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类论文:关于酒类行政执法的调查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区和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二、酒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行政类论文:德美行政诉讼种类之对比与借鉴 摘要:从法国国家参事院的建立算起,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已经有200多年历史。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类型化越来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文对德美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有所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类型化;比较与借鉴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因国而异,但一般来说,不外乎考虑以下因素:诉讼人的请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法院的判决权限及诉讼程序。本文中笔者着重考察和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通过介绍、比较和分析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优劣所在,以期对于我国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的类型有一定的借鉴效应。 一、德国行政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的划分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按照权威的观点,基本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各种诉讼类型之间又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期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方式提出数个类型的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公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诉讼类型。《行政法院法》采取简便的二分法:即一般确认之诉;继续的确认之诉,又称为事后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提供特定的“给付”即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诉讼,此种类型既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也适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其中,典型的是的职责之诉,即公民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原先拒绝或者没有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又被称为义务之诉。 3.形成之诉,是成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状态的事实,是一种开放的、不确定的诉讼类型,既适用于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其他行政活动形式。形成之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形成之诉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包括以下类型:变更之诉、强制执行之诉又称为反强制执行之诉、重新进行之诉、机关诉讼、撤销之诉。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诉讼类型的规定从三个方面体现:(1)在《行政法院法》中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2)由《行政法院法》指示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3)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可特别的诉讼类型。不过后两种模式也可认为是在《行政法院法》规定的基本模式下的衍生产物。 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 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由于强调三权分立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因而和行政诉讼相似的制度在美国被称为司法审查。根据联邦司法审查的方法,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分为: 1.法定的审查。法定的审查是指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某项活动直接规定的审查,一般规定在机关的组织法中,法定的审查具体又有两种方式:一是特定的法定审查。二是普遍的法定审查。最典型的是霍布斯法。 2.非法定的审查。一切行政行为未明白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这种法律所未明白规定的司法审查称为非法定审查。联邦法院的非法定审查主要有8种: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确认判决、提审状、禁止状、追问权力状、人身保护状、执行状。 3.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间接审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的时候,当事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在裁判以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1)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成立。(2)当事人是否违反行政决定,或者是否没有执行行政决定。因此,执行诉讼的裁判也是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权力的方法。 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1)法律对行政决定完全没有规定执行的方法。(2)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 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联邦行政机关的一切重要决定,几乎都有成文法的司法审查形式。在成文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没有规定司法审查时,只要法律形式没有明白禁止司法审查,法院都假定可以审查。这时,法院根据法院具有的一般管辖权限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不服,能够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只限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涉及到宪法问题的时候。 当事人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的权利出现在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宪法的实体权利,如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2)侵犯宪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如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而没有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其他的司法审查权利,或者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时,可以根据宪法权利申请司法审查。 三、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比较 对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两国有很大的不同,德国代表着典型的大陆法系传统,美国则沿袭英美法系的格式。虽然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行政诉讼制度又有某些普适的原则。 1.相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都遵循着相同的目的或是价值基础。不论在德国还是在美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最可信赖的司法最终救济手段,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法治及行政法律秩序。 (2)都注意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美国有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认为国会为了维护公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的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在德国协会之诉和民众之诉,协会之诉指协会因其成员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众之诉指原告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的多样性。在德国有传统的分类方法,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将行政诉讼分为基本的3个类型。也有是根据诉的标的将诉分类为针对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以下的法规三大类别。此外,还可以根据诉的提出系针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防御还是积极要求,以及系针对不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正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或将来才会出现的行政活动而对其进行分类。在美国由于英美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它的行政诉讼类型主要是根据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方式也将行政诉讼分为4种类型。美的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是多样化的。 2.不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德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目的,是从实体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而美国则是通过程序上的标准不同来划分行政诉讼的。 (2)行政诉讼类型宽窄不同。在美国存在着执行诉讼,在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人如不履行法院的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美国执行诉讼的基础在于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地控制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把这种对公民权益极易造成损害的强制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而强制执行的发动权属于行政机关。而在德国则没有此类诉讼,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德国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体现了他们对私益和公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在美国,制止状、人身保护状、禁止状及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体现对私人权益的保护,都以突出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而在德国,撤销之诉和变更之诉则是体现对行政法治、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之上,体现对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 四、中国对于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借鉴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类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非类型化使得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行政争议相对于民事纠纷来讲,其性质较为复杂。例如“行政争议有外部争议和内部争议之分,行政争议还有直接争议和间接争议之分。因为行政争议的性质如此复杂,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时候。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显然,现行的规定降低了行政争议的效率,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在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其结果是使得公民的起诉范围过于狭窄,公民只有在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行政诉讼。使得那些被抽象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设置不科学。我国没有明确的行政诉讼类型,这使得法院在定位某一具体行政诉讼时通常采用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的方法,而将行政诉讼的定性分别对应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分为撤消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确认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这几种类型。从逻辑关系来看,这种由判决方式倒推诉讼类型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做法,从而破坏了整个行政诉讼体系的科学性。 4.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上明确行政诉讼的类型,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的建设,促进宪政制度的建立,使对国家的管理建立在一个理性的规则之上,我国这种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模式有可能阻碍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宪政制度的建立。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已经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势所趋。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类型化一直没有规定,但是学者们已经开始对诉讼的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薛刚凌教授在其《行政诉权研究》一书中,以法院行政判决权的大小为标准,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四种类型。马怀德教授则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成更为适应现实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 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本文由收集整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我国区域行政类型分析论文 (1)中央直辖市区域与普通省制区域行政。它们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解放区不断推向全国,军管会逐步过渡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形成其基本蓝图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实施,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加强行政权力的集中统一,于是,在中央之下,逐级建立了省一县一区一乡四层级行政体系。此后一个历史阶段,地方行政建制趋于基本稳定,某些具体环节的变化并未从实质上引起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调整和发展趋势,行政层级以省(直辖市)——地市(区)——县——乡为主体框架,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相继进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现局部变动。不仅如此,中央实施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与措施,精减机构,简政放权,地方随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促进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中央与地方间权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际上只能在一定范围、部分权限内进行,中央政府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中的某些权限诸如外交、国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划分的。中央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权让利,使得特区与非特区、沿海与内地等行政区域间政治、经济差异性增多,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而且地方主义、宏观调控不力,政治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影响中央的权威,政府组织与管理社会的效率及政府行政能力,制约政治参与的扩大和区域整合。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发育和成长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仍具有较大的变动空间和潜力,蕴含着政治发展新的内容和走势。 (2)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就是在国家所辖领土的地区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赋予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区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保证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为逐步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它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与普通省制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同质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区域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在县级以下的少数民族自治乡是基层行政区域,因地小人少,则不具备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宪法规定的全部自治权的条件,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规模应当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在民族区域自治区中,西藏自治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西藏近代社会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社会,政教合一,西藏人民在官家、僧侣、贵族三大领主统治之下,几无人权可言。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协议》规定了西藏各民族的基本人权,是西藏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从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步跨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其区域行政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治机关民族化。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员,而且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行政时,一般使用藏语文,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付诸区域行政,坚持“两个离不开”,克服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促进了民族间相互尊重和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在实践中为从西藏具体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民族进步及其政治发展的渠道。(3)特别行政制区域行政同样是区域自治却高于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域,已纳入中国当代区域行政范畴和政治发展轨道。特别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它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以及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新赋予的,只是由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就是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力还要广泛得多。 香港回归中国后,依据《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导”为一大特色,行政长官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长官,并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之责,他不同于过去的香港总督,也有别于普通省制、中央直辖市、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 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香港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相悖,即政治从根本上不发展。香港主权回归后,中国对其恢复行使主权和治权、港人当家做主人,区域行政既消除了原来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显属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与现代人类相吻合的积极进步的内容。这在香港发展史上是个历史性的转折和飞跃。对于香港、澳门,中国是恢复行使主权,而台湾问题则是国家和平统一的问题。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也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保留军队;台湾当局和有关各方以及台湾人民的利益都将得到切实保障。特别行政在香港的运行和在澳门、台湾的现实可能性,是要长期影响中国当代政治发展内容和基本走势的。 行政类论文:建设局综合类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执法程序,依法行政; 3、加大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行政执法类职位考生申论写作技巧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关于申论考试的内容与往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动。最为显著的就是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分设为两类试卷——一类试卷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一类试卷是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进一步指出,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中的“贯彻执行能力”特别引人注目:在笔试中如何考查考生的贯彻执行能力呢?针对此,华图教研中心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老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能力”,考试大纲解释道:“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根据考试大纲的解释,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所谓的“贯彻执行能力”。 申论材料往往涉及一个或者两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同时,给定材料中也会包含一些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具体措施。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很可能会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提到的某一项具体措施提出(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考生在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实施方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相关部门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对此,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材料来了解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其次,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简单来说包括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申论考试当中,考生除了要固守原来提对策的基本原则——可操作、合常理之外,还需要特别体现我们具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意识与素质。我们的主体要合法,我们的措施要合法、我们的程序要合法以及我们的执行措施要高效便民,而不能低效扰民。 再次,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考生仔细阅读材料,充分体会材料设定的“场景”存在哪些“客观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变通地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最后,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这项要求与前文提到的“高效便民”之“高效”重合,此不赘述。 专家认为,制作一份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基本上也属于对策措施题的一种,因此要贯彻对策题的作答原则——可操作、合常理。同时,李老师提醒各位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对“贯彻执行能力”这一要求的思考。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比较论文 摘要: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向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新问题。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借鉴国外和我国太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分类标准,以及对其类型异同的分析,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构建的一些想法。 一、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 根据太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私以为,蔡先生的表述恰当的反映了类型化的主旨,基本上能够揭示类型化的实质,可以为大陆学界所沿用。鉴于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因而行政诉讼类型化相比较民事诉讼类型化而言,自然具有其非凡的一面。但是,行政诉讼究竟脱胎于民事诉讼,因而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关联,尤其是民事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和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来,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简约化即体现出其和民事诉讼的渊源。对行政诉讼类型和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判决类型、诉讼模式等概念的区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探究的范畴意识,在范畴提炼乃至体系化的基础上,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私以为,应当尽快结束对受案范围的"聚焦",将探究重点转向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比较上。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的划分 (一)法国 法国没有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法律规定,但学术界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摘要:第一种是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以及处罚之诉;第二种新的分类方法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客观之诉和主观之诉。传统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标准的明确性和易于执行,而新的分类方法存在于不能穷尽行政诉讼类型、标准较模糊而不易把握等缺点。因此,传统分类一直是法国实务界的主要依据。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而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和无名抗告诉讼。在日本,抗告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其解决的。日本的这一划分包含着两个层次摘要:第一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和其他三种诉讼;第二是主要以行政判决的内容为依据将抗告诉讼分为四类。 (三)英国 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和令状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依据诉讼程序的性质,划分为普通救济诉讼和非凡救济诉讼。普通救济诉讼是一种私法救济,完全是以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禁制令之诉、宣告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而非凡救济诉讼是一种公法救济,强调依法行政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人身保护装之诉、调卷令之诉、禁止令之诉和强制令之诉。 (四)美国 美国没有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她的司法审查就类似于行政诉讼制度。按照诉讼的性质和功能,美国的行政诉讼划分为个人救济诉讼、纳税人诉讼(或监督诉讼)、执行诉讼、和程序诉讼四类。美国的司法审查实现了比行政诉讼更为广泛的功能。 (五)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摘要:"前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第七条规定了提前行政诉讼时可以合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第十条规定了选举罢免争议诉讼。现台湾学界主要讨论行政诉讼类型的诉讼要件、各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原告对类型的选取、行政诉讼类型和行政行为的关系、对一种诉讼类型的具体探究等。可见,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理论探究较深入,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比较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摘要: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类型有逐渐扩大的趋向;第二摘要:在分类标注上,划分标注呈现多样化。这一方面表明了标准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证实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划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诉讼价值取向、法律传统、原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包括宪政在内的政治制度等。英美法系主要从程序角度考虑划分标准,而大陆法系主要从实体角度考虑,这和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和大陆体系是一致的。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设想 针对我国行政权历来膨胀且极为强大,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目前状况,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应侧重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类型就应当规定的全面。 (一)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属于形成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法院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原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被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提起撤销诉讼的条件,主要是因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违法,导致侵害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公益诉讼时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这和原告的诉权或适格有关。因而法院在对这类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 (二)课以义务诉讼 课以义务的诉讼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的申请,被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收到损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行政主体做出原告依法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课以义务之诉,主要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 (三)给付诉讼 给付诉讼的目的是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被告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假如行政主体再次拒绝,则可予以强制执行。提起条件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其形式可能是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由于该诉讼标的未履行或未做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确认判决",确认具有争议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于其他积极的诉讼种类,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质,即只有在其他诉讼种类不得提起时,才可提起确认诉讼,因此具有补偿性、从属性、次要性和后备性。 (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当是某法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的公共利益收到损害。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例如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如何审理及判决等等。目前,呼声较高的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院作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六)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非凡类型,他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当事人诉讼。 结语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为更为适应现实的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处罚种类分析论文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析和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 论文摘要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的人将罚金和罚款混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了“处以罚金××元”之类的文字,这是错误的。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中只能是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而没有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金钱的处罚,而罚金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和执行。另外,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司法上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也不同,后者是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了妨碍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实施。 行政类论文:行政性垄断概念分类论文 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十分简略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看,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大多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对行政性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太轻,且欠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三是反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机构设置不当,使得反行政垄断执法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要有效制止行政性垄断,应创建以下几项新制度和新机制:第一,应在充分总结本土经验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包括反行政性垄断在内的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中,建立能够充分发挥专家尤其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作用的相应机制;第二,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并使其落到实处;第三,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并赋予其对行政性垄断禁令的权力;第四,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针对行政性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第五,在未来的反垄断法典中,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类论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论文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论如何建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论文关键词】国家政权建设 乡镇体制改革 乡镇自治 基层政府建设 村民自治 【论文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农村乡(镇)村管理体制进行了大的调整。由过去的”政社合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高度集中的垂直管理体制改变为“政社分设”的乡、村、组的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政企不分的状况.自治权力在基层政权体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得到了加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一体化要求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条块分割、相互封闭的乡(镇)村管理体制,客观上制约了农村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人国地阻碍了区域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紧密协作,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协调、健康、迅速发展。因此,探讨我国目前乡(镇)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乡(镇)村管理体制,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1.乡镇一级“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与乡镇政府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承担着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等繁重任务。繁重的任务客观上要求行政的高效率运转。但由于现行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乡镇政权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行政管理很难实现高效运作。 2.乡镇一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解体后。乡村两级组织仍然承担着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兴办农村教育、修建乡村公路、优待军烈属、供养五保老人、兴办农林水基础设施等等。此外,还有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征收农业税费和“三提五统”。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事纠纷、组织防洪救灾、实施移风易俗、举办民间文化娱乐活动等项工作。乡镇一级“小政府”与“大服务”“强政府”与“弱财政”长期并存的格局。造成乡镇主要领导想方设法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一要务。 3.乡镇一级“党政企不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利益摩擦愈演愈烈。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总的来看.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最低的一级政权组织.仍未摆脱体制的影响,实际是党政混合运作的一体性机构.具体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而且“村民自治也始终处于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这是我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社会秩序混乱、党群干群关系日趋紧张的政治根源所在。 4.乡镇行政机构缺少监督系统。行政监督是权力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政府行政失误,确保政府管理畅达,高效运行的必要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我国农村乡镇政权建设中,却缺少有效的行政监督系统。一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延伸到乡镇出现了“断层”。中央、省、地(市)、县都设有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到乡镇基层政府,却没有设置监察机构。二是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机制。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指令和任务。但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公仆必须接受主人的监督。但由于耳前乡镇管理体制中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使主人对公仆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如何建构21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1.应当充分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中国乡镇既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治权力中心,又是满足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当前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实质是把它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规范到合理的空间,逐步形成一种“国家、社会、农民”三者良性互动、密切合作的关系。而其核心是解决过去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互相渗透。“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事权”与“财权”互相脱节等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无论怎么改革,“乡镇”作为一种地方基层行政建制.应当保持其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法律约束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和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之逐渐成为直接面向9亿农民的法制型、公共服务型政府。 2.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多年来,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政府体制改革遇到的最棘手问题是如何处理党政关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组织体系,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乡镇党委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是作好农村各项工作的“前沿指挥部”,与乡镇其他各种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也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改善乡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重塑乡镇一级的”政府形象“,使之逐渐形成一种整合的、协调互动的社会政治力量,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 3.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精干高效的乡镇基层政府。我国下一步的乡镇政府改革重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及运行机制。同时,要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塾础上.整合现有的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逐步增强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其走向市场化经营的轨道总之.我国建构21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新体制,光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突破:光是乡镇一级改而竖立其上的政府机构不改革.也难有实质性的进展.还需要启动市、县政府体制改革。如果仅仅寄希望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样的低层次改革,那么很可能陷入“循环改革的陷阱”。 4.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这两种权利构成了现阶段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虽然两种权力的运作法律作了清楚、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大多数乡、镇人民政府仍把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以各种方式影响和控制村民委员会的活动,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民委员会的人事权:或对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从而压缩村民自治的空问,使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为此,村民自治的成长必须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放权.而政府是否放权又取决于整个国家治理体制和政策选择。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交换关系,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的地位是应该平等的,村民委员会需要乡、镇人民政府的资源,乡、镇人民政府也需要村民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因此,用法律来约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减弱其对村民自治的束缚是极其重要的。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谈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 法律规避现象 客观存在 评析 正确处理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三)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类论文:论入世后我国行政管理与企业的改革 我国已加人Wm,作为一个经济高速成长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将使我国经济融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体系当中,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挑战与任务。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人世后我国从对外经济,制度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三个方面面临的机遇;第二部分:人世后我国经济发展的任务;第三部分是人世后我国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入世后政府体制改革 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的出口产品和对外投资项目将在WTO多个成员和地区中享受多边、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同时,我国作为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将获得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与改革方面的参与权。我国可利用WTO的贸易争端纠纷的机会,即在发生较大的与他国的贸易纠纷时,通过多边谈判和国际贸易纠纷仲裁程序去协调和解决,从而可避免一些单方面贸易报复所产生的向题。 (一)有利于我国的制度创新 加入WTO后,要求我国遵守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给了我国一个制度供给主导性起主要作用的国家产生制度变迁需求的强大压力,这必将促进我国的制度创新。 WTO规则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附件一包括:附件lA即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lB即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包括:关于战争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附件三包括:政策评审机制。附件四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这四个附件中,前三个附件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第四个附件只对接受成员具有约束力,对未接受的成员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因此又称为复边协议或诸边协议。 为了与WTO规则和各项协议相适应,我国已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等等进行修改。在货物贸易方面,需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电子商务法》。在服务贸易领域,需制定《外汇管理法》、《旅游法》、《投资基金法》等。在全国人代会修改和制定法规的同时国务院也加快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使之与WTO规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和适应。资料显示:目前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已清理了2300多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一些废止的法规已经公布,其它的将陆续公布。上述的一切标志着我国的制度创新将进人一个新时代。 (二)有利于我国高祈技术产业的发展 在我国加人WTO后,外资将更多地以风险投资形式扩大在中国的投资。因为经济的全球化,已经使国际资本把占领经济制高点、抢占前瞻性领域的范围扩大到世界的每个角落。随着竞争优势向知识和技术的倾斜,跨时空拓展技术应用正成为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中国的高技术产业在未来经济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它不仅会成为中国全盘经济的制高点及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推动力,而且技术力量和市场前景对世界经济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取得参与资格后,意味着拥有了重要的市场份额,将满足中国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已出现大幅下降,但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巨大的市场潜能,形成了大量的增值机会,延伸了资本运作范围,国际资本已经将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些国家和地区列人了全球最具价值的市场之一,正逐渐加大投资份额。从我国人世前WTO的谈判可以看出来:外方十分渴望扩大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投资,也提出参与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以特定的基金形式投人运作等要求。这些外资可以以风险投资形式实现对我国的资本扩张,进而带动国内民间投资向风险资本的转化,造就足够多的市场参与主体,形成高技术企业发展必须的高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国际资金本身构成新的投资主体,直接扩充民间资本比重,增加民间资本数额,形成有实际推动力的资本支持。 另外,加人WTO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外留学人才的回国创业和原有科技人员创业。据统计,海外华人有近三千万散布在世界五大洲。海外华人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就有十万。海外华人尤其是留学生数量多、质量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否争取他们回国创业或者为国服务,关系到中国技术产业发展前途。 二、入世后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中国加人WTO必然牵动中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其中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的转换以及服务业的现代化是结构调整中三个相辅相成的方面,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是否完成,将直接关系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状态和趋势。 (一)发展以信息技术产业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 我国目前的进出口结构仍然具有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其基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的行业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与加工贸易相关。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制造业的技术等级不高,高技术含量产品市场上占较大比重的是进口品。因此,这几年中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替代进口品。这种替代进口不是对进口品设置政策性堡垒,而是利用市场开放型经济:一是开放市场,允许外国制造业产品进人;二是从国外进口技术和中间品,生产替代进口品;三是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在国内建厂。 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工业化时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工业低水平严重,在加人WTO的条件下,差距扩大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追逐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低于其水准的制造业可能被发达国家扼杀。这可以说是我国制造业发展所遇到的经济全球化的严重挑战。应对的路径只可能是发挥后发优势,瞄准现代最新技术和产业,直接发展现代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这种跨越就是要跨越一个技术时代,直接进人现代技术时代。 因此,我国在加人WTO以后面临的结构转换任务是,抓住时机根据现代化的目标推进产业升级,其基本要求是国际分工结构由目前的比较利益结构转向谋求竞争优势。在发达国家进人新经济的背景下,中国结构转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科技产业。由此为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产品和服务进人中国提供巨大的市场。 (二)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 中国是农业大国,具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中国的农业特别是种植业,20多年虽然相对增长速度较慢、比重呈下降趋势,但其绝对额仍然在不断增长。但是,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和农民收人低下的问题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的突出问题。在加人WTO后,农业在短期内将是受到冲击的最大一个部门。以主要农产品国内外价格比较为例,见下表: 上表清楚表明:(l)我国农业产品中的大宗产品,即谷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均没有优势;(2)在我国经济作物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大豆、花生及其加工产品豆油、花生油也不具备优势。面对外国农产品进人,中国的对策不一定是以同样的产品针锋相对抢夺市场,而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一部分低效益的谷物生产,转向具有出口潜力的产品(例如园艺产品)。这同时意味着主动让出一部分市场给国外产品。 (三)服务业的提升和服务业的现代化 中国目前的现状是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对外开放程度也低于制造业。中国的服务业的落后不仅在于其总体比重低,还在于其结构处于低水准。目前在服务业中占较高比重的是进人堡垒较低的运输、餐饮、娱乐、房地产等。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占25%左右。而具有主导性、现代性的金融、保险、通讯等行业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严重滞后。 根据有关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开办人民币业务;人世后国外券商和基金公司将进军国内市场,以合资的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三年后持股可增加到49%。允许国外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份。初步分析,加人WTO对我国金融产业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中资银行的呆坏账没有完全处理,储户的流失可能会导致其流动资金短缺,从而引发财务风险;(2)由于大量呆坏账存在,加上员工素质偏低,在缺乏透明度情况下积累的金融风险在人世后外界力的作用下可能成为威胁金融安全的主要根源;(3)中资银行优秀人才的流失;(4)在资本市场上,对A股和B股市场影响存在巨大差异性,对游资的监管成为一个要害问题。 三、入世后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 加人WTO后面对的是机遇、挑战和任务,实际上“锁定”了我国改革的方向,即中国必须朝着开放的市场经济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同时我们承诺的时间表也锁定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迫使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加快改革的步伐。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1.以产权多元化改造国有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此必须做到:一是对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要严格控制。除保留少数必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外,大多数起支柱作用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应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二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其中包括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特别要注意给国内私企充分的“国民待遇”。 2.建立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实现政企职能分开,保证国有资产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内增值。 3.建立一个使中国企业家健康成长的新机制。其要点一是企业家职业化,把经营者同公务员分别开来;二是建立企业家市场。企业家的选择机制主要是市场机制;企业家的劳动力价格应由市场评价,并由企业按照其绩效、风险、责任来自主确定,而不应由政府来确定,不应同外资企业的工资待遇有很大的差距。以市场化的选择、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企业领导的短期行为和“59岁现象”。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其中包括民营经挤和外资经济,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因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比重小,实力弱,很难承接和填补国有经济的退出部分,也很难支律起“多元化”的一极。 现实中,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有数百亿的境外投资进人,它们都是私人资本。多年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广大私营民营企业表现出了国有企业所无法具有的活力和效率。法规也已制定了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法规,但仍然存在许多避垒,主要表现为: 首先在融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许多国企和政府工程尽管决策失误、浪费严重,造成资金大量损失,经营长期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却仍然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继续从银行获得信贷,而民营、私营企业却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同时也得不到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等。其次,在市场准人方面的歧视。实际经营领域中,准许国有经济进人的行业有80多个,准许外资进人的行业有印多个,而准许国内私人和民间资本进人的行业只有40多个。 (三)国内市场壁全有待消除 国内经济在许多地方及行业中依然存在着对国内产品和投资的种种壁垒。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这些国内的地方和行业壁垒,不仅阻挡着外地产品的自由进人,而且使用行政权利为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提供庇护。所有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经济在诸多方面,还面临不公平、不公开的市场,最终不会培育出具备现代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因此需要各地各级政府树立新观念,转变旧职能,培育市场功能。 (四)以信息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1.大力发展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产业为先导产业,使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带动整个工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2.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使之成为兼有“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双重特点的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如纺织、轻工等产业。 3.大力扶植高科技中小企业,充实鼓励风险投资,推动产业升级,给予他们一个全面发挥的机会。 (五)迅速提升我国企业管理水平 1.把握最新的管理理论,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特别是由物本管理转向人本管理再转向智本管理;由你死我活的刚性竞争转向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柔性竞争;由重视有形资产转向更重视无形资产;由传统的营销系统转向网络营销;由被动的适应环境转向主动的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企业组成的科层化、凝固化转向企业组织的扁平化、网络化、柔性化和虚拟化等。总之,我们的企业领导者必须更新观念、跟上新的管理形势。 2.以国内外先进企业为样板,推广追赶战略和标杆管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在管理方面的差距。企业应建立进步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标杆管理观念,不断完善自己。 3.加强战略管理,建立企业生命理念,加强研发和创新,实施品牌战略,重视核心竞争能力的培植、发展和利用。 4.引进和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生产方面,实行准时生产制,精细管理;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用测评法招聘选拔和考核干部员工,采用外展训练方法培训员工等。 总之,加人WTO,融人经济全球化是我国的一个契机,它将全面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行政管理类论文:试析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乡镇 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 研究 论文摘要: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不能仅仅从行政体制本身考虑如何深化,而应跳出行政体制的局限,调整一切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体制相适应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新体制,推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己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在不同的观点中,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已经不能仅仅从行政体制本身来考虑如何深化,必须跳出行政体制的局限,从更高的层面,例如乡镇职能转换等问题上进行思考,力求彻底解决乡镇存在的诸多难题。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调整一切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新体制,实现改革应有的成效,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创新: 1、克服四种倾向,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1)克服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建立在体制下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习惯于“一元化”的集中管理方式,大包大揽农村行政性事务,由此造成党、政、群、企不分,产生了行政化倾向。这不仅不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管理农村社会经济工作的行政职能,而且还限制了市场中介组织自由发展壮大,从而使广大农民缺乏对市场信息变化的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要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党、政、群、企之间的关系。 (2)克服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弱化倾向。长期以来,党组织对农村基层政权和执法机关干预过多,而“条块”分割又肢解了乡镇政府行政的职能,形成责任大、权力小、部门工作难协调的被动局面。要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这样,有利于强化行政责任意识,充分行使行政职能。 (3)克服其他社会组织的准行政化倾向。乡镇的“七所八站”习惯以准行政组织的身份出现,经常干扰农村的社会经济活动;而村民自治组织又受到乡镇党、政、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外部性”因素制约,实际上也无法开展经常性的群众工作。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必须克服这些干扰,进一步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克服农村群众性组织的松散化倾向。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和群体性自治组织(也包括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等),一直处于一种自生自灭、放任自流、自由发展的状态,甚至呈现出迅速蔓延的趋势。这对于长久地保持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构成威胁。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的农民党员以及党的群众组织及其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组织章程开展活动,通过增强系统内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来发挥其对农村其他民间组织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推动力,真正起到带领和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核心作用。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乡镇党、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目前乡镇党政关系的现状,大体上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党政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责明确,关系比较协调。第二种情况是党政机构虽已分设,职能划分也比较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仍存在着这样的和那样的矛盾冲突。第三种情况是乡镇党委包揽一切事务,事无巨细都由党委书记一揽子安排布置,而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履行其职能。第四种情况是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工作关系不协调,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还很普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县级以上的党政关系还没有理顺,乡镇党政组织职能划分、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和运行机制又缺乏制度性规范。因此要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此外还要着手解决乡镇各职能部门党组织逐渐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的问题。近年来,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乡镇二级机构党组织被上划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垂直领导而陆续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这些二级机构中的党员归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管理后,常年很少开展党组织活动。随着这些职能部门人权、财权、物权、事权被上划管理,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七所八站”的管理出现了“断档现象”,造成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难协调,相互推委扯皮,政令不畅,效率低下。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是,下放“七所八站”的垂直领导权限,实行由乡镇党政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保持乡镇方方面面工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逐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农村改革以来,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去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强烈要求行使民主权力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因此要从《宪法》和法律上确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让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让他们自己来当家作主。实行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善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而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和在重大问题、重要环节上的领导,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搞包办代替,更不能低估了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去搞行政干预。 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乡、村两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村级,主要任务是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另一个层次是乡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选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严格依法行事。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妥善解决乡镇党、政、群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界定职能,以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破村际间的地域界限和户籍管制,以一定人口规模的农业经营实体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为单位,组建新型的经济联合体或村民自治组织,以增强农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的亲和力,实现农村集约化经营。 3.完善农村财政制度,创新农村财务管理。 (1)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村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财政增收的根本出路。目前农民贷款难、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突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改革要着眼于两个目标: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要求我们在三个方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共同发挥作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农村金融财务政策,通过贴息、减税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贷款,增加对农村的资金供给。 (2)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缓解财政供给压力。机构庞大,财政供养过度,是目前农村财政困难形成的重要原因。现在有少数地方存在“食之者众,生之者寡”,“养民之道,贵在省官为先”。在当代20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设置是三级政府,而我国机构层次多,又都是叠床架屋分工细,人浮于事。就拿乡镇来说,除(党委、政府、纪检、人大、政协、武装部)“全套班子”外,还有“七所八站”机构设置一应俱全。另一方面,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为节约行政成本,要大力推进“三项”改革,“省”去许多不必要的官;深化村级管理改革,并村并组,削减领导职数。 (3)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在财政体制欠完善的情况下,农村有限的财政资金如果不能统筹安排在刀刃上,就会导致财力资源浪费。因此,很有必要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让村民直接或间接管理财务;把财政工作纳人领导干部任期考核责任目标,使其对“上”负责,对“下”也负责,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强化民众对财务的监督和管理,对经费的收人与支出,都要有预算和论证,以防盲目投资,逐步实现财政运行体制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4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方向,实行乡镇“七所八站”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和具体管理的新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而不直接管理下属单位的人权、财权、事权、物权等;让从事经营性的乡镇站所完全脱离行政管理体系和财政供养方式,使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独立地运行;按照职能分设、机构独立、因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彻底改革乡镇“七所八站”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决不能再留下尾巴;积极地培育农村社区性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最后一笔遗产”,成为阻碍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我国对特大城市人口总量规模控制与人口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新的户籍管理法律制度。放开省会城市(特大都市除外)人为的户籍管制,城乡人口按居住地统一管理。 5.科学规划中心建制镇,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 目前,我国乡镇有党、政、人大组织、群团组织、司法组织、市场监管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种大大小小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扩张性组织网络。这既增加地方的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又造成农村社区管理秩序极度的混乱。必须打破原有的乡镇行政建制辖区,按照经济节约、布局合理、资源集中配置的原则,科学规划中心小城镇,坚决撤消不合理的乡镇设置。 农村解体后,原来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虽然改变了名称,但其行政辖区的管理制度基本上仍维持原状。多数的乡镇政府机关仍习惯于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发号施令,硬性分配指标,并责令村、组干部限按期完成任务,因此应当尽快取消村、组两级“准行政”的建制。今后村民组一级不再单独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现有人口占有、使用、继承、处置。 调整合并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节约使用极其有限的农村办学经费。要结合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特点,打破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界限,实行规模办学与边远山区办教学点授课相结合的新管理模式。农村中小学调整合并后,师资力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办学经费纳人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对于不再保留的农村中小学原有集体资产,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评估拍卖,回收资金缴人县级财政金库,专项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被保留下来的农村中小学原有的全部资产,一律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位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 机构性质 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超编、机构膨胀、道路运输管理不能发挥应有职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而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7=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道路运输的专门机构,对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全国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正是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从而形成“养人罚款、罚款养人”的恶性循环。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位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1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性不科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定性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但从理论上说这种性质定位是不科学的。 1.1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①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②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或必要设备;③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时由政府支付成本。 1.2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组织是国家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建立的组织,它承担对社会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责,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政府组织,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行政组织具有以下特性: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组织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②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③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 常的和不间断的;⑤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组织、个人打女 道。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组织具有:①完整性。行政组织}` 完整性由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②政治性。行政组织是G 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公务的组织,因而必然具有政泥 性。③法制性。行政组织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的确定、权利}` 划分都必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④权威性。行政组织代表 国家行使行政权,它的一切合法规定、命令每个公民都必须遭 守。⑤执法性。行政的最大特点是执法性。行政组织作为国家为 实现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而建立的组织,是国家的执法组织。⑥社 会性。在现代社会国家设置行政组织干预和管理经济、科技、文 教、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这是其社会性的表现。⑦服务性。这是行政组织的根本属性,行政组织产 生于社会,高于社会,又要服务于社会。 1.3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性质分析 从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最大的特点是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而且这种劳务的成本由政府支付,不实行经济核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行业管理部门,不具有事业单位的三个特征:①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为客户服务的义务,但这种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与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是有本质区别的。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为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也拥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的检验检测设备,但这是为管理道路运输市场服务的,而不是为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管理活动的工具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③既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也就不存在政府支付成本的问题。但这里的成本与政府支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从国家设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目的和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活动的过程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属行政组织。国家设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的过程,可以概括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以下特性: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依法设立的国家专门管理机构。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专门行政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③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活动是经常的、主动的、不间断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并随时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控,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打击非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④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上下级机构、有完整的组织体和系统的运作程序。⑤道路运输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具有政治性,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参与道路运输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⑥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特别是对道路运输经济活动的管理具有唯一性和国家权威性,所以,其依法实施的正确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⑦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几乎涉及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地与组织和个人打交道。总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组织的一般特点和属性。 从以上对事业组织和行政组织的一般特点和属性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把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定性为事业单位是不科学的。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科学的定性带来的问题 从管理实践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这种不科学的定性给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建国前,中国经济相当落后,政府兴办的事业极其有限,即使有一些学校和医院,一般也由外国教会、商人和私人基金会投资运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公有化措施,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计划体制下,政府控制相应的人权、物权和财权,也必然承担相应的事权和职责。政府直接进行社会资源配置,承接组织生产活动,控制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另外,建国后百废待兴,如何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既不能保留原体制,也不能模仿西方国家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全盘引进了苏联的计划经济事业管理模式。我国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大力兴办社会的产物,是“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方式的现实体现,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就是这一模式的产物。 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不科学定性,给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 2.1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 科学的人事行政要求人员编制、考核、工资福利等职权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行使、系统运作,这样才能保持人事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肃性,才能使人事行政真正发挥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在地方,经费和工资却脱离地方财政,来源于自身收取的交通规费,破坏了人事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是人员过度膨胀的根源所在。尽管地方人事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但由于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增加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因而地方政府对这部分编制的控制自然不会像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那样严格,基本处于半松半控的状态。再加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资福利相对较好,大量具有社会背景的人以及交通系统内部的子女被安排到道路运输执法岗位上来,造成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严重超编。以某省为例,从人员编制执行情况来看,某县的道路运输执法人员达800余人,严重超编,一个县几乎占满了该市所有编制名额。从人员的学历层次看,在该省10176名执法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4141人,占40.1%,高中(中专)4645人,占45.6%,初中以下1390人,占13.7%。这离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执法人员的来源渠道看,大部分是通过社会关系或内部招工安排到执法岗位上的,某县的78名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中有11名毕业于大(中)专院校,1名转业军人,其余66人则是通过内部招工、部队退伍或通过社会关系安排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上,约占84.6%:另外,II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全部是在国家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下进入执法岗位的,亦即在高校实行毕业生双向选择后,未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进入执法队伍的。作为掌握国家行政权的部门,这样的人员进入渠道是值得深思的。 2.2经费开支制度导致绩效评估编额 1)人员和办公经费的来源渠道导致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罚款轻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全部来自自身收取的交通规费,省交通厅则根据各市上缴规费的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这一方面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征费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体制上促进了重罚款轻管理思想的形成,具体表现在:①各地由于机构膨胀,人员增多,人员经费开支压力增大。为了保证正常支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征费力度,因为征费数额增多,返还数额越大,越能改变和提高职工福利,而好的福利待遇则越来越吸引更多的人涌向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从而形成“罚款养人,养人罚款’,的恶性循环。②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考核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没有责任追究机制,而且一般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在现有的用人体制下,考核方与被考核方博弈的结果是皆大欢喜,马虎了事。基于以上两个因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重罚款、轻管理的思想在所难免。 (2)重罚款轻管理的思想导致人员激励货币化。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因此,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好坏应当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绩效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交通规费征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但在目前的这种体制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能基本异化成规费征收,权力与利益挂钩,而不是与责任相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提高规费征收数额,采取各种各样的超任务奖励办法促进规费征收,如前文所说的某县采取目标责任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县交通局给所属各交通运输管理站下达任务目标,目标完成领取全额工资,完不成则按比例扣除工资,超额部分按30%进行奖励。阜阳市的某县甚至采取包干制,即按任务完成的40%返还各交通运输管站,作为工资福利和奖励资金。这种人员激励的货币化,完全偏离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3)人员激励的货币化造成市场的失控,公路“三乱”久治不愈。人员激励的货币化对掌握公共权利的公共管理人来说,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因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具有“经济人”的基本属性,即使没有激励措施,在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他们也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人员货币化的激励机制,使得这些‘经济人”堂而皇之地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以罚款代替市场管理,根本没有人去进行市场调研和运力调控,想尽一切办法避开“三乱”。 3改革对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定性都是不科学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己经真正地担负起了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职责,己由原来政府办社会、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的职能,转变成了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组织的本质属性。因此,应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列入行政序列进行管理,相应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列为公务员,人员工资和福利保障应列入同级财政或垂直到省级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道路运输管理的不良现状,保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同一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3.1机构性质和建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专业行政管理机构,应纳入行政序列管理,独立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副厅级建制为宜,市级以副处级为宜,而县级以副科级建制为宜。 3.2人员和经费管理 领导成员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党政一把手应由省交通厅和省委组织部门共同管理,其它成员应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党组和省人事厅管理:市、县一级依此类推。 普通人员和经费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的序列进行管理,人员编制由省交通厅配合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精简、实际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在费改税前可由省交通厅统一划入省级财政部门,再由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核发。费改税以后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3绩效考核 针对不同的岗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行政服务岗位要制定规范的行政服务标准进行考核,执法岗位要对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准则进行考核。对执法部门业绩的考核,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管理标准基础上进行。 考核主体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由不同的人员组成,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第三部门和其服务对象代表按有效的比例组成。但对道路运输执法部门的考核,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如其执法对象直接参与,对其考核可能造成失真,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人大法工委以及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进行考核,但应当听取执法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管理类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论行政管理与提高政府公信力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公信力 论文摘要: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行政管理,提倡行政“文明”、行政“科学”、行政“人性”,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个政府凝聚民心。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也空前提高。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攻坚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强行政管理,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不讲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不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由此可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信用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政府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者、倡导者和组织者,只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分析 —些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主要表现在行为信用、政策信用、绩效信用三大层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 没有摆正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 —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法制及民主观念淡薄,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极少数^甚至认为,政府是为着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可以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权,以至于滥用公共权力I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执法监督不严等问题致使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威性。特别是个别政府l机关及公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公共权力进行钱、色交易。极大的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在普通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令出多头以及腐败的存在,是造成政府行为信用上降的直接原因。 2 没有正确把握公共政策的各项原则 一些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制定出违背民众利益和意愿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与民众相背离,盲目制定出某些脱离实际的公共政策,并造成严重失误之后,拒不兑现其承诺的责任。如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所谓的“逼民致富”,盲目出台政策,强制农民种植某种经济植物,对违反行政命令的农民进行粗暴的处罚,同时又不切实际、不计后果地大开空头支票,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无力支付农民的损失,不得已就以“打白条”的方式,推御责任。由于领导班子的变换,—些地方政府规制无度,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形成“—个班子—套思路,一届政府—个政策”的局面。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甚至基于地方及自身利益,—些地方政府随意制定同上级政府的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导致公众因国家公共政策体系的相互矛盾而逐步失去对公共政策的信任。 3 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 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些地方政府致力于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追求的价值取向背离公众利益,以及这种绩效本身的真实性受到公众怀疑所导致的政府公信力下降。如—些地方以简单的经济增长数字作为官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导致—些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短期绩效,行为取向惟经济指标是从,为了在经济绩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官员在行政过程中重索取轻服务,甚至置百姓生活实际于不顾,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使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不断加剧。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官员为达到个人升迁的目的,大搞所谓的形象工程,熟衷于做表面文章,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这些都严重破坏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形象。 三、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公信力 1 行政“文明”——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 政府讲不讲诚信,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2 行政“科学”——加强行政规范化建设。 要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对事关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公众对政府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3 行政“人性”——加强行政文化建设 政府的公信力,应主要通过其代表—公务员自身的行政品性来表现。诚信廉明、公道正派、甘于奉献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很好地代表政府,获得公信力。行政管理需要先进的文化领航,要明确行政队伍的文化素养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要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来规范行动,创建文明有序的行政环境,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政府的—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使其恪尽职守。同时,还要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政府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通过文明、科学、人性的行政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透明公开、讲究实效的政府形象,才能获得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政治的文明、社会的文明。 行政管理类论文:浅谈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农业税;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 [论文摘要]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和必要环节,这样的改革是乡镇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应急性改革,治标不治本。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地乡镇政府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优势、突出特色,政府职能转变才会成功。构建服务型政府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有利于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农业税的取消开启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一个新时代,成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起点。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农民权益保护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乡镇政府管理却面I晦着一系列难题。首当其冲的是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缺失。农业税的取消拆除了收费平台,断了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乡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随之萎缩。其次是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法定职权缺失。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规定乡镇政府具体的职责范围,事权分配不清。第三是乡镇负债累累。农业税的取消并没能解决乡镇财政运行问题,反而使乡镇债务有增无减。第四是乡镇社会规范及管理能力减弱。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由于不准乡村组织对农民使用强制手段,削弱了乡村组织的权威;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干部与群众相互接触变少,村民们对干部的态度变成一种“没事不理你、公事不管你、有事就找你、出事就告你”的局面。 虽然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管理面临一些困境,但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行政机关,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农村众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地方乃至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政权组织无法替代的。因此,必须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机构改革 1、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因地制宜,撤乡并镇 针对乡镇机构运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对现有乡镇政府的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经济管理职能,与此相应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为中心站,从而减少部分机构和人员。同时对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农民素质较高的小乡镇,可考虑撤乡并镇,减少行政事业人员,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而对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应稳定政府机构现状,但调整其内部分工,精简、合并可有可无的作用发挥差的事业服务中心及其人员,加强最能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机构和人员。最后,根据中央要求,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要求,加强对乡镇机构行政事业编制的控制,每过2—3年,核定一次编制,并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改革乡镇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县乡公务员考录制度 针对乡镇公务员小农意识严重、效率观念差、功利主义盛行而导致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我们认为,首先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传统干部任免制,推行合同聘任制,打破干部人事制度的铁饭碗,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干部的业绩考核,指定科学的考核和量化标准。通过考核,让那些有责任感、工作能力强、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干部继续留任或者进入领导岗位。其次是完善县乡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一是扩大县乡公务员选拔录用视野,彻底打破身份、地域限制。第一,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社会竞争的同等权利;第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地区封锁政策,促进人才交流选拔。二是改革和完善考试方法,努力建立健全规范专业的考试录用制度。第一,采用现代化的结构性考试方法。公务员考试应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特点采用结构性考试方法,其结构由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考核等构成。不同部分在总成绩中的比率,根据不同的职责尤其是不同的职位要求来确定。第二,建立公务员考试试题库。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建立公务员考试试题库,特别是专业科目试题库。可以按照统筹规划,分头开发,成果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组织有条件的省市共建专业科目考试题库和面试试题库。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第一,借鉴高校招生考试的经验,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监督队伍。这一队伍可以由纪检、监察、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并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第二,明确监督内容。主要监督招考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笔试与面试命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泄密问题以及考核录用是否客观公正。第三,完善监督方法。(1)建立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录用工作报告制度,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3)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合理划分权限,理顺各种关系 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在很多方面并不是执法主体,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手段,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很大。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状来看,乡镇政府都不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和完整的财政权。乡镇承担了大量上级交办的事务,却没有足够的权力,还要为执行结果负责。相对于县级政府的“权大于责”,乡镇却是“责大于权”,以有限的权力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乡镇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甚至是某些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因此,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合理划分与上级(主要是县级)政府的权限。一是还权于乡镇,解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问题,严格按照“权随事走,财由事定”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的事权;二是明确与上级(主要是县级)部门的关系。县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级部门不应对乡镇政府实施直接发文等行为。三是县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在工作上应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协调、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应征求和尊重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其次要理顺各种关系:(1)理顺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关系,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2)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乡镇政府集中精力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扩大和强化社会自身管理的功能,由社会的各种组织按照各自的性质和任务,共同承担社会义务;(3)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乡镇政府主动退出,只管一些市场管不到、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积极培育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和必要环节,这样的改革是乡镇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应急性改革,治标不治本。 二、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1、目前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进入后农业税时代之后,乡镇政府突出的问题是干了许多不该干的事情,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又没做好。首先是在中央转移支付不能足额足量到位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为了维护正常运转和偿还债务,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财政收入,其中重要的途径就是发展企业和招商引资,有的乡镇甚至通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获得制度外收入;其次是有些乡镇超越经济能力大搞基础设施建设,而又没进行科学规划和很好地利用市场力量,结果导致许多小城镇成为一无产业基础、二无市场依托、三无居民社区的“空城”,更导致乡镇政府负债居高不下;第三,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低下。南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许多因素,许多诸如农业技术推广、文化宣传等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甚至基本丧失,导致农村社会公共事业长期受到冷落,发展滞后。 2、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结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大的方向,这为我们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到基层乡镇政府,我们认为它基本上不具备履行经济调节智能的能力,也几乎没有市场监管的能力,真正需要抓实抓好的应该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体制改革中的乡镇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削弱、淡化、转移、合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职能。具体说来,(1)更新观念。这是转变职能的关键。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农业走向休养生息阶段,随着原有的乡镇工作格局的打破,旧机制必然被新机制所代替,工作观念,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重点开始发生全新变化。在观念上,要迅速从去强管理、轻服务,重人治、轻法治变为重服务、重法治,主为老百姓出主意、想办法、找路子,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2)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收农业税了,国家每年都会有数千亿的财政资金转移到乡村,乡镇干部应从收税费转变为农民提供安全、保卫、科技服务和有效信息,乡镇政府应当更直接提供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社区医疗等公共产品;(3)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乡镇政府要合理规划集镇和新村,抓紧建立和小城镇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机构,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有序流动提供保障;(4)培育新型现代农民。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用全新的文化科技知识武装农民,特别要做好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的效益观念、科技观念、法律意识、人权观念及竞争意识,造就出一批具有现代商品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的新农民;(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前农村地区仍然是人口超生的重灾区,各地乡镇政府在这一点上的职能一直没有放松,但是在新形式下,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方式、手段应该向人性化方向发展。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地乡镇自然、经济等环境千差万别,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优势、突出特色,乡镇职能转变才会成功。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 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为了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职能转变,更不仅仅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进行的机构改革,而应该把这一改革放到国家、社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高度上,放到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去研究,从而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拓展到乡镇政府管理模式转型和创新的高度,用现代治理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改革,重构国家、社会、农民关系,城乡关系以及体制与机制等各方面的关系,并使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从纵向分析,其重点在“治官”而不是“治民”,在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约束和规范政府应该干什么,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和谐统一,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1.乡镇政府职能界定准确。按照“因需设岗”、“因事设人”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职能,界定乡镇机构的责、权、利。(1)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明确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保障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用水、用电、通讯、交通条件,改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科学配置乡镇机构规模。乡镇机构规模主要由乡镇的个数、乡镇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三部分构成,而乡镇内部机构设置的规模是重点。一般说来,乡镇规模没有统一的标准,它的设置根据政府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定,要考虑到政府的行政能力、政府的职能、政府的办事效率以及相关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因素,最终以乡镇能否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满足农民群众公共需求为准。3.乡镇权力机制的科学管理。权力机制是多方治理的核心部分,只有构建民主、科学、合理的权力机构,才能实施有效的治理,才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乡镇权力的产生要从过去的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其次,乡镇权力的运用必须依法行政,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从横向分析,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治理应该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的结合,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在管理的性质上强调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在管理技术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从而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元治理体制。我们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乡镇政府多元治理的构成,必须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中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参与乡镇社会事务的权利,分清政府应当承担和做些什么事。具体说来:1.强调乡镇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这是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存在的理由;2.完善农村中间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乡镇政府让渡出来的一些社会事务承担起来,将城市文明导入乡村社会,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3.倡导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性。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最终取决于农民的自主和觉悟,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的政治参与和自我管理,尊重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也只有政府通过各项政策引导,让近9亿农民获得更多社会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农民建立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行会,扩大它们的生存空间,让农民为自己的事情做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政府才能真正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 行政管理类论文:略论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 长期以来,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为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讲,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他在其一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的思路,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建设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邓小平同志的行政思想有待于我们加以深入地发掘和总结,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求得理论的指导。 一、社会主义的行政本质在于为人民服务 确立行政本质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的基本的性质与方向。正如古德诺所言,政治是政策的制定,行政是政策的执行。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决定了这个国家行政管理的本质,因此,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行政本质。社会主义的行政本质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性质所决定。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的本质特征,在于服务,在于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把为人民服务视作为其生存的最根本的基础资源。为此,她奋斗了几十年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但执政地位的改变,也使得有些人逐渐淡漠了对这一观念的认识。’种种苗头,在建国后的若干年里就逐渐出现了。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的一员,邓小平同志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他曾尖锐地提出:“我们进了城,是做官呢,还是当人民的勤务员呢?”他说:“如果不是做官,而是当人民的勤务员,那就要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出现,要平等待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将这一干部行政作风问题看作是事关我们国家性质的大问题,是与我们党的特点直接相联的大问题。他强调指出,懂得并抓住我们行政管理的本质,我们“就可以避免沾染官气,就可以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就可以使我们的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将来发展到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去,就可以使我们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04页。以下凡引本书仅指出其卷数与页码) 服务不是说说而已,要真抓实干。对于我们广大的干部而言,就是要贯彻到群众中去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对于官僚主义的作风,邓小平同志是深恶痛绝的,他详细地指出了其危害性,称之为“令人无法容忍”。(第二卷,第327页)他曾干脆地说:“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第三卷,第121页)这里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领导的实质,既包括了上级的领导对下级的领导的服务。也包括了人民的干部对广大的人民的服务。而后者,则正是社会主义中国行政管理的本质问题。 二、社会主义的行政要从大局着眼 行政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微观的枝节,而且在于宏观的视野,在于站得高,看得远,在确保全局的背景下解决细节问题。这就是行政管理所要关注的行政境界问题。在这一方面,邓小平同志是杰出的榜样。邓小平同志在有关中国社会的发展问题上,高瞻远瞩,体现了一个中国共产党杰出领导人的风范。落实到行政管理方面,就是其崇高深邃的行政境界观。 邓小平同志指出:“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些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不行。,’(第三卷,第124页)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强调局部服从大局的观念,这既是历史的经验,更是当代的要求。强调领导集体的同志,“考虑任何问题都要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大局。许多小局必须服从大局,关键是这个间题。”(第三卷,第298页)邓小平同志深知,当代世界,一个国家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相互联系的,这是一个大局。针对这个大局,邓小平同志在结束十年动乱后又及时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构想,把中国带到迅速发展的世界中去。从国内来讲,经济建设也是大局,针对这一大局,邓小平同志提出“经济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第二卷,第194页)各方面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对于地区发展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沿海与内地要服从交互支持这个大局。 行政大局不仅是对大局而言的,而且对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都有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同志的行政境界观就不仅体现在中国国家发展的大的方面,而且体现在行政管理的各个具体的方面。如基于“要从大局看问题,放眼世界。放眼未来,也放眼当前,放眼一切方面”,(第三卷,第30。页)邓小平同志提出“从长远着想,解决好交接班的问题”。他说,“这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强调从观念解放和制度改革入手,“把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提拔起来,保证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后来居上。”(第三卷,第321一7页)这一思想对于我党人事的新老交替,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的行政要处理好边界问题 行政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区分各个管理条块之间的界限,这就是所谓行政边界间题,它是行政控制的协调的基础,对于行政执行的效率来讲,关系很大。这种行政边界是多层次、多方向的。从纵向来看,有传统的中央与地方等边界,有条条内部的上下边界,等等;从横向来讲,有部门之间的边界,有地方与地方之间边界,有一地方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边界,有党政关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行政边界,等等。这也是我们党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比较注意却始终未能完全做好的事。邓小平同志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注意着这一问题,并在这方面倾注了很大的精力。 远在根据地时期,针对当时根据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现象,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党的优势不等于党员包办;党的领导不等于“党权高于一切,’;党员多数不等于万事大吉。提出党对政权是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强调党组织和政府机关要相互团结、相互尊重、各施其职。邓小平自己作为军队的高级政治干部,充分尊重军事行政首长的权限,他与同志多年默契和谐的工作关系一直为党内所称道。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又关注起党政关系问题,提出“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第二卷,第321页)这些重要构想,对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政关系在80年代的重新调整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他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的指导和身体力行地带动下,中国的行政机构和人大体制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建设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而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所导致的一些行政边界不清的间题,邓小平同志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第二卷,第321页)发起并推进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其中分清职责、下放权力、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民主集中制的正确运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重新界定和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社会主义的行政有一定的规律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之间总是有规律可循的,行政管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其一,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存在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规律就起着作用;其二,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的背景下,除了一般的行政管理的规律外,有没有自己特殊的规律,这方面,邓小平同志在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规律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行政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是行政规律中最重要的规律。在长期的领导工作中,邓小平同志始终坚持继承思想活的灵魂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大的方面来讲,他一贯强调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建设现代化的宏伟事业,实际上是一项巨大的宏观行政管理工程。相应地,行政管理必然的内在要求也必须是从实际出发。正是在这一前提下,邓小平同志才反复强调要学习有用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内在要求的一项总结。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问题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规律。邓小平同志在决策前十分重视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如对于科学家提出的关于跟踪高技术发展的建议,邓小乎同志在肯定的同时,要求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讨论。在充分吸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经常性工作对行政工作的完整性、稳定性与正常开展起着重大的作用。做好经常性工作,看似简单,其实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规律。邓小平同志在各种场合都十分注意强调要做好经常性的工作。“现在党的工作、群众性工作要着重把经常工作建立起来。”“经常工作的制度要恢复,没有制度工作搞不起来。”各部门的工作一定要管本行,议大事。做好经常性的工作,说到底,就是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这就会导致“丢掉了我们各行各业应该死死抓住不放的事情。”(以上见第一卷,第293一296页)。 五、社会主义的行政要有权威 一个行政主体有否权威,将决定其能否有效地运用行政的影响力资源对行政过程中输入输出间各个环节、要素等进行管理、监督、限制、命令、保障或支配。它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完成有强烈的影响。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威的要义在哪里?邓小平同志总结我党多年来的行政经验,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从行政主体并最终结合行政行为的制度化,丰富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控制经验。 中国是个超大社会,中国共产党是个有5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管理是一个巨大的行政和社会的系统工程。因此,没有一个有力的有核心的党和国家的行政领导集体是不行的。邓小平同志透彻地看到了这一点,在各种场合都强调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中央领导集体。这样一个领导集体,对于中国社会的整合,对于行政的有效运作,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把这一问题看作是“最关键的问题”,认为“国家的命运、党的命运、人民的命运需要有这样一个领导集体。”(第三卷,第310页众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建立一个领导集体的同时,指出这个领导集体要有一个核心。他说:“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第三卷,第310页) 有了领导集体及其核心,并不等于行政主体的问题都已解决。这里还有一个行政主体即这个领导集体能不能坚持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领导集体有没有权威和威信。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也作了非常深刻的思考,提出“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第三卷,第277页)他提出,“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第三卷,第319页) 行政权威的保障与威信的形成与维护有很大的关系,而政绩对形成威信作用显著。因此,邓小平同志谆谆教导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迅速建立政绩。(第三卷,第30。、317页)同时,维护威信还需要下级主动维护中央的威信。邓小平同志坚决批评了那些不顾组织原则侵害行政威信的现象。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就此对中央权威的维护作了专门的阐述,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邓小平同志行政权威思想的一个贯彻。 六、社会主义的行政是一种技术 列宁曾经指出:“政治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列宁选集》第四卷,第234页)作为受政治决定的行政管理也同样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作为科学,要遵循一定的行政规律;作为艺术,则要讲究一定的具体管理的技术规则。因此邓小平同志指出:“管理也是一种技术。,’(第三卷,第“页)既然是技术,就与宏观的行政管理不同,它应包括许多细致的方法。基于丰富的行政经验和深刻的理论洞察力,邓小平同志的行政技术观是非常丰富的。 行政技术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行政的制度化建设。邓小平同志始终十分重视制度化建设的问题。 首先是领导制度何题。早在1980年,针对行政效率的低下、行政领导的老化等状况,他首先提出从制度上着手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提出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弹劫、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将它提高到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次,在具体的管理办法上,强调克服官僚主义以适应大生产的背景。更鉴于经济建设日益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邓小平同志要求广大干部“要学会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同上,第150页)根据不同的部类,用不同的管理办法。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再次,由于中国伟大的改革开放的要求,其中许多不适合于发展的技术要抛弃,而外国的先进的方法要学。怎么学?邓小平同志提出:“在全国的统一的方案拿出来以前,可以先从局部做起……逐步推开。”(同上,第150页)中央各部门要允许和鼓励试。 最后,重视信息沟通是邓小平同志行政技术观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当前正实现由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便是信息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点。七十年代末,他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的一个初衷就是信息问题。他说“实行关闭政策的做法对我们极为不利,连信息都不灵通。现在不是讲信息重要吗?确实很重要。做管理工作的人没有信息,就是鼻子不通,耳目不灵”(第三卷,第306页)因此,在行政工作中牢牢抓住信息问题,对管理质量的提高意义非常重大。 七、社会主义的行政要有评估标准 一项行政管理的任务如何,直接影响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保证行政质量,推进行政发展,就需要对行政的过程、结果等进行评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既要反映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还要注重行政的实际效果。在长期的行政活动中,邓小平同志逐步形成了他的行政评估思想。这一思想的核心是评估标准问题。 邓小平同志曾以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把握,提出了评判各项工作标准。他曾经说过,“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第三卷,第23页)在南巡讲话中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第三卷,第372页)“三个有利于”既是各项工作的判断标准,当然也是行政评估的标准。 这一评估标准,实际上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具体化。这样一来就去除了一切唯意志主义的或感情化的标准,使整个行政工作的真实效果明晰化了。本着这一精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就能充分地在行政工作中得到具体体现,由此,对行政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将会有大的推动。 八、社会主义的行政要注重创新 行政的发展与创新是行政工作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基本保证。邓小平同志始终关注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成效。早在80年代初期他就针对计划体制下出现的一些弊端,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到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又及时地将政治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在80年代后期大力开展的行政改革。邓小平同志行政创新观核心有: 首先,行政机构要增强活力。邓小平同志指出:“党和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国家体制要增强活力,就是说不要僵化,要用新脑筋来对待新事物。,’(第三卷,第240页)如何增强?邓小平同志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一个是人的问题,即各级领导班子的年轻化,办法就是废除终身制,建立正常的干部选拔和退休制度。第二个是机构本身的问题,要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机构要简单一点,强调“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对体制的革命”(同上,第396一401页)。 其次,具体工作要敢于试,大胆试。7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在对国民经济进行整顿的时候就提出“一定要建立一个敢字当头的领导班子”。(第二卷,第25页)尽管当时有其特定的针对性,但这一思想的意义却超越了当时,一直为邓小平同志所看重。因而在南巡讲话中再次提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第三卷,第374页)错了可以改。事实上,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正是他对其一贯倡导的行政创新观的总结。 行政管理类论文: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了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入和侵浸,掣肘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必须坚持协调、高效、精减和渐进的原则,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核心目标,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从而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化,保障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 关键词 行政化 检察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 检察官独立性 职能分离 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时,也总要履行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弊端的存在,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造成了检察制度的变形,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只有将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才能还原和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本文拟就“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分离”的内在动因、核心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途径等若干问题试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检察改革和司法实践。 一、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一)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认识基点 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也构成检察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实行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必须以此为认识为基点,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权的性质并予以准确定位,才能深刻认识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内在动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离措施。 对于检察权性质,目前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之分歧。“行政权说”从检察权具有的主动性、国家代表性、命令性和执行性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接近度”,检察官与法官具有“近似性”,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国家,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体制上应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法律监督权说”将检察权作为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仅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的角度分析,检察权无疑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但定位我国检察权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发展的共同性规律出发,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尤其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出发进行“应然性”分析,也就是说,必须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来解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而不应以“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应然性”的依据来给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权定性,从而墨守司法权只是审判权的成规,否认检察权是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应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违背司法规律,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是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但是,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并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建设检察机关,也没有按照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业务,而是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检察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影响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 1、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涵义及形式 所谓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是指违背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检察活动。它和法院的行政化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众多学者俱已做过详细论述,而关于检察院的行政化问题,因对检察权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在法理上一直没有澄清,且检察权在行使方式上确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学者鲜有专门论述。同法院的行政化一样,检察院的行政化,也包括外部行政化和内部行政化。外部行政化表现在国家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即检察机关的外部体制上,它涉及检察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检察人事权(尤其是检察长及副检察长人选)和财权的行政任命和行政拨付制。外部行政的直接后果是制约了检察权外部独立的效果;内部行政化是指检察活动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即本文所指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内部行政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的合一,即检察业务活动的完全行政化,也就是说,对检察业务活动管理完全采取了行政模式,其弊端是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同化了检察职能;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方式违背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特点和规律,或者完全行政机关模式化,或者带有行政模式的痕迹,其弊端是造成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制约、干扰和侵袭。在行政化的检察活动管理模式下,检察职能同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和、混合(同一),使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造成检察制度的变形,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也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2、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主要表现及其弊端: (1)办案体制完全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行政审批、集体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机制,即检察权由检察机关通过层层审批的方式集体行使,再由检察机关整体承担办案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这种办案体制中,普通检察官只是案件承办人员,即行政垂直线上底部的一个点。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集中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有审核权,这就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副检察长、业务科(处)长成为决定案件的领导层,行政管理职能同化了检察职能。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一是“审而不定,定而不审”不符合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的要求,难以保证诉讼决定和诉讼行为的正确性。二是造成了办案人员对领导的依赖,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检察官。三是办案环节过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四是权责分离、责任不明,不利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落实。 (2)检察委员会构成和运作行政化。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下,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几乎全部是检察机关的行政领导(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检委会构成上的行政色化,使检委会在运作上也被打上了很深的行政化烙印。由于检委会委员都是行政领导,且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行政职位高的委员的意见往往会影响甚至左右行政职位低的委员的意见。而行政职位低的委员也往往也会因为顾及领导关系而附合行政职位高的委员的意见,其结果就是,往往影响了检委会议事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在审核案件时,有是并不是因为案件重大、复杂或疑难,而是因为不愿承担领导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使检委会成了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3)检察官任免行政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直接任命,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人大的任命实际上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审查,检察官的任命事实上由检察院自由决定:首先由其所在业务部门的领导和院领导推荐,再由人事部门考察,然后由院党组最终决定。因此,一个检察官是否能够成为检察官或者继续成为检察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其所在检察院内部的别处一些有行政职务的检察官决定的。因此,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势必会受到这种任免因素的影响。 (4)检察官惩戒手段行政化。根据《检察官法》,我国现行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的惩戒运行机制。这种内部的惩戒运行机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从而强化检察官对其所在部门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使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所顾忌或者因需“投桃报李”而不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5)检察官管理模式完全行政化。长期以来,在检察官的管理上,一直把检察官等同于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中以检察官行政级别制最为典型。检察官管理模式的完全行政化,一方面,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另一方面,检察官之间过分行政化的阶位关系,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等级服从和责任,增强了下级检察官对上级检察官的过分依赖性,使检察官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6)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和缺乏分类管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由于没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使我国检察官队伍非常庞大,检察官比例极不协调,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本应成为检察职能的支撑和附属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却浸没了检察职能,掣肘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实现这二种不同职能的分离,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 二、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 -----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司法性的核心就是要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因此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就必须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来核心目标。 (一)检察权独立性是检察权司法性质的本质要求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权之所以需要独立行使,一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一种独立性。二是因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需要一种独立性保障。三是因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独立性。四是因为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有赖于检察权的独立性。但从根本上讲,检察权行使独立性,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是其司法性的本质要求。因为检察权行使独立性创造了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它使检察官能够排除非法干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切实地贯彻法制原则。 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包括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外部独立性,指检察权运行过程遵循自身的规律而不受外部的非法干涉,它涉及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在一般意义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外部独立性。检察权的外部独立是一种集体独立,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指检察官的个体独立性,其主要意义是:第一、检察官的独立性是检察业务本身的特点和规律的要求。检察权以公诉权为基本构成,而公诉是一种司法性很强的活动,是以亲历性为基础的个人判断和个体操作,赋予检察官独立性,可以防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有悖司法认识规律的做法,从而提高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检察官独立性是防止不正当干预的重要条件,有助于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第三、检察官独立性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司法的效能,要求办案检察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产生职务上的效力,而应避免环节过多,造成决定和行为实施迟缓。第四、检察官独立是检察机关集体独立的基础,没有检察官个体独立,检察机关集体独立则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是,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它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限制。所谓“检察一体制”,是指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对内要求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因此,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需接受上级的指示,其行为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即相对独立性。“检察一体制”虽然限制了检察官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但并未否定检察官的独立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他可以合法地对抗检察长的指令,如享有消极抗命权或积极抗命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独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检察权行使原则。与国外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相比,我国检察权的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相对于执政党与权力机关是不独立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独立性的表述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制过多,检察权的外部独立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未获得法律的确认。在我国,宪法、司法机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种独立性,是一种集体独立,也就是外部独立,而非个人独立即官员独立。在现行体制中,检察官受检察长领导,任何检察活动应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虽然检察官也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但在法律制度上还没有确立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法律还没有赋予检察官合法对抗行政指令权的能力。同时,诉讼法还是以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官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是检察院意志的执行者,其本身在诉讼法上还缺乏独立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完全以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注意按照司法规律管理检察业务,使它难以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做到“严格执法”,难以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确是我国检察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教训。因此,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检察官的司法官化为核心目标。 三、改革检察业务管理 引入司法管理方式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的根本途径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以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为根据途径,主要措施如下: (一)重新配置检察权,改革办案体制,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 改革目前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就要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笔者建议对检察权可实行“三级配置”制,即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权限和职责,逐步取消业务部门建制,变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助理,实行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办案体制,其核心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 主诉检察官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的检察官办案体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就是要打破检察活动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使检察官成为对办理案件有一定决定权和独立性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权责统一的新的办案体制。主诉检察官制2000年在全国推行以来,在提高办案质量、造就高素质的公诉队伍、明确办案责任,落实错案追究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化的办案体制所固有的一些弊端。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成熟的理论指导,在主诉检察官制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上争议较多,分歧较大,影响了主诉检察官制的深入推行,使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笔者认为,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无疑是正确的,它适应了刑诉法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是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要和重要的举措。以“主诉检察官制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主诉检察官的难以统一”为理由反对推行此项制度的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主诉检察官制的制度价值,也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此项改革及整个检察体制改革。因此,正确的做法不是否定和反对此项改革,当务之急是对主诉检察官制做进一步的完善: 1、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检察官具体职权的设置,进一步理顺检察官同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关系。解决主诉检察官制的法律依据问题后,根据相当性和渐进性的原则,逐步扩大检察官的职权,同时逐步限缩业务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直到取消业务部门副检察长建制,最终将检察权主要配置给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各自职权范围、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目前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与主诉检察官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是不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提供切实的职务保障。 4、待主诉检察官制成熟后,可参照主诉检察官制在其他业务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制。 (二)改革检察委员会 1、将检察委员会由现在的虚设改为实体制。 2、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是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其他委员由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德才兼备的资深检察官担任。(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建制取消后,仅由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除检察长外,其他检委会委员在行政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检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 3、检委人会的职能:一是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是监督检察官的工作;三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4、严格限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只讨论决定检察长提交的案件。 改革后的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既符合检察权中行政性属性和检察一体制的要求,同时又减少或避免了行政性烙印对检察职能干扰和影响。 (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必然要求。根据行使检察权主体的不同,可对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四种序列的分类管理框架。对从事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工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主要检察人员授予检察官;改变把书记员当作检察官后备军的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官序列,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要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司法警察纳入警官系列。其他检察人员列入司法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系列。 (四)成立“司法行政管理部”。实行分类管理后,要相应地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检察机关内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行政管理部”不仅要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基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如从事政工、行政装备、档案管理等行政事务,还可负责检察机关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联系。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的工作推向社会,实行社会化服务。另外,为加强检察官的协调,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内设置“检察官秘书处”,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运行的协调机构。主诉(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可向检察官秘书处申请配备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办理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可直接通过检察长按规定程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不必经过部门行政审核。 五、将一部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如改革对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在检察机关之外,建立统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如前所述,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对所在部门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不利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可设立二级统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中央一级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中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行为惩戒;在地方一级,可在省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司法机关(院长和检察长除外)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惩戒。 四、协调、高效、精减、渐进 -----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是一项涉及理论和体制创新重大司法改革,必须积极慎重,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协调原则,即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相协调的原则。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我国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没被法律认可,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就成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一定限制。“检察一体制”是检察权行政性属性的表现,而检察官的独立性是其司法性属性的必然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必须协调好检察官的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的关系,划定二者合理的边界,在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和维护“检察一体制”,又要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如何协调,笔者认为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管理要注意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命令,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与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 2由于隶属关系和指令权的存在,一旦检察长或者上级检察官下达指令,检察官一般应服从命令,以维护检察一体制。 3、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不是绝对的,可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违法指令,法律高于“上命下从”,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 4、建立健全检察官独立性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身分保障、经济保障和一定的特权保障。 (二)高效和精减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通过实施“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效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标之一。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律正义精神的实现。因此,实施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坚决革除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完全行政化所产生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低下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管理质量,使其真正成为检察职能的有力支撑。高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减少检察权运行的行政性中间环节,畅通检察权的运行渠道,以消除行政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浸,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 精减原则就是要要根据检察权的司法性规律,尽可能减少检察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真正使司法行政管理成为保障检察职能有效实现的辅助功能,从而还原其辅助性。贯彻这一原则,要做到“减”和“精”的高度统一,在减少行政性事务的同时,要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质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检察职能。 (三)渐进原则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行政管理类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行政管理论文: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等等这些俗语或古训无不在阐明一个道理:无论是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一个单位的平常工作,还是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都必须靠一定的制度来维系。好的制度能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提高社会效率,减少社会管理成本。那么什么是“制度”,它包含哪些方面的范畴呢?根据辞海及通常的解释,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人类行为的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 作为社会细胞之一的单位,其内部管理也常常会涉及到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这里,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是保证单位能否良性、有序发展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因制度设计的缺失,引发出种种的尴尬。 那么怎样才能完善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各项制度,构筑单位管理的基础网络呢? 凭着本人的学习理解与管理实践证明,要抓好一个单位的工作,长期保持一个集体团结和睦、有条不紊、健康有序、高效廉洁的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第一,完善职责分工制度,使之责任明确。要用制度的形式把所有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加以确定,规定在拥有哪些权力的同时,必需明确相应的义务,真正做到责任“落地”,守土有责。 第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是维系单位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因此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议事决策制度、廉政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等,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第三,严格工作督查制度,使之工作到位。“法贵在行”,有了制度就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否则,制度再好也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形同虚设。必须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意违犯的,要严肃查处,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坚持阳光作业制度,使之公开透明。有人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单位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与执行,都必需要客观公正,透明有序,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坚持做到管理公开,程序办事,决策民主,群众参与。 第五,落实外部监督制度,使之体系完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监督制约,是促进正确使用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要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的工作监督和人大政协的法律、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第六,规范“一把手”权力行使制度,使之首端控制。现实生活中,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存在有权无责、权大责小、权责脱节问题。因此,应建立健全规范“一把手”权力的系列配套制度,形成首端控制的权力制约机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讨论重大问题一把手末位表态,一把手不直接参与项目工程和分管财务,对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制度的同时,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制度要合理。要保障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要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2.制度要切实。要符合客观环境,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一定是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反应。不切实际或盲目照抄照搬的条款,无疑是一纸空文。 3.制度要稳定。执行制度要保持相对连续性,不能朝三暮四,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4.制度要含情。制度要体现人情味,单位应推行人性化管理。制定制度时,在规定一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包容可能存在的个体差异,以便充分发挥个体优势,为共同目标服务。 5.领导要垂范。执行制度领导要身体力行,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不论何时,榜样的力量都是很大的,有道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总之,只有坚持用纪律束人,制度管事,令行禁止,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保证我们的干部少走弯路,不走邪路,才能保证一个单位健康、有序、效率的推进各项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法制化构建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而行政管理法制化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才能实现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调整与支配下,切实保证行政活动能够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使行政行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体现在法制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宪政和人权保护的坚实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权益。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当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律化、规范化,许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仍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执法体制不畅、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等许多执法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结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这种重复执法不仅带来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集中体现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与执法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缺少长效管理机制,执法部门热衷于专项执法、运动式执法,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整体考虑和长远规划,缺少长效管理机制,以致于群众满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内容,法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体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因此,推进依法行政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实中许多执法者将法律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在民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应树立服务意识、理性执法意识,将执法作为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执法观念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因此,执法者应树立行政服务、民主参与、平等互动的执法理念,自觉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提高执法的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就必须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应通过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等方式,使广大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人生观,能够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能自觉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应完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促进法律建设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其法律素养。此外,还要培养执法人员的行政程序意识,使执法者能够严格按程序执法,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促进执法公正。推进执法组织建设也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应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行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多种利益关系,现实中因部门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推诿扯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必须从体制上理顺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此外,应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责任,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建立明确的执法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加强执法管理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如行政法规中背离法律等级性,越权立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法规之间相互冲突,造成执法难的现象屡见不鲜,等等。为此,应完善行政立法制度,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如在立法之前应建立科学的立法规划,并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应完善立法程序,通过调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来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另外,还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过时的、不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为此,我们应深入研究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深入推进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 行政管理论文:机构编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体会思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认真学习之,深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机构编制部门责无旁贷,必须深刻领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加强研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心部署,坚定不移地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向前进。机构编制部门应切实做到“五要”: 一、要明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愿望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协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二、要掌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为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撑。 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确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和步骤方法;坚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重点,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重视民主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和保障改革;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积极借鉴国内外公共行政改革的有益经验和通行做法。 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法:在改革战略的谋划上,要注重系统思维与问题意识的统一;在改革任务的部署上,要注重长期目标与近期重点的统一;在改革举措的实施上,要注重质的突破与量的积累的统一;在改革进程的推动上,要注重自下而上广泛参与与自上而下集中推进的统一。 三、要抓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在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必须 做到: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四、要落实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责重点,合理调整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在中央、省、州确定的限额内,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应当上下对口,其他机构因地制宜设置;调整和完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再保留的,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政政策;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对违反规定的限期予以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五、要积极配合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一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抓紧制定县政府机构改革、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案,制定和完善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要严肃纪律,杜绝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发生;要重视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行政管理论文:海洋体系行政管理学的论文 一、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现状 海洋行政管理学始自20世纪后期人类对于海洋利益的高度重视。超越陆地,走向海洋,拓展人类生存发展空间成为社会共识,如果说古代海洋开发利用与近代航海时代停留在尚未完全成型、统治管理职能不够明晰的政府的引导之下,那么近几十年来海洋事务的兴盛,则是由成熟的管理型行政的政府统摄之下推进而成,海洋行政管理获得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内涵。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工业化时代背景下研究人类海洋事务管理规律,服务于社会对于海洋快速增长的需求。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发端于上个世纪90年代,学者与海洋部门官员对于海洋领域具体管理问题的论述。进入21世纪,学者逐渐开始由实证研究转向理论提升的过程,作为一门学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也在其中不断地得到展开,如郑敬高于2002年出版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目前学界的研究集中在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框架体系设计上。最初的研究尚无明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学者通过基于海洋管理学探讨“海洋行政管理”,略加阐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学界对于海洋管理学的定义突出政府的主体作用,这与海洋行政管理学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相合。 王琪在《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一书中引述以往有关海洋管理的定义,如美国学者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美国海洋管理》对于“海洋管理”的定义:“指政府能对海洋空间和海洋活动采取的一系列的干预行动”。早期国内学者对于海洋管理的理解近似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比如“海洋管理市政府对海洋及其环境和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而王琪等编着的《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多是从倡导海洋管理的高度,着重介绍海洋管理的已有研究成果,并且将海洋管理归于公共管理范畴,认为“海洋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涉海公共组织为保持海洋生态平衡、维护海洋权益、解决海洋开发利用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所依法对海洋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这一思路与世界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一脉相承,海洋行政管理学只是以专业名词的身份出现,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篇章,也没有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2013年3月出版的《变革中的海洋管理》一书中在公共管理的思路下审视行政管理,辟有“海洋行政管理”一章。在该书中,王琪等认为“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尤其是政府部门依法对涉海行业及涉海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并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海洋特色、系统性、以政府为核心等原则,将海洋行政管理体系划分为基本理论、管理组织、管理行为以及工具、具体实践、海洋行政伦理、海洋行政管理发展等六个方面,并结合国内海洋管理实际,具体分析了海洋执法体制与海洋政策问题。这部分论述关涉海洋行政管理定义、构建原则、体系设计等基础内容,可以视为学界系统探索海洋行政管理的代表,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科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海洋行政管理学》一书是国内第一本系统总结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的着作。 海洋行政管理学从属于行政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以及一般规律的科学”,因而行政管理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海洋行政管理学具有总体的规范效应,但是海洋行政管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具有学科的独立性,它是“以涉海行政组织及其行政实践行为为研究对象,要揭示海洋行政组织的职能、结构特征,海洋行政组织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更要研究海洋领域中的特殊管理问题”,由此海洋行政管理学既要研究传统行政管理已有的行政职能、行政组织、海洋政策、行政法治等内容,也要展现海洋信息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岛管理、海洋应急管理等特色部分,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从而兼具行政管理学以及海洋特色内容。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学的框架体系,国内学者还有其他表述。郑敬高在《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中将海洋行政管理的体系分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立法与执法管理;海洋政策与决策;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全书的体系也类似于行政法教材的体系。吕建华等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将海洋行政管理学的体系设计为“海洋职能、海洋制度、海洋战略、海洋决策、海洋实施、海洋财政、海洋伦理”等七个方面。现有的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依然没有达致理论自洽。其一表现在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原有研究只是原则性的将其理论基础划分为行政管理学以及海洋科学理论,这种思路无疑是对的,然而由于缺乏细致的理论再分解,因而缺乏较强的理论解释力;第二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缺少管理行为工具层面的论述。以往只是在论述政府职能时提及经济职能,体现资源分配作用的海洋政策以及海洋财政没有凸显出来,而海洋政策与海洋财政正是与海洋管理实践结合最为密切的部分。此外,正式着作中缺少海洋战略的规划设计,这与国家层面海洋强国的整体实践不能有效衔接,因而也不能体现行政管理学的问题导向意识。理论体系的前瞻性设计影响着后续理论发展乃至具体实践,实践的需求又会反作用于理论,推动理论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海洋行政管理学本就是由海洋管理实践所触发,当前海洋强国建设的实践更是呼唤着完善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指导,由此需要重新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二、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构建原则 中国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历 经几十载发展,海洋行业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区域管理等方面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素材,从明确构建原则出发统合素材、形成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水到渠成。 (一)工具性原则 行政管理学自19世纪末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浓厚的工具性与应用性色彩,它是以威尔逊为代表的美国学者为了解决政府管理无效现实以及政党分肥现象而逐步创造出来。技术与效率成为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题,尤其以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为最显着。虽然此后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对行政管理工具性价值取向大加鞭挞,然而,新公共管理运动却不断提醒世人行政管理追求效率的合理性。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本身就是民主与效率价值此消彼长的过程。行政管理的发展史证明面对新兴事物,效率是初始阶段的首要价值。针对海洋这一新兴领域发展而来的海洋行政管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走上追求工具性价值的道路。突出工具性价值,强调应用性,能够引导人类实践迅速适应海洋的易变性;并且海洋事务的发展首先需要海洋科技的支撑,技术的发展本身就蕴含着对于工具性管理的需求,因而,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不应放弃工具性价值,应结合海洋科技,更好的服务人类海洋实践。 (二)差异性原则 海洋赋予海洋行政管理学相较于传统行政管理学的鲜明特质,这样海洋行政管理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以及具体研究领域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学。一方面,海洋行政管理学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制度支持为研究目标;其研究对象聚焦于国家海洋事务有效管理的规律;另一方面,海洋又使得海洋行政管理学具有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比如针对海洋信息、海洋环境保护的研究。因而,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需要遵循与传统行政管理学相差异的原则。 (三)系统化原则 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需遵循系统化原则,即“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相互联系、符合逻辑性,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这就需要认真考察理论整体与部分、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达到逻辑自洽的效果。比如,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内涵与外延意指何在,其外延能否已由各个子部分有效呈现;子部分之间演进的逻辑顺序又是如何,是否遵循一般行政管理学的规律等。系统化原则有助于海洋行政管理学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结构,解决以往该领域理论的碎片化现象。 (四)生态性原则 生态性原则可做两层意思来理解。一是与工具性原则相对,生态性原则呼应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关切,在海洋行政管理学中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理念,侧重海洋环境管理的研究,为人类现实中的环境问题提供解决工具;二是注意西方理论在中国文化生态环境下的适应性,海洋行政管理学在美国也有着自己的学术观点,发展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必然要借鉴国外成果,然而需要利用中国的文化生态加以检验和甄别,不可盲目照搬,单纯从纯学理角度引入国外理论。 三、海洋行政管理学的框架体系 按照人类一般的认知规律以及行政管理学现有的框架体系,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框架可以包括海洋行政管理学概念阐释、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基础、海洋行政管理理念、海洋行政管理主体、海洋行政管理行为工具、海洋行政管理实践等六个部分。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一般行政管理学理论和海洋科学理论;理念层面包括海洋意识与海洋价值、海洋伦理相关理论;管理主体部分按照传统行政管理的定位,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管理实践部分内涵管理客体内容,并且应该是海洋行政管理学海洋性特色的体现,意即包括海洋权益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由此,从管理理念到管理主体、行为工具、管理实践部分的设计,体现了由精神层面过渡到制度层面再到操作层面的演变。 (一)概念阐释 在构建框架体系时,概念的区别为体系构建提供边界,因而厘清概念尤为必要。海洋行政管理学研究首先应该认真处理“海洋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综合管理”等基本概念的关系。对于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一般将“海洋管理”定义为“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的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海洋管理涉及多元主体,这与强调政府单一主体的海洋行政管理有着明显区别,借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比较容易在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概念区分上达成共识。然而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则很难简单加以分别。现有的研究将海洋综合管理定义为“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对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等事关全局、影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及行为过程”,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都是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机关,海洋综合管理属于高层次的战略管理层面。学者在编写教材体例上多将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并列,但是没有给出明确的分类理由。笔者认为,随着行政国家的发展,政府往往借助行政、立法乃至部分司法功能达成预定的公共目标,加强海洋的区域管理亦或是综合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应有之义,因而海洋综合管理可以归于海洋行政管理之列。此外在美国学术界。美国的海洋行政管理分为海洋资源管理、海洋工业管理、政策与冲突解决、海洋环境管理四类。这种分类方法侧重于海洋经济价值的开发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但是不能完全照搬。海洋资源管理内涵广阔,参与主体以企业为主,更多的属于工商管理或者经济管理的范畴;海洋工业管理可以说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体现,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至于强调海洋政策以及冲突解决,意在加强所属海洋权益的维护以及国际国内海洋争端的处理,这对于目前中国复杂的海洋事务具有借鉴意义。而美国海洋行政管理(Marine Administration)已经将研究范围从“海岸带(coastal zone)扩展到海洋深处(marine),并且将陆地、海岸带、海洋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在具体的海洋行政管理实践中还将注入全球、地区、国家视野。”在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体系的构建中应注意明晰海岸带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在设计基本框架时要突显海洋行政管理与陆地行政管理的差异,与国外海洋行政管理相接轨。 (二)理论基础 一般性行政管理学理论是指发展较为成熟,可以为海洋行政管理学借鉴的管理理论。权变理论强调组织所处的环境决定着所适用的管理观念与技术手段,以变化与因地制宜的思维方式指 导管理实践;整体治理理论赋予管理者统摄全局的视野、管理过程的开放性。海洋科学理论侧重于海洋生态学理论、系统理论在海洋事务方面的运用以及提升总结。海洋生态学是“研究海洋生物及其与海洋环境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它是生态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海洋生物学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海洋生物在海洋环境中的繁殖、生长、分布和数量变化,以及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阐明生物海洋学的规律,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增养殖,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平衡等提供科学依据。”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海洋是具有高度复杂性与流动性的存在,海洋行政管理学需要重视海洋自身的客观规律。海洋生态学与系统论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基础,体现出海洋行政管理学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旨趣与尊重海洋自身规律的科学精神。 (三)管理理念 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念包含整体性、国际性、生态性。海洋事务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国际性特征,海洋行政管理关涉的领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其管理在地域上有着明显的梯度,由于海洋自身的流动性特征,使得在上述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需具备整体化思维;海洋行政管理相对传统行政管理,一国政府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行为不仅对本国公民产生影响,而且对于周边国家乃至更广的范围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海洋行政管理政府行为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国际化色彩;此外,海洋本身也是全球最大的生态系统,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均需遵循海洋环境的生态规律,否则将会付出高昂的管理成本,因而海洋行政管理理念更应该突出整体性、国际性、生态性,注意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协调国际海洋事务,不要局限于传统的一国或者一区的范围之内。 (四)管理主体 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管理主体自然以政府为核心,研究内容包括政府职能、涉海行政组织。政府职能包括政治统治职能与管理服务职能,海洋行政管理学更应加强对于行政组织的管理服务职能的研究,尤其要明晰行政组织职能的边界与职责,以优化涉海行政组织结构。中国海警局的成立是对海洋行政组织具有的维护海洋公共秩序与海洋国土权益职能的确认与优先体现,但是不能就此忽视引导海洋有序开发利用和激发国民海洋意识等经济、文化职能的有效实现。职能决定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的结构域过程影响着组织的行为,也影响着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同样,组织的结构与过程对其顾客或者服务对象也有深刻的影响……因此,组织问题是公共行政研究者和实务者必须首先考虑的中心问题。”以往“九龙闹海”、多头治理海洋事务的局面使得中国在处理国际海洋事务时捉襟见肘,虽然这一情况随着海洋事务委员会以及中国海洋局重置、中国海警局的设立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如何有效整合原有的涉海行政部门、优化涉海组织内部结构是一项全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五)行为工具 海洋行政管理学需要研究海洋行政管理实务中的行为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实践要求,这主要包含海洋战略、海洋政策、海洋财政、海洋法治。海洋战略大致分为总体战略与子战略,如海洋强国战略与海洋经济战略的划分;海洋政策主要是为落实海洋战略服务,注重微观层面的规划设计;海洋财政主要针对政府在海洋领域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状况,包括海洋财政占总体财政的比重以及财政手段在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有效使用;海洋法治包括海洋立法、海洋司法、海洋执法等一系列过程,其中海洋执法集中体现出海洋行为与技术工具的发展状况。 (六)管理实践 这部分内容应该着力突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特色,体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具体门类,可分为海洋信息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洋应急管理等。海洋信息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海洋信息数据库,将其作为海洋行政管理的资源共享平台;海洋环境管理是政府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持续发展,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进行的管理活动;海洋应急管理包括一般性海洋突发事件应对(如海上溢油事件)以及非传统型海洋突发事件(如各种形式的海上恐怖主义活动)。 四、深化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思考 (一)跨学科整合 亚里士多德最早进行了学科划分,近代启蒙思想时期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来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变革,学科细分成为发展潮流。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边界,威尔逊与古德诺的学术努力又将行政学从政治学分离出来,使行政学获得独立学科地位。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后工业化社会特征凸显,这就使得原有泾渭分明的学科之间有了许多共同主题或者学问交叉点,甚至有学者如张康之认为,“诸如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可能会整合成为社会治理的科学”,这就意味着后工业社会环境下,学科间由分化走向综合将成为趋势。随着当今行政管理领域对于公共性等价值理性的高度认知,以往过分注重效率等工具理性的做法得以纠正,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发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理念中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重品格。海洋科学从本质上是对技术的推崇,也就是对于工具理性的重视,如果仅仅出于认识海洋的目的,工具理性已经足以应对,然而,海洋的多重价值使得人类的开发利用不会单纯停留在认知角度,人类必将对海洋展开全方位、立体式的利用,其中涉及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单靠海洋科学无力回答实践要求,因而从学科整合的角度入手,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一方面要借鉴海洋科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海洋自身活动规律,掌握涉海科技,尊重海洋的客观规律,探求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限度;另一方面应该探索政府与涉海其他主体的关系,探索政府管理海洋事务的有效方式,为海洋事业的发展供给完整的制度架构与管理手段,开拓海洋科学的运用平台,并为海洋科学的实际应用注入价值理性。 (二)争取学术话语权 “话语权”一词多见于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领域,学术意义上的话语权是指“在学术领域中,说话权利和说话权力的统一,话语资格和话语权威的统一,也就是权的主体方面与客体方面的统一”。从“权利”来看有“创造更新权、意义赋予权、学术自主权”;从“权力”角度则有“指引导向权、鉴定评判权、行动支配权”。学术话语权的取得,有赖于学术 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相关学术组织的建立。海洋行政管理学归属于行政管理学,但是目前海洋行政管理学在行政管理学难以进入正统研究行列,缺乏基本的学术话语权。仅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历届年会以及《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为例,历届年会收录的文章中,《中国行政管理》自1994年到2013年间仅有孙迎春的《公共部门协作治理改革的新趋势———以美国国家海洋政策协同框架为例》、吕建华与高娜的《整体性治理对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李白齐的《对我国海洋综合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等少数文章。海洋管理类学术组织也只有中国海洋学会、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以及中国海洋领域如海警局的设置等实践的广泛开展,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实践上海洋事务的勃兴与理论层面海洋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失语”形成鲜明对比,这就迫切要求海洋行政管理学从加强海洋特色管理研究入手谋取学术话语权,积极响应海洋实践的需求,以期成为中国行政管理学的重要理论分支。 (三)深度开展海洋管理实践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中国的海洋管理实践由来已久,春秋时期齐国就开始重视开发渔盐之利。建国后也比较重视海洋领域的管理,并且由最初的行业管理发展到综合管理、区域管理,重点集中于海洋行政执法体制的有效整合以及国际海洋事务处理,但是,相比美国、日本、韩国等海洋强国前瞻性的出台海洋基本法律以及相应的海洋发展战略等举措,中国的海洋管理实践具有较强的被动性,缺乏长远设计。同时海洋实践缺少传统行政管理有关行政组织的成熟理论,因而,学界应当加强对于诸如三沙市等涉海行政组织内部运行规律的研究,为海洋行政组织的深入整合提供借鉴。 五、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思潮已经给自威尔逊、韦伯等就已确立起来的传统行政管理学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诚然,公共管理以其多元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对话方式等特点有着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公共管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理论范式,其中就有管理主体空心化的危险。有学者指出,西方公共事务管理经历了“政府科层、企业市场、公民社会网络”三种治理模式,以上三种模式的协同互补出现的“元治理”模式则使得政府成为唯一主体,近年来金融危机、各类非传统安全等社会治理需求也使得政府重新扮演着应有的重要角色,这说明以政府为中心研究的行政管理学并没有丧失发展活力。与此相对应,海洋以其流动性、复杂性、国际性等特征更加需要政府的良性介入与有效引导,加强对于政府管理海洋事务的研究有助于国家海洋事业的顺利发展,海洋行政管理学未来也将有着长久的学术价值与生命力。 行政管理论文: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课程教学探索与实践 房地产行政管理是房地产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相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主要研究在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作为房地产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它对于帮助学生打好理论基础,了解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级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分析和解决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搞好这门课程教学方案设计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1.课程教学方案 制定课程教学方案是课程教学的基础和首要任务。近年来建筑工程学院开展毕业生职业岗位适应情况的专项调研为基础,全面修订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对课程教学方案的制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课程组的成员,以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为先导,全面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教学目标,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团队、教学环境、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系统思考和设计了本课程教学方案。 课程教学目标是制定课程教学方案的基础和落脚点。《房地产行政管理》课程以“懂”与“会”、“学”与“做”、“知识”与“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主要设计了掌握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依据目前建筑市场特征,能够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分析,项目实践的参与,对房地产管理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实务、案例、实际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目标规划,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位一体”的具体教学目标。 课程教学团队明确课程教学目标的基础上,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咨询公司邀请企业专家和技术骨干,针对岗位任职要求,共同研究、设计了本课程教学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实际工作过程系统设计课程教学内容,编制课程标准和具体授课计划,合理选择教学场所。 (2)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进“教学做合一”教学模式,打破传统单一的知识传授教学模式。在能力本位的课程体系构架下,课程教学方法由传统的归纳、分析、综合等方法向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现场教学法等模式转换。 (3)结合房地产行政管理岗位任职要求,在分析典型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创设教学情境,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块化考核。 2.课程教学方案实施 (1)教学内容 按照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思路,针对房地产行政管理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科学创设学习情境,认真选取教学内容,本着“基础知识以必须、够用、兼顾后续发展为度”的原则,根据市场对专业技术人才不断细化的要求,将《房地产行政管理》课程的学习情境确定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政策与制度等。为了确保教学组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该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内容衔接及渗透关系,使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一体化,实现了课程内容的整合与秩序化。 (2)教学方法与手段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团队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创建一系列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如“实例+实战”教学法、“沟通+鼓励”教学法、“项目驱动+情境体验”教学法、“启发+互动”教学法和“学+做+考+创”教学法等。在教学组织进程中针对不同模块的内容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听、说、写、做的能力。随着教学方法的更新和改革,实现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师普遍采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应用网络教学平台与学生互动,开发了与课程教学模块对应的教学课件、教学视频,实现了专兼教师在网络空间内共同组织教学。 行政管理论文:论关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思考 摘要: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行政管理结果的考察评估,促进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笔者在提出如何寻找行政管理评估的有效性问题后,论述了经济学上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探讨了利用该方法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成本收益;机制 行政管理工作是各类行政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主导性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指对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认真、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降低了行政成本。具体内容包括,(1)是否依法依规办事。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否执行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2)是否完成计划。计划既是行政管理的指南,又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种定约形式。定约的执行情况就成为评价行政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标准。(3)是否合理。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了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了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理想的行政管理效能。 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效能越来越多地成为考量行政机构行政能力的指标,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缺位,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效能评估不及时,不能有效发现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低效问题,不能及时对管理方案进行纠正和完善;二是效能评估不到位,不能评估到行政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评估了面上的工作,不能深入到点。或者正相反,评估了个别点上的工作,忽视了整个面的工作。 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选择的不恰当,往往是由于不能选择成本一收益比最低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作用,就要提高行政机构科学决策的水平,就要设计更好的效能评估工作程序。以成本一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可以为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提供科学工具,有助于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评估质量。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一是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及相应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能选择具有最高净收益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目标;二是对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的成本一收益比较,能选择行政管理成本最低、净收益最高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方法。 二、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一收益分析是指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与产出进行估算和衡量的方法。它是一种计划方案,是预先做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具体经济行为在经济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投入与产出关系有一个尽可能科学的估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它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几率有所把握。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经济学可以用它来研究各种条件下的行为与效果的关系,探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将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推而广之,几乎可以无所不包,其他社会科学也可运用它来分析人的行为。 行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公共物品,是既无排它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是供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物品。事实证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完全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这就是行政机构行为的指向和价值。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效率是可行的,对于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工作同样也可以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来考察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行政机构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行政机构管理行为的对象是庞大的社会成员,每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分析所用的数据收集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是,不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机制进行有效地评估,就可能因为无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导致的行政成本提高,资源浪费更是难以计算。相对来说,建立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不失为一项正确的选择。 三、建立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的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 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的制约因素很多,有政治问题,涉及价值冲突、权力冲突;有法律问题,涉及评估机制的法律框架;有技术问题,涉及评估的适用范围、分析方法、以及质量控制和结构设计;还有行政文化传统等等。 借鉴经济领域有效评估的成功经验,在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中引入有效评估机制要做以下工作。 1.制定法规,确立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评估制度。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是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内容,所以,此项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需要相应的法规规范。 2.确定行政效能评估有效评估的适用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分析能力、资源有限性以及效率等,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效能评估中有效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可集中在关键部门、关键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而增强行政管理有效评估的可信度和可用性,由点到面,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3.确定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的责任,要具体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方法。 4.使用统一、灵活的分析方法。对所有行政管理效能评估事件都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具体的分析方法可根据对可行性和成本分析的实际判断来确定。在选择分析方法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好的分析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不能拘泥于一种方法,也不可能只用一种方式。 5.寻找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数据收集是有效评估最困难的环节之一,有效的评估取决于有效的数据收集,有效的数据收集是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数据收集的方法是:(1)直接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受行政管理行为影响的公众的意见,具体方法有公开问卷调查、接待来访、热线电话、网络收集等等,这种收集方法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2)相关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工作,相关研究机构也在做一定的数据收集,其中的部分数据是有价值的。 6.相关信息的公开。行政管理效能评估的分析、资料及其数据收集过程要公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总之,行政管理效能评估机制不仅涉及复杂的制度设计、技术操作,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可区分不同行政管理效能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普遍性或者是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实验,从而找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而且较为稳妥的评估方法。 行政管理论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理性思考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的同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理性思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 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这就是说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 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目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讲法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三)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 四、结语 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作者简介: 赵作杰,渭源县会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行政管理论文:职能转变和体育行政管理体系改善 一、我国政府体育事业管理方式的回顾 我国现代体育从西方传入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现代体育传入中国。但由于旧中国连年战争,经济发展迟缓,现代体育虽然得以传入,但运动技术水平长期处于极为低下的水平。 第二阶段,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打破国际敌对势力的封锁,利用体育作为展示新中国形象、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手段。由国家集中全社会资源,建设专业运动队伍,通过体育运动成就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是最大的政治需要。这一时期,体育为政治服务、为外交服务的特点十分突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体育战线上把计划经济的威力发挥到极致。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末,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重要阶段。在改革开放这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伴随着我国重返国际奥运舞台,体育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特殊角色,在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专业竞技运动体制的黄金时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我国的体育综合实力已经大大超过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在这一阶段,中国体育运动开始打破封闭,逐步开放,专业竞技体制形成并巩固,竞技体育在国际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全社会普遍的价值重建。随着政治功能的弱化,体育的其他功能越来越被人们关注。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长期以来由政府包办的体育事业面临着深刻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49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30年里,我国体育一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和发展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育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举国体制”的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高度相关,计划经济体制特有的集权能力使我国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提高了部分竞技运动项目的水平,运用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了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集中资源培养、造就了一支体育工作者队伍。这一时期体育事业管理方式既针对竞技体育发展,也针对群众体育发展,它是一种组织资源,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体育事业自身不断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组织管理方式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即“一切体育事务都由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来操办和控制”的方式已经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1992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特别是2002年8月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形成“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组织架构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作方式”。由此,以政府自身改革为主的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探索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到本世纪20年代,我国人均GDP将翻两番,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居民消费结构将随收入水平的提高发生变化,从衣食住行的基本层次向文化娱乐、教育保健等方面较高层面发展。体育在满足人民娱乐健身消费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体育作为生产健康的产业,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世纪的中国体育正在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现代体育功能转化的趋势。不仅要通过体育来彰显民族精神,弘扬爱国热情。同时,还要发挥现代体育的其他功能,使体育比赛和表演成为现代文化娱乐的主要载体之一。 应该看到,体育活动的本质是文化的而不是经济的,它起码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生产部门。但是,文化对经济可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时代,我国体育不但要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而且要积极通过体育的综合功能,以健康为导向,满足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广泛多样的身心需求。 二、我国体育事业传统模式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从无到有,并在管理全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发展模式;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现有的体育事业发展模式尚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是: 第一,政府机构自身改革滞后。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政府本身的改革。当前政府体育行政机构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致使体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体育局系统内的事业。同时,社会体育组织职能虚化,社会各方面兴办体育的积极性、创造性很难发挥。 第二,在体育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管理方面,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观念上视体育为纯公益性事业,在实践上把体育机构作为事业型单位来对待,排斥公有制以外的体育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适度发展,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所有制结构应该和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相适应的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政府对体育事业的财政投入难以确保。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职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很低,不能很好的按市场需求来扩大体育服务和发展体育产业,使得体育事业发展经费的来源渠道单一,经费异常紧张。尤其在体育事业整体的物质技术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没有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就难以确保政府对体育事业发展始终保持足够的控制力。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国之间的相互交往日趋频繁,体育事业规模日益扩大,体育经费需求日益增加与国家财政供给乏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第四,体育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体育资源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使得体育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动力,各种体育资源浪费严重,体育管理工作效率和效益低下,制约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再定位 目前国际上体育管理方式大致可概括为两种:政府办体育和社会办体育。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办体育的主体、动力和资源配置方式三方面。政府办体育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动力源于满足政府的需求以及由此得到的财政投入和自身拥有的行政权力,资源则是用计划手段来进行配置; 社会办体育的主体是各类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动力源于满足大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以及由此得到的实际利益,而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的。因此,从实质上讲,政府办体育是指通过行政力量来管理体育的方式,而社会办体育则指通过市场力量来管理体育的方式。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世界性的政府改革大趋势。新的政府理念为各国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代表着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新趋势,其中,也包含了政府的体育管理职能的再定位。 第一,政府服务以公众或市场为导向。新的政府行政理念注重政府的服务作用,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公众的需求向公众提供服务。我国的体育管理工作已经处于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过去那种以行政命令为政府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已不能给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带来活力,必须改革我国体育管理部门的决策机制,淡化计划经济下的行为方式,加强市场导向力度。 第二,政府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新的理念认为政府行政必须关心其行为的产出和结果,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也应该相应的考虑改革成本,包括经济代价、政治代价和人力资源代价等方面。这对于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我国的体育工作必须重视成本和收益,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新的管理理念主张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这样可以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开支,提高行政效率。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宏观间接调控职能(分级管理、授权监管),微观的直接操作则应交给相应的利益主体,从而实现微观主体责、权、利的统一。 第四,政府行政中引入市场化模式。新的管理理念主张将市场机制引进到政府的管理活动中去。在体育领域,市场化模式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采用私人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行使某些管理职能,如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益分析、提高效率等。二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公共领域的社会体育管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的重心、方式和关系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趋势,结合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发挥现状,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的重心、方向和关系。 第一,职能重心的转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重心要向运用各种必要措施和合法手段,为每一个体育组织、团体和个人参加体育活动制定规则,为体育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内外环境的方向转变,并把主要注意力、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明确无误地放到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和无法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得到有效解决的体育社会事务领域。 第二,职能方式的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由重视计划、排斥市场转向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造起在政府指导下的以满足大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为动力,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激励与约束并存、权力与义务对等的社会化的体育组织与管理方式的微观基础,承担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体育和有影响的重大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任务。目前我国在这几方面虽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并未真正建立起理想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而仅仅处于向新体制的过渡之中。 第三,职能关系的转变。不同的管理职能该由谁来行使以及管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问题,是实现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当前,应按照“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要求,①理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总会、奥委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协会、各类体育企业以及其它社会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其“定位”,改善各微观主体的运行不规范、职能不明确、自我生存能力弱以及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 五、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1.精简机构,适应市场化形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也将面临一个更加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那种“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角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悖,也与市场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不相适应。当务之急是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政放权,集中精力把握大势,增强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意识,能综合协调和正确运用竞争、经济杠杆的机制,让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 2.从以直接参与体育事业发展为主向以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主转变 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不应再包揽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事务,而应将其重点放在市场失灵、社会不能的公共服务领域,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的服务。 3.将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 所谓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是指在体育事业的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提高政府功能输出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利用市场功能的优势来弥补政府功能的劣势。公共服务市场化恰恰是利用政府权威制度对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决策,利用市场交换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4.从体育资源配置职责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职责转变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优化资源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将全球范围的体育资源进行最有利的配置以便更好地提高优势体育资源的效率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政府本身并不是这一问题的直接解决者。政府的职能应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转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体育事业的发展当中包含很多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与交易行为,这需要各方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如果市场秩序条件比较完备,交易的成功率就高,合作的成本就低,使市场主体预期收益得以顺利实现,最终促进体育事业向前发展。体育发展秩序离不开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培育良好的宏观大环境对于建立合理、良性的体育发展秩序非常重要。对良好宏观大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能由政府承担,这不仅体现方便、节省和效率,而且也体现了社会的公正。 5.大力培育体育中介组织,建立、健全体育经纪人制度 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产物,是资源控制权由政府部门高度集中向社会和市场分散转变的产物,同时它又促成多元化、社会化的资源控制体制和配置体制的形成。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中介组织来参与,因为它们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土壤,离开中介组织,容易出现权利真空,而这会使政府行政体制改革重新走入恶性循环。