的进程使本国的产业结构不断改善。国际资本流动的频繁和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 ,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的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一方面可以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广泛的途径利用境外资源。总之,发展中国家要抓住历史的机遇,融人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产业和技术转移,实现本国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定的创新,增强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 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 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无论是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还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这些动植物资源在过去还只是以其自然形态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和某种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动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开发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甚至个体研究人员,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大肆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请专利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仅依赖于其从发展中国家采集的遗传资源,也依赖于资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关这些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而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或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报。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被称为“生物海盗”现象,已引起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却多数生物遗传资源相对匮乏,围绕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尖锐对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南北关系中—个新的紧张点,也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本文拟从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探讨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 国家主权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1962年 2月,第 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主权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 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主权。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主权权利;二是强调这种主权权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权(permanent sovereignty)” 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nable fight)”。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宪章》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 ’,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 。很显然,《宣言》和《宪章》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宪章》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 ,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 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 《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而 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 fu)”的权利。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应否受到限制 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主权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主权,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 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主权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承认国家主权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主权(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应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主权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 这种论断的问题在于:首先,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已为多个国际法律文件所申明。遗传资源也属自然资源,国家当然对其享有主权权利。不仅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其境内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所获惠益不能实际落实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为由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显然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很难为各国所接受。腐败和不公正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这种现象在各国都存在。试图以一个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取代主权国家来解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利用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似乎不太现实。其次,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界定也尚未统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所谓的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和本土社区(1ocal community)问题,更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都与原住民和本土社区有关(如中国的中医药和印度的传统医药等)。因此,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区利益的保护为着眼点而设计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所获取的惠益如何在有关权利主体间进行分配,应该是一个由国内法解决的问题。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应该是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不是由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将自己的规则强加给主权国家。再者,上述论断客观上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拒绝获取权利主体事先知情同意和实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剧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使资源提供国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是,反对否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主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都可能对全人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同样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隋形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有义务允许他人(外国国家、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获取本国遗传资源,并为这种获取提供便利。这是因为,这些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对这一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详细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后,也明确规定了缔约国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就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问题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当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国国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能享受方便获取。易言之,遗传资源提供国只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提供方便获取的义务。 另一种情形是国家自身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造成环境的重大破坏。由于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国家经济主权的这一限制显得尤为必要。早在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就呼吁“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6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82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环境宣言》也规定,“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不论野生或家养,各种生命形式都必须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资源的利用,不得超过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宪章》并要求将宪章所列各项原则列入每个国家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以实行。 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虽然都是笼统地针对自然环境做出的规定,但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当然也属于上述规范的调整对象。事实上,上述文件中也确有若干条款是直接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规定的。除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则直接规范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是可以而且应当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须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而自觉作出,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即这种限制是国家对其主观意志的自我限制,具体表现是国家接受有关的国际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作出自觉的自我约束。这种限制绝不意味着国家对其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的丧失或消亡,相反,它实际上是国家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因此,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任何国际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接受,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充分的永久主权的基础之上。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新民主主义的本质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现代化模式选择——试析抗战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现代化思想 论文关键词:抗日战争 新民主主义社会 现代化 模式 思想 论文摘要:抗日战争时期,站在世界的角度、时代的高峰,继承、创新和发展了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谋求中国现代化的积极成果,初步形成了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他的现代化思想是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的,涵盖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发达和道德建设等各个领域: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新民主主义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在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大国采取怎样的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思想达到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初步形成了有关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当时虽然尚未使用“现代化”一词,但它所涉及和关注的正是如何使中国由一个传统的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现代国家这样一个实质性主题,并把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新中国,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目标。的现代化思想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融政治革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道德重建于一体,从根本上创新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在现代化理论上独树一帜。 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现代化是一个表征社会综合发展程度的概念。具体到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中国要走向社会现代化,在政治上,必须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控制,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并在国内政治中实现由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在经济上,必须实现由封建小生产向机器工业大生产,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在文化上,必须由传统的旧文化思想向近代科学文化思想转变。 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是什么?指出,“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使之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性,有待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在全中国境内的实现。”即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 1.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的中国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始终把创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中国)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前提,他指出:“没有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不可能建立真正大规模的工业。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追求中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任务。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控制和压榨,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更加贫穷落后,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中国国内长期以来军阀割据混战,社会动荡不安,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利于推动现代化的内部环境。这些内外因素的存在成为阻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症结所在。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强调指出,“一个不是贫弱的而是富强的中国,是和一个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而是独立的,不是半封建的而是自由的、民主的,不是分裂的而是统一的中国相联结的。”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就必须首先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是中国“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的政治前提。 抗日战争时期,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对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中国人民的生产力是应该发展的,中国应该发展成为近代化的国家、丰衣足食的国家、富强的国家。这就要解放生产力,破坏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正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束缚了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不破坏它们,中国就不能发展和进步”。一方面,中国主要是少了独立和民主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少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另一方面,中国又多了帝国主义压迫和封建主义压迫两件东西,如果不坚决地彻底地破坏这两件坏东西,中国就休想搞好建设”。后来,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从侵略者、地主、买办手下解放农民,建立近代工业社会。”在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又指出:“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同时,针对的所谓建国方针,也针对一些人存有在国民党统治下实现工业化的幻想,进一步说明了民主革命与工业化的关系。“政治不改革,一切生产力都有遭到破坏的命运,农业如此,工业也是如此。” 2.把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构想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制度,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之一;同时,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近代中国现代化是在西方的霸权威胁和文明示范下启动的,国内封建政治衰败导致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它直接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发展。中国经历了从最初不满封建专制制度、推崇西方民主政治到用革命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样一个过程。对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一现代性的追求,实际上意味着一种政治文明取向的转型,即从传统的政治文明向现代的政治文明的转型。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对国家制度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民主共和一君主立宪一民主共和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经啦这样一个曲折过程,民主共和深人人心,成为中国革命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种取向的革命中把中国带人共和国时代” 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汲取中外各种民主思想,探索在中国实现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为了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应该建立一个以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成这个共和国的基本成份,既包括无产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及小资产阶级,同时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从而有别于“已经过时的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建立了这样的共和国,中国就离开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变成了自由平等的国家,离开了旧中国,变成了新中国。 3.阐明宪政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条件。政治民主化和宪政密不可分,是施行现代宪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现在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民主运动,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报告中,就论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他提出,中国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各阶级的民主政体,二是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些条件,所谓宪政是无法实现的。 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 现代化的核心是工业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经济增长。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不仅从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意义上,而是进一步从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中国的物质基础的视角展开了他的现代化思想,确立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 1.新民主主义社会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工业经济基础上,这是现代化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把工业化看成是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迈进的一个必要条件和必要途径,并把工业的发达与否作为衡量、判断一个国家发展水平或者说是否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根本尺度。认为工业是最有发展、最富于生命力、能引起一切变化的力量。在社会的变迁中,工业“这一门又是决定一切的,是决定军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这一切东西的,是决定社会变化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基础是工厂,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机器,不是手工,我们现在还没有获得机器,我们就永远不能胜利,我们就要灭亡。现在的农村是暂时的根据地,不是也不能是整个中国民主社会的主要基础。由农业基础到工业基础,正是我们革命的任务。在论述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具体纲领时,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如无巩固的经济做它的基础,如无进步的比较现时发达得多的农业、如无大规模的在全国经济比重上占极大优势的工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交通、贸易、金融等事业做它的基础,是不能巩固的。并在《论联合政府》中,专门论述了中国工业化问题,对工业化的必要性、步骤、政策以及它与政治改革的关系都作了详细地分析说明。 2.中国工业化道路必须解决农民问题,这是中国建设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表明,工业化的最初进程实际上是由农业来推动的,工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函数。对农业在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具有超前性,与当展经济学的观点完全吻合,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他指出,中国的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左右,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民问题对于中国的前途来说是一个基本问题。不解决农业问题,中国的工业化就不能成功。因为,农民是中国工人的前身、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力量、中国文化教育的主要对象,“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如果忘记了“农民”二字,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工业化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工业化的目标。怎样解决农民问题呢?主张“实行,解放农民”。这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使农业从旧式的落后的水平发展到近代化的水平,从而使工业获得市场,造成将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由于中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低,农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全国粮食却不能自给,因此,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设想是:(1)通过发展工业来吸收农村过剩人口,进人工厂。(2)通过发展工业来为农业生产提供机器设备,促进农业机械化。(3)通过发展农业来为工业提供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农民是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只有他们能够供给最丰富的粮食和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这种通过发展城市工业来吸收农业过剩人口,农民充当新兴工业的劳动后备军的设想,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带有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特点。 3.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方向必然是非资本主义前途,即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他对那种认为中国经济落后而易于实行社会主义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清醒地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大厦,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这个中间转换形态。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认为,在中国,“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发展,没有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 同时,又站在生产力标准的理论高度上,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为实行新民主主义进而实行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认为未来的中国既是现代化的,又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与“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他在七大的口头报告里进一步解释道:“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之路,决不能让‘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突出了中国现代化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的非资本主义性质。在看来,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步骤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通过民主革命消灭中国现代化的两大障碍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此基础上从根本上解放落后的生产力。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灵魂,是现代化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是实现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的文化现代化理论在世界现代化思想史上别具一格,具有开放性、内聚性和创造性的特点,成为推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强大精神力量,这对于经济、政治和文化落后的中国实现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抗日战争时期,在发掘本民族文化传统资源的同时,创造性地将它们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相结合,提出了自己的文化纲领: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这表明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要把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同彻底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落后面貌密切联系起来,把发展新民主主义文化作为战略任务之一提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议事日程。 文化现代化的本质是民主的,它是区别封建文化的主要标志。提出的“文化”既是大文化概念,又是具体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与文化事业建设。从大文化概念看,正是与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经济相适应,把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内蕴放在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构成之中,他对新民主主义文化作过特别的解释“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大众的,因而即是民主的。《新民主主义论》原来的标题也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可见,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论述中,含有很深的民主内蕴。 在看来,实现中国人民的根本解放和谋求中国人民的全面进步,是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内容。这表现在的民贵思想,即自由平等思想方面。他认为中国人的平等自由,首先是争民族的平等和自由,这是中国人走向充分平等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平等和自由还指人民在国家和社会里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身体的自由。 人在现代化中居于主体地位,在看来,人这一主体因素既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又是现代化的主要内驱力。他十分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认为人的解放和发展不仅指政治、经济上的解放和发展,还包括思想文化的解放和发展。因而在主体上,强调人的现代化对于现代化的推进作用。关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即树立起现代崭新的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使人们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普遍地形成认同态度;第二,认识能力的提高,即通过文化的普及、哲学的普及,从根本上提高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第三,强化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坚韧意志。基于此,他把对人民的教育、对人的思想改造和对人的政治经济上的改造联系起来,并极为重视提高人民的觉悟和向人民灌输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思想。从而揭示了人的现代化对于经济、政治现代化的工具性作用以及现代化的目的价值。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经济学和世界主义经济学 在魁奈一派法国经济学家以前,只有在实地应用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学,那是由公务人员或行政官们来执行的;至于叙述这类问题的作者,他们所写的只是属于他们自己国家的农工商业与海运业事项,完全以这一范围为限,关于财富的起因这类问题是不加分析的,关于全人类利益这类问题是绝对不予考虑的。 首先把研究扩展到全人类、不以国家概念为考虑对象的是魁奈,普通自由贸易这个概念也是从他开始的,他把他自己所写的那本书命名为《重农主义,或最有利于人类的支配力量》,他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法:所有各个国家的商人是处于一个商业联邦之下的。魁奈所谈的无疑是世界主义经济,是从事研究如何使全人类获得发展的那种科学;它与政治经济学,即以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在世界当前形势下)凭农工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的那种科学是对立的。 亚当。斯密也在同样扩大的意义下研究他的学说,尽管重农主义者违反了自然法则,违反了逻辑,发生了严重错误,他仍然以阐述全世界范围的商业绝对自由原则作为他的任务。亚当。斯密同魁奈一样,对于真正的政治经济,也就是各个国家为了改进它的经济状况所应当遵行的政策这方面,却极少过问。他把他的著作题名《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全人类中所有国家)。他在他书里的个别场合谈到各种政治经济制度时,只是为了指出这些制度的无成效,从而证明必须以“世界主义或世界范围的经济学”来代替“政治的”或国家的经济学。他虽然在这里或那里不时提到战争,但只是偶然提到的。构成他理论基础的是持久和平局势的概念。为他作传记的斯图亚特曾明白指出,他的研究从一开头所根据的就是这样一个原则:“为促进公共福利而订立的国家规章大部分是多余的,一个国家要从落后的未开化状态转变到尽可能最高的进步状态,无需什么别的,只需合理的租税、公正的司法与和平。”亚当。斯密所理解的“和平”,当然是象圣皮埃尔神甫所说那样的“持久、普遍的和平”。 萨依就曾毫无掩饰他说明,为了理解普遍自由贸易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象,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是存在的。这位作家主要所努力的是就亚当。斯密所提供的材料形成一个体系。他在他的《实用政治经济学》第六卷(第288页)里坦率说明:“我们考虑的范围可以是属于以族长为首的一个家族的经济利益,有关这方面的观察和原则所构成的是私人经济。但是属于整个国家、不论是对这些国家本身或与别的国家有关的那些原则,它们所构成的是公共经济。归根到底,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一切国家的利益,是全体人类社会的利益。” 这里并须注意的是,首先,萨依承认在他所使用的“公共经济”这个名词下,国家经济或政治经济是存在的,但他在他的著作里并没有谈到这些;其次,他把在政治经济这个名词下所包含的内容归纳到一种学说,这种学说显然是世界主义性质的;结果他在这个学说中所谈的始终只是以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为唯一对象的经济,并不顾到各个国家的不同利益。 所谓“公共经济”,老实说,它的内容应当没有别的,只是属于某些指定国家的经济,也就是真正的政治经济;如果萨依在向我们说明他所说的政治经济是什么(实际上没有别的,只是世界主义的、世界范围的或属于全人类的经济)以后,使我们知道当他谈到一些学说的原则时他唤作“公共经济”的是什么,那么这种在名词上的代用,原也可以存而不论。 但是当他给这种学说下定义并加以引伸时,简直无法避免从国家的概念和性质开始,这就必然要使所谓“全人类经济”发生实质上的改变;因为现在人类还是在不同的国家下互相分开的,各自在它共同力量和利益下结合在一起,各不相谋,而且与那些在天赋自由权的行使上彼此对立的其他同样的社会不同。他用政治经济的名称来称呼他的世界主义经济时,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作出说明,由于这种名词上的移动,跟着就发生了意义上的移动,这样就掩蔽了一系列最严重的理论错误。 一切后来的作家都陷入了这个错误,不能自拔。西斯蒙第也把政治经济学明白他说成是“以造福人类为使命的科学”。亚当。斯密和他的后继者在这一点上所教导我们的,主要也就是魁奈和他的后继者所已经教导过了的。《方法评论》里一篇文章谈到重农学派时所说的话几乎与亚当。斯密一派的话如出一口,它说:“个人福利是完全依存于全人类福利的。” 就亚当。斯密所了解的,美国倡议自由贸易最早的是哥伦比亚学院院长托马斯。库柏,他甚至否认国家的存在,把国家说成是出于“字面上的创造”,只是为了避免表达时的多所周折而设的,除了存在于政治家的头脑以外,并没有实际的存在。库柏在这一点上的主张是非常一贯的,实际上他的态度比他的前辈和老师们还要彻底得多;因为这是很明显的,如果承认了各个国家以及它们各个性质和利益的存在这一点,这就立刻有必要按照这些各自不同的利益来考虑修改属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学,如果库柏的意向所在是要把这类修改说成是错误的,那么在他的一方面最聪明的做法就莫过于从头否认国家的存在了。 就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绝对不是要把流行学派主张的世界主义经济理论一笔抹杀;但是我们认为政治经济,或者象萨依所说的“公共经济”,也应当科学地加以发展;可是我们还认为对事物应当给以正确的名称,这样总比使用意义相反的名称要好些。 我们如果想对于逻辑、对于自然法则信守不渝,那就必须使个人经济不与社会经济相混淆,关于后一项,又必须把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与世界主义经济划分开来。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 如果象流行学派所提出的那样,我们的确有一个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世界联盟作为持久和平的保证,那么伺际自由贸易原则似乎是完全正确的。就个人来说,他争取个人发展时所受到的束缚越少,同他自由往来的那些人人数越多,财富越大,他个人活动的范围越广,则为了争取进一步发展,对于他先天的禀赋、后天的知识和才能以及供他支配的自然力量,利用时就越加容易。个人如此,就各个社会、地区和国家的情形来说,也是如此。就美国的各州、法国的各县、德国的各联邦来说,说是与其把它们联合起来彼此进行自由商业往来,不如用内部地方关税把它们互相隔开更为有利,只有傻子才会这样想。 大不列颠三王国与爱尔兰的联合,使全世界看到了一个显著的、无可反驳的例证,在联合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具有无限效能的。假使世界上其他一切国家也在同样情况下联合起来,则全人类由此所获得的进展和幸福将达到何种程度,就是最丰富的想象力也难以描画。 毫无疑问,世界联盟和持久和平的观念是受到常识和宗教的拥护的。如果个人之间的争斗认为与理性相违背,那么国家之间的争斗受到同样谴责时,在谴责的激烈程度上应当扩大多少倍?社会经济学能够从人类文化史提出的证据,说明全人类在正义的法律之下联合起来是合情合理的,看来在人类健全的理智之前,这一证明是最为明显的。 历史告诉我们,当发生了战事,个人投入了战争活动时,人类幸福就降到了最低度;当国际协作情绪有了高涨时,人类幸福就有了相应的增长。当人类处于原始阶段时,最初实现的是家族的联合,然后有了城市、城市同盟与整个国家的联合,最后是若干个邦处于同一政府之下的联合。假使事势所趋,足以使这种联合(那是从家族的联合开始的)扩展到千百万人,那就有理由认为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使一切国家联合起来也是有可能的。如果人类智力能够理解到这种大规模联合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应当敢于作这样的设想,因全人类联合而产生的更大利益,人类智力也是能够理解得到的。有许多例子足以表明,在现代精神下是有着这种倾向的。这里只需提一提在科学、艺术、新发现方面以及在工业与社会制度方面的进步就够了。现在已经可以有把握地预言,再过几十年以后,由于交通工具的进一步改善,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通过物质和文化方面的交流而联合在一起的密切程度,将不亚于一个世纪以前英国各郡的联合,或者还比它们更为密切些。欧洲大陆各国政府,现在用电报互通消息,彼此已经好象是处于同一地区。空前的强大力量已经把工业提高到以前所料想不到的完善程度,而更加强大的力量还在不断地出现。工业愈进步,愈加匀称地扩展到世界各国,刚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将愈小。两个工业同样发展的国家如果互相冲突,则彼此在一星期内可以使对方受到的损害,或者经过整个世代还难以恢复。但是同时也可以推想得到的是,原来专用于生产的新生力量同样也可以为破坏性的战争服务,这一点将主要有利于取守势的一方,特别是欧洲国家,而英国原来以岛国地位在防御上所占有的优势,或将由此丧失。欧洲各大国的国会,现在已具有未来的、由各国共同组成的国会的雏形。用协商来解决争端的办法,比之凭武力来夺取公理的办法,显已占有优势。一切文明国家比较开明的首脑,对于财富与工业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深入观察以后,已经确信,对未开化、半开化或文化在衰退中的国家进行的教化工作和殖民地的形成,为文明国家提供了发展生产力的场所,而这比战争的相互敌对行动或贸易限制能提供更丰硕更安全的果实。我们对于这一点看得越清楚,未开化国家通过交通工具的进步越与文明国家相接触,则文明国家越会认识到:对于未开他的、内部陷于无政府混乱状态的以及受恶政府压制的那些国家的启发和教导,是一种使命,这种使命提供给文明国家的利益是均等的,同时也是各文明国家大家都应负的一项责任,但这种责任只有在团结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完成。 对一切国家、对整个世界进行教化,是全人类应该共向担当的任务,从那些不变的自然法则来看,这一点是显然的,文明国家彼不可抗拒的势力所推动,不得不把它们的生产力扩大或移转到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我们到处可以看见,在文明的影响之下,人口、智力和物质资本达到了这样的规模,就势所必然的要向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倾注。如果国家的可耕面积已经不足以供养全部居民,已经不足以吸收全部农业人口,则人口的多余部分就势必要向辽远地区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如果一个国家有才能、有技术的人材已经这样多,以致在国内不再能获得足够报酬,他们就必然会流向对他们的需求较大的地区;如果由于物质资本累积的结果,以致利率下降得那样厉害,较小的资本家已经不再能靠利息收入过活,他就会把资本在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投放到富力较低的国家。 由此可见,流行学派的学说体系未尝没有正确原则作为基础,但这一原则要达到为实践作先导的目的,必须获得科学上的承认和应用,同时为了避免误人歧途,实践也不能忽视这一思想;这个学派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没有把这些方面同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观念统一起来。 流行学派把那些还没有出现的情况假定为已经实际存在的情况。它假定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形势是已经存在的,然后由此推定自由贸易的巨大利益。这样就把因与果混淆了。就那些已经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备邦来说,持久和平的状态是存在的;由于这种政治上的联合产生了商业上的联合,由于在这样形势下的持久和平,才使商业联合对它们那样的有利。历史上一切的成例告诉我们,领先的总是政治联合,跟着发生的才是商业联合。由后者带头而由前者跟进的情况,简直举不出一个例子。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实行普通自由贸易的结果是不会产生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的,情形将适得其反,比较落后的国家将普通屈服于工商业与海军强国的优势之下,作出这种结论的理由是极其充分的,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形势简直是万难避免的。要使一个世界共和国(按照亨利四世和圣皮埃尔神甫所理解的)、也就是世界各国彼此承认有同等权利、放弃单独采取纠正行动的广泛同盟成为现实,只有多数国家在工业与文化、政治修养与权力达到尽可能近于同等的程度时,才能办到。只有当这样的同盟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时,普遍自由贸易才能发展;只有由于这样一个同盟的结果,才能使一切国家象现在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一样,享有同样大的利益。有些国家在文化上同那占优势的国家比起来还差得很远,但是那个国家决没有从上帝手里取得垄断工业的永久权利,不过在时间上它比别的国家占先了一步而已。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从这一点看起来,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方法,从这个观点来看时,国家经济学似乎是这样一种科学,它正确地了解各国的当前利益和特有环境,它所教导的是怎样使各个国家上升到上述那样的工业发展阶段,怎样使它同其他同样发展的国家结成联盟,从而使实行自由贸易成为可能,并从中获得利益。 但是流行学派把这两种学说互相混淆起来;它犯的严重错误是,以单纯的世界主义原则为依据,来衡量不同国家的情况,从而仅仅由于政治上的理由,忽视了生产力的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马尔萨斯希望限制人口增加,查默斯和托伦斯则近来有一种奇妙的想法,认为资本的累进与生产的无限制扩张都是要不得的,社会福利所严格要求的是制止这方面的进展,西斯蒙第说工业发展是对社会有害的;他们所以会发生这类错误见解,只是由于抹煞了生产力发展的世界性趋向。他们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有类于吞噬了自己的儿子的萨腾(Saturn)。这种理论认为由于人口、资本和机器的进展而出现了分工,然后根据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福利,最后就把这些发展因素看成是洪水猛兽,是对国家富强的威胁;他们所以会作出这样的结论,是由于只看到各个国家的目前情况,没有考虑到整个世界的情况和人类未来的进步。 人口增长率大于食料生产增长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世界上还有大量的天然富源没有开发,人口就是再增十倍或甚至百倍也足以供应;情况既然是这样,这种食料与人口两者不能相平的想法,或者用假想的计算、诡谲的论据来证明这种臆说的办法,可以说至少是愚昧的。以生产力的目前限度为标准,据以计算多少土地能够养活多少人口,这样的想法只是由于器量不大,目光短浅。整个地球可以容纳的人口,照野蛮时代渔猎者们的计算恐怕不到一百万人,照畜牧时代牧羊人的计算恐怕不到一千万人,照原始农业时代农民的计算也恐怕不会到一亿人;然而现在一个欧洲就有两亿人在生活,马纷薯与其他粮食作物种植的推进与近来农业上一般的改进,使人类供应食料的生产力提高了十倍。英国小麦每英亩的产量,在中世纪时已比前增加到四倍,现在已增加到十倍至二十倍,此外耕地面积也已扩大到五倍以上。有许多欧洲国家,它们土地的肥沃并不亚于英国,但农作物每英亩产量的增加还不到四倍。对于人类此后在新发现、发明和改进方面,谁又敢预定限度呢?农业化学还在幼稚时代,明天也许由于某种新发现或创造,一下子就把产量提高五倍或十倍,谁能知道呢?我们已经能够靠了自流井把不毛之地变成膏壤,地质也许还有什么未知力量在潜伏中有待发现,谁又能断言呢?假定由于某种新发现,可以无须象现在这样依靠燃料的帮助,在任何地区用极低的代价产生热力,假使处于这样的情况,可耕种地区将扩大到多少倍,每英亩产量将增加到什么程度,谁能预计呢?我们说马尔萨斯的学说看来是胸襟狭窄的,但他所使用的方法也是要不得的,由此会发生一种违反自然的作用,从而毁灭道德和力量,这个方法简直是可怕的。这个学说企图毁灭人类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是造化用来激励人们发挥身心力量、激起并支持人们高尚感情的最有效手段,人类所以有进步,主要就是由于这种愿望的存在。这个学说将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为一种法则,它对我们所要求的就是,即使眼看着一个人在挨饿,也应该不闻不问,因为假使给了他饮食,三十年后也许另有一个人要因此处于饥饿状态。这个学说足以使同情心化为乌有,有的只是机械核算,这就是说,足以使人心化为铁石。如果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的一腔热血都化成了铁石心肠,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国家最后还有什么期望呢?到那个时候,道德势必完全摧毁,一切生产力量因此势必完全消失,国家的财富、文化和权力也将不复存在,除此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后果可期望呢,如果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超过了食料生产的增长趋势,如果资本的积累最后达到了这样程度,以致不能再找到投资出路,如果机器生产造成了大批工人失业,使商品有了巨额过剩——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这只是说明,造化注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国家单独享有工业、文化、财富和权力,或者是说,地球上大部分宜于耕种的地方只应当成为野兽的窟穴,人类的绝大部分应当永久陷于野蛮、无知和贫因状态。 这里所说明的是这一学派因从政治观点来衡量人类生产力而发生的错误;我们还要指出它由于从世界主义观点来考虑各个国家的利益而犯的错误。 如果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那样一个世界联盟的确存在,那时各国所处的地位将同组成北美合众国的各州一样,过剩的人口、才能、技术和物质资本将从英国流向欧洲大陆各国,情况就同相类的过剩人口、才能等从美国东部备州流向西部各州一样——假定大陆各国具有与英国同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样的宪法与一般法律,并且假定英国政府能够服从这个世界联盟的统一意志的话。在这样的假定情况下,要使所有这些国家在财富和文化上提高到与英国同样的程度,那就没有比自由贸易更好的方法了。这就是流行学派的论据。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这一论点又如何能与自由贸易的实际活动相吻合呢? 英国是一个独立国家,因此它的政策方针将以为它自己谋福利为唯一鹄的。英国人所爱好的是他自己的语言、自己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只要有可能,他将尽量用自己的力量和资本从事于发展他本国的工业,使他的工业产品推广到世界各国市场,在这个情况下,自由贸易制度是最能适应他的目的的,他决不会喜欢或想到在法国或德国来建立工业。英国一切的剩余资本会毫不犹豫地用来发展对国外各地区的贸易。如果英国人想迁居国外,或者想把他的资本投放到国外地区,他宁可到比较辽远的、他的语言、法律和规章已经有了基础的那些地区,而决不会选中欧洲大陆的那些落后国家,他现在就是这样做的。在这样情况下,整个英国就会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工业城市。亚洲、非洲、澳洲所接受的将是英国的文化,许多以英国为榜样的新国家将陆绩出现。一朝时机成熟,就会组成一个以英国为首的国家体系,到那时欧洲大陆国家的地位将一落千丈,人民将成为不重要的、没有收益的民族。在这样形势下,法国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将遭到同样命运,最上品的酒得供应英国世界,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给自己,法国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业那类营生。德国到那时看来对英国世界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贡献,只有一些儿童玩具、木制的钟、哲学书籍等类,或者还可以有一支补充队伍,他们为了替英国人服务,扩大英国的工商业优势,传布英国的文学和语言,牺牲自己,长途跋涉到亚洲或非洲沙漠地带,就在那里沦落一生。到那个时候,属于这个英国世界的人民想到或谈到德国人或法国人时,就象我们现在想到或谈到亚洲各国人的那副神气一样,这个转变是不需要多少世纪的。 但是真正的政治科学对于普遍自由贸易这样的结果,认为是极度违反自然的;我们敢说,如果在汉撒同盟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普遍自由贸易,那么今天在工商业发展方面高出其他一切国家的,将不是英国人而是德国人。 现在仅仅由于首先树立政治的商业制度、多半不顾世界主义原则的是英国人,就把世界上一切财富和权力让给了他们,这一点就是从世界主义立场来看,也是最不公平的。为了使自由贸易能够获得自然的推行,必须首先用人为方法,把那些比较落后的国家提高到曾经用人为方法使英国达到了的那个文化阶段。通过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生产力发展的世界主义倾向,世界上那些比较辽远的地区,也许会比坐落得较近的欧洲各国先一步获得利益,达到富强。为了避免这种形势的发展,欧洲的那些国家,对于自己道德、智力、社会和政治情况作了衡量以后,如果感觉到自己有能力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强国,就必须采用保护制度,作为达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目标下实行这个制度有两个步骤:首先是把外国工业品逐渐从我们市场排除出去,这样工人、才能和资本在外国将发生过剩,它们必须找寻出路;其次是在我们的保护制度下,国外工人、才能和资本流入时应受到鼓励,获得利益,这样国外的剩余生产力才可以在这里获得出路,而不必迁徒到世界上鞍远地区或殖民地去。政治科学是以历史为依据的,它要追究的是,英国在以前曾否使用过这样的方法,从而由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获得了大量生产力。它要问,世界主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会的深层因素;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文章在此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 【 正 文】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浅谈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金融危机下解决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探讨 摘 要:金融危机呼啸而来,无情地冲击着本就困难的就业市场,2010年就业状况更为严峻。就业难的原因在哪里,如何从容应对?文章在对目前的就业形势进行总体判断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金融危机影响就业的传导机制,并针对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研究和探讨了运用财政政策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 就业 财政政策 一、金融危机原因分析 金融危机的爆发有着复杂的背景,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美联储连续降息的失误决策。事件的导因是美国“9.11”事件及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为了减少这些事件对美国经济冲击,防止美国经济衰退而采取完全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短期内把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从6.5%一路降到1%,贷款买房又无需担保、无需首付,且房价一路盘升,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这也成就了格林斯潘时代晚期的经济繁荣。提供次级抵押贷款本是一件好事,使得低收入者有了自己的住房。对一般个人家庭来说,低利率和房产价格一路飙升,编织出一幅美好的前景,投资住房成为巨大的诱惑,于是大量居民进入房贷市场。 2.放松住房贷款政策。货币政策的宽松,使得住房贷款公司及商业银行制造各种各样的住房按揭利率产品,让一些还款能力不高的次级信用的贷款人进入房地产市场,然后将这些次级贷款证券化及衍生化。美国次贷的消费者以房产作抵押,房产的价格决定了抵押品的价值。如果房价一直攀升,抵押品价格保持增值,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信誉和还贷能力。但是如果房价下跌,抵押品贬值,同一套房子能从银行贷出的钱就减少。如果贷款利率被提高,次贷使浮动利率也随着上升,需要偿还的钱大大增加。次贷贷款人本来就是低收入者,还不上贷款,只好放弃房产权。贷款机构收不回贷款,只能收回贷款人的房产,可收回的房产不仅卖不掉,还不断贬值缩水,于是出现亏损,甚至资金都流转不起来了。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及危机就会越来越大。 3.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比例过大。美国绝大多数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者是地区性的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地方性的商业银行也涉足按揭贷款。这些机构的资金实力并不十分雄厚,大量的资金被投放在住房抵押贷款上对其资金周转构成严重的压力。一些具有“金融创新”工具的金融机构,便将这些信贷资产打包并以此为担保,用于发行可流通的债券。给出相当诱人的固定收益,再卖出去。许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于这些债券。这样,抵押贷款企业有了源源不断的融资渠道,制造出快速增长的新的次贷;投资机构获得较高的收益。投资机构的现金流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利益得到了分解和共享,风险也得到了分摊。但事物都有两方面,金融创新制度带来利益共享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放大效应。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外界力量一推,只要第一张骨牌倒掉,其它骨牌就会全部倒掉。 4.“寅吃卯粮”的消费理念。中国人以勤俭为荣,中国人喜欢存钱。中国人处理经济的原则是“量入为出”或“收支平衡”。美国消费观念是超前消费。要什么东西,反正信用卡先付,用到限额为止。但是一旦遇到意外开支,就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中国人可以以储蓄应对意外的支出。美国人由于很少储蓄,则又会继续借贷,债台越筑越高;若自己的信用不足、还债能力不强,就会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一旦金融机构大开绿灯,就等于自己也将风险背在了肩上;长此以往,总有一天被压弯。金融机构倒下了,必然会引发经济危机。 5.金融机构过多痴迷于证券市场。由于美国证券市场非常发达,许多美国人和美国的金融机构都将相当多的资产投入证券市场力图投机或融资,将自己的命运与股市等证券市场的涨落牢牢捆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实力不强的金融机构放松警惕在证券市场游弋时,市场的跌落就会给它们带来致命的灾难。特别是,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因素很多,对很多因素都很敏感。一旦某一因素突然爆发引起人们的恐慌,就会大量抛售证券,造成证券市场的跌宕,从而使金融机构的资产大大缩水,甚至资不抵债,就会重创整个社会的经济。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透过外贸和外商直接投资等渠道,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就业的影响。 1.金融危机凸显我国就业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1)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从就业总量来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异常庞大,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劳动力数量构成了庞大的就业规模,新增劳动力仍在持续增加。中央提出2009年经济增长的目标是8%左右,按目前我国的就业弹性计算,只能提供900万~1200万个就业岗位,那么由此来看,大量新增就业人口将无法就业。 (2)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就面临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所导致的结构性失业。这种失业总体上表现为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与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即供给比需求低一个档次。因此呈现出“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现象,而在大量失业人员中,主要是低技能和无技能者。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种情况更多地表现为在东部沿海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就业的大批农民工返乡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即失业”。 2.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跨国企业由于资金限制和投资预期的减少无法或减少对中国进行投资。同时,在出口减少和人民币升值影响下,很多出口导向的外商企业和国内企业面临着亏损和倒闭的威胁。另外,在人民币升值、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冲击下,东部沿海地区的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受到的影响比较严重,因为东部地区的经济总量很大,而且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这些农民工的就业比例非常高的领域。所以,在企业被迫裁员时,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比较低的农民工就不可避免地遭受冲击。 三、解决当前我国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探讨 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财政支出、调整税收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反经济衰退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按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财政政策主要可以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根据当前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以及我国就业的现状来确定财政政策的功能和取向,进而对采取具体财政政策手段加以实施,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面对依旧严峻的就业形势,财政政策要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实施消费型财政政策的力度。我国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基本上是投资型的,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并且造成消费增长与投资增长不协调。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一是在财政支出上,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或者对粮食等实施保护价格收购来加强对低收入者的帮扶,降低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趋势,提高总体消费倾向;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人们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刺激消费;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教育、医疗、住房支出等个人所得税扣除,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加人们税后收入,从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2.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是制约他们就业再就业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应把就业培训计划与各地的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服务。 3.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业的财政政策。近年来,中小企业和小群体创业在解决自我就业的同时,为社会创造出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空间。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政策上对他们进行积极扶持,逐步形成以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从而广泛吸收社会各个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劳动力。 4.加大对社区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社区就业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缓解我国当前的就业压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乃至维持整个经济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目前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社区就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们应当努力开拓政策与资金扶持的空间:政府应划出专项资金作为社区就业扶持金,并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增加对社区就业的投人,如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以及对从业者提供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更为重要的是,要把相关的政策与资金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并朝着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建立和完善针对社区就业的政策与资金扶持的支撑体系。 目前我国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比如“4万亿投资方案”、对农村居民购买家电进行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活动,还有一些由地方政府进行的直接消费补贴以及针对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这些措施在刺激内需、扩大就业上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仍需后续较为具体的适合地方特色的就业政策和配套措施,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根本。 浅谈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金融危机下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研究 摘 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就业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凸显出来,在对目前的就业形势进行总体判断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金融危机影响就业的传导机制,并针对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研究和探讨了运用财政政策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就业;金融危机;财政政策 1 引言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的金融危机,通过全球化的资本流动以蝴蝶效应方式向其他国家蔓延,发展成为波及全世界的金融风暴,使各国经济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衰退。日益融入全球化的中国也难以幸免。金融危机透过外贸和外商直接投资等渠道,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就业的影响。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这场危机使原本艰难的就业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因此,如何通过经济复苏化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压力的冲击已成为当务之急。财政政策是应对当下就业问题的重要的政策手段,如何针对金融危机作用于就业的特殊途径以及就业现状来选择有效的财政政策手段加以实施,是目前需要深入研究的议题。 2 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2.1 金融危机凸显我国就业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1)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从就业总量来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异常庞大,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劳动力数量构成了庞大的就业规模,新增劳动力仍在持续增加。中央提出2009年经济增长的目标是8%左右,按目前我国的就业弹性计算,只能提供900-1200万个就业岗位,那么由此来看,大量新增就业人口将无法就业。 (2)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就面临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所导致的结构性失业。这种失业总体上表现为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与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即供给比需求低一个档次。因此呈现出“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现象,而在大量失业人员中,主要是低技能和无技能者。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种情况更多的表现为在东部沿海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就业的大批农民工返乡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即失业”。 2.2 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 随着金融危机全球化,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经济衰退迹象,这导致发达国家进一步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需求,造成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大幅度回落。而且,金融危机导致人民币对欧元和英镑等汇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升值,这种升值必将影响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从而使对欧盟和英国等国的出口下降。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跨国企业由于资金限制和投资预期的减少无法或减少对中国进行投资。另外,在出口减少和人民币升值影响下,很多出口导向的外商企业和国内企业面临着亏损和倒闭的威胁。 在人民币升值、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冲击下,东部沿海地区的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受到的影响比较严重,因为东部地区的经济总量很大,而且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这些农民工的就业比例非常高的领域。所以,在企业被迫裁员时,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比较低的农民工就不可避免地遭受冲击。 3 应对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建议 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财政支出、调整税收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反经济衰退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按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财政政策主要可以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根据当下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以及我国就业的现状来确定财政政策的功能和取向,进而对采取具体财政政策手段加以实施,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 应该说,在外需疲软,无法拉动经济增长而引起就业问题的背景下,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扩大内需以化解当前的就业困境是一个正确的选择。目前我国政府已出台一系列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比如“4万亿投资方案”、对农村居民购买家电进行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活动,还有一些由地方政府进行的直接消费补贴以及针对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这些措施在刺激内需、扩大就业上都起了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面对依旧严峻的就业形势,财政政策要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实施消费型财政政策的力度。我国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基本上是投资型的,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并且造成消费增长与投资增长不协调。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一是在财政支出上,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或者对粮食等实施保护价格收购来加强对低收入者的帮扶,降低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趋势,提高总体消费倾向;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人们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刺激消费;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教育、医疗、住房支出等个人所得税扣除,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加人们税后收入,从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2)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是制约他们就业再就业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应把就业培训计划与各地的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服务。 (3)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业的财政政策。近年来,中小企业和小群体创业在解决自我就业的同时,为社会创造出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空间。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政策上对他们进行积极扶持,逐步形成以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从而广泛吸收社会各个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劳动力。 (4)加大对社区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社区就业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缓解我国当前的就业压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乃至维持整个经济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目前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社区就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们应当努力开拓政策与资金扶持的空间:政府应划出专项资金作为社区就业扶持金,并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增加对社区就业的投人,如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以及对从业者提供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更为重要的是,要把相关的政策与资金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并朝着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建立和完善针对社区就业的政策与资金扶持的支撑体系。 浅谈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应对金融危机中国财政政策的评析 【摘要】 在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经济基本走势的基础上,就我国政府应对经济下滑实施的一系列财政政策进行政策回顾及实践效应分析。 【关键词】 财政政策;政府投资;税收政策 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市场疲软、外需不振,中国的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的出口承受巨大压力,加上投资萎缩,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中国经济在经过7年加速上涨后,增长势头在2008年发生逆转。为此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效果已开始显现,部分地区和行业经济出现企稳回升迹象。 一、宏观经济走势 1.消费增长速度趋弱化 以2008年1至10月为例,虽然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2%,但是CPI涨幅就达到6.7%,扣除价格因素,消费实际增长并不快。以重庆市为例,1至10月居民食品类消费价格上涨46.1%,需求弹性小的粮油类和肉禽蛋类上涨高达57.3%、6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4.5%,表面上看消费形式喜人,扣除价格因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6%。物价上涨较高直接影响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即期消费和生活质量。作为居民生活首选必需品,食品支出日益增加,多数家庭无奈之下只能缩压其他消费品开支。即便如此,部分地区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仍趋弱化。 2.投资增长存在不确定因素 2008年期间,总体而言既有刺激投资增长的因素,这与地方新一届政府开始工作以及灾后重建等相联系,也有抑制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与房市股市变化和城市建设规模、速度等相联系。此外,资源环境工作以及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对投资也会形成一定的约束。 3.出口增量明显回落 2008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出口10741亿美元,增长22.3%,比07年同期回落4.8%。对美国的出口比07年同期回落4.6%。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速大幅回落,其中服装和玩具前三季度出口分别比07年同期回落21.2%和6.3%。