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本科论文: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教学的新思路 摘要:本文将无锡某学院会计学专业与国内同类专业建设的标杆比较,通过自我剖析,发现自身在会计学专业培养存在的差距及问题;提出本专业未来建设的新思路,以及经过未来的专业建设,预计产出的标志性成果。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 会计专业 新思路 一、该院会计系与国内独立院校同类专业标杆的差距 无锡某学院会计系是江苏省民办院校的知名专业,自创办以来其招生规模、师资力量、实验室建设等在省内独立院校中一直名列前茅,特别是ACCA特色班深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青睐。目前,会计系有会计学、财务管理、ACCA三个专业,会计学专业分有财会、税会、审计、国会、理财、会信六个方向。尽管如此,与国内同类专业标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是全国先进独立院校,2011―2014年连续四年被评为“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独立学院”榜首。嘉庚学院会计系是2006年从管理系独立出来(成立)的一个拥有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两个热门专业的大系。会计系依托厦门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与高起点的办学资源,本着嘉庚学院“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求个性”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人才作为教学目标。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于2008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会计系包括: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等专业,实行国内外联合办学模式。 通过与国内同类标杆学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对比,该院会计专业的培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单一,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由于我国会计、审计、税法等一系列政策变动比较频繁,需要学生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因此,应借鉴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个性化培养的经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掌握经济管理基本理论、会计和财务管理的专门知识,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够从事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富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外向型和创新性人才。二是会计系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缺乏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而现在会计市场更需要具有专业技能、创新能力、沟通应变能力、学习能力的复合型会计人才。三是实验教学缺乏产学研合作平台,应借鉴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经验,建立校内网络实训平台,与校外的创新实训中心相结合,为学生打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平台;借鉴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经验,打造出一支精干的“双师型”的优质教师队伍;借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经验,ACCA专业和会计专业的优秀学生可以作为与国外学校的交换生。归纳起来,从总体上看,即是培养目标单一;缺乏“双师型”师资队伍;课程设置尚未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缺乏产学研合作平台;缺乏与国外联合教学平台;高校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会计实践教学体系缺失等。 二、专业未来建设的新思路 (一)准备阶段,建设目标:疏通供求双方的联系渠道,确立正确的培养目标 首先筹建会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和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其次,构建学校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实践教学平台,安排学生见习、实习,深入岗位,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再次,促进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学校要不定期地聘请社会实际工作者或专家如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来学校作专题讲座和报告,疏通供求双方的联系渠道,让学生学习书本上没有的实践知识和处事技巧,让用人单位了解本校学生的优势,促进学生就业。最后,在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下,确立正确培养目标,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二)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及课程资源开发阶段 目标: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借鉴国内外同类标杆学校,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课程体系。 1.搭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目前,会计系师资主要是以教学为主的师资队伍,即使一部分教师取得了会计师资格认证,但尚未充分利用起来。建议会计专业教师应当注意与社会和职业界发展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些联系包括不定期的实习、咨询项目的服务、高级培训或是科研合作,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世界。鼓励教师参与会计师、注册会计师、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参加企业挂职锻炼。 2.设立青年教师培养专项基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目前该院会计系教师基本上都是青年教师,大部分都是高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缺乏会计实践经验和教学与科研经验。因此,学院应设立青年教师培养专项基金。定期输送一部分青年教师到国内外标杆学校进修、进行学术交流;定期安排具有讲师和会计师资格的教师去企业挂职锻炼,也可以由学校出经费,每年公派1―2名会计专业骨干教师去国外做访问学者。 3.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目前,该院主要是以“学生评教、督导听课”为主的考核评价体系,注重教师教学质量,未对教师科学研究和实践教学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对教师除了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外,还应将教师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教师进修等纳入考核系统,建立奖惩机制,鼓励青年教师团队的发展。 4.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会计课程体系。学校要建立会计专业教材资源专项基金,专门购进国内外会计专业先进教材、期刊等资源,适时开展会计专业双语教学,不仅适用ACCA特色班,也适用会计专业的其他学生;合理整合专业课程设置,将实验教学环节纳入课程体系中,并且为会计专业的学生建立“会计图书资源室”。教师除了在课堂上讲授专业知识以外,课后要布置学生大量阅读与课程相关的国内外教材,拓宽知识面,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同时,处理好会计本科教育与执业资格考试的关系,将会计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纳入课程体系,会计专业毕业的学生应该取得会计证和学位证。ACCA专业是该院特色专业,毕业时应该有ACCA和学位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可以将会计职业培训行业化,培养“金融行业的会计师”“建筑行业的会计师”“服务行业的会计师”等。 (三)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阶段 该院经管实验中心是2013年省教育厅资助建设的项目。该项目以工商管理学科代表性专业软件ERP操作为核心,安装六大模块(采购供应、生产运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物流管理),提供学生演练,并通过网络平台设置虚拟访问端口,为学生提供课外练习操作的便利;同时安装经济学分析软件(统计、金融、运筹学等),为学生提供经济学知识信息化基础实验实训。 1.将社会知名软件引进校园实验室。社会知名公司的产品,特别是财务软件如用友的财务软件、金蝶的系统软件等,多半为社会公司所认同和应用,将其引进校园,有助于学生提前了解和熟悉社会公司所使用的产品,有助于提高其求职过程中的快速适应能力。 2.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安排学生见习、实习,深入岗位,认知创业,感受创业氛围,增长创业才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建立校内创业孵化器(实验室)和校外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让大学生真正开始创业的起步。通过产学研结合,建立以创新创业教育为价值取向的、有利于引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的深层次融合。 3.构建会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形成一个由第一课堂校内实训、第二课堂交叉实训和第三课堂校外实训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实践教学平台体系。在此平台之上,教师带领学生通过网络、实训中心等形式,校企协同创新,真刀真枪,直接面对市场、服务市场。本文构建的会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如下图所示。 (四)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阶段 首先,定期公派教师去国内外知名大学进修、交流学习,如与复旦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合作,开展远程教育,每年派1―2名会计专业骨干教师做访问学者。其次,适时引进外籍教师,特别是具有会计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的外籍教师。可以聘请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知名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系的名誉顾问,定期为学院师生作专题讲座。再次,会计系定期召开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师生交流会议,研究会计专业教育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最后,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推荐优秀学生出国进修,或者向国内外同类院校推荐交换生。 三、未来会计学专业培养预计产出的标志性成果 立足无锡,面向苏南,服务长三角,坚持人才培养与地区会计人才需求相结合,以地区经济发展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以会计专业国内一流水准为标杆,把会计学专业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专业,为我国民办高等会计教育改革探索一条全新道路和一种有效模式。通过“创新的教学模式,优化的实验实训平台”强化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通过“优化的产学融合机制,多元化的师资队伍”实现复合型办学;通过“职业认证国际化,师生视野国际化”提升该院会计专业国际化水平。 会计本科论文:应用型本科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教学改革探究 摘 要:会计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如何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综合实训教学过程,对培养应用型本科会计人才及提高学生日后在工作岗位的胜任能力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在会计理论学习过程中,采用与实务操作最为紧密的会计综合实训方法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引导实践教学,提高会计模拟实训课程教学效果。为此,结合会计专业特点及实务工作的需求,提出了建设高水平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会计;模拟实训;改革 1 引言 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应尽量贴近真实经济业务,在对具体经济业务资料重新设计与加工后,形成一套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案例资料。结合专业特点和实训条件,按照会计人员实务处理的流程和规范进行模拟操作演练。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多数安排在本科教学的后期,此时学生已经基本学完其他专业课程,通过此门课程提高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 2 会计模拟实训的必要性 2.1 提高会计工作实务操作水平 通过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可以培养学生的会计实务操作技能。以往很多学生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时,只具备会计理论知识,对实务工作并不熟悉。例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对会计凭证在单位各部门间的传递流程不熟悉等。通过综合模拟实训课堂的模拟演练,能够使学生体会财会工作的实际流程、岗位的对接、会计凭证的传递等,增强知识的立体感、层次感。 2.2 将理论知识融会贯通 通过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务工作中,即能够检验学生以往理论知识的学习效果,又可以在操作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比如识别票证、审核凭证、记账、结账、报表等各环节的亲手操作,可以帮助学生将《会计学原理》、《审计学》、《成本会计》、《财务分析》等多门学科知识融会贯通,真正体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主观能动性及数据敏感性。 2.3 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 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与学生的实践实习有机结合。应在课程设置上与学生的日后工作方向紧密联系,为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园地,促进和提高学生日后的实习效果,为就业做好准备。 3 目前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存在的不足 3.1 课程仅设置单项实训 单项实训一般是以会计理论知识讲授的顺序,以理论教材的章节单位来进行,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模块。这种实训方法和教材联系紧密,是将教材中的相关理论知识运用到了实践中。但实务工作并不是以教学模块设置岗位,真正的出纳、会计工作在很多环节涉及到的业务是教学模块的交叉和重复。那么,如何让学生熟悉会计工作较完整的流程、凭证的传递等,是单项训练无法解决的问题。 3.2 课程中没有明确的岗位设定 由于时间、耗材等限制,很多会计综合模拟是混设岗位,存在岗位间职责界定不清的问题。这种实训方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1)实务工作中不同的会计岗位会涉及到单位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如何体现岗位的特色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是混岗无法实现的; (2)实务工作中岗位职责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尤其是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非常明确,不得随意代替他人填制凭证、编制报表、报税等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要有明确的登记、第三方监督等过程,混岗容易造成学生对岗位职责的理解错位; (3)不能完整、立体的感知完整的经营过程中会计人员在各个环节的作用。 4 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设计思路 4.1 准备工作 (1)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资料应尽量接近真实单位的会计资料,以此来练习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实务。因此,实务的案例设计应基于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单位,对该单位涉及不到的比较重要的业务环节,应给予适当补充,使会计资料完整、典型。案例资料中应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适用的会计政策和财务制度,生产流程,岗位设置,账户期初余额,一定数量的经济业务等; (2)参加实训的人员最好能够进行前期的调研活动,现场观察过财务人员的工作状态或生产车间的工作流程,对会计工作有一个直观的前期认识; (3)明确设定相关岗位,对岗位职责有详细的说明; (4)准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操作工具等。 4.2 人员安排 教师要完整介绍所有岗位和工作环节,但学生可以几人一组组成单位财务部门,每人担任固定的会计岗位。同时,学生也可兼职其他部门的相关岗位工作,会计凭证在小组成员间或小组间有序传递。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更直观、立体的呈现了岗位衔接及部门协作。 4.3 模拟实训过程 (1)按事先划分好的小组所代表的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各小组内划分好所代表岗位的同学,预先熟悉各自的岗位职责和会计处理规范。例如,出纳岗位的学生应了解现金的保管和收付规定、支票的填开、与银行间的业务往来等,财务主管岗位的学生要了解财务审批等职责和规范等; (2)代表不同单位的小组间的同学也应该熟悉相关联业务处理的基本规范。例如采购业务或销售业务中票证的传递等; (3)每个学生按照各自的岗位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填开发票、登记账簿、审核等,账务处理流程要尽量与实际保持一致,需要授权时找相应岗位的同学授权,需要签字时找相应岗位的同学签字; (4)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尽量模拟真实的业务流程。如运输业务、出入库业务、保险业务等等。在模拟填开原始发票等环节教师可借助多媒体教具为学生动态演示操作过程。 4.4 实训总结 通过综合模拟实训的练习,从经济业务的起点跟踪凭证的流转过程,学生能够直观认识会计部门及其他部门内部岗位设置的差别,熟悉各岗位工作之间的衔接,从而对会计核算形式形成一个更为系统和完整的认识。课程结束后,通过对该门课程的分析、总结,掌握会计理论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5 如何建设高水平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 5.1 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 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培养应用型会计毕业生。在教学资料的设计方面应尽量依托真实的数据、信息资料,尽量贴近真实的经济业务,实现从学校到实习岗位再到工作岗位的无缝对接,突出“应用”这一核心目标。应从教学大纲、教学资料、教学课件等方面入手,重点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 5.2 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实训的质量和效果与教师对课程资料的准备、授课过程的设计等密切相关。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教师实践平台,为教师提供丰富自身知识结构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可以请真正在企业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作为特聘教师,引导学生着重提高未来应用技能。 5.3 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为满足用人单位对岗位技能、人才素质的需要,必须要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是提升学生实训能力的有力保障。实训基地能够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景,并弥补了学校设备和技术的不足。 会计本科论文: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的构建探讨 摘 要:随着现阶段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于会计专业的毕业生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应用型创新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现阶段,普通院校在进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并没有重视学生应用性以及创新性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会计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要重视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构建 前言 地方本科院校一般将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规定为学校的培养目标,这是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分级分类办学思想贯彻的必然结果。作为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本科院校应该积极推进相应创新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设置的进程。然而,通过分析发现,现阶段部分院校在进行这方面建设的过程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水平。作为应用性本科院校,应重视会计专业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根据学生以及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全面制定新型的课程体系,进而不断提高器人才培养的水平。 一、会计专业创新型人才的基本要求 作为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会计所提供的相应信息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的重要基础,无论是整个国家的整体调控,还是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辛勤工作。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1.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职业道德。从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人员实际上就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管家,在日常工作中,会计人员有调动企业或是单位资金的权利,这是企业运行的基础。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将会直接影响其工作水平的提高。 2.业务处理能力强。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中就有业务处理能力强这一点。首先,要具有较为扎实的会计知识;其次,能够较为熟练地操作各财会软件,掌握相应的工作流程,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后,会计人员要具有较广的知识面,不仅要熟悉会计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对相关课程进行了解,例如税收、管理以及营销等方面。 3.运用现代化技术的能力。随着现阶段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相应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到会计工作中,例如,会计工作相关的软件以及操作平台。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简化会计工作流程,同时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让会计人员从烦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这就要求毕业生要具有熟练运用现代化技术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应该具有更新知识的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水平,扩大知识面,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专业与国际会计专业相接轨,毕业生还应该具有良好的英语知识,及时学习并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进而促进会计专业水平的提高。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构建的主要特征 1.应用型特征。主要体现在课程设计以及人才培养的应用性方面。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创新型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以及输出,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专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学生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实践的能力以及适应能力,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学生与设计的相互联系。要加强实践操作环节,让学生在真实的训练中提高业务能力。 2.创新性特征。这一特征主要是指在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生产、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做出创新性成果。而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学校积极开展能够进一步提高创造性思维开发的课程。例如,有目的地组织学科竞赛、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使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得到锻炼。 3.高层次与科学性。从总体上来说,这一课程设计是属于本科层次范畴的,与其他高职院校会计人才培养不同,这一课程体系的设计必须体现出本科层次以及水平。因此,这一课程设置具有高层次性。除此之外,在进行课程设计以及培养模式应用的过程中,其内容应该符合科学性,通过相应的课程内容涉及,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创新型人才。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的构建策略 1.优化课程结构。通过分析发现,现阶段部分应用性本科院校在进行课程设计以及内容安排方面并不是十分的合理。大部分学校将课程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方面;二是科学的基础教育课程,例如英语、计算机等方面的教育;三是专业基础课程,例如会计学相关的专业课、主干课以及跨学科课;四是专业课。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课程在设置时,并没有考虑到学校教学以及学生的真正需求,不能较好地提高学生的整体实践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应用型人才的整体培养。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学生基础夯实、能力培养、素质提升这一目标来构建课程体系,包括知识课程、能力课程、素质课程。在知识课程构建的过程中,应该体现出理论基础的构建;在进行能力课程构建的过程中,应当着重提高学生对于知识的应用能力,对于职业的适应能力、创新能力。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能够提高学生解决问题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进行素质课程构建的过程中,还应该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哲学、文学、音乐等方面的训练。 2.坚持“依托学科、面向应用”的发展思路。在进行本科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以及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以“依托学科、面向应用”为思路,进行课程以及培养模式的构建。与传统的开发思路不同,这一发展思路不仅能够促进学生基础理论能力的提高,同时更强调学生综合能力,尤其是应用能力的发展及提高。通过这一开发思路可以让学生尽快地适应工作岗位,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依托学科主要是指将本科院校的课程设置与高职院校进行相互区分。这里主要指以相应的学科理论为基础,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通过这一体系的构建,不仅能够让学生具备较为完全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能够让学生具备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面向应用就是指将应用型人才培养与传统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相互鉴别。这一发展思路以专业知识为基础,进行相应课程体系的构建,将学生专业性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重要内容,要重视学生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的提高。从总体上来说,在进行课程设置或是培养模式构建的过程中,不能够随意删减课程或课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课程的学习效果进行课程的科学安排。 3.以能力为向导的教学体系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一般是指由实践教学的目标、教学内容以及实践教学过程中各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无论进行何种人才的培养都少不了实践教学环节,更何况是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根据相应的教学目标以及教学环境,学校要进行以能力为向导的教学体系的构建,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就业能力,并将这三大目标作为贯穿整体培养过程的环节。首先,基本技能的实践。在这一环节,教师应该重视学生的身体素质、外语的应用能力以及相应软件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提高。其次,专业技能。在这一环节,要重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时间,包括专业见习、实习以及课程设计等方面。再次,职业技能训练。在这一环节,教师要做的就是通过相应的实训以及岗前指导、竞赛等方面,进一步促进学生能够快速地适应工作环境。 4.重视课程综合化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学科之间相互融合,对于会计人才方面也不例外。因此,作为应用性本科院校,要重视课程综合化的发展,进而培养出专业知识扎实、视野开阔以及职业适应能力较强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其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加强各学科之间的整合力度。对本专业的所有学科进行科学分析,对于较为相近的学科进行综合,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还要注意现阶段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前沿,对于陈旧的东西予以摒弃,根据学生的需求以及教学实践进行学科新知识的补充。二是要重视选修课与必修课之间比例的协调。要重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以及全面发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需求进行选修课程的增加,不断扩大学生对于课程的选择范围,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结 综上所述,进行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的构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一课程的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学生能力的提高,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要重视这一方面的研究。在此,结合现阶段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会计专业的整体发展。 会计本科论文:基于能力本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成本会计教学改革的思考 摘要:本文对高校成本会计教学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提升高校经济管理类学生对成本会计的学习兴趣,为将来学好后续课程,乃至就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 能力本位 成本会计 改革 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立德树人”“办人民满意的大学”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新要求,近几年,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进一步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2015年10月,教育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高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变的指导意见》文件,对高校今后的建设与发展指明了方向。面对当前形势,高校只有改革创新,加强内涵建设,才能办出特色,赢得发展。 作为高校教师,有理由在教学之余,研究和思考本学科相关专业的教学改革问题,特别是多年从事的成本会计专业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成本会计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会计专业课,在整个会计学科的教学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成本会计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强的特点。学生必须要完全掌握这门课程。目前高校的成本会计教学与企业管理需要相脱节,与高校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势必要对成本会计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进行一系列的改进和改革,要求教师既要传授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又要注重实践性教学,培育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由此引出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力本位(CBE)教育。 一、理论基础 (一)相关定义和内涵。应用型本科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应用型本科人才是基础知识宽厚、应用能力强、新知识与新技术的学习能力强、社会与岗位适应能力快、创新素质高、综合素质好的高层次的应用性、职业性、创新性人才。 能力本位教育(简称CBE)是一种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明确以能力作业教学为主导,以学历或学术知识体系为辅助,以职业岗位的需要出发确立能力目标为核心,根据岗位群的需求,层层分解,确定从事岗位所应具备的能力,设定培养目标,从而设置专业课程、组织教学内容,建立考评体系。 (二)传统成本会计课程的历史沿革。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成本会计课程由原来的工业会计课程中的工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内容剥离出来,当时计算方法是完全成本法,其教学内容仍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模式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核算对象仅仅局限于工业企业,另外将成本报表作为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之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冲击,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自动化制造、程序化材料处置等现代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制造行业,有的企业实现了机器人管理。企业一经实现自动化和信息化,生产力必将大幅提升,人工成本不断降低,从而提升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产品质量。可以看出,传统成本会计教学与社会现实需求很不相适应。 二、现行成本会计教学存在的问题 成本会计作为会计专业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会计专业课程中核算方法体系比较复杂,而且应用性较为突出的专业课程,它是财务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现行成本会计教学方式普遍采用传授式和案例式,将复杂的成本核算内容分解成若干知识点,在课堂上面对面传授给学生,产生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教学现象,特别是在会计准则不断修订和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地构建成本会计知识体系,成本会计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成本会计教学缺乏实践。现行成本会计教学普遍采用传授和案例的单向式、灌输式教学模式,缺少实践部分,因此,学生缺乏对制造业生产加工流程的直观认识和了解,这势必影响学生对成本会计知识的理解和灵活应用。比如,如何进行生产步骤和生产工序的划分,生产中如何投料,如何确定在产品的转移方式等,这些内容的理解都影响到学生进行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步骤。如果仅仅单纯依靠课堂上成本会计理论讲授,而没有参与企业实践环节,将难以将各种费用分配方法的要点整合起来,找准正确的成本核算方法加以运用。现行成本会计教学内容中没有涵盖对企业生产过程了解这一部分,是不完整的教学,不利于将成本会计知识体系快速应用于企业的具体实践工作中。 (二)成本会计教学手段匮乏。成本会计主要是通过成本数据的前后勾稽关系来反映成本核算流程的,这种数据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成本统计的相关表格反映的。现行成本会计教学手段绝大多数采用自然媒体(板书和多媒体)方式,教师受传统教学模式限制,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另外,虽然网络信息加速发展,工作效率和效果明显提高,但“互联网+成本会计”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全面推广,没有形成学生随时可以学习和教师随时可以答疑的格局,可见,现行的教学手段仍然匮乏,学生在听课过程中容易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对教学内容厌倦或不感兴趣等现象。 (三)成本会计教学内容滞后。现行成本会计教学内容没有及时更新,仅仅停留在让学生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基本生产耗费,采用传统的产品计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编制成本报表。现行成本会计教学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介绍成本会计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成本会计的涵义、内容、产生、发展和成本会计工作组织,但缺少成本会计的目标;二是成本核算,包括产品成本核算一般程序、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和成本报表编制方法,但缺少对产品制造环境的介绍,学生无法根据不同的制造环境和成本管理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成本会计课程学完后,学生仍然不能针对不同生产组织特点、类型和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成本核算和编制成本报表,很少顾及提供的成本信息是否满足企业管理者的需要。 三、成本会计教学改革的措施 通过客观分析现行成本会计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基于能力本位的成本会计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实训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手段改革以及考核体系建立等内容。 (一)实训教学建设。根据学生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实训教学建设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技能实训、专业基础实训、ERP综合实训,由入门班到高级班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基本技能主要是针对低年级设立的实训,旨在强化基本操作,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使受训者具备后续实训课程的动手能力,增强学习信心和兴趣。专业基础实训主要面向大学二年级开设的实验课程,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成本核算具体方式和各种费用的归集方法,进而使学生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对成本会计具体工作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ERP综合实训主要是针对大四学生开设的,目的是模拟企业经营全过程,特别是成本管理及核算,将其应用于一个完整的企业生产运营全过程,从而锻炼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适应未来工作需要。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实训教学建设,学生可以直观地掌握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及核算,同时也接触到了成本会计的核心业务的操作。 (二)师资队伍建设。能力本位的成本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要满足对创造理论应用能力的人才培养需要,建设一支能力强、业务精、专业化的教学师资队伍,必须提高成本会计教师的实践能力,走进企业挂职锻炼,作为企业的一员,参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才能使成本会计教师深刻了解企业的经营理念,熟悉企业对成本会计人员的需求,然后将这些实践经验带进课堂,按企业的要求去教学。也可以校企合作,聘请一些企业名家为高校客座教授,充实师资队伍,参与学校成本会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设计,立足于把学生培养成毕业即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三)教学手段改革。在成本会计教学中应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尊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倡导互动式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产生内在动力,积极主动地参与,从根本上抑制“满堂灌”的教学方式。要大胆创新,充分发挥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给学生搭建本专业课题研究的平台。同时,可以聘请学者或企业家为学生做专题报告,使学生了解最前言的研究成果和企业成本核算技巧、手段,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也可以借助多媒体和互联网手段,给学生展现更多的教学案例,以沙龙的形式对自己感兴趣的案例进行交流和探讨。另外,建立“互联网+成本会计”教学模式,设立成本会计微课,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平台,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要。 (四)考核体系建设。成本会计课程的考核应该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主要采取专业知识考试、书面作业、课堂表现等内容;实践考核主要分为实训操作、课外实践、生产实习等内容。使考核和评价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进一步减轻学生对传统考核的消极情绪,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专业知识,提高应用技能,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 四、结论 围绕高等教育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也为成本会计教学改革树立了方向。将以记忆为主的理论教学模式转变为以操作能力为主的技能培养教学模式。以任务驱动设计每节课的教学内容,以案例教学方法相结合讲授知识点,注重能力的培养,不仅包括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更要注重对授课教师实践能力的提升。 会计本科论文:会计学本科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 摘要:《税法》课程在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体系中处于重要位置,与会计课程构成会计学专业的两大知识支柱。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的教学经验,提出了处理好《税法》与会计课程的关系、《税法》与其他课程的衔接、安排合适的授课教师等关于《税法》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希望对提升《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有所帮助。 关键词:《税法》;会计;法律;授课教师 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会计学本科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一开始单纯的讲授《税法》知识,后来逐步与会计课程进行对比讲授,再到逐步引入其他法律知识,越来越发现《税法》其实是一门对授课教师知识综合性要求很高的学科。因此,笔者在此谈一谈《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收获与体会,希望能对从事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有所帮助。 一、《税法》在会计学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 笔者经过近些年来的《税法》课程教学以及从事部分实务工作的经验发现,无论如何强调《税法》课程在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都不过分。可以这样说,如果作为一个基础的会计工作人员的话,只要掌握好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就足以应付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了。当然,此处的会计课程起码包括了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三门课程的内容。因此,《税法》和会计两大课程构成了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体系的两大支柱。 只有充分储备了《税法》和会计两大支柱课程的知识内容,会计学专业本科学生才有可能向更高处拓展其他知识架构。例如,高级财务会计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处理,在讲解合并抵消分录的时候,同时要对其中的税务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合并会计报表是将不同法人的经济业务当成一个会计主体来操作的,但不同法人的税收责任并不因为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而消失,法人的税收责任仍然是以独立的法人为单位承担的,故合并会计报表不能将内部交易产生的税收责任合并掉。只要向学生讲解清楚上述要点,后续合并抵消分录中有关税收负债的处理也就很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了。再比如,财务管理中的投资决策,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对现金流的影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预计现金流的影响。总之,只有学生充分掌握了《税法》和会计两大课程的内容之后,才有可能理解并掌握更高层次、更加偏向于管理的知识体系。 二、《税法》与会计课程的关系 《税法》与会计作为会计学本科专业两大支柱课程,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近年来的教学经验表明,只有将会计学的知识有机地融入到《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之中,才能使学生更深入的理解背后的原理,并掌握税会之间的差异,为更加灵活的处理现实经济业务奠定基础。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处理好与会计课程知识之间的关系。 1.《税法》课程开始前首先阐明其与会计课程之间的关系。企业财务报告体系的建立完全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比如,负债的确认,首先要考虑符不符合会计准则中负债的定义,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其中现实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而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其次还要考虑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当满足负债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才能够确认为负债。但是对于企业负担的纳税负债义务而言,除了考虑会计准则对于负债的相关规定外,更多的则是需要考虑税法的规定。税法主要就是规范企业在纳税方面的义务,或者说税法规范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只要负担了这种法定义务,则必然满足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同时还需要向学生强调,税法只约束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负债义务,对会计准则规范的其他方面不具有约束作用。此处可以以委托代销为例讲解。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法规定,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如果代销清单或者货款均未收到,则为发出货物满180天时。显然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对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一致。这时,就需要向学生强调,会计准则约束的是收入的确认,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约束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纳税义务。只要学生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分别对收入的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有关负债确认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2.《税法》概念与会计概念的比较及辨析。例如,在讲解增值税法时,就需要对销售额概念与会计中的收入概念进行比较,包括二者的学科区别、设立概念目的以及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等方面,这样学生就会很容易地将二者区别开来,也不会再犯套用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或者套用会计准则规定解决税法问题的错误;在讲解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扣除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概念比较,特别要讲解明白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以项目为单位的,而会计核算是以期间为单位的,因此导致二者的概念出现了差别,比如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费用的处理;在讲解企业所得税时,更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和亏损进行概念比较,更重要的是将税法的立法目的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相互比较,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充分理解为什么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会有如此大的差距,也能够充分掌握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原理也会更容易接受。对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概念为例。讲解此内容时,一定要向学生强调,视同销售纯粹是一个税法的概念,与会计没有任何关系。这时可以借用业界对该概念错误的定义警示学生,比如,有人给视同销售这样进行界定,视同销售就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需要确认销售或收入的经济业务或行为。很显然,做出这种界定的人把会计和税法混为一谈了。通过对错误概念的批判,同时给学生讲解增值税中做出视同销售规定的目的,然后再将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出讲解,这样学生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就比较到位了。 3.《税法》和会计之间相关规范的比较。这一点在讲授企业所得税时更加明显。例如,讲解资产的税务处理时,对于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会计准则有相关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相关的规定,这时,需要对二者的规范内容进行细致的比较,让学生掌握二者的差异;再比如对于资产折旧计提的方法,也需要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进行充分比较;等等。总体来讲,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过程同时也是带领学生将会计准则复习一遍的过程。通过这样的比较讲解,学生对税法规定的掌握会更加到位。 三、《税法》与其他课程的衔接 《税法》课程除了与会计具有密切关系以外,与《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类课程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税法》课程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这种关系,将《税法》课程开设在《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法律基础》、《经济法》等课程之后,这样保证了知识的连贯性,讲解也比较顺利。 正是由于《税法》课程与法律相关课程的密切关系,要求授课教师也需要对法律,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等内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比如,税法大量的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税法中大量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商标权、专利权、抵押、担保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那么在讲解这些概念的时候可以让学生思考民法界定这些概念的目的是什么,税法借用过来之后在运用的时候如何不违反民法的相关规定。再比如,当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时候,解决的方法与行政法采用了相同的手段,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这时可以将行政法中对该部分内容的规范展开,然后再与税法当中该部分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哪些争议可以直接诉讼,哪些必须是复议前置。 四、《税法》课程对授课教师的要求 在高校教学任务分配中,一般按照课程名称划归为教学系的课程,该课程也就由该教学系的教师进行授课。因此,《税法》很容易被划归到法律系的课程中去,并安排法律专业的教师进行授课,当然,并不是所有学校都这样安排。如果由法律专业的教师讲授《税法》课程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法律专业的教师对会计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很难将《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密切关系讲解清楚。正如前文所述,《税法》与会计之间在概念界定、内容规范、业务处理等方面均存在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细微的差异。很难想象一个对会计知识掌握不充分的授课教师如何能够把《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关系讲解透彻。其次,法律专业的教师在讲授税法时更多的是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讲解,偏重于法律条文背后的背景、原因与原理,这可能会偏离了会计学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本意,即具体掌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方面的负债计量。因此,为了规避上述问题,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尽量安排会计学背景的教师担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就足够了,由于税法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还需要授课教师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如果是具有会计学和法律学双重背景的教师进行授课是最理想的安排。 五、结语 由于《税法》课程在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结构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该课程的安排上就要特别注意与其他课程做好衔接、教学中注意将会计知识的有机融入、选派合适的授课教师。但《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还需要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在实践中提升教学效果。 会计本科论文:本科层次会计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在探索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中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本文从国内外研究综述入手,分析现存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优劣势,并结合会计学专业的学科特点,从宏观层面政府监管和微观层面高校监控两方面,对改进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综述;分类;对策 引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精神,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熟悉国际惯例及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正逐渐成为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学者主要针对大学的教育教学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明确提出努力提高学生的全球意识和国际化观念。美国学者阿勒姆等认为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各种与国际研究、教育交流与技术合作有关的活动。澳大利亚倡导多形式的国际化课程,将最新的科技和文化成果补充到教学中。西方发达国家将人才培养模式大致分为人文型、科学型、技术型和混合型四种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界学者在探索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教学改革模式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和实践成果。 居毅、程刚(2001)总结出三种主要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是融合型、嫁接型和松散型。裴文英(2007)概括出引进课程培养等多种较为成熟和有效的合作办学形式。杨辉(2004)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从形式上提出分类。魏胜强(2012)在形式上根据办学目标和管理体制、外在特征、具体形式和无明显分类标准的随意探讨划分为四类模式,并分析了各自不足。房德东(2011)提出以国际化、复合化、专门化为标准,分类培养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 周曲(2005)总结了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办学理念的转变等角度提出了建议。阳金萍(2005)认为中方高校应培养自己的师资力量,提高管理水平,从而降低对外方的依赖。杨洪青(2011)指出应形成适合自身人才培养的教学方式、考核办法、制度标准和评价体系,实现师资、管理方式、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国际化。李盛兵、王志强(2009)提出按“输入――过程――输出”的思路,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证体系。侯丽霞(2011)强调应通过对教学运行管理与质量管理等的优化,提升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水平。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甚少,国内学者对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全面研究国际化人才培养全过程各因素的文献偏少,对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路径等问题尚缺乏更为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对我国高校如何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对策更是缺乏系统的论述。 二、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分类和优劣势分析 (一)现有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分类和优劣势分析 目前,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大致可从外在特征上、具体形式上、培养目标和管理体制等内容和结构上对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类。 从外在特征上,可分为松散型、嫁接型和融合型。松散型是指通过聘请国外教师、委派国内教师去国外培训、学生去国外短期学习等方式实现教学模式与国际接轨。该模式很少能从教学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嫁接型是指保留中外各自的教学模式,通过学分互认,获得双方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该模式以“2+2”或“3+1”等为代表,使学生对国外的人文环境有较深刻的了解,但在国内阶段基本以英语强化和初级课程为主,较少引进外方的核心专业课程和高层次教师。融合型是指把中外教学模式完全融合,全面引进外方的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师资力量和考评机制等,外方全程负责,中方只负责对项目进行监控。该模式能全方位借鉴外方的经验,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但由于缺乏教学实践环节,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从具体形式上,可以分为单校园和双校园模式;单文凭和双文凭模式;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模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模式;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模式;以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模式。其中,后三种模式不属于本科层级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分类,因此,本文不予考虑。单校园模式是指学生在国内完成预定学分就可获得文凭或证书。双校园模式是指学生一部分在国内完成预定学分,另一部分在国外合作院校完成。单文凭模式是指学生完成学分后只获得单方的文凭。双文凭模式是指学生完成学分后可同时获得双方的文凭,该模式较正规,学生必须有条件的被外方院校录取,如通过高考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由于不同标准下的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单一分类都有各自的局限,不能完全满足并适用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尤其不符合会计学等应用性强的专业的学科特点。因此,本文提出两种创新的模式,弥补单一模式的不足,以便最大限度地引进核心专业课程和优质外方教学资源,以及借鉴外方教育理念和管理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本科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改进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政府监管对策 1.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多数由市场驱动而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易存在办学不平衡、学科专业重复建设。所以,应从宏观上对办学层次、学科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等方面提供可行性分析,制定适合自身特色和具体实际的战略规划。 2.完善政府的审批监管政策 首先,从制度上规范合作办学的良性发展,对合作双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批,制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其次,加强办学机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在确保国家教育主权的前提下,展现更多的灵活性,提供充分的创新空间,发挥国际交流与合作在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高校管理体制创新中的作用。再次,高等教育管理去除行政化,政府监督管理推行社会化,建立公开的社会评价与质量认证机制。政府监管职能应趋于行政服务性,将监控职能逐步转移给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建立由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和办学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评价系统,定期进行监督、分析和评价。最后,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和审核制度,保证合理盈利再投入于办学,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微观层面高校监控对策 1.精选优质教育资源 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导向,重点加强经管类等专业的国际化建设,以点带面,带动其他专业的国际化人才培养。集中优质资源加强特色建设,围绕办学特色来选择合适的培养模式,如在优势专业设置国际化课程,打通与国外高校的课程体系,学分互认或设立国际学院直接植入国际人才联合培养项目等。合作项目的重点在于引进优质外方教学资源和核心专业课程,引进研究型的教育资源而不仅仅是课程本身。本科层次项目可为硕士博士层次的合作办学牵线搭桥,提供合作平台。 2.严格教学质量监管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一套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比如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标准化本土化建设、实践教学建设等方面。此外,应对招生、证书和财务等相关环节进行制度完善。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管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自上而下的专项检查或评估,学校层面比较被动。可考虑设立地方性专门的非盈利性的办学质量评估机构,制定综合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学校自评和上级审核相结合,评估机构评估和政府审定相结合,以此作为衡量办学水平和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和内容。 3.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留学生工作,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双向交流。不仅要引进来,还要走出去,主动出击,细分市场,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国际市场分一杯羹。 会计本科论文:浅谈中美会计文化差异引起的会计本科教育差异 摘 要 通过对中美会计文化的比较,发现中美文化有三大不同点,分别是:职业主义与政府管理、灵活性和统一性、与企业的合作率。并从会计文化分析到会计本科教育的不同:教学内容设置不同、对职业导向的重视程度不同。最后,对中国高校提出一些启示:设置课程的时候应该关注学生个体,高校应该加大与优秀企业的合作力度。 关键词 会计 文化 中美 本科教育 一、中美会计文化比较 (一)职业主义与政府管理 美国会计的职业主义源于美国社会文化强调个人主义,“权距”较小,人与人之间更看重平等性,老幼、师长、尊卑观并不强烈。美国社会有着不确定性回避度低的特点。因此,美国会计文化喜欢个人的职业主义,不喜欢政府过多干涉,强调自我管制能力。美国强调专业导向,政府在会计管理上的作用有限。所有会计人员专业水平都比较高,会计职业的社会地位也比较高,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强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有很大的要求。而在中国,由于集体主义的思想,“权距”较大,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机构,其中很多都服务于政府机构。正是这种思想和现状使中国习惯于把法律置于职业道德之上。会计只是关注每件事是否合法。久而久之,中国会计的专业判断能力将会降低,只会根据法律条文行事。 (二)偏重灵活性和强调统一性 由于整个美国社会偏好于灵活性,因此他们更喜欢具有灵活性的法规。会计人员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希望在会计实务上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他们的政府只对原则性有所规定,具体事情具体对待。不可否认,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约束,那就很容易出现安然、世通等公司会计丑闻。中国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我们的会计文化偏于统一性。我们习惯于用法律规定到每一条会计准则。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性,但是同时也降低了我国会计人员的判断力和职业素养。企业因地制宜的情况较少,这样的统一性能减少失误,但同时也会减少利益。 (三)与大学合作和很少与大学合作 美国政府规定:若有学校和企业合作,则企业会有节税效益。所以大多数的美国企业都愿意和大学合作。这种合作是实质性的合作,会让学生了解社会需求,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而在中国,虽然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始得很早,但是实质并没有什么进展。在校大学生很少能得到和企业主管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校大学生不明白社会的需求。 二、中美会计本科教育不同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同 由于灵活性和统一性的差别,中美两国在教学内容的设定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会计教学参考书内容单一、形式单一,缺乏前瞻性和创新性。很少有教科书提到新科技、新局面。知识只是靠死记硬背为主,很少有教材能够论述知识的来源和合理性。一点也不重视会计实务,会计实务极其枯燥乏味。课程的设置也没有联系,会计只是会计,基本没有和数学的建模、财务分析联合起来。这是我国强调统一性的结果。中国强调的是通才,中庸之道,所以中国的教学模式都是一样的,所有大学的会计系基本都是用同样的教材。这就导致中国教育出一样的学生――对会计准则熟稔于心,但不懂变通,缺乏辨证思考的能力。 灵活性的会计文化让美国的会计课程更加重视能力的培养。大学一年级的会计课程基本没有教材,老师会根据宏观经济的大环境给学生普及知识,让学生了解会计的作用和内涵。美国大学会让学生选修一些与金融、管理相关的课,让学生广泛地阅读材料,强调自主学习,老师则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会计、应用会计。美国高校设置的专业硕士职业导向与社会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当美国高校了解到某一个阶段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校就会按照这个方向培养学生。这样做有很多好处,既可以明确学校的培养目标,也能确保学生的就业等。此外,灵活性的会计文化还影响着美国高校培养人才的方向。基本上,不同地域的学校培养方向都不一样,大学院校根据自己所处社区和地理位置、资源、教学水平、顾客或服务领域的情况,制定适合自己学校的办学理念。在美国这样崇尚个性的国家,政府对高校的管制远远比中国少,所以学校完全根据市场需求来培养的会计专业人才才能符合市场的需求。 从参考书来看,美国的教材编写得十分生动,富有趣味性,很多大学甚至直接用《华尔街日报》《财富》等作为补充资料。这种实时性的材料更能激发学生的思维和能力,有利于学生了解会计在当代经济中的作用。 (二)是否重视职业导向 由于美国会计文化偏向于职业主义,所以美国大学相当注重职业导向,并根据学生的求职意向对其进行辅导。在刚开学的时候,一般老师都会带领学生做一个职业规划。每一位学生都是独立思考的个体,他们都有自己的想法和理想,甚至有很多人在某一方面有独特的天赋,老师会帮助学生扬长避短让他们自己确定以后的发展方向。根据职业规划再因材施教,尊重其自身意愿。在后期的学习中,学生就会了解什么样的课是今后的职业生涯中需要的。同时,学生的想法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的,他们的意愿也往往代表着社会发展的趋势。美国高校通过职业规划,可以了解这一行业以后的发展规律,在今后制定课程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课程。 而在中国,由于政府管理等因素,政府宏观调控主导了我国会计专业本科的发展,导致培养出的会计人才并没有针对性。大家都是迷茫的,通常到大四还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样的工作,是公务员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这些单位看似都需要会计方面的人才,但是每一种人才的侧重点都完全不一样。但是中国高校每一年都输出同样的人才,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会让人才需求和人才供应不匹配。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会计专业的职业培训力度远远不够,具备针对性的人才也远远不够。大家都是通过考证来证明自己的会计专业实力的,这暴露出大学会计专业教育目标不够明确,培养人才的方式也不符合社会的需求。 三、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一)设置课程关注学生个体 美国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最好也要加强选修课的课程比重。如果条件有限的话,至少在设定课程的时候有关领导应该考虑每门学科之间的逻辑性,注重对学生个性的培养。课本选择要具有时效性,最好把一些国家核心杂志作为辅助材料。在中国,计算机和数学模型几乎是所有学会计的通病。此外,不管哪一个专业,写作都非常重要,开设写作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大学生入学之初,就应该开设一门总结会计的课程,而不是学完所有课程学生才知道会计是什么。所以高校相关部门应该加设这几方面的课程。 (二)加大与优秀企业的合作力度 会计本就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只有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才能让学生明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从而更好地学习。可以通过综合学生在学校的表现为其推荐实习岗位,让学生进一步深入企业,尽早制定未来的职业规划,也可以请优秀企业的主管做学校的客座教授为学生传授知识,这些方式都有利于中国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为其毕业后找到一份好工作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为宁波工程学院) 会计本科论文:会计人才能力需求与本科会计教育改革探索 摘要:企业的发展必将迎来对会计人才的高质需求,这也要求国内的高校在培养会计人才时应当从企业需求的角度进行教育改革,以提升会计人才与企业需求的适配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企业所需要的会计人才能力需求进行调查,以探索高校本科专业会计教育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会计人才能力;现代企业需求;本科会计改革 前言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能力也有了更高的需求,这对于高校的会计教育而言也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高校所培养的人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高校应当充分了解现今的企业需求,针对本科类的会计专业做出有针对性的改革,以提升人才教育的质量以及实用价值。 一、关于会计人才的能力需求现状 1.经济环境改变下会计人才的能力需求现状 经济环境的改变也意味着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能力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是由会计本身的经济服务属性而决定的。所谓会计,其本身便是针对于某一限定单位或者是机构而从事其经济服务的工作,如果这些机构或者是单位受到了来自社会当中的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则相应的这些聘用会计的主体单位也会对会计的能力需求有相应的调整。并且会计本身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也较大,包括对于数据的处理、核算、验证以及分析等。现阶段的国内企业在会计工作方面大都处于计算机流程下的内部监管以及实时处理,会计的工作环境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其对于能力的需求也带来了相应的改变。政府方面为了加快提高会计行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也加强了会计的信息化建设进程,通过推行会计准则,对现有行业进行分类,并建立会计信息化委员会以实现对于会计行业的进一步管理,加快其信息化的进程,使其能够更快更好的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服务。在全球经济共融的环境下,企业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其业务范围、管理方式乃至其运营模式等逐渐呈现多样化,为了应对如今多变且多样的经济环境,会计人才在其能力方面也应当有所创新,使其能够更好地符合当今的环境要求[1]。 2.基于会计职业本质特征的能力需求现状 会计这种职业自出现以来便一直在适应经济环境的改变,并保持着其本质上的特征,即高专业性以及高责任性。会计职业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商业性以及社会性方面已经有了相当深厚的底蕴,虽然外界的经济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内在的本质要求却未发生变化。其作为一种全日制的正式工作,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并能够为服务单位以及社会大众提供无私公正的服务。这就要求会计的从业人员必须要通过专业的教育或者是培训以获得符合要求的技能水平以及知识水平,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要保证自身工作的公正和无私,是能力与品德的双向统一。在专业能力方面,可以通过接受高等教育的方式实现对于能力的培养,通过接受会计从业所必须的知识从而掌握其专业技能,以满足会计的从业资格。但实际上对于会计的从业人员而言并非是仅仅需要高超的技能便可从事该项工作,更需要具备公正无私的责任心,也即是其社会责任属性,即会计人才从事于会计职业时所表现出来的有关于其言行以及举止方面的外在表现。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中,企业不仅需要具备高技能素质的会计人才,同时也更需要在个人素质方面值得信赖的会计人才。由于会计这一工作直接参与到企业的资金账目往来,并且现时代的多数会计人才在工作技能方面可以满足多数企业的基本需求,因而在职业技能以及个人素质方面,企业也将更加看重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通过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进行教育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人才在道德方面的境界以及素养,使其能够在从事会计工作时能够遵循公正无私的原则[2]。 二、基于新要求下的本科会计教育改革 国内的高等院校在会计人才的教育方面应当针对现今社会中的企业需求进行相应的改革,秉持教学改革创新以及校企合作的教学理念,实时把握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需求,从而使高校所培养的会计人才能够迅速与社会接轨。 1.兴趣、素养以及能力的综合培养 在如今的高等教育中,教育类型的分化以及内容的细化等因素使得人才培养的方式也更加的多样化。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必须要坚持会计的本质原则,即高专业性以及高责任性的原则,不仅要教会学生如何掌握高度专业的会计知识以及能力,同时也要培育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以及社会责任意识,使其在工作时能够时刻保证自身的公正无私,避免违法违纪的现象出现。在遵循本质原则的基础之上将学生的兴趣同教学目标进行结合,使其能够在学习高深的会计专业知识以及技能时能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期待,并且兴趣与目标的结合也能够使学生更加乐于去学习,这对于学习效率的提升也是有着极大地促进作用的。 2.知识理论与工作实践的综合培养 通过将课堂所学知识与实际的工作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对于今后的会计工作有所了解,其对于会计工作中的对账、记账、审核、报表等各项工作能够有所熟悉,进而保证高校所培养的本科会计人才能够快速适应今后的企业工作环境[3]。通过加强校企之间的合作,可以更好地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备高度专业性的会计技能,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现代企业。通过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了解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加强对于会计人才的创新培养,在培养时能够做到有针对性的培养,使学生的会计技能能够与企业的需要相符。 三、总结 由于会计行业所处的环境经常因政治、文化、科技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相应的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要求也随之而产生相应的变化,这就要求高校在进行本科会计专业的人才教育改革时要立足于社会环境,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出发进行改革,从而确保会计人才的能力始终可以符合时代以及企业的需要。 会计本科论文: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生“全景式”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研究 [关键词]全景式;职业素质养成;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工作逐步复杂化、多样化,对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财会制度的变革一刻也没有停止,财务会计的改革对会计人员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在这种大趋势的推动下,社会各用人单位对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就更加强烈。目前,普通高校会计学专业虽然已经普遍意识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对于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还缺乏对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的整体构建及实践研究,研究的成果也比较零散,整体性和系统性普遍欠缺,此外,学生职业素质培养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因此,职业素质养成教育体系的研究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全景式”教育模式的含义 “全景式”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时空为界面,通过多种维度纵深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一种融会贯通、立体动态的一种教学模式。简而言之,倘若学习的是《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一个班级就是一家企业的财务部门,全景模拟财务部会计工作的工作过程,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进入到未来工作的状态,真正实现学习到工作的无缝链接。“全景式教学”是情景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全面升级,它是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全新的教学理念与模式。它基于建构主义和多元智能理论,将自主、合作、探究作为教学活动的核心,全面调动教学活动中的各类信息资源,以激发学生的全部感知能力,提升教学效果。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到的知识能够使学生轻松适应工作岗位需求,既提高了他们的知识水平,又增强了业务能力。该研究的应用价值远远大于其理论意义,使学生在教学中交流、在参与中应用,主动积极地锻炼了摄取、应用、创造知识的能力。 二、会计学专业进行“全景式”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的途径 1.明确培养目标。专业目标是教学观念和教育理念的集中体现,对课程安排和课程架构产生强大的指引作用。应用型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强调学生在专业中具备的职业技能和应用能力。在进行目标确定的时候,要突破单一专业知识的培养,重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自学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其体现在会计专业中包括了解生产的过程、建立管理思维,同时还要具有较高的责任感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这些内容很容易被会计专业教育所忽视,但这恰恰是会计工作的根本。针对用人单位的需求,要培养掌握会计知识、在未来工作岗位能够不断创新,具备优秀的职业素质的应用技术型专门人才。这意味着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确定为: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际操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时代特征和创新精神,具备财务管理、公司理财、金融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从事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2.建设合理的课程体系。为了配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最终实现,务必重审课程体系,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共性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1.偏重学科体系,专业课设置过多参照本科学历教育,没有体现应用型特点;2.将应用型本科教育简单定义为增加课程设计即可实现,忽视了对职业素质优化养成的教育研究。总体而言,优质合理的课程建设不仅能够满足本身职业的要求,也有助于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因此要正确处理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人文素养课程和职业修养之间的关系,并将职业养成广泛应用到课程安排中。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大一以文化与专业基础课为主,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基本的人文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信心,掌握学习的技巧,稳定过度到大学生活;大二设立专业核心课程,例如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为了确保学生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引导学生锻炼自律能力,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培养勤奋精神;大三主要为学生未来做准备,设置开拓性课程,例如投资、金融、营销等课程,并带领学生深入企业进行观摩和实习实训,目的是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尽快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培养学生树立责任感,热爱自己的岗位,脚踏实地的工作;大四则需要积极帮助学生就业,增加就业辅导课程,并注意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因此课程体系设置要参考上述内容,这样才能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3.开设无缝桥梁课程。现阶段的学历教育重视理论教学,这是普通本科教育具有的共性问题,而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需求却向我们发出了严重警告。学生所学内容与社会需求脱节严重,因此要想学生顺利就业,且就业后满足岗位需求,就要求学校开设课程时注意理论与实践的衔接问题。以会计学专业为例,学生在校所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课程,虽然也是紧跟会计行业准则变化而设计的教学内容,但这些内容偏重理论性过多,有些学校意识到重理论轻实践对学生发展不利,陆续开设相应的实训课程,但实训内容仍然偏向理论方面,学生在校学期期间误认为自己学会的理论知识和本专业需要的业务技能,但实际却不是,因此高校应在确保学历教育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外,还应紧跟市场行情,开设无缝桥梁课程,缩小教学和就业的差距,实现教学与就业零距离!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学校定期进行市场调查与预测,以社会人才需求为指引,调整课程设置与设计课程内容,根据现阶段社会需求情况,建议会计学专业除了开设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等主干课程外,增开企业报税实务、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财务链等课程,并增加企业认识实习,在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的同时,全方位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缩小校园与就业的差距,实现学习与就业的完美结合。 4.实施有效教学。确定目标与课程之后,在日常实践中需注重职业养成教育问题。首先,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与综合素质的提高,要重视设计人才培养计划,正确理解教学目的,灵活运用教材,在进行知识传授是注意与实际相结合,培养职业道德,树立团队意识,将书本知识与综合素质进行有机融合,同时,注重个性化差别,保证职业素质养成培养的针对性和特殊性,避免同一性。其次,要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现独立学习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要进行精心准备,给学生留出自由学习的空间,以指导学生为主,让学生多练习、多思考,形成个人的学习习惯和方式,使其树立学习的信心,提高其创造能力和适应能力。最后,教师在教学组织形式上,要采用更加灵活、有效地方式,不断突破传统课堂的局限性,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不断丰富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面向社会的热情与积极性,坚持学校与社会教育互补的原则,帮助学生积极的走出校门,走进企业,充分利用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全景式”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的保障机制 要使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得到深入开展与实施,做到“全面实施,全面开展,全员参与”,还必须具备一系列的基础与条件,主要表现在科学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教育氛围和优秀的师资队伍等方面。 1.科学的制度保障。要全面推进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学校必须统筹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根据专业特色,结合专业实际情况,细化各个正面的实施规范,构建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工作的质量评价体系,设置学生职业素质分阶段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建立重在落实执行的工作机制和评级激励机制,构建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综合化、评价形式多样化的工作质量评价体系,从而保证职业素质教育的质量。 2.良好的教育氛围。把学生职业素质教育视为学校重点工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个二级学院齐抓共管的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工作机制。应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开展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并将之渗透到学校日常教学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管理与教育并重且融会贯通的工作模式,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建立校园处处是平台、事事是载体、人人都参与的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新格局。 3.优秀的教师团队。要确保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支勇于创新和实践,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能力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团队。这支队伍要完成学生职业素质的课堂认知教学、日常养成训练指导、实践应用指导等任务,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过硬的职业素质,校内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班主任、辅导员和企业的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管理人员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人员是这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把这支队伍建设好。除了将社会人才引入校园外,还可以将校内优秀教师送出校门,送入企业。以企业的实践案例丰富教师的头脑,使教师先接受实践的洗礼后,以己之力教育和感化学生,进而发挥其课上主导、课后辅导的作用。 4.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融合。企业文化,或称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该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它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历史传统、企业制度、文化环境、企业产品等。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这里的价值观不是泛指企业管理中的各种文化现象,而是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秉持的价值观念。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由于学校是教育人、培养人的社区,因而校园文化一般取其精神文化之含义。即学校共同成员在学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包括学校最高目标、价值观、校风、传统习惯、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在内的精神总和。 要想实现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就要不断深化校企合作,扩大工学结合的范围,通过建立厂中校、校中厂、实习实训基地等多种形式,吸引更多的企业骨干进课堂,将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要素与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校园文化和管理有机融合,将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职工基本行为规范等要素作为应用技术型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实现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完美对接。 5.多样化训练途径。学生职业素质是学生在长期的模拟或真实的职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内在心理和行为品质。职业素质教育需要不断创新教育模式,要通过不断开拓校内实训项目和校外实习基地实习等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多途径多模式训练和固话学生的职业素质。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带动下,每位教师应充分意识到社会给我们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培养出来的教育产品只有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才能有销路。因此,作为教师的我们,更应该意识到职业养成教育对学生的重要性,要勇于冲破传统教育的局限,将职业素质养成教育贯穿于高等教育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社会培养出有用的人才,实现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完美结合,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促进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会计本科论文:民办高校会计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摘要】现今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进入到一个大众化教育的时代。在2014年,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术技能型。应用型本科教育在本科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专业尤其是一门实践性应用型很强的学科。面对这样的转型,本文主要针对这个问题,研究如何调整民办高校会计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和途径,如何建立以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会计培养新模式,从而适应市场对会计人才的要求。 【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民办高校会计本科专业培养模式现状 作为民办高校来说,应用技术型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点,需要避免人才培养重复化,在实际应用层面扎实技能,有效迎合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据统计我国民办高校约350所,有将近50%的高校开设了会计专业,会计专业学生人数占在校本科生人数的20%左右。民办高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目标定位过高、范围过大,应用型的培养理念不够突出等问题。很多民办高校仍然沿用传统的教育方式,跟着公办高校走,没有根据自身特点有效突出办学的灵活性,没有形成“社会导向、企业需求”的指导意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太高 在我国的部分民办高校中对于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过高,没能结合自身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培养目标。而是一味的模仿那些公办高校本科会计专业所订立的培养目标―重理论、轻实践。我们的市场对会计人才需求层次是不同,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目标进行人才培养,是无法适应社会实际岗位需求。民办高校应该以自身特点出发,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指导工作,“因材施教”,更好的帮助学生开发自身潜能,以期未来能够在会计领域发挥才能、做出贡献。 (二)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 由于民办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定位的不准确,使得在课程体系设置上难以合理有效。民办高校没有考虑自身特点,没有考虑生源、就业市场占有率等问题,盲目借鉴公办高校课程体系,对学生的教学方式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忽视了实践环节的投入。例如大多数民办高校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上沿用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凸显民办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严重影响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三)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民办高校中,课堂上的教师大多数是照本宣科。从课本理论出发,但却没有运用到实践中去。民办高校会计专业没有根据应用型人才设置的特点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这就直接阻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据统计,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中年轻教师和退休返聘教师占大多数,而青年骨干教师人数则很少。在这样的教师队伍中,有一部分还是兼职为主的外聘教师。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分布,充分体现出当前我们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上滞后,结构不合理。这就会对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造成阻碍。 (四)实践实训环节较少 除了上诉几个方面外,在民办高校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实践环节的薄弱。因为民办高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是靠自己,而非政府投入,导致民办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主要满足于课堂教育,而忽略实践环节。民办高校的实训基地有限,而且设备落后,无法让学生掌握市场所需要的实践能力,人才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二、民办高校会计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应用型本科教育,是本科层次教育,但它又有别于普通本科,它更强调的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在知识方面,应用型本科人才要有一定的知识广度,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过硬的应用型知识,宽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和相关的科技、财务、管理和人际方面的知识。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需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与专业有关的知识掌握程度;二是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三是从事专业工作的态度与方法。 因此,应用型会计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面向市场经济中企业和组织需求的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相关的专业知识并掌握学习技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 三、民办高校会计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实现途径――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为例 (一)培养目标差别化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是一所民办高校,2013年初,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应用技术型大学战略研究试点高校之一。在对于会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上,我们首先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立培养目标,而且对对培养目标进行差别化设置。这里的差别化设置,一方面是区别于其他公立高校的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另一方面是对于同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差别化。同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差别化的意思是指,我们可以在同校会计专业学生中选取一些对本专业兴趣浓厚、有专业潜能的学生设立一个特殊的班级―实验班。对于该实验班的课程我们可以有区别于其他学生的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 (二)加强实践环节,设置“校企合作”项目 上文已经提到,在民办高校的培养模式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实训实践环节太过薄弱。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实践环节,设置更多先进的实训基地。在目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的培养课程中,理论课程所占比重过大,建议增加实训课程设置。学校准备建立“校企合作”项目,让企业走进校园,使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让学生走进企业,增加学生的工作机会。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目前的教师体系中,存在民办高校的一个“通病”,青年骨干教师比例太少、“双师型”教师太少。要加强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就需要我们的教师不能单单的传授理论知识,而需要有丰富的财务实践工作经验。我们要改善教师的结构,使之合理化,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会计本科论文:地方本科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本文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化人才的需求现状,以及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地方企业和高校分别进行了调研,一方面通过企业调研得到了目前地方中小企业对会计信息化人才的需求现状,另一方面通过对地方本科院校进行调研访谈,找出了目前地方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现状,两者结合,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改革构想,以期提高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应用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会计信息化;教学改革 在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会计信息化已经成为会计实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向地方中小企业输送人才的地方院校,对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与社会需求还存在脱节的现象,改革势在必行,通过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进行课程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地方经济对会计信息化人才的需求。为此,本文调研了山东省内多家企业和济南及周边多家高校,对调研情况分析如下: 一、市场调研分析 1.调研企业的规模及性质分析 本课题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服务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在选取样本企业时着重选择了中型以下企业,具体情况如下:本文调研的120家企业中,严格按照划型标准的规定,大型企业有5家,占总数的4%,中小企业共有99家,占比82%,微型企业数为16家,占比14%,由此可见,此次本文调研的主要对象集中在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 2.企业对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学历需求 为了充分了解目前地方本科院校会计信息化人才的需求现状,我们翻阅了大量企业的招聘信息,相比外企与大型国企对学历以及工作经验的高要求,中小型企业才是地方本科院校毕业生的首选,这也是调研组在选取样本企业时最重要的一条参考。 3.中小企业岗位划分及各个岗位的能力需求分析 会计岗位是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岗位之一,一般来讲,企业从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岗位进行划分,因此,每个企业的划分情况不尽相同,但是中小企业的会计岗位总体上包含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销售会计、工资核算、成本会计、稽核岗位、固定资产核算等。 二、高校调研分析 1.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尽管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缺乏具体的或者可以量化的标准,这就使得许多地方院校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某些地方院校仍就摆脱不了对自身办学层次的盲目追求,虽然喊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输送应用型人才,突出地方办学特色的口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走的却是研究型大学的路子。 2.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 在调研的地方本科院校中,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大都类似,即第一学年为公共课,第二学年、第三学年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第四学年为毕业设计。在这些课程体系中,理论课所占的比重略大,所有课程的总实践学时大约只占到总学时的20%左右,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不符的。 3.师资队伍较为薄弱 调研组调研了20家地方本课院校的62名《会计信息化》课程的任课教师。20所院校中,有14所院校专门设有会计电算化教研室或者会计电算化教研组,另外6所由于会计专业招生人数较少,没有单独设置会计电算化专业或者教研室,但是平均每所院校至少有2-3名专任教师担任《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学工作。 “双师型”教师8名,只占总人数的2%,其余教师均为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工作,虽然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但缺乏真正的专业实践,缺少从业经验,这对打造一直高水平的会计信息化教学团队无疑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三、地方本科院校会计信息化课程改革的构想 1.以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为导向,改革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目标 以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技术型人才需求为目标,现阶段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会计信息化理论基础,掌握财务软件的应用原理与操作技巧,重点培养学生利用信息化手段处理会计实际业务的工作能力,增强学生用会计软件或其他信息化手段处理经济业务的信息化意识。 2.以岗位适应能力为导向,改革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体系 第一,会计信息化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知识更新快,因此教学内容要具备前瞻性,以满足不断变化更新的岗位职责对人才的需求。第二,要精心设计实验材料,模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财务部门,模拟职业环境与实际工作岗位,营造仿真的实验环境,缩小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彻底解决毕业不能马上就业,就业不能马上上岗的难题。 3.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地方本科院校要想实现会计信息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加强会计信息化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一,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力度,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走出校门,走进企业,到企业顶岗实践,一方面教师能够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另一方面能够及时的将企业业务现状传递进课堂,传授给学生。第二,可以聘请企业中的优秀人士担任校内兼职教师,以弥补校内专职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第三,学校给予一定的政策,加强学科建设,通过培养学术带头人或者该学科的骨干教师,组建一直科研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实践能力过硬的教师队伍。 作者简介:颜艳旭(1982-),女,研究生,讲师、山东女子学院会计电算化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会计信息化,财务管理。 会计本科论文: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会计学专业,一些非财经类高校看到社会对会计专业的巨大需求,也纷纷开设此专业,目前已形成了“校校办会计”的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和深化及整个社会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也不容乐观,社会实际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不一致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非财经类高校本身缺乏学科优势在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非财经类高校如何依托本校特色提高学生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就业能力,能够形成对财经类院校的有力竞争已是非财经类高校会计学科能够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会计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规模不断增大。会计专业毕业生曾经是非常抢手的,就业是非常轻松的。很多高校看到了会计专业的良好前景,纷纷开设了会计专业,甚至一些非财经类高校也开始尝试开设此专业,据统计,截至2012年已有将近1000所高校开设了会计学本科专业,又恰逢国家的扩招政策,全国高校会计专业的招生规模日益庞大。但是会计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质量并没有得到提升,而且目前,我国经济处于改革瓶颈期,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深化,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实际就业需求不一致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非财经类高校本身缺乏学科优势,其问题更加凸显。本文首先梳理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就这些问题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最后为非财经类高校会计本科教育的改革和创新提供建议。 1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现存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很多非财经类高校也开始尝试开设会计专业,自开设以来非财经类高校的会计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培养了大量高水平、高层次的会计人才。但是在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非财经类高校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培养目标不明晰 2001年以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分行业会计制度,高校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也是分行业进行的,培养出来的是服务于不同行业的“专才”。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统一会计制度,取消了会计制度的行业划分,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制定,在统一会计制度指引下,高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从“专才”转向“通才”,开设的专业课程不再考虑行业背景和特点。但是毕业生就业去向是分布在各行各业的,仍然要面对所处行业的特征和背景。会计制度的行业划分虽然取消了,但是各行各业的不同背景和特点还是存在的,不同行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仍是有其特殊性的。然而在“通才”教育模式下,各个高校的培养模式大同小异,都未给学生讲授具有行业特色的通识知识,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模式化和同质化削弱了会计的行业特色教育,培养出来的会计毕业生就与社会的实际需求相脱节。尤其是非财经类高校,本身缺乏学科优势,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又没有结合学校或所在地区的特色和优势,显然其培养出的毕业生很难与财经类高校的学生相抗衡。 1.2与市场需求不吻合 会计学是强调实践性的一门学科,跟理工类学科及其他经济、管理类学科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很多非财经类高校,并没有专门为会计专业老师制定考核标准,也是注重对科研的考核,这就导致会计专业教师仅把科研作为工作重点,轻视教学。另外,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对高校的考核过分重视教师的学历、科研成果、留学背景等,导致高校在引进人才时并没有考虑教师的实务经验,培养出来的学生也缺乏实践知识。再加上,非财经类院校没有学科优势能够给学生提供的实习实践机会也较少,使得培养的学生与市场的需求不吻合。 1.3自身特色不明显 非财经类院校一般都会根据自己的学校背景制定自己的办学特色,课程设置一般也遵从学校背景。例如,海运类高校可以倾向于船舶、航运行业等人才的培养,在会计人才培养上,可以开设水运会计、航运会计等特色课程形成自己的人才特色。但是很多非财经类高校并没有立足自己的办学特色培养具有针对性、专门化的会计人才。有些理工类高校给会计专业学生多开设了几门理工科课程,人文类高校也给学生开设了文科课程,但是都没有结合会计学科,培养的学生并不能满足行业的会计人才需求。 1.4课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高级财务会计学”“成本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会计软件应用”等,但是对专业课程体系以外的拓展学生知识视野的课程体系重视不够,例如“财政学”“税法”“金融学”“数据库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等课程,而这些课程在以后的工作中也是非常有用的。另外,基于学校硬件和师资力量的限制,非财经类高校普遍忽视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专业课程大纲仅是围绕课本理论知识,只是就题论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教育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2.1基础课程缺乏重视 非财经类高校会计学科由于缺乏学科优势,往往不能得到学校的重视,限于资金、师资力量投入不够,非财经类高校的专业基础课程基本都是100多名学生的大班授课。在此教学环境下,教师只能是单方向的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罗列和解释,很难尝试使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等互动式的双向教学模式,学生只是在下面做笔记,缺乏创造性、主动性,学习热情很难被激发,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效果也不容乐观。 2.2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资源匮乏 基于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对高校的评估机制,使得学校在招聘人才时过分重视学历、留学背景、科研成果等,引进的很多博士、博士后教师虽科研成果很丰硕,但多是从“校园”来到“校园”,完全没有任何实务经验。另外,高校每年的绩效考核与教师科研工作量有很大关系,一些讲授会计核心专业课程的老师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科研工作上,忙于、课题研究,不重视专业实践经验的积累。会计学又是重视实践经验的学科,缺乏实务经验的会计专业教师很难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 2.3学校投入不够 从硬件设施看,由于非财经类高校的会计专业没有学科优势,得不到学校领导重视,虽然大多数院校都配备了实验室,但从调查结果看,实验室资源还是比较匮乏,不能满足逐年扩招的需要,而且有些设备也都形同虚设,计算机设备配置过于老化,相关财务、审计教学软件与新的现行的会计制度不匹配。从师资投入来看,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的专职教师数量过少,有些教师甚至一个学期身兼4~6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课教师的“术业无专攻”直接影响到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3非财经类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教育的改进建议 3.1找准自身特色 目前非财经类院校的培养目标相差无几,均是培养出能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实务工作、教学、科研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因此,各个院校的课程设置也没有较大差别,完全没有体现出学校的自身特色和行业背景。而这些特色、背景正是有些财经类院校所没有的,所以非财经类院校一定要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校的行业特色紧密联系起来,将普遍性的培养目标具体化。例如,如果学校不仅招收本科生,还具有硕士、博士的招生资格的话,在本科生的人才培养上,可偏重于对会计基础理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培养,为学生进一步的深造打下基础;如果学校的行业背景比较突出,由于大多数学生毕业后会在相关行业工作,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多开设一些相关行业背景知识、业务流程和其特有的会计知识的介绍。例如,航空类高校可以开设航空概论、航空企业会计等。 3.2改革课程体系 一是强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是高质量会计人才必备的条件,非财经类高校对于基础课程的教学应增加任课老师的数量,尽量做到30~50人的小班教学模式,强化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才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二是适量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开设的专业课程不能仅局限于会计领域,与会计相关领域的课程也可适当开设,如“金融学”“货币银行学”“数量分析法”等。三是加强实践教学。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校应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及时更新相关的财务软件,积极引进具有实务经验的师资。将课程重点从理论教学向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转移:通过开设实践课程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置身其中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学校应充分利用所处的行业背景,加强校企合作,尽力多为学生提供校外实习的机会。 3.3加强师资建设 一是在引进师资时,不能仅看重人才的学历学位、科研成果等,应加大引入虽不具有博士学位但实务经验丰富的人才。二是由于会计学科较强的实践性和实务性,对于会计专业教师的业绩考核不能“唯科研论”。学校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政策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上,同时可以提供一些资金资助鼓励教师“走出校园、走入企业”,丰富教师的实务经验,进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三是有条件的院校还可以定期邀请会计实务界的专家来校与师生做交流,使师生及时了解会计实务工作的情况及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情况。 会计本科论文: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会计英语的教学改革探析 摘 要 在当今国际化的趋势下,会计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的会计英语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要掌握会计、财务管理类知识的同时还应熟知基本的会计类英语。本文首先概述会计英语的重要性和课程设置,接着分析在会计英语授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经过不断的探讨摸索实践,提出了一些教学改革的建议,从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等入手,让学生对会计英语提起兴趣并且学有所得。 关键词 财务管理专业 会计英语 课程设置 存在问题 教学改革 1会计英语的重要性 1.1国际化的趋势 随着中国与国际上的往来密切,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开拓中国市场,而与此同时,更是需要熟悉英语会计类的人才。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中文会计,还要掌握相关的英语会计知识,这样才会更具有竞争力。近年来,有一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相继考取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A(澳洲注册会计师)等国外的会计师证,让自己在众多的会计大军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不难看出在这激烈的竞争市场中,会计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的会计英语是多么重要。 1.2将英语与会计相结合,使学生知识面多样化 在本科生的四年学习生涯中,考取大学英语四六级是基本的任务。在平时的课程设置中,还有《大学英语》、《商务英语听说》等相关课程。而对于学习财会类的学生,他们在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的基础上还要侧重于跟他们专业相关英语类的培养,这不仅是顺应了现在的大趋势,也让学生的知识面更多样化,也给学生以后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会计英语课程只是一块敲门砖,感兴趣的学生今后可以往更深入的方面学习,考取相关的国外证书或者为出国深造打下基础。 1.3会计英语的课程设置 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会计、理财和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才。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学生需和本科会计专业学生一样学习会计类等相关课程,例如《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等。不管是财务管理专业还是会计类专业,开设相关的会计英语课程是十分必要的。 会计英语课程可涵盖《基础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等内容,从最基本的会计要素、会计等式到会计分录,到编制财务报表,再到复杂的各项英文交易案例。学校可根据教学计划开设一门至两门课程,第一门讲授的是英文版的《基础会计》,第二门是英文版的《财务会计》。然而这并不是单纯地将中文翻译成英文这么简单,英文的会计和中文的会计是有区别的。 2会计英语授课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讲授了两届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会计英语后发现了一些问题。 2.1部分学生英语基础较差 虽然授课的对象是本科生,但是仍有一小部分学生英语基础较薄弱,并且对英语提不起兴趣。在授课的过程中有多次强调记好单词是学好会计英语的关键,并在前段的课堂中加入听写单词的环节。英语基础好的学生会表现出色,但是英语基础差的学生提不起兴趣,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会越来越低。前期的单词准备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打下良好的基础,那么在以后的授课中学生将会学的很吃力,例如在会计科目英文单词没有学好的情况下,当教师讲到会计分录时将会不知所云。笔者发现在课程进行到1/3的时候,班级里会出现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在最后考试时,有个别学生连最基本的比如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和应付账款(accounts payable)都会拼写错误。 2.2只有课堂在学,平时没有接触 为什么学生记相关的会计英语单词会记不住,原因是他们没有处在一个使用会计英语的大环境,而且没有其他类似的课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虽然每个学期都有英语课,但是都在接触的是语法、写作、阅读和听力等,而会计英语是一门专业类型的英语课程,学生首先需要接触的是专业词汇,例如资产(asset)、负债(liability)或者所有者权益(owner’s equity)等。毕竟课堂的时间是有限的,如果课下没有接触到相关的,那么在学生的脑海里就不会有深刻的印象。 2.3没有很好的教材满足课程设置 在选取教材上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英文版的会计和中文版的会计是不完全相同的。首先体现在会计准则上,有些教材没有列出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以及它们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差别;其次是教材里没有列出科目表和主要报表的中英文对照,或者是重要知识点的中英文对照。还有一些教材在提到会计分录的知识点时,没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和案例,让学生无从下手。还有些教材课后习题不够丰富,没有相关的配套课件,也让任课教师在备课上比较吃力。 2.4需要具备有专业资格的教师 承担会计英语课程的教师应该具备精通会计和英语的能力,最好是海归会计专业的教师,或者是正在考取或者已经取得国外会计资格证的教师。能够熟悉国外的会计准则和国内的会计准则是教学的关键,让学生从最基本的开始区分英文会计和中文会计的不同。同时任课教师也应该对整个英文类的会计专业有所了解,除了给学生指出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外,基本的还有哪些差异。笔者所在的学校目前这方面的教师是比较少的,缺少一个核心的团队一起研究。 3教学改革下的解决方法 在发现了一些问题之后,笔者尝试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其他方面来进行改革,增强学生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 3.1对学生采取分组学习 在任课2-3周后并且在任课教师对班上学生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对全班的学生进行分组(4-5个一组),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一些英语基础较差的学生散落在各个组里。学生在课堂上以小组的形式入座,在有些情况以小组的形式参与讨论并且回答问题。教师让每个组之间进行竞赛,得分最高的前三组最后期末将会得到奖励。 例如教师让每个小组分析同一个案例,案例里有对公司的基本描述,以及某个月发生的经济业务,根据题目的要求编制简易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教师要求每一个小组以最快的速度交上要编制的报表,同时根据当时的情况,教师可适当添加一些问题,例如哪一个小组最快算出总资产(total assets)或者总负债(total liabilities)的值。这样一来学生在面对竞争的压力下,为了以最快的速度交出成果所以小组之间会有分工,谁负责计算总资产和总负债,谁编制资产负债表,谁负责利润表等。对于第一名回答正确的给予全组加分奖励,另外第一名完成所有报表而且正确的小组给予全组加分,第二第三名也给予适当加分。这样的分组既发挥了团队的力量,也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氛围较好。 3.2实行加分制,鼓励学生多回答问题 任课教师不仅要重视课堂上小组的活跃程度,也要重视学生的个人表现。在回答问题时,教师应尽量鼓励学生并且要求他们用英文回答,不管回答的正确与否或发音是否标准都应当给予适当的加分。很多学生在学习外语时信心不是很足,如果经常得到教师的鼓励赞美,会逐渐树立一个自信心,会对这门课程越来越喜欢。 例如,笔者在一次课堂上让学生朗诵一句英文时,发现一个男生的发音特别准。这位男生平时比较羞涩,不爱回答问题听写的单词也不完全正确。在课堂上夸他发音很正确给他加分的时候,其他的学生纷纷投来敬佩的目光,后来这位学生坐到了前排并在学习中很努力用功。再如当回答一些主观性答案比较强的问题,如Lis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rtnership(列出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此类问题的回答不要求百分百正确,只要意思回答对即可。教师应当多鼓励学生回答此类问题,当学生回答正确时,应当大声的鼓励 “Exactly! You are correct!”,即使学生回答不正确都应当说 “Well done, good job!”,或者学生发音不正确的时候也应当给他很大的鼓励并且纠正他的发音。不管如何,只要积极回答问题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分。课程刚开始时有些学生会比较羞涩,举手都不太自信,笔者鼓励他们想回答直接站起来说答案,经过多次以后学生开始站起来踊跃回答。 3.3应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导者 很多课程的授课方式都是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做笔记。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跟随着教师的节奏。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学生在后半节课比较疲乏,学习效率低下,上网玩手机的情况时有发生。教师应在课堂上加入一个环节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导者,即偶尔抽取30分钟左右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到讲台上讲解知识。 如当讲到会计分录时,一个公司一个月发生了十几个经济业务,教师提前抽取几个组分配不同的经济业务。学生课前做好准备,被抽中的小组像老师一样站在讲台给大家板书讲解会计分录,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以内。讲解完之后没有被抽中的小组负责检查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同时教师点评及给出一些建议。此环节强调学生要板书可以让他们熟记单词,比如在写分录时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和应付账款(accounts payable),他们在课前准备经过了反复练习达到了强化的效果。 3.4课余时间举行会计英语竞赛 在授课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学生没有处在一个使用会计英语的大环境,而且也没有其他类似的课程支撑。这样的情况建议可以在课余时间举办会计英语竞赛,让学生多一些机会接触。会计英语竞赛可以选取一间教室作为活动场地,2-3周举办一次,每次举办都是不同的竞赛内容。例如第一次的竞赛内容是两分钟内写出尽可能多的会计账户名称,随即评出第一、二、三名。竞赛的结果跟学生的平时成绩相挂钩,前三名分别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分,参与者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加分。接下来第二次的竞赛内容可以是专业词汇翻译比赛,提前准备一份答卷,评出哪一个学生用时最短且正确率最高。第三次竞赛内容可以是会计分录比赛,在特定的时间内比较哪一个学生写出的数量最多且正确率最高。通过课上和课下相结合让会计英语在学生的脑海里更加印象深刻。 3.5完善会计英语资料和师资 任课教师在借助教材的同时,应该准备额外的资料补充课本上没有的知识点。有些教材没有列出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它们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差别,教师应着手准备这方面的资料,让学生对国外准则与国内准则的差别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有些教材里没有列出科目表和主要报表的中英文对照,或者是重要知识点的中英文对照,教师可在课堂上适当补充,让学生的会计英语知识体系更加完善。 学校方面可适当引进具有海外背景的会计人才,或者具有国外会计资格证的人才,完善学校的师资队伍。在校的会计教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当了解国外的会计准则,以及与国内会计准则的差别,为将来越来越开阔的国际化做好准备。 4结语 会计英语的教学改革还在不断的探索中,如何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使课堂的氛围活跃、让学生乐于学习并学有所得是一直在思考的问题。随着国际化的步伐加快,相关的会计英语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无论对于教师亦或是学生都是一个挑战。 会计本科论文: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研究 摘要:民办本科院校的在校生占了全国高校在校生人数的近三分之一,但对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的文献还很少。本文从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外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研究的启示和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改革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的培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应用型 卓越 会计人才 研究与实践 近年来,无论是教育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还是财政部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均对高层次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从会计教育的现状和市场需求来看,普通和初级财务会计人员总体供大于求,熟悉国际会计准则、深谙国内会计准则、外语流畅、懂管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会计人才严重匮乏。 基于以上原因,国内很多高校都在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框架的卓越会计师培养计划并初步形成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成果。如宁波工程学院的做法是在“A型会计人才”卓越会计师的培养计划中设置“寻找明日CFO”等系列案例分析大赛环节,长沙理工大学在会计学专业“卓越会计师”能力培养实现矩阵中“企业阶段”设置生产实习环节,黑龙江科技大学将“卓越会计师”人才培养分为“服务国际”和“服务区域”两个培养面向等。但这些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成果主要还是应用在一本、二本院校,很少在民办本科院校中应用。 目前,民办本科院校在校生占了全国高校在校生人数的近三分之一,可以说三分天下有其一,但对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的文献还很少,尚未形成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因此,如何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民办本科院校的特点,在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上有所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 人才培养是指对人才进行教育、培训的过程。目标是想要达到的境界或目的。人才培养目标则是指对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想要达到的境界或目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深刻影响着人才培养的模式,并最终制约了人才培养的质量。目前,我国很多民办本科院校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要么是参考或直接借鉴一本、二本院校的以培养宽口径、厚功底的“通才”型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么是借鉴高职院校应用型、技能型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要么过高,要么过低。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民办本科院校学生的特点,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缺乏针对性。 (二)课程设置脱离社会需求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各种课程的设立和安排。由于民办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大多是直接借鉴或参考一本、二本、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民办本科院校的课程设置与一本、二本、高职院校也基本类似,大同小异,尚未建立有自身特色的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课程设置不够健全,课程内容缺乏系统性,主要体现在:理论课程的部分内容重复较多,例如管理会计学、成本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中的课程内容相对重复较多;实践课程数量偏少,主要是基础会计实训、财务会计实训等核算类课程;课程设置重核算轻管理,很多民办本科院校还没有开设内部控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纳税筹划、企业纳税申报等紧跟未来会计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的课程。 (三)实践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实践教学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学生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也是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和巩固理论知识的最有效途径。目前,民办本科院校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校内实验室的实践教学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践教学来完成。由于开设会计专业的民办本科院校的会计学生普遍比较多,校内实验室也就成了会计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主要场所,校内实验室主要由手工会计模拟实验室和配备各种实训软件的电算化会计模拟实验室组成。通过在校内实验室的模拟实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实践教学的基本需求,但这种实践教学是初级水平的,往往是对实际会计工作的简单模拟,与实际的会计工作还有不少的差距,与满足实际会计工作的需求还相去甚远。加之民办本科院校的校外实习基地数量有限,建立和维持都比较困难,校外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本无法满足大量的会计专业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需求。实践教学的总体效果差强人意,亟待改善。 (四)师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体制原因,相比公办高校,民办本科院校教师的工作量普遍偏高,待遇与公办高校相比普遍偏低,比较难吸引优秀的高端会计专业人才,师资队伍呈现出老的老、少的少、中间骨干急缺的哑铃形结构。师资队伍里的老教师主要来自于公办高等院校退休的教授、副教授,年轻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来自于刚毕业的会计或管理类的硕士研究生,而高学历、高职称的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年富力强的中年骨干教师则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状况。加之目前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认可度还比较低,有些年轻教师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积累了较强的教学科研经验后,又通过考博、工作调动等其他途径流动走了,民办本科院校很难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老中青比较协调的师资队伍,民办本科院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青年教师的培训基地、流动站。没有一支卓越的会计师资队伍,又怎能培养出卓越的会计人才? 二、国内外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研究对民办本科院校的启示 (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相关研究 笔者认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培养什么人,即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等;其二是用什么培养人,即课程计划和教育内容等;其三是怎样培养人,即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等。 近年来,对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进行相关研究的文献较多,其中《对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的研究》(郭亮,2004)在对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素质教育、专业拓宽、课程整合等进行了重新构建;《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差异性思考》(潘煜双,2010)站在地方院校的角度,提出了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立正确的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确立会对教学方向、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金星,2010)分析了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人才培养目标、核算型会计向管理型会计的转化和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入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相关研究 至于何为卓越,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解释是指非常优秀,超出一般。美国NBA的著名教练帕特・莱利认为“不断力求做得最好,就能逐渐达到卓越。”可见,卓越就是对一个个更高目标的追求,就是不断地自我超越。笔者认为卓越就是不断追求,实现自我超越,在所处领域或所在层次做到超出一般,非常优秀。 近年来,对卓越人才培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卓越工程师”“卓越教师”等,对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尤其是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进行相关研究的文献还很少,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卓越会计师”人才培养探索与实践》(姚丽琼等,2012)对卓越会计师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进行了重新构建,并提出了卓越会计师人才培养模式的保障措施;《“卓越计划”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王乐鹏等,2011)在卓越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体系的重构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论构建高级应用型会计人才实践教学体系》(汤健,2011)提出了高级应用型会计人才的3A质量标准:即应用意识强(Application)、分析能力强(Accountant)、自我提升能力强(Advanced)。 (三)国外会计人才培养相关研究 对国外会计人才培养的相关研究是一个比较前沿的研究领域,研究者主要集中在有留学背景、对国外会计人才培养感兴趣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往往针对性强,具有借鉴意义。国外高校本科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 1.美国。美国的大学都很关注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关注高校怎样才能向社会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人才。美国大学的会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培养目标必须关注社会需求;课程体系上注重培养学生能力;教学方法上以“学生参与为主、教师授课为辅”。 2.日本。日本会计本科教育课程内容比较多、容量比较大,对经营分析论与经营学总论等涉及企业运营方面的课程较多;设置的选修科目比较多,学生选择的余地大。充分体现了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会计学与其他相关学科间的结合,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 3.英国。英国大学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各具特色,但都比较注重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主要特点:一是会计课程设置科学,与社会需求、将来就业结合紧密;二是会计教学方式灵活;三是会计考试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 上述国内外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大多是针对国内外的一本、二本院校,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与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这些研究成果很多地方不太适合民办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比较难在民办本科院校中进行推广应用。 三、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改革思路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应契合民办本科院校的特点,不能将人才培养目标定的太高,太高了就会脱离实际,导致目标无法实现;也不能将人才培养目标定的太低,太低就会将本科办成专科、中专,不符合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 笔者认为,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可以依照“能力为重,通才+专才”的培养理念,培养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质和诚信品质,具有现代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等有关法规和业务规范,能运用现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软件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外语基础良好,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从事审计、管理咨询、会计、财务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二)完善优化课程体系 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的培养应紧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服务发展,以用为本。课程设置应紧紧围绕“应用”两个字,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市场需求,不断优化课程设置,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卓越会计人才。笔者根据民办本科院校的特点,把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专业课分解为三大部分: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会计信息化,如右下图。 三部分的区别与联系是:会计核算的课程主要涉及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是对会计六要素进行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属于会计的核算职能;会计管理的课程主要是利用会计核算所获取的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考评、分析、监督,属于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信息化主要是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会计学科的完整专业课程体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管理的基础,会计管理是会计核算的发展,会计信息化则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1)在课程设置上,每门专业核心课都配有模拟实验课,体现应用型本科特点。(2)每门专业课程都配有课程负责教师,实行合格课程评估制度,推进课程建设,规范本科教学工作。(3)每门课程都有完善的、符合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课件等课程教学资源。 (三)不断强化实践教学 提高民办本科院校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水平,是培养卓越会计人才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目前,民办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课程主要集中在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等核算类课程,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后会计管理的需要,因而需补充一些会计管理类的实训课程,笔者认为,民办本科院校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基础会计模拟实验、财务会计模拟实验、成本会计模拟实验、审计模拟实验、管理会计模拟实验、财务管理模拟实验、ERP沙盘模拟经营实验、企业纳税申报模拟实验等。 2.提高会计教师实践能力。教师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者,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因而,学校要在相关政策上为会计专业教师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创造条件,并提供方便,鼓励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到企业兼职或挂职锻炼,积极参与企业的具体会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卓越的会计师资力量,保障会计实践教学效果。 3.加强对学生实践活动指导。由于会计专业的学生较多,如何加强对校内实践课程的指导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笔者的经验,在上实践课程之前,教师可以按照学生的专业成绩,让学生自由组合成若干学习小组,每个学习小组6-8人,每组由组员推荐一名专业基础好的同学做组长,在上实践课时,同学们如果有问题可以先向学习小组长请教或者相互讨论,对于仍然没有弄清楚的问题,教师就在课堂上重点讲解,这样做既能调动学生参与实践的积极性,又能加强对学生实践活动的有效指导,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拓展校外实践教学资源。校外实践教学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单位会计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往往是相对固定的,空间有限,很难接纳太多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学生校外的会计实践教学活动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在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校外实践又没办法安排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考虑将部分实践课程交给校外具备教师基本素质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资深注册税务师、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和校内教师来共同完成,并同时建立长效的“双导师”制度,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效果。 (四)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优秀的教师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教育成功的前提。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就必须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优秀师资队伍。相对于公办高校,民办本科院校确实有诸多不足之处,但也有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只要学校领导重视,董事长舍得投入,经过努力就能建立起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降低工作量提高报酬。民办本科院校师资队伍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公办院校相比工作量偏高,待遇偏低。由于民办本科院校的师资普遍比较紧张,工作量大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但从教师的长远发展来看,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上课,还要有一定的时间来研究教学,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这就要求民办本科院校要不断降低工作量,提高报酬,让民办本科院校的教师有归属感、有成就感。 2.鼓励教师升学晋职。民办本科院校要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鼓励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提升学历、晋升高级职称,对获得博士学位、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要有专门的奖励政策,提高他们的待遇,在薪酬方面给予优厚的待遇。在选拔中高层管理干部时,应优先从这些教师中选拔,让优秀教师感受到领导的关怀,看到自己未来成长和发展的空间。 3.引导教师参加科研。科学研究是高校的四大职能之一,作为民办本科院校的教师也应积极参与,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通过打通教学与科研工作量的方式来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科研能力比较强或对科研兴趣比较浓厚的教师可以多参与科研,适当地少上课,争取多出科研成果、出好成果;科研能力相对较弱或对科研兴趣比较淡薄的教师可以少参与科研,适当的多上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做好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这样不仅能让每个教师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特长,还能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4.激励教师参与实践。会计专业是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专业,离开了必要的实践锻炼,学生将很难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从而难以胜任实际的会计工作。民办本科院校只有具备一支实践水平高的师资队伍,才能培养出一批实践能力强的学生。 笔者认为,民办本科院校完全可以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一些高校的做法,将教师参与实践作为一条强制性规定,规定教师每年需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并将教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作为教师晋职提薪的重要指标。另外,学校还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的政策,鼓励教师考取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会计类职称,鼓励教师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国内外的执业资格,着力培养 “双师型”的会计专业教师,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的会计专业教师队伍。 四、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实践 目前,对于民办本科院校是否有必要、是否能够进行卓越会计人才培养还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民办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人数普遍较多并且大多是按照传统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这种培养模式较难充分发挥出那些想学习、爱学习、能学习学生的潜力,不利于培养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 为了探索民办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对任职学校的2013级会计学专业进行了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改革。此次改革涉及到了卓越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卓越会计师班学生的选拔、校内任课老师的遴选、校外指导教师的评聘、激励保障措施的建立等诸多方面。 一年多来,我们结合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增加了内部控制、企业纳税筹划、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等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课程;在卓越会计师班学生的选拔上,我们秉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根据第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和英语的成绩进行公开报名和进行初选,初选后进行笔试筛选,笔试筛选后再进行面试,面试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最终由卓越会计师班领导小组确定卓越会计师班学生的名单;在校内教师的选拔上,我们优先从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有着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等职业资格、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中进行遴选;在校外指导教师的评聘上,我们主要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财务高管作为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以充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和质量;在激励保障措施上,我们专门制定了卓越会计师班任课教师的业务进修和超工作量的核算办法,充分调动了任课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措施得当,保障有力,2013级卓越会计师班出现了学生学得开心,教师教的舒心的良好局面。这个班的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初级会计资格考试通过率均远超同年级其他班级,在会计技能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种竞赛中表现优异。 通过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实践,我们认为在民办本科院校进行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完全是可行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希望更多的民办院校参与到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的改革中来,一起拥抱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的春天。 会计本科论文: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会计实训教学改革实践与探索 摘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市场对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尽管目前就业前景尚可,但其动手能力与市场要求不匹配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为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拉近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的距离,提升运用会计技能的基本水平,缩短学生毕业后熟悉上手企业会计业务的时间等等问题成为本科院校关心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教育改革;财务管理;实训教学 广东科技学院自创立以来就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己任,财务管理本科不但是热门专业,更是向珠三角地区提供财务技术性人才的主力输出。为了应对当前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难题,广东科技学院的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设《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为全面提高学生的识证能力、制证能力、登账能力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能力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分析能力,熟悉企业业务的流程奠基。本课程是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等专业课程的综合, 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不仅能够缩短理论和实践的差距,达到真正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动手操作的效果,而且能够复习、巩固已学专业知识,将所学全部知识融合、运用、拓展和升华。此时,在我院应用型本科办学定位和改革背景驱动下,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教学改革拉开帷幕,再谱新篇。 一、利用“项目导向”与“任务驱动”相结合进行课程开发 《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按企业会计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划分为八大工作岗位,即出纳岗位、往来结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工资核算岗位、成本会计岗位、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资金核算岗位、总账会计岗位。在课程开发过程中,以八大工作项目为导向,根据每个工作项目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要求设置不同的工作任务,再以工作任务为驱动,列出应掌握的知识点。通过“项目导向”与“任务驱动”相结合,将把财务会计的每个知识点融入到模拟实训课程中,同时让学生更容易掌握会计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范围与任职条件,加深学生对各岗位的理解。 二、开设仿真的工作流程,融“教、学、做”为一体 《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以会计实际工作过程为基础,整理出会计工作岗位的各个工作流程,引入实际工作中使用的各种会计实物,让学生融入仿真的工作环境,即“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凭证传递”。实训课程需首先给学生展示真实的企业原始资料,从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开始进入教学内容,教师做出基本讲解,指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和思路,由学生判断该项业务的性质与内容,最终要求学生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及相关账簿资料等,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流程一致,实现“教、学、做”的合一。 三、开设仿真的工作岗位,实现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 《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开设的同时,配套开设会计分岗实训课程。该实训课程设置九个小组,前八个小组分别按出纳岗位、往来结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工资核算岗位、成本会计岗位、资金核算岗位、总账会计岗位设置,由学生根据实验要求及提供的实训资料单独完成,第九个小组为某一小型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每个小组负责一个会计岗位的核算工作,由教师派发原始凭证,各小组完成各自岗位的业务核算,并能把已编制的凭证传递到其他相关岗位。在独立的实训课中开设仿真的工作岗位,学生不仅能掌握工业企业里每个岗位的业务核算,还能处理好单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业务联系,真正把企业的财务部门搬到课堂上,实现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 四、创建真实的工作岗位,实行工学交替 《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组织学生到校内、校外(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某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如超市可提供收银、仓库管理员、会计记账等岗位。学生完成顶岗实习,经任课老师考核合格。通过这真实的工作岗位训练,学生掌握实际工作中收据的填写方法,真假币的辨别方法、存货盘点、日常的记账工作和月末结账等账务处理方法。 五、体现创业教育,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面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教育必须加速教育观念的转变,提高对于实施应用型本科学生创业教育的认识,通过强化对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教育,不断提升学生增强自身引导,服务社会的能力。财会专业的创业教育是有着非常明确的目标指向和十分具体的教育内涵和要求。财会人员的创业教育主要是指对于学生作为企事业的财会人员所必备的专业能力的培养和教育。 在《财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开发的过程中,将财务、税务、审计、经济法、工商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体现在实训课程内容中,引导学生认识和了解当前整个市场的就业形式以及相关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把追求创业理想的激情和现实客观形势和自身各方面素质的理性思考结合在一起,使学生建立起科学、理性的创业意识和理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自从开展课程改革以来,学生评价普遍认为本课程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课程内容能根据专业需要,充分体现技能实训课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培养目标服务的特点。 (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
