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问题阐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领域中的额管理政策也需要不断加以调整和改善,当前,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基层农村也需要进行农村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这是促使农村能够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积极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基层农村的有效开展和具体实施,同时需要在这一过程中积极提倡对耕地保护制度的措施严格执行,并且也需要对土地和耕地等作出有效保护,使得政策的实施得到加强。 关键词: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问题阐释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农村土地管理不仅是各级领导和广大民众需要重视的内容,同时也对农村的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决定作用,也是促使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些年以来,我国不断关注三农的发展问题,而进行基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对基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加以完善的时候,需要对基层农村土地利用人员就当前的政策问题进行比较积极的引导,并且对基层农村土地利用人员普及严格规律规制相关内容,进行政府与基层协调工作完成,并且能够做出比较有利的监督措施,使得农村土地在进行利用的时候更加合理。 1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1国土资源管理 长期以来,在进行国土资源相关数据收集的时候,需要在收集的过程中,对其中相关的数据内容进行比较详细的测评和计算以及估化等方式,需要经过比较严谨的处理过程中,对其中相关数据内容加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在进行实际工作的时候,主要将经济学和管理学以及数学等一系列学科增和起来加以应用,使得土地规划与利用的工作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因为土地资源管理综合这多种学科,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学科,其对我国每一寸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决定作用,并且预计从中得到比较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等,这就使得国土资源管理带来的诸多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规范,并且在进行土地资源分配的时候,能够更加合理和科学,这也是对我国国土资源加以调节的重要载体。我国土地资源在进行利用的时候,具有一定的有限性的特点,国土管理资源对我国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对其加以管理的时候,其影响是巨大的,同时能够不断对我国国土的利用价值有效提升[1]。 1.2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国土资源是和民众的生活具有比较密切的联系的,对于一些基层农村人员在进行土地分配的时候,对他们的生活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土地是资源的重要载体,其对群体的切身利益内容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人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行比较正确的认识和加以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能够对基层农村人员的基本利益提供重要的保障,其能够对基层农村人员的生活质量有效提升,而在另一层面中,这一方式也是和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相符合的,能够促使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开展更加顺利。 2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问题 我国的人口相对比较多,并且资源相对于人口而言呈现出不足的状态,使得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比较弱,在这一基本国情的情况下,就比较产生人与自然发展无法协调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国土资源有效管理的过程中,对经济建设与资源利用的关系有效处理逐渐成为国土资源管理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土资源工作已经逐渐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断对城市化和工业化以及农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具有比较积极贡献。但在基层国土体制改革逐渐合并乡镇之后,其中新建设的乡镇主要是由原来的几个乡镇合并而成的,因此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时候,管理区域增加,土地资源的管理就出现一定难度,其中土地利用违法的情况往往层出不穷,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情况又相对比较复杂,农民在法律认识方面存在着不足,就会使得在土地资源管理的时候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使得农村土地资源的监管难以到位,使得违法建设情况增加[2]。 3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改善措施 3.1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意识 国土资源是资源的重要载体,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时候,需要对其中相关的管理工作加以重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首先能够提高人们对国土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国土资源管理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在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的时候,如果其管理工作不合理,就会对农村国土资源的利用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比较直接的影响,这就需要不断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同时也需要对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意识加以重视。政府在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通过各项讲研活动,促使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了解,将这一理念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使得社会在进行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应对的时候,能够形成比较良好的社会风气。 3.2对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体制改善 合理的管理体制在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只有对管理体制加以完善,才能够有效促使管理工作真正进行下去,并且不断对政府的管理力度加强,使得政府在进行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管理的时候能够尽到责任,通过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体制内容改革和管理力度增强,使得基层农村国土资源利用率能够得到大幅上升。政府在对国土资源加以管理的时候,需要将其中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划实施,对没有明显效果原有的管理体制加以改革和完善,使得城镇与农村两者之间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配合,并且对其中的政策加以积极改变,使得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对其中的惩罚政策也加以完善,并且不断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加强打击。政府在进行管理体制完善和惩罚以及监督体制加强的时候,不仅需要对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加以保障,还能够有效促使社会的发展更加稳定。 结束语 在时代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经济发展逐渐得到有效推进,需要基层农村人员和社会多数人的观念中,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的思想加强,能够认识到进行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的过程中,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能够更好的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基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还并不完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得以关注和重视,其关注的主要内容分别在保护耕地以及土地分配方面等方面作为其重要的突破口,不断使得国家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并且能够认识到国土资源的管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强,使得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的进行,并且使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得以不断发展。 作者:黄施迪 单位: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国土规建企业环保安监站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地籍测绘中国土资源管理的应用 摘要:国土资源管理对于确保国家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将地籍测绘技术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中能够不断的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论述了地籍测绘的内涵及其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最后提出了地籍测绘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地籍测绘;国土资源管理;土地执法;3S 引言 土地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存的重要基础,为了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开展地基测绘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有效的管理。 1地籍测绘及其与国土资源管理的关系 地籍指的是对土地的位置、数量、质量、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源进行反应,地籍测绘指的是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信息进行测绘,从而建立起地籍测绘图、表、册及地基数据库。地籍测量不同于一般地形测量,由于其成果是土地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它是一项具有法律性质的测绘工作。地籍测量与基础测绘和专业测量有着明显不同,其本质的不同表现在凡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的测量都可视为地籍测量,具体表现如下:①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②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③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④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⑤地籍测量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⑥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地籍测绘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和前期性的工作,必须充分的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做好地籍测绘工作,充分和全面的利用现代地籍测绘技术和成果能够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服务和保障。随着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地籍测绘成为实现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和基础工作。 2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2.1土地利用调查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特点就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短缺问题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地籍测绘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土地利用调查是测绘技术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应用表现,利用GPS定位、遥感数据等方面获取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由数据、图件和影像等方式完成土地分析工作,对土地调查工作具有一定推动作用。结合相关管理标准,通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科学方式处理,进而制定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数据记录,及时更新和替换土地利用信息,这也是测绘技术最根本的优势所在,对土地资源的现状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2.2土地规划设计 地籍测绘技术还被应用在土地规划设计中,通过地理位置、价值成分、分布情况对其开展土地规划工作,将土地信息、数据图件、基本资料等方面完成呈现在设计内容中,让调查者能够一目了然的掌握土地信息。对于土地规划设计,[2]在土地性质、数量、质量等方面,需要利用科学合理的布局方法,秉持“清晰直观”的建设理念,将土地信息准确度延展至最大化,实现土地规划更具价值效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明确表示,土地规划设计的制图绘制工作需要秉持“合理、长远”的观念,通过量化数据和信息模拟分析,可适当建立土地资源分布模型,为土地实际利用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处理,保障土地规划设计科学化和价值化发展。 2.3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勘测定界就是将土地征收、划拨、转用、开发和整理等相关作为基础,对规定范围中的土地实现实地界定,同时对界址位置和用地面积等进行确定。我国目前的土地勘测定界以“外业调查、外业测量、内业整汇、归档阶段”为主,利用GPS和PTK对其进行详细定位工作,利用流动站的实时监测系统对其实行分析对比,为土地勘测定界提供精度保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土地勘测定界是以土地划分范围为关键性依据的,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对用地审批、土地测绘、权籍调查等工作进行实时管理,为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程序提供中间环节支撑服务体系。 2.4土地执法巡查 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中的应用中土地执法巡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土地使用动态直接挂钩。在土地执法巡查汇总,利用测绘技术的优越性,结合RS技术的遥感影像作用,对土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制止,保障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全面性。将GPS定位系统和PDA技术有机结合,全面了解土地利用情况,形成“精准定位、高校服务、层次管理”综合管理手段,为现代化测绘基准提供体系保障。 3地籍测绘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合称“3S”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本文针对当前土地变更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土地变更调查与“3S”技术之间进行衔接分析,提出了面向土地变更调查“3S”集成系统构建方法,介绍了依据文中所提集成模式研制开发的土地变更调查应用原型系统及其应用效果,最后展望了该系统在新一轮土地调查中的应用前景。 3.1“3S”技术与土地变更调查衔接分析 通常将传统的土地变更调查分成下面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变更证据收集,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工作底图、表格和测量工具的准备;第二阶段为外业调查阶段,应用测量技术和调查基础资料,将境界、土地权属界线、线状地物和变更图斑补测到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并加以图斑属性注记,同时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记录表;第三阶段是成果整理阶段,即内业进行图斑变更、面积量算、统计汇总和编绘成图。从目前技术发展看,3S技术可以为土地变更调查提供技术基础。 3.2“3S”集成系统体系结构 面向土地变更调查的“3S”集成系统(简称“3S”集成系统)指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领域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发与传统土地变更调查业务流程相衔接的实用化软、硬件系统,建立适合不同区域和不同调查比例尺的应用模型,实现变更调查全流程或关键环节作业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的一种技术系统及与其相适应的组织模式。该系统是一个规模庞大、技术十分复杂且跨度很大的系统,从理论和技术方面来看,包括技术系统、集成模式和组织模式等。 3.3土地变更调查“3S”集成应用系统原型 土地变更调查“3S”集成应用系统原型是在国土资源部“十五”科技专项计划《土地变更调查现代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项目》资助下完成,系统研发以图形图像学、人工智能、软件工程等理论方法为基础,跟踪“3S”技术、空间数据引擎技术(SDE)、数据压缩技术及元数据等技术发展前沿。系统由基于GPS土地变更调查信息采集与处理系统、基于RS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获取及处理软件系统和基于GIS土地变更调查信息处理与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子系统间通过数据流实现协同工作,即系统采取松散型耦合。 4结语 综上所述,地籍测绘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性的工作,地籍数据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数据,国土资源管理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地籍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地籍测绘基础性工作。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中得到了非广泛的应用,主要以“土地利用调查”、“土地规划设计”、“土地勘测定界”和“土地执法巡查”为典型代表。结合当前测绘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特点,在保障现代测试技术可靠性前提下,不断引进新型测绘技术,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实质性帮助,也能不断改进测试技术对其管理的实际举措。测绘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对土地资源格局的全面发展具备实际作用,在未来的改革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改革测绘技术,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王萄 单位:贵州省晴隆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谈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土地统计工作 摘要:土地统计是指利用图件和数据等形式对土地资源进行系统的调查、整理和分析、预测,它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土地资源进行量化管理和数字化体现的过程。只有对土地资源进行准确、详细的测量统计,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土地的面积、分布以及权属和利用情况,才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有条不紊地进行。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土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如何加强土地管理统计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统计;问题及原因;建议措施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珍惜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土资源管理中,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首先就是要做好土地的统计和分析,准确掌握土地的面积、权属和利用情况等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决策。土地资源属于可重复利用的可再生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土地资源紧张与浪费的现象并存。公路、铁路的建设离不开土地,工业、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百姓的衣食住行更是离不开土地。在当前形势下,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意识,锐意进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加强体制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土地统计工作水平,从而为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以及合理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 一、土地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土地统计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是对土地信息进行的一项全面性、系统性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管理措施,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持。土地统计主要是以数据的形式来反映土地的面积、分类、权属等情况,它不仅仅是对未利用土地信息的统计,而且还包括对已开发利用土地中合理利用和浪费现象的核查。具体来讲,土地统计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整体性。土地统计不仅仅只是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控制,还包括对土地资源从整体上的规划与设计,是对整体的土地工作的研究。2.数据性。土地的方位、面积大小等信息在土地统计中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数字来反映的,土地统计不仅是对当前土地权属利用情况的调查和规划,还包括对土地调控工作相关数据的变化分析。3.工具性。从土地统计的实际作用来看,土地统计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必要工具。土地统计所提供的各种数据信息,如土地的面积、权属情况和使用情况等,都为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及时而翔实的信息支持。 二、当前土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领导重视不足。有的国土部门的领导只片面重视土地管理,只关心土地如何规划,如何使用,如何产生效益,而对于基础性的土地统计工作却重视不足,对土地管理统计的重要性和内涵缺乏认识,缺乏对土地统计工作必要的投入,继而造成了土地统计人员短缺、设备落后、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还有的国土部门在机构改革调整中,对土地统计的相关机构和岗位进行了裁撤和合并,使原本就缺兵少将的土地统计工作更显得捉襟见肘,遇有统计任务时,则临时组织人员兼职投入工作,在大量、繁琐复杂的土地统计工作面前,人员明显不足,土地统计工作的质量也根本无法保证。2.土地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土地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造成了统计工作的混乱和统计数据质量的下降。在统计工作中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有的统计指标在平时不注重收集,到用时才临时凑数编报;调查统计中瞒报、漏报、虚报以及篡改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当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许多新的统计指标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种虚报瞒报和凑数编报的情况更加突出。这些问题也导致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差。3.统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虽然近年来土地统计工作人员的学历在不断提升,队伍日趋年轻化,很多大学生的加入,使得统计队伍更富有朝气,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土地管理统计中的土地管理和统计学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欠缺,人员基本都是“半路出家”,并且大多都为兼职,这些都影响了土地统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在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鞭策和激励,很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也都比较差,很少有人愿意挤占时间去学习统计相关理论知识,工作中也是马马虎虎,得过且过,土地统计工作的质量很难保证。 三、对加强土地统计工作的措施研究 土地统计并不只是简单的数字的加减计算,它涉及土地出让价格动态监测,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复垦整理,存量和所增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等多个方面,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土地统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各级领导必须把土地统计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把增强统计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放在首要位置,加大对土地统计在人员、经费、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完善统计管理制度,科学设置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土地统计队伍建设。1.建立完善土地统计管理体制。一是要建立专业的土地统计机构,全面负责各项统计指标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考虑和处理土地管理中所需要的各种统计信息。如果是出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考虑,可不设专门的统计机构,但应设立专门的统计岗位,由专业人员专职负责,以保持土地统计岗位的独立性和专一性。二是建立完善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明确统计指标收集、整理的标准和实际业务的衔接要求,以此来规范和指导各科室的统计工作。由于土地统计的很多基础性统计信息,如土地储备信息、耕地保护信息等都是由各业务科室掌握的,所以为了确保土地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还应进一步明确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和统计责任,使其按统一要求来提供完整的土地基础信息。2.科学设置统计指标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面对土地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土地统计的指标体系也要不断地改革完善。指标体系的设置要力求规范,包括指标概念、名称、统计口径、取数来源等方面要加以统一和规范;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既要面面俱到,又要力求细化,除了土地管理工作信息外,还要将农田保护、农民利益保护状况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信息纳入其中。同时还要坚持适度超前,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指标体系,以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工地管理工作的需要。3.建立规范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依然存在部门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渠道不畅、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情况。对此,必须要建立规范的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明确各业务科室应报送统计资料的内容、渠道、方式、时间等,并对这些问题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从而提高统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提高统计服务水平。4.加强土地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教育引导等,使土地统计工作者认清自己工作的重要性,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和担子,提高工作责任心;在人员选拔方面,统计人员除了应具有一定的学历外,还应注重专业对口,尽量选拔统计学和土地管理专业方面的人才充实到土地统计队伍中;同时还应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各种激励和引导措施,不断提高人员学习土地统计相关知识的积极性,努力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作者:牛俊敏 单位:广平县国土局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浅析城镇化过程中的国土资源管理措施 摘要:土地资源是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的土地资源都是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目前存在一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顾眼前利益行为,因此给地区城镇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研究了如何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加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关键词:城镇化;国土资源管理;优化措施 1前言 国土资源指的是主权国家管辖之下包括领土、领空、领海的全部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国土资源属于一切生产活动的重要基础,开发利用好国土资源能够帮助提升我国社会生产力,提升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适应力。如果国土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只重视了利益没有重视生态经济原理,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影响生态环境发展。因此针对目前我国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必须要加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2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直在稳定发展,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当地各自经济、文化和政治等发展情况来制定出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发展策略,保障了我国国土资源的功能发挥,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国土资源管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影响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进步。部门管理人员由于思想政治意识不够坚定,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有可能会在利益的诱惑之下私自利用自身职权来收受贿赂,工作中实行暗箱操作,把国有土地资源占为己有或者是违规出售,然后从中谋取利益。有一些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于相关资格证件不够齐全,因此在资源分配过程中不够合理合法,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导致国土资源被违规占用,影响到了国家利益。如果国土资源管理的现存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会严重影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质量,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3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强化我国国土资源管理 3.1完善土地资源利用规划 国土资源管理跟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因此需要管理人员加强对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视力度。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完善的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调和目前国土资源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在制定好管理规划之前,首先需要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目标,深入调查和分析目前我国现有的土地资源开发潜力,最大化的发挥出我国土地资源效益,帮助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要结合城镇化发展的整体规划来进行,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制定出完善的土地资源利用计划,引导市场需求,帮助优化土地结构,合理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避免出现重复建设行为,在管理工作中明确土地利用的目标。在城镇化发展区域内部的耕地数量、生态用地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分析,确保我国土地资源能够被多样化利用起来。要在管理工作中坚持用地的基本原则,对于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于限制土地依法进行处理,从而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要在工作中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和治理,在保障生态用地的前提下满足经济用地需求,促进我国城镇化持续稳定的发展。 3.2建设高质量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人员也是工作执行人员,管理人员的综合工作素质直接影响了国土资源的管理水平,因此想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质量,首先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现有的国有资源管理人才队伍,一定要加强培训工作,不仅需要在专业技能方面有所加强,也需要熟练各种工作中的业务操作,还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要在提升思想政治工作建设的基础上,让工作人员能够深刻的认识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让工作人员能够在工作中严于律己,严肃工作态度,认真对待工作。单位也要加强先进技术人员的引进,加强跟相关机构和工作部门交流,针对于管理职能和技术掌握都非常优秀的复合型人才一定要给予优厚的福利条件以留住人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实管理队伍。为了能够保证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需要在工作中加强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加强考核制度,健全管理工作体系,保障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能够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 3.3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运营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想要提升国土资源的管理有效性,需要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建立起完善的土地市场运营机制,实现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和基础设施的重组运营,满足我国土地市场环境的良好发展。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运营机制还能够保障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的公平、公正,保障我国城镇化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实现。例如利用好市场运营机制组织拍卖会,实用公开竞争的形式出售土地的使用权,并且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公示和查询制度,不仅能够提升经济效益还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也为其他的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提升了企业土地信息的对等几率。 3.4优化管理模式 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利用网络信息化管理方式,能够优化管理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建立起一套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把国土资源公开化处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公布国土资源的相关信息,提升了信息的利用效率,也帮助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效率。 4结语 国土资源管理关系着我国的长远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一定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方针,科学有效的管理国土资源,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功效来为经济建设做贡献。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水平,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城镇化发展方向,及时的调整好工作重心,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管理方案,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黄晨攀 单位: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法学思考与研究 摘 要:针对当前阶段所面对的国土资源使用以及管理困境,建立协调的权解决当前阶段国土资源管理权分散等多种难点问题,应该在理念和主体以及行为还有监管程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去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系统给予完善。 关键词:国土资源;生态哲学;权力 1 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按照依法行政原理,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权需要依法设定并且对其进行行使。法治化的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能够便于对管理自身的确定性与稳定性给予实现,提升管理上的效率。在美国和日本等成功国家发展的经验去分析,国土资源在管理上的高度法治化可以说是对国土资源自身稳定使用以及保护的主要保障。 正因为其自身有着健全的法律作为后盾,日本相关的国土资源使用以及管理行为获得了非常好的规制,这是我们国家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里需要借鉴的地方。特别是当前社会在飞速的发展,因此要求现代的行政一定要时刻与不断变化中的形式保持一致,因此法律自身的迟滞性也就无法对于这一客观的要求给予满足。并且,我们国家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立法还是处于与众进行时的形态,其间有比较大一部分的政府管理行为按照政策贯彻去进行。可是,政策经常容易对于法律设置的权力以及权利出现异化,因此相关专家才会号召大家去对农村的政策与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可是笔者自身以为,作为社会利益之间的调试器,法律以及政策彼此有着自身的优点和劣势,假如过度的提倡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忽视了政策自身的前瞻性作用,以法律的形式挤压调整空间的政策,也不是现代国家的明智选择。此外,法律和政策本身也不是对立的。法律与政策学院的代表美国学者拉尔斯维尔和麦克道尔在“自由社会法律哲学,法律与政策研究”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由澄清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制定的。权威决定的过程。法律不仅仅是规则或孤立的决定,而是一个持续的权威性决策过程,包括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公共秩序决定,由社会决策制定和重新颁布。在任何特定的社会,权威决策的过程将被视为一个完整的部分,因为整个社会过程在这个社会存在无休止的因果链。诚然,我们不能否认政策开拓的高风险,如果没有科学的政策评估体系来作保护,很容易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行使土地资源管理权时,要建立和完善政策评估体系,确保政府土地资源管理行为规范的连续性。 2 健全国土资源的现代监管程序 国土资源自身的使用以及保护活动的外化可以说属于各种行为的过程,只有对于这些行为的“过程理性”给予保证,才有可能非常的接近法律自身预设的制度展现出来的正义。因为正义,不仅仅需要获得进行,同时还一定要可以对于看到其获得进行而自身并不出现任何怀疑的余地给予保证。真正的建设以及健全现代监管程序可以说是处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多种多样问题的一种非常科学的手段。国土资源自身的公共利益性对于政府一定要对于使用以及管理国土资源的全部进行的全程完成科学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于一些无案发再生性的国土资源,不可以继续采取先破坏与后治理的路径,需要通过对于当前监管程序进行管理和给予快的,预防,及时的找出问题并且对于多种资源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行改善。当前进行监管的程序,可以说属于一种非常系统的监督与管理的程序,其自身建设的理论前提主要是生态哲学,其主要的目的是对国土资源自身的稳定发展和使用提供保障。 3 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救济渠道 在司法的领域中,首先能够使用完善当前的行政诉讼方式去提升公民权利自身的救济范围。此外,还应该引入“公益诉讼”这一非常先进的制度方式,把我们国家自身行政诉讼通过主观诉讼发展到客观的诉讼,真正的将生态哲学中包含的精神加以落实,将国土资源的保护作为主要的重心,真正的设置一般诉讼为主和公益诉讼作为辅助的一种土地行政诉讼的体系。从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体系去进行分析,一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当前的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自身的起诉资格限定的还是相对狭窄的,其只是限制于提出自身的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一种相对人,才能够去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因为普遍的“搭便车”效应和很多多数对其产生的冷漠,经常会使得“公益诉讼”这一本来能够被当成是监督权力行使和对于资源使用给予保证的手段被遗忘。我们国家可以说是“地大物博”的,就算是对于政府自身权力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建立给予的在完善并建立非常系统的监督和监管,那么经常也会因为产生多种原因而产生挂一漏万的问题。从世界很多国家当前的行政诉讼自身的发展分析,建立公益的诉讼可以说成为了非常主要的发展趋势。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与国土资源之间的利益并不是零与博弈的联系,发达国家相关的管理经验显示,只要将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去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主体以及彼此之间的联系进行协调,才能够对国土资源管理中公共利益以及个体利益的共赢给予实现。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测绘新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摘 要:在科技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现代测绘技术被广泛应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3S技术,且应用效果理想。通过对现代测绘技术的合理运用,使得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测绘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基于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测绘思路也在不断地改善和创新,增强了工作开展的效果。为此,文章将测绘技术作为研究重点,阐述了该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具体应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测绘新技术;国土资源;管理;应用价值 0 导言 土地在人类生存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其不可再生性明显。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短缺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要想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就必须要加大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所以,土地测绘技术应运而生。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效果理想,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值得全面推广与使用。 1 测绘技术概述 所谓测绘,具体指的是对现代化科技进行合理运用,对待测物进行测量,最终通过图的形式反映出地理位置与地面情况的工作,在行政管理工作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参考依据。通常,对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光电技术等的应用比较常见。因为工作目的与服务对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测绘工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与专业测绘两个方面。其中,对于基础测绘工作而言,主要的任务就是全面收集基础地理信息并进行测绘,比较适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相关领域,具备统一技术标准与规划。而对于专业测绘工作而言,则是为了能够完成产业部门任务所开展的专业内容测绘工作。一般来讲,专业测绘工作一定要根据国家与行业测绘技术两种标准开展,主要包括矿山与地籍测绘等多方面内容。在国民经济发展与国防建O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测绘工作的开展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国情,以保证进一步增强国家管理决策的水平。基于此,测绘工作对于国家宏观调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构建高能节约型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区域的平衡发展。最关键的是测绘技术水平能够有针对性地反映出国家科研能力,并为各领域各行业提供更加准确且完整的信息内容。由此可见,测绘工作对于国内各行各业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觑。 2 现代测绘新技术应用的作用分析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现代测绘技术有了新的变化,其利用更加科技化和数字化的手段,不蹲提升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全站仪、动态 GPS 都被有效应用,提升了数据搜集和测定的效率,而通过数字化技术对所得结果进行有效处理,提升了信息整理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这无疑为地籍测量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深入来讲。现代测绘技术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提升地籍测量的数字化程度 对于传统的地籍测量技术来说,其受到技术的限制,使得数据的测量并不是非常准确,在进行对外作业采集时,信息数据并不能够有效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此过程中,自动生成的信息数据无疑是地形图设计的重要基础,而这些信息数据的不准确性无疑极大地降低了地形图的质量,地形图中需要准确标定的坐标、距离、方位以及面积等都无法有效确认,而新的数字化程度更高的地籍测绘技术无疑极大地提升了准确性,让地籍测绘工作更加精确。 2.2 提升地籍测量数据的精度 在新技术的应用下,地籍测量工作的质量无疑会有效提升,数据的精度也在不断提升,诸如动态 GPS 以及全站仪等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测量的精度,在对外采集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保障数据的精度,同时,这些数据可以进行自动传输,进行有效记录和存储,并能够更加实际需要自动进行数据处理,且所得数据不会出现原始数据的误差变化,有效保障了测绘工作的准确性。 2.3 提升地籍测量的快捷性 通过应用新的测绘技术,能够有效提升地籍测量的快捷程度,提升相关工作的开展质量。GPS 技术作为新的技术手段,在动态化的测量过程中,其对于通视性并没有非常高的要求,也不需要非常严苛的移动站升高要求,在应用过程中,可以在多个流动站展开相关工作,这极大地提升了工作的效率,节约了成本。又比如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有效应用,能够实现快捷化的土地注册登记,对地籍变更以及数据传输工作提供更加有益的支持,提升这些工作的灵活性,这些都让地籍测量工作更加快捷。 2.4 提升测绘成果的全面性 在开展地籍测量工作时,需要有效确定界址点、地形、地点坐标等信息,同时要精确记录测点的编码和连接信息。而在成图的过程中,要在库中调出现测点编码相一致的图示符号,而通过应用数字化新的测绘技术,可以对定位信息、连接信息以及属性信息等进行有效检测,实现了查询和检索工作的高效化。 3 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应用的趋势分析 3.1 朝着自动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 在未来的时间里,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的测绘应当会朝着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将当前的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成功的应用到测绘技术之中,提升测绘的准确性,让土地资源管理变得更加的高效。 3.2 朝着数字信息化方向发展 数字信息化是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大方向,当前所应用于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测绘技术也有很大的可能最终朝着数字信息化方向发展,可以让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变得更加的简便、快捷,提升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 3.3 综合集成系统化 测绘技术之间的综合应用、测绘技术与管理系统的相互结合,可以实现土地管理的综合、集成和系统化。遥感技术、GPS技术等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成功应用,使得传统的测绘技术出现重大的改变,但是这仍旧不是测绘技术发展的终点,在未来的时间里,测绘技术、管理技术等很大可能朝着综合应用上发展,使得其在土地资源管理之中的应用越来越全面,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好处。 4 结束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大幅进步,测绘新技术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达到了事业的高峰期。测绘新技术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空间辅助决策与数据分析的应用手段已经成为人们研究的一大课题。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化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当然也包括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我国人均农用耕地的面积减少,这一现象带来了国土资源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呈现必定会引起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视,因此对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能提升国土资源的管理效率,能有效减少缓解当前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的压力。因此,本文我们将通过首先了解国土资源概括,并分析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国土资源管理;技术应用 众所周知,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深入的应用,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思想的提出,促使了以网络为媒介的新技术的运用,因此,在近年来,我国开启了信息化工程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新进程,不断深入信息化技术的建设,及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它的应用解决了国土资源管理的迫切现状,提升了工作效率,信息化技术建设及应用对国土资源管理可谓是具有高瞻性、远见性的,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高效进行做好保障。可见,促使我们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来进行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因此,近年来开启了信息化工程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新进程。 一、信息化技术与国土资源管理概论 1.信息化技术 信息化技术作为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科学技术,是主要应用于管理企业和采集、处理信息等方面的,它是真实应用中所采用的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IT技术等各种技术的总称。此项技术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的科学性和独有得通信技术来设计开发应用的,当然,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实施信息系统的应用也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客观性,能分析整合大量的信息数据,这些都是无法人为完成的,具有极大的实用性,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还需更加深入。 2.国土资源管理 一直以来,关于国土资源的数据都要经过详细的测评、计算与估评等,十分谨密,国土资源管理也可谓是综合了经济学、管理学、数学等一系列学科,共同实现了土地规划与利用的工作的进行。因为土地资源管理本身就是综合了诸多学科的一门综合学科,它决定着我国每一寸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并预计从中获取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促进着国土资源管理带来的诸多利益关系协调和规范,以最优化的方式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属于可调节我国国土资源的一种重要的载体。我们知道,我国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国土资源管理就决定着如何促进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其管理过程带来的影响巨大,同时也将会不断计划并尝试提升着我国国土的利用价值。 二、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1.认识到信息化技术的必要性 我国管理国土资源的管理系统在不断的革新过程中,一步步将管理工作全面进行起来,国务院也在政策上做到国土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提升,近段时间里,并设立组织了“金土工程”项目的实施,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大了挑战性,而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有利于将地形、地体上的详细侦查的工作更为高效化,简便化,做到了国土资源的利用优化工作的全面覆盖管理,真正达到国家新项目实施要求的效果与目的,有效的遏制了出现大量的非法占有土地现象,真正发挥了“金土工程”的实施作用。当然,实施信息化技术的必要性不仅表现于此,还体现在这一方面。 2.信息化技术的合理运用 (1)土地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行,其基础便是土地基础数据的集合与整理,总结出数据才能真正进行接下来的管理、估评等一系列工作。在实施方面,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对土地基础数据的全面清算,加强土地利用情况的掌握。建立起良好全面的数据库,将土地闲置与利用现状进行科学性的、总体性的规划,这样就可以把所有的土资源管理现状一目了然的呈现在工作人员面前,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网络化的农村耕地管理。网络化的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传输等过程较之前的工作效果,差别是悬殊的,针对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宗旨与目的,我们必须了解到网络化的农村耕地管理的必然性,我们知道土地利用情况具有极大动态性,这些是人为无法及时得到整理得,而将农村耕地业务受理、办理、公示全部实现网络化,网络化的管理有利于整合动态的土地数据信息,相关政府就可以依据网络化的数据严格规范管理的进行,做到对农用土地规划、保护、利用的政策不断地优化,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公众,使土地资源利用更为合理。 (3)执法监察力度的加强。在一个政策规定与实行过程中,政府可谓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政策实行阶段必须加强监察与提醒,并及时收集调查试试效果,做出改善,这主要是政府具有执法监察的权利。近年来,一些恶劣的现象屡次出现在公众面前,例如开发商的欺瞒手段、政府人员伪造调查表、监察工作的松懈等等,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管理的工作绩效,因此,政府必须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对其实施宏观动态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解决,这些在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同时,也稳定相关政府机构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信息化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结语 当今社会进入了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经济的发展也随之越来越迅速,因为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使得我国各个领域的管理政策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国土资源管理在信息化技术的影响下,由刚开始面临的信息化技术的冲击带来的技术上的不足,到现在的信息化技术在不断的推进土地资源管理愈来愈科学化、精确化、规范化等,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尤其是对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也越来越充分合理化,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当然,革新的脚步永不停止,技术的进步还需以后日子里的探索,为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的管理水平和配置土地资源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仅仅需要我国相关机构加强自身的服务水平,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做出努力积极采取改善政策,如此,社会的发展也将永不停止。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国土资源管理中最难的就是在国土资源测量上和实时监控上,遥感技术的出现完美的解决了这个难题,凭借着遥感技术的优势,在土地、矿产等资源勘测上应用广泛,降低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难度,随着空间信息技术的推广,遥感技术成为了国土检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技术手段。 【关键词】遥感技术;国土资源管理;应用 0 前言 近年来我国利用遥感技术获得了技术上的突破和成功,以快速的提取了土地地质构造信息和地质矿物勘察开采等问题数据的同时及时的预警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和监控,遥感技术对国土资源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1 遥感技术 (1)遥感技术在我国土地资源调查中,获取了大量丰富的信息,利用遥感技术,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国土管理数据库,是为了对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的位置进行了实时的了解,同时为了快捷的调查土地的变更工作而建设,对于最终结果的上报有着完整的汇总和整理。利用遥感技术合理的规划了我国农田建设,可以及时的调整和方式不合理利用农田的现象,从而进行合理的利用和评估监测。 (2)遥感技术在地质灾害上作用发挥极大,完美的预警和监测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利用遥感技术的地理空间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一切灾害区域进行时刻监测其分布、规律、形成原因、发育特点和这次灾害的危害性与影响因素,从而进行有目的的监测后续灾害发生的走势,这是中国从地震仪中又一次寻找到了可以预测地震前兆从而发起短期预报的手段,在今后的遥感技术会更多的使用在地质监测上,用卫星和地面勘察中减轻地质灾害的扩大性从而降低了人民的损失,在一年的时间里面规避了近1000起地质灾害,同时在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大地震中,利用遥感技术获取地面的各种直观信息对后续的救援的展开和可能出现的危险信息进行了识别,从而有效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取得社会的认同和经济损失的降低。 (3)遥感技术有着对地质矿物资源采集和勘探上有着极大的作用,通过航空平台上的成像光谱仪器,提起到各个物质的光谱特性,从而有计划的勘察和开采,利用遥感技术从1990念叨现在国土资源部门完成了13个省会与自治区的19个重点矿产和矿区的有效调查和采集,实现了对10000平方千米的土地调查监测,基本明确了不同监测去不同矿物的位置所在,从而明确开采区分布的有效管理。[1]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上,高光谱遥感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遥感技术在矿物质资源的勘探上作出了贡献,利用成像光谱实现地物空间的信息、辐射信息、光谱信息的采集和规划,结合遥感的找图图鉴和丰富的地理纹理信息,从而合理科学的寻找和开发矿物质资源。 (4)遥感技术作为一种高效获取信息的手段,其中信息量的丰厚和全天候,信息获取快的优势在我国广泛被应用,在1980年我国利用了卫星遥感数据开展了全国的土地调查工作用,1990年代后,国家土地管理局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技术分布了我国了绝大多数地区比率近乎1:1万的现状可以随时调查。[2]在1983年第一台成像光谱仪的问世,意味着我国处理掉了遥感科学的一个重大矛盾,是遥感技术的真正革新。从而实现了多光谱定性描述,高光谱定位的遥感地质作用。 (5)国土资源部分每年都要对全国重点人口集中城市,地区进行土地利用监测,从而进行分土地的利用合理性,从而可以快捷迅速的获得地面的信息,保证了工作的展开和快捷方便,在我国的土地资源遥感调查监测艺术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实现了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的产业化应用,在复杂的天气中,遥感技术依旧可以对地形复杂的山脉地区获得准确的数据,从而监测和实地考察,SAR遥感技术不仅不会受到气候的影响,还有全天监视的能力优势,为土地利用应用调查作出了贡献。 (6)现代遥感技术已经和常规技术相互结合,提高了遥感信息获取技术的便捷,在过去资源中我们发现,遥感的发展上,我们要把技术和方法结合,创新突破自身的信息提取效果,从而实现高速、高准的处理信息。这时候我们要解决他的局限性,身为过去资源的信息提取手段,要采取自动化的提取信息,从而完善应用。 (7)在日常生活中,遥感技术中的GPS也让我们生活出现了极大的便捷,从而让国家对我们某个地区的实时监控也是十分便利,完成了全覆盖的体系,对于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以及我国的矿物质情况以及社会化服务奠定了大量基础。 2 遥感的发展 遥感技术有着信息丰富、时效性强、巨大的宏观性等优势,通过GPS技术中可以准确预 测地质灾害,并且可以借助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发生变化趋势进行准确反映,同时还能预见地质灾害的发生。并实现对地质灾害进行快速调查,保证抢救工作的及时性,则需要遥感测绘技术的帮助。 (1)研究继承“3S”,促成一体化RS,GIS和GPS的关系互动,让他们在相互依存中快速发展,只有保证了GIS的网络空间的多维性方向发展,再由RS技术在朝着数据获取多平台、多穿观其等进行数据自动发现上发展,随着GPS卫星系统定位的完善,GPS的服务已经越来越精准快则,3s技术在各自发展的同时也一直在进行内部融合,RS和GPS像GIS提供和更新区域信息以及空间定位,同时GIS也做出相应的空间处理分析,从而让RS和GPS进行有效的数据提炼,然后进行整理和使用,3S技术的一体化对于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国土管理部门的合理规划、管理、利用和保护以及地质的灾害防治和地质矿产的勘察都是有力的技术支撑。 (2)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展融合现有的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建议一个完整独立的数据资源,从而可以去的良好的信息提取效果,在我现在“遥感三号”和“遥感四号”等系列卫星提供的数据源中,不能快速的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在国外,一套完成的遥感数据的买断价格太高,所以我们只能发展自身水平来满足遥感数据的完善,遥感数据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预示着我国遥感系统的自动化水平,以及方便国土安全调整和工作的应用。 3 结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GPS的存在极大的便捷了我们的生活,同时近几年在地理信息系统的影响力在扩大,计算机技术的不停完善,遥感技术大大支持了我国国土资源建设,这个意义是巨大的,我们要有规划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现有的资源,随着遥感技术的不断成长和更新,国土资源管理将带来革命性的进步。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档案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摘 要:国土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根本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国土资源,而档案管理面临着数量大、种类多的严峻考验,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我们提供真实的历史资料、数据,对揭开历史的遗留问题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也是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在于档案是反映历史的真实记录,体现了凭证价值和法律效力,而国土资源的档案记录着国土资源的真实活动,例如,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的原始资料、建设用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地质灾害隐患资料等,和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是创建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档案管理;国土资源;应用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工作都不断的在前进发展中,管理工作也跟随前进的脚步,使我国社会趋向于和谐发展的状态。档案管理体现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管理效果,是搞好国土资源管理的关键。作为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国土资源,其组成部分包含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两种物质实体,详细掌握国土资源数据有利于我国把控国土方面现状,以便做好与历史数据的对比,充分了解国土地资源的变化以及能源的利用情况,要更好的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重视国土的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管理的详细工作,才能确切的了解过去的国土资源,并针对于现在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土政策,把数据分析做到细致化,才能将国土资源管理进行更好的分类,为我国建设事业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1 国土资源管理中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 1.1 档案管理工作处于繁杂的现象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随着社会进步发展需求,档案资料也随之增多,其中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不但包含着综合类档案,也包括地籍管理档案、建设用地规划档案、国土资源地矿监察等业务类档案,所以如何充分的管理这些国土资源档案,提高国土资源档案的利用率,以便扩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领域,是新形势下,档案管理水平在国土资源管理中面临的挑战。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就是如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国土资源档案进行服务。 众所周知,传统的档案管理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进程,是因为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以手工方式为主,从档案的接收、立卷、整理和保管上都以手工为主,不但加大了劳动强度,工作效率也非常低,尤其是对档案的查阅和更新,都显得十分不方便,所以,想要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摒弃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利用新技术,用创新的思维方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1.2 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在当前社会中,国土资源管理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力度仍然不够,要加强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势在必行。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不同于其他档案管理,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耐心细致化的保管和管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管理工作效率,间接影响着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能否有效进行等,所以不但要政府加强重视程度,更要要求管理人员,加强对档案管理的重视。 2 用行之有效的方法将档案管理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中 21世纪是信息化与网络化的时代,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各项活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进行交易,可以足不出户进行交易管理,打败了传统交易管理中繁琐的程序,手工管理趋向于电子文本管理,给档案管理带来了崭新的管理方式。现代电子智能化的电子档案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中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2.1 利用数字化管理方式进行档案管理 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档案管理对于我国国土资源建设越来越重要,同时也作为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档案是信息资源原生态的一种体现,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见证着档案管理服务的进程。在新社会大家庭中,强化数字化档案管理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有序进行,才能为人民更好的进行服务,所以必须重视数字化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这也是国土资源数字化管理的要求之一。如何搞好国土资源管理中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关键所在就是首先要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前提,建立完善的数字化管理制度,有序的进行归档归类,利用电子文件进行自动化办公,便于日后档案的利用和查阅。其次,将国土资源数字化管理与国土管理自动化办公紧密结合在一起。让数字化信息为档案管理进行服务。建立专门的数字档案室,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新信息时代的环境下,数字化档案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发展形势,档案管理需求从传统的手工方式逐渐融合到信息化时代中,并全面的进行推广。在城市化发展的前提下,国土资源不断的掌控着城市规划的方向,以综合的方法推断和决策城市土地信息,做到更加全面的掌握土地资源。把数字化档案管理建设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才能使我们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达到理想的成果,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需求。 2.2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养,提高档案管理的意识 在当今社会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为顺应时代的变革,把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到日程上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直接管理着档案工作,肩负着国土资源管理的伟大重任。信息化的改革和创新的科学技术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更专业的能力,更崇高的思想^念和创新的理念,合理的运用科学技术,去管理档案。由于数字化管理模式的运用,使得档案管理工作者有了更好发挥自身才能的空间,为管理工作者的档案管理能力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所以要成为新社会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者要不断的学习管理档案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知识业务与实际相辅相成,摒弃旧的管理观念,利用科技创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向数字化管理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转变,通过不断的总结,不断的完善数字化管理模式,让档案管理工作循循渐进,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档案管理工作的道路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与时俱进,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 3 总结 随着国土资源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国土资源管理也受到各界的重视,而档案管理是搞好国土资源的最重要因素,数字化档案管理模式的应用,加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及业务水平的提升,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日趋稳定,所以,建立更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是有效进行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从而提升国土资源的管理效率。此外,应用数字化档案管理模式,不但方便我们查阅国土信息,而且减少了繁琐的工作程序,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摘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提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抓好国土资源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才能实现“双赢”。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经济发展;“双赢”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坚持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并重,是国土资源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只保护资源、不保障发展,不是科学发展观;同样只保障发展、不保护资源,也不是科学发展观,两者均不可偏废。所以,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国土资源,促进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 1.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惜地”与“用地”的关系,即守住耕地底线与经济建O占用土地之间的关系;二是“占地”与“补地”的关系,即各类建设项目占一块耕地与补一块耕地之间的矛盾;三是“管地者”与“用地者”的关系,依法依规管地带来的是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用地秩序的良性循环,是规范用地者的用地行为,也是依法保护用地者合法权益;四是“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依法依规用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等,促进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提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抓好国土资源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才能实现“双赢”。 2.创新举措,着力提升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实际能力,建立、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着力在节约集约用地上见成效、出成果,以此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由传统化、粗放型向精细化、集约型转变。在政策导向上,敏锐地把握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不断深化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用地观,始终坚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保障发展的重点。树立以发展促集约、以集约促发展的理念,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缓解当前用地紧张矛盾的有效途径、守住耕地红线的根本举措,降低开发成本、提升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力度:一是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二是严格土地规划管理;三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四是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五是实行定额管理;六是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七是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 3.突出重点,下决心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问题 从国土资源系统和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来看,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土资源形势严峻。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是国情、省情,是一个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大量耗用,已经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粮食安全、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二是护地惜地意识淡薄。当前,一些地方浪费土地、粗放用地、乱占滥用土地现象比较严重,重用地、轻保护,重项目征用、轻复垦开发,重新增新占良田、轻存量土地利用,有的地方甚至把土地的粗放廉价使用作为优惠条件对外招商引资。三是土地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每年违法违规用地都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主要表现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部分闲置土地、征而不用等。同时违法违规用地往往坑害职工利益,引起涉地信访投诉增多。四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自身能力和方式不能适应需要。“一家管、大家用”,管理方式粗放、精细化程度低,管理手段、能力薄弱,缺乏有效的规划控制、标准规范和有力的保障机制,执法力度不够,参与和配合宏观调控能力差。土地管理方式、机制、措施、效果以及队伍的素质、作风和服务水平等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思想观念、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上的不足,树立正确的土地资源观。 要抓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保障科学发展还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强化国土资源管理 推动社会经济繁荣 摘要:随着国家管理理念的更新和新型政策的出台,作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重要的物质基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国土资源本身不仅仅包括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所有资源,同时还是地区性发展得以依托的重要物质基础。当然国土资源本身就包含着自然和社会两大部分,在对其进行管理的时候人们更多关注于自然资源。这是由于在近些年国家对于环境和生态系统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因而在此阶段当中遵循国家政策引导和科学化的管理方式才能够更加有效的对国土资源进行充分合理的使用。 关键词:新形势;国土资源;管理;措施 国土资源是社会不同行业和领域进行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以说对于国土资源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其管理方式对于资源的合理优化使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因而管理工作在国土资源和社会发展当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存在。从管理内容和体制来看,其本身就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因而就需要管理人员既了解国家政策走向,同时又对管理理念和方法有专业性的运用能力。由于此项工作不仅会涉及到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走势和水平,同时还会对人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程度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时就需要最大限度发挥其功能,这样才能够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且更加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1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有效指导和地方管理理念贯彻力度的提高,地区性的国土资源管理已经能够按照当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的水平来制定出科学化的发展规划和战略,这就使得许多地区的国土资源功能发挥到了最大化,并以此促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其中一部分就是由于一些管理工作者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因而在对国土资源使用方式进行规划的时候出现了以权谋私或者是违规出售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国家的倡导,同时也表现出了工作者思想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地区性的国土资源管理当中,由于相关证件并不完全符合国家要求,准备不够齐全,因而在进行国土资源分配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缺乏必要监管的现象,这样不仅使得许多国土资源被违规使用,同时还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而地区性的国土资源管理更加需要践行国家管理理念,从基础基层工作加强其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2新形势下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制定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 对于国土资源而言,规划和管理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地区性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地区管理就需要根据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规划方案。在进行规划之前,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明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广度和城乡发展的进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化的开发和利用,这样不仅能够对土地进行区域性的优化和管理,同时还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建设的行为。在对土地进行规划时不仅需要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资源优势,同时要响应国家的号召,对于生态用地、建设用地和耕地数量进行科学化的分析和调整。这样不仅能够保证规划和管理的多样化,同时还能够兼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同提升。 2.2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管理人员是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和操作者,因而其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也就直接影响着对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有效性。因而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推进时,不仅需要重视高科技技术的有效使用,而且还需要关注到管理队伍的水平和能力情况。因而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来对现有工作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当中不仅仅需要关注其专业的技术和能力,同时还需要对其思想水平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提升,这样在他们熟悉操作业务的时候,也能够使他们有正确的法制意识。此外在对管理人员进行招聘和引进的时候还可以采取与响应的机构或者是部门进行联系的方式,对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要进行及时引进,并给予一定的优厚待遇,这样才能够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技术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当然由于制度是指导和规范一切行为的基础,因而管理部门还需要制定明确管理机制,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结语 本文在新形势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展开的,在国家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理念的大环境之下,应加强国土资源队伍规范化建设,实现国土资源有效管理,推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在如今快节奏的社会状态之下,地区性经济发展规划也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因而就需要地区性国土资源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对其管理模式进行适当的更新。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面向国土资源管理的土地调查技术探讨 摘 要:该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土地调查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农村土地调查中应用到的关键技术为研究对象,研究探讨了土地调查中常用的几种关键技术,分析了几种技术之间的对比,进而详细探讨了全野外与内外业一体化的综合方法,该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 土地调查 关键技术 内外业一体化 1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概述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直接为国土资源科学管理、社会经济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对国民经济影响极为深远。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不仅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建设用地审批、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了第一手基础资料,促进了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土地数据还成为国家实施土地监管、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土地调查为各级人民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特别是每年的变更调查成果已经成为衡量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数据。 土地调查中充分发挥了“3S”技术、信息化技术的作用,最后全面获取了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全国性展开,将推动土地调查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将传统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法推进了一大步。 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多样性同时为土地调查方法的选择存在了一定的条件。如何合理选择有效的土地调查技术方法,实现更高效、无偏差的土地调查就要先了解各种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特性,才能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设计,才能更准确、高效地完成土地调查工作。 2 土地调查技术比较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法从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野外法;另一种是内外业一体化法。而对于外业调查中对于补测地物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简易补测法;(2)仪器补测法。 2.1 全野外法 全野外法是根据农村土地调查内外业两部分的侧重点来划分的。全野外法是指外业部分的时间和调查时间占整个土地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其主要的作业方法是:先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校正,数据源的收集,同时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部分内业解读,输出工作底图,然后外业调查的一种作业方法。其作业流程见图1。 从图1的作业流程可以看出,内业部分解读主要是根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对行政界线、行政村名矢量化,这种矢量化主要是对照权属协议书和原土地变更数据库,不对地类进行预判,内业作业完后没有内业作业的检查。 2.2 内外业一体化法 内外业一体化法是现在国内比较先进一种技术方法。内外业一体化法是指内业部分的时间占整个土地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其主要的作业方法是:先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校正,数据源的收集,同时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全部内业解读,进行内业检查再输出工作底图,然后进行外业调查的一种作业方法。其流程见图2。 内外业一体化方法主要是作用于内业解读方面,同时辅助于外业调查的方法充分预判,除了对行政界线和行政村名的矢量化,还包括对各地类和地类范围的预判以及自然村名,图斑预编号,和线状地物的确定等,在进行了内业充分预判后的同时,还对预判结果进行了内业的专业检查。 从人员的技术要求来看,内外业一体化法明显要比全野外法的人员技术要求更高,不但要求技术人员对外业调查要点的掌握,同时对内业数据处理软件也要精通;而全野外法作业人员在和内业作业人员进行交接数据时,容易造成数据丢失,数据质量上得不到保证,作业速度上也远远比不上内外业一体化法。可以看出全野外法主要是适用于数字正射影像比较模糊,根据影像特征无法完全判读,对地类地物判读比较困难时可采用全野外法,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内业作业时间。 2.3 补测地物方法 (1)简易补测法。简易补测法是地物补测的主要的常用方法,它主要是利用几何原理,采用简单测量工具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主要有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线法等,适用于补测地物较小或较规整,而且四周有较多的与影像对应的实地明显地物点作为控制的地区。 (2)仪器补测法。仪器补测法是指利用y量仪器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的方法。由于农村外业调查范围比较广,作业环境比较差,而且费用比较高,所以该方法主要用于简易补测无法完成的情况。仪器补测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全站仪法和GPS补测法。这三种方法主要都是采用补测地物附近特征比较明显的地物或控制点作为已知点,测量已知地物到补测地物的坐标增量,再插入到工作底图上。 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各有各的特点,两者要互相结合,在不同地点采用合适的地物补测的方法。 3 全野外与内外业一体化综合法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法主要是全野外法和内外业一体化法,这两种方法的区别不仅反映在内外业工作量的多少的不同,而且还反映在对作业成果的检查上,从作业效率上来说,内外业一体化法要优于全野外法,全野外法是体现在室外作业的工作量较大,而内外业一体化法主要是内业作业时间较多。全野外法采用的是先内业少预判(即只在工作底图上作业权属界线与权属名称),对于地类的确定、线状地物和自然村名全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而内外业一体化法先充分内业预判(对地类,线状地物和自然村名和权属界线等都矢量化,线状地物宽度须外业采集),外业作业还可以对内业情况进行检查和修改,大大的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全野外法的缺点是外业作业工作量太大,外业中除了对线状地物宽度采集和自然村名等反映在调查底图上外,还要对地类范围等的确定;而内外业一体化法只要在室外对室内作业内容的修改少量采集就可。这大大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了对内业和外业数据的检查。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有三点优点:一是内业的充分预判,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二是内业作业对地类判别,在外业还可以对其范围,地类,位置等的正确性做一次检查;三是对于外业调绘情况的反映在内业矢量数据上更为方便,并能对预判数据再做一次检查和修改。 农村土地调查常采用的是全野外法和内外业一体化法综合法。具体流程图见图3。在复杂丘陵、山区,易充分利用并结合两种方法,即对于影像比较模糊,影像地物阴影比较多、影像现势性差的区域,采用全野外法,而对于地势比较平坦,影像清晰的一些区域,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法,同时采用固定作业人员的方法,即内外业为同一作业员,减少在作业员交接时产生的数据的丢失。 通过野外数据采集及处理的实践,笔者总结出以下经验: (1)内业预判,容易出现内业作业标准不统一,矢量化精度达不到要求,地类范围不明确或者错误的情况发生。对于矢量化数据线型及颜色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的方法是统一内业作业标准,加强内业质量检查;对于地类范围不明确或者错误的情况,有明显错误的,室内立即修改。但对于内业把握不准的,外业调查后再作修改。(2)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解译比较明显、容易判断的线状地物、林地、居民地以及较大的河流、湖泊,无法判断的地方作好标注,进行全野外调查以及对解译的地类图斑进行全野外核实和补充,与权属调查同时进行,依据影像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界线、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3)外业作业时对于行政村合并情况较多的,但却与县民政局提供的村合并和村名称不符,处理方法就是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对于实地行政区界线与权属文件不符时,应签写新的权属协议。 实践证明,对于丘陵、山区面积较大的区域土地调查的作业方法采用该文设计的方案,既先对影像进行分类,能充分在室内预判的影像,先在室内充分判读,对于影像比较模糊的图幅,采用部分预判的方法理,这样在室内节省了时间,在野外也有减少了工作量,在进行土地调查时,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了质量。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力度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力大大加强,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我国虽然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类型也非常丰富,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日趋加剧,人均土地利用率在不断下降,可用的土地资源被局限性的分化,加之人为破坏,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及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土地资源的使用率呈现紧张趋势。因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形势下,加快对国土资源现状的改革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中国的整体经济都在不断地发展,并且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整个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升,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尽管中国的国土资源已经发展到不错的程度了,但是由于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需要从根源入手找到问题所在,想出积极地应对措施。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彻底了解中国的对于国土资源的管理体制目前涉及到那一种程度,再从整体体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所谓国土资源是指主权国家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资源的总称,包括了土地、江河湖泊、矿藏、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物质源泉,同样也是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就我国来看,人口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土地资源数量不清、国土资源质量不明确,土地权属比较混乱,再加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国土资源消耗的加剧,浪费现象较大,使得我国国土资源越来越少,从而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作为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面对国土资源日益严峻的形式,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只有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才可以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能够提高国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国未来的长远发展。 2 新体制下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管理问题 2.1 土地利用量大,供应压力大。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土地的利用量越来越大,中国的国土资源是相对比较丰富的,但是取之有尽,土地的供应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体系来制约土地的利用,中国对于土地的浪费情况就会越来越严重。 2.2 非法乱采滥伐,土地使用不合理。中国占有世界的总面积多,国土资源丰富,但是中国的人口也多,所以人均分割下来,每个人应该占有的国土面积并不是很大。相比于目前土地拥有树木比较小的人群,那些拥有大量土地资源的人群没有很好地利用土地,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2.3 执法力度不够,管理水平不高。分析完土地利用人群出现的问题,就是社会国家和有关工作部门的问题,当前的国土资源制度不够完善,因此管理的力度远远不够。很多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中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在内容上需要改善,执法人员在行为意识上需要加强管理力度。 3 新形势下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很多不能得到具体落实。不光浪费珍贵的土地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首先应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3.1 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局面造成了我国国土资源的稀有,人口的不断增长必然导致可利用国土资源面积的缩减。因此我们在社会建设中应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从而在今后的建设中全面落实土地资源的管理。另外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中,首先应加强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实行管理全责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最后,要不断加强党风党纪,严格防止官员舞弊现象的出现。 3.2 加强政府对国土资源的管理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与分工,强化政府对国土资源调查与评价管理。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是国家宏观决策和国土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可以根据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的发展方向,以此来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因而我们要不断加强我国国土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维护国家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强化国土资源资产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表现出强烈的资产特征。我国对国土资源实行资产管理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也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有关的所有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的把关与管理。 3.3 创新工作 如今我科技和经济水平在不断进步,土地资源管理中不断涌现新技术、新方法,为政府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例如遥感技术、3S技术等。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些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发展我国的国土资源规划,同时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人才的培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3.4 重视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生态文明 土地资源与生态文明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国土资源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空间载体,由此可见珍惜每一寸国土是非常重要的”。21世纪人类建设的主导就是建设良好的生态文明,这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低碳经济,而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又是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方面,应该积极关注和研究如何建立一个低碳城市,在农村方面,新农村建设又离不开生态文明的支持,由此可以看出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3.5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农田使用保护 要不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对于大型设施建设需要严格手续办理。同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针对农民宅基的问题,需要控制住房的自主建设、收回空置的宅基地,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发展生态文明的建设,注意建设节约用地。最重要的是,土地资源管理人员还需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合理流转使用的方法,促进生产的发展。在建设项目时,需要保护好农田和耕地,在使用农村土地资源时必须进行相关的规划,尽量不用或少使用耕地进行建设。 3.6 加大技术的研究 在国土资源管理中,技术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一方面,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国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技术的研究,尤其是地质勘测技术,以技术为依托,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 3.7 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 首先,必须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其次,要强化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培养一直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队伍。另外,为了更好地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如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来激励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到工作中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国土资源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稳定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要想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既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也要重视人员的教育,要加大技术投入,实现国土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从而确保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国土资源管理中现代测绘技术的应用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事业逐渐发展起来。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全站仪、光电测距仪、计算机系统、GPS、CORS、3S为应用现代测绘技术所包括的数据,现代测绘技术的监控能力与快速精_定位的能力十分强大,它可以调查土地资源和检测矿产资源、地质资源。 [关键词]资源管理 现代测绘技术 一、测绘工作概述 国土测绘的工作核心是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并且基础为光电技术、空间科学、网络通讯和计算机科学等技术,经过精准的分析及定位,测量分界的节点和已有的地表特征,凭借这些技术可以反映地面状态的定位信息和图像的信息,同时要确定地面的自然特征和人造设备关键目标的属性、形状、位置,通过给施工建设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来当作国土资源管理在实际工作当中的主要参考。 二、测绘的流程 测绘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它主要提供可靠且重要的依据来保证国家土地信息的准确。测绘的工作范围主要有测量土地权属的具体位置、土地的境界、土地的详细面积,还要保证在一定的小范围之内,使测绘的误差减小,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周全的服务。测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集中体现在下面四点中。一是测绘工作是有法律性的一种行政行为。二是测绘出的数据要整理成一个整体的资料,包括要制出专业的图、册、表、卡,这些整体的结果能够在相关部门调取数据信息时提供方便的条件。三是测绘一定要符合土地资源管理的指标,且要有很高的精确度。四是对于测绘的数据结果要有时效性,如果当实地测量之后,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要对信息系统马上进行更正,或改变测绘的标准。 三、国土资源管理中现代测绘技术的应用 1、GPS技术在国土资源测绘中的应用 1.1 GPS系统结构 GPS是最初由美国国防部研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时为用户提供高精度定位、导航服务。GPS导航系统是一种无线电导航定位系统,综合多颗已知位置的卫星到用户接收机之间的距离数据,可计算出接收机的具体位置。 GPS由3部分构成,分别是空间部分、地面控制部分和用户装置部分。空间部分由均匀分布在6个倾角为55°的轨道面上的24颗卫星组成,要确定接收机所处的位置,至少需要4颗卫星的信号数据。地面控制部分由主控站、地面天线、监测站及通信辅助系统组成,负责收集、计算和校正从卫星传回的数据。用户装置部分由GPS接收机和卫星天线组成,主要功能是捕获待测卫星的信号并跟踪其运行,根据所测量的数据进行定位计算,从而得到用户所在地理位置的精确信息。 GPS定位具有全天候、精度高的特点,其观测时间短、测站间无需通视、仪器操作简单,定位使用全球统一的WGS-84坐标系统计算,可提供全球统一的三维地心坐标。基于以上特点,GPS技术作为新的测绘手段,已在国土资源的测绘中广泛地使用。 1.2 GPS技术在国土资源测绘中的应用 一是建立国土资源监测网。国土勘测要求实时、准确,不可能人工完成,需要相关先进技术的支持。GPS技术具有时间短、精度高的特点,已广泛地应用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中。 二是建立国土资源动态监测系统。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时效性,使用手持GPS接收机,配合摄像头和各种上网设备,提高监测速度和精度,实现动态监测的实时性。 三是GPS-RTK误差分析与GPS静态测量将结合。针对GPS静态测量定位时间长、精度不够的问题,使用RTK技术提高测绘数据的实时性和精度。 2、CORS系统在国土资源测绘中的应用 2.1 CORS系统结构 CORS(连续卫星定位系统)是现代GPS的发展热点之一。CORS系统将现代计算机、数字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融入到卫星定位系统中,目的是通过快速自动定位实现运转持续、精确的定位信息,提高GPS定位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其技术算法有主辅站技术、FTK技术和VRS技术。系统的基本机构由以下5部分组成: 一是基准站网:由分布均匀的基准站组成,作用是采集GPS卫星数据,从而提供监测服务;二是数据传输系统:由相关硬件设备和传输软件控制模块组成,负责把各个基准站观测到的数据传输到数据处理中心;三是数据播发系统:通过电台、各种网络等形式播发收到的定位导航数据信息;四是数据处理中心:是CORS系统的核心,负责对数据传输系统传送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五是用户接收应用系统:包含RTK定位系统、监控定位系统、自主导航系统等子系统。 2.2 CORS系统在国土资源测绘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国土资源测绘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测绘技术已难以满足新的测绘需求。CORS系统是传统的GPS定位技术的变革,也为现代测绘技术带来了深刻的变革。CORS系统降低了测绘工作的成本,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效率,提高了测绘的速度和测绘结果的精度,目前已被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国土资源测绘工作中,促进了我国城市的数字化建设。 3、3S技术及其在国土资源测绘中的应用 3.1 3S技术 3S技术是GPS、RS和GIS的统称。静态GPS技术是国土资源测绘的基础,RIK技术的引入,提高了测绘的实时性和精度,CORS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了测绘的速度和精度。RS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对航天航空技术、遥感卫星等拍摄的影像进行制作图像,可以获取色彩丰富的图像,减少了测绘的野外实地勘探工作,弥补了传统测绘技术的不足。GIS是一种特定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结合地理学、地图学、RS和计算机科学,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与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系统(RS)合称3S系统,为我国国土资源测绘工作提供了国家地理空间信息数据框架,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基础。 3.2 3S技术在国土资源测绘中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测绘技术正从数字化测绘体系向智能化测绘体系跨越发展。利用3S技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卫星定位,使我国的国土资源测绘工作飞速发展,建立了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使地理信息的处理和应用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单维走向多维。运用泛在网络、传感设备、智能计算等新型高科技手段,推动地理信息处理与管理向智能化、智慧化、语音化、真实化方向发展,提高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应急指挥、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公共服务等智能化水平。 我国已经完成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全覆盖,形成了全方位的地理信息数据源,建立了庞大的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目前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正在积极构筑海陆空天地一体化的高精度、实时化地理信息获取能力,使大地测量从静态到动态、从地基到天基、从区域到全球发展,推动航空航天遥感朝“三多”(多传感器、多平台、多角度)和“四高”(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高时相分辨率、高辐射分辨率)方向发展,通过卫星发射组网进行全天时、全天候观测,使获取的地理信息资源在时空上覆盖面更广、数据量更大、准确度更高、现势性更强。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测绘技术的进步,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正进入一个黄金发展的时期。测绘技术不仅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专项信息与政务信息的有效平台,而且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空间辅助决策与空间数据分析的有效技术手段。从而对测绘现代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与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如何履职尽责 【摘 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健全管理制度和体系,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我国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键词】:国土资源;工作者;履职 【引言】:国土资源是生产生活生态之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担负着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职责。那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如何才能履行好担负的工作职责呢?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指出:“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观大势、议大事、谋全局、管本行是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前提。”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土地资源保护。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工作,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些行为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国违法建设和违法开采行为,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握当地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向。另外,强化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作风。最后,还要加大国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国土资源保护的意识,了解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土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2、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 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是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序、有效、科学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要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端正的执法态度进行执法。其次,在谭ü程中,一定好做好严格执法、全面排查,严禁出现暴力执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土地管理执法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才能够在土地资源利用合理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将依法执政的观念根植于心,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最后,对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对于违法乱建和违法开采行为应该加强整治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态度,,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相关执法工作,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3、增强理论和实践技能 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把各项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一是注重实际,力戒虚名。理论需要到实践中检验,工作经验需要在实践中学习积累。作为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实践首先要体现在对工作的落实上,体现在抓落实的行动中。摆脱名利思想的干扰,集中精力抓好每一项具体工作的落实。二是注重实功,力戒空谈。实干兴邦、空谈误国。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是国土人的职责所在,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一步一个脚印地开展工作。要力挑重担,秉公执法,用满腔的工作热情赢得百姓的支持。三是注重实效,力戒形式。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是群众评议机关作风的一个重要参考。每个人在机关作风建设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具有强烈的时间观念,以行动上的快捷争取工作上的主动,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管是上级党委、机关、领导关心的问题,还是日常的业务工作都要迅速反应,快速处理,坚决杜绝超时限、推诿扯皮的作风。 4、勇于开拓创新,挖掘潜能 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不断开拓创新。国土资源战线的每位干部职工都要在思想观念上、工作思路上、工作方法上、处理事务上,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并落实到每个环节,这是确保国土资源工作有所作为的关键所在。开拓创新要抓住关键环节。善于抓住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突破,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开拓创新要善于谋划全局,开拓的思路要顺应形势发展。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双保”压力和“两难”局面,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也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准确把握宏观形势和本部门实际,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更系统的思维谋划本部门的发展。开拓创新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以改革的方法去应对、破解难题。只有因地制宜,摸实情,访民情,才能寻求出上符政策、下合民意的破解之法。要以创新的举措提升服务水平。面对加快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创新服务举措,改变按部就班的习惯和做法,超前谋划,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5、甘于无私奉献,发挥热能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使命,使命的完成需要合力奉献。有了无私奉献精神,才能锤炼意志、学有所得;才能扎实工作,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从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起,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国土管理工作是为人民守住耕地红线,为子孙后代长远发展服务的。因此,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同志都应把无私奉献作为行为准则,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执政为民、克己奉公 结语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管理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强以及相关制度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从意识提升、执法力度强化以及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国土资源管理中地籍管理模块需求分析 摘 要:我国地籍信息化建设是从19世纪80年代起步的,到现在已有20多年时间的发展,这么多年来可以说我国地籍信息化管理取得了很大成就,已成为国土资源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工具。本文通过对地籍管理中不同模块的介绍,阐述这些模块的重要性,为我国地籍信息化建设做出努力。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模块 1 前言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是广泛进行应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发展越来越好,其智能化水平也是越来越高。然而,在中国的中部和西部较为贫困的地区,大多数城镇、市区没有能力购买一整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尤其是在乡村和县城,开发一套完整地、系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经超过了经济能力,他们的社会发展受到限制,这就需要一个经济、实用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2 研究意义 如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都具有屏幕显示和数据导出的互相配合,可以现给用户的信息较为广泛。实际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是少数专家才能使用,对有关地籍信息采集、管理的大多数非专业人士来说,便于操作和理解的系统更有帮助。具体来说,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操作环境越接近当前的环境,就会有更多的人能够掌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地理基本系统和完整的系统的分析。 通过之前描述可以看到,之后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互动环境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尝试引入虚拟现实技术,使用三维描述地籍信息,这样可以更加直观的管理地籍信息。 3 业务功能模块需求分析 3.1 农村综合变更模块 农村综合变更模块非常重要,因为农村综合变更内容相当繁琐,是农村土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构成元素,多种因素互相制约,多个问题需要处理,所以农村综合变更内容要改变解决思路,找出关键思路,按照步骤一个一个进行处理,需要农村综合变更模块包括更多的功能。例如:行政城市、行政乡镇、地块、地表特征、线性特征、面钐卣鳌⑼恋毓槭艚缦蕖⑼恋厮有制界限、标志等等,如此多的内容都需要农村综合变更模块发挥作用。因此,问题处理起来需要按照由大到小、由点到面,先解决重要问题后解决次要问题。 3.2 勘测定界模块 勘测定界模块主要管理的内容有:记录土地出让、转让、承包、农业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开垦和复垦等,定义项目选址范围,来确定使用土地的位置,规范土地使用流程,预计土地面积的技术服务性的工作,绘制土地边界图纸,计算该地区土地合法的使用面积。为了实现研究数据和设定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更换,提供各类报表,实现数据查询、统计和报表打印,呈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成果,规范土地调查行为,限制了经营业绩预留了足够的效果。快速查询和输出功能,以及重要的绘图功能,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利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划定调查范围,提供直观的数据库表,是管理人员和领导进行决策工作的重要基础。 3.3 农村土地流量分析模块 我国国土管理局每年需要执行一次对土地流量的勘测和分析,勘测流量变化是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特别着重分析各个种类土地规模的变化和耕地面积大小相对同一时期的变化、耕地面积以及数量的变化;土地利用情况和土地是否总体平衡、平衡的比例、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等工作进行分析。所以,国家每年的都要对土地流量进行总体把控和分析,保证耕地总量占比的平衡,保护耕地不会流失,控制农用地转建筑用地的数量以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都需要农村土地流量分析模块强有力的支撑,农村土地流量分析模块已在耕地保护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4 城镇综合变更模块 城镇综合变更模块主要完成城市地籍变化所需要的一系列资料,完成地籍变更的菜单、表格、书籍、地图、门卡等实时动态更新的变化。变革内容十分复杂:权属单位属性更改、权属单位分割、权属单位组合、权属单位边界的调整、权属单位变更等等。在以上内容变更后,城镇综合变更模块可以将变化领域的毗邻关系、面积大小哦、图形拓扑等进行自动处理。举例说明,假设城镇中出现一条新的马路,这种情况涉及到很多内容,有居委会的变化、权属单位的变化和在地面上的其他归属关系的变化,涉及到更多更复杂的变更内容,处理起来更加麻烦,需要理清处理的步骤,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各个相关元素之间的联系,元素的编号等等。 3.5 集体、国有土地设定登记模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是所有者进行必要的文件登记,首先要向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窗口的检查窗口提供人事档案信息,窗口接待人员检查所持文件信息是否完整、所持文件是否真实,当第一步进行完毕后,再录入集体所有权的信息并打印出来进行比对核实;第二部转移到初步调查处,检查者检查所有权信息是否正确,没有问题之后,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册、审核,审核由地籍管理科长(主任)进行,审核过之后,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册表清单进行审查。该复杂过程都可以在集体土地设定登记模块进行操作,省去很多复杂的环节,方便高效。 4 结语 国土资源管理中地籍管理模块的业务功能模块的设计,确保了由计算机监控输入过程的每一个部分,加强了工作进度的监控,同时也可在办公过程中定制各种形式:用户、机构、部门、权属和数据流量等等信息,而且可以动态显示或跟踪数据包的变化,以增加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初探循环经济下的国土资源管理 【摘要】我国资源形势日趋严峻,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态经济,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义重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土资源的利用也越来越紧张,可利用的资源量也越来越少,随着循环经济的提出,更加需要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努力去提高其利用率节约国土资源,符合当前循环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本文讨论了在循环经济的背景之下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 【关键词】循h经济;国土资源;合理管理 所谓的循环经济根据当前的形势而提出的一种经济形态,主要是对经济的可循环利用,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是一种生态经济。在国土资源的管理上,就要求对资源合理科学的管理和利用,实现其循环利用,创造其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提高其利用率。 1.关于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的发展是现在社会的一大趋势,循环经济也是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今社会,人们对循环经济还没有很普遍的认识,特别是在还要靠消耗资源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地区,基本都没有循环经济的理念。所谓循环经济是与线性经济相对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将资源进行循环的利用,是一种以节约资源以及循环利用的经济形态,也叫做资源循环型的经济。将经济活动组成一个反馈式的流程是循环经济的主要要求,这个过程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步骤:第一,自然资源的开发;第二,物品的生产以及消费或者是旧物的再利用;第三,废物再生,物质之间的交换通过互联的方式来进行,对进入系统的物质以及能量进行最大限度的利用,以达到“低开采、高利用以及低排放”的效果,将经济活动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尽量的降到最低。 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它要求的是要根据生态学的规律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要求在资源管理中,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占用后人的资源。简单来说,循环经济是根据生态规律来对环境容量以及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来使经济活动向生态化的方向转变。 2.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现状 根据循环经济对资源管理的要求,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有以下的几个: (1)在指导细想方面,还没有进行真正的转变,没有实现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来从根源上减少资源的消耗,与循环经济的理念还有很大的差距;(2)没有比较系统的理论作为指导。国土资源的管理还处在改革的初级阶段,没有可行性较强的理论体系,还被禁锢在计划经济的“牢笼”中;(3)有关的法律建设有很大的滞后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但没有很好的前瞻性,与时代的发展相比反而比较滞后;4)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与经济的循环协调发展的促进政策上还不够完善,衔接比较差;(5)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有关的先进技术的支撑体系;(6)人才比较缺乏。缺少既有国土资源的管理技术又有业务素质的复合型的人才,而且这种情况将会随着时间的增长有越来越突出的表现;(7)没有将资源意识、环保意识以及节约意识进行全民普及。 要解决当面的这些问题,要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在理论思维、操作方式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要借鉴先进的经验以及管理来进行创新,不断的推动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3.改变的策略 在当今社会,地球上的自然资源面临着枯竭的危险,在人类不断的将地球物质大幅度的挪动的同时,在化石燃料以及矿物之中的有害物质也被释放了出来。国土资源的管理只能以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以循环经济的发展为立足点,才能够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其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特别重要。主要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进行: (1)要加快管理办法的制定。注意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以及方法,提出有关的思路、步骤、目标以及政策措施,指导其健康的发展。 要坚持“资源的开发与节约同时进行,节约为首要任务,依法对资源保护以及合理的利用。提高其利用率,要能够实现永续的利用”方针,要以走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要求,将市场作为导向,把企业作为主体,以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以及环境的保护为目标,来加强对法制的建设,进行政策导向的强化,依靠技术来进步,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建立并且完善可以和现在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体系以及运行机制,进行经济与环境以及资源相协调发展的促进; (2)以管理的创新以及技术的进步为依托,为其提供较有利的支撑以及保证。要使用新技术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来提高其管理的水平。比如,可以使用“3S”技术,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检查,对承担此任务的单位要进行工作质量的监控,避免由于“人情关”的关系而出现漏洞,也避免地方的保护主义泛滥发生; (3)要突出重点,注重实际的效果。国土资源的管理,涉及到的面比较广,必须要能够抓住重点。一方面是以土地的节约、能源的节约以及矿产的节约为重点,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是以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行以及综合利用为重点,要能够保证资源可以被最大程度的可持续的利用,为新型的工业化奠定比较坚实的基础。对只是走形式主义的有关管理部门,主要的领导人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惩办,不能只是采取一些经济手段或者是行政手段; (4)要强化政策的导向,坚持限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制度,尽快的出台有关的鼓励办法,加强管理,形成有关的激励机制,为实现国家的投资体制的改革提供保障; (5)建立能够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有关的法律体系,依法来推动有关的管理工作的有序的发展。要注意制定比较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地方性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废除; 4.结论 由于现在国土资源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式,所以国土资源的管理特别的重要,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不但可以适应当前的经济体制,也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现在所面临的资源的严峻形势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有关的部门一定要注意加强管理,提高管理的质量,实现国土资源的最优化发展。 国土资源管理论文:试论如何做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工作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短缺问题日渐突出,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提高国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促进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效率提升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基于此,本文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探究,以期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基层国土资源;资源管理;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尤其是随着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不断凸显,在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框架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探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土资源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这种淡薄的观念意识表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就是土地资源利用审批的混乱现象,由于缺乏有效地保护意识,在土地征用审批、审核等方面往往无法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土地审批手续和程序混乱,土地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直接导致了基层土地利用不合理问题的出现。其次,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有待提升,一是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基本上是靠领导的“一言堂”,领导干部没有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审批手段和要求随意更改,违法滥用行为层出不穷。二是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执法力度欠缺导致了大量国土资源的流失。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市场化倾向和征地补偿机制不够健全也是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很多基层国土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都是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的,加上土地开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问题,使得土地收购储备相对比较困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性土地资源开发的现象,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在土地征地补偿方面,由于各个地区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征地补偿方面经常出现冲突事件,征地补偿相关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2 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效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意识。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要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进行强化,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端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确保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有效地进行。其次,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按照标准、要求和程序开展土地审批审查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握当地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向。另外,强化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作风。最后,还要加大国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国土资源保护的意识,了解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土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是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序、有效、科学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要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端正的执法态度进行执法。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定好做好严格执法、全面排查,严禁出现暴力执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土地管理执法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才能够在土地资源利用合理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将依法执政的观念根植于心,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补偿措施。征地补偿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确保土地征收利用、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要方法。首先,国家应当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意见给予指导性的规范和统一,出台相关的征地补偿制度和补偿标准,为基层国土征地补偿工作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其次,为了减少土地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在土地征地过程中,首先要做好人民群众对补偿措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情权,做好相关的学习宣传工作,尽量拓宽土地补偿途径,做好相关的安置工作,提高征地补偿工作的有序性。 3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改善措施 社会在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时代对于社会组织结构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不断的提高,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有限的国土资源也开始出现了紧张的局面。如何有效的对国土资源进行利用,以保证其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考虑的事情。目前,在管理国土资源工作上,我国仍旧有着很大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执法不严,观念陈旧,体系制度匮乏,管理措施不配套等,这些都成为基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的阻碍。我们必须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工作,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导致土地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国个人及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开采行为,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提高执法力度。对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对于违法乱建和违法开采行为应该加强整治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首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态度,不暴力执法,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相关执法工作,全面排查、严格整治,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措施。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规范、统一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制度,并且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及时的调整,使征地补偿费用尽量满足群众需求和意愿,从而确保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地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防止征地补偿的克扣和截取,防止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此外,要确保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补偿措施的知情权,尽量拓宽补偿途径,对被征地群众作出妥善的安置,以减少相关纠纷问题的发生。 总之,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管理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强以及相关制度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从意识提升、执法力度强化以及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法律法规论文: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探讨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 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的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的讲解和说明: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二)养老保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支取。20__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的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的主要 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四)医疗保险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的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鉴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它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断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到20__年9月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__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__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__年8月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总书记、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__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的,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 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的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县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的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__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的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的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分解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的,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业人员3000元的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执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的,减收60的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的不够好,讲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论文: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今年的七月一日,良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了在色彩以及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首要的事,它增添了良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规模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避免“婚姻欺诈”及“包2奶”等等。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用的新举措。而在七月二日民政部办公厅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态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一样也是这1天,国家工商总局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6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该提供申请人或者者其人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对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内容1致并相符法定情势的申请材料原件。” 仍是在这1天,商务部施行的《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履行全国联网以及属地化管理。备案登记机关必需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须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撑、保护的专职人员和连接商务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下列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干装备等前提;”第5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1)领取《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下列简称《登记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者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七月一日这1天施行,是偶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咱们走来,更为科学公道、更法制化、也更为人道化。 综观近1段时间来相干部门以及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流动,咱们还可以发现良多相似的信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以及法制化的迅猛以及密集程度可见1斑:二00四年二月二五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三月二四日,上海《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四月一六日,深圳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中第3109条规定:“商人可以采取电子帐簿,但在改换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时不患上损坏已经经生成的数据”;五月一二日,农业部提出《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五月二0日,疆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疆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然增进依法行政以及行政为民的通知》;五月二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六月九日,北京市西城区颁布《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四日,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六日,《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那末,这些三番五次出台的关于电子政务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主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反应了我国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立法的哪些新的发展趋势呢? 1、借助网络,加快了政府信息公然的步伐,政府的公然透明性进1步增强,更便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反应这1内容的相干法规主要包含《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广州、商务部、深圳、上海、杭州、昆明、武汉、大平等地前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然办法。不管是出于建设公正透明的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仍是按照WTO的相干原则,政府信息的公然、再公然显然是建设电子政务的首要内容,并且也是电子政务患上以充沛发展的基础。而网络与政府信息公然、公民参政议政又有着甚么样的瓜葛,将会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扮演甚么样的作用呢? 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含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电影、告示和互联网等,只要可以起到将信息由1传送最多的作用,就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并且,不同的渠道的传布情势、规模、影响力以及存在的时间等都是不同的。在这些各具特点的传布渠道中,互联网又有着其不同于其他传媒的独特1面。作为1种斩新的传媒形态,网络以其交互式、非中心性、跨地域、即时性以及智能化标新立异,并且恰是因为它的这些特色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出产、糊口以及信息交换的请求而使其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具体在政府信息公然领域,网络的这些特色也患上到了充沛 的体现,特别是它的交互式以及智能化的特色,是其他传布方式难以具备以及没法取代的。 首先,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链接、搜寻引擎等强大的检索以及信息集胜利能,可以更快速、有效、全面地取得某个或者某类信息,所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信息公然,就会便于泛博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规模的信息获取,而这类获取常常不是某单个信息的截取,而是大量同类信息的同时取得,更有助于公民充沛地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全面充沛公然的目的,信息公然所带来的附加值也更高。 其次,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数字签章、数据加密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的定向传布,而这1点对于于政府信息公然也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可能在1些情况下需要实现特定规模的公然,而互联网可以锁定特定类型受众或者特定规模受众的功能这时候就能够派上用场,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公然与保密的有机结合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某些政府信息的有前提的公然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这样的公然是可控的。 第3,因为互联网的交互性,通过BBS等功能,可以在公然政府信息的同时获取大量的反馈信息,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然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并且10分合适那些需要征求大众意见的政府信息的公然。而恰是这样的交互性,可以很好地实现公民的介入以及监督,更为进1步地增进政府信息公然以及依法行政。还有,通过互联网的特定功能,可以很利便的实现对于某条信息的点击次数的统计等功能,实现对于政府信息公然的科学化管理。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颁布的《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就是在区政府网站开通网上评议系统,对于网上大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网上评议规模包含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网上评议系统栏目包含区长信箱、批判意见、政务信息公然申请、投诉举报、建议征集、办事监督、网上打分、热线电话8个栏目组成。而其中的网上打分就是由大众给被评议部门打分,评价政府的行动。 总之,因为具备交互性以及智能化等特色,互联网作为1种斩新的传布工具确切有着其他媒体所不具备优势,而恰是这些优势可以在政府信息公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使患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政府信息公然更为科学、更为公道、更为充沛、更为有效。并且,咱们有理由相信,网络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所起的作用会跟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为实现民主与法制化的现代社会作出独特的贡献。 2、通过网络以及电子化情势实现的登记注册以及联网在良多领域患上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成为政府需提供的途径之1,为这些领域电子政务的展开扫清了道路。 就像咱们前面提到的,跟着几个法规或者规章的竟相登台,我国企业登记、结婚登记以及对于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注册的信息化程度患上到大幅度提高,在良多领域,电子化的登记申请被视为合法,不管是从政府网站下载仍是以电子邮件的情势提交都被视为正当的情势,政府部门必需予以受理。登记、注册、备案、年鉴、审核等工作是政府的首要职能之1,工作量大、触及面广,是体现政府形象与效力的“窗口”,而这些环节电子化的实现无疑是这些领域发展电子政务的1个优良的起头,极大处所便了企业,有益于电子政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对于接,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互动。 3、电子政务立法获得必定突破性的进展。 如果说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深圳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上海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农业部的《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等还都只是从1些侧面对于电子政务中的1些环节做出法律规定的话,那末天津的《电子政务条例》则可以认为是我国第1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各个环节之处性政府规章,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有着无比首要的意义。该条例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流机制、政府信息公然、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干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益于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增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像这样的在1部规章中集中规定电子政务方方面面规范的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全面、集中开展的1次有利的尝试,值患上关注以及确定 法律法规论文: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研究白皮书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在试探中前行。时至本日,我国在电子政务领域没有1部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使人遗憾的。1项法律法规的制订,是跟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糊口不断丰厚的条件下,以建立新的社会规范为目的的政府改进举措。电子政务发展至今,它的每一个环节与法律法规的各种前提互相影响,互相作用。1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直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根据;另外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施行也摆布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前途,制约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更首要的是,纵观全世界,电子政务立法可以说是现今世界立法的重点,要实现与世界接轨,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电子政务立法的首要性以及迫切性更是显露无疑。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工作进展迟缓。这里有体制的缘由,有观念的因素,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 电子政务立法燃眉之急,势在必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整体上仍处于低级阶段,业务水平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滞后,互连互通不顺畅,标准不统1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以及健康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与我?缱诱窠ㄉ柘肿囱现赝呀冢蟠笾圃剂说缱诱竦姆⒄埂?BR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已经突破二万个,愈来愈多的政府开始启动互联网平台,努力实现网上办公,同时,跟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添,有愈来愈多的人开始习气从网上查询所需要的信息或者进行网上报名,电子政务与更多的人开始了早期的互动。应当说,这1现象已经将“立法对于象的不肯定性以及难以掌握性”这1理论颠覆。同时,电子政务管理权限等1系列具体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判决,此外,跟着互联网络的进1步发展,网络犯法现象屡禁不止,除了去技术因素,犯法事实的确认及具体惩罚措施的有效性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从一九九五年至今,有几10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纷纭出面制订或者正在制订相干法律法规。在我国入世的大好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务公然不但是咱们自己的需要,而且也是咱们实现与世界接轨,兑现咱们入世许诺的条件前提。 二00一年八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法阶段。同年一二月,国务院作出“中国建设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首要决策。二00二年七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以及公然《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点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了1个全新的总体计划、发展阶段,及时制订以及执行1批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轨制,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处于无统1规范、不断修订的不成熟阶段。因而,在制订我国电子政务相干法律法规的同时,咱们应当真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 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下列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这是1部制约、束缚政府行动的法律,该法对于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扭转执政方式、管理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请求。该法的施行,无异于中国政府的1场“自我革命”,之前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有望患上到深层次改良。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请求,各级政府工作要体现 “便民、介入、公正、及时”,要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就必需推动政府管理立异以及职能转变。依照这1请求,各地各级政府的应答措施,必然会向着加快审批轨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施行1站式服务的战略方向发展。 为落履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多会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限期清算现存行政审批事项,并在“物理上”将相干审批部门的受理功能集中于1处,统1对于外办公,体现便民;相干管理部门将为集中办公的各窗口单位,创立统1的数据交流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时效。新的电子政务系统将替换原本的旧的独立系统,实现审批全进程的电子化,届时用户可应用因特网就地、就近申报,承办单位在网上予以受理,经政务外网以及政务内网办理后从因特网上反馈结果或者查询进度。 电子政务不但是1种科技手腕,而且由于减少了申请者、审批者的沟通程序,仍是政府职能实行方式的转变。目前,1些地区政府的网站,只有地区要闻、风采介绍、法规规章、招商引资等文字页面,较高档的省级政府网站也只是增添了办事指南、公家监督栏目,和以及所属各厅局的网站的链接。只有很少相对于比较先进的电子政务网站有1些政务窗口,如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网上预查等。《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呼叫着电子政务的进1步发展。 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二00四年八月二八日上午,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办全部会议。依据委员长会议的抉择,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下列简称《电子签名法》)进行了表决并取得通过。随后国家主席签署了第10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 《电子签名法》将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六条,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动,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于法律所触及的“电子签名”做出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政务的发展,首先离不开网络信任。《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使网络信任方面的问题患上到根本上的改善。例如PKI技术,在网络信任方面,它触及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国家信息化的总体发展战略等多层面问题,是相干技术、利用、组织、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总以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 PKI是为网络用户、装备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拥有普适性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该体系在统1的安全认证标准以及规范基础上提供在线身份认证,核心是 要解决信息网络空间中的信任问题,肯定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经济、军事以及管理行动主体(包含组织以及个人)身份的惟1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维护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主体的安全利益。PKI技术采取证书管理公钥,通过第3方的可托任机构CA认证中心把用户的公钥以及用户的其他标识信息捆绑在1起,在互联网上验证用户的身份。目前,通用的办法是采取树立在PKI基础之上的数字证书,通过把要传输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以及签名,保证信息传输的秘要性、真实性、完全性以及不可否认性。1个完全的PKI系统由认证机构(CA)、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利用接口(API)5大系统形成。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PKI触及重大国家利益,是互联网经济的制高点。目前我国PKI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如:CA发证量不大、利用水平不高等,CA行业1度还面临无主管、无标准、无管理办法的“3无行业”的窘境,尤其是全国二0多个省市各自为政,成立了许多不能互联互通之处CA,人为地用新技术将市场进行电子割据,构成信任孤岛,有悖于树立全国统1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目标。究其缘由,主要不在技术,而在利用环境,目前还缺少法律根据,没法认定责任,而且我国整体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网上支付手腕不完美,电子商务发展迟缓,网上交易需求不显明。 针对于上述情况,我国确立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制订科学可行的长远发展计划,保证国家网络信任体系的可延续发展以及运行;制定并完美与信任体系相干的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为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以及运营提供完美的法律以及技术根据;建成布局公道的国家网络信任体系并施展作用,为国家信息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建成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认证中心约八0个,发放电子证书超过五00万张,在金融、税务、报关、工商年检等行业以及部门患上到了广泛利用。标准化工作方面有了突破,首批九 个技术标准已经完成评审,行将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颁布,此外一四个首要的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范正在抓紧制订,预计明年可全体颁布。此外,为解决我国CA间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中国正在施行“CA互联互通示范工程”,工程将基于桥CA技术,对于国内已经树立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以及体系各型的6个典型CA进行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互联互通互操作,并开发互联互通标准规范以及示范型利用。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施行,为包含PKI等技术在内的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改动!) 法律法规论文:土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信息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结论 笔者人为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首位,中国的土地利用也必须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道路。土地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环境的安全。土地的严格管理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单位和个人而言,通过土地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是他们在市场机制下的最佳选择。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研究分析土地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不允许但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范围内采取种种活动。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往往会自觉地衡量其行动的成本及预期效益。当效益高于成本便实施违法行为;当效益低于成本便放弃违法行为。对政府而言,政府的财富最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法律制度,保证社会发展对土地的正常需要;另一方面保证各有关单位、社会成员的土地收益最大化。国家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降低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率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运用利益驱动机制引导社会合法用地、遏止土地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立法的实际需要,将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市场行为纳入土地法律规范,如我国目前民间实际发生的不动产典当等行为,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无法引导经济主体去判断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性,更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成本效益对比。其次,要明确法律禁止或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让经济主体清醒地认识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将支付的代价或成本。第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其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本身的监察,确保违法行为都能得到依法处理,让所有的违法者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打消准备采取违法行为者的侥幸念头,迫使其将违法责任纳入自己的成本效益核算内容,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土地的严格管理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法规和执法者的依法行事。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法规能够直接引导执法者的依法行事,并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保证对土地资源保护,进而促进循环经济理念在我国的良好体现,以达到土地资源、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试析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 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 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论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运用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涵 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明确,对两者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由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而依据宪法制定和颁布的法律。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的执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样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企业管理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主要体现在: 1.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得劳动力市场表现为买方市场,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部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时,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拖欠员工工资,压低员工福利甚至侵犯员工权利的行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利用法律的强制力,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通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规范了劳动力市场,也使得企业逐渐转变了对于劳动者的态度,开始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两个主要法律外,在社会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对于任何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劳动者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效减少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营造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法是最为常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进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与期限,与劳动者订立相应的劳动和铜,就需要承担增加工资成本的风险。其次,面对无正当理由但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然后,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第二十条中,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薪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工资支付方面,企业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则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与变更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标准,及时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如果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照相关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或者冒险作业时,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于可能危害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如果企业出现上述规定中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1.合理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的管理制度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司法上的处理,是遵从劳动者的选择,优先使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影响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此,企业在对管理制度进行制定时,应该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避免与劳动保障法律的相互冲突,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确保企业管理的有效性。 2.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风险进行相应的预防和处理。首先,在合同签订时,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变更,还是解除和终止,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的情况。在企业管理中,应该建立起先订合同后用工的制度,最迟必须在30天以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影响。其次,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企业应该依照相关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该加强由劳动者的协商,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然后,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企业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和条款,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该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同时在15天以内,为劳动者办理好档案与社保转移手续,并对其基本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询。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人才储备,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增强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提升企业的凝聚力,而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增大企业的用人成本,需要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 作者:王刚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山东省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律法规论文: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法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正不断影响着临床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开展临床教育工作,成为医疗改革环境下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简述临床医学的教育现状,详细分析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营养,深入探讨针对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有效对策,旨在为我国临床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份助力。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作者:倪受文 花良凤 单位: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绩效审计论文 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经验 1.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发展低迷,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却不断扩大,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1945年,《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出台,该法案指出审计总署应每年对公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总署需要对公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内控系统的效率进行评价。20世纪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务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所增长,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已开始将审计的重点转至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的《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首次明确将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政府审计应审查政府的各项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其活动组织是否经济、有效。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大多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地位,规定各州应执行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做出了详尽规定。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美等国兴起,各国开始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商业技术的应用,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对美国绩效审计在此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绩效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计范围扩展至国防安全、军费开支、公共政策、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千份审计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大量的决策信息,帮助决策层更好地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时美国的绩效审计目标,定位宽广,审计方法多样,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处于成熟阶段。 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美国作为世界上实行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特点鲜明,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证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证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承诺,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保证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最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人员拥有法律、金融、工程、环境、医疗等多个专业背景,广泛地利用各种分析技术方法,深入剖析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其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国审计人员构成略显单一,主要由财务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素质也不能较好地适应投资绩效审计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审计理论亦或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我国应尽快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政府绩效审计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现有政府绩效审计人员加强工程、环境、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并同时注意招录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2.5战略思想的转变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战略规划,从国防安全、金融安全、全球挑战等角度设立具体的战略目标,拓宽了审计人员的宏观视野,有效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及民众利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关注点仍然局限于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专项资金使用问题,审计视野狭窄。我国应加快政府绩效审计在战略思维方面的转变,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全局意识,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审计署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战略规划,包括设定如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对各种对国家的威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战略目标。 作者:王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工程监理论文 1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2施工环境不佳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的限制较大,其中有极大一部分的工序规范会受到天气影响。加之施工场地往往和一些建筑物或者田地相邻,这也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材料成品的质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有时因为行政指令,可能要求在同一时段完成上千米的工程,或者几十道工序不经批准就直接开始施工。除此之外,部分水利工程仍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垄断现象,从施工开始到最终的工程验收,依旧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 1.1资金尺度不清晰水利工程的建设,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上级的拨款,或者由地方财政负担,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无法及时或者完全到位。设计之上的模糊性,以及施工当中的诸多不可预见性,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比例无限增大。与此同时各大城市的价格不统一,所制定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最终使得资金的控制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审核。 1.2社会影响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当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进行改线、征地等,极大的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体质量高低,工程的进度是否在控制当中都将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附近的一些企业影响尤为严重,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当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断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完全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优秀,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2.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完全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完全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3应对措施 3.1提高专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3.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还存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这就要求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从而确保整体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作者:刘广茹孙奇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规范会计管理论文 一、会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总之,在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我国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渐完善,但是还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一些问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重视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以促进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的均衡发展。 作者:朱子樨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教师与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1教师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作风去接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他是教师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调整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教师良好的道德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是在后天的学习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教师只有在教育实践中,通过努力学习,认识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了解到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并通过自身的修养,将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进而外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和习惯,才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同时,还由于对进入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在道德品质上都有善有恶,从来就没有尽善尽美的“完人”。而社会又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对教师道德水平的要求、教师道德人格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所以,这样必然要求教师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教师道德品质修养,以便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品格,从而更出色地承担起培养下一代的责任。所以,为了确保教师的师德师风,使教师真正认识到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能把认识落实到日常的实践工作中去,国家教育部门需要加强和组织对高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新聘教师的培训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一方面为教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理论认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教师的基本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遵守法律法规是时代对高校教师的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对于规范高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杜绝教师队伍中不良行为的出现,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从制度和管理上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严于律己,切实以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来要求自己。首先要求我们教师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法,主动学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自己从教育内容、方法到手段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严格以法律为尺度,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我国教育法中明文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会遭到行政处分或解聘: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频频被媒体曝光的不良教育事件,拷问学校老师的法规意识。因此,我们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坚决不能犯这样的错误。其次,教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教师法》,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教师具有教育改革实验的权利,从事科研交流的权利,指导学生作品的权利,获得国家规定的福利报酬等权利。比如,约翰布鲁塞尔曾经论述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三者缺少其一,其学术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当然,学术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宪法基本法。 3两手都要抓,共同促发展 高校教师既要遵守职业道德,更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职业道德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作为一名教师,有义务有责任坚持高尚的气节,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而法律法规则严格规定了教师的行为准则,是神圣不可逾越的。如果教师能够做到以身作则,保障自身素质和人生修为的品质,那么将会避免很多校园悲剧的发生。当前,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里面逐渐提高对大学生心理方面的教育和疏导,这也需要教师心理素质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高校教师要把工作落实到具体行为上,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教师处理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前提。二、为人师表。要求我们在课上尊重学生,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来要求学生,要懂得自由和尊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但也要明白大学是一个自由发言的殿堂,无需使所有人的观点都成为一个模式,这样反而束缚了学生们的个性。四、终身学习,注意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特别快,也要求我们坚持信息技术的学习进修。 4结语 随着人们物质文明的进步,法制意识和精神修养均需要进一步提升。面对青春敏感的当代大学生,高校教师积极正确的思想引导必不可缺。高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贯彻十八大精神,高校教师既要遵守职业道德,又要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教师更进一步认识到: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教学和教育的各种能力,懂得教育的规律,而且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遵规守法,在教学过程中既能实施自己的义务,又能够确保自身权利。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对教师道德的认识,规范教师的行为,培养出崇高的思想情操和法律意识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国乃至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和长足发展!(本文来自于《科教导刊》杂志。《科教导刊》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郭玉秀崔炯屏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法律法规论文:论网银法律法规完善对策 摘要: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20世纪最大的金融创新—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一种新兴的银行服务模式,给广大的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策,旨在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银行展现状对策建议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 从1998年招商银行“一网通”网络银行服务正式推出作为起点,到2008年的今天,网络银行在国内刚刚步入第10个年头。到2005年底,我国境内已有60多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了实质性网络银行业务,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网络银行提供了强大的基础硬件设施和庞大的用户数基础,中国的网络银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用户不断增加,业务量迅速增长,发展潜力巨大。2001年,我国网络银行用户为215万,2002年为419万,2003年为835万,2004年为1758万,到2005年为2692万,2006年底中国网络银行用户达到7495万。除了表现在客户数的增长外,在交易金额方面迅速增加,我国网络银行2005年成交72.6万亿,2006年成交93.4万亿,2007年成交245.8万亿。2007年,中国网民已达2.1亿,普及率达到16%,而2006年的电子商务市场总交易额达到近2万亿,数量巨大的网民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保证,而规模巨大的电子商务与网络银行也相互带动,共同发展,潜力巨大。 2.网络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络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 3.中资银行网络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2006年初,和讯推出了“中国网络银行测评”,选取了国内16家主要的商业银行,根据自行编制的指标体系,从“人气指数”、“平台表现”和“业务表现”三个方面对这16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网络银行业务进行综合评测。工行和招行以绝对的综合优势,分别获得本次网络银行评测的第一、第二名。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二、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服务品种相对较少,缺乏创新能力。我国大部分的网络银行业务比较单一,主要涉及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由于业务的服务面不够宽,有的甚至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网上简单应用,而真正完全从事网上交易的项目却不多,很大的一部分业务还是以传统的业务为主、网络业务为辅的现象,所以还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网络银行。 2.网络安全成为发展主要障碍。网络安全事关网络银行的生死存亡,是当前网络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安全问题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就技术而言,大部分计算机硬件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由于技术原因造成信息安全性差已成为制约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再加上网络安全保密措施不严,入侵金融系统网络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一些用户并不急于享用现代化的网络金融服务,这也大大制约了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3.网络银行的互通互联性较差。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各家商业银行自己建设的系统,网上金融服务一般局限于一个银行网络系统内部,并不能拓展到其他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这就意味着,用户如果要把一个银行的资金转账到另一银行还是必须到银行柜台去进行,还是得去体验排队之苦。这显然不利于网络银行整体优势的发挥。近年来,跨行间网上电子支付已经出现,但系统的稳定性和便利性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银行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与客户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可通过仲裁解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二是网络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如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品牌与知识产权问题、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时所存在的语言选择的合法性等问题,比较模糊。加大了银行和客户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活动的风险。三是对网络犯罪分子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还没有界定,也增加了银行与客户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的风险。5.市场文化尚不适应,网上交易的观念和习惯还有相当差距。首先,货币、交易场所、交易手段,以及交易对象的虚拟化是网络经济的优点,但同时也是弱点。客户对网上交易是否货真价实心存疑虑,数字化、虚拟化交易要让人们从心里上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其次,人们的观念及素质还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对策 1.提高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更新银行经营理念。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兴趣选择。网络银行所提供的产品的种类、质量、服务及信息等方面,应该满足消费者特殊的需要,网络银行的服务要体现出人性化、个性化、特色化。使客户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要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的组织管理制度,提高智能化、标准化、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 2.加强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一是从银行防范。建立严密的安全体系,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为防止交易服务器受攻击,银行应采取隔离相关网络、高安全级的Web应用服务及实施全天候的安全监控等技术措施;二是从客户防范。客户的安全意识是影响网络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客户要防止自己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流失,上网时应设置好电脑安全措施,不随便点击恶意网站;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认证中心,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中立、权威的作用;四是加快电子化应用环境风险防范,如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严格中心机房的管理制度等。 3.加强立法与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作战略性的思考,既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避免限制性的政策或立法,又要规范和引导国内的商业银行有序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促进我国网络银行快速、健康发展;既要认真研究网络银行开展的业务种类和特点,尽快制定网络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又要针对现有的相关金融法律规章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培根固本。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律、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来提 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以降低网络银行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发挥强大的舆论宣传力量,大力弘扬“守信光荣、违约可耻”的信用观念,将守信观念深植人心;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5.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长期以来,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频频爆发,不断发生网银资金盗窃案件。对此银行方面基本上将责任归咎于用户对账号密码信息保管不善(事实上可能的确如此),消费者一般很难举证自己无过错。但如果对不断发生的网银盗窃事件的责任都推给消费者,显然不利于我国网络银行整体形象的改善和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此,应当切实采取相应措施,如:银行可以设立网络银行发展风险基金,直接帮助受损用户或间接地帮助用户通过司法手段追讨损失,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6.加大网络银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国外网络银行发展的经验表明,消费者金融行为模式的改变在相当程度上受宣传和教育的影响。加强网络银行的宣传,促进金融行为模式的改变,不仅有利于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可以节约社会金融资源,促进金融交易效率的提高。另外,还必须不断提高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否则,正如专业人士所说:网络银行系统本身像坚固的铁门,但问题的关键是钥匙被偷走了。此外,还要不断的通过服务创新吸引潜在客户,提高客户对网络银行的认知度,推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 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何时止。 法律法规论文: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分析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对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政府投资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体系在工作实践中将会面临许多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的冲突等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审计法律措施对策。 政府投资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设项目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审计内容较多、技术经济性较强,涉及到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投资融资体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项目特别是运用世行贷款、国际援助的建设项目,必然要引进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这也给政府投资审计带来许多法律方面的挑战。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起诉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政府投资审计的有关法律制度,要结合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各环节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建设、金融等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国家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相关单位都应视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责任人,均应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维护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规定,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法律应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切实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工作,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避免与其他法规适用上的分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全国各地相关法规制度的清理规范工作,避免地区与地区之间出现法律规章适用的冲突问题。与此同时,要深入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和审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矿山地质论文:贵州省煤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对策 摘要:煤炭是贵州省最主要的矿产资源,省内尤以煤矿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最为严重。本文全面阐述了贵州省煤矿开采技术条件,分析了矿山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危害,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的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贵州;煤矿;矿山;地质环境 1前言 贵州处于我国二级台阶的云贵高原,是世界连片喀斯特面积最大的中国西部喀斯特山区中心,其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煤炭是贵州最重要的固体化石能源矿产,也是中国南方最重要的聚煤区,素有“江南煤海”之美誉,查明的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五位。贵州省内尤以煤矿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最为严重。 2开采技术条件 晚二叠世的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和预测资源量以及原煤产量均占全省的98%以上,是贵州最为主要的煤炭资源赋存层位。根据矿山开采的煤田地质特征,特别是含煤地层、上覆岩层和下伏岩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区域地貌等差别,将贵州晚二叠世煤矿的开采技术条件为3个不同的区域,其中煤炭的开采主要集中在集中在黔西区。 3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贵州境内煤矿资源丰富,开采年代久远,开发程度高,开采方式均为井下开采,矿业的开发严重地扰动破坏了矿区原生的地质环境结构,使区内的地质环境条件变得非常脆弱,引发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尤其以矿山地质灾害最为严重。 3.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3.1.1矿山地质灾害 贵州省煤矿矿区内地质灾害发育,特别是大中型矿山引起的地质灾害尤为严重,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占全省矿山地质灾害80%以上。地质灾害类型以地面塌陷、地裂缝为主,其次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占全省矿山地质灾害90%以上。 3.1.2地下含水层影响破坏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形成了大量采空区,切断和破坏了区域地下水均衡,同时致使矿层及上覆岩体遭到破坏,改变了地下水自然流场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水量减少,浅层地下水枯竭,地表泉点流量减少、甚至断流。 3.1.3地形地貌及土地影响破坏 煤矿对地形地貌及土地影响破坏主要分布于采空区、工业广场、煤矸石堆场、尾矿库。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工业广场、煤矸石堆场、尾矿库等对土地资源占用,地质灾害对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的影响破坏。 3.1.4矿山废水、废渣影响 煤矿所产生的废渣煤矸石与其它废渣混合堆放,其堆放场一般在矿区附近沿斜坡或沟谷堆放,在雨水的淋滤作用下,对其周边土壤污染及下游河沟水体造成污染。大部分中小型煤矿的污水处理池基本上没有正常运转,矿坑水、洗煤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沟谷或河流,沿着河沟径流方式污染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沿途污染土壤、林地或者低洼地带的耕地。 3.2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 3.2.1自然因素 (1)地形地貌条件贵州地貌复杂,类型多样,特别是喀斯特地貌更为突出,而全省的大多数矿山都位于喀斯特山区,采矿环境极其脆弱和敏感,矿山地貌环境易损性大。(2)“上硬下软”的地质结构贵州的煤层主要分布在晚二叠世地层中,岩性为岩质较软的泥岩、粉砂岩、砂岩、煤层等,上覆地层为新三叠世地层,岩性以较坚硬的白云岩、灰岩等,透水性好,岩溶发育,地质结构条件“上硬下软”,开采下部软弱地层中的煤层,易破坏斜坡的稳定性,使得上覆岩体失去支撑,易沿自身垂直不利结构面向临空方向产生卸荷掉块形成崩塌,下部的坡体在上部的荷载作用下易形成滑坡。(3)矿层埋藏浅,矿层多贵州省内大部分煤矿的可采煤层埋藏深度小,多数在500m之内,煤层厚度小,平均厚度一般1.5~3.5m,且可采煤层层数多,一般10~20层。由于安全厚度小,采煤形成的大面积的采空区造成地表发生变形破坏,常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井泉枯竭及土地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4)气候因素据统计,贵州有95%以上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发生在6~10月,地面塌陷、地裂缝也多发生在雨季。强降雨使岩土体迅速饱水、软化,岩土体强度降低,易使岩土体失去平衡,诱发地质灾害,因此雨季是矿山地质灾害多发时期。 3.2.2人为因素 (1)历史原因贵州的矿业开发历史较长,90年中后期矿山大量地增加,乡镇及个体矿山大肆进行掠夺式开采。进入21世纪,以能源矿山开发为主体矿业更是全面迈进了一个新高潮期。大部分矿床未经严格地勘探,大部分矿采区也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开采较混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不高。(2)技术水平低下贵州省内绝大多数矿山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落后,不注重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经营粗放。开局不够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重复建设等问题较突出。产品结构单一,煤炭以原煤、精煤、焦煤为主,深加工能力薄弱,基本上靠消耗资源来换取原始的经济效益。(3)不合理的采矿活动目前区内仅一些大中型国有矿山基本做到了开采有规范、有规划。而大多数中小型矿山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按勘察和开采设计方案开挖、越界开采、矿渣任意乱堆乱排等,一些矿山不按规范留设保安矿柱,造成地质灾害、土地破坏及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建议 4.1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4.1.1政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矿区“官商勾结”现象很普遍,很多政府人员在企业有“干股”,污水处理等许多措施形同虚设,平时根本不启用或根本不达标,只是为了应付检查。4.1.2建立健全政令制定、决策、监督程序目前许多矿山政策的制定有很大随意性和不可执行性,政策多以宣言、口号式为主。另外,许多矿山政策不具备稳定性和连续性,换一个领导就换一套制度。比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矿井设计规模一年多过一年,煤矿企业为达到标准,纷纷提高产能,全省的产能大幅提高,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更加严重。 4.2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多年来中央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很多矿山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但这些法规和标准缺乏可实际操作性的条文,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执法部门监管时困难重重,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做到有法可依。 4.3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贵州省内煤矿偷排废水、废渣等的现象非常严重,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没有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4.4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贵州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资金到位和工作落实。 4.5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科学化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 作者:刘勇 胡屿 单位: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矿山地质论文: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摘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4]35号文)等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为了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明确规划思路、目标、方案及实施措施,为规划编制提供翔实依据,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项目组完成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等共七项规划专题研究工作。本文就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进行研究。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主要指标研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均为约束性指标。主要根据我省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土地复垦情况、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资料,提出约束性指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后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等之中。1.1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指标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4020.5224平方公里。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等政策性文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国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298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规划2016~2020年,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1.2废弃矿区土地复垦指标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公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落实好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新开工矿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得到恢复与控制。规划到2020年,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75平方公里。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2.1分区原则及依据 2.1.1分区原则 (1)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要求,参照《全国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修改稿)》(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2年3月),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2)在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时,主要考虑突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使矿山环境预防、保护、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以达到提高矿山环境监测精度、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兼顾考虑国家、企业和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承担能力。(3)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在具体分区时,首先明确各区属性,制定分区依据,确保不出现存在交叉属性的区域。 2.1.2分区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3)矿山复绿重点区。主要包括:湖北省境内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确定的秦岭-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土壤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40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鄂办发〔2011〕40号)确立的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之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损毁的土地。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结果主要依据《2012~2013年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2014年11月)相关成果,并根据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最新政策、治理资金投入新动向、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需求作出适当调整。全省共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矿山复绿重点区以及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等。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38处,总面积2020平方千米。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49处,总面积2000平方千米。3)矿山复绿重点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复绿重点区9处,总面积211平方千米。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拟定需要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重点投入的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7个,总面积495平方千米。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的确定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是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矿山生态功能、保障矿山环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在时间和空间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需坚持以下原则: 3.1.1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在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重大工程规划的过程中,考虑我省国民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承载能力,始终坚持统筹规划以及突出重点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因地制宜以及量力而行,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矿山地质的实际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的成果,从时间维度以及空间维度上对治理工程进行合理化安排,从而制定出科学化的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的明确化,做到治理工作的务求实效,脚踏实地的完成治理任务。 3.1.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高度重视影响范围的实际大小、地面塌陷突发性矿区治理以及危害相对严重的边坡地质灾害治理,而且还必须要兼顾矿区附近区域的水资源枯竭情况以及饮用水污染情况,就矿区居民生存环境进行严格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矿地纠纷,有效维护矿区周围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矿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预防以及减少矿区经济损失的重要作用。 3.1.3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实施的原则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及先进化的科学技术作为治理保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关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条件,进行分批治理,从而确保恢复治理工程的最终质量水平,实现预期治理效果。 3.1.4注重治理成效,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在矿山治理项目立项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开展前期论证工作与预期效益分析工作。在条件要求等同的时候,需要优先安排那些技术先进以及方法可行的项目,做到投入产出的合理化,增强治理效果。 3.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主要部署在历史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重点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新中国成立前和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2)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基于以上原则,本省重大工程主要以黄石、宜昌和荆门等矿山密集地区作为重点,将闭坑矿山以及正在生产中的国有大中型矿山作为治理重点,争取国家恢复治理项目和资金投入,适度配套地方恢复治理资金,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相关的矿山环境恢复以及治理义务。具体来说,在实际恢复治理工程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就矿区内部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实施复垦以及绿化,然后就矿渣以及废水等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是再回收。治理工程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兼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的老矿山,加强综合治理。根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现状,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38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布置44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40.49平方千米;需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49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布置49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9.92平方千米。 3.3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 根据湖北省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现状,在我省重点城镇周边历史遗留的群采点(废弃露采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在7个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布置7项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75平方千米。 3.4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 依据《湖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矿山复绿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优先在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即“三区两线”),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在9个矿山复绿重点区,布置9项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1平方千米。 作者:张金林 刘磊 李嵘 单位: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摘要 :矿山中蕴含大量的矿产资源,然而伴随人类的开采活动,会对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形成一定的破坏,开采过程中会形成陡直的开采边坡,影响自然状态下的岩石稳定性,遇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作用后,极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因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显得越发重要起来。文章以青龙山石灰岩矿区为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研究探讨了矿山治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对策 矿山企业不仅要注重安全生产,更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只要这两方面工作都认真做好后,才有利与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本文笔者以青龙山石灰岩矿区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矿区地质环境现状及防治措施,希望能进一步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矿区地下水类型为碳酸盐岩夹碎屑岩岩溶裂隙水。该资源型矿区经过多年的开采,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很多采石平台以及陡崖的出现。不仅对区内地貌景观形成很大的破坏,而且导致大量的水土流失,存在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的发生隐患,矿区开采对地下水污染也有一定影响,废石堆放掩埋破坏原有覆盖的植被[2]。 2矿区地质灾害影响破坏现状 2.1崩塌 矿区采石陡崖均为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特点不仅陡而且还非常高,并且存在很多岩体裂隙,很多岩石呈块状突出于破损面上,另外有大量的松散结构的风化层分布,遇到不良天气以及外力影响下,非常容易导致岩石崩落,造成崩塌灾害的发生,给生活其下部区域的人们造成安全威胁。 2.2水土流失 矿区开采活动,严重破坏了该区范围内的原有植被以及土地。特别是采用露天开采形式的矿山,破坏程度更加突出,引起矿山范围内出现大量的荒漠化现象,遇到降雨天气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长期的降雨冲刷,使有机质被雨水带走,影响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土壤养分明显不足,给区内植被生长造成非常大的阻碍,因此,出现了很多裸露山体,影响区内生态环境。 2.3地质地貌景观破坏 伴随矿山开采,对区内原有的地质地貌形成了很大破坏,造成很多开采平台和陡崖的形成,这些陡崖与平台上没有植被生长,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地貌,而且遇到诱发因素,非常容易导致崩塌现象的发生。而且很多矿井开采之后,占用了很多土地资源,又因其在山岭上方,给下面居住的民房造成很大威胁,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很大程度上对旅游景区的环境形成破坏,影响到区内优美的景色[3]。 3矿区地质环境稳定性分析 3.1边坡整体稳定性 根据相关调查,矿区内边坡主要为中厚岩层,属于寒武纪张夏组,非常坚硬,具有很强的抗风化性。调查发现矿区边坡这些岩石分化程度轻微,而且具有非常统一的岩性特征,综合研究认为区内边坡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大的滑坡灾害[4]。 3.2边坡局部稳定性 在相关调查中发现,矿区内边坡坡面上分布着很多破碎的岩石,有些已经与母体进行分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诱发崩塌灾害,对景区内游人及附近居民安全构成威胁。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防治工程 4.1卸载危岩体 伴随采矿活动形成大量的采石陡崖,在陡崖区域内,分布着很多危岩体,这是危岩体是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爆破手段与风化作用的结果,这些危岩体都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主要采取卸载的方式进行治理,如果遇到危岩体体积过大,则运用静态爆破的手段进行分解卸载。对于较大的岩体,现行铁索固定,借助静态爆破手段加倒链形式将其卸下。 4.2“废石- 客土”回填工程 “废石 - 客土”回填工程主要用于采石陡崖的坡地以及采石形成的平台位置,首先,将回填区域内的杂物以及树根等进行清除,将有积水的坑穴进行填平,实施填土阶段,要加强检查与验收工作,保证填土质量。 4.3挡土墙工程 挡土墙设计使用M 7.5 浆砌石结构,以基岩为挡土墙的基点,并设置沉降缝,以间隔 15 m为规格进行设置,通常挡土墙应当入土在 0.1 m的范围,设置的挡土墙为 1.5 m的高度,底面为 1.1 m宽,顶面为 1.1 m宽,但要依照陡崖不同情况,具体进行调整。 4.4截排水工程 再用截排系统是为了有效应对雨水的冲刷,由于雨水会对回填土造成很大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主要的措施为设置地表排水系统,可以有效的拦截雨水,并将其进行汇流疏导。 4.5绿化工程 绿化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有利手段,本着经济、生态的模式进行种植,达到最大化的自然态,避免过多的投入管理与养护的投入,依照目前的种植基础,以乡土树种(侧柏、毛白杨、国槐等)为备选树种优先考虑,同时,种植模式应当达到乔、灌、草植物群落的多样化立体模式。 4.6治理效果 通过以上工程的实施,有效的恢复治理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改善了梁山风景名胜区视野范围内的景观环境,为人们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使梁山风景区整体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 5结语 文章以青龙山资源型矿区为例,探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分析区内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崩塌和水土流失以及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根据矿区不同的土地类型、破坏的特点和矿山终采后的情况确定。做到重点工程措施治理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工程措施速效性和控制性,同时也要发挥生物措施的后续性和生态效应。在进行绿化工程中,应当在原有生态基础上,以乡土树种为首选,采用乔、灌、草立体化的种植模式,增加植物的生态多样性。同时,治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作者:温殿刚 单位: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灾害勘查技术及防治措施 摘要: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矿山开采是十分重要的构成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在实际开采中,地质勘查是矿产开采的前提条件,地质勘查数据的精确与全面,能够实施安全开采矿山。本文在阐述矿山地质灾害勘察技术基础上,对地质灾害类型及应对防治措施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推动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关键词:地质灾害;勘查技术;防治措施 所谓的矿山地质灾害,主要是由人类采矿生产活动导致的矿区自然地质环境发生改变,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产生影响的灾害性地质作用或现象。其是地质灾害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的重要内容。我国矿业资源比较丰富,随着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需求量逐步提高,且矿业发展粗放式管理模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使得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面临严峻的形势,一部分矿区态势不断恶化。所以,正确认识矿山地质灾害勘查技术与防治措施,是十分必要的[1]。 1矿山地质灾害勘查技术 1.1地球信息技术 对于地球信息技术而言,其技术类型主要分为三种。①遥感技术(RS)。其从宏观角度对大面积区域做出了解释,为比例尺不同的航卫片解译工作提供便利。通过航卫解译,因其更加直观、真实而准确,为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基础。②定位系统(GPS)。全天候、覆盖面广、精度高是该就似乎的主要优势,通过该技术,用户可以进行无源设备工作,且其占用空间少,非常轻、使用方便、价格低廉。所以,该技术应用范围非常广。在矿山野外环境调查工作中,利用GPS定位仪现场采集矿山所处环境的三维坐标数据。③地理信息系统(GIS)。 1.2水文、地质与岩土力学实验法 此试验法类型比较多,对于矿山地质灾害勘察的作用不可小觑,许多数据与资料都是通过此试验获得的。在实际灾害调查中,水文地质测试试验主要包含水质、淋滤、浸泡、含水层吸附、顶板渗透试验、采矿周边地层渗透、矿山固体废弃物毒性检测、土壤污染、溶质的迁移与富集等。 2灾害类型 2.1地面与采空区的塌陷 在井巷开采作业矿山中容易出现塌陷。在采空区,如果矿柱不足,或矿柱受外力影响支撑能力缺失,使得地面出现塌陷。对于矿体掩埋较深的矿山,没有及时进行回填,采空区面积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大面积塌陷。比如铜坑与高峰锡矿采矿区面积超过百万立方米,铜铅锌矿采空区也超过了150万m3,这都是采矿作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2.2采矿场边坡出现失稳、滑坡及岩崩 这种问题原因在于开采不合理。比如采剥失调、边坡角度太大,在露天非金属与建材等开采矿中比较常见。比如某地区磷矿山崩事故,造成307人死亡,这种灾害比较典型。 2.3矿体坑内岩爆 又可称为矿山冲击,在掘进爆破后2-3小时内,受地壳应力作用,矿坑与顶板围岩出现的压缩比较严重,一旦作业中出现自由面,岩石内应力得到突然释放,导致岩石破裂并得到释放,进而引起地质灾害。 2.4矿坑突水 这种灾害比较普遍,其突发性强、爆发规模大且造成严重后果,在开采中,如果没有准确估计矿坑涌水,老窿或暗河被打穿或穿透,大量地下水涌入井巷,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5周边环境被污染 在矿山灾害中,环境被污染也是非常重要的,采矿中形成的引麦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江河,严重污染了环境,甚至引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及盐渍化等问题,严重影响到采矿区环境及正常生产活动。 2.6瓦斯爆炸与火灾 由于矿井通风不良,瓦斯长期集聚而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损害矿井。部分硫化矿床中有这种情况,硫化物氧化产生的热量积聚到一定量,瓦斯浓度超过9.5%,就会引起爆炸,导致火灾。其危害非常大,损耗地下矿物资源,其损耗量难以估量,改变了气候环境,大量农作物与植物死亡,田地无法耕种,环境日益恶化[2]。 3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3.1重点防治区 对于矿山重点防治区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边坡参数设计要合理,并加强检测,同时设置相应的防护墙,一旦开挖中出现变形开裂,就要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查。②对原有灾害点做好边坡加固与预防,尽可能排除因开采造成的灾害等安全隐患。③对渣场弃渣进行严格检测,边坡坡度与挡墙要设计合理,设置相应的拦渣坝,以防发生泥石流。同时提高渣场使用效率,弃渣不能随意堆放。④加强坑道支护,开采与支护同时进行,以防顶板坍塌、冒顶等安全事故,特别是有住户的区域要防控顶部地面开裂。⑤合理设计坑道排水,以免矿坑涌水引起的危害。⑥设置相应的监测点,并做好检测与分析,有效预防易发生灾害。 3.2非重点防治区 在建设矿山进场路、生活区中,存在一定的边坡与弃渣,影响到边坡的稳定性,因此滑坡与塌方;沿线不合理弃渣也会引起水土流失,引起泥石流、滚石以及飞石等灾害。①合理设计边坡参数,增强支护与加固,边坡排水沟也很关键,阻挡地表水。②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确保弃渣堆放合理,并在险要低段建设阻挡滚石与飞石的相关设施。③完成开采后,扒平弃渣场并覆盖上土层,进行植树造林,恢复生态系统[3]。其中松树适应性强,存活率高,每3平米种植一颗,且树坑规格保持在0.5×0.5×0.5(m)。3.3地质环境恢复措施为了有效预防水土流失,恢复矿区植被与景观,必须要合理开展复垦作业,以此恢复其生态功能。切勿胡乱堆放弃渣,规划统一弃渣场区域,在开采中,针对性的选用弃渣回填采空区。弃渣场被处理后方可进行敷土、植树种草。通过这些地质环境恢复策略,降低水土流失,恢复矿区生态功能,实现和谐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预防中,通过有效治理措施,降低水土流失,恢复其生态功能,确保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大监管力度,预防地质灾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要重视。 作者:王翰强 单位: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灾害类型及对策 摘要:中国工业生产及人们日常生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在不断提高,矿山资源开采的规模越来越大,对矿山资源开采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越来越多的采矿工程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分析了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了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矿山地质;灾害;类型;防治对策 引言 中国国土面积十分广阔,国家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同时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几年经济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矿产资源。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中国各种大中型采矿工程项目已达到9000多个,资源开采规模居世界第三位。在过去的50a间,由于采矿行业不断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影响,采矿工程技术和设备的落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及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矿山地质发生灾害的事故越来越多,环境破坏也越来越恶劣,矿山地质灾害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每年因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108元人民币,不仅给国家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周边居民构成了极大的生命财产威胁。因此,矿山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防范措施应尽早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尽快建立起科学、有效、安全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1矿山地质灾害简介 矿山地质灾害又可称之为地质灾害、采矿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等,主要是指在矿区进行开采活动时,由于开采技术或开采规模引发井巷和岩土体变形及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自然环境发生严重变化,造成开采设备损坏,自然环境遭受极大破坏的情况,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山地质灾害是严重影响人类生活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其引发原因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矿山地质灾害将对人类造成严重的生命灾害,同时周围地质环境也受到影响。随着中国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将不断提高,这也从侧面加快了矿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加大了自然环境的压力。当前中国有多种类型的矿山资源,分布在不同地区,一旦矿山发生地质灾害,其影响力非常巨大,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尽快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出多种预防措施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1]。 2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有许多种,但每种矿山地质灾害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非金属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主要是指煤矿)主要类型有: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煤层自燃、瓦斯突出、塌陷、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侵占农田造成土壤污染或田地破坏。金属矿山所造成的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有:崩塌、滑坡、地表裂缝、塌陷等。 2.1矿震 矿井地震是采矿活动诱发的地震灾害,一般矿震的震源比较浅,但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小型矿震会造成矿井表面及地表发生巨大的变化,例如,辽宁北票煤矿吉井区,1981年8月21日,井区共记录震级MS(面波震级)≥0.5的地震160次,有感地震37次。虽然矿震发生的几率不大,但近几年矿山地质矿震灾害在中国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避免矿震灾害发生。 2.2地表塌陷 地表塌陷是近几年常见的矿山地质灾害类型之一,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开采或不按规章制度、乱采滥挖,造成矿区地下空洞,在重力或地表人为活动因素的影响下,发生地表塌陷事故。尤其是采空区面积过大,而预留的支撑柱不够时极易发生地表塌陷事故。 2.3矿井突水 矿井突水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于在采矿过程中,人为乱采滥挖,破坏防水煤柱,进入废弃的矿山挖掘,废弃的煤渣堵塞阻断山谷和河流引起。如焦作的马村矿、汉庄矿、王峰矿、冯营矿。矿井突水事故的突发性强、规模大,后果比较严重。矿井突水已成为矿山的一个重要的地质灾害,目前,中国大多数矿山都存在矿井突水的危害。中国有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比较复杂,在开采时,地下水必须排除干净,尽可能避免矿井突水事故发生。 2.4矿体内引发的灾害事故 矿体内部也极易发生地质灾害事故,主要是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改变引发的,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矿体内地质灾害主要有瓦斯爆炸、地热、煤层自燃等,瓦斯爆炸是在煤矿地下开采过程中,从煤壁向采掘工作面瞬间喷出大量煤粉或瓦斯,引发爆炸导致矿山灾害发生。地热是地球内部的一种能量,当温度达到一定程度时,这种热量会渗出地表,引发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煤层自燃是暴露在空气中的煤,由于氧化放热或天气干燥温度过高引起的燃烧现象,煤层自燃会引发地表塌陷,或引发大火等灾害[2]。 3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预防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a)国家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b)矿山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操作,以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发生;c)加强和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3.1坚持以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控制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管理;重点突出,思路清晰,一步一步实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科学有序进行。 3.2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在采矿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边开采边破坏的现象,国家国土资源部应向矿产企业实施山区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措施,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体系和“三同时”制度。在同一时间内不定期开展地质环境执法检查,向社会公布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个人和企业,并依法追究责任。露天开采面、边坡失稳,废渣、废岩、废石多且随意堆放的,及易发生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地区,应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3.3地表塌陷的防治措施 矿山开采引起的地表沉降和地表塌陷是国内外开展研究比较少的一个地方,地表塌陷的主要防治措施应从采空区入手。比较常见的采空区处理措施有回填处理,这种方法是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或矿山周围存在的废弃渣石在开采活动完成后,回填到采空区中。回填法是一种比较环保和无污染的处理方法,同时又能有效避免地表塌陷事故的发生,其经济效益也是最高的,因此也是最常用的一种预防地表塌陷的防治措施[3]。 4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由于矿产资源在开采技术、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矿山地质灾害频发。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有很多,应分析和掌握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此来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保障采矿工程安全顺利进行,促使开发资源、优化环境、发展经济三者相互促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作者:荆升利 单位:山西阳煤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摘要:本文通过对七宝山矿山土地资源及土壤环境、水资源及水环境、地质灾害三方面进行矿山环境地质综合评估及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总结出七宝山硫铁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在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研究方面,前人做了大量研究工作,本文以七宝山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为例,分析工作区的地质环境特征及地质环境现状,结合开发利用合理方案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对矿业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加剧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包括地质灾害)的影响程度作出综合评估及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1地质环境条件概况 矿山及周边地质环境条件可归纳为下列七方面。矿床主要为灰岩裂隙溶洞水充水矿床,±0m中段最大涌水量187.5m3/d(据1997)-1998年矿井实际涌水量资料),地下水疏干导致岩溶地面塌陷影响严重。地表主要河流——七宝山河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对矿床充水影响小,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东部中等,西部复杂,中部简单,总体为中等类型。矿山排土、石场与废渣堆多处,堆积条件中等稳定。矿渣与废水中有害组分含量高,对水环境污染影响较重,对人居环境影响危害较大。矿山及周边地质构造简单,虽有区域性断层通过,但成为隔水边界,断层构造总体不发育,对矿坑充水和采矿影响不大。矿山岩土体类型简单,灰岩岩溶发育,矿体顶底围岩稳固性中等,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类型。由于存在多个矿山与本矿山叠置开采或残采,矿井采空区面积和空间较大。现状条件下矿业活动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较严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矿山露采范围大,对植被、土石环境影响严重、危害大。地貌单元类型较简单,地形坡度15°-30°,地势南、北、东高,西部低,地形条件有利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 2工程概况 2.1矿山开采概况 七宝山硫铁矿矿山于1988年建成,1989年4月全面验收投产,设计采选规模25万t/a。为统一规划矿产资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将原湖南省七宝山硫铁矿,原浏阳市七宝山磺矿、原湖南省七宝山硫铁矿铁帽金银矿和原湖南省硫铁矿铁锰黑土型金银矿整合为一个矿山,整合后的矿权人为湖南省七宝山硫铁矿,开采深度80-40m和240~40m,矿区面积1.333km2。 2.2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历史 针对矿山水资源局部影响严重,矿山土地资源、土石环境影响严重、岩溶地面塌陷影响严重等主要地质环境问题,矿山主要进行了如下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废渣、废石治理:对于酸性水中的沉渣采用PE型高分子微孔烧结管过滤进行沉渣处理,最细可过滤0.5微米左右的各种固体微粒对铬、铜、锌、铁、铅、镉等重金属氧化物起到很好的过滤作用,过滤后的沉渣、含水率65-70%,易于运输到不妨碍农田生产的边远洼地堆存。对废石采取严格控制废石外运,统一场地堆放管理,井下采空区域回填法等管理措施,控制消除废石污染。岩溶塌陷区治理:第一期工程治理从2002年6月,对塌陷区238亩土地进行治理,填平塌陷坑154处,填土6400m3,修建石桥冲小溪标准输水渠道579m、平整土地等。第二期工程治理从2004-2006年7月完成治理工程量如下:农田覆土面积176.91亩,覆土厚度0.3-0.5m;修建排污沟工程总长297m;修建小(二)型水库,坝址建在新山冲,坝高7.1m,坝顶长34.6m,宽3m,水沟总长625m,解决了受损土的农灌问题;塌陷坑填方6800m3。 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 3.1土地资源土石环境影响 整合后的矿山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的影响有四个方面:露采场表土层被挖损剥离、植被全毁,面积大。这不但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破坏,而且还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地貌景观的改变,其影响严重;尾矿库占地面积大,尾矿砂淋滤水对土石环境污染影响严重;岩溶地面塌陷:原塌陷成灾区已经整治复垦,随着矿山开采的继续进行,仍有点状小规模塌陷出现,其影响面积10.75m2。随着矿山疏干排水,地下水位不断下降,有可能再次引发和加剧该区的岩溶塌陷,将再次使已复垦的土地和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危害,其影响严重;废石、废渣总堆积面积达6.0万m2,堆积量33.8万m3,不但压占土地面积,其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淋滤水对土石环境影响较重。 3.2水资源水环境影响 由于矿山井下开采抽排疏干地下水引起的降落漏斗中心地段地下水位大幅度降低,造成岩溶地面塌陷、井泉干涸、地表水漏失,对地下水资源枯竭影响严重,给村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这些水资源问题,虽经政府和矿山拨款得以初步解决,但矿山继续开采,水资源问题难于解决。故综合评估为:①矿山对水资源水环境影响影响严重。②矿井抽排水对整个向斜盆地的地下水区域水均衡破坏影响较轻。③矿山废水(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均经净化处理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对地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较轻。 3.3地质灾害影响 (1)矿山因采矿抽排地下水造成石桥冲小溪谷地至浮田一带岩溶地面塌陷成灾,现大部成灾区已经整治复垦,处于基本稳定状态,随着矿山继续开采,矿井疏干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有可能再次引发和加剧该区岩溶塌陷,使已复垦的土地和其它农田及当地村民房屋、公路等受损,其治理难度大,影响严重。(2)采空区地面塌陷影响:根据老虎口、鸡公湾、大七形容词山三个矿段未来开采所圈定的岩移影响范围内有居民、露采场及矿井井口设施等均可能遭到危害,其治理难度较大,影响较重。 4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经现状调查与评估。在现状条件下,矿山矿业活动对区内石桥冲谷地——浮田一带地下水枯竭影响局部严重,而对整个向斜盆地的区域水均衡破坏影响较轻,对水环境污染破坏总体较轻;对七宝山河水污染较重。矿山建设占用土地资源影响较轻,但矿业活动引起的土地资源破坏与土石环境污染影响严重;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影响严重,危害大,采空区地面变形影响较轻,危害小。崩塌、滑坡、泥石流及露采场边坡失稳等地质灾害影响较轻,危害小。区内露采场对景观影响较重,所引起的矿山型水土流失,与土地荒漠化也影响较重。本矿山矿业活动所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整体影响严重,治理难度大,矿山建设适宜性差,但若能严格采取防范与治理措施,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认真实施,矿山可按开发利用方案继续开采。 作者:宁楚高 信栋林 单位: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三队 矿山地质论文: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摘要:以某矿山为例,讨论了该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开采现状,分析了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原则,并提出了相关的恢复治理措施,以期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矿山地质;滑坡;采空区;煤层 1矿山基本概况 某煤矿在经过资源整合后,批准开采13号煤层,设计可采储量为1453.02万t,设计生产能力120万t/年。本矿井服务年限为8.65年。资源整合后,矿山现处在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矿山内地形呈西南高东北低。海拔995m,相对高差235.1m,总体地形从西南到东北,从低中山区过渡到低山区。矿区水系属黄河水系,矿区内沟谷较为发育,但大多为雨季排洪通道。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原则 2.1矿产资源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进行环境保护过程中,坚持开发现有矿产资源时进行环境保护。同时,该原则要求在进行矿山环境资源开采和利用的过程中,应该实现资源保护和当前社会经济实现协调发展。当前各部门和矿山管理者,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要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综合回收利用。也就是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以合理性和有序性进行整体建设,让开采更加具有规范性。在开发资源前提下,对现有地质环境进行科学保护,实现人和自然持续协调发展目标。 2.2坚持突出重点和因地制宜的开发原则 根据当前在进行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对资源进行开发,减少地质环境的破坏问题。所以,矿山资源开采和开发过程中,应该根据现有矿区所在区域经济情况和地质环境问题基础上,突出整体资源开发工作重点。这也就是说,在进行治理目标制定过程中,将保护工作重点突出在资源治理工作,将矿山资源合理保护和优质治理。这样可以将二者进行紧密结合和充分交融,使整体治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最终实现治理的预期目标。 2.3坚持防治结合的资源开采原则 防治结合的资源开采原则需要相关部门或是矿山管理者,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之前,对现有的地质环境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可以将现有开采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掌握,这样可以将已出现的地质问题作为整体活动开展的重点和前提。通过前提的掌握,防止在进行矿山资源开采时出现新的破坏现象,造成新的地质问题。同时,相关部门或是矿山管理者,应该对现有已出现的地质问题或是被破坏的环境,以科学的手段进行治理和恢复,最大程度降低再次开采行为对现有资源环境的破坏。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3.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措施 1)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对开采过的采空区出现采空塌陷(地裂缝)时,及时采取就近人工挖土,运土并对裂缝进行填埋土、再碾压等措施,以减少地表下沉量。2)崩塌、滑坡治理工程。由于该滑坡虽然为小型滑坡,滑动方量不大,但前缘临空面高达十多米,如卸载后恐引发后边连锁反应,不宜采取清理松散物地进行彻底治理。仅在滑坡前缘修建一挡土墙,对其下滑的第三系沉积卵石层进行阻挡,使其影响不到道路。 3.2矿山植被恢复治理措施 矿山林地恢复主要为已枯死的树木进行人工补种。根据评估区内所处的位置及气候等条件,补栽树种主要考虑适应能力强、根系发达、有较高生长速度、种植较容易、成活率高的树种进行补栽。乔木选用侧柏(株高1m~2m)、油松(株高1m~1.5m)、国槐(胸径5cm)、合欢(胸径5cm),种植密度为650株/hm2;灌木选用沙棘、连翘(三年生),种植密度为2250株/hm2等。 3.3开采环节中贯彻生态保护理念 对矿山资源进行开采,树立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的原则。各地在进行矿山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时候,应该以生态保护作为生产主线,进行各个环节的实施。要改变以往传统对资源进行开采过程中,所采用的粗放性质开采方式,应该以适应当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资源开发。这样能够减少在开发过程中,对资源和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影响。在众多开采环节中,要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的使用目标和原则,尽可能实现开采前后自然环境不出现较大变化,从源头上进行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应该在具体开采的过程中强调生态治理的理念,以科学先进手段和开采方式对资源进行开采。通过这样的行为和开采手段,可以降低整体开采环节中出现的资源浪费现象,减少地质环境破坏问题。 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效益分析 4.1社会效益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和预防矿区内因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解决矿区内因采煤造成的含水层破坏给村庄居民生活用水带来的紧张问题,可有效避免并解决因矿山开发产生的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可避免因矿山开发产生的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引起群众性上访事件的社会问题,有效的促进当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与安定团结,具有潜在的社会效益。 4.2经济效益 4.2.1减灾效益 工业广场边坡崩塌、滑坡,地裂缝及沟谷泥石流防治工程费用约1567.59万元。其危害对象为工业广场的建(构)筑物、机具设施及其工作人员,5个村庄约4519人及其他设施等。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后,可以达到消除或削弱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增强受灾体对危害的抗御能力;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危害,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减少建设方财产损失,经济效益可观。 4.2.2增值效益 经预测,煤矿开采对评估区内的耕地、林地等破坏程度严重,将使评估区内的190.36hm2耕地减产或者绝收,118.28hm2林地,43.16hm2草地受到破坏。如果不对这些土地进行恢复治理,一方面严重影响区内农业生产,从而增加企业赔偿费用,给企业造成持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等级,土地使用价值下降。 作者:李三三 单位:山西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摘要:矿山中蕴含大量的矿产资源,然而伴随人类的开采活动,会对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形成一定的破坏,开采过程中会形成陡直的开采边坡,影响自然状态下的岩石稳定性,遇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作用后,极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因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显得越发重要起来。文章以青龙山石灰岩矿区为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研究探讨了矿山治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对策 矿山企业不仅要注重安全生产,更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只要这两方面工作都认真做好后,才有利与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本文笔者以青龙山石灰岩矿区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矿区地质环境现状及防治措施,希望能进一步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矿区地下水类型为碳酸盐岩夹碎屑岩岩溶裂隙水。该资源型矿区经过多年的开采,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很多采石平台以及陡崖的出现。不仅对区内地貌景观形成很大的破坏,而且导致大量的水土流失,存在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的发生隐患,矿区开采对地下水污染也有一定影响,废石堆放掩埋破坏原有覆盖的植被[2]。 2矿区地质灾害影响破坏现状 2.1崩塌 矿区采石陡崖均为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特点不仅陡而且还非常高,并且存在很多岩体裂隙,很多岩石呈块状突出于破损面上,另外有大量的松散结构的风化层分布,遇到不良天气以及外力影响下,非常容易导致岩石崩落,造成崩塌灾害的发生,给生活其下部区域的人们造成安全威胁。 2.2水土流失 矿区开采活动,严重破坏了该区范围内的原有植被以及土地。特别是采用露天开采形式的矿山,破坏程度更加突出,引起矿山范围内出现大量的荒漠化现象,遇到降雨天气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长期的降雨冲刷,使有机质被雨水带走,影响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土壤养分明显不足,给区内植被生长造成非常大的阻碍,因此,出现了很多裸露山体,影响区内生态环境。 2.3地质地貌景观破坏 伴随矿山开采,对区内原有的地质地貌形成了很大破坏,造成很多开采平台和陡崖的形成,这些陡崖与平台上没有植被生长,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地貌,而且遇到诱发因素,非常容易导致崩塌现象的发生。而且很多矿井开采之后,占用了很多土地资源,又因其在山岭上方,给下面居住的民房造成很大威胁,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很大程度上对旅游景区的环境形成破坏,影响到区内优美的景色[3]。 3矿区地质环境稳定性分析 3.1边坡整体稳定性 根据相关调查,矿区内边坡主要为中厚岩层,属于寒武纪张夏组,非常坚硬,具有很强的抗风化性。调查发现矿区边坡这些岩石分化程度轻微,而且具有非常统一的岩性特征,综合研究认为区内边坡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大的滑坡灾害[4]。 3.2边坡局部稳定性 在相关调查中发现,矿区内边坡坡面上分布着很多破碎的岩石,有些已经与母体进行分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诱发崩塌灾害,对景区内游人及附近居民安全构成威胁。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防治工程 4.1卸载危岩体 伴随采矿活动形成大量的采石陡崖,在陡崖区域内,分布着很多危岩体,这是危岩体是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爆破手段与风化作用的结果,这些危岩体都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主要采取卸载的方式进行治理,如果遇到危岩体体积过大,则运用静态爆破的手段进行分解卸载。对于较大的岩体,现行铁索固定,借助静态爆破手段加倒链形式将其卸下。 4.2“废石-客土”回填工程 “废石-客土”回填工程主要用于采石陡崖的坡地以及采石形成的平台位置,首先,将回填区域内的杂物以及树根等进行清除,将有积水的坑穴进行填平,实施填土阶段,要加强检查与验收工作,保证填土质量。 4.3挡土墙工程 挡土墙设计使用M7.5浆砌石结构,以基岩为挡土墙的基点,并设置沉降缝,以间隔15m为规格进行设置,通常挡土墙应当入土在0.1m的范围,设置的挡土墙为1.5m的高度,底面为1.1m宽,顶面为1.1m宽,但要依照陡崖不同情况,具体进行调整。 4.4截排水工程再用 截排系统是为了有效应对雨水的冲刷,由于雨水会对回填土造成很大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主要的措施为设置地表排水系统,可以有效的拦截雨水,并将其进行汇流疏导。 4.5绿化工程 绿化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有利手段,本着经济、生态的模式进行种植,达到最大化的自然态,避免过多的投入管理与养护的投入,依照目前的种植基础,以乡土树种(侧柏、毛白杨、国槐等)为备选树种优先考虑,同时,种植模式应当达到乔、灌、草植物群落的多样化立体模式。 4.6治理效果 通过以上工程的实施,有效的恢复治理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改善了梁山风景名胜区视野范围内的景观环境,为人们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使梁山风景区整体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 5结语 文章以青龙山资源型矿区为例,探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分析区内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崩塌和水土流失以及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根据矿区不同的土地类型、破坏的特点和矿山终采后的情况确定。做到重点工程措施治理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工程措施速效性和控制性,同时也要发挥生物措施的后续性和生态效应。在进行绿化工程中,应当在原有生态基础上,以乡土树种为首选,采用乔、灌、草立体化的种植模式,增加植物的生态多样性。同时,治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作者:温殿刚 单位: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中遥感测绘技术的动态监测 摘要:我国占地面积较大,资源丰富,地形复杂多样。但近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自然灾害不断,为满足我国资源需求,对矿物资源进行开采是必然的,因此矿山周围地质环境的监测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就此展开讨论,简要阐述遥感测绘技术在矿上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中的适用范围,分析该技术在进行监测时设备调试主要技术要点,最后分析实际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遥感测绘技术;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一直是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采矿建设过程中一项重点工程和项目[1]。该项目要不断引入先进的科技、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科学、准确的动态监测平台,协助监测人员了解矿山地质环境和动态变化,提升矿山地质的综合监测水平。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具体如下。 1遥感测绘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的适用范围 1.1山体滑波 山体滑坡在矿山地质环境中最为常见,由于矿山太过陡峭,坡度倾斜严重,山上的泥土和石头植被覆盖率不高的地段容易发生,开采道路及开挖过程中也容易产生。大雨天气则容易形成泥石流,因此,山体滑坡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随时有巨大威胁。遥感测绘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能够很好的对山体滑坡地段实施监测[2]。 1.2空间塌陷 空间塌陷也是矿山地质环境中较为容易出现的一类灾害,由自然条件或人为因素形成。具体形成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较为复杂。主要是由于矿山地下资源被逐渐开采,则地底被开采的范围之内就出现空洞,山体上部岩石层和植被土壤的正常重力、压力导致空旷位置上部出现形变,最终形成空间塌陷。 1.3矿山污染 矿山地质环境污染具体发生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尤其是煤矿的开采,多种因素包括粉尘、过滤水、生活废水、矿渣、开采设备排放物、燃煤烟尘、放射性物质、SO2等等排放于矿山周围或空气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对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近年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确立有效改善了这个问题,但在矿山开采中,遥感测绘技术对于环境污染有很好的的动态监测作用。 2遥感测绘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中的技术要点 2.1辐射校正 在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中,遥感测绘技术的辐射矫正是第一个需要注重的技术要点,要求具体监测的遥感影像有相同的空间分辨率,在成像时间上也要几乎一致,降低成像误差,如此才能达到监测的精准性要求,使最终影像清晰可辨,但实际情况中遥感影像会有辐射误差,在监测之前要对其进行校正:目的在于削弱或最大程度减少因太阳光照角度、大气条件、辐射因素导致的成像亮度差异,一般有相对辐射校正和绝对辐射校正。 2.2影像融合 影像融合技术是遥感测绘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中的第二个技术要点。处理对象包括光谱信息、空间分辨率、纹理等,目前常用的融合方法手段众多,传感器影像融合较为常见,其他方式包括多时相影像融合、多波段影像数据融合等等,影像融合过程中涉及到计算方式,通常采用HIS变换法,该方法有计算快速、简便等优点[3]。 2.3信息提取 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信息提取要借助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然后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信息识别。此技术的应用是以对象遥感处理技术为基础的,监测获得遥感影像之后,进行图形分割,将分割完成的模块作为图像对象,然后具体分析和处理获取所需的分类信息。 3遥感绘测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中的具体监测方式 3.1山体滑坡监测 山体滑坡多是露天开采、连降暴雨、道路开挖等原因造成,在山体陡崖位置多有发生[4]。具体监测中发现:滑坡面凹凸差异大,呈现上陡下缓之势。为进一步监测滑坡发育状况,对测绘图像使用适宜波段处理,增强其线性显现度,从而完整的呈现出山坡完整度、植被覆盖率、岩性等特征,直方图能够通过波段进行调整,融合HSV则会进一步增强,清晰度再次上升一个层次。遥感测绘技术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中的山体滑坡监测,其它部分监测清晰,但对于滑坡位置的形态特征显示不够清晰,因其具有较高的精度要求才能清晰显现,所以滑坡位置以及下滑的石流石块,呈现色调多数较浅。 3.2空间塌陷监测 不同地区的矿山环境不同,矿种也不同,空间塌陷表现的破坏力也就有很大的差距。在遥感测绘获取的信息图像中会清晰显示。在TM图像中,空间塌陷位置一般为单独的椭圆形,也有一些呈现出环形斑点或板块,且颜色明暗度也有差别。具体监测成像之后,B4水体反映效果好,B5则可呈现更多的信息数据,会因地区及矿山地质不同产生较大的反差,B1在水体亮度值方面有显现优势,所以调整之后可根据亮度深浅判断塌陷区的变化状况。 3.3矿山地质污染监测 矿山因人们的开采需求,污染严重,尤其是煤矿,开采时周围能见度较低。具体监测中,彩色合成图像污染严重区域会呈现亮度值较高的亮白色或暗褐红色,污水则会呈现出粉红色。遥感绘测技术可有效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的大气污染以及水污染状况,并将其清晰显现出来。 4结语 综上所述,遥感测绘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中,尤其是在山体滑坡、空间塌陷、矿山空气及水体污染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遥感技术系统支撑基础下,获取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测绘图像则可具体呈现其动态变化特征,协助监测人员作出准确的判断。相信未来,遥感测绘技术会不断更新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效果也可提升至一个新的境界。 作者:张莉莉 单位: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灾害及防治方法 摘要:在我们国家有70%以上的工业原料是从矿产资源中开采出来的,95%以上的矿产能源已经成为整个工业体系中的重要基础。经相关专家预测表示在2020年,每年的矿产的采矿总量可以达到70亿吨以上。长期对矿山的开发和开采不仅改变了矿山的环境还破坏了岩石圈的平衡状态,这就不断的致使地质环境发生恶化,发生一系列的地质灾害,例如:出现水土流失现象,土地和树木涵养水源的作用降低,出现河道淤堵等水质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所以在开发矿山的同时我们必须做好相应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矿山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矿业发展是人类历史上活动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技术经济活动,并且还是人类向大自然索取资源的主要来源,矿业对地表地质环境的影响是最大的。地质作用在短时期内可以通过人类对矿产的开采得到实现,这也时人类改造自然地最伟大的能源动力。在人类不断的向大自然索取时,也会对自身生存发展的环境和地质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从而会引发一系列的地质灾害,危害自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要认真的对待,处理好环境、自然和人类生存之间的关系问题。 1矿山地质灾害的影响 (1)矿山地质灾害不仅会破坏矿山所在地的土地资源使其丧失耕种能力,另外对矿山矿藏资源的开挖,会损坏土地,开矿使用的废水废渣会污染土地,在矿山的采空区会出现塌陷和土地地面开裂的现象十分严重。 (2)在进行矿藏开采时可能会出现由于坑采引起的地表的陷落,地表陷落现象的形成和采矿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矿山的开采,开采区域内的植被不断发生改变并且植被的能力在逐渐的下降,陷落区域会逐渐的增大,直到开采完成后闭坑。一些坑采煤矿会引起地表的陷落,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并且对于矿产资源来说,开采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矿区的采空区塌陷,露天采矿出现的矿山滑坡现象以及崩塌等地质灾害对矿产资源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会直接的造成矿产资源的经济损失。 (3)矿山地质灾害的出现会影响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矿山是最大的用水地区,在矿山的水资源进行利用之后水源内含有多种有害有毒的重金属化学物质。部分的矿山的污水中呈现出强酸性和碱性,在矿山附近的地下水源均不同程度的受到矿石开产的污水的影响,导致地下水位不断的下降甚至出现地下水的枯竭。 (4)矿产开采引起的地质灾害会影响矿区和农民之间的关系还会破坏社会安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会破坏土地自身能力,破坏环境。对矿山附近村庄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多数的矿山和周边的村民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 (5)矿产资源的开采一定程度上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例如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会致使矿区的地表出现许多的坑,废弃的矿石堆放。矿区内产生的污水会致使鱼虾死亡。 2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 2.1技术经济因素致灾 (1)对矿区的地质环境的认识存在不足。例如矿山引发的岩溶塌陷的现象都是由其相关的地质灾害的背景条件影响下形成的。另外在矿区开采的过程中会引起滑坡现象。这些灾害发生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对地质环境的认识的不足而产生的。 (2)由于工程技术的措施使用不当。例如,采空塌陷是采用冒落的方法进行矿产的开采的结果,如果能把这种开采方法改变成充填的开采矿产的方法。再加上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附近的矿山的边坡的失去稳定是由于对边坡处理方法的不恰当或者是违反有关的安全的技术要求有关系。(3)由于矿山规划和建设不当:如矿山规划区和重要工程布置在矿山的地质灾害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内,往往就会加重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影响地质环境甚至会破坏地质环境。2.2矿区开采的历史因素(1)矿山的建设的不合理性,会留下许多的遗留问题。 (2)长期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有直接的关系。 2.3人为因素 (1)主要是由于矿区人民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差。 (2)由于利益驱动,部分矿区选择铤而走险。 (3)不合法的采矿的方法会酿成灾害。 3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对策 3.1开展矿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的搬迁避让及治理工作 要依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充分利用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和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有利时机,落实受威胁居民的搬迁避让工作,按照“整合资源、聚合力量、捆绑投入、集中使用”原则,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稳步推进为搬迁避让工作。充分利用生态恢复示范县建设及“矿山复绿”行动等有力时机,推进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及时建立治理项目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管理、定期巡查督察、严格验收等措施强化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效果。 3.2增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监测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矿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各类制度建设,形成全员防灾、群测群防、责权分明的地质灾害防范机制,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矿区人民对矿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的认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止措施的宣传工作,强化对矿区的资源的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 3.3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和管理办法 要把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勘查评价防治、监督贯穿到矿山劫探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在矿产勘探的同时,要对地质环境的背景进行详细的勘察评价工作,尽可能的对矿产开采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新相关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和建议。结合相关的地质勘查的资料和对地质环境的评价等资料来对矿山进行开发设计,将矿山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结合起来并入矿山开发设计环节中。在对矿山进行建设和开发的过程中要尽认真的严谨对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整治,还要随时对矿区内的地质环境进行及时的反馈。 4结束语 针对不同矿区的地质环境特点,我们应该选择适当的矿山开采方案,并进行积极的地质灾害勘查方法,做到将灾害消灭在萌芽期。矿山的地质环境管理防御是一门综合性较强并且具有较高的实用性的科学工作,尽管当前扔存在许多的有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多数的新技术和新方法还有待应用和推广,但是我们仍然要计划性的组织相关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李锡义 单位: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探析 摘要:基于我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笔者就中部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矿山区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对于矿山环境中出现的滑坡、泥石流等问题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事实证明,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研究提供了参考和有益借鉴。 关键词:矿山环境;灾害;治理 矿山是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最为强烈的场所之一。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也改变或破坏了矿区的自然和地质环境,从而产生诸多地质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和社会对矿山环境问题极其重视。为保护矿山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因此,如何快速、客观、有效地掌握矿山的最新地质环境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1概况 1.1矿山自然条件 治理区域位于禹州市西北鸠山乡境内,省道S325从项目区穿过,治理区为低山丘陵区,地貌类型单一。地形北高南低,最高海拔标高574.0m,最低海拔标高326.94m,相对高差247.06m,地形切割一般,植被较发育。人类活动较强烈,地形地貌破坏较严重。 1.2矿山环境地质 1.2.1地层工作 区出露的地层有寒武系、石炭系和第四系,由老到新分述如下:寒武系(∈):本区寒武系地层自下而上划分为下、中、上三个统,六个组。主要岩性:下部为砖红色薄层状泥质白云岩、灰黑色含燧石团块白云岩、灰色块状豹皮灰岩、泥晶白云岩等;中部为灰黄色页片状铁泥质白云岩、白云质灰岩、紫红色页岩夹鲕粒灰岩、海绿石石英砂岩等;上部为灰色厚层状、块状灰岩、残余鲕粒白云岩、粉晶白云岩、含燧石团块白云岩等,富含三叶虫化石。地层厚度不稳定,在500—890m之间。石炭系中统本溪组(C2b):分布于项目区大部分地段,岩性为灰白色铝质粘土岩,厚15-25m。第四系(Q):以残坡积粘土为主,呈角度不整合覆盖于各地层之上。厚度一般较小。 1.2.2地质构造 该区域位于中朝准地台(Ⅰ级构造单元)南部,位于嵩箕台隆小区(Ⅱ级构造单元)南部边缘,与南部的华熊台缘坳陷(Ⅱ级构造单元)内的渑池—确山褶皱断束区(Ⅲ级构造单元)相接。区内分布有上官寺—羊皮岭断裂,该组断裂走向在20—60°之间,倾向北西,倾角50—60°,断距150m,为正断层。 1.2.3工程地质条件 工作区出露的地层有寒武系、石炭系和第四系,根据岩土体力学强度、结构类型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划分为三个工程地质岩组,其特征如下:(1)厚层状致密块状细粒石英岩中厚层状白云质灰岩岩组该岩组主要为寒武系内的地层,主要岩性为细粒石英岩、灰岩、白云质灰岩、泥质灰岩。该岩组主要为硬质岩石,其物理力学指标:干容重为2.59~2.66Kg/cm3,饱和极限抗压强度71.2~137.9MP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00~2000KPa。力学性质良好。(2)薄层状灰色粘土岩、铁质粘土岩岩组该岩组主要为石炭系中统本溪组内的岩石,主要岩性为灰色粘土岩、铁质粘土岩、粘土质粉砂岩。该岩组主要为软质岩石,其物理力学指标:饱和极限抗压强度26.2~36.5MP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500~1000KPa。力学性质良好。(3)残坡积粘土类单层土体在工作区内Ⅰ号采矿区广泛分布,为中更新统残坡积粉质粘土。据区域资料,该类土物理力学指标:天然含水量17.0~31.0%,天然密度1.74~2.12g/cm3,压缩模量4.51~13.4MP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200~250KPa。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露天采场、废弃矿渣堆以及采坑边坡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高陡边坡形成的崩塌、滑坡和废弃矿渣堆形成的滑坡等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及采矿活动引发崩塌、滑坡灾害。 2.1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由于长期的露天开采,采矿活动留下的采坑、采矿边坡以及废渣堆严重破坏了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景观,分区描述如下:(1)Ⅰ号采矿区Ⅰ号采矿区位于大鸿寨风景区鸠山大学遗址西侧,省道S325北侧,为露天开采,采矿区面积为0.04km2。采矿区的北部形成一个采坑CK1,采坑面积约为13218m2;采坑四周分布着一系列采矿边坡,其中北面和南面的采矿边坡较陡峻,一般在75~85°,高度10~20m,西面的采矿边坡偏缓,一般在65~75°,高度10~20m,东面的采矿边坡一般在65~70°,而向东突出的土坡的坡度为25~35°,高度在8~20m,采矿区西部以及南部是渣堆Z1、Z2、Z3表1(2)Ⅱ号采矿区Ⅱ号采矿区位于大鸿寨风景区主峰西侧,省道S325东侧,采矿区面积为0.03km2。Ⅱ号采矿区的西部形成一个采坑CK2:采坑面积大约3000m2;采坑西部的采矿边坡为岩质边坡,覆盖层较薄,高度10~15m,坡度70~80°,采坑东部的采矿边坡,呈孤岛形状,覆盖层较厚,植被较发育,高度3~5m;该区沿着自然边坡堆放的废渣堆有4个:Z4、Z5、Z6、Z7。 2.2采矿活动引发崩塌、滑坡灾害 (1)Ⅰ号采矿区根据现场测量调查,Ⅰ号采矿区采坑CK1周围均分布着不稳定边坡,此处地层为石炭系中统本溪组(C2b),层理发育,呈条带状产出。目前在Ⅰ号采矿区西部已发生一处滑坡,该滑坡岩层倾向CK1,且边坡原坡度陡峭(70~75°),滑坡后缘有多处SN向拉裂缝,拉裂缝密集发育,裂缝宽度在0~30mm;经现场测量,滑坡的长度为15m、宽度为20m、平均厚度为10m,滑坡体的体积约有0.3×104m³。初步判定该滑坡为小型顺层滑坡,主要诱因是暴雨,如遇暴雨还有再次滑动可能。 (2)Ⅱ号采矿区根据现场测量调查,Ⅱ号采矿区的采坑边坡岩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边坡上部偶见孤石,在边坡的北部已发生一处崩塌规模较小。由于废渣堆Z6沿着自然边坡堆放,且堆放厚度较大,坡度较自然边坡陡,目前在Z6的中部已形成一个小型滑坡,该滑坡是沿着原地形坡面滑动的,后缘拉裂缝密集发育,裂缝宽度在0~15mm,滑动规模较小。其主要诱因是暴雨。 3矿山治理工程方案 3.1Ⅰ号采矿区环境破坏治理研究 Ⅰ号采矿区位于大鸿寨风景区鸠山大学遗址西侧,省道S325北侧,为露天开采,采矿区面积为0.04km2。本区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采矿引发的滑坡地质灾害。(1)地形地貌景观破坏Ⅰ号采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主要表现为采矿形成的采坑和随意堆放的废弃矿渣堆,根据现场调查测量,采矿区的北部形成一个采坑CK1,采坑面积约为13218m2;采坑四周分布着一系列采矿边坡,其中北面和南面的采矿边坡较陡峻,一般在75~85°,高度10~20m,西面的采矿边坡偏缓,一般在65~75°,高度10~20m,东面的采矿边坡一般在65~70°,而向东突出的土坡的坡度为25~35°,高度在8~20m,总容积约为15.5万m3。采矿区西部以及南部是渣堆Z1、Z2、Z3,其中Z1渣堆1800m3、Z2渣堆240m3、Z3渣堆36328m3,共计38368m3。(2)采矿引发的滑坡灾害采坑CK1周围均分布着不稳定边坡,此处地层为石炭系中统本溪组(C2b),层理发育,呈条带状产出。目前在Ⅰ号采矿区西部已发生一处滑坡,该滑坡岩层倾向CK1,且边坡原坡度陡峭(70~75°),滑坡后缘有多处SN向拉裂缝,拉裂缝密集发育,裂缝宽度在0~30mm;经现场测量,滑坡的长度为15m、宽度为20m、平均厚度为10m,滑坡体的体积约有0.3×104m³。初步判定该滑坡为小型顺层滑坡,主要诱因是暴雨,如遇暴雨还有再次滑动可能。 Ⅰ号采矿区的治理方案论证针对各种地质环境问题采用相应的治理措施,主要治理措施如下:(1)废渣清理回填工程用废弃矿渣回填采坑,这样不仅消除废弃矿渣随意堆放可能引发滑坡灾害及水土流失的可能,还能恢复原始地形地貌。废弃矿渣回填采坑后,也消除了采坑周围的高陡采矿边坡,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也恢复了原始地形地貌。因此,废弃矿渣回填采坑即恢复了原始地形地貌,同时也消除了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隐患。(2)地形地貌修整工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场地内采坑规模为15.5万m3,但总渣量为38368m3,造成了回填量和需回填量的严重不平衡,如果从其他地方进行土方回调,一方面是11万多方的渣源周边基本没有,另一方面即便是能凑足调渣量,但在堆渣地段一般都有采坑,这个采坑回填将没有渣源,与地方关系协调比较困难,而且高额的运输费用也大大的加大了治理成本。因此完全回填采坑即不经济也不现实。 因此,根据场地渣少而采坑大的实际情况,以采坑南部+333m标高为基准进行回填,如果以一平面回填采坑,这样采坑回填量最小,基本能达到挖填平衡,但采坑西侧和北侧边坡还有9—14m的高度,北部紧靠采坑为一道路,对来往的行人还不安全,西侧的顺层滑坡还没有得到有效支挡,还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因此以+333m标高平面进行回填虽然达到了土方平衡,但是灾害隐患没有得到消除,还需要用削方、锚杆、挡土墙、护栏等工程手段对其进行治理,这样首先是造价高,另外都有设计年限,不能根除灾害隐患,不符合矿山治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建议向北纵坡降以-3~-8%对其进行回填,这样最终回填总量为103863.4m3,回填后采坑南部、东部基本与现有地面水平,北部比现有地面低2~3m,西部比现有地面低6—9m,这样用简单的挡土墙进行支挡就解决了北部对行人的安全隐患。但是西部还留有一定安全隐患,因此对西部采坑边缘向西15m地方进行下挖3m,形成梯田,用挡土墙进行支挡,这样即增加了填方量,达到挖填平衡,还消除了灾害隐患。 3.2Ⅱ号采矿区环境破坏治理研 Ⅱ号采矿区位于大鸿寨风景区主峰西侧,位于省道S325东侧,面积为0.03km2。本区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采矿引发的滑坡、崩塌灾害。(1)地形地貌景观破坏Ⅱ号采矿区的西部形成一个采坑CK2:采坑面积大约3000m2;采坑西部的采矿边坡为岩质边坡,覆盖层较薄,高度10~15m,坡度70~80°,采坑东部的采矿边坡,呈孤岛形状,覆盖层较厚,植被较发育,高度3~5m;该区沿着自然边坡堆放的废渣堆有4个:Z4、Z5、Z6、Z7,共计18180.0m³。(2)采矿引发的滑坡、崩塌灾害根据现场测量调查,Ⅱ号采矿区的采坑边坡岩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边坡上部偶见孤石,在边坡的北部已发生一处崩塌,崩塌规模较小。 由于废渣堆Z6沿着自然边坡堆放,且堆放厚度较大,坡度较自然边坡陡,目前在Z6的中部已形成一个小型滑坡,该滑坡是沿着原地形坡面滑动的,后缘拉裂缝密集发育,裂缝宽度在0~15mm,滑动规模较小。其主要诱因是暴雨。Ⅱ号采矿区的治理方案论证针对各种地质环境问题采用相应的治理措施,主要治理措施如下:(1)削坡工程根据现场调查,Ⅱ号采矿区的采坑边缘的高陡边坡,坡面岩石破碎,已发生一处小型的崩塌。对此处高陡边坡做支护的费用太高,故设计削坡,施工顺序采取从边坡上部坡顶开始,削坡后的边坡高宽比为1:0.5。削坡后保证了边坡的稳定性,消除了再次崩塌的可能性。(2)地形地貌修整工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废渣堆Z6沿着自然边坡堆放且堆放厚度较大,在暴雨情况下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灾害;采坑边坡陡峻,且岩石破碎,容易发生崩塌灾害。采坑面积3000m2,拟对采坑做回填,回填方量约19000m³,剩余的废渣沿着沟的方向回填,并设计挡土墙造成梯田,基本上挖填方平衡。这样的设计很好的修复了原有的地形,而且全部清理废渣消除了滑坡、泥石流灾害。 4总结 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露天采坑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废矿无序堆放以及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2、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堪忧,已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有效地治理、恢复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完善各项保护措施,打造和谐社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已迫在眉睫。 3、根据文件批复工程量和资金额度,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确定治理工程方案主要采用废渣清理回填工程、削坡工程、挡土墙工程、截排水沟工程、地形地貌修整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措施来进行恢复治理。 作者:姚艳领1,李 凯2 单位:1.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2.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落实思考 摘要:笔者从生产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编制规范和一些地方文件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加以思考,从保证金制度的意义,管理要求、方案编制水平、报告审查等几个方面对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从技术及管理角度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保证金制度;管理要求;编制水平;审查管理 1.保证金制度的形成及意义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就以通知、规划等形式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2006年财政、国土、环保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8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制定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定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属于押金性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作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治理恢复财政专项保障长效机制的有益补充,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投入的重要保障。 2.保证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科学评估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失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核算确定。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保证金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核算制度,保证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体;拥有对恢复治理落实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权利;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内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则由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该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该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不足部分。 3.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保证金的征收比例问题 根据查阅有关资料,各地保证金缴纳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有些是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每吨矿2~15元或者售价的2%~4%计算;有些就是简单的按照破坏面积×30元/m2计算;有的是按照年销售额利润的5%左右进行控制;有些是按照不同矿种0.001~7.2元/m2的收缴标准×开采的破坏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年度来进行计算;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均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本没有考虑恢复治理区植被的立地生存条件,恢复治理工程与矿区的矿种、开采方式、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征收方式与实际的治理成本不能建立固定的计算联系。还是应该建立一种以技术承担单位为主体,以恢复治理目标为导向,按照实际治理需要,动态管理征收和使用保证金,随采随治,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金征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矿山企业的接受程度问题 ①矿山建设前期经济分析论证不到位,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纳入成本控制,对保证金征收没有心理准备,矿山企业有相当的抵触情绪;②采矿生产周期较长,矿区圈占范围较大,粗放式开采等前期遗留问题较多,导致恢复费用占比较大,受市场及经营影响,矿山企业对足额缴存保证金压力巨大;③对一些采区内的群采和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矿山企业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不理解;④习惯于粗放式开采,日常监管不力,不按照设计执行,不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不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等等都导致恢复治理的难度增大,所需投资更多,治理费用更高等一些列问题,矿山企业对此认识不足;⑤受保证金的返还、利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管理体系不健全影响,导致征收后的大笔资金闲置,致使保证金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完全到位和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对保证金政策理解不够,认为返还希望渺茫;缺乏对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利用的充分认识。 3.3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水平问题 《规定》要求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该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良好的相关工作业绩;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5名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名以上。矿山开发利用的影响因素众多,是一个动态多变的立体空间变化过程,较难实现精准的预测,而且治理费用计取受时间推移影响,与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管理成本等市场因素有关,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遵循不同的治理标准导致的治理效果和预算费用也不一样,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造成编制单位执行的参考标准五花八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统一的认识,有些地方监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只看单位资质从而忽略了编制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从业人员混杂,方案编制深度参差不齐,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多数方案存在治理方案模式化,针对性不强,工作量计算简单化,施工组织省略化,方案编制随意化、配套方案不完整、评估工作精度不足等技术问题,比如预测评估时,有的编制单位不结合矿山开采设计,不将矿山设计的工业布局叠加到预测图件中,仅统计现状布局和预测期采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大大减少了预测评估的面积,造成恢复治理工程量的严重不足。另外,恢复治理方案包含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因此在方案的编制人员中还应该有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的人员,比如河北省要求地灾评估的主编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是取得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此外,受预算标准不完善的客观影响,很多编制单位对预算标准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是一些出台了预算标准的省份,也存在标准粗糙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存在多个标准并存的现象,采用不同的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治理估算费用差距是很大的。因此恢复治理项目的技术工程手段与费用定额还亟待规范,方案编制的预算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单位做为矿山企业的委托承担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普遍站在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角度出发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有的方案甚至连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都达不到;当采矿权人逃避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落实矿山实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时,收缴的保证金往往不足以进行基本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更谈不上高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4方案评审与审查的管理问题 ①应该将评审承担单位的选取纳入政府采购中,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优选评审承担单位;一来增强公信力,二来也能杜绝评审带来的一些权钱交易的弊病。②由于专家评审时仅对资质提出要求,未对编制人员提出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参编人员鱼目混杂,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方案的编制质量;所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③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于对评审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修改一项,这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好把握,建议增加专家组长复核的环节,由专家组长给出修改复核意见,以便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可操作性; 总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矿山管理通用做法的接轨,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矿山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和恢复治理责任的落实,这笔资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政府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有措施和力度,也促使矿山企业自身重视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充分考虑治理费用和经济效益等问题,从而自我约束,加强保护、规范开采,主动降低环境恢复的成本。从而进入一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轨道。同时,应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的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和资质单位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水平,从而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行业水平整体提高。 作者:刘海涛 白克胜 包毅 贾会新 杨帆 单位: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防治措施探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工业化建设速度的持续加快,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愈来愈凸显,工业化和市场化建设过程中,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持续增加的同时,也对矿山地质环境形成了相对大的影响。所以,实施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最大限度的把矿产资源开发运用经过中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减少,渐渐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组建“和谐矿山环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矿山资源;地质环境问题;防治策略;研究 1矿山工程概况 田东县坡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按桂政发(2011)43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的精神,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决定对坡洪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生产能力为9万t/a。为办理采矿权延续伸请登记,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3年下发的《广西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规程(试行)》要求:“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的矿山,或岩溶地区傍城镇或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深凹开采矿山、重金属矿山等,凡是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或污染、可能引发严重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详查工作”。坡洪煤矿为傍河以及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或污染的矿山,应进行矿山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调查。 2当前国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 2.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开始的时候,在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中存在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废渣污染。从以往经验得出,煤矿生产中出现的粉尘和一些容易挥发的气体,是产生矿山区域环境中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进而,也深深的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特别是煤矸石,给更加严重影响大气污染打导致,在影响地下水的同时也对土质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这主要是由煤矸石本身具备相对强的可燃性,易爆炸的特征决定的,一旦出现燃烧、爆炸,就会快速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直接严重影响大气环境。在开采运用矿产资源的时候,会形成废石、尾矿和冶炼废渣等,他们如果很大数量的堆积在一起,并且不做任何的处理,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很大的原因是这些矿产资源副产品中存在很多的重金属和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废弃矿石长时间裸露、堆放的情况下,不仅水资源受其影响,这一区域的土地也会出现严重的沙漠化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着采矿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会破坏潜水层,疏干性排水现象出现,地下水水位发生变化,发生明显下降,更为严重时,会引起河流断流,一些相对稳定的水环境发生不良改变,例如地下水资源枯竭,地表水漏失、区域水不平衡等,对矿山地质环境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后来,固定废弃物的污染问题成为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中的重点。现状矿山人类工程活动主要为采矿,无高边坡存在,现有井口边坡均已喷浆或浆砌石支护,边坡稳定性较好,建井至今井口边坡从未发生过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现状周边亦无成规模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发生。矿区地表主要为粘性土所覆盖,汇水面积小,现状无自然形成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矿井开采后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煤矸石,主要卖到附近砖厂作砖,堆放时间一般为数天,矸石场没有永久矸石山,现状未发生崩塌、滑坡及泥石地质灾害。因此,矿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弱发育、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矿井以斜井向下开采,地面变形总体不大,一般不会产生较大规模的山体滑坡。矿山地面建筑基本利用原有设施,井口均已有护坡措施。预测矿山改造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 2.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第一,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企业缺少环境保护思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关键因素是理念指导水平相对低。在开发运用矿产资源的时候,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成为重点,关于矿山的地质环境完全被抛诸脑后,没有准确的思想指导,群龙无首,进而,对环境保护的了解方面发生严重的偏差。第二,没有有效的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在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过程中,安监、国土和环保等部门自然也会牵扯其中,但实际情况是,在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明显的空白,责任不能详细落实到位,部门分工缺乏明确性,部门之间很少交流和协助,进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出现也屡见不鲜。第三,现在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从教训中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在我国矿山环境的监管力度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最为关键的地方是,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力度明显不足。 3关于矿山地质出现的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1)矿区浅部存在老窑,开采的Ⅳ煤层时,大部分在已形成的采空区下开采。采空区积水对开采仍构成一定影响,开采过程中务必先将采空区积水疏干,防范其积水透水、突水对矿山的威胁。 (2)矿山为傍河侵蚀基准面下开采,浅部开采有可能受到地表河水通过断层带及不明老窑充水的影响,应按设计留设足够的隔水煤柱,防止河水通过各种裂隙向巷道涌水,确保采空区沉陷盆地边缘离河床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河流下挖财煤炭,如果一定要在水体下采煤,必须满足试采成功的要求,得到可靠的资料并认真分析后,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在开采的过程中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进行探放水,防止发生透水、突水事故。 (3)采矿活动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主要为采空区地面变形,为避免在矿井开采后出现造成很大面积的房屋倾斜,开裂,地表沉陷、开裂等一系列地质灾害现象的出现,应该严格按照原先的设计规定,留设足够保障的保安煤柱,村庄下禁止采煤。在开采中,矿方应认真观测地表沉降,仔细分析地表移动变形的内在规律,最好可以尽早发现,尽早治理,从而有效的避免或减小因为地表沉陷而带来的危害。 (4)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废水,应严格按设计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避免、减轻矿山开采造成土壤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别是对附近村屯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暴雨季节尾矿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再外排。 (5)采煤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和其它废石尽量用来充填采空区,尽量减少矸石堆积地表压占土地和污染水土。做好储煤场、堆矸场拦截保护,完善地表排水系统,防止废固进入附近农田。 (6)为防止闭坑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闭坑前应对可能坑道水渗流到第四系的巷道位置进行处理,可采用水泥封闭。当矿山闭坑以后,遵循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以及相关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要求,对矿山各种工业场地进行恢复,减少土地资源的破坏。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将矿山的生产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尽量减少耕地的压占破坏。 (7)矿山开采过程中,建立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网及预案机制,对矿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动态监测,防范于未然,避免矿山开采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4结束语 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完成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备关键意义,把矿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好,是完成矿产资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可能出现严重的后果。所以,关于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成为重中之重,为矿山地质的环保事业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雷艳荣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 矿山地质论文:矿山水文地质调查与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摘要:地质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影响矿山工程建设和生产的地质因素,消除各种地质灾害,保证矿山生产安全。应结合煤田地质实际,补充水文地质勘探与试验。水文地质调查是根据已有的矿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与岩土稳定性有关的水文条件调查与分析。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流沙等。 关键词: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地质灾害 1地质调查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一,收集资料和设计编写阶段。此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收集和综合工作区前人已有的地质、矿产、物探、化探、遥感资料,进行地质踏勘和航片、卫片的地质解译,编写工作设计。野外地质踏勘应在系统收集和综合研究前人资料以及初步解释航片、卫片后进行,踏勘路线应处置穿越工作区构造线方向,各类重要接触关系、矿化或矿产地均应布置踏勘路线。通过本阶段工作,应力求了解工作区地质矿产基本特征、工作程度及分析测试数据,统一岩石分类、命名方案和图例图式,选择各类剖面测制位置,编制地质、矿产草图,提出工作区地质、矿产调查中应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措施、方法和手段。第二,野外地质矿产调查阶段。此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地质剖面的测制和研究,系统的路线地质填图及矿产调查,为配合地质填图而开展的物探测量、化探测量,各类样品的采集等。本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及时综合研究编绘出工作区野外地质图和地质实际材料图、各类地质剖面图,作为野外地质矿产调查阶段的主要成果和后阶段加深研究工作的依据。对采集回来的各类标本、样品,应及时编录、登记、加工或处理,送样并分析鉴定,以便能及时取得分析测试数据。第三,资料的中间性整理及野外加深研究阶段。此阶段包含野外和室内两方面,要先从资料的中间性综合整理工作入手。在中间性的综合整理中,既要对各地质剖面和系统填图中已获得的野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研究,还应对已收到的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作初步计算、作图、统计、研究。通过这一阶段综合研究,肯定成果,并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制定野外加深研究计划,再进行野外加深研究工作。第四,综合整理和报告编写阶段。地质调查的最终资料整理应在野外工作全部完成,并经主管部门组织野外验收通过后进行。此阶段应对所获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综合研究,编制各种成果图件,通过对工作区地质构造特征和成矿规律的总结,最后编写出地质调查报告。地质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影响矿山工程建设和生产的地质因素,消除各种地质灾害,以保证矿山生产安全。 2水文地质调查 2.1矿山水文地质工作 矿山水文地质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矿山开发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由于不同的开采方式和矿山水文地质条件的不同,其工作内容也有较大差异。 2.2水文地质调查内容 水文地质调查是在已有的矿床水文地质资料基础上,结合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与岩土稳定性有关的水文条件调查与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矿区内地下水的类型,包括按含水空隙条件的分类和按埋藏条件的分类。第二,矿区水文地质结构类型,按含水体和隔水体所呈现的空间分布和组合形式,以及含水体的水动力特征所划分的类型,可分为统一含水体结构、层状含水体结构、脉状含水体结构和管道古水体结构。第三,不同水文地质结构中的水动力特征,包括不同水文地质结构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富水特征,相互之间或与地表水体有无水利联系等。第四,含水层、隔水层、矿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水文地质钻孔的封堵质量。 3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3.1矿山地质灾害 由矿山资源开发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流沙和采空区等。滑坡是斜坡上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沿一定的滑坡面整体下滑的现象。崩塌也即垮塌或塌方,是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一种地质灾害现象。地下采矿形成的采空区是造成矿山崩塌的主要因素,矿山地面塌陷、地裂缝主要是由于矿山岩溶或地下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引起了地表变形和破坏。由于地面塌陷、地裂缝发生具有突然性,因此对塌陷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在矿山开采或其他挖掘工作中,有时会遇到饱水的沙土,当其被工程揭露时,可产生流动,即流沙。流沙可以是以突然溃决形式发生,也可以是缓慢发生。流沙的存在会造成井巷施工困难,流沙的溃决会掩埋矿井,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甚至引起地面塌陷。 3.2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第一,崩塌地质调查。崩塌地质调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查明地形、地貌特征。陡坡和陡崖是产生崩塌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要结合现场踏勘在地形地质上圈化出陡坡地段。二是查明不同岩性岩石的分布,特别是抗风化能力强的坚硬岩石的分布。三是查明地质构造特征。四是调查本地区有无发生崩塌的历史。五是调查本地区气候变化特征。六是调查本地区历史上地震的最大烈度和人工爆破的规模。第二,滑坡地质调查。一是要查明边坡、排土场倾角、平台宽度的几何要素。二是要查明边坡不同岩性岩石的分布。三是要查明地质构造特征。四是要调查本地区气候变化特征。五是要调查本地区历史上地震的最大烈度和人工爆破的规模。第三,泥石流地质调查。一是要查明区域内的地貌条件、汇水面积、沟谷发育情况及其纵横坡度和高度。二是要查明基岩松散土层分布位置及其与崩塌、滑坡等自然地质现象的关系。三是要对泥石流流域进行大比例调查,对泥石流流域斜坡和泥石流发源地的临界条件和岩土稳定性进行研究,推测泥石流可能发生的期限。四是要调查大气降水资料。五是要对尾矿库稳定性进行评价。第四,地面塌陷、地裂缝、采空区地质调查。一是要查明采空区规模和形状,包括采空区体积、空区范围投影面积、采空区形状、采空区连通情况、采空区高度及长度与宽度比。二是要查明采空区充水情况。 作者:夏逻 单位: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二四勘探队 矿山地质论文: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改造技术 1传统思想下的改造技术 1.1拆除重建 由于技术和实现落后,对于废弃矿山的处理,人们还做不到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分析,重新设计和改造,而是对其存在的价值给予全盘否定。当现有的场地、设备及其他一些因素满足不了现时发展的需要时,在传统的思想下,人们往往选择对其进行拆除重建,这样不仅破坏了原有矿山的历史价值和一些景观特色,而且要付出昂贵的成本对其进行重建,铲除了宝贵的历史遗产。 1.2遮盖回避 另外,由于技术更不上时代的发展,人们在对废弃矿山的现状做不出更好的改造时,往往采用掩耳盗铃的方法,对其破败的现状进行掩盖。通过种植一些地被覆盖矿山现有的地皮,或者栽植郁郁葱葱的树木对其外观进行遮盖。当我们对废弃矿山进行远观时,貌似这是一片良好的自然景观,其实则不然,这样的做法会对以后土地的改造造成严重的阻碍。 2现代思想及技术下的改造 污染问题现已经成为国际上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且随着景观事业的发展,废弃矿山就有了利用和改造的价值。目前,在废弃矿山改造的技术中,为了满足景观的发展和改善环境,生态恢复技术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它的改造范围主要针对以下对象。 2.1对污染后的土壤进行治理 废弃矿山使周围的土壤因子改变,土壤物化性质遭到破坏,造成土壤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由于废弃矿山的土壤中的有毒物质增多,我们必须采用化学方法将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补充植物生长的有机质;另外,为了节约土源,将没受到污染表层及亚表层土保存起来,待改造完工后放回原地。 2.2污水处理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路线,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态工程被应用到了污水的处理当中。在对废弃矿山进行改造时,主要注意景观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主要通过自然处理的方式对污水进行处理,已达到资金最优化的效果。 2.3恢复植被 众所周知,所有的生态系统都必需建立在植被的基础上,由此,根据废弃矿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树种,对废弃矿山进行合理的植被恢复是改造的关键。另外,我们根据矿山的特性可以选择耐干旱、盐碱,固土、固氮,有较强生长力的树木,进而阻挡风蚀和水蚀的灾害发生。 2.4利用微生物技术 要想把废弃矿山改造成一个景观观赏区,就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区域生态系统。由此,我们可以利用微生物技术,对其生物群落进行改善。尤其是利用接种细菌,来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从而改变废弃矿山的贫瘠状况,缓解污染,提高整体的利用率,是矿山达到令人满意的效益。 3技术改造中的原则 (1)在采用相关技术前,首先对拟用技术进行论证和评价,确定该技术的使用周期长短,并且明确其是否有改进的潜力或在未来市场中是否有发展空间。另外,企业的微观效益要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相结合,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 (2)在改造经营过程中,要努力做到物有所用,物尽所能,节约资金。 (3)在改造的基础上,增强每个相关程序的联系,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4)改造技术的选择时,要与经济、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且结合国外先进技术,最终选择能够总体提升改造效果的技术。 4结语 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废弃矿山的改造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改造过程中,我们仍需总结经验,顺应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改造技术装备,提高矿山的综合效益,降低成本,使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在对废弃矿山进行景观塑造过程中,要与科学、艺术和经济的发展充分结合,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现代景观的发展。 作者:李金平单位: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