我国现阶段的体育中介组织为数甚少,运作不规范,功能单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对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政府应该从制度、法律等方面为我国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经纪人的运行在激励体育消费、繁荣和规范体育市场,以及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体育产业的后发国家,我们必须加快体育经纪人队伍建设,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不可缺少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 行政管理论文:谈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 ,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 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行政管理论文:企业行政管理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 【摘 要】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显着的影响作用,是企业立足市场竞争的根本保障。因此,正确认识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当前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与建议具有显着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问题;改革;发展 一、企业行政管理作用 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促进企业员工的学习与发展,建立学习型的先进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这样,就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被忽视,照搬党政机关的模式过多。当前,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处于一种比较新兴的发展阶段,过多地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把生产和销售发展主要的地位,其他部门几乎可有可无。尤其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当中,在管理方式上非常教条。有些企业甚至不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没有系统的管理体系。(2)一些企业管理缺乏现代化模式,无法做到真正的现代化管理。这些企业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只是粗犷地进行一些日常事务的登记。这样不仅缺乏现代管理的手段,更是没有现代管理的意识,而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企业事务部透明,间接地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损。(3)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关注点仍然较为集中在企业行政活动中的具体事务上,例如办公室的管理、后勤提供管理、档案摆设管理等等,这样的一种管理体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匹配,从而也忽视了行政管理本身所能发挥的重大的作用。 三、企业行政管理改革措施 (1)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为了解决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在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这要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甘当幕后英雄,企业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还必须强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社会上许多企业都设有企业管理部,但由于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职能往往还保留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管口”和“行政口”二者的职能往往发生重叠和冲突。为了避免这种互相重叠和冲突造成的互相削弱,“行政口”与“企管口”必须合而为一,要将一般企业的“企业管理部”的职能注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其企业管理职能。(2)选择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游击作风”、“打乱仗”的现象是我们应当大力反对的。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企业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经营者也不可能及时的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败局。所以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应该在于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结构体制,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3)联系实际开展工作。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反对“为管理而管理”;必须坚决摈弃形式主义,切实讲究实效;必须大力讲究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必须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可能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方法,一切以企业利益为最高原则,反对泥古不化、因循守旧。(4)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首先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就是设计企业行政架构,企业行政架构的设计与应时而变是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企业组织的概念、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设计的原理和内容、企业组织力量的整合、行政流程的结构设计、职能分解、岗位设置、人事相合等。其次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企业行政管理需要技术支撑,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中的领导与管理,这部分是关于在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有效领导与管理的内容;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与协调;企业行政控制与监督。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当前国内的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管理模式单一、流于形式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以及企业文化积极构建合适的、规范化的企业行政管理,为保证企业的长足竞争力,维持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行政体制的改革 行政管理及其有效性主要以科学、效率、效果、效益为基本着眼点,立足于改革和创新,重在实效。它涵盖着不同的层面,涉及到方方面面,是当前我国整个改革进程中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改革总体推进中一个至为重要的环节。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展开,对日常行政的指挥、监督、控制成为强烈的必需,科学化管理的需求日益上升。实践证明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务效率与质量。对新时期行政管理科学化问题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行政管理要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管理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作为实践是历经无数人的努力,步步演变,才走向科学化。从最初的经验管理发展到工业化时期的泰罗制和福特制管理,管理开始进入科学管理时期,科学管理是由组织、协调、合作、发挥每个人最高的效率,实现最大的富裕等多种要素结合而成的。现代行政管理正在发生一系列的趋势性变化,行政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入。首先是从流行程序管理变为倡导目标管理。其次,是从单一管理发展为分层管理。再次,是从刚性管理发展为柔性管理。刚性管理强调硬性行政命令约束,管理思维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权变。而柔性管理认为管理存在弹性,管理者往往根据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第四,从无风险管理发展为危机管理。 不仅仅是管理模式在变,管理的指导思想也在变。如“鲶鱼效应”和“木桶原理”,面对被管理者的差异与管理环节问题的差异,最薄弱的那一个环节,可能会导致管理上/:请记住我站域名/的麻烦与致命伤。因此,一名优秀管理者应从最薄弱环节改进入手,去提升整体的管理绩效。只有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抓落实,抓责任制的贯彻才会获得满意的管理效果。现代科学还告诉管理者,如何将自己所管理的组织发展成为一个学习型的组织,已是十分迫切的问题。传统的管理认为,被管理者一次充电,受益终生,知识、才能运用只须储备一次,便可应付全部的挑战。 二、现行行政管理存在的误区 当前,一些人戏称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为“领导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并将其作为管理上的金科玉律。这其实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现,是一认识误区,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管理将贻害无穷。首先,将开会布置任务,理解为科学决策的替代,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会海”连绵,管理者开了会就等于事情完成了,长此以往,落实工作成为顽症。而没有落实的政策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无从体现。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把管理权限混同于单项财权行使、赚钱的行为,这是极端简单化的表现。的确,好的管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管理不是为了收费了事。这是管理导向的错误,会造成管理可有可无,机构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最终断送了事业。再次,协调就是喝醉,这是将管理极端庸俗化的表现。当然,协调是需要将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平衡,对各方倾向、意见进行妥协,但绝对不是一喝了事。还有一种管理误区就是多定制度,认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从而导致规章多如牛毛,有否贯彻执行则无人问津。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文山”现象,管理者须签阅大量的文件,哪有时间、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实,有了制度不等于就有管理,有了制度,只是为管理准备了一些基本前提、准备了一些条件,这只是管理的开始,实际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觉执行这些规章,这需要监控、需要调研,这都是管理题中之义。制订过多的规章等于没有规章,因此,规章过滥也会影响管理的效能。 三、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是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措施 1.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推进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改革 政府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一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二是良好社会环境的刨造者;三是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应该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左右。 在这个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政府职能要突出理顺“四个关系”;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不能“缺位”。针对当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错位”现象。要强凋由“经济管制型”转变为“公共服务型”,即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 2.推进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如财政税收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等。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根据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科学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并相应调整收支关系。 3.推进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政治体制改革 随着市场化以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并正在继续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在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应该说社会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以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制度创新的新课题,在探索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新机制,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做出努力。此外,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管理论文:展望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 政府行为 行政行为 论文摘要摘要:当前行政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但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观念、管理方式、程序、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跟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按照政府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在严格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做出切实努力。 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非凡是在政治领域,其对我国的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新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 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和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假如不及时解决这个新问题,将难以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实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和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 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和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和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和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和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和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凡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向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宪政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非凡 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和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和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和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重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和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和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 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内容摘要: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的基础上,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公共资源型景区的行政管理模式,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 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 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行政管理论文: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 【内容提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 键 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一、服务: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 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管理就是服务 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作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二、政府该为谁服务 既然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那么,政府到底该为谁服务呢? 1.为公民服务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赋税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恩赐”。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 按照这种理解,政府不仅要为公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2.为国家服务 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的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内部安全是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政权丧失,保持国内稳定。政府为实现内部安全,维护统治,一方面要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则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外部安全就是要保证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它国侵犯,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外交、战争等方式实现国家的这种安全需要。 在内外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下,统治阶级还要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事务,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政府通过执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文化等发展服务。当然,政府代表国家与它国开展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竞争,进行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政府为国家服务的应有之义。 3.为社会服务 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专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颠倒,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超常控制。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指意运作的内在涵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一句话,是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以, 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如“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缺陷”等;为企业服务,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为社会良性行为服务,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法律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公民服务,如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益。 三、21世纪中国政府:掌舵而非划桨 “今天我们政府失败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 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1.掌舵与划桨 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2.掌舵而非划桨 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当代管理者也认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亲自去‘实干’的做法也意味着‘干’蠢事,决策机构并不具有那样的能力,从根本上说那也不是它的事。”政府不是“实干”的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因为“政府并不善于划桨”,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掌舵(决策)”而非“划桨(实干)”。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提供得以实现。 3.满足公众的需要 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 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理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 4.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工作中去 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到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 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讯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给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撤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 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四、效率与效益: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 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1.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 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所谓狭义“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 “效率”(狭义)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 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2.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 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作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所以,对效率和效益的考察,既要看到眼前,又要防止急功近利。在相当多的行政服务领域,例如环境保护等,更应把眼光放长远些,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实现行政服务的短期与长期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人民满意”为尺度 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语)。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都要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都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行政管理论文:村镇思政工作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工作已经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如何抓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必须面临和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在新时期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对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做人的工作,人民群众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最终决定我们事业的成败。中共共产党人早在1934年2月召开的“红军第一次全国政治工作会议”上就“突出强调了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的地位。”“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领导群众夺取革命和建设伟大胜利的传家宝。”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否则就会使人们的根本信仰、根本信念产生动摇,甚至迷失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定推进,甚至有不少地方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就是农业生产滑坡,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与此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在新时期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给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各种落后思想卷土重来,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给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有的农民思想觉悟滑坡,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淡漠。由于有些地方对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够,再加上一些利益失调,甚至个别干部腐败现象,有的农民对社会主义渐渐失去信心,价值观混乱。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地位下降,有的基层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认识不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假”、“大”、“空”、“形式主义”的问题,部分工作人员从主观上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为了政绩,往往主要抓经济建设,搞形象工程。对群众的主观思想看得比较轻,认为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看不到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的干部素质偏低,精力不集中,工作方法简单、模式化,缺乏灵活的工作艺术,这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做,对思想政治工作缺乏信心。三是干群关系紧张。有的基层干部作风不硬,自身不廉,脱离群众严重,搞特权主义,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群众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些集体单位经济薄弱,村里各种开支都向农民伸手,这就导致农民负担有增无减。四是农村集体观念的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由集体经营转为家庭经营。虽然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膨胀了。许多青壮年外出务工多年,根本不参与集体活动,更不交税、交费。另外,随着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的衰落,村集体吸引力弱化,农民不满和失望情绪增加。 三、在新时期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以及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多方面进行创新、改革,加强针对性、主动性,提高实效性。 (一)发展农村经济经济上的落后会严重影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实力增强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群众自然会归功于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最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的农民增收困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人民群众注重实际,这就要求我们抓住人民群众的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我们的政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二)抓好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做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建设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工作队伍是当务之急。首先,抓好乡镇党委的自身建设。乡镇党委是农村党组织的核心力量,要从思想、作风、纪律各方面进一步提高党委班子的政治敏锐性,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提高干部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加强廉政建设,不以权谋私,不请客送礼、行贿受贿,要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一身正气;继续发扬党的“三大优良传统”,艰苦朴素、勤俭持家,提高领导水平和艺术。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建设一支领导能力强的班子。完善制度,做到财务、政务公开,接受百姓的监督,管好农民的钱,用好农民钱。再次,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民主的原则选择好干部队伍,不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坚决杜绝跑官卖官、拉选票的现象发生;教育、培训干部,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政治与实践的结合,树立办实事、讲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 (三)搞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提高农民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认识和对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认同感和理解力。定期举办各种培训活动,讲政治,学文化,传播科技知识,认识封建愚昧活动的危害性,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要树立典型,抓好群众性学科学、学法律、比收入、比贡献活动的开展,通过“文明户”评选等活动倡导符合“小康”社会的健康、文明、崭新的农村生活。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方略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农村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法制建设。在农村中要加大法制的力度,对那些以权谋私、通过不正当途径致富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人,要严格按照法行政办事能力,文明执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思考措施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落实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所在,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执法的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执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执法的矛盾加剧、困难增多、难度加大,行政执法面临新的环境和形势。 一、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这里既有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和要求,希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也有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不理解和指责,以及不适当的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矛盾加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发展与执法的矛盾。目前各级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技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少地方把支持发展和工商执法对立起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一些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破坏了投资环境。因此有的地方不分情况一律要求对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首犯不罚,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企业违法一般不罚或按下限处罚,有的在软环境治理中不适当地干预工商执法。有的甚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阻碍,工商机关撤销了,环境就改善了。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全国一盘,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保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破坏资源、破坏环境、国家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一律不许投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认为, 发展是硬道理, 只要有产值、有税收,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可以办,中央不让办, 地方要想方设法地办。中央要宏观调控,地方要大上项目。因此,地方政府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放宽准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变通处理,对其它地方不能上的项目,工商部门要开绿灯。对本地企业和产品要优先保护。要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好本地的市场、本地的企业、本地的产品。这些要求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造成了困难。 三是服务与管理的矛盾。现在各地政府都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提出建设服务型工商。但对服务型政府或服务型工商有的理解不够全面,有的把服务与管理对立起来,认为讲服务就是要放宽政策、降低条件,要少检查、少罚款、少收费,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出现了偏差。强调了放宽市场准入,忽视了条件和程序的把关,强调为企业服务,忽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强调为地方经济服务,忽视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出现了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让当地政府满意做了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该做、做不好、做不了的工作, 有的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卫士,有的市场监管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却做了大量中介服务工作,出现了“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四是政策与法规的矛盾。目前我国存在着法规滞后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了,对法规滞后的问题,不少地方不是按法定程序解决,而是要求执法部门要解放思想,要敢于突破法律、法规。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了的文件代替法规,领导的讲话、会议纪要、政府的文件效力高于法规的现象。不少地方要求执法机关以党委、政府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为执法依据,把突破法律、法规作为衡量执法机关是否思想解放、开拓创新的标准之一,造成了执法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法规的取舍的现象,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破坏。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执法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部利益调整带来的矛盾。加之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党和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一是观念上的原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并没有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懂得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不懂得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执行法律、法规就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不懂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在思想观念上没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对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把握不够,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处理不好。 二是立法上的原因。由于我国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法律法规滞后, 法一方面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覆盖住, 另一方面不可能把未来的事情都预料在内。我国的立法机关没有能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及时改变或撤销不合法的立法,也没有能够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制度, 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使一些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仍在适用。对一些不适应的法律、法规由于地方政府无权修改和废止,报请立法机关进行修改或废止需要的周期较长。因此,许多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代替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是体制上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保障体制,垂直管理体制和交叉执法体制造成了与地方政府矛盾的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保障,虽然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财政予以保障,但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来由财政拨付的经费较少,主要是依靠收取规费、管理费和罚没收入来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虽然已经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预算,仍以收费和罚款为基础,收费和罚款收入纳入了财政收入预算。收费和罚款作为预算收入任务下达给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基层工商部门组织收入的任务繁重,影响了基层工商执法,损害了工商执法形象。自 98 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以来,增加了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的难度,一些地方政府对垂直管理体制不理解、不支持。交叉执法体制造成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多头管理,有的事情几个部门争着管,有的事情无人管。职责交叉加大了工商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矛盾。体制上的障碍,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四是监督上的原因。国家虽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如听证制度、复议制度、诉讼制度、赔偿制度等, 也明确了行政上下级监督、行政专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仍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要求执法机关少执法,甚至不执法,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处罚权上收, 给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设置了不必要的门槛。 三、改善执法环境的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两个体制: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改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必须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入手,做到三个规范。 一是规范立法行为。重点要解决法规滞后和法规矛盾问题,要随着情况的变化,抓好立法的“立、改、废”工作。现在政策与法规的矛盾、交叉执法的矛盾,多数是由立法造成的,因此,要规范立法。首先要严格立法备案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其次,要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立法提出异议的,要依法做出裁决。第二,要实施定期评价制度,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提出“立、改、废”的意见。第四,要落实定期清理制度,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法规或条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立法机关,但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对在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立法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反映,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要定期提出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二是规范政府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好坏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理解是分不开的。因此,从政府层面,应该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确的要求,当前要着重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保证这两个文件落到实处,首先,要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应该占有一定的比例。凡进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都要进行法律知识任前考试,以保证各级领导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要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费保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政府。凡是财政能够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经费的地方,应该停止收取管理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不能列入财政预算, 其办案经费由财政保障。第三,要改革政府政绩评价体系。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公正评价政府的工作政绩,对不依法办事,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以破坏资源、破坏环境, 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取得的发展,不仅不能作为政绩,还应该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规范部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来赢得政府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首先,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做到优质高效,在市场监管方面要做到分类监管。一方面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其次,要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行为,如果不加以认真的清理,就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执法环境, 因此,制止“三乱”是当务之急,要从体制上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扭转目前基层工商部门重收费、轻管理,重罚款、轻教育的现象。要把基层工作的重点转到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上来。第三,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要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要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绩效奖惩考核制等。第四,要合理划分事权、集中执法权。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的执法力量,避免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可以先从理顺职责入手,按职能进行力量重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监督检查权、相对集中处罚权。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适当归并,把“经济户口”的管理和有形市场的巡查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克服盲目性和重复检查,集中办案力量,实行扎口办案,加强办案指导,提高办案质量。 改善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环境,需要从观念上、体制上、立法、执法上多个层面认真加以研究,环境改善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矛盾调和的过程。只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条条与块块各方面的矛盾,始终把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就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企业的支持,群众的支持,就会营造出良好的执法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浅谈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的几点思考 一、为什么要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 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即)制定和的一个管理类标准,它总结、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精华,是一套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至于工商行政管理为什么要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我们认为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一)工商行政管理有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在完善监管模式、改进监管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看,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础管理相对弱化,存在不少漏洞。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虽然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很多,但由于没有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流程特点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系统和完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体系,管理上存在“空白点”,且可操作性差。比如我们景区目前正在实行的“两错追究”办法就有一些待改进之处,例如工作中的责任怎么区分?问题谁来查?怎么查?多久查一次?发现问题怎么办?谁来纠正?怎么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完善改进,而建立标准的质量和监督体系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其次,我们许多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明、管理缺位的现象,有的工作没人干,有的工作抢着干,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现象屡屡发生,造成工作的被动;市场监管执法也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人为因素大,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者普遍缺乏服务意识。在服务监管对象方面管理较多地考虑如何加强市场经营秩序,优化经营环境,但在如何方便经营业户方面考虑地较少,没有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经营业主的宗旨。如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水平,尤其是加大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工作将是我们今后改进工作的一个重点。 这一系列的监管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工商职能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加入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发挥工商各项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经营者,改进和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并与国际管理服务标准接轨,迎接加入后巨大的挑战。在景区就是要适应管委体制的调整,针对新形势做好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工作。 (二)标准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标准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推行,不仅在于其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而且更在于其通用性和适用性,不受行业和产品的限制,对各行业均有兼容的适用性。标准要求以满足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及影响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管理体系审核及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任何一个单位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都可以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工商行政管理也不例外,我们可以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对工商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促进工商管理的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定期审核和评价工作结果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改善管理效果。总之,尽管标准起源于制造业并且偏重于制造业的管理特点,但它所蕴涵的管理原理和方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同样是适用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引入标准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 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引入标准无非就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建立和运行一个符合标准的管理体系。实际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引入标准前就客观上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体系,也就是存在着管理体系所要求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容,只不过该管理体系没有完全满足标准的要求。贯标的目的就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按标准的要求来健全其管理体系,使之更为完善、科学和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本身的组织都较为健全、而且配备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近几年我们工商系统全方位地加强了教育和培训的工作力度,人员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像我们泰山景区分局就有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大专以上学历的同志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很高,这就为开展贯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本身已经具有一套管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了建立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现实基础。 (四)省内其它地区工商局的成功经验,说明我们景区分局引入标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部分有远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工商管理中引入了标准,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像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运用质量保证模式的过程控制和自我改进的机制,全面改善了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各方面反映良好,并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评价。因为标准管理体系的建立的的确确改善了他们的工作水平。领导说好,是因为管理起来更容易;普通干部也说好,是因为职责分明,事事有据可依,形成了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良好环境。不仅如此,人家还把办公自动化引入标准管理体系中,进行质量体系运行记录监督,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通过了的认证。这些单位的成功例证和取得的明显实效,有力地证明了标准的的确确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提升空间的最好填充剂,是我们迎接新世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挑战的最可靠保证。 正是基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客观需要,且标准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再加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成功的经验,所以我们认为,标准一定能促进景区的工商分局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贯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标准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认证工作是一个 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我们除了要贯彻标准的“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等核心管理思想外,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实际原则。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特点和内、外部环境来考虑,合理确定管理体系需控制的要素及控制程度。二是整体优化原则。管理体系是由若干个有关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整体,因此建立管理体系必须树立系统的观念,以整体优化为原则。三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相结合原则。建立管理体系要考虑内部质量管理的需要,又要考虑外部质量保证的需要,使二者有机结合。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必须对本单位的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找出原有管理体系存在的差距,确定了改进的主要方向,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科室之间的工作接口,调整、完善工作流程,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化,确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过程进行控制的程序和办法,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满足“个、一个”,个是指做什么、由谁做,何时做,何地做,为什么做;一个是指怎样做。 首先,贯标工作必须进行标准的培训,然后集中人力编写质量体系文件,供领导讨论通过。管理体系建立后,接下来就是体系的实施和运行,并完成质量体系的内审和符合性审核,最后申报要求通过标准的认证。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动员培训到位。贯标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求该单位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理解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并付之于行动。因此,动员培训是贯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贯标的各个阶段、各个过程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培训方法可以采用集中授课、科室组织学习等形式。并在合适的时间专门组织管理体系知识考试,达到以考促训的效果。二是运行实施到位。标准要求各项工作都必须按文件规定办,文件规定的内容都要做到,要克服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三是检查监督到位。管理体系运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偏离文件要求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检查监督。用内审制来强化管理体系的自我约束能力,保证了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四是改进完善到位。贯彻不单是单纯为了拿一张证书,而是要通过贯标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能搞虚假的、形式的东西。因此管理工作应该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也是标准对体系运行的持续改进的要求。对各种审核和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都应严格要求责任部门制定纠正措施,按要求进行纠正,而且还要对纠正后的效果还要进行验证。 关于实施标准认证的几点肤浅感受 我们通过对比东营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先进工作理念,以及我们近一段时期贯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是取得工作新突破的重要前提,观念不转变、思想僵化,想干好工作无从谈起。在我们分局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引入标准时,许多同志不理解,认为这是形式主义,搞花架子,工作起来阻力很大。但我们分局领导始终坚定信心,在大力宣传、树立质量意识的同时,切实做好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力争用高质量的管理体系、更为简洁和科学的工作程序这个事实来教育大家、说服大家。通过我们艰苦的努力,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终于建立了,通过初步实践,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现实工作并不脱节、并不矛盾这一事实,接下来的工作就好做了,群众的自发参与和对该项工作的支持使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贯标工作,并最终通过认证。 另外,为了搞好的贯标工作,我们认为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领导重视、全体动员,注重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贯标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为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全员参与”又是成功的基本保证,因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者是人,我们的工作方针必须是鼓励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大家的革新和创造精神,营造良好的贯标氛围。 (二)加强管理文化的培养。管理文化包括目标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我们景区分局机关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制度文化,养成事事按制度办的意识。遇到事情,制度规定该找哪个部门就去找哪个部门,不要养成“凡事找领导”的依赖心理。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分工、职责清晰,一切按制度办。这样无论领导更换或者是岗位轮换,大家都知道怎样工作,真正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保证工作的连续和规范。 (三)持之以恒。质量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大家要把质量意识真正植入到自己的思想意识中去。不仅在体系的建立和认证过程中,而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让“不断改进”这个质量体系的重要思想保证我们永远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四)为了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详尽的过错追究体制。客观地说,并不是能包治百病的,它虽然明确了职责和工作责任的归属,但如何追究责任则是一个干部管理的体制问题,没有一个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体制,就很难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管理体系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必须细化现行的“两错追究”办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并建立相应的干部考核和任用制度,如等级制、能级制,真正做到干好干坏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罚你有根据、奖你有条例。用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保证质量体系的顺利运行。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的现实意义 在景区工商分局管理中引入标准,在全省工商系统的县市区分局中为首例。对于我们来说,这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我想如果我们这次的实践能够成功,其意义将远远超过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这件事情本身的范畴,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思路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因为: (一)质量管理体系所强调的质量意识,将迫使我们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征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而这些内容与总局提出的今后工作改进方向不谋而合,它将极大地提高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锻炼一支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能纠正目前的一些错误认识。谈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们往往想起它所具有的执法性一面,即确保市场监管任务的完成,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监管,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但却忽视了它很重要的另一面,即服务管理对象。这种错误的认识直接导致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弊端:部分执法干部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滥施权威,有的甚至对经营者故意刁难从而谋取私利,这些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者的形象;有的人认为自己是权力的化身,能一手遮天,法律意识淡薄,不顾及正常的工作程序,导致了很多工作被动,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强调了“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这一思想,把服务提高到重要的地位,让每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与经营者打交道时,时刻不忘“服务、法律、按程序办”等信条,明白经营者的满意与否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一样是衡量我们工作成绩的标准,从根本上杜绝“权本位”的意识,改善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和执法水平。 (三)“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想能大大地改善、密切与辖区经营者的关系,营造一种互相信赖、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经营环境,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宽松的氛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离开经营者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如果我们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突出了经营者的作用和地位,强调经营者的主人翁意识,强调我们的服务和尊重,将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要我守法”变为“我要自律”,让每个人明白工商行政管理和经营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可以说,“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这一原则,将为每个在景区内的经营者,树立自律意识,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可以打破目前大家同吃“大锅饭”的局面,调动全局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强调职责分明 和监督改进,我们又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奖优罚懒机制,这些措施实施的结果将使以前那些混日子的南郭先生原形毕露,让真正想干好工作的同志感到舒心。从体制上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用激励和制约双重机制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是“创新”这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旋律的最好体现。它不仅需要我们改变思维模式、进行思想革命,还需要我们变革许多旧的工作习惯和管理方法,广泛运用新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使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对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工作起到以点带面和启示性的作用,引导我们用发现和探索的眼光去看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胆变革、勇于创新,在新世纪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全面的、新的突破。 一、为什么要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 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即)制定和的一个管理类标准,它总结、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精华,是一套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至于工商行政管理为什么要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我们认为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一)工商行政管理有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在完善监管模式、改进监管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看,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础管理相对弱化,存在不少漏洞。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虽然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很多,但由于没有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流程特点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系统和完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体系,管理上存在“空白点”,且可操作性差。比如我们景区目前正在实行的“两错追究”办法就有一些待改进之处,例如工作中的责任怎么区分?问题谁来查?怎么查?多久查一次?发现问题怎么办?谁来纠正?怎么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完善改进,而建立标准的质量和监督体系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其次,我们许多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明、管理缺位的现象,有的工作没人干,有的工作抢着干,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现象屡屡发生,造成工作的被动;市场监管执法也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人为因素大,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者普遍缺乏服务意识。在服务监管对象方面管理较多地考虑如何加强市场经营秩序,优化经营环境,但在如何方便经营业户方面考虑地较少,没有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经营业主的宗旨。如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水平,尤其是加大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工作将是我们今后改进工作的一个重点。 这一系列的监管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工商职能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加入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发挥工商各项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经营者,改进和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并与国际管理服务标准接轨,迎接加入后巨大的挑战。在景区就是要适应管委体制的调整,针对新形势做好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工作。 (二)标准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标准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推行,不仅在于其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而且更在于其通用性和适用性,不受行业和产品的限制,对各行业均有兼容的适用性。标准要求以满足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及影响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管理体系审核及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任何一个单位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都可以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工商行政管理也不例外,我们可以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对工商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促进工商管理的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定期审核和评价工作结果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改善管理效果。总之,尽管标准起源于制造业并且偏重于制造业的管理特点,但它所蕴涵的管理原理和方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同样是适用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引入标准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 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引入标准无非就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建立和运行一个符合标准的管理体系。实际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引入标准前就客观上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体系,也就是存在着管理体系所要求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容,只不过该管理体系没有完全满足标准的要求。贯标的目的就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按标准的要求来健全其管理体系,使之更为完善、科学和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本身的组织都较为健全、而且配备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近几年我们工商系统全方位地加强了教育和培训的工作力度,人员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像我们泰山景区分局就有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大专以上学历的同志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很高,这就为开展贯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本身已经具有一套管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了建立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现实基础。 (四)省内其它地区工商局的成功经验,说明我们景区分局引入标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部分有远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工商管理中引入了标准,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像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运用质量保证模式的过程控制和自我改进的机制,全面改善了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各方面反映良好,并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评价。因为标准管理体系的建立的的确确改善了他们的工作水平。领导说好,是因为管理起来更容易;普通干部也说好,是因为职责分明,事事有据可依,形成了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良好环境。不仅如此,人家还把办公自动化引入标准管理体系中,进行质量体系运行记录监督,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通过了的认证。这些单位的成功例证和取得的明显实效,有力地证明了标准的的确确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提升空间的最好填充剂,是我们迎接新世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挑战的最可靠保证。 正是基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客观需要,且标准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再加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成功的经验,所以我们认为,标准一定能促进景区的工商分局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贯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标准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认证工作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我们除了要贯彻标准的“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等核心管理思想外,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实际原则。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特点和内、外部环境来考虑,合理确定管理体系需控制的要素及控制程度。二是整体优化原则。管理体系是由若干个有关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整体,因此建立管理体系必须树立系统的观念,以整体优化为原则。三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相结合原则。建立管理体系要考虑内部质量管理的需要,又要考虑外部质量保证的需要,使二者有机结合。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必须对本单位的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找出原有管理体系存在的差距,确定了改进的主要方向,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科室之间的工作接口,调整、完善工作流程,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化,确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过程进行控制的程序和办法,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满足“个、一个”,个是指做什么、由谁做,何时做,何地做,为什么做;一个是指怎样做。 首先,贯标工作必须进行标准的培训,然后集中人力编写质量体系文件,供领导讨论通过。管理体系建立后,接下来就是体系的实施和运行,并完成质量体系的内审和符合性审核,最后申报要求通过标准的认证。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动员培训到位。贯标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求该单位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理解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并付之于行动。因此,动员培训是贯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贯标的各个阶段、各个过程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培训方法可以采用集中授课、科室组织学习等形式。并在合适的时间专门组织管理体系知识考试,达到以考促训的效果。二是运行实施到位。标准要求各项工作都必须按文件规定办,文件规定的内容都要做到,要克服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三是检查监督到位。管理体系运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偏离文件要 求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检查监督。用内审制来强化管理体系的自我约束能力,保证了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四是改进完善到位。贯彻不单是单纯为了拿一张证书,而是要通过贯标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能搞虚假的、形式的东西。因此管理工作应该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也是标准对体系运行的持续改进的要求。对各种审核和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都应严格要求责任部门制定纠正措施,按要求进行纠正,而且还要对纠正后的效果还要进行验证。 关于实施标准认证的几点肤浅感受 我们通过对比东营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先进工作理念,以及我们近一段时期贯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是取得工作新突破的重要前提,观念不转变、思想僵化,想干好工作无从谈起。在我们分局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引入标准时,许多同志不理解,认为这是形式主义,搞花架子,工作起来阻力很大。但我们分局领导始终坚定信心,在大力宣传、树立质量意识的同时,切实做好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力争用高质量的管理体系、更为简洁和科学的工作程序这个事实来教育大家、说服大家。通过我们艰苦的努力,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终于建立了,通过初步实践,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现实工作并不脱节、并不矛盾这一事实,接下来的工作就好做了,群众的自发参与和对该项工作的支持使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贯标工作,并最终通过认证。 另外,为了搞好的贯标工作,我们认为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领导重视、全体动员,注重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贯标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为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全员参与”又是成功的基本保证,因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者是人,我们的工作方针必须是鼓励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大家的革新和创造精神,营造良好的贯标氛围。 (二)加强管理文化的培养。管理文化包括目标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我们景区分局机关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制度文化,养成事事按制度办的意识。遇到事情,制度规定该找哪个部门就去找哪个部门,不要养成“凡事找领导”的依赖心理。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分工、职责清晰,一切按制度办。这样无论领导更换或者是岗位轮换,大家都知道怎样工作,真正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保证工作的连续和规范。 (三)持之以恒。质量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大家要把质量意识真正植入到自己的思想意识中去。不仅在体系的建立和认证过程中,而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让“不断改进”这个质量体系的重要思想保证我们永远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四)为了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详尽的过错追究体制。客观地说,并不是能包治百病的,它虽然明确了职责和工作责任的归属,但如何追究责任则是一个干部管理的体制问题,没有一个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体制,就很难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管理体系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必须细化现行的“两错追究”办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并建立相应的干部考核和任用制度,如等级制、能级制,真正做到干好干坏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罚你有根据、奖你有条例。用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保证质量体系的顺利运行。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的现实意义 在景区工商分局管理中引入标准,在全省工商系统的县市区分局中为首例。对于我们来说,这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我想如果我们这次的实践能够成功,其意义将远远超过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这件事情本身的范畴,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思路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因为: (一)质量管理体系所强调的质量意识,将迫使我们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征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而这些内容与总局提出的今后工作改进方向不谋而合,它将极大地提高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锻炼一支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能纠正目前的一些错误认识。谈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们往往想起它所具有的执法性一面,即确保市场监管任务的完成,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监管,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但却忽视了它很重要的另一面,即服务管理对象。这种错误的认识直接导致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弊端:部分执法干部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滥施权威,有的甚至对经营者故意刁难从而谋取私利,这些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者的形象;有的人认为自己是权力的化身,能一手遮天,法律意识淡薄,不顾及正常的工作程序,导致了很多工作被动,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强调了“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这一思想,把服务提高到重要的地位,让每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与经营者打交道时,时刻不忘“服务、法律、按程序办”等信条,明白经营者的满意与否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一样是衡量我们工作成绩的标准,从根本上杜绝“权本位”的意识,改善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和执法水平。 (三)“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想能大大地改善、密切与辖区经营者的关系,营造一种互相信赖、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经营环境,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宽松的氛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离开经营者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如果我们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突出了经营者的作用和地位,强调经营者的主人翁意识,强调我们的服务和尊重,将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要我守法”变为“我要自律”,让每个人明白工商行政管理和经营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可以说,“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这一原则,将为每个在景区内的经营者,树立自律意识,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可以打破目前大家同吃“大锅饭”的局面,调动全局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强调职责分明和监督改进,我们又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奖优罚懒机制,这些措施实施的结果将使以前那些混日子的南郭先生原形毕露,让真正想干好工作的同志感到舒心。从体制上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用激励和制约双重机制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是“创新”这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旋律的最好体现。它不仅需要我们改变思维模式、进行思想革命,还需要我们变革许多旧的工作习惯和管理方法,广泛运用新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使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对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工作起到以点带面和启示性的作用,引导我们用发现和探索的眼光去看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胆变革、勇于创新,在新世纪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全面的、新的突破。 一、为什么要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 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即)制定和的一个管理类标准,它总结、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精华,是一套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至于工商行政管理为什么要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我们认为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一)工商行政管理有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在完善监管模式、改进监管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看,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础管理相对弱化,存在不少漏洞。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虽然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很多,但由于没有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流程特点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系统和完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体系,管理上存在“空白点”,且可操作性差。比如我们景区目前正在实行的“两错追究”办法就有一些待改进之处,例如工作中的责任怎么区分?问题谁来查?怎么查?多久查一次?发现问题怎么办?谁来纠正?怎么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完善改进,而建立标准的质量和监督体系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其次,我们许多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明、管理缺位的现象,有的工作没人干,有的工作抢着干,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现象屡屡发生,造成工作的被动;市场监管执法也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人为因素大,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者普遍缺乏服务意识。在服务监管对象方面管理较多地考虑如何加强市场经营秩序,优化经营环境,但在如何方便经营业户方面考虑地较少,没有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经营业主的宗旨。如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水平,尤其是加大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工作将是我们今后改进工 作的一个重点。 这一系列的监管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工商职能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加入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发挥工商各项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经营者,改进和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并与国际管理服务标准接轨,迎接加入后巨大的挑战。在景区就是要适应管委体制的调整,针对新形势做好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工作。 (二)标准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标准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推行,不仅在于其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而且更在于其通用性和适用性,不受行业和产品的限制,对各行业均有兼容的适用性。标准要求以满足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及影响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管理体系审核及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任何一个单位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都可以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工商行政管理也不例外,我们可以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对工商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促进工商管理的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定期审核和评价工作结果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改善管理效果。总之,尽管标准起源于制造业并且偏重于制造业的管理特点,但它所蕴涵的管理原理和方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同样是适用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引入标准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 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引入标准无非就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建立和运行一个符合标准的管理体系。实际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引入标准前就客观上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体系,也就是存在着管理体系所要求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容,只不过该管理体系没有完全满足标准的要求。贯标的目的就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按标准的要求来健全其管理体系,使之更为完善、科学和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本身的组织都较为健全、而且配备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近几年我们工商系统全方位地加强了教育和培训的工作力度,人员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像我们泰山景区分局就有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大专以上学历的同志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很高,这就为开展贯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本身已经具有一套管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了建立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现实基础。 (四)省内其它地区工商局的成功经验,说明我们景区分局引入标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部分有远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工商管理中引入了标准,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像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运用质量保证模式的过程控制和自我改进的机制,全面改善了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各方面反映良好,并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评价。因为标准管理体系的建立的的确确改善了他们的工作水平。领导说好,是因为管理起来更容易;普通干部也说好,是因为职责分明,事事有据可依,形成了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良好环境。不仅如此,人家还把办公自动化引入标准管理体系中,进行质量体系运行记录监督,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通过了的认证。这些单位的成功例证和取得的明显实效,有力地证明了标准的的确确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提升空间的最好填充剂,是我们迎接新世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挑战的最可靠保证。 正是基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客观需要,且标准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再加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成功的经验,所以我们认为,标准一定能促进景区的工商分局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贯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标准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认证工作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我们除了要贯彻标准的“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等核心管理思想外,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实际原则。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特点和内、外部环境来考虑,合理确定管理体系需控制的要素及控制程度。二是整体优化原则。管理体系是由若干个有关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整体,因此建立管理体系必须树立系统的观念,以整体优化为原则。三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相结合原则。建立管理体系要考虑内部质量管理的需要,又要考虑外部质量保证的需要,使二者有机结合。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必须对本单位的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找出原有管理体系存在的差距,确定了改进的主要方向,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科室之间的工作接口,调整、完善工作流程,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化,确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过程进行控制的程序和办法,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满足“个、一个”,个是指做什么、由谁做,何时做,何地做,为什么做;一个是指怎样做。 首先,贯标工作必须进行标准的培训,然后集中人力编写质量体系文件,供领导讨论通过。管理体系建立后,接下来就是体系的实施和运行,并完成质量体系的内审和符合性审核,最后申报要求通过标准的认证。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动员培训到位。贯标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要求该单位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理解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并付之于行动。因此,动员培训是贯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贯标的各个阶段、各个过程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培训方法可以采用集中授课、科室组织学习等形式。并在合适的时间专门组织管理体系知识考试,达到以考促训的效果。二是运行实施到位。标准要求各项工作都必须按文件规定办,文件规定的内容都要做到,要克服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三是检查监督到位。管理体系运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偏离文件要求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检查监督。用内审制来强化管理体系的自我约束能力,保证了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四是改进完善到位。贯彻不单是单纯为了拿一张证书,而是要通过贯标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能搞虚假的、形式的东西。因此管理工作应该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也是标准对体系运行的持续改进的要求。对各种审核和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都应严格要求责任部门制定纠正措施,按要求进行纠正,而且还要对纠正后的效果还要进行验证。 关于实施标准认证的几点肤浅感受 我们通过对比东营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先进工作理念,以及我们近一段时期贯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是取得工作新突破的重要前提,观念不转变、思想僵化,想干好工作无从谈起。在我们分局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引入标准时,许多同志不理解,认为这是形式主义,搞花架子,工作起来阻力很大。但我们分局领导始终坚定信心,在大力宣传、树立质量意识的同时,切实做好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力争用高质量的管理体系、更为简洁和科学的工作程序这个事实来教育大家、说服大家。通过我们艰苦的努力,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终于建立了,通过初步实践,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现实工作并不脱节、并不矛盾这一事实,接下来的工作就好做了,群众的自发参与和对该项工作的支持使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贯标工作,并最终通过认证。 另外,为了搞好的贯标工作,我们认为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领导重视、全体动员,注重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贯标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为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全员参与”又是成功的基本保证,因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者是人,我们的工作方针必须是鼓励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大家的革新和创造精神,营造良好的贯标氛围。 (二)加强管理文化的培养。管理文化包括目标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我们景区分局机关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制度文化,养成事事按制度办的意识。遇到事情,制度规定该找哪个部门就去找哪个部门,不要养成“凡事找领导”的依赖心理。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分工、职责清晰,一切按制度办。这样无论领导更换或者是岗位轮换,大家都知道怎样工作,真正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保证工作的连续和规范。 (三)持之以恒。质量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大家要把质量意识真正植入到自己的思想意识中去。不仅在体系的建立和认证过程中,而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让“不断改进”这个质量体系的重要思想保证我们永 远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四)为了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详尽的过错追究体制。客观地说,并不是能包治百病的,它虽然明确了职责和工作责任的归属,但如何追究责任则是一个干部管理的体制问题,没有一个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体制,就很难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管理体系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必须细化现行的“两错追究”办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并建立相应的干部考核和任用制度,如等级制、能级制,真正做到干好干坏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罚你有根据、奖你有条例。用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保证质量体系的顺利运行。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的现实意义 在景区工商分局管理中引入标准,在全省工商系统的县市区分局中为首例。对于我们来说,这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我想如果我们这次的实践能够成功,其意义将远远超过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这件事情本身的范畴,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思路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因为: (一)质量管理体系所强调的质量意识,将迫使我们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征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而这些内容与总局提出的今后工作改进方向不谋而合,它将极大地提高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锻炼一支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能纠正目前的一些错误认识。谈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们往往想起它所具有的执法性一面,即确保市场监管任务的完成,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监管,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但却忽视了它很重要的另一面,即服务管理对象。这种错误的认识直接导致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弊端:部分执法干部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滥施权威,有的甚至对经营者故意刁难从而谋取私利,这些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者的形象;有的人认为自己是权力的化身,能一手遮天,法律意识淡薄,不顾及正常的工作程序,导致了很多工作被动,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强调了“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这一思想,把服务提高到重要的地位,让每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与经营者打交道时,时刻不忘“服务、法律、按程序办”等信条,明白经营者的满意与否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一样是衡量我们工作成绩的标准,从根本上杜绝“权本位”的意识,改善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和执法水平。 (三)“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想能大大地改善、密切与辖区经营者的关系,营造一种互相信赖、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经营环境,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宽松的氛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离开经营者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如果我们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突出了经营者的作用和地位,强调经营者的主人翁意识,强调我们的服务和尊重,将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要我守法”变为“我要自律”,让每个人明白工商行政管理和经营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可以说,“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这一原则,将为每个在景区内的经营者,树立自律意识,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可以打破目前大家同吃“大锅饭”的局面,调动全局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工商行政质量管理体系强调职责分明和监督改进,我们又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奖优罚懒机制,这些措施实施的结果将使以前那些混日子的南郭先生原形毕露,让真正想干好工作的同志感到舒心。从体制上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用激励和制约双重机制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标准是“创新”这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旋律的最好体现。它不仅需要我们改变思维模式、进行思想革命,还需要我们变革许多旧的工作习惯和管理方法,广泛运用新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使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对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工作起到以点带面和启示性的作用,引导我们用发现和探索的眼光去看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胆变革、勇于创新,在新世纪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全面的、新的突破。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探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实效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世界,我们正在努力建设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管理部门,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思想,创造性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率,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更好更优更多的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2011年6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的若干意见》,7月27日周伯华局长在庆祝中国工商学会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些重要文件、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工商系统的理论创新和学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1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思想的大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机制在调节我国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运行方面的基础地位进一步确立。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与此相适应,为了更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思想和行为举措必然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就开始政府管理改革和职能再设计,经过多方面的探索,传统的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思想向注重公共服务、满足人民需求为中心转变。我国政府管理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国民收入大幅提高的背景下,势必要求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转变管理思想,创新管理行为,由管理控制型向公共服务型方向转变。在当前国际国内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然也要求向创新管理思想、创新管理行为方向大步迈进。 2创新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 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成好工商行政管理在新的历史阶段担负的重要职能,必须在已有的创新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创新工商行政管理。 2.1创新管理思想 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都在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应主动更新服务理念,主动完善服务决策,主动创新服务方式,主动提升服务层次,努力创造服务特色品牌,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思想,首先,一定要改变市场的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的机制。要树立服务于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的观念,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多年管理集贸市场形成的许多传统意识,敢于监管、敢于拼搏,遇到问题能够迎难而上,真正做到了树立执法为民,勤于服务的理念,真正为创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努力奋斗。其次,要树立法制观念和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克服管理中的随意性,将工商行政管理真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没有好的依法行政理念,就难以创新监管机制。因此,一定要坚决纠正那些“高人一等”、“不服也得服”的特权思想,要礼貌执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同时还要坚决杜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现象,真正做到严明执法、廉洁执法。最后,要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不断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理论、技术和设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造过去那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使用现代的信息技术等科学手段来武装监管执法队伍,提高管理效率,真正的为工商发展服务。 2.2创新管理方式 过去的工商行政管理比较程式化、僵硬,管理和市场主体衔接不够紧密,存在着种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应当创新管理方式,以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为价值取向进行机关内部革命,实现服务流程再造。努力实现服务流程从串联性、分散性、手工式向并联化、集成化、电子化的根本转变,从而提高服务的绩效。创新管理方式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过去办理工商业务,往往要经过几个工作人员、几道服务窗口、费时几个工作日才能办妥。对此,应本着“以民为本,便民为先”的原则,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出“一站式服务”,开辟工商登记快速通道。过去的工商管理方式主要是“背对背”的服务方式,创新管理方式,就要将“背对背”管理方式变为“零距离”服务方式。主动问计于企业、主动问需于投资者,主动深入企业尤其是规模企业征集服务需求,听取企业反映经营困难,不断推进所出台政策措施的落实。过去的工商管理主要是窗口模式,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工商管理方式要全面推行网上服务,开发网上工商业务办理系统,创建网上虚拟办事大厅,加快实施的“在线预约、线上发证、在线申办”,以及“单一窗口”的“一网式”等公共服务,使办事人单位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在网上准确、快捷、安全地办理各项工商业务,为办事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的服务。 2.3创新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最接近实际经济利益的单位。一套严密、合理、人性化的自身管理制度,更是直接关系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建设廉洁勤政的廉洁型机关,是创新管理制度的核心。继续推行工商干部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工作,加强干部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建立科学有效的、充满活力的风险点管理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和权力的正确运作,是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保证。具体措施比如可以表现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共显眼位置设置电子屏,每天播放廉洁守则、格言,播放反腐倡廉的 宣传材料,播放廉洁勤政的典型案例等,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无时无地的教育宣传,起到潜移默化的管理作用。与此同时,加大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创新力度。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刻认识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把依法行政和服务发展有机相结合,完善登记法律制度、不断创新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探索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等,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到来,还应该加快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的步伐,主动与企业发展对接,逐步实现网上互联审批、年检、查询和办照等功能,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提供畅通的“绿色通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每一个工商干部要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主动把服务要求、服务理念深入心中,把服务人民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可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赋予各地工商所相应的权力,建立完善“经济户口”制度,更好地为当地企业服务。同时,县市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上下联动,并运用现代手段,按照“落实辖区管理、实施主动巡查、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的思路,加快制度建设,推进市场巡查规范化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管。 3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氛围 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讲究一个氛围,工商行政管理也不例外。按“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总体思路,工商行政队伍建设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打好基础,提升整体综合素质,提高队伍的整合力、战斗力和集体凝聚力,打造一支让企业满意、人民满意以及政府满意的高素质的工商行政队伍,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再创新。 首先,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氛围,就要培养学习型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而这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创新用人的机制,加强干部的交流,让更多的干部在多岗位锻炼,施展自己的才干,同时加大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力度,按照德、能、勤、绩等衡量标准,任人唯贤,用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有能者居之的用人机制,促使工商行政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朝气蓬勃、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提高队伍的整体合力。 其次,每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摒弃陋习,不断充电,养成自我完善的学习氛围。这就需要每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用多种的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以及很大程度上提升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一种学习的方式,一种新的思维习惯,让他们都养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努力打造法制型、服务型、和谐型、创新型、廉洁型“五型工商”的高素质队伍。 最后,重视工商文化建设,还需要以人为本,坦诚相处,促进和谐互助的人文氛围,强化队伍的凝聚力量。尤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效率的行政管理队伍,除了过硬的硬件设施,还需要提供优质的文化建设,用实际行动学习和实践,严格教育、监督、保护、查处四个职能,确保全局干部的廉洁性。坚持不懈地开展“卫士行动”,加强对干部世界观的改造,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公仆观念,杜绝腐败的问题发生,强化爱岗敬业意识,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此外,“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因此,还要抓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最前沿的各个基层工商所能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氛围。创新永无止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创新意识,主动为工作创新创造条件,努力营造你追我赶的良好创新氛围,把创新成果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要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好以下三个职能。 一、发挥登记注册和合同管理职能,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服好务 首先,要积极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促进农业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要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主动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建设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工作,落实联结企业制度。 其次,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在农村宣传合同法律知识的力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及时为农民解决合同纠纷;加强对农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经纪订单合同文本;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同时,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 再次,要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注意加强、改革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引导农村私营企业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 二、发挥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服好务 首先,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确保农资质量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建立专门的农资经营户台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推动落实“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公示制度,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诚信责任制,对农资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进行巡查。此外,还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具及零配件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以及对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提高农资监管执法的震慑力。 其次,要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地方政府要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大力支持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鼓励、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对分散在城乡接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 再次,要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郴州实际,加强对水果、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最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涉农案件,对农民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案件线索优先立案,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在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的同时,做好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三、发挥商标管理和市场主体临管职能,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服好务 首先,要积极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围绕本地区优势农产品,利用注册商标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农民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意识,推广“公司 农户 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在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质量和运用能力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志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 其次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辖区农产品生产产量、结构、特色等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状况,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信誉;实施农村经纪人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再次,要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 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 摘要: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分析了其职能履行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市场主体的界定和认识。指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市场主体再认识之间的必然联系,分析了传统上对市场主体认识和分类的主要弊端,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实践提出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基础工作。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30年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对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探讨自然也围绕着这一改革进程中价值观念的冲突而进行,并由此引发了从法律精神到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是争论。正是在这场长期的理论争论中,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推动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应当看到,虽然市场主体的概念及内涵在不断地清晰和明确,但是,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远没有结束。因此,明确这种认识的必要性,剖析传统分类的弊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理论的发展,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必要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从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但梳理这些理论问题时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却十分简单,那就是需要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涉及的基本研究范畴——市场主体,进行理论界定和再认识。对市场主体进行再认识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理论需求。市场主体是市场环境中的活动者,是市场中的能动因素,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壮大,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主体的核心特征,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需要什么样的市场主体以及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这一工商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可以说,离开了市场主体本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就难以成立。因此,研究市场主体的概念,考察其发展过程,对市场主体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予以描述,不单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自身改革问题研究的起点。从多年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市场主体本质及特征的认识程度如何,对市场主体概念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及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传统市场主体认识及分类的弊端市场主体概念的界定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研究出发,传统上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界定是狭义的概念。认为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等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 传统市场主体的认识局限。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过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市场概念本身的弱化自然导致了市场主体概念的缺失,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长期忽视所导致的。从市场主体的范畴来看,因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被界定为企业,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也仅有企业的概念,鲜有提及其他经济单位。即使对于企业范畴,也只简单的归类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反映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主体的业态形式非常单一,企业只是政府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附属物,并非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传统市场主体分类的弊端。我国企业的分类标准及其具体划分问题的讨论和演进,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管理需要,产生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市场主体按照其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曾在企业分类中占据较长时间且较为重要的地位。 强调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固然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在市场主体分类中对所有制概念的强化导致的政策结果是: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公”之属性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得到了政策扶持,而“非公”市场主体则在政策中受到排挤。从多年的政策结果分析,那种以突出公有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其政策构成,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固有的多层级、不平衡的特点,必定从经济上阻碍多种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由于这种分类本身是带着“有色眼镜”区分对待不同企业和市场主体,这就事实上使得有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就处在不利的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市场主体所有制分类根本弊端所在。同时,实践还证明,按所有制性质对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的做法影响时间越长,弊端也越突出。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再认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这种再认识涉及到一些核心问题,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探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职能发挥及作用对象的内在规律;市场主体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市场主体培育及登记过程中的重点;而对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明确则使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 把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些属性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自主权的单位只能是某些组织的附属物,构不成市场主体,更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地运行,因而就不会具有独立性。而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又相互关联且是正常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可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存在依附关系的市场主体间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看,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监督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功能,不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不清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运行特点反映着市场经济对于主体功能的内在要 求,我们就不可能创建尊重和反映这种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我们的政策就有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在运行中坚持这些属性的要求,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运行效果。 对市场主体本质特征及界定的再认识。对市场主体的再认 识离不开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界定和描述。因为这种界定和描述不仅是理论概念上的探讨,更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标准的把握,因而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目前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问题,不仅对市场主体自身,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活动都发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把握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我们坚持营利性是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作为经营者的最本质的特征,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获取利润,并将营利性作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若离开了营利性,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中存在的资格。第三,强调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国家认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必要的审查,既可以加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宏观调控,保护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也表明民事主体的资格需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或确认。 探寻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一般趋势。在现代市场经济监督管理体系中,按照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是各国共同的趋势,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和一系列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也是突出现代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以企业分类来看,突出法律地位的分类,明确的是企业与投资者的财产关系与责任关系,这有利于保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投资主体。同时,从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角度看,这种分类也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不同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及责任定位问题,因而符合市场经济和政府监管的一般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关于市场主体分类标准的理论探讨以及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上已经有了定论,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划分的双重标准问题,市场主体分类既有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概念,也有所有制分类的影响,且这种划分所遗留的法律与政策的双轨运行等问题也长期存在。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类型划分所具有的明显时代特征,同时也提示我们,未来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设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实践不应回避这一先天的缺陷,必须坚持突出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的法律类型和组织形式的分类标准,并以此作为法律和制度设计的基础。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现实的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 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全民创业,推进“353”战略,为我县提前跨入全省十五强作出更大贡献。 一、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拓宽创业空间,鼓励全民投资办企业 1、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新开办的公司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 2、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采矿权、探矿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作为对企业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投资人用股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企业出资的,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3、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4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由省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可在本县城乡申办个体工商户。 5、开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远程登记,不收名称登记费。 6、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残疾人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7、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发展农村经纪人。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二、加强引导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8、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以规范为先,最大限度地引导无照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变“地下经营”为合法创业。 9、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整治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和就业市场“黑中介”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强化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执法,协助政府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密切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持久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0、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积极协助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战略梯队企业建设,继续组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倡导建立“公司 农户 商标”的新模式。 11、实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分类监管,重点扶持守信者,教育、管理一般失信者,淘汰严重失信者。鼓励企业通过广告传递正确的生产与消费信息;积极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管理,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12、对市场竞争和交易中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教育为先的原则,实行教育引导和行政处罚并举,对过失案件、初犯案件、一般违法案件,以教育为主,规范为先,惩处为辅;对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属于自由裁量的罚款数额,一般取法定下限。对主观故意的案件、累犯的案件、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坚决严惩不贷。 三、改进服务,文明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13、会同团县委联合组织青年创业讲师团在全县巡回演讲,用身边的典型影响身边的人,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14、从20__年7月开始,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方便企业市场准入。继续实行“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15、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各种形式充分披露在县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信用记录,鼓励人民群众加强信息利用,以信息引导创业。 16、免费向创业者发放《工商办事指南》,并在县工商局注册大厅设专门窗口,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咨询。 17、强化“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推进“12315”进 社区、进乡(镇)村、进市场、进商场工作;实行“12315”红盾护农工作在全县所有乡(镇)、村设工作站(点);及时方便农民投诉举报,保护农村创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8、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六项禁令”,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和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严禁酒后执法;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营业性场所消费。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浅谈工商行政管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自1999年按省局要求开展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来,我局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对离任的基层分局局长、协会秘书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现在就如何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谈谈一些看法。 一、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一般任职期间较长,这样能够发现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行为。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增强纪律观念,促进廉政建设。 2、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管,促进干部使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经济指标、任期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分析考核,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领导干部经济业绩,全面评价其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3.有利于划清经济责任,促进工作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目前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内审时间滞后,损害内审机构的权威性,挫伤内审人员的积极性,增加审计工作的难度。按规定,离任审计应当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先任后审”、“先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审计工作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损害审计的权威性。这种审计给人们造成不过是“走过场”、“马后炮”的印象。二是挫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这种审计会导致审计目的模糊,审计作用弱化,使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尤其是对已升任人员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无形的压力。三是增加审计工作的难度。审计中,许多情况必须向当事人了解,但如果当事人已经离任,要做到这一点就比较困难,而且,因为当事人已经离任,继任者又不愿承担责任或触及矛盾,会使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落实和解决。 2、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误认为是内审机构的事。《规定》中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在局长领导下开展经济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小组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监察、人事、财务审计、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因“先任后审”的原因,审计小组形同虚设,人教、监察等部门未组织召开好座谈会、未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固定资产也未全面移交,最后把审计工作落在内审部门,使同志们误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内审部门的工作。 3、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当作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合并。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务收支审计,但与财务收支审计又有明显区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在财务预算执行、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资产增值保值方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审计外,还要对个人往来款项清偿、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经济方面的个人廉政情况进行审计,从而形成两者在审计对象、目的、程序、内容、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4、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办法。在离任审计具体操作中,对被审计人评价什么,对被审计人怎样评价,需要哪些评价用语,怎样下评价结论,没有明确的要求;对被审计人评价必须量化的指标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 5、内审机构不独立性和内审人员素质不强。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是审计部门受本局局长和上级局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内审部门负责人由本级任免,基层直属局未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门从事内审的人员,财务审计一担肩,这样的体制造成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不强,影响审计职能的发挥。在基层直属局,因内审人员一般是财务人员兼职的,也未接受真正的审计业务培训,工作中往往忽视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对问题不够敏感或把握不准,造成审计结论和评价出现偏差。机构不独立、人员混用以及业务水平不精,对经济责任审计有“应付”上级的现象。加之被审计对象作为领导干部,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所以审计前就会将审计结果定下调子。审计中一旦查出了问题,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示,或硬缠或软磨,或直接讲情或间接施压。凡此种种,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充分披露、客观评价,造成审计的质量不高。 三、采取的对策 1、对离任领导干部进行审计采取“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办法较好。在局党组决定某领导干部离任之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由内审领导小组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由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审计结果,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这样可以避免被审计对象利用职权进行干扰,打消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有利于 掌握真实情况和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有利于内审机构作出真实准确的审计结论。 2、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职责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较广,除内审机构外,还与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的联系非常密切,这就要求审计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作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审计领导小组在每年初对党组确定的拟离任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将离任审计纳入审计计划;二是审计过程中各部门发挥其职能。人事、监察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或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掌握领导者个人廉政、领导能力等方面情况,办公室对部门及个人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和办理移交,内审机构对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进行评价等;三是审计小组要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审计中遇到的责任不清、难以评价的问题,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取得支持,以此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 3、注重离任审计和任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要加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对任职期限较长的领导干部应在任期间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缩短离任审计的时间,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基建投资等专项审计的基础上考核干部在任期间实绩、收支的合法等情况。这样,既有利于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降低离任审计时由于审计期间时间跨度过长形成的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的质量。 4、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建立一套科学的、操作性较强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应该对与责任人责任相匹配的工作给予评价,对诸如干部品德、素质、综合领导能力、作风等难以量化的事项,可用“优秀、良好、一般、差”等评价。对一些量化的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 5、建立相对独立的内审机构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要将目前内审机构人员由同级领导任命的方式,改为上级审计机构派驻或由上级机构抽调其他局内审人员进行审计,真正发挥审计机构的职能。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培训,一是定期组织审计人员集中学习政策时事和审计、会计业务,还组织专门的讲座,学习和研究离任审计;二是组织审计人员到先进的地区参观学习;三是安排审计人员自学;四是规定定期集中在一起总结离任审计的工作经验,另外每个离任审计项目结束,我们都要组织大家座谈,总结成绩找准不足,好的经验及时的进行推广,对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领导者在选拨、任用干部上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审计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国际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服务器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即电子商务=Web(服务器)+IT(信息技术)+企业业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即电子网络经济,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扩展: 1、从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软件层、商务中介层。 如:网络产品交易、技术支持与服务、信息广告、网上旅行、证券中介等等。 2、从交易对象角度看,延伸到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与政府、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3、从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建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实质上亦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从我国现有的几百家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仍然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并成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完整意义(尤其是已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实现。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和应用分类。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1、网上广告宣传服务。 经营者可利用网上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i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人们纷纷将因特网称为“第四媒体”。 2、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 因特网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电子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讨论组(Chat)、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ec)和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咨询和洽谈,突破了人们面对面洽谈的时空限制,提供了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产品订购服务。 借助网络中邮件系统,电子商务可以实时的网上订购,订购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国的“8848”网站等已实现了订购服务。 4、网上货币支付服务。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实现网上实时的货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互联网更新时间:2006-9-88:51:45 币支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以采用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在我国,银行系统网络互联性还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工程的蓬勃开展以及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实现网上货币支付服务这一功能的日期将为时不远。 5、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 对于一些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过分销系统送货上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货运公司或邮政部门将货物运送或邮寄到客户手中;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是最适合在网上进行直接传递的,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查询、数据库检索等,它能通过网络提供从商家一端到用户一端的直接、实时的全过程服务。 6、用户意见征询服务。 企业可以十分方便地运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反馈意见,以发现商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动管理服务。 整个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以及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说是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及交易纠纷仲裁等等。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toG) 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4、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toC) 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商检、税务、 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我们要尽快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过程的电子商务,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诸如: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互联,实现金融电子化及海关、税务、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化,提高企业上网率,建立安全体系认证结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国家局拟依赖信息中心的“红盾信息网”作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别通过“红盾315信息网”、“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和网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外网)应尽快开通,相应的软件要适时到位: 1、尽快理顺信息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尽早完成数据中心的建立。 由于档案室及有关档案管理人员不归信息中心管理,由于业务处室未承担前期数据整理工作,目前我们在录入企业数据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录入人员无档案管理员的密切配合,业务不熟;另一方面是调阅档案资料不方便。录入工作开展半个月以来,仅录入了完整的外资档案10余户,进展十分缓慢,按此速度无法完成任务。我们正在整理软件子系统的各类表格,表格出来后尚需相关处定指导并参予整理数据。 2、尽快争取国家局相关设备的到位,完善内部业务网的建设。 内部业务网是我局“红盾信息网”建立的基础,而“红盾信息网”又是电子商务监管的平台和基础。据悉,国家局已将我省确认为一期接入单位,预计今年年底有关设备将到位。 3、在内部业务网完善的基础上,配备“红盾信息网”(外网)的相关设备。主要有路由器1台,服务器2台,同步调制解调器1个等。 4、在“红盾信息网”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齐备后,购置国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软件。 5、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 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国家局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已作了较多的探索,其宽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网站经营者的欢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网络经济组织中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须知》、《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统计处无疑是较早意识到工商部门应及早介入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国家工商局报告了有关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紧迫问题。几个月来,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文件。 目前,我们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关规定,我省工商部门应着手对全省网站及电子商务情况进行调研,并对电子商务与工商职能的关系进行研究,待网络设备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并及时介入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 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㈠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局应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副省级中心城市另须报省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的大型网站; 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站; 受上一级委托,有条件的(建有“红盾信息网”并有相应软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对在其辖区内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㈡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北京市局有“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福建省局信息统计处本身就是行政处室。 就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我省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直属分局承担。信息中心与直属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为搞好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可以考虑信息中心的部分人员使用直属分局的编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大集食品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农村大集负有管理责任者,在市场内要实行分行划市管理,尤其对食品经营摊位要按照生熟分开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 第二条 在农村大集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在农村大集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实行标牌公示制。每种食品前要张贴公示牌。第五条 公示牌要载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商等信息。 第六条 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本文来源:销售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销售食品者,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七条 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要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第八条 农村大集内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记录等要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内,监督管理农村大集食品安全。 第十条 对农村大集内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及其职责,每个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大集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经营行为:(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三)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四)虚假、夸大等内容食品广告行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在农村大集内销售食品的消费警示工作,对需召回和退市的食品应当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工商行政管理原则与维度研究 一、引言 迄今为止,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一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组织效能建设阶段,认为提高组织垂直管理效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垂直管理的有利作用,实现管理目标与管理质量、管理效率的最佳结合①。二是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阶段,认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工作全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大自身建设力度的需要②。三是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阶段,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服务发展效能、市场监管效能、消费维权效能和依法行政效能;效能建设是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为目标,是能力目标与职能目标的统一③。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边界日益清晰。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往研究成果较多,视角多维,内容丰富。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和实现途径两方面:一是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队伍素质、管理资源、体制机制、监管环境、工商文化和信息技术等因素④。二是实现途径,分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和综合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⑤;在微观层面上,通过改进行政审批、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等⑥;在综合层面上,通过加强思想、作风、业务、制度和能力等建设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本文以镇江市工商局为例,通过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进而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水平的测量原则与维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与工商行政管理功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等概念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这一体系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的分析框架。研究这个概念体系,首先应辨析“职能”、“功能”和“效能”等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一是“职能”,一般说来,人们往往将“职能”简单地理解为“作用”,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也都有其作用,但只有当社会、组织和事物的“作用”融入人的主观能动因素且产生了应有的效果,“作用”才能理解为“职能”。二是“功能”,“功能”是一个系统科学概念,能反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功能是由结构决定的,但结构相对不同的环境会表现为不同的功能。由于系统科学包括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因而社会系统有其“功能”,但不一定能将所有“功能”都称之为“职能”,只有当其所发挥的功能与该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即推动社会进步相一致时,“功能”才表现为“职能”。三是“效能”,“效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内在能力,促进事物发展的“有效功能”。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组织的内在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外部表现。行政效能与行政功能的区别在于:行政功能只是组织系统内部结构的外部表现,还没有对这种表现产生的结果作出评价,而行政效能则包含对其功能的评价。效能的“效”是指功能的效用,“效用”是指人们希望达到组织在实现预期目标中所起的作用,包含组织目标。功能导致目标实现,“目标实现”是功能转化为效能的关键⑦。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当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发挥的功能与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即工商行政管理功能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时,工商行政管理功能才转化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及其活动对实现国家赋予其行政目的所发挥的有效功能,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保证。“功能”与“能力”对应,“能力”是“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能力”与“功能”成正比;“目标”与“有效”对应,“目标”与“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只有“有效能力”才能促成“目标”实现,并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工商行政管理“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构成了测量效能的两大因素,测量的内容就是两者的正向契合程度。具体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能力,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主观条件和潜在能量,是组织资源、管理资源和环境资源及其相互结合的产物。组织资源包括队伍素质、财务资源、物质装备、信息技术、权力权威等;管理资源包括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文化、价值伦理等;环境资源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心态等。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职责所期望实现或达到的行政成果。不同于私营企业利润目标的单一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复杂且多维。层级不同、部门不同甚至阶段不同,行政目标也不同。3.“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也称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的有效性,是指能够发挥组织职能、促成组织目标实现、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的能力。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越高,组织行政能力越有效,效能也就越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原则与维度 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为说明其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结构,我们以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为例进行分析。组织内,该局纵向可分为本级、县(区)级和基层工商所三个层级,横向可分为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审计)处、人教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中心等对内管理部门和公平交易处(经检支队)、消保处、市场 合同处、注册处、个企处、外资处、商标处、广告处、食品处等对外职能部门;组织外,纵向有省工商局直属领导,横向有市政府直属领导以及其他平行兄弟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特定时期、层级和政治环境内,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责的行政目标,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对内管理能力和对外资源动员能力是相对稳定的,但在具体任务环境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细化,逐级分解,最终形成行政目标和行政能力价值链体系。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特征 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的复杂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复杂性。一是效能的复合性。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内部效能、外部效能和综合效能,具有动态性、多样性、整体性、统一性等特点。动态性是指其内容和标准随着政治制度、时间、空间和条件等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多样性是指其目标、因素和层次多样;整体性反映了其必然体现一个整体;统一性是其质和量、功能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统一⑧。二是测量的间接性。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通过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度来测量行政能力的有效程度。作为一种预期成果,抽象行政目标可以演绎、分解和转换成具体管理目标,而作为一种潜在的主观条件、素质和能量要求,行政能力只能依靠其相关载体来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能力一般是指履行职责的要求。要测量的实际上是行政能力载体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经济和政治特性⑨,是管理目标与能力载体之间的具体比较。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 为进一步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我们将镇江市工商局组织内的工作任务,以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为两极的横坐标,组织可控制度低与组织可控制度高为两极的纵坐标,组成四个象限的坐标体系(如图1所示)。通过分析,可以找到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原则。1.职能原则。在纵坐标的左右两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成从事资源汲取和与能力配置的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和从事市场监管和与行政执法的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组织内部管理工作是组织外部履职能力的基础,组织外部履职能力是组织内部管理质量的体现。一般说来,组织内部管理工作的目标清晰、程序稳定、资源常规,如行政接待、政务公开、报表统计报送工作、信息化建设、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等工作,管理目标清晰,管理程序规范,适宜用“花较少钱,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更少的钱”、“费较少时间,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较少的时间”等经济性或效率性来测量;相反,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目标抽象、程序性不强、资源变动大,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査处取缔无照经营、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有形市场监管、消费维权、12315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强调行政价值、行政伦理和社会价值取向,适宜用“最后结果是什么?”、“是否体现机会、结果公平?”等效果性或公平性指标来测量。2.过程原则。在横坐标的上下两端,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为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目标清晰、程序稳定、结果可预期,如内部管理的财务流程,每个环节的标准都非常清晰;外部履职的市场主体准入,整个流程都非常稳定。这类工作比较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其效能。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目标抽象、程序要求不高且相对不固定,结果变化数较大,如内部管理的行政效能监察、违纪人员的查办和信访处理等。外部履职的消费维权、传销案件查处和市场监管等要求工作人员或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应变能力以及依法行政能力,因而比较适宜用效果性和公平性来测量效能。3.目标原则。在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四极,根据组织可控性和内外部工作属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分解成管理目标的层次体系,上层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下层是具体管理目标。涉及行政目标,如商标发展目标,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每年新发展商标数以及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数等,环节管理要求相对不清晰,因而适宜用效果性与公平性指标去测量。涉及管理目标,如案件查办,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执行、实施强制措施、暂扣罚没物品管理、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听证等工作,每一环节的管理要求都非常具体,因而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4.层级原则。在市、县(区)和基层工商分局(所)三个层级中,每个层级的工作重点不同。市级工商部门侧重宏观规则的制定、内部体系的高效运转、在公众前塑造公正高效形象;而县(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则更侧重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具体对外职能的执行。因此,市级工商部门适宜采用效果性、公平性等定性指标,而基层适宜采用经济性、效率性等定量指标来测量。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维度 能力载体主要涉及静态资源和动态管理。静态资源涉及物质装备、信息技术、财务资源、队伍结构等,动态管理涉及内部管理、外部协调、资源动员等。行政目标经过层层分解,最终形成具体管理目标。能力载体的多样性与行政目标的层次性决定了效能测量的多维性。行政效能包含着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及公平性等多维架构⑩。1.经济性。经济性是指在保证适当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等特性。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经济性测量是从获取资源的角度来评估行政职能的价值的,经济性评估强调的是节省程度,追求的是成本最小化。经济性测量的目的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树立成本意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如测量特定会议、项目的成本与投入,具体层级行政开支与业务开支的比率,具体部门人均行政费用支出等。2.效率性。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所投入的行政资源与取得的行政成果之间的比例关系。行政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信息和时间等资源。行政成果包括有形的物质成果和无形的精神成果。行政效率类型包括决策效率、管理效率和执行效率。如工商行政管理费用测量法(衡量行政费用开支与使用是否合理,包括单位费用测量法、人均费用测量法、计件费用测量法等),行政职能测量法(衡量是否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要素评分测量法(衡量各种要素的贡献)等。在各种测量法的运用中,应采用既定标准进行衡量、评估。3.效果性。效果性测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执行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实现程度如何,产生了哪些效果。效果强调的是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关系,通常指产出对最终目标实现所作贡献的大小,目标实现程度如何。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准入管理质量、市场监管质量、行政执法质量、消费维权质量,公众满意度和目标实现度等。4.公平性。公平性是一种政治诉求,主要是衡量监管对象、服务对象和普通公众对工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时是否滥用公权力,是否对监管对象、服务对象一视同仁,大家是否都受到公平待遇,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保护等的一些主观感受。如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程序、机会、依据、处罚结果是否平等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由世界杯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当西班牙斗牛士的利剑刺穿德国战车的铁甲时,全世界都为之屏息,本届世界杯已然尘埃落定,但它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一场缤纷多彩的视觉盛宴,更留给世界一片无穷的回味与联想空间。作为一名新招录公务员和一名业余球迷,我更多的是从本职工作的角度去审视这场比赛,然后从过程中抽丝剥茧找出规律,指引我不断进步。 一、传统强队纷纷落马与构建学习型机关 本届世界杯先是法兰西坠马,随之英格兰、意大利、巴西纷纷出局。当传统强队遭遇滑铁卢时,巴拉圭、日本、加纳等一些新兴球队却令人眼前一亮。是前者落伍了,还是后者进步了,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答案。但毋庸置疑“落后就要挨揍,落后就要错过世界杯,赶不上决战的时候”。一个踩着过去光环,因循守旧、无法创新的球队注定要被淘汰。同理,我们工商部门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尤其是在这转型之际,就更应该紧紧围绕职责任务的新变化、新要求,突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应知应会为基础,以知识更新为重点,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的组织学习和培训,从而打造一支攻坚克难、能战能用的智能型、专业型和能力型队伍,以担负监管重任。 二、裁判误判受关注与依法行政以及执法办案工具的更新换代 裁判误判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而本届世界杯则格外受人们的关注与诟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摄影技术的日益进步。这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更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高科技办案工具在执法工作中无可替代的作用。以前受经费所困、器材所限,执法办案工作往往感觉力不从心,例如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试剂供应缺口大,很难保证监管效果;单凭留样备查、实行索证索票难以落实农资产品抽样工作等,全方位监管任重道远。世界杯让我们切实认识到,在“利其器”方面,或许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三、“单挑”南美失意、“团队”西欧扬眉与工商队伍建设,尤其是团队精神的培养 南美球队的个人英雄主义普遍较浓,动则一人单刀直入,扭转乾坤,退则全线纷纷溃散,漏洞百出,而本届世界杯大牌球星的“进球荒”让南美人从头凉到脚;反观西欧球队,团队精神普遍较佳,攻如行云流水,守如铁树盘根,攻防兼备,一气呵成。我们工商工作线长面广,“独角戏”似的工作很难达到预期的监管目的。因而,工商队伍的建设更应该注重团队精神的培养,只有通过积极营造互学互动互帮互助的工作氛围,努力打造一支精诚团结,创业干事的精英队伍。才能在挑战日增的监管工作中游刃有余,战无不胜。 四、日韩朝的虽败犹荣与作风建设 世界杯上,朝鲜败了,日本败了,韩国也败了,但黄种人跑不死,拖不跨的硬朗作风,得到了全世界的肯定与赞扬。活儿干的漂亮不漂亮是技术问题,是能力问题,而能否全力以赴则是态度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是以市场为中心,涉及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细碎繁杂工作,系统干部职工只有真正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思民所想,解民所忧,不断细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技能,改进服务方法,改善服务态度,为地域经济建设添砖加瓦,才能无愧于公务员称号,无愧于肩上红盾! 五、黄牌满天飞与构建和谐市场 本届世界杯的巅峰对决也造就了出示黄牌的巅峰,当英式足球也上演中式“少林足球”的惊险时,秩序之紧要可见一般。而作为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肩负着立规矩、成方圆、维秩序、促文明的重任。为人民群众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我辈责无旁贷。 总之,监管之路漫漫,工商人当上下求索之!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的职能定位;国务院批准自 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是工商部门又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服务理念、改革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服务经济发展。通过继续解放思想“见行动”,着力在融入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格局上有新的突破,不断开拓工商行政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路子,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四个统一”,进一步提升工商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地位,在政府机关中的诚信地位,在监管对象中的服务地位,在百姓生活中的卫士地位。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工商部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首要任务。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立足历史和时代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借鉴人类文明积极成果,认真应对严峻挑战而提出来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和以同志、邓小平同志、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理论精髓,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中央重要决策、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和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按照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局党组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的全过程,推动全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加符合党的执政规律,使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中,要切实强化六种观念。 一要强化服务意识。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打造服务型工商。因此,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工商部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也是监督、管理、执法的最终目的。 二要强化发展的观念。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视发展为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实现民富国强都无从谈起。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活力,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三要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政府部门,法律赋予了行政执法权,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生命线。依法行政要求我们既要合法行政,又要合理行政,坚持行政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监管执法的随意性、情绪性,片面性,防止为执法而执法,违背国家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初衷。 四要强化依法维权的观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工商监管的职责所在。我们要通过我们监管和维权,规范经营行为,引导诚信经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下竞争,实现消费和谐,经营与消费良性互动,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众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实现和谐发展。 五要强化全局观念。“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作为担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把本部门置于大局之下,一切工作都要服务大局。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坚持把全局利益放在首位,当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找准部门工作与当地党政工作部署的结合点,做到局部服从全局,服务全局。 六要强化创新意识。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创新是非常可贵的品质。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变化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提升服务水平,要再上新的台阶,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制度要创新,工作方法要创新,工作手段要创新。而要创新,就要不局限于经验,善于驾驭经验并敢于突破经验;不拘泥于传统,善于正视传统又敢于走出传统。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有所区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比较复杂。如《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而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某工商所在查处无照经营时,既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又只对相对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复议机关到底为谁?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分别而论:1、相对人只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显然只能是县级工商机关。2、相对人既不服行政处罚,也不服查封、扣押措施,但直到处罚决定作出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因为,复议机关保护的是相对人的最终利益,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一旦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那么,由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一并赔偿。如果查封、扣押措施没有违法或不当,而仅是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显然,相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无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都意义不大。同时按照我国《复议法》规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时,一不能越级申请,二不能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更不能向二个有层级关系的部门申请,三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完整性来说,也不应当将一个案子拆为两半。为充分体现《复议法》对相对人及时、便民、全面的保护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是最适合的。3、如果相对人仅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那么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这与第二种情形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应有所不同。尽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工商所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但相对人要求保护的标的显然不同。一种是相对人认为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一种是相对人认为查封、扣押的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时,不仅要充分掌握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还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要求和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新的重大举措。理顺和明确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必将进一步发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时、便民、成本低等优越性。我们认为,尽管在实践和理论中,对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的。只有这样,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信息网络化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当务之急 中央决定国家工商局提升为正部级单位,中央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监管地位的思路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在中央这个大思路的指导下,如何把握机遇,既担负起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历史重任又实现进一步的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个工商干部面前的大课题。通过实践我们感到,尽快实现信息网络化建设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全面发展的当务之急。下面我想对此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一、信息网络化对整体工作的覆盖与统帅 我们在谈到信息网络化的时候,往往习惯于将它看作是局部的工作,只是关注它在局部、在技术层面上的作用。这种对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是比较肤浅的。近10年来,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为代表的一大批高科技的出现,掀起了一场社会革命。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化工作正在逐步由局部性工作发展成为全局性工作,并成为我们在新世纪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工作职能拓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知识含量、技术含量,以及队伍建设这些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未来方向的工作上,信息网络化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信息化与工作职能调整 前不久,江总书记就简化行政程序,促进经济发展,取消或减少各类审批的问题发表了讲话,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中央在提醒我们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以往的很多经济管理模式将有一个较大的转变。很多我们过去习以为常的管理职能,比如:查处超范围经营、防止抽逃注册资金、打击投机倒把、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等都会有所调整。同时对企业经营身份和信誉的管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会逐步地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这个过程,将逐步成为在更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职能更清晰、办事更有效率的行政管理部门。 要完成这样的大规模的工作职能调整,必然需要我们在人力和物力投入、立法准备、技术保证等各个方面协调推进。而其中技术保证———实现信息网络化,将起到统帅全局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实施精简机构和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工商部门为强化职能所能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会非常有限。只有技术的投入,为我们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用技术上的首先突破,带动全局职能的扩张。具体的看这种职能的扩张,主要会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强化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较广的监管领域和监管权限。但在实际监管上,有限的管理力量在广泛的管理领域和数量庞大的管理对象面前,无法进行有效深入的管理。比如,一个违法当事人可能被工商机关的五、六个部门都查处过,但由于各个部门互不通气,可能每次都会把这个当事人当作初犯,从轻处理。又如,监督部门正在立案侦察,登记部门却因为不知情给当事人办理了注销手续。类似的问题在我们的监管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这其中固然有工作方法、工作程序衔接上的问题,但更多的则是源于我们监管手段的不足,导致无法充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如果每个管理干部手中都有关于每个企业全面的管理资料,这些问题的解决就可能会容易的多。以往可能由于建立这样一个纸制的档案库成本过高无法实现,但现在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可能。大家不妨设想一下,在电脑上输入一个企业登记号,就可以了解这个企业几年的全部纪录,这对我们的监管力度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第二,拓展监管领域。我们提出走进网络经济口号的目的就是要针对职能大力开展信息网络化建设。干部不会使用计算机,单位没有条件上网,如何能够介入网络经济的监管呢?要管理好网络,手段就是“以网治网”。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用高科技的信息化手段武装自己。工商部门要有自己的网站,要实现和当事人的网上交流,要有手段借助网络来发现、打击违法行为,这些哪一点也离不开信息化。现在我们全国工商系统正在开展针对保险、金融、电信等行业垄断行为的打击、查处。这些工作中我们所面对的管理对象和以往有很大的差距,他们的信息化水平都很高,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借助现代化手段实施的,而且是全国范围的。我们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管理网络,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那么工商部门的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也就只能望洋兴叹,在原地打转转。 第三,增加管理手段。信息时代,信息和技术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资源。对它们的运用分析可能启发、派生我们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方向。比如说,实现企业监管信息的全面披露,对企业进行信誉管理,就是信息化工作对管理的深入促进。我们对企业的各种管理行为都是记载在公开信息中的,但是以往这些信息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披露渠道,只好躺在机关文件柜里睡大觉。现在,有了互联网,这些信息都可以上网公布出来,从而组成对企业信誉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在公布企业信誉情况,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也就多了一种监管市场的内容和方法。更进一步地讲,我们可以建立高技术的平台对企业进行身份认证管理。以后对每个企业的经营身份我们都可以利用网络即时监管,而且可以一步到位,做到用点击鼠标来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年检以及吊销。借助信息网络化的帮助,我们的管理将逐步成为信息快捷、监管严密的网络。 第四,扩大服务范围。我们工商部门正在努力改变“重监管,轻服务”的工作方式。我们已经逐步认识到服务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非常好的管理方法。网络在这方面使我们的管理方法更加丰富了,比如:我们的网上年检、网上投诉,可以让企业足不出户地申请、办理有关政务。现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登记部门正在开发有关登记手续的咨询辞典和登记流程的公示程序。当事人通过网络就可以全面地咨询所有登记业务,还可以及时了解《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在受理、审核、打照等环节的情况。再比如,我们利用网络给企业提供身份认证服务,这不仅仅会方便企业,还对我们打击假冒、伪造《营业执照》有非常大的帮助,实际上这也就是在服务的同时实现了“软管理”。 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部门都在积极寻找新的监管领域。网络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对自身的管理思路、管理领域、管理方式进行重新调整、定位。这使我们各个政府部门都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将来哪个部门在信息化工作上能脱颖而出,哪个部门的职能、地位就会加强,就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二)推动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队伍素质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工商部门一直没少下力气,但是目前看,工商部门在队伍建设上的方法比较单一。而信息网络化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改变这种情况、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的新途径。 第一,提高干部知识水平。现代社会中,计算机水平是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体现。如果一个干部能够学习好、使用好计算机和互联网,他的知识水平必定会有一个很大的飞跃。信息网络化工作就是将日常的工作业务和计算机结合起来的最好途径,它会让每个干部在不知不觉之中就和计算机交上了朋友。我们在开发“业务办公系统”的时候,有6000人次的干部进行了深入的参与。结果这个程序开发出来之后,我们就有了数千名能够熟练运用网络的骨干。而这些同志在信息化建设中培养起来的学习、思考、交流的方法,更是让他们受益无穷,不断推动他们学习、掌握其他的知识、技能。网络凝结了当今世界的知识精华,它同时也是最强大的学习工具。天天工作在网络环境中,自然会对人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只有在水中才能学会游泳,信息网络化建设就是为我们的干部提供的最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规范监管程序。应该说我们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的过程中,是拥有很强的职能的。保证职能的依法履行,防止内部的各种暗箱操作,是我们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网络的特点正好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这一目的。计算机程序是不讲人情世故的,它总是严格按照规定好的程序运行。这就给我们利用计算机程序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将尽可能多的管理流程转变为利用网络实现,就可以大幅度减少个人作弊行为。同时还利用网络的各种日志将每个人的工作详加纪录,这样不仅在有问题时容易追查,平时也会起到威慑和督促的作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是一个队伍发展的前提。从愿望上讲,我们希望每一名干部都自觉自愿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管理的角度上,我们必须防止个别害群之马进行破坏的可能。现在网络为我们提供了管理手段,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各种违法的发生,这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 第三,接受社会监督。江总书记提出要以德治国,落实在我们行政管理上,首先就是实行管理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这一点上,仅仅依靠橱窗、板报的形式,是远远不够的,互联网是一个新途径。去年年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处室、各分局按月在“红盾315”网上公布本单位的工作信息,以促进办事制度的公开。现在我们进一步要求每个处室和分局要在网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将所有与办公有关的政务文件全部公开。我们提出的要求是“没有密级的文件都必须上网”。现在有同志担心,上网公开业务信息会束缚管理,甚至还有同志认为凡事都公开,不利维护我们的形象。这是一种讳疾忌医的想法,我们为人民服务就要首先向 人民讲老实话。过去没有互联网这种方便的技术手段,我们还在千方百计地建立公开的社会监督机制,现在有了互联网,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将我们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所谓网络经济、信息革命也是一场对意识形态、思维方式的革命。通过互联网,世界空前紧密地联合了起来,我们必须适应世界性的游戏规则,努力向公开、透明、服务大众的现代政府的方向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时展的需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就是所谓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挑战。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工商局,服务百姓,就是我们面对这一挑战做出的回答。只要我们能够更多让群众满意,让企业满意,我们的事业就永远不会停步。 监管职能的扩展,队伍素质提高必然会推动我们各个部门进入良性的工作循环,带来更多的其他效益,比如:队伍形象的改善、人民群众的支持。这种模式就是所谓的“信息技术的收益溢出”。中央提出“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就是看到信息化这种龙头作用。信息网络化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使它能够肩负起带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重任。 二、信息网络化的主要任务构成 信息网络化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此我们应该心中有数。北京市工商局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一个“三网一体”的信息网络化建设格局。“三网”第一个是我们的内部办公网络———“金网”,它主要是提供无纸化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第二个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的工作平台———“红盾315”网站,它主要实现和管理对象的网上交流,开展电子政务。第三个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平台———“中国红盾”网站,它主要是将工商信息社会化。在建设这三网的过程中,我们的信息网络化工作逐步集中到了: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网络监管等三个主要任务上。 (一)办公自动化 目前,许多单位或多或少的都在开展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动手比较早,现在以“金网”为核心,市局、分局、工商所的三级网络结构已经基本上建成。在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有三个问题最容易被忽略。 第一,无纸化办公。无纸化办公是现阶段办公系统程序开发所追求的较高境界,但是要真正实施无纸化办公,关键不在于技术,而在于能否有与程序相配合的管理制度。我们在办公中已经习惯了传递纸制的文件,并且有一套的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保证。如果我们把办公自动化看成用计算机程序重新翻译一遍纸制文件管理制度,那就要出问题了。很有可能会因此出现网上数字文件、网下纸制公文同时流转的情况,那样网络的效率就无从谈起了。比较好的程序设计思路应该是在详细规定了无纸化办公的目标之后,让程序来优化管理。其中特别要注意:一是相信计算机。现在银行间巨额资金的转移都依赖网络,我们的公文流转又有什么好担心的。二是一定要坚持无纸化原则。除了必须由纸张传递的文件外,其他公文都应在网上运转。 第二,部门之间的相互通联。信息网络化后,每个部门都要有自己的业务办公程序。根据我们以往的办公习惯,一般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是没有很多固定的业务联系的。如果我们简单地将这种状况转移到网络程序的开发上,就会得到很多相互不能够共享的业务办公系统。这是与网络的原则相违背的。对于网络来说,它的使用者越多,网络的整体效率和每个使用者的收益越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在每一个业务系统之间尽可能地实现信息共享。这里要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以往只是将业务部门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共享的内容公开,现在网络中应该是除了明确规定不能够公开的以外,其他内容都要互连共享。这种公开可能对一些部门的某些权力有影响,但它是我们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试想如果我们连内部都做不到信息共享,又如何能够对外实施对企业身份信誉的管理呢。 第三,充分考虑程序的继续开发。我们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配合监管工作的程序开发势必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希望通过一次程序开发解决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在开发办公程序的时候必须为这个程序的持续开发留下空间。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系统规划,预先思考。很多问题如果不能未雨绸缪,到时候会非常被动。比如,现在很多办公系统都要在每一个应用计算机上安装专门的辅助程序,这就会给进一步的技术升级留下隐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调整一个主程序往往同时要调整每个应用计算机的预装的辅助程序,这在应用计算机数量多、分布面大的情况下,是非常不合算的。从我们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上看,对办公程序的改造是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对此必须要有一个预先的、周密的考虑。 (二)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是我们北京市各个政府机关今年工作的重点,对此刘淇市长,孟学农、林文漪副市长等领导都有过重要讲话。去年北京市工商局尝试了网站备案、网上年检和网上投诉等电子政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感到有两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第一,局域网和互联网的衔接。在无纸化办公的条件下,办公的内网实际上就是整个办公程序的神经系统,一旦被恶意入侵,后果不堪设想。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现在政府部门都被要求采取将内网和互联网物理隔断的方法。从安全的角度看,这种方法确实是达到了目的,但是这也给我们的电子政务的开展留下了非常大的难题。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要同企业、老百姓打交道,因此它必须借助外网。但同时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的关系又是密不可分的,每一个电子政务的项目或多或少的都要有办公自动化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内、外网的衔接就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按照内网、外网实施物理隔断的原则,内、外网之间的信息传递只能依靠拷贝磁盘的办法。这种落后的方法是不能够适应网络上大规模信息交流的需要的。对此我们认为,网络时代共享和联通才是发展的方向,打开局域网是一个迟早的问题。总不能害怕有贼,就不在房子上开门。越是固步自封,就越会落后,只有知难而上,才能在工作中获得进步。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地来。我们可以先将一部分内网上的工作转移到外网上去。我们刚刚开发完的“互连审批”程序就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我们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审批程序放在“红盾315”网站上。下一步我们要将12315直接搬到网上,各级消保干部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消保干部的工作纪录,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统计汇总也一律要在“红盾315”上完成。这样既直接向社会公布政务、办理政务,也同时接受监督。我们想如果这样一条路能够走得通,那么我们就会逐步将“金网”中的程序“复制”一份到互联网上,让一部分内网工作在外网上实现。同时只在“金网”中保留重要的数据库和文件以及必要的办公程序。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后,我们就能够比较稳妥地实现内、外网的衔接。 第二,投入、产出的协调。从现在的技术水平上看,我们工商部门的各项业务基本上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可以实现相当高的自动化程度。于是我们很多同志在开发中就热心于追求尽善尽美,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偏差的。因为一些锦上添花的功能会占用有限的信息化建设资源,影响整个信息网络化的产出。 在企业界有一个“80%定律”。它讲得是“一件工作80%的效果是由20%的投入完成的,而最后的20%的效果则需要另外80%的投入”。从这个观点看,每一项电子政务工作做到70%到80%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少花钱多办事儿。比如,在电子政务中,我们与当事人的交流方式,可以是时时的,但这样成本会非常高。但如果我们是定期回复的(比如一天两次),那样成本就会成倍的降低。效果可能会相对差了一点,但是这也可以起到方便当事人,减少他们来回往返、排队等候的目的。同时,节约下来的资金可以用来开发更多的程序,服务、方便更多的百姓。我们的信息化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工作还有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一点上是不明智的,我们所应该追求的是在尽可能小的投入上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 第三,廉政与效率的问题。电子政务既可以增加办公的透明度,促进廉政,也可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有的时候,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在开发企业登记程序上,有的同志认为应该首先解决政务公开问题,让我们每一个《营业执照》的发放环节都向社会公开。也有的同志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实际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应该首先开发那些实际操作用的程序。对此我们认为在电子政务的开发上必须坚持效率服从廉政的需要。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驾驭好它,让它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就必须时刻以加强廉政监督为出发点。去年北京市的行风评比把政府各个部门的网站建设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这个做法非常好,我们应该首先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看待电子政务。只要我们能够利用网络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的办公环境,就是最大的成功。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只有廉政才能勤政。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应该贯彻在我们每一个电子政务程序设计的始终。 信息网络化已经在不知不觉之中渗透到了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仅仅将这些表象看成是一个个片断的组合,那么我们可能会像盲人摸象一样不得要领。但如果把它看作是覆盖、统领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的系统工程,我们就会豁然开朗。这是我们面临新时代所要做出的一个何去何从的选择,把握好这个历史性的机遇,我们必将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试析公共危机管理中关于公众参与问题的分析 论文摘要 随着公共危机事件的不断发生,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主导者,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公众作为社会成员需要与政府协作,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实践上,公众参与都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危机意识不强,意识与能力欠缺,传统管理理念严重阻碍束缚着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广泛灵活的组织等,亟待措施解决:开展危机教育,培养危机意识,提升参与能力;转变政府传统的管理理念,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保证社会组织的自由性和灵活性。 论文关键词 公共危机管理 政府 公众参与 近几年来各类公共危机事件,无论是自然灾害事件还是社会危机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建立一个全面的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政府作为管理体系的主导人承受着巨大压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单靠政府的单薄的力量是无法出色完成公共危机的治理完善,这个时候就需要组成社会成员的公众、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古语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公众的参与对于公共危机的管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 公众参与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的实际意义 首先,公众参与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表达了一种管理的新思想,要实现治理,实现善治,不单单依靠政府这一角色,更需要公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进来,努力协作,共同实现善治;其次,由于公共危机具有不可预料性、不确定性、破坏性大等特点,政府也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在短时间内提供的公共资源有限,空间分配的密度也有限,从而对于某些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无法做到有效及时的处理,导致大量人力、财产损失,这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达到良好的危机管理的,公众的参与是实现良好危机管理的重要保障;再次,公众参与能够增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公众通过参与危机管理,了解危机事实,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而且,公众能够监督政府,保证政府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公共利益,促进政府有效及时的处理危机事件。政府也通过公众参与,了解到公众的利益诉求,尽可能的满足公众的正当利益,从而也能够减少了一些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 二、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在近些年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可以看到,公众参与在不断地进步。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公众的危机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不断地提高,而且参与的能力也不断地增强。例如云南鲁甸地震后,有许多公众自愿组成救护队赶往灾区,大量的公众捐献的物资源源不断地送往灾区。 第二,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增加。在以往的危机参与中,公众分析看待事件往往依据情感因素,理性因素比较少,而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推进,公众在分析事件中就尤为客观和科学,参与管理时也比较理性化。 第三,与政府的沟通互动趋于良性化。政府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保证了信息的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到事情的进展,也有效的抵制谣言的传播扩散;第四,危机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广泛,各种社会组织,各个社会阶层都积极参与到危机管理中,齐心协力促进危机事件的解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公众参与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危机意识不强,参与意识与能力欠缺 首先,从公众自身情况来看,公众习惯把自己当做危机管理中的受助者,处于被动地位,等待政府的救援,虽然在每次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多公众会自愿献血,自驾车去救灾等等,但是从整体上看,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高。 其次,大部分的公众缺乏危机前积极的预警意识和防范意识,从而使得危机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再次,由于公众在危机发生时会处在一种恐慌状态,心理承受能力低,任何一种风吹草动都会使其做出强烈的反应,更有小部分公众会产生从众的心理,做出不理性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危机事件的圆满解决,而且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传统管理理念严重阻碍束缚着公众参与危机管理 在传统的管理理念中,政府一直占据各种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在浓厚的官僚制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公众一直被看做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在危机发生之时,政府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解决问题,而不是让广大的公众参与进来,政府对公众参与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忽视公众的力量,这样可能会导致政府作出的决策与公众的实际利益脱节或者相冲突,达不到良好的危机管理效果。而且,政府官员本身还有自利性,为防止公众触及自己的利益,极力排斥公众的参与。 (三)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公众参与的程序,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具体事项并没有在法律中呈现,保障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多有关的程序规则模棱两可,模糊不清,无法为公众参与提供参考,具体表现在:公众成为管理主体的地位无法得到制度程序上的保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制度上的不明确使得公民在参与危机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极易造成混乱。另外,对于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或财产上损失也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四)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缺乏广泛灵活的组织 公众作为单一的个体,没有形成有序的组织或集体,盲目参与到危机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危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随着社会的进步,更多的代表公众、表达公众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如志愿者协会、慈善协会等,但是在数量和能力上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并且,我国的社会组织一般为官办组织,寻求政府的庇护,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相对来说缺乏自由性、灵活性和创新性,很难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三、 公众有效参与危机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开展危机教育,培养危机意识,提升参与能力 第一,全国各大中小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都应该开设危机教育课程,政府注重加强危机方面的宣传监狱,让每位公民都能切身体会到危机防范的重要性,逐步培养起公众的危机意识。 第二,纸上得来终须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的实现需要实践,在危机管理中,公众需要的不仅仅是防范危机的意识和知识,而且更需要具备相关的防范技能,所以,各个社会单位要经常组织危机演习,通过虚拟的危机现场,不仅可以完善危机管理的监控和预警体系,而且能够提高政府和公众的危机意识,提升参与能力。 (二)转变政府传统的管理理念,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危机管理 第一,在我国传统的管理理念中,政府是管理者和主导者,公众作为被管理者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听从政府的安排,被动的接受政策,按照政策开展工作学习。而且由于官僚组织结构的封闭性,管理强调技术和专家指导,公众参与一直被否定排斥,但是,随着危机事件的不断发生,政府单薄的力量需要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帮助,因此,政府应该转变管理理念,大胆放权,给予公众充分的信任。 第二,政府还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组织结构,促进组织更加透明开放,为公众参与奠定基础。 第三,政府应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环境,改善传统的公民参与制度,如信访制度,保证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法律体系 第一,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利,使其成为合法权利。这点是重中之重,也是首先必需要做的。在我国,所有的事情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公众没有合法的参与权利,就无法实施合法的行为。 第二,在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需要明确哪些危机事件是需要公众参与的,哪些事件是避免公众参与的,换言之,就是公众参与事件的范围。同时,还需要对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的方式、程序、参与权的监督和制约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公众做到有法可依,有程序可依。 第三,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政府为确保危机事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内,必须对公众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或限制,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保证社会组织的自由性和灵活性 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重要桥梁,也是危机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成员,因此,政府应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建立发。 第一,政府应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源和优越的发展环境,同时,在财政上给予社会组织优惠或补贴,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 第二,政府要在社会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做好引导和规范,保证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按照程序,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协助危机事件圆满解决。 第三,政府需要放开对社会组织的管制,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自由的氛围,并对其创新给予鼓励和奖励,使社会组织能够自由发展。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试论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论文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 法制化建设 必要性 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论文摘要]公共危机的本质是社会结构系统的失衡,现代社会危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应对和处置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深入地探索和认识危机形成、发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据此构建完备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有力的秩序控制来应对、调控和处置危机,是必然选择。 危机管理又称突发事件管理、紧急状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事件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需要实施应急法律规范并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来调整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在危机时期,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紧急措施来对抗危机,而法治行政的原则又要求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危机管理的各项权力,即政府危机管理的法治化。离开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的危机管理可能会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加强对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首先应该从法治原则的要求出发,将政府危机管理严格地限制在法治行政的范围之内来加以讨论。 一、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重大自然灾害、疫病、恐怖主义或者重大社会冲突与骚乱等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社会进入危机状态,公共管理机构必须行使非常权力并采取特别的应急措施以领导和组织社会与民众共渡危机,尽快结束危机状态。在危机状态下,政府的权力与措施将会突破常态法制的框架,超越平时法治的要求,甚至可以暂停某些法律乃至某些宪法条款的执行或效力。但是非常时期和特别状态下不能成为背离法治的理由,非常时期需要非常法制。危机状态法制或称非常法制的出发点,就是迎接各种社会危机对法治提出的挑战。在宪法中规定危机状态是为了通过宪法对危机状态制度的确立,明确政府在危机状态下所享有的行政紧急权力,防止政府在危机状态时期随意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免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实施危机状态制度是为了能更好更快地恢复社会的正常状态以恢复正常的宪法秩序。 关于危机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 各个国家十分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危机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防止危机状态的发生而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因此,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在危机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构成了危机状态法,是一个国家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法治的法律基础。 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将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世界各国建立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政府危机管理遵循的法律原则有: 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合宪性主要是指政府采取危机管理措施必须有宪法上的授权;合法性主要是指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政府危机管理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准。关于合宪性原则,《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共和国总统有命令临机应变之权,但这种应变命令不得违反宪法[1](P88)。关于合法性原则,如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规定:当出现联邦法规规定的可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时,总统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2](P158)。上述规定都是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不同角度强调了政府危机管理的“合法”原则。 2.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指政府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的时候,必须针对所发生的公共危机状态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避免政府不必要地实施危机管理,许多国家对政府危机管理的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如法国1955年《紧急状态法》规定:非经法律批准,实施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2](P158)。此外,还规定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来处理的事务,也不应当通过实施应急管理的手段来进行。如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就规定:戒严期间,不得停止实施宪法,不得取代民事法院和立法议会的职能,不得在民事法院能够正常行使职能的情况下授权军事法庭和军事机构行使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1](P89)。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危机管理权力而破坏宪法和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在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期间,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采取各种危机管理措施来有效地应对公共危机紧急状态,特别是可以通过适当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政府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后,仍然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这种法律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不应该对那些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加以不必要的限制。此外,对于因采取危机措施的需要,给公民的财产和权利造成损失的,也应当在事后给予必要的补偿。如1984年《马来西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不得依据宪法的规定将议会权力扩大到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不得使与宪法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规定生效[1](P94)。 4.责任原则。要保障政府实行危机管理权力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就必须建立起与行使危机管理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度,这是各国政府危机管理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如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55条就规定,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宣布特别状况和戒严时,非法使用或者是滥用有关组织法所赋予的权力将像践踏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和权利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1](P348)。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非常清晰地表明了政府危机管理的责任制度。 5.时效原则。政府危机管理一般会以限制公民权利为前提,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政府采取危机管理的措施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否则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延长。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利用实施应急管理的便利,滥用或者超越职权,给公民的权利保护造成一定的危害。各国实施政府危机管理的期限并不是统一的,有的规定不超过12天,有的规定不超过3个月。可以延长的次数有的是一次,有的允许两次以上。但少见无限期延长的。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宣布紧急状态的公告令如未被总统提前撤销,应自宣布之日起届满14日停止生效,延长生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1](P362)。 三、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是守法、依法。政府在危机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可能对国民的基本人权、社会的法治造成一定的威胁。为了将政府行为在危机状态下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从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危机状态法,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危机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现代法律对危机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以规范的: 1.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来明确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法律对政府在危机状态下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应明确规定。如制定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和强制治疗的权力等。另一方面,法律也要严格确定政府应用紧急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得限制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其限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授予政府无边界、无限制的紧急权力。 2.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确定其处理危机事件的职责范围,是防止其应对紧急状态失职、不作为。如法律规定政府在突发危机事件出现后,应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采取救助遇难、遇险、致病、致伤、致残人员以及防止危害扩大等各种措施;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等等。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忽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法律应对之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3.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法律授予政府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授予公安部门可协助防疫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权力时,也规定了具体条件:(1)隔离对象应是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2)隔离对象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3](P73)。如果政府和政府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4.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行使紧急权力的严格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警察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预防措施,须于48小时内通知司法机关并申请其批准,如在48小时内未获司法机关批准,则视为该措施已被取消,警察机关应解除对相应人的人身自由限制[1](P343)。 5.通过各种相应法律规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目的。在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以便制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力,在授予政府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例如日本的《警察法》在授予警察处理紧急事态以及各种相应权力时,为保障这些权力和警察的其他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不被滥用,在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保障以民主观念为基础的警察管理工作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2](P183)。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因危机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即使是在危机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滥用行政紧急权,而使公民失去不应当失去的权利。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不仅享有法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还有一些权利,如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它不仅实现着危机管理的公开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而且有利于公民“趋利避害”,减少危机产生的社会危害。政府必须通过履行公开义务和危机信息通报责任来予以切实回应。 四、启用危机管理法律机制的条件 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即便是依据合法,正确行使应急权力,这种非正常行使管理权力的方式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对政府启动管理机制提出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以保证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合法性,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这些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危机事实的存在。所谓危机事实,即是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关系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了混乱,国家的正常管理机制失灵,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危机事实的存在是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的客观要件,没有危机事实的存在,政府是不能启动法律所规定的危机管理机制的。二是危险要迫在眉睫。没有危险性的社会秩序,不能称之为危机状态。危机状态必须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于危机状态,由于其迫在眉睫,不能通过正常的管理手段来加以控制,所以,必须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所谓迫在眉睫,主要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是危险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必须立即采取危机措施来加以防范和制止。三是有必要采取危机措施。在社会出现了公共危机状态之后,如果是政府可以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加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四是对需要采取政府危机管理措施的紧急状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加以确认,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宣布。此外,对于危机管理机制生效的期限、宣布解除应急管理措施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立法机关在公共危机法制化建设中的作用 现代宪政国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能否依法办事,是对一个政府的能力和法治水平的考验,是法治和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危机状态法作为宪法秩序下的一套非常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立法,需要解决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它包括:第一,宣布进入危机状态的条件、程序和决定,危机状态的及时解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战争状态和戒严(全国和个别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而引起的危机状态,由政府来宣布。第二,给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授权。