08年前8个月,我国家电业累计出口250亿美元,增幅比07年同期回落10.7%,其他行业的情形也不容乐观。 二、应对危机的财政政策 面对经济下滑,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更为有效,它可以起到直接拉动经济的作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支出,扩大消费;二是通过减税刺激消费,扩大生产。 (一)财政支出与投资政策 1.“三农”支出 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的补贴,支持农业生产,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人民的生活。用于“三农”支出和民生支出安排分别达到7161.4亿元和7284.63亿元。 2.保障性住房和灾后恢复重建投资 在国务院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位列之首。在2008年末增加安排保障性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等中央政府公共投资1040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安排9080亿元,增加4875亿元。2008年和2009年两年,中央财政共投入375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当于过去10年总投资的5倍。理论上,以定金式或基金式启动的、由中央财政投资带动的项目,能够撬动6至10倍的资金,那么未来三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在该领域的投资总额将可能达到9000亿元。如果再考虑其对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带动,平均每年3000亿元的投资额还可能会翻一番,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中提出了“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表示将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实现投资总额8.5万亿。比照“十五”期间,交通基建平均每年对GDP的贡献达到了2%。这一轮的交通基建投资的贡献率也应该会与上一轮相当。铁道部估计,仅2009年计划的6000亿元铁路投资,可创造600万个就业岗位,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将达1.5%。 4.地方和民间投资 在中央投资项目的带动下,1到2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出现上升势头。但地方和民间投资还没出现大规模复苏迹象。1到2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长26.5%,相对去年末上升0.4个百分点。考虑投资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实际增速大幅上升至30.3%。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4486亿元,增长35.6%,增速较去年全年加快12.8%,是自2004年5月份以来的最快增长速度;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之外的内资企业,在1到2月份的投资总额为4577亿元,累计同比增长26.2%,增速较去年全年增速放慢6个百分点,该类投资增速已经连续五个月放缓,创出历史新低。民间投资尚未被积极拉动,依然处于低迷状态。但在中央项目投资的带动下,后期地方项目的投资会逐渐跟上,使得后期总的投资增长形势比较可观。 (二)税收和减费政策 1.增值税转型 推进税费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据测算这项措施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减轻企业税负约1233亿元,共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释放生产力,促进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率,但其实施效果往往有滞后性。作为制度性改革,其实施效果的显现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能鼓励外贸发展,促进外贸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在2008年下半年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我国自2008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有利于缓解外贸企业资金链紧张,并有望进一步减轻劳动力密集型出口企业的压力。此次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税率的调低有利于降低原材料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减轻库存积压。 3.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将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同时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支持服务业发展。中国还将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推动经济结构性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4.减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举将为企业和社会减轻负担约190亿元,连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合计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此次强有力的减费措施,可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 三、财政政策的实践效应 虽然财政政策的运用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于其更多的是瞄准经济结构中深层次的问题,偏重于结构的调整,因此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是深远的。 1.有效拉动消费 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所占的比重是比较低的,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国民收入不均造成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整体消费更是呈现不足。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可以使国民收入向普通劳动者倾斜,同时配合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保障的覆盖,从而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有效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 2.有助于中小企业走出困境 08年上半年,全国有近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倒闭的中小企业大多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以外向型经济为主。随着出口退税率的降低及信贷控制的放宽,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3.带动地方经济积极响应 中央财政投入基础建设和民生工程带动了地方经济的积极响应,如北京市政府今后两年将投资1200亿至1500亿,用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路网、保障性住房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预计可带动社会投资1万亿元;广东省政府以重大项目带动社会投资,5年内计划投资2.3万亿元;江苏省政府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实施总额2200亿元的政府主导性项目。 4.有利于社会公平 政府财政支出对分配可以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政府支出的公共保障功能的强化;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补助政策,关注低收入者群体。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5.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 在深度调节产业结构方面,财政政策有着其他政策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其能对产业结构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调节,如利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扶持“三农”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等。 6.降低对外依存度 受国际经济环境制约,我国政府通过降低关税和降低出口退税税率,并且进一步完善企业税负负担,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企业把更多的资源配置到符合国内消费需求的产行业中,从而减轻了国际收支对国内经济增长、流动性膨胀等的压力。 四、结束语 全球金融背景下,我国政府对未来进行了积极的预期,重拳出击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虽然这些政策的实施效应还未完全显现。但是,无疑这些举措对我国经济颓势的扭转,远期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此外,我国的财政处于转轨阶段,由原来的投资性财政向公共财政、服务财政转移。所以,财政刺激方案取向也是财政改革的实践取向。相信这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世界经济下滑带给我国的冲击,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也是我国政府运用政策应对危机能力的一次有益体验。 浅谈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浅议当前金融危机下缓解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蔓延全球,世界各国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金融危机在影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急速冲击着就业市场,此次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的失业人数,超过世界经济史上任何一次全球经济危机对任何国家的影响。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就业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金融危机;成因,就业影响;对策 一、金融危机产生的成因分析 1.美联储连续降息的失误决策。事件的导因是美国“9・11”事件及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为了减少这些事件对美国经济冲击,防止美国经济衰退而采取完全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短期内把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从6.5%一路降到1%,贷款买房又无需担保、无需首付,且房价一路盘升,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这也成就了格林斯潘时代晚期的经济繁荣。提供次级抵押贷款本是一件好事,使得低收入者有了自己的住房。对一般个人家庭来说,低利率和房产价格一路飙升,编织出一幅美好的前景,投资住房成为巨大的诱惑,于是大量居民进入房贷市场。 2.住房贷款过度宽松的政策。货币政策的宽松,使得住房贷款公司及商业银行制造各种各样的住房按揭利率产品,让一些还款能力不高的次级信用的贷款人进入房地产市场,然后将这些次级贷款证券化及衍生化。美国次贷的消费者以房产作抵押,房产的价格决定了抵押品的价值。如果房价一直攀升,抵押品价格保持增值,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信誉和还贷能力。但是如果房价下跌,抵押品贬值,同一套房子能从银行贷出的钱就减少。如果贷款利率被提高,次贷使浮动利率也随着上升,需要偿还的钱大大增加。次贷贷款人本来就是低收入者,还不上贷款,只好放弃房产权。贷款机构收不回贷款,只能收回贷款人的房产,可收回的房产不仅卖不掉,还不断贬值缩水,于是出现亏损,甚至资金都流转不起来了。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及危机就会越来越大。 3.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比例过大。美国绝大多数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者是地区性的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地方性的商业银行也涉足按揭贷款。这些机构的资金实力并不十分雄厚,大量的资金被投放在住房抵押贷款上对其资金周转构成严重的压力。一些具有“金融创新”工具的金融机构,便将这些信贷资产打包并以此为担保,用于发行可流通的债券。给出相当诱人的固定收益,再卖出去。许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于这些债券。这样,抵押贷款企业有了源源不断的融资渠道,制造出快速增长的新的次贷;投资机构获得较高的收益。投资机构的现金流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利益得到了分解和共享,风险也得到了分摊。但事物都有两方面,金融创新制度带来利益共享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放大效应。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外界力量一推,只要第一张骨牌倒掉,其它骨牌就会全部倒掉。 4.金融机构过多痴迷于证券市场。由于美国证券市场非常发达,许多美国人和美国的金融机构都将相当多的资产投入证券市场力图投机或融资,将自己的命运与股市等证券市场的涨落牢牢捆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实力不强的金融机构放松警惕在证券市场游弋时,市场的跌落就会给它们带来致命的灾难。特别是,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因素很多,对很多因素都很敏感。一旦某一因素突然爆发引起人们的恐慌,就会大量抛售证券,造成证券市场的跌宕,从而使金融机构的资产大大缩水,甚至资不抵债,就会重创整个社会的经济。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就业压力大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实况。据测算,我国目前在城镇要求就业的,包括当年新增城镇劳动力和上一年结转下来未能就业的有2400万人,而每年提供城镇就业岗位只有1200多万个,再加上每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大约800万人,劳动就业的供需缺口依然十分庞大。受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和外商投资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不可避免受到冲击。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等青年劳动者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就业群体。据统计,大约有15.3%的农民工现在失去了工作或者没有找到工作,数以百万计的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也随之而更加严峻。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仍然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 1.供需严重失衡的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从就业总量来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异常庞大,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劳动力数量构成了庞大的就业规模,新增劳动力仍在持续增加。中央提出2010年经济增长的目标是8%左右,按目前我国的就业弹性计算,只能提供900~1200万个就业岗位,那么由此来看,大量新增就业人口将无法就业。 2.就业结构性矛盾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就面临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所导致的结构性失业。这种失业总体上表现为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与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即供给比需求低一个档次。因此呈现出“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现象,而在大量失业人员中,主要是低技能和无技能者。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种情况更多的表现为在东部沿海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就业的大批农民工返乡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即失业”。 三、应对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建议 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财政支出、调整税收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反经济衰退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按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财政政策主要可以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根据当下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以及我国就业的现状来确定财政政策的功能和取向,进而对采取具体财政政策手段加以实施,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 1.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业的财政政策。近年来,中小企业和小群体创业在解决自我就业的同时,为社会创造出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空间。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政策上对他们进行积极扶持,逐步形成以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从而广泛吸收社会各个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劳动力。 2.加大实施消费型财政政策的力度。我国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基本上是投资型的,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并且造成消费增长与投资增长不协调。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一是在财政支出上,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或者对粮食等实施保护价格收购来加强对低收入者的帮扶,降低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趋势,提高总体消费倾向;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人们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刺激消费;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教育、医疗、住房支出等个人所得税扣除,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加人们税后收入,从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3.加大对社区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社区就业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缓解我国当前的就业压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乃至维持整个经济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目前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社区就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们应当努力开拓政策与资金扶持的空间:政府应划出专项资金作为社区就业扶持金,并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增加对社区就业的投入,如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以及对从业者提供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更为重要的是,要把相关的政策与资金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并朝着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建立和完善针对社区就业的政策与资金扶持的支撑体系。 4.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是制约他们就业再就业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应把就业培训计划与各地的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服务。 浅谈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财政政策:全球性金融危机与中国财政政策 提要由于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明显减速,影响我国出口,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未来通胀形势也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要实现“一保一控”的宏观调控目标,避免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财税政策应更多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金融危机;财税政策;经济增长 一、背景资料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依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并已开始对全球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虽然中国受到的直接冲击相对较小,但它对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已经开始显现,经济增速连续几个季度减缓。2008年GDP增速从一季度的10.6%,下滑到二季度的10.1%,三季度的9%,四季度的6.8%,进入2009年,一季度GDP同比增长6.1%。2008年GDP的增速为9.0%,中止了连续五年的两位数增长率。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这些经济指标中可以看出,国际金融危机仍然在中国外部萦绕,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仍在继续。 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内市场必然会造成消极影响,但是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有限。因为中国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程度不高,外资大规模撤退的威胁不大,所以中国金融业的直接损失并不大。但是,因为目前中资银行持有大量的国外证券化产品,雷曼、美林、AIG等机构又持有部分H股和A股,损失肯定是有的,外汇缩水也不可避免。 金融危机对中国影响较大的是在实体经济方面。首先是出口,由于外需减少导致出口增速减缓和出口企业资金回收困难,所以导致大量的企业倒闭。统计显示,目前影响最大的是纺织行业,而家居、卫浴、五金钢材、汽车、电子信息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其次是消费。近两年我国消费增长率提高较快,但是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增长的减速,房地产市场和汽车市场的不景气,还有股票市场的暴跌,导致了国内财富效应在缩减,因此今后消费难以保持高增长率;再次是信用收缩。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心理,普遍惜贷,这样对实体经济来说就会有一个紧缩的作用;最后是民间投资。在整个经济前景不好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空间。 三、中国财政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 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落实这些措施的投资额到2010年底约需4万亿元人民币。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标志着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彻底转型。中国政府同时宣布,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由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转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增长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国政府在1998年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通胀紧缩局面曾经使用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基本上是要求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加大国家债券发行力度,实行一系列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出口,促进商品流通和周转,鼓励百姓再就业和创业,激励百姓消费的轻税薄赋政策。 (一)税收方面已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税费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改革和优化税制,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执行2008年已实施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预计2009年将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 1、增值税转型。谈到增值税的转型,就必须了解增值税有几种类型。从增值税的发展来看,按照各国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此类型的增值税由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因而存在对固定资产价值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技术进步等还存在不利影响;(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税金扣除;(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它可以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技术进步,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较强的激励效应。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成功地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势必将在客观上刺激投资需求,产生激励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从而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刺激作用。 2、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8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出口增速放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预期,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而且我国的一些主要出口国家的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下降,必然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若不采取措施,预计今后出口还将下滑,出口企业困难会进一步增加,这会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的适当调整,帮助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防止出现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为: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一共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 3、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众所周知,投资、出口、内需是拉动中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前三季度的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显示,出口和投资的实际增速下滑,使得经济增速出现加速下滑势头,这是自2007年第二季度以来GDP增长率连续第六个季度下降。尽管名义消费仍在高位继续加速,但是仍未能有效缓冲净出口和投资增速相对上年同期下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而且鉴于房地产市场低迷、未来收入预期悲观等消极因素的影响,未来消费将难以继续保持当前水平。 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上午在北京召开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着力扩大消费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要把扩大消费与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结合起来,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与发展服务业结合起来。最重要的是,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加大力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比重。努力消除制约消费的制度和政策障碍,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引导和促进居民扩大消费需求。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最直接的受益群体就是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旦提高,将会直接增加这一受益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其购买能力。工薪阶层的购买能力提升后将直接带动这一群体的消费,从而对拉动内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财政支出要重点支持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2008年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扩大投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要突出重点,认真选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益。要优先考虑已有规划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工程进度,同时抓紧启动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办成一些群众期盼、对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的大事。坚持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既有利于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有效扩大投资,又积极拉动消费。要把促进增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加大投资力度和优化投资结构。中央出台的十条措施,主要有四类:加快实施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在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尽快启动一批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型工程项目;加大力度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关键项目建设。落实这些措施,要加强对重大投资的管理,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加强对市场自主投资的鼓励和引导,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政府鼓励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广泛参与各种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把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与发挥民间投资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大中央政府的举债规模。2008年上半年财政有万亿盈余,从下半年开始,财政收入同比增幅持续下降,数据显示,2008年6月财政收入增幅为30.7%,7月增速回落近半,至16.5%,8月进一步下降至10.1%,9月份又进一步下降到了3.1%。全年的财政收入仍有望增长20%左右,实现超收3,000亿元左右,2008年中央财政赤字没有增加,维持在2008年年初预算确定的1,800亿元的水平。但进入2009年以来,政府财政收入的压力是相当大的,政府发债的规模肯定会很大。从2000年开始,国债发行总量不断呈现出逐级上升势头,2005年超过7,000亿元,2006年为8,883亿元,2007年由于有1.5万亿元的特别国债发行,全年国债发行量达创纪录的23,483.28亿元,同比增长164%。分析人士预测,2008年的国债发行肯定会高于2007年(不包括1.5万亿元的特别国债),将不会低于8,000亿元,而2009年国债发行可能会在2008年基础上继续增加。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问题及对策 摘要:笔者通过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现状,分析了现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行业学会、估价公司、估价师个人、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等不同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房地产估价师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一、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现状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目前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继续教育,二是自愿式继续教育。 1.强制式继续教育。强制式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组织,采用学时制,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3年为一个注册期)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未完成者到期后将不能注册、不能执业。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主要采用网络视频教育的模式开展;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级学会或协会组织实施,选修课采用网络视频教育模式、必修课一般采用现场面授方式开展。 2.自愿式继续教育。自愿式继续教育,一种是由房地产估价公司自行组织,依据各公司情况不同,包括半年度、年度、专题业务培训,一般不强制要求,也没有学时限定,一般采用现场面授方式开展。大型房地产估价师公司一般会定期开展培训,而小型公司限于时间、经费等往往较难开展;另一种是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根据个人需要,自行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方式等提高个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开展估价工作。 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强制式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学习动机偏差。由于执业注册的需要,部分学员在参加强制性继续教育时抱着混学时的态度,上课时旷课、迟到早退、找人替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得继续教育变成例行公事,导致学习效果不理想。 1.2针对性不强。由于房地产估价师专业技术上已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希望通过继续教育查漏补缺、增强估价中实战能力,而每个学员的知识、能力各不相同,但学会统一的继续教育很难满足所有学员的不同要求,众口难调,导致学习效果大打折扣。 1.3教育形式单一。不管是网络教育还是课堂面试,缺少交流互动的过程,教育过程缺少对多样化实际案例的探讨,房地产估价师参与度不高,效果不显著。 2.自愿式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学人员单一。一般估价公司培训时由内部房地产估价师担任授课教师,一方面带来教育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另一面限于个人的经验和精力,可能带来对估价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刻或有偏颇。 2.2师资力量薄弱。如果说大型公司由于与行业部门接触紧密、专业人员较多,较易开展内部培训的话,中小型公司由于师资缺乏、业务单一,较难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即使估价师有学习的强烈愿望,也不知从何学起。 2.3学习渠道狭窄。由于估价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尚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学习方案,并且由于涉及业务的竞争,各估价公司技术人员之间缺乏交流,房地产估价师学习的渠道较为狭窄。 三、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未来发展对策 针对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考虑从行业学会、估价公司、估价师个人、高等院校、社会机构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1.行业学会。中房学及各省学会应改变原有行政管理的模式,真正变身成为房地产估价公司和房地产估价师服务的基地、娘家人。①加强对估价师培训需求的调研,切实了解估价师的需求,提出适合房地产估价师学习的时间、方式、内容;②按不同估价师的需求分专题针对性的开展继续教育;③多开展典型案例实超培训;④建立房地产估价公共技术数据库,引导估价师自主学习等。 2.估价公司。估价公司应视估价师为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分布单位和个人两个角度考虑,对估价师开展继续教育。①分析每位估价师的知识和技能,结合公司目标,制订有针对性个人培训计划;②分不同知识点、技能点增加外聘专业教师;③建立公司内部的估价技术数据库特别是模板数据库,方便估价师随时随地查阅学习。 3.估价师个人。结合公司的业务,估价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继续教育。(1)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学习需求,制定学习目的,寻找并开展合适的学习活动;(2)加入能解决工作实际技术问题的人际圈;(3)建立属于估价师个人的知识库,便于查漏补缺,随时随地学习。 4.高等院校。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初级人才的培养任务,更担负着专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任。①专业教师应走进企业第一线,总结和批量传播估价新知识、新技能;②对各公司估价师碰到工作难点,进行一对一的解疑释惑;③对于普遍性的专业问题,可以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上网共享。5.社会机构。目前社会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师考前培训的很多,但从事继续教育的并不多,但机构培训也有其优势。①市场化运作,可以很好地满足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继续教育的个性化要求;②可以组织到各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的讲解和剖析;③可以组织系统化的教材和随时总结估价经验。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与交易税收管理工作交流 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秩序,区地税局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方式瞒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杜绝“阴阳合同”现象,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某〕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某市地方税务局某市财政局某市物价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某〕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工作交流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杜绝“阴阳合同”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二、形成合力,精心组织。 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宋葵任组长,成立区房地产估价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区地税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地税局局长阎健任主任,税政科科长霍永红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地税局相关人员和某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部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 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税源调查、数据采集与建库、制订评估技术标准、开发和完善评估系统、建立争议处理机制、依法征收存量房交易税收等工作。 参与评估政策制订。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进行价格认定工作。 协助开展评估技术标准制订及相关评估参数论证等工作。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负责提供房屋交易数据信息及房屋产权证的查询。 区城乡建委:协助开展房屋建安造价、成本费用等测算和论证工作。 区规划分局:协助做好电子地图建设等工作。 三、稳步实施,完善体系。 制订适合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区地税局会同区发改委、城乡建委、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组织专家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评审,待软件定型后,按照“循序渐进、稳步实施”原则,从2012年1月1日起实现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推广应用。正式上线运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后,应全面取消房屋交易政府计税指导价格。对存量房交易环节征税,区地税局应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存量房进行全面评估,以评估价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 四、完善服务,加强宣传。 尤其是对“阴阳合同”风险宣传,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地税局开展存量房交易税征收政策宣传。要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建立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以提高征管效率、评估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有关部门在开展涉税房地产交易价格认定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许可通过其资质,而且长期缺乏业务监管,造成“非法”的估价机构数量泛滥,具有执业资格的估价师通过挂靠形式沦为“假”估价师。 (三)房地产估价市场不规范。 目前部分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与之产生了权钱的交易,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引发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估价机构的“非法”成立、估价师的非法挂靠,导致出现“印章随便盖、签名随便代”的虚假估价报告。为了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形同虚设,估价机构普遍存在重视业务招揽、忽视报告质量的情况,歪曲甚至捏造事实的“客户定价法”成了估价方法中无奈的方法。 同时也有一些估价机构为了多争取业务,估价机构之间往往在评估结果和收费上大打价格战、关系战、回扣战,形成了估价机构的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收费越来越低,回扣形式的商业贿赂戏愈演愈烈。 三、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此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此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竟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竟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仟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力一法和程序。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作,共同监管体制。 由于受我国体制所限,房地产估价师、资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各出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建设部,资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而土地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尽管“三师”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但“三师”的职能却有许多共同之处,估价业务领域没有非常明显的分界线,相反“三师”间估价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加深。这种各管各摊的方式容易造成混乱局面,给估价执业人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促使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组织、资产估价行业协会及土地估价师协会三会联盟,相互协作,共同监管。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杜绝一部分估价师挂靠现象,还能进行相互间技术交流,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执业水平。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壮大,要求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应积极提高业务素质,在理论研究、实务分析、政策法规、学术与国外动态等力面进行培训和学习,还应强调的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不应仅仅钻研业务知识,还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房地产估价论文:小议房地产估价的性质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1月16日、2002年2月22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司法解释。国家司法部自2000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已有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四川等十几个省市颁布了地方性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上述各个部门和机关分别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其目的均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上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存在着相当多的矛盾和冲突,将司法鉴定当中的房地产估价与一般的资产评估、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相混淆,并且在涉及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的机构管理、鉴定人的资格以及与现有管理体制的衔接方面均未有周详的考虑与制度设计。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性质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相应地,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别出台了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但是,房地产估价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两条原则性规定之外,无法可依。有关房地产估价的司法鉴定,各个部门、各个省市更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自200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几乎与此同时,各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陆续司法鉴定人名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鉴定人的模式选择上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权主义,即由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并颁发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以外选聘专家临时从事司法鉴定。作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也应当与其他各类鉴定一并纳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统一管理,只是因其行业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而需要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房地产估价的定义: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由此,可以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作如下定义: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普通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关系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5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7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7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全国各地有部分省市针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00年前后国家推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由于清理整顿办公室最后未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或事务所)得以保留而未进行脱钩改制。 就现有的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价格鉴证中心(或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未解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和定位。2000年前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虽未涉及物品价格鉴定行业,各地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或事务所)得以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是,当时分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领导只是同意“暂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待条件成熟时再脱钩改制纳入中介机构管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并且应归属于司法鉴定当中。 2.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了任意扩大的解释。最初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本来只涉及刑事案件,并且是就刑事案件当中的动产而言。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实际工作中,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或事务所)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从归属于动产的“物品”扩大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存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不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司法部针对包括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管理出台的部门规章之间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还存在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举四川省的现实状况为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两个地方性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范围、从业主体、主管部门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并且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与不动产估价、资产评估的部门管理规章有冲突。 总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归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归入司法鉴定的类别当中,它可以被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针对不动产)和司法资产评估(针对动产、无形资产)所替代。即使暂时不能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也应将其限制在刑事案件当中涉及动产的价格鉴定。当然,要从根本上理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之间的关系,消除与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有赖于全国人大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一般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的关系 广义地讲,资产评估包括了房地产估价,因为广义的资产肯定包括房地产在内。受制于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同时以西方发达国家评估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没有可能通过考取一个评估资格就可以评估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各种资产的全能的评估师。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组织考试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定位在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较合适,人事部、建设部组织考试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定位在对于不动产的评估。因此,虽然广义的资产评估包括了房地产估价,但资产评估师专司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房地产估价师专司对于不动产的评估。 笔者认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为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服务)属于第二类房地产估价,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它对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有更高的执业水准和更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普通的估价师和资质一般的估价机构不能胜任这一类的估价,因为其公信力不够。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进行分等定级,实行执业资格的二次准入,以确定资质较好的估价机构当中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的“司法资产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均不够明确,司法鉴定的类别应当区分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动产评估司法鉴定、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事部、原国家计委组织考试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可按一定方式与资产评估师并轨,从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当中筛选出合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动产评估司法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现实状况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的公正性起着十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一样,存在着鉴定机构设置分散、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鉴定程序不规范、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一)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缺乏准入制度 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包括三类: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所,这类机构是按照地方性法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组建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该类鉴定机构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管理,但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也是比较突出的,比如与房地产估价的行业管理部门缺乏协调,估价师可能存在跨机构执业,没有充分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管理信息,等等。 二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目前有大量的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挂靠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这除了带来自审自鉴这种影响司法公正的后果,还扰乱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和管理秩序。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这第三类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要说没有准入也不一定准确,只不过不是按照客观标准确定资质较好的估价机构当中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而是由法官凭个人偏好来确定哪些机构可以准入,而对于评估人员却完全没有考虑准入的问题,资产评估师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甚至连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员、助理会计师等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 应当说目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状况,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急需管理部门的协调统一,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尚未建立 公检法在各自的诉讼活动当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的规定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几个条款涉及鉴定机构以及鉴定的启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包括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决定、合格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及鉴定的委托。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在内的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可以说尚未建立。目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没有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鉴定的委托主要表现为法院指定(其实是法官指定),在一定程度上,现行的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没能给当事人提供分门别类的鉴定人名册。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方面有长足的进步,该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人民法院没有给当事人提供鉴定人名册,当事人既不知道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也不能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却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房地产估价的鉴定资格不确定。虽然《若干规定》在第27条规定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于从事房地产估价的鉴定资格加以明确规定。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采信缺乏程序和标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是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还没有形成鉴定人出庭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审查标准不一。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效力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样。《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只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不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已陆续受理、审查了十几个省市的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已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越权嫌疑,把本来属于行政权范畴的事情(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揽在法院来做。因此,有部分省市的专家、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总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与其他各类司法鉴定一样,政出多门,导致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急待统一和规范。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提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确保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中立地位,体现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提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公正,即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应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证的程序和标准。 (一)建立统一、协作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第一步是改革目前的多头管理的体制,建立统一、协作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房地产估价作为经济鉴证类行业,其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应当充分借助行业管理部门和学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师的管理信息和成果,实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个人的执业资格二次准入制度。二次准入制度的具体做法包括: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二次准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注册制度。申请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是房地产估价专业机构,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在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可限定在一级资质,在其他地区可限定在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推荐给省级以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核准注册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年检结果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办理年检。 2.房地产估价师的二次准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考试注册制度。申请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个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由其所在机构推荐,参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人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由鉴定机构向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对于房地产估价师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的年检结果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办理年检。 (二)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应当从程序上尽可能避免鉴定腐败的产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虽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它毕竟是一种把科学知识运用到诉讼活动中来的科学实证活动,鉴定不应当沦为一种商业活动,鉴定人之间也不能相互竞争去“揽活”。否则,有可能使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丧失其对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 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究竟是赋予法院,还是赋予诉讼(仲裁)当事人?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是消极中立的第三者,本身不负有查明事实的积极义务,当然也就没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有当事人,才负有提出证据并说服审判者的责任。鉴定结论是证据,鉴定人属于证人,那么由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并提供鉴定人乃是诉讼的应有之义。因此,便有“当事人启动制”一说。然而,由当事人委托鉴定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容易导致鉴定的滥用。鉴定人往往根据聘请他们的当事人的需要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般都有利于委托人。这种做法的代价就是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不再是消极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方面是实行鉴定权主义,法官主导司法鉴定的启动和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因此,便有“法官启动制”一说。法官启动制有其优点,一是鉴定人受法院委托,可以不受当事人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鉴定,二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是,这种启动制度有其固有弊端:其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容易受法官的影响,容易导致鉴定腐败,此其二;其三是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可能流于形式,因为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人的选任系由法官决定,法官可能相信鉴定结论正确无误。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最佳选择是法官启动制与当事人启动制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在鉴定人的选任方面,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名册内,实行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事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尊重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内协商一致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责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人名册内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启动制度安排,既尊重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又避免了鉴定的滥用,使得鉴定人可以真正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包括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但申请不是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形式上在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但法官不同意委托鉴定的情形很少,并且对于不同意的决定应给出书面说明,另外法官的决定权只是针对鉴定事项是否需要鉴定的决定,而不是对于鉴定人选任的决定。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主要负责制。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应当符合执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了解案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市场调查。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出具包含鉴定结论的鉴定书,鉴定书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应当特别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质询,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对法官的采信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鉴证性,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执业资格二次准入之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就不应再有任何等级上的差别,鉴定人依合法程序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法官认证之前,其效力是相同的。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于证人,并非不可替代;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只有经过质证,查证属实的才能为法官采信而成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活动作为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其科学性要求鉴定结论不应当划分等级。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只能在原委托的鉴定已经作出鉴定结论,但尚未进入庭审质证阶段,由当事人申请,法官裁量决定。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补充了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提出新的鉴定项目,或者发现原鉴定结论的计算或表述有明显错误等等。补充鉴定由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进行,鉴定机构可以指派新的鉴定人参加。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在鉴定人的选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之后,重新鉴定应当慎之又慎,以尽量减少重复鉴定,避免当事人和法官对鉴定的滥用。但是,在庭审当中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失实的;3.鉴定的委托程序不合法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5.鉴定人通过鉴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鉴定的实施严重不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另外,重新鉴定的委托,仍然应当遵守一般鉴定的程序规定。 一些地方性立法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并且规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案件,省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其实,只要在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方面规定得合理,辅之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就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本身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鉴证性特点是相冲突的,使得复核鉴定的效力在质证之前就高于了其他鉴定结论。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制度创新,还包括:修改现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鉴定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建立鉴定人分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等等。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经济发展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房地产市场在我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在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人员,在完善房地产市场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行业现状发展对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许可通过其资质,而且长期缺乏业务监管,造成“非法”的估价机构数量泛滥,具有执业资格的估价师通过挂靠形式沦为“假”估价师。 (三)房地产估价市场不规范。 目前部分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与之产生了权钱的交易,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引发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估价机构的“非法”成立、估价师的非法挂靠,导致出现“印章随便盖、签名随便代”的虚假估价报告。为了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形同虚设,估价机构普遍存在重视业务招揽、忽视报告质量的情况,歪曲甚至捏造事实的“客户定价法”成了估价方法中无奈的方法。 同时也有一些估价机构为了多争取业务,估价机构之间往往在评估结果和收费上大打价格战、关系战、回扣战,形成了估价机构的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收费越来越低,回扣形式的商业贿赂戏愈演愈烈。 三、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此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此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竟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竟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仟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力一法和程序。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作,共同监管体制。 由于受我国体制所限,房地产估价师、资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各出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建设部,资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而土地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尽管“三师”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但“三师”的职能却有许多共同之处,估价业务领域没有非常明显的分界线,相反“三师”间估价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加深。这种各管各摊的方式容易造成混乱局面,给估价执业人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促使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组织、资产估价行业协会及土地估价师协会三会联盟,相互协作,共同监管。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杜绝一部分估价师挂靠现象,还能进行相互间技术交流,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执业水平。