资源环境论文:论我国环境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一些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有时是以高消耗和环境的退化为代价的,在我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和机制,利用国家、市场、技术创新和公众相结合的力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资源 经济机制 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加快,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物质资源和环境资源作为代价的,资源短缺和环境质量退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日益呈现。能否保证具有良好的环境资源成为中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环境现状及问题 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增加日益严重,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地方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环境问题引发的贸易争端日益上升,温室气体减排面临困难压力。 (一)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2006我国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我国占了16个。以2005年GDP总量计算,中国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高达5470-12760亿元;在11个特大城市中每年因大气粉尘造成疾病而死亡的人数达50万,40万人患慢性支气管炎。 (二)水污染突出。2006年全国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量为537亿吨,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于中度污染,四类以下水质占60%以上。目前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污染,有7亿人在饮用大肠杆菌含量超标的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仅达42%。 (三)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呈持续增长势头。目前我国城市人均年产生的生活垃圾约440公斤。2002年全国660个建制市产生生产垃圾1.36亿吨,集中处理率为54%, 2004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1941万吨,其中有3000吨的危险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 (四)农村环境形势极端严峻。目前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土壤污染日趋严重,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平均每公顷施肥量400多公斤,高于发达国家认定的225公斤的安全上限,我国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有机磷农药中70%是高毒和高残留品种,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力产生的工业污染迅速蔓延,污染灌溉面积占全国灌溉面积的10%。 (五)海洋环境总体污染严重。2006年我国近海岸约25%的海域水质处于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状态。其中近海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平均为11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近岸海域总面积55%。 (六)室内空气污染,地面臭氧、汞污染等。随着中国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城市住房装修和家具使用超标原材料,室内污染引起的城市居民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臭氧产生的烟雾降低植物光合作用的能力,减少农作物产量,影响森林面积增长。中国的近地面臭氧浓度居亚洲国家之首。中国作为燃煤大国,汞的排放占了世界相当的份额,环境污染恶化导致地氟病、砷中毒、克山病和农药有机污染物对生殖能力的危害等等。 二、建立完善的体制和机制,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环境管理执政能力 1.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统一综合治理体系。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部,通过增加预算和人员编制来加强中央政府环境执政能力,使其能充分履行在制定法规、执法、分析、监测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2.调整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省以下治理直管体制,使国家环保总局与省级环保局建立直接行政负责关系,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环境执政能力。 3.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将环境指标真正纳入官员考核机制,必要时可采用一票否决制。针对污染损害,加强民事处罚力度,并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适宜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改革现有价格体系,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反映环境外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参与市场的经济行为人自发地将环境成本内部化。 2.完善和进一步改进财税体制,形成财税对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出台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新税种减少并停止对资源和环境有严重负面影响的财政补贴,强化对节能减排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贴息对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行循环经济,实现清洁生产。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节相关利益方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以鼓励环境保护的行为。 4.严格节能减排的微观管理机制,为中国的企业引进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生产标准,提高排污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 (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后督察和后评估机制 1.鼓励地方、社区和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界参与公开听证,福利诉讼以及其它自愿性的活动。 2.国家应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 3.改善公众对有关污染物排放及其造成后果方面的环境信息的获取,以便使他们能以更有意义的方式进行参与。 4.涉及环境保护和开发的重大项目申报应提前 公告,为公众更好地参与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四)推动可替代的再生性能源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 1.突破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技术瓶颈制约,把能源、环境、农业、信息和生物等领域的重大适宜技术开发放在优先地位,重点组织开发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 2.加快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促进能源供给结构的多元化、逐步改变依赖石化燃料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3.积极建立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五)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管理 1.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重点改善公共卫生条件。 2.立足资源化和循环利用,提高废物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例如,开发并推广沼气池,在条件合适的地区推广太阳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高度重视农村资源污染。探索低成本治理方式和技术。 4.研究和探索能够吸收和固定碳的农业耕作方式,以获得社会环境和全球化利益。 资源环境论文: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摘要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由于采取自然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的做法,使原材料价格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开发的完全成本,从而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低效率利用和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是以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采用征收税费、押金、拨款和创造市场等方法,将自然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到开发话动中,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促使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区别是它注重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税务、资源产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征收的税费,但存在着关系不清、缺少依据、作用不强、手段单调和挪用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其效果。笔者通过对经济手段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核定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制定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费用—效益分析规范;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实行自然资源开发权拍卖制度,建立开发权交易市场;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关键词: 自然资源,环境管理,经济手段 从产业划分角度看,自然资源开发是第一产业。根据所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是利用生物资源的农业类开发,即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另一是利用非生物资源的工业类开发,即采掘业。由于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自然资源又是作为自然物的入以及整个生命系统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环境保护考虑,研究自然资源开发问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技术落后的大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积聚财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大量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经济仍只能是资源开发型的经济。在实行资源开发型经济发展模式时,我国采取压低农副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做法,以刺激加工工业即第二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如在七十年代,按当时汇率计算,国内原油价格仅相当于国际油价的26.4%,目前也只达到国际油价的77%(严绪朝等,1994)。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1.1 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 产品低价造成自然资源开发企业长期低利、微利,甚至亏损,自身积累不足,难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制约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粮价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农业基础投人不足,已严重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再如,石油工业全行业到1991年底,累计负债余额达691亿,资本负债率达到75%(严绪朝等,1994);国有重点煤矿1993年产煤4.6亿吨,亏损高达50多亿元,平均每吨原煤亏损达1087元(据王森浩1994年文推算)。 1.2 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费 产品低价除了造成自然资源开发技术的落后外,还迫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如1990年,我国原煤产量10亿多吨,竟消耗掉40多亿吨煤炭储量,回收率仅为25%;有的小煤窑采1吨煤竟丢掉8.9吨,回采率仅为10%(王和,1994)。另据对1800多个重要生产矿山的调查,70%的有用组分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仅占2%;有用组分有半数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只占15%;而75%的矿山其有用组分的回收率均在25%以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等,1992)。 原材料低价在刺激加工工业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企业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资源利用上处于高投入低产出的状态,以巨大的自然资源消耗维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目前,我国单位能源所创造的工业国民生产总值只相当于美国、法国的10.61%,前西德的9.09%,日本的7.56%,即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仅相当于印度的50%(世界资源研究所等,1993)。 1.3 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上流失的危害,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6%,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其养分损失至少折商品肥40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其他如沙化、盐渍化损失也达100亿元,草原退化面积接近1亿公顷,并仍以每年100多万公顷的速率在退化(曲格平,1989)。 森林覆盖率仅为13.9%,人均林地面积不足0.12公顷,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5%,并且每年以2-3%即230-345万公顷的速度减少,我国3万余种植物中有4、5千种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有的濒临灭绝(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 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晋陕蒙接壤地区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这一地区的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6.5%,土壤侵蚀模数高达1-3万吨/年,年向黄河输沙量近4亿吨左右,占向黄河输沙量的1/4。神府、东胜矿区废土废渣堆积总量达6800多万吨,其中有60%直接倾倒于河流,有的地方河道淤积,造成泄洪困难,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据测算,该矿区年环境成本为3819.6万元,平均每生产1吨原 煤的环境成本为1.05元(西安煤炭设计院,1990)。我国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自然资源的开发 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2.1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理论基础:自然环境资源价值论 我国长期实行原材料低价的资源开发政策,除了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外,还因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错误,这就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价值和价格。 其实,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指出:“作为要素加人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人生产的……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需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末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1]。”这说明,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没有价值存在一个界限,一旦超过这个界限,人类就要为此追加劳动,自然力也就具有价值。这是因为,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过程,首先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在一定限度内,自然环境资源可以自然地更新、再生、恢复和增殖;但随着人类活动的强化,其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人类必须付出劳动,这就使它具有社会再生产的性质。因而,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即为在其自然再生产能力之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环境资源所应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考察自然环境资源价值,应从生产以及再生产自然资源所“必需的”劳动而不是“实际付出的”劳动角度进行,才不会因为人类的历史失误而低估了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 自然环境资源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而进行的劳动,如治理污染、治抄保水、植树造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直接劳动;第二类是在某项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发生前预见到其将对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变该项行为本身所付出的劳动、或伴随该行为发生的同时而附加的劳动等,如开发替代品、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间接劳动。 2.2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作用机制: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源开发产品价格应当等于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外部成本(MEC)与边际使用者成本(MUC)之和.MPC是自然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成本;MEC是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损失;MUC是由于现在开发自然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和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是通过各种方法,使这些成本能反映在原材料的价格中,从而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使资源开发活动循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的道路进行。 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收税和收费。这是经济手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政府通过征收税费而使环境成本和资源价值直接反映在产品价格中,也就是将外部不经济性直接内化到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从而刺激开发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由于存在市场竞争机制,若开发者使用了超过社会所必要的、平均的自然资源消耗量,或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程度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则其付出的税费(即反映在产品价格中的MEC和MUC)也就高,其个别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劳动时间,则在其将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其利润就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反之,若其自然资源消耗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获得超额利润,这就刺激企业不断降低成本以追求更多的利润,而当大多数开发者的MEC和MUC都下降时,整个社会的MEC和MUC也会相应下降。 押金制度。政府要求自然资源开发者在开发前交出一定数额的押金,当开发者按照一定要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和补偿,如植树造林、复垦等以后,再将其返还,否则予以没收。这实际是通过押金迫使开发者从事前述第二类自然环境资源再生产劳动,这样该类再生产劳动也会反映在开发者的产品价格中,再通过竞争机制使其不断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使用。 政府拨款。政府对经济上不能盈利的环境保护项目进行拨款补助,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实际是由政府从事自然环境资源的第一类社会再生产活动。 创造市场。上述手段都是与价格有关的措施,而创造市场则是直接为环境商品创造一个市场,使其在市场上直接交换,最典型的创造市场是许可证交易。这一类经济手段也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和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向经济效率最高和环境效益最好的开发者配置。 2.3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优点:效率 由于开发者之间存在着知识、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的差异,每个开发者有着不同的边际成本,存在着不同的最佳自然资源开发水平和最佳环境污染水平。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时,往往会因“一刀切”而使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高于或低于最佳水平,造成浪费,影响了效率;而经济手段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各种资源在不同开发者之间得到合理配置,使每个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均达到最佳水平,由个体最优从而实现总体最优,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实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征收税费,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了石油、煤炭、盐等9个资源税税目。 资源产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如地质矿产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费;水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的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资。 某些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试行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如福建省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征收环境补偿费;江苏省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征收矿产资源费和整治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征收排污费;山西、内蒙古、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 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环境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的基础,税费及押金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交易市场的监督,都需要以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为依据。我国各级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评定了城镇土地的基准价格,作为土地交易、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进行评估,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4.2 理顺各种收费的关系,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根据自然资源开发产品的价格构成,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经济手段所要影响的主要是MEC和MUC两个部分。MEC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环境污染损失,通过排污费收取;一部分是生态破坏损失,通过拟议中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收取,这便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税费体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征收。MUC部分,以及部分属于MPC的公共部分,则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体系,可由资源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根据这样的体系构想,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保证两个体系之间、以及每个体系内部各项收费之间的关系明晰,并通过法律文件加以明确。4.3 强调费用—效益分析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评价中的地位 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应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效益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损失作全面估算,并进行比较,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为项目成立后所要征收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确定提供依据。 4.4 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 经济手段的核心就是使自然资源开发产品即原材料的价格,反映开发过程的完全成本,因此,应当取消对资源开发的财政补贴,放松对原材料价格的政府控制,使价格能够对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产生调节和刺激作用。也不必担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通货膨胀,分析表明,真正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的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小,其最大弹性系数在0.6左右,即原料价格上涨1%,总体物价水平最多上涨0.6%;而且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最终是能够导致成本下降,从而使物价水平下降的。 4.5 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征收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同时,应注意运用其他经济手段,特别是为环境保护创造市场,如实行资源开发权拍卖和交易。对一些缺乏税费征收标准或难以专门制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可在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作为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并逐步建立开发权的交易市场。 4.6 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将征收的部分税费集中起来,成立自然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自然资源的恢复与保护,替代资源的开发,以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象经营普通商品一样经营自然环境资源这一特殊商品,使其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 资源环境论文:我国资源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 1.资源与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我国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在恢复经济发展阶段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是我国的三步走的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段时期内我国的总体经济目标是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了完成这个经济发展目标,有关部门要协调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处理好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而这种观念也是我国政府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关键是要协调和平衡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以牺牲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追求短期的发展结果,而是要从社会和自然的角度出发,寻求发展中的平衡和共生共荣。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同时也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这种情况下人类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不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平衡的情况下,寻求更加科学的发展道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能源危机,我国也不例外,最突出的表现为我国的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储备量已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化工和矿物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作为人民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水资源,也呈现出短缺的趋势。此外,由此引发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表现为自然灾害频发,土地质量下降等。这些现象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很大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我国由于各种环境问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当于总体国民经济的增长量的百分之八左右,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尤其是作为占我国工业生产比重较大的化石能源与矿产工业,其每年因资源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占我国经济产值的百分之十七,不难看出,解决了环境和能源问题,将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提高经济的发展水平。 由此可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我们要想搞好经济建设,就必须协调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要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寻求更加科学可行的经济发展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危害,并且能够利用自然环境来有效维护经济发展的成果,使我国经济发展走入更加理想的轨道,更快的实现我国的三期发展目标,在二十一世纪中叶跻身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之列。 2.我国资源与环境科学发展的现状 我国有关专家和学者在资源与环境科学方面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基于我国自身的环境资源的特点和形势,全国的资源和环境科学的研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色,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阐述: 2.1研究队伍的专业性和丰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和环境科学研究的逐渐深入,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支学科门类齐全、经验丰富的研究队伍和教学队伍。这其中不仅包括各大高校的专业领域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还包括各种中青年骨干,可谓是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有创新型人才。此外,我国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也相对完善和丰富,不仅包括包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绘、地理、水文等专业知识,还包括、生态、空间、大气、海洋和环境科新工程等新兴学科。就我国目前的院校设置情况来看,在这些从事资源和和环境研究的单位中,已经有二十八所院校开设了资源与环境学院,其中有资格和能力招收本科、硕士、博士的学校也突破了十五所,这无不显示着我国的资源和环境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发展状况正朝着更规范和系统的方向前进。 2.2我国具有许多世界上独特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 自古以来我国就被喻为资源大国,并且由于我国地理位置和面积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环境和资源的跨度较大,也造就了我国的独特资源结构,使得我国的各种资源和能源在世界整体自然环境中起着较大的影响和作用。最常见的如对全球环境有着重要影响的青藏高原;大面积的黄土高原和岩溶地区;面积广大的内陆干旱荒漠;活跃的大陆内部地震;绵长的海岸线和宽阔的大陆架及其典型的边缘海盆;濒太平洋成矿带;时代较完整的地层剖面和丰富的古生物化石;独特的东亚季风气候特征及其从热带到寒温带、从湿润到干旱区等多样的生态系统;等等。 2.3研究工作有着雄厚的区域观测能力与调查工作基础的依托 我国从事资源和环境方面专门管理部门众多,象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环保总局、测绘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中科院和高等院校,这些部门和单位有着长期、雄厚的观测与调查能力和工作基础,这对作为应用基础性的资源与环境科学不仅提供了获取数据的保证,也成为发展这一科学的重要力量。尽管我国在资源与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针对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跨学科研究较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的交叉研究不够,年轻、高层次的综合型学术带头人亟待增加;资料数据和仪器设备的共享缺乏保证等。 3.我国资源与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正跨入全球化、系统化、定量化的新时代,其研究方式和研究重点都在发生重大的改变。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和总结,认为其主要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种表现: 3.1整体观、系统观的研究思路得到加强 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正在跨越以往各类资源之间以及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界限,开始把资源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研究;不仅研究其自然属性,而且加强对其社会属性的研究;重视研究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机制。特别是重视选择典型区域进行深入连续地观测,揭示人类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政治化等过程对地球表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机理,并在高精度观测数据基础上,引入复杂性科学方法论建立动力学模型,为可持续性的资源开发与环境改善工程提供可靠依据。 3.2跨学科的研究方式和专项计划的组织方式成为主流 以往对单一资源或环境问题的单一机构、单一学科研究方式被针对单一或综合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联合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经济学家、工程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的跨学科、多部门研究方式所替代;并且无论在国际科学界还是在各国国家研究组织中,对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基础研究往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计划来完成。 3.3研究的突破越来越依赖于长期连续观测资料的积累与分析 重大研究计划往往有大型观测计划相配合。全球和国家尺度有关地球环境资源变化的长期观测、监测与信息网络正在形成,包括地球观测系统(EOS)、全球气候观测系统(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00S)、全球陆地观测系统(GTOS)、全球数字地震台网等一系列全球性巨型观测系统;还有众多地区性和国家性大型观测系统;并且集地球空间信息存储、处理、传输和分析为一体的“数字地球”即将出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对资源和环境科学的研究,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的新的发展策略,上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我国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分析,诸多不足,还望批评指正。 资源环境论文: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 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 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 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 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 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 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 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 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 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 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 环境法的约束力 物权法的扩张力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 资源环境论文:对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探究 “大自然是一个严密的系统,任何种类的生物都与其他生物以及整个生态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破坏这种联系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导致一系列的破坏,甚至会使整个生态系统处于混乱状态1”。雷切尔·卡森早在二十世纪中叶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中,便试图唤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觉醒。同样的,欧洲哲人海德格尔也在黑森林中发出找不到家园的哀叹。然而,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仍然对于环境问题忽视不理。当阿尔.戈尔在《难以忽视的真相》中谈论到全球变暖问题的严重性时,以几近无奈的语气自嘲道,“即使这样直白的数据,还是会有不少人认为,我在夸夸其谈,恐吓人们。而其中也不乏知识渊博的科学家们”。环境问题,确实已需人类关注。 一、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总体分析 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比较直观地反映它们的关系,笔者建构一个简单的框架图,说明各系统之间的初始关系。 人口、资源、 环境既相互依存、 又相互矛盾、相互制约,成为一个大系统、一个整体,整个大系统又由人类子系统和自然子系统构成。丰富优化作用而这三者都与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起点和条件;人口是总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境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终点和目标。人口、资源、环境,只要有一方出现非良性现象,就会破坏发展的基础,从而造成环境恶化和混乱,成为一个恶性循环圈。因而,要可持续发展,需要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每一方面都需进行调整优化。 二、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个别具体分析 1、人口 人口与环境的关系,是当前世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今许多科学家认为,全球人口对于环境的压力已经达到了自然界所能承载能力的极限。比如印度2011年普查人口所得数量已超过12亿,年增长率为17.6%,这相对于仅十来年前的5.6亿人口,已夸张惊人。有限的国土面积几乎已经在超负荷运作中,压力骤增。这样的危机背景下,人口对于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是不容小视的。 因此,对于人口数量的调控,田雪原教授提出“全方位适度人口论”,笔者认为十分合理。他将其定义为:相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人口数量是适当的,质量是稳步提高的,结构是比较合理的,即能够促进人口与其他发展因素协调发展的人口2。可以说,适宜的人口增长率和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合理的人口结构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人口条件。 2、资源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有价值的物质,即为资源。资源可以分为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可分为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以及恒定性资源三种。对于土地、森林等再生性资源,可以重复使用,通过人工修整、营造使之再生;但若再生的速度赶不上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的需要,便会产生资源短缺。亦即,我们索取资源的数量和速度要有一定的限度,即不能超过资源本身或其替代品的再生或更替速度。另外,对于非再生性资源,使用数量有限,用去的量失而不能复得。那么,做一个简单的加法,可再生资源的短缺加上非再生资源的不可再生,总体来说,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处于稀缺状态的,而可持续发展则是无可选择的必须建立在稀缺自然资源基础之上。(对于社会资源利用,取决于不同国家发展国情,此处在所不论。) 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资源,在当今社会,都处于稀缺状态。而同时,人的需求却有无限性。从而,形成了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尖锐矛盾。这里不得不提到田雪原教授提出的“加权效应”。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表明,1960—1985年世界人口由30亿增加到48亿,增长60%;同期世界能源消耗增长130%,倍加于人口增长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人均能源消耗增长45%的“加权效应”所致。因此,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资源终将难以为继。 3、环境 在《寂静的春天》开篇,卡森便描绘了一个美国小镇遭受DDT污染的可怕情景。她意图通过这个描写来竟是人们不断增强的环境危机。卡森认为,“与核战争灭绝人类的可能性一样,人类整个生存环境的污染也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一百多年前,恩格斯也曾经发出忠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环境无疑关乎着人类的生死存亡,而若是其恶化,后果不堪设想。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7年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环境因素占全球疾病总负担的23%,换言之,全球23%的疾病起因可以归咎于环境原因。 “工业化20世纪的世纪病”哮喘病,每年可导致400万人死亡,并且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3。无数事例证明着,环境的恶化,可以说是人类所无法承受的灾难。近些年的非典、急性肠炎、疯牛病、核辐射等等,无不与环境恶化相关联。 由此看来,环境影响着人类的健康生活,进而影响着人口的繁殖增长,并宏观的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构想 1、控制人口数量,完善人口结构调整。 对于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控制措施主要采用优生优育的宏观举措,同时也能为人口质量奠定良好的自然和物质基础。对于我国这类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人口数量膨胀、人口素质较低的情况,宜从教育现状出发,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并同时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对于有些发达国家,人口较少、人均素质较高的情况,宜鼓励生育,同时控制外来人口数量,建立完善人口结构。 2、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重。 对于资源的合理保护,首先要分析造成资源环境恶化的有关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开发的双向发展。对于不同类别的资源,采取不同措施应对。如恒定资源类,只需控制其使用不污染环境即可。而对于可再生性和非可再生性资源,尤其是非可再生性资源,应限制开发,最小限度使用,发挥最大利用效益。 3、结合不同国家国情,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不论对于哪一个国家,都是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笔者前已论述,当人口、资源、环境符合良心循环圈时,便可达到最佳发展状态。把人口、资源、环境、发展想协调而建成一个自组织系统,需要尽量减少彼此的摩擦和矛盾,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失和代价。可建立相应评估体系等,研究诸如资源环境的最佳人口承载力问题、经济适度人口问题等,以谋求可持续发展。 结语 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内在的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开发需要控制人口数量,完善人口结构调整入手 ,实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重,从而推进发展,以达到可持续的状态。 资源环境论文:对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水环境保护现状评析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近年来我国连续遭受严重干旱,旱灾发生的频率和影响范围扩大,持续时间和遭受的损失都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一半多的城市缺水,其中一部分城市严重缺水,与此同时,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缺水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我国水资源人均量低。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人口众多,若按人均水资源量计算,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我国水资源分布同人口、耕地分布极不协调,地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不相匹配。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国土面积只占全国的36.5%,其水资源量占全国的81%;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的国土面积占全国的63.5%,其水资源量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9%。 年内年际分配不匀,旱涝灾害频繁。大部分地区年内连续四个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以上,连续丰水或连续枯水年较为常见。水涝以及旱灾,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水污染情况 我国水资源污染严重、用水效率低下。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水利部门报告显示,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所评价的5万多公里河段中,受污染的河道占42%,其中污染极为严重的河道占12%。全国七大水系的水质继续恶化。现代水利工程,如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养殖供水等在发挥一种或多种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有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 工业污染:工业水污染主要来自制造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等。工厂污水治理不达标。而在一些城市和农村水域周围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如酿酒、制革、印染等,治理不到位,废水流入江河,造成水污染。 农业废水。除了农产品加工这一间接水污染行业外,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对水环境也产生重要影响。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肥料和农药的大量使用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大量廉价低质的肥料的使用。容易溶解而被冲入水中造成污染。近年来,杀虫剂的使用范围也在扩大,造成水的污染。牲畜饲养场的粪便直接排入饲养场附近水中,造成水污染。生活污水。尽管工业废水的排放量近年来逐年下降,而生活污水的总量却在增加。大量的有机物进入水中,势必导致水体中溶解氧急剧下降,因而影响水质,严重的使水发臭,鱼类大量死亡。 三、水污染治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对水资源的破坏、浪费和严重污染,应有适当的对策。 1增加水资源收费范围,提高收费价格只有施行较高的水资源价格,高额的水污染排污费,就会有效地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研究污水的治理和重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环境效益双统一。在生活用水中,人们会养成重复利用的习惯。 2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 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为20%左右,低效的水资源利用,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局面。 3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 地下生产作业对地下水资源有重大的污染和破坏行为,对这种污染和破坏行为,应收取地下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并严格要求较高的水利用率,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减轻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严禁超量抽排地下水资源,违者予以重罚。 4废水利用 为纠正以往把废水当作废物的错误观念,应该把废水称作污水比较妥当,借以提高人们对污水也是资源的认识,提高污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如用洗脸水浇花,拖地,冲厕所等。有些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没有充分重视节水问题,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识。节水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公众节水意识不强,浪费水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没有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气。 四、我国目前水资源利用成就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水利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国家启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等水资源利用课题,目的是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水利事业取得了跨越性进展。 1有效地减轻了洪涝干旱等灾害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水旱灾害频繁发生,尤其是北方地区连续干旱。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取得防汛抗旱的全面胜利。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建成了一大批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大局的水利基础设施,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3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得到加强 对全国31个省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域进行了水功能区划。依法加强取水许可、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首先是农业干旱缺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中国农业,特别是北方地区农业干旱缺水状况加重。近年来农田干旱,水库干旱见底现象频发。农田受旱面积增加,干旱缺水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和 粮食安全的主要制约因素;农村边远地区发生饮水困难,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是城市缺水。中国城市缺水现象始于70年代,以后逐年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缺水愈来愈严重。 2用水效率不高 目前,全国农业灌溉年用水量约3800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近70%。全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左右。发达国家早在40~50年代就开始采用节水灌溉,现在,很多国家实现了输水渠道防渗化、管道化,大田喷灌、滴灌化,灌溉科学化、自动化,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7~0.8。 其次,工业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约80亿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多数城市自来水管网仅跑、冒、滴、漏损失率为15~20%。 3水环境恶化 污水的40%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城市地表水,城市地下含水层受到污染。由于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全国已出现地下水超采区,并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4水资源缺乏合理配置 华北地区水资源开发程度已经很高,缺水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了影响。目前黄河断流日益严重,却每年调出90亿立方米水量接济淮河与海河,因此,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布局,区域间的水资源的调配要依靠包括调水工程在内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综合上述,中国水资源总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不均,年内分配集中,北方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超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全国范围内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制约因素。 资源环境论文:国内人才资源管理环境 在推进人才工作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在“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政府机构改革中,“劳动局”普遍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名称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机构职能的调整之外,更体现了政府将“人力资源”的理念贯彻于实践的决心。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可以说,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国外的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教材大都提到环境因素对管理的重要性。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而言,环境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指文化、机构框架、运行制度等关涉组织自身的因素,外部因素则主要是指组织外部对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组织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组织外部环境对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具体标准的制定、管理成本的控制、管理战略调整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人力资源管理外部环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考虑中国的社会现实,孙立平教授提出的“断裂社会”理论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十分具有解释力。 一、断裂社会理论“断裂社会” 这个概念主要是概括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所呈现的新特征和新挑战。断裂社会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在社会等级与分层结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第二,在地区之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第三,表现在文化遗迹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在一个断裂社会中,社会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异,有时会达到一种无法相互理解的程度。 ”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同群体和个人的合理欲求得以浮出水面,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理诉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实践中,农民工、失业群体与在转型过程中掌握知识、资源的群体之间利益满足的程度显然不可相提并论。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日益凸显的问题背后存在一套不平等的动力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就是我国社会的权利低水平的均衡,“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通常也简称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制度具有不可或缺性。这主要表现在化解劳务纠纷的制度运作过程中。我国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常被成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主要有调节、仲裁、法院二审判决,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包括协商制。然而,劳动争议方如果想通过法院判决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首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即所谓的“程序前置”原则。 三、劳动仲裁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一种本质性的作用,即可以提高公司的根本水平”。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来自企业,但是并没有局限于此,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宏观层面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要求效率,同时更多地需要关注人力资本的公平配置和再生。然而,不论企业还是政府,其人力资源管理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在断裂社会的视角下考察人力资源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仲裁制度关涉政府、企业和劳动者,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主客体,因而以之为载体为我们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研究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便利。从宏观视角来看,断裂社会中不同的阶层间存在较深的裂痕。断裂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一部分人被甩到主流社会结构之外,这部分人往往被称之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中部分成员即使其中部分成员能够回到社会结构中去,但是在低水平的社会权利均衡体制下,这部分人力资源的效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而社会权利的较高均衡水平建设的路径就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正与这种路径需要相契合。首先,这有利于信息反馈。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从属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因而,仲裁中所体现的问题可以较为方便的得以反馈。其次,有利于增加政府的回应性。劳动纠纷现之于政府部门本身就是一种压力,同时,有研究指出劳动仲裁的案例今年来由显着增加的趋势,仲裁部门工作强度大。然而在政府机构精简潮流中,仲裁部门的人员编制难以扩展,其压力不得不通过政府传到机制上传至决策部门,促使其调整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断裂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尤其是不同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普遍的“仇官”、“仇富”心态正说明了这一点。从微观层面上看,企业组织尤其是大量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无力阻止这种社会情绪的滋长和蔓延。企业管理中十分强调员工的满足感和认同感,而这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断裂社会理论指出,社会权利的高水平均衡是解决社会不公的路径。这同样适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企业劳资双方的权利均衡能够防止资方权利膨胀给员工工作满意度、认同感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能给员工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集体谈判理论指出,劳资双方权利的均衡能产生使资方关注经营问题、调整发展战略等外部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劳工组织、平等就业法等为劳资双方的权利均衡提供了制度支撑。而我国尚未建成较为完善的劳工权益保护体系,只有一些零散的劳工权利保护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不是一种权利主动保护机制,而是一种被动申诉机制。因此,它的作用在于为劳工维护权利提供制度激励。虽然这是一种保障性的激励,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的不安全感,从而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相契合。然而,每一项制度背后都承载着相应的价值,而且往往是多重价值。前已述及,劳动仲裁的程序前置问题与行政化已经引起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质疑。程序前置的规则势必增加仲裁机构的 压力,亦有违仲裁请求方的自由选择权,过高诉讼化的结果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过度的行政化则可能一定程度上有碍于仲裁的公平公正,难以体现其“中立的裁判者”的价值。显而易见,这些问题不仅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价值相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可能机遇 1.政府的战略支持。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我国人才管理和战略规划工作也不断推进,人才问题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在推进人才工作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在“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劳动局”普遍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名称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机构职能的调整之外,更体现了政府将“人力资源”的理念贯彻于实践的决心。政府的支持除了能够推广人力资源理念,同时有助于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的发展,包括高校人力资源专业建设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培训、挖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有限的制度资源。从上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该制度对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所发挥的正面价值。而且除了劳动仲裁之外,还有调解、法院二审判决等制度能够在化解劳动纠纷时发挥作用。劳资纠纷处理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也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如《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招聘、录用的规定,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用人单位的制约等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多个环节基本都形成了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劳资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在制度的框架内得以保护。 (二)现实挑战 1.紧张的劳资关系。断裂社会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使得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不规范的市场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引起了劳资关系紧张,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包括劳动仲裁制度在内的既有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渠道功能,缓解这种社会压力。但是在纠纷产生之前缺少一种有效防止劳动纠纷产生的社会机制。劳动者方面由于缺少健全的组织,其利益往往不能得以凝聚,这大大加强了有关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频发的劳动纠纷则大大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2.制度不完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既有制度的缺陷。通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分析,我们看到该制度在价值和功能上与人力资源管理多处相契合。然而,仲裁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缺陷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积极价值产生“中和”效果,该制度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一个对于劳资双方不具有权威性的劳动仲裁很可能成为其向法院申诉的障碍,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看,都必然造成管理成本增加和效率的低下。与仲裁制度并行的还有调解、审批等方式,但是实践中调解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有限的制度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制度缺位。断裂社会中公平成为人民普遍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虽然体现了该原则,但是并没有赋予其足够的价值高度。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对其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分析表明,中国语境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空前的机遇,也存在一些有利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紧张、制度缺憾等制约因素仍不时现于管理过程,阻碍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宏观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角度来看,外部环境都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部门应充分利用既有制度资源,同时进一步扫除制约性因素,以营造“亲人力资源”的环境;而微观的组织一方面必须在制度的轨道内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应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促进建设有利的外部环境。 资源环境论文:论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在资源环境专业中开设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资源环境 资源与环境法 课程 论文摘要:目前,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已经在资源环境类专业中开设,这门课程虽说是法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对于资源环境类专业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利于丰富教学授课形式,有利于学生了解常识,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等等。 一、引言 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世界人口的迅速膨胀,全球的环境急剧恶化,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土地的退化,水资源的缺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中国作为全球的一个发展大国,更是面临这样的环境问题,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了367万平方千米,并且还在增加。荒漠化也在迅速扩展,每年由于酸雨的破坏造成50亿美元的损失,并且殃及其他相邻的国家。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由于水、气的污染,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这还仅仅只是间接损失。若是更为详细全面的考虑,直接经济损失2-3倍,甚至10倍。环境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国民尤为关注。为此,我们国家将保护环境制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资源与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一种边缘学科,也是交叉学科。其内容涵盖了伦理,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是很有必要且具有意义的。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的作用 (一)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帮助大学生了解环境法常识 资源环境法中有许多基本的常识问题,人们通过资源环境法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了解了这方面的常识,详细分析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如此恶劣,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 意义。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环境问题如此的严重,进行保护和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法律手段用其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成为主要手段。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更容易的约束其破坏行为,在高校开展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三)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完善资源环境类专业的学科体系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资环类专业课程开设多方面学科,而资源与环境法内容与其密切相关。如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农用保护,总体规划等解决环境问题,涉及了自然科学的诸多领域。要加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相关知识学习……要想保护环境,纯粹的自然学科知识远远不够,因为它涉及到了人口、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所以,社会科学的知识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以及资源与环境法教育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改变,法律意识,知识水平等能力的提高等重要作用。资源与环境法应该作为高校的一门必修课开设,去增强大学生的保护环境的意识。 (四)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 人类要可持续发展下去,必须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大学生扮演着主要角色,通过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树立大学生价值观、环境观、伦理观。积极开展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而如今,许多高校正在扩招,校园就得增设面积,校园就得规划,其中包括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引导大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比如说,爱护花草树木,垃圾分类投放,尽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节约用水,用电等等。在实践过程中养成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习惯。 (五)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优化校园环境,创建“绿色大学” “绿色大学”的创建,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的保护环境,保护我的的校园。在环境幽雅,有着丰富文化底蕴的校园环境下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知识。古语曾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创建好的校园环境,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和谐价值观有机的结合,也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可以只让创建“绿色大学”只注重形式,要付出实际行动,让校园成为学生们发展的良好平台。 总之,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课程非常有必要。在资源与环境法课中,有些比较抽象的理论,所以可以采用非富多彩的方式授课,寓教于乐。大学生代表着祖国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的改善,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我们加大立法执法和宣传力度的同时,在高校的教学过程中,加入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改善客观生态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资源环境论文:美国的农业生产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1 美国中西部农业开发概要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 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 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 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 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土壤中的有机物,可以提高土壤的孔隙率,增进水的渗透性,促进微生物的活动,提高土壤的肥力。但是,采用传统的农业耕作方法,会使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下降,从而导致土壤的保水能力下降,容易发生土壤的侵蚀,造成农地的荒漠化。 在明确了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及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的弊端之后,有针对性的导入“保护性耕作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农作物秸秆、根茎叶等剩余物覆盖地表,或将秸秆粉碎后还田;在坡地上修建保持水土的水平梯田;尽可能地减少农地的耕翻次数,提倡免耕法等。 资源环境论文: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两个体现新的发展观的重要历史文件,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环境资源法的历史使命 自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尝到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能源危机的苦果,而酿成这种苦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类没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干了许多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蠢事。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时期”和“十年动乱时期”,盲目推行毁林毁草开荒、围湖围海造田和打虎灭雀等征服大自然的运动,在“人定胜天”、“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等唯意志论的支配下,搞什么“开荒开到山顶,种田种到湖底”和“大炼钢铁”,结果造成了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近几十年来,尽管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措施,退田还林还草,治沙治水治山,但由于欠账过多、积重难返、治理污染艰难和恢复生态缓慢,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恶化的趋势。实践和教训使人们认识到,谁违背大自然的规律谁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自然生态失衡即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只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确定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人与自然的作用“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3]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4] 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和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4月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著名报告,同年秋天由联合国第42届大会审议并接受。该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5]同志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6]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中心、以环境为基础的发展,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观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环境系统维持最和谐的关系,认为只有当人与人、人与环境和谐共处时,可持续发展才能变成现实。《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其第二章“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中指出:“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7] 李瑞环同志认为:“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8]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9]他在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中国环境保护的领导者和见证人,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学发表演讲时将当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称为绿色革命,强调这种绿色变革“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是一种‘大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大战略’”:“从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10]2002年8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报告强调,中国将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发展经济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科技和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 、资源、环境的持续发展。2003年10月,同志在三中全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和谐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发展。这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共同任务。 目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和重要目标;各有关行业都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努力,各有关学科正在努力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理论指导。环境资源法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保障,应该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应该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伟大实践进行理论创新。因此,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伟大时代和实践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要求。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它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环境资源法十分有效。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资源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环境资源法的特性。从具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关系、目的与手段关系;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资源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 所谓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作为主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人、人的行为、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的活动。在这里,主体是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所谓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通过其制定和实施,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为环境资源法律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行为科学认为,行为是指人在环境的作用下有目的的活动,是人和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表现。法律中的人是由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人等于他自己的一连串行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11]行为是法律世界中最经常、最普遍、最常见的东西,是贯穿法律运行过程的一个最具活跃性、能动性的驱动器和关键因素;法之产生、存在的初始动因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化;行为是法律控制的直接对象,是法实现其价值功能的立足点;行为是法的根本内容──权利的载体。法律规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和鼓励什么行为。所谓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行为的简称),是指作用或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人的行为或活动的简称,主要指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行为。显然,环境资源法律中的人的法律行为都与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和结果(包括人与人关系的变化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发生联系。人们的行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环境、资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包括形成、维持和改变等,下同)人与人的关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作用于物的行为可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在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而通过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此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的调整范围是与日俱进的、也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另外,法律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任务、作用和功能。环境资源法的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学与整个环境科学一样,都认为人可以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或调整的方式、途径或工具、手段可以多种多样,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这两种关系。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12] 恩格斯在批判那种“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主义历史观时指出:“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13]“随着对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迅速增加,人对自然界施加反作用的手段也增加了”。[14]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断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作用”。[15]人类可以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手段、行政 手段、经济手段、科学技术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当代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主要任务,是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类随意污染、破坏、浪费、掠夺自然环境资源)调整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尊重、热爱、保护、改善、合理利用、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环境资源法学主要研究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法律调整机制。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是指由环境资源法律调整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行为(包括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结合起来的整个系统的内部结构、内在联系和运作方式的统一,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机理和运作方式。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方法、调整对象、调整要素和调整过程等内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是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调整机制是各种调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对各种调整方法运作的动态反映、系统控制。 随着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兴起,环境资源法正在形成其富有特色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简称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狭义上仅指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广义上是指环境资源法律部门所采用的各种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门所采用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以及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环境资源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法律渊源的总和。环境资源法律部门包括环境资源专门法或专门法律规范,以及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简称环境资源法专门法)是环境资源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体部分。环境资源专门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专门机制、主要机制、核心机制。与环境资源专门法相比较而言,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门则处于次要地位,他们有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少、较分散、较单一。研究阐明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是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生态化”是原苏联学者创用的一个词,原意是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之中,用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特别是生态化调整机制,是区别于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它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主要采用环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方式(强调政府行政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调和结合,提倡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达到保护人和保护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和可持发展经济、社会,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目的。生态化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而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新创立的调整方法和机制;二是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以及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需要,而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将其他法律部门的传统调整方法和机制予以绿化或生态化(指用生态观点、环境观点进行改造、完善),而新创立的调整方法和机制。运用生态化方法,目前环境资源法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或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是: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机制,包括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制度;环境资源信息显示(报告、统计、公告、牌示等)机制,包括环境资源信息收集、统计、报告、公告等制度;环境资源问题预防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功能分区和预警),包括环境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资源功能分区和其他预防预警等制度;环境资源行为机制(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许可、行政要求、行为规范等),包括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许可、行政要求等制度;环境资源整治、补救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治理、恢复、补救、补偿制度;环境资源行为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各种激励制度、奖励制度、惩罚制度以及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监督、环境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等。 各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环境资源法不仅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环境资源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出发,研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主要任务。为此,必须打破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不能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陈旧观点。人文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即:“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6] 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 资源环境论文: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一些国家从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起诉权、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五个方面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为了与WTO法律框架中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规则接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在结合自己国情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弥补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放宽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 关 键 词:起诉权;实际损害;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环境团体;后代人 用司法审判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现代各国法治的成功经验,一般说来,司法审查的范围越大,原告的资格范围就越宽,相应地,该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起诉权就可以得到越完备的保护。由于环境资源损害具有广泛性、积累性、持久性和恢复的困难性等特点,许多国家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起诉权的限制。 一、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 (一)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 传统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判例法和成文法把受到实际的损害规定为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前提。20世纪中期以来,在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和日益高涨的环保运动的压力下,环境资源行政损害认定的条件在一些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放宽,实际损害延展到了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损失领域。 在判例法方面,以美国为例,把实际的损害加以扩展的典型案例是美国诉反对管理机关程序的学生案(简称SCRAP案)。在该案中,5名法学院的学生联名对联邦州际商业委员会起诉,反对该委员会批准铁路部门征收2.5%的附加运费的决定。他们认为,增加运费可能使得一些可以利用但经济价值不大的资源(如小树枝)不能从资源产地运出去,导致浪费,而整个社会的资源需求量却没有减少,从而会引起伐木、采矿活动和垃圾的增加。这项决定不仅会危害他们享用华盛顿山区自然环境的利益,还会危及国家的环境资源质量。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受到了“特定和可察觉的损害”,且应把这种损害纳入实际损害之列。从而确认了原告的起诉权。[1]在这个判例的影响下,美国的法院现在可以因原告受到“美学上的损失”、“可能的损害”或“特定和可察觉的损害”等所谓的实际损害而确认其行政起诉权。[2] 在制定法方面,一些国家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和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突破了传统的实际损害规定的限制。比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69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局长的这些行为的复审,可以由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向直接受该行为影响的此人定居地……提出申请。”“影响”的措辞就说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损害或影响均可以成为法院确认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理由。瑞士把对公共环境的损害纳入到了民事和行政责任的领域,公民和社会团体可以基于自己对公共环境所享有的某些权益受到实质性或某些非实质性的影响享有行政起诉权。[3]为了保护集体的经济和环境利益,其权益受影响或者法律规定的公司、协会或者组织享有原告资格。[4] (二)承认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 传统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法一般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某一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受害人或实际受影响人。[5]这一限制起诉权的规定难以满足现代环境资源行政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因为,在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可以不予受理;而一些受到行政行为间接侵害的人由于缺乏诉讼法上的起诉资格依据而难以起诉。这种规定既不利于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公共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把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纳入原告的范围。 日本、美国、印度和一些欧盟国家都对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作了规定。在日本,“民众诉讼”与“机关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无法律上的利益的资格”提起诉讼的人。[6]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环境资源法律基于环境的公共性授权任何公民对任何违反环境资源法规的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公民诉讼。[7]这种诉讼包括司法审查之诉。在印度,任何受到行政部门和市政当局的一个政府机构侵害的人,可以依法寻求适当的法院以公民诉讼的形式要求予以救济。当然,前提是一个正当、有效的 通知。以前,资格问题经常被提出,但是现在印度最高法院反复地确认了受侵害的个人甚至未直接受侵害的个人的资格。例如,在M.C.梅塔诉印度联邦案件(1988)中,原告并非是直接受害方,而只是一个从事恒河清除业和保护泰娅陵的富有公益精神的个人。[8]在比利时,法院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判例法中间接地找到可以授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起诉权的依据,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因此获得向法院请求命令状的权利。[9]在希腊,基于环境的公共性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行政起诉权的标准已由直接的、个人的和现时的法律权益受影响延展到了间接的、公共的和将来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妨害的领域。[10]在芬兰,在有关土地使用和开采的公益环境诉讼中,该市镇拥有土地的居民均可根据市镇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无需注明直接的利害关系。[4] (三)授予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 行政团体诉讼是行政“集体诉讼”的一种,按照传统的理论,行政团体诉讼的原告都应是受害者,只要团体中含有非受害者,则这个团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美国最早确立环境资源团体诉讼原则的判例是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以塞尔拉?内华达山脉自然环境保护者的名义和环保团体的身份,对联邦内政部长莫顿起诉,要求撤销内政部国家森林局的一项关于批准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在塞尔拉?内华达山脉修建一个投资3500万美元的大型娱乐场的计划。法院最后因原告的诉状中没有指出其任何成员的利益因该项工程受损而判定原告缺乏起诉权。按照法院的观点,环保或其他团体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名义起诉是不够的,它必须提出自己或其成员在美学、自然保护、经济、娱乐等方面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才能获得起诉权并作为原告出庭。[2]通常各种环境资源保护团体通过吸收某些对环境要素有权益的人加入,在这些人的环境资源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团体即可获得类似于环保集团诉讼的起诉权。这种方法广泛地为各种环境资源保护团体或特殊利益集团用作保护环境资源、制止某些不合理行政决定的重要手段。后来,《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走得更远,它们规定,任何法律实体(当然包括环保及其他性质的社会团体)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公民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状或撤消环境资源行政行为。[1]如果该环保及其他性质的团体想要提起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它必须依照普通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证明它的成员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在一些欧盟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授予社会团体环境行政起诉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在瑞士,地方团体可以因其或其成员属于或邻近受影响区就可以根据妨害法规则获得环境行政起诉权。[3]在丹麦,社会团体起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或其成员的环境利益受到明显的和实质性的损害,但是1994年的丹麦绿色和平组织诉交通部的行政诉讼案突破了这一标准。在该案中,交通部和丹麦绿色和平组织对一项桥梁的环境影响评价发生争论,由于丹麦绿色和平组织在环境影响事件中没有受到直接的、实质性的妨害或损害,它也没有被授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起诉的权利,因此它无权起诉。但是法院在分析丹麦绿色和平组织的构成和使命之后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最后还是授予其起诉的资格。 比起个人的干预力量,环境资源行政团体诉讼的力量雄厚,态度一般比较强硬,有能力与行政机关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法院与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视,不敢怠慢。[1]因而在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被广泛采用。 (四)确认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诉讼起诉权 从伦理学的角度上讲,后代人有在未来的环境资源中生存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提倡和保护这种伦理性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基于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在立法目的之中对保证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要求进行了宣告,比如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50条规定:“在伊斯兰共和国里,保护当代人和我们子孙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再如《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那么当代人的下一代及下几代正当的环境资源需求因为当代的环境资源行政行为一定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当代人是否有权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呢?各国的成文法律一般没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加以解决。 按照传统的法理学观点,后代人由于没有出生,因此只能成为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和后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不能成为当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一些国家的立法在代际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已经突破了这一点,开始在当代法的意义上承认并保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12]如1993年,菲律宾的45名儿童由他们监护人的代表安东尼奥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地出租森林(尤其是原始森林)采伐权的活动。菲律宾最高法院申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承认这45名儿童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有对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及子孙后代环境的权利。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提出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同代人以及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由于法院在裁决承认后代人属于该案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授予了孩子们诉讼权,政府被迫下达行政命令取消了65个出租森林的合同项目。[13]这个判例虽然发生在菲律宾,但对其他国家的政府来说,其冲击力是非常大的。 在美国等国,由于后代人是当代人生命的延续,因此凡是对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或非实质性损害的行政行为,当代人可以基于对自身的损害或对“遗腹子”的损害等理由提起公民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起诉权与菲律宾森林案中起诉权的性质不同,它属于直接而非代表性的起诉权。 (五)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日本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取消诉讼,它包括取消处分诉讼和取消裁决诉讼,是指原告请求取消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诉讼。其二是确认无效诉讼,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处分或裁决的有无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诉讼。其三是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做 出答复或未给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其四是民众诉讼,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有资格的民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不合法行为的诉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还出现了一些以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诉讼对象的“制度诉讼”案例。[6]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或间接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可能会放任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环境资源危机面前,美国加强了法院对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比如美国在《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里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司法审查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包括政府机关的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涉及环境资源行政规章的制定行为。其中法院对抽象性环境资源行政决策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著名案例为“公民保护欧弗顿公园公司诉沃尔普”,该案涉及到的争端源于运输部长决定使用联邦高速公路基金兴建一条横穿欧弗顿公园的州际高速公路的问题。有关法令规定,如果能选择另一条“审慎可行的”路线,将禁止运输部长批准使用联邦基金建设穿越公共公园的公路。原告指控,运输部长违背了这一指令,要求法院撤消运输部长的命令,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法》第701条中找到了该案可受司法复审的答案,从而裁决原告有权要求就此问题进行司法复审。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严格审查”的原则,“严格审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三点:其一,实体法上的审查,即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出法律法令的授权;其二是程序法上的审查,即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其三,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理。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提起司法审查诉讼,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塞尔拉俱乐部诉洛克修斯案,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指控被告联邦环保局局长洛克修斯,认为被告在审批州的《清洁空气法》实施计划的规章中没有就防止州的实施计划对防止清洁空气地区的空气质量下降做出规定。法院赞同原告的观点,并对被告了强制令。美国在1977年修订《清洁空气法》时吸收了这个判决。[2] 奥地利宪法禁止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构的重合。因此普通法院不具有对行政机构做出的决定进行复审的审判权。在环境资源事务方面,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执行环境资源法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司法作用。行政法院有复审环境资源行政决定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拥有对行政机构颁布的环境资源法规、规章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复审权。[8] 二、我国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一)环境资源损害的法律界定及其缺陷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4]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地享有。[7]而许多环境因素,如清洁的大气、洁净的海水在传统民法意义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河流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因此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能对导致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资源的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立法状况对保护公共环境资源及公民合法的环境资源权益是不利的。按照特别法或特别规定优先于普通法或普通规定的原理,有必要在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对《行政诉讼法》的局限性加以突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控告”除了包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之外,还包括向有关的国家机关告发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的事实或嫌疑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15]但是对于向哪一国家机关告发、采用何种控告方式等问题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不具可操作性,有必要由单行的环境资源立法加以解决。基于此,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明确地对环境资源行政控告权进行了阐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按照该规定,如果环境行政机关的非职权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失或危险,侵犯了他人的环境权益及与环境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环境资源危害的诉讼救济权只能通过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方式来行使;如果环境资源损失或危险是由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那么环境资源危害的诉讼救济权只能通过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方式来行使。[16]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损失”二字的含义。从法理上讲,“损失”不仅包括实质性的损失,还包括视觉和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非实质性损害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都没有做出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非实质性损害的参照标准以及公民、单位在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忍受限度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类案件。 (二)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社会团体和与环境资源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的作用仅局限于检举和揭发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那么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基于外在的行政压力或经济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且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的职权机关也没有纠正该违法行为时,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资源的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对抗。这难以满足现代环境资源保护和公众参与的内在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团体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我国已经有社会团体支持民事起诉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社会团体支持行政起诉以及环境资源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则没有涉及。 (三)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规定及其缺陷 后代人是当代人事业、利益和血脉的继承者和延续者,是潜在的法律主体,其正当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也必须得到保障。而当代人及由当代人组成的当代政府和权力机关基于认识的局限性和利益追求的盲目性经常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为了抑制可能危及后代人生态安全的当代行为,有必要为保护后代人的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设立一定的诉讼机制。而在诉讼机制中,起诉权的确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处于空白状态。 (四)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 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种把抽象性行政行为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立法规定已经难以满足WTO的司法审查规则和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17]在市场化和与WTO接轨的进程中,地方行政机关为了本地或某些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国内外单位、个人环境资源权益和与环境资源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现象将不可能杜绝,国外的受害者和外国政府因为中国行政机关的推委得不到救济而把中国中央政府推上WTO 争端解决机构被诉席的现象也将很普遍。[18]因此,有必要扩充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以适应充分、有效和及时地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法理,行政处理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强制力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转移,因此行政处理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16]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土地权属和水权权属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人和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但是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给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第2款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在我国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19]我们暂且不论以上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就出于部门利益而缩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而言,它是与法理是格格不入的。 另外,我国的一些环境行政法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甚至把行政复议结果规定为终局性和非可诉的处理结果,这种“穷尽行政救济”和排除司法救济的作法限制了当事人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行使,已经不适应于现代司法的专业化和陪审员聘请的专家化发展趋势,难以与WTO的司法审查规则接轨。 三、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从小的方面讲属于环境救济权的范畴,从大的方面讲属于环境权的范畴。和环境权一样,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从国际层面上讲也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特点,一般性指一些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的创设、选择和实施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一般性是由环境法和环境权的公益性以及司法制度的部分竞合性决定的。[20]特殊性指一些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的创设、选择和实施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特殊性是由环境权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司法制度和自然环境基础决定的。对于具有一般性特征的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如能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制度兼容,只要它们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接轨,那么就可以借鉴和引进。对于具有特殊性特征的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中国在借鉴和参考前必须慎重,必须对其兼容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于我们迫切需要借鉴和参考但目前不能兼容的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们要充分地利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与WTO接轨的契机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适合我国的国情。 从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发展的五个趋势中我们可以看出,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承认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授予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确认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起诉权都体现在市场经济国家,且其内容都不涉及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问题,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发展的现状和内在要求基本需要一致,可以直接借鉴和参考。对于国外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它涉及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问题,但对我国来说,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在社会主义轨道上进行的,是符合WTO所属各协议的司法审查要求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既然国外环境行政起诉权的上述五个发展趋势均可以为我国借鉴和参考,那么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什么样的启示呢?本文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指导思想 近代环境侵权法之所以把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从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扩大至环境本身,是因为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环境的稀缺性日益明显,[21]如果漠视环境本身的价值,放任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人类暴露与环境之中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连锁性地侵害,因此传统的侵权法肯定和保护环境的价值是人类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能够得到可持续地发展和保护的直接要求,同时这种保护客观上也间接地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得到可持续地保护。另外,对于后代人,无论从伦理还是法律的角度讲,他们的各种环境资源福利需求都应得到当代人的尊重和保护。[12]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之所以肯定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需求的行政起诉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后代人也能够在丰富多样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二)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充分、全面地保护各法律主体的环境权为根本目的 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合理地限制环境行政权,使环境公权之间以及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10]但是,限制环境行政权并非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根本目标,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护各法律主体的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由主权或权力在民的思想决定的。[22]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决定了国家必须在财力和其他条件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充分地保护公民各项法律化了的环境权利。由于传统的法律对新兴的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不力,许多学者认为需要把理论性很强的环境权分解为“绿化”了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传统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23] (三)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加强司法和公众对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或干预为手段 极端的权力必然导致极端的专制和腐败,属于公权范畴的环境行政行为,如果只局限于自我监督和部门内的监督(如行政复议监督),那么部门腐败是难以杜绝的,公民的环境权益也是难以得到充分和完备的保护的。只有用另一种权力来监督和制约环境行政权力,才能促使环境行政权力的平衡和妥善行使,营造相对公平的行政执法环境。[24]经验表明,司法是制约环境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政治和其他基本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加强环境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是必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理,除了扩大人民法院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还要授予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乃至环境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影响人以行政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由浅入深,由个案监督积累为经常化或准经常 化监督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保护环境法律主体合法环境权益的目的。 四、发展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立法缺陷严格地限定了市场主体、公众和社会团体对危害环境资源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的范围,既不利于环境资源民主原则的全面贯彻,防止非科学性行政抽象行为的蔓延,也不利于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的保护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合法环境资源权益的平衡保护。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成熟的环境行政起诉权制度因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一定的共同性被纳入到WTO的环境保护规则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投资、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中,[17]因此,为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WTO的规则及WTO各成员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接轨和兼容,我们应该参考以上启示有步骤地发展我国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是非常必要的。 (一)延展环境资源损害的范围 环境资源损害的内容应从目前的环境要素的损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延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 (二)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 环境资源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授予他们以行政起诉权;环境资源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承认该社会团体代表其成员起诉的权利;在排除环境妨害或消除环境危险的诉讼中,建立社会团体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支持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还应确认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公众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团体和民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法律上的对抗与制衡。 (三)授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起诉权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必须已经出生或存在,由于后代人目前没有出生,因此现时的立法不可能承认他们的起诉权。但是基于保护后代人环境福利需求的必要性,可以借鉴“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的思想,把后代人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损害和当代人法律权益的缺损联系起来,确认当代人的直接起诉权。如经过法理学的突破和立法改革,法律能够在将来承认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那么就必须解决代表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各级人大可以设立后代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必要再享有行政起诉权。有的学者认为应该让各级政府机构来代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又是区域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始作俑者”。因此学者们倾向于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或当地的民众直接代表后代人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四)逐步放宽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概括列举和第12条的排除列举之外,应结合实际和WTO的司法审查要求以及我国在加入WTO前所做的承诺尽量扩大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把行政机关制定、的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把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纳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果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不愿卷进环境资源民事纠纷之中,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缩小环境资源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当前,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面临WTO规则的检验,我国应利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改、废的机会,把行政复议规定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非终局性的任意前置程序,取消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法。 五、结 语 深入地研究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和克服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的不足。只有逐步地完善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立法,才能使我国的环境资源的纠纷处理法律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才能使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和环境资源法的公平、民主原则在环境资源行政诉讼领域真正得到落实。 资源环境论文:试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摘要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处于“综合防治”阶段,没能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调整社会与环境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现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环境管理上则偏重于微观管理工作,体制上“块块”管理,没有站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变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和引导行业发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仅单独对资源环境加以保护的问题去考虑,应当综合衡量环境与发展、科技进步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生态系统 ,制订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环境战略、法律政策。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全文着重论述我国环境立法的修订与机构设置,以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畅通。 关键词: 环境 资源 保护 法制 引 言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 。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 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 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政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 。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 。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 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 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 耕地资源为1/5 (为美国的1/10),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长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增长97.7%,钢坯增长40.9% 。由于出口产品中相当大部分是的“两高一资”型产品,如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行业的产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国际需求,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2)产业政策的不合理。《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篇明确要加快汽车制造业的发展。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篇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2,3,4,5)款也明确了加快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作为消费主义驱动器的汽车工业,是否可行,有待讨论。而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数量可达到7167万辆 。若达到美国百人拥有汽车55辆比例,中国还将拥有七亿辆汽车。这相当于现在全球汽车总量,是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无法承受的。(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引发的资源浪费现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礼盒,只有中间位置摆放着几个小巧的瓶状物;一盒大红袍茶叶,包装得更为繁琐,除了外层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还有内层的两个独立的小木盒以及盒内包衬的黄色绸缎、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装在塑料包装袋内的茶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近500万吨,包装物含量就占22%。而中国包装联合会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包装产品生产总值为4100亿元,其中占70 %、价值2800多亿元的包装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费,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过度包装造成的 。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物没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潜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国家性法规《循环经济法(草案)》针对过度包装仅做出了原则性确定。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 。2004年,中国超过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1年以来,中国石油消费高速增长。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07年我国共进口原油1.63亿吨,同比前年增长12.4%;进口成品油3380万吨,以此数据计算,我国石油依存度已近50% 。在能源供应拉响警报的同时,各个城市的“亮化”工程毫无顾虑的美化着夜空。节能灯具、太阳能电池、风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进展缓慢,缺乏政府大力支持。而在国外,日本采取了“绿色税制”和补助金政策,对混合动力汽车有高达6万元的补贴;美国也实行一些税收返还政策,计划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给予混合动力车和先进柴油车最高达3400万美金的补贴、补贴价减免 。 在欧洲,4000万人正从风电场获得生活用电 。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随着出口壁垒加剧、人民币升值、能源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进产业升级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业转移扩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珠三角地区企业很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沿海地区约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创业,投资总规模达30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现阶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小 。其生态环境却更加碎弱,一旦破坏更加不易恢复。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需要引导 。产业转移不应该把过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种产业升级的转移。中西部不能重复拷贝东部,重复引进,重复20多年前东部沿海对外资“饥不择食”的情况。而作为西进企业也要把握转移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自身的整合升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等。4,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缺位 环境管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因此,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划分:(1)资源部门管理,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如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管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管理等。(2)区域环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以及水域环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成立部一级专门职能机构,将国家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起来。新成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央环境管理部门;省、市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2)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延伸责任(epr) ”制度是关于责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国立法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制度可有力地促进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其环保性能和可循环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 。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去年才通过审议。(3)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结合国家审计署的职能,施行环境审计。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对日益恶劣的自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是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而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 。在《环评法(草案)》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政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来可以成为我国纳入政策法律环评的契机,但最终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除 。由于法规、政策的实施作用范围广,影响深远一旦有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却不在“评价”之列。而这些中、小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排污权交易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地方保护问题等。 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四)行政上的局限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公众监督、公众参与为辅的“行政法”、“政策法”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然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则更是少之又少。以致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成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 1,环境职能部门的不独立性。环境保护部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追求目标,双方差异导致冲突发生。如2005年水利部环保局信息权之争 。环境保护部门在人事、财政、社会保障体制上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而各级政府却有足够的冲动去提高gdp速度,确保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往往难以对环境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使得在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境地下,环境行政部门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冷衙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力能力明显不足。以致罚款多少,环保部门竟要和违法企业去商量的地步 。 2,环保部门的权限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为我国防治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保部门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地方政府则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行政不作为,其结果是放纵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在法律明确限期治理范围和条件下,既然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期治理条件,就应当直接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2005年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环评风暴”的结局是一共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全部接受了行政罚款,但具体数额不等。江苏7个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火电项目均收到“罚单”,最高的罚款10万元,最低的则为5万元 。尽管“环评风暴”来得轰轰烈烈,但我们不竟要问,对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威慑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 3,环境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区域化合作体制。由于环境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特征,所以对环境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型管理及决策,设立高级别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我国环境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管理决策权,加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不同,缺乏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终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只重视行政区划机构而忽视生态区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现有的一些综合治理机构,如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委员、淮河治理委员会、黄河治理委员会等只不过是协调通报监测机构。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综合治理。作为监督者,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执法,环保部门就应该实行垂直管理 。从区域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统一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当今国际区域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2003年11月中欧环境部长级政策对话机制正式启动等。英商6000万欧元购买宝钢600万吨co2减排量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实并产生强有力的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加快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顺畅 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环境体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法律上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并且也有浓厚的末端控制痕迹。如,“污染者负担”原则中对“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当务之急应着眼于: 1,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的,他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就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已达20多年之久,经过几十年的施行,已与当今环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应尽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后一目的占据了优势。有鉴于此,应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建议以“人与自然和谐”替换原第1条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 确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细化、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5)赋予公众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 (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提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为100万元 )。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1)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关键,却势单力薄,收效甚微,环评范围狭窄。而放眼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该制度扩展到战略层次。80 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为全球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政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评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政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 。而在我国如影视拍摄、自然保护区及名胜古迹的参观游览活动等,在目前都尚未纳入。不过,在地方法规中曾有一次不错的尝试。如2006 年 5 月,黄山市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黄山境内景区拍影视剧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否则将被禁止拍摄。(2)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不足,客观上有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3)部分单行法规急需修订。如《水土保持法》1991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都早已不能适应现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 4,环境经济政策。人的环境利益分为经济、资源、生态、精神四大类 ,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 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在决策中把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decision-making)。因此,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具体要重视以下几方面:(1)调整税收政策。对“两高一资”产业高税收,对环保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调整现阶段过低的资源税。(2)资本市场的调节。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此前,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4)贸易政策调整。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5)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决策。 (二)支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出现而产生于罗马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起诉” 。 目下中国,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限制较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以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难以得到受理或被驳回起诉。如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位教师以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向南京市中院起诉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紫荆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予受理。 环境权的概念一般解释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有关国际文件中,关于环境权有不同的具体表达方式。《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1982)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到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该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我国关于环境权法律中的依据有:《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确认为一项国家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仅是确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而且为保障环境权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确立环境权基础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依据。公益诉讼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很是契合环境污染广泛性特点。对当下中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 :(1)推动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宣传。中国有息讼、厌诉的传统,致使法治观念淡漠,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有纠纷找关系的盛行。通过公益诉讼这种近似团体、集体诉讼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传环境保护理念。(2)公益诉讼可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制约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 。(3)公益诉讼有利于预防利益损害、纠纷产生。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早于实际损害的发生,一条河流的污染可以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实际人身受到侵权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提取救济,就能充分保护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害。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光是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 。 如果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环评法,造成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对抗造成生态破坏的私人以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抗渎职的政府部门,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倡导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做出有关环境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公众的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增加政府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环境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环保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据介绍,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有2700多家,近年来这些组织日趋活跃,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26摄氏度空调行动”,倡议企业参与节能行动,该行动影响范围逐年扩大;2007年深圳出台了《民间生态公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然而在环境教育宣传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对ngo给予支持。根据环保总局宣教司就环保宣传制定的两次行动纲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时,却把环境ngo排除在外,没有条款涉及到对环境ngo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ngo也面临着身分的尴尬,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赋予了环境ngo的行政参与权。如泰国宪法第56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前,须经由环境ngo、高等环境教育机关的代表等构成的独立机关审议;德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环境ngo给与自然保护领域的参加权认定(主要包括意见表明权、专门家鉴定书的阅览权),如果权力遭侵害可提起诉讼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倘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新闻媒体对环境的深度关注,使得破坏环境的行为赤裸裸的曝露在公从的视野下,为我们所熟知的有影响环境事件中都有媒体的身影。不久前围绕厦门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px项目 之争。最终市政府不仅邀请200名市民代表,面对面征询意见,且遵照了大多数的意见砍掉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让公众体察了政府对民意的重视。但若是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很有可能我们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环境问题反思中才能知晓px项目。 3,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减少和拒绝一些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如减少和拒绝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纸巾、袋子)的消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油; 反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引导自愿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种类较多,如德国的“蓝色大使”(blue 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 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 seal)等;有的国家还有多个生态标签计划,如瑞典最常见的标签有nvironment choice和nordic swan。 公众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处。而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为使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1,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环境行政管理决策的范围,明确细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少数开发商参与,因为他们往往有可能因私利达到妥协,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2,建立完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让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以使环境决策趋于合理。如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3,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及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确立法定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情况报告制度。调查表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数全国最好的大概能达到60多分,但是全国还有上百个城市得分为零,包括污染非常严重的辽宁、吉林等地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2008年内的施行,将有望扭转这种糊涂账境况。 结 语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资源环境论文:协调资源型城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对策研究 摘要:生态环境与城市化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资源型城市终将面临资源枯竭的问题,如何协调好资源型城市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本文研究的内容。文章以鄂尔多斯市为例,分析了生态环境对城市化的影响,并制定了协调两者关系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生态环境;资源型;协调发展 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尽管国际学术界对城市化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由于各个学科关注重点和理解的差异,迄今为止,关于城市化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解释。不同的学科依据各自的角度对城市化涵义进行界定,尽管不同学科对城市化的解释不尽相同,但研究者普遍认为城市化是社会经济的转化过程,从城市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城市化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人口城市化、经济城市化、社会城市化、空间城市化。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如果缺乏统筹规划,同时面临资源衰减,那么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会积累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失业和贫困人口较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等。 生态环境指人类环境中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最直接相关的那类环境。是自然界中各种生态因子和人类活动的复合生态系统,遵循整体、协同、循环、自生的生态规律,也受技术、体制、文化等社会关系的支配。具有调节、净化等功能。 一、鄂尔多斯市城市发展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鄂尔多斯市总面积86752平方公里,总人口162.5万,其中蒙古族18.3万人,下辖七旗一区,毗邻晋陕宁,南临古长城,西、北、东三面为黄河环绕,与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隔河相望,属“呼包鄂”金三角地区。东部临近环渤海经济圈,西部沟通我国西北,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和东中西结合部,在国家西部大开发中具有承东启西的战略作用。 (二)资源概况 1.煤炭和天然气储量巨大 煤炭是鄂尔多斯市能源矿产中的最大优势。鄂尔多斯市煤炭的储量大、分布广、埋藏浅、易开采,以高发热量、高挥发性、高灰熔点、低灰、低硫、低磷的“三高三低”闻名于世。鄂尔多斯市也是我国主要的天然气资源集中区,目前鄂尔多斯市盆地内已探明天然气储量12337.44亿立方米,是我国第一个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万亿立方米的大气区。 2.无机化工资源品种齐全、建材资源遍布全境 鄂尔多斯市的无机化工资源品种齐全,蕴藏丰富。主要有天然碱、芒硝、食盐、硫磺、泥炭等,还有伴生物钾盐、镁盐、磷矿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广阔。 建材资源是鄂尔多斯市境内的又一大优势资源。资源遍布全市,主要有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石英岩、黄土、花岗岩、大理石等。 3.水资源相对缺乏 鄂尔多斯市是我国相对少雨和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年降水除少量补给地下水、水库和内陆湖泊外,由于植被覆盖不好,水土保持差,大部分通过黄河水系汇入大海。鄂尔多斯市水资源总量为29. 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13. 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21. 0亿立方米,人均和地均占有水资源量均低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 (三)生态状况 鄂尔多斯市属内蒙古高原的鄂尔多斯高原,是全国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重点地区之一。全市48%的面积为沙漠化土地,东部为丘陵山区,干旱少雨、沟壑纵横、土地贫瘠、水土流失严重,但矿藏丰富;西部为高原区,属典型的荒漠草原;中南部为沙漠区,库布其沙漠居北,毛乌素沙漠位南,是国家“三北”防护林的主要地段;北部及南部边缘为平原区,属黄河、无定河冲积平原,是鄂尔多斯市的粮、油、糖、果基地。鄂尔多斯市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降水量少且集中,风大沙多,年蒸发量为降雨量的十倍以上,全年8级以上大风日数有40多天,十年九旱,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 (四)城市建设状况 鄂尔多斯市建成区面积250.21平方公里,道路面积5034.94万平方米,供热面积7189.30 万平方米。全市燃气普及率达78.13%,污水处理率达93.2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3.69%。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6.4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5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29.05平方米。 (五)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鄂尔多斯市实现了资 开发的跨越式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进入我国地级市前列,2012年鄂尔多斯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656.8亿元,比2011年增长13.0%。2012年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完成820.0亿元,同比增长3.0%。 二、生态环境对鄂尔多斯市城市化的影响分析 (一)促进作用 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保证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优质的空气和水资源,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投资,提高城市竞争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文化素养的人口,加速城市化进程,同时增强农民进城的意愿,促进城乡一体化;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知名度,增强对周边地区的集聚效益和辐射能力。 (二)约束效应 恶化的生态环境会降低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水资源缺乏会使生产和生活成本提高,空气污染严重会增加改善环境的成本,土地资源被破坏会抑制城市空间拓展,从而减慢城市化进程;恶化的生态环境难以吸引投资和人才的进入,缺乏城市竞争力,从而降低城市发展速度;恶化的生态环境降低了人居环境质量,危害了人体健康,城市居民会选择迁出,这样就造成人才流失,阻碍了城市化进程;恶化的生态环境破坏城市的形象,降低城市吸引力,不利于城市软实力的增强。 鄂尔多斯市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是生态环境脆弱,气候干旱并且沙漠化严重。而且,鄂尔多斯市处于能源工业发展初期,发展模式仍以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和粗放经营为特征。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效应,重开发轻保护的发展方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了鄂尔多斯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展进程。 三、鄂尔多斯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一)走生态城市化发展道路,创建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城市病”,解决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矛盾,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做到城市可持续发展,使得子孙后代能够有一个永续利用和安居乐业的生态环境。对于鄂尔多斯市而言,“生态城市”是目前最理想的选择。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脆弱、干旱少雨、土地贫瘠,城市环境基础差,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人口素质与发达地区有一定差距,走生态城市化发展道路,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使公众尤其是领导决策层树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二要加强城市生态立法。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化、制度化是保障其战略、政策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三要建立生态城市化发展的管理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设立跨部门的、综合的生态城市建设决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城市生态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四要重视生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生态城市化发展必须重视增加科技投入,研制开发生态技术、生态工艺,推广生态产业,保证发展过程低污染或无污染,低消耗高产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逐步走上清洁生产、绿色消费之路。 (二)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创建节约型城市 目前鄂尔多斯市的城市化发展,资源浪费严重、耕地占用过快、资源能源供求矛盾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面对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诸多不协调问题,鄂尔多斯市应该吸取先行城市城市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坚持走一条“高密度、高效率、节约型、理性增长”的道路,构建节约型城市。在制定鄂尔多斯市城市化发展战略目标时,应该注重城市化的内在质量,把速度和质量统一起来。要把城市化发展与城市经济实力、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结合起来,使得人均gdp、人均居民收入和人均财政收入能够同步增长,居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多方面内容的水平得到提高,整个城市充满创造力。 实现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需要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利用土地、水、能源、原材料,大力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集约型经济增长之路,建设节约型城市。同时,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产业,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创建环境友好型城市 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社 会良性、互动关系。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标志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 鄂尔多斯市将进入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是必然选择。一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政策,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和草原生态奖补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三区”发展规划,推进生态自然恢复区建设,转移农村牧区人口15万人。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国家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好中心城区百万亩生态圈、企业碳汇林、乌审旗“一河三园”等地方重点生态工程。大力发展林沙产业,实现沙漠增绿、资源增值、群众增收。二要提升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进一步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地质灾害整治和复垦绿化力度,积极化解矿区矛盾,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强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意识,坚持低碳发展理念,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力度,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体系。 结论 城市化实质上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空间扩张和生活水平提高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在区域发展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人口集中,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生态环境作为城市支撑的基础面临着退化。城市化通过人口集聚、经济发展、能耗增加和交通扩张对生态环境产生胁迫;生态环境的保护又通过限制人口、排斥资本和干预政策对城市发展产生约束。但是,城市化和生态环境两者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高速发展中的鄂尔多斯市,作为资源型城市,未来还会面临资源枯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协调好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资源环境论文:浅谈网络环境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思考 【摘 要】 网络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开发及利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环境下,加强地方文献的收集工作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地方文献 资源建设 地方文献资源是反映特定区域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历史与现状的知识宝库。它是某一地域内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以及人的群体活动方式的历史纪录,是地方文化的积淀,是了解和研究某一特定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科学和文化历史现状的主要情报来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地方文献数量与日俱增,内容丰富,其含义也在进一步延伸。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地方文献除了包含以纸质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外,光盘版、电子版、网络版的地方文献日益增多,各地的信息化工程纷纷启动,地方网站、信息港、电子港、地方论坛等层出不穷,网上的地方信息资源以几何级数在增长。这些网上信息资源地方文献特色鲜明,个性突出,但是收集整理的难度较大,为地方文献资源建设既提供了机遇又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环境对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影响 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环境,使文献信息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给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带来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加了地方文献的内涵与外延 在网络环境下的今天,地方文献数量与日俱增,内容广泛丰富,其含义也在进一步延伸。其形式和内涵同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区别。现在,地方文献不仅在当地出版发行,也在国内其它省份甚至在国外出版发行,突破了"地方出版物"这种传统概念。地方文献不仅有了方志、专著、期刊、族谱、地图等不同类型,也有了科技告、专利文献、学位论文等新成员;载体不仅有印刷型的书籍,也有了缩微品、录音、录像、机读磁带等品种。更大量的地方文献不是以书籍的形式出现,而是发表于各种各样的杂志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中,甚至出现在各种各样的商品性宣传品里,用更快速度、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向社会传播。因此,文献的揭示已不能再停留在书刊表面,必须深入到书刊的篇章或知识单元里,去对文献进行多层次开发,把文献加工成有效信息,广、快、精、准地向读者提供多层次服务。 2、扩展了地方文献的载体形式。 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声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光盘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文献的载体日益丰富,如音像、光盘、多媒体等等。这些新载体对地方文献收集、整理及开发利用将产生重大影响。 3、加深了地方文献征集、整序手段的复杂化。 在网络环境下,文献采访征集加工处理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发生了变化,地方文献的征集不但依靠传统方式来获取,而且要通过网上搜索、电视转录等形式,去广泛地获取地方文献资料。而网上信息资源杂乱、无序,更新速度快。因此,网络下载的地方文献信息必须进行综合处理,深度加工和重组,使大量随机无序的信息资源转化成有序的、便于利用的知识。在网络、电视资源采集时,都必须使用高科技手段,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科技素质和掌握高科技的能力,要求完善硬件设备环境。 4、宽泛了地方文献的工作内容 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储存与传递的新系统和新载体将极大地丰富地方文献工作的内容,并将彻底改变"书本位"信息环境下形成的重视静态文献资料,忽视动态信息的思维定势,地方文献工作将围绕多种载体文献做文章,面对新的技术环境,地方文献工作内容将愈来愈丰富多彩。评价地方文献资料的质量标准也不只限于馆藏实体地方文献数量、结构和利用率,还要看在网络环境下,获取地方文献信息的能力。 5、拓宽了获取地方文献资源的途径 传统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获取的途径主要有:订购、征集、复制、交换、接收、呈缴、索取、捐赠等,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方式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手段,图书馆既可以通过internet下载地方网站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利用数据库光盘、录音资料、传真、电话、email等多种途径获取地方文献信息资源 二、地方文献的收集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 在网络环境下,地方文献的收集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仍将处于首要地位。在地方文献的收集中,网络带来的不仅是征集空间的扩大和征集手段的改变,也使得地方信息更丰富,也更见于不同载体不同文种文献中。为此,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应加强以下信息资源的收集:电视节目中地方信息的采集;实物资源的采集,包括地区物产实物,古建筑、石刻、匾额、名人手稿、信札、历史照片等特种资料;网上地方文献的收集, 包括网络数据资源,电子出版物资源、虚拟图书馆资源及地方网站和一些专业网站的信息资源;报刊地方文献资源的收集; 地方老照片的收集。 三、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 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通过数字化、网络化将传统媒体文献转换成数字文献,以实现检索自动化,全面提升地方文献的信息服务力。 1、建立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是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基础建设。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首先要将各种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质的原始数据以相应的电子记录组织成联机目录数据库,这是促进地方文献资源共享的第一步。在建库过程中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1)目录数据应统一规则、统一原则、统一协调;(2)成立cnmarc格式维护咨询小组,指导marc格式的执行、修订、补充工作;(3)尽快建立各种规范文档,促进书目规范控制在全国实施;(4)成立数据库建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5)进一步开发各种专题数据库,发挥各馆资源优势,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2、建立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地方文献不仅以书籍形式出现,更多的是隐含在某些文献的知识单元中。分散在各种各样的刊物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之中,甚至出现在各式商业宣传品里,地方文献和其他文献一样,力求以更快的速度和醒目的方式向社会传播。因此,除了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外,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地方文献资源中利用率高、有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地方文献,在不出现或解决了著作权问题的前提下,转化为数字化的可检索的数据,建成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传输上因特网,为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3、建立地方文献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非书资料数字化成为可能,利用计算机新技术,通过对音频、视频、图像、文字等媒体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编辑、压缩等技术处理,把馆藏地方文献中的各种声像资料转换成电脑可识别的数字化资料,储存在电脑网络服务器上,实现录音、录像资料的网上视听阅览,建成地方文献多媒体数据库。 4、筛选网上地方文献,建立网络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在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优势,享受资源共享,丰富数据库。 网络信息资源内容丰富,所收录的资料全面系统,网络信息中有不少是经过筛选加工的二三次文献,包含了前人的劳动,是较成熟的信息,这对于自建数据库可免去大量的重复劳动;另外,对网络一次文献中的全文数据和图片资料等等,也可直接编排利用,不需再用手工录入或扫描,节约了宝贵的时间和资金。利用网络信息建库,应根据特色数据库的搜集方向,选择一批有参考价值的网站和信息源,定期浏览,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主题词、关键词,从中检索、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此外,由于网上信息更新很快,新网站不断涌现,可借助搜索引擎或网络机器人自动搜索,密切关注,以便发现最新信息。 资源环境论文:GIS在资源环境领域中的应用 摘 要: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资源环境的特点,阐述了地理信息系统在林业、农业、及土地资源领域中的应用,并对gis在资源领域的发展趋势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环境 1 引言 地理信息系统(gis) 是一种兼容存储、管理、分析、显示与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通用技术。gis 以其强大的空间数据管理系统、形象直观的应用界面、强大的空间分析能力等特点,能为现实地理空间上的物质和能量运动规律的研究提供方便、准确的管理和空间分析手段。因此, gis 与环境科学的结合运用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gis 与环境科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所具有的相似性和互补性,使二者的结合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预期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及环境地球化学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 gis在农业中的应用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gis技术就被应用于农业领域,从国土资源决策管理、农业资源信息、区域农业规划、粮食流通管理与粮食生产辅助决策到农业生产潜力研究、农作物估产研究、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农用土地适宜性评价、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于gps和gis的精细农业信息处理系统研究等,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些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随着gis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方法和技术的成熟,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也逐步深入。从技术角度看,gis在我国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中的应用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作为农业资源调查的工具,建立了农业资源地理数据库,实现空间数据库的浏览、检索等,利用gis绘制农业资源分布图和产生正规的报表。 (2)作为农业资源分析的工具,gis技术已不限于制图和空间数据库的简单查询,而是以图形及数据的重新处理等分析工作为特征,用于各种目标的分析和重新导出新的信息,产生专题地图和进行地图数据的叠加分析等。 (3)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工具,主要是建立了各种模型和拟订各种决策方案,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4)作为农业管理的辅助决策工具,利用了gis的模型功能和空间动态分析以及预测能力,并与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其它的现代技术(如rs和gps)有机结合,便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和辅助决策。 3 gis在林业中的应用 林业生产领域的管理决策人员面对着各种数据,如林地使用状况、植被分布特征、立地条件、社会经济等许多因子的数据,这些数据既有空间数据又有属性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借用传统方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利用gis方法却轻松自如。 社会经济在迅速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随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就显得异常的重要。常规的森林资源监测,从资源清查到数据整理成册,最后制定经营方案,需要的时间长,造成经营方案和现实情况不相符。这种滞后现象势必出现管理方案的不合理,甚致无法接受。利用gis就可以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及有关因子的空间时序的变化特征,从而对症下药。 林业gis就是将林业生产管理的方式和特点溶入gis之中,形成一套为林业生产管理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减少林业信息处理的劳动强度,节省经费开支,提高管理效率。 gis在林业上的应用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 (1)作为森林调查的工具:主要特点是建立地理信息库,利用gis绘制森林分布图及产生正规报表。gis的应用主要限于制图和简单查询。 (2)作为资源分析的工具:已不再限于制图和简单查询,而是以图形及数据的重新处理等分析工作为特征,用于各种目标的分析和推导出新的信息。 (3)作为森林经营管理的工具:主要在于建立各种模型和拟定经营方案等,直接用于决策过程。 三个阶段反映了林业工作者对gis认识的逐步深入。 目前gis在林业上的应用主要有: (1)环境与森林灾害监测与管理方面中的应用,包括:林火、病虫害、荒漠化等管理,如在防火管理中,其主要内容有:林火信息管理、林火扑救指挥和时实监测、林火的预测预报、林火设施的布局分析等。 (2)在森林调查方面的应用,包括:森林资源清查和数据管理,这是gis最初应用于林业的主要方面、制定森林经营决策方案、林业制图。 (3)森林资源分析和评价方面,包括:林业土地利用变化监测与管理、用于分析林分、树种、林种、蓄积等因子的空间分布、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权。 (4)森林结构调整方面,包括:林种结构调整、龄组结构调整。 (5)森林经营方面,包括:采伐、抚育间伐、造林规划、速生丰产林、基地培育、封山育林等。 (6)野生动物植物监测与管理。 1993~199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森林资源调查技术现代化”项目顺利执行。以全国林业监测站点数据和遥感数据为主要信息源,进行全国林地生态类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在空间上和时间序列上完整、系统的反映林地区域不同的生态系统特点、林种、群落特征及其林(树)龄。 4 gis在土地资源中的应用 gis技术最初在土地资源开发与管理上的应用主要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图件和属性数据的存储、查询等管理工作等,基本上没有数据的空间分析及其它决策功能。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在土地科学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了土地评价工作(土地的适宜性或多宜性评价、土地的生产潜力评价、土地持续利用评价、城市地价评估、耕地地价评价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多目标规划),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现状分类与制图,以及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动态监测。 5 结论与展望 gis在资源环境领域的应用方兴未艾,从技术、地理信息、经济社会的需求等方面分析,在该领域有以下趋势: 结合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以电子政务相关工程为基础,推动gis在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及企业的重要任务,gis在以资源、能力、生产、资金等空间综合配置、优化组合为目的的信息化建设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相应的应用工程,推动gis的发展。用往专业化方向发展,功能由通用管理功能转向资源评估、监督、跟踪分析等专业功能方向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各方面的矛盾及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诸多的关联性,分析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需要功能更专业化的gis软件系统支持。 资源环境论文:网络环境下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及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科技系统、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三大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共建共享以及电子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现状,阐述了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正在开展的工作以及今后应该开展的工作。 关键词:文献信息资源共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资源已上升为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信息资源的共享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文献服务的基础,也是文献服务工作者为之不懈努力的目标。随着文献资源种类的增加和价格的增长,人们对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期望越来越迫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而建设的文献资源共享系统已具有相当规模。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正逐渐成为决策领导机关、图书情报部门及社会大众的共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将进入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 1.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 1)自1998年4月,国家成立了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委员会以来,在国家层面上,以科技系统、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三大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开始了实施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近年来,这些群体文献信息服务机陶在各自的系统内已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开展得很有声色。如在科技系统,科技部等部委组织推进的由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工程技术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图书馆、中国医学科学图书馆组成的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建设项目,其网络服务系统就是按照“统一采购、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采集、收藏和开发理、工、农、医各学科领域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科技文献服务系统。该系统目前有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外文会议论文数据库、外文科技图书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文会议论文数据库和中文学位论文数据库已在网上开通。 其他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国防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的中国工程技术信息网( cetin),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设的国家数字图书馆,拥有30多个中心馆的全国医学图书馆资源共享网络。 中国高等教育系统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由国家计委批准教育部组织建设的以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为依托的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一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 calis)共建共享数据库。该网络系统由1个全国管理中心、4个全国文献信息中心、7个地区文献信息中心和61所“211工程”立项高校图书馆组成。作为中国大专院校的信息保障体系,它不仅为全国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营造了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网络环境,同时还提供了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 公共图书馆系统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由文化部规划兴建的中国国家图书馆信息网络工程,以及由国家图书馆等124家图书情报单位发起并成立的全国图书馆信息咨询协作网。这些网络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国家图书馆与各省、市、县图书馆连接起来,将丰富的信息资源转变为数字化信息,以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 2)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也卓有成效地开展。如以江苏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为龙头,从1996年起开始建设的“江苏省科技信息网”,到2000年底已经联通了全省13市64县及10多个科研院所中心,还建成了一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数据库资源。1999年12月,浙江图书馆与浙江大学图书馆、浙江科技情报研究所共同签定信息资源共享协议,同时,三单位还将进行联合编目,网络互联。上海于2000年建成了由公共、科研、高校、情报四大系统65家的图书情报机构组成的“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 3)电子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及共享有了很大发展。近些年,电子文献的出版力度远远超过书本文献的增长幅度,电子文献的出版物大有取代书本文献之势。如重庆维普公司开发出版的“中文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1989 - 1999年收录有期刊7000种,2000年后收录有1.2万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信息,学科范围覆盖理、工、农、医以及社会科学各专业,已成为国内检索中文科技期刊的重要工具。由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和光盘国家中心共同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收录有5721种国内核心和有专业特色的期刊全文,到2000年底累计全文文章总量已达500篇,题录1000万余条。内容覆盖理工、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学、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它的数据库网络版有9大专辑,126个数据库,网上数据每日更新,是目前中文期刊收录量最多的一个全文数据库。镜像数据库和网络数据库,除清华大学的“中文学术期刊数据库”外,还有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公司的“万方数据库系统”、书生公司的“书生之家”和超星公司的“超星图书馆”。目前,国内许多重点高校的图书馆电子文献的订购经费已超过总文献经费的300/0之多,电子网络文献的迅速发展已经给全民提供了更加便捷文献信息资源的途径。 2.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发展动态 2.1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从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正以不同系统、不同地区的形式全面推进,已形成了计算机网络大环境,共享网络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强大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仍然是今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如江苏、上海、浙江、深圳、广州等已开始以各自的联合或协作方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整体化建设原则,建设公共、科技、高校的图书文献馆之间互联互动的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有的正开始起步,有的还正处于酝酿之中,在这些地区,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议题的会议,讨论本地区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以积极地推进本地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发展。 2.2文献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随着各种各样的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的建成以及因特网上免费文献信息资源的出现,国内各图书情报单位正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情况积极参与加入各种共享网络、知名网络服务系统,以及利用因特网上免费文献信息资源,构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献信息资源网络服务体系,使各种文献信息资源得到广泛利用。文献信息资源联合订购也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一种方式。今后凡价格高、利用率高、知名度高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仍应采取集团采购,这样既可以节约经费,又可以节省精力提高效益。 3.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网络环境下,网络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凸显了其复杂性。用户在进行资源共享的时候,总是希望自身的权益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图书馆在提供资源共享的时候,必须满足用户的这种需求。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图书馆法律都比较完善。我国图书馆在资源共享的建设的同时,也在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层次:科技进步法、信息资源共享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管理法规、国家与地方颁布的信息资源共享条例;共享管理的具体方法、共享管理建设规范、服务监督与评价办法、科学数据汇交方法等。随着国家对资源共享建设的重视,国家层面上的资源共建的规章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另外,对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以及解决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兼容等方面问题的制度建设也会更加健全。并且为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等配套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水平,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样,就可以确保资源共享的稳定发展。 资源环境论文:浅论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安全策略研究 论文关键词:云计算 图书馆信息资源 信息安全 论文摘要:云计算将使数字图书馆在软件环境、硬件存储、应用平台与服务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同时也会使信息资源面临很多安全问题。在云计算应用过程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实现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与完整性、严格划分操作权限、加强用户访问控制,以保障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 云计算是google提出的全新的互联网应用模式,是分布式处理、并行处理和网格计算等计算机科学概念在互联网上的实现。而随着web2.0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也更多地采用了web2.0的理念和技术,用于改善自身服务,扩展高端复杂网络应用,向图书馆2.0迈进。因此,采用云计算的模式作为数字图书馆的底层架构,在软件环境、应用平台、数据共享等方面能够极大地改善图书馆的服务,是目前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扩展性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处于早期应用阶段的云计算若想在图书馆大有作为,尚有很多不够成熟和有待商榷的地方,其中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尤显重要,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云计算将会带来的安全风险,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1云计算的功能特性 云计算是指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即把存储于个人电脑、移动电话和其他设备上的大量信息和处理器资源集中在一起协同工作,其基本原理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真正的云计算环境应该具有六个关键的特性:一是云计算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作为一个使用者,一旦用户连接到云中,那里存放的任何东西,包括文件、消息、图片、应用等都将变成用户的。二是云计算是以任务为中心的。用户只需关注自己需要做什么和应用程序如何完成任务,使用哪一个应用程序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三是云计算是强大的。云中数百或数千台电脑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巨大的计算能力是远非一台单独的台式机所能比拟的。四是云计算是易于访问的。由于数据存储在云里,用户可以从多个库中即时地检索更多的信息。与使用台式机不同,用户不再受到单一数据源的限制。五是云计算是智能的。随着各种数据都被存储到云中的计算机上,为了更智能地访问这些信息,数据挖掘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六是云计算是可编程的。大量需要利用云计算的任务都必须是自动化的。 2云计算给数字图书馆带来的变革 2.1便利的软件服务 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将不必购买本地安装形式的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种类型的操作系统及开发软件,所使用的软件都是以网络服务的形式由云服务商直接提供。sales force、googleapps和zohooffice等都是迄今为止这类服务较为著名的公司。 2.2超大规模的计算和存储服务 基于云计算的数字图书馆以云计算服务器为核心,动态部署虚拟的硬件提供存储和计算能力,并通过web云接入,为复杂网络应用提供可能,实现“无处不在”的访问。对于图书馆而言,无论是自建的还是购买的信息资源,将来都可以存放于“云”上,而不再需要“镜像”于本地,其存储和管理都由“云”来完成,从而克服目前图书馆服务器访问限制的瓶颈。 2.3方便的平台服务 平台服务为图书馆根据自身业务创建各自的应用软件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数字图书馆用户可以使用中间商的设备来开发自己的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和其服务器传到用户手中。目前主要的平台服务包括google application engine(gae)企业应用软件引擎和salesforce的网络应用软件平台force.com等。 2.4全方位的网络扩展服务 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服务中介,至少在技术上能够将分布式存储的数据库和一站式的检索界面结合起来,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组织、关联、导航甚至可视化服务,实现不同“云”之间的互操作。同时图书馆可通过即时通讯或开放多种web2.0的服务方式为读者提供定制服务、在线帮助等全方位的用户交互服务,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拉近用户与数字图书馆的距离。 3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 虽然云计算能够对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带来深刻变革,但是所有的信息资源都高高挂在“云端”而不是掌握在自己手里,无论是对于云服务提供商,还是使用云服务的图书馆,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对提供商来说,如何保证用户存储在云中的数据的安全?对图书馆来说,如何才能相信提供商能保证云中数据的安全?这些都是云计算应用急需解决的问题。 3.1云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供的安全保障 3.1.1如何保证用户信息资源的安全性与可用性?虽然“云”从技术上使用了数据多副本容错、计算节点同构可互换等措施来保障服务的高可靠性,但从相关报道披露的2008年10个最糟糕的web2.0网络故障事件来看,其中有多项与云计算应用有关,例如亚马逊s3服务的中断、googleapps(在线办公应用软件)的中断服务、gmail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约22小时服务等。这些故障事件让那些还处在“云雾”中的多数业内人士和用户对于云计算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再度产生了忧虑和怀疑。 3.1.2如何为用户提供标准、规范、风险共担的服务?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亚马逊的云服务合同,就会发现很多条款是不合理的。比如第7.2条款中规定:我们对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破坏、删除、销毁或弄丢任何你的内容或应用的程序不负有责任。在该合同中,服务提供商并不承诺对任何数据泄密事件以及被破坏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可见,由于目前缺乏云计算架构的安全模型和标准,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有可能规避大部分安全风险,而将风险转嫁给用户。 3.1.3如何得到用户的信任?信任问题是云计算发展过程中的大障碍。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金海认为,云计算要普及很不容易。他提到,人们会信赖地把自己的钱放到银行里,因为银行是国有的。“银行背后有政府的法律保证,但云计算运营厂商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却没有任何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在制度上的保证,因此用户不敢把数据放进运营商的数据中心里。” 3.2云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需求 3.2.1数据资源的安全存储。图书馆对云计算最大的担心在于数据资源的安全性,无论是书目数据、读者数据、流通数据还是电子书刊、特色馆藏数据库等数据,一旦丢失,后果将不堪设想。云计算环境下本馆的数据、程序都不在本馆机器上,如何保证数据的意外丢失、毁损、非法收集、处理、利用?怎么保证明天这个“云”还存在?明天还能正常访问本馆数据?数据能否绝对安全将成为最基本的要求。 3.2.2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云时代不仅依然存在,并且还有新变化。图书馆购买云计算服务后,将自己的数据交给云,由云计算企业托管这些数据。从理论上讲,用户应该完全拥有被托管数据的知识产权。但是在现实中,云计算企业深知“数据核心”原理,因而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这些数据,并以数据整合、数据挖掘、知识服务的名义使用户数据利用合法化。近年来,oclc利用worldcat中集成的馆藏数据,开发出了一些新产品,如每季的大学与研究图书馆推荐书目等,这些产品知识产权的界定将成为新的问题。 3.2.3数据保密需求。图书馆的读者、借阅、财经等数据交给云计算服务商后,具有保密控制权的并不是图书馆,而是云计算服务商,而在云计算环境下要求保密的这类信息随着信息服务的多元化,将有可能出现在整个信息服务的收集、传输、处理、利用、存储和传播的各个环节,这将严重威胁各图书馆的信息安全。虽然每一家云计算提供商都强调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用户数据,但也仅仅是指数据在网络上是加密传输的,数据在处理、存储和传播时的保护仍然没有解决。 3.2.4用户权限管理。用户权限即合法用户可以进行的具体操作。用户登录到云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之后,可进行的操作有浏览、检索、下载、创建、更新(修改和删除)等等。但不是每个用户都可以进行所有的操作,不同的用户将具有不用的权限。在云环境下,图书馆数据的创建、更新及整合等事宜,仍将由图书馆负责,比如每年进行的大量读者数据的更新,馆藏书目数据的维护,以及随时需要提交的馆藏信息、订购信息等等。这样就要求云计算环境能够对普通用户、图书馆管理者和云计算服务商进行合理的权限划分与管理以保障数据安全。 3.2.5访问控制管理。访问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各图书馆信息资源不被非法访问和使用。云计算环境对于黑客极具吸引力,因为云本身不但集中存储了各种资源,对于恶意软件的隐藏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再加上云环境的高度复杂性,不可避免地会给黑客留下一些机会——他们可以通过寻找云环境内的安全漏洞,来窃取用户资料或破坏所存储的信息包括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防范。 4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信息安全策略 针对上述云计算的安全风险及数字图书馆的安全需求,图书馆在云计算的应用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策略。 4.1相关标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在云计算应用过程中,图书馆界应该组织对于应用云计算所需的标准和相关协议的研究,形成行业的应用规范。同时,由于信息安全和保密问题,更多的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云计算企业的管理政策、企业信誉、甚至国家政策,都可能对云计算信息资源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需要整个产业链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磨合、谈判和研究,以促成相关管理章程或政策法规制度的出台,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追究及各方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4.2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与管理 云计算环境下为了保证图书馆数据的万无一失,对于服务商和图书馆来说,都应该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一方面,作为服务商应采用目前最为先进的虚拟化海量存储技术来管理和存储数据资源。虚拟化海量存储技术是采用数据副本的方式进行容错,它不需要冗余设备,通过对每个虚拟盘创建多个副本来提高数据可用性和访问性能,更适于在云环境下的海量存储网络系统中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图书馆而言,各馆也应自行对馆藏各种数据资源进行及时、全面的备份并长期、可靠地保存。 4.3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与完整性实现 云计算环境下为了保证“云”中的信息资源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下载或恶意篡改,应加快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其核心内容公钥基础设施pki的应用。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提供公钥加密和数字签名服务的系统或平台,由公开密钥密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发放机构(ca)和关于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等基本成分共同组成。pki的建设和应用,使云环境下的图书馆可以在各种网络应用中方便地使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从而保证了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为图书馆营造起一个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4.4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操作权限管理 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可以根据用户信息需求的不同,将用户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层级,并严格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权限。目前较为成熟的权限管理与控制技术是特权管理基础设施pmi(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它是基于属性证书(ac)的授权管理平台,它以pki体系为基础,向所有用户提供与应用相关的授权服务,能够在用户请求服务时进行权限验证,成为用户和服务提供者间的安全通信基础。图书馆通过pmi进行授权管理,使普通用户登录进入“云”后只能根据事先指派的角色进行数据查询;而承担图书馆数据维护工作的用户登录系统后,则能够按照该管理员的角色分派相应的操作权限,完成具体的数据维护工作。 4.5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用户访问控制 云计算环境下的用户身份认证对于数据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认证的授权用户才能访问云中的相应的信息资源。由于云计算环境的异构性、动态性、跨组织性等特点,不可能要求用户在使用每一个云资源之前都要进行身份认证,因此云环境下的图书馆可采用单点登录的统一身份认证方式,被授权的图书馆用户只需主动地进行一次身份认证,随后便可以访问其他被授权的资源。通过单点登录的统一身份认证与pmi权限控制技术,能够根据不同用户的层级对应地设置不同的资源层级访问权限,二者形成匹配性,从而严格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以有效地保证数据与服务安全。 5结束语 云计算模式的出现,给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机遇。数字图书馆云服务平台具有动态的、自适应的系统组成能力与集成机制,能实现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服务的虚拟化,能实现更大程度的资源共享与协作。当然,目前云计算的应用还处在探索阶段,相信随着图书馆界对云计算技术的关注以及安全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流转模式评估的集体土地论文 一、江苏昆山模式:集体土地流转的三集中、三置换、三大合作 1、主要做法。昆山通过深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逐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在空间形态上使“城市更像城市、农村更像农村、园区更像园区”,在具体操作中,提出了:(1)以“三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三集中”,一是工业向规划区集中,通过“退二进三”、或“退二还一”,进行异地置换。二是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现代农业。三是农户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宅基地换房进城进镇、或就地集中居住。(2)以“三置换”更好保障农民权益。“三置换”,一是将集体资产和个人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成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二是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置换成土地合作社股权或置换基本社会保障;三是将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置换城镇住房,或进行货币化置换,或置换二三产业用房和股份合作社股权。(3)以“三大合作”巩固富民强村根基的思路。“三大合作”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包括富民合作社和劳务合作社。截止2011年,昆山市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近3万亩,有效解决了项目用地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率达92.8%。2、昆山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经验。(1)科学规划成为集体土地利用和开发的基础。提出了“分片发展、城市全覆盖、大区域联动”三个新理念,将市域看作一个城市整体来统一规划,逐步形成了城市总体规划—分片区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村规划的编制体系。(2)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农民的多重保障。昆山市积极探索建立了“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农民有稳定、持久的生活保障是开展农村土地流转顺利推进的关键。(3)通过股份合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开展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如何合理的分配土地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富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昆山在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主要载体。目前,该市已累计组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462家,其中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132家、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1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9家、劳务专业合作社2家、富民合作社146家,累计入社农民10.3万户。农民走上了“家家有物业、户户有资本、人人有股份”的共同富裕之路。 二、对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流转模式的评价 广东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性。它首先在南海、中山、东莞等地,由农民集体自发进行。2011年9月13日,广州市政府《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意味着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走向合法化。但是,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限制条件是:不能用于开发房地产和住宅类项目,一旦违反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视同违法处理。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不仅承认了土地在农业用途时农民对土地具有收益权,而且还承认了土地在用做非农业用途以后农民有权享有土地的增值收益,既延伸了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下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也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因为新的收益形式和更高的收益而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但是,只有开发项目取得成功才能增强保障能力,否则会使农民得不到保障。因此,开发性安置模式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开发项目。从经验看,必须选择市场风险比较小、资金收益比较稳定的项目,除此以外还要考虑与工业区建设、城市功能相配套的开发项目。成都模式的土地流转,在土地集中经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出现了大范围复苏,“三个集中”的同时实施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发展环境建设和农村扶贫开发。成都模式重点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那里去”和“地该怎么用”的问题,将产业、土地、农民一体规划,协调推进。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以工业化、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以政府引导或直接投入的土地整理集约利用换取产业和资本支撑,以产业和资本支撑换取农民就业与转移,以保障覆盖和已有的转移促进农民放弃土地,最终实现“三个集中”。 成都将项目带动、土地整理和政府支持作为引导土地流转的推动因素,最终促成农民落地转移,以解决“人往何处去”的问题,这构成了成都市城乡土地流转的基本发展模式。成都市2007年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涉及了产权代表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流转管理、宅基地流转和地价收益管理等方面内容。逐步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向土地一级市场靠拢的办法,让农民享受到土地发展权带来的收益。在昆山的三种农民合作社中,土地承包权完全可以作为农民的收益性资产而独立存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劳动力、土地等要素大规模流动和自由交易以实现优化配置的过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农民可交易的资产,有利于农民共享土地要素增值收益。维护农民的这种资产权利,政府要做的是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实施和保护。农民要行使土地要素的定价权,集体合作是一种必要的制度保障。在昆山的三种农民合作社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因素是农民对于土地的法定权利和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采用合作社可能是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最佳选择。因为这种组织方式既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土地公有制的要求,又使得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成为可能。从以上集体土地流转模式可以看出,在发展土地市场的过程中,上述地方都坚持了土地土地公有制不相矛盾,而且是实现两种土地公有制的一种可行方式。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交易,需要打破对农地转用的国家垄断,改变政府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让地权所有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主导土地要素的定价权。这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从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实践探索中可以发现,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目前普遍能够容易接受的土地产权实现形式。在各地已经出现的股份制模式中,广东南海和江苏昆山的股份制模式最为成熟。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实践中,传统集体产权制度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能够有效地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份额,减少传统的集体产权制度下讨价还价的成本。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协调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机制,有其内在的生命力。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要以股份合作制产权变革为契机,结合区域差异化特征,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多元化制度变迁模式。这样,农民除了农业收入、工资收入、出租土地和房屋的租金收益及经营性收入外,每年还可以额外获得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的股权分红,农民既分享了城镇化的成果,又实现了收入的增长。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该成为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途径 (一)开展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实现城乡土地资源合理衔接土地市场已经成为要素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要素市场的对接集中在了城乡土地市场的有效对接方面。虽然土地制度作为国家稳定的基石,不许动摇,但是,可以在城乡土地制度之间寻找合理的结合点,进行适度的制度创新。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功能定位和利用方面,存在很大的共性和互补性,必将在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中承担共同的任务。为了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把原先闲置、浪费的集体建设用地腾退出来,用作城区产业转移和功能疏解需要的建设用地,这样就增加了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成为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最实际和最有效的选择。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市场规律,通过适当的流转模式,充分融入城市建设中去,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集约利用,从而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杠杆作用,已经成为未来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的重要突破口。虽然目前宅基地指标紧张与空置现象并存,但是,由于宅基地涉及农民基本居住权利,谨慎开展宅基地集约利用工作,可在近期内先探索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在适当区域开展试点。在村民自愿前提下,进行宅基地集约利用,减少宅基地空置,将节约出来的宅基地用来集中开发建设。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宅基地股权化的退出机制,从制度上解决宅基地空置与指标紧张并存的困境。远期来看,可以将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宅基地集约利用、村庄合并、农民住房保障等问题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系统,既能缓解城乡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又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审慎稳妥推进宅基地流转,宅基地不能买卖,经过批准,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试点。目前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还不适合,可以采取逐步试点、逐步完善的办法,退出后的保障和安置一定要全面到位。 (二)创新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必然带来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和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实现集体土地资源在流转中的优化配置。这种变化,本质上是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变化。一般来讲,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体制机制的创新,直接带来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变化,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权益。通过征地补偿,农民的土地资产转变为货币资产,这种货币化的土地资产仍然是农民的集体资产,其处置方式通过两个途径:(1)在集体成员中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化进程中解体,农民以个体的形式转变为市民。(2)城镇化以后,进一步转化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并且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股权化,使农民在城镇化以后仍然拥有经济的组织载体和财产支撑。2、集体土地权益直接转化为土地股权。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在没有被征用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股权化,例如集体的产业用地,其使用权可以转变为某种形式的股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可以转换为农业合作社的股权。3、把集体土地权益置换为社会福利。可以置换为城镇的社会保障,现在征地补偿的一部分用于转换为居民的这部分村民的社会保障,这就是土地权益转换的一种途径。集体土地的其它用益物权,例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置换为城镇住房,也可以置换为异地的宅基地。4、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置换为土地的收益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集中流转到乡镇土地流转信托中心,农民定期领取土地收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确权,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三种形式,其中确权确利就是这种转换形式,农民自己不再经营土地,但是土地承包权没有失去,仍然可以凭借土地承包权取得土地收益。 (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准备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提高农村土地价值,更多是针对农村的集体用地。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去掉了“逐步”一词,具体文件出台时还会适当加以限制,不会一步到位。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两个鼓励:鼓励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实现规模经济;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但是一定是有限制的,用途上的限制和准入上的限制,甚至会有监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在充分保障农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支持农村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也提出,用五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土地作为农民拥有的最有价值的资产,不仅具有资源的稀缺性,而且还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涉及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序和顺利流转的关键。需要对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利益有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在充分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地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既保障新型城镇化的顺利进行对土地资源的需要,又为农民谋求最大化利益。 (四)通过破解制度瓶颈,以更综合的视野来设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应该一方面联系城乡一体化背景,一方面联系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不仅致力于打破城乡分割体制,也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良性互动。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破解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吸引工业和城镇的资金与技术转移,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集中改造,引导和扶持农村产业发展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破除“三农”困境,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通过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既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又为产业升级和城镇化转型提供新的动力和基础。破解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核心是改变土地政策的二元分割格局,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在农地产权的实施中,始终面对集体所有制的挑战。 目前,在很多地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都处于非法状态。虽然早在2002年安徽芜湖就开始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但目前也只有广东颁布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地方条例。与其默认非法状态的普遍持续存在,不如在制度层面尽早取得突破。虽然这些年一再强化农户使用的权能,但农村土地转让权能却在滞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仅限于农地农用,使农村集体土地被排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之外。因此,必须找到既能向工业化和城镇化高效配置土地,又能实现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途径。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城乡产业项目开发;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集体建设用地贷款抵押方式,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产业用地贷款抵押,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更加完整的财产权。而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突破与创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无疑将会成为这一途径的主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希望对农村集体土地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一是逐步缩小征地规模和征地范围;二是打破目前分割的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制度,让城乡建设用地能够同地同权同利;从土地制度上体现公平与正义。三是农民承包的土地能够获得抵押权、处置权、转让权,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上的准备。因为,产权不清、归属不明的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影响效率、平等和稳定的目标,如果不改,要打造中国经济制度的升级版将非常困难。 作者:王朝华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集体土地流转概述 集体土地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随着我国信息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尽管许多农村人都选择去城市发展,农村仍然有大量人员依靠土地生活。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包括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互换、委托经营以及拍卖等。集体土地流转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和合理分配。改革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是保障和服务农民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现状 (一)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当前土地主要在农民和熟人之间进行流转,流转的通道较狭窄。一些农民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过于依赖土地不同意流转。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流转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当前政府的政策不完善使得农民没有安全感。此外,一些企业和建设者对土地的承包缺乏积极性,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投资农业领域。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引导不到位,使得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二)流转程序不规范,频繁纠纷。虽然当前土地流转的速度逐渐变快,但是纠纷也变得频繁,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转的制度不够完善和规范。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土地监督制度不完善,农民对土地流转制度和相关的法律缺乏认识使得交易困难。二是我国对于土地流转制度没有具体的明确,相关法律存在漏洞使得纠纷难以解决。此外,流转主体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流转本应该本着农民自愿的基础,但是一些政府采用强制手段让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从而导致纠纷频繁。同时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一些企业利用农民的弱点引导他们签订不公平的土地流转合约使得纠纷增多。(三)土地产权和收益权不清晰。按国家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但是目前由于集体组织不按规章随意征收农民的土地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此外,农民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对相关的制度不了解,使得农民土地的收益逐渐减少。而其他收入被集体组织用去其他地方,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的宗旨就是维护农民的利益,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效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集体土地流转通过在村民之间以及城乡之间转移土地使用权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将农业与其他产业进行结合,充分发挥了土地的作用并增加了农民的收益。同时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是农业现代化的措施,并通过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农业领域建设了农业观光园、农业采摘园以及农业生态园等,不仅拓展了农业领域,而且还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二)中国农村具备土地流转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农民已经不仅仅将农收入作为生活的唯一来源。而且国家当前没有为进入城镇工作的农民提供基本的保障,农民只有将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放弃土地的农民没有合理的补偿,农民当前只能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偿自己的损失。因此当前中国农村已经完全具备土地流转的条件。(三)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必要措施。农村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规模小、农民收入不稳定,而新的经营制度“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给经营者,通过经营者的改造、规划和发展集中土地资源,更好地对土地进行管理。而且经营者通过科学技术不仅能够发挥土地效用提高生产力,而且还为新技术的研发和试验提供了条件。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必由之路。(四)有利于加快城镇化步伐、统筹城乡发展。1998年十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城镇化战略,城镇化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人口多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减少农村人口是加快农村发展进程的首要措施,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保障,给农民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促进了农民多方面发展。同时土地流转制度转移了农村劳动力,有效缩小了城乡发展的差距,加快了城镇化的步伐。 四、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是农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根本。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所以政府机关应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明确土地所有权时要尊重区农民的意见,进行合理的划分,做到公平公正。(二)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政府和村委会一定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有准确的认识,从而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使农村可以组建咨询小团队,专门为农民解决土地的相关问题。此外,还可以聘请专家来农村为农民开展讲座,为农民普及土地流转的相关知识,转变农民传统的观念,从而营造良好的流转发展环境。(三)培育土地产权市场。1.农用耕地产权市场。为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率,就要培育土地产权市场。要建设农用耕地产权市场主要有两个措施,一是在保证流转过程公平,保障农民收益的基础上大力支持企业租赁等土地流转的方式,有效利用先进的科技技术提高生产力。二是开发农业区域,比如农民可以利用土地入股与经营者合作集中土地资源,扩大效益,最终实现双赢。2.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产权市场。由于我国工程化进程的限制,农民丧失了很大的土地权利,因此培育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产权市场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可以给农民提供多种土地资源利用的方式,还让农民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作出了一份贡献。3.农村土地金融市场。法律应该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性质,比如可以赋予农民将土地作抵押进行金融市场交易的权利。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应该将培育市场作为重点内容。让农民能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同时改变当前农村金融的现状,并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五、结语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需要时间和努力的过程。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借鉴其他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土地流转的经验,取长补短,针对实际情况创新出适宜的、能够促进土地制度进步的体系。同时在改革时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为根本,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一定的产权基础,从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作者:蒋书波 单位: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集体土地流转工作调查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逐步确立,各项优农、富民政策的不断出台,国家对农业经济投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生活富裕,城乡一体化建设逐步体现。随着城市、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大量招商引资企业的落户,土地需求越来越旺,但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政策,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农用地的征收征用审批,国有土地已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利益,避免违法批地和乱占耕地现象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势在必行。 2009年县被省政府列为省级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县,通过改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城乡土地使用和管理方式,对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全国首家县级农交中心——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的正式成立,中心自挂牌运行以来,共征集到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出让信息386条,受让信息89条。通过中心组织牵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成交项目38个,成交额2300万元,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29个,成交额1860万元;农村养殖水面交易项目9个,成交额440万元。为我县农村土地依法流转和市场化运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也为促进农村土地科学、规范、快速流转提供信息支撑,为我县农民增加收入作出贡献。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依据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方面作了专题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热衷于发展地方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经济,贯彻国家土地政策意识淡薄,侵犯农民利益情况较为普遍。在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增加农民福祉的名义下,却行着竭尽全力以较小代价换取最大用地回报之实。目前在农地流转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民利益难保障 由于土地流转会打破原有的户界、村界,因此权属必须清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工作的前端。然而,在一些地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登记、颁证工作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农村土地产权等保障机制相对缺失,土地复耕整理、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涉及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利益问题,在缺少法律保护的状况下,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切实保障。 2、政府主导流转,农民成被动接受角色 为了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方法以及流转主体等违反规定,针对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而形成的流转条件差异,地方政府肆意按照自己的利益取向设定补偿形式和标准。而本该是流转主体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终只能担当被接受者的角色。 3、缺乏有效监管,农民丧失财产权和发展权 由于我国土地尚缺乏统一市场定价要素,征地的定价权主要由地方政府决定,所以,土地的流转条件受地方政府的财力乃至认识水平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再加上集体甚至开发商的利益博弈,往往造成农民解决了住房,或者简单地“以宅基地换来了房”,“以土地换回了社保”,但却缺失了更重要的财产权和发展权的保障。 4、为经济发展让路,大量农用地被侵占。 片面追求扩大地方财政收入,置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于不顾,利用土地整理,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和土地置换、虚假招拍挂等形式,规避国家对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监管,使大量农用地变成建设工地,有的利用公共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等虚假项目上报批准,套取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招商引资或其他建设。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农民思想意识亟待加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了单一的农业生产模式,纷纷采取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发展制造业、养殖业等多种致富形式齐头并进,农村经济发展得到迅速发展,非农收入超过总收入的七成以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逐步降低。受传统思想,农民大多认为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只要征地拆迁能够拿到补偿,一般很少过问是否合法,缺少应有的维权意识,有的即使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也无处投诉。 (二)土地法规政策的不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实行了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八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有五年,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和广大农民法制意识不强,有很多地方农民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大量边远、贫瘠、河塘的土地没有承包,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抛荒严重,还有私自调换、转让、转包等现象,造成农村土地权属混乱,有证无地和有地无证情况普遍存在。 (三)基层组织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有的村(居)委或基层政府为了达到能够完成上级布置的能够使用土地或者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目的,采取各种欺骗手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各种违法用地变成既成事实,很多基层组织丧失了受广大农民托付管理和保护土地的责任,使土地所有者变成了损害农民利益的帮凶。村(居)干部因为侵占、挪用或者倒卖土地被追究者不在少数。 (四)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法律不到位。随着各地“工业立县”和发展区域经济为第一要务的目标确立,各地大兴招商引资之风,层层落实招商任务和指标,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引资企业顺利落户,往往采取欺骗或强压手段,随意圈地、违法占地,“先占后补”、“以租代征”现象普遍存在。 四、科学规范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村跨越发展 (一)依法用地流转是关键。 1、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流转都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各省市也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目前的国家政策面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尚未规范,只有通过选择部分地区改革试点,探索新路子,逐步完善和规范流转政策和规定,规划先行,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结合。 2、土地流转原则 (1)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流转还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依法、有偿、有序”的原则,遵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收益属于农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缴。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3)规范运作和因地制宜原则。流转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规范运作,签订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责、权、利,同时要大胆探索,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最佳流转规模和形式。 (二)明确权益是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土部门的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按照“村庄整合、土地整理、用地置换、产权调换、依法流转、规范运行、严格审批”的要求,按照村民组为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登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及村民组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建册归档。及时对农村的土地进行“三权”确权发证(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提供有效支持。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流转平台。通过国土部门的收储中心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两个平台,及时公开土地流转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有序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统一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统一交易规则,平等公开交易。按照用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机制。使国家、集体、农民在依法流转的土地收益上共同受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监督检查的作用。 1、国土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国土部门应该通过系统内监督,严格履行用地的各项审批手续,及时查处倒卖和违法使用土地情况,杜绝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国土部门还应将保护土地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基层政府签订责任状,基层政府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责任状,形成保护土地人人有责的大好局面。 2、纪检监察等专门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将依法保护土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前提条件之一,联合规划、土地等部门开展定期土地巡查制度,及时查处干部在土地利用中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况,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3、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参与到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中来,同时利用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那些乱占土地,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为职能部门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提供有效支持。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集体土地流转关联问题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然要受到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进入市场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其在使用制度上如何改革,如何进入市场流转,如何在流转过程中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以及维护好农民集体利益是当前需要从法律上、政策上和制度上加以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国有与集体“两种产权”制度形成了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就普遍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隐形市场实际上早就客观存在。现在随着全国城市化进程地不断加快,城市郊区、县城、中心集镇,大量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这些现象与现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矛盾,诸多矛盾因缺乏合法性而得不到合理解决。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2005年《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在全国第一次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范围、用途、流转的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使得该类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二、集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 在与土地集体所有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框架中,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并不明晰。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到底指的是哪一级组织,法律规定中却没有予以明确的指出。《宪法》中,集体土地产权被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在《农业法》中则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即使在最晚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明确,而只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严重滞后 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惟一涉及土地分类、用途、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是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据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这意味着,农民实际上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当然也就没有土地财产权,所以无法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该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法律条文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使用范围,只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用。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者建住房,但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集体建设用地向本村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的流转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而现实中,大量集体土地通过出租、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情况比比皆是。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地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和城镇建设,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和用地矛盾十分突出。 (三)当前我国的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征收集体土地,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在土地征用这一过程中,国家行使的征用权并非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是依据国家主权或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有些地方政府常利用法律对“公共利益”无严格界定这一漏洞,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大包大揽本应由社会或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来完成的事业,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随意低价征用农地然后高价出让从中牟取暴利,甚至官商勾结中饱私囊,而失地农民却得不到应得的补偿或补偿很少,引发了诸多矛盾。 三、对集体土地流转进行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进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 土地作为要素市场特殊商品,应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一是按照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二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的价格和价值相符。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对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加快形成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具有推动作用。 (二)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为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为全面推行集体土地流转并将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法律基础。 (三)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强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是国家指导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也是集体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通过经济、行政、规划等手段和措施,改变农村土地粗放、无序、低效的状况,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同时,还要通过集体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将集体土地供应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等手段来规范。 (四)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更好衔接 首先,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我国法律将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在所有制基础上是相同的——均为公有制。既然国家土地所有权上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逻辑上的推论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亦可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依法流转。 其次,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制定规范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我们必须正视《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已完全滞后于农村土地市场的现实,这一滞后不仅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妨碍了正常的交易活动,去除这一禁止性条款已成必然。在这个问题上广东省已经给我们做出了表率,允许集体土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再次,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土地流转的土地权利。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立法宗旨就是让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成果。集体土地应在坚持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集体获得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包括让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尝试集体土地进入经营性开发,突破农民宅基地的限制,推进宅基地的商品化,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的房租收入。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参与资源分配已是大势所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需要上都要求加快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国家应当正视当前的土地流转现状,尽快明晰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建立起完善合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合理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推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析论文 【摘要】80年代后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广大农村悄然兴起。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实践的产物。它不仅解决了农村土地撂荒等现实问题,而且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把农业向现代农业推进。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规模,流转形式也较多,但土地流转是一新生事物,它的实践和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实际问题,本文从更高层次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原因规模经营问题 1978年,发生在安徽凤阳的“小岗试验”,点燃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导火索,一种崭新的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正式浮出水面。此后20多年的改革历程已经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和中国农民的命运。随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写进了《宪法》。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全国悄然兴起,很大程度上又巩固和促进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在国家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写进多部有关法律,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地位。因此,有人把土地流转比作又是一次土地革命――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 一、土地流转的原因 我国农用土地的流转开始于1985年,先是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悄悄萌芽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发性流传,进而向内地蔓延,从自发流转发展到有顺流转,至今已有18年历史。农村土地流转的真正原因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加,同时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弃田打工;从另一方面看,农业发展一定的程度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承包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流转在一些地方悄悄兴起。它是我国农村在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具体的原因如下: 1、为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而发生土地流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之所以发生大规模的流转,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农村的现实危机有关。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而用在种子、化肥、农药和灌溉用水等生产成本有增无减,农业税费却居高不下,使得种田效益十分低下,一些地区承包土地甚至成了“亏本买卖”。在城市和沿海劳动力市场开放的情况下,农民纷纷外出打工。打工收入比种田收入高得多,如安徽一个同等劳力在家种地的纯收入只有外出打工(约4000元)的1/4~1/3。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如此情形之下,承包地被不少农民视为“负担”,他们不愿再种田,有的农民全家踏上进城打工、经商谋生道路,大量土地因此撂荒。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让土地流转到愿意种田的人手中,就成了解决土地撂荒危机的必然选择,在不少农村地区,这是促成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始动机。 此外,非农产业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求土地连片集中高效;工商企业、“三资”企业介入农业开发,要求有专业化、成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与之配套,以改变有效的技术服务不足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生。正是解决我国农村际问题,土地流转在我国许多地方兴起。 2、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率而发生土地流转。土地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必然导致农业的兼业化,兼业化必然导致土地利用率低,农业固定资产利用率低,工作效率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同时小规模经营也使产、供、销的成本大幅度增加。为了提高土地效率,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要求土地适当集中,土地集中必须通过市场行为,即通过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土地经营为主,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业运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表现在土地拥有者有转让土地的愿望,土地经营者有扩张规模的需求,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应。以此为标准,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人均GDP都超过了1000美元。从国家的政策来看,国家在稳定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土地要向部分高效农副产品经营行业集中。一些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或劳动力转移较多的地区,把土地适当集中,包给种田能手经营,取得了较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土地发生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3、国家的政策、法律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是十分慎重的,逐步放开的,土地流转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从自发到合理有序流转、从少到多,完全是国家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先后出台了允许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在广大农村发展起来,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多地区和发达地区。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又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地或转自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的内容。转包的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订案对总纲第十条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也相应地在第二条增加了第三款:“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后来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31条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更简洁地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主、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001年12月,中央又专门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新出台的《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也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这些法律和政策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 二、我国土地流转现状及形式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经营权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20~30%,一般超过10%,内地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到2001年底,浙江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5%;福建省为10.7%;而青海省仅4%,安徽约5%。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五大特点:一是土地流转的形式较多,有的形式处探索试点阶段,以自由流转形式为主。二是大多数土地流转期限短,一般在3~5年为多。三是土地流转大多有偿。四是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高于欠发达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流转的土地占总的承包土地比例都在10%以上,而内地省份平均都在5%左右。五是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呈多元化,除农户外,城镇居民、工商企业(包括外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也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形式有以下几种: 1自由流转。它是在农户家庭间出现的自愿的流转现象,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互换调节承包地。它解决部分农户生产作业区相对分散、不便管理的问题,通常由村干部作为协调中间人。二是代耕、代种、代收。代耕代种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因为简单明了、手续简便,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解决了农村青壮年临时外出打工、家中无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三是转包和转让,一些农户将家庭的生产经营转向从事第二、三产业或家庭重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抓收入,便把承包地的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别人。转包和转让的对象多是亲朋好友或本地的种田能手。他们一般不讲究从承包地上再获得多少收入和粮食,只求自己的承包地不抛荒。这种形式通常由村干部、村组织作为见证人和协调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发达地区较常见,占有较大比重。 2租赁倒包。这种形式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村中富裕后有头脑的农民和城市中下岗人员及单位不景气人员将投资转向农村发展。他们向乡、村集体租赁土地、荒山经营权,有规模地成片地开发土地、荒山资源,从事各项开发项目。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后请劳工生产,自己管理,自己经营。二是把租赁得到经营权后的耕地又倒包给本地的农民按规定的开发项目生产,自己给农民提供生产所需资金、技术和派住技术人员指导农民生产,生产出产品后按原订合同价格进行收购、销售。 3股份合作制。在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企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兴办规模化的农业区,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分红。这种形式不再拘泥于承包的简单转让、农户一次性获得资金,而是通常由政府引导,按照现代经营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农民以股东身份与其它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实现区域化和专业化生产。 4、抵押、托管、拍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由于开办企业或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托管是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拍卖是经村民讨论同意,可将尚未承包到户的荒滩、荒水、荒地等资源,以竞标方式公开拍卖经营权,实行开发经营。 三、我国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实现形式,从整体上看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基本做法是符合中央精神的,实践也证明了它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新事物,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存在土地强制流转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从幕后走向前台,并且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有的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财政或集体收入的措施;有的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往往相互之间的转包、转让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积极性不高。 3、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外出打工赚不到钱了还可以回来种田,心理踏实。在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在城市打工,无论是多长时间,都很难取得城市户口的,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城市的社会保障始终把他们排除在外的。因此,农民始终是惦恋土地,将来还依靠土地养老。也有少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认为承包期延长30年以后,到那时政策变了,土地就成为自己的了,而那时自己如果还没有由农民变成真正的市民,现在又不争取承包地,等于断了子孙财路,将来就后悔莫及。正因为将来的后顾之忧,相当一部分农民都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 4、土地流转价格低廉制约着土地流转。当前虽然政策允许土地有偿流转,但是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许多地方不仅出现了土地自然生产、撂田抛荒,甚至出现了农民为了甩掉土地,倒贴一定的费用的现象(也称“倒帖皮”)。当前承包土地根本无价可谈,因为送给别人都不要,又如何能够有偿流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是农民种地不合算,一个劳动力种地获得收入的远远低于打工的收入。二是土地流动渠道不畅,范围窄。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土地使用权流转仅局限在村内,不能跨区域流动,流转范围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小。如果由农户漫无目的寻找转让对象来完成交易过程,势必因效率低下而影响土地的流转速度。急于流转土地的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以低价,甚至采到倒贴的方式把土地转给别人耕种。三是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由于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又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流动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转让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交易中心缺乏严重地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四是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淡薄。我国农村土地长期以来都是实行实物管理,土地流转价格不象普通商品价格一样容易确定,土地产权价格无衡量标准,根本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由于土地在历史上没有可供参照的价格,且目前又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从而导致农民价格意识淡薄。 四、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对策措施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不断探索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1、在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适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必须继续稳定并使之进一步发展完善。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绝对不可像有些人说的土地流转就要搞土地私有化。要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商品价格化,按照价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在外流劳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2、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群众自愿的原则。土地是否流转,以哪种形式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即使乡村操作的土地流转,也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其次,是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平等协商确定,乡镇不得干预。其流转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乡镇不得擅自截留。第三,是依法有序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第四,是规范操作的原则。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经管部门要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当好流转双方的“中间人”,让土地流转合法、规范。加强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资料的档案管理,保证不受损坏,做到专人、专柜保管。 3、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因此承包土地无法向利润最大化方向流动。所以,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途径是先通过建立“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在积累一定的资金后,承包地的保障体制逐步退出,即将“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保障体制向单纯的“个人帐户”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弱化土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 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国家要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和雇主签定劳动合同时,国家应强制规定就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要为这些流动性极高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让打工农民摆脱依恋土地的心理,促进土地流转。也可以用土地进行流转来解决打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办法是,可探索成立专门针对进城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由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对进城农民在原社区所拥有的农地经营权集中托管。托管者将这部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以招标的方式出租、出让给规模经营者。托管者以所取得和租金收入、红利收入、转让收入,支付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减少土地承包的税费,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正常流转。当前土地交易价格低,最关键的就是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拥有成本太高了,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索取比较多。农民拿着土地不能赚钱,反而还要倒贴一定的费用,种田还要亏损,没有人愿意要土地,土地价格低廉应在情理之中。因此,应弱化所有权。弱化所有权不是取消所有权,而是减少甚至降低土地的统筹提留,即降低土地的税费。只有这样,农民的土地预期才会真正提高,土地也才会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才能促进土地流转。另外,要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为土地流动提供载体。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后,土地流转不仅仅局限在本村、本乡范围内,还能让外乡、外县甚至是外省的人来投资土地,从而打破土地流转的地域的限制,促进农村经济蓬勃发展。土地使用权市场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敏感的要素市场,必须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再次,要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土地流转成本。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涉及交易主体各方,这就要求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要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最后,增强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价格意识,土地流转时合理计算价格。对土地承包、流转不仅有实物指标,而且需要价值量指标。 参考资料:①樊帆《农村土地流转的深层原因探析》,载《农业经济》2002年第11期;②郑凌燕等《农地使用仅合理流转的机制研究》,载《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③何平《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载《安徽农业科学》2003年1期;④刘乐山《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缺陷与完善》,载《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⑤高周贤《福建省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3年第1期;⑥陈久和《浙江省土地流转模式研究》,载《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年第2卷第2期;⑦刘宁侠《青海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12期。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原因规模经营 1978年,发生在安徽凤阳的“小岗试验”,点燃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导火索,一种崭新的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正式浮出水面。此后20多年的改革历程已经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和中国农民的命运。随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写进了《宪法》。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全国悄然兴起,很大程度上又巩固和促进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在国家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写进多部有关法律,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地位。因此,有人把土地流转比作又是一次土地革命――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 一、土地流转的原因 我国农用土地的流转开始于1985年,先是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悄悄萌芽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发性流传,进而向内地蔓延,从自发流转发展到有顺流转,至今已有18年历史。农村土地流转的真正原因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加,同时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弃田打工;从另一方面看,农业发展一定的程度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承包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流转在一些地方悄悄兴起。它是我国农村在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具体的原因如下: 1、为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而发生土地流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之所以发生大规模的流转,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农村的现实危机有关。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而用在种子、化肥、农药和灌溉用水等生产成本有增无减,农业税费却居高不下,使得种田效益十分低下,一些地区承包土地甚至成了“亏本买卖”。在城市和沿海劳动力市场开放的情况下,农民纷纷外出打工。打工收入比种田收入高得多,如安徽一个同等劳力在家种地的纯收入只有外出打工(约4000元)的1/4~1/3。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如此情形之下,承包地被不少农民视为“负担”,他们不愿再种田,有的农民全家踏上进城打工、经商谋生道路,大量土地因此撂荒。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让土地流转到愿意种田的人手中,就成了解决土地撂荒危机的必然选择,在不少农村地区,这是促成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始动机。 此外,非农产业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求土地连片集中高效;工商企业、“三资”企业介入农业开发,要求有专业化、成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与之配套,以改变有效的技术服务不足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生。正是解决我国农村际问题,土地流转在我国许多地方兴起。 2、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率而发生土地流转。土地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必然导致农业的兼业化,兼业化必然导致土地利用率低,农业固定资产利用率低,工作效率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同时小规模经营也使产、供、销的成本大幅度增加。为了提高土地效率,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要求土地适当集中,土地集中必须通过市场行为,即通过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土地经营为主,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业运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表现在土地拥有者有转让土地的愿望,土地经营者有扩张规模的需求,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应。以此为标准,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人均gdp都超过了1000美元。从国家的政策来看,国家在稳定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土地要向部分高效农副产品经营行业集中。一些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或劳动力转移较多的地区,把土地适当集中,包给种田能手经营,取得了较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土地发生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3、国家的政策、法律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是十分慎重的,逐步放开的,土地流转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从自发到合理有序流转、从少到多,完全是国家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先后出台了允许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在广大农村发展起来,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多地区和发达地区。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又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地或转自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的内容。转包的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订案对总纲第十条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也相应地在第二条增加了第三款:“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后来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31条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更简洁地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主、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001年12月,中央又专门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新出台的《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也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些法律和政策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 二、我国土地流转现状及形式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经营权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20~30%,一般超过10%,内地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到2001年底,浙江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5%;福建省为10.7%;而青海省仅4%,安徽约5%。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五大特点:一是土地流转的形式较多,有的形式处探索试点阶段,以自由流转形式为主。二是大多数土地流转期限短,一般在3~5年为多。三是土地流转大多有偿。四是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高于欠发达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流转的土地占总的承包土地比例都在10%以上,而内地省份平均都在5%左右。