职业道德论文:会计职业道德建构路径思考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不良的网络风气给会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不能抵制较高网络诱惑力的物质条件,不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活动。他们不顾会计行业的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利用网络条件,坚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国家网络法律建设的不健全,使得个人的道德修养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因为社会生活不但要受市场规律调节,还要受法律调节,所以需要用强有力的法律条款去规范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我国在93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法对电算化形势下的犯罪鲜有涉及,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不利于遏制违法的会计行为,当会计人员在抵制违法会计行为得时候,缺乏法律保障。 在非网络互连经济中很少会有公共决策的机会,作假行为的客观基础也相对较小。但是在电算化开发经济时代就有不同,因为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产品销售等等,这些都普遍含有公共决策的性质,这些都可能导致滋生腐败和作假。由此可见网络经济比非网络经济有着更容易产生腐败和作假的客观基础,使作假市场供求更为广泛。 加强电算化形势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1加强电算化形势下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定社会公德在会计职业的具体化,它既反映一定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一般要求,又具有鲜明的会计工作特点,同时还体现了会计职业责任的要求,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把会计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会计道德行为,从自觉地履行会计职业义务,实现电算化会计管理的目的,使会计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会计人员只有遵循职业道德要求,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2健全电算化形势下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的法制法规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人员利用会计职业之便,主观臆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保证[1]。在进行法制建设的时候,我们不仅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还应对电算化形势下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惩治措施。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会计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及后续的激励约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国家的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互联网建设,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3建立和完善点算化形势下的自律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类情感,是职业会计人员对他人和社会义务责任的强烈感情表现,而作为一种自我评价能力素质,会计职业道德自律又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会计人员意识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会计信念和意志的表现。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会计职业的道德自律和他律是相辅相成的,是法制和德治相得益彰的统一和相互补充。因此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科技期刊编辑的素质与职业道德标准 科技期刊作为展示科研成果,交流科技信息,指导科研发展方向的载体,深受广大科研工作者的青睐,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科技期刊的编辑人员在市场经济挑战的考验中,能否坚定立场,刻苦钻研业务,谨守编辑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科技期刊的编辑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期刊水平,是能否更好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的关键。科技期刊编辑的素质与水平决定期刊的命运 新世纪的到来,科技期刊也迎来了新的挑战。科技期刊的编辑水平决定期刊的命运,同时科技期刊编辑应不断的提高办刊质量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编辑没有好的职业道德,就很难自觉地把科技期刊质量的提高作为自身不懈的追求。 一个国家整体科技实力的形成要素很多,比如:国家重视科技的政策,科技投入,科技环境,科技意识,科技机制以及科技人才的利用等都十分重要。而在这些因素之外,科技期刊的重要性也同样不可忽视,这已经成为学术前沿人士的共识。权威的科技期刊应源源不断的采集到科技前沿以及资深学者的研究进展,推介科技发明与发现,介绍最新的科技动态与方向,使之成为科技信息的交流中心。由此可见,科技期刊的编辑不但要有较高的编辑水平,同时也应掌握本学科的科技动态,科技发展及发展方向。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刊物质量,从而推动全国科技期刊质量的整体水平。 科技期刊编辑素质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可分为两个方面: ⑴政治素质。政治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编辑对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程度。具有较高素质的编辑应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可以明辨是非,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至于迷失方向。 ⑵业务素质。作为科技期刊的编辑业务素质尤为重要。科技期刊编辑对所从事的专业对象的认识能力,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编辑本人能否及时发现所审读文稿的价值,并使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稿及时变成编辑产品而发表。科技期刊编辑就更要求具有所从事专业的较高水准,熟知所从事专业的发展现状及动态、趋势。除此之外,编辑的知识积累,编辑的文字功底,编辑的处理事务能力等也同样重要。 科技期刊编辑在工作实践中能够把办刊质量的提高变成个人的自觉追求。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两者之间,政治素质是根本,具有了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自觉地去学习,不断进步,提高业务素质。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是搞好编辑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很好的业务能力,就不能分辨稿件的优劣,不能对稿件的取舍做出公正的评判,也就不能对稿件进行有益的加工,期刊质量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 只有编辑具备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具有编辑工作的满腔热忱,才能在工作中养成严谨的作风。无论对稿件的取舍,还是编辑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能高标准,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把关。在当今信息社会中,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这就要求科技期刊编辑更具有敏锐的视角,强烈的职业意识,善于发现甚至发掘前沿的科技信息和科技成果。只有这样科技期刊才能在众刊林立中站稳脚跟并脱颖而出。反之,如不能注意信息的收集,不注意获取新的前沿的科技成果,编辑反应迟钝甚至麻木,长此下去,刊物便会失去生机和活力。 科学技术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刊物的生命同样在于创新。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要求,但内容与形式的创新应当始终作为提高刊物质量的不懈追求。期刊在形式上的创新主要为内容上的创新而服务,应把形式上的创新与内容上的创新相结合,期刊的创新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内容的创新才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这就要求科技期刊编辑在树立精品意识和策划的基础上,及时了解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捕捉科研前沿信息,在本学科科技期刊中不断推出新作,将最新的科研信息及时传播给广大科研人员,推动科学技术的进展,这样,期刊本身也才能够长久地受到广大科研人员的喜爱。 总之,科技期刊的编辑素质是科技期刊的命脉所在,就像企业生产出精品,创出名牌那样,科技期刊也同样应有名牌意识。刊物不奉献精品,不能推出学术前沿新作,就会被读者淡忘,被市场所抛弃。而要提高刊物的质量,期刊编辑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满腔的工作热情,勤奋的敬业精神和不断的创新追求。善于思考和总结,不断学习,努力进取,要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从而精通业务,不断超越自我,使自己的刊物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思想在改变,观念在更新。出版环境的改变给编辑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也使不少人陷入了困惑与误区。在这样的历史变革面前,某些人经不起名利的诱惑,在新情况下,新问题面前处置不当,丧失了编辑应有的立场和道德。在这种情况下,编辑的职业道德修养尤为重要。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科技期刊与其他精神产品一样接受市场的检验。而科技期刊的编辑也同样面临着编辑职业道德的检验。新的时期当然要有转型意识,科技期刊编辑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然而,这并不是说要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不惜牺牲长远发展。在实践中,人们不难看到出版产品中华而不实的平庸之作,也常常见到只为抢占市场的粗制滥造货色,这与传统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重视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自古以来,历史上思想家都把道德的追求作为为人处世的价值准则。今天,在继承优秀古代传统的基础上,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号召,这不仅是对官德的呼唤,也要求各行各业建立和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从某种意义上“为人作嫁衣”的编辑行业讲求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编辑行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当然必须有与行业要求相一致的道德水准要求。编辑队伍应当加强管理,加强自身约束,加强个人修养,防止违背职业道德,丧失敬业精神,背离行为规范的事情发生。1995年1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制定了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编辑要对国家和人民负有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对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要处理好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尊重作者,自觉维护作者权益。这些是对期刊编辑的起码要求,自然也应当成为编辑界同仁的自觉约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编辑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首先应该站稳立场,遵守出版工作者准则,分辨是非,通过自身的努力,自身的工作实践以及自有的高尚职业道德修养,以大众利益的追求为最高追求,以自身健全完善的编辑人格,渗透自身的文化参与意识,从而做到明察秋毫,努力使自己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以出版工作者准则作为标准,默默无闻,讲求奉献,不求索取,淡泊名利,抵制各种诱惑,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以一个编辑的崇高精神境界,高尚的人格力量,渊博的学识水平,担负起为社会、为现代人呼唤道德的历史重任。 职业道德论文:银行会计职员职业道德现状和培养对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队伍的素质还不够高,它与适应银行业发展的要求还的距离还是比较大。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还不够好。虽然我国当下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近况固然有其好的地方,但是其存在问题还是比较多。 一、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概述 (一)相关概念阐述 道德是人们生活中较为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道德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古代,道德不仅指处理人际关系之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原则以及规范要求,还兼指个人的行为品质以及修养境界。在现今,道德涉及的范围非常大,是好与坏、是与非、善与恶等高的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 职业道德是道德的一个特殊的领域,是一般道德在社会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它的形成与商品经济之进展有着随同关系,成为商品经济活动中一种全新的道德观。 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了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成为权衡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的优劣的尺度。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之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活动的范畴愈来愈普遍,职业活动的内容愈来愈丰富,现在商业银行会计行业就是其中一例。商业银行会计职业关系的变化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道德在商业银行会计职业行为以及商业银行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体现。现今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则以及坚持准则,提高工作技能,参与管理,加强,服务这八个基本的要点,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保持公正;通晓业务,能力足以担任会计工作;对银行企业加以保密,绝对不以非道德手段获得别人秘密;提供客观的信息,并予以充分揭示。 二、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培训的意义 商业银行会计的服务对象涉及到多个方面,供给的管帐信息无疑属于公共产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之发展,此外,商业银行会计职业道德能够积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搭档,调整工作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倘若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劣,那么严重影响到我国大众的切身利益。 大部分商业银行不乏职业道德素质颇高的会计人员。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的确确仍然发生还是一少部分违背职业道德,乃至犯的不耻作为。因此,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的意义非常重大。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是非常必要的。究其原因,无非是会计职业道德是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行为的必要保障;会计职业道德能够激发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自我涵养的主动性。强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能够建立全新的商业银行会计行业作风,培育会计人员的杰出工作德行,培育品学兼优之会计人才,维护会计行业之威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 (一)积极的一面 1.热爱自己的岗位 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只有热爱自己的岗位,才能敬重会计这个职业。现在的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一方面出于对会计工作的兴趣,另一方面出于当下激烈的工作岗位竞争,大部分的会计人员都热爱着自己的岗位。 2.服务意识逐步提高 当下的大多数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对于服务对象的服务意识是不断加强的,他们对服务主体非常忠实,心里面自始至终都是以服务对象的经济利益为主。与之同时,他们树立起强烈的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谨记把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是自己的责任以及义务。此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还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待工作,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得失,以谦虚文明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这样的文明服务促使他们的服务达到了高质量的效果。 3.守法合规意识不断增强 当下大多数商业银行会计人员都可以准确对会计职业权利与会计职业义务的关系对做出一定的安排并解,加强抵抗行业不正之风的本领,积极培养良好的遵纪守法之习惯,积极遵守企业组织纪律,并且积极履行维护财经纪律的责任,勇于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不断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使得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国民经济得到了良好地运转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职业道德观念较为淡薄 尽管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以及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的会计职业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业务活动有法可依,然而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当下有少量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漠,诚信意识不够,再加上他们的上司不乏一些法纪观念不正之辈,廉洁自律意志力不坚定,因此造成底层商业银行会计人员难以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丧失掉自己的职业责任感,致使他们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随意更改核算办法,会计核算混乱,财政体系丧失平衡,胡乱造假账,严重致使商业银行出现诚信风险。 2.保护客户信息的行为存在偏差 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具有很大的保密性,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是可以掌握大量的商业、工作以及客户信息。如果这些信息非特殊情况下是万万不能泄露的,倘若这些信息严重泄露,对于社会经济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3.缺乏钻研专业技能的精神 会计专业是一门专业技能很强的职业,当下我国多数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由于忙于处理繁琐的业务,难以抽空学习,再加之他们自主学习的意识不高,认为会计专业无非就是一些数据处理的简单问题,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学习,致使他们的会计专业知识量跟不上时代的信息更新节奏,导致商业行会计专业工作效率的下降。如果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不具备高质量的技能水平,会计信息是一种空谈。 4.违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人员在处理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之时,其务须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光明正大,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鉴于岗位的局限以及上司的影响,出现了很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与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违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有关。倘若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难以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贵伐,那么管帐信息大有可能会不真实,社会经济效益将大会损失。会计信息的本质要求为真实客观,倘若会计信息失却这 个特质,势必导致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失误,引起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局面之产生。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 目前我国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整体表现为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质地,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现时银行交易中出现诸多的信用缺失事件,这与整个整体信用环境较差息息相关,使得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受到冲击,商业银行也不例外。 2.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 当下中国从事商业银行会计职业人数逐步增多,构成的会计步队异常巨大,然而我国的会计队伍总体素质较低,懂核算、懂管理的员工不多。之所以会出现我国会计人员的知识面与职业水平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会计的要求的局面,是因为我国的会计道德教育边缘化,很多时候我国的会计,教学都呈现出我国教育的弊端--注重专业素质教育但是却忽略职业道德教育。这样培养出来的工作人员难成大器,造成违法行为时常发生,漠视法纪,银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纪律等执行得不严格,轻忽会计危机防备以及银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造,导致会计政策水平以及营业技能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3.内控制度和考核晋升机制不科学 防止管理疏漏需要依靠一个科学的内控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令人担忧。某些商业银行缺乏良好的内控岗位制约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会计岗位的设置难以互相约束和监督,而管理则是较为松懈和脱节,即使某些银行拥有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却缺乏一个健全的运行保障机制,如此势必助长个别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形成。 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的考核晋升机制也是不科学的。商业银行中的会计人员中的热爱自己的岗位,兢兢业业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另一方面就是他们得到的奖励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导致那些职业道德良好的商业银行中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挫伤,同时也滋生了某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滑坡。 这种不好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考核晋升机制不科学,重业绩而轻行为。 4.经济利益驱动,个人职业道德滑坡 前面提及,尽管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以及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的会计职业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业务活动有法可依,可是现在有些商业银行会计相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层,职业道德观念较为淡薄,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个人职业道德滑坡,进行商业银行的会计违规和做假账行为产生。因此,会计信息失真和恶性经济犯罪频繁发生,会计职能弱化。 四、如何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一)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当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持续完善,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公众中有着良好信用的人士以及企业,对他们的信用道德给予一定的奖励,运用大众媒体来宣传诚信的好风气。 其次,当局务须建立较为成熟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二)加强银行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职业道德良好氛围银行企业应当坚持"以德治企"的理念来塑造企业形象,用职业道德来树立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银行企业应当积极构建自己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培养企业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企业精神,注重行为规范方面的管理,把企业道德与企业的理念、行为、经营方向、发展战略、服务特色等进行系统科学的整合与策划,强调企业和会计员工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勤于风险,贡献社会,把"让客户满意、政府放心"作为价值观念,营造出一个职业道德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对提升银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培育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建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大有裨益。在对在校学生进行基本的会计学历教育的同时,也要对商业银行在职会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当适当对其进行培训,采取适应性学习,扩展性学习和系统性学习等多种于培训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采用讲授、讨论和研讨等培训方法,这种灵活的教育方式不仅可以提升会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性,还能减缓其工作与进修研习的冲突。此外,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加强职业道德自我教育,养成自觉抵制不良行风影响,提升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积极践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好习惯。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为了促使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更加健全,发挥职业道德的作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可以促使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之间有章可循,形成相互监督约束的良好氛围。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更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工作者对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并且根据其结果进行相应之表彰和惩罚,建立起商业银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倘若缺乏科学合理之奖惩机制,那么商业银行会计工作人员检查就会只顾着形式,却难以施展其应有的鼓励以及震慑功用。因此,为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对会计职业道德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督;会计职业道德应当纳入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应为商业银行会计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企业应当完善银行业内部激励机制,对银行会计人员检查中呈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的宣传,这样众多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者从这些道德楷模中得到鼓动的力量,营造抑恶扬善的企业环境。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银行企业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优良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展现企业特色,得到社会公众的了解、认同与偏爱,提高银行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以及竞争力,推进企业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职业道德论文:论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图书馆员继续教育与提高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提要] 本文从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动力和现实出发,提出将激励机制引进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管理,并对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馆员继续教育及其全面提高素质,进行了从实践到理论的探索。在文章的结构上力求层次清楚,在写作特点上力求逻辑性强,文通理顺,这既是征文内容的要求,也是笔者努力争取的一个目标。此外,在手法上从宏观着笔,微观收笔。 开展继续教育的迫切性,不一定为每个馆员所认识,但决策者从实际工作发展考虑,急需提高工作者素质,从而认识其迫切性。 一、信息观念和信息技术的冲击力,是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动力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知识日新月异。在我国图书馆,每个馆员面对信息观念和信息技术的冲击,都有一种适应变化更好地生存下去的需要。继续教育作为信息社会的产物,提供了满足这种需要的可能,成为“弥合昨天和明天世界差距的桥梁”。 基于此,汉川市图书馆于1994年底,将馆员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到关系全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战略地位,开展了以业余为主、上班为辅的馆员教育,坚持了3-5年,每年分两个阶段(学期)开展,力争馆员素质上一个台阶,作为一项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前提。 二、我国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现实 观念 当前,继续教育应该是指对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重要目标的培训。 虽然继续教育是“弥合昨天和明天世界差距的桥梁”,开展馆员教育是迫切和有长远效益的,但教育观念在我国图书馆界并未深入人心。一些图书馆在决策层即馆领导中,对馆员教育的战略地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较多的图书馆在管理层即中层干部中,对馆员教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认为科班出身的馆员学识已够丰富,足以应付业务的需要;或认为图书馆一般岗位工作简单重复,经过培训后,即可上岗完成任务。相当一部分馆员,对教育或逃避、或应付,甚至漠然处之。 对象 在我国,馆员继续教育是对从事图书馆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具有大、中专学历和一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的教育。教育对象量大、面广且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知识、技能等方面具有多层次性,因而开展教育必须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办学。 机构和管理人员 我国图书馆大多无专门继续教育或职工培训机构,也少有专职或专管的人员。较普遍的是,由图书馆人事部、馆长办公室、辅导部或业务部等负责馆员的教育管理,管理人员以兼职为主。 师资和教材 继续教育的师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师资以兼职为主,以图书馆内为主,主要来源于馆内业务岗位上的骨干,教学相长,又以此类教学活动作为这些骨干提高业务水平、开展自身教育的一种方式。 馆员继续教育的教材一般难尽人意,有些内容已显成旧或是馆员已经掌握了的,有些教材理论和实际工作联系不紧密,不能很好地学以致用。 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是必不可少的保证条件,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图书馆更难有时间保证。在汉川馆的教育实践中,只好以业余为主,上班为辅,实行时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业余学习;二是不在减免工作量和工作定额的情况下,上班时间学习 。 经费 我国图书馆员继续教育以公费为主,主要来源于图书馆事业经费。但教育的效果是远期的,效益是潜在的和隐性的,而经费的付出是实际的、现时的。因此,经费压力较大。从汉川馆实践看,自费公助加奖金是现实和可行的一种方式。 三、建立图书馆员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 从图书馆继续教育的现实看,其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管理一般无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师资多样化且以兼职为主,教材不尽人意,教育对象多层次,内容多样,办学多形式,时间和经费难以保证,而学习是主观努力占主导地位的过程,这样我国图书馆员教育难以采用严格、有效地行政管理模式。 馆员继续教育的目标靠人去实现,成绩有赖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引起的,而馆员的学习动机和主观努力,不能完全由行政管理控制。但动机是由需求产生的,在教育管理中,引进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创造一种有利于提高馆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物质环境和心理气氛,通过对馆员不同需要的激励和满足,唤醒其开展教育,提高自身素质的心态,激发其学习动机、欲望和觉悟,从而可达到教育的有效管理,实现教育的各项目标。 汉川馆从1995年开始尝试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馆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力图通过激励机制,建立馆员教育管理体系,达到教育的有效管理。这种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教育,其内涵是“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学以致用”。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馆员通过教育,更新知识,提高能力,适应变化,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通过教育及其考评,将馆员素质同明确的量化指标、目标联系,将这些指标同岗位调动、晋职、晋级和职称评定等联用,作为聘用和晋级的主要依据,最终实现人才资源的更优配置和科学管理。这种建立在激励机制上的教育管理,包括观念转变、立法保证、规章制约,健全教育机构,控制教育内容以及建立考核评估体系等方面。 观念转变 大力宣传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树立危机感、生存意识和竞争意识,让馆员从主观上认识到教育的必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学习提高。学习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主观上重视和自觉对开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立法保证和规章制约。 据报载,北京市人大通过一项地方性法规,从1995年10月1日起,该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聘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需依法进行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学时。这样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馆员教育作出具体规定,为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立法保证。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汉川馆在无相应法规提供立法保证的情况下,制订了有关继续教育的暂行办法,对教育的目的、内容、课程及师资、组织管理、激励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按规定,全馆业务技术人员需参加教育,每年不少于40学时。该办法成为全馆教育的制约性规章,使图书馆教育有章可循。 从笔者自身情况来看。1986年3月,派至孝感地区(今孝感市)图书馆,系统地受到了为期一月的“全区图书 资料管理干部”培训。1988年9月参加电大图书馆学专业学习。1992年11月,参加由地区人事局、文化局联办的(全脱产)图书馆业务培训。1997年1月,参加汉川馆的业务培训。成绩合格,先后获得各级主管部门验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健全机构 有了立法和规章,还须健全执行机构,以保证法律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汉川馆在继续教育管理实践中,确定馆员教育由分管业务的副馆长负责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每月双周五组织全体馆员进行业务培训,然后进行考核,考分进入人事档案。 内容控制 继续教育的内容丰富多样,办学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使教育的内容控制成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汉川馆通过对课程、学时、学分等方面的控制和激励,将内容引导和制约到以下4个方面。 1)综合素质的提高教育,包括行为修养、职业道德、政治思想等方面的教育。人的素质比人的知识、智力对工作的促进作用更重要,提高馆员综合素质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2)图书情报专业教育,根据对象的不同层次开展。 (3)图书情报现代化新技术和新知识教育,多以研讨和馆内外讲座的形式开展。 (4)语文课程学习,包括外语、古汉语和写作等。 建立考核评估体系 对继续教育效益进行评估,认定教育的成果,可以用事实向人们展示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教育考核评估体系,是馆员教育激励机制的基础,有利于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教育及其激励机制,保证教育的质量,实现教育的科学管理,促进教育的发展。 四、全面提高馆员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图书馆作为集文化、教育、宣传、信息传播、服务于一体的社会公益机构,馆员的自身道德对图书馆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李鹏同志在致国际国联第62届大会的贺词中指出:“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的宝库,在推动世界文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高度的评价,无疑是对我们图书馆员神圣职责的肯定,也是对我们思想道德、敬业精神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更高要求。 馆员的思想职业道德,并非仅仅表现在“文明用语”、“态度热情”、“服务周到”等具体行为上,确切地说,素质才是一种“实力”,拥有“实力”的馆员才能成功地适应读者的各种需求。素质也是一种潜力,有了它就可以在岗位上作出有价值的创新。道德是素质的充分再现,是道德的基础,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慢慢积淀而成的,是人们内在的品质,包括政治思想、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伦理、法制观念、文化程度、科学知识、审美趣味、生活方式、身体状况等多方面的内涵。一个合格的馆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冲破陈旧的思想禁锢、狭隘的思维方式,自足的心理障碍,求稳的精神状态,增强勇于探索和实践的创新意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懂得现代化管理知识。否则,何以谈接待社会各类层次的读者群。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提高馆员的思想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总结,而且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 作为一名青年,更要注重自身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职业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文化工作者的形象。 作者:湖北省汉川市图书馆 许德鹏 文育红 职业道德论文:有关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推行以德治国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是实施以德治国的关键;以德治国、以德治官,对于增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分析其失范的原因,目的在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策。 一、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小康社会的发展。“以德治国”重在治理“官德”,为“官”要有“德”,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固有之义。对承担着治理国家任务的执政党各级公务员来说,只有达到了相当的思想境界,具备了相当的道德水准,才能胜任领导工作。“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公务员特别是高层次公务员,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他们的道德行为应成为群众的楷模和标杆。公务员对自己所倡导的道德身体力行,就会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群众,他就有人格魅力,就有威望;相反,如果公务员不能以身作则,以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言行不一,甚至贪污腐败却不以为耻,就不能做人民群众道德的表率,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就成为空洞乏力的说教,以德治国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公务员自身道德水平不高,还会使一些群众产生失望情绪,从而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导致“官德毁而民德降”的不良后果。公务员不同程度地掌握一定的权力,“官德”合格与否从根本上决定着权力的行使方向和效果,官德好的公务员会自觉为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福利,相反则必然会以权谋私,甚至祸国殃民,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灾难。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德’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行政伦理。新时期加强‘官德’建设,就是落实我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丰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以德治国”,迫切要求党和政府的全体公务员身体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模范地遵守道德规范,以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道德形象和强大的道德魅力吸引人民,团结人民,凝聚人心,带领人民群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机关的职能和对不通层次公务人员的要求制定出的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确立公务员的行为标准和道德标准,约束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的主观随意性,以形成和维持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引导、约束下,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就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管理制度、运作机制、领导行为等等因素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双向互动的。公务员行为的规范程度更多地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领导方式及其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这种程度越高,对公务员个体行为的规范作用越大。如果这些因素不稳定和不规范,其直接后果会造成公务员情绪上的不稳,心理上的不安,行为上的失范,管理上的混乱,就很难保证公务员行为的规范。所以,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行政机关正常有序地运行与发展具有保障作用,还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和 科学化建设。 二、当前我国公务员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腐败现象丛生。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公务员经济犯罪的腐败现象呈现日益严重趋势:(1)贪污、受贿索贿现象逐渐增多。这几乎不同程度地遍及各个地区和部门。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利之所趋,便忘了职责之所在。(2)个案数额越来越大。由改革开放之初的几千元、几万元上升到近几年来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更多。当今世界最大的走私案远华集团走私案涉及案值530亿元,偷逃关税300亿元,相当于1999年海关关税收入比重的53%,相当于1999年GDP比重的0.34。(3)贪污受贿公务员级别越来越高。2002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3269人,创出历史最高;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2002年亦出现历史最高点为819人。(4)法人犯罪、团体犯罪越来越突出,涉案人员较多。这些腐败现象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83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腐败案件所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491.3亿元,平均每年25亿元左右。1999-2001年这一损失平均每年高达占GDP比重的14.5-14.9%。据报道,目前逃往国外或失踪的官员人数己达数千人,卷走贪污的公款高达130多亿人民币。① (二)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蔓延成灾。当前公务员的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表现有:第一是玩数字游戏,虚报产值与速度;第二是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为求升迁,不讲良心道德,置党性原则不顾,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和贴金工程;第三是对成绩无限夸大,甚至无中生有,对失误则尽力隐瞒,大化小,小化了;第四是好说空话、假话、大话,哗众取宠,沽名钓誉,捞取政治资本。由于急功近利之心,上级领导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和空口号,而下级则疲于应付,在不能完成的压力下只好作假;而某些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者又不察实际,满足于听汇报和看报表。结果是,敢于弄虚作假的得到 肯定、褒奖甚至提拔,而说实话者则受到批评甚至处分。再加上有的上级领导有意无意地纵容下级弄虚作假—搞贴金工程,提高自己的政绩,而一旦出了问题责任是下级的,自己最多是检查不严,甚至可以推做不知,给了弄虚作假者可乘之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上级乃至中央决策的准确性,甚至导致决策失误,危及国计民生,阻碍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享乐主义成为时尚。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由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上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及时行乐”成为一些公务员的生活哲学,享乐主义蔓延开来。这些人玩世不恭,超前消费甚 至奢侈浪费。他们追求感官的刺激,忽视道德情操的陶冶。尤为严重的是,一些公务员在当地群众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下岗职工愈益增多、不少学龄儿童无钱上学的情况下,仍挥金如土,暴珍天物。长此以往,日积月累,将泯灭公务员的理想与斗志,消弥公务员的创业精神,毒化社会风气,引发民心混乱,最终导致社会动乱,党变质,国家变色。可以说,享乐主义特别是公务员的享乐主义成风之时,就是国家、民族衰落之日。 (四)官僚主义有所发展。官僚主义是公务员道德建设问题上的瘤疾,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深恶痛绝的、群众异常反感的问题。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并 分析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及严重危害。在新的形势下,公务员中的官僚主义又衍生了一些新的形式,表现最突出的是一些公务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想问题做决策凭主观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溜人,逃避政治责任;还有就是一些公务员变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当官做老爷……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再就是还有少数公务员职业道德感严重退化,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这样的干部为数虽少,但是危害却不小。官僚主义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严重的道德不忠诚和背叛,是对公务员从政道德的裹读和践踏,其危害不可小看,不但给国家政治经济及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还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公务员的道德失范问题比较突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①胡鞍钢,“巨大的腐败黑洞:10类系统性腐败的经济损失”,《纪检与监察》,2003年第7期。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腐败问题严重,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那么导致公务员道 德失范的原因是什么呢?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一)封建残余思想文化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根本上说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自然和半自然经济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小生产的习惯势力也大量地存在,就成为封建残余思想寄生和繁衍的温床。列宁在论述苏维埃政权中的官僚主义的原因时指出:它是“小生产者散漫性和萎靡状态的上层建筑”。邓小平也说过:官僚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大生产是根本不相容的。为了彻底肃清封建残余思想,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改改,迅速发展生产力,创造其不能存在的物质基础。 (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 对外开放是我们党新时期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是在世界各国经济紧密联系的今天,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国外广大资源及市场更快地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坚持。但它也有不利的一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处在资本主义包围的十分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同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往,使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有了渗透进来的可乘之机。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各种方式,或用腐朽的世界观侵蚀,或用金钱行贿收买,或用美色和腐败的生活引诱,使党内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不坚定分子蜕化变质,达到其“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 (三)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法律等改革不配套 1.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以往我国的政治体制一直实行的是金字塔型的权力控制,它以政治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把整个社会都纳入政治权力的掌握之中,以政治权力为中心调节包括经济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在内的一切社会关系。由于我国产权关系长期得不到界定,再加上政治权力在计划经济时期调节和控制经济活动的历史惯性,我国的资源配置权力绝大部分仍然由政治权力掌握,而不是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社会,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由市场来调节。在我国当前的“准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国家和政府的控制能力减弱,控制手段滞后,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导致 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权力过分集中。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及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等因素为权力腐败产生了滋生的土壤。 2.法律体系不建全、不完善。一是立法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一部分制定于计划经济这个大背景下,其基本内容己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外,还存在着诸如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治标的多,从总体出发治本的少;政策性规定多,法律规定少;原则性规定多,预防性和操作性规定少;要求遵守的内容规定多,而违反规定内容,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少;有关个人违法违纪的规定多,有关法人犯罪、集体违法违纪的规定少的问题。二是立法相对滞后,缺乏超前性、预防性和实效性,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由于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立法体系不建全,一些权力主体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私分国有资产。再加上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已有的解释多是个人的学理解释,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或“两高”进行司法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腐败犯罪具体适用法律难度比较大。由于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民众对一些腐败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今天公务员道德建设的需要。 (四)对公务员当前的物质利益补偿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而我国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却还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相比,而且就以我国目前的物价水平来说,也仅处于稍高于温饱状态的水平。而在高通货膨胀的年份,其实际收入还要下降。虽说是:“革命党嘛,只要有饭吃就行,以不饿死人为原则。”①但追求比吃饱和穿暖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毕竟是和平时期每个人的客观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②所以,随着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仍把公务员的工资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就很容易使其中的一部分人失去心理平衡,铤而走险,走上以权力为手段和换取工资以外收益的道路,导致公务员道德的失范。 四、加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策 公务员的腐败和道德失范,是人类社会管理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恒久的话题,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还要对之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治理。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治理公务员道德失范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一)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 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重要的是要抓好廉政教育。公务员的失德行为根源于思想道德的堕落。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祛除公务员思想上的病毒,治疗其道德上的缺失,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 1.要把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廉政建设的首要位置,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革和创新。等老一辈革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党员干部特别使公务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的信念教育、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直强调思想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反复强调对广大干部要经常进行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明确提出反腐败斗争要以教育为基础,牢固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线。同时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以德 治国的思想。 2.在廉政教育的内容上,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加强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发扬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的传统,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的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贤任能,开拓创新,善于进取; 3.在廉政教育的方式上,要靠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监督措施要到位。事实反复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倾向于腐败。因此,廉政建设中,监督是关键。人类有史以来,就有权力和道德的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最本质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 (二)以法治德,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1.要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确立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严禁公务员以其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牟取任何私利。如禁止在职公务员经商,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严格规范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辞职必须履行规定辞职程序并且对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建立公务员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限制公务员的配偶或子女从事赢利性活动。 2.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各级公务员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配偶和子女及其与其相关的财产收入;对于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要公开申报其财产;推行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制度;在应酬活动中可以接受与本部门有日常联系的团体和人员的礼品、宴请,也可以接受重大节日期间的赠礼、宴请,但事后必须向主管机构汇报和登记。 3.要制定《公务员道德法》,使公务员的道德行为有了统一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执行机构, ①《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2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如道德规范局,负责对道德法规、政策做出解释,并提供道德咨询等。 4.制定《反贪污法》。如新加坡的法律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应是全体公务员;明确贪污的概念,即一切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接受报酬的行为都属于贪污受贿,并要明确贪污的标的“报酬”的范围,包含现金、礼品、贷款、佣金、免除债务或义务、免受罚款或起诉等。 5.要实行政务公开立法。将国家的行政法规、决定、文件等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如可以在政府的网站上,也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使得公民可以及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也便于公民监督公务员的道德行为。 (三)对公务员进行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 虽然,腐败是由贫而不是由贪引起的,但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现状来看,我们还不具备“高薪养廉”的条件,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予公务员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将其工资收入提高到社会中等偏高的水平并与通货膨胀率挂钩还是应该的。我们要想遏制公务员腐败和道德失范现象,使其不以权谋私,就要求公务员除工资收入和法定奖金外,不能再有其他的收入,而这种要求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高收入队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做到。即使我们依靠其他手段能维持公务员的廉洁,但低收入也难以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行政部门来。而那些虽然廉洁但低素质的公务员同样不是我们所 希望的,也是不受人民的欢迎。所以,加强对公务员正当的物质利益补偿,也是解决腐败和失德的有效途径之一。就目前中国国情而言,对于公务员尚无法做到高薪养廉。虽然近一年来,我国多次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收入,但其合法收入与其相对应的消费处于不平衡状态。所以在我国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公务员的收入,使其能以合法收入满足其正常消费。另外,对于国家公务员,应大力增强其收入的透明度,将他们收入水平公之于众,使其隐性收入明朗化,以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例如,新加坡政府利用中央公积金制度,对减少甚至杜绝公务员的“59岁现象”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新加坡政府把公务员每月工资的40%作为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里等公务员退休后才能支取。这40%的公积金,只在公务员的工资中扣除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也就是说,国家除了每月发放公务员工资,还要在其公积金中补贴工资总额的18%,一个公务员如果从20岁多参加工作,到退休时将会有一笔数目巨大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多则几十万,少则十多万,足够保证过一种优哉游哉的高素质生活,吃穿不愁,颐养天年。中央公积金是实在而可靠的保障,是向公务员提供的良好福利待遇。有鉴于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再可能以少数风高亮节的人民公仆“穷而愈坚,不堕青云之志”的标准,要求大部分的公务员在清贫的生活环境下保持良好的行政伦理水平,我们更应该在“重典治乱”的原则下,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以薪养廉”的伦理化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总之,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其主题是永恒不变的,即公务员始终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 职业道德论文:娱乐记者与主持人职业道德底线 随着信息发达“步伐”的加快,快节奏的竞争生活让人们感到很大的生活压力。娱乐生活越来越被人们所追求,所谓娱乐包括健身,比如爬山,散步,旅游等等。这只是我们生活中比较真实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报纸,杂志,电视,网络为我们带来的大量的娱乐新闻。也是通过对别人的隐私生活使自己得到愉悦。这就联系到娱乐记者。细细想来,面对娱乐圈的多彩世界,娱乐新闻记者要如何去报道呢? 对于记者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传播引入市场因素之后,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传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加之媒介或记者自身放松要求,随波逐流,频频出现丧失职业精神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 第一,经济利益的驱使。眼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财富崇拜为兴奋点的社会大环境,对一些记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凡事以经济效益为上,一心扑在钱眼里。此外,由于采访工作是一项高强度、快节奏的重脑力劳动,让很多人觉得记者是吃青春饭,只有年轻人才顶得住,得趁年轻“揾多点”。因此出现了部分记者只求眼前实际利益,放松了对自己素质和职业的严格要求。 第二, 政治 思想 教育工作的忽略。一些媒体的领导认为只要记者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犯错,其他的问题无关大局。于是对收受礼物、红包、纪念品等往往睁只眼闭只眼,放松了对属下新闻记者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有的单位,一年到头难得开一次业务例会,政治学习例会就更少之又少。 第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有的媒体主管部门对记者操守的管理存在盲点,监督不严、监管不力,奖惩机制未够完善,一旦记者出现了事故也只能听之任之。 对于娱乐记者来说,一部分人在工作之中难免会受到以上三点的干扰。 进一步的说有的不注重个人隐私,有的肆意篡改,有的扭曲事实,有的收受钱财做粉饰工作,有的夸大其词,有的形象丑陋,不尊重对方,有的偏离职业性质,以记者之名号赚取或者骗取钱财,做炒作者。这些人丧失的是个人道德的培养,个人素质的提高。 一些编辑每天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娱乐新闻,常常陷于两难的境地,刊登呢?不知是不是故意炒作,有些新闻甚至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不刊登呢?又怕漏掉了确有其事的爆炸性新闻,不能抓住读者的眼球。 我国的传播业正在经历一个艰难的时刻,建国以来我们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经验,更没有娱乐报道的经历。没有本行业的职业意识,没有自律的自觉,除了简单模仿外,一切都在摸索中。报道明星,何种情形下的事实可以报道,何种事实不宜报道,何种事实适于粗线条报道而不宜细致入微,如何把握评论的分寸,区分适度幽默和侮辱的界限,照片和图画如何既具有新闻价值,又要防止低俗或侵权,如何区分“满足公众正当合理信息要求”和“迎合低级趣味”,如何在娱乐新闻的报道中掌握好公众人物的隐私界限…… 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工作中,我们只能用“心”去做娱乐新闻。 一、规范的心 娱乐新闻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提供一种茶余饭后的谈资和消遣,似乎与其他新闻有些不同。那么,娱乐新闻是否例外于新闻职业规范?遍翻新闻理论着作,娱乐新闻和娱乐记者并没有单独定义的内容,娱乐记者只是因为报道对象与娱乐界有关得此称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新闻记者没有两样。报道编辑娱乐新闻,同样受到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约束。所以,编辑不能因为自己是娱乐版的编辑,便可以在业务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相反,更要用“心”去学习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只是在报道方式上,可以适当地活泼些,适当地有些幽默,但是不能发展到侮辱人格和侵犯隐私。 二、客观的心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包括事实与价值判断分开,全面、准确与公正。所谓公正,是指编辑要谨慎评估新闻事件的所有重要事实,做平衡、完整的版面规划,不偏袒任何一方。10多年前,孙旭培教授在研究我国报道方法演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报道经验提出了新闻报道的平衡的概念,提出:“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有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准确地反映事物及其内外联系,是表现令人更加信服的倾向性,是寓倾向性于全面、客观、公正之中。” 运用到具体的新闻事件报道中,就要求编辑全方位的报道各方,尤其是对立方的观点和意见,公正分配版面份额,客观陈述事态的发展。编辑过程中尽可能地摒弃个人好恶和观点,保持中立的观察者的角度编辑新闻事实和对立双方的观点,甚至应当为新闻事件所涉及的双方(或多方)提供平等利用版面发表意见的机会。新闻失去公正,媒体就会失去人心! 比如去年5月闹出的在新京报社发生的窦唯烧汽车事件,之前,已经有一系列不利于窦唯的新闻事件出现,比如4月5日该报曾有文章《丁武奉劝窦唯去看心理医生》,其中几个小标题分别是:昔日爱巢人去楼空,窦唯偶尔回来栖身;窦唯自我封闭,很少跟摇滚圈接触;高原生活困窘,窦唯只给500元生活费;丁武夫妇奉劝窦唯,希望他去看心理医生。4月7日该报发表评论《窦唯骂出心声,我们只听见娱乐》,4月26日,《新京报》发表文章《对窦唯,你不能想当然》,5月10日该报再发文章《窦唯否认骂李亚鹏虚伪》。这些报道和文章,对窦唯与两任妻子、王菲的现任丈夫李亚鹏、摇滚歌手丁武之间的感情、利益纠葛进行了细致煽情的描写,甚至说了那么多的尖刻和侮辱人格的话。这样的新闻,无论是记者还是编辑,都失去了一颗“客观的心”,我们都没有采用,只是在发生了窦唯烧汽车事件之后,作为新闻链接出现,让读者明白事情的前因后果,窦唯烧汽车的新闻,也并不单单报道窦唯如何言行粗鲁,如何打砸报社,如何点燃汽车,而是从窦唯的角度、网友的反映、媒体的反映等多角度编辑反映这一则新闻事实,让读者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窦唯的行为。 三、人文的心 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贯穿人文理念。娱乐新闻的主要报道对象是公众人物。由于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明星作为一个受关注的对象,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明星的行为无论多么隐私,在涉及公民的知情权时应该退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公众人物”的私生活都可以肆意报道。比如媒体对王菲生孩子的“贴身关注”,客观上让一个六甲在身的孕妇寝食不宁、分娩地难定,这样的知情权消蚀了媒体应该有的道义和人文关怀,也误解和辱没了受众的合理兴趣。 娱乐新闻作为新闻的一种样式,迎合了受众在不断满足物质需要之后的娱乐消 遣需求,也符合我国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走向。但是,娱乐不是去新闻化,娱乐媒体应该秉承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追求新闻效益的时候,还要兼顾社会效益,做有操守、负责任的媒体。娱乐新闻业者也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恪守传播原则和规律,尊重他人,尊重自己的职业道德。 2006年度“中国最具价值主持人”排行榜,李咏以品牌价值5亿元蝉联冠军,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李咏在内的一些着名娱乐节目主持人由于自身的负面新闻的影响,仿佛一下子由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转变成了娱乐事件的制造者。早前李咏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曾坦言自己“已经触到了央视的娱乐底线”。美国文化传播学者波兹曼撰写的《娱乐至死》一书认为,电视决定我们如何认识世界。一个民族的主流价值观应是积极进取、明荣知耻的,否则这个民族必然走向衰败。①电视起着十分重要的精神引领和文化导向作用,正因如此,对于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应该有所限制。 2006年10月29日落幕的第六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颁奖典礼上,中国电视娱乐节目主持人“李咏”再一次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走向了备受争议的风口浪尖。观众对他嚼着口香糖带着墨镜上台领奖的举动很不满,尤其是他随意调侃孕妇蒋勤勤的举动,更是犯了“众怒”。当晚许多网民就在网上对此展开了批评。而一篇题为《李咏,你的“娱乐”底线在哪里》的博客文章更是在各论坛转贴,作者在博客中写道:“正所谓‘露多大脸、现多大眼’,李咏没忘了在金鹰奖颁奖典礼的舞台上张扬自己,但是他的这次张扬却让人感觉到十分恶心。” 央视作为一个承担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媒体,它的娱乐底线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也许不能用一句话来做简单的概括,但是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媒体性质决定了主持人的娱乐尺度 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中央电视台一向宣称以社会效益第一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这里我们还是援引李咏自己的话。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否受到央视的某种限制? 李咏:任何电视台的主持人都会受到限制,国家电视台更是突出。 .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否觉得央视的娱乐尺度不够宽? 李咏:主持人是一个要充分展现个性的位置。作为央视主持人,个性张扬的程度以及分寸的把握,是需要拿捏的。 中国新闻周刊: 这个分寸在哪里? 李咏:通俗不庸俗,风流不下流。 在社会效益第一的中央电视台,首先必须认识到自媒体的性质,它是政治性媒体,所以其节目也必须体现出权威性与公信力,实行“精英、精品、精简”的策略。②在这样的媒体环境中,其娱乐节目本身趋向于益智类的(幸运52、开心辞典)或是表演性质的(非常6+1、欢乐中国行),而非单纯的搞笑节目。央视本身性质决定其娱乐节目主持人必须受到限制,把握娱乐尺度,要能体现出国家电视台的风范,要能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用李咏的话说就是要通俗不庸俗,要以奉献出精美的节目为目标。 2.主持人的素质与职业道德决定了娱乐底线 优秀的娱乐节目主持人不能人云亦云,不可过分程序化,应该彰显出自己的个性,反应要灵敏,对一般的事物最好能有出乎意料的见解,然而这种个性的张扬必须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切不可哗众取宠,或是将自己出人意料的见解建立在嘉宾或观众的痛苦之上。“毒舌”事件中李咏貌似个性的麻辣点评,不仅伤害了参赛选手,也让绝大多数的观众难以忍受。 优秀的娱乐节目要让观众在捧腹之后还能有回味的东西,这就要求娱乐节目要有精神内涵,主持人应该有一定的深度。而且主持人作为传播主体在出席公众场合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轻浮,李咏在金鹰节一句喜欢“年轻漂亮”演员的玩笑话就惨遭恶评,被观众认为没有内涵。幽默是需要智慧的,哗众取宠会适得其反。能让人笑还不是关键,问题是要用在地方,要有亲和力,最好有深度,反映的东西也要积极。 然而,李咏作为央视名嘴在2005年7月19日与朱军、崔永元等主持人一起严肃地开会讨论“综艺、娱乐节目的低俗化倾向”问题,并向全国同行发出了倡议。倡议称,主持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增强社会责任感。此外,倡议还要求主持人要展示健康形象,主持节目要大方得体、用语纯洁规范,杜绝低俗、媚俗、颓废、宿命、无聊的内容,拒绝粗话[,!]脏话、庸俗调侃、打情骂俏、奇装异服、怪异造型。会上还颁布了《广播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播音主持自律公约》。这里我们来看看有代表性的两条(2): 第九条:行为要得体,活泼而不轻浮。举止要正派,亲和而不失礼仪。避免粗俗和媚俗,反对矫揉造作。 第十四条:感情要真挚,避免煽情、挑逗。 从这些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央视需要的是行为得体,不轻浮、高品位的娱乐节目主持人,然而李咏在金鹰节上的表现似乎与条款有些出入,行为有些出位。 3.道德约束与舆论监督决定了娱乐底线 中国素来被称作“礼仪之邦”,自古以来就有重视社会公德的优良传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古代哲人历来主张“仁者必敬人”(《荀子·臣道》)、“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从生存交往视野中来看娱乐节目主持人,他们也必须真诚地面对嘉宾、选手和受众,而这种真诚首先应该表现为尊重。如果主持真的能够做到心中有人,尊重他人,其实也就是对自己的尊重,对节目的尊重。 如果说道德的约束是否能够起到效果,主要取决于主持人个体,是其内因的话,那么强大的舆论影响,这种外因的作用就迫使主持人不得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遵循娱乐的限度。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观众能够及时地反馈自己的意见,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于主持人的监督。 优秀的娱乐节目主持人应该是能够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既张扬个性又不失亲和力,既睿智幽默又富有内涵深度,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媒体的游戏规则,清醒地明了自己的娱乐底线 职业道德论文:试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对社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精神领域中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基础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一抓到底。 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在经济改革发展中,一些大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现象,制造泡沫经济,扰乱经济秩序,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良的负面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负面影响,原因是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制度不健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蔽,作假技术不断发展;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提出的要求更高,所以加强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很有必要的,它首先是有利于社会,因为它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从业会计人员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2.1 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专心致志地对待自已职业,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学苦练,刻苦钻研,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已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1.1 认识到位,敬业奉献。会计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自始至终都是以他们对职业的认识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态度作为行动的指导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会计是人人必求的工作,或认为“会计难当,职权难用,成绩难见,违纪难免”等,这就必然会在其工作中产生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2.1.2 热爱工作,敬重职业。每个人只要热爱自已的本职工作,搞会计工作也是一样,全身心地投入自已的事业,在平凡的岗位上会现不平凡的业绩。 2.2 办事公道 处理各种职业事务公道正派、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公开公平。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服务于社会。 2.2.1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出现偏差。对一些损失浪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开支,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把好关,守好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 2.2.2 加强学习,明辨是非。不断提高识别能力,明确是非曲直,分辨善恶美丑、有敏锐的洞察力。对不同的对象一视同仁,秉公办事,不能因职位高低、贫富、亲蔬的差别而区别对待。 2.3 诚实守信 诚信是金,诚信是立身之本,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品质,也是职业道德的最基本准则。 2.3.1 做老实人,办老实事。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只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真实正确地记录,如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才能实现会计核算,监督的真正内涵。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2.3.2 保密守信,抵御诱惑。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2.3.3 执业谨慎,信誉之上。会计人员要坚持职业操守,讲信用、守诺言,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 2.4 廉洁自律 会计的工作直接涉及和影响国家、单位、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的经济利益,所以,会计人员必须是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4.1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共同作弊。 2.4.2 会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严格自律、自我约束、抵制不正当的思想和行为,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这既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 2.4.3 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3、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保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我们必须持之以恒,落到实处。 3.1 热爱本职,树立形象 会计人员要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弘扬时代精神,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时代脉搏,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3.2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会计人员作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实施者,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自尊、自爱、自律、珍惜岗位。多学习相关法规,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消除一些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风气。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问题,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不存私心,不怕打击报复,能自觉、大胆地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原则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的保障。 3.3 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公正无私是检验每一个会计人员有无职业良知,是否尽忠尽职的试金石,只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才能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 就是不湿鞋。”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时刻刻都以国家法规、财经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在工作做到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敢于抵制一切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 3.4 廉洁从政,克己奉公 廉洁奉公是会计人员应当遵守的一条重要道德行为准则,也是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德。会计人员直接掌握着财权,整天跟“钱”打交道, 受到利益诱惑的机会要比其他职业多得多,因此更要时刻把握好自己,不为金钱所动,不做金钱的奴隶。清正廉洁,是对会计人员的根本要求,更是考察一个财务人员是否真正称职的前提。 3.5 提高技能,强化服务 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使自已的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真正起到当家理财的作用,主动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成为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注重自身修养,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待人,正确处理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为管理者服务、为人民服务。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属于个人意识形态的范畴,但它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将有利于会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职业形象,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能使从业会计人员成为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职业道德论文: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要求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任重而道远。笔者以为,必须从加强职业道德入手,因为高尚品德是一个人一生事业的基础。 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必须把法官职业道德作为一套独立的自成系统的规范放在突出的位置,内化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职业道德是“基石”。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官素质的考核应把握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格。把正直即“高尚的职业道德”放在首位,这是对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因为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官的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保障。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道德素养,正确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法官判断是非必须处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中。“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因而,每一位法官都要在内心深处默默地、永远地、坚定地记住:自己便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要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点滴积累维护公正。 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官的公正、权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绝非仅仅是养家糊口的谋生之计,更是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为真正的人,决不能随世沉沦,追求俗利。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抵御任何形式的诱惑,才能做到公正判案,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其实,比起普通百姓,法官会更多地面对诱惑和考验,在审判岗位上真正做到固守操守,承受考验,比常人更难,只有心平如镜,追求简朴的生活,不慕虚华,才能抵御金钱、女色、权力的诱惑。 法官职业道德还要求法官忠厚、谨慎、谦和、耐心。法官还要耐得住寂寞,慎交朋友,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低调处世,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应该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带入审判之中。 司法为民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新的时代特征。法官要时刻牢记宗旨,强化民本意识和孺子牛精神。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我们正处于一个加速变革和推进法治的时代,一个重视秩序和强调权利的时代,一个追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时代,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司法机关和法官以更新的司法理念行使司法公权。在法官的骨子里和言行中,要带着真心、付出真情,始终把人民群众强烈的公正呼声作为司法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的最大面和最高度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这就是新的时代对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新要求。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都对该职业的高贵及其深刻的问题有所认识。”“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对法官而言,要正确行使审判权,必须具有意志及道德勇气,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更不能挟私欲于公权之中。“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由此可知,法官职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如此之重,非职业道德高尚者不可胜任。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道德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社会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职业,但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每一种职业在道德上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自己独特的道德标准,如行医要有医德,经商要有商德,从艺要有艺德等。作为执行国家法律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官同样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所谓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处理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是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 检察官所从事的是执行国家法律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人类理性的升华,其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而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的使用,确切地说取决于司法官对法本身掌握运用的程度和司法官的良心,因为法律最终要靠人来执行。万物人为本,执法者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正如当代美国大法官奥康纳在北京大学讲学时所说的那样“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古人云“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要求检察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司法官,检察官做为国家权利运行的监督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行为具有强烈的象征性和示范性意义。如果检察官没有良好的、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知法犯法,贪赃枉法,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而且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宁。因此,检察官应该是司法文明的倡导者、维护者,公平正义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通过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的辐射作用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影响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公平正义理念在整个社会的确立和深化,促进整体道德水平和社会风气的提高。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做为当代的人民检察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__年专门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概括为八个字:即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一)忠诚。忠诚是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1、忠于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人民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要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声誉,绝对服从党的领导。 2、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其强制力来保证其统一正确实施的,人民检察官只有忠诚于国家,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加强法律监督的目标,才能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 3、忠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忠诚于人民说到底就是对党的背叛,因为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民心者得天下,人民检察官必须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赞成不赞成做为自己工作的座右铭。 4、忠于事实和法律。事实和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忠诚于事实和法律,就是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强化证据意识,牢固树立证据观念,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人民检察官的人生目的和理想就是献身检察事业,检察事业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事业,当好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历史的选择,必须义无反顾。无论是查办职务犯罪,开展法律监督,还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不管遇到多大困难,遭受多大挫折,都应常怀对人民检察事业忠诚之心,不犹豫、不动摇,坚定不移,追求到底。 (二)公正。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公正作为立法的目的,执法的目标,历来是古今中外有识之士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早在我国秦汉时期,人们就对其做出“正义、正当、公道”的解释。同时代的西方国家也有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和正确”之说。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机关更把统一执法思想,追求执法公正做为自己孜孜以求的目标,把它做为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核心内容。要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官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一身正气,秉公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事关国家生死存亡和我们党荣辱兴衰的高度把握好公正执法的底线,坚决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依法、正确地独立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认真地执行法律,不掺半点私情。 (三)清廉。清廉是指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清廉是为官者从业必备的道德操守,人民检察官对此应有更严格的要求,要重担面前不低头,成绩面前不昂头,遇到困难不垂头,重金面前不昏头。要自觉遵纪守法,淡泊明志,克已奉公。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拒腐防变。时刻做到淡泊名利,甘于清贫,耐住寂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坚决抵御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正确把握是与非、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的界限。处理好法律与权力,法律与金钱,法律与美色的关系,绝不能以情换法,以权滥法,以钱卖法。做到不贪于财,不徇于情,不苟于利,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牢记入党誓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政治本色不变。 (四)严明。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执法严明,是人民检察官职业观念、职业纪律、职业作风和执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检察官在工作中依法办案要严格,思考问题要严密,调查研究要严谨,处理事情要严正,对犯罪分子要严惩。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同其它机关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执法中要起表率和带头作用,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必须严格,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在执法中既要考虑到公正执法,又要考虑到执法为民。思考问题要严密细致,调查研究要严谨 周到。注重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要深入实际调查,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办案中不要被权势折服,在各种诱惑和阻力面前执法如山,刚正不阿。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严格执法,严惩各类犯罪分子,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 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重在循序渐进,日积月累,对于任何一位检察官来说,其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他对崇高的司法道德不懈追求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教育及自觉的修养才能形成的。因此,人民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自觉地不断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努力在职业思想、职业信念、职业情感和职业行为等各方面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最后达到潜移默化,水滴石穿,逐步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努力达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要求。要努力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 (一)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是人的一种意识反映,在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将教育做为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一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不断陶冶道德情操。我们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和许多传统美德,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这些珍贵的道德遗产,对我们今天开展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值得很好地继承和发扬光大。二是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发挥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的作用,使其明确应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牢固树立检察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用检察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检察职业道德做为立身之基和处世之本。三是将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与检察职业纪律教育、检察机关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用“警示教育”的方法,对不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达到前车之辙、后车之鉴的警戒作用。 (二)提高人民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检察官的检察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最关键的要解决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靠科学理论来启发人、说服人,最终才能转化为广大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检察官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一个专业素养不高的检察官仅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公正执法的良好愿望,对法律不熟悉,对业务不精通,就可能徇私枉法,结果亵渎了法律,践踏了民主,导致检察职业道德的沦丧。所以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必须从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双管齐下,齐抓共管,解决检察干警的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促进检察人员的检察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同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通过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措施,既要发现一批精英型检察人才,又要淘汰一批难以适应检察工作的人员,把好入口,疏通出口,使检察职业道德修养随着检察事业的进步从总体上提升一个新的档次。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切实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可以肯定地说,检察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完全可以信赖的,但也不容讳言,在我们的队伍中也确有少数人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利用检察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执法不公、为检不廉。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和尊严,为此,在检察队伍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要敢于找问题,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加以解决。严肃查处个别因为违反职业道德走上犯罪道路上的人员,警示大家遵守、践行好检察职业道德。 (四)强化检察官法律信仰,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在我国,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吏治腐败是最根本的腐败的话,那么检察官正好处于抵制这两类腐败的桥头堡位置。检察官办理案件,查办职务犯罪,面临着各种诱惑,也面临着各种压力与挑战。而对法的绝对信仰是在复杂形势下考验检察官维系职业道德的重要砝码。人民检察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才能秉公执法。因此,必须引导检察官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检察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与此同时,还要引导检察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客观、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检察官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 (五)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机制,强化职业道德修养的外部约束 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体系尚未完备,仅靠检察官自觉提升其职业道德不能达到理想的境地。因此,有效的外部制约仍将是养成和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不可缺少的依托和前提。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中他律机能的发挥将在很长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他律,最主要的就是以监督来完善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这种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一种适当、有效的规则,使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遵循这种规则。这种监督不仅是对检察官行为的规范、对检察权的制衡,也是对检察官的爱护和保护。同时还要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检务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办法,依法公开检察业务办案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让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直接由人民群众来评定。 (六)奉行高薪养廉政策,确保检察官应享有的待遇 现在,虽然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其经济收入与社会其他行业高收入的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有时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一部分检察官因收入微薄而忙于搞第二职业。尽管近几年国家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但由于工资要由当地政府来解决,一些经济困难的地方,检察官所增长的工资也就变成了“在历史的档案里”。记得革命烈士写过一篇文章叫《清贫》,文中所倡导的是共产党人要过着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诚然,这是共产党人不应丢掉的一种美德,但现代社会倡导的清贫,并非单纯意义上生活待遇的艰苦朴素、一贫如洗,更多应指工作作风上的清正廉洁。检察官本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一支队伍,从事检察官这一职业的正当报酬应足以保证其衣食无忧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经济地位。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因此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还要动用经济手段,即大幅度提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达到高薪养廉的功效。要使检察官的工资高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并建立独立的财政保障体系,免除执法的后顾之忧。这种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修养,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型策略与途径。 职业道德论文: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理解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诚信、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强;注册会计师难以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执业过程的问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判断的质量不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品德不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大等。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乏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的信条和灵魂就是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主要特征,也是保持其职业操守的根本所在。然而,在我国,由于收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独立性。据统计,“脱钩改制”后我国有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6万多名注册会计师。不少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不是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采用低价竞争策略和支付回扣、佣金等方式,甚至以丧失独立性为代价,对企业管理当局言听计从,以求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在社会地位、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这是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根本原因所在。 2、注册会计师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总体水平不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与注册会计师制度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目前,我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中,从职业素质上看,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不如意,年龄偏大的缺乏必要的现代会计知识,年龄小的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缺少实践经验,因而缺乏“领军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注册会计师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由此看来,不少注册会计师不具备必要的敬业精神,漠视造假对职业信誉的影响,对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风险很大,更有一些注册会计师目光短浅,不惜以损害事务所信誉乃至行业形象为代价,主动参与造假。 3、对注册会计师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沿袭了行政体制,属于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由于行业利益的软约束和信息不对称,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从而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财务信息失真和审计造假问题。但是时至今日,真正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诉讼案件仍然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因审计造假而受到的查处责令赔偿概率较低,即使被发现,受到处罚的力度也较低,因此,造假的成本仍然远远低于造假的收益。可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由上述的职业道德问题看来,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一件必不可少的工作。注册会计师的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长期渐进的培育过程,需要注册会计师自我完善,行业协会的积极培养,以及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和职业环境的逐步改善。 1、相关法律的完善 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得以贯彻落实。首先,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建立起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实施细则,保证注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能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其次要衔接好各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能真正起到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2、执业环境的完善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个人修养,社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执业环境是保障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执业的必要外部条件,而要想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当务之急就是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规范会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设定最低收费标准,用市场机制引导按质论价,限制低价无序竞争。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公开曝光,使违法事件无处可逃。整合各事务所资源,走规模经营,发展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形式 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与禁入制度,严把行业入门关,不仅从学历上,还要从思想道德方面进行考察,从根源上减少各方面素质不过硬的人。而对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或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使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职业敏感性。 综上所述,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认识,要理性全面地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调和的方式,既要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因素出发,又要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因素。要解决目前的问题,应该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以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总体形势虽是较为乐观的,但客观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长远而看,目前的形势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采取各种措施让注册会计师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职业道德,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怎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一方面要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起适合各行各业特点的守法纪、讲信誉、讲公道的新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让人们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中摆正位置,掌握正确的善恶标准,使之成为调整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一、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用科学的理论培养人 用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被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活动都是在一定思想支配下进行的,思想道德建设既是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思想道德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中的思想道德建设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 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指导职业道德建设的实践,必须结合两个教育: 第一、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核心内容。理想信念,是人们为之而向往,追求的奋斗目标和信仰。它是决定一个人的整个精神世界是高尚的还是卑微的、美好的还是丑恶的一条根本的标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实际,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宣传,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战斗力。要紧密结合干部群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道德准则应该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是融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为一体的道德原则。它的基本特征是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更要在全体人民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精神,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严格防止把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同时还必须从思想道德上、法制建设上、宏观经济调控上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的弘扬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具有时代特征,代表着人民利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二、思想政治教育要借助道德评价的力量,严厉谴责和批判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不良行为 事实证明,社会风气的好坏,除了政治、经济上的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和对不良行为的批判打击力度。道德进步,行动有力,社会就安全。道德沦丧,放任自由,社会就沉渣泛起,盗贼横行,百姓就难以安定。所以,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教育的过程中必须严厉谴责和批判一切不道德的行为。重视反面教育,惩恶扬善。 人们对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权钱交易和行业不正之风虽然十分痛恨,也开展了斗争,但为什么屡禁不止,蔓延各个领域呢?除深层次的原因外,关键是批判打击和道德谴责不力。如果让这些行为除了在法律上受到严厉制裁外,在道德上也受到社会舆论最严厉谴责,形成人人喊打的态势,类似的事情肯定会大大减少。假如听之任之,甚至提供或创造宽松的环境,它怎么不愈演愈烈,到处蔓延呢? 因此,我们在思想道德领域要大力批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让那些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法分子遭到社会的痛恨和鄙视。同时要大力宣传好典型,树立良好的公众道德形象,使人们学有榜样,让新型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深入人心。 现在各行各业正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致力道德建设,并根据自己不同特点制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这固然重要,但根本还是在于抓好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端正社会风气。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抓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道德教育 从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来看,除了变革过程中深层次原因外,主要是道德思想滑坡所致,从产生问题的根源来看,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也是由于没能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和缺乏新的正确的职业道德原则所造成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第一、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的内涵,明确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与行业、部门的垄断行为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相容的。尤其是与权力进入市场腐败现象的形象是格格不入的。 第二、要树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新观念,懂得运用法规,契约,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来规范市场、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切坑蒙拐骗都是违法的。只顾眼前利益,只顾个人利益都是不道德的,终究要失败的。 第三、要抓好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执行政策和工作的好坏,也关系到党的风气和党的形象。只有领导自身做好了,党风才会好,政风才会好,社会风气才会好。我们的各级部门要把加强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象抓经济一样,真抓实干。我们的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重视干部的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德是才之资”的德才标准,把道德素质差,作风恶劣、以权谋私、缺乏“官德”的投机分子清除出干部队伍。 第四、我们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部门都应根据自己的行为特点制定可行职业道德公约和守则,真正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规范行为。继承和发扬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把思想道德教育落到实处。 同时要大力开展健康有益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活动,以丰富人们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陶冶人们的道德情操,将社会主义道德思想融会到自己的职业道德实践中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建立起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关系,使我们的治黄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长垣河务局) 职业道德论文:浅谈怎样加强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 正文: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助于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能够使职工维护职业荣誉,遵守劳动纪律,钻研本职业务,提高从业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这是一个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职业道德建设这种行为准则的建设不像经济工作那样直观、具体,容易取得明显的成效,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忽视职业道德建设,“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现象,出现了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再去解决和处理的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见利主义、自私自利、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工作拖沓,不思进取等问题还大量存在,这些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在水管单位中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是水管单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以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水利部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意见中指出:“献身、负责、求实”是水利职工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它从职业理想、职业素质、职业作风等3个方面反映出职业道德的特定本质和规律,同时又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严谨的职业道德规范模式。各单位要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依据,抓紧完善本单位各方面的具体规范。 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以职业道德的26字普遍规范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为依据,结合水管单位自身实际,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把职业道德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把职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一、加强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职业道德观。 职业道德规范是在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个人的职业道德产生于其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加强对职工开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这是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职业道德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要求,因此,要在道德观教育基础上,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的教育,并建立开展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的规章制度,树立职工的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二、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把职业道德的一般原则同水管单位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确立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不同的职业,由于职业实践活动、职业责任、职业利益、职业要求的不同,在长期职业活动基础上形成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单位,职业道德也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单位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因此,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认真研究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一般原则与规范如何具体化为水管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按照《纲要》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结合水管单位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拟定切合水管单位实际的职业道德规范,这样的职业道德规范才能既得到社会的认为,又具有针对性,在实施过程中容易起到好的效果。 三、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因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把提倡和反对,引导和约束,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对职业行为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管理规章和制度中,既要结合水管单位的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又要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把职业道德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为翔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把职业道德规范融入到管理规章制度中去,形成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考核和奖惩,使职业道德从“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化,加强其约束力、强制力。 四、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发挥党员和各级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党员和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对党员和各级干部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用共产主义道德严格要求党员。发挥各级干部的职业道德习惯的价值导向作用,邓小平同志说:“群众在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加强各级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使各级干部身体力行,以身作则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令而不行”,有了党员和各级干部的表率作用,职业道德建设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道德实践活动。 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职业道德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职业行为,以活动为载体,吸引职工普遍参与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以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开展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如长葫局开展的“爱岗敬业、服务灌区、奉献社会”为主题的春灌劳动竞赛等;二是要开展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教育和整顿活动;三是运用先进典型影响带动群众,运用先进典型的职业道德事迹、精神教育和引导群众;四是要以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作为职业道德实践的突破点,增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决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既治本,又治标,解决群众关心的 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勿心善小而不为,勿为恶小而为之”,使职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取得成绩。 六、加强水管单位职业道德建设,要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突出位置来抓。要把职业道德建设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 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和中心环节,职业道德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职业道德建设不但要纳入行政目标考核和对职工个人考核,还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内容。 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职业道德的教育离不开思想政(文秘站:)治工作,要把职业道德的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充分利用思想政治工作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身作则”等工作方针、方法和原则,以真诚感染人,讲道理说服人、以行为作示范,使职业道德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促使良好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 总而言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水管单位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水管单位对于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和工作秩序的养成,对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形势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一定要把它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一定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使职业道德规范人人皆知,深入人心;一定要结合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定要把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只要有扎扎实实的以上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水管单位就一定会形成崭新的、优良的职业道德风貌。 职业道德论文: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探讨 在国内举行的第一次关于司法职业道德的国际研讨会上,法官惩戒程序问题成为主题。有些中国法官颇有微辞:中国当前的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为约束规范,而法官惩戒程序只是关于如何查处违纪问题的规范,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成为首先需要研究的内容。但是,在与会的加拿大专家眼里,似乎法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尚有弹性,而对法官惩戒程序以及法官的权利在惩戒程序中的保障却被认为是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 当然,中国和加拿大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两国所侧重强调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实体)准则体系的中国,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又称法官惩戒机制)至少也是一个与建立实体准则体系同等重要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学的实施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施机制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含义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机构、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总称。实际上,作为一般规律,任何实体性规范发挥其作用的先决条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实施机制。例如,民事诉讼法是实施民法的主要机制;刑事诉讼法是实施刑法的主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实施行政实体法的主要机制。对于司法职业道德来说,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制,设立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机构,设置相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程序,都是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严守司法廉洁,这还需要有一些机构、人员和制度确保这一准则的落实,包括宣传、教育、监督等。如果出现法官违反廉洁规范的情况,还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处理。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实施机制的构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与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制度与民法或刑事诉讼制度与刑法的关系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自治性。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从而保障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的各项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惩戒机构一般由法官职业团体(如法官协会)或者法院建立,惩戒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法官组成(也有吸收公众参加的情况),惩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机关自行制定。当然,根据一国的立法传统,也可以把这种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无不表现出其自治性。 第二,准司法性。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处理,是在一种行政式的准司法模式或机制之下进行的。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诉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那样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检控方在程序中出现,也不必作为被投诉法官的对立的一方监督程序的进行,还不必承担类似于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但是投诉人有权利知晓处理结果。惩戒机构依职权对被诉法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像在诉讼中那样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进行庭审。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相同之处在于,被诉的法官享有与诉讼中的被告方类似的权利,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惩戒机构的处理决定,必须是在听取了被投诉的法官的意见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 虽然我国当前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重点还放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体系方面,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对法院地位认识的提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日益显现出其重要。 第一,关系到对实体规范的实现。实际上,没有实施机制的实体规范是没有生命的。没有科学、完善的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便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一个国家可以写出完美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如果它的实施机制残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这种职业道德规范也难以实施。 第二,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机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职业道德标准的实现,其外在表现之一就是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关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独立性。法官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直接实践者,而法官惩戒程序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官。因此,这一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或法院独立性的实现。这一点是各国研究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奉司法独立为法治之本的国家,任何行为和制度都必须先经得起司法独立这一关的检验。 第四,关系到法官的权利的保护。如果惩戒程序的设计不注重对法官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法官将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 二、国外机制简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应当说,不论是大陆法系 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在德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联邦惩戒法庭”(又译职业法院),审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级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德国还制定了《联邦纪律法》,规定对公务员(包括法官)采取纪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议会制定《法官法》时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和政府提请惩戒法官的建议,并为其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在美国,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委员会实施。为统一司法惩戒程序,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司法学会制定了《司法惩戒示范规则》,对司法行为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人员配备,法官惩戒的理由、惩戒种类、证明问题、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机构可以选择采纳这一示范规则。 对于各国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详述,以下简要介绍这些国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础。这些国家在建立司法惩戒制度时,十分注意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从而避免因为保护一种利益而伤及另一种利益。例如,美国在制定《司法惩戒示范规则》时,十分谨慎地考虑了几种相关的利益:一是在处理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应确保法官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二是司法委员会认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法官实施了不端行为时,法官应当获得“投诉保密”的权利;三是应当注意到公众对于严肃认真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和以高尚行为标准要求(约束)法官是十分关注的;四是法官和公众都希望能及时、准确地处理对法官的投诉。 第二,自治性。这一特点在普通法国家表现尤其突出。有的国家从全国司法系统中选任或指定一些资深法官组成司法委员会或司法行为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官违纪案件;有的司法委员会由法官、律师、普通民众共同组成,以保证组织的代表广泛性;有的国家则由最高法院行使这一职能。强调司法惩戒的自治性的基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官职业(行业)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时把民众判断标准纳入法官行为约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各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正在逐步摆脱其传统的行政性,而试图建立一种合理、正当的惩戒程序。国外的这些惩戒机制都非常强调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为保障惩戒案件审理的中立性,调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而只能作为辅助工作人员或者证人;审理时允许提供证据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判断证据的效力;对于投诉人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其程序进展情况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权利的保护在各国都十分充分,而且这些程序与法院进行的司法诉讼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护性。可以说,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时,除了实现整束法纪之目的外,更侧重保护法官的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受不当惩戒机制的影响,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三、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及评价 我国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约束,相应的机制也分为几种。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情况。 (一)现行机制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官行为约束机制中并没有明确使用—“职业道德机制”一语,但实际上这一机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纪律惩戒的形式出现。这与我国强调司法职业道德比较晚、职业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获得其应有地位,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纪律中已有很多约束法官行为的内容有很大关系。例如,《法官法》中就有专章规定法官的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惩戒的规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也就是说,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早已纳入了立法或纪律文件之中,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也以纪律惩戒的方式得到确立(尽管该机制的内容远不只这些),在我国称为“(纪检)监察制度”。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这一概念。 我国现行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即法官个人自律机制和法官职业自律机制。所谓法官个人自律机制,是指法官通过认真学习、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实遵守司法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谓职业自律机制,是指法官职业(行业)组织(包括各级法院)对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申诫、制裁的机制,而这种制裁不是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法官职业自律管理的固有权力。本文研究的侧重点在于后者。 (二)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机构。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具体监察职能包括监督制约、惩处违纪人员、教育防范、支持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护法官工作积极性等。 第二,监察权限。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三,监察活动的原则。人民法院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惩教结合原则。 第四,控告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投诉、检举,应当受理。受理之后,经初查成立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其他处理。 第五,案件调查与审理。调查是指监察部门查询核对情况、收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活动。审理则是由案件调查组将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的活动,包括审核事实和证据、审议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审批等。 第六,申诉复查复议。法官受到处理后,有权利提出申诉,要求监察部门复查、复议。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述活动。 (三)评价 我国现行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机制在维护法院队伍纯洁、严肃查处违纪法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现行(纪检)监察机制自身的传统局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对法官职业约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职业的形成与成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与结果。法官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司法权力的特点,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随着《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特别是普通公务员的区别愈加明显。法官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职业化(专业性)、保障性等方面。法官惩戒机制一方面应当实现纯洁法官职业队伍、惩治违纪行为的目的,同时要体现和维护法官职业的这些根本特点,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而我国现行机制虽然在惩罚与教育、约束与支持、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方面有所强调,但强调程度仍然不够,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惩处不力或保护不足的情况。同时,现行机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权力和 法官职业本质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设想 (一)总的考虑 在建立我国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为根本。如前所述,公正与独立是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是一切与法官有关的制度都应追求和维护的目标。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如此。 第二,以科学的程序保证及时、有效查处法官的不端行为。机制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查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但这一切必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实施程序。 第三,以现行机制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实施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继续发扬,但其中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审理方式、决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改革。 第四,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一些国家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国批判地借鉴,但整个制度的建立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法官职业道德现状、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等。 (二)实施机构 专门机构是整个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基础。新型机制要求该机构是一个能真正胜任司法惩戒职责、督促司法职业道德实施、促进建立更高职业道德标准的组织。具体问题可以作如下考虑: 第一,机构的性质应当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职业自己建立这样的机构。 第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司法界最具声望的法官。组成人员可以不是专职的,但应当保证一定时间处理法官惩戒案件。同时,也可以吸收部分法律界其他人士或公众参加。 第三,组成人员只是决策人员,因此需要设置各种辅助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事务。 第四,机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划,而在一个地区设立一个惩戒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对职业道德标准的理解,同时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案件,提高工作质量。 (三)程序 关于程序的改革,可以参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要求。由于法官惩戒程序的特点之一是其准司法性,而且这一点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成功的实践,所以在新的程序设计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特点。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必须应当考虑其公平性、科学性以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调查与决定的分立等各项具体制度。 (四)法官的权利保护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特别是被投诉人的权利的特殊保护应当成为建立新型机制中的重点之一。当前仍然存在法官被无端投诉,受到较长时间内的调查,在此期间无法安心工作,影响独立审判的情况。为强化保护,应当特别强调几项要求:一是惩戒程序的保密性。如果调查人员从掌握的情况分析,认为不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为该法官保密。但是,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考虑,如果投诉已经广为人知,则应公开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公开。二是法官的辩护权,即在作出决定前,审理小组应当充分听取法官的辩护。法官应当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三是区分正当行使司法职能的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应混淆界线。四是对法官采取惩戒措施时,可以听取并尊重法官对处理结果的意见。这种“协商式”的惩戒方法对于法官正确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十分有益。 职业道德论文:教师的作用与职业道德 教师是一个活动中的一个基本要素。认识教师在教育过程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认识教师的劳动特点及其应具备的素质,特点和条件;认识他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教师在教育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我个人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这是教育工作者应树立的基本观点。因为教师的特定活动对象是学生,他根据一定的社会委托,对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他跟学生的关系是据此而产生的。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主要通过教师来体现,教师是一定社会教育方针、政策去培养人,使学生的身心朝着社会的要求方向发展,在教育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其次,教师术有专攻,受过专门的教育训练,教师知之在先,知之较多,在知与不知的矛盾中教师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教育计划、大纲主要靠教师去组织实施。而学生则知之在后,知之较少,教师要针对学生实际,对前人的文化成果,加以消化,进行一番取舍、组织、加工、转化为学生的知识、能力和观点,教师不仅用丰富的知识观点哺育学生,还要教给学生获得知识能力的正确方法,他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引路者。美国的心理学家科克实验证明:“学生的成优劣与指导多寡成正比,指导越具体、细致,成绩越优,缺乏指导,成绩最差,各组的成绩均因指导的增加而上升。” 第二,教师又是年青一代心灵的启蒙者和塑造者。加里宁曾说过:“教育是什么意义?这就是影响学生们的心理和道德面貌,要在整整十年的学生期间内,从一定方向上影响学生地就是说,要把学生造就成人。” 儿童步入学校后,他的知识,智力的开拓和发展,道德观、人生观,个性的形成都与教师的启蒙和塑造密切相关,不仅如此,教师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有重要作用,教师是塑造学生心灵的工程师,是使学生健康成长发展的保健师,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者,这种建设者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正因如此,党和国家对教师寄予莫大的希望。 此外,“凡是学生都感到自己是学生,都有一种‘向师性’,都会产生‘学生感’,他要学习,要听教师的指挥。”这种属性,在学生的学习、生活起着主导作用,这有客观上也要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但是教育起主导作用并不属于教师说的算,教师可以包办、代替,教师可以把学生当成“白纸”、“瓶子”、“罐子”,将前人积累的文化科学成果移植到他脑中去,因为教师的教育对象是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学生,肯定教师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否定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相反,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精心培育的结果,所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是衡量教师主导作用的观点的重要标志。 可见,无论从教与学的全过程看,或者是从认识的角度上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都起主导作用。这就是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教师观,显然那种认为教师应该放弃主导作用的观点是错误的。 然而,教师主导作用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其主导作用能否发挥或发挥多大,与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思想水平、工作水平和客观的工作条件密切相关。 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的作用,是和教育这一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密切相关的。人类要把历代长期积累的社会精神财富,包括文化科学知识、文学、艺术、社会思想、哲学思想等一代地传下去,不能没有教育,没有教师,否则人类文化遗传的传递就在中断,人类社会也就无法延续和发展。 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社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传播者,他在人类社会有继承和发展中启着承先启后的桥梁作用。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曾说:“教师是过去历史上所有高尚而伟大人物跟新一代的中介……他感到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一个活的环节”。人类由于有了这个环节,才有光辉的未来。 但是,由于一定社会的教育总是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制约,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教师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同样体现了一定阶级的要求。教师在客观上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需要培养他们所需要的继承人。尽管这样,我们也不能因此从总体上否定教师在传播和发展人类文化中所起的作用。 在人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教育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教师的作用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教育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大批的人才,而“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在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所以教师的工作将直接影响着社会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影响着民族的素质和祖国的未来。 教师对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永恒的,这是由教育的永恒所决定的。 列宁把教育现象称之为永恒的范畴,因为只要人类社会的存在,就需要教育,教师的职业出就不可缺少,即使阶级消灭,教师职业永存,教师的职业与社会其存亡。 教师的劳动任务和劳动特点,决定了教育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才能完成任务。 教师的职业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行为规模和道德准则,它是教育道德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它在调节教师全部道德品质中起重要的作用。教育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 1、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教师的基本教育准则。如前所述,教师的劳动特点是长期复杂的,它不是单凭经济招待会手段、行政命令及立法措施所能奏效的,教师为认识自己的劳动对象并能掌握和改 变他们,所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无法估量的,它的工作量往往超过社会规定的时间和空间,甚至有时还要超越他们自身的负荷,倾注了全部精力和心血,而所得的劳动报酬却往往和他们的劳动支出不相适应。因此,教师只有具备高尚的革命理想和献身精神,充分认识自身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才能树立从事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以自己的知识和修养去点燃学生智慧的火花。 2、对待学生的道德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具体表现。热爱学生与否是对教师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不热爱学生的教师决不是好教师。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教师热爱学生,是基于学生是革命的后代,他们的成长,直接关系着民族的素质和祖国的未来,正因为如此,教师热爱学生应该表现在对学生的全面关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把自己的全部情感倾注到每个学生的身上,对他们做到既严格要求,又尊重信任。不侮辱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学生,教师要热爱每一个具有不同性格的学生,使他们发展各自正当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不只以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教师对学生要做到严慈相济、情理结合,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在各自原有基础上提高。 3、对待教师集体的道德 一所学校要强而有力,首先靠的是团结一致的教师集体,学生的塑造也靠教师集体的劳动智慧。教师集体是一个由共同的教育任务组成复杂的整体,要使这一集体能够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有效地进行工作,所有成员力量的协调一致非常必要。集体中的每个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本份工作负责,同时,彼此之间还要对整个“事业”负责。如教师所教的每门学科都是形成学生完美的个性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科教师就不能采取贬低其他学科的方式来提高本学科的威信,每个教师劳动的显著特点之一,教师钻研教材主要依靠个别劳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也往往是面对学生单独进行,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作的成绩仅仅取决于教师个人的努力。可是这种个别性劳动的形式更需要教师确立正确的产物道德观点,这样正确处理好教师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尊重,相互支持,心理相容,通力协作。 4、对待自己的道德 教师的劳动始终具有示范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仅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去影响学生,他的品德修养、道德情操、作风仪表,治学精神以至劳动态度都起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表率作用是任何其他教育因都无法代替的。正如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固然许多事有赖于学校的一般规章,但是重要的东西永远取决于跟学生而对面交往的教师个性,教师的个性对年轻人的心灵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可见教师自身的修养和业务的提高显得特别重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于律已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该在自己的一切行为举止中,以身作则地成为学生的表率,成为其有高尚的共产主义品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广泛的文化修养和渊博的知识的楷模。只有这样才能说服学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身教重于言教”。教师只有不屡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智能素养才能做好教育工作。 (漳州农校:王少娟)