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壮大,要求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应积极提高业务素质,在理论研究、实务分析、政策法规、学术与国外动态等力面进行培训和学习,还应强调的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不应仅仅钻研业务知识,还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底价与保留价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什么是拍卖;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中的几个问题;实践中的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底价即最低商业价值、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底价即保留价、底价是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拍卖底价是确定保留价、起拍价的依据、拍卖底价不可随意更改、拍卖底价就是抵债价、客观、准确地评估房地产拍卖底价、求,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住宅成交价总能高于拍卖底价,接近市场价、要注意保护被拍卖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签委托评估机构的作法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为司法机关处置涉讼房地产出具估价报告,报告中往往要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一个是公开市场价值,一个是拍卖底价,一个是拍卖保留价。对于前者,由于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严格规定,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二者,由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什么是底价,什么是保留价,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起拍价、抵债价又是什么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仅就拍卖底价、保留价的准确称谓及其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性质的拍卖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拍卖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或权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常见的有古董、字画、邮票等的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也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性质的拍卖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往往出现在破产清算、涉讼涉案的情况中,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拍卖。与此同时也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拍卖:一种是英格兰式,报价由低到高,不断加价竞买,直到无人再加价时,即以最后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另一种拍卖形式则是荷兰式,报价由高到低,不断减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荷兰阿姆斯特丹鲜花批发市场和日本东京海鲜批发市场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子悦台”商住楼在建工程也以这种拍卖形式成功地进行了拍卖。 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拍卖主要是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我们主要针对这种拍卖情况下的底价或保留价进行探讨。 二、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底价即最低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拍卖保护价、起拍价。最高应价低于保护价的,重新拍卖或变卖。(《海商法大辞典》1988年版第414页) 保留价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可以看出,底价是标的物的最低商业价值,或者说是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确认的标的物在拍卖市场——这样一个受强制快速变现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一个不完全市场上的最可能的成交价,相对于拍卖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价格;保留价则是拍卖委托人在底价基础上根据评估底价确定的,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的意味。 在第一种性质的拍卖,即基于自愿原则的拍卖情形下,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有权自行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或最低商业价值,自行确定拍卖保留价。通俗地说就是:我就打算按这个价钱卖,低于这个价钱我就不卖了。此时,底价即保留价。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价(保留价),因为最低商业价值是他自己确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的情形下,作为最低商业价值的底价就不能与保留价等同了。这是因为:第一,这两个价格是由不同的主体确定的,底价是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保留价则是由拍卖委托人,即司法机关或清算组、债权人委员会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第二,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保留价则可以在多次拍卖中向下调整,以期能够成交,但不能低于底价。第三,底价的更改必须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变化了的条件做出新的评估;保留价则可以在底价之上,根据市场和拍卖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总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是不可突破的价格底线。 三、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 以拍卖为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确定拍卖底价)作为价格鉴证文件,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当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这一类专业技术鉴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严格的法律意义,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最直接的影响。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1、拍卖底价是确定保留价、起拍价的依据; 2、拍卖底价不可随意更改; 3、在拍卖不成交的情况下,以物抵债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选择,此时,拍卖底价就是抵债价; 4、拍卖底价的确定必须由法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5、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拍卖房地产底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1、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全体估价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客观、准确地评估房地产拍卖底价。 2、不能简单地一律打几折,必须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从拍卖底价标的物在拍卖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这个角度考虑,拍卖无法成交和成交价大幅偏离底价都或多或少与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能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有关。 3、尽可能多地收集房地产拍卖市场行情,仔细分析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拍卖底价之间的关系。以目前深圳房地产拍卖市场为例,一般来说,住宅成交价总能高于拍卖底价,接近市场价,办公楼却常常无人竞拍。多套住宅整体拍卖无人问津,拆零再拍,就可以以高于底价的价格成交。这种状况说明:一种可能是机构尚未重视拍卖市场,另一种可能是整体拍卖,机构买下后再拆零来卖,中间有约10%的税费,其他风险还在外,使机构投资者却步。但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不同用途房地产拍卖底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应有不同;整体拍卖与拆零拍卖,拍卖底价也应有不同这样两个结论。 4、评估报告一定要披露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并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加以考虑。涉讼房地产一般都经过一个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的有租约限制;有的涉及另外的诉讼;有的还要补地价,这些情况都使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受到影响。评估报告一定要将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加以披露,并根据影响大小对被拍卖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拍卖底价做向下修正,以保护竞拍人的利益。 5、要注意保护被拍卖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被拍卖财产的受偿人(一般是抵押权人)总是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以便尽快变现,收回现款;司法机关出于尽快结案的考虑,也可能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这时,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就是对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败诉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当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其意义更加明显。 五、实践中的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1、目前,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签委托评估机构的作法,即法院将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每月两次举行摇珠抽签会抽签决定具体案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与拍卖行和原被告双方接触。这个作法保证了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地出具评估报告。在确定拍卖底价和拍卖保留价的问题上,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有过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在评估市场价的基础上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不成交,则再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仍不成交,则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级法院仍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拍卖底价作为拍卖保留价。经两次拍卖仍不成交的,即以拍卖底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只确定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拍卖底价,并不确定拍卖保留价(部分评估报告中提到的“拍卖保留价”实际应当是拍卖底价)。拍卖保留价由法院在委托拍卖时确定。 2、在当前深圳房地产拍卖市场上,商铺的拍卖底价一般应当在市场价的6-8成之间;住宅的拍卖底价一般应当在市场价的7-8成之间;写字楼、厂房的拍卖底价一般应当在市场价的6-7成之间。具体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房地产拍卖底价的准确含义,将它与拍卖保留价区分开来,坚持它的权威性和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相关法规和规范中加以确认,逐步使社会各方面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当然,这也离不开我们所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全体房地产估价师的共同努力。 房地产估价论文:房地产估价分析论文 1还原利率的实质 经济学上,还原利率是将纯收益还原或贴现为价格的比率,实际是一种投资收益率或投资报酬率。用马克思的地价公式表示还原利率,则V=a/r,其中V指不动产价格,a指纯收益,r指还原利率。由于房地产具有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购买房地产(尤其是收益性房地产),实质上就是一种投资,其投资额就是该房地产的价格,而其收益即为每年的纯收益,这就像在银行存款能获得利息一样。 在市场规律作用下,投资收益率的高低与投资风险成正比,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率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同等的投资风险,其收益率应该相同。基于此,还原利率的实质可阐述为下列四个方面: (1)其值必须为正值,如果还原利率r 0,则表示该宗房地产投资收益亏损,不能取得年纯收益,那么收益还原法的应用将丧失其基础,计算毫无意义;(2)其最小值必须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率或国债利率,否则此项投资不合算,不如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购买国债;(3)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其应能弥补物价变动所造成的货币贬值或增值;(4)与投资风险成正比,即投资风险越大的项目,其值应越大,反之则越小。 3还原利率的类型 照评估对象的不同,即单纯的土地估价、建筑物的估价或房地产的估价,可将还原利率分为3类:(1)土地还原利率(rL):求取土地价值时所使用的还原利率,其对应的纯收益是由土地单独产生的净收益。(2)建筑物还原利率(rB}:求取建筑物价值时所使用的还原利率,其对应的纯收益是由建筑物单独产生的净收益。(3)综合还原利率(r):求取房地产价值时所用的还原利率,对应的纯收益是土地与建筑物共同产生的净收益。 4确定还原利率的原则 4.1确定还原利率应遵循的原则 4.1.1口径一致原则 同一类房地产的收益水平是个客观存在的值,其现值亦然,尽管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都只应反映那个客观存在的值。因此,不同口径的收益必须取用与其口径相对应的还原利率,计算出来的收益价格应相等。 4.1.2客观性原则 收益法中房地产纯收益的求取值是客观纯收益而非实际纯收益,与此相对应的还原利率的确定值也是客观的,而非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还原利率的确定应剔除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反映出该房地产投资行业的客观、平均水平的期望报酬率。4.1.3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指还原利率的选取和计算要切合实际,具有较好的操作性,能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地在评估实践中加以利用。 4.2确定还原利率需考虑的因素 4.2.1区域因素 所谓区域因素是指某收益型房地产所处的区域环境对其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不同地区经济状况不同,其房地产的收益也不同。比如,沿海地区收益型房地产的纯收益与还原利率均要比内地高。 4.2.2时间因素 房地产估价须依据估价时点原则,即时间因素对房地产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确定还原利率时,也应考虑时间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就是通货膨胀率和在不同时间段存贷款利率变化,对还原利率的影响。 4.2.3政策因素 一般估价是在市场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但是一些优惠政策因素会对房地产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例如“三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此,对于有受政策性影响的收益型房地产,其还原利率须做相应调整,以剔除政策因素的影响。 4.2.4社会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主要指政治经济稳定状况和社会治安程度。一般而言,一个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国家或房地产所处地区经常发生犯罪案件的,其还原利率较高,因为只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者才会冒此风险进行投资。 5求取还原利率的方法 5.1累加法 该方法的基本公式是:还原利率=无风险还原利率+风险还原利率。无风险还原利率又称安全利率,是指无风险投资的报酬率,是资金的机会成本。风险还原利率是指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即超过无风险还原利率以上部分的还原利率,具体是估价对象房地产存在的具有自身投资特征的区域、行业、市场等风险的补偿。 5.2市场提取法 该法是利用收益法公式r=a/V,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房地产的纯收益a,价格V等资料,反求出还原利率r,然后对各个交易实例的r进行调整,最后评定出一个客观的还原利率。在此,应注意纯收益a是由房地产带来的,不应包含行业经营带来的收益,因此,其求取公式为a=行业经营总收入——经营总费用——行业目标收益,但这样求出a仍不精确,因它难免包含行业管理好坏和政策因素带来的收益与损失,而这些均与房地产无关,若用受这些因素影响的a来求出还原利率是不精确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用租金纯收益来代表房地产带来的纯收益,即租售比来表示r,但须注意,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租金价格水平偏低,在使用租售比时须对其进行适当修正。 5.3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 由于具有同等风险的任何投资的报酬率应该是相近的,所以,可以通过与估价对象同等风险的投资报酬率来求取估价对象的报酬率。该法首先将社会上各种类型的投资及其年投资报酬率找出,并将投资报酬率从低到高按顺序排列,制成坐标图,而后将本地区某行业收益型房地产与各种类型的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该过程可请房地产估价师参与,并根据经验判断所要评估的不动产的投资收益率与风险应该落在哪个范围,最后把结果在坐标图上进行定位,从而确定所要求取的还原利率的具体数值。 6结论 综上所述,从还原利率的实质出发,综合考虑确定还原利率的原则与因素,利用以上三种方法来确定不同收益型房地产的还原利率,最后综合确定出一数值,若不发生较明显的经济或利率变动,则这些还原利率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可供估价人员在平时估价时使用。 房地产估价论文: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本文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了房地产估价课程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要点。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案例;案例教学法;案例库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1.案例教学法 即围绕一定教学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常为书面形式),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在当今世界的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和广泛的应用。 其操作流程为“以例激趣――以例说理――以例导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 2.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的发展 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希腊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在教学中采用“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是案例教学的雏形。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此基础上将问答积累的内容编辑成书,并将一个原理对应于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就是案例的雏形。而我国古代教育思想中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举一反三”其实就也是最早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课堂上的真正运用始于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开始,哈佛大力向其他商学院推广案例教学法,如今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不仅已遍及美国,其影响也早已波及美国以外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案例教学在我国开始得以重视。 二、房地产估价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在教学中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注意培养学生运用房地产估价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出来的学生就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高校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理论脱离实际,尤其是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明显不足。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应是房地产专业积极采用的教学方法,它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特点,是提高学生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方法。 1.案例教学法更适合房地产估价教学活动的开展 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必须面临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二是使用什么教学手段来达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房地产估价课程包含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房地产价格、几种常用的房地产估价方法、房地产估价基本程序、房地产估价报告撰写和房地产案例分析等主要内容。课程在内容安排上既保持一致的连续性,又有一等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房地产估价方法的教学中,可以针对特定的估价案例结合相应的估价方法,更适合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2.案例教学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传统教学方法往往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考试往往从本本出发,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往往是生吞活剥,不一定真正地理解它,应用它。而房地产估价案例教学法是有针对性地运用估价理论知识和具体估价方法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它不仅要求学生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了解这种方法用于何处,适用于什么样的估价对象,实际估价中可能会遇到的哪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既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又增长实际操作的才干。 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案例教学的特殊性,它要求每个学生都要独立思考,事先分析案例,从中发现问题并拟定方案,然后参与课堂讨论,交换意见,最后形成有创意的方案,这样就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有多种,由于案例教学法非常重视其结论的思考过程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可以不断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案例教学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理论的系统性,这种以灌输式 为主的讲授,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被动地吸取知识,学习积极性不高。而案例教学法大多采用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的事例,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 “师生互补,教学相辅”,要求学生以“当事人”身份身临其境地解决问题,从而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案例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通过协作学习、问题探讨及合作研究等方式,营造有利于人际交往的良好氛围与环境,帮助学生学会分享信息、创意和研究成果,培养其团队合作精神。 在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中,严谨认真、基础扎实是其主要特征,但由此而来的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学生缺乏创新精神。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对我国 21 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对高校培养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挑选人才的标准不再只看学生考试成绩的高低,关键是看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是否具有处事、交往、决断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因此,深化教学改革,构建新的教学模式,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 三、房地产估价课程案例教学法实施要点 1.认真备课,精选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是决定课堂教学效果的核心。选择好案例,备课是关键。目前有关房地产估价案例的教材迄今未有,这就给教学备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备课不仅要将教材内容精化,而且还要翻阅大量的报纸杂志,收集房地产估价的案例,以保证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真实性、启发性、针对性。 在选择房地产估价项目案例时,其背景材料的来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国内已经成交的知名房地产项目的评估案例;(2)一些房地产评估企业公开发表的某房地产项目估价报告;(3)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某房地产项目公开成交案例;(4)因法涉及律纠纷而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某房地产估价项目;(5)房地产专业杂志、报纸上的典型案例介绍等。 另外,案例材料的选择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真实性原则。材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切不可胡编乱造,这样会没有信度,我们选取的材料大多数应该是身边具体估价实例。(2)时效性原则。案例背景材料的选择必须具有时效性,尽量选择最近最新的材料,这样才不会让学生感觉所分析的案例可望而不可及,以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典型性原则。案例材料的选择要具有典型性,既可以是业内津津乐道的成功项目,也可以是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估价结果受到严重质疑的案例。(4)结合性原则:案例材料的选择要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特别是与教学内容的重点相结合。如果教师能准确地把握教材,紧扣重点,于此处选材,就可以使学生在整节课中保持思维的连续性,同时激发思维能动性,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设计富有思考性的问题 富有思考性的问题或设问,总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提出一些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设问的设计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是把材料与知识结合起来的纽带。好的设问既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问题,要围绕课堂教学目标,通盘考虑,全面安排,使之区分主次,先后有序,发挥整体功能。一般来讲在案例教学中设问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1)由浅入深。问题的设计要有梯度,要由浅入深,这样有利于学生“入题”,符合人的逻辑思维规律,也有利于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2)选择切入点。从提问的流程看,在明确为什么问的基础上,要善于确定问题的切入点,解决问什么。多角度设问。设问要体现学科综合性和知识的整合,现在的题型一般是一个材料多个设问,而且往往是从法律、道德、心理等不同角度进行设问的。 3.组织好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通过多媒体等手段呈现案例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由于案例所提出的问题是紧扣教学内容的,要求每个学生都要结合教材内容认真分析,自己作答。而讨论既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也可以在全班范围内讨论。此时,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让学生各抒已见,并不要求有统一的标准答案。 4.及时做好案例的总结 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同学的观点也许并不是正确的,作为教师首先要肯定学生的劳动,在进行案例总结时并不是简单地给出答案,而是要指出讨论的思路,应用到的原理和知识点,同时评述学生讨论中成功或不足之处。 5.建立房地产估价项目案例库 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时间不长,国内高校房地产相关专业的教学尚属薄弱环节,学习中能够应用的典型的案例十分缺乏,虽然近年出版了一些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教材,但教材中很少安排房地产估价项目的案例材料,这给教学带来一定的不便,因此建立案例库尤为重要。案例库的建立在于平时积累,贵在坚持。 6.注意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的结合 案例教学法在能力培养上有着突出优势,但也存在不足。它仍然不能取代系统性知识的传授,学生只有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才能实施案例教学。另外,还要创造条件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项目,实地参观、调研等,积累感性认识和直接经验作为实施案例教学知识储备。这也是各高校房地产专业安排大量实践教学环节的原因之一。 四、总结 在实际的房地产估价的教学中,要求教师需要认真准备,精心挑选适宜案例,通过合理安排让学生切身体会估价理论本质所在,最终掌握估价方法,使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真正能达到学以致用。 房地产估价论文: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房地产估价教学教学模式设计 [摘要]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构建主义学习理论对该学科的教学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根据《房地产估价》教学的特点,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设计了《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学目标,并将《房地产估价》教学环节分解为:理论认知、案例分析、情景模拟、实践实训、评价反馈和考核五个环节,并且设计了这五个教学环节中教法、学法以及师生角色的定位问题。 [关键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房地a估价;教学模式 目前,房地产估价业已成为社会需求量最大的社会中介行业之一。《房地产估价》也成为高等院校资产评估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一门必修或选修专业课程。由于房地产估价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育教学规律还在探索当中。《房地产估价》课程主要介绍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知识、估价方法以及估价程序等,通过学习能使学生熟练掌握房地产估价的知识体系和估价技能,培养学生的良好的职业素养。使学生掌握并熟练运用常用的估价方法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初步具备独立完成简单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能力。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房地产估价教学中的借鉴意义 (一)要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建构主义理论认为教学是一个由教师帮助学习者依据自身的经验建构意义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传授知识的过程。《房地产估价》作为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理论内容抽象不太容易理解,更应重视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重视实践性教学。学习过程应是一个了解-理解-实践内化-提升理解、巩固的循环积累过程,而不是简单地从A到B,通过实践教学加深学生对学习意义的构建,缺乏实践积累的短平快教学模式模式无疑会给教学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二)为学习者创造合适的学习情境。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重视学习情境的构建,适合的学期情景使学生能潜移默化地领悟所学的知识,并不断随着实践经验的增长而扩展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在房地产估价教学中,教师应当实际出发,建构与学习内容相关的、尽可能真实、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情境。积极创建校内外的实践实训基地,让学生直接接触企业,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学习活动和情境化内容,使学习者对房地产估价知识的构建,估价能力的提高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三)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学生对知识的阐释和反思。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对学习内容不仅要能够进行阐释、表达或展现,还应该认真思考他们在学习什么,并阐释其中的意义。阐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反思的过程,所以,房地产估价教学要有效利用多媒体现代教育工具外,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更应强化实践 二、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房地产估价教学模式设计 (一)理论认知环节教学设计 房地产估价课程具有知识综合性强,技术性强,实践性要求高,但理论的生动性不足等特点,学生头脑中的知识体系较为凌乱,往往严重打击学生学习的兴趣。在理论认知环节,学生并不是处于一种机械学习的状态。教师的任务是主要是通过设问方式调动对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考,通过解释、分析以及归纳推理性地讲解,帮助学生对核心问题与理论难点的理解。同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现代电子通讯技术辅助教学给学生创造一个丰富多彩的学习空间。而学生则采用学生自助式方式预习理论知识,学生在课前做好预习准备,带着问题进入课堂,这样就能让学生在其所思考的问题上引起关注。这种自助式学习环节,能让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提高教学效率。在理论认知环节,教师可以通过设问教学的方法来激发学生的思考。比如,在讲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条件时,笔者给学生设问三个问题:(1)你想在郑州拥有一套房子吗?(2)你为什么没有去买房子?(3)你的需求属于什么需求呢?通过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又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引起学生的思考,使得学生对理论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加深其理论的理解。在教师采用设问教学的方式时,一定要注意设计问题要有趣味,要贴近生活,不要过于深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就行。 (二)案例分析环节教学设计 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常用的教学环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通过新的学习活动与原有知识经验的相互作用以此来丰富和改造学习者的知识经验,使学生建构对新知识的理解。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更重视对知识建构的过程。案例教学就是通过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结合房地产估价实际问题,引导学生自觉进行意义建构。房地产估价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根据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学目标,加深理论教学的理解,培养学生运用数据和资料分析推理的能力。因此,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编导、教练、或者是顾问,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讲解、训练和指点。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性,案例教学环节必须打破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信息的学习模式,建立起以学生为本,主动获取信息的学习理念。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主要起组织和引导的作用,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兴趣,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讨论结束后进行概述性归纳和总结。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自己寻找案例,让学生自己寻找一处房地产作为样本进行评价,老师根据该房地产通常的价格状况和该学生具体评估情况对其进行评价。 (三)情景模拟环节教学设计 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情境是关键点,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重视学习的情境的。在情景模拟环节,让学生参与设计学习情景,组织学生进行探索。培养学生适应不同的情境的适应能力,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也能形成更广泛的迁移。所以,情景模拟的仿真性要强,在房地产评估实践性教学体系中,特别强调仿真性,各个层面的模拟,能让学生在仿真性很强的环境下完成全面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从学生而言,主要采用合作学习法。为增加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在房地产估价学习中采取分组模拟对抗形式,教师可以把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兴趣小组开展教学活动。教师根据学生个人以及小组完成情况来进行评价。各个小组拟订本组个性化的组名和目标,学生根据具体目标共同搜集和分析学习资料,共同学习、评价和反思学习成果,最终达到组内学习者共同提高和进步的目的。而在不同的小组之间,则可以采取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激发的对抗措施,这样会促进和提高了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四)实践实训环节的教学设计 在实践实训环节,根据房地产估价学习过程依次分为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分析、市场调查、评估方法的运用、编制评估报告几个阶段。在实践实训环节,教师可以采用项目式实践教学法和顶岗实习教学法开展教学。所谓项目式实践教学法,是指教授者给学习者指定一个项目任务,学习者根据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根据每一个工作流程,让学习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学习者把理论知识与实践不断结合起来,提高学习者实际工作能力。所谓顶岗实习教学法是让学生去企业进行实习,让学生直接地接触实际工作,在顶岗实习中,学生承担适当的业务角色,通过顶岗实习法,不仅可以巩固学习者的理论知识,还可以让他们切身体会到具体的工作实务,能大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及时总结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评价反馈和考核环节教学设计。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习过程是由学生自己主动建构的,学习评价的重点在于知识的建构而不是为了检测结果。传统的教学评价反馈和考核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无法全面检测学生的真实水平。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评价模式则是更加人性化的自我反省为主的评价方式。评价和考核更注重学生的参与。在房地产估价课程中,要根据房地产估价的人才培养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考评,形成一种综合性的考评体系。在考评体系中,既有学生的自评,通过学生自评让学生发现自己的问题并改正;也有学生之间的互评,提升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知识和技能的理解和把握。还有那些比较贴近学生的学习过程阶段性的学习报告、实验报告、课题型作业、小论文展示灯学习成果,也作为辅助部分考核学生,使得考评结果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 三、结语 在构建主义理论指导下,《房地产估价》教学设计中的理论认知环节、案例分析环节、情景模拟环节、实践实训环节、评价反馈和考核环节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教学体系。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以学生为主导,以意义建构为过程,以能力培养为目的的教学思路。高校《房地产估价》教师应注重在各教学环节中应加强建构主义理论的\用,激发学生兴趣,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良好的职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公立医院资产管理探析:强化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现时思考 摘要:为了提高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公立医院市场竞争力,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强化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进行了简单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并且是保证医院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对强化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产确认不规范 在现有的《医院财务制度》中,规定:一般的基础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性的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以及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等,这些都应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医院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来分析,一些单位并没有将这些资产列为固定资产范围内,甚至有一些单位将一些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但是价值没有达到规定的价值标准的同类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的管理存在着极大的不规范。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医院并不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去管理和做事,有的管理过于粗放化,有的管理则过细,比如把低价值的物品纳入固定资产,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极易导致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错误。这样就会导致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范畴的没有纳入其中,而没有必要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质却计入其中,从而大大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与水平。 2.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 现行的医院管理制度中,要求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这些需要直接计入专用基金的范围。而且,实际的工作中,如在购置相关的设备时,又会在专用基金中支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了解到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进而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也是无法真正了解清楚,简单来讲,就是缺少一个可以反映资产磨损的会计科目。在这样的管理环境下,资产假象的现象就会频繁发生,比如一些医院的高精度医疗设备,在还没有达到折旧年限时,就以陈旧过时将其作为折旧设备,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发生损失。 3.缺乏有效监督与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管理制度上存在着问题。根据目前我国医院的制度管理情况来分析,不论是从制度建设问题上,还是从制度执行情况来讲,其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医院存在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比如设备的盲目购置,最终影响到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结余的调节。 另外,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的落后也是导致其缺乏监督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医院目前仍旧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方法上,比如由总务部门、财务部门、器械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大大降低了资产管理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固定资产利用率不高 固定资产利用率不高主要表现为以下现象:一些部门购置一些闲置的器械,如饮水机、空调、病床以及办公桌椅等,而还有一些部门是根本不考虑资产的调配问题,直接购置新的器材和设备,比如一些设备稍微有一点故障,不考虑维修,就重新购置,这些,不仅会造成设备器械的闲置,而且加剧了资产的浪费。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无序化竞争的市场环境与竞争背景下,医院所面临的压力会不断的加大,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可以保证医院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 5.权利责任划分不清楚 对于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权利责任不明确,比如对于科室的固定资产,在进行职位调换时,对于资产并没有进行移交处理,有的会不经上报财务部门自动报废,有的则会物随人走,又比如,在借用仪器或者是设备时,也只是简单地凭一张私下的借条,完全没有规定办理相关出库入库手续,而且,对于一些离职调动人员的固定资产移交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1.加强固定资产盘点清理 在医院管理制度中,明确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需要直接计入专用基金的范围,因此,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相关设备购置管理,列出专用基金中,以便于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到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从而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正确的评定与估算,比如可以专门设置一个可以反映资产磨损的固定科目,优化固定资产管理环境,一方面,既可以杜绝资产假象的发生,比如医院购置的高精度医疗设备,必须要在其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才可以将作为报废或处置设备,从而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 加强固定资产的核实管理,要进一步了解资产采购、审批等流程,根据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办理资产转移相关的手续等等,并对资产进行盘点,如果之前年度没有进行审计,那么有必要进行全盘;如果以前年度有进行审计,那可以选择当年新增的资产进行盘点,比如可以导出会计账,核实账上与盘点的额,确定入账的准确性。 另外,要根据现有《医院财务制度》,加强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盘点与清理,对目前我国医院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保证单位将规定的所有资产列为固定资产范围内,尤其是一些价值达到规定的价值标准的同类物资,一定要计入固定资产中,从而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需要财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去执行和管理,实现精细化管理,管理不可粗放化,也不可以过细,如一些低价值的物品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不需要纳入固定资产,这样,既可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避免不必要错误的发生,从而全面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效率。 2.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要想加强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解决管理制度的问题,需要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从目前医院的具体情况入手,分析制度管理中不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深化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优化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提高资产管理效率,通过制度管理,最终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效性,并且可以解决资产结余的问题的处理与调节。 另外,改善现有落后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加强固定资产监督和管理,将医院总务部门、财务部门、器械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一一进行科学划分,增强管理的独立性,从而确定资产管理的权威性。 3.明确权利与责任 对于固定资产权利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需要从管理制度出发,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权利,规定具体的工作范畴,做好交接处理,尤其是对于相关人员的职位调换时,必须要根据管理规定,加强资产移交处理,同时要上报财务部门,同时,对于借用仪器或者是设备时,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出库入库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离职调动人员的固定资产移交的有效监督,针对这一点医院可以建立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与工资挂钩,做到奖罚分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人员由管理财务的院长(副院长)、各职能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及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审定大型资产采购计划,提高设备使用率,加强对资产的有效配置与调度,从而推进资产管理的深入进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固定资产管理作为保证公立医院保持市场核心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法,必须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现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目前医院实际出发,健全管理制度建设,优化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提高资产管理效率,从而确定公立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公立医院资产管理探析:浅谈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与成本费用控制 摘要: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与基层民众改造的一个桥梁,在社会上具有关键性作用,实物资产管理作为公立医院管理的核心,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实物资产管理与成本费用控制有着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作用。因此,本文从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的作用、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三方面进行浅谈,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立医院能够健康的发展。 关键字:公立医院 成本控制 政府 资产管理 公立医院实物资产在成本费用领域中具有关键性作用,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加强医院实物资产管理是医院成本费用控制的发展趋势,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与基层民众之间改造的一个桥梁,在社会上具有很高的意义,基层民众对公立医院的评价与政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方针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民众不断由生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与成本费用控制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中之重,医疗成本的降低与有效控制也成为了公立医院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为此,医院应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构建完善的医院管理体系,提高对实物资产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形成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管理的部门应一环扣一环,统一且集中。公立医院应规范医疗经济支出活动,提高科学技术与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的作用,使其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并能用以服务社会,创造价值,促进公立医院的健康成长。 一、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的作用 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的范畴,而医院的成本费用是医院财务费用管理范畴,两者有着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作用。实物资产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得到有力的控制,所以实物资产管理在成本费用控制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医院实物资产是医疗部门在整个运转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它贯穿着医疗企业的全部,是医疗业务运转顺利的核心。它具有种类繁多、成本较高、使用分散、保护难度高的特点,在医院所支出的全部资金中占较大的比重。实物资产是否得到充分的利用,反映出这个医疗单位管理制度的优劣以及工作的高效性,对一些重要的评价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实物资产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医院开源节流的有力方式,是医疗的责任、政府的权力、民众利益三者合一的集中体现。近几年来,我们通过计算机工具,利用强大的网络和科学电子技术自行研发出一系列的医疗设备,不仅使高值耗材的外购资金占总体医疗支出资金的比重很高的现象得以改善,还从方法和手段上有效地节省了成本费用,使得医院的医疗成本和运营成本得到了有力地控制,切实地提高了医院的整体效益。优化实物资产管理流程也能使得成本费用得到控制,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于供应商的网络平台,优化采购流程,降低运行中产生的成本,网络上的快速统计数据的功能也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实现数据的共享与统一,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运行工作的效率。 二、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民众普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证明了当代社会医院管理中存在了较大的医患,尤其是政府所建立的公立医院,这些公立医院近几年来医疗成本逐渐增大,经济利润来源具有一定的压力,许多公立医院为了生存而不断提高收费水平,使得民众看病变得难上加难,政府迫切需要做出一系列的调整以及出台一些有利政策来保障民众的权益。 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实物资产管理混乱,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实物资产有的因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让医疗设施遭到破坏,也造成了财产的损失;有的因为实用性不高,效益低,缺乏科学的验证造成资金的浪费。有的因为有一定的损坏但没有及时修复,造成设置的完全失灵;抑或是购买之后没有及时报上,不同的部门同时购进,造成供过于求,有的资产的有效期较短,同时购进却又在过期之前没能及时用上,让成本费用增加。第二、 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实物资产管理认识不足。政府对公立医院在实物资产管理上没有有效的监督政策,陈旧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行政部门慵懒的作风,监督强度不够,使部分公立医院趁机加大成本流出,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同样也制约着成本费用的控制。公立医院对实物资产管理的认识性不足,没能够认识其存在的问题,使管理缺陷一再加深。第三、实物资产有关管理人员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知识。公立医院实物资产管理方式简单,有关管理人员缺乏对医疗设施、产品的认识,容易造成设施损坏,浪费。有部分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懂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造成效率低下。第四、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存在严重不足、结构缺乏合理性等问题,公立医院渐渐缺乏其公益性,由于运行成本费用开支高,加之政府的一些部门管理不够完善使得公立医院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如何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入,公立医院的管理和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实物资产管理作为医院经营管理的核心,影响着整个医疗体系的运行,影响着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上的地位,更加影响着民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可度。所以,公立医院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建设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以降低管理成本费用是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实物资产管理者的水平,多学习,自我增值,更好地掌握公立医院的运营规律和方式,使实物资产管理到位,高效,树立良好的管理观念。 第二、公立医院领导者应深入研究医院存在的管理缺陷和问题,对症下药,对公立医院进行正确的定位,提高公立医院在医疗企业中的地位,并且能够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医院基本情况的有效政策与措施,更多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更好地降低实物资产在运行中的损坏率,减少浪费的现象,有力地控制成本费用。 第三、政府应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和经济支持。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增设更多的惠民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资金周转不足,药品费用高,药品差价高等问题。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资金支持不足,而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了公立医院对外经费的来源,很多公立医院为了站稳脚,而从药品差价中提高一定的利润,这也造成了医疗成本费用高,以及民众出现“看病贵”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督,同时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支持力度,使公立医院健康的发展,使民众的医疗需求得以满足。 第四、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好医疗设备,减少对医疗设施的破坏,遇到设施损坏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且采取措施及时修理好。减少对产品的浪费,对实物资产的资出要有一定的规划,杜绝浪费资源,浪费资金的现象。 在医院经济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通过领导者,实物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内部人员等的严格看管,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使得实物资产管理呈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落实政府对提高管理的相关政策,促进医疗运行的效率和经营管理的顺利,让公立医院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使得政府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让基层人民对政府有更多的认可与拥护。 四、结语 本文围绕公立医院的实物资产管理与成本费用控制进行三方面的探讨,力求提高社会对资产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的关注度,公立医院要通过有效地改造,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才能提高医疗运行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人民。 公立医院资产管理探析:论内控机制与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结合应用 摘要: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2012年新的《医院会计制度》的全面实施,公立医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尤其在实务中,医院固定资产的采购环节、财务手续、管理方式、监管制度、会计制度等方面不断出现严重制约医院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有的甚至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职能的履行。本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在采购、使用、退出及监督评价环节等的管理控制,并根据医院的自身情况制定出一套先进的会计方法,从而使医院固定资产有效利用,以促进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改善和提高。 关键词:内控机制;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 现行《医院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我国公立医院70%的资产都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医院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水平,医院现代化医疗设备的数量及医院的规模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家医院在同行业的地位,其管理水平是证明医院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医院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积极修建医院门诊住院大楼、购进国内外先进的医疗设备,但是由于一些医院内控机制的不健全,在固定资产实现其使用价值为医院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凸显了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新问题。 一、 公立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的现状分析 (一) 医院在采购环节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 所谓政府采购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按照各级政府所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使用财政资金对货物、工程及服务进行采购的行为。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条法律的实施,不仅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进行了整理规范,而且大大地提高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的医院有90%以上都为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在对于固定资产的采购环节上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要求,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公立医院在固定资产采购的环节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缺陷,如一些医院擅自作出固定资产的购买决定,采购随意性大。有的对于一些大宗商品的采购则有意躲避采购固定资产要求的集中采购目录,并且故意以零售的形式对其进行购买,更甚者为了达到自行采购的目的,将整体商品恶意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进行分类采购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摆脱政府在固定资产采购方面的监管,从而进行人情采购、私下采购,而相关人员则在固定资产的采购过程中谋取潜在利益。这样不仅使国家财政资金造成很大程度的浪费,而且其商品的质量也存在着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立医院长远的发展。 (二) 固定资产的财务手续与内部管理制度不符 1.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一些公立医院对于固定资产购入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对于医院购进的固定资产记录不全,导致所整理出来的账表与实际现有固定资产不符,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乏导致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记录方面存在着缺陷。在一些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上,没有投入使用时不进行必要的处理,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2. 固定资产处置混乱、手续不全 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只有经过所属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之后,再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医院才能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但是有个别医院为了从中谋取利益而将应该履行的上报过程省略,擅自进行投资、出租、出借,所获得的利益留存在医院供内部使用,有的直接收入“小金库”。由于固定资产占公立医院的总资产比例大,针对于较为贵重的闲置仪器设备,医院应该以市场竞价的形式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而实际上一些医院存在着略过报批手续这一过程,直接对其进行出售、核销。 3.固定资产的评定标准不清 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患者对于医院各方面环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此,很多医院非常重视医院环境的改善,并且已经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由于一些如被服、床单、家具等物品需要经常更换,一些医院为了减少固定资产的报废数量,简化财务手续将这些容易被更换的批量购进物品不设置为固定资产而是设置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像这种更换频率较高的资产往往会出现评定标准不清的现象。 (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滞后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都比较滞后,一些公立医院的管理人员重视对于新设备的购置,但是对于其日常管理维护方面却不太注重,固定资产管理没有落到实处,没有设置固定资产的专管人员。由于无人对其进行管理,使之缺乏正确的使用和必要的维护,容易导致固定资产的加速损坏,对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医院的管理人员则认为医院设备仪器等物品数量大、种类多、专业性强,所以对于固定资产专管人员的选择比较困难,加大了管理难度。有一些已损坏的设备仪器,也没有及时进行报废,而是到期才履行报废手续,管理环节避重就轻,管理制度只停留在了表面。公立医院自购进到报废全过程缺乏管理控制,陈旧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现代化的管理要求。 (四) 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些公立医院对于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缺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所在机构及下属人员,认真完成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而目前大多数公立医院只是在每年年终时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年度清查,有的更是觉得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政府拥有其监管职能,应该由政府对其进行分级监管,医院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不做固定资产清查。不但如此,在对一些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的职务考核中,固定资产监督、考核方面缺乏快速有效的鼓励措施,只是单纯地对医院管理人员提出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而缺乏对固定资产的监督,从而直接导致下属部门人员误认为账本与实际资产相符就是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虽然账面上体现固定资产的保值,但实际上却由于监管的不善已经造成了设备仪器损坏,最终致使医院固定资产的流失。 (五) 现行会计制度难以反映实际情况 虽然公立医院的财务部门都已经按选定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但是没有考虑是否适合医院本身情况。单纯地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远远不够的,如一些设备仪器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没有入账,这样仍然会导致账面与实际净值存在偏差,从而使医院实际固定资产净值偏低,无法反映真实情况。 二、对于公立医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医院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加强国有固定资产风险的防范意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由医院负责人负责将固定资产管理归入医院整体管理控制体系中。针对一些规模大的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专业部门,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依不同级别,分别进行适合于本级别具体形式的管理。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应与相应岗位的人员联系到一起,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到个人,实行具体的奖罚措施,激励责任人能够认真对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在使用、配置、处置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清晰区分其他类型,并将固定资产按其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对于重要的、批量购入的或高于限额之上的资产,按照制度规定划入固定资产管理。而相对次要的、数量少的资产则划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二) 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环节的管理控制 公立医院在运用财政资金时,当其金额达到购置限额之上的固定资产送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公立医院固定资产归入政府采购范围时,所应用的采购方式应为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等方式,不得以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之外的其他形式擅自进行采购,以防止相关人员从中谋取利益。医院采购贵重仪器必须通知相关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及仪器日常使用维修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完成相关的手续,并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归入政府采购。此外,医院对于重要的高额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集体联签的方式做出采购决定。 (三) 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退出环节的管理控制 公立医院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出租、出借、投资等做出严格的规定。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维护、维修工作中安排专业人员重点负责。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且应当加强规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行为。对于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必须进行必要的评估或可行性论证,依据规定程序办理。所获得的收入划入医院预算,进行集中管理。医院还应该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清查,做好案存工作,以确保医院对固定资产的有效控制。 (四) 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上的监督、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评价在固定资产管理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的监督、检查、评价不仅可以使管理人员及员工能够认识到在平时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降低可能发生风险的概率,而且能够激励医院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其工作态度,间接地提高了公立医院的效益。而政府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评价,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及资产方面的评估审核。社会监督、检查、评价机构主要是以会计事务所为主对其进行评估审核,三者分别以不同的角度评价医院的效益及风险,只有三者相互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控制管理体系才能使医院的固定资产得到高效充分的利用。与此同时,还应将医院固定资产控制管理的好坏程度、使用率等方面作为对医院相关负责人监督评价的重要指标,与评价其管理成效挂钩,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 制定一套便于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的会计方法 对于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一套有效的会计方法必不可少。第一,医院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确定能够真实反映医院固定资产情况的折旧方法。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医院,固定资产较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医院,考虑到成本相对较小,可以用年限评价法进行核算。第二,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大型修缮明确确认标准,针对不同级别和规模的医院,以单项值或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比区别固定资产增加或是计入修缮费,以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第三,由于现代医学的进步,对于医院的固定资产,特别是仪器设备很可能还在折旧期限之中就被更先进的设备所替代,这样变相加速了固定资产的损失,所以医院应设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以便情况发生时进行财务处理。