五是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呈多元化,除农户外,城镇居民、工商企业(包括外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也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形式有以下几种: 1自由流转。它是在农户家庭间出现的自愿的流转现象,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互换调节承包地。它解决部分农户生产作业区相对分散、不便管理的问题,通常由村干部作为协调中间人。二是代耕、代种、代收。代耕代种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因为简单明了、手续简便,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解决了农村青壮年临时外出打工、家中无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三是转包和转让,一些农户将家庭的生产经营转向从事第二、三产业或家庭重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抓收入,便把承包地的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别人。转包和转让的对象多是亲朋好友或本地的种田能手。他们一般不讲究从承包地上再获得多少收入和粮食,只求自己的承包地不抛荒。这种形式通常由村干部、村组织作为见证人和协调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发达地区较常见,占有较大比重。 2租赁倒包。这种形式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村中富裕后有头脑的农民和城市中下岗人员及单位不景气人员将投资转向农村发展。他们向乡、村集体租赁土地、荒山经营权,有规模地成片地开发土地、荒山资源,从事各项开发项目。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后请劳工生产,自己管理,自己经营。二是把租赁得到经营权后的耕地又倒包给本地的农民按规定的开发项目生产,自己给农民提供生产所需资金、技术和派住技术人员指导农民生产,生产出产品后按原订合同价格进行收购、销售。 3股份合作制。在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企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兴办规模化的农业区,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分红。这种形式不再拘泥于承包的简单转让、农户一次性获得资金,而是通常由政府引导,按照现代经营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农民以股东身份与其他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实现区域化和专业化生产。 4、抵押、托管、拍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由于开办企业或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托管是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拍卖是经村民讨论同意,可将尚未承包到户的荒滩、荒水、荒地等资源,以竞标方式公开拍卖经营权,实行开发经营。 三、我国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实现形式,从整体上看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基本做法是符合中央精神的,实践也证明了它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新事物,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存在土地强制流转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从幕后走向前台,并且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有的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财政或集体收入的措施;有的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往往相互之间的转包、转让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积极性不高。 3、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外出打工赚不到钱了还可以回来种田,心理踏实。在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在城市打工,无论是多长时间,都很难取得城市户口的,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城市的社会保障始终把他们排除在外的。因此,农民始终是惦恋土地,将来还依靠土地养老。也有少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认为承包期延长30年以后,到那时政策变了,土地就成为自己的了,而那时自己如果还没有由农民变成真正的市民,现在又不争取承包地,等于断了子孙财路,将来就后悔莫及。正因为将来的后顾之忧,相当一部分农民都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 4、土地流转价格低廉制约着土地流转。当前虽然政策允许土地有偿流转,但是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许多地方不仅出现了土地自然生产、撂田抛荒,甚至出现了农民为了甩掉土地,倒贴一定的费用的现象(也称“倒帖皮”)。当前承包土地根本无价可谈,因为送给别人都不要,又如何能够有偿流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是农民种地不合算,一个劳动力种地获得收入的远远低于打工的收入。二是土地流动渠道不畅,范围窄。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土地使用权流转仅局限在村内,不能跨区域流动,流转范围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小。如果由农户漫无目的寻找转让对象来完成交易过程,势必因效率低下而影响土地的流转速度。急于流转土地的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以低价,甚至采到倒贴的方式把土地转给别人耕种。三是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由于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又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流动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转让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交易中心缺乏严重地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四是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淡薄。我国农村土地长期以来都是实行实物管理,土地流转价格不象普通商品价格一样容易确定,土地产权价格无衡量标准,根本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由于土地在历史上没有可供参照的价格,且目前又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从而导致农民价格意识淡薄。 四、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对策措施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不断探索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1、在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适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必须继续稳定并使之进一步发展完善。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绝对不可像有些人说的土地流转就要搞土地私有化。要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商品价格化,按照价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在外流劳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2、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群众自愿的原则。土地是否流转,以哪种形式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即使乡村操作的土地流转,也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其次,是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平等协商确定,乡镇不得干预。其流转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乡镇不得擅自截留。第三,是依法有序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第四,是规范操作的原则。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经管部门要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当好流转双方的“中间人”,让土地流转合法、规范。加强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资料的档案管理,保证不受损坏,做到专人、专柜保管。 3、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因此承包土地无法向利润最大化方向流动。所以,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途径是先通过建立“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在积累一定的资金后,承包地的保障体制逐步退出,即将“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保障体制向单纯的“个人帐户”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弱化土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 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国家要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和雇主签定劳动合同时,国家应强制规定就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要为这些流动性极高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让打工农民摆脱依恋土地的心理,促进土地流转。也可以用土地进行流转来解决打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办法是,可探索成立专门针对进城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由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对进城农民在原社区所拥有的农地经营权集中托管。托管者将这部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以招标的方式出租、出让给规模经营者。托管者以所取得和租金收入、红利收入、转让收入,支付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4、减少土地承包的税费,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正常流转。当前土地交易价格低,最关键的就是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拥有成本太高了,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索取比较多。农民拿着土地不能赚钱,反而还要倒贴一定的费用,种田还要亏损,没有人愿意要土地,土地价格低廉应在情理之中。因此,应弱化所有权。弱化所有权不是取消所有权,而是减少甚至降低土地的统筹提留,即降低土地的税费。只有这样,农民的土地预期才会真正提高,土地也才会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才能促进土地流转。另外,要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为土地流动提供载体。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后,土地流转不仅仅局限在本村、本乡范围内,还能让外乡、外县甚至是外省的人来投资土地,从而打破土地流转的地域的限制,促进农村经济蓬勃发展。土地使用权市场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敏感的要素市场,必须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再次,要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土地流转成本。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涉及交易主体各方,这就要求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要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最后,增强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价格意识,土地流转时合理计算价格。对土地承包、流转不仅有实物指标,而且需要价值量指标。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关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农用地之间的流转,原来是用于农用地,流转给他人使用以后也必须是农业用途,不得用于建设用地等用途 在城市群发展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政策对于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就必须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在不减少农村的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的情况下,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农民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收入,这对于加快城市群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目前在许多城市的郊区农村都已普遍展开。追溯历史,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地区如上海等地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农用地之间的流转,也就是说,原来是用于农用地,流转给他人使用以后也必须是农业用途,不得用于建设用地等用途。 概括起来,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土地转包,即承包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自发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般从事种植业生产。二是土地转让,即承包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发包方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经营,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养殖业一般也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土地。三是土地置换,即各农户为方便耕种相互调剂承包的地块。四是土地入股,即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折成股权,农户凭股权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农民按股分红,园艺场或大棚蔬菜种植的设施大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土地。五是土地租赁,即承包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或个人经营农业,承租人向承包方缴纳租金。 从目前长三角一些城市土地流转的补偿情况来看,农用地之间流转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粮食等实物形式给予补偿,如农用地之间土地流转采取土地转包方式,一般给予每位劳动力每年几百斤稻谷补贴;二是以货币形式给予补贴,通常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土地一般每年每亩补贴300-600元,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为400-800元,农业园区租赁土地为600-800元。同时也有部分郊区对放弃耕种的承包地采取回收方式,不予补偿。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在目前农用地流转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流转程序不规范。在农用地流转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土地承包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导作用。二是补偿标准偏低。农用地之间土地流转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每年每亩地给予农户的补偿都较低。这个标准仍然不能让纯农户摆脱贫困状态。 对此,在城市群发展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实施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条件、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实施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中不断提高土地收益,加强农民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这对于城市群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及利益协调问题 摘要: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中集体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配套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之一就是如何解决城乡分立的土地制度特别是该制度下农地流转中各方利益协调问题。而农地制度改革的深层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使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实现更大的价值,如何让农民以土地的权益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实惠,这是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关键词:统筹城乡;农地流转;利益协调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之一就是如何解决城乡分立的土地制度特别是该制度下农地流转中各方利益协调问题。而农地制度改革的深层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使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实现更大的价值,如何让农民以土地的权益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实惠,这是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本文以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中几种典型的农地流转模式和政府主导下成立的交易平台为实证对象,试图解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及利益协调问题。 一、成渝两地的农地流转实践 (一)几种农地流转模式 1 长寿麒麟村的“股权+红利+工资”模式。 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一直以来均是传统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基本以单家独户经营方式种植水稻、玉米、小麦等。澳门恒河集团拟在该村发展晚熟优质杂柑。但是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生产经营模式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生产的需要。面对产业发展与传统生产方式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区委、区政府的引导下,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宗胜公司是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五个村民小组共508家农户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在资金共筹、财产共有、决策共定、风险共担、盈利共分、充分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起来的股份制合作经济实体。2006年3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62.03万元,实收资本278.42万元,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253.42万元(承包经营期20年7个月,每亩每年250元)。公司由农民推选股东代表25人,民主选举董事会5人,监事会3人。公司在筹备时还定下了统一经营的基调,成立后便统一购买了化肥、农药等物料以及各种种子。 “龙头+公司+农户”的经营管理模式,使龙头企业、果品公司和广大农户形成了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果品公司,完全按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生产标准化果品,直供拥有市场网络的龙头企业;而龙头企业有了稳定的果品原料基地,克服了过去千家万户分散种植、分户管理、各自为政的传统“小农经济”的弊端,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分散市场风险、自然风险,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同时也更有利于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先进农业技术的普及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从而实现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和企业化经营,保障农户通过股金分红和果园管理的工资酬劳稳定收入来源,不断增加收益。麒麟村通过股份制合作经营管理模式运作,果园的柑橘长势明显超过分户管理的果园,广大果农触动很大,纷纷要求入股加入公司。 2 九龙坡区的“住房换宅基地、社会保障换集体土地承包地”模式。 位于重庆主城的九龙坡区,目前正在探索用“住房换宅基地、社会保障换承包地”的办法,使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九龙坡是重庆传统的工业发达区域,经济总量连续四年居重庆市40个区县之首。统计资料显示,至2006底,该区户籍人口79万,农业人口占31%,约为23万。 九龙坡区已完成《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先行示范总体方案》,作为先行试点的西彭镇将实施的“住房换宅基地”试点方案,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其思路是,拿出原农村宅基地的20%左右,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腾出的80%左右复垦为耕地,其土地指标,则置换为本镇城市部分的建设用地。集中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缓解城区用地指标的紧张,同时,农民集中居住,有利于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每户农民基本上不花钱就可以置换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小区房。与此同步进行的,是解决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九龙坡区的农村,地处重庆大都市圈内,属于重庆主城的郊区,地价昂贵;同时,又存在耕地被闲置浪费的现象。在农民心目中土地有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农民都不愿放弃土地。在此背景下,该区尝试推行两种土地流转方式: 第一种,以土地承包权出租。按种植稻谷每亩平均产量折算约1000元/亩的金额,收取租金。流转以自愿为原则。其目的是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他们可在附近的农业园区或城镇企业打工,以其身后的企业为依托,来解决社保问题,并享有固定土地收益,实现持续增收。 第二种,以社会保障置换土地。九龙坡区已颁布相应政策,即凡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又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就可以申报为九龙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扶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目前,九龙坡区在3个试点镇的镇村一级都设立了土地流转站,农民将土地租赁给村,再由村流转至镇或工业园区。九龙坡的试点方案强调以工业化本身作为解决城乡矛盾的动力。该区试点的意义在于,探索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对农村进行产业规划至关重要,否则,城市的工商资本进来,很难与之进行对接。土地流转最终是要解决产业化问题,从而增强地方和农民的财力,否则,城乡统筹只是一个“乌托邦”。但专家担心的是,选择九龙坡这样城市化很高的地方,是否对全市具有复制意义,因为广大的边远区县,光是发展产业这一点就很困难。 3 成都邛崃模式――农民分享土地流转的收益。 “成都邛崃模式――农民分享土地流转收益”被《中国改革》杂志编辑部评为2007年中国“十大改革探索”之一,并列第三位。专家评论说,以邛崃市的汤营、仁寿等为代表的“邛崃模式”被升华到2007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大探索的高度,是对四川省成都邛崃市改革经验的肯定。 何谓“邛崃模式”?即土地股份量化,农民成为股东,分享土地流转收益。自2005年11月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组建了汤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汤营公司)以来,公司运行两年,村民人均年收入高出了该镇平均水平1000多元钱,农户年收入从4000多元涨到了近6000元。汤营村实施了“早春红玉”西瓜规范化种植、苦瓜新品种试验推广、大棚 食用菌种植、优质粮油基地、出栏生猪等多个项目。入股农民去年初首次获得分红,726名村民股东去年底从汤营公司领取了红灿灿的股权证。这标志着邛崃汤营公司正式确认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身份,对汤营模式经营土地进行了股份量化。汤营村拥有的农户土地、集体土地90%以上已经入股汤营公司,目前发放的股权证涉及汤营公司已经流转给业主并产生经济效益的2070亩土地。对村民入股土地进行股份量化,并予以股权证的形式确认,为今后扩大经营规模奠定基础。作为以规模集中经营土地为主业的汤营公司,在将来本村的发展空间有限时,汤营公司还有意走出羊安镇,以项目为支撑参与周边乡镇的土地经营。 (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平台的运作实践 1 交易平台的搭建。 2008年12月4日,筹划已久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作为全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一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市政府全额出资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交易所将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营,其职能是建立农村土地交易信息库,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表示,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成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于:一是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二是促进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三是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巩固完善,依法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四是促进城乡要素市场活跃,完善城乡现代市场体系。 重庆市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在这个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税务、审计部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所的运作,重庆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2 运作实践。 刚刚成立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举行了首场地票交易会。两宗地票拍卖取得了圆满成功。其中,08001号地票300亩指标由民营企业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2560万元成功竞得,高出起拍价1280万元,增幅达100%。08002号地票800亩指标由国有企业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6420万元成功竞得,高出起拍价1833万元,增幅达40%。两宗地票的成功交易意味着将支持农村1100亩废弃地的复垦。 二、成渝两地的农地流转实践的评价 (一)对上述几种农地流转模式评价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成渝两地其本着“先试先行”的改革思想,就怎样既加快土地流转,又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大胆探索。农地入股在重庆市已经名正言顺,这种原本模糊的土地流转形式也得到了政府支持。在渝的浙商已斥资1亿元组建专门投资公司,要尝鲜“农民土地入股”,在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建立3000亩食品工业园区。该园区将尝试农民以土地入股企业的试验,利用浙商的资本和资源,让农民一方面凭着土地成为园区的股东,又通过就业成为园区的员工。该合作项目选择了九龙坡白市驿镇的一个村,计划在那里建立一个食品加工基地。除此之外,投资公司还将发展第三产业,以及科技农业、旅游农业等方面的项目。2007年6月重庆市已批准九龙坡区为该市首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示范区,率先启动改革。 在农地人股方面率先吃螃蟹的重庆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还希望走得更远。石堰镇希望,在保证耕地面积总量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把全村3880多亩耕地聚拢起来,使土地发挥最大的产能。他们还计划统一修盖楼房、超市、卫生所、幼儿园,过着与城里人一样的生活。统一修盖楼房的好处在于:如果将现在分散在全村30多个居民点的1320户人家集中居住,换出来的宅基地至少有2000多亩,这对于已经明白“土地也能生钱”郊区村民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诱惑力。 但是,上述几种土地流转模式在客观上存在的风险也无法回避: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失去的风险。农地入股的试验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无法回避。因为“入股”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农民是股东,就肯定存在风险。从民法上讲,从村民入股的那一天起,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已经转让了,就已经和公司一道承担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农民想退股怎么办?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不能退只能转让。如果公司倒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必须用现行所有财产清偿所有债务。这也就意味着,作为股东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永远地失去了。因为,万一公司经营不善或者破产,最后还是得由政府埋单。幸运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努力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在推广麒麟村模式的同时,重庆市长寿区石碣镇正在酝酿向这些以农地入股成立的公司派遣“财务总监”,以期加强监管。等到公司运行顺畅后,政府再撤回这些财务监督者。 第二,土地性质发生转变,农业用地可能最终却变成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流转可能造成一些土地性质发生转变,导致农业用地最终变成建设用地。尤其在接近城市边缘的地区,这种风险更大。 第三,如何保障以农地入股的公司财务透明度问题。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规则行事,保障公司财务透明度,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土地人股的农业企业也应与城镇的工业企业一样,形成信息充分而透明的财务制度、规范的管理制衡框架与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如何保障以农地入股的公司财务透明度,也是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中的农地流转模式能否成功的条件。 第四,土地流转中存在时间变量风险。在土地流转里面有一个时间变量的问题,例如农户承包权,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30年不变,或长期不变,但是各类建设用地的批租使用年限有很大区别。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一般没年限;城市建设用地,住宅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项目为40年,这些土地不同期的利益关系相当复杂。 第五,以土地换保障模式存在后置性风险。政府试验出地,给农民社保,这个社保以被保人活着的时间为限,但土地是永久性的权益,两者之间,无论相对价格还是约期,都可能出现利益缺口。最具有挑战性的,现在的政府有任期,一般五年一届,那么当届政府承诺的社保,下一届、再下一届政府能不能持续兑现,就是很大的问题。可能出现土地权益本届政府用了,但留给下届政府的社保补偿义务,如果没有法制和持续稳健的财力作保障,就等于把实施成本和风险留给了未来。 总之,土地入股是农民参与土地要素重新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面临政府强制征收集体土地、政府和开发商补偿费过底或无法到位、政府和开发商严重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为此,如何平衡协调农 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各方的利益关系也是各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成败的关键。 (二)对重庆农村土地交易平台的评价 重庆的土地交易所可以把农村宅基地、复垦地等土地,通过交易转换为工业、城市建设用地。要做到这一点,在全国只有重庆一家,这是为重庆城乡统筹的一个重大突破。这也正是这个土地交易所得含金量所在。但从重庆的试验来看,还有更多问题需要厘清和解决: 1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风险问题。 就承包地而言,它关系耕地红线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农民土地权益如何保障以及国家土地用途的管制如何落实,土地规模经营的风险如何控制等问题。就农村建设用地而言,涉及的风险,则是农民的安居等问题。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明晰,可能成为今后收益的分享带来隐患。 2 收益分配问题。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成立大会上也强调,重庆要对针对不同的土地产权交易,建立起合理的分配体度,并使农村土地交易所日趋规范化、制度化。重庆市已颁布实施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对收益分配环节作了规定: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交易,其收益将按不同比例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问题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对这些收益的资产管理能力?同时,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是谁,还存在很多法律盲区。 尽管如此,重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一探索实践无意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平衡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各方的利益关系的路径 (一)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平衡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我国特有的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度导致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上的双轨制和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现阶段的土地出让金,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公共事业的比例偏低,大部分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 从统筹城乡土地政策、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对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模式创设集体土地出让使用权,并允许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对于农村公益用地和农民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国有土地设立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目前工业用地是由政府征用之后协议出让给企业,因此对于工业用地可试行不再采取征用,而让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使农民通过土地租金等方式获取收益。政府只需提供一个有形的交易市场,实现税制统一、交易费用统一,建立完备的产权登记制度和其他保证交易安全机制。 (二)推行土地财产税制试点,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产税的比例分成关系 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万多亿元,其中2001~2003年累计9100多亿元。据2004年,全国共出让土地17.87万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4.51万公顷,土地出让价款高达5894.14亿元;2005年,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16.32万公顷,出让价款5505.15亿元;2006年,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23.25万公顷,出让价款7676.89亿元,加上与房地产业相关的税费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9.5%~33.6%。自从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把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成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属预算外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占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40%以上。因此,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需要有一套替代方案,逐步扩大农地市场化的范围,在土地的取得、保有、转让等环节形成一套完备的土地财产税制度以及各种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场交易、同地同权同价,农民通过土地增值参与城市化获取收益,政府通过开征土地财产税或物业税获取增值用于公共利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产税的比例分成关系。 (三)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保障农民就业权益 农地流转制度的创新,要结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代农业的拓展、提升,才能发挥其制度绩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建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体系。发挥好财政性金融作用,组建市级政策性的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采取担保、贴息、入股、保险等方式吸引社会工商业资金投入农村和农业,着力改善农业农村投资环境,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收益,他一定是来源于产业发展的收益,没有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粮食安全既不可能保障,同时农民的充分就业也无保障,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农民的核心利益。现阶段,重庆在进行城乡统筹过程,理顺农民的就业体制机制是土地流转基础,决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变为市民,简单地拿土地换取社会保障之类的做法。 (四)推进城乡财政分配公平公正,壮大基层财力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土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等,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以重庆为例,从2007年5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收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这为基层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提供了资金和制度保证。 目前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财政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硬约束,形成支持“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确保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较大幅度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较大幅度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较大幅度高于上年;明确省(市)与市县的支出责任,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优先安排农民最急需、受益面广、公费保障机制,大幅度增加财政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完善省(市)对市县的财政分配体制,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激励型转移支付机制,鼓励贫困地区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实现从“保运转”向“促发展”转变。这里的关键是推进城乡财政分配公平公正,壮大基层财力。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土地问题是解决我国农村问题的最重要前提,近些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过去传统的农村土地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的难题,影响了对农村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加速了农村结构调整和城镇化步伐,进一步提升了农业科技水平,推动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助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问题;对策 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现行土地制度存在权利二元、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改革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近些年,为加快乡域经济发展,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以“激活农村土地、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探索“龙头带动+合作引领+大户承包”的土地流转新模式,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以土地换保障、以土地换就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调优农业结构,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1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认识不足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民群众即便是种不了土地,种不好田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知道该怎样生存,存在一定的后顾之忧,对土地的依赖性依然比较强。一些地区的领导农民群众对加快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认识不足,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群众收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中,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宣传、引导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做的不好。 1.2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自发流转和强制性流转现象同时存在,尽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还不是很健全,土地转入和转出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沟通,由于信息不对称,阻碍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大范围的流转。此外,转租和转包、租赁等行为缺乏科学依据,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在多数地区缺少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评估、咨询、公正和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完善,体制不健全。 1.3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应该依法享有的权利,他和土地承包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一起构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农民群众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农民群众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应该享有自主权。但是,在当前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农民群众不能很好的实现自主决策权利,集体组织常常以土地规模化经营为借口以低价从农民手中租用土地,高价租给其他人,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强化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策分析 2.1 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要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今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当农民群众转移到二三产业后,不应该将闲置O土地撂荒,要更好的现土地资源的生产功能。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条件,只有保证农民群众从繁重的农业劳作中解脱出来,土地的流转速度才能加快。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民群众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应该做好农业开发工作,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农村地区,带动土地流转。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城乡统筹规划,解决农民土地流转后的就业问题。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逐渐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还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对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认识,及时转变过去陈旧观念。 2.2 健全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首先,建立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管理职能,权利义务,保证遵守法规和法律,同时还要明确违法法规后所承担的责任。还应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中介组织,保证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其次,强化合同管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并报备乡镇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认真做好调研和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2.3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措施,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 摘 要: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进行合理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仍处在初级阶段,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挑战。本论文主要就土地流转的背景和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提出集体土地流转的原因以及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以及一些政策选择。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流转制度 改革创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长久以来取得较好成果的新农村建设制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许多的弊端,这成为了阻碍我国小康社会进一步建设的一大障碍。由此可见,当下最紧要的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使得资源合理有效的进行配置,比如明确产权基础,创新农村流转体制,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 一、土地流转制度的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统筹三农建设,推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对于农村流转体制健全,激活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分配等带去了福利。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流转可行性强的、明确权利以及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体制,从内部就可以提高农业的发展活力。因此在十八大以后土地流转问题显然是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经济方面也存在有一些联系。从具体的研究情况而言,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显然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的制约因素。 土地流转工作较为复杂,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较多,不单是与农村利益及稳定发展存在关系,还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存在着很大关系。最主要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在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条件下,土地作为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提出,也是在致力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的面积的扩大,使得农村土地使用率的上升,优化了生产,达到了很好的土地配置效果。 二、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 1.土地转让 土地流转指的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顾名思义,就是保留其承包权,转让其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一些所拥有的、而没有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商再达成一定的协议,以某种有利的条件转让给其他农户主体。 2.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在整个承包期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承包方有权对其进行量化处理,可以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股份,再通过具体的股份以入股的方式同其他的主体进行生产活动,最后根据所持股份的份额进行分红。 3.土地转包 土地转包,是指在承包期间承包商可以将全部土地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条件限定,将其转让给同一经济组织中的某个农户个体用于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土地集中利用,流转较为便利,农户负担较轻。 4.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商作为出租的一方,把自己所持有的属于承包期间内的所有的土地或者一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限定一定时间后再租给其他的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再向租入土地的一方收取租金。这样的土地利用较为灵活,避免了许多地方出现荒地的现象。 5.反租倒包 反租倒包,是指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所拥有的承包地进行反租之后,将反租过来的单个承包地再进行集中,然后对相应的农户作出一些补偿,之后再把集中的土地发包给个人或者企业。这样的方式使得土地利用较为集中合理,大面积的产出保证了相对应的收入。 6.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承包商把自己拥有的所承包的土地委托给农户个体或者专门的农业服务组织代为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此同时承包的一方和受托管理的一方应在达成协议后签订具体的合同,以及受托方会向承包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7.土地互换 土地互换,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可将其拥有的经营权交换给另外的主体进行使用,而自己则可行使从其他主体那交换过来的土地经营权。大多数的农户都可自行交换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利用更加的充分有效。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创新的选择 1.适度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给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必要的产权基础,政府必须适度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产权具有有效性、预期性、可分性以及可转让性等特点,就我国目前而言,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依法进行承包经营,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许多人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却故意回避对土地的处分权。所以这还是一种不完善的土地经营产权,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与职责,真正做到权责分离。政府在确保农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赋予农民更多的权益,使得农村土地充分归农民所有,政府要给予肯定和保护。只有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农户土地制度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地确立起来,才能促进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和谐发展。 2.继续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想要稳定土地的承包关系,就必须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这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也很适合我国的国民状况,所有必须继续稳定这一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进一步发展起来。由于就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依然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谋生手段,也是保障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所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很有必要的,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使农户成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主体,获得长期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保护好、利用好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土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使得土地承包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相应的法律地位也凸显不出来,所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条文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应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相应的法律地位;第二,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性限制;第三,积极探索满足新增人口土地诉求的新途径。 四、总结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化解许多农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使得土地流转制更加合理通畅的进行,政府需要时刻关注农业发展的动向和农户对于土地的利用。深化土地产权,完善各项政策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建立起更好的更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摘要: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问题也就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使用权相结合的一种体现,在长期的农村政策变化中,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有效协调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变化,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趋势 新形势下,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实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具有时展的必然性,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适当放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以及股份合作等的形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这种流转也要有严格的流程说明,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针对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 1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 1.1 宅基地换房形式 这种流转形式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是农民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以自愿的形式按照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和规定的置换标准相对比,换取城镇内的一套住宅。原有的村庄用地会被用来进行复垦,节约留下的土地在经过整合之后,一方面会引进项目建设来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还可以用作耕地保护或者是拆迁户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建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流转形式并不是在所有地区都可适用,主要适用于在城乡结合地区,具体流程是对整个村子的农民集体进行拆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在城镇建设集中回迁楼,农民可以居住到新建设楼房中。 1.2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 这种形式主要是由村组干部带头实行的,是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作为出资的对象,在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确认之后,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下,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对于它的利用和经营形式发生了改变。所形成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的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形式严格来说属于是一种“分”“合”形式,就是把农民承包田的“土地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按照股份多少来分红,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确保农民对土地承包所具有的长期收益权。 1.3 以土地来换取社保 当前在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措施中,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这种形式实质上并不具有长远性效益。这种形式下的农民在补偿的货币用完后就会给当地的政府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政府会把这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归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通过土地来换取社保,做到农民的老有所医、病有所医,通过制度的形式来维护农民利益。 2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 2.1流转的形式会更加多样化 国家出台的文件中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有明确规定,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以及转让等形式,但是就此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实行的法律文件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在流转上只有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还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入股,而且所规定的可以入股的土地基本上对于农民来说没有什么较大的利用价值,而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这种形式会在客观上促使越来越多的流转形式出现。 2.2流转期限延长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期限会受到总承包期限的限制,流转的周期不能超出总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法律文件上规定的是耕地的承包期限以30年为准,草地为30~50年,林地是30~70年。不难看出,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有更稳固的保障,并且现有的承包关系会长久不变,这就说明之前30年的耕地承包期限会在农村经济的发展态势下进一步延长,而承包期限的延长也就使流转期限也会得到延长。 2.3更加重视服务和管理 国家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上,出台了很多新的政策,鼓励以工业带动农业,并通过各方面的投入来带动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通过农民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重视。按照现有发展态势来看,在未来发展中很可能出现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具体运作上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等,而且这样也会使这方面的中介机构增多,会有更多的关于土地流转评估和经纪等的服务,与此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的职责就会越来越大,在加强土地使用的同时还要对流转的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土地流转的正常有序。 3 结语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当前形势下,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体土地的流转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并且也给农民带来了很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政策文件指导,这种发展趋势会越来越好。 作者简介:肖保全,本科学历,湖北省地质调查院,土地管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利用与保护。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集体土地流转中基层政府职能研究 【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也是中国经济制度的核心。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迅速的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流动。因此,传统的农业收入所占农民全部收入的比例已经远远低于农民从其它行业所获得的收入。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大量土地闲置荒废。如何实现农民集体土地的转移,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强调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再次证明土地制度作为农村最进本的经济制度,既是稳定农村经济的根本,也是保障农民的基础,因此重构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集体土地 流转基层政府 职能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政府有充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倾向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土地作为资源资源已经成为法律制度所关注的重点。农村土地与农民之间存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农民赖以土地而生存,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之源,生命之本。实践中,许多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或不健全,难以履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使所有权的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所有权。这样,在法律上就表现出了一种对农村集体土地较为复杂的特征:即没有任何一个农民实体有权来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就给政府强力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留足了空间。 (二)通过流转流失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逐渐加快,因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大量开发导致土地兼并和圈地现象非常严重,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收,而且,此时农民利用机会盲目个人建房,而且所用的不是传统的宅基地,而大部分是耕地。农民手里有了钱,有了钱就建房子。而且建房子都是在新宅基地建房,特别是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建房。这样,利用耕地建房的人数比较多,流转耕地建房的人也比较多,甚至出现了部分民购买其他农民地理位置比较好的耕地建房的情形。据某县国土局统计,近10年来,该县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数量达到2.5万亩,其中通过流转土地建房的达到1万亩,流转的原因在于农村公路全面硬化以后,选择在公路边建房以获得生活便利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流转土地建房的人也越来越多。 (三))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高 自古以来,农民就是脸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群体,可以说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一旦实行土地流转,这就意味着农民必须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寻找其它的谋生机会。而农民因其受教育程度低、掌握技能低下,就业面非常狭窄。退一步说,即使农民找到了工作,实现就业,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大多是脏苦累的职业,而且收入水平偏低,工作环境艰苦,工作时间偏长,工作尚且不稳定。因为这些,所以农民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年龄偏老的农民不愿意把自己责任之下的土地流转出去,以恐成为“失地农民”。其次,虽然我国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农村的社保覆盖面相对较窄,社保力度相对较小,这样一来,农民害怕一旦让出土地可能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业、保障无门”的尴尬境地。三是在农村土地的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纠纷,而基层政府若不作为,不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平衡流转价格,保障农民流转土地收益等等,农民势必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本能,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职能分析 农村的土地流转之所以会存在上述问题,这与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职能定位是密切相关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所带来的效果也截然不同。即若基层政府履行职能得当,当地的土地流转就会顺畅,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就会增加。相反,若政府履行职能失当,农民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农村的土地流转就会受挫,新农村建设就会受到影响。 (一)政府越位 第一,干预土地流转主体。在集体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可能出现参与决策和谈判的人却不是农民,而是政府或者村委会的相关干部,这样就导致责、权、利不一致,从而出现决策和谈判由有关权力机关执行,而后果却由农民承担的现象。特别是当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制约的时候,集体的所有权主体被虚置,负责机构成员取代了集体的权利主体地位。 第二,干预土地的流转方式。在我国,乡镇政府往往从发展本地经济出发,既负有遏制农民个人抛荒、弃地的义务,也承担有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道义职责和法律职责。因此,乡镇政府往往会想办法促成农民的集体土地流转。特别是在有比较大型的企业,需要流转农村土地之时,政府往往会觉得是提升自己政绩的大好时机,因此会千方百计想办法促成农民流转土地。 第三,干预土地的流转价格。如果企业投资金额比较有限,企业对流转土地的价格就会压得比较低,乡镇政府为了引进项目可能会帮助企业去说服农民,以促成流转。像这样背景下,有可能会出现少数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和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导致了相应的土地权利不完整、不充分、不稳定。造成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的规模小、粗放经营、短期行为等弊端,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政府缺位 第一,基层政府缺乏正确的规范与引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合法形式是土地的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就是违法.而只要涉及到土地性质的变化,也要向政府申请征地,政府成为土地所有权转化的唯一主体。所以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必须对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让农民认真理解和领会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法规.但是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结果是绝大部分农民表示没有读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了解土地流转的流程,不懂得该如何流转土地,只是政府说什么只要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结果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大力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基于实例分析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效应的影响 摘要:通过对近几年我国农地流转问题进行分析,农地流转确实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有效利用了土地资源,同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推动了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但是从长期发展分析,其中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关键词:土地;农地流转;集体土地确权 近几年来,国家对农民土地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文件指出允许农民以出租或转让的形式流转土地,并且法律明确了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了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同时国家对农村农业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例如,制定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取消了农业税,并且有种粮补贴政策,逐渐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为我国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农地流转即将迎来新的局面。 一、土地流转的意义 (一)有效调节农村劳动力 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我国按人口数量进行平均分配土地资源。当前农民的收入状况不是十分乐观,主要是因为种地的投入量比较大,而粮食收入与成本不成正比,粮食价格也不高,导致了农民的收入不高的现象。如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比较多,而通过土地流转这项工作的开展,可以使得土地资源与劳动力得到协调发展。 (二)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需求,给用户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对于有些另有计划的农户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其他需要的农户,使得农民从承包地上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同时,另外一部分农民可以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产业,也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通过这项方法的实施,进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三)解决了农民闲置土地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这样的劳动模式不易形成一定的规模建设,不利于农民收入是提高。在这种形势下,人们更愿意去城市发展,随着大量人口向城市转移,部分地区的土地资源闲置情况比较严重。农地的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得农田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好的利用,长期下去,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使得土地资源可以合理配置,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打破了家庭经营规模。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得农村的人力、财力及物力得到合理的配置,有效提高了经济效益。为一些比较有技术能力的农民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可以通过承包更多的土地形成一定的规模,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高产化。 (四)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土地规模为基础,这样更有利于统一管理,方便了机械化的操作。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种植模式,土地不是集中分布的,在这种形势下,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如今,农地流转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产业化发展。从实际情况分析,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并且,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推动了我国农业的良好发展。 二、农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一)无地农民的后期生计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鼓励农民进行农地流转,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同时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从长远发展分析,其中存在着诸多隐患。青壮年农民可以外出打工挣钱,但是老年人或农村妇女则要留在农村,都是还要靠土地来维持生计。所以,这一点是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另外,有些农村地区的地理环境并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管理。 (二)粮食安全问题 人们在承包土地时,一般会选择比较有经济价值的作物进行栽植,例如,花卉、果树、中药材等经济显著的作物。这样就会使得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减少,忽视了粮食作物的种植,长期下去会导致粮食危机的爆发。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执行混乱 从农村的建房规划分析,由于对农村建房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了地块散乱分布的现象,并且无规建房比较严重。农民建房但是不拆旧房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对农村的整理难度加大,同时,废弃房逐渐增多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申请宅基地是需要手续费及土地规划费的,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是不统一的,这样会对宅基地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四)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农地的确权工作完成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但是,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对土地并没有定价权,农民作为农地的主体,应该有权利决定农地的流转价格,但是,在政府征用集体用地或与政府达成的协议价格,其中是政府的变相定价。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农户对其中的活动缺乏详细的信息内容,以致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对土地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农民土地产权缺少相应的权利,政府掌控着农民的土地处置权。这样使得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所以,我们应注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渐完善流通环节和平台建设,一切为了农民的权益出发,保障农地流转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做好后期的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完善我国农地流转工作。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简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摘要:当前我国全面进行农村集体也将面临众多风险,例如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商业资本下乡“囤地”威胁粮食安全、行政权力干预扰乱市场秩序等。因此,笔者持“半开放”市场化的态度,认为应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禁止商业资本进入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在根本上赋予农民自由流转权、实现不动产权能最大化。 关键词: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增值收益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承包土地承载着生活保障功能,农民不愿流转承包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用于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家庭承包地,以及自留地、荒地等。其中家庭承包土地对农民的意义重大。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四分之一,稳定转移的比重更少,多数属于外出务工,但是无法在城市立足,最终要返回农村;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三分之二,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由此可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强,失地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无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质量降低,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不会选择转让土地,而是选择出租土地,以防外出归来时有生活保障。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不明确,无法充分实现市场价值 我国土地整体上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者相较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划分具体,产权性质明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土地可进行市场流转;而对于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受到极大的限制,集体土地的价值被固定在农业产值上,因而土地的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不具备抵押、担保等派生功能。据《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以抵押,这表明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大体上没有抵押权能和担保权能或者极大程度地被限制,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其次,集体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为农民,且该集体土地不得用作非农业用途。以农村宅基地为例,物权法规定宅基房屋的受让方必须为农民,如果转让给城镇居民,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民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的风险问题正是基于这一事实产生的。 (三)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阻碍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不利于农民公平合理地流转土地。首先,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缺乏统一的价格标准,无专门的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农民普遍存在对土地市场信息把握不及时、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了解交易当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因而出现凭经验定价、随意定价的现象。其次,政府拥有征地垄断权,农民极少获得土地增值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商品市场,这实质上法律赋予了政府征地垄断权,即政府一方面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征地权利, 同时又经营二级市场――把从农民手中低价征来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而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仅与其农作物收益有关, 土地征收、转让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多数被政府拿走。同时,大部分政府都存在“土地财政”的现象,政府违法改变土地性质、使得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内容首次写进中共党代会报告,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农民在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将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 失地农民问题是放开土地转让市场前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中国农民有715亿之众,传统农民以农业种植为生,一旦脱离土地,其生存可能受到威胁。从日本、韩国的经验看,这两个国家允许农民自由买卖土地之所以没有导致大规模的”失地流民“问题,一是因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土地升值普遍存在心理预期,“惜地”意识越来越强烈;二是因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最重要的是日韩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虽然我国农民也有惜地意识,但是我国的就业服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仍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目前不足以充分保障农民的生活,我国放开集体土地流转市场虽然不会引发大规模的“失地流民”问题,但是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仍然是重中之重。 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导致的农村贫富差距加大也不容忽视。研究发现,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作社、家庭、个人等诸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 家庭农场在生产效率、生产效益、环境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 是首选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这也是我们鼓励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生产的最初目的。然而集约化就意味着土地多寡分配不均,对于农民来说,农业种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土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入的多寡,这必然造成农村贫富差距加大。 (二)商业资本下乡“囤地”,粮食安全受威胁 集体土地的自由化、集约化流转有利有弊,利处在于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弊端在于如果允许商业资本流入集体土地市场,在利益驱动下,商业资本会大量下乡“囤地”,这将严重扰乱集体土地的市场流转秩序,使得集体土地的流转具有投机性,造成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者其他主体无法获得集体土地或者只能高价购买集体土地,导致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直接的后果就是粮食价格大肆提升。同时,商业资本囤积的集体土地多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 (三)行政权力干预,扰乱市场秩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人意志,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进行农村土地交易。当前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自由保护和确权保护不到位,赋予发包方在集体土地流转上的决定权,极大的阻碍了农民流转土地的自由,同时现实中也存在土地买入者和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相互串通,胁迫农民强买强卖土地的现象。农民是土地的“长久使用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具有充分的自主权,然而土地流转的推动者却多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农民丧失了话语权,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和自愿原则,严重地扰乱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秩序。 集体土地流转论文: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原则 [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解决农民和农村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现状出发,剖析现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我国目前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具有规定的不完备性及滞后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出性及限制的不严格性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完整性,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很不规范,造成很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巨大社会需求压力下出现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性市场存在,形成“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竞相降价导致利益损失和土地市场不规范”和“由于集体地权初始形态的模糊导致,在级差收益的分配上造成集体部分过大,农民分红缺乏保障”等隐忧 ,另一方面表现在政府由于地方利益等的驱动大量地变相违法“圈地”,荒废了大量的耕地,如据统计,全国各地以兴办“开发区”、“大学城”、“汽车城”等名义非法征用的农地竟达3.6万平方公里,不少省份2010年前的规划用地指标现在就已用完,并且在征用土地的补偿上明显不合理导致大量农民上访事件的发生 。另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上,不少地方出现的“强流转”侵犯农民流转利益现象导致的经济不效率远远大于法律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严格限制所能实现的善意目标。这样规范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明确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原则正是解决该问题的突破口。 一、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原则 我国在集体土地流转上强调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有效实现,表现在法律没有严格限制征用土地,同时为防止农村土地的集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垄断土地一级流转市场,并严格控制集体使用权的流转,以实现农村内的公平,当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出现效率与公平矛盾时,公平是法律政策制定者的首要选择。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是否允许家庭承包经营权以转让和抵押的方式流转,最后主张防止农民失去土地造成严重社会不公的观点为立法机关所采纳,禁止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并对转让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这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单向流出上强调效率,而在集体使用权流转上严格限制以实现公平的协调方式是很成问题的,如前面提到的“圈地”现象。这样,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既没有实现预期的农村社会公平,同时导致了大量的无效率现象。因此,在构建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上,必须重塑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观。无数研究和实践表明,需保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效率,同时更应该注意不能损害社会公平。而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要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政府和村集体不能越厨代庖。 1.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协调。土地的流转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其中特别需要处理的就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体的利益。然而,无论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还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国家,小社会”的事实决定我们必须首先关注农民的地位和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用上出现许许多多的政府带头违法现象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征地的法定程序,但是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限定公共利益和确立农民在征地中的法律地位。在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地位虚化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没有向征地方行政机关异议和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是很难阻止当地政府和村干部对农民权利的入侵的。另外,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现今国家征地的核心问题,虽然国土资源部也指出,下半年的土地征用要实行听证制度,大规模提高征地的补偿幅度等,但真正要解决问题还要在法律上明确做出规定。 2.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协调。这主要指在处理集体土地流转时必须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满足和长远发展需要满足的协调问题。在强调可持续发展观的今天,面对耕地大量减少的严峻局面,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城镇化建设的土地需要应该通过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和荒地的利用来满足,在保证公共利益适量征用集体土地下,建设有序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区分了土地证用与征收,并增加了补偿条款,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就需要我们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构建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同时注意与原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等的协调。 3.要突破土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的两难境地,是否要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大的调整?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总体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主体的虚位性决定要将集体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永佃权;走向对立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将国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比较折衷的观点主张据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关系,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通过法律进一步将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本文总体上比较赞成后者观点。这是因为“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更反映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要对所有制关系进行大的变革将会面临巨大的我们所不能承受的制度变迁成本,前苏联的实践证明,土地的彻底的私有化不但没能实现高效配置还引起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将集体土地国有化还可能会给政府权力的滥用戴上合法的帽子,更加无法控制政府圈地现象;并且,从党中央的政策主导方向来看,“土地家庭承包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至少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不会出现所有制关系大变动的可能;再次,实证的研究表明,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还是有比较高的认同感,因此没有进行土地所有制关系大变动的必要 。 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良性互动原则 现有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项流出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所有的土地征用本来是无可厚非的,这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虽然党中央和政府强调要依法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但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有限、现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制与城镇建设的巨大土地需求的矛盾关系决定了征地规模很难得到控制。按照目前征地的趋势,集体土地恐怕最终会全部被国有化。并且,这些被征用的土地因为种种原因很多都是处于闲置的状态,没能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闲置一定期限后要缴纳相应的闲置费,甚至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适于耕种的土地交由农民复耕,国土资源部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并通过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来执行,如开展所谓的年度土地执法大检查等,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可见,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项流出机制是低效率的,不可避免导致集体土地日益减少的局面,并且这种做法有违对所有合法财产一体平等保护的精神。对此一种选择为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项流出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双向流动,使被征用集体土地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或者至少赋予农村集体或农民对该土地使用权的索取权。应该说,这种建构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有调查表明,现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求大于供的 。赋予农村集体和农民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征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索取权,不但能有效防止农用地数量急剧减少的严重局面,控制政府非法圈地的现象,最重要的是满足农民对耕地的需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如上提到的,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交由相应集体或个人耕种。另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已取得党和国家最高层的共识,所以说建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是存在法律制度和政治经济基础的。未来的思路应该是明确相应集体和农民对原耕地的自动法定耕作权利,并进而是原集体所有权的复归。当然,这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三、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有机结合原则 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也不应例外,即要坚持市场无形之手在土地流转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然而,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种种的缺陷和土地特别是农地在国民经济中的根本作用,各国越来越加强对农地的保护和建设用地的控制,即发挥国家之手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作用,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我们在建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要更加谨慎处理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关系。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现有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作用远远没有发挥:集体建设用地权的流转在法律上是空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出现严重的违背农民意志强制流转损害农民利益的严重局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制出现严格的管制与管制失效的困境 。因此,要建立高效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关键还是市场在流转市场中基础作用的回归。相应地,要从法律上重构政府之手的运行,对与市场经济不符的原有政府职能要进行分化和转化,交由市场力量操作,而为弥补市场不足需要的政府职能则要相应强化。如城镇上商业地开发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进行,政府的角色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调控,而对耕地保护和城镇建设规划的执行,政府部门则应强化其监督职能。只有政府之手得到严格的控制,市场的作用才能充分的发挥,高效、有序、公平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才能建立起来。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研究 摘 要:辽西北地区包括阜新、朝阳、铁岭三个市,多年来由于地理位置及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致使该区域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健全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环保法律执法力度、改善环保法运行环境等是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推进该地区经济转型和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突破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分析 2015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意见》出台并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绿色发展是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过程中,要正视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突破辽西北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二、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该区域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极大地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其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2、在执法层面,执法手段和措施单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分层管理体制效率低下,且极易导致各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产生。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异常混乱和尴尬的局面。 3、在运营环境上,相关制度协调性较差。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4、在法律归责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协调,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不够严苛,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监督上,相关部门认识,行政管理手段单一,过分偏于经济处罚,缺乏对于建立长远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视,致使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辽西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善该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辽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面对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困境,应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通过对现行环保法的修订,完善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 2、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以求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的发生。通过赋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来增强其执法和管理权威;此外,应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3、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相关处罚指标体系,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开展。 4、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积极构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公开法律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才能使得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众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监督。 结语 “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发展,也践行国家政策。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十足的动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辽西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一、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近年来,虽然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生态环境现状仍然让人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工业污染程度较重,而且对本地区环境的污染还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其次,城市生活污染问题日益显著,大量现代工业消费品垃圾处理困难。再次,农村环境污染继续加重。农村地区生活中产生废物如污水和垃圾均没有消灭办法及相关设施。畜牧养殖工艺落后,动物粪污尚无处理办法。部分农村地下水源以及土壤受到污染,威胁当地居民以及农副产品的安全。最后,生态环境破坏未得到控制。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土地沙化继续扩张。自然湿地大面积萎缩,生态功能减弱。矿产资源“杀鸡取卵”式的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水资源过量开发,地下水超采严重,水污染已相当严重。 二、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从生态环境角度看,辽宁西北部地区地处科尔沁沙地东南边缘,气候为半干旱季风型大陆气候。该地区热量资源充足,水资源严重匮乏,气候条件较差。目前辽西北地区沙尘频起、干旱时发,但据历史记载,辽西北地区曾经是一个森林茂密的地方,山于战争、人口增多、乱砍滥伐、放牧和无度开垦,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山林退化、水土大量流失。①辽西北地区是指辽宁省阜新、朝阳和铁岭三个城市,长期以来该地区工业发展速度较落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较低,“三农”问题较明显,生态环境较差,与辽宁中部及沿海地区相比,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社会发展差距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压力大。由于不合理的开垦草地造成该地区土地沙化严重,植被覆盖率低并质量较差,对于沙漠化屏蔽功能较弱。城市中矿产资源濒临枯竭,使得城市工业发展资源缺失,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工业污染严重,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自于工业产业。并且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高能耗、重污染产业仍是该地区的支柱产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化进程,工业垃圾处理率低于各城市平均水平。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就是集全省之力共同促进三市快速发展,也是辽宁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主要是深入挖掘和全力释放辽西北地区的发展潜力,通过推进经济转型和生态建设,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② 三、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足 首先,关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观念较为落后,我国现有立法的观念有先污染后治理,重治理轻监控等问题。其次虽然我国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总体来说不成体系,现有的法律也较为单一,仍需不断完善,构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再次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查,虽然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是制度对于综合的指标和对环境长期的影响尚未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最后,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破环后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强制力实施很难让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力。破坏环境的违法者应该对自己的破坏行为承担强制性法律后果,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 四、完善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树立矿区环境“一条龙”监管立法观念 对于环境治理的各国立法都存在环保治标不治本的问题,重视污染的防治而轻视环境的保护,同时忽略在整个过程中监管的立法思路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所以针对辽西北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轻污染缺乏监管的现象,应该树立全程监管的立法观念,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到资源开发利用的每一个阶段中去。 (二)提高矿区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力度 基于矿区环境“一条龙”监管立法观念,继而设个专门的监督部门,全程监督管理矿山企业遵守各项规定的情况,并要求有关部门在破坏行为产生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此部门须对矿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的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三)完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治理功能 矿产项目成本较高、进行时间长、不可抗力多,而且,矿业的不合理生产往往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破坏。为有效降低采矿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使复垦政策与立法须条理清晰,细节明确,增加可操作性。其次,应当建立矿山复垦基金会,负责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辅助工作。 (四)制定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开采实施前对该行为对开采区域附近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将负面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的预防措施。设立专门监督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开采方须向提供减少环境污染相关数据,并由该部门进行评审,这将成为矿产开采方申请矿山开采的重要指标。 (五)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制度 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首先此标准是对矿区污染情况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其次作为衡量矿区开采造成污染后是否积极进行恢复工作的标准。我国其它方面的生态环境标准较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标准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应针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制定相应的规定。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应迅速着手制定有辽西北特色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对策分析 摘 要:近年来,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增进环保、崇尚绿色、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旅游理念和发展模式在我国蓬勃兴起。但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伴随而来是生态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针对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对我国生态旅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高校科研立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广西为例”(项目编号LX2014462)项目资助。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已不满足经济高速所带的物质享受,开始追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目的的“生态化”生活方式。于是,亲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时尚。生态旅游是人类社会认识自然,重新审视人类自身行为的一种必然选择。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进步,是一种人类保护环境、陶冶情操的高尚的社会经济活动。在人类环保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生态旅游市场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前景广阔。但是,人们在享受大自然的同时也给大自然带来了各种生态破坏。因此,如何解决生态旅游市场的壮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广西拥有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国内外的游客,但其在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将以广西为例,立足于法律视角,对生态旅游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找到一条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1 广西生态旅游面临的生态环境困境 1.1 广西生态旅游资源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处于祖国西南边陲,西临五彩云南,北临湘黔,东临粤港澳琼,南接东南亚,是我国大西南重要的出海通道,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从“十一”五开始,广西旅游业正式迈入旅游强省建设阶段,初步形成了以桂林山水和百色大石围天坑群等喀斯特地貌景观为代表的自然风光,以北海银滩、钦州三娘湾和防城港金滩为代表的滨海情韵,以大新德天跨国大瀑布和凭祥友谊关为代表的中越边关揽胜,以壮、瑶、苗、侗等少数民族为代表的民俗风情以及以兴安灵渠、宁明花山壁画、刘三姐文化为代表的历史文化风采和以“邓小平足迹之旅”、“长征之旅”和“抗战文化”为主题的红色旅游等广西旅游的六大特色。2013年8月1日,广西已评定国家A级旅游的景区共计191家(3家5A,91家4A,76家3A,21家2A)。①2014年,全区新增A级旅游景区42家, 7个生态旅游示范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令广西成为最令游客向往的地方之一。 2006年11月,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努力建设旅游强省,使旅游业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的口号,2014年全年实现接待国内游客2.86亿人次,同比增长17.7%;国内旅游收入2495亿元,同比增长27.2%,入境过夜游客421万人次,同比增长7.5%,国际旅游(外汇)收入17.3亿美元,同比增长11.7%,旅游总人数2.9亿人次,同比增长17.4%,旅游总收入2602亿元,同比增长26.5%。真正实现了旅游强省的目标。 1.2 广西生态旅游活动中的环境问题 在生态旅游建设中,人们长期认为发展旅游不会造成生态破坏,极力主张大力开发,一些自然风景区被“开发”后变得“满目疮痍”。广西生态旅游发展中也遇到许多环境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内源性的破坏,一类是外源性破坏。以桂林市为例,内源性环境问题主要是不合理旅游开发造成的自然景观的破坏,比如:市内景区,由于风景点周边建筑密度过大,造成对敏感区域的景观破坏;漓江景区、兴坪码头体量过大的建筑物,冠岩景区的滑道影响整体景观;阳朔田园景区,开发景点类型与整体环境不协调,如遇龙河附近的寺庙,破坏整体景观环境;龙胜矮岭温泉区,宾馆建设过度,造成景区景观杂乱;资江景区,由于没有详规指导的开发活动,对自然景观造成严重的破坏;荔浦丰鱼岩景区,溶洞开发活动过度,如恐龙乐园,对洞内自然环境的破坏;龙胜龙脊梯田景区,修建公路、村民建旅馆,公路修筑、旅馆选址不当可能会导致山体滑坡;喀斯特溶洞,溶洞灯光设计、布置和使用不当,对钟乳石的破坏。外源性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游客的旅游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比如在桂林、阳朔等主要景区,由于流动人口的激增导致排污量增多,造成水污染、固体垃圾增多;在漓江、资江、遇龙河景区,由于大量水上娱乐项目造成水体污染;在龙胜龙脊梯田,大量的游客造成自然保护区内土壤板结、植被遭到破坏;在各景区由于车辆增多,造成大气污染严重,交通事故频发;在龙脊梯田、资源八角寨景区,由于游客增多,造成薪材林用量激增导致森林遭到砍伐等。 2 生态旅游环境问题的法律原因分析 2.1 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广西生态旅游目前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发展也就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从生态旅游法律渊源上来看,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生态旅游法律,生态旅游的发展缺乏制度保障;在国务院和各部委制定法规规章层面,各种生态旅游法规规章都很不完备,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应急性特征。在地方立法上,如广西,首先,2008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但生态旅游建设也是近两年的事情,地方性法规也已明显滞后;其次,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及具有可操行的实施细则,使该条例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生态旅游发展找不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依据。 2.2 生态旅游管理无序 首先,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广西生态旅游管理体制主要依据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当然也包括了《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一些列污染防治法等等。各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及利益的不同,出台的规范条例导致生态旅游管理机构分工不明确,各自为政。其次,管理职能定位不清。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行政管理并存的模式,造成了行政分割、体制不顺的格局。一个景区的管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导致生态旅游管理的主体混乱,影响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经营以及保护。还有些景区处于多个行政区域管辖范围,这些景区不仅要按照部门分别管理,而且还要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政府领导,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各地政府疯狂进行开发利用,以期在开发中占的先机。 2.3 生态旅游监督机制失效 生态旅游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无法实现预期监督目的。旅游业法律监督主要对象应该是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而在广西生态旅游法律实践中,被监督的对象往往是生态旅游的开发者、经营者及消费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则很少受到监督,这与设置法律监督的目的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督主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行政权力时,存在畏难情绪。另一方面是旅游主管部门或者领导干部权利意识严重,对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采取不配合,避重就轻。从而是法律监督功能弱化。 2.4 生态旅游环境教育不足 生态旅游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新兴旅游模式,这就要求人们普遍具有良好的环保理念,自觉的环保意识。但纵观广西生态旅游的实践,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大都停留在表面,比如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随意刻划等等。生态旅游景区很多环境问题,其根本原因也就是游客和景区当地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目前我国还没有环境教育法律法规,广西生态旅游环境教育也还停留在表面教育、悬挂环境保护标语等口号式传统环境教育模式上,很难为广西生态旅游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 2.5 社区参与力度不够 景区社区居民是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和开发者与游客相比,社区居民熟悉当地情况,因此生态旅游的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旅游景区大都位于偏远地区,当地经济落后,生态旅游开发不仅有助于拓展社区居民的经济来源,而且也有利于增强其环保意识,还有利于当地土著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相互交流,实现生态旅游地生态、经济及社会效益“三赢”。但现实是在广西甚至是我国其他地方都存在着对社区参与的忽视,社区居民在生态旅游项目的论证、立项过程中没有话语权,仅仅是被动的参与到生态旅游活动中去,不利于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 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3.1 加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在完善立法上,应综合考虑生态旅游的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资源整体价值,树立可持续利用理念制定生态旅游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生态旅游管理权与开发利用权,从而规范生态旅游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取代政出多门的法规和规章。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时,在立足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应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旅游立法的成功经验,如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旅游规划制度等等,不断健全促进我国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改变我国生态旅游法治建设滞后的情形,推进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治化。 3.2 明确生态旅游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的对生态旅游区进行管理,应在生态旅游区设置权限统一的管理机构,以便于处理景区各类管理事务,建立完备的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在生态旅游法制建设中应明确生态旅游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同时,生态旅游主管部门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以保护生态旅游区生态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标,实现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管理队伍的建设上,要挑选那些懂法律、懂管理、懂旅游的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充实到管理上来,并且要对管理队伍进行必要的经常性的培训,以提高其履职能力。 3.3 完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具有的监督权,人民有权监督相关国家机关实施的各项生态旅游活动,有权监督旅游参与者公平公正地运用法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生态旅游景观所有权行使的代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作为生态旅游资源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权范围和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置专门的派出机构到各生态旅游区进行日常事务的监管,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派出机构的管理活动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当然,通过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是不够的,还需要充分发动农林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一些民间环保团体的监督作用,对生态旅游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广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将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统一起来,同时强化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3.4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生态旅游宣传教育上,教育对象应该具有广泛性。但重点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开张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使其认识到景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宣传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一是可以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教育,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可以发挥少数民族民俗的作用,利用少数民族地区喜闻乐见的表演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比如各少数民族的民歌、歌圩等。二是还可通过在生态保护区的展厅、标识牌及导游引导对游客进行环境教育。 3.5 建立有效的社区参与保障机制 由于传统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不考虑景区当地社区的利益,在生态旅游活动中,一旦出现生态旅游开发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社区就缺乏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因此,在生态旅游开发中,应保障社区在生态旅游区开发建设中的利益诉求,保障其合理合法的利益,提高其参与生态旅游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社区居民也应该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生态旅游区大多处于边远山区,经济落后,居民大都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很难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引导社区群众参与到生态旅游活动中去,并对当地的教育给予积极扶持,对社区群众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突破辽西北战略实施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分析 摘要:“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同时矿产资源也是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相当重要的环境要素,在维系生态系统这一有机体的平衡及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辽西北;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 1.辽西北地区矿产资源概况 辽西北地区涵盖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这三座城市,是辽宁省区域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一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区位条件和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的制约,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保障和就业压力巨大。但此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其概况如下: 朝阳市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也较为广泛,同时开发潜力很大等特点。目前,境内已发现有益矿藏五十三种,产地五百七十余处,已探明储量占全省的百分之七十,其中锰储产量在东北各城市中位居第一位,钼产量在全国排名第二位,此城市黄金产出量在全国总产量中占很大比重;膨润土、大理石等总量大、质地好,具有非常好的开发前景。 铁岭市矿产资源丰饶有煤炭、白粘土、硅灰石、灰石、花岗岩石、大理石、锌、铁、铜、金等各类矿产共二十九种,开发利用已有二十多种。其中,煤炭储量二十二亿吨,占辽宁省储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作为全国八大煤炭基地之一是国家特大型煤炭企业铁法煤业集团,年生产能力达一千五百万吨万吨。 阜新市这座城市盛产煤、玛瑙、石灰石、膨润土、玄武岩、金、铁、硅砂、萤石、沸石、地热、风力等四十多种资源。其中,萤石、沸石、硅砂储量居全省首位。阜新作为各种玛瑙制品的生产基地,玛瑙产量与销量占中国的二分之一,被誉为“中国玛瑙之都”。而且阜新是一座典型的资源型城市,至今已有一百余年的煤炭开采历史,并建有亚洲地区最大的露天煤矿――海州露天煤矿。 2.矿区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原因 首先是由于矿产行业本就是属于高污染的行业,只要对资源进行开采就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不但破坏地表环境同时也会破坏地下环境。由于煤矿资源的采取必然会产生采空区域就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引发矿震或滑坡等灾害。并且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同时由于很多企业的开采技术较为落后,设备陈旧导致在开采中的废物尚无污染处理工艺。其次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为追求经济的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造成自然生态失衡,资源极度浪费,矿区生态环境问题也越发严重。最后由于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现有的相关法律只是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提出原则性的规定,或者相关规定单一不具体,没有对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措施进行详细的成体系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能得到具体的法律制裁。 3.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分析 第一,矿产开采开发体系缺失 辽西北地区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行政授予面过大;以及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资历要求低、项目资金要求低等问题,圈占地盘、囤积居奇、投机牟利现象较为多见;采矿权人掠夺式、低效率和高污染式的开发资源方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既破坏了资源,又大大的污染了环境。 第二,开采企业资质低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 辽西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大多数的开采企业规模较小,超大、大、中型矿产企业较少,个体企业占多数等情况。小型或者个体企业多存在开采设备落后造成多浪费,多污染等问题。 4.完善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1)树立矿区环境“一条龙”监管立法观念 对于环境治理的各国立法都存在环保治标不治本的问题,重视污染的处理而轻视污染的预防,同时忽略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管的立法思路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所以针对辽西北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轻污染缺乏监管的现象,应该树立全程监管的立法观念,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到资源开发利用的每一个阶段中去。 (2)提高矿区生态环境监管执行力度 基于矿区环境“一条龙”监管立法观念,继而设个专门的矿区环境污染监督部门,全程监督管理矿山企业遵守环境保护各项规定的情况,并要求有关部门在破坏行为产生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此部门须对矿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的程度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3)完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治理功能 矿产项目成本较高、进行时间长、不可抗力多,而且,矿业的不合理生产往往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为了减少开采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应使复垦政策与立法须条理清晰,细节明确,增加可操作性。其次,应当建立矿山环境恢复基金会,负责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辅助工作。 (4)制定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开采实施前对该行为对开采区域附近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将负面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的预防措施。设立专门监督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开采方须向提供减少环境污染相关数据,并由该部门进行评审,这将成为矿产开采方申请矿山开采的重要指标。 (5)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制度 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首先此标准是对矿区污染情况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其次作为衡量矿区开采造成污染后是否积极进行恢复工作的标准。我国其它方面的生态环境标准较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标准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应针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制定相应的规定。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应迅速着手制定有辽西北特色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沈阳师范大学;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我国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与此同时,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暴露无遗。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产业格局。同时也到,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重视,中央和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寻找对策来解决现有的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环境问题表现 新农村建设的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环境污染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将只论述农业遗留物带来的污染和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这两种污染也体现了新农村建设中两个较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一个是农村原有的农业活动所带来的污染源;另一个则是城乡一体化导致的产业转移活动而带来的污染源。 (一)农业遗留物带来的污染 农业遗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农膜等,这些农业遗留物的不完全处理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我国的地膜、棚膜使用量和覆盖量均居世界首位。地膜适用多年后,会使土壤中残膜增加,影响未来耕种,并造成土地污染、视觉污染等。 (二)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 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基本同步。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则导致了城市向农村的产业转移,大量乡镇、村办工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对农村水质的影响最大。部分工业用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得农民的饮用水和灌溉用水都受到了直接地影响。除了水质,产业转移的活动也直接影响到了农村的空气质量。一些重工业工厂的驻扎,导致农村工业烟囱林立,这严重地危害了农村的空气质量。 这些由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问题,不仅使得农村的环境遭到了破坏,更使农民的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二、新农村环境污染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立法不足 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已经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然不足。例如,我国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偏向,在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尤为突出,使得农业环保工作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于1989年正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于同年实施。至此以来,可以说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环境保护立法越来越完善。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真空地带。如涉及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屈指可数,而且零星地分散在不同法律之中。如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章,共七个条文涉及农业环境保护问题;又如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仅第38条、第39条等提到了土地开发的生态保护问题。 除了立法存在空白,立法层次较低、没有统一立法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如2007年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各省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从中不难看出,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并非由全国人大制定,且规定松散,没有形成一个从预防到治理再到责任承担和问责机制的完整体系,这也给新农村的环境保护带来了难度。 除此以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多为口号性、宣誓性的条文,这也是一个明显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诸如此类的规定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也使得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显得薄弱。 (二)执法不力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但是新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日益恶化,相关部门也应该为其执法不力承担责任。 现阶段的政绩考核机制,导致了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成果,而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直接放任不管。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江苏省环保厅在2011年公布了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而在通报中,这些企业要么被关停整改、处以罚款了事,要么企业负责人停职检查,公开检讨,无一例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此种做法放任了有关企业的污染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众多大型企业转移到农村也就意味着污染源转移到了农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使得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 (三)司法缺陷 上文所述,在环境污染的相关事件中,最终进入司法管辖的例子少之又少。这其中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缺陷。 首先,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顾名思义是发生在新农村,而这些新农村的基层司法建设显然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村民诉之无门使得他们得不到司法救济。 其次,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妥。环境污染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倒置却又仅仅局限于“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由于双方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排污方证明自己排放合法比受害人证明排放非法要来的简单的多。 最后,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遍布多户村民,甚至遍及整个村庄,因此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诉讼标的额较高,这也就导致了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且受害者可能需要预先支付损害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对他们来说也是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新农村环境污染的解决思路 上文提及了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若干原因,从这些原因着手,新农村环境污染的解决思路可有以下几种: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上文提及,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存在规定松散、不成体系等众多问题,因此应制定统一、完善的法律来保护农村的环境。并应构建完善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有许多不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形也不鲜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将受到环境污染并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这显然是不妥的,因此也就有了近期兰州水污染事件公民诉讼无门现象的出现。法院以居民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为由,拒绝受理这起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不可否认的是,一般农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都是一个地区内的农民,因此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可参照国外群体诉讼的模式,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不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的框架。 同时,鉴于我国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层次较低,全国人大也应考虑统一立法。全国人大统一立法既提高了立法层次,加强了法律的影响力,同时也统一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法律冲突的出现。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条款内容实践性差的问题,针对这一点,立法者应该着重修改相关条文的内容,尤其是应做好对责任性条款的具体化。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欠妥。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如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害案件,受害者部不掌握证明因果关系的资料,证明因果关系的导读盖然性有困难。针对这些受害人证明困难的情况,通过提高加害人的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的导入、因果关系的事实推定来降低原告的举证义务。日本法官在遇到这一系列公害案件时,对于举证困难的案件,一般由法官采取心证,适用经验原则,从而完成案件事实因果关系的推定。我国立法也可借鉴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着重提高办案法官的素质,并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分配此种案件的分配责任,如规定由加害者承担证明责任,则应提高其证明标准。 (二)构建完整执法体系 有了相对完善的立法,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仍需相关部门依法执法。 第一,分配各部门的执法内容十分重要。以水污染防治保护为例,现阶段我国的水资源保护体现出“九龙治水”的现象,即有九个部门共同进行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由此可见,当一个地区的水资源受到污染时,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不利于该污染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有此问题可以窥见出,不只是水资源,农村环境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治理部门。前文所述,农村环境保护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而为避免这个制度带来的弊端,新成立的环境治理部门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应贯彻数据公开的原则,将该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数据公之于众,受公民监督。 第二,在明确了农村环境治理的执法主体后,也应落实地方环境质量问责制。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如前所述,江苏省环保厅在2011年公布了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中,大多数违法者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五章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中对于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是监督各公民、组织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但其行为也应当受到公民、有关组织的监督。笔者认为,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主体形成连带责任机制。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向污染主体追责,也应当向该部门追责。这样做可以有效的防止环境污染问题发生时的“地方保护主义”,使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力受到限制。 (三)减少诉讼障碍 除了立法、执法上的问题,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司法问题也不容小觑。因篇幅有限,本文将主要论述其中的司法障碍的消除思路。 第一,对于一些农村环境污染诉讼,可以有条件地减免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的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的比例分段累计缴纳。但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动辄影响几十户农民,其提出的损害赔偿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若固守按标的比例分段缴纳的观念,农民将会承担一笔庞大的诉讼费用,这显然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应当有条件地减免诉讼费用,如根据农村村民的平均收入、该地区的贫困等级等多方面考量,最终确定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第二,政府可以对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给予补贴。农村环境污染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偏远地区,律师办理案件容易遇到交通不便、农民无法交纳足额律师费用等问题。为了使农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律师补贴,提高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热情。 第三,政府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农村农民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政府开展普法活动可以告知农民的基本权利,让他们明白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这也能够促使他们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 【摘 要】伴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日益严重。乡镇企业的污水和废气、生活垃圾等污染源都成为了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危害百姓健康,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阻碍。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在1989年制定的,时代背景的变迁,对目前日益严峻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暴露出种种的不足。为此,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完善我国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合作,实现政府为主导,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局面。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律;研究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农村环境问题区别于城市环境问题,其污染源不仅仅有工业污染,而且还涉及到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并且不合理的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呈现出面广点多的特点。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殖业污染面广且量大。农村的畜禽养殖由于生活理念和技术条件的原因,大多呈无序状况,大量的牲畜粪便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排放掉了,不仅造成空气质量下降,而且造成水质出现了富营养化污染和有机污染。 (二)农业生产造成土壤污染日益严重。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资源有限,为了解决供给问题就要不断的提高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产量。因此,化肥、农药等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产量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副作用。首先是化肥的用量过大导致土壤富氧化,耕地质量下降。同时,农药的过量使用导致农作物上药物残留,而且一些农药成分不溶于水,在食用时难以彻底清除,从而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三)农村水源污染严重。在2006年的一份环境公报中指出,农村每年约生产超过2500万吨生活污水。而与此同时农村缺乏基本的污水处理系统,大多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沟渠或者地面,常年累月的积淀最终导致饮用水受到影响。目前,农村饮用水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社会经济发展的严峻问题。 (四)乡镇企业生产污染问题严重。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它转移了剩余劳动力、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乡镇企业也在同样消耗着农村的自然资源,牺牲着生态环境。其粗放式、低技术、轻环保的经营方式使一些农村地区污水横流、烟尘漫天,这些未达标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厂区周围村里的身体健康,致使一些严重地区出现癌症村。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地区的环保意识淡薄。农村很多人都意识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治理环境是政府的责任,自己需要做的是挣钱养家。一些乡镇企业更是追求高利润,无视环保法律的存在。因此,农村地区缺乏对环保法律的认知,更没有严格遵守环保法律的意识。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详细、明确、适用性强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农村地区的一些规范过于泛泛甚至出现空白,导致一些执法者难以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基层执法人员力量薄弱。目前很多地区都存在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的直接原因是环保部门没有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能。但是,一些地区的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不能有效的对监督地区进行管理。执法频率低,往往导致企业和环保部门“捉迷藏”,当执法人员到来时打开环保设备,但检查结束后却照常生产,表面一套背后一套。 (四)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很多个区县,甚至是省市之间的利益问题。一些地区为了追求GDP,提高政绩和财政收入等利益,对本地企业的污染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是充当这些企业的保护伞,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机制建设策略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要加快推动农村环保保护法律法规的标准化合规范化,针对实际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制定有效的法律依据。尽快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并对农村环境的监测方法、评价标准进行修订,真正做到农村环境保护在法律上得到有力的支持,有法可依。 (二)整合农村环保执法力量。首先要对现有的农村环保执法部门进行明确的分工,协调各管理体制,将农村环境管理责任目标化,并且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从根本上避免各部门在环境问题上相对推诿。提高联合执法力度,健全基层单位的环境机构,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开展多种渠道促进公众参与。(1)要广泛征求公众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意见,了解百姓的合理诉求,使大家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讨论中;(2)加强农民的自我管理意识,提升广大群众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积极的提供有关信息;(3)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法的意识,使其意识到农村生活环境对自身生活的重要性,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建立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强化基础干部和民众的集体观念,使其认识到环境靠大家,必须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 (四)加强科技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业。控制农业污染的恶化必须大力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充分发挥我国各部门之间的技术优势,依托高校、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实地调研,针对相应情况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对畜禽粪便、秸秆等合理回收利用。如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加工有机肥料,尽量降低化肥对土壤的负面影响。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摘 要:农村的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的农村环保工作起步较晚,在新农村进程中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如果任由其发展,不但会影响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而且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本文以可持续发展为独特视角,较为全面、系统地提出,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应当注重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应当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从而探究切合我国农村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 关键词: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1 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概况 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其发展理念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在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层面上也有着明显的进展和成绩。在可持续发展的地域层次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自1994年我国政府颁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来,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涉及面非常广,而且内容复杂、系统庞大,村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1]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农村环境立法,就要对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进行更新和完善,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协调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2 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法律对策 2.1 公众参与,树立新型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理念 在传统的政府主导的环境管理理念里,社会公众参与不足,这种管理理念带有极强的行政集权色彩,更多的突出长官意志,易于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权利的被漠视,不利于我国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治理理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学提出来的,其实际含义却有很大的不同,“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2]治理是建立在社会各经济法主体互动合作,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这是一种把公众参与发挥到极限的模式。有利于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与制约,有利于全面地培育农村城镇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有利于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化程度。因而,转变旧有的环境管理理念,积极引导依法治理理念,对于推行农村环境保护善法善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2.2 解决农村环境立法对策 2.2.1 填补农村环境立法空白 第一,弥补现有农村环保法原则性强、不易操作的缺陷,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村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小城镇开发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相配套的农村环境单行法律规范;第二,抓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等滞后领域的立法,抓紧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和公共环保工程设旅布拌服务等方面法规,通过法律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2.2.2完善新农村环境规划法 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区域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村镇规划法等,推进生态新农村环境管理进程,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联合的《城乡规划法》为指导,推动各地做好新农村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各地应根据当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乡镇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垃圾禁烧与综合利用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规划,并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和完善有关规划。 2.3解决农村环境执法对策 2.3.1明确环境执法依据 明确环境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冲突,同时理顺环境执法体制、消除监管体制障碍,对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权限分工、监管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保证环保部门有效地实现统一监管,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影响执法效力。 2.3.2完善环境执法程序 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程序机制;同时要充实、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的各项程序规范,如行政处罚程序法律规范、环保审批和验收程序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规范等,使农村环境执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质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性。 2.3.3落实地方环境质量问责制 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领导环境质量问责制,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教育,在具体操作上实行目标管理,对完不成任务者,年终不能评先进,不能提干,对严重失职的降级、撤职,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使环保部门敢于执法,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绿色GDP考核制度等,使地方行政领导环境质量问责得到严格执行。 2.3.4强化农村环境执法力量 首先,建立一支素质高的环境执法队伍,是目前农村地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环境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经济、环境科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次,执法不能离开执法装备,环境执法对装备的依赖性很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先进的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以及调查取证所需要的专业工具,在农村地区,交通、通讯等条件受地域限制,远不如城市畅通,环境执法更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因此,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到新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当中。 2.4加强农村环境司法 做好环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仅有6部,远远不能适应环境司法实践的需要,在目前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不利于环境司法工作进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针对环境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运用司法解释权,加强环境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决农村环境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尴尬,比如上文所述,行政诉讼能否支持行政相对人对不服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赔偿责任和金额的处理决定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问题,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的环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结论作为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都应该利用环境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2.5加强农村环保法律监督 2.5.1加强内部法律监督 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即加强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其下级环境机关以及环境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工作制度、便民措施、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将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实行环境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对经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于考核评议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要限期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实行末位淘汰、进行离岗培训;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2.5.2加强外部法律监督 由于农村地区环境意识水平低,加强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环保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环境的监督就显得尤其重要,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社会组织监督,其中环保组织就是最重要的监督力量之一,为这些组织提供有力的资金扶助和政策支持,以鼓励它们更好的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服务;二是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纸漏、曝光,形成社会舆论,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达到环境法律监督的效果;三是加强农民自身的监督作用,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在农村环境法治建设中同样应发挥其主体作用。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从西方生态主义视角探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 要 生态主义是一种在发达国家新兴的以生态为中心的政治运动与思想理论。本文通过对西方生态主义的各种流派及其观点的深入比较研究,在分析评述的基础上,提出发展中的中国应正视生态环境进,进一步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生态主义 政治运动 生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 一、西方生态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科技革命使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得到空气提高,它所引发的产业革命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同时,对自然界的平衡生态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人类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能源枯竭、核战争威胁等负面现象越来越忧虑,由此在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发起了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生态运动,其后来与政治运动相结合,逐渐成为一种区别与其他派系的理论体系。 生态主义产生以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针对社会现象的批判。第二阶段主要针对人类社会的思想进行批判。第三阶段回归到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批判。 生态主义认为生态危机是人类自然观造成的,世间万物都是平等的,任何个体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的经济发展最终将使人类走向灭亡。 二、西方生态主义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西方生态主义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源,资本主义的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加重了自然界的负担。西方生态主义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1)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 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资本家竭尽一切手段获取剩余价值,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污染了环境,加重了自然界负担,生态主义认为现阶段的生态危机正是由于人们对待自然的特殊资本主义造成的。 (2)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和掠夺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态资源,借此转嫁生态危机,加剧了全球生态破坏。 现阶段,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优势,在发展中国家投建高污染企业,进行垃圾废物排放,以生态殖民主义的形式向世界扩张,是造成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根本上推动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 从各国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经验来看,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为公民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行使控告权利提供了空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条规定为刑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阶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已经具备,我国应从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主体等方面推动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完善。其一,在诉讼主体方面,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到公民,以全民监督的形式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二,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认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上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负有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其三,在诉讼管辖方面,由于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较多,疑难复杂程度较大,因此该类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污染案件,可由高级法院指定某中级法院或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用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实现全人类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期,借鉴西方生态主义的理论观点与实践经验,建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义务,要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只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必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其二,必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其三,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环境行政责任分为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环境刑事责任。从《环境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以下法律责任值得注意。 1.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①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⑤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建没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这里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另外,我国《刑法》第338、第339和第408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内容。 其中,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包括: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包括: (1)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 (2)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情形包括: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并10人以上轻伤的; (6)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7)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雾霾天气与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思考 摘 要 进入2013年以来,中央气象台陆续霾黄色预警,雾霾天气多次“光临”中国大部分城市,随着连续雾霾天气的出现,公众逐渐从关注保护自身身体健康,转变为反思如何用法律手段来治理空气污染,思考现今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足以解决出现的问题。笔者从社会热点雾霾天气出发思考现今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提出了解决当前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 雾霾 环境保护法 清洁空气法 立法 2013年1月13日北京了第一个“霾”橙色预警,整个城市陷入一片灰色的阴沉之中,不管是天安门还是长城都完全消失在视野之中,无法辨识,只有独有的“北京咳”不断响起,提醒你身在何处。事实上,不仅仅是北京,整个华北都陷入一片雾霾之中。现代化的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之殇,清楚明白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富起来的中国究竟应该怎么处理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漏洞到底在哪? 2012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草案调整了原环保法的篇章结构,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监督(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及法律责任(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草案完善了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行政区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等等。草案从整体上看来无疑是很大的进步,然而它能在现实中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迫在眉睫的雾霾天气吗?环境污染的防治仅仅靠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就足够了吗?从人们对雾霾天气等环境问题的直观感受上,不言自明。 一、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漏洞 (一)从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上来看,不够细化、不够专门化。 虽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空气问题,但从很多侧面可以窥见,至少现有法律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清洁空气法律体系。 两百年前,英国开始成为世界工厂,而首都伦敦也被冠名“雾都”。1952年12月,伦敦发生了严重的空气污染事件,含有多种有毒气体和固体颗粒的厚重雾霾笼罩伦敦长达5天造成多达12000人因为空气污染而丧生,史称“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这成为了英国人大规模保护环境净化空气的开端,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的出台。政府颁布的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法令还有《公共卫生法》、《放射性物质法》、《汽车使用条例》和《能源法》等。法律虽不是一朝一夕完善,但全面系统而又有强硬措施的特征明显。这一系列法律,不仅细化到对每种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约束,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标准不达标地区进行严惩,甚至在《环境法》中要求制定治理污染的全国战略。上述各种法令、通告的颁布,对控制伦敦的大气污染和保护城市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污染预防、监管和追责每一个环节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但却对环保不作为缺乏细化的问责办法,此次雾霾,虽然来源地区可以大致判断,但并无可能追责到具体决策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都有,但行政控制的因素明显,无法避免地方为GDP而按照自己的空气评价标准。 (三)在环境污染执法方面,执法的力度、开放性、民主性不够。 执法往往受制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制约从而偏离法律的规定,而一般公民又很难参与进来,难以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英美的《清洁空气法》就非常细致,执行得非常严格,并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公众可以对侵害自己权益的环境污染行为提起诉讼。虽然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大气污染因其受害群体不特定、损害后果不明显,很难提起公益诉讼。 (四)全国上下的污染治理观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 部分地区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仍坚持“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有些地区在污染治理取得一些成效后就放松了监督和治理,最关键的是,国家整体及地方没有很好地把全民作为污染治理的践行者,没有全面宣传空气污染对个人影响及每一位居民如何从自身做起改善空气质量。英国在改善伦敦的空气状况方面不仅有政府的努力,英国各大高校、环保组织与媒体也在形成合力,全民都是治理空气污染的践行者。今年1月16日,伦敦国王学院、伦敦盖伊医院与伦敦圣托马斯医院联合组建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基金会将联合主办一个有关“如何降低空气污染对个人影响”的研讨会,专门探讨的是伦敦市每一位居民如何从自身做起改善空气质量。为了让伦敦居民对城市空气质量有进一步了解,伦敦国王学院于2010年3月12日在多个手机操作系统平台上推出了一款名为“伦敦空气”的手机软件,每小时向用户免费推送伦敦空气质量,该软件数据基于的是设于大伦敦地区100个观察站的数据。一名用户在评论中写道:“数据的上下起伏都在督促我过更环保的生活”。环保不再是对短时间重度污染的反应,而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迫在眉睫的空气污染问题 (一)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 《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不动摇,在《环境法》中制定治理污染的全国战略,并且细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尽早制定出专门针对大气污染的《清洁空气法》。 (二)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内部关系,完善污染预防、监管和追责每一个环节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 治理污染光靠人们的自律是完全不够的,更要靠法律点强硬手段;交通污染不亚于工业污染,因此治理也不应该仅仅限于工业企业,个人也要包含在内;空气污染监控必不可少,学习欧共体和英国,政府制订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规定空气质量标准,对于不达标的城市征收巨额罚款,并且对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政府必须划出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严格划分各部门的责任,规范问责办法。 (三)加大执法的力度、开放性、民主性。 国家应给环保部门放权,加大环境污染执法力度,充实相关的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避免依口谕、手谕、会议精神执法的现象,各部门的执法应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良性的协同;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开放性,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与参与。学习美国将维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公共利益的诉权广泛地赋予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包含公民个人,学习法德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 (四)从根本上转变污染治理观念。 不再把经济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完全抛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坚持环境污染的监督与治理;加强社会各方的合作,全面普及环保知识,让环保理念渗透居民的日常生活,成为环保的真正践行者。 告别雾都,伦敦没有捷径,我国依旧没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污染治理的保障,强硬有效的执法手段是污染治理的关键,60年后伦敦已从当年的“雾都”变为国际花园城市,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典范,我国也一定可以。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关于私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私营企业所创造的财富也为我国的经济提供了有力补充。但是在私营企业高速发展生产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的生态环境污染的问题也不断凸显。本文探讨了私营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意识以及环境保护法针对私营企业体现出的不足,提出一些改进意见和私营企业应该在环境保护中履行的社会责任,并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的同时探讨私营企业应如何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规 关键词:私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不足建议 一、私营企业的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尤其在近20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企业发展追求什么目标呢?私营企业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达到自身的高速发展呢?答案当然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有的企业都希望在低投入的前提下获得高收益。这样的原始想法会导致一些企业绞尽脑汁地想办法减少投入,他们中的很多人想到了减少环境方面的投入。认为外部环境的破坏对自己企业来说影响不大,环境污染是企业外的事情,脏污排放出企业便万事大吉了。这样一来治污设备变成了摆设,有的企业仅仅在检查人员来检查时打开设备做做样子。 以独山县为例: 1995年独山县被确立为国家贫困县。但是当地矿产资源却异常丰富。三利公司便是在这样一个县城靠冶炼金属而立足的公司,它依靠地域矿藏优势渐渐发展成为当地私营企业中的佼佼者。 但正是这样一个“优秀的私营企业”,给当地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略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侵权问题及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 但是,我们很难去界定环境污染,尤其是在环境污染初期的时候,我们中的很多人都不会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顶多会抱怨一下污染的严重。况且我们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污染的某些界定不够明确。一些私营企业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明目张胆的污染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认为没人会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赔偿。这样的私营企业根本认识不到环保的责任与义务,是环境的严重威胁者。 以刑法为例,我们来探讨一下现行法律的欠缺使得私营企业对环境造成的侵权行为。刑法的宗旨是对人身或财产权的保护。同时它也对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刑法保护是针对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以及动植物资源。这样一来强调了经济价值的同时就使得一些问题出现疏漏。导致刑法对侵害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比如说:我国的刑法,可能会因为经济价值不高树木物种而不够定罪量刑条件,有些私营企业扩地建厂,砍伐的就是这样的树木,此时环境破坏已经形成,却无法量刑。这样一来就失去了环境保护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在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每一个负责任的个体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私营企业也不例外,生产违规造成环境的破坏更加严重,因为环境的污染之后再治理相当困难,一朝破坏,要花费十倍百倍的投入去弥补,有时还收效甚微。所以它们理应为其行为负责。 环境保护离不开环境标准的建立,建立一种高效率的评价标准尤为重要。这里的环境标准不仅仅是简单的规范,而是更加量化、细化的标准。环境标准在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中,是一项主要的技术基础。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资源高效率利用方面,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些经济鼓励政策。在经济刺激和限制制度的基础上,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对有优势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加以适当的鼓励。 四、环境保护应提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 (一)社会责任提出及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 中国经济迅速腾飞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些我国的私营企业也在竞争中发展壮大。私营企业具体怎么做才能在竞争中生存,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即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尤其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3] (二)政府应该对私营企业进行良好的管理和监督 怎样使得私营企业在生产的同时将环保问题真正的重视呢?私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需要不断建立。怎样建立这种认识?我认为此时政府法制规范的引导约束很重要。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定期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公示,评出典型优秀和不合格排污的企业,用实例来规范环保排污不合格的企业。而且,要让企业知道并且理解经济利益绝不能高于环境保护。 (三)舆论导向及一些必要的法律规范约束 同时,在舆论导向上,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可以通过电视新闻、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扩大环保意识宣传,提出污染环境企业的处罚措施,甚至可以公开批评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的行为。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靠你我共同努力,私营企业的环境保护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私营企业的依法经营才能为整个国家法制建设增添活力。(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谈怎样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旅游业呈现突飞猛进的发展状况,但是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对我国资源与环境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可弥补的,现在针对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还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应该尽快加以完善,以便保护我国的资源环境。 关键词: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人们要想旅游,所选择的一定是有着丰富旅游资源的地方,但是人们的旅游往往给环境带来比较大的压力,对旅游资源过度的开发和浪费,还有部分没有素质的旅游者的破坏,导致了我国现在旅游资源的紧张,但是现在我国针对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法律没有健全,从这一点上来讲是非常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所以对于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政策迫在眉睫,笔者就针对怎样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做相关阐述。 一、我国现如今旅游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业呈现非常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在旅游的过程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会遭到比较大的伤害,所以现在我国倡导的是将旅游产业当做无烟工业进行,这一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旅游行业给地方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地方都会极力支持旅游业的开发与扩展,但是有些时候地方进行了多度的开发和利用,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旅游行业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仍有少部分人没有从根本上认识这一点,仍然对自然资源毫无顾忌别的破坏,而现如今的法律针对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导致了自然资源仍处在一种被动的破坏之中,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发,逐渐的完善相关的法规,不让破坏者有可乘之机。 二、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见 1.确立生态保护的相关地位。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这样才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的良好措施,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在游玩,观赏自然景观的同时,应该树立一种保护这种珍惜资源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形成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贯穿和引导,在进行观赏的时候,有关部门应该适度的提醒游玩者要对社会,经济和文化负责,并树立相关标语,这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体现,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像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学习,通过相关的保护制度和生态评估和审计来对自然生态景观的观赏进行界限的限定,有一些珍惜的自然景观在接受游客游览的时候要注意建立保护措施,为生态旅游在条文和实际行动上提供有力的保障。 2.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目前,在纽约已经有一项关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并且逐步向全世界推行,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没有相关的草案,所以基于这一点应该尽快建立关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在国际影响力的作用下合理的对生态资源进行保护。 3.生态旅游的评估体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生态旅游一直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相关的管理者也一直在被高额的利润所牵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思考,也没有基于我国现在的旅游资源现状进行出发,有关的管理者应该基于我国现在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上出发,对于一些在生态旅游上对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有落实到这一点上,才可以有效的控制对资源环境的破坏。 4.生态旅游的审计标准。要想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就应该制定切实有效的生态旅游审计标准,只有通过标准的制定才可以很好的控制这种局面,在进行制定审计标准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然后再考虑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环境的保护。 5.关于我国资源环境的旅游开发。近些年来,由于过度的旅游开发,导致了我国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所以要想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和生态首先应该制约旅游资源的乱开发状况,并且确定立法。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时候应该注意几点,首先应该有资源开发许可证,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开发与保护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如果想要进行合理的开发,就应该从源头抓起,在进行开发的时候,首先应该具有被开发许可证,并且有开发的担保制度,也就是说想要开发一片资源旅游的地点,首先应该具有保护它的能力,否则就是破坏,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该起到严格的监管作用,来规范相关的行为。针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有一点就是开发使用的担保制度,这也是对旅游资源开发的一种制约,首先,如果没有能力的人员要想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不能够起到保护的作用,就会对自身造成巨大的风险,所以从这一角度上讲,对资源旅游的开发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6.健全法律的救济机制。如果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会给资源和环境带来冲击,所以救济机制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这一点需要三方面的监管,首先就是国家办的监管,国家在监管上起到的是主体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和支撑。第二方面就是开发者的保护,既然进行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就一定要对自己的事情负责,所做的工作一定要具体。第三方面就是人们的监管,从实际上讲,人民的监管力度是很大的,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起到公民应尽的义务。 总结: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立法,完善机制,才能更好的保护资源和环境。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摘要 在资源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矿产资源无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矿业是高污染行业,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持续大规模的勘探开采,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其影响已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制度建设至关重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机制的现行制度框架,在此框架的基础上,对我国矿山环境状况恶化的现实进行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剖析了目前我国针对矿山环境问题的意识、立法执法、资金技术的现实状况。接下来,对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进行了宏观构建。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进行构建。首先是调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机制;第三,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 关键词 矿山;环境问题;制度 不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都是资源主导型,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矿产资源的开采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是破坏。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矿产品出口也已经面临进口国增加关税的挑战,其理由是矿产品成本构成不全,主要是不包括环境成本,可以说,矿山环境问题不仅危害到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矿业活动中贯彻“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指导思想,强化矿业主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义务,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 我国现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 我国现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1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保护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保护活动的目标和行动进行的总体安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资源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促进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10月12日颁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为使开发环保并重,提高利用率,必须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矿区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区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 1.2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资源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水土保持法》中规定,开办矿山企业必须遵循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这样对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轻周围环境资源破坏,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黄德林等: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5期1.3 土地复垦制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我国在矿区环境保护中十分重视土地复垦,特别是保护耕地。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2004年两次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早期的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都对此制度有规定。其中《矿产资源法》规定,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此外,《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以及《黄金矿区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中也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并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1.4 污染物集中处置制度 污染物集中处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矿区环境保护领域提出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它既可以降低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的成本,促进处理污染物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提高污染物处理技术,也可以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污染源的监控效力。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固体废弃物实行集中定点处置,矿业权在设立前须明确解决相关的废物填埋方案与处置场所。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重大事故紧急处理、限期治理、经济赔偿等制度。 1.5 污染防治制度 我国环境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标准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矿山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在开采期间而不是生态恢复期间,但是,废渣尾砂堆放和土地污染等问题对生态恢复影响巨大,因此,在考虑矿区生态恢复时仍应溯及污染防治管理。此外,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对矿山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进行了明确限制。对超标排放罚款,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严禁有毒废水排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 (1)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系统性的矿山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只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也就意味着,在法律规制中缺乏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很多场合,环境保护法被人们称为“软法”,原因是其法律规定内容太原则化而难以实施,大多只有号召式的规定。并且,大部分资源环境法律仅是针对某一种或几种资源要素立法,这种点源性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不能全面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绝对化,缺乏对整体生态环境效益的保护;但是,矿业环境污染却是全方位,面源性的。 (2)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还未建立起严格的环境准入机制。我国矿区环境保护在环境准入机制方面虽然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缺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上的不足,故而没有做到严格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了矿区环境准入机制的不完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源头和过程控制”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深入的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是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立法思想上就缺乏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仅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不能阻止矿区环境破坏的发生。但矿区周边的环境污染仍在发展,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究其原因,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只关注评价和控制一两个项目的“点”上的环境问题,而没有对影响全局的“面”上的环境问题做出评价和控制。 (3)矿区环境保护中缺乏有力度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7条和第三章都有广义的有关矿区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缺乏操作性,其各种环保要求大多只有号召性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并没有规定有效的制裁手段,最多属于“软法性”规范。《环境保护法》的“软法性”特征使法规难以具有实效性,法规太原则化而难以实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以污染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内容,依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功能单一,适用范围过窄,不能全面有效地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别是对于矿区环境这一十分繁杂的环境领域,并没有设立相应明确而又十分有力度的条款,却等同于一般的污染进行规定,这是很难奏效的。矿区环境污染是全方位、面源性的,故而要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重视矿区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总的说来,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途径,对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都极为不利。 (4)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条款分散,缺乏有机联系。我国现行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中,各种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例如:《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不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律的落实,而且其内容也存在不完整、不配套、不规范问题,可操作性较差。此外,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造成彼此间推诿扯皮,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 2.2 “末端治理”收效甚微 矿产资源的开发会给采矿主带来经济收益,因此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就会与团体的关系密切,使人们趋之若鹜;而矿产资源的环境价值因其具有间接性、长期性、隐晦性及社会性等特征,往往被人们忽视或熟视无睹。因此,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多为“末端治理”,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各项损失补偿费制度,但“先破坏,后补偿”往往会使补偿落空。其结果只能是,采矿主将开采煤炭资源所获取的经济效益装入了自己的腰包,而将开采煤炭资源所导致的对环境的破坏留给了社会和子孙后代。 2.3 技术投入与资金支持不足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矿山企业往往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在生产技术设计中考虑环保不足,同时防治环境污染科研技术投入较少,使得防治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技术较落后,治理赶不上污染。在个体企业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环境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环保投入能力。我国目前人均GDP约800美元,这是总体上制约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的重要因素。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目前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不少矿山企业负担重、经济效益不好,使得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困难重重。 3 对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首先要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立法;建立并完善环境听证制度,通过论证、辩论等形式保障环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环境权力的滥用,避免因环境权力的滥用或环境机关的不作为而给环境相对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一整套矿山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并注重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成本很高的活动,并且往往牵涉较大的公共利益,因此能否保障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顺利进行,也至关重要,因此应以制度的形式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来源,并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担负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针对目前我国矿山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机制,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3.1 调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3.1.1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 根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文献记载,当时立法的初步设想就是“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见,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之初,我国就拟将该法定位于国家基本法,从《环境保护法》立法思想的沿革与发展看,通过修改将其上升为高位阶的国家基本法的时机己经成熟。但遗憾的是,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在征求意见和讨论中依然逐步偏离了这一指导思想,使其既没有在最终通过时成为国家基本法,影响其权威性;又没有在内容上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出全方位的调整。因此根据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现状重新对《环境保护法》的功能予以定位,将其作为国家基本法予以颁布施行,以实现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原初立法设想,从而从法律效力上解决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与《环境保护法》不相协调的问题,从宏观上指导现实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活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无论从立法实质和立法程序上都应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法》为国家基本法。 3.1.2 确立并完善环境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原是环境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有人在比喻行政听证时曾经指出如果一部行政程序法不规定听证制度的话,就不足以称之为行政程序法。可见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听证制度在环境行政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此时应称其为环境听证制度。 我国首次对听证做出规定的是全国人大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随后在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和2003年8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中发展了这种制度。本人认为,我国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也应当确立环境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实行环境听证制度通过论证、辩论等形式既保障了环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控制、限制了环境权力的滥用,避免了因环境权力的滥用或环境机关的不作为而给环境相对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同时这也是对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和程序化的具体体现。其次,环境听证制度可以使环境决定以充分、全面的信息为基础而做出,保证其最终决定的正确性。再次,环境听证制度可以减少环境机关自行调查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环境决策的效率。 3.2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机制 3.2.1 明确矿业权属制度 良好的产权制度是矿业健康发展的源泉,也是矿业环境保护的基础。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起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机制。国内外经验表明,良好的产权制度明确了矿业权主体,明晰了权利与责任的归属,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更重要的是界定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损益,确立了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的机制,减少了矿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外部性,使原来由社会或公众承担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成本内部化,促进矿山企业提高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将环境治理费由纳入企业的成本会计核算,改变从前由企业享受收益而由社会承担损失的不良后果。所以,良好的产权不仅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还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3.2.2 完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而设计的制度,许多矿业大国都在其矿业法中对此项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部分地区,如云南、广东、宁夏、黑龙江、山东等地,也在试验性地实施这一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要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依据。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作保证金,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保证金抵偿,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所以,一旦矿山企业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没有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就可以启动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来开展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如果矿山企业较好地完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那么缴纳的保证金将在规定的时限内连本带息全部返还给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主要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土地破坏,依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需要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出资进行土地复垦。 其次,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目前国内外收缴标准的确定大致有2种:①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操作比较简便,但对于不同的矿种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这一点考虑不够充分。②根据矿种来确定,体现了不同矿种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不同,但是在矿种复杂而保证金制度又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具体操作难度很大。鉴于以上情况和我国矿山现状,我国的保证金收缴标准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 最后,选择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保证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2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小型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因为这类矿山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大,采矿权人负担起来难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弃矿现象的发生。对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大型矿山来讲,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 3.2.3 健全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审批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向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颁发的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从环境法上对环境保护许可证的分类上来讲,这种许可证属于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是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许可证,而就污染物排放这一方面,仍采取的是排污收费的制度,即并没有对矿山企业勘探、开采过程中产生、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事先要求其申报排污量,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该单位的排污量并发给许可证的监管内容。当然,这也是由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尚未在全国各地区、行业推广普及实施的现状造成的。 3.3 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 改善矿业环保,应从每个矿山企业做起,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对自身环保行为进行评价和反思,督促企业本着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和整治。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矿山企业的做法,建立“矿业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由矿山企业管理层对矿山环境管理作出全面的承诺,并把对矿山环境管理的承诺综合到组织战略和日常规划及运作中。矿山环境管理系统适用于任何大、中、小型矿山企业,从矿区勘探阶段、矿山建设可行性阶段、规划阶段、开发运作阶段直至矿山闭坑后整个矿山开发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都纳入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系统”中。依法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管理,采用矿山环境管理系统,必将使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统一。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外空资源利用与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外空具有重要资源价值,各国开发和利用太空资源的活动已经对外空环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国际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等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太空法律,但在外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外空环境保护方面的直接规定却不系统。为了实现人类对太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对外空环境的保护,在太空资源和环境立法方面应该订立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专门性国际条约、实行外空活动 “准入制度”、建立外空天体资源的国际开发制度。 关键词 外空资源;太空环境;外空环境保护 从1957年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至今,人类探索宇宙的脚步愈来愈快。在科技的进步推动我们走向地球之外,构建地球人的第二家园的同时,人们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已经给外空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随着各种先进的空间技术不断将人类送往更遥远更广阔的外层空间,外空资源与环境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潜在威胁。因此,完善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体系,为将来人类有序地开发外空、利用外空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应当引起科学界和国际环境资源法学界等的重视。 1 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及引发的环境问题 如果说人类探索外空的活动始于美、苏“冷战”初期,其最初目的主要是军事竞争和国力比赛,那么随着对外空探测、勘探的加强,以及地球可利用资源的剧减,各国逐渐意识到外空的资源价值。我们可以把外空资源分为以下两大类: (1)具有实体形态的矿藏。主要是指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上蕴含的,为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能源和其他矿物质。相对于地球上现有的资源来说,它们或是储量非常大,有助于解决能源不足的问题,或是属于稀缺而又急需的资源。 目前,科学研究已经知道,月球和其他行星上,存在着大量铁、硅等资源。科学家对从月球上采回的样品分析结果表明,月球表面的尘埃里含有大约4万亿t铁、55种矿物,其中6种是地球上从未发现的矿物。另据发现,月球表面还存在有储量为100万t的氦-3物质,氦-3是核聚变反应堆的理想原料。如果用氦-3取代核聚变中的氘,不仅能解决能源短缺的问题,还可以大大减少核污染。专家称,仅数十吨氦-3核聚变所产生的能量,就可以满足全球21世纪所需要的全部电能。现在氦-3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已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密切关注。 小行星和彗星上的资源。金属型小行星上有丰富的铁、镍、铜等金属,有的还有金、铂等贵金属和珍贵的稀土元素。彗星上有丰富的水冰。这些资源和月球上的资源可用于建设航天港和太空城,也可供地球上使用。 (2)无具体形态的“位置和条件”资源。在外层空间中,无论是在远离天体的飘浮状态下,还是靠近其他天体时,同一物体由于所处位置已不受或微受地球的作用,其表现的状态与在地球引力直接作用下是不一样的。而这种状态,正是人类在地球上所难以甚至无法得到的。这种特殊的“位置”和“条件”,也是人类可以利用的重要资源。 太空中的“位置和条件”资源之一是空间高远位置资源。 外空的微重力也是一种宝贵资源,利用这种资源可以进行地面上难以实施的科学实验、新材料加工和药物制取等。 高真空环境和强宇宙辐射是另一种“位置和条件”资源 。40年来的空间研究向世界证明,外空资源是发展研究新材料、新工艺、新的微生物制品的理想场所。 此外,如果太空旅游观光真的成为一种普遍的需要的话,那么,太空空间便成了“旅游”资源。 徐祥民等:外空资源利用与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4期外空所具有的资源价值吸引人们开发和利用太空资源,而人类的这种利用和开发活动与地上的生产活动一样,也会对周围施加某种影响。到目前为止,外空活动还处在利用外层空间,从外空索取人类所需物质的阶段。虽然还没有大规模开发月球、火星等天体资源,但此类太空活动不可避免地会给太空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人类外空活动对外空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空间碎片。空间碎片是太空垃圾的一种,是人类空间活动的产物,包括完成任务的火箭箭体和卫星本体、火箭的喷射物、在执行航天任务过程中的抛弃物、空间物体之间的碰撞产生的碎块等,是空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四十多年来,人类进行的空间发射超过4 000次,送入空间并曾经被跟踪观测的物体超过26 000个,大约还有三分之一也就是8 000多个仍遗留在空间沿轨道飞行。目前可被地面观测设备观测并测定其轨道的空间物体超过9 000个,其中只有6%是仍在工作的航天器,其余为空间碎片。随着航天事业的发展,空间碎片将不断增加。这种碎片在太空滞留的时间相当漫长,而碎片之间相互碰撞或爆炸还会产生新的、体积更小的空间碎片。据估计目前太空中散布的直径大于1cm的空间碎片数量超过11万个,大于1mm的空间碎片超过3 500万个。 空间碎片的存在对航天器和航天活动会产生严重影响,对载人航天器的潜在危害最大。①极小的空间碎片由于数量多,能严重改变航天器的表面性能。②稍大的空间碎片会损坏航天器表面材料,造成撞击坑,对表面器件造成损伤。③高速撞击的空间碎片会使自身及被撞击的航天器表面材料气化为等离子体云,最终会形成航天器故障。④大的空间碎片高速与航天器碰撞时,将巨大的动能传递给航天器,会使航天器的姿态改变,甚至改变航天器的运行轨道。⑤空间碎片的能量足够大时,有可能穿透航天器表面,打坏航天器内部的控制系统或有效载荷。⑥空间碎片撞击可以使航天器表面强度降低,甚至出现裂纹,高压容器的舱壁受损,引起爆炸。⑦大的空间碎片撞击航天器桁架结构时,可能将整个结构打散。另外,空间碎片再入大气层时,会对地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以核能为动力的航天器陨落时,放射性物质的扩散会对环境造成化学和放射性污染。 (2)外空核污染。现在的航天器一般都使用核能。航天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核泄漏会对太空造成核污染。这种情况不仅会污染外空空间或天体的环境,也会对地球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另外,美国和前苏联等核能大国,曾试图将地球核废料运送到外空进行处理,以避免因无法在地球上有效处理而给人类带来的威胁。如果实施这样的处理,被“处理”的核废料将严重威胁太空环境。在外空特殊的空间条件下,物质的活性与在地球上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核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可能比在地球表面更严重。 (3)外空生物污染。目前,人类正在积极地利用外空高真空、微重力、光辐射和重粒子辐射较强等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生物实验,培养新的生物物种。同时也在月球、火星等其他天体上寻找生命迹象。但是,这些试验有可能造成地球――太空之间的双向污染。地球的生物在外空的条件下有可能会产生变异,培养出的新的微生物,如真菌、细菌、病毒等重返地球可能会使人类健康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假使在外空天体上发现的微生物带回地球进行研究,或不经意间通过宇航员或航天器沾染上有害生命物质,处理不当也会污染地球的生物圈。 除以上已经被科学界广泛证实的污染外,还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高空化学污染等等。这些情况说明,人类的太空活动已经给太空环境造成了污染,而且还将带来新的甚至更大规模的污染。 2 外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现行法律 国际上关于外层空间的管理和立法的工作始于联合国成立后。1958年12月23日,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由18个成员组成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本年度联合国在外空活动领域的作用作纪录,并向次年的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第一份报告是关于人造卫星所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联合国大会在上述报告的基础上,通过了1721(XVI)号决议,就各国的外空活动提出了两个指导性原则:一是确定外层空间和天体适用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二是外层空间和天体供所有国家自由探索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 1966年,在当时美苏两国外空军备竞赛的背景下,两国分别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订立《外空条约》的建议,并同时提出“自由探索月球和天体,不得提出主权要求,科学考察自由,相互合作,防止环境污染”等原则。 自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通过《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起,国际上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 这些关于外层空间的立法为外空资源和环境的管理提供了最初的法律依据。它们确认外空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各国都可以对其自由勘测、利用和开发;对于外空环境全人类都有保护其不受破坏的义务。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有关外空的条约、决议和协定中涉及外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条款 (1)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简称《外空条约》)。该公约分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条款两部分,其中原则性条款第一条规定了人类在外空的共同利益,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资源与环境关系到全人类,各国间应予以合作,并必须照顾到他国利益。第三条将探索和利用外空及其他天体上资源与环境的活动归于国际法的框架下加以约束。 条约具体条款中的第四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地球轨道和外空空间、天体上放置核武器装置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本条在客观上具有防止外空核污染的作用。 第九条是保护外空环境的具体规定。“各缔约国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进行的研究和探索,应避免使他们受到有害污染以及将地球外物质带入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并应在必要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措施”。该条款不仅要保护外空本身不受污染,而且要保护地球不受外来物资污染。不过,该条款并未明确“有害污染”的标准;“地球外物质”的说法考虑了避免从太空携带微生物物质污染地球的问题,却没有注意到太空活动可能引发的化学、光学等“不利变化”等。此外,该条款后部分规定的各国间主动磋商以及单方面提出磋商制度用了“应进行”和“可请求”等软性措辞,不具有足够的强制性,也没有进一步阐明磋商结果是否应该经过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或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2)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简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该条约明确禁止缔约各国在大气层和各自管辖以外的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爆炸或其他任何核爆炸,以免给人类及其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虽然该条约提出了“外层空间”的问题,但其基本出发点还是地球,偏重于保护地球本身的环境,而不是防止对“外空”本身的核污染。 (3)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月球协定》于1979年12月15日通过,到1984年才正式生效。该协定可以称得上是《太空条约》的补充。它对保护外层空间的资源和环境有较明确的规定。 《月球协定》第一条宣布,“本协定内关于月球的条款也适用于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这一规定把对外空天体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月球之外。这为保护后来外空科技发展能够达到的更远天体,如火星、木星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条第三款中关于禁止在月球(或其他天体)轨道上放置核武器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规定,对外空空间、天体和地球的环境安全都有重要意义。 《月球协定》对外空天体资源的归属有以下原则:月球资源为全人类共有;和平开发和利用并为人类一切国家谋福;缔约国公平分享资源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及对探索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与特殊照顾。对保护月球(也包括太阳系内的其他天体)的资源与环境做了如下规定:缔约国在外空天体的活动有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国际公众和科学界的义务;有义务防止对天体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缔约国有承担活动带来的国际责任的义务;对采集到的资源标本应当共享或合作;避免“各种情况”引起天体现有平衡遭到破坏。 《月球协定》第四条有“充分注意今世与后代人类的利益,以及提高生活水平以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规定。这一规定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非常可惜的是,这样一个对外空资源和环境保护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的国际法律文件,参加的国家却屈指可数,使它在太空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作用大受限制。 (4)1972年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该公约对空间物体给地球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损害规定了赔偿责任。《责任公约》关注的主要是从外空对地球上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任内,以及飞行器损坏的责任,而对有关空间物体对空间环境的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缺少实质性规定。 此外,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在外空利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决议》从航空器动力源的角度强调了避免外层空间的放射性污染的重要性。 2.2 对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的原则性规定 从1963年《外空宣言》到1967年《外空条约》形成的外层空间法框架确立了指导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的活动的十一条原则,其中五条在外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们是: (1)共同利益原则――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为所有国家、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所有国家应在平等、非歧视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并可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占领等任何措施,将外层空间以及包括月球在内的其他天体据为己有,也不许对所能到达的区域主张排他性权利。 (4)保护环境原则――各国在从事探索外层空间及天体的研究活动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污染,避免因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并应为此采取措施。 (5)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国家间应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以促进利用和探索外空的活动,妥善照顾他国有关利益,不能对其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预。 3 完善外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法的构想 人类空间探索的已有成果显示,人类似乎是整个宇宙中仅有的高等生命。这样的科学结论主张了人们把人类当成宇宙的主宰者的观念。这种观念引导外空活动向以地球为中心的实用性的方向发展。从追求人类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观念和这样的科技活动都无可厚非。但人类的发展史也告诉我们,急功近利、先破坏再保护的发展模式对地球资源与环境危害是巨大的和难以弥补的。为了避免人类在外空空间、月球、火星上重蹈覆辙,我们似乎应该换一个出发点――“站在外空看外空”。外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应树立空间整体(地球只是一部分、人类也只是其中生命的一种)的概念,应体现空间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为了实现人类对太空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在太空资源和环境立法方面应该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订立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专门性国际条约 外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产生40多年来,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指导人类和平探索、开发与利用外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人类走向外空的最终目标是自由遨游太空,开辟人类生存与繁衍的新空间。追寻这样的目标,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环境免遭破坏作为制订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但是,就目前的外空法来说,对保护“资源”与“环境”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或只是多多少少“体现”这一目的。现有的国际条约已不能满足保护外空和环境,实现对外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需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国际间应单独制订全面的、系统的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国际条约。新条约应突出以下几方面: (1)明确有关概念。现有各条约中有关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条款中,许多概念的规定都不明确,对一些制度也无具体规定。如何种变化才是对外空的“不利变化”,“有害污染”中的“有害”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外空是否受到污染,等等,都需要明确。 (2)制止外空的一切武器试验。和平开发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而外空武器试验会给外空带来化学污染、核辐射污染,在太空留下难以清除的空间碎片,影响人类对太空的和平利用。新的条约应当将反核武器试验作为重点加以规定。 (3)充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责任公约》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各国所属飞行器相互碰撞的损害责任赔偿,以及坠落飞行器对一国的损害赔偿。新的条约应当加强对外空及本身环境污染的调整力度。对一国外空活动进行观察评估,即使没有直接地排放有害污物,或者并无过错的行为引起的外空空间或天体环境平衡的改变,也应当负有无过错责任。比如承担额外的空间碎片打捞、恢复空间环境原状等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有关外空资源与环境的“软法”,如联合国历次会议确立的原则、宣言、决议等,凡被实践证明符合科学要求的,有利于保护太空环境和合理利用太空资源的,应在新的条约中具体化为条约内容,以增强其规范性,提高其法律约束力。 3.2 实行外空活动 “准入制度” 以往先进的外空科技只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手中,太空活动也主要是为了实现有关国家的国家利益或国内利益。从保护太空环境的目的出发,遵循实现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建议建立太空活动准入制度。基本设想如下: (1)成立一个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领导下的外空环境影响评估专家组。根据外空由全人类共同开发的原则,该组成员应由联合国各成员国选派的外空科技专家经过选举产生。其工作职能是发现危害外空环境的各种诱因,收集整理各国外空活动情况。研究人类各种空间活动对外空已知的或潜在的危害。制定有关空间碎片、核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国际技术标准,以衡量各国外空活动的危害程度。 (2)各国在实施外空活动前,应当将活动时间、航天器的种类、航天器使用的燃料、空间活动要进行的科研项目、航天器回收处理的办法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报告,提交给外空环境影响评估专家组。由该机构根据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核、评价,对该国此项空间活动对空间环境是否具有危害性、属何种危害类型、危害程度如何、有无相应的防治措施等技术性问题做出评价。 (3)外空环境影响评估专家组将评价结论以及被评价的太空活动是否可以进行的建议提交给外空委员会,由外空委员会召集各成员国进行讨论和磋商,决定是否许可有关国家实施拟议中的太空活动。 “准入制度”虽对各国的空间活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并不违背国际公认的“探索、开发和利用外空自由”原则。因为各国在依据有关国际条约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被有关条约加给了和平利用外空、保护外空环境的义务。各国不能因自己享有的“探索、开发和利用”的自由而不履行“和平利用外空、保护外空环境”的义务。而准入制度则是要求有关各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种约束。 3.3 建立外空天体资源的国际开发制度 外层空间条约体系中,直接涉及外空天体上资源的是《月球协定》。但是,条约中并没有规定资源开发制度,国际上也没有其他被普遍采纳的建议。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借鉴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建立外空天体资源国际开发制度。 早在《月球协定》1984年生效时,国际上曾经根据协定的规定提出建立国际开发制度,但是俄、美等少数发达国家对第11条关于“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的规定持反对态度,甚至以此作为拒绝加入协定的理由。国际间的这种不一致多少反映了一些国家对太空资源的“私有”的愿望。然而,私有将导致资源争夺和开发的无序, 对保护太空环境和太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是不利的。与其将来为争夺月球等天体上的资源进行无序的太空竞赛,引起这一领域新的纠纷,不如及早建立外空天体资源的国际开发制度。 建立太空资源国际开发制度可成立专门的“外空资源管理局”或赋予“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以外空资源管理的职能。国际“外空资源管理局”对各国的外空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尤其是对外空天体的资源进行管理。管理局成员为外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其机关主要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是管理局的权利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主要职责是制订政策及讨论重要的管理问题。理事会由成员国中的若干国家采用选举或轮值的方式产生,有一定的任职期限。它是管理局的执行机关,有权依公约、协定以及大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规则,讨论和议决经常性事务。秘书处的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秘书处和秘书长向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执行两级决议,行使与开发有关的监督、协调等具体职能。 在外空天体上进行资源开采作业的国家,应当首先向外空资源管理局提交开采计划书,内容包括资源的种类、资源区的面积、作业方式、加工和运输方法等。管理局经过一定程序,对该计划书作全面的审核评议,划出该资源的一半(资源价值的一半或资源面积的一半)为该国的独立收益区,开采成果归本国享有,对另一半的资源开采后分配给管理局其他成员国享有。 国际上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动机、目的和技术水平、国内政策有极大差别,其中更含有政治、军事等因素的影响。以此可以预见,需要国际社会的长期合作协商并逐步达成共识,才能使这项国际制度发展完善。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煤矿资源开发活动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然而,随着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耗量的逐年增加,矿区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通过对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的生态环境状况分析研究,探讨了煤炭城市存在土地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大气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问题成因。同时指出,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改善法律方面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机制,是改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调控措施、 关键词:煤炭城市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 一、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及问题 1 土地及植被破坏。在煤炭开采和煤炭城市建设过程中开发利用资源必然占用和破坏土地,采煤挖掘地表、废渣堆放,地面塌陷、矿区修路及建设厂房等破坏和占用土地。在对土地破坏的同时,也破坏7地表的植被。形成村庄被迫搬迁,大量农田塌陷咸水塘或沼泽地,形成大片采煤塌陷区,耕地不断减少,造成局部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而植被覆盖率的减少又改变了地表径流和地表的糙度,使土壤抗蚀指数降低,加剧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和干化。同时也给煤炭城市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 目前,七台河矿区从1958年开发,在50年不到的时间里,全市下沉2.5m-6.5m;鸡西矿区经过80多年开采,已形成地表采煤沉陷区193平方公里;鹤岗矿区有63.73平方公里的沉陷区,其中最深的地方下沉了30m,在地面上造成6米多的裂缝,而且现在仍在以每年1.3米的速度下沉。另外,经调查统计,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4大煤城有工矿点2735个,各类矿区占地面积26692,46hm,水土流失面积高达22688.59hm,其中采矿场6266.88m,弃土石渣场14967 84hm,尾矿库坝271.05hm,厂区1075.28hm,道路107.54hm,年均排弃总量1961.97万吨,年均水土流失量392.38万吨,而且仍呈上升趋势。 2 资源的浪费及水资源的短缺。据统计,全国有711%的煤炭城市缺水,其中40%属严重缺水。黑龙江省水资源不够丰富,人均占有水量2093立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鹤岗市为例,人均水量拥有量为1880立方米,分别比全国和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14.5%和8.6%,而鸡西市是贫水区,市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省的1/4,而且时空分布不均,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得不到保证,地下水严重超采,在黑龙江省,一些煤炭城市由于管理及工艺不完善,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未经完善净化就被直接排放,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大量的地下水资源因煤系地层破坏而渗漏矿井并被排出,这些矿井水被净化利用的不足20%,对矿区周边环境又造成了新的污染,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估计,黑龙江省煤矿每年产生的各种废污水约占全省总废污水量的25%左右。同时地下水位的严重下降,也使区域内的作物大面积减产,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严重危害农业生产。 3 大气污染严重。煤矿开采、煤炭炼焦、煤炭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排放以及煤炭燃烧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每年都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有害气体。在黑龙江省鹤岗市,2004年煤炭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市废水排放总量的84%,烟尘排放量占全市烟尘排放总量的80%,煤矸石产生量占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85%。据鸡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调查和监测,2002―2006年的5年间,全市重点煤炭工业污染源共向大气中排入烟尘为14876吨,二氧化氮为74288吨,二氧化硫为53398吨,一氧化碳为5725吨。这些大气污染物在空气中飘游,既能形成酸雾污染,又能吸附致癌的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物质,形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对人体、动植物及建筑物造成很大的危害。目前,鸡西市大气污染物标准指数(PSI)在100-120之间,表明大气污染浓度已达警戒水平。同时鸡西市每年生产550万吨煤矸石和粉煤灰,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因长期的风吹雨淋,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尘埃和污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4 生态绿地系统的简化与缺乏。为了满足城市景观、环境及释氧功能的需求,城市的生态绿地系统应是一种协调而复杂的生态系统。然而中国大部分煤炭城市,尤其是像黑龙江省这样的北方城市却普遍存在树种选择单一、忽视垂直绿化及市区防护与隔离林带薄弱等问题。如鸡西市城市人均绿地面积为4.8m/人,远低于国家标准(7~11m/人),与联合国标准(50~60m/人)相差更远;花费昂贵资金买回大量进口草种却由于草坪的管理困难和生态功能有限而未达到预期效果;城市树种单一,虫害防御能力差;林密铁路从市中心区穿越,但却缺乏防护与隔离林带,整个城市即将面临“绿色贫困”的境地。 二、黑龙江省煤炭城市区域环保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1 环境保护法理论陈旧及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始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阶段,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立的开始。此后,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立法一个阶段,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7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法制定、修订的速度明显加快,一批新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修订。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单行环境保护法律为主题,以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并与我国缔结和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相协调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环境保护法》过于原则和滞后,国家不得不在环境政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层面进行了众多调整和革新,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中被确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被修改。单行法随意突破、违背基本法且各单行法间互不协调给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了深刻危机。 2 关于煤炭城市区域环保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权责不明确。我国煤炭城市区域环保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多,具体可操作性规范少。环保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化,口号化,对 违法责任规定不明,甚至对执法主体的权责分工都不明确,不仅导致守法主体有法不依,并且致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中互相推诿扯皮。他们最终执行的是从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法律条文精神所做的大量解释性的规章、文件而非法律本身。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解释形成的规章、文件又多从本部门、本行业利益出发,不能正确体现法律的本义,甚至故意歪曲法律的本义,最终导致法的目标不能充分落实。 3 煤炭城市区域环保法律制度空白点较多,立法层次较低。一方面,缺乏针对煤炭城市区域环境问题的专门性法律,虽然对煤矸石、粉尘,土地塌陷、资源浪费等问题都有相应法律予以规范,但多属部门及地方规章,层次过低,引不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也缺乏技术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明显缺乏环保行政专门立法,致使环保行政执法存在较多问题。具体法律制度中,尤其是资源开采法律制度中环保规定太笼统。空白点较多。如井下废气的排放无强制性排放标准、井下环境保护问题无具体和明确的法律规制等。很多具体执法标准和依据从法律中难以查找,只能借助于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文件解释来执行,环保基本法、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等法律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三、黑龙江省煤炭城市区域环保法实施的对策 1 增加环境押金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国家确定和收取环境押金,煤矸石、粉尘排放,土地塌陷、地下水污染等行为必须出具押金,从而使矿山环境得到治理。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由于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矿区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利于其生态环境的恢复。 2 增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倡导正确的政绩观。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的优劣纳入行政主管领导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2)在明确各级政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职责的基础上,相应增设各级政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环保模范活动,树立典型,推动环保和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3)在行政责任方面只规定原则、程序与方法,不规定具体处罚措施,以统合指导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行政处罚规定;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增设暂扣、没收、行政拘留等种类,以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效率。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于行政立法失误、决策失误、执法不当造成或者间接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公众参与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行为参与以及末端参与。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的条款。因而建议增设公众参与条款。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思考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__实际来看,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推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 __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村有627个,组4452个,耕地面积1349783亩,农户228365户。流转面积达175471亩,占总面积的13%,流转土地仍以种、养植业为主。涉及农户34254户,占总农户数15%,以流转期限划分,长期流转面积68434亩,占流转面积39%,短期流转面积107037亩,占流转面积61%;以流转方式划分,出租面积10528亩,占6%,转包面积107751亩,占61%,入股面积1755亩,占1%,互换面积54396亩,占31%,转让面积1041亩,占1%;土地净流出农户17046户,净流出面积35436亩。土地规模经营方面,30亩以上规模经营农户1627户,经营面积56945亩,其中~100亩以上经营户132户,经营面积14515亩。总体来看,__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 1、流转规模日趋扩大化。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打工”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离开土地,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 2、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转包型。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这种形式在__为主要形式,转包土地面积达10.7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二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发展规模经营或发展优势产业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全市为5.4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1%。三是租赁型。就是农户将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全市为1.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四是入股型。就是农民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经营。全市为0.1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五是转让型。就是原承包户有了比较稳固的非农经营项目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全市为0。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l%。 3、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也参与到农业规模经营中。目前,__有多家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了土地流转。如沙湖镇万荷堂莲业有限公司,鼓励扶持农户发展莲业种植,发展种植大户100多户,参与土地流转面积1800多亩。郭河镇天利养鸡专业合作社,发展养殖大户30多户,以亩平600元左右价格租赁农户承包耕地600亩左右,进行规模化养鸡。 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率,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17.55万亩中,80%用于发展水产、蔬菜、畜禽等优势产业,做到了优势产业板块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扩大了农业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就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以取得规模效益。如今年全市采取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转让等形式集约开发,发展新的水产养殖面积10万亩。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不仅为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而且还使务工农民从中获得了一定收益。四是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调处了各类土地纠纷。 1、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通过私下口头协议,将土地流转给邻居或亲属,没有签订合同;有的村组存在少数人种“霸王田”,导致承包费兑现难、农户间土地不均等问题而引发纠纷,难以解决,存在着这种农户间口头约定流转土地的现象。 2、对土地流转各项法律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有一部分老百姓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土地荒芜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 3、耕地规模经营面积小,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部分地方承包土地是按照高、中、低产田分类平均发包给农户的,导致面积不大块地多,难以成片,不利整治耕作,制约了种植业结构调整,也影响了规模经营农户的收入。 4、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应由农户和业主自由协商,对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疏于管理。 5、少数村组借土地流转与民争利。部分地方一些村组,税费改革前因农业比较效益低,将农户撂荒等的土地集中发包,承包期5—20年不等,寅吃卯粮,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用于偿还债务及开支,有的村组“卖地”比例高达50%。还有少数村借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土地统一经营开发,截留本应调利返还农户的流转收益,侵占农民土地权益。 1、借签模式。 (1)土地流转模式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型。 组建形式:以发包方(村)为主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小规模土地流转业务。在镇办一级,依托镇办财政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在市一级,依托经管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监管、纠纷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流转网上交易平台。 优点:供求信息集中、全面,有利于增强流转土地的市场竞争能力。可通过协商办法使流转土地连片集中,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适应面上推广。 缺点:发展规模和速度较缓,只能逐步通过流转收益吸引周边农户参加。 (2)土地流转模式之二:确权确利不确地型。 组建形式:以发包方(村)为主体,在村内以“确权不确地”的方式进行调整,形成连片土地,以流转收益补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 优点:发展规模和速度较快,效果明显。适应渔池开挖面积较大等不易分田到户的地方。 缺点:与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到户的要求有所冲突,易引发无田农户要田的纠纷。 2、具体思路。结合__市实际,应采取的模式为: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内部以“确权不确地”的方式调整土地。市镇两级分别建立相应的纠纷仲裁、信息收集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民 土地管理制度。3、措施建议 建立新型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可称谓我国第三次土地革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不能无所作为、求稳怕乱;更不能强行乱为,急于求成。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要积极探索“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土地流转新机制,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政府培育市场。加快培育“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土地流转市场。分级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市级网上交易平台。 二是市场引导流转。按照诚信、便民、规范、公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流转。一是信息服务。建立乡、村、组三级信息收集、审核、储备、、反馈网络,为申请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二是组织洽谈。交易中心要定期开展挂牌交易业务,组织有交易意向的供、求双方面谈,提供洽谈场所、指导基价、示范合同文本等服务。三是签约鉴证。面谈成交后,交易所要组织供、求双方签定规范的流转合同,鉴证后颁发流转确认书。四是资料归档。交易中心要将流转合同等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定期将成交表册上报市经管局备案。五是跟踪服务。经管部门要负责合同履约的信息反馈和纠纷调解、仲裁。 三是流转促进发展。任何形式的流转都要紧扣发展这个主题,瞄准提高土地产出率这个首选目标,在确保承包农户流转权益的前提下,使土地逐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集中,最终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流转双方解决实际困难,修订发展规划,完善流转合同,不断增产增效,真正实现双赢。 四是发展维护民权。要切实保证流转农民的权益,让他们安心放心,村、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该做到:第一,对受让方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对较大规模的新兴项目进行论证,努力避免市场风险;第三,合理确定合同标的,提倡实物标的、以国家牌价计价;第四,对较大规模的流转,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承租方向交易中心交纳风险抵寸甲金。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的思考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也正在逐步走向城市化的轨迹,如今农村的土地流转成为人们话题的焦点,随着土地流转活动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了实现土地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关键因素,对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 一、前言 土地流转是通过对土地使用权采取流转的方式所进行的土地经营活动,由于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都步入了城市中,使得农村出现了许多的闲置或撂荒土地,为了能够更好的对这些土地进行处置,大多数的农民都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减少土地荒废。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 随着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不断增长,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得到了显著提升。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经济状况以及产业结构也在不断的调整,农村的劳动力也正在逐年的减少,使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得到迅速推动,土地流转的规模也正不断增大,例如2013年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了3.5亿亩,相比2008年增长了17.2个百分点。 2.土地流转规模扩大 由于许多农村人口正在不断地涌向城市,使得农村闲置土地情况连年增多,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我国土地耕种面积的26%。目前土地流转的主体仍为农户,经营面积规模超过50亩的大户已经超过了287万,家庭农场超过了87万个。 3.土地流转形式灵活 土地流转形式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变得更加的灵活,传统的出租、互换以及转包等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经济发展状况,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形式出现,例如租赁、入股、代耕以及反租等方式,使得土地流转形式变得更加灵活多变,能够更好的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目前我国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还相应的成立了土地流转信用合作机构、土地流转市场等,通过这些机构组织能够帮助农户更好的进行土地流转活动,提升土地流转合作速度,实现规范化的市场管理。 4.土地流转经营多元化 传统的土地流转大多为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农户进行私下交易,缺少相应的规范体制与保障,如今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土地流转的形式不断的走入规范化、规模化,即在进行土地流转活动过程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们以集合的形式与土地使用大户签订合同来达成土地流转的过程,不仅为农户们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能够帮助土地使用大户更好的进行土地规模的扩充,从而实现了土地流转的多元化形式。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 1.非农业收入比例 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首要因素是非农业的收入比例,一方面体现在,若农户在农业方面收入比例较高,则说明农业对农户具有重要的作用,反之农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少,那么农户并不会看重农业方面的收入,也就导致了农户放弃了对农业的投入,劳动力大大减少,土地流转规模加大;另一方面则是体现在非农就业比例,即非农的就业比例较低,说明农户对农业的依赖性大,就会促进农户进行农业的耕作和生产,土地流转规模减少,相反情况下,非农的就业比例高,土地耕作情况减少,就会促进土地流转的加快。 2.土地经营投入 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投入比例是表明对土地使用态度的展示,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投入的越多,对土地的需求也就越强烈,土地流转的情况就会相对减少。同时,土地经营投入的越多,土地的耕作方面的技术水品也就越高,在现代的社会科技水平下,针对土地经营投入的越多,人员劳动力就相对减少,规模也得到不断的增加,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就会越大。 3.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由于目前城乡经济机构问题,导致了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保障群体范围没有得到全面的覆盖,也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若农户所得到的社会保障越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也就越强烈,促进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反之,农户的生活保障标准越低,使得农户没有能力去加入社会保障当中,就会出现了因农户外出打工而出现的闲置土地增多的情况,尽管土地闲置较多,但是很多农户都不愿意进行土地转让,因为土地是农户们的最后保障,所以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4.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 近些年来,我国人口正在不断地进入老龄化阶段,这一点对农村的劳动力也产生很大影响。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严重,农村的许多年轻劳动力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仅剩下了年龄较大的农户。由于劳动力和年龄是无法成正比的,也就是年龄约大,劳动力也就越少,生产力和生产水平也就越低。因此,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增加,农户的劳动力减弱,也就会出现劳动力转让的意愿,从而推动了土地流转的发展。 四、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相关相关对策 1.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环节存在问题,或因事后未能够达成双方意愿所产生的纠纷等,针对这类问题,通过将现有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进行统一完善,让所有的土地流转过程都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减少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且还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形成相关部门的登记、颁证、流转的规范化土地流转流程,促进土地流转的信息化系统的形成,将土地流转的过程具体化,进而减少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诸多不明确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为更多的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2.加大r村土地流转的宣传教育 对土地流转问题要不断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更多的农户能够清楚土地流转所具有的实际意义、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用知识来丰富头脑,形成良好的土地流转意识的同时,推动土地流转规范化、规模化进程的不断前行。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想要推动土地流转的进程,首先就是要给予农户良好的社会保障,对他们而言,土地就是最基本的保证,所以,必须要通过不断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体系保持相互平衡,才能够满足农户基本生活的保障。相比之下,农村的经济消费能力相对城镇较低,这也是抑制农村社保障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标志着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户的唯一生活基本保障,让农户能够跟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了农户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推动和发展。 4.加大土地流转活动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活动问题较为复杂,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通过设立相关的组织结构,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活动,降低土地流转交易费用,保证所有的土地流转活动都能够在规范、合法的市场环境下进行,避免出现个人私下进行土地流转活动情况的发生,此外还应当形成村镇的土地流转相关部门,以便于更好的对土地流转活动进行监督,也能够实现对土地流转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调节,同时也能够帮助土地使用大户更好的寻找土地转让的资源,实现土地使用与转让的规范化和产业化的形成。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影响因素,更好的利用土地流转方式将我国农村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的处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机制,让农村土地流转不断的步入规范化与现代化,只有加强我国农村土地的建设,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问题 摘要:文章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思考。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速度加快、从转包和出租为主转向农户为主等特征,存在“惜转”、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并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农地流转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析 家庭承包制曾在一段时期内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农业技术革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发展,这种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已不适应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发展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农业效益,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效果不是很理想。本文拟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一些对策思考,希望能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远发展有一些帮助。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2015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农用地64574.11万公顷,其中耕地13505.73万公顷,园地1437.82万公顷,林地25307.13万公顷,牧草地21946.6万公顷 。我国耕地基本上由农民家庭承包,而林地、牧草地有部分由农民家庭承包,部分则是国家所有,鉴于林地和牧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据较难获取,本文主要以农村家庭承包耕地为代表,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文简称为“农地流转”)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1 农地流转速度整体加快,局部地区快速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农地流转率一直偏低,九十年代初全国转让土地的农户尚不足1%,转让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仅占0.40%。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速度趋于加快。如图1所示,从2007年开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686.67万公顷,比2013年底增长18.3%,是2007年底流转面积的6.33倍;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4%,比2013年提高4.7%;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达5833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总数的25.3%,比2013年上升2.4%。 从各省的情况看,局部地区快速发展,有8个省流转面积占省市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重超过35%,如表1所示,上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比重高达71.5%,居全国首位,遥遥领先,比位居第二、三名的江苏、北京分别高13.1%和19.5%。为什么上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比较快、规模比较大?本文认为可能与其城市发展较成熟、非农就业机会多、社会保障较完善等密切相关。 1.2 农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出租流转比重上升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转包和出租两种形式,但所占比重有所变化。如图2所示,2014年,我国农地转包流转占比为46.6%,比2011年下降4.5%;出租流转占比为33.1%,比2011年上升22.14%,出租流转面积持续较快增长,比2011年增长6%;另外,互换、转让、临时代耕等其他方式的流转比重均有所下降,而股份合作流转方式有所上升。 1.3 农地流转去向以农户为主,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上升 从流转主体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流转,如图3所示,2014年,在全部流转耕地中,流转入农户的占58.4%,比2011年下降8.8%;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占21.9%,比2011年上升8.5%;流转入企业的占9.6%,比2011年上升1.2%。近几年,农地流转入农户有所减少,流入农业专业合作社快速上升。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原因: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推进,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民素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户流转农地时不仅仅为了获取转让收益,还想获取农业效益提高的分红。从各省情况看,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面积占流转总面积比重较大的省份是:青海40.8%、黑龙江32.5%、上海30.3%、江苏29.7%、贵州27.9%、安徽26.8%。 1.4 农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呈增长趋势,农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2014年,耕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4235.3万份,比2013年增长12.8%,比2011年增长68.01%;涉及流转耕地面积为1793.33万公顷,比2013年增长19.7%,比2011年增长93.53%;流转合同涉及耕地占流转总面积的66.7%,比2013年增加0.8个百分点,比2011年增长5.6%。其中,如表2所示,流转合同签订率最高的是上海,为100%;其次是宁夏、青海、黑龙江,均超过80%。可见,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素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农民选择签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1.5 流转耕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比重有所回升 近年来,我国流转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比重缓慢上升,初步遏止之前比重下降的趋势。2014年,农户转出的承包耕地中,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1526.67万公顷,占流转总面积的56.8%,比2011年增加2.1%。如表3所示,从各省份看,转出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比重最高的是黑龙江,高达92.2%,其次是内蒙古73.5%,安徽和吉林均超过68%。 1.6 规模经营农户数量增加缓慢,小规模分散经营仍是主体 2014年,耕地经营规模在2hm2以下的农户共2.55亿户,占农户总数96.1%,比2013年下降0.1%。可见,小模分散经营仍是农业经营方式的主体。尽管经营规模2hm2以上的农户数量整体呈缓慢增长态势,但从结构上看,经营规模3.33hm2以上的农户数增长较快,2014年底达到341.4万户,比2013年增加近24万户,增长7.5%,占总农户数的1.3%。在经营规模3.33hm2以上的农户中,经营规模在3.33~6.67hm2的农户最多,占69%;经营规模在6.67~13.33hm2的农户次之,占22%;经营规模在13.33hm2以上的偏少。至于哪种经营规模的耕地效益最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摘 要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实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农村土地流转从根本上说是适应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需要,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但是在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土地流转的问题也不断增多,比如强制流转、技术设备缺乏、经济补偿不到位等。本文简述土地流转的背景和意义,重点分析目前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中国农村 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逐步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恩格斯认为,“只有首先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利益。”农业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制度,发展和完善土地流转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农村就业率等。在实施土地流转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该及时解决,以充分保障农民的集体和个人权益,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 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土地、资本、技术三要素的有效结合,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增加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土地供给的矛盾,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资源使用率。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流转方法等不够完善,违法流转、土地纠纷、产权不清等矛盾和问题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促使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地完善、突破和创新。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挖掘农村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的使用率,避免年轻力壮者外出打工而造成土地荒废的问题。同时,流转制度实施后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经营更具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 从农民的权益上来看,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保障,告别传统的看天气来生活劳作。并且有更多的青壮年外出打工,提高农村就业率,从而拉动农村整体的经济水平。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分析 (一)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不一致 农民对参与土地流转之后的能获得的收益性和稳定性是未知的,倘若收益遭遇风险,确保自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也是未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观意愿受到对未来收益和稳定未知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这导致了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少数农民的不愿意限制了业主对土地的整体开发,有些农户的被动参加也会给未来埋下纠纷隐患。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土地流转出现以来,部分流转没有正式的合同、规范的文件,属于违法交易,事后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租金和转让费的收取也没有科学依据,给农户的利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在现有体制下,农民掌握的信息不完善、对制度的理解性较弱等现象,会出现基层政府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制农户流转等,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从法律上来看,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亟须完善,流转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去解决。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就对农户的补偿的问题上,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山乡的调查,国家流转实惠金的发放不一致,有的没有补贴,有的补贴过少。同时,农户希望土地流转价格的价格能有所提高。往往制度的不确定,会降低农户主动参加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中介机构不完善,信息不畅通 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流转机制不完善,缺乏一个全方面、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阻碍了买卖双方的联系和信息交流,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缩减了交易渠道,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 (四)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和粮食产量问题 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山乡的实地考察和采访中发现,土地流转后的某一片地集中生产黄桃,这些黄桃成熟后大部分用来生产罐头,价格比较低,多余的黄桃会出现被浪费的现象。调查发现的另一片地集中生产美国薄皮核桃,取得收益是六年之后,跨越的时间间隔较长。在采访中了解到,土地流转之后,原先生产的玉米、麦子、花生等都转变为生产经济作物,他们担心粮食的产量会受到影响。同时农户们觉得应该增加技术设备投入,比如滴灌等,更能提高生产效率,设施的更新也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现代化农村的重要因素。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法制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交易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现了漏洞。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因此做到有法可依、流转有序是关键。为了促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要实现土地流转模式和权益保障机制有法可依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权益 对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始终以保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将农业经营的效率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联系在一起,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来促进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又以农业经营效率提高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基层政府可以充分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农民在参与土地流转中对各方面权益的担忧,以及国家政府应如何改进能够确保他们的权益,消除他们的顾虑。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机制 推动土地咨询业的发展,健全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这些服务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使得交易双方都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这也体现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且,中介服务也能够扩大交易范围,促进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进行,真正实现规模经济。 五、结语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利用效益。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对土地的治理从来都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内容。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权益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借助SPSS19.0软件,从个体特征、社会保障、劳工、土地权益4个方面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多元有序Logistic回归,并进行回归中不同进入方法之间的对比。结果表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率仍偏低,农村65岁以上人数比例、农村非农户数比例、是否参与养老保险、是否发放失业补助、土地是否确权、土地允许流转年限5个变量对农村土地流转率均存在显著影响,最后针对回归结果提出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影响因素;有序回归;CHARLS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其含义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1]。长期以来,中国存在着土地流转严重滞后、农地经济效率较低、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土地闲置问题日益引起学者及国家的重视[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土地流转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改革重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流转政策重新予以明确[3]。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0.25亿hm2,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8.8%。虽然中国土地流转市场日益完善,但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依然存在矛盾和问题。如何合理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已日益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多集中在基于农户的流转意愿研究以及基于地区的流转机制设计;在流转影响因素方面,大多以农户为单位设计问卷进行数据分析。农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重要的主体,而农户土地流转的决策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4],中国农户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从众心理,即土地流转决策会参考邻里之间的现实情况;且不同地域和村镇,农地流转政策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本研究将基于全国随机抽取的农村社区,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1 数据来源与模型选择 1.1 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库,该调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实施,CHARLS全国基线调查覆盖150个县级单位,450个村级单位,约1万户家庭中的1.7万人。本研究使用的是数据库中2011年全国基线调查中的社区数据。包括全国范围内的450个城镇及农村社区,因研究的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故选取其中包含耕地的298个农村社区的问卷数据进行回归结果分析。 1.2 计量模型选择 社区土地流转率可表示为社区被转包或者出租的农地面积占社区农地总面积的比例。本研究拟根据298个农村社区问卷数据,考察农地流转影响因素中各变量对于社区土地流转率的作用结果。首先在STATA12.0统计软件中选取相应变量的问卷数据,其次分别运用多元线性模型和多项Logistic回归,最后对两种模型结果进行分析讨论。 1)多元线性回归。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回归参数进行估计,模型具体形式为: 2 变量选择及描述 丁洁[6]通过研究得出结论:①农户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农户家庭农业收入、农户承包地所处地理位置、劳动力非农就业区域、基层政府行为、村干部态度倾向以及流转中介组织这八个变量在农户选择土地流转形式过程中显示出不同程度的作用。②承包地质量、土地流转成本、土地流转收益以及流转合同的规范程度这四个变量对农户土地流转形式选择的影响作用并不明显。洪名勇等[7]从非农就业机会、收入结构、农户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等方面论述了农户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本研究借鉴学者们对于农户流转意愿的研究成果,综合考虑数据可得性、逻辑性、时效性等因素,得出基于农村社区的农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如下。 1)个体特征:个体特征为社区基本变量,包括年龄比例(65岁以上人口比例)、受教育程度(社区小学及以下学历人口比例)及非农户口比例三个变量。 2)社会保障:社区社会保障实施和落实情况对土地流转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土地具有独特的养老保险替代作用[8],故社会保障变量选取是否发放失业补助及是否实施养老保险。 3)劳工:即非农与务农相比的优劣情况,相较而言,目前中国从事非农劳动的经济收益普遍高于务农收入,故非农就业对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影响。选取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人数比例、本村非农户数比例、外出务工平均月薪(男/女)等作为解释变量。 4)土地权益:土地权益变量包括该农村社区基本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例如是否确权、是否领到土地经营产权、允许土地流转年限。 变量赋值及描述见表1,由变量数值分布来看,样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率普遍偏低,流转率5%以下的农村社区达到了51.3%,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障方面,发放失业补助的地区比例较小,只有2.3%;另外只有16.9%的地区参与了社会养老保险。土地权益方面,进行确权的社区比例较低,而领到土地经营产权证的农村社区较多,达75.8%。 3 实证结果 根据自变量“土地流转比例”进行可视离散化,将调研结果中的土地流转率数据按比例分为四个等级,分别设定标签为1~4。因Logistic回归中因变量为有序多分类变量,即等级变量,故采取有序Logistic回归对变量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将剔除变量纳入回归模型以分析其对因变量的作用关系,并与通过检测的自变量进行对比,分别为模型一和模型二。表2和表3分别为回归结果及回归模型整体检验结果。 从表3可以看出,模型拟合优度检验(Goodness-of-Fit)结果中的Pearson和Deviance检验两者对应的P值均大于0.05,可认为模型拟合良好。平行检验(Test of Parallel Lines)P 0.05,模型的平行性成立。同时,相关系数矩阵(未列出)显示各变量间无高度相关性,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综合以上说明分析结果可信,应予接受。将显著性不符合的变量剔除,最终可建立农村社^土地流转影响因素模型: BP=1.097×QSA-0.003×BY+1.093×EAI+0.087×OP+0.073×RPR+4.78×LWT (3)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分析 1)个体特征层面。个体特征的三个变量中,老年人口数比例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且由回归结果(表2)可知,65岁及以上老人比例每增加1%,土地流转率将上升0.087%;受教育程度变量虽未通过检验,但从系数上可以看出,在一个农村社区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人数比例越多,该地区流转的土地将越少。一般而言,受较高教育水平的农民对未来的预期更好,对政策的判断不盲目,认为通过自己或其他方式就可以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准,且高学历的农民群体生活水平较高,相应流转意愿会升高[9]。非农户数比例对土地流转概率成正向影响且影响显著。在社区中,非农个体因从事一定的非农工作,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流转费用用以从事非农生产[10]。 2)社会保障层面。失业补助变量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实行失业补助将提高社区农民务农的积极性,也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意愿。向后逐步回归后,养老保险变量的显著性有所降低,系数为正,说明养老保险实施程度与土地流转率成正比,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与土地养老功能的替代作用,养老保险等政策对社区土地流转比例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1]。 3)劳工层面。劳工方面三个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从系数可以看出,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人数比例与土地流转率成正向相关,且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人数比例每增加1%,该地区土地流转率增加0.022%;农村社区外出务工男(女)平均工资对土地流转率的促进作用虽不明显,但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作用。 4)土地权益层面。土地权益三个变量中,只有“是否领到土地经营产权证”未通过检验。“是否确权”变量对地流转率的作用为正向,说明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影响较大,这是因为进行了土地确权的社区,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有所保障,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12]。而“土地允许流转年限”变量对土地流转成负向影响,即社区允许土地流转年限越大,土地流转率却有所降低,但降幅不大,这可能是由于近年土地流转政策好转,流转热度增加,而早期开放土地流转的社区政策灵活性较小,农民的土地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 4.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为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农村社区农户养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职业能力,解决农民离开承包土地的后顾之忧,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进程[13]。各地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农民非农就业,包括建立并规范运营农民工就业机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浅析广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是农民生存的条件和重要的社会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及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土地合理的流转,激发土地更大的效用,以此提高农民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和意义分别阐述,其次,选取广西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和形式等现状进行具体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广西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交易;土地产权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农村土地流转即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体的说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持这种观点的如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张红宇博士。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所谓农村土地流转即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他们主要是从法学角度进行解释,认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物权化,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流转进行。持这种观点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王小映研究员。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农村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流动和转让;除特别说明外,“农村土地流转”则是指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包括山东农业大学的杨学成、曾启教授等”。 2008年10月19目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由此笔者认为土地流转从权利角度而言,只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依法归农村集体使用,为农民所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从流转中涉及的各主体的组织性质而言,土地流转既包括内部流转,也包括外部流转。也就是说,本文中土地流转的范围既包括农户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流转,也包括国家对承包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二、广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广西土地流转的特征 1、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2009年7月19日,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讨会在南宁召开。农业厅厅长张明沛提到在所调查的农户中,有76%的农户投有进行过土地流转(转入或转出)。转包或转让过耕地的农户中,有65%的农户只转让家中部分土地,有35%的农户转让家里的所有土地。到2008年底,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16.21万公顷,仅占全区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7.37%。 2、流转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广西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以转包和租赁为主要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集团之间的土地流转,则是以征收和征用,即国家收回集体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途。如贺州市的土地流转就有44460亩土地采取了转包形式,占流转土地的6.49%;有488728.2亩土地采取租赁形式,占流转面积的71.32%;有53039.06亩土地采用转让形式,占7.74‰以互换形式流转的为26432亩,占3.86%;以股份制合作开发形式流转的有65061亩,占9.49%;另外还有7536亩土地(占1.1%)采用其他形式流转。 3、地区间的流转市场发展不平衡。广西总体来说中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一线)的流转规模最大,其次是东部地区,而西部地区的流转规模相对较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环境因素外,经济因素是最主要的。广西中部地区,其经济比东西部地区发达,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加大了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其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表现为农地流转的外部形式,即通过政府的征收与征用,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另外,中部地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相对东部和西部地区多,因而更多农民倾向于把田地转给亲戚或乡亲耕种,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土地流转的规模。 (二)广西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广西的土地流转形式虽然与我国的土地流转形式基本相同,但也因为其自然、经济条件有其侧重的流转的形式也有其比较少用的形式,如季节性流转、异地承包的流转形式在广西就比较少见,前者是因为广西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区,一年四季均适合农作物生长就不存在土地季节性流转。而广西丘陵广布,平原较少不适合大面积的耕作,这就难以吸引外地商户来桂承包耕作。而广西的土地流转主要侧重以下几种方式: 1、自行转包。车包是广西土地使用权自动流转的主要形式,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外出打工,从事非农经营又不放弃土地的农户一般采取这种方式。承包户将自己不愿经营的土地,通过私下商量达成转让协议。在广西这种流转形式比比皆是,也最受欢迎。 2、反租倒包。村集体将农民不愿经营的土地“反租”过来,再统一招标承包给经营大户。反租倒包则指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村、组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他人,形成规模经营。广西的反租倒包开始的比较早,其中钦州市比较典型,在2001年,此市实行租赁和“反租倒包”的土地(包括四荒)面积约就达到6.63万亩,占全区土地流转总面积42.83%。其中村、组集体经营土地租赁达5.75万亩(其中四荒2.45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37.15%。 3、互换土地。为了方便耕作和管理,大户与农户或农户之间进行土地使用权互换,以达到连片规模经营。互换可以约定对不等值部分适当补偿。这种互换对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土地也随之被按户分割,实行小规模分散经营。而广西的丘陵地形更是加重了土地经营分散化的趋势,广西农村由于小规模分散经营使劳动投入和土地投入都超出了可替代的合理限度,使土地的规模效益丧失,阻碍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以土地互换的流转形式比较适合广西的土地的利用情况,应加以推广。 4、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即村、组将集体经营的土地或农户将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参与土地经营者实行股份制经营,村、组集体或农户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农户以土地承包权折股的方式,联合起来发展效益农业。这种产权清晰、利益直接的流转方式是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有力带动了当地农民脱贫致富, 5、土地拍卖。国家或集体对“四荒”土地,通过公开竟标方式,拍卖给企业或大户有偿使用。“四荒”土地是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广西区内多为丘陵地形,山林荒地较多,这些荒地,不用则废,如果能加以利用会给当地居民带来可观收入。广西很多农村就把山地拍卖给有能力经营的农民来发展 林木业,而把一些荒地拍卖来规模经营种植业,其中甘蔗被大面积种植。 三、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产权模糊不清 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问题。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这个集体又没有明确的范畴。因此,土地产权的不明晰是造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速度慢,流转价格混乱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广西土地产权不明晰多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它使得农民不能拥有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的完整的产权,他们只能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由此产生的承包经营使用权;产权不清为农地的流转设置了障碍,使得我国的土地流转只能流转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农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集体这一范畴的缺位,使得集体所有事实上沦为村干部所有或权力所有:集体本身的不明确性,为土地的频繁调整提供了便利,进而对使用权构成侵犯,也不利于农地的流转,农民连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都得不到保障,公平交易也就无从谈起。而且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缺乏抵押权,农地收益索取权也不完整、不清晰。产权主体不明确导致权利配置的失衡,造成管理滞后,缺乏激励等,这一系列因素都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使得土地流转缺乏动力。 (二)土地交易市场发展缓慢 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进行,需要将土地作为商品推向市场,促进其优化。因为任何初始的土地产权和土地分配安排,都不可能达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只要土地产权是清晰的、完整的,就可以通过产权的市场交易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不断改进。