经济法学论文: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 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着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目次 一、引论 (一) 改革的背景 (二) 改革的目标 (三) 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四 结语 一、引论 (一)改革的背景 自从1950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数次改革。当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断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第二,金融问题。自从1998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一方面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时各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加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系这一背景。 (二)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15号通知)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标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标与信用社本身的功能定位有没有内在的冲突? (三)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15号通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是管理模式问题,这里的管理专指行政管理,15号通知将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因而专指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四是金融监管问题。四个问题中,前两者为微观领域的改革,后两者为宏观领域的改革。 (四)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同很多次的重大改革一样,法律及法学界再次缺席。表现在:第一,从学术上看,很难见到法学学者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对策性或学术性见解;第二,从制度上看,这样一种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改革,却缺乏一部明确各方根本性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理论,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式、原则、宗旨及规制手段都有极强的学术与实践价值。它的缺席,无疑是改革的不幸。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尝试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当前的信用社改革给出一个经济法学角度的思考。本文选取“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这一视角入手,原因在于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改制中的核心与枢纽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改革中,产权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管理模式的改革状况。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1、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演变及其利益冲突 第一,信用社比较明确的行业管理始于1979年,从那时起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合一。第二,1996年进行的改革决定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第三,2003年,15号通知决定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省级联社或者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区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不再设立联社或者其他形式额独立管理机构。” 在信用社的改革史上,管理模式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在这一博弈中,涉及如下的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信用社(包括职员、社员)、信用社所在地的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比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等。那么,这一系列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层次性的关系?信用社的控制权在各个利益主体间是如何分配的?它的变更说明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把握这一系列问题。 2、经济法 的利益观及其运用 众所周知,法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法并不创造利益,法律只是发现那些急需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2利益衡量是每个部门法分析问题的起点。而经济法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问题的包容力。 从近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分化,表现在当代学术思想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柯亭。 阿拉托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等等作为对这一分化的概括。2结构的变迁导致利益的分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之外发展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多层的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逐渐凸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的变化也催生了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的现代化,但是行政法、民法过多的向公共利益靠拢,只能导致这两种部门法本身的异化,换句话说,它们可以进行现代化,但却难以完成社会化。3完成这一使命的是经济法学理论。即在以二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公法私法之外发展出的三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经济法。4 相比其他的法律部门,这一体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现实,从而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 具体到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其中也涉及三重利益,首先来分析第一类利益主体。15号通知在历史上第一次将管理信用社的权力赋予省级政府,因而它们无疑是当前的方案的最大受益者。从历史上看,在建社初期控制权曾短暂的掌握在社员手中,这是符合信用社制度的法律原理的。随后,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即施行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优先发展资金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采取了以财政代替金融的计划体系,加强了对金融组织的控制,5信用社的控制权也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伴,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事实上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这种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本文开始所描述的两个背景。这一次中央政府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原因之一便是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以扭转局面。只不过,中央政府宁愿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也不肯还给所有者。6政府仍然掌握着实际的控制权。 其次是第二类利益主体,包括信用社的职员与社员。研究他们的利益变动,需要结合信用社的定位及控制权归属。自从行政机关掌握了控制权后,中国的信用社就有其名无其实,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现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没有所有者的合作制,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7在这种情形下,社员(分为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的收益主要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等等,基本上不享有基于投资所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自然的,在改制过程中他们无一例外的被忽视了。大至全省(市)农信社改革整体方案的制定、产权制度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定夺,小到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清产核资方案、注册资本额度的拍板,均由上级决定,而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信社员工,连参与讨论的机会也没有,只是被动地服从和执行。8 第三种利益主体,即是以需要货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主体。改革过程中,他们很大程度上也被忽视了。从政策出台的程序上看,当前的方案是中央金融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谈判中形成的,作为这一改革的利益相关人的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的维护。从控制权归属及其后果上来看,省级政一旦完成行政集权,其直接逻辑便是遏制这些利益主体由下而上的自主寻求发展资金的可能。各地的改制现实逐渐的证明着这一点。 从现实来看,这三类利益主体之间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并且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失衡。最明显的一点是,改革中最应该得到维护的农村社会利益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的改革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本次的管理模式改革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呢?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理论首先强调分析多元利益冲突,但这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构建合乎基本原则的利益协调与保护制度,最终使各类主体的行为与相关制度符合经济法的精神或者宗旨。 可见,基本原则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上,既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链条本身的枢纽,又是理论工具与具体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枢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从“规则-原则-价值”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9经济法的价值或精神是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0作为实现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实现其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适度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保证其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社会中间层团体来说,是保证其在自治与管制中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 以此为标准衡量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发现,作为政府实施的一种复合干预行为,11在很大程度上却背离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2、管理模式改革利益失衡成因的经济法分析 首先,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政府正当干预原则。就政府主体而言,通过行政权力取得信用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法律上看,省联社应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但是,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一纸15号通知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成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这明显的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从原理上看,基层信用社法人为解决各基层社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换言之联社是为各个基层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的运转规律。 但是,在我国的信用社中,一直以来由于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而此次改革,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将控制权明确的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逻辑。省级行政权力与联社的结合,必将使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12在这种状况下,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 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必将流于形式,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沉痛教训。 既没有资本出资关系、又没有专门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以“支农”的口号取得对信用社资产的控制权,是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的,由此而对信用社行使的政府干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第二,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信用社,出于自身利益的本能考虑,必然会将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信用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信用社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也不会是商业化,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13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的是,政府对非正式金融14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夜,又一个行业性的行政垄断系统产生了。结果是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的空间,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可见,政府的不当干预,行政垄断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压制、农村资金的恶化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14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通过经济法特有的利益分析框架,我们分析了管理模式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我们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紧接着,我们将根据经济法法律调整模式,就管理体制的应然状况给出一个制度性兼具学术性的回答。 (一)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管理模式中的行为失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当。换言之,政府在信用社管理方面的行为只是系统性干预失范的一个子项目。因而有必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高度来分析,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 农村的正式金融,从组织上看,包括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等,从功能上讲,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 )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应该看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15这里笔者采纳功能性分类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来考察农村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问题。 从农村现实来说,功能与组织是不对应的。首先是合作社,原本是一种合作性金融,但是现在它的身上几乎没有多少合作的因子,更多的是一种政府控制下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并且承担了相当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其次,本应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3月,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农发行自此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16实际上政策性功能严重萎缩,根本承担不了国家层面上支农的使命。 这种混乱的局面危害很大,首先影响各自金融功能的发挥,其次更重要的是必将导致政府对于各种不同功能的金融组织干预行为的基础不清晰。因为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来说,一般是由政府全资创办、政府参股或提供国家保证等形式,以保证经营的政策性,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出资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干预就有了合法性基础;对于商业性金融,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保护下,政府都无权直接的干预(当然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市场行为);对于合作性金融,由于没有资本纽带,除非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无权干预的。因而,面对不同的金融组织,政府的权限是不同的。如果不从法律上对一个金融组织的上述功能加以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混沌必然会为政府机关的干预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事实也证明如此,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不都是打着“支农”的旗号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法学和经济学在这一问题上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多是关注地方政府借支农为名将国家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进而引发的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干预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三八线,分解其背后的各个法律关系,进而构建起经济功能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严格的规制政府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行为限度。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前文已经详细的分析了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鉴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因而在运用政府权力矫正市场缺陷时不得不更加谨慎冷静。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再一次给我们以启示:经济法既重视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又肯定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17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团体,具有单纯的政府与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干预的抵御。换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视为政府权力的分权者或替代者。18这种经济法主体的发展壮大,在管制主体中增加了一个分权者,从而由下而上的提供了一种针对政府不当干预的制衡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信用社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社团,有地区分会、州协会(Credit Union Leagues)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协会与联社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联社主要为社员信用社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经营性服务;协会代表会员信用社协调公共关系、进行职业教育、出版行业刊物、政策分析和研究和进行宣传采访等非经营性服务,19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抵御来自政府、银行界的压力。比如维护免税待遇。20目前我国对协会的设立管理的比较严格。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经济法上多个利益主体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短视的。我们有必要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三)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社的改革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强制性变迁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政府应克制自己的权力扩张冲动,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谨记“农村金融的干预应该始终以完善和促进市场运行为根本目标,所有的干预都应该以最终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营金融服务和竞争为最终目的”21.可是,政府在信用社改革中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法治层面讲,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法律,作为一种限权与控权的工具,在信用社的改造过程中缺失了。 与经济法律的缺位相伴的是经济政策的错位。政府的经济政策(比如国务院的各种通知)以灵活性见长,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相比法律,政策缺乏一种公共性,这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可以体现出来;缺乏一种基础性,未能从法律层次上规定利益主体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缺乏一种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政策主导下的改革,排除了市场权利主体的发言权,进 而堵塞了司法力量的进入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使改革演变成为了行政机关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的各个部门等等)的利益交易。 反观世界各国的信用社制度,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完善信用社制度的。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据此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22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俄农业改革的实例上,俄罗斯的农业改革由于在初期便确立起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没有为一个“盈利的官僚部门”的反市场既得利益的形成、扩张和硬化提供土壤。因而有远比我们明朗顺畅的改革前景。 23由此可以说: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 四 结语 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而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又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枢纽。但当前的改革模式却隐含着许多重大缺憾。发现它并作出学术性的回答,是学界的使命。但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缺席了。对于改革本身,这是一种损失。24不同的学术研究体系决定了学科之间的功能、价值互补性。经济法对于实质正义、经济民主的追求、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相关的分析框架,迥异于经济学,对于改革,二者缺一不可;而由经济法理念制度化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改革成功的必备要素,而这是单纯的经济学所不具备的。 笔者相信,理论品性的不同使学科之间不可替代。面对复杂的改制,经济法学研究的缺乏必将影响改革的绩效甚至是方向(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而,笔者着眼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应对之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 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 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 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 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 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经济法学论文: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 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 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 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 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 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 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研究形式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法学的论文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 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论述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尤其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争论很激烈,但已经形成了一些能支撑经济法学理论大厦的基本共识。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也有过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正经历着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多种研究方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共同推动着经济法学理论不断深化。概而言之,经济法学经历的正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 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基本的共识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在研究中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外,还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论文、着作里,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法的运用,如,陈乃新教授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只有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采用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如,史际春的《经济法总论》一书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并注重从社会实践中提取论据,以社会实践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采用了社会实证的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绩斐然。经济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学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提炼共识,反思过往研究中的不足不断改进、创新,正如程信和教授所说的,“中国应当而且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现代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教学质量的讨论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 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1)教学内容的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应当相对系统、完整,法律知识的基本含义应当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分析其科学性与不足,借此,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素质。教师在组织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培养方案将其分为重点内容、熟悉内容、了解内容和扩大视野的内容等不同的层次,尤其要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问题。 (2)教学材料的组织。教学材料即教学用资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讲稿、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文献、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可设计为教学内容要揽、重点提示、疑难解析、认识实践练习、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等)。教师在组织教学材料时,对于基本教材,要明确重点、难点、熟悉、了解的内容所在;对于多媒体课件,其内容要精;参考文献中的着作、论文要基本体现本学科的水平,选编的法律应当是现行法律,如果是国外法律的介绍,则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对于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要揽要能基本概括知识点,重点提示要准确,疑难解析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认识实践练习要能反映本课程的知识点,并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对于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应来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学价值。 (3)教案的组织:在制作教案时,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体而丰富的,不同的内容应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内容可以设置多种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师根据课堂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应用,使之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和要求学生掌握该内容的程度。 (二)课堂教学的组织课堂教学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中心环节。课堂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共同场所、是“教”和“学”相结合的主要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学生传授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系统地学习 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发挥其主导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师生的互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施教:比如讲授“经济法的产生”时可以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在讲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可以采用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在讲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可以采用重点讲授法,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注释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法、师生讨论法;如此等等。总之,施教方法的运用应因“材”制宜,因学时制宜,多种方法相结合,准备充分,信手拈来,切忌教条。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仅有施教方法的灵活运用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软件”也不容忽视,比如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为此,教师不能傲视学生,而应和蔼可亲;教师在课堂上的“精气神”、语言的抑扬顿挫、适度的幽默与诙谐,都有利于调节庄严神圣的课堂气氛。如果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达到了重点突出而知识面又广;课堂氛围方面和谐而不失严肃;施教方法作到了运用得当而又深入浅出,则可以说该课堂组织是成功的。此外,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认识实践过程,因为它是课堂施教的必要补充。学生认识实践的内容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依据,认识实践的方式可以是教师编制提供各种类型的模拟练习题、或者课程论文、或者到具体的单位进行短期的认识实习;同时,教师应适时地批阅作业,对学生在练习中的疑难问题,教师应及时地给予解答,对课程论文进行必要的点评,对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 课程考核是施教过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目前,经济法学的考核基本采取统一的全卷闭卷考核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为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在客观上是不尽一致的,这就影响了考核内容的覆盖面;同时全卷闭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这种考核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在此建议:对课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纲的课程负责制,对课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法学论文:商科学院经济法学教学革新 商科院校(或称财经类院校)对各专业本科生均普遍开设《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而且大多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许多问题,教学理念不够清晰,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考核方式较为单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商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出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 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4.比较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通过应用比较法,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照、比较,可找出其中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点,将繁杂的理论知识条理化、简单化,便于学生准确记忆,如将有关知识点做成对应表格,让学生从书本中找出相关内容填入其中,既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又帮助学生复习理论知识,极大地提高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5.讲座教学法。讲座教学法是指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给学生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商科院校应加强与经济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联系和协作。经济法课程应当聘请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界中既有实际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专家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等,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这些讲座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6.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按照诉讼程序对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演示,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能熟悉经济诉讼的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使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过程。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更具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7.观摩庭审教学法。观摩庭审教学法是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能使学生真切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教师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典型的或者疑难的经济案件,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然后组织学生就该案件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人民法院把一些有针对性的典型实际案例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使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感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此外,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其他课外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四、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 在经济法学教学手段上,要由单向性的教师讲授转变为自主式、合作式以及研究式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模式。通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设施,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引入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设施与学以致用的结合。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同时利用图形、声音和动画播放和教学内容有关的视频资料,能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预先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提示,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大概了解,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教师应该适当运用多媒体技术,注意多媒体的播放只是辅助教学过程。对现成的多媒体材料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给学生提供经济法课程相关课程讲解、练习题、优秀案例、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料,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对学生优秀作业进行点评,开展网上辅导,为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学和扩展知识提供条件,方便搭建师生交流平台。 PPT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采用PPT课件教学可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逐渐加深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综合程度。此外,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播放教学案例视频,使用电子教材等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个性化,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学生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经济法律实践,弥补不能到相关部门实习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亲身实践的效果。 五、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 以往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重理论、重闭卷,轻技能、轻应用,平时考核用考勤、作业等方式,期末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由于受时间、卷面容量的限制,很难全面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教学应该与考核相辅相成,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符合教学连贯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因而必须将平时考核与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在学生科目成绩评定中应占较大比例。教师应当对学生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平时成绩记录里,对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获取经济法知识及学习态度端正的学生要有所体现,将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记入平时成绩,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讨论题,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撰写的读书笔记、学生的作业、小论文评定平时成绩,将案例讨论和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总之,应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考核、小论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以最好地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的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李华振 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会计研究论文:西方实证会计理论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 去年国内出现了不少介绍实证会计理论的文章,也有人运用国外的数学模型验证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这对弥补规范研究的不足,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研究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整体上分析西方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在实证会计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而指出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促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抛砖引玉。 一、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是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 实证会计理论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奠立于1986年,以瓦兹和齐默尔曼的合著《实证会计理论》一书的出版为标志。实证会计研究的宗旨是解释现行的会计和审计实务并对未来的会计和审计实务作出预测,其研究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围绕这个重心,实证会计理论涵盖如下领域:(1)有效市场假说(EMH)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该领域主要研究EMH和CAPM的确立对实证会计研究的意义。(2)会计收益与股票价格。该领域研究在有效市场假说下会计收益与股票价格的关系。(3)竞争性假说的辨识。该领域研究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竞争的机械性假说。(4)会计数据、破产与风险。该领域研究有关会计收益与破产及风险间的关系,它是在前述(1)(2)(3)部分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的。(5)收益预测。该领域研究有关会计收益的时间序列特性的证据。对该领域的研究,必然应用了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6)信息披露管制理论。该领域研究对公司信息揭示进行管制的理由所在。研究表明,实际上不存在对公司信息揭示进行管制的明显理由。管制是基于相对成本与效益的经验性问题。有效市场假说依然是该部分必要的研究前提。(7)订约程序。该领域研究会计在企业及其经理人员的订约中的作用。研究中也必须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8)报酬方案、债务契约与会计程序。该领域研究会计程序对报酬方案、债务契约的影响。在给定市场有效的前提下,结合运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所进行的研究结果表明,会计程序上的变更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9)会计与政治程序。该领域研究政治活动对管理人员选择会计程序的影响。(10)会计选择的实证性检验。该领域研究对各种有关会计选择行为的验证。(11)股票价格的检验理论。该领域研究强制性会计程序变动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研究过程中运用的主要分析工具依然是资本资产计价模型。(12)契约理论在审计中的作用。该领域研究契约理论对会计和审计实务的解释。 分析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领域,我们可以看出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逻辑是:首先验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分析各种与会计程序选择有关的因素,寻求影响会计程序选择的相关变量,然后分析促成这些变量发生变动的原因,进而达到解释和预测会计和审计实务的目的。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则会计收益与代表公司价值的股票价格的相关性就无法考证,从而也就无法考证影响会计收益的各种会计程序选择发生的真正原因。换言之,没有有效市场假说,实证会计研究就成为无本之木。而没有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就无法对有效市场假说进行验证。因此,是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奠立了实证会计理论。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就是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看,普遍地强调对有效市场假说的介绍和对它的三种效应的验证,而忽视了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的作用。其实,自实证会计理论形成之时,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就相辅相成地成为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在研究中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注重对有效市场假说的研究和验证,实质上是走入了误区。资本资产计价模型确认期望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而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检验,就是寻求背离已被模型确认的上述关系的状况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这种状况,则市场无效;反之,市场有效。由此可以看出,CAPM的正确与否,决定着对EMH验证的成败。 二、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出现时的理论研究背景 有效市场假说(EMH)由尤金·法玛(EugeneFama)提出于1970年,后成为理财学中的著名假说。根据法玛的定义,有效市场是满足如下条件的证券市场:(1)投资者都利用可获得的信息力图获得更高报酬;(2)证券价格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应迅速而准确,证券价格能完全反应全部信息;(3)市场竞争使证券价格从旧的均衡过度到新的均衡,而与新信息相应的价格变动是相互独立的或称随机的。因此,有效市场假说又称随机漫步理论。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在有效市场中不存在非正常收益。评估市场有效性的分析方法分为两大类:(1)将实际收益率与在假设市场是有效的条件下应有的收益率进行比较;(2)进行模拟交易战略的测试,观察这些战略能否提供超额收益。在有效市场假设下,运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和随机游走模型(TheRandom-WalkModel)(我国的研究者多用随机游走模型)得出应有收益率,再用此收益率测试观察到的收益率的波动是否符合有效市场假说。然而,这些测试均为“双重测试”,既对市场有效性测试,又对模型本身测试。这种对观察到的已实现收益率和统计测试的方法称为“间接测试法”。与此相对应,依据一组市场数据采用某种交易战略来观察能否产生超额收益的方法称为“直接测试法”。 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最初是由夏晋(Sharp)、特雷纳(Trenor)和林特纳(Linter)在60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对风险如何定价和度量的均衡理论。其根本作用在于确认期望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揭示市场是否存在非正常收益。通常记为:E(Rj)=RF+〔E(RM)-RF〕βj式中:E(Rj)—第j项风险资产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资产收益率E(RM)—市场组合资产的预期收益率βj—COV(Rj,RM)/VAR(RM)=第j项资产不可分散风险的量度 该模型建立在如下假定的基础上:(1)市场是由理性而厌恶风险的、力图使其预期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组成。这些投资者用标准差来度量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该假设提供了风险度量的尺度(如β值)。(2)所有投资者在进行其投资决策时,都有一个普通的时间期间(如一个月、一年等)。该假设使得对预期收益的计量结果具有意义。(3)所有投资者可以免费获取信息, 具有完全一致的市场期望。在不同的系统性风险中,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是因为他们对风险的偏好不同。(4)市场是完善的。即不存在能左右市场的投资者;不存在交易成本和差别税收;所有资产可无限分割。(5)存在着一种无风险资产,所有投资者均能以无风险利率RF进行借贷。 随机游走模型的假设前提就是有效市场假说,该模型的作用于揭示市场收益分布是否呈随机状,本质上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没有区别。其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的意义远不如资本计价模型,所以本文不予细述。 有效市场假说萌芽于本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美国,由于股份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强大,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成为人们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市场对投资分析工具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迫使理财学家和会计学家创建新的理论来满足现实需求。当时美国的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水平,已经足以满足经济分析专家的应用需求。而美国证券价格研究中心(CRSP)所建立的大型计算机数据库也促进了对分析过程中形成的假设进行试验性验证。主客观条件的具备,促成了对股票价格性态以及信息披露与股票价格关系的研究。当时的乔尔·迪安、莫迪利亚尼及米勒等人通过应用经济分析来解决理财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理财理论的发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创建了定量描述股票价格和风险关系的理论模型CAPM。为了限定模型的应用环境,随后又创建了EMH。与此相关联是,这段时期也是美国会计理论发展的黄金时期。1957年,面对来自各界对会计理论研究现状(注重具体方法的研究)的批评,美国会计师协会会长阿尔文·R·詹宁斯(AlvinR.Jennings)提出应重视会计概念,并将重心从应用研究转向基础研究,从而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研究重心的转移,使得建立和承认一套统一的会计理论体系尤为重要,而非以往对具体方法的强调。作为提倡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1955年和1957年,R.J钱伯斯(R.J.Chambers)和理查德·马德斯切(RichardMattessich)分别在《会计研究》杂志上著文,试图建立一种比以前具有更大内聚力和适用性的会计假设和原则为基础的会计理论整体结构。事实上,在确立会计原则之前,钱伯斯和马德斯切分别在三个方面对当时的理论提出了批评:(1)它们没有逻辑的一致性:(2)它们缺乏普及性;(3)它们的结论是不可检验的。而后他们于1964—1967年间又分别在不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更进一步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假设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就连它的有效性也建立在一个推理严密的验证基础上。为此应敞开对会计理论检验的大门。他们认为应存在是接受或否认会计理论的标准,理论应能接受其提出者以外的人的严格检验。或者,至少应将可检验的假设与价值判断和定义区别开来。检验意味着保证理论与其所有可能的后果保持相符。假设不应被作为基础的全部会计原则和规则中的任何一个驳倒,每条原则都应与所有的假设和规则保持一致。而且,还可以通过判断使用某一规则的长期收效是否大于使用它所付出的代价,是否不亚于使用另一准则的好处,相互对照着对规则加以检验。上述观点可谓开实证会计理论思想之先河。这些观点已经涉及后来的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重心—会计选择行为,而当时的规范会计理论不能为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理论前提。恰逢其时,理财理论中的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的创立,为实证会计理论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先导。这样实证会计研究者就自然地在研究中引入了EMH和CAPM。可以说,如果没有会计选择行为,实证会计研究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证券市场是世界各国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枢纽,会计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衡量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而研究会计选择行为对证券市场价格(主要是股票价格)的影响正是揭示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最有效的途径。60年代早期,会计研究中普遍地隐含这样的假说,即会计报告是获取公司信息的唯一来源。由于经营者具有选择会计程序的灵活性,在上述假说下,经营者能够随心所欲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从而欺诈市场。通过夸大报告收益,经营者就可以抬高公司股票的价值,这样股票市场不仅无法对高效率和低效率的公司加以区分,而且无法对这些不同的股票进行合理定价。如此,会计收益就不是计量公司价值变化并使股票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正确信号,这无疑是说明会计收益对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没有意义。进一步可以推论当时的会计规范体系毫无价值可言。因为对于股票市场而言,会计收益是一个会计循环的最有意义的结果。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唯一来源”假设不成立,如果会计收益和股票价格之间存在着实证性联系(研究结果也表明存在这种联系),那么即使不是按照经济学定义的收益进行计量的会计收益仍将是十分有用的。这说明会计收益的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是有意义的。它驳斥了当时甚嚣尘上的会计收益无用论,维护了当时会计规范体系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从而也显示了实证会计研究的意义,促进了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 三、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所面临的挑战 众所周知,实证会计理论将有效市场分为三种形态,即,弱势有效市场、次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对市场有效性的检验,就是验证上述三种形态之一是否存在。然而,假说与模型都有其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EMH隐含的前提是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无交易成本及所有信息都会很快被市场参与者领悟并立刻反映到市场价格之中。运用CAPM的几个前提条件如前文所述。由于存在严格的理论前提限定,而现实经济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结果,假说和模型在解释和预测现实经济问题时,有时就给人以捉襟见肘之感。时至今日,EMH和CAPM已面临如下悖例:(1)一月效应。1976年,有人研究表明,一月份的股票收益率是一年中最高的,至少是其它月份的股票收益率的两倍。不仅如此,通常情况下,夏季和秋季的股票收益率要比春季和冬季的股票收益率要低得多。根据EMH,一年中的各个月份的股票收益率应大体一致。显然,一月效应悖离了EMH。(2)交易周的日效应。研究者发现,在美国股市上,星期一的平均收益率常为负数,而星期三和星期五的收益率则为正数。该现象在英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股市也存在。此外,人们还注意到节日效应,即节前的几天收益率特别高,而节后的收益率一般较低,仅仅当节后恰逢周末时会变高。该效应的存在意味着投资者依靠定时购买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如此,交易周的日效应表明次强式EMH或CAPM中两者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两者都是错误的。如果CAPM是对市场风险和收益关系的正确计量,那么,EMH就一定是错误的。因为,交易周的日效应表明市场价格不能够正确地调整以反映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EMH是正确的,则CAPM必定错误。因为,一定存在另外的风险因素没有被CAMP发现,或者说运用CAPM无法界定该情形下的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也有可能是EMH和CAPM都错,因而用EMH和CAPM无法解释交易周的日效应的存在。(3)星期五—13号效应。在美国,这种可怕的效应发现于1987年,它意味着每年中的13号并且是星期五的这一天,对投资者而言是个灾难日。事实上,每年中的13号且为星期五的这些天的年平均收益率为-36%,这一年中的其它星期五的年平均收益率为正的+43%以上。尽管每年中的13号且为星期五的天数不超过3天,但该效应确是EMH或CAPM的有力的反证。(4)市场的过度反应。80年代中期的美国,财务研究者发现,在对EMH验证期间,证券价格波动幅度很大,一些投资者朝赚金山,暮为乞丐。这说明市场可以操纵和欺骗。这种现象明显与有效市场假说不符。在此后的观察中,类似的现象亦屡见不鲜。(5)投机泡沫。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使得某一证券价格极度偏离其价值的案例,在各国证券市场屡有发生。这种现实的存在,不能不说是对EMH和CAPM的一大讽刺。由于上述悖例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EMH和CAPM的日趋强烈的批评。1987年10月15日到19日,美国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剧烈下降。对此,耶鲁 大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曾言:“不存在任何明显的能够使股票的价值(或价格在这4天的日子里)出现30%的差别的因素。”有效市场专家在此批评前陷入了久久的沉默 四、对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的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理论界似成燎原之势,目前已有较多的文章在介绍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而且也有少部分研究人员尝试性地进行了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检验。甚至已有结论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已呈次强式。考察我国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会有如下发现:(1)较多的人士注重实证会计方法论的探讨,其中也比较了规范与实证研究方法的区别。(2)过分强调EMH的介绍或对EMH的检验,普遍忽视对CAPM的考察和研究。(3)在验证我国市场有效性的过程中,普遍地缺乏对EMH和CAPM的运用前提的考证和分析。上述第一点是理论研究必须注重而且应该提倡的。而后两点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引导,就必然将我国的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导入歧途。 进行任何一项研究,首先应该明确其目的为何,否则研究就会迷失方向。如前所述,实证会计研究的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其目的在于解释和预测会计和审计实务。从更直接的意义上说,其目的就是解释现行会计准则赖以存在的理由和作用,预测未来会计准则制定的走向。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为了研究证券市场的会计选择行为,实证会计理论引入了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假说对会计研究的根本意义在于:(1)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则需强化市场博弈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现行会计准则有可能面临体系性变革或被完全废弃的危机。(2)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需要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有修改的必要。(3)如果市场是次强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基本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基本符合市场需求,但仍然存在对内幕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必要。(4)如果市场是强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十分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已满足市场需求。当然,实证会计研究中,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检验,决不是研究的终结,而恰恰是研究的开始。次强式有效市场的存在,对于理财学的意义在于:依靠所有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无法赚取非正常回报。而对于会计研究的意义却不只如此,它只是给有关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可以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中存在绕着EMH打圈而不再深入的现象。 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述,在间接测试法下对EMH的验证,离不开对EMH应用前提的分析,更离不开对CAPM应用前提的分析和对CAPM本身的验证。首先,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股票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本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较大比重,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并没有做到同股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对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验证,其实又隐含了一个前提,即所验证的市场是一个大大缩小了的不含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市场。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及其对会计选择行为的反应和影响,需要特别研究。因此,目前一些研究者以对社会流通股价格变动的研究得出深圳和上海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相关结论不能作为以后对我国会计选择行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其次,考虑到CAPM和EMH所面临的挑战,研究中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研究结论。一是因为至目前为止,尽管实证会计已成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但是,实证会计学派的精英们尚不能解决CAPM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样本聚集问题,对于EMH所面临的批评,精英们也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解释。而美国市场出现的有效市场的悖例,我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情形,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性效应十分明显,非会计性信息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二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由于各种非会计规范因素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数据有相当程度的失真,大大影响了统计样本的可信度。这是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再次,会计研究绝不是数理统计,而只能在必要时以数理统计为手段来达到会计研究的目的。现在看来,美国实证会计研究钻入了数学牛角尖,过多地运用数学模型来解释和预测现实的会计问题。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由美国经济学研究评价标准的大气候所至。当今美国有名的经济刊物常以是否运用数学来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作为刊用与否的重要标准。受功利主义的驱使,经济学研究中过多地运用数学模型,甚至滥用数学模型。由于确立模型时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符合,模型的运用结果自然难以让人心悦诚服。所以有人批评经济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在玩数学游戏。会计的实证研究目的在于以规范研究结果为前提(如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验证规范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进而解释和预测会计、审计实务。任何背离这个初衷的实证会计研究,必将是故弄玄虚。鉴于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不能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而应更多地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最后,当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该侧重于市场对会计信息需求的研究,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制定当初,过多地考虑了政府需求,忽视了其它需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就应该也必须重视政府需求之外的其它需求,而关于市场需求,过去少有涉及,这是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该负担的责任,也正是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之处。 会计研究论文:管理会计变化的制度研究及其理论应用 一、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研究的背景 近十年西方许多企业在组织设计、复杂环境、信息技术方面面临着比较广泛的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了对管理会计变化的需求,许多经验研究的证据表明了这种变化。如传统的管理会计技术(如预算)尽管仍很普遍但通常与新的会计技术一同使用;新信息技术在许多组织中使常规的会计任务中心化(或从外面取得),管理会计由原来在组织内部由一小部分专家所拥有变成组织内部分散化的知识;管理会计师转向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直接的支持或内部经营咨询。管理会计的变化当然通常被推断为好的现象-将现实变得更好,但是人们发现,变化也可能与负面的发展相联系。如带来大量的问题、引起倒退、甚至迅疾的大破坏。而且,尽管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对管理会计系统的变化施加了强大的压力,管理会计系统的变化还是比较困难和缓慢(Granlund,2001)。 管理会计变化的这些特点,引起一些西方学者的关注,管理会计变化研究因此成为管理会计研究的一个重点。 根据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观点,现代管理会计变化研究的三个主要方向是经验案例研究、基于经济学理论的实地研究和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认为,管理会计变化与环境和围绕它的更加广阔的社会和制度力量有关,管理会计可以视为个别组织中的制度,在特定的组织中管理会计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巩固思维和行动中的理所当然的方式。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关注概念体系、转变条件和原因,涉及制度和行为方式、制度行为如何在不同时期持续等问题。Macintosh和Scapens(2000)认为,会计文献所使用的社会学制度理论有三种:新制度经济学(或交易成本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社会学(new institutional sociology)。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会计的研究,基本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由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基于合理性和均衡的核心经济学假设,因而更为关心预测合理的或“最优的”结果,而不是解释从一种均衡走向另一种均衡所呈现的过程也即变化过程。新制度社会学对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会计实践的外部组织制度 (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一般影响。旧制度经济学则将视角集中在组织的常规和常规的制度化,认为管理会计系统和实践能够产生组织的规则和常规,因而研究管理会计的变化同时也是研究组织常规的变化。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重点介绍和研究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管理会计变化的结构理论和 Burns和Scapens(2000)的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理论。 二、管理会计变化的结构理论 Macintosh和Scapens 1991年在《管理会计研究杂志》上发表“管理会计与控制系统:结构化理论的分析”一文,提出将:Roberts和Scapens(1985)、 Macintosh和Scapens(1990)以及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运用到管理会计系统的研究中。认为结构理论包容了Adam Smith的古典经济学和Karl Marx的经济决定论(Macintosh和Scapens,1991),对理解管理会计的性质很重要,是解释管理会计系统在组织社会秩序的产生、调节和转变中的作用,理解推动该系统的不太明显的动力的有价值的手段;管理会计系统在组织中可以形成和复制含义、权力和道义。 (一)结构性及其三个方面 结构性理论由英美传统的领先社会理论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发。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既能解释社会制度又能包含理解其转变条件的概念体系。 其最终的目的是一种Spencer,Weber,Parsons和Marx传统下的一般社会理论(grand social theory)。 其基本假设是任何完整的社会理论,必须包括行为(agency,有自我意识的人的主观行动)和结构(来自行为和相互作用个人和团体的社会结构的结构资产)两部分。结构是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形成和安排社会行为和为社会活动提供约束的规范、样板、蓝图、准则和规则,是社会相互作用和活动的“DNA”。行为将社会生活描述成由主动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主观地产生引导他们的共同理解。行为是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一种有目的性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能力。吉登斯认为,结构和行为间存在递归的关系,它称其为结构性(structuration)。其基本假设是任何完整的社会理论必须既包括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结构)的社会结构,又包括有自主意识的人的行为。结构性表达了个人和社会结构间的双重或相互依存。 结构性和结构的双重性是行为过程所形成的行为方式的社会模式常规的持续复制,是理解社会繁衍和持续性的一个关键概念。结构性同时发生在三个方面:含义(signification)、支配(domination)和合法化(legitimation),有时也被称作含义、权力和道义。含义结构是用作产生意思的语义规则;支配结构是用作产生权力的资源;合法化结构是产生道德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社会系统的这三方面紧密交织难以拆分,它们一起在组织与制度中影响社会活动和行为人间的相互作用,它们限制和强制行为人获得为维护社会秩序所需的合作。下面对结构性的这三个方面作进一步描述。 含义是行为人社会生活中彼此交流的认知方面的抽象,是结构性中的语义方面。含义由三部分组成:含义结构(signification structure)、说明体系(interpretive scheme)和分散的活动(discursive practices)。含义结构是语义规范的相互关联的组织网络;说明体系是行为人在使用含义结构时得到的共享知识、累积技巧和相互认知规则的储备;分散的活动由行为人将意思交流给其他人时的讲解、书写和其他形式的言论组成。含义就像其他所有的社会结构一样,行为人利用它彼此理解时就复制了,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持续复制,就形成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方面。 结构性的第二方面“支配”是社会制度中依存与自治关系和秩序的规章和范式,通过两种资源进行仲裁。第一项资源是“支配性”资源,来自对物质实体和货物的支配;第二种资源是“命令性”资源,吉登斯将其定义为某些社会行为人支配其他行为人的结果。它是对人的控制而不是对实物的控制。支配结构以控制的辨证性为特征,即权力关系有两方面,在控制的辨证关系中,上、下级都有权使用和通过行为利用他们的权力资源。如企业委托人既拥有支配性资源(对企业实物资产的命令权),对待经理又拥有命令性资源(选举权和所有权赋予的层级控制权)。但是经理也拥有权力,对人经理来说,所接触的可能的产出、员工的管理技能和知识等信息是重要的支配性资源。当支配结 构由双方产生与复制时,不对称的信息与知识给经理提供了某种控制措施。在控制的辩证关系中,尽管经理对于委托人来讲缺乏命令性资源,但双方都能采取行动利用其权力资源。 合法性结构是社会生活的道德规章,可以被视作保障整个社会秩序和谐性的制度上的“集体良知”或“道德舆论”。为了社会的一致性,任何社会秩序中的大多数居民不必使占优势地位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内部普及化;重要的是,占支配地位的联合体成员持有这些价值标准,即“制定规则群体的观点就是规则的观点”。合法化结构由合法的规章、符合规范的准则和道德义务组成。它们是那些共有的价值观和理想,如什么是美德与恶习、重要与琐碎、可以发生与不可以发生等。合法性的规范由适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组成,而道德义务是伴随行为人的行为准则。行为人在行为和相互作用时通过行为的规范化准则对其行为和相互作用进行仲裁而接近合法化结构,通过奖励和制裁其他人遵守或者不遵守行为规范复制了道义。 (二)常规、危机和复制行为对管理会计系统变化的意义 结构性理论中的常规、危机和复制行为概念对管理会计变化研究也有重要意义。常规(routines)指在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按习惯做事。日复一日地以相似的方式行动的重复性是社会生活分散本质的重要基础。在日常事务中,社会结构趋向于支配活动,行为人的许多社会行为和相互作用处于实践知觉的水平。常规化(routinization)对于行为人的“本体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是至高无上的,常规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十分重要,它帮助他们建立处理日常事务的信心。危机(critical)状态产生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现有模式严重被破坏的情形。吉登斯的常规危机划分法有关社会系统变化的可能性。在常规条件下,即使不是大多数也有许多行为人对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反身监督可以在知觉的实践水平处理,此时现有系统通过活动发生变化的机遇似乎比较渺茫。相反,在危机情况下有一种“不可预测的急剧的分裂,它影响许多个人, 威胁或摧毁了对制度化的常规信念”(Giddens,1984),此时一个社会系统似乎不可避免地将通过活动者个人的行为变化。如果这些新的社会系统持续被复制,新的结构将通过结构化出现。变化在没有如此剧烈的“危机状况”下也能发生。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即在分散的知觉水平下采取的行动,也能带来社会变化。吉登斯(1976)认为,“贡献于一个结构的每种复制行为也是一种生产行为。一个企业如此可在行为复制的同时改变旧有的结构而发生变化”。每一位行为人都有潜力带来社会变化。然而,他们自己的个别行为将不会变化社会结构;但是如果他们成为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特征,新的结构将会诞生。 三、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理论 Burns和Scapens(2000)利用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开发了一个使管理会计变化概念化的框架。该框架不仅强调基于规则的行为、常规在组织系统和实践中的稳定性或阻力,而且认为这些规则和常规能够变化。Burns和Scapens认为,吉登斯的结构性理论虽然对理解管理会计的性质很重要,但对解释变化的过程帮助不大,它没有与历史时期相结合,而他们所开发的框架能够弥补这些不足。Bums和Scapens的框架是在对 Badey和Tolbert(1997)所提出模型修改的基础上建立的。起于结构化理论,Badey和Tolbert研究了随时间推移行为和结构间的关系,并总结了一个描述制度化过程的框架。该框架借鉴了Goffman(1983)的工作,将“脚本(script)”的概念由Giddens的更抽象的概念“模式(modalities)”替代。脚本指特定场合下可观察到的、循环发生的行为和相互作用特征的模式。Burns和Scapens认为它等同于结构理论中的规则和常规。在此,他们修改了他们的模型用以研究管理会计的变化过程。该框架用于描述和解释可用于解释管理会计变化案例研究的分析性概念,关注的是变化过程的基本特征,集中了时点的(synchronic)和序时的(diachronic)要素。在某个特定的时点,制度约束和形成活动,通过活动在一定时期的累积影响产生和复制了制度。 制度本身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常规化过程演变。在行为和制度间有两重性,该两重性就是Giddens的行为和结构间的关系,这种两重性构造了行为。常规则代表了由个人组成的不同群体所习惯采用的思考和行为模式。规则(rules)是对过程的正规陈述(事情应该这样做);常规(routines)是实际惯用的程序(事情实际这样做了)。规则可以指导常规,常规也可以正式化为规则(如将常规总结为过程指南)。规则和常规具有双向互动的关系。对于管理会计来说,规则由正式的管理会计系统组成因为它们是按照程序指南设立的;常规被实际使用于会计实践。规则和常规基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制度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没有联系,它仅存于行为人对知识的理解和储存之中,并表现为“事情就应该这样”。制度更强调制度的结构资产特性,是共享的理所当然的假设,用于识别人类活动的种类和他们行为的正当性和关系。行为和制度间的关系类似于演讲和语言的关系。制度是社会群体或社区行为的结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看起来比较规范和客观,它定义特定社会团体所期望的行为模式。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模式都被相同程度地制度化。特定的制度起作用的时间长度和被集体成员所接受的范围存在差异。 四、制度理论对管理会计变化稳定性的解释 一些研究显示,尽管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对会计系统的变化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会计系统的变化还是比较困难和缓慢,会计系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管理会计变化比所谓的优化过程和技术的合理选择复杂得多,它具有固有的路径依赖性(path-dependent)(如ABC的传播等)。西方对管理会计系统稳定性原因的研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Granlund,2001):因素检验法和解释性方法。因素检验法的目的在于开发成功应用ABC的可进行统计检验因素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企图应用ABC所涉及因素的简化清单。因素研究法的问题之一是相对于已经报告的信息采用因素研究,有时不会产生更多的新内容;另一个问题是影响应用的有关因素的数量本质上可能是无限的,需要建立某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此外,这些解释不能抓住因素和与参与会计实践人们的动机和愿望间的相互关系。管理会计系统稳定性原因研究的另一种方法-基于制度理论的解释性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素检验法的不足。 在这些研究中,Markus(1983)、Argyris和Ka plan(1994)引进了管理会计系统的权力和政治策略。Scapens(1993)将会计变化的阻力描述为没能保护新系统的合法性,在引进变化和会计含义间开发互相融合的关系方面可能也存在问题。Malmi (1996)考察了ABC的有限应用,总结到ABC产生了新的透明度因而代表了对下级部门组织懈怠的威胁。通过接受稳定性和阻力是既存的自然事实,而不是在更加广泛的概念下的必然非理性,这些研究将新的现实引入到了管理会计系统。Granlund (2001)采用纵向案例实地研究方法对芬兰一个大型食物制造商十九世纪90年代推行ABC对 成本会计系统进行改革和引入ERP系统的两次变革的失败经历进行了考察,运用制度理论和结构理论综合解释了该食物制造商管理会计系统的稳定性原因。这些研究认为,真正的问题不是技术变化而是通常伴随技术革新的人的变化,人们不拒绝技术变化而拒绝社会变化。为保障有益的、成功的会计系统变化,仅关注技术问题甚至一般的组织问题(如确保管理支持)是不够的。对于权力和控制的竞争可能破坏非常有根据的项目,导致会计系统的惰性。管理会计实务随着时间的惰性是组织运营各个层面大量问题发生影响的结果,驱动变化和稳定的经济、制度和人的因素紧密地交织成一个整体,使管理会计系统的技术和社会维度变得模糊不清。当习惯势力支配变化的力量,其累积影响突破峰值而使管理会计系统的开发终止。改变用于社会或组织常规的固有的复制的说明体系(即制度化的行为标准和规则)是十分困难的。行为的制度化原则不仅是所有人类活动的媒介还是结果,因而它们限制了变化而且还提供给可能变化以媒介。管理会计变化必须同时伴随着引入新的含义、合法化、标准、常规和制度,正式变化的成功要求新的思维方式,没有思维方式的相应变化正式的变化就会出问题。所有的会计开发系统最终会涉及权力、组织政治手腕、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和非故意的结果。 五、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案例剖析 下面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案例为例,采用管理会计的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框架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的这次变革进行剖析。 案例的资料来源于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在计算机世界网站所作的介绍。之所以选择该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案例所提供的资料较为真实和详尽地介绍了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的历史过程和事件,该公司。ERP的应用方案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该公司管理会计系统的改革。将该案例作为管理会计变化研究的案例研究对象还是比较合适的。以下将首先介绍该公司应用ERP的情况,然后运用制度理论对其变化过程进行解释。 (一)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公司应用ERP情况介绍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拥有7个成员企业,3个分厂,其核心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阿胶生产企业,但由于大量的企业涌入这一行业,这一位置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保持龙头地位是一直困扰东阿阿胶的问题。从1987年开始公司实行计算机单机管理,到1989年信息化工作已基本普及到质量、人事、财务、生产等环节,但各管理系统相对独立,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实现企业内外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限制了企业对市场的整体反应能力、集团对成员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和新产品的开发速度。早在1998年,东阿阿胶的主要领导就青睐于ERP,并决定实施该系统。但在 ERP软件的选型上,东阿阿胶集团经历了不少的波折。由于对ERP了解得不够深入,企业在ERP软件的选型上疏于调查和科学论证,草率实施,项目实施不到 2个月即宣告失败。 在第二次的ERP软件选型时,东阿阿胶集团及时总结教训,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为首,成立了专门的软件选型小组。该小组制订了三项原则:一是严格实行招标制度,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多家分析和比较;二是认真考察ERP生产厂商;三是确保软件选型避免流于形式,一定要脚踏实地,避免徇私舞弊情况的发生。经过对国内外数家ERP软件提供商的考察、分析和比较,东阿阿胶集团最终选择了和佳公司的ERP产品。 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的过程中,始终贯穿这样一条主线:全面吸收ERP的管理思想,重新塑造企业价值。该系统力争以供需链管理为核心,运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活动以及供需商的制造资源整合在一起,从整个市场竞争与社会需求出发,实现企业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的重组;以客户关系管理为重要支撑,对客户的管理和服务不仅仅只体现在直接业务部门如销售、售后服务部门,还要跨越产品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部门;吸收准时生产(JIT)、全面质量管理(TQC)等新的管理思想,实现对企业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在企业内实现全员财务管理,通过财务管理中账务管理、财务分析、费用管理、成本模拟等,把财务工作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将财务与生产、财务与销售、财务与库存和财务与质量等企业各个业务环节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实现现代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的一体化管理。如使账务子系统的应用,不仅可以指导库存、生产、采购、销售等系统的管理,还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财务报表子系统可以直接从账务子系统读取数据,完成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运算,还可以通过定义将不同的账务数据合并生成报表, 从而适用于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使集团能对资金的管理进行全程监控。 在ERP的实施的过程中,东阿阿胶集团遇到了很多阻力。阻力一:员工畏难情绪。由于很多员工对计算机知识懂得很少,所以对ERP系统产生畏惧感;阻力二: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基础数据准备基本上要占整个项目实施工作量的70%以上。 许多业务人员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要协助项目实施人员收集基础数据,这给许多一线业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更糟糕的是,有时候一线人员为了“应付”实施人员,在基础数据收集方面很草率,结果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与可靠。阻力三: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成效。要想使ERP系统在企业成功应用,就必须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优化,去除冗余和无效的工作环节,确保企业有一个科学、规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组织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扁平化管理。东阿阿胶集团在开始实施ERP系统时,对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清醒的认识,只是要求ERP系统的功能适应原有手工业务处理流程与工作方式,而不去对原有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造和调整,结果ERP功能难以得到全面发挥。 针对员工的畏难情绪,东阿 阿胶集团制订了详细的培训计划。该公司把培训工作划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理解概念,正确导入ERP及其单元技术,在软件系统上达到会用的程度;第二个是强化原理培训,要求员工吃透精神,根据软件中的原理和做法,具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第三是应用培训,把ERP理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做精、做好,以达到培训的最佳效果。针对一线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业务人员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畏难情绪较高的特点,培训人员编制了专门教材,从计算机软、硬件的概念开始,培训逐步深入到理念、管理方法以及员工心理等更深层次。针对基础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集团组织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联合技术、供应、库管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艰苦的数据整理工作,制订了详细的编码规则,对系统中现有的数据进行突击整理,使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得以高效率地进行。为了保证业务流程重组能够实现,该公司总经理亲自督阵,按ERP实施的要求,对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重新调整、划分和分配,确保业务流程重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集团还建立了“以人为本”的竞争机制。实施中,设计人员反复强调要发挥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每一位员工制订一个工作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奖励标准,每一位员工都有一个非常好的、可以看得到的发展空间,每一位员工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以销售部门为例:销售人员的竞争可以从销售总监和销售行政总监这两个职位开始,然后向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销售主管、推广主任和代表逐级推行。 尽管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经过两年的努力,东阿阿胶集团还是成功地将ERP系统应用于企业,并取得了显着的效益。2000年该公司销售额达到4.15亿元,利润1.04亿元,分别比上一年增长40.06%、 66.73%;应收账款年初年底比较共压缩5137万元;净资产收益提高了1.29%,库存资金降低了35.5%,资金周转次数提高了198.3%. (二)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案例的剖析 以下将根据以上案例的介绍脉络,依据制度理论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案例进行解释性分析。 首先,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管理会计变化通常可分为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和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Burns和 Vaivio,2001)。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将变化视作由中心驱动的努力,组织高层管理者在此起着关键的作用,他认识到需要变化,并计划、组织和监督该变化,其他组织成员处于第二位的位置,帮助和执行由中心启动的、全面的从上到下的努力。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可以看作一种基础性的局部的关心,此时较大的、分权结构中的局部行为人是真正的建筑师和变化的动员者。已经形成的管理会计惯例作为局部质询的结果被重新评估。管理会计变化此时可能是在分散的时间或空间范围的有限变化,不是统一的、全面的。自上而下的变化通常使员工面临一种危机,最终需要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的配合。正如理论介绍部分所说,无论是革命性的变革还是演变,管理会计的变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现有的常规和制度所影响,行为人对变革事项的响应在很大程度上受组织目前的情况包括其常规和制度所决定,因而管理会计的变化需要组织者对现行组织情况的彻底理解,尤其是组织的常规和制度,需要对变化过程中潜在的冲突与挑战进行认真的分析。现有的规则、常规和制度是非正式变化的基础,如果非正式变化过程滞后于正式变化过程,人们的“本体安全”受到威胁,紧张就会以焦虑和阻力的形式产生,就可能导致执行过程的失败。 东阿阿胶集团ERP软件的第一次选型比较草率,仅实施2个月就宣告失败。这种失败表面上可能在于软件选型失误,但是背后可能掩盖了深层的制度原因。此时的集团领导可能对ERP软件的非技术特性、制度环境认识不足,对变化过程潜在的冲突与挑战没有准备,除了对ERP系统技术方面的认识,自己可能还陷于现有的常规和制度,此时的改革匆匆失败就肯定是必然。第二次软件选型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集团领导意识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因为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软件选型工作小组,而且该小组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领导,保障了软件选型过程中改革创导者对权力资源的控制,抑制了潜在反对者可能造成的冲突,从制度上保障了软件选型工作的成功。 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过程中所面临的三大阻力,可以运用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做出许多解释。员工的畏难情绪、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成效只是一种假象,其中隐含了更深层次的制度和行为问题。前面已经述及,管理会计的变化过程伴随着重大的路径依赖性,行为人对变化的响应将部分地由那些既定的常规和制度形成,它要求置疑“毫无疑问”,而这对组织内部的人是很难的。行为人的“本体安全(ontologieal security)”是至高无上的,常规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十分重要,它帮助他们建立处理日常事务的信心。 自上而下的变化通常使员工面临一种危机,最终需要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的配合,而现有的规则、常规和制度是非正式变化的基础。新的ERP系统的实施和业务流程重组,意味着需要引入新的含义、合法化、权力、标准、常规和制度。引进如供需链管理、注重客户关系、吸收准时生产(JIT)、全面质量管理 (TQC)和全面的财务管理等新的思维方式,说明需要引进新的不同于以往的说明体系和制度。员工们所习惯的现有说明体系和制度面临着威胁和破坏,而新的模式还比较陌生。仅就财务部门来说,会计人员原有的工作可能主要是核算和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简单地完成从输入凭证到记账最后到出报表的过程,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些前瞻性的决策,不需要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挖掘,而变革后财务工作必须上升到管理的高度,财务管理中不仅包括了账务管理,还引进了财务分析、费用管理和成本模拟,财务人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常规、规则和制度)必然不适应新的系统。而且ERP系统的引进,意味着对原有权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这有关个人利益。如在手工操作和企业信息“孤岛”的情况下,信息资源(一种支配性资源)被个人占领,而ERP要求企业所有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显然这会触犯到某些人和某些集团的利益,特别是在交叉管理的部门,这种阻力应该更加明显(刘源,2001)。尤其是企业流程的重组,一些流程可能要精简,另一些流程可能要合并,旧有的权力资源配置被彻底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东阿阿胶集团的企业领导人对ERP实施中所面临的人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缺乏认识,集团公司实施。ERP的努力就一定会失败。 幸运的是,东阿阿胶集团的高层领导成功地认识到了这些制度问题。他们认为,应用ERP最难的是观念的转变。从东阿阿胶对付阻力的策略来看,首先他们意识到了在应用ERP过程中引入新的含义结构的重要性。从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的角度来讲,只有用新的含义结构取代旧的含义结构,才能保障新引进系统中的制度与行为的相互融合,维护其二重性,才能保障变化的成功。他们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从最初保障员工理解概念、正确导人和应用ERP及其单元技术,到培养他们把ERP的新理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再逐步深入到理念、管理方法以及员工心理等更深层次。 这些举措使随ERP系统引进的新的说明体系和制度深入人心、合法化、常规化和制度化。此外,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过程中还建立了“以人为本”的新的竞争机制,这种机制对消除变革带给员工的心理恐惧和带来新的“本体安全”理念有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在新系统中保障ERP管理理念的实施,他们还坚定地对集团完成了业务流程的重组,从根本上摧毁了旧的组织结构。这一点对ERP的成功应用十分重要。和佳公司产 品总设计师李力(2001)曾经指出,很多企业ERP实施失败,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原有的组织结构未能为业务流程重组而变革,业务流程重组是一种脱胎换骨的革新,是依据ERP的先进管理思想对企业上下游业务流程进行重组的理念,它不是企业在原有生产模式基础上的改善,这种革新对企业来说是痛苦的,涉及到诸如职位、权力、利益等许多方面的重新划分和分配,直接关系到ERP项目的成败。 综上所述,在会计系统开发项目中人的因素应当永远仔细考虑,人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可能会超越其他所涉及的影响因素。为保障有益的、成功的会计系统变化,仅关注技术问题甚至一般的组织问题(如确保管理支持)是不够的。对于权力和控制的竞争可能破坏非常有根据的项目,导致会计系统的惰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层管理者急于求成,没有意识到变革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可能导致的个人和社会后果缺乏估计,变革也可能失败。要遵循科学的实施方法,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把时间拖得太久。 此外,所有的会计开发系统最终会涉及权力、组织政治手腕、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和非故意的结果。管理会计系统变化在执行过程所要求的足够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保障新系统的合法性地位(结构性的第三个方面),而且这种权力如果控制在反对者手中,将非常可能使过程成败。我们注意到东阿阿胶集团对ERP应用中的权力控制问题十分重视。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第二次软件选型时成立的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为首专门的软件选型小组,针对基础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集团还组织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为了保证业务流程重组能够实现,集团公司总经理则亲自督阵。这些举措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变化过程所需的足够的权力,而且还保障了这些权力始终控制在改革支持者的手中。这一点对保障变革的合法性地位、保障变革的成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会计研究论文:会计职业自律机制研究 一、研究背景 当今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会计信用短缺。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自律、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企业管理层、会计师在利益和诚信的权衡与选择间,很容易遗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诚信,成为利益的俘虏而出让道德。造假在全世界已造成“风借火势,火借风威”的效果。在信用短缺、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重要治国方略——“以德治国”。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探究会计职业自律、进行会计的道德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会计来说,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两者都以其独特功能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德治是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会计道德水平;法治是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会计界的道德水平。因此,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对会计职业自律在全社会的养成,都具有深远的启示性意义。 二、研究内容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法律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分析,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着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教育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法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 职业良心。职业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问题,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最后,提出企业文化作为可操作系统,对于道德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道德文化始终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并支持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有导向、规范、约束、凝聚、融合等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企业文化、诚信自律与企业家精神是实现可操作系统的切入点。 三、价值及意义 《会计职业自律机制研究》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利”、“义”分析,在利益驱动中构建职业自律、自律的经济学博弈分析,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见解,无论是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还是对会计职业自律在中国的形成,都具有启示性的意义。形成了独特科学价值的学术见解、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为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伦理自律建设有原创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可以为各单位构建微观的会计职业自律提供重要的参考,为遏止会计造假、优化会计行为、重塑会计人格使其尽可能地减少形而上学而多一些理性提供依据。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本课题与时俱进地倡导职业自律,其现实意义在于崇尚诚信的职业操守,扞卫“不做假账”的精神底线,事关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兴衰与成败! 会计研究论文: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三种基本的成本计量模型: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如何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成本会计的一项要素加以确认及计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人力资源 成本会计 计量方法 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中的成本构成 1.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 (1)招募成本由企事业单位用于招募人力资源的直接劳务费、直接业务费、间接管理费用、预付费用构成。直接业务费由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人员招聘业务时发生的直接费用构成;间接管理费用由行政管理费和临时场地设施使用费等构成;预付费用由吸引未来可能成为企事业成员人选的费用构成。(2)选拔成本是企业为选择合格的员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个选拔环节,如初试、面试、测试、调查、评论、体检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决定录取与否有关的费用。企业的选拔成本与所需人员的类型和所使用的招募方法等有关。选拔成本随着被选拔人员的职位增高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加大而增加。通过媒体需求信息来招募人员,发生的审查成本比较大;通过机构来招聘人员,审查成本降低,但招聘成本会增加。企业从内部选拔人员的成本比从外部选拔人员的成本低。(3)安置成本是企业将被录取的员工安排在工作岗位上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为安置录用人员发生的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为新员工提供工作、生活所需的费用,向某些特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补贴等。在企业大批录用人员时,这种成本会较高,安置成本一般是间接成本。 2.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 (1)上岗前培训成本又称定向成本,是企业对上岗前的员工在思想政治、企业历史、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教育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与受训者的工资、离岗的人工损失、教育管理费、资料费和教育设备的折旧费等。(2)岗位培训成本是在不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企业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达到岗位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上岗培训成本和岗位再培训成本。上岗培训成本是为使员工上岗后达到岗位熟练技能要求所花费的培训费用。岗位再培训成本是岗位技能要求提高后对员工进行的再培训费用。(3)脱产培训成本是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允许员工脱离工作岗位接受短期(一年内)或长期(一年以上)培训而发生的成本,主要是为企业培训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或专门的技术人员。脱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外单位培训、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培训和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三种形式。 3.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即传统意义上的人工成本。传统会计对于这部分成本是全部当期费用化处理。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和调剂成本。(1)维持成本是保证人力资源维持其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是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津贴、福利费、年终分红等。(2)奖励成本是企业为激励员工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对其超额劳动或其他特别贡献所支付的奖金,是对人力资源主体所拥有的能力的超常发挥做出的补偿。 4.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指员工离职而发生的成本。我国现在提倡减员增效,许多企业都有员工下岗,客观上要求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能正确地对这部分成本予以归集和分配。它包括了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业绩差别成本、空职成本。(1)离职补偿成本,是企业辞退员工或员工自动辞职时,企业应补偿给员工的费用,包括在离职时间为止的应付工资、一次性付给员工的离职金等。(2)离职前业绩差异成本,是员工即将离开企业而造成的工作或生产低效率损失的费用。 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1.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的障碍首先来自人的落后观念。将非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要把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一些人便认为是对人格的侮辱,人的价值似乎永远只能反映在人的心目中。另外,人力资源具有与物质资源明显不同的特性。首先,人力资源潜存于劳动者体内,只有通过生产活动才能体现其价值。其次,人力资源的价值是可变的,它不仅受企业管理水平、组织结构、生产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且受劳动者个人的能力、性格、欲望、对新技术掌握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影响。(2)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尚未通行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人力资源计量的困难”。第一,忽视利用“企业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来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应用寻求理论支持——经济学理论是会计学的基础。第二,仍旧过分拘泥于工业经济时代出现的、以“非人力资本”为核心构建的传统“权益理论”,忽略了会计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未对“人力资本应纳入权益理论”这一崭新理念进行应有的关注,从而并未从会计学角度为人力资源信息进入 财务报告体系扫清障碍。 2.相应的对策 (1)建立人力资源统计、评估系统。各企业、各单位均需全面收集人力资源信息,由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分类、归纳、总结、存档。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中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步骤。建立人力资源统计、评估系统,可以帮助各企业迅速开展传统会计制度的改革,帮助处理审计中、验资中涉及到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且这样的职能细化能使总体成本降低、效率增加。(2)鼓励加大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过低,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且培训费用不能作为人力资源投资成本与以资本化,需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这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向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养老等待遇;同时还应为员工提供进修、培训、升职的机会,为员工创造发挥潜力的条件。(3)开展试点工作,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大面积铺开做准备。试点可以先在人力资源素质较高且占企业总资源比重较大的企业中试行,但在实行过程中,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也可部分实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如仅对人力资源成本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成本核算。试点工作既可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又能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会计研究论文:油田维护费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油田维护费的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企业会计核算的三大难题之一。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对油气田建设及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本文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对油田维护活动及油田维护费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对如何改革我周油田维护费会计核算体系提出设想与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油田维护 油田维护费 后续勘探 后续开发 资本化 费用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油田维护费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随着我国主要油气田开采难度的加深,油田维护费的列支范围几经修订,在80年代中期扩大到10项。1981年财政部和原百油部共同制定的油田维护费制度中规定,根据油气田生产特点,为了维护油田合理开采,减缓油气生产的递减速度,提高油气最终采收率,油气田生产企业需在油气生产成本中单列“油田维护费”项目,据实列支油田维护费用。 油田维护费制度实施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褒贬不一。持褒奖态度的依据是,油田维护费从始至今在我国油田建设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会计制度中也有较为成熟的处理方法。相反,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的呼声也时有所闻。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制度是在油田生产经营以产量为中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整个石油工业已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今天,包括油田维护费处理方法在内的会计核算方法应随企业经营中心的转移而转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制度使得油气生产成本受国家政策影响太大,成本计算中的人为因素较多,尤其是对勘探阶段和开发阶段投资支出的不同处理方法导致了成本的不可比和损益失真。 不仅如此,关于油田维护费支出的性质也存在争议,并导致对油田维护费会计处理的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是收益性支出,其目的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以应将其直接计入油气产品的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是资本性支出,其作用是扩大再生产,所以应将其采用与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相同的处理方法通过 “折旧”、“摊销”计入以后各期产品成本;再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中既有收益性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有的起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作用而有的则起到扩大再生产的作用,因而应在会计处理上反映这个特点。 究竟应如何看待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油田维护中的会计问题究竟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构成油气行业会计核算的三大难题之一,而与之相关的研究和探讨无疑将有助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 二、油田维护的几个问题 (一)油田维护活动的性质 “维护”意为“维持”、“保护”。“油田维护”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角度。狭义的“油田维护”应该是仅与油气的开采有关的“维持、保护”活动。根据油气的生产流程,石油天然气生产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勘探 (explonration)阶段、开发 (development)阶段、开采 (production)阶段 (油气的采集及存储)。从油田维护的目的来看,油田维护应该是属于勘探、开发以后的“生产”(即油气开采)阶段中的、以保障已有油田的生产为目的的、维持和保护油气生产条件的活动。所以,同其他工业企业一样,“维护费”往往与“修理费”合为一个成本项目,比如美国有关会计准则中就将“修理与维护费”作为"生产成本。(与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相对而言的)中的一个具体项目。 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中涉及的“油田维护”概念显然超出了“开采阶段”的范围。从我国增设油田维护费成本项目的初衷来看,油田维护应属于开采阶段的活动。但实际上的油田维护费开支范围中已经包括了一部分“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的费用。这些活动不仅包括属于维持油气田简单再生产的“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 (如为适应油田地下情况的变化而为井下作业配套砂场、酸站和化堵站,为了油田调整而修建的一般道路、交通车站,为了调整油田生产而扩充土地,以及为弥补产量递减而打的调整井、补充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还包括属于扩大再生产的“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如在已开发的油田边缘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在井网未控制的死油、气区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低渗透层及油气田边缘的油、气、水过渡带所打的采油、采气、注水井及相应的地面设施等活动)。如果说将投产以后发生的为适应生产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的管线调整、一般道路和交通车站等的修建活动以及为井下作业配套砂场、酸站和化堵站等视为“油田维护”活动尚可以接受的话,对注水、注气井等辅助油井 (sservice well)的钻探与设备安装等活动则似乎更应归于“开发”活动,或者称为“后续开发”。 可见,狭义的油田维护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为目的,广义的油田维护则不排除其对扩大再生产的有利影响;狭义的油田维护是产品生产活动的辅助活动,广义的油田维护中许多维护工程本身就是开发活动。 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应由油田维护费开支的"油田维护"活动的范围,以便正确进行油田维护费的会计核算。 (二)油田维护的经济后果 一般认为,油田维护有利于油田的稳产、增产。对于油气行业而言,稳产指油气开采量达到探明的可开采储量 (proved developed reserves);增产指油气开采量超过探明的可开采储量。然而,根据油气田开采的客观规律,石油天然气的产量存在自然递减问题。如果采取专门的措施,就可以弥补或减缓油气产量的递减,提高最终采收率。弥补或减缓油气产量的递减,达到预期产量,属于“稳产”;提高最终采收率,必然增加最终的抽气产量,这属于“增产”。“稳产”与“增产”二者显然具有不同的经济意义。 为了达到“稳产”的目的,油气企业必须追加投资以减缓油气递减速度,其追加的投资因没有获得额外的产量而没有确定的与之配比的对象,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人预期产量的生产成本是合理的。为了减缓油气递减速度而追加的投资如果带来 “增产”的效果,那么这部分追加投资在理论上讲可以与其将产生的油气增量相配比,在会计处理上,应予以资本化并按增加的产量进行摊销。 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将带来稳产、增产两种不同经济后果的油田维护费采用一次性费用化处理。目前我国油田维护费约占油气生产成本的52%,其中注气、注水井等增产性支出超过油田维护费的一半。把将带来增产的支出也当期费用化处理,无疑影响了油气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做法在经济理论和会计理论上都难以找到相应的依据。 (三)油田维护费的受益期间 我国目前将油田维护费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即使油田维护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是计入当期费用)。这种做法即使在我国现行的广义的“油田维护”前提下也有不合理之处。有些维护工程,比如为确 保安全生产而修建的防洪堤、造的防风防沙林等,其对油田的保护可以延续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乃至油田的整个存续期;而有些维护工程,比如为弥补产量递减而打的扩边井、补充井、注气井、注水井等,就溉与以前期间的油气开采有关又会便以后期间的生产受益。 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现行油田维护费制度中没有将油田维护费支出形成的符合资产定义的那部分资源 (如注水井、注气井)确认为资产,也不对油田维护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显然不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也有悖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注气、注水井的性质 采油过程通常分为三种采收方法:初级、二级、三级。当通过初级开采开采出最大的油气产量时,油藏的压力已经大大地消耗,这时将运用二级、三级开采方法。 美国第1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Pzr 22兹)认为二级和三级开采方法是开采技术的提高 (improved recovery),规定将注气、注水井建设工程作为开发过程的一部分,对有关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产量法摊销。 我国一方面将包括注气、注水井在内的钻井工程以及包括油气集输系统调整改造工程归为油气田投资开发活动,另一方面又将 "为保持油层压力,加强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气井、水源水质处理及相应的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作为油田维护活动。我们认为这里对注水井、注气井的活动性质在归类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前所述,目前被归类为油田维护的注气、注水工程活动,包括实际上是油气田投产后的 后续开发投资活动,其结果很有可能增加可开采储量或开发储量,增加储量资产及油气产量。SFAS N0.19也规定,如果以一定的合理性保证通过采用注气、注水开采方法可以获得期望的油气产量,那么,相应的探明不可开采储量 (proved undeveloped reserves)将转到探明可开采储量 (pproved developed oil and gas reserves)。实际上,美国等国家也正是把注气、注水井支出作为油田开发费用处理的。 因此,我们认为,注气、注水井是在已探明储量的地方开钻的、目的在于支持生产的井,是能够提高油气采收率的井,是为油气开采服务的井,注气、注水井的开钻等活动应属于开发活动范畴。 三、对我国油田维护会计的评价及构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将一些属于开发性质的活动纳入了油田维护活动。如果说在以前油气核算只核算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将这些 “开发”活动的费用采用预提油田维护费的办法还可以接受的话,那么,随着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列人开发成本的支出计入生产成本,显然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另外,油田维护费采用预提方式的一刀切做法,其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 油田维护费的开支范围怎样界定?发生的油田维护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是否需要预先提取油田维护费?这就是油田维护费会计目前应解决的问题,它们直接关系到油田维护费制度的取舍抑或改革。 将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油田维护费的争论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核算办法应继续采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们认为,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对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中与会计理论相悖的内容,必须予以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构架我国的油田维护会计理论及方法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点,充分关注我国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在石油天然气的采矿权的取得、勘探、开发及提升等各阶段政策、法规、制度及方法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具体确定油田维护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时候,既要借鉴国际惯例,更要兼顾中国实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油田维护费会计体系。 (二)需要明确的前提 改革油田维护费制度,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前提:' 1.明确“油田维护”的性质,界定 “油田维护费”的开支范围。我们认为,油田维护的主要目的应是对已探明储量的开采活动的维护,是属于开采阶段的行为,不应包括勘探和开发活动。所以,油田维护费应是在油气田进行油气开采之后对油田进行维护发生的支出。 2.明确油田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油田维护的客观结果一般是稳产,有时也能实现增产。在进行油田维护费的会计处理时,应分清具体的油田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是稳产还是增产,然后采取相应的核算办法。 (三)具体建议 1.在将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开采阶段的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开采成本 (生产成本)进行系统核算的前提下,对有关的维护工程或维护活动规定具体的核算方法。 2.对投产以前的属于开发性质的维护工程,有关的资金来源应同其他的投资活动一样,依靠投资人的投资或债权人的贷款等来解决。而相关的支出则应予以资本化,即构成固定资产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不构成固定资产或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前者如注水井、注气井等辅助油井,后者如为确保油田安全生产而造的小型防火墙、防风防沙林等。 对投产以后发生的属于后续开发性质的工程活动,也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3.对投产以后的油田维护活动的相关支出,根据具体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严格划分稳产支出与增产支出。将稳产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将增产性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不能严格区分稳产与增产的,也应视有关支出金额大小、服务对象特点、受益期限长短等的不同而分别采取计入当期油气产品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取得成本、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等处理方法。比如,有关维护活动形成的资产如果在相关的油井开采完毕以后仍可移动使用的,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可以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再比如,根据油田生产调整的需要而扩充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收购和青苗赔偿费用,如果金额不是很大可以直接计入 当期生产成本,否则可以按以后预计可开采量分摊计入以后各期的油气产品成本中。 4.对予以资本化的油田维护费支出,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摊销方法。基本上应按预计受益期间的预计可供开采量进行摊销。 5.对于预计未来将可能发生的、金额比较大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预提的办法从各期的生产成本中预先提取。 6.关于成本项目。油田维护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费用计入油气产品成本的“折旧费”项目;油田维护活动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的摊销金额计入有关受益期油气产品成本的“油田维护费”项目;实际发生时直接予以费用化的维护费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中的“油田维护费”项目;预先提取的油田维护费用在预提时计入各期产品成本中的“油田维护费”项目,实际发生有关费用时冲减预提费用。 会计研究论文: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司法 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 ,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正规的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也有的财会学院目前正酝酿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或本科方向。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 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 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参考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学习。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二是,师资的培养问题。应当通过研究生教育来培养一批司法会计学的教师人才。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教学困难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大学教授与相关部门科研人员联合带研究生的做法解决。 三是,相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及案例集、习题集的编写事项。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会计学教材普遍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只有认真地加以解决,才能发展好司法会计学教育。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大学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研究开发的路子。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 会计研究论文:高职高专会计和审计专业实训建设研究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学环节就成为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从高职高专会计与审计专业(以下简称会审专业)实训建设的角度来看,实训教学目标和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目前就业市场激烈的人才竞争,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切实转变办学理念,完善专业实训体系的构建,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能力。 一、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专业实训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教学目标缺乏指导性 目前,大多数高职高专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主要是结合市场对会计、审计岗位的需求,加大实训教学力度,培养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会计、审计技术应用型人才。但在实际中,由于审计实训教学素材少、难度大,效果差等原因,明显存在突出会计,弱化审计实训教学安排,实训计划不合理等现象,致使会审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实训教学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没有细化,没有特色,使实训教学目标的指导性作用被弱化。 (二)实训建设体系构建不均衡 会审专业实训建设包含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大部分,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两部分建设不均衡现象。硬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可直接购买或引进的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而忽视教材建设,特别是参考较少需要自主编制的实践教材,如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易于实施的教师实践能力建设,而忽视了实训教学方法建设,特别是对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对“合作制”“仿真制”实训模式盲目引入。没有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实训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高 文秘站:设计的,只是简单对等安排,缺乏专业特色分析。其次,会计、审计各专业主干实训课程之间联系密切,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绝大多数高职高专只关注课程知识结构上的先后关系,忽略了课程知识体系上的互补性,没有充分整合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将会计和审计的实训融合寄托在综合实训上,浪费了有限的实训资源和时间,降低了课内实践和单列实践课程的效果。 (四)实训教学素材单一 目前会审专业实训教学素材存在会计实训素材一边倒。审计实训素材匮乏、单一的现象。大多数高职高专审计实训多以审计过程的单项实训项目设计为主,缺乏系统性。从仿真实训上看,审计实训软件匮乏,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如《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审易465审计模拟教学软件》,没有涉及内部审计的实训软件,无法满足内部控制时代的岗位需求。且审计教学软件提供的案例跨越时间短,经济业务变化少,训练类型单一,多为差错舞弊的账项审计类型,无法提供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环节训练,与实际审计存在很多差异。 (五)实训教学资源分配不科学 会审专业会计、审计实训虽然在实训课时安排上相当,但从实训资源应用及效果上看,审计实训差很多。从教学师资分配上看,没有合理分配和运用实践型教师资源。课内实训大多由理论课教师教授,主要是针对理论要点的理解和训练,缺乏实训指导性。而“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要求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也要教授理论课程。造成单设实训课在实训课程比例逐渐增大的教改趋势下,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师担任,实训课程效果参差不齐。 (六)教师队伍实训能力不足 目前各高职高专都很关注“双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到企业锻炼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锻炼时间短或不连续,财务、审计部门涉密等问题,老师很难真正深入系统的参与企业的账务核算、财务管理,甚至对会计流程基本的十大岗位都没有全部体验。审计实践也顶多完整参与一两项审计业务,对审计职业判断培养、审计方法的运用、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审计沟通技巧等的理解不够透彻。其三,大多数专职教师对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和政策走向不了解,不熟悉,知识陈旧,不能适应实践岗位发展需要,直接影响培养学生的效果。 二、高职高专会审专业实训建设措施 (一)合理定位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会审专业是“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教育,专业具有开阔的就业范围。即可从事会计工作、又可从事审计工作。基于设立初衷,专业培养定位应以就业为导向,定位于培养地区中小企业的骨干会计人员、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学生的专业素养培养方向,应针对会计、审计两种岗位要求,重点提升学生会计、审计岗位的职业判断、专业基本实践技术、管理理念、软件应用能力、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建立完整的专业实训建设体系 注重专业实训建设体系的均衡发展。以专业为分界,课程为核心,实训为基础进行系统构建。硬件建设中除继续加强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外,应加大实训教材建设。在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两者并重,后者优先的指导下,加强实训素材组织实例化和模拟课程的制作。根据专业标准化管理的需要,规定每门课程素材的基本标准,建立课程实训教材开发制度,纳入各高职高专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现既符合课程的内涵要求,又利于课程间的协调。软件建设方面,重视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关注实训教学方法研究,建立研究团队,推行案例教学和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科学引入“合作制”和“仿真制”实训模式。 (三)科学安排实训课程 课程安排是实训教学建设的基础,应依据专业知识体系特点,结合行业需求,科学组合。单列实训课程以专业必备实训课程为主。适当考虑会计和审计中运用广泛的实践技能。必备课程包括会计基础实训、中级财务会计实训、纳税实务实训、审计学原理实训、社会审计实训,增设课程是内部会计控制实训和会计报表实训,它们不仅是会计、审计岗位中广泛运用的技能需求,也是内控时代的必备技能需求。课内实训主要以补充单列实训的课程为主。如设立成本会计课内实训让学生掌握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为综合实训打下基础:设立会计电算化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常见会计软件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为完善会计基本技能作补充:设立内部审计课内实训、资产评估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内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本操作技能,为审计实训技能作补充。综合性实训课程则包括理财之道软件实训、ERP沙盘模拟演练、会计实务模拟实训、审计软件综合实训。旨在培养学生的会计管理、审计分析等专业技能综合运用能力。 (四)优化实训教学资源 首先,应该充分挖掘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实训顺序,节约实训资源和时间成本。大一下学期为基本技能学习期,开设会计基础、会计基本技能实训(出纳实训)等,主要针对会计基本技能的掌握,重点是学生对手工做帐各环节实际操作的掌握和理解。大二上学期是会计基本技能巩固期。开设中级财务会计(以下简称中财)一阶段实训、成本会计实训、纳税实训等,主要锻炼会计岗位实操技能,重点是在中财实训中增加会计流程实训内容。大二下学期是会计与审计基本技能互补关键期,开始引入审计基本技能。大三上学期是会计与审计专业技能融合期,主要侧重会计综合实训、各类审计实训。会计实训结果可作为审计实训素材。大三下学期是专业综合技能巩固期,该阶段主要是专业实习,同时以导师制方式安排审计综合实训,作为毕业考核,进而实现学生多角度,多渠道的实践锻炼。 其次,分阶段、合理进行不同教师角色的分工和配合,注重教学过程的标准化。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较弱阶段,实践课程尽量安排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为主导教师。理论课老师为助教。既能保证实践课授课效果。又为理论课老师积累实践经验提供了一种途径。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均衡阶段,则可将理论课和课内实训交由同一老师教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上单列实训或综合实训课。 (五)丰富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专业素养培养方向的要求进行补充。学生综合实践技能包括基本素养、专业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创新技能。基本素养除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等外,应补充专业沟通能力:专业基本技能除会计和审计软件应用、会计基础规范要求的基本技能(如凭证编制、发票识别、账簿登记等)、会计和审计的基本职业判断等外,应补充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培养、考取从业资格证。专业技能除了对会计、审计循环各岗位职责和岗位专业技能的把握,会计报表分析、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综合分析外、还应增加不同类别审计步骤中的专业应用文写作、专业分析方法与沟通能力的综合运用。 (六)优化实训教学方法 实训教学方法的使用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关注学生知识体系、接受能力、学习兴趣,认真分析各实训教学方法的优劣,阶段化地推进和优化教学方法。首先,高职高专应充分挖掘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的优势,在理论和实践教学上广泛推行。将高职高专及下属实体的财务、内部审计实例编入案例或实训教材。提升教材的实践性和趣味性。其次。有效组合“合作制”和“仿真制”。由于会计和审计涉密性。“合作制”不适合进行大批量学生的实训,故应本着双赢的原则,实行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提供优秀的毕业生,提供企业的后续教育或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合作单位为高职高专提供老师实习岗位,提供实践素材,提供高级专业人员的专题讲座等。“仿真制”能为学生提供和实际工作一致的实践锻炼,但受会计种类单一性、业务特殊性和制作成本高的局限。故应该扬长避短,根据培养目标面对的就业主体。选择对应会计种类的仿真模拟案例,并将其放在会计、审计综合实训中,而将仿真案例中的特殊业务作为相关专业教学的案例素材。 (七)强化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这是会审专业硬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受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可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而定,最好选择校企合作方向,可跨区域引进。此外,还可以利用学校教师资源,建立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前厂后校模式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以模拟实训室为主,除常见的会计、审计模拟实训室外,还应建立模拟银行、模拟纳税实训室,以完善岗位及环境模拟实践。 (八)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在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上,应建立专职教师专业实践制度,要求专职教师每学期完成一个月的专业实践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实践培训的形式,应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为原则。首先是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接受会审专业的教师做兼职会计、兼职内审员等,不仅提升了专职教师实践能力,为专职教师提供了关注和熟悉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政策走向的平台;同时也为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提供了会计、内审人才后备军和政策研究、决策分析的智囊团。其次是外部实践培训形式,可建立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实习,或专职教师自己联系。 会计研究论文:商业银行管理会计问题研究 管理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上半叶,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标准成本系统,是管理会计的雏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企业经营管理中对决策、控制和考核的需要,加之计算技术的发展,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逐步完善,管理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日益受到重视。近些年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管理会计的应用问题,提出了一些发展战略。下面谈谈我对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应用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管理会计的核心是责任制,主线是预算管理 我国已在20世纪80年代全面引进西方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以随意拆解。若将其中某一单项技术拆分应用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结果是花大钱办小事,得不偿失。 管理会计不是一门纯粹的管理技术,而是一种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就是目标管理责任制。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 (一)管理会计的事前管理是以预算编制为重心。管理讲究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也是从这三方面着手的。事前管理内容包括预测、决策和预算三部分,但管理会计是以预算为重心。在企业管理中,一切预测活动是为决策分析服务的,决策分析的结果就是确定下一步行动目标。为了保证决策确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编制总预算将确定的目标具体化,并通过量化形式将经营目标落实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形成总预算统驭下的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等,为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提供标准,为经营管理的事后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二)管理会计的事中管理是以预算执行中的差异分析与控制为重点。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预算执行情/:请记住我站域名/况在年度内进行监控,以期企业的经营运转按照预算量化的目标推进。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确定后,必须按照管理的频率将各类预算进一步分解为月度预算或旬度预算,配之以分级核算、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按月或按旬反映实际经营管理结果。 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监控的,预算数与实际核算出来的结果之间会有差异,而差异又有有益差异与有害差异之分。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有益差异还是有害差异,进而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和调控有害差异向有益差异转化,保证企业的经营朝着预算确定的方向运行,这就是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基本内涵。 (三)管理会计的事后管理是以业绩考核为要点。管理会计事后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企业一年来执行预算的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分析完成或未完成预算目标的主客观原因,评价业绩,确定考核的奖惩方案,并与薪酬挂钩。 (四)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无论是分级预算管理、分部门预算管理,还是分客户预算管理、分产品预算管理,其核心都是责任的落实与管理。分级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部门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客户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客户经理(个人、组、处),分产品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每种产品的经营管理者(小组、处室、部门)等等。管理会计以责任管理为核心,通过责任主体的落实,确定每一责任体的预算管理目标,并通过对责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如实核算,实施预算控制,最后对责任体的业绩进行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的考核。 综上可见,预算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企业控制管理的标准,是企业评价与考核业绩好坏的尺度。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责任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会计,是企业管理流程再造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管理机制,而不是一项管理技术。 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和分货币管理 推行管理会计应以引入一项管理机制为认识上的先导。同样,推行管理会计下的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是这一管理机制下的具体应用。无论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还是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管理的循环框架均由确定责任主体、制定预算、核算、差异分析与实时调控、分析评价与考核五部分组成。但是不同类别的管理,其内容是有别的,现简要探讨如下: (一)分级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按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不同级次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管理级次确定责任主体、按管理级次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级次的经营管理目标,按级次进行核算,按级次进行预算控制,按级次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级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级次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级次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二)分部门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在同一级次的机构内部,对各经营和管理的所有部门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部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部门确定责任主体、按部门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部门的经营或管理目标、按部门进行核算、按部门进行预算控制、按部门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部门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部门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部门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部门员工的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三)分产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营销每种产品的人群确定责任主体、按责任主体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种产品的经营管理目标、按产品进行核算、按产品进行预算控制、按产品进行分析并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产品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产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产品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每一产品盈利能力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多年来,商业银行一直在进行分产品管理的探索,但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难点很多,其中许多概念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商业银行“产品”概念,把工商企业的产品概念、产品成本概念、成本核算方法和产品管理方法,如何借鉴到商业银行等等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存款”、“贷款”、“结算”定义为金融产品,这种观念对不对, 需要研究。我个人认为,“存款”、“贷款”、“结算”不具备产品的基本特征。 (四)分客户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的重点客户进行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客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客户经理确定责任主体,按重点客户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重点客户的经营管理目标,按重点客户进行核算,按重点客户进行预算控制,按重点客户进行分析并对客户经理(个人、科组或处室)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对重点客户的营销及客户对银行贡献率的大小与该客户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客户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和进一步开发重点客户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五)分货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货币币种进行的预算管理工作。分货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银行经营管理的币种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币种的经营目标、按币种进行核算、按币种进行预算控制、按币种进行分析并进行经营决策的管理体制。分货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分析评价每一经营货币的盈利能力,二是为进行由于货币之间的不匹配所带来的缺口损益和缺口风险进行管理和提供数据。 (六)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的起点是预算目标的确定,而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是银行总预算下按照不同管理要求进行的分预算,是总预算的分解预算。二是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与总预算之间,以及各种预算之间是互动的,任一预算项下的项目金额变动,都会影响总预算和其他分预算金额的变动。三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及其与综合管理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映衬的,综合管理是以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基础的,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又与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依托,另一方面各种管理的目标是一个,就是完成总预算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差别的管理,侧重点不同。前文已经论述,各种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确定的分解目标有差别,管理的方法不同,责任确定的主体不同,核算计量的方法也是有差别的。 三、还应研究分渠道管理问题 该渠道是指银行经营产品的营销渠道(Channels),又称分销渠道。前面我们谈的是分部门的管理、分产品的管理、分客户的管理、分货币的管理。但银行营销产品、服务客户都是通过各种营销渠道完成的,营销渠道的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设置了专门的部门管理营销渠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营销渠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客户进行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叫做有人机构网点;另一类是非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包括ATM机营销渠道、电话银行(Call Center)营销渠道、手机银行(Wap)营销渠道、网上银行营销渠道等。传统的银行营销渠道是通过单一营销渠道棗有人机构网点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银行的营销渠道多样化,客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是要投入巨额资金的,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的目的是增强银行整体盈利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并进行以责任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营销渠道管理。首先要确定每一种营销渠道的责任主体;其次要建立分渠道的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分渠道的预算编制体系、核算体系、控制与分析体系;最后要建立分渠道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同理,分渠道管理与综合管理、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有管理差别的关系。 四、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 按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是人们对会计核算特征的常规认识,当计算机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时,一些人对会计科目产生怀疑,进而又对会计核算产生怀疑,认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没了,会计核算也不存在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并没有消失,会计核算依然存在,会计核算已从一维发展到多维,核算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会计科目的实质,就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类。会计是对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和过程控制,而观念的总结和过程的控制是以对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类为基础的。在以手工核算为主的落后时代,会计核算仅采取一种分类标准,即经济内容。所以说,传统的会计科目定义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经济内容的分类,而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其他标准的分类反映,由于核算手段跟不上,则通过统计来完成。但是,会计科目并不仅仅限于按经济内容标准来分类,随着核算手段的现代化,可实现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 (二)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可以实现多重分类。随着电算化的应用与完善,核算已跳出一维空间,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分类,它已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人们对会计科目的认识也不能停留在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的标准上,要与时俱进。同时,会计核算也不再局限于按照经济内容分类标准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它已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后反映,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管理需要设定的各种分类标准进行的事后反映。只要管理需要,我们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按经济内容分类的财务会计核算、按部门分类的分部门会计核算、按产品分类的分产品会计核算、按客户分类的分客户会计核算、按货币分类的分货币会计核算、按区域分类的分区域会计核算、按行业分类的分行业会计核算、按期限分类的分期限会计核算、按风险分类的分风险会计核算,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将会计划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已失去了实践意义,将会计分类为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技术条件上,都已实现会计科目从一维分类到多维分类的飞跃、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到多维核算的飞跃,这一飞跃值得理论界及时总结,更值得实务界抢抓战机。 五、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的意义仅仅是为推行管理会计提供基础 在商业银行应用管理会计的实务中有一项重要的逻辑关系,即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它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在这一管理体制的内在逻辑中,核算仅仅是基础,核算为管理体制服务,在确定了预算模式、控制方式和考核内容后,才能确立核算体系,确保核算体系为管理体制服务。这一逻辑顺序不能倒过来,不能在没有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预算模式、控制方式、考核和分析体系的情况下,先行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的核算体系,这样违反了管理会计的基本规律,这样做投入大,收益小。 这里还需指出,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不是管理会计,它们是推行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属于事后核算 的范畴,不能把建立与推行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简单化为管理会计在银行的应用。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和处理上的简单化,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实务上是有害的。 六、内部资金价格在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在推行管理会计时,会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也可以称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问题。内部资金价格有两个范畴,一是在一个法人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二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这里讨论的是前者。 (一)内部资金价格的重要作用 1.内部资金价格是定价的依据。如信贷部门发放贷款,其定价不得低于从“内部资金市场”取得资金的价格;又如存款部门吸收存款的价格,不得高于“卖”到“内部资金市场”的价格。 2.内部资金价格是衡量内部机构业绩的“跷跷板”。如内部资金定价高,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相反,如内部资金定价低,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 3.内部资金价格是实施银行经营战略的工具。内部资金价格同样具有杠杆作用,用以引导资金的流向,是银行贯彻经营战略的工具之一。 4.内部资金价格是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例如存款部门将存款“卖”到“内部资金市场”时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利率缺口、期限缺口问题;又如信贷部门从“内部资金市场”买入资金发放贷款,也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利率不匹配、期限不匹配等问题。这些内部资金交易的过程既可以进行量化缺口风险的工作,也可以进行缺口风险的转移和控制工作。 上述四点列举了内部资金价格的作用,然而内部资金价格发挥其作用则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也叫做“内部资金池”;二是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 (二)内部资金定价方法 在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有成本法、市价法两类,其表现形式又有低进高出、平进平出和高进低出三种交易方式: 1.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低进高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低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高于基准价格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将部分利润强行留在内部资金池,侵占了资金供应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部分业绩,容易挫伤各部门的积极性。 2.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平进平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基准价格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也是以同样的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不存在内部资金池截留利润问题,但这种单一价格定价的合理性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3.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高进低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高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低于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是通过内部资金池向内部各经营管理部门让利,内部资金池每年都有“政策性”亏损,是一种扩张型战略取向的定价交易选择。 在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都是通过内部各经营管理单位(部门)与内部资金市场实际交易完成的,内部资金价格随着期限、风险、外部市场价格、经营战略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内部资金市场的交易品种不仅包括实有资金的交易品种,而且包括衍生金融交易品种。 (三)内部资金定价的步骤和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在推广、应用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作用是广泛和重要的,然而定价的方式和实现的形式也是多样和复杂的。我认为,要解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首先,要确定是选择“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还是选择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涉及到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问题,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而且常常被忽视。应该说,上述两种交易形式各有优缺点,银行要结合经营战略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不仅能够实现内部资金价格在应用管理会计方面的功能,而且能够实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缺口风险量化和缺口风险转移的功能,而“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则无法实现这些功能。 其次,在确定的交易方式下研究内部资金定价问题。概括起来,内部资金定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定价要有依据。要么以成本为依据,要么以市场为依据,要么以经营管理战略为依据,不能靠拍脑袋定价。 2.定价政策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调整。 3.定价政策要透明。因为定价政策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决策。 4.定价要公平。尽量避免因价格的不公平导致一些责任主体享有政策上的收益,而另一些责任主体被迫担负政策上的损失,从而挫伤各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七、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能否建立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关键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成本信息对于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包括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体系,同下),建立在成本核算体系基础之上的预算管理体系就不可能搭建起来。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对部门的、产品的、客户的、货币的、营销渠道的效益进行分析和研判。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从部门、产品、客户、货币和营销渠道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更谈不上控制与绩效考核工作了。 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是推行管理会计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 (一)商业银行的成本概念 对于成本,人们并不陌生。一般认为成本就是费用,就是业务费用加人事费用,控制成本就是控制业务费用和人事费用。而成本的概念更是五花八门,有认为是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也有认为再加上折旧,还有认为是全部支出,等等。上述认识都是错误的,错误的认识会影响科学管理机制的应用效果。 实际上,费用与成本是两个并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费用是资产的耗费,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成本则是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将费用对象化到部门上时就是部门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产品上时就是产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客户上时就是客户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货币上时就是货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营销渠道上时就是营销渠道成本。谈成本,一定要有对象化的目标,不能泛泛而论,商业银行在研究、分析和推行成本核算、成本管理工作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要与管理体制相适应,是会计工作的一项法则,不能违背。只有在确定了分部门管理体制之后,才能着手搭建分部门成本核算体系。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渠道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也是这个道理。 (二)要认真、严肃地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较之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商业银行在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时,需要认真地学习、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在借鉴工商企业成本核算体系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思考: 1.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问题。 会计上有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分,完全成本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全部费用;变动成本则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部分费用,是指在相关范围内随生产、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进行正相关变动的费用;在相关范围内不随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叫固定成本。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完全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 管理会计提出变动成本的概念,意义在于经营管理决策需要边际利润(价格-变动成本)的分析与管理。同样,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不能缺少边际利润的管理理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设计、搭建成本核算体系时,要考虑经营管理的需要,一方面要建立完全成本核算体系,这是基础;另一方面要考虑在完全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变动成本核算体系。 2.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问题。 对于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规则来说,企业直接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参与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商业银行,成本的核算是否要依循工商企业的做法,将费用首先划分成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然后再对其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的计算?我认为,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但不能盲从,否则银行的成本核算体系的建设会走向“死胡同”。我认为: (1)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合商业银行。这是因为工商企业经营的是有形产品,其经营产品的资金流和物资流常常是脱节的,而工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往往与物流挂钩。为了贯彻稳健性原则,会计上把与生产经营产品的物流关联度不太紧密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列入损益,不再进行成本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一家运转着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不管它是否生产了产品,也不管它是否销售出去了产品,对于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表中,避免出现企业产品大量积压,而已消耗的资金也大量挂在库存产品中,随物流的静止而停放资产负债表的库存商品项下,造成虚盈实亏的问题。但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属于服务行业,不存在经营产品的物流问题,商业银行的收入确认不与物流挂钩,因此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用商业银行。 (2)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来直接核算成本的设想是行不通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这是建立成本核算体系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在商业银行进行成本核算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设计一套账务处理体系,在通过记录经营事项的借贷会计分录的同时,便可核算出部门成本、产品成本、客户成本等?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直接费用可以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在配加部门码、产品码、客户码、货币码的情况下,将费用直接归集到成本对象项下,但间接费用不可能通过会计分录完成成本归集的过程,因为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在不同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而且分摊的结果也不可能再通过会计分录将间接费用记录在各成本对象项下,而是通过成本计算的系统方法、通过编制成本计算表、通过编制部门损益表、产品损益表、客户损益表等工作来完成。 (3)建议的工作方向。对于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三类是无意义的,仅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可,并且按照“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的原则,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将费用划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来计算部门、产品、客户等对象的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是有意义的。 3.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问题。 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品种法是以某一种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批法是以某一批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步法是以产品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成本的计算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 对于商业银行,如何根据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自身的管理要求,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建立银行的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在设计商业银行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考虑:一是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在商业银行的适用性。每种方法都有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些产生于工商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特点和适用范围能否结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引用到分部门成本核算、分产品成本核算、分客户成本核算、分货币成本核算、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中?我认为是可以的,但必须具体结合每种管理体制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加以确定。二是每一种管理体制下(指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分营销渠道管理),都有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在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工作中,不能仅将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作为其内部各种管理体制下成本计算的惟一方法。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决定了它所对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同理,分产品、分客户、分营销渠道的管理体制都对应各自的成本计算方法。即使在一种管理体制下,由于金融产品经营特点的不同和管理要求的差别,也可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八、推行管理会计不能违背的几条原则 (一)主体框架不可拆分原则 如上所述,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主体框架。在此框架内,责任主体的落实、全面预算的确定、核算反映、差异分析与适时的控制、绩效的考核,一环扣一环,环与环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内在逻辑关系,不可拆分,不可倒置,不可“缺斤少两”,否则,将破坏管理会计作为一项科学管理机制的功效。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随着责任主体的确定而落实到各个经营管理的责任中心。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部门为责任中心;在分产品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产品营销的部门、处室、科组或团队为责任中心;在分客户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客户经理、客户营销服务处室或客户营销团队为责任中心等。这些责任中心在充分享有经营决策权的同时,承担与其经营管理决策权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并且配套与其承担责任相对等的利益机制。责权利结合是运用管理会计必须遵守的原则,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略。 (三)责任认定的可控性原则 由于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与其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对其业绩的考核评价必须遵循可控性原则。这是因为一个责任中心若不能控制其可实现的收入或控制其可发生的费用,也就无法合理地反映其真正的业绩,从而也就无法合理地评价与考核其业绩。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总体上来看都是可控的,但对于每个责任中心来说,并不都是可控的,管理会计要求将这些收入和费用,通过“直接收入与费用直接确认,间接收入与费用分配确认”方式,分解到各可给予其控制的责任中心。为此在设计和运行分部门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体制和分营销渠道管理体制时,须考虑如下内容: 1.责任中心责任预算的编制与确定,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2.配合各管理体制设计的核算体系,收入的核算和费用的核算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3.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运行必须注意可控性原则,各责任中心不可能对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采取调控措施。 4.对责任中心的分析、评价和考核,一定要贯彻可控性原则,否则,考核的结果就不合理、不公正,会挫伤各责任人的积极性。对于因不可控因素所影响的责任中心业绩,考核时一定要予以扣除,只有可控的收入或费用,才是责任中心真正的业绩。 (四)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的原则 管理会计以责任主体落实为起点,以业绩考核为落脚点,而且在进行业绩考核时,必须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不能简单将责任中心的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划等号。举一个例子,一个能力较强的零售业务经理花费同等的努力,在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与在青海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在创造同等的利润情况下,所付出的努力是不一样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业绩考核时,一定要区分责任中心的业绩和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这对于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或全球的商业银行而言,尤为重要。不能对处于不同区域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同性质的责任中心(如所有一级分行的公司业务部门),实施同一指标值下的利益挂钩考核。在区分责任中心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方面,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同等能力的人在付出同等努力后,应该取得同等的利益。 (五)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相分离原则 从会计学科分类上,管理会计的实质是“过程的控制”,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生产经营过程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考评。核算会计的实质是“观念的总结”,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事后反映,如实、完整、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的结果和财务状况。然而在会计的管理循环中,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是管理循环中相互连接的链条,不可分割。但从内部控制角度考虑,两者必须分离,因为管理会计工作涉及到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按照《会计法》要求,会计核算必须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和财物保管分离,并相互制约。否则,就会出现内控失衡问题,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落实内部控制要求,将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是推行管理会计必须遵循的原则。 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的另一个好处是,强化专业化管理。管理会计专司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与管理工作,将责任的落实工作、预算的编审与分解工作、差异分析与控制工作、业绩考核和分析工作抓细抓实抓精;核算会计专司事后的反映工作,不仅仅要做好综合核算工作,更要按照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和分营销渠道管理的要求,组织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和分营销渠道核算工作,做到每种专项核算既要如实、客观,又要及时、完整,充分发挥核算工作应有的基础管理功能。否则,会计工作就会顾前不顾后,或者顾后不顾前,管理控制工作抓不上去,核算工作也无精力抓实、抓细、抓到位。 (六)效益原则 应用与推广管理会计工作要遵循效益原则。这里的效益包含两个内容: 1.推行管理会计的目的是促进效益的提高。不是为推行管理会计而推行管理会计,也不是仅仅为加强内部管理而推行管理会计,应该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提高效益而推行管理会计,为了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推广管理会计。 2.机制的选择要有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机制不是万能的,每一种机制都有它的优缺点、适用环境和适用条件,而且一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有成本的。因此推行管理会计之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要研究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所要花费的成本,要研究新机制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的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如果效益大于成本,则可行;如果成本大于效益,需要三思而抉择。 (七)组织保障原则 推行管理会计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员工,为保障管理会计推行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在推行管理会计的决策上要明确和坚定,并给予推行工作大力支持,因为应用管理会计是一项机制创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新组合,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果没有决策层坚定的支持,推行工作会夭折,管理会计会“走样”。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计财部、会计核算部、各责任中心各负其责的组织机构保障系统,确保组织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应用管理会计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确保制度上的落实;第三要建立以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责任人的落实。(作者: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肖伟) 推行管理会计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员工,为保障管理会计推行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在推行管理会计的决策上要明确和坚定,并给予推行工作大力支持,因为应用管理会计是一项机制创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新组合,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果没有决策层坚定的支持,推行工作会夭折,管理会计会“走样”。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计财部、会计核算部、各责任中心各负其责的组织机构保障系统,确保组织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应用管理会计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确保制度上的落实;第三要建立以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责任人的落实。(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肖伟) 会计研究论文:谈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前瞻发展 管理会计在西方国家研究起步较早,但引入国内的时间较晚,世界上对管理会计这门新兴学科一直存有争议。国内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面临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难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其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本着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给出了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管理会计学研究的方向和发展前景。 一、管理会计的阐述 管理会计是将管理学与会计学结合起来,以现代管理理论为基础,运用一系列的方法和技术,对财务管理和统计资料以及其它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加工,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和分析,为组织管理者以及整个组织上下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和业绩考核,管理会计是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的总称,其旨在为组织管理者在管理组织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创新,西方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难题,传统的管理会计对财务会计的信息依赖性过强,使得管理者不能及时集中地处理所获取到了信息,从而影响对组织发展的规划和决策,因此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理念的发展,为组织管理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国内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 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处在逐渐完善之中,当下,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会计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科学全面的体系,缺乏理论基础作为指导,从而造成理论研究方法不规范、理论成果大同小异、没有独特性等问题;另外,管理会计研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很多成果已经过时,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步伐。 (2)理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理论脱离现实,没有实践性的现象较为严重。因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是基于社会环境和经济模式而展开的,而经济的模式随着时代会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所以“以不变应万变”的思想在这里很难成立,在实践中旧的研究理论很难去解决新产生的难题。 (3)目前已有的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大都目光短浅,太过注重追求眼前利益和短期化的效益,没有科学长远的眼光,把研究重点放在了控制内部成本之上,而弱化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忽略了社会大环境对组织内部经济发展的影响,没有将组织长期性的利润最大化放在首要位置。 (4)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不能切实满足管理者的需要,在现有的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中,一些理论成果在现实中的实践成本过大,研究没有建立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之上,因此来自其财务会计方面的数据对企业管理没有参考价值,对企业管理者来说也就没有实用价值,因为所有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四、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在观念上要做到与时俱进,经济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不仅要加强在成本方面的控制,更要注重企业管理理念的创新。首先,企业要放远眼光,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活动;此外,管理会计的研究应把企业的管理当成一个整体去研究,加大管理会计的规范化研究,避免研究理论的缺陷和局限性,将整体优势作为基础,建立起优秀的企业文化。 (2)积累管理会计的经验,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形成自己的管理会计体系。任何理论研究成果都不是全能的,企业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找出管理会计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管理会计的发展更加全面和贴近现实,从而找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道路 (3)重视管理会计学科的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高等院校管理会计课程的开放,尤其在经济管理院校之中,要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门专业的主课程,同时在全校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去开设,以便让更多的学生去了解和掌握这门学科,从而培养一批批管理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做好管理会计学科的普及工作,才会使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在未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使得企业管理者更加关注管理会计在对企业管理上发挥的预测、决策、规划和控制等作用,从而提高理论研究的实用性。 (4)完善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体系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管理会计的发展目标,其目标也是管理会计研究体系的最高层次,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是管理会计研究体系目标的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就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者在经济活动中进行的预测、决策、控制和业绩考核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此外,管理 会计的基本原则、对象、内容和方法也是完善管理会计体系的重要部分,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包含多个方面,应完善个方法体系中的不足和欠缺。 五、结束语 由此可见,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管理会计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其应用前景广泛。但在发展中,要重视管理会计的规范化研究和实用性研究,使管理会计能真正成为一门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用的学科。 会计研究论文: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 【摘要】 成本会计课程是会计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本会计工作岗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然而,在目前的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不论内容、形式、手段等多个方面都与现代复合型会计应用人才的教育要求以及企业的岗位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使得教学质量并不理想。本文对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 成本会计;教学改革;教学系统创新 自会计学专业设立以来,成本会计学课程就被确定为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经济越发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成本的作用也就越突出,成本领先战略被广泛关注与应用正是最直接的佐证。因此,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熟练掌握成本核算、分析、控制的方法、熟悉成本管理的基本理论是其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方面,这一点已经得到毋庸置疑的肯定。然而,近年来部分高校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现状却并不理想,以下将以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段为对象就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效果的反馈 我院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组以2004到2006级本科会计学专业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试卷分析、问卷调查、面询函证等方式对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表明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理论根基薄弱、知识点的掌握限于“教条分割” 成本会计课程相对于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有其鲜明的特点,其一就是费用归集与分配、产品成本计算、成本分析和控制都往往存在一个事项有多个方法的情形,如材料费用的分配就有产量比例法、定额消耗量比例法、定额成本法、实际重量法等,其中定额消耗量比例法的费用分配率又可选用实际耗用量或实际消耗材料成本除以定额消耗量等不同形式。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单个计算方法掌握较好,而对于各个方法产生的原理不能归纳出共性,也未能对各个方法在最终产品成本信息形成中发挥的功用形成系统化的认识。 (二)账证意识模糊、掌握成本核算流程限于“纸上演算” 计算量重与大量的图表运用是成本会计课程相对于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而言的又一特点,产品成本的构成涉及料、工、费等多个项目,因其承担的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归集、分配和结转程序,其间需要借助各种费用计算表格完成繁多的数据处理。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把费用分配和产品成本核算视为纯粹计算的情形,而不能很好地将单个分配表计算结果如何与记账凭证对应,也未能很好地掌握不同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如何与账簿结转对应关系。例如,制造费用采用年初计划分配率法分配时,各月末的账务处理在“纸上演算”中经常遭到忽略;辅助生产费用的交互分配法的掌握经常只局限于算式求解,而对于分配表中费用的转进转出往往判断失误。 (三)管理观念缺失、分析控制的掌握限于“雾里看花” 除成本核算外,教授成本分析、控制、计划等管理性职能的如何实现也是成本会计课程的另一特色,其中各种指标、差异以及各项因素的影响程度确定的计算方法和思维与前期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等会计专业课程相比截然不同。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对于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计划等课程内容,一是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二是认为这些内容和“会计”关系不大,因而掌握程度往往比较粗浅。 