第四,由于医院的一些固定资产已经出售、报废、毁损或到期进行清理,所以在医院处置这些固定资产时,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收入。但因为核算的是净值,就会存在账面价与市场价或重置价之间出现差额,所以应设立辅助账目或辅助账簿,运用资产评估及市场评估两者相结合方式来应对固定资产虚增或恶意减值,从而准确评估固定资产,为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提供有效信息。 综上所述,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不但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率,而且对保证医院良性运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最终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等都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公立医院资产管理探析:对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医院的固定资产,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教学服务、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物资基础,是保障医院正常运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由于产权不清、制度不严等问题的存在,使固定资产在公立医院中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本文根据笔者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针对固定资产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立医院 固定资产 问题 对策 固定资产的规模的大小,是衡量医院的发展潜力、医疗服务水平、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准。目前公立医院是在财政部门监督、卫生部门业务指导下运转,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侧重在医疗服务业务的指导,对资产管理比较少。由于国家没有对公立医院的资产没有有效的监管,导致国有资产在构建、使用、占有、处置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问题。 1.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公立医院产权不够清晰 产权不清是指国家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不独立,没有独立的机构或部门按法定程序对医院资本的保全和增值真正负责①。公立医院所有权为国家,监督管理在地方,经营管理在法人,致使在国家的行政干预过多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机构能依照法定程序对医院资产做出保值与增值。加之地方财政、卫生部门对医院资产未实行有效管理与监督,致使医院能轻易享有使用、占有、购建、处置资产的权利,导致国有资产变为医院资产、医院资产变为科室资产、个人资产的情况。正是由于医院对产权的缺乏,对承担医院债务责任载体的缺乏,造成债权与所有权不清,直接导影响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缺乏有效规范的购置、管理、使用制度,缺乏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管理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大锅饭思想影响严重,变国家资财为医院资产,变医院资产为科室、个人资产;重钱轻物、重账轻用、重购轻管的错误思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产的领用、管理无固定操作流程,无定期盘点制度,对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和混乱的现状。 3 固定资产的采购、核算、管理脱节 目前,各家医院都使用“归口管理”,使固定资产在采购、核算、使用、管理各个环节分属不同的科室,固定资产流转过程中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在采购环节就会出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不符情况。例如:已经使用多年的固定资产,发票仍未送到未进行财务核算,使得固定资产实物价值大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发票先到而资产未到,会计核算部门已经入账,使得固定资产实物价值小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核算环节,按2012年之前的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医院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固定资产,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不计提折旧,因此从财务报表上看资产为虚增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除了清理报废外,入账后数据一直不变,使得无法反应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在采购、核算上的脱节,给购入后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4 公立医院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够重视 一般说来,医院对自己的资产的管理比较严格,但是这里的资产仅限于货币资金。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则不够重视。固定资产在采购、使用制度不健全、手续不完备、审批不严格,而对管理人员来说资产不是疏于管理,就是对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执行不严; 例如:医院在申请购置设备时往往十分迫切,但缺乏科学的论证,存在严重的盲目性。一旦设备买回来后,有的由于病员少,工作开展不了,设备闲置数月甚至数年不安装使用,产生不了任何效益,造成资源浪费。 2.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1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现有的公立医院资产均为国有,要改变现有的对资产不重视、不保护的状况,从根本上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应该引入并购重组概念,使医院成为真正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医院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医院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成为一个经济实体,通常是由一家在资本上占优势的医院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医院合并重组,医院并购有利于优势医院迅速实现低成本资本扩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⑵。 2建立完善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公立医院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调拨、盘点、损坏赔偿等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杜绝管理漏洞,防止资产流失。,并全面核查医院资产使用科室资产的配置、使用情况,依照医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各科室的资产配置数量。 建立医院资产管理系统,将全院的资产纳入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填报。同时,准确核查医院的``固定资产价值,要做到:资产管理应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账建制,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完善固定资产核算、考核方法 2012年新的医院会计制度的实施弥补了以往在固定资产核算上的弊端,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在固定资产核算上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能够及时反应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情况。各医院应以此为契机,对前一期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引入企业加速折旧和资产减值测试等核算方法,对高值的新仪器、新设备采用新的折旧方法,以更好的适应高新仪器设备价值高、淘汰快的特点,季末或年末对固定资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建立固定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利用固定资产使用率,固定资产回收率,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等考核指标,使固定资产发挥最大效率。 4提高医院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固定资产是医院开展各种医疗活动的物资载体,是一个医院的根本,是一个医院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如何科学有效的管理固定资产,确保其安全完整并实现效益最大化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一方面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爱院如爱家;改变传统观念,树立“管物即为管钱”,“管好才能用好”的理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到人。 公立医院资产管理探析:如何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摘要:公立医院资产与企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人们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大多只是重视企业资产管理,而严重忽视公立医院等这些非经营类组织的管理。为了分析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本文就如何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提出有效加强管理的方法,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提高实践管理水平。 关键词:公立医院 国有资产 管理 一、前言 一直以来,我国各大公立医院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设定的目标均是以“保值增值”为主,这种管理目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医疗卫生改革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新医改方案的影响下,这种单纯以保值增值作为管理主要原则和目标的模式显现出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公立医院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所以,对新医改背景下如何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提高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将非常重要。下文就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资产管理的几点措施进行分析。 二、当前我国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使用效率低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主要表现在购置的很多仪器和设备没有得到充分使用,很多甚至长期出现闲置状态,难以在较短时期内回收建设资金。比如一台CT的价格从260万~2000万不等,若医院购买一台CT400万元,每天平均只有20人使用,那么CT检测收入约为4万元,扣除各种人工成本和材料消耗成本,一台CT的成本回收将非常困难,直接造成医院出现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另外,很多公立医院缺乏资源合理配置意识,购置前未进行深入、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与经济效益分析,导致设备重复购买,造成资源浪费,给医院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登记混乱 目前,大多数公立医院均设置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限制,这些管理制度相对而言还不是很完善,而资产从申请、购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置涉及很多环节,任一个环节的忽视都会直接导致账实不符的现象。比如,购入环节:医院在登记时大多只是登记购买和国家投入的资产,而对于一些无偿调拨或者社会单位和企业捐赠的资产则大多没有登记。报废处置环节:使用科室往往只强调实物的移交而对相关报废手续的完成不够重视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执行缺乏监督,执行不到位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均应由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比如,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无论是财政资金购置还是非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均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取得的收入该上缴财政抑或是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支出。在实际中,相关的审批手续履行与实施的事后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整理并健全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做好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首先必须有一个健全且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理论支撑,如此才能够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既定目标一步一步规范且顺利的开展。目前,公立医院均设置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但是大多数体制均存在人、事、资产三个方面监管混乱的现象。所以,在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前必须要对已存在的体制进行有序整理,顺好医院所有相关人员的责权,尽可能使人、事、资产三方面的监管工作相互协调。然后在整理好旧体系的基础上对体制进行完善和健全,确保整个公立医院能够一如以往保持公益性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目的。 (二)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公立医院是一个为广大人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的重要团体。按照目前的体制,大部分公里医院的建设资金和运转资金大多均来自财政支出,可以说公立医院是一个国家政府职能在医疗领域的延伸,因此也决定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性质的不同,是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但是,由于国家政策以及医院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公立医院真正从国家财政中得到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虽然有些医院能够通过自筹的方式满足运转及发展的需求,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多数医院的发展。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公立医院为了在激烈竞争中更好的生存,均不断地增加各种检查或者服务项目以取得更多资金。这种管理模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增值,但是这种以赢利为目的方式久而久之也直接导致了医患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所以,为了提高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医院应该适当的转变管理目标,将“保值增值”目标转变成为“保质增效”目标。简单来说就是以实现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益提高为根本准则和出发点,促进公益化服务性公立医院的建成。 (三)对公立医院资产管理开展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各领域进行信息化建设,应该是现代社会当前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公立医院是一个国家政府职能在医疗领域的延伸,是为广大人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要载体,对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信息化建设,必然要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推动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在推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面将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具体建设方法是:对医院所有部门所有工作(包括财务处理工作、物资处理工作以及药品处理工作等)的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且深入的信息化集成,使整个公立医院所有资产的管理从静态转为动态,从复杂转为便捷,从信息的不流通转为相互共享,真正实现从根本上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的目的。 (四)提高医院资产管理透明度和监管力度 由于当前很多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监督力度和财务会计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因此直接造成很多医院盲目的购买各种使用频率不高的设备和仪器,以及在登记入账时账目明显不符等现象。这种现象直接严重影响公立医院的信誉,严重削弱公众对医院的信任。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能够使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所有的保障资金能够真正发挥其使用效果,真正体现公立医院履行政府职能的性质,推动公众了解更多的医疗信息,提升对公立医院的信任度,使公立医院在激烈竞争中能够长盛不衰,必须要采取多项有效措施提高医院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比如,根据新医改要求对《公立医院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将公立医院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相关部门监管和审计两个内容纳入制度中,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委托相关的审计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定期对所有公立医院的财务会计信息状况进行审计,并将这些审计结果通过公告的方式让更多民众了解;医院内部督促相关医务人员要坚持做到自我监督和约束,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工作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对于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进行科学化、制度化以及标准化管理应该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只有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推动卫生事业向前发展。
乡镇绩效考核的问题及对策:关于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考核分配机制的思考 【摘 要】如何既保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防止趋利行为,又合理、高效的解决乡镇卫生院职工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是当前乡镇卫生院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 绩效考核 工资收入 存在问题 卫生人力资源是卫生资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调动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的积极性是决定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1]。绩效考核在基层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一套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不但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以实现医疗机构的发展目标,为机构提供竞争优势。 1.基层医改前我市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分配情况及问题 医改前我市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收入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档案工资,每月发放50%;二是与个人业务量挂钩的业务收入提成;三是医务人员的值班费。在这三部分收入中,业务收入提成是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医生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区分工作量多少的重要指标。 在与“以药补医”相关联的利益导向机制下,个人收入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创收的积极性较高,收治患者的主动性较强,甚至超范围执业、超能力接诊[2]。一方面,为获得更多的提成收入,医务人员偏好开“大处方”和药品回扣多的药品,加重了患者负担。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淡化,过度医疗、滥用药物问题比较突出,此外,乡镇卫生院为了多创收,不顾自身条件,经常截留病人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逐年上升,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2.基层医改后我市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分配情况 基层医改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主要内容是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补偿机制和以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3]。我市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考核以后,各乡镇卫生院也相应的更改了工资收入方式。目前工作人员收入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基本工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工作人员的职称情况,确定个人的基本工资。二是浮动的绩效工资收入。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三是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或良好,人均收支节余多,报经区社会事业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在单位经营性收入可用财力范围内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以不超过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 为限,四是院长奖励基金,对工作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医疗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3.现有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有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充分体现了回归公益性的要求,但由于乡镇卫生院的特殊性,在调动积极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医院原来的效益较好,实施绩效后绩效工资总量偏低,调控余地不大。例如,我市某区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者比例为6:4,按照这个内部分配比例,实际上每年考核浮动的部分仅为24000元,在考虑效率并兼顾公平的基础上,业务骨干得到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倍即26000元,一般最低的(病事假人员除外)按平均绩效的50%差距也有12000元,而较以前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与一般职工的实际收入差距在1—5万元这个区间来说没有太大体现工作量的奖励方式。二是卫生院考核直接影响职工考核、任务核定等因素是不科学。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情况,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支,没有考虑机构的服务能力与效率,影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部分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工作动力不强。俗话说,在城市看病,要选医院;在农村看病,要选医生。乡镇卫生院的发展主要是依靠于负责人和医疗骨干的努力,对于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施基层医改后,乡镇卫生院用人、分配、药品设备耗材采购、财务、基建等方面行为逐步规范,负责人的权力明显削弱,导致积极性下降,对于抓好机构发展的动力不足。医疗业务骨干由于药品回扣、业务提成等灰色收入被取消,现有绩效工资政策倾斜程度不够,导致实际收入较改革前有一定程度的降低,积极性受到影响。一般职工由于工资收入得到保障,与工作数量、质量关系不大,干多干少一个样,容易引发“大锅饭”问题。 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应当成为基层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效率,不仅影响群众看病就医的方便程度,而且关系到群众看病就医的费用,事关基层医改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因此,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创新绩效考核方式,实行多重激励办法,调动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医务人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使病人留在基层就近方便看病就医,降低医疗费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巩固提升基层医改成果,确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乡镇绩效考核的问题及对策:新医改下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研究 摘要:为了建立适用于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为其进行科学考核提供有效的工具,本文采用专家咨询法构建绩效考核框架,运用界值法进行绩效考核指标的筛选,最终形成操作性较强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了完善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产出指标。该体系目前能较好地评估乡镇卫生院绩效,但也应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完善。 关键词:新医改 乡镇卫生院 绩效考核 指标体系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重点加强五项工作的建设,其中,强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即明确了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乡镇卫生院作为我国农村卫生保健的核心,是乡村公共卫生的枢纽,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和质量改进问题,也就能抓住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重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是指运用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等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考核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性和定量对比评价,对卫生院一定经营时期的经营业绩和效益,做出准确、公正和客观的综合考核。但当前对于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不统一,且各地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及疾病发生发展等存在较大差距,已有的考核指标不适合应用于本省。因此,本文试图从投入与产出方面建立考核指标,规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以期建立一套适用于偏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绩效考核框架的构想 查阅文献获知,目前,国内对于绩效考核的研究较多,但是没有一个具有普遍适用的指标考核体系,考核指标较多,内容较为繁杂,大多是以赋予权重后综合评价。并且,在我国经历了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后,乡镇卫生院的重要功能体现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方面,特别是在乡村一体化管理发展趋势下,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更应该结合已有的实际情况,因地因时,制作适用于不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新医改农村卫生相关政策及乡镇卫生院“六位一体功能”定位,结合已有研究结果,期望以一种较为简单合理的、具有普适性的、便于实际操作的方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此,本指标体系建立在国家对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定位,将所有政府拨款、业务收入、固定资产等投入与其公共服务、基本医疗等产出作比较,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进行绩效考核评价。通过初步建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框架,经过反复咨询相关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收集反映乡镇卫生院绩效的指标,组建一系列指标体系,包括7项二级指标:投入、产出,28项三级指标进行筛选,确立最终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研究方法 1.拟定指标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在已有的研究结果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根据乡镇卫生院“六位一体”功能定位,结合投入与产出基本理论,采用德尔菲法反复咨询卫生管理领域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与卫生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座谈,初步构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框架,即2项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28项三级指标,以此作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筛选的基础。根据指标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及数据收集的可得性,设计《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咨询表》,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填写。 2.筛选指标 将所收集数据录入统计软件SPSS 17.0,并运用相关方法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析。筛选指标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利用界值法,即包括变异系数、等级和、算术均数、满分比等进行指标的筛选,即分别计算每个指标重要性、可得性的变异系数、算术均数、满分比、等级和,以此综合确定指标是否纳入。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标准为:“该指标的可得性”结果用“是,否”表示,赋值为1分,2分;“该指标的重要性”结果用“非常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非常重要”表示,赋值为1分,2分,3分,4分,5分。 三、结果 1.绩效考核指标筛选 重要性等级和界值为:各项指标总分在165~33分,指标的总分按60%界定,112.2分以上作为指标的纳入标准。变异系数界值为:得分低于0.51作为纳入标准。计算均数界值为:得分高于2.89作为纳入标准。满分比界值为:大于60%以上作为纳入标准。规定满足以上三个或三个以上界值标准的指标应纳入指标体系。 可得性等级和界值为:各项指标总分在33~66分,指标的总分按60%界定,52.8分以下作为指标的纳入标准。变异系数界值为:得分低于0.51作为纳入标准。计算均数界值为:得分低于1.2作为纳入标准。满分比界值为:大于60%以上作为纳入标准。规定满足以上3个或3个以上界值标准的指标应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2.确立最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利用重要性和可得性对28项指标进行筛选,最终产生了完整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19个三级指标。 四、讨论 1.建立的指标体系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强 目前国内开展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系统研究较少,缺乏完善的、可操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不少学者通过研究,建立了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但指标内容较多,各类考核指标体系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从技术效率、质量、配置效率、公平性以及满意度五个方面,选用13项指标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进行考核,也有从效率、效果和服务质量入手进行指标体系的构建,虽然其具有较多的创新之处,但是考核指标体系存在考核内容不是很明确、指标体系过于繁杂,实际操作较困难。一些地区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时,一级和二级指标都比较明确,但是三级指标几乎有很多的细则组成,导致实际要考核的项目偏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复杂。不仅增加了考核的工作量,对于贵州这样的偏远地区操作性不大,而且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为了应付考核,比较容易出现造假的情况。 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根据新医改的相关政策要求及乡镇卫生院“六位一体”功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咨询相关专家、学者、卫生管理领导的意见的基础之上,以投入与产出为理论基础,充分考虑乡镇卫生院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运用相关定性研究方法,如德尔菲法、专家咨询法等在构建绩效考核基本框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三级指标体系,覆盖面较广,体现了乡镇卫生院的主要活动即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在满足考核目的的前提下,筛选考核指标时,以其重要性和可得性作为判断标准,采用界值法,最终形成了包括2项一级指标即投入、产出,7项二级指标和19项三级指标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所筛选的指标,收集相关数据,计算产出/投入,得出相应的比值,从而对乡镇卫生院工作效果进行排序,得到绩效考核结果。该指标体系较为清晰,且所有指标在现有政策条件下都能从常规的报表中取得,可操作性较强,方法较简单,方便基层操作。根据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优、差,奖罚分明,利于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评估乡镇卫生院绩效的整体水平,并且还可以观察到各项具体指标的绩效状况,为卫生院实行科学的职工绩效工资奠定基础。 2.指标体系应随着实际工作的全面展开而不断变更和完善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是一项常规性的、连续的工作,而评价其工作成绩的指标除了前文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外,还应包括满意度指标。群众满意度是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贯穿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是群众是否真正受益的体现。在本指标体系中未单独列出,而将其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服务质量的实时动态监测指标,有利于适时调整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而在指标筛选过程中几项在卫生服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指标最终被剔除,如计划免疫下乡工作人日数,是因为目前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人员只占较少比例,在实际工作中,计划免疫下乡工作较困难。当然,随着新医改的深入进行,乡镇卫生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展开,其评价标准也不应该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绩效考核指标应该不断地更新、完善,特别是一些重要工作应该尽快开展,真正落实新医改的农村卫生政策。 乡镇绩效考核的问题及对策: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对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上,绩效考核是新医改中的重点,它不但可以连接医院总体的战略,并且能够达到监控、协调与发展医院员工的积极性,并且能够更好地优化各个方面的管理流程。但是由于我国在乡镇卫生院中实施绩效考核的时间短,所以就造成了大多数的乡镇卫生院并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规范体系,并且对于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上还存在着疏忽,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医疗卫生的发展需求。本文主要讨论一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财务管理)中的存在哪些问题以及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财务管理 对于任何一个医院来说,它都需要一个能够齐心协力、求实创新、扬长避短和快速完成目标的动态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就是在新医改下的绩效管理系统。下面我们就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绩效考核管理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探讨,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存在哪些问题 从新医改以来,我国的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都实施了绩效考核制度,并且引进和探索了各种各样绩效考核的理论,虽然使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管理体系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绩效考核的目标和定位发生相互错位。绩效考核是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工具,对医院的发展起着引导性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对于乡镇卫生院在进行绩效考核的时候,要更加关注社会效益,这样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正医院过度的趋于利益;(2)在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上方法粗略。我国目前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制度,缺乏具体考核要素,内容笼统,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医护人员的工作绩效,这种采用简单的粗略的绩效考核方法,导致了考核的可信度,让绩效考核的工作过于形式;(3)绩效指标的设计和选择缺乏科学性。大多数的乡镇卫生院对于各种不同层次的医护人员都采用同样的考核指标,每一项指标都一样,这样让不同岗位之间的职责和对任职者的素质以及能力的要求不能体现,对于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大大降低了;(4)考核的周期设计不够科学。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基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采用的都是一年度或者半年度的考核。这样对于连续性的合理考核次数的缺乏,导致绩效考核的效果可信度难以保证;(5)为能够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估。乡镇卫生院绩效管理是相互制约和联系的复杂系统,它涉及到多个因素和层次,但是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在建立绩效考核管理时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的相关性,导致在绩效考核中得到的结论可靠性差,难以从考核中找出影响绩效低的因素;(6)忽视绩效管理,重视绩效评价考核。绩效考核侧重了考评在过程中的执行以及考评的结果,但是绩效管理主要强调过程管理,这不单单是结果的考核评价。在当今的时代中,人性化成为了绩效管理的重要理念,因此绩效考核要向着系统的绩效管理转变;(7)创新的意识不强,思想观念过于落后,内在的动力不足;(8)绩效考核的评价基础相对较弱。 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改进建议 乡镇卫生院的绩效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医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绩效考核的改革成效决定了医改效果的可持续性。对于这些绩效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争取领导重视,为绩效考核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2)积极调查做好绩效考核的前期工作;(3)要坚持因地制宜和规划统筹的相互结合对绩效考核作出改革;(4)开展引导和宣传工作,对思想观念作出正确的转变;(5)更加完善分配的制度,并且积极落实考核的结果;(6)加大力度培养和引进医护人才,激发医院员工工作的积极性;(7)向着坚持可持续发展进行必要的改进;(8)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健康运转,要提供财政的保障。 三、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持续推进和深化,财政部门对于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投入也逐渐地加大,政府的监管部门对于乡镇卫生院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也越来越重视,所以增强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成为了绩效考核管理中的重点。所以对于乡镇卫生院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哪些问题做出以下总结:(1)领导不够重视,制度不够健全;(2)会计专业人员缺少,不能够与新会计的制度相互衔接到一起,工作的效率难以提高;(3)很多乡镇卫生院都没有成立内部控制的制度和机制,在管理中经常出现漏洞;(4)在财务管理上挤出工作薄弱,会计的监督职能很难发挥;(5)对于医院的固定资产在管理上松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在卫生与药品管理上,财务的账务上的进销差价与国药局的不一致,让资产的清查工作失去了实际意义;(7)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医院实际的财务状况,并且在债权债务管理上较为混乱。 四、对于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中财务管理提出的建议 根据新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及《新型乡镇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上提出以下建议:(1)采取行政的手段,严格的配备财务人员,实行“定岗”、“定编”制度,并且严格对财务人员进行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增强卫生院会计人员的经济待遇和单位地位;(2)提高财务人员地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3)从细微的环节入手规范会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乡镇卫生院的制度建设;(4)增强行业会计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乡镇卫生医院绩效考核管理改革得到实施,它是一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战争,只有紧紧的抓住“以人为本“和妥善的财务管理才能更有效的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各种改革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适应当今新形势下的卫生医疗的发展,为乡镇卫生院的事业发展提供一个强力的经济管理后盾,并且让乡镇卫生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得更远。 乡镇绩效考核的问题及对策:我国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困境分析 摘 要: 公务员绩效作为组织绩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因性、多维性和动态性等方面的特征。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得到了初步建立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中国历来是“人治”色彩比较浓厚的国家,这在乡镇政府中尤为严重。这样一来,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便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本文从绩效考核的概念、绩效考核理论依据及乡镇公务员工作特点等多方面分析我国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困境。 关键词: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困境 公务员的绩效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方面的有序进行,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全方位的影响。此外,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也是提高公务员绩效水平的主要渠道和选拔和培养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手段。乡镇公务员是我国政府公务员队伍中最基层的组成部分,他们执政力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基层政权的稳定。 一、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相关概念 绩效是“具有一定素质的员工围绕职位的应负责任所达到的阶段性结果以及在达到过程中的行为表现” [1]。因此绩效主要体现在工作效率、工作成果、工作效益等三方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作绩效的构成要素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绩效考核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它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是控制、激励、约束、监督的工具,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公务员绩效考核(Performance Appraisal,PA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德才表现、工作能力和业务效果等进行考察、评价,并以此作为其奖惩、职务升降、工资增减、以及辞退的客观依据。 二、 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理论依据 (一) 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自己的目标,激励是作用于人的内心活动以此来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激励理论作为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它不仅可以提升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更可以在公务员的加薪、晋升等相关制度建设上有所作为。 (二) “人本主义”理论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政府在执政方面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为此在公务员的考核过程中应使得公务员们获得一定的教育意义,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潜能。“人本主义”思想,更注重公务员的发展,使得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其功能。 (三) 新公共管理理论 在欧洲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思想起源于对官僚制的批判,并致力于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管理。“新公共管理”就是在“欧洲追求行政现代化的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以管理主义的角度批判官僚主义,推崇私营机构的管理技术,认为分权、放松机制、委托等是改革效率低下的公共部门的有效方法,这已经成为指导欧洲各国行政改革的主要原则” [2]。新公共管理认为正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政治功能,不仅能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地执行政策,还能使他们以主动地精神设计公共政策,使政策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社会功能” [3]。 三、乡镇公务员及其工作特点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乡镇公务员是指在乡镇一级依法履行公职并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总体上看,乡镇公务员不仅包括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在乡镇一级单位中的编制内人员,其业务、人员和经费归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管辖,实行垂直管理,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司法等。还包括乡镇政府中具有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即领导序列的乡(镇)长、副乡(镇)长等和非领导序列的一般工作人员” [4]。这里所指的乡镇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在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服务农村和从事农村公共事务,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5]。 根据乡镇公务员所处的环境和从事的工作,笔者认为乡镇公务员的工作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工作任务繁重。 乡镇一级的工作涉及到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很多目标需要在乡镇这级政府的工作中得到落实。因此,乡镇里的公务员不仅要实现乡镇政府的基本目标,更要很好的联系广大自然村的群众。这就需要乡镇公务员拿出大量的时间来走访自然村,一定程度上帮助村委会落实好上层的精神。 (二) 工作程序化 乡镇公务员通常受到其基层工作任务的影响,工作不光自身需要执行好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任务和指标,还得把上面的精神和指示很好的传达给基层百姓。因此,乡镇公务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程序化。 (三) 工作的不确定性 乡镇政府公务员的工作存在着不确定性,特别是一些突发性和应急性工作,无法用具体的工作任务、目标一一详细列举、归类,工作职位目标说明书的制定存在一定困难。这就需要有较强的综合能力。照本宣科,无法很好的将任务和目标完成。因此,工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对乡镇政府公务员进行绩效管理的难度。 四、 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困境分析 (一) 绩效考核方式单一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用自我评估和领导评估的方法,由被评估者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年底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方法简单、容易操作,但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会产生不少的问题,如评估等级描述比较模糊和抽象,失去了真实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状况的意义,较难给个人提供明确的工作绩效指导。 (二) 绩效考核的不规范性 随着我国社会全方位的多角度发展,上级部门对乡镇的考核分解指标越来越多,乡镇公务员将自身的大多数精力投入到如何完成或应付这些指标上来,对于自身的职责却很少考虑,更淡不上学习发展。对于其“德”、“能”、“勤”、“廉”等绩效考核指标就没有精力顾及了,或一概以竞完成上级的指标情况来代替。 这样一种考核的方式是极其不规范的,使得考核的实际性作用大大下降。 (三) 绩效考核的反馈机制不够完善 绩效考核程序是考核民主、公正的重要保障。但乡镇公务员在考核结束之后,并不知道自己的考核结果。考核的结果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反馈。第一,考核结束之后,乡镇公务员并不清楚自己的不足之处,存在的问题让大家在未来的工作中不会得到解决。第二,考核的结果往往只和当年评奖有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不能根据考核的结果为乡镇公务员建立一个恰当的职业生涯规划。 (四) 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意识浅薄 对于绩效考核,很大一部分乡镇公务员没有对此形成一个科学的认识,对于绩效考核没能形成正确的意识。这些浅薄的意识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绩效考核工作的一种障碍,影响着评估工作公正、客观的开展。这样使得考核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也难以取得令人信服的结果,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成为空谈。 以上五点形成了乡镇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困境,需要我们在未来加以完善,提高绩效考核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装饰工程管理方面的想法 管理出效益,一个工程项目不管它的先天的条件多好,如果施工现场管理不好,不仅质量、进度受到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亏本。安全重于泰山!装饰工程的安全问题也是施工中的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现场的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脚手架搭设,安全帽的佩戴、系安全带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上,所以,要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天天讲,时时抓,才能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装饰工程,现场管理,企业效益 0.引言 管理出效益,一个工程项目不管它的先天的条件多好,如果施工现场管理不好,不仅质量、进度受到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亏本;反之先天条件比较差的工程,如果精心计划、科学管理,仍然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说“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1.技术问题 工程项目特别是装饰工程施工工艺复杂,各施工工种班组多,要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务必做好技术准备。。首先,必须熟悉施工图纸,针对施工合同要求,尽最大限度去优化每一道工序,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同时考虑公司自身的资源(如施工队伍、材料供应、资金、设备等)及气候等自然条件,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每一分项分部工程能纳入受控范围之中。其次,针对工程特点,除了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外,还必须在具体施工工艺上作好技术准备,特别是高新技术要求的施工工艺。技术储备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长及工人的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施工规范、技术交底等工作。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技术交底,可以使施工技术工人、工长熟悉新的施工工艺,新的材料特性,共同提高技术操作、施工水平,进而保证施工质量。此外,从技术角度出发,施工质量能否达到相关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仅仅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作出严格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检查制度。而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质检手段都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所以,必须针对每一工序、每一施工工艺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质量验收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 2.材料问题 相对于土建施工,装饰工程有其固有的特点,主要就是其所需的材料种类繁多,并且,经常有许多最新材料应用的问题。因此,针对材料,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1)材料供应。配合设计方确定所需材料的品牌、材质、规格,精心测算所需材料的数量,组织材料商供货;2)材料采购,面对品类繁多的材料采购单,必须将数量(含实际损耗)、品牌、规格、产地等一一标识清楚,尺寸、材质、模板等必须一次到位,以避免材料订购不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3)材料分类堆放。根据实际现场情况及进度情况,合理安排材料进场,对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抽检抽样,并报检于甲方、设计单位。整理分类,根据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于不同场地;4)材料发放。使用追踪,清验。对于到场材料,清验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且需对发放材料进行追踪,避免材料丢失,或者浪费。特别是要对型材下料这一环节严格控制。库管员务必及时整理盘点,并注意对各材料分类堆放,易燃品、易潮品均需采取相应的材料保护措施。 3.施工问题 施工的关键是进度和质量。对于进度,原则上按原施工组织计划执行。但作为一个项目而言,现场情况千变万化,如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等在所难免,绝对不能模式化,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施工质量能否得到保证,最主要的是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来完成每一道工序,严禁偷工减料。必须贯彻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专检、联检,通过层层检查、验收后方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从而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 4.人员管理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所有的工程项目均是通过人来完成的。只有拥有一支富有创造力的、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才能完成一项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怎样才能将施工队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机整合充分发挥作用呢?首先,必须营造出一种荣辱与共的氛围,让所有员工都感到自己是这个项目的大家庭中的一员。对员工要奖罚分明,多鼓励、多举办各类生产生活竞赛活动,从精神、物质上双管齐下,必须明确施工队伍的管理体制,各岗位职责、权利明确,做到令出必行。一支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面对工期紧逼、技术复杂的工程,只有坚决服从指挥,才能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其三,针对具体情况适当使用经济杠杆的手段,对人员管理必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5.资料管理问题 工程项目的管理,除了材料、施工、技术、人员的管理,还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资料的管理。。任何项目的验收,都必须有完备的竣工资料这一项。竣工资料所包含的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都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一一注意收集归类存档。如有遗漏,将给竣工验收和项目结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的影响更是无法估量。 6.成品保护问题 针对装饰工程的特点,成品保护可谓至关重要,作为最后的一道工序,任何一小点的破坏都会从整体上破坏美感,影响工程验收。对于成品保护,必须采取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做法来防护。所谓主动,即采取相应的相关防范强制性的制度,比如不准在成品地面上使用铁梯等规定;所谓被动,即采取相关的防碰撞等手段来保护成品,如在玻璃等易碎品上遮盖胶合板等措施。总之,成品保护非常重要,否则整个工程前功尽弃。应专人看管,从严监控,每个工人都要有成品保护的意识,认真的管理,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7.施工安全问题 安全重于泰山!装饰工程的安全问题也是施工中的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现场的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脚手架搭设,安全帽的佩戴、系安全带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上,所以,要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天天讲,时时抓,才能防患于未然。工地安全了,管理就理顺了,企业的效益也就明显了。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论文 为加快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水利的意见》(陂政[2004]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源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农民用水利益至上的原则;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通过2至3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明确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化运作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改革的范围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排灌工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四)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塘堰、堤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改革,参照本方案实施。 (五)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五、改革形式 本次体制改革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卖则卖,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 (一)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执行主体,负有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应制定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搞好水量统配与灌溉服务,协调好用水户之间的关系。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做到山权地界清楚。凡纳入此次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前必须先确定其用地面积、用途和范围,并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办证。 (二)界定产权。按照国资委、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产权界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权。 (三)资产评估。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的农村小型水利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工程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写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资产现有价值,如进行土地评估,应将土地评估报告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方案。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方法、改革的形式、承包费、租赁费或拍卖标的的确定,必须经区水务、财政、土地、物价等部门、村组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组成的专门班子认定,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调酝酿后共同制定改革方案。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区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土地部门备案;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由区水务部门与区财政、土地、物价部门会商后负责审批,由所在的街乡镇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五)公开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工程所有者公布改革方案,进行公开招标,区水务、财政、土地、物价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和监督。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和受益人优先。 (六)签订合同。公开招标确权后,由工程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在合同中应明确改革的经营期限、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维护标准、不动产处理、工程设施管理制度、供水价格、开发利用规划、防汛抗旱、工程安全责任及义务等。凡涉及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或者区土地主管部门监督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 (七)建档备案。对区管水利工程、在册小型水库,在合同签订后,由区水务部门向中标者发给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许可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备案。村组集体所有的小型机站、堤垸、塘堰,在合同签订后,由街乡镇场向中标(承包)者发给《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许可证》。 七、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5年6月底前)。制定改革配套文件,并监督、指导各街乡镇场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 (二)第二阶段(2005年7月底前)。各街乡镇场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并负责领导和开展本辖区内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 (三)第三阶段(2005年7月底前)。对各街乡镇场分管领导、农业科(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参与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专班成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文件,掌握工作方法及工作步骤。 (四)第四阶段(2005年7月至9月)。开展试点工作,暂定罗汉街、祁家湾街为试点。在此期间,各街乡镇场对本辖区内的小型水库、排灌站、引水工程以及其它符合改革条件的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确定改革的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 (五)第五阶段(2005年11月底)。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试点任务。 (六)第六阶段(2005年12月底至2007年12月底)。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全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任务。在本次改革期内,每年完成的比例分别为:2005年10%,2006年60%,2007年30%。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区、乡两级分别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是公益事业,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将此项改革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此项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四)强化指导,落到实处。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组建工作组深入到各街乡镇场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实行奖励,激励先进。从今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全区的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评比活动,对完成任务和达到质量要求的给予奖励。确定一、二、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工程投入。对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走向良性运行机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优先安排农水项目。 (六)落实经费,推动工作。区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正常开展。 (七)合理定价,依法征收。合理确定水价,依法做好水费征收工作,是搞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走上良性运行轨道的重要一环。因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其灌溉用水、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区物价和水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要积极推行科学灌溉、节约用水、定额配水、按方计价、超量加价的计量收费办法,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八)加强管理,促进发展。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区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以促进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凡是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不准从其它渠道安排扶持资金。新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批准工程开工建设。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树碑立界。区水务、国土、建设部门共同监督。对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单位提出申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要求的,区土地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考虑历史条件和现状,积极配合其做好确权划界工作。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路桥工程管理各方面分析探讨 摘要:路桥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现场管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文中针对路桥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关键性问题进分析探讨。 关键词: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控制 1充分准备合理配置施工资源 1.1 根据进度计划、质量要求和机械的生产能力选择主导机械,并留有适当的余量。 1.2 全套机械的生产能力是由其中生产能力最小的机械决定的,因此,要加强机械的统一调配,始终保持机械的最佳组合,提高机械的使用率。 1.3 要组织维护、抢修小组,备有关键配件,定期维护,随时排除故漳,提高机械的完好率,确保工程正常进行。 实践证明,违背客观规律,不计成本而大量增加投人,盲目赶工和投入不足致使进度缓慢的非均衡开展工程,都将导致施工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工程的严重亏损。 2认真做好试验段、防洪排水和施工保通 2.1 施工前,要结合施工方案和施工图中的排水设计,制订防洪排水方案,做到永久性排水设施与临时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2.2 路基路面施工要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始终保持纵横坡度和碾压的平整度,使雨水能迅速排走。对排水困难或地质不良地段,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 2.3 合理安排桥梁施工次序,桥梁预制场应建在洪水位以上,汛期施工时,机械、材料、设备用过后尽快撤离现场减少灾害损失。 2.4 下雨期间要经常上路巡查,及时疏通水沟,减少路基积水。要了解天气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减小雨水对施工的不利影响。 2.5 施工现场保通关系到施工能否正常进行。无论是新建还是改建工程,如果便道、便桥、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不能通行,机械、材料、人员就无法进场开展工作,同时还会打乱施工秩序,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问题。现场保通要注意:(1)便道、便桥的通行能力和承载标准要与施工规模及机械通过量相匹配。要加强养护,使便道、便桥始终处于完好状态。(2)地方道路作便道时,要与道路所有者签订使用维护协议,对承载能力低的桥涵进行加固。(3)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以及与现有道路的交叉路段要设立安全标志,且由路政管理人员指挥交通,避免交通事故,减少堵车现象。 3要始终以工程质量、安全为中心 3.1 加强现场质量管理,要以治理质量通病为突破口(1)认真处理路基与桥涵接头,防止桥头、涵顶跳车。桥涵台背填土在路桥运营过程中会沉降变形,而桥台的刚度较大,桥台竖向变形很小,因此极易造成桥头跳车,路面损坏。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设置桥头搭板,提高桥头行车舒适度,同时对台背填土和基底进行处理,运行多年的路基其台背填土部分已基本密实,自身沉降量很小,提高基底的承载力是解决桥头跳车的关键,其施工方法有水泥灌浆及粉喷桩处理等。(2)严格控制路线的线型与标高。随着公路修建等级的不断提高,施工中对路线线型与标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纵横坡不适、平整度差等直接影响公路的外观质且和使用品质,影响公路的舒适程度。故这些问题要从路基开始层层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返工,谨防积重难返。(3)确保结构物的内在和外观质量。公路是暴露在野外的线形构造物,既要满足行车要求,又要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满足使用者的视觉要求。为此,要达到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的统一,严格控制关键材料、关键工序、关键工艺,切实做到工艺精细、线条分明、线形顺适、层次清晰。 3.2 工程施工必须保证安全在施工中既不能发生工程、机械和人员安全事故,也不能对沿路的各种管线、房屋、行人造成损害。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1)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让安全意识和措施落实到每个操作工序中,避免违规操作,野蛮施工。(2)对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重点保护,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制订事故处理预案,配置消防设施,加强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3)投保工程和人身保险,化减自然灾害及其他事故对工程造成的损失。 4加强施工进度控制 4.1 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 4.2 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采用多作业面的平行流水作业或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压缩工序衔接时间,加快施工进度。 4.3 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5规范竣工资料整理,加强工程保护 现场管理者在认真规范内部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工程保护和养护,确保顺利交付使用。 5.1 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竣工资料是对项目进行审计验收、运营管理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1)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档案管理知识和资料整理规定,统一资料收集整理的标准,并应结合各单位工程计量段或自然段的划分,确定整理资料的最小单元,以便按照计量段中的分项、分布、单位工程来收集、汇总和整理。(2)资料收集接理要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始终。从立项到竣工,从管理性文件到技术性文件,都要按照时间的顺序、类别及时立卷归档,防止资料流失。(3)上交竣工资料前要按照整理的要求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5.2 为使工程顺利通过交工验收,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的保护和养护,对工程外观进行整修。 (1)全面检查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问题及时处理。