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当前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的流转是以土地使用经营权形式进行的。但目前,由于土地规模流转的时间较短,土地市场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交易方式单一;运作不规范;多数地方没有建立交易机构、交易场所。 广西的土地流转市场更是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的省市,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数量很少,经营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公司为数不多且不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也发挥得不够,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广西农村在信息传递方面,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网络状、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造成了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需要转出土地和需要承租土地之间缺乏信息联系,只能在狭小范围内进行交易,阻碍了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进行。还有农民在资金使用方面缺少金融机构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流转的抵押担保及融资具有一定的限制,影响农户为扩大种植规模进行的投资,进而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发生。 (三)广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意外事故等,当这些风险不能通过农民自身的力量化解时,他们就面临着因风险而致贫、生活无着落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向他们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据2007年广西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全区乡镇村干部历时两个月的排查,全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定温饱线625元的贫困群众有244,8万人,其中五保对象36,2万人,因重病、重残、重灾而丧失劳动能力致使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对象88,6万人,其他低收入对象约120万人。 另外,广西失地农民逐年增多,自2001年以来,广西每年新增失地农民10万人以上,2005年失地农民约有133.5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3.4%。其中,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约40.05万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30%;基本失去土地(人均耕地小于0.5亩)的农民约50.73万人,占总数的38%;余下42.72万人均耕地大于或等于0.5亩的农民,约占总数的32%。广西各地各部门对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虽然逐渐重视,但目前还只是起步阶段,具体做法就是安排就业和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障。由此,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资产,起到了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农民把土地视为“保命田”,即使有其他就业门路,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致使土地流转发展速度缓慢。 (四)流转机制不健全,相关管理混乱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不仅是广西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全国土地流转共同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土地流转程序混乱。不少农户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流转双方大多是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确立流转关系,书面协议只是少数,即使是书面协议,协议上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这种状况极易引起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于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房地产评估论文:浅析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商业房地产评估,是专业的评估人员在综合分析了商业房地产的几个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评估目的以及估价经验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商业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推测。它是一种通过实时价格来反映商业房产价值的技术经济活动。本文在根据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详细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许多的问题,然后通过简要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最后提出了一些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对策及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优化改进,完善体制建设,健全准入制度,进而从最基本上将问题解决好,使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能够更加完善地发展。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问题;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商业房地产行业也呈现出一种高速发展的状态。这也为我国的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等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业房地产评估,经历了十多年的创新与发展的历程,也逐渐走向了正常发展的轨道。然而,纵观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的现状,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商业房地产评估尚不能完全地适应商业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这些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因此,要想把握整个行业的发展规律与趋势,并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尽快缩短与国际之间的行业差距,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商业房地产评估业,就必须正视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 一、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的问题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房地产评估,尽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整体上看,仍没有一个较为健全的市场体系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商业房地产评估不可回避地存在着很多问题。 1.商业房地产评估方面的法律制度欠缺 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章构成,以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标准为核心的房地产评估法律体系,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仍然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同时,关于商业房地产评估的专门法律却一直尚未出台。而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的程序、规范以及执业的道德标准等提供系统和权威的法律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中也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使得房地产评估师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在执业过程中往往受到很多限制,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评估过程中的作用,导致很难获得社会认可的评价结果。 2.商业房地产评估中易出现连带责任 虽然评估机构已经实现了脱钩改制,但大部分估价人员仍然受原来的主管部门的管理,甚至一些人员的主要业务来源仍然是原来的主管部并且还在其中担任职务,这使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仍存在着“人情交易”,这就避免不了连带责任的出现。 3.商业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水平欠缺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严肃和权威的。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有一部分人,虽然根本没有真正领悟到商业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也没有商业房地产评估方面的相关经验,但通过出具假的资历证明取得报考资格,然后通过强行记忆理论条文通过考试,再者,获得评估师资质的人员也并不一定是可以从事商业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像不是专业从事商业房地产评估工作的评估师也可以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这就使得行业管理的难度增大,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整体形象。 4.商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不正当竞争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商业房地产评估在整个商业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由于目前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在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这就使得委托方经常在评估业务中制约着评估人员或机构的工作,使得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地遵从。譬如为了使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商业房地产拆迁补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委托方“给商业房地产估价师回扣”的现象,从而导致估价人员的评估和判断受到影响。此外,由于我国建立的评估机构准入制度方面要求比较低以及日益增长的评估需求,使得评估机构数量逐渐增加,进而导致众多评估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增多,背离了评估行业的一些基本原则,从而使执业风险增加。因此,商业房地产评估风险成为影响商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商业房地产评估中现存问题的原因 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并且各方面的建设和工作目前还尚不成熟,必然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时间较短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开始发展商业房地产评估业,所以相对来说发展历史较短。因此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来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地规定。同时,针对评估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同样匮乏。目前,商业房地产估价的盲点随着商业房地产交易种类地增多也逐渐增多,从而导致了许多由估价不合理引起的法律纠纷。 2.商业房地产评估管理体制欠缺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机构管理体制欠缺。虽然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这两种组织形态可以自由选择,但是为了避免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现实社会中,大多商业房地产评估机构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够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评估过程中的连带责任便会大大增加。其二,行业管理体制欠缺。目前“政府主管、协会自律管理”成为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主要管理模式。因此,作为非自发性的行业自律,靠着政府推动,效果较弱,这便造成了目前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紊乱。 3.商业房地产评估的准入门槛较低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和完整的针对人才培养、准入以及晋级的机制。这导致了许多并非相关专业出身,学历层次也相对较低的人员进入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并没有足够的认识,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也较差。同时,目前我国一次性的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由于只有一个注册级别,很难使评估师的水平高低和资历深浅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很多评估师都不愿继续学习和深造以提升业务水平或执业资格。 三、解决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问题的相关对策 在我国市场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面临着巨大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许多机遇,要想战胜挑战,把握住机遇,就必须制定合理的对策去解决当前商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建立健全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和发展的保证。为了确保商业房地产评估的健康顺利发展,国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专门的《商业房地产估价法》。该法除了应该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应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行业标准。制定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并强制推行。二是规范收费标准。应该详细地对项目收费档次进行划分并适当调整其收费标准。三是制定职业道德标准。出台《商业房地产估价师守则》等相关规定来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评估行为。四是提高商业房地产估价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要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就必须对商业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 2.加强对商业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管力度 由于在不同的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使得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间的竞争一直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为了使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够成为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今后应加快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使得各评估机构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靠质取胜,这样才能使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估价水平得到整体提高。对于商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避免干涉,以防止保评估结果完整性或规范性的缺失。商业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商业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调查研究,制定评估市场监管规则,明确评估的违规性质,制定评估的惩罚机制,追究违规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加强商业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 要想使商业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行业的整体水平都能得到提高,一方面,应该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加强对商业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动态的两级管理体制,即根据商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的好坏、执业能力的强弱、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执业等级标准,做到有升有降、动态管理。同时,要提高商业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措施包括:(1)适当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将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规定报考房地产评估师的专业人员应该至少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2)严格执行注册制度。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力度;(3)适当加大考试的难度,同时扩大考察知识面,选优录取。最后,为了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及时地更新专业知识,相关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也将成为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四、结论 商业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对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作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房地产评估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全面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在推动商业房地产经济趋于规范化和稳定化的进程中的价值也不可替代。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作为新型产业,发展劲头十足。虽然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商业房地产评估会日趋成熟,将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房地产评估论文:基于收益法的房地产评估案例研究 【摘 要】我国一直奉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政策,在这样宽松的经济政策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原有的房产评估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收益法应运而生,虽然对收益法的应用还不够成熟,但是它已经表现出来莫大的优势。 【关键词】收益法;房地产评估;具体案例 说到收益法,我们不可避免的要提到成本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同样作为房地产的评估方法,经常会被拿来做比较。今天我们要说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本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收益法作为三大基本评估方法之一,正在迅速发展,在房地产评估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一、什么是收益法 1.收益法的定义 收益法不仅是对评估对象当前收益的评估,更是通过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的了解来对其未来的纯利润收益的评估。因此又被称作收益还原法或者收益现值法。收益法的高明之处在于,它所看到的不仅仅是眼前的资金,更是将房地产未来发展过程中的纯收益进行折现处理(在这一过程中要运用到还原利率)。能够比较准确客观的评估出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不论是对于委托方还是对于评估对象,这种评估方法都是比较容易接受的。 2.收益法的适用对象 预期收入或者说未来的效益是收益法适用的基础。收益法的落脚点实在于未来收入,在考虑所有综合条件下,对被评估对象未来的净收益做出的一个评估判断。它的理论基础是利用了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的原理,将在合理推算下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也算入评估对象的价值之中,利用复利折现公式进行运算。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收益法适合用于在未来时间内会带来经济效益的房地产产业之中,比如酒店、宾馆、写字楼、商业大厦等这种类型的房地产是适合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比如说学校、公园、政府用地等没有经济效益的发那个地产产业,运用收益法来评估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类型的房地产业根本就不存在经济效益。 举例来说,若委托人要求就对商业用地比如店铺店面的房地产评估拿出评估报告,这样的情况下就适合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比如要综合店面所处的地段,繁华的市中心和偏远的郊外其价值当然是不一样的。这里还有一个公式,即土地价格=地租/还原利率。所以说类似这种情况的房地产评估是适合运用收益法的。 3.收益法的作用 收益法能够比较客观全面的来评估出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而且它具有未来的预期性,是对被评估对象长远价值的一个全面评估。比如对一个楼盘的价值评估,按照传统的成本法来评估的话,只是根据他的成本来进行价值评估 ,完全没有考虑到楼盘周边的环境,楼盘所处路段,国家的政策的影响,是很片面的一个价值评估,不能够评估出被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而利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话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反而能够客观的估算出楼盘的真正价值。 二、收益法的评估步骤 1.搜集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材料。在进行评估开始时的首要工作就是对评估对象材料的搜索,包括评估对象的投资费用和房地产的收入情况。只有全面了解被评估的对象才能准确的用收益法估算出房地产的价值。 2.测算房地产的正常费用。进行估算是不能单纯地相信书面上的材料,还要实际去求证一下,准确测算出房地产的前期的投入资金,这对房地产价值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3.测算房地产的正常收入。这个正常收入指的是在房地产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后,通过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带来的收益都叫做正常收入。 4.计算房地产的纯利润。在了解了房地产的投入费用和正常收入之后,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测出房地产每年的大致纯利润,这个纯利润是对评估对象收益能力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来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5.确定房地产的收益年限。一般来说,房地产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就像我们居住的房子有产权期是一样的。但收益年限跟房子的产权期又是不一样的,它还要考虑到建筑物经济使用年限。所以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一定要确定房地产的收益年限,这个数据会直接影响整个房地产的价值。 6.选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在推算出房地产的纯利润之后,我们就可以利用复利折现公式即F=P(1+i)^n(F是终值,P是评估价值,i是折现率,n是计息期数)来推算出房地产最终的价值。 7.估测并确定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形成书面报告。在完成所有的数据计算得出最终的评估价值之后,要出具书面报告使委托人信服。至此,评估工作才算完全结束。 三、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现状分析 1.收益法的运用有牢固而科学的理论基础。预期理论是收益法的依据。将被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算入房地产的总价值中,并作为现在的价格。相比于市场法和成本法来说,成本法只着眼于费用,通过费用来确定价格,这种方法不能说是错误的,它也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它的限制性比较强。比如对于不可再生的土地就不能准确的估算出其价值。市场法就更不用多说。因此,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2.收益法应用范围广泛。对于具有收益性或者潜在收益性的房地产来说,收益法的评估方法都是使用的,这在上面我们已经讲过。另外,评估对象的价格能够通过收益法比较真实可信而且直观的现金的形式展现出来,更加符合房地产的本质需求,因此这种评估方法很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故而能够被广泛应用。 3.收益法虽然能够被广泛应用,但对于其行业发展现状来说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制约收益法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专业性人才的缺乏。目前我国评估行业的从业人员有近10万人,乍一听这是个非常庞大的数据,但是使用收益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不仅要求有精确的计算能力,还要求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能够有一个清晰而长远的了解,对国家政策的走向和影响作出准确判断。因此,能够熟练运用收益法的评估人员还十分匮乏而且因为我国的评估行业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的,更加剧了这方面人才的流失。 其次收益法的推广应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评估报告质量不高而受到社会质疑。具体体现在数据不够准确甚至是直接编造数据,严重脱离实际情况,参数确定不准确直接影响总体价值的评估等。质量不高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评估人员不能熟练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工作,因为收益法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运算方法,很多数据也不好确定,所以很容易出现这种问题。二是太过机械,直接套用书本上的公式,忽略实际情况。同时一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也存在问题,容易导致低价竞争、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4.收益法最早用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他们的经济体制比较完善,而且收益法的应用也是应该建立在比较完善的经济体制之上。而我国的经济体制虽然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但终究存在不成熟性和不发达性。这导致收益法进行的评估,不能准确的反映出被评估对象的客观价格,是制约收益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收益法在房地站评估中的发展方向 1.评估行业加大人员培养力度。目前评估行业对专业的能够熟练运用收益法的人员需求量很大,这就要大量培养专业人员,提高测评人员的业务素养,要求能够准确定位净收益、资本化率和效益年限,进行准确评估。 2.不可否认,在评估行业也存在着恶性竞争,因此要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严格按照程序的设定,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进行评估工作。减少在利益驱使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我国房地产估价是顺应经济的发展在短时间内迅速兴起的一个行业,因为发展过快,所以很多地方都存在弊端。照搬照抄过来的评估方法并不完全的适应中国国情,因此收益法虽然在美国被广泛应用,我们国内应该多多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而不是单纯地只借鉴理论。同时也要将理论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逐渐摸索出一套新的符合实际国情的收益法。只有明白了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准确运用方法,才能改变目前收益法所面临的种种困境。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和评估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被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并且能够详细的列举出推算方法,增加说服力。因此被广大群众所接受,虽然这种方法目前还存在着种种缺陷,但相信它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房地产评估论文:探讨房地产评估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摘 要】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要想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实现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发展,并且作为房地产评估有关机构一定要转变自身的定位方向,这样就可以不断的推动自身业务转型,从而更加适应新时代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变化。本文首先介绍了房地产评估概念,阐述了房地产评估的发展机遇,对房地产评估发展的制约因素以及房地产评估发展的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发展、机遇、因素、对策 现阶段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发展面临着很多不确定的影响,直接影响着房地产评估,针对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就需要采取对策,这样才能适应房地产发展需要,从而不断的促进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就房地产评估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评估概念 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叫做房地产评估,与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工程质量、周围环境、价值、贷款风险等是房地产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房地产的评估行业除了其行业本身特有的特点外,还有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 二、房地产评估的发展机遇 1、国家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仍然处于持续推进中,城镇化的建设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利好,同样也会带动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发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随着城镇化建设步入高潮,房地产评估将会持续稳步发展。 2、国家大力推进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房产评估作为房地产的重要中介行业,国家在政府工作规划中对房地产评估也有明确的文件,要求推动包括房地产中介行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虽然略有波动,但是总体形势却是良好的,再加上国家的产业支持,将会对房地产评估的发展起到较好的带动作用。 3、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房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以及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而且在一些城市已经试行了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因此,房产税的开征必然会大量扩张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业务量,对于房地产评估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4、商业银行风险控制需求不断增加。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行业对于市场风险的控制管理力度越来越大,房地产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押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进而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商业银行的基本做法,这也就直接增加了房地产评估的评估量。 三、房地产评估发展的制约因素 1、房地产评估机构盈利能力不强。当前在我国房地产评估存在着严重的高成本低收入的问题,造成了房地产行业机构的盈利能力较差,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评估内部竞争无序、激烈。特别是由于房地产评估结果与委托方利益息息相关,一些评估机构为了生存不惜采取恶性竞争手段,放弃原则、拉低价格,造成房地产评估行业机构盈利能力普遍不高。 2、房地产评估部分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较差。提高房地产评估质量,首先必须确保独立客观的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然而一些房地产评估行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委托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背房地产行业评估原则,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造成了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损害了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形象,更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房地产评估的整体实力不足。在我国房地产评估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数量仍然较少,存在着大量的实力不强、管理松散的小型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产业的整体实力不足。此外,在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少,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工作人员学历水平与业务能力不高,人才成为房地产评估稳定发展的制约。 4、房地产评估业务方式有待完善。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影响,房地产评估业务开展方式也各有不同,一些现代化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已经采取批量评估以及自动评估等先进的业务方式,但是大多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仍然是采用传统的人工评估方式开展房地产行业的评估,完成一次评估的程序烦琐,需要时间长,因而房地产产业的评估效率不高。 四、房地产评估发展的对策 1、推动行业立法增强房地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业务能够客观公正的开展,必须结合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控制房地产评估内部无原则的恶性竞争行为,有效地约束房地产评估产业内部的不正规行为,进一步地减少在房地产评估过工作中外界的干扰,确保房地产评估业务客观公正的实施。 2、运用先进的、科学的方法。无论运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房地产的评估,都应该广泛的收集最新的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对于评估监管的工作更是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在评估时要运用真实的数据来进行评估。在评估时,要采用先进的方法借鉴好的经验来进行评估,使评估机构的各个部门可以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是各部门合作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从而推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3、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提升房地产评估行业机构的整体实力水平。对于房地产评估的发展,应该结合我国不同区域房地产行业以及房地产评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以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进行规范,可以采取进阶制度管理房地产评估从业机构以及从业者的整体资质,进而确保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提升房地产评估的整体实力。 4、创新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工作模式。对于房地产评估业务,应该逐步依靠技术实现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业务升级,尤其是积极地在房地产评估业务中引进自动评估技术、批量评估技术,通过计算机模型的数据分析与处理,得出规范化的数据,提高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前社会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在房地产评估的业务开展上,同样应该积极应用好大数据,依靠数据的积累,不断升级评估技术,准确地改进房地产行业评估方式,把握房地产评估的发展方向,增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5、优化房地产评估产业机构的盈利模式。对于房地产评估而言,应该逐步地对盈利模式进行改革,对服务内容进行拓展,特别是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的积累与研究,逐步地将房地产评估业务向评估业务以及咨询业务方向拓展。首先,应该逐步地扩大房地产产业评估业务客户群体,吸引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等大客户群体,提供优质的税基评估以及押品评估管理。其次,应该注重房地产评估行业业务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平台化服务扩展,通过研究报告等方式,不断提高评估机构的影响力。第三,应该注重对房地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房产信息数据,进行数据供应服务,尤其是提供风险管理以及房产定价等方面的业务服务。通过这些措施,不断丰富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盈利模式,提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能力。 结束语 近些年来,在我国随着房地产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评估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房地产评估所在的机构已经成为服务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中介,对于房地产行业市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评估论文: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摘要:资产评估在我国有近30年的发展历程,相应的准则体系正在日益完善。国外资产评估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各方面均较为成熟。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发现其差异之处,并给出我国评估准则完善的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完善,推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务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 一、投资性房地产含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2000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SSAP 19中和中国香港在SSAP 13中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对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拥有的权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须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开发项目,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协商,不包括企业为自己的目的拥有和占用的房地产、出租并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产。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制定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引入,国际会计界在对公允价值确定以及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与评估界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促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推广,同时这也促进了会计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对提高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欧盟等一些国家的资产评估协会也会十分关注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关注度更高,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一)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IVSC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即《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操作规范,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等方面均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英国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是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中规定的,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准则进行规范。 (三)中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也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准则对于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会计准则新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适应市场和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成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项目组,收集、翻译了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突出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并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需要。 三、中国与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一)相同点 1.理论来源相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理论来源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国际评估准则中的《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部分理论源自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不属于《IVS 230不动产权益》准则范畴。同时,IVS 233必须遵循《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在IVS 233注释3中其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 2.评估目的相同。《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IVS 233注释4明确写明,“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由此可见,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都侧重于对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即市场价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资产评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很好地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国内外也都是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的使用情况等做了详细描述,而国外IVS 233同样也十分强调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在IVS 233注释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 4.参数选取类似。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很重要的一点是可比案例的选取,案例选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评估结果越接近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对于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亦是如此。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可比基础选择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比较因素比如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方便评估人员据此选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样在注释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同样,在使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法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选取国内外也都给予了相似的规定。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从“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三方面对收益法三大参数选取进行了规定。IVS 233则在注释11、注释9中分别阐明了对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规定。 (二)主要区别 1.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而IVS 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IVS 233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较为详细。 2.专业术语表述略不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方法分别以市场法、收益法等文字进行定义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没有涉及“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相反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专业术语来描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质性差异。 3.准则的详略程度不同。我国的准则倾向于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而不仅仅是一个导向性作用。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上,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有关概念的解释上较为详尽、具体,而IVS 233则是给出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原则性指导。举例而言,在运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关于对租约条款因素选取数据,IVS233要求用租约条款的可比市场数据进行计算,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则对租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等。 4.准则体系结构不同。为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采用了与国内其他准则相似的结构体系,分为“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IVS 233准则则是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通用惯例,准则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 5.侧重点不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估值时侧重于对土地使用权和区间值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例如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指导意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说明。区间值是我国评估准则的创新部分,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国际上,IVS 233则较为关注在建工程评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说明,另外还特别指出了财务报告、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等评估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准则的重点关注点不同,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等国情的不同导致的,并不影响它们在实务中的运用。 四、借鉴与启示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加入假设开发法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往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处在在建状态,很难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我国准则在运用市场评估时严格对可比案例的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进行限制,而实际上,投资性房地产往往缺乏实际交易可比案例。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中市场法的应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指导意见可以借鉴国际做法,放宽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评估工作。 (二)注重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属于评估行业术语,也是会计行业的常用概念,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人员对其发表专业的估值建议,这一点上,国内外评估准则都与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衔接。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需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未来,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行业中的兴起,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会涉及到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比如在企业合并或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但是目前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说明,指导意见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对相关部分进行完善。 (三)完善评估目的 与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缺乏对投资性房地产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并没有关于抵押、诉讼、收购合并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抵押、收购兼并等经济业务频繁发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一评估目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评估准则应该顺应经济潮流进行及时修订,将符合经济行为的特定评估目的加入指导意见中,以使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评估实务。 (四)及时进行修订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并在2010年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国际化的进程也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资产评估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鉴证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腾飞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指导评估行业实践的评估准则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为更好地服务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评估准则的实用性和国际性异常重要,因此及时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很有必要。作为指导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践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是在2009年颁布的,有些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等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评估实务需要,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进行修订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服务我国评估实践。 房地产评估论文:房地产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探析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其中的房地产估价方面,所以需要针对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是对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分析论述,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措施 当前,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用地大量的征用、拆迁、补偿等日益普遍。同时,房地产交易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这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房地产交易错综复杂,我国房地产估价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总之,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处于刚刚起步时期,存在着一些问题。下文将对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应对及其应对措施进行论述。 一、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国房地产评估业的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时间较短。当前最早颁布的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提到了房地产估价制度和估价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随着各种各样房地产交易增多,房地产估价的忙点逐渐增多,由于估价不合理造成了很多法律纠纷。如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拆迁补偿存在的估价问题一直寻求法律的依据。 2.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资格。但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起步较晚、考试频率低等原因,目前有评估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专业人员总共不超过 6万人,而实际办理人事并在房地产评估的各类机构中工作的大概只有不到4万人,以至于有的地方如按照有关规定尚不具备法定的专业评估人员,无法成立评估中介机构。各类中介机构对专业人员数量上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只要求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就可申请机构资质。即使如此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在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上也未严格把关,以至于有的评估机构只有一名专业人员,也同样取得了估价资质,有的评估机构甚至只有一人,是名符其实的一人公司。尤其是在中介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期间,各地普遍存在政策偏宽现象。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规定数量、专职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与政府有关部门脱钩、没有委托人事、在注册资金上弄虚作假,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评估能力和评估质量。 3.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得不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当一份土地评估报告有争议时,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评价,因为它们没有土地估价资质。而目前同一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土地估价机构还很少,故对这些有争议的报告进行处理比较困难。 4.中介机构不按核准的资质和范围执业 客户一般只注意评估机构有没有评估资质,但对评估资质如何分级及其意义却不甚了解和关注,这一方面是我们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另一方面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将评估资质种类、级别和执业范围划分得太细,并且这些划分缺少充分的科学依据,超出了一般客户的认知程度(绝非指客户弱智)。众所周知,律师有级别之分,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基本是相同的,没有划分为涉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事务所等系列,更没有划分为A、B级或甲、乙级等级。所以客户需要服务时,不需要对律师事务所作较多的了解,而是注重所选律师的级别和业务能力。而在房地产评估中,客户则需仔细了解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否则就可能费时费财还办不了事。有时即使机构资质符合条件,但由于主管部门的关系,而使下一步工作开展艰难。这些情况往往是多数客户不可理解也无法充分理解的。当然,有人会说房地产具有地域性而不同于其它行业,就同一资质级别而言不宜再对执业范围细分。我们将评估机构资质人为地复杂化,并没有得到预想的效果,倒是造成了评估市场的混乱,造成了评估机构大量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执业。 二、完善房地产评估的措施 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所以需要针对问题,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所示: 1.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需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法律体系。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市场的完善,评估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国外房地产评估机构慢慢在中国发展,其法律制度对中国制定房地产评估法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我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房地产评估机构不正当竞争等,具体到如贷款抵押、拆迁补偿等等法律纠纷比较多的评估业务上,制定评估细则,从而使中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真正实现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房地产评估法》的指导下,各个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更加具体、更加实际的规章制度。此外,各个地区还需要建立适合本土拆迁补偿的房地产评估的规章制度,大大减少拆迁补偿中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 2.培养多种资质的复合人才 (1)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专业水平 房地产估价是智力型行为,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素质是其执业的技术保证。伴随房地产估价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水平也必须不断改进、提高、创新,要通过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对旧有的知识结构和技术经验进行更新,帮助房地产估价师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重视人才培养,培育当地的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域界限,积极引进外地估价队伍,特别是 品牌估价机构,服务于本地市场。 (2)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积极培养高层次的房地产估价人才,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房地产估价师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重视人才,评估机构的人才很重要。多种资质的复合型人才,思想水平高、实践服务能力强的人才正是行业缺乏的。因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提高机构内的人员素质。房地产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各种知识,如房地产法律、法规知 识、心理学、公关学、组织管理、业务知识等。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各种优秀人才提供良好开放的交流平台,对于员工有一套完善的培训系统,不断培养和挖掘专业人才,使公司具有一支优秀的员工队伍。 3.实现评估方法的科学化 房地产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一定要具有科学性。当前,房地产评估中,使用较为广泛的是市场法。该方法的核心就是依据真实的房产数据,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对于成本法,其使用房产主要是针对市场上找不到参照案例,又不能通过收益来评估房产,如公园、学校等。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调整房产成本因素,比如依据材料、人工等上涨比例进行调整。对于收益法,其收益和折现率的确定都存在很大的难点。评估时,主要在行业平均报酬的基础上确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在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需要针对问题,采取应对措施,从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评估论文:房地产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在不断的进步中,房地产评估也在不断的崛起中,但就当今房地产评估的形势而言,过度的经济膨胀,极易让房地产评估行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本文就当前房地产评估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为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提供一定的指导。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评估机构;评估师 一、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机构产权不明 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没有进行实质上的脱钩改制,二是房地产评估机构还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制中的私有产权。前者具体体现在评估人员都是依据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委托保管来了解档案关系,在这当中,人事合同的标准化缺失,实质上只浮于表面,在形式上进行了脱钩改制。再者,评估机构即使完成了脱钩改制,也没有摆脱和主管部门间的阶级关系,这让评估人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有一种交易的认清关系,使得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仍不能完全独立。后者表现在评估机构产权在私有化中,出资人站在连带责任的立场都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二)评估员素质不高 我国出台了评估师执业资格证的考试策略,如果评估师没有通过考核,将无法正常上岗。但实际情况下,评估师考试一般偏重于理论知识部分,而不太重学历高低、实际工作年限。导致许多应届毕业生在理论知识掌握上比较得心应手,考试通过相对较简单,反而是一些工作经验丰富的评估师对理论知识掌握不全,考试通过较困难。另一方面,房地产评估师所设置的级别对新生力军的初级资格认定缺失,仅仅设置了中级职称的评估师。我国经济体制在不断的整改中,意味着对房地产评估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要不断的深化自身的学习,跟上时展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更要不断加强其继续育,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以及指标,充实自身技能。但我国现在并未达到这一标准,对评估师的育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比如对其育管理的手段,培训内容,形式都是虚有其表,而这种华而不实的局面则会让我国房地产评估师严重滞后,无法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公信力不足 在一些较发达的国家中,房地产评估发展迅速,有关法律法规都十分完备,甚至还有行业协会来加以规范以及监管。较之国外评估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评估便立刻相形见绌,不单法律体系没有完善,技规范也没有落实到位,而且针对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也没有行业规则来引导,社会公信力严重缺失。如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实际作时,极易被银行以及政府有关部分控制,时而遭到房地产商的威逼利诱,甚至为了一己私利,罔顾职业德,迎合强制拆迁行为,让房地产评估质量下降,严重妨碍市场价值的统一。这样不单侵犯到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危及国家利益。 二、房地产评估中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建设 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是基于房地产评估机构意愿之上,从而构建的管社会团体,它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进行行业规范组织。行业组织必须自身具备健康良好的机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各区域学会都要学会全方位思考问题,有效解决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为政府政策,宏观调控力度以及有关措施、评估师以及评估机构提供双向沟通平台,促进信息在各中的传递中畅通无阻,相互借鉴经验,优势互补,锦衣推动行业进步。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保证房地产评估的实施过程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化,就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用规范,制定有关技标准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从而防止房地产评估中出现恶性竞争、职业德素质低、评估师危机感不强的局面,另外还能促进社会持续发展,满足房地产评估中的技要求,进一步实现房地产评估方法以及程序的标准化。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评估执业资格认证 要想达到全面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以及自身评估水平,必须要进一步控制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同时还要在某种程度上提升房地产评估行业准入原则。在资格认证上可以适当的引进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的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国评估师的实际能力的执业资格等级,至少有两级职称。而对于准入原则,可以从根源着手,严格控制房地产评估师的德素养。将考试人员的学历水平设置为大学本科以上,并加大考试的难度系数,结合实践经验来进行双面考核。 (四)健全房地产评估的公信力建设 形式上而言,诚信体系的建设不仅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如人力,财力,物力,还缺少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其社会效应是不容小觑。要结合我国房地产评估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行业作流程,将行业服务体系标准化,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设房地产评估诚信档案,全面提升房地产评估公信力建设,维护个人和集体乃至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结语 房地产评估做为房地产行业中十分重要的节,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在其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评估机构的产权不明、评估员的素质不高、评估体系的公信力不足都影响着房地产评估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规范房地产评估体系,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控制房地产评估执业资格认证,加强房地产评估的公信力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房地产评估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房地产评估论文:房地产评估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解析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房地产业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假设开发法在房地产评估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首先概述了假设开发法的含义及应用条件、理论模型、应用流程,然后分析了假设开发法在房地产评估的应用模型,最后结合应用实际探讨了假设开发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难点。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假设开发法 引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扩大,房地产不断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合理健康的发展,房地产评估也随之兴起,其业务也不断增多,人们也更加关注和研究房地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可以采用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来进行评估[ 1]。作为房地产估价的重要方法之一,假设开发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较大的特点,能够为房地产的评估和项目投资评价提供方法和技术支持,为房地产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 1 假设开发法的基本理论 1.1假设开发法的含义及应用条件 假设开发法(Hypothetical Development Method)又可以称为剩余法,余值法或倒算法。根据《房地产估计规范》中对于“假设开发法”的定义,假设开发法是预测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然后从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中扣除开发成本、税费和所得开发利润等,以此来测算估价对象的权益价值[2 ]。 假设开发法主要是适用于待开发的土地、正在建的地产等具有投资开发的或待拆迁改造等具有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待评估的房地产应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这潜力是指该房地产在未来具有可盈利性的可能,这种可能性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来对盈利机会进行定性分析描述;待评估的房地产未来的价格可以预测,待估价房地产是需要再市场上经营出售的,应当结合市场行情和供求状况,正确有效的预测待估价房地产未来的市场租售价格;社会经济环境的好坏也将影响假设开发法的估价效果,有效的评估需要较明朗长远的房地产政策、健全的房地产法规、稳定清晰的房地产的税费等[3]。 1.2假设开发法的理论模型 根据假设开发法的含义,其理论模型为: 房地产价值=开发完成后当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简化的公式为:V=A-(B+C) 式中:V―待估房地产的价格 A―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价值 B―总的开发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投资利息之和) C―开发利润 1.3假设开发法的应用流程 一般按照以下六个步骤运用假设开发法: (1)基本情况的了解分析 首先需要调查待评估房地产的位置、规划限制和现状等基本情况。待评估房地产的位置信息主要包括土地所在区域的性质、具体坐落位置、交通条件、环境情况等;现状只要包括土地用途、使用者及使用权性质、面积、基础设施等方面;规划限制主要涵盖了区域规划、建筑性质、建筑容积率、绿化比率等情况。 (2)最佳利用方式的选择 在规划许可范围内,选择待评估房地产的最佳的用途。为了确定最佳用途,需要充分分析当地市场的情况,考虑区域情况和社会对于该用途的需求及未来发展,分析市场最需要哪种类型的房地产。 (3)开发经营期的估算 确定开发经营期是为了了解开发成本、管理、销售费用等情况,测算开发后房地产的售价、投资利息等。待开发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期是以取得估价对象的时间作为起点,房地产预计开发完成后经营结束的时间为终点。 (4)开发完成后价格的测算 一般是以开发完成的时间来测算该房地产的价值,结合待评估的房地产的最有效利用方式(出租、出售)和市场情况变化等,利用多种方法来综合确定价格。 (5)开发成本的测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但与开发周期有关,还需考虑投资进度。结合相关的经验和规定,利用成本法来测算出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开发利润等。 (6)房地产价值的具体计算 正确利用现金流量法或传统法来具体计算出待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测算出的结果一般有楼面地价、建筑面积单价和地价等。 2房地产评估假设开发法的应用模型 2.1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测算 根据待评估的房地产的最有效利用方式(出租、出售)和市场情况变化,利用市场比较法和长期趋势法确定用于出售的房地产的价值,测算出租或自营的房地产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4]。 (1)市场比较法和长期趋势法 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已经发生交易案例的价格和近年来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化趋势来估算出待评估房地产开发完成后的现房价格。通过区域因素、交易情况和个别因素等来修正市场比较法,不同的区域、个别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程度不同。 长期趋势分析是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过去、现在的价格指数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来推测,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是通过比较单价并不是总价。 (2)收益还原法 对于写字楼、餐旅馆、商店等出租和营业的房地产,先要预测出出租或经营的收益,然后再通过收益法将收益转换成价值来测算待评估房地产开发完成后的价值。通过市场比较法和长期趋势法来确定租金。例如,根据目前租金水平和未来趋势来预测出某写字楼未来的月租金为50元/m2,可用于出租的面积为30000m2,出租率为90%,其中租金的30%用于运营费用,报酬率为10%,运营期为50年,改写字楼的未来总价值估计为: 50×12×30000(1-1/(1+0.1)47)=11211(万元) 2.2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测算 (1)土地成本 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不同的土地性质和国家相关政策来确定土地成本。土地成本一般包括土地出让金、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和占用税、房屋拆迁费用、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场地清理费等。 (2)建造成本 测算房地产项目的建造成本相对比较复杂且有一定的难度。首先需要明确该评估项目的最佳用途,项目的品质和档次将直接影响到建造成本的测算;其次需要根据市场情况来测算建造成本,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设计费、招投标服务费、环评费、勘察费等这系列的前期工程费可以类似工程经验和相关收费标准来进行测算,建设安装工程费(土建安装成本、工程监理费、质量监督费等)可按照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根据当地具体标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测算成本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因为原材料涨价、工程量增加等不可预知的因素来产生的费用[5]。 (3)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开发周期、复杂程度和参考房地产类似项目的管理费用,一般可以通过土地和开发成本的一定比率来确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投入作用相当明显,这将会对项目销售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销售费用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3%,但具体的还需要合理的分析市场状况。 (4)投资利息 因为房地产项目存在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为了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需要测算投资利息。投资中的地价款、开发成本、管理费和其它费用是预付资本,这些都是需要考虑利息的,计算利息期按照开发周期、资金投入情况来确定,可以采用静态和动态投资来计算投资利息。 (5)税费 销售税费应考虑周全,主要包括了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还需要考虑到房地产享受的税收优惠。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测是相当关键的,它们的预测是以项目整体能够准确合理地预测为基础。 2.3开发利润的预测 开发项目利润是以项目价值或开发成本为基数,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来计算的。利润率一般采用当地近年来类似项目开发的平均利润来确定的,需要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率存在差异性。 3假设开发法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应用难点 因为假设开发法的原理简单、运算方便等特点而备受欢迎,是现阶段房地产评估的常用方法之一,然而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不太理想,其中有几个难点和问题必须引起注意,下面就简要探讨: (1)市场信息的准确性 假设开发法是在获取类似项目交易信息的基础上来测算待评估项目未来的价值和开发成本,然而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并不能保证。这是由于每个项目均具有独特性,同区域内很难找到类似项目,其次就是市场交易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还有政府相关的信息也不够完善,因此评估所需的市场信息需要进行修正。 (2)开发利润计算方式的误用 一般计算开发利润都是将计算基数乘以一定利润率,理论上是没有错误,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会存在一些错我。首先,在测算利润率的时应该考虑到开发建设期这一隐含的因素,如果开发期不同,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率也会不同,在实际应用中这是经常被忽略的。例如,某个项目的开发期为一年,它的成本利润率为5%,如果开发期为两年,应为资金占用期增加了,其成本利润率按照单利率来算至少为10%,通过这种方式的计算才能保证收益率相同。其次,由于性质不同的资金的占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需要计算出综合成本利润率。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年收益率的形式计算开发利润,既利于项目间的比较又方便理解,还可以有效避免错误。 4结束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评估理论的迅速发展,深入研究假设开发法的理论,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假设开发法对于房地产估价和项目投资决策都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应多加注意评估的重点和难点,确保评估的准确合理性。 房地产评估论文:浅析我国房地产评估现状及方法 摘 要:目前,房地产估价行业运行情况已经逐渐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加入WTO后,随着国内房地产的市场的开放,房地产评估行业面对的国际、国内的竞争和挑战更加严峻。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只有从现在起就直面自身的不足,提高管理优势专业优势,人才优势,树立行业品牌,迅速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无情的激烈市场竞争中取胜。本文对我国房地产评估现状及方法的比较进行了简论。从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出发,着重论述了房地产评估的常用方法,以及使用房地产评估方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对我国房地产评估有所帮助。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现状 房地产评估方法 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概况 中国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房地产评估活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上千年前就产生了有关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思想的萌芽。当时伴随着土地和房屋买卖、租赁、课税、典当等活动的出现,房地产估价活动应运而生。但在20世纪50年代至 70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基本消失。直至1978年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开始复兴。特别是1993年诞生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队伍迅速壮大,估价法规不断健全,估价标准逐步完善,估价理论日趋成熟,估价业务持续增长,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房地产估价在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房地产评估市场现状 在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也有较明显发展。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不利于其长足发展的不利因素。 1.管理体系交叉,不利于估价行业的发展 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来看,评估业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和资产估价,且主要分属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相应的估价人员也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资产估价师,各自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制定的管理办法多从本部门出发,未经过很好的协调与沟通。这样限制了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不利于估价行业的发展。 2.估价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我国的房地产估价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资格。但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考试频率低等原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前的资格审查各地松紧不一,考生做假现象严重。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不能体现估价师水平高低和资历深浅,不能激励估价师为提高业务水平而继续学习和深造。 3.自律不够 国外房地产估价一般是依靠估价师协会管理,一方面在培训、考试、资格管理和提供信息等方面协会有较强的吸引力:一方面在技术规范规程、行规行约等方面有较强的约束力。这几年建设部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立了估价师学会,但这个行业学会远远没有到位,还没有承担起行业管理的重任,各地也只有少数省市成立学会,多数还是空白,地方上的行业自律差距就更大了。 4.制约力不够 对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职业道德标准至今仍停留于理论探讨,没有出台一部有权威的系统科学的法律或法规,因此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没有一个遵循的规则,全凭个人悟性或自由发挥,往往同一宗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有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即为财务报表的帐面值,有的标的权属不清就估出价值,有的把地价漏算或多算,更有甚者有的项目具有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价值,其评估报告只有一张纸,没有评估程序,没有计算过程,令人啼笑皆非。有些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有的收取礼金,有的超越资格限定承揽业务,有的出卖评估机构的资格(即为没有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所做的评估报告盖章收费),有的甚至搞欺诈,使其从事的评估业务偏离了公平、公正、科学、合法的轨道。而对于低劣的评估报告和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没有评判的依据,更无处罚的手段,搅乱了评估市场,禁锢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评估方法 1.成本法 适用于旧房地产的基本公式是:旧房地价格=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我认为以上的公式存在问题,现在土地出让是有期限的,缺少剩余使用年限修正;并且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是土地开发完成后的价值,而房地合一项目土地的重置成本应该是到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包含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和开发利润。 所以我认为这公式更明确:旧房地价格=土地的重置成本×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土地取得价+附属费用+有关税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开发利润)×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前期工程费+工程造价+工程附加支出+配套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建设单位管理费+开发利润)×成新率。 2.市场法 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和估价的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方法。 比较法适用于本身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该方法是不适用很少发生交易数量比较少的房地产。 3.收益法 按照我国目前的土地出让政策,应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分析,否则得到的是一种不完全的会计利润,实际上跟用加和法得到的还原利率口径是不一致的。若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和其折现期一致,不应该考虑利息费用,正如假设开发法中的折现法公式中不存在投资利息和开发利润一样,因为它正以恰当的收益率,恰当的折现期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收益法评估往往是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某一个时点,实际发生时间与这种假设有偏差,这样才可以用利息费用作调整。例如客观租金收入发生在期末,费用在期间均匀发生,而评估时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期末,这时应考虑期间发生费用的贷款利息;租金收入发生在期初,费用在期间均匀发生,而评估时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期初,这时应考虑期间发生的费用进行折现。收益法实际上是一种动态法,而考虑利息费用是一种静态法,将两种方法混在一起,显得不严谨。因此,运用收益法要尽量将收入、费用发生的假设时间与加权折现期一致,而不必再考虑利息费用。 3.4假设开发法 运用该方法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房地产开发收益率和房地产经营收益率的不同。资本化率是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成价值的比率。而对假设开发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折现率,教材中说,与收益法中的资本化率原理相同,具体应等同于同一市场上类似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要求的平均收益率,它包含资金的利息和开发利润两部分。教材中所说的折现率实质就是房地产收益率,只不过房地产开发的收益率不同于房地产经营的收益率而已,因此称房地产开发收益率和房地产经营收益率,更能反映其本质,更好理解。即房地产开发收益率运用于开发完成后价值和开发成本费用的折现,房地产经营收益率运用于通过租赁经营形式对房地产价值的求取。 四、结论 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能反映现实交易行为。房地产估价的对象就是房地产。从实物形态上来看,房地产存在三种形态,即单纯的土地、单纯的建筑物以及房地合一的复合房地产。另外,房地产估价是评估待估房地产的一定权益的价格,因此,估价对象也涉及到物权。依据房地产估价的需要及其特点,这里将按用途将评估对象划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其他用途房地产及土地五种类型,并分别介绍它们的估价特点、常用方法及主要注意事项等。 房地产评估论文: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认识 【文章摘要】 目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已经成为我国资产评估界的一项新兴业务。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背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不同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谈谈看法。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背景;关键事项 1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一些企业与很多发达国家企业一样,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一些企业甚至把这种投资行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国内会计准则),使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内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有限度地进行了创新。它的要点是:一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并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在会计报告中反映。 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内容有所区别。国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为资本增值而长期持有的土地(正常经营中持有短期出售的土地不包括在内);未来用途尚未确定的土地;主体拥有或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准备出租的空闲建筑物。在国内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单独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而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也可以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对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必须是企业拥有产权的。 “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中有不同的表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尽管表述有所区别,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助于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这是大部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首选。 为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行为进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2009年先后制定并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两部规章的实施,对于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维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 下面是评估人员为满足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需要而进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业务,我们以此为例,就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基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及评估初稿的提交等问题进行探讨。该上市公司为基建行业企业,拥有多达近二千多项的物业,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就有约50项,分布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众多的二线城市。 2.1确定评估范围 在这项评估业务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本应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因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兴事物,企业对其认识不到位,所以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往往由注册会计师协助确定。注册会计师会根据自己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理解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范围,但这个范围往往因为过大过多而不被企业所接受。企业认为持有房地产的目的不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尽管目前正在出租,但这只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则认为,他们的识别过程严格地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双方博弈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让步,将位于一线城市且全部或绝大部分已经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过程中,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各有各的判断,评估人员本身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是被动的,但评估人员必须参与其中,并且了解双方对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确定不一致并各自坚持的理由。客户认为自己是基建行业的上市公司,若持有大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被认为不务正业,而且投资性房地产在每年都需要评估太麻烦,但是注册会计师则认为自己有责任判断企业的分类是否合理,这是职责所在。所以要求评估人员要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必须熟悉。 2.2明确评估基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基准是市场价值,虽然会计准则要求的是公允价值,对于本例中的投资性物业,市场价值与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市场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可以是市场比较法,也可以是收益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兼顾收益法。 评估假设方面,主要问题是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租期内外租金如何确定问题,特别是如果租期内的租金与市场租金明显不同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方面需要评估人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地沟通。 2.3提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初稿 评估人员在完成了评估过程之后,要将评估初步结果告知企业。因为评估结果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的影响,企业不愿意看到过高或过低的评估结果,所以需要评估人员与企业进行有效沟通。 评估人员应当明白,企业对其物业的了解有时比评估人员深刻。当然评估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特殊要求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允,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于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必须保持评估的独立性。 3 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的评估 3.1国际会计准则下,评估范围、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通常是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反映;二是融资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要按照最小租金支出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其初始成本时;三是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四是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应按转换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入账成本;五是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需要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或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 在评估实务中,以第一项和第五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居多。为了顺利地进行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事前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评估的目的;要熟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要熟悉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方式;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及假设;要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情况;要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出租情况及相关的租约条款。 3.1.1事前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评估的目的 评估人员在接受了业务委托之后,应提议召开注册评估师、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三方参加的沟通协调会,以了解评估报告需要满足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3.1.2 熟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 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会成为资产评估行来的一项新兴业务。所以评估人员应尽可能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与注册会计师有“共同语言”。 3.1.3熟悉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方式 注册会计师运用评估数据是为恰当地计量或披露,所以评估人员应该熟悉在财务报告中评估对象的原始数据内涵。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账面记录的数据是“房地合一”的价值还是仅仅是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只有弄清楚这一点,才不会简单地给出房地一体的评估结论,不会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 3.1.4要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中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和重要的评估假设,需要说明所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有充足的市场证据还是依赖了其他因素,即在财务报告中要将评估人员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所依据的评估假设都进行披露。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将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等内容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便于注册会计师引用。 3.1.5要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情况 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不同,房地产是需要产权登记来确定权属的资产。房地产的产权是否完整、是否有瑕疵对其公允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弄清楚待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状况,以确定其在现况下的公允价值。 3.1.6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实际出租情况及相关租约条款 一般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均是有租约的,评估人员应了解现有租约中的租金是否公允。如果存在租约租金与市场租金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要分别租期内和租期外进行考虑,在租期内按照租约内的租金进行计算,在租期外则按市场租金计算。 3.2投资性房地产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的评估 3.2.1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国内会计准则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满足的条件看,国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法以外的其他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其他的评估方法通常有较多的假设,主观性较大,容易产生争议。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使用条件上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的可靠性。 3.2.2对评估的影响 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在后续计量、评估方法和周期性评估等方面都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产生影响。 后续计量方面。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国际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公允价值模式,而国内会计准则以成本模式为基准模式,公允价值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使用,是一种可选模式。其原因是公允价值下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变动直接进损益,容易带来利润操纵,进而影响所得税。 评估方法方面。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首选的市场比较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下,收益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周期性评估方面。国内会计准则下,并不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都确认公允价值。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每年评估一次,以满足会计报告计量或披露的需要。 房地产评估论文:房地产评估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房地产评估是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重要行业,房地产评估的发展受到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较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地产评估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这样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文主要对房地产评估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研究 一、引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随着房地产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评估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房地产评估所在的机构已经成为服务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中介,对于房地产行业市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发展面临着很多不确定的影响,直接影响着房地产评估,针对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这样才能适应房地产发展需要,从而不断的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评估概念概述 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叫做房地产评估,与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工程质量、周围环境、价值、贷款风险等是房地产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房地产的评估行业除了其行业本身特有的特点外,还有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 三、房地产评估的发展机遇 1、国家大力推进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 房产评估作为房地产的重要中介行业,国家在政府工作规划中对房地产评估也有明确的文件,要求推动包括房地产中介行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虽然略有波动,但是总体形势却是良好的,再加上国家的产业支持,将会对房地产评估的发展起到较好的带动作用。 2、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 房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以及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而且在一些城市已经试行了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因此,房产税的开征必然会大量扩张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业务量,对于房地产评估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商业银行风险控制需求不断增加 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行业对于市场风险的控制管理力度越来越大,房地产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押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进而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商业银行的基本做法,这也就直接增加了房地产评估的评估量。 4、国家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 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仍然处于持续推进中,城镇化的建设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利好,同样也会带动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发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随着城镇化建设步入高潮,房地产评估将会持续稳步发展。 四、我国房地产评估发展制约问题分析 1、房地产评估的整体实力不足 在我国房地产评估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数量仍然较少,存在着大量的实力不强、管理松散的小型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产业的整体实力不足。此外,在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少,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工作人员学历水平与业务能力不高,人才成为房地产评估稳定发展的制约。 2、房地产评估业务方式有待完善 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影响,房地产评估业务开展方式也各有不同,一些现代化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已经采取批量评估以及自动评估等先进的业务方式,但是大多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仍然是采用传统的人工评估方式开展房地产行业的评估,完成一次评估的程序烦琐,需要时间长,因而房地产产业的评估效率不高。 3、房地产评估机构盈利能力不强 当前在我国房地产评估存在着严重的高成本低收入的问题,造成了房地产行业机构的盈利能力较差,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评估内部竞争无序、激烈。特别是由于房地产评估结果与委托方利益息息相关,一些评估机构为了生存不惜采取恶性竞争手段,放弃原则、拉低价格,造成房地产评估行业机构盈利能力普遍不高。 4、房地产评估部分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较差 提高房地产评估质量,首先必须确保独立客观的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然而一些房地产评估行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委托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背房地产行业评估原则,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造成了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损害了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形象,更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五、房地产评估长远发展对策分析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提升房地产评估行业机构的整体实力水平 对于房地产评估的发展,应该结合我国不同区域房地产行业以及房地产评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以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进行规范,可以采取进阶制度管理房地产评估从业机构以及从业者的整体资质,进而确保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提升房地产评估的整体实力。 2、创新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评估业务,应该逐步依靠技术实现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业务升级,尤其是积极地在房地产评估业务中引进自动评估技术、批量评估技术,通过计算机模型的数据分析与处理,得出规范化的数据,提高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前社会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在房地产评估的业务开展上,同样应该积极应用好大数据,依靠数据的积累,不断升级评估技术,准确地改进房地产行业评估方式,把握房地产评估的发展方向,增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3、优化房地产评估产业机构的盈利模式 对于房地长评估而言,应该逐步地对盈利模式进行改革,对服务内容进行拓展,特别是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的积累与研究,逐步地将房地产评估业务向评估业务以及咨询业务方向拓展。首先,应该逐步地扩大房地产产业评估业务客户群体,吸引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等大客户群体,提供优质的税基评估以及押品评估管理。其次,应该注重房地产评估行业业务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平台化服务扩展,通过研究报告等方式,不断提高评估机构的影响力。第三,应该注重对房地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房产信息数据,进行数据供应服务,尤其是提供风险管理以及房产定价等方面的业务服务。通过这些措施,不断丰富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盈利模式,提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能力。 4、推动行业立法增强房地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业务能够客观公正的开展,必须结合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控制房地产评估内部无原则的恶性竞争行为,有效地约束房地产评估产业内部的不正规行为,进一步地减少在房地产评估过工作中外界的干扰,确保房地产评估业务客观公正的实施。 5、运用先进的、科学的方法 无论运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房地产的评估,都应该广泛的收集最新的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对于评估监管的工作更是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在评估时要运用真实的数据来进行评估。在评估时,要采用先进的方法借鉴好的经验来进行评估,使评估机构的各个部门可以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是各部门合作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从而推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要想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实现房地产评估产业的跨越发展,并且作为方地产评估有关机构一定要转变自身的定位方向,这样就可以不断的推动自身业务转型,从而更加适应新时代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变化。 房地产评估论文:剖析如何做好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房地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房地产评估的方法,重点分析了如何做好房地产评估工作。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存在问题;方法;对策研究 1、房地产评估存在问题 1.1 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存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两类:①原各级房管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成为股份制公司。然而,虽然虽然与管理部门脱离了联系,但管理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把业务交给这些公司来完成。②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它们中有些依附于前者公司,赚取部分利润,有些则与前者公司在本就“凄凉”的市场上展开竞争。为了多争取业务,迎合顾客的不合理要求,各评估机构和人员多置评估规程和规范于不顾,或过度降低收费标准,或给客户主管回扣。这样的过程既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导致国有资产、资源的严重流失,使得资产评估行业产生时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2 评估机构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可信度降低。当前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专业注册估价师和估价人员;二类是非专职的注册估价师。自从房地产评估机构成为合伙制企业后,正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大多成了评估机构的领导者或合伙人,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上,对自己的评估能力要求降低,在评估报告模板上进行修改,由此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1.3 国外对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冲击较大。中国加入WTO后,加大对外开放程度,使得中国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有大量国外的评估机构进驻国内市场。由于国外资产评估行业起步早,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且对评估行业非常重视,业务渗透至各行各业,发展非常迅速。无论是思想体系还是方法理论,都较国内的先进,并且国外机构还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先进的理念,对国内机构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 2、房地产评估的方法 2.1 市场比较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要求房价相对稳定。在市场比较法中,房地产商估计的房价取决于他们对市场走向的预期。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稳定,那么房地产商会在当前房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通货膨胀率设定房价。如果市场不稳定,房价暴涨暴跌,那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困难就很大。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时期,采用市场比较法就有可能高估房价,放大房地产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比较法完全丧失了用武之地。 2.2 收益还原法。估计房地产在各个时期将要取得的纯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纯收益折算到现在,各个时期收益的总和就是房价。如果在未来的纯收益和还原利率这两个环节上没有意义,那么收益还原法是最理想的房价估计法。事实上,人们的预期往往随着外部环境而变化。倘若在某些时期房价突然暴涨,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许多人会随着潮流改变他们对住房增值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住房看起来要比租房合算得多,从而越来越多的人由租房改为购房。 2.3 成本估价法。成本估价法又称承包商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地重新构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采用成本估价法看起来比较简单,建造成本加上各项税费和正常的利润就是房价。成本估价法特别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较少,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非盈利建筑物由于很少有交易实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采用成本估价法。 2.4 假设开发法。房地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之前,首先要估计出它的销售价值,然后扣除正常的土地开发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建筑施工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利息),税金等,最后扣除地价,剩下来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预期的利润。倘若这个利润是房地产商认为能够接受的,他们就会积极投入这个项目。否则,房地产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手这个项目的。预先估计房价,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发,这样的房价估价法称为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经常被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做好房地产评估的对策研究 3.1 加强行业管理。 ①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行为与评估业务如果混合在一起,评估机构就变成“阴阳脸”,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大量的评估业务就难以走向市场,房地产评估行业就永远跳不出怪圈。因此要实行政企分开,与房地产评估相关的行政职能,如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使,或由政府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将行政行为与从事评估的经营行为严格划分。 ②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强评估的立法工作,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相比,我们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因此要尽快制定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将一些法规规章上升等级形成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现在评估市场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合格的评估报告屡见不鲜,不正当的经营行业屡禁不止,这就迫切需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罚,将评估市场存在的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 3.2 强化行业标准。 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最近几年出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评估职业道德都有所涉及,但都散落在有关条款中,内容不系统不完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执行。国外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估价师守则对估价师行业有详尽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职业道德标准”,“房地产估价师守则”等规定,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为,让他们明确应该怎么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做错了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从而形成一道“紧箍咒”,凡是不能为的就不敢为,约束估价师的行为,使行业自律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提高评估行业的信誉。 3.3 建立竞争机构。 ①开放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要求,在前述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制定市场竞争规则,要取消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承接评估业务要由委托单位依据其业务大小和难易程度自由选择相应等级和信誉高的评估机构。尤其是管理部门或有行政职能的评估所不得指定评估机构,不得刁难其他评估所所做的评估报告。特大评估项目可以选择几家相应等级的评估机构投标或议标,将投标单位的等级、业务水准、经营实力、业绩、收费、服务等条件以打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标,高分者中标。 ②机构独立。根据“公司法”和“房地产法”的要求,所有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第一步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可过渡到无限责任公司。现有事业性质的评估机构应与行政部门脱钩,推动评估机构走向市场,让他们独立地承接评估业务,在市场竞争中或生存发展,或落伍淘汰,让强的更强,差的消亡,通过市场竞争促使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 ③责任加大。与评估机构的法人地位相适应要建立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并应允许注册估价师实行高薪制。如果评估所作业失误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委托单位可以依法上诉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追索有关估价人员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必须以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作为保证。由于估价师个人难以全部承担责任,而评估机构全部承担又不利于估价师责任到位,因此应规定如果评估出现失误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各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具体比例可商定。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除完成资格登记和注册登记外,还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签约,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与未经登记素质不高且经常出错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签约,委托单位也不会委托不投保的评估机构评估,这就迫使估价师提高专业水平,敬职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促进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水准,约束估价师的执业行为,这就有利于评估机构和估价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4、结束语 总之,随着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更要认清房地产评估行业目前的现状、所面临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合理的应对,使评估行业平稳、和谐、健康的发展。 房地产评估论文: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开放,房地产估价行业面对的国际、国内的竞争和挑战更加严峻。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只有从现在起就面对自身的不足,提高管理、专业、人才优势,树立行业品牌,迅速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取胜于人。基于此,本文对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行业问题 对策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1、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规章 国务院和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首先制定了房地产管理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及估价师的地位,完善了评估行业的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形成了统一开放的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行业自律标准 从2000 年6 月国务院提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开始,涉及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原有房地产评估机构与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开始承担估价师资格考试、注册、再教育以及估价机构资质评审、违规行为查实等工作,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机构基本建立,对估价机构的自律作用日益强化。 3、房地产评估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服务内容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隐价瞒价、偷漏税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业务已经逐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行业,如银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司法、保险、税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产权问题不明确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估价机构的管理人员由原来的主管部门任命,主要的业务来源依旧是原来的业务部门,与原来的主管部门依旧有着联系。现实社会中,房地产估计机构几乎全部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主要的原因就是受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影响。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红,那些出资少的人,在公司占的股份也就比较少,因此,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就很难做到尽职尽责。这样就导致了当地产评估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房地产评估产业虽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仍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改制而来,它们借助政府的关系垄断了市场,因而不能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去获得业务。目前,针对评估师,没有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房地产评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实施的细则还不健全,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也没有相应的针对性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估价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1)估价师考试较注重理论考核,对学历要求较高而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业务的年限要求较低,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较高,而许多真正多年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骨干却因基础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通过估价师资格考试。同时房地产估价人员受所从事业务的限制,一般只掌握与自身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对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不熟悉。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单一,虽然设立了相当于巾级职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却没有设立对应于新人业人员的初级估价资格,以及可晋级的高级估价师和机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 (3)估价师再教育缺乏。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估价师再教育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术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但从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再教育的情况来看,估价师再教育在管理方式、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使得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脱节。 4、社会公信力不高 由于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和规程,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缺乏自律,对违纪、违规等行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评估机构容易受到政府或银行等机构的干预、开发商的利诱等影响,或迎合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交易双方不合理的避税要求,使得评估结果损害国家利益。 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市场环境监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力度。通过整顿和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为房地产评估市场创造一个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评估活动的独立性,保证房地产评估活动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龚振兴和独立性。努力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管规则,针对违规的行为,制定相应的严格的查处办法。针对那些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房地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在相关行业的技术需要;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脱钩;解决估价师职业道德问题,提高估价师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3、加强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整体水平,一方面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并设置至少两级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参照日本的不动产鉴定师资格三级考试制度以及美国的资深、非资深二级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制度,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实行动态的两级管理体制,即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能力强弱、评估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评估报告的技术含量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执业等级标准,做到有升有降、动态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要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估价师的素质。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实行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执行力度不够,估价师的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没有起到其应有的制约作用,所以要严格执行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择优录取。如扩大考试相关知识面,实行定量录取等。 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已经在国家和省级房地产估价协会建立和使用,但是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整个信用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精确了解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信用状况。对各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诚信预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估价行业优秀的信用基础。督促估价行业遵守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营造依法、独立、公正的评估市场氛围。 总结 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随着评估业务量的显著增长,房地产评估业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当然只有完善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才能使它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探讨 摘 要:随着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石油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油气资源机会的同时,也使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面临更大的风险。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威胁其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否发挥作用,关系到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石油合作领域能否有效规避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关键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实践;战略;借鉴 1 对风险的认识与分类管理 风险作为不确定性,在任何公司和经济业务中无处不在。但是,正确认识风险,并通过识别分类是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基础。在对风险的认识方面,shell公司概括了“4ts”,即:承担风险(take)、处理风险(treat)、转移风险(transfer)、退出(terminate)。他们认为:作为一个追求盈利的上市公司,首先要勇于承担风险,因为对于油气行业,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其次,认识到风险后要组织应对措施。如进入某一新兴市场风险较大,尽量选择与当地公司合资合作等;第三,尽量地向外部转嫁风险如对于部分风险较大的业务选择商业保险、项目融资等方式;最后是如果业务风险经过分析后大到一定程度,公司选择退出所在地区或业务。 在风险分类管理上,shell公司通常要求对每一项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分类方法。具体标准是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将风险分为“严重不足”、“重大缺陷”等若干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选择应对措施。在shell公司内部,每个员工都有两本手册,所谓的“绿皮书”与“红皮书”。绿皮书是公司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执业标准、工作范围以及相应授权或权限。 “红皮书”(risk policy and guidelines)即公司整体风险控制制度与操作指引。详细说明了包括业务控制事业(business control incident,bci)、自我评估(self-appraisal)、内部和外部独立审计等完整的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2 风险控制的组织落实与制度保障 设计一套严密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对于控制风险至关重要。总体上看,国际石油公司对十分注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协同作用。 日常的内部控制管理、执行工作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shell公司在全球的财务人员多达8000人左右,占总人数的7%。除了财务人员,其在各业务板块和下属公司审计底层分支机构都设立了授权不等的内部控制人员。可以说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所有的经济活动全部都有财务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控制。 同时,考虑到内部控制涉及的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shell公司十分重视审计、法律等部门的保障作用。公司专门设立了一个合规部(compliance department)具体负责设定遵守外部法律法规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行为标准等。同时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保障(assurance)”的概念。集团审计委员会是内部控制体系中起保障作用的最高机构。另外,公司还设有业务保障委员会(business assurance committee,bac),bac在全球每一个业务或地区设一名具体负责执行业务保障的人员(全球约300人)。bac的主要责任包括:①形成完整的内部保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②基于自我评价体系(self-appraisal)和内外部独立审计工作,确保风险出现时采取适当措施;③负责形成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回顾的报告、内控系统有效性报告,并提出相应建议。这些多层的组织设置及保障体系,以及垂直的业务领导在控制公司风险方面好似设置了多到防线。 3 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些措施和方法 几个国际性石油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做法基本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方面,shell公司的基本做法包括①资金的集中管理。采取多种措施,通过与国际性银行的合作,把分散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资金全部集中管理。在时点、时间、币种各不相同的情况下,进行如此高效率的资金集中管理是相当成功的。②通过erp系统的实施,保证了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性,提高了效率。③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工具。由于预算是自上而下,并且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驾驭,控制预算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预算外因素的发生。 (2)分级授权。公司的授权主要通过总部对各业务板块经理授权,再到对各地区公司首席代表进行层层授权,明确指示各地区公司首席代表对本地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这样做一是传递压力,二是便于责任落实,三是减少了集团本身的风险。 (3)建立内部自我评价体系(self-appraisal)。在内部自我评价体系方面,shell公司规定各个层次的主要岗位责任人,包括各地区首席代表在内,需要定期通过web方式的公司“保障收集工具(assurance collection tool,act)”层层上报“内部控制保障书(assurance letter)”。这些内部控制保障书最终由集团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时成为向外部审计师提供有关证据的支持文件。 (4)业务控制事件(business control incident)管理。业务控制事件(business control incident)与自我评价体系都是shell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本分。公司内部要求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必须上报集团总部:业务控制体系因为其他因素发生重要改变、可以避免其他集团成员发生的教训或案例、有引起更大损失威胁的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事件、由于员工欺诈或受贿等行为导致商业活动被迫终止的事件等等。bci的实质是不断总结、学习、交流,实施补救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水平。 4 shell公司实践对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借鉴 实施“走出去”战略后,中国石油企业同样开始面临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风险,面临更加复杂、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显得迫切需要。目前中国石油企业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虽然也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与国际性石油公司的成熟经验相比,只能是刚刚起步。尤其是在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需要借鉴shell公司的方面。 (1)海外资金集中管理方面。要实现海外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要充分利用国际性金融机构(比如渣打银行)成熟的全球电子银行平台,位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资金集中管理提供系统支持。 (2)根据中国石油企业目前业务拓展的国家,借鉴shell公司的风险评估与分类方法,充分考虑各资源国的政治、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建立中国石油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评估与分类方法。 (3)尽快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按照层层授权的原则,建立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确保组织机构内部沟通、信息反馈的畅通。对于每一级责任人,都必须报告基于本岗位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hse、执行总部规定的财务政策等方面的承诺与执行情况。 (4)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既然风险作为不确定性,在任何公司和经济业务中无处不在。因此,在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必须制定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使每一个员工在海外工作时,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培训可以采用shell公司bci类似的方法,进行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企业技术管理理论初探 作者:邱劲松 祝恩东 吴成刚 王俭萍 【摘要】技术管理是指针对技术产品需求进行的研究与开发、试验与商业化推广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企业技术管理包括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组织等三个层面。战略管理始终贯穿于技术管理与研发实践中,实施战略管理应在技术创新与技术应用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指导原则、组织结构、监督与控制、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这五大战略要素间的均衡、协调发展。研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需要设置多个重点控制环节,通过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工程人员的全过程参与,适时对技术研发过程给予准确评价,并及时做出项目放弃或是继续的选择。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国外大公司通行的做法是运用个性化的能力测评、辅导训练、工作经验积累、教育、培训等方式来帮助人才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我国石油企业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实现技术自主创新的同时,有必要重视技术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以不断提高各个层面的技术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摘要】企业 技术管理 理论 多年以来,我国石油企业的知识和技术获取方式是以引进为主,石油企业在技术创新,特别是技术管理上缺乏完善、有效的知识体系与实践积累。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实施技术创新战略、提高科技竞争力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中国石油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为了促进石油企业对技术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思考,本文重点对国内外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和美国石油企业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 1 技术管理概念与内涵 技术及其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显著地体现在企业发展和社会生活进步的各个方面。美国r.b.pamplin商学院michael k. badawy教授在《技术周期管理》一书的丛书总序中对技术管理进行了如下描述:“技术管理包括了广义的各个领域的技术活动的安排,其涵盖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设计、建构、制造或经营、监测、维护和技术转让等。就此意义而言,技术管理的概念是相当宽泛的,因为它不仅包含研究和开发(r d),而且也包含生产和过程中的技术。以这种观点来看,技术管理实质上就是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中的技术整合战略。如此的整合需要企业的研究、生产和服务等职能部门与营销、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之间的有机协调。” 澳大利亚学者诺玛·哈里森等认为,技术管理的研究领域包括技术战略、技术能力的开发、创新管理、技术的预测、采用技术面临的障碍、技术和制造的灵活性等。 我们认为,技术管理是指针对技术产品需求所进行的研究与开发、试验与商业化推广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对企业而言,技术管理包括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组织等三个层面。在不同层面,技术管理有着不同的内容体现,以下分层次进行分析。 2 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 在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层面,技术管理包括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战略管理实施、研发计划的制定、过程监测与绩效评估等。制定技术创新战略并实施有效的战略管理是实现技术管理与研发(r d)目标最重要也是首要的环节。石油公司实施战略管理应在技术创新与技术应用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五大战略要素间的均衡、协调发展。 从企业技术研发计划管理环节来看,其中在计划与项目立项阶段一定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2.1 技术研发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之间的关系 以美国一些大石油公司为例,其生产经营部门在技术研发立项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建议权和决定权,技术研发部门往往在充分听取生产经营部门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建议的基础上才最终确定项目计划。 2.2 企业核心研发机构与基层研发机构之间的关系 企业核心研发机构主要负责完成战略性、基础性和重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而各业务板块的研发机构负责实用技术、工程技术的研发与新技术推广。 2.3 项目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关系 每家石油公司的研发项目同时会有许多个。各个项目间的风险与回报也都会有很大不同。通过对不同项目风险与回报的定量分析,建立公司平衡项目册,有助于合理分配投资,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整体优化。 3 研发项目管理 技术研发项目的成功率随着风险的提高而降低,只有高效率的全过程管理,才能适时地对技术研发过程给予准确评价,并及时做出放弃或是继续的选择。 埃克森美孚等美国石油公司通过十几年的技术研发管理实践,总结出实现技术研发过程管理的“tas系统”(technology advancement system)。该系统全过程来看,每一个门径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管理过程中的重点控制环节,起着评价、控制、管理的作用。 “tas系统”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让不同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到技术研发过程的管理中来。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有机结合。注重团队建设是提高研发项目组织效率的重要形式。 “tas系统”的另一大成功之处还在于注重反复论证,重视生产部门的意见。在具体实施中,每一个门径都会由技术管理人员、有关专家、生产经营部门管理人员以及项目组共同就某项技术取得的进展以及进一步投资的必要性展开详细、系统的论证。研发人员会努力提供支持项目继续进行的有关观点和证据。生产经营部门往往是评估项目商业化的前景及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效益,因此,生产经营部门具有最终的发言权。 4 人力资源管理 对于技术研发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首先需要明确研发人员的作用与职责。我们认为,研发人员的职责应包括参与计划制定、参加研发项目的实施、参加完成有关报告编写以及参与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培训是提高技术研发人员素质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其中,对领导才能和业绩考评方面的培训最受关注。人才开发与培养是指运用个性化的能力测评、辅导训练、工作经验积累、教育、培训等方式来帮助人才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5 结语 目前,技术管理理论的研究、发展工作已经引起我国学术界、教育界和企业界的关注与重视。我国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战略过程中,正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技术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我们相信,所有这些进展与实践活动将有助于技术管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技术管理必将成为一个综合性、针对性、实践性较强的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面对国外大石油公司强有力的竞争,我国石油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大幅度提高国际竞争力已迫在眉睫。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实现技术的自主创新的同时,有必要重视技术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各个层面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的构建技术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体系的运行效率,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过程中完成技术创新的历史性跨越。 中国石油论文:论中国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关键词: 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管制行业/行政垄断/放松管制/反垄断 内容提要: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面临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适用的问题。以石油行业为例,通过反“行政垄断”来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不应是主导的指向,应当廓清“行政垄断”与依法管制之间的界限,在正确认识石油行业管制体制的形成的前提下,确立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协调原则,从结构和行为两个方面有效推进石油行业的反垄断适用。 引言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之中,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石油、烟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就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1]。《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金融业的集中申报标准业已出台,而有关电信企业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案件则已受到法院的审查,管制行业的反垄断适用渐次展开。与此同时,随着油价的不断波动和石油需求的持续增长,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部门服务质量的需要日益明晰,各界要求对石油行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大,非公企业更是希望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打破石油行业的垄断。《反垄断法》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承载这些期待,我们应当根据立法原意来考察,更应该解析法条、深入行业,分析文本背后交错的制度安排,通过竞争机制的效用发挥实现石油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石油行业的管制与竞争:一个回顾中国石油行业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治 理模式的变迁相伴随,但总体上要滞后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产业发展上,石油行业逐步经历了一个从集权管理到产业化分工,再到集团化重组的过程。在竞争政策的视域下,石油行业的管制与竞争,根据竞争制度的引入情况可将其划分为“前市场经济”时期和“市场化改革”时期。 (一)石油行业的“前市场经济”时期 石油行业的“前市场经济”时期,依产业发展的进程可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1949年-1982年:集权管理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不仅石油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没有确立,而且石油的勘探、开发、炼化和运输在不同时期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而在销售环节则采取“统购统销”的政策。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行为,而只有国家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总动员的准军事行为[2]。在改革开放初期,石油工业部集中统一管理下的独家垄断市场结构未能改变。在石油价格体制上,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石油生产和价格都由中央计划决定,但价格较改革开放前有所提高,以弥补企业的亏损。1981年之后,国家指令产量之内的产品执行计划内价格,超出计划内产量的产品执行计划外价格,石油价格进入双轨制阶段。第二,1982年-1998年:产业化分工阶段。改革开放初期以后,石油行业开始进入了改革的议程,三大石油公司陆续成立,从此石油行业形成了上游下游分割,海陆分治的管理体制,“三分四统”格局下的寡占型市场结构逐步形成。而石油部、能源部的相继裁撤,也使得国家的石油管制机构继续延续了政企不分的状态。在石油价格体制上,80年代初期开始的双轨制价格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1994年5月,国务院终止产量承包制,取消双轨制,合并原油的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由国家根据不同油田的具体情况将原油价格分为二类五档价格。此阶段,名义上为市场定价,但政府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控制力。 在竞争规则方面,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当时存在的地区封锁、垄断价格、企业兼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串通投标行为、以及公用事业和管制行业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在该时期,由于计划体制的强大惯性,石油行业本身也正处于从集权管理向产业化分工过渡的阶段,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虽有了涉及该行业的零星规定,但或者是未能适用于石油行业,或者是在实施层面收效甚微。(注:以“广东省工商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总量分类统计表”(1993-2003年)体现的数据为例,在1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类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的1.65%。(参见:彭海斌.公平竞争制度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15-317.)) (二)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期 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期对应的是产业发展的集团化重组阶段。进入重组时期之后,石油产业的管制格局更为明晰。1998年国务院重新组建三大石油公司,在地域上分为陆上的北方、南方和海上,实行国家垄断、地域分割。同时,国务院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1年撤销),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p6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38号文”),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又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72号文”),赋予三大石油公司对炼制、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垄断权。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石油市场的开放。2008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3],进一步明确了民营成品油企业的经营规则、用油价格和国有石油公司的供油规则等。在石油定价机制上,1998年,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开始参考新加坡价格定价,2001年改为参考亚、欧、北美三个主要市场价格定价决定。 在竞争规则方面,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修改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以及《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当时存在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不正当价格行为、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串通招投标、地区封锁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在该阶段,由于计划体制随着集团化重组引入竞争的进程而消解,取而代之的管制体制进入历史舞台。然而,此时的管制体制并没有体系化的竞争体制与之相配套,相关法规中关于价格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规定都没有在石油行业有效实施。 对资源型行业实施管制还是交由市场调节,是各国政府都面临的选择。在中国,初始的制度形态为计划经济的集权管理,为了实现产业效率提升,石油行业内部进行了一系列的产业结构调整。在“前市场经济时期”,石油行业逐步完成了政企分开,并逐步确立了石油企业的主体地位;在“市场化改革”时期,石油行业则完成了企业的集团化重组,并逐步确立了管制的构架。与此相平行,竞争规则也在逐步出台,中国政府在权衡管制与竞争对安全与效率的影响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在石油行业引入竞争。然而,《反垄断法》出台之前的一系列松散的竞争法规范均未能针对石油行业有效实施,该法的出台则为后续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基础。 二、反垄断法在石油行业适用的误区与应然选择 2007年,《反垄断法》出台,法律实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该法在石油行业可否适用?如果适用,其适用模式为何?在深层结构上,这涉及到两个交错的问题:第一,反垄断法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兼具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的适用是否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第二,是否可以厘清竞争体制与管制体制之间的关系为反垄断法的适用划定空间。对此,我们需要从反垄断法一般原理入手,结合中国的特定语境来进行考察。 (一)适用误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石油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而且在当前中国具有寡占特征的石油行业中,三大石油公司皆为由国资委主管的国有企业。据此,不少论者提出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应从反“行政垄断”入手解决。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既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又是行业的管理者,还有政府部门作后盾,是典型的“半官半商”性质的行政垄断企业;国有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按价值规律形成的,而是它们或者其主管部门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所垄断的资源所决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国有企业享有种种民营企业无法问津的特权和优势,民营企业不能与其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可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和所垄断的资源,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把民营企业逐出市场竞争。这些都说明,国有企业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性质[4]。具体到石油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38号文”及其后续文件为重组后的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垄断提供了行政保证[5]。 我们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廓清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与“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行政垄断”的概念,规制的相应对象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在反垄断法的意义上,石油行业的“垄断问题”是否能够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解决呢?根据《反垄断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就是说,依据《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符合法定要求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到石油行业的现状分析,可以进入“市场化改革”时期起始阶段公布的“38号文”为例进行分析。“38号文”规定,具体负责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其它九部委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6];与此同时还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对所属小炼油厂和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从“38号文”的规定展开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由于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论其在集团化重组之前的产业发展中扮演了何种集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于一体的角色,在进入“市场化改革”时期之后,作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应将其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来看待,因此《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则不应予以适用。进一步说,主体上适格,从而可以适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应当是国家经贸委等发文的八部委。也就是说,如果将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立足于“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则应以认定“38号文”违法为起点。但是,第一,“38号文”系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通知。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化学工业部、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因此该文的者系有权石油行政管理机构。第二,“38号文”旨在“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6],据此,我们认为,“38号文”实际上是有权行政管理机关所的针对石油流通领域的监管规定,在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期,“我国的石油行业体制的市场格局的特殊性表现在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问题、价格管制的问题、甚至地域划分上的特殊性等等都是政府决策的事项,石油行业在我国是国家管制的行业。”[7]当然,如果主管石油行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这不能否定石油行业的管制行业性质。 易言之,石油行业并不豁免适用《反垄断法》项下有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处于转型阶段的石油行业或存在反垄断意义上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通过反“行政垄断”来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规制不是合意的指向。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石油行业的演进,廓清“行政垄断”与依法管制之间的界限,在正确认识石油行业管制体制的形成这一前提下,有效推进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二)应然选择:管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 反垄断法在石油行业适用的应有选择,应在管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框架下展开,这主要涉及政府管制和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此,h·霍文坎普指出,传统方法是将管制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盒子,某个市场要么是在该盒子之内,要么是在该盒子之外。一个市场要么是“受管制的”,要么就是“不受管制的”。如果是“受管制的”,则反托拉斯通常是不受欢迎的,或至少是严重受限制的。在该范式中,反托拉斯法院通常要确定该管制体制是不是“普遍性的”。如果是普遍的,则该体制内的所有活动都被推定豁免于反托拉斯审查。但是,放松管制运动改变了我们关于管制的性质和范围的观念。在新的范式下,问题的关键是,某一行为是由政府管制机构所促成——可能是经过相当全面的事实审查之后批准的,还是由基本上不受监管的私人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后者,则应将其视为“市场”行为,应适用反托拉斯法。如果该私人行为既非政府管制机构“强制”的,也不是它“批准的”,要想主张反托拉斯豁免的话,其理由就弱得多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拒绝适用豁免,除非适用反托拉斯法将使导致所涉管制法律与联邦反托拉斯政策之间产生“明显的矛盾”[8]。在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此基础上,合理分析《反垄断法》第7条的内部结构,可以为反垄断法在包括石油行业内的管制行业的实施找到法律依据。 第一,管制体制明确覆盖的领域构成反垄断法管辖的边界。反垄断法生存的基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适用于竞争体制下的行业和领域,反垄断法真正的效用才能发挥出来;对于部分管制的行业,它所发挥的作用肯定会减少;对于政府全面管制的领域,反垄断法介入就缺乏充分的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管制并不意味着对反垄断的完全排除。目前,各国逐渐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适用反垄断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竞争损害,把对竞争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注: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竞争的损害。)不仅如此,即使基于效率安全等原因实施管制,只要相关企业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经营主体,且没有触犯本法中所列的那些条款,就不是《反垄断法》所需要反对的“垄断”。在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第1款实际上规定了管制体制下反垄断法管辖的边界。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如电网、铁路路网、供水、供气、供热管网、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不宜重复建设和多家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一些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业、盐业等,一般由国家设立或者控制的企业经营。上述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的保护。”[9](p34)第二,反垄断法明确覆盖的领域构成管制管辖的边界。《反垄断法》第7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管制体制下反垄断法管辖的边界。虽然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具有独占或寡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或寡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不能认为这些行业整体被《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相反这些类型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行为上一体化适用反垄断法的标准:独占或寡占企业不得实施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也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规定,要规范特定经营者的行为,要求此类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9](p34)。 综上,从《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及其立法背景来看,反垄断法对于自身与管制行业的关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位,反垄断法管辖与管制管辖之间在一定意义上互为边界。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目前对石油、电力、铁路、通信等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行政管制,实际上是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个产物[10]。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之中,特别是“十六大”以来,随着垄断行业改革的加快推进,管制的边界逐步迁移,在管制褪去的灰色地带,竞争机制应当及时引入。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与行业管制之间的互动与协调。 三、石油行业管制、放松管制与反垄断法适用 《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中存在适用的空间,具体到石油行业而言,我们可以对“市场化改革”时期的管制与竞争状况做出进一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反垄断法规制对石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石油行业中的管制 1.市场准入管制 在石油产业上游,我国一直处于政府集中管理状态,根据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石油属于特定矿种,而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据此,国家对石油产业实施特许经营,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从事陆上及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其他企业禁止入内。根据现行的石油矿产权制度,首先,由国有企业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勘探开采许可证,并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获得这些许可证,除非该区块留作其他用途;然后,由企业决定是自己勘探,还是通过产品分成合同方式与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国际石油公司只能通过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在这种体制下,石油产业上游悉归三大集团覆盖。2006年,全国原油产量1.84亿吨,而按照三大集团各自主体上市公司年报提供的数据,中国石油集团全年原油产量1.07亿吨,中国石化集团原油产量4014万吨,中国海油生产的油气当量为4033万吨[11]。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注:“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2010-10-28].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新36条”),做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姿态。 在石油产业下游,1999年公布的“38号文”规定,要以清理整顿的方式将小炼油厂关闭,或者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成品油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经营[6]。此外,2001年公布的“72号文”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成品油由两大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12]。这两个文件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确定并再次强调了两大集团的批发经营权,同时赋予并进一步强化了两大集团的零售专营权,一举改变了中国石油成品油零售批发市场的格局。两轮整顿下来,非两大集团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数量急剧减少。1999年底,国内大约有88000座加油站,其中两大集团之外的占到87.6%,市场份额约占60%,到2003年,全社会加油站的数量降至80000座左右,两大集团之外的降至50%,市场份额则降至40%[13]。不仅如此,及至2006年,两大集团原油加工量占全国的88.6%;汽、煤、柴成品油产量之和占全国的88.6%[11]。可以说,“38号文”和“72号文”直接赋予三大集团在石油市场包括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和零售的几乎所有方面的垄断权[13]。 可见,在产业上游,石油作为能源特定矿种的开发准入需办理勘查或开采许可证,而石油生产准入也要通过竞争由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呈普遍管制状态;在产业下游,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初始阶段也呈普遍管制状态。 2.价格管制 “市场化改革”以来,与我国石油工业进行重组相适应,石油价格形成机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1998年6月,与新加坡米纳斯原油和成品油价格挂钩,企业可根据国内市场供需在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浮动5%。2001年,我国对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国内成品油价格由单一与亚洲市场挂钩改为与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大地区市场价格挂钩。当国际市场月平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不突破按接轨原油确定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汽、柴油价格。在放开部分产品价格的同时,扩大汽、柴油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即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8%[14]。目前,根据《价格法》第3条、第4条和第18条的规定,国家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据此,管制行业的价格依法受到政府监管和调控。进一步地,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09)规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据此,石油行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处于部分管制的格局。 (二)放松管制与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1.放松管制领域的范围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非公36条”),允许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石油、铁路、航空等行业。“非公36条”的出台和2007年外资进入成品油批发市场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石油和石化领域的竞争[15]。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其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分别规定了申请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的要求。同年,又颁布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原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这两部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成品油和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在实际效果上,也对石油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机制的引入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后,跨国石油公司也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进一步进入中国的石油市场,民营企业也开始出现在了石油的下游市场。从成品油批发业务看,2007年2月商务部公布,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共有2504家。2007年5-11月,商务部根据新颁布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共了6批31家获得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名单,其中包括数家中外合资企业、民营批发企业、地方炼油厂;从成品油零售业务看,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尽管数量上不占优势(截至2006年11月底,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但销售量占市场份额的70%以上[11]。由此可见,当前能源供应市场的政策呈管制放松的态势,而放松管制之后出现的竞争性领域,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维持市场竞争的秩序。 2.放松管制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在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管制的关系上,笔者认为,确立反垄断法市场竞争行为统一准则的权威性应是合理之选,也符合立法初衷;在涉及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认定方面,则要注重让行业主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注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标准和权责分工上的协调。反垄断法在石油行业适用中主要面临的具体问题,可从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两方面来探讨。 在放松管制领域反垄断的结构规制上,《反垄断法》第7条中没有直接提及关于垄断行业结构规制的问题,只是明确地指出了“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如前所述,这明确了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本身,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行为获得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在其利用自身的垄断或支配地位行使市场力,妨碍有效竞争秩序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就石油行业而言,石油企业规模经济的实现如果是通过合理竞争达成的,不仅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且符合该法所追求的目标。石油石化行业不能说是一个完全的自然垄断行业,目前石油石化行业存在的资本集中、规模化经济的垄断状态并不是《反垄断法》要反对的。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管制行业内进行经营者集中,应当受到《反垄断法》一体管辖。对此,《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16]实践中,在包括美欧在内的诸多法域,多机构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一直是一个倍具挑战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管制行业(如电力、电信和交通运输)都受到竞争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查。若不进行良好的协调,大量实体和程序问题会使审查过程困难重重,也会降低程序的透明度。在美国,有大量的实例显示,竞争执法机构和管制机构在审查中所施行的法定标准、数据收集方法、经济分析和救济方式各有不同[17]。就此,美国反托拉斯现代化委员会的报告建议指出,在涉及管制和反垄断双重审查的情况下,在竞争分析中应该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首,而管制机构则对于竞争和管制的效果提供咨询建议[18]。在中国,当涉及石油行业内的企业集中时,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还是像能源主管机构申报?如果同时赋予二者管辖权,申报的顺序为何?这都需要双方确立协调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法律责任会涉及到股份或者资产的处分(注:《反垄断法》第48条:“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国资委的职能也包括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保障该条在反垄断执法中的落实等,因此,石油行业的反垄断还会牵涉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国资委之间协调问题[19]。在放松管制领域反垄断的行为规制上,《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具体到在石油行业上,我们认为,第一,在垄断协议的禁止方面,对于处于放松管制领域的非价格行为,当然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对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予以禁止。针对价格行为,根据石油定价机制,我国目前虽然名义上为市场定价,实际上仍主要由政府通过指导价的方式来掌控。然而,即使是在政府指导价下,企业仍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或者协调一致实施横向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行为,应通过适用《反垄断法》进行合理分析,构成垄断协议的,应实施制裁。其中,在寡占市场中厂商的价格跟随行为(price leadership),基本上就是厂商用于调和彼此行动的一种手段[20]。价格跟随行为的发生,通常是先由一家在市场居于领导地位的厂商宣布调整价目表,而产业内其他厂商随后跟进。价格跟随行为往往处于反垄断法的灰色地带,容易成为厂商希望采取一致行动而又有机会不被起诉的策略[21]。对此,应予以特别的关注。第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上,自然垄断企业大量存在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歧视行为、限制他人进入自己管网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其中,价格挤压行为(price squeeze/margin squeeze)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在上游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若同时也在下游市场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则在有些时候可能提高上游市场价格并同时在下游市场降低价格,以此挤压下游竞争者的利润并将其排除出下游市场。当前,在中国的石油政府指导价机制之下,可能存在成品油批发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石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企业实施价格挤压,使得即使是同等效率的竞争者也无法持续在下游市场有利可图地经营[22]。对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研究,在对相关行为做出定性的基础上予以规制。第三,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管制行业内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能源输送管网,是最易于出现占据支配地位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领域。对此,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适用必需设施规则予以处理,综合考虑设施的必需性、复制的不可能性、拒绝使用的存在、提供设施的可行性、缺乏任何合理的客观理由、所涉设施具有全国的显著性等因素(注:中国《反垄断法》适用必需设施规则可以着重于下列因素的考量:(1)设施的必需性,主要指该设施本身是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所不可或缺的,因为不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替代物。其中需要明确的是,在市场地位的认定上应当考虑上游和下游两个市场,而且就该设施而言没有其他的合适替代物。(2)复制的不可能性,由于存在技术性的、法律或者经济上的障碍,发展一种替代设施的不可能性是客观的,即必须几乎不可能重新复制,而重新复制成本高昂或者给企业造成沉重负担都不能够作为充分的理由。(3)拒绝使用,包括竞争者对该设施授权使用的直接拒绝,也包括被告没有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提供其竞争对手使用该设施。(4)提供设施的可行性,主要是指在被告既有的经营范围内来评估是否有能力提供必需设施给竞争对手使用,而不是要求被告必须穷尽其全部可能性仍不能提供之时才能证明不具备提供该设施的可行性。(5)缺乏任何合理的客观理由,包括设施所有人没有多余的产能,由新进入者提供的价格过低,以及设施所有者比当前的用户效率更高。(6)所涉设施具有全国的显著性,包括该设施的大小、对商业的重要性、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对于必需设施的开放,应当有利于产业竞争力,有利于国家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参见:江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必需设施规则[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09-118.)),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公平开发管网设施。此外,实践中,在适用《反垄断法》开展行为规制的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建立管制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个案协调机制,充分利用行业管制机构的行业数据信息和行业专业经验,为反垄断法在特定行业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妥善解决处罚机制的对接问题,明确区分属于行业管制机构应实施的处罚(注:《能源法》(草案)第132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和第133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违法集中处罚”对能源行业的反垄断行为及其处罚做出了规定。)和属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实施的处罚,并确立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处罚措施的落实。 结语 《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新的“管制-竞争”体制已初具雏形,推动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动力不仅来源于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框架在实践中的逐步明晰化,也在于制度框架内各主体的博弈。就前者而言,首先取决于政策面上未来竞争政策与能源政策互动的正常化,取决于相关政策能否有效地权衡能源安全、产业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并在共享目标的前提下确立其最优适用范围和规则。就后者而言,目前,在石油行业放松管制领域,“38号文”“72号文”的影响仍然存在,市场进入中还存在“玻璃门”和“水晶鞋”的状况,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民营经济进入,但都以各种理由抬高行业准入门槛,使得民营企业实际上无法进入市场,或进入后生存困难。(注: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660余家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仅剩100余家;45000多家民营零售加油站,已关门三分之一;100多万就业人员已有数十万下岗失业。(参见:孙瑞灼.垄断“玻璃门”让民营油企身陷困境[eb/ol].[2008-08-03].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8/03/content_8888670.htm.))以至于“新36条”推出之后,业界对此反应了了。相比较而言,《反垄断法》不仅赋予了执法机构予以调查处理相关垄断行为的职权,而且赋予了非国有石油公司诉讼的权利,若运用得当,可以在维护竞争权的基础上,推动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竞争,从而促进石油行业管制-竞争体制的渐进改革。 中国石油论文:对中国石油供应安全的再思考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部分人们的心目中, 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 发展 ,但是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 经济 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 问题 必须坚持“两点论”,丝毫不能麻痹大意。近两年我国的石油消费呈现高达两位数的增长,面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为此,文章从大力节油、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保障运输通道安全、燃料替代和石油储备方面评述了我国的石油安全对策。 一、对石油供应安全必须坚持“两点论” 石油供应安全是指任何时候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数量的石油。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供应既不能中断, 也不能严重短缺(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标准, 供应短缺量达到上一年进口量的7%, 就标志着进入了不安全期);二是不能出现难以承受的高油价。 1.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认为,石油安全是指减少石油消费和进口的依赖性。石油供应安全度用石油进口依赖度来表示,石油进口依赖度越高,石油供应安全度越低。 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和1974年iea成立以来,国际石油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供应者增加,探明储量和石油储备增加;价格变得灵活和透明,由市场而不是垄断来决定;世界的紧张局势总体有所缓和;贸易更加发达,自由化和全球化进一步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石油供应国没有再使用过石油制裁的武器,世界上也没有出现过真正的石油短缺。即使一些石油供应国受到联合国或其他国家的制裁,也未 影响 世界石油贸易或引发石油供应短缺。 2. 新的论点 今天,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石油安全观在悄悄地改变, 石油安全已成为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的问题--大部分石油进口国渴望有可持续供应的资源和稳定的市场以保证供应安全,而石油出口国也渴望有一个稳定的出口市场,以保证需求安全和可持续的收入。高油价是一柄“双刃剑”,不仅伤害石油消费国,也伤害石油供应国。因为高油价既能使石油出口国获得更多的利润,也会促使消费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及替代燃料,从而加速改变石油在世界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 由此,一些专家认为,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石油进口依存度的提高,不值得大惊小怪,它与石油供应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动用很多资金去搞石油储备,是得不偿失。有的专家甚至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已使我国可以不用一兵一卒就可以在国际市 场上买到任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 3. 石油安全的两点论 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发展。但是,正如1999年5月iea部长理事会发表的声明所指出的那样 :虽然故意中止石油供应的危险得到了缓和,但 自然 灾害、技术上的障碍以及 政治 混乱所引起的危险仍然继续存在。 今后如果再发生石油危机,其原因不一定是产油国的企图。例如,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委内瑞拉内战一触即发,其石油行业几乎陷入全部瘫痪的状态,造成了1990年8月海湾危机以来最严重的石油供应中断,高峰中断量达到260万桶/日。 过去发生的石油供应中断事例,大部分都与中东地区的局势有关。中东拥有世界石油探明储量的三分之二,其石油产量占世界的30%,其石油生产成本在世界上是最低的,而且中东原油占国际市场原油总贸易量的44%,今后20年世界石油需求对中东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增加。最近的伊拉克战争所引发的高油价更说明,中东产油国局势的不稳定是世界石油供应安全的潜在威胁。 iea在不久前的《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中指出,“能源安全在短期内将有更大的风险。近年来的地缘政治形势以及能源价格飙升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多数oecd国家、 中国 、印度等油气进口大国将越来越依赖产自遥远、动荡地区的进口能源。石油供求的灵活性将下降。石油将越来越集中用于 交通 运输,且没有唾手可得的替代能源。对石油与日俱增的需求将由少数几个拥有庞大储量的国家来满足,如欧佩克的中东成员国和俄罗斯。贸易的蓬勃开展将强化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与此相联系,海盗、恐怖袭击或者事故导致油井或者管线封闭、油轮停航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 鉴于客观的现实,我们认为石油安全观必须坚持两点论:一方面承认国际石油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石油安全形势有了很大的改进;另一方面,认识到天下并不太平,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问题必须提高警惕,丝毫不能麻痹大意。 二、我国石油安全对策及评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 研究 所的研究,2020年中国石油的需求量将为4.5亿~6.1亿吨,届时国内石油产量估计为1.8亿吨,进口量将为2.7亿~4.3亿吨。进口依存度将处于60%~70%。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的预测值是能源研究所的中值5.3亿吨。 有专家认为,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5000万吨时,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就会影响该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1亿吨以后,就要考虑采取外交、经济、军事措施以保证石油供应安全。当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60%时,石油供应的不安全性加大。 确保石油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 1. 大力节油 2000 年我国的原油消费量为2.33亿吨,如果我们希望将2020年的原油消费量控制在4.5亿吨以内,原油消费的年增长率就必须低于3.4%。实际上,2003年我国的原油消费年增长率超过了11%,2004年上半年超过了20%。显然,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石油应主要用于交通运输业和石油化 工业 。当前的问题,一是小轿车增速过快,如不加引导,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1.3亿~1.5亿辆,燃油需求将达3亿吨,将难以实现把石油需求控制在4.5亿吨的目标;二是一部分人追求豪华的高耗油的大排量小轿车,增加了石油消费,而相比之下,许多发达国家的小轿车都在向1.3甚至1.1的排量发展(例如德国);三是 目前 我国机动车的燃料消耗水平普遍比世界发达国家高10%~20%。值得欣慰的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正式颁布,将于2005年7用1日起实施,这必将大大改进机动车燃油利用的效率。 与邻区和发达国家比,我们的油品税相当低,以油品税占售价的比例计,日本为50%,新加坡为40%,韩国为6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56%,而我国大陆地区仅为10%左右。我国的油价大大低于日本和欧洲,为什么我国不能提高税收和油价以抑制石油消费过快的增长?为什么议论已久的燃油税还不能出台?笔者认为,贯彻总理的指示,“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将节油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2. 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 根据2000年以来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对部分盆地进行的油气资源重新评价,全国有石油地质资源量1041亿吨,最终可探明地质资源量619亿吨;全国石油最终可采资源量约150亿吨,目前已探明可采储量65亿吨;可采资源探明率为43%,尚有85亿吨可采资源待探明。全国主要含油气盆地属于中等勘探程度,未来储量增长仍有较大潜力。石油资源量还将随着地质 理论 的创新、勘探认识的深化、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勘探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为鼓励石油公司加强风险勘探,建议国家设立风险勘探基金。一是可以仿照日本政府对石油公团的做法,石油公司可以向国家申请风险勘探基金使用权。一旦获得重大发现,可从利润中收回资金用于新的风险勘探。勘探无发现时,沉淀的资金由石油公司和政府按比例分担。二是免征稠油、高凝油和三次采油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制定“尾矿”政策,促进老油田、低渗透油田的开发利用。 3. 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的保守评价,全球拥有石油可采资源总量4582.2亿吨(含天然气液),约3.35万亿桶。截至2003年,全球累计探明石油可采储量2693.7亿吨,其中剩余探明储量1567亿吨。从资源的探明程度上看,全球尚有41.2%的石油资源,即1888.5亿吨,有待进一步发现和探明。截至2003年底,世界已累计采出石油1126.7亿吨,约占全球石油可采资源总量的24.6%。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指出,“根据多数估算结果,探明石油储量足以满足未来30年的全球累计需求。我们的 分析 显示,如果必要的投资能够到位,全球常规石油的生产到2030年之前还不会达到顶峰。天然气和煤炭的探明储量比石油还要充裕。未来发现更多油气煤资源的潜力还是很可观的。” 除常规石油资源外,世界上的非常规石油资源(如重油、沥青、焦油砂和油页岩等)颇为丰富。据估计,全球拥有非常规石油资源4000亿~7000亿吨。非常规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加拿大、委内瑞拉和前苏联。目前,加拿大沥青砂生产的合成油和委内瑞拉超稠油生产的奥里诺科乳化油已成为商品,技术进步也将使油页岩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行性。因此,随着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改善,非常规石油在今后的石油产量中将占据重要的份额。 未来全球能供应石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东、非洲以及俄罗斯。根据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每天的原油供应量约为6600万桶,中东地区仍将是全球最大的原油出口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将达到4600万桶,占全球每日原油供应量的69.7%,而非洲将超过俄罗斯成为原油的第二大供应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为800万桶,占全球原油供应量的12.1%。俄罗斯则将以7.6%的占有率排在每日原油供应量的第三位。中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已经将注意力投向了这些地区,实行石油的国际化经营。 从目前看,中国石油集团在海外有三个战略选区;以苏丹项目为基础的北非战略区:以哈萨克斯坦项目为基础的中亚和俄罗斯战略区;以委内瑞拉项目为基础的南美战略区。已签项目合同26个。中国石化集团的战略区更多在中东。现在它已经进入伊朗油田进行合作开发,并已在卡山区块风险勘探中成功地打出了高产油气井。目前重点跟踪评价的海外油气项目还有20余个,今后两年内,将根据研究和评价情况对其中有利项目进行投标或报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收购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块石油天然气田,并且并购了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在印度尼西亚5个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这将带来每年约500万吨份额油。 4. 保障运输通道安全 目前 中国 的原油进口主要来自中东、非洲和亚太地区,2003年从这三个地区进口的原油分别占进口总量的50.9%、24.3%和15.2%。进口原油的运输量的约五分之四需通过马六甲海峡,而从中东到东亚的这条海上 经济 命脉,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威胁。这就要求中国寻找更多的运输线路和运输手段,提高运输通道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输油管道意义重大。从俄罗斯远东地区进口能源,距离短、成本低,而且相对稳定,是能源进口多元化的较优选择。经过10年的起起伏伏,俄罗斯终于在2004年的最后一天做出了远东石油管线的决策,决定由俄罗斯国营石油运输公司修建一条从泰舍特至纳霍德卡的石油运输管道,即“泰纳线”。“泰纳线”比“安纳线”北移150千米,减少了污染贝加尔湖的风险,并有利于俄罗斯实现石油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目标。虽然俄政府的决定暂没有确定分阶段修建该管道等其他具体细节 问题 ,也没有说明输油管道建成的确切日期,但修建至中国的原油管道已写入俄2020年前的能源战略中。另外,俄罗斯将用铁路增加向中国的石油供应。 中哈石油管道的“阿塔苏-阿拉山口”段已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破土动工,并将于2005年12月竣工。工程第一阶段完成后每年至少为中国输送1000万吨原油,随后展开的管道二期工程将使输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这将缓解中国的石油供应紧张局面。 解决马六甲海峡问题的另一大胆设想是开凿横穿泰国南部的克拉运河。这条运河将横贯泰南,全长120千米,宽400米,深25米,预算耗资达200亿美元,耗时10年。运河建成后,从中东来的油轮无须经马六甲海峡就可直接从印度洋到太平洋,对中国石油进口必将产生有利的 影响 。另外,横贯马来半岛的泰国管线项目,也是缓解中国石油运输压力的备选方案。泰国计划在取得相关国家的支持后,在泰国南部克拉地峡地区修建一条长达260千米的石油管线,该工程包括位于克拉地峡两端的两个深水油港、石油储库和连接印度洋安达曼海与太平洋泰国湾的输油管道。但输油管道或运河的建设成本非常之高,泰国的力量能否支撑,尚不敢肯定。另外通往缅甸的石油运输管道也在考虑中。但是考虑到复杂的 政治 关系,这条管道的修建绝非易事。 预计,今后中国石油 企业 还将进一步加快走出去。然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石油资源的竞争将更趋激烈。对中国来说,不论是进口石油或是企业在海外获得份额油,都需要经过安全的运输通道将油运回中国,这仍将是有待解决的课题。 5. 燃料替代 (1) 煤制油 用煤制油的工艺可分为“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两种,从世界上来看,无论哪一类液化技术,都有成熟的范例。 “直接液化”是对煤进行高压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产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早在1927年纳粹德国就从战略需要出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煤炭直接液化厂,年产10万吨飞机和坦克发动机燃料,到1944年产量达到423万吨。“间接液化”是先将煤气化,原料气经净化后再行改质反应,调整氢气与一氧化碳的比例后生成液体。20世纪50年代,南非为了应对进口石油的制裁,成立了南非萨索尔公司,主要用煤生产汽油、柴油、乙烯、醇等120多种产品,年总产量达到700多万吨。目前,这家公司的3个液化厂,年耗煤4590万吨,年产合成油品1000万吨。 自1997年至今,中德、中美、中日通过政府间的 科技 合作,对我国煤炭直接液化示范厂进行了可行性 研究 。结果表明,陕西神府煤田、内蒙古东胜煤田和云南先锋煤田的煤都可以液化。2004年8月25日,中国神华集团“煤制油”直接液化 工业 化装置已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工,成为世界上第一套煤直接液化的商业化示范装置。2008年一期工程建成后预计可年产合成油产品500万吨。 对于煤制油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 发展 方向,国内专家有不同的观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它的经济性。神华案例研究中采用的煤价是80~100元/吨,这有无代表性?既然经济,国外为什么不发展?我国煤炭供应已经紧张,今后能不能支持用3~5吨煤转换为1吨油以供汽车消费?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石油供应安全,我国又是富煤少油的国家,我们就需要煤制油的技术以应不测;至于发展多大的规模,可在工业化示范评估后,视当时的油价和煤制油的技术进步状况再定。重要的是应不失时机,加快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的速度。 (2) 生物质制油 燃料乙醇 燃料乙醇在汽油机上的 应用 技术已经完全成熟,美国和巴西已经大量使用。现状表明,应用燃料乙醇,发动机不需改造,动力性能基本不会改变,可使一氧化碳排放减少30%以上,碳氢化合物排放减少10%,油耗略有降低。 我国已批准建设燃料乙醇项目共4个,主要是利用陈化粮做原料。吉林60万吨/年第一条生产线已经运行,河南等地也在加快建设,2004年底可望建成90万吨规模装置。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等省已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计划2004年底东北三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覆盖率达到80%,2005年底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山东、河北、江苏部分地区将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 推广燃料乙醇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生产成本尚高于普通汽油,目前由财政补贴解决;二是目前我国燃料乙醇的原料主要是玉米、甘蔗、甜高梁等,平均每生产一吨燃料乙醇需要3.3吨玉米。转换陈化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每年的陈化粮数量有限,在规划生产规模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是利用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经反应改性成为可供内燃机使用的一种燃料。全球对此一致看好,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已达200万吨/年。在美国,生物柴油已成为增长最快的车用替代燃料。发展生物柴油不仅可缓解我国车用燃料油中的柴汽比矛盾,还可减少二氧化碳、多环苯类致癌物和“黑烟”等污染物排放,亦可为 农村 经济和 社会 发展服务。 我国生物柴油已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建成了年产万吨生产规模的生产厂。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生物柴油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标准,出台经济激励政策,规模化发展生物柴油。 6. 石油储备 iea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从美、日、德三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可以发现:三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三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在 法律 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或目标储备量分别是10亿桶、3.15亿桶和5350万桶。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本国158天、169天和117天的净进口的石油消费量。 三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的主体是政府,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企业都有一定的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政府储备、民间储备量的比率为57∶17∶26。 我国“十五”能源规划指出:为保证石油安全供应,提高政府调控国内石油市场的能力,应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制度,逐步形成我国完备的石油储备体系。“十五”期间要争取建成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能力,同时也应鼓励企业扩大储备。根据上述精神国家已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建立了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负责处理国家石油储备事务。 石油储备包括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两种。国家储备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主要功能是防止和减少因石油供应中断、油价大幅度异常波动等事件造成的影响,保证稳定供给。企业储备是企业在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正常周转库存的基础上,按有关法规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所必须具有的储存量。其主要功能是稳定市场价格、平抑市场波动。 石油储备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件大事,一般应首先立法,明确储备目标、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职责、管理机购、运行规则、储备地点、资金筹措等问题。 石油储备是一件长期的工作,不宜操之过急。油价高时缓进口,油价低时多进口,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石油储备不能单靠一国的力量,要加强国际合作。iea成员国(目前共有26个国家)通过国际能源协议(iep)组成了应付石油紧急事态的国际合作共同体。这是石油进口国对抗石油输出国组织利用石油作为武器的措施,应该说是有效和成功的。据iea估计,2000年全球石油库存量在8亿吨左右,相当于90天的世界石油消费量。其中战略储备1.7亿吨,商业库存6.3亿吨。2000年iea成员国的石油储备规模约为3.7亿吨,相当于110天的净进口量。如有可能,我国应参加iea 的活动,交换信息和观点。 目前亚洲除日本和韩国这两个iea成员国外,持有的石油储备都不多,而今后亚洲国家对石油进口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应当早商对策。近年来,日本、韩国一些人士建议成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虽然呼声很高,但是未能产生实质性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倡导和参与东北亚和东南亚石油安全共同体的建立;亦可仿照iea的做法,在北京或其他城市建立石油安全的研究中心,从事信息收集、政策研究,提出问题,供各国政府协调各国的行动。当前立即可从事的工作是合作研究如何加强马六甲海峡运输通道的安全和开辟第二通道。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天然气战略资源分析(1) 摘要: 中国石油需求增长将占今明两年世界石油需求增长的1/3,预计今年中国将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但是目前中国人均石油开采储量只有2.6吨,是世界平均值的1/10,这将意味着中国石油消费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大。 一、中国油气资源前景堪忧 目前我国石油资源量约为10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约54万亿立方米;石油最终可采资源量135亿—160亿吨,天然气最终可采资源量10万亿-12万亿立方米。 按2002年人口统计,我国人均石油剩余可采储量1.87吨,人均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1552立方米,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8%和6%。 (一) 油气资源日益紧缺 (二) 资源潜力仍然较大 (三) 未来保障任务艰巨 二、我国油气资源面临的问题 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面临五大问题: l、后备可采储量不足 2、风险勘查投入不足 3、缺乏供给保障机制,很难适应市场变化 4、科技总体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增储上产需要 5、环境问题严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三、中国致力于解决油气供需不平衡矛盾的措施 1、油气的大力勘探、开发 2、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我国油气进口的安全性 3、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石油安全 正文: 一、中国油气资源前景堪忧 国际权威机构近日公布的预测数字显示,中国目前石油需求增长将占同期世界石油需求增长的1/3。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介绍,中国石油市场是世界需求量增长最快的市场(国家)之一,2000年中国的原油净进口量为5983万吨,2002年为6941万吨,成品油进口2034万吨;据海关统计,2003年1-10月,我国进口原油7415万吨,成品油2374万吨。预计2004年中国将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近年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由于经济增长速度与石油消费量之间呈高度正向相关关系,预计今后几年中国石油消费量将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比较保守地估计,2010年中国原油的需求量将达到3亿吨,原油需求缺口达到1亿吨,2020年需求量达到3.8亿吨,缺口达到1.6亿吨。 但是目前中国人均石油开采储量只有2.6吨,是世界平均值的1/10,这意味着中国石油消费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大。更有人预测,到2010年,中国原油进口依存度将逼近50%。 (一)油气资源日益紧缺 目前我国石油资源量约为1072.7亿吨,其中约71.61%分布在陆上,约22.93%分布在海洋。 表1 第三次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石油资源状况 单位:亿吨、%总计可采储量=可转化资源量+已探明资源量 我国目前已发现500多个油田,其中大庆油田、胜利油田、辽河油田、克拉玛依油田、四川油田、华北油田、大港油田、中原油田、吉林油田、河南油田、长庆油田、江汉油田、江苏油田、青海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玉门油田、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冀东油田等油田产量、储量较为可观。 但是,在我国已发现的油田中,除大庆、胜利等主要油田外,其他油气田单位面积储量普遍较小,低品位油田居多,而且埋藏较深、类型复杂、品质较差、工艺技术要求高。在剩余可采储量中,优质资源不足,低渗或特低渗油、稠油和埋深大于3500米的超过50%,而且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部地区。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剩余石油资源中质量差、难开采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总的看,勘探难度逐渐增大,隐蔽、复杂油气藏已成为勘探主要对象,地表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正成为勘探的重点目标区。老油田已进入高含水、高采出阶段,综合含水率高于80%,平均采出程度大于65%,原油产量呈递减趋势,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开采工艺要求越来越高。 截至2002年年底,石油累计探明可采储量63.95亿吨,其中剩余可采储量24.28亿吨,居世界第12位,人均石油剩余可采储量1.87吨,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8%,仍属“贫油大国”。 2002年7月31日,中国石油商务网最新天然气资源评价,我国常规天然气资源量为55.16万亿立方米:根据第三次天然气资源评价,我国常规天然气资源地区分布如下: 表2 我国常规天然气资源地区分布 单位:万亿立方米,% 截止2002年底,我国天然气累计探明可采储量2.56万亿立方米,其中剩余可采储量2.02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17位,人均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1552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5%,属于名副其实的“贫气大国”。 (二)资源潜力仍然较大 从总体上看,我国油气资源仍有很大潜力可挖。截至2002年,我国石油待发现可采资源量约为71亿~96亿吨,平均探明率43.4%,其中,东部地区平均探明率超过60%,中西部地区和海域低于30%,均低于73%的世界平均探明率:天然气待发现可采资源量7.4万亿~9.4万亿立方米,平均探明率23.3%,远远低于60.5%的世界平均探明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探明率较低,整体上处于勘探的早中期阶段。 另外,由于中国油气开采和勘探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国一些埋藏较深、类型复杂、工艺技术要求较高和自然条件较差,以及一些深海油气田的开采、勘探还相当有限,基本处于开发的早中期阶段。随着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和进步,我国油气资源的开发可望取得较大的进展。 (三)未来保障任务艰巨 根据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和能源消费弹性系数预测,到2010年,我国原油消费总量将达到3亿到 .2亿吨,届时中国原油的进口依存度将逼近50%。我国的油气资源保障将面临很大压力。 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决定了我国油气资源的需求将与日俱增。预测到2010年,2020年石油需求量将分别达到3亿吨、3.8亿吨,天然气需求量也将分别达到1200亿立方米、2000亿立方米。如果同期我国油气资源得不到重大的发现,国内石油生产能力只能保持在1.8亿~2亿吨之间,缺口分别为1亿-1.2亿吨、1.8亿-2亿吨:国内天然气生产能力大约为1000亿立方米、1500亿-1600亿立方米,缺口分别为200亿立方米、400亿-500亿立方米。可以预测,2010年国内石油、天然气产量对需求的保障程度分别为57%、83%左右;2020年为50%、78%左右。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供需缺口还将继续加大。为了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工作的压力很大,提高油气资源保障能力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我国油气资源面临五大问题 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面临诸多问题。 1.后备可采储量不足 我国油气资源的后备可采储量少,特别是优质石油可采储量不足,缺乏战略接替区,西部和海相碳酸盐岩等区域的勘查一直未能取得战略性突破,后备可采储量不足已成为制约进一步增加油气产量和满足需求的主要矛盾。 2、风险勘查投入不足 基础性、公益性的油气前期地质工作具有探索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共事业,主要应由政府出资,其成果提供全行业、全社会使用。近年来,国家对这项工作投入少,缺乏有效的机制,发现性调查评价工作力度不够,基础地质理论研究长期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3.缺乏供给保障机制,很难适应市场变化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油气资源安全供给保障机制,油气的资源储备和原油及成品油储备,还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我国国家级油气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刚刚开始建设,进口安全机制和特殊情况下的石油供应应急机制还不完善。 4.科技总体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增储上产需要 尽管我国在陆相生油、滚动勘探开发及大型非均质砂岩油田开采技术等方面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总体科技水平还不能适应当前增储上产的需要。随着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难度的加大,对科技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一系列关键理论和技术,如海相碳酸盐岩成藏理论和深水钻探,山地地震、难动用储量开发技术等亟待突破。 5.环境问题严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油气长距离输送以及油气加工过程等都会对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有的还非常严重,致使土质严重酸碱化、水质和空气污染,影响了局部地区的土壤和生态环境。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尚未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在勘探开发中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 1.油气的大力勘探、开发 最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西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在西部的塔里木、准噶尔、鄂尔多斯、川西北等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现。由于我国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的逐渐进步,近期在东海、南海等地也有较大规模的资源发现。今后5至10年内,我国油气勘探将集中力量重点对三大战略区——鄂尔多斯盆地、准噶尔盆地、松辽盆地南部地区——和两大战略后备区——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进行勘探。 另外,我国对进入后期开采阶段老油气田进行进一步技术更新改造,进一步延长了其开采年限。 我国在西部塔里木地区蕴藏着丰富的天然气资源,为了解决东部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对油气资源的迫切需求,国家投资建设了东西跨度长达4200公里的西气东输工程,建成以后向长江三角洲的年输气量为100亿立方米,稳定供气30年,另外考虑沿途用气20亿立方米,总计年供气120亿立方米,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东部地区油气资源供应紧张的状况。 2.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我国油气进口的安全性 积极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利用我们的技术、资金到非洲、南美等国家去开发石油。目前中国对海外石油资源的利用,除了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期货及现货贸易外,也包括在勘探、开采等领域与外方进行合作。中国和国外很多合作项目都采取“份额油”的方式,即中国在当地的石油建设项目中参股或投资,每年从该项目的石油产量中分取一定的份额。这样做有利的一面是,由于中国拿到手的是实物,石油进口量不至于受价格波动太大。中国石油海外石油开采量已达1900万吨,其中份额油约占900万吨。中石油己在海外签订合同项目26个,其中有勘探开发项目22个,管道项目两个,炼油和化工项目各1个,项目分布在四大洲的12个国家,初步形成海外发展的三大战略区,即中东及北非地区、中亚及俄罗斯地区和南美地区。中海油也在2002年斥资12亿美元收购了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块石油天然气田,中石化则以5.58亿美元购买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度尼西亚5个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中海油这一跨国资产并购将为其带来每年4000万桶,约500万吨原油的份额。这5个油田共有超过1亿吨的总探明储量,中海油在其中拥有的探明储量约为5000万吨,并将操作其中3个油田的生产。经过这次并购,中海油现在已经成为印尼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 非洲是世界各国竟相开发的地区,西非地区石油钻井成功率高达35%,远高于10%的世界平均水平。专家预测,未来5年内,非洲探明储量将至少增加150亿桶。国际市场上新增加的来自海湾以外的石油中,将至少有四分之一产于非洲国家,我国各大石油公司也在加紧非洲地区石油开发。 虽然非洲石油的储量不足中东地区的1/6,但其石油含硫量低,很适合加工成汽车燃油,目前西非各国企业基本实现了直接投资的对外开放。除非洲最大的产油国尼日利亚,其余产油国都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尽管这些国家政局不稳,但新探明的主要石油储存都位于深海区域,远离冲突地区。且这些国家彼此有摩擦,联合抵制石油供应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中国国家主席2004年初的非洲之行,就中国在非洲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展开了诸多讨论,在中国开发非洲石油资源方面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石油不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保障石油的充分供给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今国际石油市场受到国际政治、军事以及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石油进口国的石油供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石油进口的安全性受到很大挑战。我国是世界石油进口大国,进口安全性意义重大。在扩大购油渠道,保证进口安全方面,我国大力开展和平外交,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积极争取从俄罗斯和中亚产油国通过陆地管道进口石油,使我国的石油进口渠道多元化,降低和分散风险,从而更安全。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是新兴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大国, 3.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石油安全 石油储备是稳定供求关系、平抑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石油储备体系,现有原油、成品油储罐多属生产和流通的配套设施,难以发挥储备功能,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处境将十分被动。有关资料表明, “十五”期间,我国将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以国家储备为主的方针,统一规划、分批建设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十五”期间,国家原油储备目标800万立方米、地下储气量11.4亿立方米。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而同时我国国内石油产量却徘徊不前。石油作为一种战略资源,长期以来一直是影响世界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石油安全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虽然从总体而言,未来数十年内世界石油供求关系不会发生太大变化,能够保持基本平衡局面,且越来越市场化。但在此格局之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对能源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对能源安全的重视有增无减,纷纷进行能源战略调整。 中国石油论文:对中国石油供应安全的再思考(1)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部分人们的心目中, 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发展,但是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问题必须坚持“两点论”,丝毫不能麻痹大意。近两年我国的石油消费呈现高达两位数的增长,面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为此,文章从大力节油、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保障运输通道安全、燃料替代和石油储备方面评述了我国的石油安全对策。 一、对石油供应安全必须坚持“两点论” 石油供应安全是指任何时候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数量的石油。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供应既不能中断, 也不能严重短缺(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标准, 供应短缺量达到上一年进口量的7%, 就标志着进入了不安全期);二是不能出现难以承受的高油价。 1.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认为,石油安全是指减少石油消费和进口的依赖性。石油供应安全度用石油进口依赖度来表示,石油进口依赖度越高,石油供应安全度越低。 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和1974年iea成立以来,国际石油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供应者增加,探明储量和石油储备增加;价格变得灵活和透明,由市场而不是垄断来决定;世界的紧张局势总体有所缓和;贸易更加发达,自由化和全球化进一步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石油供应国没有再使用过石油制裁的武器,世界上也没有出现过真正的石油短缺。即使一些石油供应国受到联合国或其他国家的制裁,也未影响世界石油贸易或引发石油供应短缺。 2. 新的论点 今天,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石油安全观在悄悄地改变, 石油安全已成为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的问题--大部分石油进口国渴望有可持续供应的资源和稳定的市场以保证供应安全,而石油出口国也渴望有一个稳定的出口市场,以保证需求安全和可持续的收入。高油价是一柄“双刃剑”,不仅伤害石油消费国,也伤害石油供应国。因为高油价既能使石油出口国获得更多的利润,也会促使消费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及替代燃料,从而加速改变石油在世界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 由此,一些专家认为,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石油进口依存度的提高,不值得大惊小怪,它与石油供应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动用很多资金去搞石油储备,是得不偿失。有的专家甚至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已使我国可以不用一兵一卒就可以在国际市 场上买到任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 3. 石油安全的两点论 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发展。但是,正如1999年5月iea部长理事会发表的声明所指出的那样 :虽然故意中止石油供应的危险得到了缓和,但自然灾害、技术上的障碍以及政治混乱所引起的危险仍然继续存在。 今后如果再发生石油危机,其原因不一定是产油国的企图。例如,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委内瑞拉内战一触即发,其石油行业几乎陷入全部瘫痪的状态,造成了1990年8月海湾危机以来最严重的石油供应中断,高峰中断量达到260万桶/日。 过去发生的石油供应中断事例,大部分都与中东地区的局势有关。中东拥有世界石油探明储量的三分之二,其石油产量占世界的30%,其石油生产成本在世界上是最低的,而且中东原油占国际市场原油总贸易量的44%,今后20年世界石油需求对中东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增加。最近的伊拉克战争所引发的高油价更说明,中东产油国局势的不稳定是世界石油供应安全的潜在威胁。 iea在不久前的《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中指出,“能源安全在短期内将有更大的风险。近年来的地缘政治形势以及能源价格飙升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多数oecd国家、中国、印度等油气进口大国将越来越依赖产自遥远、动荡地区的进口能源。石油供求的灵活性将下降。石油将越来越集中用于交通运输,且没有唾手可得的替代能源。对石油与日俱增的需求将由少数几个拥有庞大储量的国家来满足,如欧佩克的中东成员国和俄罗斯。贸易的蓬勃开展将强化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与此相联系,海盗、恐怖袭击或者事故导致油井或者管线封闭、油轮停航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 鉴于客观的现实,我们认为石油安全观必须坚持两点论:一方面承认国际石油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石油安全形势有了很大的改进;另一方面,认识到天下并不太平,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问题必须提高警惕,丝毫不能麻痹大意。 二、我国石油安全对策及评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的研究,2020年中国石油的需求量将为4.5亿~6.1亿吨,届时国内石油产量估计为1.8亿吨,进口量将为2.7亿~4.3亿吨。进口依存度将处于60%~70%。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的预测值是能源研究所的中值5.3亿吨。 有专家认为,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5000万吨时,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就会影响该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1亿吨以后,就要考虑采取外交、经济、军事措施以保证石油供应安全。当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60%时,石油供应的不安全性加大。 确保石油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 1. 大力节油 2000 年我国的原油消费量为2.33亿吨,如果我们希望将2020年的原油消费量控制在4.5亿吨以内,原油消费的年增长率就必须低于3.4%。实际上,2003年我国的原油消费年增长率超过了11%,2004年上半年超过了20%。显然,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石油应主要用于交通运输业和石油化工业。当前的问题,一是小轿车增速过快,如不加引导,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1.3亿~1.5亿辆,燃油需求将达3亿吨,将难以实现把石油需求控制在4.5亿吨的目标;二是一部分人追求豪华的高耗油的大排量小轿车,增加了石油消费,而相比之下,许多发达国家的小轿车都在向1.3甚至1.1的排量发展(例如德国);三是目前我国机动车的燃料消耗水平普遍比世界发达国家高10%~20%。值得欣慰的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正式颁布,将于2005年7用1日起实施,这必将大大改进机动车燃油利用的效率。 与邻区和发达国家比,我们的油品税相当低,以油品税占售价的比例计,日本为50%,新加坡为40%,韩国为6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56%,而我国大陆地区仅为10%左右。我国的油价大大低于日本和欧洲,为什么我国不能提高税收和油价以抑制石油消费过快的增长?为什么议论已久的燃油税还不能出台?笔者认为,贯彻总理的指示,“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将节油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2. 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 根据2000年以来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对部分盆地进行的油气资源重新评价,全国有石油地质资源量1041亿吨,最终可探明地质资源量619亿吨;全国石油最终可采资源量约150亿吨,目前已探明可采储量65亿吨;可采资源探明率为43%,尚有85亿吨可采资源待探明。全国主要含油气盆地属于中等勘探程度,未来储量增长仍有较大潜力。石油资源量还将随着地质理论的创新、勘探认识的深化、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勘探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为鼓励石油公司加强风险勘探,建议国家设立风险勘探基金。一是可以仿照日本政府对石油公团的做法,石油公司可以向国家申请风险勘探基金使用权。一旦获得重大发现,可从利润中收回资金用于新的风险勘探。勘探无发现时,沉淀的资金由石油公司和政府按比例分担。二是免征稠油、高凝油和三次采油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制定“尾矿”政策,促进老油田、低渗透油田的开发利用。 3. 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的保守评价,全球拥有石油可采资源总量4582.2亿吨(含天然气液),约3.35万亿桶。截至2003年,全球累计探明石油可采储量2693.7亿吨,其中剩余探明储量1567亿吨。从资源的探明程度上看,全球尚有41.2%的石油资源,即1888.5亿吨,有待进一步发现和探明。截至2003年底,世界已累计采出石油1126.7亿吨,约占全球石油可采资源总量的24.6%。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指出,“根据多数估算结果,探明石油储量足以满足未来30年的全球累计需求。我们的分析显示,如果必要的投资能够到位,全球常规石油的生产到2030年之前还不会达到顶峰。天然气和煤炭的探明储量比石油还要充裕。未来发现更多油气煤资源的潜力还是很可观的。” 除常规石油资源外,世界上的非常规石油资源(如重油、沥青、焦油砂和油页岩等)颇为丰富。据估计,全球拥有非常规石油资源4000亿~7000亿吨。非常规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加拿大、委内瑞拉和前苏联。目前,加拿大沥青砂生产的合成油和委内瑞拉超稠油生产的奥里诺科乳化油已成为商品,技术进步也将使油页岩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行性。因此,随着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改善,非常规石油在今后的石油产量中将占据重要的份额。 未来全球能供应石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东、非洲以及俄罗斯。根据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每天的原油供应量约为6600万桶,中东地区仍将是全球最大的原油出口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将达到4600万桶,占全球每日原油供应量的69.7%,而非洲将超过俄罗斯成为原油的第二大供应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为800万桶,占全球原油供应量的12.1%。俄罗斯则将以7.6%的占有率排在每日原油供应量的第三位。中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已经将注意力投向了这些地区,实行石油的国际化经营。 从目前看,中国石油集团在海外有三个战略选区;以苏丹项目为基础的北非战略区:以哈萨克斯坦项目为基础的中亚和俄罗斯战略区;以委内瑞拉项目为基础的南美战略区。已签项目合同26个。中国石化集团的战略区更多在中东。现在它已经进入伊朗油田进行合作开发,并已在卡山区块风险勘探中成功地打出了高产油气井。目前重点跟踪评价的海外油气项目还有20余个,今后两年内,将根据研究和评价情况对其中有利项目进行投标或报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收购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块石油天然气田,并且并购了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在印度尼西亚5个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这将带来每年约500万吨份额油。 4. 保障运输通道安全 目前中国的原油进口主要来自中东、非洲和亚太地区,2003年从这三个地区进口的原油分别占进口总量的50.9%、24.3%和15.2%。进口原油的运输量的约五分之四需通过马六甲海峡,而从中东到东亚的这条海上经济命脉,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威胁。这就要求中国寻找更多的运输线路和运输手段,提高运输通道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输油管道意义重大。从俄罗斯远东地区进口能源,距离短、成本低,而且相对稳定,是能源进口多元化的较优选择。经过10年的起起伏伏,俄罗斯终于在2004年的最后一天做出了远东石油管线的决策,决定由俄罗斯国营石油运输公司修建一条从泰舍特至纳霍德卡的石油运输管道,即“泰纳线”。“泰纳线”比“安纳线”北移150千米,减少了污染贝加尔湖的风险,并有利于俄罗斯实现石油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目标。虽然俄政府的决定暂没有确定分阶段修建该管道等其他具体细节问题,也没有说明输油管道建成的确切日期,但修建至中国的原油管道已写入俄2020年前的能源战略中。另外,俄罗斯将用铁路增加向中国的石油供应。 中哈石油管道的“阿塔苏-阿拉山口”段已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破土动工,并将于2005年12月竣工。工程第一阶段完成后每年至少为中国输送1000万吨原油,随后展开的管道二期工程将使输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这将缓解中国的石油供应紧张局面。 解决马六甲海峡问题的另一大胆设想是开凿横穿泰国南部的克拉运河。这条运河将横贯泰南,全长120千米,宽400米,深25米,预算耗资达200亿美元,耗时10年。运河建成后,从中东来的油轮无须经马六甲海峡就可直接从印度洋到太平洋,对中国石油进口必将产生有利的影响。另外,横贯马来半岛的泰国管线项目,也是缓解中国石油运输压力的备选方案。泰国计划在取得相关国家的支持后,在泰国南部克拉地峡地区修建一条长达260千米的石油管线,该工程包括位于克拉地峡两端的两个深水油港、石油储库和连接印度洋安达曼海与太平洋泰国湾的输油管道。但输油管道或运河的建设成本非常之高,泰国的力量能否支撑,尚不敢肯定。另外通往缅甸的石油运输管道也在考虑中。但是考虑到复杂的政治关系,这条管道的修建绝非易事。 预计,今后中国石油企业还将进一步加快走出去。然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石油资源的竞争将更趋激烈。对中国来说,不论是进口石油或是企业在海外获得份额油,都需要经过安全的运输通道将油运回中国,这仍将是有待解决的课题。 5. 燃料替代 (1) 煤制油 用煤制油的工艺可分为“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两种,从世界上来看,无论哪一类液化技术,都有成熟的范例。 “直接液化”是对煤进行高压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产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早在1927年纳粹德国就从战略需要出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煤炭直接液化厂,年产10万吨飞机和坦克发动机燃料,到1944年产量达到423万吨。“间接液化”是先将煤气化,原料气经净化后再行改质反应,调整氢气与一氧化碳的比例后生成液体。20世纪50年代,南非为了应对进口石油的制裁,成立了南非萨索尔公司,主要用煤生产汽油、柴油、乙烯、醇等120多种产品,年总产量达到700多万吨。目前,这家公司的3个液化厂,年耗煤4590万吨,年产合成油品1000万吨。 自1997年至今,中德、中美、中日通过政府间的科技合作,对我国煤炭直接液化示范厂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陕西神府煤田、内蒙古东胜煤田和云南先锋煤田的煤都可以液化。2004年8月25日,中国神华集团“煤制油”直接液化工业化装置已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工,成为世界上第一套煤直接液化的商业化示范装置。2008年一期工程建成后预计可年产合成油产品500万吨。 对于煤制油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发展方向,国内专家有不同的观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它的经济性。神华案例研究中采用的煤价是80~100元/吨,这有无代表性?既然经济,国外为什么不发展?我国煤炭供应已经紧张,今后能不能支持用3~5吨煤转换为1吨油以供汽车消费?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石油供应安全,我国又是富煤少油的国家,我们就需要煤制油的技术以应不测;至于发展多大的规模,可在工业化示范评估后,视当时的油价和煤制油的技术进步状况再定。重要的是应不失时机,加快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的速度。 (2) 生物质制油 燃料乙醇 燃料乙醇在汽油机上的应用技术已经完全成熟,美国和巴西已经大量使用。现状表明,应用燃料乙醇,发动机不需改造,动力性能基本不会改变,可使一氧化碳排放减少30%以上,碳氢化合物排放减少10%,油耗略有降低。 我国已批准建设燃料乙醇项目共4个,主要是利用陈化粮做原料。吉林60万吨/年第一条生产线已经运行,河南等地也在加快建设,2004年底可望建成90万吨规模装置。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等省已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计划2004年底东北三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覆盖率达到80%,2005年底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山东、河北、江苏部分地区将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 推广燃料乙醇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生产成本尚高于普通汽油,目前由财政补贴解决;二是目前我国燃料乙醇的原料主要是玉米、甘蔗、甜高梁等,平均每生产一吨燃料乙醇需要3.3吨玉米。转换陈化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每年的陈化粮数量有限,在规划生产规模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是利用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经反应改性成为可供内燃机使用的一种燃料。全球对此一致看好,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已达200万吨/年。在美国,生物柴油已成为增长最快的车用替代燃料。发展生物柴油不仅可缓解我国车用燃料油中的柴汽比矛盾,还可减少二氧化碳、多环苯类致癌物和“黑烟”等污染物排放,亦可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我国生物柴油已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建成了年产万吨生产规模的生产厂。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生物柴油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标准,出台经济激励政策,规模化发展生物柴油。 6. 石油储备 iea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从美、日、德三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可以发现:三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三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或目标储备量分别是10亿桶、3.15亿桶和5350万桶。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本国158天、169天和117天的净进口的石油消费量。 三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的主体是政府,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企业都有一定的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政府储备、民间储备量的比率为57∶17∶26。 我国“十五”能源规划指出:为保证石油安全供应,提高政府调控国内石油市场的能力,应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制度,逐步形成我国完备的石油储备体系。“十五”期间要争取建成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能力,同时也应鼓励企业扩大储备。根据上述精神国家已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建立了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负责处理国家石油储备事务。 石油储备包括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两种。国家储备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主要功能是防止和减少因石油供应中断、油价大幅度异常波动等事件造成的影响,保证稳定供给。企业储备是企业在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正常周转库存的基础上,按有关法规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所必须具有的储存量。其主要功能是稳定市场价格、平抑市场波动。 石油储备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件大事,一般应首先立法,明确储备目标、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职责、管理机购、运行规则、储备地点、资金筹措等问题。 石油储备是一件长期的工作,不宜操之过急。油价高时缓进口,油价低时多进口,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石油储备不能单靠一国的力量,要加强国际合作。iea成员国(目前共有26个国家)通过国际能源协议(iep)组成了应付石油紧急事态的国际合作共同体。这是石油进口国对抗石油输出国组织利用石油作为武器的措施,应该说是有效和成功的。据iea估计,2000年全球石油库存量在8亿吨左右,相当于90天的世界石油消费量。其中战略储备1.7亿吨,商业库存6.3亿吨。2000年iea成员国的石油储备规模约为3.7亿吨,相当于110天的净进口量。如有可能,我国应参加iea 的活动,交换信息和观点。 目前亚洲除日本和韩国这两个iea成员国外,持有的石油储备都不多,而今后亚洲国家对石油进口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应当早商对策。近年来,日本、韩国一些人士建议成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虽然呼声很高,但是未能产生实质性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倡导和参与东北亚和东南亚石油安全共同体的建立;亦可仿照iea的做法,在北京或其他城市建立石油安全的研究中心,从事信息收集、政策研究,提出问题,供各国政府协调各国的行动。当前立即可从事的工作是合作研究如何加强马六甲海峡运输通道的安全和开辟第二通道。 中国石油论文:浅论中国石油企业跨国经营配套政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石油企业;跨国经营;配套政策;分析 [论文摘要]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步伐正在加快,但我国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政策存在着审批繁琐、政治保险服务缺失、信息不畅等问题。国家必须进一步制定投资导向政策,完善跨国经营法律体系和联合投资机制,建立财税支持政策和海外投资金融保险体制,强化信息服务和外交支持。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走出国门实行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竞争,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大力实施跨国经营,全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是我国实施多元化战略,保障国家石油供应安全稳定的需要。石油公司实施跨国经营战略,除了要有正确的战略选择外,还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一、外国政府的配套政策与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不同,特别是石油的产量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不同,因此,所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也不同。我国是石油进口大国,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比较相似,这些国家的政府对石油石化企业的支持对我国也是有借鉴作用的。20世纪70年代接踵而至的两次石油危机使美国如坠深渊,为了应对能源安全的挑战,美国经过30多年的调整,建立起了一套应对石油危机、保障石油安全的机制。 1 权威管理,统一领导。美国为了加强石油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布什就任总统后,特指定一个由副总统切尼领导的能源政策小组,专门研究能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能源战略与政策问题。小组成员包括了国务卿鲍威尔、能源部长、财政部长、内务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运输部长、总统助理等政府要员(刘助仁,2007)。对能源的领导和管理提高了规格。美国能源部在《2025年前能源战略计划》中,将能源安全目标锁定在国防能源、科学和环境等四大问题上,强调美国将提高“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的综合保障能力(刘助仁,2007)。为美国石油企业界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领导保障。 2 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美国的政府机构各部门分工合作,通过补贴、技术援助和融资手段支持国内能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源部、贸易开发署和美国进出口银行是支持能源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三大主要机构。能源部矿物能源办公室下的矿物能源国际计划(feip)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办公室承担支持美国油气产业界开发新的商业机会和技术的职责。美国贸易开发署(tda)通过资助可行性研究、专业培训补贴、商业研讨会和其他技术援助,帮助国内油气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参与能源项目的竞争。多年来,tda已提供3300多万美元支持美国企业在全球参与油气开发和扩建项目。美国政府直接采取减税的方法支持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美国“新能源法”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法案还决定将给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刘助仁,2007)。 3 海外保险,激励投资。为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障制度,以促进和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1948年4月,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并设立“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开始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的专门机构。这种保险制度以资本输入国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条件,故称为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样极大地激发了美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热情。 4 信息服务,外交护航。美国为了开辟新的海外油气资源基地,通过提供能源信息服务,为企业经营决策和政府能源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联邦政府提供的能源信息服务包括收集和分析油气市场的数据;研究影响油气供应的事件和政策;评价资源状况。能源部所属的能源信息局(eia)负责对能源供应、需求和价格趋势等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eia的信息服务包括历史和当期数据,短期和长期预测,统计数据的范围覆盖石油、天然气、煤、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为扩大统计信息的传播面,eia通过书面报告、印刷品、光盘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信息。而且,美国将保障能源安全作为外交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其外交和军事行动往往围绕此核心展开。从1991年的海湾战争到阿富汗、伊拉克战争,美国都不惜一切代价保持在中东的军事和政治存在,从不断强化与格鲁吉亚的关系,到积极插手中亚事务寻求在中亚驻军,美国近年来的这些行动尽管都打着冠冕堂皇的借口,但始终难以摆脱争夺能源的影子(李岩,2007)。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里海能源工作小组”,除政治和军事手段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措施,向该地区国家提供大量与石油有关的经济援助,为本国公司提供开发机会,并以技术优势争得其油气资源开发的优先权。 5 有效监管,法律保障。美国在长期的能源监管实践中,建立起了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1977年美国制定了《能源部组织法》,并据此成立了能源监管委员会。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的《天然气法》、《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把对石油企业的监管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美国对石油行业的监管设立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属能源部,监管委员会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审批跨州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天然气管输价格、管道服务和开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等。 二、我国政府有关配套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 政府对外投资事前审批繁琐,事后监管不能到位。在石油企业对外投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等部门均对境外投资负责,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不仅加大了项目的成本,而且审批程序繁琐,直接影响海外投资效率。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管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要经过3个部门的审批。不仅审批部门多,而且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各部门都利用立法权为自己设定权限,谋取部门利益。然而,对事后监管却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措施仅是一个项目审批制度,投资后期的监管、跟踪、统计和分析等功能非常弱,完整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链条尚未形成,缺乏应有的监管和服务措施(陈峰燕,2007)。 2 境外政治保险服务缺失,企业投资风险增大。我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和中东的一些地区,而这些地区局势并不稳定,外国企业面临着众多风险。而我国并未建立适应石油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所需要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外汇管理体制。按国际通行做法,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应属于国家授权或委托进出口银行或开发性银行开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除一般的技术、市场和建筑等方面的商业风险外,应限于境外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风险,如战争、动乱、财产没收、国有化、外汇管制等造成的政治风险等。我国目前在一些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有不少石油投资项目,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政策。在用汇、信贷和融资等方面,我国政府也不能给企业提供有力的、稳定、可靠的支持和帮助,新出台的鼓励石油企业“走出去”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审批制度过于繁琐,与企业获取技术、拓宽销售渠道、扩大海外优质资产、开发国内稀缺资源从事境外投资的要求及不适应。 3 对外政策信息来源不畅,企业决策基础薄弱。我国石油企业对国外有关法律、政策、投资环境等信息的了解十分有限。有关的专门研究、咨询机构较为分散,难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难以避免地存在着政治、经济、政策、汇率等各种风险。在投资的区域、市场和合作对象的选择上,企业的取向也可能有悖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或技术失误、经营亏损等潜在风险。在这些方面,政府占有更多的信息,应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尽可能及时地向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我国政府缺乏对海外企业的辅导和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职能,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国别市场导向,没有系统化的海外投资促进目标,不能满足企业对相关基础性信息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企业缺乏必要的信息,对外投资处于盲目、冒险的状况(陈峰燕,2007)。企业对海外投资信息的渠道仅限于驻在国宏观经济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和一些基本的法律框架的现状。 三、完善我国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 完善我国相关的配套政策,要有利于保障我国的石油安全,有利于提高我国石油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实现。 1 确定海外能源战略,制定投资导向性政策。石油企业跨国经营实质上是国家的经营战略行为,国家应制定具体的能源跨国经营战略,出台政策性规定,使石油石化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有明确的战略方向。要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制定“走出去”总体市场发展战略,做好投资项目规划,编制“走出去”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具体的指导目录,制定指导性投资政策,帮助企业作好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陈峰燕,2007)。石油公司实施国际化经营的战略,应当依托国家力量和政府能源外交,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实现国家石油安全为己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以油气勘探开发和经营为龙头,以低风险竞争或竞争下的合作为纽带,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尽早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中国特色的现代跨国石油公司(舒先林,2005)。 2 确立依法管理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法律。为了适应石油企业跨国经营的需要,建立中外石油联盟,必须完善国内各种法律法规,建立有效促进国际合作的政策体系(徐文荣,2005),使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系统化、规范化,使对外投资行为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石油石化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有效可靠的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应适当参考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既要考虑过去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状况,也要为将来的投资发展留有余地,做到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此外,应加快《海外直接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的制定速度,统一和规范对不同性质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以及投资支持、鼓励措施、争端解决等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李洪江,2003)。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以《海外投资审核法》、《海外投资外汇管理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银行法》以及《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单行法,建立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衔接,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相互补充的完备详尽的法律体系。 3 确立优势进入战略,完善联合投资机制。鉴于我国境外石油勘探开发尚处于探索阶段,应该组建一家专业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统一对外,其他有投资意向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石油公司,采取项目参股的方式参与境外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要明确石油公司海外投资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的制度,避免产生国内企业的互相竞争。要彻底改变国内石油企业在海外单打独斗的局面,避免在“走出去”寻油的项目中“撞车”,甚至进行“自杀式”的恶性竞争。石油企业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制,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综合商社的经验,整合内部资源,加强联合、形成合力、一致对外。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相互合作与促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为国家找到更多的油气来源。中国的石油企业应该加强和国外石油企业的联盟,寻求竞争中的合作。政府政策应当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超级化的条件,适应国际竞争的“非零和博弈”和“合作博弈”,即竞争伙伴实行协作竞争,通过一定程度的合作,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徐文荣,2005)。 4 确立财税支持观念,完善特定财税政策。国家应尽快健全金融支持体制,为企业“走出去”并购提供优惠贷款和担保等更多的服务。并应尽快发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鼓励银行参与到企业“走出去”并购活动中。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并购企业相互参股或签订合作协议,实现银企合作,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紧密结合(姜义平,2007)。同时可设立海外投资基金,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参股,对石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在信贷政策上,对于在境外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原则提供贷款,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贴息和实行贷款利率下浮;为境外企业获得境外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选择经过挑选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为境外投资项目筹资。对我国石油企业到境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应实施专业化管理。应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政府应与更多的国家进行谈判,避免被国际间双重征税,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境外投资企业应上缴我国财政的收入应缴入国库。对资源开发型境外投资项目的产品给予进口关税优惠政策,对已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享有出口退税优惠。 5 确立保险支持政策,建立境外投保机制。国家应尽快建立石油企业境外投资保险机制。保险机构设立一般是政府或专门成立的国有保险公司或是两者的结合体,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包括货币风险、外汇风险、征用风险、战争风险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涉及到保险机构、代位求偿、保险范围、承保条件、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损失补偿等问题。境外投资保险制度能避免个别企业同东道国打交道的不利局面,容易使争端得到解决,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面发展。 6 确立信息支持政策,提供专门信息服务。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国家应建立一个高层次的境外投资信息服务中心,面向市场提供开放式的信息服务,提供国外获得的准确、全面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资源、地理、市场等信息,提供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的准确信息,从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市场可行性论证,提供从项目考察-谈判-审批-实施的全过程服务。要开放信息资源,使信息能够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双向流动。这样的一个信息服务中心,需要有获取全面可靠信息来源的渠道、有分析信息和组织信息的手段,具备政策水平和知识的网络能力,对项目有判断决策水平。要建立起对外直接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系统,包括加速建立政府主导的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为希望对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及时有价值的信息;成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专门中介机构,全面提供各国别地区的政治、经济等投资环境,当地外商投资条件,当地投资程序、政策法规、合同形式及其他基础信息,提供介绍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等直接贸易促进服务。 7 确立外交支持策略,强化石油外交手段。政府应充分利用外交资源,为石化企业的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要巩固并加大力度寻求可能的能源合作伙伴国家,以多种形式与其建立良好关系,为石化企业的投资铺开道路。我国的外交机构,尤其是驻产油国使馆,应该积极开展石油外交,为我国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国际保障。 中国石油论文:浅论“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发展及历史意义 [论文关键词]“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翁文灏;历史意义 [论文摘要]1946年成立的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规模、拥有的资本和产生的能量和影响,以及当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其它一般公司远远不能相比的。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成立,既是近代中国公司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与台湾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为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工业成为新兴而重要的工业部门打下了基础。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从鸦片战争爆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公司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产生、演进、转变、复兴、深化的过程。从1904~1946年,官方先后颁布了4部有关公司的重要政策法规。1946年4月12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是近代中国篇幅最大、内容最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公司法。受这部公司法的影响,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应运而生。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成立,既是近代中国公司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与台湾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为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工业成为新兴而重要的工业部门打下了基础。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规模、拥有的资本和产生的能量和影响,以及当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其它一般公司远远不能相比的。 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各种社会条件充分具备的基础之上。而公司制度传人中国时,中国的资本主义很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没有确立,致使公司制度缺乏适宜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外部环境。而公司内部组织制度及运行机制上的不成熟、不规范,也减弱了其发展壮大的生命力。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在发现和利用石油、天然气方面曾一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直到洋务运动时期,中国近代的石油工业才开始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人成熟阶段的西方资本主义利用《马关条约》给予的特权,纷纷进入中国。在石油方面,英国的亚细亚火油公司、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德士古石油公司等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 抗战爆发以前,由于中国石油工业十分落后,一直没有成立全国性的石油主管机构。“1914年3月,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这是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不久被裁撤。”抗战胜利后,主管全国工业建设的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先后接管了日本在东北、台湾等地建立的石油企业及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南京、广州、台湾等地的石油运输储存机构和设备。对于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资委会确定为两方面:(1)有关立国基础之事业,规模宏大民资无力兴办者。(2)足以自力更生,盈余有把握,可解还政府者。抗战胜利后,资委会在机构改组的同时,对所属的工矿企业进行了调整。这一时期资委会“最重要的方针,为走上企业化的大道。我们将斟酌情形,组织各种总公司或总管理处等机构”。调整的原则足:“尽量使较小之生产机构,合并为一个单位,以期管理调度,轻型集中”,“以企业化为准绳,尽可能采公司组织”。 时任资委会主任委员的翁文灏提出:“重大事业悉设公司,或为有限公司,或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制宜,依法办理。”资委会隶属于行政院以后,开展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于1946年6月1日创办了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石油公司。 最早提出创办中国石油公司的是资委会主任委员翁文灏先生。翁文灏(1889~1971),出生于浙江鄞县一个官宦绅商人家。1908年,他考取公费赴欧洲留学,进入比利时鲁汶大学攻读地质学,4年后以优异成绩获得理学博士学位,成为中国第一位地质学博士。回国后他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农商部等单位任教或工作。1916年,他被任命为北平地质调查所矿产部部长,随后担任该所所长。这一阶段正是中国军阀混战、兵连祸结、政治混乱的时期,地质调查所的经费无法得到保证,职工的薪金被拖欠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面对政治腐败和经济落后的局面,翁文灏以惨淡经营的毅力,率领全所人员对中国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相继成立了地震、燃料、新生代等研究室,在多方面取得了开拓性的成果。1919年,他出版了中国第一本矿产专著《中国矿产志略》,文章从地质学角度进行研究,明确提出在陆相侏罗纪地层中存在石油;编制了中国第一张着色全国地质图——《中国地质的测图》;他是第一位代表中国出席国际地质会议的学者;第一位科学系统研究中国山脉的中国学者;第一位对煤炭按其化学成分进行分类的学者;在石油方面,翁文灏首先提出“在中国的陆相地层中存在油矿”。在他担任北洋政府农商部地质调查所代所长时,他组织人员对中国的石油地质进行了第一次科学的调查工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翁文灏在担任北平地质调查所所长期间,多次组织科研人员对全国的石油地质进行勘察,足迹遍及西北、西南、华南、东北等地。20世纪30年代在国外石油产品几乎完全断绝的情况下,他力主开发甘肃玉门油矿,接办新疆独山子油矿,为中国的石油工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抗战胜利前夕,翁文灏在《经济建设概论》一文中提出:“石油宜充分开发,希望油料自给,战后年产汽油400万桶(约50万吨)。”与此同时,资委会制定了《石油工业建设计划概要》。《概要》对与外国石油公司开展合作,进一步开发西部油田,勘探开发新油田,在沿海地区布置炼油厂等作了规划。 抗战胜利后,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南京政府从竭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出发,开始大力扶持国有经济,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从此进入国有大公司大发展的阶段。 1946年5月16日,翁文灏获准辞去经济部长的职务。翁文灏随即全力以赴筹建中油公司。对此,行政院指令由资委会负责“开发经营中国石油事业,以期造成国家资本,巩固经济基础”。 中油公司的成立也是时代的要求。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接管了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台湾等地区的石油企业,这些企业亟待恢复生产;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广州等大中城市的石油储藏和销售急需统一布局;年产400万桶(约50万吨)汽油的计划需要落实;新油田需要勘探开发;与外国石油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需要谈判;大型油轮需要建造。 中油公司的成立也是石油企业发展的必然。抗战之前和抗战期间,中国通过创办石油企业,积累了一些经验,培养了一批人才,为在适当的时间组建全国性的石油公司奠定了基础。 中油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1946年4月颁布了《公司法》,这是近代中国篇幅最大、内容最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公司法。这部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公司制度发展及世界经济体系建立初现端倪的反映,体现了国内、国际公司制度变迁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它将此前历届政府有关公司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正,与世界范围内公司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保持了同步和一致。抗战胜利后,中国工商业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无论是公司的数量,还是公司组织的健全,都为公司法的完善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新的《公司法》十分有利于目有工矿企业的转制。这部公司法的颁布,特别是其中增设的“有限公司”内容,为中油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标志着中国公司制度建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经过短期筹备,中油公司于1946年6月1日在上海成立,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江西中路131号。根据这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公司名称定为资源委员会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油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石油工业已在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工业门类。《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1、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石油矿及有关矿产的探勘、开采及经营。提炼石油,利用油页岩或天然煤气及人造油建立炼厂。运销石油及油产品。其它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 2、公司设在上海。矿厂设在各矿区,炼厂设在炼油地点,办事处或运销机构设在运销中心。 3、公司资本额定为国币300亿元。其中资委会出资294.5亿,资委会冀北电力公司出资5亿,资委会保险事务所出资0.5亿。 以上三个出资方的代表分别是:资委会代表翁文灏、冀北电力公司代表孙越崎、资委会保险事务所代表吴兆洪。需要说明的是,资委会出资的部分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委会所属的甘肃油矿局、动力油料厂、四川油矿探勘处及台湾、东北的石油生产、储运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是资委会专拨法币100亿元;一足资委会向美国方面借款500万美元,折合国币100亿美元。 中油公司的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全国石油事业,组织油田生产和原油炼制,对进口石油进行限额分配,统一定价(此项工作于1947年划归行政院输出入委员会管理);经营进口油品,在中心城市建立营业所和其它销售机构,贯彻以油养油的方针;改善油田装备,提高钻井、采油、炼油等生产技术;成立石油化工研究所和油轮公司,组织恢复台湾和东北石油企业的生产。 中油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它的职能主要是编制预算、决算、盈亏分配,决定人事任免等。经推举,公司董事长由翁文灏担任,常务董事为吴兆洪、许本纯,董事:孙越崎、孙拯、王守竞、霍宝树,监察人张峻、季树农。 中油有限公司是一个集开发、勘探、生产、运输、销售、器材供应、行业管理等职能为一体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石油公司。它当时管辖的单位有:甘青分公司、台湾油矿探勘处、高雄炼油厂、四川油矿探勘处、东北炼油厂、新竹研究所、嘉义溶剂厂、中国油轮公司(与招商局合办)。其中甘青分公司所属的油矿主要在玉门,这一时期,该公司已着手勘察甘肃酒泉附近的文殊山、大红圈、青草庵等处的油苗。台湾油矿探勘处的油田分布在矿坑、锦水、竹东、新营等处。四川油矿探勘处主要在江油探勘。 中油公司成立后制定了《战后石油工业建设初步实施计划》。在制定工作方针时,首先分析了当时中国石油工业的状况。分析认为:甘肃“地处西陲,交通不便,须有日产万吨以上之油田,始能合乎大量生产之经济条件”,因而近期除视西北市场的需要而增加产量外,主要注意于油源的探勘,“油源确定即作大规模之开采”。四川虽已进行了10年的勘探工作,收效不大,但因仅打4口探井,且天然气丰富,不能遽加肯定无油,应一面“将天然气尽量加以利用,一面仍进行探勘工作,以明究竟”。对于东北锦州、锦西的炼油厂,“视当地局势进行情形,逐步复工”。台湾虽然目前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不多,但“炼油厂规模甚大,拟购买外国原油,添配器材,分期复工,逐步增产。”由此可见,中油公司此时的工作方针是勘探、炼油、销售同时并举,不断发展的积极的工作方针。 在地质勘探方面,中油公司制订了两年勘探计划,明确甘肃、青海、四川、台湾为重点勘探区域。翁文灏认为:“西北为我国产油最有望区域,除玉门油矿已在开发外,其他值得探勘之地方甚多,正在次第测勘。四川方面虽经数年钻探,以经费支绌,机器不全,仅凿4井,天然气已产有相当数量,可资利用。此区物产丰富,人口众多,事业之发展颇有把握,自当继续进行。本年钻探工作,注重隆昌、江油两地。台湾方面,经口人歼采,已有40余年之历史,唯以方法陈旧,仅找到相当数量之天然气,与一小部分原油。收复后经勘查,先在台湾中部平原区着手开井钻探。” 为了尽快发现新的油叫,中油公司将原有的勘探队伍不断扩大,并从美国购买先进的重力勘探设备。与此同时,中油公司还委托资委会矿产测勘处在四川、广西等省进行石油勘探工作;与中央工业研究所、中央地质调查所联合组成科学考察队,调查新疆地区的石油资源。通过勘探,完成了一批调查报告,为下一步开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在台湾,中油公司一一方面从公司探勘室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台湾整理日本人留下的地质资料,一方面安排西支勘探队到台湾,对苏澳、台北、新竹、苗栗、台中、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地进行了重力勘探。这两支勘探队在野外工作426天,勘探面积约10200平方公里,约占台湾全省面积的1/3。通过勘探,取得了一批成果,确定了一些井位,为在台湾发展石油工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生产方面,中油公司一方面对玉门、台湾这些老油气田挖掘潜力。一方而在老油气田地区建设新井。建设新井时尽量使井距加大,以保全地下压力,使油井能够长期生产。 生产出来的原油主要通过甘肃玉门炼油厂、没在锦西的东北炼油厂、台湾高雄炼油厂进行提炼。对油产品的质量指标,已采用国际通行的统一标准。这一时期,中油公司鉴于上海是中国石油产品的最大市场,还从美国进口日加工200吨原油的两套炼油设备,在上海高桥筹建上海炼油厂。 对于牛产出来的油产品,中油公司在沿江沿海9个省20个城市建立了储油所、储油库和加油站。其中最大的上海储油所位于黄浦江东岸的高桥地区,占地393亩,有16座储油池,总容量为84746公秉。其它较大的储油所分别在南京浦,口和下关、天津新河和塘沽、青岛大港、广州白蚬壳、汉江丹水、宜昌白沙脑、海南岛榆林、台湾基隆等地。储油所内设制听厂、制桶厂,以方便油产品的运输和使用。 在销售方面,中油公司专门成立了油料分配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负责分配、销售本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的油产品,而且对这一时期进口的油产品实施管制。在此之前,中国的石油市场长期被美国美孚石油公司、英国亚细亚公司(后合并改组为英荷壳牌公司)、美国德士古石油公司三家外国石油公司垄断,即所谓“三油公司”。美孚的产品品牌是老牌、虎牌、鹰牌,亚细亚的产品品牌是壳牌、鱼牌、僧帽牌,德士古的产品品牌是红星牌、幸福牌等。抗战爆发以前,“三油公司”的产品约占中国石油市场的90%。其中美孚占45%,亚细亚占35%,德士古占10%。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在华的石油公司被日本侵略军征用掠夺。抗战胜利后,“三油公司”卷土重来,通过采取低价销售等手段,依旧垄断着中国的石油市场。中油公司成立后,很快在国内市场上与“三油公司”并驾齐驱,四分天下有其一。 为了在沿海沿江地区运输油料,加强自运能力,中油公司与招商局合资,与1947年2月1日组建了中国油轮公司,拥有24艘油轮,总吨位65000多吨。其中最大的永灏号油轮的吨位为10383吨。这些油轮大部分是从美国购买的,有几艘是从台湾高雄附近海域打捞出来的在二战期间被盟军炸沉的日本油轮。油轮公司的成立不仅大大降低了中油公司的运输成本,缩短了装卸时间,而且带有恢复中国内河航运主权形象的政治意义。 在对外合作方面,中国石油公司与美孚公司、德上古公司、亚细亚公司组成联合调查团,对甘肃、青海省约9000平方公里面积进行物理勘探,以摸清该地区的石油分布和储量。1947年秋,中油公司还邀请英国地质学家斯屈朗(m.w.strong,中文名字为宋迈田)对四川的石油分布进行调查。 中油公司成立以后,很快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了营业机构,既销售国产油品,同时也销售进口油品。这一时期,中油公司在上海、南京、浦口、汉口、天津、青岛、基隆、广州设立了8处储油所,正在兴建的还有宜昌、重庆、高雄、葫芦岛、兰州、沈阳等几处储油所。到1947年底,“各储油所之总储量可扩充至6100万加仑,约相当于全国两个月之用油量。……约等于外商储油容量四分之一。”中油公司还一度对外国在华石油公司的销售实行限额管理,规定进口数额、交货地点、销售价格等。由此可见,中油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已具有大托拉斯公司的特点,形成了规模优势,基本实现了对中国石油工业全行业的完全控制。 截至1948年底,中油公司已有13578名职工。其中职员1433名,技术人员685名,技术工人4499名,普通工人6961名。全国绝大多数石油企业都在中油公司的统一领导和控制之下。在中油公司的示范下,有限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当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尽管由于当时缺乏安定的社会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到1949年时,国民政府所辖的国有工矿企业中大约50%以上采用了公司组织。由于国民党政权的政治腐败以及军事上的迅速失败,中油公司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解放时,中油公司少部分员工迁往台湾,绝大部分员工留在大陆,成为新中国石油工业的骨干力量。尽管中油公司成立后所处的社会环境一直动荡不安,但该公司还是在困境中有所发展,显示出有限公司顽强的生命力和社会适应性。 中油公司作为当时中国第一家全行业的重工业有限公司,它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制度的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该公司成立后,有效地把全国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油产品的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规模,改善了经营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油公司尚未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但它毕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成立的全国范围内全行业的有限公司之一。它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针。它把国内的石油企业统合起来,统筹调度生产、运输资源,通盘规划销售市场,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水平发展到一个较高的程度。企业的经营方式由分散经营发展为集团化经营。虽然中油公司存在的时间不长,组织也不够完善,但它在与外国公司开展竞争,促进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抗战胜利后,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德士古公司和英国的亚细亚公司重返中国,在中国的大中城市建立分公司和销售处,形成了销售网络。抗战胜利初期,仅德士古公司天津分公司就向美国汇寄了7000多万美元的利润。中油公司的成立增加了民族企业与洋货和外资在华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了竞争规格。资金相对雄厚使企业有能力更新设备,购置先进的生产机械和聘用较多较好的科技人员。通过公司这个组织形式,推动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加速石油工业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历史证明,凡是符合客观规律并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事物,就是有生命力的。现代公司制度即是这样一种事物。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公司制度的发展需要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配合,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在中国,它代表了企业组织制度变迁的方向,终将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都是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都有它时代的痕迹和历史局限,中油公司也不例外。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现代化,还包括生产组织形式,以及保障他们的社会制度、精神和习惯的现代化。公司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抗战胜利后,以翁文灏为首的一批社会精英通过组建中国石油公司,使公司制度在中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实施。在近代中国公司制度艰难的演进历程中,中油公司既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为当今的中国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前车之鉴。 中国石油论文:论可持续发展下的中国石油消费 摘要:可持续发展主要包含可持续性、公平、协同合作、追求效率四个基本原则,logistic 曲线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韩国和日本的石油消费量符合logistic 曲线的路径。从供给和需求以及替代能源三个角度来分析,中国的石油消费仍将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关键词: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 中国石油的消费量近年来连续突破历史最高水平,这种爆发性的增长已经使中国威胁论又多了一个理论支持——能源威胁说。本文尝试从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角度,尝试对中国石油消费未来发展方向,做出自己的分析和预测。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一词是在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首次作为术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在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以使环境资源不致减少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具体在操作过程中,可持续发展衍生出了相应的四大分析原则,即可持续性、公平、协同合作和追求效率。可持续性指的是经济发展不应损害地球生命支持系统,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允许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公平可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代内要求将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的问题来考虑,代际间则要求保证不损害后代人实现其发展的利益;协同合作指的是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层次体现;追求效率则是指追求事务的质量改善。 二、logistic曲线的应用 logistic曲线原本是分析一个种群增长趋势的重要工具,反映在即时环境制约条件下,一个种群的数量变化趋势。由于石油消费量同种群数量受到的环境制约具有相似性,它也可以用来分析石油消费量的变化趋势。logistic增长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系统发展的初期,限制因素的作用较小,充足的环境容量驱动系统以很快的速度发展。第二阶段:随着时间推移和系统规模的增大,发展的空间再缩小,资源供给能力下降,环境条件的限制越来越明显地阻碍系统增长率的提高。第三阶段:当系统规模接近环境容量的时候,系统增长率趋近于零。 受需求供给以及本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一国的石油消费量通常会经过三个阶段,生存阶段、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在生存阶段,石油消费量以满足基本需求和少数奢侈品的需求为主,消费量的增长缓慢;发展阶段石油消费量开始满足绝大部分人对提高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消费量迅速增长,前期增长迅速,后期增长平顺;到了可持续发展阶段,石油的消费量基本达到饱和,可能在某些年份出现震荡变化的迹象。 三、中国石油消费分析 中国的石油消费主要受三个因素影响,需求、供给和替代能源。 1.需求因素分析 表1世界主要国家2008年人均石油消耗量 资料来源:美国能源局 2008年中国石油年人均消耗量仅为2.1桶/人,相对发达国家具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作为资源大国的美国平均每人每年消耗石油达到了22.6桶,而强调环保的国家比如英国日本相对消耗量较小,但也达到了10桶以上,如果中国接近现在的发达国家或者韩国的石油消费水平,那么至少还有5倍左右的上升空间,即使是达到同是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墨西哥的消费水平,现有的石油消耗量也会出现翻番的增长。假设未来技术没有革命性的变化,或者突发的战争,中国的原油日消费总量上至少应该超过美国,达到年人均5-10桶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的石油日化产业将有数倍的增长空间。 从发展阶段看,未来几年中国将进入工业结构升级的关键阶段,类似于日本1961-1972年和韩国1983-1994年代的经济起飞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工业步入重化工业阶段,城镇化速度加快,经济增长会以高增速、高能耗为主要表现。因此,中国石油消费的高速增长在一段时间内将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2.供给因素分析 中国石油的供给主要分为两部分,国内供给和国际供给。 国内供给部分:2001年中国石油地质储量为217.59 亿吨,可采储量为62.04亿吨,剩余可采储量为 24.08亿吨。中国属于石油资源总量上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绝对数的大小并不能掩盖人均指标的贫乏,中国人均石油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相比的12.1%,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世界人均值的8.4%。中国的石油消费量从 1993年开始就需要以进口来弥补国内产量的不足,未来中国的石油产量已经不会有太大的提高,基本上属于维持性生产阶段,而且剩余储量的开采条件也开始恶化,开采成本上升,这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石油国内供给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国内石油供给已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的前提下,中国石油供给将主要依靠进口来完成。 表2中国石油国内供需平衡表(万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际供给:2009年世界石油日产量大约为8000万桶,未来的石油供给增量主要来源于俄罗斯和非洲等以往非欧佩克国家,在中国印度石油需求量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全球石油产量将会继续推高。但原油价格高涨并不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因素就是现有的石油储量仍然远大于可能的需求,只是出于成本的考虑,相当多的原油储备并没有得到开采,比如加拿大丰富的矿砂资源和墨西哥湾的深海油田,还有一个最大的变数就是俄罗斯,地域广阔的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有相当大的地区仍未勘探,这个地区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全球石油供给仍有极大的上涨空间。第二个因素是石油组织比如欧佩克因素,鉴于过高的石油价格对世界经济的抑制作用反弹到石油需求,欧佩克也会自动增产以稳定油价,防止石油价格过分变动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3.替代能源因素分析 石油消费预测是一种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这种预测最大的变数来自于替代能源。石油有众多的替代能源,具体有煤、天然气、太阳能等。 (1)煤炭 表3中国原煤产量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的原煤产量呈现递增趋势,并可实现大量出口。但是原煤对石油的替代性相对比较小,如果没有突破性的技术来解决煤气的储运和使用难题,原煤与石油的替代性并不大。 (2)天然气 表4中国天然气年产量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的天然气储量相对丰富,天然气与原煤存在的难题是相同的,储运和使用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果石油价格没有太大的变动,相关的技术仍不会得到大力的推动。 (3)太阳能、液氢等 中国是世界太阳能利用第一大国。但是太阳能汽车或者氢汽车的出现只是一种实验,取代石油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 4.综合分析 中国石油消费量受到的限制因素主要来自于国际供给量的提高,在有限的时间内,随着价格的提高,将会引起替代能源以及新开发的油田的增加,因此,基本可以认为,中国的石油消费量是有保证的,主要的限制因素来自于中国经济增长和工业结构升级本身。下面以日本和韩国经济腾飞时的石油消费量为例,分析中国未来几年的石油消费。 日本从1961-1972年的12年间,经济迅速起飞,平均经济增长率为9.8%,石油日消费量从0.82万桶/日上升到4.36万桶/日,12年时间增长了四倍。韩国从1983年到1994年的11年经济起飞过程中,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为8.8%,石油日消费量从0.56万桶/日增加到1.84万桶/日,增长了将近3倍。从日本韩国的经验出发,中国所处的阶段与其大致相仿,都是重工业的中后期,因此,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大概会用10-15年的时间与国际平均水平接轨。日本韩国的石油消费量变化曲线,基本符合logistic的变化样式,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估计,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一直维持现有的持续快速增长,到2015年左右会达到增速的顶点,然后石油消费的增速将开始平稳。到2020年,中国的石油人均消费将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达到5-10桶每人每年,也就是现有的原油消费量将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当幅度的增长。 不可控因素: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能会改变石油的消费路径,同时,供给方面因素也可能影响到消费路径的变化。而且,中国的需求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在某些年份会出现比较激烈的变动。 中国石油论文:基于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低碳经济是一种“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绿色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是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和解决办法,它是不同于传统模式的经济发展模式[1]。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作为高碳行业的石油企业,应当顺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总趋势,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内涵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是实现人、自然、经济三方面协调、平衡、持续状态的过程,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性、人与经济社会关系科学发展的重要性、人类自身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性[2]。而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环保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是经济发展、自然界发展、人类社会发展有机统一的过程,很好地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三个特征,首先,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低能耗特征体现人、自然、经济三方面和谐发展的思想;其次,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低排放要求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不损害资源的恢复再生能力,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界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界发展的协调统一;第三,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不仅能够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引导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经济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思想。 总之,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所体现的“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兼顾了“低碳”和“经济”的一种发展模式。“低碳,意味着经济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停止对碳基燃料的依赖,实现能源利用转型和经济转型;经济,意味着要在能源利用转型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和可持续性”[3],所以石油企业要走绿色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品结构,重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 二、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建立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发展主要产业结构、政策措施、传统观念、技术水平四个因素制约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 1.产业结构单一。未来的能源结构是以可再生的新能源为主,虽说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相对比较环保,但也是不可再生能源,只能维持现状。作为石油企业,要对可再生新能源进行研发,不能紧紧停留在常规能源的产业链上,并且这方面石油企业也投入相对较为落后。面对当前国际低碳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步伐加快,石油企业要能够加快结构调整,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走向规模化、一体化、产业集群化的集约化发展之路,转变生产方式,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清洁燃料的生产,提高单位石油的产品效益[4]。 2.政策措施不健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解决能源利用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废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等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保驾护航。作为高碳产业的石油企业来说,低碳经济发展应首当其冲,应当由一些列的政策法规来进行制约,但当前中国这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针对低碳经济的专项法律法规,没有较好地执行体系,没有法律化、制度化,监督监管不严,造成了一些企业碳排放量招标、废弃废物乱排乱放的现象,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生产生活环境。 3.传统观念滞后。同国际公司相比,中国石油企业管理理念还处于粗放型阶段,管理理念和水平还相对落后,特别是在节能排放方面,主要是通过减少资源利用、关闭高耗能装置等比较直接性的生产管理方式获得的,对于利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相对比较落后。 4.总体技术水平落后。中国低碳技术研究起步比较晚,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刚刚起步。中国低碳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源消耗的技术系统落后,造成能源利用率低,碳排放量大,经济效益低下;二是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落后,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程度不高,造成化石能源利用量大,能耗资源消费高。所以,石油企业在进行可持续发展研究的同时,要对总体技术进行改进创新,为建立高效节能低排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打下良好基础。 三、建立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对策 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针对制约中国石油企业建立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因素,为中国石油企业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提出相应的对策,引导中国石油企业向绿色、低碳、高效的经济发展方向发展。 1.积极参与低碳政策法规制定。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经验,中国石油企业可以从推动行业健康、低碳发展的角度积极与政策制定者沟通,倡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模式。一是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联系,发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二是积极开展相关战略研究,本着对国家、企业、消费者都有利的原则,积极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三是加强落实,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5]。并且作为高碳行业的石油企业,要通过有效地政策法律法规坚定坚定不移地围绕强化生态系统的主体、节能减排和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战略目标[6],促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 2.积极进行碳管理,履行责任。中国石油企业应当顺应低碳发展趋势,重视碳管理,建立负责人的能源公司形象。对于石油企业来说,首先要摸清家底,做好能源审计以及二氧化碳排放计量的政治责任;其次要提出明确的碳管理战略,宣传相关低碳理念的社会责任;第三要确立低碳技术及业务发展重点,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及应用工作的经济责任。 3.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中国石油企业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就要求我们必须从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转向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由低附加值产业转向高附加值的产业,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产业和低排放的产品服务。 4.积极合理开发新技术利用新能源。中国石油企业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积极合理开发新技术利用新能源。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从政策上看,要对新建项目和产品严格审查,严格执行并提高能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利用低碳能源。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碳处理、生物固碳等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加强消化吸收和利用创新,共同构筑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技术合作平台,促进绿色低碳技术的开发和新能源的全面利用。 5.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低碳产业。作为石油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低碳产业,主要从创新新能源研发技术、创新低排放技术、创新二氧化碳处理技术出发,创新新能源研发技术,加快能源有效利用或是可再生能源的步伐;创新低排放技术,降低碳排放标准;创新二氧化碳处理技术,有效对碳排放进行回收利用或净化空气质量。 6.牢固低碳意识。石油企业要将企业发展与技能减排相结合,牢固低碳意识,倡导低碳消费。首先,石油企业要制定低碳发展的宏观战略与长期规划,从总体战略上体现低碳意识;其次,要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制度,从管理制度角度上强化企业人员的低碳意识;第三,制定有效地低碳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不仅对碳进行有效地管理,也有效地减少了碳排放量,提高经济效益,让碳管理与经济效益与日常生活挂钩。 四、结论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途径,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也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构建高效节能低排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参与低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进行碳管理,树立负责任形象;技术创新,发展低碳产业,合理开发新能源,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企业效益;通过树立低碳意识,使企业进行日常低碳管理,建立健全低碳管理机制。总之,实施绿色低碳经济战略是石油企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贸易的流向浅议论文 摘要:当前,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形式的不断发展,世界能源市场出现了以发展中国家市场地位上升为代表的新变化,世界石油贸易流向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我国石油贸易流向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石油贸易;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 一、世界石油贸易流向综述 (一)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及模式 1.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 贸易流向是指贸易的地区分布和结构,通常表示为某地区贸易量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石油贸易流向就是某地区石油贸易量占石油贸易总量的份额,因我国是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国家,研究石油贸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区石油进口量占我国石油总进口量的比重。另外,贸易流向包括两个不可分的因素:贸易的方向以及贸易的规模,在讨论石油贸易流向问题时,必须兼顾量的差别。 2.石油贸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价较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贸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并有各自的特点。战略导向型,即国家根据自己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来选择贸易伙伴、地区及贸易量;经济导向型,即出于经济考虑,如考虑能源运输成本或本国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贸易方式;地缘导向型,即在扩大贸易伙伴时,更多考虑地理位置临近或者有着地理运输优势的国家作为潜在或现实的贸易伙伴。 (二)国际石油贸易整体环境 宏观环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石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石油贸易流向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石油贸易的整体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全球经济的区域结构变化助推国际石油贸易;(2)石油金融市场对现货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3)世界石油地缘政治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4)替代能源引发石油贸易格局演变。 (三)世界石油贸易流向未来趋势 当前,世界石油贸易流向在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整体看来,欧佩克的统治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世界石油贸易逐渐向俄罗斯、非洲等非欧佩克国家偏移,正确分析世界石油贸易流向趋势可以避免无谓竞争,有利于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主要表现在:(1)欧佩克石油贸易份额将有所降低,但总份额及发展潜力仍很大;(2)俄罗斯是未来石油贸易流向的重点地区;(3)里海地区贸易量增长潜力与障碍并存;(4)拉美国家石油贸易前景广阔;(5)非洲是各国实现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的重点地区。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现状分析 (一)世界石油储量分布及发展趋势 1.现有储量分布 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除在陆地上有大量分布以外,近年来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增长很快,现在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已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1/4以上。世界石油资源大都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其分布规律为西半球多于东半球;在五大洲中,大洋洲最少,亚洲最多。世界原油分布极不均衡,仅中东地区就占55.58%的可采储量,美洲、非洲、东欧及前苏联、亚太地区,分别占24.78%、8.72%、7.45%、2.53%。 2.能源发展趋势及未来油气生产预测 从未来世界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能源发展的资源基础和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预测油气生产和其他能源的发展结构,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逐步下降,而天然气则是主要的替代能源,将成为21世纪的主力能源。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状况分析 1.贸易来源。中国近年来虽努力分散原油进口来源,大力实施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战略,但进口来源单一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具体到国家来讲,2007年我国主要从沙特、俄罗斯、伊朗、安哥拉和阿曼五国进口原油,自每个国家进口的原油量,均超过了1000,合计为9069万吨,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61%。其中,沙特、安哥拉和伊朗分别以16%、15%、13%位居前三位。 2.贸易方式。当前,参与国际石油贸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现货、期货、长期合约及获取份额油等,我国的石油贸易方式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很少参与,长约及份额油的获取都非常少: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中,份额油只占进口石油的不足20%,现货采购达50%,长约油仅为50%(日本高达90%);我国缺乏充足的储运设施,期货市场刚刚开设燃料油期货,原油期货仍未启动。国际油价的定价权在期货,我国虽然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战略买家”,但仍无定价权。 3.运输状况。相较而言,海运石油的成本较低,管道运输相对可靠,铁路运输虽然运量有限,但是陆地线路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我国目前的石油进口方式,主要以海运为主,采用管道运输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亚,而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基本是通过铁路运输。 4.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整体看来,我国非洲、南美地区的石油贸易份额逐渐增大,石油贸易流向进一步多元化,但进口来源仍较为集中,主要是中东和非洲,而与我国有着良好地缘关系的俄罗斯中亚地区的贸易份额则相对不足,甚至呈现缩减趋势。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石油贸易流向也存在一定风险:(1)运输风险。(2)中东作为贸易主流向有一定风险。(3)与美国可能产生较大冲突。 三、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措施 (一)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策略 1.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从地理位置上看,我国北依俄罗斯,西临中亚,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地区也有很丰富的油气资源,我国获得充足的油气供应,有很强的地缘保证。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健全运输管线建设,中东海湾地区的石油输送安全性也将大大提高,我国与中东地区的石油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 2.石油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石油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分成油、长期供货合同和现货期货贸易。为了提高我国石油贸易方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为了保证中国对石油资源获得的稳定性,进口原油的贸易方式应以长期合同为主,应占60%以上。(2)国家间贸易多样化。(3)大力发展石油期货贸易,参与石油金融市场,规避石油进口和价格风险,争夺石油的定价权。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石油贸易市场多层次性、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多元性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内实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建设,形成现货、远期、期货为重点的多层次、开放性的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 3.构建“蜘蛛网”式战略运输线路。海运作为我国的主要石油运输方式,其运输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不足以满足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地缘特征和世界石油储量分布,我国要保障石油运输线路安全,应以石油管线为主,大力构建“蛛网式”战略线路,有效解决我国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分依赖和我国周边陆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讲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获得印度洋的入海口;(2)构建俄罗斯、中南亚陆地运输体系。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保障措施 1.提高国内供给能力,适当控制国内需求和适度进口。提高国内石油供给能力是未来解决石油供需缺口最基本的一步,建议我国优先加强国内勘探,努力增加石油后备储量,保持必要的石油自给率;鼓励中国海上合资原油销往国内。在控制国内需求方面,应适当控制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比例增长的速度,大力发展可替代能源;利用税收作用,抑制石油消费。适度进口应是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危机,提高石油贸易主动性。经济危机下,很多国家需要资金救市,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找到了有效的投资渠道。一是可以对政治友好国家进行经济援助,为石油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二是可以用外汇与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油气资产交换,比如我近期实现的中俄“贷款换石油”交易,为保证本国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油源供应奠定了基础,并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际石油交易的格局,使之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3.和谐发展国际关系,保障石油供应稳定性。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石油竞争,最终要通过石油输出国来实现。我国应该继续发挥能源外交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经济崛起的优势,将石油合作纳入全方位的合作中,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性的各种对话和交流,特别是与国际能源机构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交流,深化原油资源合作,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4.健全石油政策和法规体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欧美等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企业商业化运作等途径,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石油管理体制,实现了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化运作,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市场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上下游领域和南北海陆地域的限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石油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 我国的石油贸易流向关系到我国能源安全,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1)由于石油本身的特殊性,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石油进口来源地,也应包括石油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也必须从这几方面展开。(2)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必须紧跟世界能源安全的新观念。(3)“石油衍生品”市场地位空前提高。(4)我国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应是贸易来源、贸易方式及运输路径的系统多元化,相关策略制定应该充分结合地缘特征,构建以俄罗斯—里海及东南亚地区为主的贸易多元化体系。 中国石油论文: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文章在对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发展过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强化财务管理的必要性,提出了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给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中国石油;酒店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资金风险预警 0前言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它是根据现行财税制度,按照财务管理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规范性的企业财务目标,进而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中国石油不断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体制改革,对油气田勘探开发、石油炼制、天然气生产及管道运输等主业及石油石化物资装备、酒店经营等辅业实行以产权为纽带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合并重组,推进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一体化整体协调发展的战略,将原本属于中国石油所属各子(分)公司的大部分酒店、宾馆及疗养院移交中国华油集团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目的就是通过对酒店业资产重组来盘活资产,引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形成规模效应,为中国石油所属酒店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在这种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大背景下,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如何摆脱原有的主要面向石油系统内部进行服务的现状去面对市场机制条件下激烈的同业竞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是随着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的主要职责是方便石油系统内部员工事务办理及中转接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国内经济形势好转,石油工业快速发展以及多种经营的开展,中国石油所属企业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投资兴建了一批较高标准的酒店、宾馆及用于员工休养的疗养院。与此同时,各石油企业还对原有的办事处、招待所加大投资进行改建和扩建,规模和档次都相应得到了提高。尽管这些年来中国石油系统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传统的石油系统主、辅业都面向市场转换体制和改变观念,但是其所属酒店在管理体制和经营观念上仍然没有太大的变化。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在大部分划归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后,如何把这笔庞大的资产管理好,不断提升它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它的生存、稳定和发展的问题。如能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不仅能够盘活资产,形成中国石油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对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中国石油整体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完善酒店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管理为突破口来提升酒店整体管理水平成为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通过强化财务管理,不仅能够降低酒店运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还可有效提高酒店财务信用等级,从而更好的融资和筹资。同时,有效的财务管理,还有利于企业投资,提高投资收益率,通过运用财务杠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使酒店管理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在竞争充分的酒店市场中健康、稳步发展。 2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中国石油所属酒店重组改制前,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和忽视经济效益,大部分酒店在实际运营中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使酒店日产管理局限在事务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同时,很多酒店囿于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往往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缺位等现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简单 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采取财务、会计管理机构合并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很容易造成重视会计核算、轻视财务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发挥财务管理在风险分析、预测及辅助决策方面的职能。 2.2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财务管理职能相对缺失 重组改之前,出于规模和成本的考虑,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在财务人员配置上业务素质水平相对不高,弱化了财务管理自身在酒店实际运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辅助决策功能。 缺少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是导致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核心作用难以很好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酒店在财务报表填报过程中只是机械式的填写数据,而不会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来评估酒店当前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甚至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这就是明显的财务管理职能缺失。 2.3财务管理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的财务制度十分健全,但由于种种原因,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操作是今后中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 2.4应收账款周转缓慢 由于依然存在关联交易和未完全融入市场竞争等历史原因,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沉淀,使酒店资金周转不灵并隐含着较大的坏帐风险。及时收回应收账款,统一开展债权债务调查及清理工作,是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2.5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相关人员对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进行防范、控制和协调,以保证企业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管理过程中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足,使得酒店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融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 3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合并重组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资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酒店服务行业作为竞争充分的第三产业,同业竞争非常激烈,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提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水平势在必行,针对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对策如下: 3.1 全方位转变传统酒店财务管理理念,设计和完善酒店财务组织体系 面对全新的财务管理环境,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如不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在转变传统酒店财务管理理念的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在财务管理中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每个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同时,在酒店财务管理机构设计上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完善财会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辅助决策的职能作用。 3.2 不断提高酒店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突出财务管理的决策参谋职能 这既可以采用直接引入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的方式来改善当前财务管理水平相对偏低的现状,也可以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现有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通过基础财务数据的准备,对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计算与评价,并分别与相应的评价标准或基准值进行比较,从而对各项财务状况作出评价,同时,也应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等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分析当前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在不确定情况下的抗风险能力,为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3.3加强现金、存货、应收帐款的管理,强化财务控制能力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实行集约化经营后,资金来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效果。其次要加强存货的控制,监控存货资金占用量,评估存货风险,防止造成资金积压。同时还要定期清理应收账款,加速货币资金的回笼,尽量减少呆账、坏账的产生。 3.4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约束和控制酒店的财务行为 财务预算是通过财务手段把资源分配给特定活动的数字性计划,在酒店管理过程中财务预算既是计划的工具,也是控制的有效手段。通过编制财务预算,对财务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将目标层层落实,形成一个目标体系,并把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各部门和个人考核的依据,从而保证各项计划的完成以及酒店整体财务目标的实现。 3.5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石油所属酒店日常运营远离完全市场条件下的财务风险,重组改制后,企业面对的市场与经济大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其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中的不确定性正逐渐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务必要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强化财务风险意识,堵塞财务管理,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根据财务警报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实现事前化解财务风险的目的。 3.6大力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规避资金风险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原来分属于不同的子(分)公司,相对比较分散,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也不尽相同,这给进行集中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中国石油财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尽早进行ERP项目建设,以便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便于统一集中管理,规避资金风险。 4结语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重组改制后,企业总资产及规模在同行业中是屈指可数的,但就企业资产质量及经济效益而言,与其他不少同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强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财务管理,进而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将会使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们有理由相信,涅重生后的中国石油所属酒店业也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实现中国石油整体战略布局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设计 摘要: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的实施,中国石油销售分公司采取集中统一设计、分批上线的策略进行销售ERP系统的推广工作。按照此策略,销售分公司在两年时间内实现了30余家地区公司的销售ERP系统单轨运行。文章从销售ERP系统的设计原则、业务框架、系统构架和销售ERP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集成四个方面简要介绍了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设计。 关键词:销售;ERP系统;设计原则;业务框架;系统构架;接口方案 ERP系统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ERP系统软件有SAP、Oracle、Baan、JDE、PeopleSoft、QAD等。2002年中国石油提出在中国石油所有专业公司以及地区公司实施ERP系统,后经过可行性研究,决定了采用的ERP系统软件为SAP软件,“十一五”信息化规划也确定了ERP系统实施作为信息化规划的核心内容。2006年中国石油在山东销售公司开始ERP系统的试点实施工作,借鉴试点单位上线的成功经验,2008年销售专业公司组织咨询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了集中设计,为大规模推广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销售ERP系统的系统设计从设计原则、业务框架、系统构架以及系统接口都进行了详细研究。 1 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的系统设计 1.1 设计原则 销售ERP系统设计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建设满足销售分公司管控要求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的ERP系统,确保ERP系统信息能在各个层面共享和统计口径一致。 2)需要实现业务标准化和数据标准化,统一和规范销售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和业务单据统一化,以保证业务信息统计的一致。统一客户、供应商、油品等数据信息, 实现基础信息的标准化,确保在整个销售分公司内部的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 3)业务执行层和业务控制层通过分级的权限设定,实现销售分公司自上而下的管理控制需求。 4)通过业务单据的关联及灵活的查询报表,实现公司间业务数据的共享。 1.2 业务框架 销售ERP系统功能覆盖销售分公司的采购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以及设备管理等六个功能模块。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管理服务于油品销售业务。因此,销售ERP系统业务范围可以分为油品销售业务管理、油品销售财务管理和油品销售设备管理三个方面。 1)油品销售业务管理的业务框架原则:统一各地区公司采购、库存和销售的处理流程;从计划到执行实现从上到下的销售控制、价格控制、时间控制、客存量控制、销售流向控制等控制;与财务自动实现集成;业务运作的同时产生相关的查询和分析报表。 2)油品销售财务管理的业务框架原则:实现会计科目表、客户、供应商等主数据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ERP系统强大的集成功能,实现了业务处理在财务管理上的及时反映,随时为财务分析与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通过系统的控制功能,实现业务关键点和财务预算在系统中的实时控制;在采购过程中(油品的入库、损耗的处理、采购发票处理)、库存管理过程中(油品调拨、油库盘点、加油站盘点)、销售过程中(油品的出库、销售发票处理),以上的各个业务环节均能够在财务凭证及实时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记录整个业务过程完整的流程。 3)油品销售设备管理的业务框架:将整个公司进行逻辑划分,包括功能位置、设备、备品配件清单,对这些台帐进行详尽的资料管理;实现对检维修计划的计划、审批、下达、执行、完成、成本结算等进行全流程管理;能够做出定期的维修和保养计划进行预防性维修,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减少设备故障率。 1.3 系统构架 系统采用独立的开发、测试(质量保证)、生产支持环境、生产环境,确保开发、测试对生产系统影响最小,新企业上线以及后续优化不对正在运行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通过方便、高效的配置、程序同步机制,确保所有更改可以方便地在各系统之间同步。 2 销售ERP系统与其他系统接口 2.1 销售ERP系统与业务系统接口 接口一:ERP系统与成品油调度指挥中心及一次物流优化系统 将销售分公司下达的相关资源配置计划及油品的实际库存信息作为一次物流优化的约束条件,在系统优化所得到的结果基础上形成油品运输计划,并以此执行油品的配送过程。 接口二:ERP系统与油库管理系统 油库管理系统将实际付油信息及盘点数据传入ERP系统,出具相关报表及进行损溢处理。 接口三:ERP系统与二次配送系统 将销售计划、调拨出库计划、客户需求等作为二次物流优化的约束条件,在系统优化所得到的结果基础上形成油品配送计划,并以此执行油品的配送过程。 接口四:ERP系统与加油站管理系统 ERP系统的油品配送数据传入加油站管理系统,加油站每日的进货、销售相关信息及月末盘点情况传入ERP系统。 接口五:ERP系统与金穗开票系统 ERP系统的开票信息传入金穗系统,并打印真实发票。发票打印后,将发票号码返回ERP系统,并与系统内的发票进行关联。 2.2 销售ERP系统与FMIS系统接口 在总部建立对照表管理系统,用于ERP集成凭证及融合凭证录入的编码转换;对照表统一维护,维护后自动保存到ERP和FMIS系统中。 对于财务端发起的业务,在“凭证录入系统”中录入。通过凭证录入系统录入的会计凭证,自动保存在FMIS7.0系统中;凭证审核后在ERP系统中生成ERP会计凭证,同时保存到总部会计一级集中核算系统。与集成业务无关的财务发起凭证涉及到的个性化信息不向ERP传输。 对于业务端发起的在ERP中自动生成的会计凭证,通过“集成凭证接口”传输到FMIS中。地区公司的个性化辅助核算,由FMIS系统负责匹配和转换,并形成完整的会计凭证; 交易平台管理的资金往来业务和“融合凭证录入系统”接口,在融合系统中产生凭证,并采用和其他融合凭证一样的方式在 ERP 和 FMIS 中记账。 网上报销系统和“融合凭证录入系统”接口,在融合系统中产生凭证,并采用和其他融合凭证一样的方式在 ERP 和 FMIS 中记账。 固定资产系统和“融合凭证录入系统”接口,在融合系统中产生凭证,并采用和其他融合凭证一样的方式在 ERP 和 FMIS 中记账。 通过上述方案,数据一次录入,多方共享,保证地区公司ERP系统、FMIS系统、总部会计一级集中核算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体现FMIS的易用性特点,满足总部直接编制报表的需要。 3 结论 销售ERP系统设计方案为石油石化行业销售企业实施ERP系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现在这个系统方案的正确性已经在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公司、中国石油湖北销售公司以及中国石油江苏销售公司等30余家地区销售公司得到验证,并且在这套方案的正确指导下,在两年的时间内,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在全国30余家地区公司全部上线单轨运行。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摘要:为加快中国石油信息化建设和推广的步伐,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减少长期以来因手写管理和不规范的档案管理软件引起的人力物力浪费,开发了中国石油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简称ERMS)。介绍了与传统档案业务的区别,ERMS的总体功能以及各个模块的子功能。 关键词:档案管理系统;ERMS;信息化;中国石油 长期以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在档案管理上使用各自开发的系统,甚至和手写管理相结合,没有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传统的档案管理业务存在很多弊端。项目组在国家信息部的支持下,与微软合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简称ERMS),实现业务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的有效集成,制订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规范,整体提升档案管理能力。通过建设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和使用价值。从技术的角度,实现由档案管理系统向内容管理系统的过渡;从应用的角度,逐步实现由档案管理向知识管理的转变。最终建立起中国石油的电子文件凭证中心和知识中心。 1 ERMS与传统档案管理业务的比较 1.1 传统档案管理业务原理 部门档案归档人员将实体档案提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档案的入库管理以及用户的档案利用业务(图1)。 1.2 ERMS原理 部门档案归档人员在ERMS系统上将档案电子条目录入,经过归档部门领导和档案部门领导审核以及归档办结后,档案电子条目自动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随即可同步提交实体档案和清单。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电子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入库维护和对用户的利用(图2)。 1.3 与传统档案业务管理的比较 1.3.1 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和标准 传统档案业务缺乏统一的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和标准,档案数据标准和格式未统一,历史数据质量较差。ERMS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手册》,统一了各个下属单位电子文件管理规范、数据标准和格式。 1.3.2 文档一体化程度 传统档案业务文档一体化程度低,缺乏生命周期的管理,未与产生电子文件的相关系统进行集成,电子与实体管理脱节。ERMS强调针对电子文件的管理,电子文件先归档,实体随后。还提供与OA系统的接口。 1.3.3 档案价值利用 传统档案业务纸质借阅率较低,基本无法进行电子借阅。编研工作量大,素材收集不全面,统计工作繁重。ERMS提供电子借阅功能,一份电子档案能同时借给多个用户,到期后自动收回借阅权限。支持电子档案全文检索。自动生成符合用户需求的统计报表。 1.3.4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传统档案业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已有档案管理系统差异大,无统一的管理平台,形成了多个信息孤岛。ERMS为中石油集团公司各个下属单位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成为档案信息共享知识中心。 1.3.5 档案管理工作的权责落实 传统档案业务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方较难落实。ERMS根据使用系统的权限划分用户角色,并且支持多种日志,保证每个工作环节都落实到责任人。尤其是归档工作一定由归档部门负责,贯彻“谁产生,谁负责”。 1.3.6 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传统档案业务以实体档案为主,大量工作都要在线下手工进行,效率低,人员浪费大;ERMS充分发挥了电子档案的优势,大部分流程都在线进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员浪费。 2 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 2.1 总体功能结构图 总体功能结构图如图3。 2.2 各个模块功能 2.2.1 收集整理模块 收集整理模块主要包含档案归档和档案上交的功能。 档案归档的目标为协助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的用户将电子和实体档案归到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中。包括以下功能: 1)预归档:用于部门归档人员创建档案的电子条目。 2)归档整理:用于部门归档人员对电子条目所对应的实体进行整理。 3)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对部门归档人员提交过来的电子条目和实体档案进行整理。 档案上交的目标是以直交或汇交的方式实现油气勘探开发类档案的分发和汇交。 2.2.2 档案保管模块 档案保管的目标为对已归档档案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通过鉴定档案的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把已失去价值的档案销毁,以达到优化馆藏、提高档案管理利用的效率。档案保管包括以下功能: 1)档案管理:用于档案管理员查看馆内档案的详细情况。 2)库架信息维护:主要用于模拟实际档案库房。档案管理人员对实体档案上架后的物理库架位置信息进行维护。 3)档案鉴定:对于已经过期的档案,可组成专家组进行档案价值的鉴定,以确定其保管期限,把已失去价值的档案销毁。 4)档案移交:用于当某些单位需要重组或是某些档案需要移交给另一家单位时。 2.2.3 档案利用模块 档案利用模块是系统用户利用档案资源进行工作,也就是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档案的过程。包括以下功能: 1)档案搜索:利用档号、名称、归档部门等关键字搜索出符合用户要求的电子档案,方便了用户查询、借阅等需求。 2)档案借阅:支持电子档案和实体档案的借阅。一份电子档案可以同时借给多个用户。到期后自动收回权限。 3)报表生成:可以根据用户自定义的行和列,生成符合用户特定需要的报表。 4)档案编研:是为档案编研人员提供一个根据馆(室)藏档案和社会需求,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写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件、参与编史修志、撰写论文专著的平台。 3 结论 项目组在信息部的支持下,和微软合作开发了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简称ERMS),经过一段时期的实施推广,目前生产环境已在中国石油多家下属单位上线。ERMS以其友好的界面、人性化的操作、强大的档案管理功能、方便简易的系统设置、坚实的安全保密性以及卓越的运行速度和性能,得到了广大单位用户的好评。