二、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现有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课程教学导向的偏移 随着国内经济形式的变化,第三产业和中小规模企业成为消化高校毕业生的主力,受其所在行业的限制和规模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将成本会计等同于工业会计的偏颇认识,使得业界对成本会计专项人才的需求有所下滑。而受近年来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热潮的冲击,高校会计专业教育的导向逐渐有向应试教育倾斜的趋势。本科阶段比较密切相关的会计专业考试主要是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而在这两项考试中成本会计的内容所占分值都较低,且覆盖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高校在修订培养方案时都对成本会计课程进行了学时压缩;学生也以应试、求职有用性高低为判断依据,对成本会计课程的学习只安排少量的精力投入。 (二)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不合理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的教材版本众多,内容侧重点和难易程度各异。就内容来看,或仅注重生产费用要素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以及产品计算方法,或将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的部分内容大量引入,或覆盖除制造业以外的多个行业,如此设置无疑使得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变得模糊。就难易程度控制来看,存在诸如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品种法、分批法、分项结转分步法的示例中大量运用定额数据,以回避数据计算过程,如此处理往往给教材使用者以错误信息,认为实务中的成本会计就是“一本定额走天下”。部分教材在数据位数保留和科目设置的细节上有失规范,其结果必然无助于成本会计处理严谨性训练。 (三)课程教学重点难点处理的失当 由于成本会计学相对于其他会计专业课程计算量大、计算方法多样化,加之受课时限制, 教师在讲解过程中注意力基本上集中于公式、单个计算方法的机械灌输,不注重公式推导和其原理的分析,对于计算方法之间的联系与比较未加以引导,也漠视了对计算过程的账务体现。例如,对于制造费用期末分配与结转这样的重点项目一言带过、不做深究,造成了学生对关键环节似是而非的处理,导致不能正确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的后患;而对于辅助生产费用则采取就题讲题、要求学生记忆掌握的处理方法,其结果往往给学生造成是学数学而非会计课程的错觉。 (四)课程教学方法的单一和教学手段的滞后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任务的设计和完成基本上只依靠课堂教学来实现,而在课堂教学的实施中又主要是教师单向讲授为主。由于成本会计大量表格示范和计算的特点,使其课堂教学中对于教材的依赖性强,教师在分析众多数据在表间的结转关系时,容易给学生以“照本宣科”之感,造成课堂气氛的涣散。此外,尽管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建立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为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创造了有利的硬件条件,然而由于相关软件的利用水平不高,使得受教者能够从现代CAI技术中收益的程度大打折扣。以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基于PowerPoint制作成本会计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例,呈现出两个极端:或是密密麻麻对教材内容的直接再现,或是仅保留章节标题及少量提示,这样的课件无疑对于解决成本会计授课难题,诸如:形象地呈现成本会计中诸多方法的“套路”,直观地演示大量数据在账表间结转等毫无帮助。 (五)相关辅助环节的形式化 本科阶段的人文基础素质教育结束后通常有认知实习的安排,其目的是为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提供感性认识准备,方式主要是到企业实地参观。然而,由于对认知实习环节的重要性不甚了解,学生到企业参观时往往是被动的“走马观花”,而成本会计与企业的生产流程关联密切,由于认识实习阶段的马虎应付,进入成本会计学习后面对诸多的生产术语、流程转换只能凭空想象,使得核算方法的学习最终演变为单纯的死记硬背。再者,紧随课堂教学而进行的成本会计试验往往脱离账证,成为复杂计算题的演练。 (六)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的僵化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的考核基本上沿用了期末闭卷考试的传统形式,考核内容基本上是对书本知识的直接考察。实验环节的评分也仅是以低分值的形式体现在平时成绩中,对总评分起决定作用的仍旧是卷面成绩,而闭卷考试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可突击性,不能起到应有的以考助学的作用。 三、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项目组就如何使得高校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工作能更好地达到现代复合型会计应用人才的教育要求开展了调研与讨论,其间形成了一个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新系统的设想,该系统的主要构成如表1所示。以下将结合演示表对整理出的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六项建议逐一加以阐述。 (一)对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目标进行重新审视与明确 会计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在于会计基本知识与各项技能的培养,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并重,以中级会计人员为教育成果对社会输出。成本会计课程尽管是以制造成本法以及相关理论为主要方面,但基本上是对基础会计所学的会计原则、记账方法和会计循环等的进一步诠释与应用,也是对后续管理会计等相关课程的前期铺垫,对于会计的专业思维熏陶和综合素质的养成具有其独到的作用。因此,成本会计课程一开始就有必要通过宣讲讨论等形式使受教者明确该门课程在会计专业知识体系中的作用,使教学重点放在通过课堂学习和模拟实训操练来理解各类计算后的经济实质及账务处理关系,从而达到专业思维、数据处理技能的默化提高。 (二)对教学内容进行覆盖面的甄选与逻辑体系的重塑 成本耗费的正确核算与客观反映、成本决策有用性的强化是成本会计应发挥的两大核心功能,这一点应当在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具体覆盖上得到充分体现。可通过目前比较具有影响力的多种成本会计教材,并参考成本会计理论的新发展,筛选出其中典型的共同方面作为主体教学内容,尤其注意难易程度适合的、具有代表性的、应用价值高的案例选择。在各项内容的前后组织上应以成本及成本会计工作循环为主线索,并考虑基本原理互通的内容能进行接力衔接。 在新系统设想中,课堂教学的主体内容有:成本理论、成本会计工作理论、成本核算、成本报告、成本管理,将非制造行业成本核算、成本会计学科发展趋势介绍作为机动内容。在成本管理具体教学内容的确定上,把握与成本核算紧密沿承,并与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容不重复的原则,主要考虑针对成本报表进行的分析、账务处理有显着特色的标准成本法。对于进程安排上,将生产认知放在基础准备部分以帮助学生熟悉生产常用术语,典型生产耗费在生产部门及部门间的归集分配流向;对于定额法因实务推广始终存在难度,且其处理原理和标准成本基本一致,故而将置于成本分析方法和标准成本法之后。其他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与设置体现在演示表的“模块功能”,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教学难、重点进行合理确定与有效攻克 在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的基础上,应以成本会计理论、技能基本功培养为核心,综合考虑未来工作岗位应用性以及后续职业资格、学位提升的需要,对教学中的重点项目加以明确。同时,应在课堂表现、练习批阅、答疑互动等环节中注意学生接受情况,对普遍存在的学习难点进行圈定,并通过出错信息的收集分析找到解决的法门。例如,成本还原是历来的教学重点与难点,进行还原的比重法和比率法教学时常被作为两种分割的独立方法来学习,经过验证两种方法的实质一致性以及对各步骤还原参照物选择的缘由进行着重分析后,大部分学生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轻松运用两种方法得出正确的结果。 学校可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将确定的教学内容以及其中的难、重点以教学大纲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任课教师在对教学重、难点具体判定时应根据受教者的情况在惯例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小幅调整,并注意提高难点问题的讲授技巧。 (四)对教学方法进行丰富并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的利用程度 在成本会计的教学上既要注重保持教师在传授基本、核心、难点理论和方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更要激发学生在接受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应更多地将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引入到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中,调动学生自我推导、“寻根”和课外求知的兴趣,更多地去引导学生通过生产流程与管理要求、账户设置与结转、比较与归纳去掌握计算公式与方法,从而达到活学活用、事半功倍的效果。可尝试通过建立学习小组将行业扩展和成本会计前沿开发等内容的学习移到课堂以外,教师只提供方向性指导,更多内容的获得与掌握由学生自主进行文献查阅和小组讨论来达成。 同时,对专业教师进行基于现代CAI技术的多媒体应用软件使用技能的培训。如PPT课件制作中超链接、图示、自定义动画等的恰当运用以及FLASHMX等动态效果的引入能有效辅助教师使理论解释更形象、数据来源去向更明朗、计算流程总结更清晰、账务 处理更直观等;而这有赖于教师对相关软件功能的掌握和利用水平。学校可定期开展课件展示与评选活动,激励教师能制作出形式丰富、对课堂教学确有助益的高质量多媒体课件。此外,课程网站的使用也将大大有助于教、学双方的直接交流,使教学更具针对性。 (五)加强教学辅助环节内容的针对性设计 在典型教学案例确定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到相应类型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在进入基地前,先将认知实习与专业学习的关联进行细化。就成本会计课程而言,可以将诸如企业有哪些生产部门?产品要经过哪些工序加工?动力等费用是怎样由外部进入并且被内部消耗的等具体问题作为认知提示罗列在实习指导手册中,使学生明白该听、该看、该问什么。校方还可争取征得实习基地的协助,就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等拍摄影像、制作平面沙盘图片作为素材在以后的成本会计课堂教学中使用,真正对以后的成本核算学习形成有利支撑。 模拟实训环节,实训内容的设计十分关键。比较理想的实训内容是能涵盖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制造费用建账,材料、工资、动力、折旧等要素费用归集与分配,综合费用期末处理,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报表生成这样的一个成本会计循环。可以某个企业某一期比较完备的成本核算资料为基础按实训学时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实训素材使用,以充分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和计算方法的理解和吸收。 (六)组织力量进行教材及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写 目前多数的成本会计教材都是以《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为账务处理依据,但在细节的撰写上相互间却存在不少出入。随着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成本会计教材及其辅助材料的重新编撰成为当务之急。在对教学内容进行上述甄选与构建的基础上,成本会计教材的编撰,首先应力求在细节上寻求共识与规范,以避免目前各版教材在核心概念、成本核算科目、成本项目、分配方法、费用分配表格式等方面各自表述的情况;其次应增加成本核算案例账务处理环节的普遍实用性,如使材料费用分配中的涉税问题、工资费用分配中非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五险一金”等内容能得到体现;再者应当与新会计准则变化相吻合,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等;最后可区分教师和学生两种版本,在学生用版本中,教学重、难点案例可有选择的只给出空白表格,便于课堂互动的进行。对于教学辅导材料,一是要突出精要、发挥学习指导的功能,如可给出教学大纲,对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示,使用图示突出各章主要知识点的逻辑关系以及计算方法的流程,对主要计算公式进行汇总与梳理,从而避免对教材内容简单精简的情况;二是练习题的组织方面,要对知识点的直接考查和变通应用进行合理搭配,引入历年会计职业考试真题精选,从而避免题目大量的简单堆砌;三是适量增加电算化作业素材,提高学生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完成成本账表计算与结转的能力。 (七)开发多元化教学考核组成方式 由于课堂讨论、课外小组活动等形式的引入,相应的可增加新的考核方法,如增加自评、互评等形式。将学生的成本会计课程总成绩分解为卷面成绩、课堂互动、课后作业质量、课外活动情况和实训成绩等多个部分,根据各年级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开展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部分的权重。这种复合测评方式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部分学生对知识点强行记忆以求短效回报的现象。当然,建立规范的日常教学跟踪管理制度也就成为一个先决条件。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国内外经济形势、科技条件的日新月异,高校的会计专业迎来了新一轮的改革契机。成本会计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还需要在今后持续借助院校间的横向合作,以及同企业界进行纵向的检验反馈中探求更科学的措施。 会计研究论文:基于新形势下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会计管理模式是指国家对全社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它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建立何种会计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管理模式倾向于较为松散的“协会型”即以会计职业团!体为会计工作的管理机构,而在计划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则倾向于相对集中的“政府型”,即以国家政府机关为主要管理部门。 一、企业会计管理模式探析 基于企业会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可将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大致划分为三个部分:会计人员由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的交叉型管理模式;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统一企业会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统一型管理模式以及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与管理的分散型管理模式。本章将针对于三种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1.交叉型管理模式 我国现代大多数企业将以人为本作为会计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想,通过实现人与事两者相机融合,将会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这种交叉型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为科学管理原则,使得企业会计管理部门呈现“有利争先管理,无利或有害相互推诿”状况,不仅难以充分发挥交叉型管理的高效性,而且还极易引起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混乱性。 2.统一型管理模式 统一型管理模式有助于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和作用。该模式要求将各责任单位核算机构作为会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为各责任单位服务和执行会计职能职责。企业一经发现会计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直接追究该责任单位核算机构的责任。 3.分散型管理模式 分散型管理模式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组成部分。分散型管理模式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并将会计人员作为核算的第一线,以此,将有助于会计人员及时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状况,充分挖掘企业会计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4.可操作性模式 以前,人们对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批评之一,是其缺乏可操作性,令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人员在具体运用时觉得无所适从。现在,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 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做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5.动态性模式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一旦条件成熟,也可以制定新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规范,将这些规范加入到具体准则的行列,使之成为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是基本准则,也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修改。所与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动态性 二、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构建 1.企业会计管理需全面落实内部管理,强化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一方面是全面落实内部管理。即企业需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理论指导,以企业会计管理系统为平台,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机制,其中,企业会计管理系统包括会计预测、会计决策、会计检查、会计考核、财务计划以及会计分析等;另一方面是强化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构建,因此,企业需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即增加会计报表披露的次数,尽可能缩短公布会计报表的时间间隔,为企业会计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构建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 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紧密结合企业各时期经营情况和会计工作情况,立足于企业传统会计管理系统的基础之上构建健全的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大动态会计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企业通过全面落实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不仅能够及时纠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推进企业会计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完善管理体系、发现不足与问题的循环式管理过程,其随着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将达到动态的、时刻检查企业会计工作的、促进会计管理体系完善的目的。所以说,动态会计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对推进企业会计管理科学化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3.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并大力推广会计管理应用软件的普及 会计管理依靠的是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结合大量的数学模型和数学方法,同时借助于计算机和相关的信息系统,处理信息提供决策。会计管理信息的获得强调及时性与相关性,先进的技术手段尤为重要。所以必须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快电子计算机普及和推广,同时开发会计管理应用软件,加快电算化的步伐,促进会计管理应用技术革新,推进会计管理在我国的有效应用。 4.建立现代岗位认证体系 现代岗位认证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关键。企业建立现代岗位认证体系需以对岗位工作分析、工作职责分析及其企业经营目标岗位分析等工作为着力点,将各项会计相关工作层层分解到日常工作中,之后,以周、月、季度以及年为考核周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同时,企业需实现绩效考评机制与奖罚机制直接挂钩,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企业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奖罚,以此,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工 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而且还有助于充分激发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主性。 5.建立完善的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是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将绩效评价指标与事业单位实施的管理相结合,能充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之,事业单位的评价指标应全面灵活,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价值。 6.努力营造一个适合会计管理应用的良好环境 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中,只有当事业单位经营者能切实地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的受托经营责任,才能对包括会计管理在内的经营管理科学产生需要。为此,应优化市场环境,实现事业单位产权的多元化,塑造清晰的国有产权主体,促使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的改变,为会计管理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还要继续强化事业单位的市场观念、风险观念、人本观念、时间价值观念、竞争观念等,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事业单位文化,为会计管理的良性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事业单位文化氛围。同时,要改进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以获得管理所需要的组织保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与实施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代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是一项耗时长、系统复杂的工作,这就需要企业着眼于自身经营特点分析、会计管理职能分析、会计工作目标分析以及管理流程分析之上,推进统一型管理模式、交叉型管理模式及其分散型管理模式的优势互补,切实为企业构建出更为高效的会计管理模式。同时,全面落实会计管理模式,保障企业会计管理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为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大大增强企业会计管理者相关决策的高效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会计研究论文: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自律效力 (一)健全行业自律组织1.转变行业协会的定位。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能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由会员自己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行业的重大发展方向。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现在理事会的大多理事基本上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只有一两个行业代表,很多事情做不了决定,甚至连开个会都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加强秘书处的建设,是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层,应采用公平、公开的办法在行业内进行选举,选出真正对行业熟悉,有热情、有专业水准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重视维护行业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机构,其更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其他行业不正当竞争、政府不合理处罚、司法不公正裁决等方面的侵害。如果仅靠单个会员以一己之力孤军作战是很难改变这些状况,这时,协会就应担当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重任。具体可成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进行指导,现中注协刚制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可据此逐步实施、完善。 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处罚,协会应从行业切身利益出发据理力争,而不应只是一味唯上;对司法部门的不公正判决,协会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向司法界宣传职业精神,缩小职业判断与司法判断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业的声誉,增强协会的向心力,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最终使公平竞争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旋律。 2.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1)构建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职业道德准则是CPA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绳。目前我国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引致大量的审计失败,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当前应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可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行为指南等三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指为了达到职业目标,CPA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是具体准则的进一步详细说明。 (2)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是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实施机构。目前可在中注协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责。人员构成上,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聘请来自职业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各省级注协亦应相应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涉及职业道德案件由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全国性、跨省的重大诉讼中的案件或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无力处理的,可交由中注协。对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二、加强事务所自我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一)谨慎选择客户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接受客户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可以从客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层的诚信度、法律责任风险等方面加以考虑。 (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执业质量的保证。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二级、三级复核人远离现场,当一级复核人不对现场中所发现问题加以记录和汇报,二级复核人就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核,而对其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就无能为力。而三级复核则只关注审计报告的内容,更无法发现现场中的问题,结果风险就能潜伏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调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和诉讼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招收合格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人才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以 及业务技能高低,手头有多少客户,还要看其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否诚信、守法、尽职等。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出现执业事故、导致事务所损失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此作为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保障。同时,合同年限不宜过短,避免个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可以考虑在个人离职后,会计师事务所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设计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制度。改变单纯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应当加入质量和风险的标准。例如,降低奖金中与业务收入挂钩部分的比例,增加与业务质量水平挂钩的比例。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检查或者同业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者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程序,则给予奖励。也可以考虑从员工奖励中提留一部分风险抵押金,经过一定时间(如五年后)未出现诉讼损失则给予返还。此外,要根据对员工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对其晋升。同时,对于执业质量低下或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诉讼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三、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提高应对诉讼风险能力。投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区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责任)和不负责赔偿的责任(责任免除)。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法律诉讼费用。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其他风险自留的方式来解决。 2.注意保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约定。保险条款中对赔偿限额一般有双重约定: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无论是每次赔偿限额还是累计赔偿限额,只要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概不承担责任。除规定赔偿限额外,责任保险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负责的赔偿条件之一是赔偿超过免赔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即使购买了保险,仍会有一些自留风险存在。 (二)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1.规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基础。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照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这种计提方法没有区分各个审计项目和事务所不同业务风险的大小,不利于事务所风险管理。因为每个审计项目面临的审计风险各不相同,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单个审计项目(或不同的业务)计提风险基金。对于具有类似风险的项目则可以合并计提。 2.合理确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比例。传统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不封顶。这种计提比例有欠科学,既没有区分各业务风险大小,也会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事务所的资金运作和股东分红。可规定一个计提范围,例如5%~1%,然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各业务风险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计提比例。另外可规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上限,参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则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封顶,以免职业风险基金过度累积。 3.改进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方式。目前对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并未规定具体的资产形式和管理方式,往往被挪作他用。随着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将日益增加,为保障足够的诉讼赔偿能力,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对所提职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可由地方注协统一存储、管理。事务所在每年结账后,所计提的风险基金在限期内存入注协风险基金专户。事务所在存续期内,若发生诉讼赔偿,可先从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不足赔偿,再从事务所其他权益中支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可转为事务所权益,用于购置非流动资产或按出资比例分配等。事务所终止时,仍由注协专户存储, 但每年可将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当全部业务超过诉讼时效,注销该账户。 四、大力推行合伙制,增强风险意识 (一)大力推行合伙制合伙制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 1.优点:有利于提高风险意识。由于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出现执业问题,应以其投资乃至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促使每个合伙人都要勤勉尽责从业, 自觉防范风险。而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也促使合伙人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对其他的合伙人进行制约,从而在合伙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 2.缺点:不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逐渐扩大时,合伙人人数增加,合伙事务所中没有从事审计业务的众多合伙人,可能要为自己不认识的某个合伙人的审计过失承担个人财产责任,不利于更多人加入,以扩大事务所规模。 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职业道德缺失普遍的严峻现实,为提高风险意识,我国应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 (二)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是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但不利于提高执业风险意识,不能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在我国,应通过提高对注册资本及股东人数等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数量。但目前大规模取消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会带来行业震荡,影响行业发展。关键是要有配套制约机制,以加强其风险意识。第一,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行业保险制度,包括行业自保和互保等具体内容,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细则中规定。第二,提高设立 文秘站: (三)试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集中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风险意识。各合伙人虽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仍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承担无限责任,为此合伙人仍必须勤勉尽职,以降低执业风险。(2)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合伙人之间 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不再为其他合伙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代价,可吸引更多人加入。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扩大事务所规模,又要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由于《合伙企业法》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大规模推广无立法依据。 (四)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个人独资是指事务所由个人出资设立,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可见其风险约束力强,这种组织形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但由于个人所规模小,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其业务范围应有所限制,可主要从事会计、税务及其他咨询服务。所以,在我国应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研究论文:印度医院成本会计的研究 管理控制系统有助于管理者对资源进行最佳分配,这是由经济管理的规律和要求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管理控制系统都是围绕经济活动及内部组织结构建立起来的。例如,资源分配就是按照资金使用单位的形式来反映。通过成本研究可以提高工作定额,可以帮助医院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来预测资源需求与供给,可以敦促医院更加关注管理以提高服务效率。 通过成本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将不同的服务成本分配到不同的成本中心。因此,成本分析已经成为医院财务管理的有效工具。 成本分析的用途包括:(1)通过详细分析支出,得出每个成本单位、职位、服务过程、部门运转的生产成本。(2)可以向管理者提供和说明通过成本分析暴露出来的任何不经济耗费或者浪费现象。(3)有助于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或者向外部组织报价。 (4)可以作为价值分析的基础。(5)为某些服务或材料的外购或自制、继续使用还是更换,以及如何组合医疗服务产品等决策提供数据。 研究目的:对印度不同医疗机构开展的成本会计进行评论和研究。 研究方法:对已公开或未公开发表的有关印度医院成本会计研究的着作和资讯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结论。 调查讨论:由于财务管理松弛,成本效率意识薄弱,使很多印度医院目前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困难。 这种现象在公立医院尤其明显,因为医院预算只是政府医疗卫生预算中的一部分。 近几年来,数学工具或者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用,已经极大提高了医院编制计划和成本控制的能力。如果可以从以前的数据研究和分析中得出每个病人每天的平均费用,以及每项实验室检测、每个手术、每顿膳食和每项X光检查等的平均费用,就可以以此为对照作为某种标准对指标进行量化。 大多数印度医院都有自己的费用比率结构,而且经常调整和控制这些费用比率以防止医疗服务价格上升较快。印度医院会计工作曾经努力沿用过英国模式,而成本会计观念是由传教士举办的医院引入印度的。 1.根据穆达莱委员会(Mudaliar commitee)提供的1962年有关统计资料,在印度德里,每位住院病人日均费用是8卢比。而在对印度艾派克斯医疗机构(Apex Medical Institute of India)的住院病人的费用进行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住院病人平均费用为21.46卢比,其中不同项目费用支出比重分别为:工资61.48% ,药品及化学制品12.18 ,外科项目5.46 9/6,清洁用品和普通库存材料1.55 ,床上用品0.42 ,洗衣0.84 ,其他17.44 。 有研究显示,维持一张普通病床的日总费用是9O卢比。然而,基于医疗的特殊性,给病人提供更好的设施或者更大的病房,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此,大城市里面的现代化医院其病床每日维持费用可能高达200卢比。由于医疗技术或者设备的更新换代占医院运行费用的2O ,所以每床每天的设备折旧费约为18卢比。奥佳的研究(ojha's study)表明,一个具有300张床位的医院,以每张床位9O卢比计算,其两个月的运行费用为162万卢比。 2.塔达咨询公司(Tata Consultancy)于1987年对印度一家最好的医院开展了另一项成本会计研究,病人治疗每日费用: 普通病房177.02卢比,高级病房555.O0卢比,加护病房740.O0卢比,手术室每小时367.O0卢比,门诊病人治疗1O.44卢比,急诊病人治疗费用24.9O卢比。 平均膳食费:普通病房13.31卢比,高级病房76.OO卢比。每公斤衣物清洗费用7.3O卢比,实验室实验费用5.5O~ 27.7O卢比,保养维修费用7.77卢比平方英尺,护工单位成本每月预计费用41卢比。 1989年对另一家三级医院洗衣房开展的成本研究得出:每件亚麻制品的平均洗涤费用是1.55卢比,每公斤是6.28卢比。 3.有研究对影像和放射诊断每一人次平均费用进行了分析。分别是:日常检测33.59卢比,血管造影2628.00卢比,逆行造影440.00卢比,CT 扫描(头部)660.00卢比,CT扫描(身体)1340.O0卢比。 4.膳食服务费用占医院医疗照顾费用的3 ~5 ,对一家三级教学医院的研究表明每位病人每天花费33.80卢比。 5.有研究还对医院消毒项目费用水平进行了分析。某三级医院消毒项目费用评估分析结果为:玻璃试管1.08卢比,被服10.80卢比,特殊设备、器械18.82卢比,敷料73.65卢比,手套(副)1.88卢比。 6.某大型教学医院医疗用气设施平均每床日每天费用为0.598卢比。 7.对某教学医院新生儿服务项目的研究表明,新生儿强化护理每日床位费用为1408卢比。 8.印度一家最好医院的 物业管理每床日费用为:物业管理总费用73.83卢比,其中:卫生服务费51.48卢比,护理员相关服务费5.58卢比,亚麻制品及洗衣费用16.77卢比。 9.一家最好教学医院对住院病人费用按部门分类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分别是:每病人日均药品总费用110.58卢比,每病人每日院供一次性物品费用18.41卢比,每病人每日院供第5类流质饮食费用3.88卢比,放射检查费用64.98卢比,实验室检测费用82.18卢比,洗衣费用7.40卢比。 药品费用是医院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总费用的10.55 。20世纪80年代在德里两家主要医院开展的研究表明,药品和试剂费用占总预算的12.81 。 按照有关规定,药品费用由病人承担9 ,医院承担91 。 实验室和放射诊断日检查费用每病人约155卢比。 日人力费用每病人约418.78卢比到662.58卢比,占总费用的40 。 对另外两家大医院按部门分类对病人费用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发现人力资源费用占这些医院总预算的61 ~62 。 10.有研究还对内部维护和公用服务费等其他变动成本与相关费用,按照每床日进行了分析。结Qingdao Med J,2007,Vol 39 No.2果分别是:消毒供应中心17.40卢比,血库38.25卢比,住院和咨询服务总办公室3.90卢比,病案7.o0卢比,医院安全14.60卢比,医疗用气供应(管道)18。16卢比,餐饮服务28.34卢比,物业管理73.83卢比,一次性废物处理5.59卢比,医院管理和仓储33.75卢比,亚麻制品及洗衣11.57卢比,门诊诊室24.30卢比,每病人每Et看护费40.66卢比。 11.有研究还表明,每位住院病人医疗照顾Et总费用在932.79卢比到1,048.92卢比之间。辛哈,萨达南达,卡纳拉吉和其他人的研究表明住院病人医疗照顾费用(扣除当前物价消费指数和通货膨胀率以后)是878.54卢比,与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1040美元相比,水平较低。但是,在1996年,美国卫生保健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1 ,而印度目前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 。 住院病人医疗照顾费用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占总费用的40 ),放射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占总费用的15 ),药品(占总费用的10.5 ),物业管理(占总费用的7%),建筑物、器械和设备折旧费(占总费用的3.8 ),输血设备(占总费用的3.5 ),膳食服务(占总费用的3 ~5 )。 发展中国家所有医院都应该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分析机制,以加强财务管理,通过成本调控制定价格和加强医疗耗费的控制。印度对一些医院开展的以上各种研究是非常有益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样需要研究如何对医疗服务进行投资,但是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分析的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在新的千年里竞争、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能发挥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作用。 会计研究论文:对当前医院管理会计的研究 摘要:现代医院管理会计是结合管理会计学和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践经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的边缘性学科,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本文就建立医院管理会计学科体系提出一些见解,以促进医院管理会计学科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医院管理;管理会计;经济 前言 管理会计(Managerial Accounting)也称为内部报告会计,主要是根据企业内部管理部门的特定要求,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经济信息。管理会计具有强烈的“内向性”,其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内部相关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 管理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内部强化经济管理而产生的,是生产力和科学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管理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管理会计学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一步显示出了管理会计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一体化下,管理会计学科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管理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之间的关系 (一)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作为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同属于会计系统。医院管理会计也不例外。财务会计是衡量医院的总体业绩,主要是定期向医院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医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资料,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医院外部与医院有利害关系的各个方面。财务会计应用信息的方式主要是客观反映和监督已完成的事项,以医院整体为服务对象。财务会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否则其会计信息将失信于医院外部的利害关系人。医院管理会计重要的一个职能是衡量医院各科室(部门)的业绩,主要是根据医院内部各级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满足医院管理者经营决策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以提高医院内部经营管理为目的,其服务对象是本医院内部。并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为医院经营决策提供预测方案,控制经营活动全过程。管理会计着眼于医院的未来发展,它扩大了财务会计的职能,前瞻性地为医院未来发展进行预测,以尚未发生的事项为处理对象,筹划医院经营活动,预测未来经济效益,或对某一经营项目的多个实施方案进行预测、评估,目的是产生最佳决策方案。医院管理会计无须遵循财务会计的法规和制度,不受公认会计准则的制约,可以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和方法。从时间上讲,管理会计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者的需要确定会计期间;从范围上讲,可以灵活安排医院、科室、部门、班组及至个人的经营目标和经济责任;从方法上讲,可以灵活多样地采集各种数据,应用多种计量单位,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为医院管理者提供各种性信息资料,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与成本会计的关系 成本会计与医院管理会计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成本会计是医院管理会计的前身,是医院管理会计的资料来源,它服从于医院管理会计所体现的战略决策。成本会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成本确认、分类、归结、计算、分摊等。医院管理会计是围绕着医院经营决策和内部成本控制,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二、现代管理会计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院逐步实行了医院与科室、部门之间的两级核算,并建立了相关的岗位责任制和一系列的核算制度,增强了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经营意识和成本意识。以经营管理为手段,促进医院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消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看病贵”问题,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由此可见,管理会计已在医院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被广大医院管理者运用,是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所不能替代的。现代医院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一是为医院各级各类管理者提供客观、科学、实用的内部会计信息及分析意见;二是以现代管理会计的核算方式,技术方法及其实施过程,积极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管理会计是以“管理”的形式,促进“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是推动医院实现科学化经营, 合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管理会计以特定的组识形式,运用预测、决策、分析、评估等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为医院的经营活动提供各种科学、优选的决策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控制、及时反馈、科学修正,以不断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现代医院管理会计,使会计职能上升到综合管理的高度,是从科学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上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越发展,管理会计越重要。 三、有效发挥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设置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医院管理会计无论作为一门新兴管理学科,还是在医院管理实践中有待开发应用的一门新的技术方法,都必须以总会计师及其相应的工作制度加以保障。我国医院经济正面临着入世后市场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时期医院管理会计是医院改革开放、实行全成本核算、单病种限价、有效降低医疗成本、解决“看病贵”问题与国际卫生质量标准接轨的有力保证。医院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三者必须由总会计师加以协调,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建立总会计师——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科室核算员为一体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服务监督医院经营管理全过程,为医院有序经营,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加强管理会计在电算化中的应用 会计电算化在我国医院的应用率普遍较低,削弱了管理会计的作用。管理会计的软件开发严重滞后,使得一些复杂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无法运用,这是造成管理会计在医院管理中应用缓慢的原因之一。目前,多数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医院,仅仅停留在事后算账的水平上,不具备进行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的能力。因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发挥现代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现代医院管理会计学是会计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医院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我国医院管理会计师协会,推动管理会计的全面发展 建立医院管理会计师协会不仅能推动医院管理会计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和发展,而且能强化医院管理会计的社会地位,增强管理会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广大管理工作者和管理会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的场所,也是培养管理会计的基地。 会计研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研究和特点分析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研究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 战略管理会计(Strategic Management Accounting以下简称SMA)是对管理会计的发展,但目前人们对SMA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许多人虽然对其有所耳闻,却缺乏一个清晰的理解。这里笔者从战略管理与SMA、SMA的发展及含义和SMA与传统管理会计的区别三个方面,阐述SMA的本质。 (一)战略管理与SMA SMA的形成和战略管理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因为管理由传统的仅注重内部管理,发展到现代的既重视内部又重视外部的战略管理,发展到现代的既重视内部又重视外部的战略管理,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范围必须加以扩展,管理会计向SMA方向的发展才成为必然。 “战略管理”(Strategic Management以下简称SM)是1976年由美国学者安索夫在《从战略计划走向战略管理》一书中首先提出的。现论及实务界对战略管理的主要描述是这样的: 1、SM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企业的战略竞争力。一旦企业取得战略竞争力,将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回报,而这种优势是难以被模仿的,即使被模仿,其模仿成本也是巨大的; 2、SM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环境的变化,因此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战略灵活性,而战略灵活性的取得是与整个战略管理过程相关的; 3、战略管理过程是SM的核心,主要包括战略投入和战略行动两个部分; 4、在战略投入阶段,企业应平衡“以外部环境为基础”和“以自身资源为基础”的两种战略形成思想,才有可能获取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回报; 5、在战略行动阶段,战略的形成及其表述与执行、补充不是相互割裂的两个部分,而是相互交融、互为促动的。 由此可见,为了维持整个战略管理过程的顺利运转,最终达到战略目标,获取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回报,企业必须研究自身所处的内部环境--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还要研究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竞争者、客户、政府等,并及时传递环境变化的信息。而提供这种重视外部性因素和长期性信息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就是我们所研究的SMA。 (二)SMA的发展及含义 1981年,Simmonds在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中最先提出SMA概念。认为SMA就是未来管理会计发展的方向。 1988年,Bromwich在《管理会计的定义与范围:从管理角度的认识》一文中阐述了自己对SMA的观点,推进了对SMA的研究。Bromwich认定SMA是管理会计的发展(而不是分支),是未来处在高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会计人员所必须掌握的。与Simmonds相比,Bromwich更进一步认为,SMA不仅仅是收集企业竞争对手的信息,而更应该是:(1)研究与竞争对手相比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创造价值的过程;(2)研究企业产品或劳务在其生命周期中所能实现的、客户所需求的“价值”,以及从企业长期决策周期看,对这些产品及劳务的营销能给企业带来的总收益。 1989年和1994年,Bromwich和Bhimani相互合作,分别发表了《管理会计:发展还是变革》和《管理会计:发展的道路》两篇论文,进一步讨论了SMA,并给SMA下了如下定义:“SMA是这样一种管理会计:它收集并分析企业产品在市场和竞争对手方面的成本以及成本结构的信息,并在一定时期内监察企业和竞争对手的战略。” (三)SMA与传统管理会计的区别 从以上对SMA的形成、发展及含义的阐述中,我们不难总结出“强调对外部因素的重视”和“强调长期性”是SMA的两个最重要的特性,这也是其与传统管理会计的最大区别。 作为管理会计的发展,SMA的外部性和长期性特征是渗透在管理会计所涉及的各个“毛细血管”中的。从管理会计方法看,在现代的许多管理会计领域(或方法)中,SMA理念都已有所体现。随着市场不确定性和竞争的加剧,SMA将包含一个更完整的、体现SMA理念的管理会计方法体系。在传统管理会计中,一些管理会计方法也包含着一定的战略思想,但从整体看,这种战略思想并未全面体现在多数管理会计中,或成为采纳这种思想的管理会计方法的核心。如标准成本法。“标准”可以依据企业最优水平、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可实现水平等制定。这里,分析企业及行业的做法就具有SMA特点,但相对于以市场成本为依据的目标成本法、或是结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的作业成本法、或是结合价值工程、以实现客户需要的“价值”为出发点设计的成本分析方法等,标准成本法仍是以财务会计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而不是对企业成本进行类似价值链分析的战略分析,即还不是以SMA理念为核心的管理方法。而以采用标准成本法为特征之一的30年代至50年代,管理会计的其他方法,如预算管理、差异分析等,也都类似这种情况,即管理会计还未从整体上体现出SMA理念。 SMA的其他特征还有如下几个方面:SMA与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人事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信息的提供、人员的作用等。这与SMA讲求全局性、灵活性相关的。其中,SMA与营销的关系格外特殊,两者都重视外部性因素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产品、客户、竞争对手,并且都重视长期性问题。但相比而言,SMA的内涵更为广泛,它要求将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和产品生产部门进行系统的结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管理会计与SMA的界限并不是清晰的,涉及管理会计发展的有关论文及著作也少有关于区分两者的论述。本文做这样的比较,目的在于更清晰地论述SMA的本质。事实上,SMA理念是随着管理会计的发展逐步成为管理会计系统核心理念的,而以这种理念为核心的未来的管理会计,就是我们正在研究的战略管理会计。 二、SMA在21世纪的发展与完善 SMA的形成是以企业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强为背景的。展望21世纪,这种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SMA也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21世纪企业所处的竞争境况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技术方面;二是在经济全球 化方面。 (一)技术方面 首先,技术革新和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信息产业著名的“摩尔定律”认为:信息技术产品以平均每6~9个月的速度更新一代,而目前有迹象表明,“摩尔定律”的有效时间跨度正在缩短。技术革新速度的提高是与其传播速度的加快密切相关的。传播速度的提高起到了类似加速器的作用,促进了技术的不断更新。这种快速变化使产品的寿命周期缩短,市场竞争也更为激烈。这从中国VCD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可见一斑,当某一制式标准才被某一厂商提出后不久,众多厂商就能够推出基于这一标准的产品。这样,新技术所能拥有的超额回报期缩短了,厂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竞争力。而创新的方向和决策的作出,要基于对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的战略分析,这就要求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更为及时的信息。 其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更加强调知识对企业保持其持续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并日益重视信息的价值,这在实务中表现为对软件(人、技术)和硬件(信息工具、网络)的管理和运用的不断加强。从其对SMA的影响分析:一方面,信息工具的大量使用,使信息收集、处理及传递速度和效率大大加强,传统的“维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信息系统过于昂贵”的观点将会改变,建立并维护一个能同时提供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信息的系统,将普遍为各种规模的企业所接受。这种变化为SMA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企业管理人员将更有机会和能力从战略角度分析企业的经济状况。结合下文所述的经济全球化趋势,SMA系统将为企业的全球化运作管理提供必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人和知识要素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将要求SMA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决策者确定是否对人力及技术进行投资,并评价所作出的人力及技术投资决策的投入--产出效率和效益。这些信息将要包括研究与处在同一技术革新方向的合作者或竞争对手的有关信息,并要结合分析决策前后客户需求的变化等战略信息,以判断投入是否有利于企业获取战略竞争力。 (二)经济全球化方面 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使企业的SMA系统在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资源情况时,不能再是静态地分析所处时刻、所处狭小地域/!/的资源状况,而要动态地分析资源的未来流动趋势。这种考虑可以是全球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 市场机遇的全球化还要求企业的SMA系统关注全球的市场动态,以便更早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推广将使企业更直接地面对客户,获取有关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造成需求个性化发展趋势加强,利基市场的开发将成为企业未来争夺的焦点。SMA系统就要一方面加强收集此类信息量,一方面注意分析企业产品或服务被消费的全球性变化情况,以尽快调整其全球的战略部署和寻找新的客户需求方向。 总之,SMA是一种以外部性和长期性为核心特征的管理会计形式,是管理会计的发展,是在企业生存环境日益不确定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展望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SMA将有长足的发展;SMA理念将渗透到整个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信息,使企业获得持久的战略竞争力。 二、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分析 战略管理会计(SMA)是近年来兴起的一支新的会计学分支学科,是企业战略管理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产物。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变化中的内外部条件,企业资源在内部如何分配与利用,如何使企业内部之间协调行动以取得整体上更优的战略效果。战略管理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具有丰富的内容,本文主要对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作出阐述。 1、战略管理会计具有明显的外向性。 战略管理会计跳出了单一企业这一狭小的空间范围,将视角更多地投向影响企业的外部环境,这些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形势、社会文化环境、自然环境、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具体是指一国的政治形势变化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战略目标群体的教育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新的法律的出台及原有法律的变更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以及整个经济市场、自然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动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因此,战略管理会计特别强调各类相对指标或比较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如相对价格、相对成本、相对现金流量以及相对市场份额等。 2、战略管理会计更注重长期、持续的发展战略。 现代企业非常重视自身健康地可持续发展。国外研究表明,以下八个因素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顾客的满意程度;制造优良;市场占有率;产品品质;可信赖程度;敏感性;技术领先地位;优良的财务业绩。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超越单一的期间界限,着重从长期竞争地位的变化中把握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更注重企业持久优势的取得和保持,甚至不惜牺牲短期利益。所以,构成企业竞争地位的上述八大因素都是战略管理会计必须研究的内容,而不是仅局限于优良的财务业绩这一财务指标。 3、战略管理会计将提供更多的与战略有关的非财务信息。 企业要想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单靠优良的财务业绩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依仗众多的非财务指标,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提供与战略有关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具体包括五大类信息:(1)战略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信息。其中经营业绩信息主要是指与收入、市场占有率、质量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与战略成本有关的数据;与生产率有关的数据;与从事战略经营业务有关的数据;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战略资源数量和质量有关的数据;与知识开发和创新有关的指标;员工的参与和满意度;与供货方的战略关系。(2)企业管理部门对上述战略财务与经营业绩信息的评价分析。(3)前瞻性信息。具体包括揭示机会和风险;揭示管理部门的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战略因素;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比较,以及与计划的比较。(4)背景信息。一是企业的广泛目标和战略;二是企业经营业务、企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三是产业结构对企业的影响。(5)竞争对手信息。具体是指:竞争对手是谁;竞争对手的目标和所采取的战略措施及其成功的可能性;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面临外部企业的挑战,竞争对手是如何反应的。 4、战略管理会计是一种全面性、综合性的风险管理。 战略管理会计既重视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也重视辅助活动;既重视生产制造,也重视其他价值链活动;既重视现有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也重视各种可能的活动。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应高瞻远瞩地把握各种潜在的机会,回避可能的风险--包括从事多种经营而导致的风险;由于行业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由于 资产、客户、供应商等过分集中而产生的风险;由于流动性差导致的风险等等,以便从战略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5、战略管理会计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 由于未来企业的竞争充满风险,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未来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成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即对那些相对不太可靠但又相关的信息,只要在披露的同时披露其计量方法和假设即可,这样,信息用户可据此评价信息风险,调整其战略决策。同时,随着高级制造技术(AMT)、电脑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弹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ZMS)等先进、自动化生产技术的日趋普及,以及适时生产管理系统、零存货管理系统、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的管理观念和技术的广泛运用,迫切需要战略管理会计提供实时信息,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则为此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6、战略管理会计对企业效益的评价将从狭隘的财务效益转向全方位的综合性效益, 经营成果计算的重点将从利润计算向增值计算转变。 未来的企业竞争将是以知识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的竞争,并以智力和技术投资作为基本的投资方向。与此相适应,对企业效益的评价,也应站在时代的高度,面向国际大市场,以为企业全面、长期地提高竞争力、发展能力奠定牢固基础为基本出发点,而不应拘泥于一时的、短暂的得失,它是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目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体。同时,随着智力投资的扩大和知识创新步伐的加快,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由高智力的员工所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却大幅增长,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样,企业计算经营成果的重点应从计算利润转向计算价值增值,并通过编制专门的增值表加以系统反映。
网络直播论文:浅谈播音员主持人如何适应网络直播环境 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直播风头日盛,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直播走入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中。目前网络直播发展迅速,传媒界也有许多有志之士开始研究直播产业,但就我们现在的研究来看,大部分都立足于观察,没有真实的体验。本人将以自己9个余月的直播经历和3年的于传媒大学学习的播音主持学习经历为基础,深入探讨播音主持专业在新兴网络直播行业中有何有优势。 一、网络直播概况 随着大众传媒预科节目的出现与发展,近年来网络视频直播异常火爆,各个平台各种主播百花齐放,YY直播,花椒直播,映客直播,一直播等各色直播平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成为网络主播们的秀场。互联网演艺经纪平台得到长足的发展,在2010-2011年呈爆发式增长,至今仍有发展空间。而泛娱乐直播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一个新现象出现,主播表演表演才艺,甚至只需要化好妆坐在那里唠嗑就可以获得丰厚的收益,就像《娱乐至死》中提到的:“赫胥黎担心我们的文化成为充满感官刺激、欲望和无规则游戏的庸俗文化。”泛娱乐化直播就像是歌舞升平一样对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主播是网络直播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受众来到直播游戏中看到的“门面”,他们一般都拥有姣好的面容,较为吸引人的才艺,以及明确的个人风格。主播质量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平台质量的体现。在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类型越S富,能够吸引的玩家就越多,满足大家“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要求。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也与主播个人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直播的灵魂――互动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它通过留言和送礼物的方式实时反馈受众的体验。这与传统媒体当中主播有所不同。一般在传统媒体中,播音员主持人只需要预想受众的反应来进行节目内容的策划,在节目中也只有少量的留言互动。在传统媒体中,接收到受众反馈一般要绕一个大圈,才能传递到节目制作人手中。而在网络直播中,播音员主持人不再是独角戏,公屏上随时在进行着真实有效的互动,这其中有许多可以抓取的信息点,这就对主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机应变。在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中,播音员主持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以镜头为媒介,进行传播,不需要与受众进行过多的互动。而网络直播因它的实时性,也就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口语表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将内容顺利的进行下去,还要学会摘取公屏上的信息与大家进行良性的互动。 三、播音员主持人如何适应网络直播环境 在2017年上半年,本人及同学于口语课上进行了网络直播教学实践,每次课上的主题作业需在小米直播平台上以直播的形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网络直播与传统播音员主持人的主持形式相碰撞,使我们了解了网络直播的形式,并且对这种形式所需要的播音员主持人素质有了更透彻的认识,播音员主持人如何适应网络直播环境,总结如下: 1.提高信息筛选提取能力 在这个言论自由的年代,大家在网络中畅所欲言,但这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盲目传播。播音员主持人在网络直播中,有无数的网友留言互动,在这些留言当中有来自四面八方的声音,质疑,肯定,否定等等,面对这么多的声音,播音员主持人在网络直播当中一定要提高信息的筛选能力,选择能够服务于内容服务于传播的。这说起来容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好,在网络直播的环境中,网友的评论就如同洪水一般袭来,在这堆积如山的评论中,播音员主持人很容易被“带节奏”即在回答网友问题的过程中没有了内容主题。在网络直播中,播音员主持人应做好信息筛选,防止此类问题。 2.提高互动能力 在网络直播环境中,要与网友进行互动,有一定的难度和技术含量。网络用户的文化教育水平层次不一参差不齐,在互动当中,播音员主持人应尽量控制问题,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如在互动当中尽量避免抛出艰涩的问题,而是要抛出用“是”“不是”“会”“不会”这类简单词汇能回答的问题,这样受众也就更有参与性。 3.提高临场应变能力 网络直播是有风险的。因它的实时互动性和公开性,所有人能同时看到公屏上的评论。这时要有一些质疑的声音,播音员主持人该如何应对,这就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需具有强大的逻辑思维和口语表达能力。 总结 随着多媒体互动技术的发展,直播将有可能引领一个新纪元。现在各大主流传统媒体都开始尝试直播这种新的方式,央视《中国舆论场》也在做着相应的努力,今年破格招应届大学生想发展直播领域,与受众进行有效的互动。传统媒体进军直播,将会掀起惊涛骇浪。而直播市场对主播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毕竟直播领域的蛋糕,每一个平台都想分一杯羹。网络直播环境中,播音员主持人需接受更大的挑战,这其实对语言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播音员主持人应追随潮流,主动出击,以新媒体传播要求为标准不断学习新知识,新趋势,丰富充实自己,才能适应媒体发展的大浪潮。 网络直播对新型主流媒体发展的分析 摘要:互联网时代下,新型主流媒体在传播主流思想的、引导社会主流舆论和提升国家软实力等方面的重要性愈发提升。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以其开放性、实时性和群众优势,成为最火热的新媒介形态。可网络直播体系的不规范、内容低俗、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也为大众所诟病。本文主要从网络直播的发展、网络直播的特点、与新型主流媒体发展的相互影响、三个角度来分析。 关键词:网络直播;新型主流媒体;发展 一、网络直播的发展 网络直播内容的表现形式,从文字直播到vr开启直播想想空间的VR/AR直播。直播内容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可视性、互交性、实时性、沉浸性越来越强。从长视频、录播、pc端到短视频、直播、移动端,移动直播迎来爆发,逐渐成为网络社交和粉丝经济的超级入口,视频网站、传统秀场到移动直播,内容越来越碎片化,轻悦化、娱乐化、生活化,互交性越来越实时化、丰富化。 2006年六间房直播平台成立,至2016年斗~TV、战旗TV、虎牙TV等移动平台相继上线,全名直播时代到来。斗鱼TV以876w的日均UV占据国内直播平台榜首,其日均PV为6974w。截止2016年年底,国内直播平台的数量在200个以上,直播用户数达到了3.12亿。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同期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直播用户占据了43%。(PV:页面点击量,UV:独立访客量) 二、网络直播的特点 1.直播种类丰富,内容跨度大 以熊猫TV为例,直播的频道选择以游戏为主,如网络游戏,棋牌游戏,格斗游戏,综合手游等三十余个游戏频道,科技教育、金融理财、音乐、二次元、美食、熊猫星颜、户外直播等生活相关类直播频道。直播内容涵盖方方面面,可以说除受道德、法律约束的事件外,任何直播都可在各类直播平台找到。 2.从业门槛低 大多数的直播平台只需通过简单的身份验证,便可注册成为主播。只要有信息网络的装载了直播APP的手机,便可开始直播。播出成本低,迅速扩张的市场与专业人员的缺乏导致了从业人员平均素质水平不高,相对应的直播受众的素质水平高低也有明显差异。 3.及时性与互动性强 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国内服务器骨干节点,视频由传者实施录制上传服务器,受众通过浏览服务器获得传播资源。直播过程中,受众通过弹幕留言、电话连线和网络语音连线等方式,直接参与互动,甚至传者直播走向,成为直播传者主体。这从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直播体验,增加了粉丝粘性。 4.监管举报不健全,相关法律不完备 在“换衣门”、“黄鳝门”等各类直播门事件不断发生之时,网络直播的无监管、无规范的乱象也为人诟病。与监管制度不健全对应的是,网络直播相关法律的内容不够完善。网络直播节目是否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我国司法界和国学界仍没有统一意见。因此,网络直播产业缺少投资保护。 还有,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将其他人至于直播镜头下,是否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呢?直播色情暴力的内容,播放引起社会舆论纷争的内容,在直播中进行一系列的广告行为,这些都包含隐藏的风险。 三、与新型主流媒体发展的相互影响 在互联网思维下的新型主流媒体传播形式,传播力强调传播渠道,平台融合性。媒体的首要因素提现为速度、到达率。以网络直播为媒介的传播方式有其特有的及时性与互动性,主流媒体强化塑造权威媒体形象,传递主流文化的同时,更好的接收到了来自受众的信息反馈,更快速的对舆论做出监督,对其不良内容做出正确引导,更大程度的实现了主流媒体影响力的效用。 信任感是获得印象力的首要条件。以主流媒体的自律性与强大社会认可度中和受众对网络直播的认可度,同时反向而言,以网络直播的受众范围之广,来使主流媒体传播的内容的到更广泛的认知,且使主流媒体得到更全方面的监管。有利于有效规避用媒体公权力换取“有偿沉默”的错误行为。信任感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建立媒体的自律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坚守媒体责任,强化社会担当,才能获得新型主流媒体的发展活力。 吸引力是影响力的关键途径。新型主流媒体善于从资源中获取与整合赢得吸引力,吸引力的关键是认同感,从网络直播种类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角度看,越是贴近生活的直播内容,越对受众具有吸引力。吃播的受欢迎程度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受众通过传者的行为和直播内容,从心理层面可以获得满足感,而认同感就是满足感产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因素。 言而总之,新型主流媒体一方面具有传统媒体品牌价值和权威性,坚持主流,坚持品质内容;另一方面,也具有新媒体平台的互动性与快速性。结合网络直播模式,传统与新型优势互补,形成了新型主流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传播力。目前对于网络直播体系来说,最主要的是先完善自身客观缺陷,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和规范,克服其公信力不足的缺陷,为更好推动新型主流媒体的发展做出贡献。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乱象治理后何去何从 风投资本竞相涌入,全民参与狂欢盛宴,乱象质疑催生监管……网络直播,自2016年以来一直处于“风口浪尖”,在经历了高速发展后,下一步将何去何从?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日前在京成立了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并了相关报告和计划,为“网络直播”这一新生事物勾勒出一个较为清晰的发展轨迹和蓝图。 井喷式发展 我国网络直播兴起于2005年,但2016年出现井喷式发展。 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网络表演(直播)社会价值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整体营收达到 218.5亿元,平台数量250多家,用户规模3.44亿。网民总体渗透率达47.1%,其中30岁以下网民渗透率73.6%。 “网络表演(直播)在经济收入、用户人数、影响力等方面都呈现极高的增长趋势。”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长朱克宁说。 该报告显示,2016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也从传统秀场、游戏直播、体育直播发展到泛娱乐直播、直播+垂直行业(电商、音乐、旅游、教育、财经)等更多领域。 同时,网络直播业也成为拉动文化消费升级、促进创业就业、助推经济结构优化的动力。 2016年12月,重庆两名“网红”通过直播推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排杉村的柑,一天内就吸引了12万人次在线观看、10653人次下单,助力当地销售柑25万余斤,销售额31万余元。 “直播的技术浪潮刚刚兴起,行业的发展不可限量,‘直播+’将对社会各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新当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会长的欢聚传媒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陈洲说。 负面影响制约行业发展 在贫困农村做假慈善,直播殡仪馆火化过程,大尺度涉黄、暴力、“奇葩”镜头……网络直播火热发展的同时,也伴随一些问题:内容同质化,持续创作能力差;内容低俗化,个别主播为博人气,不惜用“出位”表现哗众取宠等。 针对网络直播乱象,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网信办实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直播资质、内容管理、信用体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给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划定了底线。一些直播平台也陆续出台管理规则,对主播和用户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的《促进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行动计划》指出,行业起步阶段,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和乱象屡屡出现,给行业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成为严重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行动计划指出,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将通过建立内容审核、行业培训、信用体系、信息共享、行业评优、行业调研等方面的工作促进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 “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要以传播正能量、传播真善美为立业之本,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同时要不断增强直播内容的专业性与原创性,提供有深度、有价值的直播a品,逐渐改变人们对直播的固有印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马峰说。 发挥更大公益价值 业内人士指出,在经历了飞速发展和乱象整顿后,网络直播的未来发展存在无限潜力。事实上,网络直播并不只是“秀场表演”,其在政务、公益等方面还有极大的价值空间有待挖掘。 在政务领域,“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司法公开的创新探索;腾讯联合多家传统媒体实现全国两会报道40路记者全景直播;地方高新区通过直播打造阳光政务,围绕重点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领域展开视频直播。 在公益方面,2017年2月,熊猫直播与央视网开启专属直播间,24小时直播国宝大熊猫的生活,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2016年7月,花椒直播携手24名主播开启48小时南方水灾公益接力直播,收入全部捐给灾区;日前,新浪微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开展“变废为宝大挑战”活动,数十位主播参与改造生活废弃物加工,赋予废品新的价值,吸引超过500多万粉丝围观…… “直播以其特有的真实感、代入感和强大感染力,为公益活动的传扬和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空间。”报告项目负责人、腾讯文化产业办公室高级政策专家王一说。 另据介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与文化部非遗司也将推动开展“网络直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使得网络直播在传播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网络直播论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提高电台现场直播音频传输质量 摘 要: 随着广播电台技术的不断发展,节目质量越来越高、传输效率越来越快,计算机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促使广播电台的现场直播音频质量越来越好,可以及时给人们传输清晰的音质。本文对现代通信网络在电台现场直播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提高广播电台节目质量。 关键词:现代通信网络 广播电台 现场直播 音频传输质量 引言 对于广播电台而言,现场直播技术的应用,使得广播电台的节目质量以及收视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通过现场直播可以直接连接节目现场,实时传回信号,再将信号解析之后传给听众。目前,电台现场直播可以利用现在通信良好的网络技术传输音频信号,充分利用电话线路、无线音频传输器(内置GSM模块)、互联网、3G、4G网络、调频广播等多重技术传输体系,实现音频信号灵活、可靠的回传。现代通信网络的应用,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广播电台现场直播信号的传输质量。 一、电台户外直播的特点 电台的户外直播节目可以给人们及时传回各种广播节目信号,让受众人群在第一时间收听相关信息。但由于户外直播节目经常要更换地点,不同的地方信号质量不同,如何将节目信号顺利地传输回直播间进行解码播出,是广播电台考虑的重点问题。在直播节目中,必须找到合适的传输方式才能将音频信号高质量的传回直播室进行现场直播,户外直播节目的信号也不断改变,从最初的双路数字电话传输器拨号回传音频信号,发展到现在的通信传播,利用光纤、调频无线、微波、互联网等进行信号回传,加上互联网音频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为直播节目的信号传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大多数户外直播中广播电台保留数字电话传输和互联网ip音频传输,这种传播方式成本较低,使用方便可靠。 二、现代通信网络在电台现场直播中的应用 现代通信技术在电台现场直播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设备的传输效率,减少设备传输故障,当前广播电台现场直播中常用的通信传输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普通电话线传送数字音频信号 国内大多数地区,电话通信都采用了先进的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构建了高质量的通信网络,这也为广播节目的音频信号传输提供了渠道和平台。将电话通信线路应用到电台节目的传输过程中,是在普通电话线上进行数字化编辑而成的一种信号传输系统,是利用整个编码终端,采用特殊算法,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从而同时传送和接收音频信号的过程。在这种传输线路中,通过一条标准的电话线路对节目现场的音频信号进行传输,而且可以实现高质量的双向传输,频响可达30Hz~15Hz。通过电话线进行信号传输的优势在于传输信号的音质好,操作简单。但是在对音频信号进行处理的时候必须要进行数据压缩,而且要求电话线路必须要有一定的抗干扰能力。如果压缩率太高,传输就不稳定,需要降低传输速率,但传输效率太低又会影响节目的播出,所以要确保信号传输路线即使在最低传输速率下,也有30Hz~7Hz超过模拟耦合器的传输带宽。当前昭通广播电台使用COMREX和Lieline音频信号传输器作为户外直播信号传送到直播室的备份信号,这些传输器操作简单,传输效果好。 2.采用多种传输方式 在实际信号的传输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节目现场以及传输要求,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例如在移动直播过程中,由于需要随时移动,信号传输的稳定性要求很高,调音台的输出信号直接送入300W调频发射机,经圆极化、吸盘式鞭状天线发射,车队车辆通过车载接收机收听,有效覆盖半径达2Km。在远程现场传输过程中,现场信号经数字压缩处理后通过无线传输器进行回传,电台播出机房进行信号解压处理还原后进行转播,信号回传距离不受限制。 3. 3G和4G网络的应用 3G和4G网络是电话通信领域中的创新,相对于传统的2G网络,3G和4G网络的传输更稳定、传输速度更快、传输效果更好。在广播电台的节目信号传输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及3G、4G无线传输系统进行音频编码传输,可以极大地提高信号传输水平。当前昭通广播电台对3G和4G网络的应用较多,例如某次户外现场直播中,该台采用的主要传输方式为4G传输报道系统,利用无线和互联网回传给节目直播间。在信号的传输上,充分利用了4G良好的语音、信号稳定、移动性能和高速数据传输性能技术,提高了现场直播效果。通过这次大型的户外直播活动,3G和4G网络在应用4G技术传输电台节目信号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结合点,也给电台广播技术的应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为3G和4G网络的户外直播活动带来了无限的发展空间。 在4G网络普及的时代,具有图形化用户界面(GUI)设置,使得直播间节省了很大的空间。4G传输网络的应用,必须要有车载调频发射机,实现移动传输,车载调频发射机由两个调频频点单独或互为备份发射设备,供随行广播移动接收,在车顶安装天线馈线插座,用于连接圆极化和小型吸盘式天线,吸盘式天线用于移动直播发射以及无线话筒、调频接收机接收信号。为了将现场的信号及时传回直播间,每个传输器还带有两个扩展槽,能够兼容POTS、ISDN或GSM模块。它们也可以通过设置IP并通过RJ45 接口进行LAN连接。因些,使用者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简便的选择通讯媒体方式。 4.使用特定的IP或MAC地址的无线网络进行传输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特定的IP或MAC地址的无线网络进行现场直播信号的传输,其传输过程更稳定、传输效果更佳。利用特定的IP或MAC地址的无线网络进行传输的时候,首先将一个静态私人IP地址编入到传输器上,启动无线网络的时候使用这个IP地址,或者编入独一无二的Tieline传输器的MAC地址。在使用无线网络传输的时候,有一部分因素会影响无线的传输质量,例如很难在使用无线协议的时候提高网络速度,网络传输速度一般都不会达到最高状态,影响网络传输速度的因素有适配器界面、与无线网络的距离、连接到网络的用户数量、信息长度、信息包冲突的数量等。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广播电台技术的不断更新,不断提高现场直播音频传输质量,在现场直播过程中要及时将节目现场的信号传输回直播间,进行解码之后及时让听众收听。在现场直播传播过程中可以利用现代通信网络进行传播,提高传播稳定性、传播速度和效率。 网络直播论文:大学生群体网络直播使用情况与影响研究 摘 要 网络直播是目前最具社会争议的新兴媒介形式。由于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等问题,其带来的负面现象引人堪忧。作为新兴事物的追捧者,大学生群体难免与网络直播相关联,大学生的网络直播使用情况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基于此现象,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形式以哈尔滨市在读大学生为研究样本,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网络直播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大学生;自媒体 网络直播由来已久,广义的网络直播就是同电视直播一样,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对于信息的实时播放。广义的网络直播可以分为3种类型:信号转播、平台自制以及自媒体自制这3类。自媒体自制的网络直播,也就是狭义上的网络直播。通过非专业官方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的小成本低门槛的直播形式。本文所提网络直播即狭义的网络直播。 正是自媒体式的网络直播的出现,使得网络直播成为大众争议的焦点。自媒体式的网络直播在2015年和2016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具体表现在苹果应用商城中网络直播类的应用数量如井喷式出现与网络直播为话题的舆论热度持续升温。网络直播顺应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特色,成为民众掌握话语权的又一工具,并且带来了更大的社会效应。近年来,通过媒体报道,初步发展中的网络直播缺乏监管,行业乱象丛生,引人堪忧。大学生群体是网络时代的“原住民”,因此他们对于网络直播的接受度更快,这也使得网络直播对他们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的 焦点。 1 哈尔滨市大学生的网络直播使用情况 本次调查针对哈尔滨市的在读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采集了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以及其他哈尔滨市高校的大学生的信息,采用了随机抽样调查,实地拦访和网络问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到了535个有效样本,样本构成:男女比例为43:57,大一学生为24.3%、大二学生为7.29%、大三学生为13.46%、大四学生为27.66%、研究生为27.29%。 1.1 网络直播普及度广,但是自媒体类的网络直播使用度不高 根据调查,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知道网络直播,比例高达97.76%。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的飞速发展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现象使网络直播在人群中耳熟能详。在全部的调查对象中,53.64%的调查对象明确表示使用过网络直播,其中3种广义上的网络直播的使用比率基本持平,信号转播式的网络直播使用相对较多,但是没有明显优势。由此可见,在大学生群体中狭义上的网络直播――自媒体自制的网络直播的使用程度并不高,信号转播式的网络直播依旧占据 主流。 1.2 网络直播观看平台重心逐渐转移到手机移动客户端 调查数据显示,使用网络直播手机App客户端来观看网络直播占据主导,达到49.91%。其次就是传统的PC端观看,视频网站如优酷土豆、爱奇艺等,传统网络直播网站如YY、斗鱼、战旗、网络电视、其他类型网站和手机App的直播 功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的不断进步,手机成为人们接触互联网的重要工具。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公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56亿,网民中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2.5%,手机在上网设备中占主导①。2015年,网络直播App软件出现手机应用商店,创造了上市不足两个月50万用户下载的盛况,从此网络直播的手机App客户端开始井喷式的出现,并且下载量居高不下。只要有一部可以上网的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观看网络直播节目。由于视频网站拥有其自身的优势,有独有自制的直播节目,对于受众粘性较大,受众要想观看这个节目,观看平台具有唯一性,因此视频网站的比例也很大。选择PC端的网站来观看的样本主要是受习惯影响,而且经过长期发展,这些网站也拥有了自身影响力很大的节目 主播。 1.3 观看网络直播选择“内容为王”,强互动性是主要优势 调查显示,哈尔滨市大学生观看网络直播在选择上具有随意性的特点,超过73%的调查对象表示并没有观看固定的网络主播主播的节目,同时有超过60%的调查对象表示搜索过直播节目进行观看。大学生选择直播节目进行观看的原因主要是“有感兴趣的内容”,比例高达60.93%,其次是因为无聊打发时间。在节目选择上,大学生理智选择,根据感兴趣的内容进行观看,可见网络直播的发展也逃不开“内容为王”的战略。“有喜欢的网络主播”的比例只有24.3%,低于因为家人朋友观看(25.98%)和直播节目的类型(25.79%)。网络直播最吸引用户的原因在于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强互动性,在{查中,对于网络直播优势的选择上,有73.46%的调查对象选择了强互动性。在网络直播现有的互动模式中,最受欢迎的是点赞;其次是评论和弹幕;之后是订阅和收藏;送礼物这种需要消费的互动模式使用过的人 很少。 2 网络直播对哈尔滨市大学生的影响 虽然网络直播产业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据本次调查显示,结果却不如某些报道所说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在调查中,大部分大学生网络直播的观看频率很低,有54%的调查样本表示观看网络直播的频率为偶尔一次。与此同时,大学生每天花费在网络直播的时间也很少,有58.32%调查样本平均每天花费少于20分钟,大学生群体对于网络直播的依赖度不高。由于学业繁重和社会活动,他们并没有养成每天观看网络直播的习惯,更体现出他们对于直播选择的随意性与自由性。网络直播属于半碎片化的观看形式,需要长时间连贯地观看,如果中途停止观看不能再完整体验 直播。 对于是否会制作网络直播的问题上,进行过或想要进行网络直播与拒绝进行网络直播的人数基本持平。生活分享类和娱乐类是有兴趣进行直播的同学最希望进行的直播内容,依然是以兴趣为主导。对于网络直播的看法,本次调查显示,60.37%的调查样本对网络直播的看法是良莠不齐。他们既感觉网络直播的环境乌烟瘴气,令人堪忧,同时也认为这种媒介形式十分有趣,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3 结论 网络直播产业蓬勃发展带来很多社会现象,一直是舆论的焦点,几乎对于网络直播人人都能耳熟能详。在哈尔滨市大学生群体中,狭义的网络直播也就是自媒体自制形式的网络直播使用的普及率不高,信号转播类的网络直播形式依然占据主流。观看网络直播平台以手机为主,但是传统方式依旧占据一席之地。感兴趣的内容是大学生选择观看网络直播最主要的原因。他们会进行主动的搜索查找来观看直播节目。网络直播具有强互动性,主播与粉丝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一体感亲近感是网络直播的最大优势。使用最多的互动行为是点赞,其次是评论和弹幕。网络直播目前对于大学生的日常社会生活影响不大,网络直播的观看呈现出频率低且时间少的特点。虽然对于网络直播的看法褒贬参半,但是对于这种新兴并且正火热的媒介手段,大部分人对于其还是很包容的,对其发展感到乐观。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内容著作权的法律行为分析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日益风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直播平台内容著作权的法律行为不容忽视。本文在综述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了现在直播平台存在的两种主要的有关著作权的直播行为,为网络直播平台能够正确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网络直播;著作权;法律行为分析 0 引言 近年恚网红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日益受到线上用户的追捧,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线上网红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相关内容时必须重视从法律的角度规范相关行为。从学术角度来看,近年来,相关学者从法律或者法治层面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网络直播平台健康发展的研究,该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色情直播、暴力直播等方面,主张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行为的预防、规范和约束[1-3];另一个方面的研究是关于股权资本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网络直播平台等方面,主张网络直播平台在股权资本方面不能忽视和触碰法律底线[4]。内容著作权是作者或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网络直播平台在发生直播行为时也会涉及到内容著作权方面,无论是翻唱歌曲,还是直播游戏都涉及到了内容著作权的问题。而现有研究缺乏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和研究直播行为与著作权的关系问题,因此,研究直播平台内容著作权的法律行为,对健全完善网络直播的法律规范及管理,促进直播红利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 网络直播最早源于电子竞技游戏的比赛直播[5],网络直播平台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和发展起来的。最初的网络直播只是一种简单的休闲娱乐行为,但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逐渐职业化,众多直播平台的出现又进一步推动网络直播走向产业化。2016年被誉为直播年,资本力量推动了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涌现出以游戏直播、泛娱乐直播、平台自制综艺节目等为主的多家大型直播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根据中投顾问的《2017-2021年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基于2015年数据显示[6],30岁以下关注直播人群占比60%,其影响力不容小觑。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直播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维持网络直播的健康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已经势在必行,尤其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必须加大对网络直播的规范力度。 2 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发展过于迅猛,在监管技术、手段、政策和法规等方面还不健全,因此,网络直播平台还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2.1 传播低俗不健康内容等方面的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是网络主播,而网络主播通过吸引众多粉丝关注等手段,来提升人气,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为了能够吸引受众,进而提高人气,许多主播往往通过口无遮拦、言语低俗等不健康的方式来与受众互动;甚至有的主播在平台上直播吸毒、赌博、飙车等触犯法律的行为。而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主播的高人气值也能提高平台的知名度和经济收益,因此,许多平台往往放松监管,甚至有包庇和纵容之嫌。根据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上述直播行为都存在触犯法律的嫌疑,必须引起互联网主管部门的重视,同时,直播平台也要引以为戒,避免因传播低俗不健康的内容而触犯法律。 2.2 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风险 网络直播的形式越来越丰富,除了经常出现的一对多的聊天直播外,还有其他很多形式的直播,例如户外直播,探险直播,吃饭、健身等日常行为的直播等等。这些直播往往在播出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不知情的人或者其他事物,如直播健身运动,健身房里的其他人可能在直播过程中一点都不知晓。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未经授权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直播平台公开的做法,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2.3 知识产权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由于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而存在发生侵权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也是本文要重点进行分析的一种直播行为。例如,翻唱当红歌手的歌曲是现在直播平台的部分主播赖以成名的手段之一,虽然其中某些主播展现出了极大的音乐潜力,但仍不能否认其翻唱行为,如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风险。虽然,就目前情况而言,还并未出现因直播版权问题产生的网络直播纠纷,但专家提示,这种直播行为存在着较高的法律风险,也应该努力避免。 3 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描述,网络直播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而网络直播翻唱和电子游戏是现有直播平台的两种主要形式,本文重点讨论这两种有关著作权的直播行为,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和研究直播行为与著作权的关系问题。 3.1 网络直播翻唱行为的法律分析 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不改变原作品的行为。通过网络实地调研发现,某大型网络直播平台在固定的时间段内的直播内容,都是依靠音乐播放器软件或电脑录音软件,有少数辅以吉他、钢琴等乐器,翻唱他人已的音乐作品,观看者少t几千人,多者可达数十万。翻唱当红歌手的歌曲是直播平台部分主播赖以成名的捷径,但是如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另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方可进行公开表演。一般情况下,主播直播的内容并不是由平台规定的,而是由其自行选择,多数主播也形成了自己固有的直播内容,如游戏、翻唱、舞蹈等,部分主播的翻唱行为因其在一个面向公众的直播平台上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其直播受众亦不固定,只是形式较为新颖,由常规的公共场合表演转为互联网直播表演,应当取得作品创作者的许可。直播平台本身也会定期举行一定形式的活动来吸引观众,如组织翻唱比赛,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成为了表演组织者,参赛者的曲目也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现实生活中,网民观看直播,往往不需付出费用,只需要登录网页即可观看,表面上这种直播是不盈利的,那么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九款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该法条的核心要件是表演者进行表演,既未向观众收费,表演者也未取得报酬。 网络主播分签约主播和未签约主播两种形式,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由直播平台向其发放报酬;未签约主播则只能以虚拟礼物向平台兑换报酬。同时直播平台本身可以通过从观众购买并赠与主播的虚拟礼物中抽取分成,其巨大的观看量也可进行流量变现,植入广告或者引导分流等都可以为直播平台带来许多收入,某些宣传方式较为前卫的企业甚至选择以直播方式进行新产品的。由此可以看出,至少从直播平台的角度来讲,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主播进行对他人作品的公开表演(翻唱),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九款规定的情形,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若是有主播借助直播平台表演由自己创作的作品,或是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作品,则当然不属于侵权行为。 3.2 游戏直播行为的法律分析 电子游戏相比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及二十一世纪初,得到了颠覆性的发展,无论是从其画面表现力还是游玩形式、系统机制,都出现了巨大革新。当下电子游戏的一大特点便是与互联网联系紧密,在线游戏完全依靠互联网运行,而单机游戏也往往具有在线模式,其次要内容也需要互联网进行游玩。许多游戏更是开发了视频录制系统,使玩家可以上传、分享自己的游戏表现,增强互动性,提升游玩乐趣。与此同时,随着直播大潮来临,许多玩家通过视频直播软件,摇身一变成为游戏主播,提升自身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 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电子游戏作为作品的一种,是不是应该赋予其表演权?过去并不会有针对该问题的讨论,因为当时的电子游戏,难以进行向公众展示的游玩,仅存在极少数的面向公众的电子竞技比赛,影响力也相对有限。但如今情况不同,每个游戏玩家,尤其是技术优秀的玩家,都可以轻易通过上传视频、直播等方式在网络上向他人展示其技术,该行为也并不是单纯的游玩行为,具有表演的性质。在传统观念来看,音乐、戏剧、电影、电视剧等才可以被表演,而游戏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何谈表演一说。 从表现形式来看,音乐是通过一定的乐器或人声或二者结合,以特定的曲调进行演奏或演唱,从而带给人们感官上的愉悦和享受;而戏剧、电影等,则是通过面部表情、肢体动作、台词念白等,带给人们享受和思考。笔者认为表演的核心要素在于将作品以一定动态形式表现出来,并给人带来感官上的愉悦和享受,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几种作品。我们可以将游戏形式的表演与演奏乐器进行类比,游戏就类似于特定的曲谱,玩家通过计算机进行表演,为人们提供欢乐,至于表演水平高低则不关心。在这里必须指出,许多游戏玩家开发出的某一种特殊游戏方法,可以为游玩带来优势,这种并不属于对游戏的再创造,而是利用系统机制产生的效果,换言之,该方法都在游戏的设计之内,只不过处于一种等待发现的状态,该特定玩家只是发现了这一个机制而已。因此笔者认为,以当下电子游戏的发展程度而言,对于一切游戏,都应被赋予表演权,网络技术的极大发展导致每一款游戏,无论是单机还是在线游戏,都有被玩家公开展示的可能性,而且从游戏系统的设置上看,许多游戏本身就包含了录制系统,这也在实质上鼓励玩家对游戏内容进行公开展示,那么表演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既然赋予了电子游戏表演权,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许可问题,游戏开发组织自然是拥有对该作品的表演权,那么玩家公开展示其游玩技术,是否需要得到开发组织的授权?笔者认为从开发者对游戏的设计意图来讲,可以推定开发者在游戏发售时,一并将表演权赋予了购买的玩家,允许其自由表演。该推定的理由如下:其一,如上文论述,开发者设置录制系统就是为了满足玩家向朋友、亲属甚至公众展示的需求,这样的推定在其合理设想范围内;第二,赋予玩家表演权有助于游戏的宣传,以此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电子游戏在现在也属于一种常见的虚拟商品,但是由于诸多社会偏见以及游戏开发组织本身的财力限制,导致该类作品很少以常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电视广告、电台广播、公开放映等等,电子游戏更加注重实际展示和口碑宣传,所以依靠玩家本身作为宣传载体就很重要,玩家向他人展示自己游玩技术的行为可以吸引更多的玩家购买该游戏,所以当然要授予玩家表演权。那么随之而来的,则是玩家在其进行对公众展示的表演行为,也就是游戏直播,是否应该给予其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部分玩家在进行表演活动时,并非仅仅直播游戏内容,而另外在画面中插入自己的形象,以类似于视频聊天的形式与其观众进行互动,他们之中不少人也因其外形、声音、表情、肢体语言等得到观众的喜爱和支持,那么这类既包括游戏内容、又包括玩家个人形象的融合一体的表演,相比单纯的游戏表演而言,更值得保护,这类表演不仅展现了游戏本身的内涵,而且加入了玩家个人作为表演者的智慧劳动,让该表演更具有吸引力。 直播行业的火爆,造就了另一批直播行业从业者,即依靠游戏主播的直播内容,通过对其进行剪辑或艺术加工,制造喜剧效果,从而获益的视频制作者,他们属于直播行业的次生现象。部分该类制作者可以与主播形成良性循环,一方提供内容素材,另一方提高主播本身的知名度,两者互惠互利。但也有部分人仅仅通过盗播、偷录等方式,直接`取主播直播内容,获取利益。因此赋予游戏主播表演者权,有助于其在未来通过适当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也能对直播主行业和视频后期制作这一次生行业进行更好地区分。虽然直播行业前景尚不明朗,但在司法层面也应对其进行保护,更何况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在框架内对其进行规制,没有创设新法的必要。 4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当下直播平台存在的两种主要的有关著作权的直播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目前还没有出现被媒体报道的直播平台侵权案件,希望本文可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纠纷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网络直播论文:国外网络直播监管掠影 2017年4月,对于网络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来说,可能是“水逆”的一个月。这个月中,北美和亚洲两起通过Facebook的直播功能(Facebooklive)直播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冠以“杀人直播”,将Facebook推上了舆论的风暴眼。 风暴眼:杀人直播 2017年4月16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37岁的史蒂夫・斯蒂芬斯因为与前女友之间的矛盾,随机射杀了七旬老人罗伯特・歌德温,并在Facebook上直播,随后逃跑。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美一片哗然。警方之后展开全国搜捕,4月18日确认斯蒂芬斯在宾夕法尼亚州自杀。斯蒂芬斯在Facebook上说,自己随机杀人的原因是和前女友分手,“失去了一切”。根据Facebook 后来披露的数据,斯蒂芬斯杀人的视频上周日在Facebook 上流传了两个多小时,随后才被删除。 2017年4月25日,泰国布吉岛,21岁的武迪桑・翁塔里与女友吵架后,将11个月大的女儿吊死,之后再上吊自杀,整个过程通过Facebook直播。24小时之后,视频才被删除,此时点击量已经超过30万人次。该视频同时也被上传至YouTube网站,虽然在BBC报道后,YouTube立即移除了该视频,但在短短的15分钟内,该视频已经被播放了超过2000次。 短短10天时间里,两起恶性刑事案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迅速通过互联网传遍全球,也让网络直播的监管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统计发现,各视频平台在2016年间至少放出了40部包含严重不良信息的直播内容,涉及敏感事件、暴力活动或犯罪行为。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交网络,Facebook目前月活用户已经达到1.9亿,但其全面开放直播功能的时间并不长。2016年4月7日,Facebook新增直播功能(Facebook live),向所有用户开放,并增设发送邀请功能,直播者可针对个别用户或组群进行直播。但一年多来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暴力、自杀等事件已经多次让Facebook处于风口浪尖。 2017年1月22日,瑞典警方接到报案,称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市某公寓发生一起“轮奸事件”,几名嫌疑人在侵犯受害者的同时,还将整个过程在Facebook的一个群组内进行视频直播。视频显示,一名嫌疑者压在受害人身上、强行撕扯掉她的衣服。在直播临近结束时,三名嫌疑人还对着镜头得意洋洋地说:“你被强奸了……3对1。”观看视频的网民反映,当时受害人已经几近失去意识。1月23日上午,“轮奸视频”的几名嫌疑人很快进行了第二场直播。这次直播中,女受害人对镜头表示,自己并未遭到奸。就在这段直播进行当中,警方已经抵达事发现场关闭了直播设备并逮捕涉案人员,终止了这场罪恶的直播活动。这起犯罪嫌疑者均为90后的“直播轮奸”事件震惊了瑞典,Facebook也被批监管不力。 Facebook的应对策略 对于包括直播视频在内的不良内容,Facebook 目前采用的是多管齐下的解决方法。任务前端是 Facebook的用户,公司根据用户对视频的浏览和标记来跟踪不良视频。利用一些人工智能算法,挑选出潜在的不良视频(如儿童色情等)。此类视频被标记后,会送到Facebook 的内容审查部门,该部门有上万人每天观看数小时的视频,人工决定视频是否被删除。2017年5月3日,Faceb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更在财报会上宣布,Facebook计划2018年雇佣超过3000人来移除Facebook不恰当的内容,其中包括杀人、自杀以及其他暴力行为的视频。 扎克・伯格解释到,就目前来说,机器和自动化软件并不能完全解决负面内容的影响。Facebook直播业务是开放的,任何用户都可以使用,但现在直播的价值已经被一些用户的不恰当使用、流媒体暴力事件破坏了,所以需要更多的人力来进行实时监控。 美国:重点保护 未成年人和著作权 与国内专门出台网络直播规范不同,美国并没有对网络直播进行特别监管,网络直播的监管被以往的判例、成文法所约束,重点是保护未成年人。受到《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简称COPPA,2013年修订)的规制,谷歌、推特和脸书均不向13周岁以下的儿童开放。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譬如国内网络直播中经常会涉及的网络色情内容,在美国,针对成年人的色情内容受到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即言论自由的保护,成年人可以浏览色情材料――196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坦利诉佐治亚州案件(Stanley v. Georgia,394 U.S. 557)的裁决中指出,“人们可以在自己家中秘密地观看任何他们想要观看的物品。”儿童则不可以,淫秽与儿童色情材料是所有人绝对禁止的,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不得阅读――联邦最高法院在1982年纽约州诉菲波案件(New York v. Ferber,458 U.S. 747)的裁决中指出,“即使儿童色情物品不具有淫秽性,也不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有害于儿童的网络色情内容受到《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的规制。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把在网上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传播色情内容视为犯罪,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同时,如果在网络直播中有违反《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 Megan Meier Cyberbullying PreventionAct) 界定的“任何人在跨州或跨国交往中,出于强迫、恐吓、骚扰他人或对他人造成实质情绪困扰的目的而使用电子手段传播的严重、重复的恶意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诽谤诉讼、“故意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甚至构成骚扰罪。 同国内一样,美国的网络直播中电竞游戏直播也是重要的内容,而电竞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也同样存在争议。早在1982年的Stern Electronics 诉Kaufman宇宙飞船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Stern Electronics, Inc. v. Kaufman)中,原告指控被控游戏画面和操作理念与其高度雷同,尽管其为实现同样的效果而使用了不同的代码。被告则认为,游戏软件系记载在电路板上的计算机程序,玩家通过操作该程序,形成能够被视听的画面和音效,因此玩游戏不是纯粹地播放视频影像,而是游戏中的影像随着玩家的操作而变化。基于此,原告主张的涉案游戏画面并非艺术创作。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则认为,虽然原被告游戏软件程序代码不同,但当游戏表现形式雷同时,游戏中不断出现的画面以及声音的聚合可以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 韩国:推出多项法案予以规制 网络直播行业在韩国同样是新兴行业,游戏和“吃秀”都是韩国网民喜闻乐见的直播形式,但处于号称最严厉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中,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者受到的约束也不少。2007年7月韩国通过了《信息通信网法》,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这一制度规定,网民必须经过本人真实身份认证,才能在每日访问量大于20万人的媒体和访问量大于30万人的门户网站留言。之后几年里,日访问量1万以上的网站都需实行网络实名制,实行实名制的网站就有数百家。虽然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法院认为“控制上传非法信息、在造成损失时能获知加害者的立法目的完全可以通过IP(网络地址)追踪和刑事处罚、损害赔偿等得以实现”,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2015年,韩国宪法法院裁定,《公职选举法》关于“在选举活动期间,如果有人要在媒体官网等网站上发表对候选人或政党的相关意见,相关网站必须要进行实名认证”的规定合宪),但对于网络主播们来说,实名制仍然是必需的。2014年,韩国国会通过《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不仅对网络主播和用户实行严格的实名制,而且对网站也实行严格规定,对违规的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另外,根据规定,如果韩国网站不主动屏蔽有关淫秽、违法和涉嫌诋毁他人名誉的网络文章和影像资料等,网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政府还成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监控网络色情。韩国媒体GameMeca2016年9月报道,新国家党议员李殷权针对网络个人直播提出了“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修订案”,要求个人直播经营者应当断绝本公司运营网站上的违法信息传播,应当实施实时监测以断绝违法信息传播,同时还应当建立有关个人直播的准则。 欧洲:实行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站内容监管双管齐下 Facebook的全球用羰量超过10亿,其中3亿在欧洲,前面提到的瑞典90后的“直播轮奸”事件也引起了整个欧洲的震惊。目前欧盟在网络直播监管中,实行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站内容监管双管齐下。早在2011年,欧盟委员会就在一个报告中指责12家社交网站保护未成年人不力。2016年通过,将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签约,才能在社交媒体网站上进行注册:“关于直接向儿童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对16周岁以上儿童的个人数据的处理为合法。儿童未满16周岁时,处理只有在征得父母责任的主体同意情形下,或授权儿童同意的范围内合法。”同时欧盟要求数字内容运营商、网络直播平台肩负起加强内容安全审查、上报网络舆情等方面的责任。 2016年5月,欧盟出台了最新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旨在强化视频分享平台的责任意识:提供视频和类别标注的平台必须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有害内容(如色情和暴力内容)影响,并保护所有公民免遭煽动和仇恨。具体措施包括,为用户提供能报告和标记有害内容、年龄验证或父母监管系统的工具。为了确保各类措施的持续有效性,欧盟委员会将邀请所有视频分享平台遵照《更好地保护在线未成年人联盟》的相关规定,为该行业制定行为规范。 除了企业自律之外,国家视听监管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强制执行规定,有权处以罚金。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ERGA),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视听监管方组成,其角色定位将在欧盟法律中列出。该机构将评估共同监管的行业规范,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 网络直播论文:揭秘网络直播掘金者 美国电影《楚门的世界》中,男主角楚门是一档直播真人秀主人公,他的生活被窥探。最终楚门不惜一切代价,选择走出这个虚拟世界。 如今,剧情在现实中反转,大量年轻人争先恐后,将自己的生活通过摄像头直播出去,直播内容也不再仅限于游戏,而是包括外出聚餐、相亲、泡温泉、街头搭讪等。很多主播开始另辟蹊径。 有些主播月入数万元 直播平台的兴起,需要大量主播源源不断输出内容。2015年4月,电子游戏职业玩家曾昱霖注册成立公司,成为一名“星探”,培养主播,并与各大游戏直播平台签约。“投入并没多少,跟在西安开家面馆差不多。” 此前在市政公司工作期间,曾昱霖经常在夜间去网吧打游戏。“有次我在别人的直播房间里看到王思聪(中国首富王健林之子)在打游戏,我看了足足四五个小时。” 成为一名职业主播便成了曾昱霖的目标。在一次和朋友观看游戏比赛的过程中,一名玩家不到0.5秒连续操作两次键盘一次鼠标,成功躲避了伏击。朋友问曾昱霖是否也能这样操作,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朋友嘲笑他:“连这点能耐都没有,还想当主播?” 这话对他造成巨大打击。职业玩家的巅峰期往往在25岁前。“年龄大了,反应就慢了。”曾昱霖说,职业选手更新换代就是一夜之间。于是,他做起了培养主播的生意。目前,公司旗下已与30多名主播开展合作,5名固定主播,其中2人兼职,3人全职,收入最高的主播月薪已达到6位数字,兼职主播中,情况较好的每月也有4到5万元收入。 靠“审丑”成网络红人 2015年11月初,一个名叫“兰落无声”的主播突然出现在斗鱼直播平台,吸引了近百万网友的围观。出生于1994年的“兰落无声”造型略显乡土,直播的地点就是一间隔间小木房,话筒是蓝色和金色搭配,被网友形容为“土得掉渣的洗剪吹专属”。凭借着观众间相互传播,大量观众涌入“兰总”房间。 “兰总”自称以前做过服务员、服装类的生意,目前靠摆地摊为生。因为收入不高,经过网络搜索,得知主播可以快速致富,于是加入到这个行业中。 在“兰总”的直播过程中,大量观众交流产生的弹幕甚至会完全遮盖直播画面,只留下“兰总”忘情又略带跑调的歌声。“非常喜欢这种嗨到爆的感觉,能带动大家一起嗨,感觉很棒。”“兰总”说,“观众数量能超过一些韩国职业主播,我觉得我真实,能给大家带来快乐。” 在曾昱霖看来,“兰总”背后必然有着一支能力相当强的包装团队。在观众们追求主播“颜值”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审美疲劳,这个时候,第一个打出“审丑”招牌的主播,必然会吸引大量好奇的目光。 主播背后或都有推手 在业内人士眼里,游戏打得好并不一定适合当主播。为吸纳更多主播,曾昱霖曾在校园宣讲,“想当主播的挺多,但符合条件的太少。”他表示,会挑选一些性格开朗擅长沟通的人培养。“如果根本不会打游戏也没关系,公司会从头教起。” 19岁的小悦在成为主播前甚至没玩过游戏。从学校毕业后,她在西安北客站从事勤务工作,半年后辞职成为全职主播。公司为其选定一款节奏较慢的卡牌类游戏,联系了国内顶尖的职业玩家辅导。“大概半年后,我在游戏里的排名就到了传说级,这是职业玩家才能达到的段位。”小悦说。 在游戏直播平台的房间里,每个主播背后可能都有一支专业化的推手团队。灯光的角度、服装的挑选、话题的选择,都有可能是团队指导的结果。 每晚8点后,曾昱霖和同事进入到最忙碌时刻,并不需在公司碰头,大家拿出随身携带的数个手机进入主播房间,监控有无异常情况即可。“比如主播跟男朋友吵架了,情绪低落,只玩游戏不说话,这样观众就会流失得很快。”曾昱霖说,除了提醒,管理人员还会假扮观众在直播间一些互动话题,提醒主播“躁起来”。 直播文身也能吸引人气 2015年5月底,曾昱霖萌生了进行户外直播的打算――将直播摄像头带出房间,让观众以第一视角观看一些另类的体验。目前,曾昱霖一半以上的精力都投入到线下商家的直播当中。“你可能觉得直播一群人在酒吧喝酒没什么意思。但总有一些人,看到之后就想来到这个酒吧,和别人一起喝酒。” 在西安酒吧驻唱小有名气的王凯是曾昱霖的合作伙伴之一。在直播驻唱期间,他通过手机观看弹幕,和网上观众互动、点歌。每首歌唱完之后,王凯都会花费4到5分钟的时间,和网友交流,聊音乐,也谈人生。 曾昱霖还尝试过直播文身。在文身店,直播的设备包括4只摄像头,1只麦克风,以及1台笔记本电脑。店主通过优惠折扣等方式,说服顾客接受直播。 在餐厅内直播一场饭局设备则很简单――只需要一个带有4G功能的手机即可。两位主播在饭桌前对菜品评头论足,就能吸引近千人观看。“如果主播是网络红人,一会儿就有人赶到餐厅了。” 摘自《华商报》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影响及对策研究综述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互动性视频娱乐,带着机遇和挑战闯入大学生的视野,无形中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学界对大学生价值观以及网络与思政教育相互联系的研究比较深入,但由于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来才开始蓬勃发展的新兴直播方式,专门研究网络直播的文献资料为数不多,而将网络直播与大学生价值观联系起来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文章从国内学者对价值观、大学生价值观和网络直播的研究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以期为该研究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关键词:价值观;大学生价值观;网络直播;研究综述 一、研究综述的必要性 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多种传播媒介中,网络对大学生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确立。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目前我国在线直播的平台发展十分迅猛,平台的数量众多,而且平台的用户数量十分巨大,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直播平台在每天的高峰时段的在线人数甚至达到600万~700万,房间数也能轻松突破4000。网络直播正在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最新现象级存在。 与此同时,笔者作了关于大学生参与网络直播程度的调查。结果表明,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84.3%的人会看网络直播,其中63.2%为偶尔看,而21.1%为经常看,所有人中只有15.8%从来不看网络直播,此外38.2%的人做过网络直播的主播。这些数据表明网络直播与大学生生活联系紧密,它是大学生易于接受和青睐的交流和休闲方式之一。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大学生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些意识形态会对大学生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审美观念产生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 大学生由于处在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逐步趋于成熟,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思维非常活跃,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如果这一时期他们接触的是优秀的网络直播,会对大学生的成长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会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因涉世未深,大学生往往不能辩证地、全方位地看待问题,易沉迷于网络直播中夹杂的不良成分,此时若不及时、正确的加以引导,大学生就会受到这些不良成分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学界深入研究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产生的各种影响,并积极研究对策,通过一些给大学生的针对性的建议来加强对大学生价值观的正面积极的引导。 探讨如何发挥我国网络直播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克服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从网络直播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无论对中国的网络直播发展,还是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该研究有利于拓展大学生价值观研究的新领域和新视角,不仅丰富了价值观理论研究的相关内容,而且更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内容。 二、关于价值观的研究成果 我国学者对于价值观的理解大多是从哲学角度进行探讨。在概念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价值是一事物对主体的积极的意义,即客体对主体的积极的作用。也有人认为价值观是人的一种主观观念,用它来判断事物的善恶、美丑、正确与错误等,它是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的,是判断一种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总体来说,学者们比较认同的价值观定义是人们内心深处真正信仰什么、需求什么,是否觉得做这件事有用亦或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满意的一种主观观念,是判断一种事物或事情是否有积极意义时所持的观点态度总和。 三、关于大学生价值观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对大学生价值观的研究文献越来越丰富,价值观的研究也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重点。从中国期刊网统计的数据来看,研究大学生价值观的相关论文已达上千篇。论文大多都对大学生价值观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对大学生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进行探讨。 (一)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发展的现状研究 大部分学者对当代大学生价值观的现状持乐观态度。认为当代大学生在价值观上整体是积极向上的、是健康的,大多数大学生有着高尚的道德追求。但是研究也指出,部分大学生的价值观存在自私、金钱至上、功利主义的现象。甚至有一些大学生出现了精神萎靡、沉迷于网络、不思进取的价值取向。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的价值观理解为大学生对自身在整个社会关系中主客体角色的一种考量,是大学生对自身追求的一种主观倾向。 (二)大学生价值观的特征研究 学者们在对大学生价值观概念范畴进行定义研究的同时还对大学生价值观的特征进行了大量总结,有学者将大学生价值观特征概括为价值取向趋于理性化,价值判断偏重务实化,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价值追求突出个体。有学者认为大学生价值观有价值多样化、功利化、实现过程差异化、发展过程不成熟等特点。总之,大学生价值观整体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与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基本相符合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自私自利、崇尚金钱、追求享乐、道德滑坡等问题。 (三)大学生价值观现状的原因研究 对大学生价值观的现状学者们做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产生大学生价值观现状的原因。比如,一些学者从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高科技的角度从宏观上对大学生价值观进行研究。有学者用实证数据说明文化、性别、专业、家庭等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还有学者指出传统价值观教育模式存在问题,导致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失败。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寻求新型价值观教育,例如利用网络直播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载体进行价值观教育。总结学者们的研究观点,一般来说,对大学生价值观影响比较直接的因素主要有大学生本人的性特征、大学生的家庭教育环境、大学生的经济条件的变化、良莠不齐的新兴文化的影响等方面。 (四)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方式 学术界对如何进行大学生价值观教育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对策。有学者从大学生价值观的发展形成阶段的基本特征、大学生价值观的主要影响原因以及大学生价值观的阶段性特征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的对策。一些学者认为,应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提倡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来影响大学生等三大措施来引领大学生价值观。一些学者提出了三大对策:以大学生为对象,增强价值观教育的指向性;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对大学生价值观教育;以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确立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方向性。总之,学校层面要优化校园环境、组织丰富活动;家庭层面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提高言传身教水平;社会层面要加强大众传媒的合理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等都是增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网络直播的研究成果 目前对网络直播的研究尚未上升到理论高度,主要侧重于实践运用。 (一)着重探讨网络直播的优势 学者们研究了网络直播与其他传播方式的区别,相对于其他传播方式,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强,互动性强、实时性强的特点。这也是一些名人、企业、新闻媒体、社交等都比较喜欢在进行精心的自我包装之后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自我宣传的重要原因。有学者认为网络直播既有互联网受众面广的优势,同时又通过视讯的方式进行现场直播,可以突出产品推广、对话访谈、在线培训等内容交互特点,增强的推广效果。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直播与其他网络媒体相比的独特性,在于网络直播的视觉冲击效果,使得这种社交方式比文字、图片的交互效果更强更有吸引力。一般来说,网络直播可以使交互的双方看到更真实生动的对方,其优点比较多:网络直播更加直观,交流速度快,表象形式好,能够最大程度地超却时空的限制,交互受众容易划分等等。同时,借助网络交互软件,还可以对交互过程进行录制。使直播之后,交互内容还可以进行重播、c播,这就大大发挥出了这种交互方式的价值。 (二)网络直播中的乱象研究 网络直播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整个行业还不是很规范,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就存在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有学者指出,网络直播本来是一个网络交互的很好的形式,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传播“黄、赌、毒”等信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背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而且这种乱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极大地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网络生活由于直播网站的访问者多数为青少年,这些“乱象”会误导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扰乱视听行业发展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网络直播乱象光怪陆离,其形成的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有学者指出不仅仅是主播个人的问题,网络推手的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的松散管理、粉丝素质的良莠不齐也直接影响到网络直播环境的稳定。不少学者一致认为网络直播平台管理难度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 (三)如何监管网络直播研究 对网络直播乱象,许多学者提出监管策略,有学者认为应该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计与归类,并纳入数据库,进行分析和研判,从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从而促进网络直播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网民的交流,在实践中对网络直播进行规范地引导,使之逐步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建设、加强集成平台管理、规范网络主播管理、建设技术监测系统、完善网民举报机制等是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五、研究述评 国内学界对价值观和大学生价值观的科学内涵以及教育方式都进行了研究,为研究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对策提供有益的借鉴,但纵观目前的研究现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虽然学者们对如何加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对策进行了广泛研究,提出众多对策,但是这些对策都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实证研究的支撑。二是,价值观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哲学层面。一些专注论文也大都停留在哲学层面,缺乏与具体科学的结合,可操作性不强,与网络直播相关联的研究更是未见。从国内现有关于网络直播的文献看,目前有关网络直播的研究,缺少学理性分析和有深度的理论成果,更鲜见与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传播学等相关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成果。 综上所述,对于“大学生价值观”的研究总体比较深入,其中既有理论思辨,也有实证研究,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设计和开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而“网络直播”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全面,不过现有的研究能为我们正确看待和运用网络直播提供参考。与此同时,在“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影响及对策的研究”方面缺少专门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近年来虽然新媒体环境兴起,但学界还未关注网络直播对大学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不可忽视的影响。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策略的研究将研究视角放到当今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上,以期充实这方面的研究。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对现代广告发展的影响 【摘要】目前,中国是最大的手机市场,同时,智能手机用户量已超过5亿,从而催生了一些“网红经济”“网络直播经济”,而这些的发展对广告的发展,及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渠道,同时对传统广告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本文通过网络直播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进而分析现代广告应如何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 现代广告 影响 近几年,在互联网大力普及的大背景下,网络直播这把火被点燃了。越多越多的人群涌入网络直播行业,资本看到网络直播市场的潜力后,开始进场大肆撒钱,短短几年时间整个网络直播行业便迎来一片昌盛繁荣的景象。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一些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用户过亿、月活跃用户超千万。面对庞大的市场,在近一年内,腾讯、网易、YY、陌陌、小米、优酷等数十家互联网巨头纷纷杀入直播领域。目前,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已达200余家,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 同时,对于营销而言,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如今,移动互联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网红的发展,网红爆火的背后也酝酿着一定的商业机会。“直播+电商”更已成为垂直类电商开启流量和流量变现的双重触点。 一、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 (一)网络直播的含义及特点 直播是一种实时性、互动性显著的互联网传播内容的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传播形式,直播紧密的将用户与直播内容交互在一起,用户本身也是内容生产的一份子。 W络直播是新媒体发展、消费者需求多元化的产物。 目前在线视频直播大致分为三种,一种以产出游戏为主的视频平台,例如斗鱼TV、战旗TV、虎牙TV等,主要以各种网络游戏直播为主;另一种以美女主播唱歌跳舞等为主,例如网秦旗下的秀色秀场、YY,六间房等,因其娱乐性质浓厚,又称其为秀场;第三种则是蘑菇街等具备电商属性的平台正在投入的“直播+电商”。 直播具有高互动性、强社交性;随时、随地、碎片化;内容具有丰富性等特点。 (二)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一些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用户过亿、月活跃用户超千万。面对庞大的市场,在近一年内,腾讯、网易、YY、陌陌、小米、优酷等数十家互联网巨头纷纷杀入直播领域。目前,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已达200余家,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 (1)市场规模增长迅猛。秀场直播的数据市场规模在2013年为36.7亿元,2年后达到74.6亿元,翻了一番,背后是其长期的用户沉淀和盈利模式的不断完善。游戏直播增长更为迅猛,自2014年左右进入中国市场后,市场规模从最初的2.7亿变为2015年的11.7亿元。泛娱乐直播在2015年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目前没有机构给出可信的市场规模数据。 (2)付费体验者数量不段增长。付费人数从2011年到2015年短短4年间,人数翻了近十倍。 二、广告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一)广告的含义 广告是为了实现传播者的目标而带有较强自我展现特征的说服性信息传播活动,通过改变或强化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来达到其特定的传播效果。 广告的形式对消费者而言是直观的,现代广告更是加入互动等因素来满足消费者自我意识的表达。广告在商品和信息被人所接受的过程中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 广告的传播形式是多元化的,主要分为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等。 (二)广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广告市场规模发展迅速。近几年来,我国广告市场规模持续发展。2014年中国广告经营额达到5,606亿元,较上年增长 11.67%,在GDP中的占比达到0.88%。广告行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 (2)广告业经营单位快速发展。随着广告市场规模的增长,广告经营单位数量及广告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加,一方面繁荣了广告市场,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竞争。 2015年,中国市场广告支出逐渐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广告市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国消费市场地位的日渐提升,国际品牌和国内品牌的广告投放力度都将进一步加大,未来我国广告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我国广告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三)现代广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机遇。现代广告的发展正在处于市场急速上升期,市场空间较大,同时消费者、广告主以及广告商们的广告意识不断加强,从而使得广告行业产值不断上升;广告行业技术发展日臻成熟,同时广告行业日趋完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为广告业的发展提高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更新,媒体渠道的丰富,以及广告宣传成本的降低,使得广告发展具有无限可能,同时增强了广告行业的盈利以及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精准营销成为营销的潮流,仅有宣传更具有针对性,降低了广告宣传的成本,使得广告宣传更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挖掘更多的潜在消费者;广告的推广形式多元化,同时推广对象精准化,使得广告效果得到大幅度提升。 (2)挑战。广告门槛的不断降低,使得广告行业的进入壁垒随之下降,广告行业竞争加剧,广告价格受到巨大影响;广告技术的成熟,从而使得对广告作品的要求越来越高,进而广告制作的难度随之增加,创意成为广告制作的重点及难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发展,自媒体成为现在的主流媒体之一,使得消费者的注意力更加稀缺,进而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成为提高广告效果的主要方面,同时也加大了广告推广宣传的难度;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广告行业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尤其是新媒体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进而广告的技术成本、创新成本不断提升,消费者需求多元化也加剧了广告精准推送的难度;随着人们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告行业中一些世界知名广告公司掌握了大部分市场份额,进而压榨现有广告市场空间。 三、网络直播对广告的影响 截至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较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当前,虽然移动端网民规模还不及PC网民,但是手机端App、pad端App月度使用时长比例已超过PC网页月度使用时间比例。 网络直播对广告行业的发展将产生以下影响: (一)丰富了广告传播的渠道 网络直播主要是对消费终端控制,同时,现在市场进入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市场机制,从而谁掌握了终端控制权,也就最大限度地掌握消费动向。 网络直播将传播载体从传统的电视、广播扩大到了手机等移动客户端,通过网络服务,4G服务等让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消费引导,同时,网络直播能够双向互动,自由点播,进而满足受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的需求。 广告商的营销渠道选择更具有针对性和经济性。将移动互联网与广告进行完美的结合。 (二)推动广告行业的转型――内容为主,社交为纲 网络直播满足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心理,通过有趣的、幽默的方式来展现更懂的生活技巧及内容,对创意的要求比较高,从而实现更多的点击量和转发量。对于现代广告而言,广告更多的需要去思考,如何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使得消费者有更好的消费体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加深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即得到了需求满足,又得到了购买的快乐。 进入网络电视时代,面对的是越来越稀缺的消费者注意力资源,面对这种消费者有众多选择,想看就看,不想看就不看的现状,怎样引起受众注意?就需要创意性内容,以内容为纲,创意为载体,来进行信息传递,实现消费目的。另外,充分利用线上平台,譬如微博、微信等公众社交平台,进行病毒式传播,完成口碑营销。 (三)强调了广告的交互性 网络直播最大的特点是可以与受众随时、随地互动,提升了公众的参与感,因此未来互动参与式广告会成为主流,及能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同时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网络直播最大的目的在于主动拉近与受众的距离,拉近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而这是对传统广告中,受众只是信息接收者的一种改革,这种方式会使得消费者主动参与到广告宣传中,通过互动,更加全面、及时的了解产品信息。 网络直播通过与网友互动过程中,运用植入式广告方式,全方位地介绍产品的特点、功能,使得产品更具有信服力,提高消费者的满足感。 (四)降低了广告传播的成本 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包括接触媒体的时间和地点的变化,因此网络直播广告方式的推广使得广告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因此使得广告投放也愈加精准,从而提高广告效果,提升广告收益。 另外,网络直播依托大量的数据,依托于大数据时代,强大的数据库信息,从而为广告投放圈定范围,消费用户群体界定更加准确,,进而在合理方位内投放广告,既确保了广告效果和广告收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广告成本。 然,网络直播仍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监管制度不够全面和健全,另外,网络直播市场发展不够成熟等,对于广告而言,既要参考其存在的价值,同时还要结合产品实际,比如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群体、产品的性质、产品的特点等,有效、针对的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 网络直播论文:网络直播行业现状及管理动向分析 摘要:视频直播不再是专业媒体机构所专有,网民只需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即可在家中、行走途中或聚会间随意进行网络直播。网络直播为信息、娱乐等资讯提供了更为迅速而便捷的传播方式,与此同时也为低俗、色情等有害信息传播提供了平台,给我国网络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出台,将有效改善网络直播现状,推动互联网环境治理。 关键词:网络直播 现状 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视听行业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行业发展自身需求的共同推动下,热点不断涌现。2014年被称为网络自制节目的元年,一批形式新颖、各具特色的网络自制节目大量推出。2015年,网络综艺栏目冲破了过去娱乐至上、歌舞当家的电视综艺环境,亮出了网络媒体的新品牌。而2016年,随着“网红”的兴起,网络直播又迎来了开局之年。国内各大视频网站纷纷开设网络直播网站及移动客户端,以游戏为特色的斗鱼、熊猫,为网民提供弹幕交流的bilibili,以视频节目为主的乐视、优酷网、爱奇艺,以及以秀场为核心的9158、六间房等各类网络直播平台迅速涌现。据相关统计,目前开办网络视频直播的企业已近300家,直接参与网络直播或是观看网络直播的群体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网络直播的兴起主要表现在两个领域:一是网络主播,即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时与线上网民交流互动,积累粉丝获取收入的网络主持人,亦被称为“网红”。《2016中国网红经济白皮书》显示,中国的“网红”人数超过100万,其中,作品创作网红占11.6%,视频直播网红占35.9%,新闻事件网红占18.2%,自媒体网红占27.3%,其他类网红占7%,视频直播网红作为2016年互联网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群体占比居首。二是网络直播平台对社会热点事件、科技产品会、体育音乐娱乐节目的视频直播。随着网络直播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平台通过粉丝埋单、商家投放广告获得收益,形成“网红经济”。 移动互联和实时社交技术赋予了直播极强的现场感和互动性,可以打造网民身临其境般的用户体验,已经成为新媒体传播的重要载体。正如业内人士的共识,对于传统媒体、电视台而言,直播的颠覆魅力体现在,人人可以成为直播的主角,直播间的观众不一定追求很多,但以主播为核心,可以形成非常分众的社群。 目前,网络直播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体现运营资质和节目内容两个方面。 一、大量网络直播平台缺乏相应资质。网络直播的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部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继管理文件,厘清了他们的管辖范围。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重点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以及开办情况进行监督;文化部依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的经营部门应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在2016年爆发式增长,监督管理相对滞后,造成大量运营服务机构没有“购票”即簇拥着挤上了这趟快车。相关媒体调查发现,对于文化部要求的自2017年1月1日起,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这一规定,斗鱼、战旗等主流直播平台都在主页面标注了许可证编号,而像ME直播、一起秀、来疯等新兴移动直播APP官网则未挂出许可证编号。许多新兴直播APP未经审核便偷偷上架运营成为违反此项规定的重灾区。而对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的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规定,在对包括斗鱼、虎牙在内的10家具有代表性的直播平台进行调查发现,标注许可证编号的网站不足一半。除战旗直播、虎牙直播、bilibili、映客四家平台在网站底部标注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编号,其他六家包括斗鱼直播、熊猫直播、龙珠直播、火猫直播、花椒直播、直播TV均未在网站首页标注许可证编号,同时经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核对,部分网站标注的许可证信息与备案不符,涉嫌虚假标注,按照规定对未取得许可证的直播平台将面临关停的处罚。① 二、部分节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直播内容方面,从最初的电竞比赛扩展到泛娱乐,再到教育、电商,最后到“直播深夜u大饼”“直播睡觉”,千奇百怪,无所不能直播。只有想不到,没有播不了。网络直播内容中包含大量的网络表演、娱乐和竞技,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网络文化行业创新,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一些表演者以低俗、色情等内容吸引关注,拜金风气盛行,虚假广告危及网民财产安全,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 2016年元月,斗鱼平台直播“造人”事件轰动一时,引发大量围观群众和监管部门的强烈关注,直播低俗化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为网络直播元年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开端。在“粉丝经济”的巨大红利下,网络主播往往剑走偏锋,直播过程简单粗暴。吸毒、自杀、偷拍等恶性事件找到了新的传播平台,吃饭、睡觉、黑屏等无营养的网络直播内容更是比比皆是。更有甚者,某殡仪馆工作人员居然将遗体火化过程搬上了直播平台。这种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有悖道德伦理的内容给“网红”们带来了超高人气和丰厚收入,网络主播也变得越来越“任性”。诱人的经济利益让渴望迅速成功、成名的年轻人看到了“曙光”,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社会的浮躁风气,极易影响年轻人的价值观。 网络直播乱象丛生的背后,是资本市场疯狂追捧下的野蛮生长。无序的网络直播增加了互联网内容风险。网络比传统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参与程度更加广泛。网络直播的低门槛,使得灰色内容传播更容易并形成群体化,所引发的网络舆论效应也更加巨大,给监管带来挑战。 2016年以来,网络直播领域相继出台多项新政,无法可依、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改观。4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第25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23家网络直播平台被查处,关闭严重违规表演房间4313间,整改违规表演房间15795间,解约严重违规网络表演者1502人,处理违规网络表演者16881人。4月18日,新浪、优酷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7月1日,文化部印制《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的行为进行规范。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加强网络直播监管,强调直播平台必须持证,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对于引导和规范目前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成为网络直播管理的重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央、地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均对《规定》进行多角度、多形式报道和解读。网民对《规定》落地普遍表示肯定和支持,认为将有效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经过一年时间的政策颁布和执行,12月底,为加强互联网直播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网信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本次专项检查,三部门联合开出“处方”,对YY、花椒、映客、斗鱼等主要网络直播平台封禁违规主播账号3万多个,关闭直播间将近9万间,删除有害评论弹幕近5000万条。多家网络直播平台负责人表示,当前网络直播乱象频出,只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才能推动网络直播行业不断走向规范,这不仅切合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也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就网络文艺发展提出,“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度”“不让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无节操的垃圾淹没我们的生活”。 互联网内容的传播也有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合理边界,不能任性而为,要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表达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明确管理部门和直播平台职责,杜绝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现象,建立一套长效的运行机制,依靠政府部门监管、互联网企业平台自我监管、政府和企I联合监管的方式,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注释: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标注情况统计截止至2017年1月10日。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生态金融发展论坛聚焦生态盈利 1月4日上午, 2017“中国林业生态金融发展论坛” 暨广州交易所集团林业生态产业产权交易新闻会在京隆重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和广州交易所集团共同主办,由中泽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办。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原林业部副部长蔡延松、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长宣春雷等领导与来自全国各地业内专家、企业代表齐聚一堂,聚焦“互联网+林业生态产业+金融”,共同探讨2017林业生态金融发展新趋势,共同为推动新常态下,林业生态金融的新发展进言献策。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极大地调动了金融介入林业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林业金融呈快速发展势头,林业产业获得的信贷支持不断加大,为林权改革的持续推进提供了支撑。但是,由于当前林木资源评估难、林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成本高、林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缺位等问题的客观存在,制约了林业金融长效发展。如何突破上述瓶颈制约?亟待进一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以创新求发展。 同时,在广州交易所集团下的广州农林产权交易所将以“互联网+林业生态产业+金融”的模式,构建闭环的林业生态金融产业生态圈,全力打造一站式林业生态金融服务平台,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林权小额贷款、森林保险、林木资产收储管理、拍卖交易、政策信息等一站式服务。通过不断创新融资服务产品,不断增强融资服务功能,构建规范、专业、高效的林业生态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公平、公证的市场交易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2017“中国林业生态金融发展论坛”,既是碰撞思想、凝聚共识的平台,也是加强交流、促进合作的园地。此次坛的成果必将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新时期林业的转型和持续发展产生的积极的影响。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亟待科学经营管理 我国18亿亩耕地基本上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31.2亿亩森林却不能满足全国的木材需求。专家认为,落后的育林理念和技术,导致森林多种效能发挥不充分。 在“重造林、轻管理”等落后经营理念、技术影响下,不少国有林场虽然是“生态建设的脊梁”,同时也成了“经济建设的包袱”。一些林业专家和国有林场负责人呼吁,为实现从林业大国向林业产业强国转变,亟需改变森林经营理念、技术,强壮“生态骨架”,提高林分质量。 木兰围场:我国林业传奇 目前,木兰林管局探索出“以近自然培林理念为指导,以流域经营为载体,以目标树经营为架构”的全林经营体系。 位于内蒙古浑善达克沙地南缘的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距北京300多公里、天津400多公里,南拱京津,北控漠北,不仅是阻挡风沙南侵京津的重要生态屏障,也是京津地区重要水源地滦河的源头。 300多年前的清初,康熙皇帝北巡塞外,将这里评价为“万里山河通远檄,九边形胜抱神京”,钦定猎场,木兰秋A。但是,这里也曾因清末开围、民国战乱、日寇侵略,林海茫茫之地变成秃山荒岭。到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个承德市森林覆盖率仅为5.8%。专家忧心忡忡:如果不予治理,不出50年漠北风沙将“兵临”北京城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承德成立60多个国有林场,几代人可歌可泣的造林史诗拉开序幕。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如今,这里的山岭重新染绿,将千年前的松林传奇重新延续。 目前,木兰林管局探索出“以近自然培林理念为指导,以流域经营为载体,以目标树经营为架构”的全林经营体系。2011年以来,森林亩蓄积年均增长量超过15%,目标树单株蓄积年增长量超过20%,森林总蓄积超过600万立方米。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在木兰林管局调研时指出,“木兰林管局的森林经营工作是全国的教科书,是一本活生生写在大地上的教科书。” 虽然木兰围场成为我国林业上的传奇和活教科书,但是我国整体林业发展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林业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 国家林业局组织完成的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资源进入了数量增长、质量提升的稳步发展期,全国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森林蓄积151.37亿立方米。但是,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林业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我国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森林蓄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7。而且我国林地生产力低,每公顷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9%。亟需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森林蓄积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潜力巨大。 另外,森林有效供给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接近50%,木材安全形势严峻;现有用材林中大径材林木和珍贵用材树种少,木材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 与发达国家林业存在巨大差距 在德国,一棵直径80厘米的优质楸木可以换一辆宝马车;而在中国,通常十几亩地的木材也换不来半辆宝马车。 德国森林面积只有1.6亿亩,相当于我国森林面积的二十分之一、我国国有林场面积的六分之一,但是他们不仅满足了国内木材需求,而且每年出口优质木材达600万立方米以上;中国拥有31.2亿亩森林面积,不仅没有实现木材的有效供给、形成应有的财富,而且林业自我生存发展能力非常有限;9|多亩的国有林场的产出,不能保证4800个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转和75万林业职工的工资开支。 德国林业每年产值达到1000亿欧元以上,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高达3%以上,远超钢铁制造业的214亿欧元和矿产业的123亿欧元。 德国森林公顷蓄积量高达310立方米,公顷年生长量为12.2立方米,年采伐量为每公顷8.7立方米,达到了“越采越多”的理想状态;而我国森林公顷蓄积量只有89.8立方米,相当于德国的四分之一,年生长量为4.2立方米,相当于德国的三分之一,可采伐的优质木材资源几乎枯竭。 河北省木兰林管局局长徐成立曾到德国就森林经营管理进行过专题考察。看到中德林业巨大差距,他算了一笔账:“木兰林管局拥有10万公顷林地,如果按照德国森林生产率水平,我们局每年应该有80亿元的有效产出,考虑到降水等条件的差异,即使仅打一折,也应该有8亿元产值,但实际上每年可变现的产出不足5千万,只相当于德国的一百六十分之一!当然,差距大,也意味着提升空间潜力大”。 到2008年,木兰林管局林业发展遭遇“瓶颈”:林龄持续偏小,平均林龄仅27年,中幼龄林比重占60%;产材径级持续偏低,平均胸径只有12厘米,可采伐资源面临枯竭;木材质量持续下降、价值降低,森林蓄积增长乏力,多年徘徊在500万立方米左右,陷入“资源危机、资金危困”的尴尬局面。这样的“瓶颈”,基本是我国国有林场现状的缩影。 经营理念落后 中国的林业教科书上说,40年的落叶松人工林已是成熟林,也就是说,到了40年,这样的落叶松就应该主伐利用了。而在德国,40年的落叶松被定义为幼树,基本到80年左右才开始主伐利用,长到100多年,树木生长量依然很高。德国资深林业专家斯匹克说,“通常情况下,树越大,生长量越大。”当他在中国看到40多年的落叶松被成片采伐时,他非常惋惜地评价说:“这是非常愚蠢的决策!” 在中国林业生产中,生产单位没有把修枝当作提高木材质量的手段,所以不注重修枝工作。在德国,则特别重视修枝,他们通过修枝减少木材主干上的“疤瘌”,这样的木材加工成的板材会有漂亮的木纹,木材的商品价值大幅度提高;市场上,修枝材比不修枝材价值相差2至3倍,而且越珍贵的木材差价越大。 在中国,高校的林业专业多数在教室里进行;在德国,林业专业课堂开在森林里。用斯匹克的话说是:“你要知道树的生命规律吗?那你就走进森林,去问问森林吧!” “我国传统林业的教科书主要是从前苏联学习借鉴过来的,几十年没有变化。”国内知名森林经营专家、中国林科院科技信息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邬可义介绍说,“前苏联地域广袤,人口稀少,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他们重采伐、轻培育,与中国的国情、林情都相差很大”。 政策弊端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的森林经营多采用以取材为目的的“皆伐”方式,不但破坏了森林环境,延长了森林恢复周期,还造成可采资源减少;我国普遍重视植树造林,不注重天然更新,又不注重科学抚育,使原始森林和天然林比重下降,造成森林生态功能弱化。 “要么使劲砍,要么一棵不让动,在两个极端间来回摇摆”。林业专家说,大面积“皆伐”虽然带来了即时效益,但这种“剃光秃”的采伐方式无异于涸泽而渔,如果任由长期发展,不但大径级优质木材战略资源难以实现,结果还会使森林质量越来越差,公顷蓄积量和生长量在低水平上徘徊不前。 再如,生态公益林采伐强度不能超15%。实际上,有的中幼林每公顷株数已经超过5000株,甚至上万株,伐除15%远远达不到抚育目的;而对于每公顷株数不到500株的林分,伐除15%显然是超强度采伐。不同的林分却在使用同样的政策,政策滞后十分明显。 在“重造林、轻管理,重采伐、轻培育”等“重两头、轻中间”落后经营理念技术的影响下,不少国有林场成为“生态建设的脊梁,经济建设的包袱”,不同程度地陷入“青山常在,永不成林”和“越砍越穷”的困境。 努力寻求变革 自2010年起,河北省木兰林管局取消了“皆伐”作业,聘请德国专家和国内林业专家现场指导,最终确定了以“近自然育林”理论为指导,以“‘目标树’为架构的全林经营”为基本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科学营林,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徐成立介绍说,“近自然育林”就是按照自然规律,依托自然条件,借助自然力量,通过人为干预加速林木发育进程,培育接近自然又优于自然、功能完备质量优良的可持续经营的森林作业体系。 “目标树”是指要长期保留、重点抚育、完成天然更新并达到预定目标胸径后,才能采伐利用的树木。 随着中国“木材威胁论”的提出,建立我国自有的大径级优质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迫在眉睫,而“目标树”正是培育高质量大径木材的有效技术途径。以“目标树为架构的全林经营”,就是在充分满足“目标树”生长条件的同时,关注目标树以外其他树木的生长发育,提高全林生长量、价值量和中间收益的育林方法。 木兰林管局按照“近自然育林”理念,科学育林70余万亩。通过经营“目标树”和间伐干扰树等措施,“留优去劣”,使森林在持续发挥生态效益的同时,森林质量和生长潜力得到同步提高。其科学经营的成果引起国家林业局领导肯定,还吸引来自全国十几个省的林场同行前来学习。 兼顾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木兰林管局一些林业干部介绍说,主动放弃皆伐限额之初,确实一度导致林场资金缺口加大。 为缓解困境,木兰林管局实施“以苗养林”的产业发展战略,五年来建设绿化苗木基地4万亩,培育绿化苗木600多万株,苗木年利润突破4000万元。 徐成立说,“种苗产业”确实为木兰林管局弥补了因木材减产造成的资金缺口,为科学经营森林赢得了时间;仅仅五年,森林经营走上了“越砍越有、越砍越优”的良性轨道。不过徐成立认为,木兰“种苗产业”的成功具有地域性和机遇性,所以这样的经验具有不可复制性,在“近自然育林”初期,确实要有持续的资金投入作为政策保障。 专家认为,保护和经营,生态和经济,单纯地强调一个方面都不可取,如果方法得当,完全可以兼顾经济、生态、社会三种效益。“近自然育林”模仿自然又优于自然,成本最低廉,生B最稳定。推行这种理念切忌照搬照抄,一定要掌握核心,吸收其精华,因地制宜,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林情的全新技术体系、科学经营方式,从而实现森林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同时最大化,即森林整体功能的最大化。 专家认为,国家对绿色GDP,不仅要考核森林覆盖率,还要加大林木蓄积量和森林质量考核权重。在这些前提下,把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还给经营主体。 张家口市林业局局长王海东说,“造林是技术,管护是艺术,植树造林只造不管等于零,科学经营管理才是对森林最好的保护。”王海东和一些林业专家认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目前国有林区森林覆盖率几近饱和,再进行覆盖率的考核意义不大,应把反映林分质量的“立木蓄积量消长指标”作为考核项目,同时提高国有林场管理归属层级。 未来林业展望 “国有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是中国林业的‘骨架’,也是生态建设的脊梁。”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巡视员王前进说,“通过科学经营提高林分质量,强壮‘骨架’,才能更好地发挥‘生态脊梁’的作用,从而使我国从林业大国向林业强国转变。” 河北省林业厅造林处处长张书桐介绍说,河北有林地面积8700万亩,林木蓄积1.4亿立方米,其中147个省、市、县属国有林场林地面积800万亩,林木蓄积3500万立方米。“这表明国有林场以占全省9.2%的面积,产出了全省25%的林木蓄积,而且国有林场归属层级越高,林分质量越好。”张书桐说,“全省21个省属国有林场有林地面积约270万亩,占全部国有林场面积的33.75%;林木蓄积1700万立方米,占全部国有林场林木积的近50%。” “中国的森林质量较差,但如果科学经营,30至40年后,可形成总价值约为160万亿元的立木财富。”中国林科院研究院侯元兆说,“这还没考虑这笔森林资产的多种非木材产出,包括生态系统服务。迄今中国的2.8亿公顷(43亿亩林业用地),远未发挥财富功能、福利功能和安全功能。” 专家推算认为,按照欧洲的数据,从1立方米立木到原木产品,再到一次加工产品(锯材、单板等),价值增加比例是1∶4∶15。也就是说,未来中国160万亿元的立木财富,可以变成640万亿元的原材料财富,再变成2400万亿元的一次加工产品财富,因森林平均年度产生的财富达60万亿元。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产业政策研究 摘要:林业产业政策涉及国民经济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多个门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和十分特殊的作用。 关键词:林业产业;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 0引言 林业产业是集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复合产业集群,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生态型,战略性的特点。林业产业政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的基本方针;把实现“四增”作为政策目标;把提高林业投资回报率作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基本途径。 1林业产业政策的特征 1.1 相对稳定性无论从国土开发和生态保护还是从林业生产的长期性来看,林业产业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必须要保证,林业产业政策需要具备相对稳定性。 1.2 协调性产业政策的内容和形式是多样的。同一时期内不同的产业政策会作用于同一产业活动空间。森林资源是由多种资源组成的,林业产业也是由多产业组成的。 1.3 森林资源政策的基础性森林资源的培育在整个林业产业中居基础性的地位,它既是第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业第三产业的物质基础。林业产业政策成败的关键在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政策是否科学有效。 2中国林业产业政策研究 2.1 林业产业结构政策分析林业产业结构政策是根据林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联系和林业产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来制定的促进林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政策措施,它是林业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结构其目标是使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结构政策是一个政策系统,其中包括产业结构长期构想,对战略产业的保护和扶植,对衰退产业的调整援助。目前我国林业产业结构政策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多元化投入、科教兴林、对外开放的政策理念,逐步缓解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总需求和总供给,消费结构与产品结构之间的矛盾。 2.2 林业产业组织政策分析林业产业组织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依据林业发展的特定目标,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干预产业组织的各个方面,以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而采取的各种政策的总和。制定和实施林业产业组织政策,目的是优化林业产业组织结构,协调产业间及产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实现尽可能大的规模效益,保持市场竞争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我们要采取扶持、改造、重组等多种形式,扶植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林产品品牌,以及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林业企业。林业产业组织政策具有明确的结构目标和企业竞争力目标,通过推动森林组合这一产业组织实现林业产业的规模经济。 2.3 林业产业成长政策分析中国林业产业成长政策,是指有利于促进林业第一、二、三产业成长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包括投资扶持、信贷扶持、税收扶持等。明确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确立了林业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政策,这只是为林业产业的发展指明了前景,而要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必须实施有利于促进林业产业成长的扶持政策。