(2)清理路基、路面、拌和场、预制场、生活区内的施工废料;按路基标准横断面整修路基、边坡;清理桥涵、构造物上的附着砂浆;修补路面及构造物的局都损坏;使公路线型顺适、整齐美观。(3)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施工总结,恢复路线控制点,标注里程桩号,为质量鉴定创造条件。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关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质量控制探讨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且复杂的课题,它并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它是通过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这个循环过程来实现的,这种循环也不是简单的循环,而且每一次循环都不同,后一个循环比前一个循环更精彩、更优秀、更典型。对于工程质量控制,自身应提高素质,加强各参建方配合,并树立工程质量意识,必能大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质量控制 引言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质量控制指的是建筑工程在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人员通过一系列的方法与手段对建筑工程进行制约与监督,保证建筑工程顺利完工。近几年,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建筑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早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有问题需要提出与解决。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发展现状,针对其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对于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它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相比较,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影响因素多、隐蔽性强、局限性大、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材料、人,机械、方法和环境,五种因素。 1、材 料 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 2、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设施,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均有直接影响。因此, 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种因素, 着重从机械设备的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和使用操作要求等三方面予以管理。此外尚应按现行施工管理制度要求, 工程所用的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 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 不仅要对其设计安装方案进行审批, 而且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必须经专业管理部门的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 在使用过程中尚需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3、工艺方法 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4、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二、建筑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一)设计阶段 首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重视设计前期工作,配合搞好现场测量和勘察,使设计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尽可能完善、准确。其次在设计过程中实行设计监控,以便及时对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最后及时组织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并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二)招标阶段 工程招标时,必须注重对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多个方面。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和经验,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等,以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三)施工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是施工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管理和质量检查办法等,保证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组织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上岗培训,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建设监理制实施以来,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工期和投资控制有了保障。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使监理单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并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 3、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通过控制人员、材料、工器具、工艺方法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通过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3.1按照工程重要程度,单位工程开工前由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工程复杂、工期长的工程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几个阶段分别组织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所有班组和配合工种进行技术交底。 3.2测量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复核对于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的测量控制点应做好复核工作,经审核批准后,才能据此进行准确地测量放线。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复测场地平面控制网和主轴线的桩位是整个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准确地测定和保护好桩位是保证整个施工测量精度和顺利进行施工的基础。 3.3材料控制。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建立材料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材料的检查验收。 3.4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测得的工序特性数据是有波动的。工序管理的实质是工序质量控制,是为把工序质量的波动限制在要求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质量控制活动,一旦工序质量波动超出允许范围,立即对影响工序质量波动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使工序质量 处于稳定受控状态。 4、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扫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缺陷责任期是工程内在的、隐蔽的质量问题容易暴露的时期,通过试运行,有些质量问题会暴露出来,形成质量缺陷。实际中,要加强该阶段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后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限期处理,并对各种修补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修复质量,确保向建设管理单位交付一个合格的工程。 结语 总之,在工程建造时质量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是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实现的主要保证,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它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建筑的美观甚至影响到它的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在建筑工程时我们要在过程中控制质量,还要对施工人员组织的管理的控制。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浅析统计学在工程管理方面的应用 摘要:统计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中的统计学具有数量型、综合性的特征,实现对工程项目定量、定性的分析。鉴于此,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度,积极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应的条件。文章主要阐述了统计学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并对工程项目管理中统计的方法进行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统计学;应用 1、统计学概念及其应用 统计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根据事物的随机性规律来收集、分析数据并利用于进行推断的科学;其贯穿社会生活的全部,是自然,经济,工程等各个领域解决问题的方法论。 对于当前工程项目建设来说,项目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工程性项目管理贯穿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各个阶段,具有一次性的特征。而统计在项目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中的统计学具有数量型、综合性的特征,实现对工程项目定量、定性的分析。而利用这些统计数据可以对工程项目有更加清晰的了解,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做出准确的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对统计学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情况做出阐述。 2、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统计特征 2.1 数量性 工程项目管理中搜集、汇总、计算等一系列工作是由统计学工作来完成的,是由统计数据全面反映的。数量性统计信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是最鲜明的体现和最普及的应用,即通过数字揭示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特定时间特定方面的数量特征,帮助我们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进行定量乃至定性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施工管理方案。 2.2 综合性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以统计数字显示或以统计数字为依据结合其它信息对自身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而且对与工程项目管理有联系的劳动力资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的供应来源、价格、条件以及市场预测等情况;并且以统计数字、统计指标来核算银行贷款利率、担保收费、保险费率及投标报价等有关的因素;同时各项法规,如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收、工程管理条例以及技术规范、竞争对手情况等也与统计学相融合既统计学综合性分析特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 3、统计学在工程项目的具体应用 3.1 统计学在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应用 在一些工程项目管理中,因为工期长,而且场地铺展比较长,所以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而在确定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能、结构以及各项制度的时候就需要参考统计上报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量化分析和综合性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管理机构,而应用统计学中的普遍性原理可以对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中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掌握,从而对一些异常情况能提前做出反应。另外,在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中以统计信息为依据,将各级工作进行细化,能在全部范围内形成一个有效的沟通网络。 3.2 统计学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应用 在工程项目开始之前统计工作就必须首先要进行,在工程前期的地质测量中,对于施工场地的地质情况要做出准确的测量,然后利用统计学原理将所得信息进行汇总,做出量化的分析。在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中,因为工期较长,要利用统计学原理将工程实际的施7-'情况与原先的预计目标进行对比,对存在差距的地方进行调整。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也离不开统计学,因为在一些工程建设中,例如燃气过铁道、穿绿地的建设中,影响到工程成本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加上施工的时间较长,各种物料、人工费用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而统计学的应用对于降低工程成本有很大的作用,在工程施工之前,根据以往的工程施工统计资料对本次工程成本进行计划和确定,在每一阶段的工程完成之后,都需要对当期的成本,包括材料、机械、人工以及工程量进行统计,然后将两者进行对比,就能及时发现存在差异的地方,避免工程项目施工中各种超支现象的发生。 3.3 统计学在项目结束综合评价中的应用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在纵向上涉及到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施工队以及施工小组等等,在横向上涉及到技术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等等!在工程性项目结束中要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就需要用到统计学,例如:在燃气建设项目中,在最终的工程结算中利用统计方法将工程量进行统计,确定实际的工程量,然后按照工程量做好结算工作。另外,在对整个工程总体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评价时也要用到统计学知识,将各方面的情况做量化分析和汇总,做出精细化的工程项目档案,从而为相关的评价提供真实、可靠、清楚的依据。 4、工程项目管理中统计方法的应用 4.1 抽样调查统计 抽样调查统计是在全部需要检测的构建中随机的抽取一部分样品惊醒检测,如桩基检测过程中,随机的抽取一部分桩进行静载荷试验适当比例的抽样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控制质量以及控制成本的作用,更能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所以,采用抽样调查统计对工程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2 控制表 控制表是对项目是否在计划的时间达到预期节点的一种相对直观的图表展示,常常用来判断项目的进度或成本是否在预期的范围内,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对项目的进度和成本控制具有监督和及时修订的作用。 4.3 排列图 排列图由管理事件发生的频率组织而成,是一种直方图.用以显示已确定的各种类型的原因产生多少成果等级序列是用于指导纠错行动的管理项目小组首先采取措施去解决导致最多缺陷的问题。 4.4 趋势分析 趋势分析是根据数学方法,根据现有的规律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状况进行推测的管理方法,主要用来考核已发生的缺陷和错误中的修订率。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谈在工程管理中施工方面的探究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和来源,直接维系和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把管理的基点放在项目管理上,通过加强项目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进行项目成本控制,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才能达到最终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需要把握的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 1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资源管理的薄弱化 资源管理的薄弱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筑承包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薄弱,包括专业管理人才、相应的制度、措施的缺乏等。②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的系统知识,法制意识、技术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观念的淡薄。③机械设备、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比较薄弱,隐患较多,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比较突出。 1.2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的不健全 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的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筑承包单位的风险意识不强,将潜在的市场、产品、人才流失等风险简单归咎于市场竞争激烈、生存环境恶劣,而没意识到风险管理的缺陷。②由于对市场解读不透,盲目扩张带来的管理覆盖和资源配置问题估计不足,资金严重枯竭、贷款与日俱增、偿债风险等财务危机麻木不仁,人才流动没有找准深层次的原因方面的问题,从而造成利润大幅滑坡。 1.3合同管理的不规范 合同管理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双方制订的合同条件存在着过分的“不平等条款”,像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目前除了在大型公路和水利水电项目上有较多的运用之外,在其他行业运用的较少,②即使某些合同条件采用了FIDIC条款,专用条款的修改往往对承包商而言也比较苛刻,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1.4信息管理的落后 信息管理的落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前大部分建筑承包单位信息化建设还停留在电子邮件收发处理、办公无纸化、单位主页建设的阶段,缺乏系统的总体规划。②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足,没有有效挖掘信息化的价值。③信息化对单位利润增长所做的贡献还很少,在单位发展战略中的地位还没有确立。 1.5安全管理的不规范 安全管理的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据分析有一半以上的事故都是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的,其中职工的违章操作所占的比重最大。②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一些旧的企业安全操作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施工的需要,存在生产与安全脱节现象。 2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的条件 2.1进度控制方面 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进度计划。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进度计划尽量符合变化后的实施条件。在了解和熟悉图纸基础上,根据合同要求编好工程进度计划。为了搞好土建与安装的配合,在编制进度计划时要与施工人员一起参加。根据进度计划配置人数、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使投入的人力、设备、周转材料确保工程进度。编制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须实行分段控制,根据总进度计划制订月计划、周计划,用周计划保证月计划,用月计划保总计划,制订计划时一定要留下余地。实施动态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依据变化后的情况,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及时进行修正、调整。材料要保证供应及时。项目部要及时做好材料进场检验。甲方和施工单位自己采购材料时,在规格、品种、质量和数量上都要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工效可以在不增加成本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因此,要采取一切能够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效的激励政策,对提高工效的职工在经济上给予一定奖励。 2.2 成本控制方面 项目成本控制就是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范围之内,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控制人工费用。企业内部要制定劳动定额,根据工程量套用公司内部劳动定额,计算出人工总量。控制好人工总量,就能控制好人工费用,从而达到控制工程成本。控制材料用量。加强材料管理,严格用料制度,对施工现场耗用较大的辅材实行包干。 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实行租赁制。可以提高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利用率,项目部用完以后立即归还租赁公司,既加快施工工期,又减少租赁费用。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为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正确选择施工方案是关键,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找各种降低成本、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严把质量关,减少返工浪费。在施工中严格做到:按图施工,按合同施工,按规范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返工造成人工和材料的浪费。 控制间接费及其它直接费。主要是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节约施工管理费。 2.3 质量控制方面 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公司确定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使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 严把材料质量关。甲方采购的材料和乙方采购的材料都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 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一定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筹,要有创新和特色。 抓好关键部位施工。例如地下室、一层、顶层、屋面、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都是关键部位,越是人们不常去的地方,或者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既是施工的难点,又是检查的重点,更应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随着科技进步,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积极应用到工程中来。 样板引路。对每一个工程都要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样板间,经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后,大面积推广,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施工企业对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班组自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验收,实行“三检”制度,其目的在于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搞好技术交底。班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使工人心中明白所进行工作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必须把握好的技术难点。 2.4 安全控制方面 建立安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都要订立安全责任书,发生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和班组都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确保安全设施投资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能省,特别是企业改制以后,安全设施投入更不能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比你安全投入的费用大得多,而且,造成的影响很大。 安全员要落实到位。项目部要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要配备兼职安全员。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要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班前要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特别是对新工人或转岗的工人一定要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抓好关键人员、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的安全。对特殊工种等关键人员要加强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临边、洞口等关键部位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大型机械设备,安全员要天天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搞好文明工地。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和工作区要分开,材料堆放整齐,道路通畅,标语牌位置要醒目,污水排放要有排水系统。 3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的管理,还包括组织、合同、采购、环境、风险、信息、沟通等多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业主、设计、监理等部门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只有各方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过程的控制管理,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探究 摘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一直都是国家重视的项目,水利建设也是当今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环节。而现阶段水利工程管理的欠缺也制约这水利工程项目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分析,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质量管理的措施进行了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措施 1.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 能 1.1水利工程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 因为我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灌溉排水对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特殊意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是对水与农业关系形象和真实的表述。因此,农村水利的设施将近一半是小型水利工程,所以它的作用也决不可低估。 1.2小型水利工程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 是开辟各种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和改善与农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通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改善灌、排设施是确保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条件。 1.3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因此,要实现村容整洁,为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就必须在一个流域、一个区域甚至更大的范围内,统筹考虑水污染、水土流失、石漠化、草原退化与沙化等一系列问题的防治措施。 2.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2.1管理现状 大、中型水库属于国家管理,县水利局设派出机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四类: 2.1.1基层水利部门管理,包括小型水库、部分方塘、人畜饮水井、防氟改水井、排水站、部分小灌区工程以及机、泵、管、带等,由乡(镇)水利站统一管理; 2.1.2集体管理,主要是小水库、部分塘坝的方塘、部分自流引水、小灌区的小流域工程; 2.1.3承包管理,有部分小水库、塘坝养鱼承包,小型灌溉工程农户承包,但基本是效益承包,不负责工程维修; 2.1.4无人管理,无人管理的工程比重较大,包括部分小水库、塘坝、方塘、灌溉站、自流引水、潜流及小灌区及小流域工程,大多数机电井和河道防洪工程,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2.2管理存在问题 2.2.1管理体制不健全。近年来在增加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有的地方对现有工程的挖潜改造和强化管理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即认为大功告成,对于如何保证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如何落实得力的管护措施,往往重视不够。 2.2.2工程设计水平较低。一些工程没有经过充分的准备,就仓促开工,致使各方面不能很好的协调,工程质量可想而知;另外,建筑设计人员水平一般,设计不合理,设计图纸粗制滥造;同时,对工程设计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 2.2.3没有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施工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许多农民施工队进入建筑市场,他们的施工技术水平很低,根本不能适应高科技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建筑工程,缺乏严格监管机制,施工中偷工减料,层层转包,致使资金严重流失,此外,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不健全,对施工质量要求不严,这就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 2.2.4监管工作的力度不够。小型水利工程监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监理人员的水平各有不同,个别工作人员没有很强的责任心。二是监管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方法和策略,力度不大,质量不高。有的监理单位甚至出现“自行监理”的现象,严重违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小型水利管理的措施 3.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1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设立项目法人,明确其职责和相应的权力,并通过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起项目法人责权统一、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相一致的机制,努力做到机构、职责、权力、人员素质四到位。 3.1.2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廉政勤政。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针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为实现工程建设规范、高效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1.3加强对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的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要严格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进行水利设施建设的审批规定,从严限定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类别和规模。对这类工程必须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具体责任人负终生责任。 3.2强化施工质量监督 3.2.1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工序质量控制体系,及时提交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 3.2.2及时审核变更设计及其修改的图纸。 3.2.3对施工作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3.2.4要建立质量信息反馈体系。根据工程要求规定监理目标、进度计划、人员和料物计划,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进行控制的依据、方法、制度及保证体系等。制定监理细则,对掌握各部位、各工序、各阶段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等都作详细规定,以便于相互工作协调和各工序的衔接。 3.3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素质 3.3.1有计划,合理的搭配施工人员。尽量将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工作安排的充足,避免资源的浪费,适当的工作分担,也能避免施工人员的过度工作。 3.3.2将施工人员的工资直接和工作量挂钩,用多劳多得来刺激工作热情。 3.3.3施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不能少的。施工的现场物资较多,容易出现物资的丢失和安全方面问题,所以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应注重对物资的统计、摆放是否是引发安全事故、对每一位外来人员做到进出登记等。 3.4改进监控方法提高检测水平 3.4.1严把材料、设备的进货关。批量购置的材料、设备等,要根据国家、部颁技术标准先检测后使用,不合格的不使用。 3.4.2加强施工质量监测。对重点工序和部位,设置质量监控重点;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控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 3.5严格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验收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要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质量验收划分, 从施工工序开始, 依次做好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通过多层次的设防把关,严格验收, 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3.5.1由于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对建筑物检查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5.2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具体参照相应规范内容执行。 3.5.3水利工程建筑产品通过相关部门检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后,施工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由业主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结语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既新颖又严肃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更新观念,勇于探索,统一思想,政策配套。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结合工程实际,实现管理体制的多样化、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使工程发挥应有效益。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浅谈工程管理方面的重点要求 摘要:现场管理是企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环节。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不仅要求现场的基层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还必须对现场各工种的诸多环节了如指掌,熟悉各工种的基本作业,并能够把握生产线各种管理要素,把现场管理工作处理得井然有序、有条不紊。 关键词: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生产秩序;方式 俗话说:“管”是指管理好人与事,把现场管理好,而“理”是把现场存在的问题处理得有条有理,使现场具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生产条件。在安排工作和处理问题时,现场的基层管理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良好的思想意识,不但要在生产线上发挥领导作用,而且要在员工之间起模范带头作用,对员工、部属以及上级反馈或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有效地给予准确、无误的处理和解答;当员工遇到挫折,情绪发生变化时,基层管理者要给予关心,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员工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与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当现场工作出现困扰时,现场的基层管理者要通过各种合理的方法尽快地进行协调解决,特别是员工之间为了工作发生争执解决不了时,现场基层管理者应主动了解原因,找出问题点,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合理的处理,使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现场的基层管理者要敢于承担责任,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要积极、有效地进行配合,并要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上级安排的生产任务,现场基层管理者必须按照生产指令带领员工高标准、严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去完成。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基层管理者要和员工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若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要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做出解释,并能够提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和意见,在上级领导对此类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后,就要积极地去配合,按照要求去执行。对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现场基层管理者更应该主动配合上级领导去共同完成;部门之间涉及工作关系时,则要给予有效地支持,这样才能使现场工作中遇到的事务性问题通过大家的相互配合完成。 基层管理者在现场与员工最亲近,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基层管理者要多与员工、部属进行接触、沟通,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关心他们的思想、行为,给予他们自己最大的帮助。只有对每个员工有了深入地了解,才能按照不同人的性格进行教育,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要多鼓励员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不断发挥潜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现场施工过程中,必须重视对安全文明、进度、质量、成本、资料等的把控,不然现场将乱成一团。 安全第一 。不管哪个工种,施工前必须进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每天都不能进行忽视。项目部可以每天列出明文规定,让各个工种的工长进行签字,严格要求工长每天对工人施工前进行安全提醒及注意事项。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的检查,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的进行严厉处罚。 认真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文明施工体现出一个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是否规范,也是施工管理制度的完善。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在开工前项目部一定要提前进行明文规定,包括材料的堆放、工人施工的秩序、现场用电管理要求、施工完毕后物料的整理等。 减小材料的浪费。减小材料的浪费有助于缩小工程项目的成本,提高单位工程项目的利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文明施工的加强和补充。因此,项目部必须制定明确的材料使用规范,以及达到减小材料浪费所采用的施工技术。让工人施工时严格按要求进行执行。 各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做好各单项工程的技术交底有助于让工人明确项目部对施工技术经及所达到的施工质量的要求。规范工人的现场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技术交底以施工技术交底单的形式下发给现场施工工人。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项目质检人员要每天进行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严把质量关。 控制好现场的施工进度。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还要控制好工人的施工进度,目前的进度是否在工程总计划之内,如果延后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重新编排工人,达到工程的预期工期要求。 做好施工现场各种施工资料的整理。施工资料是工程过程的记录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以后留做备查的可靠保证。所以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资料至关重要。 管理的方式、方法因人而论,不同的管理者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因而从中管理出来的成效也不一样。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现场基层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具体表现。基层管理者要管好现场工作必须要了解现场的管理内容、企业的管理模式,了解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把现场管理工作做好。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 安全生产关系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和施工单位共同努力保障整个房屋建筑过程的施工安全。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来指导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为房屋建筑领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环境,尽最大可能来促进我国房屋建筑行业保持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 房屋;建筑管理;工程问题;措施 引言: 目前我国的房屋建筑行业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虽然政府在积极的推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但是基于GDP增长对建筑工程的依赖性较大,房屋建筑工程的这一发展趋势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市场也在逐步的开放。越来越多的资金和企业加入到建筑行业领域。近年来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也暴露出来了一些安全管理的问题。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了房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对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显得更为重要。如果安全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将会给个人和国家都造成巨大的浪费。所以必须对目前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找出原因。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和方法,对房屋建筑工程执行科学合理并且严格的安全管理。来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性的环境。 1.房屋建筑物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屋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给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带来了挑战。建筑物超高层的结构类型不断增多,这些变化令使用过程中的检测、鉴定技术越来越多样化,为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将更加重要。 当前,我国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中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如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不完善、选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在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其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我国的国情,具体包括自然国情、社会国情和经济国情。 总之,我国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问题症结并非由于职能缺失造成的,而是由于没有真正用“全寿命周期”、“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等新的理念来指导房屋建筑物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这是由管理制度相对时展的滞后性而决定的,同时也与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建筑,轻使用”的思想有关。建筑物日常使用阶段的问题逐步显露,对人民生产生活至关重要的建筑物使用阶段的安全评定,至今仍是由《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应很少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来进行指导,对建筑物日常使用管理至关重要的物业的要求,尚停留在完成与业主合同约定的事宜,主要为物业区内绿化、安保等服务性工作,具有被动维持性和低效率水平的特点。一方面,使大批进入维修改造高峰期的建筑物因缺乏及时维修而加速损坏;另一方面,新建筑物因缺乏必要的计划保养而提前进入衰老期。针对以上情况,对我国当前房屋建筑物管理现状进行系统的回顾和分析,梳理当前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层面的不足,有助于对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认识提升到更高层次。 2. 房屋建筑中存在的问题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房屋的安全管理。另外,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 2.2环境污染问题 房屋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都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和水污染等,这些都会对周围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一般说来,噪声污染是房屋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的居民影响最大的污染。噪声污染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粉尘等大气污染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在房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渣土、废包装、生活垃圾等固废,会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大气等环境。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光污染也会污染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2.3造价管理问题 很多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而不断抑制成本投资,但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往往会适得其反。工程造价过少会给施工方造成很大压力,施工企业受到资金限制而难以购买高质量的施工材料,在管理经营方面的工作无法全面到位。工程投资过小会直接影响使用材料的质量、性能,这些程序的缺少会对后面的施工带来影响。 2.4安全管理问题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房屋施工过程中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房屋建设的安全进行,我国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心存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导致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目前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广泛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力度明显不足等问题。还有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不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措施 3.1加强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安全问题是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只有政府加强管理,引导正确使用房屋,才能达到既满足需求又保证房屋安全的目的。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后,国务院和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一些法规文件,基本建立了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可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国家可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3.2提高人员素质 对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上岗,保证每一个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管理人员要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乐于接受新事物。不能让管理人员只是单纯于验收、签证和监视的狭隘范围,更应该扩大到参与全面管理,全盘指挥的领域。工程的质量好坏,与施工队伍的施工水平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联系。 3.3采用绿色建筑材料 (1)原材料来源。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废弃物以及农业副产品或可再生资源。(2)生产加工制造过程。采用能耗小,对生产者健康没有危害,尽量没有或较少生产有害“三废”物质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如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浮法玻璃和低温烧结陶瓷等。(3)产品失效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及再生利用。当建筑物、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拆除时,大量的建筑材料被废弃,需要处理这些建筑垃圾并回收再利用。 4.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 4.1 完善建筑市场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建筑市场的分包管理,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对建筑企业的分包资质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果发现违规分包的现象要进行严肃的处理,绝不姑息。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实际,在各个工程分包单位中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督促其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到有章可循。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层层细分,做到责任明确。 4.2 加强建设单位的市场准入管理 在建筑企业的资格审查,特备是招投标的过程中要对企业资质严格把关,特别要重视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要鼓励和敦促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来不断的促进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对那些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得不到位的企业要与其划清明确的界限。坚决不与这部分企业共同的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政府安全监管单位可以设立“黑名单”制度,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在资格审查和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4.3 加强建设施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建筑施工企业是实际工程的实施者,只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才会保障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做好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可以最大程度上的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设备的安全。政府主管部门要在施工企业制定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中积极的介入进来进行指导。使施工企业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体制。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淘汰掉落后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建筑施工单位要及时的与设计、监理等单位做好沟通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对于现场安全保障的各个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保障。将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降低到最小。要在企业的施工过程中及时的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做好自查自纠。 4.4 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 施工单位和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要承担起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对农民工兄弟的安全教育。由于现在的劳务市场流动性比较大,在整个的施工过程中不断的有人员的进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在安全教育宣传方面的积极性。一部分企业仅仅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而进行有限的安全宣传。所以必须要求企业将安全教育时刻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必须对新进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宣传,进行有效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在施工现场也设置安全教育的宣传标语,时刻提醒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5.结语 综上所言,房屋建筑工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紧密联系,工程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建筑的影响很大,我们应立足现场管理,从人、机、材、法等方面入手,强化控制,积累经验,使我国建筑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如何从加强工程管理方面提高工程质量 【摘要】做好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我们必须从影响施工质量的各个环节入手,采取种措施,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关键词】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1、施工人员的培训是质量控制的基础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经理、技术员、一线管理者、质检员、安全员、操作与服务人员,他们是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应从以下方面考虑施工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1.1管理者的素质 项目施工时,如果项目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较高、实践经验丰富且善于团队协作,必然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备的组织机构,生产指令指向性一致,技术措施先进有效,保障措施得力,会提升项目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水平。 1.2专业能力 施工人员的专业能力最直接的影响工程质量,尤其是对大难度、高精度、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设计和工序操作。 1.3身体条件 不同的工程,对参与者有着不同的要求,如有恐高症者,不可参加登高作业;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不可参加有限空间作业;年龄大、应变慢者,不可从事高频次和复杂设备操作;视、听力障碍或较差的人,不可从事指挥、测量工作等。 1.4情绪 施工人员具有社会属性,其情绪会受到所处环境、人际关系、消费水平的影响,要受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约束,要受工作强度、薪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的干预,因此,施工人员的情绪、工作态度、专注力等会洞天变化。 1.5负向举动 施工人员的负向举动,指的是在工作中或在工作场所从事影响工作内容的活动,如吸烟、赌博、误判断、误操作、粗心大意、不按规程操作、玩忽职守等方面。施工人员的负向举动会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导致事故。因此,对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作业场,要禁止吸烟、赌博、游戏;不同的操作环境,应从色彩、标志等环节上进行区分,避免误判断、误操作;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各项施工人员的负面举动都设置严明的惩处机制,诸如此类的举措,可最大限度的降低质量和安全事故风险。 由此可见,要进行施工质量控制,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施工人员并进行有效的培训,提高施工者的综合素质。第一要让他们树立质量为天的质量意识。全面质量管理提出,项目施工人员应具备五大观念:质量第一,预控为主,为业主服务,用数据说话,和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的综合效益观念。然后要考虑人的专业能力。管理者要具备较强全局意识、自我管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队伍管理能力;技术人员要具备丰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质量检查的能力;操作与服务人员应具备极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业务技能娴熟、原则性极强,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之后要进行人岗匹配,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并实时的关注和控制人的情绪和负向举动,最大限度的将施工人员对项目施工质量的影响向正向引导。 2、严格控制建材、管材和设备的质量 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是材料,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材料质量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达到标准。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是材料质量达标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实现质量控制的先决条件是提高材料的质量管理水平。因此,要从材料采购、材料检测、材料物流保险和材料使用四个方面入手,提高材料的质量管理水平。 2.1优选供货商家 掌握供货商家供货能力、材料质量、价格和抗风险能力等信息,选取有国家认证许可、有先进技术支撑、有雄厚资金保障的商家;选取有合格证、有美誉度、有品牌的产品。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材料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 2.2加强材料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 除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甲供物资及组织招标的设备、材料外,其它材料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特殊材料及设备在采购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报送厂家有关资质资料,并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对厂家进行考察确认。 到场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以及与材料相关的物理、化学分析报告,并进行清点验收。进场材料必须经施工单位取样和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立即清退出场。禁止不检使用或先用后检。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均向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提供申请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3开展采购全过程监督 采购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计划提交、计划审批、询价问价、招标、双方签约、物资验收、核算结算、付款和领用等环节的监督。依靠制度考核、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三个途径,重点是对采购计划确定、合同条款、物资验收、结算付款四个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高效科学的采购监督机制,有利于降低物资采购价格,有利于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还有利于避免外部矛盾和保护采购人员。 3、加强机械设备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化、机械化水平正迅速提高,以机械施工代替繁重的体力劳动,机械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也正在不断增多。机械在施工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优化工作日益重要。所以,施工前要注意机械设备的选择配备,施工中要加强机械设备性能及工作状态的监控、检查。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一方面要考虑它的工效、性能、质量、稳定性、耗能、安全性、维修便利性和灵活性等方面外,另一方面还应注意其数量配置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其工作性能和状态良好。施工中要严密监控其作业状态,防止带病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3.1正确选用机械设备 要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为原则,以技术领先、价位合理、有效适用、性能高效、安全稳定、操作和维修方便为指导,开展机械设备的选择工作。施工与机械相结合,选取适用同类工程、并能可靠的确保工程质量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合适与否,将对工程的实施与效益产生直接的影响,防止出现大马拉小车或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比如砼浇筑量较大时,宜选用350L的搅拌机,这样,才能保证砼的小时出量。 3.2正确的使用机械设备 正确使用机械设备,规范的进行操作,是确保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一环,要以“人机固定”为原则,实行“三定”(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度。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切实履行规章制度,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 3.3建立设备养护制度 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各部件的衔接可能松动,机件可能磨损,从而可能导致不仅仅是停工,而且可能导致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定期保养,及时抢修,确保机械正常运转和良好的运行状态。 4、改进、完善施工方法 改善施工方法,主要包含对技术文案、工艺、流程、施工、措施和检测途径等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的施工方法。 4.1确保施工方案正确科学 施工方案的准确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方案不合理、考虑不周详,会导致工程进度拖延,影响工程质量,增加项目成本。所以,在拟定和审议施工方案时,要考虑项目实际,从施工中的各项技术、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实际、经济成本等多个层面进行整体性分析,力求施工方案各项技术可行、组织模式合理、管理制度规范、工艺先进、操作方便、经济成本可控,从而提高项目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成本。 4.2现场跟踪检查控制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的许多问题,都是通过现场跟踪检查而发现的。要做好现场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就一定要腿勤、眼勤、手勤。腿勤就是要勤跑工地,眼勤就是要勤观察,手勤就是要勤记录。要在施工现场采用目测法(可归纳为看、摸、敲、照四个字)、实测法(可归纳为靠、吊、量、套四个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经济损失。质量管理人员要在施工现场督促施工人员按规范施工,并随时抽查一些项目,如混凝土的砂石料、水的称量是否准确,钢筋的焊接和绑扎长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模板的搭设是否牢固紧密等。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对房地产工程管理中多方面问题分析与探讨 摘要:本文结合作者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对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意义和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阐述,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工程管理的现状、问题及重要性,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管理;解决措施 1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意义 房地产的工程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本的管理,因为房屋的成本直接决定着业主的购买力。成本高了,房屋的售价也会高。这样,大部分房屋由于售价太高就会囤积起来,卖不出去,开发商也会收不回成本,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二是进度的管理,房地产工程的进度也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造价。进度太慢,施工时间会延长,工程的综合成本会增加,最后的结果就是房屋售价的提高,这也会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购买情况;三是质量的管理,质量应该是整个工程最后的结果。质量不好,业主也不会购买,房屋的销售情况就好不到哪去。从以上三点就能看出,要确保业主的购买欲望,就必须认真体会房地产工程管理的重大意义。 2房地产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市场经过几轮的调整和发展,日趋理性和成熟,原有以土地资源优势的开发模式逐渐转变为产品、市场和客户的竞争,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可利用资源有限,往往需要分期开发建设,然而供需关系、市场环境又受到宏观经济与政策等影响,进而影响房地产走势,那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一方面要及时以变应变,加快产品调整作为项目开发建设成功的首要保障;另一方面要将管理细化到开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具体步骤。工程项目管理在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 2.1有效衔接,前置启动准备 房地产工程管理是整个开发建设环节中实施时间长、耗用资源大的主要环节,无论是产品定位还是成本投入,在前期规划方案阶段已基本定型,因此要求工程必须前置项目的准备工作,加强与前期证照办理、开工手续准备、开盘条件准备、工程招标及发包等方面有效衔接,便于项目的管理组织及后续业务工作的连贯。因此,加强与前期各部门的有效衔接,有序交接是顺利启动项目的基础。 2.2合理优化,减少实体成本 成本优势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竞争的关键,工程建设阶段同样重要,采购比价、限额设计等都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但同样不能忽视工程技术的优化措施,如门窗材料的替代、空心楼盖地下的使用、新型墙体的使用等,一方面可以防止追求效果与成本投入过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工程管理可以通过合理优化,降低成本等手段防止质量过剩。 2.3提前策划,提供销售支持 房地产开盘时机是整个项目开发建设的关键,推盘时机的把握,工地现场形象包装等推盘条件的准备都将是项目成功上市的保障。而售楼处、样板房、样板楼、入户大堂以及看房通道的建设都将会与正常的工程推进发生交叉,因此工程部门应提前策划,加强与销售等部门配合,通过预留、交错等平面管理手段实现销售道具的配合,尤其是外部周边道路及入口的组织更能突显现场工程协调管理能力。 3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开发商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其卖给业主,赚取利润。因此,牢牢抓住业主的心里,激起他们的购买欲望,才是开发商的当务之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着手。 3.1规划管理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工程开始施工前,进行整体的规划管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步骤。在这一阶段,一定要谨慎小心,做出工程最切合实际并且能够实施的方案。在这一阶段,最忌讳的就是为了尽快开工而缩短前期规划时间,导致后期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这样就会导致房屋的综合成本直接增加,业主就更加不会有购买欲望了。 3.2设计管理 房地产项目只有做好了前期的设计工作,才能进行正式的施工操作。由此可见,设计对房地产项目的重要性。并且,好的设计也会吸引更多的业主来购买房屋。设计方案的好坏,直接反映工程管理实施的好坏。好的设计方案,不仅会扩大设计者的知名度,还会促进业主的购房欲望,更会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一举多得。 3.3开发管理 在房地产工程中,开发管理阶段是房地产工程管理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这一阶段,开发商对现场情况进行考察与验证后,会制定一份严格的开发方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也是在这一阶段,业主最关心的房屋售价也会基本确定下来,只要在以后的施工阶段没有太多意外情况发生,其售价基本不会有太大波动。因而,这一阶段也是所有业主最关心的阶段。因此,开发方案的好坏对日后的销售情况有直接的影响,应予以高度重视。 3.4施工管理 在房地产工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涉及范围广,因此,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施工管理阶段,应该秉承全程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应法规,保证建造高质量工程。只有这样,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才能得到业主青睐,企业也指专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4房地产工程管理的现状 如今,虽然房地产市场及其兴盛,但仍然有许多业主买不到心目中合适的房屋。追根究底,问题就在于现在的房地产工程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如下:4.1前期规划工作不到位 前期的规划工作是确保整个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影响房屋销售量的第一步。一个好的前期规划,既能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也能缩短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成本。这样,开发商就能用更少的售价获得相同的利润,业主也能用更少的钱买到相同的房屋从业主的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件一举两得的事。但是,前期规划工作不到位的话,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开发商也不能获得很好的效益。 4.2后期的验收工作形同虚设 一项工程在完工后,必须要对其进行后期的验收和检查工作。但是,现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重视不够,大部分工程在完工后就急匆匆地进行交接工作,后期的验收工作形同虚设,有些能够避免的质量问题也检验不出来。当业主买到有问题的房屋后,就会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对业主来说,损失了钱财,伤害了自尊心;对开发商来说,损失钱财还只是小事,最重要的是,自己的信誉受损。顾客的流失,必然会导致竞争力的下降。 4.3对施工不重视导致质量不过关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注意力分散,也是现在我国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一大弊病。其实,由这个原因导致的质量不过关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但是,总会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能集中自己的注意力,导致质量不合格工程的产生,而为了弥补这个过错,又要重新耗费人力、物力,直接将工程的综合成本提高了。开发商为了能获得利润,就会提高售价,真正的受害人还是购房的业主。 4.4对安全重视不够 在进行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施工安全。因为一项工程中事故发生多了,会直接影响购房业主的心情,一些业主不愿意在发生过事故的房子里居住。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业主,就要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高度重视。 5房地产工程管理的解决措施 业主的购买力是决定开发商盈利与否的关键。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抢得更多的商机,就要迎合业主的心理,抓住业主的需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5.1控制进度 工程的进度直接决定着工程的成本,间接决定着房屋的售价。如果施工人员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施工时间,工程的综合成本就会降低,房屋的售价也会相应降低,就能吸引更多的业主来购房,说不定还会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来,这样开发商既打响了知名度,又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5.2保证质量 质量是工程的重中之重。业主买房看的无非是两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质量。质量好的房屋不用宣传,也会吸引大批人来购买。相反,质量不好的房屋即使再宣传,最后还是会被业主投诉。因此,保证房屋的质量也是吸引业主的一种方法。 5.3减少成本 售价是业主购房时考虑的另一个因素,价廉物美的房屋永远是业主的最爱。因此,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开发商通过缩小成本来降低售价就能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顾客。当然,成本的缩小不是随意而为的,必须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的。 6结束语 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众所周知,房地产项目是一项施工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综合性工程,在房地产项目的每一个阶段,都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工程管理。