矿产资源论文: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新视角 [论文摘要]矿产资源保护不仅仅保护矿产资源本身,还要保护矿产资源所依附的自然生态系统。矿产是矿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矿区生态也就保护了矿产。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矿产品消费行为对矿区居民、矿区生态造成的外部性进行补偿的制度,突破以往“谁开发破坏,谁恢复赔偿”的模式,而创新性地将矿产品消费创造经济财富的受益者——政府作为矿区生态补偿主体。建立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矿区生态保护,有利于减少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现象,它兼顾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构建的时代性目标,是中国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新突破,是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体系的重要路径。 [论文关键词]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保护;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含义 (一)生态补偿及区际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人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或政策上的奖励与优惠(或惩罚与禁止)。曹明德在环境法意义上分析生态补偿,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求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 矿产资源保护的类型包括了保护性开发、限制性开发、禁止性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保护矿产的数量,即减少矿产浪费现象,提高利用矿产的效益转化率;二是要保护矿产的品质,即减少矿产破坏现象。 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只有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益,实现资源利用的预期效益。另一个方面,建立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除部分补偿给矿区居民外,绝大部分经费用于致害矿区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及相关科研支出,这将促进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进而在数量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在品质上的优质化保有,这将造福于子孙后代。 2.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都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是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是解决环境资源修复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更加关怀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公平,更加重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保护,更加关怀代际间生态环境的保有。任何影响了生态环境价值和效益的经济行为,都要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机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享用生态服务或减少其生态成本的受益者向额外承担生态成本的主体支付补偿金的制度。 3.区际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内部生态补偿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某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为补偿对象。对于该空间内想用生态服务的主体支付生态补偿费,为内部生态补偿、自我补偿。该空间范围外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损、享用生态价值,或减少其生态成本而受益时支付的生态补偿金为外部生态补偿,包括区际生态补偿和纵向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是省与省之间,或经济区域之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央对地方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原理 (一)现实立法依据 1.国内的立法实践 《生态补偿条例》是2010年国务院的立法项目之一,至今尚未出台。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进行了生态补偿制度试点。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资源生态区域补偿办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财力转移支付实行办法》、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河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是对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实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试点针对河流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补偿,没有涉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 2.国外的立法依据 国外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已经落后国外。比如美国建立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英国制定损失赔偿制度、土地复垦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复垦基金等来保护矿区生态。但是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是基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论,[5]其矿区生态补偿仅仅在矿产开采阶段,未建立矿产品消费受益方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受益者付费原理 受益者付费(BPP)即“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获赔”。生态服务/生态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生态效益的间接损耗者有义务对该生态资源支付成本。这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是支持经济建设的能量,是“工业的食粮、血液”。矿产资源大省为了支援经济发展,大量开采、输出矿产资源,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使生态系统弱化、生态价值降低、生态利益减少。矿产资源大省丧失良好生态环境享用的机会。为了保证国家矿产及能源安全,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大省无权拒绝开采矿产资源,其丧失选择机会。而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以低生态成本或零生态成本,大量输入、消耗矿产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财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经济学家将个体行为不仅对其本身而且对周围的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影响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的影响。 为了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小社会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矿区生态价值的产权性,确定利益各方生态维护成本的承担比例,用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经济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四)自然资本原理 依据自然资本理论,自然资本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矿产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价值性、效用性的,则以矿产作为组成要素的矿区生态系统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稀缺属性的。目前的市场等价交换,仅仅是针对矿产资源的稀缺性、效益价值,而不包括生态价值。在保护矿产资源时,不能仅仅保护矿产本身,还要有保护矿产依附的矿区生态所具有的生态资源的理念。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 1.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指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政府。 为了支持经济大省的发展,矿产品输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由矿产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态补偿金是合理公平的。 2.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 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态补偿金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对矿区生态补偿金享有利用、接收权利的主体,包括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态资源机会的主体,负责修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工作主体,为矿区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提供科研技术的主体。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生态补偿金的组成,这与生态补偿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他失去的机会成本相联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矿产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恶化,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态环境机会的成本、失去的发展机会的补偿。 2.矿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建工作及相关设施的支出。 3.矿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科研经费支出。 4.矿区生态环境代际外的补偿金。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指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指矿区区域界定。矿产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果这种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则不宜纳入《生态补偿条例》中。因此,必须明确因矿产开发活动而致害矿区区域和受害生态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还要明确矿区生态建设区域和生态受益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决定了生态补偿费的具体分担方式,决定了不同矿产品输入消耗大省补偿多少的问题。生态补偿标准不同于生态赔偿,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不等价的。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价值评估;二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的矿产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矿区生态补偿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价补偿,来保证制度的运行,但是补偿标准不能太低。 (四)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方式 矿区生态补偿方式就是指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用生态补偿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基金,或生态补偿义务主体为矿区修复、重建项目提供免息贷款。 2.技术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免费提供矿产资源高效率、低生态破坏的技术,免费提供生态养护技术,并向矿区所在地输送高技术人员。 3.项目补偿,及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承担矿区所在地生态修复、重建项目工程。 (五)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监督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是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监督生态补偿金是否落实到位,矿区生态补偿金是否用于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并负责对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进行成效评估,将评估结果公布给社会公众。对于不支付矿区生态补偿金的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惩罚。 这种监督是由自下而上的意识营造和自上而下的管理引导的。只有存在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其生态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功能。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试论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现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矿产资源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资源税的角度分析资源税税率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将来确定矿产资源税具体制度和提出一个较为详尽的建议,以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社会公平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据此,该细则具体规定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200多种小类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的成因 1. 矿产资源税税率水平整体偏低且欠缴现象严重。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尤其是一些欧美国家更是差距惊人,甚至都不到德、法等低税率国家的1/30,而且在近十五年期间,我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只进行过两次小幅度上调,这种上调的频率又被伊朗、沙特等中东产油大国远远甩开。另外根据财政部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仅有1.18%,其中在我国矿产资源税中占重要地位的资源税补偿费费率更低,其中黄金为2%、油气为1%,这些重要矿产资源远低于国外的水平,比如美国的12.5%、澳大利亚的10%。令人更加吃惊的是,即便如此低的费率,还存在严重的欠缴现象。 2. 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矿产资源税自1984年开始设置以来,近20年的发展,直至目前为止仅仅征收7种资源税,对于绝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实施征税。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直接导致以下两大问题:其一是自然资源开采过度,矿产资源税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矿产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着重于保护资源和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现有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其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从而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野蛮性掠夺和无情的破坏;其二是不合理的征收范围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人为因素导致结构性不合理,激发了开采者对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 3. 计征依据缺乏合理性。首先按照“从量计征”征收的税收属于递减税,征税的多少与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盈利情况没有关系,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都将征收相同数量的税,我国现在的矿山企业的经营状况堪忧,普遍微利甚至是亏损,而“从量计征”方式的采用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改善矿产资源开采业的投资环境。其次,矿产资源税简单按矿产产量计征,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税调整级差收入的目的,反而促使其走入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的误区,几近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导致大多数狂业主对此征收政策产生错误认识。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定位矿产资源税 1.推进资源整合,节约矿产资源。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规范采掘,该回采率应为80%~90%。还有,1949年至2011年,我国产煤总量约为40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总量竟然超过1200亿吨。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仅煤炭领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费,放眼所以矿产资源领域,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数量将是无比庞大的数字。 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将有利于节约我国人均极少的矿产资源。前一段时间,我省通过资源整合,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保证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实现了煤炭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逐渐形成了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格局。从现实出发,推进整合煤炭行业资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响应国家资源型产业政策的号召,顺应资源型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将有效解决我国煤炭行业煤炭资源回收率低的难题。 2.扩大征收范围,避免非税资源的浪费。随着全社会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学习,不难发现,现行矿产资源税制的征收范围明显过窄,从而造成了非税资源的浪费。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国家把征收矿产资源税作为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标是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开采利用率、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税的发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严格界定,以免非税资源的浪费。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我们强烈建议立法部门应按照公平征税的理念,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包括现有的所有自然资源:(1)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滩涂、地热等;(2)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淡水资源;(3)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构建“整体社会公平”理念,指导矿产资源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层面:适当下方矿产资源税的立法权,保障矿产资源税收益的公平分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其立法权、解释权等却属中央政府,具体的税额、税率等也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权与征收权的分离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我国立法权统一的原则,适当下放矿产资源税立法权,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税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与国家的税法保持一致,不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的统一运行。 2.政策层面:从价从量,结合计征。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主要采取从量征收,造成征收只关注生产量、销售量,而忽略了开采量、储量与生产量、销售量的关系。从而对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煤电对立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火电厂又开工不足,如果原煤实行从价计征无疑将直接抬高现有的煤炭价格,从而导致煤电对立的局面更难打破。相对来讲,精煤的使用范围较窄,因此如对精煤实行从价征收,只会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产业的成本,避免了煤炭价格的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调整方案,以实现矿产资源税法对依赖矿产资源进行资本积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调节,最大程度地平衡社会收入的差距。 3.实施层面: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征收力度。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先存的“征收难”问题,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源头做好税务登记。首先户籍管理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网络,对重点矿产资源税重点监控。同时做好后续补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时。二是加强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矿业开除高额罚单,实施强硬的行政措施。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12月9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IFRS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首次对采掘业主体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成本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南,为增强国际采掘行业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ASB)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s趋同,在IASBIFRS6的同时(2004年12月9日),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AAS7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注:AASB1022和AAS7都于1989年,名称相同,且技术性的内容也一致。不过,AASB1022应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以及公营部门的商业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特色。那么,AASB6与IFRS6有何异同呢?它与原准则是怎样的关系?它们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否具有参考价值?笔者拟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背景的比较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进行采掘业会计研究是在1998年。当时,采掘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极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各国会计实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企业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业风险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物及其储量大小、从探明储量到经济可采储量的时间间隔、市场需求、政府控制、环境保护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IASC初步确定了开采前成本的确认、场地恢复成本的确认、存货的计量、收入确认和准备的提取等研究议题。 2000年《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发表,表明IASC对采掘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0年11月,IASC发表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Issues Paper:Extractive Industries),该报告主要论述了采掘业上游活动(注:按照采掘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定义,上游活动可以分为8个阶段:预探(prospecting)、矿权的取得(acquisition of mineral rights)、详探(exploration)、评价(appraisal or evaluation)、开发(development)、建设(construction)、开采(production)和关井(closure)。)的会计处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增强不同国家采掘行业之间以及采掘行业与非采掘行业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确定采掘行业中重要的财务报告问题,评价解决这些问题备选方案的优劣,并特别关注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需要。报告还强调为采掘行业建立通用准则,并单独评价矿业或石油行业指南的重要性、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性和储量数量与储量价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该报告可以看作是采掘业会计准则的初步征求意见稿。 IASB认为有必要制定关于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的国际会计准则,因为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采掘行业企业在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给跨国经营带来巨大阻力。由于许多采掘业主体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IASB无法完成关于采掘业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全部项目,所以只能先关注于主要问题——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IASB还认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和一般采掘业的特点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业问题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二)AASB6的制定背景 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而澳大利亚采用IFRS的态度最为积极。在IASC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的建设。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澳大利亚不惜重新颁布准则取代现有准则或对现有准则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早在1994年7月,AASB就了第4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进程。1996年4月,AASB了第6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与IASC制定的IAS进行协调。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规定“AASB具有参与制定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职责”。该法案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年4月,重新组建的AASB了修订后的PS4《国际趋同与协调政策》,以取代原PS4和PS6.该政策公告指出,AASB国际趋同的目标是通过参与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PSC)的活动,寻求制定一套单一的、国际上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能在澳大利亚和全球其他地区使用,从而使澳大利亚获益。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注: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AASB提供政策指导,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评价和包括其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于2002年7月对AASB做出战略指示,要求澳大利亚的营利性主体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比欧盟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走得更远。AASB于2003年3月了《AASB在2005年采纳IASB准则的计划》,阐述了AASB对主要趋同问题的策略。2003年5月,AASB决定为AASB准则引入一套新的编号方法,即AASBs1~99系列与IASB新的IFRS系列相对应,如AASB6对应于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s101~199系列与现有的或修订后的IAS系列相对应,如AASB101对应于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004年6月,AASB正式了与IASB准则相对应的澳大利亚准则(Equivalent-IASB Standards,简称EIASB准则),其中包括2004年12月的AASB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注:IFRS6与AASB6的时间都是2004年12月9日。) (三)结论 不难看出,IFRS6和AASB6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都是为了增强准则的国际可比性,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但是,它们制定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IFRS6的制定是因为目前尚未制定采掘行业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各国制定的准则又很不一致,会计报告实务很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国际采掘业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澳大利亚则不同,它已独自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且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989年制定的AASB1022和AAS7.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它颁布了与IFRSs系列对应的AASB系列,或是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以体现与IASB或IAS的趋同。其背后的原因,除“促进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外,最重要的是“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中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利益,则促进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国际上最佳实务的会计准则”(2001年ASIC法案),以及帮助澳大利亚公司筹集资本或在海外上市。尽管看起来AASB似乎是为了趋同而趋同,但实质上是其国家利益至上宗旨的体现。在趋同的过程中,澳大利亚积极参与IASB的工作,在IASB中争取到了更多的“发言权”。 二、框架结构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框架结构基本相同。IFRS6由9节27段组成,即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而AASB6包括10节45段,多出的一节是“应用”,其他9节与IFRS6标题相同,多出的18段是增加了“澳”字的段落,以体现澳大利亚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和特有要求。这些带“澳”字的段落基本上都与“权益区域”法(“area of interest”approach)有关。在“应用”一节的澳第2.1~2.7段中,AASB 6规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生效日期、对AASB1031《重要性》的运用、与AASB1022和AAS7之间的关系、日期。AASB6澳2.5和2.6段规定,当本准则生效时,它替代了1989年11月颁布的AASB1022《采掘行业会计》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和AAS7仍然有效,直至被本准则替代。 三、内容的比较 (一)目标的比较 IFRS6和ASB6都规定,准则的目标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财务报告:(1)有限地改进现存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2)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对这些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而对资产减值的计量应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3)披露用于确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主体财务报告中确认金额的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主体确认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确定性。其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资产减值的计量,IFRS6要求根据IAS36进行,AASB6则要求按AASB136行事,而AASB136与IAS36是对应准则。另外,AASB6增加了“应用”部分,体现了澳大利亚的特色。 (二)范围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范围完全相同,都规定:(1)主体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发生的勘探与评价支出;(2)本准则不规范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主体其他方面的会计问题;(3)本准则将不适用于主体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发生的支出。 (三)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比较 AASB6与IFRS6都规定:(1)在暂时豁免执行的条款中,IFRS6豁免的是IAS8的第11和12段,而AASB6豁免的是AASB108的第11和12段,AASB108与IAS8是对应准则,即EIASB准则;(2)在制定会计政策时,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符合IAS8(EIASB:AASB108)(注: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以IAS8(EIASB:AASB108)的形式表示二者是对应准则,即括号中的AASB108与IAS8S是对应准则,在IFRS6中用IAS8,同时在AASB6中用AASB108.以下类推,不再详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0段的规定,但在AASB6中增加了采用澳7.1和澳7.2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进行处理的要求;(3)免除IAS8(EIASB:AASB108)第11和12段的要求。 AASB6在澳第7.1~7.3段中专门规定了IFRS6中没有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规定与某权益区域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应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条件,其基本要求与成果法类似。同时,澳第7.3段还详细界定了“权益区域”的含义。 (四)勘探与评价资产计量的比较 1.确认时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在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勘探与评价资产。 2.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1)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IFRS6与AASB6都规定,一个主体应根据支出与发现特定矿产资源之间的联系程度,规定哪些支出可以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并且一直遵守该会计政策。同时,IFRS6与AASB6都列举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应包括的支出:探矿权的获取;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研究;勘探性钻井;挖掘、采样;与评价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有关的活动。(2)AASB6的特殊要求。在AASB6澳第9.2~9.4段中,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澳大利亚原准则中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分配问题、勘探与评价资产成本是否包括租赁权或其他矿区使用权的取得成本问题以及综合管理费用的分配问题。(3)有关开发活动的支出。IFRS6与AASB6都规定,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应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应按EIASB《提供与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和IAS38(EIASB:AASB138)《无形资产》提供的确认开发活动中形成资产的指南处理。(4)有关拆除与恢复义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根据IAS37(EIASB: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确认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而导致的所有拆除与恢复义务。 3.确认后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确认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值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如果采用重估价值模式——IAS16(EIASB: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模式或IAS38(EIASB:AASB138)中的模式,该模式应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相一致。 4.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IFRS6与AASB6都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能使财务报告与其使用者所需的经济决策更相关并且至少同样可靠,或者更可靠并且至少同样相关,主体可以变更其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主体可根据IAS8(EIASB:AASB108)中的标准判断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同时,AASB6增加了澳13.1段,要求主体对勘探与评价支出会计政策的任何变更仍应符合澳7.1和澳7.2段的规定。 (五)列报要求的比较 对于列报要求,IFRS6与AASB6的规定完全相同:(1)主体应根据取得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性质,将其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一贯地运用该分类,而且不能将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有形资产划转为无形资产;(2)当开采一项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能够得到证明时,勘探与评价资产将不再做这种分类。在重新分类之前,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减值损失。 (六)减值规定的比较 对于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以及减值评估层次的确定,IFRS6与AASB6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评估层次的确定方面体现了澳大利亚特色。 1.确认与计量。IFRS6与AASB6规定相同。(1)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按照IAS36(EIASB:AASBl36)的要求计量、列报和披露产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但对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不能运用AASB136(EIASB:AASB136)关于减值迹象的判断。(2)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实或情况表明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主体在特定区域拥有的勘探权在本期失效或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失效,并且预期不会再获得;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进一步勘探与评价所需的重大支出,既未列入预算也未列入计划;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勘探与评价尚未发现矿产资源的商业可采储量,并且主体已经决定终止在该特定区域的此类活动;有充分数据表明,虽然在该特定区域的开发可能继续进行,但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能通过该特定区域的成功开发或销售而全部收回。当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类似情况发生时,主体应根据IAS36(EIASB:AASB136)实施减值测试,并按照IAS36(EIASB:AASB136)的规定将减值损失确认为费用。 2.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将勘探与评价资产分配于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以便进行减值评估。分配到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不应大于主体按照IAS14(EIASB:AASB114)《分部报告》确定的主要或次要报告形式中的分部,并且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现金产出单元组成。AASB6在澳22.1段特别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 (七)披露要求的比较 IFRS6与AASB6对于披露的要求基本相同,AASB6增加了与权益区域有关的要求。二者都规定,主体应披露用于认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财务报告中确认的金额的信息。为遵守上述规定,主体应披露:(1)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2)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主体还应根据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将勘探与评价资产作为资产中的一项单独资产类别,按照IAS16或IAS38(EIASB:AASB116或AASB138)的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AASB6澳24.1段规定,除了按上述要求披露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还应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八)术语解释 IFRS6与AASB6都解释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勘探与评价支出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的含义,AASB6还增加了澳大利亚特有的术语:(1)权益区域(area of interest),是对矿物沉积、石油或天然气田的存在构成有利环境的一个单独的地理区域;(2)经济可采储量(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是在当前和可预知的经济条件下,一个权益区域中能够预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计产量。 四、AASB6的特点与启示 (一)AASB6体现了A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制定的总体策略 在采用IASB准则时,AASB的总体策略是采纳IASB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对需要适应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地方进行了文字修改。AASB6充分体现了AASB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例如,AASB6的框架结构与IFRS6基本相同,都包括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9个部分,除在相应段落增加带“澳”字段的规定以外,所有的条款编号都相同;在内容和措辞方面,除了涉及与澳大利亚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外,内容和措辞几乎相同,准则编号相同,名称相同,就连的日期都是2004年12月9日,是名副其实的趋同准则,即EIASB. 此外,为了与IFRS6的适用范围一致,AASB6取代了1989年的AASB6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这里说的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即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二是采掘行业各生产阶段的范围。从主体方面看,AASB1022适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适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和公营部门的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和AAS7的主体也不同,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现在,AASB6取代了这两项准则,既适用于公营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即所谓的部门中立准则(sector-neutral Standard)。从采掘行业涉及的生产阶段来讲,AASB6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不包括相关的损耗、折旧与摊销。因此,AASB6是活动基础准则(activitiesbased Standard),仅仅适用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AASB1022还适用于开发、土建和恢复成本的处理、上述成本的摊销、存货的处理和收入确认。因此,AASB1022和AAS7是行业基础准则(industry-based Standard),包括对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要求和指南。由于AASB1022和AAS7已被AASB6所替代,因而从事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主体也必须同时采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可以应用于AASB1022和AAS7以前所描述的各方面的会计处理。例如,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的活动、开发与土建成本、资本化成本的摊销要符合《概念框架》、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AASB138《无形资产》的要求,而恢复成本要遵守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AASB116怀动产、厂场和设备》、紧急问题小组(Urgent Issues Group,UIG)解释1《现存退役、恢复和类似债务的变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趋同的代价,因为牵涉到会计政策变更的问题,提供信息的成本将会增加。 (二)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 AASB6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也考虑了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和国情特点,没有全盘照搬IFRS6的内容。AASB规定,除了那些专门针对非营利或公众部门的准则,或仅适用于国内的准则以外,AASB倾向于将IASB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详细说明,确定在澳大利亚准则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性。AASB打算在需要的地方增加一些必要内容,以完善尚未被IASB准则和国内其他准则所覆盖的部分。对EIASB准则中加入的额外披露要求以及非营利性主体的条款,AASB明确要求在其前面加上前缀“Aus”,以提示它是澳大利亚所特有的要求。例如,AASB6中共增加了18段带“澳(Aus)”字的段落,它们体现了澳大利亚采掘业会计的特色,基本都与“权益区域”法有关。(1)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时,AASB6在澳7.1~7.3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主体应就每个权益区域分别对勘探与评价支出做出决策,提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与一个权益区域有关的勘探与评价资产才予以确认,并且对“权益区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2)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时,AASB6在澳9.1~9.4段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勘探与评价成本一定要与某“权益区域”相关。(3)在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时,AASB6澳22.1段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4)在披露方面,AAB6澳24.1段规定,除了披露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应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可见,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所有重要方面,如确认、计量、减值和披露,AASB6都保留了澳大利亚特色,而且这种特色是原AASB1022和AAS7的规定或方法。正如AASB在论述AASB6与AASB1022的差异时指出的:AASB6涉及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各项支出的会计处理,尤其允许主体制定一项处理这些支出的会计政策,而不必特别考虑AASB1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1~12段的要求。AASB6要求会计政策应与AASB102描述的“权益区域”法相一致。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应对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所谓“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这里,AASB6论述的事实和情况与AASB102中用于确定主体是否继续确认其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因素(factors)相一致。因此,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确认和计量在AASB6和AASB1022中基本相同。 (三)对制定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启示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特点。我国为了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到2005年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16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从事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相对于我国企业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并且与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主要是与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趋同。(1)它是一个行业基础准则。征求意见稿只涵盖了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阶段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也不涉及其他采矿行业的会计处理,这与美、英等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但与前述的AASB6和IFRS6只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活动不同。我国和美、英的石油天然气准则是行业基础准则,而AASB6和IFRS6是活动基础准则,并且涉及所有采掘业,包括石油天然气行业。但是,按照IASB和AASB的计划,AASB6和IFRS6只是过渡性准则,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被完整的行业基础准则——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所取代,这将与美、英石油天然气准则趋同。我国不能像澳大利亚那样激进,因为我国以前没有像澳大利亚AASB1022或AAS7那样的准则作为基础,如果颁布一个活动基础准则仅涉及勘探与评价活动的话,我国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仍然没有完整的准则可遵循,也不利于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2)确定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国外对油气资产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模式:历史成本加标准化计量和储量确认会计。征求意见稿按照历史成本归集、确认矿区权益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辅之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但没有像美、英准则那样,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价值按标准化计量的方法进行披露,只是要求披露储量的实物数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了。AASB6和IFRS6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确认时的计量要求按历史成本,而确认后的计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重估价值模式,并且没有要求披露矿产资源的储量。(3)要求采用成果法。对于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包括我国三大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国油气开采会计中正式引入了成果法,只确认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活动的支出。AASB6和IFRS6虽然没有提到成果法的概念,但实际上采用的是成果法的方法。(4)按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对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应当计提折耗,国际惯例是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产量法,同时仍保留了使用年限法。AASB6和IFRS6没有涉及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折耗问题。 总之,在业务流程上,IFRS6与AASB6只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评价活动的会计处理,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整个过程,只涉及油气开采四个阶段中的勘探阶段。在适用范围上,IFRS6与AASB6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探的一般性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特点。因此,该准则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为制定我国的油气开采准则提供借鉴。 2.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我国的准则虽然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尤其是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多方面的趋同,但仍存在需探讨的问题。(1)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的规定不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注:此处应为”矿区权益“,而非”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这样的规定虽然与美国准则类似,但是,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油气资产(不论是探明矿区权益还是未探明矿区权益,抑或是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与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了事。资产减值准则毕竟是一般性的规定,对特殊资产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征求意见稿也没考虑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只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应借鉴IFRS6和AASB6的做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确定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其减值测试、确认和计量则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2)披露要求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过于简单,只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予以考虑。因此,为了达到准则的一致性,油气准则应规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披露。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只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在国内和国外拥有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未要求披露。其实,我国的三大海外上市石油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都已按美国准则披露了这些内容,财会人员已经掌握了相关的会计技术。国内上市的石油公司虽没有被要求披露储量的价值信息,但它们几乎都被三大石油集团控股,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3)我国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成本风险的分担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油气开采企业很重要的问题。随着油气勘探开发合作业务的增多,这个问题可能越来越重要。 矿产资源论文: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摘要:契丹民族在很早的时代就已经学会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并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等技术。契丹民族开采的矿种有银、铜、铅和铁等,冶炼和制造技术发达,他们主要制造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论述了辽代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及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契丹/矿产/冶炼 契丹民族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民族,有先进的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技术,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金属冶炼和制造技能,同时在自己的手工业基础上广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进技术,使其金属冶炼和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契丹境内矿产种类较多,储量丰富,为契丹的矿业开发和金属冶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辽代的矿产资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属冶炼和铸造业历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机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矿和冶铁及制造技术,有曷术部落,其地多产铁,“曷术”即契丹语铁的意思,根据《辽史》记载,契丹民族有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湿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开采记载和管理机构。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历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开始开采和利用金属矿产。耶律阿保机在占领室韦的领土之后,“坑冶,则自太祖始并室韦,其地产铜、铁、金、银,其人善作铜、铁器”《辽史·食货志》,室韦在契丹的东北部,在现在的黑龙江省境内,但根据契丹国志记载,应该是蔑劫子,“其国三面皆室韦,一曰室韦,二曰黄头室韦,三曰兽室韦。其地多铜、铁、金、银,其人工巧,铜、铁诸器皆精好,善织毛锦”[2]。“太祖并诸蕃三十六国,室韦在其中”(《契丹国志·诸蕃记》),蔑劫子也应该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机在平定北方诸国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矿产资源,也得到了冶炼和制造技术,并且设立了专门的“铁坊”、“军器坊”等管理部门。 渤海国在辽宁和吉林的东部,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征服了渤海国并取得了其地的铁矿资源,《续文献统考》和《辽史》都记载“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本渤海铁利府,改日铁利州,地亦多铁,东平县,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3],就是现在的鞍山和辽阳一带,考古挖掘也证实了在鞍山市首山“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辽初已具备了一定的金属冶铸技术和原料等条件”[4]。 在燕山山麓的北部,即现在的平泉、宽城、滦平、隆化等县也发现大规模的辽代采矿和冶炼遗址,辽史记载“太祖征幽、蓟,师还,次山麓,得银、铁矿。命置冶”(《辽史·食货志》),可能即是此地。据河北省承德地区文管所调查,有银矿、铜矿、铁矿等开采和冶炼遗址多处。 辽史记载“泽州,采炼陷河银冶”(《辽史·地理志》)即位于此处,“辽泽州即今平泉县会州故城,陷河,即今平泉、宽城两县境内的瀑河,陷河银冶所指是分布在陷河两岸的多处银矿,我们共发现古矿洞26眼”[5]。另外还发现了大量的居住址和冶炼遗迹,有生活用具、辽代的砖瓦、冶炼炉渣和金属块。 1993年10月,在龙烟铁矿矿区发现的古炼铁遗址(在河北省赤城县田家窑乡境内),经国家考古部门鉴定,为距今900多年前的辽代炼铁遗址。“龙烟铁矿地处河北省赤城县、宣化县境内,因赤城县龙关、宣化县烟筒山在同一矿脉上,这一绵延百余里的铁矿得名龙烟铁矿。‘其矿层之厚、铁质之佳,亦足为世界太古纪以后,水成铁矿之罕见者,且水成铁矿之属元古界者,推龙烟为首创,肾状、鲕状矿并生,亦为它矿所未有。’并在遗址上采集了炉渣和渣铁标本,经宣钢中心化验室鉴定,渣铁中含有7%的 Fe2O3,属用赤铁矿冶炼,含硅18%,全铁54%,正与辛窑一带的矿质、品位相同”[6]。并测定其年代为964±60年,为公元1020—1170年,应属辽、金时代的炼铁遗址。 契丹人除了开采金属矿床,也开采砂矿床,“柳河馆,河在馆旁,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 除了上述矿产之外,《辽史》还记载有其他矿产地,在“圣宗太平间,于潢河北阴山及辽河之源,各得金、银矿,兴冶采炼”(《辽史·食货志》)。 2 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技术总体上讲,已经和中原的冶炼水平相当,这可能与大批的中原技术流入契丹有关,契丹民族无论对开采、冶炼还是锻造分工十分明确,有专门的开采、冶炼等部落和管理机构。有专门的“打造部落馆。惟有番户百余,编荆为篱,锻铁为军器。”《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从现在考古情况推断,辽代的冶炼地多在矿产地附近,但也有在异地的。现已发现冶炼遗址多处,有铜、铅、铁等冶炼遗址和打造遗址。 根据河北文馆所调查,在隆化县隆化镇辽北安州故城北侧,发现铜作坊一处,曾出土了作为原料的残破铜300余斤和大量的炊具。在宽城县龙须门乡王家店村,发现铅锭五块,在隆化县隆化镇北,发现大面积的铸铁遗址,残存有熔炉的部分残体,在隆化县韩麻营村出土有完整的辽代铁锄,并有铁砧子等铁器出土[5]。其他的考古发掘也证实“辽上京附近坑冶遗址规模相当大,鞍山市首山、河北平泉罗杖子、赤峰辽祖州、饶州、中京遗址都有发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4]。 3 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辽代的金属制品种类较多,从现今的考古发现辽代制造的金属产品主要有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军事武器等几大类,主要以农业生产工具为主,还有手工工具、生活用具及兵器,其中铁制工具占很大比重。生产工具类:生产工具是契丹民族利用金属制品的主要方面,主要以铁制品为主,现今的考古发现,在承德地区发现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如铁犁铧、铁锄、铁镰、铁刀、铁铲、铁镐、铁槌、铁砧子、铜犁铧、铁凿等。考古工作者在中国东北地区出土了大量辽代的镐、锄、铧、镰、铡刀、叉等铁制农具。在北京地区(辽南京)也有辽代铁制农具出土,“通县东门外,顺义大固观、上辇,怀柔上庄,房山焦庄等处出土过几批,多是农具和生活用具,有铧、犁镜、耘锄、镐、镰、铡刀、禾叉……”[7]。生活用具类:此类物品的金属种类较多,有金、银、铜、铁等,考古发现的物品也比较丰富,出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铁锅、铁炉、铁剪、铁熨斗、铁提梁壶、三足铁鼎、六折金铁釜、铜锅、铜釜、铜壶、铜盆、铜铃、铜车川、带钩、铁勺、铁锁、铁铃、铜镜等。其他如:刀、斧、钩、钳、刀斗勺、漏勺、双耳釜、叉、矛、甲片、锤、镐、马蹬、脚镣、铁链、熨斗、剑刀、剪刀、锁、锄、犁等,应有尽有。特别是随葬品类:有鎏金银冠、银碗、鎏金银琢、铜琢、银琢、银盖脸、铜盖脸、铜盂、铜丝网、鸡冠壶以及辽代的碗、碟、杯、盘等瓷器[5]。辽代的兵器类制品以铁制品较多,如铁剑、铁刀、铜骨朵、铁镞、铁棘藜等。 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的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金属制造技术,无论从历史文献记载和现今的考古发掘来看,契丹的金属开采规模很大,冶炼和制造技术先进。所制造的物品以兵器类、生产工具类和生活用具类为主。 矿产资源论文: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 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由于矿床往往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者需要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就会增加。(3)易于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某些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流动性,在一幅土地上开采时有可能影响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对此类案件,难以取证和确定赔偿数额。在有关的土地所有权人都将其自然资源让与同一开发商时,由于对价往往是根据出产矿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确定,也难以确定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各自应得的对价。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资源主在美国的西部;而在美国东部,大部分的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矿产资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属各州政府所有。美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格局是在其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美国早期,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除了受到英国法传统的影响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美国早期移民到达北美洲时,人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反对建立对私权进行大量干预的政府,其民众的法律心理要求建立矿产资源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而对矿产资源私有权的确认只能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准。第二,在美国建国之前和建国之初,人们主要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在当时,矿产资源被认为是无主财产,任何人皆得以先占方式取代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美国政府也鼓励人们积极探矿、采矿,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矿产资源的先占在客观上只能以对矿产资源所在之土地进行先占而实现。因此美国就实行了矿产的所有权制度,使先占人同时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以确认私人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鼓励人们努力探矿和采矿。后来美国联邦政府颁步了一些处分公共土地的法律,在1916年之前的这类法律要么仅仅规定联邦政府保留某些种类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保留。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的法律也使一些矿产资源被私人所有。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情况较为不同。在英国,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矿产资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 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 Act 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 Commission)。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 Coal Board), 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Coal Authority)享有。 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英国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 (二)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矿产所有权制度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弊病是权利制度复杂,但它也有很多优点:(1)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可对作为基础产业的采矿业进行调控,从而带动对其他产业的调控。国家也可以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作出规划,合理地有步骤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进行战略物质储备和维护国家安全。(3)有利于组织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4)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矿产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此应当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较早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该法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得在地下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黄的产物,但矿山法规及警察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 以后的1865年普鲁士《普通采矿法规》和《德国矿业法》都坚持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但并未宣布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后来很多国家都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成为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和《矿产资源法》第10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宪法》第10条,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是说,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基于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中国采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二、矿产资源和土地成分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比如我国,确定矿产资源的法定范围的一个意义就在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为不同的不动产。土地中的沙、岩石、地下水等,为土地的成分, 为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矿产资源由资源所有权人所有。在划分土地成分与矿产资源时,一般采用排除法,即矿产资源之外的部分为土地的成分。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构成成分之间有如下关系:(1)在形态上相互紧密结合,矿产资源往往被土地成分紧紧包围;(2)在外观上难以区分,有些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普通构成成分之间的区别较小,普通人难以将这二者区分开来;(3)在范围上此消彼长,矿产资源的范围越大,土地的成分的范围越小。矿产资源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人类不能将某种物质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它仅仅是土地的构成成分,当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可以将它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同样的物质就转化为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其外延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由于这些特点,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由于矿产资源的范围的扩大会导致土地成分的减小,这必然致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比如有些岩石既可作为矿石,亦可作为建筑材料。在中国,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为自然资源之一部分,由国家所有,而作为建筑材料的岩石则由集体所有。国家希望保存矿产资源而集体希望出售建筑材料增加集体收入,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尤其是该矿产资源为低品位矿石,或是现在未计划开采的矿石时。在中国,扩大矿产资源的范围还可能会导致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由于以上原因,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应由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矿产资源的范围以及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都不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而是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有修改的必要。 以上特点也可能导致在利用土地成分中的认知错误问题。在利用土地成分,比如取土、采石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经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有可能错误地将矿产资源作为土地的普通成分使用或出售。对此种问题法律也应提供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矿产资源的故意,应当免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买受人也应当取得所有权。 三、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确定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划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与下文论述的采矿权的性质也有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区别在于是否被人类劳动从地壳分离。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前,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为矿产产品。矿产资源未凝结人类的劳动,而矿产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劳动。不管是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还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均为不动产,矿产产品为动产。当矿产资源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即成为矿产产品,实现了从不动产向动产的转变。经过合法的采矿作业之后,采矿人取得矿产产品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自其矿产资源分离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权。 在某些情况下,矿产产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壳之中。一种情况就是在矿井关闭之时,已采出之矿产产品由于各种原因被置于矿山之上,并且被复垦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仅置于地表。本文认为此情形应被视为采矿人抛弃其所有权,并且已采出之矿产产品复归于地壳,重新构成矿产资源之一般部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种情况就是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以地壳为容器贮存其油、气等矿产产品。在此情况下,矿产产品所权人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权,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国家,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或拥有有效的矿租,该人可以将矿产产品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置于地壳之矿产产品由于地理原因进入他人土地之下,则成为他人的矿产资源,因为原来的矿产产品已转化为矿产资源,复归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权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这一规则也有例外。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议会的立法就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可将油、汽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权,即使其油、汽进入他人的土地之下。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本身未作规定,学界也未见讨论。如果坚持一切复归于自然的矿产产品皆为矿产资源,则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如果要使矿产资源发挥其作用,就应开采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产品,以取得经济效用。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有些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将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渡他人,以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矿产资源一般由国家所有,国家既是所有权人,也是管理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国家既应履行作为管理者的职责,也应实现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利益。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有一个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为此目的,法律创设了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制度,以使非资源所有人可以与资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权利实为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机制。在这些制度中以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最为完善。以下主要分析这两个制度。 在分析这两个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矿业权。有学者认为矿业权亦可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非土地所有权人或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政府许可登记在特定的区块或矿区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地质资料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 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等的差异,但都认为矿业权既包括探矿权,亦包括采矿权。这一定义本身也许并无不可,但以此为基础分析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却是错误的,因为正如下文所指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本文认为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我们不能从总体上对其作物权属性分析,而只能对其所包括的每一个权利进行分析。 (一)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取得探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勘探矿产资源以获得地质资料的权利。探矿权不同于探矿资格。探矿资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的根据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许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探矿资格应经政府许可而取得,当然法律也可将探矿资格赋予所有的人。在赋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时,国家行使的是社会生活管理者的职能。如果具有探矿资格的人欲对他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该人尚需得到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许可,取得探矿权。就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而言,取得探矿资格是取得探矿权的前提,取得探矿权是对探矿资格的运用。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下,民事主体首先被国家赋予探矿资格,然后再从另一民事主体处取得对某一具体矿区的探矿权。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由于国家既是社会生活管理者,又是资源所有人,因此国家既可以先授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然后再根据该民事主体的申请授予探矿权,也可以在授予民事主体探矿资格的同时授予探矿权,而不要求探矿人就某一区块提出个别申请,或仅要求探矿人对其勘探区块进行登记。国家既行使了社会生活管理者的权力,也行使了资源所有人的权利。虽然国家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职能,但在理论上,我们仍应对它们作出区分。 探矿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这是基于以下理由:从主体上看,探矿权的主体是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有权勘探其矿产资源,但一般不将这一权利称为探矿权,因为它仅是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不具有独立性。从客体上看,探矿权的客体是一定区块的地壳之中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不包括特定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即使在探矿中利用了该矿区的土壤,这只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运用。从内容上看,探矿权是以勘探的方式对矿产资源之有无、种类、多少、优劣进行考察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以取得地质资料为目的,以考察研究为其方式,虽然可能消耗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如提取标本),但不以消耗客体为主要方式或目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探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为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度下,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另一民事主体以探矿权,以及决定是否要求对价。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国家一般应要求民事主体在取得探矿权时应支付对价,但国家为鼓励探矿,也可不要求对价。 (二)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取得采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采取矿物及其它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不同于采矿资格,后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矿资格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与上文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相同,故不累述。 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颇多争议,而且往往将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部分进行论述。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债权性。 有学者认为它是准物权。 也有学者将它定性为用益物权和特殊物权。 采矿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因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请求并受领一定给付的权利,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客体的支配,而仅仅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之力,保持债债务人所为给付之力,免除、抵销、让与债权之力。它没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采矿权却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此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物权也有含混不清之处,没有很好地解决采矿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采矿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因为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采矿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绝对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是对客体的处分,而非对客体的利用。因此从性质上看,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特殊物权的观点较为可取。若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地役权、权利物权及特殊物权。采矿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权利,而是获取一定的物,因此,称之为特殊物权。 (三) 采矿权的取得 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采矿权的取得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方式。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征,在早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和人类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不足,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无偿取得制度。 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的提高,很多国家都放弃了对采矿权的无偿取得制度,而改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现在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矿产资源不适用无偿取得制度,比如英国1998年《石油法》第3条规定在取得石油资源开采权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也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我国应该实行和完善有偿权得制度。有偿取得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人们寻找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进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在我国,国家代表全民对矿产资源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无偿取得或变相地无偿取得采矿权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放弃,而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无权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行申请公示和招投标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在一个人提出采矿申请后,该申请应经过一定的公示期。在该公示期内如果有他人对同一区块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权利授予最优申请者。在确定采矿权的费用时,国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矿产资源的价格反映开发该种矿产资源和利用其矿产产品时的环境代价。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目的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两年的时间,突出运用执法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铁矿、石材、砖瓦用粘土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基本被制止住;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对重点矿区和矿种要组织专项整治。整顿的重点矿种是铁矿、黄沙和石材资源。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官商勾结、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违法收取的采矿权价款要限期清退。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历时两年。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宣传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第二阶段为查找问题阶段要集中1个月的时间,以探矿权、采矿权清理为突破口,查找无证采矿、无序采矿、矿管秩序混乱等深层次问题;查找矿政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活动中存在问题。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先进行自查自纠,后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四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集中进行整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矿业权准入条件,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方案,配备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媒体介入,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治理整顿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大胆曝光。可举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对重点矿区、难点矿区要探索出一条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治标又治本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新路子。对无证采矿,一方面要堵死,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对符合条件的业主要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大力推行招、拍、挂,做到疏堵结合。 (四)部门配合,联手行动。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监察、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整体联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停供爆破物资、停电和依法处罚等方面密切配合,重拳出击,使这次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部门联动整体效应。 (五)遵章立制,规范运作。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动态巡查与突出整治相结合,探索并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长效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日常整顿和规范的联系工作,建立矿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制度,实行“窗口接待,接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办事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大案件跟踪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办和相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中水文地质勘察的技术 摘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现阶段矿产资源工作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如今,测绘技术、物探技术和钻探技术获得了空前发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分析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从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三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其关键技术,希望为矿产资源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关键词: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意义 矿产资源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探测矿产、开采矿产、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是每个矿产资源行业人士的责任。几十年来,水文地质勘察在矿产资源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以缩小矿产资源的探测范围、加快矿产资源的开采速度,保护矿产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效避免粗放式开采带来的一系列安全和环境问题。因此,现阶段在矿产资源工作中展开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1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 水文地质勘察是指对地下水的赋存条件、补径排类型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与矿体影响类型等进行探勘,为矿产资源工作打好基础。随着科学的发展,专业人士能够利用遥感影像、计算机技术、电磁波以及各种设备对岩体内部十几里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对于矿产资源工作而言,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有着三方面的意义: 1.1减少投资成本,快速找到矿产资源 目前为止学者们已经发现水文地质的形成与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关联。矿床形态、位置以及断裂情况都可以通过地下水的流向以及水体中矿物质的含量分析得到。在我国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的矿产资源先后证明了水文地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因此,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减少矿产搜索范围,减少投资成本,尽快找到矿产资源。 1.2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风险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在矿产资源开采前完成的。在勘察过程中,勘探人员通过一系列的钻孔、电磁波探测已经对岩体内部的岩层、褶皱、断裂等情况探索清楚。在掌握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开采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安全系数会大大提高。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进行不仅仅对开采范围内的区域进行勘察,还会对相邻、数值异常的区域进行横纵拓宽,分析岩体内部相互作用力,排除喷泥和喷浆的情况。因此,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承担的风险。 1.3降低开采矿产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 粗放式矿产资源开采造成了部分地区塌陷、沉降,改变了地区的自然生态结构,甚至部分地区的环境至今没有恢复。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后产生的岩体内部受力变化、地表结构改变以及后期的废物处理等进行了评估。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改变地下水流向,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叉不能改变岩体的结构,不能改变地表大气、水资源等循环。一旦超过监测标准,矿产资源必须停止开采,并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及关键技术 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可以分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物探和水文地质勘探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关键技术作支撑。接下来,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水文地质勘察的关键技术。 2.1水文地质测绘工作以及投影法技术 水文地质测绘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勘察工作。随着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大面积山体影像资料能够从露出地表的部分水体,预测地下水的流动方向,分析地下水的脉络。由于测绘技术只能够对地表的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地下河的判断则需要用软件工具进行数据内插合成。与此同时,还需要进行实地测量,以便进一步完善预测工作。投影法的作用是根据已经得到的数据推测未知的内容,并按照矿产资源工作的需求,形成多个剖面图,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较为真实的资料。投影法利用野外测量数据和遥感影像,将导线方位、水平距离以及基线方位确定好。根据野外观察的情况,将不同属性的图层叠加在一起,使得岩层产状、地质形成、构造特点等全部集中展现出来,而后进行纵向切割,得到纵向剖面图。 2.2水文地质物探工作以及电法勘探技术 水文地质物探工作能够将岩体从类型、成分、结构以及湿度、温度等方面进行区分。不同地质时期形成的岩体不同,其电学性质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成为判断水文条件、矿床走势以及断裂程度的关键。在多处矿产资源中,金属矿体、能源矿体、普通岩石以及水体在仪表设备上的反应差别比较大。如果岩体内部结构简单,则仪表设备异常值较少;如果岩体内部较为复杂,则需要加密观测距离,分析各个区域的孔隙度、含水性。电法勘探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效果最佳的技术。一般采用电阻率法。这种技术需要的设备不多,对水文地质物探的作用效果最好,能够对水体的倾角、宽度等发挥作用。当表面风化改变了原有地质结构时,电阻率法仍不受影响,找到岩溶裂隙水、探明300m以内的水体、冲洪积面、古河道,此外,其对热水资源也十分敏感。这些数据能够帮助矿产资源工作人员,弄清楚岩体内部的情况,对保障开采安全发挥着积极作用。 2.3水文地质钻探工作以及钻孔技术 水文地质钻探工作是勘察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钻探工作主要是为了抽样调查和证实岩体内部的构造情况以及地下河的流动方。钻孔技术分为冲击钻进和回转转进以及二者相结合的应用方式。冲击钻进法使用钻头击穿岩石向下冲击,一般可以深入到地表以下300m的位置,根据钻孔取出的岩石样品,分析岩体的实际情况;回转钻进法通过使钻头变向,击穿周围的岩石,配合冲击钻进共同向地下深入。取得的岩石样品能够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直接参考,矿产资源工作也能够根据取出的岩石样品获得地下情况的一手资料,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有着重要意义。 3结语 水文地质工作勘探研究是减少矿产资源工作成本、增强其安全性的重要保障。本文希望矿产资源工作重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断推进其关键技术的发展,为矿产资源工作的发展提供便利。 作者:胡光 单位: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 1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及成因 1.1地方政府对矿企的隐性干预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为突出的变革作用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带来的是市场中企业活力的释放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因为改革传导的渐进性所在,相比东中部地区基本实现的政府和企业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地区,政企关系还尚未实现动态平衡。西部部分地区政企关系相对复杂,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并没有有效建立;同时,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和矿区居民的双重压力——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为矿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政府的利益诉求也长期被压抑的情况下,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进行公益摊派和劝导认捐等。这对于生产经营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区矿业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和资金周转,对地方税收及财政的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般而言,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开明的政治法律环境(周建,2009),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持久的正向效应。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区位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确有一定的差距,继而在地区法律法规等软环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产生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诱因,有些地区,如西藏自治区已经着手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只有“在原则性上给予了指导意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作为参照,很多关于补偿、利益协商的具体事项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引导,造成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旦矿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切实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效力,因而矿企并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作为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处理利益补偿及分配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矿企和矿区居民利益纷争的重要根源。矿企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是以牧民为主的矿区居民重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只是这一模糊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虽然自2010年以来,针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当地居民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心理调适成本、居民理财能力及契约精神的缺乏考虑在内,“买断式”的补偿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农牧民与矿企之间的利益矛盾。当地居民与矿企产生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将利益分配和共享机制搭建好。传统的利益协商方式包括矿企吸纳失地农牧民就业、接受其提供的客运服务等利益诉求,而这样的方式对于让渡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给矿企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1.4西部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重要原因,与西部地区农业文明长久以来的“自然崇拜”有关。西部许多地区农牧民世代以耕种、放牧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因而对自然的崇敬成为他们祈求风调雨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精神寄托。在以农业文明为主导的社会,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然而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标志的机器和资源开发就与传统的农业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在这样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自然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教育水平导致农牧民法律意识淡漠和市场观念缺乏,也成为阻碍矿企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农业文明为主导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地区有较大差距,与较为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应的,是农牧民传统而封闭的社会观念,他们更易于用习惯来解决冲突和矛盾,而非诉诸法律。 1.5企业自身的问题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矿企在获取矿产资源所在地劳动力、资源开发资质、能源动力等必要资源时,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为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积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较一般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舆论和公众视野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地位。在矿企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上,本地的矿企在组织和生产上与外来矿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与所在矿区建立的联系,并不能纾解矿区居民因本地资源开采、外输在情感上导致的心理排异,因而西部地区与居民利益产生较多矛盾的企业,多为外来矿企。 2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政府与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更多维护地区和谐与稳定的责任,因此,地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保障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大局。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两者的关系并非该是“谁服务于谁”,而是作为两种途径,一同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保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力图推进社会的全面提升,缩小与东中部的发展差距。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则应该担负起协调矿企和居民利益纷争的责任,为矿企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及原因的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矛盾的缓和途径。 2.1政府提升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升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为地方整体发展谋利益。在促进矿企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合理规划财政预算,为矿区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协调矿企与地方居民关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调节。 2.2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环境 西部地区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教育环境相对落后是东西部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法律及教育环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开发极为重要的方面。为此,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制定、听证、修正和实施,加大对教育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矿区、整个西部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机制 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应当构成利益协调方式的核心。共建,即矿区居民参与到矿区建设及矿企生产过程中,矿企吸纳居民就业,给予职业素养培训,矿区居民入股矿企,两方共同为矿企的发展出力;共治,即矿区居民和矿企都要参与到矿区生态及社会管理中,矿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政府引导建立矿区管理及纠纷调解组织,政府、矿企、居民三方参与,并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及专业组织的意见;共享,即要求政府做好矿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矿企从经营利润中留存一部分作为公益及发展基金,用于矿区基础设施和公益建设,让矿区居民共享开发的成果。 作者:杨站君 孟楠 张径伟 杨树旺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国际贸易论文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及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 从地理分布视角看,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总储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中,少数稀有矿产资源只在我国境内少量存在,这使我国具备了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内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再加上长期大量出口矿产资源,导致我国大宗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矛盾日益凸显,中国正从一个矿产资源储量大国逐渐转变为矿产资源贫瘠的国家。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贸易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历史上发生的多次战争都与矿产资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鉴于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后续资源利用,我国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应严把出口关,否则中国先天的矿产资源优势就会很快消失。在世界政治风云变幻的今天,保护矿产资源不仅对国内经济发展有利,一旦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矿产资源还能起到保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力度,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矿产资源的占比较大,是各国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和矿产资源国际合作战略对推动我国建立全球合作网络和双边、多边合作交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一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水平能够决定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矿产资源价格,就能极大地影响国际贸易市场,表现为市场控制力。正是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数量有限、全球分布不均衡,才更加凸显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为了获得本国缺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依靠本国的优势矿产资源来进行交换,各取所需,这是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在世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为改变现有处境,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仍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工业生产严重依赖于矿产资源。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矿产资源供不应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前乃至改革开放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矿产资源出口大国,多数矿产资源都能满足国内发展需求,较少进口初级矿产资源。随着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一减一增的变化,我国矿产资源出口优势正在逐渐消失,每年均需进口一些紧缺的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问题凸显,一些价值较高的稀缺矿产资源受国家进出口政策影响,一直难以发挥价格优势,没有给国家带来应有的回报。 二、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总量的减少和需求量的逐渐增多,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矿产资源的储备量逐年减少。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战略储备石油只能供国内使用10天左右,如果遇到突发性事件,后果将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储备、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非常有限,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机会。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这种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经济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单一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弊端,其固定管理制度模式增加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风险,当出现决策失误问题时,这种制度的致命缺陷就会凸显出来,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二)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水平有限 在我国参与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之后,除了需要解决各种国际贸易争端、采取多种贸易对策之外,强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非常有必要。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会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优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对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同时也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我国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有效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 (三)忽视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定价策略的重要性 我国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对定价策略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如经常采用低价出口方式来换取外汇,一味追求短期经济收益。由于相应的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在矿产资源对外贸易中缺乏价格参考标准,定价过于随意。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价格制度体系,采用标准化定价策略,将矿产资源进出口价格限定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以低价方式出口的矿产资源数量巨大,这种低价策略直接导致我国从矿产资源大国转变为资源进口大国。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 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为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快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储备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工业化发展基本需求,能够应对各种外来挑战和各种突发事件。针对目前出现的石油储备量较低问题,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方面,我国不能继续采取之前闭关保守的方式,应在打开国门迎接市场化挑战的过程中,实施有效政府管制,在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二是尽快完善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在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之后,要从宏观调控视角出发,建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机制。具体来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要求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多元化贸易策略,切实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合法权益。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如果我国一味采取固定的贸易策略,潜在风险就会加大,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实施多元化贸易策略非常有必要。 (二)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 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是解决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问题的客观要求,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推动国内矿产资源行业朝着产业化发展方向迈进。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整合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内部人力、财务等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水平;二是加强矿产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积极性,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内部管理水平;三是善于运用高科技产品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积极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真正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高效利用的发展路径。 (三)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最大限度扭转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不利局面,抢占国际贸易竞争主导地位。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手段对矿产资源价格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坚决禁止低价出口矿产资源行为。一旦发现,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查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此外,要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定价策略研究,运用各种自然资源价格理论,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张萍单位: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论文 1土地沙漠化 全国沙漠和沙漠化土地面积约为262.2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3%;其中99.6%分布在中国西部420个县镇。现正在以每年2460km2的速度扩展。已有向东部漫延的趋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亿元,相当西北5个省1999年度财政收入的7.5倍;间接损失2700亿元。沙尘暴已殃及首都北京,不可忽视。 2解决荒漠的出路 ①尊重自然规律,让其自然恢复。对与成矿条件优越:岩浆作用、火山作用、植被不甚发充的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可优先考虑。对于环境破坏严重,不好治理的矿区、矿田,可以留下来等待技术过关时再行开发利用。 ②储量丰富,国民经济建设中及需的矿产资源可优先考虑开发利用。 ③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条件好,潜力巨大(特别在覆盖层下)的地区,可以先进行地质勘查找矿,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开采利用。④开采运输条件好,采矿成本低,解决当地经济发展的地区可优先开发矿产资源。 3新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研究 ①玄武岩:连续玄武岩纤维是前苏联经过30年的研究发明的高科技纤维。它是以自然的火山岩为原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将其破碎后加入熔窑中,在1450~1500℃熔融,通过铂铑合金拉丝漏板制成的连续纤维,它的综合性能好,其它纤维难以比拟,被广泛的用于消防、环保、航空航天、军工、汽车船舶制造、工程塑料、建筑等领域,堪称是21世纪无污染的“绿色工业材料和新材料”。 ②珍珠岩: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建筑物的不断增高,对一种轻、保温、隔热、防火的无机材料要求越来越强,这就是膨胀珍珠岩。珍珠岩在1200℃条件下体积迅速膨胀数倍~30倍。具有容重轻(40~250千克/米3)导热系数小(0.03×4.1868千焦耳/米•时•℃~0.06×4.1868千焦耳/米•时•℃),使用温度范围广(-250℃~+800℃)的特点是一种物美价廉,产地广的一种新型无机建筑材料。 4几点建议 ①继续培加矿产地质勘查投入。②加强国内外合作,不断改近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尽量做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③做好远景区规划,分阶段、分层次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④综合开发利用,注重新的领域,有效合理的开发非金矿矿产资源。⑤既要重视地下矿产资源,也要重视地表环境的保护。⑥注要环境效应。使矿产资源开发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费平赵秀金海玉单位: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核算下的地质环境论文 一、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现状 枣庄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矿产资源丰富,地质工作程度高,区内现有采矿权149个,涉及煤矿、铁矿、石膏矿等9个矿种,矿区面积601.957km2,占枣庄市总面积的13.19%。其中,煤矿43个,面积542.4km2,占采矿总面积的90.11%。全市矿山企业318家,小型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8%。由于小型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力量有限,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截止目前,辖区内已发生过地质灾害、含水层及地下水资源破坏、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资源破坏等多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间接引起生态系统功能损毁。所发生过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其中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岩溶塌陷在北方地区影响较大。受矿坑排水和洗煤水影响,柴里等部分矿区周围地下水SO42-,总硬度、矿化度超标。铁矿、石灰岩矿和砂页岩矿等露天开采形成大面积采坑,改变了原生农田、林地、草地地貌景观。煤矿和石膏矿的地下开采导致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和滕州市约8.14km2的地面塌陷,引起地面变形,造成地面积水,使原有土地使用性能发生变化。同时,现存的37座矸石山和大量的选矿厂、尾矿堆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除此之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耕地、林地、沼泽等土地资源破坏间接造成了生态价值的流失。 二、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 1、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选取原则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价值存在确定性、半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在损失核算过程中,可灵活采用直接市场核算法、替代市场核算法和意愿价值核算法等多种方法。其中,直接市场法运用货币价格计算可量化的环境代价,如土地性能破坏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替代市场核算法是对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使用替代物的市场价格来估算其隐含价值。防护支出法、回填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害核算中最为常用。对价值不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可选用意愿价值核算法,通过调查对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环境恶化希望获得的补偿意愿来解释环境价值损失。 2、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根据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现状,将地质环境代价划分为地质灾害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地形地貌破坏损失、土地资源破坏损失和土地生态价值损失五大类。矿山地质灾害损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致灾体本身的破坏力、活动程度、危害范围等;另一方面是受灾体本身,包括受灾体类型、抗破坏能力、数量,以及社会经济中的人口、建筑、设备设施、农作物等分布情况。根据这两方面的情况,矿山地质灾害损失可有两种计算方式,即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核算法和防治工程费用支出法。如疏干排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系破坏,储水能力下降,加大取水难度,造成用水困难,增加用水成本,其代价核算的方法可以用地下水污染恢复费用核算法、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核算法、地下水位下降经济损失核算法、含水层储水功能恢复费用核算法等。地形地貌价值包括旅游景区经济价值和景观环境价值,可用旅行费用法衡量人们对旅游景区的支付意愿,从而计算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经济价值。地形地貌破坏带来的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则可以用恢复工程费用法进行核算。枣庄市土地资源破坏包括煤矸石、露天采坑对土地资源的占压和地面变形、土地质量变化引起的资源价值损失。这两种损失均可通过土地基价计算得出。此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地质量和利用方式的变化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引起生态环境的改变。因此,土地资源破坏还会引起间接的环境代价。通过对土地生态价值代价的核算,可定量表示土地资源破坏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代价核算指标和可选核算方法。 三、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选用 上述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对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进行核算。 1、地质灾害直接损失采用直接核算法,地质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家庭财产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失+其他财产损失。其中,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损失和非建筑损失(如农作物)。基础设施损失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方面。2012年,枣庄市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种地质灾害。其中,山亭区崩塌损毁树木11000多棵,损毁道路(含指示牌、防护栏等)200多米,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北岭自然村滑坡损毁各类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约50万元;3次泥石流地质灾害毁坏农田32亩、果林20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全年无矿山地质灾害人员伤亡记录,矿山地质灾害代价共275万元全由财产损失引起。 2、含水层破坏代价核算按照地质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指未被污染时的总价值,一般按水资源销售价格的6%~10%计算。根据枣庄实际情况,该值取7%,则: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7%×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资源价格。枣庄市现有42家采煤企业,地下水资源开采总规模为3495.98万吨/年。当地水资源价格按照3.25元/m3计算,采用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评估方法,该地区采煤活动每年造成795万元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损失。 3、地形地貌破坏代价核算枣庄市受矿产资源开发影响最大的为塌陷地貌。当地露天开采塌陷区和井下开采塌陷区内不存在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无旅游消费价值。采用塌陷回填治理费用法核算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塌陷坑回填费用=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2.4%、5%、3%、3.22%和2%计提。枣庄市塌陷区总面积90.9km2,平均深度约为2m,按60%工程量回填,回填量为10908×104m3。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按33元/m3计算直接工程费,则塌陷回填治理费用为409339万元。 4、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在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中,判断土地是否遭受永久性破坏是关键。若土地资源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部分甚至完全恢复,可在评估损失时只需要考虑对其进行清理恢复的费用,具体计算时用灾害破坏面积与该种土地类型基价的1%来进行估算;若土地资源破坏严重以致于无法恢复,则损失直接按照土地基价估算。枣庄矿山土地资源破坏代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煤矸石、采矿坑等对土地资源占压破坏引起的,这部分的代价可以用清理费来估算损失;另一部分是地面变形、地面积水等导致土地的质量、用途发生改变,这部分可通过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前后的土地基价差计算。土地资源占压代价=∑(各类土地资源基价×占用土地面积)×1%土地质量变化代价=∑变化前各类土地资源价值-∑变化后土地资源价值2012年枣庄市矿山土地资源破坏情况全市煤矸石、露天采坑等占压工矿地、农田、林地分别为27.9公顷、363.9公顷、12.4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836.53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用途发生改变,原有803.8公顷农田和11公顷林地变成草地131.6公顷、湿地131.4公顷、水域540.4公顷和荒地11.4公顷,土地用途变化造成经济损失约82620万元。该地区矿山土地资源破坏造成损失共计83457万元。 5、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核算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即土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变化量,等于矿产资源开发后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与矿产资源开发前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的差。土地生态价值=∑(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各类土地面积)根据表2的土地破坏变化面积和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土地生态功能破坏损失为399万元。 四、核算结果 由以上核算可得,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损失共计49426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93866万元,间接生态价值损失399万元。在核算过程中,地面塌陷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代价中不核算该项损失内容。在地形地貌破坏损失核算中,以塌陷回填治理工程费用估算其景观环境价值的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只有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部分,缺少对含水层水位下降和其他矿种开采对地下水影响,地形地貌损失也只考虑了塌陷坑的回填,缺少露天采坑治理(面积3.225km2)的相关统计,因此实际损失要比上述计算结果大。 五、结语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可知,地形地貌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是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中最严重的问题,两项损失占总地质环境代价的99.7%,主要原因是历史遗留破坏严重。枣庄市矿产资源开采历史长,尤其是煤炭资源,经过长期高强度开采,已造成大面积地表塌陷和大量煤矸石堆积,并且每年还呈增长趋势。全市累积煤矸石现有2165万吨,每年新产生400万吨,占压大量土地,环境破坏突出。近些年来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加上经费不足,未治理的塌陷地和未利用的煤矸石仍然较多。对于塌陷地质里难度较大的地区,枣庄市必须强化地质环境治理,复垦沉稳塌陷区,未沉稳塌陷区的积水可发展水产养殖,利用面积大、水域开阔的塌陷区建设城市“绿肺”。加强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城市转型道路。 作者:侯冰冯春涛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论文 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依法行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可以说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的实施不规范,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对现场巡查制度进行较具体规定。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指导各省(区、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层层落实。切实健全各级监测机构,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有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地位。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只设立信息公开的下限而不设立上限,同时要求必须使用通俗的语言,让一个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够读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种或者几种的强制公开的信息平台,其他的平台可以由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单位自愿选择。为了防止信息异化,除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自行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外,必须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来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公民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只要认为该矿产资源开发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到公众参与机制中来,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切实体现;其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地质环境保护NGO、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定位 1、明确地方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出台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2、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按照“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须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是一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题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立法,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谋划基础工作布局,构建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调查摸底,让公众了解其所处地区的地质环境状况;根据调查成果科学制定满足地质环境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利用监测手段,掌握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预报预警信息;加强保护与治理,保持良好的地质环境状况,使之满足公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制定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组织科普宣传,普及有关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3、加强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所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从过去技术管理的框框中跳出来,要把握好宏观管理定位,善于谋划,把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之中。全国地质保护工作的部署是站在全国高度,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问题,分别谋划、分步推进的,各省、市、县的地质环境工作要在服从全国地质环境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作者:吴雅莹
矿产资源论文: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新视角 [论文摘要]矿产资源保护不仅仅保护矿产资源本身,还要保护矿产资源所依附的自然生态系统。矿产是矿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矿区生态也就保护了矿产。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矿产品消费行为对矿区居民、矿区生态造成的外部性进行补偿的制度,突破以往“谁开发破坏,谁恢复赔偿”的模式,而创新性地将矿产品消费创造经济财富的受益者——政府作为矿区生态补偿主体。建立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矿区生态保护,有利于减少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现象,它兼顾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构建的时代性目标,是中国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的新突破,是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法体系的重要路径。 [论文关键词]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保护;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含义 (一)生态补偿及区际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人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或政策上的奖励与优惠(或惩罚与禁止)。曹明德在环境法意义上分析生态补偿,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求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 矿产资源保护的类型包括了保护性开发、限制性开发、禁止性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保护矿产的数量,即减少矿产浪费现象,提高利用矿产的效益转化率;二是要保护矿产的品质,即减少矿产破坏现象。 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只有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益,实现资源利用的预期效益。另一个方面,建立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除部分补偿给矿区居民外,绝大部分经费用于致害矿区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及相关科研支出,这将促进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进而在数量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在品质上的优质化保有,这将造福于子孙后代。 2.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都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是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是解决环境资源修复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更加关怀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公平,更加重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保护,更加关怀代际间生态环境的保有。任何影响了生态环境价值和效益的经济行为,都要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机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享用生态服务或减少其生态成本的受益者向额外承担生态成本的主体支付补偿金的制度。 3.区际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内部生态补偿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某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为补偿对象。对于该空间内想用生态服务的主体支付生态补偿费,为内部生态补偿、自我补偿。该空间范围外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损、享用生态价值,或减少其生态成本而受益时支付的生态补偿金为外部生态补偿,包括区际生态补偿和纵向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是省与省之间,或经济区域之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央对地方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原理 (一)现实立法依据 1.国内的立法实践 《生态补偿条例》是2010年国务院的立法项目之一,至今尚未出台。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进行了生态补偿制度试点。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资源生态区域补偿办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财力转移支付实行办法》、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河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是对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实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试点针对河流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补偿,没有涉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 2.国外的立法依据 国外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已经落后国外。比如美国建立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英国制定损失赔偿制度、土地复垦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复垦基金等来保护矿区生态。但是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是基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论,[5]其矿区生态补偿仅仅在矿产开采阶段,未建立矿产品消费受益方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受益者付费原理 受益者付费(BPP)即“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获赔”。生态服务/生态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生态效益的间接损耗者有义务对该生态资源支付成本。这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是支持经济建设的能量,是“工业的食粮、血液”。矿产资源大省为了支援经济发展,大量开采、输出矿产资源,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使生态系统弱化、生态价值降低、生态利益减少。矿产资源大省丧失良好生态环境享用的机会。为了保证国家矿产及能源安全,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大省无权拒绝开采矿产资源,其丧失选择机会。而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以低生态成本或零生态成本,大量输入、消耗矿产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财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经济学家将个体行为不仅对其本身而且对周围的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影响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的影响。 为了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小社会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矿区生态价值的产权性,确定利益各方生态维护成本的承担比例,用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经济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四)自然资本原理 依据自然资本理论,自然资本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矿产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价值性、效用性的,则以矿产作为组成要素的矿区生态系统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稀缺属性的。目前的市场等价交换,仅仅是针对矿产资源的稀缺性、效益价值,而不包括生态价值。在保护矿产资源时,不能仅仅保护矿产本身,还要有保护矿产依附的矿区生态所具有的生态资源的理念。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 1.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指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政府。 为了支持经济大省的发展,矿产品输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由矿产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态补偿金是合理公平的。 2.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 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态补偿金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对矿区生态补偿金享有利用、接收权利的主体,包括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态资源机会的主体,负责修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工作主体,为矿区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提供科研技术的主体。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生态补偿金的组成,这与生态补偿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他失去的机会成本相联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矿产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恶化,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态环境机会的成本、失去的发展机会的补偿。 2.矿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建工作及相关设施的支出。 3.矿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科研经费支出。 4.矿区生态环境代际外的补偿金。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指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指矿区区域界定。矿产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果这种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则不宜纳入《生态补偿条例》中。因此,必须明确因矿产开发活动而致害矿区区域和受害生态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还要明确矿区生态建设区域和生态受益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决定了生态补偿费的具体分担方式,决定了不同矿产品输入消耗大省补偿多少的问题。生态补偿标准不同于生态赔偿,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不等价的。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价值评估;二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的矿产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矿区生态补偿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价补偿,来保证制度的运行,但是补偿标准不能太低。 (四)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方式 矿区生态补偿方式就是指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用生态补偿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基金,或生态补偿义务主体为矿区修复、重建项目提供免息贷款。 2.技术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免费提供矿产资源高效率、低生态破坏的技术,免费提供生态养护技术,并向矿区所在地输送高技术人员。 3.项目补偿,及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承担矿区所在地生态修复、重建项目工程。 (五)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监督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是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监督生态补偿金是否落实到位,矿区生态补偿金是否用于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并负责对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工作进行成效评估,将评估结果公布给社会公众。对于不支付矿区生态补偿金的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惩罚。 这种监督是由自下而上的意识营造和自上而下的管理引导的。只有存在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其生态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功能。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试论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现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矿产资源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资源税的角度分析资源税税率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将来确定矿产资源税具体制度和提出一个较为详尽的建议,以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社会公平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据此,该细则具体规定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200多种小类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的成因 1. 矿产资源税税率水平整体偏低且欠缴现象严重。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尤其是一些欧美国家更是差距惊人,甚至都不到德、法等低税率国家的1/30,而且在近十五年期间,我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税率只进行过两次小幅度上调,这种上调的频率又被伊朗、沙特等中东产油大国远远甩开。另外根据财政部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仅有1.18%,其中在我国矿产资源税中占重要地位的资源税补偿费费率更低,其中黄金为2%、油气为1%,这些重要矿产资源远低于国外的水平,比如美国的12.5%、澳大利亚的10%。令人更加吃惊的是,即便如此低的费率,还存在严重的欠缴现象。 2. 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矿产资源税自1984年开始设置以来,近20年的发展,直至目前为止仅仅征收7种资源税,对于绝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实施征税。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直接导致以下两大问题:其一是自然资源开采过度,矿产资源税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矿产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着重于保护资源和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现有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其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从而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野蛮性掠夺和无情的破坏;其二是不合理的征收范围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人为因素导致结构性不合理,激发了开采者对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 3. 计征依据缺乏合理性。首先按照“从量计征”征收的税收属于递减税,征税的多少与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盈利情况没有关系,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都将征收相同数量的税,我国现在的矿山企业的经营状况堪忧,普遍微利甚至是亏损,而“从量计征”方式的采用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改善矿产资源开采业的投资环境。其次,矿产资源税简单按矿产产量计征,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税调整级差收入的目的,反而促使其走入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的误区,几近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导致大多数狂业主对此征收政策产生错误认识。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定位矿产资源税 1.推进资源整合,节约矿产资源。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如果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规范采掘,该回采率应为80%~90%。还有,1949年至2011年,我国产煤总量约为40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总量竟然超过1200亿吨。另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仅煤炭领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费,放眼所以矿产资源领域,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数量将是无比庞大的数字。 因此,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将有利于节约我国人均极少的矿产资源。前一段时间,我省通过资源整合,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保证了国家的能源安全,实现了煤炭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逐渐形成了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格局。从现实出发,推进整合煤炭行业资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响应国家资源型产业政策的号召,顺应资源型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将有效解决我国煤炭行业煤炭资源回收率低的难题。 2.扩大征收范围,避免非税资源的浪费。随着全社会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学习,不难发现,现行矿产资源税制的征收范围明显过窄,从而造成了非税资源的浪费。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国家把征收矿产资源税作为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标是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产开采利用率、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税的发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做严格界定,以免非税资源的浪费。 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我们强烈建议立法部门应按照公平征税的理念,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包括现有的所有自然资源:(1)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滩涂、地热等;(2)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淡水资源;(3)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构建“整体社会公平”理念,指导矿产资源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层面:适当下方矿产资源税的立法权,保障矿产资源税收益的公平分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基本上属于地方税收,但其立法权、解释权等却属中央政府,具体的税额、税率等也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权与征收权的分离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不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我国立法权统一的原则,适当下放矿产资源税立法权,从而确保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税因地制宜地作出适时性的调整,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税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与国家的税法保持一致,不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的统一运行。 2.政策层面:从价从量,结合计征。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主要采取从量征收,造成征收只关注生产量、销售量,而忽略了开采量、储量与生产量、销售量的关系。从而对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采用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煤电对立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火电厂又开工不足,如果原煤实行从价计征无疑将直接抬高现有的煤炭价格,从而导致煤电对立的局面更难打破。相对来讲,精煤的使用范围较窄,因此如对精煤实行从价征收,只会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产业的成本,避免了煤炭价格的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调整方案,以实现矿产资源税法对依赖矿产资源进行资本积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调节,最大程度地平衡社会收入的差距。 3.实施层面: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税征收力度。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先存的“征收难”问题,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源头做好税务登记。首先户籍管理应该从登记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网络,对重点矿产资源税重点监控。同时做好后续补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时。二是加强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矿业开除高额罚单,实施强硬的行政措施。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12月9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IFRS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首次对采掘业主体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成本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南,为增强国际采掘行业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ASB)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s趋同,在IASBIFRS6的同时(2004年12月9日),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AAS7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注:AASB1022和AAS7都于1989年,名称相同,且技术性的内容也一致。不过,AASB1022应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以及公营部门的商业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特色。那么,AASB6与IFRS6有何异同呢?它与原准则是怎样的关系?它们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否具有参考价值?笔者拟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背景的比较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进行采掘业会计研究是在1998年。当时,采掘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极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各国会计实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企业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业风险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物及其储量大小、从探明储量到经济可采储量的时间间隔、市场需求、政府控制、环境保护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IASC初步确定了开采前成本的确认、场地恢复成本的确认、存货的计量、收入确认和准备的提取等研究议题。 2000年《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发表,表明IASC对采掘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0年11月,IASC发表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Issues Paper:Extractive Industries),该报告主要论述了采掘业上游活动(注:按照采掘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定义,上游活动可以分为8个阶段:预探(prospecting)、矿权的取得(acquisition of mineral rights)、详探(exploration)、评价(appraisal or evaluation)、开发(development)、建设(construction)、开采(production)和关井(closure)。)的会计处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增强不同国家采掘行业之间以及采掘行业与非采掘行业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确定采掘行业中重要的财务报告问题,评价解决这些问题备选方案的优劣,并特别关注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需要。报告还强调为采掘行业建立通用准则,并单独评价矿业或石油行业指南的重要性、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性和储量数量与储量价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该报告可以看作是采掘业会计准则的初步征求意见稿。 IASB认为有必要制定关于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的国际会计准则,因为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采掘行业企业在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给跨国经营带来巨大阻力。由于许多采掘业主体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IASB无法完成关于采掘业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全部项目,所以只能先关注于主要问题——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IASB还认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和一般采掘业的特点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业问题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二)AASB6的制定背景 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而澳大利亚采用IFRS的态度最为积极。在IASC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的建设。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澳大利亚不惜重新颁布准则取代现有准则或对现有准则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早在1994年7月,AASB就了第4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进程。1996年4月,AASB了第6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与IASC制定的IAS进行协调。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规定“AASB具有参与制定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职责”。该法案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年4月,重新组建的AASB了修订后的PS4《国际趋同与协调政策》,以取代原PS4和PS6.该政策公告指出,AASB国际趋同的目标是通过参与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PSC)的活动,寻求制定一套单一的、国际上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能在澳大利亚和全球其他地区使用,从而使澳大利亚获益。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注: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AASB提供政策指导,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评价和包括其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于2002年7月对AASB做出战略指示,要求澳大利亚的营利性主体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比欧盟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走得更远。AASB于2003年3月了《AASB在2005年采纳IASB准则的计划》,阐述了AASB对主要趋同问题的策略。2003年5月,AASB决定为AASB准则引入一套新的编号方法,即AASBs1~99系列与IASB新的IFRS系列相对应,如AASB6对应于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s101~199系列与现有的或修订后的IAS系列相对应,如AASB101对应于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004年6月,AASB正式了与IASB准则相对应的澳大利亚准则(Equivalent-IASB Standards,简称EIASB准则),其中包括2004年12月的AASB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注:IFRS6与AASB6的时间都是2004年12月9日。) (三)结论 不难看出,IFRS6和AASB6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都是为了增强准则的国际可比性,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但是,它们制定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IFRS6的制定是因为目前尚未制定采掘行业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各国制定的准则又很不一致,会计报告实务很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国际采掘业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澳大利亚则不同,它已独自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且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989年制定的AASB1022和AAS7.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它颁布了与IFRSs系列对应的AASB系列,或是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以体现与IASB或IAS的趋同。其背后的原因,除“促进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外,最重要的是“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中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利益,则促进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国际上最佳实务的会计准则”(2001年ASIC法案),以及帮助澳大利亚公司筹集资本或在海外上市。尽管看起来AASB似乎是为了趋同而趋同,但实质上是其国家利益至上宗旨的体现。在趋同的过程中,澳大利亚积极参与IASB的工作,在IASB中争取到了更多的“发言权”。 二、框架结构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框架结构基本相同。IFRS6由9节27段组成,即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而AASB6包括10节45段,多出的一节是“应用”,其他9节与IFRS6标题相同,多出的18段是增加了“澳”字的段落,以体现澳大利亚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和特有要求。这些带“澳”字的段落基本上都与“权益区域”法(“area of interest”approach)有关。在“应用”一节的澳第2.1~2.7段中,AASB 6规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生效日期、对AASB1031《重要性》的运用、与AASB1022和AAS7之间的关系、日期。AASB6澳2.5和2.6段规定,当本准则生效时,它替代了1989年11月颁布的AASB1022《采掘行业会计》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和AAS7仍然有效,直至被本准则替代。 三、内容的比较 (一)目标的比较 IFRS6和ASB6都规定,准则的目标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财务报告:(1)有限地改进现存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2)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对这些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而对资产减值的计量应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3)披露用于确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主体财务报告中确认金额的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主体确认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确定性。其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资产减值的计量,IFRS6要求根据IAS36进行,AASB6则要求按AASB136行事,而AASB136与IAS36是对应准则。另外,AASB6增加了“应用”部分,体现了澳大利亚的特色。 (二)范围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范围完全相同,都规定:(1)主体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发生的勘探与评价支出;(2)本准则不规范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主体其他方面的会计问题;(3)本准则将不适用于主体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发生的支出。 (三)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比较 AASB6与IFRS6都规定:(1)在暂时豁免执行的条款中,IFRS6豁免的是IAS8的第11和12段,而AASB6豁免的是AASB108的第11和12段,AASB108与IAS8是对应准则,即EIASB准则;(2)在制定会计政策时,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符合IAS8(EIASB:AASB108)(注: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以IAS8(EIASB:AASB108)的形式表示二者是对应准则,即括号中的AASB108与IAS8S是对应准则,在IFRS6中用IAS8,同时在AASB6中用AASB108.以下类推,不再详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0段的规定,但在AASB6中增加了采用澳7.1和澳7.2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进行处理的要求;(3)免除IAS8(EIASB:AASB108)第11和12段的要求。 AASB6在澳第7.1~7.3段中专门规定了IFRS6中没有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规定与某权益区域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应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条件,其基本要求与成果法类似。同时,澳第7.3段还详细界定了“权益区域”的含义。 (四)勘探与评价资产计量的比较 1.确认时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在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勘探与评价资产。 2.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1)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IFRS6与AASB6都规定,一个主体应根据支出与发现特定矿产资源之间的联系程度,规定哪些支出可以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并且一直遵守该会计政策。同时,IFRS6与AASB6都列举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应包括的支出:探矿权的获取;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研究;勘探性钻井;挖掘、采样;与评价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有关的活动。(2)AASB6的特殊要求。在AASB6澳第9.2~9.4段中,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澳大利亚原准则中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分配问题、勘探与评价资产成本是否包括租赁权或其他矿区使用权的取得成本问题以及综合管理费用的分配问题。(3)有关开发活动的支出。IFRS6与AASB6都规定,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应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应按EIASB《提供与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和IAS38(EIASB:AASB138)《无形资产》提供的确认开发活动中形成资产的指南处理。(4)有关拆除与恢复义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根据IAS37(EIASB: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确认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而导致的所有拆除与恢复义务。 3.确认后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确认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值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如果采用重估价值模式——IAS16(EIASB: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模式或IAS38(EIASB:AASB138)中的模式,该模式应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相一致。 4.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IFRS6与AASB6都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能使财务报告与其使用者所需的经济决策更相关并且至少同样可靠,或者更可靠并且至少同样相关,主体可以变更其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主体可根据IAS8(EIASB:AASB108)中的标准判断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同时,AASB6增加了澳13.1段,要求主体对勘探与评价支出会计政策的任何变更仍应符合澳7.1和澳7.2段的规定。 (五)列报要求的比较 对于列报要求,IFRS6与AASB6的规定完全相同:(1)主体应根据取得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性质,将其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一贯地运用该分类,而且不能将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有形资产划转为无形资产;(2)当开采一项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能够得到证明时,勘探与评价资产将不再做这种分类。在重新分类之前,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减值损失。 (六)减值规定的比较 对于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以及减值评估层次的确定,IFRS6与AASB6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评估层次的确定方面体现了澳大利亚特色。 1.确认与计量。IFRS6与AASB6规定相同。(1)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按照IAS36(EIASB:AASBl36)的要求计量、列报和披露产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但对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不能运用AASB136(EIASB:AASB136)关于减值迹象的判断。(2)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实或情况表明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主体在特定区域拥有的勘探权在本期失效或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失效,并且预期不会再获得;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进一步勘探与评价所需的重大支出,既未列入预算也未列入计划;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勘探与评价尚未发现矿产资源的商业可采储量,并且主体已经决定终止在该特定区域的此类活动;有充分数据表明,虽然在该特定区域的开发可能继续进行,但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能通过该特定区域的成功开发或销售而全部收回。当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类似情况发生时,主体应根据IAS36(EIASB:AASB136)实施减值测试,并按照IAS36(EIASB:AASB136)的规定将减值损失确认为费用。 2.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将勘探与评价资产分配于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以便进行减值评估。分配到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不应大于主体按照IAS14(EIASB:AASB114)《分部报告》确定的主要或次要报告形式中的分部,并且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现金产出单元组成。AASB6在澳22.1段特别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 (七)披露要求的比较 IFRS6与AASB6对于披露的要求基本相同,AASB6增加了与权益区域有关的要求。二者都规定,主体应披露用于认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财务报告中确认的金额的信息。为遵守上述规定,主体应披露:(1)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2)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主体还应根据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将勘探与评价资产作为资产中的一项单独资产类别,按照IAS16或IAS38(EIASB:AASB116或AASB138)的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AASB6澳24.1段规定,除了按上述要求披露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还应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八)术语解释 IFRS6与AASB6都解释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勘探与评价支出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的含义,AASB6还增加了澳大利亚特有的术语:(1)权益区域(area of interest),是对矿物沉积、石油或天然气田的存在构成有利环境的一个单独的地理区域;(2)经济可采储量(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是在当前和可预知的经济条件下,一个权益区域中能够预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计产量。 四、AASB6的特点与启示 (一)AASB6体现了A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制定的总体策略 在采用IASB准则时,AASB的总体策略是采纳IASB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对需要适应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地方进行了文字修改。AASB6充分体现了AASB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例如,AASB6的框架结构与IFRS6基本相同,都包括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9个部分,除在相应段落增加带“澳”字段的规定以外,所有的条款编号都相同;在内容和措辞方面,除了涉及与澳大利亚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外,内容和措辞几乎相同,准则编号相同,名称相同,就连的日期都是2004年12月9日,是名副其实的趋同准则,即EIASB. 此外,为了与IFRS6的适用范围一致,AASB6取代了1989年的AASB6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这里说的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即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二是采掘行业各生产阶段的范围。从主体方面看,AASB1022适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适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和公营部门的企业(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和AAS7的主体也不同,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现在,AASB6取代了这两项准则,既适用于公营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即所谓的部门中立准则(sector-neutral Standard)。从采掘行业涉及的生产阶段来讲,AASB6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不包括相关的损耗、折旧与摊销。因此,AASB6是活动基础准则(activitiesbased Standard),仅仅适用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AASB1022还适用于开发、土建和恢复成本的处理、上述成本的摊销、存货的处理和收入确认。因此,AASB1022和AAS7是行业基础准则(industry-based Standard),包括对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要求和指南。由于AASB1022和AAS7已被AASB6所替代,因而从事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主体也必须同时采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可以应用于AASB1022和AAS7以前所描述的各方面的会计处理。例如,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的活动、开发与土建成本、资本化成本的摊销要符合《概念框架》、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AASB138《无形资产》的要求,而恢复成本要遵守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AASB116怀动产、厂场和设备》、紧急问题小组(Urgent Issues Group,UIG)解释1《现存退役、恢复和类似债务的变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趋同的代价,因为牵涉到会计政策变更的问题,提供信息的成本将会增加。 (二)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 AASB6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也考虑了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和国情特点,没有全盘照搬IFRS6的内容。AASB规定,除了那些专门针对非营利或公众部门的准则,或仅适用于国内的准则以外,AASB倾向于将IASB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详细说明,确定在澳大利亚准则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性。AASB打算在需要的地方增加一些必要内容,以完善尚未被IASB准则和国内其他准则所覆盖的部分。对EIASB准则中加入的额外披露要求以及非营利性主体的条款,AASB明确要求在其前面加上前缀“Aus”,以提示它是澳大利亚所特有的要求。例如,AASB6中共增加了18段带“澳(Aus)”字的段落,它们体现了澳大利亚采掘业会计的特色,基本都与“权益区域”法有关。(1)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时,AASB6在澳7.1~7.3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主体应就每个权益区域分别对勘探与评价支出做出决策,提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与一个权益区域有关的勘探与评价资产才予以确认,并且对“权益区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2)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时,AASB6在澳9.1~9.4段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勘探与评价成本一定要与某“权益区域”相关。(3)在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时,AASB6澳22.1段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4)在披露方面,AAB6澳24.1段规定,除了披露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应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可见,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所有重要方面,如确认、计量、减值和披露,AASB6都保留了澳大利亚特色,而且这种特色是原AASB1022和AAS7的规定或方法。正如AASB在论述AASB6与AASB1022的差异时指出的:AASB6涉及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各项支出的会计处理,尤其允许主体制定一项处理这些支出的会计政策,而不必特别考虑AASB1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1~12段的要求。AASB6要求会计政策应与AASB102描述的“权益区域”法相一致。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应对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所谓“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这里,AASB6论述的事实和情况与AASB102中用于确定主体是否继续确认其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因素(factors)相一致。因此,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确认和计量在AASB6和AASB1022中基本相同。 (三)对制定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启示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特点。我国为了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到2005年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16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从事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相对于我国企业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并且与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主要是与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趋同。(1)它是一个行业基础准则。征求意见稿只涵盖了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阶段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也不涉及其他采矿行业的会计处理,这与美、英等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但与前述的AASB6和IFRS6只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活动不同。我国和美、英的石油天然气准则是行业基础准则,而AASB6和IFRS6是活动基础准则,并且涉及所有采掘业,包括石油天然气行业。但是,按照IASB和AASB的计划,AASB6和IFRS6只是过渡性准则,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被完整的行业基础准则——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所取代,这将与美、英石油天然气准则趋同。我国不能像澳大利亚那样激进,因为我国以前没有像澳大利亚AASB1022或AAS7那样的准则作为基础,如果颁布一个活动基础准则仅涉及勘探与评价活动的话,我国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仍然没有完整的准则可遵循,也不利于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2)确定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国外对油气资产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模式:历史成本加标准化计量和储量确认会计。征求意见稿按照历史成本归集、确认矿区权益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辅之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但没有像美、英准则那样,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价值按标准化计量的方法进行披露,只是要求披露储量的实物数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了。AASB6和IFRS6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确认时的计量要求按历史成本,而确认后的计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重估价值模式,并且没有要求披露矿产资源的储量。(3)要求采用成果法。对于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包括我国三大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国油气开采会计中正式引入了成果法,只确认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活动的支出。AASB6和IFRS6虽然没有提到成果法的概念,但实际上采用的是成果法的方法。(4)按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对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应当计提折耗,国际惯例是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产量法,同时仍保留了使用年限法。AASB6和IFRS6没有涉及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折耗问题。 总之,在业务流程上,IFRS6与AASB6只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评价活动的会计处理,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整个过程,只涉及油气开采四个阶段中的勘探阶段。在适用范围上,IFRS6与AASB6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探的一般性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特点。因此,该准则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为制定我国的油气开采准则提供借鉴。 2.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我国的准则虽然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尤其是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多方面的趋同,但仍存在需探讨的问题。(1)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的规定不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注:此处应为”矿区权益“,而非”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这样的规定虽然与美国准则类似,但是,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油气资产(不论是探明矿区权益还是未探明矿区权益,抑或是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与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了事。资产减值准则毕竟是一般性的规定,对特殊资产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征求意见稿也没考虑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只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应借鉴IFRS6和AASB6的做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确定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其减值测试、确认和计量则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2)披露要求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过于简单,只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予以考虑。因此,为了达到准则的一致性,油气准则应规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披露。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只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在国内和国外拥有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未要求披露。其实,我国的三大海外上市石油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都已按美国准则披露了这些内容,财会人员已经掌握了相关的会计技术。国内上市的石油公司虽没有被要求披露储量的价值信息,但它们几乎都被三大石油集团控股,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3)我国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成本风险的分担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油气开采企业很重要的问题。随着油气勘探开发合作业务的增多,这个问题可能越来越重要。 矿产资源论文: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摘要:契丹民族在很早的时代就已经学会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并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等技术。契丹民族开采的矿种有银、铜、铅和铁等,冶炼和制造技术发达,他们主要制造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论述了辽代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及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契丹/矿产/冶炼 契丹民族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民族,有先进的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技术,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金属冶炼和制造技能,同时在自己的手工业基础上广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进技术,使其金属冶炼和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契丹境内矿产种类较多,储量丰富,为契丹的矿业开发和金属冶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辽代的矿产资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属冶炼和铸造业历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机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矿和冶铁及制造技术,有曷术部落,其地多产铁,“曷术”即契丹语铁的意思,根据《辽史》记载,契丹民族有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湿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开采记载和管理机构。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历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开始开采和利用金属矿产。耶律阿保机在占领室韦的领土之后,“坑冶,则自太祖始并室韦,其地产铜、铁、金、银,其人善作铜、铁器”《辽史·食货志》,室韦在契丹的东北部,在现在的黑龙江省境内,但根据契丹国志记载,应该是蔑劫子,“其国三面皆室韦,一曰室韦,二曰黄头室韦,三曰兽室韦。其地多铜、铁、金、银,其人工巧,铜、铁诸器皆精好,善织毛锦”[2]。“太祖并诸蕃三十六国,室韦在其中”(《契丹国志·诸蕃记》),蔑劫子也应该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机在平定北方诸国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矿产资源,也得到了冶炼和制造技术,并且设立了专门的“铁坊”、“军器坊”等管理部门。 渤海国在辽宁和吉林的东部,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征服了渤海国并取得了其地的铁矿资源,《续文献统考》和《辽史》都记载“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本渤海铁利府,改日铁利州,地亦多铁,东平县,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3],就是现在的鞍山和辽阳一带,考古挖掘也证实了在鞍山市首山“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辽初已具备了一定的金属冶铸技术和原料等条件”[4]。 在燕山山麓的北部,即现在的平泉、宽城、滦平、隆化等县也发现大规模的辽代采矿和冶炼遗址,辽史记载“太祖征幽、蓟,师还,次山麓,得银、铁矿。命置冶”(《辽史·食货志》),可能即是此地。据河北省承德地区文管所调查,有银矿、铜矿、铁矿等开采和冶炼遗址多处。 辽史记载“泽州,采炼陷河银冶”(《辽史·地理志》)即位于此处,“辽泽州即今平泉县会州故城,陷河,即今平泉、宽城两县境内的瀑河,陷河银冶所指是分布在陷河两岸的多处银矿,我们共发现古矿洞26眼”[5]。另外还发现了大量的居住址和冶炼遗迹,有生活用具、辽代的砖瓦、冶炼炉渣和金属块。 1993年10月,在龙烟铁矿矿区发现的古炼铁遗址(在河北省赤城县田家窑乡境内),经国家考古部门鉴定,为距今900多年前的辽代炼铁遗址。“龙烟铁矿地处河北省赤城县、宣化县境内,因赤城县龙关、宣化县烟筒山在同一矿脉上,这一绵延百余里的铁矿得名龙烟铁矿。‘其矿层之厚、铁质之佳,亦足为世界太古纪以后,水成铁矿之罕见者,且水成铁矿之属元古界者,推龙烟为首创,肾状、鲕状矿并生,亦为它矿所未有。’并在遗址上采集了炉渣和渣铁标本,经宣钢中心化验室鉴定,渣铁中含有7%的 Fe2O3,属用赤铁矿冶炼,含硅18%,全铁54%,正与辛窑一带的矿质、品位相同”[6]。并测定其年代为964±60年,为公元1020—1170年,应属辽、金时代的炼铁遗址。 契丹人除了开采金属矿床,也开采砂矿床,“柳河馆,河在馆旁,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 除了上述矿产之外,《辽史》还记载有其他矿产地,在“圣宗太平间,于潢河北阴山及辽河之源,各得金、银矿,兴冶采炼”(《辽史·食货志》)。 2 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技术总体上讲,已经和中原的冶炼水平相当,这可能与大批的中原技术流入契丹有关,契丹民族无论对开采、冶炼还是锻造分工十分明确,有专门的开采、冶炼等部落和管理机构。有专门的“打造部落馆。惟有番户百余,编荆为篱,锻铁为军器。”《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从现在考古情况推断,辽代的冶炼地多在矿产地附近,但也有在异地的。现已发现冶炼遗址多处,有铜、铅、铁等冶炼遗址和打造遗址。 根据河北文馆所调查,在隆化县隆化镇辽北安州故城北侧,发现铜作坊一处,曾出土了作为原料的残破铜300余斤和大量的炊具。在宽城县龙须门乡王家店村,发现铅锭五块,在隆化县隆化镇北,发现大面积的铸铁遗址,残存有熔炉的部分残体,在隆化县韩麻营村出土有完整的辽代铁锄,并有铁砧子等铁器出土[5]。其他的考古发掘也证实“辽上京附近坑冶遗址规模相当大,鞍山市首山、河北平泉罗杖子、赤峰辽祖州、饶州、中京遗址都有发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4]。 3 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辽代的金属制品种类较多,从现今的考古发现辽代制造的金属产品主要有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军事武器等几大类,主要以农业生产工具为主,还有手工工具、生活用具及兵器,其中铁制工具占很大比重。生产工具类:生产工具是契丹民族利用金属制品的主要方面,主要以铁制品为主,现今的考古发现,在承德地区发现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如铁犁铧、铁锄、铁镰、铁刀、铁铲、铁镐、铁槌、铁砧子、铜犁铧、铁凿等。考古工作者在中国东北地区出土了大量辽代的镐、锄、铧、镰、铡刀、叉等铁制农具。在北京地区(辽南京)也有辽代铁制农具出土,“通县东门外,顺义大固观、上辇,怀柔上庄,房山焦庄等处出土过几批,多是农具和生活用具,有铧、犁镜、耘锄、镐、镰、铡刀、禾叉……”[7]。生活用具类:此类物品的金属种类较多,有金、银、铜、铁等,考古发现的物品也比较丰富,出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铁锅、铁炉、铁剪、铁熨斗、铁提梁壶、三足铁鼎、六折金铁釜、铜锅、铜釜、铜壶、铜盆、铜铃、铜车川、带钩、铁勺、铁锁、铁铃、铜镜等。其他如:刀、斧、钩、钳、刀斗勺、漏勺、双耳釜、叉、矛、甲片、锤、镐、马蹬、脚镣、铁链、熨斗、剑刀、剪刀、锁、锄、犁等,应有尽有。特别是随葬品类:有鎏金银冠、银碗、鎏金银琢、铜琢、银琢、银盖脸、铜盖脸、铜盂、铜丝网、鸡冠壶以及辽代的碗、碟、杯、盘等瓷器[5]。辽代的兵器类制品以铁制品较多,如铁剑、铁刀、铜骨朵、铁镞、铁棘藜等。 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的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金属制造技术,无论从历史文献记载和现今的考古发掘来看,契丹的金属开采规模很大,冶炼和制造技术先进。所制造的物品以兵器类、生产工具类和生活用具类为主。 矿产资源论文: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 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由于矿床往往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者需要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就会增加。(3)易于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某些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流动性,在一幅土地上开采时有可能影响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对此类案件,难以取证和确定赔偿数额。在有关的土地所有权人都将其自然资源让与同一开发商时,由于对价往往是根据出产矿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确定,也难以确定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各自应得的对价。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资源主在美国的西部;而在美国东部,大部分的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矿产资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属各州政府所有。美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格局是在其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美国早期,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除了受到英国法传统的影响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美国早期移民到达北美洲时,人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反对建立对私权进行大量干预的政府,其民众的法律心理要求建立矿产资源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而对矿产资源私有权的确认只能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准。第二,在美国建国之前和建国之初,人们主要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在当时,矿产资源被认为是无主财产,任何人皆得以先占方式取代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美国政府也鼓励人们积极探矿、采矿,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矿产资源的先占在客观上只能以对矿产资源所在之土地进行先占而实现。因此美国就实行了矿产的所有权制度,使先占人同时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以确认私人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鼓励人们努力探矿和采矿。后来美国联邦政府颁步了一些处分公共土地的法律,在1916年之前的这类法律要么仅仅规定联邦政府保留某些种类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保留。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的法律也使一些矿产资源被私人所有。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情况较为不同。在英国,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矿产资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 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 Act 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 Commission)。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 Coal Board), 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Coal Authority)享有。 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英国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 (二)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矿产所有权制度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弊病是权利制度复杂,但它也有很多优点:(1)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可对作为基础产业的采矿业进行调控,从而带动对其他产业的调控。国家也可以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作出规划,合理地有步骤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进行战略物质储备和维护国家安全。(3)有利于组织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4)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矿产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此应当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较早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该法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得在地下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黄的产物,但矿山法规及警察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 以后的1865年普鲁士《普通采矿法规》和《德国矿业法》都坚持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但并未宣布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后来很多国家都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成为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和《矿产资源法》第10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宪法》第10条,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是说,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基于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中国采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二、矿产资源和土地成分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比如我国,确定矿产资源的法定范围的一个意义就在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为不同的不动产。土地中的沙、岩石、地下水等,为土地的成分, 为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矿产资源由资源所有权人所有。在划分土地成分与矿产资源时,一般采用排除法,即矿产资源之外的部分为土地的成分。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构成成分之间有如下关系:(1)在形态上相互紧密结合,矿产资源往往被土地成分紧紧包围;(2)在外观上难以区分,有些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普通构成成分之间的区别较小,普通人难以将这二者区分开来;(3)在范围上此消彼长,矿产资源的范围越大,土地的成分的范围越小。矿产资源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人类不能将某种物质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它仅仅是土地的构成成分,当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可以将它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同样的物质就转化为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其外延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由于这些特点,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由于矿产资源的范围的扩大会导致土地成分的减小,这必然致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比如有些岩石既可作为矿石,亦可作为建筑材料。在中国,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为自然资源之一部分,由国家所有,而作为建筑材料的岩石则由集体所有。国家希望保存矿产资源而集体希望出售建筑材料增加集体收入,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尤其是该矿产资源为低品位矿石,或是现在未计划开采的矿石时。在中国,扩大矿产资源的范围还可能会导致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由于以上原因,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应由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矿产资源的范围以及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都不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而是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有修改的必要。 以上特点也可能导致在利用土地成分中的认知错误问题。在利用土地成分,比如取土、采石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经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有可能错误地将矿产资源作为土地的普通成分使用或出售。对此种问题法律也应提供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矿产资源的故意,应当免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买受人也应当取得所有权。 三、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确定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划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与下文论述的采矿权的性质也有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区别在于是否被人类劳动从地壳分离。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前,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为矿产产品。矿产资源未凝结人类的劳动,而矿产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劳动。不管是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还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均为不动产,矿产产品为动产。当矿产资源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即成为矿产产品,实现了从不动产向动产的转变。经过合法的采矿作业之后,采矿人取得矿产产品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自其矿产资源分离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权。 在某些情况下,矿产产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壳之中。一种情况就是在矿井关闭之时,已采出之矿产产品由于各种原因被置于矿山之上,并且被复垦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仅置于地表。本文认为此情形应被视为采矿人抛弃其所有权,并且已采出之矿产产品复归于地壳,重新构成矿产资源之一般部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种情况就是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以地壳为容器贮存其油、气等矿产产品。在此情况下,矿产产品所权人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权,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国家,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或拥有有效的矿租,该人可以将矿产产品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置于地壳之矿产产品由于地理原因进入他人土地之下,则成为他人的矿产资源,因为原来的矿产产品已转化为矿产资源,复归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权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这一规则也有例外。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议会的立法就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可将油、汽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权,即使其油、汽进入他人的土地之下。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本身未作规定,学界也未见讨论。如果坚持一切复归于自然的矿产产品皆为矿产资源,则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如果要使矿产资源发挥其作用,就应开采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产品,以取得经济效用。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有些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将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渡他人,以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矿产资源一般由国家所有,国家既是所有权人,也是管理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国家既应履行作为管理者的职责,也应实现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利益。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有一个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为此目的,法律创设了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制度,以使非资源所有人可以与资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权利实为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机制。在这些制度中以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最为完善。以下主要分析这两个制度。 在分析这两个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矿业权。有学者认为矿业权亦可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非土地所有权人或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政府许可登记在特定的区块或矿区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地质资料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 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等的差异,但都认为矿业权既包括探矿权,亦包括采矿权。这一定义本身也许并无不可,但以此为基础分析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却是错误的,因为正如下文所指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本文认为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我们不能从总体上对其作物权属性分析,而只能对其所包括的每一个权利进行分析。 (一)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取得探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勘探矿产资源以获得地质资料的权利。探矿权不同于探矿资格。探矿资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的根据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许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探矿资格应经政府许可而取得,当然法律也可将探矿资格赋予所有的人。在赋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时,国家行使的是社会生活管理者的职能。如果具有探矿资格的人欲对他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该人尚需得到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许可,取得探矿权。就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而言,取得探矿资格是取得探矿权的前提,取得探矿权是对探矿资格的运用。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下,民事主体首先被国家赋予探矿资格,然后再从另一民事主体处取得对某一具体矿区的探矿权。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由于国家既是社会生活管理者,又是资源所有人,因此国家既可以先授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然后再根据该民事主体的申请授予探矿权,也可以在授予民事主体探矿资格的同时授予探矿权,而不要求探矿人就某一区块提出个别申请,或仅要求探矿人对其勘探区块进行登记。国家既行使了社会生活管理者的权力,也行使了资源所有人的权利。虽然国家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职能,但在理论上,我们仍应对它们作出区分。 探矿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这是基于以下理由:从主体上看,探矿权的主体是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有权勘探其矿产资源,但一般不将这一权利称为探矿权,因为它仅是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不具有独立性。从客体上看,探矿权的客体是一定区块的地壳之中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不包括特定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即使在探矿中利用了该矿区的土壤,这只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运用。从内容上看,探矿权是以勘探的方式对矿产资源之有无、种类、多少、优劣进行考察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以取得地质资料为目的,以考察研究为其方式,虽然可能消耗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如提取标本),但不以消耗客体为主要方式或目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探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为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度下,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另一民事主体以探矿权,以及决定是否要求对价。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国家一般应要求民事主体在取得探矿权时应支付对价,但国家为鼓励探矿,也可不要求对价。 (二)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取得采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采取矿物及其它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不同于采矿资格,后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矿资格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与上文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相同,故不累述。 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颇多争议,而且往往将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部分进行论述。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债权性。 有学者认为它是准物权。 也有学者将它定性为用益物权和特殊物权。 采矿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因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请求并受领一定给付的权利,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客体的支配,而仅仅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之力,保持债债务人所为给付之力,免除、抵销、让与债权之力。它没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采矿权却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此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物权也有含混不清之处,没有很好地解决采矿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采矿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因为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采矿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绝对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是对客体的处分,而非对客体的利用。因此从性质上看,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特殊物权的观点较为可取。若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地役权、权利物权及特殊物权。采矿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权利,而是获取一定的物,因此,称之为特殊物权。 (三) 采矿权的取得 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采矿权的取得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方式。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征,在早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和人类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不足,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无偿取得制度。 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的提高,很多国家都放弃了对采矿权的无偿取得制度,而改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现在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矿产资源不适用无偿取得制度,比如英国1998年《石油法》第3条规定在取得石油资源开采权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也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我国应该实行和完善有偿权得制度。有偿取得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人们寻找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进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在我国,国家代表全民对矿产资源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无偿取得或变相地无偿取得采矿权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放弃,而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无权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行申请公示和招投标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在一个人提出采矿申请后,该申请应经过一定的公示期。在该公示期内如果有他人对同一区块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权利授予最优申请者。在确定采矿权的费用时,国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矿产资源的价格反映开发该种矿产资源和利用其矿产产品时的环境代价。 矿产资源论文: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 1.资源税费并存的弊端 国外主要产油国对油气资源普遍征收矿区使用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使用费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量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后者属于从价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实际上是在重复征收矿区使用费,这种资源税费并存现象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1)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由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税制实施后,油气田企业的资源税费负担明显提高。税改前的1993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为17.8亿元,税改后的1994年资源税费合计为22.3亿元,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庆油田,在税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缴纳资源税为13.11亿元,而在税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4.52亿元,平均比税改前增加1.41亿元,增幅为10.76%. (2)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比例费率,采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以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这就给企业资源税费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过各地地矿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监管。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4)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前已述及,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一般对油气田企业只征收一种矿区使用费,并且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矿区使用费率是滑动的,根据资源的丰度加以确定,对丰度高的多征,对劣质资源少征或不征,以调动各种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石油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油气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目前资源税费并存的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外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发展。 (5)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1989年和1990年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对开发相应石油资源的企业开征了矿区使用费。由于这些规定是先于《条例》和《规定》出台的,而后者又没有把前者规范在内,造成了属于同一性质的税费由不同法规加以调整的局面。对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以实物缴纳,暂不征收资源税和矿区有偿使用费,而且,年度原油总产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气总产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超过产量的油田,根据产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矿区使用费的负担明显低于资源税费的负担,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竞争。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油气田企业 (1)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征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该项收费应纳入国家预算。但1996年底,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是补充地质勘查费用的不足,然而国家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矿业权有偿转让制度,地质勘探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地质勘查经费不仅仅是国家的拨款,其来源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质勘探费用可通过矿业权的流转得到补偿。这样,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探的规定就和矿业权的流转相矛盾,部分矿业权流转时,投入的勘探费用可从中回收,再强调资源补偿费用作勘探费用显然缺乏理论根据。 (2)减免税的规定不适用油气资源。《规定》中有关减免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固体矿,对液体矿和气体矿几乎未涉及。如《规定》中减免项目有“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等内容,均指固体矿产。在油气资源中不存在品位问题,只有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油气田资源不存在“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残留矿体”和“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同样开采矿产资源,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规定减免项目,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却未规定减免项目,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的可行性 1.资源税费合一符合费改税的客观要求费改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初期出台的一项收费制度,现已不适应油气田企业,将其并入资源税符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为资源税费合并提供了条件 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由油气田企业缴纳,二者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同时也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3.税费合一是油气田企业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资源税费并存已给油气田企业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带来诸多不便。油气田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包括税收在内的宽松合理的经营环境,因此,通过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收费行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符合油气田企业的要求。 四、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并注意的问题 1.税率问题 资源税费合一后,新的资源税税率并不是将二者税率简单相加,而要对现行资源税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现行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即石油税额为8~30元/t,天然气税额为2~15元/km3,财政部在此幅度内规定了各油气田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现行税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不同的油气资源因储量、井深、油气质量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其经济收益有所差别,并且每个油气田产量都经历一个由上升、稳产到递减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东部各主力油田已经进入稳产后期阶段,综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剧增加,稳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大庆、胜利等主力油田为确保原油产量,相继实施三次采油技术和大面积开采外围边际油田,这导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级单位在收益和税负上的差别。因此,在确定资源税税率时,既要考虑油气勘探开发的不同阶段,又要考虑同一油气田企业内部的差别。然而,现行资源税以各油气田为单位确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缺乏灵活性,对油气田企业不同时期变化的地质条件、资源开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不够,同时对同一油气田也没有按照区块划分税率。以大庆油田为例,1993年大庆油田资源税原油税额24元/t、天然气税额12元/km3,当时大庆地质环境较好,地层压力大,综合含水率低,开采成本不高,原油产量比较稳定,与此相适应的资源税税率比较合理。但是,随着大庆油田开采进入中后期,综合含水急剧上升,产量递减明显加快,而资源税税率并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大庆油田有几十个采油区块,有资源丰度相对高的区块,也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其中与吉林油田仅一河之隔的某区块,其地质构造、资源丰度与吉林油田相邻区块相同,而资源税却不同,属于吉林油田区块的资源税原油税额8元/t、天然气税额4元/km3. (2)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前已述及,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其他油气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气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的不平衡。 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按油气田的差别性重新确定税率:(1)适当调低资源税税率,对于处于开发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加大,并且担负我国原油生产重任的主力油气田企业,应在现有的资源税政策标准下,适当调减资源税的单位税额;(2)以油气田的自然区块为标准确定税额,同一油气田的不同区块,在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对同一油气田内部的不同油气区块实行差别税额。 2.税收优惠问题 鉴于现行矿区使用费减免项目难以适用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后,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采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目的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两年的时间,突出运用执法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铁矿、石材、砖瓦用粘土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基本被制止住;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对重点矿区和矿种要组织专项整治。整顿的重点矿种是铁矿、黄沙和石材资源。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官商勾结、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越权行政,越权收费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违法收取的采矿权价款要限期清退。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历时两年。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宣传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第二阶段为查找问题阶段要集中1个月的时间,以探矿权、采矿权清理为突破口,查找无证采矿、无序采矿、矿管秩序混乱等深层次问题;查找矿政管理工作、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活动中存在问题。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先进行自查自纠,后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四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集中进行整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矿业权准入条件,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暂停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方案,配备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媒体介入,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治理整顿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大胆曝光。可举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对重点矿区、难点矿区要探索出一条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治标又治本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新路子。对无证采矿,一方面要堵死,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对符合条件的业主要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大力推行招、拍、挂,做到疏堵结合。 (四)部门配合,联手行动。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监察、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整体联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停供爆破物资、停电和依法处罚等方面密切配合,重拳出击,使这次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部门联动整体效应。 (五)遵章立制,规范运作。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动态巡查与突出整治相结合,探索并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长效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日常整顿和规范的联系工作,建立矿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制度,实行“窗口接待,接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办事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大案件跟踪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办和相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中水文地质勘察的技术 摘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现阶段矿产资源工作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如今,测绘技术、物探技术和钻探技术获得了空前发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进入新阶段。本文分析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从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三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其关键技术,希望为矿产资源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关键词: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意义 矿产资源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探测矿产、开采矿产、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是每个矿产资源行业人士的责任。几十年来,水文地质勘察在矿产资源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以缩小矿产资源的探测范围、加快矿产资源的开采速度,保护矿产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效避免粗放式开采带来的一系列安全和环境问题。因此,现阶段在矿产资源工作中展开水文地质勘察关键技术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1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意义 水文地质勘察是指对地下水的赋存条件、补径排类型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与矿体影响类型等进行探勘,为矿产资源工作打好基础。随着科学的发展,专业人士能够利用遥感影像、计算机技术、电磁波以及各种设备对岩体内部十几里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对于矿产资源工作而言,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有着三方面的意义: 1.1减少投资成本,快速找到矿产资源 目前为止学者们已经发现水文地质的形成与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关联。矿床形态、位置以及断裂情况都可以通过地下水的流向以及水体中矿物质的含量分析得到。在我国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的矿产资源先后证明了水文地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因此,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减少矿产搜索范围,减少投资成本,尽快找到矿产资源。 1.2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风险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是在矿产资源开采前完成的。在勘察过程中,勘探人员通过一系列的钻孔、电磁波探测已经对岩体内部的岩层、褶皱、断裂等情况探索清楚。在掌握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开采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安全系数会大大提高。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进行不仅仅对开采范围内的区域进行勘察,还会对相邻、数值异常的区域进行横纵拓宽,分析岩体内部相互作用力,排除喷泥和喷浆的情况。因此,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能够增强矿产开采的安全性,降低行业承担的风险。 1.3降低开采矿产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 粗放式矿产资源开采造成了部分地区塌陷、沉降,改变了地区的自然生态结构,甚至部分地区的环境至今没有恢复。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后产生的岩体内部受力变化、地表结构改变以及后期的废物处理等进行了评估。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改变地下水流向,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叉不能改变岩体的结构,不能改变地表大气、水资源等循环。一旦超过监测标准,矿产资源必须停止开采,并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及关键技术 矿产资源工作中水文地质勘察的内容可以分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物探和水文地质勘探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关键技术作支撑。接下来,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水文地质勘察的关键技术。 2.1水文地质测绘工作以及投影法技术 水文地质测绘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勘察工作。随着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大面积山体影像资料能够从露出地表的部分水体,预测地下水的流动方向,分析地下水的脉络。由于测绘技术只能够对地表的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地下河的判断则需要用软件工具进行数据内插合成。与此同时,还需要进行实地测量,以便进一步完善预测工作。投影法的作用是根据已经得到的数据推测未知的内容,并按照矿产资源工作的需求,形成多个剖面图,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较为真实的资料。投影法利用野外测量数据和遥感影像,将导线方位、水平距离以及基线方位确定好。根据野外观察的情况,将不同属性的图层叠加在一起,使得岩层产状、地质形成、构造特点等全部集中展现出来,而后进行纵向切割,得到纵向剖面图。 2.2水文地质物探工作以及电法勘探技术 水文地质物探工作能够将岩体从类型、成分、结构以及湿度、温度等方面进行区分。不同地质时期形成的岩体不同,其电学性质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成为判断水文条件、矿床走势以及断裂程度的关键。在多处矿产资源中,金属矿体、能源矿体、普通岩石以及水体在仪表设备上的反应差别比较大。如果岩体内部结构简单,则仪表设备异常值较少;如果岩体内部较为复杂,则需要加密观测距离,分析各个区域的孔隙度、含水性。电法勘探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效果最佳的技术。一般采用电阻率法。这种技术需要的设备不多,对水文地质物探的作用效果最好,能够对水体的倾角、宽度等发挥作用。当表面风化改变了原有地质结构时,电阻率法仍不受影响,找到岩溶裂隙水、探明300m以内的水体、冲洪积面、古河道,此外,其对热水资源也十分敏感。这些数据能够帮助矿产资源工作人员,弄清楚岩体内部的情况,对保障开采安全发挥着积极作用。 2.3水文地质钻探工作以及钻孔技术 水文地质钻探工作是勘察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钻探工作主要是为了抽样调查和证实岩体内部的构造情况以及地下河的流动方。钻孔技术分为冲击钻进和回转转进以及二者相结合的应用方式。冲击钻进法使用钻头击穿岩石向下冲击,一般可以深入到地表以下300m的位置,根据钻孔取出的岩石样品,分析岩体的实际情况;回转钻进法通过使钻头变向,击穿周围的岩石,配合冲击钻进共同向地下深入。取得的岩石样品能够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直接参考,矿产资源工作也能够根据取出的岩石样品获得地下情况的一手资料,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有着重要意义。 3结语 水文地质工作勘探研究是减少矿产资源工作成本、增强其安全性的重要保障。本文希望矿产资源工作重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断推进其关键技术的发展,为矿产资源工作的发展提供便利。 作者:胡光 单位: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 1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及成因 1.1地方政府对矿企的隐性干预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为突出的变革作用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带来的是市场中企业活力的释放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因为改革传导的渐进性所在,相比东中部地区基本实现的政府和企业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地区,政企关系还尚未实现动态平衡。西部部分地区政企关系相对复杂,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并没有有效建立;同时,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和矿区居民的双重压力——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为矿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政府的利益诉求也长期被压抑的情况下,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进行公益摊派和劝导认捐等。这对于生产经营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区矿业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和资金周转,对地方税收及财政的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般而言,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开明的政治法律环境(周建,2009),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持久的正向效应。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区位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确有一定的差距,继而在地区法律法规等软环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产生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诱因,有些地区,如西藏自治区已经着手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只有“在原则性上给予了指导意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作为参照,很多关于补偿、利益协商的具体事项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引导,造成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旦矿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切实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效力,因而矿企并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作为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处理利益补偿及分配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矿企和矿区居民利益纷争的重要根源。矿企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是以牧民为主的矿区居民重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只是这一模糊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虽然自2010年以来,针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当地居民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心理调适成本、居民理财能力及契约精神的缺乏考虑在内,“买断式”的补偿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农牧民与矿企之间的利益矛盾。当地居民与矿企产生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将利益分配和共享机制搭建好。传统的利益协商方式包括矿企吸纳失地农牧民就业、接受其提供的客运服务等利益诉求,而这样的方式对于让渡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给矿企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1.4西部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重要原因,与西部地区农业文明长久以来的“自然崇拜”有关。西部许多地区农牧民世代以耕种、放牧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因而对自然的崇敬成为他们祈求风调雨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精神寄托。在以农业文明为主导的社会,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然而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标志的机器和资源开发就与传统的农业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在这样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自然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教育水平导致农牧民法律意识淡漠和市场观念缺乏,也成为阻碍矿企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农业文明为主导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地区有较大差距,与较为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应的,是农牧民传统而封闭的社会观念,他们更易于用习惯来解决冲突和矛盾,而非诉诸法律。 1.5企业自身的问题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矿企在获取矿产资源所在地劳动力、资源开发资质、能源动力等必要资源时,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为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积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较一般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舆论和公众视野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地位。在矿企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上,本地的矿企在组织和生产上与外来矿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与所在矿区建立的联系,并不能纾解矿区居民因本地资源开采、外输在情感上导致的心理排异,因而西部地区与居民利益产生较多矛盾的企业,多为外来矿企。 2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政府与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更多维护地区和谐与稳定的责任,因此,地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保障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大局。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两者的关系并非该是“谁服务于谁”,而是作为两种途径,一同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保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力图推进社会的全面提升,缩小与东中部的发展差距。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则应该担负起协调矿企和居民利益纷争的责任,为矿企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及原因的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矛盾的缓和途径。 2.1政府提升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升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为地方整体发展谋利益。在促进矿企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合理规划财政预算,为矿区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协调矿企与地方居民关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调节。 2.2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环境 西部地区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教育环境相对落后是东西部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法律及教育环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开发极为重要的方面。为此,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制定、听证、修正和实施,加大对教育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矿区、整个西部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机制 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应当构成利益协调方式的核心。共建,即矿区居民参与到矿区建设及矿企生产过程中,矿企吸纳居民就业,给予职业素养培训,矿区居民入股矿企,两方共同为矿企的发展出力;共治,即矿区居民和矿企都要参与到矿区生态及社会管理中,矿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政府引导建立矿区管理及纠纷调解组织,政府、矿企、居民三方参与,并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及专业组织的意见;共享,即要求政府做好矿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矿企从经营利润中留存一部分作为公益及发展基金,用于矿区基础设施和公益建设,让矿区居民共享开发的成果。 作者:杨站君 孟楠 张径伟 杨树旺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国际贸易论文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及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现状 从地理分布视角看,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总储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中,少数稀有矿产资源只在我国境内少量存在,这使我国具备了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内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再加上长期大量出口矿产资源,导致我国大宗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矛盾日益凸显,中国正从一个矿产资源储量大国逐渐转变为矿产资源贫瘠的国家。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贸易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历史上发生的多次战争都与矿产资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鉴于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后续资源利用,我国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应严把出口关,否则中国先天的矿产资源优势就会很快消失。在世界政治风云变幻的今天,保护矿产资源不仅对国内经济发展有利,一旦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矿产资源还能起到保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力度,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矿产资源的占比较大,是各国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和矿产资源国际合作战略对推动我国建立全球合作网络和双边、多边合作交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一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水平能够决定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矿产资源价格,就能极大地影响国际贸易市场,表现为市场控制力。正是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数量有限、全球分布不均衡,才更加凸显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为了获得本国缺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依靠本国的优势矿产资源来进行交换,各取所需,这是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在世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为改变现有处境,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仍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工业生产严重依赖于矿产资源。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矿产资源供不应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前乃至改革开放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矿产资源出口大国,多数矿产资源都能满足国内发展需求,较少进口初级矿产资源。随着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一减一增的变化,我国矿产资源出口优势正在逐渐消失,每年均需进口一些紧缺的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问题凸显,一些价值较高的稀缺矿产资源受国家进出口政策影响,一直难以发挥价格优势,没有给国家带来应有的回报。 二、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总量的减少和需求量的逐渐增多,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矿产资源的储备量逐年减少。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战略储备石油只能供国内使用10天左右,如果遇到突发性事件,后果将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储备、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非常有限,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机会。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这种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经济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单一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弊端,其固定管理制度模式增加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风险,当出现决策失误问题时,这种制度的致命缺陷就会凸显出来,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二)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水平有限 在我国参与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之后,除了需要解决各种国际贸易争端、采取多种贸易对策之外,强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非常有必要。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会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优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对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同时也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我国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有效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 (三)忽视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定价策略的重要性 我国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对定价策略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如经常采用低价出口方式来换取外汇,一味追求短期经济收益。由于相应的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在矿产资源对外贸易中缺乏价格参考标准,定价过于随意。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价格制度体系,采用标准化定价策略,将矿产资源进出口价格限定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以低价方式出口的矿产资源数量巨大,这种低价策略直接导致我国从矿产资源大国转变为资源进口大国。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 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为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快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储备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工业化发展基本需求,能够应对各种外来挑战和各种突发事件。针对目前出现的石油储备量较低问题,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方面,我国不能继续采取之前闭关保守的方式,应在打开国门迎接市场化挑战的过程中,实施有效政府管制,在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二是尽快完善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在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之后,要从宏观调控视角出发,建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机制。具体来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要求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多元化贸易策略,切实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合法权益。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如果我国一味采取固定的贸易策略,潜在风险就会加大,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实施多元化贸易策略非常有必要。 (二)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 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是解决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问题的客观要求,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推动国内矿产资源行业朝着产业化发展方向迈进。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整合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内部人力、财务等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水平;二是加强矿产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积极性,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内部管理水平;三是善于运用高科技产品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积极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真正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高效利用的发展路径。 (三)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参考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最大限度扭转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不利局面,抢占国际贸易竞争主导地位。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手段对矿产资源价格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坚决禁止低价出口矿产资源行为。一旦发现,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查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此外,要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定价策略研究,运用各种自然资源价格理论,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价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张萍单位: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论文 1土地沙漠化 全国沙漠和沙漠化土地面积约为262.2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3%;其中99.6%分布在中国西部420个县镇。现正在以每年2460km2的速度扩展。已有向东部漫延的趋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亿元,相当西北5个省1999年度财政收入的7.5倍;间接损失2700亿元。沙尘暴已殃及首都北京,不可忽视。 2解决荒漠的出路 ①尊重自然规律,让其自然恢复。对与成矿条件优越:岩浆作用、火山作用、植被不甚发充的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可优先考虑。对于环境破坏严重,不好治理的矿区、矿田,可以留下来等待技术过关时再行开发利用。 ②储量丰富,国民经济建设中及需的矿产资源可优先考虑开发利用。 ③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条件好,潜力巨大(特别在覆盖层下)的地区,可以先进行地质勘查找矿,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开采利用。④开采运输条件好,采矿成本低,解决当地经济发展的地区可优先开发矿产资源。 3新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研究 ①玄武岩:连续玄武岩纤维是前苏联经过30年的研究发明的高科技纤维。它是以自然的火山岩为原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将其破碎后加入熔窑中,在1450~1500℃熔融,通过铂铑合金拉丝漏板制成的连续纤维,它的综合性能好,其它纤维难以比拟,被广泛的用于消防、环保、航空航天、军工、汽车船舶制造、工程塑料、建筑等领域,堪称是21世纪无污染的“绿色工业材料和新材料”。 ②珍珠岩: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建筑物的不断增高,对一种轻、保温、隔热、防火的无机材料要求越来越强,这就是膨胀珍珠岩。珍珠岩在1200℃条件下体积迅速膨胀数倍~30倍。具有容重轻(40~250千克/米3)导热系数小(0.03×4.1868千焦耳/米•时•℃~0.06×4.1868千焦耳/米•时•℃),使用温度范围广(-250℃~+800℃)的特点是一种物美价廉,产地广的一种新型无机建筑材料。 4几点建议 ①继续培加矿产地质勘查投入。②加强国内外合作,不断改近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尽量做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③做好远景区规划,分阶段、分层次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④综合开发利用,注重新的领域,有效合理的开发非金矿矿产资源。⑤既要重视地下矿产资源,也要重视地表环境的保护。⑥注要环境效应。使矿产资源开发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费平赵秀金海玉单位: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核算下的地质环境论文 一、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现状 枣庄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矿产资源丰富,地质工作程度高,区内现有采矿权149个,涉及煤矿、铁矿、石膏矿等9个矿种,矿区面积601.957km2,占枣庄市总面积的13.19%。其中,煤矿43个,面积542.4km2,占采矿总面积的90.11%。全市矿山企业318家,小型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8%。由于小型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力量有限,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截止目前,辖区内已发生过地质灾害、含水层及地下水资源破坏、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资源破坏等多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间接引起生态系统功能损毁。所发生过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其中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岩溶塌陷在北方地区影响较大。受矿坑排水和洗煤水影响,柴里等部分矿区周围地下水SO42-,总硬度、矿化度超标。铁矿、石灰岩矿和砂页岩矿等露天开采形成大面积采坑,改变了原生农田、林地、草地地貌景观。煤矿和石膏矿的地下开采导致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和滕州市约8.14km2的地面塌陷,引起地面变形,造成地面积水,使原有土地使用性能发生变化。同时,现存的37座矸石山和大量的选矿厂、尾矿堆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除此之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耕地、林地、沼泽等土地资源破坏间接造成了生态价值的流失。 二、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 1、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选取原则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价值存在确定性、半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在损失核算过程中,可灵活采用直接市场核算法、替代市场核算法和意愿价值核算法等多种方法。其中,直接市场法运用货币价格计算可量化的环境代价,如土地性能破坏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替代市场核算法是对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使用替代物的市场价格来估算其隐含价值。防护支出法、回填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害核算中最为常用。对价值不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可选用意愿价值核算法,通过调查对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环境恶化希望获得的补偿意愿来解释环境价值损失。 2、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根据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现状,将地质环境代价划分为地质灾害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地形地貌破坏损失、土地资源破坏损失和土地生态价值损失五大类。矿山地质灾害损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致灾体本身的破坏力、活动程度、危害范围等;另一方面是受灾体本身,包括受灾体类型、抗破坏能力、数量,以及社会经济中的人口、建筑、设备设施、农作物等分布情况。根据这两方面的情况,矿山地质灾害损失可有两种计算方式,即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核算法和防治工程费用支出法。如疏干排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系破坏,储水能力下降,加大取水难度,造成用水困难,增加用水成本,其代价核算的方法可以用地下水污染恢复费用核算法、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核算法、地下水位下降经济损失核算法、含水层储水功能恢复费用核算法等。地形地貌价值包括旅游景区经济价值和景观环境价值,可用旅行费用法衡量人们对旅游景区的支付意愿,从而计算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经济价值。地形地貌破坏带来的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则可以用恢复工程费用法进行核算。枣庄市土地资源破坏包括煤矸石、露天采坑对土地资源的占压和地面变形、土地质量变化引起的资源价值损失。这两种损失均可通过土地基价计算得出。此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地质量和利用方式的变化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引起生态环境的改变。因此,土地资源破坏还会引起间接的环境代价。通过对土地生态价值代价的核算,可定量表示土地资源破坏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代价核算指标和可选核算方法。 三、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选用 上述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对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进行核算。 1、地质灾害直接损失采用直接核算法,地质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家庭财产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失+其他财产损失。其中,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损失和非建筑损失(如农作物)。基础设施损失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方面。2012年,枣庄市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种地质灾害。其中,山亭区崩塌损毁树木11000多棵,损毁道路(含指示牌、防护栏等)200多米,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北岭自然村滑坡损毁各类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约50万元;3次泥石流地质灾害毁坏农田32亩、果林20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全年无矿山地质灾害人员伤亡记录,矿山地质灾害代价共275万元全由财产损失引起。 2、含水层破坏代价核算按照地质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指未被污染时的总价值,一般按水资源销售价格的6%~10%计算。根据枣庄实际情况,该值取7%,则: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7%×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资源价格。枣庄市现有42家采煤企业,地下水资源开采总规模为3495.98万吨/年。当地水资源价格按照3.25元/m3计算,采用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评估方法,该地区采煤活动每年造成795万元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损失。 3、地形地貌破坏代价核算枣庄市受矿产资源开发影响最大的为塌陷地貌。当地露天开采塌陷区和井下开采塌陷区内不存在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无旅游消费价值。采用塌陷回填治理费用法核算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塌陷坑回填费用=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2.4%、5%、3%、3.22%和2%计提。枣庄市塌陷区总面积90.9km2,平均深度约为2m,按60%工程量回填,回填量为10908×104m3。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按33元/m3计算直接工程费,则塌陷回填治理费用为409339万元。 4、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在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中,判断土地是否遭受永久性破坏是关键。若土地资源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部分甚至完全恢复,可在评估损失时只需要考虑对其进行清理恢复的费用,具体计算时用灾害破坏面积与该种土地类型基价的1%来进行估算;若土地资源破坏严重以致于无法恢复,则损失直接按照土地基价估算。枣庄矿山土地资源破坏代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煤矸石、采矿坑等对土地资源占压破坏引起的,这部分的代价可以用清理费来估算损失;另一部分是地面变形、地面积水等导致土地的质量、用途发生改变,这部分可通过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前后的土地基价差计算。土地资源占压代价=∑(各类土地资源基价×占用土地面积)×1%土地质量变化代价=∑变化前各类土地资源价值-∑变化后土地资源价值2012年枣庄市矿山土地资源破坏情况全市煤矸石、露天采坑等占压工矿地、农田、林地分别为27.9公顷、363.9公顷、12.4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836.53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用途发生改变,原有803.8公顷农田和11公顷林地变成草地131.6公顷、湿地131.4公顷、水域540.4公顷和荒地11.4公顷,土地用途变化造成经济损失约82620万元。该地区矿山土地资源破坏造成损失共计83457万元。 5、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核算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即土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变化量,等于矿产资源开发后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与矿产资源开发前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的差。土地生态价值=∑(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各类土地面积)根据表2的土地破坏变化面积和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土地生态功能破坏损失为399万元。 四、核算结果 由以上核算可得,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损失共计49426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93866万元,间接生态价值损失399万元。在核算过程中,地面塌陷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代价中不核算该项损失内容。在地形地貌破坏损失核算中,以塌陷回填治理工程费用估算其景观环境价值的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只有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部分,缺少对含水层水位下降和其他矿种开采对地下水影响,地形地貌损失也只考虑了塌陷坑的回填,缺少露天采坑治理(面积3.225km2)的相关统计,因此实际损失要比上述计算结果大。 五、结语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可知,地形地貌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是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中最严重的问题,两项损失占总地质环境代价的99.7%,主要原因是历史遗留破坏严重。枣庄市矿产资源开采历史长,尤其是煤炭资源,经过长期高强度开采,已造成大面积地表塌陷和大量煤矸石堆积,并且每年还呈增长趋势。全市累积煤矸石现有2165万吨,每年新产生400万吨,占压大量土地,环境破坏突出。近些年来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加上经费不足,未治理的塌陷地和未利用的煤矸石仍然较多。对于塌陷地质里难度较大的地区,枣庄市必须强化地质环境治理,复垦沉稳塌陷区,未沉稳塌陷区的积水可发展水产养殖,利用面积大、水域开阔的塌陷区建设城市“绿肺”。加强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城市转型道路。 作者:侯冰冯春涛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矿产资源论文: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论文 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依法行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可以说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的实施不规范,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对现场巡查制度进行较具体规定。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指导各省(区、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层层落实。切实健全各级监测机构,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有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地位。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只设立信息公开的下限而不设立上限,同时要求必须使用通俗的语言,让一个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够读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种或者几种的强制公开的信息平台,其他的平台可以由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单位自愿选择。为了防止信息异化,除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自行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外,必须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来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公民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只要认为该矿产资源开发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到公众参与机制中来,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切实体现;其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地质环境保护NGO、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定位 1、明确地方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出台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2、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按照“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须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是一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题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立法,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谋划基础工作布局,构建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调查摸底,让公众了解其所处地区的地质环境状况;根据调查成果科学制定满足地质环境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利用监测手段,掌握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预报预警信息;加强保护与治理,保持良好的地质环境状况,使之满足公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制定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组织科普宣传,普及有关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3、加强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所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从过去技术管理的框框中跳出来,要把握好宏观管理定位,善于谋划,把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之中。全国地质保护工作的部署是站在全国高度,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问题,分别谋划、分步推进的,各省、市、县的地质环境工作要在服从全国地质环境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作者:吴雅莹