林业产业成长政策的核心是充分体现政府对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使允许发展的产业和产品享有社会平均利润率,使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得到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超额利润。这里所指的成长政策,既不是对落后生产力的保护,更不是对森林经营者的施舍,而是从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根据林业产业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是森林经营者应当享有的政策。特别是森林经营者在公有林地上应该享有的权利必须以法律形式稳定下来。 2.4 林业产业布局政策分析林业产业布局是林业产业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形式。林业产业布局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因地制宜,形成区域性林业产品合理布局。保证那些投资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的地区优先发展;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经济、技术条件,发展具有相对优势产业;促进地区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形成分工合理互利协作的协调体系。在加快先进地区发展的同时,逐步缩小先进地区与落后地区差距。无论从国土开发和生态保护还是从林业生产的长期性来看,森林产业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必须要保证,林业产业政策需要具备相对稳定性。林业产业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并不排除为适应内外条件的变化所进行的适时调整,只是变动不宜过频。 2.5 林业产业扶持政策分析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完善实施国有林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建设丰产用材林,珍惜树种等基地建设。健全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木材种质资源保持利用;林业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制度。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全面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加大贴息扶持力度,建立信贷担保机制,森林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强产业开发科技支撑,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推动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6 林业产业服务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疏通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鼓励为经营者提供市场和生产要素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政府信息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咨询机构,规划评估、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消费等全过程服务。探索研究林材资源多渠道供给保障机制,建立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健全林业法律规范。 3结语 当前世界林业产业发展呈现出生态化、多样化、高度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世界各国林业产业政策启示我们,必须实行分类经营、实施长期规划、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吸收公众参与政策过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行扶持和优惠措施、加强国有林经营,发挥林业在促进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中国林业论文:基于DEA模型的中国林业生产效率测度分析 摘 要:以31个省份的林业产业为研究对象,基于DEA方法对中国31个省份林业产业生产效率进行核算,结果表明,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省份综合效率达到最优,其余21个省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效率损失情况。说明中国2013年林业整体生产效率较低。进一步分析发现DEA无效的20个省普遍存在投入冗余或产出不足情况。要想提高各省林业生产效率,可从林业生产资料浪费、合理转移各省剩余劳动力以及改善土地利用和科学发展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等几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林业产业;生产效率评价;数据包络分析(DEA) 林业既是民生基础产业,又是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着生态文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投入,吸引各种资金大规模向林业产业流动,出台各种林区改革方案,其目的是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创新森林资源管理、提高林业产业生产效率。在政府投入的引导下,吸引了社会各种资本也陆续走进林业部门。在巨大的投入下,林业产业的投入产出效率不容忽视。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林业投入产出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本研究致力于更好地了解中国31个省份的林业投入产出情况,通过对比分析各个省份的林业生产效率,改善其投入产出结构,从而使整个中国的林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并且为后续对林业生产效率方面的研究奠定基础。 一、材料与方法 (一)模型选择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是由A.Charnes,W.W.Cooper和E.Rhodes于1978年首次提出的一种基于被评价对象间相对比较的非参数技术效率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每一个被评价的同类对象作为一个决策单元(DMU),以被评价单元的投入和产出指标的权重系数作为可优化的变量,借助数学规划,使决策单元投影到DEA的前沿面上,通过比较各决策单元偏离DEA前沿面的程度,进而对决策单元进行相对有效性评价。本研究选用经典的CCR模型。该模型假设共有n个DMU需要测量,每个DMU有m种投入和q种产出,分别用xi(i=1,2,...,m)表示输入,yr(r=1,2,…,q)表示产出,且xi,yr 0从而构建出具有非阿基米德无穷小的CCR模型。用xik和yrk分别表示第K个决策单元所对应的第i种投入的投入量和第r种产出的产出量。 (二)指标选取 本研究选取林业用地面积、林业当年固定资产完成投资、林业系统年末从业人员作为投入指标。林业投入之后,会相应产生三大效益,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经济方面,林业各项投入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林业产值尽可能提高。因此,用林业总产值来反映林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森林面积可以很好地反映林业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因此,选用当年新增造林面积表示;社会效益方面,可用林区就业以及林业从业人员生活状况来反映,而收入可以很好地反映就业状况,因此用林业职工全年平均工资来表示。 此外,本研究选取中国31个省为决策单元(DMU)。所用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林业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二、各省林业生产效率分析 利用Maxdea分析软件,把2013年中国31个省的用地面积、林业完成投资、林业系统年末从业人员作为投入指标,林业总产值、新增造林面积和林业职工全年平均工资作为产出指标进行效率分析。核算结果见表1。 由表1中的各效率值可以看出,DEA有效的有北京、天津、上海、安徽、山东、河南等11个省份,代表着这11个省已经达到在资源配置能力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最佳状态。而其余20个省份则处于无效状态,说明中国31个省中大多数生产效率没有达到最佳状态,有很大提升空间。观察处于DEA无效的省份,只有青海和新疆两个省份是规模报酬递增,其余18个省份是规模报酬递减。根据经济学理论,规模报酬递增说明若以n倍增加投入,则会获得大于n倍的产出。青海和新疆应适当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比例,从而获得更多的林业产出;规模报酬递减是由于生产规模过大,使生产的各个方面不能有效协调,以至于效率的降低。在这里由于18个省的生产规模过大,也就是林业投入过度,使得投入产出结构不合理,因此不能仅靠增加林业投入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更重要的是采取措施改善投入产出规模结构,把投入产出控制在适当的比例。 三、结论与讨论 林业生产效率直接影响了中国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对中国31个省林业投入产出的效率进行分析评价,可以为各省林业生产决策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而31个省份的林业投入产出直接反映了中国林业发展的整体状况,因此,对中国31个省份的林业投入产出进行效率核算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基于对DEA的测算分析,结果表明:北京、天津、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11个省份处于技术有效状态,而中国其余20个省份处于技术无效状态。中国整体的林业投入产出效率仍普遍较低,特别是吉林、黑龙江、广西、甘肃、新疆其综合效率值低于0.5。为了实现各省份林业生产效率达到最佳状态,可从降低林业生产资料浪费、合理转移各省剩余劳动力以及改善土地利用和科学发展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着手,从而达到调整各省林业产业结构的目的。 现阶段林业投入还处在“粗放式”投入阶段,实现林业发展由粗放式向集约式发展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极大促进作用。准确测度中国31个省份的林业生产效率是充分认识各省林业投入产出方面存在问题的关键,从而作为各省采取有效措施的依据,最终达到提高整个中国林业生产效率的目的。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发展需要市长也需要市场 “中国林业发展的春天来了。” 翻开刚刚出版的《中国林业市场论》新书,前言中的第一句话倏然映入眼帘。 该书主编、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陈建成教授说,林业在改革中前行,只有充分利用市场,才能持续降低林业管理和经营成本;只有利用好市场,才能多方筹措资金,吸纳人才,聚集智慧,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林业发展需要市长,也需要市场。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政府和市场缺一不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的有效作用,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中国林业事业的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是基于对中国林业发展与市场化改革的深刻认识,刚刚出版的这部新作对中国林业市场展开了全面的论述。此书是陈建成教授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之后,带领经管学院教师完成的又一部力作。 认真阅读此书,看到书中的主干由四大部分组成。先是论述基本概念和理论,然后聚焦中国林业市场改革的命题,接下来重点论述了林业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最后探析了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林业税费制度、采伐限额制度等三大制度的改革与优化。 专家有专家特有的严谨。此书首先阐释了与林业市场化改革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比如“林业”。书中认为,“林业泛指所有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全部经济社会活动”,应该说是迄今为止较为准确的定义。书中从社会变迁出发,综述了林业的功能演变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功能;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林业市场的类型与特征进行了解析;从主体、客体等要素视角,阐述了林业市场的结构;从理论的高度,深刻分析了林业产权与林业市场的关系。 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谈理论不故弄玄虚、不卖弄学术、不长篇大论,而是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言简意赅。这对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了解和掌握概念的要点和理论的精髓有很大的帮助。 “不同所有制形式林业的市场化改革”是当前林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作者紧密联系中国国有林与集体林两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林业市场化,展开了剖析和论述。在国有林场管理中的市场运作机制分析中,重点分析了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的市场运作机制、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市场运作机制以及国有林场的特色产业的市场运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国有林场的市场化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令人眼前一亮:引入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建立多元投入的混合所有制林场;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开展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经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走向职业化;允许国有林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跨区域重组……想必这些建议为我国国有林场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于我国的集体林业的市场化改革,书中重点则放在了制度创新的研究和讨论上。作者提出的路径是,要创新集体林经营形式,优化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资融资模式,为完善林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投资等,加强科学技术为集体林经营主体的服务支撑等。 “林业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这部分,是该书的主体内容,用了九章的篇幅。主要从内涵、现状、发展现状与趋势等视角,依次分析了林业区域经济市场、投融资市场、林业科技与专业市场、林业劳动力市场、木质林产品市场、林业碳汇市场、森林认证市场、林产品绿色政府采购市场、森林休闲服务市场等九类不同林业市场。其中不乏新的观点和新的视角。如在林业休闲服务市场部分,就论述了林业体验、林业养生和疗养、林业养老产业的发展方向。作者提出,要重视培育市场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不断开发创新服务产品,努力消除行业限制,进一步加大试点示范。 林业市场化的健康、良性的发育和发展,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其中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林业税费制度、采伐限额制度等三大制度尤为重要。书中的最后一部分内容聚焦这三大制度的改革与优化,不仅介绍了国外的实践与借鉴,还分别就政府主导、市场主导、第三方导向等类型,论述了我国重视,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问题及方向。作者就林业税费改革和采伐限额制度的调整提出的具体建议,符合中国国情和林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中国林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将更加紧密,林业市场化改革的全局视角也需要进一步拓展。要统筹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科学把握国际、国内两类规则。该书的作者以国际视野,展望了未来林业市场发展改革方向,在全书的最后给出了这样的忠告。 陈建成教授称,站在历史的重要节点上,探索中国林业市场发展现状与问题,剖析市场化的方向和掣肘,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如果阅读此书之后,能够对中国林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形成一些认识,能对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设计与选择形成一些启发的话,对作者来说是最大的勉励。 阅读此书之后,我想说的是:书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启迪。作者的这一目的已经达到。 中国林业论文:浅析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 摘要:我国自建国以来,经济体系得到了多次的转变,在经济财政政策的影响下,林业产业所获得的资金支持并不稳定。林业产业有盈利与非盈利两种模式,因此在资金方面需要更加长期而稳定的投入。文章基于此点,对我国林业中的公共财政政策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文章主要从公共财政政策体系与林业中的财政体系两方面进行分析,研讨如何利用公共财政政策使林业产业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公共财政政策 一、公共财政理论 我国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已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中环境是经济发展所遇到的一项重要问题,作为经济与环境发展中重要的一环,自生态建设提出以来,林业如今已经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 公共财政政策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下,适应市场经济的一种公共财政调配的手段。公共财政政策是以国家为主体,利用与集中社会资源,由国家政策作为分配依据,利用政府财政的支出来满足社会相应的公共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财政政策的理论与应用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而林业作为盈利与非盈利两种模式共存的产业,再加上其作为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构建完善的生态体系,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的一种重要产业,其与公共财政政策所具有的非赢利性质相符合。林业产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在公共财政中有一定的倾斜性,并且,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公共财政政策的支持与帮助。 二、将林业可持续发展纳入公共财政政策的理论分析 林业作为现今的一种公共需求型产业,其符合公共财政政策中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要求。林业产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经济、资源、生态的需求,但是同时其也具有培养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因此必须要有国家经济政策上的支持才可以促进其发展,而公共财政政策适合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下林业的发展。 三、公共财政政策下林业财政政策体系的构建 林业财政政策体系的构建需要根据林业自身的特点,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依据公共财政政策作为理论,完善其现有的财政政策体系。 1、制定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 林业相较于其他产业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进行财政政策体系的构建时需要了解到林业的多效益性,体现对林业的扶持性和补偿性。纵观世界各国林业财政政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林业财政政策,再直面我国林业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构建财政政策方面必须确立合理的思路。 (1)林业财政政策必须纳入公共财政政策体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是立国之本,公共财政是实现政府政策的有利工具。建立了公共财政体制,就确保了必要的公共支出,也规范了政府的收入行为,优化了财政收支结构。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的财力将主要集中于社会公共、公益事业及服务保障等社会公共需要领域。 (2)应不断增强中央财政在林业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 在林业的不断发展下,其具有的公益性、社会性、经济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但是现有的财政政策体制无法使森林所具有的经济功能全部开发出来,因此中央财政应对林业财政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确保森林功能发挥,进一步支持森林可持续经营。 (3)坚持林业多功能性是林业财政政策的主导目标 在市场经济变革的过程中,林业的三大功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重视,公益与市场、商业与财政的关系更加清晰,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是向市场型财政过渡和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林业的要求与日俱增,而林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林业财政政策要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功能,充分利用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积极引导和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的优化,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支持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4)必须确立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体的林业大财经战略 纵观各国的林业财政政策,越来越重视林业的生态效益及其补偿。我国林业财政政策也应选择积极扶持政策和补偿政策,确立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体的林业大财经战略。实施这项政策的改革思路是:运用税收、政府支付、贴息等财政政策工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导向功能,以实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经济生产力及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林区经济的不断增长。 2、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林业财政政策体系构建 (1)税收政策是最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可以用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目标。税收政策的核心是负担问题,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税种的兴废、税率的调整、减免规定等形式实现。 (2)公共支出政策是政府为提高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安排的支出,它包括社会消费性支出、政府投资等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补贴、社会保障支出等转移性支出。政府可以通过投资政策来调节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部门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通过支出政策来改善社会投资环境、刺激和引导私人投资增加。而通过转移支付可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 (3)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是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业或事项给予的补助和津贴。财政补贴在财政宏观调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国家预算政策国家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政府年度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进行行财政分配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财政政策体系中,国家预算政策起主导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导向和制约其他财政政策。因为预算收支规模调整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进而调节和控制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 (5)公债政策公债是一种财政信用形式,一方面国家可以把国债资金用于基础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国债政策的运用,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的关系,实现经济稳定。 (6)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政策规定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比例、分配方式,使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盈利管理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分配行为的规范化。 中国林业论文:生态文明与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分析 【摘要】新的文化价值观,应当是一个供需平衡,人类和自然能够和谐共处的共同发展的方式,森林是一个可以多次循环的经济产业,是一种可以不断再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分解的绿色能源,森林在一整个生态文明的工程建设中具有及其重要的位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林业结构;资源研究;可持续 生态文明这个关键词,表达了一种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愿景,它的产生能够使得人类社会不断的,全面的,有序的发展,而生态产业的产生是由于我们在对资源进行集中处理时,对人类社会的一种提高。 1 完善生态文明产生的作用 1.1 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 作为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森林在各个方面保护着我们,释放空气中的氧气,吸收二氧化碳等有毒物质,美化环境,使土壤中的各类物质聚集凝固,对我国以及全世界,都有很大的帮助,树木能够存续水源,保护泥土。在东南部沿海地区,有些地方滑坡泥石流频繁发生,使得平民百姓没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进行工作、学习、生活,危害到社会秩序,同时也摧毁建筑,给国家带来损失。所以说,森林对于一个地区的社会安宁和生态环境是很重要的,森林是林业部门的重点研究对象,我们应当认真解决这个问题。 1.2 建出一个生态文化的高峰 我们常说,要走有中国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做到这一点,我们不单是要在政治上面不断努力,在文化上要和别人不一样,在自然资源这一块,我们也不能落下,要有自己独有的成果。我们常常说的生态文明,其实说到底是生态文化中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第一,它需要融入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需要符合它的发展条件,第二,它需要让人在精神上获得满足,对整个社会,也要起带头作用,给人一个正确的价值观,让人民作出一些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事情,换句话说,到最后,做好生态文化的工作,就是做好生态文明的工作,只有这样做,社会才能有进步,国家才能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也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立法来支持工作,体现我们是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其次,森林面积大有利于中国的国家发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如果建成一个千万亩的森林,那么它获得的实际结果一定会比想象中的大得多。如果能做到这些,那么林业的发展便可以让生态文化的发展走的更远一步。 1.3整个生态工作的主要部分 整个陆地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的整体,其中主要部分就是森林,而森林主要有这几个能力:储存最多的煤炭,被大家叫做“碳库”,可以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让气温升的慢一点;陆地上有十分之六的面积是森林、绝大多数的物种生活在其中,使得它能生产很多资源;同时森林能够保护土地,水源,对于风沙还能起到阻挡的作用,防止沙漠的蔓延和土地的沙化。森林的存在对人类,对自然都是很有益处的,而他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必须加快对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我们应该多去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的面积,使得林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增加。 2有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情况和一些不足 2.1 林业的现实情况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在这么多年的进步与发展中,森林的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社会基础,大多数的人对于这个工作表示了支持,自身也参与进来,同时也有了自己的基地。到目前为止,对于森林的保护和开发,比起早期的成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有这几个方面:绿化面积不断扩大,森林的增加使得资源变得丰富,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起了促进作用。在造林方面,选择的树种变多,种类增加,利用每种树木的高度不同,按高低种植,还采用新的形式进行种植,使得国家森林绿化的进度增加,扩大了森林的面积,建设了一些重大的项目来推进生态建设,加快了森林防护体系的建设 2.2 林业的不足 林业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做出了一些结果,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对于树木的利用还是在一个很浅的层面上,使得这些不足之处变的多,而且不容易解决,这样导致我们距离可持续发展还有一段路程。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林业资源还是很少的,比起其他国家,我们人均拥有森林的面积很少,而且树木的质量也不是很好;而且对于树木的开发还是比较单一的,加工水平低,而且一些投资者投资的渠道只有几种,这样导致单位没有很多的可以自由操控的资金,只能通过国家出钱,才能开始发展;现在国有经济需要大量的林业产品,但是与森林资源的提高来看,还有很大的落差,两者的分歧越来越大;而且林业部门自身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水平不是很高;在管理上,林业部门也有很多的不足,没有其他部门那样科学的管理体系,在这方面还需要改正。 3 相对应的方法 3.1 建立可反复利用的系统 森林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环境具有深远的影响。林业所收获的回报很难有一些经济数字来体现。而且森林的面积有限,它的资源也是有一定的数额,这样在面对市场的时候,会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出现矛盾。建立可反复利用的系统,是把建造森林所获得的回报有经济数字来体现的一个新的尝试,对于未来的生态建设,能够有重大的影响。如何建立一个可以反复利用的系统,有以下几个措施:建立一个合理,完善,安全,有效的管理方法,使用绿色体系,通过持续发展的手段来维持森林的生态系统。建设一个面积超过千万亩的森林,从一个大的方面来论证结论的可行性。再者,利用这个可反复利用的系统,提高自身的回报,这样能够增加收益,使得资金方面变的稳定。 因此,建立一个可以反复利用的,覆盖全国的,能够广泛普及的林业系统,可以让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得更加完善,能够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步伐。 3.2 如何建设 比起生态公益林,实行商品林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关于经济,环境效益,但是作为商品林业,不得不走向市场,受到市场的影响,所以,国家应该在财政上给于支持,让那些想投资林业开发的投资者能够更有信心的将资金投向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这样才能使得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能够越来越好的走下去,才能提高整个产业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效益。商品林将慢慢取代传统林,成为我国林业工程建设的新方向,将会越来越占据中心位置,但是它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每个工程都比较大,像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开发面积就不容小视,而且林业因为行业的特殊原因,产品的生产周期特别的长,这样就使得自身需要冒许多的风险,而且作为一个新的项目,能否吸引到投资也是一个问题。 但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应该多花一点精力在建设新的商品林市场,例如: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让一些国有的或者私有的森林进行商业上的转让,让它加入到市场中去。同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政策上,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方便产业的运转;多建设一些有关于林业的基础设施,在经济上对新的市场和产业提供基金。。 4 结语 如何建设一个可以重复使用的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部门需要好好研究的一个方向,做到森林D开发D种植D森林,需要林业工作人员的参与,这种方式,是现在中国林业的一种方向,通过这种方式,能让中国的林业能够重复使用的基础上,获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收,从而为未来的森林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经验。 中国林业论文:林业生态文化的内涵及对中国林业文化的反思 [摘 要]中国林业文化属于中国传统文化范畴,而林业生态文化又隶属于生态文化范畴。中国林业文化与西方文化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林业文化宣传中不可以混为一谈,应该从其本质上进行反思。本文主要介绍了林业生态文化的基本内涵,以及对中国林业文化的反思。 [关键词]林业生态文化,林业文化,森林文化 一、前言 中国林业文化与西方浓厚的树木神学色彩不同,中国林业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人文色彩,以朴素唯物辩证法和实用价值观渗入人们的世界观、宗教信仰和思维方式,以不同的精神文明体现在林业科技进步和产品革新中,因此说林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而且,中国林业文化是结构完整、发育成熟且不断再生、繁衍的森林文化。 林业生态文化隶属于生态文化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出现和发展不仅推动了林业的发展,同时对生态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居首要地位,林业建设肩负着可持续发展中生态建设的重要使命。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的加快构建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营造全社会积极向上、主动参与、自觉保护生态的生态文化氛围,进而使森林文化与历史文化、道德文化、社会文化、自然文化、人文文化、物态文化相互衔接和融合。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的构建就是要通过广泛的普及生态知识,不断的宣传生态典型,增强生态意识,繁荣生态文化,树立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明,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构建出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贴近生活、富有感染力的生态文化体系。 二、林业生态文化的内涵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表现在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并渗透到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一方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造成了资源质量的整体下降;另一方面,工业化产生了大量的污染物和垃圾,其排放量超过了环境的容量,造成了生态环境整体质量的下降。人类在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掠夺性地利用和耗费自然资源,不断加剧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了环境退化和生态危机,引发了人们的反思和在哲学上的探索,进而催生了生态文化以及林业生态文化这一课题。简言之,生态文化就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生态文化重要的特点在于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去观察现实事物,解释现实社会,处理现实问题,运用科学的态度去认识生态学的研究途径和基本观点,建立科学的生态思维理论,并通过认识和实践,形成经济学和生态学相结合的生态化理论。 林业文化是人与自然、人与森林之间建立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关系,以及由此创造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林业文化是人们不断认识、调整人与自然、人与森林相互关系的必然产物,是大森林人格化的具体体现。林业生态文化属于生态文化范畴,因此继承了生态文化的所有特征,同时兼有林业文化的基本特色和内涵。在未来的生态文明社会里,生态文化将成为文化的主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生态文化将成为生态文化的主体。 三、中国林业文化的浓郁民族特色和现实人文色彩的反思 中国森林文化具有着浓郁的民族特色和现实的人文色彩。一直以来,在西方森林文化中,普遍认为树木是一种不可理解的超越自然的物体,因此西方社会就产生了树木敬畏和树木崇拜的现象,而且在宗教、神话以及民间传说中都给树木赋予了神的光环。中国森林文化中也有崇拜和敬畏树木的现象和观念,但是这与西方浓厚的树木神学色彩完全不同,而是一种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现实的人文色彩的特殊情怀。 第一,中国林业文化具有“重人世”、“不重仙界”的人文情结。 中国古代书籍和记录中,有很多描述树木神奇妙用的记载。例如,在《淮南子》中有记载说:句芒为树木之神,专管春天和生命;在《山海经?海内西经》中记载说:海内有生长美玉的珠树,文玉树、]琪树和不树(炼制长生不之药),这些树木皆能令人食之不老等。而且,数千年来,中国民间一直都把桃树视为驱鬼避邪的树木。这些记载和记录,没有仅仅停留在神话的层次上让人们去一味地崇拜和敬畏,而是被人们所合理运用,作为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修饰,表现出生育人、护育人、养育人的宽厚而浓郁的人文情结。 第二,中国林业文化提倡以树木作为国名、地名或者村名的标志。 中国森林文化中还有以树木为媒介祭祀土地与五谷之神的活动,叫作社祀。而《周礼》规定说二十五家为“社”,因此后世的“社木”、“社林”遍及全国。再比方说,桑、杜、松、柏、栗、槐、栎、梓、榆等皆曾为古代之社树。随着古代分封诸侯的增加,封邦建国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社树由土地神的象征之木,逐渐成为郡国或地方的专有名称,比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杞”、“棠”、“杏”、“桃”、“栎”、“柽”等均出自国名或地名。当然,今天仍然有许多农村保留着以社树取名的习俗,例如著名的历史地理专家史念海先生就曾在《河山集》中用社树与地名的关系来考证过历史时期黄土高原植被状况。 第三,中国林业文化真实地反映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意识的觉醒。 纵观中国历史,有过从动植物图腾到姓氏的转化。这一点,既表达了人们对森林动植物的敬畏,又反映了人们当家作主意识的觉醒。古代的中国人普遍认为某些森林动、植物与自己的祖先有种特殊的神秘关系,并以它们为本族图腾,表达了人们对森林动植物的敬畏。著名的例子有:伏牺、夏禹、共工、祝融、黄帝、匈奴等部落,均曾经以龙为图腾;少挡柯湟阅裎图腾,商族以燕子为图腾,半坡氏族以鱼为图腾,南蛮以狗为图腾,夜郎以竹为图腾;西羌以牦牛、白马、参狼为图腾等。随着社会发展,这些最初作为图腾崇拜的动植物逐渐成为民族或部落的标志,同时被转化为姓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人们当家作主意识的觉醒。直到今天,中国人的姓氏文化中森林动、植物崇拜现象还清晰可辨,例如牛、马、羊、虎、龙、熊、鹿等姓氏都是动物崇拜的典型代表,而杨、柳、林、叶、花、梅、李等姓氏则是由植物崇拜等上古图腾演化而来的。 四、中国林业文化是结构完整发育成熟的文化 查阅有关资料和文献,前人曾归纳出三个方面的林业文化形态,即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科技与精神的物化产品。中国森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数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不断地在传统思想中渗透和发展创新。上世纪末,中国有一大批林业界资深专家认为“森林文化是以森林为背景,以揉与森林和谐共存为指导思想和研究对象的文化体系,是传统文化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定义实质反映了中国森林文化的属性,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里所谓的传统文化也只能是中国传统文化,因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国文化历经浩劫而爝火未熄,一脉相承,现存的各国各种族文明中也只有中华民族绵远悠久。总而言之,中国林业文化博大精深,兼容并包,独具特色,是一门结构完整发育成熟的文化体系。 中国林业论文: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讲中国林业故事 展绿色碳汇画卷 2015年11月30日,位于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附近的勒布尔格博览中心理所当然地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 当日上午,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此拉开帷幕。中国国家主席、美国总统奥巴马、俄罗斯总统普京等100多位国家元首的到来,大大提升了这届大会的影响力和被关注度。 这天早晨7时许,巴黎城还被夜幕笼罩。国家林业局气候办副主任、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秘书长李怒云就领着一队人马匆匆离开了下榻的宾馆,快步赶往地铁站。前一日,大家刚刚坐了11个多小时的飞机。顾不上倒时差,他们坐6号线、转B线、再搭乘大会安排的环保车后,终于来到会场入口处。一行人很快就在196个参加国和地区的旗柱里找到了中国柱。他们争相与印着鲜艳五星红旗的国旗柱合影,心里想的是如何把中国两个林业边会开好。大家都怀着同一个心愿:利用好这个国际讲坛,讲好中国林业的故事,向世界展示中国绿色碳汇工作者描绘的美丽画卷。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中国林业行动 30日下午16时30分,这是气候大会期间中国诸多林业边会的第一场。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巴黎气候大会期间,林业议题主要是就如何继续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独特作用进行磋商。显然,中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建设与措施、中小城市的低碳经济实践、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植被恢复和社区发展等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 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独特的作用。对此,各国已经有普遍认同。保护森林,可减少破坏森林而导致的碳排放;科学的、可持续的经营森林和造林,可增加碳汇;利用木材作为钢材、水泥等化石能源产品的替代品,可以减少碳排放;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同时,森林还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质净化、空气净化、防风固沙、促进区域发展、提升农业、水利等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作用。“减少毁林、减少森林退化、加强造林和森林保护、重视森林可持续经营,以增加碳储量”的提议,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 “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林业行动”。这个主题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主持会议的李怒云很快就发现,位置并不占优势的观察员3号会场很快就坐满了各种肤色的代表。他们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南非、印度、韩国、意大利等国。 边会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和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李怒云邀请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王光玉一起主持。来自中国、加拿大的政府官员、学者、慈善领域的领袖,就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建设与措施、中小城市的低碳经济实践、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植被恢复和社区发展进行交流讨论。 李怒云首先作了题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的专题报告。她从中国林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和促进公众参与林业增汇减排等3个方面,全面介绍了中国政府重视林业建设和发展,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特别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参与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丰富实践,重点介绍了以森林碳汇为主的林业生态产品的生产、管理和自愿交易,促进中国森林生态服务市场发育的创新实践。 老牛基金会创始人、荣誉主席牛根生作了“构建生态屏障保护地球家园”的报告。从他的报告中,记者了解到,老牛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是我国从事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非公募基金会。长期以“渡人渡己,心怀感恩;树人树木,责任天下”为宗旨;以“教育立民族之本、环境立生存之本、公益立社会之本”为使命;以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和公益推动为主要公益方向,为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平等发展作出贡献,从而实现“传承百年,守护未来”的目标。为顺应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近年来,老牛基金会持续加大了对生态治理公益项目的支持力度。截至2014年底,老牛基金会对生态治理和保护项目资金累计投入近2.8亿元,占全部公益支出的40%,在其投入的生态建设等公益领域中位居第一。由老牛基金会向碳汇基金会捐资,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开展的“内蒙古盛乐国际生态示范区项目”,于2013年荣获民政部颁发的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最高政府奖项――“中华慈善奖”。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林学院院长约翰・英纳斯报告的题目,是围绕“中国低碳经济――中小城市低碳经济指标体系构建”展开的。他在报告中,阐述了低碳经济指标体系的重点指标、指标对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的正向驱动作用,并以福建省福鼎市和柘荣县为例,报告了指标的具体运用。他提出,通过开发节能技术,运用新能源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优化经济结构,加强环境保护并转变生活方式等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实现区域性减少碳排放量的目标,同时提出了保持经济优质适度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指标的具体建议。 与会专家和代表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对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建立、推动以碳汇为自愿交易对象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表示认同,对老牛基金会为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所做的善举表示钦佩,并认为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值得向国际社会推荐。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汇城市建设 12月5日,大会的中国角迎来低碳主题日。“建设碳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边会在“中国角”又掀起了一个高潮。 这个边会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和加拿大UBC大学联合主办。 世界各国高度关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因此,此次研讨会以传播绿色低碳理念、分享碳汇城市建设经验、传播中国林业声音为主题,通过不同领域、不同组织、不同背景、不同专业专家学者的讲解,向国际社会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了社会各界支持、参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丰富实践及成功案例,帮助各国代表了解中国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突出作用。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负责人及其合作伙伴的代表,共同讲述了怎样通过机制引领、资金投入、文化建设、社区发动等具体措施,动员和吸引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等行动。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摩洛哥、瑞典、中国等2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据悉,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作为中国国内首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自2010年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加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动建立和完善以碳汇为自愿交易对象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开展了相关试点。与此同时,还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部门合作,结合国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研建并了《碳汇城市指标体系》。 李怒云在主旨演讲中,解读了《碳汇城市指标体系》以及建设碳汇城市的背景及其重大意义。她说,碳汇城市理念的提出及其指标体系的研建,旨在为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部署,促进那些森林覆盖率高、碳汇增加快,而工业不发达、温室气体排放少且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坚持绿色发展思路,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以碳汇为主的生态服务市场的培育,探索建立以生态产品市场化、货币化的生态补偿新机制,达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因此,所建立的《碳汇城市指标体系》不仅强调森林植被恢复、保护和科学经营、增加碳汇、减少碳排放,还考虑了诸多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为那些森林覆盖率高、绿树成荫、碳吸收量大,同时工矿企业少、空气清新、碳排放低的城市授予“碳汇城市”的生态名片,以展示绿色、低碳、环保、高效的城市发展新路径。按照《碳汇城市指标体系》测评,河北省崇礼县和浙江省泰顺县获首批碳汇城市称号。他们建设碳汇城市的成功经验,对推动生态文明及绿色低碳、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加拿大UBC大学林学院院长约翰・英纳斯教授介绍了《小城市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公众意识-中国案例》研究报告。他的报告显示,89.5%的民众一定程度上知道低碳经济,85.2%的居民支持发展低碳经济,74.9%的居民期望通过发展低碳经济以改善环境,53.8%的居民认为阻碍低碳经济发展的因素成本较高。报告发现,公众普遍缺乏低碳经济方面的知识。他建议,加大低碳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知识的普及力度,全面提升公众对低碳经济基础知识具体实现途径的认识。 老牛基金会创始人、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主席牛根生表示,建设碳汇城市,文化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生态是理念、是文化,只有深入人心,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减排;而且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应当进一步修复和重塑人文理念;在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发展文化产业是科学的选择。老牛基金会将继续支持植树造林等公益项目的建设,为低碳绿色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更多的贡献。 满头白发的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会长安丰杰声洪如钟。他说,学会在推动荒漠化防治新技术新材料运用、防沙治沙学术交流、国际交流合作、科学普及宣传等领域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为服务地方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防沙治沙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河北省张家口市因2022年冬奥会而引人关注。该市林业局局长王海东说,张家口市持续推进生态建设,不断加大造林绿化和空气治理力度,全面创优生态环境,维护首都生态安全,在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绿色发展、引入市场机制、拓宽筹资平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办好冬奥会奠定了生态环境基础。 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主任周彩贤介绍了北京市重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政策、机制;将碳汇林业发展融入流域管理、创新生态补偿机制,为环境服务付费和建立大都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基金的经验。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介绍了该会在推动低碳社区建设与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秘书长应苗苗和浙江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博士陈秋夏,联合报告了温州应对气候变化的系列行动。 会议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参会的北京国投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表示,向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捐赠高科技产品――沸石,共同建立土壤修复和盐碱地改造等示范基地,积极参与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为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中国绿色碳汇 气候大会期间,李怒云辗转于每一个会场、参观每一个展台。她始终思考的问题是:如何让中国绿色碳汇事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据悉,前不久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中指出,要加强森林经营。李怒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她说,目前我国中幼龄林比例占到森林总面积的60%以上,林分结构不优,质量不高,功能不强。通过加强森林经营,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林木生长环境,能够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同时,又能促进林下植被的健康生长,促进形成具有乔灌草多层结构的森林群落,使之充分发挥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森林疗养、森林游憩、增加森林碳汇等众多效益。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出,林业碳汇已纳入国家碳交易体系中。李怒云说,林业碳汇项目是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16个专业领域之一。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两个部分,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减排量属于目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之一。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林业碳汇)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在李怒云看来,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具有特殊优势。林业碳汇项目除了产生一定的项目减排量外,还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吸收污染物,以及更能够促进当地农民增收、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多重效益。林业碳汇交易项目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李怒云介绍,我国政府正在调整林业发展方式,从重视造林、增加森林面积,向重视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转变。从而增加我国森林碳汇,注重加大森林保护力度,减少森林碳排放。通过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培育林木新品种和研发森林经营新技术,以科技支撑促进我国林业发展。对于促进林业增汇方面,希望国家能够加大林业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现在我国进入了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升的稳步发展时期,林业生态建设难度较大,需要有力的资金保证。也希望社会各界,尤其是碳排放企业,能够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中来,捐资造林,减少碳排放。对此,每个企业和个人都该身体力行。现在社会大众可以足不出户就参与捐资造林,实践低碳生活,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来。人们可以点击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网站,通过网络捐资的形式,进行捐资造林。 李怒云希望,国际涉林谈判能够继续往前走,在新协议中体现林业的重要地位和贡献,产生一些有积极意义的成果,从而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全球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共同维护我们的地球家园做出积极的贡献。 在两次林业边会上,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和碳足迹科技公司联合了绿色会议及碳中和平台,力图通过微信实现会议无纸化,并演示了通过微信注册、碳排放计算以及在线购买碳汇实现碳中和等功能。参会人员纷纷通过微信平台和问卷形式进行碳排放计算并抵消碳排放。据悉,他们将通过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在广西平乐县的碳汇项目抵消掉会议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这些行为显然只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负责人和其追随者们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采取行动的一部分。林业边会闭幕之后,他们即搭乘飞机返回北京。当日,京城又被雾霾笼罩。他们清楚地知道,应对气候变化任重道远。以后的路还长。还要做更多更多的努力!! 中国林业论文:浅谈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 要] 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作为环境再生产的主导产业,林业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应对气候的变化中也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加快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 林业 可持续发展 对策 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林业在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面临着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课题,必须依托一条文明发展道路来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加快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什么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第一次被提出,这个时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经稍微成熟,贯穿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我国也把可持续发展战略定为基本国策之一。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概括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科学的发展观,对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1 扩大宣传,提高社会对林业的认知度 一是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发挥林业建设的示范效应。将林业科技工程建设取得的成绩进行宣传,树立典范效应,用榜样的力量推动林业工作。 二是大力宣传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方针政策;依托林业科技示范工程,努力宣传林业科技方面的建设所取得的新成效式宣传,增强其影响力。 三是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宣传作用。推动相关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的有效沟通合作,开展林业方面的专题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林业的认知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开展宣传。 2.2 切实做到依法治林,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一是要努力做好林政管理方面的工作。依法对林地的管理和采伐进行监督管理,对林地的征占要做好审核和审批,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继续对林地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征占林业用地的不法行为要严厉依法打击;加强环境监管,依靠规范的制度来保护生态。 二是要重点做好林业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在林业执法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方面,要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能力。力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改进方法,落实载体,加强林业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抓好廉政教育和勤政教育。 三是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林业发展主力军作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对区域性的不加节制的乱砍滥伐、乱捕猎现象,以及违法征占林业用地的行动要严厉打击和制止,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形成联合战线,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绝不留情、严厉打击。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打击处理力度,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对毁林案件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 2.3 依靠科技发展林业 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与环境的再发展能力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内涵,依靠科技的发展是事项可持续发展之路的一个根本的策略。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平衡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开发与资源、环境的承受力,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就是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这种粗放式的、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要淘汰。同时用技术推广来引导农民使用耗材低并且清洁的生产技术。继续大力推广使用沼气池和节柴灶。转变农民的生活生产观念,做好在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正确引导农民使用煤炭和液化气,以节约森林资源。 要切实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建立一套林业产业创新体制,创新必须要依托科技。这套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中,主体是企业,让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大力发展科技为核心、以获取综合效益为最终目的,用提高生产力的方法促进林业的发展,这必将带动整个林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利用“数字林业”这个新兴概念,也就是利用现代信息这个重要的前沿科技手段,以其为经济依托,全面推动林业产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发展,力图做到精确化和科学化,从而有效促进林业的现代化发展。 2.4 优化林业经济结构 一是林业在产业结构方面必须要调整。坚持合理化、规范化的布局方法,因地因时制宜,要根据土壤的不同类型来决定林种的选择,从而进一步发展。 二是调整林种结构。结合实际,大力发展用材林。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拓展森林空间,依托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激发农民积极性。 三是调整品牌结构。把农业继续向产品产业化方向发展,打造新的农产品品牌,努力打造有特色的产业,促进名牌产业的发展,提升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 林业产业如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调整和优化林业经济的产业结构方面下功夫。这也是有效促进林业产业发展重要的物质保障。在三大产业发展上要齐头并进、统一发展。大力发展第一产业,按照市场的需求,推进工业原料林、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的推广种植和综合建设;在第二产业上,着力研发新产品,加快促进原料加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方向发展,加快其在深加工和精加工方向的发展;兼顾第三产业发展,努力发展森林产业旅游业和花卉产业。切实调整生产布局,采取优胜劣汰机制,把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培育出新兴的、有潜力的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的重新组合,针对林业产业中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有效改善。对林业工业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布局,有效推进深加工和精加工,将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作为新的发展路子,研发木材林产品新用途。同时依托林业上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来提高企业的质量和信誉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 中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高位增长,资源相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机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有2/3是在对生态环境透支的基础上实现的。我国万元GDP能耗水平是发达国家的3至11倍,单位GDP的环境成本居于世界前列,生产效率的提高并没有抵消资源投入和污染产出总量的增加。在这种形势下,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未来的环境形势将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的资源将严重依赖于国际市场,国家经济安全无保障,因此必须重构资源能源节约型和高效率的循环经济体系。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林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林业为其提供木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林业具有积极的影响,也具有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表现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林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为林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消极影响则表现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林业资源的过度开发会导致林业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恶化,同时,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发展要求也从木材需求为主转变为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两个方面,同时,林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偏远乡村贫困问题的解决。 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发展之间具有互动的关系,但是,要促成这种互动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林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的关系;三是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发展的关系。 二、当前主要林业经济政策的分析及对策 (一)林业产权改革的分析及对策 从目前我国整个林业产权的现状来看,当前的林业产权改革的关键在于落实集体林区的产权。关于集体林区产权改革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开始,经历了曲折反复近二十年,总是面临“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整个改革难以有重大突破。到上个世纪末,伴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从福建三明开始的新一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土地承包法》诞生以后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新一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就是切实明晰林地产权。这一轮林业产权改革是伴随着其他林业经济政策同时进行的,主要是退耕还林林地产权问题、荒山荒地造林产权问题以及其他多种社会资金进入林业生产经营领域,产权明晰与否成为林业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其次就是落实产权。所谓落实产权就是切实地将林业产权所包括的分配、处分、收益等权利落到实处。 从目前林业产权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实践情况来看,在明晰和落实产权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比较扎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是新造林地产权明晰。 其次是南方集体林产权逐步落实。 三是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新思路。 当然当前的林业产权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与林权制度本身相关,也影响到林权制度的未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是林权改革执行面不高、集体林权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与林权制度关联密切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税费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等相关中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度改革滞后,影响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和进一步发展。 三是合理的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制度尚未形成,森林资源面临的乱采滥伐、管理不善的危险依然存在。 (二)森林采伐限额政策的对策 自1986年森林限额采伐政策实施以来,对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发挥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实现了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目标。当然在实际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在许多地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林木采伐管理混乱,凭证采伐意识淡薄,林木采伐发证率、发证合格率、采伐作业凭证采伐率都较低;伐区调查设计粗放,质量有待提高;执法力度不够;甚至有的地区乱定政策,与限额采伐政策相冲突等。 总的要求是,对林业资源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要有利于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又要方便生产和经营者,使他们尝到甜头,吸引更多的林业投资。 (三)林业税费政策的分析和对策 林业税费政策与对林业的社会定位关系密切。建国以后,由于实现工业化的需要,给予林业以单纯产业的定位,忽视了林业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对林业经济效益的认识也有偏差,由此形成的林业税费政策也主要是获取。计划经济时代,林业企业的利润几乎全部上缴国家。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木材价格放开后,木材利润增加,国家又以高额的税费向林业索取积累资金,近20年来,林业税费的负担不断加重,林业收益不断流向公共部门,林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林业伸手,各种收费名目繁多。 这一税费体制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科学管理。资源采伐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管理人员的生存,自然对于资源的经营管理就会大打折扣。税费收取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林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工资和奖金,自然就造成各级部门想方设法,设立各种名目,收取各种税费,造成林业企业和林农的负担逐年加重,基本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难以扩大规模,提高技术,最终也就窒息了林业产业发展的动力。 可以说对于林业的取多予少是造成林业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林业六大工程启动以后,我国林业税费改革开始了新的转机,从原则中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上来讲,国家开始积极争取少取多予。目前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减少了部分地方收费。但是从林业产业的整个生产链条来看,林业税费在整个收益中的比重依然比较高,加上林业市场制度的不完善,这己成为林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四)林业市场改革的分析和对策 林业市场是整个林业生产经营价值实现的主战场。从目前来看,伴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林权交易市场,以木材为主体的林产品交易市场和资产化的活立木交易市场是整个林业市场的主要构成。但从目前的林业市场化政策来看,这些市场尚未完全形成。 由于缺乏合理的林地评价制度和林权自身的缺失,使得林权交易市场仍处在起步探索阶段;木材独家统购的管理制度尚未取消,国内林产品的交易渠道也不畅通,很难形成全面竞争的林产品市场;林价的合理测算仍处在研究试点阶段,造成当前活立木和买卖青山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是这些市场改革面临着各种经济制度的制约,改革进展并不顺利。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对于林业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加剧,(下转118页)(上接116页)使得原有的以市场为主体的经济改革又夹杂上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体的国家投入机制的改革,两者相互交叉、相互影响,造成目前整个林业市场处在发展的低谷,既不能保障社会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也很难达到社会对其生态市场的需求。 应该说林业市场化改革是一个综合体系,它和林业企业改革、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林业产权改革等其他改革紧密结合。相关领域的改革不仅是自身政策改革,也同时应该是基于市场条件下的一个综合变革。林业市场化应该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改变现有各相关领域阻碍林业市场发展的政策,同时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一个综合协调机制。 (五)林业重点工程政策的分析和对策 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试点开始,逐步启动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到2009年,天然林保护工程累计完成造林面积687.30万公顷,新封山(沙)育林1325.15万公顷,森林管护面积每年保持在9000万公顷左右。累计完成各类建设资金510.96亿元,其中国家投资478,60亿元,占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际完成投资总量的93.67%。退耕还林工程累计完成退耕地造林869.57万公顷,配套荒山荒地造林1083.92万公顷,新封山(沙)育林140.72万公顷,累计兑现粮食补助2961万吨,粮食补助资金382.04亿元,累计兑现生活费补助92亿元。2005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工程成绩显著。在100多处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的鸟类迁徙通道、繁殖地和越冬地开展了2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和栖息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国家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截止到2005年,全国林业系统建立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达到1699个,总面积达1.20亿公顷,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2.5%;建立自然保护小区45439个,总面积1474万公顷,国家划定禁猎区1803个,总面积9134万公顷。全国拥有国际重要湿地30处,面积357.50万公顷,湿地示范区面积208万公顷。野生动物种源繁育基地718个,珍稀野生植物培育基地617个,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5013个。2005年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完成造林1.67万公顷,完成投资1.5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532万元,占3.45%。总体来看,林业重点工程进展顺利,政策成效明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资源呈现恢复性增长,林区经营格局和经济结构得到有效调整。根据第六次资源清查的数据来看,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同步快速增长。 工程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珍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主要栖息地生存环境大大改善。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成绩显著。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林业资源状况、林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中国林业经济政策的分析研究,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一)我国森林资源类型繁多、种类丰富,林业发展具有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林业具有积极的影响,也具有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表现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林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为林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消极影响则表现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林业资源的过度开发会导致林业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恶化。林业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两个方面,同时,林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偏远乡村贫困问题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发展之间具有互动的关系,但是,要促成这种互动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林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的关系,三是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发展的关系。 (三)系统梳理了我国主要林业经济政策,具体包括林业产权改革政策、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政策、林业流通和市场化政策、林业税费政策、林产品贸易政策、林业重点工程政策、封山育林政策、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政策等。 (四)设计了包括林业产业政策、林业财政政策、林业税费扶持政策、林业产权和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政策、林业贸易政策和林业国际化政策等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的总体框架。 (五)提出了在现阶段具有现实操作性、推动我国林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遥感发展的相关问题探讨 【摘 要】中国林业发展离不开遥感技术,不过现阶段我国林业遥感技术发展还需要注意几方面的问题,比如遥感技术在林业资源的应用调查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此外,选择使用卫星数据的分辨率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相关人员也是一种警醒,即遥感技术在林业方面的应用,还有待加强。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中国林业遥感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林业;遥感技术;探讨 遥感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中国林业资源的发展,因此很多人员特别的重视遥感技术的研究,但是需要指明的是,林业资源的规划使用需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因此不能一味的将重点放在遥感技术方面,比如分辨率方面,这对林业的整体发展未必有益,相关人员应该结合北方林业资源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发展,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的使林业发展与遥感技术发展有效的结合起来。 1.遥感技术的调查应用工作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遥感技术就被广泛的应用在我国森林资源调查中,而且对此方面的研究十分多,比如遥感技术对林地分类以及信息提取方面的应用等。北方地区是我国林业资源发展的重要地区,因此有关遥感技术的调查应用也主要集中在北方地区,其应用调查表现如下: 1.1各地类面积 这是遥感技术的重要应用,该项应用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目前无论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没有完全的解决,因此可以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国际问题,尤其是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成绩。因为遥感技术所提供的卫星数据,不仅仅涉及到林业,还涉及到其他方面,数据中存在着大量的混杂像元,这为数据分类的精确度带来了影响,这些数据可以明确的区分出林地与无林地,但是林地内部之间的详细的区分却难以做到。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关人员需要依据林业自身所具备的光谱特征应用专门的卫星来收集信息。现阶段,国内林业方面的研究人员主要利用非线性比值的方法来有效的划分林地资源,这种方法优势比较明显,能够区分出各个种类的林木,比如乔木类与灌木类之间的区别等,并且这种分类方法具有智能化的优势,这与传统使用的目视判读方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比如目视判读的主观性强,判读的结果往往会受到影响,而且如果利用主观判读的方法,遥感技术的应用价值将大大降低,完全没有出卫星数据应用优势,此外,主观判读的方法无法辨别出树种的类型。 1.2森林蓄积量估算 这是林业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难点以及重点问题,当遥感技术传入中国之后,很多学者就开始从事这项研究。上世纪80年代,有关学者提出充分的发挥遥感技术作用,并且在此基础上,结合地面样地方法进行估算,通过相关人员的实践与研究,认为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符合现阶段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规划。由于受到温室效应的影响,森林资源越来越显得重要,因为温室效应的加剧,使得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过多,而森林资源能够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正确的估算出森林蓄积量,对合理的使用森林资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1.3小班测树因子 现阶段的卫星遥感技术还不能测出森林资源中各个树种的因子,这并不是说明现行使用的遥感使用不够强大,而是遥感技术本身就不存在测定机理。遥感技术提供的卫星数据只是一个像素,即便其分辨率达到了一定的要求,但是也无法直接的测量出树种的各项数据,比如高度以及直径等。由此看见,针对我国北方森林资源来说,遥感技术功能还有待加强。 2.卫星数据分辨率 现阶段我国有关林业方面的卫星数据分辨率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最初几千米,到目前的几厘米,不能不说其进步快速,分类率的提高为进一步规划应用林业资源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分辨率并不是越高越好,主要是看其应用方面,有些方面对分辨率要求并不高。现阶段,我国很多人员都存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卫星数据的分辨率高,什么有关问题都很好解决,因此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高分辨率的研究上面,而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依据用途的不同,分辨率要求也有所不同,片面的强调高分辨率也会使更多的人产生误解,而且在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时,有关人员需要对投入产出进行客观的分析,一项森林资源的规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其信息源的费用十分高昂,因为如果只是单纯的追求的高分辨率未必会得到最佳的产出,所以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最佳的分辨率。 3.林业研究要包含新技术、新理论,要从相关学科汲取营养 20世纪末,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理论相继诞生,如:系统科学、混沌学等,并对经典科学提出挑战。在林业中我们常用线性回归,在不能准确描述客观世界时,又有了非参数、非线性估计方法以及核函数的出现。为了表述对象复杂的空间特性,提出了分形方法、空间统计学等。 而现代林业发展必须用新的科学成果来武装,有必要向相关学科学习。计算机科学的高速发展,很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先进的理念、快速的发展以及整合的思路。在计算机领域,有一个被奉为信条的定律―摩尔定律,以英特尔(Inte1)名誉董事长戈登・摩尔(GordonMoore)名字命名,他指出计算机主板上容纳的晶体管数目,约每隔18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几十年来,计算机行业一直以这样的速度在发展,它对我们的启示是: 把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为林业所用。核心技术是不可能引进的,林业遥感(林业)需要原创性劳动。20世纪我们主要关心林业资源统计量的变化,它是显示总体数量变动的;而现在我们更关心的是什么地方有变化,因为这个问题对我们制定规划更有指导意义。应用遥感技术这种与空间分布有密切关系数据源时,更要多使用分形(fracta1)、空间统计学等方法使成果更符合实际,为我国林业建设服务。 把大型数据库的技术应用于林业。几十年来我们有很多的森林资源调查资料,年复一年接收下来大量的卫星数据,都堆在一边变成了“死”材料,要通过大型数据库的技术使它们活起来,进而在时间轴上对其进行分析,就会看到以前我们从未发现的趋势和规律,利于林业发展。在中国利用大型数据库较好的领域是金融业、物流……,我们应当向这些领域学习,可以考虑引入Oracle,DB2等。 4.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中国林业遥感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十分必要,因为我国在林业遥感方面的确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还有很多问题人们还存在着误区,比如北方偏远地区的人们观念相对落后,在对林业资源进行规划应用时,需要取得当地居民的支持,这一点就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提高当地民众对遥感技术的认识,便于更快速的林业发展。 中国林业论文:辩证唯物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林业发展进程 【摘 要】现代林业是科学发展的林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是体现现代化社会主要特征、具有较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林业。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今天,我国的林业发展显得至关重要。为此,文章试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分析中国林业的发展进程,寻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利于丰富我国林业发展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中国林业 一、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来看中国林业发展进程 (一)用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看中国林业的发展 马克思创建的辩证唯物主义,作为建立在实践观点上的科学的、革命的唯物主义哲学,坚持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物质性,即物质决定意识。作为世界林业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林业的发展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森林资源的利用的问题”。无论是起初的以人类需要为中心的过度式开采,还是如今迫在眉睫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用,都要以森林资源的有限性――即自然界的客观物质性为前提,发挥人类意识的能动作用,协调人类经济发展利益与自然资源永续利用之间的矛盾。例如,苏联曾提出森林多向利用论,归根结底也要建立在森林自身固有的物质属性上才能够实现,而不能够凭借人的主观随意性来臆造森林的功能。否则一切的设想也终归为纸上谈兵,甚至与实际效果南辕北辙。这也印证了辩证唯物主义对于哲学基本问题中第一性的回答,自然界从本质上说是物质的,而这种物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森林资源可以给我们提供大量的木材,可以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土壤成分和质量……但是其自身的生长周期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能够获得的资源仅仅是森林自身所具有的,过度的开发只能是寅吃卯粮,最终森林的发展止步,经济的发展也要受到限制。例如,“60年代特大沙尘暴在我国发生过8次,70年生过13次,80年生过14次,而90年代至今已发生过20多次,并且波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造成的损失愈来愈重。”实践中的经验告诉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只能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二)用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看 哲学上的第二个对子就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对世界万物存在状态的争论。形而上学认为世界是不变的、恒定的;而辩证法认为世界是运动的。辩证唯物主义,在哲学基本问题中,不仅能够坚持第一个对子上的物质第一性;而且能够坚持第二个对子上的辩证法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不仅承认世界是永恒变化发展的,而且进一步指出,世界万物的变化发展有其自身规律;人的意识虽然有主观能动性,但在规律面前,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只能用来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按照规律办事,所有违背客观规律办的事,最终都将因为违背规律而受到惩罚。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林业的发展都经历了“危机―恢复―发展”这三个阶段。人类最初在没有意识到森林资源的生长恢复规律的时期,进行了征讨式的开采和掠夺式的砍伐,导致了森林资源的培育速度远远低于其消耗速度,最终招致了沙尘暴、洪水等灾害的频发。这些灾害的发生,不仅危害到了生态环境,而且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把握了森林生长规律和经济效益与自然资源利用必须协调发展的社会发展规律后,2005年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生态文明”,这是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后,我国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战略方针,加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形成“五位一体”的新格局。自生态文明提出以来,我国的林业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时期――恢复期。1979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工程目前已经进入第四期。进入21世纪以来,“三北”防护林工程在生态上实现了防风固沙、降低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在资源上实现了森林面积成倍增长;在经济上实现了“以林促牧”的协调发展;在人民生活上实现了林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实践中的经验也告诉我们:要想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造福人类,必须要以认识和把握规律、遵循客观规律为前提。 二、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观点来看中国林业发展进程 (一)用矛盾分析的方法看中国林业的发展 按照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观点和关于实践的观点:人的劳动使人与自己的劳动对象、劳动本身以及劳动中的自己相对立。当然,劳动也使人的大脑各部分充分发展,使人的认识具有主观能动性。而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实践活动使人从其他动物中分离出来,与外部世界对立起来。当人意识到自身的活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客观世界的时候,人的活动和客观世界就彻底对立了;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又不得不去了解、利用客观世界,二者又是统一的。在人类用意识的不断征服、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类感受到了意识的力量,也受到了客观物质状况和客观规律的制约。起初,人发挥意识的作用征服了自然界;后来,也是因为人做事犯了主观随意性的错误,被自然灾害吞噬,受到了自然的惩罚。在人的意识和客观规律的作用此消彼长的相互斗争、相互促进下,人的意识不断的发展,自然界的自然选择也在不断发挥作用。而林业的发展的进程,也体现了人类意识作用与自然界客观规律辩证统一的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森林资源的利用原本是用来造福人类、满足人类的需求的,但是正是由于人的活动只顾经济利益、只顾自身利益,在开发森林资源的过程中,人类越来越强调自身经济利益,越来越强调眼前既得利益,而渐渐忽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匮乏,招致水土流失、灾害频发。自世界气候恶化以来,人类也积极想办法解决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的问题。无论是臭氧层、水资源,还是森林资源,人类都不得不重新考量这些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和保护的问题,也不得不平衡人类的经济利益与自然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在经历了林业发展的危机之后,都共同将林业的保护、培育作为了林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的发展归根结底是由事物自身矛盾双方的斗争和统一的作用实现的。林业的发展,正是在人类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和自然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相互作用下实现的。中国林业要想实现持续发展,就要利用好实践与森林资源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揭露、解决二者的矛盾。 (二)用联系的观点看中国林业的发展 蝴蝶效应、经济全球化、全球气候变暖……这些都证实了唯物辩证发的一个基本观点――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的,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有着联系,都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例如,我们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过度使用石油、煤炭等燃料,造成了温室气体过多;我们向大气中排入了过多的氟利昂,导致了臭氧层变薄;我们过度砍伐森林资源,导致土壤蓄水能力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利用率差……这些活动使得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变得恶劣。最终反过来影响了人类对资源的利用,使经济利益受到了制约。当然,唯物辩证法也强调,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有条件的,要求我们分析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各种条件,利用事物固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我们在灾害的教训中,要吸收经验,分析发生灾害的条件,趋利避害,保护好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经济利益与自然界发展利益相互协调的新局面,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中国林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够再仅仅关注经济利益,还要关注林业发展对于生态系统的重要作用。以“三北”防护林为例,防护林区的建设不仅能够实现林业自身的创收,还能够防风固沙、改善周围生态环境,能够带动林区的旅游业、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使林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实现“一个工程、多种利好”。 (三)用发展的观点看中国林业的发展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新事物虽然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其总要受到旧事物的阻挠。在中国林业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现代的林业要想实现永续发展,就要实现开发与培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是,培育并不能够给林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甚至一些珍惜树木的培育要经历几十年到几百年,面对投入多、回报慢、风险大的现实状况,林业投资者不愿意选择这种开发与培育并进的发展模式。但是,这种长期、永续利好的发展模式,终将随着人的认识的发展被认可、接受。这将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随着“三北”防护林区建设的展开,林区人民享受到林业发展的各种利好,人们必将重新看待林业的发展,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林业道路! 作者简介:陈磊,男,2012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碳汇法律机制实证研究 摘 要:林业碳汇制度滥觞于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背景下,发端于气候变化大会所构建的清洁发展机制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和发展。中国现阶段的林业碳汇机制实为“立法未动,实践先行”,这种发展模式必然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瓶颈难题。唯有重构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方能推动林业碳汇制度的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林业碳汇;碳汇交易;志愿市场;非志愿市场 一、林业碳汇机制概述 近些年来,林业碳汇制度伴随着生态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凸显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研究伊始,我们需首先明确林业碳汇的相关概念与内涵,掌握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规律与演变趋势。 (一)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 我们所理解的林业碳汇,主要是从其自然属性出发来完成对于人类社会的改造和完善,因而这一活动愈发凸显社会属性与服务功能。这也就是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的最显著区别。从概念上看,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林业碳汇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1]。①由此可以得出二者在属性上的差异,森林碳汇只是简单的生态系统意义上的能量的流动,仅具有自然属性特征;而林业碳汇则不单单停留在发挥已有林木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功能上,除此之外,更是强调通过减少树木砍伐与人工造林来促进二氧化碳的吸收,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林业碳汇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经济属性。森林碳汇侧重森林吸收碳的物理特性,而林业碳汇则侧重其社会特性,强调人的参与。 (二)林业碳汇的起源与嬗变 林业碳汇这一概念发端于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世界气候大会之上,在其所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首次提出了“汇”的概念。在随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京都议定书》的通过确立了“京都三机制”,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可以折抵其京都减排承诺。随后的《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允许将林业碳汇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限于造林和再造林活动[2]。2003年在米兰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更是为林业碳汇制定了新规则。自此,国际社会将森林系统作为考量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因素,林业碳汇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举措之一。 (三)林业碳汇的内涵与属性 林业碳汇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林业碳汇概念主要是从林业碳汇的自然资源属性角度来进行阐释的。有的学者认为,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被以及土壤来吸收、储存大气中的二氧化碳[3]。还有的学者从自然科学角度更为具体地解释林业碳汇的概念:尽管林木可能成为温室气体的碳源,但如果保护得当,它也能成为碳汇,减少温室气体浓度[4]。狭义的林业碳汇概念则是一个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项下的特定的名词,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5]。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视角来阐述林业碳汇的内涵与要义。 二、中国林业碳汇机制的发展现状 林业碳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可概括为“立法未动,实践先行”。虽然中国已在林业碳汇方面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部分成绩,但总体而言,立法的缺失导致林业碳汇交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的瓶颈难题。 (一)立法界定 2004年中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强调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是清洁发展机制重点开发项目之一。《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可谓是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细化说明与界定,它确定了中国开展造林再造林项目的优先区域。2007年,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了《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后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绿色碳基金又相继组织出版了图书《中国绿色碳基金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中国绿色碳基金计量方法》。2008年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了《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之要求,应努力推动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运行。2011年中国又对早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项目的申报程序。2012年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七省市将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实践成果 中国在京都规则和在非京都规则的志愿市场上都在积极开展森林碳汇项目。目前中国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条款下的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汇项目,属于非志愿市场的碳汇交易,简称“CDM碳汇造林项目”,京都规则下的碳汇项目申报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要求相当严格;二是非京都规则下的志愿市场项目,主要是指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开展的碳汇项目,也包括少量的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而开展的碳汇交易项目。 截至2013年9月2日,中国在联合国EB签发的CDM项目总数为3 736项,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数仅有3个[6]。广西林业碳汇项目是全世界首个京都规则下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项目的实施包括二年的建设期和三十年的运行管理期,这是中国开展的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实践证明,林业碳汇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民增收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双重目标,为中国接下来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积累了诸多经验。 (三)现存问题 现阶段中国林业碳汇发展面临诸多瓶颈难题,找到阻碍林业碳汇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方能更为有效地推动中国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运行。 1.林业碳汇产权归属尚不明确 明晰产权是进行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前提,从形式上来看,当前中国的林业碳汇似乎具备了一般产权所应具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基本权能,然而在林业碳汇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出现了难以平衡的矛盾。有学者将林业碳汇产权形容为“残缺的产权”[7]。①在中国,森林资源归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为林地的所有权者,但这种共有权并不能等额地量化到每个农民个体身上,对于林农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林业碳汇财产,这便产生了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2.林业碳汇市场法律机制尚未统一 如上文所述,现阶段中国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专门就林业碳汇交易程序、形式等做出明确界定,而仅有一些《办法》《通知》等原则性政策规定,这些《办法》《通知》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更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由于法律机制的缺失,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有关林业碳汇计量和监测标准,也没有统一适用的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规范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特别是经济条款的约定、使用术语的解释、法律的适用、纠纷解决的途径等”[8],并无统一的标准参考。故而,统一全国性的林业碳汇标准与健全市场交易法律机制已迫在眉睫。 3.林业碳汇监管与公众参与机制缺失 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肩负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的双重目标,国家政策的引导与扶持让更多投资者看到了发展林业碳汇项目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的“理性经济人”纷纷将目光转向林业碳汇交易,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投机倒把出售不合格的林业碳汇信用指标的行为,而针对这一危害交易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中国并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机构对其加以监督管理。加之林业碳汇于中国而言实属舶来品,对于其重要性与积极影响的认识与理解尚未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因而公众参与机制也并不完善。 三、构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林业碳汇机制 林业碳汇制度孕生于中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之中,面对已有的立法与制度缺陷,中国应在充分借鉴他国已有经验与考量中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林业碳汇发展机制。 (一)推动林业碳汇项目发展的现实意义 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有益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之目标相契合,有助于实现环境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更是中国勇于承担国际公约义务的有力见证。 1.加强环境保护,践行低碳发展 此起彼伏的全国水污染事件让我们痛心疾首,挥之不去的连日雾霾让我们无可奈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让我们深谙环境的日益恶化,更为接下来的经济发展敲响了警钟。工业文明社会本不可避免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冲突矛盾可谓是愈演愈烈。发展林业碳汇项目有助于弥补经济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的破坏与伤害。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不应仅仅成为一句口号,落实减排目标、加强营林造林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平衡私益与公益,实现环境公平 亚当・斯密曾说,利己性是“支配个人的一切行动、使其在某一问题上根据利害观点采取某一行动的原则。”[9]在公众行使环境权利时,固有的利己性不可避免地会与环境公益产生冲突,据此,平衡环境公益与私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难题。林业碳汇交易的出现可谓是雪中送炭,一方面,该制度可以使林业碳汇经营业主获得其本应享有的林业碳汇收入,另一方面,从环境公益角度而言,更是实现了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初衷目的。 3.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公约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桑德尔曾预言,“国际碳交易市场将最终成长为超过十万亿美元的超大型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10]碳汇市场存在着无限的潜力与商机。有关资料显示,虽然中国目前的人均排放量很低,但是年排放总量却已经超过全球总量的10%,中国于2007年成为温室气体世界第一排放大国[11]。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责任在实现减排目标、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尽到应有之义务。 (二)林业碳汇机制的域外考察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上存在着两大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是指以欧盟为中心,符合《京都议定书》碳交易机制的国家之间的交易;非京都市场主要是指以美国为中心,基于自愿碳减排的志愿市场[12]。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欧盟排放贸易计划从2013年起,增加排放权拍卖量,2013年至少有50%的排放权用于拍卖,与第二阶段相比约增加了3%[13]。美国则通过建立集中的碳汇交易市场机制,监督管理相应州的林业碳汇交易与运行。其中从事森林碳汇信用交易的机构主要有四个:一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二是加州气候行动登记所;三是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倡议;四是国家自愿申报温室气体排放计划[14]。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影响最为显著。国际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为中国提供了借鉴与启示。完善国家立法,统一行业标准,明确各方权责,规范交易行为,加强政府监管等,都为中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确立指明了道路。 (三)完善中国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与制度构想 林业碳汇机制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唯有现行立法与制度构建相结合,方能实现国家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监督并行推进,真正发挥“林业”于“碳汇”的积极影响,推动中国林业碳汇制度的日臻完善。 1.完善林业碳汇法律保障机制 在京都规则下,碳汇双方皆为国家,且适用《京都议定书》之规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调整范围。在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志愿市场下的林业碳汇法律规制问题。现阶段中国林业碳汇交易过程中凸显的产权模糊,交易规则、交易合同、计量和监测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林业碳汇交易的平稳运行。承认林业碳汇的私有性,明确碳汇作为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赋予林农更多的碳汇权利方为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的题中之义。 2.注重林业碳汇项目风险防范 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需要较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申报、运行的程序复杂且期限较长,相较于普通的经济活动,林业碳汇交易并不具简便快捷的特性。加之中国现行立法鲜有对交易的程序、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细化,因而在林业碳汇项目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困难重重。 3.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国家监管 相较于非志愿市场碳汇交易的如火如荼,中国在志愿市场中开展的林业碳汇项目可谓是问题重重。我们并不否认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固有的弱点,但只要通过适当的监管和疏导,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种缺陷,公众参与和国家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据此,我们可借鉴京都规则下的监管模式,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参与交易的组织、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各方面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可通过构建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有效监测。公众监管与国家治理双管齐下,为林业碳汇交易保驾护航。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发展现况研究与分析 林业的发展始终是生态建设的重点,也是是保持社会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目前我们还要在如何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林业的现代化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积极思考、分析、探究,实现我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1.我国林业发展现状 1.1林业发展总体成绩显著,发展迅猛,势头强劲 我国林业经过近60多年来的发展,总体成绩相当显著。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了20.36%,森林面积1.95亿hm2,同时森林面积还在逐年增加,现在每年大约以200万hm2的速度递增。因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林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市场的需求的背景下,发展迅猛,势头强劲。 1.2新兴林业产业迅速崛起,成为林业发展的亮点 近几以年,随着市场需求量的增加,新兴林业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比如竹产业、森林食品与药材、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利用、苗圃花卉以及森林公园旅游等。通过围绕林业的一种资源进行产品开发,然后发展成大产业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目前杨树、银杏和桉树等的发展已日渐成熟,经济林产品也是种以两位数速度增长。 1.3城市林业发展备受关注,成绩显著 城市林业属于林业的单独分支,它主要研究的是城市潜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主要目标是城市树木绿化的种植以及管理,主要任务是设计城市栽培的树木。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问题显得越来越严峻,严重影响着城市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当前其发展也逐步被人们关注。同时,像一些高新技术在城市林业的建设应用中也有所体现,比如运用“3S”和计算机技术进行城市林业规划设计。 1.4林业发展的社会贡献日渐显著 林业具有经济、生态、社会3大效益。目前林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农民的就业增收,充分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约有近1.70亿hm2的集体林地,如果每户经营3.3hm2,那么可以为农民提供2.5亿个稳定的就业岗位。林业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了缓解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2.我国林业发展存在的主要几个问题 2.1重视不够,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充分发挥 生态效益主要是指林业能够发挥调节空气质量、保持水土流失、防止沙漠化等功能所体现的效益。社会效益的重点是指林业可以为广大群众与社会提供优良的工作,生活环境,提供美好的休闲、旅游条件与环境,为国家发展提供一系列的林业产品等里所体现出来的效益。虽然国家始终强调林业要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也出台了很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到了林区就表现监管不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乱砍滥伐现象仍然常常发生。同时森林质量不高,低效防护林占有比重较大,森林的人均占有面积低,还有因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低价值的残次林区,林木稀疏。这些都严重地遏制了林业的社会与生态效益。 2.2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的林业产业面临着科技含量比较低,成果转化很慢的问题。我国从事林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据统计,从事林业工作领域里的专门性人才只占到职工总数的1/4,而且大多都是初级技术人员,远远落后于其他行业,更落后于发达国家的近50%水平。同时林业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力不够,没有对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开发利用,在林业产业上的科技贡献率只有20%,远低于其他行业。而且因为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本行业的资本密集型与科技型产品生产上受到外国企业的严重排挤,不少企业仅仅是原料与初级产品的简单生产商,无法走向国外的大市场。所以,总的来说经济效益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2.3林业的信息化的管理平台的构建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我国林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经过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发达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网络的覆盖面较窄,服务体系不完全;第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体系还未形成;第三,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造成农村信息服务不到位;第四;当前的林业信息管理平台与社会对林业信息的需求还不相融合。 3.我国林业发展的趋势。 3.1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将推动快速发展 我国当前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逐渐增长的社会需求将进一步推动林业发展。随着国家各方面的大力建设,林业产品的市场将会呈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木材消费量的大量增加。在这个重大时期,生活水准的提高将促使人们的消费重点由以前的吃与穿转向住与行上来,对住房面积需求的加大、对装修标准与家具标准的提高等都必将极大地提高对木材消费量。第二,绿色林产品的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林业市场中那些源于自然、无污染的绿色林产品会不断增加,主要包括森林食品、苗圃花卉、经济林产品以及竹产品等。关于林业的健康食品的需求会随着保健观念的提高进一步加强。第三,森林旅游市场前景广阔。精神生活的提高,促使更多的人想回归自然,感受自然的美,因此森林旅游绝对是最佳的选择之一。 3.2加强林业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在21世纪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化,我们的世界开始了一个信息化的新时代。目前信息化已作为了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的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实力的重大标志。我国林业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从粗放型到集约型再到现代化的三大阶段,因此信息化管理的建设是我国林业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3.3进行科技创新,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但从生态系统完整性、生物的多样性、良好的环境以及林业产品的持续生产等方面,体现了现代林业发展的价值观,而且对我国家乃至全球的环境的改善与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经济效益与生态、社会效益往往有冲突。所以,必须进行科技创新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林业的科技创新,要加大对林业科研经费投入,要建立长久研究的机制。企业每年可以从盈利中按一定的比例作为研究资金,提高产品的科技创新能力。科研单位需要大力合作,注意在合作育种以及新品种引进上强强联手,实现科技创新。 4.结语 林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因此在这个关键时期,我们不得不对我国林业的发展现状做深入的探讨,想出新的思路和方法,运行各种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最终实现我国林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中国林业论文:论如何实现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科学的发展观, 已经深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目前的严峻状况, 要求我们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林业建设的制度、政策、法律等各个层面, 构建一套全新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从而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论文就如何实现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林业 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 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我们说,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由经济能力、社会合力、生态支持力这三个方面决定的。说到经济能力,就是资源、资金、能源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长率、资源储量、人均收入和资本可替代性等;说到社会合力,就是公共意识、文化道德、人口容量、人口素质、生活方式等;说到生态支持力,就是资源承载力、资源环境、生态自我调节能力等。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森林生态系统在自然、社会系统中的功能维护为中心的,它从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出发。这种作用不仅仅是提供某种物质产品,而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合理管理,向社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同时,这种功能的维护也不单单是获取森林使用价值的基础,而且是由使用价值所表现出的经济获益持续的保障,更是人类持续生存所依赖于生命支持系统的根本,这也是森林价值的本质所在。 二、如何实现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2.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规划我国林业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规划我国林业发展,主要可以从几个一个方面入手: 2.1.1首先,要提高对林业科持续发展的认识、统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营造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的良好氛围; 2.1.2其次,要认真掌握我国当前林业发展的总趋势,进一步加深对林业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要在新农村建设中给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乡建设中给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以此对林业地位给予肯定; 2.1.3增大林业建设资金投入 建议根据每年经济发展状况,逐渐增大对林业建设的资金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加大我国林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保证林业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2.1.4加大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力度 可将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林业发展意识,努力打造一个全社会关注、重视、支持、参与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 2.2加快林业科技创新 一是加快林业科技攻关,攻克现代林业重大关键技术,重点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森林经营和保护、资源培育与高效利用、林业生物产业、林业碳汇、木本粮油、林业生物能源、林业装备等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二是提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水平,实施《“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建立林业科技示范体系,到2015年,力争实现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6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三是完善林业标准化与质量监督体系,加快现代林业标准化进程,建立标准实施的检查、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林产品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体系,推进林产品数量计量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四是加强林业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林业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强化林业知识产权管理,推进林业认证体系建设。 2.3注重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 近几年来,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了极大关注。各地区在林业发展综合评价实践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对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就这些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2.3.1形成规模化造林 片林建设以发展苗木基地、经济林、速生丰产林为主;以提高景观效果、生态效应、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成片造林,形成造林规模化; 2.3.2造林多样化 要形成造林多样化的格局,建议可采用多样化的以林养林,以发展林木加工养林,以发展经济果林养林;农民朋友还可采取林苗结合、林菜结合、林果结合林禽结合等方式,以提高林地产出,增加经济效益; 2.3.3建立林业可持续经营机制 遵循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开展森林的分类经营和生态系统经营,实行森林资产化管理,建立林业可持续经营机制,在经营模式和技术体系上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4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物质保证。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要大力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型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发展优势产品,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调整企业布局和资产结构,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发展战略,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2.5加大森林法制建设力度 中国新世纪林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就是依法治林。如何实现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2.5.1加快林业立法工作 1)首先,修改现在实行《森林法》的第5条 关于“永续利用”的规定,用“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取而代之; 2)其次,遵循林业保护的市场规则,修改现行《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对于属国家所有的林木可由具体的代表者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规律行使所有权,无须通过行政许可,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集体所有的林木依法按照合同行使林木所有权; 对于具有生态价值的林地,政府可以通过整理济手段如给予补偿收购归国家所有;对于属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实行自主采伐制; 3)再次,修改现行《刑法》对偷盗、砍伐林木罪的规定,使其与盗窃罪的处罚相同; 4)最后,制定或修改有关林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林业工程质量监管、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5.2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及时地查处林业犯罪案件,认真解决有案不查、查而不判、重罪轻判、以罚代刑等问题,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林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结束语 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目前的严峻状况, 要求我们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林业建设的制度、政策、法律等各个层面, 构建一套全新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从而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林业论文: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探析 【摘 要】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和宏伟目标。通过林业科技创新、优化林业经济结构、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和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走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才是我国当前林业发展的正确之路。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经济;生态;社会 1.中国林业现状 改革开发30余年来,中国林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最近2008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显示,中国林地面积43亿亩,比1978年多8亿亩,增长了44%;森林覆盖率18.21%,比1950年的8.6%多10%;活林蓄积量136亿立方米,比1978年增长了1/3;人工林8亿亩(5300万公顷),为世界第一,占全球的1/3。但是,截止2008年中国人均森林面积0.22公顷,居全球134位;人均森林覆盖率均0.13公顷,居世界130位。为保证林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 “三北”重点防护林工程等一系列林业工程使森林面积逐年增加,进而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林业总量不断增长,人均排名依然很落后,同时我国依然面临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水资源短缺、物种减少等诸多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和频繁的水、旱、风等自然灾害,可以说我国林业任重而道远。 2.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意义 林业可持续发展是对森林生态系统在确保其生产力和可更新能力,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物种和生态多样性不受到损害前提下的林业实践活动,它是通过综合开发培育和利用森林,以发挥其多种功能,并且保护土壤、空气和水的质量,以及森林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既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损害未来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林业。林业可持续发展从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反映了现代林业的多重价值观[1]。 林业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生态平衡准则,要在经济-环境协调中求发展。森林为人类生存提供自然环境,也为人类社会提供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以森林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环境而发展。林业生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之间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林业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生态优先,三者兼顾。 随着对林业可持续理论的深化和认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林业可持续发展才是林业的正确发展方式。自2000年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促进绿色增长,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当前我国林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国林业经济以传统的粗放式发展为主,多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3.1造林模式老化,缺乏科技创新 近年来通过义务植树、工程造林等措施增加了部分森林面积,但树种单一、结构不合理,造林科技含量低; “科技兴林”、“发展立体林业”等口号喊得响,实际实施的少。 3.2为发展经济,过度砍伐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业、室内装饰、家具等方面以及对纸产品的需求增加迅速,为满足这一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长期陷入过度砍伐与利用之中,造成了我国林业资源的短缺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3森林经营粗放,没有科学管理 我国大部分森林为粗放经营,集约经营水平低,致使林木单位产量低、生长量不高、材质差、利用率低。我国森林残次林相较大,生产处于低产值、微效益的状态。 4.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4.1通过林业科技进步保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可持续发展包括对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环境再发展能力的保护。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资源与环境,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科技,只有科技的发展才能改变传统的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只有实施科技兴林、不断提高林业科技含量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2]。林业科技发展要作好三点:一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进而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实现林业的现代化;二要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研成果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联合开发、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三要培养多层次、各专业的林业建设人才,全面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和整体素质[2]。 4.2通过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要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调整企业布局和资产结构,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发展战略,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3]。 4.3通过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承包之后中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重大改革。这次改革是消除林业发展体制障碍的根本手段,是体现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和改改善生态的强大动力,是促进山区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激发了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激活了林农的创造性在体制上了林业可持续发展。 4.4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环境 通过构建一套全新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森林环境,进一步健全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队伍。不断提高全民法制观念,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水土资源与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林业经济、林业环境不受破坏。 4.5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机制。对重点项目加大投资力度,集中使用资金,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最大限度提高效益[4]。 5.结束语 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和宏伟目标。通过林业科技创新、优化林业经济结构、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和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走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才是我国当前林业发展的正确之路。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德育双向案例教学资源利用 一、双向案例教学法的界定 案例教学法就是用案例(生活或经典作品中的实例、个案)进行教学的一种模式。具体地说,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种典型、特殊事情的情景进行讨论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双向案例教学法,一方面指课堂案例既可以是教师提供的,亦可以是学生提供的,另一方面,“双向”还指讨论案例时,教师和学生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见解,使不同的见解“双向”甚至“多向”碰撞和交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实施能够充分发挥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作用,改变了以前只是教师出示案例、分析案例,学生被动接受教师见解的教学状况。 二、双向案例教学法生成性德育资源的分类及挖掘 (一)生成性德育资源的含义 “生成”是新时期课程改革提倡的一个重要教学理念,指事物的发生与形成具有过程性、发展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强调事物的生命活力和潜在的创造价值。季晓华将“生成性资源”等同于“生成性课程资源”,从宏观的角度将其界定为:“在真实的课堂教学情境中,能够促使教学顺利或更好地进行,所产生的各种因素。”;从微观的角度,把“生成性资源”界定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中,围绕多元目标,在开展对话、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中,即时生成的、超出教师预设方案之外的新问题、新情况。”。由此可见,德育生成资源就是指在德育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思想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呈现的新情景等等,从这些即时出现的新事物中挖掘德育资源,达到即时而有针对性的德育效果。 (二)生成性德育资源的分类及挖掘 双向案例教学法运用过程中,有教师列举的案例,有学生提供的案例,同一案例有多重见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把生成性德育资源按来源分为:案例生成性德育资源和见解生成性德育资源。 (1)案例生成性德育资源,就是指案例本身包含的德育资源,其又可以分为案例显性生成资源和案例隐性生成德育资源。 比如讲社会公德时,要求学生列举违背公德给人民和社会造成危害的案例,有学生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2014年11月12日,武汉市环卫女工清扫公路中间垃圾时,被一辆越野车从身后撞倒,后又被一面包车连续撞击,当场身亡。倒地的她的手中,还攥着刚拾起的烟盒。这个案例紧扣课程教学目标,因此属于显性德育资源。该案例教育我们一定要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卫生,不能乱扔垃圾,也许自己认为是一件很小的事,结果却酿成大祸,危及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可见,遵守社会公德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使学生深刻理解“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该案例的隐性德育资源,让学生懂得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逐渐普及,驾车公德作为一个新的道德领域,必须对学生加强教育。让学生了解驾驶员道德规范,比如,不能违章驾驶、超车、交会,夜间行车交会应关闭远光灯,不能超载,拒绝疲劳驾驶,禁止酒驾,开车时禁止打电话或者和其他人闲聊,不能向车外扔杂物,不开故障车,杜绝肇事逃逸等等。同时该案例还隐藏着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的问题。 (2)见解生成性德育资源,就是指教师和学生在讨论、分析过程中提供给大家的见解德育资源,其又可以分为见解生成资源和见解碰撞生成资源。 讲到诚信时,一位同学讲述了亲身经历的一件事。这位同学在公交车站碰到一位背着笔记本电脑的文质彬彬的小伙子,刚一下车急乎乎的对该同学说,自己刚才在车上丢了钱包,现在有急事要赶回公司,并用自己的办公电脑作证,要求借给自己50元路费,声称自己是**公司的科长,不信可打自己同事电话证明,承诺回去后会直接把钱打到同学银行卡,或者直接充成话费。这位同学看着这位科长文质彬彬的样子,加上科长可怜兮兮的情景,还和其同事通了电话。这位同学就拿出自己的生活费,给了这位科长50元钱,结果到了第二天等同学再给这位科长打电话时却是空号......讨论:以后还要助人为乐吗?以后还敢相信别人吗?有同学认为以后就不敢轻易相信别人了;有同学认为和自己无关的事就不去管;有同学认为毕竟好人多;有一位同学说:当时可以在车站直接给他买一张车票就行了.........通过分析,大家对这个不诚信的小伙子进行谴责,这表明不诚信的人是要遭人们唾弃的。大家都希望和诚信的人交往,同时正因为有不诚信的现象存在,才有对整个社会进行诚信教育的必要。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与不诚信行为斗智斗勇。比如有同学提到的,“因为离车站较近,可以直接给他买张车票。”要求同学们在生活中要做到“诚信”,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同学激烈的讨论中,反映出同学们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困惑。这就说明德育课不仅仅是按照道德规范要求学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同学们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如何去做。 (3)师生课堂的表现状况资源。 课堂的表现状况资源可分为:每个课堂参与者的外在行为方式资源和内心体验资源。每个教师和学生在讲解案例,表达见解、相互辩论时都有自己的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表达方式,有的表现出自卑、有的表现出自负、有的表现出傲慢、有的表现出谦和、有的表现出豁达,有的表现出敏感、有的表现出包容、有的表现出独断等等,我们通过有意识对比来挖掘德育资源,让学生自己亲眼目睹每个人不同的语言行为方式会带来怎样的反应,通过及时讨论和引导让大家亲身体会哪种语言或行为方式普遍受到大家的接受和赞赏,同时理解修养的深刻内涵,让自己在对比中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所有参与教学的师生都同时成为平等的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另外,在课堂上随时对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等情况进行课堂调查,获得的调查信息就是最新的鲜活的一种教学资源。针对现状有目的展开讨论,引导以实现德育的实效性。 三、双向案例教学法生成性德育资源运用的路径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阶段,课程改革与课程建设始终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开放式课堂、翻转课堂、大学慕课(MOOC)等教学模式的不断出现,给我们的传统课堂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应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获得更丰富,更有效的知识。双向案例教学法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其生成资源,使我们的课堂充满开放性、人文性、实效性、乐趣性、包容性。“双向案例教学法”在运用过程中要充分挖掘案例所蕴含的德育资源,不断扩大德育视野,使学生不仅达到了课程教学的德育目标,同时还使学生了解了生活中更丰富、更具体、更灵活的道德要求。通过师生共同提供案例,分析案例使学生能够把自己生活中的真实想法、困惑呈现出来,通过师生的共同探讨、交流,帮同学解决实际问题,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一)运用生成性德育资源构建开放型课堂 双向案例教学法运用过程中生成性资源的挖掘和运用,首先,学生和教师的心理开放了,大家在这样民主的气氛中坦诚心扉,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使我们的德育教学切实解决学生的内心困惑和迷茫。其次,课堂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融合了,改变了传统课堂理论和现实生活“两张皮”的状况,打开了课堂教学通往现实的窗户,因此课堂有限的空间开放了。最后,把学生原有的生活经验、今天教育的感受以及对明天理想中的自己连为一体,让自己的道德成长成为连续、开放的过程。 (二)运用生成性德育资源构建人文型课堂 《辞海》对“人文”一词的解释是:今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当前“,人文”一词主要有三种含义:第一,对最高价值、终极关怀的一种诉求;第二,把人作为最高价值的所谓“唯人主义”;第三,文史哲艺等人文学科的学习和培养。我们在此要构建的“人文课堂”,指的是“把人作为最高价值的所谓‘唯人主义’,如人道主义、人本主义等”。在我们的课堂通过教师和学生平等的讨论交流,最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的价值观,解决学生实际生活、学习、情感上的困惑,对学生进行人道主义、人本主义关怀,改变传统课堂,以教师为主体的,以教材为目标道德教育。笔者曾对310名大学生就在大学生活、学习中存在的需求和困惑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74%的同学认为需要培养社交能力,渴望得到交际技巧的指导;27.3%的同学认为需要培养自己自信、自强、自立的意识和能力。26.4%的同学需要学习指导;44.8%的同学不习惯大学教师对学生的冷漠态度,需要教师的关爱。57.1%的同学认为大学教育对学生学习、生活和心理的辅导欠缺。这一切说明大学生大部分还不能独立自主的解决自己学习、生活和心理上的困惑,在许多方面需要教师耐心地关怀和指点。我们在课堂上随时对学生的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学习状况进行调查获得第一手的资源(师生课堂的表现状况资源),让我们的德育课堂在教学过程中始终以学生为本,对学生时刻充满人文关怀。 (三)运用生成性德育资源构建和谐课堂 “和谐课堂,既要通过有效的课堂纪律管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又要通过有效的课堂活动促进学生身体的健康发展和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和想象力等认知因素与情感、意志、兴趣等非认知因素的发展,以及组织、表达、操作、创造等方面的基本能力发展”。在双向案例教学法生成性德育资源运用的过程中,我们构建了和谐课堂:民主、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包容有序、师生和谐相处的课堂。双向案例教学法生成性德育资源的多角度、多层次挖掘和充分运用,充分尊重每个课堂参与者的话语权,激发每个人的想象力、思维力、表达力、创造力。同时在讨论过程中让大家学会相互包容,相互吸收,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过程。生成性德育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提高德育教学实效性有一定的意义,生成性德育资源的开发和运用也是无止境的,更多的生成性教学资源还需要在今后教学实践和科研中不断开发,生成性资源的开发和运用的最终目的是让我们的教学能解决学生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从而让我们的德育教学因贴近生活而充满活力,同时让我们的实际生活因德育而变得更美好。 作者:肖岁利 肖养蕊 单位:商洛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 绍兴文理学院艺术学院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中职德育课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学者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哈佛商学院曾将案例教学法界定为“一种教师与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我国教育家郑金洲认为:“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法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综合以上解释,我们可以认为,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把恰当的案例引入教学中,给学生营造一个真实的情境。通过师生与生生之间的互动,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使其在具体的教学情境中积极主动地进行思考和探索,从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现代意义 (一)是打破传统教学弊端,促进教学效果的需要 传统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式在我国德育课教学中占主导地位。这种机械的教学方式,忽视了课堂学以致用的功能、学生道德养成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案例教学法与教授式教学法的最大区别就体现在教学载体上,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载体是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德育课运用案例教学法,把生动、鲜活、典型的正反案例展示给学生,教师引导学生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意义的真实、典型的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就相当于引导学生把课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实现了校园小课堂与生活大社会的有机结合。 (二)是提高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需要 中职校培养目标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位,充分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式、互动式、实践性的新型教学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开拓思维和创新能力,树立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在提高中职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中职学校培养目标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一)注重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工作,提高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质量 1.精心选择案例,增强案例教学的实效性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过程中,案例作为教学媒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因此,科学而合理地选择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遵循以下要求:一是案例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导向;二是案例要紧跟时展的步伐;三是案例要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四是案例要与学生专业相联系。 2.深入研读案例,巧妙地设计教学环节 教师在选择好案例后,自己要深入研读案例,力求尽可能多的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知识。教师首先要熟知案例发生的背景、观点,熟练掌握案例反映或蕴涵的原理。其次,教师应巧妙地设计教学环节,这是案例教学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注重教学过程中教师的组织引导作用,达到理论知识点的升华 在德育课案例教学中,教师还应该要引导学生学以致用,深化对知识的领悟,使理论知识与实践行动相结合。教师要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看问题、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同的观点相互补充,再由教师修正,共同总结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还要善于联系中职学生密切关注的问题和学生自身的实际,给学生布置“行为作业”,让学生们依据相关原理进行分析和解释。 (三)注重德育课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考核,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 1.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给予合理评价,增强学生学习的动机 教师要站在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以鼓励表扬为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评价。从内容上讲,教师对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评价,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在参与学习的态度表现,这主要通过学生在学习中的表现来进行衡量。二是学生在学习中的思维品质,这主要包括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是否有创新,能否将思维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去等。三是学生在学习中能力的发展,这主要评价学生在学习中各种能力的培养。 2.教师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建立学生自信心 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后,应指导学生对案例讨论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同时也可分析自己在小组讨论或者班级讨论中起到哪些作用,提供了哪些别人没有提到的观点,自己学到了哪些知识、技能可用于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等。这使学生在反思中实现自我领悟,内化为自己的学习策略,自觉地调整自己今后的学习生活,凸显学习的主体性。中职学校的德育教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德育课实施的效果,促进中职学生成长成才,是需要每一个德育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思考和探索的。德育课教师要对案例教学法引起重视,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实践,促进中职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使中职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得以实现。 作者:林芳 单位:福建经济学校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案例教学德育教学论文 一、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程序 案例教学法以鲜活生动的案例为载体,通过师生间的合作互动,将学生被动的“接受式”学习方式转为主动的“合作探究式”学习方式,是一种适用于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开放性、启发性、参与性特征。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一般分四个步骤:教师导向,展示案例—学生思考,分析案例—小组交流,讨论案例—教师总结,评价案例。 1.教师导向,展示案例 这是案例教学的引入阶段。常见案例呈现方式有:(1)给每个学生印发一份文字案例;(2)教师利用多媒体技术呈现案例;(3)教师生动形象地描绘案例;(4)教师利用即时环境制造真实的案例或者学生自己表演案例。课堂上教师以恰当方式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增强案例对学生的吸引力,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热情。 2.学生思考,分析案例 根据案例篇幅的长短、难易程度及教学时长,教师留给学生一定的时间阅读案例。学生独立阅读思考,发现关键信息和核心内容,联系相关理论知识,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实现由传统灌输式教学到参与式互动教学的转变。 3.小组交流,讨论案例 小组交流,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案例教学中的决定性因素。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小组讨论,后由各小组推荐代表参与全班交流。在小组讨论过程中,学生可能会背离主题或在一些枝节上纠缠不休,教师可参与到小组的交流之中,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其次,注意把握学生的讨论时间。小组内每位成员的发言时间不能过长,内容简洁明了,以免其他成员丧失发言机会。另外,教师不要轻易否定学生的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教师要及时充分地肯定,对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观点适时给予纠正。在学生讨论出现冷场时,教师给予启发、诱导,提出新问题活跃学生思维,保证讨论效果。 4.教师总结、评价案例 这是案例课堂教学的最后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内化提升学生对案例的认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师在总结发言时,应对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学生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 二、案例教学法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与传统教学相比 案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相应高得多,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有很大转变。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教师是权威,处于统治者地位,单向地向学生灌输知识,而学生完全是被动接受的角色。这样日积月累,很容易养成依赖、被动的习惯。“双主体”教学理念强调: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均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在案例教学课堂中,教师是组织者、参与者和指导者,对教学过程负全责。教师在课堂上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理论提升,使学生对案例中包含的问题获得更透彻地理解。学生是学习的参与者和接受者,是知识的探索者和真正的认知主体。在案例教学中,需要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需要学生的支持与配合。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中,学生为了参与其中,需要课前做好充足准备,并与其他学生非正式地讨论相关案例,进而在课堂上为其他学生作出相应贡献。学生在合作中学会尊重他人的想法和见解,并发展自身团队合作能力。 2.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的有机统一 在德育课教学中引入具体案例,并不是完全抛弃理论讲授,而是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达到案例探讨和理论掌握统一的效果。德育课案例教学的特点是以生动、具体的案例作为教学知识的突破口,将德育课程的理论知识融合到具体案例中,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掌握课程知识。但是,由于教学案例相对于教材中抽象的理论知识,案例本身更容易成为学生关注的焦点。教师如果把握、引导不好,就事论事地分析案例本身,则往往会导致讨论与课堂内容脱节或相背离。因此,德育课案例教学必须处理好具体的案例研讨与抽象的理论知识讲授之间的关系,把教学案例的研讨与德育课系统理论知识的讲授有机统一起来。 三、德育课中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导向作用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开放式的、参与性强的教学方式,消除了德育课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导向作用。 1.克服传统教学弊端,提高教学时效 案例教学把真实、典型的问题引进课堂,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问题,把学习理论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真正实现小课堂与大社会的有机结合。案例学习过程中民主开放的讨论气氛,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大胆交流,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课堂氛围下积极探索,提升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德育课教学时效。 2.增强德育课的吸引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案例教学中,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分析问题,遇到类似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案例教学为学生自主性发挥创设了弹性空间,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并提高实践能力。因而案例教学是一种适用于德育教育并落实能力本位的教学方法。它增强了德育课的吸引力,加速学生对知识的内化与认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信念和目标,进而实现中职教育的培养目标。 四、结语 德育课的重要功能是实现学生思想上的成长。德育课采用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助于学生正确价值观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因而,作为一名德育课教师,我在实际教学中将继续摸索探讨案例教学方式、方法,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贡献力量。 作者:杨旭单位:潍坊市技师学院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德育教育案例 宿舍风波 一、突发事件的发现 05年5月的一个上午,我在批阅学生周记时,先看到阿杜在周记中流露出一种极度的伤感,却不愿说出原因,这非同小可!紧接着我又翻阅了同宿舍的其他几位同学的周记,终于在一个同学的周记中了解到了一点情况:“老师,阿杜以为我们都不要她了,您要关心一下,劝劝他”。 二、思考处理方案 对于这种情况,我还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个班是个住宿班,8个人一个宿舍,女孩子在一起,肯定会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斤斤计较,闹小脾气。不知道到底是什么事,让阿杜那么难过,舍友那么着急。我必需对这件事进行认真分析,还要妥善处理。认真思考许久,我做出如下处理思路: 第一步:分别找她的室友谈心,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找出同宿舍同学关系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引导和教育。 第二步:再找阿杜谈心了解情况,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 第三步:利用得到的结论对班上的同学进行教育,同时避免对阿杜再度造成影响。 三、事情原委 小霞因为让阿杜帮忙到水,阿杜不管,俩人闹别扭,小霞一急跑了出去,宿舍六个人都出去追她,剩下阿杜一个人,结果造成阿杜的误解。 四、思考 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我应重视的便是学生的人际交往。平时教师往往更加重视学生的学习,而忽视对学生社会性发展的培养。现在的学生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备受宠爱甚至溺爱。长期以自我为中心,使他们难以客观地认清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与他人的交往上往往表现得过于敏感或处理不当。因此,作为教师应十分重视学生的人际交往问题。人际交往是人与人互动的过程、沟通的过程、交流的过程。学生的人际交往是其社会化和人格成熟的关键因素,对于学生的学习、人格的健全发展以及今后成功地走向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五、引导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建立同伴关系是学生们最基本的人际交往过程,通过这次事件我发现,一些学生在与同伴交往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做为教师如果想引导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应了解学生在同伴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误区或障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事后,全班同学一起讨论《宿舍之内,我们该怎样做?》 阿杜的舍友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首先要善良和富有爱心,这是一个人幸福的源泉。只有善良和富有爱心的人最终才会是真正幸福的,当你关爱他人时,你获得的是精神上的快乐与动力。其次,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不欺凌弱者。不能只考虑自己,不能自私,更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再次,要学会宽容,要拥有宽广的胸襟,不能过于敏感,不要斤斤计较。凡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我们不要在微小细节上老是影响情绪,分散精力,失去来学校学习的根本目标。最后,要学会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学会和睦相处,共同努力去营造一个温暖的小家,利用集体的温暖来让每个同学都能健康快乐地发展。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班主任德育案例—网络德育三例 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的德育工作造成诸多麻烦的同时,也给它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网络教育所拥有的信息的丰富性、传播的便捷化、表现的多样化、交流的互动性、时空的无限制性和虚拟化等特点,都为德育的深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关键是我们如何用好这把“剑”…… 当前,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网民。有的青少年由于从网上接触了黄色、反动的信息,误入歧途,道德失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于是,有人惊呼“网狼”来了,有人提出强制青少年远离网络。网络真的那么可怕吗?网络技术难道是德育工作的煞星吗?如果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在德育工作中,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造成诸多麻烦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或者说,网络不仅仅对德育提出了挑战,它还具有一种潜在的促进功能。网络教育所拥有的信息的丰富性、传播的便捷化、表现的多样化、交流的互动性、时空的无限制性和虚拟化等特点,都为德育的深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关键是我们如何用好这把“剑”。下面试举三例,加以简析。 1.运用“E-mail”实现师生之间平等真实的对话。 传统德育工作往往是教师一言堂,即使是最民主的教师,也不可能使学生知无不言,因此,教师“受蔽”是常事。这也是传统德育的致命弱点。但是,如果运用网络中的“E-mail”功能,则可弥补传统德育中的这一弱点。由于“E-mail”的匿名、隐蔽的特点,能充分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消除教师职业所赋予的权威给学生带来的威压感,学生可以大胆地各抒己见,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 【案例】 开学第一课,我给学生唱了一首《朋友》的歌,然后深情地说:“天底下最难得的是知心朋友,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如果你把快乐告诉一个朋友,你将得到两份快乐;你把忧愁告诉一个朋友,你将被分掉一半忧愁。我希望从今天开始,我们能够成为可以共享快乐,共担忧愁的朋友。” 掌声响起。 我接着说:“因为咱们还不太熟悉,同学们还不了解我,还不一定敢当着我的面说心里话,因此我公布我办公室的电子信箱地址,欢迎大家随时随地给我发‘伊妹儿’。” 欢笑声响起。 我的话立竿见影,第二天我的电子信箱便被塞得满满的: ——老师,您的头发长了一点,请注意为人师表。 ——请老师不要当着学生的面抽烟。 ——老师,您说话很风趣,但有时候严肃不足。第三天,火药味渐浓,第四天,我就有点受不了了,第五天的一封“犯上作乱”的“伊妹儿”终于使我大光其火。我憋不住,当众质问道:“今天的‘伊妹儿’是谁发的?” 众学生如惊弓之鸟,默不作声。我威严地扫视了一下全班同学,希望能从他们的脸色中找到蛛丝马迹。但我失望了:学生的眼神、脸色基本保持一致。 我原以为接下去会收到更出格的“伊妹儿”,但是我错了,第六天的信箱是空的,第七天还是空的,我感到了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正在拉大。终于,我向学生作了诚恳的检讨,希望同学们不计前嫌,继续把我当朋友,给我发什么“伊妹儿”都行。第八天,我又收到了两封“伊妹儿”: ——希望叶公好龙的故事不要发生在我们可爱的老师身上。 ——老师,那天的“伊妹儿”是我发的,事后我也很后悔。因为我的粗鲁的语言,不只伤害了老师的自尊心,更说明我还不是一个合格的东中人。 【评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成功的网络德育案例。班主任为了及时了解新生,加强与新生的沟通,在发表了一通热情洋溢的“演说”后,把自己的电子信箱公诸于众,从而激发了学生与教师接近的兴趣,并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意识和自主心理。然而,当有学生接连不断地向自己“发难”时,这位教师未能正确处理,居然破起案来,这是德育的大忌,结果学生噤声不语,师生之间良好的沟通就此中断。好在这位教师严于律己,及时向学生作检讨,才重新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重。那两封伊妹儿,一封希望老师能够真正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能够真正虚心地听取学生的批评意见,而另一封则说明学生已折服于老师的人格魅力,作了认真的自我批评。这位教师以此实现班主任工作目标的第一步,为今后德育目标的实现打下了基础,较好地体现了网络的德育促进功能。 2.运用网络模拟功能,模拟生活中的德育情景,做到寓教于乐。 德育工作过于严肃的“面孔”,往往使学生产生一种压抑感,而苦口婆心的说教又容易使学生两耳生茧,产生厌倦心理。也有的老师组织学生编写、演出校园剧,开展辩论、演讲等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学生学习时间紧,要充分保证这些活动的开展,难度较大。利用电脑技术模拟生活中的德育情景,让学生在虚拟的社会生活中开展道德实践,既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又有着相对的真实性,而且学生在活动中所花的时间较少。 【案例】 今天,我在班里搞了一个特殊的班团活动——通过虚拟情景进行德育体验。我事先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名为“洗衣机里的猫”的游戏和电影《洗澡》中的一个片断,又在计算机教师的帮助下,设计了一个动画故事《先救谁》和一组连环漫画,在活动中播放并分别要求学生谈感想、作评论、进行选择、开展联想。以连环漫画的使用为例:我给学生提供了四幅漫画,第一幅是在一间房子里,一张桌子上摆着一个黑包,两个人正在握手;第二幅是一个人拿着黑包在前面跑,另一个人在后面追;第三幅是两个人相对而立,其中一个人正在开包;第四幅是一个人拿着黑包在跑。让学生对这四幅漫画进行重新排序,并配上说明词。有的学生以4-2-3-1排序,分别配以“有小偷”、“追”、“终于捉住了”、“多谢你挽回了我的损失”,最后总结为“见义勇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有的学生以1-4-2-3排序,分别配以“朋友见面分外亲热”、“有人偷包”、“死死盯住”、“看你往哪儿跑”,最后总结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有学生以2-3-4-1排序,分别配以“抓小偷”、“让我瞧瞧都有些什么”、“这个包归我了”、“见者有份”,最后总结为“坐地分赃,可耻!”这次班团活动搞得特别成功,学生们事后评价是直观形象、生动有趣,感想丰富、记忆深刻。 【评析】 做过班主任的老师都知道,在中学里,最难搞的便是班团活动。每次搞活动,都有学生昏昏欲睡,或者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神态;假如班主任不在场,有的学生甚至会开溜。但运用多媒体技术就能使班团活动变得焕然一新。上面的案例实际上属于一种德育游戏。游戏是人的天性,人类实际上正是通过游戏走向成熟,而游戏又是电脑特别是网络所长,充分利用好电脑与网络的这一长处,不仅使德育活动变得更加生动活泼,也为学生的道德实践提供了方便,改变了传统的以知识教学为主,辅以少量实践的德育方式,发挥了德育应有的魅力。 3.运用BBS(电子公告板)和聊天室,创设德育活动的场所。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是如何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选择能力及道德参与意识,这直接关系到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发展。传统的德育,采用诸如“两难法”、“团体法”、“讨论法”、“辩论法”等各种形式加以训练,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受到时间、空间及其它人为因素的制约,这些形式很难在学校教育中推广开来或坚持下去。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为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利用BBS和聊天室就可以很好地实现训练目标。 【案例】 这个星期,学校电脑室人满为患,学生纷纷就学校该不该进行封闭办学展开网上辩论,无论是聊天室还是BBS都塞满了学生的“奇思异见”,现摘录几条: 持否定意见—— 封闭办学实际上是把学生当成了囚徒,不给学生充分的自由。 