只有对房地产工程的全程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业主才会购买,我国的房地产事业才会更加红火,而这所导致的经济效益才会更加可观。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加强市政工程管理方面问题的探析 摘要: 市政工程建设是在城市建设中具有举重若轻地位的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工作,在现如今的每一个城市都有数不清的、大大小小的的市政工程在进行着,他们贯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每个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关。本文从市政工程管理的现状出发,并就提高市政工程的管理给出了一些建议。然后简述了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市政;工程管理 ; 加强 1.市政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 1.1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有些单位由于自身的权力,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有的工程开工多日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的工程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检查时才补办,时常出现“三边程”;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为追求所谓“政绩”,一味压缩工期,甚至缩短设计周期,这极易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内在品质的降低,运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 1.2质量意识不强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有的为了献礼或向媒体交代或应付检查,往往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有时出现抢干和蛮干。各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对强制性标准不熟悉。有的人认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无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人为地降低了质量。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不同步,表格不统一,后补资料、甚至出现假资料。 1.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问题 现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建筑企业搞内部项目承包制,项目部只给公司交管理费,这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削弱了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极易导致质量低劣;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有的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不按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 2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措施 2.1强化工程质量意识 ①增强工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每一项市政设施都是城市整个系统的一个零件,若缺了它,城市就像少了一条腿,若质量上出现问题,也将给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②要学习和运用抓工程质量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质量水平。③要用反面教材,给建设者们敲质量的警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应化为参与市政工程建设者们抓质量的自觉行动。 2.2坚持落实质量责任制 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就是工程不论大小,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勘探、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要按照分工,对工程涉及的各个环节负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的头上,出了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3加强诚信建设,加大市场信誉对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力 正是基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需要,我们要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2.4强化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能 任何一项工程中,施工单位质量自控是基础,监理单位有效监管是关键。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就要着眼于工程的工期进展和质量,采用法律的手段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协调生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2.4.1要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市政工程监理队伍 市政工程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市政工程是综合性工程,一般的专业人员只精于自己所学的专业,很难胜任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添技术实力。 2.4.2要有适应市政工程质量监理的仪器设备 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主要是靠先进的设备,是靠人与仪器、设备有机的结合才能监理出优良的工程,因此监理公司要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使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器械结合起来,使检测手段逐步实现现代化,从而增强监理公司的质检实力。 3.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分析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控制因素,把握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控制方法,对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极其重要。 3.1部分市政项目隐蔽工程和附属工程质量不高 软土地基和回填土处理不到位,致使地面出现纵向裂缝和破损;混凝土路面施工养护不到位,路面成型后出现起砂和脱皮,甚至钻芯取样试件出现蜂窝现象。市政工程的附属工程不够重视,人行道基础处理到位,致使人行道道砖铺砌块出现松动塌陷。盲道下坡道与路口衔接高差较大,不符合高差小于2cm的设计和规范要求。 3.2同步建设施工质量差 位于人行道或慢车道上的同步设施,各类管线检查井标高与路面标高不同程度存在差异,致使路面平整度差。部分管线基础未按行业标准和道路设计标准进行回填和处理,使地基基础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造成路面沉陷。 3.3施工现场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不力 ①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不完整、不准确; ②施工企业对现场未做详细调查或全段面探坑施工; ③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使施工现场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3.4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 处在城郊结合部的小型施工场地,施工用电极不规范,仍然使用木配电箱,甚至出现闸刀无保险盒的情况;施工机械带病作业现象较为普遍,检修不及时或违规操作,酿成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要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必须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体系,重视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 4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应措施 4.1完善质保体系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由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作保证的,而人是质保体系最基本的要素,是形成工程最终产品的直接因果。因此,市政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操作能力强的从业人员,同时做到自控落实、监管到位,使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保证。 4.2加强市政附属工程精细化施工 附属工程是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市政精品工程,就要着重于精细化施工。针对质量和安全通病和容易忽视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技术处理措施,提高附属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达到市政工程整体性、协调性和实用性之目标。 4.3管涵沟槽等施工要作为安全生产自控的重点 对涉及高压电线和煤气管线的地段,施工企业要会同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和安全应急方案,确保沟槽和基坑施工安全。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和地下通道工程施工,施工条件复杂、技术含量高,施工企业就以高空安全作业和吊、安装运输安全,以及机械操作和桩基础施工安全为自控重点。对于结构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保证构筑物结构安全,确保桥梁和通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和施工安全。 4.4强化市政工程检测手段 市政工程的原材料抽检、半成品检测及技术制定是实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市政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检测,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项目的数量和批次进行自检,监理单位要严格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确保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和市政工程的使用安全。实施建设监理的关键就是要落实旁站监理。 5.结束语 总之,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要求高,市政公用设施使用频率高,人流、车流集中,其质量和安全是否安全可靠,将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综合效益。工期要求紧,城市基础设施普遍处在急需改善和加强的状况,有限的资金大多用在关键地方,要求开工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往往是急于投入使用的,故要求尽早完工。随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各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体系,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 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各项目标得以实现。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建筑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不断的发展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增长,我国的房地产建筑行业迅速的发展起来。然而,与此同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关键词】房屋建筑管理工程问题措施 1.房屋建筑物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屋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给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带来了挑战。建筑物超高层的结构类型不断增多,这些变化令使用过程中的检测、鉴定技术越来越多样化,为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将更加重要。 当前,我国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中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如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不完善、选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在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其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我国的国情,具体包括自然国情、社会国情和经济国情。 总之,我国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问题症结并非由于职能缺失造成的,而是由于没有真正用“全寿命周期”、“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等新的理念来指导房屋建筑物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这是由管理制度相对时展的滞后性而决定的,同时也与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建筑,轻使用”的思想有关。建筑物日常使用阶段的问题逐步显露,对人民生产生活至关重要的建筑物使用阶段的安全评定,至今仍是由《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应很少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来进行指导,对建筑物日常使用管理至关重要的物业的要求,尚停留在完成与业主合同约定的事宜,主要为物业区内绿化、安保等服务性工作,具有被动维持性和低效率水平的特点。一方面,使大批进入维修改造高峰期的建筑物因缺乏及时维修而加速损坏;另一方面,新建筑物因缺乏必要的计划保养而提前进入衰老期。针对以上情况,对我国当前房屋建筑物管理现状进行系统的回顾和分析,梳理当前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层面的不足,有助于对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认识提升到更高层次。 2. 房屋建筑中存在的问题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房屋的安全管理。另外,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 2.2环境污染问题 房屋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都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和水污染等,这些都会对周围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一般说来,噪声污染是房屋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的居民影响最大的污染。噪声污染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粉尘等大气污染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在房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渣土、废包装、生活垃圾等固废,会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大气等环境。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光污染也会污染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2.3造价管理问题 很多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而不断抑制成本投资,但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往往会适得其反。工程造价过少会给施工方造成很大压力,施工企业受到资金限制而难以购买高质量的施工材料,在管理经营方面的工作无法全面到位。工程投资过小会直接影响使用材料的质量、性能,这些程序的缺少会对后面的施工带来影响。 2.4安全管理问题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房屋施工过程中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房屋建设的安全进行,我国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心存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导致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目前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广泛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力度明显不足等问题。还有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不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措施 3.1加强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安全问题是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只有政府加强管理,引导正确使用房屋,才能达到既满足需求又保证房屋安全的目的。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后,国务院和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一些法规文件,基本建立了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可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国家可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3.2提高人员素质。对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上岗,保证每一个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管理人员要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乐于接受新事物。不能让管理人员只是单纯于验收、签证和监视的狭隘范围,更应该扩大到参与全面管理,全盘指挥的领域。工程的质量好坏,与施工队伍的施工水平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联系。 3.3采用绿色建筑材料。(1)原材料来源。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废弃物以及农业副产品或可再生资源。(2)生产加工制造过程。采用能耗小,对生产者健康没有危害,尽量没有或较少生产有害“三废”物质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如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浮法玻璃和低温烧结陶瓷等。(3)产品失效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及再生利用。当建筑物、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拆除时,大量的建筑材料被废弃,需要处理这些建筑垃圾并回收再利用。 4.结语 综上所言,房屋建筑工程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紧密联系,工程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建筑的影响很大,我们应立足现场管理,从人、机、材、法等方面入手,强化控制,积累经验,使我国建筑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工程管理方面论文:关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质量控制探讨 摘要: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用最低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利润化,但是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求。本文结合工作中的经验简单对工程管理做出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管理方法 1在质量管理中工程项目暴露出来的问题与探讨 1.1信息来源渠道不顺畅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建筑体的质量可靠性。工程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可以行使业主工程“管理”全面或部分职能,负责业主委托工程从前期准备到设计采购、土建施工、安装调试、移交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管理公司内部,来自工程项目的外部信息也不会直接传达到需要这些信息的项目组成员,要经过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渠道到达项目组成员。同样,项目组成员产生的信息要反方向流回到外部才能具体在工程中运用。信息流通的不畅通直接影响项目经理的决策,甚至可能出现错误的判断。由此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和事故时有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 1.2质量管理权责范围界定不够清楚 在整个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权责范围界定不清而导致有的任务多头管理,然而有的任务却没人去管,结果是出现质量问题后相互推诿、相互指责。而出现这些问题多是由合同没有明确所致。 1.3建设单位权力过大 业主委托工程管理公司的意图是实现“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分离。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使用单位是项目建设完工后的项目法人,工程管理公司在办理项目的建设手续时,这些手续必须首先加盖建设单位的章,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1.4工程管理公司处于弱势地位 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周期最长、范围最广、管理责任也是最大的工作,但工程管理公司却不能充分行使其权利。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提高工程管理公司管理费的标准势在必行,否则会影响代建单位的积极性,最终也将阻碍代建制的发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建筑过程就是质量的形成过程,坚持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把好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质量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与控制。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也是各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要面对的重大课题,更值得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坚持把关质量,建造放心工程。加强质量管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强化意识 质量意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搞好质量管理的第一关。必须从根本上树立质量意识,使建设、施工单位意识到工程优质的重要性,并通过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激发其质量责任感。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多个方面,是一个由多部分、多层次、多因素组合的整体,因此,必须从筹建协调到具体施工全过程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和措施,从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2.2 加强检测 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是质量控制最具体的体现和操作,其工作的严格程度、科学程度和细致程度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在现场质量检测过程中应遵循三个“不放过”原则,即:不查清质量原因不放过、不认识到质量事故的危害不放过、无整改措施、整改不当、整改不彻底不放过。 2.3 提高队伍素质 当前些施工企业的管理是非常松散的,特别是一些施工企业在调整企业内部机构后,削弱了管理工作。因此,要引导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先推行GB/T 19000系列标准。在规范建筑市场中,先要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特别是要规范建设位的行为。另外,还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 2.4 实施全过程监理 目前,国内的监理工作仍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几乎已经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的掌握深入程度不够,这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监理制度,实行全过程监理。 2.5 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必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此外,仅靠建筑施工企业来培训农民工是不现实的,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一个机构对农民工进行专门培训,对其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明显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体现。 3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 3.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分工明确是职责划分,加强责任制的一个很好方法,所以企业也要建立分明的组织团队,把职责分工,保证质量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完善的治理班子,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基本程序,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要建立统一的责、权、利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要大好提前量,所以项目组在工程开工之前就要对质量进行管理,对于整个过程的质量活动展开详细的分析,还要制作成册,指导书、报告等等,这样规范质量管理的人员,对于难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施工图对解决,对于有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有一定的应对措施,监理部门的审批下来才可施工。整个工程要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责任到人。 3.2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的制定并督促执行 质量控制目标是质量控制预期应达到的结果,以及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然而目标制定,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是质量管控目标管理的环节。其中目标的规定是要依据企业的质量目标,以及在管控中没能全面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和客户的要求等。目标展开主要是目标的分析和落实。目标的实施主要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只有无论什么专业还是工序围绕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的规范管理,才能发挥工程质量的保证的效力,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3.3 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一直在强调的质量管理,其实控制是需要提前预防做好准备的,这就就把危险熄灭在萌芽中,建筑工程的质量策划既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质量缺陷、降低质量事故和成本的有效措施。所以真正有可行力的施工组织设计对质量管控很重要。那么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大致可分如下几个方面: 施工管理人员的准备。人才是质量管理的核心,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结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几个岗位,项目部依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 施工操作人员准备。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施工人员最有执行力,所以他们的要求就必须要精,所以要选择那些施工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技术过硬、工作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的施工人员。 施工材料的准备。建筑材料及设备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质量这一关要严把,不合格的材料直接在施工前就取缔,对于采购人员的要求就要有所提高,选货从优,了解厂家的材料,仔细检验,仔细核对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是否符合制造标准及是否符合工程特点。 施工现场的准备。都说不大无准备的战,所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所以工程开始前是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只有了解现场的环境,明确各种材料的地点,施工水源和电源情况,才能对原有建筑的情况进行摸底。 3.4 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严格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阶段中质量控制施工阶段是质量控制的主要阶段,对于各个环节的检验都必须是严格的,要对质量进行认真的解析。这样在项目经理的指挥下,各尽其责,各自按照自己的工作保准完成任务,并随时上报,对其管理和考察。实际的记录结果存入档案。而对于工地材料的管理,采用限额领料制度,施工人员要签单,管理库房的按单发货,从而即能保证质量又能节约成本。最后的验收就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这样就是一个很大的标志,标志着工程投产和使用的标志,对每一个施工工艺流程各个阶段进行划分,确定具体分项工程,通过对施工过程中质量的验收来控制工程质量。 3.5 积极探索新科技,提高工程管控水平 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施工的质量控制同样离不开技术,只有通过技术的改进,才能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所以看重工程质量就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更要明确在施工的过程中利用符合技术要求的一系列流程,质量要求,操作的规范,与此同时设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4结论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全面化、系统性的工程,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所以想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就一定要做好准备施工前的所有准备工作,还有施工过程的监管和后期的竣工验收工作,只有把每一个过程和工艺都完善的同时,在积极的配备先进的而技术,才能真正提高质量管理的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畜禽论文: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畜禽产品 关键词]:绿色畜禽产品课题理念 [摘要]:大力提倡绿色畜禽产品,建立开发无疫病区域;绿色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任重道远,已成为人们现代行政理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绿色食品包括畜禽产品作为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日益受人追捧。食品危机如国难,中国人是食饭大过于天的民族,一向以民为生自许,然而,中国人的食饭权正受到来自各方假劣、毒害食品严重侵害。毒米、毒火腿、毒粉丝、劣菇劣菜,等。层出不穷,还有屡禁不绝的不合格的病害肉品危害着人民生命健康。因此,大力发展绿色畜禽产品应引起全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已上升为影响社会稳定 今年年初,东南亚地区首先暴发、进而波及我国的禽流感疫情给我国人民 的生产、生活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过去,动物疫病主要危害动物健康,影响畜牧业生产,妨碍动物产品出口,制约了农民增收致富。随着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增加,动物疫病已经不仅仅限于危害动物健康、影响畜牧业生产、出口和增收,而且已经上升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必须把畜禽产品和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统一起来,对“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形成现代行政理念。 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任重道远 饲养环节由于饲料成本增加,加上缺乏安全使用农业投入的意义,目前很 多养殖户很少考虑原料的来源,谁便宜买谁的,对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不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没保障。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在畜禽饲养中添加违禁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造成药物残留超标,引发多起恶性中毒事故,成为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隐形杀手。去年,我国和世界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和动物有着千丝万缕关系,它给人类造成严重威胁,甚至演变成为政治问题,这不能不让我们意识到,有毒有害畜禽产品,造成的危害是多么可怕。我国是一个畜牧业大国,畜产品总量占世界总量25%左右,出口总量仅占世界总量1.5%左右,畜禽疫病、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成为我国畜产品跨出国门所担负的最大障碍。因此,畜产品质量安全应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任务也是任重道远。 三、发展绿色畜禽产品重要性 发展绿色畜产品是解决畜禽产品安全的重要途径。绿色食品是指遵循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而绿色畜产品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畜禽少用或不用药物,坚持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并在生产饲养兽药使用方面,严禁使用任何激素类兽药、饲料添加剂所生产的一类畜禽产品。要切实加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从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入手,在种植、养殖、加工过程中限制和禁止化学合成物及有毒有害生产资料,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品牌形象。目前许多地方开始积极引导和开发绿色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专卖店和专柜等,畜禽产品从饲养—开宰—加工—流通—销售一条龙服务严格遵循标准,对于促进各地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 1、目前市场上相继出现了禽流感,人们不敢食用鸡、鸭、鹅肉,最近又出现“毒奶粉”等一系列畜禽产品,人们谈“肉”色变,甚至不敢吃肉,这给有关执法部门敲起警鸣。为了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改善内地的食品素质,维护我国畜禽产品出口创汇在国际上享有高的声望,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紧急课题,保护和鼓励开发利用绿色畜禽产品应该成为现代行政执法的理念。 2、影响“绿色畜禽产品”两个根本原因,一是道德堕落向钱看,二是徇私枉法。商机蒙蔽人心,利欲熏心。 五、采取的对策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1、首先从源头抓起,加强动检工作。 对饲料严格查处有无“瘦肉精”,药物残留,对屠宰畜禽宰前宰后的检验,尤其对屠宰场的生猪和家禽的宰前、宰后检验,我区在这方面已做大量工作,从屠宰场生猪来源抓起,对无任何检疫证明的不准进场,家禽市场严格凭检疫证明进场。对活猪尿样另做检测,查看是否有瘦肉精成份,其内脏、肉品是否有病变。加大对各农贸市场、专卖店和营销批发市场的检查。今年上半年,监督检查共查处违章20起,不合格肉品350公斤,销毁50余头生猪。尽快对药物残留管理立法,依法行政,才能杜绝劣质污染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开发绿色产品,提高畜禽产品质量。 污染的动物畜禽产品,除过去熟悉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外,现在常出现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如亚硝胺、药物残留、有害物质和真菌等。食用后可使人们致癌、畸形甚至影响遗传变异,因此,要建立一些完善的检测体系,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加以协调和服务,对畜禽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3、转变观念。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促使行政部门不能停留在眼观,耳闻、没有实际行动的局面上,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维护群众利益,改变现有的局面。扶持绿色畜禽产品生产应该成为政府有所为的必然趋势。 畜禽论文:畜禽健康养殖技术要点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畜牧业养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其中畜禽健康养殖是指以保护动物健康为基础,以保护人类健康,提供安全、营养的畜产品为目的,最终实现畜牧业全程无公害化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畜禽的健康养殖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得到高度统一。而从山西省农业厅的资料报告中了解到,本省在饲草、饲料方面资源丰富,但畜牧业在农业产值的百分比水平还略低于发达省份,说明本省的畜牧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就山西省畜牧业的现存状况为切入点,简述畜禽健康养殖技术的要点。 关键字:畜牧业;畜禽健康;养殖技术;要点 顺应时代的发展,以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为切入点,建立畜产品基地,并配合完善的服务体系与防疫体系,将现代机械技术应用到畜禽健康养殖事业中,将畜禽饲养逐渐规模化,提高畜禽饲养量,进而提升畜牧业在农业中所占据的比重。需要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充分掌握畜禽健康养殖技术要点,以此实现畜牧业的高效规模化并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的食品安全。畜禽健康养殖技术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饲养品种要优良,饲养规模要适度 首先需要明确品种质量是动物健康繁殖的先决条件,是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使用优良的动物品种进行培育与繁殖可以在保证不增加劳动力的同时保证畜产品的产出,其品质与普通品种的动物相比也较高。因此,不仅仅要加强科学饲养力度,还应加强品种的引进工作,选取优良品种进行自繁自育,可以有效的提高畜产品的产量,其优良基因抗病性以及抗逆性较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能有效防止大规模疾病的发生,为畜牧的养殖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人工圈养条件下,动物疾病防治需要让养殖环境满足动物生理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其次是所养动物的品种需要符合高密度集约式饲养条件。由此可见,养殖品种经过培育与改良后可以具备较强的抗疾病以及适应不良环境的能力,有效的降低养殖风险,避免用药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增加养殖的经济效益。同时,需要根据自身养殖条件来决定养殖规模,如果规模太小则成本较高;如果养殖规模过大则会大大增加养殖的风险。 2档案资料要齐全,生产记录要完整 在养殖过程中,应将畜禽的品种方面、来源方面、繁殖方面以及医疗方面等等所涉及到的细节详细的记录在档案资料中。对于畜禽的基本信息应完整、准确记录到档案信息中,对其疾病治疗等信息经过详细的记载有助于畜禽病害的防治以及突发情况的救治工作,对使用药品的来源、名称、用量记录等要明确的记录,对畜禽死亡也要将其发病经过与无害化处理的详情记录在案,以便总结饲养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由此,档案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其记录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还应妥善保管,保管时间应不低于10年。 3兽药、饲料投入品使用要合理 在畜禽的饲养过程中,为满足畜禽生长和健康需求会加入一定的投入品,为保证饲养动物与畜产品的健康、安全,应当使用审批合格的兽药,同样要保证饲料与兽药之中的添加剂和环保型消毒剂同样是合格产品,对于过期、变质的投入品坚决不能应用到畜禽的添加剂投入品中去,同时,应当注意投入品之间的药物成分是否存在不能同服的问题,并严格对动物执行停药期。严谨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比如近年来广为所知的瘦肉精等,所以在使用兽药时应当在动物防疫部门或者具备兽医执照的兽医指导下进行,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量,以免对畜禽造成不利的影响。 4严格执行消毒等防疫措施 良好的防疫工作能大大降低畜禽染病的机率,所以,动物在养殖过程中应当重视消毒等防疫措施,应配备完善的防疫措施,在生产区周围应当具备围墙或消毒池;养殖人员在进入生产区时应当洗手或沐浴,换穿工作服装、胶靴、工作帽,圈舍出入口应当设置消毒设施,对进入或离开圈舍的来往人员进行充分消毒,避免不同圈舍之间发生交叉感染。同时,养殖人员是禽畜病害传播中最难以防范的媒介,因为当人员接触患病禽畜后便会携带病菌,进而在照料其他禽畜时可能再次将病原传染给其他禽畜,这种现象不仅仅威胁畜禽健康,更是在根本上加大了畜禽疾病在人类社会传播的可能。所以,严格消毒与防疫制度能有效的防止人畜相互感染,不仅能有效的保证畜禽健康,还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受其病害感染,大大降低了人与禽畜之间相互感染的可能,避免人感染禽畜病毒事件的发生。比如禽流感疫情,其本身存在于禽类体内,而后逐渐发展成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高致病性与高致命性的病毒,不仅给畜牧业带来极大的损失,还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应当重视消毒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粪污应及时进行收集、运输以及无公害化处理,保持养殖圈舍的清洁,减少畜禽病害的发生。 5结论 除此之外,畜禽的健康养殖技术要点在养殖场、圈舍、饲料、畜禽运输、消毒设备、兽医技术水平等方面多下功夫,同时还需要养殖人员选取优良的品种,充分结合自身养殖能力制定养殖规模;完善畜禽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畜禽用药;重视并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畜禽在养殖过程中的安全,减少疫情发生,降低养殖风险,为养殖人员带来更高的经济价值,进而推动地方畜牧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增长出一份力量。 作者:张长武 单位: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 畜禽论文:循环农业田间应用畜禽粪便堆肥效果分析 摘要:畜禽粪便堆肥田间应用效果表明,施用畜禽粪便堆肥与常规施肥相比,土壤理化性质得到改善,其中pH值提高0.16,土壤容重降低16.3%,孔隙度与CEC分别提高16.1%和20.0%。土壤全N提高17.1%,碱解N提高6.6%;全P提高21.7%,有效P提高30.0%,速效K提高15.0%。改善了大豆根际土壤微生态环境,在促进了有益微生物大量繁殖的同时控制了有害菌群(真菌)。并且提高了土壤酶活性,大豆鼓粒期脲酶活性、蔗糖酶活性、磷酸酶活性和过氧化氢酶活性分别较常规施肥处理提高2.03mg/g•24h、0.23mg/g•24h、1.18mg/g•24h和4.32mL/g•24h。促进了大豆干物质和养分的积累,产量比施用常规施肥提高18.32%,达5%显著水平;子粒蛋白、脂肪含量分别增加4.27%和0.34%。达到提高大豆产量和改善品质的目的。 关键词:循环农业;畜禽粪便堆肥;田间应用;大豆;产量 0引言 目前,我国农业正从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生产方式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方式转变。循环农业实质上是将农业清洁生产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农业是解决农业资源环境问题的客观需要。废弃物利用重点涉及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问题。农业废弃物在循环农业生态链中的增益化利用,不仅能提高资源利用率,还能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循环农业中,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是这个循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以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最为关键。本文在循环农业田间试验中应用畜禽粪便和秸秆堆肥,探讨畜禽粪便堆肥对作物产量和品质的影响,以及对土壤理化性质和生物学性质的影响。 1试验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材料 1.1.1供试土壤基础肥力有机质含量2.03%,全氮1.23g/kg,全磷0.92g/kg,碱解氮120.40mg/kg,速效磷23.16mg/kg,速效钾102.40mg/kg,pH值6.37。 1.1.2供试大豆品种垦丰16,亚有限结荚习性,株高65cm左右,百粒重18g,生育日数120d,需活动积温2447.2℃,垄作种植公顷保苗25~32万株。 1.1.3畜禽粪便堆肥性质有机质含量47.74%,全氮2.17%,全磷0.84%,速效氮4.33g/kg,速效磷5.64g/kg,速效钾6.14mg/kg,pH值8.26。 1.2试验方法 1.2.1田间试验设计处理1采取常规施肥+自制堆肥(牛、鸡粪混合堆肥,撒施)20t/hm2;处理2为对照,采取常规施肥(公顷施磷酸二铵175kg、氯化钾50kg、尿素40kg)。田间排列,随机区组,3次重复,每小区面积8垄×0.65m×6m=31.2m2。 1.2.2测定项目①土壤理化性质测定(pH值、土壤容重、孔隙度、阳离子代换量);②土壤养分含量测定(有机质、全氮、碱解氮、全磷、有效磷、速效钾);③土壤微生物区系测定(稀释培养法测定细菌、放线菌和真菌的数量);④土壤酶活性测定(过氧化氢酶、碱性磷酸酶、脲酶、蔗糖酶);⑤大豆干物质积累和植株养分含量测定(大豆主要生育期的植株干重,植株氮、磷、钾);⑥大豆产量和品质测定(收获时各小区选择中间4垄,两端各去掉1.0m测产。选有代表性10株考种,测定单株荚数、单株粒数、单株粒重、百粒重等。品质测定:蛋白质、脂肪含量)。 2试验结果与分析 2.1不同施肥处理对土壤理化性质的影响 与单独施用化肥相比,施用自制堆肥对土壤团粒结构起到积极的改善作用,土壤容重降低16.3%,总孔隙度也相应地增加16.1%,阳离子交换量增加了20.0%,土壤pH值提高了0.16。良好的土壤物理性质,有利于植株养分的充分吸收,提高养分的利用率,但土壤物理性质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的施用及研究。 2.2不同施肥处理对土壤养分含量的影响 不同施肥处理对土壤肥力状况的影响:播种前(处理前)有机质20.29g/kg、全氮1.23g/kg、全磷0.92g/kg、速效磷23.16mg/kg、速效钾102.4mg/kg、碱解氮120.4mg/kg;收获后(自制堆肥)有机质22.64g/kg、全氮1.44g/kg、全磷1.12g/kg、速效磷30.11mg/kg、速效钾117.8mg/kg、碱解氮128.3mg/kg;收获后(常规化肥)有机质19.35g/kg、全氮1.19g/kg、全磷0.87g/kg、速效磷22.3mg/kg、速效钾95.6mg/kg、碱解氮118.2mg/kg。施用自制堆肥,土壤有机质增加11.58%,由于肥料中的有机质补充到土壤中,提高了土壤有机质含量,别外有益微生物大量繁殖,土壤微生物的生物量占土壤有机质总量的近1/3,所以微生物数量的增加也提高了土壤有机质的含量。土壤全氮增加了17.1%,碱解氮增加了6.6%;全磷增加了21.7%,有效磷增加了30.0%;速效钾增加了15.0%。通过施用有机肥为改良土壤质地、肥力、耕性,促进植株养分的利用、吸收及高产稳产奠定了基础。 2.3不同施肥处理对土壤微生物区系变化的影响 细菌、放线菌和真菌在土壤中的数量可以表征土壤肥力,是土壤肥力评价指标之一。土壤微生物的数量与土壤肥力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较高的土壤微生物活性通常是肥沃的标志。施用自制堆肥增加土壤中微生物数量,尤其是大幅度增加大豆根际土壤中各种微生物数量,其中细菌、放线菌数量增加,真菌数量则明显减少。因此,细菌和放线菌的数量同真菌数量的比值(B/F和A/F)显著增大,明显改善了土壤微生物区系组成,说明施用自制堆肥后,改善了大豆根际土壤微生态环境,在促进了有益微生物大量繁殖的同时控制了有害菌群(真菌)的繁殖。 2.4不同施肥处理对土壤酶活性变化的影响 各施肥处理鼓粒期对土壤酶活性的影响测定结果表明,自制堆肥处理脲酶活性较常规施肥处理提高2.03mg/g•24h,而脲酶活性与土壤供氮能力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施入土壤尿素利用率的高低,因此脲酶活性增强可提高活性肥料的氮素利用率。自制堆肥处理蔗糖酶活性较常规施肥处理提高0.23mg/g•24h,而蔗糖酶参与土壤碳循环,被广泛用于表征土壤生物化学过程的动向与强度,是土壤生物学指标之一。自制堆肥处理磷酸酶活性较常规施肥处理提高1.18mg/g•24h,而磷酸酶活性可用来表征土壤肥力状况,特别是磷素状况,其活性高低可直接影响土壤中有机磷的转化及释放,因此磷酸酶活性的增强对改善作物磷素营养水平有着重要作用。自制堆肥处理过氧化氢酶活性较常规施肥处理提高4.32mL/g•24h,而过氧化氢酶参与生物呼吸代谢的同时分解呼吸过程中产生的对土壤生物体有毒害作用的过氧化氢,因此过氧化氢酶活性增强可有效保护土壤微生物的正常活动。 2.5不同施肥处理对大豆干物质积累量的影响 自制堆肥和常规化肥相比,二者在苗期-盛花期干物质积累量差异不明显,在生殖生长期,前者干物质积累速率增加,在盛荚期达39.48g/株,高于常规化肥处理27.81%,在鼓粒期达62.70g/株,高于常规化肥处理27.99%,达5%显著水平,有利于植株后期的养分和干物质的积累,最终有利于向子粒中的转运,增加子粒重量。 2.6不同施肥处理对大豆养分积累量的影响 试验在大豆的主要生育时期测定了大豆植株氮、磷、钾积累量,试验结果如表1所示,施用自制生物有机肥,延缓了前期肥效的释放,使整个生育期均保持较高的养分,与常规施肥处理相比,在盛荚期,植株氮素积累量增加29.20%,达5%显著水平,磷、钾积累量增加19.79%、48.22%,达1%极显著水平;在鼓粒期,氮素、磷积累量增加14.08%、37.76%,达5%显著水平;钾积累增加53.54%,达1%极显著水平。经F检验,该差异来源于处理间差异,也就是说,生物有机肥不仅可以加快有机质分解释放出养分,而且促进了植物对营养元素的吸收,提高了肥料的利用率,在生育后期获得较高的养分积累,为增加子粒蛋白,增加子粒重量奠定基础。 2.7不同施肥处理对大豆产量及产量构成因子的影响 不同施肥处理对大豆产量及产量构成因子的影响:处理1(自制堆肥)单株荚数53个,单株粒数113.3个,百粒重21.13g,产量3390kg/hm2;处理2(常规化肥)单株荚数43个,单株粒数95个,百粒重20.2g,产量2865kg/hm2。施用自制堆肥比施用常规化肥产量提高18.32%,达5%显著水平,其主要是通过增加单株荚数及单株粒数以提高单株粒重。与常规化肥相比,自制堆肥单株荚数、单株粒数分别增加了23.25%和19.26%,达1%极显著水平,百粒重提高4.6%。2.8不同施肥处理对大豆品质的影响施用自制堆肥促进了大豆植株后期氮素的积累,促进大豆子粒蛋白积累,与常规化肥处理相比,子粒蛋白、脂肪含量分别增加4.27%和0.34%,均未达到显著性水平。 3结论 施用畜禽粪便堆肥增加土壤微生物数量,改变堆肥微生物的区系组成,提高土壤酶活力,进而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增加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的缓冲能力,使肥效更加持久。同时,增加了土壤中速效养分的含量,与等养分量化肥相比,施用自制堆肥提高了肥料利用率,使植株干物质积累量、养分积累量显著提高。施用自制堆肥,通过促进后期氮素积累,使子粒蛋白提高,由于子粒蛋白与子粒脂肪呈负相关,所以施用堆肥对提高脂肪含量效果不明显。 作者:赵晓锋 隋文志 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农畜产品综合利用研究所 畜禽论文:畜禽检疫对城市食品安全的影响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增高,人们在对食品的需求的同时更关注食品的安全性特别是针对动物源食品。当前,动物源食品已经是世界卫生组织重点管理的内容,也是我国不能忽略的问题。目前来说,建立一个安全的健全的食品安全体系非常的重要,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动物源食品的消费质量,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动物地检验以及监督工作在动物源食品的流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责任重大,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就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食品不存在危害的一些食品。在日常生活中,会给人类身体造成危害的有哪些种类呢?主要是包括生物性的危害、化学性的危害以及物理性的危害。 1.1生物性的危害 这类危害主要是指寄生虫、致病微生物和昆虫类的危害。这些病菌都能极大的程度的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影响。而且此类生物性的危害一般都存在与水产品和禽肉中,所以对于此类产品必须要有效地进行检疫,并且在进行使用的时候应该进行高温的消毒,有效地将病菌杀死才能食用。对于昆虫类病菌,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因为主要是遗留昆虫留下的毒素。 1.2化学性质的危害 有害的化学物质是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一种很重要的原因。这类毒素分为两种一种是天然的有毒的,还有一种是后期造成的。对于动物来说一般天然的毒素不常见,都是后天形成的,动物在生长的过程中,难免会注射一些相应的药物来抵抗病菌。有些药物残留比较多就会对后期的产品造成相应的影响。 1.3物理性的危害 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加工工具来说的,为了方便大众的需要,一些肉类食品经过加工以后才销售给人们。但是在加工过程中可能采用一些不合格的加工器具,造成了后期肉制品存在了相应的危害。 2畜禽检疫工作对于食品的重要性 当前形势,养殖的逐渐向正规化和规模化生产。所以检疫工作也应该跟上其节奏。随着市面上的动物源性的食品越来越多,所以必须要提高检疫监督的水平。检疫的目的是兽医对肉类所含的危害进行处理,防止有害物质传染给人体,给人体带来健康的影响,当前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效的对当前的动物源食品进行检疫。保证人们的食品安全。检疫工作在食品安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是从生产和流通两个方面进行检测。从动物出栏,屠宰场斩杀,消费市场销售都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并且还要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持消费市场的产品的销售秩序,给人们的食品提供可靠的保证,所以检疫工作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当前的消费市场上,更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检疫监督的职能,建立一个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的消除动物的疫情和传播。 3加强动物检疫对于食品建设中的作用 3.1规范动物检疫机构,有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 主要是在进行动物检疫的时候,必须要建立专业的机构来进行检疫,并且食品检疫是执法机构,所以国家应该加大相关的投入,对于动物的建议监督机构的经费进行拨款,帮助机构建立实验室,对相应的动物源的产品中的病菌进行研究,提高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3.2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经费投入,提高食品的安全监测力度 将动物检疫监督的费用合理的加入到各级的财政支出中,可以对检疫站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的检疫费用进行保证。同时需要引进先进的检疫设备,对动物源进行有效的检查,提高检查力度,防止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到市场中。 3.3国家应该出台更有力的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安全 当前虽然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动物源食品检疫的约束力度还不够,一些带有病菌的产品还是流入到消费市场中,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发现的带有病菌的动物源产品提高罚款力度。并且使得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效的加大检疫工作的执行力度,从而保证在消费市场的食品的安全是可靠的。 3.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 需要各个部门加强互相之间的配合和协调,首先检疫部门应该充分起到检疫的作用,保证健康的动物产品在消费市场中;然后是食品安全的部门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调查,以防一些漏网之鱼在食品市场中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使得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综合的执法能力。保证食品安全,保证检疫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4结语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关乎人们的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必须要切实的负起责任来,特别是检疫部门,要严格把关,将安全的食品交到人们手中,保证食品的安全,保证人们的健康。 作者:徐荣茂 单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畜牧兽医站 畜禽论文:畜禽养殖中的物理农业技术论文 1畜禽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特点 等离子体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一种特殊物质形式(气态、液态、固态之外的第4种物质形态),具有较高的热动能(最高可达几千伏特),能在瞬间高速击穿、腐蚀和氧化微生物中蛋白质和核酸物质,使其灭活,从而达到灭菌的目的。该系统利用等离子体发生器通过对分子气体放电,形成密度>1012个离子cm3的等离子体,再由强力风机通过铺设在粪道空间的管道,将等离子体送入粪道空间,实施快速的粪道空气、养殖设施和粪便表面的灭菌消毒。一是使得畜禽舍内的空气净化强度增强形成了一个立体空间控制,畜禽舍内环境可得到显著改善;二是可对畜禽舍的粪道及粪尿出口进行有害气体的分解与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灭杀,改善畜禽舍内生长环境。 2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及效果 天津市农机推广部门从2006年开始关注该技术试验应用情况,于2008年开始引进该项技术,在部分区县开展试验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积累了技术实施经验。从2010年开始,连续4年以科技项目形式开展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了禽舍空气电净化防病促生技术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和畜禽健康养殖机械化技术集成示范项目,分别在津南、西青、塘沽、北辰和宁河建立项目试验示范点,示范应用规模包括猪8940头、鸡16.11万只,其中仔猪3740头、育肥猪5200头、肉鸡6.11万只、蛋鸡10万只,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1蛋鸡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应用效果 2012年12月—2013年12月(1个产蛋周期)期间,在两栋鸡舍,蛋鸡品种、存栏数量相同,生产管理相同的情况下,对两栋蛋鸡舍的存栏数量、死亡数量、产蛋数量和防疫情况进行了监测。2012年12月15日—2013年12月15日,试验舍和对比舍蛋鸡存栏3万只,经过1个生长期,试验舍死亡389只,产蛋320t;对比舍死亡605只,产蛋289.6t。产蛋数量增加10.5%。2013年3月—2014年3月,试验舍和对比舍蛋鸡各存栏4.5万只,经过1个生长期,试验舍死亡434只,产蛋675t;对比舍死亡572只,产蛋605.48t。产蛋数量增加10.4%。 2.2肉鸡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应用效果 2013年6月—2014年2月(3个生长周期)期间,在两栋鸡舍,肉鸡品种、存栏数量相同,生产管理相同的情况下,对两栋肉鸡舍的存栏数量、死亡数量、出栏数量、出栏总质量和平均质量进行了监测。第1阶段:试验舍和对比舍同日进雏鸡6000只,经过1个生长周期,试验舍出栏5890只,平均质量2.545kg,共14990kg;对比舍出栏5740只,平均质量2.471kg,共14184kg。第2阶段:试验舍和对比舍同日进雏鸡3500只,经过1个生长周期,试验舍出栏3395只,平均质量2.776kg,共9425kg;对比舍出栏3385只,平均质量2.605kg,共8818kg。第3阶段:试验舍和对比舍同日进雏鸡3000只,经过1个生长周期,试验舍出栏2927只,平均质量2.656kg,共7774kg;对比舍出栏2851只,平均质量2.61kg,共7439kg。通过对比试验,应用畜禽空气电净化防病防疫系统后,试验舍肉鸡不易得病死亡,而对比舍肉鸡较易得病死亡。肉鸡死亡率分别减少2.5%、0.3%和2.5%,平均质量分别增加5.7%、6.9%和4.5%。试验证明,畜禽舍空气电净化防病促生技术及粪道等离子除臭灭菌技术可提高肉鸡舍内的空气质量,减少疫病的发生,使肉鸡在更加安全可靠的环境中生长,质量平均增加达到5.7%。 2.3仔猪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应用效果 2013年3月—2014年5月(3个生育阶段)期间,在两栋仔猪舍,母猪品种、数量相同,生产管理相同的情况下,对两栋猪舍的仔猪繁育数量和死亡数量进行了监测。第1生育阶段:试验舍和对比舍母猪存栏42头,经过1个生育期,试验舍仔猪出栏400头,死亡率1%;对比舍仔猪出栏358头,死亡率17%。第2生育阶段:试验舍和对比舍母猪存栏45头,经过1个生育期,试验舍仔猪出栏430头,死亡率0.6%;对比舍仔猪出栏418头,死亡率10%。第3生育阶段:试验舍和对比舍母猪存栏39头,经过1个生育期,试验舍仔猪出栏412头,死亡率0.7%;对比舍仔猪出栏350头,死亡率16%。通过3个生育阶段的对比试验,应用畜禽舍空气电净化防病促生技术及粪道等离子除味灭菌技术,仔猪死亡率分别减少16%、9.4%和16.7%,平均值是13.8%。 2.4育肥猪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应用效果 2012年12月—2014年6月(3个育肥阶段)期间,在两栋猪舍,生猪品种、存栏数量相同,生产管理相同的情况下,对两栋猪舍的存栏数量、死亡数量、出栏数量、出栏总质量和平均质量进行了监测。第1育肥阶段:2012年12月15日—2013年5月7日,试验舍和对比舍生猪存栏500头,经过1个生长期,试验舍出栏498头,平均质量110kg,共54780kg;对比舍出栏496头,平均质量105kg,共52080kg。平均增质量达5.2%。第2育肥阶段:2013年6月10日—12月27日,试验舍和对比舍生猪存栏300头,经过1个生长期,试验舍出栏298头,平均质量112kg,共33376kg;对比舍出栏296头,平均质量107kg,共31672kg。质量平均增加达5.4%。第3育肥阶段: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15日,试验舍和对比舍生猪存栏350头,经过1个生长期,试验舍出栏349头,平均质量102kg,共35598kg;对比舍出栏340头,平均质量100kg,共34000kg。质量平均增加达4.7%。通过3个育肥阶段的对比试验,应用畜禽舍空气电净化防病促生技术及粪道等离子除味灭菌技术后,生猪质量平均增加分别为5.2%、5.4%和4.7%。 3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空气净化效果监测 在每栋鸡(猪)舍内按米字形布点原则选择5个测定点,在每个测定点测定各种空气质量指标,测量高度距室内地面1m,连续测7d,每天测3次(9时、14时和20时)。对比检测证明,PM2.5浓度平均下降47%、PM10浓度平均下降49.5%、NH3浓度平均下降46.1%、SO2浓度平均下降46.5%,畜禽舍空气电净化防病促生技术及粪道等离子除味灭菌技术的应用,可提高畜禽舍空气质量,预防气传病害的发生。 4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 4.1建立项目区,确定示范点及科技示范户 建立项目区,确定示范点,建立科技示范户。经过调研走访,选定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西青区和宁河县5个区(县)实施,并选择基础条件好、运行规范、管理人员素质高的畜禽养殖小区及农户建立示范点,同时建立责任心强、认识程度高的养殖户作为科技示范户,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4.2加强技术宣传,培训技术应用骨干 该技术实施对群体技术要求较高,采取逐级培训与集中讲解相结合的形式,对畜禽养殖户、基层技术推广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使大家掌握技术要点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为技术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4.3总结技术经验,扩大应用 及时对技术示范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实地调研,对各示范点出现的问题、成功的经验进行分析、比对,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开展多次技术示范现场会、技术培训班,并在报纸、电视和网站等多种媒体上刊载了技术应用和效果宣传,扩大了技术应用规模。 5存在问题及建议 畜禽健康养殖物理农业技术对天津市乃至全国畜禽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集成配套技术应用对提高广大畜禽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和生态养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技术配套设备价格较高,加上部分养殖户对技术先进性认识不足,仍然囿于粗放的传统养殖观念上,对新技术引进与使用处于观望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成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另外,随着现代畜禽养殖信息化技术不断涌现,项目技术在同畜禽养殖物联网技术的结合上,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阻碍。虽然天津市农机推广人员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但距离全面推广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待通过进一步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加大推广力度予以解决,促进畜禽养殖业经济,高效、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 作者:薄克明 单位:天津市农业机械推广总站 畜禽论文: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管理 河南省是畜禽养殖大省,畜牧业已成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2016年,全省畜牧业总产值超过2611.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5%,位居全国前列。同时,伴随着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排泄物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排放,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对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建设生态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偃师市畜禽养殖业现状 偃师市环保局2008年以来多次联合乡镇政府对偃师的养殖业进行了初步排查摸底。2012年以环境统计中的340家规模养殖场(小区)为基础,重新对养殖企业的养殖规模进行了调查。目前,偃师市猪存栏共有74.2万头,禽类存栏共有219.9万羽。达到环境统计规模的养殖企业总数252家,国定规模养殖场88家。其中,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养殖场208家、出栏21.1万头,国定规模58家、年出栏11.0万头;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24家、存栏6507头,国定规模22家、存栏6340头;肉鸡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场8家、出栏量125万羽,国定规模6家、出栏117万羽;蛋鸡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场12家,年存栏14.2万羽。偃师市的养殖企业大多分布在南坡北岭,乡镇主要集中于邙岭镇和大口镇。养殖业的分布情况有两大特点:一是区域养殖密度大。如邙岭镇丁门口村就有210个养猪场,母猪存栏2962头、生猪存栏18560头。二是养殖规模小的养殖场占大多数。以生猪为例,存栏50头以下养殖场7445户,出栏42.4万头;存栏50~200头养殖场306户,出栏10.7万头;存栏200~500头养殖场150户,出栏10.1万头;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场58户,出栏11万头。结果表明:猪场存栏200头以下的户数占98%,养殖量占72%。 二、偃师市畜禽养殖业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 养殖场大都属于农村家庭型的养殖模式,业主环保意识普遍较差,还没意识到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二)选址不合理,欠账多 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养殖场都建在村庄周边,离农户较近。养殖户平时只抓生产,没有落实治污措施,致使养殖粪污随处堆放,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三)污染治理难度大,治理资金投入不到位 家庭式养殖场所占比例大,养殖规模小,养殖业经济效率相对较低,养殖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上有一定困难,制约了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偃师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采取的对策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 一方面,偃师市通过电视台环保视窗等栏目,举办了多期关于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讲座,普及了养殖业环境管理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另一方面,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多次组织养殖企业集中学习培训,通过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进行学习,对养殖企业在污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使养殖企业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解决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的一些难题。还有就是部门联动,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减排工程。 (二)合理布局,严把新建养殖项目准入关 根据环境规划,按照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要求,优化养殖产业布局,严把新建养殖项目准入关,新建养殖场需符合和通过环评审查。偃师市制定了《偃师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偃政[2010]71号)。对新上养殖企业从项目选址、布局和办理环评等环节直接参与,使这些企业少走弯路,尽早完善手续,投入生产。偃师市环保局还对建厂早、规模较大、选址相对合理的养殖场要求其补办环评手续,并在企业办理环评的各个环节给予协调帮助,为企业的污染治理提供治理方案及建议,现有14家养殖场环评已批复,污染治理设施基本竣工,正在完善。并且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改进传统养殖模式,加快生态养殖建设 坚持“总量控制、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推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的污染防治措施,改变过去养殖场“脏、乱、差”的落后局面,通过堆肥、发酵,为种植业提供肥料,实现粪污的“零排放”,形成“种-养-种”及“种-养-菌”等的生态循环模式,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偃师市旺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承包153.34hm2土地种植果树,在养殖区和果园之间建有泵站及管网,养殖中所产生的干粪经干粪场堆积发酵后用于果园施肥,全部还田;尿污经沼气池发酵后,再经沉淀池停留一定时间后,用于果树灌溉,养殖企业既用上了清洁能源沼气,又节省了果园所需的有机肥。还有慧泉乳业,建有双孢菇大棚80个,养殖中所产生的牛粪收集到干粪堆场,晒干后粉碎,掺合锯末等其他原料,制成菌菇基料,来种植双孢菇,效益显著。这些措施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又有效地解决养殖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好地化解了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治理力度 2008年以来,偃师市对畜禽养殖企业共投入200多万元,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形式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补助。通过这些企业的污染治理示范作用来带动偃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效果明显。另外,偃师市还争取到养殖业“世行贷款项目”12家,为养殖企业提供300万美元的世行贷款,通过完善养殖场基础设施和加强环境管理措施,示范带动项目区及周边的养殖场转变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作者:李会芹 单位: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畜禽论文: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 2015年平度市生猪全年出栏总量为260594头,肉鸡全年出栏量107189556羽,肉鸭全年出栏量26266012羽,长期以来,平度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畜禽废弃物产生量很大,随着平度市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场对于畜禽粪便、病死动物尸体等的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问题日渐突出。 1平度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随着动物规模化养殖的增加,平度市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平度市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随意处置已经造成了养殖场业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平度市环保局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平度市因养殖散户产生的粪便、废水、气味导致的信访直线上升,约占全市环境信访的1/3左右。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呈现出三大突出问题:一是畜禽粪便排放量大;二是畜禽污染物涉及面广且危害大,畜禽粪便的COD排放量已经远超工业与生活污水的总排放量;三是显现出较为严重的生态压力。据《2011年中国环境公报》,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7.4%和31.7%。农业面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流域性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2畜禽养殖污染危害 (1)水体污染和农田土壤污染。9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没有综合利用和污水治理设施,畜禽废弃物污水任意排放现象极为普遍。畜禽养殖污水长期用于灌溉,会造成作物减产,大面积腐烂,并严重影响土壤质量;大量畜禽废弃物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会加剧河流、湖泊的富营养化,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极难治理、恢复。据调查估计,目前畜禽废弃物中氮、磷的流失量已大于化肥的流失量,约为化肥流失量的122%和132%。(2)固废污染。目前畜禽养殖户粪便处理的方式主要是露天堆积,积攒后卖给当地农民,拉走用做农业用肥。粪便在养殖场附近堆放期间,很容易发酵,产生难闻的气味。在夏秋季节还容易滋生蚊虫、苍蝇,再加上养殖场大多建立在村庄的周边,对附近的居民多少都会有一定的影响。(3)病毒传播。全世界约有人畜共患疾病250多种,中国有120种,其中有猪传染的25种,由禽类传染的24种,由牛传染的26种,这些人畜共患疾病的载体主要是家畜废弃物。 3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是养殖业主重养殖轻治理。养殖户环保意识差,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污染防治大多采取传统方法,处理效果存在一定局限性。养殖业主对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只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二是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不合理。过去国家支持“三农”生产,支持农民创收增富,不论规模大小,没用考虑污染问题的支持养殖业,泽河、缁阳河流域、城乡结合部等局部地方的养殖过于集中,排污量过大,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难以治理及利用。如店子镇的南城戈庄村,依泽河两侧而建的大大小小的肉鸡养殖场有十多个,肉鸡存栏规模达到20万。污水排放量大,影响泽河水质,治理难度高。三是对畜禽污染物处理监管缺少相应政策。农村环境监管力量薄弱,乡镇基层环保机构缺位,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存在空白,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城市周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遍存在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不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已建治污设施的养殖场多数存在重建轻管现象,有的运行不正常,甚至当摆设不起作用,养殖粪便随意堆放和污水外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4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 一是提高畜禽养殖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面源污染。凡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法报批,并在建设过程中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操作。对目前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均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是必须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布局,坚持标准化、规模化健康养殖,划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区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把环保规划关,以集约养殖为方向,以再生资源利用为支撑,大力发展生态畜牧养殖业和以集约规模养殖为主体的现代畜牧业体系,形成畜牧业的产业新格局,完成从传统养殖到生态养殖的转变。三是实施生态循环示范工程。要把农牧结合、循环发展作为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难题的根本出路,打通种养业协调发展通道,实现变废为宝,因地制宜推进养殖场粪污处理实施改造推广雨污、干湿“两分离”和粪便堆积、污水贮存、处理设施“三配套”等技术工艺,提高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能力,开展粪污处理循环模式示范创建,推广以生态能源企业为核心的区域化粪污集中处理利用的大循环模式,以种养加一体化龙头企业自主综合利用的中循环模式和小型养殖场以消纳地定畜的小循环模式。