它主要包括:特别指挥机构的建立,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特别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危机状态时期的特别权力涉及到:危机立法权和特别立法程序;危机的财政权,主要是增加财政拨款和预算的变更,以及所需的特别程序;危机状态下的行政措施和特别行政程序;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强制措施和对公民财产的限制与征用;警察的特别使用和军队的投入使用的条件和指挥;对危机状态下某些现行犯罪的处理和特别司法程序;授权程序和限制;等等。必须对授权的程序和范围有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保护。在危机状态下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一些限制,但应该明确限制的条件和程序,特别要规定哪些是不可限制和剥夺的权利。危机状态立法的核心主要是要解决给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和救济的界限问题。给政府授权要充分、有效,但又要给出必要的界限和程序限制。 立法机关在危机状态下不是无所作为,放任政府,而是负有更重大的职责。为此,立法机关也要获得一些特别的权力和程序,包括宣布危机状态、召开立法临时或紧急会议、按特别程序行使紧急立法权。立法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可以就特定问题或特别时间的问题制定特别问题的法或特别时间效力的法),如决定对政府的授权、决定紧急财政问题、决定设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监督紧急权力的行使、宣布或监督危机状态的及时结束;等等。 立法机关不仅在危机时刻需要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启动紧急程序,还要从法制的角度寻找防范和化解危机的手段,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同时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危机过后在社会常态下,立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有关公共危机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制定防范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危机状态下有法可依。一些社会性的公共危机,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恰恰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执法的不公或者司法的腐败造成的。对于这一类问题,公共危机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理之后,还要认真研究有关立法、司法与行政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关于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论文摘要:政府公共关系是将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以服务社会和公众为目的,是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在这样一个危机不断的社会背景下,公共危机管理是否有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关的决策及其在危机事情中的执行。本文从7.23甬温撞车事件中,来分析我国政府公共关在危机管理中的现状,它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关系;危机管理;问题;措施 “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这就是生命的奇迹”这是铁道路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2011年7月23日,D301次列车在甬温线永嘉至温州之间的高架桥上与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被记者询问到为什么事故发生后掩埋事故动车车头时及在宣告救援工作结束后在7月24日下午5点,事故发生约21小时后,救援人员在损毁的D3115次列车车厢里发现了2岁半女童项炜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的语言,当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其不满。目前中国的政府公关很难适应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职能开始重新定位,政府切实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性政府,这是新时期对政府职能的要求。 一、政府公共关系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内涵 政府公共关系:是指政府组织为了维护、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利用现代各种有效传播途径和沟通方式,获取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为目的,对社会公众进行的宣传、沟通的一种有效的政府活动。政府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或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建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争取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维持社会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 公共危机管理:指政府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并在其他社会各级组织和公众的协助下,对威胁到环境,社会利益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社会问题和个人因素所引起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在以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有效的监测、预警、疏缓、预防、决策、处理和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以避免和减少危机带来的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威胁,提升政府应对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和处理能力,达到稳定社会,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目的,它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如果政府危机事件处理不当,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及信任力的下降,严重损坏政府形象,甚至威胁到政府的权威和统治。因此,政府必须要承担危机事件带来的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的责任。而且,在社会秩序处于混乱或社会公众利益受的损害时,也只有政府才具有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动员、有效行使危机管理的合法性职能。 政府要公共危机中顺利处理好危机的工作,满足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要求,减少公共危机造成的损害,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并顺利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必须进行有效的政府公共关系工作。危机处理是公共关系一个重要实务,从处理危机的效果上可以看出政府公共关系的水平,也是执政能力的直观评价标准之一。 二、我国政府公关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公共关系作一种管理职能,服从并服务于政府的整体职能,这在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相当重要,日益成为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公共关系作为一门新型的综合性学科,在我国发展历史才20余年,而政府公关作为公关的一领域,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在我国政府公关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从甬温撞车事件中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公务人员的优越感。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政府机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公关意识还相当薄弱,没有真正认清楚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为官者仍不知权从何来、权为何用;社会公众也不明了谁赋官权、权应何用。现代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官员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而不是所有者,摒弃高高在上的统治思想和官僚作用。一些领导喜欢高高在上,让公众捧着他,不认真、踏实的为公众服务,做人民的公仆,为社会服务,意识不到通过自己的工作为人民带来满意,用热诚的服务为政府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政府的责任就是为公众谋利,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公众服务是政府的根本宗旨。 (二)信息传播不公开、透明。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它是实现政府公关目标的重要手段。要运用有说服力的传播手段或方式去影响公众,加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以达成与公众的相互理解。“凡是公开的都不是重要的,凡是重要的都是不公开”这样的说法,在公众心中已经根深地固,现实中,政府公共关系传播透明度不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政府向公众信息时有意隐瞒事实的真相,任何隐藏、遮掩的行为都只会给社会新一轮的矛盾。政府危机公关的核心就是信息的透明和公开,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也来于政府的透明和高效。 (三)核实信息,慎原因。政府虽说掌握了大量的传播工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都由政府管理,政府可牢牢掌握主动机,将各种需要传播的信息,从各个角度反复进行信息传播,从而大大提高公关效率,牵引舆论导向,但是随着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实事求是是政府公关的生命,核实真实信息、真实信息在政府危机管理中最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不仅可以向公众开展信息宣传和互相交流以,而且可以取信于民,真正树立起政府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并不是把危机事件的真正原因给掩盖,把责任推到天灾人祸中去,政府公共关系的本源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歪曲事实、脱离实际的做法,都会根本上动摇政府公共关系的基础,阻碍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的目标,甚至使政府公关活动无法顺利地开展下去。 三、完善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中的解决措施 随着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良好形象对于政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总之,当代政府的一举一动都会波及和影响到政府的形象。 (一)增强政府公关人员的公关意识。 目前,我国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对公共关系工作的任务了解甚少,重要性认识比较肤浅,或者存在各种偏见。因此,提高各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公共关系意识是当前加强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首先,各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要转变官本位思想,强化公共关系意识,要深刻认识到自身形象是政府整体形象的一部门,他们代表着政府的良好形象,始终坚持为公众服务是政府的根本宗旨。其次,要加强公务员的专业知识能力的提高。公共关系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政府公关人员不仅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对其他相关学科学习,来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不能保守僵化、一成不变;最后,要增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关意识,并加强公关人才的培训。 (二)重新设置公共关系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从事政府公关的机构,大多部分分散在办公室、宣传、对外联络、办事处、新闻等职能部门中,即使有些部门设置了公共关系职位,但设置分散,职责不一,各执其咎,很难满足政府公共关系在发生危机突发的处理。国外一些国家的危机管理体制非常健全,如日本的国家危机管理体制是以法律为依据: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以及相关省厅负责人紧急协商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这一体制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建有各自的危机管理体系。所以,目前我国在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机构特别重要。 (三)加强公共关系沟通渠道。沟通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把沟通作为搞好政府公共关系的重要渠道,并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沟通必须坚持不懈、长久开展,不断巩固政府公关的已有成果,最终实现政府的目标。要做好沟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沟通的各种制度和渠道,如建议制度、听证制度、谈心服务制度、民意测验制度、定期评议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等;还要大胆创新,开辟新的沟通机制,如市长、网络直播面对面、开通政府微博等。同时,注重沟通的技巧和艺术,如会谈会见、会议组织、对话、倾听、演讲、谈判的各种方法。 四、总结 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中,对管理者来说它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为了有效的对公共危机进行管理,政府应高度关注公共关系的开展,以依据事实,客观真实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互动交流,从而建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真正树立政府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公共危机条件下的信息博弈与管理 摘 要:在发生公共危机的条件下,信息成为政府、传媒和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围绕着信息的控制与管理、信息的辨别与筛选、信息的接受与传播,政府、媒体和大众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博弈关系。对公共危机条件下的信息博弈与管理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提高政府应急动员能力,构建高效、有力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进而提升政府公共管理的品质。 关键词:公共危机 信息博弈 危机管理 在发生公共危机的条件下,政府和公众是应对危机的最重要主体,但是应对危机的主体并不限于此。考虑到传媒对新闻事件具有高度的敏锐性,同时传媒对普通民众具有舆论优势,所以,在公共危机的应对过程中,传媒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参与的主体主要有三类:政府、传媒、公众。上述三者之间的互动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危机应对和管理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三者在公共危机相关信息问题上的博弈。 一、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公众的信息诉求 1.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的信息诉求。在公共危机产生之后,政府凭借其行政特权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的信息,并据此决定应对策略。但是这种信息优势并不能够直接转化为决策优势,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政府所掌握的危机信息并不充分。相对其他主体,政府可以更快、更全面地掌握有关公共危机的信息。但是在重大的危机面前,这种信息优势并不足以支撑政府做出必然正确的选择。由于造成公共危机的因素十分复杂,而且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所以政府很难获得充分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错误的信息还可能引导政府做出错误的政策选择。其次,政府倾向于对信息进行筛选甚至是屏蔽。除一些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危机以外,有一部分公共危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有人为因素的。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危机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有着一定的联系。所以,在面对公共危机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倾向于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尽量防止传媒和公众了解到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最后,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还可能对信息“视而不见”。在突发性公共危机,尤其是自然灾害型公共危机发生前,往往会出现种种先兆。出于社会稳定和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很可能会对其中的某些信息暂不做出反应。而在危机爆发之后,出于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的考虑,政府也可能会继续选择对此类信息控制或有选择地传播。 所以,在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相对于其他主体具有信息优势,但是由于所获取的信息与其职责往往难以匹配,政府仍然具有很强的信息诉求。同时,出于规避风险和控制局势的目的,政府会倾向于适度控制信息的传播。这种行为虽然会妨碍到传媒和公众的部分知情权,但是对于避 免在更大范围内引起恐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公共危机条件下传媒的信息诉求。由于公共危机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冲击,所以往往会被传媒格外关注。但是,传媒对公共危机的报道却并不是处在“真空”之中。事实上,在对公共危机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传媒往往是处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受到各方利益与需求的制衡。所以,公共危机条件下传媒的信息诉求也就具有高度复杂性。首先,公众的知情权和传媒的职业道德是传媒信息诉求的基点。在公共危机条件下,公众既是危险的承担者,又是潜在的危机应对者。由于危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公众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是构建危机应对机制的前提。同时,传媒负有将事实真相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义务。所以,在公共危机条件下,传媒的信息诉求必须以维护公众知情权为基点,以恪守职业道德为底线。其次,有利于公共危机的控制与化解是传媒信息诉求的价值标准。传媒对公共危机的报道不应被视作个体行为,而必须考虑到其社会影响。对于传媒来说,负责任的做法是将自身的信息诉求融入到公共危机的应对中,把维护公共福利作为行为的出发点,把有利于公共危机的控制与化解作为重要的价值标准。最后,不仅要有及时的报道,还要通过深层的分析来引导公众。在公共危机发生之后,传媒的价值不仅仅限于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将资讯传递给公众,更重要的是传媒可以通过基于事实的深度分析来引导公众。在国内外多次公共危机过程中,传媒都扮演了公众利益和公共理性捍卫者的角色。例如,2005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禽流感疫情。在此情况下,许多媒体不仅及时报道了禽流感的动态情况,还通过与专家合作进行宣传等形式来消除公众对于禽类食品的恐惧,有效地起到了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综上,在公共危机条件下,大众传媒负有传递信息的义务,也有及时、准确报道危机进展的诉求。但是,鉴于应对公共危机的特殊需要,传媒对于公共危机的报道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有所取舍。所以,任何媒体对公共危机的报道都要在全面性和公益性之间进行平衡。 3.公共危机条件下公众的信息诉求。任何公共危机发生之后,公众都会在第一时间将注意力放在危机发生的地区,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并进而对此次危机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判断。当公众认为危机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的时候,就会普遍地表现出不安、紧张甚至是恐慌的心态。而这种恐慌及其引发的社会动荡往往比公共危机本身更加可怕。究其缘由,还是由于公众对信息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对未知的恐惧压倒了理性的思维。所以,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角度讲,及时有效的向公众传递公共危机的信息是缓解公众恐慌心理,控制危机破坏力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没有保留的将公共危机的所有信息都传递给公众。在危机爆发之后,政府应该向公众如实通报危机出现的原因、危机造成的损失等信息,着重公布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在公众面前树立坚强的政府形象,帮助民众重建信心。同时,应该对恶意散布虚假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严厉的打击。 二、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公众的博弈模式分析 在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和公众之间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依据上述三类主体在公共危机中关系的性质,我们可以大体将公共危机管理分为两类: 1.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与公众的良性博弈模式。这主要是指在公共危机发生之后,政府通过媒体与公众之间建立了直接、迅速、有效的联系。这其中包含着三层意思:首先,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到危机的严重程度和后续发展状况;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将危机管理措施传达给民众;最后,民众关于此次危机的疑问和诉求可以在传媒整合之后传达给政府,政府对此做出及时回应。要达到这种模式,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做好安排:首先,注重时效。在传媒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危机的蔓延是极为迅速的,而危机管理的时效性往往对危机的处理效果有决定性的意义,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标准,“公共危机发生之后的24小时是公共危机管理的‘黄金生命线’,也是媒体报道的黄金时间。”①在危机发生之后,如果能迅速引导媒体、掌控舆论,就可以安定民心,将危机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同时,在短时间内给媒体足够的信息可以有效的抑制虚假消息的产生和传播,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限制危机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要注意管理行为的指向性。危机发生之后,政府的管理行为应立足于减少危害,控制事态,防止危机加剧这些目标上。所以,政府的具体作为应该明确传递给民众这样一个信息:政府是以所辖人民的生命财产为重的,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为了保证民众基本利益,决不允许牺牲民众利益来保全政府形象的情况发生。再次,政府在与传媒沟通时要有所选择。危机发生后,三类主体都对于了解事实真相有强烈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由于自身特殊地位而享有信息优势。从总体上说,政府负有将事实真相告知媒体和民众的义务。但是,出于更好的处理危机的目的,政府可以对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对象做出筛选,这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是必须注意的。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信息进行筛选并不包括制造虚假信息。因为,任何低估传媒和民众智力的行为都必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揭穿,到时政府丧失的就不仅仅是危机干预的时机,更是民意民心。 2.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民众的恶性博弈模式。这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传媒、民众之间没有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政府的作为不被民众了解,因而得不到民众的支持;媒体无法从政府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只能通过各种渠道捕风捉影,结果出现大量虚假信息;民众对政府作为失望,进而影响到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模式里,三类主体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源于政府面对危机的态度和策略。而其中最大的失策包括以下两点:首先,试图控制信息传播的想法低估了传媒的能力。传媒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当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民众个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大大增强。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公共危机在小范围内造成影响,其影响的进一步传播就是不可逆转的。其次,不了解限制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最好方式就是及时向媒体提供真实信息。只有及时给媒体和公众提供真实消息,才能有效的遏止谣言的传播,防止社会动荡。再次,政府没有对公众的诉求予以适当的回应,直接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在危机状态中,社会公众会提出相应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危机解决政策……公众的态度和要求影响着公共危机的发展趋向。”②而如果政府不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公众就会对政府丧失信心,进而采取各种非理性的手段表达自己的不满,这将会大大加深公共危机的严重程度。 三、基于信息博弈模式的危机管理制度安排 1.从政府对待媒体的态度和策略来讲,在当代社会,媒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这个作用在非常态下更是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现在,正常情况下,大众对于媒体的报道还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但是在身处危机的情况下,这种辨别能力会大幅度下降。所以,媒体的报道和引导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统一作正面引导,可以有效的抑制大众的恐慌心理,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如果媒体作负面引导,或与政府口径不一致,那么就会助长对政府的怀疑,会引发更深程度的恐慌,甚至引发骚乱。 在探讨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作用的时候,首先要对媒体进行分类。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媒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主流大型媒体。这类媒体的特点是和政府关系密切,拥有强大的新闻采编、报道实力和渠道。由于上述特点,所以这类媒体应该成为政府在与公众沟通过程中的主力军。政府应该与这类媒体建立稳固的合作渠道,一旦有危机发生,保证这类媒体首先对危机进行采访,并在第一时间通过这类媒体向公众介绍情况,而且这类媒体的报道应该达到一定的数量级,以显示政府对于此事件的关注和处理的决心。这样可以有效地稳定大众的心理,但是由于这类媒体与官方的密切关系,所以公众在接纳这类信息时会心存疑虑。所以,在这类媒体的报道中切忌出现“假、大、空”信息。 二是非主流大型媒体。这类媒体的特点是与政府关系不甚密切,但是同样拥有较强的新闻报道实力,而且在大众中间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这类媒体,政府应该使用有效的策略,控制信息供给,加强信息监管,有效利用其影响。因为这类媒体如果采取不负责的态度来进行报道,甚至是捏造负面报道,那对于政府的杀伤力是巨大的,对于事件的处理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政府应该将这类媒体当作第一种媒体的补充。即允许此类媒体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但是不允许此类媒体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擅自进行判断。同时,政府可以授意此类媒体针对主流媒体的某些重点消息进行深度挖掘。这样一来,此类媒体的报道就可以作为主流媒体报道的佐证,有利于危机的控制。 三是非主流小型媒体甚至是个人。在公共危机的处理过程中,这类媒体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由于这类媒体规模有限,同时又不受到政府约束,所以这类媒体普遍是本着吸引公众眼球的目的撰写报道,在报道公共危机时可能出现偏差,这样对这类媒体政府应加强监管和引导,使其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有助于公共危机的顺利解决。 2.从政府对待公众的策略讲。在公共危机面前,公众之间所面临的其实是一种非合作状态下的集体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保的动机,公众之间不可能产生理性的同盟,取而代之的是公共秩序的混沌失序。尤其是在没有关于事件的权威报道时,公众会普遍陷入“囚徒的困境”。其结果不仅是政府权威的丧失,更是社会运行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要尤其小心出现公共政策执行失范,即由于公众对公共政策失去信心,而导致政策运行成本激增的情况,这对于政府解决公共危机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在出现公共危机时,政府对待公众的策略应该是:首先,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众基本生活条件。在公共危机的初期,伴随着民众的担心,可能会出现哄抢风潮。而如果各类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了问题,公众的恐惧心理就会被强化,其结果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在公共危机下,政府一定要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注意安定民心。其次,在保证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对相关危险区域和行业进行调整,保证公众利益少受损失。政府应该视事态严重程度,及时对发生危险的区域进行隔离。应急预案中应该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疏散哪些人群的内容。这样才能使公众放心,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再次,政府应加强与公众沟通协调,促使相应民众自救组织的出现并对其加以有效利用。政府要相信在危机面前,公众是具有理性的,同时,要意识到公众的配合对于危机解决的重要性。所以,促使公众自发成立应对危机的民间组织,并引导这些组织监督政府的行为,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恢复民众的信心。在与公众沟通的过程中,政府也应该注意内容的选择。与其让公众接受各种渠道传来的关于损失的消极信息,还不如主动披露危机应对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人并不关心你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而是关心结果。一旦开始产生结果,政府就必须测量、提供文件并公布数据。”③通过对危机结果的实时跟踪报道,公众可以充分地获得资讯,也就消除了流言传播可能带来的后果。再次,政府不仅要充当信息的者,更要扮演信息的接收者。在公共危机条件下,公众并不甘于被动的接受信息,他们会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感受。如果政府能够更加人性化地对待公众,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聆听公众的呼声,就可以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政府与被管理者之间信任裂痕出现的原因在于传统上的政府沟通是单向的。”④在发生公共危机的特殊情况下,通过双向沟通获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无疑是政府明智的选择。最后,政府在通过各种传媒手段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时,要区分建设性公众和发泄性公众,对不同公众采取不同政策。在面临危机时,公众会有不同的表现,部分会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而部分则纯粹是借机发泄,而在恐慌心理的影响下,后者的意见往往容易为公众接受,并会造成极坏的影响。所以,政府部门要有足够的抗压能力,诚实、虚心应对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同时注意鉴别信息,做到不受破坏性意见的影响。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论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探索 论文关键词:公共危机;危机管理;管理机制 论文摘要:建立科学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危机意识;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官员问责制度,修正考核体系;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管理机构。 美国学者罗森豪尔对于危机的界定是:“ 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危机是相对于人类生活中正常的社会关系秩序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意味着在社会中,一系列终止和平进程和瓦解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正在迅速展开,使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力大大超过了正常水平,迫使相关的系统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反应,采取控制或调节行为,以维持系统的生存,如果举措不当,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及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笔者以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危机意识 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危机治理意识,危机意识是危机治理的起点。各级政府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公共危机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性,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做好公共危机防范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树立起危机管理不只是危机发生后政府的迅速回应和对危机局势的严厉控制,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防止危机爆发的意识。换言之,各级政府必须要有忧患意识,要能将危机管理于日常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之中,优化政府常态管理。在日常的公共决策中,以广大群众利益为先导,采取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在源头上降低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 二、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政府的所有管理行为,包括危机治理必须依法进行。法治是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必由之路。无论是常态还是危机状态下,政府行为法制化是政府实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公共危机管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他们有比较全面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框架,在紧急事态面前,有法律依据,政府应该做什么,公民应该做什么,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做什么, 法律有基本的甚至是详尽细致的规定。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检疫法》《突法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体系尚不完整。一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应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二是有关紧急状态法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不作为留下法律上的漏洞;三是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但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有效救济。因此,针对我国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特点,亟须建立信息畅通、反应敏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满足法律体系中两个相互关联的标准:第一,法律体系的全方位内涵,囊括国家安全、经济、交通运输、福利保障、新闻舆论等宏观领域的危机立法,以及具体管理环节的实施细则。第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在全方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宪法、部门法、地方的行政法规等法律条文不得相互矛盾冲突,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纠错和补救。这样才能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用法律保证应急减灾的胜利。 三、加强官员问责制度 修正考核体系公共危机治理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责任,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不容许出现不负责任的官员的。 在“ 问责制”下,贪赃枉法、失职渎职与平平庸庸的官员必须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在加强“ 问责制”的同时,要进一步修正考核体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重要标准,尽快按照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取向的政府业绩评价体系,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各级政府运作的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树立统一的“ 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衡量政府绩效的最终标准。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当社会面临重大危机时,人们必然会通过各种渠道去获取与危机相关的信息,当人们获取的信息不足时,就会出现各种流言。这时,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开危机真相及相关信息,以官方的权威来稳定民心。只有及时地传递真实的信息,才能正确引导公众在危机事态中保持理性, 不产生过激反应和行为。而且,及时公布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垄断和封锁信息则会导致公众对政府不信任,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并且会影响政府危机管理系统的运行效能。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公共危机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危机管理的信息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政府防治危机而且便于全民动员,群防群控,缩短危机周期。在公开危机信息时,要通过召开新闻会、面向群众开通信息网站以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多种渠道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确保公众及时、充分地掌握所需的有关危机的信息。 五、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管理机构 由于危机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常设管理机构,以搜集分散的各类信息,同时负责整个危机事件的处理。预警机制强化政府责任,从地方到中央分别制定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制度,定期、定点对可能的危机范围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进行避害或将危害的发生减小在最小范围。在公共危机全球化的今天,危机管理机制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和考验,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以适应现代社会新的发展要求。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简述公民社会视域中的公共管理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公民社会 公共治理 合作管理 [论文摘要]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具有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并以其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共服务的提升者、公共价值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的多种重要角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其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基于伙伴关系多元管理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在这种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公共管理是多元化公共管理主体基于伙伴关系进行的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及其相互间的权力依赖与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其中的协商、谈判和交易机制,最终必然会推动公共管理向自治自主的网络化发展。在这种网络化公共管理系统中,参与公共管理的各方主体为了获得他人的支持和帮助而必须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放弃的是部分经济自主权,对于政府而言放弃的是部分行政强制权。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依靠自己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以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的目标并相互信任,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最终建立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联合体。这种网络化公共管理的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自主合作;不再是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不再是追求一致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和多样性基础上的共同利益。 第五,公共管理主体中的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虽然政府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是它却承担着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主体的大方向和行为准则的重任,它被视为“同辈中的长者”,特别是在那些基础性工作中,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行为主体。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论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 摘 要: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是一种服务和顾客至上的管理机制。西方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经验很值得借鉴。 关键词:公共管理;政府绩效评估;问题;政策建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协调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开始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深化改革政府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大大缓和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西方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经验很值得借鉴,可为正处于市场经济上升期的中国政府创新提供一点新思路。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下政府绩效评估的主要特点 一般说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估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开始的绩效审计;二是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大规模发展阶段;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规范深化阶段。[1]如果把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政府绩效评估按照新公共管理体制和旧公共行政分类,笔者认为,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绩效评估看作是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时期。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撒切尔夫人的重视以及连续三届执政,使英国成为时间最长、运用最广、技术上最成熟的“评估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任命雷纳斯爵士为效率顾问,并在首相办公室成立效率小组,主要任务是对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审,并拟定提高效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这就是著名的“雷纳斯评审”。雷纳斯效率评估分析小组的改革方案,以及执行机构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执行结构内部奉行以结果为本,而不是以规则为本等改革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政府绩效评估在英国的开展。也正是因为绩效评估在英国的应用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使得绩效评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借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美国社会而言,严重的财政赤字在事实上开始践踏美国政治;政府绩效赤字使公众对政府有效的、有回应力的和高质量的供给服务的能力丧失信心。为了解决国家的这两个赤字问题,美国把绩效管理与评估视为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能否取得成功,能否再造出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的决定性条件。基于此,美国先后推出了《国家绩效评估》(1993年)、《戈尔报告》和《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等政府绩效评估措施的纲领性报告。 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下的绩效评估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可以总结出这一时期的绩效评估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2]传统公共行政由于其官僚制特征,评估多注重过程和规则,而且很少衡量结果,也就很少取得效果。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改革与完善公共部门内部管理的措施,体现了放松规制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1]英国从1986年开始,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客观社会效果开始重视。如1983年在总计721个指标中,效益性和服务质量评估指标分别是7个和15个;到1989年,在2327个指标中,分别是556个和110个,大大提高了效益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评估比重,效益指标排第一。1993年美国《国家绩效评估》把政府绩效界定为政府官员对结果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过程负责;其目的在于把公务员从繁文缛节和过度规则中解脱出来,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使他们对结果负责,而不再仅仅对规则负责。 因此,政府绩效评估以结果为本,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公共责任机制:既要放松具体的规则,又要谋求结果的实现;既要增强公务员的自主性,又要保证公务员对顾客(民众)负责;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保证效能。 (二)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服务和顾客至上的管理机制。[2]新公共管理由于其市场化的取向,从而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直接指向政府应具有的职能决定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必然有重新塑造政府角色和界定其职能的功能。新公共管理强调以市场和顾客为导向,这就促成了政府绩效评估以顾客即公众满意为标准,体现了服务和顾客至上的市场化管理理念。因此政府绩效评估强调必须以顾客即公众为中心,以公众的需要为导向。为此,倾听公众的声音,按照顾客的要求提供服务,让公众作出选择的有效方法在实践中得以实行。“回应性国家”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在丹麦等国家开始流行起来。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设立顾客服务标准》的第12862号行政命令,责令联邦政府部门制定顾客服务标准,要求政府部门为顾客提供选择公共服务的资源和选择服务供给的手段。1994年美国国家绩效评论专门出版了《顾客至上: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标准》。因此,政府绩效评估为改善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关系、加强公众对政府信任、实现“更有回应性、更有责任心和更富有效率”的政府改革目标提供了具体措施。 (三)绩效评估的主体多元化。在评估过程中有公民和服务对象的广泛参与,同时由单纯的政府机关内部的评估发展到社会机构进行评估,美国民间机构锡拉旧兹大学坎贝尔研究所自1998年以来与美国《政府管理》杂志合作,每年对各州或者市的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并评估报告,引起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州政府在对其部门年终业绩进行评估时,也往往请专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参与。另外,不管是民间机构或是政府机构评估时,都将公众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终极标准。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指标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大幅度增长,加拿大等国家还进行大范围的政府顾客满意度调查,将提升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的目标。 (四)政府绩效评估正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特点和趋势。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绩效评估成为政府机构的法定要求。1993年7月美国颁布的《政府绩效和结果法》规定,“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报告”,财政预算与政府绩效挂构;英国1997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也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固定的程序;日本也于2002年出台了《政府政策评价法》。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了绩效评估机构。比如,英国的审计办公室负责中央政府机构的绩效评估,审计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管理与预算局审批各部的年度绩效计划,总审计署自主选择项目或活动,独立对政府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国会和公众公布评估结果。政府绩效评估规范化,主要表现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规范化、程序规范化和评估结果利用的规范化。 政府绩效评估科学化,主要表现在评估技术不断成熟,信息技术、量化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针对不同部门采用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方法。 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现状及改革建议 我国对于公务员层面的绩效评估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公务员考绩也已趋向普遍化、经常化、规范化。但对于政府层面的绩效评估则还处在初始阶段。政府官员也由于对政绩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认为既然“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那么政府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方面要做出“着得见、说得上、摸得着”的成绩,比如各种经济指标的改善、修了多长的路等,便是理所当然的事。就当前来说,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 1.政府绩效评估尚不规范。研究我国目前的政府绩效评估,可以看到,政府绩效评估大多是在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绩效评估,搞形象、装点门面、玩弄数字。 从评估内容到评估程序等,都不规范,随意性很强。 2.评估主体的确定不合理。政府绩效评估由谁来做,直接影响到政府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长期的封建文化,使得大多数人相信,只要“包青天”出面,一切包“太平”。这种“人治”的观念也长期以来被政府官员所接受,因为接受这个观念对他们有好处。因此,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上级政府要考察下级政府的政绩,就会派一位“专员”下去,这样会导致政府自己对自己进行绩效评估,因此地方政府的工作导向变成了为满足“专员”满意而不是公众满意。下级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取悦“专员”,而不是用为人民作多少事情作为自己的成绩。自然地,评估中出现不正之风也就在所难免了。 3.政府绩效评估的导向不正确。翻政府绩效评估本应是通过评估发现存在的不足,以提高管理水平,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却是作为消极防御的手段。这样一来,只要某一方面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政府才会采取诸如大检查、专项调查、大评比等方式谋求改正,而对某些隐忧却没有积极地看待处理。 4.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不科学,政府绩效评估尚未形成制度。[2]尚未建立和健全遵循国际惯例、适合中国特殊国情(包括评估原则、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模型、评估依据、评估技术与方法、评估程序等在内)的完整有序并切实可行的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方法和实践体系,政府绩效评估还停留在原始手工业水平上,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评估的方法多在定性方面,较少采用定量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不够科学,评估自然就不准确。而导致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不科学的最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我国对政府绩效评估,既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建立健全专门的评估机构,政绩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要不要评估、怎样评估完全是看形式,拍脑袋行事。 此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我国的绩效评估不公开、不透明,具有封闭性,缺乏媒体监督,往往会给人神秘感。 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评估理论框架、指标体系、操作程序及技术方法,实现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已经成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政府行政管理理念,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政府。不能把政府绩效评估简单地看作是评价政府成绩的工具,而应该是在新的行政管理理念即新公共管理理念支配下的一套科学的管理系统。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是市场和顾客即公众导向,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今天,政府行政管理的理念应是强化绩效意识,强调以结果为本,以达到顾客即公众的满意为目的。 2.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这套指标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指标设计应把握“4E”即经济(Ee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及公平(Equity)。指标应尽量体现这四个方面的要求;二是指标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准则;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成绩,又要考核潜力绩效,以体现公平。三是指标设计不能盲目地借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应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上升期,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另外,我国地区间差别较大,指标设计不可能大一统,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绩效指标设计也要体现不同的特点。 3.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有专门的评估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中央政府实行内设管理机构的模式,与地方政府实行不同的领导模式。 英国实施这两种绩效评估制度的实践证明:制度规定要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必须有得力的领导机构去组织实施,否则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同样对于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政府自身的评估,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的自我评估和专门评估两部分,外部评估指政府机关以外的评估主体的评估,包括政党评估、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评估。 4.通过实践经验来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绩效评估的内在要求,也是绩效评估的规范化要求。在当前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以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的效率和持续化,为政府提高绩效提供保证。 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有助于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省市陆续开展了目标管理、目标考核的工作,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有些地方政府探索新的行政管理模式的热情很高,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引进国外先进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有的是单项措施,很有力度,[1]如很多地方的万人评议政府活动。有些地方全面展开,将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政府管理模式贯彻到全年的工作中去,年头定目标,年中进行检查监控,年终进行全面评估比较,并公开评估结果,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量化打分比较等。这些做法,理念新,方法系统全面,科学性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要认真总结各地的经验,按照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及时出台统一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国全面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关于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及其启示 [论文关键词]新加坡;公共管理理念;和谐社会建设 [论文摘要]新加坡在短短四十多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亚洲现代化水平领先的国家,这与其独特的政府公共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以“外包”理念建设高效政府,以“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以“人才立国”理念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以“亲民”理念服务于人民等,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也给目前正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以有益启示:一是要树立“外包”理念,提高行政效能;二是要树立“人才强国”理念,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三是要树立“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四是要树立“亲民”理念,努力改善民生。 自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坚持把政治管制与经济自由相结合,把共同理想与多元文化相结合,把一党独大与争取民众相结合,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为大多数亚洲发展中国家树立了现代都市发展的典范。在2009年世界经济体竞争力排名中,新加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笔者认为,新加坡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与其独特的政府公共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一、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 新加坡经济属于高度发达且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政府不仅廉洁、高效、勤政、务实,而且创建了优良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批外商前来投资。几十年来,新加坡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以民生为本,服务人民,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新加坡政府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公共管理理念。 (一)以“外包”理念建设高效政府 新加坡政府素以高效著称。在人民行动党看来,新加坡要持续发展必须依靠“一个有效率的政府”。为建设高效政府,新加坡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引进了“外包”理念。“外包”理念是从企业的经营管理延伸到政府的工作中来的。欧美等国的企业家常把费时、费力、费资本的工作外包给别的企业、别的国家去做,自己只保留创意、设计等最核心的部分。新加坡政府把这一理念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之中,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将非核心的工作采取合同外包的方式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让政府充分“瘦身”。如汽车违章的处罚、离境退税的审核等这些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都通过招标而“外包”。从实践效果来看,政府“外包”部分职能不仅没有影响政府的信誉和形象,而且提高了运作效益,有效地杜绝了这些领域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以“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 新加坡营商环境开放且清廉。2009年,《福布斯》杂志发表营商环境排名报告,新加坡被评为表现最佳的亚太经济体,全球排名第四。良好的营商环境得益于政府树立的“亲商理念”。“亲商理念”是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核心。该理念认为,政府并非真正的社会财富创造者,只有当政府成功地提供了一个适应工商业发展的环境,并使企业取得比其他地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时,政府的作用才能得到体现。‘‘亲商理念”把政府—企业—公民三者统一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发展经济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竞争力,也就是政府创造环境,市场创造财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亲商”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调控、服务、管理等职能,创造各种有利的投资条件吸引外资。比如,大力完善基础设施,使新加坡交通发达、通讯便利、水电供应充足、金融服务与银行系统完善可靠;拨出廉价工业土地,协助厂家建厂房;提供低息贷款,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等等。新加坡也是世界上对企业干预最少的国家之一,政府完全“放飞”企业,让企业自由地“单飞”,使企业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经济环境的优化吸引了大量的海外客户到新加坡投资,与此同时,政府也采取多种措施协助本地企业向海外发展,拓展海外市场,有力地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三)以“人才立国”理念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新加坡吸引外资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人才荟萃。李光耀曾指出:“新加坡所实行的是人才主义制度。”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善用人才、吸引人才是其“人才立国”战略的重要内容。首先,是人才就尽力去用。新加坡政府建立了重用人才的制度,主张善用人才、不浪费人才、不践踏人才,让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为国效力。李光耀认为,“只要有五位真正肯做事的领导者,十年岁月里,就可能建造出新的国家”。“假如新加坡被平庸与投机主义者所控制,就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大力推行精英治国方略,把精英选拔到国家最重要的领导岗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率运转。其次,是人才就尽力去培养。政府拨出巨款投资教育,改革教育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为政府和社会培养大量优秀人才;注重各类企业职工的在职培训,注重培养本地的科技实业精英。再次,是人才就尽力去挖。李光耀曾提出“与私人部门争夺人才”的战略,大幅度提高工资,改善福利待遇,以“高薪抢贤”,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工作。政府还成立了国际人力资源小组,专门负责吸引外国高科技人才到新加坡来工作。 (四)以“亲民”理念服务于人民 人民行动党成功的根源不在于其一党独大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而在于其树立了“以民为本,心系群众,关怀草根”的“亲民”理念。为了赢得了人民的支持,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服务于人民”的措施,比较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实行议员接待日制度。人民行动党在全国设立了数十个选区,由国会议员“划片包干”,所有本党议员每周必须安排两个晚上的时间用于走访本选区选民和接待上访群众,处理各种事务,为民服务,即使政府部长、副总理和总理也不例外。 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多种政策来“防止形成一个下层社会”。比如,把收入较低的人分散到各个选区居住,让他们得到更多的接受帮助的机会;政府实行教育援助政策,使低收入阶层的子女能够通过接受教育摆脱贫困。此外,在基层社区还有“社区基金”和“人民协会”等非营利性福利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种帮助。 三是建立了成熟的社区管理模式。新加坡政府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把握社区活动的方向。在新加坡,社区内主要有三个组织,即居顾委、社管委和居委会。居顾委主要负责社区内的公共福利,根据社区内居民的要求与政府沟通,维护居民权益;社管委负责社区中心运行并制定从计算机培训到幼儿体育活动的一系列计划;居委会主要负责治安、环卫工作,组织本小区内的活动。三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社区。 二、借鉴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借鉴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构建高效与有限责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树立“外包”理念,提高行政效能 新加坡的“外包理念”告诉我们,政府必须从一些领域抽身而退,不能既“掌舵”又“划桨”,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投向“掌舵”,为“划桨”做好服务工作。因此,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大部门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政府机构,可把非核心的工作“外包”给社会中介组织,让政府充分“瘦身”,提高行政效能。 首先,要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政府要“瘦身”,必须放权于社会和企业,把属于企业的职能还给企业,属于社会的职能还给社会,属于中介组织的职能还给中介,从而实现管理的高效。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发育明显不足,运作不规范、不成熟。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扶植和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环境保护组织、咨询机构、慈善团体等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其运作,发挥其在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完善电子政务,打造透明政府。建立透明政府,把政府变成“玻璃缸里的金鱼”,除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外,还要大力实践“电子政务”,切实推行“政府上网”工程,将“市民提申请、政府来审批”的模式转变为“市民有需求、政府来服务”的模式。推行电子政务有助于增加执政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可为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的互动与回应带来一场革命。 (二)树立“人才强国”理念,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人才是第一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我们必须树立“人才强国”理念,重视智力投入,完善引进人才的体制机制,以人力资源开发提升行政效能。一要努力做到“用人唯贤”。要从传统的人事行政向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做到人尽其才,不受条条框框的制约,给人才以充分发展的空间。二要加大培育人才的力度。新加坡重视员工培训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从当前来看,我国应改革教育制度,注重培养高科技人才、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在干部教育培训上,要创新方式方法及内容,进行境外培训和异地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大量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人才。三是引进外来智力资源。新加坡政府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和经济检讨委员会,请一些国内外专家为政府出谋划策。我们也可聘请一些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咨询委员,听取他们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见,提高政府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三)树立“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 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应转变传统的管制思维,树立“亲商”理念,建立亲商服务体系。在“亲商”理念的指导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只担负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之类的职责,让企业自由“飞翔”。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资金。为了吸引外来企业落户,需大力完善基础设施,如建立畅通便利的交通网络和发达的通讯系统,健全金融服务与银行系统,建立电子商务和物流平台,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等,让外来企业引得进、留得住。 二是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新加坡,公民只要花极少的钱,就可以注册公司,政府所担负的是服务和监管职责,而不是审批职能。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如效率低下、存在寻租行为等。我们可借鉴新加坡政府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高效的服务体系。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作为政府的直属机构具有充分的授权,企业和公民办事只需到一站式服务中心的一个窗口就可把所有事项办完,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可防止腐败的滋生,大大优化了投资环境。 三是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要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整治乱收费行为,使收费透明、公开、合法;相关部门在执行对企业的管理服务职能时,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敷衍塞责;在接受企业的申请、咨询及办理正常审批手续时要做到速度快、服务好、效率高,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树立“亲民”理念,为民服务,改善民生 现代国家的一切公共管理都是以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为基点的,政府公共税收的绝大部分用在社会建设上。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居民住房、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人群众的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此,政府要以“亲民”理念为出发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去。要强化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以商品房为主体、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使民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另外,近年来,我国因城市拆迁、物业纠纷等造成的社区冲突不断增多。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着手建立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相结合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积极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引导居民广泛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提高社区自我管理水平。政府还应重视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加强政府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在征地、拆迁等方面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大力建设和谐社区。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新公共管理”与完善我国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摘 要]“新公共管理”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为我国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发达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改善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经验,完善我国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可从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税务机构;内部管理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特征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崛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以及人们日益对公共部门管理现状的不满,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人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也加入了这一改革大潮。这一运动缘于对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造成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期间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反思,是西方行政管理从规制主义向市场主义的再次回归。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 二、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与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给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经济全球化要求税务机构进行改革。全球化使得各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国际竞争舞台中,与诸多外国公司同台竞争,显然此时企业面对着比以往更大的压力,为此它们就要以市场需求和客户为导向,不断调整组织管理和人事管理决策,达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的目的。同时,企业界发生的剧烈变革对公共部门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在一个竞争的世界里,政府的角色是确立国家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竞争“受到劳动力的健康、教育和训练、税收管理的效率和鼓励小企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大多数国家中,这些都是由公共服务提供的。因此,全球化问题为改革行政机构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信息技术的变革也对政府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信息技术使等级制度本身产生变化,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使得信息无需通过传统介质与以等级制度为特征的组织机构存储和传送。大量的中间管理层次就可以裁减,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就可以变“扁”变“瘦”。 三、发达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改善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做法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给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管理的实践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政府把税务局看作工商企业,并从它促使纳税人的自愿遵从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绩效评估。税务局的角色也从执行税法、给纳税人提供最少的服务和强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征收机构转变为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机构。其目标是为所有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促进广大的诚实纳税人自愿缴纳税款。为了实现制定的目标,西方各国大致从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几个角度改革完善税务组织机构管理。 美国国税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它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以此为导向,美国国税局在组织形式、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上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组织形式上,国税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国税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税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来对国税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这套绩效平衡评价系统包括组织绩效评价、员工绩效评价、顾客满意度评价、员工满意度评价、部门成果衡量等一系列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系统为实现三大战略目标,即向每一个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向全体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和向税务员工提供高质量工作环境,在把国税局全体员工区分为战略管理层、操作层、一般员工层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分别设计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标是“税务管理在国际上要居于领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训的、专心工作的税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加坡国家收入局从1992年开始改革进程,将部门式的收入管理改为独立的收入局。独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并能雇佣到高技术的职员。同时,新加坡国家收入局大胆改革,从没有完整性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改为以功能为基础的一站式纳税人服务的组织结构。这一新结构使每个功能部门都能满足经济指标,并减少以税收为基础的原有机构中存在的功能重复问题。新加坡国会通过法律,允许国家收入局按照企业化经营方式承包税收任务,并同意在承包费内,税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中产阶级的收入标准来确定。 韩国国家税收服务局保证以1999年9月1日作为一个新起点,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税务管理服务。为此采用功能导向型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性机构改革,并实施高效、公平的税务管理;从外部评价国家税收服务局的绩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归纳起来有三点:(1)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思想,注重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2)把纳税人视为顾客;(3)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 四、新公共管理对完善我国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启示 我国目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在加入了WTO后,我国的经济更深入地融入了全球经济中。因此,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很有必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特别是各国税务机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达到更好地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程度的目的。具体有三点启示。 (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扁平化组织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务组织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传统的税务机构体系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构;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这种制度纵向层次过多,横向部门安排不灵活,既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的运转,从而降低了行政效率。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的发展,税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减少了对组织管理层次的过分依赖。所谓组织机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起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机构。这种结构行政层次减少,管理幅度增宽,组织成员积极性较高;组织内信息畅通,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管理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而在征管模式中所强调的“集中征收”、“一级稽查”均体现这一扁平化发展要求。 (二)设计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是税务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支柱。根据注重结果、灵活性和激励的原则,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税务机构要在员工招聘、工资、培训、晋升和解聘等方面设计强有力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积极性,使税务人员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统一协调起来。 (三)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设 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要以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为基础。具体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和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组织绩效评估机制要设计定量指标,在内部评估的基础上引人外部力量评估机制,例如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把纳税人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服务绩效的重要标准,并且组织的绩效应同该组织层次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个人评估机制不宜采用定量指标,应在实现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的基础上,由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来评估下属的绩效。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面向信息时代的美国公共管理——私营化与管理伦理 内容提要:私营化是当前美国公共行政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与此同时,快速蔓延的信息技术也给公共管理带来诸多压力。本文正是探索这一大背景中的管理伦理问题。私营化浪潮与网络浪潮几乎同时发生,因此有必要思考公共管理中的基本价值。通过美国的案例和有关学者的评论,作者力图回答两个问题:一、两大浪潮怎样挑战公共管理伦理?二、当前的公共管理者日益陷入私营化与信息时代的迷雾,以往的伦理原则与价值对他们是否有效? 关键词:公共管理、私营化、管理伦理、信息时代、美国 公共部门私营化在今日美国已是风起云涌。各种规模、各种类型的政府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重新界定政府的角色与责任。"为创造一个运作更有效,花费更少的政府"(create a government that works better and costs less,这是美国副总统戈尔的《 国家绩效检讨报告》中的著名标题。),在可能并可行的地方,城市、县、州和联邦政府都已开始与私营组织--不管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建立新的关系。在一些领域,政府可以完全卸下公共服务的沉重包袱??原先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而在另一些领域,政府与私营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共同对公共服务负责成为首选的改革措施。 私营化浪潮--如果可以这么称呼的话--与信息化浪潮几乎同时席卷发达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曙光已现,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人们都在购买个人电脑,光盘(CD ROMs),争相上网。互联网、万维网、浏览器、搜索引擎、电子邮件、列表服务、聊天室以及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等已成为日常词汇。今天的工作场所--无论是中央控制室、专业办公室还是家庭--都日益高科技化,信息化。 未来是如此明显,连原本对我们十分有意义的公共与私营的历史区分好象也不再有效,而且当人们进入网络空间被扭曲的时空时,过去与现在的差别一样没有意义。然而目前显现的私营与公共、过去与现在的虚拟界限怎样构成对管理伦理的挑战?我们是否正在进入一个虚拟管理伦理(virtual managerial ethics)的时代?今天的公共管理者,在日益高科技化、信息化的工作环境中,正伸开双臂拥抱私营化,那么以往通行的道德原则、伦理价值还能不能指引他们适应新的时代?未来是不是意味着一些不可见,却是不祥的可能? 私营化与公共管理的道德伦理 我们首先来看私营化如何改变公共管理者的道德面貌。 公共管理伦理部分扎根于二十世纪初席卷全美的进步改革运动(Progressive Reform Movemen),充斥市政府、法院甚至各州首府的丑闻、腐败以及无节制的贪欲迫使改革运动树立一套新的道德准则,它以效率、责任、美德、政党中立(或称无党派,non-partisanship)及公共服务为内容。随着政府模式从市长-议会式向议会-市政经理式的推进,行政格局从分赃体制向公众服务系统的转换,以及政党中立和大规模选举的实现,新的伦理价值观逐步走向制度化。而1914年市政经理联合会(the City Managers Association)及1939年美国公共行政协会(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等专业化组织的成立则在精神上坚定地支持并践行着新的伦理准则。也许政府私营化带来的伦理困境唤起了持续近一个世纪的道德关怀。新世纪已揭开序幕,许多人认为,我们可能给太多美好的事物束缚了手脚(Thompson 1993),也就是说,原本进步的改革运动连同官僚制度的繁文缛节创造了一个运作低效、成本高昂的政府。 1992年,奥斯本(Osborne)和盖伯勒(Gabler)响亮地提出了"改革政府"的口号,其回应空前热烈。改革者支持私营化并号召公共管理者以企业家精神带领政府进入二十一世纪,但他们很少提及私营化与企业精神对管理伦理的影响。十分遗憾,我们无法从《改革政府》一书的目录中找到丝毫与道德有关的内容。也许奥斯本、盖伯勒及其追随者会说他们只是让管理者在法律框架内尝试不同的管理,而并没有让他们从事非法活动,因而也就不必关心道德的问题。 私营化改革能否把伦理道德减少到最低标准?如果它并非不合法,是不是就一定意味着可行?如果可行,会不会必然出现道德的低地? 因此我们有必要看一看私营化与企业精神对管理伦理的可能影响。 腐败与公共利益 乔治·弗里德瑞克森(H. George Frederickson)在其著作《公共行政之精神》(The Spiri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1997:194)中斩钉截铁地断言,私营化运动不会有成功的前景,在贪欲、腐败刚刚得到遏制,政府行政能力受到人们倡扬之时,这一运动很可能又将退回到原来的状况。他提醒道,我们总是在"为贿赂与欺诈创造一个诱人的环境"。难道已没人记得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Spiro Agnew,1969-1973)是为何辞职的吗?弗里德瑞克森的抨击坚定不移(1997:18):"越来越多持私营化观念的人被任命到政府职位上,从而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采取企业模式,我们又将面对可恶的腐败与种种不道德的行为。" 琳达·德莱恩(Linda deLeon)对私营化、企业化公共管理及道德的看法较为乐观。虽然她承认,成功的私营企业家一般具有相同的价值观--自负、自私、我行我素、旺盛的支配欲以及不择手段--如果在公共部门中得不到合理约束与督察,可能会危及公共领域的道德基础。不过她(1996:496)说:"就其最佳状态而言,公共管理企业化是道德的。"自我服务、追求利润、精打细算的公共企业家们如果取得成功,一定能够把握机会,合理调配资源,开拓创新。当然两者相抵,道德环境不容乐观。尽管如此,德莱恩依旧相信,道德的企业化管理是有可能的,并且会得到公共组织的鼓励。 我们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私营化、政府再造和企业化经营威胁到政府管理的伦理道德,甚至又使腐败与不道德行为沉渣泛起?理论推导也许是困难的。科恩(Cohen)和埃米科(Eimicke)在调查了企业化公共管理的三个案例--加州橙县财政破产案(the Orange County financial bankruptcy case)、加州维萨利亚宾馆合作项目(the hotel partnership project in Visalia California)、印第安纳波利斯废水处理厂私营化项目( the privatization of Indianapolis' wastewater treatement plants)--之后提供了某种证据(1996)。 加州橙县案的进展对伦理以及合法性问题提出了突如其来的挑战。该县财务主管罗伯特·西特罗恩( Robert Citron)为获得巨额的财政增益,用当地的共享基金(pooled funds)进行投资,不想利率陡然上升。随之暴露的财政危机迫使这位财务主管弃职而去,给该县留下破产的残局。维萨利亚宾馆合作案无论成功抑或失败对道德问题的冲击更大。该市动用闲置的城市财产(city owned property)与瑞迪逊连锁宾馆集团(the Radisson hotel chain)合作建造并经营宾馆,使纳税人的钱承受很大的风险,最后的结果是城市被迫收购宾馆,承担债务。 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对斯蒂芬·格德史密斯(Stephen Goldsmith)市长的行动经常津津乐道,早在1990年初,他便在四十多个公共服务领域实施私营化改造,城市废水处理厂便是其中之一。虽然这个厂一直是有效率的,市政当局还是决定把该项服务外包出去。结果当地的供水公司以51%的股份与一家法国工厂赢得了合同并取得了重要的财政贷款。在考察这三个案例的基础上,科恩和埃米科归纳了如下结论,公共管理私营化能够在道德上成立,但是小心谨慎和胜任私营化的资格问题必须严肃对待。 对美国中部某州的一个都会县与当地商贸促进会(The chamber of commerce)开展合作的道德质疑在理查德·K·高尔(Richard K. Ghere,1996)看来是非常关键的。为繁荣旅游业,吸引会议产业(convention business),该县制定了一套吸引外地投资的经济发展战略。占有当地税收3%的旅馆床位税被用来实施这一战略。根据协议,由商贸促进会提供与该战略相关的服务。不用说,商贸促进会的官员对这项安排非常之满意,自然成为干劲十足的合作者--不过这种干劲也许太足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违规事件屡屡发生:能拿到非竞争性授权的商人是因为与促进会的官员有着家族联系,开支报告、围绕会议而进行的商务活动经常弄虚作假,促进会为县领导人支付打高尔夫、外出赴宴甚至出境旅游的费用。高尔没有为我们提供商贸促进会向县政府渗透的更多具体细节,但有一点已经很清楚,那就是高层合作在培育道德风气方面所作甚少。这一案例提示,公共官员原本遵循的道德行为在公共职能私营化的今天已失去往日的功效。无疑,合同是诱导转变的媒介。 总之,私营化运动构成对公共官员,包括管理者的道德挑战。也许弗里德瑞克森的观点(1997:171)是值得称道的:"政府正沿着私营化方向前进,对此我们无须心存介蒂,但对政府伦理的关注应同时提升。" 信息时代公共管理者面临的伦理挑战 为获取和沟通信息而 "上网"引发了一系列挑战,地方、州、联邦各级的大量部门拥有".gov"或".org"的域名。全美市/县管理联合会(ICMA)1995年对地方辖区的调查显示,虽然54.4%的辖区还没有上网(n=580),但毕竟已有近半数(45.6%)在互联网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Moulder and Huffman, 1995)。今天,无数美国的市、县、州行驶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如果这项调新开展,拥有域名的政府数量必定大得令人吃惊。 技术的使用可能对公共部门的社会生活或集团生活造成影响,网络专业技术不但给管理者带来麻烦,而且在理解与改善不合需要,甚至有时是不道德的技术影响方面同样是苍白的。一项电子邮件对公司内部生活负面影响的最新调查显示,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工作环境越来越缺乏个性化--一是技术本身(因为无须面对面的交往,社会关系变得公开化),二是因为用户或雇员为避免不期而遇的社会事务所做的有意识选择(Markus, 1994:119)。不过信息技术对工作环境的社会影响不仅仅只是负面的,雇员能够而且已经作出选择,决定和谁或不和谁联系。事实上,努力提升组织伦理氛围的管理者很可能会发现自己周围,尤其在组织行动的基本知识方面已受到特殊挑战??不管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组织上网对管理者的挑战表现在如何对与互联网相关的操作和行为进行定义、管理和监督。对于以下操作,如游览万维网网站,下载、收搜索黄色信息,从事营利的性广告与性服务,传播政治言论,张帖或下载有攻击性的涉及种族和性的内容,收集或兜售各种机会,冒名传播电子信息等等,公共组织及其管理者应尽快出台令人满意的互联网使用政策,全力预防相似事件的大规模扩散。 与此同时,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互联网已成为建设责任政府和创新政府的重要途径,因而必须积极地创造环境,极大地鼓励雇员利用数据库和万维网这些信息宝库开展工作。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在互联网的合理使用和滥用之间找寻平衡点,也许是最关键的伦理问题。 在雇员上网,使用Internet之外,伦理与合法性挑战还来自于政府行为。在线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发扬并努力提高民主的理念与实践--在保护敏感信息的同时,保障公民获得公共信息。一方面要公布关于犯罪率与艾滋病的统计数据,另一方面要让公众能够获得受害人的姓名与住址。同样的问题是,当县资产评估办公室建立了包含资产价值与地址的查询数据库后,公共服务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它会不会给罪犯运用同样的科技手段找到作案对象提供方便? 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是紧巴巴的,这为公共服务私营化创造了土壤,它们在政府主页上出售广告空间,或把商业产品作为市县政府的公共产品,这些做法是否道德,又是否合法?互联网的商业化已成定局,而在政府商业化的道路上美国政府能够并应该走多远?私营化是不是商业化的另一种形式呢? 最后,公共官员、市民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电子沟通问题也值得注意。公民与官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原来使用传真,现在则以电子邮件取而代之。而沟通路径一旦换在政府官员之间,情况则大不相同了。电子化方式的信息浪潮是不是有效地把政府暴露在阳光之下?公共管理者在使用电脑,把重要信息发送给他的同事和上级之前,有没有做到小心谨慎与踏实勤奋。 伦理进程的徘徊与困惑 私营化的迷雾和信息时代扭曲的时空观困扰着今日的公共管理者,本文一开始便提出以往的伦理价值和道德原则在今天还是否管用的问题。也许上文试着作了回答,但不确定性无疑仍存在。 诚实、正直、仁慈和尊严这些负责任的道德方式过去长期地与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私营化浪潮与信息时代到来之际的今天,它们依然是有效的。不过传统的伦理价值是否充分,回答则很可能是否定的。采取一种更适合二十一世纪现实的伦理观十分必要,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公共管理企业化与信息时代的现实是不该被忽视的。当然我们不能不重新思考在局部的和全球的工作环境中职员的行动究竟由什么推动。更进一步还应认识到,当个人成为道德主体因而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时,他很可能生活在一个远为活跃与复杂的社会组织环境中。 对于想在迷雾中乘风破浪的公共管理者来说,前面的路在何方?最迫切的问题也许恰恰是思考与实践组织伦理。管理者应该时时刻刻问自己:"在组织中培育一种道德环境,我能够并且应该做什么?"根据特定的案例确立相应的伦理准则当然是一种方法,但这远远不够,另一种更可靠的方法是雇用诚实的员工。当然,说来容易做来难。40年前约翰·F·肯尼迪总统的话至今仍余音绕耳:"良好道德环境中的诚实之人是政府道德问题的最终答案。" 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又如何判断你在这方面进展成功?回答后者相对容易一些。一个好的道德环境,应该有更高水平的尊重、信任,组织成员之间拥有良好的公开沟通,在这里,公正、平等、同情和关怀能得到最大的倡扬。最终,这些优良品质能超越工作空间而散布到整个社会之中。 管理者如何在他们的组织中培育一个优良的道德环境?一些建议已经提了出来(例如增加交谈的机会),但真正建立并维持组织道德所需做的自然会更多。至少管理者应尽力把道德自觉注入其组织并以此塑造与其他组织(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的关系。他们还要采取步骤开发与执行伦理原则,提供道德培训,建立道德投诉机制或在年终绩效评估中增加伦理的条款。这些措施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综合的,都可以"作为组织发展的伦理道德"来看待 (Zajac 1997) 。 总而言之,公共官员(选任的也好,非选任的也好)遇到越益复杂的道德挑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对于经历了200多年的民主实践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美国政府来说,任何这方面的失误都将有损于公众对其的信心与信任。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论“顾客让渡价值”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管理 顾客让渡价值 公众满意 [论文摘要】政府公共管理的内涵在于其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性和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顾客让渡价值”,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以此满足公众需求,最终实现公众满意的目标。 一、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 胡德认为:“公共管理即‘国家的艺术’,能够松散地被定义为如何设计和管理公共服务的问题,以及政府行政部门的细微工作”。公共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在于它的公共性、管理的服务性和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 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包括两层内涵:利益取向的公共性和公共的参与性。首先,公共管理的主体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它所代表的是公共的利益。其次,公共管理的职能在于增进社会公平、公正分配社会利益,公共管理者应该体现“公益人”的角色,代表公平正义等规范性的价值追求。另外,公共性还体现为公共管理活动运行的多向度,即公共管理不仅是公共组织行使管理,同时也需要公众及社会其它组织的参与和互动。 “服务性”作为公共管理的另一本质特征,首先来源于管理活动的服务性。政府的各种活动,无论是协商还是强制,都是为实现政府目标,即为完成公民赋予的使命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其次,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的公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公众直接或间接的授权,它是公民权力的特殊转化形式。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本质上是一种为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其职能主要是满足公众需要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公共管理必须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服务、为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服务。服务是政府的政府的首要职能,也是公共管理运行的中心要义。 从公共管理的本质出发,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理应通过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及服务来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众满意度,同时,还应该通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来达到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 二、市场营销理念中的“顾客让渡价值” 市场营销理念认为,企业要与消费者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充分了解顾客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包括生产、经营和售后等一系列营销活动,最大程度地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程度。 顾客让渡价值,是指整体顾客价值与整体顾客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整体顾客价值是顾客从给定产品和期望得到的全部利益,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整体顾客成本则是顾客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货币、时间、体力和精神成本。(如图1) 要提高顾客满意度,为顾客提供更多“让渡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改进产品、服务、人员与形象,提高产品的总价值,以及改善服务与渠道系统,减少顾客购买产品的时间l精神与体力的耗费,从而降低货币和非货币成本。、 三、“顾客让渡价值”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政府管理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如前所述,政府公共管理应该体现其“公共性”、‘服务性”和“合作共治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借鉴营销学中的“顾客让渡价值”,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把了解和回应公众需求作为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导向,通过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终实现不断提高公众满意度的目标。 1.改革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为公众提供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价值。在我国,传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理念将政府看作公共服务供给的天然和唯一的主体,政府作为全能型政府负责一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形成了政府垄断的局面,造成效率低下、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等一系列问题。长此以往,我国政府将会出现机构膨胀和预算规模扩大的趋势,同时,缺乏竞争机制的公共管理还会造成服务成本上升、政府对公众需求反应迟钝等问题。基于我国市场不够成熟、市场运作仍不够完善和第三部门发展起步晚、力量还较弱小的国情考虑,现阶段对于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改革,可以通过寻求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适度参与、打破政府独家垄断的格局,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供给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体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第三部门的不断发展壮大,政府就可以逐渐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中解放出来,形成公办部门、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中为公众提供不同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公众不同层次需求的良好局面。 2,保证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政府公共部门人员和形象价值。质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政府也应该对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统一规范的质量管理、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提升政府公共部门人员和形象价值。 结合我国实情,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通过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和建立公民满意度评价机制两方面来保证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政府公共部门人员和形象价值。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就是用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公共部门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等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监督,以实现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的目的;二是建立包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申述处理标准等在内的公民满意度评价机制,以公民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最最终评价标准。 3.加强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缩短满足公众合理需求的回应时间。政府与公众良好的沟通互动可以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理解和互信,让政府了解公众希望的服务种类、服务质量以及对服务的满意程度,最终实现缩短回应公众合理需求时间、降低公众成本、提高公众满意度的目的。 在我国开放性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政策沟通渠道的完善仍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例,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广州、上海等地区的区域性信息公开法规也相继出台,但都还处于尝试性起步阶段,全国统一性制度框架仍需完善;另一方面,政府同社会之间良好协调的互动关系也还有待发展推进。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共治的格局尚未形成,要在还政于民、寻找政府与社会关系平衡点的同时,促进第兰部门的发展、培育多元社会治理主体。 4.构建政府公共部门完整的问责体系,减少公众利益损失。要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严格的职责划分。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二是政府透明,政务公开。问责的保障是公开与知情,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析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管理 企业竞争力 论文摘要: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家与理论界三个方面在企业竞争力培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政府公共管理是企业竞争力培育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竞争力,是指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金暗,2001)。企业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期决定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主要体现为在全球化市场上各国或各地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企业的竞争是企业竞争力(主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展现。因而,如何组织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就成为经济全球化下各国政府、企业及理论界的关注焦点。 企业之间竞争力的差异,既源于企业掌握的竞争所需的资源和能力的不同,也受着市场、体制、社会、文化、环境等多因素的影响。国内外理论界在研究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竞争力决定因素时从未忽略过政府的作用。世界经济论坛(WEF)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中,无论是在其2001年前使用的8大要素评价体系中还是2001年起使用的4大要素评价体系中,政府管理与效率这一要素始终占有显著的位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的有关报告也明确强调了政府为企业提供商业环境并影响其竞争力的作用。即便是在主要从产业关系上分析产业和企业的竞争力的迈克尔。波特教授的分析框架中,政府行为也与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与辅助产业的状况、企业策略、结构及竞争者、机遇并列为6个主要因素。 政府在现代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培育国家经济竞争力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近30年来,政府的作用总体上呈加强趋势。从实际经验观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可以说无所不在。例如,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到国家的经济运行,政府的科技政策影响到技术投入与创造能力,政府的贸易与投资政策直接决定一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等等。从深层次上看,政府对市场的基本态度,制约着一国的经济体制类型和总体效率状况。在理论和政策层面,政府发挥何种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经久不衰、广为谈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中国己经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经济全面参与了以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以经济全球化为特征,以国际多边经济贸易协定为载体的世界经济体系;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建立逐步按世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运作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正面临着从转型经济下单边的主动的、试点式的开放方式向着市场经济下多边的、有规则的、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方式转变的过程。体制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无疑将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变化要求我们全面发展开放型经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经济竞争。显然,这种环境的变化要求我们加快对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培育,进一步研究我国政府在企业竞争力培育中作用的发挥。换言之,在我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进一步组织和提升当前总体水平尚低的我国企业竞争力,成为我国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事实上,近年来企业界和理论界已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研究,特别是在微观企业组织制度与经营战略方面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对策建议。本文要着重讨论的是新形势下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公共管理在企业竞争力培育中的作用问题,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或者从更本质上说,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家与理论界三方面在企业竞争力培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从“新政府—市场观”看政府公共管理在企业竞争力培育中的作用 当今的市场经济是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笔者曾经将其定义为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层面:一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无论大小,不分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机制都已成为资源配置的首要方式,经济运行机制市场化成为各国经济改革的主流方向;二是指与此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有政府宏观调控而非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三是指世界市场经济强调目前各国建设的是在开放经济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而非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正是在当前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中,“新政府—市场观”成为全球各国定位其资源运行机制的主流。所谓“新政府—市场观”,是指既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寻求经济全球化下政府调节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政策的新形式,在顺应并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它内含一个基本的认识与判断: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都可能存在,总体而言,市场机制较之于计划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能够发挥较好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作用留下了空间。这一认识与判断的政策含义在于,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好的问题,都应交由市场去完成;政府在处理市场失灵问题时应以不扭曲市场机制为前提,并应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这一观点可用两句简单的英语加以概括:" Market is good but not enough;Government is not everything but a key something" (市场是重要的,但非万能;政府并不能包办一切,但应起重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中的“新政府—市场观”是相对于过去封闭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的。在过去相对封闭的世界经济中,由于对要素跨国流动的限制,国家间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程度较小,一国的经济政策给其他国家经济福利带来的外部性影响可能被忽略。因此,封闭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在别国的政策和经济变量是外生的前提下,政府如何弥补市场的缺陷,以改进本国居民的福利水平。但是,经济全球化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关系。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高了国家间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和依赖程度,使得一国的经济政策会给其他国家的经济福利带来不可忽略的外部性影响。一国政府在决策中,必须考虑别国政策和经济变量的影响,必须考虑政府与世界性市场的关系,必须研究政府如何通过政策提高本国(主要是企业)的竞争力问题。因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市场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和政府”三者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影响下,主权国家的政府职能发生了不少变化:一是政府支持本国经济的方式发生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规则(如WTO原则)对各国产业政策的实行提出了种种限制;同时,冷战结束后的国际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各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基本策略从以往的产业政策转变为开放竞争的策略;由于社会政策越来越成为构成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例如,教育、运输、安全等均构成一国投资环境的熏摹声面),不少发达国家将政策重点更多地转向社会领域,间接提高本国经济的竞争力。二是政府政策的针对范围发生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布场范围由一国市场扩展到区域市场乃至世界市场,政策范围也相应扩大。三是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变化。政府从以往唯一的规则制定者变为政策制定的合作者,行业组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的别国政府政策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四是在政策执行方面国际合作日益重要。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种职能复杂的区域组织与国际组织大量涌现,其功能日益强大,不仅对一国政策的制定而且对其执行构成制约。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各种要素、商品和服务的跨国流动更加容易,从而也为各国政府利用国际资源解决国内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在新的条件下,为解决老问题、迎接新挑战,西方各主要国家实行了不少行政改革方案,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但其着力点都是力图通过政府改革以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立足于政府职能的变化,政府公共管理(特别是有助于企业竞争力提高的公共管理)应能体现以下变化(毛寿龙等,1998;唐琦玉,2003):(1)重视成本效益关系。政府应改变过去只关心投入而不关心产出的做法,强调政策与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2)强调顾客导向。政府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有强烈的当事人取向,应以公民的需求为考虑,强调对顾客负责,并以顾客满意为衡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标准。(3)强调市场机制,重视选择和竞争。主张通过市场机制的发挥,提供公共服务;使民间机构与政府共同生产,提供多种选择机会。(4)授予权能。政府应给予公共管理者以一定的权限来完成任务,必须使公共管理者充分了解其工作目标,同时也包含着对错误的容忍。(5)创新与改革。创新乃是新型政府的主要特征,政府应打破传统结构惯性,活化官员思维,允许公共管理者运用各种创新策略达到管理目标。 三、加入WTO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使国际竞争力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从IMD和世界经济论坛( WEF)提供的报告看,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不容乐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在IMD评价体系中,与企业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指标有68项。我国企业无论是在企业规模、品种结构、价格质量比、劳动生产率,还是在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支出、工艺水平、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管理人员对国际商务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均处于排名较后甚至最后的位置,这说明我国企业的竟争力水平总体而言还相当低。与此同时,我国己经加入了WTO,我国的企业须直接面对全球市场参与竞争。加入WTO对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机遇的把握有赖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挑战则是直接而现实的。就挑战而言(勾学辉,2001),一是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的放宽,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门坎的降低。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在资金、技术、人才、机制、品牌、信息、营销等方面都占有优势,特别是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优势就更大,并且大多具有丰富的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的经验。二是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相当大的,特别是在高技术、高附加值工业方面差距更大。三是某些支柱产业将面临严重冲击,技术装备工业、运输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等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90年代以来虽然基本上完成了进口替代,但基础元器件及工作母机、电子通讯、重化工业等尚未完成进口替代,最易受到进口的冲击。四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差距,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机制转换不彻底,企业的组织结构远远不适应新的挑战。 新的形势不仅对我国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竞争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而且对我国政府及其公共管理提出种种要求(课题组,2001)。一是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出新要求。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否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引入竞争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国内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企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二是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加入WTO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变化大部分将在2005年以前实现,时间紧迫。市场开放将会引入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国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过大冲击,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用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降低。三是对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深地参与全球经济之中,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分享全球分工之利,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政府只有具备较强的在开放条件下稳定本国宏观经济的能力,才可能为本国企业创造一个较平稳的市场环境。同时,面对种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表现出更强的能力。四是政府管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加入WTO后,要求政府机构更加精简和人员更加精干,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廉洁程度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软环境”,使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居于有利地位。 四、深化政府公共管理改革,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如前所述,在当前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中,新政府—市场观正在成为全球各国定位其资源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主流。特别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新政府—市场观指导下,不仅完成了市场型企业的改革,而且正在进行政府的再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虽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但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总体上看,政府自身改革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也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尚待解决。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应在深刻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新政府—市场观在我国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以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治理模式,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具体说来,在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关系上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政府不应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资源配置的主体应是市场,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应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如土地资源的配置宜用拍卖方式,而不应批给:公共建设项目宜用招标方式,而不应审批;政府消费应走向政府采购。二是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观念和职责应得到明确和强化。政府是公共部门,是服务性组织,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受各种因素影响,许多政府部门至今仍然缺乏服务意识,总以管理者自居,喜欢管企业,甚至不正当地干预企业。我们要接受政府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要努力为企业发展与竞争力的形成提供良好服务,搞好企业外部环境建设。相应地,政府对企业的必要管理也必须坚持服务和公平的原则。如应尽量尽快取消审批制度,推广备案制度。三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政府须约束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挤出效应。政府不应与企业竞争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应起到对企业投资的导向与弥补作用。一般来说,政府应提供公共产品(如公共卫生体制建设),商务投资应交给企业去做。四是政府要通过深化改革完成从控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神秘政府到透明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到善治型政府、从人治型政府到法治型政府、从僵化型政府到学习型政府的转型(唐琦玉,2003)。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培育关系问题上,有两种意见或倾向笔者不敢苟同。一种是“政府无为论”,认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力是企业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洗礼中获得的,与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作用不相干。另一种倾向则是将政府职能的不恰当扩大,如近年来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的存在和对“经营城市”的片面理解与应用等等。笔者认为,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其中政府的运作效率和公共政策是一个重要因素。政府既必须在支持企业竞争力提升中发挥积极作用,又必须恰当定位,在资源配置中不应挤占企业过多的空间。归根结底,笔者还是坚持这一观点: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关键是要正确定位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与整合政府、企业家与理论界三方在企业竞争力培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都市圈经济的繁荣与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 论文关键词:都市圈经济 政府公共管理 体制创新 论文内容提要:都市圈经济的飞速繁荣,对国家和社会起到的巨大正面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在都市圈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都市圈公共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都市圈政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为此,政府公共管理体制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该文论述了都市圈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着力点。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人到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阶段后,城市化进程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在经济的集聚作用下,这个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不是全国平推一盘棋,而是形成若干个都市圈。这个时期形成的都市圈大都以一个或以上的城市为中心,涵盖周围若干个城市。如南京都市圈就是以南京为中心,涵盖了长江流域与东部沿海交汇地带的江苏和安徽两省,覆盖南京、镇江、扬州、淮安、马鞍山、滁州、芜湖、巢湖8个城市。参照日本的经验,每个都市圈一般以120公里到15。公里为半径,所覆盖的面积大概是4万平方公里到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000万,圈内GDP约为1000亿美元。 根据预测,我国到2030年基本完成工业化的时候,将有可能形成20个左右的都市圈,其中包括京津都市圈、大齐(大庆、齐齐哈尔)都市圈、沈大(沈阳、大连)都市圈、徐州都市圈、上海都市圈(长三角都市圈)、珠三角都市圈、成渝(成都、重庆)都市圈等。每个都市圈都是由十几个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构成的城市群。除了这“20大都市圈”之外,还有像厦门、昆明、贵阳、西安、兰州等工业城市的发展,也会对周边地区发生带动作用,可能会形成相应的都市圈。 都市圈经济的飞速繁荣,对国家和社会起到的巨大正面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在都市圈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都市圈公共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都市圈政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为此,政府公共管理体制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正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0所以,研究都市圈经济的繁荣与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都市圈经济发展催生区域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所谓区域公共管理,是指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他领域的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包括以下几个内涵:一是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二是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市场经济领域、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三是区域公共管理的对象是区坷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关系。①区坷公共管理在区域健康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制定政策法规,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符合地方实际、与国家大政方针相配套的区域性政策体系和与国家大法相一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的地方法规体系;其次是实施区域性整体规划、调节和控制,建立并保持合理的产业结构、适当的投资规模和坚实的环境保护基础;再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共问题相对简单,公共事务比较单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人类历史迈人21世纪以后,世界已经全面进人到一个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接踵而至的便是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社会信息化、市场无界化的高歌猛进。于是,跨国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便大量滋生,并呈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正如加拿大著名政治学教授戴维·卡梅伦所言:“现代生活的性质已经使政府间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那种管辖范围应径渭分明,部门之间须水泼不进的理论在19世纪或许还有些意义,如今显见着过时了。不仅在经典联邦国家,管辖权之间的界限逐渐在模糊,政府间讨论、磋商、交流的需求在增长,就是在国家之内和国家之间,公共生活也表现出这种倾向,可唤做‘多方治理’的政府间活动越来越重要了。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都市圈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各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一直就没有停止过。既存在着争项目、争投资、争政策的“府际之争”,也存在着地区分割与地区封锁的“府际冲突”。诚然,竞争和冲突既是客观的,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必要的。正是因为都市圈经济的发展和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使其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环境变迁与环境保护的跨界性、社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区域资源的整合与地方竞争问题等等。“特别是在都市圈的建设中,各种跨界公共管理事务的增加,成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发展的最佳生长点。 以上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所能胜任的。我们从2007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太湖蓝藻危机就更能清楚地说明这点。在太湖这个中国第三大淡水湖的周围,上海、苏州、无锡、嘉兴、湖州5个中心城市构成了一条环太湖都市圈,成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厂林立,工业发达,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1000人,是我国人口最密集的地区之一。太湖流域的这5个市分属于沪、苏、浙3个省市,在环境治理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流域管理机构。由于长期“市自为战、县自为战”的管理体制,没有一个通畅的地方政府沟通、合作机制。所以责任不清,导致各方大肆排放污染物,最终污染物超过了湖体的环境容量,终于导致了跨界的大型污染。 因此,都市圈各政府组织基于本身合作的必要性、意愿和专业需求、财政资源和风险分担,以及追求效率与效益等方面的考虑,会采取有限合作、适当合作或大型合作等方式来从事跨域或跨界合作以满足其实际需求c0这就要求区域政府做到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例如,建立政府间平等对话与谈判的协商机制,既能纠正“命令机制”僵硬化的弊端,又能弥补“利益机制”局部化的缺点。以灵活多变的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等方式发展合作关系,追求政府间信息分享、关系交换等目的c0实际上已经有都市圈率先进行了尝试:在长三角区域政府间关系的协调中,1992年成立了长三角经济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后升格为市长级协调组织,并于 1997年更名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2001年又成立了沪苏浙省(市)长座谈会制度。2004年“泛珠三角论坛”的举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以及区域内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与秘书长协调制度等的建立,也是区域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有效举措。 二、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阻力分析 1.行政区域壁垒的客观存在 我国经济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各级政府按行政区来组织经济活动,行政区内的经济资源受控于政府的干预,带有很强烈的地方政府行为色彩。当区域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时,各地方政府往往首先以行政区为依托,构筑各种壁垒,阻碍经济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地方利益。地方利益的突出特点就是排他性,为了发展本地经济,解决劳动就业,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阻碍生产要素的跨行政区流动,人为地分割要素市场,使区域性的有序竞争的统一市场难以形成,对内开放远远滞后于对外开放。法国经济学家庞塞特(Sandro Poncet)经过研究就发现,从1987年到1997年,中国省际贸易量呈下降趋势:1987年,省际平均贸易量在GDP总量中占54% ,1992年下降为50% ,1997年下降到38%;中国省际平均贸易量在各省总贸易量中所占的比重1987年为88% ,1992年降为80% ,1997年则降为66%;中国各省平均商品吸收额中,外省生产的商品所占比重1987年为34% ,1992年减为27%,1997年只占20%扩5行政区划壁垒是长期客观存在的,这构成了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最大的直接阻力,实际上是源于体制上的阻力。 2.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 由于受到“行政区经济发展”观念的驱使,各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往往热衷于向见效快的行业投资,重复建设情况比较严重。举一个例子:长三角地区中14个城市排在前4位的支柱产业均是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工程,趋同率达到70%。而在高新技术领域,长三角地区的“十五”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中集成电路产业的同构性达35%,纳米材料为48%,计算机网络为59%,软件产业为74%。地区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容易引起各自为政、低层次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等问题,导致经济行为的短视,长此以往将损害都市圈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地发展。这实际上是源于结构上的阻力。如果各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缺少实质性的整体规划,不能就促进都市圈城市之间的区域经济联动、优化区域社会资源配置达成共识的话,这种结构上的阻力仍将顽强地存在。 3.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由于地方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的政治升迁挂钩,地方政府往往以投资拉动GDP的增长。长三角区域内共有开发区199个。而港口的重复建设更是矛盾重重,南京以下的长江段,已建、在建和待建的万吨以上码头泊位共100多个。从江阴到南通60公里岸段,有68个万吨级泊位,平均0. 9公里就有一个。结果是,一方面有的港口设施能力严重过剩,而另一方面,又在大量投资建设新的港口。c长此以往,会造成都市圈之间的恶性过度竞争,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这一切都是源于现行的政绩考核指标转嫁的阻力,实际上可归结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阻力。如果在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不能改革现有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政府官员还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地区的全局利益,那么这种阻力也将长期存在。 4.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 宪法》第89条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宪法》和 地方政府组织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务。然而,我国法律对涉及的有关府际合作尤其是地方政府合作的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法律只规定了各级政府管理其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对上级机关在跨域事务中的角色扮演,对于地方政府合作中的权利、责任分担等问题,根本都没有涉及。这就容易导致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推诱扯皮、争议不断等情况的出现。国家如果不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跨区域合作与治理及其争端处理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制度上的阻力也仍将存在。 5.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动力不够 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对各地政府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没有现成的道路选择。虽然人们对于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已达成共识,但到底什么是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其基本特点和内容有哪些,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任务是什么,公共管理体制创新与传统政府体制有哪些区别,如何做到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等,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由于理论认识的争议,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就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不可避免地构成理论指导的阻力。所以,各地政府提出的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就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因此,在公共管理体制创新时有把它简单化的倾向,也有把什么都往公共管理体制创新身上靠的倾向。对此,我们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前进、实践又推动理论进步的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 三、都市圈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着力点 1.树立“双赢”、“多赢”观念,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这是体制创新的基础 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体制的分割性,各地政府实际上已成为了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各地方的利益径渭分明,甚至高于一切。如果在都市圈经济发展如此迅速,所引发的公共管理问题又如此之多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仍然抱着本位主义,从传统的地方利益观念出发,独善其身的话,必将会造成“双败”、“多败”的结局。所以,要树立“双赢”、“多赢”观念,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这是体制创新的基础。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首要的就是要摒弃传统的以单位行政区划为基础进行管理的惯性思维,树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比如:历史上河流往往被作为天然的地域边界,但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这种边界划分显然是最糟糕的做法。它意味着两个独立的辖区就共有的公共品分割做出决策,而决策结果由双方共同承担c实际上谁也不主动或不愿意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各地方政府要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做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2003年以来,围绕长三角一体化,江浙沪三地高层就已经频繁互访,协商共商,对自己在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重新定位。上海已经明确把“建设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作为其基本战略之一,提出“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联动发展新路子。周边省市也都在有意识地努力打破“诸侯经济”,“主动接轨”上海。2003年5月,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浙江交界收费站实现合并经营,这是长三角公路运营首次打破行政区划藩篱,成功走向联合运营的开端。长三角区域政府还规划在未来5年内,建成一个现代化快速交通网,把“长三角”15座中心城市、55座中等城市、1446个小城镇全部纳人“3小时都市圈”。旅游一体化也已经有较好进展。C此外,2003年度还签署了长三角城市中小企业政策互享的文件。 2.大力加强法制环境的和谐建设,这是体制创新的核心 事实上,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是广泛而合理地存在的,只不过我们应该将其更加显性化和法律制度化。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法律法规是各地方政府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政府合作的具体规定非常少,合作往往受到领导个人意志的重要影响,靠地方领导人推动,这就使得合作的人治色彩浓厚,缺乏法制的保障。因此,大力加强法制环境的}f1i皆建设是体制创新的核心。首先,建议国家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法》,使政府间的合作活动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还要及时修改其他的相关法律如《环境法》等,对区域治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区域政府的各项合作活动都有法可依〕国家有.关部门还要改革唯GDP马首是瞻的政绩考核办法,将区域合作的成果也列人考核的指标并使其法制化。其次,“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定主体在具体制定法律时所秉持的立法理念、看待问题的立场、方法以及立法的技术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所以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在内容上不一致、甚至相去甚远的事例并不鲜见。,嗯为此,都市圈内各行政区的立法主体还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就跨行政区的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务,如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人才流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立法协调,构建法律的相互认可和法律资源的共享机制,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更具科学性和适用性,既符合行政区利益,也符合都市圈经济发展的要求。再次,各行政区司法机关之间也要加强司法协调,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司法协助,通过行政区的司法功能整合,在都市圈内建立一个畅通无阻的司法体系,使每个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必要时可考虑设置大区怯院,确保区域经济刊本化的良胜发展。 3.建立跨都市圈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梅,负责日常工作和合作事务的牵头组织,这是体制创新的本质 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区域政府的合作积极性,建立一个反映区域政府意愿、能获得区域内政府普遍认同的、具有民主的治理结构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是体制创新的本质。我国可以效仿国际上一些合作组织的做法,设立由相关省区派员共同组成的常设协作机构,并以各种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主要的运作模式。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以下的一些基本职能:组织协调实施跨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跨区生产要素的流动等间题;统一规划符合本区域长远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制定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协助各市县制定地方性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使局部性规划与整体性规划有机衔接。还应根据专业、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它们也具有一定的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组织职能。勉口长三角地区就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域规划与产业协调委员会、重大基础设施开发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管理委员会、太湖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委员会等专业或综合职能管理机构。 4.加强都市圈政府政策制度的整合,以电子政务为平台,逐步形成政策制度的一体化,这是体制创新的关键 为实现都市圈内区域政策的一体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放商品市场,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域障碍,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对在区域内流通的其他成员及商品,实行同等待遇;建立规范公平的质监认证制度,各方不得有排他性和歧视性规定;改善市场主体准人环境,打破市场主体准人的地区封锁,打破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在区域内开展经济合作0各方政府都不要介人企业间的竞争,减少对于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种种干预,对当地所有经济主体实行“国民待遇”,努力形成一个政策无差异的区域环境c0在机制上,可通过制定认可度高、可操作性强的合作协议、章程等,将区域政府协调结果成果化、法规化,约束各协议方共同遵守。在内容上,侧重于产业、基础设施、交通、信息、环境等必须通过合作才能实现最大社会效益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间题。 另外,都市圈政府可以在政府内部建立“都市圈政府办公信息系统”(内网),各政府机构都可以成为系统的节点,使政府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传播成本大大降低,政府的信息融合度大大增强。同时,建立“都市圈政府联合政务网”(外网),树立对外的整体形象。都市圈可率先在户口管理、人才流动手续办理、车牌手续办理等公共服务项目上加快一体化网上办理,形成强大统一的城市一体化品牌。 5.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参与,有效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这是体制创新的动力 虽然政府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公共机构,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却能起到辅助政府的很好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治理已不再是政府的专利,非政府组织和各种民间组织都会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都市圈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企业和民间自发、分散的合作意愿流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也在某些方面发挥着社会治理的功能。所以,都市圈政府要加大对区域性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充分发挥跨区域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诸如相关标准的制定、资格认证审查、质量检测等多方面积极开展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可以将除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宏观规划调控和监督执法以外的公共管理职能转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是区域市场评估、区域决策咨询、行业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等职能应该无条件地转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消除资本、资源和人才流动的屏障,提高区域投资环境质量。在此基础上,拓展政府与市场间相对平衡的沟通和对话渠道,加强对公共治理的另一极一一公民社会的培育,使之“逐步与国家达成‘二元结构’:一种既互相监督又互补增益的结构格局。”这种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互相监督又互补增益的结构格局”不但不会削弱都市圈政府的功能,反而会在治理手段和途径方面丰富行政区政府的功能,使其功能张力以更灵活的形式得到广阔延展。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社区公共管理 政府公共管理 社会公共管理 互动机制 论文摘要: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与政府在职能上日趋“掌舵”而非“划桨”,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学者的认同与重视。文章在分析社区公共管理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着的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探索与分析,揭示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原理。 近年来,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是,迄今我们对社区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仍然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对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上,一方面是对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是对公共管理体系与研究方法的丰富与发展;而在实践上,对中国社区公共管理体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在分析社区公共管理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着的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探索与分析,力求揭示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原理。 公共管理就是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组织与管理,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王乐夫将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fi同时,他还将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事务区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王惠岩则根据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而认为在理论上公共事务可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f2作者认为二者对公共事务的划分并不存在本质差别,只是区分的角度不同,前者以管理主体对象进行区分,后者则以管理客体进行区分。社区公共管理是指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在以上对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及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把握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含义。 (一)管理主体是拥有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的社区组织 一般来讲,社区组织包括政府基层政权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中介组织。政府基层政权组织在社区公共管理中发挥着方向性的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城市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职能部门。社区自治组织,伴随着社区成员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而出现,是对社区内部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组织,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中介组织主要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 (二)管理客体是社区中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并不是所有的社区事务都是社区公共管理的对象,只有其中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才属于社区公共管理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与社区内部自生的公共事务。 (三)管理目的是维护社区成员的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发展 任何公共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公众的公共利益,并确保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分配,社区公共管理也不例外。社区公共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更好地组织与社区成员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以达到社区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管理基础是社区组织凭借的社区公共权力 社区公共权力是社区公共管理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大致有三种:(1)组织授权的公共权力,如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党组织等,是社区公共权力最重要的来源。(2)社区成员授权的公共权力,它是社区公共权力的源头。社区成员通过选举等民主形式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拥有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3)以经济为基础的公共权力,它体现在社区内的企业通过提供资金等形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 (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比较 本文所讨论的政府公共管理,是特指政府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全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政府的内部事务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其特征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共管理内容的服务性。政府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具有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诸如国防、财政、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而社会公共管理则大多活跃在政府公共管理触及不到的领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更多的是一些区域性、分散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而言,社会公共管理更贴近公民的生活需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二,公共管理的非政治权威性。政府公共管理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政治权威的作用,波茨曼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实质就是对政治权威的管理L47。社会公共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权威的行使,但它是基于利益共同体和自由联合体而产生的权威,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更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政府公共管理的主体很明确,即国家的代表—政府。而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更趋于多样化,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彼此独立,这是由社区发展的多元动力机制所决定的。 (二)社区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是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的唯一组织,政社关系属于“强政府,弱社会”。那时候人们居住在社区,各种利益关系却在单位。可以说,还不存在社区公共管理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区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而产生的。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使得社区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社区自治权力的确认和认可,构成了社区公共管理的权力来源。社区中介组织的成长为社区公共管理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社区公共管理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二者之间相互影响与协作、相互制约与监督,共同维持社区的稳定与运转,共同促进社区的协调发展。 1.社区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社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因此许多国家层面的公共管理事务都要落实到社区。如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计划生育等,通常在社区中执行和实施。这一部分的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我们可以视之为政府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因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是这部分职能的执行主体。当然,在政府管理更多地引人市场竟争、降低管理成本、追求高效率的时代,政府也可以选择将这部分职能外包给适合的社区组织甚至个人来承担。 2.社区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公共管理事务中还涉及到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如满足社区公众的需求,发展社区经济,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等。这部分公共事务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区公共管理的实质与核心。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社区自治,即社区公共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比较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它更侧重于服务而非单纯管理,更贴近社区居民的日常需要,而且一般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在理论上,属于王乐夫所说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范畴,或者说属于王惠岩所说的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3.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 以社区组织(目前多指社区自治组织)为管理主体的社会公共管理,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核心与实质,也代表着未来社区的发展方向。然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亦尚未完成,政府在社区公共管理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在社区公共管理活动中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独立部分,而是一个互动整体。只有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动,使政府与社区组织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的公共服务、利益代表、管理成员等公共管理职能,促进社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中,政府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是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是社区组织。社区公共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正是通过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 (一)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协作 从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合作关系看,当双方面对共同的社区及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时,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一方面,政府把部分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委托或让渡给社区组织,特别是在“市场不为、政府又不能”的领域内大力扶持这些组织,从而依赖它们在社区内更有效地推行政府的行政决策,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区组织也要借助于政府的授权或委托,获得实质性的管理权限或政策与财政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赢得社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它们之间更多的是强调“互惠”与“协作”,共同成为社区公共管理的主体。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政府与社区组织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为增进社区公共利益而努力的局面,使社区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主体。 (二)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监督 政府与社区组织还存在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依法对社区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和控制;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则作为社区成员的代表对政府及其公共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1.政府对社区组织的制衡 首先,任何组织都会受到“自治”与对组织的“控制”这对矛盾的困扰。对社区组织而言,保持独立性、自治性是它有效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独立和自治有时也会成为产生危害的隐患。比如说社区组织可能会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助长狭隘的团体主义或个人主义。若仅仅靠社区组织内部的章程与规则来防止其滥用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其次,社区组织所代表和维护的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社区组织维护的群体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如社区组织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章搭建现象的存在等。因此,为了防止社区组织公共权力被滥用,狭隘的社区意识或个人意识的滋长,以及出于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社区组织的监督必不可少。当然,政府对社区的监督必须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要以不损害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为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对社区组织的有效监督,又要保障社区组织得到充分的自由。 2.社区组织对政府的制衡 首先,政府是一国内拥有垄断强制力的组织,其行为的制约因素相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来说都要少。目前,人们虽然已对政府权力需要有效监督达成共识,但是,中国除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外,人们强调的社会监督往往更侧重于社会舆论与公民个人的监督。然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公民个人力量的薄弱性使其又无法完全担负起社会监督的重任。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监督职能,以组织的力量防止公民权益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已成为当务之急。其次,社区组织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存在,本质_[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除了依法接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外,更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的自治性,决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一条腿”川。再者,我国社区公共管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区组织必须能够代表社区居民监督政府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并监督政府机关的活动。 社区除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外,还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与市场管理、文化管理、信息管理之间更为复杂的互动机制,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进一步深人探讨。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浅论公共管理幅度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管理幅度;政策执行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一、我国公共管理幅度的现状 按照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理论,管理幅度是指组织直接控制的人员和机构的数量。一般来说,管理幅度越大,则管理的层次减少,但管理的难度加大:管理幅度越小,则管理的层次增加,但管理的效率降低。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中,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管理幅度大小失当,很不合理;另一方面管理的层次普遍过多,效率低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层次,我国除四个直辖市和海南省外,其他省区的管理层次一般设有省(区)一市(州)一县一乡镇四个层次,有的在县乡之间设区公所,更多的则是在乡村之间设片区,变成了五个层次。我国现在的行政管理层次是秦代以来最多的。与国外相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很少四级制,中国是四级制的行政区划、五级制的行政管理层次。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就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就多,管理成本就高,工作效率就低,甚至导致官僚主义、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等腐败作风。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的管理幅度,总的来说,我国各类政区之间规模大小过于悬殊,同级政区的大小甚至相差几十倍。就人口而言,大省近亿,小省不足300万;大县(县级市、市辖区)过百万甚至200万,小县不足1万。就面积而言,相差更为悬殊,有3万多平方公里的省,还有近20万平方公里的县。同时,市的建制也比较混乱,有县级市、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较大市等。政区规模的大小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但过大过小都不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特别是省级政区过大还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美国国土面积同我国差不多,但其州一级幅度达51个,其他国家比例更高,法国99个,日本47个,西班牙50个,一些小国也达到20多个。我国省一级建制少而面积大的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政策执行的“一刀切”,政策难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管理的幅度过大,使得政策执行难以因地制宜;同时,管理的层次过多,又使得政策执行的信息容易失真。因为对政策执行而言,管理层次越多,则政策执行所需要的中介环节越多,不同层次的政治区域利益发生冲突的概率就越高,政策执行所经受的利益过滤次数就越多,执行过程所积累的政策规避能量就越大,从而政策规避发生的频率、幅度和强度就越高。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 二、公共管理幅度失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从管理幅度和层次的角度来看,我国政策执行面临两个比较大的“瓶颈”,一是如何将政策执行效果从低效提升至更高的层次,二是如何使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落实。前者可以说是政策执行高层次的拓展,后者则是政策执行在平面空间的扩张。在现代化的类型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各级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个社会经济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我国政府实现管理目标常常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政治动员作为一种方法可运用于不同的目的,就政策执行而言,它可以与行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动员型的政策过程。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政策推向全国,并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在不同时期,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是历史地变化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意识形态和领袖的人格特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放权型改革的推进和意识形态的日渐淡化,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农村中发展出来的“承包制”方式被应用于政府的行政过程,这就是上下级之间通过签定责任书(承包合同),将行政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与落实的“政治承包制”。 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政策执行第二个环节的难度要大于第一个环节。特别是当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变大时,政策执行的效力便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事实上,这种差异性早为人们所认识,并体现于相应的政策语汇中。传统政策术语中的“因地制宜”便是对这种差异的承认。但是,如何处理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地区差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因此它一直是我们政策执行中的一个基本难题。 一般来说,政策执行的第一件事便是政策试验,从点上突破,总结关于这方面的执行经验,通过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将试验的政策转变为正式的政策。在执行试验过程中,为了确保成功,政策执行者对试点的选择不是随意的,通常选择有投入价值的对象,并且可以相对集中力量,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个意义上,示范点是精心培育出来的。然而,当基于试验点的一系列政策执行被推广到其他地域空间时,我们有可能遇到完全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不同的地域空间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使政策执行的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开始脱节,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地方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地区差异性正在拉大。西方研究中国的学者甚至发明了一个新词,在英文“中国”后面加了一个“s”,变成复数“Chinas”,意思是中国内部的差异太大,你不能只到过某一个地方就大谈中国应该如何如何。人们会反问,你谈的是中国的哪一个部分?因此,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地区差异为政策规避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一方面,如果政策执行者机械照搬政策,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导致政策不适,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地区的政策执行者变通执行,又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变形,政策目标一样不能实现,因为政策到底如何变通,什么时候应该变通,变通的效果如何,并没有一 套科学的测量和评价标准。 公共管理幅度的失当使得政策执行的难度更加突显出来。一些适合某些地方的政策,却不一定完全适合另外一些地方。因此,有些政策表面上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全面“贯彻”,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它被“架空”了,或者成为一种形式化的东西。这正是目前我国发生的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管理幅度的大小差异还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应该承认,在许多地方,一些干部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某种习惯,或出于某种顾虑,他们把有些政策看作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东西。但同时他们也将这些政策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利益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并不是真心实意地执行政策,而是将这项工作视为不得不走的过场。记得笔者在党校讲基层民主的时候,一位县委书记就给我举出了基层民主许多不好之处,诸如他们那里很多地方农民的素质还没有那么高,一些地方的村民选举使家族势力兴起了,黑社会出现了,一些地方选任的村干部不听话,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务难以完成等等。一句话,民主进程超前了,不符合他们那里的实际情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老百姓也很可能对政策执行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对于这类现象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它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任何涉及利益调整的政策和法律,其执行过程同样是一个政治过程。政策可以在最高层制作,但是最终需要各个区域和层次的地方政府来执行。可以这样预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就全国范围而言,管理幅度和层次的合理化将是缓慢的,许多地方还会出现各种政策执行偏差和问题,会存在大量的地方管理型政策执行。要改变这种格局,就必须解决各管理区域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适当调整管理幅度和层次,这是管理幅度合理化的本质要求。 三、合理调整公共管理幅度的若干思路 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政策执行的要求出发,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应该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一)取消市县分等,实行省(区)管县 要取消市与市之间的行政级差,不再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使市与市之间同级,市与县之间同级,都划归省(区)统一管理。这样,虽然市县之间的功能和特点不同,但都是省(区)直接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划,都是处于省(区)之下的第二级行政建制,行政级别相同。这样,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都是国家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域,同为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虽然市辖区和乡(镇)之间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均是处于市县之下的地方第三级行政建制,而且是基层行政建制。同级行政建制中的每一行政单位,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它们之间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都统一由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单位管辖。实行市、县同级,是实现市不再管县,省(区)直接管县(市)的关键,它可以使政策的传递和落实真正一竿子到底,有利于省(区)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当前,在市县经济均较发达、市县离心力强的区域,如苏锡常地区、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市管县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区域经济发展,阻滞了城市规划和管理,因此,可通过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建立新的城县联盟或城县合作体制,以有效协调城乡利益矛盾,真正焕发全新管理体制的活力。 (二)适当扩大省级区划数目 实行省管县后,虽然减少了管理层次,但会加大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加重省级政府的工作负担。因此,省管县应该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划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到我国实际,省级行政区划应大体在50个左右比较合适。尤其是考虑到西藏、新疆等边疆政区,民族问题较多,与目前政区过大和过分一体化不无关系,因此,可根据民族风俗、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安定状况等标准,将它们适度分成若干个省级政区,以有效加强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又如山东,历史上就分为齐文化圈和鲁文化圈,即现在的胶东半岛和西部内陆,两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相差较大,再加上山东省的庞大人口规模,因此可以考虑分开。江苏被长江分为苏南和苏北,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也同样可以考虑分开。其他的人口大省、地区大省(区)等也可以适当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而且各地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会大大增强。 (三)弱化市辖区建制 从强化市的整体性管理和减少管理层次出发,要对市一级的政府职能机构和市辖区进行改革。首先,应主要按区域管辖的需要在市区内各地方设置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而且不同分支机构的管辖区域有所不同,可以是一个市辖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局,也可以是两个市辖区设一个分局。如,公安部门按治安的任务量分片设公安分局;税务部门按税收的任务量分片设税务分局;交通部门按交通的任务量分片设交通分局;园林部门则可只设市区和风景区两类分局,或市区设一个分支机构,市郊的每个大的风景区设一个分支机构。而只有民政、卫生和市政等部门以市辖区为管辖范围,按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形式设立。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淡化市的块块管理方式,变以块块为主和条条为辅的管理模式为以条条为主、块块为辅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市政府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要,从整体上对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及时的调整与管理。其次,适当缩小市辖区的管辖幅度,增加市辖区的数量,使一个市的辖区由目前一般不足10个增至30个以上。取消目前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变市辖区两级管理为一级管理,并适当扩大市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居民的自治作用。适当缩小市辖郊区的范围,变乡(镇)归市辖区管辖为市直接管辖。这样有利于简化政策执行的管理层次,从而实现市的两级政府和两级管理的统一。 (四)合理调整乡一级管理幅度 从多年来的经验看,基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风险较小、成本较低,行政区划改革创新试点可从这个层次着手,如撤并乡镇、撤销街道办事处等。但从长远的发展要求出发,对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的行政建制,不能只停留在调整规模大小、数量多少上,而是要探索根本性的体制创新思路。比如建立乡镇自治体制,虽然这是若干年后的目标,但要最终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研究探索向这个目标过渡的具体办法和途径。目前有舆论认为,可以把乡镇建制变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硬性工作任务大大减少,乡镇由一级政权组织变成派出机构,既可以减少机构,减少开支,减轻农民负担,又有利于最终实现乡镇自治、简化政策执行。但推行这种体制时要吸取过去乡镇体制反复调整的教训,首先必须搞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推开,不能一哄而起。而且对乡镇还要分类指导,一些规模较大、有发展潜力的区域性中心镇、重点镇应向小城市的体制过渡,否则不利于农村二三产业和城镇化的发展。在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体制创新的同时,城市基层行政区划体制也要进行改革创新,而且城市基层行政区划体制创新比农村更为迫切可行。 总的来说,交通通讯条件越发达,政府管理工作越宏观,行政管理的层次就可以减少,管理的幅度则可以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交通通讯条件和管理手段有了飞跃性的发展,很多省区形成了以省城为中心的数小时省域公路交通圈、以县城为中心的数小时县域公路交通圈。就政府职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职能不断加强,而微观管理职能则不断减弱,诸如行政审批之类的工作越来越少,这就为减少行政管理层次,扩大行政管理幅度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对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利益关系影响极大,牵涉面很广,大的调整影响几百万人、上千万人的利益,小的调整影响几万人、几十万人的利益,加之公共管理幅度和层次的合理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各省区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是在减少管理层次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从本省区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进二级制或三级制。各省区都应该积极研究探索具体的行政区划问题、市县规模调整问题、设市数量和布局问题、乡镇如何向自治目标过渡问题等等。为防止出现反复调整,每一项区划改革都要瞻前顾后、总体考虑、慎之又慎,重大问题更应该进行专题科学论证和合理有序地推进。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人格化、官僚化到市场化——中国公共管理的路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中国公共管理;路径分析;人格化;官僚化;市场化 【论文摘要】1949年以来,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经历了明显的结构转型,经历了一条人格化到官僚化再到市场化试验的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径。理性的官僚制公共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革除人格化公共治理模式中的种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我国多元公共治理型的市场型治理模式必须建立在官僚制的理性之上,为多元主体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善”的发挥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公共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一、问题的由来 “历史表明,人民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要理解我国公共管理范式随时间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阶段性差异及其所蕴涵的内在逻辑,就需要了解我国公共管理的变迁规律。1949年以来,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经历了明显的结构转型。理论界对我国公共管理的模式及其发展路径的分析迄今为止还不够充分,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缺乏足够的科学的理论指导,我国公共管理的实务还存在一定范围的混乱和低效现象。因此,在理论上澄清我国公共管理的发展路径,有助于为当前的公共管理实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并为今后的公共管理的走向定下基调,其价值是不容置疑的。 二、人格化范式的形成及其表现 所谓人格化公共管理范式,是指与封闭性的、小群体性的农业文明社会相对应的,以“人情—身份”关系为隐性规则,组织运行建立在特殊主义取向的制度基础之上,缺乏明确的、显性的理性规则,或即使具备一定的明确规则,但在真实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熟人社会”的影响力而导致规则失效的公共管理模式。由于建国前边区经验的作用、动员型命令经济的实行、高度集权的体制安排以及领袖的非凡感召力的作用等因素一时并未完全消除,1949年建国以后我国的公共管理一时还难以摆脱人治模式。我国1949年至1978年之间的公共管理模式具有典型的人格化特色,兼有韦伯所描述的“克里斯玛型”和“传统型”社会的特点。这种人格化特色浓厚的公共管理模式的生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被忽视,家长制的思维方式与作风存续,公共管理的人格化的社会基础存在;排斥竞争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公共管理的人格化提供了经济基础;万能政府的集权式体制安排,为公共管理的人格化提供了政治基础。这一时期,与公共管理的人格化相伴随的是大量非理性和低效率的公共管理。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的随意性;人员使用的主观性;规制稀缺;公共管理中的特殊主义取向盛行,血缘、地缘、人情关系时常支配着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向,致使法律、规则因人而异,公共行政缺乏稳定性与普遍性;小团体主义盛行,部门主义、地方主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泛滥;领导者独断专行和神秘主义;公共责任不明确,职责一权利一义务关系不明确;公共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现象;等等。1978年之后,我国开始了摆脱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征程。工业文明社会是“大社会”,对秩序规则的基本要求与农业文明时期的“小社会”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大社会中盛行的行为规则,其目的并不在于为特定的人提供特定且可预见的利益,而是作为那些‘多种目的之工具’而发挥作用的—这种‘多种目的之工具’乃是人们在对某些种类的情形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为它们有助于人们应对某些种类的情势。”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这种人格型的公共治理模式显然是无法适应时代要求的。这就必然要求我国公共管理的范式转型。 三、官僚化努力及其成就与问题 所谓官僚化公共管理范式,是指马克斯·韦伯等西方学者在新教伦理的发展和自由资本主义的演进过程中,吸收泰罗的科学管理主义思想,主张建立以法理权威为基础,以科层结构、非人格化、连续性和专业分工为基本特征的稳定、正规化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负责组织、指挥、控制和调节公共事务。在韦伯式的官僚制政府模式中,确立了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单一主体地位。从1978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大幕拉开到1993年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正式颁布,是我国公共管理逐步走向一条人格化,强调法制、规范、专业化的官僚化的发展路径。在摆脱人格化的无序,寻求官僚化的科学管理进程中,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官僚化努力及其成就主要有:在公共管理过程中,重视理性精神的培养,倡导民主、法治、规范、效能、普遍主义的精神和工作方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轻人情重契约的价值取向和功绩主义的分配原则;按照管理层次与控制幅度、职责权一致的组织原则,努力理顺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实现政府组织部门化和层级化的合理分工;健全和完善法制,强调依法行政,力图把各级行政组织及其各级人员(包括领导者)的职、责、权,以及工作内容、程序、方法,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下来,以降低行政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通过制定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与人员编制法、行政程序法,控制机构膨胀与管理中的程序缺失;完善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和各种行政监督措施,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各种责任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制度,确保对行政权力运作的有效制约;完善行政组织内部的各项日常工作制度,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调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和受制约性的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贴近社会现实,倾听公众呼声,力求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尽管在我国的官僚化努力过程之中,明显地促进了制度革新。然而,官僚制本身蕴涵着种种难以克服的矛盾却不容忽视。“大的官僚机构会产生以下弊端;1.对待不同的需求的反应越来越不加区别;2.向表面的受益者征收越来越高的费用;;3.不能调整供求关系;4.不能防止一种使用形式损害另一种事业形式,公共事业逐渐失效;;5.渐渐易犯错误和失控,直到公共行为迅速成为背离有关公共目标和形象;6.最后,发展到了采用补救措施只能加剧问题的严重性而不能解决问题的程度。”这些官僚制的病疾在我国公共管理官僚化努力的进程中逐渐显现出来。我国政府由于采用集权的、等级制的组织结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僵化、迟钝的特点;将公共管理看成是政府之责的公共治理的单中心取向,导致了在发展官僚制的过程中忽视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的制度性建设,难以对外界做出及时的反应;官僚制政府由于采用终身雇佣制,缺乏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公务人员的充分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很多公共组织由于不具备排外原则导致竞争意识缺失,管理者对随着公共组织的扩大以及管理费用的增加而产生的规模成本的增加无动于衷,造成了纯粹的经济损失,减少了社会效益,对行政效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顺应公共治理的发展趋势,在公共管理范式中融人市场主义精神,改造官僚制成为当前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个革新的新趋向。 四、市场化试验与问题 “市场化或国家的市场化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利用市场标准去配置公共资源,并且利用市场标准去评估公共服务生产者和供给者的效率;第二,国家的市场化与新公共管理相得益彰,甚至可以说,它是新公共管理的一部分。新公共管理是移植私营企业管理经验于公共行政的一种管理模式,强调以结果为本;第三,个体可以如在自由市场中一样在不同的服务供给者之间进行选择。所谓市场化公共管理模式,意指在契约精神指引之下,打破官僚制模式下的政府单中心治理的传统模式,而由政府、社会、企业、公民组成一个多中心的互动的协作性的治理结构,重视公共治理主体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广泛采用包括私域治理工具在内的各种手段,共同应对各种公共难题,以确保复杂社会中的公共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市场化公共治理模式不是主张政府的企业化,因为企业的根本属性是其私人性和私利性,而对于政府而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不能偏废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基于市场精神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浪潮席卷全球。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举措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1.重建公共部门,尤其是通过私有化;2.重建并压缩中央服务机构;;3.引人竞争,尤其通过内部市场和将公共服务转包给私人部门;;4.提高效率,尤其是通过绩效考核和测评。”随着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传人,同时结合我国官僚化进程中的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逐步推行了以强调弹性、务实为原则,以高效率、低成本为目标的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实验,努力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在公共服务领域引人市场机制,形成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主要做法是: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性质重新进行界分,形成了多元的供给主体,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按照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发展参与式民主,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充分互动,强调对“公众负责的最基本要求是政府部门要把它们的活动向其他人作出解释,并要按照他们的标准说明所做的事情是有理由的”;在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实验进程中,逐步完善和发展了行政公开、行政审批、多维度绩效考核、决策听证、服务承诺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发展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与治理型政治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它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为底线,其主题是关怀基于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的善,而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威的价值偏好,公民文化是其核心;在我国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中,公民权利日益得到重视,公共管理实现了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努力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的良性发展空间;发展电子政务,促进公共管理的科技化;重视危机管理,提高政府的应变能力。但市场化的公共治理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常有被企业化的倾向,从而导致公共治理的灵魂—公共性,受到忽视。“企业化公共行政的主张,逐渐发展出一套公共服务如何运作的正统或古典的观点。依此观点,管理者,而非政客,处在管理控制的地位,效率便成为公共部门之“至高的善”,或“行政价值链条中的原点”。至于政治因素则被认为应摒除于公共行政之外,因为它只会造成无效率。”市场主义的公共治理模式要求突破官僚规则的限制,给公务人员极大的行动自由,并予以充分的信任。但是,“这个世上没有哪种伦理能回避一个事实:在无数的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的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他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是极可能出现的罪恶的副效应。当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上的任何伦理都无法得出结论”。假如人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了。假如天使来统治人们,政府的内外控制都将不要。在建构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此:你首先必须让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而另一方面使其承当起控制自己的义务。”在一个公务人员缺乏足够的官僚制法治精神熏陶和市场机制尚不够健全的社会里,我国市场化公共治理模型的建构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冒险,存在着官员出于追逐个人或小集团的特定目标而牺牲其自身所承担的公共责任,从而导致对人民主权的伤害。事实上,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以权谋私现象,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对市场化公共治理模式保持必要的警惕,时刻提防公共治理完全的企业化,公务人员将自己理解成职业经理人或企业意义上的组织雇员。 五、结论:立足于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市场化 自1978年以来,农业经济时代的封闭型小社会已经渐渐远去,中国坚定不移地向开放的工业市场经济迈进,经济的转型必然带来政府治理模式的变化,与此相应的是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不断调适。与人格型政府所倚重的“熟人社会式”的公共治理模式不同,官僚制政府突出强调了理性精神的支配性地位以及公共治理过程中的政府单中心倾向。而市场型政府则要求在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基础之上,打破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治理权的局面,从而组合各种力量共同应对公共治理的复杂性挑战,提高治理效能。当前西方的管理主义、市场主义的改革取向,有一个深厚的官僚制历程的前期基础。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事实上尚未经受充分的官僚主义的理性熏陶,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建立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公共管理范式,才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合理的选择,改革才有生命力。“法治国家的典型特点就是它将导致司法与行政的官僚化并由此导致整个国家强制权力适用的官僚化。”当前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的治道变革,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的官僚制,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现代的理性官僚制行政要求公共治理实现从人格性向非人格性的变迁,以情感上的中立性替代情感(伦理)态度对行政行为的影响,以普遍主义代替特殊主义,以专业化的官员和功能行为取代分散性的、功能未分化的行政行为,以纯粹个人业绩(有时还有资历)为个人升迁依据取代以等级阶层为基础的个人升迁。只有建立法制化的理性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措施才能得到落实,才能有效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革除人格化公共治理模式中的种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弊端。只有如此,才能为多元公共治理型的市场型治理模式以及多元公共治理主体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善”的发挥提供坚实的基础。盲目地跟着西方的思路走,必然会问题重重,事倍功半。“对自由的捍卫,必须是以坚守原则为基础的,而且绝不能向权宜之计让步,即使在那种除了已知的有益影响以外无力表明对自由的侵犯所会导致的某种特定且有害的结果的情势下,亦须如此行事。”在法治国家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改革才是可行的。因为,法治和德治在本质上是相融的。“作为一种公共价值机制,法治国家在根本上倚赖于‘公民美德’的存在,即倚赖于自愿履行自己的政治、法律和道德义务并公平参与共同利益的实现与保护的公民。”官僚化的公共管理范式和市场化的公共管理范式在其内在逻辑是协调一致的,两者都强调公共管理的非人格化、理性、规则的普遍性。两者的区别在于,韦伯式的官僚范式将公共管理完全看成是职业化的官僚之责,因而制度设计的过程之中,采取了将国家—社会(市场)一分为二的取向,导致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单元化。市场化的公共管理范式在尊重官僚制理性精神之上,强调融人更多的市场元素,强调公共管理之责并非仅仅属于职业化官僚,而且还包括各类“准官僚式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和自由市场中的竞争者。在官僚制理性精神的支撑之上的市场化公共管理范式是我国公共管理的路径取向。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析加强公务员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政府公共管理水平 论文关键词:会务员 行政能力 基层政府 论文摘要:当今时代是一个能力本位的时代。随寿执政能办建设的提由,奋务员的行政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超中之愈也越发盆得重妥。本大力田在对东层政府公务人员行政能力进行理性思考的塞袖上,制定科学评价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标准,进而提出创遗灵活用人机制;优化基层政府奋务炙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多种淘汰机制并举,实晚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吐故汰劣等政策建议。 公务员行政能力是公务员角色意识的彰显,是国一家“吏治”的基础探析基层政府公务人员现实的行政能力状况,设计符合地方特色的公务员行政能力模型及相应评价机制,全面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能力,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区域振兴大业的成败,更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此,在对公务员行政能力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从基层政府公务人员行政能力的现状人手,深人剖析成因,进而探索利创新提升公务员行政能力、提.高基层政府 公共管理水平的路径实属必要 一、公务员行政能力的理性思考 (一)公务员行政能力的实质和特征公务员行政能力是指在现代行政环境中。公务员依法运用公共权力和其它公共资源以科学有效地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服务群众、推进社会可持续地发展的专门才干其实质是行政人员依法并创造性地管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能力和职业胜任特 公务员作为政府行政的主体,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运作的方式、水平、质量和效果,并对推动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务员能力具有如一方面特征:一是政治性和社会性,公务员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因而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同时公务员所代表的是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所执行的也是这一阶级的意志,因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又必然带有政治性二是差异性和相对性。公务员群体由个体组成,个体能力素质的差异性必定存在,而这种能力素质差异的存在由于有一定的外在条件的限制,导致这种差异性是相对的三是适应性和创新性突出表现在公务员对现实行政环境应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自省性和自我调试、自我改变的适应力、生存力和发展力〕在信息化、全球化等外在环境变化和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等内在环境变化中,能够不断变革和完善 行政系统自身.增强行政能力,确保其始终走在发展的最前沿,这是其最}a著的特征四是执行性和严肃性.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具体到每个行政环节和行政活动要把公共意志、需要、动机和政策法律 以及相应的资源条件变成具体的行政活动直接作用于 行政客休并由此产生具体而严肃的现实结果。因此.操作性、执行性、深远影响性和重大严肃性是其在公共生活中最独特的特征 (二)公务员行政能力调整的背景公务员行政能力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行政环境的变化,公务员行政能力也将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和要求 首先,公务员行政能力必须适应全球化浪潮的挑战,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面临众多的挑战,其中最直接、最突出的是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的挑战人世以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处于与世界隔离的状态,政府机关丁作性质相对简单,整个社会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相对较低,对公务员来讲,只要遵循上级命令照章办事就能成为一个合格公务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要求较高随着人世后全球化对我国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影响,特别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对受传统行政文化和行为习惯浸润已久的公务员行为方式和能力要求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应急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其次,公务员行政能力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是不同的,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又必然带来公务员行政能力的适当转换。在计划经济基础七形成的“全能管制型”政府模式要求公务员重过程而轻结果,重执行而轻创新,重管制而轻服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只能涵盖市民杜会以外的公共领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限政府”职能模式势必要求政府公务员尽决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万顾客导向”和“公民导向” 第只,提高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前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作出了重大部署,这是我党在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公务员作为我党推向执政岗位第一线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的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者,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具体实践者所以,全而提升政府公务员的行政能力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公务员能力标准的设置原则和体系框架公务员能力标准的构建,必须根据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本地区特点以及公务员担负的历史重任,不断地对能绩标准内容和结构进行更新和调整,建立一套动态发展的符合要求的能力指标体系具体原则为:1.国际性原则公务员能力标准设计要洞察世情,注意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特别要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的能力标准体系。我们在指标结构布局的设计上要参照国际上成熟的指标.增强公务员能力标准的国标通用性、可比性。2.现实性原则仁公务员能力标准设计不能脱离本地区实际,要依据《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形势的新需要,从基层政府担负的行政职能出发充分考虑各种部门、各种岗位适用性,设计基层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模型的基本内容可行性原则。公务员能力标准设计不仅要考虑到适应中国国情和地区特点,而且还要考虑到本地公务员队伍的现状,指标设计要考虑操作性,努力向量化方向发展.使每一指标尽可能用可计量的要素反映出来,以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准确客观、 由于每一职务所担负的工作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的不同,所以在能力标准的构建上不能采取大一统的做法必须对公务员进行分类根据国际上一般做法,基层政府公务员能力标准构建的对象划分为三个层次:基层行政人员〔包括办事员、科员);中层行政人员(包括科级公务员、科级公务员);高层行政人员(主要是副处级公务员、处级公务员)职位层次不同,对公务员的能力要求也会有相应的差别基层政府公务员的能力结构依序划分为基本能力、中级能力和高级能力三个层次:一是基本能力,主要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知识开发能力;政策把握能力;任务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二是中级能力,主要包括权责分配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驾驭冲突的能力;资源运筹能力;绩效管理能力;外部合作能力;内部凝聚能力: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环境应变能力等三是高级能力,主要包括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善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应对复杂局面和各种风险的能力;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作以及总揽全局的能力。 以土三个层次的能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务员能力体系,但在实际中,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往往是交叉渗透、需要灵活运用的一般来说,职位层次越高,越需要具备更高级的能力,以适应高级职位统缆全局、战略规划的要求、 二、对墓层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的总体评价及成因剖析 据调查显示.“推公”以来我国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整体能力呈现出逐步优化的发展态势,能力素质综合指数提高较快。基本能够适应本地区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笔者分析,我国基层政府公务员素质能力近年提高较快的原因有三:第一,实行“凡进必考”,吸引了大批精英分子加人到公务员队伍,客观上促进了行政能力的整体提高。自国家推行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以来,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明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著变化一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特殊社会结构决定了政府机关公务员是本地区人才聚集的职业,公务员对本职工作的满意度较高,公务员队伍稳定。在一定程度二促进了公务员队伍整体能力的提升,第二,竞争形势益严峻,公务员主观上愿意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以拓展生存空间与竞争实力近年来,全国各基层政府在科处级领导岗位都已基本实行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制度,有些机关还试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副局级领导干部“一推双考”制度等改革措施,将晋职晋级与竞争性考试和业作能力的压力,也为公务员平等竞争提供了发展平台。凸显公平公正的公务员制度应有的内涵,客观上鼓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能力。第三,加大培训力度,营造学习氛围,从组织上保障公务员能力的提高近年来,各基层政府机关针对自身情况开展了大规模“补课”式的培训活动,效果显著;同时,各培训机构改变了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实行“菜单’,式选课和针对性教学,不仅增强了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吸引力,而且从组织上保障了公务员能力的大幅提高。 虽然基层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创新能力等几项关键性能力方面确实还存在明显不足,尚在低水平徘徊分析其成因有三:第一,多“入”少“出口”,公务员新陈代谢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基层政府公务员整体行政能力不高的客观因素。各地方政府在最初推行公务员制度时,一般实行整体过渡的做法,使得公务员队伍进口失之于宽,管理失之于松索质能力参差不齐;冉加上公务员队伍“出口”不畅,新陈代谢阻力较大,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活力和素质能力的提升第二,重“管制”轻“服务”,传统行政文化的深刻影响是公务员思想意识更新缓慢的主观因素在基层政府,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权力行政”、“全能管制”观念依然影响深远,公务员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存在强烈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导致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公共服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较为欠缺.第三,重“精神”轻“物质”,激励竟争机制不完善是公务员缺乏进取动力不足的组织制约因素。目前对公务员的激励方式主要是精神鼓励,这是公务员职业的政治性特征决定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道德水平。但随着社会各阶层收人的大幅度提高,社会比较利益的倾斜加剧了公务员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仅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也大大激起了他们对物质利益的强烈欲望与此同时,政府系统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竟争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作尤压力也就无动力,无动力就不出成绩的“平头”局面,这是公务员能力建设动力不足的重要组织根源。 三、加强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的政策建议 公务员队伍建设和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民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找准问题,寻求克服这些问题的路径才能科学制定评价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机制 (一〕关创造灵活用人机制的政策建议第一,对公务员录用形式进行改革基层政府公务员普遍通过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的形式录用,但对一些专业技术要求高的职务,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很难找到“人适其职”的合格人选,建议可以参照吉林省政府聘任“政府雇员”的形式,以高薪办法向社会招募高级一专业人才进 人政府政府雇员服务政府部门.但不具备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用合同的形式确定 政府机关与高素质或专业技术人才的法律关系。这种办法一方面可以吸引高级人才投身政府管理,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另、方面,打破了政府用人的终身制同时、这部分人在政府1作与升迁毫不相千,只凭专业技术和知识吃饭。对浓厚的官场文化能起到很好的消解作用、第二,加大公务员队伍内部的流动性,刺激公务员素质的不断提升。基层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成立公务员人才中心,本级政府所有公务员都在此登记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形成一个政府内部的“准人才市场,各部门所需人员通过这个“人才中心”合理分配,形成政府一内部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这样可以在政府内部形成适才适”,最大限度实现公务员阳内部。人才配置最优化”,建立政府内部的横向流动聘用机制第三.创 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实现’.造血”与‘输血”功能并重与吸引优秀人才”同样重要的是‘·留住优秀人才”,特别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其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决定了“物质留人”的空间不大,所以。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发展留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议领导干部竞聘选拔方式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持续满足优秀人才的发展欲望,真正实现“不拘一格”选拔使用 (二)关于优化基层政府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政策建 议第,明确考核内容,实行权重考核制度。由于公务员工作很难量化,基层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往往倾向于宏观而缺少可操作性。建议在考核内容,针对前述公务员能力模型实行权重考核制度,确定各基层政府公务员的核心能力.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于整体能力和素质不合格的公务员,必须停职参加培训,培训后经过考试和试上岗合格者方可评为称职,而年终考核称职者方可晋职晋级第二,在考核权重的把握上.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届中与届末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尽量对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行分级分类考评,注重考评的针对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第三,考核内容与目标体系一经确定就要公之于社会,既让公务员了解,以便按要求执行,又要让行政监察部门、人事考评部门和上级领导掌握,以便于监督检;杳,还要让大众知晓以便于社会监督 (三)关于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政策建议卜第一,在培训方式上,建议采取传统培训方式与现代化、电化培训方式相结合,兼收并蓄传统培训方式应利用集中学习的优势,组织有针对性、导向性明确的学习,特别要将培训重点放置于公务员的人际交流能力和团队作能力的培训上,并增加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团队训练式教学等先进方法.为受训公务员提供集体经验的分享而采用远程式教学等电子化培训则可利用其终端分散的特点,扩大受训者的规模、将培训重点放在提高公务员的知识存量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又可以减少脱产受训带来的工作不便第二,在培训内容匕建议实行需求式教学公务员培训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需求的调研,了解培训岗位需求的特点及变化趋势,本着“管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分层分类开展具有针对性地培训.培训内容的设置应做到三个适应:一要适应政府工作需求和职务要求;二要适应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现状;三要适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三.建议实行培训与考核、奖惩、提拔相结合的制度.激发和保持培训的内在动力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并配套实行培训保障机制和培训约束机制。对于没有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予确定等次,并在提拔任用和晋职晋级时适度考虑同时,鼓励和支持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 (四)关于实行多种淘汰机制并举,实现墓层政府公务员队伍吐故汰劣的政策建议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一直存在“只进不出”“出口不畅”等现象,这是导致基层公务员队伍庞大、能力低下的直接原因.目前公务员淘汰机制主要有四种:一是自然淘汰,即公务员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流出行政系统,如退休二是自动淘汰,即公务员基于利益比较或兴趣原因而主动要求退出行政系统,如辞职;三是被动淘汰,即行政机关对业绩欠佳、表现不良、不符合公务员职业标准或达不到公务员职位规范要求的人员实施的淘汰行为,如辞退;四是强制淘汰,即因公务员言行严重违反行政系统规则被驱逐出行政系统的形式,如开除。但通过这四种淘汰方式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数量极为有限,较难淘汰庸人懒人。因此,建议在继续完善和切实执行上述四种淘汰方式的基础上,同时建立竞争性的淘汰机制 第一,借鉴西方公务员管理经验,实行“末位淘汰机制”。用比较的方法对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排位倒数若干名的公务员实行分流或下岗,淘汰出行政管理系统,这样既能畅通“出口”,又能增强公务员工作的压力和忧患意识.变压力为提高自身能力的动力。 第二,参照军队中普遍实行的更新制度,实行年阶退职制喇。把公务员按不同的职级划分为不同的退职年龄,如果达到了本职级的退职年龄而未能晋升到上一级,便必须退职。职级越低退职年龄限度越低类似方法如能成功运用于公务员队伍.将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控制公务员队伍规模,同时也可以催生公务员的危机感,促使他们持续保持在职压力,进而产生素质更新的强烈愿望和自觉行为.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论新公共管理框架下纳税服务的完善 论文摘要 自2008年我国成立纳税服务司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相应开展了纳税服务工作。但是由于纳税服务的理念上的缺乏以及原有的行政管理制度上的不协调导致大部分纳税服务未能起到有效的服务于纳税人的作用。本文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纳税服务中理念的缺失,成本过高,信息不充分等问题,提出在新公共管理框架下完善纳税服务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 纳税服务 需求导向 税务机关 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在美国提出之后,各个国家开始逐渐重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纳税服务日渐成为各国税收服务的核心内容。在我国,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都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使我国纳税服务管理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税务系统管理体制上的限制,纳税服务目前仍然还处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形式上的改变,在实质内容上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纳税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和发展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了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新浪潮,现代管理学中的诸多理论同时也应用于纳税服务。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纳税服务的完善和更新,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纳税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 一、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一)新公共管理的纳税服务理念 1.最小征税成本为中心 新公共管理理的中心思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政府管理当中,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成本效益关系,主张将企业精神融入到政府管理中,注重投入产出的相对均衡,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这点完全符合亚当·斯密的最小征税成本原则,税收的管理行为会产生两个层面的费用:一个是政府征税的征税成本,一个是纳税人缴税时产生的纳税成本。因此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所缴税费的高低以及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 2.以需求导向为重点 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共服务中顾客导向理念,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政府应为组织服务,政府应该树立“顾客至上”的思想,以顾客的需要为政策导向。积极施行公共部门的改革。税务部门作为最基本的公共行政部门,在税法保证的基础上,强化纳税服务,提供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为纳税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核心 新公共管理强调市场导向的治理,重视公共行政体系内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更不是公共服务的垄断者。引进社会资源,将部分公共服务外包可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纳税服务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主动提供,也应该引入税务中介,利用税务中介构建税务行政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 (二)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新《征管法》明确提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救济过程中依法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具体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事宜。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新理念,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各级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依照各自的税源基础,在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具体措施上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纳税服务活动。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低柜式”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纳税定额、收费依据、处罚标准、偷漏税举报渠道等实行了公开,建立了环境舒适的办税服务厅,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税收专题辅导等。 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技术拓展服务手段。如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和缴税方式,有针对性地推行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委托代征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支付和结算手段,实现税银企联网的电子缴纳;积极开展和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加强网站建设等。 二、纳税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纳税服务整体理念,隐性成本高 许多税务部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存在偏差:强调纳税服务只是服务,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税务部门要求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强调纳税服务隶属于征管,导致纳税服务的重点变成了优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以及流于表面形式的外在性服务;强调纳税服务的独立性,导致纳税服务成为单独科室,纳税服务固定在办税服务厅,无法实现整体的纳税服务要求。 虽然基层税务部门都在积极开展“一站式”、“零距离”、“一窗式”服务,将单一职能岗位转变为全能职能岗位,优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排队时间。但是这种纳税流程缺乏处理突发和复杂业务能力,更加缺乏即时监督的能力,与后台监督缺乏实时联系,与征管职能部门也缺乏有效的协调。一旦出错往往会拖延到次日发现或者月底发现,这时候再进行纠正会极大地增加纳税人的心理遵从成本,也会增加一线工作人员的心理负担。这样的纳税服务只是落实在窗口一线人员,并没有从整体出发实现纳税服务理念,呈现一种的孤岛效应,服务手段单一,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能力弱,效果并不明显。 (二)纳税需求导向效果不明显,征税成本高 从公共品角度出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该是供给导向,由政府主动提供社会成员的公共品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但是从新公共管理角度出发,纳税人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员定位,按照我国税制的要求,我国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管理体系,办理缴纳税款的人员是实际参与纳税流程的社会成员,在本质上要求税务行政部门与他们在平等的地位上。但在我国税务机关的思想观念上,把纳税服务更多的定位于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没有把纳税服务作为国税工作的核心业务。 在纳税服务推动优化上,往往是税务部门单一方面推动,使从便利管理角度出发,是一种垄断式服务的体现,要求纳税人必须接受,纳税人也无权反对。缺乏和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也没有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调查,这导致纳税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纳税人的需求存在实际的偏差。忽视纳税人的合理纳税需求分析,提供的纳税服务于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结构性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削弱了纳税服务的提供能力,甚至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浪费了税务人力与财力资源。 (三)纳税服务观念滞后,信息化成本高 目前,纳税服务的手段有很多银行的管理手段的痕迹,而属于税务部门的创新性服务观念相对要少。目前我国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对纳税主体缺乏标准化的评级和分类;信息共享能力低,不能对纳税人进行量化判定;调查方法和手段欠缺,对纳税人需求不能有效地反馈,也不能针对纳税人的要求设计新的纳税流程。由于纳税服务对纳税人数据库关联能力弱,导致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服务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的信息变动还需要征管部门逐一核对,影响了纳税服务的有效性。 纳税服务分析能力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能力,不仅要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还要熟悉征管的业务流程,同时优秀的社会调查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也是保证纳税服务的需求导向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而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缺乏这样的专业性人才或者团队,并且税务部门忽视了服务外包的可能性。一味强调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单人完成一个专业团队的工作,造成有些税务部门的政策出台缺乏严谨的可行性检验,出现问题后脱离制度约束盲目修改,极大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度,也导致纳税成本过高。 三、完善纳税服务的新公共管理思考 (一)理顺纳税服理念,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 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部环节,并且预先于税收征管开始纳税人管理,事后对纳税人评价分析。所以应从人力资源,制度安排,组织结构上予以相应的保障,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减低纳税成本。 首先,要解决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互相独立的问题,需要从创新征管模式入手。从服务一体化角度入手,新的征管模式不仅要将纳税服务融入到征收管理中,还要体现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次,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保证纳税服务有效开展的前提,加强税务干部的专业素养,提升税务干部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能力,强化税务干部对纳税流程的熟练度;优化税务系统人力资源的弹性福利制度,从物质上保证对税务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最后,整合纳税服务部门,引入扁平化管理制度,将纳税服务嵌入到征收管理中,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督,税收评估,税收稽核一体化的服务机制,最终将纳税信息归集到税收征管的决策中心,形成制度化措施后反馈到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使得每一位税务干部都成为纳税服务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确立纳税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 加强对纳税人合理需求的有效表露激励机制,摆脱自上而下的服务提供方式,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放在平等的地位,充分挖掘纳税人的共性和纳税特点。 借鉴客户管理模式,坚持纳税服务维护,要重点掌握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征管的反馈,对纳税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要做到反思优于处罚,总结优于批评。真实了解各服务项目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研究后续措施,改进服务。将纳税人的需求反映在制度提升上,引导纳税人自觉参与纳税服务决策,提高纳税遵从度。在大量的调查基础上,按纳税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进行分类,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按纳税人的遵从度和信用评估进行分级,有针对性的提供纳税服务;按照纳税人的规模和业务量进行分项,提供模块化的项目服务。 (三)充分发挥税收中介的作用,适当进行服务外包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单体的差异性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不能包办所有的公共服务项目,适时适当的将服务内容下方到社会团体,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职能。因此,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纳税服务的微观化。 截至2012年6月,我国实有企业达到1308.57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96.07万户,即使是加强信息化程度和自助纳税等便捷手段,每个税务干部都要面对数以几百计的纳税人,完成日常的征管都显得住捉襟见肘,而纳税人亟需的税法政策解读和宣传更是无从谈起。 充分利用社会化力量,将部分纳税服务外包给社会团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从长远来看,除了更加完善的12366热线信息化服务外,利用纳税服务外包和结合专家级的税务咨询,提供最权威最专业的纳税服务可以更好的解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的空白。建立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疑问库,和E-MAIL回复机制,能比电话咨询便于记忆和掌握。 在科学合理界定税务机关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各类纳税服务。重点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税务业,促进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的主要力量。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公共管理与治道变革 内容摘要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本文以江苏和武汉新近实施的公共管理创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例,说明了公共管理创新对于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管理,治道变革 2003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的举措,比如江苏省废除了有关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武汉市用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禁止麻木难的问题。在中央层次,全国人大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举措,和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治道变革意义。认真总结与分析这些新举措和新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治道变革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通过管理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 一、江苏省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过去,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关注。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性交易,就不属于违法。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自由而快乐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 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允许,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思想都要与政府想的一致,不允许想政府不让想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行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应该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现在,政府根据法律原则来治国,法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私人行为,都是个人的权利,都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道德原则,是一个人的修养的问题,主要依靠个人自己的道德修养、社会舆论等进行约束。 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中国政府的特征是,在行政上是高度集权的。具体事务,都需要中央来决定,即使是一个小区应该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来进行物业管理,一个村庄应该有多少提留来提供公共服务,都由中央来决定。其结果是,中央管了很多不该管的行政性的具体事务,但是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和各种各样的基本自由权利,却没有得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明确保护,地方政府和单位,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规定加以限制和侵害。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行政高度集权但政治高度分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最容易出现行政事务虽然高度集权,但由于高层监督负担过重,往往是各地各单位各自为政;由于中央忙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杂务,反而没有精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基层政权,以及事业单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规定。江苏省主动根据政治集权的原则,放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国政府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让各种各样的私人事务,交给个人决定和处理;让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处理。但是,当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政治性事务的时候,则应该由中央政府亲自处理,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都不得出台限制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这一举措还有公共管理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从尊重政府权力走向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民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政府权力的运作方便而设定的。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政府规定,禁止,也就是禁止任何货币化的性交易。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政策,必须鉴别一对男女在从事性活动时是否存在货币交接行为。要证明这一点,有些情况是比较容易鉴别的。比如,有结婚证明的男女,其同居和性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不存在货币性交易,虽然事实上可能存在,但因为有婚姻,其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只是从一个兜掏到另外一个兜。这时,结婚证成了性活动不可能存在货币化行为的替代指标,有了结婚证,不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信息。但是,对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来说,要识别是否存在货币化的性交易,是两情相悦同居还是非法货币化性交易,则需要更多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隐秘性,除非当场抓住货币交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认定,这对于执法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对于难以鉴别的事情,政府的天然倾向是全部禁止,因为这样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减少更多的麻烦。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尊重权力甚于尊重权利的恶果,很容易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属于情人约会,有些属于婚前同居,但由于在短时间里很难识别,再加上抓住可以依法处罚5000元,执法部门有很高的收入驱动,就往往屈打成招,本来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因执法权力的介入,变成行为,本来是件十分快乐的事情,最后变成了悲剧。 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关键不是公民是否约束自己,要小心谨慎,而在于政府应该实施治道变革,约束自己,不要为了权力的方便而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 二、武汉市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变革路径。这一路径也可以表述为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最近武汉市禁止“麻木”的实践,可以说是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之治道变革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大城市交通面貌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为拥有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豪,在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很快拥有了自己的摩托车,进入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武汉市面临的问题是,1989年以来,武汉城市道路上挤满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这些交通工具在武汉俗称“麻木”,其特点是价格便宜,适应普通百姓交通的需要,但也影响武汉的交通,污染武汉的环境,尤其是严重影响了武汉的城市形象。 由于这一原因,1993年开始,武汉两会出现了多达上百件的解决“麻木”问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禁止“麻木”,但14年的整治始终是“治了乱,乱了治”。其中1997年,武汉市政府痛下决心,全城“禁马”。但是,“麻木”司机竭力反对。武汉的交警在政治行动中也经常遭到麻木司机的围攻,有的甚至留下了终身残疾。自然,“禁麻行动”也就屡战屡败。一直到2003年3月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3月底开始,武汉市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经过85天的努力,困扰武汉多年的“麻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为什么过去花了14年时间依然难以得到解决的“麻木”问题,到了现在花了85天就解决了呢?