学生的压力主要来自学校,如果再进行封闭办学,我们到哪里去渲泄心中的重压。 封闭办学是应试教育思想指导下产生的怪胎。 社会是大学校,如果与社会隔离,无疑会走向死胡同。 持肯定意见—— 学生以学为主,封闭办学可使学生更加潜心学习。 处在青春骚动期的少男少女们,还是远离花花世界吧。 实践已经证明,校园的门开得太大,只会给一些追求低级趣味的人提供方便。 对于一个热爱生命、热爱知识、追求真理的学生来说,开门关门没有什么区别,但可惜的是我们学校这样的学生为数不多,因此目前我们的校门还是关紧一点好。 【评析】 为什么学生在电脑面前思维如此流畅,思想如此大胆,语言如此尖锐?是因为BBS和聊天室具有即时性、公开性、匿名性和群体参与性的特点。在这样的环境中,青少年解除了传统德育下固有的防范、恐惧心理,敢于“我手写我口,我口说我心”,而这又为学校开展道德讨论和进行学生道德判断及选择能力的训练提供了很好的物质保证。即时性特点可以保证道德讨论的及时呈现和即时反馈;公开性的特点,正适合提供一个讨论的场景,在线的所有学生都可以看到反馈的信息;匿名性的特点正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他们一般不愿意坦然地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公之于众,除非是别人不知道自己的身份,BBS和聊天室完全可以使德育活动在隐蔽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这样,讨论者就没有了传统德育课堂中的许多顾虑,他们就乐于参与并畅所欲言;而群体参与的特点恰好沿袭了传统德育活动的形式。在BBS或聊天室中,还可以拓展更多的交流途径,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又使得德育活动有了一种全面性。正因为如此,我们就应该充分发挥BBS和聊天室的德育功能。与此同时,网络管理员或教师还应该对学生讨论的过程进行随时监控,及时把握讨论的主题和争论的方向,从而保证达到既定的教育目标。 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除了以上三种形式之外,还有很多其它方式方法,可以开展多种主题活动。如运用网络中提供的虚拟技术和隐蔽性特点,进行主体自律精神的塑造;运用网络中的多元文化和多元道德,培养学生的主体批判思维,提高他们比较、选择的能力,从而构建正确的道德价值体系;运用网上交互的特点,引导学生在网络中寻找志同道合者,进行理想信念的切磋,并与错误的、反动的文化意识、思想观点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同时在网上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等等。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德育课案例教学法研究 一、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现代意义 (一)是打破传统教学弊端,促进教学效果的需要 传统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式在我国德育课教学中占主导地位。这种机械的教学方式,忽视了课堂学以致用的功能、学生道德养成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案例教学法与教授式教学法的最大区别就体现在教学载体上,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载体是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德育课运用案例教学法,把生动、鲜活、典型的正反案例展示给学生,教师引导学生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意义的真实、典型的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就相当于引导学生把课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实现了校园小课堂与生活大社会的有机结合。 (二)是提高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需要 中职校培养目标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位,充分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式、互动式、实践性的新型教学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开拓思维和创新能力,树立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在提高中职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中职学校培养目标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一)注重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工作,提高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质量 1.精心选择案例,增强案例教学的实效性在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过程中,案例作为教学媒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因此,科学而合理地选择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遵循以下要求:一是案例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导向;二是案例要紧跟时展的步伐;三是案例要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四是案例要与学生专业相联系。2.深入研读案例,巧妙地设计教学环节教师在选择好案例后,自己要深入研读案例,力求尽可能多的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知识。教师首先要熟知案例发生的背景、观点,熟练掌握案例反映或蕴涵的原理。其次,教师应巧妙地设计教学环节,这是案例教学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注重教学过程中教师的组织引导作用,达到理论知识点的升华 在德育课案例教学中,教师还应该要引导学生学以致用,深化对知识的领悟,使理论知识与实践行动相结合。教师要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看问题、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同的观点相互补充,再由教师修正,共同总结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还要善于联系中职学生密切关注的问题和学生自身的实际,给学生布置“行为作业”,让学生们依据相关原理进行分析和解释。 (三)注重德育课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考核,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 1.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给予合理评价,增强学生学习的动机教师要站在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以鼓励表扬为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评价。从内容上讲,教师对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评价,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在参与学习的态度表现,这主要通过学生在学习中的表现来进行衡量。二是学生在学习中的思维品质,这主要包括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是否有创新,能否将思维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去等。三是学生在学习中能力的发展,这主要评价学生在学习中各种能力的培养。2.教师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建立学生自信心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后,应指导学生对案例讨论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同时也可分析自己在小组讨论或者班级讨论中起到哪些作用,提供了哪些别人没有提到的观点,自己学到了哪些知识、技能可用于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等。这使学生在反思中实现自我领悟,内化为自己的学习策略,自觉地调整自己今后的学习生活,凸显学习的主体性。中职学校的德育教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德育课实施的效果,促进中职学生成长成才,是需要每一个德育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思考和探索的。德育课教师要对案例教学法引起重视,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实践,促进中职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使中职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得以实现。 作者:林芳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技工学校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与实践运用 1.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 1.1德育课程教学案例的概念。所谓教学课程案例,其实是对于实际教学过程中所产生的情况进行预设,通过真实情境的展示来反映整个教学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是对于教学整体动态的把握,其中包含着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一些疑难情景进行真实独特的还原展示;此外,设计的德育课程教学案例一定要是真实、典型的案例,通过案例可以让学生产生许多感悟或者启示,在此要突出案例教学的真实性要求,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展示的是一些真实发生的事件,还原疑难情景,创设真实发生的实践情况。[1] 1.2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思路。在德育课程的教学案例设计中,设计者要通过对于教学案例标题、背景、问题、过程以及结果进行反复思考,最终设计出最佳的案例。 1.2.1教学案例标题、背景以及问题设计。教学案例的标题设计过程中,一般可以选取此案例中较为突出的事件来做代表,或者可以纵观整个事件,提炼出事件主题来拟题。在事件分析过程中,要首先向学生说明案例真实发生时的背景情况,包括当时的时间、人物、地点等,介绍事件的缘起,并大致分析案例中的事件、地点、人物各自有着怎样的特点,重点在于说明此案例发生是否与一些外在原因有关。在设计问题方面,案例应当具体鲜明的呈现出问题的缘起、问题具体是什么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等。案例中的问题应当阐明主题,并且要在德育课程教育中“以生为主”的生本教育方式,注重让学生自主地发现并试着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可以通过分析问题来进一步明确课程案例教学的目的所在,全面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潜能。 1.2.2教学案例过程以结果分析。在课程设计中发现问题所在之后,如何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就是重中之重。在教学案例的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尽可能详细的向学生们介绍学习内容,突出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其中的一些疑难情景进行深度剖析,同时也要展现出德育措施具体的实施结果,根据教师与学生不同的体会与反应进一步总结分析。[2]切不可想当然的解决问题,德育课程除了课程教学,更重要的是对与学生心理认知程度、动脑思考程度的一个提升。德育课程教学工作者可以对学生以问卷的方式进行教学方式的反馈,从而反思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有没有彻底被解决;一些案例能不能真正的关注学生所需;学生是不是对于课程安排可以有效的消化吸收等。 2.技工学校德育课程学情分析 2.1德育课程授课对象分析。德育课程面对的学生涉及专业广泛,学生表现也不尽相同。一些学生因为对于德育课程认识不足,所以较为缺乏信心,更有甚者认为技工学校旨在学习技能,而忽视对于这门课的学习;另外一些学生的文化基础相对较差,对德育课程教学中产生厌学的情绪;一些作为独生子女的学生缺乏艰苦创业的精神,对于物质享受追求较高,相对来说做事情吃苦能力较弱,缺乏恒心与毅力;还有一部分学生自律能力弱,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明知故犯。 2.2德育课教学内容分折。技工学校的与课程的教学内容依据学生的入学时间等情况,大致分为三部分:以“思想品德教育”为主的第一册德育教材;以“经济政治与社会常识教育”为主的第二册德育教材以及以“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为主的第三册德育教材。大致来讲这些教材的内容都是为了帮助学生提高职业道德、树立优秀的思想品德以及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方面的整体素养,对学生的价值观、职业观都有着完善的作用。[3] 3.德育课程教学案例示范 3.1以教师为主导讲授案例。以教师为主导的教授案例对教师提了更高一层次的要求。在教师设计案例的时候就要对整个教学内容进行分析把握,从而设计出与教学案例实际相符的案例。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导者,分析讲授整个案例内容。通过教师自主的准备,在课堂上向学生们讲授这个案例,可以使得学生们树立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最根本在于集体主义原则”的理念,从而对职业道德规范理解更加透彻。 3.2互动交流式教学案例。“生本”的教学方式与以往截然不同,教师要致力于将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与学生交互式的学习教学会让学生亲身体验到知识的趣味以及厚实;另一方面,老师上课的时候与学生之间的交互作用则是影响了整个教学过程的一环,技工学校德育课程教学要灵活的利用这种交互交流式教学,激发学生潜能,增加其对知识的掌握。 4小结 德育教学课程案例,其实是通过对实际教学过程所产生的情况进行预设,通过真实情境来反映整个教学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是对于教学整体动态的把握,其中包含着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一些疑难情景进行真实独特的还原展示。教师应当明确德育课程所面对的学生基本情况以及这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在德育课程的教学案例设计中,通过对于教学案例标题、背景、问题、过程以及结果的反复思考,设计出最佳的案例,促进技工学校学生产生对德育课程的积极兴趣,并提高其整体思想道德素养。 作者:孙锦媛 单位: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案例教学法在中学德育教学的应用 摘要:中学生的德育工作,是现代教学的重点工作。本课题重点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中学德育教学中的应用意义,同时进一步指出了案例教学法在中学德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提升中学德育教学水平提出科学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案例教学;中学德育;应用研究 一、引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得到快速进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是现在教学的伟大目标。总理说过“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教学的改革进入新的台阶,经济全球的发展给我国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西方教育思想的影响,我国中学德育教学工作变得滞后缓慢,目前德育教学已经成为许多学校形式上的课程,没有得到重视。现在许多中学的德育教学,并没有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担任,而是由其他科目的教师担任,例如某中学的德育课程是由体育教师担任,或者由美术教师担任,这些教师的不是学思想政治教育出身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德育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缺乏。国内德育工作滞后,主要是现在中学德育教学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国内的德育教学方法比较单一陈旧,大部分教师都是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给学生讲授大量的德育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相关理论,很多教师布置大量的德育作业给学生做,甚至是让学生去背诵各种的的德育理论等方式。中学生是一个充满生活与活力的群体,对于过多理论缺乏兴趣,在课堂中他们更希望听到相关的故事。案例教学的应用十分普及与广泛,但是现在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在高校教学中,在中学方面的运用依然比较少,尤其是在中学德育方面的应用是比较少的、本课题重点探讨了案例教学在中学德育工作的应用意义,同时进一步分析与探讨了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为提升案例教学水平提出科学的建议及对策。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学德育教学中的意义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中学生对德育课程的兴趣。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对于中学生来说,充满乐趣的课堂才会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例如教师在讲授团队精神相关知识的时候,可以用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女排团队精神,尤其是女排从小组第四出线之后,面对强势的巴西、荷兰以及塞尔维亚,都没有畏惧,因为团结、坚持不懈的女排精神始终支撑着她们,最终她们克服一切困难,站在最高的领奖台上。通过女排的案例,有助于激发学生对团队精神的深入理解,并将这种精神深深的刻在内心深处。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减轻中学教师的教学压力。这些年,社会上曝光了许多中学教师出现了各种精神崩溃的现象,这都是由于中学教师的压力非常巨大。一方面教师的压力来源于社会生活中,教师由于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不高,如今房价物价的上涨,许多中学的生活经济压力非常巨大,这种压力无形中会影响到教师的情绪。另外一方面,教师的工作压力也非常巨大,不仅体现在目前中学升学的压力,例如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等压力,而且体现在教师职称方面的压力,如今很多中学教师要评中级、高级等职称,这样的压力非常巨大,包括论文、教学以及科研方面的压力。德育工作方面的教学压力很大,如果仅仅是通过日常的理论教学,教师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效果很明显。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减少教师授课的时间。案例教学,有助于教师收集各种教学素材,为各种教学活动储备资料。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过去的教学方法,仅仅是为了提升学生德育课程书面成绩,但是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效果是不明显的。而案例教学法,通过一些有趣复杂的案例,让学生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案例教学法,教师会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学生是以小组的方式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在小组中相互沟通、相互合作,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更重要是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与合作能力。通过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 三、加强案例教学法在中学德育课程的应用 1.完善德育课程案例素材。目前很多学校都开始尝试案例教学法,但是案例教学法的效果不明显,追究其本质原因,主要是德育课程方面的案例素材比较简单。例如教师要给学生讲授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经常都是运用孔融让梨的故事进行传授。在讲授坚持不懈的精神,都是运用“铁柱成针”的故事。因此,德育教师要收集更多的案例素材,一方面可以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例如《三字经》《千字文》等。另外一方面可以从西方文化中进行收集,例如古希腊神话、古罗马故事。德育教师将这些案例收集并且整理好,可以成为以后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 2.加强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给教学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对于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要求非常高。纵观目前很多课堂,教师无法调动学生进行案例讨论,一些中学生在课堂中出现大声吵闹的行为,一些年轻教师难以掌控课堂,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加强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可以邀请相关的专业名师给教师进行培训,提升教师的应变能力与组织能力,加强对教师进行课堂制度的培训,让教师时刻记住课堂纪律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3.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注意事项。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首先教师要对本班学生深入了解,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避免整个小组的学生性格相似,这样不利于营造课堂气氛。其次,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善于借助信息技术辅助教学,例如教师可以制作微课,有助于学生课后学习,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最后,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教师对收集的各种案例进行筛选和处理,尽量使用最合适的案例辅助教学,保证教学的质量。 四、结语 总的来说,案例教学法在现代中学德育教学发挥着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对德育课堂的兴趣,同时有助于减轻教师的教学复旦,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加强学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学教师应该进一步完善与丰富德育课程案例素材,加强中学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的培训,在案例教学法中实际操作中,应该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借助信息技术辅助教学,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最后使用合适的案例辅助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作者:李岩 单位:石家庄市第28中学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小学德育主题活动案例探讨 一、以“学习传统文化,经典诵读弟子规,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案例 本系列活动涉及了对活动进行了整体的策划和实施,是具有对小学德育主题活动系列的实施具有成功的借鉴作用,不仅提高了小学生在这种氛围下所产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的积极促进作用,让更多的小学生完善自身的思想品德教育。此次案例着重把主题深入到活动当中去,把中华传统文化深入到学生的思想当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构建和谐大爱社会,把“中国梦”在新一代的小学生身上蔓延开来,注重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有效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把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带入学校结合新时代新背景的要求下,组织了各项活动,其中包括:校园广播主题广播稿件、国旗下演讲、经典诵读比赛、手抄报比赛、观看视频、读书会、学习心得、悬挂主题标语等其他文体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通过小学德育主题活动系列的开展,学生们互相激励、互相学习,用实际行动实现了对小学德育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展现了新时期下学生们奋勇拼搏学习的好形象,努力做祖国的栋梁之人,热爱祖国传统文化,敢于担当历史所赋予的责任。正如在海淀区某小学座谈会上讲到:“注重树德育之人,组织开展了很多活动,大家都谈到要加强德育工作,引导少年儿童从小就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努力,需要很多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是其中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通过主题活动案例的举办和实施是对上述书记所传达的一种契合。这种活动案例在全国小学中也是比较多的,而且获得的成效也是较为显著的。 二、德育主题活动系列化对小学生的影响 德育教育如何进行建设,如何深入贯彻党中央对新时期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如何把握方向树立社会核心价值观,如何增加少年儿童在小学阶段的心理的健康成长,这些都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努力,特别是在校期间,学校所担负的不仅仅向孩子输入文化知识,更重要的培养健全的人格修养,培养具有责任感的少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智则国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所富有的历史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培养少年儿童就是建设未来的中国,这是每个老师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任务,而在这个阶段,教师承担着积极引导小学生在德育方面的培养和建设,教师应该自身要以身作则,自身要成为小学生在德育方面学习成长的榜样,教师要做表率作用,教师要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地把教学教德成为终身的追求方向,始终把学生的德育教育放在第一位,要让学生学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在学习中养成最求良好的思想品德。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对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认识会逐步加强,阅历的丰富使他们更加认识和了解社会核心价值的体现,更加深入,更加彻底,更加明白德育在自身方面的重要影响及意义。而这个结果需要从小做起,从点滴做起,慢慢积累。“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的短暂和飞逝更应该让学生懂得时间的宝贵,懂得在有限的生命做更加有意义的事情,不要妄之菲薄,不要随波逐流,不要恶性攀比,要谦虚谨慎的向同学们学习,向榜样学习,向有良好品格的人学习,要听得见去忠言逆耳的话,要明白良药苦口利于病的行为方式,知错能改,在学习和实践当中把握社会核心价值观。虽然小学生自身认识的深度不够,辨别能力还不强,但是只要在日常德育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增加这方面的普及教育,势必会使得小学生在德育主题活动中渐渐领略到其中的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智慧的增加对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会逐步加强。而针对学校把德育放在首要位置,要培养良好思想品德的人才,要德才兼备,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不同少年儿童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传授美德,在每次举办的小学德育主题活动系列化中增加这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建设。 小学德育主题系列化案例的分析,重点培养新时代背景下少年儿童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核心价值观,让学生在德育主题活动中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互助,无私奉献,团结友爱,坚强勇敢成为铸造祖国的未来力量。 作者:徐可祥 单位: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东坝镇教学辅导站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高中德育课案例教学法研究 一、案例教学的特点(优点及其局限性,而局限性正是我们需要研究探讨的地方) 案例教学具有科学性质和实用价值,可以激发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具有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及师生互动等功能或优点,受到很多专业教育者长期广泛的使用。在高中德育课使用案例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高中德育课的教学现状,改变德育课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德育课取得一定的实效性,提高学生的德育水平。随着案例教学不断的深入应用,发现案例教学也有其缺点或局限:应用案例教学过于耗费时间和精力、不利于中等以下程度或低年级的学习者等。本论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希望有助于广大德育工作者提高对案例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的认识,并有效地利用案例教学进行德育课教学,提供借鉴和启发意义。 二、高中德育课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改革高中德育课传统教学模式的需要,提高德育课的实效性 高中德育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德育课的实践性和政治性很强,教师在教学中必须正确的认识到这一点,并要认真的解决。然而,在传统的德育课教学中,教师讲授几乎成了唯一的教学方式,教师在讲台上津津有味地讲授理论知识,学生们在下面听的昏昏欲睡,而不知其所以然。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处于主体地位,而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使得学习单调、枯燥,从而导致学生对德育课消极应付,不感兴趣,不愿听讲,考试前临阵磨枪,死记硬背,根本达不到学习德育课的目的。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媒介,将理论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将现实生活中生动、逼真的事件引入课堂,给学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能够主动地自觉地学习,由“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教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学生由原来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主动的探索者,学生在德育课堂上主动讨论、主动发言、主动合作、主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案例学习过程是一种民主和谐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在没有任何压力下大胆的发表观点,分析彼此的观点,做出选择。案例教学通过为学生提供各种道德情境,激发了他们的好奇心,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使他们的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得到增强,…他们的道德行为进一步得到改善,提高了德育课的实效性。(本文来自于《山西青年》杂志。《山西青年》杂志简介详见.) (二)适应高中的生源特点(“一言堂”式的德育课导致优生差生都不感兴趣) 高中招生对象以初中毕业生为主,而且目前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普通高中的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兴起,使得高中生源锐减,为了维持生存,部分高中面临“饥不择食”的境地。这也造成了部分学生素质差,造成了上课睡觉,打闹,逃课等不良现象,甚至个别学生法制纪律观念淡薄,时有发生冲突打架,经常迟到旷课,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不尊重老师,不做作业和抄袭作业。而目标明确的以考学为主的优等生又觉得高考不考这些东西,还是多背几个知识点吧。他们中大多数学生认为,学不学德育知识,知不知德育理论都无所谓。又由于德育课本身抽象性的特点与和长期以来高中的德育课形成的“说教堂”、…“一言堂”的授课形式,使得德育课往往很难上,更不要说上好了,也造成学生对德育课没有兴趣,高中的德育课在学生的眼里可有可无,总之,高中生在文化基础、思想、行为习惯、修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这就更要求高中学生学好德育课。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非仅仅从责任感产生,而是从对客观事物的爱与热忱产生。”案例教学的运用,增强了学生对德育课的兴趣。因为案例教学提供一定的情景,与学生的生活经历息息相关,能触动学生的情感。这就要求教师精心编排教学案例,把书本的知识点融入教学案例之中,改变过去德育课单一的、枯燥的注入式教学。案例教学提倡的是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以角色扮演、小组合作等形式参与课堂讨论,把学生带入探求新知的情境。案例教学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使德育课发挥应有的作用,改变高中学生目前的思想状况,使他们在学好文化课的同时,思想道德也得到提升。 (三)符合高中德育课的学科特点 高中应当使学生形成灵活的思维方式,能够将书本上学到“死”的德育理论知识与“活”的社会现实联系起来,进而运用理论知识去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高中德育课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主要途经,是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德育课的主要任务是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培养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因此,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能够寻找到理论与实践最恰当的结合点,符合高中德育课的学科特点。所以,德育课是高中学生的必修课而不是辅助课,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主要途径,但高中绝大多数学生认为上高中就是为了考大学的,文化课的学习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文化课以外的其他很多辅助性学科不感兴趣,比如很多高中的课程中甚至音乐、美术、体育等提高鉴赏能力和提高身体素质的科目也都是些摆设。而德育课课程本身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抽象性,以往的传统教学模式使得德育课取得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笔者觉得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案例教学是有其独特优势的,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赵存霞工作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班主任德育案例分析论文 一个班主任是感性的实践者还是理性的研究者,其根本区别在于能否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持续不断的反思,教育反思作为班主任的基本研究行为,其范围包括教育日记、教育叙事、德育案例等,其中德育案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宜于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广泛应用。 一、德育案例的含义 所谓案例,又被译为个案,实例等,是对某一实际情境的描述而引起分析、 讨论、演绎、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传、身教等有效手段,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等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而德育案例是案例与德育两个概念的综合,是德育工作者特别是班主任对工作中所碰到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所做的反思与总结,以此来提高德育工作实效的一种手段。 二、德育案例的特征 1、情境性。德育案例是班主任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它 叙述的是一个有时间,地点,具体人物(一般是教师与学生)组成的并按照一定的结构展示出来的情境,它使班主任或学生在看了之后都会产生一种身临其境或似曾相识的感觉。 2、问题性。在德育案例过程中往往包含班主任在实际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所 碰到的问题或疑难情境,这些问题是很多班主任会时常碰到但又觉得比较难以解决,而且这些问题中可能还包含着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不注意挖掘与思考比较难发现而已。 3、典型性。任何班主任在每天的班级管理实践中会碰到太多的问题,但不 可能事事都去记载,这就要求在工作反思中所撰写的德育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不是信手拈来的,但能够在该问题的解决中给班主任带来深刻的启示与普遍的指导意义。 4、真实性。德育案例展示的是师生间充斥矛盾或趣味的故事,但德育案例 与一般的故事存在的本质区别是故事可以杜撰,但德育案例中所涉及的情境是在处于自然状态下真实发生的事件,是源自班主任的日常管理与学生的日常生活。 三、撰写德育案例的作用: 1、分清工作重点与难点。班主任要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善于运用批判性思 维,加强自己的工作反思,对自己日常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从而找到印象深刻的却是感到困惑的那些工作情境或事件。通过这样的梳理,使班主任在统筹兼顾同时,将自己的思维集中在那些难点与重点上,力求通过解决这些事件,从而提升学生的思想观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加强经验沟通与共享。由于现行的学校管理大多实行行政班管理,所以 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更多的是处于个体化管理的状态。而通过撰写德育案例,则利于班主任间的沟通与交流,使个人的经验成为大家共享的经验。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学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及所面临的问题的多样性,并且在提炼中可以把自己原有的缄默知识提升出来,把自己那些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知识、态度,通过反思性批判实现共享。 3、引领德育工作专业化。班主任是行动研究的积极实践者,他们在实践中 研究,为实践而研究,班主任不应再是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消费者”,而是“生产者”。案例撰写为班主任提供了提高德育实效性的机会,发展了班主任研究德育工作的问题意识与能力。班主任将理论作为一种参照,采用分析、比较、判断等手段,反思自己的日常工作得失,逐步建构生本德育、情感教育等理念,不断拓宽德育“田野”,在此过程中,引领德育工作走向专业化。 四、德育案例的构成要素:德育案例没有绝对的统一的标准,但从构成要素而言,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1、标题:德育案例总要有一个合适的标题。一般来说,确定德育案例的标 题主要有二种方式:一是用案例中的突出事件作为标题;二是把事件中包含的主题提炼出来作为标题。 2、背景:背景能够发挥“先行组织者”的作用,背景必须向读者交代该案例发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以及这些时间、地点、人物都有些什么样的特点。背景的介绍不必面面俱到,重要的是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条件。 3、问题:在案例中要讲明问题是如何产生,问题是什么,问题产生原因有哪些,而且问题中必须要阐明主题,在德育案例撰写的初期可以较为鲜明地提出问题,随着案例撰写的深入,则逐渐要将问题与其他材料交织在一起,读者通过分析问题才能确定主题的所在。同时,要注意德育案例的内容必须要充分渗透德育管理过程中“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自主性的发挥以及潜能的开发。 4、过程与结果:问题发现以后,解决问题的过程与结果成为重要的一环。 这部分内容要详尽地描述,既要展现问题解决的过程,步骤以及问题解决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挫折,也要交代某种德育措施实施的即时结果,包括教师的感受与学生的反映。在这一要素中,切忌把问题解决简单化、表面化,德育案例之所以与其他文体不同,就在于对教师与学生的心理过程,认知冲突详细的记叙,对问题解决过程细致的描述。 5、反思与讨论:撰写案例的过程是德育工作者对自己解决德育问题的心路 历程进行再分析的过程,也是梳理相关的经验和教训的过程。反思与讨论涉及到的问题有:我的教育理念对头吗?问题解决中还存在哪些新的问题?我是否真正在关注学生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学生的生命发展?学生是否真正接受了我的教育帮助?反思与讨论也不见得要面面俱到,选择重要的方面或印象深刻的方面加以思考也就可以了。 五、班主任撰写德育案例的基本要求: 1、多投入,积累大量的丰富的感性材料,这是撰写德育案例的基本前提。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因为中学生在认知、心理等方面尚未等到很好的发展,所以班主任在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自治管理;同时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学生中间,运用敏锐的观察能力,善于捕捉学生中的一系列信息,特别要关注学生自主管理中或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与思想问题,并及时记录相应的素材,力争占有更多丰富的感性材料。 2、多反思,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这是撰写德育案例的关键。班主任在实践中所获得的材料,有些是不真实的,有些是外在,更多仅停留在现象上,对此,撰写德育案例就要求班主任认真思考教育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通过分析与综合等方法,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反思,使之在充满条理性与科学性的基础上,揭示隐藏在表面情形背后的更深层的问题,并明确有效的教育行为及其理论依据,找到德育教育的规律,为以后进行德育管理实践提供指导。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应景案例使思想品德课的德育无痕 摘 要:思想品德课是德育主阵地,所以思想品德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抓住教育的有利契机,用应景的案例潜移默化地渗透德育,使德育和思想品德课相辅相成,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各方面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思想品德课 德育 应景案例 所谓的应景,就是顺应当时的场景。思想品德课上渗透的德育案例,要和此时此刻的情景吻合。德育不能单纯说教,思想品德课老师要做有心人,善于利用应景的案例,让我们的德育收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功效。下面是我在教育教学中的粗浅做法,仅供参考。 一、热点案例,与时俱进 思想品德课教师,应该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改革教学,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时代的发展。教学中引用的案例,应该是新鲜的、热点的,不仅故事新、思想新,而且观点新、角度新。紧跟时代潮流,顺应新形势,把握时代特征,不应是陈年往事。唯有这样,方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具有新鲜感。 如《人生难免有挫折》一课,讲到国家、民族遭遇的挫折时可以举例,出示图片。有的老师可能借用旧课件,也可能由于其他的原因,展示的还是2008年的雪灾、汶川地震。距离现在七八年了,对学生来说,也有震撼力。但是不如2015年“长江之星”沉船事件给人的印象深刻。 老师一定要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及时发现时展中的新课题,将信息资源和思想品德课紧密结合,选取具有新闻特点的案例,说服学生接受新的理论。 二、有趣案例,生动活泼 思想品德课的知识很抽象,学生学习起来有些吃力。再加上初中生活泼好动,不愿意较长时间把注意力集中在索然无味的科目学习上。这就要求我们改变重理论轻实务、重传授轻参与、重知识的积累、填鸭式的传统思想品德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选择案例时尽量具有趣味性与可读性。学生在阅读喜欢的案例时,自然会依据涉及的问题进行思考,进而展开讨论。 如教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知识理论性较强,距离学生的生活比较遥远,老师要通过典型事例引导学生深入浅出地学习。讲解“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根本大法”时,我出示投影:一棵大树。利用树根与枝叶之间的关系,配合动画讲解,国家的所有法律就像一棵大树,宪法就是这棵树的根,有了根,树才会枝繁叶茂,因此有了宪法,才会有其他的法律,所以说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案例生动有趣,可以引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刺激他们的兴奋点,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帮助学生轻松愉悦地掌握知识。 三、身边案例,本土特色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课堂上引用案例,最好是学生亲身经历的或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典型事情,真实可信,现实感强,使学生感到熟悉亲切,这样才会信服,真正接受。教师一定要在吃透教材的同时,正确选择辅助教学的事例,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生活情境为切入点,创设学生熟悉的生活场景,灵活运用,寓教于理,变抽象为具体,做到深入浅出,为学生快乐学习铺路搭桥。 如教学《我们的姓名和荣誉》时,举例张同学上课迟到记录李同学的姓名,还给同学起不雅绰号侵犯了姓名权。又如教学《尊重隐私 保守秘密》时,举例父母未经同意偷看自己的日记或是聊天记录,这都是没有尊重儿女的隐私。 这里所举的案例生活化,自然地将学生问题与课堂教学内容结合起来,抓住了发生在学生身上或身边的生活资源,具有本土特色,适应学生的接受水平,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作为思想品德课老师,要善于观察生活,选择生活化的案例,向着生活化、人文化开拓创新,课堂才能焕发出生命的活力。 四、正面案例,把握方向 中学生是非善恶观念比较模糊,所以教师选用案例要多举正面的例子,应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的例子可以弘扬正气,树立榜样,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思想,激励学生奋发图强。那些反面的,揭露社会阴暗面、丑态的案例尽量少用,慎用,避免学生吸收反面例子中的有害成分。 如教学《正确对待和参与竞争》,就要抓住学生的关注点,列举生活中学生之间、小组之间、班级之间的正当竞争。又如《做个有教养的现代人》一课,可以从礼貌、胸怀、尊重、生活细节等方面举例伟人、名人有教养的体现。 学生通过阅读正面的案例,既学习了知识,又明白了道理。这个过程是风过无痕的,学生的是非观、荣辱观就是这样慢慢形成的,正面的案例产生了无法估量的正面效应。 总之,德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朝夕而成,不要妄想一蹴而就。思想品德老师需要树立新的教学理念,常抓德育不松懈,努力选择应景案例,积极实践,使得德育水到渠成,衔接无缝。让初中学生在思想品德课的正确指引下,成长为有责任意识的公民,过健康向上的生活,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形成知行统一的教育新局面。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中职学校德育课程案例教学法策略实施 摘要:中职德育课对于学校德育工作来说十分重要,而且是学校德育课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很多学生必须要完成的基础课程,中职德育课在一些学校当中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在素质教育当中是学校的重要内容。随着时间推移,中职德育课程又来到了新一轮的改革,面对着课程教学的改革,很多专家和老师都开始想办法解决这其中的一些难题。比如,怎么样才可以做到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教学方法呢?怎样才可以使中职学校的德育课更具有实效性,这是很多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师必须要思考的内容。近几年,案例教学的方法越来越多,这更能够展现出课改的内容和理念,也能够展现出学生的个人创新能力,思想观念,还有综合学习能力。 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课 案例教学法 策略实施 目前,在中职学校的教学中,由于生源相对较差,学生学习动机水平低,普遍存在厌学思想,加上中职学习专业性较强,必修的德育课在某种意义上被学生认为是“副科”而遭到忽视,如果教师在教学方法上仍然采用传统的“说”和“教”则非常乏味无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怎样才可以使得中职学校的德育课更具有实效性,怎样才可以做到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教学方法呢?这就要求我们教师能用更多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教学。 我们经常说的案例学,就是说教师设置一些课程教学目标,对内容进行改变,这些案例教学法对中职学校德育课是有着巨大的帮助,可以通过一些简单案例学,将一些曾经发生过的问题,制成一些案例的形式,引导学生进行研究分析,锻炼出学生的独特风格,还有团队的集体精神,这是培养学生综合实力的教学方法。而且内容强调的是把学生作为主体,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能力,以及实践能力还有创新上的价值。本人觉得,案例教学法引用到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中,使课堂教学生动具体、直观易学。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是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这对于加强中职学校的德育课有着重要意义。 一、选择案例,以学生为标准 案例教学法比较特殊,这种教学方法是说教师为了能让学生完全进入学习状态,从而使得学生对问题分析能力、解决能力进行一个层次的提高。对于实施教学法而言,精选案例便是最简单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很多学校而言,案例的选择更重视的是以生为本。我们所选择的案例当中,这些案例最好能够完全与中职生生活贴近。与学生生活不靠边的案例引起学生的关注是非常难的,如果是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相互联系的案例便会激发出学生的兴趣。比如,在教学当中,我们经常提起一些科学相关的消费观念,采用调查方式对学校学生的消费情况作出调查,得出一些学生的消费程度、节俭程度,还有学生的攀比情况,这些调查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如果学生能够在这些案例调查中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就会对学生的思维产生一个引导的作用。 我们在选择案例当中,一定要对中职学生的心理进行研究,知道学生的心理是怎样的一个需求,然后帮助学生重新建立信心,建立一个肯努力肯付出的学习观念。比如,我们要在案例中让学生感觉到人生的价值观念,我们举例的内容可以采取一些往届的毕业生,看看他们是如何在自己的职业中获得成功,这些成功的案例,都会让学生产生浓厚的兴趣,学生会更有欲望地想了解这些中职学生是怎么样做到了坚持自己的信念,一直坚持走下去。还有关于选择案例的方法也很重要,我们必须要了解中职学生的时代,还要了解他们社会的需求,中职学生一般都对一些就业的热门话题比较感兴趣。而且也可以从另一个案例当中开拓学生的思维和兴趣,如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志愿者、上海世博会志愿者等帮助他人的案例,这些案例是蕴含着一些爱的精神的,可以使得学生在德育课中充满激情和期待。 二、编选案例,要切合实际 在一些德育教材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每节课上边都会有一些案例的内容,这些内容针对性比较强,是教育学生学习的最好案例,很多老师都会采用这其中的教学方法。上节中,我们提到的选择案例必须要与学生相结合,其实也可以简单的说与生活为标准,这一节主要是将案例与实际结合,与上节类似,但是不完全相同,为了能更专业的指导学生,编选案例时,选择一些切合实际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在阅读一些杂志以及一些电视节目当中,我们必须对一些实际发生的事物做好摘记,最后编成一个小手册,不断地扩充一些教学资源,随时准备供德育教育使用,而我们选择的案例想要切合实际,必须要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具有目标特性。在教学当中,所有的内容和活动都是要围绕着教学的目标进行展开的,在编选案例的时候,必须要按照这种方法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展开研究。 第二,具有生活化特性。这点在第一节中提到过,必须要与学生的生活实际情况紧密联系在一起,即提供给学生的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如果选择一些比较贴近学生心理和年龄的案例是会与学生心理产生共鸣的,这样内容很容易激发出学生的兴趣,从而取得教育的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特性。在对案例进行选择的时候,必须要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这些代表性的特征是要能够影响到学生的进步,以及思想的转化,这是一个人的窗户,我们可以轻轻地打开,让学生感受到德育课的教育价值。 三、集体讨论,引导学习 集体讨论案例,对于实施案例教学法是起着主导作用,是其核心内容,很多案例教学法的成功,都是与这个集体讨论分不开的,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讨论组,讨论组自然有讨论组的不同,成员们的性格最好不一样,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小组内的成员形成互补,互相学习目的。在集体讨论中,学生是这个组的核心人物,学生们可以慢慢深入案例中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观点上的看法和讨论。在讨论当中,不能盲目地讨论,教师要在一旁观察学生的讨论方式,是否与我们所要讨论的课题一致,如果不正确要给予纠正。我们还要适当的启发学生进行一些问题的争辩,让学生自己独立思考,对于中职德育课的教学,还要通过案例引导学生明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道理,也可以创建一些和谐讨论环境,重点是环境的气氛,教师可以抛出自己冷漠的外表,加强自己的亲和力和人格特征,使得学生得到少责备,多赞扬的效果。总而难言之,教师在集体讨论的时候,必须要给学生搭建一个适合传授中职德育课程教学的平台,采用集体讨论案例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学习。 四、认真点评,科学总结 在我们建立了集体讨论组之后,老师与学生充分地从案例教学中学到了很多关于中职德育的知识,最后我们就是进行一些总结性的问题,在这个环节当中,重要的是怎样才可以提高学生的水平,迅速为学生的思维方式开拓出一道风景线,加强学生的素质。我们要对案例讨论观点进行深刻学结,不求能在案例上寻找出什么答案来,但是教师对案例观点的评价,必须要有深度的评价和层次感,使得学生能够独立的思考,在学生提出的观点上,要提出更高度的评价和引导。还要认真点评学生的表现,要做到严谨求实、追求真理、独立思考几个步骤。结合案例,对中职生及时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就业创业教育等,这是中职德育课的根本宗旨所在。 五、中职学校德育课程案例教学法策略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1.给予学生思考时间 在中职学校德育课程案例教学当中,我们必须要给予学生一些思考的问题的时间,对案例教学中的问题进行全面讨论,在遇到案例中比较大的问题时候,学生往往会为了讨论问题,忘记了时间,这时候,教师一定要及时控制时间,对讨论问题的时间分配到最合理。 2.利用好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适用于任何教学,多媒体技术主要是利用与录音、幻灯、还有计算机的多种计算数据的手段,对文字、图片、以及一些声音动画色彩等做出更好的优化,可以实现大容量的储存。在中职德育课教学中教师善于运用多媒体技术,采用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使多媒体教学在教学活动中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发挥最佳优势。 总地来说,案例教学的方法必须要适当使用,合理运用在中职德育课教学中,这可以迅速提高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巩固其基础知识,在效果上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在中职德育课教学中大胆运用案例教学法,经过不断探索,努力实践,一定能更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中职德育课信息化教学设计案例 摘 要: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深入,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更加深入和广泛,这已经引起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的深刻变革,它要求教学设计也要相应变化。因此顺应时代的发展,结合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的要求,笔者以《职业生涯规划》(广西版)第四单元第二节第四框题《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为例,对德育课信息化教学进行了尝试。 关键词:中职德育;信息化;教学设计 一、教学设计依据 本设计是依据教材、教学大纲、教学目标及教学重难点来进行设计的,具体如下: 1.教材分析 从本课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看,《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是《职业生涯规划》(广西版)第四单元第二节第四框题,该框题是第四单元《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的终结篇,当今社会的就业市场上存在着不少的欺诈现象,因此学好本框有助于学生识别求职过程中的种种陷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就业。 2.教学目标及难重点 (1)教学目标。根据大纲、教材,结合学情,确立本课三维教学目标。①知识目标:学会识别招聘广告中的陷阱、劳动合同的陷阱,及应聘作品的陷阱。②能力目标:了解及识别求职过程中的种种陷阱;掌握各种陷阱的表现及防范陷阱的方法,提升防范能力。③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提高防范陷阱的意识,引导学生树立团队合作意识。 (2)教学重点。根据教学目标,确定教学重点为招聘广告中的陷阱,依据是招聘广告是学生获得就业信息的主要来源,全面掌握这一内容,才能识别招聘中的种种陷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难点为劳动合同的陷阱,依据为劳动合同陷阱的防范重在掌握法律,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意识都较淡薄,很难识别其陷阱。 二、学情分析 中职一年级的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学习特点上,他们已经具有一定分析和鉴别信息的能力,但对文化课不重视,缺乏学习兴趣。通过前面的学习,他们对求职与应聘有了一定的认知,但在如何识别求职过程中的种种陷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上,还知之不多,缺乏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在学习习惯上,他们对视频、漫画、小品表演及网络等形式感兴趣,不喜欢深入思考。 三、教学资源整合 教师在对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时主要考虑环境选择、资源类型及网站的选择。在环境选择上可充分利用学校的多媒体教室及校园网络。在资源的选择上,教师主要是通过网络搜集资料制作课件,并从网络上下载相关视频,查找专题学习网站提供给学生自主学习。 四、教学策略选择 在教学策略上,主要考虑了信息化手段的选择与应用设计、情境创设及教法与学法的指导三个方面。本课程将充分考虑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特点,在尊重教材内容基础上,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实现课堂上的知识教学和能力培养,实现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中做、做中学”。具体设计如下。 (1)课前――通过QQ群、微信群等即时通讯技术提前课前任务。任务包括:①预习提纲;②专题网站学习要求;③小品表演的道具准备;④评价标准。 (2)课中――利用视频、图片、PPT等信息技术来展示、讲解课程内容。 (3)课后――用任务驱动使学生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主动地进行课堂内容的拓展延伸训练。 整个课堂中,根据课程中各个知识点的具体特点,笔者将采用不同的情境设计和信息技术来增加课堂表现力,如通过播放新闻视频来创设真实性情境;设置问题来创设问题性情境;通过设计让学生来进行小品表演模拟某种招聘陷阱,以创设虚拟情境。 在教法上主要采用案例法、漫画启发法、角色扮演法、合作讨论法、分析法等方法。在学法指导上主要引导学生通过分析、探索、质疑和实践进行自主学习,同时又通过与同学竞争、合作、辩论和角色扮演进行协作学习。 五、教学过程 本节课教学过程分为以下六个教学环节: (1)前期准备。利用预备铃响至正式上课前3分钟把全班学生平均分成分为五个小分队,分别以8名同学为一队,全班分为5队,桌子拼在一起摆成5小分队。选好队长和取好队名,引导学生学习在网络教学平台答案的注意事项。选好演员和计分员,向学生讲清小分队抢答的规则和奖励。此处设计意图是:采用小分队互动式探究法、抢答法,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 (2)导入新课, 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利用多媒体播放视频:BTV财经频道谨防招聘陷阱的片段,提出2个问题:①你打过短期工吗?②遇到过陷阱吗? 设计意图是:提出案例,创设学生思考和感悟的情境,激发学习兴趣,引出课题。 (3)新课教学,循序渐进识别陷 阱。本节课的主要知识点有3个:①招聘广告中的陷阱;②劳动合同的陷阱;③应聘作品的陷阱。前两个知识点主要是通过视频、图片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来创设情景,提出问题,引导学生通过看、思考和讨论来识别广告陷阱,掌握防范措施。第三个知识点是通过让五个学生来模拟表演一个求职场景,一边看一边思考,从而也让参与表演的同学体会到“学中做、做中学”。在此环节中,笔者设计了三个步骤,引导学生逐层深入地探究。 步骤一:视频播放广东卫视新闻联播记者调查招聘陷阱的内容,提出问题:①你都了解过哪些招聘广告?②哪些广告有陷阱?③对招聘广告中的陷阱你如何防范?学生观看视频后,经过思考,和小组讨论问题得出结论。各个小组通过校园网的网络教学平台把各组的结论在学习平台上,并对其他小组的结论进行评价打分。计分员统计各个小组的得分。此设计意图是:①让学生初步了解分队学习的方法,为以后的学习打好基础;②使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小分队讨论,识别招聘广告中的陷阱,对招聘广告中的陷阱拥有一定的认识;③掌握防范知识;如果招聘单位要收取押金、报名费、风险费等,最好不要受其诱惑。 步骤二:在多媒体上展示几幅有关劳动合同的漫画, 提出下列问题让学生讨论:①你觉得劳动合同会有什么陷阱?分别是什么?②你如何防范?引导学生解读漫画。设计意图:①通过自主学习、组间互学、小组讨论的方式,既锻炼了学生的协作能力,也让他们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人,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②增强学生的思维分析能力,使学生能够分析劳动合同的两面性,以便在平常的学习和活动中养成全面看问题的思维习惯;③引导学生领悟,合同陷阱的防范重在掌握法律,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和各项合法权益。 步骤三:请4个同学表演一个求职场景,内容是某设计公司招聘策划人才,有几个毕业生按要求寄去了自己的作品,却没有任何下文,原来这种公司是打着招聘的幌子攫取应聘者在面试、实习中的创造成果,应聘者由于疏忽大意而交出了自己的创作,却无法取证那就是自己的作品,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引导学生一边看一边思考两个问题:①这个求职场景反映的是什么陷阱?②这样的陷阱该如何防范?此处的设计意图:①以表演小品的方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②通过提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观察社会现象,学会鉴别和判断,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③引导学生懂得这类陷阱其实是对应聘者的侵权,防范对策是在提交作品时,与招聘单位以书面协议约定作品的处理。 (4)拓展学习。此环节是课堂的延伸,通过播放一些大学生求职视频,提出问题:①该求职生遇到什么陷阱?②如何防范此类陷阱?然后引导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评价。此处设计意图是引导学生的思考,体现出课堂的知识与生活是紧密相关的,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意识及习惯;培养学生联系实际的能力及善于发现、鉴别求职中的种种陷阱的敏锐洞察力和习惯。 (5)课堂总结。引导学生归纳总结本节课所学知识,使学生对本节课所学到的知识得到再一次强化,从而加深印象,形成知识体系。 (6)课后拓展。给学生布置课后拓展实训的任务:请你利用课余时间上网或查资料收集识别骗子公司的方法,写一篇《应聘攻略》和同学交流。并给学生提供学习网址:①http://.cn/;②/。此处设计意图是:促使学生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主动地进行课堂内容的拓展延伸训练,通过学生自己动手、动脑去收集防骗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学习评价设计 本课的评价方式有:课堂提问,填写评价表,学生自主网上测试等。通过多种评价方式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培养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总结的能力。同时,从课前到课后,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反馈、评价系统贯穿教学始终,师生按照评价标准,分别完成学生自评、组间互评和教师评价。此环节对学生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效果及时检验,高效评价,随堂反馈,为教师调控教学提供了客观依据。 七、教学反思 (1)本课以信息为中心,采用视 频、图片等信息资源,极大地丰富了课堂。信息的多姿多彩让学生耳目一新,体现了信息化的特点。 (2)打破传统,采用小分队教学模式,以教师为指导,学生为主体,创新为主线,把视频、漫画、小品表演、抢答等时代元素引入课堂,是一次新的教学活动探究尝试。 (3)把学习评价引入课堂,培养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总结的能力。 (4)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招聘陷阱千奇百怪,仅仅通过一节课是不能穷尽,所以这节课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启发学生遇到问题学会思考,增强防范意识。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六职业技术学校)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德育课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案例 教学法是一种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教学方法。在中职德育课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多种学习能力。在大力提倡德育课教学改革的今天,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中职德育课 学习能力 所谓案例教学就是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教学,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的活动,让学生从特定的体验中分析、决策、锻炼,从而培养他们独特的、综合的工作能力及团队精神,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在中职德育课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以及促进德育课的教学改革都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案例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教材虽然经过不断的改版,但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年年都有新的内容,这样一来教材的内容就会显得有些滞后。因此需要教师在课堂上把最新发生过的内外时事,新政策、新观点及时贯穿于教学之中,并且用它解释、证明教材内容。如果要使教学内容既能体现学生生活、又能有效地指导学生生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就要在教学中引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例子。比如,在讲授高二上学期教材《经济政治与社会》中的《消费和消费观》一课时,我采取先在课前向学生发放调查问卷,然后通过分析问卷结果了解学生的消费观,校园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于其消费观的影响。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案例在课堂上例举出来,引导学生分析产生这样消费心理的原因,最终使学生明确如何树立科学的消费观。 二、引入案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高中生身心发展趋于成熟,知识积累量增多,社会接触面更广,他们的认知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增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只能使学生将德育课视为枯燥无味的学科,从而失去学习的兴趣。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教师向学生提供生动逼真的案例,为学生营造身临其境的氛围,不仅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学习的兴趣,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我在讲授《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时经常使用案例教学法。例如,第四单元第九课《杜绝不良行为》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理解不良行为的表现,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从而自觉抵制诱惑、杜绝不良行为。为此,我先引入了一个案例(案例中的主人公小齐,辍学后在社会上游荡,接触了不法分子,并受人鼓动盗窃自行车,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针对这个案例让学生分析小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良行为,学生通过自主探究分析案例得出结论,从而深刻理解不良行为的表现,并真正把握不良行为的内涵及不良行为的表现,从而实现本节课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这种教学方法所起到的教学效果要远远超过单纯的讲授法教学。 三、引入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作为教师我们都熟知学生的学习能力除了最基本的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和想象力以外,还有理解力、创造力、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口头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等。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发掘并培养学生的多种学习能力。例如,讲授《杜绝不良行为》一课的重点内容(守法―远离黄赌毒)时,我先引入案例视频《黄色视频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并设置了一个小组讨论问题:“淫秽制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有哪些?”学生讨论后各小组得出结论。然后,为学生播放动画《三个走上吸毒道路的年轻人》,并设置了一个小组讨论问题:“有人认为,吸毒偶尔尝试一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有人认为,我的抑制力很坚强,吸毒后能凭借自己的毅力戒掉。请指出上述两种观点的错误之处。” 各小组讨论后得出结论。最后,为学生出示案例《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请同学们谈谈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有何危害。经过讨论后各小组得出结论。同学们观看资料后感触颇多,在小组讨论中从不同的角度全面地分析了黄赌毒的危害,把课堂活动的气氛推向了高潮。运用案例教学,使学生受到了视觉、听觉和心理的多重震撼,深刻认识到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增强了自觉远离黄赌毒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从而实现了本节课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突出教学重点,也为突破教学难点奠定了基础。学生每接触一个案例时都会引起高度的注意,进而深入思考,并在小组讨论中各抒己见发表自己的观点,最终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学习任务。培养了观察力、注意力、思维力、想象力。不仅如此,案例教学法使学生通过听、说、讨论,学会理性地进行思考,语言表达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案例教学法促进德育课教学改革 目前,很多学生不愿意上德育课,很多教师也困惑无法上好德育课,主要原因是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而学生之所以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主要是因为课堂内容比较枯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无法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使用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应该抓住学生的兴趣点、兴奋点、闪光点,选择那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吸引学生主动学习,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德育课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引导学生在课余时间自己收集案例或者各个学习小组进行分工搜集与课堂教学相关的案例。例如,我在讲授《杜绝不良行为》一课时,为了让学生了解什么是不良行为,我让各小组在课前利用互联网收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涵义与表现,并找到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给出了很多令人满意的答案。比如: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遵守交通规则、偷盗他人财物等。并且对于学生提出的这些案例,我给他们做了一一点评,最终使学生明确什么是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通过学生的自主探究,找到了与授课内容相关的案例,不仅在有效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了本节课的知识目标,更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语言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在班级活动中自我表现的能力。长此以往,学生一定会增加学习德育课的积极性,使德育课变成学习主动探究新知识的殿堂,有利于促进德育课的教学改革。 作为一名中职德育课教师,我对未来的德育课教学充满期望,相信只要不断地探索适合当今学生特点的教学方式,一定会把课堂打造成既能发挥教师教学能力,又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的高品质课堂。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高中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德育渗透案例 摘 要:从实际高中英语课堂教学案例出发,以高中新课程理念为指导,注重将德育渗透于英语教学中。通过探讨在英语阅读教学过程中的德育渗透,体现其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高中英语;阅读教学;德育渗透;教学案例 一、案例背景 何为师者?众所周知,“传道,授业,解惑”者。顾名思义,传道即对学生进行的德育,且把它摆于首位,可见,自古以来,德育对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性。如今,教育部在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要求中指出,新课改和高中课程标准修订要突出“立德树人”和“核心素养”的构建。在素质教育和新课程背景下,德育应巧妙自然地融入每种课堂教学中,对学生健康成长有着“润物细无声”的积极影响。 《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英语课程的学习,既是学生通过学习和实践活动逐步掌握英语知识和技能,提高语言实际运用能力的过程,又是他们磨砺意志、陶冶情操、开阔视野、丰富生活经历、开发思维能力、发展个性和提高人文素养的过程。这一理念正与德育渗透到课堂教学中不谋而合。在英语教学这块阵地上,英语老师的任务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善于挖掘运用教学中的德育素材,抓住适当的契机,适时地渗透德育,使学生学会如何求知,如何做人。换句话说,我们教师应该做到基本思考中除了语言观、学习观,也自然包括英语教育观的本质属性问题。因此,摒弃旧观念――德育是班主任的事,努力做到寓思想教育于英语教学活动中是每位英语教师责无旁贷的职责。本文将结合在北师大版高中英语教学过程中的案例,谈谈在阅读教学方面的德育渗透。 二、案例描述 1.在阅读课本阅读素材过程中实践德育渗透 课本中的阅读素材大多经过精挑细选,它们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文化内涵,是实现英语课程目标的有效载体,更是德育渗透的重要依托。在阅读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时,教师要将思想教育融于各种教学活动中,使学生潜移默化中,耳濡目染地感受到德育。 在北师大版高中英语教材中,“金钱”是Module 4 Unit 1 Money的主题,课文A material world是关于前百万富翁Charles Gray的采访。课文通过对他16年前和现在的生活情况的对比,体现主人公正确面对金钱和找到了人生真正的幸福所在。在while-reading教学中,笔者设计了一张表格,让学生通过查找细节信息,从house,money,feelings三方面对比Charles Gray 16年前和现在的生活情况。这一过程,让学生从主人公身上体会到生活中的快乐并非都来自金钱。接着,在post-reading部分,笔者通过让学生对比吝啬鬼葛朗台的例子,进行反衬。通过角色扮演,引导学生在金钱和快乐方面换位思考。最后,把话题拉近我们身边实际,通过李连杰的壹基金慈善活动,进一步突出主题――对待金钱和快乐的态度。在整个阅读过程中,通过对前百万富翁Charles Gray的事例的教学设计,帮助了学生认清物质世界中,应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幸福观。 2.在阅读完型和阅读理解题文本过程中体验德育渗透 不少学生喜欢做完型和阅读理解题不是因为看可以选对几个正确答案,而是读完一些“有趣”的文章素材后,可以开阔眼界,感受正能量。的确,完型和阅读理解题文本阅读是了解各方面知识的渠道之一,包括教会你很多“道理”,这就是无形的德育。 例如,在2015年福建省质检试卷中的完型填空和阅读理解D篇的文本阅读很好地体现了德育性和人文素养。这篇完型填空讲述了职业棒球员Frank在被经理辞退后决心以饱满热情和活力投入一份新工作中,给他生活带来巨大变化。评讲完后,笔者引导学生关注并学习以下突出主题思想的漂亮句子:Enthusiasm is by far the highest paid quality on earth.It helps you become more successful and enjoy a healthier,richer and happier life.这样一来,学生从阅读中体会到要做好一件事就必须投入热情和活力,这也为正在冲刺高考而忙碌的学子们指明了方向。又如,阅读理解D篇讲述了人和人之间避免不了有隔阂芥蒂,但大多数人不愿先说道歉来让步,导致亲人或朋友关系的僵持。文章中以一对母子的事例说明欲重修亲情,就要勇于放下。评讲完后,笔者引导学生关注并学习以下突出主题思想的好句子:So many of us hold on to little complaints that may have come from an argument,misunderstanding.Stubbornly,we wait for someone to reach out to us,this is the only way we can forgive or rekindle a friend or family relationship.As you reach out and let others be “right”,they will become less defensive and more loving toward you.这篇文章告诉有人际关系困扰的学生一个道理:退一步,海阔天空。 3.在阅读文学作品过程中贯穿德育渗透 没有丰富文学滋养的英语文化教育是有缺憾的。在进行文学阅读的教学中,采用“以美导引”“以情陶冶”“以意贯穿”的模式,来使学生在赏心悦目的审美情境、活动情境和思维情境中,领略语言的魅力,并透过语言贴近文学形象的心灵世界。 在阅读文学作品节选中,例如Sir Gawain and the Green Knight,讲述了一个勇敢、忠实可靠的骑士――高文爵士。在亚瑟王和圆桌骑士在卡米洛举行的新年宴会上,一位身着绿衣、骑着绿马的高大骑士走进大厅,手里拿着一把巨斧。他向骑士们提出挑战,问他们当中有谁敢于用斧头将他的头砍下。但谁要砍他的头,就须答应一年后在脖子上同样挨一斧。众骑士中只有高文接受了这一挑战……(A green-skinned knight offers the Knights of the Round Table a simple but deadly challenge,one taken on by the brave Sir Gawain.The challenge will force him to choose between his honor and his life...)笔者在此篇文学阅读中除了引导学生理清故事情节发展(beginning―development―climax)、人物关系,感受文学语言的美之外,进一步重点突出思想灵魂――骑士精神,骑士的八大精神美德(virtue)为:谦卑(modest)、荣誉(honor)、牺牲(sacrifice)、英勇(bravery)、怜悯(mercy)、精神(spirit)、诚实(honesty)、公正(justice)。通过此篇文学阅读,让学生去学习骑士精神,让自己成为具备一些精神美德的人,以后可以为社会做些有意义的事。 4.在阅读谚语名言过程中感受德育渗透 在阅读谚语名言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去深刻体会话里的道理,不仅为学生写作积累丰富素材,而且让学生有种“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觉,明白很多人生哲理。 No pains,no gains.(不劳不获) A young idler,an old beggar.(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以上两个谚语都鼓励学生在花样年华时,要付出努力才会有所收获。 Who questions much,shall learn much,and remember much.――Francis Bacon 培根说敢于提问、质问,将会学到或记住更多东西。学生通过读这句名言可知在漫漫求知路上,大胆提问或质疑的重要性。 Intellect has powerful muscles,but no personality.――Albert Einstein 学生从这句名言中可知有才智的人虽有强肌,却缺乏人性。这让学生明白在社会上要有所作为,要有知识的同时也要会学会做人,德才兼备才行。 英语教学中德育渗透不只是一张蓝图,而是一次有目的的旅行。学生畅游知识海洋中,需要的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润物细无声”的德育感慨。因此,教师在英语教学中,不但要增强学生的跨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感受到正能量,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最终真正实现智育和德育的有机结合。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案例 选择了这份职业,当上了班主任,就像坐上一列火车,班主任就好比列车长,没有太多时间花在看窗外沿途的风景,而时间精力都花在乘客上,他们的安危,他们的心情,他们需要到达的目的地。一批乘客下去了,另一批乘客上来了,而自己的目的地,还在看不到的遥远的地方。 用一个词来形容头一年的班主任生涯:摸爬滚打。在得知这个班级的英语成绩是倒数第一,而且和其他班级的平均分相差比较大时,心里更加沉甸甸的,非常茫然。这一年的摸爬滚打,有学生带给我的欢笑,当然也有泪水,而这泪水,只能自己往肚子里咽。有时常找不到方向的迷茫,也有时常涌现的挫败感,从幼稚到入门,从无知到意识到,这一步步走来,一直靠着自己的信念,靠自己对生活乐观的一面,坚持下来。既然选择了,就应该全力以赴去做,不管结果是如何,至少过程不后悔。 这个班级,大概情况是男生多于女生,调皮捣蛋的男生好几个。班干部管理能力较弱,几乎找不到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学生情商较低,有些难以沟通,班级学习两极分化较严重,后进生很多。家庭背景复杂的学生较多,所以家庭教育缺失严重。种种的问题都在接班后慢慢呈现出来。很多时候,这些问题对于我这个新手班主任来说,都是挑战。常常束手无策,也常常处理不当。 例如,上学期有一次午休,开学才两三个星期,对于学生还不是很了解,那次午休值日班长说,很吵,把说话的学生的名单给了我,我在没有了解情况下,到了班级就是大骂一通,要求被记名字的全部回家写检讨书,后来,在几个学生的检讨书里,我了解到,这些学生觉得自己很冤枉,值日班长只是记录一些平时成绩差的学生的名字,而成绩好的学生说话都没有记录,而且我不分青红皂白,在全班面前惩罚他们,很冤枉。事后,了解了情况之后,我反省了自己。自己在处理问题时,过于冲动,是不是该先冷静一下,让自己生气的火先灭掉,然后,先了解情况,再做判断,而不是只是大骂一通解气。这件事情让我在以后的班主任工作上,都深刻体会到,每个孩子的言行后面都有自己的目的,而只有真正做到深入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才能运用正确的态度措辞,相信孩子,更有效地促进了师生的沟通! 第二件事情,期末考后,初三还要上课一个星期,教室搬到高中楼的空调室里,有一天午休,潘老师给我打电话说,班级里好几个男生时间到了还没来教室里,我马上到教室,已经派学生去找了,找了好多地方,操场,厕所,架空层,小卖部,还是没找到。外面的温度接近38度,比较担心这几个男生。我当时心里很担心,怕这几个男生出校外了,这样炎热,会中暑,也很生气,他们没按规定时间到教室午休,还让其他学生顶着烈日跑遍整个校园去找他们。我觉得他们回来,我一定会大骂一通。但是潘老师当时看出我比较生气,对我说,“他们过来,我们不要发火。”讲道理的时候讲到老师的担心,其他同学的担心,其他同学这样寻找他们的辛苦,从这一方面入手,让他们自己意识到错误的地方,自己感到内疚,或许效果更好。因为这几个男生中,有一个男生是有性格的,爱面子,容不得大庭广众下被骂的。后来,我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以情理打动他们,我看出他们的反应,起先,他们看到我在教室里,比较吃惊,后来,等我说教了以后,他们愧疚的表情就出来了。或许,这才能做到真正关心学生,爱学生。而不是遇到问题,出现事情就骂一通了事。我觉得自己太没有“手段”了。 自我接班之后,学生的英语学习是有转变的,对于不同学习层次的学生,我给他们设定相应的目标,并以鼓励为主,完成为辅。学生的两极分化在课堂上也很明显地表现出来,对于听不懂的零基础的学生,我先谈话,再给他们一一布置他们英语课堂的任务,以不影响其他学生和违反课堂纪律为基础。这类学生的英语作业,也是特殊要求,特别“照顾”,有些方面我觉得逼他们没有用,做到他们能够做到的事情,就好了。我坚持每天写家校联系本,即使家长没有留言,即使有些学生只是自己签字,我还是每天绞尽脑汁给学生写留言,所以,这需要我上课的时候对每个学生都能够关注到,也时常问其他任课老师当天学生的学习情况。现在,有些学生都很期待每天发家校的那个时刻,都偷偷看我留了什么言,又或者自己的留言的问题我有没有回答,或哪天我没有写,还会不开心地说为什么今天没有留言。我常常惊喜地发现,在平时默默无闻的孩子,他们选择沟通的方式是写下来,而且会长篇大论。虽然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徒劳无功,但是,真能改变几个学生,或对他们造成哪怕丁点儿的影响,或许也足够了。老师也不是神,也只是一个普通人而已。 班主任工作是一门艺术,需要深入去领会和学习,需要磨炼,需要面对不同思想,不同情感,不同个性的孩子们,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变化,而教育的方式方法也需要因人而异,教育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在相互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实施,才能对孩子的学习人生负责。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浅谈中职德育课堂教学中案例法的巧妙运用 摘要:在德育课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既是德育课程教育教学的方法改革,也是德育课本身发展创新的重要课题。本文着重分析中职课堂例案教学活动的教学设计,概括总结五种常用的案例活动方法。 关键词:德育课;案例教学法;巧妙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之新闻故事选用 新闻事实的选用,要求教师对课本熟悉,且对社会新闻、社会现象有着敏锐的洞察力。通过现象反应课本的本质。并要求选用的案例具有时效性,同时要有具备鲜明的对比性。在心理健康课程中《积极面对挫折》一课的处理上:比如教师选用2013年至2014年中央少儿联合中央电视CCTV1已举办两年的公益节目《寻找最美孝心少年》活动中,在2014年的最美孝心少年,摘取其中案例之一,播放吴金琪学生的案例,在面对父母离异,和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的时候,吴同学独自担负起家庭生活重任。学习生活两不误。在面对人生中的挫折时,小小的他,更多的是懂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摘取刚刚发生在福建漳州市8月2日《偷一颗龙眼杀人案》,王某刚从网吧出来,路过龙眼树下时,嘴馋便跳起来偷摘了一颗龙眼,不料被龙眼树的主人许某看见,于是王某用砖头伤龙眼树主人致死。经查,王某是个有多次盗窃前科的人,以前“蹲号子”时间不长,不过这次他可没那么幸运了,他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是小时候父母离异,爷爷奶奶带大,后来相继去世的境况,王某从小不务正业,不学无术,照成今天的后果,在面对人生的挫折时向挫折低头。面对挫折时,孩子们选择应对的方式不同,有的人选择的态度是积极对待,战胜生活中的挫折。有的人是消极对待向人生的曲折低头。学生通过两个案例的鲜明对比,各自讨论、积极发言、探讨人生中挫折产生的原因,树立积极面对挫折的人生态度,并从中找到战胜挫折的方法。新闻事件是德育课堂最好的教学案例资源库。 二、案例教学法之情感共鸣法应用 优秀毕业生们的亲身经历是教师们可利用的现有资源。例如08级会计毕业生给老师的一封信,来信内容介绍自己找工作的一些经验,以及面对自己的疾病时的态度。刚中专毕业经过五次面试失败,最后决定不从事会计工作,放下自尊心、身段,最后选择从基层做起,进工厂做工人,后来经过招聘会进了一家工业手套厂。进厂工作一两个月后,工厂要招聘仓库管理员,听见这个消息了,最后鼓足勇气决定去面试,面试过后心中忐忑不安,带着这样的心情回捡包车间上班。最终应聘上仓库管理员工作岗位。后来生病放弃心爱的仓管岗位,积极治疗,治愈后有了工作经验,应聘宿迁鹏润建设有限公司会计职位。这是我在准备《积极面对挫折》公开课时,读到的学生给我写的一封信,感动之余,更多的是想着和同学们一起分享。 真实的案例贴近生活,有说服力,使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师生情进一步加深。这种案例教学法无愧“行之有效”。 三、案例教学法之情境表演的应用 情景表演即小品表演。教师利用现有的案例排练小品,活跃课堂氛围。在课前告诉学生,这节课的设计意图,然后再告诉他们表演的要求,中职学生可以自导自演。一个动作,一个表情,同学们都能设计得很好。老师给学生灌输一个理念:态度决定一切,严肃、认真对待。 比如:在《积极面对挫折》一课中对于我们中职生常见的挫折类型,本人让学生设计,如考试后、青春期恋爱中、求职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挫折。此次小品设计及学生们的精彩表演,同时折射出同学们的应变能力及强烈的表演天赋。本课由14级汽修1班学生:蔡承志、高浩、朱万里、王先恩等五名同学把三个小品,从中职生自己的角度活灵活现地展现在大家面前,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同时调动了同学们参与课堂的积极主动性,也增加了同学们的自信,树立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案例教学法之音乐元素的应用 每次上公开课,我会加入音乐元素并做好对音乐歌曲的选择及在课前三分钟播放、在课中播放、在课堂结束前播放等时间把控等一系列问题。由教师思考设计,歌曲本生有着强烈的渲染效果:《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中,话题二《杜绝不良行为》课前播放迟志强的《心声》,本课在结尾选用刘欢《从头再来》,让心情跟音乐、跟着课堂教学设计此起彼伏。这是考虑到中职生的兴趣特点,大多学生爱听音乐爱唱歌,对音乐的感情比较深。在思想政治教学中,一次有趣的课堂教学设计,能改变学生对待知识的认知。这些方法都需要教师一点点地挖掘。 五、案例教学法之带着学生参与实践活动 12月4日学工处带领41名学生参观了法院并旁听现场庭审。本次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受邀观摩了法院法制宣传活动。同学们有序参观了信访工作室、执行接待大厅、执行指挥中心和司法管辖区域变化展厅等地。结合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针对学生容易触犯法律的地方,对学生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也宣传了国家首个宪法日。学生们还作为旁听人员,旁听抢劫罪的庭审,亲身感受了整个庭审过程。通过旁听庭审,进一步增强学生们的法制意识。 此外,学校还设计学生们接受岗前模拟面试。10月24日下午,与本校招就处联合开设一堂别开生面的岗位教育课――职前模拟面试。本次模拟面试在商贸系高13级计算机班举行。招就处人员和系部老师组成了面试考官,逐一对学生进行模拟面试,部分学生代表进行现场观摩。现场气氛紧张而热烈,同学们在后场准备时,或讨论,或沉思,或预演;当走进模拟面试室时,同学们鼓足了勇气,放开了胆子,或自我介绍,或谈企业认识,或回答提问。学生通过模拟面试,认知企业的岗位要求,为就业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是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方法。案例教学法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的巧妙应用对实现德育课的教学目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真正使学生从内心深处认同、从思想高度赞同、进而树立正确的政治信念和目标。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德育教学中的应用 摘 要: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本文着重分析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程序,以及案例教学法需注意的问题,并探讨案例教学法在德育课教学中产生的积极导向作用。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中职德育课教学 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德育教学中的重要性 1.案例教学法的涵义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倡导,是当时采取的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哈佛商学院曾将案例教学法界定为:“一种教师与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引导进行全班讨论。” 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特点,中职学校德育课案例教学的涵义可界定为:教师根据德育课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设计具体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和交流。让学生在具体问题情境中思考探索,通过师生及生生之间的双向及多向互动,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依据 (1)符合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是教育学的重要原则。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教学实践的有机结合,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2)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人类的基本认识规律是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认识,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最后上升到理性认识。案例教学法从案例(感性认识)入手,并上升到理论高度,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3)符合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原理要求在分析事物时,先从特殊的、具体的现象开始,然后上升到普遍的、抽象的理论,再用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案例分析法正是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具体运用。 3.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德育课的重要性 中职教育已取消了入学门槛,而中职学校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相比,学习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不愿学”、“不想学”等厌学现象。但他们动手能力较强,热衷于社会实践,案例教学法适用于中职德育的教育教学要求。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探究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在课堂上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案例创设情境,让学生置身其中,凭借案例材料提供的信息及自己掌握的知识,以当事人的身份对案例进行判断,并通过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有效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程序 案例教学法以鲜活生动的案例为载体,通过师生间的合作互动,将学生被动的“接受式”学习方式转为主动的“合作探究式”学习方式,是一种适用于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开放性、启发性、参与性特征。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一般分四个步骤:教师导向,展示案例―学生思考,分析案例―小组交流,讨论案例―教师总结,评价案例。 1.教师导向,展示案例 这是案例教学的引入阶段。常见案例呈现方式有:(1)给每个学生印发一份文字案例;(2)教师利用多媒体技术呈现案例;(3)教师生动形象地描绘案例;(4)教师利用即时环境制造真实的案例或者学生自己表演案例。课堂上教师以恰当方式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增强案例对学生的吸引力,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热情。 2.学生思考,分析案例 根据案例篇幅的长短、难易程度及教学时长,教师留给学生一定的时间阅读案例。学生独立阅读思考,发现关键信息和核心内容,联系相关理论知识,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实现由传统灌输式教学到参与式互动教学的转变。 3.小组交流,讨论案例 小组交流,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案例教学中的决定性因素。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小组讨论,后由各小组推荐代表参与全班交流。在小组讨论过程中,学生可能会背离主题或在一些枝节上纠缠不休,教师可参与到小组的交流之中,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其次,注意把握学生的讨论时间。小组内每位成员的发言时间不能过长,内容简洁明了,以免其他成员丧失发言机会。另外,教师不要轻易否定学生的意见: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教师要及时充分地肯定,对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观点适时给予纠正。在学生讨论出现冷场时,教师给予启发、诱导,提出新问题活跃学生思维,保证讨论效果。 4.教师总结、评价案例 这是案例课堂教学的最后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内化提升学生对案例的认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师在总结发言时,应对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学生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 三、案例教学法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 与传统教学相比,案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相应高得多,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有很大转变。 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教师是权威,处于统治者地位,单向地向学生灌输知识,而学生完全是被动接受的角色。这样日积月累,很容易养成依赖、被动的习惯。 “双主体”教学理念强调: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均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在案例教学课堂中,教师是组织者、参与者和指导者,对教学过程负全责。教师在课堂上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理论提升,使学生对案例中包含的问题获得更透彻地理解。 学生是学习的参与者和接受者,是知识的探索者和真正的认知主体。在案例教学中,需要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需要学生的支持与配合。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中,学生为了参与其中,需要课前做好充足准备,并与其他学生非正式地讨论相关案例,进而在课堂上为其他学生作出相应贡献。学生在合作中学会尊重他人的想法和见解,并发展自身团队合作能力。 2.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的有机统一 在德育课教学中引入具体案例,并不是完全抛弃理论讲授,而是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达到案例探讨和理论掌握统一的效果。德育课案例教学的特点是以生动、具体的案例作为教学知识的突破口,将德育课程的理论知识融合到具体案例中,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掌握课程知识。但是,由于教学案例相对于教材中抽象的理论知识,案例本身更容易成为学生关注的焦点。教师如果把握、引导不好,就事论事地分析案例本身,则往往会导致讨论与课堂内容脱节或相背离。因此,德育课案例教学必须处理好具体的案例研讨与抽象的理论知识讲授之间的关系,把教学案例的研讨与德育课系统理论知识的讲授有机统一起来。 四、德育课中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导向作用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开放式的、参与性强的教学方式,消除了德育课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导向作用。 1.克服传统教学弊端,提高教学时效。 案例教学把真实、典型的问题引进课堂,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问题,把学习理论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真正实现小课堂与大社会的有机结合。案例学习过程中民主开放的讨论气氛,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大胆交流,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课堂氛围下积极探索,提升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德育课教学时效。 2.增强德育课的吸引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案例教学中,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分析问题,遇到类似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案例教学为学生自主性发挥创设了弹性空间,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并提高实践能力。因而案例教学是一种适用于德育教育并落实能力本位的教学方法。它增强了德育课的吸引力,加速学生对知识的内化与认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信念和目标,进而实现中职教育的培养目标。 五、结语 德育课的重要功能是实现学生思想上的成长。德育课采用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助于学生正确价值观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因而,作为一名德育课教师,我在实际教学中将继续摸索探讨案例教学方式、方法,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贡献力量。 德育案例范文论文:班级德育创新工作案例及反思 一、工作案例 我一直很自信自己的班主任工作很出色,领导的赞赏,考核的高分,同事的艳羡,家长的满意都让我很自豪,但是一件小事却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德育工作。 我喜欢和家长聊天,向家长反映学生的在校情况,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许多家长都乐于和我沟通,但是那天于同学的妈妈给我说了件事却让我非常吃惊,说孩子回家后告诉她,不晓得老师为什么把他的组长职务撤了,还把他的位置变了。他说自己在学校也没犯什么错,是不是老师不喜欢他了。 家长的话让我很吃惊,我记起了事情的经过,于同学是最后一排的小组长,后来因为班上学生人数减少了,座位撤掉了一排,班级小组长就少一个,我看到他长得比较矮一些,又看到他学习刻苦,讨人喜欢,就直接把他的位置调到了前排,他的小组长职务就自然免去了。 事情过后我也忘了给孩子解释,并且以为也没必要解释,觉得是件小事,虽然平时我和孩子们打得火热,但是有些事我一般不征求学生意见,我说了算。一段时间里,我也感觉到于同学似乎有点疏远我,成绩也有些下降。妈妈的告知,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我知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一个好的班主任老师,应该常和家长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高质高效的目的。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失。我对自己说。 我首先主动和他亲密接触,下课了和他玩耍,他喜欢跳绳,我就和他一起跳绳。他做什么游戏,我也装作很喜欢的样子,参与其中,记得一次在贴膏药的游戏中,我故意贴上他,他开始一愣,后来就嘻嘻地笑了,我知道他慢慢地喜欢上了我。上课时,我经常走到他的身边,鼓励他多思考、多发言。他的字写得不太好,我耐心地纠正他的写字姿势,示范字的间架结构,我自己掏钱买了字帖让他坚持练习。我还经常指导他写作,把他的文章修改后作为优秀例文读给全班学生欣赏,甚至鼓励他把文章寄往报社。在一次教委组织的作文比赛中,他的作文还得了奖,给了他极大的鼓励。新学期班干部改选,我采用聘用班级服务员的形式,让孩子们自己参与应聘,于同学要求应聘小组长职务,他在应聘书上说:我曾经担任过小组长,我有担任这个职务的经验,我在自己努力学习的同时,我的组员如果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了困难,我一定尽全力帮助,请你们相信我,投上你宝贵的一票吧。同学们都被他的话语感动了,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俯下身子和他交流学习和生活中的一些困惑,这是我每天必做的事情,因为我知道只有蹲下来才能和孩子处在一种平等的地位,才会给孩子一种信任感,而非居高临下的感觉。我了解到他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父母关系紧张,母亲在心情不好时往往把气撒在孩子身上,这种家庭的孩子,缺少关爱,对自己也缺乏信心,他更需要爱,更渴望理解,更需要鼓励,手把手的教育,心与心的沟流,让他变得自信了,他的学习也更进步了。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个人的心理素质、道德品质和思想品德的形成,除了学校教育,家庭与社会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对于同学进行家访是我经常要进行的,家访时,我一定做到先和他攀谈,辅导一下家庭作业,了解一些他的思想状况,甚至还听一听他对班级管理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开始他有些拘束,后来他和我无话不说,我从他那里,还了解到许多有关班上的我不曾知道的一些情况,给我做好班主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在和他的妈妈亲密交谈时,我看到孩子心中充满了喜悦,他一定是被老师、学生、家长这种和谐的气氛感染了。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我们成了好朋友,他主动和我玩耍了,甚至有时还会牵着我的手,靠在我的身边,那神情似乎在向其他的孩子炫耀我们多亲密。记得一次他在日记中这样写道:我的班主任老师,她像爸爸一样严格要求我们又像妈妈一样疼爱我们。 二、案例反思 我知道,老师难当,班主任老师更难当,一个好老师必须牢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以人为本。 教育的失败,往往是由于我们老师不了解我们的学生,没有去观察我们的学生,分析我们的学生造成的。德育工作面对的是人的教育,而非一般动物的训练。所以必须要讲究方法和艺术。 老师说话做事不能独断专行,要蹲下来看孩子,蹲下来和孩子一起看世界。让孩子和我们处在一种平等的地位,给孩子一种信任感。 当老师要和学生沟通时,还必须讲究方式方法,比如在上、放学的途中,或故意让学生帮着做点什么的时候和学生交流交流思想和感情。找学生谈话,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慎重考虑时间、场合、情景的选择,要放松学生的思想才能达到心与心的沟通。 以爱育爱,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这是班主任老师必须做到的。
会计行业论文: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摘 要] 本文主要透视和比较美国和加拿大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职责划分,并分析了两国间的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在资格要求、知识结构以及注册管理会计师在职业界的作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而为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注册管理会计师;比较;行业监管;监管效率 一、引言 管理和成本会计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领域。 据记载,关于成本会计信息的需求,最早是由一位英国企业管理人士于19世纪70年代在商务报告中提出来的。在北美洲,早期的成本会计系统是在19世纪下半叶从纺织行业和铁路系统发展起来的。后来,钢铁制造业、洗涤剂行业、电影业、汽车业、烟草业以及面粉业都采用了铁路系统的成本会计系统,以适应他们自己组织的需要。直到20世纪20年代,今天的成本会计系统中的绝大部分才得以形成。 在一个组织内部,负责设计和运作成本会计系统的人员就是成本会计人员。在美国和加拿大,成本会计人员有一个职业化项目,那就是获得注册成本会计师(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s, CMA)资格。为了成为一名CMA,应试者必须通过专门考试,以后为了保持资格还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和道德守则的约束。有些组织招聘会计人员要求有CMA资格,而大多数组织认为,CMA资格是一个人具备成本会计原则和技术方面知识的一项有用标志。CMA由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管理,该协会隶属于成本会计的职业组织——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Management Accountants in the USA; IMA; Society of Management Accountants in Canada; SMA)。 美国和加拿大的管理会计师协会是主要致力于倡导并推进管理会计在其国内及全球发展的组织,并且两国的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为其行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重点比较分析美国和加拿大在注册管理会计师(CMA)监管中存在的差异,进而为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在中国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两国间在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差异 美国和加拿大在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管理会计师的资格要求。美国CMA项目旨在培养专业从事管理会计及财务管理人才。对获得CMA的资格要求包括两个条件,一是教育要求:(1)获得学院或大学认可的学士学位;(2)管理学研究生其入学测试 (GMAT)或研究生入学考试 (GRE)得分在50%以上的毕业生。二是工作经验的要求:候选人必需有连续几年在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工作经验,并在7年内通过考试,方能获得注册管理会计师的称号。 加拿大CMA项目旨在培养企业高层管理人才(CFO和CEO)。对获得CMA的资格要求包括四个条件,一是教育要求:获得学院或大学认可的学士学位,并修完CMA教学大纲要求的11门主要课程。对完成大学认可的学士学位但没修完CMA教学大纲要求的11门主要课程的候选人必需参加高级管理会计培训班,并通过各门主要课程的考试。二是工作经验的要求:候选人必需有连续两年在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的工作经验。三是必须通过全国的统考。候选人在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后,方能报名参加全国的CMA统考。四是通过CMA统考后,候选人必须参加为时2年的企业战略管理领袖人才培训班,方能获得注册管理会计师的称号。 2.注册管理会计师知识结构。CMA证书是一个财务管理综合能力考核的证书,考试涉及经济、金融、管理、会计等多方面内容,考试主要以基础知识、实用知识为主,知识覆盖面很广,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美国对CMA的从业人员知识结构要求包括财务分析、预算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政府监管、金融、产业、管理咨询、科研、教学等方面。全国统一考试的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企业行业分析(PART-1 Business Analysis);第二部分:管理会计与报告(PART-2 Managemen t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第三部分:企业战略管理(PART-3 Strategic Management);第四部分:管理标准与实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PART-4 Business Application)。 加拿大对CMA的从业人员知识结构要求包括管理会计、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企业战略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战略管理、财务会计、税收与税制以及内部控制等。全国统一考试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客观题(Multiple-choice),涵盖以上11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综合案例分析题(comprehensive case),运用管理会计、经营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等知识,就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 3. 注册管理会计师职业界的作用。美国的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是全球最重要的组织,致力于提高管理和财务会计专业理论与实务,以发展的眼光为企业提供管理和财务会计专业人才,促进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通过验证、研究和实践发展,教育、倡导最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以提高注册管理会计师的业绩。美国的注册管理会计师们是企业内部的建设者,他们的主要作用包括设计、实施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支持决策;支持企业计划、控制及企业创造价值的行动;并直接支持企业的战略目标和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专业的发展。 美国的注册管理会计师负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需要强有力的专业成就、追求卓越的决心,体现了很高的道德标准。随着管理会计标准和发展趋势的变化,企业的注册管理会计师将会以其全面掌握的丰富知识和业务直接相关的战略管理、技能素质及业务能力来实施知识决策,并成为支持、规划、控制企业增值业务的经营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加拿大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是以不断发展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优化企业的业绩、塑造注册管理会计师的战略领导能力为己任。加拿大注册管理会计师们在北美企业中的主要作用是从企业创新的战略角度出发,将企业的战略管理与全球市场进行整合,以培养企业财务战略及战略管理的卓越领导者。 三、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加入WTO后,中国与国际金融体系全面接轨,急需大批熟悉国际竞争规则和高层企业管理的人才(CFO CEO)。各类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教研、咨询、统计、信息系统等不但对该类人才需求强烈,而且数量与日俱增。这类人才将长期处于短缺状态。 目前,我国缺少真正的CFO。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CFO是CEO的助手,接受CEO的委托,全盘管理企业的财务、会计事务,是企业与投资人的沟通者,负责财务、会计、投资、融资、法律等相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将企业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传达给投资人,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 从以上对比分析得知,北美的注册管理会计师是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的后备人力资源。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大批量的CFO和CEO,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培养注册管理会计师CMA的专门模式。美国和加拿大的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是采用行业自律,即在变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变革,以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加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注册管理会计师CMA的专门模式。注册管理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包括:(1)注册管理会计师的资格要求;(2)注册管理会计师知识结构以及考试方法;(3)注册管理会计师职业界的作用等方面应做好中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发展的长远规划,实施国际发展战略、人才战略,加强职业道德,实现多角度经营和规模经营,积极应对电子化潮流。这一切都是入世后中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会计行业论文:刍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以政府管制为主,兼有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这种制度是政府推动经济转轨的一种长期行为,现在行业还相当脆弱,执业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众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因素需要治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中,涉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或严重失实,使得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注册会计师监管心存质疑。本文通过简单分析当前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对策。 一、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化,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也在不断探索和研究。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职能错位,体制有待改进 对于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虽然已经形成了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模式。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今天,各种物质和金钱的诱惑,使得我们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违反一些规定。那么势必需要有较为明确的监管体系,而我国当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主要是国家实施相应的注册会计师准入制度,通过考试考核,然后经过注册后方能从事相关工作。行业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之间,以及政府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责权利都存在着管理职能的错位和重叠现象,甚至可以说对于某一个问题各个部门都可以管,也都能管,但是一旦出现问题时都会推脱责任。 2、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健全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为了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相关行为,我国陆续颁布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的法规。通过法规的逐步颁布并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及行业管理形成了强制的约束力,也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对规范会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促进了会计行业的发展。但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面,还需要结合当前注册会计师从业实际,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 3、国家监管职能不明确,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部门众多,主要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务以及证券监管等。这些部门之间虽然说对各自的监管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存在着相互交叉,职责不明确的现状。也正是由于职责不明确,致使某些部门过分使用行政权力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而有的部门却不闻不问,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无序、混乱,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投资者及公众的利益,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行政腐败。 4、会计行业内部自律机制有待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会计行业人员数量剧增,使得会计行业的政府监管已经难以全面发挥其作用,势必要求我们必须与世界接轨,应成立相应的会计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管理。虽然我国能够建立相应的会计行业协会,并实施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但各级协会未能形成规范化的行业自律机制,大多都是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难以快速发现和及时惩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中造假问题。 二、改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对策 1、明确行业监管基本思路,理顺行业监管体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业的诞生,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变得越来越庞大,各类会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也普遍存在。要对这些人和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必须形成高度的认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在重视的基础之上,要理顺行业监管体制,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思路,全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权范围,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实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宏观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另外,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并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及监管权限,重视行业协会的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全面的行业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未能涉及的管理内容,应由行业内部形成自律管理机制,以补充政府职能部门监管。 2、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法制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颁布和实施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面对我国会计行业的逐步壮大和经济的全面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制在注册会计师监管中的核心作用。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监管的依据和准则都是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一些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应结合实际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比如,应修订、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也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制,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监管中有据可依,才能切实做好行业监管。 3、加强和改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策监管 (1)明确政府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并密切配合。对于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监管部门,诸如:财政、审计、工商、税务以及证券监管等,应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及权限,要求各个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比如,作为承担着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入、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违规处罚等职责的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及政策,公平公正的实施监管,另外还需要与其他各个部门之间做好配合工作。作为对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告、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职责范围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审计工作。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应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独立审计的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管检查。 (2)强化政府监管的透明化,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按照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但是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坚持高效、廉洁的原则,打击一些 歪风邪气。对于监管的相关信息应进行公开披露,增强政府监管的公平、公正性,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3)全面提高政府监管实效,坚持采取联手监管方式。应加强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联手监管,形成由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各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联手监管方式,包括会同年检、联合抽查质量、联合调查、办案等,并运用有效检查方法,共同开展对上市公司的披露、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违法造假案件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并建立诚信档案等,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4)加大对违法造假行为的检查和惩处力度。首先,要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监管人员应逐步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善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对于查出并证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4、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1)对协会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进一步强化决策机构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扩大执业人员在理事会中的比重。如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换届选举可以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这便于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时作出重大决策,强化其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并对违法违规者及时作出惩处决定。扩大理事会中会计执业人员的比重,全面代表执业人员的意愿,其中应有政府所委派的若干名理事,以便协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2)建立相关委员会、研究会和特别委员会,积极发挥相关专家和成员的重要作用。作为协会,应该建立涉及纪律(惩戒)、调查、执业责任鉴定、注册、考试、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职业教育等在内的各类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声望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和注册会计师作为委员会成员,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各项调研、咨询,从而为协会决策机构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3)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业务的监管制度,并加大业务的监管力度。作为协会,要积极发挥其专职业务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业务监管制度,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制度和业务报备制度、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检查制度等等。 (4)注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应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行业为辅的管理模式,全面宣传和提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行业协会,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保证他们在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同时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另外,加快推行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通过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促使将诚信的职业道德变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5)通过法律制裁、违规行为惩处来警戒违规行为。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一些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适当的时候适用刑事法律。通过法律制裁来震慑违法行为,预防败德行为的发生,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但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也是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在实施有效监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监管的主导作用,还需要行业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自律机制,更需要全社会来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会计行业论文:浅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 一、形成竞争态势的因素 1、对CPA执业经济意义的认知 不论是职业界本身,还是公众,都对CPA在信息时代的角色定位有了空前的一致认识:CPA无愧为信息专家。人们认识到:CPA的服务的确能够高效地为社会提供信息,在物流、资本流、信息流的循环中,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展开,能够合理有效地保证信息需求者获得较高质量的相关信息。与投资者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去成为信息拥有者相比,CPA行业的存在极大地节约了资源,CPA的经济效益体现在低成本、高效率地为资本市场服务;从社会总体资源的配置来看,节约了交易费用,大大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提高了效率,创造了更大社会福利;同时形成的有效市场监督机制,也促使企业本身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是CPA执业的经济意义。 当CPA执业的经济意义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后,CPA的地位不断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当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的时候,竞争也日益激烈。 2、供求市场 近年来,随着CPA职业队伍的不断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急剧增加,在会计服务市场上,CPA提供服务的能力有了级数的增长。脱钩改制以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有4800多家,业务规模远远大于国内事务所的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五大”)的供应市场容量同样空前扩张。但是从需求市场来看,虽然对CPA各项服务包括审计、咨询、税务及其他认证服务的需求都有所增长,但相对于供给能力,还存在着差距。尤其是合并重组高潮的到来,许多公司横向、纵向联合,大大减少了会计实体的数量,使得审计业务明显萎缩,也限制了非审计业务的开展。同时,企业外购行为刺激了非鉴证服务需求的上升,种种因素导致了CPA业务的竞争空前激/!/烈。 二、竞争焦点 1、价格 价格竞争的成因:客户对于同质服务,关心的更多的是价格。近年来,一些公司由于财务资源的外购或者对本公司的会计相当满意,那些理性的股东就会要求减少审计费用。实际上,客户期望通过改善财务资源,节约部分审计成本。那么对于事务所来说,如果不降价,就会面临被更换的风险。而且在CPA不断拓展业务的今天,其扩大收入的手段集中在非审计业务上,如果能够通过适当地减少审计收入,来促进咨询或其他服务的增长,这显然是会计师事务所乐意接受的。因为审计收入存在比较统一的收费标准,相反,咨询作为一种增值服务,CPA能够把握较强的议价能力。 一旦价格竞争或明或暗地出现在审计服务市场,许多事务所在低价保住原有客户的同时,瞄准那些期望降低审计成本的企业,以低价来招揽这些客户,这样的价格竞争,即使不会损坏执业的质量,但对CPA行业来说,其职业福利也大大减少。 2、客户 国际“五大”之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CEO-J.Michael Cook在1985年就作出精彩的描述:假如五年前,某个事务所的客户来向我抱怨其所接受服务质量的低劣,我会毫不犹豫地在第一时间通知那个事务所的主管;但是在今天,如果同样的事发生,我会努力将这个客户争取过来。这段话包含了两层含义:首先事务所对客户的竞争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但是,CPA业务发展到今天,没有客户竞争意识的事务所是无法立足的。事务所的客户需求远没有CPA预想的那么多。CPA已经意识到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在客户的数量与质量上下功夫。不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要获得、发展更多的客户,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对“关系”的重视。这种关系包括与原有客户、潜在客户、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关系。与客户关系的保持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迁就与依赖,和其他服务业一样,全新服务的理念也冲击着CPA行冲。 对于客户的竞争,促使着业内不断的探索与创新。除了改变传统的客户关系观念,国外事务所还有一种新的作法:“双所共审制”,即对上市公司和有合并报表的大型公司的会计报表,要有两家事务所联合审计,共同写出审计报告,如果意见有分歧,也可分别写出审计报告。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可以互相牵制、优势互补、达到执业质量的控制与监督,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客户竞争。但是无可避免,这种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要求,而且在两所意见出现分岐的时候,公众面临着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 3、人才 “CPA服务的收费是按专业人才不同的层次区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员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获取收入的能力,所以在人事招聘中同样存在激烈的竞争。同时,CPA业务范围的扩展,对人才的要求已经从专业人才扩展到多样化人才,包括法律、网络、税收、商业战略、心理学等各方面的人才。在技术上,由于CPA在执业时所处的环境越来越复杂,纯粹的技术判断已经无法适应CPA业务的要求,无论是传统的审计业务,还是新兴的咨询项目,对CPA执业经验、专业判断的要求越来越高,拥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更能体现其潜在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在人才竞争上,谁拥有这些人才,就等于在竞争中占有优势。 三、竞争带来的影响 1、规模 有学者提出,CPA服务市场最有效的形式是寡占市场(寡头垄断)。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业务“审计”这种产品的特殊价值(直接影响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和无差别性(均为按审计准则执行的法定审计),寡占市场的优势可以冲淡审计活动的地域性色彩,减少来自当地政府的 行政干预;而且形成的若干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其保持独立性的实力,并实现规模经营的经济性;还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通过以前年度的工作积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事务所的生存能力,不会因为一件诉讼案子的赔偿而关门大吉。 事实上,成熟业界所组织的形式也证明了这一点。而竞争在这一市场结构的形成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激烈的竞争机制实现了优胜劣汰,一些小规模的、业务能力不强、没有足够抵抗风险能力的公司或者被吞并,或者解散。国际从“八大”变成了“五大”,我国也掀起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联合的热潮。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给了很大的支持,鼓励在国内组建一批网络性的大型事务所。 2、组织形式与结构 会计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势将取决于内部机制的发展,竞争充当的角色就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制、结构的合理性进行检验。CPA业内、业外的竞争导致事务所内部结构不断调整和改进。最典型的就是安达信咨询与安达信集团的彻底分离,只有彻底分离,才会减少利益冲突与争议。 职业界在外部环境和业内外竞争的压力下,正在努力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最适合所提供的服务,什么样的服务项目可以并存,哪些业务应该交由其他主体来做,什么样的组织结构能提高整体效率等等。现阶段职业界已经形成共识,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最佳组织形式,成为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绝对主流。内部组织结构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金字塔型结构,从最高级别的首席合伙人到最低级别的助理人员,随着级别的不断降低,每级人数相应成一定比例增大。而在我国,脱钩改制后,90%的事务所经过联合、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制,内部结构或为菱形(项目经理人数较多,助理人员相对较少),或为凸形(项目经理人数过少,助理人员过多),无论是何种形式,都不是事务所的最佳结构,造成责任不明确,效率不高,成本较大等影响其竞争力的不良后果。对于这种现状,有一部分应归因于我国CPA业务竞争不力、无序。 会计行业论文: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情况 法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以私人经济为核心、自由 竞争与国家计划相结合、私人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的混合型经济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性。在法国,审计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却分属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业,即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审计师行业。执业注册会计师只能从事记帐、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业务,而不能从事审计业务,只有执业注册审计师才能从事审计业务。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条件与注册会计师相同,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同时在注册审计师协会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审计师资格。因此,实际上法国85%的注册审计师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具有双重资格,具有双重资格的人不能在同一个企业既做审计又做会计。 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目前,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 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 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 (二)注册审计师协会 注册审计师协会是按照 司法范畴设立地方协会。法国司法部在全国设立了34个上诉法院,注册审计师协会按各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立了34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审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数量按当地注册审计师数量决定:注册审计师在1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可以有6名理事;100名以上25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0到12名理事;250名以上1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4名理事;10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20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以有26名理事。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2。理事只能直接连任一届。 会计行业论文:管理会计在我国汽车行业应用的探析 一、管理会计在我国汽车行业应用的意义 “从制造强国看,汽车产业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对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被列为国家的战略性竞争产业”。然而,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技术水平普遍不高、自主研发能力相对薄弱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投资和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汽车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刻不容缓。” 2014年10月,财政部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会计在企业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世界各大汽车公司都在大力应用、发展改进管理会计,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如美国所有汽车公司均已在战略与日常运营管理中实施应用作业成本管理和平衡计分卡系统。日本汽车制造业创造性地结合质量和成本改善活动,积极应用改进成本管理方法,大大降低了各种生产成本等。与之相比,目前我国汽车制造企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资源利用率低,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此外,技术局限,进口钢材、KD件以及技术提成费、品牌使用费、专项设备定点采购费等制约,国内平均单台汽车生产成本比国际平均水平高出两三成。若汽车平行进口等政策进一步放宽,则国内汽车制造企业的形势更为严峻。 因此,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加强管理会计的应用推广,对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汽车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会计在我国汽车行业的应用现状与问题 (一)革新不足,实务应用方法相对滞后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变化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和治理科学不断创新,现阶段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体系与企业内部经营治理需要的不相适应日益突出。先进的治理方法如弹性制造系统、适时生产系统、计算机一体化等在生产中广泛应用,促进了企业经营治理方式的变革,对管理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我国现阶段管理会计实务应用革新不足,很多技术方法仍停留在传统应用阶段,不能完全适应时展的需求。 如对于制造费用成本分配,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现今汽车制造企业中,人工成本在产品成本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已大大下降,若间接费用分配仍以工时作为分配标准,必然降低产品成本的精确性,据之进行经营决策和业绩评价时,也将面临较大的决策风险。 (二)推广不足,应用新兴的先进的方法程度较低 经过多年发展,传统管理会计方法,如本量利分析法、标准成本法、全面预算等,在国内也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但由于认识不足,推广不够,我国企业应用新兴的先进的方法程度仍相对低下。如目前国外行之有效的平衡计分卡、寿命周期成本法等先进方法,在我国企业尚未被普遍采用。又如20世纪末在经济发达国家所兴起的战略管理会计方法,如今已作为提高治理效率的重要方法而被各国企业普遍效仿。战略管理会计虽在国内多年提倡,但真正应用的企业却是凤毛麟角。实务界对新兴的先进的管理会计方法和理念尚欠缺及时、充分的清楚认识,更谈不上应用这些新理念、新方法去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又加上企业管理者的不重视,新兴的先进的管理会计方法在我国的运用程度低,就我国汽车业而言,必将影响汽车企业的治理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三)适应不足,引进国外先进方法技术的效果不太理想 目前我国大多数汽车制造企业为中外合资的经营管理模式,引进国外先进的产品、技术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并实施应用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方法,然而,尽管我国经济发展与国外接轨越来越密切,但国外先进的管理会计方法并不全都适用于我国企业,直接“照搬”国外先进做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观致汽车,拥有以色列集团的先进管理,但目前业绩还是差强人意。 三、加强管理会计在我国汽车行业有效应用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方法创新合作 加强创新与推广。明确管理会计的目标,密切结合实际应用需要,充分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如理论、行为科学、信息经济学等,全面、系统地把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管理会计中,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深入企业实地调查管理会计的各种技术方法的应用情况,并分析其影响,以修正、完善现有的技术和方法,适应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以及管理会计实际应用的各种需要。同时,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将实践中应用的成功经验加以科学、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并从中找出管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管理会计的有效应用发展。 加强与相关机构交流合作。汽车制造企业应进一步紧密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教研及管理咨询公司等的交流与合作,快速有效地创新和推广先进的管理会计实践,在加强有效应用传统管理会计理念、方法的同时,大力推进新的方法技术由理论研究向实务应用的转变,以及时应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新情况、有效解决各种新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在专业胜任方面,加强业务培训,企业会计人员除了具备应有的管理会计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企业内部各个环节及有关管理学、经济学方面和本行业技术经济方面的知识,特别是要适时学习了解当今先进的管理会计理念和方法。 在意识观念方面,及时更新各种管理观念,如树立战略观念,紧密围绕企业战略目标有层次有步骤地开展业务工作,并注重职能部门间沟通协调,最大程度上发挥整体绩效;树立市场观念,加强 研究市场动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动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维持竞争优势;树立动态治理观念,根据企业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企业的经营政策、管理方法等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不断地进行分析、比较和选择,在动态中寻找最佳的治理平衡点。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体制 管理会计的有效应用能大大改善企业内部治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内部治理的健全完善能促进管理会计的有效应用,为管理会计的有效运用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在激励创新方面,应更加关注管理会计发展动态,吸取先进经验做法,积极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结合企业实际,推动管理会计在本企业的创新应用以及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推广。如本田汽车公司早在1953年率先制定了“合理化建议制度”,“对于优秀的合理化建议,不仅在精神上给予表彰鼓励,还给予免费出国旅游的物质奖励。”①此外,为鼓励员工的创新意识与能力,本田公司还专门设有“新设想工作室”,配有各种设备,员工在不违背公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开发、创新。 在沟通协调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机构职能设置,保证信息沟通顺畅,最大程度上促进管理会计在企业内部整体作用效果发挥。如丰田汽车公司创立并为全球企业所推崇的“丰田生产方式”,除了帮助公司确定目标成本、降低消耗、提升利润、提高企业绩效,该方式还在组织管理方面为丰田公司的有效运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丰田生产方式不只是一个生产系统,最主要的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在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充分理解上下了很大的功夫。”②企业内部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能大大促进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有效发挥管理会计的功能。 此外,应当深化高层管理者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和重视。如东风日产汽车公司十分重视管理会计的应用问题,除了积极参与管理会计应用研讨会、加强与有关管理会计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对成本管理与控制、作业成本、目标成本等战略成本管理的应用非常积极,始终紧紧抓住不放”③,特别是十分关注目标成本在汽车产品的研发、设计中的应用实施过程,以及作业成本在汽车生产制造上控制成本、汽车产品定价、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等应用。 会计行业论文:安然事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 摘 要 本文由安然破产,安达信审计失败引发的关于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入手,讨论了什么是非审计服务,它的产生,并着重讨论了在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时,其对独立性的影响。文章得出在必要的监管机制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基本前提下,非审计服务可以提高审计质量,有利于事务所吸收优秀人才,节约经济资源;是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是符合财务报告使用人利益的结论。给我们的启示是既要鼓励和引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迎接WTO的挑战与机遇;也要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 关键词 安然 安达信 非审计服务 独立性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美国《财富》500强排名第七的安然公司破产一案,不仅严重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在美国政坛也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作为安然公司的审计师,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指控丧失诚信,审计失败,其由盛至衰,一如冰山消融,实在值得我们深思。 安然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能源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到1999年已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1997年到2000年之间在纽约上市的安然公司股价翻了两番。但在2001年10月,安然震动了整个华尔街,它突然宣布第三季度的亏损达到了6亿美元,三个星期以后,安然重新公布了1997年到2000年的财务报表,结果显示累积利润比原来减少了5.91亿美元,债务却增加了6.38亿美元。其审计师安达信解释称:这是因为安然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将公司发行的股权换取了应收票据,这些应收票据在公司的账本上记录为资产,发行的股票则被记录为股东权益。并承认自己确实判断失误,以致纵容了安然在会计方面进行的一些违规操作。 由此,在安达信受到的指控中,独立性问题成为焦点之一。有不少媒体和组织声称:安达信的审计失败,“失职”是因其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非审计服务。并特别指出:2001年,安达信对安然公司的审计收费是25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收费则是2700万美元。由于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尤其当非审计服务收费超过审计收费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致使审计失败。 在国会听证会上,安达信首席执行官贝拉迪诺针对上述指责进行了说明和反击。他说,安然公司资产总额高达650亿美元,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美元,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系统,对于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跨国公司,收费标准总体上是与其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同时,安达信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非常必要的,有的传统上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甚至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提供,因此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在安然公司支付的27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费中,有350万美元是税务服务,这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遍提供的服务,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320万美元是对一套新的会计系统进行的必要审核(该系统由另外一家“五大”设计安装);另400万美元实际上是支付安盛咨询公司的咨询费,而安达信已于2000年8月与安盛咨询正式拆分;还有几百万美元的服务也是应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工作。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审计与审计相关收费占70%以上,而真正的非审计服务不到1330万美元,且每一单项的服务收费均不超过300万美元。贝拉迪诺坚信,安达信的注册会计师不会也不应被利益驱使而放弃原则,不会因非审计服务的高收入而不遵守审计独立性要求。 这样,安然事件的爆发使美国证交会又在重新考虑全面禁止这种非审计服务,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其独立性问题的极大关注。那么也引出了本文对非审计服务的讨论。 二、非审计服务 由于目前对非审计服务尚无明确定义,笔者根据其具体业务范围试定义如下: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 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甚至技术咨询等的多种服务。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崛起,以及企业经济活动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迅速发展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据《国际简报》统计,1993年,整个会计界有31%的收入来自非审计的咨询服务,而到2000年非审计服务收入已占到总收入50%以上,超过了会计审计业务。 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的产生和发展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发展的重大因素,它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是会计服务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市场本身需求推动的结果,更是市场机制对资源合理配置的结果。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的全球化,网络的发展使国界淡化,信息技术彻底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模式和交易模式。 首先,非审计服务的产生来自于企业的需求: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信息系统中财务信息更加复杂,并不再孤立存在,而是与经营、管理信息交织在一起的。企业就可以向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寻求意见,比如如何使会计电算化系统更适合企业的业务,如何使财务信息的披露更符合会计准则等的规定,甚至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对企业而言,也更欢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因为作为可信的审计服务提供者,与其它服务提供者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更可能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而且熟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带来更好地服务效果; 其次,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他们通过审计服务,对企业的内部结构、经营管理模式、经营风险、财务状况等进行相当的了解;同时也具备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专业能力。如果再接受企业咨询服务的委托,那么提供恰当的、有见地的咨询服务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经济资源; 再次,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加,对业务的争夺变得愈加激烈。如果一个事务所拥有广泛的服务范围和领域,就有了更坚实和更广阔的财务基础:如果业务更加多元化,财务上就更加安全,就更有能力承受失去某个客户造成的损失,不必因害怕失去某个客户而向其不合理的会计政策妥协,有助于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 那么,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倒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2000年7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会计系就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损害审计独立性这一问题进行了独立的专门调查。此项调查研究比较了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审计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看法。一种是注册会计师单纯提供审计服务,另一种是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结果显示,非审计服务对报告使用人的看法,不仅未发现负面影响,反而有正面影响。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够加强报告使用人对报告的信赖。这些发现支持了非审计服务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观点,也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抵制客户管理层压力的能力。 当然,笔者也同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出现不能自觉地保持超然独立的情况,尤其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关系过于密切时。因此,必须加强必要的监管机制,有力的监管将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基本条件。在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内部监管机制,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约束,以及后续教育,尤其是诚信教育;整个行业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还有政府的监管机构;以及通过法律责任形式实现的外部监管比如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处罚都可增强审计的独立性。 尽管安达信销毁了大量审计原始凭证资料,审计安然时独立性丧失是事实,但如果简单地把它归咎于非审计服务,就会因表面现象忽略了实质。我们应该注意到:安然公司的雇员中有100多位来自安达信,包括首席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很明显,这种高层的密切关系才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据报道,曾是安达信员工的安然公司财务总监Fastow在安然事件中是个非常关键的人物,很多的违规操作都是由他直接控制和操办的。所以审计的独立性的丧失并不能简单的归因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另一方面,非审计服务收费高于审计服务收费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除了安达信向安然收取的非审计服务费超过审计费外,2001年毕马威向摩托罗拉收取的咨询费是6230万美元,审计费是390万美元;安永向Sprint长话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是6390万美元,审计费是250万美元;普华永道收取 AT T的咨询费是4840万美元,审计费是390万美元。这种收费标准的差异,并不能证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构成竞争威胁。如果真的构成威胁,爆发丑闻的应该不是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收费仅相差200万美元的安然公司,应该是咨询费与审计费悬殊更大的Sprint公司。事实上,收费是否合理关键不是价格本身,而是内在服务成本。由于咨询服务通常针对的是一些新技术、新问题,技术含量比较高,而且咨询服务一般不是客户每年都有需求,往往是一次性的,因此收费比较高。而对于一个长期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比较熟悉情况,审计成本低于咨询服务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最后,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的提供是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而且是符合财务报告使用人的利益的。`1、可以提高审计质量。首先,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深入地了解客户,在审计时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能力;其次,现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将包含着整个企业,几乎有关企业的所有信息都会体现出一定的财务方面的重要性。财务信息就不可避免地与各种经营、管理信息交织一起。具有广泛业务经验及经营、管理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才能更好地理解客户以各种形式体现的财务信息,对客户的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进行更深了解,能够更有效地确认风险,选择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最终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再次,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多元化服务,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很方便地得到本所的各方面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持。这种支持不仅比外请专家及时,而且更有利于质量控制,降低由于不能评价外部专家工作而产生的审计风险。由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环境下,非审计服务专家在提高审计质量上常常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反,如果全面禁止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那么一方面会提高审计风险,因为新经济对财务报告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报告模式和核算方法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投资决策者不仅需要更多实时财务信息,而且也将需要更多的非财务信息。禁止提供非审计服务,将使会计师事务所失去直接面对新经济、获取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正常渠道,从而很难适应21世纪新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对企业日益纷繁复杂的信息系统,识别财务信息中隐藏的潜在风险将变得更为困难。而另一方面则增加了企业另寻咨询机构的成本。 2、可以吸收优秀人才,促进行业发展。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会计审计理论有着深刻的影响,若会计师事务所仍只有单一的知识结构,将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现今,审计、会计、税务、财务管理的很多知识是相通的,他们的很多工作也是互补的,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要高水平、高素质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如信息技术、企业流程、风险管理、评估、金融工具和公司融资等。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融合,不仅能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且能改变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境界,拓展他们的视野,加强他们的执业能力,从而达到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的目的,事务所也能发挥其整体效能。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人员素质提高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壮大,更多的优秀人才将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被禁止提供非审计服务,仅凭单一的审计服务将很难吸引和留住这些优秀人才,行业发展也将因此失去后劲,审计质量最终也不可能得到保证。 3,可能降低审计费用。发展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扩大事务所的业务领域,从而来增加事务所的业务收入,而事务所的规模在此过程中会相应地逐步扩大。每个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人事、财务、后勤部门,规模大一点的事务所需要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人员培训、数据处理等机构。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会使事务所的确风险承担能力、经营效率、竞争力、吸收优秀人才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规模经济效应使分摊到每个审计客户的成本费用降低,从而节约了社会资源。 三、安然事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 1、鼓励和引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咨询等非审计服务。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此种服务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会计市场的竞争必然会日益激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日渐增强。另外,补充审计全面铺开以后,国际所对国内所的最大冲击将不是审计服务市场,而应是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市场。与国际“五大”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咨询等方面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相比差距更为巨大。毫无疑问,“五大”或“四大”在提供补充审计的过程中,将轻易进入国内上市公司咨询服务这块巨大市场。因此,国内所必须扩宽业务范围,以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竞争能力,应对未来市场的变化,迎接WTO的挑战与机遇。 2、同时还要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1)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最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其五项主要职责中没有规定审查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内容,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此方面的规定。(2)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完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业自律制度,研究细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独立性的行业监管。随着近年来会计审计行业丑闻的不断发生,人们越来越呼唤诚信。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主体诚信的受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实质上是一份向全社会承诺的诚信契约书,不仅要对市场的主体----企业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最终收益者----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的产品就是诚信,应加强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的教育。(3)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例如,有关部门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审计师轮换的要求,如果定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小组,可防止审计师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稔。安达信为安然提供了16年的审计服务,他们之间建立了过于亲密的关系:对于安达信的雇员来说,想升迁,就要取悦它的大客户。所以,事务所通常夸耀的自己为某一客户提供了多么久的服务,其实这正是监管者和投资者应该加以警惕的。 会计行业论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把双刃剑 自1980年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建设,并取得了显着的成就。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42项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项目,基本上建立起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近期爆发出的银广夏事件使独立审计准则备受关注,极少数人在媒体上称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舞弊行为,并对独立审计准则提出质疑。就此,本文希望深入探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问题。 一、独立审计准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独立审计准则是一把双刃剑,既规范注册会计师,又保护注册会计师。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迈上了新的台阶,初步实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目标: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第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施行,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感和安全感。从1996年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施行起,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率越来越高:1996年为9.06%,1997年为13.29%,1998年为17.51%,1999年为19.7%,2000年为16.3%。二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利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两把尺子,对一些上市公司错误和虚假的会计信息提出了审计调整,进行了艰难说服工作,顶住了各方面的压力,过滤了大量的信息风险。 二、独立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由财政部颁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只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才能保护自己以免于承担审计失败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难辞其咎。如果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且尽到了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应承担审计失败责任。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给委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虽然这个文件尚未正式颁布,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而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了近一百年,直到199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了《1995年个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免责的“安全港”条款。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 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关系 独立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世界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并把其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的手段。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有很长时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准则体系,许多审计技术和方法成为国际惯例。1994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了一套核心国际审计准则。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已经或正在将国际审计准则作为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我国主要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同时借鉴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审计准则,但强调国际审计准则优先,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构成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因为随着全球化和资本的跨国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近年来,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力促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更加关注公共利益问题,以代表国际职业界扮演监管角色,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此给予积极的回应。199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决定取消会员委员会(Membership Committee),成立遵守委员会(Compliance Committee)。遵守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所有会员组织履行其会员义务,使得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能实现“以协调一致的准则,在世界范围内更快地发展会计职业,为公共利益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目标。”我国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会员国,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理应与国际审计准则相协调。 四、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对中国国情的考虑 虽然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一定的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为此,财政部专门成立了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外国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这两个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提供咨询服务,以使独立审计准则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结合我国国情。此外,我们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注意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听取他们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意见。例如,我们修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时,邀请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专家参加修订工作;在起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在准备起草《执业规范指南第Х号——保险公司审计》时,我们取得中国保监会和有关保险公司的支持。只有这样,起草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符合我国实际,在我国行得通。顺便提一下,结合我国国情并不是迁就落后的审计实务。东亚金融危机后,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地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尽管代表国际会计公司,但其审计质量却远低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对危机的发生及时提供预警,这值得我们深思。 五、银广夏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从2001年8月18日至9月3日,我们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1999年度和200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专项调查。调查表明,银广夏2000年虚增利润56704万元,1999年虚增利润17782万元,1998年虚增利润1776万元,共计76262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存在重大过失,未发现银广夏会计报表中的重大虚假问题,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而非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舞弊行为。例如,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这是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熟知的常识,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却未能做到。如果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去实施函证程序,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是不难发现的。是独立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吗?