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问题是关系畜禽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畜禽废弃物污染问题,需要各部门转变观念、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同时还要通过以发展生态畜牧业为突破口,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有效转变,加强对畜禽粪污处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的不断摸索,通过对污染全过程控制及废物综合利用,达到畜禽粪便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走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 作者:王培宏 高德强 单位:山东省平度市畜牧兽医局 畜禽论文:畜禽肉质量安全养殖环节风险因素研究 摘要:为了解乌鲁木齐市畜禽肉在养殖环节可能受到病原菌污染情况及风险因素,项目组对本市的100个养殖场(户)进行了现场调查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病死畜禽的处理、畜禽疫病的防疫、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的处理是影响畜禽肉供应链中在养殖环节可能受到病原菌污染的主要风险因素。同时暴露出畜禽病死率较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足、被调查对象缺乏生物安全意识等问题。本调查为乌鲁木齐市畜禽肉质量安全控制及动物疫病的防控提供了研究数据。 关键词:畜禽肉;质量安全;养殖环节;致病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消费者在饮食上不但对畜禽肉的需求量逐步增加,而且对畜禽肉的安全性有了普遍关注[1-3]。畜禽肉供应链包括养殖、屠宰、运输、储存、销售、餐桌等环节,养殖环节是畜禽肉供应链的起始环节,若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常易导致携带致病菌的畜禽肉进入流通环节,增加了消费者遭受人畜共患病原菌感染的风险,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潜在的危险[4-7]。因此,加强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是保障畜禽肉供应链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鉴于此,本研究对乌鲁木齐市养殖环节受病原菌污染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调查,以期为本地的畜禽肉质量安全防控提供参考。 1调查情况介绍 1.1调查目的摸清乌鲁木齐市养殖环节畜禽病死率及病死畜禽的处理等情况,为从源头对畜禽肉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数据支撑,研究提出合理的防控策略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1.2调查内容根据调查目的,设计了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调查问卷。问卷涉及12个内容,涵盖4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病和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家畜家禽的防疫;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无害化处理。1.3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从事养殖行业人员及养殖场。1.4调查方式采取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及与养殖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1.5问卷回收情况共发放调查问卷110份,收回106份,其中有效问卷100份。1.6分析方法对调查数据采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调查发现,乌鲁木齐市养殖场不存在销售病死畜禽的现象。对病死畜禽进行掩埋的占87%,扔到沟渠、垃圾堆等偏僻地方的占8%,采用焚烧等其它无害化处理的占3%。无害化处理包括掩埋,但是现场查看后发现调查对象所说的掩埋并不规范。第一,掩埋地点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到选择在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城乡居民集中区域的地势高燥处。第二,坑体深度不够,多数坑体在0.5~1m,没有达到动物尸体最上层应距离地表1.5m以上,有些养殖户没有用生石灰等消毒药进行消毒。2.2濒死期畜禽是否有过急宰此项调查全部为否,没有出现急宰后食用或者销售现象。2.3是否有或者听说小商贩到本养殖场或附近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此项调查全部为否,没有出现小商贩或者饭店餐馆工作人员到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现象。2.4当地是否有人员收购畜禽私自屠宰经调查发现,有10%的养殖场畜禽被商贩收购后没有流入正规屠宰场屠宰,这可能与本市市民的生活习惯有关。2.5有无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经调查,只有2%的养殖场表示有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说明本市焚烧容器、高温高压容器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率较低。2.6粪便处理方式经调查,有72%的养殖场选择堆积发酵,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粪便处理方法。直接排除或直接上地的占18%,这一做法对地下水、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有可能使农田遭受超负荷的有机污染,超出农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2.7免疫疫苗的种类及免疫时间的确定免疫程序的制定应根据当地流行疫情、母源抗体消长规律以及所用疫苗的性能,确定首免、加强免疫的日龄,兽医站推荐的免疫程序也只能提供参考,更不可照搬别的养殖场的免疫程序。2.8畜禽销售方向调查表明本市养殖场90%的畜禽销往本地,最终进入市民的“菜篮子”。2.9养殖场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经调查,76%的养殖场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在1km以内。2.10养殖场距离畜禽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水源地的距离经调查,93%的养殖场距离畜禽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水源地的距离在2km以外。2.11饲料来源饲料的质量安全是保障畜禽健康的前提,本市有76%养殖场(户)为了降低成本,对饲料的主要成分如玉米等进行加工,但如果原材料选择不当,如发霉的玉米、豆粕,可造成畜禽病死率增加。2.12畜禽发病率及死亡率经调查,畜禽平均发病率为6.2%,死亡率为1.9%,虽低于国家控制标准,但病死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3讨论 3.1畜禽肉供应链中养殖环节可能造成畜禽肉受到病原菌污染的主要风险因素 养殖环节是从畜禽肉“农场到餐桌”的初始环节,经调查,可能造成病原菌污染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发病和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包括正在发病或者已经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方式、濒死期畜禽是否有过急宰、是否有小商贩到本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有无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家畜家禽的防疫,包括免疫程序的制定、接种方式方法以及造成免疫失败的其他相关因素;消毒工作,包括程序性消毒、发病状态下消毒、消毒药的更换;防疫的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紫外灯等;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无害化处理。 3.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不足 虽然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低价销售、加工、食用病死畜禽的情况,但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识淡薄,有部分养殖户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甚至喂犬。有的养殖户即使处理也不够规范,认为只要掩埋掉就算处理完毕,在选址时,未考虑到距离周围居民区的远近、水源、水位、风向等综合因素,掩埋深度也不够,消毒不严,现场调查时发现有犬刨出病死畜禽后食用的现象。缺少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场地,无害化处理局限于掩埋,有些养殖场连化尸池也没有。 3.3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运转经费、设施设备、场所、运输车辆等内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生物降解法等。建议应优先采用化制及生物降解处理方法,小规模养殖场或屠宰场可采用掩埋、化尸窖等方式。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一是要明确主体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禽饲养管理人员有义务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结果,防止病死畜禽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二是制定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机制。按照“处理者受益”的原则将中小型的养殖场(户)财纳入财政补助的范围。三是强化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畜牧部门、公安部门、水利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四是加强宣传,有关部门要向广大从事畜牧业生产管理人员不仅要普及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及无害化处理技术,更要普及《动物防疫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者的法律和生物安全意识。 作者:贾立敏 蔡扩军 李爱巧 熊仲良 单位: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畜禽论文:畜禽养殖业粪污处理技术探讨 摘要:随着畜禽养殖业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粪污污染明显增强,如何建立与现代化的畜牧业相适应的符合国情的畜禽污染防治体系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课题,现在看来仅仅依靠单一的末端治理手段解决畜禽粪污污染问题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应该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有效防控畜禽养殖业产生的粪污环境污染。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粪污;清洁生产 1推行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 1.1清洁生产的内涵 清洁生产最先由美国提出,主要内容为采用污染预防技术取代长期采用的末端处理的污染控制技术,主要思路是西方国家在总结工业污染治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清洁生产技术和传统技术的主要区别是要求把污染消除在生产之前,而不是将重点放在末端治理方面[1]。从我国畜牧业发展情况来看,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并存是符合畜牧生产实际情况的,因为再先进的生产技术,只能是尽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而不是不产生污染物,所以末端治理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的最后有效手段仍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清洁生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但相近的提法,在我国主要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畜牧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从而减轻或消除养殖污染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1.2粪便处理技术 1.2.1作为肥料畜禽粪便中含有多种营养物质和有机成分,所以它在成为污染物质的同时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畜禽粪便可以采用微生物堆肥发酵的方法生产有机肥,堆肥的过程主要分为升温、高温、降温、腐熟四个阶段,其实就是通过高温发酵使有机物质矿质化、腐殖化和无害化的过程[2]。在微生物的协同作用下,物料温度开始升高,在达到25℃时,有机物质开始分解和代谢。当温度达到50℃时一些芽孢、霉菌等微生物繁殖增强,此时有机物分解迅速,当温度继续升高时进入高温阶段,纤维素、木质素等难分解的有机物开始被分解。当温度达到70℃以上时,一些微生物由于高温死亡,酶类物质继续使有机物分解,腐殖质开始形成。最后由于微生物代谢减弱,物料温度开始下降,当下降到40℃时,腐熟物质成熟。1.2.2作为饲料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没有消化的营养物质,尤其是鸡粪的可利用程度更高,经过一定的加工工艺处理后是一种良好的非常规饲料资源。首先是干燥处理,目前,鲜粪采用微波烘干技术比较普遍,通过高温灭菌处理后将鲜粪制成干粉状饲料添加剂可以按一定比例添加到畜禽日粮中,大大节省常规饲料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养殖成本[3]。处理之后的鸡粪还可以喂鱼,有研究表明,鸡粪喂鱼可促进浮游生物生长,增加鱼饵料,改善鱼类生活环境,可以提高鱼的数量。其次鲜粪可以通过青贮利用乳酸菌的发酵制成适口性较好的发酵饲料,饲喂效果也非常好。最后,可采用氢氧化钠法、福尔马林法等化学处理方法对粪便中的微生物致死,还可以用粪便培养蝇蛆等高蛋白生物,再将其制成饲料饲喂畜禽。1.2.3作为能源粪便经过厌氧发酵产生沼气,是一种非常好的能源物质,同时沼液和沼渣又是很好的有机肥料可以肥田和养鱼。首先,沼气池应保持无氧环境,池内原料要搭配合理,常采用人粪、猪粪、青草的搭配,其次,沼气池内尽量保持20~30℃的温度,有利于甲烷细菌的迅速繁殖,畜禽的粪便如果不进行沼气生产也可以直接焚烧利用其产生的热量[4]。 1.3污水处理技术 首先采用物理处理的方法通过沉淀、过滤等措施将畜禽养殖场污水中的一些固行物分离出来,这为下一步的污水化学处理做好准备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化学处理方法常用的有中和法,主要利用的是酸碱中和反应,因为养殖场污水中含有大量的胶体物质,所以还可以采取混凝沉淀的方法对污水进行化学处理。好氧处理曾广泛应用于猪场废水处理,虽然效果不错但其投资较大,能耗高,所以现在常采用厌氧处理的方法[5]。目前比较成熟的厌氧工艺为厌氧消化池处理、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处理等,厌氧处理整体上比好氧处理能耗低10倍左右,现已成为养殖场污水处理采用的主要方法。 2关于养殖场粪污处理的建议 2.1改进养殖场生产工艺 首先要使干粪与尿液污水分流,采用干清粪工艺。干粪没有和污水混合在一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持其肥料价值,同时还可以保持畜舍清洁,减少甲烷、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产生。相比水泡粪工艺,干清粪工艺产生的污水少,同时减少污水中的有机物浓度,降低了处理难度[6]。合理规划布局,畜舍也可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漏缝地板式排水系统相比传统式排水系统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在畜舍内安装合理的通风设施可以大大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合理使用垫料可以降低畜舍内的湿度、吸收有害气体、用过之后的垫料还可以做肥料和饲料。 2.2进一步加强农牧结合 种植业没有很好的消纳、吸收养殖场的粪污,致使粪便被随意丢弃、堆放,这使畜牧业的废弃物污染加剧。随着畜禽养殖集约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养殖业向城镇郊区靠拢,种养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再加上粪便需要一定的处理才能够作为肥料使用,不如化肥方便快捷,这也导致了有机肥的使用率大大降低,最终粪污没有出路,使环境污染更加严重。为了提高人们对于养殖场污染物的治理积极性,政府应该给予一些优惠和激励政策,适当进行奖励和补贴,进而提高污染物的治理效果。 2.3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并加强政府引导 目前,清洁生产各地区的推行进展不一,主要是因为并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体系,为了使清洁生产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广大养殖企业有章可循,应该制定实践性较强的清洁生产行业手册。政府应出台各种政策和方案刺激养殖户开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同时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要重视榜样和示范的作用,对于开展清洁生产优秀的单位和部门要树立典型并进行推广。 作者:孙明梅 张健 单位: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畜禽论文:畜禽养殖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摘要:由于各个地区有不同的地理因素,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也存在千差万别,所以在制定各个地方畜禽养殖业发展时要考虑细致周到,避免制定出不符合自己经济发展的道路,还要根据各个县区的自然资源优势,制定相关的适合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新道路,在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道路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把本区的畜禽养殖业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有龙头企业带动,发动养殖户饲养家禽、家畜,使农民的生产、饲养、销售与一体,从而整体上提高本县本地区的经济实力。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经济进步 1畜禽养殖业的重要性 畜禽养殖业是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保障人民食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结合山东省单县实际,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提升山东省单县的综合经济实力,做大做强畜禽养殖产业,立足山东省单县畜牧大县资源优势,推动农村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2资源优势 山东省单县是鲁西南平原地带,土地肥沃,种植业结构主要是小麦和玉米、花生,收获季节秸秆多、草多等自然资源优势,这样就很容易得到养殖户所需要的低价饲养原材料,降低饲养户的成本,降低养殖风险。农业大县,有着丰富的秸秆资源,但是舍饲的程度很低,许多有用的秸秆都把老百姓作为燃料烧掉,平时采取散户饲养为主,规模化程度低,规模养殖水平低,饲养粗放。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常年存栏量在6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不到50家,多是半舍饲半放养的状态,营养不均衡,管理水平低下,饲料转化率很低,很不适应现代肉羊业发展的需要。还有山东省单县被确定为国家青山羊种羊繁育基地、鲁西黄牛基地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畜牧龙头企业和养殖小区,不断壮大专业村、专业户的养殖规模,畜牧业已占据了农业的主要位置,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3品种选择 畜禽养殖业中畜禽品种是畜牧业中发展的关键中的关键,重点之重,也是关系到畜牧技术高低的表现。所以说养殖户饲养的品种是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山东省单县畜禽品种的繁育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山东省单县是优良的青山羊之乡,在青山羊的保种方面做了很多大量细致的工作。2008年,山东省单县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才从澳大利亚引种波尔山羊原种羊进行饲养和繁殖,与本地的青山羊进行杂交,繁殖杂交一代、杂交二代波尔山羊。因为波尔山羊具有优良的增长性能,具有生长速度快,体格大,育肥周期短等特点。特别是在2010年,在畜牧主管部门的通力技术指导下,西下陕西省西安市杨凌地区学习先进的胚胎移植技术,通过移植的波尔山羊长势良好,并获得了很大的技术进步。在鲁西黄牛的保种和育种方面,畜牧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除了保持地方的品种特色外,还引进外来的优良品种和本地牛进行交配和杂交改良。如引进外来的品种有利木赞、夏洛来、西门塔尔等外来牛,利用引进的冻精细管、冻精颗粒等牛的精液与本地的鲁西黄牛进行杂交改良,生产出长势更好,体格更大,更健壮的牛。 4畜禽产品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禽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消费量在逐渐增大,并且在品种和花色上也是不断的追求和提高,人民的菜篮子工程日益丰富多彩的同时,膳食结构也在逐步发生变化。所以畜禽产品的安全和卫生问题也在日益成为人民关注的问题。前几年市场上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事件,一些养殖场为了片面的追求利润,从促进生长、控制疾病和提高瘦肉率等目的出发,超量或者违禁使用抗生素、防腐剂和一些国家禁止的激素类药物。给动物性食品安全带来了更多的隐患。但是,在山东省单县的畜禽养殖业当中,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况,这与畜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和细致周到的工作分不开的。山东省单县的生猪出境量在逐步逐年的增加,肉牛的饲养量也在全区保持第一的良好水平。肉鸭的养殖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给山东省单县的经济带来了活力,也给养殖户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5主要成就 山东省单县畜禽养殖业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势头,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动物疾病防控能力方面明显加强,兽药和饲料产量增加,质量提高,产量稳步增长。畜产品产量也在稳步增长,保证了居民日益增长的膳食结构的需要,确保人民群众食物安全,为改善人们的营养结构、营养水平、保证食品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每年的春秋两季防疫,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各个乡镇的统一配合下,落实了全县的防疫目标,防疫数量,确保山东省单县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动物发病率、死亡率显著下降,动物防疫水平明显提高,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作者:刘军 周建民 单位:山东省单县畜牧兽医局 畜禽论文:怎么管理畜禽养殖药物残留 (河南省宁当前集约化畜牧业快速发展,药物的应用品种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药物残留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引起了普遍关注。药物残留可直接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还可通过环境间接对人体造成潜在危害,影响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物残留。控制药物残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饲养管理 畜禽的饲养管理是无公害畜禽生产的重要环节。选择优良畜禽品种,推广先进的改良技术及人工受精技术:坚持自繁自养,尽可能地避免疫病传人,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使用无公害的饲料。无公害饲料的保存要做到防潮、防霉、防鼠、防污染;采用阶段饲喂法,掌握不同阶段的饲养管理技术:以粪便无公害处理为中心的环境控制技术。 二、饲料使用 饲料的卫生质量与畜产品的卫生质量密切相关。要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必须提高饲料的质量。一定要做好原料检测、脱毒、保鲜等工作,尤其是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异嗅,且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如氯苯砷酸、洛克沙砷不能作为饲料添加剂。要饲喂“绿色饲料”。保证原料安全。要应用微生态制剂、酶制剂、酸制剂、防腐剂、中草药等绿色添加剂。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动物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药膏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饲料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有饲料添加物。结合不同畜禽种类、不同的生长阶段,正确使用畜禽饲料。 三、药物使用 1.坚持治疗为辅。以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对症下药、适度用药为原则.只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以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要在兽医指导下规范用药,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药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2.记录用药情况。对免疫情况、用药情况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必须按照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严格规定使用兽药。遵守用药规定。及时停药。 3.遵守药物的休药期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药物及其停药期的不同,在畜禽出栏或屠宰前,或其产品上市前及时停药.以避免残留药物污染畜禽及其产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4.不使用禁用药物。饲养畜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饲料、兽药管理的规定,严禁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国际卫生组织禁止使用的所有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和氯霉素等.不得将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用作饲料添加剂使用,宰前按规定停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畜禽免疫注射疫苗7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免疫注射活疫苗21天后无并发症后才能屠宰食用。应用抗生素、磺胺药治疗疾病的畜禽。其肉、奶在停药3天以上才能食用。如喂含砷的饲料,其肉、奶要停喂5天以上才可食用。四、药残检测在饲养畜禽的整个过程中,要定期对水样、饲料、畜禽粪便、血样及有关样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及时掌握用药情况,以便正确采取措施,控制药物残留。此外还必须在畜牧生产实践中规范用药,建立药物残留监控体系,规定违规的相应处罚手段,真正做到有效控制药物残留。 畜禽论文:畜禽养殖进步状况和决策 全球气候变暖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丰县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丰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丰县低碳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1丰县畜禽养殖业发展概况 畜禽养殖业作为农业的一部分,在丰县占据着重要地位。近年来,丰县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着力发展规模养殖,实行标准化规模建设,并发展养殖大户2000户,重点发展了肉鸭、肉羊和奶牛三大主导品种。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猪、牛、羊、禽的饲养量分别达到49.74万头、1.74万头、112.86万只、4458万只,肉类总产超过5万t,禽蛋总产达到1.75万t,养殖产值达到9.9亿元。养殖业人均纯收入达325元,同比增加28.9%,畜牧业已经成为丰县农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和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 2丰县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丰县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大大满足了市场需要,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畜产品,提高了农民收入,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也愈来愈突出。养殖环境的污染主要由畜禽的粪尿及其分解产生的气体所致。另外,冲洗场舍和用具的污水、动物尸体、残余饲料、养殖场排放出的有害气体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不可忽视。按每头(只)猪、牛、羊、家禽的日排粪便量分别为7.30、42.88、5.95、0.15kg计算,全县畜禽粪便年排放量达1295.42万t,再加上冲洗圈舍的污水、病死畜禽、孵化残余物等,污染物将逐渐增多。由于没有科学合理地处理和利用,对大气、水、土壤和生物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影响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也造成相当大的威胁。因此,充分认识畜禽污染产生的原因,实施治理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应对措施,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畜牧业乃至整个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3丰县积极开展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的措施 实施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是保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提高畜禽粪污循环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丰县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畜禽清洁生产。 3.1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加快推进养殖业排泄物治理 以乡镇为单位划定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要求,制定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计划,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生物净化和循环利用等多种治污形式,落实治理措施,分期分批推进治理。对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要制定搬迁或关闭的计划,限期完成搬迁或关闭。 3.2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标准化改造 据统计,丰县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有40余个。已有7个养殖场完成或正在实施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和畜禽养殖大型沼气项目,为畜禽粪污治理、清洁生产积累了宝贵经验。其余已经建成或投产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有设施但排污不达标的,根据所处养殖区域、养殖规模大小、对周围环境污染程度,选择相应的技术模式,重点对畜禽粪污的处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标准化改造;对改造整顿达不到标准的,依法关闭。 3.3加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加快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对病死畜禽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坚决防止乱丢乱弃现象,切实保护周边环境。 4促进丰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4.1全民参与,提高环保意识 为了让广大农户牢固树立“低碳养殖”的发展意识,丰县应通过举办技术讲座、下派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巡回指导、发放技术手册等形式,让广大村民意识到生活环境恶化的现状和严重危害性,并向农民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养畜、种草养畜、畜禽粪便发酵综合利用等生态养殖技术,让“低碳养殖”观念深入人心。 4.2利用科学,变废为宝 畜禽粪便是严重的污染源,但只要科学处理、合理利用,可实现其资源化配置。其不仅含有丰富的粗蛋白质、粗脂肪、钙、磷等基础性饲料,还含有8%~10%的17种氨基酸和铁、铜、锌、镁等多种微量元素,是优质的农家肥。增施农家肥,既减少了化肥的施用量,改善土壤结构,还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 4.3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排泄物综合利用率 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多,并出现大量养殖专业户和专业村,畜禽粪便量大且集中,而又无足够土地消纳,为提高畜禽粪便利用率,可从2方面着手:一是深化沼气建设。以畜禽粪便为基本原料,建成“简便适用、造价低廉、运行费低”的小型沼气池;同时,结合沼气建设配套改造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改善村容村貌。二是大力提倡种养结合的农业生态循环模式。将发酵的畜禽粪便和污水用于农田、大棚、果园和鱼塘,发展优质农业、优质果类、优质疏菜,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4.4科技创新,发展生态养殖 如生态养猪,就是恢复猪的拱食习性,以生产健康食品为目的,在维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顺应自然规律,对当地的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再进行高效的养猪生产。其基本模式是在猪棚内砌制80~100cm的垫料坑,填充稻壳、锯末或者粉碎后的玉米秸秆等农副产品垫料,猪粪尿直接排放在垫料上,实现了粪便零污染;粪尿加速了垫料中微生物的发酵,又是垫料中微生物菌群的营养来源,可使有益微生物菌群不断繁殖,转化为猪可食用的菌体蛋白,成为猪的补充料;垫料发酵过程产生的热量使垫料表面温度升高,冬季可达18℃,底层达到50℃左右,能杀死或抑制细菌、病毒的繁殖,有利于猪的健康生长,保障猪正常越冬,垫料可根据需要2年左右清理1次,经清理可成为高档的有机肥。整个饲养过程对外达到零排放、无臭味、无污染,和传统方法相比较,真正实现了畜牧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可以带给养殖户更多的利益。因此,发展生态养殖业可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提升。 4.5提高养殖业管理水平 应进一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畜禽类饲养管理水平,完善兽医防疫体系,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合理安排饲养密度,推进健康养殖,善待动物,保证禽类生产健康发展,并控制疫情发生,减少畜禽类养殖场的废弃物。另外,还应限制一些抗生素及药物的使用,从而降低粪便中氮的含量和有毒物质的排放量。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尽最大可能节省饲料,节约用水,做到粪便干湿分开清理,减少冲圈次数,节约用电,畜禽场内种植树木和藤蔓植物,减少夏季太阳对畜禽圈舍的直射,达到自然降温的目的。种植物在为养殖场带来环境效益的同时还可带来经济效益。 总之,人和动物都需要良好的生存环境。要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废弃物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畜禽养殖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丰县的养殖业走向生态环保、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正轨。
高级会计学论文:加强整体素质建设 着力培养高级会计人才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发展,会计行业的就业前景呈现金字塔状,高端人才极度缺乏,而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是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高级会计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和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现状的分析,阐述了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几条途径。 【关键词】高级会计人才 现状 培养 随着中国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发展,会计行业的就业前景呈现金字塔状,低端会计人员已经过剩,高端人才极度缺乏。因此,需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知识结构优化、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职业道德高尚的高层次会计人才,来带动会计人才队伍整体发展。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财政部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我国未来十年会计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组织保障,以全面提升会计人才工作总体水平。 一、高级会计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高级会计人才应该是一个具备一定学历和现代化知识、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会计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是高级会计人才的道德底线。(2)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这是高级会计人才的首要条件。(3)应具备会计政策的职业判断能力,这是高级会计人才的基本素养。(4)应具备在本单位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的能力,这是高级会计人才的重要职责。(5)应具备财务管理的能力,这是高级会计人才的重点工作。(6)应具备综合运用财务会计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能力,这是区别高级会计人才与一般会计人才的显著特点。(7)应具备综合运用金融、法律、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解决复杂经济问题,这是高级会计人才的重要补充。 二、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现状 (1)缺乏足够的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如今,会计职业领域已从传统的会计管理模式,拓展到内部控制、投融资决策、企业并购、价值管理、战略规划、会计信息化等高端管理领域,但有些会计管理者还停留在基础的记账、算账、报账服务上,其知识结构总体还比较单一。 (2)缺乏足够的掌握信息化技术的高级会计人才。随着信息处理能力的不断发展,这也为我国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型的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但也向会计人员提出了挑战,必须要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技术来收集、分析、利用会计信息并用之于预测、决策等工作中去。但目前,能将信息化技术以及新的会计思想和理念聚集为一体的高级会计人才却很缺乏。 (3)缺乏足够的国际化高级会计人才。企业从引进外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到境外上市、筹资,再到跨国经营、并购、投资,从以资本输入为主向以资本输出为主转换,不需要一支通晓国际商务规则、熟练掌握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素质的国际化会计人才队伍,而这样的高级会计人才我国还很缺乏。 (4)缺乏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高级会计人才。在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新的企业管理理念不断涌现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的形势下,全面创新会计管理理念,拓展会计管理职能,更新会计管理手段,尤为迫切。高级会计人才作为中坚力量,必须这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推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而目前他们更多的是“守业型”,而非“开拓型”。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途径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是高级会计人员的必备条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会计职业道德的观念教育、规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 (2)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拓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根据时展的需要进行扩充丰富。 另外,应拓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各高等学校、国家会计学院、各地会计人才培训机构的教学资源,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积极引进国际的教育理念、最新的课程体系和先进的教学方式,培养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的国际化高级会计人才。通过对培养模式、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创新,形成一套能够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要求的培养方案,引导高级会计人员知识、技能的全面更新与拓展。 (3)推动产学研战略联盟,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会计学科是应用型学科,会计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会计理论研究需要会计实践支持,从实践中寻找课题,研究成果又指导会计实践,因此,产学研战略联盟是践行“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实现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在推动过程中,应建立“以高等院校为基础,强化应用型会计人才的理论素养;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提升会计人才的实践能力;以科研院所为重要力量,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创新能力”的市场导向型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通过共建会计研究创新平台、共同实施重大会计科研项目、开展合作教育等方式,搭建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并不断探索应用型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4)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完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开展会计人员评选表彰工作和会计人才评价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勇创佳绩,更好地参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除具备必备的政治素质外,不同系列会计人员评比表彰在业务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框架、业绩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应有所不同。通过开展全方位和经常化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和会计人才评价活动,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完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应科学制定评选(价)标准、科学界定参选(评)范围、创新评选(价)方法、严把评选(价)质量。 高级会计学论文:浅议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异同 摘要:通过对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比较,说明两者的区别以及对于单位的不同作用,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更好的发展促进,才能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会计一般情况下有三种:一是普通会计人员,即从事记账、算账的会计人员;二是监督会计的人员,包括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注册会计师,简称CPA)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三是会计的管理人员,也就是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简称高会)职称的会计人员。 可见,高会主要是对单位内部的监督和决策,而CPA主要是对单位外部的监督。如果从条件、途径、职能等方面比较两者,可以说高会是CPA的进一步提升,因为高会不仅仅是CPA这样一种职业资格,更重要的是一种综合性的职业能力。 一、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Senior Accountant),是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中文简称或具有该任职资格的企业、机关中会计专业人士的职务名称。它起源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70年代末期,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属副教授级职称。其取得不但须参加全国开卷统考《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还需进行答辩和评审环节。知识要求全面,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侧重于计划、控制、管理,很有一定难度。 高级会计师除应具备一般会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能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达到社会效益显著;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任务。 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PA),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能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委托中介审计、独立审计执业和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名称或具有该资格的专业人士。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从西方引进,属舶来品。主要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闭卷考试《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和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在专业知识方面属专家级别,具有很高的社会认可度。 三、条件 1 高级会计师 我国高级会计师评审制度缘于国务院于1978年9月12日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已有30余年的悠久历史。 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具备的条件,首先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其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再次,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最后,不但要求有一定学术成果,还对英语、计算机等诸多方面都有严格要求,甚至基本排除了专科学历的申请。 其实,这些条件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制定了,可想而知,定位之高,完全体现了国家对高级会计师人才的重视。 2 注册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年第13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其执业资格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事务所有法定审计签字权。 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科目较多,知识面广,合格率低(约10%左右),而且是闭卷考试,对知识的掌握要求高,注重理论,考题超级难,属典型的魔鬼型考试,国际权威不言而预。 四、从业方向 高级会计师一是担任单位的总会计师或CFO(Chief Financal Officer首席财务官,简称CFO),作为单位财务和会计领域的领导核心,参与拟定单位经营的重大计划和方案,成为领导班子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二是财务总监,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 注册会计师有两种去向:一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后可申报转为注册会计师;二是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 五、展望 高级会计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高会的职责不能仅局限于进行财务运算和计算净资产收益率,还应参与股东价值管理、投资风险以及信息获取等领域,将理论知识成果转化为实际运用,还能将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用于指导社会实践,产生社会效益。同时,高会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能力,而且要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及与国际接轨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日益融合,市场对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链条的重要一环,确立‘以诚信建设为主线’,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推进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动态趋同战略,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未来发展的关键,也是帮助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关键。 可见,高会需要全能型的,是企业的建筑师,应参与拟定有关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参与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的决策活动。而注册会计师着重与诚信、独立性的审计,是企业行驶在正确航向上的监督保障力量。 综上所述,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各有千秋。通过自身改变认识观念,加之评审部门做到宁缺勿的行为或措施,抛开争议,彼此欣赏,发扬“百家争鸣,百家齐放”方针,共同推动我国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高级会计学论文:新准则背景下《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浅探 [摘要]《高级会计学》作为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加之新准则颁布不久,如何从体系建设上实现创新是今后课程发展的长期方向。本文从会计假设松动的角度,全面诠释了新准则背景下《高级会计学》教学创新体系的内容和创新方法的发展,探索新的教学思路的应用,在教学路线、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重点、教学手段上进行改革和充实,力图为《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的建设寻找一条新的思路。 [关键词]高级会计学;会计假设;课程创新 一、前言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正式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高级会计学》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会计学方向的骨干核心课程,是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基础上,对会计理论与方法进一步延伸和深化的课程。它是会计学本科专业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信息量十分丰富的一门课程。如何教懂会计高年级学生从更深层次领会新准则的变化,从课程创新的角度诠释数个新准则的内容、要点和精髓,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是今后《高级会计学》教学的难点和重点。 二、《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1.国外现状 在欧美国家。高级会计学称为“Advanced Accounting”,一直是一门专业必修课,具有开课历史长、知识容量大、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等特点。国际会计学界公认的高难问题,如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等列入高级会计课程,加之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业务也被列入高级会计课程,可谓丰富多彩,异彩纷呈。但无论在教学内容上有多大差异。各国在开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上是一致的。通过对财务会计中高、新、难、特知识的全面、深入、系统的教授,增强学生对会计基本理论的理解力;培养学生对会计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最终使学生具有作为一名会计技术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2.国内现状 以国内有影响的高等院校为例,中国人民大学强调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中国特色;上海财经大学强调教学内容的国际性和高难性;厦门大学则倾向于教学内容的理论性和前瞻性。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上,各校因师资力量、软硬件的不同。差异很大。但总的来说都比较重视通过中西方会计规范、会计惯例差异的对比来讲授高级会计内容。 三、会计假设的“松动”推动《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的创新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出的合乎情理的推断和假定,其本质上是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会计环境。《高级会计学》使得企业会计基础理论发生了重大变更,其突出表现为会计假设的“松动”,而这本身正是《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出发点;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假设的“松动”也促进了《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逐步的发展。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现实教学实践中,《高级会计学》按照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会计业务、从复杂性业务的角度介绍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及其方法,从跨国公司业务的角度介绍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折算、物价变动、分部报告以及金融工具等跨国经营中的会计问题,从特殊会计业务的角度介绍合伙企业、企业合并、分支机构、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折算、物价变动、金融工具、租赁、企业重组与破产清算等会计内容。 另外。《高级会计学》是以会计假设的突破为理论框架基础,课程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有些内容涉及到不同的理论观点,甚至并无定论。因此,该课程是一门充分展现财务会计学科的前沿性和复杂性问题,并融财务会计理论和特殊、新兴的实务处理问题于~体的专业课程,具备了课程创新、发展的基本前提。 四、新准则背景下《高级会计学》课程在“会计假设”方面的内容创新 当经济现实发生变化而使假设远离会计的经济环境时,会计假设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良性”运作。尤其是2006年2月的新准则体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立足国情、国际趋同,开创了会计发展的崭新时代,这也对《高级会计学》的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会计假设的松动,2006新准则使得《高级会计学》的具体内容体系发生以下方面的变更: 1.新准则下会计主体内容的变动涉及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收购法、权益结合法、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和合并中的商誉确认、商誉减值、抵销分录处理、超额亏损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公司股东权益会计、库存股的核算。 2.会计分期内容包括会计与税收的关系与协调,涉及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报表列示等。 3.会计主体与货币计量的综合内容。该内容涵盖因选择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方法,恶性通货膨胀下的外币折算。 4.会计分期与货币计量的综合内容。该领域囊括期货合约会计,金融资产转移及套期保值等。 我国的会计准则一直处在不断改革的变动之中,《高级会计学》教学内容应当着眼于既保证学生对会计专业知识的掌握,同时也不至于使教学受会计准则变化的牵制而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的主要差异解析也是《高级会计学》教学体系创新需考虑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标准已经进入世界先进会计标准行列,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仍存在一些实质性差异。 五、构建《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的举措 《高级会计学》对于学生掌握最新的财务会计理论和复杂会计方法,提高学生对于复杂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能力与职业判断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应当具有高难度和前瞻性,为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的气氛和效果,教学中应采取以下举措: 1.教学路线的创新 作为对会计四项基本假设的挑战,《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应遵循从环境一理论一方法的教学路线。新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理论层次很高,以会计假设松动为立足点的课程创新应先了解会计核算的环境,然后由此推动理论的发展,并最终由理论决定具体的核算方法,这样才能追根溯源,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新准则。 2.教学步骤的完善 在教学路线的指引下,课程创新体系教学步骤的思路应主张从全局到局部,由简单到复杂。比如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先明确合并的范围和程序,再细化到每部分合并抵销分录的处理,这样思路清晰,效率高。 3.教学重点的转移 课程创新体系应立足于核心准则多讲、变化大的多讲、难度大的多讲。如所得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合并、台并财务报表等。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归纳。做到句句有用,用最短时间掌握整个课程体系的精华。 4.教学范围的拓展 课程创新体系中,针对学生对会计现场实务感兴趣的问题,如新准则(譬如外币业务)的变化对企业绩效评价的影响、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这将极大地开拓学生的专业视野、激发学生对财务会计知识不断探索的精神、提升学生的专业分析能力和水平。 5.教学方法的改进 《高级会计学》作为一门研究型课程,学生学习的目的不仅仅是取得知识,还在于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研究和思考,发展研究能力,培养创新素质。在《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过程中,首先通过案例引入学习该专题的必要性,并给学生提供部分该专题的会计资料以及查阅资料的途径(如参考书目、期刊杂志、相关网址),要求学生自行分组和独立思考,然后依照小组设计一分组讨论一典型发言一模式总结的路径。完成专题的前期教学;在此基础上,教师综合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如PPT课件、教学视频等,向学生介绍传统以及目前最新的有关该专题的观点、模式和企业的实践;最后辅之以有一定难度的课堂和课后练习题、案例分析题,并要求学生提供字数不限、主题不限的专题论文一篇,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带领学生到现场参观。或邀请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学生做专题讲座。这样。以过程为导向的前期教学方法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后期教学则通过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结台运用,既夯实了学生的知识基础,又升华了学生思考,既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企业人员与学生之间的多维互动。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师考试心得体会 【摘 要】 笔者参加了2008年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取得了80分的较好成绩,现将自己备考、应考的心得体会写出来,希望给大家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 命题规律; 答题技巧; 提型题量 一、高级会计师考试简介 (一)考试科目 为《高级会计实务》。包涵了企业会计、行政事业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财政法规等相关知识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二)考试形式 开卷笔答方式。虽然是开卷,但题量大,如果对考试内容不熟悉,靠临场翻书,一定是来不及的,所以,请大家一定不要因为开卷考试就掉以轻心。 (三)考试提型 只有一种,即案例分析题。与以前参加的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完全不同,高会考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因此采用案例分析是最好的选择。 (四)合格分数 高级会计实务总分100分,60分及格,以前几年有国控线、省控线一说,即国家合格为60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再划分一个合格线,如50分,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省控线,具体请咨询当地财政局。 (五)题量 共九道案例分析题,试卷卷面总分是120分,其中最后2道案例题考试内容分别是企业会计和行政事业会计,每题20分左右,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长选做其中的一道题,因此九选八后,要求考生实际做的题就是100分。 (六)考试时间 3个半小时。一般安排在9月第一个星期天的上午8:30―12:00。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二、高会考试命题规律 (一)考试涉及面广 虽然高会考试只有一门课,但是涉及到的面非常广,涉及到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财税法规四个部分,其实相当于考《会计》、《经济法》、《税法》、《财务管理》、《内部控制》5门课。从前几年的命题情况来看,会计部分占50%(4题)左右,财务管理占25%(2题)左右,内部控制和财税法规占25%(各1题)左右,复习时每部分都要看到。 (二)考试题量较大 高会考试卷面有9道案例分析题,实际要求做8道。由于案例分析题不同于单选、多选等客观题,每道案例分析题所给的背景资料比较多,要求考生理清思路,然后按要求答题,这就必然要占用较多的时间,题量较大。如果考生没有认真准备,对大纲不熟悉,考试中就会感到无从下笔,答题速度慢,一般都做不完题。因此,一定要精心准备,认真复习。 (三)试题难度适中 在会计领域的相关考试中,高会的试题难度适中,总的来说,比会计师考试难,比注册会计师考试容易。高会考试重在考核综合分析能力,知识面要求宽泛,但专业技能不是要求很深,不需要作出会计分录;注册会计师重在考核专业技能,对专业知识考得比较深。 (四)答题要求灵活 高会采用案例分析的题型,这与单选、多选、判断等有唯一标准的题型不同,就象写作文,答案可能有多种写法,因此,答题比较灵活。当然,再灵活的答题,也应围绕考试的主题展开,通过考生的答案,可以准确判断考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如何能够准确答题,很有讲究。大家一定要多看历年试题,总结答题思路。 三、复习中注意事项 (一)制定复习计划 参加高会的人员,一般年龄都比较大,是各个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平时工作量大、应酬多。因此报名考试了,就要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和复习。6月报名后,7月份大纲才能下来,到9月初考试,也就2个月的时间,建议大家每天拿出2个小时的时间来看书(比如每天晚上8点-10点),至少最后一个月,要保证每天2个小时的看书时间,否则知识点把握不住。考试也是一项工作,考过了非常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自己的前程,如果今年通不过,明年再来,反而心里负担重。所以,建议大家一鼓作气,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把能用的时间和精力尽量用到复习考试中来。 (二)认真研读大纲,合理选择教材 最重要的教材是《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大家一定要重视大纲,大纲有个缺点,没有解析,开始看时不容易看懂,但仍要通读至少3遍,尤其是最后半个月,对知识点有了把握以后,就要以看大纲为主了,认真研读大纲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大纲,建议大家买一本历年试题汇编,对历年的试题大家一定要看,要做,历年试题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好的题目,大家一定不要搞题海战术,要把历年的试题看懂、看透,举一反三。除此之外,不建议大家买辅导书,市面上的辅导书很多但良莠不齐。 (三)积极参加辅导 参加辅导的好处是跟着老师掌握重点和难点,熟悉答题技巧,随老师一起学习效果比自己要好很多。建议大家参加面授班或网校。面授班会发相关的复习资料,把那上面的弄懂了就很好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华会计网校的视频也不错,可以反复看,但是要有自制力,规定每天拿出一定的时间来看。大家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视频讲解打印下来或者把中华会计网校的视频讲解打印下来,就是很好的参考书。配合大纲和历年试题就足够了。笔者去年买了很多参考书,后来基本上没有看。 (四)进行适度练习 高会考试重在考核分析问题的能力,所以不建议大家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做题上面。但也要防止只是看书不练习,适度练习能够避免考试时眼高手低的现象。最后阶段,网上或老师一般都会给出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模拟题,可以做一做,给出自己3个半小时的时间,看能否完成。 四、熟练掌握答题技巧 高会考试不象高考是选优考试,分数考得越高越好,而是合格考试,只要达到一定的分数就通过,因此需要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 (一)提高阅题速度 高会考试是开卷考试,题量很大,单题目就几大张纸,很多人都反映题目来不及做,因此要提高阅题速度。笔者有两个建议:一是先看答题要求再看题纲,这样带着问题去看题纲,可以明确目的,避免答非所问,而且可以把一些无关的信息过滤掉,题纲中的有些内容其实正是命题者用来迷惑应试者的,必要时可以在考题的关键处做上标记;二是平时多进行阅读量的训练,掌握一些快速阅读、快速提炼有关信息的方法。 (二)提高答题速度 高会题型都是案例题,案例题即使做得再完美,得满分的可能性也不高。唯有做得快,力争做完全部试题,方能达到目标。因此拿到试卷后根据题量,对210分钟的考试时间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每题20分钟,做完八道题160到180分钟之间,留30分钟检查、补充。做题时要把开卷当作闭卷来考,千万不要边做题边查资料,为求一题十全十美,用时超长得不偿失。一道题最长不可超过40分钟。 (三)注意答题语言规范 高会考试的评分标准是按点给分,即只要答到点上,即使不完整也能得一定分;若答不到点上,答得再多也没用,反而浪费时间。因此在答题时一要考虑命题者的意图是什么,即要考的是哪个知识点;二要注意语言的简练,做到言简意赅,需要答出结论的题目,首先说出结论,然后说出理由,在说理由的时候,直接把大纲中的原话或者法规制度的抄上就可以了,不要再发挥了。因此大家一定要对大纲的知识点非常熟悉,以大纲观点为准,不要自己发挥,不要答出与大纲不一致的观点。建议大家一定对历年试题进行研究,可以作为答题的参考范本。 (四)选择好答题顺序 高会考试的试题并非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来排列,考题的分值与难易程度也不一定成比例,而且每个人对各章内容的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也不同,因此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答题。一般来说,自己熟悉的和答题内容较少的考题应该先做答,自己不太熟悉的和答题内容较多的考题自然应放在后面做答。 (五)注意卷面整洁,答对位置 高会考试都是主观题,需要阅卷老师逐一批改,因此要保证卷面整洁,字迹工整。保证答题位置正确,每年都有考生把答案题号写错的情况发生,希望大家注意答题的正确位置和卷面干净清爽,良好的卷面使评卷老师形成积极的心理定势,并减少评分失误的可能。 总之,参加高会考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此祝愿大家通过认真复习,心想事成,顺利通过考试! 高级会计学论文: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之我见 【摘 要】 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是2008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从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打造客观、公平、公正、严格的正高级会计师考试制度为前提,以构建科学、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评审制度为基础,形成以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创造思维为核心内容的考评体系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高级会计师; 资格; 评价制度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中把探讨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作为2008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此前,辽宁、广东、河北等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并已运作试行,为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探讨建立全国统一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打造客观、公平、公正、严格的正高级会计师考试制度为前提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客观上要求申报者具有运用财政、会计、财务、税务、经济法律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这就决定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必须实行“凡进必考”,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即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应参照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家财政部负责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可与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一致。 为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考评的客观、公平、公正,报考正高级会计师的财会人员须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以证明自己具备评审条件,并由设区市的会计考办会同本级人事部门职改办审查无误后,报省会计考办。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级考办不应为其办理报考手续。 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构建科学、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评审制度为基础 (一)科学界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参评范围 正高级会计师是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的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人员的工作能力,其资格评价范围应从不拘一格的选拔优秀会计专业人才出发,给广大财会人员一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使会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和合理流动,真正实现会计正高级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河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规定的参评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和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副厅级或编制200人以上的较大事业单位,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在设区市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工作。《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参评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基于此,笔者赞同广东省的做法,即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范围为在全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这种不以企业事业单位规模大小和机关性质为限制条件的选才理念,不仅广开了才路,同时也使会计系列与其他系列在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范围上趋于均等化、和谐化、人性化。 (二)建立考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考生在考试报名前要由单位在显著位置就报考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该考生已经具备的条件,包括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的任职年限、论文、成果等条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会计考办。评审通过后,省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使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评从考试报名到评审结束均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作。 (三)为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公开、透明,建议在评审申报程序上再加一把锁 以往的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委们看到的除任现职评审表、年度考核表、外语、计算机、会计实务合格证为原件外,其他的均为复印件,即使复印件是虚假的,只要设区市职改办盖上章,签上字,到了评委手里也就成真的了。为此省级职改部门应合理界定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的原件审查权,让评委们在评审过程中能够看到申报者的原件,特别是论文成果,这样做也为日后答辩奠定了基础。对于申报者提交的原件,人事部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总之,在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过程中,严格条件和程序,宁缺勿乱,以确保评审质量,把财会人员最为关心的事办好。 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形成以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创造思维为核心内容的考评体系 根据这一思路,凡报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考试以及考试合格申报评审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综合河北、广东、辽宁三省的规定,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的政治、职业道德条件应统一为: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提供准确、有效资料及证明。 (二)学历、资历条件 参照三省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会计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担任高级会计师工作期间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破格条件人员,可以破格参加考评的规定。笔者以为:具有跨门类双大专学历的人员,应按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有一个财经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7年以上。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及以下)和资历(任高级会计师满3年,不满5年或7年),但为享受国务院津贴、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部级以上“三三三”人才中的一、二层次的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设(区)市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省部级财会科研成果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的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和评审。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已经试行考评的三省都要求申报者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按相关政策掌握。 笔者意见:在涉外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该要求外语考试,并且考试必须达到合格线,其他会计人员的外语考试仅作为参考条件,这样才能让财会人员走出与本职工作关联性不大的敲门式考试误区,腾出更多时间研究业务,并在本职业务上有所建树。关于职称计算机条件,鉴于目前计算机已经普及,且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工作助手,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都应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并且达到国家或省定合格线,不应再按岁数设置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的重要举措,正高级会计师更应该重视此项教育。目前河北、辽宁两省未对此作出规定,按照财政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的做法,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者,在任现职期间,应立足本职工作,参加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提交课题研究;或者报考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的全国统一考试财务会计科目合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折合继续教育学时;或者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合格,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 由于财会人员所在单位不同,岗位情况各异,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难以准确量化考核,建议将不便考核和难以考核的事项纳入考试范围进行书面测试。