社区体育论文:社区体育文化发展的动力——太极文化 社区是由不同的大大小小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每个生活在社区中的居民应以积极的态度,创建和谐的家庭,构建和谐的社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社区体育在促进家庭和谐,人际和谐,增进身心健康,推动文化发展当中有着积极的作用。社区体育文化内容丰富,形式多种多样,满足广大社区居民的健身文化需求,它是社区文化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传统体育项目之一,太极拳运动有强身健体、保健养生等功能,更是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文化内涵丰富,受到全世界的广泛认同和欢迎。据有关报道,世界上练习太极拳者将近3亿人,太极拳运动适合不同人群的练习,吸引广大的练习爱好者,因此,社区体育开展太极拳运动,能够大力推动社区体育的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社区体育文化 社区体育文化包含于社区文化,所含内容广泛。社区体育活动的活动条件、参与主体、社区体育的活动形式等等都是社区体育文化包含内容。一般认为社区体育文化的定义是生活在社区的居民通过参与体育活动,从而共同创造的集中体现社区居民体育价值观的群体意识、态度和行为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追求高品质生活,因此,人们不仅局限于追求物质需求,精神需求也越加强烈。只有物质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才能保证人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近年来社区文化发展迅猛,带动社区文化发展的社区体育文化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社区中成立的体育文化团体,通过各式各样的体育文化交流,例如:太极拳、太极剑、太极扇、体育舞蹈、秧歌等体育活动,活跃社区体育文化,满足社区居民对于体育文化的需求,促进居民身心健康,促进交流,融洽邻里关系,维护社区和谐,为共建和谐社会做了很大的贡献。 二、太极文化 太极拳是健身的一种重要运动形式,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太极文化是一种文化形态,与我国哲学、医学、养生学等传统文化相融合。作为中华武术中最具哲理及内涵的太极拳,是中国传统武术中优秀的拳种之一。“太极”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东方哲学韵味。易经中讲:“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它直接规定了太极拳的思想。王宗岳的《太极拳论》中讲道:“太极者,无极而生,动静之引,阴阳之母也……”充分显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所在。 从太极拳练习的功能来看,太极拳有健身、修身养性、技击防身、鉴赏价值等功能,从大众参加练习太极拳的目的来看,大部分人练习太极拳以强身健体为主要目的,以学习太极拳的传统文化为修身养性的主要目的,太极拳中的动作运用,使其起到防身的作用,太极拳动作舒展,姿态优美,旋律和谐,连绵不断,衔接和顺,处处分清虚实是太极拳一种美的体现,具有一定的鉴赏价值。 三、太极拳是促进社区体育文化发展的动力 练习太极拳有强身健体的功效,太极拳适合不同人群练习,不论青少年、中年、老年人都可以进行太极拳的练习。太极拳动作简单,容易掌握,在社区居民中开展太极拳运动,能够为居民提供一种健康的健身方式。太极拳不仅仅是一种套路形式,它还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以其独特的文化内涵,渲染社区体育文化,不但为社区体育文化增添了色彩,也为太极拳的普及与发展打下基础。 目前,练习太极拳的人越来越多,在城市的社区广场、绿地、公园等地方到处都能看到练习太极拳的不同人群,可见,太极拳影响的广泛性。我国正在努力推动城市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太极拳在广大社区居民中的推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社区作为组成城市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社区体育文化的发展关系到了社区居民生活满意度的高低,影响人们业余文化生活和家庭幸福感的提升。练习太极拳有体松心静、身心和谐、动作连绵不断等特点,这样的动作要求,从太极拳的文化内涵中凸显,这也与我国提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 太极拳运动不需要多大的场地,也不需要任何的器械设施。因此,从社区体育文化发展的需求来看,太极拳是一种最合适的,也是最容易普及和发展的体育项目。太极拳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在社区让居民参与太极拳练习,不仅起到了强身健体,修身养性的功能,也能够使更多的居民深层次的了解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作用和价值。我们可以预料,太极拳对社区体育文化的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太极拳在广大国民当中的普及起到积极的作用。 社区体育论文:浅谈社区体育及其特点 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社区体育及其工作更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社区体育在我国兴起较晚,人们对其内涵的认识还较模糊,无疑将直接影响到社区体育的全面实施及其成效。这里仅就社区体育及其特点,谈谈个人粗浅认识,与同行们展开讨论。 1、关于“社区体育”与“社会体育”术语的选择 九十年代以来,“社会体育”这一术语在我国体育界始为流传,而此前只有“群众体育”或“大众体育”的说法;与此同时,“社区体育”也作为一个专门用语陆续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出现。但观其基本含义又彼此雷同。论文百事通显得当前术语混乱,似有秘要加以澄清与正名。 根据术语与概念的关系,以及确定术语必须科学、准确、符合逻辑并力求与国际用语相一致的基本要求,“社会体育”的提法,显然不妥。其一,“社会体育”概念太大,从字面上看,它应包括所有的“体育”,而其本意则是指“体育”中的一个局部或一个分支。这里关键在于“社会”一词的冠用。一般说来,“社会”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就构成为所谓社会。”显然,用“社会”冠于“体育”,即“社会体育”作为标志“体育”中某个局部的专门用语,是不确切的,极易使人们在局部和整体上概念不清、思想模糊。事实上表现在对“社会体育”的界定与解释,也不能自然其说。例如在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材》(1995年3月第一版)中就这样写道:“社会体育是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社会体育的对象是全体国民,社会体育的范围涉及整个社会,是学校体育、部队体育和竞技体育以外的那样一个广阔的领域。”从中不难看出,“对象”不清,“范围”不定。就所指“对象”而言,又是“公民”,又是“国民”,殊不如“公民”与“国民”并非同一概念。若以“公民”为对象,自然不包括年满18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和婴幼儿在?龋喝粢?“国民”为对象当然又该包括在内。且以“国民”为对象,又怎能除去学校的师生、部队的官兵和竞技运动中的运动员、教练员。就其“范围”而言,既是“涉及整个社会”,又怎能丢掉学校、部队不管。显然是多处漏洞、自相矛盾;不符合逻辑、不准确、更不科学。其二,从分类与划分角度看,在关于“社会体育”的论述中,所例举的“学校体育”、“部队体育”、“竞技体育”以及“社会体育”等四个术语,如果将其视为我国体育(总)的各个分支(或局部)的标志,其确定依据并不同一,既以“范围”,又以“目的”,严格说来很不科学严谨,同时反映对体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体育是人类针对自身,以其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以谋求健美乐为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理当作用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一生,而在人生的一生中,就其主要活动场所而言,则是家庭、学校和社区。因此按体育实施的范围划分,即是家庭体育、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这是合符逻辑的,也是顺理成章的。诚然,人们会在家庭或学校或社区当中活动;家庭、学校、社区当中的体育信息也会彼此交流与沟通,但家庭体育、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则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主要对象,这正是它们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彼此区别的具体体现。至于部队官兵,为了健、美、乐,同样可以借用体育与所在社区发生联系,与民同炼同乐,只是体育在部队则更多的表现为它是提高部队官兵军事素质的重要手段。由此不难作结,“社区体育”这一术语的确定,较之“社会体育”的说法,更显得科学合理,符合逻辑,反映了体育实践的客观规律。 2、社区体育的意义及特点 2.1社区体育的意义 社区体育主要是指成年人针对自身,以其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以获得健美乐为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体格健美与快乐幸福的生活。成年人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中流砥柱,其身心健美、快乐幸福的生活与健康长寿,又直接关系到国家或民族的社会稳定与繁荣昌盛,因而也必然成为一个国家社会制度是否优越和民族文明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深入持久地开展社区体育实践,必然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积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影响。概括说来,社区体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直接作用。 1、能有效地帮助人们健身,促使体格健壮,体态优美,形成并保持各种良好的身体技能,增强体力;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敏捷,利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里。 2、能有效地促进人们健心,调节与消除各种不良情绪,促进人际交往。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使人们精神更美好,生活更快乐。 3、丰富社区文化生活,提高人们体育文化素质,利于移风易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2.2社区体育的特点 1、健美性与娱乐性 社区体育的主要对象是成年人,而成年人参与体育锻炼的目的,既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当运动员,也不是为了促进自身的生长发育。成年人进行体育的目的,则是在其生长发育基本完成,已经定型成年的基础上,为了健身健康;为了形体美、姿态美、动作美;为了图快活,概括地说,就是为了“健、美、乐”。事实上,考察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动机亦不难发现,或为了强身健体;或为了美形、美姿、美态、美化动作;或为了玩一玩,图个心情舒畅、精神愉悦。有时动机单一,有时多位一体,相得益彰,完全由具体的人,具体的内容与形式,具体的特定环境来决定。换言之,离开了上述动机与目的,成年人一般是不会过问体育的。这就决定了社区体育必须具有健美性与娱乐性特点,并以此区别于其它社区文化现象,决定其独特的社会地位。 2、自控性与个人针对性 社区体育的实践活动,是成年人在其业余时间,自愿自觉、主动坚持经常的基础上展开的。由于社区所辖成年人中,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体质健康、个人需求、业余时间以及所处的地位、社会环境等均存着异,给杜区体育实践中集体性活动的组织与实践带来极大困难。因此社区成年人以其身体运动实现“健、美、乐”目标,则主要表现为针对个人体质、健康、需求、心情、兴趣爱好及特长等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内容与形式,在允许的时间与环境条件下的自我调控。换言之,虽然成年人所处的社区也不时组织开展一些集体性体育活动,激发人们的兴趣与热情,交流体育信息,推动社区体育工作开展,显得很有必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的成年人,“健、美、乐”目标的实现,则主要不是依靠他人控制(即他控性),而是靠自己针对自己的自我调节与控制来实现。 3、随意性与自觉性 社区体育的对象极其复杂,内容极其丰富,形式不拘一格,千变万化,反映其实施过程十分复杂,难于集中统一,必然灵活分散,而于社区成员中的个体则显得十分随意,其前提自然是人们的自觉性。换言之,在社区的每一个角落,凡有人群的地方,无论是在体育场馆、公园绿地、还是在高山草原、江河湖海;也无论是在厂矿机关,还是街道、乡村,只要人们具有浓烈的健身意识,就可随意选择与之相应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身体锻炼。因此,随意性与自觉性也是社区体育的显著特点之一。 社区体育论文:探析贵州省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 论文关键词贵州省 高校体育 社区体育 资源共享 研究 论文摘要本课题根据贵州省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论述适合贵州省高校体育资源与社区体育资源的合理共享,使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二者有机地结合并共同发展,提高高校与社区居民健身意识和健身质量,最大限度地利用高校体育资源,共筑一座互动、互利、联动共享的通向终身体育的桥梁,构建一个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的新模式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精神文化需求。 一、前言 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同是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两个重要部分过去是分割开来,互不联系,各寻发展。这种状况不利于全面贯彻和落实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也是有悖于我国体育政策法规所要求的。而高校体育的设施齐全、人才众多、方法先进,所以要充分发挥高校资源优势,不仅要管好校内师生的健身活动,而且对校外周边的社区体育负有责任和义务。 贵州省内的高校经过多年的教学积累和国家的资金扶持,体育资源相对富裕,如何使相对富裕的人才、物力资源发挥出最大程度的作用,如何实现“大学服务于社会、社会回馈于大学”的功能转变,如何更好的发挥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的资源共享,这些都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贵州省城市社区居民和高校在校大学生。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查阅近几年来一些国内外有关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互动发展的资料50多篇,及其它相关书籍和资料。 2.问卷调查法 对贵州省内该领域的10名专家、9个市(州、地)的10个城市社区、10所高校发放问卷。问卷共发放800份,回收764份,回收率为:95.5%,有效问卷758份。 3.数理统计法 熟练应用计算机统计软件spss15.0、excel,对所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处理。 三、研究的结果与分析 (一)高校体育资源与社区共享应坚持的原则 1.和谐发展原则 社区体育和高校体育的和谐发展原则可以为群众体育和健身活动提供建设场所和必要器材,为部分体育专项爱好者创造条件,尤其是要为区内群众性的体育专项运动提供便利。 2.资源共享原则 目前我省开展社区体育有几大难处:缺少专门的体育人才、缺少设施、缺少资金投入。可见社区体育在有形资源上严重匮乏,同时我国大量的体育专业人才和良好的体育设施等有形资源却在学校。但社区在体育文化、体育娱乐等无形资源方面却比学校体育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两者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3.互利互补原则 社区体育和高校体育都是为大众健身服务的,在不影响高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高校体育的大部分设备应向社区内体育运动爱好者有控制的开放,以利于社区内居民健身;有条件的高校还应在技术上给予社区体育活动以支持和帮助。 (二)贵州省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现状 1.贵州省高校体育调查现状 (1)贵州省高校大学生体育锻炼活动调查现状 在对大学生不参加体育锻炼原因的调查中发现,学校不重视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占据很大比例。在学校没有形成很好的活动氛围,没有朋友陪同,一个人不愿意去占到26.6%,也反映出学生喜欢的运动方式。 贵州省目前在校大学生在空闲时间选择网上冲浪和看书写作业的占到了69.4%,而选择参加体育锻炼的只有14.8%,并且有10.8%的同学选择了其它,可见大学生迷恋网络,沉溺于电脑游戏、视频聊天等现象还大量存在。 (2)贵州省高校大学生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情况 从调查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除去正常的体育课教学活动外,大学生每周从事体育活动的次数主要集中在2-3次,这说明贵州省在校大学生大部分时间能够自己积极主动地参加锻炼,其中有一部分可能达到或接近了体育人口标准(中国体育人口判定的标准为:(l)每周身体活动频度3次(含3次)以上;(2)每次身体活动时间30分钟以上;(3)每次身体活动强度中等程度以上)。 2.贵州省城市社区体育调查现状 (1)贵州省城市社区居民参加锻炼目的分析 从调查结果可知,在限选一项的情况下,社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目的依次为强身健体、增进健康、散心解闷、休闲娱乐、增加人际交往、与同伴交流、缓解压力和减肥治疗疾病。大部分群众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强身健体和消遣娱乐,这说明体育运动既是一种强身健体的主要途径,也是一种娱乐消遗的主要方式,并且得到了社会广大群众的认可。 (2)贵州省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对健身环境满意度 贵州省中心城市经济及生活水平与地区、县形成差距较大,所以城市的聚集功能普遍较强,而辐射、扩大能力较弱,体育资源优势向周边地区扩大不够,导致很多居民对健身环境的不满意。这反映出目前我省社区健身场所远远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的需求,迫切需要改善社区体育环境,加大人力、物力的补充。 (3)影响社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因素 从调查结果看,居民不参加健身锻炼的因素排在前5位依次是:工作太忙、没有指导组织者、没有时间、没有体育场地、费用高等。形成以上因素的根源,首先是现代社会充满竞争,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任务繁重,下班后往往感到身体疲劳,把主要的精力和大部分时间都投入到工作中去了,因而不想参加锻炼;二是体育场所有限,公共活动场地、器材偏少,大多数都集中在学校,体育设施严重不足;三是由于人事编制和街道社区主要工作性质所决定,大部分社区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健身指导员和管理者,社区内缺乏体育锻炼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使得一些居民不知道如何锻炼,使体育锻炼进行的比较盲目和随意;四是体育场馆健身活动需要相当的费用,普通工薪阶层和下岗、离退休人员难以承受。 (4)贵州省城市社区居民对社会要求 目前我省社区居民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场地设施和人才指导的缺乏,同样也是目前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体育场地各项面积中显示我省体育场地占地面积为2216.21万平方米;体育场地建筑面积为46.81万平方米;体育场地面积为1580.46万平方米;按占地面积:人均体育场占地面积0.57平方米;按场地面积:人均体育场地面积0.41平方米。 (5)贵州省城市社区居民体育消费意识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居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体育消费能力也有很大幅度的增强。数据显示居民的体育消费现状为:每月50元以下的占69.6%,每月50-100元的占21.8%,每月100-150元的占6.7%,每月150元以上的占3.1%。我省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占的比例较少,所以体育消费水平低于我国目前的体育消费水平。 3.拓展工作思路,扩大资源共享 (1)充分发挥人才资源优势 我省现有各种高校20多所,每年约有3万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而大学更是聚集了大量优秀人才,且门类齐全。其人才不论在数量上、专业种类以及理论知识、实践示范等综合素质上都是其他部门无可比拟的。要充分发挥高校人才资源充足的优势,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活动,指导各类群众的健身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家长、社区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及热心体育工作志愿者的积极性,尤其是学生的家长,他们的言传身教对培养学生参与社区体育的兴趣和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 (2)我省高校体育科研、信息资源优势 高校中体育教研室(部、系)作为高校实施体育教学和指导体育锻炼的主要部门,拥有一定数量且具有体育科研水平的教授和科研人员,加之高校特有的良好科研条件和设备,对体育锻炼方法及其锻炼效果可以做出准确的分析与评价。因此应充分发挥、利用高校人力资源和先进设备的优势,为社区体育的普及与提高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之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促进社区居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3)高校体育经费资源优势 社区体育发展应充分利用高校体育经费资源优势,以此作为社区体育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之一,使越来越多的群众投入到全民健身运动中,同时条件较好的社区,体育经费资源优势也比较丰富,如金阳新区碧海社区,在开展体育活动方面向社区居民投入了大量经费,高校也可以和他们共建体育活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 四、贵州省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互动发展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打破高校与社区的界限 不管是教育者、管理者还是普通的社区居民都应该从社会发展出发,更新观念,对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进行重新定位,来提高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认识,打破高校与社区的界限,实行开门办学的新思路,以高校体育为突破口,实现高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的互动发展。 (二)充分发挥体育场馆优势形成资源共享 如果将社区中心和高校体育馆联合,将彼此的资金投入有效地相融合在一起,将场馆、设施的规格、档次提高。这样既可满足高校的常规体育教学活动及学生的课余体育锻炼、竞赛等,又可解决社区对运动场及设施的需要;既可以克服典型的资金“人治”和短缺现象,场地设施又能得到专门机构的管理和保养。 (三)专门配备组织机构及专职人员 由于高校体育和城市社区体育的组织机构的不同,各司其职,为了能让两者更好地联结,可以考虑组建成立专门“高校与社区互动办公室”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相应的组织工作,高校和社区各设一个分办公室,来负责高校与社区互动的具体事宜,高校负责人由体育学院或体育系的领导担任;社区的负责人由街道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五、结束语 从现代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社区体育与高校体育的关系必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互动应是全方位、多形式、多内容的结合,即社区体育要与高校体育协调发展。表现为社区体育要参与到体育教育中来,体现其教育性的特点;高校体育也要与社会相联系,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的监督,体现其社会性的特点。在现时代,社区体育与高校体育的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是社会发展对社区和高校在体育教育事业中的必然要求,是社区体育和高校体育刻不容缓的任务。 社区体育论文:浅析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构建研究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社区体育;一体化;模式;构建 论文摘要:本文在运用文献资料法的基础上,阐述了“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内涵,分析了它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学校和社区实施“一体化发展模式”提供借鉴和参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由于可以看出,整合、利用学校体育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社区体育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两者的和谐发展也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因此,针对我国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现状,构建“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对两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展以及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都有着重要实际意义。 1 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内涵 要解释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内涵,我们应首先明白“一体化”的概念,《辞海》中对“一体”的解释主要是“比喻关系亲密,如同一个整体”,即某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中华学生词典》将“化”解释为“后缀,加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因此,可推断出,“一体化”是指“把有分离状态的一个事物的各个部分或两个及多个事物转化成有内在联系的整体状态”。学校体育有着丰富的体育资源,其主要负责对象是学生;社区体育是学校体育的后续延伸,其主要负责对象是社区居民。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内涵定义为:以学校为中心划分社区区域范围,学校和区域内社区的体育组织打破界限、整合资源,以学生和全体社区成员为服务对象,从而达到有效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目标和满足社区成员体育锻炼需求目的,在发展体育方面取得双赢的一种组织形式。 2 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必要性 2.1 社区体育对学校体育的发展有现实意义 2.1.1 为学校体育的转型提供重要依据 对学校来说,了解社会更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将学校体育融入社区体育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体育认清自身发展的不足,为学校体育的成功转型提供重要依据。社区体育是学生体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体育的延伸与补充,它的发展状况给予学校体育一定的反馈信息,使学校体育这一基础群域能针对自己朝着教育社会一体化进程中的优势与不足,适时地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1]。通过社区体育这座桥梁,可以对受社会群体喜爱的运动项目和锻炼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能将这些运动项目和锻炼方法引入课堂教学,达到及时更新学校体育教学内容的目的,为学校体育的转型提供重要依据。 2.1.2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锻炼兴趣,保证学校体育的连续性 一般来说,社区具有形式多样的体育组织,且这些组织所开展的体育活动丰富多彩、灵活性强、项目多样,具有较强的选择性,符合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有利于培养学生对体育的良好情感体验。学校如果能积极与这些组织联系,并进行资源整合,能使学生自觉积极地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并且由于这些积极参加是建立在自己兴趣、爱好及自愿的基础上,学生将会在这些体育活动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另一方面,学生所处的环境大致分为家庭、学校、社会三个部分,这三部分以不同的时间形式占据了学生的全部生活,除在学校外,学生如果也能在社区得到进行体育学习与体育锻炼的机会,将会对学生运动行为习惯的养成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使学校体育的连续性得到充分保证。 2.2 学校体育是解决社区体育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健身也逐渐有着强烈的需求,再加上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先主要由单位负责体育的模式已逐渐弱化,社区体育在群众体育发展中的地位已愈加突出,但由于我国社区存在体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现象,成为社区体育难以有效发展的主要障碍。总的来说,我国社区体育资源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匮乏。据第5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总面积为13.2亿m?2,已有较快的发展,但人均面积仅1.03 m?2,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低收入国家。另据2001年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没有体育设施”在居民不参加体育活动的原因中,由1996年的第4位上升至2000年的第2位;在所列的体育活动点面临的7个主要问题中,“场地拥挤,得不到保证”位第2位。 二是缺少专业的体育指导人才。我国社区体育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缓慢,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社区体育指导机制,专业的体育指导人才也十分缺乏,且专业素质、年龄、学历结构、综合能力等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截至2000年,我国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已发展到20万人左右,与1996年相比,我国社会指导员的数量虽然增长了3倍左右,但平均每7632人中才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2]。而且很多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身份、一份荣誉,真正从事专业指导活动的数量更少。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中,大学体专毕业仅占总数的9.24%,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凭占62.1%。其中50岁以上的指导员占45.5%,而30岁以下仅占15.27%[3]。真正在社区服务的体育指导人员主要是为业余为主,且大部分都是离退人员,他(她)们为社区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由于年龄特征,所指导的体育项目大多是传统健身养生之类,限制了社区体育内容多样化的发展,尤其是限制了适合青年、少年成员喜爱的现代健身项目的发展。这些已成为制约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与社区体育资源严重不足相比,由于受到国家的重视和政府的长期投入,学校具有社区无法比拟的体育资源优势。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现有的体育场地中,学校系统占全国的67.17%,明显高于其他系统。然而,这些体育场地除平时的教学、训练、课外活动外,其他时间都是空闲,特别是在周末和节假日更是基本空置。如果能合理利用学校这些场地资源,将可很好地解决社区居民缺乏体育锻炼场所的窘境。此外,学校也具有很好的体育人才资源。全国各地的体育教师是一支力量强大的健身指导队伍,他(她)们基本上接受过正规的体育专业教育,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能将这些体育专业人才资源通过合理的渠道与社区体育开展深层次的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可缓解社区体育指导人才不足的状况。 3 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体制的缺陷 目前,在我国,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归属不同的管理体制体系内。学校体育隶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类行业系统,其管理体系是从教育部到各省市教育局,再到各学校。而社区体育隶属体育行政部门,其管理体系是体育总局到各省市体育中心,再到各街道社区体协或居委会。从管理体制上看,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管理领域,有各自的领导机构和职责范围,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交集,也缺乏协调机构来实现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沟通与协作,难以使两者的资源得到高效的共享与利用。这种跨行政部门的管理体制状况使“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3.2 缺乏相关立法和政策文件,难以对学校产生动力 “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宗旨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然而现实状况是,由于基础条件的差异,往往是学校体育向社区体育的单向渗透,这种状况在社区体育的起步阶段是无法避免的[4]。对学校来说,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必然会增加维护成本及增加学校不安全的因素;为社区体育服务也必然会给原本就承担超额工作量的学校体育工作者增加额外负担。再加上我国没有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文件,因此学校难以从社会得到认可和回报,从而缺乏向社区体育倾斜的动力。这一点与群众体育发达的国家相差甚远,例日本的法律就规定了“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对外开放,并对从事社会志愿性活动的民间非营利团体以法人资格,并支援其活动,使社区体育俱乐部以非营利法人身份进行运营活动成为了可能,促进了学校对社区体育开放的进展”;英国也于1988年就通过立法允许学校体育设施可以进行自由租赁。 3.3 学校体育工作者为社区服务的意识观念淡薄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受调查的学校体育工作者当中只有28.4%左右明确表示应该为社区体育工作服务,71.6%的人选了不确定或不应该[5]。这说明大部分的学校体育工作者缺乏为社区体育工作服务的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服务的积极性还没有被激发,更别说参与社区体育的实际指导活动。此外,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学校体育工作者为社区服务的社会价值很难得到体现,很多参与人员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一些义务工作,盈利性的工作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开展与普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学校体育工作者为社区体育服务的积极性,直接阻碍了“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建设与发展。 3.4 学校与社区体育活动组织互不相通、缺乏联系 最近几年来,在全民健身运动的推动下,社区体育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有着丰富的体育活动组织,如各种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所开展的运动项目除秧歌、太极拳等传统项目外,体育舞蹈、柔力球、腰鼓、瑜伽、台球等现代体育项目也层出不穷。学校也具有种类繁多的体育活动组织,例各种运动项目的协会、俱乐部、课外兴趣活动小组、培训班等,所开展的体育活动也十分兴盛。但这两者的活动组织却互不相通、互不联系,形成了各自的利益、职能,互相孤立,而没有把两者的优势资源组合起来,难以实现“一体化发展模式”。 4 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策略 4.1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一体化发展模式”管理体系 政府是对两者实施管理的权力源头,要想使两者真正达到双赢、互利、共同推进,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从管理体制上找到突破口,为“一体化发展模式”的构建清除现存于两者之间的管理体制障碍。可以分别在教育与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一体化发展模式”的组织机构,负责两者之间共同发展的立法、管理、指导、及监督等工作。此外,还应在各学校和基层社区、居委会设立“一体化发展体育组织机构”,负责相互之间的体育联络,相互了解彼此的状况(场馆设施、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的运动项目、体育人才等),并优化与整合学校和社区的体育资源,真正推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健康、稳固、协调地发展。 4.2 建立相关政策文件,激发学校为社区体育服务的动力 基于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比社区体育更优势的特征,应通过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使学校和学校体育工作者在为社区服务中能得到回报,激发其为社区体育服务的动力。 4.2.1 实施学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使用的时段与社会居民体育场馆需求的时段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学校体育场馆在早上、晚上、周末和节假日的使用效率都很低,而这些时段都是社区居民所需的时间段,特别是晚上和周末,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两者之间的协调,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体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针对现在学校体育场馆大部分也不充足的现状,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对社会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转移到对学校现有场地设施的改造,因为与大规模新建社会体育场地设施相比,对学校场地设施的改造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并同时建立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学校场地设施必须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可以实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有偿开放,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使此有偿的程度几乎人人都能接受,达到全体公民都能公平享有和使用公共体育资源的目的。 4.2.2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者的有偿服务 目前,大多数为社区体育服务的学校体育工作者都是在业余时间内进行的义务服务,还没有将其作为本职工作或把它当作自己的职责,因此,对社区的体育服务难以形成规模,更难以将其一直保持下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形成对有关人员的激励机制,难以体现其社会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建立相应的利益导向机制,对参加社区服务的学校体育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通过政府拔款、社区补贴、居民付费三者共同负担的形式,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助,并将此作为学校体育工作者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之一,体现他们体育知识和劳动的社会价值,调动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积极性。 4.3 加大“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宣传力度 推进“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的根本宗旨是“学校体育社会化、社会体育学校化”,是一个惠及全员、利及长远的系统工程,有赖于社区所有成员、学校所有体育工作者及全体学生的共同参与,“全员参与”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但现实情况是,学校的体育活动,社区成员基本不了解;社区的体育活动,学校也基本不知情。特别是一些高校开办的各种体育培训班、体育俱乐部、场馆的有偿开放、比赛活动等,其本意是面向附近居民所开放,但往往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意参加的社区居民毫不知情,极大浪费了学校的体育资源。应加大“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宣传力度,使全体成员了解其意义、管理模式、组织形式、参与方法等,形成“学校体育人才直接参加社区体育的指导、管理、决策,社区体育人才直接参加学校体育的指导和管理,学校师生和社区成员积极参加学校与社区所举办体育活动”的良好局面,达到“人人关心体育、人人参与体育”的目的。 4.4 推广学校体育教学“俱乐部”授课模式,衔接两者的体育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学校体育课大多是基础课、选项课的授课形式,体育教学还多是整齐划一、以班级为单位的状况,这种形式的体育教学已经较难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改革对体育发展的要求,已经较难适应当代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特点。“俱乐部”授课模式是目前很多国家积极推广的课堂组织形式,它可以减轻学生的心理负担,增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性,达到最大限度愉悦身心的目的,可以满足广大青少年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的体育锻炼需求。我们的学校体育应积极推广这种授课模式,建立起融体育课堂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为一体的,以单项运动组织为基础的体育活动组织形式。这也与目前在社区体育中最受欢迎的体育俱乐部的组织形式有很好的衔接,从而可以形成学生与社区居民共同参加同一俱乐部的现象,最大程度地使体育资源得到优化利用。 5 结 论 5.1 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一体化发展模式可以有效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目标,是解决发展社区体育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达到两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5.2 目前,此模式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管理体制的缺陷;缺乏相关立法和政策文件,难以对学校产生动力;学校体育工作者为社区服务的意识观念淡薄;学校与社区体育活动组织互不相通、缺乏联系。 5.3 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一体化发展模式”管理体系;建立相关政策文件,激发学校为社区体育服务的动力;加大“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宣传力度;推广学校体育教学“俱乐部”授课模式,衔接两者的体育组织形式。 社区体育论文:浅析社区体育与学校体育资源共享路径探讨 论文关键词:社区体育;学校体育;资源共享 论文摘要: 发展社区体育事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它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要,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相对完善,且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但由于社区共享学校体育资源的管理机制缺失,公民社会缺位以及社区体育发展考核体系的缺陷,导致了出现学校与社区体育资源“人为”割裂的尴尬局面。为了实现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的共享,可通过大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健身意识;改革现行的体育资源建设与管理的“条条”分割的管理模式等方式能促进社区与学校体育资源的共享。 学校是各种体育人才汇集的地方,这些体育人才受过专业培训,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活动的指导者、体育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者。能为社区体育的开展提供专业的人才、知识、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体育教师具有开展运动竞赛、 组织体育活动的能力,充分利用学校体育教师这一资源,可以推动社区体育的顺利开展。 一、江汉区学校体育资源扫描及共享状况 江汉辖区内有公立学校60所,运动场总面积为114293平方米,广场总面积为7100平方米;体育馆面积为7180平方米。学校体育资源除了配备以上硬件资源外还拥有了大量优秀的体育教师。总体而已,江汉区学校体育资源共享状况不容乐观。江汉区只有部分中学体育资源对社区居民开放,而小学及幼儿园因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薄弱而无法做到体育资源共享;学校体育人才为社区体育提供的服务也非常有限。 二、制约江汉区学校体育资源共享的因素分析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室外)和3600~4900?(室内);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城市社区人均室外用地面积为0.30~0.65?。 据统计,江汉社区体育用地总面积为34275平方米,江汉区现有人口为460883人,江汉社区体育建设面积最低缺口为103989.9平方米,人均面积为0.074平方米。而江汉区学校体育面积为114293平方米。如果能实现学校体育场地与社区共享,江汉区人均体育用地面积将由0.074平方米提升到0.322平方米,提高了3.33倍。但社区与学校实现资源共享却被以下因素制约着。 1.学校体育与社区资源共享管理机制的缺失。学校体育以教学为中心,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校学生;社区体育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区居民。但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都是政府投资建设为社会服务的,二者皆属公共产品范畴;况且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是社区体育发展的基础,社区体育是学校体育的延伸。因此,实现学校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甚为可行且非常必要。但因为学校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学校不愿意与社区共享体育资源。主要表现在学校无法承担因体育资源共享而造成的负担,如学校体育设施的维修、管理等。 2.公民社会发展程度低。社区体育的参与者及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居民,但社区居民自我组织及自我管理的意识淡薄、能力有限,这就加大了社区体育发展的负担,加深了社区共享学校体育资源的隔阂。滞后了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及社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阻碍了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前进的步伐,带来的是社区体育与学校体育互不相通、学校体育资源的闲置浪费,体育设施的重复建设的尴尬局面。 3.社区体育考核体系不科学严重制约着体育资源的共享。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任务”主要由街道文化站承担。上级部门对社区活动事项的考核采用量化的办法,以社区每年组织活动的次数和规模,或社区参加比赛的成绩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街道文化站在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时还必须上交组织活动的书面材料。这一考核办法不但加重了街道文化站的负担,更把大众化的社区体育活动引向组织化、形式化、半专业化或专业化方向,从而把广大社区居民排斥在社区体育活动之外,滞后了学校体育资源与社区体育资源的共享。 三、实现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的路径选择 开展社区体育活动首先要解决的是场所问题,而社区体育开展活动所需场地在短时期内,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居民健身所需的体育场地并不现实,只有充分利用周边学校场所,才是可行的办法。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健身意识,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社区体育作为一项涉及千家万户、亿万群众参加的体育事业,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在经济投入上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必须开发各种经济来源。发展体育产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大众体育市场是发展社区体育的流行趋势。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意识,广泛地唤起公众对体育活动和娱乐活动价值的意识是大力开发大众体育市场的准备工作,只有唤醒社区居民的健身意识,才能逐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能力,为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 2.开创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共同发展的和谐局面。首先,学校体育的上级主管单位(区教育局)与社区体育上级主管部门(区文化体育局)同为江汉区政府职能部门。目前阻碍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的最大因素是学校体育的建设、管理、运行投入经费由区教育局承担,而社区体育的建设、管理、运行投入经费则由区文化体育局承担。因此,在区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区教育局、文体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制定出学校体育建设、管理、运行能兼顾社区体育发展的可行办法,打破主要因经费问题而造成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从而实现社区体育与学校体育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和谐状态。 3.以人为本,促进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尽早实现资源共享。社区体育的突出特点是群众性、大众化,发展社区体育的宗旨在于丰富最为广大社区居民的文化体育生活。因此,政府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引导社区体育朝大众化方向发展。江汉区社区体育要朝大众化方向发展,则必须修改现行的社区体育考核办法,制定能反映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的街道文化站考核标准。基于目前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滞后、体育人才奇缺的状况,现行的考核办法只提升极少部分社区居民的社区体育生活质量,对推动社区体育朝大众化方向发展起不到任何作用,更滞后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的共享。 4.科学统筹,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学校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社区体育与学校体育资源共享除了涉及经费问题之外,还需要消耗大量人力资源。学校体育通过服务外包等形式实现与社区体育资源共享都会提高社区居民的进入门槛,在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监管不完善的条件下,只有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资源的管理,才能有效降低社区体育运行的成本。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资源实现共享后,学校或社区等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志愿者等方式,招募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资源的管理。 学校体育资源与社区共享,实现共驻共建的和谐局面既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又能提高学校体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社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离社区单位的支持,社区人居环境的改善同样有助于推动社区单位的发展。节约型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目标之一,学校体育资源与社区共享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体现,它不但能提供学校体育资源的利用率,又能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同时有助于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社区体育论文:浅析日本社区体育对我国高校体育社会化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社区;高校;社会化 论文摘要:在日本.社区体育与学校体育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已将学校体育有效地纳人了社会体系.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调查法,旨在通过分析研究日本的社区体育.找出我国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契合点.为我国高校体育的发展提出一种新的思路,为进一步深化高校体育改革.促进高校体育社会化进程提供借鉴. 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它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以社区的发展为基础的,而社区文化主体之一的社区体育无疑在社区发展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在我国,社区是全民健身计划落实到基层的载体,开展社区体育也就成为推动体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社区为载体,不仅促进了社区全体居民的群众体育活动,也为学校体育走向社会提供了可能.在日本,社区体育与学校体育有着密切的联系,学校体育已经被有效地纳人到了社会体系. 1、日本社区体育现状分析 1.1社区、学校体育一体化的桥梁—体育俱乐部 随着国外大众体育的兴起与发展,体育俱乐部已成为大众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它是人们有组织参加体育活动最方便、最有效的途径,是社区体育的主要载体.在日本,80%以上市、镇、村有体育俱乐部,且体育俱乐部具有业余性、自愿性、公开性、民主性、公益性和独立性等特征,既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组织广大群众因地制宜地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又有利于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是一种方便群众、行之有效地开展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据日本体育俱乐部协会1994年全国范围的调查: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总数为37.04万个,比1989年35.18万个增加了5.29c1c,社区体育俱乐部的会员总数为1169万人,平均每个社区体育俱乐部有31名会员,按日本总人口1 .2亿计算,则社区体育俱乐部会员总数近占日本总人口的10% . 在日本,群众体育活动是以学校的运动部和企业的俱乐部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在1964年东京奥运会的影响和带动下,以社区为基础相继诞生了体育少年团、游泳俱乐部、体操俱乐部、妈妈排球俱乐部等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从而扩大了体育活动范围.日本的学校课余体育活动也以俱乐部的形式展开.校内俱乐部有两种,一种是称为特别活动的必修俱乐部,要求学生均应参加,但可从艺术、体育、科学中选择一个项目;另一种是自由俱乐部,是以学生为主体建立的,教师起帮助作用,自由俱乐部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组织能力方面更具有特殊作用.学校中的部分体育俱乐部也是社会俱乐部的组成部分. 1.2体育俱乐部的资金来源 在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中,组织各种体育活动的经费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其中主要是会员费,另外还有社会赞助费、比赛门票和彩票收人等.社区体育俱乐部在费用的收取上有四种途径:一是年会费;二是月会费;三是听课费;四是设施使用费.收费额的多少依年龄段划分.表1为日本麒麟体育俱乐部的年收人. 1 .3社区体育活动开展的组织、管理者—社会体育指导员 由于国外大众体育组织的蓬勃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日本,有一支数量比例恰当、质量过硬、年龄结构合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活跃在社区,他们以传授运动技能、传播体育知识观念和开展大众体育为己任,在社区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日本文部省1994年的统计资料表明,日本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与人口的比例为1:2 000,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为 69 633人,其中社区体育指导员为52 862人,占总数的75.90io旧本的文部省、厚生省、劳动省等都有社会指导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文部大臣认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目前共有六种:社区体育指导员、竞技体育指导员、商业体育指导员、体育活动计划指导员、少年体育指导员和休闲体育指导员.日本文部省府县及市区镇村教委都设有社会体育指导委员会.日本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以兼职为主,而且大部分(占90%以上)是义务工作人员,报酬很少. 1.4社区体育的场地设施 日本文部省从1969年起,几乎每隔5年就进行一次体育设施现状调查(见表2).此外,日本还有各类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民间体育设施7万多个,企业(单位)体育设施3万多个.总体来说,学校体育设施约占50%,公共体育设施约占20 %,民间体育设施约占20 %,企业体育设施约占10%.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区开放,社区设施向学校开放,这是日本社区体育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些社区的体育设施除了向本社区的癸民开前外.环向其他社区的公民开放并提供服务,真正体现了“依托干大众.服务于大众”的社区理念. 2、启示与借鉴 2.1多元化、多渠道筹集体育活动经费 在我国高校,经费问题已成为制约俱乐部发展的“瓶颈”,在俱乐部经费问题上,多数高校的做法是参加俱乐部的同学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补偿对教师、指导人员的劳务费用和对场地器材的磨损,另加体育部(教研室)少量的活动经费,共同构成俱乐部日常运作的全部费用.然而,这些费用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运动、健身、娱乐的需求、所以,我们应开辟多种渠道来筹集资金,一方面向社会寻求赞助;另一方面由社会单项体育协会向已加人该组织的高校俱乐部拨一定数量的经费,再加上原有的费用,则可大大缓解俱乐部运营中的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体育进一步走向社会. 2.2探索与推广高校“俱乐部型”体育课模式 在日本,作为社会体育最佳组织形式的社区体育主要是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存在,而体育俱乐部一直发挥着社会体育与高校体育的桥梁作用,高校体育已有效地纳人到了社会体系.目前在我国,以班级授课制为主要形式的学校体育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改革对高校体育发展的要求,而与之相对应的“俱乐部型”体育课模式则具有如下优势:学生体育需求的满足与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学生活动人数多,自觉参与意识强;团体内部环境的优化;运动行为能力的提高;终身体育观念的形成与加深.所以,高校只有建立起以单项体育组织为基础,以融课外体育活动俱乐部与体育教学俱乐部为一体的高校综合性体育俱乐部为其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且使俱乐部积极融人与参与到社会单项体育组织中,这样才能使高校体育满足广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对体育多元化的需求,加速高校体育的社会化进程. 2.3转变观念,拓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路子 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严重la乏.据《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中的数据表明,截至1997年6月,我国共有社会体育指导员6万人,全国平均每2万人拥有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每7千名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拥有一名社会体育指一导员.而日本每2千人口中就有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与人口的比例与发达国家比较,与我国社会需求比较,都具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按日本现行标准计算,我国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60万人,而我国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仅6万人,差距较大.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在注重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为改变现状,我们应充分利用高校中丰富的人力、物力和场地设施资源,为我国培养大量合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1)由高等体育院校或高等师范院校体育系来培养较高层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二级);(2)由普通高校的体育部承担起培养较低层次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的任务.大学生文化素质高,接受能力强,经过培训后完全可以担当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大学生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它对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的影响、对体育事业的影响、对两个文明建设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同时使高校体育更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2.4社区、学校体育资源共享 在体育场地人均占有量上,我国与日本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甚至远不如韩国.体育场地设施是开展社区体育必备的物质要素.但是,目前我国开展社区体育活动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匾乏,这种状况直接限制了社区体育的活动时间和内容,进而影响了参加社区体育活动的人数,不利于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为此,各级体育部门都不断向群众开放自己所属的体育场馆.然而,由于这些部门的场地数量少、规格高,主要用于国际国内的比赛和训练,有的由于实行了经营化管理,很难做到经常性低收费向居民开放,因而难以满足居民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要.从全国范围看,学校体育场地的可利用能力相对较好,各高等院校,尤其是体育院校的场地设施状况更为良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学校的这些场地设施除平时教学训练使用之外,周末和假期基本闲置,即使是平时上课期间,有些学校的场地设施也未得到充分利用.在日本,为了开展社区体育,均提出了“学校向社会开放”的口号,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是各国大众体育活动的主要载体.因而,我们只有充分利用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使之向社区开放,同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新形势下的社会体育资源体系. 3、主要结论 (1)日本社区体育发展的实践证明,高校体育不仅要注意完善内部机构,还要积极融人到社会、融人到社区中去. (2)高校“俱乐部型”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社会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我国高校改革的必由之路. (3)要解决高校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瓶颈”一费用问题,只有拓宽思路,多方筹资. (4)资源共享是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创建文明社区的要求,也是促进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互动的基本保证. (5)加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是新形势下社区与高校体育发展的共同需求. (6)加强社区意识和社区情感的培养,强化“终身体育”观念,延续高校体育作用时间. 社区体育论文:试析发展社区体育对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意义 论文摘要:通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的方法,研究了社区体育的开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并通过了解了郑州市部分社区体育的基本情况,提出开展社区体育的一些建议,希望能推动社区体育更好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社区体育;社会和谐 社区体育是群众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是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社区体育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必将推动社区体育的发展,重视和积极引导社区体育的开展也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1 社区体育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的体育管理者和学者们随着对社区体育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从1991年至今先后形成过不少定义,最终将社区体育定义为以基本社区为区域范围,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感情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体育活动。根据社区体育的定义,可以将社区体育概括为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区域性体育,区域范围相当于基层、微型的社区;第二,它是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的体育;第三,它以本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条件;第四,它的宗旨是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巩固和发展社区情感。据此,可以看出,社区体育具有六大构成要素,即社区体育组织、社区成员、场地设施和经费、管理者和指导者、社区体育活动。 根据我国国情和传统的社区分类,我国的社区体育可分为农村社区体育、城市社区体育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城镇社区体育。就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区体育开展的现状而言,城市社区体育的开展已经已见雏形,农村社区体育和城镇社区体育的开展几乎还未起步,在此,文章将重点探讨城市社区体育,我们也应该相信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也有利于农村社区体育和城镇社区体育的开展。 2 城市社区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1 发展城市社区体育有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节奏和方式,会使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即使是邻里之间,也很少有沟通的机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趋于“办事”而平时却很少交往,城市人们更多的交际圈是以同事、同学、朋友等为核心的,而邻居之间的交流相对稀少,可真谓是老死不相往来,这种现象被社会学家称为“城市沙漠化”,这也是现代人面临的情感冷漠和情感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不可避免地要形成一种人际关系,因社区而建立的人际关系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人们生活的主要归宿之一,社区人们之间的社会情感、相互交流的需要就变得更加迫切和必需。 通过本研究对郑州市部分社区进行的调查显示,69.1%的人们认为自己会积极参加社区体育活动,超过90%的人们认为参加社区体育活动能增进人们的交流。有大量的研究均表明,在集体活动中能更好地进行情感交流,改善人际关系,而良好的人际关系又极大地增强了群体凝聚力,使群体体育活动更加协调有效地进行,并影响参加者的坚持性。在群体体育活动中可以获得一种归属感,而人是需要有归属感的,社区体育是一种非常好的集体性活动的形式,恰好能组织社区居民集体性的参加体育锻炼和比赛,满足人的这一需要,通过体育活动使人们增进了交流,拉近了情感,大多数人都十分珍惜在体育活动中建立的人际关系,尤其是社区居民建立的人际关系能更加亲密和牢固。通过组织社区体育活动能很好的促进社区的和谐,当然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2.2 发展社区体育有利于促进和谐文化的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而社区体育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一种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这对于加强社会团结和睦、形成和谐社会的合力是至关重要的。建设和谐文化是促进科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文化自身和谐的需要,是形成良好人际关系的需要,是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的需要。和谐文化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着人们对和谐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文化是社会和谐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文化元素。社区体育是社区文化的重要内容,如上所述,社区体育的开展可以加强人们思想的交流,情感的沟通,是社区和谐生活的重要润滑剂。生活在和谐社区中,有利于人们思想行为的和谐,减少精神压力。所以可以说社区体育中的和谐文化建设既可以推动社区其他和谐文化的发展,也可以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社区虽然是一个社会小细胞,但社区和谐文化建设关系到能否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对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意义,所以发展社区体育对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2.3 发展社区体育有利于促进人自身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现阶段的重要追求,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人类相互之间的融洽与共同发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包括身体素质提高和心理品质完善是其最根本的出发点。无须质疑,体育能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对于促进人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人的身、心和谐有着积极的作用。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历来非常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体育事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也能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 体育运动使人们的体质更加强壮,全面促进了人们生理机能的提高,这既能提高人们抵抗疾病的能力,又能提高人们的劳动能力。另外休闲体育是我们体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人们在参与运动的同时也愉悦了心理。人的心理状态 是生理功能的内在表现,所以对生理的改造过程必然导致心理的发展,并且也只有将心理的发展纳入到身体的改造中,才能最终使人的身心都得到发展。况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在政府的引导下也越来越重视体育活动的开展,逐步将体育活动变为了一种企业文化。作为城市社区,更应该将体育活动作为社区重要的文化内容,这无疑能在人们面临生存巨大压力的现实社会中,有益调节工作后的紧张神经,缓解心理压力,是放松身心的最积极有效的休闲活动。 3 实施社区体育的途径 3.1 建立组织,使社区体育常规化 开展体育活动,离开相应的组织是不行的,只会是短期的,体育工作深入不下去,会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影响社区体育开展的效果。就社区体育组织而言,小到具体的社区,达到街道办,行政区都需要有自己的体育组织,或者有专人负责社区体育工作。各项体育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需要由上级的主管部门发起,引导,或者统一部署,并由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体育工作作为整个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常态化,定期、有组织的进行。这种由上级组织发起的体育活动往往起到一个宣传,启动的效果,往往适用于社区间的体育活动。它能推动各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也能提高人进行体育锻炼的意识。除社区间的体育活动意外,对社区成员来说更有意义的是社区内的体育活动,社区内的体育活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组织(目前大多是物业管理公司)举行,另一部分是由部分社区体育爱好者进行,这种自发的体育活动往往人员固定,活动频率较高,比如太极拳、交谊舞、秧歌等,也有一些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较好,有篮球、乒乓球场地,也会有一些相对固定的人员。 3.2 发展社区体育指导员,积极推进社区体育的发展 我们的社区体育活动,特别是一些自发性的体育活动,主要问题是人员相对固定,参与范围较小,且缺乏相应的体育运动知识。我国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方面是比较缺乏的,而对郑州市社区的了解来看,几乎所有的社区均没有社区体育指导员,这可能是经济力量不足的原因。但是,这里希望另辟蹊径,寻求一个更加科学的途径,比如根据社区情况,成立相应的体育协会,比如篮球协会、棋牌协会、武术协会等,一些指导员工作可以由这些协会来承担。通过成立协会来培养指导员来推进社区体育的发展。 3.3 因地制宜,利用各种体育活动场所,推动社区体育发展 体育活动的开展要根据社区的体育设施的情况。一般来讲体育活动的开展受制于社区的体育设施,但也可以根据社区的场地适当开辟一些体育活动场所,比如可以利用社区的空地开展太极拳、健身操等对场地要求不高的体育活动。社区的一些闲置的场地,房间都可以通过协调,改造成相应的体育活动场所,比如一些物业管理重心可以将一些空房变成棋牌室或乒乓球室等,这都会有效促进社区体育的开展,进而推动社区的和谐。 社区体育论文:浅析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及作用 论文关键词:社区体育;社区体育服务 论文摘要:社区体育服务是随着社区体育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是保证社区体育顺利开展的有利因素。社区体育的组织服务、设施服务、健身指导服务和健身信启、服务构成了社区体育服务内容的主体。社区体育服务促进杜区精神文明建设、体育生活化、体育社会化具有重要作用。 在全民健身大潮汹涌的今天,作为城市居民的聚集地—社区,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区体育”概念的形成和不断发展,可以预见,一场更大的全民健身浪潮在社区涌起。但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讲,“社区体育”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应该怎么搞,如何更好地让市民享受到体育给他们健康和愉悦,如何更好地为群众锻炼身体做好信息、服务、知识服务和必要的指导,这将涉及到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及其作用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略做探讨。 1、社区体育的发展,使社区体育服务兴起成为城市社会发展的必然 1.1社区体育的兴起 社区体育是指在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内(相当于街道、居委会辖区范围),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巩固和发展社区情感为主要目的,就近就便的区域性群众体育。 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兴起,是以80年代中期产生的街道让区体协为标志的。社区体育的提出,受社区服务的启发,1989年最早由天津市河东区提出,当时是指街道社区体协开展的各项体育活动,后来扩展为所有小区域体育活动的统称。1991年7月,原国家体委首次在天津召开了“全国部分城市社区体育调研会”,至此,社区体育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和运用。城市仕区体育兴起的社会背景,是人们的体育需求日益增长;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是社区体育兴起的内部动力;体育社会化是社区体育兴起的促进因素;建立与城市经济改革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系是社区体育发展的外部条件;社区老龄人口增多,其体育需求增长是社区体育兴起的催化剂。 社区体育首先是体育,除具有体育的基本特征外,居民参加体育活动完全是在个人余暇时间内,即使社会机制开始予以关注,社区体育的开展仍然也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体育还具有个人余暇性特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余暇时间普遍增多,使得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 1.2社区体育服务成为城市社会发展的必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虽然也有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但是明确提出社区服务概念和全而启动社区服务工程,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6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改革社会福利事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民政部首先在城市基层开展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和社区服务的发展,社区服务的概念以包容不了全方位的社区服务内容,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薄弱的问题。于是,民政部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社区发展的经验,在1991年提出社区建设这个新概念。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明确赋予民政部“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1999年3月,民政部推出的.‘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计划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全民健身(体育)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随着居民生活条件和意识的改善,需求出现多元化现象的必然结果。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提高,人们余暇时间普遍增多,人们发展意识普遍增强,人们对保健、休闲娱乐、社交、时尚运动、自我实现的需求不断高涨,使社区体育服务的重要性逐渐突现出来,也必将成为中国社会城市发展的必然。 2、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 社区体育服务内容的确定,首先应从本地社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社区体育的基础,因地制宜,从群众健身的急需项目做起。其次,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社区体育的不断发展,会不断涌现出新的经验,需加以认真总结,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社区体育的服务内容,使之日趋完善和发展。第三,社区体育服务各项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地位、作用上是各不相同的。比如,社区体育共有6大要素,即社区体育组织、社区成员、场地设施和经费、管理者和指导者、社区体育活动。社区体育组织是社区体育的主要因素,社区成员是社区体育活动的主体,场地设施、经费是社区体育的物质保证,管理者、指导者是联系社区体育各要素间的纽带,社区体育活动是社区体育的具体表现和直接目标。社区体育服务是以组织各项健身活动为主的,为使居民健身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工作构成。 2.1社区体育的组织服务 社区体育组织网络是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社区社会体育组织,扩大覆盖面,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街道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体育协会为核心,以群体单项和人群体育协会、晨晚练指导站,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协会为基础,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志愿者为骨干,以社区广大成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种体育健身场所为依托的社区社会组织网络。研究证明,组织要素是影响活动经常化的基本因素。社区体育组织服务是动员广大居民参加健身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社区体育服务有组织的中介性、协调性、整和性特点,对帮助社区居民实现健身目标,进而实现社区体育工作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2社区体育的设施服务 目前,由于社区发展滞后导致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匾乏,条块分割导致社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低下,人们对体育需求的增长、体育利益取向的改变,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和社区的发展,必将推动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辖区现有的体育场地的建设。修建和完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为社区体育工作者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场地设施是构成社区体育服务的重要物质要素,利用和创造良好的健身设施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是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措施。开展社区体育设施服务也是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根据地”的重要举措。 2.3社区体育的指导服务 社区体育要顺利发展,就必须有大批掌握社会体育工作知识技能的人才来社区进行服务工作。其中,体育指导员是社区体育服务的主要力量。科学健身是获得良好健身效果的重要保证,而社区体育的指导服务是科学健身的前提。社区体育的指导服务包括健身指导、健身咨询和运动处方等方面,对提高社区体育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2.4社区体育的信息服务 就加强社区体育工作而言,信息和宣传就是一种服务,是教育服务、知识服务、信息服务。健身是一门学问,如何进行科学健身,不是硬梆梆的健身器材本身能够回答的。因此,信息和宜传是十分重要性。推动社区体育的发展,说到底是为人民服务。必要的硬件是基础,但软件不能少。技术指导、信息服务,树立正确的健身观等,都能通过信息和宣传来加以强化。社区体育属于群众,这是群众的阵地,决不能让“”之类邪恶的东西有立足之地,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服务就显得更为重要。现代社会的信息媒介作用十分突出,健身知识、活动信息、政策法规、先进案例等的传播,调动居民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3、社区体育服务的作用 3.1社区体育服务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措施 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载体,其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如何,直接影响全民健身计划的实现。然而在当前的社区体育设施缺乏、居民体育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体育服务创造条件,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形成社区体育氛围,才能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证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真正做到全民健身,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3.2社区体育服务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采用以建设“精神文明小区”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并将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作为评价指标,使得社区体育服务的社会地位得到社会认可。此外,由于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对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区共同意识,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养成高尚的道德作风方面都为精神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当然地成为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3.3社区体育服务是体育社会化的促进因素 首先,体育社会化是我国体育改革的方向之一,而社区体育服务是体育社会化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社区体育服务改行政主导型体育为民间主导型体育,改国家投资为包括有偿服务在内的多渠道投资,使社区体育更加符合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化要求。 其次,社区体育服务能完善两个依托,扩大体育人群。两个依托:一是以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为主的网络依托;二是以场馆、学校、园林、空地为主的场地依托。扩大体育人群是在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体育锻炼的同时,搞好中青年人的健身锻炼是体育社会化的一个重点。 3.4社区体育服务是体育生活化的重要举措 生活小区化导致社区服务的小区化,城市住宅建设以小区为基本模式,尤其强调小区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问题,使得社区体育逐步向家庭延伸,这必将导致社区体育服务也相应采用适合于家庭的体育活动。体育服务有多种形式,如商业体育服务、社会体育服务等。但是只有社区体育服务是基层体育服务,其服务是贴近生活,对形成体育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社区体育服务属日常型活动,其“就地就近”的便利条件使居民体育的生活化成为可能。因此对实现体育生活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体育论文:浅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社区体育发展问题探讨 论文关健词:社区体育;社区体育服务;社区体育发展 论文摘要:社区体育是体育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体育社会化的新载体。社区体育的发展理论则是社区体育持续发展的关健,也是体育社会化的关健。因此在分析社区体育发展概念、发展模式、发展机制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体育发展的新理念。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提出,既为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又对体育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社区体育是我国20世纪最后15年群众体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热点。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社区体育仍将是21世纪前50年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热点。社区体育正是在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成为体育社会化、生活化发展的热点问题。因此,社区体育发展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理性探讨。 1、社区体育发展概念的界定 1. 1对社区体育发展概念的理解 社区体育发展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社区体育发展涉及到社区乃至社会的方方面面。第一:社区体育发展是由政府和居民共同从事的“双边项目”.双方对此都应做出贡献。第二:社区体育发展的目标和方法是非常广泛的,具有综合性特点。第三:社区体育发展具有区域首创性特点,居民不仅应该积极参与,而且应鼓励发挥首创精神。第四:社区体育发展还包含着对自愿方法的强调,社区体育发展的趋势将成为自由选择而非强迫认同的过程。因此.对社区体育发展概念的界定也有不同观点,归纳如下四个方面。 1.1.1“过程”说。这种观点认为,社区体育发展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来实现社区体育变迁的目的。这个定义属于抽象工具理性范畴,把社区体育发展概括为能够促进社区变迁的民主参与过程。 1.1.2“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社区体育发展是实现一种目的的方法,凭籍这种“方法”完成社区体育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实现每一个阶段的特定目的。这个定义属于具体工具理性范畴,它把社区体育发展视为实现一般变迁过程的方法、步骤。 1.1.3“方案”说。这种观点认为,社区体育发展由一个个项目计划即“方案”构成的,每一个“方案”都是根据社区体育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通过完成这些“方案”来达到满足需求或问题解决的目标。 这个定义属于抽象目标理性范畴,它把社区体育发展目标化为有计划地解决社区体育所面临实际问题的行动、活动或工程。 1.1.4“运动”说。这种观点认为,社区体育发展是一种社会运动,它致力于社区整体发展,其理论基础是哲学—社会学.涉及到不同社会制度的文化价值选择和社会理想。这个定义属于抽象目标理性范畴,它把社区体育发展制度化为实现理想和信念的一种社会运动。 1.2社区体育发展概念的界定 上述关于社区体育发展的理解是从两个不同的思维角度进行的:一是目标理性思维,回答干什么的问题;二是工具理性思维,回答怎么干的问题。从理论层面上讲,目标理性和工具理性没有那一个更科学的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理解,主要是分析社区体育发展四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四个要素,把它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对社区体育发展概念的完整界定。 综合考虑以上的要素,结合我国近年来社区体育发展的实践情况,我们对社区体育发展这一概念的表述是:所谓社区体育发展,是指居民、政府和有关社区组织整合社区体育资源,发现和解决社区体育的问题,改善社区体育环境和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的过程,是塑造居民社区归属感(社区认同感),加强社区体育参与意识,培育体育情感、体育人口,确立新的体育形态、推动体育社会化、生活化的过程。 2、社区体育发展的模式 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在现阶段主要指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小区的辖区内,在农村是指乡镇和自然村,以自然居住生活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资基础,以全体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社会体育活动。社区体育发展的模式可以从社区体育概念和社区体育发展概念中推断出来。从社区体育概念出发,社区体育发展模式可归纳为社会体系模式、社会区域模式;从社区体育发展概念出发,社区体育发展模式可归纳为计划变迁模式、政府授权模式、社会参与模式、文化创新模式。前两种模式是从社区体育发展存在的模式引申出来的,所以叫存在模式;后四种模式都是促进社区体育发展的,所以叫社区体育发展的功能模式。 2.1社会体系模式 社区体育是持续的社会体系,具有相互依赖、共生共荣和均衡发展的特点。按照此模式规划社区体育发展,必须坚持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三方合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三种资源共同支持的社区体育发展的目标模式;必须坚持系统联动、功能互补、互相沟通和整体发展的理论和价值取向。 社区体育发展是一个变迁的体系,社区体育发展必须做好“动态平衡”工作,处理好历史与现实、分工与合作、继承与创新、局部与全局、内部与外部之间的辨证关系,使社区体育发展在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保持常新的面貌。 2.2社会区域模式 社区体育为一定区域内的个人、群体、组织、机构提供了互动的舞台,社区体育的历史性、传统性、继承性以及区域性、以本区域的自然环境设施为物资条件等特点,丰富了社会区域生活的内涵。社会区域模式是对某个区域的体育工作(包括理念、过程和方法)的判断和认定,即指那些土生土长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融健身、娱乐为一体,具有本地(或地区)特点的制度化的社区体育行为过程。按照此模式设计社区体育发展,必须充分调动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的积极性,立足于本地社区,促进社区在居民中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把社区建成居民所向、心灵所归的精神家园。 2. 3计划变迁模式 社区体育的发展是一个自觉的、飞跃的、进步的和有计划的社会体育变迁过程。要搞好社区体育发展,首先必须制定好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和目标模式。我们希望明天的社区体育是什么样子、达到什么目标,就要在今天进行理性的规划和设计,未来的社区体育是现在社区体育的理性延伸和规划实现的。 2.4政府授权模式 政府授权是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典型社区发展模式。联合国的文件规定,社区发展有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政府支持,二是人民参与闭。政府授权与联合国关于社区发展是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双边合作的定义是一致的,反映了社区发展政府授权的模式特征。社区体育发展离不开社区发展的整体布局和规划,因此也同样具有政府授权模式特征。社区体育发展政府授权模式除了行政上的领导、政策上的优惠外,它本身也从财政拿出相当可观的启动资金,建设社区体育配套设施,这对调动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体育发展的积极性是非常有效的。 2.5社会参与模式 广泛参与是社区体育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这首先是由于社区体育发展具有突出的社会化特征,这种社会化特征决定了社区体育发展既不是单纯的某一部门、某一团体的行为,也不单纯是某些个人的行为,而是社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自治性组织和广大居民共同的行为。社会参与模式包括对社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社会资本的调动,社会资本就是社区居民作为民主国家公民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和责任,是社区居民本身所具有的能力,激活它们,就会变成社区体育发展的无穷力量。 2.6文化创新模式 文化创新包括概念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四个方面,它是集信息集约、技术革新、文化嫂变和观念扩散为一体的综合社区发展模式。社区体育具有的民族性体育文化、区域性体育文化特征,决定了社区体育在不同的文化背景特征下发展的将成为发展的可能和必然。从这个思维角度出发,它也同样适用于文化创新模式。这种社区体育发展模式突出了文化特征,包括社区体育新技术的引进、思维观念的变革和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所导致社区体育变化的过程,它是自觉和不自觉、渐变和突变、理性和非理性社区体育变迁的综合体。 3、社区体育发展的机制原理 社区体育发展的机制原理是指社区体育发展的结构、功能及动力关系。从结构上说,社区体育发展结构分为四个子系统:即概念子系统、组织子系统、文化子系统和器具子系统。概念子系统是为社区体育发展提供价值目标的导向系统,社区体育发展的理念、目标和意义均从这个子系统提出。组织子系统是启动和领导社区体育发展的执行系统,负责社区体育资源的动员和组织、项目的选择,问题的解决,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分配、活动整合和过程监控等。文化子系统是指活动和动作规范系统,是制约着个人、群体、组织和机构的运行及其相互关系。器具子系统是满足社区成员物资和文化需求的供应系统,包括场地、健身器材、用具等,保证社区体育发展平稳、顺利、健康的运转(见下图)。 社区体育发展的动力机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自上而下的计划推动;二是社区成员自下而上的需求拉动。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社区体育发展的整体动力。 4、社区体育发展的理念 4.1以人为本 社区体育发展必须坚持自愿选择、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社区体育发展所作的任何事情,包括它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都必须自始至终地贯彻“茫茫宇宙,唯人为大,林林万物,为民是从”的人文理念,居民需求的服务是社区体育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 2以服务为中心 功能定位是确定发展理念的前提。社区体育发展的功能,只有通过服务才有可能得到体现,社区体育服务将成为社区体育发展的中心工作。而社区体育服务的实施又必须通过制度保障和资源供给,形成良性发展局面。因此,建立一个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社区体育服务保障体系,就成为社区体育发展的主要目标。而构建具有明确功能定位的、可操作的社区体育服务保障系统,是社区体育发展的主要任务。 4.3资派挤合 调动和整合社区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潜在资源,使之变成社区体育发展的现实资源,促进社区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区体育服务的全面进步,这既是社区体育发展的价值目标,又是社区体育发展的价值理念,因为它包涵居民权利和义务、享受和回报等共享和共担的观念。 4. 4本土化发展 由于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差异,形成了我国区域文化氛围和行为习惯特征。社区体育也是在这种环境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新的体育形态。社区体育在不同的文化背景特征下本土化发展,将成为发展的可能和必然。 4. 5社区.与:社区体育发展的动力和要义 在社区体育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治理,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体育意识,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社区自身的各种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居民的社区参与是社区体育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了居民的社区参与,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和完整意义的杜区体育发展。虽然我国各地社区体育各有特色,但相同之处就是“参与、分享”,这就是社区体育发展的基本精神所在。也就是说,实施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核心是形成一种自主、积极参与精神,通过参与实现共同的目标,享受共同的创造的成果。我国当前的社区体育发展,内涵及其丰富,其核心就是要倡导自主参与的精神。 4. 6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体育发展的多样化载体 社区自治,顾名思义就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自主管理社区事物的权利及其过程,是居民社区参与的高级形态。社区体育发展正是需要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还不发达,人力资源却相当充足的国家,依靠民众的广泛参与推动社会体育发展已成为现实的选择。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在我国尚处于成长的初期阶段,但已显示出它是促进社区体育发展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始介人体育赛事、体育经营、体育管理等,这些情况表明,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正日益成为社区体育发展的主体力量之一,必将成为社区体育发展的新载体。 5、小结 我国社区体育发展是体育社会化、生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明确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理论问题显得尤为迫切,而这种迫切性主要来源于社区体育发展实践的压力。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体育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政府积极引导、居民参与,以人为本、以社区体育服务为中心、多样化载体、本土化发展的新理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社区体育发展的必然需要。 社区体育论文:陕西省社区体育服务绩效评价研究 作者:白跃世 魏鹏娟 马迅 【摘要】本文从陕西省社区体育服务的具体情况入手,通过对陕西省若干社区的调查,描述陕西省社区体育服务基本现状,分析影响社区体育服务绩效的因素,并提出社区体育服务绩效评价模型。 【关键词】社区体育; 服务; 绩效评价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以来,社区体育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体育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指导和体育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建成,社区的体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居民的健身意识普遍增强。社区体育服务系统作为体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对该系统的绩效进行科学化的评价将有助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1 社区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指标设计的主题要素 绩效评估指标设计的主题要素是绩效评估出发点的具体表现,反映了绩效评估的重点和倾向。 1.1 经济主题:在评估社区体育服务的绩效时,首要的一个问题便是“体育组织在既定的时间内,究竟花费了多少钱?是不上按照法定的程序花费金钱”,这是经济指标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经济指标一般指体育组织投入到体育管理项目中的资源水准,它关心的是如何使投入的项目作最经济的利用。 1.2 效率主题:效率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体育组织在既定的时间内,预算投入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效率指标通常包括:体育服务水准的提供、活动的执行、体育服务与产品的数量、每项体育服务的单位成本等。 1.3 效果主题:效果关心的问题在于:如使用者身体状况的改变程度,使用者满意程度,政策目标的成就程度等。它是衡量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设计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服务工作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那么完整的执行程序只是浪费时间和金钱而己。” 1.4 公平主题:自国家健身计划颁布以来,公平问题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并成为衡量社区体育服务绩效的重要指标。 2 社区体育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2.1 专家咨询结果:本次研究采取专家咨询法(delphi method)的主要目的旨在进一步筛选指标和确定指标的权重。共遴选出30位在社区体育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和学者,其中第一轮发出问卷30份,回收问卷26份,专家积极系数为87%,第二轮发出问卷26份(即第一轮回收的专家),回收率100%。这26位专家分别工作在与社区体育服务相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领域,工作地区分布于全省的各个地级市,在所有参加调查的专家中,表示对评价指标很熟悉的占13人(50 %),熟悉10人( 38.46 % ),没有人表示不熟悉。其建议和意见应该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专家权威程度:专家的权威程度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专家对方案作出判断的依据;一个是专家对问题的熟悉程度。判断依据为理论分析、实践经验、国内外同行的了解和直觉,判断系数总和等于1表明对专家判断的影响程度大,判断系数总和等于0.7表明对专家判断的影响程度为中等,判断系数总和等于0.5表明对专家判断的影响程度小。专家对问题的熟悉程度分为6个等级,它们分别是很熟悉、熟悉、较熟悉、一般、较不熟悉、很不熟悉等,以上具体量化值分别见表2和表3。根据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出本次研究专家权威系数,结果见表1: 根据计算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对三项一级指标,判断依据对专家的影响程度为介于中等与大之间,而专家对问题的熟悉程度均在熟悉与很熟悉之间,专家的权威程度的平均值均在0.75以上,说明本次研究专家的权威程度较高。根据专家权威程度与预测精度之间的函数关系可知本次研究的精度也较高。 2.2 第一轮与第二轮专家咨询结果:在第一轮专家咨询中,专家对指标从重要性和可操作性两方面进行五等级评价,并了解专家对一级指标的熟悉程度和判断依据,计算每个指标所得分数的均数、变异系数,在所有寄回问卷的专家中,有一半的专家对评价指标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对咨询结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指标进行进一步的筛选与修改,形成第二轮专家咨询评议表。本研究咨询中专家对各级指标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判断,分为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分别赋值9, 7, 5, 3, 1分,因此算术均数取值在1-9分。变异系数表示专家意见对某个指标的协调程度,说明专家对该指标相对重要性和相对可操作性的波动程度,或者说是协调程度。变异系数越小,专家们对该指标的协调程度越高。 3陕西省社区体育服务绩效的评价 综合评价是对一个复杂系统的多个指标进行总评价的特殊方法。广义地说,有多种统计方法及其衍生的方法可用于综合评价,因为任何统计指标都综合一定的信息。这些方法已经开始应用于研究的各个领域,展示了这些方法可观的应用前景。在本次研究中,利用三种综合评价方法,即加权累计综合评分法、topsis法和秩和比法等,将陕西省10个评价地区进行评价排序。以下是这三种综合评价的评价结果。 、以上三种评价方法的评价结果看,评价对象的排序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为了寻找一种更为稳定和合理的评价结果,本次研究将上述评价结果进行组合评价,在进行组合评价之前,需要对上述三种评价结果进行相关检验,如果他们之间呈密切相关关系,即具有一致性,才能进行结果的组合。 由于选用不同的方法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综合评价,其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因而,有必须要选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价,而后将集中评价结果进行组合。本课题采用模糊borda法对我省社区体育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见表6: 4 相关讨论 根据陕西省社区体育服务绩效评价的结果分析可以得知,影响社区体育服务总体绩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造成目前各地社区体育服务绩效差异的主要因素体现在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投入、机构网络的建设、人员素质、康复以及计划生育功能的落实、社区体育服务的经济效益以及供、需双方的满意度、反应性等。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正是这些关键要素存在显著的差异,造成了各地最终绩效结果的差别。加大投入、优化资源、完善机制、确保质量、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是今后陕西省社区体育发展的重点工作内容。 社区体育论文:浅析如何促进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 【摘要】城市社区体育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织部门,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社区体育迎来发展的重大契机。大力推进社区体育,将能有效地提高城区建设的内在质量,完善社区的功能,提高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促使居民身体健康,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还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健心,调节与消除各种不良情绪,促进人际交往,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使人们精神更美好,生活更快乐。同时,社区体育建设能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提高人们体育文化素养,利于移风易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城市社区体育 社区与学校 健康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城镇化推进速度明显提升,城市居住条件大为改观,城中村、危旧房拆迁改造基本完成,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宜居的生活环境。社区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点之一,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空间单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8小时以外的生活居住区--社区,将逐步成为新的社会调控体系,发挥社会整合功能。 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区秩序的稳定。体育运动是构建健康向上文明生活的有效载体。社区体育在进行社会规范、满足居民体育需求、丰富居民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世纪我国社会体育确立了"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方针,必将使城市社会体育进入一个全面、全新的发展阶段。 社区体育的定义,确切地说,是以社会个体成员的闲暇消遣、强身健体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活动,其基本特性是个人闲暇性和健身性。现实中的社区体育发展结合了各种因素,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六项衍生特点,即高松散性、低竞技性、重自愿性、轻规定性、多缓慢轻柔、少投入消耗。社区体育的这些基本特点和衍生特点,就构成了我国社区体育的基本特征。[1] 一、我国社区体育开展情况现状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城市市民生活方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市民对体育运动的需求,促成了城市社区体育的兴起,全民健身计划的启动和实施,推动了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因此,对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状况和趋势的研究,已是众多专家学者在近年来关注的一个热点课题。 我国大众体育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还不足l平方米且有34.6%未向社会开放,而美国人均体育场馆面积高达16平方米。据对南京、苏州、上海、温州和杭州5城市4500多人调查,有51.11%的居民认为缺少场地是影响体育消费的主要制约因素。 以河北省为例,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河北省各类体育场地总占地面积1.08亿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占地面积为1.6平方米。河北省现有39484个体育场地中,分布在校园内的有27663个,占全省各类体育场地总数的70.06%;这些场地中,有20427个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占总数的51.73%。其中,占有全省各类体育场地总数70.42%的教育系统,其开放率是43.80%。[2] 目前的传统社区中,文体活动设施普遍缺乏,不能满足社区广大居民日益提高的各种需求。资料显示,社区体育活动的场所主要在就近的公园(22.8%)、街道居委会场地(16.8%)和街头巷尾(19.9%)[3]活动。我国社区体育场地严重匮乏,难以满足需要,不得不利用公园、空地作为补充。由于社区发展的差异,一些有条件的社区能够建设各种体育场馆和场地,为居民提供优良的体育活动环境,而那些没有条件的社区就不能提供这样的体育活动环境。其次,社区中有体育活动场所的学校和单位,并未真正把其场地提供给居民,社区与学校与单位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从而影响了居民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及学校体育场开放程度小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速度缓慢。因此如何利用城镇化发展的机遇,切实推进社区体育的建设和发展,对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素质,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社区健身设施严重匮乏。在高楼耸立的城市之间,用寸土寸金来形容土地的珍贵毫不为过。为了使土地产生最大的效益和金钱,居民社区根本不可能大规模地去兴建运动场地和设施。从调查统计新建成的楼盘,体育运动场地设施的主要形式为健身路径,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常见到的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健身场地和设施几乎没有。在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过程中,应当认真规划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加紧打造一批城市亮点工程,兴建更多百姓身边的体育设施。 二、抓住城镇化改造的有利形势,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体育建设 1、切实做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建设部门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体育部门要参与其中的评比和验收。政府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的一项考评指标。各社区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体育部门,规划建设好适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设施。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政策的修改和完善应列入到议事日程当中。现有设施的建设与社区文体活动的开展表现为"两头重,中间轻"的现象,即重少年儿童和老年,忽视了青壮年群体的需要。居民居住密集场所,应规划一些大型的体育运动场地,满足更多人的运动爱好。根据调查资料显示,现在的社区当中,健身路径等小型的体育设施比较完备,但是较大型的运动场地和设施还极度缺乏。例如人们喜爱的篮球、排球、网球等,而与此相对应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居民社区,普遍拥有灯光塑胶场地,在人们饭后闲暇时,进行运动和比赛,很好地满足了中间年龄人群的运动爱好。 2、大力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促进社区体育的蓬勃发展 作为社区居民,增加居民的健身意识,是一个长远而且重要的环节,据调查,社区居民参加身体锻炼的成两头分布,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导致中青年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加锻炼,健身意识淡薄。在部分社区,麻将、电视、游戏机成为他们的主要休闲活动,社区仿佛成为新一代赌王与游戏王的培训基地。 据调查数据显示,35---50岁年龄段居民一周安排两次(含两次以上)健身锻炼的占不足15%,与此相对应的是这部分社区居民的身体状况有43%处于亚健康状态,不同程度地存在体重异常、血压血脂异常、精神焦虑等症状。社区居民的良好的健身意识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如何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是摆在各级政府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 为提高群众健康意识,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政府主管部门应以人为本,在居民中大力宣传健康第一、运动增进健康、终身体育等健身意识,采取多种措施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例如可以采用定期的体检活动,建立了体检档案,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另外,可以通过健康讲座的形式,聘请专家讲师利用节假日、下班后的休息时间深入社区,向居民宣讲解疾病预防、饮食健康、运动与健康等知识,全面提升居民的健康意识。使大家了解到只有通过锻炼身体、合理膳食、平衡心态等,才能获得健康的身体。 3、充分利用周边学校、健身中心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形成社区居民与学生共享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双赢机制。 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有利于市民身体素质的提高,解决市民就近健身的问题,这比撒网式的再建体育场馆划算得多;开放学校资源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学校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地向社区开放公共资源。目前,一边是社区居民苦于没有锻炼身体的场地和设施,另一边是学校的体育资源处于闲置和浪费当中。尤其是在寒暑假期间,学校的体育资源应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开放。许多城市都在试行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服务于周边社区居民,但是一系列的问题还困扰着具体的实施。例如,学校能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过于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到学校锻炼的积极性;大部分受访市民则表示,没有到学校锻炼的习惯;器材损耗谁来掏腰包,社区居民进校门怎么管理,居民在学校受了伤怎么办,外人进出校园,学生的安全怎么保障……这些现实问题让学校顾虑重重。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后,最担心的就是影响教学和管理。学校经费本来就有限,用于体育场馆的投入更少,如果让学校长期义务奉献,不现实,对外开放难以持续等等[4]。 对于开放学校体育资源的种种问题,各级政府还处于摸索阶段,为了增进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实时适度地开放学校体育资源是现阶段推进社区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和学校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对校园开放进行规范。例如,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建议健身者凭身份证或居住证进入学校,单位集体运动的则需提前预约。另外,为了保障学校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建议居民向学校支付适当的费用,具体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制定。另外政府财政应对学校体育资源进行关注,给学校增加一点体育设施的养护费,就可以达到少投入,大产出的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地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周边群众开放。 4、注重运动健身的指导工作,建立社区体育的培训机制 居民参加各种体育运动,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去传播健身理念,组织开展体育活动,需要有专业人才去教授技术动作,指导健身练习。因此在社区居委会的构成当中,应增加社区体育指导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目前在体育院校的专业设置上,很多都开有社区体育专业,但是这些毕业生由于社区体育发展的滞后,还没有真正地走上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岗位。因此,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社区法规,建立社区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管辖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引导群众通过体育活动,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使社区居民的体育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更安全。能够吸引更多的居民参加到体育运动中来,使康体健身真正成为社区百姓的新时尚,从而达到增强全民族健康体魄的目标。 全面实现全民健身计划,有效增强国民体质,社区活动是重中之重,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学校和社区的有效配合,学校的体育资源正好可以为社区的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学校拥有的体育资源和文化教育优势,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咨询和继续学习机会。学校与社区的联系配合将越来越紧密,学校将成为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和组织者。 社区体育主要针对社区居民,以其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以获得健美乐为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占城市人口绝大多数人的身心健康、体格健美与快乐幸福的生活。借助城市改造升级的契机,大力推进社区体育的发展,将能有效地提高城市建设的内在质量,完善社区的功能,提高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促使体格健壮,体态优美,形成并保持各种良好的身体技能,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还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健心,调节与消除各种不良情绪,促进人际交往,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使人们精神更美好,生活更快乐。同时,社区体育建设能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提高人们体育文化素养,利于移风易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的开展。 社区体育论文:社区体育治理模式 [论文关键词]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政府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体育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体育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探讨通过构建城市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并分析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1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社区体育论文:文体局发展社区体育管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教委(教育厅)、民政厅(局)、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 我国城市社区体育(以下简称社区体育)是体育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社区体育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发展还不平衡,人们的社区体育意识还不够强,社区体育组织还不够健全,参与的人和单位还不够广泛,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还不能满足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需要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就近、方便、文明、有序的体育健身环境。现对加强社区体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社区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提供门类众多的体育服务,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强体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社区生活。 (二)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贯彻《体育法》、实施《纲要》的一项具体措施,纳入城市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一项内容,努力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 (三)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体育的领导,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定社区体育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体育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制定开展社区体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区体育理论研究,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指标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在保证学校教学秩序和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切实发挥学校体育教师、体育设施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中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能作用,将开展社区体育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一项工作职责,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评估,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在建设和发展社区文化的工作中,要重视社区体育的开展。街道办事处的文化站,要大力宣传体育健身对增强体质、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意义,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市、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在开展社区体育工作中,要重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 (四)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体育工作具有领导、管理的职能。要调动辖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和组织社区内成员经常开展体育健身、竟赛、表演和体育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五)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居民经常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六)到本世纪末,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达到:经常参加社区体育活动的人数有较大的增长,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快的改善,社区成员的体育意识和体质普遍增强,社区体育组织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者有机结合,社区。单位、家庭共同发展的全民健身新格局。 二、组织管理与体制 (七)按照《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规定,区(市辖区、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人民政府可授权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社会体育工作和组织实施辖区体育活动。形成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分级管理体制,以及条块结合的组织网络。 (八)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以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挂帅、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体育组织。应有部门管理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在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要充分利用辖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组建街道办事处一级的各类体育协会、文体中心、体育指导站、健身俱乐部等,形成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街道、居委会和单位多层面的体育组织网络,有效地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满足社区成员的广泛兴趣和爱好。 (九)居委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区、楼群晨、晚练指导站等体育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社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区意识,支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积极参加社区的各类体育活动。 三、骨干队伍建设 (十一)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熟悉、热爱体育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体育组织,并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社区体育干部。 (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骨干。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 (十三)要充分发挥辖区内各单位体育干部、业余体校教练员、体育教师以及热心体育和有体育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的作用,吸收他们参与社区各类体育组织的领导与管理工作以及活动的组织、技术指导等。 (十四)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各类体育干部、体育骨干、体育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四、场地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十五)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必需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化的重要保证。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努力挖掘潜力,为居民修建简易体育场地;新建居住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的(GB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1986年颁布的(86)体计基字559号《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规划、建设好社区体育设施。 (十六)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内有计划地修建社区体育活动室或体育服务站(点),并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到本世纪末,力争50%以上的街道达到上述要求。 (十七)合理使用街道辖区内现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一律向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开放,为居民健身服务。 (十八)应在社区内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合理布局简易的体育场地设施,开辟健身场所,使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做到运动场地就在身边。鼓励居民自力更生及义务维护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提倡居民添置体育健身器械,开展家庭健身活动。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体育场地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作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要在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下,先行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 五、经费来源 (二十)社区体育经费实行公益型的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体育法》的规定,逐年增加对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社区体育工作安排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辖区单位举办或承担社区大型体育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由团体和个人投资的社区体育发展基金。社区的各类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可实行会员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 (二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有利条件。要努力开展技术指导、骨干培训、体育表演、健身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服务,在经营、税收、资金等方面参照*年8月民政部、国家体委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健身活动 (二十二)社区体育以经常性健身活动为主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在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中,要讲究科学,注意安全,重在参与。实行传统健身养生法与现代健身方式相结合,个人锻炼与集体活动相结合,健身娱乐与医疗保健相结合,健身活动与节假日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要加强晨练、晚练和季节性体育锻炼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引导不同特点的人群参加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要关心和重视知识分子、老年人、幼儿和残疾人的体育活动。 (二十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激发居民体育健身的积极性。竞赛活动以动员尽可能多的居民群众参加为基本出发点,办出特色,形成传统。 社区体育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举办综合性体育竞赛活动和单项竞赛活动,要有目的地结合节假日组织体育竞赛、表演和社区内外的交流活动,形成热点,利用寒暑假举办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培训以及锻炼小组等活动。 七、评比表彰 (二十四)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审办法》,定期在全国开展评比表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活动。 (二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评比表彰制度,树立榜样,典型引路。 社区体育论文:社区体育建设 【摘要】城市社区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产物,社区体育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社区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内容,并显示出巨大的作用和生命力。文章就社区体育的特征作了分析,为如何认识和建设城市社区体育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体育特征;社区体育;文化推动力 社区体育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在社区范围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为满足社区成员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身心健康而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活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区体育建设水平稳步提高,社区体育已在城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认清社区体育的动力特征,有助于我们把握社区体育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消费方式;正确认识社区体育的服务特征,可以使社区体育服务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一、城市社区体育的动力特征 (一)改革推动力 1.社会转型给社区体育带来的影响。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经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从半封闭的社会向开放的社会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变;从同质单一性向异质多样化的转变;从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实质是从传统的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在整个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区体育的发展必将受到影响,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生活习惯、余暇目标方面都存在差异。 2.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的余暇时间增多。1997年国家统计局、卫生部、民政部等6单位对29个省市的71个城市约1.5万人进行了调查,与1990年相比,中国人生活时间的分配有如下趋势,(1)工作时间不断减少:1990年我国城市职工平均每日工作7小时19分钟,1997年为5小时37分钟。(2)家务劳动时间不断减少:1990年女性职工平均每日家务劳动4小时23分钟,男性职工2小时10分钟。1997年女性工作时间为3小时3分钟,男性为1小时43分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社区体育将向更普及化、更组织化、更高水平方向发展。在今后的10年中,城市职工的余暇时间将从每周的19小时增长到30小时,人们在社区生活的时间将大大延长,人们的体育活动主要在社区生活时间内开展。 3.社区体育的法制、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社区体育工作都有专门的说明。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实施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7年4月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在社区体育的主要职责与任务、组织管理与体制、场地设施建设与作用、经费来源等方面,对市、区人民政府和五个部委分别提出了要求。 (二)政府调控力 1.建立政府授权的社区体育发展模式。政府授权是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典型社区发展模式。联合国的文件规定,社区发展有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政府支持;二是人民参与。政府授权与联合国关于社区发展是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双边合作的定义是一致的,反映了社区发展政府授权的模式特征。社区体育建设离不开社区建设的整体布局和规划,因此也同样具有政府授权模式特征。社区体育建设政府授权模式除了行政上的领导、政策上的优惠外,它本身也从财政拿出相当可观的启动资金建设社区体育配套设施,这对调动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体育建设的积极性是非常有效的。 2.制定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社区体育政策。社区体育政策是政府根据社区体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对一定时期社区体育结构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国家或地方体育发展规划为目标,所制定的有关社区体育结构和社区体育组织调整的政策措施的总称。社区体育政策是社区体育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一个国家或地方的社区体育发展有赖于制定科学的社区体育政策。制定社区体育政策应先对本地区社区体育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再结合本地区体育资源的优势,经过科学分析后,确立主导性社区体育方式,通过主导性社区体育带动整个社区体育结构、内容、方式和方法的转变。 (三)文化推动力 体育文化不同于一般的文化,它从健康身体、娱乐身心出发,与德育、智育一道成为提高人的素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文化容易被大众承认和接受,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生活,为改善和充实大众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如中华武术、气功、围棋、中国式摔跤、马球、赛马、龙舟、舞狮、健身操等,以及现在仍然在各个民族中广为流传并深受各民族喜爱的体育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等,都是社区体育文化中的丰富内容。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推动社区体育进一步的发展。党的十五大已经为我们发展跨世纪的体育文化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那就是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体育文化,并使它成为我们“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从国家和民族的需要出发解决民族化、大众化的问题,丰富我们民族自我实现和超越自我的感受。中国人的体育文化的发展目标应该选择“更普及、更大众、更民族”。 二、城市社区体育的服务特征 (一)人性化服务 “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人的价值和自我完善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要求社区体育的发展必须以人性化为核心。显然,仅是社区体育的普及已不能满足当代居民的体育要求,只有层次化有针对性地展开体育活动才能体现现代化的社区体育模式。根据居民不同的要求可以把居民按以下几种类别划分:(1)根据年龄把居民分为小、中、老三个群体,不同年龄展开相应的体育活动,如中年人热衷于休闲、娱乐、时尚方面的运动,老年人喜欢健身性的运动;(2)体育锻炼群体和弱势群体,对于体育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本着福利性服务原则,动员他们参与社区体育活动,享受体育运动带给他们的乐趣,成为真正的体育人口;(3)本地人群和流动人群。对于流动人群,以尊重他们不同文化背景、传统习惯为前提,动员他们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使得他们对社区有强烈的归属感。 (二)信息化服务 步入小康社会,信息化服务是关键,可以帮助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宣传健身知识、活动信息、政策法规、先进案例等。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拥有全面的社区体育服务网络。一方面便于居民的学习和查询相关知识,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网络吸收其它社区的先进案例和经验来展开体育活动。(2)善的反馈信息处理体系。处理好反馈信息可以准确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社区体育建设。 (三)生态化服务 生态城市与生态社区的规划与建设,强调以生态为背景,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生态城市与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社区体育也是其重要的建设内容,强调以促进健康、高效、文明、舒适、可持续的人居环境而发展。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1)物质层面:建设适应不同人群,具有社区自然特色的体育设施体系,使得健身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2)组织管理层面:根据当地的地域特点、风俗文化、传统习惯、和不同人群的需要,融入自然,开展一些生态体育活动,如郊游、踏青、登山、野外活动、远足、自行车、探险等。使得居民的休闲方式也开始从内敛式、封闭式向发散式、开放式转化,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3)体育价值层面:普及全民健身的公众生态意识,倡导生态价值与健康发展理念。 (四)多元化服务 社区体育共有六大要素,即社区体育组织、社区成员、场地设施和经费、管理者和组织者、社区体育活动。所谓多元化,是指要从多个方面为社区体育服务:(1)制度化:社区体育服务是一个整体性的服务工作,包括设施、指导、组织和信息。因此,社区体育服务制度化发展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和关系,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化建设:一方面使社区体育服务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理化和正规化;另一方面,使社区体育的规范内在化,为社区居民所接受和认同。(2)规范化:社区体育服务的政策、制度和措施要规范化,即政府和组织指定的社区体育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要科学化、法制化,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要规范化,即社区公建体育设施的选址条件、占地面积、功能和设备要求均应规范化使用,不得挪为他用。社区体育指导员配备和培训要规范化,即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指导对象的数量,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和配备比例及上岗前培训要求。(3)指标化:社区体育服务发展指标是测量社区体育服务发展水平的重要方法,通过社区体育服务指标体系有利于社区体育服务状况与发展进行评估,发现社区居民的体育要求,社区体育服务指标包括社区体育组织、设施和活动指标。(4)现代化:社区组织管理要体现现代化,具体表现在组织管理机构对场地设施的使用及对内部的人、财、物管理方法要科学化,考核和监督要符合规范化要求。信息现代化,社区居民可利用社区体育服务的网络平台达到信息共享,相互交流。指导方法现代化,首先要有现代化健康观,掌握多钟锻炼方法和理论,对不同的对象制定出不同的运动处方。 三、结语 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离不开国民素质的增强,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社区体育。因此,关注社区体育的发展就是对大众健康的最大关心。在我们了解了城市社区体育的特征的基础上,建立发展社区体育的有效机制,促进城市社区体育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预算管理的应用与实践方法分析 摘要:房地产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以及投入资金多等特点,且面临着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由于房地产企业具有独特的性质,再加上房地产开发时面临的风险相对巨大,因而只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预算管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损益预算和现金流预算。因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预算管理的应用与实践方法做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财务预算管理;应用;实践方法 在房地产企业预算管理中,财务预算管理是核心的部分,作为一项综合性的财务计划,企业预算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财务预算、资本预算以及经营预算等。而在资本预算以及经营预算的基础上,财务预算的工作则是安排现金流,并预计一定时期末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一定时期内的损益表。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财务预算管理作用 在开发房地产的活动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是其根本目的,因而在开发经营房地产时必须将传统管理职能的局限性打破,并将经营活动与房地产开发看做是一个整体,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市场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通过这种方式,有关从属单位、经营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才能将子目标完美的结合起来,从而使得经营者的管理行为以及投资者的决策战略能够始终保持一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有效地贯穿起来,这样一来整个企业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管理效率的目的。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财务预算管理,是围绕其初期发展战略目标,在科学合理的预测和决策经营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筹集、使用、分配企业资金的财务活动所制定出的有关规划和计划,财务预算管理能够促使企业对自身的财务活动进行高效的控制和管理,从而达到满足市场需求,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 (一)损益预算 在损益预算中,成本预算、收入预算、税费预算以及费用预算等都是主要的内容。在有关通行办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房地产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已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确定销售收入;获得竣工备案表,且验收竣工商品房合格;已经科学合理地计量了商品房的有关成本;客户验收商品房时,商品房移交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通过成本管理部门、工程部门、营销部门等的通力合作,财务预算管理部门就能获得有效的信息支持,并能够将费用预算、成本预算以及收入预算等高效地加以完成。而税费预算涉及到较广的范围,即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且与收入成本预算以及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关系。 (二)现金流量预算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财务预算管理既能够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合理地控制和规划,又能对资金进行集中强化管理。通常现金预算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流入现金以及流出现金的预算,而流入现金主要包括销售回款以及银行贷款等。针对销售回款,市场环境以及销售政策的约束是其重要的制约因素。而流出现金的制约因素则主要包括银行贷款政策以及工程进度等。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财务预算管理问题 (一)财务预算编制认识不全面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过程中,财务预算管理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的经营成果,二是可以预计的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但是目前当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财务预算编制认识不全面,很多部门认为,财务预算管理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因而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从而导致财务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缺乏对财务预算项目的科学分解与准备执行 房地产企业不同,执行和制定财务预算的方式也不同,分析其原因:首先在对财务预算进行制定时,客观性不足,且没有对企业明年的财务状况以及计划进行认真的分析,因此导致了实际经营情r与编制目标分解联系不足。其次是相关的业务部门缺乏较强的执行力度。 (三)项目开发预算、企业战略目标及年度财务预算联系不足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开发周期长则是最重要的一点。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由于套用了以往的财务预算方法,导致财务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即项目开发预算、企业战略目标及年度财务预算联系不足等。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财务预算管理实践方法 (一)合理编制财务项目预算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如果项目预算存在问题,就不能充分利用企业的资金,进而会出现加重财务负担以及造成资金短缺的情况。因此在项目实施之前,企业需要收集大量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以便对整体项目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考虑,从而达到合理编制财务项目预算的目的。另外各个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合作,并将整体大于部分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强化各部门的配合度、现金预算及损益预算 在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中,其涉及到前期手续费、建安工程费、项目研发费、综合地价等多个方面,而通过预算收入成本,就能分期规划现金预算,并将准备筹资工作做好。因此在财务预算管理实践工作中,需要不断强化各部门的配合度,同时对现金预算以及损益预算进行强化,这样才能确保财务预算管理达到真正的目的。 (三)提高财务预算的考核程度 企业要实现发展目标,就必须展开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而这是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要想实现强化管理,就需要切实落实好经营策略。而企业在构建预算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提高财务预算考核程度,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以及控制力,加强财务预算以及业务预算是最有效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针对建设部门与销售部门的工作,就必须根据预算范围落实和开展好预算工作以及经济活动。 (四)财务预算管理执行与监督的优化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过程中,针对财务预算管理需不断优化执行与监督,即通过财务预算管理,在项目实施前,对发展目标进行制定,并对各项工作加强控制。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财务预算管理能有效监督各项工作,还能及时找出问题并加以解决,以便将资产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而在项目实施之后,财务预算管理还能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找出和分析错误的原因,以避免其再次发生在下一个项目中。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财务预算对决策的制定以及正确性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以现金流控制为主线,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强执行和考核财务预算,督促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和沟通,这样才能顺利实现财务预算管理的目标。 (作者单位: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策略的转变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较大进步,各行各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作为经济实体之一的房地产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独立性,经营者在加大投资力度的过程中,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没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现象,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将严重影响该行业领域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文积极进行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策略的转变研究,以期促进我国房地产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期;房地产开发;经营;策略;转变 0 引 言 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给予了房地产领域极大的发展空间,经营者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断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却严重忽视了土地资源的节省及充分利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仅不利于房地产领域的发展,还将给我国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和经营的过程中,应注重转变传统的土地资源利用策略,实施土地集约利用方式,为实现我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策略向土地集约利用方向转变的原因 1.1 房地产业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是城市化发展的关键 空间集聚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本质,也就是说城市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集聚,包括技术、资源及人口等,而这一过程实际上也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关键。房地产领域是我国基本的产业部门之一,开发、建设以及销售的主体是土地和建筑物。在城市当中,构成国民经济的各个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物质载体进行利用才能够从事社会以及经济活动,这一物质载体就是房地产,它对城市的功能以及景观等具有决定影响,现阶段,几乎可以成为衡量城市经济发展及建设水平的关键因素。在投资领域当中,房地产是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决定着城市各项资源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功能。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关键地区,产生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城市土地价格较高,房地产市场需求量大。因此,房地产业的土地集约化直接影响着城市化建设水平。 1.2 我国未来的发展要求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 我国人口众多,然而土地资源有限,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节约土地资源势在必行。房地产是对土地资源利用相对较多的领域,因此,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策略向土地集约方式转变至关重要。例如: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提升单位面积土地中的建筑容量,能够有效节约城市规划中的土地资源,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在城市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节约土地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土地的集约利用,促使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土地资源利用的扩张速度得以减缓,并对耕地进行有力保护,从而促使动态平衡在耕地总量中得以实现。在城市中实施土地集约利用,能够有效控制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利用行政管理方式限制房地产用地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对房地产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土地集约利用的过程中,能使城市进步、农业发展等因素之间的冲突减少,实现我国的协调发展。 2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的土地利用问题 首先,房地产投资不合理。现阶段,我国房地产领域呈现出严重的滞销现象,商品房空置面积越来越大。多数人认为产生这一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房价过高造成的,同时现阶段的高档住宅、办公楼及商场建筑逐渐增多,形成严重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结构。而从房地产投资的角度来看,产生这一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投资过量。其次,土地利用效益较低。近年来,我国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土地成片开发,房地产领域在开发区广泛建设的过程中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务农收入远远低于非农劳动收入,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非农经济产出相对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将部分土地资源规划到工业建设所用,在有效提升农民生活质量的过程中,还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与此同时,这也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措施之一。在利用这部分土地资源的过程中,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式,可以开拓国际市场,这也是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措施之一。然而,由于过多地设置开发区,导致经济规模严重不合理,失去了集聚效应,投资环境应由的作用及吸引力消失。由于这部分土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3 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土地集约利用的策略 3.1 有效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 新时期,我国必须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房地产领域在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能够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这就需要应用有限、有偿土地使用方式替代无偿、无限期使用方式。这一转变需要传统的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充分结合。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经营的过程中,充分证明其要想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能力,提升土地利用模式的科学性。 从房地产领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是得到理想投资环境的关键,健全的法制能够促使城市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环境应有较强的透明度,才能使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都能够有效降低。在投资过程中加强针对性,就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这也是房地产领域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3.2 提升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各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是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关键。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首先进行详细地分析投资环,并提升投资项目管理能力。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还应当详细了解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政策,及时掌握市场经济发生波动的过程中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房地产企业还应当科学地预测该领域的需求及变化,科学地把握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当房地产供大于求时,应详细分析结构动态变化在房地产供求中的体现,并及时找到相关供不应求的因素,充分调动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及时开辟并占领全新的市场,将自身的优势进行充分发挥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还要应用创新性思维,科学地设计和规划房地产,积极引进并应用先进的工艺和材料,努力提升建筑物质量及工程实施速度,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4 结 语 近年来,在科学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各行各业都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房地产作为我国独立的经济实体,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我国是人口大国,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各项资源的节约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房地产企业必须转变开发与经营策略,应用土地集约利用策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房地产行业是一种高风险也是高收益的产业,当然,它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产业的成败与否,盈利多少都是这些不确定性起了大作用。所以,为了房地产行业安全有效的发展,必须要做出大量的资料搜集,风险预测,对未来的经济状况和各种影响因素做出准确的判断,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经营风险 对策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风险的特征 不确定性。风险事件到底发不发生,何时何地发生,辐射范围多大,造成多大的损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所以管理者很难准确预料并正确作出决策。 可测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似乎人们拿它没辙,但其实风险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管理学中风险概率理论对特定时段内部分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的严重性可以作出初步估计和判断。再通过统计数据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环境因素的考虑,可为使风险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是一个系统且综合性的行业,辐射范围包括企业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从内到外每个因素都相互连接相互制约,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方面和其他过程也风险不断。 损失性。担心风险主要是因为风险会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失。这种损失有由于管理者对市场和经济的趋势把握不当而决策失误导致,也有可能由财务部门无能力防止所致或无法预计造成。所以利益损失是房地产行业的常事。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因素 开发经营活动本身和其周围环境的复杂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滞后性及财务管理可以防范控制能力的局限性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有高风险的本质原因。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风险。一个发展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应该具有信息充分,商品同质,交易双方数量众多(不会出现垄断局面),厂商买主自由出入等特点。但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与之相比较则相差甚远,所以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房产开发与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高投入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一旦决定投资就意味着要进行巨额投资,而款项则要只能又借贷、预售楼盘等融资方法来筹集,进行边投资边开发。所以,房地产开发商通常面临着能否按时间筹集资金来使工程如期完成的风险。这便意味着房地产投资规模越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大。 位置固定的风险。房地产位置是固定的,这也就是开发和经营的难度以及复杂度大大增强。由于地段不同,城市市郊边缘地区的价值必然低于商业中心的房地产价值。,甚至即使在同一片小区、同一幢单元楼,也会由于朝向、楼层、面积不同等问题而存在卖家或租金不同。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防范对策 提高投资商开发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从市场、竞争、品牌、管理、质量、营销、机遇以及人才等方面出发,树立防范各方面经营风险的意识,积极主动地探研究可科学合理规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方法来减小损失。所以,有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减小危害的首要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确定风险防范管理的目标。这个风险防范管理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这个目标要求管理者对企业客观面临的风险由一定认识,对处理风险控制风险并揭晓风险带来的损失到最小有相应的能力。首先要从源头出发,为了减小风险,就要减少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尽量避免遭遇危害大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同时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可以让自己控制的因素上。其次,要减少风险事故。发生风险事故就会造成风险损失,为了减小风险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就需要想尽办法减小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未雨绸缪。第三,减少风险损失。一旦风险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就要采用高效的措施和对策尽量减小其带来的损失。在现实事件中在风险未发生时就应该做好发生之后如何防范减小损失的考虑,不致使损失扩大。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是企业针对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和推断,依据风险发生进度事先发出预警,提醒企业管理者警惕风险,并开始采用办法来防范风险。建立开发企业的预警体系,要求尽可能反映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当前状况,针对国情对症下药来建立有效的系统结构和子系统。第一步就是要构建基础信息系统,它由两块组成:一个是与房地产产业的相关信息网,另一个是国内房地产行业信息网。第二步就是让一些信息与预警系统中的信息产生联系,在风险发生时提前通过信息网中的连接信息来分析决定是否预警和预警程度,提醒房地产商提前防范,加以警惕,以减小风险带来损失的程度。 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第一,回避风险措施,这是掌控风险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它能够解除某种风险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第二,分散风险措施,这是一种组合投资的方式。比如企业为了分散企业风险可以涉及各个产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同一种产品也可以针对多个细分市场,再根据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特性应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第三,分摊风险策略,当几个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时,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当然联合的各个企业要各有所长,这样才能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分摊,来达到风险承担变小,利益均摊的效果。第四,转移风险措施,改变风险承担的载体来防范风险。 营造好的外部的环境。这需要政府和民众两方面的努力和配合。首先,政府在对待房地产业上,要实行调控“软着陆”,如果调控力度过大会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产业形成大幅上下波动,严重会导致恶性循环。在调整过程中要依据产业的发展情况,将实施适度扩张与适度紧缩相结合,在实施结构调整之前先保证能够控制总量。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三者不可缺一,要相结合,构建房地产业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能力,让“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产生更有效的作用。其次,在立法方面应该出台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执行这些法律文件的同时,要禁止其他超越土地法规的行政干预。同时也要增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知法守法的意识。规范房产市场自由行为,严格规定买卖、抵押和租赁等于房地产相关的经济行为。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打击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价格管理,防止太高的商品房价出现,给房地产市场发展营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 总之,为了使我国房地产业的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增强工程开发的效益,使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好,,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评估系统。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的分析 【摘要】从古到今,房子是人们生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品,而房地产作为一种顺应时代的产物,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为了加强房地产的经营与管理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 经营 管理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建筑规模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而在现今社会中,房地产在经营管理当中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本文会通过分析如今房地产行业的现状,对经营与管理之间如何做的更好进行深刻的分析讨论。 一、房地产经营管理的现状 (一)在工程设计上的管理问题 我国多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生产设计的管理并不重视,认为只要设计部门制定出可以通过设计院审查的方案就可以保证其专业性、安全性。但是工程并不由单一因素组成,工程师作为专业设计人员,往往不会太过于关注成本控制,而工程要求的进度、造价、安全、质量这些因素也不会有太深的概念,所以在选择建筑材料的同时,往往会用很多价格高昂的产品,这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承担,而房地产开发商要想减去这些负担,只有抬高最后的工程造价,最终导致投资者、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与市场竞争力都会有所损害。而很多采用新型技术、多元化结构和复杂的工艺手段的设计,对于后续施工的压力十分巨大,很少在维持设计思路的同时又保证进度。 (二)预防风险的能力不高 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并没有过多考虑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风险,现今社会很多投资都会产生风险,例如:金融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环保风险、经营风险、风险市场等多种类型,房地产开发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无法保证把所有的风险隐患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中。 (三)对于工程造价的掌控 房地产企业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润,而想要获得应有的利润,就需要控制工程的造价,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来辅助控制项目在具体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的造价问题,那么在未来的招标、施工建设、竣工查收等一系列阶段都会存在很大问题。一个计划中如果没有良好的成本控制能力,那么未来在利润的获取上也将没有优异的成果。 二、就目前的现状进行如何的改变 (一)建立优秀的品牌形象 现如今房地产事业竞争十分激烈,而消费者也从原来的懵懵懂懂变得略有了解,这对于房地产企业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而如果能在消费者的心中建立一种优秀的品牌形象,那就会在未来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品牌的存在不能光靠广告的投入或者房地产企业的自我美化,应该以优秀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服务来打造自己的品牌。逐步的让消费者接受、喜爱,在市场中形成自己独有的形象及标准,品牌形象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二)工程造价的控制 在建筑的过程中,如果想获得较高的收益,必须有效的减少整体建筑过程中的成本,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者来说是是否获得盈利的基本要求。在整体施工过程中掌握具体的成本,有目标、有计划的开展具体的施工计划。在进行市场营销决策时,需要根据所在位置的具体市场情况,场地附近的环境因素等,先规划基本的策略,初期所使用资金等问题,组织好管理、设计、财务三方面的协调工作,一起讨论整体设计的合理性与准确性,为建设成本的管理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有了合理性的成本控制,才能在未来获得较大的利润。 (三)风险控制管理的加强 风险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如何科学合理的进行风险规避是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要方法,成本的降低代表了企业利润的提升。在初期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出企业的承担底线,如果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发现项目的风险远大于企业所能承担的底线时,果断放弃现有项目,达到风险回避的目的。当然这种回避手段是相对消极的方法,这种情况只在企业所下的决策十分危险的同时才需要采取的手段,正常的情况下可以用风险转移的方法来进行风险控制,主要形式是签订合同与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者可以通过与乙方签订有效合同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乙方的身上,在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由乙方承担风险。而保险作为现在最广泛的转移风险形式,无疑是非常可靠的,虽然会增加企业一部分的成本,但是在造成意外的同时,防止了企业的巨大亏损。 三、结语 在国际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下,未来会有很多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与投资,这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很好的机遇,需求与竞争加剧的同时,对于房地产质量的要求也有很大提高,为了更好的发展房地产事业,一定要做到良好的经营与管理,累积更多的经营,让我国的房地产事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高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问题启发式教学的实践探索 摘 要:新加坡共和理工学院的问题启发式教学模式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学校借鉴这一手段,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进行了问题启发式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探索,详见本文。 关键词:问题启发式教学 教学方法 实践 问题启发式教学法(Problem-Based Learning),是指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以真实事例或问题为基础,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问题启发式教学模式是新加坡共和理工学院最为显著的特点,每个专业的学生在3年的时间内要修完30个学科,每个学科设置成16个问题,学生在学习这门学科时就要解决这16个问题,每个学期为16周,每周解决1个问题,每个学期完成5个学科。通过实施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塑造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笔者学校借鉴这一教学经验,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进行了问题启发式教学的尝试。 一、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进行问题启发式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是高职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要认知房地产业的基本概念,以及对房地产开发有一个框架和整体上的认知。一般情况下,这门课程会安排在大一,作为各门专业课程的先导性课程。 目前,在高职教学中运用得较多的有任务驱动法和项目教学法。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作为理论性较强的先导性课程,同时又涵盖了房地产开发过程的各个重要环节,用这两种方法教学,将使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时面临大量的未知知识,从而使完成任务和项目变得不现实,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 相比任务驱动法和项目教学法,问题启发式教学适用于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问题启发式教学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让学习者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去感受、去体验(即通过获取直接经验来学习),而不是仅仅聆听别人(例如教师)关于这种经验的介绍和讲解。这种教学法的环节主要有:创设情境、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和效果评价。因此,我们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中运用该方法,可以让学生在房地产行业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业的基本理论和工作内容进行深刻的认知,同时还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其自主精神和合作精神。 因此,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有必要彻底摒弃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只把学生当做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问题启发式教学的尝试和挑战。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问题启发式教学的实施 通过对新加坡共和理工学院问题启发式教学的分析,笔者学校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核心课程进行了改革,实施的具体环节如下。 1.打破传统教材的编排,以八大问题来统领该门课程 在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课程体系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计划课时为72学时,笔者将该门课程设计成8个真实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与社会经济的开发是怎样的关系? (2)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的关系是怎样的,政府如何干预房地产市场? (3)在房地产开发各个阶段,政府如何实现监管审批? (4)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施方案是什么,如何做好此项工作的资料搜集? (5)房地产开发商如何获得开发用地? (6)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哪些? (7)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内容有哪些? (8)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筹措的渠道有哪些? 2.针对要解决的问题,设置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情境 在该门课程中,教师要尽量创造接近真实情境的学习环境,激发学习者参与交互式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以问题(2)为例,针对“政府如何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设置真实事件操作如下。教师在资料准备时,提取最近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如“国五条”),让学生分析在这些政策中如何运用土地政策、金融政策、住房政策、城市规划、地价政策、税收政策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这些政策会对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学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完成基本概念的认知,包括房地产一级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房地产供给与需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第二步是分析,学生在认知了基本概念的前提下,进行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加工,分析在现实问题中具体采用了哪些政策,这些政策对房地产供给与需求、对房地产各级市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3.教学环节的实施 (1)分组。通过分组学习,实现问题启发式教学所强调的协作学习。为更有效地利用学习时间,在本门课程开始前,教师需进行学生分组,每组成员4~5人。在分组过程中,教师要兼顾学生好、中、差水平的搭配,让先进影响后进。 (2)“一天解决一问题”教学环节的展开。问题启发式教学需要采用集中排课法,即一周中需集中一天进行同门课程的编排,一天解决一个问题,亦即实现“一天一题”。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的72个学时安排在9天,每周安排1天,每天解决1个问题,1天作为机动。 ①第一阶段,每一轮会议和第一次自由讨论或独立探索。每天教学活动开始时,由教师召开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解决的问题为:教师问题,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一步思考、拟定和分配实际任务,会议时间一般为1小时。 会议一完,进入自由讨论时段或独立探索。学生在各自的组内进行独立的探索,或发挥群策群力的精神,完成以下任务:搜寻和阅读资料,开始建构初步的解题方案,进一步分析问题的核心议题。自由讨论时段一般为1~2小时。 以第二个问题的教学开展为例。教师在第一轮会议中真实的情境和真实的问题。准备“国五条”或“国六条”方案,然后针对“国五条”问题:“国五条”分别运用了哪些土地供应政策、金融政策、住房政策、城市规划、地价政策、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供需,以及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充分了解问题后,学习小组确定解决问题的路径,完成小组分工。 在第一轮会议完成后的自由讨论或独立探索时间,学习小组可以根据自己小组的情况集中讨论或分开学习。在该阶段,学生要自己阅读资料,这些资料可以是教材,也可来源于图书馆资料或网络。学生收集和阅读理解问题的相关资料,形成对问题解决的初步认知,如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概念,以及网络上收集到的市场反馈信息或言论。 在完成该阶段的任务时,教师要随时了解小组讨论的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在该阶段中的疑问。 ②第二阶段,第二轮会议和第二次自由讨论,准备演示PPT。在学生完成第一阶段的自由讨论或自由讨论的自主学习后,进入第二轮会议。第二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集中探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碰到的难题,协助学生制定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方案。会议之后,进入自由讨论时段,该段时间为2~2.5小时。学生继续在所属的组内探讨问题,阅读和剖析资料,在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制定更精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准备演示内容。 ③第三阶段,第三次会议。在该阶段,学生和教师交流,演示研究成果,并进行答辩,学生观摩并通过提问了解其他组如何制订解决方案。教师进行探究和给予评价。若需要,教师可提供额外资料。 (3)课后完善及补充阶段。一天的学习后,还有一些环节及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及细化,学生可在课后进一步进行,最后提交成果,教师给予反馈。 (4)教学评价。采用问题启发式教学法,教师需要对传统教学法下的教学评价方法作出改进。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的特点,课程的评价方法为:小组成员互评占10%,成果质量占50%,成果汇报占15%,过程控制占10%,课后改进占15%。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实施问题启发式教学体会 1.实施问题启发式教学是一个先难后易的过程 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中实行问题启发式教学,在8大问题的解决中,前两个问题的实施是最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在大一开设,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积累很少,相关概念难以准确把握。针对该种情况,教师可在第二阶段的会议中增加基本概念与知识的集中讲解时间,从而纠正在第一阶段自由讨论中学生所出现的理解上的偏差。另一个原因是,学生大多首次接触小组学习方法,学生之间的分工合作还不默契,容易造成有些学生的任务很重,而有些学生偷懒甚至不参与整个学习过程而“搭便车”的情况。针对该种情况,教师对每个小组的分工与学习进程要进行更为紧密的监督与跟踪指导。因此,在前两个问题的学习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更仔细的指导,尽量协助学生解决他们在自主学习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增加学生的信心和兴趣。随着对问题(1)和问题(2)的解决,学生逐步掌握了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同时通过前期的相互了解和调整,小组协助学习也变得更加有效,因而后面6个问题的启发式教学将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 2.课后的完善和补充阶段尤为重要 在完成第三阶段的PPT汇报后,学生还应根据老师的意见,在课后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包括完成学习日志,总结学习的收获和感悟。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因为课堂的时间有限,学生对问题的解答往往不尽完善,课后的完善有助于提升学生对问题的认知水平。学生通过进一步收集资料,扩充知识量,形成更好的解答问题的角度,这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教师应对学生改善后的方案或学习日志提出及时的评价,维持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其学习的兴趣。通过实践,很多学生课后完善的PPT,不管是PPT的编排,还是解答问题的角度和表述,都得到很大的提升。 四、问题启发式教学改革的收获与尚待解决的问题 1.收获 在问题启发教学方法下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相关的资料,形成对基本概念的认识,同时要通过小组成员的讨论,学生形成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思路和具体的操作可行的办法。这将锻炼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终身受益。同时,在该种教学方法下,强调小组团结协作,共同去完成任务,符合房地产经纪和策划职业需团队分工协作的真实情况,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精神。 2.问题 (1)充足的信息资源。在问题启发式教学方法下,教师需要确定学习本主题所需信息资源的种类、每种资源在学习本主题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这需要学校有充足的资料或信息资源,来满足学生自主学习时查阅资料的需要。特别是该门课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还应为学生准备充足的真实案例资料。 (2)合理的师生配比。在问题启发式教学中,教师的任务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既强调学习者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是学生学习的辅导者和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在问题启发式教学中,教师首先要检测、了解学生对某一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其次,应该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 由直接传授知识转变为确定学生的学习目标;最后,教师应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协作学习,开展讨论与交流,通过对话帮助学生分析所面对的问题,最终让学生自主解决问题。 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老师要非常了解每阶段学生完成任务及讨论的进度,及时解决在该过程中学生存在的问题。同时,老师还要对课后任务改进和完善给出具体的、持续的指导。因此,在该种教学方法下,教师的工作量远大于传统教学方法下的工作量,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所带班级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多。以新加坡共和理工学院为例,每班学生不超过25人,从而有条件实行小班教学,保障教学效果。 (3)教材建设。传统的教材以教师为中心进行教授,学生以听为主,而问题启发式教学要求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所以需要有全新的教材来适应新的教学方法,而目前适应的教师教材和学生学材无疑是最为缺乏的。 (作者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我国房地产业也要逐步走向世界舞台.所以,房地产业的开发与经营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研究,并结合其在经济实践中的应用,发现其所面临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关性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 引言 目前,我国政府虽然采取了有利的宏观调控措施,使得房地产业基本稳定,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整顿实际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说明房地产业所带来的利润仍要比其他产业高很多.本文对房地产业的开发与经营进行研究时,着重从房地产业市场定位入手,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中,对于提高我国房地产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相关理论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简单来说就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来选择合适的市场目标,确定相应的消费群体,划分项目的对应等级,确定项目的建设和设计标准等.这一概念是由市场营销学中的市场定位衍生而来的.下面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相关理论进行详细的介绍. 1.1 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开发思想.房地产企业在考虑自身企业文化的基础上来明确项目开发的理念,确定企业对于项目的经营模式,以便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2)确定用途作用.在进行市场定位时,企业对开发项目所在地区进行全局考察,确定最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开发类型,科学合理的对当地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3)选择目标客户.企业要对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进行相应的市场调查,了解他们的消费需求,初定确定此次项目的目标人群,为今后进行项目的价格确定创造前提条件. (4)进行初步项目设计.企业要结合项目开发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来进行项目任务的初步设计.同时,企业要委托相关的设计规划部门对项目的开发进行初步的设计,更好的将建筑的风格、形式、标准、户型等内容确定下来. (5)评估租售价格.企业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比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在考虑影响房地产因素的基础上来对开发项目的租售价格进行评估. (6)选择适当的入市时间.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以及所获取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并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项目投资的资金流动量,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项目营销方案,为项目的入市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保证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2.1 与市场定位的理论和原则相偏离 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定位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了对“概念”的定位上,而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市场定位真正的理论和原则背道而驰.将没有存在根据的生活方式作为房地产项目的买点所在,将还没有批准建筑的地铁称为是交通便利的交通工具,他们充分的利用了媒体来对自己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定位进行了炒作.从某个角度来讲,危害到了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2.2 缺少规范的市场定位工作的主体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咨询业务发展还很不完善,大多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市场定位工作时,往往会委托与其企业相关联的咨询企业来完成,市场定位工作过于形式化,不符合科学公正的要求.此外,市场定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往往偏低,工作缺乏专业新,导致房地产市场定位的整体水平偏低. 2.3 缺少明确的目标消费群或判断市场需求出现偏差 通过市场调查,房地产企业才能够准确掌握市场经济的走向,了解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实际中,往往因为房地产企业所采用的市场调查方法以及调查的范围不当,导致不能明确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目标消费群,从而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2.4 差异化策略运用不当 目前,房地产业内人士已逐渐认可关于“房地产企业第三利润源泉源于差异化”的观点,差异化一般是指在形象上、产品上以及市场上的差异.但是在实际进行市场定位的时候,对于差异化常常会发生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是房地产企业从建筑的立面、平面的布置到室外景观的布置和绿化,缺少了新意.另一种是房地产企业过于注重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不同,而不根据房地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条件和环境出发,忽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习惯. 3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工位的相关建议 (1)采用正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方法.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的行情,采用正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方法对房地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地产行情进行分析、判断,以便更好的掌握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消费需求、居住环境等,建设更好的物业性小区管理. (2)协调统一房地产业的功能、成本和效益问题.房地产业拥有必备的功能、较低的成本以及最大化的效益,这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市场定位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这三者指导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的发展方向,衡量这三者的重要指标分别是项目的功能配置、项目开发的成本以及项目的租售价格等.房地产企业对这三个问题必须进行重点研究分析. (3)强化房地产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行业管理机制.房地产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业的从业人员、工作章程以及方法要以规范房地产咨询市场为宗旨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对他们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 (4)充分了解当地情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差异化问题合理解决.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创新,不能只是参考当地已有的建筑或者正在热销中的建筑,也不能仅仅是在建筑风格、户型以及物业环境上进行简单的复制,更不能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面积和规模肆意夸大,要充分体现房地产企业自身所独有的文化特征,保持独树一帜的企业风格. 4 结论 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是一个城市经济得以发展重要的推动力,它不但促进了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还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的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本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进行研究,是房地产企业做出正确投资决定和开发策略的前提工作,减少了很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而失误的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风险分析与规避 摘要:房地产开发经营由于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赢利、高风险等特点,导致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社会政策和治安风险、市场风险、经营性风险、货币政策引起的风险等。文章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一定的规避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风险;规避 房地产开发经营由于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赢利、高风险等特点,导致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普遍存在只重视项目开发而不重视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乏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单一,使得房地产项目中的诸多风险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进而引发房地产项目投资的重大损失或失败。重视并研究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风险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过程。 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存在的风险 1.社会政策和治安风险 政府政策的出台,其目的都是积极的,但是对于房地产投资商和开发商来说,却可能成为风险的因素。政府为了达到某种预定的经济增长目标或限制房地产经济的不正常发展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均对房地产投资带来巨大的风险,政策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全局性的。 另外,社会治安也回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社会治安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安全与生命安全,只有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们才能安居乐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才能有更好的保障。 2.市场风险 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的不确定性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巨大的风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在一般情况下,市场供大于求会致使房产价格下降,求大于供也会使得房产价格上升。这种变化会导致房地产投资的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 房地产不能移动,位置固定,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所以投资房地产的资金流动差。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和个别性市场,也必然增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复杂性和难度。房地产业生产的周期长的特点也使得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在市场的变化中处于不利地位。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开发后期的费用和建设项目的租金和售价便越不确定,风险相对也越大。 3.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自身的经营不周或其他内部因素而带来的风险。投资者由于主观上对经济发展的判断错误或决策失误,它可能发生在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地点的选择以及投资类型的选择之中,在进行每一个选择是都面临着不确定性,一旦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便将对投资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企业管理水平低、工作效益差而引起的未能在最有利的市场时机将手中的物业脱手,以致使其空置率过高,经营费用增加,经营净收入期望值。 4.货币政策引起的风险 通货膨胀因素。当通货膨胀时,货币贬值,建材价格上涨,工程造价被大幅度的提高,对于周期较长的正在建设房地产来说,这无疑是一场灾难。银行利率的变动也可能会给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带来损失。一般地,使用高利率折现,会降低投资者的净现值收益;利率的上升,会直接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加重其债务负担;利率的变动还影响到社会的购买力,影响社会总资金的供给,从而对房地产市场价格间接产生影响,给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带来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风险的规避 1.及时准确的预测风险 在房地产投资前便应该对投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预测,然后再进行合理的投资。通过全面的市场调查和充分的市场研究,在获取尽可能详细的、高质量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市场的走向做出合理的估计,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使投资交易得到有效的保证。通过环境分析,对国家或政府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进行预测,以便调整房地产投资,更好地得到国家或政府的支持。 2.风险控制 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式,可减少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使投资收益得到更好的保证。对于风险太大的自己所无法承担的项目作出放弃的决定。放弃是对风险回避的最彻底的一种办法,但放弃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利润,因此也是一种比较消极的防范风险的方法。 3.风险转移 房地产开发商可通过各种合理合法措施将风险转移出去。一是保险转移,开发商可通过对经济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购买房地产保险,若投资后发生风险损失,则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还可通过购买其他各种保险,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转移该保险公司;二是契约合同转移,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契约合同将可能出现的损失的财务负担或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其他人;三是财务责任转移,如发行房地产开发公司股票、寻求合作伙伴等通过寻求外部资金的方式将部分风险损失、财务责任转移给他人。 4.风险分散 不同项目的风险及收益能力是不尽相同的,投资者将投资额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投资对象中去,既开发住宅,又经营写字楼,还可以从事土地转让等从事多种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可以获得比将所有投资资金集中于一个项目或或一种方式上更稳定的收入,又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另外,跨区域的房地产投资组合可以均衡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同时减少个别地区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与管理分析 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如雨后春笋,油然而生。国内房地产行业日新月异,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竞争压力也日益巨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经营和管理是保证其抢占市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行业利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本文从这一背景出发,着重探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旨在为我国房地产企业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 1.工程部门 工程部门主要代表开发商对其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材料的采购与库存;确定施工企业并协调相关事宜;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对相关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给出适当的合理化建议等。 2.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资金管理,定期并提供能够显示本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状况的资金支配报表,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一,建立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融资计划;其二,负责施工单位的各个款项的发放;其三,处理企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费用等。 3.销售部门 销售部门主要负责把企业产品——楼房推向市场,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销售方式的选择、销售方案的策划、销售价格的制定和销售渠道的建立和探索等。 4.人事部门 企业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企业项目开发的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科学分配、对企业员工的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体系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个部门分工十分明确,其经营管理的过程就是各个部门相互协作的过程,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同时还要不断强化各个部门的协作意识,确保其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既有观念的原因,同时也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上的危机 观念危机是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这种根源性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被动的市场意识。这种市场意识认为,用计划经济的体制和行政的手段能够完全替代市场经济自主调节的手段,究其根源,还在于一些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这些部门认为:现有的市场体制并不完善,许多开发公司在面对市场竞争时,已经做了充足的准备,但却无用武之地,只好被动的等待市场竞争的到来,进而导致了开发企业市场机会把握不准、竞争条件不均等、信心不足,怨天尤人,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盲目的市场意识。这种意识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唯有靠引进外资才能带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从企业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入手,以至于使企业不能准确的进行市场定位,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狭隘的市场经济意识。这种经济意识认为:市场经济的初期,可利用各项制度的不完善进行房地产开发投机,这种意识只注重企业的短期效益,不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专心于市场漏洞,无心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最终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败。 2.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人、财、物配置不甚合理,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以有限的资金进行多头投资,经营规模小,其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效益根本无法同步实现。这些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资源配置不合理往往会导致这些企业难以应对由于市场扩张而产生的危机,进而面临倒闭的危险。 3.部门协调能力差 部门协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和管理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其能否顺利实现其价值的关键。然而就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看,也多企业不能够彻底解决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其管理缺乏系统性和有序性,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意识和协调能力,这样不仅使得企业各个部门的办事效率大大降低同时也大大削弱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作为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更新经营管理理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理念,革新原有观念,时刻以市场为中心,时刻关心相关政策法规,便被动为主动,变狭隘为开阔;变盲目为有目的性,使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与市场相一致,与时代相契合。 2.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设置专门的企业资源管理机构,既包括人力资源的管理,同时也包括成产及投资资源的管理,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人力部门在员工考核、激励以及机制设置的作用,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序进行。 3.强化部门协调 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人员之间的交流,引入同级别换岗学习机制,强化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强化团队意识的注入和培养,定时对换岗人员进行考核,根除企业内部个人英雄注意的不良之风,企业各个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互助协作能力,以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产、销系统化的经营和管理目的,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顺利实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分析 摘要:“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有助于培养实践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这门课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教师授课、案例教学、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和增加实践环节等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提高该课程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的。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问题;实践 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始于20世纪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业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当中,房地产业解决了部分住房需求问题,改善了许多居民的住房环境,并且在拉动内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在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房价过高,超过了居民的支付能力;对银行资金依赖过大,使得整个银行资金被房地产业绑架;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过大等。这些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由此政府开始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调控力度也在不断增大,国家的多次调控政策使得房地产业的资金链、盈利能力遭遇到了很大的挑战。而现在房地产业的发展仍处于粗放阶段,对资源的消耗很大,如土地的消耗,住宅建造过程和使用过程对能源的消耗等。因为缺乏技术创新能力和资源集约能力,对资本市场的依赖特别大,并且抵御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的能力也非常弱,再加上房地产业自身固有的特点,导致房地产业难以支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在经营过程中降低风险,降低政策因素的影响,就依赖于素质较高的房地产人才。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课程教学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这门课程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整个过程,包括市场调研、土地使用权的获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发报建、领取五证、工程施工、销售、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等。许多工程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会去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就业,而这些工作都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当中的一个环节。因此我国许多高校工程管理专业中会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这门课程设置为必修课程。这门课与其他课程有一定交叉,需要有其他课程作为先导,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一般都在大三和大四开设。 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是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门考试课程之一,如果学生能够在大学期间就能将这门课程掌握好,那么今后无论是在工作方面,还是在考试方面都能得心应手得多。 这门课程涉及范围广,包含房地产业从业人员所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和内容。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这门课可以了解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过程,成为满足社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能推动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以及从学生方面获得的反馈,本文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课程现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课程的交叉性、重复性太高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这门课程所包含的的内容太广,交叉性、重复性较高。本课程内容包括决策阶段、项目报批与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销售出租和服务阶段等四个阶段。[1]这些内容当中与其他的课程有一定重叠和交叉,如市场营销、工程经济学、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等。[2]也正因为如此,学生在学习的时候,会觉得一些内容是已经学习过的。比如房地产决策中部分内容与工程造价课程、工程经济学的财务评价、风险和不确定性分析以及概率分析重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与市场营销重合;房地产投融资与财务管理、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内容与项目管理重合等等。由于这些内容具有重复性,学生已经学过,或者在同时上的其他课程当中会得到更加系统的学习,这样便失去了学习本课程的兴趣,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而事实上,除了这些交叉或重复的内容,还是有许多内容是本课程独有的,如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流程、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等。因此要结合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的特点,加入大量的案例并开展实践活动,否则就达不到教学目的。 2.教材的滞后性 现在政府为了对房地产业和房地产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从房价、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调控政策,因而教材本身很容易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内容上不能反映行业最新的发展动态。例如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所用教材也已经修改过来了,但很多教材仍然没有更新过来,还在沿用以前房屋拆迁的说法。如果教师没有关注这些内容的话,就可能会向学生传递过时的信息。这样对教师就有一定的要求,需要教师经常关注房地产市场和政策的变化。 3.教学过程中缺乏实践活动 这样会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本教程教材理论性、概念性的内容很多,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与一些其他工程施工类的课程区别很大。但是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实践性非常强,例如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开发报建过程、五证的领取等等,这些都是教材上不可能讲清楚的。教材中的内容多是一些条条框框的东西,如果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只是照本宣科,介绍理论知识,而不联系实际的话,就会使得教学过程十分枯燥,无法激发学生兴趣,教学效果就不可能理想。 三、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效果的措施 针对上述影响教学效果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可以提高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的。 1.教师授课的过程中要分清主次,重点突出 教学过程当中,对于那些重复性、交叉性高的内容,学习先导课程以及对先导课程的掌握程度也影响到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效果。要检验这些内容是否被学生掌握,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考查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若掌握得好,回答问题也会很好,那么就可以跳过;如果掌握得不够好,或者有些内容已经遗忘,那么可以再提一遍。另外要注意的是有些科目与本课程在时间上可能是并列的,例如工程经济学和房地产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那就要注意在讲到相关课程内容的时候,要询问是否已经讲过了,哪些内容还没有讲到。简而言之,对已经在别的科目中讲过并且学生已经掌握的内容,可以简单带过;对没有讲过的,又或者是讲过了但是学生掌握不牢的,可以在本课程中讲一遍。强化本课程所独有的知识点,对交叉性的知识点则视情况突出重点即可。本课程理论教学32学时,图1是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主要章节及对应学时的分配。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形象和生动。教师导入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为学生创造一种问题环境,指导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使得学生在问题的讨论当中理解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中进而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例如在“房地产项目的策划”这一部分内容中,要阐述清楚房地产策划的特点,可以介绍广东顺德碧桂园在20世纪90年代的系列策划创新;在介绍“房地产项目定位”内容时,可以介绍万科以客户为导向的产品模式,通过客户细分,扩大客户群,延伸了其产品线;另外可以引入上海汤臣一品项目和市场定位失败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导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让学生在案例学习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3.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房地产业近年来受到政府政策的调控,金融方面的调控政策在不断更新,因此房地产业的现状不可能及时地反映在教材中。基于这一现状,教师应持续关注行业动向,并在讲课的过程中融入最新的资讯。此外,教师还可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只提出教材中哪些内容不合时宜,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在课后进行资料收集和调研,下次课由学生来讲解最新政策或者税制情况,并对未来的政策走向做预测;还可以在课堂上组织专题讨论,针对现在房地产业发展中的一些热点事件和热点问题,如城中村的问题、小产权房的走向等,组织专题讨论,[3]通过提高学生参与度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4.增加课程实践性 (1)学校自己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例如可以请房地产企业中的一些从业人员来给学生上课,开一些专题讲座,每月1~2次;还可以给学生增加实践环节,例如在本科目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综合反映许多教学内容的知识点,在前述32学时理论环节的基础上可在学期末增加1~2周的课程设计环节,给学生布置任务,划定一块或者几块地皮,给出一些土地的基本信息,让学生分组来做市场调研,编制一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多让学生参与一些实践性的活动。可以带学生去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案场去参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房地产相关企业实习。如果学校或者教师本身有这方面资源的话,也可以介绍感兴趣的学生到相关的企业参观、实习。只有增加实践环节,才能培养出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房地产人才。 四、结语 除了采用以上提出的几种教学方法之外,教师也要提高对自己的要求。房地产业变化较大,需要教师关注行业动态,尽可能参与到房地产业实践活动中。只有教师自己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才能在教学中向学生传递准确的信息。教师还要根据教材内容,结合实际做好课件,适当增加多媒体教学,以多种方式结合,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经营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负债经营是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很重要的一种经营方式,负债经营能够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房地产企业负债经营中财务风险加大、资本结构和负债结构不合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负债经营中的问题,使之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负债经营 资本结构 负债结构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在拥有权益资本的基础上,有偿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借助财务杠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负债的增值功能,以获取利润的活动。负债经营的内涵从资本经营的角度来看,由于资金投入量大占用资金时间长等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负债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是借出资本,可以作为资本经营,还可以得到利息报酬;对于作为债务人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债务是一种借入资本,通过它进行房地产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就是负债经营。但是,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在运用债务进行经营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经营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09—2011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有所增加,但是负债占总资金的比重分别为68.66%、63.16%、59.05%。 2012年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20847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国内贷款4319亿元,同比增长12.6%;利用外资112亿元,同比下降22.4%;自筹资金8910亿元,同比增长25.0%;其他资金7506亿元,同比下降8.0%。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4380亿元,同比下降9.2%;个人按揭贷款1963亿元,同比下降5.5%。负债占总资金的比重为57.2%。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虽比前几年有所下降,仍是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重要的经营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负债经营模式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目前重要的经营战略。但企业不能盲目采用这一经营方式,因为负债经营的利益与风险并存。合理的举债能力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利益,但举债不当,将使企业蒙受损失,陷入债务危机。 1、负债经营会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构成了企业经营的总风险。如果企业仅仅采用自有资金进行经营,则它只会面临经营风险,如果采取负债经营,它就必须要既承担经营风险又承担财务风险,而且负债比例越高,风险就会越大,这主要是因为负债具有需要按期还本付息的特性,如果企业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率,甚至低于借款利率,这一方面会使企业的权益资金收益率下降,另一方面还使其企业无力支付到期本息,这时债权人就可能会强制企业破产,负债越多,则企业面临这种可能性就越大。另外,由于债务是具有成本的,这会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导致企业保本销售量增加,从而减弱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负债经营不仅会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还会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合理 权衡负债经营的利弊,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筹资风险,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经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特点确定适合自己的负债比率。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过高,有些在70%左右,有的甚至达到80%以上。据财经日报在《2011年资产负债率前25的房地产公司》中报道,25家房地产公司中,资产负债率最低的为中华企业78.12%,中关村78.15%;最高的为高新发展95.2%,园城109.95%。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资本结构不合理,面临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 负债结构是指企业负债数量的比例关系,各种负债业务(如吸收存款、借款、发行证券等)之间的结构。其中最主要的是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例关系。因此,负债结构问题,实际上是短期负债在全部负债中所占的比例关系问题。在企业的负债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究竟需要安排多少流动负债、多少长期负债。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决定了企业的融资环境,影响着企业的负债结构。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进行负债经营,但是仅仅考虑资产负债还远远不够,更要关注负债结构,尤其是要注重短、长期债务的构成,这样才能既发挥债务的最大经济效用,又能归避短期不能支付的风险。如果负债资金内部结构不合理,同样也会引发财务危机。企业长短期负债的风险不同,并且它们的盈利能力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进行企业负债结构管理时,对其盈利能力与风险进行权衡与选择。以确定企业既能使风险最小,又能使企业盈利能力提高的负债结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经营存在问题的治理措施 1、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 (1)企业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在目前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独立承担风险。企业需加强风险意识的防范,否则在风险临头时,企业毫无准备,一筹莫展,必然会遭致大败。企业为了将总体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总是要权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组合关系。如果经营风险增加,必须通过降低负债比率来减少财务风险。当企业采取高负债策略,处于较高的债务资本比率状态时,投资者将负担较大的债务成本,并经受收益率大幅度变动的冲击,财务风险增大,抵抗不利经营环境下的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应减弱,或者说同样的经营风险将对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害和危机。 (2)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企业应建立风险预测、防范预警机制。首先应建立企业经营风险检测机制。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企业应全面、及时地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高职院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 摘 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房地产估价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通过分析该课程存在的不足,探讨高职院校应从课程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实训等方面对该课程进行教学改革。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目标;课程体系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显,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房地产业一线高素质应用人才的市场需求增加。为此,国内不少高职院校纷纷开设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培养适合房地产市场需要的房地产类应用型人才,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以满足房地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而房地产经营管理作为高职院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培养房地产专门人才的一个专业方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课程是其中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培养高职学生进行房地产市场分析、投资决策分析的能力,以适应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对于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也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存在的不足 1.课程地位不明确,教学重点不突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作为一门专业课程,在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本课程地位不明确,目标不清晰,涉及内容庞杂,包括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准备、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营销、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税收、物业管理等。课程内容面面俱到但不深入。并且该课程的内容和其他课程有所交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涉及开发过程的建设阶段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课程内容冲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中的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课程交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中开发项目的市场营销与《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内容交叉。因此,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容易出现重复讲授、教学过程中重点不突出问题。 2.教学模式基本上以教师为中心、单一课堂教学模式为主。在目前的教学方法上仍然以教师为主导。通过教师的讲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学生学习该课程思路清晰,掌握大量的知识和信息,少走弯路。但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习题、作业等能够得心应手,但碰到实际应用问题却无法解决,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阻碍其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因此,展开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方面的研究对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突出。 3.实践教学环节不完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需要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必须使教学面向实践。但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环节不完善,与企业的合作不够紧密。导致学生理论知识够用,感性认识不足。因此,探讨实践经验教学作为本课程教学环节的作用也有其必要性。 二、解决思路 1.确立课程目标。根据房地产人才应用特点,着手研究高职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在该课程体系中要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以实用为目的,立足培养应用型人才,满足学生就业和社会需要。基础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能力和素质培养,使学生不仅掌握与职业能力相关的必需、够用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而且还具备一个房地产人才应有的综合素质。该课程也应成为学生学习《房地产估价》、《工程招投标》、《房地产金融》等课程的基础课程。 2.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开发模式。本课程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线安排工作内容,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划分为房地产市场分析、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房地产项目融资、房地产市场营销、物业管理七个学习情境,让学生以最接近工作实际的方式开展学习,真正掌握实际工作所需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各个学习情境采用“任务驱动、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融知识、方法、素质培养于一体,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下转252页) (上接250页) 3.强化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环节教学,体现应用型技能培养的教学理念。在实践教学中,使“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性”教学的比例接近1∶1。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密切与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合作,建立稳定的融“教学、培训、生产、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五位一体”的重点实习实训基地。如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到房地产企业进行实习,熟悉房地产开发的运作过程,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发项目的营销策划工作等,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以强化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策划能力、市场开发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和技术经济分析能力的培养。 4.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学生应用性能力培养。在教学过程中,制定一套能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自主学习,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的新的教学方法。在理论教学中,可以运用项目式教学、情景教学等方法,让学生在完成某项任务的同时提高相关技能;同时配合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我校准备建设一个水利培训楼,具体的项目方案还在探讨中。针对这一项目,在教学中就可以让学生分组自主设计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避免单一的理论讲授为主,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着眼于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这门课程的改革任重道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程内容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方面需加以改进,同时应掌握中国房地产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与理论相结合,适当地补充教材以外的知识,才能让学生系统地运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专业知识于实践,适应市场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与管理分析 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如雨后春笋,油然而生。国内房地产行业日新月异,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竞争压力也日益巨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经营和管理是保证其抢占市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行业利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本文从这一背景出发,着重探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旨在为我国房地产企业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 1.工程部门 工程部门主要代表开发商对其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材料的采购与库存;确定施工企业并协调相关事宜;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对相关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给出适当的合理化建议等。 2.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资金管理,定期并提供能够显示本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状况的资金支配报表,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一,建立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融资计划;其二,负责施工单位的各个款项的发放;其三,处理企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费用等。 3.销售部门 销售部门主要负责把企业产品――楼房推向市场,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销售方式的选择、销售方案的策划、销售价格的制定和销售渠道的建立和探索等。 4.人事部门 企业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企业项目开发的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科学分配、对企业员工的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体系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个部门分工十分明确,其经营管理的过程就是各个部门相互协作的过程,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同时还要不断强化各个部门的协作意识,确保其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既有观念的原因,同时也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上的危机 观念危机是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这种根源性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被动的市场意识。这种市场意识认为,用计划经济的体制和行政的手段能够完全替代市场经济自主调节的手段,究其根源,还在于一些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这些部门认为:现有的市场体制并不完善,许多开发公司在面对市场竞争时,已经做了充足的准备,但却无用武之地,只好被动的等待市场竞争的到来,进而导致了开发企业市场机会把握不准、竞争条件不均等、信心不足,怨天尤人,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盲目的市场意识。这种意识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唯有靠引进外资才能带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从企业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入手,以至于使企业不能准确的进行市场定位,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狭隘的市场经济意识。这种经济意识认为:市场经济的初期,可利用各项制度的不完善进行房地产开发投机,这种意识只注重企业的短期效益,不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专心于市场漏洞,无心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最终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败。 2.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人、财、物配置不甚合理,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以有限的资金进行多头投资,经营规模小,其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效益根本无法同步实现。这些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资源配置不合理往往会导致这些企业难以应对由于市场扩张而产生的危机,进而面临倒闭的危险。 3.部门协调能力差 部门协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和管理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其能否顺利实现其价值的关键。然而就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看,也多企业不能够彻底解决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其管理缺乏系统性和有序性,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意识和协调能力,这样不仅使得企业各个部门的办事效率大大降低同时也大大削弱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作为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更新经营管理理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理念,革新原有观念,时刻以市场为中心,时刻关心相关政策法规,便被动为主动,变狭隘为开阔;变盲目为有目的性,使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与市场相一致,与时代相契合。 2.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设置专门的企业资源管理机构,既包括人力资源的管理,同时也包括成产及投资资源的管理,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人力部门在员工考核、激励以及机制设置的作用,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序进行。 3.强化部门协调 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人员之间的交流,引入同级别换岗学习机制,强化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强化团队意识的注入和培养,定时对换岗人员进行考核,根除企业内部个人英雄注意的不良之风,企业各个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互助协作能力,以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产、销系统化的经营和管理目的,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顺利实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浅析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风险与防范 [摘 要]近几年,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但中国的房地产业扔持续升温。因此,仍有大量投资者进入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活动中区。由于房地产具有的种种特性,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会伴随着多种风险。本文对这一过程中的种种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中占主要地位的几种风险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最后,结合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 开发与经营 风险 防范 对策 一、我国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 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 近年来,房地产业逐渐成为中国的经济支柱,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对房地产业的关注越来越密切,毕竟,住房是人民生活的最基本要求和保障。然而,现阶段房地产业发展地过于快速,以致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的发展轨迹和一股房地产热。自1998年以来,房地产每年开发投资额平局增长率为22.6%,而国内生产总值平均价增长率为12.9%,由图1可见,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增长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带来了房地产增速过快、发展过热的局面。商品房每年新开工面积平均以19.6%的增速增长,具体见图2所示。 为了调控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业的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以降低房价,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房地产业的不正常发展。尽管国家进行了大力度的调控,房地产发展过热的现象仍然存在。2010年5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2.4%,环比上涨0.2%。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105.07,比4月份回落0.59点,比去年同期提高9.13点,见图3所示。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为103.48,比4月份提高1.70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4.43点。 2.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品房房价仍然过高,商品房空置率也在增加,房价与空置率之间处于一种不平衡的关系。房价产投资过快增长,连续几年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每年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也以极快的速度增加。这些现象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热,继而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房地产业的不正常快速发展必会引起国家的重视,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国家会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打压房价、调控市场。其次,炒房团应运而生,这些群体利用手中闲置资金,在大中城市大量购置房屋,再转手以高价卖出,赚取其中差额,达到投机的目的。炒房团的存在进一步导致了房价的居高不下。再次,房价过高导致普通消费者无力购买,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另外,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大量投资开发,这可能会带来资金周转链断裂的后果。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影响因素 1. 主要风险 房地产与一般商品相比,具有位置固定性、品质差异性、需求普遍性、供给稀缺性、使用的耐久性和用途的多样性等特点,而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具有开发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等特点。房地产的经营往往会遇到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会给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会带来很高的风险。另外,我国房地产业过热的现状也会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基于市场调查的风险识别方法,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识别到以下几类风险。 (1)政策风险。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政策风险主要有政治环境风险、经济体制改革风险、房地产业政策风险、金融政策变化风险、土地政策风险、住房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等。政策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全局性的。 (2)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导致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市场供求风险、通货膨胀风险、资金变现风险、开发费用变化的风险、税率变动的风险、地价变化风险、国民经济状况变动风险等。 (3)自然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不能移动、施工时间长、露天作业等特点,决定了其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一般项目大很多。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有火灾风险、风暴风险、洪水风险、地震风险、雪灾风险、气温风险、地质状况风险等。 (4)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存在于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活动之中,主要有策划风险、管理风险、融资风险、合同纠纷风险等等。经营风险如果处理得不好,就可能导致整个开发过程前功尽弃,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 2. 风险的影响因素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存在许许多多的不确定因素,对所有的影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不大可能也没有必要,现选取几个对结果影响较大的风险影响因素,结合现阶段的具体行业情况分析。 (1)政策因素。政策因素中对房地产业影响较大的是房地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2010年上半年,国家推出的政策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由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正在积极地在宏观方面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使其能稳定、合理、有序地发展。对于房地产投资商和经营者来说,频繁的出台的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政策会带来开发方式、开发时机、开发规模选择的改变,也会带来开发成本、投资回收期限、实际利润等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房地产项目偏离本来的意图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甚至可能导致亏损。 (2)市场供求。现阶段,市场对住房的需求的确大于供给,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人口比上年增加了0.62%,2007年人口数环比增长了0.85%,2008年人口数比2007年增长了0.96%,2008年末达到了1321.7万人。可见,上海是人口呈现加速度的增长。每年都有大量外来人员进入上海工作或学习,因而产生大量对于住宅的需求,而上海本地人对住房的需求也是有增无减,因此,可以说,市场上对于住房的需求是极大的,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而事实上,许多开发出来的楼盘并不能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高房价使得大多数人望而却步、“望房兴叹”,而买房子的很多都是炒房团或投机者。这导致了另一种供求不平衡现象:一般收入的人需要的是中低档的、有能力负担的自住房,而开发商开发出的楼盘房价太高,买不起;开发商建造的住宅吸引来的不是住房的需求者而是投机者,只买不住,并抬高房价,转手卖出,造成空置率升高和房价的进一步上升,从而致使普通人更加买不起房。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房地产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3)融资。房地产的开发是一项规模大、周期长的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的连续注入,如果资金链中断,就会导致开发过程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无法保证资金的流动。因此,融资活动是保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石。资金的来源的渠道主要有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外商投资、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自筹资金来源安全、使用成本低,因而,使用自筹资金风险很小。但是,自筹资金数量有限,只能用于项目前期的费用支付,分析近十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见表)可知,其在所有资金来源中所占的平均比重不超过30%。银行贷款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但是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很多,并且受利率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测算,国内银行贷款占融资金额的平均比重为21%。利用外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在融资金额中所占比重较小,分别为3.19%何2.33%,故不予分析。剩余45.52%的资金来源于其他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这类融资方式比较灵活,没有沉重的利息负担,使用期限限制不大,可以有效地保障资金的周转。但这种融资方式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不仅仅有财务上的风险,还涉及公司形象等问题。 (4)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一样,房地产业也存在这样一种周期性的波动规律,称之为房地产经济周期。房地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是由供给与需求的周期性波动造成的(见图4)。房地产经济周期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繁荣阶段、衰退阶段、萧条阶段、复苏阶段。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房地产经济周期对其开发与经营的影响说到底就是开发的时机选择的问题。如果开发时机选择不当,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效益,甚至可能有所损失。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政策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国际风险属于系统风险,对这类风险,投资者不易进行判断和控制;另一类是非系统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这是易于控制与防范的风险。针对以上提出的各种风险,结合我国房地产业现状,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对策。 1. 做好全面的市场调研,以尽量避免项目开发与经营决策的失误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进行细致的市场调研,找准切入点,正确选择项目的目标定位并确定目标群体。调查项目所处的政治、经济、自然、社会、文化环境,发现并分析潜在的风险因素。针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寻找应对策略,尽量回避或转移一些风险,对于无法回避的风险,制定详尽的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完备、全面、细致的开发前市场调研能有效地规避和认识风险,达到风险预防的目的。 2. 进行区域化、多样化投资,以分散风险 由于各个区域房地产供给与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各区域房地产经济周期的波动也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处于繁荣期的同时一些地区可能正处于房地产衰退期,这为跨区域的投资策略提供了可能和前提。跨区域的投资策略可以均衡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同时可以减少地方性的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另外,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也有很大的区别,投资者可以采用组合投资策略,同时投资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既能够获得可观的收益,又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运用这两种策略可以实现风险分散的目的。 3. 购买适当保险,以转移风险 对于开发过程中可以预测损失并且损失程度适当的一些风险,可以购买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后,如果发生了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分摊损失,给投保人以经济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购买的保险有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尽管只有限定范围的风险可以购买保险,但这一风险转移方式还是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一部分风险的。 4. 签订必要的合同文件,以转嫁风险 通过签订正当、合法的合同,可以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的财务负担或法律责任转嫁给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达到减少自身风险的目的。某些无法通过投保方式控制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拟定来实现对其的控制管理。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有工程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供销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出售合同等。 5. 优化融资结构,以降低财务风险 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因此,合理地选择融资模式,选择最优的融资结构可以降低融资风险。首先,拓宽融资渠道,选择多种融资方式,实现资金来源分散化。其次,计算各种融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并估计其风险大小。再次,结合不同融资渠道,平衡各种融资方式的风险,提出多种融资方案。最后,选择资本成本低、风险小的融资方案作为最优融资结构。最优融资结构具备低资本成本、最大程度地融得资金、低风险的特点。 6. 缩短开发周期,以降低市场的政策风险 房地产开发的长周期是带来许多潜在风险的根源,开发周期越长,对开发期内的政治经济形式变化就越难调整,就越无能为力。因此,缩短开发周期也是一个控制风险的方法。当然,缩短开发期并不意味着工程质量的相应“缩水”,也不意味着以耗费更多的成本为代价。缩短开发期要求引进更高效率的技术、设备等,加强对开发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控制成本。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期,国家正在积极调控房地产市场。在这一时期的房地产项目面对着多种压力与挑战,投资者要能够识别出各种风险,并时刻关注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尤其要特别注意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带来的风险,应用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风险的防御应对工作,及时、合理地管理和控制各种风险,从而保证房地产业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浅议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分析与对策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房地产的需求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投入量大、项目周期长、项目政策性和地域性强等特点,风险因素复杂多样,并且存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因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进而提出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 经营 风险分析 对策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投资过程是一种预测未知将来需求而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业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行业,不确定性伴随其始终;再加上房地产投资数额大、周转慢、变现能力较差,有其自身的不利困素,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行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分析及防范,从根本上讲,是要对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效益的各个因素变化及影响进行分析,或者说对房地产开发投资评价结果的可靠性进行检验,从而测定项目的风险性。认识房地产开发的风险,明确导致开发投资效果明显变化的因素,并进行控制,以提高房地产开发投资效益,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分析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流程,可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依次分为政策风险、经济风险、建造风险和销售风险等四类。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由于政策的潜在变化可能给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带来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损失,近两年国家加大房地产的调控政策,从国家和各地区的房地产房价、销售的数据来看,对房地产业影响巨大。(1)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不仅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而且决定房地产业的兴衰。产业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巨大,一方面国家通过产业政策来鼓励某些产业的发展,如果房地产业是支持的对象,则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得到提高,国家会增加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给房地产业的投资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反之,会给房地产业的投资经营者带来损失,例如2010年1月国家出台房地产“国十一条”,到2010年4月的“国十条”,再到2010年“9.29新政”,一年三波调控,一波紧似一波,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国家对不同的房地产支持力度的变化,会改变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结构,给房地产业不同领域的投资者带来不同的影响,如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研究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对房地产的投资决策有重要意义。(2)金融政策。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可使房地产商品的开发者和经营者赚取额外利润或遭受额外损失。当政府认为房地产投资过热、采用紧缩信贷的政策时,会导致在建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而停工,拟建的项目因为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而推迟,这会给房地产的投资经营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如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营业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正式实施房产税,深圳宣布成为第三个房产税试点城市。同时,如果政府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而降息,则会给房地产商带来额外的利润。(3)土地政策。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土地管理政策的变化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影响,土地政策风险来源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变更、不确定,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土地调控制度,以及不同的土地政策执行力度。为了避免遭受风险损失,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该关注土地政策的变化趋势。 2.经济风险。指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风险,如2011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在过去一季度里先后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同时,这也是央行自去年以来准备金率的第十次上调。此次上调之后,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20.5%的历史高位。据估算,上调0.5个百分点后,可一次性冻结银行资金3600多亿元。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会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房地产产品的供求关系随时间而变化。而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地区性,使一个地区空余的房地产并不能弥补另一地区的短缺,这导致房地产开发收益随开发时机不同而异。一般而言,经济发展趋势是影响开发时机的主要因素。同时,开发项目在年内的推出时机也同开发风险密切相关,如一般住宅项目最好在年底推出,以适应国人喜欢年终集中消费的习惯。当然,不同类型的开发项目对时间的敏感程度也有所差别。 3.建造风险。建造风险主要体现在招投标、合同、承包商履约能力、成本、工期、质量等方面。开发商采用的招标模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三种。招投标时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模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订立许多合同,如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如果合同管理不善或合同执行不严,可能出现合同纠纷,这种纠纷可能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给项目相关方都造成损失。如果承包商没有履约能力,可能导致拖延工期,从而影响进度及房屋销售。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占很大的比例,如果建造成本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会大幅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环节的时间损失,都可能导致工期拖延。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状况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错过最佳销售时机;另一方面,工期延长会增加投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增加管理费。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后产品,其质量不仅影响到销售,还影响到用户的安全。因而,在建造过程中,应充分保证房屋的质量。 4.销售风险。销售阶段是决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能否获利的一个关键阶段,销售时机的选择、销售价格的定位、销售方式的选择、广告方式的选择等都会影响销售效果和最后盈利。房地产销售时机一般有三种情况:预售、即时出售和滞后销售,每一种销售方式都有各自不同的风险,国内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采用预售的销售方式。消费者对房价很敏感,如果价格过高,可能导致房屋销售量降低,难以及时收回投资而造成风险。房地产的销售方式有自己营销和营销两种,如果自己营销,可能缺乏专业的营销技术和人才,但营销又可能因为费用过高而增加成本。营销广告可以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现场广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以达到促进房地产销售的效果。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防范对策 1.重视可行性分析。在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中,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也是具有最大的不确定性与机动性的阶段。由于房地产一旦开始进行,所面临的是一个相对狭窄的消费市场,这就有较大的风险性。评价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者要在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的约束条件下,由房地产的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确定投资项目的用途、规模、类型并做出各种预测,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这些不确定因素,投资者只能做出概率性的估计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风险的估计,分析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成功与否。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房地产风险预警体系,便于房地产企业更自觉、更系统地管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自己的特点,风险不能完全用定量指标来衡量, 很多情况下仅凭管理者的主观分析来判断风险。因而,在预测企业经营风险时,应建立合理的风险指标体系,引入“A计分法”,即把影响企业风险的经营因素列出,再根据其影响大小赋予不同的值,然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各影响因素做标记,加总有标记的各项分值,最后与临界值比较来评价经营风险状况。依据建立的风险指标体系,并凭借以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经验和历史数据,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加以整理分析,通过信息中心收集的最新信息和数据,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风险预警,如果发现风险,立即启动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3.重视工程质量。房地产作为开发项目的最终产品,既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价值,又关系到用户的生命安全。因而,重视工程质量,对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用户使用价值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项目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管理需要一批专业质量人才。质量人才要具备参与房地产工程质量工作总体策划的能力,能具体负责落实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现场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质量问题,这就要求他们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对反映项目质量的材料、环境、配套设施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严把质量关,逐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安全设施。在工程施工中,要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工程质量的组织保证。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符合条件并具有较高信誉和实力的施工单位,从而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施工项目部要明确工程的领导责任和施工人员的责任义务,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会议和安全专题会议,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深刻认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重于泰山”的含义。在施工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质量保证体系,多方位、大力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4.创新营销方法。(1)实行分期付款:灵活的付款方式是促进房地产销售的有效方式,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房地产业销售的成功经验。分期付款是指在取得房屋居住权时已交纳了一部分房款,待居住后分期付清其余款的付款方式。(2)实行贷款购房:也称为按揭方式,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给消费者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及其担保,购房者提供全部房屋价款的20%~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其余由银行贷款垫付,并且由开发公司为购房者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部担保。购房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每月到银行归还贷款本息。(3)预租预售: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减轻借贷压力,投资者可以通过预租预售的形式出售房地产。若在一个项目开发前就能采取这种措施,会减少风险,增加安全性,但是,预售价一般要比工程完工后的最终售价低,造成一些损失。投资者取得的收益会因其风险的降低而减少。因此,在投资决策时,应正确处理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论文:经营决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意义 【摘要】本文拟通过对A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策略制定过程的分析,论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策略的制定对企业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战略意义。 【关键词】经营策略 战略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百姓对住宅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地产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面对数不胜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总体需求比较固定的市场,房地产开发公司竞争日益白热化,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如何在市场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和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制定各自的经营策略。而许多公司正是因为经营策略制定存在重大的失误,无法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导致公司最终为市场淘汰。 在制定企业的经营策略之前,首先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地产企业做全面的了解。 一、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产业链中最关键的一环 供应房地产产品的整个产业链,主要包括各类材料供应商、研究咨询公司、设计院、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公司、房地产企业、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中心签约人”地位。房地产企业是资源整合者,提供价格信号和整合市场需求信息,是连接处在上游的材料供应方、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和下游的商、物业管理商以及终端顾客的中心,整合整个产业链的资源,完成从土地、原材料到房地产产品的飞跃。同时房地产企业既是批发商,又是金融中介与顾客服务商。总之它是房地产产业链中最关键的一环。房地产企业职能的核心是为顾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理念 基于对房地产企业职能核心的理解以及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本人认为,要想经营成功,房地产企业应有以下理念。 1、以顾客需求和顾客价值为出发点,重视顾客需求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最好的设计师是住户。为避免巨大风险,要切合市场需求,唯一的途径是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基于服务质量的顾客满意度是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和企业竞争力之源。 2、加强企业信誉的管理 企业信誉是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肯定的程度,通常由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构成,其核心是信誉。信誉管理是对企业信誉的创建、维护和发扬,是建立并维持与社会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现代管理方法。由于房地产产品总价巨大,有的消费者甚至集其一生的积蓄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因此,在市场不太成熟、商业欺诈行为偶见、市场风险较大时,购房者会极其在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此外,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融资能力极其关键,而企业融资能力较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声誉和信用度。 3、树立终身服务观念 从实际销售看,一个企业的早期顾客的意见对后期销售的影响很大。如果说一名顾客对一件普通商品的满意评价和抱怨意见大约会分别传给10和25个受众,则受一名购房者对所购房子的满意评价和抱怨意见影响的听众数量可能还远远不止10人和25人。 4、基于价值链构筑竞争优势 房地产产品的质量如何,是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结果,但房地产企业要对消费者负全责。而要最有效地控制质量,房地产企业就须从设计环节开始抓起。质量大师戴明有一个基本观点:质量不是靠检验出来的,质量要从源头抓起。考虑到材料供应商、设计方、施工方与房地产企业往往没有纵向一体化,房地产企业对质量控制的难度巨大。作为业主的唯一人,房地产企业要提高成本质量控制的成效,须设法提高产业链前后环节的协作水平,特别注意尽早发现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失误。 5、进行人文关怀,树立社会责任 一个房地产企业能否真正得到顾客的认可,建立长期的信誉,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是否具有深度人文关怀的合理利润观和社会责任观。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可持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例如国内最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深圳万科当许多房地产企业可获得50%、100%的利润时,却提出一句著名的口号――“不赚25%以上的暴利”。“不赚暴利”的原则为万科公司在中国地产界赢得巨大声誉,而一个缺乏道德的房地产企业不可能真正长久俘虏消费者的心。 以上理念早已深入到许多成功的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去,并不断得到验证与提高。关于房地产企业服务本性及经营决策中应有的理念,归结到一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作为顾客人这一根本角色,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构筑企业信誉和持续竞争能力,避免短期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小业主和社会的共赢,为企业的经营成功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A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策略制定过程的分析 A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正在成长中的小型企业,起步晚、规模小、资金有限,信贷能力较弱,面对日益增长的土地价格与各大型地产企业,在追逐大型楼盘时,其本身竞争力极弱,可以说不堪一击。但该企业也存在自身优势:擅长策划包装、资源整合、创意。 该企业在结合上述理念及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分析、比较,最后找到市场切入点。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分析、比较的结论如下。 1、2006年上海房产市场总体概况 去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遭遇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行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上海房产市场新房依旧保持平稳发展的态势。去年沪上多个热销楼盘的出现,显示出强劲的自住需求为主的特征,从各方面数据来看,整个住宅销售市场处于结构性调整之中。 “政策细分执行力加强,市场步入适应调整时期”是2006年二手房市场最显著的特点。2006年上海二手房总体趋势上保持量缩价下跌的态势。 在2006年,非住宅类地产依然保持着强劲势头;商业地产在去年下半年呈现出增量迅猛的特点。 由于市中心土地资源紧缺、成熟商铺林立,因此不少商业地产项目开始向城市副中心和市郊转移。 去年商业地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境外资金整体收购商业地产项目增多;此外,作为泛商业地产的创意地产去年也亮点频现。去年下半年被上海市经委授牌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新增27家,总数达到了75家。 总体来说,去年供求平衡已是尘埃落定,而谈到未来市场走势如何则更多的是感性方面的预测,判断未来楼市走向其实即判断政策走势。预计今年的政策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应弱于去年,因为政策具有滞后效应;加上去年的“70”“90”政策会在今年发力,未来5年上海将形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基本框架,因此房地产需求方面不仅来自本地,更有国际需求。在价格方面,2007年楼市无论是住宅项目还是商业项目都仍将稳中有升。 2、市场总体供求分析 2006年上半年,上海土地出让面积延续了2005年持续减少的态势,并且减少幅度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全市平均地价水平较低。 3、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客户需求最新调查 根据调查,未来一年消费者购房选择最热门的区域是:浦东、徐汇、杨浦、闵行,客户选择的比例依次是34%、24%、20%和15%。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最新统计显示,浦东新区商品房的交易量呈节节攀升之势,其主要原因是其区域的总体房价的性价比颇高。调查显示上海人在未来一年房价接受程度在各区域略有不同,但集中在8000元每平方米~10000元每平方米,单价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楼盘仅有少量的购买意向。有50%以上的客户会选择购买小房型2房1厅。三口之家是房产消费的主力军。在房屋面积的选择上,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房子最受消费者青睐,占64%;其次是大于150平方米的房子,受到许多外籍人士及国内成功人士的青睐。购房者在未来一年购房看中的依次要素有: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房型、价格和地段。 4、高端住宅市场供求情况分析 高档住宅市场供应总量开始放大,且市场需求量也有很大的增长,从1999年的7.1%市场份额,上涨为2001年的13.9%,升幅达到将近1倍。 2006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落实,对高档物业虽造成一定影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价楼盘的继续上扬,但局部区域房价仍居高不下。由此可见,在未来几年当中,全市高档住宅需求量的增长还将持续。 近日来,由于受到新一轮的旧区改造启动和浦江两岸规划实施的影响,预计未来高档住宅的开发将主要集中在静安、长宁、黄浦、卢湾等区域,而沿江等具有独特景观资源的区域,黄浦江两岸、北外滩等区域,也将成为豪宅的主要集中区。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高价位楼盘产品的品质要求有很大提高,高价位楼盘经过多年的激烈发展,竞争已不再是简单的地段和部分产品要素的竞争,而面临着全方位产品要素、品牌、环境、营销企划等综合高指标项目的挑战。消费者大致会从地段、品质、景观、品牌等几大方面来作为选择楼盘的最基本要素。从版块分布来看:全市高价位楼盘的价格相对比较明晰,苏州河、黄浦江沿岸区域的价格最高,景观是支持豪宅价格的重要因素;其次,虹桥、古北地区和建国路沿线区域,淮海路和镇宁路版块,徐家汇和人民广场辐射区域版块等,也是高价位楼盘集中的区域。客户区域分布:从区域来细分,黄浦区主要以外省市私营业主居多,徐汇、长宁两区以本区域高级白领、企业家为主,全市性客户其次,浦东新区以境外人士、外籍华人为主。杨浦区因其渊源的教育背景,以大学教授、留学生、留学归来人士居多,他们注重未来发展大环境和增值空间。 5、上海市写字楼市场研究 市场概述:受2002年-2004年写字楼市场价格的高涨及投资写字楼市场所产生的高额利润的驱动,大量发展商投资兴建写字楼,使上海的甲级写字楼供应量自2006年开始出现了超常规的增长;良好的经济运行态势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上海申博等重大利好消息,必将扩大上海写字楼的需求量。2006年,在写字楼租金持续增长、绝大多数写字楼都已提价的情况下,写字楼交易形势喜人,从100平方米到10000平方米的面积都有成交,跨幅惊人;一旦平稳度过市场适应期,价格还将继续向上攀升,估计可能出现新的租金上涨高潮。 从近年上海写字楼租金的变化可以看到,受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各个区域的写字楼租金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总体租金水平在不断上升。各写字楼主要分布在南京西路板块、淮海中路板块、徐家汇板块、虹桥开发区板块及陆家嘴板块。 市场空置率分析:2006年一季度对办公楼的强劲需求使得上海办公用房空置率下降至低于10%的水平,全市空置率由上季度11.9%下降至9.6%,其中浦东空置率大幅下降,从12.5%下降至8.3%,而浦西由于新的供应的出现轻微上扬至11.6%。上海大多数商业区出现了空置率下降的情形。 市场租金分析:一季度继租金持续两个季度上升后继续保持长势。 未来市场展望:上海甲级写字楼供求紧张趋势依然紧张,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从目前投资及在建项目情况分析,预计未来4年内还将新上市400万平方米甲级写字楼,2008年将达到供应高峰期。 6、市场亮点――创意工业房地产 继去年年末甲级办公楼市场出现强劲需求态势后,创意工业房地产也应运而生且颇受市场青睐,正蓬勃发展,大有与甲级办公楼分庭抗礼之势。 其领军代表包括近来颇受关注的“八号桥”创意时尚工业园区。 “八号桥”位于建国中路8-10号,占地11亩,其前身为上汽集团所属上海汽车制动器公司,厂区内有上世纪50至80年代建造的老厂房8栋。 2003年,在市经委和卢湾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上海华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时尚生活策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对上海汽车制动器公司生产场地实施改造,创立“八号桥”。 “八号桥”保留了工业老建筑特有的底蕴,注入新产业元素,从而成为一个激发创意灵感,吸引创意人才的新天地。由于楼与楼之间用桥巧妙连接,因此得名为“八号桥”。 经过一番设计和包装,老厂房彻底改变了面貌,抛开工业老厂房原有的沉重感,随处可见的是前卫的创意,并利用原厂房的高空间、多层次的布局,开展各种时尚展览活动。 目前,“八号桥”已成为各类设计创意企业的集聚区。来自欧美与港澳的80余家企业已入驻,如英国ALSOP设计公司等。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建筑、产品、服装、和企业形象的设计、影业制作。 创意产业将经济、文化、技术和艺术有机的结合,成为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的结合点,这也是当今国际大都市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八号桥”已成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中首个以创意产业为特色的示范点,是上海都市旅游的新景点。 通过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全面的调查、分析,A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在高端住宅市场、办公楼市场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对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风险太大,而创意工业房地产的开发和改造是一条适合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持续发展的道路。 首先,旧厂房的改造无须投入大量的资金,而资金正是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软肋。大型房地产商由于品牌效应、规模效应的聚积,更能得到金融机构的垂青,因而愈发显得财大气粗,一出手即是大手笔,这是非A房地产有限公司力所能及的。因此,公司领导决定扬长避短,另辟蹊径,把创意工业房地产的开发和改造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切入点和机会点。 其次,工业房地产的改造,创意为上。该公司可充分发挥策划包装、资源整合的强项,精心打造出类似且超越“八号桥”这样规模的新产品,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闯出一条新路。 通过以上分析,A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最终成功制定合理、科学的经营策略,并经过实践取得成功。 最后,通过深入了解上海房地产市场,细化地产服务领域,契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A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了科学的经营策略,找准企业发展的专业化定位,明确努力方向,通过运作,该企业正不断取得成功。 四、结束语 A房地产有限公司成功制定了科学的经营策略并获得成功的实例,反映了了解房地产市场,细化地产服务领域,契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先进、科学的经营策略是一个成功企业的关键所在。总之,作为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成功,首先必须从经营策略下手,方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破除多方面制约因素 促进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 目前,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呈现出组织数量增加,利益联结密切,经营形式多样,规模扩大,区域产业布局优化的特点,对发展农村经济的贡献进一步增大。但农业产业化发展仍存在一定制约因素,在工作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大发展。 1.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1.1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尚不健全。城乡之间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存在明显差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困难,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生产要素流动困难,阻碍农业生产中的分工、协作,也使得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难以实现,这些均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例如,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农户必须以土地作为基础的生活保障,以抵御各种风险。 1.2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促进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偏颇。例如,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征用土地,忽视农民利益;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向企业施加压力,忽视企业权益,导致企业亏损等。造成政府部门行为偏颇的根源在于: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使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造成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分工不清,职能错位。 1.3农产品加工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 我国农业资源十分丰富,粮食、肉禽、蛋类、奶类、水果、蔬菜等总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开发利用明显不足,农产品加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低,生产加工产业链条短。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状,已经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所占比重较低。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新产品开发数量少。我国农产品专用程度和品质不能满足加工业的需求,并且整体消费水平有限,企业新产品研发的压力相对较小,这两大原因直接限制了我国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和加工品种的开发。 1.4法律和法制环境还不够健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人和组织的行为,减少不确定性,形成稳定的预期和相应的秩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入WTO后,更是如此。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着法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要求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无法形成。例如,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屡屡出现的诚信缺失,已严重阻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别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服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法律的规范下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同样,还要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努力建设信用文化。 2.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有利条件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巨大成效,明确提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已经迎来了新的难得机遇,未来几年的发展环境将非常良好。 2.1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加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在这一关键时期,要防止出现贫富悬殊、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问题,否则会导致经济社会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动荡。基于对这一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时度势地提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指出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基于此判断,并结合前几年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下降、农民收入徘徊不前、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党中央又及时提出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政策。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2.1.1各地、各部门更加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 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中都对发展和支持农业产业化提出明确要求。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要求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农业部从2006年起开始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地方各级政府也纷纷制定了“推进产业化,全面建小康”的发展思路,把推进产业化经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及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核心,放在经济发展全局中谋划和部署。 2.1.2各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国家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特别是对于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以及与农户建立有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等,进行了重点扶持和优先扶持。