当然不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在询证函格式中明确要求被函证者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我在此只举其中一个例子,其他问题也是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造成的。 六、独立审计准则与风险导向审计 银广夏案件爆发后,有部分人士责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分析、评价被审计单位风险控制、确定剩余审计风险,执行追加审计程序将剩余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风险导向审计优点是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把审计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看,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这个前提。目前,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尚不成熟,但已经引起了国际会计职业界的注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审计风险委员会,负责考虑是否对现有的国际审计准则作相应修订。今年6月11日至15日,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第70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议题之一就是绘制出的新的审计风险模型,并计划制定1项汇总性准则以函盖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概念,以及3项支持性准则。这4项准则分别为:(1)审计过程;(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并获取支持材料;(3)识别风险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反应;(4)确定进一步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国,一直关注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并参与了有关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起草和讨论工作。从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项目看,几乎每个准则项目都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决非用制度基础审计所能概括的。有些人不注重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学习,用道听途说的概念全盘否定独立审计准则,混淆是非,引起很大混乱。可以设想,如果没有独立审计准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将在无序中徘徊。 七、独立审计准则与账项基础审计 银广夏事件爆发后,还有人说:“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主要是看其与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如果公司采取伪造原始凭证(如伪造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的方法进行舞弊或恶意欺诈,那么这种以会计账目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必定遭到失败。”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稍微有点审计发展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1920年以前,注册会计师普遍采用账项基础审计,主要目标就是发现错误和舞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虽然不是建立在账项基础审计基础上,但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虽然目前审计理论和实务由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发展,但不能抹杀账项基础审计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注册会计师就只能依赖账项基础审计。换言之,利用账项基础审计也能发现公司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我国政府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会计行业论文:管理会计看风险控制的行业协作 风险控制一直是管理会计关心的问题,其对于公司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它使企业在向前冲刺的时候也能注意到脚下的陷阱,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风险管理往往一个巴掌拍不响,行业间的协作和共同标准的制定渐渐占领一席之地,成为不可忽视的重点。 行业协作于风险控制势在必行 风险控制的初衷很大程度是为了防范合规风险,需要内部会计人员尽早的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避免此“伤疤”被外部审计人员来揭开,对公司的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既然要合规,企业内部就要制定一套标准,而这套标准必须是整个行业都要遵守的,不然厚此薄彼,颇多非议,对于真个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合规和风险控制,有的时候已经超出了一个公司自己的范围,我们是跟着行业的,行业的协作非常重要,一个企业想做的事业,整个行业都能这么做,这样工作才能推得下去”,日前,在高顿财务培训举行的一次管理会计实践活动上,华润制药CFO庄康就风险控制的行业协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阻挡行业协作的“拦路虎” 风险控制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协作来完成,但由于行业之间更多的是竞争关系,有的时候甚至是恶性的竞争,“踩着别人向上走”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就给行业协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由于资源是有限的,行业之间对于市场的抢夺变得异常激烈,“同行如敌国”的现状一时半会儿难以改变。 除此之外,快速变化的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一直存在,企业单凭自身内部的资源已经难以把控,纷纷把触角伸向企业外部,从而试图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虽然这个愿望是美好的,却遭遇了现实的“滑铁卢”,由于行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企业在利用外部资源的时候风险较大,因为谁也不知道对方的底细。信息体系的不完备往往使得合作伙伴间相互猜忌,在风险与投入的分担、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 那么,既然有“拦路虎”,如何实现风险控制的行业协作呢? 行业协作——无规则不成方圆 风险控制是针对整个行业的,就应该有一套标准限制企业的行为,“无规则不成方圆”,只有标准和规范制定出来了,企业之间才会理清“内部”关系,都按照标准来,行业才能实现“有序”,不然杂乱无章,恶性竞争就难以避免了。 那么,标准和规则的制定靠谁来完成呢?行业协会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行业协会里面应该要有人来倡导,找一些规则,大家都要遵守的规则,必须要有人来做这个事”,庄康提到。 通过行业协会制作标准,并实行监督,使得行业之间规范运行,良性竞争,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也使得企业在合作的时候有了相互信任的根基。 行业协作——竞争之外,信息互享 风险控制需要行业协作并不是说行业之间就不要再竞争了,毕竟只有相互竞争才能相互促进,从而推动真个行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一个度的把握。 “行业协会做风控的目标,不忽视竞争的存在,但是要在该竞争的地方竞争,在不该竞争的地方,先把利益撇开,按照规范来看谁是谁非”,庄康提到。 行业之间的竞争在良性运行的基础上,还应联合起来,共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以此来应对整个行业共同面临的风险。比如,行业之间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系统,企业在外部审计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反馈到系统中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同行其他企业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这看似有违竞争,实则是共赢效应,大家都这样做,整个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就会得到提升。 要想风险控制做得好,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实行一整套完整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也需要行业之间进行协作,制定共同的标准和规范,实现风险控制的信息共享,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如何实现风险控制的行业协作也是管理会计一直关注的问题,其未来的发展依然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探讨。 会计行业论文: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之我见 要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 (一)认真办好注册会计师专业的高等教育 我国政府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教育的投资,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专门人才。目前大约有22所大学已实施了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计划,设立了CPA专业,其核心课程包括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和管理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法、经济法、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等。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专门化高等教育,使高等院校会计人才的培养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储备后续人才,并培养造就一批硕士生、博士生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 (二)改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考资格要求较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考。而在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报考人员要求具备硕士水平。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理论不够深,实务不够强,有相当一部分非执业者对会计审计业务知之甚少,某些基础性、实务性工作几乎不得要领,但仅凭精通几本考试用书也能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因此,应提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门槛”,建议要求报考者具有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允许非会计专业本科学历者经过强制性培训后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另外,还应加大考试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接近实务,并逐步向国际水准靠拢。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进一步发挥国家会计学院的作用 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关于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内容,除了专业和相关学科知识、技能的培训外,还应对其进行计算机知识和外语培训。我国已于1998年在北京建立了国家会计学院,于2001年在上海建立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这两个国家会计学院是进行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应遵循朱总理“聘用世界最好的师资来教学,努力办成国际一流的会计学院”的指示,重视与世界著名学府和国际机构的交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努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提供高层次、高附加值的职业后续教育,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目前在中国培养会计人员的高等教育中,还未单独开设“职业道德”课程,其他课程中涉及职业道德的内容也是一笔带过,很少有案例研究和相关讨论。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及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也难见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是形成我国会计界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及其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已是当务之急,它将对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五)开展人才培训的国际合作 我国的会计人才培训应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方针,与国际会计公司广泛合作。一方面选派年轻、英语基础好的注册会计师到国际会计公司学习和锻炼;另一方面也邀请国际上的知名学者和国际会计公司的职业经理到国内传授经验和技术,引进原版培训教材,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直接学习国际先进的会计服务业技术和经验,加速实现执业和管理水平国际化进程。 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经营 我国已基本上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现在又加入了WTO,要抓住机遇,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与联合,争取在未来几年内形成一批实力较强、能与国际会计公司相抗衡的中国自己的”一大”、”二大”会计公司。笔者认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规模经营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组建国内集团事务所 所谓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众多的具有内部联系的事务所,按专业化、协作化、联合化、集中化的原则,以一个或几个大所为核心,在自愿、平等、互利、互补的基础上,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规模大小的差异,联合若干个分所、成员所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型联合体。这种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各个事务所有统一的专业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质量控制、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企业文化,意味着人才、客户、信息 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作到优势互补,分工更细。 1.培育核心所。核心所的成长方式主要有三种:(1)自身繁衍。事务所积极开发业务资源,广为招贤纳士,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提高实力,以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优点为稳妥扎实,无须法律程序,但上规模缓慢,易受地域限制;(2)吸收合并。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事务所加入本事务所,加入方解散并取消法人资格,仅有接纳方存续,即“A+B=A”。事务所的吸收合并是善意的、出于市场自主需求的主动行为,这种需求可能包括:大所看中了小所的人力资源、经营特色、地理位置,而小所因经营不善、债务沉重或客户变迁、经营多角化等原因,产生了加入大所以扩大发展的动机;(3)新设合并。事务所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事务所合并成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原合并双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新设合并一般适用于强强联合,采用这种合并方式前合并的各方都具备了在行业内较高的声望和品牌,丢掉哪一家牌子都是不小的损失,因此合并后名称合二为一,即“A+B=AB”。 在我国,以强强联合为特点的新设合并是效率最高的一种合并方式。其一,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壮大规模;其二,在我国的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城市不乏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事务所,强强联合具有一定的基础;其三,同吸收合并相比,减少了”传、帮、带”的投入,合并双方已具有了较强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客户资源优势,更易形成优势互补,发挥规模效应。 2.建立分所和发展成员所。这属于核心所的扩张方式。(1)建立分所。新设立分所的目的是出于满足客户资源分布、节省交易费用的市场需求,而不必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分所只是总所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人、财、物、执业质量受总所的统一管理,其民事责任也由设立分所的总所承担;(2)发展成员所。成员所方式是国际会计公司扩大规模的通行做法,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核心所通过发展成员所,享有较高规模布局自由度,通过发挥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和地区优势,可以满足企业集团对事务所的地区性要求、技术要求。发展成员所要本着“宁缺毋滥、循序渐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逐步向外扩张。成员所不宜过多、战线不宜过长,松散型的成员尽可能不予考虑。在管理上,核心所应以资本控制为纽带,对成员所实施统一的人员控制、制度控制以及质量控制。 (二)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 部分事务所,可以考虑加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成为其成员所,借助国际所来扩张规模和实力。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减少国内事务所上档次的漫长的探索道路,是一条迅速学习和进步的捷径。从目前的行业形势来看,证券市场的舞弊层出不穷,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审计的难度和风险日益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事务所自身的积累,难以上规模、上档次。而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不仅可以引进境外资本,增强我国事务所的资金实力,还能引进国际先进的注册会计师理论和执业经验,更好地和国际会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有利于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拓宽我国会计服务的业务边界 拓宽我国会计服务的业务边界,会计师事务所走多元化经营道路,是会计市场开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机构从事多项业务服务,可以共享各种专业人士的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入WTO后,国内事务所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成功,必须积极开展市场营销,不能只开展单纯的审计业务,而应拓宽业务范围,培养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实行多样化经营战略。抢滩咨询市场已成为世界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一轮竞争的焦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顺势而为。 (一)传统的管理咨询服务 贸易自由化将加速经济全球化,并加剧市场竞争。传统管理咨询主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如何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战略使股东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如何缩小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差距?如何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适时的理财咨询?如何为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等等。这些问题说明了管理咨询服务对于中国经济和世界接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传统的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上,我国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涉足却不多,因此必须抓紧时机,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二)新兴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将是掌握知识和信息的人才。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和创新要求未来企业必须重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职工教育与培训项目设计、提供职工利益管理、职工工资及利益分析与规划、利润分享计划、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职工股票所有权计划、养老金退休金及福利计划、保险金管理、企业生产、推销、会计及人力资源工资的整套系统重建、系统整合、数据库管理、网络设计、客户价值管理、人力资源咨询专门化服务等。 (三)新兴的网络咨询服务 加入WTO后,电子信息与通讯技术在我国会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与普及将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拓新的服务业务。据专家估计,美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咨询收入占全美咨询业务收入的比率,将从1998年的29%升到2003年的57%。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必须正视这种事实,改良自身的经营理念与技术方法。网络技术的运用,大大降低了外地业务的成本,节省下来的人力与财力可用于新业务的开展与客户资源的开发。而信息的光速传输和全天候的在线提供了全新的业务时空,甚至可以发挥数量庞大的非执业会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潜能,加上原有的客户资源,完全可以凭借咨询的业务平台,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四)国际化业务 持续性的对外开放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国际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更多的中国跨国公司将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化客户日益增加,国际会计、国际审计、国际税务、国际营销管理等跨国公司经营和贸易活动密切相关的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将有更多的外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中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国际化业务作为未来的优先战略,引进新的国际服务项目以及国际和技术,拓展国际业务 ,“出口”会计服务,帮助中国企业寻找国外市场,为外资企业提供会计、税务、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满足国际客户的服务需求,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竞争,提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认可度。 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品牌意识,“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良好的品牌是靠自身卓越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与良好的信誉来维持的。 (一)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面对入世的冲击,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增强竞争力,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首当其冲应改变的管理制度是人事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事务所内部如果没有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无法留住优秀人才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各种制度,如人员聘用、考核与晋升制度、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合伙财产的管理与处置制度、合伙人与员工争议制度等。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执业质量对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来说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我国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对于具体的审计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度的执行;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把执业过程中的风险点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 (三)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除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购买职业保险,将事务所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既是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一种表现,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可以提高事务所的声誉。我国目前基本上未规定实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仅在事务所的会计制度中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很难抵御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如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已经出台,责任保险制度已由理论探索转化为实践运作。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意识,主动购买保险。 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 (一)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 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对其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会计协调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应用也将越来越广。制定会计准则时,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同时,应大胆引进国际通用的会计惯例,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使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等方面更符合国际惯例,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信性、有用性及可比性,更好地满足各利益主体的决策需要,为国际会计界所认可。审计准则方面,应在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笔者建议,审计准则制定主体中增加企业方代表,使各方利益得到更好的均衡;审计准则的内容方面,还应补充咨询等业务的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 (二)打破市场壁垒,减少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不当干预 应继续大力推进体制改革,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减少不当的政府干预,打破市场壁垒,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用正常竞争手段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减少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必须在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的前提下进行。第一,加强廉政建设,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一旦查出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行政腐败和权力寻租行为,就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第二,进一步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明脱暗挂”、“权力加盟”现象。第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三)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1.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建议尽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并及时颁布其实施条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应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由行业协会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层层理顺关系,真正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2.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和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同时,必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对于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不折不扣地依法严惩不贷,将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会计行业论文:证券市场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论文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而在西方,则是在纯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融资渠道的拓宽而产生的。证券市场产生后就有了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公司信息的需求,于是产生了对公司信息进行鉴证的注册会计师。由于证券市场的起源不同也就导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非市场选择的结果,而只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已。它与国外同行相比存在很多不同。 一、证券市场的起源所导致CPA行业起源的不同 企业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探险活动。当时企业是非持续经营的,它的资金来源一般是一些贵族投入,在探险活动开始时,就约定好其收益和风险。在探险结束后,就会将所获得的盈利按当初约定的比例瓜分。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产生了第一位民间审计职业者。在此之后,英国政府颁布法令抑制了股份公司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世界经济从手工业向大工业发展,产业的规模扩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也相应增加,这促使了股份公司的重新兴起①。 在初期,主要通过银行这种中介机构。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仅有银行就难以承担这种中介任务。于是,产生了可以直接融资的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里,筹资者在市场上直接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许以较高的回报,获取自己需要的资金;出资者购买这种有价证券来获得更高的报酬。证券市场的产生,提高了资金的流通速度,相应的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效率,更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它是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自然演进而来的。股份公司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债权人不可能接触经营的各个方面,因此产生对外部力量来了解经营情况的需求,于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鉴证的外部审计应运而生。当时,尽管股东拥有获取准确的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着名公司并没有全部发行年度报告书,只说明了企业的概况,而没有揭示财务信息,只公布了资产负债表,而没有发行利润表。 1929年纽约证券市场的价格暴跌,揭开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序幕。在经济大危机的冲击下,美国政府意识到了正确可靠的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法律来要求任何一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正常、准确和及时地向公众披露融资信息,其中有两个尤其重要的法律。其一为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它控制所有新证券的发行,另一为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由这一法律产生了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SEC得到授权修改1933年的条例,并将之延伸到规范那些已经发行并已交易的证券。法律要求发行公司必须由一家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进行年度审计等方面。法律使会计职业成为了独立的裁判员。 而在中国为了配合改革开放,财政部1979年10月在上海进行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以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这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范围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少量的内资企业。90年代初,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融资的问题,成立了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国家也规定了申请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要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会计报表。到了1998年底,财政部又明文规定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20多年的发展,可以看出,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初期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类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自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中外CPA行业所表现出的一些不同 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发展表现出一些与西方发达国家 (在这里,我们主要指美国) 很大的不同: (一) 政府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最大需求者,而在美国则为广大的股民、机构投资者以及管理当局 1、业务与服务对象的不同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还是法定业务,如验资、年检等,其中验资、年检服务于工商部门,外汇年检服务于外汇管理部门,而1999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等服务则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主管部门,我国最大的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尽管目前作为大股东的政府也需要信息,但是国有股和法人股都是不流通的,因此他们就不会向普通股民一样关注会计信息。 同时,在中国,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的任命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管理者只需要花精力应付好上级领导,而无需接受市场评价和对企业经营好坏负责;另一方面,大部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非常低。据统计,我国1997年底在上海和深圳上市并了1997年度报告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其高层管理人员平均持股比例仅为0.0448%,其中14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平均持股为0,706家公司中持股为0的高层管理人员占所有高层管理人员总数的34.27%。持股比例过低不能形成对管理者的有效激励,也无法显示出 与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关系②。因此,他们也不会关注公司的会计信息,信息对他们的工薪不产生影响。 在美国等私有制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事务所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非法定业务,如管理咨询等。会计师主要是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服务,如债权人,股民,机构投资者,银行等等。 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里,对经理人员的报酬激励也是多种多样的,除薪金、奖金之外,还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工资与薪金是经理人员的基本报酬,与企业经营绩效无关,是一种稳定、有保障的收入。奖金则一般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挂钩,有较强的刺激作用。股权是对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一种报酬激励,与奖金一样,将经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那么,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就会比较关注公司的会计信息。他们对准则制订机构的游说就反映了会计信息对他们是有影响的。 2、服务质量的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作为一种产品,究竟谁是用户,与市场需求有很大的关系,若市场需要高档次优质产品,生产者就会向优秀方向发展;若用户需要处理品,生产者就会向假冒伪劣方向发展。由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者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务所的服务就是欺骗股东,即他们需要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国有企业的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言,它们不可能向私人企业的股东那样关心每一特定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评价国有企业的标准,除了其经营业绩外,还有其他非经营因素,如社会责任的完成甚至人际关系等。对于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的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不甚关注,它的贷款业务不是主要考虑到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政治目标和官员的主观意愿。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可能会因此而关注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在我国大部分的贷款都属于抵押、担保借款,对于信用贷款开展的较少的情况下,银行对会计报表以及报表质量的关注程度是否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还值得怀疑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其上市之初,由于上市资格的有限,各地政府部门、主管机关都会想尽办法对公司进行"包装"使其达到上市要求。既然是包装,他们肯定不愿意事务所出具真实的报表而是经过一些修饰的报表。在上市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为非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他们都不希望股价的下跌,而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一旦公布,就会出现他们不想看到的结果,故他们也不想要真实的报表。上市几年后,为了继续从股市上获得资金,又为了达到国家的要求,在自身经营业绩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这样的话,他们不希望因为真实的会计信息而导致公司股价下跌,故他们会对事务所施加一定压力(如更换事务所、压低审计费用等)以此获得他们所想要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在国内,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更强烈。既然如此,事务所肯定会按此需求而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在国外,则不一样。 在国外,证券市场相对而言更完善一些,而且各种法规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经过认真审计过的报表。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左右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投资机构。基金会、保险公司、抚恤基金会、投资公司和类似机构都成了拥有巨额投资基金的大型企业。这些投机机构都拥有精明能干的管理者和巨额投资资金。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获利。这些机构投资者都需要会计信息来了解、分析他们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有要得到真实信息的要求,同时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供应者,公司也必须对他们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的财务分析师会对报表进行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师起到了一个制衡的作用。 3、收费的不同 在我国,审计收费还是采取政府指导价,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行业的审计收费标准,以指导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在1999年12月22号的2255号文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三)规定: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而美国采取的则是市场调节价,发挥了市场在会计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二)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会计信息不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而在美国,会计信息直接影响着股票价格的升跌 在我国,由于股市发展时间较短,很不完善,如今的股票市场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从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资源配置场所对国民经济运行有直接影响的意义上讲,政府的干预有一定道理,有时甚至是必须的。但敢于应该是有限度的,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扭曲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中国的股票市场现今基本上还属于"政策市"和"消息市"。同时,市场主体,即市场双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只把股票市场当作筹集长期资金的场所,股票市场并未达到其制约上市公司,实现"两权分离"、优化资本和人才配置的功能。 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并不关心公司的真实价值,而更热衷于去相信庄家的举动、更相信小道消息,以此进行跟风炒作,获取股票买卖差价(如ST股票的一个又一个涨停版)。另一方面,某些机构投资大户在炒作股票的同时,还利用自己的信息有时和资金实力操纵股票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破坏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中国还不存在真正的机构投资者,有的只是和上市公司勾结起来炒作股票的庄家。 而在美国,大众投资者一般都是在机构投资者行动后开始买卖,以此影响股价的高低。机构投资者则非常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Zeff论证讲"会计信息是有经济后果"的,原因就在于此。会计信息在股市上能起到一种信号作用,人们根据公司的情况来作出相应的买入或卖出的决策,以此带动股票价格的变动。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既然需求者不要求高质量的报表,事务所何必费老大力气去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还得不到大家的满意呢? 因此,我认为我国要从源头上改变这种情况,如果大家都要求真实的会计报表,我相信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有能力来提供真实的报表。高质量的需求必定会带来高质量的服务。 三、几点思考 (一)推进企业的改革,形成真正的委托关系 如果企业的主管部门真正将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作为评价、任免企业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就不会轻易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而不考虑其服务质量。同时,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一旦发现有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的情况,要追究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要追究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使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银行真正以报表的信息来作为是否贷款的依据 随着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速,我们认为银行为了减少呆帐、坏帐,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会计信息的依赖。在今年的2月5-7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其后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工作会议上作出了一些重大的决策。在几天的会议中,最重要的是,首次明确承认了银行是企业。这就意味着国有银行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为"拉动内需"服务的政策性贷款将会大大减少,也意味着银行今后产生政策性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④。作为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银行将会认真对待它的贷款业务,提高对要求贷款公司的会计报表信息的需求。一旦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建立起来,会计师事务所就必然要提高自己的执业质量,否则就有可能失去市场最后导致停业。 (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改革 国有与法人股票不上市所造成的股市功能性缺陷,产生多重负面效应。从股民来说,只关心自己的"权利"(分红配股等等)或者投机收益,而不关心甚至干脆放弃自己作为股东的监督权力;从国家来说,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政府部门,只关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而不太重视和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的增值。因此,减少国有非流通股的数量,让在市场中流通的股票来决定其价格是很重要的。同时,对于国有股的减持,确定减持的适当的价格以及适当的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培养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形成对高质量信息的需求。 在我国的投资主体中,个人投资者一直占绝对多数,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致使流通股的持有显得非常分散。而在股份制度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都是机构投资者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如美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持有50%以上的上市股票,日本的机构投资者也占据主导的地位。机构投资者由于其在股市的控股比例的提高,他们不可能用传统的抛售股票的办法来保护起资本的价值,因为他们所持有的大量股份不可能在不引起股价大跌的情况下顺利抛出。这样,机构投资者就转而采取一种积极干预的方法,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迫使董事会对经营不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关键人事做出新的安排,以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⑤。这些说明,机构投资者能比中小投资者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绩效,也更关注公司的信息质量。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互助投资基金是最重要的三大机构投资者。对于中国而言,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保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允许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也将越来越高。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获准将入市资金比例由5%提升至15%,扩大投资证券市场比例,加快保险基金入市步伐⑥。这无疑是保险基金寻求投资出路、实现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促进股市的发育和成熟,促进其有效运行。 (五)国家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倡真实的会计报表 对于中国的投资者而言,投资渠道相对于国外而言窄很多。既然提供不了更多的渠道,国家有义务保护在证券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会计行业论文:关于做个称职农信社会计主管的体会 会计主管作为信用社“内当家”,其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一个社内控制度执行、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关系到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笔者就如何做一个称职的农村信用社会计主管谈点看法。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首先要加强业务学习。随着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的平稳运行,陆续开办了农信银通存通兑、银行汇票、非税系统等业务,同时印发了很多相关的管理制度,都需要我们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会计主管,加强自身学习,管好业务,是会计的必修课,否则无法带好内勤人员做好基础工作。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要懂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经营。会计人员如果在思想领域存在一些不良苗头,业务就要出问题。三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增强“发展是第一要务,控险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否则出现案件将是一票否决。 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新综合业务系统中,会计业务已覆盖到各个领域。但现有的会计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防范会计风险,还是一个问号。从制度上看的确能够防范风险,但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章办事,制度形同虚设,是引发风险的客观原因。举个简单的例子,营业人员经常使用的密码,是操作员的身份证明,本文//也是操作人员权力的象征。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人由于密码不密,在某一时点或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让个别人员钻了空子,风险就有可能形成,就可能引发一些案件。 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会计主管不但要承担着管理的职能,同时肩负着服务的职责。基层信用社的会计主管在新的形式下全部兼大堂经理一职,如何让客户满意,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群,行业、职业、阶层千差万别,会计人员如何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作为会计主管,不能让客户感到信用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就要依靠我们会计人员平时加强柜面人员引导和管理,避免柜面人员服务态度的冷淡和生硬。要遵循“客户无过错”原则,进了信用社的门,顾客应是永远没有过错的,顾客的满意与否是服务质量高低的最好标尺。如果顾客不满意,责任则完全在自己,作为服务人员,决不能在柜面上与顾客发生任何争执或争吵。要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第一个接待的,就要负责到底,直到办完全部业务,不能把客户当球来踢,自己不能办理的要引领顾客到能办理的柜台。为此,农村信用社要建立会计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能进能退、能出能入”的管理方法,在优胜劣汰法则下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会计人员的战斗力。 全面发挥核算职能,加强成本管理。会计有两个最基本职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首先要发挥好核算职能。什么是核算职能,就是算好账。核算的原则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核算职能发挥上还有欠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每年国税局进行的汇算清缴中,都存在不少问题和纳税调整。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会计处理不当,没有按制度执行,结果造成成本的人为增加。这就要求我们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要讲究技巧,要善于研究、总结,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造成人为地增加会计成本。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对营业费用实行指标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审批、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大力压缩管理性费用支出,管好用好有限的费用;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辅导,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会计风险。 其次发挥好会计监督职能。该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资金、财产安全。会计人员对违规违法行为,要敢于揭露、制止、汇报。怎样发挥监督职能?要求每项业务都要置于监督之下,作为主管人员有监督检查权,要经常对近期会计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缺补漏,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及时处理、汇报。要明白会计主管不仅是组织者,而且是实施者、监督者,这对防范会计风险至关重要。要继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章现象。加强安全管理,强化防范风险能力。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完整性和针对性,把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都建立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之上,做到有工作就有制度。 当好助手,处理好三个关系。作为会计主管,是信用社内当家,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信用社主任关系;二是处理好与员工关系;三是处理好主任与员工关系。所谓处理好这三个关系,并不是让你们大家都一团和气,是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的团结,不能相互挑拨,制造紧张空气,不利于工作的事情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同事之间要相互帮助,工作中相互补台不拆台;要积极献计献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搞好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把整体工作推向前进。 会计行业论文:论银行业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银行对会计的要求已从简单的事后算账、报账转变为辅助管理者制定决策、强化内部管理、合理利用经济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上来,相应地会计信息系统也应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关键词: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会计职能;管理决策 一、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银行业对会计的要求已从简单的事后算账、报账转变到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控制和考核上来。会计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反映和监督已不能完全概括会计的全部职能,参与决策、实施控制和考核正成为会计新的职能。这种内部管理的需要和会计职能的转变成为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发展的内在动力,但目前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在实践中的应用大多还停留在探索阶段,尚未构成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体系。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系统功能较单一,大多只是简单地报表查询、汇总以及财务比率分析。二是系统提供的信息大多是货币性信息,而一些重要的非货币性信息(如:资产质量、风险控制、客户关系等)不能及时披露。三是系统缺乏丰富的数据分析工具,不能有效地支持管理决策的制定。四是系统需求的提出、实际开发和应用不统一,基本上是各部门各自为政,均从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和角度出发来进行系统的开发和设计,存在着数据来源多头、数据格式不一、功能单一重复且各部门的系统数据不能充分共享、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 而核算型会计信息系统却发展迅速,从20世纪70年代的单机处理到80年代各类柜面业务处理系统和会计报表处理系统的应用,从90年代各行全国联网系统和多元化自助服务系统的广泛应用到目前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的各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平台的统一集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相关数据库的建设。截至目前,核算型会计信息系统已发展成具备事前审批、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功能的一个比较完整的应用系统。但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却一直进展缓慢,没有重大突破,学术界对何谓“管理型”也一直争议颇多。下面笔者将具体说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从管理的本质出发对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体系的构建进行探讨。 二、构建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理论基础 笔者以为,核算型会计信息系统之所以发展迅速并能很快地被推广应用,主要是因为它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复式记账理论,系统采用的核算方法(即对数据的分类依据)与传统手工会计记账基本一致,而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披露会计信息的财务会计报告格式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以复式记账为理论基础,以对外披露会计信息为目标,核算型会计信息系统开发起来得心应手,相比之下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理论上人们对于“管理”这一概念含糊不清,对于以何种管理思想、管理理论为开发依据,无论是学术界还是软件开发行业一直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而这关系到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思路问题。 其次,在实践中不同规模、不同经营范围的银行(包括同一银行内部不同部门)管理风格不同,要求系统提供的管理信息内容也不同,要求辅助决策的程序不同,这种需求的多样性也给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增加了难度。 因此要想构建一个有效的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首先要有一个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要寻找一个科学的理论必须要先弄清楚管理的本质。自泰罗和法约尔开创管理学以来,学术界对“管理”的定义一直是众说纷纭,如:“管理就是研究系统运行的规律,据此组织系统的活动,使系统不断呈现出新的状态”:“管理就是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过程”:“管理的本质是决策,或者说是围绕着决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描述了管理的特征,笔者以为最后一种观点最能体现管理的本质——即决策理论学派代表人赫伯特。西蒙提出的“管理就是决策”。西蒙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管理就是决策,决策贯穿于企业整个管理过程。决策是组织及其活动的基础。组织是作为决策者的个人所组成的系统,组织的全部活动就是决策活动,对这种活动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制定一系列决策,如制定计划的过程是决策;组织设计、机构选择、权力的分配属于组织决策;实际同计划标准的比较、检测和评价标准的选择属于控制决策等。总之,决策贯穿于企业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二)决策过程。决策并非是一些不同的、间断的瞬间行动,而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工作构成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四个阶段:第一,情报活动——探查环境,寻求制定决策的条件。第二,设计活动——创造、制定和分析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第三,抉择活动——从可资利用的方案中选出一个适宜的特别行动方案。第四,审查活动——对过去的抉择进行评价。一般来说,上述四个阶段是顺序进行的,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则要更复杂,在制定某一特定决策的每个阶段,其本身就是一个小范围的决策制定过程。 (三)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西蒙把企业的管理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例行活动,即一些重复出现的工作。有关这类活动的决策是经常反复的,而且有一定的结构,因此可以建立一定的决策程序。每当出现这类工作或问题时,就可以利用既定的程序来解决,这类决策活动叫程序化决策。另一类活动是非例行活动,不重复出现的,如新产品的开发、产品结构的调整等。这类问题在过去尚未发生过,或因为其确切的性质和结构极其复杂,或因为其确切的性质和结构捉摸不定,但因为其十分重要而需要用现裁现做的方式加以处理。解决这类问题的决策叫非程序化决策。 根据西蒙的决策理论,银行的日常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经营战略的制定、财务计划的制定、决策的执行、业绩的评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盈利能力分析等等)可划分为程序化决策活动和非程序化决策活动两大类。其中经营战略的制定通常关系到银行未来生存与发展的经营方向问题,且将会随着经济环境、竞争态势、技术、组织等因素的变动而变动,而这些因素很多又是事先无法精确预测的,没有一个固有的程序来遵循,更多地需要决策者的判断、直觉和创造。因此经营战略的制定通常属于决策理论中的非例行活动,一般由高层管理者(主要指总、省行的行长)制定,实行的是非程序化决策。而财务计划的制定、业绩的评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盈利能力分析等管理活动通常是常规性的、反复性的、且结构比较清晰明确,可以使用一些简单的数学分析模型来解决,这些管理活动则属于决策理论中的例行活动,一般由中层管理者(各业务部门的经理)制定,实行的是程序化决策。至于前台营业网点及其主管部门的业务活动则属于决策的执行活动,决策执行的结果将通过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反映。从经营战略、战术计划的制定到决策的执行,到事后盈利能力分析和业绩的评价,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决策过程。 三、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体系构建 根据西蒙的决策理论,一个企业组织的全部活动就是决策活动,一个完整的决策活动包括情报、设计、抉择和审查活动。因此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应站在企业全局的高度,不仅要满足中层管理者们日常程序化决策活动的需要,也要满足高层管理者们非程序化决策活动的需要;不仅要满足事后的财务分析、业绩评价,更要满足事前的市场预测、风险预警及战略、战术计划的制定。一个完整的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要保证每个主要管理人员都能收到有用的数据信息和主要业绩指标,通过这些信息和指标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对其负责的工作管理得更好,且随着机构管理层次的逐级下降能够提供越来越详细的管理信息。 (一)系统目标:辅助管理者决策、强化内部管理、合理利用经济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二)服务对象:银行内部中高层管理者 (三)数据源:包括内部和外部。内部数据源主要为会计核算系统反馈的经营数据和其他业务处理系统(如: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中的相关数据。外部数据源为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主要经营数据、竞争战略、市场份额、重要客户的分布、贡献及经营状况等。 (四)系统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1.知识库:该模块主要是为中高层管理者制定决策时提供丰富的相关知识的支持。知识库主要包含政府、监管部门等的重要文件、本行的重要规章制度、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发展战略、主要经营数据、主要产品和市场份额、重要客户的分布以及需求等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库将不断更新,以便更有效地支持决策。 2.模型库:该模块主要是为中高层管理者制定决策,进行盈利预测、风险控制等管理活动时提供丰富的数学模型支持,如:投资决策模型、趋势分析模型、线性(曲线)回归分析模型、风险评价模型等。为便于用户操作,模型库在系统中可设计成模型字典,用户通过浏览模型字典选择不同的数学模型,系统再调用该模型相应的子程序进行运算分析。 3.经营计划模块:该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帮助银行中高层管理者制定本企业未来发展目标的战略计划和战术计划。战略计划的制定如前所述属于决策活动的非例行活动,通常关系到企业未来3到5年的发展目标,制定过程中考虑因素较多,更多地需要决策者的判断、直觉和创造,这是一个参与人员最多、需要反复讨论、反复修改的复杂过程,因此就要求系统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人机对话环境,如可采用问答式、图表式或菜单式来引导管理者制定出未来发展目标(即市场计划、产品计划、经营计划和危机处理计划)。战术计划是战略计划的具体实施和补充,属于决策活动中的例行活动,一般由计划制定小组中的各部门根据总体战略计划制定本部门一个年度内需要实现的市场、产品和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又包括资产负债计划、收入计划、费用计划和资本支出预算)。战略计划和战术计划的制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业绩评价、盈利预测以及知识库等模块的支持程度,在具体系统设计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要注意吸收新的管理思想。例如:在竞争战略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克利斯。斯泰尔斯(Chris Styles)提出的“战略车轮”方法,该方法通过8个步骤(即1.目前的绩效;2.本行的产品优势;3.竞争对手状况;4.进行目前的行业典范分析;5.预测未来5年内本行业发展趋势;6.分析未来5年内客户的需求;7.确定发展战略目标;8.进行新业务、新产品的设计,确定盈利目标)来综合分析本企业所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最终确定发展目标,该方法对于开发创新竞争战略就很富有启发性。 二是要注意吸收新的信息技术。该模块的设计应充分借鉴决策支持系统的部分设计思路,特别是要注意借鉴、吸收近年来人类对人工智能、计算机神经网络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 4.盈利能力分析模块:该模块是众多管理决策中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成本计算、盈利分析以及盈利预测三大子模块。其中成本计算是盈利能力分析的基础,该模块负责收集各项支出、费用和数量数据,并向特定的成本对象(如各项产品)进行分配,如:活期存款产品的成本就包括账户维持成本、每笔交易成本等内容。盈利分析则使用成本计算模块产生的数据,与收入相对比形成盈利能力报告,该报告可以按机构、按产品、按客户进行分类统计,盈利分析结果也将为业绩评价提供重要的评价数据。盈利预测模块主要是在考虑历史盈利状况、战略计划目标、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未来的盈利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时可使用模型库中的趋势分析模型、线性回归分析模型等数学工具来进行,预测结果可作为制定下年度战术计划和未来战略计划的依据。 5.业绩评价模块:该模块定期对各责任中心(可按机构、按产品、按客户)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成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找出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目标的主客观原因,为对责任中心的奖惩考核提供依据,其主要包括评价方案、财务业绩和营销业绩三大子模块。评价方案为管理者提供了各责任中心主要考核指标的评价标准,如:给出每一考核指标的权重系数、根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打分、综合打分的算法等等。财务业绩主要是对本企业盈利能力、流动性、资本充足性等货币性信息指标的评价。营销业绩主要是对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及所占市场份额、贷款质量等非货币性信息指标的评价。无论是财务业绩评价还是营销业绩评价,评价时除了同计划目标相比,还要同历史经营成果、同竞争对手经营成果相比,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本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 6.风险控制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衡量、监控并提供预警信息。银行是高风险的经营行业,在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同时如何降低、控制风险也是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信用风险、外汇买卖风险和营业风险等六种风险,对不同的风险可通过不同的比率指标来衡量。其中控制目标子模块负责定义管理者对各种风险管理的预期比率指标,风险监控子模块负责对各项比率指标进行计算并与预期比率指标对比分析,如发现风险向不利方向波动,系统将提示预警信息报告。此外对于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等涉及资产负债管理的风险控制,系统还提供一些专用的数学模型进行分析控制,例如:利差管理模型、缺口管理模型、持续期分析模型和资产配置模型等。 四、结束语 本文仅对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体系构建提出了一些粗略的设想,真正开发起来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考虑,如需要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的信息需求、不同管理级次的用户权限设置、与其他系统的数据转换和加工、输出管理信息报告的格式等等。但笔者以为,核算型会计信息系统以复式记账理论为基础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型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设计如以决策理论为依托,抓住管理的本质规律,也将会走人一个新天地。 会计行业论文: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成因与对策探讨 摘要: 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的信赖水平,且在目前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对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因素从市场竞争、监管环境、利益冲突、主观心理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防范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监管体系;数据库 据中国财经报报道:今年初,由于违反职业纪律,破坏行业诚信形象,广东、四川、河南、湖北、浙江等省共14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此外,中注协还对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以及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等问题的89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并把不符合设立条件的73家会计师事务所,移交有关部门,建议予以撤销。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会计师事务所本应当把职业诚信和执业质量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石。然而,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却屡屡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无视国家明令禁止的规定,我行我素,在公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再次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敲响了警钟。本文就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就如何进行防范提出了一些对策,供大家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行业市场竞争加剧,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困难。任何违法活动都产生于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是发生违法活动的前提,对行为主体从事违法活动起着总括的导向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面临更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对着巨大的挑战。挑战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激励的市场竞争。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市场竞争与违法活动有密切的联系,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更是如此。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就自然吸引不少跨国公司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眼球。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入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服务于跨国公司的需要;二是开拓中国市场的需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入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但另一方面却抢走了一部分原先属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加剧了会计师事务所间的竞争,使许多资质和服务质量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陷入接不到业务,被市场淘汰的局面。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受到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操纵,不得不以低价、执行不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及出具有问题的审计报告等违法手段拉拢客户以寻求生存。 (二)监管体系尚未完善、有效。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是否完善与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的信赖水平。现行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事实上,法律规定有滞后性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活动始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法律无法囊括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活动。因此,在实践中就存在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本质上已经违法但基于法律上无规定而免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目前,虽然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对上述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予以补充,但是,道德准则作为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缺乏法律效力,从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看,得到严格的遵守的可能性低。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应付检查的形式,或者说只是一个程序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集体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如此。至于媒体监督,不可否认,媒体监督在揭露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的几起大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犯罪案都与媒体的揭露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媒体监督只是外在的监督,无法直接掌握注册会计师违法线索和违法证据,而且侧重于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的作用有限。 (三)利益和侥幸心理的驱动。人的行为是在人的思想指导下,亦即在其头脑中进行的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恩格斯曾经指出:“决不能避免这种情况: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经过人的大脑,甚至吃喝也是通过脑部感觉到饱足而停止。”这段话精辟阐明了人的心理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昌,《犯罪通论》,2000)。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心理因素主要是利益驱动心理和侥幸心理。其中,利益驱动是的直接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在留住客户和财务收入上有着强大的利益驱动。造成利益驱动的根源在于注册会计师违背一贯的独立性原则,与被审计单位存在表面上和实际上的利害关系。现实经济活动中,基于创收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不仅仅是外部审计业务,还包括内部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对同一客户提供交叉业务,行使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的双重职责在更了解客户的管理程序的同时必然与之存在利益冲突,独立性很难保证。近年来,国内、国际许多违法案件都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交叉业务、行使“双重职责”有关。同样,会计师事务所的侥幸心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存在侥幸心理是法制监管环境和法制监管体系不健全造成的,虽然常有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被查处,但是,被查处的只是经济活动中的少数,多数违法乱纪的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仍然逍遥法外。这无疑助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乱纪而不被查处的侥幸心理。 (四)其他因素。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成因除了客观环境和心理因素外,还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过失有关。过失因素强调非故意,只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自身能力的有限或者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不到位的审计程序、出具意见类型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等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失因素与经济活动复杂性、注册会计师职业态度以及职业能力密切相关。 二、对策 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防范的应从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健全监管体系、提高会计师设立门槛、规范业务范围、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考评数据库等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注册会计师素质主要包括业务素质、道德修养两个方面的内容,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主要是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与其知识背景、实践经验有着密切的联系,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有利于减少“过失因素”给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的一条直接途径就是提高选拔考试门槛,扩大考试范围,在目前考试科目基础上可考虑增加相关科目如运筹、数理统计、英语等的考核,同时应适当延长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实际工作年限。提高选拔门槛有利于选拔更加优秀的人员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业务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提高其道德修养水平。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必备条件,作为公众利益维护者的注册会计师更应当如此。因为,良好道德修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防止产生不良动机,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然而,在举国上下都在讲八荣八耻的今天,注册会计师行业由于其道德危机给公众、投资者、国家以及社会造成损失的现象比比皆是,社会对其职业信赖水平正在降低。提高道德修养一靠自律二靠他律,自律就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教育,他律的有效手段就是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加大对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和曝光力度。 (二)构建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至少应当包括明确的监管主体、灵活有效的监管手段、充分的监管能力、高效的监管效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监管主体是整个监管体系的领导者,监管主体是否明确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成败。监管主体明确包括谁组织监管以及监管范围、监管权限的划分。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的主体是财政部,中注协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从实践来看,财政部领导的监管体制是由目前我国社会的诚信状况决定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监管手段是否灵活、有效制约着监管能力、监管效率的提高,影响着监管的实际效果。我国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以法制监管为主,道德准则监管、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适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但是,对具体的监管手段应继续完善。应当建立严格的连带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惩罚力度;要把公认的道德准则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道德准则的约束效力;要加大对违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报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的失信成本,对持侥幸心理者予以威慑。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受监管人员素质和数量、技术水平以及监管规模的影响,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制约着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要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努力培养年轻化、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监管队伍,要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开发安全、先进的监管技术设备。 (三)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门槛,严格规范其业务范围。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2005年颁布的。该办法的颁布综合考虑了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注册会计师队伍等的实际状况。但是,该办法与发达地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队伍不相适应。设立门槛过低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激烈,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混乱,业务质量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增加的恶性循环。因此,要有区别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严格规范会计师的事务所的业务范围,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客户履行“双重职责”或提供超出自身业务能力的业务,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考评数据库和考评技术指标体系,在定期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力度,对违法乱纪或其他考评不合格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考评数据库便于定期、不定期地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评,有利于及时掌握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及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是否有能力提供、服务质量是能否保证等信息,有利于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监管效率和实现监管目标。行业考评数据库应包括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基本资料,比如人员构成、资质量、业务范围、规模、业务记录、违法记录、服务重大客户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资料。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立细化的技术指标体系,增强对考核结果的说服力。要在定期组织考评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力度,并把考评结果记入考评数据库,对考评中指出的问题屡教不改者、考评不合格并达到取缔条件的要坚决取缔,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会计行业论文: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自律效力 (一)健全行业自律组织1.转变行业协会的定位。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能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由会员自己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行业的重大发展方向。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现在理事会的大多理事基本上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只有一两个行业代表,很多事情做不了决定,甚至连开个会都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加强秘书处的建设,是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层,应采用公平、公开的办法在行业内进行选举,选出真正对行业熟悉,有热情、有专业水准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重视维护行业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机构,其更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其他行业不正当竞争、政府不合理处罚、司法不公正裁决等方面的侵害。如果仅靠单个会员以一己之力孤军作战是很难改变这些状况,这时,协会就应担当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重任。具体可成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进行指导,现中注协刚制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可据此逐步实施、完善。 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处罚,协会应从行业切身利益出发据理力争,而不应只是一味唯上;对司法部门的不公正判决,协会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向司法界宣传职业精神,缩小职业判断与司法判断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业的声誉,增强协会的向心力,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最终使公平竞争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旋律。 2.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1)构建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职业道德准则是CPA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绳。目前我国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引致大量的审计失败,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当前应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可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行为指南等三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指为了达到职业目标,CPA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是具体准则的进一步详细说明。 (2)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是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实施机构。目前可在中注协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责。人员构成上,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聘请来自职业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各省级注协亦应相应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涉及职业道德案件由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全国性、跨省的重大诉讼中的案件或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无力处理的,可交由中注协。对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二、加强事务所自我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一)谨慎选择客户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接受客户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可以从客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层的诚信度、法律责任风险等方面加以考虑。 (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执业质量的保证。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二级、三级复核人远离现场,当一级复核人不对现场中所发现问题加以记录和汇报,二级复核人就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核,而对其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就无能为力。而三级复核则只关注审计报告的内容,更无法发现现场中的问题,结果风险就能潜伏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调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和诉讼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招收合格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人才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业务技能高低,手头有多少客户,还要看其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否诚信、守法、尽职等。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出现执业事故、导致事务所损失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此作为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保障。同时,合同年限不宜过短,避免个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可以考虑在个人离职后,会计师事务所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设计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制度。改变单纯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应当加入质量和风险的标准。例如,降低奖金中与业务收入挂钩部分的比例,增加与业务质量水平挂钩的比例。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检查或者同业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者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程序,则给予奖励。也可以考虑从员工奖励中提留一部分风险抵押金,经过一定时间(如五年后)未出现诉讼损失则给予返还。此外,要根据对员工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对其晋升。同时,对于执业质量低下或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诉讼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三、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提高应对诉讼风险能力。投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区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责任)和不负责赔偿的责任(责任免除)。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法律诉讼费用。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其他风险自留的方式来解决。 2.注意保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约定。保险条款中对赔偿限额一般有双重约定: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无论是每次赔偿限额还是累计赔偿限额,只要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概不承担责任。除规定赔偿限额外,责任保险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负责的赔偿条件之一是赔偿超过免赔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即使购买了保险,仍会有一些自留风险存在。 (二)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1.规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基础。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照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这种计提方法没有区分各个审计项目和事务所不同业务风险的大小,不利于事务所风险管理。因为每个审计项目面临的审计风险各不相同,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单个审计项目(或不同的业务)计提风险基金。对于具有类似风险的项目则可以合并计提。 2.合理确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比例。传统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不封顶。这种计提比例有欠科学,既没有区分各业务风险大小,也会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事务所的资金运作和股东分红。可规定一个计提范围,例如5%~1%,然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各业务风险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计提比例。另外可规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上限,参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则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封顶,以免职业风险基金过度累积。 3.改进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方式。目前对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并未规定具体的资产形式和管理方式,往往被挪作他用。随着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将日益增加,为保障足够的诉讼赔偿能力,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对所提职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可由地方注协统一存储、管理。事务所在每年结账后,所计提的风险基金在限期内存入注协风险基金专户。事务所在存续期内,若发生诉讼赔偿,可先从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不足赔偿,再从事务所其他权益中支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可转为事务所权益,用于购置非流动资产或按出资比例分配等。事务所终止时,仍由注协专户存储, 但每年可将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当全部业务超过诉讼时效,注销该账户。 四、大力推行合伙制,增强风险意识 (一)大力推行合伙制合伙制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 1.优点:有利于提高风险意识。由于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出现执业问题,应以其投资乃至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促使每个合伙人都要勤勉尽责从业, 自觉防范风险。而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也促使合伙人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对其他的合伙人进行制约,从而在合伙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 2.缺点:不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逐渐扩大时,合伙人人数增加,合伙事务所中没有从事审计业务的众多合伙人,可能要为自己不认识的某个合伙人的审计过失承担个人财产责任,不利于更多人加入,以扩大事务所规模。 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职业道德缺失普遍的严峻现实,为提高风险意识,我国应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 (二)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是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但不利于提高执业风险意识,不能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在我国,应通过提高对注册资本及股东人数等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数量。但目前大规模取消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会带来行业震荡,影响行业发展。关键是要有配套制约机制,以加强其风险意识。第一,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行业保险制度,包括行业自保和互保等具体内容,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细则中规定。第二,提高设立条件且区别不同情况,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可以高一些,不具有这一资格的可适当降低。 (三)试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集中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风险意识。各合伙人虽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仍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承担无限责任,为此合伙人仍必须勤勉尽职,以降低执业风险。(2)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不再为其他合伙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代价,可吸引更多人加入。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扩大事务所规模,又要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由于《合伙企业法》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大规模推广无立法依据。 (四)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个人独资是指事务所由个人出资设立,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可见其风险约束力强,这种组织形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但由于个人所规模小,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其业务范围应有所限制,可主要从事会计、税务及其他咨询服务。所以,在我国应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行业论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探讨 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史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公司管理者与其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现象,股东和债权人要了解公司经营的详细情况,必须借助于会计数字和财务报告书。而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理性人”,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也可能与管理者一起来欺骗股东和债权人,为了保持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者”的服务质量,就产生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寻求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的热点问题。讨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选择上。在经历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之后,2002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予以了积极的回应,提出设立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拟以独立监管模式取代自律监管(市场监管)模式。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再一次引发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讨论。特定的经济环境需要特定的监管制度,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电无法脱离其现实环境和需要。 一、关于市场监管与政府监管的争论 提起市场和政府之争,不可不说亚当。斯密和凯恩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为否定政府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然而市场也并非万能,也有失灵的时候。在大萧条等一系列经济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适时地提出了政府干预理论,认为政府不应该仅仅扮演一个消极的社会保护者的角色,而应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然而,政府机关森严的等级制度、烦琐的办事程序以及传统的官本位意识严重制约了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偶发事件;而且政府也有其自利的一面,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寻租行业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政府失灵。当政府或者市场失灵或失败时,政府管理者总是不合逻辑地选择另一方来弥补该缺陷,在市场和政府之间摇摆试探。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也有市场监管模式和政府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 1.自我监管模式 自我监管模式是指行业的参与者通过组织职业团体等对本行业的微观层面进行管理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①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这些微观层面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资格认定、执业技术规范与执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监督与惩戒等。②职业组织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更突出的是职业组织对行业的服务功能及监督职能。③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章程无需政府部门的批准,职业组织往往有着比较健全的自我管制机构。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定价由市场进行。 自我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较大,能较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专业知识优势,迅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由于职业组织制定的规则体现的是本行业的共同意志,易为注册会计师们所理解和贯彻,因此易达到监管的执行效果。但是,由于自我监管模式是由注册会计师们自发组织起来的,往往会导致行业利益高于公众利益,从而会损害公众的利益,缺乏实质上的监督,这也是这种监管模式的最大缺陷。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微观层面的控制主体由政府执行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①政府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②政府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组织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组织章程需由政府批准。③某些职业服务(如法定审计)的定价由政府管理或制定。 政府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权威性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比自我监管模式强,而且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往往高于行业利益。但是,政府监管模式的弊端首先在于灵活性和适应性较差,不能迅速发现和解决职业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明显的滞后性;其次,政府监管往往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难以涵盖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方方面面;再次,不当的政府监管会损害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行业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往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规模都较小。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现实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与此相对应的必然是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的萎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的依赖。但指望政府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来管理社会事务早已被公共选择学派证明是不现实的。我国也已借鉴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朝着政府与协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向变革,希望注册会计师协会既能作为“公”的代表,协助政府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公共秩序,又能作为“私”的代表对政府进行制约监督,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利益,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2004年7月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更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分设的明显体现。正如《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可以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显然,未来我国将会努力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当前,应建立以制度安排为手段,政府为指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而这种体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三个层面来完成: 1.法规层。首先应加紧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尤其是设立唯一的行政监管组织,避免多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为此,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既应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也应明确并理顺管理体制,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间接管理,不直接承办具体事务。在立法方面,还应突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裁性,加大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力度。此外,应尽快出台《违反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细则》、《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细则》等具体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将行业不良现象的惩罚落到实处。 2.行业自律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体系。通过行业检查和政府委托、联手检查等手段,通过设立各个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制定严格的执业行为违规处罚措施,提高和树立自律管理的形象,逐步完成向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过渡。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自律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自律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自律性的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的日常控制,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在业务的承接上应严格把关,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建立所内的惩戒细则,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应有迹可查,同时也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有意识地培养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道德、树立诚信是会计师事务所立所之本,是注册会计师“生命”所在的理念。 3.行业他律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律”。完全自律的结果往往会形成行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不均衡必将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行业存在的基础。可见,问题的关键是谁来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员。协会的收入来源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交的会费,这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处在一个“维护与监督”的角色冲突中,因此必要的行政监管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还是有助于对自律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的。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制度环境 注册会计师业监管最终要服务于这个行业,当一个监管制度阻碍了这个行业发展的时候,这个制度是失败的。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为这个行业提供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在合适的制度环境下才能有出色的行业表现,监管方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1.社会道德意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实际上也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各行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 2.会计制度。我国的会计制度正处于过渡中,一些制度已落后于时代;另一方面,会计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所谓的国际惯例则是以在安然事件发生后,连美国人都抱怨过于复杂的美国会计准则为主的,这种制度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在企业管理者、股东和债权入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造假提供了可能。所以,改革时应注意使会计制度适应我国国情,不要过于精细、复杂和专业化。 3.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引导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明确“新三会”、“老三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制度,健全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之间内部监控和制衡功能的充分发挥,防止造假和随意变更事务所以购买会计原则。 4.社会信用制度。应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信用评级制度,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和动态管理,以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作出明确的规定。 5.审计收费制度。在设定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用市场机制引导按质论价,限制低价无序竞争,并要求较详细地披露审计收费情况。 6.司法制度。司法独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得造假者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促使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企业诚实守信,不做假账。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一、合伙的本质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个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伙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人,适用民法上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产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纯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的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次,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伙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化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现,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是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时,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是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是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伙,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体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是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成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的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体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人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竞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的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同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制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和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给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统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是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里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皇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当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一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质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有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时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义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质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个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联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师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论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是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的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关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面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识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是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民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把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时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时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确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订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人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一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是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很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我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婴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的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新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它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是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世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人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一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的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本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该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有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就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与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一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诉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事实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有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符;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户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有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象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2 虚假事实的公布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才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不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构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美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也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并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确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和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单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的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直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诽谤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贷款利息等。 4.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行为主体对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侵害的主观要件可以为故意,亦可为过失。商业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会造成商事主体商誉、产品或者服务的贬损,将危害其商业利益,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商业诽谤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的对诽谤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商事主体的商誉、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毁损。 在涉及商业诽谤行为主体的过错时,应视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此时商业诽谤行为的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按照《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商业诽谤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虚假陈述,造成损害,就构成商业诽谤;如果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该要件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为恶意(故意)[18].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遵循德国学者的解释,采取相同的观点[19].《意大利民法典》第2600条第2款规定,“凡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就推定为有过错”,那么,由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诽谤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20],而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经营者作为商业诽谤的行为人,都是明知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的人,具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我国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过错要件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经营者,则原告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否认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样的过错,实际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需要明确认定其过错的类型。 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则应当适用美国的“沙利文原则”,即经营者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该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消息与事实不符,若公布会给对方带来损害,还是不顾一切的将消息公开。“沙利文原则”来源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件,该案件对于新闻诽谤确立了新的原则:原告要想胜诉,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即需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21].1983年,“沙利文原则”被推广到消费者批评产品质量而引起的“商业诽谤”诉讼中。英国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不同,从与英国的规定相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第82号命令第三条可窥见一斑。该条例规定:凡在永久形式诽谤(书面诽谤)或短暂形式诽谤(口头诽谤)的诉讼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是恶意地公开遭投诉的言词或事件,则原告人不必在其申诉陈述书中提供他所依据以支持该恶意指控的事实的详情,但如果被告人以任何该等言词或事件是就涉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公正评论,或以任何该等言词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诉,而原告人又探诉被告人是由明显的恶意所驱动,则原告人必须送达答复书,提供可从中推论出有该恶意的事实的详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及香港地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是恶意,除非行为人以所陈述为公共利益或享有特许权作为免责抗辩,此时原告才应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将美国的规定和我国香地区的规定作一对比,可以看出美国法律认为商事主体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是企业诉消费者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而我国香港地区则将证明恶意的责任作为一种答辩。我们认为,在我国,认定商事主体起诉非经营者承担商业诽谤责任时,应对非经营者的主观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美国的做法更为可取。不过,应对消费者扩大为非经营者。商业诽谤中的恶意就是行为人动机不良的故意,该不良动机就是为了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于商业诽谤的抗辩事由 如果经营者提出商业诽谤的诉讼,则行为人可主张下列抗辩事由。 1.陈述真实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为真实,就可免责。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英国判例,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是一种抗辩事由,并不采纳英国法的做法。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即可免责。 2.公正评论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属于公正的评论,亦可免责。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认为,“公正评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即使该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具有一定的诋毁性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法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确立“公正评论”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在评论与评论对象的人格权出现冲突时,应对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评论是公正的,当然可以免责。 3.豁免权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某种豁免权,也能够免责。同样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相关规定。豁免权有两种,一种为绝对豁免权,一种为相对豁免权。绝对豁免权是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散布具有诽谤性的言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享有绝对豁免权;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政府等官方往来的文件等。相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新闻媒体依照法律文件或公共集会所做的报道,或执法人员对媒体或大众揭露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每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自由陈述空间 所谓自由陈述空间,是指在家庭内或少数极新近的朋友之间,在这些范围内所为的诽谤陈述不构成诉因[22].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某商事主体的诋毁只是在亲人之间传播,也可以此作为抗辩。在德国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也应采纳这样的规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仅在夫妻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绝对的免责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在亲朋好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相对的免责抗辩。 5.及时更正和道歉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在虚假消息后,及时进行了更正或答辩,消除或减少了虚假消息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这也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当虚假事实传播后,受到虚假事实侵害的商事主体通常首先会与行为人联系,若后者主动更正,受害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提起诉讼。若受害人仍旧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道歉仍具有一定的效力。我国香港《诽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报刊诽谤诉讼中,及时的道歉既可以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要求减免赔偿的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借鉴《诽谤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对于更正方式、时限及效力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答辩可以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商业诽谤的行为方式 关于商业诽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和非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两种。多数情况下,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人为经营者自己,但有时经营者不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唆使、收买和利用其他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映,或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恶意串通,对竞争对手作虚假投诉、报道和处罚。二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方式。书面诽谤具有持久性而口头诽谤多具有短暂性,口头诽谤的危害性一般要比书面诽谤轻。三是从表露程度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表现为直接商业诽谤和间接商业诽谤。前者是指那些明确、直接的诽谤性传播,后者是指那些间接的,通过分析和联系才能确定受诽谤对象的诽谤性传播。四是从商业诽谤次数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还表现为原始诽谤行为和重复诽谤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重复诽谤行为的损害程度较原始诽谤行为为重。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最重要的就是从客体的角度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商业诽谤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但发生率较高的,就是对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商业诽谤,我们在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誉诽谤 商誉是经营者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而获得的声望[23].商誉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4].商誉与企业的经营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对商誉进行保护[25],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仿冒诉讼对商誉进行救济[26].无论适用何种法律或诉因对商誉进行救济,不可否认,商誉只用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同时,绝大多数的商誉诽谤行为是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誉,但是可以解释在法人的名誉权中包含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可以认为商业信誉既包括了信用的含义,也包括了商誉的含义。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应当制裁商誉诽谤行为。 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诽谤的方式主要为下列几种: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等,有预谋地散布诽谤言辞;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方式来诽谤竞争对手;通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信函投寄至业务客户的方式进行诽谤;通过借助自印的产品说明书、传单和小册子向大众扩散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商誉诽谤行为。 值得研究的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究竟是对个人的诽谤,还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这里描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恶意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了侵权责任,但是究竟构成何种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誉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而不构成商业诽谤。可是,当受诽谤对象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定代表人,是故意地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誉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等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底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二)商品诽谤 在商业诽谤中,商品诽谤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商品进行诽谤,主要是对于商品声誉的诽谤。对商品的质量、效果、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都构成商品诽谤。如甲公司正在与一新客户洽谈一笔大生意,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准备合同签字时,该客户突然收到来自乙公司的传真,声称甲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客户立即要求甲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并暂缓签订供货协议。事实上,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生产同一类产品,但甲公司使用的关键技术与乙公司完全不同。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商品诽谤行为。 商品诽谤的侵害客体,就是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制裁商品诽谤行为的法律根据。确认商品诽谤行为责任,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就存在“商品诽谤诉讼”,该种诉讼不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只要被告恶意地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有预谋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若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诋毁,他必须证明该诋毁已经对于自己的营业造成损害,但这一点相当难证明,因为影响公司营业的因素实在太多[26].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在对商品进行商业诽谤的手段中,刊登比较性广告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比较性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7].德国著名竞争法学家科勒尔(Kohler)认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俗,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制止其他竞争对手对自己作出消极评价,因此批评性比较广告不应当认为是合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较性广告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这类广告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应当得到许可。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具有充分的和合法的理由,即行为人进行比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比较性宣传是必要的、真实的和客观的,那么,这种比较广告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经营者借助批评性比较广告可以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比较,也可以针对某类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若经营在广告中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作批评性对比,进行消极的评价或贬损,如果该对比内容虚假,就构成商品诽谤,如果该对比客观真实,则可能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造成了商事主体商品声誉的损害,亦构成商品诽谤,不过,这样的认定须要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针对某种商品,而是一般地对某类商品进行对比,只要该比较广告内容真实,不片面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不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那么该比较广告就应认定为合法的。反之,如果比较广告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属于不当行为,但是尚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对象太抽象,不能确定,而受诽谤对象的确定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服务诽谤 即然商业诽谤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性陈述,其目的是为了给商事主体的经营带来实际损害的行为[28],那么,除了对商事主体的商誉或者商品进行诽谤外,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诋毁,也主要是对于商事主体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 服务诽谤,在美国法称之为对交易的诽谤[29],但是与这里所称的服务诽谤并不完全一致。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就包括服务诽谤。在以提供商品制造或者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商品的诽谤可以构成商业诽谤行为,那么,在以提供服务为商业宗旨的商事主体,对其服务进行诋毁,当然就构成服务诽谤。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因此,对交易的诽谤,实际上就是对服务的诽谤。 对服务的诽谤是否可以概括在商誉诽谤当中?从原则上说,服务的声誉也可以概括在商誉当中,对服务的诽谤也就是对商誉的诽谤。不过,相对于提供商品可以确认商品诽谤为独立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提供服务的商事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诽谤,当然也就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认定。其界限为,商誉诽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的整体商誉进行毁损,针对的是商事主体;而服务诽谤,则是针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毁谤,针对的是其服务本身。 构成服务诽谤,应当存在对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明知商事主体的服务并不存在问题,而故意采用虚伪不实的言词、文字等,进行诋毁,造成受害人的经营的损害,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四、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一)各国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立法比较 商业诽谤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严厉禁止和重点打击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在商业经营中,成员国有义务对于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禁止,由于商业诽谤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救济首当其冲,只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1.德国 德国主要通过《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该规定并没有直接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对商誉或信用②的保护来间接制裁商业诽谤行为。除德国外,西班牙也采用上述方式,将《个人名誉保护法》扩展到对商业信用的保护,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而俄罗斯则是通过对商誉的保护来实现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制裁。《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 《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第1项所指行为如系由某商店职员或受托人造谣或散布且营业主已知其行为时,其营业主将与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受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也针对商业诽谤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违反该规定者,处行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国 在法国,商业诽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通过散布贬低的或者恶意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贬低经营者的产品,只有在被诽谤的个人、公司或者产品能够容易的识别出来,才可以起诉该诋毁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法国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前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后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该一般条款也只是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间接调整。 3.意大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直接制裁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编第十章第2598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有关特殊标记和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效力,无论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称或特殊标记容易发生混淆的名称和特殊标记,或者模仿竞争者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容易引起与竞争者产品或相混淆的行为;散布对竞争者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与评价,足以使之名誉扫地,或者诋毁竞争者产品或企业的优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并且容易损害他人企业的手段。第二种侵权行为,就是商业诽谤行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第1条之二是关于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前条各项行为的人,对于因此而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实施侵害他人营业信用行为的人,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请求,命令不赔偿损害或在赔偿损害的同时作出恢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该法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是通过对信用的保护间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令专门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公司商誉不受侵害。而与英国法律同一传统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专门制定了《诽谤条例》,针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商业诽谤。对于商业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条例》作了详尽的陈述:明知虚假而恶意刊布损害名誉的文字诽谤,最高可判罚入狱两年及另再判处罚金。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明知虚假而刊布。但有证据显示有关刊布主要基于恶意中伤的动机,也可提出检控,最高可判罚一年监禁及另判处罚金。 6 美国和澳大利亚 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予以了成文法救济,该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兰哈姆法外,美国的《有限电视和卫星广播法》也通过限制行为主体,来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澳大利亚则通过《贸易惯例法》对商业诽谤进行调整,该法第五部分就为经营者如何防止商业诽谤以及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贸易或商业时,不应进行那些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是可能引起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过《刑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仅仅通过《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第一,《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也就是说捏造和散布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商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商业诽谤罪。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就不能适用《刑法》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角度来讲,如诽谤的次数,手段恶劣,传播的范围广等:“重大损失”应从商业诽谤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讲,如营业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大为降低等。重大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固定金额为限,因为经营者本身的资产相差很大,可以以正常利润为基数确定一个比率范围,如可将实际损失超过正常利润的10%-15%视为重大损失。 第二,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不强。商业诽谤是一种不法侵害企业商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以剥夺自由和罚金为手段,对于受害人并不能起到直接的救济作用,因此对商业诽谤侵权以承担事实责任为主要救济手段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英美国家关于商业诽谤不区分刑事诽谤和民事诽谤,将刑事诽谤的和民事诽谤视为一体,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诽谤案件几乎都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尽管这些国家还有关于刑事诽谤的条例,这些刑事诽谤条文主要是针对及其严重的恶意的诽谤。在美国法律中,诽谤大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除了群谤及可能破坏治安的少数特定情形外,很少采刑罚制裁[30].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的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对商业诽谤行为加强民事法律制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民事法律制裁是制裁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即使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刑罚,也不能代替民事制裁的地位,需要附带地加以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是正确的,并且最终在民法典中写进商业诽谤制度,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一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依据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是商业诽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依据;对商业诽谤行为还可以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诽谤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31].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诽谤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诽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诽谤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着眼于民法典的制定,对商业诽谤行为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1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的第一条款,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本条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32],以该条款作为立法依据,应当是完全正确的。 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确立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就可以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民法制裁的体系。 2 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民法制裁的方式 在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法制裁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发挥已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方式的作用。当行为人正在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时,受诽谤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诽谤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补充更正和答辩的制裁方式。这也是商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重要的民事责任。更正和答辩本是新闻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更正,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于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传媒作出更正,传媒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33].关于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我国仅在行政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③,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更正和答辩这种责任方式移植到民法中,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商业诽谤行为(包括其他一般诽谤行为)的一切主体都适用。在适用时应注意,消除因诽谤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与诽谤行为时的方式和范围相同,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那么至少该行为人应通过电视进行公告等消除影响。 第三,强行赔偿损失的制裁。由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诽谤行为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且表现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成为商业诽谤行为人最主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中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因此实际赔偿是合理的,除非将来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损失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商业诽谤损害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必须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赔偿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民事法律与司法判例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司法判例 作用 判例制度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核心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核心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核心,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 近来,因民法典编纂引起的学术争议纷纷而起,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一部法典编纂,如同一面镜子,它既能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成果和学术水平,也能暴露出我们法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正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此次《民法草案》第四章又对其专门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澄清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因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第二,由于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了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混淆;第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谈论的“法律行为”实质上应是“法律交易”。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相应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的话,那么它应该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至少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逻辑错误与认识问题 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一个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编纂中,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不必要,也不应该重复大前提或最上位概念,换言之,民法或民法典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则不应该具有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能在民法典中作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民事继承权”或“民事婚姻权”这样的规定,因为它违背了上述思维逻辑。当我们谈到继承权,谈到债权和物权时,所指向的范畴必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再用“民事”加以限定。同样的道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达所指向的思考对象,其实也是一个必然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所以,用“民事”加以限定,理论上没有必要,逻辑上也不成立。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自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到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乃至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法律行为”,台湾、澳门至今仍然如此。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我们讨论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随着对“法律行为”制度和理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行为”命题下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范畴。为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前加一个“民事”予以限定,以避免与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行为”理论相混淆。正是在此背景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稿)中首先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述,而且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两年后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了这个表述,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民事立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避免混淆或误解的做法恰恰是因认识错误而起。这种有意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加以区分的做法,主要由于我们对现今“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特定的客观指向或实质特征从一开始就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谈“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逻辑错误。何况,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一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事实上,这里涉及如何区分“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于这两个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原本存在的概念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提到讨论的层面。 二、“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之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和“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两者相对存在,而且显然都是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基础上逐渐抽象而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归纳的产物,而不是演绎的产物。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思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无论交易行为人是否有获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由此可见,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此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除了准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某些程序行为外,还有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都可纳入法律行为范畴。 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观点,但基本上是明确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法律交易给出定义,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所采用的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德国民法关于法律交易理论的起点,即:“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导致一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因其为表示人意之所愿而依照法律秩序发生。”现今德国法学对于法律交易的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思路的展开,即法律交易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一项交易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同法律交易一样,法律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的阐释:“法律行为是法律交易外的一个特殊范畴。与作为具有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而出现的法律交易相对。因为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其法律后果产生于法律秩序的要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获得。”但当时的立法者们认为,这样的表述难以说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故《德国民法典》最后不仅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这个概念。至于有关问题,则灵活地留给了法学家们或法官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决。从德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看,法律行为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有探索余地的学理问题。 在此还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问题。前面所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除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外,还可能有公法上,如行政法上和司法上的法律行为,像判决、形成判决、强制执行、逮捕、成年宣告、监护设定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劳动法合同等。但是上述这些法律行为均非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更非法律交易;法律理论或法哲学意义上的广义法律行为,现今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也都不是民法范畴所要谈论的法律行为。此外,违法行为,其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违约行为等也都不是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关系范围内的给付障碍或积极违约行为。所有上述法律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十分严密。广义上讲,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狭义上讲,它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内所谈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来说,在谈到“法律交易”时,必定是在谈民法范畴的问题;在谈论“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谈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和涵盖范围虽然有争议,但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一般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将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如准法律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另一种方法是,有意识地回避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只是具体地谈准法律交易和事实行为。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存在的。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不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人们只认识到一个法律行为概念,但在这个概念之下所谈论的又是法律交易的内容。于是乎,将法律行为这个德国民法的学理概念作为规范概念在我们的民法中予以规定就不可避免了,而本来在《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实体规范概念,即法律交易反而被摒弃了。由此可见,我们对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认识和阐释的混乱和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法学界在法律行为理论上产生诸多混乱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影响,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认识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入“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研究。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入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问题,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统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许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问题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理学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自然乱上加乱。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act”、“legal transaction”、“juristic action”和“legal act”?等等。上述所有英文译法,实际上都与德文表达的原意有一定程度的差别,特别是“legal act”的译法与原文本旨相去甚远,实际上可以对应于德国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 act”,显然要比“legal 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的不同,因而主张用“legal act”表示一般意义法律行为概念,而以“juristic act”表示德国法上的法律交易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Rechtsgesch?ft”译作英文的“legal transaction”,应该是最为贴近德文本旨的译法,这可能与其原本是德语法学家有关系。我国比较法学者沈宗灵在翻译凯尔森氏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将其译作“私法行为”,虽然这个译法可以探讨,但它至少已与“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可惜这个细节并没有为民法学界注意和重视,因而除了沈宗灵的翻译外,所有能够传世的对“Rechtsgesch?ft”的其他译法,统统都成了“法律行为”。于是乎,由于法律翻译所产生的文化间隙,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特有的法律交易的差别被模糊了,原来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论制度在我们这里发生了混乱。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交易理论从基本认识到概念体系,从概念体系到整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并非毫无察觉,但却没有展开深入讨论且予以澄清。已经公之于众的《民法草案》中仍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表明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还进入了立法讨论层面。因此,探讨并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紧迫工作。 民事法律论文: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工具 构建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 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 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 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国家的公权力极少直接的干预私法的运行。法学家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创造新法。这就为私法自治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但私法自治并未被抽象为私法原则。 实际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8]]由于16世纪的法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并未实现统一,习惯法在各个封建领地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各地不同的习惯法在适用时的冲突,查理? 