笔者结合不同会计岗位的实际,参照三省的相关规定,就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考核,拟订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通宵国际惯例,参加过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准则、法规、办法的制定;或主持设计、起草、参与制定省级贯彻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主持一个地区、行业,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经济预测和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在本单位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制定起草过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在业内认可。 4.为大型技改项目、基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政府批准,投资回报率较高。 5.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会计工作动态,制定对策,解决会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6.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过设区市政府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和省部门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 以上均需要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六)业绩成果条件 笔者以为,财会业绩成果,尤其是获奖的科研成果应为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社会科学联合会、财政学会、会计学会、预算研究会等正式机构颁发的奖项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综合三省规定,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会同经济、工程、科研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获得设区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完成国家或者省下达的财会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调研成果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两项以上。 3.参与国家财政部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研究,取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重要成果并受到嘉奖。 4.主持或者参与研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经营机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一项或者二等奖二项。 以上均以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 (七)论文和著作条件 论文、著作是衡量和评价正高级会计师理论水平的重要依据。目前河北、广东和辽宁三省资格评审中,均不同程度地要求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5篇不等,或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省部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20万字以上或者两次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为体现公平,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在国家级ISSN或CN刊号的财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每篇不低于2 000字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2篇;或者在省级ISSN或CN刊号的财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每篇不低于2 000字的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3篇;或者撰写公开出版的不低于20万字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前三名的作者;或者两次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在财会刊物专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论文篇数时不予承认,让花钱买版面、请人、虚挂姓名等职称申报者的不法行为失去立足之地。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总结和启示 【摘 要】 2008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已经结束。笔者参加了该年的阅卷工作,有幸接触到真题和标准答案,在阅卷过程中看到了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在对当年考试的特点作一总结的同时也归纳了考生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对高会考试将来的趋势进行了预测,希望能够对将来准备参加高会考试的考生们有所帮助。 【关键词】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内部控制; 决策分析 从2007年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不再试点,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笔者就200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作一总结,以启示后来考生。 一、题型总结 今年的考试题型在大体上跟往年没什么区别,从答题类型上看,基本上还是那三种类型:判断说理题、决策分析题和会计处理题。虽然题型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在各个题型的分值分配上却有所变化,比如2007年判断说理题只有两个案例,决策分析题也有两个案例,即三、四两道案例,其余的全部为会计处理题,虽然八、九为选答题,但是每道题的分值都是20分,这部分总分值为50分。而在今年呢,判断说理题增加了分值,由原来的两道变成了三道案例分析,会计处理题只有六、七、八、九分值一共为40分,这样看来,判断说理题比例在加重而会计处理题比重在减少。从具体的每个题型来看,又分别有以下特点: (一)判断说理题 判断说理题具体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挑错,这种类型的案例往往是对一个单位的一些做法给予了一些描述,然后请考生挑出其中的不当之处,并且要说明理由。这种类型的案例分析往往比较难,因为通常都是大段的描述,需要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读通而且要读透,其中不当的地方仅仅是这大段描述中的一点,很多考生常常误以为整段都是错的,或者其中一点是不妥当的就想当然地认为整个段落都是错误的,对错判断得很模糊,在答理由的时候就说得很含糊,往往说不到点子上。 第二种是纯粹的判断对错,如果是错,请说明理由。对于这样的题,需要对题干中每个命题都做出判断,需要明确写出判断的结果是对还是错。比如今年考试中的第三道案例分析题,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其要求就是“请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判断上述各项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但是由于这种类型的题往往不会出现在第一道题中,相反上一个类型的判断说理题往往会先出现,因为有了先前的印象,所以考生在答这类题的时候,常常会忽视判断正确的命题,而主要将注意力都集中在判断错误的命题上了,而且理由往往写了很多,却不知对于判断是正确的命题,只要写出“正确”就是一个给分点,而在判卷过程中,这样的采分点往往会被考生遗漏,知识点都掌握,但是却没有抓住分数,十分可惜。 (二)决策分析题 对于这一类题,其实更注重的是决策,为了帮助决策分析,中间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计算,但是作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本身并不是把重点放在考生的解题过程上,更注重的是考生的决策分析的结果。因此对于这一类题,需要计算的时候,考生可以简单列出计算的过程,关键是结果要正确,这一类题往往是几个决策之间的比较,因此选择出来正确的决策结果才是最重要的。计算正确,往往只是其中一个小的采分点,考生在这一类题上要注意把握。在这一类型的案例中,通常会涉及到这样一些计算,比如公司的各种财务比率,或者投资收益率等,光公司财务比率这方面已经连续几年都考过了。 (三)会计处理题 这部分内容往往不仅仅是会计处理,中间还夹杂着判断和说明理由等。对于判断说理,仍然同上面第一个类型,但是对于会计处理部分,因为毕竟这是高级会计师的资格考试,不同于初级和中级,对于具体的分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做具体要求的。但也有例外,比如2007年的第九道案例分析题,是关于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会计处理的,在采分点上就有严格的会计分录要求,因此考生在答这一类题时要注意看清楚题目中的要求,如果明确要求会计处理的话,那么还是要将会计分录一一列示清楚的。 从考试内容来看,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这部分内容的分值没有变,仍然保持了大约20%的比例。其中第三道案例分析是关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第九道案例分析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实务的,这应该说是整个这套试卷中难度比较大的一道案例分析题。同以往相比,行政事业单位部分的出题难度有所加大,但是分值保持不变,而且往往有一道题是选答题,因此考生在行政事业单位这部分内容中可以斟酌把握。 二、常见失误 (一)采分点多,分值小,容易丢失采分点 以今年的考题为例,在评卷的标准答案中,所有采分点中,最高的一个才是3分,而且通篇这样的采分点只有两处,而其它大部分都是在0.5、1、1.5、2之间分布,其中第二题采分点最多,该题满分是13分,但采分点达24个之多。面对这么多采分点情况,考生如果像写论文那样成大段大段地答题,只恐怕是费力不讨好,经常是采分点丢了不说,阅卷的老师还要在大段大段的手写文字中逐个地挑出给分点,考生容易失分,阅卷人也容易漏判。针对这一情况,与其大段作答,不如仔细阅读要求,分小段按照顺序个个回答,这样显得更清晰,阅卷人也不容易漏判。 (二)题量大,时间分配不均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题目数不增加,但是每道题的题干中信息量明显增大,因为加大了阅读量,这在无形中也增加了题量,但是时间是固定的。在阅卷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这样两种情况: 第一种,从头开始逐道题细扣,后半部分没有答完。这样的考生往往比较心细,答题也是中规中矩的,从头只要一开始,中间往往不会跳过哪一道题,除非是彻底不会,(而实际上,因为开卷考试,所以彻底不会的情况也是十分少见的),所答出来每道题都做得很仔细认真,在试卷的前半部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而试卷整个题的分布也并不是先易后难,所以这类考生往往被前面遇到的一道难题卡住,死扣到底,结果时间不够,后面还有很多相对比较容易或者考生明明已经掌握的考点却因为没有时间而无法作答,造成遗憾。 第二种,试卷通篇都读过,但是浮光掠影,都没有细读。这种情况下的考生本人可能很清楚时间的有限性,但是就是太怕时间紧张答不完,所以对于每个题都是大概地读了一遍,也不加仔细阅读就开始作答,往往答非所问,或者根据略微沾边的资料,抄了一些上去,根本不是答案。而且通篇个个题都是如此,个个都答,但个个都没答透彻,结果还是考试成绩不够理想。 面对时间有限这个问题,如何在210分钟答完七道必答题,并且还要在选答题中作出一个选择然后再作答,如何在这八道题上分配时间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三)没有仔细读懂题目要求,答非所问 这类失误在判断说理题和会计处理题中最为常见,尤其是判断说理题中的第二种,判断对错题,由于没有认真阅读理解题目要求,往往是对判断正确的命题一扫而过,也没有在答题纸上留下任何回答,直接奔向那些判断为错误的命题及说明理由上了。结果是明明掌握了这个知识点,但是分数却没有抓住。 (四)答题答案罗嗦,未切中肯綮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往往都在实务中工作了许多年,离开学校已经很久,似乎不少人都已不习惯考试中答题的言简意赅的形式,也可能是因为开卷,让带进一些相关资料,干扰太多,不少考生在答题的时候,如同答政治论述题一样,长篇大论地发表论述,所写出的答案往往是大段大段的,内容跟考题相关,但仅仅是相关,都没有说到点子上。比如今年的第二道题,在最后一个判断“建议聘请与本公司合作关系较好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并聘请该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很多考生知道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并且一再地强调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单位一定要具有独立性,但是答题的时候把这些理由说了一大篇,就是不提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是不相容职务,不能由同一家事务所同时提供,而阅卷人在大段的论述中寻找“不相容”,或者“不能同时提供”这样的字眼,但就是找不到,因此也不能给分。 三、启示 虽然分数不代表一切,但是考生参加这个考试就是为了能够取得一个较好的分数,能够通过考试。虽然卷面以60分为及格线,但是各省还要根据本省考试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及格分数线,而从有关统计资料来看,每年在所有报考的考生中,只有40%的考生能够通过考试,因此总结历年考试的经验,争取顺利地通过考试就显得十分重要。以今年的阅卷经历,我们从中能得到这样一些启示: (一)命题的形式和内容都将趋于稳定 自从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在浙江、湖北两省开始试点至今已有5年,其中从2007年才在全国大范围内正式实施,中间在2005年将题型调整了一下,由原来的八道案例分析题题改为九道案例分析,但是最后两道,即八、九两道为二选一,实际上仍然是八道。这种题型已经定下来,除非有特别说明,以后每年都会如此。 从考试的内容来看,不外乎大纲规定的那四部分内容,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相关法规。今年有很多考生考完后感觉考题有些偏,很多人抱怨今年新增的章节和内容都没有考。其实不然。往年考试给大家的一个感觉是当年新增了什么内容,当年肯定就要考,虽然每年或多或少都有这样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每年新增的所有内容都要考。比如今年的内部控制部分,第二道题就属于新增内容,因为这道题主要的考试内容就是集中在今年财政部等部门于2008年5月22日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当然也是新增内容,至于财务管理中新增的内容等,新增未必考试就要面面俱到。 从分值在题型上的分布来看,同2007年相比,判断说理题的分值在增加,由去年的两道题变成今年的三道题,由25分变成35分;决策分析题分值没有变,还是25分;会计处理题则相应地减少了一道题,同样分值也减少了10分,由50分变成40分。从总体上看,这种变化是合理的,而且将来也有保持这种变化的趋势,因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毕竟不同于初级、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更看重考生的综合判断分析,而不再是单纯的业务处理,因此这一点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从考试内容的分布上看,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仍然没变,通常会有两道题,分值一般是30分,如果按照权重计分的话,这部分内容的分值约占20%。八、九两道选答题中肯定会有一道不是行政单位就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题,另外一道则往往是安排在判断说理题中,因为决策分析涉及到计算,通常是涉及到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较多,而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则概率很小,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这部分内容,考生就可以按照这两个题型去复习准备。 (二)做充分的准备,不做不备之战 虽然考试为开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带够资料进考场就一定可以考得比较理想。如果对题型,内容不十分熟悉,在短短的210分钟内将8道题全部从所带的资料中查找到答案并且抄写上去,恐怕是十分困难的一件事情。 参加考试的考生大部分都是实务经验比较丰富,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单凭实务经验就可以取得理想成绩。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是个全面的考试,考试内容会涉及到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法规等各个方面,每个人在实务中可能只负责一个领域,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考前看书做准备还是十分必要的。 考试虽然要求有一定的技巧,但是准备的充分还是决定大部分的。考生可能因为年龄以及工作的牵扯,很难将考试像中学生那样充分地准备,记忆力也远远不如他们好了,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能阻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因为这个考试本身并不考那些需要死记硬背的内容,更注重的是综合分析和判断说理能力。 在准备过程中,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来看书,指定的资料至少要看熟,在考试过程中就可以做到有些题不需要翻阅资料,这样为那些自己还不是很熟悉的内容留出了时间余地。 (三)充分认识考试的意义,正确对待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是对那些想进一步提升自己业务能力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的一个检验,而且这对于那些想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考生来说,仅仅是第一步,因为现在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参加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都有这样体会:考题不难,因此正如常说一句话,在战略上要重视,在战术上要“藐视”。准备需要充分,在考的过程中也没有必要把题想得太高深,别忘了这只是一个检验的考试,而不是过独木桥式的择优录取考试。 因此,希望广大准备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都能以正确的心态来对待这个考试,准备充分的同时,又没有必要给自己太多的压力,考试也没有必要太紧张,工作之余,腾出时间来将大纲、备考资料仔细地反复看上几遍,看看最近几年的考试真题,并且亲自动笔做一做,千万别仅仅是走马观花地看看历届的考题,那样在考场上难免就要眼高手低了。最后也祝愿所有准备参加考试的会计同行们都能在将来的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师考试案例分析方法与技巧 【摘要】 一年一度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在充分复习的基础上,掌握高级会计师考试的答题技巧和方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指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答题策略、方法与技巧。 【关键词】 案例分析;答题方法;运用技巧 一、高会考试特点 200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业务处理的综合能力。从上述考试要求,结合前几年试卷分析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考卷的题型单一。考试没有填空、判断、选择等客观性试题,全部是计算和案例分析题。考查的是参考人员对业务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综合能力。 二是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试过程中可以带书、查资料,但试卷中绝没有可以从书本上现成抄录的答案。 三是考试的时间很紧张。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题目多达七八题,大家普遍反映不是不会做,而是时间不够用。 二、学习要制定计划,讲究方法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具体必须做到“五要” 一要克服开卷考试可以带书、查资料的麻痹思想。考试时间非常紧张,只有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才能快速答题,从而顺利通过。 二要全身心地投入。为了考试―次过关,要善于放弃眼前的经济利益及生活当中的各种诱惑,克服自己的惰性,全身心投入学习。 三要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没有学习兴趣,就很难激发学习的主动性,从而也就很难扩充新的知识,这也是很多人一遇到困难就放下书本的主要原因。成功者都比较注意培养和保持他们的学习兴趣。 四要制定学习计划。要按照考试大纲订立学习时间表,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兼顾各章内容,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学习全部知识。每天看多少页书,学习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要求,自己心里要有谱。如果没有计划,学习起来漫无边际,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徒劳无获。 五要注重理解。考试没有客观性试题,千万不要死记硬背,关键在于理解,要能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知识进行灵活运用。 (二)整体把握知识结构,注意各章内容之间的联系 要注意在看懂全书的同时,理解教材的脉络。从近几年考试的试题不难看出,除了对基础知识的考核外,主要侧重对综合知识的考核。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能搞条块分割,章节独立,要前后连贯,对各个章节、各个知识点进行归集整理,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综合掌握。 (三)吃透关键要点,把重点、难点、疑点加以归纳总结 教材中―些似是而非的东西一定要搞清楚,要注意教材上的数字百分比以及“必须、可以、包括、不包括、以上、以下、包含”等字眼。对―些重点、难点要仔细研究,彻底弄懂。只有以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提高考试通过概率,最关键的是自己也学到了不少知识。 (四)以大纲学习为主,结合相应的辅导 教材、大纲以外的参考书,尽量少看,以留出时间来研读教材。对于法规之类的东西,有时间就看看,没有时间最好别看。在碰到大纲中较难理解的内容时,再对照有关法规进行学习,加深理解。参加辅导培训之前,要对大纲进行至少―次通读,对大纲的脉络和各章的主要内容有―个整体的把握,以便带着难点、疑点去学习。要理清知识的脉络,掌握答题的技巧。 (五)对历年的试题和模拟案例题进行一些训练,提高自身考试适应能力。通过做一定量的模拟案例题,可以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并针对不足加以补充。通过模拟题的练习,还可以提高自己解题的技巧和能力。 三、考试要讲求策略运用技巧 (一)不求答题完美,但求做完全部试题 一是案例题即使你做得再完美,得满分的可能性也不高。因此,唯有做得快,力争做完全部试题,方能达到目标。 二是拿到试卷后不要急于做题,而要根据题量,对210分钟的考试时间做出合理的安排。一般每题20分钟,做完八道题160到180分钟之间,留30分钟检查、补充。 三是做题时要把开卷当作闭卷来考,千万不要边做题边查资料,为求一题十全十美,用时超长得不偿失。 (二)读题从问题开始,审题要标明要点,答题要讲究技巧 一是读题前,先要读试题提出的问题,弄清问题的会计主体是谁。―般试题中关联的企业是甲、乙、丙、丁好多家,业务错综复杂,如何在这乱象中抓住要害,唯有弄清会计主体才是根本。 二是审题要标明要点,以会计主体区分内容与问题是否相关,以问题弄清要点,对要点进行适当的标注,为解题、检查、补充节省时间。 三是答题要分三步走。首先判断正误;其次指明错误所在及原因;最后说明正确做法。针对多道小题要一题一题答,即使全部都是错,也不可以“全部都错”作答。为了节省答题时间,对正确如何做,可以只阐明要点,不作具体陈述。如会计披露,结合具体的案例要书写的内容很多,如果阐明要点,只要几句话。 (三)答题要留空间,检索补充要速度快 既然是开卷考试,就要利用剩余的时间,快速检索相关知识,对自己的答题进行补充完善。 一是在答题时要为最后补充留有空间。一般横栏写一行空―行,留着少量的补充、更正使用;纵向写三分之二,空三分之一,留着整段增加、更正使用。 二是检索相关知识点做到一步到位。考试前要做好准备,对全书以章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的最小知识点以4至6个字进行概括,编排成统一大小的纸条,对每个知识点按梯形进行粘贴标注。这样在考试中,要检索相关知识点时就能做到简单明了,一步到位,既快又准。 (四)答题时的“要”与“不要” 一是所有的题目都要答上,不要在一道题上花费太多的时间。 二是要以大纲观点为准,不要自己发挥,不要答出与大纲不一致的观点。 三是要将前三年的考试题目,认真看一下,可以作为答题的参考范本。 四是不要以为答得越多越好,应该合适就行,条理清晰,切合采分点,采分点是答案中必须回答的内容,论述题中有关的原理、论据和判断都是采分点,在答题时要紧扣采分点。 五是要保持卷面整洁,良好的卷面会使评卷老师形成积极的心理定势,并减少评分失误的可能。 六是凡是需要答出结论的题目,首先说结论,然后说理由,在说理由的时候,可以直接把大纲中的原话或者法规制度的规定抄上就可以了;做案例分析题,最好先看要求,然后带着问题去看题目。在看题目的时候,把有些关键字眼写在草纸上。 四、案例分析题(2007年试题分析) 【案例】甲公司系2001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彩色电视机的生产和销售。 XYZ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该公司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该事务所对以下交易或事项及其处理提出了异议: 第一,甲公司对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为应对以后年度经营不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编制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该公司决定对2004年不同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作出如下调整:2―3年账龄的,计提比例提高至50%;3年以上账龄的,计提比例提高至100%;其他账龄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变。 2004年以前,该公司根据历年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和客户信用等级变动情况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账龄的,计提比例5%;1―2年账龄的,计提比例10%;2―3年账龄的,计提比例30%;3年以上账龄的,计提比例50%。 该公司多年来生产的彩色电视机主要销售给固定客户。2004年,该公司的这些客户及其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整个彩电市场行情平稳。 第二,甲公司按单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库存产成品中包括400台M型号和200台N型号的液晶彩色电视机。 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是根据甲公司2004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生产的,合同价格为每台1.8万元;甲公司生产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的单位成本为1.5万元。销售每台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为0.1万元。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是甲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生产的,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单位成本为1.5万元,市场价格预计为每台1.4万元,销售每台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为0.1万元。 甲公司认为,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的合同价格不能代表其市场价格,应当采用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M型号电视机可变现净值的依据。为此,甲公司对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确认了80万元的跌价损失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520万元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对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确认了40万元的跌价损失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260万元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此前,甲公司未对M型号和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甲公司一条R型号平面直角彩色电视机生产线在2004年12月31日发生了永久性损害,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该公司按其账面价值100万元全额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至该公司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害未经税务部门确认。 甲公司认为,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这一事实在会计期末已经存在,因此,按其账面价值全额确认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求】 1.分析、判断事项(1)中。甲公司2004年提高2~3年账龄和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2.分析、判断事项(2)中,甲公司对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的存货跌价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3.分析、判断事项(2)中,甲公司对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的存货跌价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4.分析、计算事项(2)中,M型号和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的正确金额。 5.分析、判断事项(3)中,甲公司确认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害、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的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甲公司提高2~3年账龄和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的客户及这些客户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2.(1)甲公司对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没有发生减值。 (2)甲公司将确认的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存货跌价损失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存货跌价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1)甲公司对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正确。 理由: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为40万元。 (2)甲公司将确认的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存货跌价损失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存货跌价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1)M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的金额是600万元。 (2)N型号液晶彩色电视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的金额是260万元。 5.(1)甲公司确认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害的会计处理正确。 理由: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甲公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的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害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只有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害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高级会计学论文: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说起 【摘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变化,高科技、新能源、新资产、新会计环境、新会计专业名词的出现、变化、发展,会计指标体系不断更新、分类、延伸,对经济运行、会计环境、会计指标体系、会计处理核算方法、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及自身道德修养都提出了更高、更广泛、更尖、更专业的要求。 【关键词】 高级会计师考试;会计指标体系;职业判断 一、会计人员要适应新环境 要使会计人员(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面对复杂的会计环境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的反应经济的运行,把握新的会计环境下、推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新财务指标体系,仅仅由会计师从最初的会计要素确认(比如:利润=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再逐步到编制会计分录、登记入账,结账,对外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最后形成财务报告及分析,靠这些环节去把握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会计师也做到了准确无误,但是如果面对难以界定的会计现象,比如判断一项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单单从账面价值大小是很难做出判断的。因为不同的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与目前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是分不开的。如果抛开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去核算,有时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但是在这种账务处理的关键时期,如果没人去把关,重点排查,找出最合适的处理方法加以职业判断、并一一攻破,从而尽快解决问题,是不行的。因为会计账务处理本身的时间性很强。这个时候就需要有高级会计师承担并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在监督上述基础工作完成的同时,尽快做出账务处理,形成财务报告,及时公布于众。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是2003年由人事部、财政部为了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改革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单一评审办法,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办法而制定的。考试时间是210分钟,实行开卷考试,题型也是一些综合性较强的案例。考察面很广,每年的内容稍有增减。涉及资产减值的判断、收入的确认、企业控制、合并、财务报告编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企业单位会计、会计法律制度、资金筹集、财务战略目标等相关内容。考试案例里面也涉及了最基础的基本知识。比如,材料采购验收程序,出纳的职责,现金管理的规定 ,如果一个会计人员没有较扎实的基础知识是不能完成的。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更多考察的是会计人员灵活掌握会计基础知识的程度,前沿会计的发展态势,目前经济运行、市场行情的把握程度,一名高级会计师所具有的独特职业判断能力。 三、高级会计师平时更注重职业判断 作为一名高级会计师,平时的工作离不开各项会计指标体系的核算和特殊情况下的职业判断。比如,“2007年6月1日,A与C签订设计合同,约定A为C设计设备,合同总价款5 000万元,该项目于2008年4月1日完成,完成后由C验收,C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项目完成并经C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2007年6月4日,A收到C支付的总价款的40%。至2007年12月31日,A整个项目完工进度为7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2 5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项目还发生费用700万元。A就上述事项在2007年确认劳务收入5 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 500万元,A认为,合同总价款剩余部分基本确定能收到,认为收入已实现,应按合同总价款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首先A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如果按照一般收入确认条件可以,但这是劳务交易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A在2007年确认劳务收入3 5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 240万元。这道案例体现了高级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而非简单的账务处理。 随着客观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延伸和新兴起的太空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将成为“太空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太空经济是指包括各种太空活动所创造的产品、服务、市场)会计环境,财务报告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迫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时应采用新的会计方法和新的会计思想。会计环境的内外变化同时也导致了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及披露的需求变化,而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要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不论是会计师还是审计师,如果他们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实际报告不能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的需求,或者是旧指标体系,旧核算方法,就不能真正客观公正的反映经济运行的发展态势。因此,做到正确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就需要会计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掌握更新、更高、更专业的会计前沿知识,去丰富、完善、发展由于会计环境不断变化所导致的对会计信息的新需求,使更多的投资者获得准确的会计信息。这就涉及到应准确把握和应用会计指标体系和新的会计专业名词。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减至可回收金额,在剩余年限内按正确的方法摊销。但是对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和账务处理更需慎重和全面把握。例如,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就应该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这里的严重是超过20%,非暂时性是指连续6个月。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是根据一些经济现象和市场因素加以归纳,进而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如果某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情况如下面三个阶段:100―96―65―80,第一阶段因为未构成严重,它的账务处理应是:(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第二阶段已构成严重,超过20%,应计提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应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35,贷:资本公积4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31);第三个阶段又恢复了,应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应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贷:资本公积15)这些新知识,处理账务的新技巧就必须及时学习,不断更新,在关键时刻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四、高级会计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今时代,万事万物都出在不断更新,演变之中,不论你从事哪种职业,如果不注重知识更新,是寸步难行的,尤其会计行业。目前虽然我们与国际会计在逐步接轨,但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种种差异。我们要把握当前很好的机遇,充分利用网络、电脑知识,加强会计理论方面的学习,积极关注会计前沿动态,使自己具备发展、开放的意识,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研究、精通本专业的学习和提高;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充分利用好每一次培训机会,它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很好的课堂。各单位主管领导、各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也应该把提高会计专业技术水平作为一向重点工作来抓,给会计专业人员提供更多、更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使每次培训真正落到实处,每个人都能了解到会计界的最新动态和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励会计人员学习新知识的热情和勇气。有了这种主动学习的愿望,会计人员就能克服掉来自家庭和工作的压力,勇于面对新知识的浪潮和挑战。 五、与将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朋友共勉 成功学大师陈安之说过,要想做一个好的推销员,你必须和你推销的产品谈恋爱。我们要想顺利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也必须和书本谈恋爱。每天应抽出两个小时的学习时间。每天均有进度,最好参加一次辅导班的培训,把老师串讲的内容听懂,做到举一反三,遇到属于某个知识点的难点,再去查证更详细的资料。平时要有针对性的多作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和跨章节的练习题,独立完成后,再核对,找出问题所在,这样逐一攻破,尤其考前两个月,更是学东西的最好时机,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无论是谁,只要掌握了这些应试技巧,都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都会成功的。人生中有许多事情充满了未知,也有很多事情并非我们一己之力所能解决和决定的,但是要用勇气去改变那些可能改变的事。只要认清了自己选择的前进方向,不放弃,就没有人能阻止你,直至成功。 高级会计学论文:对《高级会计实务》中资产计价与减值的分析研究 摘要: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对新会计政策的全面领会.是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基本条件。会计政策再好,若没有会计人员的正确理解与实施,也是不能起到它应有作用。本文从资产减值会计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资产减值会计定义、确认、计量及计价的问题,并对《高级会计实务》中的资产计价与减值做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高级会计实务》;资产计价与减值;理论基础 引言: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对新会计政策的全面领会。是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基本条件。会计政策再好,若没方会计人员的正确理解与实施,也是不能起到它应有作用。企业取得各项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地进行计价;并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基础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会计目标理论。资产减值会计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力图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量度。其理论起点为决策有用观,其目的在于提供资产价值的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等决策相关的信息。(二)资产减值会计的内涵――“未来经济利益”理论。对一个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购入时的资产价格代表了当时对资产在其寿命期内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合理评价,在购买时也已预计到资产的未来价值会随时间的流逝及资产的使用而减少。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多购买时无法预料的影响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曲线会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特定时点上产生差距,而这个差距即为资产减值。 二、资产减值准则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事实上,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财”“财富”等概念有着极深的关系,其真正的价值在于目前及未来利益。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就把财务会计的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这一定义概括了资产的本质,是比较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因为,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从理论的角度讲,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记录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这也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资产减值确认的实质是资产价值的再确认。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任何一项资产的减值都应当予以确认。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项资产的减值进行确认,资产减值的确认应当考虑资产减值的可能性的大小。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有三种观点:一是永久性标准,即只对永久性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二是可能性标准,即只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三是经济性标准,即只要发生减值就应当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由于三种标准确认减值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均不同,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组织,对资产减值确认标准的选择也不尽相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中采纳了经济性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资产减值的计量。会计计量是会计工作系统的核心职能。而会计计量的关键是计量属性的选择,有关资产减值准则,中国同世界各国皆一样,涉及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公允价值、现值和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比较符合资产的定义,从理论上能够比较科学地代表资产的实质和持有的目的,较好地反映了资产的经济价值。同时通过对不同的资产采用不同的折现率,这种计量属性较好地考虑了资产的时间价值和持有的风险,因此与资产决策的相关性最强。可收回金额与公允价值一样,是由其他基本计量属性中派生出来的,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三)资产减值的披露。资产减值会计信息披露应以会计目标为主,及时披露有利于决策的资产减值方面相关且可靠的信息。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在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中,企业至少应对以下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披露。1、造成资产减值的原因。2、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时所采用的具体标准和计量方法及相关依据。3、减值资产当期计提的减值数额及计提减值后账面价值。4、资产减值对包括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在内的各财务报表项目造成的影响。 结语:《高级会计实务》对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具体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弹性较大,这在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上表现尤为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与减值准备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先进做法。以弥补我国相关制度规范的不足。 作者单位:黑河市爱辉区财政局 高级会计学论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两项高级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共性探索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核心是比较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进而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本文试就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会计政策变更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应用共性进行探索。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等变更要求或者会计政策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变更条件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1、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国家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2)国家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自行选择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下,累计影响数能合理确定的采用追溯调整法;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的确定是追溯调整法的关键,在累积影响数的确认、计量过程中,会计政策变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的确定尤为重要,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的正确性。笔者认为,会计政策变更的所得税影响额的确定应结合变更前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的处理不同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变更前有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变更后无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将变更前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予以追溯冲销;变更前无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变更后有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将变更后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予以追溯确认;变更前有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变更后亦有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将变更后与变更前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的差额多计部分追溯冲销,少计部分追溯确认。 例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公司保存的会计资料较齐备可以通过会计资料追溯计算。假设所得税率为33%,税法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完成合同法累计实现利润总额560万元,完工百分比法累计实现利润总额640万元。 第一步,计算累计影响数。完成合同法累计实现利润总额560万元,完工百分比法累计实现利润总额640万元。两种方法税前利润差异80万元,其所得税影响26.4万元,税后利润差异53.6万元。 第二步,调账。有关所得税影响数调整:变更前有26.4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变更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应将变更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额予以追溯冲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6.4万元。 其他步骤略。 例2:若税法规定按完成合同法计算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的影响应如何确认? 按变更前会计政策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致,故变更前账面无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额的确认。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变更后该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故应追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6.4万元。有关所得税会计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26.4万元。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的应用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涉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调整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有关科目核算。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是要结合调整前后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的不同做相应的确认或冲销。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在2007年11月供应物资一批。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万元,该诉讼在2007年末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了40000万元的预计负债,并将该项赔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款。2008年2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50000万元经济损失,甲公司不再上诉,赔款已支付。假定税法规定上述预计损失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率2007年为33%,2008年为25%。 针对此项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甲公司预计此项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形成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40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2007年末甲公司确认该项负债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额4000033%=13200万元;2008年2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50000万元经济损失,甲公司不再上诉,赔款已支付。赔款损失支付时税法允许扣除,2007年确认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额应予冲销,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3200万元。 以上两项高级会计实务在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都共同性地涉及一类问题,即所得税会计变更前或调整前的处理与变更后或调整后有何不同,针对前后不同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原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确认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但是按照新的会计政策变更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后原来的暂时性差异不复存在,此时应将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予以冲销,做与原来账面相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即可;如果原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确认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但是按照新的会计政策变更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后原来的暂时性差异依然存在,只是与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数额不同,此时应针对暂时性差异的不同对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予以调整,多的冲销,少的补充;如果原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但是按照新的会计政策变更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后形成暂时性差异,此时应将变更、更正或调整后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予以确认计量,按一般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即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会计政策变更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中两者的共性可列示如下: 工作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高级会计学论文:关于机场高级会计基本内容构成的探析 摘 要 随着企业经济事务的复杂化,对会计理论及行业要求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关于高级财务会计的理论尚不成熟,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机场基本都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发展时期,机场的高级财务会计在资金保障、财务审计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对机场高级财务会计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并对新时期机场财务会计的管理措施和方法给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机场 高级财务会计 管理 一、高级财会涵盖内容及机场应用要点 (一)高级财会涵盖内容 综合目前相关的教材看来,高级财务会计的内容构成复杂,根据有关文献,现行高级财务会计的涵盖的内容主要有伦理、序论、公司会计、合并会计、合伙与分支会计、租赁、破产清算重组、跨国经营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期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所得说会计、养老金会计、增值表与分布报告、全面损益表、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独资、总分店、投资会计)等共17项。从对代表性教材的内容分析和总结来看,学者和专家们对高级财务会计内容的构成的看法基本上保持趋同性,其中认同率最高的是合并会计,包括企业合并方式、合并报表理论、控制权取得以及其后的合并报表等;其次是跨国公司经营会计,主要包括外币业务会计、外币报表编制、物价变动会计、分部报告等跨国经营中的会计问题;破产、清算、重组会计和合伙有分支机构会计排名第三位。 (二)机场高级财会要点 机场业务涉及到机场运营、机场建设、金融证券等多个版块,并且,其对应的成员企业具有多层级、多行业、业务整合难的特点,因此机场高级财务会计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 明确财务结构、财务管理体系等基本管理框架和结构;2. 清晰各版块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路与脉络;3. 以全面预算为中心整合财务管理体系。 (三)机场高级财会具体内容 包括财务管理组织、岗位设置、财务权限设置、预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与应付款项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收入与应收款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重组清算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 二、机场建设高级财务会计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迅速,并且日渐完善,相应的投资体制改革将逐步推进,并不断更新。这些政策的实施及制度的建立,为机场的建设投资以及监督管理的实施营造了有利的氛围,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然而,机场建设过程中,其投资过程复杂、需要监管部门的全程调查分析。目前,我国的机场建设投资的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主体多、监管不完善、监督的法律依据模糊;机场建设过程中,技术部门与财务工作人员不能协调办事,出现矛盾和冲突,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例如机场建设的时间跨度很大、建设投资的前期工作没有考虑全面、机场的设计过于保守或超前、机场的建设工程的结算流程不够规范,以及预算和概算的数额与实际投资数额差距过大,难以接受等。因此,要想更好地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规范政府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机场建设须建立起相应的投资监管体系,机场高级财务会计需要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断强化和改进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三、基本构成内容的作用分析 (一)完善全面的预算管理,构建组织保障和投资监管法律体系 从机场增加的收入的具体情况来看,机场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分为航空性收入和非航空性收入。其中,航空性收入包括:起降服务收入、旅客服务收入、地面服务收入、安检收入、指挥收入等几方面;航空性收入是指航空工作受到的制约因素大多是气候、自然条件等客观条件,机场自身无法克服,因此预算应侧重成本控制;而非航空业务则是对于我国机场业来说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但是潜在需求量却很大,因此此时的战略重点是迅速扩大市场,预算管理的目标一定要瞄准如何在短时间内增加销售收入,重点做好销售预算。同时,还要加强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在实际机场预算管理中,由于委托的双方利益很多时候不能一致,预算制定过程中上下级之间经常讨价还价,甚至有些预算内容涉及到:飞行区、安检、保安安排等专业知识,大部分财务人员并不懂得,使得上报的成本费用项目都能通过审批,但却使真实数据被隐瞒,导致普遍存在“预算松弛”的现象。 建立一套完善的、全面的组织保障体系,对于机场建设流程的正确开展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理顺管理部门的职权责任,明确区分投资管理的权力配置,以及加强行政层级的监督制约等;增强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实践执行建设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部门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注重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最后,还要对机场的建设实施整个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这部分工作的完成,除了依靠不断完善的监管模式、比较顺畅的监管流程和权责分明的监管主体以外,还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现行的投资监管的法律法规总体看来,比较分散,集中程度不够,不足以明确地界定投资监管部门及过程中的相关责任追究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投资的监管法律和法规体系,将促进机场的投资监管工作能够依循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同时为政府的投资建立自觉的,具有防范功能的法律法规保护墙。 (二)积极参与工程投资控制,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我国的大部分机场基本都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发展时期。倘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能够进行控制,则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首先,优化设计方案。设计阶段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的关键。机场作为业主方在审查设计方案时,要重视方案的优化工作。要继续争取国家或地方的政策性资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支线的小航空机场,利用好国家制定的多项行业财经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中小机场、支线航空、基建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地方机场使用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等。其次,相应政策号召,国家正在改变投融资体制被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所代替。 (三)加强审计工作,将审计范围向提高机场经营绩效的方向拓展 精细化管理过程中主要的关注内容包括:机场内部的运行操作过程中,其重点审计效能是否存在、运行中机型与航班是否有不匹配、飞机的日用率、客座率和载运率等日常数据的统计,公司航线和机型的科学优化配置,成本最小化措施等;在运营方面,重点审计机场设备的完好率,运输总周转量,以及旅客的运输量、货邮的运输量、通用航空作业的飞行小时数、飞机的日利用率、有效的投诉率和客票及行李的年均差错率等参考作业指标,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措施,从多方面,多角度促进机场内部价值系统的快速增值。 (四)积极开展基础项目建设绩效审计 传统的项目绩效审计主要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其查处的处理措施上,导致对投资的效益和绩效关注不够,产生工作偏差,降低了工作效率。在现今阶段,我国各地机场正在大量建设和制定投资项目计划,基本处于正在建设或计划开工建设阶段,因此,机场内部审计的功能不可忽视。机场的投资建设监管,需要整个过程的动态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的前期阶段,应该审计有关投资的决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的预算及概算、招标文件审核、投标标底、以及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等;在建设项目开始施工的阶段,财务部门应重点核实收入、成本、费用、资金拨付的金额及分配,并对各项管理工作实施中途定性评价分析与指导;到了建设项目的结束阶段,应审定项目的部门对各项经济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制度、财经法纪等的执行情况。如果机场内部审计能够从项目的审计入手,积极开展项目绩效审计,严格查处资源损失和浪费行为,不仅可以填补机场管理上的漏洞,还可以为机场节约大量的投资资金以及设备。此外还要注重审计的协调合作,无论是财政审计还是上级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均需强调与同行之间的审计合作,并在具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上勤于沟通,互相学习。 四、综述 机场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财务管理工作上也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要求。因此机场高级会计的基本内容的构成必须能够满足机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需求。笔者在界定机场高级财务会计内容构成上做出了初步探析,以满足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高级会计学论文:对于提高高级会计人才职业能力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我们国家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迅速增长,从而也带动了高校的扩招。因此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会计毕业生走向会计岗位,但是随着我国对高级会计人才需求的增长,伴随而来的是“数量增长较快,职业能力偏低”的现状,本文从目前高级会计人才职业能力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一些提高高级会计职业能力的对策。 关键词:高级会计 职业能力 改善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行,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也越来越靠近,因此国家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高级会计人才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同时,国家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不仅体现在数量上的增长,也体现在对人才职业能力的要求有所提高。但是高校的大量扩招也使得高级会计人才职业能力良莠不齐,这样虽然满足了数量上的需求,但是在质量上的要求还远远不够。这样的现状非常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提高高级会计人才职业能力势在必行,如果这一改革进行的好,对改善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的现状、提高高级会计人才的利用效率以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的现状分析 现在,我国拥有大约一千万到两千万的会计人才,但是,在这一千多万的会计人才中,人才的职业能力参差不齐,高级会计人才所占的比率比较小。根据某项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对复合型、国际化的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大约在36万,但是符合要求的只有大约5至6万人,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缺乏复合型、国际化的高级会计人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世界接轨的重要因素。虽然某些个体较强,但是整体平均水平还不够。具体看来,我国高级会计人才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缺乏国际化高级会计人才 国际化高级会计人才指的是那些既能掌握和运用国际通行会计审计标准,又可以掌握并且运用国际商务和贸易规则;既熟悉企业的内部环境,又熟悉企业走出国门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既能为企业提供提供审计会计服务,又能为企业的资本的国际组织和运作管理提供决策战略咨询;既能树立国际化的战略理念,又有本土化的执行能力;既精通会计语言,又精通所在国的交流语言的高素质人才。这样的国际化高级会计人才在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取得长足发展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本土会计人才绝大多数十基于本国经济而培养出来的,这样的人才在我国与世界经济竞争的过程中无法面对很多危机,也无法解决其他发达国家施加在我国经济上的巨大压力,而现在,这样的低层次会计人才占据了绝大多数的会计岗位,让很多有能力的人难以进入,这是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走向全球化的,从某方面说,这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绊脚石。 2、缺乏综合素质较高的高级会计人才 现在我国在世界上地位的上升,我国的经济在世界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其中作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而综合国力的提高离不开各行各业的综合型人才,现在无论什么行业都不能独立于其他部门而存在,因此各行各业都需要有行业内的综合人才来指导工作,会计行业也如此。尤其是高级会计层,一个会计人才如果不具备各发面的综合素质,就不可能被称为高级会计人才。高级会计人才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服务理念上的认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抛弃传统的想法,认为会计人才只负责算账,而且也只会算账,新时代的综合型高级会计人才除了会算账还要具备预算,决策以及屏蔽风险的管理能力,而且对网络知识、电子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以及相关的外语都要了如指掌。但是我国现有的会计人才很少有具备这样综合素质的,大多高级会计人才所具备的能力都比较单一,因此目前所谓的高级会计人才工作效率较低,对企业的发展起不到多大作用。 3、缺乏信息型高级会计人才 目前的经济在向知识经济发展,而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会计应该掌握多方面的信息,与所有信息的来源部门建立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信息在知识经济中所扮演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新时代的高级会计应该摆脱“只会算账”的传统定位,而成为新时代的创新人才。高级会计不管是在进行预算,还是进行决策或者是进行风险屏蔽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强大的最新信息的支持。但目前的很多会计人才都意识不到信息对于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或者是已经意识到了,但在操作的过程中,也无法做到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针对性以及时效性,这样也大大影响会计的工作效率,信息的缺乏和滞后使得各行各业中的高级会计人才没有充分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4、缺乏创新型高级会计人才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离开创新,发展就无从谈起。这是目前的发展趋势,不管是什么行业还是什么部门,创新在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虽然目前我国经济经济发展迅速,但还是远远落后于一些西方国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创新能力的缺乏。而作为工作在经济前沿的高级会计,创新能力显然就是必不可少的。现在很多高级会计师都只满足于传统的管理理念或者依靠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而没有创新意识,不懂得在实践中寻找新的方法及思路。但传统的方法很难应对现在社会的新经济,很多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对众多新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之后才能得到解决的,因此只有提高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创新精神以及足够的开拓能力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级会计人才。 二、提高高级会计人才职业能力的途径 通过对我国目前的高级会计人才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知道只有提高了高级会计人才的职业能力,上述现状才能得到改善,具体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注重进入岗位之前的培养质量 治根还得先治本,改善高级会计人才职业能力的参差不齐,必须先从培养的时候做起。正如前面所说,因为会计人才的稀缺而使得各高校对会计专业进行扩招,而在培养的过程中,因对数量泰国重视也忽视了质量,导致了培养出来的会计人才良莠不齐。因此目前在国内很难培养出各方面综合素质比较强的高级人才,就算有也是为数不多。作为会计人才的摇篮,个高校应该对这一现状进行反思,并对课程体系、培养方式等做出相应的改革,同时,培养之后也要注重实践,而不是理论上的“高级会计人才”。在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颁发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时候也应该从严审查,针对相关行业而制定相应的资格证,提高门槛,这样对高级会计职业能力的提高有重要作用。 2、重视在岗的继续教育,强化会计职业道德 很多会计在进入岗位后就不在关心继续教育,造成了信息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业务拓展能力的滞后。很多单位都意识不到系统、科学的会计继续教育对提高高级会计人才的职业能力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虽然目前我国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训、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以及财政系统高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等继续教育方式,但是很多单位及企业都不会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来培养高级会计,作为个人的高级会计业不会利用这些教育资源来对自身职业能力进行提升,这是造成整个国家会计现状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而会计的职业道德能力也是会计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高级会计人才其职业道德能力应该比其他会计人才更胜一筹,这样才不负“高级会计师”的盛名。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以及向世界经济的逐渐靠拢,高级会计人才面临全新的挑战,高级会计人才在做到上面提到的各方面的同时,还应该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自身条件出发来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养,此外,提高高级会计人才不仅是会计们是责任,也是国家经济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应该重视的,只有各方面都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提高高级会计的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