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禁麻”行政的失败,主要在于采取的手段过分依赖强制执行权,没有充分考虑“麻木”司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禁麻”是正确的,但是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就不得不依赖强制权,通过惩罚的办法“禁麻”。此次“禁麻”成功,关键原因在于武汉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禁麻”过程中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充分考虑禁麻对麻木司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出资,收购麻木。从4月1日开始,首先收购无证“麻木”,在4月份一个月内,一共有16511辆无证“麻木”司机主动交车。然后5月20日武汉市政府“禁麻”通告,收购有证“麻木”,有证“麻木”回收在6天时间全部完成,2232台车辆回收。 充分考虑“麻木”禁止之后“麻木”司机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一方面鼓励“麻木”司机自我就业,与此同时市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麻木”司机就业。 在解决“麻木”司机后顾之忧的同时,市政府还充分考虑到了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改革出租车价格政策,出租车起步价格从7元下降到3元。 这些方法应该并不复杂,但过去的市政府为什么没有想到,而现在的市政府却想到了呢?这与武汉市新一届政府科学决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打好“禁麻”战役,2003年春节刚过就召集工商、城管、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成立了取缔“麻木”工作班子,他们总结十余年的整治经验和教训,邀请专家科学论证,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措施,补偿车主利益。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实施民主行政。市民警、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一千余个工作组,对全市“麻木”车主逐人逐户上门调查,宣传政策、了解今后的工作愿望等,基本掌握了34870名“麻木”车主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详细住址和车辆类型等情况。 这些行动,不仅解决了“麻木”司机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解决了“麻木”司机心理上的障碍,对“禁麻”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认知共同体,各个方面在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在利益上没有冲突对抗的基础。自然,“禁麻”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胜利。 武汉市政府“禁麻”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改变观念,实施治道变革,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麻烦,但一旦政策制定出来,各个利益相关方面有了共识,就不会导致大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公共问题就能够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都能够这样做,那么可以想象,我们所面临的绝大多数公共问题,都能够摆脱过去的“治乱循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 最近若干年,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层出不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治道。在中央层次,这样的变革往往以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一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是显然的:从方便管理到方便公民;从加强管理到走向提供服务,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 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终于觉得难分难舍,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另外一半,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五关斩六将,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 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就有权利结婚,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男性一旦到了22岁,女性一旦到了20岁,就有了结婚的权利,任何不正当的干预,都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单位敢于这样做呢?它们也有法律依据,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持单位开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而医疗保健机构之所以能够借此机会,不仅收取高额的各种类型的体检费,而且对不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公开人的隐私,破坏年轻人的爱情,损人不利己,其原因也在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有医学证明。 从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本来是应该由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的公共事务,不能随意授予非公共权力机关。一般来说,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得到内部行政监督,如果违法不作为,公民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少。但如果把公共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那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管辖,就婚姻登记来说,一方面不必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凭户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即使有假,在跳槽换单位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其单位提供的证明也未必完全真实可靠。另一方面,给非公共权力机构以公共权力,反而给其提供了很多违法的机会,事实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就利用这一权力,制定很多土办法,根据本单位控制员工的工作需要,甚至是发泄人际私愤,任意提高结婚的门槛,违法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对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拥有行政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机关,公民也很难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即使公民要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结婚权利,也往往因不得不担心自己的饭碗问题而作罢。很多有情人难成眷属,有种种原因,不体谅民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制造了不少。 2003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2003年夏天国务院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没有要求结婚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该条例也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专家预料,2003年的9月,将是一个缓婚期,很多人将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请婚姻登记。因为在那天之后,很多复杂的手续都将取消,可以节约很多麻烦,节约很多时间,更可以省一笔资金。最近记者的调查也表明,婚检医疗机构原来每天婚检70多对的现在只有两三对了。对此,媒体都齐声欢呼,结婚将因此而真正变成快乐的事情,政府也因此而得到了发展,从便于管理走向方便公民。这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不仅仅这两项。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成了《婚姻登记条例》,省去了管理两字。这虽然只是省去了两个字,实际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大变化:把自己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公民登记服务的角色,充分体现服务性政府的理念。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一是,政府给个人提供更多的空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过去需要单位来证明的事情改为个人签名声明对自己的状况负责:结婚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二是,离婚申请当场发证: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服务性政府理念的表现之三是,对于分散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整理,婚姻登记机关由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统一负责,不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辖。这就解决了婚姻登记管辖过于分散,在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利用婚姻登记滥收费的问题,也便于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是没有问题,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另一方面,在条例里又不要求进行婚检,实际上很难执行。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结果就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结婚需要体检,没有实际作用,却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体检证明的要求。不过,在技术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进行实体性的明确规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显然不合逻辑,有损法律的严谨性。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建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公民可以不申请结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另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实际上只是说明了医学上不应当生孩子,因为不适合生孩子而剥夺公民结婚的权利,其实质是想从控制婚姻来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目标,虽然政府多了一项管理的工具,却牺牲了公民的权利。这还是管理型的政府,没有真正转变为服务性的政府。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但条件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其实,受胁迫结婚,就是婚姻不自由,应该无条件宣布其无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则应该另案处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为由,承认受胁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胁迫者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上作出无限制的让步。这实际上是保护了胁迫者,牺牲了受胁迫者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一规定,也只是方便了管理,而没有考虑到受胁迫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改革。 四、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登记领域的治道变革,具有局部的意义。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治道变革来说,则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不过,《行政许可法》的最重要的意义,恐怕还在于其对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04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为了在新的世纪里,继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全面发展,政府的发展至关重要。江苏和武汉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具体的公共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在很多具体的层面,促进政府的治道变革。《婚姻登记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需要在积累日常具体公共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出台新的法律和法规,在制度层面,促进治道变革。只有在操作层面与制度层面一起努力,才有可能把新的政府治道变革落实在具体的公共管理上,才有可能稳步推进政府的治道变革,才有可能让新的法律与法规,有现实的可行基础,而不会变成一个写在纸上的文字,没有实际作用。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政府管理职能重构的选择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献中提出“公共管理”这一国际通用新概念,标志着我们党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认识又实现了历史性飞跃。由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这一思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今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思路。本文通过引入传统公共行政与现代公共管理这两个概念,阐明现代公共管理提出的根源以及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本质区别,分析实现这一转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探索实现这一转变的基本途径,提出必须从多层次、宽角度来实现这一历史性飞跃。 【关键词】 传统公共行政 ;现代公共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公共管理”。这是第一次在党和国家正式的纲领性文件中引入这个国际通用新概念,标志着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分析传统公共行政与现代公共管理的区别,认清实现这一转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而进一步探索基本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共管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冲击 传统公共行政实质上就是具有广泛影响的“官僚制”政府的职能,它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强调公共事务及公共服务的官僚独占模式,认为政府组织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形式。其二是注重官僚制组织机构的层级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证组织运转的效率。应该说,传统公共行政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它的主要功绩在于把公共行政从一般政治活动中分离出来,使公共行政专业化,特别是它注重行政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和效率研究,从而强化了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它解决了人民当时希望解决的问题,如社会稳定、社会基本保障和公平、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全球化和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传统公共行政的模式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例如,在信息社会,刻板、僵硬的规章就成为追求效率、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公共需求的最大障碍。同时,由于传统模式下的政府垄断和权力集中,导政公共管理领域效率低下。 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作为对公共行政的冲击,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这一时期,许多英国学者都努力通过应用决策理论、组织理论以及政策分析和政策研究的发展,来增强对英国中央和地方行政的分析。而在美国,公共管理的出现是对公共政策和公共行政学者不满的产物。认为:进入新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下,这种官僚化组织显得行动迟缓而且程序烦琐,不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美国政府于1993年发表了《全国绩效评估》报告,对官僚制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重塑政府”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强调“从人人为遵守规定而负责的体制转变为人人为取得成果而负责的体制”。从公共行政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之所以面临诸多“危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它无法有效地回应日益增多的公众需求。而现代公共管理着眼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公共管理的显著特征表现为: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不提供私人产品,不干预私人领域的活动;政府负责执行市场经济法律,对市场秩序与市场运行进行平等的监管与公正执法,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公共政策;除了必要的社会管制和经济管制之外,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活动,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运行。它的理念包括: 第一,承认公众需求的合理性、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焦点,现代公共管理不仅关注政府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更应当关注公众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什么、公众的需求如何才能得到满足。 第二,诸多的社会问题虽然形式多样而且日趋复杂,但都与公众需求或切身利益相关。如果说公共行政关注“政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现代公共管理就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如何才能通过政府及非政府的途径得到解决”。 第三,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公共管理主体对社会问题的回应不是即时性的和功利性的,而应该看作是 “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或者说,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第四,吸收新公共管理强调有效性和结果取向的理念,现代公共管理更加关注这些基本理念,并且强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政府与非政府等多种途径,以及绩效协议制度、市场或准市场的手段,以保证实现有效性和可能性。 二、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是大势所趋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加快开放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由行政管理到公共管理的演化,大力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一)从国际环境上看,由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是适应全球化时展的需要。 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它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以及解决矛盾与实现利益方式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过程与结果,具有超越国界和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全球化是各国政府公共行政面对的新环境,它形成了一种面对和解决全球性社会问题的新关系。这种新关系要保持各国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问题的政策的稳定性,使本土性在全球化的逻辑框架内运行,并意味着各国都要根据这种新关系进行改革,从而使本国公共行政的理念、政府职能和运作方式与之相适应。在全球化竞争的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能力已成为确立国家竞争优势的一个核心因素,官僚制组织那种金字塔式的垂直的、僵化的组织结构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政府公共行政正逐步向服务的方向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共行政的目标也由单一地追求行政效率发展到全方位追求社会公平、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责任和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我国目前政府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仍处在传统阶段,特别是加入WTO后,由于受世贸组织规则的制约和限制,一些传统的、陈旧的行政方法必须改变,要实现行政方法的科学化,必须以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必须以世贸组织规则为前提;必须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行政方法、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功能,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强廉政建设,方便投资者、企业、市民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因此,我们必须切实转变观念,确立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借鉴新公共管理思想,对我国的公共行政模式进行更加彻底的改革。 (二)从国内环境上看,由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这是我国公共管理目前所处的最主要的国内环境。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政府公共行政方面,长期奉行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形成了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的指导思想。政府包揽一切,权力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按小平同志的话说,就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自主地做出经济决策,独立性承担经济风险;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政府的主要任务则是宏观调控和提高公共服务。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下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公共行政架构。这种架构不仅体现在政府行政管理内部各种关系之间,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等各种外部关系之间。我们必须站在整个社会的高度,重新对政府进行全方位的审视,把握公共行政发展的客观规律,重新界定政府的角色,重新设置政府的职能,重新设计政府的运行机制。 (三)从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看,由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是理清改革思路、深化行政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公共行政部门一直被机构臃肿、队伍庞大、效率低下、财政危机、官员腐败等问题所困扰。针对这些问题,建国以后,我国曾进行过多次以精简机构、人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虽然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效,但却始终未逃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90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其注入了新的动力。但是,由于受主客观环境的制约,基本上还是处于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局限于政府内部关系的调整,而没有真正意义上涉及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国家等关系,以及政府角色、职能、行为规范、效率与质量、绩效评估等更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改革的效果也是相当有限的。直到现在,我国公共行政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不容易冲破。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最大挑战就是交易成本太高,而且大有越来越高之势;二是有效的监管机制难于形成;三是没有把“游戏规则”的制定当作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避重就轻,搞表面文章或者有了规则不按规则办事。对影响发展的利益结构视而不见,对阻碍发展的体制因素不敢触及甚至不惜拿公家的利益为自己买一分“保险”;四是政府政策的应对措施过于缓慢。 这些问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共行政中的顽症,严重阻碍着行政改革的推进。这些问题是体制所固有的,在旧的体制框架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多,政府的职能也不断分化。每增加一项职能,政府就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部门来承担。职能越分化,政府的规模越庞大,随之财政预算也不断增加,机构膨胀和财政危机也就成为必然;而且在传统的官僚体制中,由于官员特权的存在和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已经不能靠表层触及问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体制的深层次来解决。 三、思路与途径:从多层次、宽角度实现从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 (一)要在思想观念上突破。要破除政府干预观念,走出“政府万能”、“福利国家”的误区。根据政府能力与政府职能的关系,可得出如下公式:政府能力大小程度=政府能力/政府职能[1]。说明政府能力有限时,减少政府职能,可以提高政府能力的发挥,同时也打破了政府职能越多、包揽的社会事务越多,就越能体现政府能力的说法。因此,政府把精力集中于该管的事上,有利于提高政府能力。 (二)要在管理方式上转变。要从政府统揽一切的管理方式向多中心治理的方式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是政府对社会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的直接管理,而公共管理要求压缩政府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实现经济管理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政府应该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放手让市场与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使:一是积极建立市场规则,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尽量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解决市场不能或不愿解决的公共问题,如提供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发展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三是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四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如建立社会保障机制,通过社会转移支付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五是有效地实施宏观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持续发展。 (三)要在政府能力上提升。所谓政府能力就是指政府依据自己的权力和权威,通过制定政策和组织动员,实施自己承担的职能、贯彻自己意志、实施自己的目标的能力,从目前来说,要提升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不断强化政府权威,强化政府权威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权威的政府绝对不可能有效管理好社会,绝不可能在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强调政府权威不是要强调中央集权专制,也不是要削弱其它职能主体的权力,而是要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操作保证公共事务中的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实现。二是要提高政府公共政策能力。政策具有特殊功能,政府公共管理效能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政策能力的高低,但由于以前我们决策程序不规范,主观意志较重,导致政策能力低下,进而使政策执行走样、变形。因此,要提高政府公共政策能力,必须要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上作相应的制度安排。三是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的素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最终还是要简化为人的具体活动,政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培养大批具有高素质的MPA人员,是有效实施政府公共职能的当务之急。 (四)要在制度规范上完善。实现从传统行政管理制度向公共管理制度的转变,建立政府公共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强人大工作立法,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大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加大人大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力度和范围,约束行政立法的范围和数量,并加强对行政立法和执法的监督。二是要健全对行政领导与公务员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尽快完善对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细化部门预算,实行绩效预算和零基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四是要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同时彻底清理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前置式审批,除保留政府必要的经济与社会管制外,各种审批制度均应改为自动登记制,不能改为自动审批制的,要改为专营权拍卖制或经营权招标制,对政府垄断领域要实行市场化改革。五是要建立公共管理的绩效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如设立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考评、建立绩效诱因机制等),促进公共管理绩效的提高。 (五)要在途径方法上加强。特别是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加速政务信息化步伐,建立电子政府,实行网上办公,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公开政府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发展电子政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发展电子政务,从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就是运用信息及通信技术打破行政机关传统的组织界限,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处理中心和电子文书传递及其他相关系统,在政府内部网上和因特网上履行政府的职能,使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政府的信息及服务,而政府机关之间及政府与社会之间也是通过各种电子化渠道进行相互沟通,从而构建一种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公共服务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经济学科,其在各领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规避和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或问题,为有关交易行为的开展提供一个有序、公正的市场环境。文章主要从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入手,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并结合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对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时期;工商管理;经济发展;作用 1引言 工商行政管理是对市场加强管理的常用手段,其在维持稳定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已进入成熟阶段,在这一趋势下,企业和消费者,深刻意识到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手段,其对推动自身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且随着全球经济化的不断加剧,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在经济发展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逐渐彰显出来,需予以足够的重视。 2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2.1对经济的管理操作 经济领域内的企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主体地位,而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即是广大企业。针对企业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上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对其所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困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及时予以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协调社会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范或督促企业的经济行为,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2.2协调服务 协调服务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所具备的一项特色行政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将企业与消费者联系起来的枢纽,其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基于这种服务性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具体做法为:对企业与消费者各方的需求进行明确,并通过整合当前的市场资源来满足不同群体的发展需求,以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 2.3建立良好的信誉制度 新时期,应将我国经济结构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出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在企业与消费者进行市场交易的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商品质量或其他纠纷问题,对企业信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同时,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此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发挥其相应的职能,对双方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外界形象。 3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在于监督和服务,同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还要完成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保障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新时期,经济结构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思想进行了创新,使其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环境和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和动力,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监督和服务这两大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是相互补充、共同存在的,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只依靠自身调节,还应借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具备的制度调节、政策调节、管理调节等,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宏观调控手段,以促进和保证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进而实现市场经济结构主动转型的目标。 4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4.1强化市场监督 强化市场监督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对企业实施市场监管制度和商标注册等级制度来规范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充分体现出了这一基本职能的价值。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施了市场竞争管理办法和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企业由于自身利益问题而破坏市场竞争规则,造成市场秩序的不稳定。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垄断不公平的交易或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取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竞争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以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2)保护企业商标权。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若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商标进行保护,则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构成威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有效手段对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进而促进整个监管体系的精细化发展。(3)加大打击违法广告行为。广告是企业常用的宣传手段,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广告的信息或作用进行造假,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净化整个市场环境,应加大对违法、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稳定发展。 4.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是衡量一个企业发展水平、信誉程度等的主要指标,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向消费者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并确保消费者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自身维权中,以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稳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意义,有效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外界形象,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4.3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 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可实现市场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这对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操作主体,是将政府与市场联系起来的桥梁,政府可通过调整价格、改变供需关系等形成价格机制,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 4.4强化了企业管理的力度 企业应真正意识到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因此,在新时期市场经济下,企业需在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财会等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和完善,以从管理层面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有效保证市场交易活动有序、公正地进行,故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提供有力的保障,进而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奠定基础。 5结论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对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合理的干预与介入下,对市场秩序与经营环境进行规范、管理,使其自身执法效率和效益得到提升,确保其自身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和监管者。 作者:宋萌 单位:保定市投资促进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浅议 摘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其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组成要素,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改革实践道路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漏洞日渐显现,急需要进行合理化解决,科学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用,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长远道路。因此,本文客观分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探讨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现状;应对措施;分析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在国家市场监管职能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其不可忽视的关键性组成元素,也是新时期工商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在监管社会市场方面职责的客观呈现。单从管理内容上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已有了全新的变化,并不是刚恢复时的传统执法,在多方面作用下,已形成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职能体系,有着统一化的目标,极具特色,符合时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市场体制改革作用下,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进一步拓宽,不再培育、监管集贸市场、个体私营经济,科学维护社会市场经济,加快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已成为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当下,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体现在不同方面,发挥着多样化的作用。 (一)准入与监管市场主体,维护消费者权益 站在客观角度来说,市场主体准入涉及到不止一个政府部门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包含其中,需要科学登记、管理多样化的市场主体,认真履行相关职能,即明确市场主体与经营资格,换句话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准入市场主体方面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同时,维护好消费者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之一。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各方面的监督管理,比如,质量、食品经营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一系列不合理经营行为、食品质量申诉举报等,严厉惩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中的各类商品质量达标,确保各类食品安全,依法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 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机制科学的自动化调节。但在多方面因素作用下,市场主体呈现出趋利性特点,而市场机制自身也存在某些缺陷性,市场秩序无法自动实现“有序化、规范化”特点,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充分发挥自身多样化作用,对其进行合理化干预。政府部门要综合分析各方面影响因素,根据市场各方面发展情况,制定并将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有重要的法律保障,维护好市场秩序。在这一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参与其中,履行相关职责,监管市场、行政执法等,进而,依法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在这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落到实处,科学规范市场主体各方面行为,比如,经营行为、竞争行为,确保社会市场经济在一种“公平、公正”的环境中持续发展,也就是说,维护好市场秩序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也是贯穿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始终的关键性任务。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制度、政策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我国经济形式日渐多元,分工日渐具体等,行政管理部门已被提出全新的要求。2014年,为了响应国家在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以及改革机构方面的会议精神,我国各省也纷纷根据自身各方面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具体化的改革方案,工商、质检等管理发生了质的变化,基层一系列部门得以有效整合,比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然,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包含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运而生,其在肩负原一系列部门职责的同时,还会对地方政府负责等。在此基础上,商事制度、市场监管调整等方面改革日渐深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更好地面对来自各方面挑战,比如,服务发展、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自身多方面作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是履行工商职能的关键点,在多方面主客观因素作用下,其职能转变具有鲜明的滞后性特点,无法满足时展的客观要求,急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科学转变职能,也就是说,在新形势下,科学转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尤为重要,其体现在不同方面。站在理论的角度来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着市场监督的职责,其高效运行是全方位动态监督市场的重要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完善我国社会主义,促使不同行业、领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同时,职能转变利于科学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不同层次社会大众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方面情况,提高对其的认可度,理解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开展的各项工作,确保一系列工商执法有着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日常一系列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塑造良好的外在形象,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地位。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现状 (一)缺乏正确的认识,管理理念落后 在职能转变过程中,部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没有综合分析自身运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职能转变缺乏正确的认识,尤其是职能定位,没有全面、深入市场,做好各方面调研工作,导致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不符合时展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其充分履行自身各方面职责。同时,由于长时间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部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热衷于采用传统单一化管理制度,导致在职能转变中,不注重自身管理理念的转变,仍然采用落后的管理理念,有着浓浓的计划体制气息,而这不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也不利于其职能的科学转变。 (二)职能设置宽泛,职能分工过细 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大部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设置职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很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自身职能设置地过于宽泛,市场监管的各方面都包含其中,但资源并不充足,无法根据各方面具体情况,科学分配各项工作,日常运行过程中,所开展的工作有着较大的跨度,涉及范围广泛,无法对合法经营、违法经济行为等进行全面、深入查处,导致工作效率、执法质量不高。同时,在职能转变过程中,职能分工过细也是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权力交叉现象普遍化。由于分工过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混乱,出现“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现象,极易导致内部权力处于分散状态,影响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法形式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行政成本,无法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职能缺位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下,我国基层工商管理部门职能、任务频繁增加,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很多方面都扮演着关键性角色,比如,监督市管理市场、服务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理念以及职能方面都有了全新的变化,其各方面能力明显提高,但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职能缺位问题不断显现,其体现在不同方面,不利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多样化职能。1、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始终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其大都出现在农村偏远地区,种类多、数量大是其显著特征,部分地区假冒伪劣产品已泛滥成灾,甚至出现相关的产业链,严重扰乱地区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部分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产品意识薄弱,经常在购买之后才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但大都和经营者进行私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获取相关线索,不利于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导致地区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日渐显现,这和职能转变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2、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不同层次社会大众谈论的焦点问题。在多方面因素作用下,比如,行政资源缺乏,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将对应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导致其形式化,食品市场主体监管难度较大,尤其是农村地区,有着较大的流动性,售卖场所不固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根据相关规定,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市场中的各类食品,导致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无法从根源上得到有效解决。此外,农村售卖食品经营者大都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薄弱,不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货过程中,大都不会索要发票、进货单据,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很难找到责任人。对于这方面来说,急需要科学解决职能缺位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多样化职能,多角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隐患问题。3、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某种角度来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位和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地方经济考量,没有积极配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上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加上当下其又回归地方,在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之下,其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极易受到地区政府部门的牵制。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手段,科学保护公共利益,最大化降低执法风险,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难度。此外,由于部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扎实的执法程序知识,常将罚款作为处理违法行为的关键性手段,并不是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教育,避免再次发生该类经济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常借助自身已有的经验,来处理类似的违法行为,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导致执法风险频繁出现。 (四)职能越位 在转变职能过程中,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易出现职能越位问题,即职能扩张,履行一些不在自身职权范围中的职责,激造成职能定位不准确、模糊化,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职能空缺问题,为职能越位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一旦出现职能越位问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易将自身可以支配的资金投入到不合理的相关项目中,造成严重的经济财产损失,无法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应对措施 (一)正确认识,转变落后的管理理念 在新形势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各方面实际情况,全方位正确认识职能转变,准确把握职能转变难易点,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职能转变一系列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科学转变落后的管理理念,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身权力,将“依法行政”理念落到实处。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到群众中,尤其是农村地区,采用多样化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同层次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确保自身多样化职能发挥、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执法人员的行政意识,制定科学的责任制,层层划分,明确内部不同岗位人员职责,有效防止“权、责、利”模糊化,提高自身执法能力的基础上,确保职能转变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坚持“市场监管、为民服务”等理念,要根据各方面情况,围绕社会市场,开展多样化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将民生问题作为自身日常工作的关键点,要坚持“教育在先、规范为主”的原则,规范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确保社会市场处于高效运行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自身服务意识,依法履行自身各方面职责,加大对市场监管力度的基础上,严把市场准入,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设置职能,简化内部职能 在职能转变过程中,规范关键性职能特别重要,是基层工商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保障。我国要根据各地区发展情况,结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情况,对其进行合理化引导,准确定位职能,优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他们根据市场动态变化以及自身职能,科学设置职能,避免其过于宽泛,确保内部不同岗位职责明确化,避免出现“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现象,尤其是关键性职能,确保其更加科学、合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具有的市场经济监管职能,科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相关体制建设力度,维护好各方面权益,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在此过程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内部运行情况,科学简化内部一系列职能,为实现资源合理化整合提供重要保障,尤其是不重要职能,充分展现职能转变的重要作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简化重复的职能,确保其他一系列职能能够顺利实现,提高各方面资源利用率,避免出现严重的浪费现象,降低职能转变过程中各方面支出的成本。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弱化某些指导管理职责,比如,某些社会团体,科学整合内部已有的各类资源,最大化提高其利用率,确保内部管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要多层次总结各方面经验,优化调整职能转变内容,科学转变自身职能,促使内部各机构处于统一化的网络结构体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科学开展一系列职能转变工作。 (三)注重职能分工 在新形势下,社会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其执法难度增加,这就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职能转变道路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职能分工放在关键性位置,注重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要根据各岗位要求、特点、内容等,进行合理化职能分工,将一系列职能转变工作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转变具体要求,明确内部各岗位权责,对执法人员提出针对性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科学行使自身各方面职能,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最大化提高执质量,将“为民服务”理念落到实处,加大对企业等监管力度,严厉大力打击、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与食品安全问题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多样化作用,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底层消费者自身权益,避免多样化违法取材行为频繁出现,科学规范社会市场秩序,确保社会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公正”。基层工商行政部门要根据自身履行的各项职能,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能中具体任务,从根源上科学整治各类违法行为,尤其社会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假、脏、乱”问题,综合政治各类不良风气,对于关键性环节来说,要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一系列不合理经济行为打击力度,比如,走私、传销,全方位动态监管市场流通环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使地区各类产业不断发展,尤其核心产业,促使地区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四)加大部门制度建设力度 从某种角度来说,职能科学化转变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一系列职能转变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必须坚持相关原则,立足基本国情,根据自身各方面运行情况,优化完善已构建的制度,要从不同角度入手优化完善各项制度,监管制度、执法制度等,优化完善管理方法、执法方法等,确保内部各方面数据信息更加透明化。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积极参与到制度建设中,要根据各方面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优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市场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化,将内外部监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学引导社会大众舆论、媒体,借助多方面力量,促使当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多样化职能。在此过程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建设自身制度,注重内部各方面信息的透明化,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市场运行环境,借助社会大众的力量,科学监管内部不同岗位人员,使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优化利用多样化的监督管理手段,将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此外,我国立法机关要根据将各地区各方面情况,制定科学的法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点、性质、职能等,制定合理化的整体规定,将制度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多层次科学实施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时汇报日常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情况,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不断加快地方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力度。 (五)优化完善工商法律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作为法制国家,我国必须统筹兼顾,运用发展的眼光,根据相关规定,站在执法的角度优化完善工商法规体系,有效指导一系列职能转变工作,确保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能够借助工商法律体系,开展多样化的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科学惩治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在职能转变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各方面影响因素,多层次培养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终身学习意识等,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以及较高的专业技能,多层次培养他们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养,成为新时期所需的“高素质、高水平”专业执法人才,更好地作用于职能转变。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性不断显现,必须将其放在关键性位置。我国必须全方位客观分析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运用发展的眼光,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工商法律体系,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全方位科学引导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认识职能转变,科学转变落后的管理理念,合理设置职能,简化内部职能,注重职能分工,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等。以此,确保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顺利转变,充分履行自身多样化职能,实现最大化的职能效益,不断提高自身为民服务水平以及能力,维护好社会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社会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不断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 作者:周鑫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大数据技术下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 摘要: 网络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将人类推入了大数据时代,近几年,随着信息处理技术发展日益成熟,大数据技术逐渐被应用到各个领域。本文首先介绍了大数据技术的概念,然后分析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现状,最后提出了大数据背景下优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几点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大数据;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资源 1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产生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医疗、教育、金融、军事、国防等,不断推动着社会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一个和数据联系比较密切且频繁的工作,包括对各个工商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备案管理、执行各种工商法规等,并且要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归纳、处理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想要顺应时代的潮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必须将现代的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助推企业的规范化稳定快速发展。 2大数据技术概述 大数据技术是在庞大的数据信息资源中进行分析、处理和检索等过程,提取出对当前工作最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大数据技术具有以下特征: 2.1处理数据的信息量巨大 如今我们所说的大数据比以往我们所说的海量信息的数据量还要大的多。谷歌公司每天要处理超过24PB字节的数据,这意味着其每天的数据处理量是美国国家图书馆所有纸质出版物所含数据量的几千倍以上。 2.2数据类型多样化 在大数据中数据类型错综复杂、包罗万象。其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结构性数据、非结构性数据和半结构性数据等。如表格数据、图形图像数据、音频视频数据、金融交易数据、电子邮件数据以及通过聊天工具产生的数据等等。只要我们可以接触到和了解到的数据几乎都可以囊括在内。 2.3大数据信息资源的价值参差不齐,不好确定 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实时分析功能将大数据信息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地体现出来,为企业的稳定快速发展提供最有效的数据资源。四是处理数据的快速高效性。如今,数据的网络传输技术已经可以实现远程实时数据流的控制。大数据必须有很高的扩展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相匹配,才能发挥出其更大的利用价值。 3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现状 3.1以传统工作模式为主,大数据分析不到位 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引入信息化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方法,但是在工作模式上仍然比较传统。在进行数据信息统计和分析的过程中仍然按照填表、存入电脑、统计分析三步走的传统工作模式。另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收集数据信息方面没有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专业的大数据技术人员网络传输技术做支撑,在数据处理方面很难做到对有利用价值的信息的高效检索和提取。 3.2对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的采集与应用缺乏技术支撑 像图像摘要技术、互联网搜索拦截技术、图像识别技术、磁盘恢复与解密技术、数字认证技术等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应用和数据,在工商系统既无采集也无积累。由于没有充足完整的数据信息量做支撑,工商信息化还处于相对简单和小规模的阶段,依托海量数据或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应用、动态应用暂时还不存在。 3.3基础设施尚不能满足处理大数据信息资源的要求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现有的宽带传输速度难以支撑大数据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有效传输,硬件设备的云计算能力、联机处理能力、大用户量访问承受能力都还有待尽快提高。视频设备、电子监测设备、语音设备、移动电子设备、传感设备等新型应用还有待深化和普及。 4大数据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的优化策略 4.1创新工作模式,提高信息共享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商行政管理传统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企业发展速度的要求,必须进行改善和创新,首先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信息共享意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传播速度,实现信息的有效价值最大化。其次是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这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关键所在。必须加强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批专业化素质过硬、技术能力突出、创新意识较强的团队,实现大数据信息的高效采集与反馈,及时规避不必要的财产和人才损失。 4.2引入现代化数据信息采集技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信息处理意识,提高对大数据技术的重视程度,积极引进先进的大数据信息处理技术,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统一的工商系统信息技术基础标准、信息资源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六个方面。从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来看,它们必须是能够满足宏观决策层面对大数据进行归类、统计、分析的需要,工商部门主要的市场准入、监管、执法指标的核心数据采集标准;必须是能够兼顾微观监管执法层面迅速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地方性需求的需要,真正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现代化信息管理。 4.3完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的不完善直接影响着工作的进程和工作效率。国家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仅是在数据采集方面,还要在归纳分析方面进行作业。建设好基础的硬软件设施,有效保证云计算等各种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就一定能够有效的保障大数据技术合理的运用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资源上。 5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同时也给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想更快地适应大数据技术的时代,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大数据信息处理技术,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实现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的通畅进行,从而节约成本、提高工作的时效性。相信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会变得越来越科技化,越来越智能化。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此过程中,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对于其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终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发展;作用;研究 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合法性,政府部门针对企业发展现状,进行一定的行政监管。在此现状下,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有效地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并且推动经济的发展,成为当前政府部门以及研究人员长期研究的课题。在此背景下,笔者针对当前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简要的剖析研究,以盼能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发展提供参考。 1.工商行政管理特点 1.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工商行政部门针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行政管理监督。此类行政管理监督在实施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强制性。此类强制性,主要为法律方面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权力。通过此类措施,强制性的进行企业发展的监管。实际落实的过程中,此类强制性适应于任何性质的企业。以此体现,法律的全面性和公平性。1.2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除去行政监管权力外,还具备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力。此类处罚权力,主要包括缴纳滞纳金、罚款,性质严重可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因此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权力,也为主要的作业特点之一。此类权力在应用的过程中,有效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落实效果。 2.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新时期背景下,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现状较为良好。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实际发展中存在的策略性问题,起到了良好的改善作用。并且对于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平衡经济的发展、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引导提升企业的发展方向、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加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作用,笔者进行简要的分析介绍。 2.1平衡经济的发展 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区域环境现状,经济基础现状等。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总量的差异度较大。在此现状下,为了有效地改善此类现状,并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工商行政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相关政策的调整。针对企业开办的优惠政策,进行有效的改善。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目的,保障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并且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有效地改善了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 2.2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实际收益现状以及经营现状,对于后期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因此部分企业在为了保障自身收益,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违规作业现象。针对此类现象,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通过针对企业运行现状的监管,以及相关的年审计划。有效的监管企业的经营合法性,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稳定推进,保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合法性。 2.3引导提升企业的发展方向 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除去因市场自身需求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政策类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也较多。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决策等方面的影响。部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市场变化的反应度较差。无法有效地跟进市场的发展,最终造成了企业发展缓慢,甚至面临市场淘汰的现状。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部门在此现状下,通过有效的行政引导监管。能够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发展现状,并针对企业的改革升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得企业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稳定性。 2.4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经济的发展由若干企业的发展组成,因此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现状一定程度可以体现经济的发展现状。因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通过企业的稳定发展,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使得企业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决策现状具备较强的准确性。 2.5加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在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整体的发展现状较为良好。但在细节方面,由于法律监管落实的问题,部分企业还存在违规作业,违规经营的现状。最终造成了区域市场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存在较大的问题。针对此类现状,工商行政管理通过宏观监管调控,有效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并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以此发乎监管法律的权威性,促进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6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经营目的为盈利,盈利的主要对象则为广泛的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在监管的过程中,通过对企业市场运行现状的监管。企业如在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出现消费欺诈现象。消费者可通过工商举报的方式,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良消费现象的举报。工商行政部门,则针对举报现象进行处理,最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结束语 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稳定收益意义重大。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具体分析,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主要为经济平衡发展、经营合法性、市场良性发展、经济发展稳定性,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宏观分析,工商行政管理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市场化的合理推进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沈宏达 单位:杭州卓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研究 摘要: 基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下,为了确保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逐渐提高了对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视程度,但是,基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新时期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实现相应管理方式的转变与创新,以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并助力于市场经济秩序监管机制体系的完善搭建,亟待解决。本文基于新时期背景下,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如何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研究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确保社会经济实现有序且健康发展,就需要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思想,实现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的创新,进而才能够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强化自身的监管执法水平。而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则成为了工商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管理环境的最佳途径。 一、当前市场经济所呈现出的基本特征 对于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而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是以自身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来服务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具体监管对象为市场交易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要想实现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的充分发挥,首先就需要明确市场经济体制所具备的特征,具体而言,共性特征包含了:以市场机制的运行来促使生产要素实现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实行的是自主经营且自负盈亏;同时,政府作为调控主体,不允许进行直接干预,而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依法进行。所呈现出的特殊性为:基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的、按照现行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同时,以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了统一开发且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并实施了法治经济。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与当前所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工商管理工作中,呈现出了较强的政策性与综合性,承担着行政执法之职能,且涉及到了各个领域。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想充分发挥出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承担起自身职责。而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多变性,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第一,基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形式下,加上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步伐的逐步深入,促使相应监管主体成分与结构随之发生变化,且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第二,随着营销网络格局的形成,整个营销市场变得更加得开放,且相应的营销渠道也越加的多样化,而这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相应监管的市场范围扩大;第三,在现代化经营模式下,经营方式随之呈现出了信息化、网络化等特点,而对于工商管理工作的开展而言,同样需要在市场监管中提高科技含量;第四,在国际市场形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竞争越加激烈,工商执法监管的难度加大。 三、新时期工转变商行政管理方式的对策 (一)转变思想并实现对市场各类主体的全面监管 在思想的转变上,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与相应秩序理念的基础上,明确在新形势下工商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并实现监管对象与范围的科学界定。在此基础上,实现实现思想认识的统一,也就是要按照党中央的指示与要求,提升自身的大局意识,以切实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还需要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针对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竞争与交易等行为实现全面监管,并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以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公平竞争。 (二)实现监管执法方式的创新 在传统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因管理理念的滞后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性,使得静态的事后管理方式弊端随之凸显,相应行政执法与监管的质量与效率偏低。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下,要求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动态化管理理念出发,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管相结合,以系统化管理的实现以及相应内部职能机构的合理设置,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自身监管与执法职能的全方位落实,确保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且健康有序发展。 (三)依法行政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在实际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于“三个有利于”下实现各项监管执法活动的开展,在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实现对市场各个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各项登记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促使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竞争中,针对三无企业加大执法力度以实现彻底取缔,同时进一步开展打假打私,在反不正当竞争的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对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针对传销等活动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下,对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需要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在明确市场经济现阶段特征以及自身工作所面临挑战的基础上,积极转变思想,实现对市场各类主体行为的全面监管,并进一步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依法行政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此来发挥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高彬 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浅谈 1.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在工商管理的职能定位上和市场失灵上来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为:(1)从职能定位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间接的促进着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工商行政部门通过维护市场进入规则,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格,这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其实,有企业为了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经济资源和市场份额进行排他性的抢占,正常的竞争行为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破坏和扭曲市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正常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有序,创造有利于市场供求机制的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环境。(2)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贯彻产业整车,优化产业的机构,引导经济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合理整合重组,优化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配置,避免资源的低效配置,保证市场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2.改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2.1高中层以宏观启动为主,保障资源运用的优化 在整个的工商部门,高中层需要决策启动大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首先,工商管理的管理者需要明确国家政策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各个实处需要高层协调工作,但是也要为基层执法机构编制良好的条件,使得企业获得更优秀的人力资源。其次,工商系统内资源配置的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高、中层慎重决策,例如出企业内出现财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或者是“倒挂”现象的,这些需要很大调整的情况,中高层需要经过慎重严肃的讨论,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企业度过这一难关,保证企业能够快速的恢复正常运转,健康快速的发展。最后,高中层需要统一规范,通过详细的整合,改善企业内资源管理体制,做到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的装备配置和管理规范,保证从上到下根据统一的体制进行,促进了企业的统一化,保障了企业井然有序的运行,如果企业出现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来解决问题,保证企业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 2.2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确保企业正常运行。同时在基层一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加强对其编制的扩充,使得执法机构和人员适应高密度和大强度的执法需求,积极推行职能转变、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保证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体制的进行,强调企业内层级分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中高层需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实施国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灵活变通使用,并且还要定期对中高层人员进行专业水平培训,加强中高层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中高层人员需要集中精力依法行政,把应该下放的权利大胆的给基层人员,把该管的事务落实好,积极引入干部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机制来对中高层人员给予压力和动力,使得各类人才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使得人才价值的体现。工商行政部门还需要将高校行政作为最终目标,积极消除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利因素,解决作风问题,改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而追求科学合理的企业体制。 2.3提升行政管理的水平,保证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 无形资源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现代资源的核心部分,它的潜能巨大,通过在各级工商部门各个行政环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先进手段,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等技术成果,将这些技术成果应用到行政管理中,灵活运用其中,保证企业的装备水平和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减轻了管理的压力。同时,国家还要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努力解决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减少随意执法造成的行政损伤情况,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力量引导企业内资源流向,合理利用这些无形资源,保证企业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成果,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3.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对资源配置问题重视起来,通过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企业对资源的需求,使得企业各个部门能够合理运用到资源,不会出现资源短缺现象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都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 作者:韩思佳 单位:东北石油大学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网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现状分析 一、网络经济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工商行政管理的最大难度在于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体制特征。如何将体制监管从内容上和手段上向国际通行规则不断靠拢,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另外,对网络经济的监管,所面向的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其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网上购物问题,还涉及其它在有形市场中都很难解决的问题。另外,网络中病毒传播,黑客侵入等这一系列问题始终是网络的一大弊端。在这样一个更复杂更广泛的监管空间中,工商行政管理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只能独自探索着前进的道路。 二、网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现状 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发达市场经济形式,由于其独特的运营环境和特有的依托技术,使其超出了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范围,造成了一定的“规范真空”,这常常使得网络经济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常常无规可循,无法可依。针对网络经济的诸多特点,网络经济亟需的合法性规范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网络经济中身份确认机制亟需完善。所谓网络经济中经营者身份的确认就是在交易之前,确认每一个当事人的身份并且划分出交易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传统的经济形态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企业户口,有着完整的企业档案和相应的执法手段,长期以来在有形市场中很好地完成了确认经营者身份的任务。但是,网络经济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是虚拟性,在虚拟的环境下加强公平性和合法性,就必然要求对经营者的身份有明确的确认。在目前的网络经济中,网络经营者的身份确认制度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这一范围也还只局限于企业内,并未形成整体网络经济的普遍规则。 2.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清。网络经济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的催生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其所遵循的现有的规则大多来自于市场需求,政府的干预十分有限。现状则是在传统的工商管理机制下,对网络经济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混乱,并出现管理盲点等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建立独立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的技术,设立有针对性的规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办法。 3.网络经济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秩序为原则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建立公平竞争的秩序十分重要。这是网络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网络经济的出现使得人们熟悉的领域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传统经济形态中合同的有效性如何在虚拟的网络经济中实现。而这些新问题都是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和打击不正当行为的关键点。显然,如何使网络经济能健康长久的发展,光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工商行政部门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经济发展的保障 目前网络中存在着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的便利谋取私利,做出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事情的现象。例如,频频散发的广告谣言,盗用他人信息资料,仿制或者截获他人证书文件等。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对网络交易的可信程度和可靠程度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市场经济是信用市场,网络经济以其独特性更为强调信用。所以,对网络经济信用的损害会直接影响其运行和发展。为了杜绝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发挥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在源头上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严密监管。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要从工商干部自身的素质提高和监管手段的创新两方面进行。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工商执法队伍。首先,建设网络化的工商管理系统必须要有优秀的计算机人才。由于网络经济的迅速崛起,造成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没能与行政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其次是要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克服信息技术部门仅仅作为一个技术单位而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思维误区;最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组建专职监管网络经济的职能部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经济范围的不断扩大,网络中的侵权、恶意欺诈等犯罪中运用高科技手段越来越多。对此,必须要有来自专业监管部门的防范和遏制。 2.适应新形势,监管好网络经济。网络本身是自由的、共享的,但是网上交易行为必须规范管理。我国的网络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因此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应早做研究,提前入手。(1)抓好网站的准入关由于网络经济的监管空白,个别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在网上进行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交易,企业由此获得的收入则属非法收入。对于未办执照的企业或个人建立的网站,由于未做工商登记,在网络交易中的所得收入会造成税收流失严重。因此,规范网站的主体资格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国家都十分重要。(2)创新监督管理手段。网络经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形式,它的公平竞争秩序需要法制化的管理。目前,有些问题直接出现在了我们熟悉的领域,比如对广告、合同管理、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等等。监督管理好网络经济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完善系统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做到以网治网。(3)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综合执法工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主管部门,与公检法、税务、技监、银行等部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些部门间的联网将有效地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使部门协作更加密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加强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加强网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 首先,通过对经营者之间进行联盟组织,打造网络行业自律平台。在工商行政部门的引导帮助下,将在网络经济中比较权威的几大网商进行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打造良好的网络经营者形象;其次,建立和完善工商网站并进行统一标识。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简化了传统管理中费时费力的审批过程;最后,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和透明化。逐步将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成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本文作者:林旭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资源探析 【摘要】信息分析技术日益发展进步,大数据处理技术也要随之增强。从大数据中搜集到有效信息并通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其作用,得到国内外的一致认可。本文通过介绍大数据技术时代,分析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资源 1前言 科技发明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跟紧时代的步伐,才能有效地创造我们的价值;找到行之有效的数据处理方式,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大数据技术已经逐步推广到全球,得到了工商行政界的广泛认可。进行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能帮助各界迅速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 2大数据技术时代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新崛起的云技术在全球兴起,大数据技术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何为大数据?指的是没有固定结构且信息量巨大的网络数据。其数据通过深度挖掘以后,往往作用巨大,但是处理起来十分麻烦,没有专业技术的人才根本无从下手。俗语有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数据的出现,让智慧的信息技术人才有了用武之地,他们发掘出了大数据技术。而所谓的大数据技术,顾名思义,就是运用各种信息技术,从数据庞大的数据库里快速有效的搜寻到有利用价值的信息的一种技术。首先,大数据容量巨大。很多大数据已经不能用现有的亿万来表示了,科学界甚至用亿亿亿字节来表示大数据的容量。第二,大数据类型多样。伴随着各种信息技术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人们的电子产品从最初的语音通话产品到现在的视频通话产品。录像带、手机、摄像头、计算机以及各式各样的音频视频设备在不断生成不同的数据,数据类型分类已经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了。第三,大数据价值不定,难以掌握。不同的电子设备生成不同的数据,各种数据交织混合在一起,数据在接收以后还要经历破译、解读和分析的过程,一天的数据里可能只能提取到几秒的有效信息。大数据的这三种特性,给大数据技术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面对这些难以克服的挑战,又只能迎难而上,在数据洪流前,大数据技术只能迅速处理,在极短时间内搜寻到最有效的信息。中国政府对大数据技术也是持续关注,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是了《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并把信息处理技术作为四项关键技术创新工程之一。处理大数据,不仅是加快信息技术的必然选择,更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 3工商行政管理的现状分析 3.1以传统运作模式为主,缺乏大数据分析 从现有的工作模式和材料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管理方式依然遵循传统运作模式。在统计和分析数据方面,依然是通过填表、存入电脑、统计分析三步走的方式。运作模式一成不变,信息共享和有效信息的保留都有着很大的问题。目前,中国各地的监控信息系统有了一定的发展,各种监控设备层出不穷。在视频和音频的收集方面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然而,目前的工商行政界依然坚持结构化的收集分析。对于社会信息系统的大数据,由于没有技术支撑或者是技术不完善,难以进行深度挖掘和利用。又因为没有科学的框架构建,在数据的处理上,很难完整的划定各界需要的数据,也就不能有效的处理传输各种信息。 3.2基础设施不完善 虽然光纤在社会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4G传输技术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由于成本问题,数据的大规模、高质量传播还是一项重大问题。硬件设施影响着云计算能力,当有大量用户同时涌入数据库的时候,云计算通常会出现崩溃。同时,由于联机处理能力不足,很多数据都只能通过地方处理,难以做到在一个大型系统中收集分析不同的数据。在软件方面,社会软件良莠不齐。由于部分小企业的急功近利,生产出来的软件往往出现安全问题。各种软件之间的恶心竞争,很多信息无法进行整合分析,整个信息社会依然是一盘散沙,削弱了了信息的整体效用。在大数据技术领域,我国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工商行政界的信息资源不能完全的整合利用起来。信息技术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大数据技术的缺失,深层次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抓住机遇,掌握大数据技术,有目的的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处理数据的能力,对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4解决问题,增强处理能力 4.1改善运作模式,加强信息共享意识 传统运作模式已经淘汰了,必须转变观念,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意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结构化数据已经不能够满足信息需求。第一,信息共享。信息的交流共享,尽量让信息的有效化程度达到最大化。对于关键紧要的信息,必须加快传播速度,及早传达到各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大数据分析。当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构建信息框架。各界应该积极招聘大数据技术人才,在海量数据中迅速搜寻有效信息,并及时反馈。做好这两点,当某个公民有任何违法行为或优良作风,通过信息的分析和共享,及时通晓各界,能有效避免财产和人才损失。 4.2改进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且重要的工程。结构化的数据采集,就全国而言,中部和东部地区已经基本完善了。目前各区域都存在缺少非结构化储存环境的问题,甚至局部地区的结构化数据存储有一定的问题。国家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仅是在数据采集方面,还要在分析方面进行作业。建设好基础的硬软件设施,有效保证云计算等各种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就一定能够有效的保障大数据技术合理的运用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资源上。 5结语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带动我们跟着前进。发展有效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刻不容缓,通过信息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整合数据资源,分析并分享信息,让各部门逐渐实现信息交流。对于公民,能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成本;对于工商行政界,也能够有效的规避风险,带来更多的收益。整个社会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也能够更好地结合在一起,真正的智能生活指日可待。 作者:李佳佳 单位:江苏省淮阴中等专业学校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社会建设策略 目前的市场特征 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将我国的经济前进方向扭转。在我国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以及主要的执法部门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职能机关,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下所遇到的挑战和任务,工商机关应当发挥其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利益。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 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 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怎样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工商部门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执法目的,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不正当竞争现象等,切实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维护国民和国家的利益。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一个国家整体素质的体现,构建现代文明需要工商部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并且要切实保护企业商标的注册权以及专用权,对于非法传销眼里打击。加强执法。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市场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执法,通过对于法律的使用,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并推进法制化建设。 以实现良好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作用巨大,随着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改革深入,市场环境不断的变化,新问题不断产生。工商部门应当提高自我创新意识,在工作中不仅仅要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还应当主动的、进取的对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贡献,努力的再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本文作者:王传义 刘玉华 单位:铁煤集团大明煤矿)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能力提升研究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活动时,实现的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程度。本文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具体内容,阐述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几点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现实困境 加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作为促进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等多个领域快速发展的硬性要求,尤其对于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大幅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受到现实社会中多因素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这一项工作在很多方面上都受到了制约。为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在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过程中,冲破现实困境,选择正确路径,从而实现大幅度提升管理效能的目标。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具体内容 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前提,就是要清楚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含的具体内容。简单来来讲,所谓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就是要求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完成对社会市场经济的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工作,同时相应地消耗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社会资源,最终完成工商行政管理并产生相应效益。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现实困境 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即是提高该项工作的工作效率,同时降低所需费用和缩短工作时间。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受到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人文、地域、自然环境等多个领域的制约,面临着严峻的现实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工作人员工作能力有限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很多与实际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并针对不同的案件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完成上述工作,是一个合格的工作人员或团队应具有的基本素质。然而在很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一些工商人员或多或少存在工作不合格的现象,比如专业知识不完善、做事不掌握技巧、思想水平不达标等。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多次管理培训中,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并在平时的工作中逐渐提升了工作能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其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制约工商人员的体制不太完善,一些工商人员专门钻体制的漏洞,在平时工作中表现不积极,甚至态度懒散,这就给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二)岗位资源的分配不合理 所谓资源分配就是相关机构的划分、工商人员的调动、硬件设施的建设。这几项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有着密切联系,第一,合理划分相关管理部门所在的机构,对工商人员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日常工作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合理调动工商人员,能够最大程度上提高工作质量,加快工作流程,激发工作积极性,这对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建设工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第三,硬件设施的建设作为能够正常工作的基础,是每个部门都极其关注的问题,例如部门领导鼓励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不断改进信息技术,从而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大幅度提升。然而,就当前形势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别的职能差别不明显,这就造成了上下级别间分工不明确的现象。还有,由于权利分配不合理,很多部门如机构内部、市场交易、个体等都持有执法办案权,因而常会出现重复处罚、处罚力度标准不一的问题。另外,由于上下级别不同,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不合理,导致资源上的分配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三)工商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正处在由原来的垂直式管理向交由地方管理的改革过程中,然而由于许多部门间分工不明确,以及地方上社会背景复杂,政府部门权利过于集中等因素,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权威性不足,大大降低了管理效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是指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各部门逐渐形成的价值观、行为方式、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和服务态度、文化水平等,即工商部门的软实力。近几年,我国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建设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发现不同地域对工商行政部门的文化差异很大,在管理工作中的价值观、执法观念、服务水平等方面上无法统一标准。这种文化上的差异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多麻烦,大大制约了管理效能的提升。(四)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技术等设备急需更新由于在信息技术方面上的投资力度不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人员,导致其工作模式落后,效率远远低于现代化要求。具体问题有:硬件设施缺乏,如计算机的数量不足,互联网普及度低;各地区所用的信息软件不统一,区域间联系脱节,致使信息无法及时更新,增大了工商人员的工作量,因而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也就阻碍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建设进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工商人员的文化知识和思想水平 一个人的文化知识和思想水平直接决定了其行为方式。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工商人员的文化知识和思想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贯彻高效能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的口号,最大程度上发挥全体员工的工作能力,更好更快地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工作。具体来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应接受“民为主”的思想,彻底抛弃之前“官最大”的腐败思想,要时刻铭记任何的工作都是为了人民,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实施到实际工作中,关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领导的利益。只有改变以往错误的思想观念,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才能加快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应逐步转变其工作性质,实现从监督管理型到服务与监管并存的转变,合理结合服务与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在监督和执法的同时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有,要抛弃政府代表权利这一思想,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本着负责的态度完成监管工作,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等领域的常规运作。 (二)加大对工商人员的培训力度,建设一支高效队伍 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由工商人员完成,因而其内部员工自身素质直接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提高工商人员的素质是一项关键性工作。首先,针对不同部门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目标并详细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争取通过培训来提高工商人员的专业技能;其次,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挑选各部门的精英人才,并将这些人联系在一起,组成精英团队,加大对精英团队的培训力度,培养出一支专业技能高、业务性强的队伍;还有,制定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对精英团队加强思想教育,并提高其工作福利以此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这些举措将会极大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建设工作;此外,加强对高阶层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管原则,从而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建设提供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合理设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并对其内部结构进行改革,将有效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为此,政府部门应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现有矛盾,对其组织部门和权力部门进行职责和资源上的重新分配,从而最大程度上提高各部门信息的准确度。除此之外,这种针对职责和资源两大方面的改革,还应以目前社会市场经济的需求为前提,保障各工作部门之间相互紧密联系且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四)争取创新,从各方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 所谓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即缩短有效的工作时间,在低消耗的前提下提高工作质量,获得最大的收获量。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大胆创新现有体制,提高生产效率。以创新为主要手段,改变现有的工作方式,比如将新型的信息技术加入到日常工作中,提高工商人员的服务理念,以正规流程实现各项消费透明化等。总而言之,创新的目的就是要消除传统模式下形成的不合理收费、监督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争取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逐渐服务化、正规化,最终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效能。 (五)改革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体制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经济警察模式、公平交易委员会模式、市场行政监督管理局模式。以上三种模式各有长处与不足,我国在借鉴国外模式时,应该吸收国外模式的长处。目前,我国监管模式采用市场行政监督管理局模式较为符合我国国情,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监管需要的大部制,解决权责不清、各自为政问题,解决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协调监管问题,努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四、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效能已成为政治和经济的双重需求。然而,由于受到市场、社会环境、文化、政治等领域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工作人员自身能力有限、岗位资源的分配不合理、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文化建设工作不统一、信息技术落后等现实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提高工商人员的文化和思想水平、建设一支高效队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理念和改革工作方式等路径选择,从而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 作者:欧罗荣 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 中央决定国家工商局提升为正部级单位,中央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监管地位的思路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在中央这个大思路的指导下,如何把握机遇,既担负起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历史重任又实现进一步的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个工商干部面前的大课题。通过实践我们感到,尽快实现信息网络化建设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全面发展的当务之急。下面我想对此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一、信息网络化对整体工作的覆盖与统帅 我们在谈到信息网络化的时候,往往习惯于将它看作是局部的工作,只是关注它在局部、在技术层面上的作用。这种对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是比较肤浅的。近10年来,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为代表的一大批高科技的出现,掀起了一场社会革命。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化工作正在逐步由局部性工作发展成为全局性工作,并成为我们在新世纪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工作职能拓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知识含量、技术含量,以及队伍建设这些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未来方向的工作上,信息网络化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信息化与工作职能调整 前不久,江总书记就简化行政程序,促进经济发展,取消或减少各类审批的问题发表了讲话,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中央在提醒我们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以往的很多经济管理模式将有一个较大的转变。很多我们过去习以为常的管理职能,比如:查处超范围经营、防止抽逃注册资金、打击投机倒把、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等都会有所调整。同时对企业经营身份和信誉的管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会逐步地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这个过程,将逐步成为在更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职能更清晰、办事更有效率的行政管理部门。 要完成这样的大规模的工作职能调整,必然需要我们在人力和物力投入、立法准备、技术保证等各个方面协调推进。而其中技术保证———实现信息网络化,将起到统帅全局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实施精简机构和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工商部门为强化职能所能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会非常有限。只有技术的投入,为我们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用技术上的首先突破,带动全局职能的扩张。具体的看这种职能的扩张,主要会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强化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较广的监管领域和监管权限。但在实际监管上,有限的管理力量在广泛的管理领域和数量庞大的管理对象面前,无法进行有效深入的管理。比如,一个违法当事人可能被工商机关的五、六个部门都查处过,但由于各个部门互不通气,可能每次都会把这个当事人当作初犯,从轻处理。又如,监督部门正在立案侦察,登记部门却因为不知情给当事人办理了注销手续。类似的问题在我们的监管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这其中固然有工作方法、工作程序衔接上的问题,但更多的则是源于我们监管手段的不足,导致无法充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如果每个管理干部手中都有关于每个企业全面的管理资料,这些问题的解决就可能会容易的多。以往可能由于建立这样一个纸制的档案库成本过高无法实现,但现在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可能。大家不妨设想一下,在电脑上输入一个企业登记号,就可以了解这个企业几年的全部纪录,这对我们的监管力度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第二,拓展监管领域。我们提出走进网络经济口号的目的就是要针对职能大力开展信息网络化建设。干部不会使用计算机,单位没有条件上网,如何能够介入网络经济的监管呢?要管理好网络,手段就是“以网治网”。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用高科技的信息化手段武装自己。工商部门要有自己的网站,要实现和当事人的网上交流,要有手段借助网络来发现、打击违法行为,这些哪一点也离不开信息化。现在我们全国工商系统正在开展针对保险、金融、电信等行业垄断行为的打击、查处。这些工作中我们所面对的管理对象和以往有很大的差距,他们的信息化水平都很高,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借助现代化手段实施的,而且是全国范围的。我们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管理网络,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那么工商部门的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也就只能望洋兴叹,在原地打转转。 第三,增加管理手段。信息时代,信息和技术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资源。对它们的运用分析可能启发、派生我们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方向。比如说,实现企业监管信息的全面披露,对企业进行信誉管理,就是信息化工作对管理的深入促进。我们对企业的各种管理行为都是记载在公开信息中的,但是以往这些信息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披露渠道,只好躺在机关文件柜里睡大觉。现在,有了互联网,这些信息都可以上网公布出来,从而组成对企业信誉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在公布企业信誉情况,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也就多了一种监管市场的内容和方法。更进一步地讲,我们可以建立高技术的平台对企业进行身份认证管理。以后对每个企业的经营身份我们都可以利用网络即时监管,而且可以一步到位,做到用点击鼠标来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年检以及吊销。借助信息网络化的帮助,我们的管理将逐步成为信息快捷、监管严密的网络。 第四,扩大服务范围。我们工商部门正在努力改变“重监管,轻服务”的工作方式。我们已经逐步认识到服务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非常好的管理方法。网络在这方面使我们的管理方法更加丰富了,比如:我们的网上年检、网上投诉,可以让企业足不出户地申请、办理有关政务。现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登记部门正在开发有关登记手续的咨询辞典和登记流程的公示程序。当事人通过网络就可以全面地咨询所有登记业务,还可以及时了解《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在受理、审核、打照等环节的情况。再比如,我们利用网络给企业提供身份认证服务,这不仅仅会方便企业,还对我们打击假冒、伪造《营业执照》有非常大的帮助,实际上这也就是在服务的同时实现了“软管理”。 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部门都在积极寻找新的监管领域。网络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对自身的管理思路、管理领域、管理方式进行重新调整、定位。这使我们各个政府部门都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将来哪个部门在信息化工作上能脱颖而出,哪个部门的职能、地位就会加强,就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二)推动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队伍素质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工商部门一直没少下力气,但是目前看,工商部门在队伍建设上的方法比较单一。而信息网络化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改变这种情况、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的新途径。 第一,提高干部知识水平。现代社会中,计算机水平是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体现。如果一个干部能够学习好、使用好计算机和互联网,他的知识水平必定会有一个很大的飞跃。信息网络化工作就是将日常的工作业务和计算机结合起来的最好途径,它会让每个干部在不知不觉之中就和计算机交上了朋友。我们在开发“业务办公系统”的时候,有6000人次的干部进行了深入的参与。结果这个程序开发出来之后,我们就有了数千名能够熟练运用网络的骨干。而这些同志在信息化建设中培养起来的学习、思考、交流的方法,更是让他们受益无穷,不断推动他们学习、掌握其他的知识、技能。网络凝结了当今世界的知识精华,它同时也是最强大的学习工具。天天工作在网络环境中,自然会对人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只有在水中才能学会游泳,信息网络化建设就是为我们的干部提供的最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规范监管程序。应该说我们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的过程中,是拥有很强的职能的。保证职能的依法履行,防止内部的各种暗箱操作,是我们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网络的特点正好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这一目的。计算机程序是不讲人情世故的,它总是严格按照规定好的程序运行。这就给我们利用计算机程序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将尽可能多的管理流程转变为利用网络实现,就可以大幅度减少个人作弊行为。同时还利用网络的各种日志将每个人的工作详加纪录,这样不仅在有问题时容易追查,平时也会起到威慑和督促的作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是一个队伍发展的前提。从愿望上讲,我们希望每一名干部都自觉自愿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管理的角度上,我们必须防止个别害群之马进行破坏的可能。现在网络为我们提供了管理手段,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各种违法的发生,这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 第三,接受社会监督。江总书记提出要以德治国,落实在我们行政管理上,首先就是实行管理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这一点上,仅仅依靠橱窗、板报的形式,是远远不够的,互联网是一个新途径。去年年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处室、各分局按月在“红盾315”网上公布本单位的工作信息,以促进办事制度的公开。现在我们进一步要求每个处室和分局要在网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将所有与办公有关的政务文件全部公开。我们提出的要求是“没有密级的文件都必须上网”。现在有同志担心,上网公开业务信息会束缚管理,甚至还有同志认为凡事都公开,不利维护我们的形象。这是一种讳疾忌医的想法,我们为人民服务就要首先向人民讲老实话。过去没有互联网这种方便的技术手段,我们还在千方百计地建立公开的社会监督机制,现在有了互联网,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将我们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所谓网络经济、信息革命也是一场对意识形态、思维方式的革命。通过互联网,世界空前紧密地联合了起来,我们必须适应世界性的游戏规则,努力向公开、透明、服务大众的现代政府的方向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时展的需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就是所谓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挑战。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工商局,服务百姓,就是我们面对这一挑战做出的回答。只要我们能够更多让群众满意,让企业满意,我们的事业就永远不会停步。 监管职能的扩展,队伍素质提高必然会推动我们各个部门进入良性的工作循环,带来更多的其他效益,比如:队伍形象的改善、人民群众的支持。这种模式就是所谓的“信息技术的收益溢出”。中央提出“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就是看到信息化这种龙头作用。信息网络化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使它能够肩负起带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重任。 二、信息网络化的主要任务构成 信息网络化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此我们应该心中有数。北京市工商局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一个“三网一体”的信息网络化建设格局。“三网”第一个是我们的内部办公网络———“金网”,它主要是提供无纸化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第二个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的工作平台———“红盾315”网站,它主要实现和管理对象的网上交流,开展电子政务。第三个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平台———“中国红盾”网站,它主要是将工商信息社会化。在建设这三网的过程中,我们的信息网络化工作逐步集中到了: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网络监管等三个主要任务上。 (一)办公自动化 目前,许多单位或多或少的都在开展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动手比较早,现在以“金网”为核心,市局、分局、工商所的三级网络结构已经基本上建成。在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有三个问题最容易被忽略。 第一,无纸化办公。无纸化办公是现阶段办公系统程序开发所追求的较高境界,但是要真正实施无纸化办公,关键不在于技术,而在于能否有与程序相配合的管理制度。我们在办公中已经习惯了传递纸制的文件,并且有一套的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保证。如果我们把办公自动化看成用计算机程序重新翻译一遍纸制文件管理制度,那就要出问题了。很有可能会因此出现网上数字文件、网下纸制公文同时流转的情况,那样网络的效率就无从谈起了。比较好的程序设计思路应该是在详细规定了无纸化办公的目标之后,让程序来优化管理。其中特别要注意:一是相信计算机。现在银行间巨额资金的转移都依赖网络,我们的公文流转又有什么好担心的。二是一定要坚持无纸化原则。除了必须由纸张传递的文件外,其他公文都应在网上运转。 第二,部门之间的相互通联。信息网络化后,每个部门都要有自己的业务办公程序。根据我们以往的办公习惯,一般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是没有很多固定的业务联系的。如果我们简单地将这种状况转移到网络程序的开发上,就会得到很多相互不能够共享的业务办公系统。这是与网络的原则相违背的。对于网络来说,它的使用者越多,网络的整体效率和每个使用者的收益越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在每一个业务系统之间尽可能地实现信息共享。这里要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以往只是将业务部门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共享的内容公开,现在网络中应该是除了明确规定不能够公开的以外,其他内容都要互连共享。这种公开可能对一些部门的某些权力有影响,但它是我们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试想如果我们连内部都做不到信息共享,又如何能够对外实施对企业身份信誉的管理呢。 第三,充分考虑程序的继续开发。我们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配合监管工作的程序开发势必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希望通过一次程序开发解决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在开发办公程序的时候必须为这个程序的持续开发留下空间。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系统规划,预先思考。很多问题如果不能未雨绸缪,到时候会非常被动。比如,现在很多办公系统都要在每一个应用计算机上安装专门的辅助程序,这就会给进一步的技术升级留下隐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调整一个主程序往往同时要调整每个应用计算机的预装的辅助程序,这在应用计算机数量多、分布面大的情况下,是非常不合算的。从我们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上看,对办公程序的改造是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对此必须要有一个预先的、周密的考虑。 (二)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是我们北京市各个政府机关今年工作的重点,对此刘淇市长,孟学农、林文漪副市长等领导都有过重要讲话。去年北京市工商局尝试了网站备案、网上年检和网上投诉等电子政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感到有两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第一,局域网和互联网的衔接。在无纸化办公的条件下,办公的内网实际上就是整个办公程序的神经系统,一旦被恶意入侵,后果不堪设想。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现在政府部门都被要求采取将内网和互联网物理隔断的方法。从安全的角度看,这种方法确实是达到了目的,但是这也给我们的电子政务的开展留下了非常大的难题。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要同企业、老百姓打交道,因此它必须借助外网。但同时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的关系又是密不可分的,每一个电子政务的项目或多或少的都要有办公自动化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内、外网的衔接就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按照内网、外网实施物理隔断的原则,内、外网之间的信息传递只能依靠拷贝磁盘的办法。这种落后的方法是不能够适应网络上大规模信息交流的需要的。对此我们认为,网络时代共享和联通才是发展的方向,打开局域网是一个迟早的问题。总不能害怕有贼,就不在房子上开门。越是固步自封,就越会落后,只有知难而上,才能在工作中获得进步。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地来。我们可以先将一部分内网上的工作转移到外网上去。我们刚刚开发完的“互连审批”程序就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我们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审批程序放在“红盾315”网站上。下一步我们要将12315直接搬到网上,各级消保干部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消保干部的工作纪录,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统计汇总也一律要在“红盾315”上完成。这样既直接向社会公布政务、办理政务,也同时接受监督。我们想如果这样一条路能够走得通,那么我们就会逐步将“金网”中的程序“复制”一份到互联网上,让一部分内网工作在外网上实现。同时只在“金网”中保留重要的数据库和文件以及必要的办公程序。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后,我们就能够比较稳妥地实现内、外网的衔接。 第二,投入、产出的协调。从现在的技术水平上看,我们工商部门的各项业务基本上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可以实现相当高的自动化程度。于是我们很多同志在开发中就热心于追求尽善尽美,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偏差的。因为一些锦上添花的功能会占用有限的信息化建设资源,影响整个信息网络化的产出。 在企业界有一个“80%定律”。它讲得是“一件工作80%的效果是由20%的投入完成的,而最后的20%的效果则需要另外80%的投入”。从这个观点看,每一项电子政务工作做到70%到80%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少花钱多办事儿。比如,在电子政务中,我们与当事人的交流方式,可以是时时的,但这样成本会非常高。但如果我们是定期回复的(比如一天两次),那样成本就会成倍的降低。效果可能会相对差了一点,但是这也可以起到方便当事人,减少他们来回往返、排队等候的目的。同时,节约下来的资金可以用来开发更多的程序,服务、方便更多的百姓。我们的信息化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工作还有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一点上是不明智的,我们所应该追求的是在尽可能小的投入上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 第三,廉政与效率的问题。电子政务既可以增加办公的透明度,促进廉政,也可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有的时候,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在开发企业登记程序上,有的同志认为应该首先解决政务公开问题,让我们每一个《营业执照》的发放环节都向社会公开。也有的同志认为这项工作不会实际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应该首先开发那些实际操作用的程序。对此我们认为在电子政务的开发上必须坚持效率服从廉政的需要。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驾驭好它,让它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就必须时刻以加强廉政监督为出发点。去年北京市的行风评比把政府各个部门的网站建设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这个做法非常好,我们应该首先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看待电子政务。只要我们能够利用网络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的办公环境,就是最大的成功。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只有廉政才能勤政。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应该贯彻在我们每一个电子政务程序设计的始终。 信息网络化已经在不知不觉之中渗透到了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仅仅将这些表象看成是一个个片断的组合,那么我们可能会像盲人摸象一样不得要领。但如果把它看作是覆盖、统领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的系统工程,我们就会豁然开朗。这是我们面临新时代所要做出的一个何去何从的选择,把握好这个历史性的机遇,我们必将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国际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服务器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即电子商务=Web(服务器)+IT(信息技术)+企业业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即电子网络经济,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扩展: 1、从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软件层、商务中介层。如:网络产品交易、技术支持与服务、信息广告、网上旅行、证券中介等等。 2、从交易对象角度看,延伸到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与政府、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3、从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建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实质上亦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从我国现有的几百家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仍然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并成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完整意义(尤其是已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实现。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和应用分类。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1、网上广告宣传服务。 经营者可利用网上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i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人们纷纷将因特网称为“第四媒体”。 2、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 因特网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电子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讨论组(Chat)、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ec)和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咨询和洽谈,突破了人们面对面洽谈的时空限制,提供了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产品订购服务。 借助网络中邮件系统,电子商务可以实时的网上订购,订购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国的“8848”网站等已实现了订购服务。 4、网上货币支付服务。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实现网上实时的货币支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以采用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在我国,银行系统网络互联性还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工程的蓬勃开展以及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实现网上货币支付服务这一功能的日期将为时不远。 5、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 对于一些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过分销系统送货上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货运公司或邮政部门将货物运送或邮寄到客户手中;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是最适合在网上进行直接传递的,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查询、数据库检索等,它能通过网络提供从商家一端到用户一端的直接、实时的全过程服务。 6、用户意见征询服务。 企业可以十分方便地运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反馈意见,以发现商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动管理服务。 整个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以及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说是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及交易纠纷仲裁等等。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toG) 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4、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toC) 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商检、税务、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我们要尽快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过程的电子商务,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诸如: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互联,实现金融电子化及海关、税务、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化,提高企业上网率,建立安全体系认证结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国家局拟依赖信息中心的“红盾信息网”作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别通过“红盾315信息网”、“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和网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外网)应尽快开通,相应的软件要适时到位: 1、尽快理顺信息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尽早完成数据中心的建立。 由于档案室及有关档案管理人员不归信息中心管理,由于业务处室未承担前期数据整理工作,目前我们在录入企业数据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录入人员无档案管理员的密切配合,业务不熟;另一方面是调阅档案资料不方便。录入工作开展半个月以来,仅录入了完整的外资档案10余户,进展十分缓慢,按此速度无法完成任务。我们正在整理软件子系统的各类表格,表格出来后尚需相关处定指导并参予整理数据。 2、尽快争取国家局相关设备的到位,完善内部业务网的建设。 内部业务网是我局“红盾信息网”建立的基础,而“红盾信息网”又是电子商务监管的平台和基础。据悉,国家局已将我省确认为一期接入单位,预计今年年底有关设备将到位。 3、在内部业务网完善的基础上,配备“红盾信息网”(外网)的相关设备。主要有路由器1台,服务器2台,同步调制解调器1个等。 4、在“红盾信息网”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齐备后,购置国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软件。 5、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国家局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已作了较多的探索,其宽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网站经营者的欢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网络经济组织中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须知》、《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统计处无疑是较早意识到工商部门应及早介入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国家工商局报告了有关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紧迫问题。几个月来,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文件。 目前,我们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关规定,我省工商部门应着手对全省网站及电子商务情况进行调研,并对电子商务与工商职能的关系进行研究,待网络设备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并及时介入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㈠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局应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副省级中心城市另须报省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的大型网站; 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站; 受上一级委托,有条件的(建有“红盾信息网”并有相应软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对在其辖区内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㈡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北京市局有“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福建省局信息统计处本身就是行政处室。 就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我省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直属分局承担。信息中心与直属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为搞好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可以考虑信息中心的部分人员使用直属分局的编制。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论文:社会主义阶段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经济学管理论文:经济学理论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 在当前人才竞争激烈的社会大环境中,高校的竞争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激励人的创造力成为高校核心的发展力和竞争力。因此,针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现存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探寻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方式,对深化高校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尚未成熟,管理重“事”不重“人” 当前高校正处于人事制度改革的转型期,但传统体制下的人事管理观念仍存在影响。传统体制下的高校人事管理把人假设为“经济人”,更多的是看到人的自然属性,比如物质需求,而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如精神需求。人事部门多数管理人员都是非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出身,缺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管理不规范,随机性大,偏重于事务性管理,在管理中往往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中最本质的内容——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和发展人,从而导致了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效能低下等种种弊端。 2.管理体制单一,激励机制无法真正满足教职员工的需求 高校内部考核的内容单一,普遍存在“走过场”现象,考核中的“优秀”指标分配常出现“轮流坐庄”现象,年终奖励中优秀员工和普通员工的奖金拉不开距离,分配不合理导致大家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心理。评上优秀和未评上优秀的员工对激励的结果都不满意,激励机制无法发挥预想的效果。另一方面,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重物质奖励,忽视精神激励。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管理者常常忽视了与教职员工的沟通,校领导沟通的层面仅停留于中层干部,而极少深入基层与教职员工进行交流,基层员工的真实需求没有被真正挖掘出来,因而激励制度也未能有的放矢地发挥作用。 3.人力资源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发 教职工本身缺乏竞争和忧患意识,自主创新性不够。部分教职员工容易满足于现状,认为高校是“铁饭碗”, 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感。工作热情不高,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有些教师因为感到自身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选择跳槽,有些则从事第二职业或校外兼职等。高校教师这种“显性流失”和“隐形流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高校人力资源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另一方面也在削弱高校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二、运用经济学理论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 1.“温水煮青蛙理论”——加强高校人员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 “温水煮青蛙”来源于美国康奈尔大学科学家做过的著名“青蛙实验”。科研人员将一只青蛙放在煮沸的大锅里,青蛙刚一进沸水,由于温度太高,青蛙本能地蹿出锅得以逃生。而将它放入一个装满凉水的锅里,再用小火慢慢加热,青蛙虽然可以感觉到外界温度的变化,却因惰性而没有立即往外跳,等到热度难忍时,它已失去逃生能力而被煮熟。“温水煮青蛙”道出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说明的是由于过分沉溺和满足于现状,缺乏危机感,对周围事物的变化毫无觉察,麻木不仁,失去戒备而招灾的道理。 当前中国高校正处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变革时期,许多高校已开始了一场静悄悄的人事及分配制度革命:铁饭碗被打破、教师聘任制兴起、职员制在试点、分配档次被拉开等等。2003年,北大和中大率先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在平静的中国高校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由此可见,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深化和推广,高校中“青蛙”型的人员如果继续固步自封,安于现状,势必会影响和阻碍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终将被淘汰出局。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必须更新观念,加强忧患意识的培养。忧患意识是一种清醒的预见意识和防范意识,是一种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忧患意识有助于广大教职工认清形势,更新思想观念,主动调整自己去适应改革的浪潮。第二,加强师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建立组织型的学习梯队,使各层级的教职工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把学习当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中营造竞争向上的氛围。特别对青年教职工加强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的培训,使年轻的教职工能找准定位,及时将个人的发展目标和学校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最终推动高校战略目标的实现。 2.“边际效应理论”——创新高校激励制度 边际效益理论又称效益递减理论,它是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是指当其它要素投入的量保持不变时,如果一种投入的要素等量增加,在超过某一临界点后效益呈不断下降趋势。举例说,一个很饿的人吃到第一个包子的时候觉得很香,又能填饱肚子,但随着饥饿的程度降低,对吃包子的渴望值减少,当觉得饱的时候是边际效益点,如果继续吃包子,胃反而会因为太饱越来越不适(边际效益转为负)。 边际效应理论可以应用到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制度创新方面。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来调动人的积极性是人力资源开发永恒的主题,也是提高高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关键环节。现在高校当中每年都有各种各样的考核和奖励制度,比如优秀员工、优秀教师,还有每年固定的岗位津贴考核,但每年都重复着相同的考核和奖励内容,容易导致教职工对奖励感到麻木,激励起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负作用。为了让激励机制能持续发挥效用,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首先,要遵循差别激励原则,一方面,高校中有不用类型的教职工,有专任教师、科研人员,还有行政人员等,他们因年龄、文化程度、工作性质、个人发展等方面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激励制度能针对不同类型的人,不同的情况施以不同的激励方法。同时在对高校中各类型人员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激励方案。其次,激励的内容注重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相结合,将管理的手段、方法和教职工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地给予激励。第三,激励要注意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有奖励也有惩罚,比如适度的淘汰机制与岗位竞聘、轮岗等相结合,在教职工中营造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发教职工创造性的工作,从而减少与阻碍激励机制的边际效应递减现象。 3.“示范带动效应”——不断树立新典范,营造竞争向上的文化氛围 示范带动效应是群体中推举某个人为榜样,周边的人纷纷效仿和学习,由此所产生的连动效应。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能使组织成员对良好价值观、工作风格、理念、规范等趋于一致并立志遵循,从而驱动组织成员自发自动地投入工作,并为组织创造价值。在当前处于改革与创新阶段的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应通过示范效应带动教职工倡导创新、敬业的核心价值观。首先,不断树立新典范。通过在各个岗位、各线条推选出标杆性人物,如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标兵、敬业爱岗的专任教师、勇于创新的行政人员等等,通过这些先进典型来激励和引导各个岗位的教职员工要追求先进,勇于创新。其次,高校要营造相互尊重、安定和谐工作环境,一个健康向上、相互促进的良好环境会对教职工的心理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教职工们在尊重、理解和支持的环境中,能主动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工作规范的约束,产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的精神动力。 经济学管理论文:人性假设 传统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的比较 摘 要:人性问题是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概述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关于人性假设的不同观点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与管理学在人性假设方面的区别。认为,传统经济学关于人性问题的研究更多地是作为研究经济问题的前提,新制度经济学则重新修正了传统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观点,对人性问题进行了更接近现实的研究,而管理学则由于其核心问题——对人的管理,因此,其对人性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构成了管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人性假设;“经济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 人,作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主体,由于其是宇宙中最复杂的存在,因此,人及人的本质问题自然成为各学科关注的话题,其中人性问题更是成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正如有学者认为:“社会科学的所有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对人的行为的假定”[1]。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2]。在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人性问题研究的学科中,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尤其引人注目,近20多年“迅猛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同样使人耳目一新。本文拟对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做一比较研究。 一、传统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 传统经济学一般指古典经济学和发展至今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包括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及与之有重要渊源关系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在传统经济学中,人都被假设为“经济人”,这就是著名的“经济人”假设。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有两个内涵:一是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即每个人都是自利的;二是人都是有理性的,都精于算计,“‘经济人’完全了解可用的手段和将要实现的目标,因此,能够在现在和未来作出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合理选择”[2]。 “经济人”假设被视为传统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理论分析的基石。关于这一假设的产生和出现,经济学家几乎一致认为源自并归功于亚当•斯密,认为亚当•斯密作为18世纪自由贸易的倡导者,是在与重商主义的学术争论中,为了说明他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而提出的。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把每一个人对自利的追求作为个人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推动力,一切商品交换都由每一个参与者的自利所推动;每一个人对其职业的选择——由此形成社会的自然分工——都是按照他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和最可行的方式来决定的;“看不见的手”所造成的资本与劳动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即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由每一个人的自利所造成的,由此自发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秩序[3]。所谓“经济人”,按亚当•斯密的意思就是指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和追求自利的,每个人都按其理性行动,同时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实际上,尽管经济学家都认为“经济人”假设源自亚当•斯密,但亚当•斯密并没有直接提出“经济人”的概念,只不过在《国富论》关于“看不见的手”理论论述中包含了“经济人”的思想,因此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被认为是潜在的,且简单、抽象,而真正第一次系统地论述“经济人”内涵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经过大卫•李嘉图等一系列古典经济学家的不断丰富,“经济人”的概念才最终成型。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也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马歇尔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在肯定“经济人”假设对经济学学科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力图克服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假设的不足和局限性,提出“经济人”是开明、正常和理性的,即“经济人”不是赤裸裸的极端自私的,是普通和正常的人,理性也不再是完全的工具性的理性,从而使“经济人”范畴明显“呈现出了逻辑合题的特征”,也就是做到了否定之否定,使“经济人”假设较以往贴近了与现实的距离,进而使“经济人”假设最终走向了丰富和成熟。 在传统经济学中,“经济人”除是“自利的”以外,还被认为是理性的,即理性是“经济人”的另一重要特征,因此,“经济人”假设也被称为“理性经济人”假设。而所谓理性,就是人都精于算计,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应该说,尽管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关于理性的边界或极限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上认为“经济人”都具有完全理性。比如亚当•斯密并没有明确提出理性的边界或极限问题,但后来的其他古典经济学家却认为“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有着无限的理性能力,以致于使“经济人”的理性假设呈现了片面化和极端化的倾向;而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则认为“经济人”的理性也只是“普通的、正常的理性”,不能抽象地谈论“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或完全的,他认为“经济人”的理性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或完全的,可见马歇尔的思想其实已经包含了有限理性的思想,只不过他并没有明确否定“经济人”的理性假设。 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 新制度经济学作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制度”、“使经济学研究更贴近现实”的经济学,在近些年快速兴起并备受关注,其中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也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围绕制度的演进与变迁、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与作用及从“实际的人”出发来研究人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研究的重要特征,基于这一出发点,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人的行为特征作出了新的解释,并在此方面对新古典经济学做了修正和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假设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人既追求财富最大化,也追求非财富最大化 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在传统经济学看来是“经济人”的特征之一,并认为“经济人”正是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才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公序良俗”,求利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个既定的客观事实,人们的社会活动、人们的相互交往和交换,都主要地出自于每个人自利的追求。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人类行为远比传统经济学中的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设更为复杂,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非财富最大化动机也常常约束人们的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必然表现为对财富的追求,这就是所谓的人既追求财富最大化,也追求非财富最大化,即双重行为动机。当然,新制度经济学是从制度的变迁与演进角度来揭示人的这种双重行为动机的,认为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制度在塑造人类这种双重行为动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所称的人追求财富最大化,就是人追求最大化的物质利益;所谓追求非财富最大化,在d?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就是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也就是追求精神层面的利益。显然,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一观点使对人的认识更全面也更复杂。 2人都是有限理性的 “人是理性的”是传统经济学人性假设范式之一,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推翻了传统经济学的这一范式,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 rationality),用引入这一定理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的话说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其实,关于人理性的有限性与无限性,马歇尔在对古典经济学的修正与发展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提出了,只不过没有完全否定古典经济学的理性假设,而正式提出人理性有限性的是赫伯特•西蒙。他认为人是“蓄意要有理性,只不过他们的这种愿望受到了限制”,他认为,由于人类大脑的生理局限,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作为经济决策者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只能追求最满意而不是最优的经济目标,因此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只能存在于假设严格的逻辑推导中,而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应该说西蒙的“有限理性”观点,为经济学家们认识和克服传统经济学人性假设的局限性,寻求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引入并明确提出人理性的有限性,是为了阐明制度设立与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及作用,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有限理性的认识是围绕制度分析提出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是导致人的有限理性的主要原因,正如o•威廉姆森所说“只要或者是不确定性,或者是复杂性的存在达到了必要的程度,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的问题就会产生”[4],而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由此可见,有限理性假设的提出,既使新制度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更接近现实,同时也是进行制度分析的必要条件。 3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又一重要假设之一。威廉姆森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阻塞范畴基础上提出人都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所谓机会主义(opportunism)用威廉姆森的话说就是“狡诈地追求利润的利己主义”,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也就是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采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以尽可能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从本质上说,机会主义源于人们的利己心或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是人的一种本性,威廉姆森曾风趣地说,当骗人能增加利润时,交易中的诚实未必可取。由于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存在,使“经济组织的问题大为复杂化了”,增加了市场复杂性,加大了交易成本,也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关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我们还应把握三点:(1)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具有冒险、寻找机遇及损人利己的二重性,有时表现为积极方面,有时表现为消极方面。(2)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并不总是现实化为机会主义行为,只有当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及制度存在缺陷时才可能现实化为机会主义行为。(3)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实际上是对传统经济学中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重要补充和发展,使关于人的认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 管理学的实质就是关于人的科学。管理学是基于对人的正确认识、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便采取更符合人性特点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角度而对人性进行研究的。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主要包括“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四种。 1“经济人”假设 管理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是管理学的创始人之一泰勒从传统经济学中引入和继承而来的。泰勒在劳资双方矛盾加大、企业普遍缺乏系统管理理论与管理方法的特定时代背景下,以“经济人”为基础,开创了科学管理的新时代,也使管理学正式诞生。泰勒在其科学管理理论体系中,不仅赞同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而且把“经济人”假设作为其理论基石,其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都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因此“经济人”假设也成为管理学的重要人性假设之一。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古典管理理论认为人是“性本恶”的,也就是以悲观、否定的观点来看待人,认为人的工作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其目的在于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主张把人放在被动的位置上进行严格管理。应该说,管理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既有其科学的一面,也有对人的认识过于机械简单、忽视人的社会性和复杂性的一面。 2“社会人”假设 “社会人”是管理学关于人性认识的第二个假设。这一假设是由人际关系学说的代表梅奥等人通过著名的霍桑实验提出的,梅奥也凭此发现成为对管理学有重大贡献的人,这一发现同时也为行为科学的建立打开了大门。“社会人”假设是在“经济人”假设在20世纪20—30年代受到更多质疑、需要提出更加符合人性的管理理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同时众多心理学家加入管理研究行列也为“社会人”假设的提出提供了重要条件。与“经济人”假设相比,其最进步之处就是不仅看到了人具有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基本需要,而且进一步认识到人还有尊重、社交等其他一些社会心理需要,管理必须从社会、心理方面来激励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美国管理思想史专家雷恩认为,人们不是理性的,而是由本性支配的, “社会人”假设的提出正是正确认识人的本性、揭开人们心灵秘密的重要一步,从此以后,管理理论的重心开始从过去的“以人适应物”向“以人为中心”转移。当然,就内容而言,“社会人”假设也存在缺憾和不足,如仍将人性看做是消极被动的,人缺乏能动性、创造性等。 3“自我实现人”假设 “自我实现人”假设也称自动人假设,是管理学中的第三个人性假设。它源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中的最高层次需要——“自我实现需要”,道格拉斯•麦格雷戈的“y理论”也大体上与“自我实现人”假设相对应。“自我实现人”假设在“人有社会的和心理的需要”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具有能动性与创造性,都力求在工作上有所成就,实现自治和独立,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术,能够自我刺激和自我控制。“自我实现人”假设可以看做是对“社会人”假设的继承和发展,其对人的这种认识使人在工作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以人为中心”的人本思想得到进一步强化。尽管其对人的认识有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的倾向,但其积极意义仍然是十分巨大的。 4“复杂人”假设 “复杂人”假设最早是由mit的心理学家爱德加•薛恩在1965年对人性假设进行归纳时提出的,他在《组织心理学》一书中,在综合“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三种人性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复杂人”假设。薛恩认为,人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人、以及同一人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场合会有不同的动机和需求,因此应因人、环境及问题等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复杂人”假设实际上是对上述三种人性假设进行的一个非常好的归纳,使对人性认识实现了多元化,是对管理思想的重要发展,它对于权变管理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促进了管理理论的多样化,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管理理论丛林”的“蔓延”。比如“复杂人”假设理论直接促生了莫尔斯和洛什在1970年提出“超y理论”(又称“人性的权变理论”)。 除上述四种假设,管理学中还有两种重要的人性假设,即美国著名学者麦格雷戈于1960年提出的著名的x理论和y理论。x理论认为人“性本恶”,以悲观、否定的观点来看待人,因此主张把人放在被动的位置上进行严密控制,实现严格管理。y理论认为人“性本善”,以乐观、积极的观点来看待人,因此主张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实行以人为中心的宽容的民主的管理方式,并为员工发挥其智慧和潜能创造有利的条件。x理论中的人与亚当•斯密及泰勒的“经济人”一脉相承,而y理论中人与“自我实现人”有些类似。此外,在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学者特伦斯•迪尔和阿兰•肯尼迪还在《企业文化——现代企业的精神支柱》一书中提出了“文化人”假设,认为人是环境的动物,环境是自变量,人是因变量,由此得出人的未来本性是不可知的观点,从而又进一步丰富了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理论。 四、比较分析 从以上关于人性假设的概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可谓各有千秋,尽管在内容上有交叉,在理论渊源上有继承、修正及发展的关系,但在与现实贴近程度、研究范式及特征等方面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的。而准确认识它们之间的这种差别,有助于对加强人性假设理论的准确把握,同时也有利于加深对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的认识和理解。 1关于与现实贴近程度的比较 总体来说,传统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设是脱离现实的,或者说,现实中的人既不是完全追求自我利益,也不是完全理性的。人有自利性,但同时也有利他性。正如马歇尔所说,“当我们说到一个人的活动动机,是为他能赚得的金钱所激发时,这并不是说,在他的心目中除了唯利是图的念头之外,就没有其他一切考虑了”;“他的动机既包括家庭情感在内,为什么它就不能包括其他一切利人的动机……在内呢?”[6]。另一方面,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因为受到诸如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环境的不确定性、人的智慧及对客观环境或事物的认识能力和算计能力的限制等因素的制约,人是根本不可能时时、事事做到完全理性的,而只能是有限理性。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假设脱离现实,而传统经济学还要坚持这种假设呢?这就涉及到了马歇尔所说的“经济人”假设对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工具价值。马歇尔认为,“影响人类行为的最有力的、最坚决的动机但惟一的动机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动机,更明确地说是追求工资、追求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动机,‘经济人’的这一求利动机通过其所追求的货币加以大约的衡量的时候,科学的方法和试验便有可能了”。在马歇尔看来,“‘经济人’的求利及其货币化衡量,是经济学走向科学化、精确化的必经门坎”[3]。也就是说,传统经济学所提出的“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基础或前提,是为了推进经济学研究,各个时代的经济学家之所以不断对“经济人”进行抽象、修正,并为之辩护,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分析人类的实际经济行为及由此出现的各种经济现象,为建立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提供分析支撑点。正如柯武刚和史漫飞所指出的,“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有很大的不同,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是一些有关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设,它隐含地假设制度是既定的”[2] 。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传统经济学的人性假设脱离现实的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家也已经意识到了,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就认为人不仅是利己的,同时也有利他的动机,“经济人”的理性也不再是完全的工具性的理性,“经济人”就是生活于现实中的普通的人。显然,马歇尔的这种观点剥离了古典经济学中关于人的理性的片面化、极端化色彩,使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贴近了与现实的距离,但是,马歇尔的这些认识毕竟还只是“贴近”,也就是缩小了与现实的距离,但还没有完全回归到现实中来。 相比较来说,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的研究则基本上回到了现实中,或者说至少比传统经济学的研究更贴近现实,它认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有限理性、双重行为目标等都是比较现实的,有时与现实中的人几乎完全一致。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r•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7]。另一个代表人物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再如,科斯与诺思都强调了新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科斯指出,标志当代制度经济学特征的应该是,它所探讨的问题是那些现实世界提出来的问题。应该说,正是这种出发点,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研究及人性假设更贴近现实。同时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也正是其对传统经济学的修正和发展的重要方面,在科斯看来,传统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既没有必要,也会引人误入歧途。 管理学对人的研究则完全是从现实出发,最贴近现实,之所以如此是由管理学的研究目的决定的,即管理学就是研究在一定的环境下如何加强对人的管理,调动人的积极性,挖掘人的潜能,以最终提高管理效能。人既是管理的核心,同时也是管理学研究的核心,因此管理学自然要从现实出发来研究人,要认识和揭示人的不同的行为特征和性格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同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当然,由于不同的知识背景及所属流派等原因,管理学者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也存在差异,有的甚至与现实中的人也不完全一致,但这种差异和不一致并非在本义上要脱离现实,有的可能是研究方法或研究视角使然,有的则可能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局限。 2关于研究范式的比较 范式被美国哲学家库恩定义为“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以及共同进行科学活动的基础和工具”[9]。就人性假设的研究范式而言,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也有明显差别。传统经济学是把“经济人”假设作为研究的前提,为了更便于对经济问题的深入研究,也就是“做这种假定有利于经济学家对经济问题作深入的分析,即假定或前提越简单,就越有利于绕过复杂的情况对经济问题分析的干扰。”正如马歇尔所说,“我们要研究的力量是如此之多,以致最好一次研究几种力量,做出若干局部的解答,……用‘其他情况不变’这句话,把其他一切力量当作是不起作用的:我们并非认为这些力量是无用的,不过是对它们的活动暂不过问而已”[6]。传统经济学把人都假设为“经济人”,实际上就类似于假设“其他情况不变”。传统经济学的这种研究方法尽管有其重要的方法论价值,但如上所述的远离现实的缺憾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科斯曾告诫:“过去,经济理论一直未能清楚地陈述其假设。经济学家们在建立一种理论时,常常忽视对理论所赖以建立的基础的考察”[10] 。“经济人”假设一直作为传统经济学的前提就是科斯所说的“忽视对理论所赖以建立的基础的考察”的重要体现。 而新制度经济学是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来研究人,因为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是构成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单位,因此要从分析人的特性入手来分析影响效率的最根本原因,使交易费用论得到最彻底的解释,从而使交易费用理论趋于成熟。威廉姆森认为,影响交易种类和交易费用大小的有三个维度,即交易发生频率、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前两个维度都直接涉及到人。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研究,与传统经济学有着明显的区别。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人的行为,特点是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而研究人是作为研究制度问题的一个视角或研究方法,根本原因在于人是构成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单位,要研究制度问题绕不开人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些“被迫”的意味。同时,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研究,也是基于其认为传统经济学对人认识过于简单,严重脱离实际,为了纠正其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带有一些“纠偏矫正”和“扬弃”的意味。 从表面上看,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研究与管理学有些类似,但实际上也有差别。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人在某种程度上带有“被迫”意味的话,那么管理学对人的研究则是完全出于“主动”,也就是说,管理学对人的研究,则本身就是管理学的重要内容,或者说管理学是把人性假设作为研究内容来研究的。因为管理的目的就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和管理中的人始终是管理学的核心。正如郭咸纲所说,“人是管理的主体也是管理的客体,有了人才有管理,所以人是理论管理学研究的出发点”[5]。因此,管理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关于人的研究范式方面也有差别。事实上,在管理学中,对人性的探索是管理学理论发展的三大线索之一,以基本的人性假设出发构造的管理理论也不断地创新与发展人性假设,而“每一个新假设的提出和新理论的出现都对管理思想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3关于内容特征的比较 在内容特征方面,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管理学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也呈现出明显差异,具体说是:传统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具有统一性,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具有现实性,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具有多维性。 在传统经济学中,自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假设的思想以来,尽管围绕着“经济人”的内涵和理性程度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也无论“经济人”的内涵如何扩大,其理性程度如何被修正,但“经济人”假设一直是传统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和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基石,这一点一直没有改变过。而各个时代的经济学家之所以不断对“经济人”进行修正、完善、辩护,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分析人类的实际经济行为及由此出现的各种经济现象。新制度经济学从“现实生活中实际的人”及修正与完善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经济人”具有追求财富与非财富最大化的双重动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并从现实中的人这一视角来分析制度变迁与演进或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应该说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决定了人性假设并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但它从现实中的人出发来研究人的行为,并认为人作为行为主体面临的环境约束变化了、所拥有的关于环境的信息变化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改变了,再加上采用了比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范式更符合人的本性的分析方法,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的观点无疑具有现实性,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反过来说,如果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不具有现实性,那么可能会危及新制度经济学的生存,正如威廉姆森所说,“新制度经济学早就认为,经济组织的中心问题,归本求源是人类活动者的行动属性,行为假设被看做是现实中的重要部分,这个层次的严重失败将导致制度经济学事业的危机”。新制度经济学的人性假设观点,一方面使经济学更具有了解释力,同时也有利于对制度问题的分析,或者说新制度经济学对人性假设的修正,也使其找到了对制度问题分析的突破口。管理学作为研究如何加强对人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的一门学科,其对人性的研究不仅更需从实际出发,而且偏重于人的社会属性,因此它对人性的认识比较复杂多样,认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必须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总的来看,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呈现学派林立的特点,且不断发展变化。,从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从x理论、y理论到超y理论、z理论,再到后现代管理学派,莫不如此。因此,有学者认为,管理学关于人性假设的理论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而更像是不同理论和不同学派的大杂烩,也呈现出了权变性、艺术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是社会中最宝贵的资源,因此对人性的探索将是包括经济学、管理学在内的所有社会学科永恒的话题。近些年来,伴随介于心理学和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学科——行为经济学的逐渐兴起,人性假设理论已经出现了新的观点,它试图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对传统经济学的人性假设进行修正。行为经济学的奠基人丹尼尔•卡尼曼、弗农•史密斯、阿莫斯•特沃斯基(tversky)等经过大量研究指出,个体的行为除了受到利益的驱使,同样也受到自己的“灵活偏好”及个性心理特征、价值观和信念等多种心理因素的影响,行为经济学中的“经济人”不再仅仅自利,而是人们也可能考虑利他,当然有时也会产生冲动,采取非理性行为等等。显然,行为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观点已经改变了传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的内涵。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不断发展,新的人性假设观点定会不断出现。 经济学管理论文:空中交通管理空域资源经济学浅析 摘要:空域一词,在空中交通管理文献中被定义为“地球表面以上可供航空器飞行的一定范围的空气空间”。空域作为一种“天然的资源”,和陆地资源、海洋资源以及其他空间资源共同构成一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总量,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空域是固定的,之所以能从曾处于闲置状态自然资源转变为创造市场价值的经济资源,凸现稀缺性特征,是由于航空运输业的崛起。本文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空域资源的研究状况,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我国空域资源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空中交通管理财务方面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空域资源 现状 解决方法 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国家空域资源利用与管理的研究、关于国家资源数量及其用于国家安全的比例的研究,从经济思想基础看,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福利经济学思想、凯恩斯(keynes)有效需求原理及乘数原理,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希奇(xejy)有关管理思想均有涉猎;此外,美国国防经济学家施莱辛格(sylejenc)提出的按照“替代成本原则”和“边际效用原则”配置经济资源的理论等,亦有论述。 在美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对国家空域资源利用及其管理的研究。例如,在充分认识空域资源的稀缺性方面,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民航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天然的空域资源,为国民经济服务,限制军方使用,规定其固定使用的空域只能占全国空域的7%。此外,提出空域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政策主张,认为实行“空域管制一体化”,有助于公民享有平等使用权,从“空尽其用”中获取最大效用;这种“大一统”思想,在实践上表现为联邦航空局拥有空域使用的最高决定权。而且,积极主张“开放天空,放松管制”,进一步促进民航运输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 二、我国空中交通管理空域资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空域资源利用率每年都保持另人可喜的增长水平,民用运输业的大力发展,低空的开放等都切实有效的利用了我国的空域资源,但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我国空域资源的利用仍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民用航空运输压力持续加大,军民航空域相互重叠 近十几年来,我国空中交通运输事业飞速发展,每年航班架次增长率都在15%以上,民航运输机队每年增加飞机150架以上。目前我国民用运输机场达到190个左右。到2020年,国内的运输机场数量预计会达到250个左右,运输飞机总数将会达到近2600架,航班起降总量将会达到近1000万架次。在我国少数机场和航路上,空中交通拥挤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北京地区、京广航路等;随着空军建设在国防安全中地位的提升,空军飞行训练任务的增加,加上我国军民航机场分布极不合理,有的机场为军民航合用机场,导致军民航空域相互重叠,空域资源更加紧张,常常造成飞机不必要的空中盘旋等待、地面延误。这不仅造成运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同时也加重了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和飞行人员的额外负担。 (二)空管基础设施不能及时跟上空域资源开发,资金滞留严重 造成空输压力大,军民航空域相互重叠问题主要是我国空管系统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资金滞留问题严重,基础设施兴建无法及时跟上空域资源开发利用所致。由于空管建设项目一般都涉及很大的资金数量,国家在项目安排上相当谨慎,很多项目都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各环节上的审批检查也比较复杂,容易导致空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投入无法及时到位资金的严重滞留等问题。再者,空管项目建设要经过规划、国内分布,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招投标等一系列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工期能否按计划进行。 (三)空管自动化系统过于依赖国外企业,升级成本高 空管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是显示飞行目标、识别飞行目标、冲突监测和告警、飞行计划处理等,能帮助现代空中交通管制指挥员实施空中交通管理,对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被广泛应用于机场、空中区域管理中心等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因此,空管自动化系统的使用效率和空域资源的利用效率密切相关。而目前我国民航空管自动化系统的市场份额主要为:海外供应商法国泰雷兹公司的欧洲猫产品占全部区管中心大型系统、美国德雷费尼克公司占有多数中小型系统。由于空管自动化系统属于极高壁垒行业,行业准入条件较高,且空管行业关乎国家安全,一般企业进入需要很长的时间,导致竞争企业单一而且如果要升级,就需要重新做,而不是简单地在原来系统上增加软件功能模块,所以,空中管制自动化的升级需要大量资金,这种环境下,如果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空域资源的利用率,空中交通管理局无疑要付出很高昂的财政代价。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大规模新建、扩建和迁建机场 目前我国机场空间性与相对时间性严重分布不均是造成空管难度大、流量控制难、航空保障问题严重、空域资源状况紧张的首要原因,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历史的、体制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统计,因空管原因(流量控制和航空保障)造成的航空公司不正常航班达到15-20%左右。针对种情况,我们应该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借着国家为解决此次金融危机刺激经济的4万亿投资的东风,在原有机场的基础上,视情况而定扩建机场。在空域资源宽裕处,根据统一合理的规划,新建或大规模新建机场。对于空域资源分配不合理,起不到积极作用,或没有达到预期作用的机场,则要进行拆迁整改,将其迁建到更适合的地点。 (二)简化审批手续,解决资金滞留 目前我国对空管部门的资金投入审批手续过于繁琐,是造成大规模资金滞留在企业手中,“有钱不敢动”的主要原因。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简化对空管部门的资金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利用效率更高。 (三)空管重大系统实现国有化 空管系统关乎国家安全,国家对空管重大装备国产化的要求十分迫切。而重大系统若能实现完全国产化自主生产,不仅可以节省空管财政的支出,降低成本,对空管系统的即时换代更新,乃至对我国惶恐事业,国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向工作在空管第一线的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因为你们的努力,我国空域资源利用的明天会更美好。 经济学管理论文:论管理经济学在商业银行管理中的运用 摘要:每个企业的运作都离不开必要的经济理论和管理知识,商业银行的运作也包含其中。只要通过对管理经济学的学习,就可以了解经济理论在企业运营决策过程中的科学理论依据,为企业实现业务目标提供经济分析工具。 关键词:生产函数 商业银行 内控管理 管理经济学 每个企业的运作都离不开必要的经济理论和管理知识,商业银行的运作也包含其中。只要通过对管理经济学的学习,就可以了解经济理论在企业运营决策过程中的科学理论依据,为企业实现业务目标提供经济分析工具。如果一个企业能成功地运用管理经济学原理建立自己的经营策略,并把它应用到日常商务管理中,将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很大的好处。如何把企业运营和经济理论有效的结合起来? 首先,可以将产品价格弹性结合需求规律,运用于市场。在市场条件下,一般商品需求规律是:所有其他条件不变,价格下降,需求量上升;价格上升,需求量下降。但是,如果要为企业的市场战略服务,就必须将需求价格弹性和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在一般情况下,任何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企业都应设法提高价格。需求弹性充足的产品,企业可以降价销售,提高总收入。有效运用这个经济原则,用低的价格,可以薄利多销,进行更多的销售。快速销售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利润率虽然低,但通过更多的销售,更快的销售可以增加总利润,加快资金周转。 再次,可以利用生产函数,对企业产品降低成本,增加产量。生产函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与所能生产的最大产量之间的关系,又称短期生产函数。公式为:q = f (l ,k0 )k0不变 ,l增加带动产出增加。譬如说,康柏公司从1993年起开始改革传统组织形式,在苏格兰的工厂试行“三人劳动组”制,结果证明这种组织形式大大优于流水线,每个工人的产出提高23%,实现了目标。“三人劳动组”运作情况如下:生产流水线一般由20名工人参加,每个人只干一种活。改革是将流水线的全部工种交给3个人承担,每个人要干6种~7种活。如第一个人负责把要组装的部件准备好;第二个人负责把那件组装到个人电脑的机壳内;第三个人负责全部测试工作,确保所有线路畅通无阻。“三人劳动组”的优越性表现在:(1)占据厂房面积小,平均每平方米的产出比流水线提高16%。(2)流水线的方式使电脑在组装的过程中触摸人数多,不但延长产品组装时间,而且增加影响产品质量的机会,因为电子产品质量的高低同被触摸的人数多少成正比。(3)流水线一旦出现故障或其中的一个成员在操作中发生问题,20个人都要停工,而小组若出现问题,受影响的则仅限于3个人。但是“三人劳动小组”要求每个工人能够干多种活,他们必须经过多方面的培训方能上岗。在这个案例中还运用到了边际产量原理,即在其他生产要素投入量固定不变条件下 ,该可变要素投入量变动一个单位所导致的总产量的变动量,公式为:mpl =q/ l,边际产量是可变的,它涉及到固定的要素的数量,在一般情况下,单位可变要素平均配置的固定要素越多,边际产量就会更大;由公式可知,在总产出不变时,劳动力的减少可使产量增加。 从内部因素的影响,中国理念的商业银行及其制度的缺乏,制约了其内部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从概念上讲,没有将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这两种关系有机统一,有一个片面的业务发展和风险规避的两个极端片面强调的重点。也没有真正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整个过程缺乏,品种齐全,完整的风险管理意识的概念。风险管理制度,虽然在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往往商业银行的初步建立只能做到“看起来像”。管理制度的发展滞后于风险的发展最终建立还没有完全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也仍然有许多违反内部控制原则的情况。 从实际角度来看,金融诈骗和其他商业银行系列事件的出现或发生重大案件是对内部控制失控的反应。失控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很多,外部原因是对重新审核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部审计的不足,也没有对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正确的评价标准,内容,方法和措施;银行的内部原因主要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会计,控制或管理控制失灵,信息不充分交流,有效的内部审计评价和监督缺乏。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商业银行缺乏有效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企业在决定上要做很多市场需求的分析。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的产品分析,以确定产品价格,来判断什么价格可以提供最大的利益。通过定价策略,一个企业决策者,以改善企业状况,就必须明确产品的价格弹性,价格弹性不足,不够灵活削减下来,否则,就是自我毁灭。预测价格弹性是发展市场营销计划的关键。通过价格的营销推广,交易折扣,产品抽奖等,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管理者,你必须了解不同客户群体 和特定商品的价格弹性的喜好。也就是说,要知道是否销售价格上涨抵消了单位收入的下降。从经济管理角度出发,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从零产量开始,首先需要一个更高的价格,然后慢慢地降低价格,因为利润最大化的输出总是在适当范围内的需求弹性。显然,如果企业能够自觉地使用和管理的理性思维的经济原则,我们就可以得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二,了解两公司之间的交叉弹性的产品战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需求交叉弹性为正,具有较高的价值,在市场上更密切的替代品,是相互竞争。需求交叉弹性为负,在市场上互补性商品,就是合作关系。其替代产品,配套产品应密切关注和应用,最大限度地消除替代品,补充了企业的产品。把握消费者的喜好,产品与消费者需求相关的程度。控制广告和营销支出,以刺激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需求。 因此,企业运营商可以使用企业管理经济理论中的理性思考企业管理运作,将在企业的成功和生存中起到重要作用。有一些企业家仅凭着野心和热情,引导企业经营和决策,在经营上遇到问题仅凭自己的感情判断想法,尤其是如果他们有一些成功,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导致企业彻底失败,或误入歧途。这些同样可以适用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其开发的风险一直伴随着其日益复杂和难以识别、管理和控制。优质高效的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是抵御行业风险的基本保障之一。 经济学管理论文:浅谈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经济学分析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资源 低效 经济学分析 论文摘要:造成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原因很多,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造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原因,旨在为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提供建议与帮助。 1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与现状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水平作为政府和公共组织发展水平的标志,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纵深发展,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国内学者看法不一。文献[1]认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指围绕公共信息资源实施全面管理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它以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信息政策法规为保障,信息素质的培养为关键。”文献[2]认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社会行为主体及其网络化组织结构,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和信息资源效用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运用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技术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公共参与下实现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管理。”由于公共信息不仅属于公共产品,拥有公共性,同时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又具有信息的特殊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不仅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还属于信息管理的范畴。笔者认为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中,不仅要解决公共信息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率以满足公共需要的问题,在管理过程中兼顾信息产品的特殊属性,掌握其传播与共享的内在规律也同样重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近些年来在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公共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标准的制定以及政府电子政务的推广等。然而伴随进步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开始凸现,例如由于缺少信息保障、信息制度造成的公共信息获取困难;由于责权不明确,监督无力而导致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公权部门失责;由于管理主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造成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低效及浪费等。这些现象不仅严重闲置、浪费了公共信息资源,还加剧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贫富分化的社会矛盾,让社会公众对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的公权部门产生了不满与置疑,同时也阻碍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造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局面。对于这些现象,国内学者多从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出发进行原因的探析。笔者认为造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现状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根本症结是由于其内在属性造成的内生矛盾,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试图找出造成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内生原因,旨在为提高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提供部分思路与建议。 2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经济学分析 2.1基于委托——理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分析 2.1.1“委托——”理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委托——”理论,主要是指产权的所有者,通过选聘不是产权所有者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法律允许或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委托一关系中,有3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委托者的授权不当可能造成经营损失;二是方的道德风险可能造成经营损失;三是委托链条越长,风险越大。 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委托——关系中,公众是公共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所以可被定义为委托方,依法享有对委托的权限、事项及方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而拥有与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行政部门、公共管理机构可看作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方,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形成委托关系,依法享有委托权事项的执行权。 2.1.2委托——关系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1)过度授权导致者不正确用权造成的低效 者权力的大小及行使方式主要来自于委托者的授权,而这种授权关系主要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目前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究竟有多大的权,如何行使这些权,对不当行使权该如何处理,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既不具体也不明确。在者拥有“无限”权力而监督却无法具体和到位的情况下,者极易不当用权。 (2)委托链过长,导致的低效 由于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而我国各行政管理级从上至下,复杂冗长。公共信息的层从初始委托人公众到达最终人政府所要经过的中间层多达五六个。层级增多,意味着信息的传输更易滞后、失真,过多的委托关系不仅可能造成人对委托人目标的执行扭曲与偏离,还会模糊每一层级委托人与人的责、权、利关系,导致激励弱化。此外,层次越多,信息流越长,使得监督成本不断增加,监督难度也不断加大。 (3)道德风险导致的低效 道德风险的发生常常是在者自身利益与委托者利益产生矛盾,者利用手中的决策权,增加自己福利,而不惜损害委托者的利益。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经常面临利益的诱惑与选择,在乏力的监督与高额的违规回报的对比中,者不正确行使委托权、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增大。如114台出卖优先报号权、高招办出卖高考查分权就是者发生了道德风险的典型案例。 (4)约束、激励及监督体制不健全引发的低效 一方面,在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由于对公共信息资源合理使用与监督的体系不健全,委托人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基本是靠行政的“收放权”来进行的,激励手段的不明确,导致委托人对人的使用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委托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利益关联不大,因此公众的监督欲望并不强烈。乏力的约束方式与监督机制;公众的分散性与淡漠意识;相关机构“同盟”事不关己的态度;媒体监督的缺乏效力(如很多不正确用权迫于媒体压力而停止,但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也无法保证此类行为不再发生),都使人增加了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的低效。 2.2基于博弈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2.2.1博弈论理论 (1)博弈论(gametheory)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它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博弈论由3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决策主体;二是给定的信息结构,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又称偏好或支付函数。 (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博弈关系 从参与人的角度来看,公众与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者——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构成博弈的参与人;从策略选择来看,可能的若干种选择,形成了博弈的策略集;从效用选择来看,溥弈各方都会选择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策略进行博弈。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共信息领域,博弈效用的最大获益者基本都是强势参与者。 2.2.2典型案例分析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以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由于有关部门怀疑爆炸可能污染松花江部分江段,地处松花江下游的哈尔滨市为确保市民安全,市政府做出了停水决定,并于11月21日发出了《关于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全面检修临时停水的通告》。在吉石化爆炸事件发生后一个星期中,由于地方政府采取了消息封锁的办法,并隐瞒了停水的真相,造成了市民恐慌与猜测的心理。哈尔滨当地盛传将发生地震的谣言,短期内造成了市民储藏食物,离家外逃等人心惶惶的局面。 (2)案例的具体分析 从参与的双方来看,作为公共信息管理的主体的政府决策部门因拥有较多的博弈资源,如财政、信息等资源成为博弈中的强势方,而公众作为博弈的另一方,虽然人数众多,却处于无组织状态,由于没有平等的博弈地位与信息资源,很难提出能够保护和发展自己利益的措施和建议,是博弈的弱势方。 从策略选择看,强势政府选择封锁信息作为博弈策略是理性经济人追求个体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对于应对突发应急事件,其途径有若干种,选择封锁信息,在于这一方案简单易行。对于政府而言,既不用为承担安抚公众不满情绪烦恼,又不用为损坏政府形象买单;而作为弱势方的公众,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被动情况下,反应只能是相信或猜测。 从效用选择看,博弈各方都会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策略进行博弈,强势政府选择既省事又有效的封锁信息的办法,不是平等博弈的结果,而是强势博弈方自主选择的结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而言,短期来看这种选择是投入最小,效用最大的一种。而作为公众,由于没有策略的提出并进行充分博弈,只能选择相信虚假信息或半信半疑、私下猜测,任何一种选择,都会造成自己效用的减少。 2.2.3基于博弈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如果仅仅认为上例中的哈尔滨市政府的行为与我国2003年非典初期部分地方政府采取消息封锁的办法只是一种偶然或个别现象的话,那么在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大环境下,政府或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部门采取类似的应对办法似乎是必然的。 (1)市场信息不完全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信息分布足不均匀的。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的利益主体披露其真实信息,因而,信息流动会受剥刮益阻碍。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双方如果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当掌握较多信息的人与掌握信息较少的委托人之问建立合同关系时,博弈的主要表现就是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隐瞒信息。 (2)博弈主体不到位 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作为指导。这个统一的规范,既是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行为标准,也是检验其工作质量与有效性的基本依据。为了充分保护和体现博弈各方的要求和利益,规范的制定者应该是博弈双方以外的局外人。而我国,目前有权制定相关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规范与法规的是各级政府,作为博弈的参与主体,身兼政策制定与行动执行的双重角色,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规范时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完全自律。 (3)缺乏充分的博弈过程 制度经济学假定个体只有有限理性,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允许的有限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不同个体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个体最优行为解的集合就是规则,规则的集合形成制度。而制度的形成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因为只有多方博弈才能接近博弈的理想状态——即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同时促成博弈各方自觉自律行为,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好处,必将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的惩罚,从而得不偿失。公共信息管理的制度也不例外,它也应该是一个多重的、多层次的各方博弈的结果。而现行我国的公共信息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远无法达到多方博弈的状态,不充分的博弈过程,使得博弈中的强势方违约、失德行为在短时间内成为必然。 2.3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2.3.1公共选择理论 以詹姆斯.m.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于公共物品的生产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将各级行政机关统称为官僚,而这方面的理论被统称为官僚经济理论。同时,由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管理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行为规则是由人制定,因此也需要人去决策,而执行的人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人”特征。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政府总是集体利益的代表和反映。行政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同样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样也会犯错误。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与交易政治学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基石。 2.3.2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公共信息资源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我们也可以用公共选择的理论来解释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效率问题。一般而言,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部门(我国一般是政府机构)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将履行公共信息产品提供者的职能,常常直接提供市场可能供给不足的公共信息资源,并履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外在效应消除者等角色,管制自然垄断、处理信息不对称等。但由于公共组织自身的官僚机构的特性,政府根本无法高效地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具体原因如下: (1)垄断导致的低效 首先由于政府部门垄断着大部分的公共信息资源,做为官僚机构的政府,其垄断性质决定了其信息供给活动必然缺乏竞争。而竞争对于激励理性行为人的内在动力、提高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的垄断性不仅使其失去了竞争所形成的外部压力,同时也失去了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动力。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垄断,导致了公共信息资源难以及时有效地被供给、利用与开发。 (2)政府公共行为导致的低效 政府公共行为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低效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政府的公共行为趋向于资源浪费。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像弗里德曼所说是“用他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政府官员虽然对公共信息资源有支配、占有、使用权,却无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没有提高效率使得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同时,与市场中的企业家相比,由于政府官员行事时无成本压力,因此不计成本的政府行为频繁发生,以上两点都导致了政府公共行为的低效。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激励动力而导致的低效。一般行政机构中,官员的劳动补偿与其劳动成果和效率联系不大,或者说联系不紧密,不仅因为政府官员的劳动成果和效率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还因为政府给予官员的报酬也并非根据其工作绩效,更大程度上依据的是职位的高低和制度上的硬性规定,而且规定一旦做出就很难改变。 于是,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官员只有争取职位和权力的动力,而没有提高效率和改善工作质量的压力。政府公共行为低效的无法避免,使得同为公共管理范畴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趋于低效成为必然。 无论是用委托——理论、博弈论还是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行为,都表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无法避免的内生矛盾使得管理的低效似乎难以克服。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结合现实,认为以下几点建议对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会有所帮助。 3 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途径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化 法律作为对行为责任的强制约束,在实际生活中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尽管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为各级政府,但普遍存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寻租、政治创租的行为,都呼唤更有力的法律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能够更有效的利用。笔者以为,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立法应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②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③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程序;④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果评价与效率评估;⑤行政机关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责任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等。 只有明确责任,建立对称的责任体系才能有效的限制权力的腐败与滋生,将公共信息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内在不可避免的低效性降至最低。 3.2探索多元化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给效率 3.2.1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 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我国可以通过探索多元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文献[10]指出“随着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公众信息意识的强化以及社会公共空间的不断扩展,社会结构也日趋复杂,组织分化程度不断提高,原来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以及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功能等为一身的庞大政府行政结构也面临分化,并在事实上形成了多样化的信息资源管理渠道,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开辟了新的道路。”政府可以鼓励多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形式如公公合作、公私合作、私人参与等多种形式,打破长期以来政府一家垄断的局面。竞争机制的引进必然会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 3.2.2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分级分类,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 根据公共信息的类型,可以探索确立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外交等方面的信息,完全由政府进行封闭式管理;而对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并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如政府法律、政策信息、公共灾害的防治信息,则可尝试由政府组织开发、利用,并免费提供给公众;而对于商业信息一能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并满足特定个体需要的信息,可以允许商业信息机构在公众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增值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而政府可以完全退出此领域的管理,只作宏观调控。 3.3加强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加强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不仅需要提高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包括软硬件的开发),建立高效的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注重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协调管理与深度开发也同样重要。 3.3.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同时要加快各级图书馆、文化馆、资料馆的建设,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 3.3.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要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不同业务部门、不同行业系统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问的信息共享。 3.3.3挖掘公共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 目前国内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大多还只限于对数据的简单统计、罗列和。而对于深层次的分析、预测却涉及很少。很多部门的公共信息,如进出口、旅游业、气象信息等,如果能对累积的资源进行深层次的加工与挖掘,不仅能为更多的企业和公众发挥指导作用,还能为其引进资金、开展国际贸易、更好的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机会。 3.4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参与的公众化,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必须保障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一方面,管理机构受公众的委托,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而公众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委托人,无疑是最有权利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建议与监督的群体。另一方面,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公众的委托人,承担着对信息管理效果的回应义务,在信息收集、信息管理、信息利用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公众了解、参与的过程与机会。国外在保障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对公众的参与权,都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如美国的《文书节减法》。该法规定:机关在申请进行信息收集时,还要同与信息收集有关的公众或受影响机关协商,征求其意见,以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负担、效用等。再例如对于信息公开方面,发达国家也都有诸如《阳光政府法》、《公共信息法》等作为公众合法的获得公共信息的保障。在我国,也应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广泛参与,才有可能真正的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 4 小结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领域里,政府做为“理性经济人”和“社会公益人”双重角色,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明确、约束无效率的情况下,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低效似乎不可避免。但公共信息管理部门如能从法律上加以限定,规范上加以约束,在管理上引入多元化,切实地保证公共信息的共享与利用的推进;另一方面,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公众关注与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经济学管理论文: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经济学教学改革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第三次工业全球化浪潮的到来,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类社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摩擦加剧,矛盾凸显,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暴露使得现代政府在作为政治组织的同时还必须作为经济组织承担起管理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职能。传统的以政治学和行政学为理论基础的公共管理模式已经难于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西方公共管理学界出现了一股称之为“新公共管理”的思潮,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其最大特点就是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主张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来提升政府绩效,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调整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作为一种政府改革实践,新公共管理模式在西方国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的现实,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一个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形成新的管理模式。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正在于此。而改革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如何进一步划分公共事务治理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的角色,促进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公共管理的现代化。[1]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的公共行政改革显然可以借鉴“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经验。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塑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对我国公共管理学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经济理性与“新公共管理” 一般来说,“新公共管理”不仅指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于西方国家公共管理领域的改革,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更为重要的是,在改革实践中,这种政府管理模式已经逐步形成一种弥补传统行政模式缺陷的新的理论范式。无论以哪一种形式存在,“新公共管理”都是经济理性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渗透和传播,是公共管理部门依托经济理性对传统体制进行的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造。 作为一场政府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引入“企业化政府”的概念,即在公共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政府的权力分散与下放、公共业务的合同外包、政府的绩效考核和评估等。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它包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员工参与决策与管理过程、放松管制并推进绩效目标管理、信息技术的利用、顾客服务、使用者付费、合同外包、取消垄断性管制规定等主要内容。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不仅从现代经济学中获得诸多理论依据,还借鉴了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如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发展等。休斯认为,经济学,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融合到新公共管理中,取代了官僚组织中高层人员信奉的传统公共行政观念。 总之,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新公共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它不仅对“新公共管理”运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还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经济学教学的目标定位 在当今我国公共行政改革可以借鉴吸收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背景下,经济学对于公共管理专业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性凸显。然而,长期以来,作为公共管理本科专业的基础课,经济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原因在于:首先,经济学通常在低年级开设,因此学生习惯于把经济学当成类似高等数学、英语等的公共基础课,而没有认识到经济学和公共管理之间的关联及其对公共管理专业的指导性作用;其次,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学具有理论抽象、图形多且复杂、数学知识运用频繁等特点,对于文科生占大多数的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对经济学的惧怕多于兴趣。在这种心理下,大部分学生在学完这门课程之后,对所学知识感到既混乱又茫然,根本搞不清楚经济学究竟要研究什么和解决什么,更不要谈经济理性的培养。最后,由于经济学教学内容多,教学中往往采用“满堂灌”的传统方式,容易造成课堂教学沉闷枯燥,教学效果并不好。 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公共管理专业的经济学教学目标,合理地定位对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尤为重要。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考查经济学课程的定位。 1.新公共管理运动对学科建设的影响 英国被认为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先驱,以1979年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上台为标志,其改革主题曾被有关学者概括为:私有化、分权化、竞争机制、企业精神、非管制化、服务质量、对工会力量的限制。[7]这场改革给20世纪20年代已经诞生的公共行政学科带来了很大冲击,以政治学、法律、社会分析等社会学课程为主的传统组合已经不能满足培养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共管理者的需要,英国各大学的公共行政专业的课程设置开始转向以经济学为基础的课程组合,随着经济学、公共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的进入,公共管理学科逐步取代公共行政学科,成为培养未来政府公务员的基础学科。 2.经济学理论对公共管理实践的影响 经济学理论对公共管理实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官僚制弊端的分析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于官僚制的存在使政府组织的供给具有垄断特性,造成政府面临组织机构规模的不断膨胀和效率愈发低下的困境,解决出路就是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通过服务签约外包的方式建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竞争,提高公共物品及服务供给的效率。委托理论被用于分析政治家和下级官僚之间的科层关系,作为委托人的政治家和作为人的官僚之间存在着利益的不一致性,人有可能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牺牲委托人利益,而政治家为监督双方利益上的不一致则需付出更多的成本,为此,需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官僚组织垄断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模式将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从而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应引入市场机制将公共产品和服务转由非官僚组织承担,以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经济学还借鉴了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提出了基于市场的公共政策设计。 综上,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为“新公共管理”实践开创了思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又催生了公共管理学科的形成。因此,作为公共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经济学应该定位在经济理性思维的培养以及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学习上,这样的课程定位既是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才培养的需要。 