税收部门对于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采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措施。 2.1.3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的手段更加灵活多样 “十五”期间,财政、税收、信贷等部门继续出台支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和措施,支持手段除原有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外,还采用投资参股经营、有偿无偿结合、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等多元化扶持方式。此外,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吸引了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的参与,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注入了新的活力。 2.2外资大规模进入农业领域 自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外资对我国农业领域的投入也呈现明显的增加态势。不仅越来越多的来自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项目投向“三农”领域,而且还有很多跨国公司也大举进入农业领域,参与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外资在弥补国内资金不足,加快农业发展进程、消除农村贫困等方面均已发挥了显著作用。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整体投资环境必将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总体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农产品消费需求也会进一步增长,这些都势必使得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继续呈现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农业领域也将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热点。 2.3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发展 为适应国际市场下的新形势,并达到促进新阶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合理有效的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和资源,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培育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的力度,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小麦、玉米等13种优势农产品的41个优势生产区域初步形成。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形成了优势水产品、园艺产品产业带,一些中部地区形成了粮棉油等优质专用农产品产业带,一些西部地区形成了特色农产品产业带。此外,许多地方还以村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培育主导产业,创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和拳头产品。农产品优势布局的逐步形成,优势农产品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的不断优化等,不仅激活了农村区域经济,促进了农民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在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逐步形成的同时,通过加快种植业的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畜牧业的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以及渔业的健康养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一大批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这些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坚持生产功能与示范功能相结合,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等要素导入农业领域,大力推进了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了农业整体素质,拓展了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的渠道。 2.4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津地位,也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牌,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3.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趋势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部分地区已进入创新提高阶段。总的趋势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正逐步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点状发展向优势产业带集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并重发展,由初级加工为主向精深加工延伸,由单一组织模式向多元化组织类型演进。 3.1农产品加工业水平大大提高,龙头企业集群逐步形成 随着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力度的加大,龙头企业发展能力将快速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比重明显增加,产业链条拓展,产业附加值明显提高,农产品加工率超过50%。在玉米加工制品、乳制品、肉类制品、果品,蔬菜等已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领域内将率先出现一批竞争力强和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集群,形成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格局。随着广泛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水平显著提高,龙头企业中将培育出一大批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名牌产品。 3.2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大大提升,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快速发展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迅速发展,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优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一大批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满足龙头企业加工需要,带动农户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将有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中来,有力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3不同行业产业化水平不均衡的局面继续存在,外资在龙头企业中的比例将呈扩大趋势 由于不同的农产品自身特性及加工业条件、要求不同,农户、龙头企业在产业化组织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选择方面也有不同。畜牧业、园艺产品等领域产业化经营水平将继续快速发展,龙头企业和农户、基地联结更加紧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进入我国农产品和加工业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购买农业机械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的流转、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农业机械的市场热情高涨。农业机械价值比较大,作业环境复杂,与农时结合非常紧密,作业质量直接影响作物生长,更是关系到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业机械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购买前,一、了解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购机补贴的政策虽然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有微调。每年省农机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里的补贴机型有删减、也有补充,不同机型的补贴标准有提高、也有降低。购买前,应向乡镇农机站、县区农机局咨询。二、确定拟购买机型及品牌。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特点、农机作业要求、农机服务市场的行情等情况选定机型。 要选择国家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最好是选择中国驰名商标),首先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和推荐的产品,比如获得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从而保证产品制造质量,防止上假冒伪劣产品的当。就此应当咨询当地的乡镇农机站、县区农机局、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点、接受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户,把咨询得到信息进行综合整理,选定机型和几个品牌。 购买时,一、查验经销商的经营证照是否齐全,选择信誉度良好、具有销售资质,且有一定的销售历史、销售规模的商家进行购买。二、大胆侃价。有的经销商借机提高了销售价格,有的叫价时已经加价,总之有一定的还价空间。与多个经销商谈价,借机挤压价格水分。三、应向商家详细询问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三包内容、联系方式等;四、对所购产品进行检查和试机。(一)要与销售者一起当面验货。检验所购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有关技术文件;检查合格证上是否有产品出厂编号、检验章号、出厂日期等内容;合格证上出厂编号与产品铭牌上出厂是否一致;另外,还要检查使用说明书与所购产品型号是否一致等。这样可以保证货真价实,也避免日后“三包”时出现麻烦。产品“三包凭证”上内容较多,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等;修理记录应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产品故障、修理情况、退换货证明等内容。(二)检查所购产品所装随机工具、附件、备件与装箱单是否一致。(三)进行试运转。此间既要注意机具性能,又要观察外观质量。五、应向商家索要销售发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同时要按照装箱单清点随机工具、附件、备件。 购买后,一、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掌握正确维修保养使用农业机械的要领和安全事项,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对于大型农机产品,应请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整和指导。二、积极参加生产企业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有关知识技能,提高技术水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件的机械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手必须依法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这一方面是为了使机具正常使用,减少故障,保护机具和机手本人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农机作业环境和周围人群的安全;这还是享受“三包”服务的必要条件之一。三、按照机具本身的性能进行正常作业,不要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法规,不要超载、超速、超喂入量、长时间超负荷作业,不要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否则出了故障甚至事故,不仅影响农事季节和经济收入,重者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将失去获得企业免费“三包”服务的资格。四、必须对机具进行规定的保养检修和调整,对运转部位进行经常的润滑,及时清理更换三滤,定期更新润滑油、液压油;对转向器、制动器、液压部件等部位连接件进行检查紧固;针对不同的作业对象和环境对机具有关部件进行调整,以保证和发挥机具的最佳技术性能。这些工作都非常重要而且不属于“三包”服务的范围。五、不要擅自对机具进行改装,特别是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不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明显有碍安全的改动,比如增加配套发动机的功率、改变动力传动比提高运转速度、加大装载量等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样做破坏了机具在动力、稳定、强度等方面原有的合理性、协调性和安全性,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由此发生的故障不仅不能“三包”,对其行为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农业部从十个方面加强农业援疆工作 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农牧业是新疆的优势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推动农牧业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确保长治久安的重中之重。农业部高度重视农业援疆工作。2006年成立了农业部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国农业援疆工作座谈会,组织和动员全国农业系统的力量,针对新疆农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立足自身职能,发挥行业优势,全面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初步形成了资金、技术、干部、人才相结合的农业援疆工作格局,促进了新疆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初步统计,2006~2010年,农业部累计安排新疆及兵团各类中央农业基本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94.7亿多元,有力地促进了新疆农牧业发展基础条件的改善和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 经过多年发展,新疆农牧业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按照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实现更快发展的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农业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新疆农牧业发展工作,按照中央关于新疆农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及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新疆农牧业发展实际,立足农业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农业系统行业优势,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充分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新疆不断强化农业基础,推动科技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做大特色产业,加强市场开拓,增强发展能力,尽快走出一条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农牧业跨越式发展道路。为此,农业部将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推进和加强农业援疆各项工作。 大力扶持粮棉生产。稳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高产创建的支持,带动大面积粮食生产能力的提升。按照国家千亿斤粮食规划的统一部署,配合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新疆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加大对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的指导与服务,推动落实设施农业补助政策。加快在粮棉主产区建立各种类型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走出一条靠节水突破发展瓶颈、提升生产能力的集约化发展道路。 加强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指导新疆核定游牧民户数,加强定居点草原保护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为所有居无定所的新疆游牧民群众建设定居房屋。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指导新疆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争取早日启动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试点工作。指导和帮助新疆编制完成“十二五”退牧还草工程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争取扩大工程实施范围,提高中央投资标准,增加禁牧补贴额度,不断完善工程政策措施。切实加强人工饲草料地建设,为实行牲畜舍饲圈养、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奠定坚实物质基础。高度重视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工作。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指导编制“十二五”期间新疆渔业发展规划,充分挖掘新疆发展特色渔业的潜力。加大对新疆特色养殖品种良种工程和渔政基础设施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推进新疆渔业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跨跃。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为加强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支持新疆粮食、棉花、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机械化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新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综合能力。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支持新疆加快完善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新疆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力度,支持新疆依托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提高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 重视发挥兵团和农垦作用,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继续扶持开展粮棉油糖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活动,推动和深化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力争实现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和果菜标准园创建示范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将新疆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纳入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早启动实施。 加强特色农牧产品加工,推进乡村特色旅游业发展。支持新疆加快培育一批优势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建设一批经营特色化、发展产业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帮助新疆举办各种类型休闲农业人才培训班,为新疆休闲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加强对新疆休闲农业示范点、特色农业节会等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培育特色休闲农业品牌。 重视技术培韧和人才培养,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强化工作指导,不断加强新疆农牧民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加大对新疆农牧民培训工作的投入力度,推动提高农牧民培训补助标准,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十二五”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规划,拟新增青稞、糜子、荞麦、牦牛等体系综合试验站建设,并重点向新疆倾斜。 提高良种补贴标准,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衔接,尽快推动在目前10元/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小麦良种补贴标准。同时,根据新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继续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畜禽良种补贴、园艺作物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示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在内的强农惠农政策,推动新疆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产销衔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推动新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开展现有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扩大辐射范围和吞吐能力。安排农产品促销财政专项资金,鼓励新疆特色农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展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密切关注新疆农产品市场运行动态,帮助解决季节性、区域性、结构性鲜活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新疆健全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条件装备建设。构筑现代农业支撑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新疆地区技术推广、农机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体系建设,在确定各类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的产业布局及相关建设项目时,进一步加大对新疆地区倾斜力度。加快现有各类农牧业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类体系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持续抓好农技推广、农机监理、卫生防疫、草原防火等支撑服务体系基层技术人员培训,积极拓展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层次,加快培养一支能够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的现代农牧服务业队伍。 由于历史、自然等多方面原因,新疆农牧业发展还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支撑能力不强、农牧民持续增收难度较大等困难和问题。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不断加快新疆农牧业发展,是保障国家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新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有效途径,是加速形成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战略选择,也是确保新疆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物联网”在设施农业方面的应用 “物联网”的概念提出于1999年,其定义十分简单,就是把所有物品通过射频识别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实现智能管理。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是互联网,不过用户端不仅局限于个人电脑,而是延伸到任何需要实时管理的物品和物品之间。 物联网之所以能够把“物”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其中RFID(电子标签)是最关键的技术,它可以快速读写、长期跟踪管理,被认为是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的信息技术之一。虽然好多人对RFID还稍显陌生,但毫不夸张的说,RFID的未来推广将极大改变我们的生活。比如在公路收费站,如果采用了RFID技术,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即可完成鉴别收费,根本不需要每辆车排队交费;再比如在超市购物交费时,如果采用了RFID技术,推着满满的购物车,只要从收银台前过,即可完成所有的结算,完全省却了营业员一件一件物品扫描算账的工作。 物联网在现代农业领域的应用包括,如监视农作物灌溉情况,监测土壤空气变更、畜禽的环境状况以及大面积的地表检测,收集温度、湿度、风力、大气、降雨量等数据信息,测量有关土地的湿度、氮浓缩量和土壤pH值等,从而进行科学预测,帮助农民抗灾、减灾,科学种植,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特别是最近几年在设施农业中的运用卓有成效,目前位于加州Oxnard的草莓培育商Norcal Harvesting目前安装一套物联网系统,实时追踪植物的状况。系统还可以根据空气和土壤的状况,自动触发相关行为,如浇水或调节温度。这套系统由ClimateMinder开发,目的是帮助培育商更好地管理植物的生长情况,这套系统自公司2007年以来已被土耳其200多家温室和苗圃所采用。此外,系统还在土耳其鸡场、烟草存储厂和冷藏仓库使用。 尽管设施农业在我国已经取得成绩,但是相比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平均单位产量低于国外的30%,但单位产量成本大干国外的50%,由于不合理的使用农药,产品质量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其落后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缺乏、设施农业技术装备落后;没有获取专家指导的途径,大多沿袭传统的种植方法,生产管理粗放;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低。 由物联网结合设施农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在两个层次上进行深入研究。 研制智能化监控、人工辅助管理温室,适应于一般经济条件的农户提高温室栽培管理水平。即对智能化实时监控及动态决策方案通过人工管理加以实施。其关键技术主要包括温室综合环境实量监控系统,各种温室作物智能化管理决策系统,系列传感器、计算机芯片与机电一体化系统。此种方式可以根据用户需求,随时进行处理,为设施农业综合生态信息自动监测、对环境进行自动控制和智能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通过模块采集温度传感器等信号,经由无线信号收发模块传输数据,实现对大棚温湿度的远程控制。 另一层面是研制智能化监控、自动化管理温室,适应于经济条件富裕的农户、设施农业企业以及示范展示,提高温室栽培管理水平。即对智能化实时监控及动态决策方案通过综合环境控制与电动执行器自动实施。其关键技术包括温室控制模式和计算机监控系统。其中,计算机监控系统采用由中心控制计算机、现场控制机、系列传感器、电动执行器和局总数字通讯网络等组成的分布式计算机监控系统,采用物联网技术,在温室生产中大量采用无线传感器管理、调控温度、湿度、光照、通风、二氧化碳补给,营养液供给及pH值、EC值等,使栽培条件达到最适宜水平,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同时具有综合环境控制、肥水灌溉决策与控制、紧急状态处理和信息处理等功能。 物联网技术对干农业应用来说不是噱头而是机遇,物联网科技的发展也必将深刻影响现代农业的未来。农机企业要抓住物联网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做到早学习、早认识、早研究、早部署、早见效,积极探索物联网与现代农业应用结合点,确立研究及应用方向。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搞好农业审计需关注的几个方面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党中央从全局出发,为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农业审计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审计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强化文明审计理念,是我们农业审计工作者思考的―个重要课题。 一、重点加强民生工程审计,推动建设社会和谐。审计工作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关注民生工程,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完善、提高效益”的工作方针,加大对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在审计计划安排上,重点审计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树立“民本审计”理念,把保障和惠农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审计作为重点,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坚持依法审计,力争查深查透。1、做好审前准备工作。细致的审前调查,细化审计方案是提高审计效率的基础。一是要参考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从中发现该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点,进而确定审计重点,以节省审计实施时间,提高审计效率。二是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渠道,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情况及特点,分析被审计单位可能出现的问题,寻找审计的线索和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审计措施,使审计工作有的放矢,更有成效。三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采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以掌握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总体情况,搜索有价值的审计线索。四是利用“AO”系统,对被审计单位数据进行抽样,根据参数自动选取样本以制作审核表,再利用系统的评价功能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价,以此推断出总体数据,为审计人员正式实施审计提供参考依据。做好这些工作,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工作过程中,要态度和蔼,说话得体,用语文明,不讲大话、粗话、过头话,不能态度生硬粗暴,要努力做到“用审计别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理解自己的理念去理解别人”。 2、以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审计重点。农业项目计划的立项、报批等由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则以财政为主线层层拨付。安排行业审计时,首先对主管部门进行审计调查,弄清全省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调整、下达情况,再到财政部门调查每个项目资金下拨是否与计划一致;然后,根据农业专项资金拨付的最终点在基层这―特点,要把审计用款单位和项目村、户,都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去检查,资金拨付到哪,审计到哪,资金用到哪,就查到哪。在审计的过程中,对于发现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方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对于正确的要积极采纳,对于错误的要耐心解释反驳。俗话说理不辩不明,事不说不清。在交流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有耐心,用―种和缓的、商榷的语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3、审计坚持三个结合。坚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时,充分考虑专项资金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审计的组织方式和审计完成时间等,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衔接起来,实现合拍。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掌握专项资金总体情况,再检查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上下联动,点面结合,既查出了深层次问题,又避免了重复进点。坚持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相对分散,可以说千家万户、千山万水,每一次的行业审计,要充分利用审计调查方法灵活、程序简便、工作效率高的特点,在一定的范围内展开调查,与人交流沟通了解情况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事服人,以理服人,让人心服口服。坚持账面审计和跟踪审计相结合。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必须要深入,必须要实地看项目。如果仅仅停留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就账论账,难以查出深层次的问题。我们的经验就是做到深入到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现场、田间地头,深入到乡、村、户;退耕还林审计,我们上山下乡,和农民交谈,倾听农民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当大家知道贫困户生活艰难时,纷纷伸出热情之手,慷慨解囊捐款,他们备加感动,深情地说:“党好,政府好”。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礼仪规范,时刻用礼仪规范约束自己,与被审计对象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友好合作的协调关系,以便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审计工作。 三、提高审计质量,注重审计成果的转化。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只有坚持依法审计,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才能有效的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顺利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在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善于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处理问题,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在交换意见时,要认真倾听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提高使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通过审计揭露问题、处理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管好用好农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审计结束后,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落实整改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进行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决定,促使部门改进有关管理措施,对未整改的问题说明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提升审计成果转化,才能真正达到既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又能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赢得被审计单位的赞誉,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依法审计能力,重点抓好审计干部”五种能力”的提高,即公正执法能力、宏观把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要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力求使专业知识、审计技能齐头并进,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思考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要使文明审计的目标得以实现,必须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是因为:要高质量的完成审计工作,就需要培养和造就―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而只有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促进审计质量的不断提升。为此,每个审计人员必须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开阔视野,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宏观理论水平。其次作为审计工作者还必须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积极探索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和手段,从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农业工作方面远程教育的应用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农业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的适应着时展的需求,为了让农业工作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农业工作的效率与成绩,加强农业工作的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因此,如何更好的、有效的、充分的利用远程教育对农业工作进行指导,充分的发挥远程教育的作用是我们目前应首要解决的问题。文章对农业工作中远程教育的应用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农业工作;远程教育;必要性;注意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计算机远程应用在社会工作中的作用随之突出,尤其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在我国农业工作与教育中,它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农业教育模式,极大的促进了农业教育工作在全国的展开与发展,使我国农业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1 农业工作中运用远程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的产粮大国,同时也是消费大国,粮食问题一直是我国的焦点问题,如何做好农业工作,普及农业工作的重要性、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工作者和农业发展的根本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成熟,在农业工作中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1.1 在农业工作中,应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可以充分的推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而我国大部分的耕地面积又都集中在东北、西北等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区域。因此,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农业远程教育可以使全国所有的基层农业工作者接受并掌握最新、最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对农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推动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农业工作的效率,提高产量,增加农民朋友的收入,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 1.2 在农业工作中,应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可以进一步宣传和普及农业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俗话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充分的解决这一问题,人们才可能安定的生活,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贡献自己的每一份力量,促使国家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解决粮食问题,那么人们心中必然会恐慌,最终的结果是也只能是引起社会的混乱,加剧矛盾的产生与冲突,最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发展。 1.3 在农业工作中,应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村基层农业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农村基层农业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各不相同,大部分农村基层农业工作者的素质与能力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农业工作中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无法宣传和普及农业工作的重要性,对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接受能力较弱,从而无法在根本上解决生产效率低、农业产粮低、农民收入低的“三低”问题。而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真正的解决“三低”问题。 2 农业工作中运用远程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在农业工作中,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农业远程教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1 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其中最需要注意的便是对教育资料的不断更新 因为网络教育易于教学资料的搜集、整理,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资料的共享,利用网络与世界上最先进的农业教育机构建立联系,随时随地的将最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纳入到远程教育系统中,使远程教育的内容不断的更新,始终处于世界水平的前沿,从而让受教育者接受最新的成果与技能。 2.2 在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时,应遵循由易到难、由浅到深的原则,这是远程教育的基本立足点 因为接受远程教育的农村基层农业工作者由于自身或客观的能力所限,致使他们所掌握的农业科学技术出现断层,不能很好的进行衔接。因此,在利用远程教育进行农业教学时应由浅入深,层层深入的进行讲解与教授,使他们对所学习的内容有着清晰的、系统的掌握,可以更好的利用这些知识开展工作。 2.3 在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时,当地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以确保该项工作可以顺利的展开与完成,这是远程教育能否取得预期目标的基础 因为各地政府对农业工作或对远程教育的认识不同,难免会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发生和存在,这样严重影响了农业远程教育工作的成果,十分的不利于农业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为了杜绝这样的现象发生,国家必须严令要求各地政府必须积极配合农业远程教育工作,从而使这项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并取得理想中的成绩。 3 结语 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农业远程教育,是我国农业工作中的大事,具有跨时代的意义,我们一定要重视远程教育的作用和意义,从根本上认识它、支持它、配合它,使我国农业工作再创高峰。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农业产业转移方面的相关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承接发达国家相关产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然而相比工业,在农业领域却罕有比较成功的产业转移的实例。文章简要分析了制约农业产业转移的主要因素,并对农业产业转移的途径进行探索。 关键词:农业产业转移;产业结构调整;北粮南运;农业式微 产业转移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自发的行为,虽然在学界研究很广,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说来产业转移是一国或地区为实现自身产业进步,在资源供给或产品需求条件发生变化后,某些产业从某一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行为和过程。 关于产业转移国际国内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早期可以追溯到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下的古典贸易理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绝对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随后提出比较优势理论,以及后期的赫克歇尔和俄林以生产要素比例和生产要素密度为出发点提出的要素禀赋学说。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国际产业转移的不断发生,此类研究也更加深入,如弗农教授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的雁形模式理论,小岛清教授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邓宁教授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理论等都对此做出了更深入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承接了许多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为我国赢得了世界工厂的名声。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承接发达国家相关产业的转入密不可分。不过这些产业主要集中在工业和服务业,农业方面则较少涉及,这显然是有自身的一些原因,如农业对于地域、环境依赖性太强,迁移成本过高,而且我国农业仍然受到几千年来小农生产方式的困扰,生产率低下等。不过我国农业产业虽然没有大量出现如同工业部门间不断承接国外产业或者是国内产业从高梯度向低梯度地区的转移,但在比较发达的地区一些产业转移的现象在市场和政府综合作用下也时有发生。 一、农业产业转移实例 在宋元时期,我国粮食产销中心在江浙一带,民间有“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到明清时期江浙农村转种棉花,成为全国棉纺织业中心,江浙粮食已不能自给,需从湖广一带输入。明代李釜源撰《地图综要》内卷中写到:“楚故泽国,耕稔甚饶。一岁再获柴桑,吴越多仰给焉。”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南方粮食产量较高,在1954年国家决定采用南粮北调的方法来解决北方特别是京津地区缺粮的状况。在此之后的将近20年里南粮北运一直是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基本格局。到1984年以后,北方由于玉米、小麦良种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产量,南粮北运的格局也逐渐转变为北粮南运,产粮中心也逐步由南方向北方转移(见表1)。本文用生产集中度(生产集中度是指某一地区某物品产量占全国该物品产量的比率)的概念来记录我国主要地区近20年来粮食产量的变化。由表1可以明显的看出,经济比较发达的华东和华南地区粮食比例有所的下降,而东北和华北则有一定的上升。 除了粮食以外,其实我国农业行业中不少产业也经历过产业转移的尝试。20世纪初期,珠江三角洲地区制糖业都相当发达,当地也种植了大量甘蔗,不过随着后来糖价的不断下滑,广东省制糖业出现大面积的亏损。在政府和财政的支持下,全省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甘蔗向粤西和粤北地区转移。“九五”时期,按照农业部的发展规划,毗邻广东的广西和云南地区开始大力推广甘蔗种植,而广东地区则逐步下降。几年内广西省已经成为国内白糖的主要生产基地,云南省制糖业也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 2000年初,国家《关于振兴丝绸行业的报告》开始实施“东桑西移”战略的调整方针。在这种背景下,广西抓住机遇在2000-2005年5年中蚕茧产量增长将近6倍。从2005年开始蚕茧产量上升到全国首位(见表2),以至于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蚕学会理事长向仲怀先生称其为“广西现象”。 二、农业产业转移的市场制约因素 农业方面发生的区域产业转移远远不止上文所举几例。但无论从规模或是程度上都远远无法和工业相提并论,农业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大,适合的光,热,土壤条件,水资源状况,天气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然而,除了这些固有的限制因素以外,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原因。 首先,产业转移初期需要一定的投入。在工业上大的跨国公司一般会担任这样的角色,除了本身的强大实力以外,拥有良好信用的公司很容易在资本市场融到相应的资金来保证产业转移的顺利进行,而转入地一般也有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而农业方面则缺乏这方面的角色。大规模的先期投入一般只能由政府部门来承担。但政府的财政是有限的,难以进行大规模,持续的投入。 其次,土地和劳动力的稀缺。和其他行业相比,农业无法脱离土地的制约。不少地区往往会出现产业争地的现象,广西省甘蔗和蚕桑就是一例。除了土地,劳动力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打工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留守的一般是一些老人、妇女、儿童,他们显然不太适合较大的劳动强度,而雇工劳动的成本也比较高,在许多机械化程度不高或由于自然条件无法大规模机械化的地区劳动力成为主要新产业转入的主要制约因素。 再次,发生产业转移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转出方可以通过产业转移降低成本,而转入方则可以借助产业转移的机遇提高收入,吸收生产技术,为后来居上准备。但在我国转入地一般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而农业现代化程度就更低了,一些相关产业的转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在短期内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农业所处的弱势地位,转入地的也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农业产业转移也难以本地区经济产生显著的影响。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广东将甘蔗种植以及一部分制糖产业转移到广西,广西开始大面积种植甘蔗,但随着东桑西移工程的开始,蚕茧业利润较高,种桑养蚕又成为农民的首选目标。实际上,无论蚕茧还是甘蔗的利润都相当有限,不会对农民收入产生大的促进。想要继续发展需要的是产业链高端的继续引入,而这显然又会涉及到其他一系列问题。目前广西制糖产业虽然较为完善,但对农民收入促进不大。而蚕桑则主要集中在产业链底端,无论对人民收入还是政府财政贡献都相当有限。 其实,在农业中,绝大多数农业产品的需求都是缺乏弹性的,这意味着随着技术的发展、产量的提高,农民的收入实际上是下降的。所以农业的增长速度一般比较缓慢,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收入较低,而国家则不得不对农业产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哈耶克指出,粮食生产力的提高连同需求的无弹性,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意味着,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想要维持他们的平均收入,他们的人数就必须减少。政策滞延了这种适应性调整,其结果将使问题更趋严重。 所以,农业式微已经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政府虽然会出于种种考虑对农业领域的给予一定的保护和补贴,但这不足以阻止这种趋势。特别是随着土地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补贴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产业转移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这种趋势,然而随着新产业的转入,不断发展,产量不断上升,又很容易发生诸如“谷贱伤农”的现象。 三、政府部门的独特作用 虽然有种种不利因素,但对于农业产业转移而言,国家和地方政府仍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我国毕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据了一个比较大的比率,对农民而言,产业转移可以增加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产业而言,一些农业产业转移并不仅仅涉及到农产品,发生转移的可能只是一条产业链的某个阶段,但它可以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从而有效地促进转入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对政府而言,产业转移可以提高当地的税收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都有促进作用。 政府在产业转移中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政府对产业区域布局提供了导向作用,政府通过相关的产业政策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引导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政府的产业政策无论是对农户还是对相关企业都是一种明确的信号,引导相关资源和劳动力流向该产业。二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一系列财政,金融,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某一产业加以倾斜,政府在宏观上的调整可以配合市场作用提高产业竞争力,政府对某项产业的专业投入,又可以促进该产业快速发展,提高经济效应。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扮演着另一个重要的角色。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循环的或积累的因果关系”原理中,指出由于回波效应(回波效应是指经济活动正在扩张的地点和地区将会从其他地区吸引净人口流入、资本流入和贸易活动,从而加快自身发展,并使其周边地区发展速度降低)总是先于和大于扩散效应(扩散效应是指所有位于经济扩张中心的周围地区,都会随着与扩张中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改善等情况,从中心地区获得资本、人才等,并被刺激促进本地区的发展,逐步赶上中心地区),市场的力量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经济差异。因此他认为政府因该采取积极地干预政策来刺激增长及周围落后地区的发展,填补累积性因果循环所造成的经济差距。 四、结论与建议 一般说来,一个地区应该选择最具本地区优势的农产品加以重点发展,使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并通过市场竞争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技术能力,人力资源等诸多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发展较不平衡,还难以达到这样的水平,只有通过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不断提高,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才能得以不断发展。而在这当中,显然产业转移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虽然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大规模转移的例子不多,但农业产业在不同区域之间小规模的转移却十分常见。各地区应该对这类产业转移更加重视,利用已存在的产业梯度差异,根据各自比较优势和产业定位进行相关产业的转移,从而使区域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制。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介入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毕竟许多地方市场化程度不高,缺陷较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合理的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即使在市场程度较高的地区,也需要政府部门有效的调控和监督,来应对不时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来说政府部门除了可以提供技术上的指导,财政税收上的优惠,还应当注意打破地区之间的壁垒,使产业能按照计划有序的转移,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政府部门在引导产业发展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能一味的扩大产量,而应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农民提供信息上的分析和指导,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从而能够保证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其中,左停为教授)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农业信息方面互联网的有效应用 摘要 :互联网在信息方面,具有信息容量大、传输速度快、没有时间地域限制等特点。农业信息的无疑也能和互联网有一个结合点。但如何将农业信息之于互联网的应用变得更加有效,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想让互联网在农业信息方面有所建树,信息的主体和客体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基础。而在信息方式上,也要做到因地制宜,可以根据效果选用一种或多种,重在效果。 关键词:农业 信息 互联网 有效应用 互联网以其迅速的传播方式和辐射型的传播范围在很多领域中应用在了信息上,而农业信息的无疑也能和互联网有一个结合点。目前信息方式越发多样化,除了利用传统的电视、广播、报刊等外,互联网络的引入是一大亮点。但如何将农业信息之于互联网的应用变得更加有效,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互联网信息的优势 互联网在信息方面,具有信息容量大、传输速度快、没有时间地域限制等特点。例如,河北省深州市辰时镇是远近闻名的“花生之乡”,花生种植面积达6万亩,年均产量1.8万吨。该镇现拥有花生加工企业36家,2000多个花生加工户,从业人员达8000多人,形成了花生购销、搓果、分拣、精选、深加工等一系列特色产业,成为辰时镇重要经济支柱。全镇几年来利用因特网联系的外商达几十家,仅新加坡就有十几家客户,每年网上外销花生产品都在2万吨以上,不但扩大了辰时花生的知名度,而且还带动了周围县的农民致富。 二、互联网信息的现状及问题 1基础设施落后: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农业信息服务的基础建设,但毕竟互联网的普及是近几年的趋势,这一趋势辐射到农业领域的时间则更短,因此在网络信息方面,服务的整体水平还偏低,而且地区发展很不平衡。 2渠道利用率低:虽然互联网正走向千家万户,但是其综合信息汲取和传播功能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扔存在差距,农业信息尤甚。一些地方开始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但是多数农村对互联网还很陌生,谈不上上网搜索相关的农业信息。受众没有习惯,一方的积极性自然不高。 3信息制度不健全:虽然国家和省级在农业信息方面制定了制度和规范,但不是很健全,尤其在标准和规范方面很滞后,对权威性以及时效性有影响。而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预测信息,一般要由各级政府领导层层把关,确定粮、棉、油产量等数字时往往考虑政绩、升迁等非科学因素,导致信息不科学、数据不准确、不规范,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三、互联网如何有效应用于农业信息 1 加大宣传:要想互联网能够有效的在农业信息方面得到有效应用,首先要做到让大家养成上网浏览先关信息的习惯。在这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宣传工作,在电视报纸的传统媒体宣传当中将网络平台的浏览方式附加其中,这样能在有限的宣传成本之下达到最有效的宣传效果。而对于互联网即时丰富便捷的优势也要在宣传中有所体现。 在广泛进行媒体搭配宣传的同时,积极提高农民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消费水平也是宣传的一部分。相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培训、信息项目示范区和典型示范户建设,引导农民更新观念,增强对信息的认知、接受与分析能力。同时,提高农民对信息的分辨能力,教会农民如何辨别假劣信息,引导农民有效地利用信息和正确地消费信息。 2 农业信息主客体关系明确:除了要让大家在了解相关农业信息时养成上网的习惯,在网络平台的建立和设计方面也要做好相关的服务。首先要明确信息这一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服务定位,以此为理念来增强信息的可操作性。有效的解析信息主客体之间的服务定位,对于农村有效的、有针对性开展信息服务十分重要。而根据信息流动所具备的双向性,目前情况下农业信息的主客体基本上都具有双重属性,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各类中介组织、种养人以及广大农户等在角色角度上说,既是信息的主体,又是客体。不过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部门是主要的信息主体,广大农户是主要的信息客体。 作为信息主体,政府部门应在制订信息规划、出台优惠政策、规范行为上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信息中介组织,培育各种区域性的农民专业信息协会,将目前政府直接调控农户的职能转移给专业协会,政府则通过专业协会间接调控农户。 3 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建立与设计:互联网信息在具有便捷迅速等优点的同时,其本身所具备的丰富信息量从一定程度上说也存在针对性弱的缺点,这对于信息汲取者来说反而显得不那么方便。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平台的设计最优化则成了信息主体需要特别考虑的。 一般来说,没有规律的将相关农业信息陈列在列表之中,浏览者在获取自己所需信息是所能采用的就是搜索方式,而这显然不是最好的服务方式,相关信息所涉及的关键词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根据时间、信息涉及区域、信息相关作物等类型来进行分类,将信息有条不紊的展现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对于者和受众来说都更加方便。 4 加强多渠道综合利用:在网络平台的认知度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时,好高骛远的将诸多职能强加于网络之上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因噎废食。所以根据自身特点,配合传统媒体,搞好现代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和利用很重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实现互联网络与其它信息传播媒体的优势互补,并利用中介组织、农民之家、农村板报和喇叭广播等适于农村的信息渠道,搞好面向农户、企业和市场的信息服务,以最大程度地规避用户的生产经营风险。 而在信息方式上,也要做到因地制宜,可以根据效果选用一种或多种,重在效果。让不同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平台的优势渐渐便能凸显。 四、农业信息主客体的责任 1农业信息的主体――政府及政府机构 相关只能部门在互联网应用到农业信息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首先,相关政府部门是农业信息的主体,如何能在网络平台建设和优化方面做好文章是必须的,只有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互联网本身的优势才能体现。 而宣传和消费意识培训也是要做好的。当然做好这一切,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加大投入是不能少的,只有在充分保证基础建设的前提下,互联网的有效利用才有可能。 2 农业信息的客体――广大农户 作为农业信息的客体,广大农户在政府的引导和培训下,认识到互联网应用对于农业信息的好处是第一步。而之后要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将互联网优势在自己身上得到体现,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和有效信息,让客观优势变为主观收益。而在使用和感受互联网农业信息的过程中,广大农户作为客体,其意见和建议的反馈也很有价值,毕竟,他们是最终的使用者,他们对于互联网应用效果的评价是最有发言权也是最直接。他们的反馈意见能够帮助信息主体――政府及政府机构准确优化形式。 五、结语 总的来说,要想让互联网在农业信息方面有所建树,信息的主体和客体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基础。而在主体的角度说,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如何加强农业信息方面的互联网有效应用,任重而道远。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关于对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方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成为水利工程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和重要保障,江苏是一个水利大省,盐城又是一个农业大市,促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十分重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确立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实现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的转变。可见农业水价改革是通过价格杠杆以利益导向强化节水意识、实行节水灌溉的关键环节,是推动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合理调节国家、供水单位、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有益实践。 关键词:水利工程农业水利改革保障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1.推进水价改革,实行统一分级管理 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工程供水情况的千差万别,水价改革采取统一政策,分级定价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的积极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的原则、方案,平衡、指导和协调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制定和调整省属及跨区市的水利工程、新建设计灌溉面积6667hm2以上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定原则和方案,确定本地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实施办法,制定和调整市属及辖区内跨县区的水利工程、新建设计灌溉面积667hm2以上6667hm2以下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其余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2.实行分类定价,货币计价的计收方式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用水户的不同性质分为农业用水价格、生活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环境用水价格。农业供水取消实物计收,改为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计收方式。 3.农业供水要逐步由按田亩收费向计量收费过渡 农业供水目前仍按田亩计收水费。应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灌区向计量收费过渡。改革试点灌区要积极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4.严格测算方法,科学确定价格 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并结合各地水价现状,正确划分成本范围,合理分摊各种费用,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二、农业水价改革,是水资源永续利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农村仍然有一批年久老化水利工程设施在运行,水利供水工程漏损率一般在40%左右,水资源严重浪费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敲响了警钟。通过水价改革,将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按市场经济规律将农业用水商品化,可以极大地增强农民的节水意识,促使农民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节水,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现有水资源的作用和效益,减少水资源浪费,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三、农业水价改革, 是科学管水、计量收费的需要 通过水价改革,改农业用水按年亩平均收费为计量收费(按方收费),是科学管水的方向、前提和必要手段,是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实际步骤,是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根本措施,只有适时进行水价改革,才能实现农业供水由粗放经营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管水。 四、农业水价改革,是科学用水、公平负担的需要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实行按方计量收费,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用水上的“大锅饭”问题,使农民公正、公开、合理负担水费,增强了农民的节水观念,便于激发农民节水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水平。 五、农业水价改革,是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需要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水”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以加快灌区渠系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是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项目。水价改革将改善供水行业和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吸引各类资本投资,促进供水行业投资多元化。率先进行农业水价改革,为争取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创造了机遇、提供了条件。只有率先完成农业水价改革,才能增强供水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投入能力,才能更多地争取上级的扶持与支持,从而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六、农业水价改革,是合理调节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需要 按照合理补偿和合理负担相统一的原则,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和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利用价格杠杆有效调节国家、供水单位、农民三者利益关系,是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科学管水、用水的治本之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各方长远根本利益。 从国家的角度看,有利于形成正常的水价秩序,保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利于解决水利供水渠系上游大水漫灌与下游渴水的矛盾,减少因农民争水而造成的水事纠纷;有利于多元化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减轻各级政府财政压力,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迅速改变农业的弱质产业地位,稳步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从供水企业的角度看,有利于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水费收缴率,解决水费收缴难的问题。通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实现节水增效,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实力和为农民服务的能力,进而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最终受益者是农民,从而实现水利经济的良性循环。如果不及时进行水价改革,企业长期低于成本运行,势必导致企业效益亏损,难以为继,更谈不上对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致于影响供水单位的正常供水,那么受害的不只是供水方,最终农民也是间接的受害者。 从农民的角度看,有利于节水减支,减轻农民负担。通过水价改革,按量计征水费,调动了农民节水的积极性,农民节约用水,非但不能增加农民的支出,还可通过减少浪费减少支出,减轻农民的直接负担;同时实行市场化运作后,供水单位作为水商品的经营主体,理应承担起水利工程改造和管护责任,将减少农民在水利工程上的投工投劳,减轻农民的间接负担;另外,水价改革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增加了有效灌溉面积,提高了农田灌溉的保障率,解决了末级渠系由于供水不足被迫打井和利用柴油机提水的问题,减轻了农民打井提水的额外隐性负担。 总之,农业水价改革符合各方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显而易见的。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浅谈在农业方面如何节约利用水资源 摘要:随着水资源短缺形势的不断加剧和全球人口的逐渐增长,对于农业水资源的利用不仅要实现节约利用水资源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在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前提下,实现农业产出的最高效益。但是,当前我国水资源短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已经逐渐成为限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目前在我国农业方面,提出了发展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 关键词:农业;节约利用;水资源 一、中国的水资源现状 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中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 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中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从我国的水资源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已步入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所以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农业种植、灌溉方面一定要节约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业可供利用的水资源现状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供给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能代替的独一无二的资源。对于我们来说人类来说,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我们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现有人口近14亿,预计到2030年左右将达到16亿。解决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与社会不断发展中的头等大事。而且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实现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基本自我供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所以水资源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本保障。 对于我国农业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来说,中国农业用水供给的急剧减少对世界粮食安全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中国依靠水浇地生产十二亿人口所需粮食的百分之七十,但同时又日益抽取更多的农业用水来满足迅速发展的城市和工业用水的需要。随着河流的干涸和地下蓄水层的枯竭,日趋严重的缺水将急剧增加中国的粮食进口,从而导致世界粮食总进口超过可供给的总出口。目前我国面临的挑战是,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和工业用水需求而又不损害其农业和世界粮食安全。我国为农业灌溉提供足够用水的能力正在下降,主要证据包括中国所有北方地区的河流和灌溉用井正被抽干,而这种情形恰恰发生在世界粮食库存量接近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的时候。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巨额贸易顺差的产生,中国有能力进口更多粮食来解决其缺水问题,因为她可以付高价购买粮食,但其它同样面临不断增大的粮食缺口的低收入国家却不能支付这么高的粮价,对世界上那十三亿每天消费不超过一美元的人口而言,更高的粮价可能会危及其生活。这一问题已变得与世界安全如此明显地联在一起。中国在未来的几十年间将有可能需要大规模地进口粮食。所以我国对于农业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问题应亟待解决。 三、在农业方面如何节约利用水资源 (一)从思想上教育社会和我国农民,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提高全民乃至社会对“水危机”的认识,“水危机”是人类活动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缺失所导致的对水资源的过度浪费使用,导致破坏了原有的自然平衡并引发区域气候变化等多种因素的结果。如江河湖泊的断流和干涸,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导致的产汇流条件的变化等。特别是农业的大量无节制灌溉对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加剧了全球气候的不确定性变化,使部分区域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气候变化导致水资源的急剧减少,甚至个别地区水资源枯竭严重影响了我国个别地区农业的产值的提高,从而影响我国农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提高农民对“水危机”的认识,控制我国农业对水资源的无节制的索取行为,用科学的方法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水资源,是实现我国农业对自然资源-水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 (二)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促进农业节约水资源的利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农业方面先进灌水技术的推广步伐正在加快,但受一些主要农业种植地区经济因素的制约,在相当长的时间我国仍将以地面灌溉水为主要灌溉方式。所以,地面节水灌溉技术应是当前推广先进灌水技术的重点。其主要方法有: 1、加大农田间水流的流速以减少渗流; 2、实行灌溉的输配水的管道化,以减少用土渠输配水的沿程损失; 3、对现有灌溉输水渠道进行防渗改造,从而减少水资源的渗漏损失; 4、发展间歇灌溉技术,以增加灌水流速,减少水资源深层渗漏损失。 (三)加强农田间的土壤情况信息技术检测, 根据实地农田的信息检测报告,在必要时进行水资源的供给。以确保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另外还可以建立对农情信息监测网系统、灌溉用水的水情监测网信息系统、旱情及旱灾防治与对策的信息系统、农业可持续发展决策的支持系统等。从而达到节约水资源利用的效果。另外,在采用技术措施的同时,还要重视非技术措施,如完善农业的管理体制和技术研发服务体系,对农业水资源利用立法,有关部门对农业供水水价的合理调整等,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用水的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农作物的整体生产率。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GIS在农业方面应用的现状 摘 要:作为60年代迅速发展的一项地理科学技术,GIS在数据搜集、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方面的能力已经被广大学者和研究人员所认可。本文在概述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GIS在农业方面的应用,如农业资源管理和动态监测、作物估产、土壤适宜性分析、精准农业以及在农业其他方面的应用进行了一些概述,说明地理信息系统在农业上的重要性。 关键词:GIS;RS;GPS;农业;应用 1 GIS概述 地理信息系统是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地理科学技术,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技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GIS的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它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的方法,对空间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正是由于其愈发强大的功能,使得它的应用前景和应用领域也变得原来越宽阔,如自然资源管理、生态学、水利、军事等等很多方面。 2 GIS在农业上的应用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又是一个对资源和环境都比较依赖的产业,其复杂多变的特性往往令很多研究者无所适从,尤其是大量复杂的数据,令人望而生畏,传统的数据管理方法,如文件管理系统和人工管理系统都暴露了它们的局限性,这时地理信息系统的优势就凸现出来了,它所独有的数据分析技术和处理方法为农业的深入研究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后盾。 2.1 GIS在农业资源管理和动态监测上的应用 农业资源包括土壤肥沃性、气候因子等要素,地理信息系统对这些数据的处理方法主要采用遥感(RS)和GIS共同作用完成的,通过遥感来获得大面积的农作物和土壤状况的影像,利用GIS/RS强大的图形分析功能,可编绘出各种专题图,在对各种专题图进行叠加来进行分类和分析,从而人们就可以了解关于这些地方土壤的状况和作物生长情况,从而可以真实反映农业资源状况,为科学利用和管理农业资源提供强有力的决策依据,从而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2 GIS在作物估产方面的应用 RS多时像信息,可反映出作物生长的状况和长势,再用GIS对各种空间数据进行分析、识别作物类型、统计作物生长面积、研究和预测作物生长过程中土壤因子和气候因子的变化情况,构造出各种模型,再通过与上一年的产量相比较,为作物进行估产,此外还可以对土壤中含水量和害虫梁也可以进行分析,从而可实现对农田洪涝灾害、水污染等农业灾害进行预报,以便人们提前做出防范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可见GIS是农业实现自动化估产的重要平台。 2.3 GIS土壤适宜性方面的分析 土壤适宜性,顾名思义,就是分析土壤的健康状况以及可被利用的可能性的大小,主要是通过RS、GIS、GPS3S技术的结合,通过GPS可以快速而准确的获取所想要研究地区的土壤影像,再将RS与GIS进行综合,对采集来的数据进行建模和分析,从而可以获取和土壤有关的信息,如土壤病虫含量,矿物质含量,水含量,盐碱化程度等等,以便人们对土壤进行判断,是把它用于种植农作物还是用于工业发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了资源浪费,为实现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做下了铺垫,更重要的是为当下一个热门的话题-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环境问题也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一个好的 循环。 2.4 GIS在精准农业上的应用 精准农业是在GPS和GIS共同作用下的信息现代产业,3S技术可及时发现这些田间的差异性,根据优化经营目标,实现目标投入,实现田间资源的潜力的均衡利用。将3S集成系统装在农业机械上,实现农业的自动化,即机器灌溉,机器收割,机器除草,减轻农民的负担,避免了传统农业的劳累,这些现在都已经实现了,而且效果还不错。这种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必将会得到更加宽阔的普及。 2.5 在农业其他方面的应用 农业是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的产业,决定了其许多问题都与空间有关,正好GIS作为一个解决空间问题的有效工具,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还在农业其它方面也有很广阔的应用,如评价机械施肥的效率、农业灌溉的空间预测、农业点污染源的模拟、农业气象服务、农业生态规划、农业生态旅游等方面。 由此可见,GIS在农业上的广阔应用已是必不避免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农业,就必须进行革新,3S的集成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将3S的优缺点互补,可为农业生产和决策者快速而准确的提供依据,现在的农业风险高,回报低,GIS技术可为农业生产的调控能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因地制宜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这一点上,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从中尝到了甜头,加拿大,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都已经将3S技术应用于资源调查、农作物分类、生产检测、产量预测、农业灾害检测和荒漠化防治等农业领域,加拿大在农田信息采集和服务方面充分应用了3S技术。我国和外国还是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农业领域,国外已经将技术运用在农业中,而我们却才刚刚起步,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前路艰难,还有待我们的共同努力。 3 结语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面对来自国外那么多强国的挑战,我们不能退缩,作为当代一个有志大学生,而我的专业又正好是GIS,我们应该将国家的繁荣富强也作为自己的责任,努力学习GIS知识,掌握专业技能,那样的话,可以预测中国的农业将会得到质的飞跃,必将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因此,研究GIS在农业上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农业部官员解读面向农民收费的九个方面 第一,关于农村用水收费的问题。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者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农民使用本村集体水塘、水库的水,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的水,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关于农村用电价格的问题。对于生活用电,要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政策。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的用电价格,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的电价。 第三,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国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9年免除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住宿费。目前,按规定可以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一些地方存在征订教辅资料的情况,对于征订教辅资料,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突破“一教一辅”。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子女学生乱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分别按居民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第四,关于办理身份证收费的问题。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 第五,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的问题。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的证书每本20元。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每本10元的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六,婚姻登记收费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的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和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第七,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和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 第八,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第九,关于农机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农机服务要防止公益性服务项目变相向农民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北京 孙中华) 农业方面毕业论文:农业保险在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评析 摘 要:农业保险是各国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它可代替直接补贴对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7·21”特大暴雨灾害善后工作中,农业保险为广大受灾农民提供了玉米、水稻受灾补偿,帮助受灾地区农民减少损失恢复生产,可谓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好政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灾害补偿;三农问题 1.概论 1.1农业保险的内涵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1.2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是地域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地形、降水、土质等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再加上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等社会条件也不用,从而使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承保条件。 二是季节性。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种植(养殖)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在农业承保的过程中,需要对影响农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有正确的认识,明确各保险标的的自身特点。 三是连续性。动植物作为农业保险中的标的,有其自身的特点,既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是不能中断的,且互相影响和制约。所以,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1.3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试行农业保险。2007年,实行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农业发展,每年拨出10亿元人民币进行专项补贴,并且通过地方财政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自此农业保险走上了迅猛发展的道路,仅2007年就实现保费收入51.8亿元人民币。2008年,国家扩大了农业保险试行范围,对油料、粮食、奶牛、生猪等领域加大了政策扶持。到2012年,农业保险已基本覆盖全国,保费补贴品种增加、补贴区域扩大、保障水平得以提高。 从近年来农业发展政策情况来看,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持续加大惠农支农力度,将作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惠农支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2.农业保险的作用 2.1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扶持农业发展的大多数做法就是发展农业保险,在世贸组织允许扶持的范围内,农业保险可以代替直接补贴,对农业的发展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减小外来农产品的竞争压力,减少自然灾害的冲击,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2.2农业保险7·21”特大暴雨灾害补偿中的作用 2012年7月21日,河北遭遇了特大暴雨灾害,平均降雨量164毫米,为61年以来最大。据央视报道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2.87亿元。灾后,北京河北两地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紧急组成了查勘组,安排工作人员和农业专家在第一时间前往灾区进行评估。查勘组在地方政府配合下,一方面向参保农民介绍理赔手续,讲解查勘流程;另一方面综合使用无人机航拍、数据分析等手段,勘察农作物生长情况、受损程度和受灾面积,确定各地区实际灾情和损失程度,核定受灾农户的损失面积和损失金额,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理赔。 3.农业保险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3.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覆盖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局面,但保险利润低、风险高、难赚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政策支持等问题仍旧存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性,由于政策性承保条款、费率等承保条件绝大部分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保险公司不能够擅自更改,并且部分保险责任条款内容过于宽泛、费率水平较低,使得条款分界,费率厘定不能完全符合保险原理。 二是保险公司处在制度和现实的夹缝中,往往利润很少。在此次灾害补偿中就有这样的情况,1公顷玉米如减产九成可获赔3000元,如减产三成则仅赔60元。由于现场查勘难以做到绝对公平,遇上普遍受灾的情况,只能按上限赔付,加上虚报受灾面积等影响,保险公司基本无利可图。 3.2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将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农业保险的属性、政府支持方式、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经营原则、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农业再保险办法等。 二是建立健全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信贷的扶持政策,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在税收上也要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减征或免征税费,确保其能够长期稳定的经营。 总而言之,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处在摸索阶段,需要结合现实同时借鉴先进国家的保险管理方法进行二度创造开发,破解农业保险利润低、难定责等难题。(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农业类论文:农业类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 关键词: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应分别归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项目中反映,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增设“其中:土地资源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土地资源资产的账面余额;企业“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应归并在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项目中反映,同时,在“资本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土地资源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的账面余额。将企业“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和对应的“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的账面价值单独列示,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农业企业资产构成的分析,也有助于各级国资委对国有农业企业经营者及管理层考核指标依据的确定和对其国有资产占有量构成的分析。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农业企业还要披露资源性资产的分类、计价依据和折旧方法;土地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率;已报废、处置和准备处置的资源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向信息使用者披露的相关信息。 农业类论文:农业类企业资产会计处理 关键词: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农业类论文: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分类 摘要:目前我国在进行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的分类时,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中国水土保持概论》、《旱农学》等。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的分类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其分类方案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农业技术措施;水土保持;分类研究 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水土保持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得到了水土保持学的高度关注,还与旱农学、耕作学和作物栽培学等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因专业、学科之间的不同,一些基础技术措施的分类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方便我国水土保持农业方面的科学研究与生产实践,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究与统一。 1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的分类 1.1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中国水土保持概论》中的分类 在《中国水土保持概论》中,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属于耕作技术措施,并且将其进一步划分成改变小地形、增加地面覆盖、改良土壤耕作措施。其中,改良小地形耕作措施又可细分为沟垄种植、区田等。而增加地面覆盖、改良土壤又可划分为草田带状间作、间作套种等措施。 1.2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耕作学》中的分类 在《耕作学》中,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被划分为土壤耕作技术、栽培技术与养地技术三类。养地技术的运用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建设、保护农田与土壤。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如果有需要,还可将其进行进一步细分。 1.3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旱农学》中的分类 在《旱农学》中,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被划分抗旱节水播种和保苗技术、土壤耕作技术、抗旱品种鉴定和栽培技术、集水和节水技术。其中,对于抗旱节水播种和保苗技术,还可将其细分为打垄添墒播种、坐水添墒播种等技术措施;对于土壤耕作技术,还可将其划分为浅耕及中耕、覆盖耕作法等技术措施;抗旱节水播种和保苗技术还可划分为作物栽培技术与轮作技术,栽培技术为作物栽培技术和轮作;对于集水与节水技术,可进一步细分为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等技术措施。 1.4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水土保持学》中的分类 对于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水土保持学》中的分类,具体如下:第一类为改变微地形,如果有需要,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沟垄种植、等高耕作等耕作技术。其中,沟垄种植还可更进一步细分为平沟起垄、水平沟种植等耕作措施;第二类为增加植物覆盖,在此类技术措施中,间作、混种、套种、等高状间作、草田轮作等是此类别中较为主要的措施;第三类则为增加地面覆盖,若有需要,还可细分为秸秆覆盖、青草覆盖等措施;第四类为改变土壤物理性质,此分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少耕与免耕,而少耕还可细分为少耕深松、马尔采夫耕作等措施。 1.5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中国水土保持》中的分类 对于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在《中国水土保持》中的分类,具体为:农牧复合系统、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水土保持改土培肥措施、水土保持集流节水农业技术措施。其中,对于水土保持耕作措施,还可细分为保护性种植法、保护性耕作法以及复式水土保持耕作法。对于水土保持改土培肥措施,如果有需要,还可将其进行进一步细分,主要包括坡耕地平衡施肥措施与新修梯田改土培肥措施,而其中的新修梯田改土培肥措施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深耕松土、有机肥增施等技术措施。对于水土保持集流节水农业技术措施,该技术措施是通过结合水土保持、旱作农业措施而形成的,可细分为覆垄微集流栽培技以及隔坡梯田集流技术。农牧复合系统本质上是指在既定土地范围内,将木本植物、牧草类植物进行有效的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多重保护措施系统。近年来,我国诸多行业的专家学者虽然对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的分类进行了一些研究与分析,但依据存在一些分歧,这主要是因为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现如今还在不断的发展与统一。基于横向的研究可以发现,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近年来正在从狭义上的耕作技术措施逐渐向广义上发展。此外,基于纵向的研究可以发现,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逐渐由原先的单项技术措施向复合式技术措施、区域性农业发展模式上发展。 2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分类方案 基于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理念,该技术措施主要由耕作结合、少耕作或者是不耕作的方式,实现改变小地形、提高土壤抗蚀能力等目的,满足农业蓄水、保土要求,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改造、利用水土资源来保证粮食等作物的高产与稳产。基于此,水土保持技术措施还可依据其落实方式、作用与目标,并在对耕、种与收等农业工艺进行有效结合的前提下,进一步划分为以改变微地形为主要措施的蓄水保墒技术,实现提升土壤抗蚀能力目标为主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措施,及以增加植物覆盖为主要技术措施的栽培技术。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 3结语 通过合理的、科学的将各种类别的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进行分类,可形成统一的分类系统,此系统可为业界专家学者、有关工作人员就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的研究与分析提供有效的、宝贵的参考与依据。因此,有关人员应对当地农业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真正实现因地制宜为目的,采用适宜的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进行农业作业,确保水土保持与农业增产。 作者:张兴娥 涂金斌 单位:思南县文家店镇农业服务中心 农业类论文:农业类大学科技创新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形态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依赖度日趋提高。农业高校作为农业科技和农业科研人才的集合体,是支撑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最重要的主体。为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文明等,农业高校正积极主动日益提高其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服务社会,努力为建成高水平的农业类大学而努力。正如南京农业大学秉承百年优良办学传统,在2011年提出“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目标,制定实施“1235发展战略”,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和青年教师,积极推进科研组织创新,优化资源统筹配置,发展势头良好,综合实力稳步上升。同时,农业类大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培养创新性人才和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的重任。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在推进大学建设与提升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发现教学是立校之本,科研才是强校之路。不管是社会外部要求,还是自身内在需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成为最有效的战略抓手,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构建适应农业类大学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是推动高等教育发展、农业类大学科技创新、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因此,现通过调研、论证,开展一场“科技创新大讨论”,共同研讨制约发展的瓶颈和破解发展难题的路径,谋划新一轮学校发展的新突破、新跨越。 1方案设计 1.1指导思想与目标 围绕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建设目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指导,以明晰世界一流农业大学建设过程中学校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为重点,以完善与研究大学建设相适应的学校科技管理体制为抓手,以“更新观念、完善制度、优化资源、提升能力”为目标,充分尊重和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与世界一流农业大学建设相适应的科技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学校科技资源,形成有利于构筑大平台、组织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和培育大成果的人文、制度和政策环境,全面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2主题与内容 大讨论的主题是进一步认识科技创新在世界一流农业大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与提升的路径和举措。主要内容包括创新理念和创新精神的培育、科技创新队伍和条件建设,尤其要加强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实施科技创新要靠人,要建设一支符合研究型大学需要、富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教师队伍。同时,加强创新型校园文化建设,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科技创新大讨论,作为开展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一个阶段,其基本内容包括:总结回顾过去的科技工作;分析找出科技工作的不足;明确今后科技工作该怎么做,如何把科技创新工作做得更好。 1.3实施步骤 创新大讨论主要分3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学校正式发文启动科技创新大讨论活动,并以分级动员形式部署科技创新大讨论工作。同时邀请部委领导和兄弟高校领导来校作报告,介绍高校面临的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指导科技大讨论工作。第二阶段是讨论交流,围绕科技创新大讨论主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本学院科研工作实际,与国内外有相同学科的高校对比,按照建设研究型大学和研究型学院的要求,以外出调研与内部座谈相结合,把握学校、学院目前科技工作现状,找出制约学校、学院科技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探讨学校、学院向研究型大学、研究型学院转型过程中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谋划学院、学科的科研交叉领域和科研新的增长点,提出发展思路、发展规划、保障措施。讨论交流分为3个层次进行:各学院组织座谈讨论,大学科组专题研讨,相关产业链内相关学科交叉研讨。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交流,各学院、各部门形成总结报告,并在全校大会进行交流。第三阶段是总结提升,学校根据科技创新大讨论取得的成果,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科技政策,将科技创新大讨论达成的共识物化为科技管理文件,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为搭建大平台、组建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及培育大成果提供基础保障,进一步推动学校向研究型大学转型。 2实践成效 1)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学校工作主线,是在新形势下适应国家和学校发展需要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对加快推进南京农业大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切实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机遇,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对学校整体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 2)清晰地认识到学校自身科技工作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增强学校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发展意识、机遇意识和使命感、危机感、责任感。学校提出“重点突破”的战略思想,符合南京农业大学实际,也符合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要求。 3)人才、平台、团队是提升学校创新能力的三要素,对学校发展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应成为学校资源配置的方向和重中之重。通过重点投入、政策导向和体制制度创新,使这些群体和平台能加快出人才、出成果,同时培养出一大批创新能力突出、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质明显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或骨干。 4)切实加强制度创新,逐步建立与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学校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制度创新是关键,是落脚点,科技创新,制度先行。制度创新既包括科技管理制度创新,也包括学校其他管理政策和制度创新,要形成“教学”和“科研”并重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5)科技创新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创新文化和创新环境。学校应营造良好的、长期的、宽松的科研环境,不能盲目追求短、平、快,要让科研人员、特别是年轻教师能潜心自己的研究。学校要以各种方式和渠道弘扬和倡导科研过程中年轻人尊重老同志,老同志爱护、提携年轻人的风气。各个学科要选好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使其成为团结和调动其他教师的核心力量,形成一个有凝聚力和创造力的团队。 3思考建议 3.1加强顶层设计,实现重点突破以人才、平台和团队建设为抓手 选好主攻方向,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科基地等平台建设不同层次的创新团队建设,以及在拔尖人才培养引进方面做好整体规划,集中优势资源,通过前期投入和政策引导,争取有重大突破。 3.2凝练研究方向,争取大项目,产出大成果 围绕当前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需求,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获得一批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积极加强前期策划和主动设计,选择和凝练若干重大研究方向,加强先期培育,加快形成优势和特色,提早确定重大项目和重大成果的培育方向和培育对象,为争取大项目、产出大成果做好战略储备。 3.3加快研究型学院建设,促进学科交叉创新 各学院要结合实际,加强科技战略研究,制订并明确学院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以产业链为导向,积极推进自然科学学科和人文社科学科的交叉,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内部学科以及与加工、工程学科间的交叉,通过有效组织和政策引导,组建新型创新组织,凝聚新的研究团队,创新协作机制,培育新的创新领域和研究方向。 3.4按照循序渐进、统筹兼顾、重在激励和方便管理的原则核定和计算科研工作量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学校拟增加若干科研工作量核定到各学院,由学院按经费和业绩分配给教师。同时,拿出部分工作量统筹使用,作为院科研秘书、科辅和青年教师的工作量补贴。 3.5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对外科技服务持续发展 拟对学校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支出比例进行调整,即研究类项目的管理费与纵向课题相同,转让类项目适当增加课题组的绩效支出。3.6提高科技平台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率创新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实行服务型管理和全方位有偿开放,促进平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平台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建立一支责任心强、实验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设立平台开放运行专项基金,对实行开放共享的平台基地在测试费、维修费和开发费上给予适当补贴。 作者:姜爱良 朱新星 陶书田 农业类论文: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论文 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面对的群体主要是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做好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各地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普遍存在着优质节目少、播出频率低等问题,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做好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的现状以及如何做好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的现状 (一)优质节目少,播出频率低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3以上,农村就成了我国最大的电视受众市场。但针对农村、农业、农民的优质农业类电视节目数量匮乏。一方面各地电视台特别是城市电视台电视节目大多走的是城市化、娱乐化的路子,娱乐性节目及各类电视剧充斥荧屏,从而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就稀缺、报道频率低。另一方面农村的传输资源处于劣势地位。一些现有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收看到,特别是在许多偏远的地区,一些优质的农业节目农民都收看不到。因此,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观众数量很多,但是,真正属于他们的农业类电视节目却相对较少。 (二)农业类电视节目缺乏实用性 我国的农村观众大多数没有读报纸和杂志的习惯,他们获取外界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广播电视。目前,农业类电视节目普遍存在着节目形式单一、呆板,缺乏灵活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播出频率不高等问题。多数电视台自办的农业类电视节目,没有深入了解农民朋友的需求,只是停留在农业新闻和科技信息服务的较浅的层面。再就是很多的农业类电视节目策划者不能够深入到农村、农民当中去,无法获得第一手的受众资料,这样做出的节目就脱离了实际需求,缺乏针对性与全面性。而且这类节目数量少,档次不高,所以就造成收视率不高。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网络传媒的普及,农民的收入逐步提高,他们的思路和眼界越来越开阔,一些制作水平低、较为单纯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已经无法满足新型农民的需求,因此,将农业电视节目向关注农民、服务农民的更深的层次延伸,便成为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必然选择。 (三)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在节目编排上存在问题 近几年随着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与一些政策的落实与执行,使得整个农村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但是基本的生活规律依然没有改变,因此,在农业节目编排上就要充分考虑这一规律。然而,目前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编排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当的情况。农村观众大多数有“早起早睡”的生活习惯,所以作为农村观众的黄金收视时间应该集中在晚上7点到10点之间,但是各地的电视台在这个时间都没有相应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可供收看。 二、如何改变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的现状 (一)打破思维定势,转变观念 1.节目要注重内涵要有新意。中华民族有灿烂辉煌的农耕文明史,劳动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用汗水浇注出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如果以农业文化为基础,一定会让更多的受众接受。同时,节目要注重文化内涵,要推陈出新。 2.要力争做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农业电视节目。能否制作出好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是关系到能不能被农民喜欢和接受的大问题。由于历史、地域条件的限制使得农村观众的综合文化素养不高,这就要求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在策划时就要注重实际,紧密联系农民群众的生活。要注意研究农民朋友想看什么题材、什么类型的节目,做好栏目策划与制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大数据媒体曾经对“什么样的电视节目最受农民欢迎”做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党和国家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农民发家致富的各类信息、农民身边的新鲜事,这些最受农民欢迎。所以,当前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也应该重视对农村农业政策的宣传,把国家的一些好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农民群众中去。另外,农业类电视节目在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服务、科技传播的同时,还应该及时地反映农民的心声,积极搞好舆论监督。 3.报道要采用平民化的视角,加大情感含量在我国的一些偏远的农村信息相对闭塞,农民获取外界信息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电视。要真正做好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就必须在“走转改”上下功夫,扑下身子,深入到农村、深入到农民当中去,与农民朋友平等交流,语言一定朴实,要有亲和力。当前一些省市台的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他们没有用农民的视角与农民对话,在电视荧屏上出现时显得高高在上。其实,农民更爱听的是最朴实的语言,所以,报道要采用平民化的视角,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这样农民朋友才会喜欢。 (二)要加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为农民群众做好服务。 1.指导农民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总理在农村工作会议中曾经提过:“调整种养结构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可现实是一部分农民在种植养殖调整上,跟风盲目的上,看到别人种什么他就种什么,不好好考察市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农民朋友迫切需要电视媒体在报道中能科学地分析,指导农民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电视新闻工作者要多与农业专家交流,多了解农业市场行情,围绕市场做出科学的分析,为农民朋友提供指导。 2.为农民科学种养提供指导当前,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很难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在强化农业政策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推广手段的提升。农业电视栏目策划者应该平时注重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在科技推广实践中把农民与科技工作者联系起来,实现通过电视节目让科技示范户面对面、手把手地开展指导服务,使理论知识得到更新和丰富,沟通能力,推广技术得到提高,增强入户指导的信心和能力。农业栏目成为一座很好的沟通桥梁。 (三)在栏目的“新”“活”“快”上下功夫 1.深入农村,贴近农民,贴近生活。作为新形势下的电视新闻工作者,应该立足服务“三农”,把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农村,投向农民。深入农村,贴近农民,贴近生活。做出的节目多带有泥土味,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农民,吸引观众。 2.语言要朴实,形式要灵活。当前,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广大农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他们对国家的政策、对市场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电视节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在农业类电视新闻节目制作中,语言要朴实,形式要灵活。主持人的语言都应该通俗易懂,用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语言,节目形式上要不断创新,体现多样性,贴近农民,贴近生活。运用多种表现手段来服务农民,指导农民。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更多的农民喜欢。 3.在节目中要学会讲故事。我国的广大农民有喜欢听故事的传统,从这个层面来说,要使农业类电视节目真正吸引农民,就必须通过一个个真实、鲜活而富有典型性的生动故事来吸引农民接受新事物,接受新观念。讲述故事是一种手段,传播科技信息、科技知识才是真正的目的。也就是说,用一些真实的事例,特别是发生在农民朋友身边的真人真事作为知识的载体,通过生动的叙述让观众在收看节目的过程中自然就掌握了知识。比如,中央电视台第七套播出的《致富经》栏目,就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事例、一个个曲折但成功的人生经历来感染观众,向他们传递致富信息,教他们如何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抓住商机、发家致富。节目平中见奇,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教育,学到了知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另外,为保证传播效果,要力求使节目形式多样,增加节目形态,如纪录片,访谈类节目等。比如,可创办一个农民企业家风云榜节目,以访谈的方式介绍率先致富的农民的亲身经历,创办打工见闻录,以纪录片的形式反映在外打工农民的所见所闻。 作者:尉增 单位:莒县广播电视台 农业类论文:生态农业层次聚类区划思考 1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区域划分指标体系的构建 1.1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区域划分原则 1.1.1生态关系原则。生态关系是生态系统中各生物组成成分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关系。生态农业系统是一个人工的生态系统,也有其特定的结构和功能,其中各个组成成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人为设定的,人为设定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态系统功能实现的程度,并最终影响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发挥[11]。不同的生态条件下,采用的生态农业经营模式是不同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必然有所不同。在生产实践中,经常采用增加食物链长度及数量的方法来提高农业生态系统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因此,在进行生态农业分区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生态农业系统中的各种不同的生态关系。 1.1.2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要求在划分出的农业区域内必须注意其内部各单元间的一致性,包括自然资源、农业生产结构及发展方向、社会经济条件等。要求区域间差异最大化和区域内各单元差异最小化。当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生态环境单元,一致性是指在“一定水平”上的相似,因此也称为“相对一致性原则”。至于保持多大相似程度,则要根据区划目的、分区对象、区域分异程度、分区等级体系等因素确定。 1.1.3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进行区划时必须全面考虑构成生态环境的各种要素及其综合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使用综合性原则,目的是要保证所划分出的区域是一种具有自身特点的综合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再确定区域分异的主导因素。主导因素原则强调选取反映区域分异主导因素的主要指标作为确定区域划分的主要根据。 1.1.4共扼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划分出的区域是连续的地域单元,不能有空间上存在于某区域之外,但又属于该区的分区单元。 1.1.5保持行政区界的完整性。在许多自然地理区划中,行政区划作为一个“人为”的现象。是许多地理学家在进行研究时不予以考虑的。但在许多经济现象的研究中,行政区划往往占有重要的位置。农业生产是在自然过程和人类社会双重作用之下进行的,因此,在进行区划时应该尽量保持行政界线的完整,便于正确的管理和规划,避免产生纠纷。由于本文研究范围较大,同时又考虑到绝大多数县市生态环境条件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首先考虑保持县级行政范围的完整性[12]。 1.2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区划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东北地区的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环境分异的特点、人类活动强烈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数据的可得性与可靠性,从自然条件、生态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等三方面设计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区划的评价指标体系。 2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层次聚类分析法是聚类分析法中比较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是对一组样本或变量进行层层分类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基本思想是,首先在聚类分析的开始,每个样本自成一类;然后,按照某种方法度量所有样本之间的亲疏程度,并把其中最亲密或者最相似的样本首先聚成一小类;接下来,度量剩余的样本和小类间的亲疏程度,并将当前最亲密的样本或小类再聚成一类;再接下来,再度量剩余的样本和小类(或小类和小类)间的亲疏程度,并将当前最亲密的样本或小类再聚成一类;如此反复,直到所有样本聚成一类为止。对样本距离测度方法是采用欧氏距离(EuclideanDistance),即两样本(x,y)之间的距离是各样本每个变量值之差的平方和的平方根(k个变量)。运用层次聚类分析方法进行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区划的具体路线如下:①根据东北地区平原、丘陵、山区分布特征,光、热、水、土等自然资源不同组合以及农林牧副渔发展水平,较均匀地选择了41个单元(县、市)作为一级生态农业区划分的代表样点,在定性和定量基础上,将样本粗分为K类,计算每一类的聚类中心。②应用欧式距离模型:EUCLID(x,y)=∑(xi-yi)2。计算其他各县市到聚类中心的距离,根据判别函数逐个将各县市样本归入与其距离最近的聚类中心。③计算新类别的聚类中心,如果与原聚类中心相近,则聚类完成,否则回到第二步重新进行。 3评价结果分析 3.1与稳定的农业分界线划分的东北地区农业地域格局基本一致 东北地区比较稳定的农业分界线有:①东北、北部山区与半山区之间以及半山区与中部平原之间的分界线;②中部平原和西部半干旱区之间的分界线;③三江平原分界线以及以热量为主导因素南北分异的暖温带、温带和寒温带的分界线[13]。由这几条分界线可以把整个东北区域大致分为东部山区—半山区农业区、北部农业区、三江平原农业区、中部平原农业区、西部半干旱农业区、南部农业区。其中北部生态区由大、小兴安岭地区和小兴安岭南部过渡区共同组成。这与由层次聚类法划分的东北生态农业划分基本一致。 3.2区域特色明显 东部生态农业区主要指东北地区东部的长白山区,是山区、半山区林、粮、药混作生态农业区。三江生态农业区主要是三江平原地区,是以农为主的农林综合生态农业区。中部生态农业区主要是指东北平原主体区域,拥有自然肥力高,土层厚的黑土层,这为种植业的大规模经营创造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北部生态农业区是指黑龙江北部的大小兴安岭山区及部分周边地区,为我国独有的温寒带冷凉湿润或半湿润林区气候,是典型的冷凉生态农业区。南部生态农业区主要指辽东半岛以及辽河三角洲等地区,是多雨渔、果、粮复合生态农业区。西部生态农业区主要包括黑龙江三省西部地区和蒙东地区,是半干旱生态农业区。 4结论与建议 东北的振兴绝对是绕不过农业的复兴。作为全国最大的商品粮基地,东北农业发展不仅要面临来自生态、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严峻挑战,而且还将经受日益严峻的国际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只有充分发挥地域生态优势,打破国际农业贸易绿色壁垒,实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才能把东北地区建成我国最大的优质农产品基地,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也是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发挥区域生态优势,实施农业生态系统优化管理。东北地区土地、水、森林资源比较丰富,地貌和气候差异比较大,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多样,具有突出的区域组合优势,开展农业生态系统优化管理,运用生态农业、生态经济、农业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东北区进行整体化及层层优化设计,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同时,使农、林、牧、副、渔协调发展,把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建立在和谐与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对于东北地区生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虽然东北地区农业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却存在着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因而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开发农业自然资源潜力,发展集约、高效农业经营是东北生态农业的一个首要问题。建立起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化、区域化农产品生产带[14]。 第三,在振兴东北的历史机遇面前,东北农业发展要破除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界限,把东北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发挥各地区位优势,整合农业资源,建设以品牌农业和绿色农业为标志,以粮食、畜产品及其加工业为载体的现代农业,把东北地区建设成为国家粮食安全基地与绿色农畜牧业基地。 农业类论文:郊区休闲农业园发展分类 1引言 休闲农业是以传统农业为基础,农业和农村为载体,集休闲、观光、科普、示范、旅游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是传统农业内涵的充实与外延的扩展。近年来,我国休闲农业项目发展迅速,休闲农园是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休闲农业园建设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直接反映着一个地区休闲农业发展的好坏。休闲农业园的称谓很多,如观光农业园区、都市农园、农业园、都市农业园、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名称都是从不同角度对休闲农业园的理解。学者们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和不同深度对休闲农业园进行定义,学界尚未形成公认的、统一的定义,但普遍认为休闲农业园是以农业为基础和核心,农业与旅游业相结合,集观光采摘、科技示范、休闲度假、农业教育于一体的特殊农业形态。休闲农业园大多位于大都市郊区,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建立起来的有明确空间边界、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辅以农村观光游览以及与之有关的旅游经营、旅游服务等内容,为游客提供具有乡村特色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的服务和和农业科技示范、青少年农业教育等服务,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游憩、观光娱乐的需求。休闲农业最早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的欧洲,它是适应现代人逃避工业城市的污染和快节奏生活方式而发展起来的。在德国、奥地利、英国、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休闲农业旅游得到了蓬勃发展,并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我国的休闲农业是在市场需求促动下,在农业发展急需调整产业结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大都市区休闲农业园经历了萌芽和初期发展阶段,现在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种类型农业园区就有3000多个,遍布全国31个省市[1],这些农业园由于所处的地域不同,区域环境、经济条件、民俗习惯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因此其发展模式、内容、形式都呈现出多元化、多类型的趋势。不同分类模式可以把休闲农业园划分成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园区发展路径、发展重点、优化途径不同。对这些类型繁多、特色鲜明的休闲农业园进行类型划分、分类分析和分类管理,可以深层剖析休闲农业园的本质和特点,可为休闲农业企业发展提供宏观决策依据,根据现有条件和客观需求分类制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也可为相关部门决策和园区建设提供较为科学的参考[2],避免出现类型趋同和产业同构。对于类型的研究大多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宏观视角出发(自上而下)[3-5],采用一定的指标、方法,如特尔菲(Delphi)法、主成分分析及聚类分析法,对研究区进行类型划分;第二类是以众多零散的样本发展轨迹为素材(自下而上),依据一定原则、标准进行归纳,以期获得不同的发展模式[6]。休闲农业园由于开发时间短,尚未规范发展,数据获取较困难,因此休闲农业园的类型划分较少采用第一类方法,主要是通过定性归纳出不同的类型,如学者根据研究需要按分布地域模式、资源属性、发展阶段模式等几种分类方法对休闲农业园进行类型划分,但较少对此进行不同分类方法的归纳总结并进行类内对比分析。该文归纳总结前人按不同分类方法的休闲农业园类型划分,结合北京市休闲农业园区近几年的具体建设实践,补充休闲农业园类型划分方法、完善类型组成,并分析不同类型休闲农业园的特征并进行类型间的比较,以期对大都市区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休闲农业园的类型划分 由于休闲农业园所处的地域不同,经济条件、民俗习惯、区域环境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因此,其发展模式、内容、形式都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形态。国内外对休闲农业园的研究中对其分类模式也是多种多样,大致有按资源属性[7-9]、开发内容[10-12]、发展阶段模式[13]、分布地域模式及服务类型等几种分类方法,现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以适用于不同的需要,对休闲农业园的规划和设计提供参考。 2.1按照阶段模式分类 将休闲农业的发展过程描述为自发式、自主式和开发式3个阶段,通过北京休闲农业园建设与实践来看,休闲农业的发展开始向集业集群的阶段发展。自发式:20世纪80年代以前,位于市郊农村的许多农户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业资源,利用区位优势,自发开展各种形式的休闲农业活动。如北京郊区农村利用农民自家住房开办的农家乐、农民自家果园引入的采摘活动。自发式的休闲农业园经营和开发各自为政,普遍规模小,片面强调对乡村自然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了对乡土文化、乡村民俗等文化内涵的开发利用,整体接待水平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卫生环境差,管理比较混乱。自主式:自发式休闲农业园经营和开发过程中暴露出的经营、生产和管理问题,以及农业旅游需求多样化使得休闲农业园有强烈的自身整合、自我发展的需求及意愿。20世纪90年代以后,很多休闲农业园调整园区定位,丰富农业旅游产品内容,增加农业文化内涵,注重项目的参与性、娱乐性和知识性,如北京、成都、广州等大都市区周边开展的采摘游、民俗风情游等活动。开发式:21世纪以来,随着休闲农业旅游的兴起,一些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到休闲农业园的建设之中,在明确的主题定位、策划下进行园区规划和建设,资金投入大,配套设施完善,并且,企业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为休闲农业园提供了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如成立于1998年北京蟹岛绿色生态度假村,走的是“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农户参与”的开发经营模式。集群式:经过休闲农业园几十年的实践发展,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按照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的要求[14],从相互独立的休闲农业园单一的产业局部空间聚集升级到在地域和空间上形成的农业产业链互补、集群式发展的模式,是现阶段最高级的休闲农业经营阶段,形成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如延庆县小丰营村的延庆蔬菜产业群具备都市农业产业集群的雏形,蔬菜协会联络蔬菜市场和各个蔬菜园,为蔬菜园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收集与分析、信用社贷款以及运输、肥料种子供应、包装等,另外,蔬菜产业群的发展也促成了休闲农业旅游和民俗旅游的发展[15]。从发展阶段模式来看,休闲农业园已经经历了自发式、自主式和开发式3个阶段,处于产业集群的初期阶段,随着休闲农业园产业集群的不断发展,将会出现很多涉农企业,延长、拓宽农业产业链,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与区域内的二、三产业交织、融合,形成关系错综复杂的地方产业群网络体系。 2.2按照地域模式分类 地域模式代表的是同一阶段休闲农业旅游在不同地域空间上的表现,它反映了开发者的区位与市场策略[13]。舒伯阳[13]通过对不同地区休闲农业旅游开发项目的对比,将主要类型可归纳为依托自然型和依托城市型。通过分析北京市休闲农业园近10年的多元化发展,按照休闲农业园地域模式进行分类,可分为依托城市型、依托景区型、依托传统农区3种类型,其中依托传统农区型又可划分为依托区域传统民俗、依托区域特产两种类型。 2.3按照经营主体分类刘洋[16] 认为休闲农业园存在分散农户、企业集团、政府3种经营主体。综合北京休闲农业园的经营实践,其经营主体有个体农民、村集体、企业、科研院所、大学或事业单位、政府五种经营主体。 2.3.1个体农民为主体 专业种养大户在自家承包地,或以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鱼塘、林地)得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开发的休闲农业园。个体农民为主体开发的休闲农业园占地规模相对较小,几公顷至10hm2;由于个体农民资金有限,贷款途径不畅,园区投资少;园区渐进式建设;园区配套设施简陋,接待能力差。如北京庄户人家种植园,占地面积6hm2多,园内建有阳光温室大棚3座,面积约6000m2,大棚内设有餐厅、客房、会议室等。 2.3.2村集体为主体 村委与涉及自愿流转土地的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再将流转出的土地承包给村内外专业种养大户,同时,以园区为依托,成立专业合作社,带动全村乃至周边村民共同致富。一方面通过村集体参与入股、分红,解决了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问题;另一方面,村民以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入股休闲农业园,村民还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也可以在园区就业或加入合作社,也可外出打工;同时,投资大户也拥有了更为广阔、更加坚实的发展空间和管理基础。北京市双河果园是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的村办农业园,果园总面积67hm2、果品产量50万kg的一个综合性果园,供采摘品种有30多个。 2.3.3私人企业为主体 园区规模较大,资金投入多;产业链向上游延伸,经营效益明显增加;园区经过前期策划和规划,分期滚动建设;园区配套设施齐全,接待能力强。蟹岛产业集团是北京一家集生态农业与旅游观光为一体的大型品牌企业,旗下有北京蟹岛种植养殖有限公司、北京蟹岛绿色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北京蟹岛开饭楼餐饮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蟹岛龙凤农产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还有一部分休闲农业园区作为企业土地战略储备,园区作为企业招待客人的私家会所,经营效益不佳,很多园区需要企业贴钱维持,维持不下去就关门或卖出。 2.3.4科研院所、大学或事业单位为主体 以科研院所、大学或事业单位为主体的休闲农业园区并非以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更重要的职能是新品种引进、培育以及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四季青果林所樱桃观光园隶属于市农科院果林所,位于北京西郊风景区香山脚下,占地14hm2,是集大樱桃研育开发、精品高效生产、良种苗木繁育、栽培新技术推广、产品苗木营销及旅游、观光、采摘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集体企业。观光园主要以大樱桃生产为主,兼种有杏、油桃、海棠、枣等其它果品,先后引育国内外樱桃品种百余个,园区强化了早中晚品种的配套,延长了园区樱桃的成熟期。 2.3.5政府投资主办型 “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管委会+企业的运行模式,园区设立管委会作为主管机构,利用园区自身的优势资源和优越区位,借助园区管理机构的土地、税收、租金等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开发经营。政府作为开发建设的主体,政府负责园区规范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园区内部招商引资,政府为农业园区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后勤等服务。园区设立管委会作为主管机构,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能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入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对园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整个园区的未来发展,协调企业与周边村镇、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吸引更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入区。例如北京顺义三高科技农业试验示范区,2002年11月,为加快首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有特色的首都现代农业经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决定“委区共建”北京顺义三高科技农业试验示范区,以“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专家参与、农民受益”的模式发展。经过近10年时间建设顺义三高科技农业试验示范区集现代农业展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青少年科普教育和农业旅游观光等多种功能于一身,形成了以畜牧籽种、精品花卉、树木种苗、旅游观光、物流配送和信息服务为主的产业群,入区企业已达26家。 2.4按照产业结构分类 刘慧平[17]、郭焕成[9]和辛国荣[18]认为按照农业结构可将休闲农业划分为观光种植业、观光林业、观光畜牧业、观光渔业、观光副业、观光生态农业6类,其中的“观光生态农业”着力强调林果粮间作、农林牧结合、桑基鱼塘等生态农业的概念,通过对北京休闲农业园的调研和分析,发现在“绿色”和“生态”概念日渐普及的今天,食用安全无污染、高品质的食品已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共识和追求,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已经成为“绿色经济”大背景下休闲农业园的必然选择,几乎所有的休闲农业园都提供“不施农药,无公害”的绿色、无公害、有机产品,因此,生态农业成为所有休闲农业园的共性,不适宜单独成为一个种类。北京市休闲农业园的主导产业按照第一产业的产业结构划分为以下5类。 2.4.1观光种植园 指采用现代化农业技术,以种植、展示观赏价值较高的农作物品种或新颖的栽培技术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园区。如北京通州区的观光南瓜园种植展示280多个品种的南瓜,在此可以欣赏各式各样奇形怪状的观赏南瓜。 2.4.2观光林业园 指合理开发森林(如具有休闲观光功能的人工林场、天然林地、果园等)的旅游功能和观光价值,为游客观光、野营、探险、避暑、科考、森林浴等提供空间场所,融农林业和旅游业为一体的农业观光园区。如四季青果林所樱桃观光园以樱桃生产为主,兼种有杏、油桃、海棠、枣等其它果品。 2.4.3观光牧业园 指将农牧业生产、农牧产品加工、新技术应用和游客参加农事活动等融为一体的农业观光园区,如牧场、养殖场、狩猎场、森林动物园等,开展草原放牧、马场比赛、猎场狩猎、挤奶和制作奶产品等参与养殖业生产及加工的体验项目。如锦绣大地农业观光园以畜牧业、种植业、休闲农业为园区三大支柱产业,通过牛胚胎工程产业化、转基因动物产业平台建设发展畜牧业。 2.4.4观光渔业园 指利用滩涂、湖面、水库、池塘等水体,开展水产养殖生产、科研、教育等活动,并利用渔业进行垂钓、捕鱼、餐饮、休闲观光等活动的农业园区。如朝阳水产科技园占地28hm2,拥有养殖水面17hm2,是水产养殖、孵化基地,兼有垂钓、娱乐休闲功能,鱼的种类有鲤鱼、鲫鱼、草鱼、鲶鱼、蓝鲨、彩虹鲷、武昌鱼、罗非鱼,其中淡水鲨鱼已被市农委定为本市重点推广养殖品种。 2.4.5观光副业园 指以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及其加工制作为经营特色,开展可观光、参与的观光副业园区,如观赏或参与研习农民画、刺绣、土布纺织、草竹编织、木雕、竹根雕、石雕、制陶手工艺制作技艺,购买旅游纪念品。观光副业园一般不单独作为一个休闲农业园出现,而是作为综合性休闲农业园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北京顺义三高科技农业试验示范区中的神笛陶艺村,游客在此可以参观陶瓷艺人精湛的表演,还可以亲身感受拉坯、手捏、刀刻、浮贴、肌理、着色等制作工序。 2.5按照功能类型分类 目前,大都市郊区休闲农业园的功能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因此,按照休闲农业的功能进行分类也是比较常用的方法之一,舒伯阳[13](1997)、郭焕成[9](2000)将之划分为7类———观赏型休闲农业、品尝型休闲农业、购物型休闲农业、务农型休闲农业、娱乐型休闲农业、疗养型休闲农业、度假型休闲农业。傅琴琴[19]从休闲农业的实践出发,认为休闲农业可以分为休闲型、体验型、教育型、贸易型、节庆型等5种功能类型。刘洋[16](2010)从休闲农业的功能出发将之分为观赏型、品尝型、购物型、娱乐型、参与型、科普型、度假型、疗养型8种类型。刘嘉[20]根据主要服务内容分为务农型、观赏型、品尝型、购物型、娱乐型、疗养型和度假型等7种基本类型。综合以上分类方法,并结合北京近10年的休闲农业园具体实践,归纳休闲农业园的10种功能类型)。 2.6按照产业数量分类 如果休闲农业园以单一功能类型组园,就是专业型园区;如果休闲农业园将多种不同的功能类型按照功能分区组织在一个园区内,就成为综合性休闲农业园(表3)。 2.7按照资源属性分类 根据休闲农业园的资源属性,可将休闲农业园主要分为资源特色型休闲农业园和文化特色型休闲农业园。 2.8综合休闲农业园的规模、功能和特点进行分类 有关中国休闲农业类型划分的研究主要有:根据德国、法国、美国、日本、荷兰等国和我国台湾省的实践,范子文[11]认为规模较大、对市民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主要有休闲农业园、市民农园、教育农园、农业公园、休闲农场、森林旅游、农村留学、民宿农庄、民俗旅游9种类型;韩丽[22](2000)认为规模较大的主要有观光公园、农业公园、教育农园、森林公园、民俗观光村5种类型;殷平[23](2002)认为我国休闲农业园根据性质、定位、经营情况等可划分为高科技休闲农业园、“农家乐”形式的观光园两类;郭春华[24](2002)认为,根据各地的条件,采用相应的开发方式,可形成生态农业村、旅游农庄、休闲农业园、科技农园4种类型的休闲农业。袁定明[25](2006)认为,规模较大的有农业公园、观光休闲农园、教育与科技农园、森林公园、民俗观光村五类;从休闲农业建设实践出发,陈彪[2](2009)将休闲农业划分为观光采摘园、教育农园、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农业科技园)、农家乐、生态农业园、市民农园、森林公园、休闲农庄、民俗文化村9类;在调查了多个休闲农业园和参考相关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休闲农业园的功能和特点,郭莉[26]将北京市的休闲农业园主要分为观光采摘农园、农业科技园、休闲农业园。以上各位学者对休闲农业园的不同分类各有其标准和角度,但仔细探究,发现在休闲农业具体实践中,有些类型是休闲农业园中普遍具有的功能,不应单独成为一种类型,所有类型的休闲农业园对于不谙农事的城里人来说都具有教育意义,教育农园不应单独成一类。农家乐和民俗村属于农业观光和农业旅游产品,但不应归入休闲农业园范畴。森林公园可作为农业公园内的一类,不应单独成类。依据北京休闲农业园的经营实践,休闲农业园主要有观光采摘园、农业科技园、市民农园、休闲休闲农业园、生态农业园、文化创意农园和农业公园7种类型。 3结语 不同分类方法得出不同的休闲农业类型,其特色和主题各不相同,服务对象、目标定位和构成元素也各异。因而,休闲农业园类型是休闲农业经营业主对园区发展的具体发展定位,它将决定休闲农业发展建设的内容和发展趋势。该文综述按照发展阶段、地域模式、经营主体、产业结构、功能类型、产业数量、综合规模、功能和特点对休闲农业园进行的类型划分,补充完善类型组成,并分析不同类型休闲农业园的特征并以表格对比形式进行类型间的比较、举例,为下一步对不同类型休闲农业园进行深入研究奠定基础,以期对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开发提供参考作用。由于旅游资源具有多样性和无法穷尽性,任何分类方式都无法覆盖或涵盖休闲农业园的全部资源类型。由于该文是基于北京休闲农业园案例研究进行的休闲农业园分类模式和类型研究,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待将来通过对其它城市休闲农业园的研究来充实和完善其分类模式和不同类型。 农业类论文:综合类农业学术期刊半衰期研究 1数据采集方法 具体的数据采集方法是:登录中国知网首页,点击“评价”进入评价中心,选择“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国内影响力统计分析数据库”,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对18种综合类农业学术期刊的下载量逐一检索并汇总。需要说明的是该数据库只提供2006年至今各期刊的下载量统计值,因此,本研究的下载量半衰期的统计数据是2006年至2015年的数据。其它文献计量学指标,如复合他引影响因子、期刊他引影响因子、复合即年指标、期刊即年指标、基金论文比、引用半衰期、被引半衰期、Web即年下载率、总下载量等,均是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2016版)》。 2期刊下载量半衰期计算方法 期刊下载量半衰期是指某种期刊的所有论文被下载的总次数中,较新的一半是距离发表当年多长一段时间内累计达到的,其计量单位为年其中:HD是指所求的下载量半衰期,X为累计百分比小于且最接近50%的年份序号(统计当年年份序号为0),A为统计年至X年的下载量累计百分比,B为统计年至X+1年的下载量累计百分比。以《中国农业科学》为例(表1),其具体算法如下:HD=2+(50%-49.77%)/(61.29%-49.77%)=2.02003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采用的统计学处理软件为spss18,下载量半衰期、引用半衰期和被引半衰期数据正态性检验采用单样本Kolmogoro-Smirnov检验,三者的差异性比较和多重比较分别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LSD检验。各指标间的相关检验采用Spearman等级检验,检验水准α=0.05。 3综合类农业学术期刊 2015年下载量半衰期及其他文献计量学指标的比较据统计,18种综合类农业学术期刊的总下载量达170.66万次,Web即年下载率为44次/篇,基于下载量的半衰期HD(Half-lifePeriodofDownloads)的范围是2.0359~3.4167年,极差为1.3808年。由附图可知,在被统计的18种期刊中,2<HD<2.5的有4种,2.5<HD<3的有8种,HD>3年的有6种,可见有44.44%的期刊HD集中在2.5~3年之间,有33.33%的期刊HD分布在3~4年之间,其中以《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的HD值最高,达3.4167年。 4下载量半衰期与引用半衰期和被引半衰期的比较 引用半衰期的范围是7.2~9.1年,均值和中值分别为8.261、8.200年;被引半衰期的范围是5.1~10.4年,均值和中值分别为8.317、8.850年;下载量半衰期的范围是2.02~3.4128年,均值和中值分别是2.8560、2.9185年,可见引用半衰期和被引半衰期的值均明显高于下载量半衰期,平均高出5~6年。该结论符合人们引用文献的习惯。如在综合类农业学术期刊中较有影响力的《中国农业科学》,其下载量半衰期为2.02年,被引半衰期为7.0年,相差5年左右,说明《中国农业科学》的文章从被读者下载到被学者引用大约需要5年的时间。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文献被引用从下载到引用,需要一定的沉淀,而下载是整个过程的开始,也是最能较快反应期刊以后被引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该指标被用于期刊评价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5下载量半衰期与其他文献计量学指标相关性检验 期刊下载量半衰期与复合他引影响因子、期刊他引影响因子、引用半衰期、Web即年下载率、复合即年指标、期刊即年指标、总下载量等均呈负相关关系,说明下载率半衰期越小,以上文献计量学指标值越大。但除总下载量p值和被引半衰期小于0.05外,其他p值均大于0.1,说明除了总下载量和被引半衰期,上述其他指标均与期刊下载量半衰期的相关性不显著。由表3还可看出,期刊下载量半衰期与基金论文比、被引半衰期成正相关关系,特别是与被引半衰期,r值为0.681,p值为0.002,说明期刊下载量半衰期呈现出一致的变化趋势,且相关性显著。 农业类论文:农业科普类期刊的生存与发展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9月的新闻出版业统计公报得知,我国于2015年共出版农业科技类期刊565种,总发行数1351万册,与2014年相比,种数增长0.13%,总发行数下降7.78%。其中农业科普类期刊为49种,总发行数为118万册,较2014年,种数增加0.02%,总发行数下降8.85%[1]。这仅仅是近两年的数据对比,自出版业改革以来,我国农业科普类期刊发行数量已连续下跌,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1农业科普类期刊生存危机产生的原因 我国大多数农业科普类期刊创办于改革开放之前,公有制体制下,国家的资金支持是期刊社生存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所有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运行,期刊社不能继续依靠国家资金进行运转,不得不通过增加广告版面、扩大期刊发行量等途径来维持自身的生存,许多期刊社由于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的危机。农业科普类期刊面对的受众主要是农民。虽然我国农民人口众多,但是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收入水平低,很少主动阅读和订购农业科普类期刊。加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涌入城市,重视农业生产的农民越来越少。农业科普类期刊的次要需求者是需要职称评定的人。但是随着职称评定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少的工作单位或学校认可农业科普类期刊的论文资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科普类期刊的发行量造成了冲击。当前,我国农业科普类期刊共有49种,除西藏自治区外,几乎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1种,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拥有2种或2种以上。这些期刊之间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且均向全国发行,几乎面对同一消费群体,这必然加剧市场竞争程度。由于市场份额稳定,且难以开拓,经营不善的期刊社很难存活下去。在信息载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智能电视、智能手机等媒介可以迅速地将农业科学知识传送到农民手上。除被动接受新兴媒介传送的信息外,农民还可以主动通过互联网搜索、电话专家咨询等途径快速地获取需要的农业科学知识。这对于农业科普类期刊来说,确实望尘莫及。 2农业科普类期刊发展对策 期刊社应充分调动编辑人员的主动性,实行采编合一的机制,精简人员,保留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编辑;裁撤或合并不必要的行政、人事机构,提高期刊社运行效率。通过精简人员、缩减机构这一措施,可以达到减少期刊社工资开支的效果,最大效率地保证期刊社的资金运转。 增加推广路径,拓宽发行渠道 若农业科普类期刊想要为人所知并订购,必须通过有效的推广途径,向受众宣传期刊的价值。除借助互联网、报纸、电视台等传统途径进行宣传外,还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农机展等活动扩大期刊的知名度,增加期刊的影响力。关于发行渠道,期刊社应综合运用多种渠道进行发行。除线下的邮政、书店、农业协会、报业集团发行站、农家书屋等方式外,也应采取线上的互联网发行渠道。 提高内容质量,优化期刊差异 内容质量是期刊的生命,没有质量,就得不到受众的认可,没有受众就会减少发行量,发行量减少则会减少广告收入,期刊社便会陷入到生存危机之中。在农业科普类期刊内容同质化严重的今天,如何做到差异化是“求生”的重要方向。期刊社应努力做到与同类期刊的差异化,如求“新”,向受众提供新技术、新品种、新经验、新信息,提高时效性、可读性、针对性便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实行媒介融合,丰富渠道媒介融合,即同一内容 通过多种媒介推向受众。农业科普类期刊在保留纸质期刊的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将内容同时推向PC端和移动端。如期刊社可以通过自身的官网,电子版期刊;通过微信订阅号或服务号,推送期刊精选内容等等,以此弥补纸质期刊信息传播的滞后性。 3启示 农业科普类期刊作为出版业的“弱势群体”之一,除了期刊社自身进行“自救”外,政府也应大力扶持。“农家书屋”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扶持项目,但力度明显不够,许多农业科普类期刊社并不能享受“农家书屋”的优惠,政府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对期刊社进行精准扶持。 农业类论文:农业耕作机械主要类型与特点 近年来,我县农业耕作机械的发展十分迅速,加快了机械深松联合整地、精少量播种、化肥深施、作物秸秆和根茬粉碎还田等先进技术的推广,汤原县已成为农业机械化实力和水平居全省的农业大县之一。其中旱田作物机械播种面积接近100%,水稻机插占30%以上,机械中耕、深松100%,机械深施化肥90%以上,机械根茬粉碎还田90%以上,机械化连片整地50%以上,伏秋整地60%以上,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直接的贡献。 1主要机具和机型 当前农业生产上主要机具和机型包括:1LXX-435型新型悬挂四铧犁;1GHL-280A型松旋起垄机,1GSZ-210/280型组合式旋耕多用机,1GZJ-210型旋耕灭联合整地机、1GSC-4型灭茬耕作机、1FCH-4型根茬粉碎整地机,1LZGH-6型根茬还田部件,1DZG-195型大垄灭茬深松改垄机,1GL-4.2型大小垄灭茬深松改垄机,1GSC-4型灭茬耕作机,1GQN-210型多功能旋耕机,1GLT-4型松旋灭茬起垄通用机,1GQN-280D型灭茬旋耕多用机,1GS-210型组合式高速旋耕多用机、GZM-2.1型悬挂式耕整灭茬机,1DL-3型大垄耕作机,1SQ-350型全方位深松机,1ZS/3.700-2.1、1ZS/2.975-1.95凿齿式全方位深松机、1S-4.5双翼型超深松机、1ZSB-2.4(B)、1ZSB-2.4(X)凿齿式全方位深松耙茬机,1FS-470/935型深松施肥机,1LZ-770B型悬挂式垄作七铧犁Ⅲ型,1GSZP-2.1/2.8型大垄整地铺膜机;2BT-6型大豆精量播种机,2BQS-4型气吸式精密播种机,GBL-4型耕整播种联合作业机;1QF-2型轻便粉茬机,GZM-1.4型悬挂式多用耕整灭茬机,1GH-2A型根茬还田机,1GD-70型根茬切碎还田机;3WQ-200型气压式喷雾机;小四轮拖拉机轮距变换装置;2BMS-1(2)型大垄滤水覆膜精播机,GTX-2(3)A型通用耕作机,2BYD-190型大垄玉米播种覆膜机,2BQS-2(1)型气吸式精密播种机,2BQS-2型气吸式精量播种机,2BT-2(3)B型通用精播耕作机,2BYD-1型大垄玉米播种机,BJ-4型精播机,2BJ-2B型精密多用耕播机,2BJD-1型大垄双行精密播种机,GBX-2型小型通用耕播机,2BT-1型单体通用播种机,2BT-1A型大豆精量播种机,2BT-1B型通用单体播种机,2BN-2型穴精播机等。 2我县农业机具的主要特点 2.1种类较多,功能较全 耕整地、播种、中耕、植保等主要作业环节都有代表机型。既有组合多项作业功能的联合作业机具,也有单一用途的机具;既有常规垄距作业机具,也有大小垄通用的机具。播种机中,既有机械式、气吸式播种机,也有适应抗旱灌水的滤水覆膜播种机。尤其是旋耕机、根茬粉碎还田机和精密播种机所占比例较大,达到64.9%。 2.2组装多项农业先进技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在大型联合作业机具中,GBL-4型耕整播种联合作业机是黑龙江省目前新一代大型联合作业机具。该机一次进地作业即可在原茬地上完成“旋耕灭茬、垄体深松、多层施肥、开沟精播、覆土镇压、喷洒农药”等多项作业;另外通过更换工作部件可实现根茬还田、深松施肥、起垄镇压、中耕趟地追肥等多项或单项作业,具有一架多具、一机多能、节本降耗等特点。在小型机具中,2BMS-1(2)型玉米大垄滤水覆膜精播机独具特色。它与安装有轮距变换装置和JS-650型多功能节水灌溉机的8.8kW小四轮拖拉机配套,一次作业既能完成玉米大垄双行深施化肥、开沟、滤水、精播和覆膜联合作业,也可进行常规垄距联合作业和起垄、中耕、松土等多项或单项作业。该机体现了专利技术的集成,采用了黑龙江省农机工程科学研究院的五项专利技术,即齿翼垄作犁体、内充式精密排种器、防风排肥器、、钢丝螺旋镇压器以及为解决播种灌水时种子飘移而专门设计的分隔滤水开沟器。 2.3传统作业机具性能有所提高 1LXX-435型新型悬挂四铧犁,是在已应用多年的老式机具牵引式五铧犁的基础上,对总体配置加以改进,重心前移,而其犁体与原机通用的新型机具。由于消除了偏牵引,平翻时使拖拉机始终走在未耕地上,消耗功率少,作业效率高,制造成本低,几年来已有几百台投放市场,受到一致好评。引进外省市技术生产的1SQ-350型全方位深松机设计独特,其梯形框架式深松部件,具有阻力小、深松效果好、促进耕层蓄水保墒、不打乱土层、保护地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等特点,是对我县传统深松机具和工作部件的重大突破。 2.5旋耕机和根茬粉碎还田机形式多样,应用广泛 目前,全县旋耕机和根茬粉碎还田机形式多样,应用广泛。在多种机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机具:一是1GSZ-210/280型组合式旋耕多用机,可一次完成深松、旋耕、起垄、施肥作业,可组成组合式旋耕机和作畦旋耕机两种状态。二是1GLT-4型松旋灭茬起垄通用机,通过更换一对锥齿轮改变刀辊传动速比,实现旋耕与灭茬兼容,明显地提高了机具利用率。三是小型根茬粉碎还田机,如1QF-2型轻便粉茬机,灭茬部件采用新结构,作业阻力小,工作质量好。 作者:姜兴和 单位:汤原县太平川乡农机站 农业类论文: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类方法 摘要:我国的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系,对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进行分类,有利于推动设施农业工程的建设工作,促进农业工程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文章分析了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分类方法及其各自的特点。 关键词:农业工程;设施农业;分类方法 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一直是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长期战略任务,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发展设施农业。数十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研究设施农业工程技术,从简单的工程技术,一直发展到如今的系统性强、科学、合理的综合体系,并在其中融合了多学科、多门类科学知识,作为我国设施农业技术发展的战略指导。尽管我国大部分学者归纳和综合研究设施农业技术,但是对于其充分把握的程度还是比较低,无法更加完整和深入地研究整个设施农业工程技术体系。对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进行分类,能够充分掌握其中存在的规律,为建立完善的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学科体系打好基础。 1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含义 所谓设施农业工程是指综合工程手段和某种保护设施,合理控制和调节农业环境因素,为农作物改善和创造合适的生长环境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效率和产量。设施农业工程技术选用的都是先进的农业技术、新型的生产材料,以及优良的工程技术措施,充分利用光热资源作为主要生产能源,调节和控制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如光照时间、环境温度、湿度、营养等各种条件,实现设施农业的优质高产高效生产。 2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类的概念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可分为生物技术、环境技术和工程技术,但这一分类方法是根据技术的类型进行划分,只能体现出宏观层面的特征,不能够充分体现设施农业技术中更深、更细的层次结构、时代特点等各方面的特征。所以需要在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广义概念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设施农业工程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所以其包含的要素也具有一定的广义性,不仅需要根据农业工程的生产工具进行分析,同时还需要根据生产者、生产对象以及生产环境进行分析。研究和分析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广义要素,有利于构建一个联系性强、相互作用的以设施农业工程技术作为主体的有机整体,其主要内容涉及到自然技术、社会技术和人文技术等多种社会学科内容,形成合力的技术系统,并有效体现系统的人文科技精神。所以总的来说,要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重要作用,首先要提高农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生产者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促进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发展方式的转变,并随之解决转变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3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类的主要特征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实际上是一个繁杂的技术系统,系统内部的各项技术相互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性,既能够相互作用,也能够相互影响,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特定功能就体现在这些技术相互作用下,所以对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进行合理的组织结构,能够有效放大各项技术的功能,所以在对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进行分类时,应注意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主要特征:3.1层次性复杂的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由多个小系统组合而成,所以在进行分类时,需要通过解释不同层次设施农业工程技术之间不同的结构和功能,从而完善研究内容,同时提高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结构的稳定性,层层递进,从低到高逐渐增加分类的层次。3.2稳定性分类时,全面根据设施农业产业的发展情况、技术创新的过程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研究,增强系统结构的独立性、长期性和基础性,放大细分技术的功能,提高系统的功能水平,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工程技术。3.3开放性开放性是推动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发展和创新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分类工作的本质要求,能够有效长期保持技术系统的动态性和成长性。设施农业工程技术体系,是一个融合了多领域科学知识的应用型交叉社会学科,确保技术系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能够有效保持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知识的积累和实践运用的动态平衡。其次,还可以帮助技术系统不断吸收新的技术环境积极因素,提高系统自身的组织水平,增强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进步的效率,但要注意的是,在吸收新型设施农业工程技术时,不宜分层太多,要注意为每一层次预留更多的延伸空间,避免降低技术系统的稳定性。 4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类方法 设施农业工程是一门典型的交叉社会学科,所以其技术系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帮助我国的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适应技术环境的多变,尤其是合理的分析和总结某些高新农业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等新兴技术,然后根据结果进行分类。4.1横向分类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功能运行,主要是在农业产业链有效运转的基础上,同时也是我国设施农产品使用价值的重要体现,所以实现我国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目标,实现和发挥农业工程技术功能作用的主要途径是实现设施农产品商业化,把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内容覆盖设施农业产业链的全过程,并根据这一特征在不同层次上进行横向延伸,丰富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的层次内容。4.2纵向分类进行纵向分类层次,能清晰、简介地解释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我国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常用的纵向层次划分方式是线分类法,根据所选定的属性或者特征分次把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成相对应的类目,然后排成层次性强、逐渐开展的分类体系。一般可以分成4层,分别是大类、中类、小类以及子类,能够有效反映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链条、技术环节、技术功能以及具体技术和措施等属性。4.3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类定位方法采取这一分类方法,需要根据分类工作的稳定性特征和原则,鲜明地体现不同层次上的技术内容的特点和功能,在横向发展的同时形成并列关系,所以这种分类方法的依据是农业工程技术的主要属性和功能作用,便于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设施农业工程技术,为农作物改善甚至创造更好的生长环境。 5结语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技术系统,所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更,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的动态性、成长性以及开放性必定会越来越鲜明,同时作为农业学科研究和建立完善学科体系前提,技术分类方法会随着社会农业工程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累积不断提高,逐渐体现出设施农业工程技术集成化、手段人文化等多种现代特征。在进行分类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农业工程技术的特点,在动态组织中把握其功能和特点。提高对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分类水平,能够有效揭示存在技术系统中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同时还可以为我国的农作物改善其生长环境,提高我国的农作物生产质量和效率。要不断地发展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就要不断地推进农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和合作机制,组建大团队、搭建大平台,实施大项目,有效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有效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农业工程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的协同创新,从而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不断提供先进可靠的设施装备和科技支撑。科学合理的技术分类,可以在专业设置、研究方向把握、复合型科研教学人才培养方面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特别是通过分类过程中揭示技术内在的矛盾关系,对解决不同的学科间融合与支撑的难题、形成设施农业大学科格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作者:张晓敏 单位: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农业类论文:管理类农业经济论文 1创新农业经济管理,实现对农业经济管理的分类 创新农业经济管理,打破制约农业经济管理的各种瓶颈,对于调动农业科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作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要创新对农业经济的管理,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分类和科学化管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1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 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受农业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而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农业经济管理对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的影响是最大的,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对农业经济管理进行创新,实现农业经济的分类管理是经济管理的根本任务,也是农业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自从改革开放实施以来,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一直都是处在较平稳的状态下,但在社会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还处于比较薄弱的位置,我国对农业科研人员以及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农业科研人员的工资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农业科研设备的投入也较少,使得我国的农业研究和设备跟不上时展的步伐。这一系列现象的存在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要对农业研究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大对农业的资料投入,提高农业研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好地顺应时展的需求,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1.2对农业管理进行创新 要实现对农业经济管理的创新,就要对科研单位管理的内容进行创新。一是要对农业科研单位的条件和资金的管理进行创新,农业科研单单依靠国家给予的资金来对农业进行研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科研单位要拓宽农业科研资金的来源,保证农业科研的研究有充足的资金来运转工作,加大对农业的科研力度,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通过新产品的上市和推广来获得部门经费。通过这样的形式,才能实现农业科研经费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农业科研单位的正常开展和运行,确保有足够的经费来购买新的科研设备,为科研工作人员对新产品的开发提供保障;二是要加强对信息管理的创新。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更新较快的时代,科研单位也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利用当今时代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以及高效化。于此同时,农业科技研究工作人员还应该加强对技术方面的创新,科研单位要对科研人员进行适时的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先进的高技术知识,提高农业科研成果的含金量。 1.3在农业经济管理中渗透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 农业经济创新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对科研人员工作是具有重要影响的,因此科研单位要努力营造出人性化的管理氛围,让科研人员在这种良好的氛围下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进而实现对农业经济管理的创新和分类管理。 2结语 在农业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农业经济管理以及农业经济管理理念的创新,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对实现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让我国农业经济跟上时代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经济水平的距离。国家要加大对农业经济管理创新的支持,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孙玉成 李冲 单位:榆树市环城乡经管站 农业类论文: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论文 一、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类型 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生活实践中,中国人民发挥聪明才智,不断创造、发明并对农业工具进行改进和改良,在制作材料、造型、使用功能、动力和机构等方面由简单到复杂不断丰富发展。同时,人们发明创造了大量造型丰富,适合各地地理、地质、气候条件的农具类型,与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农业产区生产要求以及当地物产条件想匹配。其中既有以曲辕犁、龙骨车、耙、耖、耘荡为代表的适合水田稻作的工具,也有耧车、麦钐、麦绰、麦笼、耙耱等适合旱地麦作的工具,有以、稻床、连枷、等为主的收获农具,以砻磨、碓为代表的加工农具,也有与滨海地域风力资源丰富等自然条件相适应的风车机械,与水网密集相适应的筒车灌溉工具,还有适合淡水养殖、捕捞、水上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相适应的鱼船、渔网等渔业生产工具,适合陆地运输的板车等。此外,在长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人们创造发明出独特的农业生产保护辅助工具,如秧马、竹马甲等。概而言之,中国传统农业工具经过长期的发展改进,基本形成了北方以旱地耕作为主的耕-耙-耢农业工具体系,南方以耕-耙-耖为主的水田农业工具体系。同时,在西部多山地区林业工具类型品种较多,在北方畜牧业发达地区分布有丰富的畜牧业工具,在沿江、沿海及水网密集的江南地区则发明使用了大量的淡水渔业工具、海水渔业工具。按照其功能和使用范围,实物形态的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大致可分为17类(表1)。 二、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 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凝聚着劳动人民的智慧及其不屈不挠改造世界的精神,具有重要文化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机器大生产的发展进步虽然让传统农具在生产中走向衰落,逐渐退出舞台,许多传统农耕器具被废弃、毁坏、消失,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但此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却不会因为其逐渐远离农业生产而有所削弱,相反,它在农业文化遗产的宝库里散发出愈加迷人的光彩。它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又具有良好的艺术审美价值和经济、教育价值。 (一)历史文化价值 传统农业工具的发明和进步,反映出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自然生态状况、生产力发展状况、科技发展水平,反映出人类认识水平和创造能力不断提高的发展过程。夏、商、西周时期,农业耕作逐步摆脱原始农业的刀耕火种,进入粗放耕作阶段,人们发明出了木榔头、石刀、杵臼、青铜犁、锸、耒、耜、铚、镰、铲、锛、钁、斨、桔槔、戽桶、吊桶等。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生产逐步走向精耕细作,制造农具的材料从非金属转为金属,铁制农具以其特有的坚硬、锋利、易造型特点,逐渐取代了木、石材料的农具。秦、汉至隋、唐、五代时期,农具的种类增加,全铁农具代替木心铁刃农具,出现旱地整地工具耱、耙、碌碡、石磙,中耕的锄、铲,收获的钩镰等,功能不断细分和专业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农具体系。西汉时,发明出世界上最早的条播工具———耧车、碓和磨替代杵臼成为重要的加工工具。工具的发明使得人力、畜力、风力和水力等自然力被应用到生产加工过程,出现了辘轳、龙骨水车、借助水力转动轮轴汲水的高转筒车等。宋元之后,中国农业工具的发展在动力的利用、机具的改进、种类的增加、使用的范围等方面日趋成熟。元代《王祯农书·农器图谱》中详细记载的农具达105种。农具进一步细化,出现了适应区域耕作的的专门工具,如江南水田平土用的刮板和中耕农具———耘荡,播种和施肥联合作业的下粪耧种,由麦笼、麦钐、麦绰3部分组合成的收割作业农具,高效的耧锄,以及一机多用的水轮三事等。一些农具附件的发明扩展了农业的动力来源,使得畜力、水力、风力在灌溉、排水和农产品加工中得到普遍运用。明清时期,传统农业精耕细作程度愈来愈高,农具得到新的改进发展,一方面,发明出新的精细区分功能的工具,如明末的代耕架、北方的露锄、南方的塍铲、虫梳和除虫滑车等。另一方面,随着钢铁冶铸技术的发展,既有的农具相关部件的质量也不断改进。早期简陋农具的发明让人类告别依靠采摘和渔猎生存的生活方式,传统精耕细作农业时期的精细农具则让人类的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农业工具不仅适应了精耕细作农业生产的需要,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历代劳动人民的勤劳、聪明与智慧,是记录人类征服自然、利用自然,提高繁衍生命能力,形成人类文明的重要记忆载体,这类农业文化遗产积淀深厚、内容丰富,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艺术审美价值 人类为生产而发明的农具同样也体现着人们对美的追求和认同。在各类展览馆、博物馆中,无论是古代的壁画、画像砖、陶器表面的纹饰,或是绘画、诗歌、文学作品,或是缩微工艺品等,大量的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艺术美感被广泛运用,给人们带来视觉和心理的美好感受。一方面,农具丰富的造型、材质、色彩、工艺、功能等,体现了其所在区域浓郁的乡土文化气息,其简练优美造型、美观大方的样式,与当地的文化风格相吻合,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美感。另一方面,农具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农民生活方式紧密联系,与各地区地貌、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相适应,代表了当地的风土人情,具有强烈的乡土审美取向。如江南地区木质的水车、风车、船型的秧马;中原旱地农业区的三脚耧车、木质平板车;山区的水磨、水碾、水碓等,无不具有鲜明的地域美感。《中国民间美术全集·器用编·工具卷》中收集有大量农具实物图片,较为全面地记录和反映了农具的美学鉴赏价值。农具体现出朴实、低调、不张扬的美,它与现代文明的时尚美、潮流美不同,内敛而沉着、质朴而灵动,它象征着农耕时代人们恬静、自足的生活状态,能使人体会平静、悠远与和谐的心境。 (三)文化旅游价值 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参与体验性、农耕象征性等,与旅游活动的“游、购、娱”三要素充分契合,体现出丰富的文化旅游价值。传统农具是乡村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展示农耕文明、参与农事操作等,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多彩的旅游体验。例如灌溉用的脚踏水车、手摇水车,整地的曲辕犁、铁搭,平整水田的耙耖,插秧的秧马,除草的草鞋耙,保护用的竹马甲、蓑衣斗笠等,不仅制作精巧、造型独特、富含智慧,也适合作为旅游活动的参与项目进行开发,这也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难得的优势资源。利用农具优美的造型制作旅游购物品,丰富旅游购物活动是农具文化旅游价值的又一体现。农具象征着与人们渐行渐远的农耕文明,农具造型的工艺品具有良好的纪念价值和审美价值,开发与农具文化遗产相关的工艺品,可以使传统技术能得到传承,产生经济效益。如,山东临沂一家传统农具工艺品厂,把过去的农具按照比例缩小成微型工艺品,然后推向市场,让这些土掉渣的传统农具工艺品走向了全国。[1]一些微缩农具还可以作为幼儿玩具、教具、收藏品、旅游纪念品、展品等等,成为进行传统文化宣传、教育、研究、保护,以及弘扬当地农业文化的良好载体。旅游业是文化与经济相交融的新型产业,也是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实现其重要经济价值的领域。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都应该在确保文化遗产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尽可能进入市场,并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完成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2]。通过开发利用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文化旅游价值,可以实现保护和经济开发的良性循环。 (四)教育传播价值 传统农业时期,农具充分考量了特定历史时期农业生产的宏观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社会的审美旨趣、使用人群的生理特征以及农具自身发展的历史等诸多综合因素,其中蕴含的历史文化、科学知识、艺术审美等都具有重要的教育传播价值。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历史文化遗产为客观载体,是弘扬民族精神活力不竭的源泉,以传统农具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农耕文化,凝聚了传统农业文化的精华,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特点,通过参观历史文化遗产展览,认识掌握传统农业工具的使用方法,可以从中了解历史、陶冶情操,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劳动人民创造的精巧农业工具文化可以广泛用于个体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传统农具的设计理念,精巧构思可以为启发现代农业科技教育提供思路。近代以来,随着以机器生产为主的现代大农业的发展,传统农业工具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功能已经逐渐衰退甚至消失,一些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贡献的农具,如风车、水车等,由于体积庞大、功效有限,很难跟上工业时代的农业生产步伐,在生产中逐渐淘汰,但仔细考察农书著作,如《耒耜经》、《王祯农书》以及相关其他考古记载,人们发现中国古代农具设计蕴含着朴素的生态自然观思想,在设计制作上表现为追求易于使用、从已经认识的自然界中寻找动力代替或减轻人的劳动、就地取材、仿生设计、融入自然等一系列“天人合一”的理念特点。[3]所有这些传统农具中体现的低碳环保理念、广泛的材料和动力源利用思路等,都可为人类设计制造出新的科学、环保、高效的现代农具带来启发,提供借鉴,其现代教育传播价值依然丰富。 三、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式 目前,收藏和展示农具实物、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作农具艺术品、在相关的节庆活动中展示利用等,成为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与利用方式。 (一)博物馆、农具馆、私人藏馆收藏传统农具 实物类的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分散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村)”“馆藏文物”等各个彼此不同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博物馆及园区展示式保护是目前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利用方式之一。各级政府、科研机构和乡村集体等是这些机构的主要建设主体。除中国农业博物馆(约有藏品10000余件)、中华农业文明博物馆(有古代农业生产工具1000余件)外,政府和集体在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等省、区建立了10多个生态博物馆[4],同时还建有农耕文化博物馆、农耕文化生态园、农具博物馆、农具展览馆等项目(表2)。其中,农业发展较早、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华北地区的农具收藏保护机构较多。这些机构通过建造博览园、文化生态园等方式集中保护和展示农业文化遗产,把农具展示与旅游休闲活动紧密结合,将“固态”的农业文化遗产加以“活化”。此外,在工具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过程中,一些热心文化事业的个人积极参与保护,其中既有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有识之士,也有关注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社会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收藏家,还有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的农民个人,他们在全国各地收集、保存了大量农具实物,并开展专题性遗产展示(表3)。如,农业考古和茶文化专家陈文华在江西婺源上晓起村发现并建立了传统水力捻茶机园[5],江苏盐城风车展示园复制展示已失传的16部大风车、牛车、踏水车等传统农业生产工具,让珍贵的农业文化遗产得到从实物到制作和使用技艺的系统保护和传承。 (二)政府部门将部分农具制作技艺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9年,国务院批准文化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多个省市区的文化厅、文化局设置非遗处、非遗科,并在下属机构设立非遗保护中心。一批有关农业工具的制作工艺被列入全国及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蒙古族勒勒车、拉萨甲米水磨坊、兰州黄河大水车和竹编、柳编、木船制作、马具制作等农业工具制作技艺入选名录(表4)。此外,入选各地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传统农具制作技艺还有:木船、乌篷船、渡水腰舟、木帆船、桷蓬、桦树皮船、哈萨克族“独木船”、羊皮筏子、撒拉族皮筏子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船模;柳编、竹编、草编、篾编、蒲编、藤编、竹芒编、柳荆编、条编、杞柳编、苇编、蒲苇编、瓷胎竹编、竹麻编扎、旺草竹编、竹木编、朝鲜族稻草编、玉米皮编织、麦草编等编制农用工具;鱼簖、渔网、鱼叉、渔灯、船用绳结等渔具;风车、水车、龙骨水车、戽桶、手摇水车、吊乌、维吾尔族库甫(水瓮)、水力机械、天车等工具;斗笠、马尾斗笠、瓦寨斗笠、凉帽、蓑衣、草鞋、棕衣等劳动保护工具;木垄、木犁、谷桶、麦梗、麦梳、耙、箍蓝、桑杈、飏车、石碾、水磨、石磨等农业收获加工工具;太平车木制四轮车、古马车、大轱辘车、风匣、俄式马车、木轮牛车、达斡尔车制作、爬犁等陆上运输工具;马具、驼具、畜力车套具、驴套具、马鞍具;镰刀、双王镰、猎刀、阿昌刀、藏腰刀等刀具。一些富有地区特色的农业工具制作技艺也被列入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莛子编织、麻绳制作、藤甲胄编织、鱼囤子编织、糜子笤帚扎制、麻鞋编织、箍桶技艺、风箱制作、铁器铸造、橡木酒桶、酒篓制作、弹棉花工具、匏器制作;糊仓技艺、竹扎技艺、制缸烧造技艺;连杆、扬叉、钎棍,扁背、短打杵,塘窝、簸箕等。广西南宁市隆安县的那桐农具节、山西繁峙耕作工具交易大会、云南保山市丙麻犁耙会有三大农具节也被列入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对传统农具进行艺术品制作 农具艺术作品的制作体现了普通民众的创造力,也是对农耕文化的记录,主要包括实物或微缩农具模型制作、农具工艺品制作、农具绘画、农具的制作使用专题记录片、农具图鉴绘制等。小农具模型制作是指以模型的形式将传统农耕时期使用的农具进行缩微艺术制作,既可用木、铁,也可采用其他工艺品材料如竹、芦苇、稻草、铸铜等。通过制作微缩农具模型,一些地方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如海宁市将小农具模型制作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退休老教师于照发利用编织条、稻草、竹子等废弃物精心制作70多件农耕器具模型,自发办起一个古农具模型展,传承农耕文化。重庆市合川区退休工人刘池明制作千件农具模型予以集中展览。另外,通过绘画或视频的方法,将一些传统农业工具的结构、使用方法、美术和工艺价值等进行完整的展示和呈现,这些画作和专题片成为一种新的农具文化遗产的保护载体和方式。如山东济宁市农机所周昕编绘的《中国古农具图鉴》百米长卷,在“首届农业考古国际学术讨论会”上进行了展览,受到专家、学者的肯定和好评,被誉为科技与艺术合一的巨幅古农具科技图谱画卷。深圳地区的老木匠文业成在空闲时间把自己用过、做过、见过的老宝安地区的传统农具样式及其制作方法一一绘制出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材料收集,制作出一部分老农具,举办农具展览。2011年“农业遗产的启示”专题片中也有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制作使用的动态展示。 (四)通过节庆活动对传统农具进行活态化保护 农具是生产工具,与农民的生产、生活高度关联,百姓在农具的制作、卖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地方习俗也是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内容,单独举办的农具文化节庆,或与各地农耕文化节庆、开耕节等结合起来的农具节庆活动等,均成为对传统农具文化进行活态化保护传承的主要形式。各地开展农具节庆活动的内容、方式和重点各有不同。始于唐代的广西桂林灌阳“二月八”农具文化节,起初民众只是相约二月初八到灌阳县城赶庙会,并借此机会进行各种农具交易。随着参加庙会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演变成农具及农副产品交易会,农具节也因此形成并于清朝达到顶峰,形成灌阳一道独有风景[6]。农具文化节上,不仅有专门的农具实物展示,还有农具使用竞技活动,如扭扁担、板鞋竞速、挑担子比赛等。广西隆安县那桐“四月八”农具节是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古骆越人举行“石铲祭祀”活动的延伸,至今已有几百年历史,该节庆活动集民俗、文体、商贸活动于一身,被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7]。农具节上安排独特的“祭石铲”“祭稻神”“招稻魂”“驱田鬼”“求雨”等一系列娱神文化活动,将稻作农具的使用与稻作文化融为一体,成为节日的核心活动。云南纳西族棒棒节是丽江的传统节日也是竹木农具的交流会,各种竹、木、铁农具品种繁多,既展示了当地的农具文化,也促进了农具的进化发展。在一些综合性的农耕文化节中,农具文化遗产的区域特色展示成为重点内容,如北京密云农耕文化节、甘肃庆阳农耕文化节、湖南耒阳农耕文化节等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农耕文化节,这些农耕文化节有各自的区域代表性,展示的农具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如密云以北方农耕文化为主,庆阳以西北农耕文化为主,耒阳以南方农耕文化为主。再如,浙江云和举行云和梯田开犁节,有大量江浙地区的农具实物和农具使用的展示,反映出云和梯田原生态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历史遗存,提升和丰富了云和梯田的文化品质。随着时代的进步,农具节活动也增加了现代元素,如浙江余姚农机博物馆每年举办农机文化节,有百米长卷现场作画、农机文化探源及体验实践、农机知识竞赛、收割机操作技能大比武、“农机杯”中国画大奖赛、“农机杯”征文比赛等[8]。这些都是对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进行活态化保护传承的新方式。 四、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改进 近年来,政府和公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开始关注农业文化遗产,有关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也正逐步展开。文化主管部门、科研机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村镇集体、村民个人等,都在不同层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保护活动,推动了对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开发。然而,工具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存在途径方法单一、缺乏系统性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保护对象偏重器物层面,开发利用形式过度依赖旅游业。提高对此类遗产的保护利用的能力和水平需要从工具收集、制作到理清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深入挖掘其历史和区域特色,同时,要将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到农业遗产保护的整体体系中,多途径、多方式开发利用,避免过度依赖旅游。 (一)深入挖掘时代和区域特色 中国传统农业工具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区域特色,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农具造型、功能各有千秋。从石制农具到铁农具再到风力、水力、畜力工具;从点播棒到三脚耧车;从杵臼到碓臼再到石磨;从“二牛抬杠”到直辕犁再到曲辕犁,中国传统农具的改进发展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这其中包含着大量劳动人民的聪明智慧,值得深入挖掘和梳理。在区域特色方面,中国南北农具、水旱农具特点鲜明,如,南方农具经过长期的改良发展,逐步适合江南水田耕作的地理、地质、气候条件,发明了江东犁、龙骨车、稻床、连枷、砻磨、风车等,种类齐全、数量众多,自成体系,极具典型的区域文化特色。而北方旱地农具、滨江滨海地区的渔业农具、草原牧业农具等都同样具有鲜明的区域特色。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区域特色明显,但由于文化生存的土壤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异,原本突出的特点和优势也逐渐消失。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摆脱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众多传统农具被现代生产所淘汰和丢弃,在生产中难寻其踪;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温室、保护地生产技术的发展,现代农具的改进使用等都使得农具的区域特色不再明显。目前,各地的农具文化的保护和利用由于大多停留在器物层面,缺少与农具发明使用地区区域文化的结合,因此,保护和利用好此类农业文化遗产,需要深入梳理挖掘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时代和区域特色,还原和再现农具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制作、使用、改进和传承,在注重农器实物的收集的同时,对制造工艺、名称演变、使用范围、使用特点、对区域农业价值,以及人们在使用农具过程中形成的风俗信仰进行同步的整理、提炼,才能达到系统保护利用的目的,从而让各地的农具文化的光彩再现。 (二)多途径、多方式保护利用,避免过度依赖旅游 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既是一种文化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在以文化事业和旅游业为代表的社会事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为工具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寻找出更广的途径、更优的方法来解决保护方式单一、保护手段单纯的问题是目前研究者主要面临的问题。目前,乡村旅游中的农具展馆和与农具相关的节庆活动是我国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的两类主要形式。笔者发现,在走访调查的30多个有代表性的农具馆、农具博物馆过程中,绝大多数保护者注重对传统农具实物的收集、收藏,却缺少对农具的制作技艺价值、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传承价值的关注与保护。一些农业文化爱好者和投资者主要从工艺美术的角度关注传统农具,对其造型价值的认同远高于其他文化价值。保护形式也多以建设展览馆、农具馆、博物馆收藏展示农具实物本身,而对农具的制作过程、使用方法、使用特点缺乏了解,更遑论整理和保护,一些特殊的农具制作使用的技艺甚至面临失传的风险。甚至一些部分已开发的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因其利用方式单一而处于进退维艰的境地,一些工具类农业展览馆因游客稀少而出现难以维持的状况。乡村旅游的发展可以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有利于激发人们的保护兴趣,延缓传统农具实物因农业转型而不断消失的速度。但过度依赖旅游业对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带动作用,会容易忽视遗产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教育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让这类遗产的保护陷入唯经济利益是从的误区。保护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要拓宽视野,放眼教育、科技、生态等领域,把保护与利用上升到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高度,多途径、多方式发掘和保护其具有的多种价值。例如,可以建立农业生态教室,把农具的使用与农事活动结合起来,打造立体的农具文化空间。可以更为广泛地应用包括制作模型、数字化演示使用在内的保护技术,如3D再现制作技术、虚拟成像技术等,将高新科技运用到保护与利用活动中,为未来对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进行系统保护提供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我国对农业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起步较晚,发展缓慢。2012年4月,农业部才首次在《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和濒危性等特征,并对“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独特的农业产品,丰富的生物资源,完善的知识技术体系,较高的美学和文化价值,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进行保护。[9]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需要庞大的组织力量和社会资源才能系统完成,工具类农业文化遗产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保护与利用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过程,需要我们既要充分考虑到、并且积极维护当前受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我们考虑后代子孙拥有同样公平的享有农业文化遗产权益的权利,需要我们不断探索,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来实现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作者:丁晓蕾 王思明 庄桂平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遗产研究室主任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农业类论文:农业类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研究 1结果输出 运用SPSS19.0输出结果,得到主成分特征值和累计方差贡献率如表2所示,并对成分矩阵进行正交旋转得到旋转成分矩阵如表3所示,运用回归法对因子得分计算得到成分得分系数矩阵如表4所示. 2结果分析 从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特征值大于1的条件下,可提取四个公因子,且四个公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82.585%,丢失的信息较少,可以用它们来替代原有的指标变量进行农林渔牧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通过表3可以看出,公共因子F1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和精力润增长率上载荷值较大,体现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F2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上载荷值较大,体现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而F3与F4在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率上和应收账款周转率载荷值较大,体现的是公司的运营能力。 3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就是把某一个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组的过程,使得同一个组内的数据具有较高的相似度。聚类分析主要有二阶段聚类,即K中心聚类和层次聚类.而本文对我国农林渔牧业上市公司将采用K中心聚类.所谓的K中心聚类就是事先指定类别数K,然后不断的调节分类中心,直至收敛。根据因子分析结果有4个因子,故类别数K的取值为4,把数据带入SPSS19.0结果如表6与表7所示.本文来自于《陇东学院学报》杂志。陇东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4结束语 通过因子分析与聚类分析对我国农林渔牧业上市公司综合业绩的评估,我们大致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从表5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公司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与运营能力等各项指标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登海种业、开创国际、壹桥苗业、百洋股份股份等公司存在较强的盈利能力;福建金森、天山生物、神农大丰和大康牧业有较强偿债能力;而中农资源、万向德农的公司运转能力较强.第二,结合表6与表7,可以看出类别4在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增长率等方面得分较高,可以推断出这类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而这类公司在42家上市公司中占到33家,这表明我国农林渔牧业上市公司普遍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投资者可以结合自己的投资偏好,根据表5中的综合排名选择投资对象.第三,类别1,即国联水产、民和股份、敦煌种业、香梨股份四家公司在各项指标中的得分都较低,这类公司不管是在盈利、偿债、还是在运营能力方面都表现较差,表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太理想,从表5的排名中也可以看出这四家公司排名都比较靠后,因此此类公司并非理想的投资对象。 作者:黄培根 廖宜静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理念诉求 作者:钟芙蓉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日益凸显,传统环境管制手段已暴露出严重的缺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环境经济政策应运而生。近年来,环境经济政策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OECD(经合组织)中发展迅速,已经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也备受青睐。《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1]说明环境经济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环境治理仍以直接管制手段为主,尚未建立起一套利用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环境经济政策还只是政府环境管制的一种辅助手段。环境经济政策应该成为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我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必须依赖环境经济政策。 目前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多侧重于经济学、法学领域,鲜有从哲学、伦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的。诚然,在环境经济政策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已意识到环境经济政策的哲学、伦理学研究对环境经济政策有着意识形态的根本导向作用,但是这一方面的研究却迟迟未有进展,主要是因为它尚未引起伦理学界足够的重视,其他学科领域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中虽然有所提及,但都是浅尝辄止,缺乏深度和广度。并且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任务艰巨,环境经济政策遇到重重阻力,加上长期以来的行政主导的环境管制模式,导致部门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些都导致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更多地注重经济上和行政上的成本计算,掩盖了环境经济政策内在的伦理诉求。实际上,环境经济政策需要伦理学为其提供价值支持,而伦理学要发挥其实践哲学的作用,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就是对社会制度进行审视和反思,并将其理念渗透到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一、环境经济政策的本质 按照环境经济学的观点,环境问题产生于外部不经济行为。外部性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由马歇尔首先提出,经过他的学生庇古的发展,成为现代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外部性有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两种。外部性发生的前提是市场在配置公共物品方面的效率低下,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2](P23)的特征,因无法排斥任何人使用公共物品会出现大量“搭便车”行为,最终导致过度使用公共资源而产生“公地悲剧”,而肇始者不但不用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还有可能从中受益(至少是短期利益),这一危害和补偿的成本被无偿地转嫁给他人和社会,这是负外部性的表现。而正外部性表现为私人行为存在溢出效应时,无法排除他人的使用,又无法要求他人支付相应的价格,其劳动成果被他人和社会无偿使用。 环境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因为环境多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因此导致在环境问题上总是负外部性过多而正外部性太少,即污染环境者获得利益而保护环境者利益受损,使得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总是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环境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正以“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为宗旨,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核心,试图建立起一套以市场经济为调节机制的环境保护体系。具体地说,环境经济政策是“根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行为而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组合”[3](P8)。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政策与经济政策的交叉运用,既有环境政策性质又有经济政策性质。[4](P252)但不是所有具有环境影响的经济政策都能称之为环境经济政策,只有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经济政策才属于环境经济政策,如个人所得税改革必然对居民的消费行为造成影响,进而产生环境影响,但不属于环境经济政策;也不是所有运用到货币、财政工具的环境政策都能称之为环境经济政策,只有运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以调节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为目标的环境政策才能称之为环境经济政策,如行政性的环境收费或罚款也涉及到财政问题,但也不属于环境经济政策。按照OECD的观点,当某种手段的应用足以影响到经济当事人对可选择的行动的费用进行评估时,该手段之前便可以冠之以“经济”之名。[4](P253)从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环境经济政策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可以纳入环境政策范畴的经济政策和可以纳入到经济政策范畴的环境政策,是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手段。而狭义的环境经济政策仅指环境政策内部的经济手段,是环境管制手段的一种。[3](Pv)环境经济政策的广义与狭义实际上反映的是它的不同发展阶段:狭义环境经济政策是其基础和初级形态,而广义环境经济政策是其高级的、较完备的形态,二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 厘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环境经济政策的本质和指导环境经济政策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环境管制的角度来看,与环境经济政策并驾齐驱的环境管制手段是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一个是间接管制,一个是直接管制,各自的优势领域有所不同。经济手段最大的作用就是鼓励创新,刺激市场主体保护环境的动力,从而解决效率问题,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但由于是间接管制,必然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可能不完全符合设计的初衷,甚至可能出现扭曲。例如环境税收政策如果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却没有作出适当的税率调整,就会使得环境税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而命令控制型手段最大的优势就是直接针对问题,效果立竿见影,适合管理突发性环境事件和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如果只考虑环境保护范畴,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和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作用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3](P50)如果我们看待环境经济政策的眼光就局限于此,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将会被低估,其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我们应该从更宏观的视野来看待环境经济政策:人类又面临一个文明的岔路口,选择的关键词是“生态”。生态文明是一场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在内的整个文明范式的转变,其中经济的生态化具有基础性作用,所有的经济政策、经济活动或迟或早都要经历一场“绿色化”的洗礼,朝着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以经济激励为调节机制的环境经济政策抓住了两个根本问题:一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二是治理环境的动力根源。同时,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需要配套政策措施的配合,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它将会推动经济制度的生态化,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减少“市场失灵”,这对于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环境友好型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环境经济政策体现了人类改变经济生产方式的自觉性,是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助推器。目前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还只是政府环境管制的辅助手段,还不足以和直接管制手段平分秋色,现在我国关于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基本上都把它定位在一种环境管制手段上。不可否认这是环境经济政策发展的必经阶段,但要想使环境经济政策发挥最佳效用,我们就不能把眼光局限在环境管制手段上,还需要更广阔、更宏观的视野,来引导现阶段的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真正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这才是我们选择环境经济政策的最终目的。 二、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理念诉求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起步较晚,还处在介绍、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阶段,尚未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体系,又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的行政色彩浓厚,很多政策手段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的特征,缺乏前瞻性,使得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从制定到执行,都还没有摆脱“零敲碎打”的尴尬局面。要想摆脱这种视野上的障碍和实践中的困境,建立一套即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又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并能和国际环境经济政策平行接轨,共同治理全球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必须具备明确的政策理念。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一项制度得以确立的根本指导思想。自从1987年前挪威首相布仑特兰夫人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以来,可持续发展就迅速成为各国制定发展路线的基本准则。我国制定环境经济政策也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表达的是一种新的发展伦理观,即我们当代人的发展必须考虑自然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它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扩大了利益共同体的概念。但是可持续发展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走,也没有既定的标准可以衡量,“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压力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动力两种力量的妥协。妥协要求国家在某一时间背景下权衡经济增长和生态资源保护,并在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抉择。”[5](P135)我们就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实际发展需要来研究制定阶段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随着认识和实践的深入不断将其推进。因此,环境经济政策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既要符合本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阶段性需要,又要符合环境经济政策自身的发展规律,从而形成环境经济政策的特有理念。 环境经济政策最初是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出现的,因此初期的环境经济政策应该强调环境保护的功能,坚持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理念,这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立足之本。这是因为:首先,只有把环境保护这个基础性功能发挥好了,充分体现出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高效率、低成本优越性,才能使它在环境政策中的作用从辅助手段上升为重要支柱,使环境经济政策的地位得以巩固,才能谈得上实现其作为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宏观杠杆的远景目标。其次,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手段与市场手段的结合,运用政府手段来管理环境是古已有之,而运用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却是新生事物,要在市场机制和运行目标中注入环境保护理念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博弈过程,不仅要把环境保护理念嵌入原有的市场手段中,还要用环境保护理念重新诠释和改造整个市场手段。因此在现阶段,环境经济政策首先要考虑的是牢固确立自身地位的问题,必须坚持和创造性地发挥环境保护理念。具体而言,环境经济政策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利用市场,如环境税费、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等,二是创建市场,如环境权交易。前者是在传统的经济手段中增加新的环境保护功能,而后者是创建全新的环境市场。它们不仅是传统经济手段在功能上的改变,更需要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因为这些原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传统手段,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制度理念和行业规则,我们现在要把这些经济手段“绿色化”,就必须对这些经济手段的本质和基本理念进行重新认识和重新定位,发掘其在环境保护上的固有优势,改造其不生态、反生态的落后理念,并以环境经济政策的整体理念引导之,实现“内生”和“外灌”的结合。与此同时,还要注重环境经济政策与其传统制度的融合,这关系到环境经济政策能否从现有的制度体系中获得支持的问题。例如在税收制度中引入环境税。而环境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为税,即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税收改变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虽然环境税也具有一定的筹集资金功能,并且这一功能在环境税开征的初期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环境税作用的深入,环境税收收入会出现累退现象,这与传统税收的理念不一致。因此要融合环境税与传统税制,还需要对税收的本质、税收的理念进行重新界定,其他环境经济政策也是如此。 进而言之,环境经济政策的理念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实践原则。原则就是把理念转变为具体化、可操作性的、规范性的指导思想,是沟通理念与实践的桥梁,是指导环境经济政策具体制度安排的行动指南。OECD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制定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已成为环境经济政策的核心原则,随后又制定了“使用者付费原则”。根据中国的环境保护特点,我国又提出“受益者付费原则”和“破坏者付费原则”。这四项原则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原则体系[3](Piv-v),涉及到污染防治、环境服务、生态补偿和资源开发领域,基本上能涵盖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但其缺陷在于缺乏衔接性、协调性的原则,容易导致各个领域各自为政。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都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单一的环境经济政策能发挥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它需要与其他政策的配合。而这些政策手段之间又往往存在着部分功能相互重合、相互抵销、相互冲突的情况,处理不好就会导致政策体系的混乱和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环境经济政策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开发衔接性原则和协调性原则,促进各项子政策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尤其是要处理好各项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销的作用。由此可见,环境经济政策及其下属的各项具体政策手段,都面临着自身合理性定位和内部协调,并与传统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相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赖于环境经济政策是否具有一个明确的价值理念并有效地运用,这也正是环境经济政策对伦理学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时,我们也要抓紧研究国外环境经济政策理念,不仅是为了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理念,更重要的是促进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从理念到制度的国际协调,因为国际协调既能促进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又能应对共同的环境问题,防止污染转嫁和生态掠夺。 三、环境经济政策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当代环境伦理学的重要议题,它代表了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转向,即环境伦理学不再只是抽象地谈论自然权利和全人类的利益,而是更加关注现实的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正义’问题的凸现体现了人们对现实环境权益的关切,而这种关切也就是如何分享环境利益和分担环境责任的问题。”[6]因此,环境正义成为环境伦理学观照环境保护现实的基本途径,也应该成为我们评价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与环境正义原则有着共同的诣趣,从而有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首先,环境正义有两个基本维度:种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种际正义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人际正义从时间维度又可分为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际正义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正义,代内正义是当代人内部的正义。代内正义是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关键,因此“‘环境正义’更主要的是强调同时代内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现象及其校正。”[7]环境经济政策正切中了经济利益这一要害,运用经济杠杆作为分配环境利益和环境责任的手段,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环境经济政策认为引起环境不正义的根源在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外部不经济。无论是负外部性还是正外部性,都是环境资源的低效率配置现象,效率低下必然妨害公正的实现。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保护上最大的优势在于运用市场可以解决效率问题,并促进技术的革新。它以“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为基本原则,一方面能够减少由人们的经济地位不平等所带来的环境不正义,促进人际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能够通过技术创新来帮助经济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增长极限,使人类更合理、更友好地利用自然,促进种际正义的实现。其次,市场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始终存在缺陷,必须要政府的适当干预。但政府自身的失灵也可能导致环境问题。政府失灵的表现有两种:决策失灵和管理失灵,这两种失灵会导致政府在环境方面的政策决策失误和政府权力寻租问题,从而对市场机制造成进一步的扭曲,使环境问题加剧。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手段与市场手段的结合,运用政府手段与市场手段的彼此互补的作用,既重视公平又重视效率,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上都有很好的效果,从而维护了环境正义。此外,政府手段还能够起到补偿正义的作用,因为环境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通过政府的作用,在环境利益的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平。环境经济政策的宗旨与环境正义原则在总体方向上是一致的,这一点勿庸置疑,但环境经济政策自身存在着局限,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环境正义。 首先,环境经济政策提出一个“最优污染水平”方法,即一个环境与经济的平衡点,它是在测算好环境容量和资源存量临界点的前提下,制定一个污染排放值,并为环境物品制定合理的价格,通过市场的价格信号来调节人们的环境行为。这一理念应该说是符合环境正义原则的,它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又克服了直接管制对经济规律的扭曲,还有利于发展生态经济。但问题就在于这个“最优污染水平”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尚不全面,很多环境问题都具有潜在性,我们无法完全预知现在行为的未来影响,无法准确测算出这个“最优污染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任务还十分艰巨,工业化进程深入、城市化速度加快、人口继续增长,虽然局部环境治理取得成效,但结构性的污染总量还在不断攀升。而“最优污染水平”实际上是环境与经济之间的权衡,在发展任务非常迫切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还是很有可能让位于经济,从而使环境正义的总体实现程度受到限制。 其次,环境经济政策是间接管制手段,一方面,因其对环境治理不能发挥直接作用,很可能会因为市场因素或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消弱了其有效性。仍以环境税为例,环境课税是越接近污染源头越有效,因此在生产环节征收环境税应该是最有效的,但受管理成本和技术水平的限制,税收征管部门很难知道企业准确的污染水平,因而就会采取对管理和技术要求较低的方式征收,把征税对象设为容易计算的污染投入物(指包含污染因子的原材料或能源)或污染产品。这样一来是可以解决征收问题,但是又会产生新的不公正。比如对投入物征税,它对于在生产环节采取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不公正,会降低他们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环境经济政策如果制定得不科学或缺乏配套措施,不但不能减少污染,还有可能造成扭曲作用,产生更大污染或污染转嫁,从而产生新的不正义。 结语 环境经济政策是我国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转变的必然选择,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和市场体系的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还处在比较零散的研究和试点阶段,缺乏一个系统清晰的顶层框架设计。环境经济政策制度构建的层次越高,就越需要伦理学的理论支持。伦理学的博大视野、意识形态影响和人文关怀的理论品质,有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和完善。而伦理学尤其是环境伦理学参与到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评价机制中,既能彰显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品质,又能为伦理学的发展汲取丰富的实践资源。 环境经济论文:地方环境经济下产业结构的问题 作者:段秉华 单位: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传统的生产发展伴随着高能耗、高污染,这会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的破坏。而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外在约束条件,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是研究在环境资源约束的条件下如何实现最大的产业结构效益,进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结合目前河北省产业结构现状,从环境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以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河北省产业结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收到了一定成效。三大产业比重已经由1978年的28.52%,50一肠%,21.02%调整到2007年的13.17%,52.82%,34.01%;进而2侧刃年三大产业比重为12.%%,522%,34.斜%,三次产业呈现出“二三一”结构。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的研究理论,河北产业结构已呈现工业化中后期的特点,但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还有一定差距。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一产业产值不断上升,1978年产值为52.20亿元增长到2田7年的1804.72亿元。而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从1984年开始逐步下降,由33.55%下降到1993年的17.84%,从2(x刃年至今,第一产业比重逐年下降,2009年河北省第一产业比重为12.960/0。总之,第一产业变动的总趋势是:产值逐年上升,产业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 第二产业是河北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其产值从1978年的923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7241.80亿元,占据了地区生产总值的半壁江山,而第二产中又以重化工工业所占比重最大,重化工工业对资源依赖度较高,无疑重化工业显著提高的产业结构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较大。20()7年,河北省工业生产较快增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6566.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7.4%。其中,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战略支撑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对工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增强,对工业生产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3%;食品、纺织、建材、医药等产业增加值增速均在13.2%一23.6%之间。但这些行业的增长仍然以大量资金和能源投人的粗放型增长为主要方式,仍然需要不断优化和升级。 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比重较低。自进人新世纪以来,河北省的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一直徘徊在33%左右,没有太明显的变化,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相比低6个百分点;同周边相比,2007年北京的第三产业比重为71.3%,天津为403%,而河北省2007年第三产值在地区总产值中的比重为34.01%。虽然第三产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相比于第一、二产业是最小的,对资源的依赖性小,但是河北省的第三产业目前仍以低附加值的饮食服务业为主,金融、文化等较高层次的行业所占比例小,而旅游业、餐饮业等行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质量有直接的影响。为此,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应该对环境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由此可见,近年来河北省产业结构取得一定优化和提升,但目前三次产业总体呈现“二三一”的特点,传统工业比重偏高、第三产业的拉动作用不明显,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河北省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的产业结构经过长期的调整得到了较大改进,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产业之间结构不协调、产业生态意识薄弱两方面。 1、产业间结构不协调 第一产业结构仍待升级。农业是我省发展的基础,但长期以来,河北省片面发展种植业,而其他(如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发展滞后,粮食作物多,经济作物少。而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不仅使农业生产成本上升,更减弱了土地肥力,增加了食品的不安全性,加剧了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第二产业方面,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增长不协调。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基础工业一直是作为我省的主导产业,这些传统工业资源浪费严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足,对环境压力大。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河北省的服务业仍以传统的商业和餐饮为主,而且这些行业处于饱和阶段,发展空间不大,而金融、教育、文化、咨询等新型服务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 2、产业环境成本很大 环境成本包含企业活动中与环境相关的支出,包括采购阶段的环境成本、制造阶殷的环境成本以及企业为预防环境污染而发生的成本等。(l)耗能高、污染物排放量大。2(X)9年河北省连续9年保持钢铁产量第一大省地位,粗钢、钢材、生铁产量均超过1.3亿吨,同比分别增长17.48%、26.83%和16.88%。但是,河北钢铁业存在能耗偏高、排污量大等现实性问题。2以沁年河北工业能耗占到社会总能耗的70%以上,而钢铁能耗占了工业能耗的45%;2008年河北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3巧吨标准煤/万元,20(珍年河北省钢铁工业能耗总量达8466刀7万吨标准煤。因此,在当前提倡环境经济的背景下,要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护环境协调发展,节能重点在工业,调整产业结构是突破。(2)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大。据《重庆商报》报道,一支节能灯平均含有0.5毫克的汞,渗人地下后会污染大约180吨水。目前,河北省对废旧节能灯的回收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意味着至少数以万计的节能灯在完成节能使命后,会被当作普通垃圾处理,这将威胁市民健康。另外,化肥农药的使用,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清洁生产,随着种植结构的调整,发展绿色果菜技术不仅是安全食品的要求,也是环境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优化河北省产业结构的路径选择 经济发展不简单等于经济增长,不仅包括数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制度革新,而发展更要求实现资源配置在代际之间达到最优。为此,产业发展不能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运用环境经济的理念促使产业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1、健全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农业方面,发展可持续效益农业,启动农业标准化和绿色食品安全标准;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工业方面,鼓励能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有利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企业发展。近年来,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环境经济在各地的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但是资源环保体系还存在可操作性和功能性不强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可量化、可操作的方法。 2、实现生产向生态型转变 在当前河北省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发展受到了严重约束,为此促进生产向生态型转变显得尤为重要。生态型生产强调在生产中更多地关注环境问题,指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得不参与由他们的生产行为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并寻求实效的解决办法。而生态型生产中更需要“金蜜蜂企业”,企业在追逐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能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这是与自然界和谐共生的发展模式。 3、优化能源结构 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高传统能源产业的同时,充分利用太阳能、生物能等资源,发展清洁燃料替代能源,逐步增加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天然气是优良的汽车替代燃料,与汽油相比较,天然气具有清洁、经济和资源上的优越性。据悉,今年秦皇岛的出租车有很大部分选择燃油用天然气,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原生石油的需求。而天然气作为汽车替代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和较大的环保效益。总之,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健全法律体系、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利用传统媒介和网络的影响力,提高公众和企业家的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产业发展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进展综述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王金南 高树婷 李晓亮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起始之年,国家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重视创新、改进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来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的讲话也多次强调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促进新时期环境管理工作。这些环境经济政策领域包括环境资源产品定价、生态环境补偿、环境税费政策、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政策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政府对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意愿和决心。此外,《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年度国务院政策文件也就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了要求。各有关部委编制的部门“十二五”规划也从各自工作领域角度提出要创新利用和落实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以更好地开展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如农业部下发的《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建立完善涉渔工程生态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要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部分产品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法规;国家发改委主导制定的《“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指出要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环保部还首次制定出台《“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政策出台的主导部门分布来看,主要是国务院及国家财政、发改部门,其次是环保、税务部门,再次是水利、林业、国土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类别以水价、电价、补贴、税费和税式支出等税费定价政策以及规范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政策为主,对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类别而言,出台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很少,多是在有关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开展该方面的探索或要求加快改革进程,早日构建相关机制或制度。尽管2011年在国家层面,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文件出台较少,但是这些领域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探索在加快推进。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地区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本地区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开展了多样化的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政策制定、出台和实践也取得较大进展。 环境资源产品定价 环境资源定价政策改革积极推进,水、电定价政策改革仍是2011年改革“热点”领域,理顺水电定价机制,促进价格合理上涨是基本趋势。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价、电价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予以指导或规范。《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各类电价定价机制,推进水价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构建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也就水资源费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及使用专门出台政策文件予以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等。许多地方出台了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加强排污费的稽查、促进排污收费的信息化能力建设等。多个省份开展了污水处理费改革,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促进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水平合理上涨。 1、水价改革成为社会的广泛“争议区”,建立规范性的水价定价及水价调整公开机制成为水价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省市水价总体上呈加价发展趋势,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供水企业成本与水价的倒挂问题。2011年水价上调步伐主要集中在下半年,这主要是因为第四季度国内通胀水平有所回落,通胀压力缓解。自10月份以来,福建厦门、浙江义乌、湖南郴州等20多个城市,已召开过上调水价听证会;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底相比2002年底,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四市自来水价格分别上涨48%、53.33%、58.25%、46.67%;截至2011年末,全国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平均值为2.6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平均值为1.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占比72%;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0.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所占比例为28%。由于一些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及水价上调幅度是否合理存在较大争议,不少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范水价听证程序,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促进水价成本调整听证的透明、公开。如湖北省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供水企业调价成本、成本监审和结果均要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如不按规定公开调价成本,调价将被终止,企业也将受罚;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必须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供水企业如果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其价格调整。在水价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到底水资源如何定价、水价成本高还是低,不同利益相关方有着不同的看法,社会公众认为通胀水平较高,水价听证“逢听必涨”,而且供水企业成本不透明,因此对水价改革存在质疑态度,导致一些地方社会公众参与水价调整听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社会公众“被代表”问题;供水企业则认为水价太低,难以维持供水服务的正常运营。然而,一些地方出现的供水企业水价调整听证会上“集体哭穷”,背后却是财报数据“全线飘红”现象也令人深思。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18家水务上市公司均公布了2010年年报,年报显示,2010年,我国水务上市公司全部实现盈利,无一亏损,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58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78%,平均销售毛利率40.02%。从水价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看,需要积极促进地方政府坚持“保本微利”的改革思路,同时要平衡好供水企业、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供水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水价改革中的各自角色定位,并促进水价调整程序的透明、公开。对企业来讲,要如实公开其水价,水价到底是高还是低要让社会公众彻底、如实了解;对社会公众来讲,则要履行好水价听证的参与权和信息公开知情权,积极参与到与其利益攸关的水价改革中;对地方政府来讲,则要出台相关政策或法规规范,一方面,要推进水价调整听证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做好水价调整的价格监管,在坚持城市供水基本保障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坚持“保本微利”改革思路下,确保水资源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对违规水企予以制约和惩罚,防止供水服务的“过商品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水价改革的社会可接受性。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差别水价政策实施的新模式。如江苏省南通市将差别梯级水价政策与企业环境行为评级联动起来,对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为红色和黑色的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被评级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其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0.3元/立方米;评级为黑色等级的,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0.5元/立方米。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当环境行为评级达到黄色及以上后,污水处理费即按正常标准执行。 2、电价改革逐步深化,规范电价秩序,稳步推进实施火电厂燃煤机组脱硫电价、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是2011年电价改革的重点。 2011年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规范电价秩序及居民阶梯电价改革、实施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扶持政策受到国家重视。有关部门出台的电价改革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二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三是,规范节能电价政策及减少电价改革对社会民生的影响,如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四是,扶持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如要求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以通过价格手段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由于2011年能源需求增加较快以及高耗能产业2010年停限产后恢复较快,加剧了部分地区的用电紧张形势,一些地方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又有所抬头,为此,发改委于2011年6月份专门下发了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对各地电价政策进行复检,强调禁止一切形式的优惠电价政策,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政策,强调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核查复检措施对国家电价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山西、陕西等不少省份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积极规范电价市场秩序。此外,调整非居民电价和推进实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也是2011年电价政策实施的重点,不同地区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的行业范围及深度有较大差别。山西、青海、甘肃等15省市非民用电价上调,上网电价平均提价2分/千瓦时。其中,山西省提价3.09分/千瓦时,调整幅度最大;贵州省调整幅度相对较小,提价1.24分/千瓦时。自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6月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截至2010年12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各地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大小不一,一些地方落实不力,主要原因是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2011年继续推进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仍是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在这一宏观政策背景下,不少地区也出台政策文件推动高能耗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一些地方也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的监管考核提出了要求。如甘肃省对部分超能耗限额标准30%以上的企业执行0.25元/千瓦时的惩罚性电价。江西省制定了进一步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公布了2011年部分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名单(主要为钢铁和水泥行业企业),这些企业按产业政策限制类生产性用电在现行工业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并且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差别电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差别电价、缩小执行差别电价范围、推迟差别电价执行时间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浙江宁波市对首批93家不锈钢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价0.3元/千瓦时。浙江省也下发通知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落实惩罚性电价,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相关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3、不少地方提升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达到0.7元/立方米水平。 污水处理费改革主要集中在提高征收标准及提高征收率。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数据,部分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超过1元/立方米。北京为1.04元/立方米,唐山市为1.10元/立方米,上海市和南京市为1.30元/立方米,苏州市为1.33元/立方米,广东湛江市区水价污水处理费由0.86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大连市污水处理费将由0.6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佛山顺德区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0.8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非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元/立方米,湖南长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0.65元/立方米提高到0.75元/立方米。大多城市已经达到了0.7元/立方米水平。4、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许多地区的排污收费征缴率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升。2011年,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200余亿元的排污费收入在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排污费征收额增长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此外,排污费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也开始受到重视。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排污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费计征的工作效率和计征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环保部还举办了全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业务培训班,通报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情况,总结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进程,交流排污费征收稽查地方经验。 环境税费改革 环境税制建设在稳步推进,但总体上税制“绿化”改革的步子迈得还比较小。 1、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一些改革前期的研究准备工作正在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资源税费改革;《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副总理在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上也提出要抓紧环境税费“清费立税”,研究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开展试点;为了做好环境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保经费保障情况调查的通知》,评估开征环境税对各级环保工作的影响,研究环保系统经费保障政策和措施。有关部委也就环保税改革方案的设计积极沟通和研究论证。但总体上看,2011年环境税费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亟需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进、推广环境税费改革试点,早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 2、资源税改革是环境税收政策2011年改革的热点,改革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 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接着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又使得资源税改革再次搁浅。自进入2010年,资源税改革进程加快。2010年5月,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同年底,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12个省份,改革要点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原油资源税30元/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他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等五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变从量计征模式为从价计征,解决了从量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变动的问题,使得税收工具的级差调节作用得以发挥,也在一定程度利于抑制资源浪费。2011年资源税改革继续加快,9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征方式;10月28日,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等。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开始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其改革意义表现在进一步完善了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而且,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这样有利于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提升了这些地方政府对因资源开采破坏环境的补偿投入能力。据统计,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来,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元,同比增长4.5倍。但是从目前西部12个资源大省资源税改革进展来看,如何将环保目标纳入资源税改革并未得到重点考虑。针对资源税存在的税目范围过窄、征收方式不科学、税负较低等问题,《“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一些政策文件也明确提出“十二五”要继续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等要求,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对于环保部门来讲,要积极参与到资源税改革进程,确保环境保护目标成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 3、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相关环保税种的“绿化”也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但总体上看,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环保税种在调控“经济人”环境资源行为中的作用仍有限,利用进出口关税政策促进“绿色”贸易效用仍有限。 生态环境补偿 加快探索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仍是2011年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重点。 1、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多项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加快。 草原生态补偿快速推进,2011年出台了若干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支持草原生态建设,并明确了对农牧民的补偿标准。此外,流域、海洋、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仍处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稳步推进阶段,2011年基本没有专门性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生态环境补偿的核心问题,即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开始受到重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对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测算方法、管理流程等进行了规范。2010年底,生态补偿综合性立法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2011年各有关部委继续开展调研和推进试点,筹备立法前期工作。 2、重要生态功能区、草原、湿地等要素和领域的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明显。 201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451个县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补偿金额达到300亿元。自2010年国家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以来,40多个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已扩大到12.59亿亩。从有关部门的调查来看,草原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草原生态保护覆盖了全国64%的天然草原,尽管还存在补偿年限较短、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范围较窄等问题。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不断推进的生态补偿制度化建设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3、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试点取得较大进展,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有所突破。 河南省在省辖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实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政策试点,2011年共扣缴补偿金2804.5万元,而2010年则为4638.2万元,同比下降约40%。其中,省辖淮河流域扣缴生态补偿金最多,达到2646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前三位的分别是水质相对较差的贾鲁河(1057.42万元)、惠济河(854.99万元)、颍河(373.88万元)。由于生态补偿金的扣缴主要来自流域内出界水质较差的地区,且出界水质越差扣缴的补偿金也就越多。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流域水环境补偿政策对水质较差流域改善水质发挥了一定激励作用;从水质变化来看,河南全省省辖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COD达标率为96.9%,氨氮达标率为94.9%,较2010年有所提升,表明生态补偿政策已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按省辖市统计,有15个省辖市被扣缴了生态补偿金,金额扣缴排在前三位的是郑州(1098.31万元)、开封(934.30万元)、周口(439.23万元),这三个城市也是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力改进的城市。截至2011年11月,河北子牙河流域累计扣缴流域各地区生态补偿金1.07亿元,水质也有明显改善;辽宁省辽河流域8市扣缴生态补偿金1650万元;陕西省渭河干流西安、宝鸡、咸阳三市缴纳生态污染补偿金在一、二、三季度分别为4265万元、240万元、2255万元,总计8930万元,2011年扣缴的生态补偿金总额是2010年三市因超标而缴纳的补偿金380万元的23倍。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究其原因:一方面通过影响各地区的“钱袋子”“倒逼”这些地区加强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该机制也筹集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促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2011年3月份,经财政部和环保部批准,新安江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按照试点方案,由中央财政和流域上下游的安徽、浙江两省共同设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基金,2011年基金额度暂按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浙江安排1亿元。同年12月,我国第二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即陕西、甘肃两省联合实施的渭河流域省际生态补偿开始试点,这也是我国地方政府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需求自发开展的首例跨省际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两省协议,如果渭河上游甘肃省两市(定西市、天水市)跨界出水水质达到两省协议目标,则陕西省政府每年向天水市、定西市补助生态补偿资金300万元,补偿金来源于渭河下游的陕西省“四市一区”(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 4、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需求,就特定类别或要素的生态环境补偿开展了一些试点探索。 山东省作为国家海洋生态补偿试点省,试点1年,征缴海洋生态补偿费3000万元,在探索建设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政策和法规体系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而2011年6月份发生的康菲石油公司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也暴露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应对能力以及监测、评估等技术支撑能力方面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客观地“倒逼”我国有关部门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定和出台力度。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污染事故频发事件,也反映出我国亟需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试点,早日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体系。此外,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实践,补偿金标准为800元/亩,2011年发放补偿金3900余万元,基本农田总面积约5万亩;海南省三亚市选择育才镇抱安村实施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只要村民遵守保护森林等相关规定,村民每年每人都可以获得由三亚市政府提供的2400元生态补偿金;云南省昆明市实施滇池污染物提取生态补偿,氮补偿标准为5万元/吨,磷补偿标准为20万元/吨,以激励有关企业圈养滇池水葫芦。 排污权交易 改进污染源减排效率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政策试点探索正在深入推进,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深入推进实施还面临不少制度和政策障碍性要素。 1、大范围推开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是2011年新要求。 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主要污染物交易及碳排放交易,在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多个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有所提及,但目前仍主要着眼于原则性要求加快试点探索阶段,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寄希望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在中国大范围推行的可行性及需要破解的障碍性要素。此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被批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前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一些地方已经在着手编制试点方案。 2、目前进展还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排污配额有偿使用政策方面,在政府“拉郎配”促进下,“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交易也有较大进展。 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省份正在逐步推开排污权交易,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南、重庆、陕西10省市被批准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一些地区已初步显现成效。如2011年,江苏省从7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有偿使用的排放指标从化学需氧量扩大到氨氮和总磷,依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设计为1.1万元/吨年,总磷为4.2万元/吨年。浙江省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来,截至2011年6月底,浙江省的所有11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共4642家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缴纳有偿使用费8.31亿元;排污权交易计1274笔,交易金额达2.92亿元;排污权抵押贷款累计129笔,涉及金额6.20亿元。2011年12月23日,陕西省在西安市举行氮氧化物排污权拍卖,这也是我国首次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交易配额为380吨,总成交额160.8万元,参与竞拍的企业主要包括陕西比迪欧化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起拍基价为6000元/吨,最高成交价7800元/吨。以上表明,国家试点省市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探索正在逐步深化。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氮氧化物、氨氮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这些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交易试点将会逐步推进。 3、一些地方也在自发探索排污权交易,但交易量大的案例还较少。 自2011年7月始,河北省在全省全面推开排污权交易,要求自2011年5月1日之后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初步确定二氧化硫基准价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基准价2500元/吨。四川省选择成都市率先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将首先从电镀、化工、制革、合成革、印染、造纸等14类重污染行业入手。2011年交易额度较大的案例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山西河曲发电厂、神头第二发电厂分别与神华集团河曲煤矸石电厂、山阴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协议,交易量为8450吨,交易额为4796万元。此外,一些地方也就排污权交易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联动做了一些尝试。如浙江省温州市要求把排污权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在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排污单位,不得进行排污权的出让和受让。一些环境资源交易所也在探索发展模式。2011年12月23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改制为我国首家股份制环境交易所,国家电网、财政部CDM中心、宝钢集团等十家单位入股。碳交易基本上还未开展,2011年仅有少数几个案例,多为示范作用,均为自愿型,如方兴地产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1.68万吨自愿碳减排量。这主要是政策环境不具备造成的,因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均未有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方面的政策出台。在国家层面,也仅是在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出台政策批准湖北、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着手试点方案编制及配套能力建设。 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政策实践快速推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规范化、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加强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和配套奖惩机制建设成为绿色信贷改革的重点。 1、有关部门正在稳步推进绿色信贷政策实践。 许多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三年来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成效,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统计监测制度。环保部、中钢协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这是首次由中国政府制定的考虑行业特征的绿色信贷政策文件。银行业绿色信贷开始呈现向精细化和约束性方向发展的苗头,中国交通银行《2011年度交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指引》,将绿色一类客户标识细分为十二个领域,并将企业环保信息、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安全状况纳入信贷全流程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2、多数省市实施了绿色信贷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一些地方积极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额度有较大增加。如截至2011年5月末,上海市绿色信贷表内外授信业务投放量达57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7.07亿元,同比多增19.84亿元,增长16.91%。2011年前三季度,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积发放节能减排贷款462笔,共计300.53亿元,其中,用于重点项目贷款55.85亿元,用于技术创新贷款23.71亿元,用于技改升级贷款28.95亿元;拒绝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贷款申请项目61个,金额13.59亿元;退出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企业贷款5家,金额3.19亿元;收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贷款13家,金额4.02亿元;河北省环保系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的企业违法信息达200多条。广西省于2008年开始实施绿色信贷政策,4年来,广西环保部门累计向广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通报全区企业环境信息3660条。其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340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2371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762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187条,节能环保领域贷款余额为2654.32亿元,同比增长23.59%。2011年1到8月,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调整压缩贷款4.18亿元,其中对造纸行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四行业涉及的“两高一资”企业,共退出0.64亿元贷款。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江苏省政府合作开发了“科技之星”小企业贷款产品,贷款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环保节能好、管理模式先进的科技型小企业。截至2011年8月末,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已经向28家企业发放共计5800万元“科技之星”贷款。 3、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施绿色信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表现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并允许企业在修复其环境信用后予以发放信贷。 江苏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地区探索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与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如江苏的江阴、常州、南通等地区将企业划分为绿、蓝、黄、红、黑5个等级。根据企业的不同“颜色”表现,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以江阴市为例,该市出台了《江阴市环境保护分类评定企业信贷政策指引》,提出“对绿色企业大力支持、对蓝色企业继续扶持、对黄色企业规模不变、对红色企业压缩存量、对黑色企业严禁新增”的信贷指引原则。如果企业“颜色”表现较差,则可通过信用修复来改变“颜色”。南通市推出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一度环境行为评级较差而又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企业,允许其恢复环保信用,为其重新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截至2011年10月末,南通市“绿色信贷”信用修复机制帮助43家有环境“污点”的企业恢复环境信用,这些企业重获贷款总额达118.2亿元。 4、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联手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如浙江、山西等地开始重视环保和金融机构加强联动,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落实。其中,浙江省的做法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与省银监局签署《浙江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备忘录》,督促银行机构针对企业环境表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双方共同致力于建立健全三大工作机制推进绿色信贷。一是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提供给银行部门相关环境信息;二是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银监部门研究建立绿色信贷工作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问责制度;三是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由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提出开展绿色信贷工程建设。一是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获取限期关停或整改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环境管理信息;二是开展存量授信专项排查,限制对已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信贷;三是做好对“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的考核、检查、评价工作。 5、尽管绿色信贷政策在2011年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绿色信贷政策实践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在很多地区,环保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还不畅。目前主要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向银行提供信息,但银行系统并未将自己的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信息“单行线”问题造成环保部门不清楚到底银行是否将环保信息落实到绿色信贷业务中去。二是,信息时效性低。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多数地区在信息传输上还无法做到实时对接。环保部门往往是通过月度、季度等形式将企业环境信息报送给金融部门,信息的时效性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标准规范。由于国家层面未有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准则要求,目前各银行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分别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流程和产品。许多银行都推出绿色信贷政策,绿色信贷额度也较大,但各银行到底“绿”的程度如何,未能有统一的标杆来判定。四是,银行业的绿色信贷实施绩效如何还未得到足够关注。据《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0)》:“在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因环境违规事件受到抗议,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何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效果的评估,持续改进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的绩效,是下一步我国绿色信贷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险 在重点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受到重视,不少地区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险。 1、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原则性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提出要推进硫酸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国务院颁布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提出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不少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责任强制险是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绿色保险试点已经三年多,但由于缺乏国家政策法规硬性约束,以及制度环境不具备等客观原因,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一些地方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其他类型的行业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参与的方式。不同试点地区的行业类型以及企业数量等有较大差别,也有的地区要求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强制性投保。截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湖南、湖北、河南、河北(保定)、重庆、福建、广西、广东(深圳)、四川、山西、浙江(宁波)、云南、辽宁(沈阳)等省市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总体来看,在高环境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地方试点发展趋势。如江苏无锡市在2011年2月初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三类企业必须纳入责任险范围。一是,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二是,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周边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三是,其他范围内的化工、冶金、电镀、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企业。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至2011年底,江苏无锡市参保企业已达688家,缴纳保费1424.16万元,责任险额7.63亿元。从试点进展来看,实施该政策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意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在于事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服务,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而非仅专注于事后的赔偿补救措施。企业参保前,开展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的技术评估,参保后也有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排查企业的安全隐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减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2011年8月,广西省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强制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环保责任险,并分三步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第一步重点针对环保压力较大的重金属和涉铅企业;第二步重点针对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第三步针对试点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列为污染责任险的参保对象。2011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这也是国内首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其做法是首先将不同行业的污染企业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划分三个等级,如果企业属于一、二级别的高风险级别行业,则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果企业属于较低风险的第三级别行业范畴,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 3、一些地区则选择若干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范围,并鼓励其他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1年福建、四川、山西省也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并未要求特定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而是通过选择若干数量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则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如四川省确定包括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在内的99家企业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单位。山西省首先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风险因素较大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同时鼓励和支持未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82家企业纳入试点。山西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额主要考虑企业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不同,则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也有所不同。如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累计赔付限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4、一些地区还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优先考虑信贷发放、环保评优评先等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开展了一些尝试。 2011年3月上旬,河北省选择保定市实施试点,首先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存贮、处置企业,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并将这些行业企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险作为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审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评优评先的重要审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将在绿色信贷工作中停止授信,在其新、改、扩建项目时,依法实施限批,并加大对其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共15家企业分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投保费为48.4万元,总保额为2150万元。同年6月份,广东省深圳市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也提出试点工作实施“四个挂钩”,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与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环保信用等挂钩。 5、有的地方为了推进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深入探索,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实施考核。 2011年,主要是湖南省开展了该方面的实践,湖南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做好宣传。每两个月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州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纳入省环保厅年终考核结果。 6、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迫切需要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推进力度,早日构建高环境风险行业防范应对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我国已经进入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然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和应对能力,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政策法规建设层面,均存在很大不足,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受损人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经济补偿,致害企业无能力或者不愿为其损害行为埋单,而由社会承担事故危害的后果,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地方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上利用保险政策工具这一市场化手段分散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在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客观政策需求。随着地方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指引和规范,为地方试点的深入推进提供保障和支撑。 环保综合名录 节能、节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名录制定和实施稳步推进,环保部主导编制的“双高”产品名录对有关宏观经济部门出台调结构、促转型政策起到了积极支持作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制要求政府基于制定的名录实施绿色采购。如财政部联同环境保护部2011年先后两次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调整了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据统计,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28类、3.1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在“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绿色产品的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自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第一批“双高”(高环境污染、高资源消耗)产品名录以来,至2010年底,环保部已经先后了四批名录。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将“双高”产品名录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采纳114种“双高”产品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其中,农药和化学制药行业“双高”产品,90%以上被该目录所采纳,名录成果为有关经济决策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2011年环保部编制完成《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2011年版》,并于同年10月14日以函的形式提供给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经济部门,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参考。 环境经济论文:地方环境经济政策问题探索 作者:焦元森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省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列全国第五位,尽管人均GDP等指标落后;但是河南省COD排放量却高居全国第二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居第五位,污染减排任务艰巨。 一、环境经济政策的内涵 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作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期制度的办法,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对污染减排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探索建立并推行有效可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提高河南省环保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河南省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 1、与经济部门协调互动不够环保部门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没有主动权,缺乏主动协调机制,与经济部门在政策制订方面没有建立充分协商机制,致使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政策出台少、出台慢、力度小。绿色信贷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进展较慢,还没有全面展开,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还不够及时。 2、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如绿色信贷政策,由于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一方面,由于一些高污染高能耗行业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另一方面还有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 3、实施政策的条件有待成熟 (1)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一是生态补偿工作还未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生态补偿没有法律条文支撑,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今年拟定的《洛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于没有上位法而被市人大立法预备会议否决。二是缺乏规范的财力支持长效机制。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还不够清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只是按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态补偿的要求,多数财政转移支付受惠项目的生态补偿指向并不明确。在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上,虽然实行了差别待遇政策,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补偿倾斜不够明显。 (2)排污权交易方面。首先是如何确定区域排污权总量是比较难的问题。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避开总量问题来实施排污交易的,许多地方在操作上则根据国家、省以及地方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或目标来确定某一阶段的排污权总量,甚至与排污总量控制计划脱钩,造成排污交易与环境改善没有有效衔接。其次,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推广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部分试点地区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对待。如有些地方,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大部分是无偿分配,而新建的企业基本上是有偿获取,分配方式的不完善导致了排污交易不公平。第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时间限制与否不明确,排污权一次购买,是否可终生排污存在模糊。第五,相比总量核定、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等难点,如何激活二级交易市场也是一个难题。第六,“边界问题”也就是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归属界定问题也是该制度实行中的制约因素。 (3)绿色保险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保监会没有开发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二是污染企业(规模、行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没有细则,出现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责任如何认定没有明确。三是企业参加保险形式没有明确。 三、对策措施 1、扩大生态补偿实施范围。在实施沙颍河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向污染严重的卫河流域等推广。同时要加快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做到断面设置科学合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为政策的实施打好基础。还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矿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政策。 2、完善绿色信贷、证券政策。总结我省实施这两项政策的经验和问题,完善有关措施。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证券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的环境信息及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3、适时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环境产权制度,将环境(主要指环境容量)确定为一种产权,并赋予政府环境产权的使用权,适时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尽快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企业持证排污;要大幅度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促使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排污;要建立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算制度(包括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排污监测、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确保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准确。 4、完善绿色财政政策。设立财政奖励资金,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5、加快绿色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各种财政激励措施,对于环境友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对环境不友好行为征收以污染排放量为直接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系统物质流特性与演变 作者:丁平刚 田良 陈彬 单位:海南大学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海南大学旅游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主题,推行可持续发展已在全球范围达成共识。MFA(MaterialFlowAnalysis)及IPAT方法及其指标,可为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一种新颖而简洁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手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1-2]。 1研究区域与目的 海南省陆地面积3.54万km2,海域面积约200万km2,2009年末常住人口864.07万,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也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小、海洋面积最大的省份,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与社会环境,具有十分独特的代表意义[3]。在MFA的系统边界上,较其他非岛屿省份也更加明晰。海南省是我国第一个生态省,同时也在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六大战略目标: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将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本文对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1990-2008年间的物质输入、输出强度和效率进行核算,研究其物质流特征与近期变化趋势及由此反映的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可以帮助找出该区域环境压力的直接来源,提出缓解环境压力的技术方案,为实现区域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近、中期目标提供科学依据[4]。对推进海南生态省、新型工业省和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MFA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关于特定系统的物质流动和贮存的系统性分析。它起源于欧洲,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研究侧重于整个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系统的物质通量。MFA的基本观点是,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环境经济系统保持相对的稳定,尽量减少环境经济系统动用自然物质的数量[5-6]。MFA研究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研究范围可分为三个层面:国家物质流分析、区域物质流核算和企业物质流分析[7]。MFA通常有输入、输出、消耗、平衡、强度和效率、综合六类指标。由于人类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入环境经济系统的自然资源和物质的数量与质量,以及从环境经济系统排入环境的废弃物质的数量与质量。因此,本文选用常用的三类指标:输入、输出以及强度和效率指标,对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进行物质流分析。 直接物质输入量(DirectMaterialInput,DMI)指由外界输入环境经济系统,直接参与系统运行,具有确定经济价值的物质流。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金属、非金属矿物,农林牧渔等生物物质及进口物质等。它侧重表示由于人类社会及其经济活动的存在而导致的资源影响。区域过程排放(RegionalProcessedOutput,RPO)指环境经济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各类排放至自然环境中的废弃物,包括水体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它侧重描述物质输出造成的环境影响[8]。物质输入和输出强度,分别指单位人口的DMI需求量和RPO排放量。单位人口的物质输入与输出越多,说明物质消耗强度和废物输出强度越高,反之亦然。物质输入和输出效率,分别指产生单位GDP所需的DMI量和RPO量。单位GDP的物质输入与输出越低,说明资源与环境利用效率越高,反之亦然。任何一个环境经济系统,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强度低,物质的输入与输出效率高,才能保证系统可持续地、稳定地向前发展。 为进一步了解影响物质输入与输出的因子,本文采用IPAT分解分析方法来研究其影响因子的强弱。该方法是一个关于环境压力与人口、国民福利和技术三因素的恒等式:I=P•A•T。式中:I代表环境压力指标DMI或RPO;P代表人口;A代表人均GDP即GDP/P,体现社会富裕程度;T即I/GDP表示环境经济系统的物质利用效率(DMI/GDP)或物质输出效率(RPO/GDP),用来衡量技术水平[2,9]。运用IPAT方法,可将DMI与RPO指标分解为表征人口、福利、技术三因子的乘积,进一步分析三因子的变化对环境压力指标的不同贡献。DMI与RPO的核算指标见表1,表中项目均以质量为单位。输入、输出端原始数据如户籍人口、GDP数据均来自《海南统计年鉴》(1991-2009)、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以及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部分年份数据缺失采取插值法估算。为了更好地了解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及所输出的污染物水平,本文将海南省与同期广东省MFA计算结果作横向对比分析,广东省1990-2005年MFA数据来自文献[2],2006-2008年数据由外推法估算。 3结果与讨论 3.1物质输入与输出的特征和演变 海南省MFA统计指标以及人口和GDP等社会经济指标见表2。以1990年DMI、RPO及GDP各指标值为基准值100,其后各年各指标值与1990年的对应指标值相比,表示各指标的变化。1990-2008年DMI、RPO及GDP变化趋势见图1。由图可知,1990-2008年间,海南省GDP变化曲线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年均增长15.90%;DMI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1990-2007年变化曲线平缓,年均增长6.88%,2008年有明显增加,是2007年的1.7倍;RPO总体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年均降低0.95%。对DMI投入结构进行分析可见(图2),19年间化石燃料、矿物质、生物物质和进口物质的输入量平均值分别占到DMI的1.03%、23.36%、33.25%、42.36%。从时间序列上分析,四者均呈现出波动上升趋势。化石燃料、矿物质和生物物质19年间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1.45%、5.29%、5.10%。其中进口物质1990-2007年间年均增长率为9.67%,2008年增加较快,为2007年的2.7倍,主要受石油省外调入量增长较大影响。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DMI1990-2007年间增长缓慢,主要与占DMI比重最大的进口物质的输入增长率不大,其他物质输入增长率较小有关。在物质输入中,化石燃料的增长率相对最大,但其在DMI中所占比重最小,因此对整体影响不大,表现不明显。对进口物质输入量和变化率的分析表明,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对进口物质有较大程度的依赖,与其岛屿省份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2008年进口物质增长速度较快,需要引起进一步关注。对RPO输出结构进行分析可见(图3),19年间COD、SO2、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废的输出量分别占到RPO的66.75%、14.27%、8.84%、9.92%、0.22%。从时间序列上分析,19年间COD、烟尘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年均下降分别为1.60%、4.52%;SO2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为3.11%;工业粉尘波动较大,1996年达最大值3.64万t;工业固废排放量变化不大。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RPO波动下降,主要与占RPO主体的COD排放量下降有关,反映了海南省产业结构的逐步升级和环境保护治理能力的加强。1990-2008年间,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经济水平高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然资源的输入。但环境经济系统的物质输入与输出非线性相关,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表现出初步的可持续发展。 3.2物质输入与输出强度的特征和演变 环境经济系统人均DMI和RPO分别反映物质输入和输出强度。由图4、5可见,1990-2007年间,海南省人均DMI明显低于广东省,但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上升较快(为2007年的1.7倍),超越广东省,需要特别关注。1990-2008年间海南省人均RPO明显低于广东省,19年间略有波动,呈现下降趋势。1990-2008年19年间海南省人均DMI和RPO的变化可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各阶段年均变化率见表3。 3.3物质输入与输出效率的特征和演变 环境经济系统DMI/GDP和RPO/GDP分别反映物质输入与输出效率。由图6可见,海南省DMI/GDP在1990-2008年19年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物质输入效率逐渐提高。19年间,除1995年外,海南省DMI/GDP高于广东省,反映海南省物质输入效率低于同期广东省水平。1990-1995年,海南省物质输入效率提高较快,到1995年与广东省当年的物质输入效率接近。但1996年以后,海南省物质输入效率与广东省保持了一定的差距,特别是2008年与广东省差距更大。由图7可见,1994年之前,海南省RPO/GDP明显高于同期广东省水平,反映该阶段海南省物质输出效率低于广东省。1995年以后,RPO/GDP逐渐接近广东省水平。海南省RPO/GDP19年间呈现下降趋势,反映海南省物质输出效率逐渐提高。19年内DMI/GDP和RPO/GDP变化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各阶段年均变化率见表4。海南与广东两省物质输入、输出强度和效率差异,与两省在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等方面的差异有关。在人均GDP方面,广东省1990年是海南省的2.4倍,2008年为1.80倍。海南省人均GDP低于广东省,但差距在缩减。环境经济系统物质输入和输出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程度有直接的关系。就第二产业而言,广东省是工业大省,海南省工业在三产业中比重最小。第二产业相对一、三产业,是一个物耗高、产值大的产业。海南省经济的高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自然资源的输入,随着第一产业比重下降,二三产业比重上升,以及各自产业内部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输入量的增长速度减慢。输入增长的减慢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输出的压力。海南、广东两省在消费结构、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方面的差异,也是影响其各自物质输出强度和效率不同的主要原因。 3.4物质输入与输出IPAT分解分析 根据I=P•A•T的理论模型,将DMI与RPO进行分解,计算各自分解指标年均变化率,找出各分解指标在整体变化中的贡献。按照物质输入与输出量的变化特征,可以1997年为界,将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1990-2008年间物质输入与输出量变化划分为两个阶段(见表5)。1990-2008年间,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DMI/GDP年均下降5.26%)对自然资源输入的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人口压力和国民福利的增大(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59%和14.09%),使得DMI仍然有一定的增加(年均增长9.80%)。虽然人口压力和国民福利在增大,由于污染控制水平提高较快(RPO/GDP年均下降14.54%),使得系统的污染排放有一定的减少,对环境的压力相应减轻。 1990-1997年间,国民福利增长较大(年均20.12%),人口压力相对其他阶段有所减轻。由于资源利用技术水平上升幅度较大(DMI/GDP年均下降12.97%),使得自然资源输入增长程度较小(年均6.14%)。对于物质输出,虽然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上升幅度较大(RPO/GDP年均下降17.33%),但相对国民福利增长较小,使得污染物质输出呈微弱的增长趋势(年均增长0.82%)。1997-2008年间,人口压力相对其他阶段略有增加,但国民福利保持了较低速率的增长(年均10.41%)。对于输入,由于资源利用技术水平上升幅度很小(DMI/GDP年均下降0.004%),使得自然资源的输入增长程度较大(年均11.72%)。对于物质输出,虽然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上升幅度较小(RPO/GDP年均下降12.72%),但由于国民福利增长较小,使得自然资源的输出降低程度较大(年均2.07%)。 在上述IPAT分解分析中,对于资源利用与污染控制技术水平(DMI/GDP或RPO/GDP)的提高,在微观上,可以理解为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某种产品的技术方法、工艺水平更加先进与成熟,从而创造相同价值较以前所需原料量降低,产生污染物更少。在宏观上,可以理解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及其所带来的消费结构的升级。因此,生产单位GDP的物质输入增长减缓,生产单位GDP的物质输出逐渐降低。对海南省1990-2008年间的产业结构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揭示其对DMI/GDP和RPO/GDP变化的影响。由图8,海南省1990年一、二、三产比例为44.63∶19.72∶35.65,经过逐步调整,到2008年为29.99∶29.77∶40.24。纵向对比,第一产业比重下降,二、三产业比重加大。由此说明第一产业正在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海南省的产业结构正在升级。在创造同样经济总量的同时,以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所需物质输入与输出较第一、二产业相对低下。第一产业逐渐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以及各产业内部自身结构的优化,可减少区域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开采量,对环境的压力也会相对减轻。当前海南省以独特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着力于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这一战略定位将对海南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乃至整个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海南全省的产业结构升级。 区域经济高速增长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将带动消费结构的加快升级,消费结构的升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轻系统物质输出的压力。加之海南省现有环境保护与治理能力的不断加强,如新型工业省建设提高了产业准入门槛,严格科学的环境规划,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生态环保设施等一系列民生工程的建设等,在这些有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物质输出的增长将会进一步趋缓,甚至出现可能的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对环境的压力,促进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对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1990-2008年MFA研究结果表明:自1990年后,DMI呈上升趋势,1990-2007年增长速度平缓,年均增长6.88%,2008年有较大增加,为2007年的1.7倍;RPO呈下降趋势,年均降低0.95%。物质输入增长速度远小于GDP增长速度(年均15.90%)。海南省经济的高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自然资源的输入,同时产生了一定量的废弃物。对物质输入与输出强度和效率的计算表明,1990-2008年间海南省物质输入强度在加大,物质输出强度在减小,但物质输入效率和输出效率均在逐步提高。经济的高速增长、相对平缓的物质输入增长及物质输出的降低,表明海南省初步实现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DMI和RPO的分解分析可以看出:1990-1997年间,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的自然资源输入增长程度较小,而输出呈微弱的增长趋势;1997-2008年间,海南省环境经济系统自然资源的输入增长速度加大,但输出下降。表明在这两个阶段海南省的可持续发展均不够稳定。海南省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待更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应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加强产业政策、准入制度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着重进行国民经济技术水平的改造和生活方式的改善,以提高环境经济系统的物质输入和输出效率,降低资源利用强度和物质输出强度。保护好生态环境,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早日达到建设生态省、新型工业省和国际旅游岛的宏伟目标。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政策系统构建思索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高树婷 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十一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力度较“十五”时期明显加大“十一五”期间,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构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总理明确提出:新时期要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历史性转变”的关键切入点。