杜摩林在此前提下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后人将此称作“意思自治”学说,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作为近代第一部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法集合,其中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至此,意思自治成为了私法的基本原则,进化成为私法自治,支撑着整个私法体系。对于私法自治的内涵,归纳起来,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1、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出发,强调私法于公法的区分性:“在私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2、从民法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3、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出发,私法自治具有双重性含义: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已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4、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同一说:认为私法自治就是契约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违约救济自由。另外,私法自治还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其本身包含着很深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内涵。 (二)比较法中的私法自治 随着近代大陆法系私法法典化的进程,私法自治成为了各国民法典的基本指导原则,下面主要从几个范式民法典来阐述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1、《法国民法典》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私法自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私法中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将当事人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这种思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工作的全部过程。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民法典各章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总之,《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 2、《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体系下建构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抽象人格的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体系,以意思的支配为基础。所以,整个私法体系是在依照意思表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不同的权利。萨维尼和温德塞这两位法学家在权利的概念上首先提出了意思力(Willens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这一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达到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人之一般行为的自由。就此而言,经济交易之自由及契约自由除已经特别的基本权利之规定保护者外,已属于行为自由范畴。由于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原则之具体实践,故德国实务及学者一致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最基本之原则。因为,就像19世纪制定的其他法典一样,自由主义在其中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部分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理性人”可以并且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法律应承认其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民法中就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同时,在许多具体条文的但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是肯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自主创设其相互之间的私法关系。 二、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的内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及过错责任等内容。所谓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也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 身份平等,也即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也即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却是自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在古罗马,奴隶和市民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封建市民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只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逐渐被“契约”所取代,这种平等才成为可能。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含义很广泛,包括缔约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人有权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缔约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缔约人有规定违约责任的自由以及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正是私法赋予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私法主体蕴藏的能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自由,它的内容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契约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私法自治的当然要求。私权神圣、私权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及过错责任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本质。私法自治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私法的基础。 (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作为调整私人生活的私法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私法关系有如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使得私法的自治性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这是因为: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促使私法主体应时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由此构成的制度体系支撑着私法自治的大厦,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私法具有两种调整机制:一是私法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即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二是保障私法自治得以顺利实行的外在调整机制即私法本身的调整机制。其中私法的内在治理机制,保障了私法能够强有力地抵御着公权力不正当进入和干预,从而确保私法能够得以充分自治。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也为权利主体,它们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追求者,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上运行,对这种自由竞争秩序的反映当为私法。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私法自治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反映,正是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它尊重人的自主权利,视人作为自我的主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人们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即社会的发展。一个无视人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萎缩、停滞不前的社会。私法自治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三、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 (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 在德国学者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通常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一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概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温德夏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的创设的私的意思宣告”。弗卢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个人自治即通过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以设定一个调整内容的方式成立、变更或解除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说。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也强调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也突出其私法效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是是调整私人利益的规范,由于调整利益私人性,私法允许私法主体充分自治。每一个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私法规范也是处于这种要求而设计的。每个私法主体均是社会的组成分子,一般来说,每个私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财富也才能得到最大化,社会也才能进步。但是,并不是所有私法主体的利益都是平行的,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是冲突的。何况私法主体对自己利益判断的偏差的情况常有发生,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的短视性与社会利益的追求的长期性也是矛盾的,这就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存在。私法调整利益的私人性要求私法主体充分自治,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利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当事人可以以其约定优先于法律规范而适用。如此可以极大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这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在绝对权的保护上,通常都是采用法定主义的模式予以调整。而引起绝对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事件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绝对权的类型和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一般没有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如此,在绝对权的设定以及变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和任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的交给其自行处理。既然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必要在总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构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第54 条“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说明我国采用了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 正如前文所述,私法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 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依意思表示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法定主义并不能及于人的意志层面,它仅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思效果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并不对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加以评价。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民事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就抹杀了民事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民事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民事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脱掉其合法性内衣,规定之以意思表示为其唯一本质,使其真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法律学人为之奋斗了一个世纪的梦想。中国民法典能否不负众望地担当起历史的使命,能否比肩十九世纪法国民法典和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成为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典,我们拭目以待。上文已经论证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石,所以,我认为妥善处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典中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私法自治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之不断发展,并有所突破。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与对策 (一)提升成本管理层次,加强战略成本管理 应提高企业成本管理的管理组织层次,战略成本管理由企业高管团队组织牵头负责组织营运执行,报公司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执行。强化战略成本管理的领导地位,引用目标成本管理,包括全面成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控制、绩效考核与评价。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构建新的商业模式,从而增加价值创造,在行业众多竞争对手中赢得先机,提高经营业绩。 (二)加强培训全员成本管理意识及人员配置 在成本管理中融入人本管理思想,不断培育和增强全员参与成本管理意识,企业全体员工应加强成本管理知识培训,成本管理从每个员工的工作中做起。可以通过在职培训或者请高校教师到企业进行课程培训,系统的了解专业知识。企业员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岗上后继教育,转岗培训,使其学到需要的操作技术和基本知识及能力后方能上岗,培训也是员工对公司管理的了解和认同,从而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能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公司招聘人员时要综合考虑员工素质,从严把关,招聘优秀人才、可造之才,创造有利环境条件和动因机制,并运用组织行为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尽量去合理实现人的最高层次需求。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从而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与发展。企业中制单员、统计员、成本核算员、成本差异分析员、战略成本管理者等应具备相应岗位的职业能力、学识水平及管理经验,对其重要岗位,职业经验要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减少将来工作中的人为失误,从短期看,是增加了部分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是降低了企业的总成本。 (三)提高公司成本管理信息化水平 成本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对公司的办公硬件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使用基础知识的普及培训,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对公司的软件如常用的办公软件、电脑、网络、文件安全管理故障的简单判断与处理等等。启用成熟的商业财务软件如用友NC、用友U8、金蝶K3、金算盘系统等,在技术可支撑的情况下,也可开发使用EXCEL。用先进的信息管理工具进行信息处理,在授权审批上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运行。在成本管理系统资源的共享上充分利用现达的网络信息技术,在时空上突破传统的一个端点向多人多站点的现代化管理转变,完成适时远程监控成本管理系的动态变化。运用系统数据结合辅助的电子报表及OA系统、腾讯QQ,远程终端配合使用,以提高成本管理信息的效率和效果。 (四)完善企业成本管理的方法 美国哈佛大学罗宾库珀和罗伯特卡普兰教授提出来的多动因理论,将成本在本质上看作一种函数,认为其是各种独立或交互作用因素合力驱动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析影响成本变动的各种客观驱动因素及对影响成本变动的主观动因进行分析与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成本管理方法。创建多维的成本管理来对企业成本管理进行科学决策。 1.在财务上,应从成本一系列报表、指标分析中找到差异,并跟踪其产生的原因; 2.在流程设计上,要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有新的产品设计及生产部门的组织有变化时应进行相应的流程更新。 3.在企业上下游方面:收集全面供应商信息,对采购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如有多家企业提供同一产品,应进行比较筛选,选择价低质优的材料供应商,形成网络化稳定的供货配套体系并及时更新归档;在客户方面,售后服务要做好客户的价值创造,提供给客户更好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在保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降低费用。 4.控制三大期间费用时,要对大额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销售费用时,要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业务招待费、出差费、市场开拓费、客户返利、促销费、广告费等,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诉公费、质量赔付、大额咨询费等,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大额收支等。在预算和控制分析支出差异时要结合内外市场环境合理确定,要有一定弹性的区间,有利于激励销售人员积极性。 5.人员激励时,要与不同的职员进行沟通,减少由于员工抵制情绪造成的产品损失成本。 6.制度规章方面,要建立相应的投料制度,产品的出入库检验制度,退货管理制度及过期、过失、报废产品制度,明确责任人签字负责的管理制度。 7.在成本管理方法上,作业成本所占比重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作业成本法对制造费用进行合理分摊,使产品的单位成本更为准确,如用数量、批次、产品、加工过程、工厂等动因进行进一步分摊,使费用在产品中的分配更接近实际。在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中,企业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后,在销售定价决策时运用目标成本管理法按不高于销售价格减去必要利润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从而持续降低成本。经过纵横交错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后,再结合设计成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综合分析,然后进行合理成本管理决策。综上所述,企业成本管理应从战略成本管理开始,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和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使企业的生产原始记录真实可靠,具有科学性,并以明确的尺度、衡量标准进行评价分析,最终达到企业成本管理目的,使企业降本增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帅 单位: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在财务风险中的成本管理 [摘要] 现在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抵抗应对能力及防范意识都比较薄弱,非常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有必要加强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积极的学习先进的精细化管理思想,把成本管理作为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方法,最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从容地面对危机。文章研究分析了中小企业在财务风险中实施成本经细化管理的方法,对于企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中小企业;成本精细化管理;分析 1财务风险下中小企业进行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1.1加强企业财务基础工作的内部要求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运营中要面对外部市场融资不容易、融资环境不好、长时间的投资率不高、财务的掌控力低等情况,从而要应对很大的财务危机,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危害很大。但是实施成本精细化,能有效的对成本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对其职责进行量化,从成本管理活动的整体流程对中小企业的商业和业务进行更完善的掌控,而且可以积极地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其中,在保证企业财务效益的基础上实现成本越来越低。所以在企业内部开展成本精细化管理,更加有利于企业财务工作的进行,为企业创造更为稳定的内部财务工作环境。 1.2企业抵御财务风险的重要方法中小企业实施精细化成本管理主要有下列目的:第一,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使企业取得最大利润;第二,提高公司的绩效,为领导提供完善详细的资料以便于决策。精细化成本管理比较看重从企业内部寻找较少成本的方法,进而有效地降低成本、增强自身的多种竞争能力,降低对外部融资资本的过度依靠,降低企业因负债比例而带来负面的影响。 1.3减少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财务成本必要性在中小企业运营中,风险管理财务成本是比较重要的部分。但是当下,中小企业大部分都面临着外部融资困难的难题,使得自身缺乏充分的资金进行技术革新、产品技术改进以及生产规模的改善,最终使得中小企业的成本一直很高。而且自身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很多规范的投资管理规章制度,使得企业的决策往往会承担比较大的决策危机。这些原因都会造成企业增加风险管理成本,而实行成本精细化,就可以改进成本管理制度,更加合理的控制成本的输入环节,最后提升企业的风险抵御思想,降低财务危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2中小企业在财务危机中实施成本精细化管理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成本管理的效益,完善成本管理的精细化制度,企业必须改进观念,从全体员工的角度,开展企业精细化成本管理。 2.1组建小核算体系中小企业能采用小核算的手段,通过准确划分小核算单位,建立起精细化的小核算体系,使得成本管理可以深入到公司的各个部门,企业管理和业务管理互相影响结合。 2.2实施全员目标成本管理(1)整理成本管理组织全体系。中小企业在精细全员目标成本管理的流程中,可将自身的核算组织层次细化,作为实现精细化核算的助力。通过对组织层次的细化,使企业的经济目标被落实到各个部门的员工身上。第一,中小企业可以成立由法人代表或主管财务的副总为组长、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的成本目标管理专员为组员的全员目标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并构建以各部门为主体的成本核算体系。第二,在一些重要的企业部门,如销售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专门设立成本管理处,制定并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从而使企业内部所有涉及成本的环节都有人管理和承担责任。(2)确定目标成本责任体系。中小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对历史资料进行参考,以原材料消耗量的降低、生产效率和资金使用率的提高等方面为立足点,构建完善的成本定额指标体系,以此来确定各部门的成本目标。其中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产品原材料、工时等费用的测定,并将工作分解落实到各车间及人员,同时构建起完善的原材料领用控制制度。企业的销售部门则应当对销售环节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细化,并对各项费用与销售业绩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分析,以此为据确定出费用标准。管理部门则可通过分析评估,并根据工作量、作业难度等因素对费用目标进行确定。(3)理顺成本管理运作机制。中小企业可以构建符合本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的内部核算管理体系,具体构建时,应依据会计核算平台的规定要求,这样能够保证信息的顺畅性,并使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助于对企业运作过程的监控和纠偏。(4)实施成本管理绩效考核。中小企业可以参照考核标准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有重大节约表现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于超出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借此来确保各部门责、权、利的进一步明确。 2.3实施价值链成本管理(1)技术研发环节的成本控制。在该环节,中小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加强成本控制:加大复合型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力度,让技术人员以市场需要和企业生产实际为依据研发新产品,并降低老产品的成本;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含量,以此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2)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物资、材料的采购是中小企业较大的成本开支,为此必须对该环节的成本控制予以重视。企业可在大批量物资和材料的采购上,采用招投标制度,以此来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应对采购网络进行完善,并与主要材料供货商构建起长期合作伙伴的关系,确保企业能够始终享受到最优惠的价格。(3)生产环节的成本控制。在生产环节上,中小企业可将成本控制工作落实到生产部门,调动生产一线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应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改进,保证产品的一次合格率,这是降低生产成本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同时,生产部门应当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同时,探寻新的成本降低点,如节能降耗等。此外,要尽可能控制生产费用支出,对不必要的支出要严格控制。(4)销售环节的成本控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个性化的销售方式,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以产品包装为例,客户对产品包装的要求不同,可针对不同的要求进行不同的包装,如用大包装代替小包装,这样既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又能实现降低成本的目标。(5)服务环节的成本控制。可依据应收款管理,构建客户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按不同的类别控制产品的发货数量。同时,在物流方面,可通过改变运输方式,来降低成本。 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小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营成本,增强财务风险抵御能力,营造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为此,中小企业应在成本管理中引入精细化管理理念,从企业价值链的角度出发,对成本产生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同时调动起全员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构建起完善的成本精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效果,切实降低运营成本。 作者:王岚 刘岩 单位: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探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促进了社会发展的稳定。成本作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和核心,不仅影响着企业职工的切实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更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也越发明显。只有强化成本管理才能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促使中小企业依靠科学的方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从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一、我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成本管理理念落后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对成本的关注度和认识度较弱,认为成本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导致员工的成本意识淡薄。很长时间以来,广大员工认为成本管理是领导和财务人员应该负责的事情,与他们无关,所以他们并不热心于参与成本管理活动。而当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目的仅限于降低成本,片面强调节省和节约,控制损耗和削减费用支出成了成本管理的主要手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只是一味地追求更高的利润,而较少的从效益的角度看待成本的作用,更没有把眼光扩大到企业全局,而是将范围局限在生产过程,忽视了对上下游供应商和顾客的成本管理。这种消极的成本管理思想是无法为企业竞争获取优势的。 2.成本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陈旧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模式是“生产导向型”。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降低企业内部成本,即一方面通过批量采购、提高劳动效率等途径来降低单位变动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产量来降低单位固定成本,以及通过减少废品损失、节能降耗等途径来降低制造费用。中小企业没有根据自身特点选取合适的成本核算方法,而是普遍使用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这使中小企业无法在经营过程中依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灵活的调整,无法及时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无法实时控制物质的流向和消耗,更无法全面反映经营过程。目前我国企业采用专门的成本管理软件来进行成本管理的不到20%,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就更小。在部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成本管理的中小企业中,计算机也仅仅发挥了存取数据、记账、存货计价、成本估算和生成报表等方面的功能,无法体现出信息化管理在会计控制、分析、预测、决策等方面的优势。这就远远制约了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无法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 3.成本信息失真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人才水平及资金有限,尚未建立财务系统,仍然采用手工填写报表的形式,从而导致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数据未能及时有效的进入财务系统,进而出现数据遗漏和篡改的现象,影响成本数据的真实反映。同时,企业管理者或企业中的某些人为了谋取一己私利,擅自调整或编造成本数据,对外披露虚假成本信息,以掩盖真实的成本信息。以上这些做法直接导致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分析决策出现错误,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决策。 4.成本管理缺乏健全的制度和体系在目前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规章存在严重的缺陷,出现无专人管理、无机构负责、无制度可循的“三无现象”,这就导致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更严重的会使员工懈怠散漫,无法正常的完成工作。同时成本管理责任体制无法明确进行核实,使得企业管理忽视成本管理,进而成为主观、随意、无效的成本管理。中小企业没有形成对产品成本进行全面管理的成本核算体系。企业为了增加利润,盲目的从降低消耗、节约费用的角度实行成本管理,而不是从提高产品功能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不利于对成本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5.科技落后、缺乏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基础相对薄弱。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以节省人工支出作为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段,从而忽略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尚未在人才投入、合作研究等方面形成有效的创新机制。研究资料表明,科研投资占销售额不到2%的企业生存都很困难,占5%及以上的企业才有较强的竞争力[1]。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没有重视科技研究,投入也很少,即使有也远低于这一标准,产品档次低和产品重复是普遍现象。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 1.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具备全局观念,在对新的成本管理理论了解和学习透彻的基础上,加深对成本管理的关注,加强对成本管理理论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研究企业成本管理,重视成本管理工作,树立成本效益和战略管理的观念。企业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能够实现的效益,从长期的战略性的角度对成本管理进行思考,密切关注竞争对手以及整个市场的动向,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及时转变自己的成本战略战术,占据市场竞争优势。中小企业要想占据市场优势,成本管理的内容和范畴就不应该只局限于生产领域,应根据管理的需求而转变,随着管理的发展而发展。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应涵盖影响成本变化的各个环节,由物质产品成本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包括库存成本、制造成本和售后维修成本等等,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向企业的各个环节扩展。既要通过管理工作控制成本,又要通过技术工作管理成本。 2.运用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要从中小企业自身情况出发,选择符合企业发展规则、适合企业自身条件的成本核算方法。多变的经济环境、激烈的市场竞争使成本优势具有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将发展的目光放在产品的设计、生产、市场需求的分析和售后的维护上。成本管理中要重视竞争战略的制定,运用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战略成本法、作业成本法、成本企划法。战略成本管理的核心是寻求企业持之以恒的竞争优势。中小企业管理者应以企业的全局为对象,从企业所在的竞争环境出发,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制定成本管理方案。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应具备强烈的竞争意识和长远的战略眼光,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内部、竞争对手及企业所处行业的价值链进行分析,形成各种战略。作业成本法是以“价值链”为核心,从根本上对企业流程进行改进。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将着手点从“产品”转为“作业”上,重新改造企业的作业流程,将资源消耗分配到作业。中小企业协调内外部关系时,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使企业的物资供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连续的作业流程,进而消除无价值的作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2]。成本企划法是以全生命周期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制定目标成本[3]。中小企业在制定战略时,应以市场为落脚点,以最优的价格设计出最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并在最大程度上控制企业的目标成本,使整个流程成为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不断的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应尽快提高电算化应用水平,建立高效的现代化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企业成本管理,利用计算机运算速度快、信息存储量大的优点,代替人工处理烦琐的事务性劳动,提高信息的反馈速度,如使用电子表格、数据库和统计图处理数据等,进而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另一方面加速培养电算化专业人才,拓展交流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流程时间,促进成本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财务管理人员是成本管理的核心,其素质修养、业务技能都是成本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和专业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小企业选拔财会人员时,要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加强对其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把关。对于已经被录用的人员,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要求员工自主学习,掌握先进的工艺手段,提高业务素质,让他的知识技能能够跟上行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在工作的过程中实行轮岗制,带动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能够自觉主动地参与各项成本管理活动,并与自己的工作内容相结合,学习和了解成本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探求降低成本的新思路,配合好企业的成本管理。帮助企业成本管理做出正确的决策。实行全员管理,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向企业所有员工传达自己的成本管理思想,使全体员工认识到成本管理与自己有着紧密的关系,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生产与管理并重、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管理者与全体员工在理念上的共识,使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有机结合。与此同时,管理者也要善于倾听员工的意见并及时采纳。对产品的设计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职责和成本管理培训,将成本管理的理念渗透到产品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树立每个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成本管理意识,使成本管理专业人员熟悉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和产品成本,对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了如指掌,这样才能有利于各项成本管理措施的实施,实现企业成本管理全面自主的良好局面。 4.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和体系中小企业要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权力和利益,对各责任单位实行严格考核,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促进贯彻实施既定的经营方针。如由两人分别负责财务方面的登记与结算业务,实现相互制约。同时要对在职财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并且带动他们树立良好的效益意识、技术进步意识、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成本管理体系应包含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经营、财会等各个部门。具体可以从决策层决定、管理层控制、执行层落实三方面入手。决策层负责确定目标,组织制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消耗的定额标准,进行成本决策。管理层负责制订计划,对成本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同时提出意见。执行层负责贯彻落实组织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企业要学会授权,减少干预,在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注重精简过于臃肿的职位,形成贤者上位的任用机制。 5.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中小企业持续的自主创新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原动力,生产企业更是如此。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适中,产品开发灵活,具有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应树立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成本的观念,积极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培养新型技术人才,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借助科技的力量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超市巨头沃尔玛创始人发明的无线扫描枪等技术现如今已经成为零售行业的工作标准,这些创新的技术发明,都为沃尔玛的低成本创造了条件。在进行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应注重产品的创新研发设计,全面考虑到产品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科学合理的设计有利于产品的成本消耗、生产技术和质量水平的良性发展,要以产品的创新研发设计推动产品生产技术的发展、成本消耗的降低和质量水平的提高,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变化和升级,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工资奖金与成本目标考核相挂钩的方式,在公司内部深入展开成本控制活动。但是我国企业普遍缺乏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的机制,而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能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利益,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成本竞争优势。基于以上,国家应重视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的联系,使科研机构市场化,形成科研经费的良性补偿和投入机制。如江苏省无锡市近年来不断深化政产学研研究,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我市政产学研联盟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广大中小企业与科研院和高校结成政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4]。同时要加大对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结论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强化成本管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本文对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成本管理理念落后,成本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陈旧,成本信息失真,成本管理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和约束机制,科技落后、缺乏技术创新等问题。进一步探讨了导致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的原因,如成本管理与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不适应,资金短缺问题严重,成本管理目标单一,企业员工素质不高,企业内部缺乏约束机制。最后从成本管理的理念、方法、手段,企业的内部管理,成本管理制度和体系及技术创新几个方面提出了改善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具体对策。只有中小企业对成本管理足够重视后,才能切实改善成本管理的现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长足的帮助。 作者:施燕惠 单位:江苏科技大学后勤集团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物流成本管理策略 物流成本是指物品在空间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资源的货币体现。具体到企业,则其物流成本即包括各种产品、半成品、原材料、设备及物资运输储存的费用,传送和处理物流信息所产生的费用,管理和控制整个物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依据不同的标准,物流成本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性质可分为制造业、商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的物流成本,而本文仅以中小企业物流成本为研究对象。 一、中小企业物流成本管理常态问题分析 1.中小企业物流成本管理实施过程中常见问题(1)管理理念与实际脱节,缺乏物流成本管理的意识。中小企业大多关注生产、销售活动,认为牵涉到物流活动时临时安排人手应付就行,或者只是有人兼职负责物流管理,对物流成本管理并不重视,更没有从战略高度正确认识物流成本的特性,对于物流的理解还停留于仓储、运输等一些低附加值的业务,物流成本核算也就无从谈起。据统计,我国企业物流成本约占总成本的30%~40%,而发达国家一般控制在10%左右,从推断来看,有效地物流管理可以节省15%~30%物流成本,物流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可见,中小企业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导致处理订单时效率低下;产品周转缓慢,滞留时间长,仓库积压严重;包装设备简陋,质量一般,造成包装速度慢;自己组织货车运输产品,往往是单程运输,降低了货车的使用效率,加大了运输成本。为了缩短物流周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海尔集团提出了“零运营资本”方案,大大加快了物流过程中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速度,这对中小企业是很好的启示。(2)信息化程度存在滞后,缺乏科学成本管理的方法。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深刻认识到物流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不重视物流人才的培训与信息化的建设,以为让一般员工“多干多练”就能胜任工作,人力能解决的就无需麻烦信息技术。正因为在资金的限制和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程度普遍比较低,个性化信息技术不够,存货配置与管理信息落后,物流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还使用传统方式和传统技术处理企业内部物流信息,没有建立高能效、高技术的网络信息系统。 2.造成中小企业物流成本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1)中小企业资金有限。普遍存在贷款难、筹资渠道窄、资金有限等问题,单纯靠自身积累、滚动发展实属困难。正由于资金不足,中小企业大多无法度身打造信息化管理平台,员工也惯于采用传统操作方式,不愿花时间、精力去掌握新技术和信息化工具。加上缺乏薪酬优势,难以高薪聘请专业人才,优秀员工亦渐渐流失,对在岗员工的培训也难有实效,导致物流管理人才严重匮乏。(2)不重视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简称“3PL”,是由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来承运货物的一种物流形态。中小企业货源不多,没有专业化管理的车队,考自身组织货车运输,往往协调不够、时间慢、效率低、货车利用率不高,结果物流成本更高。 二、优化中小企业物流成本管理的实践措施 1.健全物流管理体制,树立正确的物流成本管理观念首先必须引入全面的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向员工介绍国外优秀企业在物流成本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强企业员工对于物流成本管理的学习和培训,鼓励改进和节约,使员工在工作中主动地、自觉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运用成本比较分析法、成本综合评价法、非附加价值物流活动排除法、成本责任明确法、作业基准管理法等,降低物流成本,企业内部形成全员、全环节、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性的成本管理氛围。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物流管理系统以及控制物流成本的方法,在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生命周期中实施物流成本管理,使企业物流从信息化处理、流程控制、运输设备、操作技术等各方面都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2.构建物流信息系统,全面推进物流管理信息化建设物流信息化的具体表现就是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传递的实时化和标准化、物流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化和电子化等。中小企业应加大对信息技术的资金投入,购置软硬件设备,搭建和调试信息系统,培训信息化人员,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进物流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物流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的数据汇总、预测和分析,辅以科学的物流成本控制方法,对物流全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从而优化物流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物流各环节的工作效率,最终实现提高物流管理水平,降低物流成本的目的。 三、结语 近年来原材料价格和社会人力成本上涨空前,中小企业贷款难、资金紧张的局面始终没有缓解,加之现在又面临国内经济转型,中小企业正步履维艰。然而,每一个时代都会有企业脱颖而出,也会有企业渐渐湮灭,中小企业必须以变革的力量成就自身的发展,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物流管理系统,从各个方面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进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孙一榕 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物流管理二班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环境成本管理挑战 一、中小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现状与分析 1.调查问卷设计我们设计的中小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的调查问卷分为4部分18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性质、经营规模、是否已设置环保部门、是否获得ISO14001资格认证及对ISO14001资格认证的了解,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等方面。(2)对环境费用发生时,企业计入的会计科目及企业环境费用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减情况,环境费用支出是否单独设账等情况。(3)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包括环境信息的使用者,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动因、披露频率等问题。 2.现状与分析(1)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环境管理和环境观念:从回收的调查问卷看,调查样本中第一产业占4.16%,第二产业占66.67%,第三产业占29.17%,大部分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这也符合我们研究的主体。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占4.17%,私营企业62.5%,股份制企业占29.16%,可以看出在调查单位中私营企业占了绝大比重,股份制企业次之,本次调查对象全部是中小微企业,有助于了解中小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的现状。从调查问卷看,企业已设立环保部门的占20.8%,没有设置环保部门的占70.8%,准备设置该部门的占8.3%,在调查企业中已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占25%,有45.8%的被调查者对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了解,54.2%的被调查者了解一点。被调查企业三废支出比去年增加了的占23.8%。减少的占14.3%,持平的占61.9%;66.7%的被调查者对环境污染的态度是迫切需要治理,33.3%的被调查者对环境污染的态度是需要治理。对于可持续发展含义的理解,79%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既要保护环境,又要增强企业长期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另外,健全节能环保政策体系及节能保障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提高环保技术开发力度、发展绿色产业等都占了不小的比例。这说明企业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大多数人还是停留在理念上,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的观念还不够深入,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要求企业将负担的社会责任引人会计系统的基本精神不相符。(2)环境成本核算情况:从调查问卷来看,相关环境费用支出的会计核算为:除了对资本性支出,如:环保设施支出基本都列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外,对其他环境费用支出处理方法不统一,环境支出项目列入管理费用的占绝大多数,其次列入制造费用分配到全部产品的成本中或分配到与环境支出直接相关的产品成本中,再次有的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对“环境支出”单独立账的企业不超过50%,企业由于环保受到的政府奖励、利用三废形成的产品收入及由于环保享受的税收优惠而形成的“环境收入”项目单独立账的企业不超过36%,可以看出:虽然每家企业都很重视成本的核算和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企业将环境成本作为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被核算和分配,如,排污费有部分企业计入制造费用由产品分配承担,有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从其当期损益中扣减,应该计入哪个科目会计法规中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发生的环保费用项目计入那个会计科目完全按照会计人员个人的理解,在现行会计系统中将环境成本直接分配到与之相关的产品成本中的做法还不普遍。而环境收入也没有作为环境收益得到确认,这容易使企业认为节能减排、环境治理要投入较高的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利润的提高,因而在环境成本的核算和管理上不十分积极。(3)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获得环境信息为了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占52.5%,为满足政府需要占45%。在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上,选择不披露的企业占58%,选择单独的环境安全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的占25%,只在企业内部披露的占17%。在披露频率上,企业选择每月一次的12.5%,企业选择不定期或出问题时披露占37%,迫于政府管理机构的强制要求披露的81%,为了树立良好的环保公众形象的占39%。以上显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主要原因是政府的强制及自身环保信誉的要求,大多数企业在没有外部要求的情况下选择不披露环境信息,信息披露存在强制型、自愿型共存的现象。多数企业对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往往各行其是,披露的信息量也严重不足,仅就少数项目如排污费、环保设备支出、环境治理费用支出总额情况等现行法规要求的进行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系统及核算不完整、不具体,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相关性和清晰性不够。(4)企业环境成本核算薄弱的原因:调查显示,认为企业环保意识差、环境违法成本过低占95%,认为送到废物处理厂成本太高占50%,认为政府投入不足占45%,认为企业负责人社会责任感差占42%,认为群众参与度不够占33%。可以看出,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只重视经济的发展,在思想上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认为公共环境资源不需要成本可以任意掠夺,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面对偷排偷放或只被罚款数万元,而治污设施需要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造成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高。另外由于环境成本收益的周期较长,企业为治理环境投入的的成本往往在短期内不能收回,导致了企业不重视环境成本的投入,弱化了环境成本核算。我国目前还没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会计准则或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企业操作时缺乏统一的核算依据,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新常态下中小企业环境成本管理路径探索 1.企业要抓住机会转型升级。加强中小企业环境成本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必须坚持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抛弃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新常态意味着经济结构调整,高附加值产业、绿色低碳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比重提高,针对企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标准也将日益增多和提高,企业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支出,即环境支出将会呈现增长的趋势。以提高能源效益倒逼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对原有企业、产业、园区进行改造提升,向资源能源要更高的效益,在产业转型,技术升级上做文章,引导企业转型发展,深化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同时对超能耗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措施,加快从铺摊子,向集约式开发转变,以亩产效益为导向,实行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双控标准,改变长期以来统计GDP时不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遭致的损失计入成本的作法,在企业中加强环境成本审计工作,建立奖励和倒逼机制,保证企业环境成本报告信息的可信度。 2.健全环境成本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环境成本管理,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环境影响纳入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逐步建立环境成本核算体系,使企业在环境成本核算时,对环境项目的各项支出能够有统一的核算标准,以便企业环境成本管理有一个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3.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小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控岗位职责,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加强防范,对环境成本做好事前、事中的控制,避免偏重事后控制等一系列问题。按照不同行业,增加针对环境因素如能源、废弃物、包装物、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成本控制,在企业的预算计划、会计核算和预测决策中加入环境支出项目,逐步建立针对环境因素的专门化成本控制系统。 4.企业实施购、产、销全过程的环境成本管理。企业实施环境管理,要结合环境法规要求增加环保型设备投资,自觉制定环境负荷削减目标,在产品设计、环境材料采购、清洁生产等具体环节进行改革,从数量和金额两个方面计量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投入、消耗、废弃等流量和存量,寻找合格产品与损失成本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以便达到资源节约、降低污染及成本削减的环境保护效果与环保经济效益同时提高。 5.完善环境绩效评价。邀请有关环境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价小组,以管理者的环境责任为前提,以环境责任人承诺的责任目标为依据,对其责任履行的过程和结果做出判断和鉴定。对企业在环保政策执行、环境治理与环境治理效率状况、环境负债等情况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作出考核与激励。 作者:杨霞光 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具有结构简单、决策迅速、反应敏捷等优点。但生产规模偏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在生产效益、技术进步、资金筹措等诸多方面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以至于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高速发展都是以资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在财务上表现为成本高、赢利少。而且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相对薄弱,高级人员配备不足,加上资金因素,很难实施全面的技术更新。因此,中小企业应强化成本意识,注重成本管理。本文拟就目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思路。 一、正确定位企业成本管理主体 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主体上存在失误,把成本管理作为少数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利,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各车间、部门、班组的职工只看做生产者,导致管理成本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成本。广大职工的成本意识淡薄,对于哪些成本应该控制、怎么控制等问题无意也无力过问。而且职工们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感受不到市场压力,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企业的成本管理失去如此大的管理群体自然难以真正取得成效。 企业应意识到这个问题,实行全员成本管理。不论是经理、财务人员或生产负责,还是全体员工,都要树立成本意识。企业管理人员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教育,使大家明白企业成本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且产品的生产过程是成本形成与统计的过程,对生产流程中的每道工序、每台设备、每位操作者所发生的材料与工时消耗数据,都要及时记录,准确填报。因此,可以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填报生产过程中的这些原始数据联系起来,奖优罚劣。从而形成人人关心成本,个个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万众一心做好成本管理,必然能使成本下降,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坚决压缩行政开支 中小型企业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满足企业管理和生产要求的岗位一应俱全,各部门、科室的各项开支如果不加限制,日积月累会成为企业一个不轻的负担。 压缩行政开支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既可能流于口头空喊,又可能激发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小企业可参照现代管理学中的零基理论行事。零基理论是指在遇到难题争执不下时,各方都退到起点,即从零开始思考问题。企业各部门、科室对各自的行政费用进行详细的预算,重新申报业务需要,主管人员组织审核,适当地节省开支,讲究资金利用率,最终进行评定。正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行政管理费用不是不开支,而是要会开支。 三、运用作业成本管理 成本计算既是成本会计的中心也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其重要地位毋庸置疑。而目前中小企业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即包括以汇总、分配、再汇总的形式计算制造产品成本和以标准成本为核心手段进行成本预算。泰鑫麻业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实际成本法下的品种法。在这种核算制度下,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的分配标准为直接人工小时,这种分配方式在企业产品品种少和间接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能够适用。但随着企业产品品种的增多,人工工时在各产品间很难精确界定,而且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也逐渐增加,使得分配也难以做到合理。 作业成本核算就是基于传统成本核算制度下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分配不真实而提出来的。在作业成本制度下,成本归属从因果关系出发,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不在各产品间直接分配,而在各作业项间进行分配,这样就体现了费用分配的因果性。从而使作业成本乃至产品成本的计算较为准确。而且作业成本概念的提出是人们对成本认识的深化。它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为一个为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其中,作业推移的过程也是价值在企业内部逐步积累、转移,直到最后形成转移给顾客的总价值(即最终产品成本)的过程。中小企业需要的正是这种“以顾客为中心”的作业成本管理方法。 作业成本管理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不是就成本论成本,而是把着眼点放在成本发生的前因后果上。通过对所有作业活动进行跟踪反映,对最终产品形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作业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必须进行战略的考虑。要从单纯降低料工费项目的生产过程成本的管理上,拓宽到从产品设计开始,包括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市场营销、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的成本管理,进一步深入到为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作业成本的管理,达到实现企业长期目标的持续的动态的成本管理。 四、树立成本效益观 当前大多数公司的成本管理好坏都以企业是否节约为依据。从降低成本乃至力求避免某些费用的发生人手,强调节约和节省,认为降低产品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也许你会说这没有什么不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不能再将成本管理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因为,企业不仅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且要关注其产品能在市场上实现的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适应瞬息万变的环境,获得经济效益,取得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始终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在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中应树立成本效益观。 企业的一切成本管理活动应以成本效益观念作为支配思想。从“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来看待“投入”重要性、合理性,即努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创造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是运用成本效益观念来指导新产品的设计及老产品的改进工作。如在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到如在产品的原有功能基础上新增某一功能,会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尽管为实现产品的新增功能会相应的增加一部分成本,但只要这部分成本的增加能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最终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这种成本增加就是符合成本效益观念的。又如,企业推广合理化建议,虽然要增加一定的费用开支,但能使企业获得更好的效益;引进新设备要增加开支,但因此可节省设备维修费用和提高设备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为减少废次品数量而开发的检验费及改进产品质量等有关费用,虽然会使企业的近期成本有所增加,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产效益会因此而逐步提高;为充分论证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及先进合理性而发生的费用开支,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这些支出都是不可不花的。这种成本观念体现了“花钱是为了省钱”的思想,即为了长期的大量的减支(相当于现实的机会收入或未来的真实收入)应该支出某些看起来似乎高昂的费用。这都是成本效益观念的体现。中小企业通过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将降低成本运用得更为灵活。向市场提供质量更高、功能更全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获得更多利润。 五、讲究资金运行效率,运用“集群成本管理” 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不大,且融资通道有限,若盲目投资,遭遇失败,很可能一蹶不振。由此可见,资金的运行需经过缜密的分析。对欲采取的投资方案,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不可过分追求尖端技术和产品,更不可以轻易投资“夕阳产业”,以求稳扎稳打,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败。但如果因循守旧,一味维持现状亦不可取,企业密切关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产业结构和升级。不断改革工艺,更新设备,积极的积蓄资金、技术和人才力量,瞅准时机,实现产业升级,争取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与大型企业并存甚至抗衡,就必须突破小而全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与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形成联盟,通过合资、技术交换、产能互换、市场共享等方式,显著提高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从而大幅度降低设计、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资金运行效率。 六、选准目标市场,按单生产 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营销能力有限,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不足。如果撒开大网,漫海捕鱼,必定难有收获,也会使企业市场营销费用过高。而且,有的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档次不高,容易过时,这使得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降价促销。将本就不大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有时甚至陷入蒙受亏损的境地。所以,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除低值易耗商品和小日用品采用存货生产外,一般厂家宜采用订货生产。 这种选择相对集中市场的做法,既可以培育相对优势,又可以提高局部市场占有率,获得相对完整的市场信息。更重要的是能节约营销开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单位产品的成本。同时,按单生产既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克服产品的滞销,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按合同期限交货,还能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最终,加速资金的周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资金不足的困难。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成本管理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崛起,目前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一支决定性的增长力量。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依然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途径,因而本文先分析了融资存在的问题,接着探究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融资难的影响因素。 关键字:中小企业;银行融资;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公司融资时,向资金融出方支付资金使用费,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以及产生的其他相关代价。一般情况下,按照融资来源划分的各种主要融资方式融资成本的排列顺序依次为:财政融资、商业融资、内部融资、银行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银行融资是企业最常见的融资形式,信誉高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商业银行进行各种融资,一般企业需要担保、财产抵押、票据质押进行融资,这些都是企业容易做到的,是企业大众化的融资形式。但由于市场运行规律、中小企业的先天弱质及金融业的经营特点,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讲,企业的资金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指企业不依赖于外部资金,而主要通过以前的利润留存进行资本纵向积累的一种融资方式。外源融资主要指经济主体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它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而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从一开始就选择劳动密集型的投入结构,这种投入结构所需要的配置资本相对低下,一般可以通过自筹得到解决,或者说,内源融资正好与这种投入结构的低成本相适应,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但这种金融安排只适用于处在初创时期的企业,当企业发展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则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仅包容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正规”资本市场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大量企业证券发行与转让的需要;并且,由于受到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限制,交易所的容量不可能无限扩张。世界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过2600多家,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则不足2000家。如果将资本市场缩小化为股票交易所,则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必将被排斥于资本市场之外,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则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发展时期。同时,民间金融活动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利率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而且为大量非法资金提供了活动空间等原因而大都属于政府限制的范畴。因此,在我国,不论是现在还是可以预见的将来,以商业银行为主,其它金融机构为辅的中小企业信贷资金供给格局不会有太大的改变,银行融资将依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然而,我国中小企业与银行的融资交易进行的并不顺利,一方面,大量的资金“躺”在银行里,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又缺乏资金,大量中小企业“贷款难”。尽管如此,对中小企业来说,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相对于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而言仍是有效率的。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交易的不顺畅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利率管制 商业银行对每笔贷款的审核程序一样,无论贷款金额多少,都需经过信用评估、企业财务分析、提出调查报告和贷款委员会审查等一系列程序,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成本相对较高;加上中小企业一般比国有企业规模小,其信息披露也远不如国有企业完善,如果银行的收入不足以抵补这些成本,就可能对中小企业“惜贷”,因此,更高的利息收入能够鼓励商业银行更多地考虑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 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7-8%,利率浮动幅度虽然不大,但能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并不多。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银行更偏好贷款给大企业,做“批发业务”,而放弃向小企业贷款,不愿做“零售业务”。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支付的利息是商业银行向企业贷款的机会利率,若贷款利率与机会利率之间的差额很小,则商业银行会停止向企业贷款;若贷款利率与机会利率之间的差额比较小,则商业银行只向大企业贷款,不向中小企业贷款;若贷款利率与机会利率之间的差额相当大,则商业银行就既向大企业贷款,又向小企业贷款。因此,要从根源上治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放宽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标本兼治的良策。 (二)融资体制的国有经济导向 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并没有改变融资体制的国有经济导向。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在现行的融资体制中仍具有不可拆解的性质,国有企业的社会地位和责任事实上锁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这种融资体制对于民营性质的中小企业而言是“外生”的而很难与之相兼容。 体制的排斥性一方面表现为商业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放贷而承担额外的风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商业银行宁愿将钱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账户上,也不愿意贷给有效率的民营企业。目前,由于商业银行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如何规避风险上,因此,它们对那些预期的高回报、高风险的项目已经失去兴趣。央行要求各大专业银行推行个人贷款负责制后,更没有银行愿意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了。(三)信用担保机构 我国企业信用制度尚在建立中,个人信用更为落后,全社会有信用危机感。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银行为了减少呆坏账,保障本金回流和增值,从1998年起,普遍推行了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己经很少。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等特点,因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这就有赖于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企业和银行之间,担保人对银行做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帮助企业获取发展资金。但是,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在数量上的匾乏、运作方式上的不规范不仅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而且也阻碍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四)信贷歧视 尽管许多中小企业逐渐呈现出经营绩效较好、产权结构较为完善、资本结构因依托于内源融资机制也较为完备的优势,它们却很难与商业银行建立普遍的金融联系。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所有制歧视。在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国有中小企业仅占总数的 24%左右,民营中小企业成为其主流,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存在所有制“不兼容”问题,影响银行授信。国有银行不愿也没有必要因为给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承担额外的风险。即便是民生银行这样的纯粹的民营银行,主要客户也是大企业(包括民营大企业)和大项目。二是客户评价标准歧视。商业银行现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是针对较大型企业制定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使用的是同一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大企业的各项信用指标是中小企业无法相比的,该评定办法过于强调企业资产规模,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这种状况客观上对中小企业形成了信用标准歧视,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信心。 (五)企业自身 现实中,中小企业违约行为已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随着银行信贷业务趋于谨慎,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更加不愿意贷款给信用度低、风险度高的中小企业。据权威部门统计,在没有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中有22.5%是由于自身信用不佳造成的,这就是常说的“道德风险”。 总结 要解决中小企业银行融资难的问题,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而且需要政府以及金融机构三方面的协调合作。 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增强信用意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给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银行贷款并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逃费银行贷款债务行为,提高自身素质。 金融机构加强贷款产品的设计以及信贷业务的创新,以满足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担保方式,如民营企业联保、仓单质押等,既方便民营企业贷款,又减轻其担保费用负担;政府倡导建立由民间发起、民间参股的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小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激活国有银行的活力,提高国内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完善银行业整体架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来分散和降低信贷风险;探索建立贷款保险制度来适当转移贷款风险,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分析 摘要: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成本管理是最基本的环节,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企业后期获利以及整体盈利水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企业规模多种多样,中小企业占到了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成为了促进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推动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资金流量和存量不大、产出规模小、财务管理涉及范围狭窄,而且有一些的中小企业属于“家族式”企业,从而出现了财务决策控制权高度集中现象。为了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管理者对成本管理工作予以重视,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仍需要借鉴大企业的发展经验,并结合自身的特长,努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中小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分析;成本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企业整体盈利的要求也不断完善,企业成本管理就成为了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建设健全的企业成本管理体制是保证企业稳步、快速发展的关键,也可以说,成本管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从目前企业成本管理现状可知,企业在进行成本管理时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企业成本管理理念相对落后,成本管理体系还有待提高等。 一、企业财务管理概述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开展各种财务活动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与此同时,也是在衡量企业所执行的活动是否符合标准。理论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存在很大的争议。企业到底应该把什么作为企业发展的财务目标,是企业获取的利润最大化,还是保证企业股东的财富最大化,还是追求企业经济价值最大化等,这些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本质,反映了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的要求。但从经济学角度考虑,确定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对企业在开展财务活动时起到指引的作用不大,而且企业在制定财务管理目标时更多的是将利益最大化作为其目标,忽视了社会效益最优化,制约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代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并不能很好的与财务管理的结合。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充分考虑其经济信息功能和经济效益功能。然而,由于企业领导者在经营决策时受思维定势的影响,忽视了财务管理部门的特殊性,而是将其与其他业务科室等同视之,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财务进行分析、预测,最终导致不能帮助企业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根据广州某企业数据资料显示分析,从2011年开始,该企业连续4年销售收入均呈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是由于经营决策时无法与财务管理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导致企业毛利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甚至自2011年以来4年的存货周转率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从而导致企业竞争力降低,出现了较大的存货压力,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资金运转。 2.财务管理并未对企业经营起到监督作用。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决策管理能力有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循环。然而,现有的财务管理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的财务还不可以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目前企业经济效益水分较大、造假情况比较突出;企业试图为造假账摆脱上级审计部门追查的问题比较严重。 3.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目前,大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由于受到旧财务制度的影响,无法更好的适应新企业财务运作形势,从而导致工作中财务管理人员极易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的现象。同时,还有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学历较低,而且并未对其开展系统的培训,导致其无法更好的胜任财务成本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概述 (一)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目标 1.财务成本管理总体目标。该目标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相关利益信息进行分析后在做出决策,采用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的合理控制。不同的经济环境,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也不尽相同。 2.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具体目标。财务成本管理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对成本的计算目标和控制目标。成本计算目标是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企业的资产价值、当前盈亏情况等。成本控制目标的根本目的是对企业财务成本预算进行监督;具体而言是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把降低成本落实进去。 (二)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着企业发展的形势。目前有许多中小企业忽视了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使企业管理更多的侧重于对生产经营的管理。中小企业应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成本管理体系,来加强财务成本管理机制,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以预算为前提,加强对企业资金和成本的控制管理,这些可以使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功能落实到企业经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对提升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综合实力的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成本管理模式落后 受传统经济观念的影响,企业成本管理侧重于对生产成本的管理,忽视了供应和销售环节的成本管理,这种理念已经不再适合现在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压力将会越来越大,企业只对生产成本进行管理会导致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出现失误。企业成本不仅仅是生产成本,而是贯穿于产品整个周期的所有成本。因此对成本的管理不仅包括物质产品成本还包括非物质产品的成本的管理。许多中小企业进行成本计算和分析时并没有将其拓展到技术领域。而企业财务管理更多的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事后管理,而忽视了财务管理在财务分析和预测方面的作用。 (二)企业投资缺乏对可行性 中小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通常并未全面掌握市场情况,对企业的筹资渠道、投资的可行性等缺乏调查。中小企业由于注册资金相对较少,因此当其进行投资时更多的是依靠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投资,而且贷款的金额有限且利率较高,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使财务预算增多,为了资金能够尽快回来,中小企业更多的将投资目标定位于短期目标。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度比较大,扩大生产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因此只能进行简单的生产活动。 (三)财务成本管理意识淡薄 财务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是制约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领导者过多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企业财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在进行决策时,企业决策者有时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出判断,忽视了企业成本管理对企业运营、决策的重要意义。由于企业成本管理体系有待完善,无法对企业发展形势进行有效的预测,从而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发展。 (四)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因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透明度比较差,财务信息并不公开,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相对较少,因此在融资方面存在很大困难。中小企业在进行债务融资时,对其经营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高。相比之下,直接融资则要求资金提供者对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后作出判断,这一过程需要消耗的成本比较高,为了确保资金提供者的这项权益得以施行,必然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公证机制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 (五)财务成本管理人员问题 据众多文献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我总结出以下财务成本管理人员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中小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不够完善,甚至没有设置相应部门,将需要会计来完成的工作托付给会计事务所,或委派信任的人做出纳,或找其他人兼职做会计等,这些都严重忽视了会计在企业成本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而且中小型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甚至出现无证上岗的现象。 (六)财务成本管理系统欠缺 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系统欠缺的现象也是限制着财务成本管理发展的一大问题。其主要表现在(1)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缺失,对企业资金的运用情况缺乏监督管理;(2)资金管理不严格,资金闲置或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3)中小企业并未建立完善的销账政策,导致流动资金比较少,资金回笼比较缓慢。有的企业盲目追求销量而进行赊账,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4)中小企业对原材料的采购监督不善,库存结构不合理,导致资金呆滞。 四、中小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改进措施 (一)深化成本意识 中小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应将成本管理理念层层渗入,使企业员工能够真正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员工应该树立正确的成本观念,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减少浪费、节约开支。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中小企业在人员结构方面大多任命自己信赖的亲属在关键岗位上,但事实上企业的投资者已经与经营管理者形成了一种经济关系,为此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监督机构避免因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给企业财务造成风险的事情发生。在企业的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建立相互监督评价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要进行考核评估,保证做到对企业投资者充分负责。在对企业外部监督方面,可以通过不定期聘财务顾问的方法来加强企业财务的审计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成本管理、注重成本管理考核 为了防止在设立成本管理职位时出现臃肿的现象,在设置成本管理职位时应对其进行梳理整合、精简,从而加强企业成本管理考核。要严格贯彻执行成本管理考核制度,使其确实起到定额、定量的作用;在对成本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严格执行“能者居之”的考核理念;注重分析考核结果,找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四)加强成本控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资本结构 中小企业若想在日益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必须加强企业财务成本的控制、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第一,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强落实成本控制,建立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第二,将财务活动与财务记录分割开来,形成有效的内部牵制。第三,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审查,适时运用突击检查的模式,并且要求追究责任到个人。第四,加强对财务账户的管理,特别是对存贷、收款的管理,避免流动资金不足从而影响投资活动的情况发生。第五,优化资本结构。负债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合理配置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实现网络化财务管理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能力产生了更高的需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对网络化硬件和网络化财务管理系统的投资力度,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财务的实地考察和分析上,以促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完善。中小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在投资、经营时的资金运作水准,而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还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拓展资源,它可以借助银行的关系争取最大程度的融资,来全面提升其综合竞争实力。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网络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对其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资金支持。 (六)中小企业要进行财务制度创新,强化财务成本控制 中小企业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应该勇于创新,协调好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可以对财务合约做出适当的调整或重新安排。对中小企业财务进行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财务治理和财务控制。财务治理作为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上是对财务的结构进行管理,是一种以主导型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在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将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企业的利益考虑进来,在财务治理过程中适当的让关键性资源投资者参与到企业的财务治理过程中来,这也是对财务治理的一种创新性表现,可以大大提升关键性资源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支持保证。 (七)优化企业人员队伍的结构 中小企业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应该摒弃“家族式”管理观念,从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吸取经验教训,尤其要注重高素质管理人才的引进,优化企业管理人员结构,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财务管理的内容在不断的增多,这就更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正逐步向多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我国还出台了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的培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可见,中小企业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于优化企业管理结构是十分重要的。 五、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不断提升,并且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以上的调查分析,使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到了对于中小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存在问题和改进策略及方向。而今,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需要借鉴大企业的发展经验,并结合自身的特长,努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作者:关晓宇 单位:渤海大学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优化措施 传统的成本管理的在于降低成本和压缩费用。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不能再将成本管理的着眼点局限于缩减成本。关注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关注其产品能否在市场上实现经济效益。有效的成本管理能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工作,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组织生产的各个环节,力求降本增效。就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言,中小企业带动了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对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的优化措施进行研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更新成本管理理念 在经营环境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全面分析,建立系统观念、以全面细致地进行成本管理分析。在对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手段等要素进行分析时,应该根据各管理要素的特点,结合科学适合的成本管理方法,更新企业的成本管理理念。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要摈弃陈旧的管理思想,避免思想僵化,积极进取,要对成本管理的范畴做进一步的认识。成本管理范畴不仅仅局限于生产车间,不仅仅局限于产品生产,更应当拓展到产品前期投放市场需求情况调查、产品相关设计成本及相关技术研发成本可行性的分析,后期应当拓展到销售所涉及的销售费用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原料和人工成本。加强企业外部成本管理的范畴,当企业的内部成本管理趋于成熟时,企业应将成本管理的方向定位于外部成本的缩减。所谓外部成本,就是各种分析决策的成本。例如机会成本、付现成本等。如果能对这些外部范畴的成本加强管理,将促进企业的决策更加科学,进一步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建立规范的成本管理制度 企业需不断开展规范化的成本管理制度建设,以科学化的完整体系约束企业成本。对于存货的管理应有一套完整的从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结存的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严格实施。薪资支出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学的薪资管理有利于企业降本增效。引入科学的计件工资制度能较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计件工资的同时,将产成品质量和用料与计入员工的绩效考核,促使员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用料费用。 三、加强企业管理成本文化建设 企业成本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企业成本管理文化的实质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内涵深入建立于企业成员的心中,并能帮助其在生产管理实践中尽可能地缩减成本,完善成本管理。对于建立优秀的成本管理文化而言,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立明确一致的目标。企业要想达到某一目标,不仅要树立起目标,还要让高层领导群体明白同意,而且还必须使企业的全体员工明白同意,这样一来明确的企业目标配合公司成员一致的努力才会避免因目标混乱而导致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其次,建立节约的价值理念。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在收入来源难以在短期提升的背景下,节流就显得很有必要。而要想节流,必须先从思想抓起。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培养员工一些必要的价值理念,如节约理念、效率观念、时间观念等,全体职工要建立这些信仰,才能在今后的行为上不断的约束自己,才能真正地为企业节流。再次,营造宽松的管理氛围。企业的成本管理并不是领导的令行禁止,领导不能深入到生产管理销售等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其对成本管理的认识可能不会全面。因此,企业的成本管理要营造宽松的氛围,倡导民主,广泛采纳合理的基层、中层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让成员有当家作主的感觉,更积极地投入到成本管理中去。最后,绩效挂钩的实行。在成本管理中,不但要将管理层的分红与工作绩效挂钩,还要把员工的工作奖励与其在成本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效果挂钩,在利益的驱动下,能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成本管理。 四、健全成本管理专业队伍 首先,中小企业的管理层不能仅限于家族成员,而应该广纳贤才,为企业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广纳外部人员有利于减少管理层的私心私利,从而将企业的管理落到实处。同时在人才举荐上要力求合理公正,提高非家族成员员工的忠诚度和奉献度,力求企业上下都能争做企业的主人。其次,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成本管理也日趋复杂,成本管理不仅是领导层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里每个成员的责任。企业可以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外出学习等方式,提升他们的管理知识和管理实践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业务考核,使他们不仅学到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队伍。此外,成本管理不仅要深入企业成员的意识,还要落实到他们的行动中。不仅要在理论上熟练掌握现代成本管理的精髓,还要在实践中深入企业流程的每个环节,熟悉企业从设计到生产到销售到售后维护,熟悉企业从人力到物力到财力的基本情况,细致分析企业的经营环境,从每一环节着手解决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其他员工也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企业的成本管理献计献策,积极配合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成本管理队伍适当的授权,仅仅优化成本管理队伍人才的建设还不够,如果没有切实的权利,那么成本管理部门在执行管理时便会遇到阻碍。因此,中小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企业的决策更加科学,进一步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作者:孙丽丽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质量成本管理论文 一、中小企业建立质量成本管理的意义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主导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就是质量和成本,高质量的产品可以吸引高端消费群体,获得高额回报,低成本低价格的产品可以满足大众的需求,获得广阔的市场空间,两者都是当下企业的主要竞争模式,大企业可以通过详细的市场细分来占领市场,只要其市场定位正确,就可以很容易取得成功。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无论是资金还是技术实力,都无法与大企业抗衡,要想更好的生存,质量成本管理更是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具体而言,中小企业建立质量成本管理体系具有如下意义: (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个健全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可以从产品的各个方面着手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要求企业从生产准备阶段一直到产品最终完成并包装阶段都要严格进行质量成本的控制,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不仅从原材料采购的源头入手,抓好原材料的质量关,其对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也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成本考核,即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又能够降低成本并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由于在资金和技术实力方面无法与大企业竞争,所选择的细分市场只能是边缘化的产品,也就是大企业不关注的产品或服务,但即使在这样的‘角落’里,由于同样存在着想‘分一杯羹’的中小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细分市场里脱颖而出,中小企业同样需要具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这样的核心竞争力,同样也是质量和成本。一句话,控制了质量,降低了成本,不论是与大企业竞争还是与中小企业竞争,都可以取得很好的业绩。 (二)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将产品质量放在首位,通过全面分析影响产品质量的各项因素,揭示出制约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在保证产品质量及性能的基础上,去除产品的多余的不必要的功能和生产中不必要的环节,力求在产品质量、性能和成本之间寻求一个最优的平衡,也就是力求产品价值的最大化。有了质量过硬的产品,再配以较低的成本,中小企业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最具竞争力的销售价格,在细分市场中将更容易找到吸引消费者的“卖点”,将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客户群,这些稳定的消费群体在适当的情势下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使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中小企业建立质量成本管理体系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其是企业运营过程中始终要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不仅决定着中小企业是否能够发展壮大,更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否。一个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其实就是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有效的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就能避免因监控不到位造成的质量责任事故;一个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更可以在较长时期内监控产品的制造过程,不断寻求降低产品成本的途径和方法,达到质量、效益的全面提升,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并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助力。 二、中小企业质量成本管理现状 (一)缺乏质量成本管理意识 质量成本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需要从企业主到员工的全面认识与配合,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待遇等方面的原因,很难吸引并雇佣到学历、素质和能力都较高的员工,员工普遍缺乏质量成本管理的意识,工作只是为了完成老板交待的任务,至于这些任务或工作到底是什么或者要达成怎样的目的就与自己无关了。其工作起来也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整体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干完了交差了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其他人做什么或怎样做都与自己无关,更不要说按照质量成本管理体系的要求,形成一个全面整体的质量控制体系了。 (二)难于界定产品质量责任 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质量往往难以监控,企业的生产体系(或过程)也不像大企业那样严密,人员分工也不明确,一人身兼多职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也无法界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真正原因所在,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引起质量责任的原因,分工不明确的最终结果就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分工不够明确导致了员工的相互推诿,质量责任很难界定并追究。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也是因为没有适当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所造成的。 (三)产品质量差,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对稳定 中小企业的又一特点就是追求短期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的产品处于边缘化造成的,产品的‘短线’行为比较严重,中小企业设备简单,往往转型也比较快,这就使得其更看重短期快速的获利而不重视长效机制。这反过来也导致了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相对较差,且产品质量也不稳定,即使一时能够生产出质量较好的产品,往往也因为急功近利而忽视了后期产品质量的控制,一味盲目的扩张,等质量问题出现了再纠正为时已晚。中小企业质量不稳定的又一原因可以归结为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较低,这都可能造成其产品质量差及质量不稳定,但仔细分析却能够发现,中小企业没有一个能够保证质量稳定的长效机制,才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四)产品质量控制缺乏制度保证中小企业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家族式管理,管理的主要力量是家族成员,通过人的“看管”来控制产品质量,而不是通过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并激励员工来提升质量或服务。而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再认真负责的人也有疏忽大意的时候,更何况他们的监督对象可能是几人甚至是几十个人呢。人来监督的最大缺点就是有监督和没监督时人的表现会不一致,每个人“凭良心”来做事,一旦监督不利或疏忽大意就会影响产品质量。这种家族式的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性保证来长效的控制产品的质量,这都使得中小企业无论在质量还是在成本上缺乏竞争力。 三、完善中小企业质量成本管理的对策 质量成本管理并非朝夕之事,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打破弱势格局,就必须站在企业整体的高度,全面实施质量成本管理措施,才能起到长效作用。 (一)将质量成本管理制度化,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 中小企业由于人员少,技术薄弱,所生产的产品往往是工艺相对简单、大企业不屑于生产的边缘化产品,所以在生产时往往不重视生产过程的控制,认为质量成本管理是大企业的事。如果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失去了现有的市场,大不了转型改做其他生意。然而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观念。当下的许多大企业也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的,这些大企业当初如果不重视产品的质量,不将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恐怕也不会有今天的辉煌。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不需要多么深奥的理论基础,只需要将生产过程进行制度化的设计,将生产的每一步骤进行标准化的设计即可,也不需要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 (二)通过程序化的工作顺序来进行不同工序的质量控制 质量成本管理更多的是程序化的日常事务,也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工艺流程进行全面的剖析,将生产过程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工序,分析每一工序具体的操作步骤,进而分清哪些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工作,哪些可能是多余的或可以改进的工作过程,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有了全面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经过这一过程的分析与实验,不但可以改进产品质量,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因对整个生产过程监控不到位而产生的质量责任及因工艺流程不细而产生的难以纠偏的尴尬境地。并且通过这一过程,也可以将工作过程进行重新细分,并设计成最适宜生产且易于控制质量的工作过程,对每一工作过程的各环节也同样进行工序设计,力求将生产的每一个细节固定下来,不论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都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生产,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产品质量,并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 (三)加强员工质量成本意识,建立各工序质量责任负责制 要想控制产品质量并降低产品成本,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进行质量责任控制,再健全的制度目的也只有一个,也就是让员工在规范化的制度内生产出优质的产品来。制度化的设计能够在出现质量责任时,分清是哪个环节或人员出了问题,以纠编或进行相应的惩罚。加强员工质量成本意识,建立各工序质量责任负责制,就是要让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下进行,每个工序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对于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产品拒绝接收,并避免将不合格产品流向下一道工序。有了制度化的保证,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消除人为因素带来的质量不稳定情况,并让每一个员工产生责任意识。 (四)奖励与约束机制的并进 建立质量成本管理体系虽然目的是提高产品质量,但要想提高产品质量不能一味的惩罚,还要有相应的奖励机制,并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能够始终保持高质量或低废品率的员工,一定要给予必要的奖励,以激励其工作热情,避免因为激励不到位而产生的消极怠工及优秀员工的流失问题。要知道,培养一个成熟的员工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大于在工资待遇方面给予其的补偿。 作者:葛寰中 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中小企业成本管理概述 1.成本管理的概念 成本管理主要包括“成本”和“管理”两方面要素,成本是指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目标需要的花销,即成本费用;管理则是指加强成本费用支出对象的构成或者构成要素关联方式,使成本费用在预期目标内的过程。加强成本管理,主要是运用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式,强化企业成本限额管理,以限额为标准实行成本管控,通过实际成本与限额成本之间的差异比较,降低成本,同时注重经营成本衡量和评价,从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经营和成本管理目标的过程。成本管理作为企业重要的经济指标,能够激励企业增加利润,提升经济利益。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加强成本控制与企业发展甚至生存紧密相关。 2.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在市场中保持竞争,成本管理是中小企业必须加以应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管理者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首先,成本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论市场环境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节约和降低成本费用都是增加企业的手段,一旦企业仅关注产品和服务质量,忽视成本管理,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客户的忠诚度,但仍可能为企业带来成本过高企业流失或者利润降低甚至亏损的处境。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性价比,能够提高客户的信任度,获取更多市场占有率,更有助于为企业获取更多利润空间,提升企业效益。其次,成本管理有助于防范经营风险。如前所述,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着内外部各方面的风险和压力,如员工需要更高薪酬待遇、大型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等。实施成本控制,有助于提升企业抗压能力,缓解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提升企业实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最后,成本管理有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成本管理,降低产品和服务成本有助于消减产品和服务价格,从而不断扩大销售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强化企业生产经营基础,并进一步扩大生产,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加强成本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衡量自身生产经营效果,强化经营指标分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成本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成本管理已作为中小企业管理重中之重。但仍有部分员工对于成本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成本费用没有相关责任意识,成本管理难以落到实处。部分企业成本管理意识较为片面,仅对企业生产领域加以成本费用控制,或者将成本管理片面的理解为减少支出和开销,一味强调节约,而未衡量适当成本增加为企业带来的效益进行比较。部分中小企业甚至管理者也对成本管理不够了解,在进行成本管理时,未按照产品和服务具体情况和要求,对产品成本费用进行分解,按生产工艺流程逐个计算,也未分项目分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和汇总,而是笼统估计,未精确计算,更未按成本价值链要求进行分析、统筹安排和要求。 2.成本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当前,部分企业成本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建立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制订了相关的成本管理规定,但是没有落到实处,使得成本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员工进行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不利于成本管理的落实。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往往缺少ERP系统等成本管理系统对自身的成本管理加以支撑。 3.成本战略定位脱离实际 中小企业往往对企业自身存在的弱点和面临的外部环境威胁不能准确定位,缺乏全过程的成本战略管理,一些中小企业成本战略管理还停留在传统的成本管理理念上,影响了战略成本会计的开展,没有更新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长期意识,未形成战略成本会计体系,无法调动和组织所有部门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管理。对成本管理战略缺乏全面切实可行的方案,导致企业的战略定位脱离实际,也无法落到实处。 4.成本核算方法还有待提高 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大部分都采用传统的成本会计核算方法,而传统成本会计核算往往会局限于产品财务方面的信息,忽视非财务方面的信息,忽略产品的设计成本、市场成本等等,不能准确提供各个生产环节的成本信息。核算方法不科学,造成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产品的真实成本,从而不利于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比如,对制造业中典型资源: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修理费、运输费等费用的分摊,是按传统的根据产品品种的产量来分配,还是根据每批次的作业成本消耗来分配,分配方法不同,核算出的品种单位成本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不利于最终的销售定价。 5.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中小企业由家族型企业发展而来的较多,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通常比较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了降低生产产品的成本,他们就会减少甚至取消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同时也缺乏积极的人才激励机制,致使员工素质无法提高,成本观念淡薄,成本控制的积极性也不高,造成企业的技术人才和熟练工流失,反而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三、强化我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树立科学的成本管理意识 中小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因此更应加强全面成本管理意识的树立。即培养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实施的生产经营全流程成本管理。除企业管理者和财务部门人员应重视成本管理外,还应强化企业各部门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使得每位员工都意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明白自身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中的作用,尽量降低成本费用。管理范围方面,除生产过程外,还应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环节成本费用管理,应强化产品价值链分析,并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成本链和价值链,加强外部成本管理。企业应当明确自身在行业价值链中的地位,利用SWOT分析等手段,加强竞争对手分析,了解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对可能面临的机会和挑战进行分析。具体成本管理方式上,除强调传统成本管理的有形动因管理外,应对于结构性成本等无形成本加以管理,如企业整合情况、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生产设备布局等。 2.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各部门成本管理应达到的标准;成本管理业绩评价的考核尺度;成本管理业绩报告制度等。应从明确企业成本管理的总目标开始,按照成本管理职能设置相关指标,并将指标值落实分解到不同的部门,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不同部门又应将成本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成本管理落实情况应层层反馈,并定期加以评价,在月末或年终结合考核进行兑现。应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科学化,建立完善的生产成本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生产成本管理意识。应将成本管理整合在生产业务的全过程之中,明确制度规范。因此,成本管理制度应覆盖企业全部业务内容和领域的与成本相关的活动,在形式上适应业务成本管理的需要,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各个环节发挥作用。 3.强化成本战略管理 企业在建立成本管理体系时,应首先分析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竞争态势,对于企业可能的机会、内部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了解企业自身存在弱点和面临的威胁,加强企业战略分析。主要包括:企业外部环境,如国家政策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产业环境;企业内部条件,包括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竞争对手情况,主要包括竞争对手产品成本情况和市场占有情况,明确自身相对成本地位,以便企业把握恰当的成本管理方式。明确企业成本管理战略后,首先应与原材料供应商就购进、服务、运送、质量保证、订单处理等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优化原材料库存成本、购进成本和讲述协调成本。内部生产经营全过程应结合内部价值链分析加强质量监测,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优的合格产品。销售下游方面,企业应与分销商或者客户就包装成本、运输、营销费用等加以协商,降低相关费用,实现企业间基于竞争的合作共赢,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4.优化成本核算方法 虽然中小企业无论在生产规模还是经营规模方面都不如大企业,但也可以采用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建立一套适合本企业完整的成本管理核算方法。现代成本管理核算的方法有作业成本法、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等,这些核算方法也或多或少有其自身存在的优缺点,因此,中小企业应在成本管理核算方法体系中找出适合自己的核算方法。比如,作业成本法的逻辑依据就是生产导致作业发生,产品耗用作业,作业耗用资源,资源消耗产生成本。作业成本法把成本动因分为了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两类,资源动因是将各项资源费用归集到不同作业的依据,作业动因是将不同作业中归集的成本再分配到成本对象的依据。采用作业成本法不仅可以提高成本计算结果的精确性,还可以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成本动因的关注,从而克服传统成本中对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不足,使传统成本法下很多不可控的间接费用,都能在新的核算系统中找到相关责任人,从而有利于企业更精确的找到成本管理中的短板,对症下药,也能为企业更准确的制定各品种之间的销售单价,取得必要的、合理的利润奠定基础。 5.加强员工业务培训 企业进行的成本管理活动包含在原材料的采购、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制造、财务管理和营销等的各个方面,而每个方面都离不开人的管理与操作。因此中小企业应高度重视人才的开发与培养,大力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企业层面、部门层面、个人层面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对企业各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掌握相关的成本管理理论与技术,切实达到各自岗位成本控制目标。 总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更需要加强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管理工作,应强化中小企业管理者和全员成本管理意识,加强成本管理战略分析,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产品价值链分析,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制定成本管理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的成本管理核算方法,强化成本管理业绩评价考核,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竞争优势。 作者:吴立君单位: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改善思路分析论文 一、正确定位企业成本管理主体 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主体上存在失误,把成本管理作为少数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利,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各车间、部门、班组的职工只看做生产者,导致管理成本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成本。广大职工的成本意识淡薄,对于哪些成本应该控制、怎么控制等问题无意也无力过问。而且职工们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感受不到市场压力,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企业的成本管理失去如此大的管理群体自然难以真正取得成效。 企业应意识到这个问题,实行全员成本管理。不论是经理、财务人员或生产负责,还是全体员工,都要树立成本意识。企业管理人员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教育,使大家明白企业成本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且产品的生产过程是成本形成与统计的过程,对生产流程中的每道工序、每台设备、每位操作者所发生的材料与工时消耗数据,都要及时记录,准确填报。因此,可以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填报生产过程中的这些原始数据联系起来,奖优罚劣。从而形成人人关心成本,个个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万众一心做好成本管理,必然能使成本下降,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坚决压缩行政开支 中小型企业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满足企业管理和生产要求的岗位一应俱全,各部门、科室的各项开支如果不加限制,日积月累会成为企业一个不轻的负担。 压缩行政开支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既可能流于口头空喊,又可能激发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小企业可参照现代管理学中的零基理论行事。零基理论是指在遇到难题争执不下时,各方都退到起点,即从零开始思考问题。企业各部门、科室对各自的行政费用进行详细的预算,重新申报业务需要,主管人员组织审核,适当地节省开支,讲究资金利用率,最终进行评定。正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行政管理费用不是不开支,而是要会开支。 三、运用作业成本管理 成本计算既是成本会计的中心也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其重要地位毋庸置疑。而目前中小企业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即包括以汇总、分配、再汇总的形式计算制造产品成本和以标准成本为核心手段进行成本预算。泰鑫麻业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实际成本法下的品种法。在这种核算制度下,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的分配标准为直接人工小时,这种分配方式在企业产品品种少和间接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能够适用。但随着企业产品品种的增多,人工工时在各产品间很难精确界定,而且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也逐渐增加,使得分配也难以做到合理。 作业成本核算就是基于传统成本核算制度下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分配不真实而提出来的。在作业成本制度下,成本归属从因果关系出发,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不在各产品间直接分配,而在各作业项间进行分配,这样就体现了费用分配的因果性。从而使作业成本乃至产品成本的计算较为准确。而且作业成本概念的提出是人们对成本认识的深化。它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为一个为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其中,作业推移的过程也是价值在企业内部逐步积累、转移,直到最后形成转移给顾客的总价值(即最终产品成本)的过程。中小企业需要的正是这种“以顾客为中心”的作业成本管理方法。 作业成本管理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不是就成本论成本,而是把着眼点放在成本发生的前因后果上。通过对所有作业活动进行跟踪反映,对最终产品形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作业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必须进行战略的考虑。要从单纯降低料工费项目的生产过程成本的管理上,拓宽到从产品设计开始,包括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市场营销、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的成本管理,进一步深入到为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作业成本的管理,达到实现企业长期目标的持续的动态的成本管理。 四、树立成本效益观 当前大多数公司的成本管理好坏都以企业是否节约为依据。从降低成本乃至力求避免某些费用的发生人手,强调节约和节省,认为降低产品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也许你会说这没有什么不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不能再将成本管理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因为,企业不仅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且要关注其产品能在市场上实现的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适应瞬息万变的环境,获得经济效益,取得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始终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在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中应树立成本效益观。 企业的一切成本管理活动应以成本效益观念作为支配思想。从“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来看待“投入”重要性、合理性,即努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创造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是运用成本效益观念来指导新产品的设计及老产品的改进工作。如在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到如在产品的原有功能基础上新增某一功能,会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尽管为实现产品的新增功能会相应的增加一部分成本,但只要这部分成本的增加能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最终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这种成本增加就是符合成本效益观念的。又如,企业推广合理化建议,虽然要增加一定的费用开支,但能使企业获得更好的效益;引进新设备要增加开支,但因此可节省设备维修费用和提高设备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为减少废次品数量而开发的检验费及改进产品质量等有关费用,虽然会使企业的近期成本有所增加,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产效益会因此而逐步提高;为充分论证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及先进合理性而发生的费用开支,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这些支出都是不可不花的。这种成本观念体现了“花钱是为了省钱”的思想,即为了长期的大量的减支(相当于现实的机会收入或未来的真实收入)应该支出某些看起来似乎高昂的费用。这都是成本效益观念的体现。中小企业通过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将降低成本运用得更为灵活。向市场提供质量更高、功能更全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获得更多利润。 五、讲究资金运行效率,运用“集群成本管理” 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不大,且融资通道有限,若盲目投资,遭遇失败,很可能一蹶不振。由此可见,资金的运行需经过缜密的分析。对欲采取的投资方案,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不可过分追求尖端技术和产品,更不可以轻易投资“夕阳产业”,以求稳扎稳打,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败。但如果因循守旧,一味维持现状亦不可取,企业密切关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产业结构和升级。不断改革工艺,更新设备,积极的积蓄资金、技术和人才力量,瞅准时机,实现产业升级,争取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与大型企业并存甚至抗衡,就必须突破小而全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与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形成联盟,通过合资、技术交换、产能互换、市场共享等方式,显著提高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从而大幅度降低设计、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资金运行效率。 六、选准目标市场,按单生产 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营销能力有限,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不足。如果撒开大网,漫海捕鱼,必定难有收获,也会使企业市场营销费用过高。而且,有的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档次不高,容易过时,这使得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降价促销。将本就不大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有时甚至陷入蒙受亏损的境地。所以,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除低值易耗商品和小日用品采用存货生产外,一般厂家宜采用订货生产。 这种选择相对集中市场的做法,既可以培育相对优势,又可以提高局部市场占有率,获得相对完整的市场信息。更重要的是能节约营销开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单位产品的成本。同时,按单生产既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克服产品的滞销,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按合同期限交货,还能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最终,加速资金的周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资金不足的困难。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试论中小企业成本管理方案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具有结构简单、决策迅速、反应敏捷等优点。但生产规模偏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在生产效益、技术进步、资金筹措等诸多方面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以至于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高速发展都是以资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在财务上表现为成本高、赢利少。而且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相对薄弱,高级人员配备不足,加上资金因素,很难实施全面的技术更新。因此,中小企业应强化成本意识,注重成本管理。 一、正确定位企业成本管理主体 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主体上存在失误,把成本管理作为少数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利,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各车间、部门、班组的职工只看做生产者,导致管理成本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成本。广大职工的成本意识淡薄,对于哪些成本应该控制、怎么控制等问题无意也无力过问。而且职工们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感受不到市场压力,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企业的成本管理失去如此大的管理群体自然难以真正取得成效。 企业应意识到这个问题,实行全员成本管理。不论是经理、财务人员或生产负责,还是全体员工,都要树立成本意识。企业管理人员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教育,使大家明白企业成本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且产品的生产过程是成本形成与统计的过程,对生产流程中的每道工序、每台设备、每位操作者所发生的材料与工时消耗数据,都要及时记录,准确填报。因此,可以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填报生产过程中的这些原始数据联系起来,奖优罚劣。从而形成人人关心成本,个个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万众一心做好成本管理,必然能使成本下降,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坚决压缩行政开支 中小型企业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满足企业管理和生产要求的岗位一应俱全,各部门、科室的各项开支如果不加限制,日积月累会成为企业一个不轻的负担。 压缩行政开支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既可能流于口头空喊,又可能激发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小企业可参照现代管理学中的零基理论行事。零基理论是指在遇到难题争执不下时,各方都退到起点,即从零开始思考问题。企业各部门、科室对各自的行政费用进行详细的预算,重新申报业务需要,主管人员组织审核,适当地节省开支,讲究资金利用率,最终进行评定。正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行政管理费用不是不开支,而是要会开支。 三、运用作业成本管理 成本计算既是成本会计的中心也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其重要地位毋庸置疑。而目前中小企业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即包括以汇总、分配、再汇总的形式计算制造产品成本和以标准成本为核心手段进行成本预算。泰鑫麻业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实际成本法下的品种法。在这种核算制度下,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的分配标准为直接人工小时,这种分配方式在企业产品品种少和间接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能够适用。但随着企业产品品种的增多,人工工时在各产品间很难精确界定,而且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也逐渐增加,使得分配也难以做到合理。 作业成本核算就是基于传统成本核算制度下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分配不真实而提出来的。在作业成本制度下,成本归属从因果关系出发,间接费用或间接成本不在各产品间直接分配,而在各作业项间进行分配,这样就体现了费用分配的因果性。从而使作业成本乃至产品成本的计算较为准确。而且作业成本概念的提出是人们对成本认识的深化。它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为一个为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其中,作业推移的过程也是价值在企业内部逐步积累、转移,直到最后形成转移给顾客的总价值(即最终产品成本)的过程。中小企业需要的正是这种“以顾客为中心”的作业成本管理方法。[来源作业成本管理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不是就成本论成本,而是把着眼点放在成本发生的前因后果上。通过对所有作业活动进行跟踪反映,对最终产品形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作业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必须进行战略的考虑。要从单纯降低料工费项目的生产过程成本的管理上,拓宽到从产品设计开始,包括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市场营销、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的成本管理,进一步深入到为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作业成本的管理,达到实现企业长期目标的持续的动态的成本管理。 四、树立成本效益观 当前大多数公司的成本管理好坏都以企业是否节约为依据。从降低成本乃至力求避免某些费用的发生人手,强调节约和节省,认为降低产品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也许你会说这没有什么不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不能再将成本管理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因为,企业不仅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且要关注其产品能在市场上实现的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适应瞬息万变的环境,获得经济效益,取得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始终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在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中应树立成本效益观。 企业的一切成本管理活动应以成本效益观念作为支配思想。从“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来看待“投入”重要性、合理性,即努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创造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是运用成本效益观念来指导新产品的设计及老产品的改进工作。如在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到如在产品的原有功能基础上新增某一功能,会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尽管为实现产品的新增功能会相应的增加一部分成本,但只要这部分成本的增加能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最终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这种成本增加就是符合成本效益观念的。又如,企业推广合理化建议,虽然要增加一定的费用开支,但能使企业获得更好的效益;引进新设备要增加开支,但因此可节省设备维修费用和提高设备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为减少废次品数量而开发的检验费及改进产品质量等有关费用,虽然会使企业的近期成本有所增加,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产效益会因此而逐步提高;为充分论证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及先进合理性而发生的费用开支,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这些支出都是不可不花的。这种成本观念体现了“花钱是为了省钱”的思想,即为了长期的大量的减支(相当于现实的机会收入或未来的真实收入)应该支出某些看起来似乎高昂的费用。这都是成本效益观念的体现。中小企业通过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将降低成本运用得更为灵活。向市场提供质量更高、功能更全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获得更多利润。 五、讲究资金运行效率,运用“集群成本管理” 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不大,且融资通道有限,若盲目投资,遭遇失败,很可能一蹶不振。由此可见,资金的运行需经过缜密的分析。对欲采取的投资方案,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不可过分追求尖端技术和产品,更不可以轻易投资“夕阳产业”,以求稳扎稳打,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败。但如果因循守旧,一味维持现状亦不可取,企业密切关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产业结构和升级。不断改革工艺,更新设备,积极的积蓄资金、技术和人才力量,瞅准时机,实现产业升级,争取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与大型企业并存甚至抗衡,就必须突破小而全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与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形成联盟,通过合资、技术交换、产能互换、市场共享等方式,显著提高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从而大幅度降低设计、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资金运行效率。 六、选准目标市场,按单生产 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营销能力有限,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不足。如果撒开大网,漫海捕鱼,必定难有收获,也会使企业市场营销费用过高。而且,有的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档次不高,容易过时,这使得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降价促销。将本就不大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有时甚至陷入蒙受亏损的境地。所以,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除低值易耗商品和小日用品采用存货生产外,一般厂家宜采用订货生产。 这种选择相对集中市场的做法,既可以培育相对优势,又可以提高局部市场占有率,获得相对完整的市场信息。更重要的是能节约营销开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单位产品的成本。同时,按单生产既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克服产品的滞销,也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按合同期限交货,还能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最终,加速资金的周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资金不足的困难。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成本计算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已有很大进步。但就成本管理层面考察,仍有一些企业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盈利空间,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就需要广大中小企业正确定位企业成本管理主体,坚决压缩行政开支,运用作业成本管理,讲究资金运行效率,找准目标市场,按单生产,并树立现代成本效益观,发挥成本的最大效益,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立不败之地,必须生产质优价廉的产品,控制产品的生产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关键词:成本管理重要性;成本信息;设计思路;思考 在目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条件下,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靠生产质优价廉的产品。中小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必须从完善和发展传统成本管理体制入手。 1加强成本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管理体制不仅限于集权与分权上,内部组织管理和科学化有时更为重要。总之,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如何构建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管理体制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其中,成本管理是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适合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特点的体制,必须从完善和发展传统成本管理组织入手,在分析考虑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统计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设计。因此,只有降低成本,加强成本管理才是中小企业生产盈利的基础,只有很好的控制才能增强企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而降低成本是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适应市场需求走向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 企业成本是拟定价格的重要依据。成本是确定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同行业产品成本指同一经济行业的产品平均成本。价格和成本的差异,必须表现为企业的亏损或利润。控制成本是提高资金效益的重要手段,产品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效益。因为企业投入等量资金,低成本的企业可以生产低价格的产品,有利于扩大销售收入,提高资金效益。降低成本是保障国家收入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品成本低,售价可以扩大销量,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2中小企业成本管理体制的成本信息 成本信息是企业管理决策的需要,取得更好、更及时、更充分的成本信息,才能配合管理决策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加以利用。现行的中小企业成本管理体制,往往容易导致成本管理中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充分。 2.1无法全面了解和分析中小企业的成本结构 中小企业经营者了解企业成本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成本管理信息,而获取更低的成本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小企业实施成本战略的第一步就是要分析企业的成本结构。成本管理组织体制在规范中小企业具体的工作程度、客户、员工、服务、固定资产等项目过程中,还应对控制成本的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成本结构的分析中,获得如下信息,如当顾客增加时,成本如何变化?变化的原因何在?新的作业工具如何影响成本结构?标准物资对成本有何影响?还有哪方面的项目成本发生变动,为什么?等等。传统的成本管理组织体制使成本结构分析不够全面和完善,往往只是将成本分为固定或变动、直接或间接、可控或不可控,这种规定有助于管理和控制中小企业成本,但无法以整体的观点了解和分析企业的成本结构,必须在成本管理组织体制中明确成本与数量的关系、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等 2.2成本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目前,许多中小企业都没有成本报告的制度,仅有信息来源也是会计期间结束后的财务报告中的部分信息,且往往滞后,缺乏有效的管理价值。迟到的成本信息通常是无效率的,同时亦可能是资料收集不正确的信号。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成本管体制应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即中小企来经营决策所需成本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除定期做成财务报告外,还应按照工作程序、成本中心、客户类别等进行成本分析,以期对成本管理工作提供有用的资料。 成本信息的不充分也是构建管理体制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因为,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中小企业的管理决策的经济,由此产生的不良决管的机会必然提高。一些中小企业根据财务报表的内容,搜寻成本信息,这种成本体制往往脱离实际。良好的成本信息是资源配置、订价等管理决策所不可缺少的。规范的成本信息主要有:①工作程序:将每项工作程序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与预估成本比较,进行差异分析。②产品或服务:取得各项产品或服务成本,作为定价或产品组合时的主要思考因素。③顾客:作为正确记账的依据,同时亦可作为良好关系建立的参考。④成本中心:收集每一成本中心的资源,便于完成责任报告,并据此作为绩效衡量、权责归属的依据。⑤设备或工具:与每一项设备有关的成本信息的获得,主要提供固定资产会计及修复或更换等决定之用。有些特别的产业可能需要依照顾客、地区、或其他特别分类而区分成本信息,以适应管理决策的需要。3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组织体制的设计思路 成本管理主要应满足三项目标:①将产品成本或期间成本分析至产品上,以编制财务报表;②提供有关程序控制的成本信息给管理者;③估计产品成本等相关信息给产品部门或管理者。传统的成本管理工作,遵循财务报表的规定,能顺利地进行成本分摊,完成上面目标的要求。然而,适应外部需要的有助于促进程序控制方面的成本信息却难以提供,从而使预估的产品成本不真实,成本信息出现扭曲。程序控制及产品成本计算制度在成本分摊上扮演了截然不同的角色。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体制的设计上,应明确成本管理流程,通过对成本管理核算、分析、以及目标的设计和界定,正确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管理体制。具体的设计思路是:①材料与工作程序的追踪。当收到材料时,应与采购单位发票确认相符,方可通知应付账款部门。当材料领用发生时,将成本记入这一工作程序,以及相关的会计科目。②人工与工作程序的追踪。工时及相关资料均需定时向工资管理部门报告,以便正确地支付工资。工时发生时,亦需记录特定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会计科目。若无法归入特定的工作程序,不论材料或人工等,可现行汇集,销候再分摊到各个工作程序上。③工作程序追踪及成本评估。主要功能是累积计算与工作程序有关的预估成本、标准成本及实际成本,从最初的成本评估到实际呈报给财务会计系统的真实成本,逐一加以反映。④突出事前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即全面产施预算管理。这对中小企业成本管理体制的建设意义重大。因为借助预算管理,当工作程序完成时,可以与实际成本比较,以期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控制。当预估成本与实成本不同时,可作差异分析,从中找出特殊的成本控制问题。⑤''''强化成本管理的及时性,不少中小企业也开始重视工作程序的成本状态,然而由于财务会计系列等到月未才能做出报告,所以无法从财务会计系统获得每日的成本信息。成本信息管理组织体制应在这方面予以补充,在成本核算流程优化的基础上,设计一套方案,以揭示当前企业的成本状态。 4发展手完善中小企业成本管理体制的思考 成本管理理组织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中小企业必须正确对待的问题,因势利导予以推进。企业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和效益。 4.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①成本分析应开展日常分析和预测分析;②不应局限于产品分析,还应有责任成本分析;③要对产品的设计成本、工艺成本、消费成本进行分析;④深入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所以对传统成本分析要进一步改革,继承传统优点、建立新的分析方法体系,并向电算化方向发展。 4.2成本管理体制惯性的改革 许多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人员从心里上希望能维持现有的管理体制。因稳定的体制能给人们以安全感,如果打破旧的规章制度,改变传统惯性和行为规范,就会让人们感到不适应,不习惯,因此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阻碍新的规章制度的力量,且刚性很强,所以必须加快规范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组织体制,进一步提高成本管理体制全面发展。 4.3提高成本管理体制人员的素质和意识 企业领导应对成本管理体制有着必要的认识和重视,把成本管理理体制落到实处。在企业中必须要有胜任能力的成本管理人员,这是发挥成本管理体制的重要条件,从事成本管理人员要具备会计职业道德之外,还应树立良好的经营意识、竞争意识、技术进步意识和效益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4.4完善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组织体制 许多中小企业应以成本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对管理组织进行重新规划,从手段和方法上实现创新,企业领导必须痛下决心,把多余的部门和机构精简,这样不仅减少了工资支出,而且可以减少机构的常开支,提高成本的管理效率,对于成长过程中的中小企来,应当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规范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组织体制建设,要引进有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才承担企业主要管理岗位的职责。这样有利在企业成本管理中创造群力的氛围,就是创造出更多的可行性方案和更有效的办法。 此外,随着我国企业改革及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企业的成本管理组织体制本身也是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在设计自身的成本管理模式时,应更为科学化、规范化、成本管理组织体制才能朝着良性化的方向发展,并促进了决策的合理化,以及控制的全面化和深入化。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论文:中小企业精益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当前,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再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员工资增加,使得中小企业的成本不断攀升,大量中低端技术产品的利润空间剧减,中小企业必须转型为精益制造企业才能保持低成本优势。文章以宁夏地区为例对中小企业实施精益成本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宁夏地区 中小企业 精益成本管理 一、中小企业实施精益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精益成本管理理论最早发源于日本,是从丰田公司提出的“准时化生产”演变而来,对于强化生产型企业的成本控制与供应链管理具有显著作用。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大,国家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背景下,借鉴日本的精益成本管理理论对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有着较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宁夏地区地处偏远,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省份,宁夏地区中小企业的总体管理水平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因此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程中,宁夏地区中小企业必须抓住机遇,利用精益成本管理进行企业管理的改革与创新,结合西部民族地区特点,将ERP、SCM、CMIS等一批先进制造管理技术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开发适合宁夏地区中小企业特点的精益生产模式和管理机制,从而逐步提升宁夏地区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与国际市场接轨。 目前,宁夏地区广大的中小企业还是普遍采用粗放式管理模式,成本管理手段较为落后。随着企业原材料价格、人员工资不断上涨,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想改变成本管理的现状,中小企业必须改善和提高成本管理思想和方法,由传统的粗放式管理转为精益管理才能保持低成本优势。因此,以消灭“浪费”为理念的精益成本管理方式值得宁夏地区的中小企业采用。 二、宁夏地区中小企业实施精益成本管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笔者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宁夏地区的服装、餐饮、食品、贸易流通、制造加工、文教体育等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中高层管理者。通过对调研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与归纳,发现以下因素影响与制约着宁夏地区中小企业精益成本管理的实施。 (一)企业管理者对精益成本管理的实施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重大误区。 1.认为企业成本管理水平低,硬件基础差,无法实施精益成本管理。在访谈中,谈到精益成本管理时,有些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就会说:“我们企业人员素质较低,技术落后,还不具备实施精益成本管理的条件”。他们认为精益成本管理要求零库存和快速应对市场变化,要从采购、设计、生产和服务上全方位控制企业的供应链成本,这对宁夏地区中小企业来说要求过高;他们认为,这样的管理模式只适合于日本丰田这样具有先进技术的大公司,宁夏地区的中小企业根本做不到。 2.认为精益成本管理仅仅是一项技术,只要花钱就可以照搬。一些受访者认为,精益成本管理不过是一项技术。企业只需进行一定的投资引进优质的软件和设备,通过培训就可以掌握精益成本管理的精髓,就可以在企业全面开展实施。事实上,即便有些企业应用了精益成本管理的工具和方法,也并不代表它就是精益成本管理企业,关键在于企业要培养精益文化,使精益成本管理深入人心,实现员工自主管理,并且长期坚持,这是一个持续改进的“精益之旅”。 3.认为精益成本管理只单纯用于降低成本,是生产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无关。通过调研发现,很多受访者认为,实施精益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是生产车间的事情,和其他部门无关,即使有关,关系也不大。实际上,精益成本管理的宗旨以消灭“浪费”为理念,它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仅要维持正常的生产运行,还要在企业整个供应链环节中“杜绝一切浪费”。 (二)缺乏精益成本管理方面的人才。由于在实施精益成本管理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精益生产和成本管理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只有掌握了精益成本核心理念的中高级管理人才才能更好地推进实施,只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学习到精益成本管理的精髓。而宁夏地区中小企业本来就缺乏中高级的管理人才,在推行上很难达到要求。 (三)成本管理模式落后。宁夏地区中小企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成本控制一般采用传统的成本管理流程,以劳动分工为基础,运用台账进行成本统计与核算。这种成本管理方法属于事后分析,成本信息一方面不够精确全面,另一方面,由于成本信息的统计与传输无法做到快速及时,不能被企业各个相关部门共享,因此无法为精益生产提供成本分析的全貌,不能为消除浪费提供决策依据。 (四)基础设施与信息技术条件薄弱。实施精益成本管理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其中交通运输和通信条件是实施精益成本管理的重要保证,企业间通用标准的使用、信息的相互交换、资源的共享等,都有赖于一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而宁夏地区地处偏远,交通运输不便,通信设施较为薄弱,严重制约了企业实施精益成本管理。 三、宁夏地区中小企业实施精益成本管理的对策 (一)淞⑷员精益生产方式下的成本管理意识。宁夏地区中小企业如果要持续健康地发展,全员上下必须树立精益生产方式下的成本管理意识。一方面,通过协调发挥职能部门在精益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精益培训工作的力度、提高员工的精益意识来营造精益氛围,达到“上质量、下成本、提效率、增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全员参与精益生产,对企业处处存在的浪费现象进行思考,并进行持续不断的改善活动。特别要求企业车间生产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成本意识,要深入了解现场存在的浪费现象,诸如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使用不当的情况;或者没有节制、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要坚决反对并且纠正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严重浪费现象。另外,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产品成本的形成过程,生产人员需要合理采取各种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规定的目标成本范围内,树立控制成本的观念。只有在全企业范围内强化全员精益生产方式下的成本管理意识,才能更好地开展成本管理工作。 (二)采用培B和引进的方式,打造宁夏地区的精益成本管理人才队伍,切实推进精益成本管理。针对宁夏地区中小企业缺乏精益成本管理人才的现状,本文认为,政府、行业、企业应三方携手,采用送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积极培养、打造属于宁夏地区的精益成本管理人才队伍,全面切实推进精益成本管理,提升宁夏地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具体做法上,一方面可以和国内外的一些在精益成本管理方面具有资深经验的咨询公司合作,或者委托类似的第三方市场机构对宁夏地区企业开展精益成本管理的咨询与整改活动;另一方面,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深入到宁夏本地的中小企业中,开展精益成本管理技术指导,并对企业生产车间优秀的一线一级员工进行精益生产成本管理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培训,以便在把握宏观方向不出错的同时培养企业自身的中高级应用型管理人才。 (三)构建“互联网+精益成本”管理模式,推行供应链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为了在宁夏地区中小企业中推行精益成本管理,需要构建基于“互联网+精益成本”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供应链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 一方面,由政府相关部门搭建商贸与物流综合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利用原有的电子商务协会和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组织资源优势与社会关系资源优势,对宁夏地区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整合,将具有类似业务的中小企业整合为一类大规模的松散型的联合组织,实行采购、销售、物流的联合协作行为,在相互共享资源的同时,从大供应链的角度出发,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供应商、生产商、零售商、第三方物流等企业生产经营与业务流程等相关活动的全面融合,将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过程、销售状况、物流和服务等环节全部纳入到成本核算的网络系统中,使企业能够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控制供应链成本,不断消除无法为客户增值的作业,尽可能降低资源耗费,在实现企业总成本最优管理目标的同时,提高企业完成作业的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需要大力推行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所确定的最低成本,是企业职工进行成本控制的奋斗目标,是为实现目标利润而预先设定并力求达到的成本指标值。为实现目标成本,宁夏地区中小企业需要构建“互联网+精益成本”管理模式,通过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系统,以“细”为出发点,大到公司、小到班组甚至岗位业务环节,对每一项具体的成本费用支出,均建立一套相应的业务规范和目标成本考核标准,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将目标成本考核指标落实到人或物,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考核,实现费用可比、可控、能控,严格进行成本费用控制,进一步提高宁夏地区中小企业的精益成本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综上,精益成本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更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需要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向世界一流企业借鉴学习的同时,结合所处地区的区域特点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提高精益成本管理意识,注重企业精益成本管理文化建设,发动全员参与精益成本管理,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时俱进地变革精益成本管理模式,最终推动中小企业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