四、“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经济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思路 基于以上认识,为实现公共管理专业经济学教学目标,需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变革。在借鉴国内外大学应用能力培养经验的基础上,现尝试提出“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公共管理专业经济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思路。 1.设计体现“公共管理”特色的教学内容体系 对公共管理类专业而言,经济学课程的内容设置应在保持其基本内容体系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增加和删减处理,从而突出“公共管理”特色。适当增加公共政策分析、公共产品的供给、公有资源的管理、税制的设计等方面的内容,在讲述各经济理论的同时,加大对政府出台的各类经济政策的分析,从而阐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机制。同时,对于较难的理论模型及数学推导部分则可以进行简单化处理。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调整的目标在于引导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政府公共政策,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2.采用引导—互动式教学法,实现讲授和自学相结合 “引导—互动式”教学模式是指通过教师的引导,采用互动方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实现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听、说、读、写”相结合的授课方法。教师的引导主要通过讲解要点、理清思路、启发思考、归纳问题、设计练习等来实现,学生的互动参与主要是通过自读自学、问题质疑、展开讨论、答题写作、迁移创造等形式完成。为此,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把经济学理论分成基本理论和由基本理论推演而来的扩展理论两类。以弹性理论为例,需求的价格弹性部分属于基本理论,教师需在课堂上进行重点讲解,而需求的收入弹性、交叉弹性、供给的价格弹性等,则属于扩展理论,教师完全可采用启发式教学或学生自学方式进行。 3.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增加辅导课环节 在不增加公共管理专业经济学课程总学时的基础上,在每一章结束时,增加两学时辅导课,用于课程重点、难点、习题的讲解及案例讨论。利用辅导课,教师就可以通过案例引导学生深入讨论投资、政府税收、政府转移支付、进出口等因素对国民收入的影响。案例讨论是辅导课环节的重要内容,教师根据授课内容选择案例,学生采用小组讨论、自由辩论等多种形式就某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论运用能力。 4.建立多手段的综合考核体系 针对公共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学生考核采用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核综合评定,平时考核包括日常作业完成情况、参与教学活动的程度、读书报告(经济学领域的名著)的撰写等项内容。在各种考核形式权重的设置方面,要增加平时考核的权重。建立多手段的综合考核体系,可以引导学生在学好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注重技能训练与能力培养。 5.建立突出“公共管理”的特色的实用性的案例库 公共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交融贯通以及实际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可以将理论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以及独立思考、主动求知和应变能力。目前,各类经济学教材中虽然包含很多案例,但较少涉及公共管理部门。对于公共管理专业的经济学而言,相应的案例选择就应契合学科和专业背景,多采用公共部门的管理事件和场景作为案例。 五、结语 在我国可以吸收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公共行政改革的背景下,以培养未来政府公务员为目标的公共管理专业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审视经济理性对于公共管理的影响,调整经济学教学的目标定位,创新教学模式,从而培养新型的公共管理人才,加速我国公共部门管理改革的进程。 经济学管理论文:劳动经济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摘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人力资源,其在企业竞争中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企业都会从人才劳动市场中来获取高质量的职员,所以企业经济的发展与劳动市场是密切相关的。由于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还存在着各种上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所以相关企业应该加强劳动经济学理论的学习。本文通过对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探究和分析,并相应提出了一些管理措施。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一、引言 人力资源作为企业发展进步的关键要素,也是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的重要能源。由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多,企业管理中也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而劳动经济学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理论基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也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人力资源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筹码,但目前许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应该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 1.什么是劳动经济学。我国劳动经济学主要是为了研究劳动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经常效益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且劳动经济学的重点内容就是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劳动投入来获取最大化的经常效益。由于国内劳动经常学出现地比较晚,所以其研究水平相对于国外经济学而言会有较大的差距,并且我国从事劳动经济学研究的单位非常少,因此,这样的劳动经济学是无法适应于经济建设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市场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就业、失业等问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频繁出现。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劳动经济学研究者们应该要多多借鉴国外先进的劳动经济学理念和方法,并吸取历史经验来完善我国劳动经常学。2.什么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基于劳动经济学以及人本思想下,通过招聘、培训、薪资等管理形式来对内外相关的人力资源进行组织与运用,这种管理形式也是为满足当前企业发展的需求,也是为确保企业生产目标顺利实现以及工作人员的最大化发展。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运用比较晚,相对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是不成熟的。但由于近几年来经济市场的变化以及一些外企管理模式的深入,国内许多企业也逐渐意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根据自身发展特点以及前景来提升人力资源的管理。通常企业内的人力资源管理都要以劳动经济学的基本思想来指导工作,并采用合理、科学、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出人力资源的作用和效果,从而使人力资源的投入得到最大化的收益。3.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主要运用到就是劳动经济学的内容,并且劳动经济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动经济学主要研究的就是经济学相关的理论,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运用管理理论,由此可见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是属于相互促进和影响的关系。在劳动经济学理论中会将个人与企业的关系称为劳资关系,而人力资源管理中则将这种关系称为雇佣关系,虽然这两种关系在本质上是非常相似的,但是其研究的对象却有很大的差别。劳动经济学中主要研究是劳动市场,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指企业内部的劳动合作关系。劳动经济学中的劳资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市场来进行调节的,在这个过程中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并且这种资源的分配效率会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加大而提高,相关企业也就可以借助这种关系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雇佣关系所针对的是企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这种合作关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三、当前我国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人才招聘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中许多中小型企业在进行人才招聘时并没有合理按照劳动经济学的理论来控制人数,他们只是根据自身的经验以及来应聘的人数来选择招聘的人数。通常招聘人数的偏差会使得企业在人才成本上出现偏差,这些偏差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利润。企业应该要遵循生产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并且企业劳动力收益与产品生产费用大致相同时,这个时候劳动力的人数是最合适的。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企业资金投入量和劳动力的投入量是可以进行控制的,企业通过对投入的资金以及劳动力的投入的控制来调整产品的产量。所以说人才招聘数量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相关企业想要有效发挥出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就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以及目标,并结合相应的劳动经济学理论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2.人才薪资管理的问题。企业内的薪资管理能够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并且对于人员的工作热情也有很大的影响。企业内部制度科学合理的薪资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控制人力的成本,也能有效促进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优秀的薪资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劳动生产力,并且也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生产积极性。目前有许多企业都意识到了薪资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却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这种工资长久不变的状态会导致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下降,从而也使得工作效率无法提高。虽然薪资涨幅过高会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但是也给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负担。所以企业管理人员应该要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薪资管理制度,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力度。3.企业管理效率低下,从而导致人才流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管理效率是非常重要的,再完美的管理制度没有高效的企业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是无用的。如果企业管理效率低下就是无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无法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企业管理力度不够就无法合理地进行职责分工,这种状况长久下去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效率。工作人员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也会慢慢失去动力,从而就导致了人才流失的情况频繁出现。人才流失将会造成企业的巨大损失,由于一些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会带走许多重要的技术内容,甚至是一些企业发展相关的重要信息,这些都会造成企业很大的损失。企业发展过程人才流失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也会影响到企业内其他工作人员的凝聚力。 四、劳动经济学视角下人力资源管理 1.采用符合劳动经济学理论的人才招聘和培训形式。劳动经济学中基本理论就是组织劳动力的成本投入与劳动生产效益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收益,所以人力资源管理应该要注重人才的招聘和培训,通过对那些比较有潜力的员工进行培养,然后利用各种有效方法来开发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从而确保劳动生产力能够带来更多的效益。企业在进行人才招聘时应该要以企业发展的目标去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对他们的生产效益进行准确的判断,最后再决定录用。企业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激励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来促进员工提高自身的要求。2.以组织发展目标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策划。劳动经济学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作为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要以企业组织发展目标来进行策划。这种策划并不是指引入的员工在工作几年后才允许升职加薪,而要根据企业发展的目标以及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且这些计划是能够促进企业员工发展以主企业整体发展的。相关企业应该结合劳动经济学理论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发展的目标来进行人力资源的策划。 五、结语 基于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动经济学是从投资和回报的角度来进行人力资源的规划,所以相关企业应该要结合自身发展目标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注重生产效率问题,并以最小的投资来获取最大化的效益。 作者:王博 单位:中铁置业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经济学管理论文:城市经济学指导下的数字化市政管理 摘要:近年,伴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势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速推进,城市的数量与规模大小都呈现出猛烈增长的趋势。在这种发展形势下,以人工管理为核心的传统型市政管理的缺点也日益显露,如:相关机构各自为政,信息共享差,相互沟通少。传统型管理方法只能有效发挥市政管理的基本功能,只适用于市政设施种类少,数量小的情况。一旦市政设施类型多样化,数量激增,落后的传统型管理方法就难以满足城市市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进行数字化市政管理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城市经济学;公共经济;城市化;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经济学及相关概念 城市化作为社会发展不可避开的必经阶段,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会给城市带来层出不穷的难题。这些问题牵涉范围广,会触及土地、环保、市政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由于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人们对其的认识也日益成熟,而城市经济学也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应运而生。城市经济学是以城市综合体的经济运行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可以为公共经济资源在政府手中的分配,提高公共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决策依据。该学科的主要研究内容就包括城市土地的开发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城市规划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体现了政府意志,更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良好的城市规划是各界人士的智慧结晶,是党执政为民的政策的重要体现。时代变迁,科学技术飞跃,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以及信息时代的背景下,要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势必需要政府运用数字化市政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城市市政管理系统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其主要特点如下:(1)地理分布特性。市政设施和使用者的地理位置分布呈现出显著特征,市政管理中的各项活动如管网改造、检修等,都取决于位置距离、覆盖范围、街道分布等地理因素。(2)市政设施数量多,种类多,分布广。(3)动态性。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管道管线、市政设施等也相应会增加、废弃和更新。因此,在城市管理中,新情况新决策的出现都会带来海量的信息。 二、国内外一些城市的市政管理现状 在众多欧美发达国家,以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及可视化监控管理技术等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已经在市政管理中实现了成功应用,且大幅度地提高管理效率、水平和力度,推动了城市经济向着可持续方向发展。如:美国运用GIS进行市政管理,从而实现了对部分市政设施的远程监控;加拿大通过土地信息系统,搭建起与土地有关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档案以及申诉案件的信息库等。此外,在灾害及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上,美国、日本等果都各自利用GIS技术搭建起有针对性的紧急事故处理系统。这几年间,中国部分城市市政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也陆续建成了部分市政业务管理系统。例如,南京市政府建立的户外广告管理系统、上海出现的管线管理系统、大连市政府使用的城市路灯监控管理系统等。上述管理系统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水平。下文将以广州、北京两座城市为例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进行分析。 (一)广州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中国城市的数字化市政管理建设很晚才开始起步,为了实践建设统一信息平台的理念,2004年广州市园林局提出了建设“广州数字市政”的思路,即第一步是搭建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整个广州市的市政公用园林设施都录入到系统中,从而得以实现对公用园林设施的实时的全方位的监控。此外,还可以将系统与模拟仿真技术相结合,在城市的安全保障和抗震救灾等方面为政府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参考。这个系统要依据现实的基础条件以及实际的需求,进行分层次、分步骤的实施。该系统包括三个基本模块在内,如下所示:(1)地理信息系统(GIS);(2)业务管理系统(GIS);(3)AI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 (二)北京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由于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始终难以获得有效的提高,北京被迫开始走上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之路。北京政府在城市管理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下水道井盖失踪”等问题依然存在,市民的满意度不高。因此,基于数字化基础而建立的城市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在北京被投入使用。自2004年4月份起始到现在,经过理论研究以及在实践中投入运行,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整合多项数字技术,建立建成了以“城市监督中心”以及“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新型城市管理制度,利用数字化技术改革发展了城市管理模式,在城市市政管理中获得了显著的效果。北京市推行“数字市政”项目的最终目标是借助北京市的城域互联网以及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移动通讯、互联网以及“3S”技术(即GIS,GPS,RSV),建立起一个结合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化社区,面向政府内部和社会群众的市政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三、目前市政管理中的问题 城市数量和规模的激增,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使得中国城市的规模结构继而产生了巨变。人口数量多的大城市数量达到了增长高峰;人口规模中等的城市的数量也持续增加,一些小城市的规模急剧扩大,成长为中等城市。而这些新诞生的中等城市,市政设施的种类、数量也大为超出原本的规模。在城市发展的形势下,城市市政管理也出现了各类问题。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大城市管理部门各自为政,职责权能划分不清,又难以统一调度。市政管理牵涉的部门众多,又由于各部门的行业和主管单位都不同,所以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差,沟通受阻碍。典型例子就是,刚修好又被拆的马路、房屋等。“刚修好又拆掉”不仅会影响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更是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2)过于依赖突击式管理,缺乏切实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3)粗放型管理,信息获取和处理不主动不及时,效率低下;(4)未能建立起统一的工作成效评价标准以及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督及赏罚机制,各种监督和制约制度都难以发挥作用;(5)过于依靠人工管理。管理人员利用基础通讯设备和长时间学习积累下来的个人经验,可以大致了解城市区域的基本情况。但大规模投入使用的新市政设施就会让管理人员一时难以掌握。台风、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会使得城市的各种市政设施负荷大为增加。若缺乏良好的应对之举,管理者和决策者又不能及时获取充分、真实的信息,就难以及时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从而可能出现管理决策、应急处理上的过失,甚至给人员、财产带来严重损害。(6)规划失控,城市发展建设急功近利,官员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部分城市为了在数据上实现高水平城镇化,大量开设开发区、市民广场等破坏土地的项目。而且由于盲目的房地产开发,很多城市都供过于求,大量土地被破坏、房屋被闲置。巨大的浪费与现代社会倡导的“节约型社会”理念大相矛盾,也有违城市经济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上述种种问题层出不穷,且久久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绝大原因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数字化市政管理平台。各个市政管理部门,各管各家,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统一调度。虽然很大一部分城市的市政管理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点关注上述现象,也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应对,但这些应对之举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效果,治标不治本依然是最大的问题,在根源上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只有从管理的基本制度下手,建立完善数字化市政管理系统,各个市政管理部门间才能实现良好又有效的沟通,实现部门间的市政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走出各自为政的困境。 四、数字化市政管理的意义 城市各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城市市政管理。城市市政管理有着极为丰富的涵义,广义范围上的城市市政管理涵盖了城市工作的方方面面。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市政管理,如城市交通系统,给排水系统,通讯设施和线路,电网等。城市市政管理就是在各部门管理下,协调各类市政设施的运行、维护。但由于市政管理牵涉部门众多,而各工作部门又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体系,各自为政,互不交流,如此就导致一个看似简单的管理工作却需要几个不同的部门多次磋商,更甚者互相推诿的情况。数字化市政管理方法的使用会助推城市市政管理水平攀登到新高峰,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传统型城市管理中,各个市政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信息和资源缺乏共享;而使用了数字化技术的市政管理系统则可以有效地统一调度整个市政管理所牵涉的所有部门,在各部门间建立起良好有效的、及时的、高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充分使用各部门的信息和资源。此外,因为各个市政设施和事件都有着统一的唯一性标识,全部被记录在数据库中,所以政府可以进行更精细的管理。数字化市政管理,可以大幅度地提升市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在各类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上,工作人员可以在相较之前极短的时间内找到问题所在,迅速地确定事件,快速地便捷地搜寻到所需的信息。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准确度,更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此外,数字化市政管理对建设新型市政综合管理体系大有裨益,可以为科学合理决策提供有帮助的信息支持,并且还能够科学客观地评价市政管理的各方面水准,为市政管理的改良方向提供参考。数字化市政管理所具备的统计分析功能,能够直观地呈现出各项数据,为准确地分析问题及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建立数字化市政管理系统的举措 如今,数字化市政管理是时展的大趋势,搭建起统一的信息系统是信息革命的最终方向。但是由于各个城市市政公用基础保障供给领域缺少详细和集中的初始基础信息资料,想要建立起一个基础信息完善的GIS信息平台是难以一蹴而就的。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人口众多,数据统计难度大,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以用促建”的信息化建设方针,逐步深化完善信息内容。如今,三维可视化技术已实现了推广,众多领域中都有所应用,如城市规划、交通监测、地质勘察、气象预报、建筑设计、移动通信等大量领域。中国老百姓也能够享受到越来越精准的精确到小时的天气预报服务,开车出行也能够在手机上或者通过电台获取实时路况信息,从而尽量避开堵车地段,减少等待时间,提高出行效率。所以,一方面要避免盲目跟风地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从而影响实际使用;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去欢迎不远的将来“统一的信息平台”的建成。城市公共基础保障供给行业在形成之初就产生了固定的传统管理模式,即始终由各具体行业自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各行业都有着一套较为独立的自我管理制度。短时间内想瓦解这种格局,强行推进信息共享方式下的统一管理难度较大,缺乏实际。而且这种变革不但与具体的技术方面、管理方式、运营模式等有关,而且更与社会文化观念的革新有关,是对信息共享理念的宣扬。在信息和资源共享的时代背景下,各地的市政设施都身处信息网络之中,就算各自为政,也会因“蝴蝶效应”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届时,“数字市政”将在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平稳、健康、高效运行过程中发挥重大价值,促进城市经济朝着可持续方向发展。 作者:曾祥誉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管理论文: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浅论 摘要: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经济学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中的重要应用最为普遍,为人力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持,因此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大力引进经济学理论和相应地研究方法是适应时展的需要。本文就在现实的基础上应用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重点探讨了人力资源规划分析、效益最优以及薪酬与激励机制,寻找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希望对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理论;经济效益 作为现代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其发展历史并不长,与经济学这种具有百年发历史的学科相比较现代很年轻,更不用说与哲学、数学、物理学等这些古老的学科相比了。现代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离不开各个相关学科的交流与融合,人力资源管理也是如此,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思路和相关理论,经济学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辐射作用,为人力资源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学理论支持。 一、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内涵 早在十八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过系统阐述,他的《国富论》是最早的记载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理论的著作。现代的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重新解释,即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将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让他们尽可能的施展自己的才华,并做到各司其职,以求将人力和物力资源分配做到最优化,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另外,管理人员还要通过相应地培训、训导等方式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保持工作的高效性,并达到高质量的完成组织任务的目的。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与范畴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人事部的主要工作,涵盖的基本任务主要有对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进行分析和归纳,为企业招聘高素质人才,充实现有的人才梯队,并为企业从业人员创造平等的升职机会和提供相应的薪金、奖励等。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企业管理者关心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管理是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深入挖掘上,并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实现了人力资源职能的巨大转变。时至今日,人力资源管理涉及的范畴已经相当广泛,从相关理论知识的关联程度来看,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涉及的知识范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对象就是人,实现人才的各尽其能需要具备相应的心理学知识,因此心理学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涉及范畴;人力资源管理不可避免的面对复杂的管理问题,因而又涉及到管理学;任何经济管理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是现代市场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 二、经济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一)劳动力市场信息指导人力资源规划和分析 人力资源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企业提供适当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才储备。在现代经济体制更加开放、市场经济更加繁荣的情况下,影响劳动力供求的因素越来越趋向于多样化,经理人员只有明确把握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社会人才储备情况才能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管理。因此可以说,劳动力市场信息是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主要的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达到完美的地步,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甚至劳动力市场信息会引导管理者做出作错误的决定,会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这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二)平等就业机会原则与效益最优原则 平等就业机会原则就是指各个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应该本着平等、透明和公开的原则,通过设置严格的招聘环节为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待遇,保障求职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公平的选才需要严格的监督制度作为保证,严厉杜绝徇私舞弊和金钱交易的情况发生,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并保证为组织招聘到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另外,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保证了人才的公平竞争才能为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应该注意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利益,有时候两者之间更是一种相互矛盾的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处理好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在完成制定的盈利目标之后尽可能的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三)员工的升职和薪资奖励 任何一个经济效益良好的单位都具备完善的员工晋升机制,并会对其中表现优异者给与一定的名誉或是物质奖励。当企业的相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应该从下级单位中筛选出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员来填补空缺的岗位,且在筛选过程中应该注重选择能力、资历、经验等最符合岗位需求的人员,因为企业管理者是通过对别人的任免来实现自身价值的,各级人员的工作能力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恰当的选人、用人是实现企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另外应该考虑到不同时期的人力资源结构和创造力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企业管理者在工作中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适时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管理。 三、结束语 人力资源管理是当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新形势下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对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企业管理者应该从企业自身情况出发,改善传统的人力资源分析和配置方式,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并通过完善现有的员工晋升机制和奖罚机制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作者:陈禹 单位: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学管理论文:经济学旅游管理职能分析 摘要: 在纯粹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旅游经济的发展难免会存在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需要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可以说,政府在旅游管理方面所发挥的职能对旅游业发展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推动作用。而政府本身也并不完美,在行使相关旅游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仍旧还存在着不少局限性。本文以经济学为视角,对政府为何要行使旅游管理职能以及政府要如何进行旅游职能管理这两个问题作了具体详尽的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旅游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 经济学视角;政府;旅游管理职能 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到底应当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这在当前来看,仍旧是一个令人十分困惑的问题。相关实践表明,不少地方政府在旅游管理的过程中,依旧还存在着“错位”或者“越位”行使职权的现象,这也引发了很多争议,虽然引发这些争议的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是政府管理职能邢世得是否得当必定是其中最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为何要行使旅游管理职能 (一)旅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其实是指信息的结构不对称,即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掌握了另一方所没有的、但却对其有着重要利益影响的信息。在这样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完全竞争前提下所具备的效率性就会被大大降低,甚至会被完全失去,进而影响交易双方“双赢”交易的促成。在旅游这一市场上,旅游产品可以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服务,几乎是不可能用一种非常纯粹的客观标准来对其进行测度和加以表现的。对旅游者而言,其在事前所能够获得具有较高服务质量的信息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大多是根据根据口碑或者企业的宣传来决定其所要支付的价格的,旅游者在现场的消费特质才是影响其所获得的服务质量的最重要因素,其对支付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大。如此一来,那些质量非常好的企业在这样的市场中基本是不具备较大优势的,大多企业到后来可能够会选择降低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者是退出这一市场。正是因为这种事前的不对称信息,才导致了旅游这一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越来越严重,旅行社用尽各种各样的手段与方法来欺诈游客的事件更是层出不清,严重破坏了旅游市场的秩序,极不利于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合成谬误 在经济学研究当中,合成谬误是一种极为常见的认识性错误,即认为对某一个体中适用的情形,在整个群体当中也是同样适用的。而事实是,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对个体来说是理性决策的行为,对群体来说,也有可能是非理性决策的行为。在旅游业中,这种现象是极为常见的。一方面,旅游企业在价格上存在的合成谬误。某些个别的旅游企业为了增加收益,就刻意地压低价格,这时候在该企业的认知里,是希望其他企业保持原来的价格的。那么,对这个企业来说,这一降价增收的决策可以说是理性的。但是,当所有同质企业都通过降低价格来增加收益时,对这些单个的企业来说,不仅没有任何益处,还会使得自己的境地变得更加尴尬。且这种由企业间任性竞争导致的不良后果,通过企业自身的力量,是根本无法解决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协调和调控。另一方面,在旅游投资上,也存在着合成谬误现象。当某一个旅游项目在获得成功之后,很多其他的旅游企业便会进行模仿,由于对旅游市场供需状况的把握不足,大多是通过对适用性的预期来对后来的收益进行推断,这种盲目性决策使得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相似性产品,市场的供需状况由此而发生了相反的变化,企业在这个时候就极其容易面临失败的威胁了。 二、经济学视角下政府旅游管理职能的实施策略 (一)明确政府旅游管理职能的内容 在当前这样的环境中,作为政府,在行使相应的旅游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要有弹性,对那些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就要尽可能地避免进行直接的干预。当市场出现不完备地方,或者处于失衡险境时,才进行有效的介入。在世界旅游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曾指出,政府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至少应当履行如下四种职能:立法职能、规划职能、协调职能和投资职能。与此同时,还要完成如下五个基本目标:为居民出行提供服务、满足居民度假和闲暇的权利、从事旅游文化开发与研究、推动旅游业在各个领域中的开发和建设、保护自然并协调环境的共生。对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来说,旅游发展的层次是不同的,所以政府所应该采取的政策与措施等也应该是有差异的,具体职能的行使也是有差异的。通常情况下,宏观调控、组织协调、政策法规、营销规划、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管理等都是其应当要行使的基本职能。 (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针对中国的旅游业发展到底应该由政府计划主导,还是由旅游市场本身这只看不见的手来主导,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就前者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战略而言,就是指根据旅游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将市场为主,对资源进行配置,由此而使政府主导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以为旅游业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后者市场主导型发展战略而言,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提法其实并不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当前的旅游市场机制不够健全、人们更加倾向于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导作用的发挥。由此可见,想要从文字上来对其加以区分,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从具体实践也可以看出,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应该是明确的,作为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做好自己的“守夜人”角色,以促进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 结束语: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旅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合成谬误要求政府必须要加强旅游职能管理。并且,旅游经济要想得到健康发展,就必须要能够找到政府职能行使和旅游市场作用的平衡点,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更加有效地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作者:李娜 单位: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管理论文:医院卫生经济学经济管理探讨 一、卫生经济学原理基本概述及其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 卫生经济学是一门较新的学科类型,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行业系统中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律,是经济学学科的有机构成。基于卫生经济学的学科特征和属性,其能够对医院经济管理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卫生经济学原理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医疗卫生改革的整体背景下,出于为人们提供更好地医务服务的目的,医院管理中需要借助卫生经济学原理,对相应的管理模式及流程加以优化设计。在医院发展新时期,医院的经济管理活动应在保障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注重管理的低耗化,节约化。 2.医疗改革背景下,在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内,传统的医疗服务付费方式有所调整,医院正常运营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数量规模得以增多,此时医院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多样化,需要通过卫生经济学原理,捋顺各方资金及费用关系。 3.现阶段,医院经济管理在相关决策的制定上,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一方面在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已实现了信息化;另一方面在医院技术及项目的研究、经济资源及人力资源的分配及考核等方面,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使卫生经济学原理充分反映到医院经济信息数据收集整理环节,为医院经济管理决策的实效化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运用卫生经济学原理,促进医院经济管理质量水平的提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医院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新时期背景下,医院管理运营逐步向市场靠拢,受政策制约影响的程度有所减弱。医院管理中面临着医疗资源竞争及患者资源竞争等多方面的压力,在这一形势下,医院经济管理要转变原有的等靠要思想,而要立足于医院内部,在成本上加以控制,保障医院经济管理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这一管理模式的转变,正是卫生经济学原理的具体体现。 (二)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 卫生经济学原理强调应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控制医疗费用的收支情况。在医院资源的配置上,早期呈现出不均衡,医疗资源消耗较大的现象,致使医疗资源的浪费问题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医院经济管理的滞后。现阶段实施的医疗卫生改革正是基于对医疗资源加以优化的目的而推行的有效改革方案,通过医疗卫生改革,能够使我国的医疗服务更加科学合理,也能够有效减少医院的成本支出,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三)对医院经济管理中各部位的职责加以明确 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牵扯面较广,要促进医院经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应运用卫生经济学原理,对医院经济管理流程中的各部位职责加以划分。首先,在制定医院经济管理决策时,医院领导人员要在熟悉及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医院实际状况,立足于医院发展大局,统筹医院经济管理中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成本核算、财务审计、经济形势分析、药价管理等各方面因素。医院经济管理在具体组织实施上,在管理人员构成上要包括医院高层管理人员、医院的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医院财务审计监督人员等。医院高层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医院经济信息,确定本阶段医院的各项建设规划工作;医院各部门的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负责医院的经济账务管理、经济数据的整理分析、经济行为的具体实施等内容。在医院经济管理流程中,医院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责更为重要,因此,对这一岗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一方面要全面考察其思想素质水平及职业态度,另一方面要注重其财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通过相应的培训学习,使其能够充分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医院的财务审计监督人员要对医院的经济管理效果加以考核评价,确保经济管理各个环节顺畅规范。 (四)完善医院经济管理的措施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经济管理应在做好管理理念转变的基础上,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措施方法,对医院经济管理活动加以完善。主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在医院的经济核算上,可以参考现代企业的成本管理及核算方法,对医院日常运营中经济行为产生的各项成本进行全面核算,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出适用于医院长远发展的经济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在日常学习培训中,对医院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加以强化,从而达到节约医院经济成本支出,抑制经济费用不规范增长,提高医院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其次,医院要注重对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优化改革,如在财务预算中,可以将原有的收付制度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度,促进医院经济成本核算的有效实施。第三,医院要充分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医院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资料信息加以汇总,形成医院经济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以为医院经济管理决策的制定实施提供重要的数据参考。最后,要调动起医院各部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采用针对性的收入分配方案,打破传统的“一锅端”、“一刀切”的收入分配方法,建立起激励机制,永葆医院发展生机。 三、结语 卫生经济学原理是指导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原则,在新时期医院发展形势下,应充分利用卫生经济学知识,对医院的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进行全面分析探究,制定相应的改进医院经济管理成效的措施方法,以确保医院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作者:王琼 单位:南阳医专纪委 经济学管理论文:经济学高校后勤管理人员发展研究 一、经济学视角下高校后勤管理人员的发展困境及成因 1.个体角度的高校后勤管理人员可有可无 经济学是基于个体研究的科学,从个体的角度,高校后勤管理人员具有明显共性的四个特点。一是学历起点低。就当前而言,多数高校后勤管理人员70%的第一学历在大专及以下,50%的第一学历在中专、高中及以下,他们主要通过招工、顶职(工人身份的父母提前退休,岗位由子女补缺)、军人安置等途径入职;二是工资待遇低。由于学历问题,后勤管理人员长期得不到轮岗机会,也就失去了很好地锻炼和提拔的机会,待遇的提高主要靠工龄积累和政策的“水涨船高”,这种积累的结果,在按基数增加工资的多数时间,是越积累差距越大。他们在对政策无可奈何的前提下唯一的对抗方式就是消极怠工,处理问题的方式就是“视而不见”;三是工作具有可替代性。高校的专业教学、重要管理岗位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是高校为什么高薪“挖墙脚”和高薪留人才的根本原因,如果排开工作创新、放弃工作进步,后勤管理的工作重复而简单,不需要专业知识,在其他岗位从事过管理的人都可以胜任,因此,可替代性非常强,他们的危机感也随即增强。因此,他们为了体现自己的存在,外表表现一般强悍,物以类聚,长期“群居”的结果使得他们整体强悍。因此,被冠以高校“低素质”队伍。 2.偏好考量压缩了后勤管理人员的生存空间 偏好是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中的一个主要假设。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育人,教学是中心,教师是主体,这个提法的准确性毋庸置疑,这个提法没有提到管理干部,但他们是校内政策的制定者。我们常说,工作没有贵贱,只有分工不同,这种说法的准确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实际上存在倾向性的考量。一是人才培养偏好。将年轻干部放到后勤管理岗位上去磨练,这已经是开明领导的做法,但磨练“成器”后会立即成熟一个调走一个,而将优秀管理干部放到后勤管理岗位并按照梯队培养的少之又少,这造成了高校后勤管理人才难留的局面,一般管理人员熟睹迎来送往之后成为“一摊死水”;二是教师偏好。在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育人、教学是中心、教师是主体这个思路下,很多高校将资源、绩效的分配向教学一线倾斜,后勤管理人员再一次沦为弱势群体。 3.成本观念被动缺失导致了后勤管理人员的得过且过 成本观念是经济学应用最普遍最彻底的一个基本原理,企业要最求目标利润,就要进行成本核算,在技术不成熟,原材料成本无法降低的情况下,企业最常用的的方法是减员增效,这叫按需设岗。在当前体制下,高校却不能,一旦入编就“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在不能开除的情况下总要给他一份工作,这叫因人设岗,导致本应一人可以完成的工作由多人承担。经常听到高校领导说“如果这是私人的学校或是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压缩多少多少”之类的感慨,这是高校领导的无奈,也是高校成本观念被动缺失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成本观念被动缺失的影响下,后勤管理人员逐渐形成了“三个和尚”效应,这就失去了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甚至失去了构建激励机制的可能性。他们中的积极分子会要求进步,一般人员就会在“反正又不能开除我”的思维模式下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阿弥陀佛”应运而生,“好好先生”随处可见,失去了管理的基础。 4.价值决定的把握影响了后勤管理人员的未来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三大构成之一有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价值论。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决定价格,每个人都既有价值又有价格,这里的价格是价值的表象,也就是工资。个人价值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取决于内在因素,就后勤管理人员而言,从以上个体角度、偏好、成本观念的分析来看,个人价值受外在环境影响,但外在因素不起决定作用。价值决定原理把握好的后勤管理人员,他们会“先天不足而后补”努力提升自己,这部分人通过不断地努力不断地提升,提升了价值,决定了未来的发展,而另一部分人则不思进取,工作年复一年,既不总结,也不反思,更不会主动自我提高,价值相对越来越低,慢慢失去了核心竞争力,也就失去了对未来发展的把握。 二、经济学视角下高校后勤管理人员的发展对策 1.公平机会给予: 修正偏好经济学中的偏好假设是指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因为理性,不会因为个人的喜好而做出决定,只会根据精确计算选择最优方案。在后勤管理人员培养上,高校要抛弃个人甚至集体偏好。一是根据高校自己的人才培养规划,合理调配资源,将后勤管理人才与其他管理人才放在平等的环境中培养,一般管理人员的调动不能优先由其他部门,放在一盘棋中考虑;二建立健全轮岗制度,高校中层干部的轮岗有些高校已经开展,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但一般管理人员有计划的轮岗还没有开始,管理不是技术,管理是艺术,需要管理人员在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角度换位思考提炼管理艺术,以开创学校工作和个人双发展的局面;三有针对性的引进人才,大家都认为后勤部门重要,但多数学校在人力投入上得不到保障,出现了“教学引进、重要部门选拔、后勤部门被动接受”的惯例,造成后勤管理人员“年龄老化、思维退化、行为僵化”和“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不想办法”的“三化”、“三不”怪象。因此要象教学一样引进青年才俊来冲击思想,象很重要部门一样选拔由能力敢担当的人来纠正行为。 2.发展空间争取: 提升价值成为“稀缺”西方经济学认为价格决定于商品的相对稀缺性,越是稀缺,价格更高。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决定价格。可见,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高价格就高,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商品越是稀缺的价格越是高,在此暂且不论两者的区别,就后勤管理人员来说,价值和稀缺性两者是可以统一的,即在替身价值的同时成为“稀缺”。一是提升自身价值,“天生我才必有用”讲的就是价值,后勤管理人员在从事每项具体工作中也体现了价值,当工作价值被价格(工资)所掩盖后,价值是不被发现的,后勤管理人员要通过提高学历、职称来提高内在价值,要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出成绩来提升工作价值,要用工作热情、工作激情来体现存在价值;二是要成为“稀缺”。后勤工作因为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管理人员只进不出或少出,如果将自己的工作发挥到极致,将管理艺术运用到极致,就难以被他人替代,就会成为“稀缺”,就会从被管理者变为管理者,从管理者变为管理干部,从后勤管理干部变为其他部门的管理干部。 3.提升后勤管理人员整体形象: 边际成本分析边际成本是指没增加一个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产出或供给所增加的成本,边际成本广泛应用于工厂生产成本核算和服务企业服务供给核算。例如,一两从上海开往广州的客车,核定总座位为50人,单程总成本为1万人民币,每个座位的成本是200元,考虑利润,价格肯定高于200元,发车后,还有空位,一个游客在站外愿意花100元乘车,从成本核算上看,游客愿意支付的100元不到成本价,但从边际成本的角度,多增加的这个游客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一般情况下游客会如愿乘车,这就是边际成本。根据前面的分析,部分高校后勤管理人员整体形象相对其他部门还有差距,要缩小差距,除了前面的考量外,还可以在自然通过增加工作量,增加服务质量等方面来实现。一是增加工作量的边际成本分析,增加工作量无非两种情况:校园面积扩大(增加校区除外)和自然减员。例如某校园原有600亩,后扩大到1000亩,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会随之增加,但只增加了管理人员巡查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增加的成本即边际成本不能按面积增加的系数来核定。这种情况不需要增加管理人员,甚至会出现责任增加责任心会增强的效果,这样,更少的人将工作做的更好,后勤管理人员整体形象会逐步提升。二是服务质量的边际成本分析。扫地是多少一扫帚地面会干净很多,更换水龙头多拧一扳手漏水的机率就小得多,服务时多一点微笑服务对象心里就温暖的多……而上述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从边际成本来考虑,提高服务质量不一定要增加成本,但可以提升形象。 作者:顾裕文 单位: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管理论文:经济学现代化管理 我们可以事先武断甚至走极端地把道德定义成摘要:道德的行为就是不能给你带来眼前好处的行为。比如,有人落水,你为救他而献身,或和一个抢了别人东西的歹徒搏斗受了伤,这时,我们很难说你是自利的,就是说在你的理性考虑中,你很难考虑到假如活下来,你的英雄称号会在你的效用函数中占多大的地位。这是我们就极端而言的,用以反驳另一种观点摘要:市场经济没有必要谈道德,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从经济学阵营中来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往往强调要道德干什么,有市场经济就够了,市场经济会在竞争中自然产生出道德机制、道德规范来。应该说,我在许多方面和他们是一致的。在这一点上甚至也是一致的。但我想将道德的重要性突出到这样的高度,就是说,不妨将道德定义成摘要:凡是理性的考虑都不会做的那种事。只要是考虑效用函数极大化,就绝对不会干的那类事中,有一类事叫道德行为。当然还有非道德的事也可能处于非理性范围内。我们就是在非理性范围内考虑道德事件。这里我们是将道德作为一次事件来考虑。这就不必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纠缠于摘要:到底道德有没有必要,道德是否是一个交易的结果,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为之后自然就会产生道德规范,还是先有道德规范才有交易这样一些鸡和蛋的新问题。 既然道德和理性是对立的,是非理性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道德行为发生?道德是否是作为社会的基础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市场社会(请注重不是市场经济),需要不需要一个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包括对产权的尊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自我约束等等。 假如用我对道德事件的定义,那么基本的逻辑关系已经包含在这个概念里了。就是一群充分理性的自利的人(self-interested),是为自己的利益牟利的。但他们假如仅仅在自私的意义上是充分理性的(selfish),仅仅是自私的一群人,那么所有的其他人都只是他们的手段,是他们达到自私目的的一个手段。别人是我的手段,同样你也是别人的手段,你的生命、你的财产、你的幸福都是他人的手段。在这样一群人中可不可能有市场社会,再退一步可不可以有社会。在传统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讨论中,答案是很明确的摘要:不可能。在我们熟悉的一些政治哲学著作中,像英美传统的洛克、霍布斯或康德哲学传统中的有关论述,在自由意志这个传统中生长出来的道德哲学,欧陆哲学,像卢梭,都有这一观点摘要:即便是一群自利的人,假如他们完全是自私的,那就是野蛮人,就没有文明社会。 在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中都认为社会是文明社会(civilsociety),是civil,而不是野蛮(barbarian)状态。而一个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这些词在英文中都是civilsociety。civil在洛克的产权理论中,就意味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占有权利,也就是他所讲的Property。虽然在欧陆传统中有关对财产占有的尊重和英美传统有很大的不同,但从学术上欧陆传统和英美传统都承认只要是人类社会就要有一个文明的基础,这个文明基础就是道德共识(moralconsensus)。在霍布斯、洛克、黑格尔的论述中,道德共识的意思就是人们相互间有一个起码的尊重。这个尊重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在欧洲进入启蒙时代之前的时期,并不显得很重要,因为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没有人熟悉到它一旦缺乏将是什么样子,因此没有形成启蒙时代的道德危机。德克海姆有关社会道德共识的看法摘要:在一个前分工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社会、前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机械式的同一(mechanicalsolidarity)。因为那时分工不发达而且社会规模很小,秩序扩展得还不宽泛,所以就一小群人而言,他们之间的共识比较轻易达成。这一小群人大都面临同一种风险——大自然,他们之间没有很广泛的地理差别,人种上单一,在血缘上也是相互联系的,而且他们的能力、他们的知识结构也差不多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现代社会的萌芽,它只能有mechanicalsolidarity,机械式的团结、聚合(这个词中文不太好翻),总之是一种前现代的共识摘要:我们面临同样的生存新问题,我们拥有几乎同样的生存手段,也就是我们拥有同样的效用函数,那么我们就是一家子。这就是从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形成的前现代社会,用中国人的话就是乡土社会。 当进入现代的时候,黑格尔和德克海姆就发现前现代社会开始瓦解,这些思想家熟悉到了道德危机,或者说是现代性危机,这种危机是从分工开始的。用德克海姆的话说就是分工的发展同时也就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发展。因为分工以后,人们的知识结构就局部化而固定在了所分工的工作上,人们在具体环境中积累知识,那么每个人判定事物的经验、知识积累就和在其他方面分工的人产生了差异,从而价值判定就会产生差异,利益就会有冲突。例如,工农之间的利益差别,就会有谷贱伤农、谷贵伤工的情况。所以前现代社会的道德共识很轻易就瓦解了。而新的道德共识只能建立在德克海姆所说的有机的凝聚(organicsolidarity)社会中。有机的意思就是指文明的人虽然是分工的,但他们通过交易、通过市场贸易互相尊重这种有机的关系,并结成个互相依靠、互相依存的社会。因此,在分工的现代社会,人们也能找到共识和基础,这个共识就是制度,是非道德的,因为它不是依靠于共同的前现代的共识,而是依靠分工制度,就像将每个人固定在一张网上的一个个点上一样,将每个人行为束缚起来。德克海姆被哈耶克认为是社会主义者,因为德克海姆强调的就是传统政府权威,是权威的建立,像强权政府甚至宗教的功能。他企图这样来摆脱韦伯的悲观的解昧状态。 对于道德共识、产生现代危机等新问题熟悉最深刻的主要是欧陆哲学家。包括德克海姆、韦伯、黑格尔。按照哈贝玛斯的观点,黑格尔毕生精力要解决的就是为现代社会找到它的道德基础。而哈贝玛斯的解就是建立在正当交往的基础上。这是欧陆传统的努力。 在英美思想传统中,我们还想不出有思想家例如启蒙时代的洛克、休谟、斯密这样的人,在重要的文章,重要的语句中涉及到现代性危机,也就是道德瓦解的危机新问题。这可能因为当时的英国社会比较稳定,没有发生和法国大革命相似的动荡使然。英国是通过习惯法的健全逐渐取代君主法庭(royalcourt)和宗教的法庭(churchcourt)而形成一种非常灵活的习惯法体系(caselaw),来解决日常的新问题。这是个积累的过程是casebycase。法官碰到新问题,先看看前面有没有案例,假如没有就按自己的理性、公益来点一点解决。可见这是典型的演进秩序。这使人们对现实新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很稳定,用不着一次性的革命。就像没有大的地震,完全是小震。因此,生活在其中的思想家们感受不到革命和推动革命的道德基础的危机。在道德基础开始瓦解的时候就会有革命,革命无非是道德共识不能达成的产物,是一种极端的手段。 我们中国人基本就受这两方面西学的影响。要么就沿着英美的思路,提出一些适合中国的新问题或中国式的新问题;要么就受到欧陆哲学的影响,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提出中国式的新问题。所谓中国式的新问题就是中国人关心的是中国、立足于中国的前途、中国的命运,考虑的是中国人所考虑的新问题。也就是新问题意识是中国的。像国有企业改革、农业发展新问题、关贸新问题等等一些很细致的现实新问题。当和一个外国人讨论时,假如他不知道提出新问题的背景,你提出一个学理性新问题,他就会照本宣科地告诉你,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像公民权利是什么意思,法制是什么意思,但他不会涉及中国的新问题。所以新问题意识很重要,新问题意识只能是本土的。现在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有新问题意识的,在许多学者提出一个政策或一个理论中完全看不到新问题意识。当然,一些海外的学者也是没有这种新问题意识,而只是隔靴搔痒。假如有了这种新问题意识,并在这里面提出正确新问题,在求解时再参照一些其他社会、其他民族的历史过程、经验,回到西方去看(因为很多学问都是西学)时,就会出现几种倾向,一部分人就到欧陆哲学中去找一个合适的参照系、一个启发,经过启发后回来独立地求解中国式的新问题;另一部分人是从英美传统中去寻找启发;还有一些学术练习比较全面的人综合考虑两方面的传统,同时还有新问题意识,这三者兼得是不轻易的。 在此我们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一定要有一个基础的道德共识,而西方思想传统中的两个源流对我们中国人处理新问题有不同的影响。当我们处理道德共识新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处理什么是自由这个概念。在欧陆传统里,卢梭有一个看法摘要:田园诗式的野蛮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充分自由的。因为那时候人少地多,从树上摘果子就能吃,也就是完全没有资源稀缺性,没有对于稀缺资源的竞争关系,所以那时也许是非常美好的,像田园诗式的浪漫的,在这样的标准下,每个人是非常非常自由的,他不必考虑其他任何人和他的竞争关系。卢梭当然很羡慕那时候的人,霍布斯也非常羡慕这些野蛮人,这种田园诗式的野蛮生活。但是由于经济学家看到的资源稀缺和对稀缺资源的竞争,产生了残酷的以他人作为手段的生存方式,这时候人就开始不自由了,那么每一个追求自己充分自由的人,假如对自由无限地要求下去,一定会逻辑地把其他人作为自己生存的手段。在欧陆,在法国传统里就是充分的个人自由,在德国从康德的要意志(will)的自由,发展到黑格尔极端的状态,中经谢林、费希特的思想。总之,欧陆传统中提出了像伯林讲的两种有关自由的态度。这里用态度(attitude)而不用立场,是很重要的。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自由是好事,可对自由的程度每个人的熟悉并不一样,你可以追求很大程度的自由,以致追求到你认为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你自己,这就是所谓积极自由的态度,假如你追求的个人自由那么广泛,那么彻底,以致你的主观意志、个人意志的充分自由体现出来后,结果就是你控制了其他人,你把所有的人都作为达到你的个人意志的手段,解放你自己的一个手段,这就很可怕了,这就是希特勒的集权。我个人所主张的自由,是所谓消极的自由态度,就是你站在自由两个极端的中点上,在这样一个适可而止的,止于至善的点上,你向左边望就是积极自由,你就非常地想控制别人,你向右边看,你就抱着一种消极的自由态度。所以这是一种态度,大部分人立场都是差不多,没有多少人是希特勒,大部分人也不是完全不要个人自由的,这就是一个态度区分,态度区分非常重要。假如处理不好就会导致“”悲剧或法西斯专制。处理得好就会出现市民社会或社区生活。这都是从两种态度的差别生发出来的。所以我强调先在态度上讨论。两种自由态度就是伯林的名言,一个是freeto,你做事情的自由,一个是freefrom,我避免事情的自由,我不愿意去干扰别人,同时我也从控制中避免出来。追求这种自由的人一定会承认他对别人同等的消极自由的责任,也就是在自由中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里有个度的新问题,那么为了维持这个自由的度,你将对其他人的自由负担你的义务,你只有这样按基本的对等原则(道德黄金律)做才能够有你的自由。否则我们之间就是野蛮的、互相杀戳的关系。所以消极的自由态度包含着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个人活动的空间,你的隐私、小天地(privacy),别人不来干涉你,另一面是别人不来干涉你的义务,是社会所有人达到的一种道德共识,比如像认为不应该闯入别人家拿了东西就去卖等等。所以,你在享受别人不干预你的权利的时候,也担负着尊重别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一个辩证统一关系。我们谈的自由就是这样的自由,而不是单向的自由,不是积极的自由。所以我们可以说,为了确保最大限度的这种消极自由,我们迫不得以,非要加入这样一个文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每一个人都承担着对这样的自由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洛克说的产权。这就是在我们这个传统中所说的道德共识。就是每个人在宪法上都签约摘要: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意尊重其他所有公民的生命、基本自由、基本财产占有的权利。在这个根本宪法的签约之下,你才谈得上立法过程、执法政府,因为抽象的宪法不能解决各种具体的日常生活中新问题。所以你要立法,要有符合宪法的政府。总之,这一套是属于政治哲学的内容。这一套之前是属于道德哲学的内容,只有在这两套体系之后,我们才能谈到所谓经济生活,经济生活才有一个规矩,才有德克海姆所说的有机社会的结构——每个人都在服从一套规范,都在自己相应的网眼里自由地活动,同时,也充分地信赖其他人也在他自己的网眼中活动而不越轨。那么这个社会就成了德克海姆理想中的有机凝聚的社会。 假如我们将以上这套体系称为道德基础,又将道德事件规定为非理性的选择行为中的一类行为,哪么道德事件怎么可能发生。这就涉及到欧陆传统和英美传统里共同遵守的道德黄金律摘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所有文明社会中,我们发现都有这样的说法,在《圣经》里,在孔孟思想中。不同的文明社会时间、历史、地理差别很大,但都有这样的思想。因为你不服从这一条,你就结不成社会。所以,我相信在目前所生存下来的7个文明中都有这个道德金律。像在西方的传统中,欧陆和英美都有一个共同的希腊、罗马传统,也就是斯多葛学派的正确推理摘要:理性的人不会理性地去做错事,去伤害他人,因为他会理性地推断假如这样做,别人也会反过来伤害你,这就非理性了。所以理性推理中可以推导出来道德金律。这是斯多葛传统,也是基督教的来源之一,到了后期就演变成了两个分支摘要:英美的和欧陆的传统。而欧陆一派对道德哲学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一来他们有危机,还有他们具有不是新教传统的基督教传统,更古老的犹太教影响,导致康德的自由意志,他从自由意志推出一种责任,推出一种普适原则下的个人责任,而真正继续了这一思想的是萨特。 康德的欧陆传统要追求的是自由意志,而不是英美的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人们有一个消极的自由态度就够了。假如你要追求你的自由意志,你线性地走下去,你可能就走到法西斯主义。这并不是康德的意思,康德所讲的意志自由是完全不受现实世界物质约束的个人意志,是一种精神。但假如我们将它放到现实中考虑,我们每日每时都被现实所困扰,所以我们的意志不可能是充分自由的,也就推不出自由意志下应该做的那些事。而这并不是康德的出发点,康德的出发点是我先要假设一个抽象的人,他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不去做因受日常生活烦恼不得不为之的一些事,完全是自由的,就像上帝那样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应该做的事是什么。由此出发推出一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则。那么如何从康德的思想推出道德金律呢?罗尔斯曾专门有一篇文章论述从康德的意志自由到罗尔斯的普遍主义正义原则。推理过程是这样摘要:首先,第一个检验就是,你做任何一件事的时候(比如是否撒谎),你要用自由意志判定这件事对不对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此时此刻,假如你认为在这件事上你的自由意志不受任何环境约束,你得出结论该做或不该做这件事,那么你再把这个检验深入到第二层检验,即是不是你自己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情况下都应该做或不做这件事,才能完成你的自由意志,假如也通过了,那你再问第三个新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情况下,都做或不做这件事。假如是,那么做或不做这件事就应该成为普遍遵守的规则。 当然在伦理学史上有很多学者围绕康德的例子来批评,比如有人在追杀你的朋友,这时只有你知道朋友的隐匿之处,当杀手逼迫你讲出你朋友的藏身之处的时候,你是撒谎还是不撒谎。康德对此的回答是,这不是他所讲的自由意志,这已经是不自由的意志了,因为你面临着有人持枪,他在物质上束缚着你。所以康德不回答这个新问题。 由此,从欧陆哲学中衍生出来了一种看法就是,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自由意志意义上的自由,应该是由普适主义或普遍主义原则来保证的。这就涉及上面提到的用正确推理原则得到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规则。所以很有意思的是从两个对自由的理解都可以得到道德金律。普遍主义原则下,可以出现看上去“非理性”的道德事件。 这里又涉及到道德新问题的另一个维度,它是非凡主义呢,还是普适主义。现在很多的道德探究都认为,仅仅靠普遍主义推出来的原则,可不可以推出指导我们日常生活的那些道德准则,恐怕还是不行。这就像宪法并不能处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还需要商法、民法等等具体的法律。所以,为处理我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麻烦、冲突,还不能仅仅依靠一些最普遍的道德准则,我们还得承认具体的义务、责任,也就是所谓非凡主义的道德。 就我们中国的文化来说,除了孔子对仁的看法具有普遍主义外,后来是越来越相信非凡主义。像韦政通先生总是强调中国的差序格局,就是非普遍主义,是人们之间的交往有差等。最爱的是父母,再次是兄弟,再后是邻居,然后推及其他人,像水的波纹一圈圈扩展下去。这都是相对主义的、非凡主义的原则表现。这是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 面对我们今天现实生活中道德滑坡的局面,在我们将抽象的理论用来解释现实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的分析也刚刚进行了一半。在中国社会里,什么是道德行为。我觉得,就是每个人要把自己非凡的环境考虑清楚,你是这个环境的中心,你有父母、子女、亲戚、邻居、朋友,你把自己和这些人的关系都做一个理性的熟悉,做一个很深切的理解,判定你和他们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然后按照你确定的理想模式去处理各种关系,去和别人博弈,一直处理到符合你理想模式的程度。你的理想模式就是你的道德准则,你就这样行为。比如,孔子说,子为父隐,直在其中。那么父亲犯了罪,儿子包庇,这里包含了正义。你说要大义灭亲,那不行,不现实。所以在一个非凡主义的文化中间,没有宗教传统的文化中间,就得从非凡的角度每一个人都来判定,理性的判定,利己地但不是自私地来判定你应该怎样处理,而不是实际上怎样处理(是应然而不是实然)人际关系,然后以这个判定来指导你的行为。在道德准则之下,在道德理解之下,尽量地朝这个方向努力的时候就涉及到实然,实际上很多事情你不得不做,但你认为不道德,你认为可能不对。这是每一个人都需要解决的人生新问题、冲突,每个人总是处在这种冲突中,这是你的生命过程。这没办法,每一个个体都是这样。 这种情况下,一个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新问题就出来了摘要:就是从乡土中国到一个现代市场社会的过渡时期,由于我们缺乏强有力的普遍主义原则,那么怎样才能形成道德共识?例如,当分工充分发达了以后,农民本来是一个村,通过婚姻关系都是新戚,本来是很有共识的。而现在搞乡镇企业了,你生产钢管、他生产水泥、我生产煤炭,有专业分工,就有了利益冲突,就面临启蒙时代人们所碰到的道德危机,原来的共识就开始崩溃,就开始“杀熟”,越好的朋友越宰你一刀,因为他没有办法不这样行事,因为这是在非凡主义原则指导下。结果有很多在乡土中国条件下可以达成的道德共识这时就达不成了。像义利之辩影响就很大,例如反暴利法的产生,就有一个文化背景,有一个传统。 所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本来就缺少普遍主义原则的社会,一旦走入市场经济或现代的分工社会,那么原来赖以维系社会的家庭联系就被冲烂了,血缘关系就被淡化了,那么和血缘关系联系的前现代化的共识就瓦解了。而宗教生活我们又没有,没有一个从中世纪带来的遗产,就是把上帝变成法就完事,使社会有一个自然秩序的条件。所以就变成了无法无天的情况,人们就开始追求最眼前的利益——货币,用钱来指导人的行为。这时你没有道德准则了,你从小到大,没有人告诉你什么行为是道德的,道德是教育出来的,是一点点在传统中熏陶出来的,可我们的传统正在巨变,正受到冲击,每一个人都开始失落。假如按正常的状态,即便在一个非凡主义社会,也先有一个道德的基准,在这个参照系之下,人们知道向道德方向去努力,就是文明化的过程(civilization),而现在我们似乎不是这样,而是有点野蛮化过程,因为,没有人去指导,人们完全是看怎么自私就怎么来了。人们只是靠理性驱动,他的利益函数、效用函数,力求在目前最大化,今后的事也不想了。严格地讲,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事是要经过多次博弈的,就是说一个充分理性的人应该考虑到无穷远的未来的收益,然后将它折现到现在使效用最大化,这个最大化就有可能是道德性的行为,也就是顾及他人的行为,因为假如毁掉了名誉,以后就没办法和人合作。但我们处在过渡时期,未来贴现值不确定,以致没有人考虑。结果每一个人都越来越短视,所以就会看到我们社会目前的假冒伪劣,这都是不要未来名誉的行为,一个规范的社会不会有这种现象。这又形成劣币淘汰良币,假如你顾及名誉,你就吃亏,以致生存不下去。结果就很危险了。一旦出现了这种道德风险(moralhazard),影响破坏了互相信任的关系,假如这种道德风险代价太高,没有一个机制来平滑它,那就是逆淘汰,是劣币驱逐良币,那么最后这个社会里都是坏人,那些稍微好点的人都生活不下去。我总举这个例子,就是人类学家(RuthBenedict)观察到的一个部落,这个部落以能骗住所有的人为英雄人物的标准,就是大家都服骗术最高的人。我们可以设想,假如一直坚持这种标准,那就没有贸易、交换、信任可言,市场在这个意义上就崩溃了,结果这个部落几十年以后就会自然消失。 在目前的时刻,我并不是雷锋,我也不想让每一个人来考虑道德新问题,但我觉得道德的危机就在我们身边,假如我们处理不好,那无论是改革还是市场社会的发展都很困难了。 很可惜,对目前的状况,我提不出任何具体的办法。我在香港除了制度经济学,就一直都是探究企业家行为,这两者是有关系的。制度创新是企业家的行为而不是理论家的行为。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可以使我们的道德危机得到缓解,我不知道,我只是说这是一个企业家创新的过程。我总用这样的例子,就是在最大的企业之间,他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强盗对强盗的规则,就是说,假如你不守规则,那你就死了。所以在这一层次的企业家里名誉非常重要,他们开始向长远着眼,不是搞短平快。所以有恒产者有恒心是有道理的。因此,有充分的竞争就会产生一个良性的秩序。但这个秩序是否能够扩展,扩展到中小企业,那还得观察,这不是个理论新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新问题。但这是一种希望。从理论上可以提出来的一个原则(不是规则),就是竞争性原则。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好的制度,但我知道真正好的制度一定是竞争的产物,是制度创新,是各种不同制度之间竞争产生出来的结果。这个竞争的结果可能是没有一个人满足,但这是我们得到的最好的制度或最不坏的制度。所以,只有充分竞争才是我们得到好的制度,解决道德危机的唯一途径。这就回到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阵营,只要答应我们自由交往,也许就可以建立规范及道德共识。 但是,现代经济学还不现代,因为它没有思索人存在的意义这个现代新问题,或上面我们说的现代危机这个新问题,我们声称现代只不过是数学用多了点。因此,为了使经济学进入现代,经济学必须首先回到古典,处理古典的新问题。因为古典经济学的时代正是启蒙时代,正是那时候人们熟悉了现代危机。所以我们要回到古典经济学,重新梳理出现代传统,这才可以继续往前走,进入现代。假如缺乏这种眼光,就值得批判。我一直在思索现代经济学,我是从存在哲学、从生存论的角度来从新写经济分析。实际上我们做的任何一项经济分析都不可能脱离价值判定,我们的价值判定最基本的就是从生存哲学、从生存论的角度、从这个世界对我们有什么意义这个角度,来给出我们的价值判定。在这个判定基础上,才可能有类似效用函数,博弈均衡的选择这些能动的选择,去改变传统、去改变均衡、去进行制度创新,我认为从这个意义上,经济学才现代化了。就是把人的意义考虑进来,而不是像新古典的现代经济学所表现的就是把人当成一个东西来控制。现代经济学无非做得动态化一些,像最优控制理论,但我们只要问人在哪里的新问题,就会发现现在经济学的缺陷。我想中国人假如说能够超越西方的经济学或者说能够继续它并超过它,一个可能出现突破的点就是结合我们的文化强势,也就是文化的比较优势,因为在中国哲学中的深厚的人文基础、人文传统,把人的意义带回到经济学中来,这就有可能形成一个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 我们可以事先武断甚至走极端地把道德定义成摘要:道德的行为就是不能给你带来眼前好处的行为。比如,有人落水,你为救他而献身,或和一个抢了别人东西的歹徒搏斗受了伤,这时,我们很难说你是自利的,就是说在你的理性考虑中,你很难考虑到假如活下来,你的英雄称号会在你的效用函数中占多大的地位。这是我们就极端而言的,用以反驳另一种观点摘要:市场经济没有必要谈道德,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从经济学阵营中来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往往强调要道德干什么,有市场经济就够了,市场经济会在竞争中自然产生出道德机制、道德规范来。应该说,我在许多方面和他们是一致的。在这一点上甚至也是一致的。但我想将道德的重要性突出到这样的高度,就是说,不妨将道德定义成摘要:凡是理性的考虑都不会做的那种事。只要是考虑效用函数极大化,就绝对不会干的那类事中,有一类事叫道德行为。当然还有非道德的事也可能处于非理性范围内。我们就是在非理性范围内考虑道德事件。这里我们是将道德作为一次事件来考虑。这就不必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纠缠于摘要:到底道德有没有必要,道德是否是一个交易的结果,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为之后自然就会产生道德规范,还是先有道德规范才有交易这样一些鸡和蛋的新问题。 既然道德和理性是对立的,是非理性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道德行为发生?道德是否是作为社会的基础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市场社会(请注重不是市场经济),需要不需要一个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包括对产权的尊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自我约束等等。 假如用我对道德事件的定义,那么基本的逻辑关系已经包含在这个概念里了。就是一群充分理性的自利的人(self-interested),是为自己的利益牟利的。但他们假如仅仅在自私的意义上是充分理性的(selfish),仅仅是自私的一群人,那么所有的其他人都只是他们的手段,是他们达到自私目的的一个手段。别人是我的手段,同样你也是别人的手段,你的生命、你的财产、你的幸福都是他人的手段。在这样一群人中可不可能有市场社会,再退一步可不可以有社会。在传统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讨论中,答案是很明确的摘要:不可能。在我们熟悉的一些政治哲学著作中,像英美传统的洛克、霍布斯或康德哲学传统中的有关论述,在自由意志这个传统中生长出来的道德哲学,欧陆哲学,像卢梭,都有这一观点摘要:即便是一群自利的人,假如他们完全是自私的,那就是野蛮人,就没有文明社会。 在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中都认为社会是文明社会(civilsociety),是civil,而不是野蛮(barbarian)状态。而一个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这些词在英文中都是civilsociety。civil在洛克的产权理论中,就意味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占有权利,也就是他所讲的Property。虽然在欧陆传统中有关对财产占有的尊重和英美传统有很大的不同,但从学术上欧陆传统和英美传统都承认只要是人类社会就要有一个文明的基础,这个文明基础就是道德共识(moralconsensus)。在霍布斯、洛克、黑格尔的论述中,道德共识的意思就是人们相互间有一个起码的尊重。这个尊重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在欧洲进入启蒙时代之前的时期,并不显得很重要,因为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没有人熟悉到它一旦缺乏将是什么样子,因此没有形成启蒙时代的道德危机。德克海姆有关社会道德共识的看法摘要:在一个前分工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社会、前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机械式的同一(mechanicalsolidarity)。因为那时分工不发达而且社会规模很小,秩序扩展得还不宽泛,所以就一小群人而言,他们之间的共识比较轻易达成。这一小群人大都面临同一种风险——大自然,他们之间没有很广泛的地理差别,人种上单一,在血缘上也是相互联系的,而且他们的能力、他们的知识结构也差不多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现代社会的萌芽,它只能有mechanicalsolidarity,机械式的团结、聚合(这个词中文不太好翻),总之是一种前现代的共识摘要:我们面临同样的生存新问题,我们拥有几乎同样的生存手段,也就是我们拥有同样的效用函数,那么我们就是一家子。这就是从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形成的前现代社会,用中国人的话就是乡土社会。 当进入现代的时候,黑格尔和德克海姆就发现前现代社会开始瓦解,这些思想家熟悉到了道德危机,或者说是现代性危机,这种危机是从分工开始的。用德克海姆的话说就是分工的发展同时也就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发展。因为分工以后,人们的知识结构就局部化而固定在了所分工的工作上,人们在具体环境中积累知识,那么每个人判定事物的经验、知识积累就和在其他方面分工的人产生了差异,从而价值判定就会产生差异,利益就会有冲突。例如,工农之间的利益差别,就会有谷贱伤农、谷贵伤工的情况。所以前现代社会的道德共识很轻易就瓦解了。而新的道德共识只能建立在德克海姆所说的有机的凝聚(organicsolidarity)社会中。有机的意思就是指文明的人虽然是分工的,但他们通过交易、通过市场贸易互相尊重这种有机的关系,并结成个互相依靠、互相依存的社会。因此,在分工的现代社会,人们也能找到共识和基础,这个共识就是制度,是非道德的,因为它不是依靠于共同的前现代的共识,而是依靠分工制度,就像将每个人固定在一张网上的一个个点上一样,将每个人行为束缚起来。德克海姆被哈耶克认为是社会主义者,因为德克海姆强调的就是传统政府权威,是权威的建立,像强权政府甚至宗教的功能。他企图这样来摆脱韦伯的悲观的解昧状态。 对于道德共识、产生现代危机等新问题熟悉最深刻的主要是欧陆哲学家。包括德克海姆、韦伯、黑格尔。按照哈贝玛斯的观点,黑格尔毕生精力要解决的就是为现代社会找到它的道德基础。而哈贝玛斯的解就是建立在正当交往的基础上。这是欧陆传统的努力。 在英美思想传统中,我们还想不出有思想家例如启蒙时代的洛克、休谟、斯密这样的人,在重要的文章,重要的语句中涉及到现代性危机,也就是道德瓦解的危机新问题。这可能因为当时的英国社会比较稳定,没有发生和法国大革命相似的动荡使然。英国是通过习惯法的健全逐渐取代君主法庭(royalcourt)和宗教的法庭(churchcourt)而形成一种非常灵活的习惯法体系(caselaw),来解决日常的新问题。这是个积累的过程是casebycase。法官碰到新问题,先看看前面有没有案例,假如没有就按自己的理性、公益来点一点解决。可见这是典型的演进秩序。这使人们对现实新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很稳定,用不着一次性的革命。就像没有大的地震,完全是小震。因此,生活在其中的思想家们感受不到革命和推动革命的道德基础的危机。在道德基础开始瓦解的时候就会有革命,革命无非是道德共识不能达成的产物,是一种极端的手段。 我们中国人基本就受这两方面西学的影响。要么就沿着英美的思路,提出一些适合中国的新问题或中国式的新问题;要么就受到欧陆哲学的影响,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提出中国式的新问题。所谓中国式的新问题就是中国人关心的是中国、立足于中国的前途、中国的命运,考虑的是中国人所考虑的新问题。也就是新问题意识是中国的。像国有企业改革、农业发展新问题、关贸新问题等等一些很细致的现实新问题。当和一个外国人讨论时,假如他不知道提出新问题的背景,你提出一个学理性新问题,他就会照本宣科地告诉你,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像公民权利是什么意思,法制是什么意思,但他不会涉及中国的新问题。所以新问题意识很重要,新问题意识只能是本土的。 经济学管理论文:经济学道德管理 内容提要摘要:本文从经济学是否需要个人假定的分析单元出发,确定了经济假定有效性和简洁性的原则。比较分析了经济理论中几种主要的对人的抽象假定,并得出了偏向于“经济人”经典假定的结论。 摘要:假定个人社会经济人道德人方法论 经济人假设作为经济学中的经典假设即使仅从亚当-斯密算起,也已经使用了200余年。在这其中,有关经济人假设是否合理有效的讨论、诘难、争吵一直不绝于耳。对于经济学而言,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完整的对人的假设,假如需要,到底那一种假设是最合理的——或者是给我们的经济学探究带来最小麻烦的?这是本文力图讨论的新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并结合各种代表性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得出一个令自己满足的结论。在文章的第一节将先对“人的假设”进行具体的定义并对现有的本领域的论文进行总结;第二节讨论对人假设的必要性和重要程度;第三节试图探询一种合理的最有利于经济学的一般化假设;在文章的最后则说几句和本文相关又不相关的闲话。 一、讨论前的预备 所谓对人的假设,是指为了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的人的特征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在这里要注重到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对人的假设都是为了经济学探究的需要而作出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简化条件以便给出明确结果;而绝不是为了对人的特征或者“人性”作出描述甚至是评论性的结论。另一方面,要保证经济理论不是胡说八道,其对人的抽象(假如这项理论认为需要这样的抽象的话)也必须以现实为基础。 依照以上的定义,由于经济学探究角度、探究需要的不同,对于人的抽象也是各不相同。同时,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经济学家对人性不同的看法也影响了其对人的假设,——甚至有人认为这位令人无法捉摸的王子根本就不该在经济学的舞台上出现。无论如何,经济学中众多的对人的抽象也吸引着学者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本着经济学家“最优化”的嗜好试图找到其中的最合理的一个。 国内外对这方面的探究成果,一般以“经济人”名义冠之,尽管有不少人会把“道德”、“非理性”、“效用人”等等作为和“经济人”并列的概念进行探究。总的来说基本是在经济人这一命题下描述经济学中对人的假设的演化过程。 笔者可以找到的英文文献有三篇,它们是《理性经济人》(马丁-霍利斯,爱德华-内尔,1975)、《有思想的经济人》(米兹,1991)、《近代经济人的灵魂》(梅尔斯,1983),他们都以“经济人”这以假设为中心,评述了对人的各种抽象。值得注重的还有《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霍奇逊,1993),其中的第三章“在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背后”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主流经济学中的人的抽象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经济学探究是否应该从人的基本假定开始的新问题。 国内本领域最出色的作品是《经济人和社会秩序分析》(杨春学,1998),该书从17世纪霍布思的“人性自私论”开始,直到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加里-贝克尔的“效用最大化”说,系统总结并评述了经济学上对人性假设的各种思想及其演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书把“经济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学命题而不是探究方法进行讨论,这是和本文的方向有所不同的。其它此方面的文献也较多,但其成果基本不出刘氏的范围。至于一些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需要经济人”的新问题,笔者以为已经超出经济学探究方法的讨论,对此类文献未予理会。 最后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此类文献,都没有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有关阐述加入进来。唯一能够找到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人”及其经济行为特征的分析比较”(胡均,刘风义,2001)1,该文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人进行了比较,其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的总结相当精辟,本文的对其某些观点进行了参考。 二、起点摘要:个人,还是社会?这是个新问题 我们的探究对象,不是一些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些在社会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社会个体……为了了解这种个体,我们必须把它放在其全体环境中来加以探究;而为了了解这种群体,我们有必须了解那些个体,因为正是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关连的行为组成了社会群体。 在讨论经济学中人的抽象前,我们先要确定它在经济探究中的地位,是基础性的还是附带讨论的。假如说人的行为目的和方式可以完全由外界条件——比如社会习惯、制度等决定,那么对人的抽象也就不那么重要。假如经济探究可以从其他方面而非个人(或者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开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模拟帕雷托的句式说摘要:“给我一组外部条件,那么个人就可以消失。” 在这个新问题上有两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一种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以抛开一切外部条件的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冯-米塞斯3用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语言宣称,对社会经济现象的分析,要从人类行为的有目的性和目标导向这个前提出发。并且根据因果论的推导,个体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充分起因。换而言之,这种目的(也许应该加上偏好)在这里被预先给定,“人”的抽象已经清楚地决定,并以此出发进行其经济探究。应该说绝大多数绝大多数经济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因循了这种方法论。斯密的“经济人”命题也是明确地由微观的自利的个人开始的。 另一种观点则恰好相反,他们批判斯密、李嘉图把那个时代的人不是看作历史的结果,而是看作历史的起点,并认为合乎自然的的个人不是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产生的观点。同时他们也反对把人的范畴永恒化,得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律性的抽象。持这种观点的突出代表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纵观马克思主义在经济学方面的论述,尽管其一再申明不否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能动性,认为个体具有潜在地改变其关系规则地能动功能,批判那种“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地产物”地机械唯物主义观点;但是根据其对人的定义——“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是社会而非个人。进一步的证据在于其以物化的生产资料为标准的阶级划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目标是既定的,个人的目的和行为服从其所属阶级。用比较简单的推导来说即是社会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阶级意识,阶级意识决定了个人行为。因此其经济学的起点是社会而非个人,对个人的假设也相形见拙了。如我们前边说到的那样,王子由主角变成了配角,甚至有下岗的危险。 当然,越来越多的人的观点则介乎于两者之间而有所侧重,比如新制度经济学亦是以人为起点,但其在假定人的目的和偏好时却又肯定社会制度会予之影响。可以算是兼顾了。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人脱离不了个体本位的藩篱。 我们这里无意讨论哲学新问题,但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由的确蕴涵了太多的哲学思索。在这里不预备仔细讨论它们的关系(我想已经有足够多的大脑给出了足够多的答案),我们并不讨论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却一样能煎出美味的荷包蛋,因为我们以煎鸡蛋为目的从而以鸡蛋为起点。同样的道理,经济探究的目的决定了其起点。不同的起点也决定了不同理论的局限性。假如我们把经济学对象定义为穆勒的四分法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微观主体是我们需要直接面对的,那么一个准确合理的人的假设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探究的方向的功能也是决定性的,那么在过多的拘泥和谁决定谁也是不明智的。 这样得出结论也许有逃避新问题之嫌,那么我们再提出一种区分的方法——把变量较多,较难熟悉的作为假设前提进行抽象,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讨论。相对社会而言,个人的偏好和目的更难于把握也更难于追根溯源,一个人为什么一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另一个偏偏不喜欢)?这样的原因实在是不好把握。我们假定的往往是不能通过逻辑推理而只能经验抽象的,那么社会就相对简单得多了。诚如加里-贝克尔所言摘要:“口味这个东西是不能讨论的。”于是应该以谁为起点也就显而易见的。 最后指出的,我们不否认某些领域从社会出发会更恰当,一种骑墙的表述方式是“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这样探究者到底爱从条件还是主体来探究就自便了。这实在是个不受指责的好办法。 三、人的假定摘要:是一个两个,还是很多很多? 人类的经济模式当然不是唯一的模式。社会学向我们提供了了解人、了解人的社会关系的另一种方法;心理学也是这样。但是,从科学观点来看,真正的新问题是在这些工具中,即在‘经济学模式’、‘社会学模式’、‘政治学模式’或‘心理学模式’等工具中间,找出最有效和‘竞争能力最强’的工具,以便尽可能准确地抓住人类社会的复杂本质,假如我们的经济学确实需要一个“人”的假设的话,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假定,什么样的抽象才是最合理的?同样是亨利%26#8226;勒帕日(1977)给了我们一个标准摘要:“一种科学工具的价值是不能以其假设的现实程度来衡量的,重要的是这些假设是否简单明了,是否有效,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最好的假设不一定是最接近复杂现实的假设,而是那种尽可能简单明了,并且有尽可能大的解释和预见能力的假设。”这是一种纯粹的效率原则。但是,经济学的确不应该含盖太多的价值判定。作为一门科学,主观上的价值判定会极大的影响其解释和预见能力,经济世界如同物理世界一样并不会因为我们认为它是什么就会如我们所愿。事实上,即使我们能在一时之间欺骗自己欺骗世界,但结果不是关起来的门窗终于漏了风就是屋里的东西最终发了臭。总之,笔者坚持经济学纯粹的科学性,因此这样的经济学也只需要一种假设摘要:最简单最有效的那种。 带着这样一个标准,让我们对经济思想史上一些流行或者曾经流行的假定进行简要的分析。 首先当然是最为经典的“经济人”假设。其核心内容即自利的理性人。这包含着两层意思摘要:其一,人是理性的,在决策行为时总是作出自己认为更好的选择,这样的大白话到了新古典经济学,就转化为“稳定的偏好”,并进一步有完备性、传递性、反身性三大性质作为严格的数学基础;其二,人是自利的,在进行经济行为(最重要的,在进行交易时),人是以利己为目标的。以这样的定义,因该说亚当-斯密以来以致新古典经济学直至今日,绝大多数经济理论都是在这个假定下展开的。所不同的只是对于其利己目标的不断变化调整,即经济利益最大化到效用最大化的过程。而“经济人”的两大要素从一开始就饱受诟病,尤其集中在后者上。闻名的“亚当-斯密新问题”即是其一,人们很不能容忍经济理论中自私利己的经济动物就是《道德情操论》中具备着高尚道德的“人”。对于这样的责难我们大可以看看亚当-斯密有关交易起源的描述摘要:“……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靠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假如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轻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假如他要和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5利己之心假如是交易——经济学的现实之母——的基础,那么假如要抛弃它,就只好抛弃经济学。另一方面让我们提到标准对“经济人”假设进行衡量,对交易来源的解释证实了其有效性;假设的有效性又是和其简洁性相关的。接近现实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但是,过分追求假设的现实性,只会增加其复杂性,甚至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都列入假设条件,反而影响了假设的有效性。有关这一点,弗里德曼(1953)举的一个例子很有解释力。他说,一个理论或其“假设”不可能是完全“现实主义的”。有关麦子市场的一个“完全现实主义”的理论,不仅需要包括直接决定麦子的供给和需求的那些情况,而且还需要包括用于交换的现金或信用工具的种类。此外还有摘要:交易者的头发和眼睛的颜色,他的祖先及受教育的程度,他的家庭人数,他家庭成员的特征、祖先、受教育程度等个人特征;种植麦子的土壤种类,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属性;在生长期内的主要天气情况;种植小麦的农民及最终食用小麦的消费者个人特征,等等,等等,无穷无尽。为达到这样一种真实而作的过分努力,都只会使该理论失去真实有用的功能。从这一点上来说“经济人”假定用最精练的的方式得到了最大的解释能力,难能可贵。 至于“经济人”假定的种种弊端,即使不看国外,国内以捍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口号的论著也有不少极为出色者,其中对“经济人”的批评横贯古今、旁征博引,出色之极,在这里就不多说了。6 “社会人“模式是另一种应用于经济学中的假设。它由旧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提出、想以之来取代“经济人”模式。它的基本内容是摘要: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人还追求平安、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等的需要;人所作出的选择,必须建立在他个人的社会经验、不断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人之间相互功能的基础之上,因此,人的行为是直接依靠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因此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和环境的关系去理解人,去解释人的经济行为。 历史证实,“社会人”这种替代模式对理论经济学家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具体层次上对人进行探究。作为一门学科,理论经济学对人的探究,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持;但这不意味着经济学家必须全面地探究和考虑到影响人的所有因素。以“社会人”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行为假说,无异于否定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存在的价值。同时从简洁性的标准考虑“社会人”的模式也是复杂而无法把握的。 “管理人”是赫伯特%26#8226;西蒙在其“有限理性”假说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人受到自身在熟悉和计算能力方面固有的限制,以及信息不完全、时间有限的制约,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因此,不论主观愿望怎样,人们都只是追求可以实现的“满足的状态”而不是“最大化”。 “管理人”分析模式把人的决策行为视为一种动态的选择、探索、适应过程,即摘要:根据既定的满足目标,对已知的少量替代方案进行选择,不久因环境变化而不能得到满足再探索新的替代方案,同时也对满足程度进行调整。着的确是一种比较接近现实行为的分析模式。但就其自身的逻辑而言,“满足”标准是一个非常含糊的解说,也很难获得数学上的支持。同时什么时候探索新的方案、什么标注下调低满足程度也是非常模糊的。最后,生产者假如都是根据“满足”目标展开活动,很难解释资源会产生稀缺状况。7 最后是不属于经济学假定范围的“道德人”,它仅仅是其它学科学派用以进攻“经济人”的武器而已。道德人对于经济新问题的解释能力非常小,一个例证是在制度方面的,制度提供了人们追求私利时的行为规则,由此形成了社会秩序,相反,假如不把人假设为“经济人”,而是假设为不谋私利的“道德人”或“圣徒”,那么制度及其约束就显得无关紧要了。遗憾的是,人不是圣徒。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笔者的结论摘要:假如我们真需要一个经济学上的“人”的话,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仍然是首选的。 四、冷酷的科学之外 有两件事务我愈是思索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布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内心的道德准则。它们向我印证摘要: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 或许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侵犯的领土日益广阔,人们对经济学的苛求也日益严厉。从诞生开始就受到各种非难的“经济人”其所受到的绝大多数指责都不属于其所属的探究范畴。所幸的是他竟平安无事茁壮成长。这样的大幸和大不幸都源于经济学离我们的生活实在太近了,而我们的生活中有太多的事远非“科学”两个字所能解释。当我们讨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关系时往往掉进“我们该作‘经济人’还是‘道德人’”的陷阱中而不自知。 本文在前边以十分轻视的口吻评价了“道德人”在经济学中的地位。这源于作者坚持经济学是科学这一冷酷的论断。但绝不表示任何对闪耀的人性之光的高尚道德的轻视。事实上笔者甚至反对把亲情、友情以及助人为乐的美德放入所谓“效用最大化”中去解释,经济学的领土仍然在经济领域,过多的扩张是对科学的不敬也是对经济学的变相毁灭。而道德、感情,即使不能禁止经济学涉足,至少我们也可以说其在这一领域的解释能力是十分弱小的。 科学是冷酷的,科学中的“人”是冷酷的,因为假如我们不“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现实中的人,我们得出的结论就往往会过于乐观。但现实中的人绝不会有着最大的恶意。在经济学之外,我虔诚而又敬畏地遵循着心中的道德,假如没有它,我的人生将会了无生趣。在没有成本和收益曲线的感情世界里,我随时愿意为自己的亲人、爱人、友人牺牲一切。 经济学管理论文:政府行政经济学管理 一、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的性质和起源 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实际上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是按照列宁的“国际辛迪加”模式组织起来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决策权,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权统统集中于中央,就业由政府统一分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物资实行统一调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几乎没有自主权可言;政府的行政审批成了一切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环节,几乎覆盖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覆盖全社会的行政审批制度,排斥而不是保护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规模膨胀。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利、酬金经营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员必然千方百计地扩大政府机构,争取更多的职能和预算。这就在两方面要求行政审批的加强:第一,膨胀的政府规模需要更多的行政开支,在现有“吃饭财政”的状况下,财政难以满足政府机构膨胀的要求,导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迫使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构审批收费。第二,扩大政府规模必然要求为新增加的公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扩充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是“因人设事”的简便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规模持续膨胀,从1979年的505万人增长至2001年的1104万人,在国有单位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对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较大刚性压力。 3.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如果说审批收费还是政府官员以合法的理由获取个人利益,那么“设租”就是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了。寻租理论中的租金是指一种由政府官员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就像利润的存在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在许多领域制造了垄断租金(即“设租”),而那些企图进入这些产业获取垄断租金的人会通过游说、贿赂、雇佣官员的亲属等方式去讨好、接近官员,以便通过行政审批获取租金。在这里,行政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政府岗位则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肥缺和争夺对象。这同样使行政审批制度形成长期持续的刚性。 可见,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的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审批的这种性质,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我国的行政审批缺席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某产业制造了障碍;而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却是要取消或削弱进入障碍。当然,在西方管制理论中也有关于利用进入限制来防止新企业的“过度进入”而引起“过度竞争”的讨论,但这种讨论的目的同样也是要弄清“过度进入”是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企图控制市场机制的精神实质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逆向选择效应 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阻碍了企业的产业进入,这种阻碍是通过逆向选择实现的。政府行政审批制的逆向选择效应,与常规的逆向选择有区别。常规的逆向选择,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信息劣势方对信息优势方采取一个武断的评价标准,低于此标准即停止交易;这使得高于此标准的信息优势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从而形成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而对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即使政府审批部门与申请进入市场的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同样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为寻求审批收费、租金等自身利益,无论政企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必须为企业制定一个武断的审批标准,以便从企业那里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这就将产生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下面我们利用信息经济学根据具体说明这一问题。 假定存在欲进入市场A的企业i,它预期进入市场后将获得利润R;但如果企业i选择进入其他市场,可获得平均利润S,即企业i进入市场A的机会成本是S。假定S是一个常数且R>S,即企业i进入市场A后将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一假定意味着,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市场A的进入管制,使市场A出现了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租金R—S,吸引新企业进入该市场。但企图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未必就能够得到垄断租金R—S,因为企业i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这种行政审批将使企业i的成本增加W个单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审批机构的收费;因行政审批而耗费的时间;寻租过程中的成本。由于这些成本纯粹是在进入过程中遭遇行政审批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进入成本。政府审批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选择一个符合自己收益的审批标准,这个标准将使企业i付出进入成本W。在这种情况下,企业i是否选择进入市场A,将取决于R—S是否大于W,即进入市场后获得的垄断租金是否足以抵偿进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不进入;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进入。 不过,除上述垄断租金、机会成本和进入成本因素外,企业i是否进入市场A,还需要考虑企业进入市场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过低,则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垄断租金甚至亏损,它还是要选择不进入。而成功的概率则与企业的预期收益R有关,因为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是,高收益的项目蕴含着高风险(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业i存在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投资项目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项目产生收益 从(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越高,企业i的进入成本越高,则企业i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政府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企业要进入市场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审批收费和寻租成本,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租金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只有低收益项目的企业,随着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将因为不合算而逐渐被淘汰出局,放弃进入市场的尝试。但在市场经济中,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和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实际效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低风险企业选择不进入市场,而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企业选择进入市场,从而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将因此而逐步下降。这就是的形成机制。可见,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在这里导致了“高风险的企业驱逐低风险的企业”,因此具有逆向选择效应。在这种体制下,优质企业有可能因为进入成本过高而不愿再与审批部门纠缠,放弃进入市场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劣质企业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继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关”。显然,政府行政审批制的这种效应,在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的同时,也使进入市场的企业的质量发生了下降。从长期来看,这是极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要解决企业产业准入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审批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目前的行政审批制不仅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在制造市场失灵,亟需通过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转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蓝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审批制长期持续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经验不现实。目前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需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 1.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据施蒂格勒对美国管制收费的研究,1969年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等基本不收费,其他管制机构的收费也很低,仅占总开支的0.022%—0.229%不等。这些费用只能弥补一些变动成本和手续费,政府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这种利益结构足以保证官员不把审批收费作为“创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利益结构的改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不能与审批收费挂钩。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大大消除审批项目的冲动。这就要求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2.缩减政府规模。如果政府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开支就难以满足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设事”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如果仅仅取消审批事项,而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相应调整,行政审批制早晚会卷土重来。所以,缩减政府规模也是改革行政审批制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困难是事业单位规模、人员膨胀,占用的财政开支过多,使财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能力。这就形成了一个链条:要改革行政审批制,需要缩减政府规模,而后者又要求缩减事业单位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前述广州市的审批项目改革就是例证。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审批制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审批,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审批项目的扩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经济学管理论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管理 摘要 本论文借鉴结构主义的一些方法,抱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从考察马克思论述政治经济学的话语结构入手,抽离出“自然·历史”、“共时·历时”、“一般·特殊”、“抽象·具体”四组基本的话语组合方式,为了贯彻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马克思把阐释归入“历史/历时/特殊/具体”,而排斥“自然/共时/一般/抽象”,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放弃对于“一般/抽象”的探求。他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辩证法,并把它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叙述动力所在,而辩证法恰恰是“共时/一般/抽象”的研究方法,那么,“辩证”的叙述动力能否承载历史唯物主义的诉求,马克思是如何在“辩证法”的运动中纳入“历史”的声音,我将通过对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解读来回答这两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突破文本的叙述抵达历史的艰辛,这对于语言学转型以来处理文本与历史的关系,以及在后结构主义解构“宏大叙事”的策略下重新找回历史唯物主义的信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自然-历史、共时-历史、一般-特殊、抽象-具体、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抽象人类劳动、剩余价值、能指/所指/历史参照物 引言 生活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对于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以及《资本论》的态度不得不带有复杂的情感。改革开放是在批判“”历史的基础上开启的,而在思想领域则伴随着对于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清算,以至于在新时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马克思主义不再成为知识人的普遍信仰,但是随着90年代市场化在中国的全面展开,一些曾经借助马克思主义批判和拒绝的东西浮现出来,中国究竟是在“发展主义”2的历史允诺中走向“更美好的明天”,还是掉进了“现代化的陷阱”3,于是,一部分对社会持有批判立场的知识分子又重新认识到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并把其作为介入社会批判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幽灵”4又回来了(按照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的说法,“马克思的幽灵”从没有离开过),或者借用《资本主义的终结》一书的结尾语“因为马克思主义指引我们思考剥削,而剥削还没有终结”5,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并没有被历史想象性地“终结”6。 正如20世纪法国著名结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路易·阿尔都塞在《阅读 资本论 》一书的开篇就写道:“毫无疑问,我们都读过《资本论》,而且仍在继续阅读这部著作”7,阿尔都塞借鉴结构主义的方法,以哲学家的身份采用“征候读法”来重新阅读《资本论》,以便恢复苏共“二十大”以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这样一种“保卫马克思”8的方法依然是我们今天阅读《资本论》的主要的哲学背景,也使本文的分析不得不打上结构主义的烙印。因为《资本论》首先或许最终是一个文本,尽管马克思从没有打算把自己的思想只呈现在文本中,他更关注文本的实践意义,但是在当下的历史语境中,已经很难获得这份突破文本而抵达历史的自信,或者说支撑马克思信念的哲学根基已经动摇了,尤其是20世纪初期在哲学界发生的“语言学转向”以及最终波及到整个社会人文学科的结构主义,似乎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语境”,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结构主义对马克思的阅读和阐释还依然有效。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资本论》应该属于马克思所深处的历史的“必然”产物(至少马克思这样认为,否则他就不会坚信自己的研究工作是科学的和真理的),这并不是说《资本论》中所讨论的问题不适用于当下的历史,而是一种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9,本文就试图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方法,来论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叙述动力和话语结构,并通过考察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来检验这一系列话语结构及其辩证运动是否能承载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叙述任务,这或许也是处理马克思主义的“遗产”以及偿还其留下的历史“债务”10的一种方式吧。自然·历史 在阐述“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的问题时,马克思批驳了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对于“个人”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11,而马克思认为这“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12,“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3,换句话说,个人是历史的产物,这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为“人”下的定义,即“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4。把“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放入历史/社会的范畴,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继承文艺复兴以来以人为思考动力和基本出发点的人类中心主义或人本主义的思想,这种立场成为马克思叙述的基本前提之一。 当然,人也有自然的一面,马克思并不否认这一点,“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15,但是,这里的“兽性”(自然),是一种建立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尤其是达尔文进化论基础上的自然观,与把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的自然观(如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有着根本区别,前者虽然不否定人的自然属性,但是却蕴涵着把自然对象化/客体化和以人为认识中心的哲学思想。这种人类中心的观念,是马克思论述的基本前提之一,如在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时候,确定商品有没有“用”,显然是以人为参照的,而进行商品交换的基本动力,也诉求于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即“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16,也就是说,在物品凝结人类必要劳动时间的不言自明的前提是建立在物品是否具有对人类来说有用的使用价值上,所以“人是一切社会活动和历史活动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就没有历史”17,从而确立了历史主义的信念和方法,同时也为人征服自然确立了伦理上的合法性。 进一步说,这种人类中心的思想,是与近代科学主义的兴起以及世俗化的进程分不开的,在某种意义上,把人从上帝那里分离出来,确立人的自然性本身,即是一次重新发现人认识人的过程,这是近代思想史上的重要观念之一。在“上帝-自然”的论述语境中,人归属了自然,但是马克思却强调人是历史的产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也就是说,成功逃离了上帝阴影的人,并没有堕落到地狱,而是又回归到一种被称作“历史或社会”的故事里,这样“自然-历史(社会)”就形成了一组相互结构的话语关系,马克思对其意义生产的逻辑是放弃自然/非历史化的解释(抽离了历史经验的假象),而把阐释的原因归还历史(时间运动的一种次序)和社会(空间的结构关系),也就是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在这里自然不再指一种客观化的对象即自然化的自然,而成为了一种区别于历史的解释学的动力源之一即自然而然,或者如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弗雷德里克·杰姆逊所说“自然是无意识的,这是达尔文意义上的无意义,人类生命中也没有目的,只不过是些偶然事件罢了,而历史是有意义的”19。而马克思的工作就是论述“自然发生的东西是如何变成历史的东西”20,这也成为19世纪末兴起以来社会学家们的任务,即“社会学一直是一种非自然化的力量,社会学家的目标在于将人类行为解释为社会的和历史的现象,而不是自然的现象"21。 在马克思论述“生产与分配”的辩证关系时,作为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就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它们在生产本身内部被不断地改变”22,也就是说,在生产的时间序列上,此时的“自然前提”,实际上是彼时的“历史结果”,“历史”也就把“自然”辩证地否定了。 共时·历时 “历时-共时”是结构主义的一组基本概念,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把这组概念引入语言学的研究范畴,后来成为结构主义的基本话语方式。索绪尔区别了两种不同的语言学:“共时语言学研究同一个集体意识感觉到的各项同时存在并构成系统的要素间的关系和心理关系。历史语言学,相反地,研究各项不是同一个集体意识所感觉到的相连续要素间的关系,这些要素一个代替一个,彼此间不构成系统”23,也就是说共时强调“同时存在”的各“结构要素”之间的空间关系,而历时则是“一个代替一个”的时间过程,或者说,空间作为时间中的一个顷刻成为共时的,而时间作为空间的持续成为历时的,这样“历时-共时”实际上代表着“时间-空间”的思维方法,历史主义偏重于历时的考察,而结构主义的贡献则是把共时的结构关系作为思考的重点。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成为马克思叙述的基本张力所在。 不言自明,马克思更强调一种历时的方法和历史主义的态度,对于历史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于时间的一种看法或态度。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历史不是循环往复的,而是向前发展的,是逐渐“进步”的。马克思这样的一种进步的时间观来自于黑格尔,而黑格尔又是从哪里获得这样一种以不可逆为运动动力的时间观呢?按照刘小枫在《历史的终结》24一文中的追溯,可以得知这样一种时间观来自于12世纪的修道院创始人尤阿西莫的著作《论三位一体的本质和形式》,他认为“圣父、圣子、圣灵”即上帝的三位一体,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上的结构关系,而是一个历史的关系,也就是说,三位一体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圣父是一个阶段,圣子是一个阶段,圣灵是一个阶段。这样历史就有了起点、发生、发展、终结等一系列“历时”的属性。 当然,黑格尔的历史观是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精神意志的运动过程,在马克思看来,这无疑是唯心主义者的观点,他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变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5,从而为其历史主义的信念之外套上唯物的外衣,可以说,在价值论上,马克思和黑格尔有着截然对立的差别:一个是唯物主义无产阶级革命者,一个是唯心主义资产阶级代言人,当然,这种区别是马克思为了确定自己而与黑格尔划定的界线,参照系对于黑格尔来说是后设的,但是马克思在根本上确是与黑格尔共同分享着同样历史动力学,只是在价值指向上是颠倒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26,从而马克思发挥了“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27,使否定之否定螺旋上升的辩证法在本质来说,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 确立了一种变化的、发展的、辩证运动的时间观就为马克思在历时的视野中得以叙述商品、货币、资本等概念提供了可能。但是,马克思在强调历时的语境中并没有放弃对于共时结构的考察,在阐述“生产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里就可以体会马克思是如何在历时运动中辩证地把握共时结构的。 马克思接受了法国重农学派魁奈对于经济体内部的资源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分析,把经济交换过程看成一个持续的、循环的过程,从而生产、流通(交换和分配)和消费就成为同一个结构体系内部的不同要素,但是在这一共时关系之中,各元素之间又被依次分布在一个时间的顺序当中,即由生产到交换到分配再到消费,然后再进入下一次循环,而马克思的洞察之处不仅论述了结构内部的历时关系,而且阐述了结构内部的共时关系,即生产与消费、生产与分配、生产与交换的辩证关系,进而马克思认为“它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28,从而把生产作为此结构进行运动的根本动力,进而生产方式、生产工具等概念也成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的分析工具。 不过,需要指出的,虽然马克思在具体研究中没有放弃对共时结构的关注,但是其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实际上是把历史放置在一种时间关系的讨论中,这样,区域空间上的差异在叙事上也就转化为一种时间序列,这突出体现在马克思对社会形态演变的看法上。他按照生产方式的不同,把历史/社会划分为原始的、亚细亚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等四种经济结构的演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这样划分是对“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东方、希腊、罗马、欧洲的阶段性叙述与亚当·斯密从经济史角度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即狩猎、游牧、农耕和商业”的继承和综合29,显然,马克思在接受黑格尔的历史观的遗产的过程中,也接受了这种把空间差异转化为时间距离的叙述模式,或者说马克思把空间抽象为具体的时间排列,这也许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观造成的,同时,也与马克思把“共时”辩证地纳入“历时”的叙述方法息息相关。 一般·特殊 作为一种进步的发展的时间观,实际上预示着一种具有先后次序的排列方式,进而这就涉及到认识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既然历史的发展具有进步即辩证向上的运动逻辑,那么如何理解低级与更高一级的关系,或者说处在当下的语境如何理解之前的低级与之后的高级呢?马克思使用了一个比喻:“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30,这里,马克思为什么不说“猴体解剖对于人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呢?他强调了认识高等动物对于低等动物的意义,而为什么不说认识低等动物对高等动物的意义呢?这种认识论上的轻重差异,就构成了马克思叙述上的一个假定,那就是他认为认识高等动物比认识低等动物更具有意义。 这种认识论,在其论述中有两个不言自明的前提,一是高等动物与低等动物具有共同性,否则就不能借助一个去认识另一个;另一个则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否则一个就不会比另一个更高级。这些看似简单的常识,却涉及到马克思叙述上的又一个重要的话语结构即“一般-特殊”的关系,阐释它们的关系不仅成为马克思为什么要把首要的研究工作放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31的考察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其叙述上的紧张关系。 在论述“生产”问题时,马克思提出了是研究“生产一般”还是研究“生产特殊”的问题。“一般”是一种抽象,具有普遍性,是各个时代都会拥有的共同点,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32,也就是说“一般”在历时中是重复运动的,并不能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否则历史就只能原地打转了,而构成历史发展动力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33,所以,马克思认为对“一般”考察,并不能得出支配历史前进的动力,而那些推动时展的“差别”或“特殊”却是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他要突显事物在历史中的运动变化,而不是共时性的结构(当然正如上面提到的,马克思在事物内部结构时更重视其空间关系),所以说,马克思强调了以不同生产方式为标志的不同历史阶段的阶段性、差异性和断裂性,而不太重视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过渡及其连续性。 进而,就可以得出马克思之所以倾向于人体(高等动物)的研究,不仅仅是为了找出动物的一般属性,而是为了探求人体之所以为人体(高等动物之所以为高等动物)的特殊性来,而“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34,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所以,马克思要从生产方式最高级的资产阶级社会入手研究,但是马克思又说“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成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35。 可见,马克思固然没有否定存在着超越一切历史关系的经济规律,但这种“一般”并不能掩盖“特殊”,或者说马克思的工作就是要把“一般”纳入“特殊”,因为“特殊”恰恰是“历史”的产物,强调“特殊”无非是为了完成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反历史特征36。只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工作依然要从探讨“一般”/“共时”的规律出发,而这种规律的探讨,马克思受了科学主义的影响,如他把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规律类比为物理学上的实验。他认为“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定、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观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37。 这样一种研究方法来自于19世纪科学主义的影响,也给马克思带来了叙述上的矛盾。一方面这种“抽象”的个案研究,建立在马克思的进步史观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马克思坚信“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38,而这样一种把空间的地域差异转化为顺序的进步的时间分布的逻辑,是一种19世纪的普遍主义的人类历史观念,带有很强的西方中心论的色彩,20世纪以来,这种“时间距离转化为空间差异”的历史观受到了普遍的质疑和批判,比如结构主义人类学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采用共时的空间结构来替换历时的时间的“陈旧的进化论”39;另一方面,这种诉求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的研究,如何在其研究内部运用“特殊”,也就是说这种历史个案式的研究能否超越用形而上学的规律替代具体历史过程及其动力的研究方式。进一步说,马克思所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典型地点英国”这一“共时”结构的探讨纳入到种种非英国的世界史的“历时”当中,以及如何在诉求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研究里关照英国自身的“特殊”历史,也就是说,在“共时-历时”、“一般-特殊”的话语结构中,它们是如何运动的,马克思的答案是“辩证法”,他在“抽象-具体”这一基本的话语结构中详细描述了辩证法的运动过程。 抽象·具体 与“自然-历史”、“共时-历时”、“一般-特殊”在结构上相类似,“抽象-具体”是马克思论述这些话语内部的运动时所借重的概念。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马克思的阐释方法是放弃“自然/共时/一般”,而诉求于“历史/历时/特殊”,但是实际上他并没有放弃对“一般”的研究,否则就不会探究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把英国作为研究对象的目的也是为了找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规律,那么如何协调“自然-历史”、“共时-历时”、“一般-特殊”、“抽象-具体”的关系呢?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辩证法,从而为这些话语结构提供了动力和具体形式。 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文中,马克思描述了“抽象”和“具体”的辩证关系,他以研究人口为例描述了“抽象-具体”这一话语结构的运动方式,即“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切近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40,这就是马克思所谓的“辩证法”的精彩运动过程,用图式可以表现为: 具体蒸发抽象再现具体 (“混沌的表象”)(“最简单的规定”)(“丰富的总体”) 马克思把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称为“蒸发”,这是17世纪经济学家所使用的方法,他们仅仅从“生动的整体”里找出了“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而没有进一步把这种“抽象”辩证地运动到“具体”,而马克思所谓的科学的正确的方法是不能少了“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的过程,正是这样一个过程使马克思把辩证法从黑格尔的精神意志里拯救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真理的道路上,“他批评了那种以经济范畴观察社会关系的形式主义方法(或唯心主义方法),但他所做的是力图在历史唯物论的基础上改造这些范畴及其内含,重构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41。 进而,这也使马克思解决了政治经济学的历史视野(具体)与形而上学(抽象)的叙述形式之间的紧张关系,那就是说辩证法作为方法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运动,其本身的产生过程既是辩证的也是历史的,即黑格尔完成了“具体到抽象”,而马克思则实现了“抽象到具体的再现”,或者说马克思把形而上学的叙述形式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再现”,这种“具体的再现”就成为马克思落实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叙述上的方案,这种叙述上的方案能否真正抵达历史,也就是说,“辩证法”本质上是“共时/一般/抽象”的研究方法,那么“辩证”的运动过程如何与“历史”这一唯物主义的诉求纠结起来,或者说马克思是在“辩证之中”寻找“历史”的依据,还是在“辩证之外”纳入“历史”的声音?这似乎是关乎政治经济学命脉的问题,下面我将通过对商品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解读来看看马克思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辩证·历史 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辩证法,使其去神秘化,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放弃辩证的运动模式,反而成为上面所讨论的话语结构的叙述动力,并且在《资本论》开篇第一章讨论《商品》的问题时,就把“具体-抽象”的辩证法付诸了实施。在叙述的进程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一被马克思称为“幽灵般的对象性”42成为对“具体”的一种“抽象”,并担负着“抽象”向“具体的再现”转化或者说进行唯物主义落实的重要任务,而且马克思把这种“抽象人类劳动”通过劳动力来让渡给或者说物化到商品的价值中,使其完成价值增殖的过程,使剩余价值得以产生。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假定的这种“凝结人类劳动力的抽象劳动”也就成为其叙述上实现“辩证”到“历史”的唯物主义转化的“瓶颈”。马克思是否完成了这项任务,将决定着“抽象-具体”等一系列话语结构能否承载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科学和真理的叙述企图。 为什么马克思将商品理论作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有学者在文章中指出这是考虑到“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性,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的特性”43,我觉得除此之外,不得不考虑马克思自己的说法,《资本论》一开篇,他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44实际上,马克思给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庞大的商品堆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的表象,这种表象也就是“混沌的表象”(具体);二是这种社会财富可以还原为(或者说“越来越稀薄的抽象”为)单个的商品,对于后一个理由,即“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是一种科学主义的叙述模式,在微观物理学上,探究物质构成的方法就是逐步分离的过程,马克思显然相信这样一种把复杂的事物还原(实际上也是一种抽象的方式)为同质的元素,进而考察单个元素(“最简单的规定”)也就可以达到认识整体即“丰富的总体”的方法,这是多么惬意地由“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辩证法呀。 马克思的论述从商品的物质属性即使用价值开始,正如前面所说,这种论述建立在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上,当然,在叙事上,马克思引入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使商品这一“抽象的能指”找到了一个所指45,或者说一个更“具体的能指”。运动总算开始了,紧接着,马克思就进入了问题的关键,即商品的使用价值为什么能够“实现”交换,这里,马克思没有把商品为什么能够交换放在心上,因为这依然是以人为本的思路,交换方实行交换的唯一目的或企图就是为了获得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显然不是马克思所关心的(这也为后人攻击马克思留下了悬念46),他需要在“交换行为”内部为维持这种广泛的交换关系寻找到一个“一般”的理由、动力或者可能。 “一般”在基本的话语结构中意味着“共时”/“抽象”,也就是说马克思必须放弃具体、偶然、历史等可变因素中的交换活动,而把交换抽象为普遍的、同构的过程,把唯一的“特殊”性保留给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因为这是交换得以进行的根本动力和唯一理由,那么,就剩下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了,即使用价值凭什么能够交换,也就是说,这些因为使用价值不同而具有本“质”区别的商品依靠什么可以放置在同一个天平上,进而,马克思的任务就变成如何由“特殊/差异”蒸发为“一般”的了,也就是要完成“具体”到“抽象”的运动。 这时,马克思终于露出了他要实现这一推论的秘密武器了,这次,他借重的是数学这一为科学大厦奠基的方法。转折点体现在“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47,秘密就在这个“等式”上。“等式”不仅意味着“特殊的/个别的/偶然的”相等,而且更重要地是数学上的“等式”具有无限运动下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等号”可以把所有的东西都归整到它的旗下,这样“等式”就具有了“一般”,显然这里的“一般”依赖于本身已经被抽象过的数量,这样所有的商品都可以放在等式的两边了,也就意味着交换双方的商品在某种形式的“量”上具有同质性,可以说,马克思把“特殊的质”的问题转化为了“同质的量”的问题,商品在使用价值上既具有了“特殊的质”,又具有了“一般的质”,这个“一般的质”被马克思命名为商品的“价值”,就这样“特殊”与“一般”被辩证地统一在了商品身上。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辩证法已经具体表现为“二重性”48,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辩证法这一结构内部也赋予了否定之否定的历时运动和二重性的共时分布,如果说前者是螺旋上升,后者则是对立统一。在这个意义上,上面提到的“历时-共时”、“特殊-一般”、“具体-抽象”等话语结构也被辩证地运用到辩证法自身了,进而,辩证法在马克思的手中既具有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的开放性,又具有自我缠绕、自我论证的自省特质,当然这种一旦把开放性和自省特质分别讲述的企图呈现出来的时候,另一种辩证统一的力量也就被辩证法“自行”启动了。简单地说,辩证法在叙述上的基本叙述方式表现为“既(是)……又(不是)……”,如马克思在阐述剩余价值诞生的过程中,这种辩证法或者叙述方式成为最终在叙事上完成“资本生资本”的秘密起着关键性地作用,即“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49。 当马克思由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的商品”论述为具有“一般的价值的商品”时,已经完成了由“具体”蒸发到“抽象”的任务,也就是说辩证法完成一半了,下面的工作,就是如何由“抽象”再重新降落到“具体”。“同质的量”的价值成为马克思辩证法的出发点,显然,这里的“同质的量”还停留在抽象的数学的基础上,或者说,此时“价值”还是一个“空洞的能指”,这时,马克思需要为这个漂浮的“能指”找到一个“降落伞”,同样的事情发生了,正如他以人类中心的有用性来约束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他把商品是否投注了人类“劳动”作为其价值的所指,从而“劳动”这个词汇被马克思勾陈出来,甚至成为人之为人的本质,“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50,这种付出了“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人类的劳动。接下来,我们不得不追问,马克思为什么会选择“劳动”来充当叙述的重任。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51,也就是说“劳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态度,或者说人对自然的一种作用力或意志力,这显然来自于黑格尔所描述的“孩子向水面投掷石头而掀起涟漪”的故事,正如上面谈到的,人来自于自然,但“人/主体”与“自然/客体”的关系却体现为一种征服与驯服的决断力,即人投射到自然身上的“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52,这与是否能有用于人类而作为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逻辑一样,人通过“劳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自身。不过,马克思没有满足于这种在“人-自然”的框架里阐述劳动,因为这只能说明劳动的存在,而无法回答为什么劳动对于商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马克思说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几乎发现了劳动价值理论,但因为一个很简单也是最终的原因,他不能创立这样一种理论,因为当时劳动并没有商品化”53,也就是说,“劳动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范畴……但是,在经济学上从这种简单性上来把握的‘劳动’,和产生这个简单抽象的那些关系一样,是现代的范畴”54,可见,马克思在使用“自然-历史”的话语结构来为劳动寻找阐释力的时候依然选择了一种“历史主义”的方法。 当马克思把“劳动”放置在历史/历时的过程之中的时候,作为叙述动力的辩证法也随着开始启动,进而,可以看到,所谓的劳动的历史唯物主义阐述,依然是劳动由具体的/个体的,上升为抽象的/一般的,当然,“劳动”的历史演化也由原始的/简单的发展为高级的/复杂的。具体地说,马克思把劳动的认识大致分为这样一个历时的辩证顺序:“重工主义或重商主义把财富的源泉从对象转到主体的活动——商业劳动和工业劳动,已经是很大的进步”到“重农主义把劳动的一定形式——农业——看作创造财富的劳动,不再把对象本身看作裹在货币的外衣之中,而是看作产品一般,看作劳动的一般成果了”再到“亚当·斯密大大地前进了一步,……有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也就有了规定为财富的对象的一般性,这就是产品一般,或者说又是劳动一般,然而是作为过程去的、对象化的劳动”55,最后马克思把劳动抽象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56,从这里,可以清晰地看出,马克思所谓历史观,不仅是一种进步的时间态度,而是一种辩证的时间观57,“《资本论》的叙述方式就体现了这一辩证的时间观念,它通过改造和综合斯密和黑格尔的逻辑,创造性地解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58。 由抽象的数量,变为抽象的人类劳动,在某种意义上,这依然是能指自身的运动,或者说马克思为商品搭建的天梯还没有完成,但已经离地面不远了,或者说在马克思找到“等式”的时候,天梯的蓝图已经绘成了,很快,马克思把“抽象的人类劳动”量化为“劳动的量”,而“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59,这样,“抽象的人类劳动”就被换算为物理意义上的时间,抽象的数量终于羽化为了具体的时间尺度,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如果辩证法就此停止,具体的时间又将会变成特殊的/个体的/偶然的,这与商品拥有“特殊的/具体的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两样,这样辩证法就变成了循环论,这显然不是马克思愿意看到,因此,这种通过时间单位度量的劳动时间应该是抽象的/一般的,否则就要走老路了。 辩证法继续前进,马克思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经过了长途跋涉,马克思终于找到了要找的东西,抽象的人类劳动的所指固定在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因为它在共时的结构中具有稳定性,也就是说它对于一定的生产条件来说,是抽象的/一般的/不变的,但它又是一种时间概念,又是具体的/特殊的/差异性(随着生产条件的变化,在量上也有变化),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是抽象的(无法核算出具体的物理时间),又是具体的(可以用多少来度量),这是多么精彩的辩证法呀。 可是,叙述的危机也在辩证法结束之时随之到来。由“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到“商品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的价值”再到“决定商品的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过程中,辩证法就像写好的电脑程序一样自行运算,而“历史参照物”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实际上,商品在辩证法的旅行中充当了一个能指的角色,辩证法的动力或者说运动方式,则转化“能指寻找所指然后所指又充当能指再寻找下一个所指”的一种类似于拉康描述的能指在能指链上滑动的过程,比如作为能指的商品找到的所指是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又作为能指找到的所指是价值,直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出现,辩证法停止了,能指也停止了。这种能指自身的运动,在运动开始就把其参照物留在了叙述之外,也就是说,辩证法一旦进入叙述就会转化为能指趋向于所指的运动,而把历史参照物抛在一边。在这个意义上说,“历史”无法进入“辩证法”,也就是说,历史处在辩证法之外。 不过,叙述的动力依然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诉求。因为辩证法的运动,被展现为了能指不断滑向所指的运动,也就是说,驱使能指向所指运动的动因是为了暂时获得一个“意义”,以想象地完满能指的匮乏,这种追逐“意义”的过程就是一种不断落实唯物主义的叙述方案,在“能指/所指”的结构中,马克思实现了唯物主义的方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结合在了一起。 但是,这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原意,他在叙述上要实现是的符号与历史参照物的唯物主义诉求,而实际上,从分析“商品”的辩证运动中可以看出,他只能在“能指/所指”之间实现唯物主义,而没有让能指溢出符号抵达历史参照物。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着清晰地认识,他认为“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60,也就是说,马克思对由“辩证法”而寻找到的“先验的结构”早有心理准备,因为他认为“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61,这种“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的信念,成为马克思在叙述上完成“先验的结构”与“改变世界”的融合的动力,这种努力体现在马克思试图为这个经过辩证运动获得的“先验的结构”寻找一种“历史/历时/特殊/具体”的依据,就让我们从马克思论述剩余价值理论中来体会这种努力吧。 剩余价值的理论,是关于“资本”的理论,即“资本(G)如何变成资本(G'''')”的理论。马克思首先发现,“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62,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劳动的二重性”这一被马克思称为“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63上,即“劳动既可以表现为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又可以成为不同量的抽象劳动”,这样劳动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即劳动可以成为商品,但同时,劳动又是商品的价值源泉,这种“独特商品”就造成了作为商品的价值与自身投注到商品的价值源泉之间的落差,这种落差就是剩余价值的不二法门,即“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64。关于“劳动”的辩证法,在《商品》一章中马克思就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在论述“剩余价值理论”时,马克思引入了历史的声音,也就是把“剩余价值”落实到历史当中,这就是马克思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论述,即“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65,从而为剩余价值得以产生在叙述上提供了历史的制度上的阐释。另外,马克思在对于“最初的资本从哪来的问题”即资本的原始积累的阐述上,更显示了其历史唯物主义的魅力,而这恰恰是辩证法无力完成的任务。 结语 马克思与他之前的哲学家最大的不同,在于他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66,这样一种强烈地把哲学活动指向实践的态度,导致了马克思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信念,从而在叙述上所要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辩证”与“历史”,即如何把“历史”转为一种“辩证”,如何把“辩证”纳入一种“历史”,这种叙事的张力可以从“自然·历史”、“共时·历时”、“一般·特殊”、“抽象·具体”这四组基本的话语结构中体现出来。 我在上文中把商品在“辩证法”中的运动的过程,转换成了商品作为一个能指不断寻找所指的滑动,也就是说,语言学以来,“辩证·历史”的问题,被转化为“能指-所指·历史参照物”的问题,显然,在辩证法内部永远也无法抵达历史参照物,可以说,历史在辩证法之外,即在辩证法开始运动之外或停止运动之后,历史才登场,这也许正是马克思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吧。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浅谈管窥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1精益管理在企业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的必要性 当前,企业面临内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的众多压力,因此,需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着想,探索和实践精益管理的思路和对策,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系统整合和流程再造,优化企业经营管理链各个环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通过推行精益管理,从“管理结构到流程、再从流程到制度”,从企业文化构建的宏观层次及质置统计控制技术的微观层次加以保障,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是企业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也是经营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切入点。企业行政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行政管理的正确引导与配合,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才能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使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接受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经营管理技术,并转化到生产中,使企业充满活力,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企业行政人员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琐碎的、不起眼的事务。但是,这些事务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这棵大树上的枝枝叶叶而已。概括地说,行政管理人员在企业中起着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作用。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三大职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概而言之,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各种行政事务工作,使领导和员工从繁重、琐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集中精力、全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因此,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上,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从协调方面,担负着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重任,为企业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促进企业平稳和谐发展而工作;从服务方面,要甘当“奴仆”角色,俯下身子为一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虽然永远都不会是企业关注的“中心”,但会影响企业最终目的的实现。 企业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企业行政管理的精益化,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切实讲究实效、讲究勤俭节约;必须立足企业特点和实际需要,一切以企业利益为最高原则;最后,企业行政管理最终要落实到确立服务意识,切实搞好服务上来。总之,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一些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工作流程不清、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执行力差、协调不力、人浮于事、忙闲不均等管理问题;同时在管理成本上存在“五高”,即公务成本高、运行成本高、基础成本高、装备成本高、无形成本高。而精益管理的实质是消除浪费和不断改进,有效降低行政管理中的七种浪费,即等待的浪费、协调不力的浪费、闲置的浪费、无序的浪费、失职的浪费、低效的浪费、管理成本的浪费。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传统的改善着眼于如何把工作做好,而精益管理的改善着眼于持续消除工作中的浪费。企业的行政管理推行“精益管理”模式:一是,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优化业务流程,避免人浮于事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树好良好服务形象。二是,有利于提高人力、物力、财力等发展要素的有效配置,减少浪费。三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但真正在企业推行好精益管理,还要结合企业特点和面临的形势来寻找着力点,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取得实效。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行政管理论文-我国农业结构及其变革中的问题 1.农业结构中的问题 (1)在种植业结构中:①粮饲不分粮食既作口粮;又作饲料,不仅既不经济,又不科学;而且增加了对土地和粮食供给的压力,妨碍养殖业的发展,甚至会抑制农产品质量的提高。②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矛盾问题较为突出。当前,部分农产品销售不畅,出现“卖难”,除了流通渠道方面的原因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出现了相对过剩。档次低、质量差的农产品如早稻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品种不对路的农产品.如桔子出现了大规模“卖难”。当然,这些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只是结构性、局部性的。总体来看,农产品的品种平衡仍是有余有缺,农产品的品质结构仍然呈现出品质不高、高档产品缺乏的特征。市场畅销的优质品种、优质产品中,品种更新赶不上品种退化;产品加工处理薄弱,等等。 (2)在养殖业(包括畜牧业、渔业等)结构中:①养殖业长期依附于种植业,缺乏独立化的格局未能根本改变,导致其饲养水平难以提高,管理方式难以改善,生产规模难以稳定扩大,产品质量难以稳定提高。②对养殖业产品的开发利用不充分,主要局限于食品类,而对蕴藏着巨大效益潜力的非食品类养殖产品的开发利用则严重不足。③畜牧业结构长期偏重于耗粮型的养猪业生产,对节粮型的食畜牧业和饲料报酬率、蛋白质转化率高的禽类生产发展不足。④渔业生产也有个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3)在农林牧渔业结构中:林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长期难以根本改观。改革以来在农林牧渔业产值结构中,林业的比重虽然一度有所提高,但其后又逐年下降。林业的比重1978年为3.4%,1997年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林业的发展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因此,林业的发展是农业稳定增长的保证,林业发展的滞后影响的不仅仅是林业自身。 2.农业结构变革中的问题 (1)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决策选择失误。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反映供求关系具有即时性,并且可能存在一定的价格失真;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调整需要经过一定的周期,小规模兼业农户对于价格走势和市场潜力的反映较为迟钝,其经营结构的调整往往表现出较强的模仿和从众倾向。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往往导致农业结构的调整此时一哄而起、彼时一涌而下的结局。甚至出现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按排生产,什么赚钱就生产什么,生产什么就赔钱的矛盾格局。从而形成农业结构调整的障碍和调整过程中的资源浪费。 (2)行政干预多、示范引导少,农业结构调整的过程难以转化为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参与的过程。 (3)由于农村中介组织发展不足,农业结构凋整缺乏服务体系的有效支持。 (4)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支持硬,对农业结构调整支持软,农业结构调整得不到税收、信贷、政策等方面的有效配合。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对高校行政管理现状考究 一、高校行政管理现状分析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和深入,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期。从教育部的试点院校开始,逐渐扩散到全国高校。高校行政管理结合高校自身建设发展的特殊性,借鉴国外高校的先进经验,初步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促使高校各项管理、教学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教育能力和学术水平都有长足的发展。即便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高校传统的、粗放式的、低效的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难迎合日益变化的时代要求,高校行政管理也进入了瓶颈期。目前,存在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一)行政管理观念滞后新世纪以来,行政办公网络化、高效化的趋势深入各行各业。行政管理工作逐渐告别纸质办公,其中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网络所带给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刻变革也促使高校行政管理观念的与时俱进。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并没有普及适应时展要求的行政管理观念,观念因循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缺少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人为意志痕迹明显,工作强调部门利益、缺少合作精神等等。行政管理观念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高校行政管理高效率的瓶颈之一。 (二)行政机构严重膨胀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采用以上的行政管理结构,所以导致机构膨胀是高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部门、科室、机构数量较多,随之相关管理人员也增多。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起到了强化作用,但却也导致高校行政管理机构臃肿,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许多高校目前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及附属机构林立,门类繁多,除了党政组织外,还有学工、教务、人事、科研、发展规划、设备、后勤、基建、医院、子弟学校等部门,多的甚至达到三四十个部门”。这样就造成了行政工作“全面抓”的局面,行政管理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在行政事务上,同时,高校将大量可利用资金投入到行政人员的薪酬、福利等方面。如此一来势必影响高校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无论人力、物力、财力都难以有效地支撑学校的长远发展。 (三)管理队伍建设缓慢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人的作用不可忽视,即高校/!/行政人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制约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中,人的因素即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最主要的因素”。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高校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近些年来,由于国内外高校互动合作增多,国内高校普遍借鉴国外高校经验,增强了对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视,招聘吸纳了一批高学历的年轻行政管理人员,管理队伍年轻化、高学历化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由于传统体制模式、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限制,目前主要高校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与国外一些高校相比还是比较滞后的,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行政管理专业性知识薄弱、学历偏低、年龄偏大等,严重影响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资源也是一种严重浪费。 二、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水平的对策 针对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与时俱进,更新管理理念行政管理观念的更新对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的提高至关重要,有助于我国高校在全球化进程中抢占先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需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以我为主,取长补短,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时俱进,切实转变观念。在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尝试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深入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打破行政管理人员的旧观念,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根本的原则,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 (二)优化行政管理结构,创新行政管理模式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也存在着思维保守、管理僵化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校教学和科研的生机与活力。因此,深度优化高校行政管理结构,大胆对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创新迫在眉睫。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效地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正确的方式展开,高校行政管理应做到权力平衡,防止个人意志的独断专行,建立一个动态的网络管理结构,从上到下组织协同、加强联系,以增强科室、部门之间的合作,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新阶段、新形势的要求。对于高校领导来说,要按照不同人员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管理才能。建立相应的激励、监管机制和完善的考核制度,促使相关管理人员遵章守法,严格按照校规校纪行事。与此同时,高校的学术管理水平也急需提高:建立相应的学术管理机制,鼓励学术创新,严惩学术不端。在高校教学过程中,区别对待行政管理和学术教学,理顺两者间的关系,两者同时发展不可偏废。 (三)提高行政人员素质,加强管理队伍建设高校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特殊部分,要求行政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素质。目前,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高等教育改革也随之深入,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难度必然加大。建立人员结构合理、管理技能专业化、“育人服务相结合”的行政管理队伍成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高校应大力选拔具有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高素质、专业化管理人才,建立一支科学、合理的专业化队伍。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学校和岗位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仅要熟悉党的方针政策,还要熟悉管理流 程的各个环节,掌握现代管理工作的艺术和方法,如此才能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对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有着重要影响。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高校行政管理科学、持续、有序、健康的运行,国家的高等教育才能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助推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谈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的运用 摘 要: 近年来,很多高校不约而同地在行政管理当中引入了绩效管理模式。通过实践证明,推行绩效管理(考核)与进行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绩效管理在提高高校的整个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中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绩效考核的意义、考核过程及实施方法等方面,介绍了绩效考核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 绩效考核 高校 行政管理 运用 一、绩效管理及考核的意义 在概述绩效考核的意义之前,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绩效管理的基本概念。绩效管理是一种意在提高员工个人和团队的工作业绩,能激发员工个体的业绩潜能,使组织不断获得成功的管理思想和具有战略意义的、整合的管理方法。它包括岗位分析、制订绩效计划、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等循环过程。管理者通过运用客观、科学的手段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找出不足之处,使员工朝着更高的绩效目标努力。 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实施绩效考核,对于被管理者而言,可促使其了解自己工作的全部效果,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为未来的工作改进提供依据,努力提高工作能力,自觉将个人发展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对管理者而言,能促进高校管理水平的科学化,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全校,特别是师资队伍的状况,为学校制定适宜的规划,以及为教师的薪酬管理和聘任制逐步实行提供科学依据,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效率,最终促使学校与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实现双赢。 二、高校行政管理及考核现状 目前高校的行政管理一般还是采用的科层制,即在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层次。在校级管理层次上,设若干职能部门,每个副校长分管若干部处、院(系),每个部处又分若干科室分管具体工作。院(系)是最终执行任务和指令的基层单位。 在学校总体目标管理下,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制定自己的分目标,以岗位责任制的方式固定。各级管理单位都以一整套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行为,以保证组织管理的一致性、明确性、稳定性;学校的重要决定和指令一般以文件、会议的形式向下传达,并要求严格照章办事,以确保学校政令畅通。 然而在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1.明确的部门分工和比较模糊的工作界限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在工作过程中,部门间的划分比较好确定,但有些具体工作并不好绝对划分:有的工作可以划归这个部门,也可以划归到另一个部门,工作本身就存在于部门分工间的缝隙。工作如果不细致踏实、不积极主动,部门之间就会出现工作空档,很容易导致推诿和互相扯皮等不良现象,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办公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职级权威和行政权力的集中,容易导致官本位思想盛行。高校行政管理为了保障工作的平稳运行,每个部处、院(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岗位责任的不同,设立了不同的职级,由高到低,形成金字塔式分布的管理等级层次;并且上级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被认定具有权威性。这种状况容易使低职级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到对上级职位的崇拜上,容易将对事负责、对工作任务负责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人负责、对人际关系负责上,导致“官本位”思想风起。实际工作过程中,有部分人就会过分注重人际关系,对上级领导绝对顺从和迎合,而对工作却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政出多门,“婆婆”过多,基层工作负担沉重,部门间又人浮于事。目前大部分高校都采用定编定岗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以事定岗、因事设职,以满足管理本身的运行需要。在岗位设置上,基本采取一人一岗。但是不同岗位之间的工作量、范围都不尽完全对等,所以造成部门间甚至同部门不同科室间工作不均衡,人浮于事与超负荷运行并存,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现行高校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各类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职责来约束教职员工行为,促使他们完成工作任务。这种管理方法比较机械、单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大家逐渐丧失管理的个体精神,容易导致整个管理系统效率低下,整体工作目标难以实现。 在以上的管理模式中,学校的考评通常会在每年的年底或是次年初进行一次,考评的结果通常用来作为聘任、晋级、加薪、奖励等人事决策的依据,因此可以看出,这种考评的目的是单纯以奖惩为目的,考评重点也是着重于对被考评者过去的工作表现。这种考评结果应该通过反馈和指导,帮助被考评者提高工作绩效,但在为未来的发展作参考方面表现不足。 三、绩效管理和考核体系在高校行政办公中的运用 绩效考评的方法有多种,但在目前各高校运用得比较多的是目标管理考评法(Management by Objective,MBO),其要义是以工作为中心,基于目标和绩效考评。在高校的通常做法是:围绕学校的战略目标,由学校上级管理人员与下级管理人员一起制定管理目标,并由此形成每个成员的责任和分目标,明确规定每个人的职责范围,最后又用这些目标来进行管理评价和决定对每一个部门和成员的奖惩。岗位分析、绩效分析、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是高校行政办公绩效管理系统紧密联系的四个阶段,可以分别与目标管理的计划、执行、检查和激励四个阶段相结合,激励管理人员在实现学校目标和院(系)工作目标的方向上努力,同时促进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成长。 1.岗位分析。为了较好地进行绩效管理,使绩效管理工作成功有序地进行,首先必须对学校的每一个工作岗位,根据战略目标和实际情况作出具体描述,清晰地界定和说明每个岗位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考评指标等,并进行岗位职责分析,保证岗位说明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得到受评者的理解和支持,使它真正成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使绩效管理落到实处。明确岗位职责和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计划。确定岗位职责目标即是确定行政管理工作的绩效目标;它是绩效管理考核的基本依据。岗位职责是在组织目标明确的前提下,通过层层分解,并在分解过程中上下沟通,达成共识,搞好定岗职责工作,以明确职务不同、岗位不同、管理职责也不同。设立切实可行的 目标,形成较为合理的目标体系。通过目标设定,在对岗位进行相应分析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一起根据工作目标和职责制订绩效计划。 绩效计划从静态看,它是关于工作目标和标准的契约;从动态看是管理者和被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互动,对工作目标和标准达成共识,形成契约的过程。在绩效计划周期内,要明确管理工作应完成的任务,做到什么程度,又需在何时完成等,尽可能地详尽和周密。绩效管理的考核和考核方法。绩效管理的目标实施后,应对管理人员的目标实施考核。考核包括工作结果考核与工作行为评估两个方面。其中结果考核是对行政工作目标实现程度的测量和评价;行为考核则是针对受评者在绩效周期内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和态度进行评估。考核应多角度、全面地去评价,尽量使用量化的指标和客观性的描述,以减少主观性的影响。对不能量化的指标,在考核时应尽量吸纳相关部门的意见,采用多向考核的方式,力求考评的客观公正性。并且减少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为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管理的成功,关键在于绩效考核的正确运用。在实施绩效考核后,作为一个完整的绩效管理体系来说,绩效考核还没有真正完成。绩效考核本身不是目的,因此应当特别注意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要起到引导教职工行为的“风向标”作用,将绩效考核的结果通过反馈和指导,帮助受评人员提高工作业绩,与受评者的教育培训、酬劳、职称(位)晋升等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强化教职工对绩效管理的认同感,才能鼓励先进和鞭策后进,以促进学校与员工的绩效水平的持续、同步提升,达到提升管理水平的目的。 绩效管理是一项全新的管理手段,没有现成的模式和固定的方法,同一个单位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任务有不同的考核侧重点,它既需要严格的标准、规范的运作程序,更需要全体教职工的配合,在工作中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还要不断创新,使整个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真正实现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发展。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现今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特点及要求研究 内容摘要: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可以说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它是以总经理为最高领导、由行政副总分工负责、由专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操作,其触角深入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方方面面的一个完整的系统、网络。 关键词:企业行政;行政管理;功能;特点;要求 前言 行政管理体系担负着企业的管理工作;企业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个方面的"业务"。行政管理体系推动和保证着企业的技术(设计)、生产(施工)、资金(财务)、经营(销售)、发展(开发)几大块业务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 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此重要,然而却几乎没有人去研究它;这是现今企业普遍感到最头痛的是行政管理,而改进它又不知如何下手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其中的二、三问题作一探讨,期望引起讨论。 一个较大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其本身往往就是一个具体而微的小企业。行政工作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都不同于企业各方面?quot;业务"。行政工作涉及到企业内部上上下下、左左右右、里里外外的沟通和协调。行政管理的广度,涉及到一个企业的全部运作过程;行政管理的深度,又涉及到许多局外人难以想象的细微末节;行政管理的重要,是因为它是领导和各部门、众员工之间的桥梁;行政芾淼拿舾校且蛭婕暗矫扛鋈说那猩砝妗?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及其要求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企业行政人员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琐碎的、不起眼的事务。但是,这些事务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这棵大树上的枝枝叶叶而已。概括起来说,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三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究而言之,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 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通常称为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之类)担负着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是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 行政部门应该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做好种种行政事务工作,把领导和员工从繁重、琐碎的行政事务和生活琐事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轻装上阵,研究国内外市场形势,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探讨公司的组织架构,任用公司的各级干部,实施公司的经营方针,解决公司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以及专心做好每一笔重要业务等等。为了做好纷繁复杂的行政工作,行政部门的领导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茫无/:请记住我站域名/头绪地整天瞎忙;或是被领导一会儿支到东,一会儿支到西;结果村村起火,处处冒烟,吃力不讨好,不知道自己整天都忙了些什么。行政部门的领导应该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定性,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有自己的主见,能够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做好安排,指挥若定。为了能达到这种境界,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人员队伍;同时要搞好科学分工、管理层次和合理授权。一旦行政系统的一系列硬件(如办公设施、生活设施)、软件(如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人员队伍、分工协作和管理层次等等建立健全起来,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象一部自动机器一样运转,只在较少的场合才需要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辅以"人治"。一个行政部门的的管理能够做到这种程度,可以算是有一定水平了。 然而,行政部门如果仅仅满足于这样一种管理水平,那还是不够的。行政部门还必须在"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再上一个档次,才算是一个合格的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者。 从"管理"方面来说,行政部门不能满足于在日常事务的层次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还必须在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 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高屋建瓴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成为领导不可缺少的"高参和臂膀"。这就要求行政部门的领导者不能满足于做一个事务主义者,而是要做一个有思想、敢创新、有冲力的领导者;换句话说,他不能仅仅满足于做好一个战术家,还要努力做好一个战略家。很显然,也只有一个有思想、懂战略、敢创新、有冲力的人,才能把行政工作做得更好,做得再上一个档次。 从"协调"方面来说,行政管理者不能简单地以传达领导的命令、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为满足;也不能凭借自己在企业的独特地位对各个部门颐指气使,以权压人。行政部门应主动做好上与下、左与右、里与外的沟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协调。没有充分沟通的协调不成为真正的协调。 从"服务"上说,行政部门要甘当幕后英雄的角色。因为行政服务干得再出色,毕竟是服务于企业的最终目的的。行政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后勤服务工作,永远不要奢望成为企业关注的"中心"。不但不可能,而且不应该。因为如果一个企业的关注点不幸竟在于行政部门,那只能说明一点,即行政工作做得实在太糟糕,影响了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企业最终目的的实现,以致于引起大家的关注。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行政部门最忌讳处处显示自己的存在,与其它部门抢镜头,争荣誉。行政部门应该象一部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机器,这头原料(任务)进去,那头成品(结果)出来;其中的许许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体系之内,切忌为自己评功摆好,四处张扬,浪费别人的时间、精力和感情。要反对利用自己对公司资源的支配权只顾为自己谋取私利或便利的行为,特别要反对把行政部门变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府衙门。管理是要执行制度的;但执行制度也是一门艺术,并不一定要搞得剑拔弩张,刀光剑影。特别是在高素质人才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对人的尊重。行政工作要做得有人情味。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其要求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的功能;究而言之,行政管理就是服务。就这一点而言,企业的行政管理与政府机关大体相同。 但是企业的行政管理与政府机关仍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在我看来,归根结底就在于它是企业的行政管理。企业的行政管理至少有以下特点: 一、 企业的行政管理不是独立自足的,它本身并不是企业的目的所在。企 业的行政管理即使搞得象一朵花似的,如果不利于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企业的发展,那也是没有价值的。简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服务于企业的根本目的即: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就政府体系本身而言,可以说就是它的目的本身。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之所以存在,目的就在于实行行政管理。这就使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往往给人一种"为管理而管理"、不尽情理、不合实际的印象;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企业里,就会比较触目惊心,使人难以容忍。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地方多元行政管理创新思路 一、转型时期的社会围观现象 本文研究的社会围观者是指广大网民与冲突性事件中的看客这两大围观群体,社会围观现象则是由广大网民群体和冲突事件看客群体,对某一社会问题或事件,在网上或事发现场进行层层围观,从而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推动政府行政决策的改变或冲突事件的行政处理的社会现象。社会围观现象的背后隐藏着发人深省的社会问题,亦折射出中国大众的一些心理模式,例如好奇心理、从众心理、对地方政府管理的不信任心理,甚至无理取闹的心态。社会围观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围观现象处理得好,有利于促进地方行政管理工作,使围观者变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参与者。另一方面社会围观现象处理得不当,将有损地方政府公信力,使围观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围观的力量在于改变地方政府管理,它唤起人们对公共事件的好奇,对不作为的官员或管理部门施加压力,通过“暴力不合作”的态度及行为方式来改变现状。 (一)社会围观状态下群体冲突特点 1.群体间冲突由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无直接利益冲突我国社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镇社会、由世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引起了社会民众心理的失衡。这些心理失衡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会引起社会民众负面情绪的发生,如愤怒与怨恨等,从而导致社会民众的心理对抗和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利益冲突又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即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一些参与者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只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表达、发泄,其中潜在的危机很大。研究社会矛盾的专家认为,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上群体性事件虽然都有直接的诱因,但导致事件升温的往往是社会情绪的释放。因此当前要注意防范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一类是涉众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一类是直接利益冲突引发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1]2.当前普通群体事件多属于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实际上也是某些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种非理性参与行为,这是近年来社会公共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现象,特别是网上围观者多与社会冲突事件的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利益无关,但是他们却在围观中把事件扩大。从池州“6?26”事件到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再到广州新塘事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无直接利益”产生的“心理共鸣”。一些无直接利益相关者,遇到原本与自己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事件,却借机参与“起哄”,矛头直指地方行政机关,并迅速在社会围观者中形成一滚成球“雪球效应”和一呼百应的“广场效应”,众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在很短时间里聚集起成千上万人围观。在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深思,一是事件总是开始于个别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二是事件的加剧总是由于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介入不及时,处理不当。前者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后者是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根本原因在于地方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滞后。基层一些职能部门和干部作风粗暴散漫,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对行政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使得曾经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个人与广大围观者找到了发泄的机会。因此,塑造和培育围观者的公共精神,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公众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中国地方行政管理面对诸如无直接利益冲突等社会围观现象的重要课题。[2] (二)社会围观挑战单一性行政管理模式 1.单一性行政管理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单一性行政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行至上而下或由内而外并按照某一种方向的管理方式。单一性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是行政理念、行政职能、行政目标、行政行为的单一化,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广州新塘“6?11”事件恰好是一起本地人管理外地人这种单一性行政管理模式产生的后果。长期以来,这个村镇实行的是本地人管理外地人的单一性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的外来工早已积下了深深的恩怨。于是,当有了这样一对外来工夫妇与当地治安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时,众多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来工纷纷投身到“6?11”事件“中来。事件表明,原有单一性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过时。[3]2.多样性服务管理方式势在必行多样性服务管理指的是一种旨在提高政府使用不同类型人力资源效率的管理实践。针对“6?11”群体性围观事件来说,就是使用本地人与外地人共同参与地方行政服务管理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就是要实行由管理的单一性向兼具原则性、灵活性、多元性、规模性于一体的多样性管理转变。为了克服地方行政管理中个人认知方面的不足,加上社会转型中各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的大量产生,就要求管理者从全局、大局出发,把各个群体的利益综合起来考量,从而形成对各个群体、各个部门、各个组织的合理规划、科学决策、协调指挥、有效监督的一个统筹服务管理。 二、建构社会围观者服务与管理的新型模式 充分发挥社会围观的正功能,发挥社会围观者的积极作用,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提升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看,社会围观有利于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完善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决策,有利于维护弱势群 体的合法权益等等。可以说,社会围观现象能够演变成“社会围观运动”,进而改变某项社会政策和制度,左右地方政府行政效能。能否将社会围观现象所带来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纳入行政管理创新的框架,既是加强社会围观群体与地方行政管理群体良性互动的前提,也是对立足于复杂的国家社会关系中的行政管理者的极大考验。 (一)预防与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 1.调整利益格局,建构资源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在分析各种社会围观现象中,我们发现,导致社会围观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源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建构资源分配机制成为从源头上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突破口。调整利益格局,理顺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建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缓解广大围观者的社会不平衡心态。2.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建构民众社会心理“释放”机制。当前,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出现较大的不平衡性。因此,有必要拓宽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第一,建立与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和“释放”机制。第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开展社会心理疏导、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公众健康的心理品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建构社会伦理道德机制。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需要从基层行政做起。一些基层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中缺乏公开透明,加上一些官员自私自利、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表现,直接导致公众对社会的严重不满,形成和强化了“仇官”、“仇富”的社会心理,使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转化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土壤。4.加强对网络等媒体的监管引导,建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调查发现,众多群体性冲突事件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与网民之间缺乏沟通。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和主流媒体必须具有快捷准确的舆情搜集和研判能力,迅速了解和把握网上各种新型信息载体的脉搏,及时相关信息,做到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不缺席、不失语、不妄语,并能遏制网上和事件现场的“众声喧哗”。5.大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建构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机制。作为以志愿参与、利他互助、公共服务等理念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是表达民意、传达民情、维护民生的最为直接的一种制度安排,发挥着实现人际沟通,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搭建理解、对话、互动的桥梁作用,具有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整体合力。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运用专业知识与技巧,帮助需要服务的群体,使社会成员在享有社会服务中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可见,社会组织具有服务社会、服务民众的能力,具有服务技巧和专业水平,能够按照民众的需求,做到让民众满意,且在政府与围观群体之间建立缓冲地带,从而有效地降低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率。 (二)创新围观群体的行政管理模式 1.创新围观群体社区管理模式社区行政管理是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构成的基层管理体系,对社区内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它将日益成为政府社会管理与创新的重要内容。无论是“6?11”事件,还是“6?26”事件,它们的起因、发生和发展都是来自社区,然后推向周边区域。围观群体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而许多群体性事件来源于社区管理、社区物业、社区拆迁等方面。因此,我们要从管理理念上走出传统管理和被动应对的误区,从主动接纳和共同参与管理的视角,树立“社区利益共同体”的新理念,加强对围观群体社区服务与管理。围观群体无疑是那种隐约萌动的公共参与精神,如果把这群体围观也称之为社区参与,把广大围观者组织到社区管理、社区教育、社区服务中来,将有利于调动围观者的积极性,提升社区行政管理水平。[4]2.创新围观群体信息网络管理模式围观群体信息网络管理模式是在当今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信息化、知识化的潮流下,应运而生的针对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管理模式。它通过对管理要素的优化组合,管理节点功能的正确定位,在分层管理的基础上,引进管理信息平台和高速宽带互联网,使各种信息具有并列运行和实时处理能力,从而大大提高行政管理功效。3.创新围观群体的关怀模式众多的围观群体产生,是由极个别人的直接利益引起的众多无直接利益群体围观,进而掀起巨大波澜。这就告诉我们一个深刻的道理,少数人的利益不可忽视,要避免或减少群体围观现象的发生,关键在于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在于关怀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如何建构围观群体的关怀模式,是围观群体服务和管理的一个难题。关怀是一个多因素、多维度、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只有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各种实施策略,才能使之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增强围观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预期效果。为此,地方政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惠及围观群体的关怀模式,从人性化的角度,把关爱、关心和关怀融入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紧张的工作中、日常的生活中、家庭的成长中和社会的环境中。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要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好以下三个职能。 一、发挥登记注册和合同管理职能,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服好务 首先,要积极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促进农业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要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主动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建设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工作,落实联结企业制度。 其次,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在农村宣传合同法律知识的力度,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及时为农民解决合同纠纷;加强对农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经纪订单合同文本;推广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同时,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实施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 再次,要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注意加强、改革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引导农村私营企业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 二、发挥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服好务 首先,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确保农资质量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建立专门的农资经营户台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推动落实“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公示制度,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诚信责任制,对农资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进行巡查。此外,还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具及零配件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以及对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提高农资监管执法的震慑力。 其次,要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地方政府要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大力支持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鼓励、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对分散在城乡接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 再次,要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郴州实际,加强对水果、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最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涉农案件,对农民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案件线索优先立案,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在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的同时,做好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三、发挥商标管理和市场主体临管职能,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服好务 首先,要积极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围绕本地区优势农产品,利用注册商标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农民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意识,推广“公司 农户 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在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质量和运用能力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志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 其次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辖区农产品生产产量、结构、特色等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状况,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信誉;实施农村经纪人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再次,要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 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 摘要: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分析了其职能履行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市场主体的界定和认识。指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市场主体再认识之间的必然联系,分析了传统上对市场主体认识和分类的主要弊端,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实践提出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基础工作。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30年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对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探讨自然也围绕着这一改革进程中价值观念的冲突而进行,并由此引发了从法律精神到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是争论。正是在这场长期的理论争论中,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推动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应当看到,虽然市场主体的概念及内涵在不断地清晰和明确,但是,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远没有结束。因此,明确这种认识的必要性,剖析传统分类的弊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理论的发展,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必要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从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但梳理这些理论问题时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却十分简单,那就是需要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涉及的基本研究范畴——市场主体,进行理论界定和再认识。对市场主体进行再认识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理论需求。市场主体是市场环境中的活动者,是市场中的能动因素,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壮大,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主体的核心特征,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需要什么样的市场主体以及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这一工商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可以说,离开了市场主体本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就难以成立。因此,研究市场主体的概念,考察其发展过程,对市场主体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予以描述,不单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自身改革问题研究的起点。从多年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市场主体本质及特征的认识程度如何,对市场主体概念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及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传统市场主体认识及分类的弊端市场主体概念的界定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研究出发,传统上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界定是狭义的概念。认为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等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 传统市场主体的认识局限。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过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市场概念本身的弱化自然导致了市场主体概念的缺失,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长期忽视所导致的。从市场主体的范畴来看,因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被界定为企业,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也仅有企业的概念,鲜有提及其他经济单位。即使对于企业范畴,也只简单的归类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反映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主体的业态形式非常单一,企业只是政府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附属物,并非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传统市场主体分类的弊端。我国企业的分类标准及其具体划分问题的讨论和演进,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管理需要,产生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市场主体按照其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曾在企业分类中占据较长时间且较为重要的地位。 强调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固然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在市场主体分类中对所有制概念的强化导致的政策结果是: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公”之属性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得到了政策扶持,而“非公”市场主体则在政策中受到排挤。从多年的政策结果分析,那种以突出公有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其政策构成,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固有的多层级、不平衡的特点,必定从经济上阻碍多种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由于这种分类本身是带着“有色眼镜”区分对待不同企业和市场主体,这就事实上使得有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就处在不利的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市场主体所有制分类根本弊端所在。同时,实践还证明,按所有制性质对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的做法影响时间越长,弊端也越突出。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再认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这种再认识涉及到一些核心问题,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探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职能发挥及作用对象的内在规律;市场主体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市场主体培育及登记过程中的重点;而对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明确则使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 把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些属性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自主权的单位只能是某些组织的附属物,构不成市场主体,更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地运行,因而就不会具有独立性。而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又相互关联且是正常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可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存在依附关系的市场主体间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看,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监督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功能,不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不清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运行特点反映着市场经济对于主体功能的内在要 求,我们就不可能创建尊重和反映这种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我们的政策就有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在运行中坚持这些属性的要求,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运行效果。 对市场主体本质特征及界定的再认识。对市场主体的再认 识离不开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界定和描述。因为这种界定和描述不仅是理论概念上的探讨,更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标准的把握,因而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目前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问题,不仅对市场主体自身,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活动都发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把握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我们坚持营利性是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作为经营者的最本质的特征,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获取利润,并将营利性作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若离开了营利性,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中存在的资格。第三,强调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国家认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必要的审查,既可以加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宏观调控,保护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也表明民事主体的资格需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或确认。 探寻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一般趋势。在现代市场经济监督管理体系中,按照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是各国共同的趋势,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和一系列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也是突出现代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以企业分类来看,突出法律地位的分类,明确的是企业与投资者的财产关系与责任关系,这有利于保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投资主体。同时,从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角度看,这种分类也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不同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及责任定位问题,因而符合市场经济和政府监管的一般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关于市场主体分类标准的理论探讨以及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上已经有了定论,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划分的双重标准问题,市场主体分类既有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概念,也有所有制分类的影响,且这种划分所遗留的法律与政策的双轨运行等问题也长期存在。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类型划分所具有的明显时代特征,同时也提示我们,未来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设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实践不应回避这一先天的缺陷,必须坚持突出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的法律类型和组织形式的分类标准,并以此作为法律和制度设计的基础。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现实的需要。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对行政管理本科生的就业状况与对策探讨 【摘要】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但从发展趋势来看,目前的形势喜人。与行政管理学科发展的喜人景象相比,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的就业状况却呈现出越来越令人忧虑的状况。本文在探讨行政管理专业各阶段的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改善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就业状况的一系列对策,以图对社会用人部门、高校教学与该专业的学生就业有所指引。 【关键词】行政管理学 本科就业 对策 行政管理学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随着政治学的恢复、重建与发展,并成为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治学科发展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政管理学已呈现出勃勃的生机,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教学育人方面 ,都洋溢着一派喜人的景象 。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高校合并潮的兴起,高校追求大而全,原主要在文科类院校与综合性大学开设的行政管理专业在大量的理工科类院校开始开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国内高校开设行政管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500所,以国家行政院学的成立为源头,各层级政府也在原来所属党校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行政学院,对本级政府组织的公务员开始系统的培训,行政管理专业呈现出一股前所未有的热潮。 与行政管理学科发展的喜人景象相比,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的就业状况却呈现出越来越令人忧虑的状况。 一、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变化 1.刚设立时的就业状况 1980年代,行政管理专业在国内高等院校相继恢复的时候,行政管理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一样,“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大学生作为社会精英的象征,在实行单位分配制、双向选择以前的年代,一出校门就是干部身份,如果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不符,还能以专业不对口的名义正当地向组织提出要求,并加以更换。而且由于行政管理专业所开设的课程主要是面向政府组织,那时候毕业的本科生更多地在各级政府组织或者事业性单位里面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外专业的学生看来,他们既体面又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2. 双向选择后至公务员实行考试录用以前的就业状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毕业生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的构成部分和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就业应当同其他劳动力一样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这就是对大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就业的理论基础。90年代初大学生双向选择就业机制的推行,大大地丰富了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增强了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满意度。由于当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刚刚颁布,政府组织用人还没有实行或全面实行“逢进必考”的机制,大量的大学生通过与政府组织的“双向选择”后,就可进入政府机关或执行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特别是对于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由于专业对口,有着政府组织行政管理的理论基础,尤其受到各级政府组织与行政性事业单位的青睐,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那段时期,应该是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的黄金时期。 3.实行公务员考试制度以后到2003年之前的就业状况 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的逐步深入实施,要求对公务员实行统一考试录用的呼声日益高涨。以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实施对公务员统一考试录用为契机,各级政府组织开始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借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的具体做法,先后程度不同的开始实施“逢进必考”的制度,到1998年左右,基本上各级政府组织都全面地推行统一的考试录用制度。这对于大学毕业生进入公务员队伍较之以前无疑增加了许多的障碍。行政管理专业与其他专业一样,都得参与这样的竞争,与原来的“宠儿”一下成为“贫民”,失去了往日的竞争优势。但2003年以前,虽然大学普遍已实行了扩招政策,但1999年第一届扩招的大学生尚未毕业,政府机关就业受阻,大学生们还可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业。由于企业对行政管理专业的认识程度不足,大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接纳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从事办公室管理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2003年以后的就业状况 2003年,是国家实行扩招政策后,第一届扩招生毕业的头一年,当年毕业的大学生人数达到了212万,是有史以来最多的一年。同时,由于高校大量的合并热导致的高校追求“大而全”的办学体制,行政管理专业不 再是原来由文科院校或综合性大学一统天下的局面,许多理工科院校不顾实际办学条件与师资力量的不足,盲目的开设行政管理专业,造成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空前的增多,给他们的就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据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处统计,2004年,该校第一届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50多名学生中,在毕业前,仅有9名同学实现就业,就业率仅18%。9名同学里面还包含保送与考上研究生的同学。同样的情况,在其他院校也不同程度的出现。1即使是国家“211”工程的综合大学的毕业生,其就业状况也相当不理想,一次性就业率也仅在60%左右。 二、2003年以后行政管理专业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1.受扩招总体环境的影响 1999年,中国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大规模的扩招加剧了社会的一般性就业矛盾,即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岗位而引起的就业矛盾,使得4年之后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趋于白热化。2003年的大学毕业生人数为212万,2004年的大学毕业生人数为252万人,2005年则急遽攀升到338万人,200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则高达413万人。2大学毕业生数量的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包括行政管理专业在内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 2.公务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的影响 行政管理专业主要研究行政管理活动,其中包括对公务员制度的研究。但在公务员考试方面,行政管理专业并没有额外的照顾。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是资格考试,根据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条件,其中之一是要求报考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因此,一般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均可报考国家公务员。但具体到某个职位或岗位时就有一定的专业要求了。如,外交部2006年拟招考的职位对外语的要求是:“外交业务类考生,无论本人所学专业为外语或其他文科专业,其外语水平都应达到能独立开展对外工作的要求;行政技术类考生,其英语水平要求能处理一般对外事务;专业匹配:考生所学专业须与外交部的要求一致,对于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不同者,其任一阶段所学专业与我部要求一致的,可视为专业匹配。”在公共科目考试方面,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可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具体职位对专业以及专业知识的要求大大限制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报考以及录取,从而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公共部门就业的机率,加大了其就业的难度。 3.毕业生的就业心态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以及就业压力的增加,总体看来,和其他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一样,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有所降低,到中小企业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逐年增加,学生择业观念和心态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大众化时代的大学生不能再自诩为社会的精英,而应怀着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心态和定位去参与就业选择和就业竞争。这需要广大毕业生尤其是家长更新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在正确判断形势的前提下适度选择,以多种方式努力实现广泛就业。 4.学校制定的就业方向不明确 翻看一下各大高校的招生政策,在对行政管理专业进行介绍时,将其就业定为:“毕业生可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协理员、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协调决策层高级助理、中外大中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本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熟练运用英语及具有较强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文秘工作能力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系统掌握我国行政制度以及人事管理制度,并能运用办公自动化处理日常工作,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译能力。 各大、中、小型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从以上就业方向与培养目标上看,缺乏针对行政管理专业的明确定位。定位泛而滥,这也是导致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就业难的一大原因。 5.教学与就业的矛盾 (1)教学:要保持学科的性质 1997年学科调整以前,行政管理学完全归属政治学,许多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是从政治学学科中发展而来的,因而大都明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学取向性。 在整个课程体系的设计上,政治学类的课程比重过大,纯管理类、经济学类、定量分析方法类、技术类课程的比例则较低,力求在教学上保持学科的一致性。对学生的培养偏重学术性、理论性,而对应用性重视不足,其突出的表现是不重视案例教学,不重视实践 环节等;很少有学校在课程体系中设置行政伦理方面的内容等。 (2)就业:企业方向居多 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以及就业压力的增加,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已经降低,大多毕业生选择到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企业方向就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相应地,毕业生对管理类、经济学类、技术类等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的需求日渐加大。 教学是就业在实践上的脱节,加大了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以及顺利承担工作任务的难度。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一个体系完整、功能齐全、信息灵通的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社会中介系统。现代社会,中介组织以其特有的身份,发挥着政府和企业难以起到的作用,充当着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职能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这项改革仍不到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还很多,从而,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迫在眉睫。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承担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应该都交给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干预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具体业务。为此,应当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使之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作者。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因其专业、学科性质,将拥有更大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就业的难度。 2.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引导毕业生到基层政府当中去 在经济发展的上升时期出现的结构性就业问题,使得基层面临着人才匮乏且难以吸引毕业生的窘境。《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基层的体制内单位编制少、经费紧,公务员晋级空间狭小,一个大学本科生进入县级机关一年确定为科员后,由于缺少职位等原因,可能在很多年内没有职务晋升的机会,这使得众多毕业生对基层公务员岗位望而却步。而公务员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一个公务员的职位上不去,合理的福利收益就难以保证。且基层的生存发展条件有待改善,生活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发展空间小,很难吸引毕业生。 现行《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这些规定克服了以往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幅度不合理的弊病,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规定晋升级别,这就为中低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这一规定使级别成为体现公务员待遇、地位和荣誉的又一基本尺度,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受到限制时,可以在级别晋升的同时享受由级别晋升带来的待遇,这些都有利于吸引毕业生报考基层公务员并激发其积极性。 在完善《公务员法》的同时,各级政府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大调控力度,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岗位和编制,尽快完善政策制度环境。 3.设置既能体现学科特性又能满足就业需要的课程体系 面对21世纪对人才素质的新要求,传统的相对封闭的知识教育和比较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思想,显然已不合时宜。在各学科知识日益分化又高度综合及社会生活区域复杂化的时代,完善的知识结构,不仅有助于管理人才开阔视野,从各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可以使管理者在岗位职业发生变化时有较快适应的能力。而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与社会发展关系极为密切,随着时代的变化、科学的发展、知识的更新,其应经常审视和不断调整课程和内容。传统的行政管理学的课程设置的政治化倾向,对毕业生的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就业难度日益增加的今天,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设置要既能体现行政管理学的学科特性又能满足毕业生就业需要,体现出一定的动态性,考虑到整体优化。一方面要能使学生打好坚实的基础,从而有利于毕业生自主择业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因为社会越进步,一个人一生中变换专业或职业就会越频繁,宽广、扎实的基础可以帮助学生在人才就业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增强适应性,更重要的是为他们今后继续深造和一生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和提供强大的后劲。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展专业口径,扩大服务面向,适应就业方向的变化,调整行政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除了本专业知识外,还应有企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努力开设新课程,开设高等数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等课程,以促进学生的知识不断更新,适应办公自动化的社会需求,以此提高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的适应性。 4.加强师资的引进与师资的培养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正由工业社会步入后工业社会。新的生产主要依赖知识的创新、创新型人才。师资队伍建设是人才培养的关键,而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必然对高等院校的师资提出更高的要求,没有良好的师资队伍,在合理的培养模式也无法取得成效。要提高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素质,提高其就业能力,必须在师资建设上下大功夫。可以采用引进、培养、聘请等措施:①引进国内外、境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新教师新的师资力量。②在教师的培养上,可根据需要选送一部分到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另应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赴国内外名校进修。③可聘请国内外、校内外专家学者到校任教以弥补专业教师在行政实践上的不足,努力造就一支与培养新型公共管理人才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5.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是将知识转化为能力不可缺少的途径,人的认识的升华和动手能力的提高也离不开实践活动。在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社会经济变革也使得实践能力日益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仅要看求职者的文凭和学历,而且要看其能力,看其是否有真才实学。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院校的教学资源日益吃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普遍只重视理论知识学习、忽视自身实践能力培养、眼高手低等现象,不仅加剧了大学生毕业生当前的就业难度,对其以后的发展也非常不利。为此,必须加强教学改革,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把知识学习和实践锻炼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将其知识优势转化为能力优势;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以加深其对社会的认识,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学术研究、小发明、小制作等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动手能力 及创新能力;抓好毕业实习环节,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时间机会与发展空间,为其今后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电子政务在行政管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信息技术的深刻发展与广泛运用,正在深入地扭转着人们几千年来构成的信息传递方式、出产组织方式、人际沟通方式、社会管理方式,也深入地扭转着政府的运作方式。我国已经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入世的挑战首先是对于政府的挑战。政府必需转变职能,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政府转变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政府创造了优良的前提。要实现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必需首先实现政府管理的信息化,电子政务是世界发展的总趋势,势在必行,时不我待。 所谓电子政务,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以及运作方式的优化重组以及有效改造,构建精简、效能、廉正的服务型的现代化政府,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管理以及服务。这个定义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第1,电子政务必需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依托信息基础设施以及相干软件技术发展;第2,电子政务的内容是政府所管理以及服务的事务,包含政府本身行政管理事务以及对于社会的公共管理事务;第3,电子政务与传统政府有着显著的区分,电子政务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政府管理事务搬到互联网上,而是对于现有的工业时期政府形态的职能、结构、业务以及工作方式进行全面重组以及再造,以造就1个与信息时期相适应的斩新的政府管理形态。 从服务对于象来看,电子政务包含3个方面内容:第1,政府间的电子政务(G二G,即Government to Government),是指通过网络实现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同享以及业务办理等,主要包含法规政策、公文办理、辅助决策、绩效评估、税务管理、财政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电子系统;第2,政府对于企业的电子政务(G二B,即Government to Business),是指政府通过网络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快捷利便地为企业进行公共管理以及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含信息、信息咨询、采购招标、证照办理、税务办理、中小企业服务等电子服务;第3,政府对于公民的电子政务(G二C,即Government to Citizen),是指政府通过网络为公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主要包含信息、电子证件、电子税务、就业指点、教育培训、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交通指点、电子报警等电子服务。 在信息化社会里,政府现代化的根本特征表现为政府的信息化,电子政务是与信息时期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形态,是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就是改造传统政府建设现代化政府的进程。电子政务在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6个方面。 一、扭转政府的管理理念 信息技术是1种新的事物,它不但代表先进的技术,而且也代表1种新的思想、新的思惟;信息技术自身是立异的产物,并且推动其他领域的立异,包含技术立异,也包含管理立异、轨制立异,这将极大地扭转政府的管理理念。1是树立服务式政府。目前指点着西方国家鼎力推广行政改革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服务型政府将是未来政府的基本定位,综合服务将是未来政府的核心职责,政府原本的1些管理职能将移交给其他实体,政府更多的精力将投放到单个实体没法处理的信息服务以及信息管理领域。电子政务的发展是以用户为中心,依照用户需要来设计政府的网络功能,它将促使政府由1种多层次、多部门、以管理为主的形态向1种智能型的、顾客取向的、以服务为主的形态转变。2是树立规范化政府,电子政务的框架设立以及功能体现,是树立在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信息资源同享的基础之上,标准化以及规范化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基本条件,电子政务的交互性、透明性、公然性以及检索性,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政府的规范化以及依法行政。3是树立学习型政府,信息化前提下政府的管理与以往大有不同,对于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将提出更高的请求,增进公务员更新观念,建立开辟立异意识以及踊跃进取精神,不断更新知识,造就成为复合型人材。 二、改革政府的组织结构 正像电子商务深入地扭转了商业结构1样,电子政务将极大地影响以及扭转政府的结构以及职能。传统的行政组织情势是官僚科层组织结构,它与工业化时期安稳的管理环境相对于应而存在。电子政务的发展则将逐渐缩减以致取缔中间管理层,增宽管理幅度,扭转科层组织结构,依照政府以及 政府、企业、居民3者之间的互动瓜葛从新构造政府结构,使政府的组织结构设计更为精简以及公道,增进传统金字塔型的行政组织扁平化,从而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 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立将依据公民的意向以及需求来肯定,朝着“单1窗口”、“跨部门”、“二四小时”、“自助式”的方向发展。未来还可能呈现政府动态网络机构的设立,即电子政府网络结构的各部份可以依据社会的需求相应的变动、增添或者撤减。很显然,新的政府组织结构将扭转传统的固定工作流程以及死搬硬套的工作方式,力图树立1个有弹性、有应变能力的政府管理新机制。 三、转变政府的运作方式 传统政府的运转方式,大多以集中开会钻研、自上而下的逐级下达指令以及自下而上的层层汇报、上下级之间的层层报批以及层层审批为主要工作方式,“文山会海”、“公文旅行”老是战胜不了,耗损了大量的人力以及财力,效力低下,并且容易呈现信息失真以及政府腐败。电子政务通过虚拟办公、电子邮件交流、远程连线会议等手腕,扭转政务信息的传递以及活动方式,减少纸件政务信息的数量,扭转政府的办事方式,逐渐扩展以及完美政府的网上办公功能,变官僚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变简单命令型政府为互动规范型政府,构建合适信息社会的政府工作方式。 四、增强政府的决策能力 政府通过网上与公家进行互动沟通,听取公家的意见以及建议,不断调剂政府的行动,将有力地增进政府决策的公然化、民主化以及效力化。 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政府获守信息以及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政府能够及时取得以及处理大量的信息,树立各种各样的政务信息数据库以及政府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辩证地以及系统地思考以及收拾,大大提高政府的综合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政府在制订政策进程中,可以通过网络让公家介入,让公家发表意见,使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有效集中大众智慧;决策后,政府又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取得决策施行进程中的反馈信息,了解以及掌控公共管理发展变化的最新动态,并据此完美或者追踪决策;而公家也能够通过信息网络监督政府的运作进程以及结果。同时,在政府内部电子政务也可以有效的防范下级政府违抗上级决策精神而肆意妄为,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下级政府更好地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切实保证政府决策的顺利执行。 五、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电子政务增进效能型政府建设,将很大程度地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其1,电子政务以电子公文以及网络办公为主要方式,加快了政务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了政府的办事速度,从而增强了推广政令的时效性,大大提高政府工作的效力。其2,政府信息化推进政府行政组织结构的变革,缩减乃至取缔中间管理层,精简政府管理机构,将大大简化行政运作的环节以及程序,有些中间管理层环节被计算机程序取代或者被取缔,这无疑将很大地提高政府的运转效力。其3,电子政务的目标之1是降低行政运作本钱,跟着电子政务地深刻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结构将逐渐优化,公务员队伍素质将逐步加强,政务信息传递效力以及政府办公水平将不断提高,这些都会促使行政运作本钱的减少。 六、增进政府的反腐倡廉 电子政务的公然性以及交互性,将加强政务的透明度以及依法行政。政府通过网络公然办事程序,公布政府政策法规及举报监督办法,使民众能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取得详实的信息,介入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从而防止暗箱操作,避免以权谋私,增进政务公然以及廉政建设。从我国电子政务的实践来看,电子政务的廉政功能已经初步浮现,如走私、逃套汇.骗税的首要手法,就是在单证上搞虚作假。过去咱们把防伪的重点放在纸面单证上,也获得了必定的成效,但老是治标不治本。如今,102个中央部委联合推出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采取了“电子底帐+联网核对”的管理模式,使各管理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核对对于方的执法电子数据,进而从根本上避免不法份子的造假机会。另外,电子采购以及招标的推广也被实践证明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减少这1领域腐败现象的强有力的法子。 我国电子政务才刚刚起步,还有1段漫长的路要走。如何实现由“现有的政务”到“电子政务”的转变,是1个10分繁杂以及难题的问题,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我国从确立市场经济目标到完整实现这1目标,其自身是1个很长的进程,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政府管理形态,也必然是1个很长的进程。咱们1方面要充沛认识加快发展电子政务的首要意义以及紧急性,钻研制订我国发展电子政务的中长时间战略计划,另外一方面,要切履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地、1步1步地去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行政管理状况及变革策略 政府行政管理指的是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行其政务和实现自身发展而建立的权责体系、组织机构体系、运行机制和法规制度的总称。 一、当前政府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所以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政府部门通过各种行政命令来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国家依靠行政命令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着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各级的行政部门实施严格的层次节制控制,这种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政企不分的,混淆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能定位不准、职能错位。 2、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是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规定不具体,非常笼统。由于行政结构的种类比较复杂,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置不成序列,分工不明确,行政组织整体规模时空,各个行政组织之间争权夺利。行政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够清晰,中央和地方、地方行政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行政权的分配基本上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有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哥哥行政机构之间的分工权限,但是仍然没有对具体的权限和事宜做出明确的划分。