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都有重视环境经济政策的要求和意见。从环境财政政策来看,2006年,财政部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首次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环境保护工作首次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有了专门的“户头”。此外,根据“十一五”重点环保工作需求,国家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政策。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按0.015元每千瓦时补贴的政策以及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文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探索正在快速推进湖北、江西等地开展了环境税试点,新疆开展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广东、江苏等许多地方开展了排污费改革,大部分省市进行了水价改革;从2007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始选择山西、辽宁、浙江等8省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试点。江苏、河南、河北、湖南、福建、山西、山东、江西、海南、广东等10多个省市自发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全国过半省市开始试行或试点排污权交易,其中江苏、浙江等7省市被批准为国家试点。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绿色信贷政策,湖南、重庆、云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等。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环保投资力度逐年加大,财政投资绩效有很大改进,特别是各环保专项资金政策对解决“十一五”时期的重点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促进了电力行业脱硫污染治理。2008年全国排污费收入达到185.2亿元,对提高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和促进企业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部研究制定了349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产品名录,对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多为“意见”形式;许多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多采取“暂行办法”的形式,很少纳入到地方法规中。除了环境财政、排污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偿外,排污交易、流域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仍主要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还比较低从“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政策工具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看,主要的还是靠污染物总量控制、流域限批、环境执法等行政管制手段,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仍较有限,许多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效用仍面临制度性障碍。 “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议 把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作为首要问题来抓重视编制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空安排重点。在维持现有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环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后产能退出专项资金等,解决“十二五”的重点环保问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树立基于绩效管理的观念,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继续推进基于生态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建议从以下3个维度入手:其一,要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其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效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增加生态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素中的权重;其三,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作为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争取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大力推进江西、湖北、湖南和甘肃省环境税试点,同时继续选择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的若干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开展环境税开征的一些前期关键问题研究,如适应环境税改革的配套政策需求、开征环境税对环保部门的影响、设计环境税征管平台等。并根据试点进展完善环境税方案,争取“十二五”顺利开征环境税。新疆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进展,下一步应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改革过程中要把资源开采的环境资源成本和资源稀缺性成本纳入。同时,尽快开展稀土等战略性稀缺资源的税收改革;结合“双高”产品名录制定,适时调整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积极推进排污费改税试点,以解决排污费政策存在的征收不规范、征收率低、调控污染者行为力度弱以及“吃排污费”等问题。在初始阶段,可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主要面向企业。结合“十二五”环境问题特征,建议加强重金属排污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尽快下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草原等自然生态要素的补偿提供指导,时机成熟后,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同时加快《生态补偿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尽快出台《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技术指南》,推进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省内流域跨界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选择淮河、新安江、辽河等流域开展跨省界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云南和安徽分别建立滇池和巢湖流域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试点,争取“十二五”跨省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有所突破。结合功能区划,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扶持力度,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生态优先的政绩考核体系试点。选择内蒙、江西、青海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补偿金政策试点;继续加大东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等典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试点。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居民直接给予货币或实物补偿力度,推进在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带群众给予减免税赋以及采取政府援助合作等方式的政策补偿试点。建议在山西、内蒙古等地推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恢复治理基金政策试点,在辽宁、山西等省市选择若干地区开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金”试点,重点解决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欠账问题。 推进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并着手开展跨省级和省级区域内行政区域的草原、森林的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标准;大力推进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试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目前排污权交易的深入推进还缺少一些关键技术的支撑,主要包括排污权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初始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层面的排污交易平台、不同行业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政策与排污交易的衔接等,要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抓紧制定有关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污权交易监管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在电力行业全面推开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并适时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扩展到化工、建材、钢铁等二氧化硫排放份额比重大、监测条件较好的行业;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氮、磷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并选择长三角或者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汞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继续完善环境定价政策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社会承受水平等因素,规范污水处理成本的构成,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逐步推行分区、分类、分档的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类型以及污染程度合理分类污水处理收费对象;逐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循序渐进纳入污泥处理收费。 制定实施烟气脱硝电价政策,根据不同脱硝工艺“因厂制宜,统筹考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加大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大力推行绿色金融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银行金融部门、银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部门间沟通平台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向国家报送绿色信贷信息的网络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绿色信贷行业指南,建立健全对地方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估制度。加快推进湖南、浙江、江苏、云南、湖北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拓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以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拟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现场踏勘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方案,推进在江苏、上海等长三角地区以及北京、天津等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争取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政策。重视绿色贸易与对外绿色投资政策的制定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出口退税商品名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贸易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从产品、企业、行业3个层面,综合制定并运用环境关税、基于环保目的的市场准入与准出等政策措施,从贸易环节倒逼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研究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积极应对国外起诉我国限制稀缺性矿产资源产品出口的贸易纠纷。积极参与WTO环境产品开放清单的讨论和谈判环境产品标准的制定。 实施“绿色”对外投资,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我国对外投资和援助中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提高我国海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积极推进“双高”产品名录工作积极结合相关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名录。根据贸易、信贷、保险、财税、金融、产业和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中对“双高”产品名录的需求,研究并出台基于税字号的“双高”产品名录,直接服务于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建立基于“双高”产品名录的环境经济信息库。吸纳研究院所、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名录基础数据的提供和名录的编制,建立公开的包含经济和环境数据的“双高”产品的信息库,并与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实行共享。 形成促进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配套能力 编制“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应明确规划的目标,规划编制的原则、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思路和规划重点,对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推进、政策出台和实施等有一个合理的时空维度安排,对完成规划所需的经费、部门分工、协调及职责,研发、能力建设等作出总体安排。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商务、金融等经济部门的合作,强化部门间联动,加大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试点推进力度,确保“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重视重点政策的试点和政策实施的技术培训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环境税、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专门的培训教材,适时组织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加强对试点省市的培训,以保证试点工作的推进。组织研发关键技术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下属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列专题、安排相关科研项目,研发政策制定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可采取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和项目技术组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环境投融资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利用好亚行、世行提供的技术援助和技术咨询项目,加强与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外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并宣传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制定成果。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体系分析探索 作者:李昂 单位:吉林大学商学院国际会计专业 环境经济系统是环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环境经济问题已受到相当的重视,在2006年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运用经济等综合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后,有关环境经济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得到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等理念应运而生。环保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环境经济的核心是经济,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环保。我们可以以经济学原理为依据,从对供需曲线的分析出发,分析探讨环境资源的外部性、非竞争性、公平性等问题,通过必要的政府干预,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 供给与需求曲线 图1是经济学典型的供求曲线。市场调节作用的本质是价格变动。价格的变动维持着供需的平衡。S-S为供应曲线,它说明当价格上升时,会激励产量增加;D-D为需求曲线,它说明当价格上升时,需求(购买)量减少。供求平衡点在两条曲线交叉点E上,在此点上,平衡价格出现,高于或低于此价格,则呈现过剩或短缺。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若需求固定,水、电、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其需求曲线会变得更加陡峭或靠近价格坐标,即“需求刚性”,这种需求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垂直于供应量的竖直线。同样,矿产、环境容量等供应能力变化小,其供应曲线就相对平缓或靠近产量坐标,即“供应刚性”,极端情况下也会出现平行于产量的直线。 环境资源特征及供需曲线的设计 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外部性、非竞争性和不公平性的特征,也具有公共品的特征。尽管环境资源的曲线偏向“供应刚性”,即更具公共品特征,但通过供求曲线分析,通过政府干预,创造市场平台,让价格调节环境资源,让“看不见的手”引导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自觉行动是可能的。 排污权(指标)交易的供需平衡 以COD总量控制指标为例。在不考虑现有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假设1吨化学需氧量(COD)指标基本价格为3500元(以处理1吨生活污水0.7元,削减COD总量200克估算),那么通过排污交易,在市场上形成价格,这个价格将根据需求发生变化,则排污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减少COD排放而得到富余的COD排放指标,也可以通过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减少地区COD排放而得到COD排放指标,通过排污交易市场获得回报,这样,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引导企业通过降低COD排放量获得经济收益,自觉地达成控制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 COD指标也是一种资源,这是上述机制得以形成的核心。过去人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只是通过行政命令、法律监督或排污收费的方式推动COD减排,这增加了大量的行政成本,效果却并不理想,而通过市场机制减排则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面对新建扩建项目而新增的COD排放量,企业可以到市场上购买,或通过建设削减COD排放量的处理设施减少自身排放,或帮助其他企业减少排放,都可以获得COD排放的指标。当然,与其它商品的供求一样,对COD排放指标的交易也有如排放量的核定等专门的监管措施。图2是COD排放指标的供求平衡曲线,其原理与前述相同。COD价格同样因市场需求也就是新上项目需求、减排需求、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变动而变动。 在平衡点E,COD的价格与市场需求总量对应的价格持平,企业排污所需的排放指标与市场可供的排放指标相等。若价格在E点之下,则企业的需求更多,而可提供的COD指标有限,企业或地区就会减少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污水综合治理、建设人工湿地,减少COD排放,增加可用的COD排放指标,向E点靠近;若价格在E点之上,则总的排放指标大于需求,企业或地区就会根据发展的需要,增加工业项目,充分利用地区环境容量发展经济,同样向E点靠近。 排污收费与总量指标的供需平衡 目前,排污收费是按量计收,近年来又增加了超标收费。但总体上还是以固定价格(单位排放量收费)进行收费,虽然企业缴纳了排污费,但无论是排量大的还是排放量小的企业,费率都相同,这里费率就是指价格,也就是说价格是固定的。这样,价格的调节作用就无法发挥,“看不见的手”失去了作用。设想,如果排污收费的单位价格能随着排放量的增加而提高,结合上述的排污交易模型,是很可能大大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收费价格变动将使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引导并促进企业及社会减排。当然,排污收费价格随量变动的具体幅度,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调节。在这里,我们假设单位排放量的收费价格随排放量呈线性调整,或呈非线性(如抛物线形等)。得到一个排污收费与总量指标的供需平衡图(图3)。D-D为排放指标需求,S-S为污染物排放量。这里的供应实际上是指企业付出的排污费,是一种“负”供应。 在平衡点E,企业排污所被征收的排污费与其在排污交易市场上购买的指标付出的成本相等,达到平衡。超出这个范围,在E点之上,企业将付出更大的排污成本,因此其将努力减少排污,向E点靠近;在E点之下,说明总量指标供大于求,则企业或地区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增加工业项目,充分利用地区环境容量发展经济,促使价格向E点靠近。 环境经济论文:地质环境经济与和谐社会构建 摘要: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逐渐加快,导致大量的地质环境资源被占用和破坏,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我国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地质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并且针对地质环境经济进行不断的分析和研究,明确地质环境经济在根本上就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良好展现。本篇文章针对地质环境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人们应该不断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速度,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地质环境;经济;和谐社会 0引言 中国的综合实力正在稳定提高,并且社会经济也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大量的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有效促进了社会建设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但是,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项目增加就会造成自然地质资源被大量的使用和占用,而且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也会造成施工现场周边地质环境的破坏,这种情况就会使国家在地质环境破坏方面的治理资金投入量有所增加,造成国家财政部门的巨大压力,这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非常不利。所以说,地质环境问题已经不单单是在地理方面了,其也能够在经济以及社会建设方面造成影响。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就应该针对地理环境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找出两者的共通点,进而不断提高我国地理环境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 1地质环境经济学的内涵 地质环境也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地质环境就是说在岩石圈内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地质条件的总和。全部的环境条件都有双面性,地质环境也是如此,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促进人们的生存环境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步,同时也能够对人们的生存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将地理环境通过经济学理念进行分开的话,就能够将对人们具有积极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因素称作地质资源环境,将对人们具有消极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因素称作地质灾害环境。进入就能够在经济学中将地质环境分为两种,一种就是地质资源环境经济学,另一种就是地质灾害环境经济学。地质环境经济学主要是针对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开发、使用、预防和治理之间的经济学联系进行分析。地质资源环境就是说地质环境中对人们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的地质景观和现象。比如说,因为地壳运动和地质条件变化产生的自然地质景观和现象,这些自然地质景观和现象对人们进行积极的影响,这些自然地质景观和现象能够提高人们对于地球地理环境的认知,并从中不断发现地质变化的主要规律,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地质资源环境经济学的主要分析目标就是人们的发展和进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开发、使用、预防和治理之间的经济学之间的联系。地质灾害环境就是说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下而出现的不利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地质环境。比如说,火山爆发、地震、水土流失、地面坍塌等等。这些地质灾害会对人们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良好构建。因此,地质灾害环境经济学中的主要分析目标就是对各种严重的地质灾害进行分析、调查、预防和治理之间的经济学联系[1]。人们将地质环境经济学分成地质资源环境经济学以及地质灾害经济学两种。地质资源环境对于人们的发展进步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都有着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在经济学联系上就是对经济效益和分配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比如说在对历史地质环境资产以及国家地理公园中的地质环境进行保护的时候,对投资进行有效的调查、评价和报告,能够将历史地质环境资产以及国家地质公园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进行再次的分配。地质灾害环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有着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其中的经济学联系就是对相关损失和责任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比如说,如果出现严重的地质灾害的话,产生的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情况的主要负责部门的确定等等。在对地质资源环境经济学进行研究的时候运用其他资源经济学已经存在的成果,对其中有用的内容进行借鉴,现阶段,在相关人员的不断研究下,地质资源环境经济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地质灾害环境经济学是一个刚刚兴起的学科,对该学科的研究进度非常缓慢,也没有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在进行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地质灾害环境经济学有着非常大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其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点内容. 2地质灾害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2.1地质灾害的预防阶段 依据调查成果实施对灾害体的监测,依据监测成果适时提出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时采取措施将灾害发生损失减到最少。所以预防地质灾害发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国家赋予政府的职能,是一种社会公益性工作[2]。 2.2地质灾害的治理阶段 多数地质灾害由自然因素所引发,其威力之大是人类目前无法防治的。常通过预防、避让而使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也有一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而目前人类又没有能力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3]。 3地质灾害与和谐社会 理想中的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社会中个任何事物都是平等和公正的,并且社会中时时刻刻都弥漫着友爱的气息,并且治安也非常好,人们的生活也非常有序。想要建设这样的和谐社会就应该先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好,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要是人们在进行社会发展和建设的时候对自然环境进行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也会不断地报复人类,这样就不能够进行和谐社会的构建了。在处理任何自然的具体关系的过程中,应该用客观的思想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理解和认知,其中包括,人类应该在进行任何活动的时候,将自然环境进行首要考虑,并对其进行保护,再就是自然环境是瞬息万变的,有时候就算人类不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其也会因为自身的因素对人们的生存环境产生破坏,导致人与自然不能够和谐共处。所以,想要提高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就应该对人类的各种活动进行限制,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严重惩罚。再者就是人们应该针对自然环境的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和研究,预防自然灾害对人类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这样一来,就能够保证人们对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进行预测和判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进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构建和谐社会[4]。 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和谐社会发展建设的过程中,人们不应该将一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都建立在破坏自然地质环境的基础上,这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所以,在进行和谐社会构建的时候,应该对自然的发展进行良好的调查和分析,防止各种人类活动造成自然界中的不和谐因素。上文针对地质环境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阐述了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地质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对各种地质环境灾害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地质环境对人们生存质量的影响,进而促进和谐社会更好、更快、更加文明的发展和建设。 作者:何牧 单位: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学课程增设探讨 摘要:随着低碳经济在环境经济学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环境经济学课程有必要对碳交易知识体系加以普及,本文探讨了限额设定、配额分配、价格管理、监测核查、市场工具等构建碳交易体系的五个方面。 关键词:环境经济学;碳交易;知识体系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环境经济学理论已表明碳交易是公认的最具“成本效率”的低碳治理政策工具,但环境经济学却未专门介绍碳排放交易体系,随着碳减排约束的不断加强,环境经济学有必要对这一知识体系加以普及。碳交易知识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一、限额设定与范畴 “限额”是指某一交易体系所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限额设定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管制气体。 大部分排放交易体系关注然手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少数排放交易体系还管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烃、全氟烃和六氟化硫等。 2、管制行业。 管制行业的确定需要权衡常规因素:第一,分析某特定行业的减排潜力与减排成本;第二,了解该行业对交易机制的熟悉程度;第三,了解该行业的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可行性。 3、覆盖范围。 如果包括每一个微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来源,会超过管理计划能力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但只包括少数单位则会减少配额市场的流动性。使用最多的方式是从核心行业着手,然后逐步扩大管制行业范围。 4、排放监管点。 交易体系可分为上游体系与下游体系:在上游交易体系中,化石燃料生产商必须根据燃料中的碳含量交出相应排放配额;在下游交易体系中,排放者必须根据实际排放量交出相应的排放配额。 二、配额分配 在指明排放配额总量的前提下,确定每个排放者获得分配排放限额的数量,确定排放配额是高度政治化的决策过程,政府通过设定排放限额有效创造稀缺的宝贵资产,然后在经济体不同参与者中进行分配。配额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政府免费分配它新创造所有的资产,二是排放者必须从政府买所有它需要买的配额,但大部分的碳交易体系选择的是混合型的。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只是拍卖排放配额的10%,基于早年排放而对排放者分配排放许可证,这种方法叫做“溯往原则”。还有一种方法叫做“标杆原则”,根据某同质行业、给定产品组或经济产量的绩效评价确定排放配额的核配方式。采用溯往原则核配碳排放权相对简单,仅需获得待审计设施的排放数据即可,但弊端是奖励了污染最严重的企业,因为它在不考虑企业效率的前提下将最高排放配额分配给排放量最高的企业。其次这种原则还鼓励企业夸大其给定基准期的排放量,用以达到更高排放配额的目的。采用标杆设定原则有助于平等对待具有可比性的设施,生产效率高的企业能够获得更高排放配额,从而鼓励企业努力提高排放绩效,奖励生产效率高的企业,惩罚生产效率低的企业。但其难点在于要为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所有工业部门的所有异质产品设定标杆。 三、价格管理 由于碳交易市场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交易量过低、流动性过差、价格波动都会影响交易系统的环境效益,因此有必要设计一些工具来降低市场波动、控制碳价格。 1、储存配额。 排放者可保留剩余配额至下一个履约期使用,配额价格除了能反映当前的配额稀缺程度,还能反映未来预计的配额稀缺程度。 2、预支配额。 若交易体系允许排放者通过预支未来交易期的排放配额满足当前交易期的规定,则碳价格能够稳定在较低水平。 3、价格底线。 通过设置最低碳价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通过这种方式可限制碳价波动、减少未来碳价的不确定因素。 4、价格上限。 通过为排放配额设置价格上限确保排放者合规成本不会超过既定阈值。如果配额价格达到上限,监管机构则必须增加配额供应。 5、抵消。 抵消信用额度是奖励排放交易体系涵盖范围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果的凭证。可采取国内抵消信用额度或国际抵消信用额度两种方式。 四、监测、报告、核查及执行制度 为了保证排放交易体系市场既可信又可靠,作为监管者应确保覆盖范围内的设施遵守规则,关键在于监测、核实及报告实际排放量的准确性。防止发生欺诈行为不仅对该市场的有序运作至关重要,还关乎排放交易体系所维护的环境完整性。在力求监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同时还需考虑监测、报告及核查的费用。首先,使用与活动性质及规模相宜的监测规定。第二,报告要求清晰明了,截止日期应予以明确。第三,由外部机构完成对排放数据的核查工作。第四,针对不合规的行为制定各类惩罚措施。第五,设立电子登记处可确保准确记录排放交易体系内发生的全部配额交易。 五、市场工具 除了可供各实体从政府或者拍卖会直接购买碳排放配额的以及市场外,还存在旨在提供上述实体互相出售这些碳排放额度的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政府可以直接拍卖碳排放配额、将拍卖程序外包给私人平台或外部实体、或者聘请银行自行出售碳排放配额以实现收入最大化。二级市场的交易所可以提供碳产品(碳补偿额度、碳排放额度以及衍生产品),碳补偿额度或碳排放额度还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交易中典型的碳产品类型包括:现货合同,买方一次性购买并获得碳排放额度以满足紧迫的合规需求;期货合同,先进行交易,然后在一个较晚的日期供应碳排放额度和付款;期权合同,其中的一方购买在较晚的一个日期支付特定产品价格的权利,即现在支付期权权利金换取今后以特定价格进行产品交易的权利。 作者:张翼 曾炜 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太阳能高效利用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环境经济论文:藏区生态环境经济发展 一、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同全国其它地区一样,广大藏区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特别是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制约,藏区与中国其它地区,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还很大。随着改革的深人,这种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譬如:2002年,我国人均GDP为10320元人民币,但许多西部省区人均GDP远远低于这一数字。如甘肃、云南、四川、西藏和青海人均GDP分别为4493元、5179元、5766元、6093元和6462元。⋯㈣与之相反,东部和沿海许多省份人均GDP远远高于平均值。如浙江、广东和江苏省人均GDP分别为16838元、15030元和14391元。平均计算,上面所列五省区的人均GDP仅为浙江、广东和江苏三省的36%。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各省区的经济增长明显,有些省区甚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甘肃、云南、四川、西藏和青海省的人均GDP分别为7477元、7835元、9060元、9l14元和lO045元,与2002年相比有明显的增长,但2005年浙江、广东和江苏省人均C,DP分别为27703元、24435元和24560元,|2远远高于西部。上面所列西部五省区的人均GDP与浙江、广东和江苏三省人均GDP间的差距在2002年大约为一万元,但三年后,这种差距几乎扩大到原来的两倍。为此,中央政府加大了对藏区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在中央几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以及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以来,许多藏区以GDP的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速度得以发展。但藏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比如:在2008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4761元,但在西藏这个数字仅为3176元。 在青海省藏族比较集中的几个自治州差距更大。黄南,果洛和玉树藏族自治州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2369元、2291元和2176元,jf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除了发展战略安排和地区优势以外,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男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发展中忽略了当地实际情况,特别是忽略了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历史、地理、文化及社会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顾当地实际,盲目崇拜GDP的现象在藏区的经济发展中显的尤为突出。当然,有些问题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但有些是藏区所特有的。与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一样,藏区也存在诸如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工业发展缓慢等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但在藏区更加突出和严重的问题是:逐年增大的城乡差别,高度依赖中央政府投资的不可持续性和教育质量的严重落后。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是中国其它地区所没有的。例如,2009年西藏文盲半文盲人口占l5岁及其以上比例高达39.6%,是中国西部省区最高的。这个数字远远高于全国7.1%的平均水平。如果我们再拿初中、高中教育相比较情况更糟。2009年,6岁及以上人口中全国大约41.7%的人口具有初中文化水平,13.8%的人口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但在西藏这个数据分别为12.8%和3.9%,是全国最低的。5](明∞)藏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问题的起因是多多种多样的,但在发展中对当地实际情况的欠考虑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譬如:忽略当地实际,简单地效仿内地建工厂的办法来发展藏区的加工业,甚至将内地的工厂搬迁到藏区,是一种从外“嵌入”的企业,而非本地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虽然各级政府为藏区的工业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由于没有认真考虑西藏的实际情况,结果不尽人意。西藏能源匮乏,基础设施落后,没有与加工业相适应的熟练工人,所以许多企业一开始就亏损。 而为维持企业的运作,在地方政府无力扶持的情况下,唯有依靠国家的扶持。另外,许多中央及其兄弟省份的投资都集中在城镇,这样使得在经济发展中农村和城镇的差距越来越大。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加大对农村的投入,特别是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到非农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农牧民收入显得至关重要。但遗憾的是没有考虑到藏族市场竞争力弱的实际,简单地效仿内地开放市场的模式,从而使藏区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极度落后的地区反而成为劳动力输入地。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人藏区开辟和占有新增就业岗位而当地居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使得在拉萨等主要城镇形成外来务工人员垄断个体经济的局面。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繁荣了藏区城镇,但也进一步扩大了藏区的城乡差距。当然,改革开放30年以来藏区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是不能磨灭的。但同时藏区在发展中所产生的这些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虽然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藏区的实际情况,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二、藏区的实际情况 藏区自然资源非常丰富、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藏传佛教为主的藏文化核心价值观念深人人心和与之相适应的以高寒农牧业为主的生产方式。藏区的这一社会文化特点与中国内地有着很大的差别。完全照搬内地的成功经验也许可以推动GDP的增长,但在发展中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所以说,藏区的发展应该充分考虑藏区所特有的社会环境问题,制定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战略,而不能盲目照搬中国内地和其它地区的所谓成功经验。国际社会对发展的理解也逐步从以政府为主、以市场为主和以社会为主等观念转变为以各种相关力量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发展理念。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当地实际,也只有建立在以当地社会实际为出发点的发展战略才能充分调动各种相关力量积极有效的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并且维护发展的可持续性。青藏高原俗有“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之称。气候干燥恶劣。由于地质变动和全球变暖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在恶化。逐年减少的湖泊、冰川和草原正在威胁着高原的生存。同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青藏高原的另一面。迄今为止,已发现包括金、银、铜、铁、铝、锑、锂等100多种矿物质。在高原的东部有大片原始森林。另外,在青藏高原还有包括白唇鹿、野牦牛、藏羚羊等珍贵野生动物和大量植物,其中包括900多种具有医药价值的草本植物。青藏高原还是包括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等多条主要河流的发源地,俗称“中国水塔”“亚洲水塔”。青藏高原的环境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而且直接关系到世界的环境安全。有科学家指出:青藏高原纳人中国总的生态系统中考虑时,青藏高原的价值不是体现在能产出多少物质产品,特别是不能以GDP来衡量,而是应该以青藏高原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来衡量,青藏高原最大的价值是提供生态服务。_6J(10)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中国的生态系统,影响到中国的发展和安全。对藏区环境的保护不但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亚洲乃至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青藏高原极其脆弱的生态系统进一步说明了环境保护在藏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环境保护应该是藏区经济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一件大事。虽然青藏高原环境恶化的问题与地质运动和全球变暖有关,但也与人类的过度开发有直接关系。 比如:将牲畜数量作为经济发展指标的年代,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忽略草原牲畜承载能力,盲目追求牲畜数量,1979年玛多县的牲畜数量达到67.76万头,当年牧民人均收入达1600元,成为全国最富有的县之一。但由于牲畜数量远远超过草原承载力,草原严重退化。草原退化面积从1960年的10%增加到1998年的70%,导致牲畜数量从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减少了55.8%,玛多县沦为全国贫困县之一。1995年后,玛多县沙化草地每年以20%的速度发展,草原80%的湖泊和河流已经干涸。l_7]嘶牲畜平均重量的减少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草原退化引起的严重后果。在上世纪70年代,玛多县牛羊的平均体重分别是400公斤一500公斤和4o公斤一5O公斤,但在本世纪初,牛羊的平均体重分别降到300公斤和2O公斤一25公斤左右。6㈣虽然这只是个别案例,但充分说明了不切合实际的经济发展政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据统计,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多达360万平方公里,其中青藏高原约占三分之一。¨6J(103)根据邓艾的研究,从1980年到2000年,青藏高原地区草地退化面积净增加2625.4万公顷,草地退化面积以平均每年131万公顷的速度增加。如果草原退化速度保持不变,到2010年青藏高原50%多的草地将明显退化、沙化或碱化。青藏高原地区草地退化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1980年到2000年的2O年间全国草地退化率年均上升0.98个百分点,而青藏高原地区草地退化率年均上升1.16个百分点。_8】(131.-139)在分析草原退化的原因时,邓艾总结道:虽然自然因素对草地退化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诸如过度放牧、过度农垦、过度采伐等人为因素是导致近几十年天然草原加剧退化的主要原因。除了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的特性外,藏区另外一个突出特性是佛教文化对藏族文化的深刻影响。自公元4世纪佛教从印度传到青藏高原,到公元7世纪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推崇佛教,佛教开始在藏区大规模传播。 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通过与当地原始宗教相互影响,逐步发展成为具有浓郁民族特色、以大乘佛教为主的佛教支派一藏传佛教。在其发展过程中,藏传佛教逐步成为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使佛教理念成为藏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佛教不仅在藏族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佛教的有关因果报应、生死轮回等基本教义成为人们理解生活本质的基础和价值观。佛教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仅通过人们积极参与佛教活动,天天诵经,日日祈祷等日常活动,当地主要节假日都直接或间接与佛教有关而表现无疑。另外,在藏区随处可见的大大小小的寺院、佛塔、嘛尼石堆等佛教建筑也从另一个角度表现出佛教在藏族生活中的重要性。据记载,1952年前,仅西藏一地就有大小寺庙2500余座。l-9](眦’在西藏当时100多万人口中,出家人大约占1/10以上。另外,1952年以前的西藏是“政教合一”的体制,喇嘛在政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宗教领袖也是西藏最高的统治者。西藏近40%的耕地面积归寺庙所有。0j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到佛教不仅在藏族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地位。一个普通藏族家庭每天的生活是在家中的主人点燃香案上的藏香,更换佛像前的净水等日常佛教活动开始的。孩子早晨醒来首先听到的是父母或爷爷奶奶诵经的声音。人们经常到附近寺庙或佛塔转经祈祷。对老年人来说,转经是他们每天的主要活动。另外,当人们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或在从事一些诸如婚礼、丧葬、长期外出等重要活动前,往往会请喇嘛占卜预测,确定吉日。孩子出生后,许多家庭要请喇嘛给孩子起名。这样孩子在出生的哪天起就开始直接或间接的受到佛教文化的熏陶。除了日常的佛教活动外,几乎所有重要节假日都有与佛教有联系的活动。藏历4月15日是释迦牟尼诞生日,人们通常会守斋几日到一个月不等,还要去转山祈祷。每月8日、15日和30日认为是吉日,人们经常要去寺庙转经。为祈祷丰收,通常各个村要组织人们背着佛像佛经进行转田活动。在人们一年的生产与生活中有许多与佛教有关的重大活动,同时人们日日在诵经祈祷。通过几百年的实践,佛教文化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许多藏族他们理解佛教的基本教义,他们懂得因果报应、生死轮回的基本含义。 他们甚至明白,如果只为个人的利益而祈祷收获甚微。他们明白藏传佛教大慈大悲利益众生的基本教义。通常人们懂得在祈祷时时刻想着他人利益的重要性。藏族这种对佛教的朴素理解,通过世代相传,在漫长的生活和实践中逐步成为藏族传统的主流文化。正如北京大学于长江教授所言:(藏族)对佛教的朴素理解,表明他们是在自然而然地、逐步地掌握这些观念和知识,没有通过正规的教育和刻意的宣传。佛教作为藏族传统的主流,是以“文化”或“民俗”的形式而不是一种特定的“宗教”形式代代相传的。藏族民众全体信奉佛教,所以在传统的人们眼中,除了佛教为主流的文化外,再没有可称为文化的东西。¨0J这种朴素并且强烈的信念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选择。实践中人们逐步学会了如何与他们朝夕相处和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学会了万物相互依存的世间法则和道理。许多阻止开发自然资源的戒律都源自对藏传佛教的理解和信仰,特别是藏传佛教有关动植物相互依存的知识。通过几个世纪的实践,在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中,许多藏族已经很难区分是宗教信仰还是对环境的关爱。在谈到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Grondona教授指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有利环境只有在存在一种“内在价值观”的社会环境中有可能存在。他将这种“内在价值观”定义为人们无论在有利和无利的情况下都持有的价值观。他认为一切经济的价值观都是非“内在价值观”,从而没有可持续性。也就是说一种支持持续投资的价值观不可能来自干经济的价值观,而只能是一种“内在价值观”。经济的价值观之所以不能持续是因为当达到经济发展目的时,这种价值观就会消失。他认为这种非经济的“内在价值观”是一种诸如生存、安全、威望、圆满、解脱等人们永远在追求的价值趋向。但无论如何这种非经济的“内在价值观”,只有在不阻挠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创造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有利环境。_ll|¨-45)Grondona教授的观点也许有点不切合实际,但他说明了文化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 三、对藏区经济发展的分析建议 发展是人类的永恒主体,但发展有科学与不科学、和谐与不和谐之分,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目标不尽相同,有些甚至在其发展过程中严重背离了发展为人类谋福利的宗旨。为了使发展为人类谋福利,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就应该充分尊重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发展模式。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指出,当前西藏的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提出要大力保障民生,把更多关怀和温暖送给广大农牧民和困难群众,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会议强调要把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使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80%的藏族生活在广大农村,农牧业生产方式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活动和收人来源。如何摆脱农村的贫困问题是促进藏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关注藏区农村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整个藏区的经济增长和变化,而且对能否实现藏区广大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达到使大部分藏族社区受益的目的。但考虑到藏区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以扩大农牧业生产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这样,只能在充分利用适应高海拔农牧业经济作物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学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有竞争力的产品。另外,作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生产诸如牦牛、青稞等具有高原特色和特殊价值的产品。 青藏高原的自然环境造就了他们的独特性。几个世纪以来,藏族人民适应了自己赖以生存的高原自然环境。因此,尊重藏区实际的科学发展观战略实施的关键是如何将藏区独一无二的产品与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相结合。同时,如何充分利用藏族传统文化,特别是藏传佛教文化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贡献是促进藏区经济发展的另一项重要问题。由于藏传佛教文化对保护环境的贡献是基于藏族人民强烈的佛教价值观的信仰,这种对环境保护的贡献是难以用法律法规等手段代替的。所以,对藏传佛教文化的保护不但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实现藏族人民福祉至关重要。尊重藏区的实际情况,就是要全盘考虑藏区自然环境脆弱、以高寒农牧业产品为主以及藏传佛教影响深刻的现实。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就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开发含金量高的、环境友好型的和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产品。也就是说,在藏区的加工业、旅游业和其他产业应该将藏区独一无二的资源与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相结合,以便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任何产品的出笼都不应该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同时,尽可能使藏族文化附加于有关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文化价值从而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这样,通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而不是通过扩大规模的经济发展模式,特别是通过监控生产过程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通过附加青藏高原文化的形式推销藏区独一无二的资源,从而进一步展示藏区产品的唯一性和独特价值。考虑到激烈的市场竞争,唯有通过这种发展战略才有可能在保护环境和藏族文化的同时,使广大藏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这种以当地实际为出发点的发展战略不仅考虑到藏区环境脆弱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同时充分尊重当地文化。当地藏族最了解他们所处的环境、生产方式和他们自己的文化。所以说,这种发展模式不但是可持续的,而且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当地人积极地参与其中。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藏区的社会文化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创造了藏区特有的社会文化和生产方式。所以说,只有在充分了解藏区发展历史、以藏区现有的社会文化现实为出发点,才有可能制定出符合藏区实际的,能充分调动当地人积极性的可持续的发展规划。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造成严重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全会就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以藏区实际为出发点的发展模式不仅符合我国发展战略,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充分考虑藏区实际的发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当前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经济理论探究 一、财产权问题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外部性导致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权制度缺损又是导致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因此,一个社会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针对财产权利的合理界定并与特定社会政治文化因素的结合,西方学者在水权制度、林地产权制度、农地制度等资源产权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证研究。英国伦敦大学的戴维•皮尔斯等人认为,如果土地所有权(landtenure)能够得到保障,那么土地的拥有者或使用者就会对价格刺激做出积极的反应。如果没有这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保证,就会出现财产权失效或体制失效的现象。布罗姆利(Bromley)和塞尔诺(Cerneau)区分了4种独立类型的财产制度,它们分别是政府的、私人的、公共的和自由进入的财产制度。在第4种情况下财产概念失去了意义,前两种情况下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通过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承租协议方式实现分离。假若协议得到执行,那么土地使用就会受制于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议。公共财产指集体拥有而被私人占用的财产制度(集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和决策之外),集体中个人拥有权利和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和权利不一定平等。C.万初普(CiriacyWantrup)和毕晓普(Bishop)、布罗姆利和塞尔诺等人强调公共财产制度不是土地过度使用的单一原因。正如朗格(Lunge)研究的那样,集体中所有个人都独立行动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假设是不恰当的。许多经典案例表明,公共财产制度能够而且确实显示了持续存在的能力和良好的环境管理能力。然而,它们也像其他财产制度那样容易受到外部压力(诸如技术进步、与其他集体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或自然灾害等)的干扰而偏离方向,公共财产制度需要建立在一种强有力的集体行动理论之上。有些学者强调,混淆公共财产与自由进入,从而假定在公共财产制度上可能看到“公地悲剧”是一个重大错误。如果这个集体不能加强自己的权利来排除外人,那么情况可能是这样的。私有化能够为改善土地和资源提供不断的刺激,但它也与最优资源退化和拥有者之间外部性的存在相一致。由于自由进入被定义为没有财产的状况,那里授权从来不存在,或者以前的权利不能或已无法得到加强,那么“公地悲剧”就有可能发生。美国著名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resource)概念,她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大量的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她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同时也为面临公共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路径,为避免公共事物的退化,保护公共事物,可持续地利用公共事物,从而增进人类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资源产权制度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构建水权交易市场的需要,国外学者对水资源产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包括水权制度的构建和制度绩效的分析。但目前对水权尚无统一的定义,人们的水权观念决定于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从而水资源可能存在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社区共用物品等形态。一般认为,水权的界定应包括拥有者、数量、可靠性、可交易性和质量等方面。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它是对环境容量这一稀缺资源的明确界定和分配。排污权的分配并允许其交易,大大减少了环境政策的执行成本,同时,环境资源使用中的“产权拥挤”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使用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将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使环境容量资源得到高效配置。排污权交易是未来环境政策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可持续性问题 效率和伦理因素会影响私人和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选择。国外关于资源配置的静态和动态最优原则的研究较为透彻,如对于矿产(可枯竭资源)开采量、林木(可再生资源)砍伐量的决定等研究都可归纳为特定的动态最优化问题。戴维•皮尔斯认为,贴现率直接影响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和相应的投资行为,然而在现实情况下贴现率是一个难以估计的变量,所以全面分析贴现率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但其要点在于:贴现率直接影响人们对收入和成本的预期,贴现率越高,可枯竭资源越以更快的速率折耗。高贴现率与资源开采价格和成本的高比率的结合会导致“资源的最优灭绝”。因为高价格—成本比率使得开采最后一个单位的资源仍然有利可图,而高贴现率则鼓励资源的现在利用而不是留待将来利用。贴现率受资源占用者的自然(地理位置和资源丰富程度)和经济(占用者的收入及影响收入分配的正式制度安排)的保障程度以及特定社群内的共同规范(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可持续的观念体现在,当代人对福利的追求不能以后代人的福利降低为前提。西方学者在对环境资本(包括自然与人工资本)存量变动作出严格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弱持续度、强持续度和环境的可持续性等概念。根据哈特卫克规则(HartwickRule),如果将所有从稀缺性资源的使用中获得的稀缺性租金以资本形式投资,则资源配置的结果会使社会在弱持续度上发展。一般而言,并非所有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都具有可持续性,而且并非所有可持续的资源配置方式都是具有效率的,只有同时具备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的资源配置才能同时增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福利。绿色NNP是近似调整环境因素后的国民生产净值,它是总资本(人造资本加自然资本)存量减去当年付出的环境补偿量。在假定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完全替代的情况下,皮尔斯和阿特金森(PearceandAtkinson,1993)提出了弱可持续性指标(PAM)。PAM的定义为:PAM=SY-δMY-δNY(1)若PAM 0,经济可持续。上式表明,如果储蓄(S)超过人造资本(δM)和自然资本(δN)的折旧之和,则PAM为正值,这里Y代表收入。最新的集中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福利度量是戴利和科布(DalyandCobb,1989)提出的可持续经济福利指数(IndexofSustainableEconomicWelfare,ISEW),他们首先把一个收入不平等指数应用于私人消费,以此来反映分配的变化。这里隐含了一个假设,即穷人消费边际效益增加的价值大于富人消费边际效益增加的价值。上述PAM和ISEW指标均已被用于对实际经济体的分析之中。热力学第二定律最重要的含义是:物质经济运行必然消耗维持其运行的资源。资源稀缺性的增加和污染水平的上升都是物质燃烧和消耗的不可改变的单向结果。为了测定一个经济过程或一个经济系统中的能量流动,研究者们提出了几种方法,这些方法中包括“过程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通过能量计算和动态仿真模型,国外学者已经把稳态经济思想拓展到可持续发展模型中,但目前的模型设计还比较简略。有人提出,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IS)与专家系统,可以帮助政策制定者们找到合适的、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战略。 三、对资源与环境的价值评估 价值评估是环境经济学的传统研究方向,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仍在不断完善。资源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个部分,即TVR=V1+V2,其中,V1=DVR+IVR+OVR。V1为资源的使用价值,V2为资源的非使用价值即存在的价值,DVR是资源的直接应用价值,IVR是资源的间接使用价值,OVR表示资源的选择使用价值。目前国外用来计量“非市场”物品价值的方法分为两种:(1)互相依赖需求法。该方法的精髓是从可以观察到的市场行为来估计非市场物品的内在价值。例如,娱乐价值可以通过娱乐支出显示出来,位置价值可通过财产价值显示出来。所用的方法包括惟乐定价法和旅行费用法。(2)另一个是直接方法,用直接提问来得出以下两方面的估计:为避免失去或获得舒适而“甘愿付出”的费用,为了失去舒适或一些权利而“甘愿接受”的赔偿。这被称为或有估价。惟乐定价法寻求包含在贸易商品或资产内的特别品质的价值或价格,这些商品或资产具有大量数量上和质量上的特征。例如,可能在统计上评估出一些环境特征对房屋价格的影响,如有无开阔的乡村环境、洁净的空气、进入林地的通道,是否接近重工业区或交通要道等;同时惟乐定价法还能估计可量化变动成本对价格的影响,如房屋年龄、浴室数目等等。这个方法有时可以估计受这些特征影响的商品和资产的环境价值。然而,对于不仅仅只有房主受公园的影响而赋予其存在价值的情况,这些计量只能是部分的,例如公园还有许多实际的和潜在的使用者。所以,就目前的研究水平而言,惟乐定价法只具有有限适用性。旅行费用法也因其只适用于对娱乐性的游览地的估价而用途有限。游客每次的游览费用能被测算出来(有许多相关变量),可以假设这是他们为得到娱乐服务而付出的最少自愿费用。通过回归每位游客的旅行费用和其他变量(如游览其他替代地方的费用、游客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旅行次数)就可以估计出游览需求函数。需求曲线的下方区域表示对游客消费者剩余的估计。这个函数可用来估计收取或改变入场费对这一景点游览需求的影响。这个方法不可避免地导致方法论上的困难,但是因为乡村旅游经济学在农村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这个方法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虽然它有助于估计旅游资源对于游客的暗含价值,但却遗漏了旅游资源对于不是游客的大量人群的选择自由和存在价值。或有估价是实验经济学的重要方法,对行为和价值的估计是通过诱导出应答者对假定问题的反应得到的。如这个方法有可能得到关于应答者为了阻止建一条通过国家公园的道路而自愿付费的估计,或者关于他们在继续修路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补偿的估计。不管哪一种估计,都得到了修建道路对应答者,甚至对不住在国家公园附近的应答者的外部成本的估计。因此或有估价是试图估计不能从市场行为中得出的价值的有用程序,而且目前还不存在问卷试验不能试图评估的问题。或有估价试验的设计对结果的有用性至关重要。人们普遍认识到,应答者的回答包含偏爱成分。而且,或有估价试验需要仔细的抽样才能把初步试验结果上升为整个人群的价值取向。不过,这是一种有高度灵活性和多种用途的工具。 四、基于市场的环境管理政策工具研究 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通过市场信号刺激人的行为动机,而不是通过明确的环境控制标准和条款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些政策工具,如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污染收费制度以及押金返还制度等,都以“利用市场力量”为显著特征。如果这些政策得到很好的设计和执行,那么厂商(或私人)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就可以同时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取得良好的集体(社会)效益。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超越传统的“命令—控制”方法的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和技术革新及扩散的持续激励。从理论上来说,设计适当并得以实施的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能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预期的治污目标。此时,治污成本最低的厂商被激励去进行最大数量的治污工作。市场导向型的政策工具不像统一的排放标准那样使厂商的污染水平均等,而是力求使各个厂商治污的边际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在选择各种政策工具时所坚持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既定的环境管制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近一二十年发展起来的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制度,它由美国在70年代末首创。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基本操作思路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使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政府可以销售、出租、拍卖或馈赠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进行合法有偿的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在某一区域内根据环境纳污能力,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的数量调节,体现出较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有助于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能促使环境资源的产权关系明晰;(2)具有良好的激励效果;(3)可降低污染防治的交易成本。值得强调的是,各种政策工具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互作用。例如,通过单一的谈判或税收政策可以实现社会的最优污染水平。然而,如果在政府征收了一笔税收之后,污染受害者与污染者成功地进行了谈判,此时的污染可能就会处于一个次优的低水平上。 五、环境问题的数量模型研究 1•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 倒U型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自1994年由塞尔登(Selden)和桑(Song)两位学者提出后,近年来成为环境经济实证研究中一个充满争议的主题。EKC表明:环境恶化与人均GDP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呈正向变化关系,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后,二者表现为反向变化关系。国外研究文献指出,除了人均GDP外,尚存在其他导致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向下倾斜的因素。澳大利亚学者麦格纳尼(ElisabettaMagnani)在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污染削减政策的决定因子,提出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取决于收入分配函数而非其均值的观点。如果多数人投票机制发生作用,那么收入分配参数将通过影响对于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进而决定污染削减水平。麦格纳尼认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非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而是一种政策引致的结果。非经济因素如政治制度的特征和文化价值观念会导致不同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特定的投票制度下,收入分配函数中的各个参数对公共政策决策至关重要。如果多数人投票机制发挥作用,经济增长通过影响主要投票人的环境支付意愿而影响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一般来说,相对收入和总体环境改善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三个方面:污染行为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状况、各个收入阶层在政策制定者效用函数中的权重以及财富象征效应和消费中的攀比效应。麦格纳尼的分析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传统库兹涅茨曲线内在地统一起来,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传统的库兹涅茨曲线认为收入分配不公现象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逐步减弱,这将进一步通过影响公共政策决策使环境改善,因此,麦格纳尼的分析实现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传统库兹涅茨曲线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统一。污染强度与人均收入的一般经济计量模型可表示为:mit=α0+βf(xit)+γt+uit此式对悬浮颗粒物(spm)、SO2排放量与人均收入之间的拟和效果明显。多数实证研究选择人均收入(xit)的2次或3次多项式形式,也有研究采用人均收入的对数平方和对数立方多项式形式,这取决于所考虑的因变量,以及所采用的是横截面分析(cross-sectionsanalysis)还是分组分析(groupinganalysis)。这些因素导致了所获得的库兹涅兹曲线的不同形状和转折点的具体位置差异。 2•环境问题的CGE模型分析 国外学者用可计量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ComputableGeneral-EquilibriumApproach)对环境政策绩效进行模拟分析。可计量的环境一般均衡分析法以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根据生产与污染的相互作用推导而来,与投入产出法和线性规划法比较,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价格是模型的内生变量,并由“市场”所决定;第二,模型以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以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由于价值的调整而实现均衡时的经济状况为分析背景;第三,模型中的供给函数和需求函数由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和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推导而来;第四,CGE模型通常是多部门和非线性的,内含资源约束,更接近于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CGE方法开始应用于对环境问题的分析上,日益显示出其在环境政策模拟上的优势。中国的环境污染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严重,因此中国环境问题成为国际上CGE模型分析的一个焦点。谢剑(XieJian)①开发了一个静态的环境经济综合CGE模型,将各种与污染有关的生产活动整合进模型中。他的模型增加了对环境污染与生产活动的连接关系、污染控制活动和环境政策变量的描述,并构造了一个包含环境账户的社会核算矩阵作为模型的数据基础。模型的生产模块采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使用资本(K)和劳动力(L)两类基本要素,模块的生产函数中未包含环境退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因素。模型包含了一些主要的有关环境的要素:生产部门中减少污染的行为和成本、污染税(如生产部门的排污税)、污染控制补贴、污染补偿、独立的环境投资和投资需求、不同的污染指标。在该模型特有的污染模块下定义了环境投资需求、排污税、环境补偿和污染削减成本等。利用此模型,谢剑分析了控制污染政策的实际环境效果及其对经济增长、就业、收入和投资等的影响。全球变暖问题是CGE模型开发的另一个重点。二氧化碳排放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国外有关碳税的CGE模型数不胜数。较早针对中国的分析是由张中祥作出的。他分析了如何用碳税来控制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各种宏观影响。他的模型是一个递推动态模型,同时利用MARKEL模型来进行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选择。由于CGE模型无法描述生产技术的选择,而结合了MARKEL这个线性规划模型后,就可以在给定线性目标函数和线性约束的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技术。这个模型着重考察能源结构,在生产函数的投入要素中,除了通常的资本和劳动力外,还包含了能源投入的合成要素,而此合成要素由4种不同的能源投入(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构成。加尔巴乔(Garbaccio)等人的模型在中国二氧化碳减排问题的研究上也颇具影响。此模型也是一个递推动态模型,模型将中国经济处理为计划和市场共存的状况,考虑了人口增长、资本积累、技术变化和需求模型的改变等因素。模型模拟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模型中此部分税收用于补偿给消费者和生产者,从而促进了投资。该模型得出了征收碳税可得到双重红利(在长期内可增加GDP和消费)的结论。模型的数据基础是1992年的投入产出表。 六、越境环境问题 一个国家内排放的废物会影响到其他国家,这成为越境污染,如酸雨、海洋或国际湖泊的污染以及流经几个国家的河流的污染等。同样,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也可能影响另一个国家的利益。这种越境问题至少需要双边谈判,而且往往需要多边合作来解决。根据外部性原理划分国际环境问题是很有效的。外部性有两种基本作用形式,即单向的和交互的。在单向作用中,一个实体损害了另一个实体,例如上游国家污染了河流或过度取水影响了下游国家的使用。在交互作用中,由于资源共享,损害也是相互的,如空气、跨国湖泊和海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把资源利用的成本加给了另一个国家,反之亦然,共有的外部性成了一个公共财产问题。全球资源包括由对流层和平流层组成的大气以及环绕陆地的各国专署经济区以外的海域。由于这些资源由全世界共同拥有,通常被视为全球共有资源。确切地说,它们更接近于开放性资源(可自由进入的)。尽管近年来人们通过签署控制向海洋倾倒废物的国际公约以及控制臭氧层损耗的国际协议等各种努力来实现对全球资源的管理,但总的来说,并未做到为了全世界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全球资源。目前对全球公共资源的利用显然超过了其在经济上的应有水平,有时候还超过了生态承载能力。全球“温室效应”、臭氧层损耗及生物多样性问题如今备受关注。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在国外越境环境问题研究中日益受到重视。国外学者提出一体化的水资源管理是从全球视角考虑的解决水安全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目前发展中国家的水资源与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实施可持续的一体化水资源管理模式,能够平衡人类需求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一体化的水资源管理模式鼓励并能够促进流域内或紧密相连的一定区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高效利用。为了取得水资源利用的更大价值,有关利益主体必须认识到他们对发展的进程作出了贡献,他们必须理解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并意识到各自的责任对实现目标的重要性。要做到这一点,人们必须充分考虑到一定流域水资源的各种竞争性用途,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以及休闲娱乐等,并对各种用途的效果进行估算,综合权衡,以保证相关区域内经济与生态目标的协调。同时,为改善水环境状况,需要制定合理的水资源价格,以及对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进行合理的运营设计。 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与环境问题 国际贸易、环境和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受到广泛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主要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一般来说,初级产品出口获取的外汇占出口所获外汇的60%左右。工业化国家的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影响。如果贸易条件下降,出口国必须出口更多的产品以使其外汇收入保持不变。在农作物的出口中,贸易条件恶化会使这些国家扩大种植面积以增加出口。如果这种受影响的作物有害于环境,那么非边远地区的土壤可能会受到直接的损害,对边远地区土壤的损害可能更大。即使有些农作物有益于环境,人们也会努力砍伐灌木以扩大对边远土地的耕作,而森林的砍伐又加剧了对土壤的侵蚀。近来人们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环境争端较为关注,如何在自由贸易的大趋势下使资源与环境得到持续利用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城市工业和生活造成的点源污染由于相对集中,污染源明确,污染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农业面源污染的情况却复杂得多。国外有关研究文献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市场化可能对环境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这取决于具体国家所采取的宏观和微观经济政策。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市场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农业产业链带来直接影响,进一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市场化导致农业产业链中的下游产业如种植业生产的集约度日益提高,这对农业环境造成更大的压力,同时,由于缺乏实证资料,转基因作物的大量种植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市场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农业产生链条的延伸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这对水体和空气质量产生影响。技术条件的不同导致能源结构变化,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导致生产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发展中国家逐步放弃完全自给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尤其在粮食方面),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趋于合理化,这将减弱传统农业灌溉区的土地退化现象,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然而,目前仍较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开始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尽管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讨论环境问题的历史并不长,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关注程度日益加深,环境问题正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敏感性。WTO中有关环境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在WTO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讨论环境问题所持的态度有很大不同。发达国家由于受环境利益集团(如环保组织、环境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的压力日益加大,大都希望在WTO中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并制订有关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则担心,WTO对环境问题的过多关注可能会抑制贸易的发展,它们尤其惧怕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会因更高的环境标准而被附加上许多“绿色条件”。 八、环境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研究 国家机构和企业机构均存在缺陷,尤其在所谓的公共事务治理方面,社区或公众组织更具优势。非政府组织(NGO)是政府失效和市场失效的产物,它是一种与传统模式有别的可持续发展组织模式。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NGO都推动着经济主体结构、秩序模式、制度规范和决策程序的变革,为环境与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制度和机制层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球环境问题的出现对世界各国都有挑战性,其影响是不分国界的,不受国家主权的影响,因而这样一个问题的解决具有“全球公益性”。而在一个由主权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世界里,各国由于受国家私利的影响难免会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设置障碍,这就为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契机。由于环境非政府组织不代表某一国家的特殊利益,因此能够比较客观地对某一环境问题作出评价,在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方面可能发挥特殊的作用。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自己的研究,依靠自身科技的优势对环境问题进行精确的研究、预测;通过散发出版物等形式来影响公众意识和政府决策;可以直接在公众中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可以通过游说政府,促使政府作出有利于环境的决策;也可以渗透到联合国体系当中,参与组织国际会议,督促和监督国际条约的实施并协调各国之间的关系等。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需要整合一系列行为人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和利益,这些行为人和利益相关者可能来自当地、地区、国家或国际各个层次,这就需要一个可以容纳各个层次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贫困阶层通常在当地的自然资源方面具有最直接的利益,然而,他们通常在政治和经济方面被其他的利益集团边缘化,因此针对他们的参与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参与问题的解决时,提出的方案在长期内更具有效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参与机制,人们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一些重要的信息也就同时被排斥了,而这些信息对当地权力结构和当地知识的积累非常重要。在世界各地活跃着许多民间环保团体,它们为公众在生产、消费行为以外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来表达对于环境的立场和关心。民间环保团体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参与解决环境问题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是公众环保权益的最直接代表,因此其行为有别于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作为公众的环境权益代表,它们为公众提供信息,进行技术监督,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模式;作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谈判的载体,环境NGO对于构建多方制衡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体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发展中国家民间环保团体的发展和壮大首先需要得到制度上的保障,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具体运作模式,加强NGO自身的能力建设。 九、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研究 经济社会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信息使得价格制度常常不是实现合作和解决冲突的最有效安排。非价格制度,即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是解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之一。环境与资源问题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主要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特征行为分析(目标函数和策略空间)、组织框架、各利益集团的环境参与机制、利益相关者对环境资源政策工具的反应和相应的分配效应,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障和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等。这些研究需要应用交易成本经济学、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国外学者研究了不确定情况下环境政策选择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信息提供等问题。在环境管制实践中,对一方(委托人,即环境管制当局)的支付取决于另一方(人,即污染者)的行为,但人的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察或监测到,此时就可能出现委托中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问题。对于隐藏行为问题,政策制定者必须设计一种可行的合约来激励人的行为以达到预期绩效。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可以应用作物分成模型的原理把人的收益与行为结果联系起来而得以解决。但在现实情况下,管制当局普遍缺乏相关的信息,它们无法准确估计厂商的生产函数以及居民的效用函数,不确定性也难以消除。然而,管制机构仍然可以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如事后的反馈、来自行业内部和第三方(如消费者)的信息等,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矫正污染者的行为。如果厂商认为他们能够影响环境保护机构的评估,那么厂商就存在低估治污成本以获取更低税率的激励。但如果厂商没有完成预定的污染削减量,他们将会遭到制裁。这种情景假定存在信息反馈,而且管制当局与厂商存在长期的关系。由于信息流动客观上存在不对称性,所以设计复杂的政策工具迫使厂商提供其真实信息是相当必要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从博弈的角度探索了理论上可行的在政府与市场之外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她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在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条件下,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可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以上9个问题的划分没有实质性的界限,完全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在实际研究当中,各个问题常常是相互交织在一起,而不是完全独立的。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发展模式 【摘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要关注GDP的增长外,还要关注其他的发展指标,如环境,教育和文化等指标,文章着重谈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牺牲环境;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人与自然 前言 在经济建设中确立正确的发展观以及相关的发展模式至关重要。过去我们谈论发展,总是和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长联系在一起,认为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物质资料的发展,就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是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虽然也注重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但其地位远不如财富的增长、经济的发展来的重要。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近100年的历史,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物质文明呈现跳跃式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之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资源问题和社会问题也为人类敲起警钟:如此的发展,我们总有一天会毁灭在我们自己所创造的文明之中,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应该如何让我们所生产的物质财富真正达到造福于人类的最终目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这里我着重说明经济建设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问题。 一、过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一)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回顾历史,从工业革命后,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可以称其为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奇迹。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个世纪能够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呢?”经济总值呈几何倍数的增长。 这些国家经济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并最早跻身于世界发达国家的行列。但是问题随之接踵而来。由于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结果导致严重问题。上个世纪,各个国家先后出现了严重的环境公害问题:马斯河谷大气污染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大气污染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骨痛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厂事件、切尔诺贝利核事故、都是由于工业发展排放的废水、废气和有毒物质,不仅危害当时人们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也影响了以后的一代甚至几代人的身体健康,并且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使良好的生态环境一去不复返。 这些重大污染事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而惨痛的教训。它告诫我们,在工业高度发展的今天,在进行建设及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才能真正造福于人类,否则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所以各国纷纷探索发展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0年3月5日,联合国向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1987年该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注重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联系。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凝聚了当代对可持续发展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晶。各国在环境保护的实践过程中纷纷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日本的树木银行,对毁坏的树木及时补救;法国出动气味警察,对市区中带有污染的气味进行监督;欧盟成员国谁污染谁付费;德国对饮料瓶征税等等。充分表现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亡羊补牢,犹时未晚,虽然花大气力去解决环境问题,有些得不偿失,但是经过努力,环境已经出现了改观。 (二)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重视环境而引发的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举世瞩目,GDP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同样不容乐观。土地沙漠化,春季肆虐的沙尘暴,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利,也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人民的幸福生活无从谈起,经济的发展也失去了终极目标,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今年上半年,甘肃省先后出现了大范围的干旱、暴雨、冰雹、高温、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甘肃直接经济损失近二十亿元人民币。据不完全统计,期间,八百四十七点一五万人受灾。”“‘近两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严重’已经成为调查中受访者的共识,这种说法的支持率达到94.8%。而选择‘一般’和‘说不好’的占4.1%,“不太严重’的占1.1%。在梁从诫主编的《2005年环境绿皮书》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些统计数字:4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山清水秀的四川省每年因酸雨造成的损失高达113亿元;8月2日,《光明日报》报道,汽车尾气已成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源,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居‘世界第一’;11月29日,新华网消息,当前我国农产品产地正遭受从水体-土壤-生物-大气的全方位立体污染;12月27日,中新社电,中国90%的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遭受有机和无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从空气、水源到土壤、粮食,我国的环境问题渐渐从‘局部潜在’走向‘全面爆发’。有网友评价我们现在的生活环境是,‘迷迷瞪瞪上山,稀里糊涂过河’。本次调查也印证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和担忧。调查中,公众最担心的是水污染,87.1%的人认为水污染对生活影响最大。接下来依次是空气污染(85.6%)、生活及工业垃圾污染(73.0%)、食品污染(63.0%)、植被减少和荒漠化(57.2%)、噪声污染(52.1%)等等。” 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教训是极为惨痛的。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和 社会的发展。使我们经济增长出现了停滞不前的局面。现在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各个方面的关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问题已经提到战略高度。 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马克思认为,自然反映人的本性。人的功利价值观影响着自然界的发展,人的不合理的消费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关于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不丹的发展模式给我们以启示。 (一)不丹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所谓不丹模式就是注重物质和精神的平衡发展,将环境保护和传统文化的保护置于经济发展之上,衡量发展的标准是国民幸福总值(GrossNationalHappiness,GNH),而不是我们通常采用的GDP(国民经济总值)。国民幸福总值最早由不丹国王旺楚克在1970年提出,他认为政府施政应该关注幸福,并应以实现幸福为目标。他提出,人生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保持平衡。在这种执政理念的指导下,不丹创造性地提出了由政府善治、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四级组成的国民幸福总值指标。追求GNH最大化是不丹政府至高无上的发展目标。实践的结果是在人均GDP仅为700多美元的不丹,人民生活得很幸福。” 不丹的发展模式就是环保优先的发展道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很好地发展环境,为了环境保护宁可牺牲旅游资源所提供的经济价值,采取有限的旅游政策,对旅游人数进行有效的限制,从而使环境得到保护。这种模式显示了强劲的后发优势,“它一直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现在已经超过印度等其他国家,在南亚各国中是国民平均收入最高的国家。在世界银行的排行榜中也大大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成为第一位。”[4]不丹人民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恩惠的同时,没有被物欲所迷惑,保持着平和与淡然的心境。 (二)经济发展中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的措施 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源于人。人的本性、价值观影响着生态的发展。那么一个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自然界的不破坏,归根到底就是持有怎样的发展观,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注重物质增长的发展观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而且这种发展观的后发优势已经日显衰竭和不足,所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醒我们要注重人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 第一,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教育事业,促使人的全面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的发展观左右着我们的发展,也影响着我们的发展速度。我们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提出了四大文明,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其中生态文明是最重要的文明,它既是四大文明的基础,又是四大文明的最高境界。现在一个国家最大的安全不仅是有没有高水平的军事设施,生态的安全与否更是最大的安全。生态文明的最高境界就是达到我国古代文化中所强调的天人合一的境界,人不是大自然的主宰,大自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和基础,我们应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在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同样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 面对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问题,考虑到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对环保技术和具有环保意识的人才的迫切需求,清华大学在已有的环境教育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绿色大学”的计划,并已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示范工程。所谓“绿色大学”建设,就是围绕教育这一核心,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思想落实到大学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到大学教育的全过程。核心内容包括绿色教育、绿色科技和绿色校园。为本科生、研究生增设了一批有关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积极推动学生“绿色教育”课外实践。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科学研究,开发一批符合清洁生产原理的新工艺、新技术。加快重大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建设规模化、集成化的科技环保企业和示范区。加强环境软科学研究,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分阶段实施校园绿化工程,重视植物多样性,并逐步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使校园成为多种生物的保护地。与此同时,建设与清华历史、文化氛围及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园林景观。如:礼堂区、理学院区和北院区的环境美化等。采用无害化技术,对校园的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如建设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烟尘污染治理工程和校园生态环境监测网等。绿色大学,要求环保意识是合格大学生的重要标准。让这些未来的栋梁能够把环境保护意识作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相继一些其他的大学也提出了建设绿色大学的口号。 除了对大学生之外,对社会形形色色的百姓也要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利用舆论工具进行宣扬环境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注重教育的发展,主要是从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出发。除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观点教育之外,还要宣扬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东西,例如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两千年前思想家所提出的,在今天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现实的意义。传统文化是我们血液中根深蒂固的东西,我们没有必要丢掉我们传统的精神家园,而在极度追求物欲的世界观中迷失自己的方向,从而确立正确的发展观。 第二,要禁止人类无穷尽的贪婪欲望,节制自己的欲望,注重人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环境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人的贪婪的欲望所致。我们为了自身的享乐去食用珍贵动物,导致某些动物的灭绝;我们大肆开发旅游资源,破坏了原来的生态平衡。这些都是人类片面追求物质财富,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问题所导致的恶果。在发达国家中,如美国和日本,由于严重的环境问题,高GDP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幸福感的增加,这说明,人的幸福感不仅仅来源于物质财富的增加。人的幸福快乐不应该仅仅是建立在物质满足的基础之上,不能是简单的拜金或者是物质的奴隶,还有物质以外的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最近的研究表明影响人的幸福的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还包括家庭幸福、良好的生存环境、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人的幸福应该是建立在更高的要求之上。与此相适应,国家的发展观要想提高人们的幸福感,不能简单地把发展定位于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满足物质生活需要,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也要有更高层次的发展要求,例如高尚 丰富的社会生活,和谐优美的环境,丰富多彩的精神产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才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最终目标。 第三,为了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有必要降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的速度,做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关注眼前的利益,更要关注长远的利益,避免发达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又投入大量的(下转第27页)(上接第18页)人力物力去解决环境问题,结果得不偿失。所以要注重和谐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发优势,进而为更快的经济增长作好铺垫,使经济增长能够真正惠及全体人民,让全体人民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尽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幸福生活,而不是在恶劣的环境中痛苦地过着富裕的生活。因为人毕竟不同于动物,在进行物质享受的同时,精神文明的成果才是人们幸福的最终源泉。就象不丹模式所显现的那样,注重环境保护优于经济的发展,结果不但没有阻碍经济的发展,相反,经济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GDP增长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注重环境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不丹模式,把环境指标作为各项工作的首要指标,如考核干部,衡量一个地区的发展,都要把环境指标放在首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指标。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7月26日在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把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中组部也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把能耗指标纳入官员考核体系的22个指标之一。11月7日,国家发改委了由国务院批复的“十一五”期间各地区降低能耗指标的计划。按照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水平要比“十五”末期削减20%。今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 所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社会,虽然任重道远,但是只要有正确的发展观作为指导,必然会有光明的前途。 环境经济论文:环境经济会计目标管理 [摘要]环境会计的研究经历了三十多年的起起伏伏,形成了以决策有用观和政治经济学分析为指导的两条纵向脉络以及三种最大化模型框架下的横向探讨。本文主要从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理论框架出发,对环境会计目标进行了分层次、分阶段的讨论。同时指出了在环境会计的完善过程中经济后果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绿色经济后果循环对于环境会计建设的重要性。 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引发了资源的迅速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特别是进入80年代,环境问题由地区性问题上升为全球性问题,“绿色革命”逐步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人声称“会计与环境破坏有重大牵连”,“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赚取过可持续的利润”。仍然墨守成规地将哲学问题(如何持续发展、代际公平和环境保护等)和专门探究如何核算这些问题的世俗商业严格分离开来,这将是相当不合时宜的。现今,对会计责任的要求已经超出了人际和契约关系的范围,拓展到了社会关系的层面。既然财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这些关系的基石,那么它必然在中间充当一定的角色(DanielB.Thornton,1993)。 一、文献回顾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环境会计的探索经历了30多年的起起伏伏(Parker,1986)。从公司自愿披露到第三方组织强制报告;从年报附录到各种形式的独立报表;从财务报告到非财务报告,其内容似乎变得无所不包(Gray,Kouky Lavers,1995),却始终面临一种尴尬局面:实务界的尝试并未基于传统会计的许多重要确定性特征(Gray,2000);理论界的研究也没能形成一条前后连贯的逻辑脉络(Ullmann,1985)。 正如Gray等人后来反复重申的,传统会计确认对象所应包含的四个相关特征:会计实体(accountingentity)、经济事项(economicevents)、货币计量(financialterms)和服务决策使用者(users),在涉及环境会计问题的时候,至少从三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偏差:一是环境会计关注的是来自于社会和环境的事项,而非单纯的经济事项;二是环境会计广泛采用的是非标准意义上的财务语言;三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成为环境会计报表的主要服务对象。 因此,理论界在处理环境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关系和界定环境会计的口径时,基本上形成了两条思路:一是在相同的假设和概念框架下,将环境会计作为传统会计的补充,希望借此与现有许多主流会计研究相融合,坚持将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环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对其社会效应有所限制(Grayetal.,1987;Mathews,1984,1993)。二是将社会和环境会计报告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Preston,1975,1981,1983)。但它所涉及的宽泛内容和多样化的披露方式,往往被传统会计认为是模糊不清和缺乏可靠性的(Puxty,1986,1991)。 依照这样的脉络,长期以来被认为缺乏实质性和系统性结论的研究(Mathews,1987,1993;Mintzberg,1983)至少能粗略归纳于两类理论框架之下:研究范围相对集中的决策有用观和关注对象更为广泛的政治经济学角度的探索。 决策有用观认为,最终检验环境会计报告信息有用性的方法是关注它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Dierkes Antal,1985),这构成了现在主要的研究思路(Grayetal.,1995)。Belkaoui(1984)等人采用排序性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传统会计报表使用者反馈的各类信息重要性进行了研究,认为环境会计的披露具有“适中的”重要性。同时,对环境信息影响股票价格行为的研究也存在相当丰富的成果(Aupperle,1984;Belkaoui,1980;Bowman,1973),但却没能形成一致的结论。 另外,Grayetal.(1995)开创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形成了股东理论(StakeholderTheory)和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Theory)两条分支。他认为,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各种利益、目标操纵者和特殊交换机制相互作用的学科(Zald,1970,p.233),其视野不仅专注于市场交易的信息行为,更重要的是用来分析各种非市场契约模式下的交易表现。它便于阐明多元化利益集团间关系的调和(mediation)、修正(modification)和转变(transformation),为股东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对环境会计的解释提供了分析基础。 股东理论将股东置于环境会计报告的主导地位,认为管理层如果希望寻求持续的成功就必须迎合和满足股东们的需要(Ullmann,1985;Roberts,R.W.,1992)。股东的控制力越强,企业因股东意向而做出的调整就越多,从而也就决定了环境会计的披露内容和程度。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环境会计可以被看作是股东和公司之间讨价还价的对话形式(Roberts,R.W.,1992)。 合法性理论则有所不同,该理论认为在公司政策制定中,管理层有两方面需要考虑:一是基本的环境测量;二是环境披露政策。虽然两者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公司活动的合法化(Grayetal,1995),但口径可能不同。因此就产生了合法性理论的前提,当公众感知的企业价值与事实上的企业价值存在差异的时候,管理层将采取更加积极的方式改变和引导公众,最终使二者达成统一。 Lindblom根据被感知的企业价值同实际中企业价值的差异类型,总结了四条管理层寻求合法性的策略:一是当价值差异源于公司实际表现不佳时,企业将试图教育和告知相关公众引起价值差异的企业行为实质上的变化;二是当价值差异源于公众对企业行为的误解时,企业只需要设法改变相关公众对企业行为的认知度,而无需调整自身行为;三是企业同样存在操纵公众认知的动力,借此转移关注重点,掩盖不利影响;四是当企业认为相关公众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抱有不切实际或不正确的期望时,它们将倾向于纠正这种预期。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会计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研究总体上形成了口径宽窄两条脉络,发展出决策有用和政治经济研究两套体系,这是从纵向角度的讨论。横向来看,问题却不外乎从传统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探讨内延至管理层财富最大化,外延至社会财富最大化两个方向。 自始至终,决策有用观都没有放弃对传统会计对象的坚持,使理论建立在狭义的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型(stockholders’welfaremaximization,SWM)之上。而合法性理论显然与管理层财富最大化模型(managementwelfaremaximization,MWM)具有相同的出发点。Findlay和Whitemore将其前提表述为管理层会在符合完全披露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操纵或回避措施来体现对自身最为有利的公司业绩。除此之外,在环境会计实务中已经广泛采用的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则不同于以往的小范围、确定性模型,它引入了长期以来沉默的社会账户(silentsocialaccounts)的概念,强调企业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相反,它们是组成和支撑社会运行的一部分(Jaggi Zhao,1996)。Ramanathan(1976)将这种更大范围内相互依存的关系解释为组织和社会以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企业以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方式运行,并从中获得与社会有关的合法化地位。社会契约可以被假定是隐含的,而各种社会法律可能使特定契约更加清楚明确。通过这些隐含的和明确的法律,社会为组织规定了会计责任的规则,也拓展了企业股东的范围。国家、政府和游说组织在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游戏规则的说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随着Bruyn提出的社会投资(socialinvestment)理论被认可,包括自然环境本身和下一代利益在内的,更为宽泛的利益群体(widercommunity)也被统一进来。其中发挥衔接作用的社会投资者相信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能够同时实现。 股东理论正是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由于认识到各种股东群体在公司环境会计的决策中发挥的主导作用,股东理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于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的范畴,但无法回避的是,其研究对象仍然存在局限性,导致了它只能作为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讨论中忽略了不同层次利益相关者对于环境会计要求的差异,同时缺乏对于绿色进程的分阶段探讨。因此,接下来笔者将在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的框架之下,从环境会计的目标讨论入手,强调对于环境会计目标的本质及层次性、阶段性认识,进而引出经济后果学说在环境会计领域中的运用。 二、环境会计目标的重新认识 一般意义上的会计目标(accountingobjective)是指会计系统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表现为预期应当达到的目的,它决定于会计的本质及其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对环境会计目标的理论基础最直观的理解无外乎一个将可持续性理论和会计理论相结合的过程。这种结合不仅仅是外在形式的吻合,更重要的是内在逻辑的贯通;不仅仅包括范围的选择,更取决于层次的对应;不仅仅是一个空间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时间上的范畴。 可持续性概念源于森林工程学,之后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般认为,可持续性是指社会不能使用超过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自然资源(Gray,1996:61;Bebbington,1997)。可持续性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牺牲下一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理论包含一个前提,即世界上贫穷的下一代人的基本需要应予以优先考虑(Welford Couldson,1993),同时需顾及技术水平和社会组织对于满足当代人和下一代人需求的环境能力的限制作用。由于对该前提的认可程度不同,可持续性理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主要层次——强可持续性和弱可持续性。弱可持续性是指某一群体只要能够补偿人类的损失(技能、知识、技术)和人造资本(建筑、机器、设备),就可以耗尽自然资源和使自然环境退化。从这一点看,自然资本和人造资本受到了平等对待。如果人造资本可以被替代,企业就能够使非再生资源的连续使用合理化,因此,弱可持续性会更利于企业个体。然而,这种自然资源和人造资源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性不单表现在技术水平方面,也表现在技术本身,例如对许多分裂反应堆的非经济特性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Common,1995:45-46)。因此,基于非替代性、不可逆转性、公平性和差异性,强可持续性强调的非再生自然资源的保护理应得到足够的关注(Beder,1996:159-60)。但是,无论上述两种观点中的哪一种成为环境会计的理论指导,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不会变的,都是为了构建和发展一个能以无数代人存在的方式运行的可持续社会(Meadows,1992:250)。 由此,环境会计的核心目标可以表述为计量、公开和报告利益关系人由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社会的转变。根据可持续发展世界企业委员会(WBCSD)的观点,可持续发展包括对经济财富、环境质量和社会公平的积极追求(Elkington,1999:18)。因此,企业需要从社会、经济和生态“底线”的角度解释这一程序。正如艾金顿所言,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公司不仅仅要注重单一的财务底线,而且还要为实现三维底线而努力(Elkington,1999)。 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可持续发展融入政府观念的过程是缓慢的,其融入公司领导阶层的进程更是常常被忽略。尽管鼓励组织注意“三维底线”——社会影响、经济影响和环境影响(Elkington,1998;1999:18)——但财务底线仍然左右着企业的思维,而且当今仍然是企业行动的主要动力(Ditz等,1995:6)。这迫使人们开始寻找对于众多企业来说现阶段更为可行的操作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同,经济——生态效益已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认定为可以采纳的一个适当的目标(见OECD,1998b;Schmidheiny,1992)。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BCSD)将经济——生态效益的实现定义为企业能够提供具有价值竞争优势的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人类需求,保证生活质量,同时,又能通过生命周期逐步将生态影响和资源密集至少减少到估计的地球承载能力水平。显然,暂且忽略社会维度因素、注重经济——生态效益的选择更集中于对相对易于计量的直接影响因素的考察。这种取舍并不是否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反,经济——生态效益型信息的计量可视为公司计量和向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种忽略了公司社会业绩、显得不如可持续发展定义广泛的经济——生态效益目标恰恰代表了实现“强可持续发展”的第一个实际步骤。 与此同时,经济-生态效益目标也并未打乱环境会计目标基本的宏微观层次需求,相反,它有助于简化并澄清反映经济信息的会计活动同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用一条逻辑链来综合描述原先三维角度和宏微观层次下环境会计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的贯穿作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的协调发展- 其基础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程度- 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服务于人类- 需要良好的生态循环为基础- 良好的经济循环是生态循环的保证- 经济循环的主要环节是投资、生成、使用、耗费、收回、补偿、分配- 各环节之间既有经济上的联系又有逻辑上的联系- 经济循环的目标是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需要完整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作为其基础与保证。现在,当引入经济-生态效益目标对这一逻辑进行重新梳理的时候,它无非重点突出的从中提炼出了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两个部分,促进了生态循环自身、经济循环自身及生态和经济循环之间的三套逻辑关联。同时,它也与上文提到的在社会会计宏观领域探讨环境会计作用问题形成了良好的呼应,提供了一个平滑和深入的接口。1983年世界银行积极鼓励修订现行的会计体系,增加环境项目,建立与联合国国民会计体系相配套的环境辅助账户。1989年我国政府修订《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力图将环境因素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以使国民经济核算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从这一前期的环境会计的发展进程来看,有关于生态和经济的二维计量正是现阶段社会经济会计和社会指标会计重点和迫切考虑的内容。 此外,在经济——生态效益现行目标引入的过程中,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内部,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增长概念的澄清。将可持续发展视同可持续增长纯粹是近期出现的一种现象(Sachs,1992)。事实上,如果一家公司被视为一个社会系统,它的生存也是经济业绩的结果。可持续发展迫使环境组织、企业和政府承认环境因素可能对经济业绩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且在过去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发展”要比“增长”具有更多的含义,因为“发展”明确社会角色但并不排除经济生产力的“持续下降”(Maunders和Burritt,1991:9)。因此,如果忽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益,以经济——生态效益为理论基础的环境会计目标实际上暗含并认可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此消彼长”的假设。也就是说,除非企业能够按照经济——生态效益的强可持续改进,设法实现公司和政府机构共同推崇的“无悔策略”而达成“双赢”(Wally Whitehead,1994),否则,在经济和生态的多方利益关系人中,必有一方将做出让步。 三、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 “经济后果”就是一门讨论利益各方进退的学说,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它关注的是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决策行为的影响。这些个人或团体行为的后果被认为可能影响其他团体的利益,因此,该学说认为,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决定会计问题时应将其宣称的不利后果考虑在内。 回顾经济后果学说和环境会计研究的起点,似乎二者在时间上存在着惊人的巧合。60年代以前,会计争论在金融出版物中极少涉及,而且人们普遍认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会计即使不是一个规定固定的参量,也是一个常量。70年代的10年显然是美国社会坚持制度应对其造成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后果负责的10年,会计准则制定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同样深知这一明确的公众倾向(Stephen,1978)。可以认为,正是这样的契机加速了包括游说组织、环境保护机构等众多环境信息关注者对环境会计制度规范的参与程度。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同样可以认为是环境会计准则制定和披露中存在的巨大空间和不确定性,以及所涉及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吸引了原本潜在的攫取利益者。这些外部团体纷纷通过诉诸那些超越传统会计计量和公允披露问题的标准来干预准则的制定过程。他们对经济后果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环境会计公告的关注。 因此,当经济后果学说深入到环境会计领域的时候,二者的相互作用将不可避免。关于会计政策制定的中性效果假设只能成为人们一种理想的期望,环境会计最积极的应对方式在于:在可操作性目标的指导下,实现可接受范围内的利益的权衡。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不仅表现为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动态权衡过程,也包括不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所表现出来的静态结果,以及这些中期尝试所引发的新一轮经济后果循环。 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成为环境因素的代表被首先正式引入会计准则。该准则的制定过程引发了利益各方特别的关注,其会计核算方法的争议也受到了经济后果学说的广泛影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20余年间,争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勘探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上。完全成本法(full-costmethod)和成功成本法(successful-effortsmethod)各有胜负,却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其中,完全成本法认为应该将所有发现储备所耗用的成本(除某些例外情况)资本化,这包括不成功的钻探成本,即在生产经营中所有成功勘探的产油井成本中应包括那些干井的成本。而成功成本法则有所不同,它认为很难将干井也认为是一项资产,因此,只需将成功勘探的产油井所耗用的成本资本化,而将干井成本费用化。显然,这两种方法下记录的石油和天然气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以往这方面涉及经济后果的讨论侧重于对那些独立勘探的小型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担忧。它们联合起来运用其相当大的政治影响力,成功说服了会计原则委员会延期考虑这一敏感问题。 然而,作为环境会计的一种尝试,准则的制定中实际上存在另外的绿色相关人。尽管它们的影响力还不足以强大到与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各大利益集团相抗衡来完全左右准则制定结果的程度,但它们的存在至少代表了经济后果中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从大的范围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代表了绿色相关人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与其他诸如清洁替代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的倾向,这些源于它们对代际利益的关注。不仅如此,这种倾向也将在行业内外传导一种包括资金和技术形式在内的、正的或负的激励。成功成本法往往产生比完全成本法更少的报告净收益,如果行业普遍采用成功成本法,可以认为是一种对于新能源的政策支持,表达了一种迫切补偿生态循环的态度。在行业内部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对那些积极从事勘探的小公司,较低的报告净收益使其难以筹集资本,从而促使资金流向那些整体环境意识相对较强、环保措施相对完善的大公司。因此,如果绿色相关人掌握了足够的影响力,对于环境信息核算方法的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将能够决定一个行业及其内部力量的竞争地位和前景。 除此以外,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还表现在现行实务界自愿或自发贯彻环境会计目标,披露环境信息的执行情况中。尽管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存在多方探讨之处,但在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之前,实务界就已经开始依照自身的需求判断,在规范之余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下表列示了Gray根据利益关系人同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粗略划分后进行的综合和归纳。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内部人员向外部人员提供的环境披露中包括了可持续性发展报告,而将区别道德投资者的任务交由披露和需要相关信息的外部人自行交流来决定。这些都表明,现阶段企业更多的是将环境信息的取舍作为一门处理道德和利益关系的艺术。管理层做出的任何一个关于环境信息披露与否的决定,都将表现出它对相关需求和可能后果充分研究后的倾向,最终的做法将被认为是利大于弊的。 实际上,类似于上文表中实务界的各种尝试,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到财务准则委员会扩大了与利益相关第三方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广泛分发征求意见稿、举行专题讨论会和公众听证会等)中来,最终都将纳入日后准则制定者的考虑范围。可以形象地将环境披露理解为一个包含诸如信息内容、组织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释、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时机等内容的多维向量(吴水澎等,2002),其取值及范围将参照过去的向量及财务会计框架的约束而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了其著名的“信息光谱图”。该图谱将现有的和未来可能涉及到的财务会计内容归纳为5个披露层次。范围从小至大依次为:一是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以及概念公告涉及的范围,包括财务状况表、收益和综合收益表、现今流量表和业主投资和分配表等;二是财务报表附注(和尾注),包括会计政策、或有事项、存货方法、发行在外股份数、备选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之项目的市场价值)等内容;三是补充信息,包括物价变动披露(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3号公告之修正)等;四是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包括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致股东信件等;五是其他信息,包括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格式10-K(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S-K)要求进行的竞争及未交付之订货的讨论、分析师报告、经济统计和关于公司的新论文等内容。综合来看,前两部分构成了基本的会计报告,增加第三部分后形成了被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直接影响的领域,纳入第四层次的内容后正是概念公告1中所指的财务报告的范围,而包含其他信息的报表满足了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的需要,涵盖了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决策者”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人所需要的有用信息。 显然,将光谱图作为环境向量的规划框架是令人鼓舞的,它不仅能够作为环境会计后续经济后果的终点,对前期直接或间接的理论及实务成果进行总结,同时,也预言了新的经济后果循环的起点。正如许多人注意到的,在美国,法律和对社会业绩的普遍关注产生了对环境风险追踪的需要。1989年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司披露组织在《联邦超级基金法》(TheFederalSuperfundlaw)下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的治理环境的义务,于是1990年的公司年报开始了披露过程。被加入到带有国家和联邦环境处的要求的文件档案中的10-K披露,导致了数据库的产生,而数据库提供了关于专门研究环境风险跟踪的公司的信息。例如,丹佛的俄赛特(Ersite)、里昂、宾夕法尼亚州的环境审计公司、弗吉尼亚州的亚历山大(Alexandria)环境风险信息中心、科罗拉多的利特尔顿(Littleton)石油信息公司、伯明翰和密西根州的托克西切克(Toxicheck)、迭戈的风景环境信息公司,康利狄格州的南港口环境数据资源公司等。这个新行业提供了一个以相关股东为特征的未来图景。它们不仅关心公司的社会业绩,而且关心更精确更可靠的与美国公司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从而大大增加了绿色相关人的力量,促使环境会计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并不是一个单一的静态或者动态博弈的概念,它将涉及到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后果循环。现今理论和实务界迫切需要做的就是增进这样一种良性的绿色经济及经济后果循环,使绿色相关人队伍得以壮大,为环境会计的逐步完善培养合适的土壤。
城市型农业论文:资源型城市新型农业发展论文 1淮南矿区农业生产条件评价 1.1地貌情况。 地形地貌决定农业发展面积,淮南以淮河为界,淮河以北主要以平原为主,地势平坦适合农业发展,淮河以南多为丘陵地带。 1.2发展布局。 淮南城市发展布局具有明显的特点,即总面积广却分散,众多煤矿企业分割城市,严重制约城市集约型发展,但这确是新型农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多个小城镇由市中心带动起来,会起到以点带面,以面促点的循环效果。 1.3水资源较为充足。 水源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淮南却成为了促进因素,据统计,淮南市年降水量达到10亿立方米左右,同时淮河上游具有大量来水。 1.4拥有良好的现代农业基础。 2009年,淮南市印发《关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和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并着力打造都市农业“一圈三区”新模式,即主城区都市农业圈、潘凤采煤沉陷地都市农业区、凤台加工服务型都市农业区和毛集休闲观光都市农业区。 2面临问题分析 淮南市煤炭资源丰富,被称为“建在金库上的城市”,但是经过多年粗放型发展,资源匮乏,带来一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2.1塌陷区面积大。 淮南煤炭资源开采几乎都是井工开采,煤炭开采之后会形成大量采空区,随着采空区自然充填,地表会形成大面积的塌陷区,进而造成积水和沉陷湖等,导致生态坏境的破坏,众多的塌陷区也分割了耕地面积。 2.2土壤质量下降。 由于长期排矸开采,各煤矿均有大量矸石山,矸石经受雨水冲刷,有害有毒物质流经土壤,同时采空区的塌陷造成水土大量流失,进一步造成农业生态物质元素钠磷钾不平衡。 3解决途径探究 农业的发展根本问题是土地,而类似淮南这类资源型城市发展带来的最大问题正是土地破坏,因此,充填开采和土地复垦是重中之重。 3.1充填开采。 利用井下采空区处置煤矸石的充填采煤技术,既可以减少煤矿固体废弃物排放、又可以减轻开采沉陷灾害、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是实现煤矿绿色开采的理想途径和关键技术之一。充填开采可以实现地面沉陷的微变形和保障建(构)筑物安全;改变大量矸石升井占地堆放并污染环境、地表塌陷破坏环境和“三下”呆滞资源浪费的多重被动局面。对于新型农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3.2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 由于采空区塌陷,导致地表土壤性质差异较大,针对不同情况,应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复垦措施,以保证土壤生产力的恢复。针对尚未稳定的塌陷区,积水深度和塌陷区域在动态变化,根据变化规律,在湖底进行水产养殖,已经形成的稳定边坡发展水产作物;针对塌陷稳定但盆底较浅的塌陷区,可以采取人工造田,同时种植业和养殖业相结合的模式;针对已稳定深层塌陷区,可采用水产养殖与加工相结合的综合模式。此外,可以在矿区周围进行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将矿井塌陷区建设为人工湖,围绕修建人工游乐园,同时可将废弃矿井加入游乐项目中,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4结论 本文针对淮南矿区塌陷区等不同实际生态情况,因地制宜规划发展,实现资源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生态产业化的升级和创新。淮南市拥有良好的农业发展基础,将塌陷区改造发展新型农业,不仅可以实现科学系统化的产业结构,同时能够提高就业机会,增加当地收入,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带动、科学调整、技术依托的模式,必将促进淮南矿区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为当地创造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给类似地区的发展提供参考。 作者:汪颖 袁媛 单位:淮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城市型农业论文:发展现代农业振兴经济型城市建设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阜新的自然环境和农业资源;阜新经济转型现代农业发展现状;阜新市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加快发展阜新现代农业的改进建议;结语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壤、河流污染少,无疫病区、阜新宜牧草场广阔,农民有从事畜牧业的传统习惯、丰富的土地资源、适宜的气候条件和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阜新经济转型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阜新市转型发展现代农业取得的初步成果综观、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初具规模阜新市现已引进和培育、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总产值增幅较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专业基地建设步伐加快继、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成倍增长、经济转型试点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项目立项审批难由于阜新地区工业基础薄弱、缺乏金融资本的有效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建立、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应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导、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应以民营为主、现代农业必须发展绿色经济、重视软硬环境建设、打造知名品牌努力打造几个知名品牌、重视生态建设把经济发展、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进一步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先用之于民,再取之于民”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通过实际调查,在分析阜新经济转型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以及总结阜新发展现代农业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阜新发展现代农业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了促进阜新发展现代农业、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经济转型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 1阜新的自然环境和农业资源 阜新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北邻科尔沁沙地,东接辽河平原,西靠热河山地,为辽河与大凌河流域上中游浅山丘陵区域。土地总面积10316万hm2,其中耕地面积3716万hm2,林地面积约30167万hm2,草场面积约7万hm2;丘陵山地占58%,风沙地占8%,平原占23%。总人口193万,其中农业人口108万。阜新地区人均耕地约0137hm2,农村人均耕地超过014hm2,为全国人均耕地的4倍。农村土壤、河流污染少,无疫病区。该地区属于北温带亚温带亚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降水集中,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气温年平均在711℃~716℃,活动积温337716℃,年日照时数282617h,是辽宁省日照时数最好的地区。正常年份年降水量在45520mm,大水面蒸发量1789mm,无霜期154d左右。阜新宜牧草场广阔,农民有从事畜牧业的传统习惯,发展畜牧业有着较好的基础。粮食年产量15亿kg左右,其中70%以上为玉米,年产各类农作物秸秆20亿kg,大部分可用做饲料,丰富的饲草饲料资源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阜新拥有健全的种畜繁育体系,原种猪场、关山种羊场、阜新种牛场在全国种畜同行业中占有重要位置。丰富的土地资源、适宜的气候条件和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使得阜新经济转型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阜新经济转型现代农业发展现状 1、阜新经济转型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将阜新市确定为全国第一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历经4年的转型实践,阜新市经济转型思路渐渐清晰,即坚持“自力更生,龙头牵动,科技支撑,以民营为主,市场运作”的方针,立足现有基础和优势,构筑“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经济格局,变单一经济结构为多元经济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作为经济转型的重点方向,把发展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作为主导接续替代产业。同时培养玻璃、电子、橡胶、氟化工业等一批支柱产业。经济转型的最终目标是走出以煤为主的黑色经济,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建设以现代农业为主导的绿色经济,建立起阜新市在区域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发展现代农业的重点是着重发展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推进阜新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建设一批绿色农业产品生产基地,走“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都市市场和国际市场=高附加值生态农业”的道路,努力建成为辽宁省和全国的现代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 2、阜新市转型发展现代农业取得的初步成果综观4年实践,“以工业的理念发展农业”的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渐渐清晰,农业产业化的雏形已初步显现。农业也不再局限于第一产业,而是三种产业的搭接和融合,努力寻求一个链条式的综合式产业。阜新市大力发展了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以及与农业相适应的农产品加工业,由种养业向现代加工业和现代物流业延伸,建设了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园区和农业专业小区;大力发展了以优质牧草为主的饲料作物种植业,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3、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初具规模阜新市现已引进和培育70多家龙头企业,包括河南双汇、内蒙伊利、上海大江、草原兴发、东阿阿胶等国内有知名度的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初步形成了生猪、肉鸡、乳品、肉羊、白鹅、肉兔、杂粮、食用菌、牧草、花卉等14个农业产业化链条,已建成东北地区最大的肉食品加工基地和食用菌加工出口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由2000年的1217%上升到2005年的26%,总量居阜新市第二位,基本完成了培育农产品加工业第一阶段的布局,初步构筑起接续主导产业框架[2]。 4、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总产值增幅较大从表1可以看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由1999年的265103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700531万元,增幅达264125%,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14156%,增幅较大。农业(小农业)比重由1999年的6816%下降到2005年的4710%,下降幅度2116%;林业比重由1999年的211%上升到2005年的417%,增幅达12318%;牧业比重由1999年的2819%上升到4714%,增幅达6410%。4年来,林业和牧业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畜牧业迅猛发展,种植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21213特色种植业迅速崛起经济转型给阜新市的种植业结构调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突出表现在以高油大豆、专用玉米、杂粮、食用菌、花卉、专用马铃薯、红干椒为代表的特色种植业迅速崛起。阜新市发展特色农业的一个特点是打造绿色品牌,截至目前,阜新市已有4户企业、4个产品、约423313hm2基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16户企业、35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①。特色种植业中,杂粮发展尤其突出。在转型中诞生的香香食品集团、五彩杂粮公司、化石戈谷业有限公司等杂粮加工龙头企业,采取公司与农户签订单的形式组织杂粮生产,使杂粮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在2005年种植的约4113hm2杂粮中,为上述龙头企业配套的生产基地就超过约0167hm2。龙头企业的引导和牵动,使小米乳、绿豆乳、红豆乳为代表的阜新市杂粮产品以独特的风味迅速打开了市场。 5、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专业基地建设步伐加快继 2001年国家批准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后,阜新市又相继建立了29个专业小区。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已成立14家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和10个研发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专业小区配套设施相继完成。 6、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成倍增长仅在2003年的农村投资中,除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电网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础性投资外,分布在乡镇的企业、基地和农户共完成7亿元的投资,是2002年的215倍,2001年的313倍。213阜新市发展现代农业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转型4年来,阜新市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临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很多 7、经济转型试点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阜新市作为国家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和辽宁省的支持多是针对具体项目,多是一事一议,缺乏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和统一的政策扶持。阜新市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社保等方面与其他城市没有特殊之处,在招商引资方面不具备优势,没有形成政策洼地效应[3]。 21312项目立项审批难由于阜新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企业规模小,规划上报规模不大,与国家开设的专项项目对路少,很难进入国家计划,在项目争取上处于劣势,争取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扶持项目很难。同时,国家为抑制投资的过快增长,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停止新批建设用地指标,许多转型项目因用地审批问题而搁浅,土地问题已成为阜新市招商引资的瓶颈。 8、缺乏金融资本的有效支持,项目资金筹措难由于经济发展滞后,阜新地方财政紧张,配套能力较弱,对一些重点项目很难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不利于引进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阜新市是信贷贷差地区,许多信贷资金靠拆借筹措,不良贷款率较高。除4家国有商业银行外,只有1家地方城市银行———阜新市商业银行,在4家国有银行中,工行、建行审贷权已经收到省行,阜新市行只有报送权,没有审批权,经济转型缺乏金融资本的有效支持。 9、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建立调查问卷显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渴望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盼望尽快建立市场信息反馈体系,能获得正确市场导向;盼望建立健全科技推广体系,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盼望建立权威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盼望政府不越位,不要强迫命令;盼望健全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制监管。 3阜新市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 阜新市转型4年来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如何在阜新这样一个资源枯竭、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尽快转变,农业发展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进行理性思考。 1)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建立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就必须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整合农业资源。 2)发展现代农业应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导,打造特色产业链。人们对农产品加工食品的消费逐年增加,农产品加工业有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当今的国际农业竞争,不再是单个产品、单个生产企业的竞争,而是包括农产品质量、品牌、价格和经营成本、经营方式在内的整个产业体系的综合竞争。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是对农业资源实行纵向整合、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3)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应以民营为主,依靠科技支撑。民营为主是解决经济发展资金困难的有效途径。在转型投入上,坚持以民营为主,地方政府应为民营经济提供便利,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向一、二产业延伸,促进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按照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公务员之家 4)现代农业必须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绿色经济不仅是世界潮流,也符合阜新市情,是阜新市经济转型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所在。要以发展绿色经济为主旋律,阜新市要力争建设成中国一流的绿色食品基地。绿色不仅包括绿色食品,还包括生态、环境、政府服务、人文和消费。 4加快发展阜新现代农业的改进建议 国家应尽快建立对阜新等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长期有效机制和统一政策扶持,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扶持项目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最终使直接投资项目转变到政策扶持项目。例如,对阜新规模较大的龙头农产品加工企业,国家可以通过国债资金予以扶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承包农业园区或养殖小区的下岗职工和农户,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对利用矿区复垦地为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创造的企业,应少征或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免征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等。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是转型成败的关键,高素质和富有感召力的政府团队对经济转型具有重要作用。阜新市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建设服务型政府,清理地方性法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标准化、公开化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 411重视软硬环境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政府应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硬环境和服务软环境,树立环境经济理念,用市场手段经营好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打造阜新市经济转型的城市品牌。对各类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对重大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努力建设良好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其次,尽快建立健全包括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气象服务、政策和法律服务以及市场营销在内的相应机制。 412打造知名品牌努力打造几个知名品牌,以知名品牌宣传阜新新形象,以阜新新形象带动知名品牌,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政府应重点扶持象福龙生物科技、比牛哥乳业、田园实业等管理科学、有发展潜力的本地企业,通过辽宁省和全国范围内新闻媒体宣传这些品牌,在打造出全国知名品牌的同时宣传阜新转型中的新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这样既提高了城市知名度,同时也有利于招商引。413重视生态建设把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放在首位,搞好外引水源和域内水源项目建设,抓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和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 414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努力提高就业率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职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调整劳动力供给结构,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供给需求,增强向二、三产业转移的能力,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水平。同时,要在农业内部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提高农业内部的吸纳能力,扩大、实现农业劳动力在农业内部的充分就业。 415进一步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二是加快建设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三是加快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体系;四是加快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运输业,强化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产业对接,推进贸工农、产加销专业化经营一体化;五是加快建设农业生态保护体系。 416“先用之于民,再取之于民”既然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型的重点方向,政府就应加大对相关企业和农民的扶持力度,实行“先用之于民,再取之于民”的政策。在扶持中,政府应注意多采用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应鼓励银行降低贷款门槛、提供优惠利率、延长还贷时间,考虑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贷款补贴或者提供政策性贷款,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5结语 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需要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优势进行分析,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龙头牵动、科技支撑、民营为主,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如何实现资源枯竭城市振兴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难题,探索一条符合阜新市实际情况的资源枯竭城市的成功转型之路,不仅实现阜新可持续发展,而且将为中国118座资源城市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这对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平稳实现渐进式制度变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城市型农业论文: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研究 摘要:基于当下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农业发展的热潮,文章对都市农业与城市化的关系进行梳理,着重分析北京市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北京市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都市农业 ;房山区 一、城市化与都市农业的关系 (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是都市农业形成的直接原因 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农业和农村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其后来的推进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客观条件。在工业化、城市化步入中等发展水平以后,就应该用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所获得的资源和收益反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都市农业是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农业产业形态,都市农业产生于城市化进程中,并服务和依赖于城市化建设与发展(周春江,2011;田玉敏,2010)。 都市农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与城市的经济生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服务于城市,城市也反哺于它;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有一定的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生活作用;科学化生产管理和先进农业技术对于其推动作用明显;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高度集约化,增加了抵抗自然灾害和不稳定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冲击。 (二)发展都市农业是解决城市化问题的客观要求 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必然带来一些伴生问题。城市中生活和工作压力大、居住条件紧张、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成为了普遍现象。城市人口密度大,空间宝贵,居民生活节奏紧张,对于农产品有着极大需求量,因此都市农业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这种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农产品的供应上,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高要求使得都市农业在生态和旅游方面的贡献日益凸显(宁超乔,2006;金国峰,2004)。正是这种巨大的需求缺口,迫使都市农业在补充城市功能方面必须做出更大的调整和更重要的贡献,这也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的都市农业必须全方位、高标准的发展。 (三)发展都市农业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迅猛发展,乡村经济相对滞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高,且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在农村地区,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出现大量剩余的劳动力,农产品结构性过剩情况严重,农民只增产不增收。为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发展都市农业及其产业化的推进已经迫在眉睫,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1. 通过发展都市农业,能够促使农业具有与工业相同的交通、信息、电力等基础设施,并且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有力地促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侯满平,2006)。 2. 都市农业作为城市与乡村联动的最佳结合点,能便利地利用城市资本集聚科技成果,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的空间利用能力,缩小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之间的差距,同时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由此看来,城市化进程与都市农业的发展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有着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的都市农业势必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快速发展,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房山区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农业发展现状 (一)农业物质装备水平显著提高 2011年,房山区高标准农田面积不断扩大,在全区42.11万亩的可耕地面积中,有25万亩就是高标准农田,比重达到58.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能达到75%,超过国家平均水平。 (二)房山区粮食种植日益规模化 2011年,房山区粮食总产量达到15.2万吨,种粮农户为寻求更高效益,彼此融合,进行规模化生产,已有201户种粮大户的种植规模达30亩以上,总承包面积18000亩。 (三)设施农业效益最为突出 2012年上半年,房山区已发展20581亩设施农业,同比增加1065亩,增长7.4%。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2年上半年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势头强劲,其生产总值逐年增长迅速。但是,由于2012年7月21日发生特大暴雨灾害,使房山区都市农业下半年蒙受损失,特别是观光休闲农业受其影响严重,业绩大幅度下滑,民俗旅游、观光休闲农业这一年仅实现收入2.6亿元,与2011年相比下降13.3%。 由此可见,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潜力巨大,但该产业发展尚未完全成熟,抗风险能力较差,亟需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以实现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突破性飞跃。 三、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问题 (一)城市化发展水平较落后 近几年,虽然房山区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但受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发展水平的限制,与北京其他区县相比,还有不少差距。2011年,房山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综合实现程度达到80.94%,在北京各远郊区县中处于第四位,落后于排名前三的平谷84.64%,门头沟81.18%和怀柔81.11%。2012年,房山区的综合排名在全市十六个区县中处于第十位。从监测结果看,房山区尚未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其城市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耕地资源、水资源匮乏 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山区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复种指数不断下降,粮食和经济作物总产量明显降低,不利于都市农业发展,特别对种植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冲击。 在水资源方面,房山区人均水资源量为1200立方米,但人均可用水资源量仅258立方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由于连年干旱,房山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紧缺,水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主导产业扶持力度欠缺 房山区的产业结构已初步形成“二三一”的产业格局,但是整个产业依然缺乏规模培育,科学技术含量过少,可持续性不足,三个产业分配依然不合理等特点,导致主导作用不突出,进而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都市农业的发展。种植业、畜牧业、民俗旅游产业还缺乏规模整合、规范和档次的提升,缺乏科学化管理和经营,与真正意义上的主导产业还存有一定差距。房山的主导产业没有作为主打产业进行整合、扶持,也没有起到“火车头”的作用,其发展还有待进一步进行整合调整。 (四)观光农业综合服务落后 当前,房山的观光农业园区发展迅速,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房山观光园区布局零星分散,大多数园区规模较小,活动内容单调,缺乏完善的休闲娱乐设施。由于园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宣传力度不足,缺乏科学指导,使得园区的社会知名度较低,缺乏对游客的吸引力。 (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房山在北京属于农业大区,山区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65.7%,但是复杂多样的地质状况,严重阻碍全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约都市农业发展。房山区基础设施滞后主要表现在道路和水利设施两个方面。在交通道路方面,城区道路缺乏合理规划,不同等级道路之间错综复杂,衔接不合理,不能很好地发挥整体协同效应,整个路网形态混乱,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城区中覆盖率较低,直接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在水利设施方面,供水设施老化,全区供水不足,排水系统落后,不能满足全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刘伟,2009)。 四、加快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房山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中耕地资源短缺,为此应建立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房山区土地利用普查评价工作,评估现有可利用土地,对其开发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了解,并且对可供开发利用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数据信息进行详细统计(刘伟,2009)。在土地市场供应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利用这一点,房山区在建立土地管理动态维护机制的基础上,可以对都市农业用地进行有计划的安排和供给,保障土地的高效利用率,避免无规划建设和无目的开发的情况发生。 (二)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打造农业示范区 首先,对于已经有一定规模的食用菌产业,应大力推进房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引进先进技术,集中资源优势,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打造食用菌产业链,将食用菌作为房山特色品牌产品推向全国,争取成为北京乃至全国的食用菌高端产业示范基地。 其次,建设现代都市型养殖业体系。养殖业一直是房山区的优势产业之一,发展都市农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生态优势和品牌产业优势,通过强化养殖业支撑保障体系,加强养殖基地建设,提升房山养殖业知名度,建立生态循环系统等各项工程措施。此外,房山区要建立一套运行良好、功能完善的现代都市型养殖体系,引进科学技术积极改良所养殖的畜禽品种,改变传统的饲养管理方式,改革对畜产品的经营流通手段,进行规范的经营管理,推动房山养殖业不断趋于规模化、专业化,使房山区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养殖产业大县。 (三)做好观光农业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绿色产业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房山区应抓住这一机遇,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和绿色休闲产业,特别是重点发展林果、花卉和生态休闲农业。房山区要实现特色观光农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考虑其所处地理位置和城镇居民对观光农业的消费需求(王占锋,2010)。在房山周边地区,居民通常对休闲度假及城镇旅游具有较高的需求,所以在周边地区应该重点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园和风光型农业园。而在房山区中心集镇地区,具有农庄特色,发展农庄经济也是该区域的建设重点,所以在中心集镇地区,大多以建设休闲农庄为主,突出发展农庄式的农业休闲园区。房山区发展观光农业,不能仅注重其休闲娱乐功能,还应该着眼于农业生产,引进农业高科技品种,拓展园区功能,使观光园区成为娱乐性、科学性和文化性并存的高级休闲农业园区。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集聚农业发展力 在道路交通方面,房山区充分利用北京市建设轨道交通的机会,对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实行有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每一寸土地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造区内路网,加强与城市中心交通联系,方便农产品运输。 在水利灌溉设施方面,着眼房山区水资源匮乏的现状,要特别重视灌溉用水计量的精细化管理,在保证全区农产品品质的基础上,采取各种节水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农业用水量,实现都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针对农业节水灌溉,房山区正加大力度实现智能化管理,争取对全区农业用水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方面,重点强化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还要特别强调防灾减灾工作的落实,在规划中注重对防灾场地的预留建设,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应对突发状况;建立完善的减灾应急体系,尤其是对墒情、旱情和水情的应对,建立自动监测网络,提高农业抗旱防涝能力,增强农业的减灾水平。 (五)构筑科技支撑体系,推动规模化经营 根据房山区的农业产业发展及定位,房山区农业科技支撑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利用首都北京的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研发或引进房山农业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先进、适用技术,创建房山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房山农产品品牌。同时积极主动寻求农业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努力跟进国外农业技术发展新趋势,全面提升房山农业科技化水平。 房山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支撑未来本地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的重点:一是以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为核心力量,积极构建种源产业生产体系;二是以现代工业技术为依托,构筑农业装备产业;三是以科研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为依托,构筑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城市型农业论文:人类理想型城市农业一体化方略 [摘 要]本文旨在探讨新型的理想化养老城市伴随理想的一体化农业,以期指导新城市内外建筑布局、农业布局和农业发展。坚持永续最佳生态原则,系统全面优化设计,生产优质绿色食品,并创造保持其必不可少的土壤养分最佳生态状态;农业各产业均以农场形式组织生产;农业教学科研农场三者一体化,务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按岗位操作规程从事务农工作;各农场按新城市需求订单进行生产。高科技尽可能地在农业上应用,全面实现理想新城农业现代化。 [关键词]理想新城;一体化;优化;永续生态;顶层设计 1 理想城内农业总体规划――战略规划 高楼农业:食用菌、种菜、养鸡(下蛋期鸡、1000只/千人)、养猪(100头/千人)、养牛(高产期牛、20头/千人)等,种菜区与睡眠区相邻相通。人需要氧气排出二氧化碳,蔬菜正相反。菜园的富氧空气输向人用、“人用”后的富二氧化碳空气再返输给蔬菜,实现人呼吸与蔬菜呼吸“互惠”。采用植物声频发生器促进植物生长和灭虫。 1.1 新城内与城外农业一体布局DD统筹规划 城市内农业:高楼农业、池塘河养鱼、果树。 城市外:高楼养牛养猪养鸡等(适者进城)、果树、种植需量大的农作物,如土豆、大白菜、花生、地瓜、甜玉米等。 规划需考虑的关键要素:固体肥料、液肥(粪水)、饲料、农机、污水处理、循环利用、土壤养分保持与实时检测、无公害农药、病虫防治、气候、地质、水源、人工增雨驱雨、道路、桥梁、储藏、运输、车辆…… 1.2 新城内外水务规划DD科学处理 A雨水-河流:城市内雨水流入河和鱼塘。 B饮洗水:无污染的水库或地下水经二级超滤成为无菌的饮洗水、游泳水。 C中水-鱼塘:洗涤水和游泳池水经一级超滤后(中水)直接用于冲厕、余水进入区内鱼塘(户外游泳池)和区外大鱼塘、其浓水排入冲厕污水管道; D冲厕水:多区集中处理,一级超滤水排入区外鱼塘或河流或浇地,浓水排污水道; E污水道-城外处理站:冲厕超滤浓水再科学处理后(除臭分解油)供浇地、干粪便发酵后制造有机肥供高楼种菜。 F有油污的涮锅洗碗水给猪和鸡饮用。无油污的冲碗水同冲厕水处理。 1.3 城市食物消耗与农业生产一体化DD订单生产 新城人口总数是固定的,每天消耗食物也就相对固定,这样就可以订制农副产品需求计划,农业生产管理部门按订单计划生产,做到农业产出与消耗平衡,杜绝每类食物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必须做到不浪费人力物力和土地。这一目标的实现,始于顶层设计。 1.4 农场与农学农研一体化DD统一管理 目前,德国农业全面实现了机械化,不需要太多的人工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更不愁销路。政府完善保险制度,使医疗、退休、工伤等保险覆盖到每个农民,从而做到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所以,在德国,想当农民十分困难,每位农民都必须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在德国大学,农业专业名额特别少,每10-15个申请人中才有一个被幸运录取;农民是德国最惬意的职业,是社会中最富的人群,就业率特别高,只要能毕业,就几乎不会有失业的问题。 理想城农业充分体现高度组织化、高度现代化,每个工位都有其岗位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务农人员要求高技术、高技能、高素质,持证上岗。这样就使得农业教学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与农场、具体务农人员一体化,相当于现代国际大企业的培训部门和研发部门。每位务农人员都要学习园艺、农学、土壤、环境、畜牧、饲料、饲养、防治病等专业全面基础知识,这样,每个人可以在“知识和智慧”指导下工作。 主城区外端为从事农业工作人员居住生活区。退休之后可自愿选择居住在城内其它地方。饮食、住宿、医疗保障同城区老人和学生一样。 2 农业各产业一体化DD统一安排 2.1 有机物循环利用与工厂化无害化制肥一体化DD永续生态 遵循生态规律,创造最佳的生态环境DD耕地土壤养分维持稳定最佳状态,是生产优质绿色食品必不可少的条件。加强建设土壤退化防治与障碍因子消减技术、土壤培肥与有机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养分精准管理与高效利用技术和新型肥料创制。 废物利用与生态保护一体化。城市污水处理与农业用水一体化。 植物吸收土壤中一些元素而生长,畜禽吃了植物和人吃了蔬果肉蛋奶,吸收有益营养成份,排泄废物,通过科技手段,将这些废物变成有机肥料返回土壤,实现人与农业大循环。 中央7台报道,湖北省鄂州谢柞豹1996年开始高楼养猪,猪粪养鱼。 中国农村“地靠粪养,苗靠粪长”的谚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用有机肥料对于改良土壤的作用和植物生长的作用。施用有机肥料既增加了许多有机胶体,同时借助微生物的作用把许多有机物也分解转化成有机胶体,这就大大增加了土壤吸附表面,并且产生许多胶粘物质,使土壤颗粒胶结起来变成稳定的团粒结构,提高了土壤保水、保肥和透气的性能,以及调节土壤温度的能力。所以尽可能地科学地施用有机肥。 有机肥原料有鸡鸭等禽类粪便、猪牛羊马等畜类粪便和人粪便;秸秆、树枝树叶、豆粕、棉粕、果壳、酒糟、醋糟、木薯渣、糖渣、糠醛渣等废弃物;屠宰场杂物等;人餐厨垃圾等;河道和下水道淤泥。这些废弃物中含有大量农作物特别需要的氮、磷等元素。 利用它们加工生产成有机肥,必须采用工厂化无害化科学方法。规划时,有机肥厂靠近各养鸡场、养猪场、养牛场等养殖场。 值得一提的是,奶牛每天都产生大量粪尿,并有大量冲洗废水,通过污水处理,有形固体可制成颗粒有机肥,污水制成肥液。乳品加工厂每天会产生大量洗刷罐废水,同样可以分离出固形物、含氮磷的水和符合排放标准的净化水。 城市生活用水分为饮用洗物优净水、冲厕中水两大类;洗物水可以经过超滤处理变成中水,用于冲厕;冲厕污水经处理后,干物质变成固体有机肥,污水变成液肥,收集于湖塘,湖塘兼有水库功能,养鱼、浇花浇地、畜禽饮用、冲洗地面。 多级循环利用十分重要。例如,牛粪用于制造有机肥(俗语称为牛鲜花)、沼气、再生燃料、生态蜂窝煤等。可实施“牛粪便-蝇蛆-鸡-猪-鱼-肥-草-牛”循环利用链条模式,即利用有机牛粪繁殖蝇蛆或蚯蚓,可作为鸡的高蛋白质饲料,鸡粪发酵后可喂猪,猪粪处理后喂鱼,鱼塘淤泥制成有机肥料,促进蔬菜牧草庄稼生长,用作牛饲料。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所有元素利用与循环,才可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优化,人类与植物、动物、自然和谐共生。 2.2 鲜奶是万食之王DD突出牛业 人吃各种食物,最终进入人体内的基本营养成分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盗浚如水、维生素、矿物质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分解后的小分子物。 中国俗语说“金水银水不如奶水”,因牛奶营养成分齐全又均衡、尤其含有活性免疫物质和多肽激素、容易消化吸收、食用方便,是最“接近完美的食品”,是最理想的天然食品,可谓是“万食之王”、“白色血液”、“人类的保姆”,越来越受到各国民众的青睐。乳制品已成为很多国家人的当家食品。世界每年人均饮奶量达90千克,发达国家超过270千克,而中国只有零头,很多中国人一生没喝过牛奶。 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在谈到二战后欧洲重建问题时曾说过“没有什么投资比得上向儿童提供牛奶更重要!”。日本政府在二战后更是提出了“一杯奶强壮一个民族”的口号,使得战后一代人的身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改善。美国政府通过“三杯奶”运动,解决了国民钙营养的问题。印度,政府继旨在发展现代农业、解决国民吃饭问题的“绿色革命”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发起了“白色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提倡饲养奶牛和提高牛奶产量,实现增加国民营养、改善国民体质的愿望。200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再次提议,将每年的6月1日定为牛奶日。由此,一些具有农业战略思想的学者认为“牛业是农业半壁江山”。 事实证明,世界上每一个长寿的国家、每一个健康的民族都与牛奶的人均占有量息息相关。乳品消费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指标之一,众多国家都已把增加国民牛奶的消费量作为改善国民营养、增强国民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综之可说,没有好牛奶不算好生活。 3、农业发展与高科技发展一体化 3.1 成熟技术全面应用 很多方面科技的进步都与农业现代化紧密相连,诸如“克隆组培”工厂、农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物联网应用技术、立体种植、人行路上空间生长结果、自动化播种流水线、电动汽车运输、绿色环保农药、基因育种、低成本高效大棚、人工增雨驱雨、卫星遥感、卫星定位农机械、高产食用菌、无土栽培、少土栽培、缓释肥料、电子灭虫、果味玉米、果味黄瓜等。 加强农业电脑软件开发,如种植软件、饲养软件、管控软件等,通过互联网传输研究中心、管控中心。 3.2 量子技术应用 众所周知,我们所见的有形物质结构是分子、原子、质子、电子等,电子以光速不停旋转,电与磁是一体两面,电子运动就产生了微弱磁场,或称为复合电磁波,有人称为量子(量子有多层概念)。每一种粒子都会发出共有一样的复合电磁波,如粒子是生物体就称为生物波。波,都具有共振特性。 3.2.1 具有检测土壤养分手机 20多年前,美国一位发明家根据波这个特性制造出了给人体体检的量子检测仪。其工作原理:先用仪器捕获各种各样生物波,将众多波编码制成数据库,检测时,选定项目,电脑程序让仪器发射相应波,如与检测棒测到的波发生共振,电脑程序可得出半定量结果,基于互联网,成了具有体检功能的手机[3],此款手机目前在调试软件。 如果捕获土壤、肥料中诸多生物波制成数据库,就成了土壤肥料检测仪DD探棒(托盘)接触样品,电脑就会自动检测,目前电脑处理能力,几秒钟就可以检测一项指标。并可通过互联网实时传到监控中心,专家们根据检测结果,实施补肥、补水等措施。同理,还可以建各类植物和各种禽畜正常生理体检项目和疾病生物波数据库。 3.2.2 量子技术培育新品种 俄籍华人姜堪政1959年开始生物场导(量子技术)实验研究,1978-1993年从事动植物以及人体生物导实验,发现小麦的生物微波能促进玉米分蘖生长增产,陆续研发出具有甜瓜味等多种水果味的黄瓜,采用该方法可以产生花生味向日葵籽等很多新品种,能适应人们多口味需求,这些新品具有传代性[4]。 城市型农业论文: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研究 摘要:基于当下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农业发展的热潮,文章对都市农业与城市化的关系进行梳理,着重分析北京市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北京市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都市农业 ;房山区 一、城市化与都市农业的关系 (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是都市农业形成的直接原因 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农业和农村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其后来的推进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客观条件。在工业化、城市化步入中等发展水平以后,就应该用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所获得的资源和收益反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都市农业是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农业产业形态,都市农业产生于城市化进程中,并服务和依赖于城市化建设与发展(周春江,2011;田玉敏,2010)。 都市农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与城市的经济生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服务于城市,城市也反哺于它;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有一定的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生活作用;科学化生产管理和先进农业技术对于其推动作用明显;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高度集约化,增加了抵抗自然灾害和不稳定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冲击。 (二)发展都市农业是解决城市化问题的客观要求 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必然带来一些伴生问题。城市中生活和工作压力大、居住条件紧张、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成为了普遍现象。城市人口密度大,空间宝贵,居民生活节奏紧张,对于农产品有着极大需求量,因此都市农业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这种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农产品的供应上,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高要求使得都市农业在生态和旅游方面的贡献日益凸显(宁超乔,2006;金国峰,2004)。正是这种巨大的需求缺口,迫使都市农业在补充城市功能方面必须做出更大的调整和更重要的贡献,这也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的都市农业必须全方位、高标准的发展。 (三)发展都市农业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迅猛发展,乡村经济相对滞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高,且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在农村地区,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出现大量剩余的劳动力,农产品结构性过剩情况严重,农民只增产不增收。为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发展都市农业及其产业化的推进已经迫在眉睫,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 1. 通过发展都市农业,能够促使农业具有与工业相同的交通、信息、电力等基础设施,并且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有力地促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侯满平,2006)。 2. 都市农业作为城市与乡村联动的最佳结合点,能便利地利用城市资本集聚科技成果,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的空间利用能力,缩小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之间的差距,同时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由此看来,城市化进程与都市农业的发展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有着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的都市农业势必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快速发展,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房山区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农业发展现状 (一)农业物质装备水平显著提高 2011年,房山区高标准农田面积不断扩大,在全区42.11万亩的可耕地面积中,有25万亩就是高标准农田,比重达到58.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能达到75%,超过国家平均水平。 (二)房山区粮食种植日益规模化 2011年,房山区粮食总产量达到15.2万吨,种粮农户为寻求更高效益,彼此融合,进行规模化生产,已有201户种粮大户的种植规模达30亩以上,总承包面积18000亩。具体情况见表1。 (三)设施农业效益最为突出 2012年上半年,房山区已发展20581亩设施农业,同比增加1065亩,增长7.4%。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2年上半年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势头强劲,其生产总值逐年增长迅速。但是,由于2012年7月21日发生特大暴雨灾害,使房山区都市农业下半年蒙受损失,特别是观光休闲农业受其影响严重,业绩大幅度下滑,民俗旅游、观光休闲农业这一年仅实现收入2.6亿元,与2011年相比下降13.3%。 由此可见,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潜力巨大,但该产业发展尚未完全成熟,抗风险能力较差,亟需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以实现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突破性飞跃。 三、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问题 (一)城市化发展水平较落后 近几年,虽然房山区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但受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发展水平的限制,与北京其他区县相比,还有不少差距。2011年,房山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综合实现程度达到80.94%,在北京各远郊区县中处于第四位,落后于排名前三的平谷84.64%,门头沟81.18%和怀柔81.11%。2012年,房山区的综合排名在全市十六个区县中处于第十位。从监测结果看,房山区尚未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其城市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耕地资源、水资源匮乏 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山区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复种指数不断下降,粮食和经济作物总产量明显降低,不利于都市农业发展,特别对种植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冲击。 在水资源方面,房山区人均水资源量为1200立方米,但人均可用水资源量仅258立方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由于连年干旱,房山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紧缺,水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主导产业扶持力度欠缺 房山区的产业结构已初步形成“二三一”的产业格局,但是整个产业依然缺乏规模培育,科学技术含量过少,可持续性不足,三个产业分配依然不合理等特点,导致主导作用不突出,进而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都市农业的发展。种植业、畜牧业、民俗旅游产业还缺乏规模整合、规范和档次的提升,缺乏科学化管理和经营,与真正意义上的主导产业还存有一定差距。房山的主导产业没有作为主打产业进行整合、扶持,也没有起到“火车头”的作用,其发展还有待进一步进行整合调整。 (四)观光农业综合服务落后 当前,房山的观光农业园区发展迅速,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房山观光园区布局零星分散,大多数园区规模较小,活动内容单调,缺乏完善的休闲娱乐设施。由于园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宣传力度不足,缺乏科学指导,使得园区的社会知名度较低,缺乏对游客的吸引力。 (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房山在北京属于农业大区,山区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65.7%,但是复杂多样的地质状况,严重阻碍全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约都市农业发展。房山区基础设施滞后主要表现在道路和水利设施两个方面。在交通道路方面,城区道路缺乏合理规划,不同等级道路之间错综复杂,衔接不合理,不能很好地发挥整体协同效应,整个路网形态混乱,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城区中覆盖率较低,直接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在水利设施方面,供水设施老化,全区供水不足,排水系统落后,不能满足全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刘伟,2009)。 四、加快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房山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房山区都市农业发展中耕地资源短缺,为此应建立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房山区土地利用普查评价工作,评估现有可利用土地,对其开发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了解,并且对可供开发利用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数据信息进行详细统计(刘伟,2009)。在土地市场供应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利用这一点,房山区在建立土地管理动态维护机制的基础上,可以对都市农业用地进行有计划的安排和供给,保障土地的高效利用率,避免无规划建设和无目的开发的情况发生。 (二)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打造农业示范区 首先,对于已经有一定规模的食用菌产业,应大力推进房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引进先进技术,集中资源优势,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打造食用菌产业链,将食用菌作为房山特色品牌产品推向全国,争取成为北京乃至全国的食用菌高端产业示范基地。 其次,建设现代都市型养殖业体系。养殖业一直是房山区的优势产业之一,发展都市农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生态优势和品牌产业优势,通过强化养殖业支撑保障体系,加强养殖基地建设,提升房山养殖业知名度,建立生态循环系统等各项工程措施。此外,房山区要建立一套运行良好、功能完善的现代都市型养殖体系,引进科学技术积极改良所养殖的畜禽品种,改变传统的饲养管理方式,改革对畜产品的经营流通手段,进行规范的经营管理,推动房山养殖业不断趋于规模化、专业化,使房山区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养殖产业大县。 (三)做好观光农业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绿色产业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房山区应抓住这一机遇,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和绿色休闲产业,特别是重点发展林果、花卉和生态休闲农业。房山区要实现特色观光农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考虑其所处地理位置和城镇居民对观光农业的消费需求(王占锋,2010)。在房山周边地区,居民通常对休闲度假及城镇旅游具有较高的需求,所以在周边地区应该重点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园和风光型农业园。而在房山区中心集镇地区,具有农庄特色,发展农庄经济也是该区域的建设重点,所以在中心集镇地区,大多以建设休闲农庄为主,突出发展农庄式的农业休闲园区。房山区发展观光农业,不能仅注重其休闲娱乐功能,还应该着眼于农业生产,引进农业高科技品种,拓展园区功能,使观光园区成为娱乐性、科学性和文化性并存的高级休闲农业园区。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集聚农业发展力 在道路交通方面,房山区充分利用北京市建设轨道交通的机会,对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实行有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每一寸土地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造区内路网,加强与城市中心交通联系,方便农产品运输。 在水利灌溉设施方面,着眼房山区水资源匮乏的现状,要特别重视灌溉用水计量的精细化管理,在保证全区农产品品质的基础上,采取各种节水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农业用水量,实现都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针对农业节水灌溉,房山区正加大力度实现智能化管理,争取对全区农业用水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方面,重点强化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还要特别强调防灾减灾工作的落实,在规划中注重对防灾场地的预留建设,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应对突发状况;建立完善的减灾应急体系,尤其是对墒情、旱情和水情的应对,建立自动监测网络,提高农业抗旱防涝能力,增强农业的减灾水平。 (五)构筑科技支撑体系,推动规模化经营 根据房山区的农业产业发展及定位,房山区农业科技支撑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利用首都北京的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研发或引进房山农业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先进、适用技术,创建房山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房山农产品品牌。同时积极主动寻求农业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努力跟进国外农业技术发展新趋势,全面提升房山农业科技化水平。 房山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支撑未来本地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的重点:一是以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为核心力量,积极构建种源产业生产体系;二是以现代工业技术为依托,构筑农业装备产业;三是以科研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为依托,构筑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城市型农业论文:资源型城市发展现代农业路径探索 【摘 要】发展特色农业,是农业自然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施农业由弱变强的战略决策,也是农业实现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最佳选择。本文迁安市为例,通过转变发展思路,探索出适合当地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走出了一条资源型城市发展特色现代农业的突围之路。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现代农业;发展思路 发展特色农业,是农业自然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施农业由弱变强的战略决策,也是农业实现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最佳选择。作为资源型重化工业城市,迁安在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进程中,坚持把“一产抓特色”作为加快科学发展的战略任务,按“旅游串线农业建点”的思路,积极探索发展现代农业新模式,走出了一条资源型城市发展特色现代农业的突围之路。先后涌现了55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已经成为惠及全市10多万农户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2011年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接待人数127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和瓜果采摘等农业综合收入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698元,同比增长15.9%。2011年迁安被国家农业部、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首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也是河北省内唯一一家。 一、升华思路:在城市转型中找准农业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 作为一个依矿而兴、依钢而起的典型资源型城市,迁安自“七五”以来依靠资源优势实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但在工业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和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历届市委、市政府班子费尽了脑筋,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但由于缺乏治本之策,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矿业资源的日渐枯竭,以及国内一些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的困境,让迁安深切认识到要想实现科学发展,农业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不能离开农业谈转型。为此,迁安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实施“四五”转型攻坚计划,建设“魅力钢城、绿色迁安”的目标,把发展现代农业和旅游服务产业作为带动经济发展 “两翼” 的战略构想。就是在传统产业优势和城乡建设优势的基础之上,主动引入创意思维,使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相结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与休闲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生态建设与生态旅游相结合,大力发展现代特色休闲农业,将迁安创建成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区”。一系列思路目标的提出,在全市上下引起热烈反响和强烈共鸣,迅速成为加快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强大动力。 二、明析举措:在产业攻坚中创新农业科学发展的崭新局面 (一)规划先行,构建科学合理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布局 按照“旅游串线农业建点”的思路,在《迁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迁安市城乡统筹规划》、《迁安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迁安市旅游总体规划》基础上,聘请湖南省休闲农业规划设计中心专家高起点、高标准科学编制了《迁安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总体规划》,依托市域三大主体功能区和四条绿道,将全市划分为发展以传统农业体验、农业生态景观、高科技农业示范等为主的中部南部都市农业休闲观赏区、发展以设施蔬菜、特色果品、规模养殖、农产品加工、旅游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等为主的东部北部高效农业旅游体验区和发展以矿山改造、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地质公园文化为主的西部生态农业地质文化景观区等“三个特色区”;以四条绿道周边区域为重点“顺藤结瓜”建设新三抚路沿线的物华京东水果采摘带、滦河沿岸的诗意滦河湿地景观带、万太路沿线的神韵迁安地质文化带、建彭路沿线的锦绣田园高效农业带等“四个休闲产业带”。通过四条绿道建设,实现特色景区、景点和农业生态园、采摘园的有机串联,以绿道为藤、景区为瓜,顺藤结瓜,将绿道建成游客观光消费之道、市民休闲健身之道、农民增收致富之道。 (二)政府引导,促进现代休闲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奖补办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实施意见》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扶持奖励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并专门设立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专项基金。近年来,迁安每年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都在2亿元以,在这种引导和鼓励下,全市民营企业家踊跃响应,九江公司、正元集团、联旺集团等纷纷“出招”,投向休闲农业及相关产业的资金近20亿元,也吸引了香港赛伯莱船运有限公司、香港融信华创公司、北京伊萨德投资公司、中粮集团等战略投资者也纷至沓来。投资20亿元的长城国家公园、5.4亿元的红峪口10里旅游画廊等一批休闲旅游项目已经落地,塔寺峪旅游开发、挂云山度假区、山叶口旅游开发等项目正在积极推进。几年来,依托绿道的带动引领,先后建设了红峪口、大龙王庙、成山等16个集农事体验、采摘、观光、休闲、旅游等于一体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和白羊峪现代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瑞阳生态大观园、龙泽谷葡萄农庄等8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投资20亿元正元国际养生文化村、1亿元的九江农场等一大批休闲农业项目正在抓紧建设。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已经形成了集聚发展的态势。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展 坚持特色发展理念,在建设中特别重视在农业休闲项目中挖掘、培育、提炼各自特色,以点带面,促进全市现代休闲农业实现特色发展。一是挖掘区域特色。充分利用区域特色优势资源办好休闲农业项目,让休闲服务体现区域特色,如在北部长城沿线依托长城资源、立足燕山丘陵地貌、良好生态和古朴的民风,以“绿道藤上结金瓜”模式长城沿线红峪口、白羊峪、冷口、徐流口等山村以“吃农家饭、住农家院、摘农家果、体验农家风情”为重点的民俗农家乐项目,形成的具有独特魅力的长城山野休闲农业产业带,其中白羊峪长城旅游景区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二是培育产业特色。以村或一个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带为基础,发挥优势产业特色,有序推进休闲农业生态园建设,与优势农业产业相互促进发展,培育出休闲农业产业特色。如以龙泽谷生态农业科技园为基础,通过项目与周边3000多亩的葡萄种植基地有机联,形成一个集葡萄种植、葡萄酒的生产制作、葡萄文化鉴赏、生态旅游、高端会议为一体的以葡萄为特色的现代葡萄酒农业生态庄园。三是提炼服务特色。不断扩大休闲农业服务功能,实现服务内容由常规化向多样化转变,服务形式由提供式向互动式转变,更多的策划出如贯头山酒业酿酒、弘业地毯手工织毯、李姑店手工抄纸等一批有地方风俗特色的休闲、娱乐、体验等服务项目,更多的提炼出内容丰富、别具特色、游客参与性强的地方品牌服务项目,实现特色化经营。 (四)依靠科技,为发展现代休闲农业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进步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一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依托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成立了河北省首家县市级现代农业特邀院士工作站,加强了与中国农大、中国农科院、河北、北京等华北五省市农科院合作,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步伐,累计引进示范创新成果、新技术440项,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二是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延伸农技推广网络。全市按照“六有”、“四统一”要求投资2800万元,建设了8个区域技术推广综合站。三是实施品牌战略。加快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全市农业企业取得有机食品标识28个,绿色食品标识15个。注册正式商标24个,其中中国名牌1个,河北优质产品2个,省名优农产品28个,辐射带动全市30万亩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四是提高农民素质。通过采用科技培训、专家讲学、农技电波等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培养现代农业经营者。几年来,已累计培训农民20万人次,从业人员中初中以上比重达到80.5%,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比重达到83%。 三、创新机制:在现代化进程中凝聚农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一)优化发展现代休闲农业软环境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坚持以“四五”转型攻坚的宏伟目标统一思想,以科学的考评激发干劲,以健全的机制引领方向,在全市唱响了“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干事创业导向。根据三大主体功能区分类考评,将农业和生态旅游型作为单独一个类型,探索建立有利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资源配置机制、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互补性。 (二)完善基础配套设施 切实解决好影响休闲旅游农业发展的用地、用电等实际问题。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目前,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918公里,道路密度为241.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了“七横八纵”的综合交通道路网体系,各景区均可乘公交快速到达。目前,投资6000万元的,30公里森林生态绿道和47公里长城山野绿道正在加快建设,年内将全部建成。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成立了迁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游客接待中心也正在加紧建设,建立健全了旅游接待制度,完善了相关设备设施,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规范市场管理 为确保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市场安全有序,健全了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成立了成立休闲农业协会,出台《迁安市休闲农业星级划分及评定标准》。加强旅游环境保护,强化卫生管理。提同时,通过举办“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班”、“餐饮、客房服务培训班”、“农家乐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全市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培训人数达到万余人次,培训率达80%以上,促进了全市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服务品质的全面提升。 (四)作好品牌宣传推介 以举办成山金秋采摘节、石梯子沟观花节和杨各庄民俗文化节等各类休闲农业旅游节庆活动为载体,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推介平台,做好“以节促旅、以会促旅”文章,不断增强了迁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美誉度。 城市型农业论文:新兴能源型城市发展现代农业的探索 【摘 要】本文以甘肃庆阳市为例,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提出在转型发展中给农业以合理地位,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为龙头,以农业科技进步为支撑,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关键词】能源型城市;发展;现代农业 庆阳市位于甘肃省东部、鄂尔多斯盆地西南,素称“陇东”。历史上的庆阳是我国旱作农业的重要发源地,在我国农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曾被誉为“陇东粮仓”。“十一五”时期,甘肃省根据全国发展大局、甘肃省区域发展战略,特别是庆阳煤炭石油资源丰富的实际(见注释),确定把庆阳建设成大型能源化工基地和甘肃省新的经济增长极。这样庆阳市转型发展的历史课题就鲜明的提了出来。如何在转型发展中处理好建设能源工业基地和推动现代农业的关系?庆阳的初步探索可以概括为:在转型发展中给农业以合理地位,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为龙头,以农业科技进步为支撑,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突出农业的基础地位 转型发展、建设大型能源化工基地,农业怎么办?庆阳市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坚持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最忌瞎折腾,农民最怕政策摇摆。为了在发展能源工业的起步阶段就考虑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问题,保护好青山绿水,实现富民与兴市的双赢,庆阳市在深入开发“红、黑、绿、黄”四大资源优势产业时,就给农业以科学、合理的地位、定位。在建设国家级大型能源化工和西电东送基地的同时,依托庆阳丰富的“绿色资源”即绿色农产品和子午岭生态旅游资源,努力把庆阳建设成绿色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基地,使之成为甘肃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全国规模最大的杏制品加工基地和白瓜子加工出口基地、全国品质最优、发展面积最大的黄花菜基地,争取农产品加工出口始终位居甘肃省第一。以此构筑起庆阳转型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产业体系,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中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远学近比,高起点谋划 为了避免走传统能源型城市那种资源开发城市兴盛,资源衰竭城市衰败的老路,庆阳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全市经济社会要“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就是要在全省各市州率先、中远期要在陕甘宁周边城市、西部城市中率先;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类似地区开发建设的经验教训,避免走错路、走老路;和谐发展就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兼顾各方方面,实现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统一。绿色发展就是走绿色发展的道路,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不仅要使庆阳市成为全省“两翼齐飞”之“东翼”的核心区域,还要按照陕甘宁区域经济圈中心城市和甘肃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将我庆阳市建设成为绿色能源之都和西部经济强市。 (二)高起点开发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甘肃省对庆阳市的定位决定了庆阳率先腾飞必须依赖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尽管石油、煤炭是黑色的,但我们坚持用绿色的理念、循环经济的方式开发利用它。庆阳市不仅坚持引进大型央企开发资源,提高石油产能,形成强有力的煤炭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就地加工转化升值的能力;还要求各级政府着眼绿色发展,叩门招商,吸引中石油、华能、中电、中铝等大型国企进入庆阳参与资源开发,使其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领头羊。 (三)按照现代农业理念,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步伐 农业是庆阳市传统的优势产业,坚持用现代的理念、现代的手段谋划、改造、发展农业,不断夯实“三农”工作的基础。按照“川变白、塬变红、山变绿”的目标,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全力实施紫花苜蓿、肉牛、肉绒羊、生猪、全膜玉米、瓜菜、苹果等“七个百万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农业,促进特色农产品向规模型、质量型、效益型、区域特色性转变。坚持农业综合开发,坚持用产业化的手段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引进、培养一批大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农畜产品品牌,使庆阳农业真正成为绿色的、有竞争力的农业。 (四)坚持工业反哺农业方针,加大支农力度 坚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年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伴随资源开发力度加大,庆阳财政状况逐年好转。2011年,庆阳市财政大口径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05.2亿元,小口径收入完成44.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9.8%、47.7%,财政运行实现了平稳快速增长。随着财力增加,“十一五”时期支农支出年均增幅40.54%。2011年仅市财政就安排三个7000万元,支持粮食增收、农村公路建设、水利与生态建设。同时积极引导协调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向农村流动,形成了中央和省上项目投资加力、市县乡政府扶持加强、社会力量广泛投入、农民积极增加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突出农业基本建设 近年来,庆阳市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抓手,在改善农业基本条件和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使农业基础有了很大改善。 (一)全力改善农业的基础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充分利用项目综合、资金综合、措施综合的三大优势,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综合配套,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综合运用水利、农业、林业、科技四大措施,大力建设方田林网化、道路砂石化、灌溉节水化、耕作机械化、种植区域化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基地,显著改善了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仅近两年来,全市就完成改造中低产田面积6.99万亩,项目区新打(维修)机井57眼,新打小电井480眼,新建蓄水窖120眼,架设输变电线路35公里,埋设管道214公里,完成节灌850亩,营造防护林3470亩,修筑机耕路310公里,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和新品种37项(次),完成技术培训2.6万人(次)。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现代农业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提升现代农业水平 坚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围绕特色产业搞开发,围绕做大龙头企业搞开发,仅近两年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共完成产业化经营项目19个,扶持了一批具有规模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不断推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并不断推广新品种应用、双垄沟播、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新技术,购置了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形成了技术和市场、专家和农民有机结合的科技合力,初步走出了一条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科技水平提升的开发之路。 (三)增强现代农业资金保障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同时吸引银行贷款、农民自筹和其他资金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近两年庆阳市共完成农业综合开发总投资14643.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完成5600万元,地方配套完成2373万元,自筹资金完成5006.6万元,银行贷款完成1664万元。通过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规模,从而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突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带动作用 农业产业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近些年庆阳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呈现了良好态势。 (一)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新建、改建、扩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性高涨,新建企业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科技含量高。目前,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到234家,上半年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11家,改建、扩建农产品加工企业26家,计划总投资17.44亿元,已完成投资5.37亿元。全市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23家,市级龙头企业68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涵盖了全市草畜、苹果、瓜菜三大主导产业,有92户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销售收入8.66亿元,带动20.63万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843个,创建省级示范社30个,市级示范社50个。仅去年上半年,新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7个,其中示范性合作社13个,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服务等多个领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带动下,全市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达50.17万亩,较上年增加13.53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成长壮大,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大大提高了农户生产、销售行为的可预测性和有序性,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农业品牌建设成效显著 制定完成绿色食品地方标准29项,建成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49个。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33个,产品认证34个;绿色食品产地认证14个,产品19个;有机食品产地认证3个,产品12个。“庆阳苹果”等6个农产品通过国家地理标志登记;“早胜牛”、“陇东黑山羊”、“庆阳苹果”3个农产品证明商标成功注册。“维思特”杏制品、“古象”奶粉等11个农产品荣获甘肃省名牌产品,“新一代”等21个品牌获甘肃省著名商标;“维思特”牌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实现了我市农产品申请注册中国驰名商标零的突破。全市农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明显提升,品牌效应逐步凸显。 四、突出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庆阳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农村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预期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全市各级农牧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完成时限和要求,使农业科技教育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保障地推进。 (一)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紧紧围绕“草畜、果品、瓜菜”三大产业开发,依托庆阳市农科院建设,加强农业科技源头储备和技术创新,组织实施了陇东地区日光温室棚型结构对比、瓜菜新品种引选、高原夏菜品种试验示范、黄花菜种质资源征集及特晚熟品种选育、胡麻新品种引选、小麦原原种扩繁与基地建设、冷季型草坪草引选等农业科研项目23个。 积极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计划,全市引进推广名优特瓜菜、特种芽苗菜、特种玉米新品种、立体穴盘基质育苗、有机无土栽培、膜下滴渗灌、膜面集雨、多层覆盖、全膜覆土穴播、纳米生物技术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53项(次),经过试验示范,筛选出了一批优质、高效主导品种,形成了一批综合配套适用技术,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 (二)创新农技推广方式 在深入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市委一号文件明确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全市按照“明确职能、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基本思路,按乡镇设置农业技术推广站,确保公益性职能有效履行。全市依托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能力建设项目,加强乡镇农技站业务用户、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基础条件建设,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得到效提升。 (三)深入开展农民培训 围绕科技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结合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全市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及农民培训机构的技术人员,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咨询、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深入田间地头和农家院落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仅去年上半年,全市完成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3.6万人次。依托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市、县农广校,以农村种养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等人员为重点对象,完成阳光工程项目示范性培训4196人。全市各级农广校积极创新教育教学模式,通过送教下乡,采取进村办班、半农半读等多种形式,完成中专、中专后继续教育151人。 对我们庆阳市而言,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适应转型跨越发展需要,在建设大型能源化工基地的背景下如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我们的探索只是初步的,需要继续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在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力度不大,贫困人口占比比较大。在农业综合开发也存在一些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如农业基础建设薄弱,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效益低下;种植结构单一,农业科技水平低;农业生产力落后,土地产出率不高等。在农业产业化方面,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区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数量少,投资规模小,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入驻企业不集中,带动效应不明显。二是龙头不强。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年销售收入过2000万的仅33户,过亿元的仅5户。龙头企业量少质弱,“龙头”作用发挥不充分。绝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是链条不长。绝大部分农产品领域尚未形成从生产到加工、包装、储运到销售、服务的完整产业链,特别是龙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不足,绝大多数是以分拣、包装为主的初级加工,产业链条短,同质化生产现象突出,产品的附加值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四是机制不优等等。 城市型农业论文:盐城市新型农业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盐城市农业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平台效能不高、信息资源整合不到位、信息化技术应用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强力推进服务体系、平台、信息资源、智能农业、营销平台的建设等对策,力争2018年全市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达到97%。 关键词 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现状;问题;对策;江苏盐城 农业信息化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1-2]。盐城市提出到2018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明确了21项发展目标任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2018年前要达到97%,而目前全市只有76%,与目标值仍有较大差距。为此,笔者系统分析了盐城市新型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提升盐城市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的对策。 1 盐城市新型农业信息服务现状 近年来,盐城市认真实施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工程,不断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打造新型信息服务平台,在全省率先构建了“四电一报”(即电视、电台、电话、电脑、报纸)新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实现了“让农民天天能看到电视、让农民处处能听到电台、让农民时时能找到电话、让农民随时能点到网络、让农民随时能读到报刊”的服务目标,有力地提升了全市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总体看来,目前全市农业信息化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制约着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的提升。 2 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服务体系仍不健全 目前全市9个县(市、区)中只有东台、大丰、阜宁等3个县(市)有单独的事业编制性质的农业信息中心,其他县(区)还未成立专门的农业信息中心,只是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而且专职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偏少。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站点比例不高,即使有标准也不高,普遍达不到“六有”(有信息服务站牌子、有上网设备、有热线电话、有农业信息大联播乡镇二级网站、有信息栏、有服务制度)的标准。 2.2 信息化人才十分缺乏 目前农业信息网络人才十分缺乏,从市、县层面来看,缺少既懂农业、又懂计算机网络的复合型人才,导致农业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率较低。从乡镇层面来看,虽然部分地区配备了农业信息员,但多以兼职为主,除了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外,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导致其精力不足,难以保证农业信息服务的工作质量。 2.3 信息服务平台效能不高 虽然近几年打造了一批农业信息服务平台,但从总体来看,平台的利用率不高,服务覆盖面不广泛,效能偏低。如《盐城农业信息网》等农业网站信息更新速度不快,点击率不高。三农服务热线 “12316”公众认知度有限,拨打率不足。村级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刚开始示范,“一点通”视频终端数量偏少,信息服务范围有限。网上营销平台缺乏,通过网络销售的农产品比重不到3%。 2.4 信息资源整合不到位 农业信息采集标准化程度低,指标体系不健全,采集点不足,覆盖面不够。纵向上,市、县、乡、村4级未能真正形成信息资源的有效互通与共享;横向上,农业部门与物价、统计等部门也缺乏正常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渠道,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3-4]。 2.5 信息技术应用发展滞后 农业信息化工作重点仍处于信息的收集和上,而忽视了信息技术如“3S”(RS、GIS、GPS)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智能决策系统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应用。近年来,通过实施江苏省农业信息化全覆盖工程项目,盐城市虽建成了一些信息技术应用示范点,但数量少,覆盖范围不广,仅是“星星之火”,未形成“燎原之势”,需进一步加强示范推广。 3 对策 今后几年,应围绕当前农业信息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紧扣农业现代化工程的目标要求,以江苏省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工程项目为抓手,主攻健全体系、平台、信息资源、智能农业、网上销售、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建设,力争2018年实现新型农业信息化服务覆盖率97%的目标。 3.1 主攻服务体系建设,在健全信息工作队伍上求突破 加快农业信息化步伐,体系队伍是基础,人员素质是关键。要搞好信息化服务工作,必须强化体系队伍建设。一是加快组织体系建设。借助农技推广体系、事业单位改革契机,建立健全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十二五”末,县级要全面成立专门的农业信息中心,乡镇要完善提高信息服务站点,要求全部达到“六有“标准。二是加快人才队伍组建。引进、选拔一批既懂计算机网络、又懂农业经济运行规律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信息化工作队伍中来,不断提高农业信息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三是加快技能素质培训。组织信息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基层信息服务人员在信息采集编辑、上网查询、智能农业应用技术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应用能力,增强信息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3.2 主攻平台建设,在拓展信息传播渠道上求突破 在巩固提高“四电一报”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全力打造新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农民调、指导农民种、帮助农民销,不断扩大信息服务覆盖率。一是重点打造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改版升级《盐城农业信息网》,解决栏目不全、版面不新、功能不强等问题,增强信息的集散力和用户的凝聚力,打造苏北领先、全省一流的农业门户网站。加快建设《江苏啤麦网》《华东蔬菜网》等农业特色网站,不断推进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二是重点打造“12316”热线咨询平台。借助江苏省农业信息全覆盖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快建设东台、大丰、盐都、建湖4个县(市、区)“12316”三农热线工作站,实现全市范围内“三农”热线信息服务全覆盖。同时,加强与盐城移动公司的合作,全面建设“12316”移动农业信息专家平台,实现专家与农民面对面视频交流,提高服务质量与效果。三是重点打造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按照“1处固定场所、1套信息设备、1名信息员、1套管理制度、1套长效机制”要求,加快建设村村“一点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2011年,射阳县已在全省率先建成并开通运行。在此基础上,今年将再建亭湖、滨海、大丰3个村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县。2012年后1~2年内其余5个县(市、区)也将陆续开工建设,届时将真正实现全市范围内为农信息服务“村村通”。 3.3 主攻信息资源建设,在提升信息服务效率上求突破 信息化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而信息资源是这一加速器的重要粒子。必须加强信息资源建设,全力推进信息收集工作。一是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完善市、县、乡、村信息互通机制,强化与物价、统计、气象等部门的横向联合,整合信息资源,拓宽采集渠道,丰富信息来源,提高信息采集的网络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强化网络内容保障。完善《盐城农业信息网》等农业网站的网络信息更新机制,健全信息采集队伍,大力采集政务信息、市场、技术信息上网,加快农业网站内容更新速度,提高农业网站为农信息服务水平。三是推进数据库建设。积极统筹农业系统内部各部门的力量,重点建设“农产品品牌及加工数据库”、“农业环境和灾害监测数据库”、“农业地理信息数据库”、“农产品品种数据库”、“农作物实用技术数据库”、“畜禽养殖技术数据库”等6大数据库系统,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为农业生产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谋助手作用。 3.4 主攻智能农业建设,在推进信息技术应用上求突破 积极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加快“3S”、自动控制等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步伐,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业生产信息化水平。一是重点建设远程监测指挥系统。联合盐城移动公司,建设全市农业生产远程视频监控和指挥中心,监测点将覆盖全市各县(市、区)重点乡镇,实时掌握全市各地农产品生长发育、农业自然灾害、植物病虫害等动态信息,为及时、科学指导农业工作提供现代化手段。从县级层面来讲,2012年阜宁县和响水县将建成县级农业远程监控指挥中心,今后几年,其余各县(市、区)也将逐步建设该系统,不断提升全市电子政务水平。二是重点建设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2011年,盐城市在全省率先建成了集政府监管、基地追溯、企业诚信、信息查询于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引入政府部门、检测机构、企业基地等应用试点用户100个以上,基本实现了农产品生产可控制、信息可查询、产品可溯源、问题可追溯等功能。2012年,重点建设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二期工程,扩大监测示范用户,改造升级平台功能,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三是重点建设“数字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借助“数字盐城”地理信息平台,联合国土部门,以高效农业为切入点,建成“数字高效设施园艺”、“数字休闲观光农业”、“数字土壤”、“数字畜禽养殖”等数字农业平台,及时农业地理信息,推动农业产业快速发展。 3.5 主攻营销平台建设,在增加农产品网络销售率上求突破 网络销售是农产品销售的新型业态,也是目前增长速度最快的销售方式。但盐城市农产品网络销售比例偏低,必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力争到2018年网上销售比重达到40%。一是积极打造盐城市农产品营销网。建成集产品广告、交易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产品网上营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拓展盐城市农产品营销范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引导创建网上营销店。积极引导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淘宝网、江苏农业优质农产品营销网等网站上建立优质农产品营销店铺,不断提高盐城市农产品网上销售比例。三是巩固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会。在2011年成功举办盐城市首届农产品网上交易会的基础上,组织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到网上交易会进行展示展销活动,力争把盐城市网上农产品交易会办成全省规模最大、名牌最响、效益最好的网上交易会。 城市型农业论文:依托城市型观光农业发展思路 摘要:文章研究的重点就是关于现代都市中发展生态农业的一系列探索,对都市生态农业的内涵、以及建设都市生态农业的基本途径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生态农业;观光季节性;可持续发展 观光农业是传统农业与现代旅游业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交叉型产业。近年来,我国的中心城市观光农业相继开发了许多观光农业项目,有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一、郊区观光农业项目发展现状 城市边缘区是指位于城市和乡村之间,以土地的城市和乡村利用方式相混合为典型特征,人口和社会特征具有城乡过渡性质的一个独特地域。在这一地域,城乡之间的相互影响大,城乡用地犬牙交错,乡村用地逐渐被城市线网分割,土地利用、人口和社会特征在传统村镇基础上出现城市化趋向。 以城市为依托、服务于城市,城市经济实力雄厚,科技力量强大,不但为观光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实力,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充足的客源。关注生态性、强调生产性、突出观光性、重视生活性,这是观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改善和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观光农业的基本功能。 二、科学开发城市观光农业的建议 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是当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的有效举措,是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应积极从以下方面抓紧抓好: (一)项目论证需要从多角度入手 观光农业项目的开发具有不同于一般项目的特点,它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去综合论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地区农业资源基础的分析。即农业、资源基础、自然景观系列、乡村民俗的可展示性。以山东寿光为例,其观光农业的发展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处于前列的,在投资建设观光农业旅游景点时也能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缺山少水就依靠自己的蔬菜种植技术做大旅游,菜博会为这个从前默默无闻的县城带来了国内国际知名度;生态观光农业使其成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2)市场定位分析。从目前我国观光农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观光农业首先是城市居民的“后花园”,其目标市场应主要定位在城市的居民,为他们提供一个自然、传统、休闲的场所。 (3)区位选择分析。城市边缘区农业地带应为首选,这些区域有着独特的地域性和明显的发展优势。通过发展城市边缘区、城市近郊区,带动交通便利、农业基础较好的区域发展观光农业。 (二)观光农业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观光农业的基础是农业内部功能的良性循环和生态的合理性。因此,观光农业的发展要保证旅游与生态农业的协调,对植根于符合自然生态的生态农业和传统农村民俗文化必须加以保护并得到充分体现: (1)必须立足现有基础进行开发,严格控制滥用耕地。 (2)必须因地制宜,突出个性和特色。 (3)避免对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如在旅游景点内设立不当的建筑等。 (4)控制“农业观光园”周边的工业以及城市化等对景点的不利影响。 (三)政府要积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理顺管理体制 (1)全面规划,确保重点。对都市农业的发展要在全市郊区或一个区域内全面规划,选准重要项目,集中资金,重点开发。对开发项目要注意整体规划,分步推进,使都市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具有丰富内容,才能有经常性的吸引力。 (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规划和创建管理、服务体系。在旅游开发区要防止出现管理体制混乱,政出多门的现象,要分清责任,各司其职。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观光农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建立一些咨询服务机构,加强对观光农业发展的调查研究与总结,以建立农业政策信息服务体系。此外,还应制定一些优惠扶持政策,如引资、税收优惠等。 三、都市生态农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都市生态农业的建设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是新世纪的巨大工程,要想使生态农业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绝不是一年两年的时间就可以达成的,它需要的是世世代代的努力,所以,建设都市生态农业需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它造福的是子孙万代。 (一)更新观念,树立新型农业环保道德 生态农业不同于传统农业,也不同于现代农业,他需要的是一个全新的农业道德体系的支撑,加强生态农业的宣传力度,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并且要把农业环境道德观放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去,认真对待,积极贯彻,规范各种社会行为。 (二) 转换机制,提高农业环保工作效能 第一步先建立生态农业决策系统,生态农业机构最好要有多个部门参与,而且要明确工作的职能和性质,将常规的农业生产管理改为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接下来还要制定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生态富民家园,并在开展生态镇和生态农业的工作中累计成功的经验。最后对国家实施的各种关于建设生态农业的法律法规等要严格执行,落实农业环保各项措施。 (三)发展生态农业产业化,增强生态农业的发展后劲 既要抓生态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也要抓龙头型企业建设,按照专业化的生产要求,根据就地生产、近地加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品牌效应。除此之外还要开展国家交流与合作,吸取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落实我国的现状,然后积极招商引资,借助外部资金和人才的力量开发建设项目。 城市型农业论文:资源型城市农业主导产业选择的实证研究 摘要:通过对大冶市实地调研考察,分析了大冶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主导产业的选择与培育问题,根据大冶市农业主要产值数据(2004-2008)及相关资料,运用因子分析法构建了农业主导产业选择评价模型。论证了大冶市发展现代农业应以农产品加工和畜禽业为主导产业,建立健全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全面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农业主导产业;大冶市 1 引言 要进一步推动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正确选择和培育农业主导产业是重要前提。由于农业发展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特征与资源禀赋特征,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不同地区由于资源禀赋及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出现不同层次的新问题。因此,各地区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其经济发展及资源状况相适应的农业主导产业,才能保障农业产业化具备丰富的经济与资源基础,得到长足发展并进一步促进农业其他产业甚至其他国民经济一级产业的较好发展。 大冶市依托长江,背靠武汉,北连黄石,南毗九江,西邻咸宁,成为承接长江开发带和大中城市辐射的交汇点,从自然地理条件来看,大冶市地形以平畈、丘陵、山地为主,其中丘陵地带占全市面积67%,平畈地带占全市面积15%,具备农业发展的优势条件。大冶市气候特征属于典型的大陆季风气候,冬冷夏热、四季分明、阳光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7.3℃,平均降雨量1 507.3mm,适宜的温度和充足的光照雨量,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大冶市总面积1 566hm2,其中耕地面积5.015万hm2,园地面积2.259万hm2,林地面积3.63万hm2,水域面积1.467万hm2,拥有小型水库114座,总库容量1.54亿m3,有较灌溉面积3.32万hm2,丰富的水土资源、为农业牧副渔提供了先决条件。 早在大冶市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资源枯竭城市之前的2005年,大冶市政府就意识到了农业产业化对经济转型的重要影响,并将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大冶市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大政策。2007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意见》,大冶市政府确定了农业产业化的目标,即力图将大冶市建设成三个“大县”和两个“示范县”,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大冶市以现代农业发展为方向,通过农业产业链的完善、产业集群的形成及龙头企业的引进与培育,在经济转型时期发展新农村取得了初步成果,使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业产品通过产业化实现价值,使得农业产业化生产关系更为规范,确保和协调了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冶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是以畜禽养殖加工、水产休闲养殖、花卉苗木、优质粮油等为四大主导产业。以养殖和加工为主的农产企业,生态环保,资源浪费程度极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冶市生态环境恶化的压力。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乡镇企业重要的一部分,是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的重要载体,是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目前大冶市规模以上产品加工企业共327家,完成年销售收入1 567 895万元、利税22 983万元,吸纳就业4万人,极大地促进了大冶市经济发展与转型。 2 大冶农业主导产业选择的实证研究 农业主导产业对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影响。那么,本文依据(2004-2008年)大冶市农业各主要产业指标值数据,并参照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运用因子分析法,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或理论模型,论证大冶市选择发展农业主导产业促进经济转型产生的影响力及作用力。 2.1 指标选取及理论依据 (1)以经济学家钱纳里和库兹涅次为代表的结构主义观点,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依赖于产业结构的合理转化,产业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里将社会发展的因素总结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3个方面,以此来分析主导产业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2)对于三级指标的选取,这里主要从主导产业的特点及社会发展对主导产业的要求等方面加以考虑。主导产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指的是产业的市场竞争力、生产增长能力,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与影响。 (3)主导产业的生态效益主要反映产业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或改善程度,包括森林、水土资源的利用与破坏、人口承载等。 (4)主导产业的社会效益主要指产业对社会民生问题的解决与改善程度,这里根据以上原则选取就业增长率和人均收入增长来解释这一问题。 2.2 样本选择及研究方法 2.2.1 样本选择 自转型以来,大冶市致力于发展新型产业以摆脱其资源依赖,并于2008年《湖北大冶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划》中提出大冶市将“重点扶持农业中的粮食种植,畜禽业,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基地的建成,”据此选取大冶市农业中的6个产业部门进行分析,其中各数据来源于《大冶市统计年鉴》(2004~2008),《湖北省统计年鉴》(2004~2008)及2008年、2009年大冶统计白皮书,与大冶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2.2 研究方法 应用因子分析法提取影响主导产业发展的潜在变量作为评价体系的二级指标,它既可归类于三级指标,构成合理、层次性的指标体系,也可解决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同时,通过因子分析得到有实际解释意义的公共因子。 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变量的主观权重,分析系统中各因素的关系,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确定上下层次元素的隶属关系,然后对同一层次各元素关系上一层次的重要性进行比较,构成两两比较判断矩阵,进行层次内元素权重确定。一般情况下采用9级标准来反映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表1)。 注:元素i与j的重要性介于ay=zn-1与ay=zn+1之间时,其标度值zn(n=1,2,3,4) 该方法主要通过判断矩阵导出排序权重,使权重在定性的基础上得以量化。 2.3 产业评价指标及定量计算 2.3.1 理论模式的建立 根据大冶市产业发展现状及各产业部门的发展特点,选择三级评价指标包括有需求收入弹性系数x1,生产增长率系数x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x3,就业增长率系数x4,产业人员收入增长系数x5,能源消耗系数x6,排污强度x7,土地利用率x8,产业专业化率x9,产业影响力x10,产业内人均产值系数x11,人口承载力x12,森林覆盖率x13。 根据综合分析及试验,选择提取3个主因子,表2是特征值及各主因子对应的方差贡献率。 从表2中可看出,从13个原变量中产生了3个主因子,共解释总方差的85.925%。 表3为因子载荷矩阵,显示每个因子主要由哪些变量提供信息。由表3可看到,第1因子主要与需求收入弹性、产业专业化、产业影响力、生产增长率、人均产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因素正相关,更多地是反映社会发展的经济效益;第2因子主要与土地利用率、森林覆盖率、能源消耗率、人口承载、排污强度等因素正相关,更多的是反映社会发展的生态效益;第3因子主要与就业增长率、从业人员的人均收入增长系数正相关,是反映社会发展的社会民生效益。 根据表3中各变量的特征,确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大冶市产业结构评价的二级指标,构建评价体系(图1)。 2.3.2 指标权重确定 主要通过判断矩阵导出排序权重,使权重在定性基础上得以量化,具体计算如下图2。 在对矩阵作出一致性检验并计算出一致性率后,即可得出各项指标的权重如表4。 得出以上数据结论后,最后计算各项产业的综合得分情况,如表5所示。 表5中所得出的结论,给出了大冶市农业各产业在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数值,以上数据是大冶市农业各产业在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等各方面竞争力的数据表现形成。在表5中可以看到,各大产业中,最具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是畜禽业,其需求收入弹性值为2.082 1;而最具生产增长能力的产业则是农产品加工业,其生产增长率值为0.738 8。 2.3.3 分析结果 综合以上表中数据结果,将各产业指标值与各指标权重进行复合计算,得出评价模型: Fj=Wi Rij。(1) 其中,Fj为某地区的j产业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Wi为第i项指标的权重,Rij为j产业下,i项指标的具体值。本文中,主要涉及到6个农业产业,因此,其中n=6。 将指标权重与数值代入模型(1)中,得出各项产业的综合得分及排名如表6。 从表6中可以得出,大冶市农业发展各产业根据其综合得分排名,依次为畜牧业(1.398 1)、农产品加工业(1.327 4)、粮食种植业(1.287 9)、水产业(1.207 3)、蔬菜种植业(1.116 7)和林业(0.879 2)。大冶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根据以上综合得分进行选择与扶持。 主导产业的选择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需要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和经济发展条件作出调整与改进。对于大冶市农业主导产业的选择,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以上评价指标体系和评比结果,作出选择与决策以外,还需要根据城市转型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作出调整,以更好地促进大冶市的经济转型。 3 理论建议 目前,大冶市在发展农业主导产业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农业产业化组织,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主体要素的发展。 (1)大力扶持龙头企业,使其发展壮大。大冶市市级财政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措施,通过财政倾斜、逐步抬升劲牌公司、福润公司等龙头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支持具有资源优势的龙头企业:如水产品加工、稻 加工和蔬菜加工等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同时还要培育后备发展力量。 (2)培育具有资源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畜禽养殖,水产品、优质水稻和花卉苗木等4大优势产业,重点推行标准化生产,扶持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基地。 (3)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逐步完善。完善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发展,信息传递,生产资料供给等相关链条,大力加强中间组织建设,健全农县产业化组织形式,构建一体化经营体系等措施进行促进农业产业顺利发展并推动城市最终转型。 城市型农业论文:资源枯竭型城市农业循环经济的思考 【摘要】 文阐述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以辽宁阜新为例,分析了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总结了阜新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提出了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供了经验借鉴。 【关键词】 资源枯竭型城市 农业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阜新是因煤而兴的资源型城市,故有“煤电之城”、“共和国的发电机”的美誉。然而,随着煤炭资源的日趋枯竭,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经济与环境发展问题也日益突出。“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农业部首批循环农业示范市”,阜新被赋予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结合经济转型,阜新将建设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第三产业和循环型社会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资源型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 1、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农业循环经济是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为途径,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利用为特征,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经济活动,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循环经济的原则。农业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行为原则。减量化原则――农业生产过程中减少投入量和废弃物排放量。主要形式是“九节一减”,即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电、节油、节柴、节粮与减人。再利用原则――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对各类农产品及其副产品、有机废弃物进行系列开发、反复加工、深度加工,不断增值,延伸产业链。再循环原则――农业废弃物实现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循环利用,重新变成可利用的资源。 二、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经济转型的需要。资源枯竭型城市是指矿产资源开发进入衰退阶段,其累计采出储量已达到可采储量70%以上的城市。随着资源枯竭,资源产业萎缩。在这种情况下,要大力发展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的循环经济,培育接续替代产业,进而破解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难题。 2001年12月,阜新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2007年11月6日,国家正式确定阜新为循环经济试点市。同年,农业部确立阜新为首批循环农业示范市。阜新地区人均耕地5.6亩,农村人均耕地超过6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倍,为辽宁省人均耕地之首,是辽宁乃至东北重要的粮食和畜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业是阜新经济转型中打造的三大产业基地之一。阜新农产品加工业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由转型前12.7%上升到27.3%,成为继煤、电之后的重要接续产业。在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过程中,需要以龙头企业与农业园区为载体,坚持农业循环经济的再利用原则,实现农产品、畜禽产品、林产品深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由此可见,农业循环经济是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需要,同时也为其发展带来了契机。 2、保护生态的需要。目前,农业发展中除了受到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等资源瓶颈的制约,还面临着一系列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化肥、农药、农膜过多使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滞后,造成土壤质量下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白色污染”等。因此,要发展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利用”为特征的农业循环经济,减轻农业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阜新是内蒙古高原和辽河平原的中间过渡带,属于辽宁西北部的低山丘陵区。地处亚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水资源相对短缺,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生态退化。阜新农业生产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长期滥施和偏施农药化肥、地膜回收不力、用水浪费所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九节一减”的减量化原则,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农业,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用量、优化肥料结构,减少高毒农药使用量和薄膜残留量。由此可见,农业循环经济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需要,同时也为其发展提出了要求。 3、改善民生的需要。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根本,“三农”问题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阜新总人口19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8万人,百万农民致富增收是关系民生、“三农”问题的大事。阜新已建立起以农作物秸秆、林产品、农产品、畜产品为资源的四大循环经济体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10多个循环经济链条运行良好,带来可观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通过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业园区等农业循环经济载体的培植,“四位一体”生态户的推广,“彰武五峰模式”的典型带动,在安置农村劳力、带动农户致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农业循环经济是改善民生的需要,同时也为其发展提出了目标。 三、阜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实践 2001年被确定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以来,阜新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由2001年的22.1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34.4亿元。其中,农业(小农业)比重由2001年的44.6%下降到2009年的40.0%,林业比重由2001年的3.9%上升到2009年的8.3%,畜牧业比重始终位居首位。2007年阜新被确定为全国循环农业示范市以来,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实践中不断涌现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式。 1、“四位一体”生态模式。“四位一体”,是辽宁省首创的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生态综合工程。该工程将沼气池、畜(禽)舍、厕所和日光温室有机组合,实现产气、积肥同步,种植、养殖并举,取得能流、物流和社会诸方面的综合效益。“四位一体”以其投资少、风险小、效益高,农产品无污染、无公害,节水、节能等特点,在辽宁农村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阜新市猪、牛、羊、禽等畜牧业的发展,阜新通过发动农户建“四位一体”生态模式户的办法,使畜禽粪便得到处理,减少粪便对环境的污染,使农户用上清洁的能源。阜新市“四位一体”生态模式户从1990年开始,2009年全市累计建设生态模式户4.5万户,年综合处理畜禽粪便约72万吨,年产沼气900万立方米,年增收节支超亿元,被评为辽宁省农村能源建设先进市。 2、秸秆综合利用模式。阜新粮食年产量15亿公斤左右,其中70%以上为玉米,年产各类农作物秸秆20亿公斤。2009年,阜新市农作物秸秆青(黄)贮6.5万窖,秸秆气化站6处,大中型沼气池45座,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一是农作物秸秆通过青(黄)贮、氨化饲料化,发展草食畜牧业;二是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食用菌;三是农业机械粉碎后直接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四是农作物秸秆通过气化炉裂解产生可燃气体供给农户。 3、种养加复合模式。阜新市彰武县五峰镇,根据当地的土壤、气候特点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条件与经验,创造出一个适于半干旱地区农业发展的“五峰模式”。一是五峰镇扩大甜玉米种植面积,为辽宁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的保鲜玉米深加工项目提供原料,打造了甜玉米种植―保鲜玉米深加工产业链条;二是发展黄牛饲养,为福元公司屠宰、初加工肉牛提供牛源,为清河门皮革加工基地提供牛皮原料,打造了肉牛饲养―肉牛屠宰加工产业链条;三是实现农业和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打造了甜玉米种植―秸秆青贮―肉牛饲养产业链条;四是实现清洁生产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打造了养牛―牛粪―沼气―照明(燃料)、沼肥产业链条。 4、林下种养模式。阜新在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同时,充分利用林地空间,实施了林下种养。由最初的林粮、林草等常规模式,逐渐开发出了林药、林菌、林烟、林下养殖等20多个高效、高产和高附加值的发展模式。涌现出如阜蒙县太平乡林烟模式、王府镇林瓜间种、海州区林菌间种、彰武县林下养鹅等一批产业典型。2009年,阜新林下经济开发实现产值8.5亿元,农民增收由最初的200多元提高到630元。 5、农业园区模式。阜新经济转型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突破口,以农业园区为载体,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较高科技含量和多层次的园区发展格局。以双汇等加工企业为龙头,建立养殖业、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发展链条;建成了沿101公路、阜沈公路、阜锦公路、阜锦高速公路布局的线状园区带,各类农业园区和小区达322个;建成了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龙头沿城市外环布局的环状园区带,经济转型农业园区达20个,设施农业小区达55个、各类种养棚舍达5400栋。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被批准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及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同时,阜新与清华大学、中国农科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建成了奶牛、杂粮、食用菌、蔬菜、林业等10个产业研发中心,引进推广新品种112个、新技术18项。 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推动农业循环经济的长效发展。 1、加大宣传,转变观念。无论是农业增效还是农民增收,农户参与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由于农户农业循环经济的观念意识缺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要转变农户的思想观念,强化农业循环经济意识,引导和教育农民积极参与。根据农村的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宣传车、村务公开栏、科技入户、典型示范工程等途径,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宣传,将农业循环经济新理念有效地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之中,营造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农业循环经济不同于以往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需要具备一定农业知识和技术的农民。然而,我国农业生产者文化素质不高。因此,需要“政府、市场、企业”多方协同,加大培训投入,建立农民技能培训网络,引导农民参与培训。发挥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使农户得到科学用药、合理施肥、保护性耕作、立体种植和间作套种、生态畜禽养殖、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地节水技术等应有的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更好地适应农业循环经济的需要。 3、确保多渠道资金投入。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与农民收入的波动性,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使得资金问题成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瓶颈。因此,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财政、银行信贷、社会资本投入力度。争取国家、省级的农业投入,加大市(县)本地财力的投入。推动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增加信贷投入,重点支持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畜牧养殖、生态建设。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等投资主体参与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4、发挥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政府应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纳入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把资源和环境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应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规划引导。阜新已率先成立了“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编制了《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管理办法(暂行)》、《阜新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应采取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对环境污染、农药超标、化肥过度使用的可采取限制性政策,对节约资源、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沼气工程的给予鼓励性政策。 城市型农业论文:发展城市型现代农业的融资思路 摘要:城市型现代农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农业,城市型现代农业的建立,需要资金的强有力支持,拓宽融资思路,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新的筹资方式,是解决现代城市型农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融资渠道;工商资本;信用社改制 城市型现代农业是依托城市,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系统为目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形态更高的农业。城市型现代农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农业,城市型现代农业的建立,需要资金的强有力支持,特别是农业自然条件较差,农业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的地区,建立城市型的现代农业,就更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如何解决融资问题,便成为发展城市现代农业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当前,大多数地区农业投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农户的投入、政府的财政和各专项支农资金的投入、信贷投入。由于各种原因,上述三种渠道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为此,必须拓宽融资思路,通过对正规金融、政府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整合,通过体制创新和政策创新,建立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资金的方式,解决现代型城市农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 一、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形式的融资方案 从我国沿海地区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农业投资的回报率并不一定比工业低。例如,根据对浙江省的调查,其农业收益率一般在20%或者更高,基本接近、甚至超过工业的收益率。正是由于农业有着较高的投资收益,才吸引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进行深度和广度的开发。吸引工商资本参与地方城市型现代农业的建设,要以土地的流转为前提。具体做法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 (一)成立农地开发公司,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现农地经营权的集中 成立农地开发有限公司,一方面将不想种地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的土地,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集中起来,另一方面将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并在非农产业就业甚至在城镇定居的农民的承包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让或有偿转让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管理并出租给愿意从事农业开发的工商企业。 农地开发有限公司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村或乡镇范围内的农地开发有限公司,其主体由村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经济组织构成。这种公司可以是隶属于村或者乡镇政府的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不受村或者乡镇政府管辖的独立经济组织。第二种是直接由工商资本自己成立的农地开发有限公司。农户土地经营权向这两种公司的集中,可以采取间接出让的办法,即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作价,间接出让给乡村农地开发有限公司;也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作价,直接出让给工商资本自己成立的农地开发有限公司。 在现实中,出让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农户,是选择间接出让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方式还是选择直接出让经营使用权的方式,主要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出让农地的农户利益。从出让方即农户的角度考虑,直接出让的方式更能保护农户的利益。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土地经营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可以直接面对面地协商制定受让价格,提高整个受让过程的透明度。而采用间接受让的方式,由于增加了一道中间环节,即出让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农户与农地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受让过程中,农户面对的不是工商资本而是一个中介组织。这样一来,农户土地经营使用权受让收益中的一部分将流向中介组织。受此影响,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就有可能演变为利益对立的关系,反映在具体的受让过程中就是,中介组织会尽可能地压低受让价格和抬高向工商资本的出让价格,从中谋取更多利益。 但是,从受让的角度考虑,工商资本如果采用一对一,即逐一向农户谈判、签约的方式获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将大大增加谈判费用和成本。因此,出于节约费用成本的考虑,工商资本宁愿选择间接的方式取得土地的受让。转让农地经营使用权方式的选择是市场行为,应尊重市场的选择,而不应进行行政干预,更不能体现政府的意志。 (二)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直接与工商资本结合 除了直接和间接出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外,市场经济还为其他形式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的集中创造了条件。例如,农户可采用以土地经营使用权入股的形式,直接与工商资本结合,参与城市型现代农业的开发和建设,例如与工商资本一起成立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种融资形式不同,在这里,出让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农户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可以直接介入公司的生产,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股东有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表决权,有权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股东从企业获得的收益是土地的逐年分红收益,而不是出让土地经营使用权的一次性收入。采用这种形式,既可以充分发挥股东的生产积极性,也可以减轻工商资本购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资金支付压力。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问题是:第一,入股土地的股份作价要合理,否则农民不会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转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第二,坚持按照股份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尤其要根据制度的安排,进行正常的股份分红和保护股东的权益。否则,土地经营权的集中就会因缺少基础而不具有可持续性。 (三)村或乡镇公共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直接出让给工商资本 公共土地从产权性质来看,均属村镇所有,没有承包到户,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结构比较简单,便于流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从事农业开发,包括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开发,具有很大的潜力。 总之,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其中最突出和重要的是,要尽量避免依靠政府动员和行政手段实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集中,更要避免一些村庄或乡镇行政组织,借土地经营使用权集中和进行流转的时机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农民的利益。 二、推进信用社改制和建立以小额信贷为基础的融资方案 从农村信用社获取贷款,是发展城市型现代农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目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是从国外引进并经过在国内农村地区充分实践后,被证明是有效支持农业和农户经济发展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特别是在当前的农业结构调整中,它做到了信贷资金直接进村入户,使发放贷款的对象更明确,针对性更强,在地方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从地方还是从全国农村的金融发展来看,信用社是农村地区主要的支农金融机构,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金融业务,是真正有效支农的金融业务。因此,深化信用社改革,依托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支农金融服务,通过对小额信贷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创新,可以建立推动地方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具体做法如下: (一)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地方农村信用社要想实现增资扩容和壮大资金实力,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和办法。农村信用社是目前农村地区,尤其是乡镇以下农村地区惟一向农业和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地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离不开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尽管农村信用社为地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其自身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得到彻底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第一,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和社会资本,实现其增资和壮大资金实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第二,不仅可以避免地方民间资本流出地方,而且还可以吸纳大量的外地资金,为地方发展服务。第三,可以在中央和省市级政府的支持下,改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状况,提高资产的优良率和自有资本的充足率。而在多种改革形式中,将信用社改制为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二)调整小额信贷金融服务的投向和规模 无论是从全国还是从各个地方的发展情况看,小额信贷在实践中都被证明是一种有效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形式,仍然需要在当前和今后的金融发展中继续坚持。对于地方来说,将小额信贷金融服务与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结合起来的关键,是要根据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相应地调整小额信贷金融服务的投向和规模。具体做法:一是小额信贷的投放要向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倾斜,例如向设施农业和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园艺农业倾斜,重点满足这些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在资金投放的规模上,适当放宽数量限制。现代农业是资金密集的农业,对资金的需求数量要大大超过传统的种植业。如果仍然坚持小额信贷的资金投放标准,即每笔一般在2000元左右的话,很难满足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的需要。因此,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适当将每笔小额信贷的资金投放规模提高,同时扩大和推广联保贷款,以适应种植业以外的农业发展对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提高的标准视地方的发展需要来定。 三、创建农村开发投资基金 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专门建立了财政担保基金,旨在解决农户由于缺少贷款抵押而面临的贷款难问题。应该说,财政担保基金的建立,对于缓解当前普遍存在的农业贷款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财政担保基金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第一,如果财政担保基金担保的农业项目失败,金融风险就会转变成财政风险,直接威胁到政府的运转。第二,财政担保基金担保的农业项目,大多数是规模比较大的项目,而对于规模经营比较小的现代农业生产项目则很少能够照顾到,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绝大多数中小农业开发项目的需要。第三,财政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不允许有其他资金进入,也不允许与民间资金结合。在地方财政实力比较弱的情况下,财政用于建立担保资金的投入将是有限的,而且,在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并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 鉴于财政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在现有财政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将这部分资金从财政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农村开发投资基金,并吸收民间资金入股。农村开发投资基金的主要金融活动有两个:一是对城市型现代农业的融资项目进行担保,从而使这些项目能够从农村金融机构那里获得需要的资金;二是对农业和农村的生产项目直接进行投资,用投资获取的利润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四、几点建议 发展城市型现代农业的融资方案和实施,不仅涉及到像土地流转这样政策性很强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和农村信用社改制等深化改革的问题。因此,融资方案的制定者不仅要在战略上对包括土地和金融政策在内的农村发展政策有深入的认识,有灵活运用政策的高超技巧,有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和突破的胆略和雄心,更有建立适应未来经济发展政策和体制框架的远见卓识,而且要在战术上制定出有利于当地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具体 政策和措施。为此,我们建议: (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创造条件吸引工商资本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进行深层次开发,对于建立地方城市型现代农业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第一,与小农相比,工商资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再融资的能力,可以满足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进行规模生产和开发,并取得规模经营收益。第二,工商资本,尤其是科技型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从事开发生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的过程,有利于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改造和提升农业的综合竞争力。第三,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进行开发,不仅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所需要的资金,而且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将工业化生产的管理方式引进农业生产领域,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进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活动的管理效率。第四,城市型现代农业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副食品和观光、休闲服务的农业,其生产活动始终与最终消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解决农业生产者进入商品市场难和渠道不畅产生的风险问题。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进行深层次开发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要能够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动。因此,地方城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首先解决土地要素流动性差的问题,要在体制和政策创新的基础上,推动和发展土地要素的流动,在土地要素的流动中,完成现代农业对传统农业的替代。根据新的土地承包法,在非农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高比重、农民收入中来自工资性收入占较高比重且恩格尔系数比较低的农村地区,应在体制和政策创新的基础上,鼓励土地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以便在土地流动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转制步伐 在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中,通过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区域性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大量民间资本入股,达到扩充资本和壮大金融实力的目的。农村信用社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制,目的主要是解决当前信用社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顺和资本不足、不能有效支持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问题。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其运行机制和运行目标都将发生变化。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更好地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就必须在大的发展环境方面进行制度、政策和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例如,通过建立必要的金融服务制度,规定其金融投放总量中有多少百分比的资金必须用于现代农业的建设;或者在其资金投放总量中,有多少百分比的资金必须用于小额信贷金融服务,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通过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其对现代农业提供金融服务,如根据服务现代农业的实际情况,给予支农信贷财政贴息和专项补助等;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引导流出农业和农村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 (三)加紧对建立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的可行性论证和筹建的前期准备工作 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的进程来看,国有金融机构独家垄断的格局必将打破,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会共同出现在同一个金融市场,并通过相互之间的补充,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央行已经明确表示在不远的将来,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甚至在符合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组建私人中小型商业银行的途径,允许民间资本浮出水面,给予其合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空间。有些地方是否存在有组织的民间金融机构或者“地下钱庄”,不能给予一个肯定的回答,但是,从大量民间资本存在这一现象,可以肯定许多地方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没有这些民间借贷在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地方的民营经济也不会发展到今天。一方面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存在大量资金需求,能够将两者结合起来并赋予其合法经营的纽带,就是金融创新。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从现在起就要高度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动向,摸清民间金融的基本情况,紧跟国家金融改革的方向,有重点地培养金融方面的一些专门人才,并对地方金融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有重点地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为日后时机成熟时建立民营和私营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城市型农业论文:生态旅游农业是推进资源型城市农业产业化的可行选择 生态旅游农业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形态,是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有机地附加了生态旅游观光功能的交叉性产业。这种新兴产业外向型强、关联度高、增长快、拉动广,是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趋势的朝阳产业,对发挥资源型城市资源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推动作用。随着国家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生态旅游农业在资源型城市农业产业化上大有可为。 一、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是打破资源型城市农业基础束缚的有效途径 受资源开采理念和技术手段限制,资源型城市开发往往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对耕地、草原、植被的破坏尤为严重,这些因素决定了资源型城市农业经济不可能走常规发展道路,必须在精细化、集约化发展上谋求新的突破。生态旅游农业将农业景观、生态景观、田园景观的深层次开发与旅游业延伸交叉,寓休闲娱乐、科普教育等功能于一体,可有效提高农业科技普惠率和农副产品商品率,且其所创造的良好环境、农村特有的民俗文化等无形产品转化成比较可观的旅游经济收入,可有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最大化地创造财富。 二、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是发挥资源型城市农业比较优势的理智选择 依托资源开发和产业集聚,资源型城市往往成为区域的中心城市或副中心城市,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市民人均收入较高,消费拉动力较强,这为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空间和充足的社会开发资金。同时,资源型城市农业属于城郊型农业,大多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水平,交通、水电等配套设施较为完备,这也为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是改善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生态旅游农业是生态农业与旅游业的交叉渗透,不仅可衍生出丰富的农产品,而且具备休闲娱乐、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及美化环境等综合效用。由于产业本身倡导绿色化、环保化,使其在农业生产上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由于过分施用化肥、农药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充分发挥其维持生态平衡、净化空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协调人与自然体系的功能,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发展生态旅游农业是推进资源型城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可行方式 生态旅游农业能够促进农村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加工业、建筑业等相应产业发展,可以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生态旅游农业强调生产性、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和商品性的融合,在生态旅游农业推广过程中,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不仅可以使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得到改善,大幅度增加产品附加值,而且通过示范培训,能够普遍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培养造就具有一定科技水平、能基本运用现代技术、了解社会信息的新型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技术支撑。 笔者认为,资源型城市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应主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突出科学规划,优化生态旅游农业布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按照“旅游开发、规划先行”的工作思路,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开发、体现特色、有效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编制生态旅游农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态农业功能区。要突出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资源型城市本地可持续发展综合规划的基本框架。要突出规划的整体性和长效性,严格按规划建设。同时,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以优化生态资源为开发前提,尽量保持原生态,避免对生态环境的二次破坏。 二是突出生态功能,彰显生态旅游农业特色。特色是生态旅游农业的魅力所在,没有特色就没有吸引力、竞争力。要遵循“差异产生效益”的发展原则,树立“民俗文化就是资源、特色品牌就是客源”的理念,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特色”,利用当地特有的农业资源优势、特殊的农业文化底蕴、特别的农业产业景观,精心做好“吃、住、行、游、娱、购”六篇文章,走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的综合配套开发之路。要注重体现休闲性和参与性,重点发展集疗养度假、观光赏鱼、采摘垂钓等为一体的观光农业,建立乡村休闲民俗农庄,让游人住农家屋、品农家菜、干农家活、采农家果,充分享受乡村风情和民俗文化。 三是突出科技含量,打造生态旅游农业精品。生态旅游农业不同于一般农业,它要求经营者要富有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农业技能,善于经营和创新。在实际工作中,要强化科技引导牵动作用,加大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发力度,实现农业与科技双向拉动。要以“立足城市自然资源、汇聚现代农林科技、展示未来自然田园”为主题,着力打造一批高科技精品观光农业园区,使农业科技与休闲观光有机结合起来,为科研工作提供农业高科技研究场所,充分展示农业科技新成果,满足游客休闲娱乐、开阔眼界、学习参观的需求,满足农业启蒙教育、科学知识普及、亲体农耕活动的需求。 四是突出扶持培育,壮大生态旅游农业规模。政府支持和引导是资源型城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生态旅游农业的重要支撑。要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业主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着力培育重点基地和优势产业,不断壮大优势产业规模,尽快形成生态旅游产业带和产业链。政府每年应安排若干建设用地,解决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必需土地问题;金融机构应逐步把休闲观光农业区建设纳入信贷支农项目,在贷款要件、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倾斜。同时,要制定民营资本参与生态旅游农业建设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以协作、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 五是突出营销推介,叫响生态旅游农业品牌。营销是观光农业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是提高生态旅游农业品牌知名度、争夺客源市场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加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打响特色牌、生态牌、旅游牌,以高品质、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增强吸引力、提高竞争力。要努力拓宽对外宣传领域和渠道,通过农事节庆、节会等活动,增强对外宣传实际效果,进一步提升本地生态旅游农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叫响生态旅游农业品牌。 城市型农业论文:长株潭城市群发展“两型农业”的禀赋分析 [摘要]发展长株潭“两型农业”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推进长株潭城市群的现代农业建设进程,需要了解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现代农业的禀赋和基础条件。本文从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基础、综合经济实力、科技人才基础、体制机制基础等五个方面分析了长株潭“两型农业”发展的禀赋。 [关键词]长株潭城市群 两型农业 禀赋 一、问题的提出 “两型农业”是“两型社会”的外延,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建立“两型农业”,就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态损耗强度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改善环境为内容,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长株潭要率先发展“两型农业”,需要明确禀赋要素,发挥“两型农业”建设的有利条件。 早期关于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都认为,丰裕的自然资源作为一种潜在财富,可以便利地被转化为资本,丰裕的自然资源为经济起飞提供了很好的支持。Habakkuk(1962)、wright(1990)、David(1997)、De Ferrantietal(2002)等认为,自然资源的丰裕使美国获得了更高的生产率。Gylfa-SOn Thorvaldur(2001)发现,挪威因成功管理了丰裕的自然资源而实现了经济繁荣。不过,Auty(1993)第一次提出了“资源诅咒”(即丰裕的资源对一些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不是充分的有利条件,反而是一种限制)和“荷兰病”概念。Sachs Warner(1995,1997,2001)对“资源诅咒”假说进行开创性的实证检验。本文拟对从基础要素和高级要素两个层面来探讨“两型农业”的禀赋,为推动长株潭地区乃至全国“两型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农业”建设的禀赋分析 1、长株潭城市群建设“雨型农业”的基础要素分析 (1)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是促进“两型农业”发展的载体 发展两型农业必须提升环境的承载能力。资源节约农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得到推广和普及,进一步增强了长株潭环境的承载能力。一方面减轻了农业对资源的需求压力,另一方面治理以前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环境新的破坏。 第一,长株潭城市群区位和资源禀赋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丰富优质的自然资源保障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有了一个稳定的基础;反之,资源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系统。自然资源影响产业时空布局。长株潭城市群水光热生物资源是丰富的,具备发展两型产业的自然条件。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热量充足,降水丰沛,适宜于发展农业。长沙农副产品较为丰富萁中宁乡猪、浏阳黑山羊、浏阳金桔等享誉中外。长株潭人均水资源拥有量2069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54.7%,具备较强的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两型农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已上报国务院,2008年关闭、停产、退出污染企业594家;国土资源部批复了株洲35平方公里重金属污染耕地的处置方案;长沙在大河西先导区实施了“大部制”改革,开展了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湘潭市规模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已从2007年全省第10位上升到了第2位。 (2)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经验和现实基础 第一,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业产业化发展初具规模。长株潭地区农业生产水平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粮食、生猪产量占全省20%以上。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农产品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了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生猪生产为龙头,集产前种苗供应、产中饲料、兽药、疫苗供应到产后猪肉贮运加工、皮革制造、副产品利用及猪粪生产复合肥为一体的生产体系。 第二,农业结构调整有新的突破。现代农业的形态不断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产基地。如长沙的四大产业带产值占全市农业总产值34%。畜牧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42%提高44%。据统计,2008年,仅长沙市就有各类高科技农业观光园、农家乐、度假村、休闲垂钓基地300余处,闲观光农业收入超过亿元。其经营收^占农村经济的比重逐年攀升。工厂化农业已经初具规模。工厂化种养殖面积在不断增加,产值也增长迅速。 第三,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农产品市场广阔和农产品流通顺畅。农副产品资源较为丰富为长株潭农产品加工业提供丰富的原料。长株潭形成肉食品加工产业带。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农产品销售网络不断拓展。长沙通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改造、新建“农家店”938家,建设村级农资服务站1450个,全市农资统销分购、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的新型农资服务网络体系基本建成。 第四,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农业机械逐年增加,先进适用农机具逐步普及(见表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见表2)。2007年长株潭旱涝保收面积达403.12千公顷,节水灌溉面积达126.17千公顷。 (3)长株潭城市群的综合经济实力是促进“两型农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长株潭城市群经济总量保持快速增长,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投资和消费需求持续旺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势,财政收入持续增收,人民生活更加富裕。作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综合实力显著,发展优势突出,聚散功能强劲,为长株潭两型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第一,经济实力和增长潜力促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农业”发展。近年来,长株潭经济具有显著的综合实力和较强的增长潜力。从增长方面来看,2004―2008年,长株潭城市群5年GDP增长速度分别为14.7%,14.0%,14.1%,15.7%,14.5%,年均增长14.6%,比全省年均12.6%的增速快了2个百分点;比全国年均10.82%的增速快了3.7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长株潭经济增长潜力巨大,目具有互补性。 第二,产业基础和结构优化有利于促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农业”发展。产业基础雄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分工有着明显的互补性。2008年长株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1562.99亿元,占全省43.8%。产业结构逐步优化。2008年长株潭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8.21:52.49:39.30(同期全省为18.01:44.19:39.00),因此,可以说,长株潭结构高级化水平较高,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第一产业比重逐年下降,第三产业保持对国民经济的有力支撑。长株潭产业一体化初见成效,具有建立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两型农业”生产体系的产业基础。在三次产业中,符合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高新企业古有较大比重,而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长株潭集中了全省大部分产值过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大行业增加值过百亿。“十五”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939.2亿元,占全省总量的61.7%。 第三,消费能力强,具备两型产业发展的基础。截至2007年。长株潭城市化水 平为50.9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9%。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品质好、有利于健康的绿色食品,肉蛋奶、精品水果、蔬菜以及无公害食品在人们的食物结构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两型农业可以为城市提供新鲜、卫生、无污染的农产品,满足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消费升级和绿色消费品的基本理念已经形成,也有这样的现实需求。从消费来带动投资,带动经济发展,带动“两型社会”的建设是有非常重要的现实需求基础。 第四,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外向度升高。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流动,到城市落户、经商、办企业。长株潭城镇化率为81.40%,高于全省58.61%的平均水平。长株潭地区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三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占全省的60%以上,三市进出口总额占全省的80%左右。 2、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农业”的先进要素分析 (1)长株潭城市群强大的科教、智力资源是促进“两型农业”发展的支撑 第一,智力资源储备充足,能够不断运用到农业中来。长株潭拥有密集的科教和智力资源。聚集了全省90%以上的科研人员和80%以上的科技成果,不少科研成果达到了世界水平。在科技投入、科技产出、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科技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处于领先位置。长株潭拥有59所高校,90多万名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两院院士达45人,有10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9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49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科教和智力资源可以为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和科研人才。同时还可以开发农业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也可以将工业的科技运用到农业上,促进长株潭“两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科教实力雄厚,具有发展两型农业的科教条件。其一,长株潭农业科技研发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湖南农业科学院就有13个研究所(中心),以及3个国家级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各龙头企业科技资源储备丰富、人才资源雄厚。金健米业、亚华种业、隆平高科等企业还启动了“博士后流动站”。其二,农业科技服务能力迅速提高。目前,仅长沙市就有农技推广服务机构242家。科技助农直通车工程和“双百”星火科技富民工程,每年培训农民30万人次,推广农业技术150项左右,推广新品种200个以上。其三、农业科技的领先研发与快速推广不断促进长株潭农业科技进步,其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明显高于湖南省其他地区。在2007年各市州科技进步总得分排名中,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分列1至3位。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各市州支出总和的70.6%,地方政府科技拨款占63.2%,R D经费支出占76.6%,大中型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56.5%,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55.9%。随着科技环境不断改善,人才制度更加灵活有效,吸引优秀科技人才能力越发突出,科技资源的洼地效应将更加凸显。 (2)体制机制创新是促进“两型农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第一,创新城乡统筹体制。发展长株潭“两型农业”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城乡差距过大,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在长株潭实施创新城乡统筹体制,有利于去除造成城乡差距的根源。通过城乡统筹工程,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大力促进农村人口转移,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显得非常迫切。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创新是促进“两型农业”发展的保障。例如,株洲启动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集体土地流转等试点;湘潭开展了基础设施建设债券融资、土地征转分离等试点,已经实现了长株潭1300万居民共享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长株潭城市群实施以交通为先导的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形成了长株潭海陆空交通网的集散畅通。 第三,其他方面的制度创新。长株潭实施了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为“两型农业”发展提供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金融服务和支撑体系。湖湘文化的底蕴深厚,也具有发展两型产业的文化基础。比如,长株潭城市群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很具备这样的优势,湖南人非常有“敢于担当、敢于天下先”的精髓。 三、结论与政策 1、结论 在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中发展两型农业,具有优越的基础要素优势和部分先进要素的条件,但是这些基本要素只能提供脆弱的、转瞬即逝的发展能力,而且不能禁受要素成本、贸易和政策等方面的波动。为防止静态效率变成动态无效率,需要进一步发挥先进要素的作用。创造先进要素应当成为长株潭发展两型农业的首要任务。 2、政策建议 要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农业”建设,应做好以下几点:充分发挥长株潭城市群的工业优势,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充分发挥长株潭城市群的科教资源优势,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紧紧抓住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紧紧抓住“两型社会”改革的历史性机遇,突出建成一批农业的重大基础和产业发展项目;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农业化相结合,继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两型农业”项目,瞄准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对内对外合作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