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编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是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使行政效率低下;其次是行政编制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关系着公民的负担问题,社会要维持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转,就需要税收,这都是取之于民的。现行的组织法中缺乏对编制管理的规定。 3、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首先,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者的思想比较陈旧,不能够适应当前新时期的发展,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其次,政府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对政府行政管理提出的专业技术和效率的要求。干部终身制,人事腐败、低工资、不重视专业技术水平等,都造成了政府行政人员的素质偏低;再次,政府人员挪用贪污、行贿受贿的现象十分严重。还有的公职人员消极怠工、渎职滥权。中央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整治,不但没有减少腐败问题,反而使得腐败形式变得更为隐蔽。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公职人员队伍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职业道德危机和政治信仰缺失问题。 三、新时期加强政府行政管理的策略 1、积极优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 政府职能的发挥程度如何取决于政府机构的现实状况。政府职能的载体就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并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机构运行现状不尽如人意,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方面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府机构的设置要按职能定机构,要服从职能转换的需要,执行系统要简化、下放、转型。按照各个地区的不同要求,把那些不属于政府部门职能的事务切实转交给市场。其次是机构设置要避免职能交叉,积极建立宽口径的政府部门架构。加强综合性部门,逐步减少专业性部门,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间的分工,把职能相同或相近包括职能类同、职能之间难以清晰界定或职能之间关系密切的加以整合,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向或相近的职能作横向上的合并。三是机构设置要讲求合法性、稳定性,减少随意性。要从职能和机构配置的整体性和科学性出发,政府管理体制要精干、高效、廉洁。 2、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政府如何应该积极转变职能,给自己找准定位,做好服务管理,政府要担当好自己的角色,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们知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职能发生转变,政府管理的重点要有所侧重。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应该把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逐步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所以政府应该界定好自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职责范围,明确政府在职责,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要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3、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方式是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手段。鉴于行政命令式管理或指令性计划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因而行政管理方式的科学化就成为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这些年来,通过以投资项目审批制削减为重点的市场制度的改革及经济法制建设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直接与间接的行政手段调节仍处于突出位置,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经济调节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在思想上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一是要正确认识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的活力是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而是为企事业单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环境行政管理状况及改进措施 北部湾经济区作为我国西南出海的大通道,不仅是我国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东盟经济圈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连结处,还是我国与东盟各国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桥头堡,在我国开放开发的战略格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望成为我国继长三角、珠三角和黄渤海之后我国又一个经济增长极。但经济腾飞无可避免地导致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企业集中和工业增长直接导致环境污染排放量的急剧上升,这一点在重工业方面表现得尤为显着;另一方面,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也给环境施加了不可小觑的压力,根据发展规划,到2020年,区内总人口将达1900万,人口增幅超过50%。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迫在眉睫。但环境保护无可避免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不可能奢望通过市场自身调节使企业主动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与赔偿环境损失的责任。那么,谁应当负起这个责任?世界银行在其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了五项最基本的责任。即:(1)建立国家的法制基础;(2)保持一个未被破坏的政策环境,包括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3)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基础设施;(4)保护弱势群体;(5)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1]可见由政府担当起这一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理念的要求。 1区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之现状区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与国家普通机制并无二异。机构设计上,区内政府环境管理体制的主体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自治市、自治县环保局的三级格局组成,并辅之以各相关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职能配置上,环境保护事宜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资源管理事宜则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这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特点主要体现在: (1)环境管理体制由立法监督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四大块构成,其中主导力量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具体措施具有浓厚的政府行为烙印。它们大部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并通过政府体制得以实施。如2011年7月13日钦州市的车载液碱泄露案,就是主要在自治区环保厅的指导下,由公安部等各部门配合处理的[2]。 (2)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权限不清。例如,自治区环保厅与南宁、北海、钦州各市的环保局部分职能重叠(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职能“同位”“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不容忽视。在实践中,相互推诿或相互抢夺工作任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在反生物、反化学、反核、反辐射与反恐怖袭击等方面的职责归属却几乎无人问津。权限不清晰已然导致行政重叠、资源浪费与行政空白。 (3)属地管辖削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之职能。我国政府现行的属地管辖制度即意味着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和指挥所属工作部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权和人事权完全由其所隶属政府掌控。并且,只有地方政府才有权支配地方收入,这更使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独立性和权威性丧失。实践中,当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不可得兼时,政府迫于政绩往往会支持企业,使环保部门相当尴尬。(4)运行资金不足。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费用大部分依赖于政府,而政府对环保相当有限的财政支持能力成为了环保发展必须面对的主要瓶颈之一。这一点从市级环保局的设备、规模等方面可见一斑。钦州市环保局仅设置了污染控制科与环境保护监测站,这显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污染防治、污染排放以及不同污染呈现的不同问题都需要专门部门来解决。总而言之,环境保护依仗于政府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却无法发挥应有效用。 2美、日、德三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与值得借鉴之处 2.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有两个:国家环保局(EPA)和环境质量委员会(CEQ)。同时,联邦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也下设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虽然环境管理的职责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但各州环保局仍保持独立,它虽然接受美国环保局区域 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但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环保局依照本州法律履行职责,除非联邦法律有明文规定,它才与联邦环保局合作。各个州的环境管理机构向州政府负责,各个州的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由各个州自行决定。负责人的产生、预算的生效与联邦的机制相似,均由州长提名、州议会审核批准生效。各个州的坏境管理机构在执行环境政策过程中出现的争端,移送由地方法院裁决。 2.2日本 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已被我国很好地移植并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其成熟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根据日本政府之规定,凡是职工人数在20万人以上的工厂,都要配备防治公害的环境专职管理人员;凡排放烟尘达40000m3/h,或排放废水10000m3/h的大型企业单位,都必须设置主管公害的科(室)和配备管理公害的主任,负责解决企业中的公害防治技术与管理问题[3]。另外,在企业环境管理体制建立之前或建设的同时,公司还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形成本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认识和原则。 2.3德国 我们尤其应当注意德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中的“资金保障机制”与“协调机制”。在德国,法律规定的税收体系支撑着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环境行政管理费用也从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来。在其税收体系中,州税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以2002年共享税为例,州占所得税的57.5%,增值税的48.6%,企业增值税的50%[4]。通常,联邦和州政府一方面用国税来支撑环境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也依“污染有偿原则”向排污者征收污染费以筹集环保资金,用作政府环保投资的主要来源。德联邦政府于2000年设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部长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便利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进而制订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联邦总理任其主席,由来自环境部门和其他与环境相关部门的代表任其成员。“环境部长联席会制度”是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协调主要渠道。 3区内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善之建议 我党在十七届二中全会中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行政改革的宏观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在此宏观目标的指导下,区内行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为:秉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职责权限,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建立高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详言之,改革的具体措施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开发区设立环保行政分局,下放行政权力。开发区内的现状是,区内不设环保分局,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部直接由广西环保厅办理。但我国环境保护主要依赖于行政管理,若不在开发区设立分局,工作繁重、行政周期延长、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便纷至沓来,从而易使行环政者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开发区设立环保行政分局,下放行政职权,仅在行政、业务、财务上由环保厅给予统一指导,或是不错的尝试。实践中,南宁市在其“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就是值得肯定的的尝试,但若将环保部门独立出来,更大的成效也许不是空中楼阁。 第二,立法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环保中的主导优势,同时建立环境事务会议制度,以协调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是笼统地给予了中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但环境保护部门相对于其它拥有环境保护职能的传统优势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水利部、公安部以及城乡建设与住房保障部)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明文法律确立和保障,也不能有效地就环境保护工作在各部门间进行协调。另一方面,环境的整体性不仅体现在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密切联系上,还体现在同一环境要素的不同价值和作用上。譬如水、矿藏、海洋、森林和草原,都同时具有经济价值和环境生态价值双重性质[5]。环境要素的开发利用必须由不同部门进行斡旋,才能既保证其经济价值充分利用,又保证其环境生态价值的不被破坏。建立国家环境事务会议制度,便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建立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为主导,水利部门、农业部门、公安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为辅助、两相协调的工作制度,将有利于解决其行政重叠、资源浪费等问题。 第三,保障环保行政部门运行经费。充足的环境监测、监察、教育培训和科研是环保工作顺利、有效展开的基础。当前,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环境行政部门运行经费捉襟见肘,国家应划拨经费予以支持建设,以钦州市为例,其环保局亟需建立包括污染防治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在内的多个机构。区内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二级财务管理制度来应对这一问题。具体而言便是建立经费包干、独产核算,各市局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财务预算,厅局负责下达市局的年度经费计划,划拨行政事业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对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改善路径分析 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在工作中的表现 1.缺乏专研上级文件的精神 高等教育正面临着重大改革,国家不断出台新文件、新政策,这要求高校管理人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执行性文件或者根据上级变化了的新政策处理学校事务。从而势必要求具体工作人员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知悉文件规定,对上向领导汇报,明确政策边界及要求,对下向全体职工予以解释说明、宣传政策。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部分同志不能积极接受上级政策文件的变化,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上报材料、程序方法依然沿用过去一套。这就造成两个结果:一是上级文件根本进不了校门,因为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接受领会文件精神;二是上级文件进了校门,进了机关却进不了学校下设的学院,因为学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理会机关颁布的文件。 2.不去努力掌握本职工作业务 本职工作业务是做好工作的基石,不了解本职工作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知识,任何文件、命令都难以落到实处。如作为管理教学的工作人员,对本学院开设的专业、各专业开设的课程、有哪些任课教师,都不熟悉;作为学院的人事干事,对本学院有多少教授、副教授及讲师,对本学院的重点专业及优势学科也都不清楚,等等。 3.缺乏责任心 工作人员在做具体工作时,能躲就躲、能推给别人就推给别人,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处理具体事务时,不能静下心来全面考虑事情始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提出优良的解决方案;而是浅尝辄止,草草交稿,事后也不能认真总结处置本事件的工作成效与得失。此外,工作粗糙、不够细致,也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等等。 4.职业道德危机 感觉前途迷茫,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领导在时装模作样,工作努力;领导不在,要么身在岗而磨洋功,要么是人也开溜。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成了寻常事,人心涣散。不满意现状,成就感低。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的成因 1.工作重复性高、琐碎 与教学科研相比,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是重复性高、琐碎,较大部分的工作就是简单的重复。比如,招生工作中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一位工作人员在数小时内就要邮寄上百份的录取通知书,且不允许出任何差错,这个过程是简单的机械重复,容易给工作人员造成厌倦感。近年来有不少博士、硕士被招聘到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中去,虽然显着提高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与层次,但是由于这部分人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因而对自身的期望值也较高,繁琐枯燥、重复性高的行政管理工作与他们的能力、期望值都会有差距,为此影响了其工作热情的发挥。 2.晋升道路狭窄 随着国家岗位设置文件的颁布实施,各高校大都依事设岗,按岗管理。为此,很多高校取消了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而在高校的中层干部竞聘中,如教学、科研、研究生、学院等部门的岗位都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或者研究员专技职务作为参与竞聘的基本条件之一,这无疑阻碍了大部分管理人员的晋升渠道,将本就缺少的中层干部管理岗位置于更加稀少的境地。有的高校即使保留了行政管理人员的评审资格,也是不兑现待遇。而且由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特点无法出科研成果,很难达到高级职称评定要求的工作业绩,很多人也就是守着中级职称退休。即使参与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博士、硕士生,虽然具备了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但因不是专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每日困于细致、琐碎的行政工作,久而久之,心思涣散,难以集中精力做科学研究,因此这些高学历的人员一旦进入行政岗位,虽然工作多年,但是评定职称时无业绩、无成果。基于此,导致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目标、无动力、无热情、无希望,或者消极怠工,或者进入“得过且过”的低效工作状态。 3.收入偏低 据统计,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对于市属高校的科员而言,工资要低于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个收入水平与进入高校管理人员队伍的博士、硕士的教育投入和综合素质等是不相匹配的。而且首都的物价水平(尤其是房价)较一般地区高出许多,这更从绝对值上降低了高校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此外,由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是主体,工资福利向教师与科研一线倾斜,同样学历进入学校的 毕业生,因进入的岗位不同,就会享受不同的支持政策,如教师与科研人才有项目启动基金等。毋庸置疑,工资水平是一个劳动者的价值体现,也是培养职业认同感的重要因素,对于同样毕业于名校的硕博来说,因岗位不同而收入不同,很容易引起职业倦怠。 4.考核不体现工作业绩 目前,高校考核从人员类别上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两类。对于管理人员的考核,在现行岗位聘任制下,虽然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及岗位要求,但是由于工作分析不到位,岗位设置不够合理,由此确定的岗位职责及绩效指标不合实际,也缺乏有效管控,导致难以进行真正地以《聘任合同书》为内容的考核。现状基本是由领导综合考虑年龄资历等因素进行平衡协调,使年度考核评优“轮流坐庄”。这严重打消了优秀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是职业倦怠的重要诱因。 三、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改进职业倦怠的措施 1.领导要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高校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决定着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办学目标、办学思路的实现和办学效率与办学能力的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决策能力、运营能力和创新能力影响着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高校资源及政策只可适当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要充分重视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这就要求领导在做决策时,要综合考量管理队伍现状,在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培训发展、内外交流等方面切实考虑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思想上和实践上的双重重视。 2.加强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作用 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常规手段,通过它可以发现优秀的员工、合格的员工与不称职的员工,最终达到“促进、改善、提高”之目的。目前,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规定,北京高校对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分为“品德、能力、知识、业绩”四个方面,考核程序一般概括为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决定三个步骤完成部门推荐。由于是在部门全体人员共同参加下的群众评议,导致职工根本无法表达自己对同事的真实评价,一般简单以投票了事。鉴于管理工作难量化及工作效益滞后性的特点,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含努力专研业务而制订的政策、工作效率高、服务态度好、勤勉尽责带来服务对象对部门的优良评价等)很难在此种考评形式下得以体现。为此,要运用“平衡计分卡”的相关理论,使用“领导评价”、“服务对象评价”、“日常沟通部门评价”和“本部门员工评价”等四个维度全面评价员工,达到比较客观、真实地反应员工一年工作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考评结果的使用,综合运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激励员工。 3.适度岗位交流,加强培训 研究表明,岗位交流可消除员工的职业倦怠。一方面,员工新到一个部门,接触新环境、新的工作,势必要投入身心,努力掌握本部门涉及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业务;另一方面,新的领导与新领导的风格,新的日常沟通协调部门及工作关系,都有助于消除员工的疲惫感,激发工作热情。为此,对于政策性弱、历史牵连性低的岗位(高校大多管理岗位属于此类),在满1至2个聘期后,可以考虑岗位交流,这也有助于培养锻炼员工,提升员工能力水平。而对于历史牵连性高、政策性强的岗位,要对员工加强培训,比如采取校际交流、外出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及培训班等,开拓他们的视野,这不但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缓解身心、恢复工作热情。 4.营造和谐办公室文化,创建积极宽松的工作环境 办公室文化及工作环境对人的身心的影响巨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不只是事业,情感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与人之间如能达到信任、理解与支持,自然就会产生一种互相眷恋的感觉,就会产生互相配合、共克艰难、共承压力之心。因此,作为领导要了解下属、关心下属、信任下属;作为下属要体谅领导、相信领导、配合领导;作为同事,要相互支持、理解与帮衬,由此凝聚成一种良好的办公室生态,这也是消除职业倦怠的一剂良方。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文秘站版权所有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 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执法,通过行政执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要学法、懂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必须学法、懂法。二要立法。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三要严格执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4、解放思想、监管创新。1999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职能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了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入和侵浸,掣肘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必须坚持协调、高效、精减和渐进的原则,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核心目标,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从而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化,保障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 关键词 行政化 检察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 检察官独立性 职能分离 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时,也总要履行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弊端的存在,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造成了检察制度的变形,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只有将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才能还原和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本文拟就“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分离”的内在动因、核心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途径等若干问题试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检察改革和司法实践。 一、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一)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认识基点 检察权性质的准确定位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也构成检察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实行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必须以此为认识为基点,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权的性质并予以准确定位,才能深刻认识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内在动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离措施。 对于检察权性质,目前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之分歧。“行政权说”从检察权具有的主动性、国家代表性、命令性和执行性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接近度”,检察官与法官具有“近似性”,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国家,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体制上应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法律监督权说”将检察权作为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仅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的角度分析,检察权无疑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但定位我国检察权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发展的共同性规律出发,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尤其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出发进行“应然性”分析,也就是说,必须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来解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而不应以“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应然性”的依据来给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权定性,从而墨守司法权只是审判权的成规,否认检察权是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应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违背司法规律,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是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但是,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并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建设检察机关,也没有按照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业务,而是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检察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影响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 1、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涵义及形式 所谓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是指违背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检察活动。它和法院的行政化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众多学者俱已做过详细论述,而关于检察院的行政化问题,因对检察权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在法理上一直没有澄清,且检察权在行使方式上确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学者鲜有专门论述。同法院的行政化一样,检察院的行政化,也包括外部行政化和内部行政化。外部行政化表现在国家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即检察机关的外部体制上,它涉及检察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检察人事权(尤其是检察长及副检察长人选)和财权的行政任命和行政拨付制。外部行政的直接后果是制约了检察权外部独立的效果;内部行政化是指检察活动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即本文所指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内部行政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的合一,即检察业务活动的完全行政化,也就是说,对检察业务活动管理完全采取了行政模式,其弊端是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同化了检察职能;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方式违背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特点和规律,或者完全行政机关模式化,或者带有行政模式的痕迹,其弊端是造成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制约、干扰和侵袭。在行政化的检察活动管理模式下,检察职能同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和、混合(同一),使行政管理职能侵入、侵蚀了检察职能,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造成检察制度的变形,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也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2、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的主要表现及其弊端: (1)办案体制完全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行政审批、集体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机制,即检察权由检察机关通过层层审批的方式集体行使,再由检察机关整体承担办案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这种办案体制中,普通检察官只是案件承办人员,即行政垂直线上底部的一个点。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集中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有审核权,这就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副检察长、业务科(处)长成为决定案件的领导层,行政管理职能同化了检察职能。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一是“审而不定,定而不审”不符合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的要求,难以保证诉讼决定和诉讼行为的正确性。二是造成了办案人员对领导的依赖,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检察官。三是办案环节过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四是权责分离、责任不明,不利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落实。 (2)检察委员会构成和运作行政化。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下,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几乎全部是检察机关的行政领导(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检委会构成上的行政色化,使检委会在运作上也被打上了很深的行政化烙印。由于检委会委员都是行政领导,且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行政职位高的委员的意见往往会影响甚至左右行政职位低的委员的意见。而行政职位低的委员也往往也会因为顾及领导关系而附合行政职位高的委员的意见,其结果就是,往往影响了检委会议事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在审核案件时,有是并不是因为案件重大、复杂或疑难,而是因为不愿承担领导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使检委会成了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3)检察官任免行政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直接任命,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人大的任命实际上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审查,检察官的任命事实上由检察院自由决定:首先由其所在业务部门的领导和院领导推荐,再由人事部门考察,然后由院党组最终决定。因此,一个检察官是否能够成为检察官或者继续成为检察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其所在检察院内部的别处一些有行政职务的检察官决定的。因此,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势必会受到这种任免因素的影响。 (4)检察官惩戒手段行政化。根据《检察官法》,我国现行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的惩戒运行机制。这种内部的惩戒运行机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从而强化检察官对其所在部门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使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所顾忌或者因需“投桃报李”而不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5)检察官管理模式完全行政化。长期以来,在检察官的管理上,一直把检察官等同于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中以检察官行政级别制最为典型。检察官管理模式的完全行政化,一方面,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另一方面,检察官之间过分行政化的阶位关系,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等级服从和责任,增强了下级检察官对上级检察官的过分依赖性,使检察官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6)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和缺乏分类管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由于没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职位范围宽泛化使我国检察官队伍非常庞大,检察官比例极不协调,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本应成为检察职能的支撑和附属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却浸没了检察职能,掣肘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实现这二种不同职能的分离,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 二、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 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司法性的核心就是要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因此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就必须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来核心目标。 (一)检察权独立性是检察权司法性质的本质要求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权之所以需要独立行使,一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一种独立性。二是因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需要一种独立性保障。三是因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独立性。四是因为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有赖于检察权的独立性。但从根本上讲,检察权行使独立性,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是其司法性的本质要求。因为检察权行使独立性创造了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它使检察官能够排除非法干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切实地贯彻法制原则。 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包括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外部独立性,指检察权运行过程遵循自身的规律而不受外部的非法干涉,它涉及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在一般意义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外部独立性。检察权的外部独立是一种集体独立,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指检察官的个体独立性,其主要意义是:第一、检察官的独立性是检察业务本身的特点和规律的要求。检察权以公诉权为基本构成,而公诉是一种司法性很强的活动,是以亲历性为基础的个人判断和个体操作,赋予检察官独立性,可以防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有悖司法认识规律的做法,从而提高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检察官独立性是防止不正当干预的重要条件,有助于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第三、检察官独立性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司法的效能,要求办案检察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产生职务上的效力,而应避免环节过多,造成决定和行为实施迟缓。第四、检察官独立是检察机关集体独立的基础,没有检察官个体独立,检察机关集体独立则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是,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它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限制。所谓“检察一体制”,是指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对内要求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因此,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需接受上级的指示,其行为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即相对独立性。”检察一体制“虽然限制了检察官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但并未否定检察官的独立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他可以合法地对抗检察长的指令,如享有消极抗命权或积极抗命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独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检察权行使原则。与国外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相比,我国检察权的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相对于执政党与权力机关是不独立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独立性的表述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制过多,检察权的外部独立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未获得法律的确认。在我国,宪法、司法机关组织 法和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种独立性,是一种集体独立,也就是外部独立,而非个人独立即官员独立。在现行体制中,检察官受检察长领导,任何检察活动应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虽然检察官也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但在法律制度上还没有确立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法律还没有赋予检察官合法对抗行政指令权的能力。同时,诉讼法还是以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官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是检察院意志的执行者,其本身在诉讼法上还缺乏独立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完全以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注意按照司法规律管理检察业务,使它难以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做到“严格执法”,难以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确是我国检察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教训。因此,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检察官的司法官化为核心目标。 三、改革检察业务管理 引入司法管理方式------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的根本途径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以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为根据途径,主要措施如下: (一)重新配置检察权,改革办案体制,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 改革目前完全行政化的办案体制,就要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笔者建议对检察权可实行“三级配置”制,即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权限和职责,逐步取消业务部门建制,变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助理,实行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办案体制,其核心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 主诉检察官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的检察官办案体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就是要打破检察活动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使检察官成为对办理案件有一定决定权和独立性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权责统一的新的办案体制。主诉检察官制2000年在全国推行以来,在提高办案质量、造就高素质的公诉队伍、明确办案责任,落实错案追究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化的办案体制所固有的一些弊端。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成熟的理论指导,在主诉检察官制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上争议较多,分歧较大,影响了主诉检察官制的深入推行,使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笔者认为,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无疑是正确的,它适应了刑诉法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是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要和重要的举措。以“主诉检察官制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主诉检察官的难以统一”为理由反对推行此项制度的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主诉检察官制的制度价值,也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此项改革及整个检察体制改革。因此,正确的做法不是否定和反对此项改革,当务之急是对主诉检察官制做进一步的完善: 1、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检察官具体职权的设置,进一步理顺检察官同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关系。解决主诉检察官制的法律依据问题后,根据相当性和渐进性的原则,逐步扩大检察官的职权,同时逐步限缩业务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直到取消业务部门副检察长建制,最终将检察权主要配置给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各自职权范围、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目前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与主诉检察官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是不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提供切实的职务保障。 4、待主诉检察官制成熟后,可参照主诉检察官制在其他业务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制。 (二)改革检察委员会 1、将检察委员会由现在的虚设改为实体制。 2、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是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其他委员由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德才兼备的资深检察官担任。(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建制取消后,仅由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除检察长外,其他检委会委员在行政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检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检委会办公室负责。 3、检委人会的职能:一是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是监督检察官的工作;三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4、严格限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只讨论决定检察长提交的案件。 改革后的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既符合检察权中行政性属性和检察一体制的要求,同时又减少或避免了行政性烙印对检察职能干扰和影响。 (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是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必然要求。根据行使检察权主体的不同,可对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四种序列的分类管理框架。对从事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工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主要检察人员授予检察官;改变把书记员当作检察官后备军的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官序列,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要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司法警察纳入警官系列。其他检察人员列入司法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系列。 (四)成立“司法行政管理部”。实行分类管理后,要相应地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检察机关内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行政管理部”不仅要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基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如从事政工、行政装备、档案管理等行政事务,还可负责检察机关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联系。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的工作推向社会,实行社会化服务。另外,为加强检察官的协调,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内设置“检察官秘书处”,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运行的协调机构。主诉(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可向检察官秘书处申请配备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办理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可直接通过检察长按规定程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不必经过部门行政审核。 五、将一部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如改革对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在检察机关之外,建立统一的司法官惩戒机构。如前所述,检察官的内部惩戒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对所在部门及领导的行政依附性,不利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可设立二级统一 的司法官惩戒机构。中央一级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中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行为惩戒;在地方一级,可在省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司法机关(院长和检察长除外)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惩戒。 四、协调、高效、精减、渐进------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是一项涉及理论和体制创新重大司法改革,必须积极慎重,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协调原则,即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相协调的原则。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我国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没被法律认可,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就成为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要受到检察一体制的一定限制。“检察一体制”是检察权行政性属性的表现,而检察官的独立性是其司法性属性的必然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必须协调好检察官的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的关系,划定二者合理的边界,在实现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和维护“检察一体制”,又要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如何协调,笔者认为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管理要注意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命令,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与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 2由于隶属关系和指令权的存在,一旦检察长或者上级检察官下达指令,检察官一般应服从命令,以维护检察一体制。 3、检察长以及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不是绝对的,可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违法指令,法律高于“上命下从”,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 4、建立健全检察官独立性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身分保障、经济保障和一定的特权保障。 (二)高效和精减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通过实施“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效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标之一。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律正义精神的实现。因此,实施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坚决革除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完全行政化所产生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低下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管理质量,使其真正成为检察职能的有力支撑。高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减少检察权运行的行政性中间环节,畅通检察权的运行渠道,以消除行政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浸,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 精减原则就是要要根据检察权的司法性规律,尽可能减少检察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真正使司法行政管理成为保障检察职能有效实现的辅助功能,从而还原其辅助性。贯彻这一原则,要做到“减”和“精”的高度统一,在减少行政性事务的同时,要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质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检察职能。 (三)渐进原则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对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现状研究 企业 行政管理是企业内部的行政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与战略对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合理调控与管理的一种行为。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能否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对企业各项生产活动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然后针对我国现阶段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加强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第一,企业行政管理不是独立自主的。 对政府本身体系而言,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就是它的目的本身。换句话说,政府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行行政管理。因此政府机关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就会给人留下不合实际、不尽情理、为了管理而管理的印象。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企业里,就会使人难以容忍。对于企业而言,其行政管理不是独立自足的,它本身并不作为企业的目的。对于企业行政管理而言,如果不能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不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那就没有真正的意义。总之,企业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与商品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企业行政管理注重内容和实质。 与政府行政管理而言,企业行政管理更加注重内容与实质。企业行政管理一般是根据公司的具体实际需求,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环节、程序、文件、形式等进行合理调整与剪裁,使之变得更加实用、便利、简洁、省时、省钱,更好地为实现企业目的而服务。 第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快企业发展。 对企业而言,不能直接用企业经济效益来衡量企业行政管理的效果,换言之就是不能直接用赚钱多少来评价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的行政管理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存在一定的关系。企业行政管理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加速企业发展。 二、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水平的现状 第一,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实际。 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由于受到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其会受到严重的官僚思想的影响。因此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如果企业管理人员思想落后,就不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可能出现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相孤立的情况。这样就可能造成国有企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从而严重会影响国有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第二,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不健全。首先,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没有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其次,工作秩序不够完善。行政管理工作中,企业员工职责混乱,分工不明确,工作缺乏具体流程安排,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运行效率低下,阻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后,企业忽视了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如果没有解决好自身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也就很难在世界市场上获得胜利。 第三,国有企业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也不断地深入,企业高层也逐渐意识到高知识人才的重要性,开始招聘高学历的人才为企业服务,但是我国教育制度的种种弊端造成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仅仅掌握了课本知识,却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刚毕业的学生,对企业的了解很少,在工作的过程中容易脱离实际,制定的措施不能有效实施。总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国有企业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三、提高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绩效的对策 第一,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 作为企业行政管理的基础,行政管理制度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化意义重大。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在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展开的,然而制度也是实践中矛盾的核心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定会产生新的行政制度,新的制度在确保制度正确性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其执行性。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管理机制的完善。此外,企业还要完善保障体系,强化企业措施的执行力,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保证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理整体素质。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依靠高素质的专业行政管理人员。所以,所有企业都应该积极引进人才,学习先进的企业行政管理理念,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层队伍的建设。 就目前情况而言,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经济组织,其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负盈,导致一些不良分子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各种不法手 段,更有甚者,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遭到严重损失。我国国有企业在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拥有这个现代企业的经营权,但是所有权还是国有。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队伍的建设仍然十分重要,企业的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积极与不良行为作斗争,随时维护国有资源,积极提高管理队伍的经营管理能力。这也是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革新启发 一、正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改革政策 2008年以来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机构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情况,做了充分的政策储备,为中央制定改革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拟定改革政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对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广泛征求地方党政领导的意见。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将改革文件稿的主要内容归纳成三十多个问题,征求了省、市、县三级约2000多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根据地方同志的意见建议,对改革文件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研究论证。中央对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作出的决策,体现了科学发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根据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确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明确了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等七项主要任务。对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机构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各地高度重视,创造性地贯彻执行 中央改革要求各地认真执行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对中央规定的主要改革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适应,将农业和农村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管理作为改革重点,进行了体制调整和机构整合,确保政府管理体系的有序运行和上下工作的衔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不尽一致。为此,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革重点,解决当地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普遍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首位,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成为转变职能的新的切入点。一些地方总结推广近年来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机构的经验和做法,改进政府管理。黑龙江、湖北、海南等地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改进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把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到实处。机构设置历来是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这次改革对地方各级政府机构限额未做调整,只是将以前县级政府大县设22个机构、中等县设18个机构、小县设14个机构的限额,修改为县级政府设14至22个机构,具体由地方党委政府确定。尽管对机构编制没有提出精简比例规定,但明确要求各地要对超限额设置、自行设置的机构进行清理规范;要在总量内核定行政编制,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安排干部。对各级政府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做了统一规定,省级政府设置不超过6个,地级市政府不超过2个,县级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中央在部署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了政府工作上下联系密切、相互影响的特点,尽可能缩短改革时间,尽量减少机构改革对政府工作的影响。国务院机构改革一启动,即着手谋划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并于2008年9月印发改革意见。国务院机构改革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同一年启动,时间只相隔半年,这在历次机构改革中是第一次。省、市、县三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时部署,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于2009年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于2010年基本完成,地方三级政府机构改革相互衔接,保证了政府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改革成效显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体制保障 一是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明显成效。在机构改革中很多地方全面梳理了政府各部门职能,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事项转移出去,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个别仍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省份也在这次改革中将国有企业划转到国资委监管。各地都整合取消了行业管理办公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加强,通过强化医疗卫生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责,增强了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解决行政许可过多、“以批代管”等问题。 二是在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方面迈出坚实步伐,政府组织结构得到优化。各省、区、市在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5个方面对机构进行了整合。其中,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整合涉及部门较多,多数省份将经委、信息产业厅、国防科工办、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江苏省对公路、港口、巷道、地方铁路、航空产业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职能全部整 合到新组建的交通运输厅,形成了大交通的管理格局。重庆将原有的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几个部门整合,成立新的市农委,统一负责“三农”各项工作。青海省积极构建大文化管理体制,将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和版权局进行整合,组建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广东省在深圳和顺德等地进行大部门体制探索,力度很大,成效明显。 三是部门职责关系进一步理顺,明确和强化了责任。各地对政府工作中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的原则,对区域经济调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出租车管理、电影管理等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调整,并建立了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同时,坚持权责一致,建立健全了政府权力运行责任体系。 四是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一步规范,政府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机构改革中,各地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没有必要保留的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对超限额设置的机构进行了清理,对相关职能进行了整合,全国共减少副厅级以上机构80多个,同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结束后,根据中央要求,各地进行了机构改革的评估工作。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评估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进行,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评估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已经结束,各方面对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都予以充分肯定,认为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推动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国有经济垄断部门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关于中国国有经济垄断部门的改革问题 (一)“垄断部门”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推进改革锁定在哪些部门 1、“自然垄断性”的部门 对于“自然垄断”不能望文生义地解释为“自然资源的垄断”,这是两码事。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在已经“变异”了的环节。不论是假自然垄断性环节,还是已经“变异”了的环节,目前还在“自然垄断”的旗号下垄断着,实际上是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的色彩。这包括铁路、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或环节。 2、专卖专营性的垄断 在中国突出的是烟草行业和盐业,特别是烟草部门。我曾对云南红塔集团做过调研。红塔集团所属8个企业,其中在东北的沈阳、营口、长春、延吉和海南海口有5家,在云南省内有3家。仅云南省内的3家去年的税利就达183亿元人民币。据了解,近几年,全国烟草行业每年创利税达两千多亿元人民币。1991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属于法令性垄断。但在中国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后,烟草行业也面临全球化竞争,行业内部亟待改革。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 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等。前不久,我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深感情况复杂,这里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就这一点来说,与“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要分类改革。 4、具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 如石油、天然气(石油部门一般具有“寡头垄断”的性质,天然气部门的管道传输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二)2006年垄断部门改革取得的主要进展 1、邮政体制改革 中国的邮政部门过去是政企不分,邮政局既是政府又是企业。这项改革酝酿了8年之久,去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信息产业部推动,终于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改革的内容,第一步,就是把作为政府的邮政局和作为企业的邮政公司实行分开,目的在于把邮政公司建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并且把邮政系统原有的邮政储蓄银行也剥离出来,建立了中国第五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 2、资源领域国有林权制度改革 这个涉及到资源类的改革问题。我曾对伊春试点进行了实地考察。这个林区国有林地400万公顷,经过政府批准拿出了8万公顷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占2%。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国有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者说职工租这个林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林地由职工来承租,租期50年,交租金。其二,将林地上面原来国有的林木,转让给职工个人来拥有、经营,这是2006年、2007年改革的突破点之一。何时推开,在多大范围推开,尚待研究。 3、油气市场的适度放开 2005年中国相继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促使油气市场可按照国家规划逐步的放开。现正在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定相关政策,准备向非国有企业开放。在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方面,由于缺乏相关资格认证,非公企业尚未实质性进入,但是非公企业可以向相关勘探部门注入资金或设备投资,以资本多元化的方式参与勘探和开发过程。 4、其他的垄断性领域的改革 如电力方面正在研究新的改革方案,酝酿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民航改革,在现有的国航集团、东航集团和南航集团基础上,已允许组建民营航空公司。目前中国已有7家民营航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进行客运航空服务。铁路部门的投融资体制也开始启动,“轮子”下面的路轨建设已有民营资本进入,“轮子”上面的运输部分也有“大秦铁路”的改制上市。此外还有电信等等。 (三)垄断性行业改革如何推进 1、政企分开,价格合理化 西方有句谚语:“上帝归上帝,恺撒归恺撒”。中国的俗话“桥归桥,路归路”。要划分“边界”,定分止争,“政是政,企是企”。至于价格方面,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长期被人为压低和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成本及其变动,价格的合理回归及其新思维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我认为上述两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营造适宜的商业运营环境,这是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基础。 2、放宽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 放宽淮入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这个领域以外的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可以进来,另一个是非公有制的资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来。据介绍越南去年颁布《统一投资法》,不仅允许国内国有资本,而且允许国内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越南。我看了2006年越南的投资结构,在高达390万亿越南盾的总投资中,国有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51.6%,民间投资32.8%,外国直接投资占15.6%。这意味着国有(51.6%)与非国有(48.4%)大体各占一半。这虽然是总投资(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但对我们研究中国放宽垄断性行业的准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很有启发。 3、打破垄断,竞争公平化 过去中国的垄断性行业竞争性很不够,基本上是垄断的状态,下一步既然引入了各种资本,就要进行公平的竞争。这种竞争包括行业里面,国、民、外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而且也包括本行业和外行业的竞争,比如说公路和铁路的竞争,公路和民航和水路的竞争。 4、改善规制,监管科学化 在垄断性行业放开之后,作为政府的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运营状况的监管,一要独立监管,二要依法监管,三要统筹监管,四要透明监管。应该说这也是垄断性行业下一步改革的保障性的措施。垄断力量的长期积累,已经筑起了较高的垄断壁垒,而且这种垄断是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干预所形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利益体系。因此,必须在解决垄断部门的利益上下功夫,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体制改革问题。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共十六大讲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表明,政府的职能应更多地要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即使是“经济调节”也应集中于宏观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不平衡、且处于大变动”的国家,宏观管理不可否定,但不可超越边界。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被误解了,把“经济调节”变成了干预微观经济,所以应明确地提出“三不该”:政府不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该包办企业决策;政府不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 (二)“四个分开”,即政资(资产)、政企、政事(事业单位)、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 这里最难的是政资(资产)分开。其难点在于如何切断(至少是弱化)政府干预企事业单位活动的资产纽带。可否考虑三条:一是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范围内,这在中国可率先把4万多个乡镇政府、2800多个县市政府以及一部分地市政府从“政资不分”中解脱出来;二是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实行“上分”、“下分”。“上分”――政府的“公共管理者系统”与“出资人系统”分开,“下分”――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与“运营权”分开;三是用许可法约束政府的行为。中国现在还有明显的政企不分,特别是铁路应尽快政企分开。 (三)改革“审批制” 近年虽然减少了一些,但大多是一些枝节性的。不是说完全取消,问题是审批太多太滥。 (四)推进行政管理层级的改革 中国现在的政府层级,除了海南省和4个中央直辖市之外,26个省、自治区都是五级政府。随着信息化和交通的改善,层级应该有所减少,这项改革已经写到“十一五”规划,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难度较大,估计本届政府再难以推进,下一届政府应当加快推进。 (五)社会事业改革问题 这不属于政府本身改革,但是跟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一些就是所谓“参公”事业,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很复杂,要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提要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实质问题,并对具体运用的目标、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可操作性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 一、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初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上文分析了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三、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中标结果,关系到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能否有效得到贯彻实施;同时,是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有一个较高的认识。通过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起到从制度建设上的控制和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监督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扼制高价标以及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发生。 四、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说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说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几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使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国外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于关注。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此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中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条属于经济手段。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法律都强调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知识经济探究论文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知识的研究、创新,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论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 经济 行政管理 自由主义经济学 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 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 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 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 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 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简介:吕规(1980-),男,汉族,江西宜春人,任职于南昌工学院思政部,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夏庆宇(1981-),男,汉族,辽宁鞍山人,任职于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经济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网络经济与工商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工商部门必须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在推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科学监管。 一、将备案和核准分别对待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 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七、建立综合监督服务体系 工商部门通过各种举措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约束网上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本部门单独执法和服务难免有许多弊端,在某些方面也力不从心。为此。必须建立综合性的监督服务体系:一是教育广大网络经济经营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网络市场既是一个虚拟的、全天候的、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的乐园。因此,在网络经济管理中很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部门应当满腔热忱地支持网络经营主体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目前,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还很薄弱。工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四是建立独立执法和并肩作战机制。首先要分清哪些是我们独立作战的职能,哪些又是需要联合协作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做到独立作战,当仁不让;并肩作战,共同负责。 网络经济和我们熟悉的传统经济模式既有相同的一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们必须改变一些在以往管理中习以为常、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尝试一些新的管理思路。这些新思路不仅仅是上述提到的内容,并且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 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濯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 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 条属于经济手段。 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 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梅啥记康髁恕巴晟坪旯鄣骺亍闭庖蛔钪匾墓芾硎侄巍?/P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 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分析与建设思路 专业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职能的直接载体。高校通过划分专业来设计教学体系,传授专业知识,培养专业人才。不同的专业是由各学科理论知识依据不同规则和方法进行归集、配置所形成的。所以,专业成为学科、师资、课程、设备等资源的集结点或配置平台,是人才培养和专业教育的关键。 专业设置和建设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相同专业的学科、理论知识和课程等资源配置也大体相同,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但由于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及其侧重点的理解、设定不同,即使相同专业,其学科、课程、师资等资源配置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相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持久、稳定、系统、规律性的特点集合而成为特色,即相同专业的不同特色。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 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4.在国际交往中检验调整,发展壮大 经济行政特色不是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和体制独有的,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也能找到学理和实践的例证。政府管制领域是经济行政的集中体现领域,这一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日益关注的热点。 政府监管、企业社会责任、公共工程等话语和理论体系是值得关注、研究、探索和借鉴的。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有助于在国际环境中检验、调整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化对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理解,从而不断延续、推进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发展。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变革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经济 全球化”给 1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 历史 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 3 为适应“ 经济 全球化”, 3.2 设置规模适度、权责明确、结构优化的行政机构 政府规模与人员应当与其担负的职能相匹配,尽可能做到规模适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不同层级的职能和权责,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 设置行政机构的关键在于理顺职能关系,合理配置权力。明确权限职责。优化内部结构,调整机构内部分工,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3.3 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保持自身顺畅、高效运作,就要理顺内部关系、完善运转机制。首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要 科学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确立规范的利益和激励机制。其次是行政层级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而我国是五级政府的体制,因此在政府运作效率上就产生很多问题。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研究 【摘要】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西方国家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区域经济与行政管理冲突问题分析 一、经济一体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并“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此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迅速,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跨省级经济区以及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郑汴一体化、乌昌一体化、西咸一体化等跨市级经济区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各经济区在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地都遇到了行政壁垒的制约,“非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严重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以西咸经济一体化为例,早在2002年两市就签订了《西咸经济一体化协议书》,两年后又合作编制了《西咸实施经济一体化战略规划纲要》,按照规划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市场同体、产业同布、科教同兴、旅游同线、环境同治的“八同”思路,最终实现城市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和环保一体化的目标。应该说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明确的,但是截至目前西咸一体化的进程远没有达到预期,与其他经济区比较步伐缓慢,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为此,认清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问题所在并探索体制改革与创新,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于中国区域合作与行政管理冲突的文献主要集中在1990年代后。Young(2000)[1]的研究注意到在分权体制下,中国实际上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并认为各项改革推行过程种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内地区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重要诱因。NaughtonB(2000)[2]的工作论文发现改革开放后中国省际间贸易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为主,生产要素、服务和中间产品流动壁垒仍然很大。Yin(2003)[3]运用R D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区域合作的激励问题和增长效应,指出区域合作的情况比封闭拥有更高的均衡增长率。林毅夫等(2004)[4]强调中国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很大程度上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这是分权式改革的逻辑延伸。王健等(2004)[5]通过提出“复合行政”的概念,认为造成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周业安等(2004)[6]通过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秩序与政府竞争秩序的合理构建对地区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赵永亮,徐勇(2007)[7]在引入地方政府的消费偏好下,构建了两地区边界效应模型,检验了我国市场分割的程度。他们的研究理论意义重大,但还没涉及最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本文结合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实际,从面临的难题入手,建模分析,得出结论。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难题 从制度上讲,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包括上级政策倾斜、行政管理强度、行政管理方式等)和市场资源(要素丰裕度、市场容量与自由化程度等)两类。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在起步阶段往往表现得如火如荼,这主要归功于政策资源的释放和市场资源的松绑,之后进程缓慢,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难题: 第一,政策资源的内敛性导致行政壁垒。政策资源的内敛性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内,以行政力量为中心的政策资源对内的加强与对外的排斥特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系是垂直运行,地方行政区划之间基本上没有自主的经济联系,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计划协调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这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分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内部的权力转移,其次才是政府向企业、市场和社会的还权。政府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革,其结果是行政垄断权的大而化小,政策资源仍然超越市场资源,成为了主导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势资源。由于地方政府的偏好是局部利益,使政策资源呈现内敛性,不同行政区划间为争夺优势政策资源而相互抵制[8],在没有相应“秩序”规范情况下,势必出现不合作的“诸侯经济”现象。以西咸一体化前的情形为例,咸阳与西安仅一河之隔,由于害怕被西安“吃掉”,咸阳过去长时间不在渭河以南规划发展工业,而把它列为蔬菜区,以此筑成与西安的“隔离带”,这种政策垒明显不利于区域融合。还有比如在招商引资,争取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两市也是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必要时以行政壁垒抵制。 第二,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经济增长的冲击。“自由市场力量的作用使经济向区域不平衡方向发展是一个内在的趋势”(缪尔达尔,《经济理论与欠发展区域》,1974年),“增长极”理论与“中心—外围”理论也表明,市场力量不足以消除经济发展的空间不平衡,短期内甚至会强化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过程中若完全放任自由化的市场,会导致净优势资源单方面流动,GDP的变化会牵动各行政区首脑的神经,发达地区政府怕受拖累,欠发达地区政府怕吃亏,为扭转这种趋势,各行政区会用政策资源包围市场资源,行政力抵制市场力。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法治环境与市场制度的梯度差异,增加了法律、政策协调等方面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来改善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进程就很难进行下去。[9]政府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实施的协议,保证“合作博弈”能够重复,关键在于能否给那些落后的伙伴一个良好的前景预期,或者通过非市场的力量在合作中尽快缩小差距,这需要通过特定的资源配置和补偿机制来实现,而这种机制正是目前中国缺乏的。 第三,“合作协调人”的缺位和失效。对于打破行政壁垒,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使整体经济发展,从长期看这应该也是上级政府的施政愿望。但由于跨行政经济区缺乏与之重叠的行政级别,靠地方平级政府难以合作协调,于是就出现了以上级政府成员为主的合作协调人,但这种合作协调人缺乏权利和法制保障,协调力度大打折扣,加之对各行政区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协调只是成了建议,最后变成“东周诸侯不朝觐”,各行政区表面上看同属一个经济区,实际上是各顾各。以西咸一体化为例,两市时常遇到一些诸如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投入等涉及到双方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的棘手问题,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一体化领导机构来确保实施,往往使很多问题搁浅或遗留。 以上难题表明,由于政策资源的内敛性,以及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发展的冲击,在缺乏合作协调人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面临冲突,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模型分析:两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模型假设 假定地区经济发展手段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两类,地方政府对这两种资源的偏好关系都具有完备性、可传递性、连续性、单调性和严格凸性。 (二)模型分析 情况1:独立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市场资源对政策资源的边际替代率是它们的价格之比,也是各自的边际效用之比。实际上,由于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牺牲市场资源的利用而单靠政策资源推进的发展模式导致的效用水平是不高的,西部某些地区在实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避免这种“行政过度”带来的低效用。 情况2: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不同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政府的短期偏好在于使用政策资源,过度的政策资源使用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政策资源逐渐演变成保护内部“弱市场资源”的行政壁垒;二是对有限政策资源的争夺,造成两地相互抵制,互筑行政堡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冲突由此形成。 四、对冲突的进一步解释 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在此不能达到优化配置,主要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单一的政绩评估机制和政治晋升中的经济人行为 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依然以经济建设成绩为中心,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依据本地区财政税收、本地就业和GDP增长速度。“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种施政观可能会导致两个极端:从时间纬度上,地方政府为实现任期内的跨越式发展往往较少考虑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从空间纬度上,面临同一经济区内的行政区划的边界时,为了保护本地利益,政府往往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为制造区间壁垒。 地方官员合作困难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治晋升博弈的性质[10]。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在政治晋升博弈中,参与人面临的是一个“零和博弈”,因为只有有限数目的人可以获得提升,一个人获得提升将直接降低另一人提升的机会,一个人所得构成另一人所失。而在当代的经济竞争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合作优势互补。政治晋升的零和博弈往往会干扰经济竞争的合作双赢。 (二)信息不对称与政府间不信任导致的非合作博弈 即使消除了地方政府经济人的行为,跨行政经济区仍然存在政府间的博弈,同级政府在面对不完全信息表现出来的等、靠、推的相互观望思想本来就很严重,加之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担心利益受损,致使非合作博弈的产生,其结果是双方受损。如下例的静态非合作博弈,在缺乏互信情况下,即使双方知道合作双赢,但不能确定对方是否能采取合理积极的合作措施,于是只从单方面利益最大化出发,导致非最优结果。 (三)区域产业同构化严重,缺乏合作的内容即使制止了政府的经济人行为,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消除了非合作的“零和博弈”,政府的合作也会面临新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关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本地区经济指标的关注,缺乏对整个区域的产业发展目标进行系统的战略思考,因此,大多地方政府往往对那些被区域内其它地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热线产业”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忽视了区间产业互补与合作,其结果带来的是区域内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11],从而使得区域合作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例如陕西关中地区的西安、咸阳、宝鸡等地区传统工业产业均以纺织、军工、医药等为主,新兴工业产业又都选择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建材等产业内的相同方面,产业同构严重,恶性竞争和排斥往往对一体化形成威胁。 (四)区域合作的主体不明,缺乏合作的推手政府与企业在一体化过程中也存在博弈,政府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资源在更大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因此区域合作主体是企业,而企业会认为,政府不创造良好条件,消除行政壁垒,要素是无法自由流动的,因此区域主体是政府。在主体不明情况下,一体化的进程显然缺乏推动力,等和靠的思想由此产生。实际上,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应该分前后两个阶段来看,如下图所示,以行政体制改革为过渡,前期以政府为主,主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和规划统筹工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后期以企业为主,完善市场机制,政府要从某些领域退出,为企业提供服务。目前西咸经济一体化就面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摇摆不定,一体化实施的主体也就不明确,一体化的进程就会受阻。 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要构建合理的地区间利益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优化行政机构运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弱化行政区划边界,构建交通信息网络区域经济学中的“中心地理论”、“增长极理论”等表明,中心城市和地域对周边欠发达区有经济带动作用,而行政区划的边界是两个中心城市辐射最弱的地区,成为经济一体化的“隔离墙”,要实现要素的充分流动,就必须弱化行政区划边界,在边界区设置经济合作的“通道”以促进经济一体化。西咸共建区就是这一思想的创举,两地在城市的边缘规划建设40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吸引企业进驻和房产开发,使其成为西咸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 交通信息网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属于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需由政府提供,跨行政区只有具备较完善的交通网络,要素在区间流动才有物质载体,才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障碍。西咸经济一体化在这方面规划的早但实施的晚,虽然西咸电话并网开创先河,但两地的交通衔接颇费周折,咸阳的世纪大道建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很难与西安同规格公路衔接,群众反映强烈的直达公交线路也是奇缺,晚晚落后于人们的预期,这是急需改进的。 (二)减少行政区划管理层次,适当增加管理幅度,消除行政壁垒 通过行政区划管理层次和幅度的调整,可以直接解决现存的区间行政壁垒问题,将区间经济矛盾转化为区内经济问题加以解决,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区划改革要强化经济中心,规划区域布局,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幅度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区划体系,从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适宜的区域地理空间[12]。 在不能完全破除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前提下,通过部门的融合是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之举,它绕开了行政壁垒和法律限制,注重实效,是短期内消除局部矛盾的重要抓手。乌昌一体化在这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合并两地党委,在高层实现战略统一,而西咸一体化这方面比较薄弱,两地部门归属各行政区,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各自主管上级间接沟通,但在渭河污染治理上两市环保部门合作比较积极,为改进渭河支流水质,两市共同制定了《西安咸阳沣河、氵皂河水污染治理规划》,协同关闭造纸等污染企业数家,使水质有所改善,为两地可持续共同发展做好了铺垫。 (三)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 要消除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追求政绩时的经济人行为,须对现行的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实施改革,新的考核制度需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考核指标尽量量化,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既要有数量、速度指标,更要有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保指标、就业指标、对外影响指标等。二是要建立规范的考核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应将上级政府的考核与民意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和透明。三是考虑外部性,建立奖惩机制,在政绩考核中,对于促进本地并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和官员予以表扬、奖励,以达到激励效果;对于一些只管本地发展而对周边地区进行市场封锁、设置要素流动障碍、转嫁污染等行为予以处罚。 (四)通过法制保障,构建区域协调管理机构 一体化经济区在面临共同的发展问题时,由于无法可依,往往表现为同级政府难以干预,上级政府缺少合理干预的手段,一旦干预又成了独角戏,地方上等、靠、要的思想滋生。可以通过构建法律基础,各成员进行产权的部分让渡,并由超越行政区划的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来行使由各成员让渡出来的这部分权力,以制定整体性的合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国际上依法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例子很多,欧盟的成长就是一个典范,还有美国的例子,美国为促进跨区域问题的解决、调节各地方政府间关系,于1961年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为此在商务部下设立了地区再开发管理局;1965年颁布了《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并相应地成立了经济开发署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以及一些州际区域开发委员会。西咸一体化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难度很大,因为这需要上级相关部门立法或授权,现行的协调领导机构很难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而面对西咸两市越来越不好解决的难题例如交通、产业的统筹规划与资金投入,土地指标的统筹等问题都需要省级层面强有力的支持。 (五)财税体制的灵活性和统筹性 区域经济中各行政区难以合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的财税分配政策,对市场、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有着关键的利益导向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财税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上、转移支付上、区域恶性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都不利于推进经济区内行政区划的合作,因此上级政府要统筹经济区财税分制度,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控能力;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转移支付法律化、弹性化、透明化,同时要解决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问题,逐步使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向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发展;适当下放和监管税收优惠权限,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3]。 (六)建立基于平等、协作的学习型横向府际关系 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横向府际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交流与合作的关系,为了形成平等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政府关系格局,要加强同级政府间的制度学习与创新,增强相互学习和创新的能力,敏锐地认知制度不均衡状态中所蕴含的潜在发展力量,合理制定制度创新的规划并持续地加以执行,实现政府制度的创新发展[14]。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甚至模仿其他政府的制度,通过研究历史上和国外成功运作的制度安排掌握政府制度的发展规律,从而提高政府对制度创新的把握。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作者:1.杜军贤;2.孙晓莉 单位:1.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
农业管理论文:对农业机械数据管理体系分析 1系统分析 (1)应用背景。联合收获机、拖拉机等典型农业机械载荷谱数据包含了多种机型,涉及到不同工况中的项目论文、载荷谱的基础数据、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相关试验技术报告等多个方位的数据来源。所以有关信息是否被及时采集录入、更新、以权限控制为基础的共享和最终顺利完成的表达与管理,这些项目所提供的数据都影响到以后在有关疲劳寿命研究的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下面将谈谈在此应用背景之下,原有数据存储和展示方法中所存在的缺点。有关数据管理的规范性,原有的载荷谱数据数据管理方法,基本上是依靠经验来进行手工作业的管理模式,各类试验报告、基础数据数据之间也缺乏一个完整的联系网络。此外,由于手工作业的操作人数较多,这就降低了信息录入与保存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引起信息资源结构的不规范,并最终使数据的管理和存储出现混乱。数据管理效率,随着收集的信息量逐渐增多,手工管理中的信息管理者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多,这就导致了越来越慢的资源查询和更新的速度,无法快速准确地定位、计算和分析数据,降低了日常的工作效率。数据安全性,现有的技术论文、成果、报告等大多使用电子存档的方式,但是电子文档也具有易复制、易丢失的特点。旧的手工管理模式,只是基于资源读写权限基础上单一且缺乏灵活的模式。因此,现今迫切需要实现对种类较多且数据量大的载荷谱数据资源能有在相关权限之上完成读写和管理。数据共享性,依旧使用旧的管理方式,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形式单一。缺乏一个可实现高效共享的平台,使得信息分布零散,也减少了各部门间的相互联系。 (2)系统功能设计。基于以上的应用背景,将设计思想结构化,再对系统功能进行分解,按顺序设计相关系统模块的结构。结合农业机械载荷谱数据库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现状,实现系统中应有的载荷谱实测数据资源管理、系统维护和通用信息资源管理这三个模块。运用自上而下分析法,用一些简单的功能单元代替复杂的功能模块。①载荷谱实测数据资源子系统。在后期对典型结构部件的载荷谱编制中,载荷谱的实测曲线数据一项关键性的基础资源。要求能够提供快捷而高效的管理接口来综合研究数据的分析整理。实测数据包括工况、试验机型、实测编号、实测时间、曲线数据的存储路径、标定数据等资料,最终实现标准化的录入、更新和删除等。要求具备高效的实测数据统计浏览和查询等功能,能够通过编号、工况、时间等因素对其进行定位与排序。②通用的信息资源管理子系统,通常的技术标准、报告和论文都是多样化的格式保存,因此信息资源管理子系统也需要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录入法。信息资源有清晰的分类,方便管理者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信息类别。还要求具备便利的查询方式,通过关键字段就能实现信息的查询,或者在需要检索的关键词或目标不明确的情况下也能通过相应标签类别实现查询。③管理和维护子系统。鉴于有不同部门多个人员对其进行使用操作,所以系统应能实现灵活的权限管理,有效过滤掉非法人员的操作,进一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系统在后台管理时,可设置对规范性模版、系统的运行基本参数和访问者操作日志等来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2系统结构设计 实测载荷谱数据的工况种类较多,数据量较大,考虑到管理中繁杂的业务逻辑,成熟的载荷谱实测数据管理和处理系统大多使用C/S模式。还要求系统具备可拓展性和可共享性,因此在逻辑相对简单的模块融合了部分B/S系统。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混合架构体系,即采用的是C/S模式与B/S模式交叉的混合模式来构建的。在载荷谱实测数据分析、处理和在载荷谱实测数据的曲线展示中调用了C/S中的客户端程序实现实测数据的读取,并使用其事务处理功能来分析处理曲线绘制和数据后期的相关工作。 3系统的实现 (1)C/S模式系统的开发。C/S模式系统是针对载荷谱的数字信号来完成的,因此可以实现浏览、计算参数信号、变换处理等功能,是一套在Window环境中结合了应用软件工程相关步骤之后,开发出的可视化高效软件系统。模块化结构由许多功能模块构成,使得系统可以进行不限量的更新、扩充、裁减和移植,来不断满足使用和功能的需求。通过功能块划分和层次分离,降低了系统开发与维护中的复杂程序,进而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C/S模式系统不仅实现了物理量峰谷值的检测、数据采集、计数法的选择与统计的处理、二维低载截除、中值谱、谱型选择和编制、载荷数据库中储存图形绘制等功能,而且应用到了标定实测现场、试验现场、后期的数据处理以及处理之后的数据管理等。 (2)B/S模式系统的开发。在对系统B/S模块的开发采用了微软公司提供并得到推广的技术,它结合了.NET框架紧密,还遵循.NETFramework的相关规范。通过使用公用层次类库和通用语言运行环境所提供的工具,来提速开发的过程,并开发出驻留微软的IIS中,能够运用诸如SOAP和Http等Internet协议的Web应用程序。同时使用隔离驱动开发模式,平行开发数据层和陈述层。最后,设计业务层去适应后期需求的变化和扩展的要求。通过封装,把需要执行的返回记录集、SQL语句等数据库操作进一步封装为数据访问类型,这样,不仅避免了因改变数据库而带来的改变其相关代码,还消除了不必要的代码重复。 4结语 在混合模式下的联合收获机、拖拉机等载荷谱数据资源管理系统,集成了B/S结构和C/S结构所具备的优点。在实践中,此套结构也具备载荷谱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特点,不但体现出了B/S结构具备的共享性好、易于扩展和维护的特点,还体现出C/S结构中高事务处理和数据操作性能。二者紧密联系,构成了管理载荷谱数据的一套最为实际的方案。 农业管理论文:某县农业投入品经营现状及管理对策 农业投入品(主要指农药、化肥、种子、蚕用物质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保障,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利益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也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采用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目的在于摸清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适合我县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业及农业生产健康、稳步发展。本次调查问卷共回收问卷材料133份,涉及经营企业133户,分布全县各个乡镇,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1 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基本情况 至20__年6月,我县有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340余家,其中农药化肥企业240余家,种子经营户100余户,分布在全县37个乡镇及部分行政村。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占80余户,占总数量的23.5,其余大部分分布在人口相对集中和交通相对便利的行政村。所经营的化肥品种有50余个、农药品种有100余个、种子品种有50余个,基本满足我县农业生产的需求。 2 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及从业队伍的现状 2.1 经营渠道多样化。 从过去单一的供销系统独家经营农资产品和农业系统经营种子,到目前供销系统、农业系统及部份个体经营户(主要是种子)三驾齐驾的格局。我县目前所有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中,农资系统占142家,占总量的59,农业系统占98家,占总量的41,同时也形成了一批松散型的规模经营企业;种子个体经营户18家,占全部种子经营企业的18,其余则由农业三站和农资系统经营。市场的多样化促进了农业投入品经营的竞争格局。 2.2 经营品种系列化、配套化。 过去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要么是农药化肥,要么是单一的种子。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种子、农药、化肥、农用配套设施等一系列品种,为消费者提供一条龙服务。 2.3 网点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农业投入品经营网点已从乡镇所在地向规模行政村和交通相对方便的自然村发展。据统计,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75以上分布在行政村。由于网点众多,市场竞争加强,商家从单纯追求销售数量转为服务质量的提高,送货上门、缺货预约、夜间营业等等,部分资金实力较好的经营户还在农忙季节对困难农民赊货,大大方便了消费者,同时也发展了自己,扩大了影响面。 2.4 经营人员法制意识增强,专业知识逐步得到提高。 从过去的单一经营体制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市场格局,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逐步增强,专业知识也得到进一步充实。一是管理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参加的人数比例逐年扩大,自觉办理上岗证的人员也逐年增多,持证上岗比例从过去的85左右扩大到20__年的98。进货时严把质量关,从主观上杜绝假冒伪劣,行动上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通过近几年管理部门组织的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营者的专业知识得到进一步充实,从过去单纯的卖货到现在能为消费者提供使用知识、注意事项及技术咨询,自身的信誉也等到了提升。 3 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存在的问题 3.1 经营规模偏小、流通体制不健全、发展壮大难。 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从数量来看已基本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的需求,但总体规模小,大多处于分散状态,难以抵御市场风险。据调查,大部分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都在5万元以下,从参与调查问卷的133经营企业显示的数据,60的经营户年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10-20万元占26,年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只占14,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更是凤毛麟角,全县只有2户。 企业规模小,加上流通体制不健全,就很抵抗市场风险,同时也不能产生较好的经营效益,也难以不断壮大自己。 3.2 经营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市场变化。 经营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是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队伍的一个弱点。所有经营人员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只占总数的35,40岁以上的占65,其中50岁以上的占总数的30,60岁以上的也不在少数。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占63,其中部份还是小学文化;高中以上文化只占总数的37。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势必难以适应市场千变万化,同时在日常经营中也很难有作为。 3.3 经营队伍不稳定、经营年限短、变更频繁。 经营队伍的不稳定,也是制约我县农业投入品经营发展壮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经营者没有长期打算,干一年算一年,从20__-20__这三年中,农药化肥经营企业转让或者关门歇业的有近30家,占总数的12.5;还有部分设在行政村的经营点处于半歇业状态,主要表现为货源不足、经营无规律等,一些松散型联合体因无制度约束,分合频繁。 目前我县所有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以农药化肥经营户为例),经营年限普遍较短。从参与调查的情况看,经营年限在5年以下的有50户占40,10年以上的35户占27,其余为中间类。 3.4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货源渠道混乱,产品质量不容乐观。 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后,在一定程度繁荣了市场,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但现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大多是承包性质,随着市场的逐渐饱和,加上经营行为准则的缺乏,无序竞争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竞争是市场规律,它可以起到优胜劣汰、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降低商品价格的作用,使消费者等到实惠。但无序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产品质量的下降、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现象,加上目前部分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进货随意性大,甚至靠流动批发商,致使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给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留下可乘之机,管理部门查处的伪劣农资产品和种子案件,货物的来源大都来自于不规范进货。无序竞争严重影响了农业投入品经营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最终的受害者是农民消费者入。 3.5 专业性不强、经营品种混杂,不利于专业化经营体制。 由于以承包经营为主,规模小,大多数没有形成专业经营体制,他们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种子的同时,兼营日杂用品、日用百货;一些行政村的经营点还有兼营副食品现象存在,甚至有主业变付业。根据我们对参与问卷统计,同时兼有经营日杂用品和日用百货的农资产品经营企业有75户,占55,极易产生安全隐患。 3.6 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业利润低,物价不稳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市场 刚开始转型,经营农资产品利润大,经营企业发展快。而近几年市场基本饱和和竞争的激烈,利润已大不如前,一些大宗产品甚至出现保本或亏损。其中化肥的零售利润已不足3-5,农药和种子也仅在8-10左右,加上生产企业成本不断攀升,价格不稳定,涨价频繁。以尿素为例,在20__年下半年吨价还是1300元左右,到20__年上升到20__元,上升幅度近54,20__年又创新高。 3.7 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多,冲击合法经营企业。 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我县地域广、交通不发达、监管部门协调不够等原因,一些乡村小店无证无照经营农业投入品现象非常普遍。他们大多经营规模小、无长期打算,时常出现坑农事件,特别是种子质量问题尤为突出,但出现纠纷以后消费者往往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据我们调查,几乎三分之一的行政村有无证无照经营农业投入品情况,不完全统计,多达365户。这种现象的存在,除了容易发生坑农事件外,由于他们大多是经营食品小百货的小店,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4 农业投入品经营的管理对策 农业投入品市场健康稳步的发展,除了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还必须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模式和适合于我县的经营思路,以及部门协作、行业自律和经营人员素质的提高,具体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人员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科技宣传、咨询等机会,宣传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知识,以提高经营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各级领导支持、重视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工作;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维权,利用96323这个举报投诉平台,抵制和举报假冒伪劣产品,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监管机制。 4.2 加大政府财政经费的投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我县的农药、化肥、种子经营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以我们现有的人员配置、执法手段难以适应我县面广、点多、交通不便的现状,从而不能对所有的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除了我们自身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亟待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和实践来提高外,地方政府应重视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从而保障执法经费、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稳定执法队伍。 4.3 重视岗前培训,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为规范市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一定的准入制度,对经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应该成为一个经常性的制度,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二是专业知识培训,使经营者掌握一定的经营理念、懂得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方法、能指导农民科学用肥用药用种;同时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公平竞争,不卖假劣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4.4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品牌经营,推行信誉承诺制。 要使农业投入品经营得到长足发展,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借鉴连锁超市经验,推行连锁经营和品牌经营,改变现有规模小、散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现状。我县可以发展2-3个连锁实体,推出2-3个经营品牌,实现经营连锁化、品牌统一化、进货渠道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推行信誉承诺制,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举报、投诉和索赔。 4.5 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对零售环节杜绝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把流通关。除了平时不放松的同时,积极开展“绿剑”集中行动,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屡次违法不改的经营户从严处罚,特别是对经销明令禁止销售农资产品行为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在处罚的同时,要通过各种媒体予以曝光,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管理机关的影响面和威慑力。 4.6 开展诚信企业建设活动,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在做好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和重视培训等工作的同时,联合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诚信企业建设活动,对守法经营、信誉好的企业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奖优惩劣,籍以增强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 4.7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规范和繁荣市场。 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除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外,应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如工商、质监等,共同探讨一套长效管理模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同时,作为农资产品经营主渠道的供销和农业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利用技术优势,开展综合防治、配方施肥、高产栽培等技术的宣传和咨询,大力推广配方肥、专用肥、高效低残留新农药、新种子、新技术,使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肥、放心药、放心种,造福于广大农民消费者。 5 结束语 以上观点是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角度对我县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对策三个方面在通过问卷调查和近几年来在执法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初浅的探讨。市场是千变万化的,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充实自我,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快速稳定的发展。 农业管理论文:基于国内农业旅游管理的探索 摘要:农业旅游管理的根本保障在于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将政府、旅游经营者、游客和当地农民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以更好地处理旅游开发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国内农业旅游发展较快,但管理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农业旅游管理目标、理念及重难点,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 关键词:农业旅游旅游管理策略 农业旅游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其根本保障在于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在政府部门、旅游经营者、游客和农业旅游区的当地农民之间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国内农业旅游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缺乏内部整合机制。农业旅游目前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浅层次开发、各自为阵、分散经营状态,尚未建立内部整合机制。对于各种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以及整体营销宣传等公益活动,大多数农户认为不能得到短期经济效益,不愿投资共建,往往各自为政,自行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资源重复,阻碍了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1.2缺乏合理规划与管理。对于分散型农业旅游(“农家乐”)区,一堵堵围墙、一道道篱笆已成为农业观光旅游的一大障碍。对于集中开发的农业旅游(“农家乐”)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城市化、商业化和人工化等“三化”现象严重,建筑物密度大、无特色,与周围的乡土环境不协调,与城市环境反差不大,游客缺乏乡土环境体验的真实感受。 1.3缺乏健全的旅游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管是分散型农业旅游区,还是集中型的农业旅游区,农业、国土、水利、工商、税务、规划等多个部门都能插手管理,存在旅游管理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管理重复、政出多门等诸多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旅游管理力度不能深入,即使是一个很小的问题,农业旅游管理机构有时也会因级别低、管理权有限而无法解决。 1.4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旅游开发经营中由于缺乏生态意识,重基础设施建设,轻生态环境营造,往往一开发便造成环境的破坏。因此,农业旅游始终不同程度存在脏、乱、差现象,加上缺乏规范化管理,旅游从业人员未经系统的专业培训,服务人员服务水平低,饮食卫生难以保证,整体接待水平低下。 1.5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关农业旅游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很健全,比如对于发展“农家乐”形式的农业观光旅游,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条款粗、规定不到位且不易操作。 2国内农业旅游的管理目标与管理理念 2.1旅游管理目标。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旅游综合管理体制,为游客提供真实的旅游体验,实现农业旅游管理的现代化和标准化,推动农业旅游区的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2.2旅游管理理念 2.2.1生态管理理念:农业旅游吸引游客的最大特色应在于“生态”二字,因此在旅游管理中要努力营造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要把管理体系中的各种要素看作是具有生态性的个体,各种因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2.2.2全面质量理念:农业旅游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旅游管理的好坏体现在方方面面,因此农业旅游区的所有旅游从业人员都应有全面质量的理念,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纳入到农业旅游管理中去。 2.2.3服务至上理念:农业旅游的旅游产品尽管是以农业生态体验为主,但其核心内容仍然是服务,因此其服务过程中的管理尤显重要,这就要求在日常管理中要培育“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进行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3国内农业旅游的管理难点与重点 3.1旅游管理难点 3.1.1管理对象复杂,既包括旅游管理人员和旅游服务人员,又包括游客和当地农民,特别对农业旅游区中由农民转化过来的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 3.1.2管理范围广,有的没有明显的地域界限,涉及旅游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休闲娱乐、餐饮与住宿等各个方面。 3.2旅游管理重点。农业旅游的最大卖点应在“生态”上,因此,其旅游管理应在“生态”上做文章,管理范围应先重点放在农业旅游规划园区内,注重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公共安全、旅游环境卫生和旅游环境保护的管理。 4国内农业旅游的管理策略 4.1建立健全农业旅游行政管理体系。农业旅游区一般涉及多个行政村(镇),管理工作强度大,应将一般管理权统一集中到一个管理机构,从而有利于整顿开发秩序、规范开发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宜建立农业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对农业旅游区进行直接管理, 并能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当然所设立的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还要接受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局)的领导。 农业旅游区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应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旅游、农业、林业、水利、文物、文化、宗教、环保、工商、税务、交通、建设、物价、财政、招商等部门负责人。对农业旅游区来说,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就农业旅游发展中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针政策、重大项目、重要旅游活动等进行研究和决策,并协调好旅游与其他产业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该机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主要通过举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如旅游局)应建立健全办公室、规划统计科、饭店餐饮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等职能科室。 4.2实施“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发展战略,共同推动农业旅游区内的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旅游管理是一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系统上程,必须实施“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发展战略,实现旅游向科学有序的规模化方向发展。因此,农业旅游管委会必须做好总体规划与开发模式研究,要把对各项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评价放在首位,重点抓好以下工作:①实施旅游环境监控,包括对旅游环境状况监测、旅游环境容量控制以及旅游活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保证农业旅游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②实施环境治理工作,尽快改变目前传统农业旅游所造成的旅游资源耗损与环境恶化状况,对农业旅游区环境的污染源进行整治,营造良好的旅游大环境;③推广无公害栽培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和生物防治法,大力提倡使用农家有机肥料和高效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④开展生态恢复和生态治理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群落结构,实现最大面积的立体复合型结构,形成稳定平衡的农业生态系统,同时加强绿化工程、生态恢复工程,体现出布局的合理性、设计的艺术性,形成有特色的景观格局,从而更有利于农业生态观光旅游的发展。 4.3健全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4.3.1制定并不断完善和农业旅游区相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清理不适应的旅游法规,废止或修改过时或与事实不符的法规。②针对农业旅游区的旅游开发,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实施管理细则,加强市场引导,强化服务意识,全面落实行业管理规范。在明确管理责任的前提下,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经营进行全程监管,保证其沿着健康的轨迹发展。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合作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旅游行业管理规范,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的旅游市场形象。③协调与其他法律部门包括涉及游客权益较多的民法、商法的内容 4.3.2制定符合农业旅游区旅游发展的农业生态旅游产业政策。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农业生态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基本内容,如农业生态旅游产业结构政策、组织政策等;②特殊内容,如农业生态旅游市场开发政策、旅游产品政策和旅游技术政策等;③保障内容,即上述各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相应的手段和保障体系,如实施保障体系、旅游体制保障体系等。 农业生态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应体现出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从规划设计、手续办理、费税收取、资金筹措、土地使用权属和农民就业转型、农家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的力度,如不收管理费、经营1~3年不收税费、强化安全问题、土地承包30年不变等,以吸引更多的农户与外来投资商参与农业生态观光旅游。 4.4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走社会化服务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业生态观光旅游,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和推动。特别是在当前农民市场意识还不够强、承担风险能力较弱、从业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要加快发展步伐,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给予支持、技术上给予扶持。尤其是在高科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宣传上,需要政府扶持,以形成规模特色,提高农民的市场风险承担能力。开展农业生态观光旅游要求农民经营向区域规模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走社会化的服务道路,使分散经营的众多农户,逐步纳入区域化、专业化经营的轨道,形成产业化格局,获得较好的群体效益。具体做法:可根据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要求,由农业旅游管委会统一领导,建立“农业生态旅游发展协会”这样的组织,负责协调关系、 市场营销等服务,基本形成事事有人抓、户户有人管的分级服务网络。 4.5成立农村旅游经济自律组织——农业生态旅游发展协会。农业生态旅游发展协会应是以农业旅游区内的经营业主、旅游接待农户为主要会员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其主要作用是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形成有益补充,发挥其灵活高效的作用。 农业生态旅游发展协会的主要职责是:①制定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公约并督促执行;②推行分工合作,指导农业园区有序发展;③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④协助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⑤促进旅游经营者互助和经验交流;⑥为会员提供建议、咨询和培训服务;⑦加强农业旅游网站建设,方便游客获取信息。 农业管理论文:农业项目财务管理强化措施 一、农业项目内容及特点 农业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支农补贴项目(生产资料补贴、农机补贴、良种补贴等)、农业救灾项目等等。农业项目的特点是数量多,省级农业项目多达上千个,涉及面广(涉及到农村、农业的方方面面),项目之间资金额悬殊较大,大的农业补贴项目一1-亿元,基本建设项目多的为300万一500万元,小的财政支农项目3万一5万元。项目执行面对的人员多数为农民,规范执行难度较大。因此,农业项目的执行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在资金使用上要吃透政策,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要突出项目重点,实行项目集中区域安排,要抓好关键环节,并积极进行优势整合,充分利用有限资金实现农业效益最大化。 二、强化农业项目规范管理 (一)加强农业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施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审批制度,农业部下拨的农业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申报时确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要按照项目指南和项目用款计划进行审批。项目执行时要严格按上级部复下达的文件执行。项目资金数额较少时(100万元以下)要建立专账,项目资金数额较多时(100万元以上)要建立专户。项目资金使用时要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或实施内容在具体实施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进行开支。对资金数额较多(100万元以上),实施地点较集中或者在一个地方就可实施的农业项目,为了节约资金和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约束力,应积极示范推广支农项目招标制度。只有这样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才可以真正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保证项目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二)加强项目宏观监管,注重总体绩效评价 项目宏观监管应把握好个环节:一是项目整体设计要符合国家政策对农业投入的内容,在项目立项时,要有政策依据,要符合国家对农业T作的扶持方向。二是对每一个农业项目都要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并将财务管理写入其中。三是强化行业监管和行政审计监督,保证农业项目能够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并实施好项目建设的全部内容。省级农业项目主持单位应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各市项目执行单位定期对项目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级农业财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要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有效合理使用。要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的财务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实行有效监管和指导,发现资金使用不合理的,及时进行改进和纠正。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财务及各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以总结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从而有效地保证农业项目资金不挤占、不挪用,保证农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好的实施效果。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一)处理好财务管理与业务工作的关系 财务管理对于项目执行而言是贯穿始终的,从项目的立项、实施方案的批复、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各阶段的检查、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每一个环节都与财务管理紧密相连。项目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财务监管T作有效,农业项目实施的效果就好。农业项目的执行主体是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指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择项目实施地点,对实施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在项目实施中专业人员还要进行观察、记载和分析总结,项目完成后要建立资料档案,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要协调好关系,衔接好每一个环节,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项目的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处理好项目点和面的关系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定要按照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进行。一个好的成果先要搞好点上试验示范,通过试验点的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大面积技术成果推广。试验点一定要选择在地力肥沃、水利条件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交通便利的 !水利、地力、交通等方面条件较好的村,规范地种植新选育的品种,并要有技术人员进行观 察记载和管理,才能确保该项目点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的圆满完成,并以此点为样板,示范带动大面积项目区高效全面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基本建设投资较大的项目,也应先建设一个标准的工程模式,然后仿效该模式进行实施推广。 (三)处理好关键环节与常规技术的关系 农业项目的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服务现代农业的公益性事业,一般是农民一家一户干不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关键环节,如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等。资金的投向主要以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关键技术为突破口,并尽可能争取更多的资金向这些方面倾斜。而对于已经普遍应用的常规农业增产技术措施,如优良品种的推广等成型技术,关键是加强推广力度和推广速度的问题,应以良种补贴项目为载体,搞好技术培训和组织工作,全面加快良种推广速度,尽快发挥项目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农业管理论文:试论取消农业税后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取消农业税 行政体制改 服务型政府 论文摘要:全面取消农业税是一个由“以农养政”到“善政养民”的政策进步,它使我国农村行政管理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经济社会改革的成果,根本解决农村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整体性制度创新,建立服务型、责任型和参与型的基层政府。 中央在全国农村全面取消农业税整整三年,它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已成为政府和学界强烈关注的问题,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干群关系改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意义重大,但同时也使县乡村三级特别是乡村两级收人大幅度减少,给乡镇行政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基层政府如何适应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在本级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切实改善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现状,保障农民享受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在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认真反思,只有顺应改革发展趋势,把握内在规律,才能在农村真正建设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服务型政府。 一、全面取消农业税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内动力 建国后,从农村汲取发展资源的思路使农村“养”的负担十分沉重。国家制定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也使国家工业化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剩余。这样,“以农养政”和“以农补工”的格局,形成了整个国家的资源输送渠道和模式。“以农养政”的模式以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为基础,在有的农村地区导致了乡镇干部与农民之间关系的紧张。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多轮行政体制改革,但是在乡镇一级成效并不明显,其难点是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而根本原因是缺乏内在动力,尤其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以农养政”的模式一直延续至2006年1月1日从制度上全面取消农业税。全面免征农业税使我国实行了2600年的农业税告结,作为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取消农业税是建国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举措,对农村上层建筑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完善,以及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必然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取消农业税使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发展的方面显现出来,给基层政府改革提供了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它促成农村行政管理必须以“善政养民”为政府唯一合法的目标,即基层政府必须顺应对农产品收益进行的重新分配,通过自身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农业生产的宏观环境,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政府由原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转变为服务者,围绕提供廉价优质的公共物品和进行高效的社会管理来再造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是对农村行政管理角色的回归。这种对“善政养民式”的政府合法性追求,为转换基层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创造了条件。 二、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 1、县乡财政收入减少,乡村债务化解难度加大,组织功能弱化,公益事业发展困难。这是取消农业税后最直接和首先遇到的问题。事实上,如果不取消农业税,由财政困难导致组织功能弱化的问题依然会产生,这是基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必然结果,取消农业税无非加速了这一结果的到来,它迫使乡镇思考今后的政府改革问题。从乡镇财权与事权的状况分析,“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农村基层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事务,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和成本比过去增加;而财政收入上移,支出责任下放的分配,却使乡镇财政收入与事权的扩大不同步,乡镇财政状况十分拮据,甚至逐渐大面积地发生赤字。因为取消农业税基本切断了过去农村基层社会事业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至使乡级财政形势严峻,旧账不能归还,新的赤字还在发生,财政难以为继。值得一提的是,废除农业税,被取消的不仅仅是农业税本身,还有和农业税有关的“搭车”收费。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统计,这笔资金起码在1600—1800亿元左右,至少是农业税的3倍。财政困难导致农村基层政府的服务能力弱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能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无力为公共事务如社会治安、水利设施等投入基本的力量,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公共服务的质量与人们的期望有相当的差距。 2、乡镇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难分流,运转效率低。乡级财政紧张,直接结果是养不起人,发不出工资,在取消农业税后这个问题更为突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只有中央、省、县三级政府,而我国却有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乡镇一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各种组织一应俱全。此外,还有财政所、民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土管站、乡镇企业办公室、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等七站八所。“生之者寡,食之者众”使农村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发生困难。为减少乡镇行政支出成本,许多地方开始了乡镇合并,但是,合并后的乡镇又不得不面临另一难题,就是乡镇管辖区域面积扩大,在贫困山区由于路远和交通不便,客观上损害了农民获得公共资源的机会,读书和看病的困难短时间内难以完全解决。人员分流是乡镇机构改革中最难的,一方面无处分流,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分流,由于乡镇财政拮据也难于补偿,人员不愿走、政府补不起的问题不解决,农村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无法深入。 3、乡镇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取消农业税后,传统的农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干部思想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旧的工作内容已经改变,新的工作方式尚未形成,面对新形势,不少乡村干部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在“以农养政”时代,乡镇人员的大部分精力用于收取税费、催收粮款。取消农业税后,政府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服务主体的乡镇干部必须具备一技之长和过硬的富民本领,才可能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服务,但是,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地区的乡镇干部大多能力欠缺,普遍感到“管理无门、服务无路、引导无方、工作无劲”,不知道今后“乡镇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无论思维方式还是工作方式都显得力不从心。 三、深化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 要解决全面取消农业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释放农业生产发展潜力,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深入推进,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整体性制度创新,增强行政管理职能的服务性、责任性和参号陛,这是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的要求。事实上,也只有通过上层建筑的适应性调整才能巩固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经济基础变革的成果,从制度上为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以农村经济发展为支撑,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夯实物质基础。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政府自身具有较强的整合社会资源和调动公共资源的能力,因为政府是责无旁贷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要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农村群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乡镇政府如何才能履行好这些职能呢?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乡镇政府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只有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政府职能的履行才能落到实处。基于此,政府首要的任务,就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农村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寻找农村经济发展的切人点和生长点,尤其要通过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科技示范,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等多种方式来引导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以及农村科技水平,拓宽农民增收的空间,挖掘农民增收的潜力,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提高。 2、深化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2000年3月2H,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政府和学界就轰轰烈烈地讨论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可至今从实际情况看,乡镇机构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进。取消农业税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也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力。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按照建立服务型、责任型和参与型政府的要求,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从发展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注重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注重农村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确立,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农村社会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等,削弱、淡化、转移、合并那些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职能,处理好国家、市场、农民的关系。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二是优化政府机构。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严守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切实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的运行机制,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解决高成本、低效能的问题。三是提高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以农养政”时代向农民收取税费的角色,转变为“善政养民”时代服务者的角色,需要提高乡镇公职人员的服务能力,为此,应完善对公职人员的选任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行上级考核和社会公众评议的双重机制,让农民拥有按法定、民主的程序选举和评价公职人员的权利,使考评对象始终“对下负责”,服务于农民,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人和维护人。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做好市场监管、发展乡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应借助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改革助推力,推进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机构在无法向下汲取资源的情况下,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上级财政支持和转移支付,“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对此,必须规范和完善财政体制,解决乡镇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和巨额债务,保证免税的好处真正使农民受益。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额度和力度。对取消农业税后形成的财政缺口,应及时足额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齐。除保证用于县乡基层组织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优抚和五保户供养等方面需要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加大对乡镇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的转移支付力度,避免过多的资金用于养机构养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二是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提高乡镇财政的分配比例,保障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人员应有的行政成本的开支。三是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公共财政应以农村的公共需要为前提,要有利于推动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制的形成,确保财政支出主要用在民生问题上。 4、理清社会事业的性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事业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国传统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国家办事业、运作行政化和管理主体非自主化,这阻碍了社会事业自身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社会化、市场化和多元化。为此,应在科学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逐渐建立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除政府所属的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外,对乡镇农业、畜牧、农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民工培训等服务性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条件成熟的应转制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实现政事分开和经营性事业企业化管理,将技术性和服务性的事务交给市场,逐步减少财政投入,减轻财政负担;同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宽社会事业产品的筹资渠道,形成农村社会事业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减轻政府财政的公共产品供给压力。 5、培育农村自治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方式不能再依靠过去强制性的税收手段,二者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尊重农民的基础上,归还农民自我管理的权利,通过农民自愿组织的农村自治组织,实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良性互动。农村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各种经济合作社、协会等,它是农民可以自由进退的互助性、服务性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农民以一家一户为独立主体,面对纷繁复杂的农业大市场,在农产品的销售、农用物资的购买、农业信息的获取上,往往处于劣势,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弱;同时,原子化的农民也需要与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培育农村自治组织,完善农业服务网络,强化农村自我管理能力是农村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填补农村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后形成的管理空白,而且能够为农民抗拒市场风险、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服务,是农民进行政治参与、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新型途径。 农业管理论文:更新理财观念加强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 摘 要:加强财务管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经济效益、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文章就更新理财观念和强化财务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理财观念;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科研院所已由过去单一的科研型转变为科研经营型,依托科技创新成果来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是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观念也因此而发生了极大变化。本文就新形势下农业科研单位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以较少的人力、物力投入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问题作如下探讨。 1 更新理财观念,加强财务管理 过去科研单位主要依赖财政拨款,一般只限于事业费(人头费)、基本建设费和科研专项费三大块,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科研单位转型后,实行“一院两制”、“一所两制”的运作机制,其经济形势也相应发生变化,资金来源除了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支出的一部分财政事业费拨款外,大部分来自市场,如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科技企业经营、房产租赁、地产开发、服务行业、兴办民营院校、社会各类赞助以及资本营运(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等。为确保科研单位顺利转轨变型,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5a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基本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赋予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外贸进出口权;支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等等。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科技企业的资金往往同时分布在科研、科技开发、生产、商贸和技术服务中,因而,科研单位的资金相对有限。为此,要使有限的事业费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就需要更新理财观念。笔者认为,在强化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中,应确立如下理财观念。 1.1 商品经济观念 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获取最佳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观念。会计人员要参与市场预测和分析,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供领导参考;要参与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预测和控制职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2 经济效益与风险收益协调的观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科研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过程中知识含量增加,这一方面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单位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单位的经营、收益风险。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风险与收益相协调的理财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使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1.3 负债经营观念 负债经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给单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应采取向上争取,向外争贷;以物折贷,赊帐计息;眼睛向内,深挖细掘;加强横向联合,开展多种贸易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会计人员要敢于负债,善于负债,采取多种方式引进资金,达到人为我用、借水行舟之目的。同时,要掌握负债适度及效益原则,促进科研与开发共同发展,促进经济效益提高。 1.4 人本化与知识化相结合的理财观念 要适应新形势,建立并规范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重视人的发展与管理,这是现代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要求。与此相适应,单位的财务管理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知识化管理。因此,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在增强理财知识的同时,将各项财务活动人格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单位顺利地开展财务活动、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 1.5 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理财观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均越来越快,这就要求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决策的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信息,以不断增强抓住机遇、从容应付挑战的能力,正确处理和协调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各方的经济效益达到和谐统一。 1.6 由对内管理到向信息管理转变的理财观念 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来说,加强内部管理至关重要。但单位光靠内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研究市场,掌握信息,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这就决定了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理财观念,全面、准确、迅速、有效地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进行科学的财务决策和资金运筹。 2 科学、严格管理财务,提高农业科研单位经济效益 2.1 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实力 一是合理制定创收分配办法,调动各部门的创收积极性。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兼顾单位、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经济政策,包括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等。二是合理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在科研方面除了努力争取国家高科技研究项目以外,还应鼓励发展横向科研,积极进行应用科学研究,结合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科技开发和服务,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以取得更多的科研协作与科技转让收入。三是加强对产业的扶持和管理,确保为单位提供稳定的利润;大力支持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以形成拳头产品。 2.2 严格成本费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科研体制的改革,要求我们对科研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追求尽可能大的投入产出比,这就要求在财务管理上要以利润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基础,合理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努力降低成本,使利润最大化。为此,要对科研与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具体落实到各个专题或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人人讲成本,个个讲效益。 2.3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在资产管理上,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存货的采购、收发、保管、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还应着重加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验收、使用、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二是合理调剂闲置的资产,使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三是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正常的转让渠道,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2.4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积极推进会计电算化 步入21世纪,人们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财务管理也不例外。信息化时代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全程电脑处理,使会计信息处理更方便、快捷,为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而且要满足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实现适时的远程数据传输,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单位管理信息系统,把财务与生产、供应、销售、计划、统计等联系起来,做到任何一项变动因素出现时,单位能够及时获得全面的、最新的信息。 2.5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首先,财会人员要不断加强对科技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经常研究单位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开拓进取;其次,要能周密而严谨地设计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步骤,抓住重点环节,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工作,将单位领导的理财意图变为部门的自觉行动,以推动领导决策的顺利和正确实施;再次,要善于在科研单位经济活动中,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科研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实行检查、指导、监督和控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防止信息误导。 农业管理论文:基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分析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主要基于几个考虑:一是农户的风险规避手段比较集中,有利于管理;二是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较大的需求;三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统计已经表明了在畜牧业推行农业保险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有着丰富的畜牧业农业保险经营经验。因此,选择畜牧业的养殖小区和养殖基地作为重点试点地区的可操作性强,并能为进一步推广农业保险积累经验,毕竟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在稳定中求发展。 农业管理论文:浅谈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农业税;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 [论文摘要]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和必要环节,这样的改革是乡镇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应急性改革,治标不治本。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地乡镇政府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优势、突出特色,政府职能转变才会成功。构建服务型政府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有利于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农业税的取消开启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一个新时代,成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起点。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农民权益保护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乡镇政府管理却面I晦着一系列难题。首当其冲的是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缺失。农业税的取消拆除了收费平台,断了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乡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随之萎缩。其次是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法定职权缺失。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规定乡镇政府具体的职责范围,事权分配不清。第三是乡镇负债累累。农业税的取消并没能解决乡镇财政运行问题,反而使乡镇债务有增无减。第四是乡镇社会规范及管理能力减弱。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由于不准乡村组织对农民使用强制手段,削弱了乡村组织的权威;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干部与群众相互接触变少,村民们对干部的态度变成一种“没事不理你、公事不管你、有事就找你、出事就告你”的局面。 虽然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管理面临一些困境,但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行政机关,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农村众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地方乃至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政权组织无法替代的。因此,必须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机构改革 1、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因地制宜,撤乡并镇 针对乡镇机构运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对现有乡镇政府的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经济管理职能,与此相应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为中心站,从而减少部分机构和人员。同时对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农民素质较高的小乡镇,可考虑撤乡并镇,减少行政事业人员,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而对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应稳定政府机构现状,但调整其内部分工,精简、合并可有可无的作用发挥差的事业服务中心及其人员,加强最能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机构和人员。最后,根据中央要求,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要求,加强对乡镇机构行政事业编制的控制,每过2—3年,核定一次编制,并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改革乡镇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县乡公务员考录制度 针对乡镇公务员小农意识严重、效率观念差、功利主义盛行而导致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我们认为,首先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传统干部任免制,推行合同聘任制,打破干部人事制度的铁饭碗,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干部的业绩考核,指定科学的考核和量化标准。通过考核,让那些有责任感、工作能力强、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干部继续留任或者进入领导岗位。其次是完善县乡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一是扩大县乡公务员选拔录用视野,彻底打破身份、地域限制。第一,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社会竞争的同等权利;第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地区封锁政策,促进人才交流选拔。二是改革和完善考试方法,努力建立健全规范专业的考试录用制度。第一,采用现代化的结构性考试方法。公务员考试应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特点采用结构性考试方法,其结构由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考核等构成。不同部分在总成绩中的比率,根据不同的职责尤其是不同的职位要求来确定。第二,建立公务员考试试题库。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建立公务员考试试题库,特别是专业科目试题库。可以按照统筹规划,分头开发,成果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组织有条件的省市共建专业科目考试题库和面试试题库。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第一,借鉴高校招生考试的经验,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监督队伍。这一队伍可以由纪检、监察、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并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第二,明确监督内容。主要监督招考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笔试与面试命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泄密问题以及考核录用是否客观公正。第三,完善监督方法。(1)建立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录用工作报告制度,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3)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合理划分权限,理顺各种关系 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在很多方面并不是执法主体,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手段,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很大。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状来看,乡镇政府都不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和完整的财政权。乡镇承担了大量上级交办的事务,却没有足够的权力,还要为执行结果负责。相对于县级政府的“权大于责”,乡镇却是“责大于权”,以有限的权力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乡镇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甚至是某些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因此,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合理划分与上级(主要是县级)政府的权限。一是还权于乡镇,解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问题,严格按照“权随事走,财由事定”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的事权;二是明确与上级(主要是县级)部门的关系。县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级部门不应对乡镇政府实施直接发文等行为。三是县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在工作上应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协调、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应征求和尊重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其次要理顺各种关系:(1)理顺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关系,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2)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乡镇政府集中精力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扩大和强化社会自身管理的功能,由社会的各种组织按照各自的性质和任务,共同承担社会义务;(3)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乡镇政府主动退出,只管一些市场管不到、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积极培育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导和必要环节,这样的改革是乡镇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应急性改革,治标不治本。 二、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1、目前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进入后农业税时代之后,乡镇政府突出的问题是干了许多不该干的事情,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又没做好。首先是在中央转移支付不能足额足量到位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为了维护正常运转和偿还债务,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财政收入,其中重要的途径就是发展企业和招商引资,有的乡镇甚至通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获得制度外收入;其次是有些乡镇超越经济能力大搞基础设施建设,而又没进行科学规划和很好地利用市场力量,结果导致许多小城镇成为一无产业基础、二无市场依托、三无居民社区的“空城”,更导致乡镇政府负债居高不下;第三,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低下。南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许多因素,许多诸如农业技术推广、文化宣传等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甚至基本丧失,导致农村社会公共事业长期受到冷落,发展滞后。 2、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结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大的方向,这为我们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到基层乡镇政府,我们认为它基本上不具备履行经济调节智能的能力,也几乎没有市场监管的能力,真正需要抓实抓好的应该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体制改革中的乡镇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削弱、淡化、转移、合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职能。具体说来,(1)更新观念。这是转变职能的关键。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农业走向休养生息阶段,随着原有的乡镇工作格局的打破,旧机制必然被新机制所代替,工作观念,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重点开始发生全新变化。在观念上,要迅速从去强管理、轻服务,重人治、轻法治变为重服务、重法治,主为老百姓出主意、想办法、找路子,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2)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收农业税了,国家每年都会有数千亿的财政资金转移到乡村,乡镇干部应从收税费转变为农民提供安全、保卫、科技服务和有效信息,乡镇政府应当更直接提供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社区医疗等公共产品;(3)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乡镇政府要合理规划集镇和新村,抓紧建立和小城镇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机构,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有序流动提供保障;(4)培育新型现代农民。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用全新的文化科技知识武装农民,特别要做好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的效益观念、科技观念、法律意识、人权观念及竞争意识,造就出一批具有现代商品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的新农民;(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前农村地区仍然是人口超生的重灾区,各地乡镇政府在这一点上的职能一直没有放松,但是在新形式下,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方式、手段应该向人性化方向发展。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地乡镇自然、经济等环境千差万别,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优势、突出特色,乡镇职能转变才会成功。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 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为了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职能转变,更不仅仅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进行的机构改革,而应该把这一改革放到国家、社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高度上,放到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去研究,从而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拓展到乡镇政府管理模式转型和创新的高度,用现代治理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改革,重构国家、社会、农民关系,城乡关系以及体制与机制等各方面的关系,并使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从纵向分析,其重点在“治官”而不是“治民”,在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约束和规范政府应该干什么,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和谐统一,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1.乡镇政府职能界定准确。按照“因需设岗”、“因事设人”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职能,界定乡镇机构的责、权、利。(1)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明确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保障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用水、用电、通讯、交通条件,改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科学配置乡镇机构规模。乡镇机构规模主要由乡镇的个数、乡镇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三部分构成,而乡镇内部机构设置的规模是重点。一般说来,乡镇规模没有统一的标准,它的设置根据政府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定,要考虑到政府的行政能力、政府的职能、政府的办事效率以及相关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因素,最终以乡镇能否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满足农民群众公共需求为准。3.乡镇权力机制的科学管理。权力机制是多方治理的核心部分,只有构建民主、科学、合理的权力机构,才能实施有效的治理,才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乡镇权力的产生要从过去的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其次,乡镇权力的运用必须依法行政,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从横向分析,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政府治理应该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的结合,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在管理的性质上强调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在管理技术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从而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元治理体制。我们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乡镇政府多元治理的构成,必须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中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参与乡镇社会事务的权利,分清政府应当承担和做些什么事。具体说来:1.强调乡镇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这是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存在的理由;2.完善农村中间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乡镇政府让渡出来的一些社会事务承担起来,将城市文明导入乡村社会,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3.倡导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性。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最终取决于农民的自主和觉悟,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的政治参与和自我管理,尊重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也只有政府通过各项政策引导,让近9亿农民获得更多社会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农民建立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行会,扩大它们的生存空间,让农民为自己的事情做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政府才能真正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 农业管理论文:试论取消农业税后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论文关键词:取消农业税 行政体制改 服务型政府 论文摘要:全面取消农业税是一个由“以农养政”到“善政养民”的政策进步,它使我国农村行政管理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经济社会改革的成果,根本解决农村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整体性制度创新,建立服务型、责任型和参与型的基层政府。 中央在全国农村全面取消农业税整整三年,它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已成为政府和学界强烈关注的问题,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干群关系改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意义重大,但同时也使县乡村三级特别是乡村两级收人大幅度减少,给乡镇行政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基层政府如何适应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在本级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切实改善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现状,保障农民享受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在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认真反思,只有顺应改革发展趋势,把握内在规律,才能在农村真正建设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服务型政府。 一、全面取消农业税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内动力 建国后,从农村汲取发展资源的思路使农村“养”的负担十分沉重。国家制定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也使国家工业化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剩余。这样,“以农养政”和“以农补工”的格局,形成了整个国家的资源输送渠道和模式。“以农养政”的模式以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为基础,在有的农村地区导致了乡镇干部与农民之间关系的紧张。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多轮行政体制改革,但是在乡镇一级成效并不明显,其难点是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而根本原因是缺乏内在动力,尤其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以农养政”的模式一直延续至2006年1月1日从制度上全面取消农业税。全面免征农业税使我国实行了2600年的农业税告结,作为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取消农业税是建国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举措,对农村上层建筑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完善,以及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必然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取消农业税使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发展的方面显现出来,给基层政府改革提供了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它促成农村行政管理必须以“善政养民”为政府唯一合法的目标,即基层政府必须顺应对农产品收益进行的重新分配,通过自身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农业生产的宏观环境,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政府由原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转变为服务者,围绕提供廉价优质的公共物品和进行高效的社会管理来再造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是对农村行政管理角色的回归。这种对“善政养民式”的政府合法性追求,为转换基层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创造了条件。 二、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 1、县乡财政收入减少,乡村债务化解难度加大,组织功能弱化,公益事业发展困难。这是取消农业税后最直接和首先遇到的问题。事实上,如果不取消农业税,由财政困难导致组织功能弱化的问题依然会产生,这是基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必然结果,取消农业税无非加速了这一结果的到来,它迫使乡镇思考今后的政府改革问题。从乡镇财权与事权的状况分析,“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农村基层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事务,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和成本比过去增加;而财政收入上移,支出责任下放的分配,却使乡镇财政收入与事权的扩大不同步,乡镇财政状况十分拮据,甚至逐渐大面积地发生赤字。因为取消农业税基本切断了过去农村基层社会事业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至使乡级财政形势严峻,旧账不能归还,新的赤字还在发生,财政难以为继。值得一提的是,废除农业税,被取消的不仅仅是农业税本身,还有和农业税有关的“搭车”收费。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统计,这笔资金起码在1600—1800亿元左右,至少是农业税的3倍。财政困难导致农村基层政府的服务能力弱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能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无力为公共事务如社会治安、水利设施等投入基本的力量,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公共服务的质量与人们的期望有相当的差距。 2、乡镇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难分流,运转效率低。乡级财政紧张,直接结果是养不起人,发不出工资,在取消农业税后这个问题更为突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只有中央、省、县三级政府,而我国却有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乡镇一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各种组织一应俱全。此外,还有财政所、民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土管站、乡镇企业办公室、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等七站八所。“生之者寡,食之者众”使农村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发生困难。为减少乡镇行政支出成本,许多地方开始了乡镇合并,但是,合并后的乡镇又不得不面临另一难题,就是乡镇管辖区域面积扩大,在贫困山区由于路远和交通不便,客观上损害了农民获得公共资源的机会,读书和看病的困难短时间内难以完全解决。人员分流是乡镇机构改革中最难的,一方面无处分流,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分流,由于乡镇财政拮据也难于补偿,人员不愿走、政府补不起的问题不解决,农村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无法深入。 3、乡镇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取消农业税后,传统的农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干部思想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旧的工作内容已经改变,新的工作方式尚未形成,面对新形势,不少乡村干部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在“以农养政”时代,乡镇人员的大部分精力用于收取税费、催收粮款。取消农业税后,政府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服务主体的乡镇干部必须具备一技之长和过硬的富民本领,才可能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服务,但是,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地区的乡镇干部大多能力欠缺,普遍感到“管理无门、服务无路、引导无方、工作无劲”,不知道今后“乡镇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无论思维方式还是工作方式都显得力不从心。 三、深化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 要解决全面取消农业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释放农业生产发展潜力,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深入推进,对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整体性制度创新,增强行政管理职能的服务性、责任性和参号陛,这是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的要求。事实上,也只有通过上层建筑的适应性调整才能巩固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经济基础变革的成果,从制度上为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以农村经济发展为支撑,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夯实物质基础。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政府自身具有较强的整合社会资源和调动公共资源的能力,因为政府是责无旁贷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要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农村群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乡镇政府如何才能履行好这些职能呢?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乡镇政府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只有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政府职能的履行才能落到实处。基于此,政府首要的任务,就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农村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寻找农村经济发展的切人点和生长点,尤其要通过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科技示范,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等多种方式来引导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以及农村科技水平,拓宽农民增收的空间,挖掘农民增收的潜力,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提高。 2、深化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2000年3月2H,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政府和学界就轰轰烈烈地讨论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可至今从实际情况看,乡镇机构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进。取消农业税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也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力。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按照建立服务型、责任型和参与型政府的要求,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从发展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注重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注重农村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确立,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农村社会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等,削弱、淡化、转移、合并那些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职能,处理好国家、市场、农民的关系。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二是优化政府机构。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严守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切实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的运行机制,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解决高成本、低效能的问题。三是提高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以农养政”时代向农民收取税费的角色,转变为“善政养民”时代服务者的角色,需要提高乡镇公职人员的服务能力,为此,应完善对公职人员的选任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行上级考核和社会公众评议的双重机制,让农民拥有按法定、民主的程序选举和评价公职人员的权利,使考评对象始终“对下负责”,服务于农民,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人和维护人。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做好市场监管、发展乡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应借助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改革助推力,推进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机构在无法向下汲取资源的情况下,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上级财政支持和转移支付,“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对此,必须规范和完善财政体制,解决乡镇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和巨额债务,保证免税的好处真正使农民受益。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额度和力度。对取消农业税后形成的财政缺口,应及时足额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齐。除保证用于县乡基层组织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优抚和五保户供养等方面需要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加大对乡镇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的转移支付力度,避免过多的资金用于养机构养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二是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提高乡镇财政的分配比例,保障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人员应有的行政成本的开支。三是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公共财政应以农村的公共需要为前提,要有利于推动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制的形成,确保财政支出主要用在民生问题上。 4、理清社会事业的性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事业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国传统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国家办事业、运作行政化和管理主体非自主化,这阻碍了社会事业自身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社会化、市场化和多元化。为此,应在科学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逐渐建立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除政府所属的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外,对乡镇农业、畜牧、农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民工培训等服务性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条件成熟的应转制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实现政事分开和经营性事业企业化管理,将技术性和服务性的事务交给市场,逐步减少财政投入,减轻财政负担;同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宽社会事业产品的筹资渠道,形成农村社会事业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减轻政府财政的公共产品供给压力。 5、培育农村自治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方式不能再依靠过去强制性的税收手段,二者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尊重农民的基础上,归还农民自我管理的权利,通过农民自愿组织的农村自治组织,实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良性互动。农村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各种经济合作社、协会等,它是农民可以自由进退的互助性、服务性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农民以一家一户为独立主体,面对纷繁复杂的农业大市场,在农产品的销售、农用物资的购买、农业信息的获取上,往往处于劣势,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弱;同时,原子化的农民也需要与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培育农村自治组织,完善农业服务网络,强化农村自我管理能力是农村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填补农村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后形成的管理空白,而且能够为农民抗拒市场风险、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服务,是农民进行政治参与、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新型途径。 农业管理论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把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完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价款支付、内部监督等相关制度;准确做好项目建设的财务信息披露等措施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财务管理 措施 探讨。 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背景 为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之后,农业部于2003、2004年相继修订和颁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法规。近年,随着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深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暴露出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职能缺失等情况,严重的甚至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因此,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有效的项目财务管理,要完成项目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科学概算、规范执行和有效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管理任务,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尤为重要。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不规范。实践中,不少单位从领导到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二)重“争项目”、轻“建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三)项目概算不合理,深度不够,项目设计和概算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同时,由于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无法事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导致概算不适应财务国库支付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有些单位不熟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概算时,随意或虚报配套资金,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管理不到位,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单位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聘请正规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督,不符合基建管理程序,基建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投资概算力求细化,把握投资概算与概算执行的一致性, 1、科学、准确、真实、细化的投资概算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因具体建设内容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差别很大,概算是否科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有效执行,因此,在编制项目细化投资概算时,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都能体现在概算中,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严格执行项目概算是完成项目设计目标的关键。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中规定:对于变更项目地点等重大的项目变更,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的一般项目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 (二) 把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按规定设置独立的银行账户,专项专户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应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项目银行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2、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准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对项目的会计一级核算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作了较全面的论述,但是,由于基建项目尤其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千差万别,要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支出,在实际的项目成本核算中,还应对照项目的概算内容,以会计科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为原则,相应增设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以达到项目完整核算的要求。 3、重视项目资金管理的限制性规定 为保证项目资金能够切实地用于项目建设上,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通知(财建[2003]724号)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例如: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概算投资规模比例确定,最低0.1%,最高1.5%;项目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不能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项目竣工验收时的收尾工程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等。 4、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往往是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配套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为此,农业部在2003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概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因此,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应与财政专项资金一起,设立专项项目账户进行专户核算,审计署等《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也将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落实到位作为验收时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 (三)完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环节,保证项目完成的综合质量 1、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 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应忽视项目招标工作,而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完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为了配合项目建设的概算管理,财政部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中规定,将在基本建设支出中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并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编报细化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概算作为项目验收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细化的投资概算,周密计划,完善并做好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直接影响项目验收时的综合评价。 3、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可以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但是,在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资金的同时,还应把握工程价款支付的几个原则。一是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并不高于30%,对重大项目,还应按工程计划逐年支付;二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预付工程款;三是有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控制在60%—90%的额度扣减预付款后支付;四是在工程结算后,应保留合理数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在工程合理保修期满后支付。 4、完善项目执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完善项目建设的内部监督制度,是防范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财务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效益的最后一环,由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与项目财务管理有关的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决策控制、概算执行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项目的资金运行和支付安全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四)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编制项目会计报表,做好项目建设的财务信息披露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审批、到项目实施及完工验收,时间跨度大,为了全面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按时编制报表、做好信息披露,是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是通过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编制报表,可以直观、全面、清晰地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资金流向,为把握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起到参考作用;二是通过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比较项目概算与概算执行的差距,可以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纠正;第三,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及时、规范、准确地编制并上报项目会计报表,也是项目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执行情况的要求。 农业管理论文:浅论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 论文关键词:农业科研;知识系统;知识管理;知识管理系统;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 论文摘要:综合农业知识系统理论和知识管理系统,提出了农业科研的知识管理系统概念,该系统将农业教育、研究、推广一体化的方法集成其中,农业科研人员是活动的中心.分析了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的过程以及它对农业教育、研究、推广所产生的影响,认为该系统是一个交流协作的知识网络平台,促进了农业科研的知识共享、协同和创新,并实现了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的三大功能。 引言 二十一世纪,尽管有重大的科技进步,但环境恶化是一个快速增长的问题,世界仍存在着城市和农村的贫穷,农业必须给不断膨胀的人口提供足够的粮食.面对日益复杂挑战,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因素,是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农业的发展将继续依赖于农业科研,因此,人们必须行动起来,开发一个新的农业知识管理系统,充分应用农业科研所产生知识和技术,提高农民收入,消除贫困,增加粮食生产,提供就业机会,保证粮食安全,同时保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 农业知识系统的理论 Roling提出了农业知识系统的定义:“一个农业知识系统(AKS)是一组农业组织或人,以及他们之间的连接和相互作用.它们主要用于信息的产生、传递、存储、集成、扩散和使用,目的是进行有效的协作,支持决策、解决问题和进行农业领域的创新.” 首先,农业知识系统必须包括人,集成研究者、教育者、推广人员和农民,由社会所构建的,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学习,加速农业相关知识、信息和技术的产生、共享、应用和创新.其次,农业知识系统将软件系统思想应用于农业知识管理过程中,随参与者在系统中行动的功能和目标而变化,即系统的实际构成依赖于特定情境下参与者的集合,以及评估在创建可持续创新环境中每个参与者的潜在作用.另外,农业知识系统关注参与者以及他们之间的连接和交互作用.这些参与者期望组成一个有关联的整体,每个参与者都对其它人有所贡献,那么,他们的协同、差异、连接、集成和协作有助于创新. Engel(1995)阐述了农业知识系统的三个主要观点.第一,知识过程是社会构建的,参与者要设法影响和管理知识过程.第二,交流是一种社会交互形式,这样的交互作用,其体现了每个参与者拥有自己的世界观、兴趣、关注点和目标.第三,AKS观点的中心在于创新是知识系统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总之,农业知识系统是社会构建的,它看到了不同参与者的交互作用以及各种不同的界面,并通过集体学习、协商和共同理解的社会过程,分析如何创造转化条件来达成一致的决策. 2 知识管理和知识管理系统 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中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即组织的管理者对组织内部和外部知识进行管理和利用,通过知识获取、知识共享、知识创新和知识应用,以达到提高组织创造价值能力的这一目的的一种过程.知识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创造一种能够使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产生互动的机制和平台,使隐性知识能够表述出来并转化为组织所共享的知识,组织拥有的知识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也能帮助每一个人内化集体的隐性知识,并不断发展和成长.它强调对隐性知识的组织管理以及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其成功实施不仅与组织、文化密切相关,而且依赖于知识管理系统的创建.知识管理系统是实施知识管理的基础,它不单指一种技术,而是索引、分类和信息检索技术和为获得用户所需结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的集合它用软件的形式把部分知识管理的概念加以实现,是一个人机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软件应用系,将人和社会的创造、创新能力融人知识的创建和分布过程中,促进包含了知识创造、创新、激励和沟通等活动的个人和社会过程.知识管理系统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知识管理相关技术构建而成,一方面,它将根植于个人或集体惯例的知识表面化和明晰化,通过捕获、编码、存储和组织成为一种可控制的人工品,促进了知识的转化、传播与交换;另一方面,它对已存在的知识进行提取、挖掘、过滤和组合,以最适合的方式来重新布局或展示信息,向用户提供最相关的内容或知识;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将人、信息和知识、系统联系在一起的媒介和平台,为知识的共享和协作发展提供了高密度的交流互动空间,有利于实践社群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相互转化,刺激了人的创造性. 3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 与其它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合作相比较,国外农业研究的国际合作走在前面,比如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早期国际农业研究咨询组织CGIAR(ConsultGroupforInternationalAgriculturalResearch)的建立就是一个主要的突破和成就,后来的GFAR(GlobalForumforAgriculturalResearch)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科研的地区合作与开发.从农业研究系统ARS到农业知识信息系统AKIS,再到农业创新系统AIS,人们已经认识到知识管理及其系统在农业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3.1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概念 知识是农业科研中的决定性资源,农业科研存在的问题,诸如科研重复、效率低、成果转化率低、缺乏协作与交流、知识孤岛等,其主要原因是知识与信息的流动不畅,各参与者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的手段和渠道,因此,需要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作为知识管理的驱动器,对农业科研知识进行有效的管理。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是用软件的形式把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的概念加以实现,也就是要创造一种能够使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产生互动的机制和网络平台.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中,农业科研人员同时也是教育者,处于“知识三角形”的中心(如图1),农业科研是活动的中心。农业教育、研究、推广一体化的方法[6]集成于该系统网络,农业科研是一个社会构建过程,主要的参与者是研究者、推广人员、农民,他们之间通过知识系统平台共享科学知识、技术、经验和研究成果,进行双向的连接、交流、对话和协作.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是农业知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和一个具体的应用实例,具有农业知识系统的特点:知识由社会构建;重点在于交流协作;目标是知识的创新和应用.同时,与知识管理系统一样,它”由两个个相互补充的部分构成”:一个是技术,另一个是社会;技术部分寻求获取、打包和传递有形的、文档化的农业知识产品,而社会部分使研究者、推广者和农户等系统参与者能够进行协作、连接和思考.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嵌入组织的科研活动过程中,寻求知识处理能力的技术和人的创新能力的最佳组合,高效地完成知识产生、知识传播和服务于社会的任务. 3.2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过程 3.2.1 知识需求或问题 识别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首先要收集和整理农业市场行情和国家农业科研政策,经过周密而详细的调研,识别出农民的知识需求,才能进行课题的申报和面向需求的科学研究,其科研成果也才能被推广并被农民所接受.但是,知识需求或问题识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农民个人的爱好以及研究者和推广者的偏见(NAGEL,1980),可能由农民自己清楚地说明或者由研究人员、政治家来定义,因而,需求识别是农业科研知识系统中最难的功能. 3.2.2 创新知识的产生 创新知识输入是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的主要输入,没有创新的知识管理系统将是陈旧过时的,现代农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知识的输入.农业科研机构承担了创新的任务,其研究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更关注应用研究,所以该系统必须充分过滤并应用外部、内部的知识和技术,要求在当地环境下通过应用研究测试知识的适应性.在农业科研过程中,大量知识和信息的刺激,点燃创新的火花,新的思想和知识随之而产生并添加到知识管理系统. 3.2.3 知识的实用化 研究结果变为有用的形式就是知识的实用化,它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应用研究、田间试验以及参与者的个人经验.一方面,研究结果需要处理,使之适用于农民;创新必须转化为推广机构进行技术扩散的一组推荐内容,另一方面,这些推荐要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农业气候和社会经济条件.知识的实用化是一个创新在耕作条件下的真实测试,技术必须不断修改直至满足农民的需求,否则必须放弃技术或只能推荐给有限的农民群体;在知识实用化这个技术筛选过程中,研究人员必须与农民、推广人员协同工作. 3.2.4 知识的传播 创新的传播为知识的产生和大规模农田应用之间的鸿沟架起了桥梁,它要求知识的双重转换,第一步转化到推广机构,第二步转化为农民所需的知识.经过一个成功的实用化过程,技术可以向农民进行推广,但要求向农民提供灵活的或可修改的推荐选择.换言之,技术是基于科学原理的,对这些原理进行解释,就能使参与者根据需要进行修改.这是非常重要的,学会如何应用一项新技术是不够的,研究者、推广人员和农民通过教育和学习,理解了为什么和如何工作,他们才能改进新的实践. 3.2.5 知识的应用 产生的新知识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富有成果地应用,那么新知识就毫无价值.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内的知识应用,意味着农业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新知识集成到系统中并被农民采纳和应用.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的最终目标是知识的应用和创新,所以,农业科研结果的采用率是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绩效的关键指示器. 3.2.6 经验的评估 Nagel(1980)把评估定义为:”用户对信息输人(知识)绩效的判断”.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的评估是系统功能是否提高了农业科研的效率和成果的转化率、降低了重复率,即衡量农民的需求是如何被满足的.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地依赖于知识和技术,经验评估能对技术的不足之处快速反应,监测到系统出现的错误,并立即进行校正,其功能愈显重要. 4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产生的影响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Web知识网络系统,它包括了研究者、推广人员和农民,农业研究、教育、推广之间的传统线性关系由动态交互过程所取代,改变了农业科研的组织模式和工作方式,并对农业的教育和推广都产生了深刻的改变. 4.1 对农业科研的影响 农业科研的知识管理系统把不同机构的研究成果或行动组合在一起,扩大了研究合作的范围和协作研究机制,出现了一些诸如研究联盟、联合研究和许可证协议等新型组织形式,它们以一种更敏捷、灵活的方式通过多学科的联合研究项目将研究机构拥有的资源在一起.科研知识网络把其下游的推广者、农户聚集在一起,跨越时空,更适应研究、教育、推广的动态创新,增强了农业科研的有效性. 在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中,快速扩张的Web出版物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存取信息和知识的方式,增强了获取在线数据库、知识库和信息的能力,同时对智力资产进行保护,提升信息和知识的价值;与农业研究技术相关软件的重大进步以及其它学科领域的进展嵌入知识系统,大大加速了农业科研过程,使之更加有效;开启了科研人员与工作于同领域或课题的同行社群的广泛交流与协作,他们能实时交互,创建一个科研者的虚拟社群,改变了人、社群的生活和交互方式.与传统网络相比,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产生以下深远的影响:农业科研系统的成员之间的知识循环和交流速度加快,没有必要等待每半年或一年的定期会议;一个改进了信息管理能力和知识管理技能的网络系统,能处理的信息和知识量呈指数形式增长;提供了进行联合研究的可能性,因为研究者能够实时交互,就有可能集中分散于不同研究机构的研究能力;实时双向交流的新技术使交互知识的开发成为可能,对话不仅促进了知识交换,也能从各种不同知识源的交互作用中产生新的知识;最生要的是,知识系统所使用的技术实现了捕获非编码知识的动态过程,并将隐性知识集成到指定的现在知识库中,丰富了它的内容,加快了创新知识产生的速率。 4.2 对农业教育和推广的影晌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在促进农业科研进展的同时,还要培养农业人才并对科研成果进行推广,才真正完成了它的任务.培根说:“知识是力量,知识的价值不仅决定于其价值的本身,还取决于它是否被传播以及传播的深度和广度.”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的价值也依赖于知识传播的深度和广度. 农业教育和推广实质上是知识的传播和扩散.过去,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要接受知识主要是面对面的交流,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是截然分开的,信息和知识的流动存在着严重的障碍.现在,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通过共同的使命感、语言和共享的系统概念,将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者一体化,从时空上跨越研究者、推广人员和农户的社会距离,减少了面对面的交流,加强了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信息系统的连接,能够将科研所产生的新知识和技术快速地传播,让研究者、推广人员和农民在网络中寻求所需的人和知识,进行交互式的教育和学习过程,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并培养高素质的农业科研人员.一个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只要有了基本的读书能力和键盘操作技巧,他就能够在这个系统中方便地检索、操纵各种数据,与其它地方有着相似问题经历的研究者、推广人员、农民进行交流、讨论,在参与者之间开启了动态的、前瞻性的知识流和交互作用,通过基于这些交换信息和知识流的学习过程,使他们也具备了一定的开发能力。 5 结论 农业科研知识管理系统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提供的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创新、创造能力以及组织的社会情境综合起来,构建了一种将人、信息和知识、系统联系在一起的知识网络平台,为知识的共享、协同和创新发展提供了高密度的交流协作互动空间,高效地实现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的三大功能。 农业管理论文:更新理财观念加强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 摘 要:加强财务管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经济效益、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文章就更新理财观念和强化财务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理财观念;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科研院所已由过去单一的科研型转变为科研经营型,依托科技创新成果来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是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观念也因此而发生了极大变化。本文就新形势下农业科研单位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以较少的人力、物力投入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问题作如下探讨。 1 更新理财观念,加强财务管理 过去科研单位主要依赖财政拨款,一般只限于事业费(人头费)、基本建设费和科研专项费三大块,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科研单位转型后,实行“一院两制”、“一所两制”的运作机制,其经济形势也相应发生变化,资金来源除了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支出的一部分财政事业费拨款外,大部分来自市场,如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科技企业经营、房产租赁、地产开发、服务行业、兴办民营院校、社会各类赞助以及资本营运(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等。为确保科研单位顺利转轨变型,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5a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基本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赋予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外贸进出口权;支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等等。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科技企业的资金往往同时分布在科研、科技开发、生产、商贸和技术服务中,因而,科研单位的资金相对有限。为此,要使有限的事业费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就需要更新理财观念。笔者认为,在强化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中,应确立如下理财观念。 1.1 商品经济观念 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获取最佳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观念。会计人员要参与市场预测和分析,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供领导参考;要参与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预测和控制职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2 经济效益与风险收益协调的观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科研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过程中知识含量增加,这一方面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单位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单位的经营、收益风险。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风险与收益相协调的理财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使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1.3 负债经营观念 负债经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给单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应采取向上争取,向外争贷;以物折贷,赊帐计息;眼睛向内,深挖细掘;加强横向联合,开展多种贸易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会计人员要敢于负债,善于负债,采取多种方式引进资金,达到人为我用、借水行舟之目的。同时,要掌握负债适度及效益原则,促进科研与开发共同发展,促进经济效益提高。 1.4 人本化与知识化相结合的理财观念 要适应新形势,建立并规范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重视人的发展与管理,这是现代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要求。与此相适应,单位的财务管理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知识化管理。因此,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在增强理财知识的同时,将各项财务活动人格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单位顺利地开展财务活动、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 1.5 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理财观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均越来越快,这就要求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决策的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信息,以不断增强抓住机遇、从容应付挑战的能力,正确处理和协调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各方的经济效益达到和谐统一。 1.6 由对内管理到向信息管理转变的理财观念 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来说,加强内部管理至关重要。但单位光靠内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研究市场,掌握信息,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这就决定了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理财观念,全面、准确、迅速、有效地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进行科学的财务决策和资金运筹。 2 科学、严格管理财务,提高农业科研单位经济效益 2.1 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实力 一是合理制定创收分配办法,调动各部门的创收积极性。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兼顾单位、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经济政策,包括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等。二是合理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在科研方面除了努力争取国家高科技研究项目以外,还应鼓励发展横向科研,积极进行应用科学研究,结合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科技开发和服务,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以取得更多的科研协作与科技转让收入。三是加强对产业的扶持和管理,确保为单位提供稳定的利润;大力支持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以形成拳头产品。 2.2 严格成本费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科研体制的改革,要求我们对科研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追求尽可能大的投入产出比,这就要求在财务管理上要以利润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基础,合理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努力降低成本,使利润最大化。为此,要对科研与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具体落实到各个专题或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人人讲成本,个个讲效益。 2.3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在资产管理上,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存货的采购、收发、保管、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还应着重加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验收、使用、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二是合理调剂闲置的资产,使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三是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正常的转让渠道,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2.4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积极推进会计电算化 步入21世纪,人们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财务管理也不例外。信息化时代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全程电脑处理,使会计信息处理更方便、快捷,为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而且要满足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实现适时的远程数据传输,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单位管理信息系统,把财务与生产、供应、销售、计划、统计等联系起来,做到任何一项变动因素出现时,单位能够及时获得全面的、最新的信息。 2.5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首先,财会人员要不断加强对科技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经常研究单位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开拓进取;其次,要能周密而严谨地设计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步骤,抓住重点环节,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工作,将单位领导的理财意图变为部门的自觉行动,以推动领导决策的顺利和正确实施;再次,要善于在科研单位经济活动中,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科研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实行检查、指导、监督和控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防止信息误导。 农业管理论文:基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分析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主要基于几个考虑:一是农户的风险规避手段比较集中,有利于管理;二是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较大的需求;三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统计已经表明了在畜牧业推行农业保险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有着丰富的畜牧业农业保险经营经验。因此,选择畜牧业的养殖小区和养殖基地作为重点试点地区的可操作性强,并能为进一步推广农业保险积累经验,毕竟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在稳定中求发展。
农业知识论文:浅析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 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 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界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主要是认为只要涉及农业或者农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如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1];农业知识产权是涉及农业经济和农村文化的知识产权,如农产品商标、农副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食品或药品专利、农民剪纸或版画或戏曲等民间文学艺术[2],等等。狭义说则认为农业知识产权中的“农业”一词不应当被理解为“涉农”,农业知识产权应当仅仅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包括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3];农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及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4],等等。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也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的发展。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全球化的新经济环境的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1.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不明确,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就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 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保护力度较低。五是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由于商标立法保护的权利主体限制及农产品的不易辨别, 农民凝聚在农产品上的科技含量、 投入和质量创新在现行体制下还不能通过拥有农业类的无形资产来体现。[5]同时农副产品商标的冒牌、 假冒问题严重, 正向和反向侵权屡禁不止, 不法经营者大行其道,目前以法律手段制裁还于法无据。 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 目前无论是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是农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乃至个人,构筑一道坚固的防御网。但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各部门各自为政,国内一些现成的农业科学技术被某些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来华参观、考察或者进行学术交流之机,私自偷运出境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对农业专利保护力度不够,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或用非法手段获取专利所有人材料和技术谋取私利,造成专利权所有人名誉及利益受损。[6] 3.农业知识产权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并未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救济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具体产权受到侵害后,不能通过明确的措施来得到救济。在完善本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还加入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加强了同其他国家的交流以达到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目的。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如今在国际农业经济竞争中,农业知识产权的竞争可谓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相当一些国家已经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了战略高度,它是决定整个国家农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2001年的中美“转基因大豆”大战开始,我国大豆产业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国一直是大豆净出口国;2000年我国大豆年进口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此后几年,我国的大豆进口额连续攀升;2005年我国进口大豆达到2650万吨,这个数字是国内产量的1.6倍,而这些进口的大豆绝大多数都是转基因大豆。美国成功的运用农业知识产权将转基因大豆送入我国,并抢占了我国市场。可见,农业知识产权的威力不可小视。我国要想在农产品市场中占据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7] 2.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 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刺激农业科技创新的必然选择 农业的发展靠科技,这已经是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就更是如此。农业科技的创新主要是依赖于农业科技创造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农业科技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在尽情享用农业科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更应该给予农业科技创造者以尊重,而对他们最好的尊重就是通过法律将农业科技成果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产权日益清晰的今天,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将会降低农业科技创造者们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创造,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农业科技的创新,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其必然选择。 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统一立法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 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其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证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安全, 并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技术专利保护方面,抓紧制定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形成合理的贸易壁垒;在传统农业保护方面,抓紧制定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有关方面的规定及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规定等,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我国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 2.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商标局、版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其投诉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行政机关依职查处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案件,各级管理机构应明确其职能, 在管理中各司其职。 3.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司法机关担负着处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任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由法院审判。我国已加入WTO,随着一些领域的市场宽限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此,除了要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高水平的司法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典型暴光、正面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维护法制尊严。由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也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农业知识论文:探讨农业知识库的系统设计与实现 摘要:农业由原来的小农经济模式向现代集成化迈进,不断产生农业系统知识,通过农业集成化,提出了农业知识库系统的架构设计这一个新型概念。同时,以农业知识库的设计为基础、引入新型的具有农业系统知识的人才,注重中文农业专业分词器以及器设计与实现,结合现代农业具体特点;并给出了中文农业专业分词算法评估和算法评估。 关键词:中文分词器 农业网络 知识库 算法评估 引言:农村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农业科技者创新出来在集成星火科技(12396)和农村远程教育网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的强大的功能,实现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融合科技特派工作网络,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这也符合了中国农业摆脱传统的模式向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拓展。在网络互联的基础上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农村信息立体网络综合服务体系,即“电话、短信、电视、广播(及时向农业生产者传递信息),网络互动、现场解答(有效的让农业科技者与广大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及时,可视,更加专业的指导)。 一、系统的结构 在农业知识系统架构设计中,主要考虑可靠性、可维护性、稳定性以及可移植性,主要采用框架中分层结构体系和模块化设计。层间关系的形成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就是分层结构可以将子系统从逻辑上划分成许多集合,通过集合有效减少子系统之间的依赖关系,达到易于维护的目的,有利于系统耦合方式更加松散与稳定。 该系统重要解决下面4项的技术要点: 1、由于农业词汇过于生僻,一般的中文词典较少收集关键词这类词汇,在中文分词过程中,只有准确提取农业关键词,才能进一步提取有效信息。 2、器。需要对知识库的知识,数据录入时,通过相关软件减少数据冗余。 3、速率。在检索过程中,通过对农业知识库中相关条目进行甄别,通过软件计算得到相关度。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对于软件的时间复杂度非常大,要求软件的维护性高。 4、处理方言词汇。一个方言较多的省份,必须考虑方言词汇的转换。系统在分词时,需快速、准确地对方言词进行切分和翻译。 二、中文农业专业分词器设计 分词器的功能是提取关键词,对生僻的农业专业词汇和农业方言词汇,比较有效地提取关键词对增强的准确性和系统检索相当重要。用一般的农业词典无法准确地区分,分词器准确率自然很低。系统专门设计了农业专业分词器,以避免生僻的农业专业词汇和农业方言词汇。 分词器对词典的频繁操作比如改、增、删的操作对于词典设计,通过使用汉字GB码来设计词典。方言要先翻译成书面语,所以在数据库里要建立方言词和农业专业词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将GB码中6 763个汉字的开头与6 763个区位建立一一相对的联系。 中文农业专业分词算法评估。本系统实现了链表以及数组、树等分词方式,并将其与农业分词算法通过查插入、找、删的3个方面的时间复杂度和操作速率比上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表明:本文算法在以上3个方面的时间复杂度均为O(1),其它算法为O(n)或O(n)?O(㏒n)。笔者自行设计了一个哈希函数。其设计过程是:假设有一个词条word,如去掉首字后还剩n个字,用I[j][0]和I[j][1]分别表示第J个字的GB码高位和低位,和其他算法相比,Hash算法最有优势。 三、专业设计农业知识库 农业知识库主要包括棉花、水稻、玉米、油料等12个数据库。每个数据库根据常见的类型分为两个表:特色类型表和加工类型表。构建农业知识库时,需综合考虑知识的可扩展以及数据的安全和负载均衡。另外农产品实时价格数据,还增加了综合管理数据库信息数据库等。 农业知识库中的每条记录由知识组成,而知识的信息主要包括问题的标题、标题分词组、关键词、方言关键词和成因等18个字段。 1、对问答知识定位时,采用二叉树结构。这样可以确保知识库中每条记录有一个字段记录该二叉树的编码。 2、在数据库的设计和使用时,需建立视图来确保数据库使用的稳定性。 3、对每个产业,需构建知识问答、产业专家以及方言词汇转换等6大基本数据库。若该产业需要拓展6个数据库以外的信息,则可以增加一个该产业的子数据库。 四、器的设计和实现功能 器又名机,是用于数据的机器。在农业知识库的建立中,机担任减少知识库的知识冗余的重担,它控制着知识的入口,对于农业知识库至关重要。在系统中,知识库负责整个平台的咽喉——知识的“出”和“进”,是其核心部分。在知识库系统中,如果想录入知识,系统会对知识库内容。通过与库中相关记录的相似度比较,低于或高于某阈值时,该知识将被系统拒绝入库。 1、匹配度的计算公式 问句的问题与知识库记录的标题是否匹配是至关重要的,反向匹配度:设ND为记录词集中的特征项个数,则PD=N/ND。成为记录词集的匹配度。而匹配度为P=aPC+bPD。其中,a+b=l,a≥0,b≥0。所以应先定义正向和反向匹配度。正向匹配度:设NC为问题词集中特征项个数,N表示问题词集与记录词集相匹配的特征项个数,则PD=N/ND,成为问题词集的正向匹配度。 最后,通过归一化算法。 2、算法评估 评估算法的准确率和召回率。在知识输入时,从知识库中检索到的记录个数与库中已有相关记录总个数的比率称为召回率,从知识库中快速查找数据的精确程度成为准确率。系统用现有常见问题数据库进行,结果为 归一化:召回率≥0.024,准确率≥0.88 向量间模型:召回率≥0.083 准确率≥0.72, 五、实例列举——莆田农村科技信息网 莆田市农村科技信息网是在农村、农资信息匮乏,农村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它是以科技信息服务三农的信息平台,以网络信息作为基础,更大的宣传农技,农资,农市场情况,以便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它提供了六条途径供人们咨询农产品、农市场的基本情况,依次是快速查询,专家咨询,视频点播,信息,远程培训,短信订制。它从人们可能接触到的日常生活的几个途径入手,将短信,电话,网络等咨询途径集合在一起。而提供咨询的农作物品种多达十几种,有枇杷、荔枝、文旦柚、莆田黑猪、南江黄羊、莆田黑鸭、龙眼、乌骨鸡、黒鲍、皱纹盘鲍、九孔鲍等等。网站还联系本省的实际,加上了本省的相关的农资资讯和相关农产品的介绍。这些农产品的资讯不是想当然贴上去的,而是切合当地的农业特色。莆田地处福建沿海,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及地域条件适合以上农产品的生长和发展,所以当地政府才在信息网上着重关注。莆田农村科技信息网在网页设计上有首页、远程教育、成果推荐、科普知识、农情信息、致富信息、科技特派员、政策法规、供求信息、市场行情、莆田特产几个板块。结合当地特色创建适合当地的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才是建立农业知识库的基础。所以,农业知识库的系统的设计一定要结合实际,在技术的支持上实现适合当地特色的农业知识库的建立。 结语:通过反复测试和实际应用,表明该农业系统的知识库设计合理、分词器和器使用效果良好。该系统的研究与开发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在深入农业改革的发展中,提供了大力的支持,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农业知识论文: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农业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是农业进步的较强推动力。本文针对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的现状进行分析,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保障农业科技水平不断的提高。 【关键词】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问题 1.问题提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各国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无形资源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利于合理配置农业科技资源,支持和保障农业科技的持续创新,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显著增加,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先后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意味着在国际贸易领域,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在农业领域除了以上的有关法律条款以外,还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地保护了我国农业及农业知识产权。 由于海南属于欠发达地区,农业基础相对薄弱性,对自身农业发展的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了海南科研机构和相关部门对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偏低,相关的热带农业专利申请较少,政府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方面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具体的管理体制和落实的具体环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环节之间的脱节现象严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以发展热带农业的主要产区东盟各国,给中国热带农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海南作为热带农业的主要产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为发展热带农业的造就了条件,面对贸易竞争的巨大压力,加大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 2.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现状及问题表现 2.1 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基本状况 海南岛是我国最大的"热带宝地",土地总面积344.2万公顷,占全国热带土地面积的约42.5%。由于我国热带资源的稀缺性,热带农业的发展对中国农业经济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海南的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热带农业涵盖的面较窄,在农业领域仅仅占据很小的一部分。从《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2年)》,农业知识产权质量提高领域还是集中在大田作物上,推广面积排名前十的授权品种的推广面积比例继续扩大,已经占到玉米的37.41%,冬小麦的37.32%,杂交稻的12.45%,大豆的25.81%,常规棉的38.41%,而在热带作物方面的则没有。 近年来,海南省在农业上投入较大,农业科技进步成效显著。农业部门和科技部门通过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省星火产业带专项资金和省重点科技计划等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1600多项,促进热带作物、热带花卉、冬季瓜菜、水产养殖和南繁育种等产业的发展。结合农业科技“110”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建立了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科技示范基地79个,面积达3.4万亩。 2010年4月,海南省政府做出了关于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出产权房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该规定还着重对涉农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一些要求,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还有一些关于产权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的规定,以及对知识产权研发的一些补贴。目前,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专利转化为标准等方面取得可喜成绩。近两年,海南省获得植物新品种8个,地理标志6项,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3项,均已实施推广。 海南素有“天然大温室”之称。据不完全统计,在海南南部的国家南繁育种基地,每年都有29个省、市、区的500多个部门前来开展科研和育种工作,累计超过40万人,共为国家生产农作物种子30万吨,全国80%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换代都是在海南进行。海南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但属于本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并不与其相协调,在我国30个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省份中,海南排第28位占0.40%,在海南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作物种类少,仅为水稻和玉米,且玉米新品种权申请量远小于水稻的申请量。 2.2 问题的表现 经过多年的推进,海南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取得了进步,也促进了农业发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知识产权观念不强,许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农业市场相脱节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农业发明专利明显偏少 目前海南仅有的几家研究机构,包括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省农科科学院和各企事业单位下属的研究所。从事热带农业研究和开发的机构在植物新品种的发明数量上较少,专利的质量也参差不齐。与研究机构起到同样作用的高等学校,在海南也较少,目前仅海南大学与海南师范大学在热带农业领域有研究,由于缺乏政策上的相关扶持,有关农业的发明专利较少。总体来看,截止2011年底,海南省的农业发明专利一直处于1000以下,这是远低于其它省份的数量。 (2)热带农业成果推广难度大 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需要推广,其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尚未及时推广到当地农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虽然近十年来,海南省农业科技成果有近1000项,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仅40%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也徘徊在40%左右,推广应用更就少。另外农业研究项目基本上来自农业教育和推广部门反映的问题,缺乏实地调查研究,根本不考虑如何推广应用。部分科研人员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上职称,导致农业科技成果数量多而实际可以推广应用的却比较少,相当一些项目鉴定后就束之高阁分,变成了档案成果。还有有关产权立法不健全,监督不完善等问题。 (3)热带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不强 海南省具有独特的气候、地域、海洋资源3大优势,是我国重要的反季节瓜菜、热带水果和热带水产品生产基地。近年来,海南省大力实施具有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战略,推动农业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基地化生产经营。截止2010年,在已注册海南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共有12种,主要包括琼中蜂蜜、屯昌黑猪、乐东香蕉、文昌鸡、琼中绿橙、琼中绿茶和临高乳猪(包括种猪和猪肉)等,其中琼中绿橙是海南省首个水果地理标志产品。在海南具有特色农业产业对农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80%2。虽然有较高的贡献率,但作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热带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还较为欠缺,或者对区域特色农业产业保护和开发商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在热带水果方面,台湾的地理标志要远高于海南。 (4)农产品新品种产权保护难度大 从国际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走在当今世界的前沿,而其利用先进的科研手段研究出来的新品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非专利拥有者进行盗用,因为单纯的移植种子无法培育成活。 农产品新品种不像工业产品新品种,有着独有的特性,在新品种的保护上难度大。工业新产品只要把产品的制作配方保护好,不知情者不容易制作出一样的产品。而农业产品新品种可以通过该新品种的种子等方法来偷取新品种的成果,使该品种产权所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海南的热带植物新产品也是如此,天然橡胶、香蕉和芒果等品种和技术,被效仿和偷取,使海南农垦和相关机构的遭受损失。 (5)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缺乏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的部门与机构较多,包括了研发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等。这就出现行业或机构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条块分割,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整体效益的发挥3。对于各个部门而言,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所造成的。另外在保护和执法方面,公检法、工商等部门也是各自为政,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率。 3.改善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的对策 3.1 加大研究的力度 农业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使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入市场。所以,课题立项前,必须了解海南农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方向,掌握科技、经济的市场信息,有目的地选择科研课题,注意创新和改进,在开题之前进行查新研究,避免与他人研究重复,提高研究成果的专利性,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基础。 3.2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比例 2010年海南科技厅出台了《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在2010—2020年里,每年投入500万元建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此来带动海南知识产权的发展4。为鼓励热带现代农业发展,《规定》积极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对植物新品种权给予重大奖励,每年植物新品种权可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鼓励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项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虽然用于知识产权的专项资金较多,但对于农业研究而言,在研究或专利的获取方面要比工业研究的难度要大,获取资金也相对困难,所以要专门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侧重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 3.3 加强区域优势农产品品牌培育,鼓励注册原产地标识 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推广海南特色的农业项目,推出具有原产地标识的农产品,通过差异化提升竞争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以三亚为例,自2009年以来,该市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争创名牌农产品工作,形成了利用注册商标支农、保护企业产品、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三亚市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注册农产品商标21个。 3.4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国际上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有两项国际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WTO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对于目前海南热带植物新品种,除了要遵循国际公约之外,更应该对内实施管理。应该由海南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门的机构,对植物新产品实施专业管理。对要验收通过的心品种,申请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 3.5 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组建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统筹领导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协调各个部门的关系,解决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将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到各部门和机构,由大家共同来完成。建立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激励奖惩机制、应急预警机制和协调机制。在研究推广方面,协调好研究机构、政府、企业及推广部门,共同努力做好相应的工作。保护产权的重要力量,除了人民法院外,同时还需要农工商、公检法、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起来,共同营造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强知识产权部门执法协作,参与泛珠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 3.6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产权意识 鉴于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不清、权益不明等情况,应加大宣传力度,是农民了解有关农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并提高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把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纳入海南省普法教育计划。切实抓好每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和科技活动月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各种媒体和科普机构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方式,不断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农业知识论文:热带农业知识产权与海南农业发展研究 【摘 要】海南属于热带与亚热带地区,是我国热带农产品的主要产区,也造就了海南农业特点与其他地区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农业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当前关注的焦点,也是促进农业发展以及新农业产生的巨大推动力。本文将对海南的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就如何促进海南农业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分析 1.引言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一直以来是政府和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或企业的战略地位也明显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断加强。在农业领域,农业知识产权同样受到极大的关注与重视,尤其对农业高新技术的专利,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建设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几十年的发展,不仅从立法上有了突破,而且政府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明显加强。在农业领域除了以上的有关法律条款以外,还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地保护了我国农业及农业知识产权。海南是国家重点建设的热带农业基地,独特的资源优势,但农业技术的滞后一直影响到海南农业的发展,尤其农业竞争力水平的提高。海南农业竞争力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中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海南省热带农业竞争力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热带农业知识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特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2)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法授予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以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3)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4)农业领域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具有实用或潜在使用价值的遗传材料。 热带地区主要分布在海南、云南、广东和广西,其中海南热带和亚热带分布面积是最广的省份。而热带农业知识产权更倾向于地理标志,以为热带农业具有较典型的区域特性,其农产品必须在特定的气候、温度和湿度等综合自然条件下才能形成,是其他地方没法种植与生产的,具有生产的特殊性,完全要取决于生长的自然条件,其农产品有着较为显著的特征。当然也包括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内容。 3.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特征 3.1 拥有独特发展农业知识产权的资源 海南热带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了品牌资源和研究机构资源。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产生了与其他省份有差异的农产品,比如:其中广为人知的海南四大名菜:“文昌鸡”、“加积鸭”、“东山羊”、“和乐蟹”。近年来海南也不断利用自身特有的自然优势不断推出自己的品种,比如:“琼中绿橙”、“南田芒果”等特有品牌。不断丰富本区域的热带品牌资源。 海南省设立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省农科院、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等研究研究机构,除此之外还有企业内的研究单位和大学。科研单位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向农业从业者推广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能在海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上起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科研单位通过研究,能创造出符合海南自身需要的农业科技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之后就能成为推动海南农业发展的新的推动力。另一方面,科研单位能够与农业企业合作,一同研究开发符合农业发展需要的新成果,并向其推广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以知识产权带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在海南儋州设立了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这大大方便了海南各科研单位和农业从业者对自身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送交国家相关单位对其新品种的鉴定。大大节省了新品种鉴定的时间,有利于海南新品种以最快的速度推广传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强海南的农业竞争力。 3.2 拥有完善的推广网络 农业知识产权在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对农业新品种或专利进行推广,最大化发挥农业知识产权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海南在农业新品种和专利等的推广上,由政府构建了一个完善的推广网络,即海南省农业科技服务“110”。该推广网络是一个集农业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农资供应服务于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包括1个省级指挥中心、22个市县(区)指挥中心,98个乡镇有服务站,187行政村有服务点的服务网络。推广网络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达到1400多人。该网络把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和基础单位紧密结合,通过电话咨询、远程视频诊断、农业智能专家系统决策、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等手段为农民提供服务。 3.3 热带农业知识产权越发受重视 由于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以及为产权拥有者带来的丰厚的利益,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例如:中国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入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对新品种权实行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 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提出把海南打造成“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充分发挥海南热带农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热带现代农业,使海南成为全国冬季菜篮子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渔业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胶基地”。还提出统筹南繁育制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南繁基地育制种生产能力,并加强海南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精细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的附加值和综合经济效益。从海南省历年科学技术成果公告中可以看出,从2009年开始,科技成果公告的期数增加,成果数量显著增加,涉农成果所占比例也有所提高。 3.4 知识产权起步晚、新品种产权保护难度大 海南的农业专利公开数跟同为热带农业种植地区的广东和云南比较,海南的专利贡献量与其他两省差距明显。这是由于海南发展起步晚、基础较差,与广东、云南之间在经济实力、科研实力以及涉农企业整体实力等各方面的存在着差距,整体实力上的不足对海南知识产权的良好发展起着相对的制约作用,对农业的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农产品新品种不像工业产品新品种,其有着独有的特性,在新品种的保护上难度大。工业新产品只要把产品的制作配方保护好,不知情者不容易制作出一样的产品。而农业产品新品种可以通过该新品种的种子等方法来偷取新品种的成果,使该品种产权所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海南的天然橡胶从一种新品种开始试种到大规模种植,其技术的流失现象非常明显,从一般的育种到种植在很短时间内非关联人员就会掌握。 4.对海南农业发展的促进 4.1 独特的资源提升了海南农业竞争力 海南省拥有独特的自然资源和相关的农业科研单位,在创造拥有海南特色的农业知识产权方面有着良好的先天条件。国家确立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以及在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方面不断完善,又给海南在创造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方面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极大的鼓励海南科研单位及农业从业者创新和保护海南农业知识产权,而源源不断产生的新的农业知识产权能够更好的提高海南农业竞争力水平,具有海南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还能打响海南特色农业品牌。 4.2 完善的推广网络对农业发展产生推动力 海南省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起步晚、基础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海南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能力。海南相关政府可能又会因为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有时工作不够到位,给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不便。但完善的推广网络弥补了这一不足之处,科技110平台不仅在技术的推广上对农业产生很强的覆盖面,同时也为农业知识的传播和农业新品种的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海南省应该利用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政府对海南农业发展加大重视程度的大好时机,大力完善包括海南知识产权网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做好知识产权农业、工业等领域的细分,方便需要的人员对各领域知识产权信息的查询。 4.3 促进政府对农业制度规范 海南省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起步晚、基础差。面对种种不利的因素,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改善不足,做好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申请、保护等相关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等方式向农业从业者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保护产权要从基层做起;保障产权拥有者的利益,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大环境,提高农业从业者创造和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对于外来品种对本地品种冲击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科研单位对本地农业品种进行研究,并以此培育出具有海南特色的、拥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新品种,增强海南的农业市场竞争力。通过相应政策的制定,对农业发展进行规范,把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农业的有序发展结合起来。 4.4 推动特色产品和绿色农业发展 海南拥有自身特色的资源,这些资源是海南农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且外来品种对当地品种冲击剧烈的大背景下,更应该着重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产品品种,一方面,这些特色品种具有强烈的地区依赖性,拥有极高的保护价值,且被盗用的几率较低;另一方面,这些具有强烈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在当地具有外来品种没有的适应性,更适合在当地生产,并且在当地人们的心中具有难以取代的地位。在大力发展已有特有品种的同时,科研单位、农业从业者还必须不断进行科研攻关,培育出更具市场价值的拥有海南特色的农产品品种,始终保持海南特有品种的生命力和市场竞争性。 5.结论与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之后能够对海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以及对海南省农业发展的影响有了一定的了解,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农业知识产权对海南农业的影响程度与海南政府的重视和投入水平密切相关,政府部门的起着引导的作用;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也和农业生产密不可分,农业从业者不断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创新,积极与科研单位联系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品种,以知识产权的方式推动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第三,海南拥有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品种,应该加强对这些品种的开发,争取以这些特色品种为突破点,进而带动海南其它农产品市场销售,最终全面提高海南农业的知名度与市场竞争性,确立海南农产品的国内国际地位。 农业知识论文:安徽省举办科普惠农兴村“百万工程”现代农业知识骨干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安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工程”的精神,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财政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联合组织实施安徽省科普惠农兴村“百万工程”计划,旨在培养一批农技协带头人和骨干,推广一批农村先进实用技术,推动基层科普活动广泛开展。8月7~9日,由安徽省农技协联合会主办、安徽农业大学和安徽农业科普示范地承办的2012年安徽省科普惠农兴村“百万工程”现代农业知识骨干培训班在合肥开班。安徽省农技协联合会会长卢家丰,安徽省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省农技协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周建强出席开班仪式,安徽省科协副主席、省农技协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梁寿南主持开班仪式,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省农技协联合会副会长程备久致欢迎词,省农技协联合会副会长、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盛志刚作讲话。来自安徽全省各市科协、省管县科协科普部部长以及各县(市、区)农技协联合会相关负责人150多人,共同学习现代农业知识,交流学习经验。 程备久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安徽农业大学与安徽省科协、省农技协联合会联系密切,安徽农业大学承担此次培训任务,体现了各级领导对学校的信任与支持。安徽农业大学将充分发挥人才科技及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平台优势,提供智力支撑。 盛志刚在讲话中表示,办好本期培训班对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科普惠农工作方针,努力开创全省农技协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要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精神,要充分发挥农技协优势,强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和思路创新,积极引进、应用和推广先进农业实用技术,大力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努力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提升农民群体科学素质。 盛志刚强调,各级农技协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全省农技协工作会议暨农技协联合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精神,充分认识到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要强化创新驱动,扎实推进农技协及联合会工作健康发展。他希望,学员们能够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强化服务本领,以安徽省科普惠农兴村“百万工程”培训为契机,加快研究、探索、谋划新形势下科普惠农兴村工作的新路子,为巩固和保持安徽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好势头、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梁寿南在总结中强调,此次培训班是贯彻落实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工程”的精神,着力解决产学研脱节和农村实用技术“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继续以“安徽省科普惠农兴村‘百万工程’项目”为抓手,进一步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示范性,进一步突出在培训农村科普人才中大力推广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让广大农技协会员得到更多实惠,带动更多的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为促进安徽省“三化同步”作出更大贡献。 培训期间,针对安徽科普惠农兴村“百万工程”培训活动及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农技协工作等问题,安徽省农技协联合会进行座谈。周建强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卢家丰作重要讲话,梁寿南、盛志刚在会上讲话,部分基层科协、农技协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讨论。(编辑:施小刚) (来源:安徽省科协供稿) 农业知识论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摘 要:农业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着机构设置多元、职权运行交叉、权利保护冲突等诸多问题。完善相关立法、革新行政方式、建构行政和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已成为创新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令世界瞩目。2008年我国制定了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强调知识产权对于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却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和缺憾。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 TRIPS协议)规定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八种知识产权,我国将其划归不同的行政机构来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特点:所谓多元是指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来保护,而多层级则是指各行政管理机构又分为中央和地方若干个管理层次。[1] 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25条,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集中体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依该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或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就是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地理标志也称为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它必须经审核批准才能以原产地名称进行命名。根据自 2005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据统计,自1999年8月以来截至2004年4月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产品有110多件。 此外,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保护。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商标局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范围。在1999年8月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随后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据统计,自1995年3月1日以来至2004年4月底,在商标局注册登记的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有120多件。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工作由诸多专门机关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便捷的特点,对充分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这种分散管理形式也导致了行政保护主体多元,不易协调, 行政管理成本过高,影响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这恰恰是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核心问题。 1.行政保护的机构呈多元多层级的设置态势。目前我国涉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有三家之多,各部门各自行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护格局,突出表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以地理标志的认定为例,我国采用商标法和特别法保护的多重保护模式,一方面,对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地理标志可以授予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另一方面,对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则可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此外,《农业法》第 23条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此基础上,由农业部颁布并于 2008年 2月 1日正式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 4条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由于各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认定标准及程序、保护方式等均存在差异,导致相关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从而背离了机构精简、高效便民的当代政府行政理念。[2]对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分由两个行政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管理,造成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而行政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也给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显得零乱且分散,致使许多市场主体甚至专业人士都难以理清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机构及各部门的基本职能。在WTO框架下, 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但是其他国家地区及政府却常常无法确定该与我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那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因而造成很多不便。倘若某国要与我国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关系,就需要分别与我国的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多元多层级的行政机构导致行政保护的成本急剧增加。如前所述,由于多部门的行政管理,致使我国现行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状态下,无法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严重影响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因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 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问题发生扯皮与冲突。 由于各管理机构职能林立,致使权力分割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十分严重,整体行政效能不断下降。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求助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例如,在处理地理标志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也只能就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而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却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造成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效率低下,相反,权利人维护权利的成本却急剧升高。同时,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 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 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公众获得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上升,这显然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构。 3.行政保护职能的多头配置致使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所谓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依法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并存的权利相互抵触的现象。这种权利冲突的产生,大多是因为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职能规范行使管理权能,对同一客体通过授权或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而形成的。据调查,在商标局,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又有相当一部分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原产地产品标志,从而导致同一产品同一地理标志所有权人不一致,产权归属不清,而引起权利冲突。如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异议书中称:贵局在2002年第17号公告中将东阿阿胶认定为原产地标志并据此予以保护,这一结果使得另一企业与我公司一同作为原产地标志“东阿阿胶”的所有人,并且赋予其认定国内其他阿胶生产企业使用“东阿阿胶”、“东阿”标志的权利和资格。贵局的认定显然为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从而不正当地占有我公司的无形资产提供了依据。此异议虽然还有待于国家机关的认定,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在原产地标志保护方面的混乱状况。 两种管理和保护体制并存,两个部门同时在开展工作,使得一些企业或组织无所适从,不得不“双管齐下”,既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专用权,又申请使用原产地产品标志,如水井坊、绍兴黄酒、蒙山茶、金华火腿等。两种管理体制同时运行,不仅加重了企业或组织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运行成本,还为如何协调证明商标专用权人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两种管理体制并存,尽管都是出于保护的目的,但权利冲突使得一些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积极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构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与实施,也影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积极重视并认真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成为当下甚为紧迫的任务。 1.完善相关立法是强化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前提。以地理标志为例,我国现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的冲突,是立法造成的,所以要规范现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的体制,就应首先完善相关的立法,依法理顺地理标志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专门立法保护,以法国为代表,目前只有19个国家;二是将地理标志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例如瑞典;三是采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这一立法形式为多数国家所重视和采用。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及欧盟等国都采用商标保护的方式。[3]另外,我国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均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如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就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国际注册,从而利用国际注册快速、简便、经济的途径,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产品迅速走向国际市场,也有利于证明商标使用人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商标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条、第16条明确规定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我国已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上正式确立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制度,这也与TRIPS的有关规则是一致的。 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确立以法律形式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依据部门规章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注册与保护,这不仅在法理层面讲不通,而且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相违背,也致使政府的多头管理成为可能。 依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有关部门仍依据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这不仅有悖于国务院提出的要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还在法律的适用上违反了《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新《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将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的行政职权授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均无权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和管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4] 2 . 革新行政方式是有效落实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关键。除完善相关立法外,还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保护制度的薄弱环节,实现制度创新,革新行政方式。[5] 第一,加强行政指导功能。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采用非强制性的方式并附之以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行政方式。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人保护意识不强、方法不力的现状,引导和支持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权利人提供培训等方面服务,协助权利人解决在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重点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其保护能力和水平。 第二,积极推进行政参与制度。行政相对人作为主体因素能动地参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行政参与制度,要求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决策及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能够合法适当地参与其间,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 第三,保证行政信息的公开。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逐步开通提交电子申请书,缴纳申请费的网上通道,为申请人提供方便的申请渠道;发行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网络公报;建立各类农业知识产权的信息数据库和检索机制。通过定期官方信息为相对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其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以增加产权收益和减少合法权益被侵害,从而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我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权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在具体执法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行政处罚的对象加以列举,同时,对于赔偿金额和罚款加以明确。此举不仅可以防止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出现,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3.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由之路。在完善立法及革新行政保护方式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工作。在强调政府主导下行政保护重要性的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司法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威地位,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信息互通及协调配合工作。[6]在制度上应适当调整,尽量避免类似行政程序对权利的审查和司法程序对侵权的判断的相互交错和不一致性,从而使两种保护手段在“双轨制”的框架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实践证明,“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成功的,行政保护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和必要性,但司法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 为适应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农业部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简称《条例》),2010年颁布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目前已启动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正在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此外,为积极应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发展的变化,要研究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增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力度,落实品种权保护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此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品种权行政执法与种子市场监管相结合,通过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吊销种子销售许可证,创建保护品种权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够较好地制止侵权假冒行为的滋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品种权侵权行为带来的其他不良影响。[7] 遏制和减少侵犯农业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部门的配合协作。多年来,行政机关在查处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时,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交大案要案;法院在审理品种权侵权或假冒案件时,对于涉及复杂的育种技术或繁殖材料鉴定,农业行政机关也积极给予配合与技术支持。[8]通过这一合作机制,双方在品种权制度完善、侵权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侵权鉴定技术与方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物的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众多合作成果。由此可知,农业知识产权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轮驱动,形成有效联动,只有这样,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才能落到实处。 农业知识论文: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在深入实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是培育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在整个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创造的最终目的是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因此需要提高市场经济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实现和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资产评估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是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研究和实践工作。 目前,国内关于农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主要集中于如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但是,有些学者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相关研究。王淑珍(2004)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李小娟(2004)重点探讨了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问题;许现晖(2006)主要探讨了收益法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性。论文将重点探讨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农业知识产权特点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在农业领域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遗传资源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是原产地名称和商标权等识别性标记。与其它知识产权相比,农业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依托产品的生命性。农业知识产权依附的载体大部分是由富有生命的生物有机体在同化外界环境条件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这些生物有机体容易受环境因素及气候差异的影响,致使同一规格的产品在质量上也参差不齐。 其二,自然依赖性较高,可控性较差。我国的农业属弱质产业,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影响,大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依托的产品都是在大范围、露天条件下生产的,且大多数是手工操作,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对自然环境依赖程度较高,因此,各项技术措施及物质、能量投入的等量性与同时性均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致使产品质量难以达到一致性要求。譬如棉田出现干旱时就应及时供足水分,但受人、财、物等因素的影响常有滞后,虽然也供足了水,但由于时间上存在差异,收棉时纤维很可能达不到标准,使产品的整体质量受到影响。 其三。收益的高风险性。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研发周期往往较长,而且投资很大,但是收益却很慢,阶段性成果多,且不易保护。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农业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二、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 由于农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因此在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很多特殊性。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评估专业性强。农业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区别于评估人员常见的资产。在分析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过程中,要结合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性,并与该行业的相关产品和研究水平进行比较。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农业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并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甚至是评估师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这就为农业知识产权评估带来了很多困难。需要认真征求和听取农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力,准确的分析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其二,评估过程的复杂性。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受到一定的局限。由于农业生产受气候、降雨量、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地域性特征,只能在一定范围推广,而不像工业知识产权,可以在全国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这种地域性会影响农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范围和价值实现量的多少,其发挥作用的广度越低,其评估价值也越低,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种类繁多,彼此之间的相似度低、可比性差,因此,每次对具体的农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都要对其性能、特点、经济技术参数、收益期间、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因素作专门分析研究,情况复杂。评估工作量大。 三、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影响评估标的物价值的重要因素,不同的评估目的会产生不同的评估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目的进行探讨。 其一,产权交易与授权。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目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广泛应用在企业并购、知识产权入股、知识产权转让等活动中。通过产权交易评估可以为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能够确定与某项具体知识产权的许可证或其它限定条件转让有关的公平使用费率;或在两个合作伙伴共同以大量的知识产权投资合作建立新企业时,确定股权或其它所有权的交换比例等。 其二,农业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是涉农企业重要的资源,其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对于涉农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涉农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所创造价值的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付出相应的维护费用,如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专有技术的保密费、商标注册费等。但是,并非全部知识产权都为有效知识产权,有些知识产权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企业却要付出一定的维护费用。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状态。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维护成本,而且为企业今后的研发指明了方向。定期的知识产权评估已成为涉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其一,传统方法适用性分析。在资产评估实践过程中,主要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方法在传统评估领域(如企业价值评估、不动产评估等)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分析。 成本法是指在对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时,估算出在现时经济技术条件的重新研制、开发成本或购置一项全新的评估对象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然后扣除各种损耗后来确定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原理简单、易于掌握。但是,农业知识产权研发成本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存在着不完全对称性。有可能开发成本较低,但其应用前景非常广泛,能为其所有者持续不断的创造收益;另外可能开发成本较高,但其应用前景不大,为所有者创造的收益较少甚至不能带来收益。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由于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创新性、非同质性,比如专利相对于以前成果必须要具有创新性;著作权必须是作者的初始成果;商标权必须具有差异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甚至是类似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案例。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确定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农业知识产权具有自然依赖性高、可控性差、风险不确定等特点。这使得在科学的估算农业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有限。 其二,实物期权法的应用。所谓实物期权就是指内嵌在实物资产中的未来选择权,即实物资产的拥有者根据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实物资产使用动态的灵活处置权。该方法能合理地将投资者对投资于该类项目的战略价值数量化、客观化,为不确定环境下企业风险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决策思路和定量分析方法。实务期权理论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主要解决投资项目评估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之后,一些国外学者将该方法被引入资产评估领域。但是,该方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在评估领域广泛应用。 实物期权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将农业知识产权看作一种买方期权(看涨期权),研发投资额相当于约定价格,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现值相当于基础资产的当前价格,根据现有业务情况研发企业可以估计其波动率(风险),再估计知识产权的可使用时间和无风险利率之后就可以利用期权方法估算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物期权法的计算模型可分为连续型和离散型。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是连续型的代表作,而二叉树模型则是比较成熟的离散型实物期权定价模型。 由于实物期权法较好地解决了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和经营管理柔性这些评估难题,比较适合应用于收益不确定性强、风险大的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领域。因此,我国资产评估领域应加强对该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物期权法为我们准确的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实物期权法所要求的假设条件比较苛刻,其适用性仍需评估实践的有效检验。 五、结论 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有效运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问题还没有引起业界的充分关注和深入研究。论文总结了农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各种特点,并据此分析了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评估方法是评估理论的核心问题,传统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实物期权法作为解决资产收益不确定性的有效方法,较为适合于农业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应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 农业知识论文:农业知识领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前景 摘要:当代世界经济正由工业化进入信息化时代,以计算机多媒体、光纤和卫星通讯等技术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领域,它提高了整个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效率。目前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已成为农业信息化方面的一项研究热点。文章就农业知识领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前景,做出相关探讨。 关键词:农业知识;信息技术;应用;前景 0 引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农业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智能化信息技术从70年代末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农业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运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是农业信息化的主要标志和重要内容。 1 农业信息技术概述 农业信息技术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一类技术的总称。它是高新技术应用于农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主要研究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包括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施用技术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加速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升级,是现代信息科学迅猛发展和农业产业内部需求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2 我国农业知识领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现状 我国的农业信息化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尽管我国农业信息技术的应用已初见成效,但整体水平不高,信息资源的数量与质量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信息意识不强,对农业科技的了解比较少。我国目前已有的信息设施,尚未在农业知识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根源在于,我国农技人员及广大农民不会使用计算机,信息意识差。广大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落后,信息不灵,交通不便,农民缺乏有效的信息指导。信息时代的到来,给农业发展提供了大好的机遇,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机遇,真正做到使农业发展逐步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的素质提高上来。 3 我国农业知识领域中信息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 首先,政府在农业信息技术及农业信息化建设上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能不到位,政府在农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方面,没有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的功能。二是职能错位,政府承担了许多本该由社会力量完成的工作。三是政府缺乏对信息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其次,农业信息采集的覆盖范围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兼备农业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农业信息人才缺乏。农业信息服务面窄,实用性不强。为了解决我国在运用农业信息技术服务于农业生产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提出数字农业理论体系。 4 数字农业理论体系的研究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突破及其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数字农业是21世纪提升农业产业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数字农业将有力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农业增产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数字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同时,数字农业是环境健康的要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数字农业研究已初有成效,澳大利亚、英国、丹麦等国家都颁布了严格的环境法律。在我国,从事农业研究的人员首先开始了“数字农业”研究。农业信息化是现代农业的共同取向和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数字农业是农业信息化的核心和必由之路。数字农业具有几个显著特点:虚拟现实技术支持下的多维网络信息系统;多源、多比例尺、多分辨率以及数据集成的网络信息系统;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络信息系统;农业运行机制的全面数字化。 5 完善农业信息化的具体途径 建立涉农服务网站,充分考虑农民使用,充分考虑农业增效,充分考虑农村发展。完善农民信息素养建设,加强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技术环境下科技传播的带动,注重信息技术环境下科技推广政策的引导。推进农业信息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农业信息监测与速报系统建设;国际间农业信息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机制建设;引导和支持非政府农业信息机构的发展;信息服务人员的素质提高。 6 结束语 “农业兴,基础牢;农村稳,天下安。”在世界农业发展史上,大致经历和发生了三次比较引人注目的农业技术革命。以拖拉机等农机具为标志的农业机械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广泛应用,以现代遗传学理论等为标志的生物和化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将影响到农业发展的各个层次和环节。农业技术革命已经悄然拉开了序幕。本文就农业知识领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前景展开了相关探讨,首先对农业信息技术的基本理论做了相关梳理,然后分析了农业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同时指出了我国农业知识领域中信息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数字农业理论体系的设想,并基于数字农业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农业信息化的具体途径。通过这一系列的思考,获得了对我国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前景的一个基本认识。希望能对日后的农业信息技术工作的开展,起到微薄的帮助。 农业知识论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生物基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1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1989年国务院的《种子管理条例》把种子列入农业生物技术的保护对象。2000年《种子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我国种质资源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后农业部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这样,我国农作物种子保护形成了从种质资源培育、种植、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的规范法律保护体系。1997年国务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了专门的法规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99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对我国植物育种者的权益给予国际保护。 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由此种方法得到的植物新品种。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框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成立了各种工作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完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数量和品种权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逐步扩大。 1.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并且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2000年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也有关于原产地的明确定义,可以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和管理。这样,以《商标法》为主导地位,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为补充和辅助作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规则》的制定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05年实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国家保护,我国陆续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1.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基因产品领域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生物基因研究和微生物技术提供法律制度的保护。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的客体。随后农业部、卫生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的办法、规定,加强对基因植物、基因生物安全的保护,逐步形成了对农业基因技术、微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传统资源的利用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比较初步的法律框架。 《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增加了对药品和农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表明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发明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使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化工部于1993年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及《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此后我国还相继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并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这进一步表明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在UPOV成员国中,除我国之外,均采用法律而非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植物品种权立法。而且,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纷纷修改本国植物品种权立法。如日本相继于2003年、2005年对其《种苗法》予以修订;新西兰在2005年8月公布新的《植物品种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印度经过8年酝酿,于2001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 第二,保护的植物品种有限。农业部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所公布的受保护的植物范围审查和授予新品种权,并不断公布受保护的新增加的植物种类,但是,截至2005年5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只有140个属和种,很大一部分的植物领域即使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也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第三,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后,执行的是1978年文本,只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但没有规定是否对收获材料、由收获材料直接生产的产品、依赖性派生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种进行保护,而在1991年文本下,对此予以保护。同时,1991年文本品种 权的内容扩张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流通环节。这样,我国品种权的范围和内容比较狭窄,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不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第四,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授权总量仍然偏低,呈现地域分布不均的状态。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扭转,尊重他人的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够强。申请植物种类相对单一,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花卉、蔬菜和水果等的申请量较少等。对育种方法实施专利保护,但对由该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我国专利法却规定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2.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外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移植过来的,采取的是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并行发生效力、商标局和质检总局管理的二元管理模式。在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这两个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甚至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域范围的认定也不同,再加上行政机关先天具有权力的“扩张性”,在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上产生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且不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使所有人权利发生冲突并使市场使用发生混乱。 现有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不仅在立法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存在冲突和矛盾: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引发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冲突,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之间的重叠。地理标志被当做普通商标注册,剥夺了该地区内其他合法生产者的使用权。 此外,由于政府和其自身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些地理标志区域内和区域外的生产者看到地理标志能够获得较高利润,大肆将特定区域外的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产品销售。 2.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保护的办法和规定,但这些办法和规定效力层次比较低,也不系统,有些法规之间重复规定较多,甚至有些法规还有相互冲突现象。 第二,管理上存在着农业部、科技部和卫生部等多头管理现象,影响了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利于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3 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3.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升为法律。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环境中,植物品种权尤显重要。因此,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势在必行。 第二,进一步扩大受保护的植物的种类和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对所有的植物的属和种进行保护,同时还应进一步丰富品种权的内容,给予育种者进出口的权利,并将许诺销售纳入品种权的范围。这既有利于我国的优良品种进入国际市场,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 第三,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度规定。首先,建立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国的植物品种权立法中均有规定,通过授予相同植物新品种申请在后的在先育种者以有限的权利,从而公平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其次,借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侵犯植物品种权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 第四,把我国现行的农业和林业分开授予和管理植物新品种全权的方式统一到一个部门进行,避免对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可能由于行政机关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由于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费用高、程序复杂,建议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提高育种者申请品种专利权的积极性。同时,应加强品种权国外申请的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国外保护。 3.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目前应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保护进行整合,在制定专门法的条件具备之前,采用目前的两种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同时努力消除因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部门应在条件具备时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如修改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作出例外规定;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以解决整个商标法体系逻辑上的矛盾。待条件成熟后,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蓝本建立专门保护法。 目前,如何协调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商标法体系和专门法体系注册的制度不同,必须在两个体系中确认哪个体系的确权结果为先,一些国际组织在讨论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决议中提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TRIPs协议和欧共体2081/92号条例在其规定中均吸收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在多头立法,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将管理权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使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撞。所以,应尽快使各类法律在行政冲突这个问题上,明确主辅关系,统一双方的保护思路。 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在国内、国际层面的实施,积极参与到WTO“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中,减少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地理标志被滥用的现象。 3.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提高法规的效力层次,制定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生物技术安全法》。明确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的目的、原则,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避免可能造成的风险,坚持协调、促进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安全,对农业生物技术进行规制;确立以国务院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为最高管理机关的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研究和完善的力度,使其最大限度的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防止生物基因抢注专利的现象发生。 第三,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的监督管理。 4 结 语 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业科技的创新,而且有利于强化我国农业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的优势。通过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能够保障农业技术的持续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农业科技产业化,并保护农业成果的有效利用及保护产权所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农业知识论文: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国际经验与启示 [摘 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浙江省农业发展意义重大。国外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对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借鉴意义。参考了国外有关知识产权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浙江 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农业知识论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及其对策 摘要: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在农业领域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在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还面临着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积极性不高、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外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冲击等重要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资金投入;提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授权能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授予的层次化。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的竞争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凸显出来。我国虽然是个农业大国,但是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知识产权这一词语对于大多说的中国农民来说还是个新鲜词汇,而农业知识产权就更是如此。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关注也不过只有短短一二十年的时间。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今世界农业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竞争力。我国也应该加入到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潮流中来,完善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建设和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从这方面来说,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战略意义。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将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促进力。 一、农业知识产权概念界定 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在农业领域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这一定义中主要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农业知识产权专属于农业领域,是法律对农业新科学、新技术及相关劳动成果的确立。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并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例如易扩散性、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易保护性等。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是对人们通过创新活动得到的智力成果的法律确定还是对已经形成并被相应权利人所享有的标记、信誉等的确定。这体现了农业知识产权范围的广阔性,具体而言,农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农业著作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地理标志权等。 二、我国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刺激农业科技创新的必然选择 农业的发展靠科技,这已经是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就更是如此。农业科技的创新主要是依赖于农业科技创造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农业科技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在尽情享用农业科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更应该给予农业科技创造者以尊重。而对他们最好的尊重就是通过法律将农业科技成果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产权日益清晰的今天,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将会降低农业科技创造者们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创造,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农业科技的创新,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其必然选择。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催化剂 我国农业在五千多年来深深地形成了小农经济的传统,但是在今天,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传统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将农业推向大规模生产,将粗放型的生产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的生产方式才能够真正适应当今中国农业的发展要求。现在的中国正在迅速进行着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民已经从土地上脱离出来,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大量土地荒废的现象,面对如此的情形,我们就更应加快对农业结构的调整,逐渐建立起集约型生产的方式。而集约型生产方式的要求之一就是对农业科技的依赖。法律通过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了对农业科技的保护,调动了农业科技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发农业科技开发和创新。相应地在农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保护和催化作用。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如今在国际农业经济竞争中,农业知识产权的竞争可谓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相当一些国家已经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了战略高度,它是决定整个国家农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2001年的中美“转基因大豆”大战开始,我国大豆产业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国一直是大豆净出口国;2000年我国大豆年进口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此后几年,我国的大豆进口额连续攀升;2005年我国进口大豆达到2650万吨,这个数字是国内产量的1.6倍,而这些进口的大豆绝大多数都是转基因大豆。美国成功的运用农业知识产权将转基因大豆送入我国,并抢占了我国市场。可见,农业知识产权的威力不可小视。我国要想在农产品市场中占据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因素 我国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要求。但是在我国推广农业知识产权并加强对其的保护将不得不受到农业知识产权本身特征和中国社会现实情况的制约。而这些因素并非是我们刻意回避就可以避免的,我们必须认真去面对,并且通过这些因素的分析和解决,以形成适应我国自身发展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农业科技创新人员申请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 科技本身的特征之一就是更新换代较快,无论是工业知识产权还是农业知识产权,它们都无法摆脱自身所携带的科技所具有的这一特征。农业科技创新人员在研发出一种新技术或者是新方法之后可能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就会有新的技术或方法将其取代。科技创新人员辛辛苦苦获取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不多久这一农业科技可能就会失去市场。面对如此情况,有些人就会因怕麻烦而不去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我国申请农业知识产权的程序较为复杂,受理申请的机构也很少。繁琐的程序和申请的不便都是人们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阻碍因素。另外,我国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不在于个人,而是国家政府部门或是专门的科研机构。这些部门从事科研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但是就目前来说,农业科技创新的经费存在着划拨不足和发放不到位的问题。没有经费的支持,科研人员完成研究的困难加大,就更不要提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了。 (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科技推广的矛盾 农业科技的创新是引领农业发展的“火车头”,但是农业科技的推广和使用也相当重要。只有将科技实力转化为经济实力,才真正符合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目的,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何处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农业科技推广的矛盾就将成为我们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因为,农业知识产权的确定就是为农业科技确定明确的权利享有人。农业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拒绝了非权利人免费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就是说,农业知识产权的界定就必然地排除了一些人对相应农业科技的掌握和使用。而目前,面对我国人民普遍农业科技知识缺乏、技能欠缺的情况,加强对农业科技知识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掌握又成为了当务之急。所以,在考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农业科技推广。 (三)外国农业知识产权给我国带来的冲击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加强,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美国成为目前与中国贸易往来第一大国,其贸易已经渗透到多个领域。美国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冲击也是相当巨大。前些年的美国“转基因大豆”以及后来的诸多农产品专利权的获得,造成了我国本土农业资源的流失,同时也给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敲响了警钟。由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早、发展快,目前已经较为成熟。我国要想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不考虑到外国农业知识产权对中国本土农业资源的侵占。一旦本土的农业资源被占有,我国再进行后续的研究就相当被动。要想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占有主动权,就不得不将外国农业知识产权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因素纳入我们的思考范围。 四、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的必由之路,但是要走好这条路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几年的发展速度却很快。2009年2月,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见,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国家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是就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来说,我们应当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同时,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当适度,并且要有轻有重、分清主次,做到清晰明确。 (一)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资金投入 造成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不积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科研经费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只有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针对目前资金投入模式较为单一的情形,我们应当强化农业科技经费多样化,丰富农业科技经费投入主体,形成机构-企业-政府联动模式。也就是说,企业或者是其他农业机构提供资金以用于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研究,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或是政策优惠,在农业科技研制成功,科研机构或者科研工作者获取农业知识产权之后,国家法律要赋予企业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免费使用权。这些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相当狭窄,它应当全面应用于农业知识产权整体领域的发展,推动机构-企业-政府联动模式,以实现农业科研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二)提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授权能力 目前,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授权主要体现在植物新品种专利权方面。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也加强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授予能力建设。例如,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组建了审查和测试专业人才队伍,组织研制完成了玉米、水稻等10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公布了7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的农业植物达到74个属或种。但是面对日益进步的科技创新能力,我们的农业知识产权授予能力更应该加强。在加强对授权人员专业化要求的同时,还要增加农业知识产权受理机构,满足人们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便利的需求。根据各地农业科技研发和农业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的统计,因地制宜并且有重点的增加农业知识产权受理机构。或者是增设相应的申请机构,由政府安排相应的专业人员专门代农业科研人员从事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这样不但加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效率,还将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独立出来,给予农业科研人员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授予的层次化 所谓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授予的层次化,就是指在授予农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们要保留对关系本国整体农业发展的基础科技成果的农业知识产权授予权,对于某些领域较尖端的科技创新成果则不必保留。之所以如此,这是与我国农业的基本情况分不开的。农业发展渴望科技,但是目前中国普遍农业从业者的科技掌握能力还不足。我国需要将朴实、基础的农业科技推广出去,以提升我国整体农业从业者的科技敏感性和科技技能的掌握能力。如果将所有的科技成果不加区别地全部授予农业知识产权,那么将会加大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难度。要解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科技推广这一矛盾,有区别地授予农业知识产权将会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农业知识论文: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建议 摘要: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严重、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与培训、制定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浙江;科技 农业科技创新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农业知识产权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研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更好地利用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民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浙江取得了大批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经济效益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组织与农业技术体系,建成一批设备较为完善的农业科研实验室,培养了一支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素质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农业科研队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农业科研院所54个,农业科技推广人员24 836人,涵盖农、林、水产等行业,形成了以省、市级科研院所和中央级专业研究单位等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研体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薄弱,科技投入特别是企业研发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较低,产学研协同攻关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1]。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网站(2009)的资料显示,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科研院所数量不多,只有54所,农业园区基地只有67个,相对农村工业13 374这样大的终端单位,是远远不够的。农业推广人员中,正副高级农业科技人员相对很少,大量的是初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个人员结构是不协调的,对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政府部门领导市场经济观念明显增强,但由于长期以来工业偏好思想的影响,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增强农业综合能力和农业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等重要领域的决策中未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发展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2.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知识产权观念不强,许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资料显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五年时间就翻了5番。 3.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业领域,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在农业生产领域,广大农民群众对知识产权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司法保护部门的协调还有待加强。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举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处于被动执法状态,通过司法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与浙江省每年发生亟待解决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案件的需求相差较远[2]。 二、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下面,我们来分析浙江农业知识产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府在对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体系,与农业知识产权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较远。浙江知识产权局担负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机构虽已升格,但人员增编和事业经费增加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未能形成完善的统一规划、协调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高层次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严重缺乏。 2.政府对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激励政策存在偏差。有资料显示,1985年至 2005年 8月底 ,在浙江省的农业科研单位专利申请量为151件,授权量35件,专利所属单位为省农业科学院、中国水稻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专利申请数量管理机制不健全,许多专利都由个人掌握,许多技术资料也掌握在个人手上,一旦技术的掌握人调动,或者技术资料私下扩散,国家、单位、个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另外,缺乏具有经济头脑的人才,专利的申请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机构,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册农业或涉农商标的主要是农业企业和经济发达的市、县的有关农业团体组织,落后地区商标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是农业商标,重注册轻使用轻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致使很多农业商标难以快速成长为名牌,更不用说成为驰名品牌。 三、推进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相对于工商业来说,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义务主体素质不高[4]。在传统的意识观念中,很难将知识产权与农业挂钩。而农业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大多是农业生产者(农民占多数),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受自身素质和传统农业产业体制的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更为淡漠。因此,必须加大《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农业科研单位尤其是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权利、义务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他们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并能内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自觉地履行保护义务。 2.制定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浙江省目前农业科技领域的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各系统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设立的奖励制度体现。这种评价制度,由于行政性与部门性分割而非体系化,水平标准有很大的相对性,特别是评价取向缺乏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效应。因此,必须构建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价位评价体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要科学地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依法规范科研人员在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要合理调整与平衡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农业技术发明与创新成果的及时转化和获得最大的转化效益提供依据和保障。 3.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首先,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发明和技术成果要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必须经过相应法定程序。而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技术条件。获得了知识产权后就有了国家法律保护下的排他独占权,可独占一方市场,从而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5]。农业科研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农业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应其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总体科研管理体系中。各级农业科研管理机构有必要积极引导、协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对本地区的一定时期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专项科研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并对科研项目可能产生创新性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估,对符合专利条件的科研成果督促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计划和农业成果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提升和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一是在立项前对课题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力争选准“起点高的课题”,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二是在项目管理中把知识产权的产出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不仅把课题获奖成果和论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且考虑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三是在项目管理中根据知识产权状态及时调整项目的技术路线,避免作“无效劳动”;四是对引进技术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况综合分析。 最后,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项目尚未完成或知识产权尚未申请保护前要求离职、辞职等,可能泄漏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可在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后予以批准;职工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对其业务工作和知识产权进行移交和说明,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应注意被引进人员持有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被引进人员持有原单位的知识产权而发生侵权现象。 农业知识论文: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综述 摘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农业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选择、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以期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强化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作用的对策 [摘 要]本文就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其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分别从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思路等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国家审计;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对策 一、我国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尚显不足 自1982年我国恢复建立国家审计制度20多年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不断开拓进取,审计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国家审计工作也随之暴露出一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审计独立性不强。这种监督模式没有反映政府在财政上受托于国家权力机关、最终受托于人民的财政关系,不能真正体现国家审计“政府花钱,人民监督”的本质要求[1].缺乏外部监督的强制性效力和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各级人大和上级政府难以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本级政府的经济活动,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督。 (2)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国际惯例,凡是使用财政资金的或者拥有国有资产的,都应当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但现阶段我国国家审计还没有完全肩负起全面审查国家财政收支和评价公共资金使用效能的责任。(3)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深入。我国20多年来的审计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审计内容上还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传统审计领域,审计目标上基本没有超出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范畴。近几年来,审计工作虽然涉及到一些绩效方面的问题,但尚未把绩效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全面实践。(4)审计形式单一,审计效应存在滞后性。我国的国家审计基本上还限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不够。对经济活动监督,必须在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制约与监督。特别是决策环节,如果决策失误,仅仅靠事后审计不能挽回损失。(5)审计效果不明显,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审计查处问题的纠正率不高,审计执行难的现象比较普遍,审计成果利用程度还偏低。(6)审计人员宏观意识不强。缺乏从宏观上和制度上提出审计建议,还没有发挥出审计服务宏观经济的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作用的对策 (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解决国家审计不适应宏观经济管理要求的矛盾 1.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强化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有效、公正监督的前提条件,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缺乏独立性,就难以对宏观经济管理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价,这是审计理论中不争的道理[2].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审计体制改革比较理想而又现实的做法是:(1)国家审计机关仍保留在政府序列,但同时向本级人大负责并直接报告工作。(2)提高审计机关的行政级别,其级别和干部管理可以参照法院、检察院的模式。(3)在各级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或将目前的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预算与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和日常审计事务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向政府报告工作的同时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既可满足国家审计为国家权力机关加强政府预算监督服务的需要,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克服现有审计体制的弊端,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覆盖面,同时审计机关保留在政府内部,可继续为政府服务,保持现行国家审计在政府经济监管中的优势和作用。此外,这种改革没有对现行审计机关做大的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也不需要国家进行较大的人、财、物投入,改革成本较小[3],而且是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内的微调,暂不需要修改宪法。 2.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审计监督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审计法》出台于1994年,虽经2006年初修订,但由于不能突破宪法框架,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在国家预算管理中实行审计监督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审计监督在国家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等规定,仍然不是十分明确,预算法律还没有把审计监督真正纳入到国家预算管理体系中[4].而国家金融审计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监管资源效益低下、“监管误区”和“监管盲区”同时并存等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金融审计目标应该是促进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据此,《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责、权限。因此,需要逐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对《宪法》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审计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3.加强国家审计与其他权力监督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宏观经济监督网络体系。国家审计作为民主与法治的工具,必须与其他权力监督主体建立科学、规范的协调机制和法定的联系程序,使审计效益通过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高效运作达到最大化。目前,与国家审计关系最密切的权力监督主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最高首长的领导监督,二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委等部门对党政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四是新闻媒体和纳税人对政府行政绩效的监督。从实践情况看,国家审计与各权力监督主体间的联系机制虽已经建立,但又亟须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特别需要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此外,在国家整个经济监督体系中,除了审计监督以外,还有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金融监督、工商行政监督、物价监督、海关监督、统计监督等。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对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克服各专业经济监督一方面不够独立超脱而另一方面又相互掣肘的负面影响,促使这些部门正确运用自身的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1.深化财政审计,规范政府预算管理行为。多年的审计实践表明,审计机关通过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下级决算审计,查处了大量的预算执行中违法违规问题,在促进预算执行的合法性、保障预算执行结果反映的真实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这种审计还没有成为国家预算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如果某一个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没有经过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不会影响其下一年度的预算,也不会影响财政部门编制决算和人大批准决算。而且目前的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是分开进行的,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计分开进行,不仅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都是不完整的,还分散了审计资源,影响了审计效果[5].当前,深化财政审计需要做到:(1)紧紧抓住公共财政这条主线,关注和分析财政支出的投向,关注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效益,细化部门预算,规范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突出整体性、宏观性、效益性和建设性,要从总体上把握预算执行情况,关注全局性问题,进一步提升财政审计的层次和水平。(3)积极探索财政审计的组织形式和方法,把各种类型的审计有效地结合起来,发挥审计的整体优势。因此,必须在实行部门决算审签的基础上,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计相结合,构筑完整的预算审计监督体系。 2.强化金融资产质量审计,高度关注金融运行风险。金融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金融乱则天下乱,无论是亚洲金融风暴还是南美金融危机,都已经非常清楚地教育了我们,金融安全是保证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关注金融安全。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主要依靠监管机构来进行。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将突出以下几个重点:一是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情况,开展对重大金融活动的专项审计或调查。二要关注金融资产质量和风险。金融资产质量是金融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金融市场繁荣昌盛的根本,没有良好的资产质量,风险就会很大。审计机关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进行相对准确的把握。同时要关注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坚决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三是对监管机构的绩效进行监督评价,关注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金融运行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3.完善投资审计,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政府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水利、交通、电力、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但审计机关的审计覆盖面却不够广,力度也不够大,能够进行审计的投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重、经审计的投资金额占投资项目的比重还相当低[6].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调控职能作用,提高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投资审计应做到建设资金审计与建设项目审计相结合,审计的对象既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包括设计、施工、勘察、监理、供货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在审计形式上,要把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促进投资管理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审计的内容上,除审查企业的账目、凭证、财务文件外,还包括对工程的立项、可行性、资金预算、项目效益评估、执行情况、决策人行为合法性、工程招投标程序合法性、投资资金的拨付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查评估。当前还应突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挖掘根源、查找漏洞、健全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改进企业审计,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随着政企职责分开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直接参与对企业的管理将逐步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作为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必须在内容和方式上进行调整。对企业的监督,将不是全面的审计,而主要是围绕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调查。企业审计的重点应是审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各种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民主性和效益性,防止决策失误等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企业专项审计和专项调查,一方面可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帮助企业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微观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审计机关通过对微观经济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下,企业审计监督的基本格局应是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绩效为龙头,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以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为主要方式,以抽查社会审计组织质量为补充,向各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5.加强专项资金审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审计机关要在履行国家赋予的经济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开展教育资金、卫生资金、文化资金、社保资金、“三农”资金、资源和环保等方面的审计,关注民生民权,关注效率和公平,关注生态资源环境等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种种不协调的问题,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腐败、损失浪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广大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与法制进程,促进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实现安定有序、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支持。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推进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潮。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家投入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各项政策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包括相关政策的制定是否健全完善等等,都是审计应当关注的重要方面。通过这些审计监督,规范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时反映新农村建设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有关部门制定农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全面提高国家审计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水平 1.积极开展效益审计,考察政府绩效和责任。效益审计是评价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国家审计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实现市场机制效益的最大化,而且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健康发展,才能遏制或者杜绝政府公职人员浪费公共资金、破坏市场规律的行为。效益审计关注政府绩效的实质,就是关注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关注审计整改情况,关注审计后的责任追究情况,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近年来,我国审计机关在一些专项资金审计中,如退耕还林审计、移民迁建资金审计、政府采购审计、机场建设审计等,在关注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性外,同时也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进行了审查和评价,揭露出一些损失浪费的突出问题,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重视,社会各界也比较关注。今后,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将是审计应该关注的重点。 2.搞好与宏观管理有关的专项审计调查,评估宏观经济政策。这里的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针对宏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展开调查,侧重于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审计建议。这类专项审计调查具有宏观性强、作用范围大、工作方式灵活的特点,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功能。实践证明,根据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形式。从今后发展来看,我们应该更多地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跟踪调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从宏观的角度提出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建设性意见。例如,2001年审计署开展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情况审计调查,与当时金融改革的热点紧密相关,具有很高的政策价值。2002年3月,针对河北省某县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审计署某特派办对该县近三年的财政决算开展了审计调查,揭示了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深层次的原因,专题报告经审计署上报国务院后,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全国实行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改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这一积重难返的问题,审计调查结果和建议直接为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3.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促进审计成果转化利用。审计结果公开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传播和沟通机制,传播的本质就是传播者与传播对象之间的一个相互交流、沟通和影响的双向过程。沟通的价值是在传播者和受众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步骤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既有利于公众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更有利于公众对各种腐败行为、滥用权力行为的监督[7].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财政、金融、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国家重要领域和行业的经济监督,而这些领域的审计信息无论对于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消费者,还是国内外的投资者、债权人分析经济环境及发展状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计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各权力监督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要,注重审计信息的加工提炼,提供多种形式的、高效适用的审计信息产品,努力提升审计成果的利用层次,更好地发挥审计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 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宏观意识。为适应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审计机关必须建立一支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审计人才队伍。随着审计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审计事业的发展,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审计专业技能,还应该是具有丰富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环境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从进一步发挥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这个角度出发,审计人员还必须具备宏观思维的能力,能够结合审计工作为决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建议。当前,审计机关迫切需要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做好“三管齐下”,即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培训和岗位锻炼兼顾,积极探索实施审计干部到财政、金融、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综合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制度,以拓宽审计人员的视野和知识面,增强审计干部的宏观思维和大局意识。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在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审计的作用 摘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从改革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入手,透过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制约我国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引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审计监督来帮助政府正确行使宏观经济管理的职能,运用合适的手段适度调控宏观经济并达到预期目的。 关键词:国家审计;宏观经济管理;经济监督;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宏观调控体系也正逐步走向成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一般包括宏观决策系统、宏观调控系统、监督保障系统、信息反馈系统四部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专职经济监督机构,行使的是政府经济监督的职能,在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中属于监督保障系统,并具有信息反馈的职能。就是通过审计监督来帮助政府正确行使宏观经济管理的职能,运用合适的手段适度调控宏观经济并达到预期目的。 一、对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审计作用的思考 (一)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我国建立国家审计机关以来的十多年,我们所从事的工作基本上都是微观审计,审计评价时,一般就事论事,即使是实施一些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具体措施的大项目,如水利资金审计,防洪救灾资金的审计,审计评价基本上都围绕资金使用上的问题展开,很少涉及对宏观经济管理活动本身的评价。但各级审计机关还是比较重视微观审计对宏观经济活动情况的反映,提倡微观入手、宏观着眼,通过定期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等手段,反映经济活动中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为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了有益的信息和意见,但我们对宏观经济管理本身的评价,如体制、机制、法制的评价还很少涉及。1995年,我国的第一部《审计法》颁布,在这部法律里才第一次明确实行“财政同级审”和对中央银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审计可涉及的宏观经济管理的领域。根据此法,各级审计机关开始实施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反映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未能披露,即使披露, 也是对现象的罗列,很少或根本不涉及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本身的问题。至于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审计还不能涉及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如对金融手段、金融工具的评价。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评价还刚刚起步,涉及领域仅仅在同级财政预算执行上,无论涉及的范围,还是反映问题的层次都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近年来各级人大对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既满意又提出意见,希望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决算中多年来存在的问题能从体制、法制、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本质问题的意见。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尽管我们所做的工作与现实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年轻的国家审计机关已开始重视对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监督,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一个显著特点,国家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广度与力度超过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虽然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但又潜伏巨大风险。我国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切为人民着想,因此在宏观经济管理中,更应注意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及风险,更应注重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中的监督保障和信息反馈作用,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二)制约我国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剖析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审计制度的时间 不长,市场发育不成熟,与市场经济体制配套的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不完善,决策系统、调控系统、监督保障系统与信息反馈系统的各自职能配套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才能逐步走向协调完善。国家审计的极大多数工作游离于宏观经济管理之外,缺乏参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准备和积累。 2.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先天不足 美国联邦审计署隶属于国会,是美国国会监督和约束政府的重要工具,在美国权力平衡的天平上,政府的权越大,联邦审计署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也越大,这才能保证权力的平衡。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国家审计机关都起着维持这种平衡的作用,这就必须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我们虽然不主张权力平衡的说法,但对权力实施监督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精典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是事实上的政府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有限独立性的设置客观上已排除了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的可能性,它所发挥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 3.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宏观经济管理的观念比较淡薄 多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领导和审计机关领导一再要求审计人员从微观着手、宏观着眼,从体制、机制上找问题,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事论事,可谓驾轻就熟,若要对宏观经济管理进行评价,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德国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与我们截然不同,他们实施的是事前审计,即在项目立项后就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已通过有关法律程序;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性;项目资金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项目就可以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方式予以实施了。德国的审计方式就能保证最大限度地防止重复投资、盲目建设,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这就是他们的宏观意识在微观中的运用。而我们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节减一点被严重高估冒算的基建费用,至于它是否属于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建设后投资效益如何,一般不作评价,即使评价也是“事后诸葛亮”,于事无补。以上就是观念意识带来的区别,这种区别看来很小,但它的社会效益是无法计量的,因为有人作过估计,前些年我国每年属于重复投资、盲目建设的资金有数千亿元。 二、国家审计机关应尽快适应当前宏观经济管理要求。 毫无疑问,国家审计机关参与宏观经济管理的空间非常巨大,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又迫切要求审计机关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审计机关发挥作用的各种矛盾尖锐复杂,解决这些矛盾,只有用改革的思路。 (一)改革国家审计体制,确保其高度的独立性 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缺乏独立性,就难以对宏观经济管理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价,这是审计理论中不争的事实。因此顺应时代潮流,改变我国国家审计的隶属关系,使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已是审计工作得到继续发展、经济工作实行必要透明度的客观要求,这也是人们的共识。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这些矛盾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已成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现在改革国家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改革的要求也越来强烈,人们企盼改革。当然,与改革相适应的是“人大”的监督职能要加强,要强化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是审计机关隶属关系改革的前提。 (二)修改不适应国家审计机关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的法律法规 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光有一个“财政同级审”的《审计法》以及局限于宪法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包括《宪法》、《审计法》在内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从法律上确定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从法律上保障国家审计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职能。事实上,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有些工作已突破了这些法律限制,因此修改相关法律已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国家审计机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改革有关法律、法规创造成熟的法制条件。 (三)用创新的思维,拓宽监督宏观经济管理的途径 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审计参与宏观经济管理的途径与手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通过同步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方法,来反映微观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现象,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宏观经济管理决策服务,这些成功的经验,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对宏观经济管理监督仍有现实意义。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经验的局限性:一是它们都建立在对微观经济活动审计的基础上;二是反映的问题虽然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但反映的一般只是表象,基本没有涉及宏观经济管理本身,如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方法、体制、机制、法律等实质内容。因此拓宽监督途径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对宏观经济管理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除了善于运用微观审计的各种手段和途径,获取事关宏观经济管理的可靠信息,对宏观经济管理本身进行评价外,必须创造条件直接对宏观经济管理的诸如政策、措施、手段、方法等开展审计评价,要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宏观经济管理信息进行筛选、综合、归纳、分析,并据此对宏观经济管理作出独立判断。 (四)审计要提高科技含量 加快教育培训步伐。国家审计人员的培训要“三管齐下”,即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和学历教育兼顾,其中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要作为终身教育的内容。 改革落后的审计手段,除了加强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外,必须配置必要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及相关软件。必要时,还可以选择部分审计人员到相关部门轮岗学习培训,掌握这些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或进行对口人员的交流。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浅谈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宏观经济管理 可持续发展 科教兴国 依法治国 论文摘要: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思想的继承和发晨。邓小平理论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同时又是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从各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理论。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理论成果。本文旨在分析和研究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宏观经济管理思想方面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全面坚持邓小平理论,同时又根据新的实践,创造性地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理论成果。 一、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思想。更加强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第三代领导集体一再强调的思想。1995年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同志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意义。他指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如何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呢?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我国国家大,人口多,必须赋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订地区性的法规、政策和规划;通过地方税收和预算,调节本地区的经济活动;充分运用地方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01996年3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就必须“实行投资的合理分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资金配置。中央掌握的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全国性或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工程,以及科技、教育、国防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地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地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除国家重点工程以外的竞争性项目,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由企业自主决策和投资。”另外,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地方政府的地税征收权。同时,地方政府还拥有以下几项权力:一是全国性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权,二是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权,三是发展地方社会保障事业,四是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权等。 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提出并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从我国国情出发,逐步形成了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这一战略是科学的、可行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1988年我国就顺利实现了第一步战略目标,1995年又提前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为确保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同志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做了进一步深化。1996年党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同标纲要》中,对今后15年的发展又做出了进一步的部署:“九五”时期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到2000年人口控制在13亿以内,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15年的努力,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将会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到21世纪中叶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对我国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做了进一步的规划,指出:“展望下个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这一奋斗目标,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又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依据邓小平关于科技、教育等一系列论述,根据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的趋势1995年5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国要“坚定不移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指出:“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过程。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的进步,就没有人类的未来。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对中国来说,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跃极为重要。”《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在未来的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复杂的国际斗争中取得主动,要维护我们的国家主权和安全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大大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从而不断增加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在2001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又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这个论断,进一步科学地揭示了新科技革命条件下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了进一步部署:“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从国家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制订中长期科学发展规划,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强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快实现高技术产业。强化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集中力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有重点地有选择引进先进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研开发和投入的主体。”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保证经济社会具有长久持续发展的统筹安排。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这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汲取世界上工业化国家的教训,借鉴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出现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潮,从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对邓小平“持续发展”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 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寻找一条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缓解人口压力,提高人口素质。其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后,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方向和重点 邓小平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极为重视,曾多次强调:“在经济比例失调的条件下,下决心进行必要的正确的调整,是我们的经济走向正常的、稳定的发展的前提。”0针对我国产业结构上存在的问题,2000年在长春主持召开东北三省党的建设和“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时强调:“今后5年到10年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我们要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持快速发展,以全面提升产业结构,提高我国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益,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推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原则,指出:“以市场为导向,使社会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发挥各地优势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这四项原则,应当成为我国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 一是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指出:“实现跨世纪发展的目标,难度最大而又非完成不可的一项任务,就是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抓住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主动权。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挑战,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农业,把农村经济搞上去,这样才能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才能增加发展的回旋余地。因此,中央十分关注农业和农村问题。”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工业改组改造的优化升级。我国工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有相当的基础,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的优化升级。三是大力发展服务业。服务业,是为物质生产和流通以及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服务业份额的提高是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重要标志。 四、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提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 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一项基本内容和重要任务。我国生产力布局极不均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这一方面不符合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最终发展目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因此党中央不失时机地提出了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东部地区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在推进改革开放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西部地区要加快改革开放和开发,发挥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产业。”要从多方面努力,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这是对邓小平区域经济由不平衡到平衡发展战略构想的丰富和重大发展。 首先,东部地区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是第三代领导集体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这既是我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其次,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思想。西部大开发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决策。指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趋势的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在解决地区经济差距问题时要“坚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方面,更加重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作用。正如1993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所指出的:“主要运用经济办法,也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组织措施。要强化间接调控,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它的主要内容是把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两部分: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大税种划归中央,营业税、土地税和一小部分增值税划归地方。目的是加强中央政府对税收来源的控制,增强政府的财政实力。同时,在财政工具中,国债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是从1981年起重新发行国债的。1991年,我国的国债发行开始走向市场,国债发行额度逐年增加。2001年,20年固定利率国债的推出,使政府又增添了新的财政工具,有利于政府适时转变财政调控手段,健全和强化财政长期调节功能,并从简单的短期财政政策向长期稳健的财政政策平稳过渡。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又提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一方面,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在强调经济手段的同时,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更加注重法律手段的作用,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治国方针从人治向法治的彻底转变。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应当用法律手段来发展和管理市场经济,对此,同志强调说,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更多地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管理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六、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的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是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创新的科学体系,邓小平理论作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必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对于走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如何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个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事关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头等重要的问题。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同志一再强调:“坚持邓小平理论,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就是真正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旗帜。” 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进程中,不断根据实践的变化,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始终坚持从实践中,从发展中,从创新中来理解和把握其理论实质,把坚持和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之中。同志讲:“邓小平同志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奠定了发展的基础,但是今后的路具体怎么走,要靠我们自己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开拓,总结新的经验,形成新的认识。”面对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党做出科学的回答。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取得了对传统理论和体制的重大突破,如创造性地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依法治国方略等等。正是这些来自实际生活的需要、改革开放的实践和人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构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为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增添了新的思想内容。 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邓小平理论,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科学理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正确立场,并以其独特的理论贡献和辉煌的实践成就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就在于它始终与新的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不断发展创新。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论《管子·轻重篇》的经济管理思想 《管子·轻重篇》诸篇原19篇,今存16篇,是我国古代经济思想的瑰宝。《轻重篇 在重视农业、稳定个体农民经济基础上,主张通过商品经济来富国、强国,提出了国家通过货币、商品的“轻重”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在先秦经济思想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至今仍然可资借鉴。 一、《管子·轻重篇》的轻重理论. 在中国历史上“轻重”概念常常是与管仲联系在一起的。《史记.齐太公世家》说: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史记·管晏列传》中说:“管仲既任政齐相……贵轻重,慎权衡。”《史记·平准书》说:“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史记·货殖列传》中说:“管子……设轻重九府,则桓公以霸.”这些记载都是把“轻重”与管仲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管仲通轻重之变,使齐国富强,所以齐国人缅怀其遗教,不断地根据管仲的言行和有关档案及现实的需要探讨轻重理论,至战国时形成了《管子·轻重》各篇。《管子.轻重》诸篇虽非管仲所作,但它从轻重理论出发提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和调节经济的主张却值得注意和重视。 那么《管子·轻重》诸篇阐发的轻重理论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轻重”是一个矛盾的对立面,作为一种治国之术,主要用于经济方面’犹如孙子兵法中“正奇”这一概念主要用于军事方面一样。在经济领域中,轻重理论就是通过权衡货币、谷物、百物的供需、贵贱’采取措施使国家富强,并平抑物价、安定民众生活。在对外方面,就是要权衡轻重,在经济上通过对外贸易和商战制服、搞垮别 国。从以下方面可看出轻重的运用:其一,轻重理论用之于万物方面,则任何商品都如《管子.揆度篇》所说是“重则至,轻则去……物臧则重,发则轻”。《管子·轻重甲篇》则说:“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这里所说的“重”主要表现在商品缺乏、供应不足,引起涨价和人们的重视。这里所说的“轻”,主要表现在物品供应充分和很多,价格下跌。物品“重”就会引起远地同类商品输入。“轻”则本地商品就会运销到他方。其二,轻重理论用在谷物方面,《管子·轻重篇》认为谷物与万物的轻重关系成反比。《管子·轻重乙篇》:“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管子.乘马数》载:“谷独贵独贱。桓公曰:‘何谓独贵独贱’?管子对曰:‘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这就是说,谷与万物的关系是,谷重万物相对轻,谷轻万物相对重。其三,轻重理论用之于货币方面,货币与万物成反比。《管子·山至数篇》说“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管子。山国轨篇》说:“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而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管子.国蓄篇》则说:“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其四,货币与谷物的关系,又是所谓“币重则谷轻,币轻则谷重”,二者成反比。为了掌握轻重关系的规律,了解各种商品(万物)与谷物、货币与万物、谷物与货币彼此间轻重关系的比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各种商品形成的轻重之势,《管子·轻重》诸篇中都曾谈到。如《国蓄篇》:聚则重,散则轻。《轻重甲篇》:守则重,不守则轻;章(障)则重,不章则轻。《国蓄篇》:少或不足则重,有余或多则轻。《轻重乙篇》和《地数篇》则云:令疾则重,令徐则轻等等。 了解各种物品之间的轻重比例关系和各种情况下物品所出现的轻重之势,是为了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达治国安民之目的。所以《管子·国蓄篇》说: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决定民众生死)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通货)也。故善者执(掌握)其通施以御(控制)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 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十倍之利,而败之扩(万物之价)可得而平也。上面所引述的两段话,是国家通轻重之变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一段话是说国家掌握着货币以控制能决定民众生死的谷物的价格,因此就能使民众尽到自己的力量.第二段话的意思是说,民众有余的东西就“轻”,因此人君就在东西轻时加以收藏.民众缺乏的东西就“重”,所以人君就在东西“重”时加以卖出发散。这样一敛一散,国君必然得到10倍之利,而财物的价格又可得到平抑。 《管子·轻重篇》诸篇的作者认为轻重之术是治国的根本方法。《管子·揆度篇》说:“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管子.轻重戍篇》载:“桓公问于管子曰:‘轻重安施?’管子对曰:‘自理国?戏(伏羲)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在这位作者看来伏羲的“迎阴阳”,神农的“树五谷”,燧人的“钻燧取火”,直到夏代的“疏三江,凿五湖”等等都是以轻重之术治国的体现。这样,古代统治者所推行的一切经济措施和治国良法,都被概括在轻重理论的范围之中了。这样,轻重理论就被说成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广义的治国理论了。 二、轻重理论下的重农思想 《管子·轻重篇 诸篇所阐发的轻重之术是建立在重农的基础上的。所以,这种轻重之术不仅与重农不矛盾,相反它还以轻重之术来稳定农民生活、促进农业发展。《管子·轻重篇》诸篇不少地方都论述了农业的重要,如《管子·轻重甲篇》说:“管子曰: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故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征?)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葬)。”《管子·揆度篇》有与上述相似的一段记载说:“上农挟五(口),中农挟四,下农挟三。上女衣五(口),中女 衣四,下女衣三。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为之寒者……故先王谨於其始.事再其本(民众从事的生产事业收入能倍于其资本),民(只有)无檀者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亡国之数也。”上述两段集中地论述了农业的重要性。所以,《管子·轻重篇》的作者是决不轻视农业的。非但如此,《管子·轻重篇》还认为封建统治者应采取种种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生产的进行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误农时 《管子。山国轨篇》说:“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管子·巨乘马篇》载,在“春事二十五日之内”,国君不可兴徭役,如果国君兴徭役,则是“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干人之繇,十万亩不举。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起夏作(夏天的繇役),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谷失於时……此盗暴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众也。随之以暴,谓之内战。”这里,痛切地陈述了国君起徭役、误农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目的就是告诫统治者应不误农时,在农忙时要保证劳动者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管子·轻重甲篇》则载:“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这就是说在春耕农忙到来之时,大夫家要停止修缮冢墓、宫室、台榭、筑墙垣等活动,“北海”地区也要禁止民众雇工煮盐,这样便可以保证劳动力不流失他用,并使春耕生产得以正常进行。 (2)奖励多种经营 《管子·山权数篇》载:“桓公问於管子曰:‘请问教数(教育的方法)。管子对曰:‘民之能明於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给黄金一斤或相当于黄金一斤的谷八石为奖金)。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 食八石。民之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衮(裕,同衍)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愈)疾病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知时……曰某谷不登,曰某谷丰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皆置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这里在谈教育民众的方法时,国家以奖励作为教育的方法,对善农事的、蕃育六畜的、树艺的、种瓜果蔬菜的、会看病的、经验丰富能预知谷物丰歉的、善于种桑养蚕的,均以黄金一斤或相当于黄金一斤的八石谷物为奖金。从奖励的事项看,《管子。轻重篇》的作者倡导的是多种经营,对善农事种五谷、善畜牧育六畜的、树艺、种菜瓜果、善种桑养蚕都给同样的奖励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借贷 国家蓄藏一定量的粮食和钱,农民困难时借贷给农民,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待农民收获再以实物还贷。关于这点,《管子。国蓄篇》载: 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 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钱贯,即穿钱的丝线)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种之藏,藏?百万。春以奉(供给)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种,五谷之种)穰(馕,与饷同)粮食毕取赡於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凡轻重的大利是以重射轻,以贱而转化为平价。万物的“满”(余)与“虚”(不足)随着国家财政的平准政策而不断变化,打破的平衡会重新再现。人君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坚持实行平准政策。国家使有万家的城镇储存万钟之粟和钱千万,让千家的城镇储存千钟之粟和钱百万。储存粮食和钱的目的是:春天供给耕田,夏天供给锄耘。耒耜等械器和种子及粮食当然是由国君供给的。因此大商贾储积家就无法大肆盘剥民众,为什么会如此呢?是因国君勤谨地扶持本业。春天借贷的钱粮收取丝织品缯帛,夏天贷出的钱粮在秋收后收取谷类.因此,民众不会无事干,国家也不会受损失。 《管子.山国轨篇》说每年“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的“物之高下”,民“相并兼之时”,国家都要贷给农民粮食。并说:“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滕)?、屑(碎米)、?(糗,乾粮)、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折毁借贷时所给之券)。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 (4)调节物价 抬高谷物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管子。轻重篇》谈到抬高谷物价格屡见不鲜。如《巨乘马篇》载“国谷之重再什倍”。《山国轨篇》:“三壤已抚,而国谷再十倍”。《山权数》:“国谷之重十倍异日”。《山至数》;“国谷十倍”。《地数篇》谓“武王立重泉之戍”,使“国谷二十倍”。《管子·轻重甲篇》对这个问题讲得比较具体:“粟贾(价)平(釜)四十则金贾(斤)四千。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干也。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笑。”这里讲了粟价提高10倍与农民货币收入的关系。粟价釜40,则钟400,10钟4 000,20钟为8 000。而当时金价为l金4 000,2金8 000。一户耕田百亩的农民,百亩之收为20钟,则一户农民一年收入8 000,值2金。如果粟价提高10倍,则粟价釜400,钟4 000,lO钟4万,20钟8万。而这时金价未涨,所以金1斤4 000,10金4万,20金8万。因此,一户农民每年收20钟,值钱8万,值20金。由于粟价提高了lO倍,农民种谷物可以增加收入,所以种谷物的积极性提高,导致谷物生产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本国的粟价提高,别国的粟也会被贩来本国,也是促进本国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5)减免农业税 在煮盐业方面增加收入,减免农业税收。《管子·地数篇》载桓公问管子日:“吾欲(内)守国财而毋税於天下……可乎?”管仲回答说:可以。其办法是:盐是人人都要食用的生活必需品,“十口之家,十人咕(食)盐,百口之家,百人咕盐”。齐国又是著名的盐产地,每年冬天从十月开始煮盐至第二年春天国家可征收到3万钟盐。①而第二年春天,由于“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筑垣墙,毋得缮冢墓。大夫毋得治宫室、毋得立台榭。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然盐之贾(价)必四什倍”.这时,可把高价盐,运销至梁(魏)赵宋卫濮阳。由于无盐则肿,别国不能无盐,这实际上等于齐国煮海水为盐向天下征税了。由于卖高价盐赚到钱,因此可以“内守国财”,而减免国内的农业税了。 (6)以工代赈 在水旱灾荒年景以工代赈。《管子·乘马数》载:“若岁凶旱水泱(溢),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笑(计)也。”此处所讲的办法就是后世以工代赈之法,让贫困无生计的贫民当庸工,挣钱糊口,度过荒年。 三、轻重理论下的安民强国思想 轻重理论的宗旨在于安民强国,因此《管子·轻重篇》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主张,这些主张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下列一些: (1)轻税和免税 《管子·轻重篇》认为强求征籍(征税)会破坏生产。《管子·轻重甲篇》云:“籍於室屋……是毁成也……籍於万民……是隐情也。……籍於六畜……是杀生也。籍於树木……是伐生也。”②征房屋税会使已有的房屋日渐毁坏,征人头税会使人心趋于造伪做假,征牲畜税会导致牲畜被宰杀,征树木税会导致树木被砍伐。总之,强求征税会破坏生产,《管子·国蓄篇》认为强求征税会造成人民生命财 ①《管子·轻重甲篇》:“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 ②《管子·国蓄篇》也有类似记载。 产的重大损失,如说:“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一。令日:八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九。”这说明强制征取财物,民众为缴纳捐税,不惜贱价变卖财物而纳税,征税限令的期限越短纳税者被迫降价出售商品所受的损失就越大。而“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①因此,向人民强求征籍(征税)就会引起人民的不满,产生“下怨上而令不行”的现象。所以,首先要轻税,减轻赋税也容易做到。《管子。大匡篇》载:“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这里除了饥荒年不收税外,两年征税一次,上年征3/10的税,平均每年征15%;中年征2/10的税,平均每年征10%;下年征l/10,平均每年征收5%。如果上年、中年、下年平均算,则每年征收l/10的税。《管子。幼官图篇》载,齐桓公第三次会合诸侯时规定:“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这里规定的收税是很轻的,不过只是暂时的。从农业税的征收看,《管子·治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情况下征收1/10的田赋。 轻税这一点只是初步。《管子·轻重篇》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不向民众征税而又能做到财利归于国家,即所谓“故万民无籍而利归於君也”。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采取其他一系列措施。 (2)国家与贸易 国家参与粮食等物品贸易,一箭三雕,既可以使国家获利,财政充裕;又能平抑物价,安定民众生活,同时还能阻止“大贾蓄家”操纵市场,“豪夺”农民。《管子W山国轨篇》讲了国家对经济的规划和干预办法,主张以乡、县和国家进行规划,以了解田数、人口为基础。先了解“田若干,人若干”,和田地中“高田、闲田、山田”的数量。这样,一乡一县之田生产的“谷重若干”也可以大体知道,而后又可以了解“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这就是所谓“泰轨”,即基本规划。据此,国家设立 ①② 《管子·国蓄篇》。 “环乘之币”(公币)作基金,由国家先贷放给农民,家口多者贷放多,少者贷放少。收获后,贷款按谷价折合,以谷物缴还国家,收获少的山田,如不够农家食用,可用国家的公币“振其不赡”。其结果,农民生产的大量谷物集中于国家手中,到谷价上涨时,国家又可从抛售谷物中获得巨大利润,.以充裕国家的财政。 国家参与粮食贸易和调控是一项基本措施,所以《管子·轻重篇》一再谈到此问题。《国蓄篇》说如“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国家利用供求不平衡时的物价涨、落来收购、销售,在一买一卖之间就可以谋取大利.所谓“什倍之利”也只是说获利多之意的虚词,并非绝对的表示数量之意。 国家除了参与谷物贸易之外,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条件下,也参与纺织品的贸易。国家对某乡“女胜事者若干”,其产品除供自身穿着外“余衣若干”也列入“泰轨”。对这些有余的纺织品,国家照市价折合为货币,支给预付款。这样封建国家又掌握纺织品,等这些东西价格上升时,国家又出售从中谋利。此外,国家对军队需用之牛马、器械、战车和山泽物品的加工品、小农具等等也都进行预购储存,又及时预售和卖出,国家从中获取巨大利益。 总之,封建国家通过上述谷物、纺织品和其他种种物品交易,获取了巨大利润,充实了国家的财政。另一方面国家售出这些货物时又有平抑物价的作用,安定了民众的生活。这样做的同时,也就制止了商人的囤积居奇、谋取暴利。 (3)调控物价 利用价格波动,增加国家收入。通过价格变动反映商品的轻重关系是《管子》轻重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管子·轻重乙篇》载: 桓公问於管子曰:“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 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管子》中所说的衡,就是商品价格围绕一个中心线而上下波动的运 动。尽管《管子》不懂商品价值,不懂商品价格围绕价值而上下波动的道理,但《管子》却观察到客观存在的这一现象.因此,在《管子·轻重篇》的作者看来,把物价绝对地稳定在一点上没有必要,应在价格的上下波动中求其准平,不能使其“常固”。噬管子。轻重篇》的作者主张利用这一点来调控经济生活,为国家谋利。所以,《管子·轻重乙篇》又说:“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故人君……操事於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於君也”。 轻重理论还利用价格的相对关系间接刺激价格上涨来调控国家的经济生活。如《管子.轻重丁篇》说,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布,则不必征布税,而征麻税,于是麻因征税价涨10倍,因麻价的上涨而影响布价也大大上涨。同样,如国家掌握了大量的纺织品帛,则征丝税,这样丝的价格上涨又可刺激帛的价格上涨。①国家可以利用价格上涨的机会,出售布、帛,增加国家的收入。 (4)垄断货币 国家以此增加经济收入。《管子·轻重篇》的货币思想是很光辉的,发人所未发,提出了一系列的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些是错误的。正是由于对货币功能、作用有独到的认识,所以主张国家垄断货币,利用货币与其他物品轻重关系的变化,来增加国家的收入. 货币是流通手段,《管子·轻重篇》已有明确认识.《管子·国蓄篇》:“黄金刀币,民之通施(货)也。”《轻重乙篇》;“黄金刀币者,民之通货也。”《揆度篇》:“刀币者,沟渎也。”《管子》把货币看做流通手段,流通中的通货,并进而认为是流通中的沟道。商品在社会上流通的沟道就是货币,离开了商品流通的沟道(货币),商品就无法流通。 另外,《管子·轻重篇》主张国家对货币实行垄断与严格控制。 ①《管子·轻重乙篇》说:“君守布,则籍于麻,十倍其价,布五倍其价,此数也。君以织,籍于系(丝),籍系抚织,再十倍其价。” 《管子·国蓄篇》载“人君铸钱立市,民庶之通施也。”这就是说铸钱的权利是掌握在国君手里的,“民庶”只是使用货币.噬管子‘轻重篇》讲到的货币还有黄金、珠玉,①不过这两种货币不是一般民众可以随意得到的,二者有的出产于国外特定地方,易于为封建国家控制。 这种为国家所控制的又是商品流通沟道的货币与其他物品的轻重关系是怎样一种关系呢?《管子。山至数篇》:“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管子·山国轨篇》:“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而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这里指出了在特定条件下,货币与万物的轻重关系可以成反比。此处的所谓“上”是指货币由封建国家收藏而退出流通的现象;所谓“下”是指货币在民间流通。如果货币由封建国家收回9/工O,在民间流通的只有1/10,则币值上升而万物价格下跌。这时封建国家大量出笼货币收购万物。当万物由国家收藏,货币大量在民间流通时,流通中的万物大为减少,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这时万物价格上涨,货币价值下跌。这时,封建国家又大量抛售万物收回货币。轻重理论主张利用货币数量增减与物价涨落,国家适时抛出货币或万物来增加国家的经济收入. 《管子》上述理论错误在于不了解金属货币的币值是在货币进入流通之前就存在的。因此,它才能作为价值尺度,而决不是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中的货币数量的多寡。然而,从货物的供求关系可以引起物价的涨落来说,《管子》所说的上述现象仍然是有其适用性的。只要封建国家运用适当,是可以利用这种现象而达到增加经济收入的目的的。 (5)实行专卖 主张实行盐铁的局部专买和专卖,增加国家收入。《管子·轻重篇》主张对盐、铁和其他山泽产品都以适当方式去经营。盐不是由 ① 《地数》、《轻重乙》、《揆度》诸篇均有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币为下币等有关论断。. 国家全部经营,也不是由国家全部专卖,而是由国家局部专卖。据《地数篇》和《轻重甲篇》记载在冬十月至次年正月冬闲时,国家让若干劳动力煮盐,积3万多钟之后,至次年正月借口农忙不许民人“聚庸而煮盐”,在此情况下盐价大涨。封建国家在此时趁机向国内外销售盐即可取得厚利.《管子.轻重篇》的作者是这样算账的。人人都必需食盐,10口之家,10人食盐;100口之家,i00人食盐。万乘之国的大国人口约为千万,如按成人征人头税,应纳税者约一百万人,每人每月征30钱,则为3 000万。若实行盐的局部专卖,适当提高盐价,每月就能得到6 000万。不仅如此,国家还可以盐出口获重利,这就等于是煮海水为盐而向天下征税了。 对于铁矿,《管子·轻重乙篇》虽主张国有,但不主张国营,原因是国营“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因此主张民营“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这就是说国家用抽十分之三税的办法向冶铁业者征税。至于铁器的买卖则可能是由国家统一收购后而制定适当价格销售的,也就是说铁器是由国家专卖的。 《管子》大力宣传盐铁专卖的好处,《轻重甲篇》说:“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在他们看来,盐铁的局部专买和专卖可以大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使利归国家;可以减免赋税,使农民负担减轻;可以抑制富商大贾谋取暴利,减少其对民人兼并之资。 (6)对外贸易 开展对外贸易,富国强国。《管子.轻重篇》主张以轻重之术开展对外贸易,富国强国.《山至数篇》说这是“以轻重御天下之道”。《轻重丁篇》则说“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其一,在商品价格上要采取合理对策,总的目的是使“天下之宝一为我用”。在一般情况下,国内价格应与别的诸侯国的价格相适应,《地数篇》说:“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这样才能防止物资外???龅健笆毓?疲??闼办短煜隆薄O喾矗?员鸸???谋竟??枰?奈镒剩?蛉纭肚嶂匾移?匪?挡扇 疤煜孪挛腋撸?煜虑嵛抑兀?煜露辔夜选保?饩褪撬狄?Ц呒鄹瘢?颜庵治镒蚀⒉仄鹄矗?睦?淙搿!渡街潦??吩兀骸氨酥詈钪?仁??刮峁?榷???蛑詈罟裙槲嵋印保?粗??霸蛭峁?裙橛谥詈睢薄!掇穸绕?匪怠拔镏卦蛑粒?嵩蛉ァ薄6员竟?枰?隹诘牟?吩虿扇 疤煜赂叨?蚁隆保?拐庑┥唐返募鄹竦陀谥詈罟??远酝馇阆??诰赫?腥∈ぃ?鹊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子·轻重篇》还宣扬商战,施展谋略,出奇制胜,制服对方。 《管子·轻重戊篇》载,齐与鲁、梁两国常发生冲突,齐桓公请教对付两国的办法,管仲回答说:“鲁、梁之民俗为绨,公服绨,令左右服之,民从而服之,公因令齐勿敢为,必仰於鲁、梁,则是鲁、梁释其农事而作绨矣。”桓公应允,随即“为服于泰山之阳(南),十日而服之”,让鲁、梁两国迅速知道。桓公又告鲁、梁两国商人,“子为我致绨千匹,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金……”在厚利的引诱下,鲁、梁之君“教其民为绨”,而弃置农耕。13个月后,齐国“率民去绨,闭关,毋与鲁、梁通使”,“鲁、梁之民,饿馁相及”,.两国国君急忙令民“去绨修农”,然而,“谷不可三月而得”,粮价大涨,“籴十百(千钱)”.而这时“齐粜十钱”,只供国内,不许输出,“鲁、梁之民归齐者十分之六”。不久,两国国君只好请服。 另一个事例是莱、莒之谋,莱、莒产茈(紫草,作染料)。管仲建议齐国提高“茈”价,输入“茈”,于是莱、莒“释其农耕而治茈”.第二年齐国下令禁止输入“茈”。两国失去了输出“茈”的收入,又放弃了农业,缺粮,粮价涨至370,而“齐粜十钱”,“莱、莒之民降齐者十分之七”,不久,“莱、莒之君请服”.① 此外,还有白鹿之谋.齐国以高价买楚国出产的鹿,使“楚人即释其耕农而田鹿”。而这时齐国却“闭关,不与楚通使”,楚缺粮“籴四百”,齐国令载粟於齐、楚边境,“楚人降齐者十分之四,三年 ①《管子·轻重戊篇》。 而楚服”。齐国还高价收购代国的“狐白之皮”,使其民“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离枝国闻之,而侵其北,代王无法,归服于齐,等等。这些都是施展谋略,通过经济手段,搞垮别国的设想。 《管子·轻重篇》所阐发的以轻重之术治国的方略,主张通过经济手段调控治理国家,这与商鞅、韩非主张通过封建专制国家法令治理国家显著不同。《管子·轻重篇》的主张在汉、唐、宋的经济生活中曾发生过重要作用,在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其重要意义和可资借鉴之处也是不言而喻的。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探索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新视角 宏观经济的表现是各国经济学界研究的主要课题,也是政府政绩的主要体现,而且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理想的宏观经济表现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比如在一到三年内,如何使经济总量稳定增长,波动较小,失业率被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下,通货膨胀水平较低。宏观经济学正是研究如何才能达到这些目标的经济学科。因此说,宏观经济学是“实用”意义上的理论,应该通过其研究,帮助我们找到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方向,也就是说,如何应用宏观经济学来指导宏观经济管理,从而实现宏观经济目标。 国内主流的经济学研究目前沿袭的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从范式到假设、数学模型都基本没有变化。而西方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可以说是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次世界大战及战后,针对他们所遇到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已经相当成熟,侧重于对经济现象进行解释,强调实证研究;对比起来,中国学者对于宏观经济的研究更倾向于引出政策性对策,更重视规范性研究。而且,因为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西方宏观经济学在建立模型时的很多假设与中国现实不相符,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直接使用造成的“水土不服”。不加区别地将这类研究结论作为制订政策的依据,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力度低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不仅是混乱而更可能是对经济的严重扭曲,这方面的主要体现在政府某些宏观经济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简单化作法。比如去年第三季度对于中国经济中局部存在的由投资拉动的“热”的趋势,就采取了提高准备金率的措施。作为一剂猛药,立即导致贷款额下降,而实际上,很多行业仍然迫切需要贷款资金启动。如果仔细去看,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经济学界对于宏观经济是否过热的讨论更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结论似乎有简单化之嫌。要么言之凿凿地认为已经过热或有过热的明显趋势,要么铁板钉钉地咬定不过热。实际上,中国经济的复杂程度,是很难一以概之地以是否过热来做结论的。而主流宏观经济学理论似乎也只是提供了这样一种认识问题的途径。作为一种理论范式是无可厚非的,但用来指导中国经济管理的实践就失于简单了。 国内理论界曾经讨论过中观经济学,如何界定中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是一个本文不打算探讨的问题。然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过于宏观,对于中观问题的研究不够,可能是我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宏观经济学方法论解决实际宏观经济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当我们站在很高的高度,研究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时,我们需要搞清楚这些传统的宏观经济指标在中国的形成和传导机制,而现有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成果似乎没有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工具和帮助。 如果局限于传统的宏观经济学方法论,就很难让我们把视角转移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现象的构架过程中去。其实,即使是西方经济学,也是在某种经济构架之上进行讨论的,也就是开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所有假设都源于此。而中国的情况却很不同,忽略这样的本质区别,不讲宏观经济学理论适用的条件,就套用其研究范式甚至结论,是无益于事的。尽管关于是否存在中国经济学还有很多争议,无庸讳言,中国经济的特殊性提示我们,在研究宏观经济现象时,不可不顾其是建立在与中国目前不尽相同的社会制度基础上这样一个前提。至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的经济形态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不同,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的适用性,还需要大量的深入的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的特点是以投资驱动为主,工业主导型,而且投资中政府的投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主导投资和行政干预的作用显著。这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以美国为例,其宏观经济体现为消费驱动,服务业主导,投资基本由私人进行。另外,中国的制度演进的步伐较快,而西方国家的制度体系基本定型了。相比之下,在投资,金融,法制,人力资源,技术,制度变迁等对宏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各方面,中国的情况都与西方差异很大,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西方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统一的市场环境,而在中国存在着南北、东西、城乡等地理区域上的巨大差异。这种经济环境有较大的动态性和发生畸变的不确定性。而我们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时,往往存在着不比较模型的使用条件,较多采用静态的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的缺陷,局限性是很难避免的。方法论方面的尴尬,使我们既不能直接引用宏观经济数据,套用现成的静态模型,又不能只是依赖以前几次经济过热的经验,对目前的宏观经济做出客观的判断。所以,各家各派的观点也就无法统一,甚至无法建立共同的研究出发点。 但是有些专家还是通过数据和直觉预感到了事情的本质。比如在去年部分行业表现出投资过快,价格上涨幅度和发展速度较高,汽车,钢铁,建材,房地产,原油,粮棉等都很热,甚至出现了水和电力的短缺。另一方面,大部分消费品的价格仍然在下降,总的价格指数上升幅度不大。一些先行指标特别是生产资料价格在上升,引起学者担心消费价格指数会在一段时间后上升加快,引起通货膨胀。这些看法都来自现有宏观经济学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分析模型。信奉者认为现在的特征数据已足够,用现有模型分析,通货膨胀必将到来,只是有滞后性,所以不会马上显现,但要防微杜渐。反对者也使用同样的分析工具,但要乐观很多。正是由于他们观点虽然不同,但研究方法却大同小异,因此,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对于宏观经济的判断成为了数字的估计,不同处只是在程度上,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这样很容易使宏观经济研究变成数字游戏,结果只能是看谁估计的更接近实际数字一些,而每年都有很多预测家为此大跌眼镜。 抛开这种数字游戏,作者认为,应该深入研究投资,消费,政府支出,进出口分别对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体里,他们的实际作用是不同的。在中国投资对GDP的影响达到60%以上,消费的影响只有不到40%,而美国却几乎正相反。在正统的国民经济核算恒等式中,投资就是指私人投资,而且这部分不受政府干预,完全由市场信号引导,投资的领域也没有太多限制;在中国投资的限制很多,而且政府投资有替代和挤出私人投资的倾向。对于这些区别,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程度的不同。量的不同造成了对GDP增长率的影响因子是不同的,而投资拉动和消费拉动模式对经济的影响被放大,最终可能会带来质的变化。再更进一步看,以投资为例,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在不同的阶段对于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影响也不同,以目前产业结构和能源利用效率来看,能源工业,基础材料工业等耗能大户的低效率,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巨大,这些部门的投资扩大,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直接影响到别的行业发展和表现,而国民经济各部门复杂的相互互动,可能使作用的结果远远超出我们的理解和控制范围。同样,消费领域也是如此,消费的组成结构,消费的倾向,不同消费群体的比重,消费能力的区别对于决定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所其的作用,可能是很不同的。这些都需要更细致的了解和把握。这实际是国民经济的形成和传导机制,与经济结构有很大关系。不少学者认识到,中国宏观经济的很多问题是因为产业经济结构不合理造成的,在中国目前特定的转型过程中,有其独特之处,不应该忽略。在国内也有先行者在企业层次上进行了研究,认为在微观单位和宏观总量之间还存在这一块十分广大的 “中观”领域,认为对这一中间地带的研究必将大大丰富现有的宏观经济理论,但宏观经济学却不研究产业结构与宏观经济总量稳定间理论关系。 客观地讲,政府在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做法也有其难处。受到现有管理体制的限制,不得已采用粗放式管理。在目前条件下,与其热衷于对宏观经济是否过热做出结论,不如集中精力研究不同的经济部门,不同的行业,甚至不同的经济区域的发展特点,以及它们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细化在这些中观层次的协调管理,通过中观层次的微调达到整体宏观经济稳定,相信只要搞清楚各因素的影响大小,以及其影响方式、传播机理,通过控制主要变动因素的波动,就可以达到对整体波动幅度的把握。在摸索出规律后,就有希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应该说,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其宏观经济理论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是在开放的基本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的,而中国的经济学也理应在转型的中国的环境中,通过卓有成效的实践建立起来。也许等我国发展到具有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一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制度条件下,两种理论体系会很好地融合,这是一个远景。但现在,我们还是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成果,不唯书不唯上,走出适合中国自己的路。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发达国家对国有经济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有经济作为与国家所有权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并非为社会主义制度所独有,而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国有经济产生的客观基础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总结各国政府管理和调控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组织形式与经营机制的改革,无疑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的地位与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战”以后,出于医治战争创伤、振兴经济、维持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据世界银行统计,到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已达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注:引自世界银行:《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 国有经济在西方各国中的规模与比重虽然并不占优势,但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1)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能源、钢铁等基础工业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些产业和部门所具有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等特点,因而要求国家承担起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在这些领域中,国有经济通常具有相当高的集中度。以铁路、电力和邮政三个部门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为例,美国分别为25%、25%、75%;德国和意大利为100%、75%、100%;英国和法国则全部为100%(注:引自《中外管理》1997.10,第41页。)。(2)维持对战略部门的控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战略产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先导部门,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对于一些“自然垄断”性战略部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垄断体制,以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而在一些竞争特性较强的战略部门,当其受到外资控制和垄断的威胁时,国家又会通过对该领域中某些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私营企业进行国有化改造,以增强其与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如面对美、日两国电子产品的大举进攻,法国政府曾于80年代初对电子产业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并在5年内筹集了20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电子技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本国电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3)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社会矛盾是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国有企业必须执行并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它不仅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随意解雇工人,而且还要不断增加工人的工资,吸收工人参股和管理企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稳定了社会局势。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通过国有化的方式,购买由于经济危机或产业结构升级而陷入生存困难的私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和改造;或者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输血”,帮助其摆脱困境恢复正常运营。(4)调节国民经济,承担特殊社会职能。如国有金融企业、主导性工业企业、环保工业和国防工业企业等。这部分企业经常担负着宏观调节、推行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保证国家安全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的潮流。非国有化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出售和部分出售,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出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企业民营化”。据统计,从1979年10月到80年代末,英国共有27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行了非国有化,其中重要的企业有18家,美国政府得到近200亿英镑的变卖收入。法国在1986~1988年第一次大规模私有化运动中,对12个国有集团共29家国有企业进行了非国有化改造,总资产达1200亿法郎(注:引自徐茂魁等:《国有经济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第123~125页。)。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分别由80年代初的8%和13%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和10%左右,前计划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更是急剧下降(注:引自王金存:“从国有企业发展的世界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途径”,《世界经济》(2000.2)。)。 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最直接原因,是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如日本国有铁路自1964年第一次出现亏损后,70年代平均每年亏损8000亿日元,1984年更达23.59万亿日元(注:引自冯启德:“国外国企改革策略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管理现代化》(1998.4),第60页。)。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造成国家补贴支出过大,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此而外,发达国家“非国有化”还与客观基础和环境的变化有关。(1)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经济的成长和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融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和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速了资本社会化的过程。现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股份公司中,由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投资形成的法人资本持股率已达60~70%,这种社会化的资本集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对国家技资的依赖性。(2)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其在经济领域的运用,一些传统的工业部门失去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将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能减轻国家的负担,吸引私人资本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而且还能使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投入科研、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投入重点的转移,既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3)国家经济职能和调节方式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成熟,不少西方国家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允许私人资本经营,依靠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来提供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已降至相对次要地位,国家更多采用的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手段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国有经济的比重虽然呈现全球下降趋势,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也不会完全消失。这不仅是由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资本天然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替代的作用,而且还因为国有经济历来是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托。近些年出现的“非国有化”浪潮,并非意味着对国有经济的根本否定,而是对国有经济的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主动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二、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政府调控机制 发达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以产权结构为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国家独资的、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另一类是国家控股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制企业。此外,国家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通过母子公司间产权纽带的联结,实现层层控股。采用这种现代公司制度,可以较容易地处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关系,使这两种经济在企业一级组织层次上相互融合,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国有企业经营格局,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具体分为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两类。其根本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战略经营决策权与日常经营决策权的权力分配不同。单一委员会制把二者都集中于董事会;双重委员会制则把战略经营决策权交给监事会,把日常经营决策权交给董事会。比较而言,双重委员会制似乎能更好地起到弱化股东即政府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作用。 近年来,发达国家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动表现出三个趋势:一是更加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例如,德国规定,国有企业从董事会成员到下属公司的经理人员都不能来自政府机关,而必须是工商界人士,一般要在经营绩效较好的企业中有较长时期的工作经验。二是更加重视将企业的经营职能与决策职能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三是注重吸收工人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例如,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所实行的“三方代表制”,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及知名人士代表各占1/3,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调节和引导国有企业,既保持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又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是各个国家政府国有企业管理都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1.法国的分类管理与计划合同方式 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于这类企业,法国政府的管理比较严格,控制的程度也比较高,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而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很少干预,它们同私人企业以相同的身份进行平等竞争,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主要领导人以及对资产的流入或流出进行监督。 法国政府还采取了计划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调控。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此外,合同也同时规定了国家在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企业承担的义务。计划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根据计划合同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企业则可以在计划合同的约束下选择最优的经营管理方式。计划合同的期限通常为3~5年。通过计划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计划、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之间的结合与协调。 2.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方式 国家参与制是意大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它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形成了一个从政府到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多层次的产权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的股份由国家组建的控股公司逐级控制,政府对参与制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各个控股公司进行的。国家控股公司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综合性国有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属于大型财团性质,是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投资公司。公司的任务是:负责经营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信息、技术、人才服务;选拔子公司的高级领导等。 第二层是若干次级专业控股公司。这类公司按行业或部门组成,专业性较强,可发行股票,是金融性与生产经营性结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级公司,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不等。 第三层是基层参与制企业,它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发行股票。 国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经营管理的机构,接受内阁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国家参与制的优点,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间接调控;三是组织形式严密,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3.瑞典的分权管理方式 瑞典的分权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调控。瑞典政府明文规定,不得随意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专门成立了“规范化领导小组”,清理和简化各种法规和条例,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使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铺平了道路。 瑞典政府主要采取三种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管理:(1)税收调节。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生产方向,以提高和降低税率以及免征所得税等办法,减少消费刺激和鼓励利润用于投资,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发展。(2)投资基金调节。设立专门基金资助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而又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企业。(3)工资调节。政府规定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受外国竞争威胁的产业生产效率增长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之和,即所谓的“斯堪的那维亚模式”。对工资上涨幅度的控制是通过谈判形式进行的。 4.美国的出租经营方式 美国政府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政府与承租者协商确定条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强化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政府通过向出租企业订货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承租者既要有投资又要有销售产品的保证。经营者必须按协议交纳租金,通常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特殊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 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是由一些特别机构直接管理的。如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和生产空间技术的企业、联邦自然开拓局、农业电气化管理处、田纳西盆地管理处管辖的国家动力建设项目等。美国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给予很大的自主权。如在生产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计划和商业政策;在人员管理上,企业有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上,企业有权依据法律设立董事会和其它管理机构。 三、借鉴与启示 1.调整国有经济的比重,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从世界各国国有经济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国有企业的特殊职能所提供的潜在效益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它的特殊作用也是其它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一般说来,除了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随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同样也会随民间资本积累和投入水平的提高而缩小,但这些变化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着其它经济成份的迅速发展,二十年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了30个百分点。实践表明,经济结构的这种增量调整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其它经济成份投资的大幅度增加,保持了经济较高的增长率。但这种增量调整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不需要国有经济大量存在和进入的领域,国有经济比重过高;另一方面,一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部门,国有经济的进入又严重不足。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也降低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因此,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根据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有企业担负的经济职能,对我国国有经济的部门结构进行战略性的调整。 2.加强检查监督,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从市场经济各国的情况看,虽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从而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不存在任何制约关系。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各个国家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都力图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使法人财产权的行为或效果的监督。这种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通过议会系统、政府系统及社会监督系统进行的。其中,注意发挥审计机关监督作用的经验值得借鉴。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专司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职能的半立法、半行政机关。正是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在大企业内部设立审核所、政府派经济检查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和专门检查,以及要求国有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布经营状况等做法,也为实践所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与评价,需要以一定的目标为准则。从整体上讲,国有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盈利性目标,而且还应具有多重的社会目标,两种目标间的矛盾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难以兼顾。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政府都将国有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分开,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非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方式,其目标函数是多重的,而盈利往往是次要的目的。这一部分国有企业和生命力和生存空间并不在于它自身的高经济效益,而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环境基础,对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至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因而这一类企业必须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而不承担其它社会目标。国家在这些企业中的角色类似于一个普通的股东,主要采取控股方式进行间接控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按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公益、公共和服务性国有企业,政府可较多采取直接管理的办法;而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总的原则应以市场为基础,主要实行间接控制,对这类企业的所有权管理应具体体现为股权管理。 3.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顺产权关系,应以股权结构的合理化为前提。从国外的情况看,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政府独资企业日益减少,官民混合企业日益增多;在混合企业中,以国有资本为主即政府控股企业日益减少,而以民有资本为主即政府参与企业相应增多。这种官民混合企业之所以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因为通过官民资本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职能,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而且还因为由官民资本融合而形成的多元出资者所有权结构有助于塑造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我国今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也应当以改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为重点,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及个人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不断调整企业的投资格局及股权结构,逐步使之趋于合理化。在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其组成通常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所有者代表、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注意吸收有关专家和工人代表参加董事会,以提高企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之后,也应建立董事会专家化的集体决策制度,弱化政府行政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可以考虑将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列为董事会成员,充分尊重并采纳他们提出的建议,借助专家学者有效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同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应强化工人董事制度。普通职工通过职代会选举工人董事,通过工人董事传递工人的“声音”,从而有利于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克服原来的职代会流于形式的敝端。 4.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有企业的管理与改革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规范。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经营一般需依议会颁发的特别法进行,将国有企业民营私有化也须议会通过专门法案。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以及东亚发展中国家,也都普遍重视法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滞后,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显得无序而低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也存在着未完全落到实处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制化管理,努力将国有企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传统体制造成的国有企业冗员多、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沉重的问题日益突出。采取积极措施,化解国有企业的冗员负担和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外的情况看,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国有企业改组的善后处理工作,从而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和社会运行的稳定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我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也必须加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大力增加就业机会,同时在较短的时间内分离国有企业内部承担的社会职能,以提高改制后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提高效率的决定因素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国有企业必须像私营企业一样面对竞争性市场环境,才能产生活力,提高经营效益。各国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竞争环境,主要采取减少进入市场限制,引进新的竞争主体;对原有垄断企业实行切块分割,加大行业内部竞争;对国有企业贯彻商业化原则等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应该优先引入竞争机制,尤其是要促进那些垄断性的基础设施产业,诸如电信、电力、供水、铁路等行业的内部竞争。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探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引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高居不下普通百姓购房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因素。本文就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8年出现短暂下跌过后,即再次上涨。2010年中央出重拳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到目前为止,虽然销售量有所萎缩,但价格依然保持坚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带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经济管理存在许多误解,这就使得企业经济管理相对薄弱,经济业务的随意性变大,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在这方面比较混乱。首先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秩序混乱,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扰乱单位会计工作。其次,法人内部监督机构作用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投机取巧,执法不严,姑息将就,拉人情给面子的现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经济犯罪。企业经营层以及普通员工的素质不高,人力资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再者,我国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位置,忙于具体的事务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长期规划,事后调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乱。一放就涨.越管理越升温”局面的出现。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前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11条、新国四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人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在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误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当、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国家经济管理权及其实现的非凡方式 经济法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基本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始终是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经济法的规范对象主要也是国家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尽管在对经济法的一般性探究中,可能涉及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一些新问题,但是,由于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运用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率和效能,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经济管理权进行专门探究。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为了回避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新问题,往往不涉足这一内容。事实上,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共性和个性既是经济法探究中不可否认的新问题,又是必须清醒熟悉的新问题。回避的结果,只能是使经济法的探究裹足不前。本文通过探究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及其实现形式,以期进一步开拓经济法的探究领域。 一、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家经济管理权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办法的综合,其基本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和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功能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熟悉。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 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为探究的方便,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直言之,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经济运行的猜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经济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实施。 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传统经济体制的不足 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现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而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体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性功能,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假如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国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实了国家担当宏观调控职能的必要性。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功能,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国家经济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功能;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办法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办法和其他适当办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权的运用,需要国家或政府的积极参和。因此,很多人都据此认为经济管理权就是行政权,甚至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经济管理权和传统的行政权存在着显著区别摘要: 1.经济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其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持公共平安,传统行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 2.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经济个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而传统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它是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时才发挥功能,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制在恢复原有秩序的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和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各种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权力手段运用得更为广泛和普遍。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4.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比较广泛,它尤其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特征,尊重社会管理权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参和,广泛地吸收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管理的猜测和决策。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和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协商或妥协的关系。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办法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但是,我们看到摘要:这些变动恰恰是国家职能的变化和扩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新的权力理论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的确立。因此,传统行政权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正确地熟悉国家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和特征是把握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行使的非凡方式-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如前所述,国家经济管理权作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加以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市场主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 为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需要,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即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在经济法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权力手段在过去的经济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从本质上看,权力手段是国家行政权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运用,法律必然赋予这类手段以强制执行力,因而,它们应该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非权力手段则不然,虽然它们也经常由国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国家或政府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主要是积极地鼓励和诱导,不能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办法,因而,这类手段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鼓励诱导办法能否得到实效,必须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接受和认可。仅此而言,就不难发现经济法中权力手段和非权力手段的巨大差异,对于经济法规范中的这一非凡现象,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在此,仅探究非权力手段中运用最普遍的两种-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一)经济行政合同 经济行政合同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经济,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其前提和基础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说,经济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必须是确立、变更和消灭双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经济管理机关而言,这是一种非凡的管理行为。它和经济管理机关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能成立。 2.经济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应经济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属性,和民事合同一样,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单位和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签订的经济保护承包合同中,双方显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无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关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属性,即经济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关又具有某些单方意思表示的特权。由于经济和经济新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经济管理机关有权根据经济新问题和经济管理目标的变化,及时指挥合同的履行,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这种特权也不同于单方面性的经济行政行为摘要:第一,经济管理机关的这种特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它是经济管理相对人认可的一种特权。单方面的经济行政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第二,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中特权的行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代价。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则不具备这一特征。简言之,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也必须照顾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内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须以经济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这一特征使经济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双方而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而经济行政合同只能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经济管理机关,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民事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相互之间始终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行政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权为特征。经济行政合同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经济民事合同的结果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经济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经济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由于经济行政合同目的的非凡性,使得其和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在合同条款中经常规定了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其次,为保证经济管理职能的实施,有些合同的签订不是自愿的,而是带有强迫性;第三,合同的标的不是价值规律的体现,而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经济行政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它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经济管理机关一定特权的有机统一体,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既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权。从经济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经济行政命令那样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样随便。在经济行政命令中,相对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只负责执行而无须负责执行的结果,但在经济行政合同中,事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对执行的结果负责,因而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假如发生相对人违约的情况,经济管理机关有权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2.经济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行政命令的不足,弥补法律规定不完善、地方规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状况,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严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补充。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备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目标和职能,以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3.经济行政合同是遵循经济管理社会性、灵活性特征,灵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经济管理必须以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为前提,且对于经济的管理,是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然而,国家为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也必须表现出一定的意图,这时,采用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单纯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经济行政合同既便于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图又保留了制裁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形式,将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符合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权限、方式和相对人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公共权力。 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权限,即经济管理机关订立经济行政合同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新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大多根据经济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管理机关签订经济行政合同的权力,以保证经济行政合同的稳定性及其运用范围,克服相对人的怕变心理。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只能在其管辖的经济事务范围内签定经济行政合同,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的权限因种种原因尚不稳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问题且有权限争议时,应由政府协商,并取得明确授权。 经济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经济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三大类摘要:第一类是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经济指标、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项。这是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二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经济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是各种具体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取决于经济法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的具体性质。第三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如经济管理机关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权并经相对人认可的非凡要求。 经济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视,一是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责任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相对人一方的责任及其奖罚都是明确具体的,而经济管理机关的责任则难以明确具体,根据现有的各种合同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一方义务的含糊措词很难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解决经济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新问题,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经济行政指导 经济行政指导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为谋求经济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经济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管理机关在无适当立法办法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经济管理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办法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经济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 3.经济发展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经济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经济行政指导是一种由经济管理机关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管理机关意图的行为。它从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对人任意合作下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形式。因此,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它是一种非权力手段。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指导是经济管理机关的行为,而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的统治地位使经济行政指导可以发挥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术监督局认为有违反经济法非凡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告,或劝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业、居民采取必要办法等。 2.协助功能。指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的功能。例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 3.调整功能。指调整相对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相互间或企业和居民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时,通过关系人的互让和协作来调整其利害关系。如企业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劝告,促使其达成协议。 4.引导功能。指为实施或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的功能。 从经济行政指导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对相对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经济管理机关往往通过向服从行政指导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综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支配地位,经济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对不服从经济行政指导者,不得强迫执行经济行政指导的内容,或对该不服从者适用罚则。 经济行政指导在各国经济法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却不够深入,有关经济行政指导的各种法律新问题,如经济行政指导和依法授权、法律对经济行政指导的拘束、经济行政指导中的裁量权、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救济等等,均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新问题。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问题与措施探讨 现如今在中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乎到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房地产涉及范围广、关联性高,是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增加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现在房地产行业繁荣表面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而这些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比如房地产市场过热,发展速度过快;房地产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房地产整体产业素质低、产业化运行效果差;房价居高不下,普通百姓压力大;房地产交易、中介市场规范性有待加强等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因为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产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如何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制定出众多的政策,受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高。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仍然持续上涨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多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是如果不正视我国房地产在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仍然会对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阻碍。 一、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系统完善的管理机制 我国的房地产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在国家和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避免的重点难点。尤其在近几年,虽然政府重点强调要抓好房地产的管理,并且短时间里推行了一系列密集的政策。但是收效甚微,大部分政策法规都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实施到位,有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有些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原则的制定和颁布早早出台,可制定和颁布实施细则却远远落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低成本、高收益,使之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同时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 2.政策不稳定,目标不清晰 近几年来,我国多次调整房地产管理政策,目的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想法。然而政府在房地产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炉的政策无法结合现行的房地产形势,因而对房地产业也就缺乏了相应的约束力。政策缺少的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整个房地产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上下波动,这样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也给投机者带来了钻政策漏洞的可趁之机。一些人往往利用政策中的相关漏洞,投机取巧的进行投资,扰乱和破坏市场的发展秩序。加之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还存在房地产税收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目标不明确、思路模糊的问题,更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房地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所以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各环节的管理法规。现在主要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没有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条例、细则,导致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在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违规的现象屡禁不止。 4.房地产发展过程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偏重粗放发展,效益增长主要依靠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过度消耗,空间资源很少被重视,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和开发。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并不丰富,尤其是土地空间等资源在一些地区形势非常严峻,所以房地产发展过程中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影响其他行业发展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房地产业发展中,资源的机会成本及合理利用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解决房地产经济问题的对策 1.完善管理机制 政府出台有效的法规政策来完善房地产市场。首先,政府应该重视税收在房地产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理顺各种税收政策的关系,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其次,政府利用管制和市场调控双重机制来影响土地的价格,在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时候,通过减少土地供应来减缓经济过热现象。相应的,房地产市场疲软的时候,应该适当增加土地的供应量,以此来刺激房地产经济的增长。再次,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具体的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规划来完善房地产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 2.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短期实践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进行,处于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都面临着重大调整,转型和发展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题词和关键词。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解决我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品质方面起到重大作用,并且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阶段有着独特地位。确立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进而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有针对性地分解为中短期目标,以便不断理顺当前房地产市场复杂多变关系,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积累经验。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法与合法化。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多层次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由于房地产经济一部分是金融,一部分是政策,因此对房地产经济的评价不能仅仅看一个方面,还应该看国民经济的稳定状态以及金融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济正在进入了恶性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持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经济泡沫,不仅需要房地产行业自身的规整,还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调控,以保持房地产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未来的房地产经济才可以坚定不移的发展进步。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关于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1、前言 自从对住房货币化进行了改革,使得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并且在2004年上升指数已经达到了高峰。尽管出现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8年出现了小幅度的下降,之后又出现了上涨。在2010年,我国政府采取措施遏制了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 截止到现在,尽管房屋的销售量减少,但是,房价却没有明显下降。 虽然我国房地产行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结构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其中,结构性因素是长期发展的结构,主要由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政策性因素主要由政府调控行为失当、金融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等的影响。 2、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2.1房地产业调控行为失当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主要表现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经营形式等的垄断。开发商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压缩住房供需数量,拉大供需差距,从而使房价持续上涨。 房价的构成主要包含土地成本、开发费用、开发利润等方面。除此之外,政府在拍卖土地时,也可以从中获利,并且还可以从各种税收方面获得利益,土地和税费就占房价的40%。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快速的提高。企业和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各个行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利用城市优势来不断的壮大自己,然而,这些都增加了住房的需求,城市土地的价值逐渐凸显出来。从深一层次方面看,城市已经成为了政府巨大的投资资源。 在国内有些地区,土地的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达到地方预算收入的40%,然而土地出让金收入占政府预算收入的60%。出现“土地财政”直接和土地出让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现如今,土地通过买断的形式使用,使得地方政府从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完全没有考虑到后果,这样的掠夺式的开发将直接阻碍到房地产的行业的发展。 2.2宏观金融政策调控失当 由于企业低利润或者是负利润状况的出现,使社会上很多闲置资金存到银行的机会越来越大。同时,我国现如今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存在很大的风险,再加上受实体经济的影响,经济市场发展的速度得到了控制。但是,实体经济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远低于房地产的投资,如果将这些资本都投入到产生巨大经济利益的房地产市场,那么将是和真实的消费者争抢房源,从而变相的抬高了房价,使原来人民的商品房转变为了资本房,这也成为了很多资本商家投机的基地。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实际的供给和弄虚作假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了房价完全脱离了真实的价值,使房地产泡沫形式开始膨胀,同时这又加剧了供需矛盾。 2.3缺少相关的国家住房保障政策 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但是,在不断的尝试过程中,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法律的约束,结果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再加上保障性住房大多数建设在偏远的郊区,尽管价格比较便宜,但是,由于缺少基础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例如:交通费用,给中低收入的群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3、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有效措施 3.1科学规划建筑用地 当前,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经营”就是我们所说的“炒地皮”,各级地方政府只利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些房地产的开发商通过短期向外出租直接获得利益,例如:商品住宅;有些是长期向外出租来获利,例如:大型商场等。然而,在什么样的位置建设什么样的房子等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设和谐城市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3.2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作用 根据目前房地产投资的速度和房市情况,从房市周期论的角度看,目前,当前我国房地产投资正处于一个繁荣时期,房地产市场还处在一个比较有利的上升阶段。但是,从目前的房市状况来看,近几年,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引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进行调整,然而,所谓的调整指的并不是楼市崩溃进行的调整,而是指导房地产进入另一个比较成熟的稳定发展时期,并且出现了很多性价比优越的产品,促进市场走向成熟化。 3.3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地价 现如今,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对gdp增长有巨大的带动作用,经济增长所决定的居民住房能力要依靠经济发展创造的市场需求。其原因主要为房地产行业是土地和金融相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产业,其中土地是严重缺乏供给弹性的因素,然而,金融在理论上可以无限供给,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房地产行业深入投资因素,那么就会在短时间内形成经济泡沫,一旦市场资金出现突然中断,将会直接导致泡沫经济快速崩溃,同时也必然会给相关产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影响和破坏。由此看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地价,才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顺利的发展下去。 4、结束语 总体说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房地产行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房地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科学规划建筑用地、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地价,才能进一步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顺利、有序的发展下去。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对于《管子·轻重篇》的经济管理思想 《管子·轻重篇》诸篇原19篇,今存16篇,是我国古代经济思想的瑰宝。《轻重篇%26gt;%26gt;在重视农业、稳定个体农民经济基础上,主张通过商品经济来富国、强国,提出了国家通过货币、商品的“轻重”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在先秦经济思想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至今仍然可资借鉴。 一、《管子·轻重篇》的轻重理论. 在中国历史上“轻重”概念经常是和管仲联系在一起的。《史记.齐太公世家》说摘要: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史记·管晏列传》中说摘要:“管仲既任政齐相……贵轻重,慎权衡。”《史记·平准书》说摘要:“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史记·货殖列传》中说摘要:“管子……设轻重九府,则桓公以霸.”这些记载都是把“轻重”和管仲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管仲通轻重之变,使齐国富强,所以齐国人缅怀其遗教,不断地根据管仲的言行和有关档案及现实的需要探索轻重理论,至战国时形成了《管子·轻重》各篇。《管子.轻重》诸篇虽非管仲所作,但它从轻重理论出发提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和调节经济的主张却值得注重和重视。 那么《管子·轻重》诸篇阐发的轻重理论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轻重”是一个矛盾的对立面,作为一种治国之术,主要用于经济方面’如同孙子兵法中“正奇”这一概念主要用于军事方面一样。在经济领域中,轻重理论就是通过权衡货币、谷物、百物的供需、贵贱’采取办法使国家富强,并平抑物价、安宁民众生活。在对外方面,就是要权衡轻重,在经济上通过对外贸易和商战制服、搞垮别 国。从以下方面可看出轻重的运用摘要:其一,轻重理论用之于万物方面,则任何商品都如《管子.揆度篇》所说是“重则至,轻则去……物臧则重,发则轻”。《管子·轻重甲篇》则说摘要:“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这里所说的“重”主要表现在商品缺乏、供给不足,引起涨价和人们的重视。这里所说的“轻”,主要表现在物品供给充分和很多,价格下跌。物品“重”就会引起远地同类商品输入。“轻”则本地商品就会运销到他方。其二,轻重理论用在谷物方面,《管子·轻重篇》认为谷物和万物的轻重关系成反比。《管子·轻重乙篇》摘要:“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管子.乘马数》载摘要:“谷独贵独贱。桓公曰摘要:‘何谓独贵独贱’?管子对曰摘要:‘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这就是说,谷和万物的关系是,谷重万物相对轻,谷轻万物相对重。其三,轻重理论用之于货币方面,货币和万物成反比。《管子·山至数篇》说“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管子。山国轨篇》说摘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而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管子.国蓄篇》则说摘要:“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其四,货币和谷物的关系,又是所谓“币重则谷轻,币轻则谷重”,二者成反比。为了把握轻重关系的规律,了解各种商品(万物)和谷物、货币和万物、谷物和货币彼此间轻重关系的比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各种商品形成的轻重之势,《管子·轻重》诸篇中都曾谈到。如《国蓄篇》摘要:聚则重,散则轻。《轻重甲篇》摘要:守则重,不守则轻;章(障)则重,不章则轻。《国蓄篇》摘要:少或不足则重,有余或多则轻。《轻重乙篇》和《地数篇》则云摘要:令疾则重,令徐则轻等等。 了解各种物品之间的轻重比例关系和各种情况下物品所出现的轻重之势,是为了采取相应的办法而达治国安民之目的。所以《管子·国蓄篇》说摘要: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决定民众生死)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通货)也。故善者执(把握)其通施以御(控制)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 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十倍之利,而败之扩(万物之价)可得而平也。上面所引述的两段话,是国家通轻重之变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一段话是说国家把握着货币以控制能决定民众生死的谷物的价格,因此就能使民众尽到自己的力量.第二段话的意思是说,民众有余的东西就“轻”,因此人君就在东西轻时加以收藏.民众缺乏的东西就“重”,所以人君就在东西“重”时加以卖出发散。这样一敛一散,国君必然得到10倍之利,而财物的价格又可得到平抑。 《管子·轻重篇》诸篇的作者认为轻重之术是治国的根本方法。《管子·揆度篇》说摘要:“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管子.轻重戍篇》载摘要:“桓公问于管子曰摘要:‘轻重安施?’管子对曰摘要:‘自理国?戏(伏羲)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在这位作者看来伏羲的“迎阴阳”,神农的“树五谷”,燧人的“钻燧取火”,直到夏代的“疏三江,凿五湖”等等都是以轻重之术治国的体现。这样,古代统治者所推行的一切经济办法和治国良法,都被概括在轻重理论的范围之中了。这样,轻重理论就被说成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广义的治国理论了。 二、轻重理论下的重农思想 《管子·轻重篇%26gt;%26gt;诸篇所阐发的轻重之术是建立在重农的基础上的。所以,这种轻重之术不仅和重农不矛盾,相反它还以轻重之术来稳定农民生活、促进农业发展。《管子·轻重篇》诸篇不少地方都论述了农业的重要,如《管子·轻重甲篇》说摘要:“管子曰摘要: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故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征?)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葬)。”《管子·揆度篇》有和上述相似的一段记载说摘要:“上农挟五(口),中农挟四,下农挟三。上女衣五(口),中女 衣四,下女衣三。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为之寒者……故先王谨於其始.事再其本(民众从事的生产事业收入能倍于其资本),民(只有)无檀者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亡国之数也。”上述两段集中地论述了农业的重要性。所以,《管子·轻重篇》的作者是决不轻视农业的。非但如此,《管子·轻重篇》还认为封建统治者应采取种种办法保证和促进农业生产的进行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摘要: (1)不误农时 《管子。山国轨篇》说摘要:“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管子·巨乘马篇》载,在“春事二十五日之内”,国君不可兴徭役,假如国君兴徭役,则是“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干人之繇,十万亩不举。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起夏作(夏天的繇役),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谷失於时……此盗暴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众也。随之以暴,谓之内战。”这里,痛切地陈述了国君起徭役、误农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目的就是告诫统治者应不误农时,在农忙时要保证劳动者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管子·轻重甲篇》则载摘要:“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这就是说在春耕农忙到来之时,大夫家要停止修缮冢墓、宫室、台榭、筑墙垣等活动,“北海”地区也要禁止民众雇工煮盐,这样便可以保证劳动力不流失他用,并使春耕生产得以正常进行。 (2)奖励多种经营 《管子·山权数篇》载摘要:“桓公问於管子曰摘要:‘请问教数(教育的方法)。管子对曰摘要:‘民之能明於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给黄金一斤或相当于黄金一斤的谷八石为奖金)。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 食八石。民之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衮(裕,同衍)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愈)疾病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知时……曰某谷不登,曰某谷丰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皆置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这里在谈教育民众的方法时,国家以奖励作为教育的方法,对善农事的、蕃育六畜的、树艺的、种瓜果蔬菜的、会看病的、经验丰富能预知谷物丰歉的、善于种桑养蚕的,均以黄金一斤或相当于黄金一斤的八石谷物为奖金。从奖励的事项看,《管子。轻重篇》的作者倡导的是多种经营,对善农事种五谷、善畜牧育六畜的、树艺、种菜瓜果、善种桑养蚕都给同样的奖励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借贷 国家蓄藏一定量的粮食和钱,农民困难时借贷给农民,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待农民收获再以实物还贷。有关这点,《管子。国蓄篇》载摘要: 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 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钱贯,即穿钱的丝线)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种之藏,藏?百万。春以奉(供给)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种,五谷之种)穰(馕,和饷同)粮食毕取赡於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摘要:凡轻重的大利是以重射轻,以贱而转化为平价。万物的“满”(余)和“虚”(不足)随着国家财政的平准政策而不断变化,打破的平衡会重新再现。人君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坚持实行平准政策。国家使有万家的城镇储存万钟之粟和钱千万,让千家的城镇储存千钟之粟和钱百万。储存粮食和钱的目的是摘要:春天供给耕田,夏天供给锄耘。耒耜等械器和种子及粮食当然是由国君供给的。因此大商贾储积家就无法大肆盘剥民众,为什么会如此呢?是因国君勤谨地扶持本业。春天借贷的钱粮收取丝织品缯帛,夏天贷出的钱粮在秋收后收取谷类.因此,民众不会无事干,国家也不会受损失。 《管子.山国轨篇》说每年“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的“物之高下”,民“相并兼之时”,国家都要贷给农民粮食。并说摘要:“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滕)?、屑(碎米)、?(糗,乾粮)、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折毁借贷时所给之券)。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 (4)调节物价 抬高谷物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管子。轻重篇》谈到抬高谷物价格屡见不鲜。如《巨乘马篇》载“国谷之重再什倍”。《山国轨篇》摘要:“三壤已抚,而国谷再十倍”。《山权数》摘要:“国谷之重十倍异日”。《山至数》;“国谷十倍”。《地数篇》谓“武王立重泉之戍”,使“国谷二十倍”。《管子·轻重甲篇》对这个新问题讲得比较具体摘要:“粟贾(价)平(釜)四十则金贾(斤)四千。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干也。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笑。”这里讲了粟价提高10倍和农民货币收入的关系。粟价釜40,则钟400,10钟4 000,20钟为8 000。而当时金价为l金4 000,2金8 000。一户耕田百亩的农民,百亩之收为20钟,则一户农民一年收入8 000,值2金。假如粟价提高10倍,则粟价釜400,钟4 000,lo钟4万,20钟8万。而这时金价未涨,所以金1斤4 000,10金4万,20金8万。因此,一户农民每年收20钟,值钱8万,值20金。由于粟价提高了lo倍,农民种谷物可以增加收入,所以种谷物的积极性提高,导致谷物生产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本国的粟价提高,别国的粟也会被贩来本国,也是促进本国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5)减免农业税 在煮盐业方面增加收入,减免农业税收。《管子·地数篇》载桓公问管子日摘要:“吾欲(内)守国财而毋税於天下……可乎?”管仲回答说摘要:可以。其办法是摘要:盐是人人都要食用的生活必需品,“十口之家,十人咕(食)盐,百口之家,百人咕盐”。齐国又是闻名的盐产地,每年冬天从十月开始煮盐至第二年春天国家可征收到3万钟盐。①而第二年春天,由于“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筑垣墙,毋得缮冢墓。大夫毋得治宫室、毋得立台榭。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然盐之贾(价)必四什倍”.这时,可把高价盐,运销至梁(魏)赵宋卫濮阳。由于无盐则肿,别国不能无盐,这实际上等于齐国煮海水为盐向天下征税了。由于卖高价盐赚到钱,因此可以“内守国财”,而减免国内的农业税了。 (6)以工代赈 在水旱灾荒年景以工代赈。《管子·乘马数》载摘要:“若岁凶旱水泱(溢),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笑(计)也。”此处所讲的办法就是后世以工代赈之法,让贫困无生计的贫民当庸工,挣钱糊口,度过荒年。 三、轻重理论下的安民强国思想 轻重理论的宗旨在于安民强国,因此《管子·轻重篇》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主张,这些主张值得注重的主要有下列一些摘要: (1)轻税和免税 《管子·轻重篇》认为强求征籍(征税)会破坏生产。《管子·轻重甲篇》云摘要:“籍於室屋……是毁成也……籍於万民……是隐情也。……籍於六畜……是杀生也。籍於树木……是伐生也。”②征房屋税会使已有的房屋日渐毁坏,征人头税会使人心趋于造伪做假,征牲畜税会导致牲畜被宰杀,征树木税会导致树木被砍伐。总之,强求征税会破坏生产,《管子·国蓄篇》认为强求征税会造成人民生命财 ①《管子·轻重甲篇》摘要:“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 ②《管子·国蓄篇》也有类似记载。 产的重大损失,如说摘要:“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摘要:十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一。令日摘要:八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二。令曰摘要:五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九。”这说明强制征取财物,民众为缴纳捐税,不惜贱价变卖财物而纳税,征税限令的期限越短纳税者被迫降价出售商品所受的损失就越大。而“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①因此,向人民强求征籍(征税)就会引起人民的不满,产生“下怨上而令不行”的现象。所以,首先要轻税,减轻赋税也轻易做到。《管子。大匡篇》载摘要:“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这里除了饥荒年不收税外,两年征税一次,上年征3/10的税,平均每年征15%;中年征2/10的税,平均每年征10%;下年征l/10,平均每年征收5%。假如上年、中年、下年平均算,则每年征收l/10的税。《管子。幼官图篇》载,齐桓公第三次会合诸侯时规定摘要:“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这里规定的收税是很轻的,不过只是暂时的。从农业税的征收看,《管子·治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情况下征收1/10的田赋。 轻税这一点只是初步。《管子·轻重篇》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不向民众征税而又能做到财利归于国家,即所谓“故万民无籍而利归於君也”。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采取其他一系列办法。 (2)国家和贸易 国家参和粮食等物品贸易,一箭三雕,既可以使国家获利,财政充裕;又能平抑物价,安宁民众生活,同时还能阻止“大贾蓄家”操纵市场,“豪夺”农民。《管子w山国轨篇》讲了国家对经济的规划和干预办法,主张以乡、县和国家进行规划,以了解田数、人口为基础。先了解“田若干,人若干”,和田地中“高田、闲田、山田”的数量。这样,一乡一县之田生产的“谷重若干”也可以大体知道,而后又可以了解“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这就是所谓“泰轨”,即基本规划。据此,国家设立 ①② 《管子·国蓄篇》。 “环乘之币”(公币)作基金,由国家先贷放给农民,家口多者贷放多,少者贷放少。收获后,贷款按谷价折合,以谷物缴还国家,收获少的山田,如不够农家食用,可用国家的公币“振其不赡”。其结果,农民生产的大量谷物集中于国家手中,到谷价上涨时,国家又可从抛售谷物中获得巨大利润,.以充裕国家的财政。 国家参和粮食贸易和调控是一项基本办法,所以《管子·轻重篇》一再谈到此新问题。《国蓄篇》说如“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国家利用供求不平衡时的物价涨、落来收购、销售,在一买一卖之间就可以谋取大利.所谓“什倍之利”也只是说获利多之意的虚词,并非绝对的表示数量之意。 国家除了参和谷物贸易之外,在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条件下,也参和纺织品的贸易。国家对某乡“女胜事者若干”,其产品除供自身穿着外“余衣若干”也列入“泰轨”。对这些有余的纺织品,国家照市价折合为货币,支给预付款。这样封建国家又把握纺织品,等这些东西价格上升时,国家又出售从中谋利。此外,国家对军队需用之牛马、器械、战车和山泽物品的加工品、小农具等等也都进行预购储存,又及时预售和卖出,国家从中获取巨大利益。 总之,封建国家通过上述谷物、纺织品和其他种种物品交易,获取了巨大利润,充实了国家的财政。另一方面国家售出这些货物时又有平抑物价的功能,安宁了民众的生活。这样做的同时,也就制止了商人的囤积居奇、谋取暴利。 (3)调控物价 利用价格波动,增加国家收入。通过价格变动反映商品的轻重关系是《管子》轻重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管子·轻重乙篇》载摘要: 桓公问於管子曰摘要:“衡有数乎?”管子对曰摘要:“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 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管子》中所说的衡,就是商品价格围绕一个中心线而上下波动的运 动。尽管《管子》不懂商品价值,不懂商品价格围绕价值而上下波动的道理,但《管子》却观察到客观存在的这一现象.因此,在《管子·轻重篇》的作者看来,把物价绝对地稳定在一点上没有必要,应在价格的上下波动中求其准平,不能使其“常固”。噬管子。轻重篇》的作者主张利用这一点来调控经济生活,为国家谋利。所以,《管子·轻重乙篇》又说摘要:“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故人君……操事於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於君也”。 轻重理论还利用价格的相对关系间接刺激价格上涨来调控国家的经济生活。如《管子.轻重丁篇》说,国家把握了大量的布,则不必征布税,而征麻税,于是麻因征税价涨10倍,因麻价的上涨而影响布价也大大上涨。同样,如国家把握了大量的纺织品帛,则征丝税,这样丝的价格上涨又可刺激帛的价格上涨。①国家可以利用价格上涨的机会,出售布、帛,增加国家的收入。 (4)垄断货币 国家以此增加经济收入。《管子·轻重篇》的货币思想是很光辉的,发人所未发,提出了一系列的货币金融方面的新问题,其中一些是错误的。正是由于对货币功能、功能有独到的熟悉,所以主张国家垄断货币,利用货币和其他物品轻重关系的变化,来增加国家的收入. 货币是流通手段,《管子·轻重篇》已有明确熟悉.《管子·国蓄篇》摘要:“黄金刀币,民之通施(货)也。”《轻重乙篇》;“黄金刀币者,民之通货也。”《揆度篇》摘要:“刀币者,沟渎也。”《管子》把货币看做流通手段,流通中的通货,并进而认为是流通中的沟道。商品在社会上流通的沟道就是货币,离开了商品流通的沟道(货币),商品就无法流通。 另外,《管子·轻重篇》主张国家对货币实行垄断和严格控制。 ①《管子·轻重乙篇》说摘要:“君守布,则籍于麻,十倍其价,布五倍其价,此数也。君以织,籍于系(丝),籍系抚织,再十倍其价。” 《管子·国蓄篇》载“人君铸钱立市,民庶之通施也。”这就是说铸钱的权利是把握在国君手里的,“民庶”只是使用货币.噬管子‘轻重篇》讲到的货币还有黄金、珠玉,①不过这两种货币不是一般民众可以随意得到的,二者有的出产于国外特定地方,易于为封建国家控制。 这种为国家所控制的又是商品流通沟道的货币和其他物品的轻重关系是怎样一种关系呢?《管子。山至数篇》摘要:“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管子·山国轨篇》摘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而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这里指出了在特定条件下,货币和万物的轻重关系可以成反比。此处的所谓“上”是指货币由封建国家收藏而退出流通的现象;所谓“下”是指货币在民间流通。假如货币由封建国家收回9/工o,在民间流通的只有1/10,则币值上升而万物价格下跌。这时封建国家大量出笼货币收购万物。当万物由国家收藏,货币大量在民间流通时,流通中的万物大为减少,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这时万物价格上涨,货币价值下跌。这时,封建国家又大量抛售万物收回货币。轻重理论主张利用货币数量增减和物价涨落,国家适时抛出货币或万物来增加国家的经济收入. 《管子》上述理论错误在于不了解金属货币的币值是在货币进入流通之前就存在的。因此,它才能作为价值尺度,而决不是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中的货币数量的多寡。然而,从货物的供求关系可以引起物价的涨落来说,《管子》所说的上述现象仍然是有其适用性的。只要封建国家运用适当,是可以利用这种现象而达到增加经济收入的目的的。 (5)实行专卖 主张实行盐铁的局部专买和专卖,增加国家收入。《管子·轻重篇》主张对盐、铁和其他山泽产品都以适当方式去经营。盐不是由 ① 《地数》、《轻重乙》、《揆度》诸篇均有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币为下币等有关论断。. 国家全部经营,也不是由国家全部专卖,而是由国家局部专卖。据《地数篇》和《轻重甲篇》记载在冬十月至次年正月冬闲时,国家让若干劳动力煮盐,积3万多钟之后,至次年正月借口农忙不许民人“聚庸而煮盐”,在此情况下盐价大涨。封建国家在此时趁机向国内外销售盐即可取得厚利.《管子.轻重篇》的作者是这样算账的。人人都必需食盐,10口之家,10人食盐;100口之家,i00人食盐。万乘之国的大国人口约为千万,如按成人征人头税,应纳税者约一百万人,每人每月征30钱,则为3 000万。若实行盐的局部专卖,适当提高盐价,每月就能得到6 000万。不仅如此,国家还可以盐出口获重利,这就等于是煮海水为盐而向天下征税了。 对于铁矿,《管子·轻重乙篇》虽主张国有,但不主张国营,原因是国营“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因此主张民营“和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这就是说国家用抽十分之三税的办法向冶铁业者征税。至于铁器的买卖则可能是由国家统一收购后而制定适当价格销售的,也就是说铁器是由国家专卖的。 《管子》大力宣传盐铁专卖的好处,《轻重甲篇》说摘要:“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在他们看来,盐铁的局部专买和专卖可以大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使利归国家;可以减免赋税,使农民负担减轻;可以抑制富商大贾谋取暴利,减少其对民人兼并之资。 (6)对外贸易 开展对外贸易,富国强国。《管子.轻重篇》主张以轻重之术开展对外贸易,富国强国.《山至数篇》说这是“以轻重御天下之道”。《轻重丁篇》则说“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办法摘要:其一,在商品价格上要采取合理策略,总的目的是使“天下之宝一为我用”。在一般情况下,国内价格应和别的诸侯国的价格相适应,《地数篇》说摘要:“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这样才能防止物资外???龅健笆毓?疲??闼办短煜隆薄O喾矗?员鸸???谋竟??枰?奈镒剩?蛉纭肚嶂匾移?匪?挡扇 疤煜孪挛腋撸?煜虑嵛抑兀?煜露辔夜选保?饩褪撬狄?Ц呒鄹瘢?颜庵治镒蚀⒉仄鹄矗?睦?淙搿!渡街潦??吩卣??骸氨酥詈钪?仁??刮峁?榷???蛑詈罟裙槲嵋印保?粗??霸蛭峁?裙橛谥詈睢薄!掇穸绕?匪怠拔镏卦蛑粒?嵩蛉ァ薄6员竟?枰?隹诘牟?吩虿扇 疤煜赂叨?蚁隆保?拐庑┥唐返募鄹竦陀谥詈罟??远酝馇阆??诰赫?腥∈ぃ?鹊取 尤其值得注重的是,《管子·轻重篇》还宣扬商战,施展谋略,出奇制胜,制服对方。 《管子·轻重戊篇》载,齐和鲁、梁两国常发生冲突,齐桓公请教对付两国的办法,管仲回答说摘要:“鲁、梁之民俗为绨,公服绨,令左右服之,民从而服之,公因令齐勿敢为,必仰於鲁、梁,则是鲁、梁释其农事而作绨矣。”桓公应允,随即“为服于泰山之阳(南),十日而服之”,让鲁、梁两国迅速知道。桓公又告鲁、梁两国商人,“子为我致绨千匹,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金……”在厚利的引诱下,鲁、梁之君“教其民为绨”,而弃置农耕。13个月后,齐国“率民去绨,闭关,毋和鲁、梁通使”,“鲁、梁之民,饿馁相及”,.两国国君急忙令民“去绨修农”,然而,“谷不可三月而得”,粮价大涨,“籴十百(千钱)”.而这时“齐粜十钱”,只供国内,不许输出,“鲁、梁之民归齐者十分之六”。不久,两国国君只好请服。 另一个事例是莱、莒之谋,莱、莒产茈(紫草,作染料)。管仲建议齐国提高“茈”价,输入“茈”,于是莱、莒“释其农耕而治茈”.第二年齐国下令禁止输入“茈”。两国失去了输出“茈”的收入,又放弃了农业,缺粮,粮价涨至370,而“齐粜十钱”,“莱、莒之民降齐者十分之七”,不久,“莱、莒之君请服”.① 此外,还有白鹿之谋.齐国以高价买楚国出产的鹿,使“楚人即释其耕农而田鹿”。而这时齐国却“闭关,不和楚通使”,楚缺粮“籴四百”,齐国令载粟於齐、楚边境,“楚人降齐者十分之四,三年 ①《管子·轻重戊篇》。 而楚服”。齐国还高价收购代国的“狐白之皮”,使其民“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离枝国闻之,而侵其北,代王无法,归服于齐,等等。这些都是施展谋略,通过经济手段,搞垮别国的设想。 《管子·轻重篇》所阐发的以轻重之术治国的方略,主张通过经济手段调控治理国家,这和商鞅、韩非主张通过封建专制国家法令治理国家显著不同。《管子·轻重篇》的主张在汉、唐、宋的经济生活中曾发生过重要功能,在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其重要意义和可资借鉴之处也是不言而喻的。 《管子·轻重篇》诸篇原19篇,今存16篇,是我国古代经济思想的瑰宝。《轻重篇%26gt;%26gt;在重视农业、稳定个体农民经济基础上,主张通过商品经济来富国、强国,提出了国家通过货币、商品的“轻重”关系来调控经济的理论。这在先秦经济思想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至今仍然可资借鉴。 一、《管子·轻重篇》的轻重理论. 在中国历史上“轻重”概念经常是和管仲联系在一起的。《史记.齐太公世家》说摘要: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史记·管晏列传》中说摘要:“管仲既任政齐相……贵轻重,慎权衡。”《史记·平准书》说摘要:“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史记·货殖列传》中说摘要:“管子……设轻重九府,则桓公以霸.”这些记载都是把“轻重”和管仲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管仲通轻重之变,使齐国富强,所以齐国人缅怀其遗教,不断地根据管仲的言行和有关档案及现实的需要探索轻重理论,至战国时形成了《管子·轻重》各篇。《管子.轻重》诸篇虽非管仲所作,但它从轻重理论出发提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和调节经济的主张却值得注重和重视。 那么《管子·轻重》诸篇阐发的轻重理论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轻重”是一个矛盾的对立面,作为一种治国之术,主要用于经济方面’如同孙子兵法中“正奇”这一概念主要用于军事方面一样。在经济领域中,轻重理论就是通过权衡货币、谷物、百物的供需、贵贱’采取办法使国家富强,并平抑物价、安宁民众生活。在对外方面,就是要权衡轻重,在经济上通过对外贸易和商战制服、搞垮别 国。从以下方面可看出轻重的运用摘要:其一,轻重理论用之于万物方面,则任何商品都如《管子.揆度篇》所说是“重则至,轻则去……物臧则重,发则轻”。《管子·轻重甲篇》则说摘要:“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这里所说的“重”主要表现在商品缺乏、供给不足,引起涨价和人们的重视。这里所说的“轻”,主要表现在物品供给充分和很多,价格下跌。物品“重”就会引起远地同类商品输入。“轻”则本地商品就会运销到他方。其二,轻重理论用在谷物方面,《管子·轻重篇》认为谷物和万物的轻重关系成反比。《管子·轻重乙篇》摘要:“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管子.乘马数》载摘要:“谷独贵独贱。桓公曰摘要:‘何谓独贵独贱’?管子对曰摘要:‘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这就是说,谷和万物的关系是,谷重万物相对轻,谷轻万物相对重。其三,轻重理论用之于货币方面,货币和万物成反比。《管子·山至数篇》说“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管子。山国轨篇》说摘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而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管子.国蓄篇》则说摘要:“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其四,货币和谷物的关系,又是所谓“币重则谷轻,币轻则谷重”,二者成反比。为了把握轻重关系的规律,了解各种商品(万物)和谷物、货币和万物、谷物和货币彼此间轻重关系的比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各种商品形成的轻重之势,《管子·轻重》诸篇中都曾谈到。如《国蓄篇》摘要:聚则重,散则轻。《轻重甲篇》摘要:守则重,不守则轻;章(障)则重,不章则轻。《国蓄篇》摘要:少或不足则重,有余或多则轻。《轻重乙篇》和《地数篇》则云摘要:令疾则重,令徐则轻等等。 了解各种物品之间的轻重比例关系和各种情况下物品所出现的轻重之势,是为了采取相应的办法而达治国安民之目的。所以《管子·国蓄篇》说摘要: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决定民众生死)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通货)也。故善者执(把握)其通施以御(控制)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 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十倍之利,而败之扩(万物之价)可得而平也。上面所引述的两段话,是国家通轻重之变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一段话是说国家把握着货币以控制能决定民众生死的谷物的价格,因此就能使民众尽到自己的力量.第二段话的意思是说,民众有余的东西就“轻”,因此人君就在东西轻时加以收藏.民众缺乏的东西就“重”,所以人君就在东西“重”时加以卖出发散。这样一敛一散,国君必然得到10倍之利,而财物的价格又可得到平抑。 《管子·轻重篇》诸篇的作者认为轻重之术是治国的根本方法。《管子·揆度篇》说摘要:“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管子.轻重戍篇》载摘要:“桓公问于管子曰摘要:‘轻重安施?’管子对曰摘要:‘自理国?戏(伏羲)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在这位作者看来伏羲的“迎阴阳”,神农的“树五谷”,燧人的“钻燧取火”,直到夏代的“疏三江,凿五湖”等等都是以轻重之术治国的体现。这样,古代统治者所推行的一切经济办法和治国良法,都被概括在轻重理论的范围之中了。这样,轻重理论就被说成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广义的治国理论了。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探析 摘要: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为建立我国宏观调控体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确立了我国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与改革的大框架。我国在宏观调控方面所实施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举措,都是以邓小平宏观经济管思想为指导,以此建立的宏观调控体系对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经济思想;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自1978年到1992年期间,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进行深入思考,并进行宏观调控体系的总体设计。邓小平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最重大的贡献是:提出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邓小平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大胆探索,为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确立了我国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与改革的大框架。 一、确立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邓小平指出:“现在中央说话,中央行使权力,是在大的问题上,在方向问题上。”宏观调控就是大方向问题,解决好大方向问题关系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邓小平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第一,保持经济总量平衡。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特别强调说:“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第二,经济结构比较合理,保持国民经济重大比例的协调。为保持总量平衡,必然要求结构合理,只有经济结构合理的总量平衡才是真正的平衡。经济结构合理化,最重要的是产业结构合理化,它决定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同消费结构相适应。只有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从而实现邓小平提出的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即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样的大方向问题必然要求在中央的层面上来整体推进。现代市场经济无论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都是有控制的经济。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没有宏观控制。为保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作为调控主体的中央,必须有权威。因为宏观调控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只有中央有权威,才能控制住局面,引导地方、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向宏观目标靠拢,取得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邓小平还指出:“可能我们经济发展规律还是波浪式前进。过几年有一个飞跃,跳一个台阶,跳了以后,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一下,再前进。”“波浪式前进”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特殊的运行规律,强调中央的统一调控,“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 二、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早在1954年1月,邓小平在总结财政工作时就强调指出,“财政部门是集中体现国家政策的一个综合部门”。所以“财政部提意见,是从全局出发,考虑有钱没有钱,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部门要看到大事,要有战略观念”,邓小平的这一宏观经济管理思想,正确概括了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准确理解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正常发挥财政政策的调控作用,必须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在邓小平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对财政体制改革较早。1978年至今的财政体制改革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94年,基本特征是通过放权让利,也就是通过对企业、地方进行放权让利,支持经济改革与社会事业改革。通过这些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在不断下降。第二阶段是1994年至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央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重要的改革,基本特征是建立规范的财税体制,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同时财政实力在不断强大,中央财力不断增强。 从表1可看出,改革开放30年来,为保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大力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各种财政政策都实施过。1988—1997年实施紧缩财政政策。1998~2004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一时期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增加赤字,增发长期建设国债。通过这一举措,解决了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的进出口下降及内需不足问题。这一时期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约9 100亿元。二是增加工资,加强社会保障。目的是增加居民收入,扩大社会消费。1998-2004年工资调整了四次,建立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即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失业补贴和城镇最低生活补助。三是大力提高出口退税率,支持出口发展。到2004年,出口退税率由1998年的9%增加到15%。 三、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 1991年,邓小平在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邓小平深刻地指出了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及金融与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方面,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信用创造功能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货币供应量和币值本身的稳定,而且影响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及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影响投资、利率、就业、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和价格水平,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经济生活。可以说,经济活动如果离开金融,就无法运转。根据邓小平“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得大一些”的指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明显加快了步伐,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较大的改革措施。如,银行体制改革、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资金市场,等等。现在看,尽管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失误,但从战略角度看是成功的。 1978年,邓小平指出:“银行应该抓经济,现在仅仅是当会计,没有真正起到银行的作用;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1986年12月,邓小平指出:“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邓小平“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的思想指明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按照邓小平“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我国开始了艰难的银行业的改革历程。从1985年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已取得巨大成就,初步建成了由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和商业经营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组成的新的金融体制。新的银行体系也初具规模,包括国有独资银行、国家政策银行、地方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等。我国银行业逐步由“财政出纳”的角色,转变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银行信贷资金成为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动力。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时肯定了证券、股票市场的试验,主张要坚决地试。他说:“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邓小平的这次讲话,彻底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命运。此后,我国的资本市场开始了从无到有的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实践已经证明,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完全正确。 四、在宏观调控中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的调节手段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以间接手段为主,但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也不可缺少。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实施,可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在加强宏观调控中,邓小平非常重视法律手段的作用,并把它看作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两手”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手”。他认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这就要求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依法行事。职能的转变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改革任务。要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改革臃肿重叠的政府机构,建立精干、高效的政府机构。政府职能转变,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曾多次强调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逐步走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竞争力和国际地位有极大提高,人民生活由温饱型步入小康型社会,这些成果的取得与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及以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为指导的宏观调控是分不开的。回顾我国30年改革的历史,重温邓小平同志关于宏观经济管理的一系列思想,对指导我们深化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仍有重要意义。同志讲:“邓小平同志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奠定了发展的基础,但是今后的路具体怎么走,要靠我们自己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开拓,总结新的经验,形成新的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宏观经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关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方法的思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模式中,经济管理类专业是一个统称,其中主要包括:财务、统计、经贸等学科,而在每一学科的具体教学中统计学都是学生要学习的基础知识之一。与非经济管理类专业相比,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教学具有专业性强、系统性强、实用性强等特点。从学科设置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是一门关于统计信息获取、显示、描述,以及综合分析的专业学科。目前,国内经济管理专业在统计学教学方法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弊端和问题,多数教师往往把统计学课程单纯地看作是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热衷于基础知识的讲授和繁琐公式的推导严重忽略了统计学的工具性和应用性,削弱了学生思想方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教学流于空洞、枯燥、乏味,进而严重挫伤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教学偏离了课程培养目标,教学效果和质量也不理想。要扭转目前统计学的教学现状,教师要认真的对教学方法问题进行反思,并且不断加强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以摆脱和改变现阶段的统计学教学“困境”。 1.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中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各行业、各领域在管理工作中对于统计学的重视,需要大量具有较高素质的统计学专业人才。目前,在国内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中,已经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并且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教学策略,为推动统计学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中教学方法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1讨论教学方法 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中应用的讨论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围绕中心问题相互交流个人看法,相互启发,相互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情绪,活跃学生的思想,便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能力。例如在讲解统计的概念时,向学生提出一连串的问题:什么是统计?“统计”一词有几种涵义?为什么说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什么是标志和指标?它们有何联系和区别?什么是统计总体、什么是个体?它们之间有何联系?统计学与其他学科有什么关系?层层设置疑问,让学生展开讨论,表述自己的看法,讨论后由教师进行总结,概括各种意见及其分歧,为学生梳理出了解答问题的不同路径,以引导学生自主进行辩论和思考,帮助其得出自己的结论。 1.2对比分析教学方法 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中应用的对比教学方法是将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含义进行直接对比,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与内存关系,然后进行分析。例如在讲解时间数列的计算时,通过时点数列与时期数列的比较,得出两者之间的三点不同,即:是否具有可加性、与时间的长短有无关系、是否是连续登记取得,以此作为时点数列与时期数列的基本判断方法。 1.3总体框架结构教学方法 为了使学生更为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一些枯燥乏味、抽象难懂的名词、概念,框架结构法的应用通过框图将各知识点的内在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然后逐层展开加以剖析,提纲挈领地板书框图中名词的特点与作用,用形象生动的比喻语言说明各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异同。采用这样直观清晰、凝练简洁的框图教学,可以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1.4实践式教学方法 实践式教学方法就是让学生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如专题研究、社会调查、提供咨询、参与企业管理等方法,全方位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在实践教学中学生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指导实践活动,通过对实践过程的讨论和实践总结的书写,语言表达能力得到提高。例如在统计调查和统计整理的教学中,先让学生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事件,设计一套调查方案,通过调查方案、调查方法的设计让学生理解了统计调查的内容,通过对搜集来的材料的整理让学生加深了统计分组、组中值等基本概念的理解,掌握了基本的计算方法。 2.提高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方法应用效果的途径 2.1注重现代先进教学技术的应用 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中,教师一定要注重先进教学技术的合理应用,并且加强对于教学效果的科学评价。科技的发展为统计学的教学和应用带来了快捷和方便,主要体现在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和统计软件的应用,在统计教学中引入多媒体教学,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公式、枯燥的数字变得直观生动,可以在课堂上使用统计软件处理数据资料,可以展示复杂的图表,将图表的制作过程演示给学生,加深了学生的感官认识,也节省了板书时间;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使用图表、声音、文字、色彩、动画等形式传输教学内容,不但可以创造轻松活泼的课堂气氛,还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因此,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时要注意把握尺度,根据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每一节课的时间,合理编排讲课内容,做到严肃活泼、有主有次,形成交流互动,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2.2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在传统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与“学”中,学生掌握的知识只局限于应付考试,并没有真正理解消化,加之所学的课程之间缺乏衔接,往往在实际问题面前茫然不知所措。因此,统计教学的改革应立足于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教学应考虑其专业特点,把握社会经济动态及实际应用组织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与时俱进,紧跟时代脉搏,培养具备一定统计理论知识、技能,能在社会发展变化中活学活用、不断创新的高素质人才。 2.3全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认识统计学的实际应用背景 对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开设统计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一种正确地认识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规律的理论、方法,解决的是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要求教师明确培养目标,结合学生的专业及应用背景组织教学,要时刻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善于使用统计方法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概念公式的掌握,强调理解和应用,有的放矢,学以致用,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的适应性和应用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教学中,广大教学一定要注重教学方法的不断革新和完善,进而才能有效促进教学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并且提高学生对于统计学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透视发达国家对国有经济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有经济作为和国家所有权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并非为社会主义制度所独有,而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探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国有经济产生的客观基础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总结各国政府管理和调控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改革,无疑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发展目前状况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战”以后,出于医治战争创伤、振兴经济、维持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非凡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和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据世界银行统计,到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已达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注摘要:引自世界银行摘要:《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 国有经济在西方各国中的规模和比重虽然并不占优势,但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1)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能源、钢铁等基础工业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些产业和部门所具有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等特征,因而要求国家承担起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在这些领域中,国有经济通常具有相当高的集中度。以铁路、电力和邮政三个部门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为例,美国分别为25%、25%、75%;德国和意大利为100%、75%、100%;英国和法国则全部为100%(注摘要:引自《中外管理》1997.10,第41页。)。(2)维持对战略部门的控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战略产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先导部门,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对于一些“自然垄断”性战略部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垄断体制,以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而在一些竞争特性较强的战略部门,当其受到外资控制和垄断的威胁时,国家又会通过对该领域中某些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私营企业进行国有化改造,以增强其和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如面对美、日两国电子产品的大举进攻,法国政府曾于80年代初对电子产业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并在5年内筹集了20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电子技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本国电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3)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社会矛盾是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国有企业必须执行并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它不仅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随意解雇工人,而且还要不断增加工人的工资,吸收工人参股和管理企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稳定了社会局势。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通过国有化的方式,购买由于经济危机或产业结构升级而陷入生存困难的私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和改造;或者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输血”,帮助其摆脱困境恢复正常运营。(4)调节国民经济,承担非凡社会职能。如国有金融企业、主导性工业企业、环保工业和国防工业企业等。这部分企业经常担负着宏观调节、推行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保证国家平安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能。 值得注重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的潮流。非国有化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出售和部分出售,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出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企业民营化”。据统计,从1979年10月到80年代末,英国共有27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行了非国有化,其中重要的企业有18家,美国政府得到近200亿英镑的变卖收入。法国在1986~1988年第一次大规模私有化运动中,对12个国有集团共29家国有企业进行了非国有化改造,总资产达1200亿法郎(注摘要:引自徐茂魁等摘要:《国有经济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第123~125页。)。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分别由80年代初的8%和13%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和10%左右,前计划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更是急剧下降(注摘要:引自王金存摘要:“从国有企业发展的世界趋向看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途径”,《世界经济》(2000.2)。)。 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最直接原因,是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如日本国有铁路自1964年第一次出现亏损后,70年代平均每年亏损8000亿日元,1984年更达23.59万亿日元(注摘要:引自冯启德摘要:“国外国企改革策略探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管理现代化》(1998.4),第60页。)。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造成国家补贴支出过大,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此而外,发达国家“非国有化”还和客观基础和环境的变化有关。(1)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经济的成长和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融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非凡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和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速了资本社会化的过程。现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股份公司中,由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投资形成的法人资本持股率已达60~70%,这种社会化的资本集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对国家技资的依靠性。(2)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其在经济领域的运用,一些传统的工业部门失去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将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能减轻国家的负担,吸引私人资本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而且还能使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投入科研、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投入重点的转移,既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3)国家经济职能和调节方式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成熟,不少西方国家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答应私人资本经营,依靠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来提供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已降至相对次要地位,国家更多采用的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手段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国有经济的比重虽然呈现全球下降趋向,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也不会完全消失。这不仅是由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资本天然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替代的功能,而且还因为国有经济历来是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托。近些年出现的“非国有化”浪潮,并非意味着对国有经济的根本否定,而是对国有经济的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主动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二、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政府调控机制 发达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以产权结构为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摘要:一类是国家独资的、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另一类是国家控股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制企业。此外,国家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非凡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通过母子公司间产权纽带的联结,实现层层控股。采用这种现代公司制度,可以较轻易地处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关系,使这两种经济在企业一级组织层次上相互融合,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国有企业经营格局,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具体分为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两类。其根本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战略经营决策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的权力分配不同。单一委员会制把二者都集中于董事会;双重委员会制则把战略经营决策权交给监事会,把日常经营决策权交给董事会。比较而言,双重委员会制似乎能更好地起到弱化股东即政府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功能。 近年来,发达国家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动表现出三个趋向摘要:一是更加重视发挥专家的功能。例如,德国规定,国有企业从董事会成员到下属公司的经理人员都不能来自政府机关,而必须是工商界人士,一般要在经营绩效较好的企业中有较长时期的工作经验。二是更加重视将企业的经营职能和决策职能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三是注重吸收工人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例如,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所实行的“三方代表制”,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和企业有关的专家及知名人士代表各占1/3,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调节和引导国有企业,既保持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又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是各个国家政府国有企业管理都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1.法国的分类管理和计划合同方式 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于这类企业,法国政府的管理比较严格,控制的程度也比较高,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而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很少干预,它们同私人企业以相同的身份进行平等竞争,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主要领导人以及对资产的流入或流出进行监督。 法国政府还采取了计划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调控。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此外,合同也同时规定了国家在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企业承担的义务。计划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根据计划合同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企业则可以在计划合同的约束下选择最优的经营管理方式。计划合同的期限通常为3~5年。通过计划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和国家计划、企业目标和国家目标之间的结合和协调。 2.意大利的国家参和制方式 国家参和制是意大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它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形成了一个从政府到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多层次的产权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的股份由国家组建的控股公司逐级控制,政府对参和制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各个控股公司进行的。国家控股公司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摘要: 第一层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综合性国有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属于大型财团性质,是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投资公司。公司的任务是摘要:负责经营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信息、技术、人才服务;选拔子公司的高级领导等。 第二层是若干次级专业控股公司。这类公司按行业或部门组成,专业性较强,可发行股票,是金融性和生产经营性结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级公司,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不等。 第三层是基层参和制企业,它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发行股票。 国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经营管理的机构,接受内阁委员会和国家参和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国家参和制的优点,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二是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间接调控;三是组织形式严密,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3.瑞典的分权管理方式 瑞典的分权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调控。瑞典政府明文规定,不得随意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专门成立了“规范化领导小组”,清理和简化各种法规和条例,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使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铺平了道路。 瑞典政府主要采取三种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管理摘要:(1)税收调节。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生产方向,以提高和降低税率以及免征所得税等办法,减少消费刺激和鼓励利润用于投资,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发展。(2)投资基金调节。设立专门基金资助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而又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企业。(3)工资调节。政府规定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受外国竞争威胁的产业生产效率增长和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之和,即所谓的“斯堪的那维亚模式”。对工资上涨幅度的控制是通过谈判形式进行的。 4.美国的出租经营方式 美国政府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政府和承租者协商确定条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强化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政府通过向出租企业订货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承租者既要有投资又要有销售产品的保证。经营者必须按协议交纳租金,通常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非凡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 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是由一些非凡机构直接管理的。如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和生产空间技术的企业、联邦自然开拓局、农业电气化管理处、田纳西盆地管理处管辖的国家动力建设项目等。美国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给予很大的自主权。如在生产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计划和商业政策;在人员管理上,企业有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上,企业有权依据法律设立董事会和其它管理机构。 三、借鉴和启示 1.调整国有经济的比重,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从世界各国国有经济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国有企业的非凡职能所提供的潜在效益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它的非凡功能也是其它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一般说来,除了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随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同样也会随民间资本积累和投入水平的提高而缩小,但这些变化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着其它经济成份的迅速发展,二十年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了30个百分点。实践表明,经济结构的这种增量调整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其它经济成份投资的大幅度增加,保持了经济较高的增长率。但这种增量调整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不需要国有经济大量存在和进入的领域,国有经济比重过高;另一方面,一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部门,国有经济的进入又严重不足。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功能的发挥,而且也降低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因此,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根据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有企业担负的经济职能,对我国国有经济的部门结构进行战略性的调整。 2.加强检查监督,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从市场经济各国的情况看,虽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从而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不存在任何制约关系。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各个国家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都力图通过各种办法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使法人财产权的行为或效果的监督。这种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通过议会系统、政府系统及社会监督系统进行的。其中,注重发挥审计机关监督功能的经验值得借鉴。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专司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职能的半立法、半行政机关。正是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在大企业内部设立审核所、政府派经济检查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和专门检查,以及要求国有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布经营状况等做法,也为实践所证实是行之有效的。 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需要以一定的目标为准则。从整体上讲,国有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盈利性目标,而且还应具有多重的社会目标,两种目标间的矛盾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难以兼顾。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政府都将国有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分开,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非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方式,其目标函数是多重的,而盈利往往是次要的目的。这一部分国有企业和生命力和生存空间并不在于它自身的高经济效益,而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环境基础,对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至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因而这一类企业必须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而不承担其它社会目标。国家在这些企业中的角色类似于一个普通的股东,主要采取控股方式进行间接控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按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公益、公共和服务性国有企业,政府可较多采取直接管理的办法;而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总的原则应以市场为基础,主要实行间接控制,对这类企业的所有权管理应具体体现为股权管理。 3.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顺产权关系,应以股权结构的合理化为前提。从国外的情况看,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向是政府独资企业日益减少,官民混合企业日益增多;在混合企业中,以国有资本为主即政府控股企业日益减少,而以民有资本为主即政府参和企业相应增多。这种官民混合企业之所以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因为通过官民资本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职能,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而且还因为由官民资本融合而形成的多元出资者所有权结构有助于塑造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我国今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也应当以改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为重点,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及个人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不断调整企业的投资格局及股权结构,逐步使之趋于合理化。在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其组成通常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所有者代表、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注重吸收有关专家和工人代表参加董事会,以提高企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之后,也应建立董事会专家化的集体决策制度,弱化政府行政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可以考虑将和企业有关的专家列为董事会成员,充分尊重并采纳他们提出的建议,借助专家学者有效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同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应强化工人董事制度。普通职工通过职代会选举工人董事,通过工人董事传递工人的“声音”,从而有利于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克服原来的职代会流于形式的敝端。 4.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参和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经营一般需依议会颁发的非凡法进行,将国有企业民营私有化也须议会通过专门法案。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以及东亚发展中国家,也都普遍重视法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滞后,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显得无序而低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也存在着未完全落到实处的新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制化管理,努力将国有企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主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传统体制造成的国有企业冗员多、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沉重的新问题日益突出。采取积极办法,化解国有企业的冗员负担和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平等参和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外的情况看,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国有企业改组的善后处理工作,从而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和社会运行的稳定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我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也必须加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大力增加就业机会,同时在较短的时间内分离国有企业内部承担的社会职能,以提高改制后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践证实,提高效率的决定因素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国有企业必须像私营企业一样面对竞争性市场环境,才能产生活力,提高经营效益。各国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竞争环境,主要采取减少进入市场限制,引进新的竞争主体;对原有垄断企业实行切块分割,加大行业内部竞争;对国有企业贯彻商业化原则等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应该优先引入竞争机制,尤其是要促进那些垄断性的基础设施产业,诸如电信、电力、供水、铁路等行业的内部竞争。 发达国家对国有经济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有经济作为和国家所有权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并非为社会主义制度所独有,而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探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国有经济产生的客观基础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总结各国政府管理和调控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改革,无疑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发展目前状况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战”以后,出于医治战争创伤、振兴经济、维持稳定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非凡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和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据世界银行统计,到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已达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注摘要:引自世界银行摘要:《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 国有经济在西方各国中的规模和比重虽然并不占优势,但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1)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能源、钢铁等基础工业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些产业和部门所具有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以及较大的投资风险等特征,因而要求国家承担起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在这些领域中,国有经济通常具有相当高的集中度。以铁路、电力和邮政三个部门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为例,美国分别为25%、25%、75%;德国和意大利为100%、75%、100%;英国和法国则全部为100%(注摘要:引自《中外管理》1997.10,第41页。)。(2)维持对战略部门的控制,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战略产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先导部门,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对于一些“自然垄断”性战略部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垄断体制,以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而在一些竞争特性较强的战略部门,当其受到外资控制和垄断的威胁时,国家又会通过对该领域中某些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私营企业进行国有化改造,以增强其和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如面对美、日两国电子产品的大举进攻,法国政府曾于80年代初对电子产业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并在5年内筹集了200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电子技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本国电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3)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社会矛盾是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国有企业必须执行并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它不仅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随意解雇工人,而且还要不断增加工人的工资,吸收工人参股和管理企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关系,稳定了社会局势。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通过国有化的方式,购买由于经济危机或产业结构升级而陷入生存困难的私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和改造;或者通过国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输血”,帮助其摆脱困境恢复正常运营。(4)调节国民经济,承担非凡社会职能。如国有金融企业、主导性工业企业、环保工业和国防工业企业等。这部分企业经常担负着宏观调节、推行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保证国家平安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能。 值得注重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的潮流。非国有化的主要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出售和部分出售,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出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企业民营化”。据统计,从1979年10月到80年代末,英国共有27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行了非国有化,其中重要的企业有18家,美国政府得到近200亿英镑的变卖收入。法国在1986~1988年第一次大规模私有化运动中,对12个国有集团共29家国有企业进行了非国有化改造,总资产达1200亿法郎(注摘要:引自徐茂魁等摘要:《国有经济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第123~125页。)。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分别由80年代初的8%和13%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和10%左右,前计划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更是急剧下降(注摘要:引自王金存摘要:“从国有企业发展的世界趋向看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途径”,《世界经济》(2000.2)。)。 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最直接原因,是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如日本国有铁路自1964年第一次出现亏损后,70年代平均每年亏损8000亿日元,1984年更达23.59万亿日元(注摘要:引自冯启德摘要:“国外国企改革策略探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管理现代化》(1998.4),第60页。)。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造成国家补贴支出过大,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除此而外,发达国家“非国有化”还和客观基础和环境的变化有关。(1)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经济的成长和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的实力和投融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非凡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和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速了资本社会化的过程。现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股份公司中,由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投资形成的法人资本持股率已达60~70%,这种社会化的资本集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对国家技资的依靠性。(2)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其在经济领域的运用,一些传统的工业部门失去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将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仅能减轻国家的负担,吸引私人资本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而且还能使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投入科研、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投入重点的转移,既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3)国家经济职能和调节方式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成熟,不少西方国家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答应私人资本经营,依靠政府直接投资办企业来提供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已降至相对次要地位,国家更多采用的是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间接手段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国有经济的比重虽然呈现全球下降趋向,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也不会完全消失。这不仅是由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资本天然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替代的功能,而且还因为国有经济历来是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托。近些年出现的“非国有化”浪潮,并非意味着对国有经济的根本否定,而是对国有经济的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主动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二、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政府调控机制 发达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以产权结构为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摘要:一类是国家独资的、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另一类是国家控股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制企业。此外,国家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非凡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通过母子公司间产权纽带的联结,实现层层控股。采用这种现代公司制度,可以较轻易地处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关系,使这两种经济在企业一级组织层次上相互融合,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国有企业经营格局,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具体分为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两类。其根本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战略经营决策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的权力。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当代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和经济法制度创新 [内容提要本文从一般背景和特定背景阐述政府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内在关系,分析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法律前提,提出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的作为和不作为,最后论述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补救办法。文章力图说明,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参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体制和方法都要和时俱进,这也就是经济法制度创新所谍求的目标。 [关 键 词政府经济管理;经济法;规范化;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 一、政府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已成为规范政府经济管理之法和政府实施经济管理之法 1.改革开放和法律形态的创新 经济法是20世纪世界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 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名称,是在19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展、和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首位,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早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提出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经济法”的专门术语。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把“经济法”列为哲学社会科学探究的主要课题之一。非凡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摘要:“有关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立法的思路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了。 经济法新问题基于三个出发点摘要:第一是国家(政府)和经济的关系,第二是市场经济和法的关系,第三是管理和法的关系。而这些因素,都必须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这种第二次革命,就不可能兴起中国的经济法。改革开放使传统的法律形态得到创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 2,经济法规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体现发展、公平、平安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经济法,或者说,经济法是做什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大致如此。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主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政府经济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有着不解之缘。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平安三位一体摘要:首先是发展权。“发展才是硬道理。”[1讲“发展”还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人的分配。它包括摘要: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应合理布置,统筹兼顾。,再次是平安权。经济平安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发展、公平、平安,既反映权力(权利),又反映利益,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统一。发展、公平、平安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政府经济管理面临的挑战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作为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根本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因此,领导、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就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 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某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摘要:(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2)偷税、漏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3)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4)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5)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新问题相当突出;(6)文化市场混乱;(7)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平安事故时有发生;(8)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新问题不少。 面对这种严重的目前状况,政府应当怎么办?国务院于2001年4月作出《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认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中心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而在头一年务必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确实应当深入反思一下摘要:我们的观念、体制和作风能否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行为本身存在哪些不规范的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 经济法具有市场性(经济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从国家、市场和法的关系人手来解决现实经济新问题的,既要克服“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企业、市场三者达到协调。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进行,其中主要指运用经济法,加强经济监督管理,处理经济违法新问题,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当然还要运用刑法,通过审判程序处理经济犯罪新问题。 2.适应加入wto、参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经过1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现已正式加人最有影响的多边贸易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是中国参和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应当清醒地熟悉到,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美国一位大学教授讲得坦率摘要: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词都是美国式的”。加入wto将给中国事业许多宝贵机遇,但也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wto协议确定了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摘要:“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和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尖锐的新问题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向下,如何适应潮流,趋利避害,立于主动地位?关键是,如何提高政府和企业驾驭国际竞争的能力?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将出现三个重要转变摘要:由目前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和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2wto本身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际经济行政法典 ”。因此,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开放,对现行的政府经济管理的观念、体制和方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进行深刻的改革。我们无可回避地要迎接这种挑战。 (三)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运用经济法来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1.和时俱进,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 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指出摘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这是切中要害的意见。为什么某些地方、部门假冒伪劣、骗税、骗汇等老是整不下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怪。为什么招标投标市场混乱?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门既是监管机构,又成了招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说,入世首先是政府人世。因为,加入wtd之后,政府的决策行为及决策执行行为要受wt0规则的规范和约束,贸易政策及和外国的经济争端也要受wt0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和约束。中心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下属部门的行为是不是规范、政府会不会成为被告,取决于摘要:能不能严格遵守wt0规则,有没有认真履行中国政府所作的承诺?假如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在处理对外经济事务方面出了新问题(地方、部门的规章、规定、办法不符合wto规则或者中国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损害了wto其他成员的个人、企业的利益),外国人可能告到中国的中心政府,也可以通过它本国的政府提交给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此时中心政府成了被告)。因此,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情况,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观念、体制和方法都要创新。具体地说,要注重以下几点摘要: 第一,要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观念,改变凭权力、凭关系、凭感情办事的旧格局。 第二,要实行全国法制统一,非凡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等)也不能例外。在非凡经济区实行的非凡政策要由中心规定。中国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和wto规则不一致、和中国政府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文件或规定。 第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第四,法律、政策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内部文件以及领导人写条子、打电话不能作为处理对外经济事务的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的国际背景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将会缩小,但其发挥的功能却更为有效。表面上是‘退’,实质上是‘进’。”[3进是和时惧进,退也是合乎潮流。 非凡要提出的是,政府机关应当做好当被告的思想预备,而且有可能败诉。例如,1995一1998年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二审的一起经济行政案件,两审法院都否认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这是值得吸取教训的。我们要力求减少政府败诉的情况,非凡是要力求防止出现中心政府被外国人起诉而最终败诉的情况。 2.经济法向国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的,为一系列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以经济法律为例摘要: (1)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已制定了《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等等; (2)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已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拍卖法》、《烟草专卖法》、《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 (3)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已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4)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已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5)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完善行业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渔业法》、《电力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平安法》、《邮’政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6)在加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护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7)在奠定国民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制度方面,已制定了《计量法》、《标准化法》、《统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城市规划法》等等; (8)在发展和推广运用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等。 至于今后的立法任务,国家立法部门提出,“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规范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实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等三大方面。而每一部经济法律,又包括主体、行为、责任等三大制度。这样,就基本形成为经济法的体系。 由此可见,经济法已进入国民经济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发挥功能的范围,首先是政府,政府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管理市场,必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等;管理企业,必须执行《公司法》、 《会计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80%以上的经济法律、法规要靠政府执法,或者由政府实施执法监督。政府及下属有关部门,既是经济管理机关,又是经济执法机关。曾经有一种议论摘要: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经济法首先是赋予政府经济管理的权力、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然后政府运用经济法来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化的法律基础 (一)、政府法律角色的多重性 1.作为国家机关 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例如,企业、公司设立登记,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发放许可证,征税,金融监督管理,审计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劳动监督,环境监督。 2.作为所有者或者投资者 政府同时又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政府投资于企业、公司,即成为国家股东。按照资本决定(股东)权力、资本决定(股东)利益的市场经济规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股东和其他股东同处于投资者的地位,根据它们投入企业、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应当通过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这样的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3.作为一般法 人 政府也是法人之一,属于机关法人。例如,政府委托收购农产品,政府机关采购办公用品,在这类一般性商品交换关系中,同样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其中,政府采购,也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和供给商签订合同。 这就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法律身份多重性之一般熟悉。第一种法律地位和第三种法律地位是轻易分清的;新问题在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这双重角色往往发生混同。政、。资不分,管、办不分,导致政、企难分。要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必须首先摆正政府自己的位置。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的法定要求 1.法定的依据、职权和程序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按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公法行为。公法行为,主要奉行法定原则。首先,国民经济管理的依据是法定的。例如,对一般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行政审批规范运作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应果断予以废止。再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给予处罚的,才受处罚。还须注重,法定的依据也有可能改变。例如,过去要求外资企业承担出口义务,现在根据wto规则,删除了《外资企业法》有关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 我们经常讲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等于说加大直接管理的程度,加大处罚的程度。相反,直接管理应当逐步减少,凡是用市场机制可以代替的行政审批,应果断予以废止。处罚,既要有力度,又要有限度,不能将“执法必严”简单理解为“执罚必严”。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其次,国民经济管理的职权是法定的。政府机构改革旨在通过合理设置政府部门,科学确定职责分工,达到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目标。针对目前的目前状况,需要注重两点摘要:第一,政府及下属部门对经济的管理,尤其是对企业、对市场的必要管理,其权限都应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而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者疏漏。还要避免本应由职能部门处理的事情,却最终由政府或政府负责人出面来解决。 有一种意见,认为公法的实质就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从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度”来说,政府权力的确需要限制,目前行政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四大权力总体上说还是过大;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也有待彻底清理。然而,笼统地主张限制政府权力可能引起误解,比如宏观调控、整顿市场这些必要的职权必须切实保障。出路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经济管理权和企业自主权应当处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况上。 再次,国民经济管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国民经济管理既要各司其职,还应公开办事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质量,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效力,使行政执法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程序欠缺,有时会造成管理行为不能成立,程序不当,有时会造成管理行为无效,最终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国民经济管理程序不可没有,但不可太繁。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程序越简单越好,只要能够真正解决实际新问题就行。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简明。 2.法定主义和非法定主义的结合 如前所述,国民经济管理实行法定原则。但是,贯彻原则性,有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具体有三点摘要:一是自由裁量权。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同一模式处理各种新问题并不恰当,法律经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二是法定主义为主,非法定主义为辅。例如,对企业形态——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法定原则,而对改革中兴起的企业形态——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则采取答应探索的态度。三是非法定主义。例如,对市场行为,主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要求市场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示禁止的市场行为,应属答应;而不要反过来提“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可以这样做”?依法办事和制度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三、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一)国民经济管理中作为、不作为的是和非 1.该作为的不能“缺位” 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府,应该是有作为的政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等等。这些就属于“不作为”,而这类“不作为”是失职的行为。在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日渐增多,这应该看作是对政府工作的有力促进。 2.不该作为的不能“越位”、“错位” 所谓“越位”,就是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情。所谓“错位”,就是政企职责不分,既开办企业,又管理企业。“越位”、“错位”导致滥用职权,而滥用职权属于乱作为。例如,违法,作出罚款决定;又如,侵犯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擅自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再如,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再如,挪用扶贫资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政府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真正交回给企业,把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办理的事项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交回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主组织去依法办理。各级政府要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行政权力要和商业利益彻底脱钩。官办官事,商办商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是吃“皇粮”的。依法收取的税款、规费和罚款应该全部纳入财政范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决不答应利用行政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二)政府的作为 1.实行宏观调控 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将计划经济正式改为市场经济,并增设规定摘要:“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宪法中首次使用“宏观调控”一词。此后,在《公司法》、 《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律中相继作出了有关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现在学术界正在酝酿起草《宏观调控(基本)法》,并于2001年3月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当然,这部法律的难度很大,不是短时间可以完成的。但也并非没有可能。西德1967年的《经济稳定和增长促进法》,一共只有32条,提供了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大致的法律框架,可供我们借鉴。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摘要: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而不是拾遗补缺的。 2.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市场秩序,首先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市场准入实际上就是资格认定,先由市场活动主体提出申请,再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或者核准,发放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经营,无照经营,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应予以取缔。现在有的发证、发照不顾基本条件,放得太松,以至于有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出台不久就产生新问题。 政府要监管产品质量。2000年7月修改《产品质量法》,增加一条规定摘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 法采取办法,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各级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监督工作。 政府要监管市场价格。经过多年的改革,现在中国的价格体系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其中,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政府要依法实行监管,例如群众对居高不下的医疗消费不满足,政府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应当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加大监督力度。 政府的基本任务是要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法律环境,包括信用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摘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办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尤其是垄断、不正当竞争影响面较大而受侵害者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及下属有关部门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及时的、果断的办法进行处理。不仅如此,基于经济法的社会公益和公共管理功能,政府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依法直接予以处理、处罚之外,还可以考虑以公诉人的名义出面进行经济公益诉讼,突破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体制中不合理的束缚(这就是扩大政府的权力)。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可以是政府,而且可以是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这一新问题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必须配套才行。毫无疑义,公益诉讼应当发展,并纳入法制轨道。 3.促进企业发展 政企分开之后,政府对企业不是不管,而是要把注重力放在促进企业发展上。首先要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次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摘要:最后还要为某些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一种合适的途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乡镇企业法》是很起功能的;目前正在加紧拟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法的全部精神就是“增强企业活力,健全必要的约束机制”。 促进不等于代替。政府官员为企业、为农民的产品做宣传,政府官员直接分管、扶持某一经济单位,其主观愿意可能良好,但从长远来看,若将企业的信誉建立在政府甚至某个官员的信誉上,仍然没有摆脱政企不分的弊端。 落实社会保障,也是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总之,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是有许多可为的,再以信息化新问题为例。同志提出摘要:“对信息网络化新问题,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5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不仅对维护市场秩序,而且对实施宏观调控,都有重要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就是要保障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因而可以说,经济法和政府经济管理基本上是对应的。经济法提供规范,政府组织实施。 (三)政府的不作为 1.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过去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干预过多。改革开放之后,非凡是正式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干预”一词在中国经济法律中用得很少,并且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新问题的决制指出摘要:“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再次指出摘要:“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提出摘要:“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办法。”可见,“干预”一词用得相当谨慎。在今天的新形势下,政府更应当坚持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逐步淡出一般性的市场竞争领域 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部分,过去遍布各行各业。在前几年的改制过程中,人们对国有资产淡出一般竞争范围的新问题议论纷纷。有人主张“让大中企业淡出国有经济”。相反的意见是摘要:“让大中企业淡出国有经济’的提法,不符合党的十五大有关坚持公有制主体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应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摘要:涉及国家平安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6国有经济还可以参加上述所列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但这种比重将会减少。因此,能否这样提出新问题摘要:让国有大中企业逐步淡出一般性市场竞争领域?假如达成这种共识,经济立法必须跟上去。 西方学者说过摘要:“何时干预——为何干预——如何干预——干预多少,取决于各自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差异。”[7这个观点很道理。我们对国民经济管理的模式不要看作是—成不变的,而应该是和时俱进的。 四、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的责任及其补救 (一)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责任 1.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规定摘要:“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和责任相互联系、应该统一。权力即责任。政府行为规范的标准是“合法和适当”。具体一些说,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包括作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摘要:(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适用法律正确;(3)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没有明显偏差。权力行使正确,管理取得政绩,应当得到肯定和激励;相反,在管理工作中由于越权、失职以及其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造成失误、损失,应当受到否定并追求相应责任。各种经济法律一般都设有“法律责任”专门一章,其中包括对政府及下属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或不当的行为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就定在“违法或不当”上;至于管理水平新问题,不宜和法律责任直接联系。 2,传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和新型的经济责任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可分为两大类情况摘要:第一,传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如罚款、赔偿损失、渎职罪等。 第二,由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引起的、不同于传统责任模式的经济责任制。这里又包括摘要:(1)各种形式的经济管理、经济活动责任制,如政府及政府机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责任制,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等。(2)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的非凡经济制裁,如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停止贷款,惩罚性赔偿,等等。 诚如西方学者所言摘要:“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非凡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8即是说,在“责任”方面,经济法也有许多制度创新。二)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补救 1.国民经济管理中的复议和诉讼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广泛运用到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摘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和裁决。复议的结果,可能是肯定,也可能是否定或者变更原来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这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制度,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补救制度。说到底,是调整政府和群众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也广泛运用到行政诉讼程序。其基本精神和行政复议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由法院来作出最后决定的,即以司法终审权制衡行政处理权。例如,199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撤销国务院某部门一个经济行政决定。 解决国民经济管理纠纷的法律方式,一为行政复议,一为行政诉讼。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一先一后,也可能是两者择一。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复议和诉讼,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的表现。 2.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赔偿 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已开始运用国家赔偿制度。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损害的而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操作程序上,先由某个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其后,可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定得窄一点、低一点,待将来有条件时(主要指国家财力增强)可再逐步放宽一些。赔偿总比不赔偿的社会效果要好。重要的是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再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3.其他法制化方式的补救 立法层面的补救,是指通过立法直接规定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救济办法。例如,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即视同获得许可;对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行政层面的补救,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前,如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实行的听证制度;也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后,如对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该企业可以行使拒绝权和举报权。另外,因政府管理失误而导致的给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也属于行政层面的补救,但应纳入法制轨道,不可随意行事。 司法层面的补救,主要指探索经济公益诉讼。这应该成为经济执法的一个闪光点。 总之,经济法制度创新所谋求的目标是摘要:“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研究BPR在高校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 由于高校在组织管理和运行的过程方面与企业类同,一些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也同样适合高等院校。本文试就bpr在高校经济管理中运用的理论和实践设计进行探讨,兼论jit等管理方法在高校经济管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 bpr; 高校; 经济管理 一、研究背景 高校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财政性资金,如财政拨款(或称财政补助收入)和纳入非税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是学校自筹经费,如科研收入、接受捐赠和其他收入等。据相关研究统计,近年来单位学生的财政补助金额与生均培养成本之间的差距呈扩大的趋势,因此自筹经费对高校的发展尤为重要。就高校组织收入的性质而言,它既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又具有企业单位组织收入的特征。目前我国高校的管理正处于计划与市场并存和交错期,如高校的招生计划(相当于企业的原材料资源)是政府分配的,而高校毕业生(相当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需通过市场配置自找出路来就业,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高校的行政部门(相当于企业的管理部门)还基本上按与政府相对应的机构设置,高校后勤部门还似一个小社会,大而全,小而全(单位承担了社会的功能);高校生产的产品(毕业生)还不够精致,不能及时提供社会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设置相应的课程,旧有的专业不论是否有效益,只要有教师,就要招生;随着高校兼并重组,多校区(生产场地)办学成本优化也是当前国内众多高校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正是由于高校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与企业类同,一些企业经济管理中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也同样适用于高等院校。本文试就bpr理论在高校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兼论其他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在高校的运用。 二、bpr理论及研究文献 企业流程再造(bpr)由迈可·哈默于1990年最先提出,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思考和彻底翻新,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能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customer)、竞争(competition)和改变(change)(简称3c)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bpr彻底摆脱了基于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理论建立起来的以职能为导向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当今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支撑下,bpr已成为企业提高绩效的重要思想和方法。在相关研究中,杜栋 等提出大学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及配套措施,黄蕾等提出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高校流程再造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多样化,两者都着重于理论研究。黄秀文 等提出bpr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应用,张敏 等提出bpr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应用,齐绍琼提出bpr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等,都是侧重于高校管理的某一方面。本文着重论述高校突破传统组织分工理论的束缚,提倡以学生(产品)为导向、机构变通与并行运作、适当授权,并给出实施案例,同时辅以其他先进管理方法以达到快速适应环境变化、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目标。 三、bpr的具体应用 随着高等院校体制改革和社会的发展,高等院校应在注重社会效益(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通过服务社会提高经济效益来生存和发展,精简、融合那些没有附加值或附加值不高的人员或部门,建立以招生、教学管理和就业为核心的管理团队,通过运用先进管理理论和方法,对内部分工、内设机构和办学场地等进行流程再造,从而节约成本,提高办学质量和层次。 (一)机构设置的改造 1. 以学生(产品)为导向的机构重组 按组织和形成收入的职能来设置高校的内设部门,即按产(教学)供(招生)销(就业)这样的机构模式,将招生部门和就业部门从学生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中独立出来,成立招生工作机构,学生工作部门的其余科室全部归并入教务部门,以加强对招生的宣传力度,“采购优质的原材料”,同时招生规模直接影响到高校获取财政拨款补助金额。成立就业工作机构,由其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产品)的推销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工作,要使高校生产的产品有市场需求,并建立用人单位和高校的供需联系渠道,提供需求信息,举办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会等。还要做用人单位的后续服务(售后服务)工作,对毕业生作跟踪调查,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反馈给高校的教学部门(生产部门),教学部门可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以期不断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毕业生,这也是符合当前教育管理部门对高校提出的加强内涵建设和服务社会的思路。教务部门主要负责在校生各种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学籍管理、组织学生生产实践和实习等与培养其成才的各种教学活动等。成立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财 务管理机构,负责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及财务运作。其他处级机关单位可精简成一个综合办,负责各项党务、宣传、工会、共青团员管理及内审监督部门,以期大幅削减高校人力资源成本,变革高校以人员成本为主的预算分配模式,由吃饭型财政向事业型财政过渡。各教学组团(学院、系、部)不变。 2. 财务管理机构的重组 随着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重大改革的深入,财务管理应由支出导向管理转向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高校财务管理也必须与此相适应,高校的理财观念也应由节流型向开源型转变。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也应顺应这种改革,遵循以预算—核算—绩效评估为理论主线的设计思想进行流程再造,具体设计方案如图1所示。 (二) 校区(生产场地)优化整合 高校经过多年扩招和兼并重组后,已经具备较好的发展基础,但随着多种办学形式的发展和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高校各种用房增多,从而导致学校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仍不断加大,再加上由于高校合并而形成多校区办学的格局,大大增加了校园管理的成本。(1) 造成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分散的校区布置使教育设施小而全地自成一统,各校区资源无法彼此共享,一些设施不能充分利用,资源的集成效应不明显,造成资源的浪费。(2) 不便于教学管理,分散的校区不利于教学的统一管理,也不便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作跨学科的发展。(3) 增大了校区的运营管理成本,学校办学分散,难以达到规模效应,学校运营管理成本增大。(4) 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现代社会注重信息的交换和流通,强调学科与学科间、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而分散的布局无法做到。(5) 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教学环境,由于分散而缺乏整体与长远规划,学校建设易与其他用地建设相互掺杂,相互干扰,矛盾突出。 因此高校办学场地的优化整合势在必行,通过老校区土地置换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来建设一个新校区达到资源集中和规模效应是当前高校主流实施方案。根据流程再造理论,通过在优化和布局各教学组团上使得相关教学活动所涉及的公共实验室、图书资料、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专业实验室紧随相关教学组团,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后勤服务体系,减少办学场地的运营管理成本,以相对集中和相关性资源共享的方式来达到资源的优化整合,消除不利影响。 (三) 信息化平台建设 高校内部分工、内设机构和办学场地等优化组合和提高效益的关键手段是信息化平台建设,只有通过对信息的有效加工和数据挖掘,建立决策支持系统,才能充分发挥机构重组和流程再造的价值。当前各高校都普遍建立了校园内部网络,部分高校还实施了校园一卡通工程,这为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jit的运用 当前各高校办学呈现出某种相对固定的形态,即专业固定、教师固定、学生招生计划固定。而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层次和结构变化极快,按这种模式要调整或增设一个新专业是非常困难的,在硬件条件上其建成速度与资金的供给几乎是成正比的,既要增加对新专业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还要争取增加招生计划。当然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引进新专业所需师资队伍,不但成本高昂,还不一定就能在有限的时间找到这么多优秀且胜任的专业人才。运用jit生产管理理论,改变过去这种“三固定”的思维方式,按纯经济模式(暂不考虑教育部教学评估对师资人数的要求)来运营和培养人才。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教学设备可由学校投入,而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则可采取跨学校或地区的多种外聘形式。同时建立一整套对外聘教师的考核评价机制,以保障对教学质量的控制和监督。这种做法的优点:一是对外聘教师完全按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学校不承担人员的相关固定费用;二是通过经济杠杆调节,可以选聘到一些本校无法引进的名师名教;三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地生产出市场所需求的产品(学生)。 五、结论 bpr在高校的应用主要涉及教学体系和管理体系。本文的立足点是bpr在高校管理体系中的应用,教学组态顺应学校布局而调整,侧重点是从高校经济管理角度来阐述bpr的应用与设计方法,并给出具体案例设计,兼论jit等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高校应用的可行性及前景。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中国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变迁分析 一、中国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自有史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就成为中国政府管理中难以理清的重大问题. 东周时期,中央政权衰落,诸侯纵横凌驾。公元前221年,秦王扫六合一天下后,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皇朝制度,这种政府制度为历代所采用。秦以后的中国古代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中央和地方矛盾与协调、分裂与统一的演变史. 中央和地方的紧张关系在中国近现代社会继续保存。孙中山明确提出创立美国式的联邦政府。但直至上台后一直没有实现真正的国家统一.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实行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中央政权集中统一的问题解决了,但地方政府的活力却没有很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依然困扰着政府管理体制。解放后,虽然一度在中央和省区之间设立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行政区,除华北外,其他各区设有行政机构,形成了相对分散的管理体制。但这很快就被高度统一的管理体制所替代:1950年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金融经济行政体制;1954年大行政区正式被撤,同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中央政府的高度统一. 不过,中央集中的管理体制也很快暴露出固有的弊端:1956年4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论十大关系》讲话,其中一大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至于重工业与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的关系,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也或多或少牵涉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1957年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1958年在浪潮中中央权力全面下放。自1959年,中央下放的权力渐次收回;1962年以后,集权与分权之争再起。十年,整个国家形成无数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中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极度混乱。邓小平1975一1976年复出后,进行了整顿与集中工作;1977一1978年,权力继续趋于集中。实现改革开放政策后,市场化、分权化虽然是体制改革的主旋律,而集中势头也曾几度出现. 在机构上,1953年,中国政务院(后来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中主管经济活动的部门有24个,1959年上升到35个,1965年为52个,十年中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曾有所减少,国务院行政人员从前的6万人减为1970年的1万人,1981年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又高达60多个,其中仅工业主管部门就有冶金、电力、煤炭、石油、第一至第七机械工业部、电子计算机、化学、轻工、纺织等30多个,这还不包括各种非常设机构。1982年,五届人大进行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机构改革,将国务院各部委局办从100个减为61个,工作人员从51000人减为30000人。1988年,七届人大将国务院部委从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为44个,减员9700人。1993年,八届人大将国务院部委局办从86个减为59个,非常设机构减为26个,减员20%. 目前,中国财政供养的人员共有3300万人,其中800万是各级党政机关干部,2500万是各类社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业分割、部门林立、职责交叉、效率低下的政府组织机构显然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8年,九届人大再次将国务院部委机构由40个减为29个,其中经济主管机构约占一半. 2003年,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2008年3月巧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巧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 财政体制方面,建国之后,大的变换至少四次。从建国初期实行的统收统支体制到1953一1979年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从1980--1993年实行的分级包干体制,到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①从上述较为粗糙的历史脉络中我们不难发现,自古以来、尤其是共和国建国以来,以“央地关系”为核心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从来没有间断,也始终“促进一阻碍一促进”着大国经济的前进与发展,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思考. 二、一个简要的理论分析 全面地总结分权式改革的收益与代价是极为重要的,这将有利于思考中国是否可能成功地走出一条可借鉴的“大国发展道路”。对于中国可能形成的“大国发展道路”,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建立一个一以贯之的理论逻辑来理解中国获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在这里我们将提出:中国前期改革的卓然成效和近期改革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分权式改革有关系. 中国是一个在疆域和人口双重意义上的“大国”,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面临着极高的成本,因此,经济分权是大国治理必须采取的模式。迄今为止,中国经济转型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在经济领域的分权式改革。从这种分权式改革中得到的更一般的经验是:对经济转型而言,最重要的可能不是“做对价格”(gettingpric。sright),因为在市场不完备的时候,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正确的价格;更重要的可能是“做对激励”(gettingin。entivesright),因为激励机制是经济发展中更为深刻的主题,价格机制不过是激励机制的一种方式而己. 与俄罗斯等转型经济相比,中国的分权是在大的政治架构不变、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地调整它们的财政关系的过程中实现的。但经济分权还不足以构成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全部激励,其实中国还有着特殊的政治激励. 之所以出现财政分权的趋势是因为财政分权能够带来了福利收益。这首先是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了解管辖区内选民偏好和当地公共产品提供成本的信息优势;其次,宪制约束和政治压力限制中央政府向一些地区提供比其他地区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从而只能向所有地区提供同一水平的公共产品,考虑不到地区间的差异。最后,财政分权条件下管辖区之间的财政竞争有利于地区公共产品的提供达到有效水平,而不会出现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下降的现象。经济计量研究表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典型地不具有价格弹性。因此,财政分权所潜在的福利收益可能很高.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 奥茨(0ates)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 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政府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政府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政府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政治压力也限制了中央政府对某地提供相对于其他地方来说更高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因素使得中央政府等份提供公共品的假定可以成立。另外,分权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公共品的需求差异以及供给成本的差异有关,即使政府供给公共品的成本相同,只要需求不同,中央政府统一供给带来的福利损失将随着公共品需求价格弹性的下降而增加,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公共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恰恰很低.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在分权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是当代微观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在财政学中的运用,这种新的分权理论是以钱颖一和罗兰(qianandroland)、温格斯特(b.weingast,)与怀尔德森(d.e.wildasin)近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他们在财政分权问题上更关注的是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以实现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激励. 钱颖一等人(1997)借助新厂商理论打开了政府这个“黑箱”,从而构建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他们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说明分权的机制,特别是对政府官员忠于职守的假设存在问题。事实上,政府和政府官员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和企业经理人相类似,政府官员只要缺乏约束就会有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在市场化问题上,政府应该用某种承诺来提供“正的”和“负的”激励,前者用来防止政府的掠夺性行为,后者用来惩罚预算软约束。在分权状态下,放弃事后的信息使用权,减少底层决策者与高层领导者过渡的信息传递,以及对上层权威的限制,将对地方政府产生正的激励,另一方面,权力的分散也有助于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的硬化。在“保持市场化的联邦主义”下,银行控制着信贷,地方政府却无权干预,因此政府不能通过无限度地借钱来保护落后企业,从而带来预算约束的硬化。另外,政府间的竞争还对地方政府随意干预市场构成约束,区域政府间的竞争限制了官员的掠夺性行为,因为要素(特别是外资)是可以用流动的方式来躲避地方政府的过渡管辖,要素的流动还增大了地方政府补助落后企业的成本.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还对财政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研究,并成为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钱颖一等人指出,财政分权有助于政府可靠的维护市场,但要达到这种效果,联邦主义政策的实行必须是可持续的,这种可持续性的产生需要政府具有自我强制机制予以保证,政府官员必须有遵守联邦主义规则的激励。并指出,若要使财政联邦主义持续、稳定的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点:即必须给中央监督下级政府逃避责任的充分资源;同时地方政府必须具有通过一致反对中央政府滥用权力的监督手段. 奥茨(oates)、钱颖一等人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中国分权式改革迄今为止取得的成就,但是这个理论更多地强调了中国分权式改革的好处,却没有分析分权式改革的代价。一个完整的分权理论应该既能够分析分权式改革的收益,也能够分析分权式改革的代价。这些代价集中在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大扩大、地区市场分割、公共服务不均等。在缺乏充分统计量的政绩考核体系下,相对的gdp增长可能是一种次优的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具有信息量的指标。但是,这种财政分权加相对绩效评估的体制正在日益显现它的弊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权已成为了一种大趋势,当然对分权理论的研究已超出了财政领域,越来越关注其对其他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如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收入差距、教育和医疗服务质量这些问题的忽视. 三、一个简要的政策分析 如果说中国的前期改革正是充分利用了分权式改革的好处的话,那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则是如何减少目前的分权体制的弊端。未来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课税权的边界,减少直到消除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中央政府应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确保中央政府具有提供纯公共品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充足资源前提下,应不断弱化上级政府行政命令干预,逐步做到各级政府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同时,逐步增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代表性,不仅允许下级政府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更有下级政府抵制上级政府掠夺能力的机制. 制定《国家宏观调控法》,规范中央政府对经济的调节行为,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调节权限,在地方层面,放松管制。同时,减少地方政府所掌握的社会经济资源,削弱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企业家”地位,从而降低它们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在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筹融资权限的同时,限制地方政府的流动性创造功能. 据王绍光估计,“在财政统一方面,比如2004年全国的非税收入有1万多个亿,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近40%。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相当于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比重非常高。”①地方各级政府几乎都有“小钱柜”,有的甚至是天文数字的“小钱柜”。这种现象当然要尽快制止. 由于地方政府目前基本上完成了地方层面的市场化、民营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以如果现在限制地方政府的流动性创造功能,对经济造成的扭曲就会比较小。一些学者提出,限制流动性创造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l)限制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行为;(2)对政府的土地批租行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包括对其进行立法;(3)加强各级政府的预算过程管理和监控,对预算外各种收入进行严格打击;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才’给予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其他财政工具的权利。②改进地方政府的治理和绩效评估机制。由于中央政府的信息劣势,分权的公共品提供模式需要保持,但需要加以改进才能解决地方层面“软件性”公共品提供的质量和数量问题。用赫希曼(hirschman,1970)的话来说,如果说前期的改革主要运用了“退出”(exit)和“用脚投票”机制,使得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和吸引内外资而展开了tiebout意义上的竞争的话,下一步的改革应该适当引入“呼吁”(voi。。)的机制来改进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治理。如果不能适时地推进这两个方面的改革,地方政府的行为很有可能从前期的“援助之手”变成“攫取之手”,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政府会更容易与地方性的有势力的利益集团合谋或者被他们收买。改进政府治理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是,改进对地方政府以gdp为基础的相对绩效评估体系,更多地引入其他目标的权重,如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等,这样就可以降低前期相对绩效评估带来的负面效果.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质量控制在经济管理中的运用 提要:质量作为产品或服务的重要 评价方面,是所有现代企业和政府部门都 必须重视的因素。本文论述质量控制对提 高企业和部门经济管理水平所起的重要 作用,认为质量控制是现代企业和政府部 门需要重视的工作之一. 关键词:质量控制;经济管理;经济效益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中,各行各业 的工程建设、产品制造、社会服务等方面 都提出了“质量”含义,进行以质量为根本 的经济建设活动。无论产品质量、工程质 量、服务质量都具有相类似的内涵评价标 准,我们需要提供一种能满足一定检验标 准的有价值的有形或无形产品或服务。为 了达到预先设定的质量目标,我们必须在 实际工作中施以质量控制和监督,最终达 到保证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质量控制的内涵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给出 了一个定义,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 足要求的程度。”它没有将质量限定于产 品或服务,而是泛指一切可单独描述和研 究的事物,它可以是活动或过程,可以是 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组织、体系或人以 及以上各项的组合。质量的含义,一是能 够满足客户的需要,并符合一定的预设质 量标准;二是质量也意味着合格或者没有 缺陷.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让产品或服务达 到质量的内涵标准,我们必须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指把实际测得的 质量特性与相关标准进行比较,并对出现 的差异或异常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 纠正,从而使工序处于控制状态。具体是 为了监督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各环节 上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使产 品或服务达到质量要求、获取经济效益而 采用的各种质量作业技术和活动。在企业 领域,质量控制主要是企业内部的生产现 场管理,是指为达到和保持质量而进行控 制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活动。在服务 和管理领域,质量控制是指针对服务现场 的措施和状态予以的现场检测和纠正,以 达到服务对象感觉满意的程度. 从本质上说,质量是我们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的外在展现评价,而质量控制则是 为了达到质量目标的内部控制活动。质量 是企业和部门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素,这 已得到国内外大多数企业认同,质量目标 是企业和部门追求的目的和努力的方向, 而质量控制则是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的有 力措施,目前质量管理已经逐步发展到统 计质量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阶段. 二、质量控制对经济管理工作的意义 经济管理的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宏观 概念,统指政府在履行宏观调控上所进行 的各种活动;二是微观概念,指在企业和 部门中凡是有关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管 理工作。宏观经济管理与微观经济管理的 目的都在于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经 济效益。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依靠统筹规 划、工作实施以及质量控制,因此作为经 济管理工作范围内的组成部分,质量控制 对经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质量控制可以促使经济管理工作 更有效率。只有实施质量控制工作,企业 和部门的经济管理工作才会更有效率。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和 部门的领导早已感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他 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重 要性。缺乏质量保证的产品或服务,会让 企业和部门遇到很多问题,如产品的返修、服务的投诉、甚至对顾客进行的赔偿. 如果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让产品或服务 带给顾客的是放心使用和满意的评价,那 么我们就能更专注于企业发展或部门的 建设,从而给整体经济管理工作带来更高 效率。因此,作为企业和部门领导,他们就 要选择一种管理模式来加强企业的质量 管理。从工程角度看,多数企业为规范质 量控制选择了运用国际iso9001等标准 进行管理;从检测实验室看,多数单位选 择了质量管理资质认定体系和实验室认 可体系,相应的其他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几乎覆盖了所有大中型企事业单 位。而对政府部门,由于提供的是无形社 会服务,因此更多依靠制定更加完善的业 务操作流程与考核规定来进行质量控制. 2、质量控制是评价经济管理工作好 坏的必要因素。质量控制通过监控与调整 预设质量目标的过程,达到提供符合质量 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为企业和社会带 来经济效益。经济管理工作的好坏,需要 有质量控制的标准来参与评价。实际工作 中,不进行质量控制或者形同虚设的质量 控制很难对经济效益和健康管理带来促 进作用,这也反映了经济管理工作离不开 严格的质量控制。将质量经济效益分析作 为评价企业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 手段之一,具有重要意义。质量管理和质 量控制是否有效,一定会在企业和部门经 济效益是否提高上做出反映。企业和部门 在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时,如果经济效益都 提高了,那么质量控制就是有效的。反过 来,良好的经济管理工作也必须拥有完善 的质量控制体系,否则评价经济管理工作 的效果将会片面,整个经济管理工作也缺 乏进步的推动力. 3、质量控制可推动经济管理工作更 上新台阶。在质量控制工作的推动下,企 业和部门提供的产品更完善,政府部门提 供的服务更满意。从社会的角度看,我们 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越做越好,实际工作将 更上新台阶。依照市场营销理论,消费者 需要的是满意的产品,同时随着更多满意 产品的出现,消费者的期望也不断提高, 这反过来会促使企业和部门更加注重质 量控制,于是企业和部门相互之间自发的 竞争在质量控制的作用下,会推动整个社 会产品质量的不断进步。经济管理工作的 目的就是提升效益包括经济效益与社会 效益,因此经济管理工作也获得了进步, 表现在管理水平的提升、管理秩序的完 善、经济状况变得更好等方面。由此可见, 经济管理与质量控制是既相互制约,又相 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三、质量控制在经济管理中的运用 1、从经济管理的战略层面树立正确 的质量控制观念。质量控制是一项工作, 也是一种观念,它在帮助企业和部门提供 更高比率的合格产品的同时无疑也会增 加企业和政府的运营成本与管理难度。因 此,要想把质量工作真正做到实处,我们 必须在经济管理的战略层面树立正确的 质量控制观念。首先是领导的认识问题, 要对质量控制有正确的认识和端正的态 度。正确的认识,就是说企业和部门的质 量控制是关系每个企业和部门生存发展 的重要因素,其产品或服务的好坏将影响 到广大的顾客群体。因此,开展质量控制 工作,是为了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还 是只为了拿张认证证书装点门面的形象 工程,这是一项原则问题。质量控制本身 就是为了提升管理水平服务社会的,这个 观念是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前提. 有了正确的质量控制观念,就是说既 然企业和部门选择了这样的管理模式,就 要有踏实接受的态度。作为企业和部门的 管理者,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制定出具体的质量目标和完成质量目标 的实施计划,通过质量目标的分层次展 开,以实现企业和部门的质量控制。因此, 质量控制是一个“全员参与”的工作,而出 发点必须是企业管理层对质量控制的正 确认识. 2、依据经济管理总体情况制定适当 的质量规范标准。适当的质量规范标准, 是企业和部门实施质量控制的依据。要在 工作中制定适当的质量规范标准是极为 重要的,为了提升经济管理的效益,我们 制定的质量规范标准必须要适当,过高的 标准不容易执行,过低的质量标准又不利 于管理工作的整体进步。在推行质量管理 工作中,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走捷 径照搬照抄,以此来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文 件。目前,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iso9001 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必要的质 量监控模板,而针对各行业情况,企业和 部门也需要增加一些附加的质量控制标 准,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适当的质量规范标准应将质量控制 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即质量环的所 有环节),并且以质量形成存在的问题预 防为主,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来排除质量环 节各个阶段产生问题的原因,以获得期望 的经济效益. 3、提高经济管理效率,建立闭环的质 量控制系统。为了有效地提高经济管理的 效率,我们针对质量控制方面需要建立一 套闭环的质量控制系统。这套闭环的质量 控制系统进行质量过程监控,同时出现问 题要能及时和自动提醒,以减轻质量控制 的工作压力。闭环的质量控制系统不仅应 具有发现问题的能力,还要具有灵活性, 即如果出现批量的质量问题,质量控制系 统将提醒企业和部门管理者问题也许不 在于某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是系统流 程上存在问题,从而促进企业修改完善质 量标准. 四、总结 质量控制对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 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质量控制是现代 企业和政府部门需要重视的工作之一。认 清质量控制与经济管理的关系,督促企业 和部门领导树立正确的质量控制观念,设 定适当的质量目标和规范标准,并建立有 效的闭环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企业和部门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达到顾客满意,以最大 化地实现企业和部门的经济效益.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经济管理能力探讨 摘要:经济管理类课程对提高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的经济管理能力十分重要。但目前对学生经济管理能力的培养仍有欠缺,针对这一现状,提出进行经济管理类知识的合理配置,调整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达到强化经济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关键词:经济管理能力;教学方法;综合能力 0引言 土木工程专业是一门应用技术型学科,培养目标为培养符合社会需要,满足市场需求,具有一定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等科学素养,具备从事土木工程建造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从培养目标可以看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在掌握土木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类知识,要通晓经济、精于管理。提高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经济管理能力十分必要。 1土木工程专业课程设置 经济管理类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专业课程模块,起到培养学生经济管理能力的作用。西安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经济管理类课程有工程经济与项目管理、施工组织与概预算、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设法规与工程监理等,它们共同构筑一个课程平台,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能力。 2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 资料显示,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除少部分进入更高层次的学习阶段,其余大部分毕业生均走向与工程实际相关的工作岗位,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从事房地产开发、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参与市场竞争,就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懂施工会管理,即具备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与效果评价能力,能参与工程招投标,掌握概预算的编制,精通法律法规及合同等。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应在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的同时,具备必要的经济管理类知识。 3经济管理类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3.1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部分学生认为,土木工程专业主要应以学习技术为主,经济管理类课程的开设只是点缀。与大部分专业课程相比,经济管理类课程的重要性未被普遍认可,学生认为经济管理类知识对将来的就业起不到多大作用。对待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态度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足够的兴趣,被动学习。 3.2缺少必要的实践环节 经济管理类课程对实践性要求较强,要在相应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具体的工程实际进行理论分析。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缺少实践环节,部分学生对工程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在结合案例教学时,相应的理论分析就比较困难。 4强化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经济管理能力的措施 4.1经济管理类知识的合理配置 在土木工程的专业课程设置中,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数量很少,这对学生管理能力的培养和实际应用远远不够。一名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经济管理类知识,才能使所完成的项目达到三大目标的相对较优。根据工程建设的性质及社会对学生的要求,还可开设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招标与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课程,以适应这一需求。同时还需提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重视程度。对经济管理类课程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以案例形式加以讲解,在授课过程中不断强化,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开设经济管理类课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2调整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在教学方法上,可适当改变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采取各种开发潜能的有效措施,改进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主动思考能力。将经济管理类知识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需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紧密配合。如精心准备与工程实际相联系的有影响的成功管理的实例作为案例,这能引起学生兴趣,有益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有助于学生对课程的整体知识结构形成更深层次的理解,培养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问题求解策略,并使学生形成对这门课程学习的积极态度。还可将讲座环节引入课堂,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及企业的管理人员作报告,以切身的经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4.3综合能力的提高 当今时代对人才的创新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要具备在社会活动中把握自己、发掘创新思维的能力。经济管理类知识在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方面具有特别的优势。学生通过学习经济、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可以开拓眼界,培养创造性思维。运用创造性思维进行判断、决策,更为科学、准确,能更顺利地解决实际问题。经济管理类知识还有益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如论文撰写,查阅资料,市场调研等,这些对学生今后的实际工作有直接的帮助。 5结语 经济管理类知识是土木工程专业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未来的工程技术人员,掌握必备的经济管理知识并付诸实践,是十分必要的。提高学生对经济管理类课程的重视程度,强化经济管理能力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文艳芳 张磊 单位:西安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经济管理方面论文:经济管理中财务会计作用的发挥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顺应时展,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应当将重点放在企业的经济管理中,而财务会计在其中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从事的是经济管理的终端工作。财务会计在经济管理实施过程中,不仅能够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而且还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此,本文针对经济管理中财务会计作用的发挥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经济管理;财务会计;作用;发挥 在现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能够直接对企业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财务管理是在针对企业财务管理关系进行处理时,一项具有经济管理型特征的职业,同时也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企业是从事经营项目或者是商品生产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另外,当企业在商品经营管理时,在销售之后可以获取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将其根据比例要求分配给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这两种是当前在现代企业财务上比较常见的活动类型,但是实际上企业财务并不只是这两种类型,财务还涉及很多方面和领域。由此可以看出,财务会计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企业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财务系统的管理,为其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逐渐形成以管理制度作为基本核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的持有者,其自身已经逐渐从传统管理模式转向国有资产管理,对现有市场经济主体而言,也同样具有为国家资产进行保值的责任和义务。与之前相比,一些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将财务自主权有效落实,在这种状态下,就会促使财务管理职能逐渐回归到企业内部,为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在现阶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很多企业为了在市场中占据有利位置,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会不断扩大规模。虽然能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机遇,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针对这一现状,企业更加重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其自身的竞争能力有所提升。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企业要与时俱进,同时还要提高对财务的重视,将企业的管理中心逐渐转向财务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紧跟时展趋势。当前很多企业在实施财务管理时,将其与会计工作划等号,很多企业认为财务管理只是单纯的对企业内部一些琐碎的内容进行帐面记录,但是却忽视了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能,这样就会导致财务管理各项职能发挥造成严重的阻碍性影响。通过实践可以看出,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之间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性,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会计工作可以看作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财务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只是对企业内部资金流动进行管理,而是要通过企业资金流动的具体情况,对企业开展的一系列活动进行分析和管理,为企业的各项活动落实提供有效的依据支持。 二、经济管理中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的作用发挥 1.财务会计为企业提供预测信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对现阶段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根据市场具体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发展方案。在保证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市场整体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开拓市场。与此同时,企业要对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其中包括市场环境因素、企业在市场当中的占有率因素、产品质量与价值因素等,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只有对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控制,有利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方案,对企业营销信息进行有针对性预测。2.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能够直接对财务管理作用的发挥情况产生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是保证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前提条件。当前能够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几个方面,其中包括原始凭证、会计信息体系、企业管理部门等,针对这些因素,要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首先,应当加强对发票等一些原始数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管理措施,其次,对《会计法》等一些法律规章制度要保证落实到实处。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另外,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性。最后,企业要积极邀请社会各界监督力量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控制,这样才能够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3.注重人才培养。无论是任何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应用,企业要想使经济管理中会计工作可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就需要大批量引进专业型技术人才,对企业未来发展而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已经逐渐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各个领域对人才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升。通过实践可以看出,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在企业中的地位同等,甚至人力资源要比物力资源的作用和价值更加凸显。因此,针对这一现状,企业应当重视经济管理中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经济管理中财务会计的谋划与监管作用分析 1.财务会计为企业发展推波助澜。在财务管理实施过程中,其科学性、合理性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有效的经济信息,与此同时,还能够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与此同时,还可以将企业财务现状有效反馈,为企业日后发展、战略思想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效支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以这种大环境为背景,企业必然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对当前的会计环境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尽可能在事前就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采取对应措施进行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出现不真实现象。2.从内部会计控制出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指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而采取的一种有针对性措施。通过相关调查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一旦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比较完善,就能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有效保障。因此,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角度出发,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而言,具有现实意义。 四、结语 在现阶段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在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会计信息更是能够直接对企业经营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而言,都具有现实意义。因此,针对这一现状,企业要加强财务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从各个角度出发,全面发挥财务会计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作者:代宇 单位: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诚信论文:关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路径浅探 论文关键词:诚信;社会诚信;诚信建设;路径 论文摘要:加强我国社会诚信的建设,是时代的呼唤和要求。在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探索并遵循自己的文化路径,注意消除社会生活中拉关系、走后门诸多“潜规则”的消极影响,着力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路径和个体路径,着力构建社会体制、群体契约、个体道德修养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时代背景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呼唤社会诚信建设。我国已经到了只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才能够使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和顺利推进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交换,本质上都必须以社会诚信作为基础和保障,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诚信的问题就必然日益凸显出来。 其次,在改革开放的国策和全球化的双重推动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正在快速融入国际社会,这对我国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和挑战。中国的发展面对的是激烈的国际竞争。国际竞争的基础或前提就是信用或诚信。在开放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质量是竞争的根本,而诚信则是竞争的基础。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且强调精神的丰富和发展,强调经济、社会、精神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所谓的发展,不是单一的发展、片面的发展、畸形的发展,而应该是和谐的发展、全面的发展、健康的发展。因此社会诚信和诚信社会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目标。 二、社会诚信建设的文化路径 社会诚信的建设应该有自己的文化基础或文化资源。其实,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起飞,并不是凭空的过程,而是在现有的文化基础之上进行的。中国有自己数千年的文化发展和演变,有自己厚重和深远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源流。 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去理解和表达中国的文化传统。例如,在做事与做人关系上,中国的文化传统强调做人是做事的依据和基础。所谓做人,就是做有道德的人,做有良心的人,做有诚信的人,做正人君子。又如,在物与人的关系上,中国的文化传统轻物而重人。再如,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文化传统轻个人而重社会。总的来说,中国的文化传统体现了如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被贯彻到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一是推己及人的原则。中国的文化传统强调内圣外王。内圣是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具有道德操守的圣人。外王是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行大道于天下。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就是儒家所强调的内圣外王。所以,推己及人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所谓忠恕之道,就是推己及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推己及人的肯定的方面,称为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推己及人的否定的方面,称为恕。中国的文化强调道不远人,道就在人的心中,所以求道就不是外求于物,而应该是内求于心。因此无论是求道还是循道,都是从自己或自身去扩及,去推展。二是关系为本的原则。中国的文化传统强调或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的以人为本,就不是以个人为本,而是以关系为本。儒家就讲仁者爱人。当然,所谓的仁者爱人并不是说一视同仁,而是强调亲疏有别。这是由推己及人的原则决定的。因此,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对人际关系的处理总是关系有远近,感情讲亲疏。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解释,中国人对人际关系的重视和强调体现为“差序格局”。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诚与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意义。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思想是对“道”的强调。但是,道并不是在人心之外,而是在人心之内。这也就是天人合一的原则和思想。当然,人心中的道是潜在的,人容易受到欲望的蒙蔽,而迷失自己内心的道。所以,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都强调所谓“返身而诚”,也就是要回到“道”的本身。违背了道,离弃了道,迷失了道,那就是诚的反面,也就是“伪”。 在中国文化的历史发展中,诚信的含义和功用也有其沿革。历史上中国长期处于在封建的等级社会之中,人与人并不是平等的,所谓的诚信就成为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对皇帝、对官员的效忠和服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开始强调社会的平等,人与人之间并没有高下和等级之分。因此诚信就不再是效忠和服从,而是平等和公平。 可见,诚信有着重要的文化内涵,社会诚信建设有其应该遵循的文化路径。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要放弃中国自己的文化传统,也不是要全盘地接受西方的文化。在中国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怎样去获取诚信建设的资源,并把这种资源转化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品质,是需要我们认真探索的课题。 三、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路径 社会诚信是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社会,或者说是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在中国的传统生活中,所谓社会诚信其实是血缘维系的诚信。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有远近,有亲疏。具体来讲,中国人把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分为亲人关系、朋友关系、生人关系。对待亲人,是讲亲情、讲责任,在分配上是讲按需分配。对待朋友,是讲友情、讲人情,在分配上是讲按劳分配。对待生人,是讲利害、讲公平,在分配上是讲平均分配。正是因为关系有远近、感情有亲疏,而对待方式和分配原则等都有重要的区别,所以,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就盛行拉关系、走后门。所谓的拉关系,就是怎么样使一开始的生人关系转变成朋友关系,使朋友关系转变成亲人关系;就是怎么样使没有相互依赖的关系转变成有条件的相互依赖,使有条件的相互依赖转变成无条件的相互依赖。所谓的走后门,就是怎么样按照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处事的方式和方法:对生人不能办的,对熟人就可以办;对熟人不能办的,对家人就可以办;对家人不能用的不良方式,对朋友就可以用;对朋友不能用的不良方式,对生人就可以用,等等。尽管这种处事方式并不是明文规定的,但却成为制约和支配人的日常行为的“潜规范”或者“潜规则”。显然,在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消除这些社会生活中拉关系、走后门诸多“潜规则”的消极影响。 除了血缘维系的诚信,社会生活中的诚信还涉及到人际沟通的诚信和人际交换的诚信,涉及到群体生活的诚信和社会发展的诚信。人的社会生活是由社会互动和人际关系构成的。社会诚信决定了人际沟通的效率和人际交换的效果,也决定了社会互动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性质。显然,在缺乏社会诚信的情况下,会大大增加人际沟通的成本,大大降低人际交换的效果,也会大大增加社会互动的负担,大大降低人际关系的促进作用。 四、社会诚信建设的个体路径 社会诚信的建设是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体直接有关的。首先,社会诚信可以体现为个体的道德品性。人的品德决定了人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也体现着人的生活品性和活动方式。因此,对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来说,关键的问题是怎样把社会诚信转变成个体的道德品性和道德品行。这不仅取决于个体成长中的道德养成,而且取决于社会培育中的道德强化。因此在人的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是使社会诚信成为个体的立命之本。个体的生存、个体的生活、个体的生存方式、个体的生活方式,都应该与诚信建立起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个体的社会诚信状况,应该成为直接决定其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社会诚信应该成为个体的生活追求。个体应该把社会诚信看作是自己最为重要的人生追求目标,看作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实现途径。 不同的社会个体构成了社会群体。在群体生活中,无论是群体目标的达成,还是群体关系的维系,也都直接与社会诚信的建设有着重要的联系。在群体的交往活动中,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群体成员之间的竞争有良性竞争与恶性竞争的区分。良性的竞争会提高群体的活动效率,而恶性的竞争则会降低群体的活动效率。社会诚信的建设会促进良性的竞争,减少恶性的竞争。在群体成员的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达成群体成员的互惠与互利,也就是使群体中个体利益的满足导致和带来其他个体和整个群体的利益的满足。群体的活动效率体现为群体目标的达成情况。群体中的诚信会使群体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相互配合,从而提高群体的活动效率。群体成员的诚信也会极大地提高群体的凝聚力。 五、社会诚信建设的保障路径 一方面,社会诚信的建设会对政党形象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政府行政形成重要的约束,对市场经济形成巨大的推动,对社会和谐产生重要的促进,对生活质量产生重要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党的形象、政府的行政、市场化的经济、社会的和谐、生活的质量也会反过来保障和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 在社会诚信的建设中,社会体制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建构中,必须把对社会诚信的强调和建设放在核心的位置上。在社会诚信的建设中,群体契约的保障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在弱化的是身份的管理,而正在强化的是角色的管理。在角色的管理中,契约或群体契约成为契约双方的重要的责任和义务的约束。因此在群体契约中,就应该包含着对社会诚信的要求和约定,并使之成为契约双方的共同守则和基本的追求。另外,个体的精神境界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加强个体的道德修养,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也是提倡社会诚信、推进社会诚信、保障社会诚信的最终的落实。 社会诚信论文:政府诚信——简析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 论文关键词:政府诚信;重树;对策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立人立业立固之本,政府诚信是整个诚信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政府诚信是最太的诚信,我们必须从重树政府诚信。打造诚信政府入手,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整体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套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诚信即诚实守信.言行一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古今中外许多历史事实无不说明:诚信不仅是立人立业之本,而且是国家兴衰成败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并制定了用五年时间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摆在重要的位篮,注意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杜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是覆盖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一项综合体系,是理论、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美国用100多年的时间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依然发生了安达信、安然这种严重失信的现象,可见社会诚信体系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始终的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上一段时期内弱化对全民的诚信教育,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严重,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现在连法律系统、教育系统、医疗系统都出现了诚信危机,说明诚信缺失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随着我国加人WTO和改革的不断深人,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融人国际社会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芯片”。诚信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灵魂。没有诚信,等价交换就无从谈起:没有诚信市场秩序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贵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道德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支柱、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中华民族的复兴之本。重树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刻不容级。其中,首先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都是多元的,这其中只有政府是垄断的,是别无选择的,政府若不讲信用,其负面作用比任何主体都大。二是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诚信产生于社会上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中,没有公共利益,谈不上诚信间题,所以,政府更应该讲诚信,要把诚信作为政府的第一要务。三是政府在公共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诚信是最大的诚信,打造诚信政府,取信于民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政府是诚信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也是失信行为的裁判者,如果政府的诚信形象和维护诚信的能力出现偏差,整个社会的诚信状况就会出现混乱,因此,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依法治国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一、政府诚伯缺失的主要裹现 (一)制定兑现政策缺乏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不少地方在制定政策之初没有认真研究兑现政策的可行性或根本就抱着“先引进来再说”的心态,致使最初制定的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首先是空头承诺,列出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外商来后情况却完全不同,承诺成为空话。二是有的地方制定了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但当有人把外商和资金引人后,奖励金却迟迟不能兑现或虽兑现但金额却较当初政策规定的额度大打折扣。三是因地方政府领导的变更,政策兑现断档,新官不认旧帐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上种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政府的诚信度在民众的一次次抱怨中逐渐丧失。 (二)应报浮夸,说报政绩 有的地方说假话,办假事,造假账,编假政绩;个别官员隐瞄事实,掩益失误,欺骗上级,蒙骗群众。例如新华网2004年4月14日以《政府谎言诚信缺失“中国长寿第一岛”真相》为题报道:原湖北省那州市梁子镇党委、政府依靠虚报年龄制造寿星,借百岁老人提高知名度,精心炮制梁子岛为“中国长寿第一岛”说明了这一点。 (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受利益驱使,为了局部甚至个人利益,无视中央精神,仍实行地方保护政策,随意践踏市场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企业发展和财税收人,滥用行政职权,限制市场竞争,设t各种关卡,千方百计阻挠外地产品进人本地市场,保护本地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有的政府在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纠纷时,明显偏祖本地企业;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扛着“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旗,为本地企业制假贩假行为充当保护伞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政府诚信形象的破坏。 (四)过度干预企业经营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政府指派行政官员任私营企业的经理,导致产权不清,管理混乱;一些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强行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在投资、担保贷款、资产重组等方面照顾劣势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只要求企业按合同履行义务,政府应投人的资金却迟迟不能到位,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谋取个人和部门利益,利用在行政契约中的优势地位.甚至滥用权力,任意撕毁合约,擅自解除合同或协议,漠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违规用公共财政资金为企业担保,不顾实际大搞政绩工程,直接成为企业三角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上同样造成了政府诚信的缺失。 (五)官负庸败导致诚信缺失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不少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府诚信建设的最大一颗毒瘤。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凡事不依法办事,而是从自己的利益甚至好恶出发行事。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安徽省太和县政府在与该县居民李靖、李茜夫妇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而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为了嵌得诉讼竟然把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而且,媒体报道,为了打赢官司而伪造文件的做法在太和县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把投资者当成“买单”和“生财”的渠道,不但不主动为投资者搞好服务,反而经常向投资者提不合理要求,使投资者不堪重负;有的政府官员为一己私利,甚至读职、失职,彻私枉法,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造成政府失信于民。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决策缺乏科学性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养成了“家长制”和“一言堂”的作风,遇事不先做科学的调查研究,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而是凭个人经验和喜好办事,一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且随意性强,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效贯彻,政府决策不能做到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定的政策也就难以体现正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为政府诚信缺失提供了温床。 (二)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 有的地方政府法律意识、贵任意识不强,只注重行政权力的行使,而漠视政府在权力运行中所应承担的法律、道德等贵任;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不依法办事,尤其是不严格按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服务意识欠缺,官本位意识严重,不能认真履行服务职责;有的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习惯于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顽固。以上均导致了一些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性。 (三)政府职能越位和缺位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竟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的管理职能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理一些不该管与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管理的事务也有一些没有管或没管好。政府职能的这种“越位”与“缺位”不仅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诚信,最终必然阻碍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存在不足,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任用;二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受同级政府的约束,因而很难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职能也难以完全发挥;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典型的自我监督,难以真正发挥制约作用;四是社会监督包括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其监督行为尚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监督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效果也不理想。 三、重树政府诚值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制不够健全是根本原因之一。从法理上讲,诚信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政府之所以会出现诚信缺失,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规范、监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尚不到位。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条重要的原因也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漏洞。因此,必须加强立法,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把政府的行为纳人法治的轨道,使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从而取得人民的信任。 (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现代网络社会,传统体制下不公开的政府行政方式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改革。现代民主法制社会,公民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获知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才能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以趋利避害,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为透明是现代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诚信的基石。 (三)完善监替制约机制 一要健全人大监督,包括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落实监督内容,完善人大的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同时把人大的监督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例如各级人大应成立政府诚信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诚信缺失进行监督处理。二要加强司法监督,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审务公开、检务公开。三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合理界定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权限,明确各自职责,提高监督效率。四要加强社会监督、新闻监督,提高广大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充分行使监督权力。例如媒体开设“诚信”专栏,保证政府承诺兑现,对不讲诚信的问题进行曝光,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监督网络。 (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便他们时刻牢记诚实守信的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同时,深化千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员准人、退出机制和培训、学习、考核、奖惩、淘汰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夯实重树政府诚信的人和基础。 社会诚信论文:论析社会诚信再造——集体理性的凸显 论文关键词:社会信任;个人理性;文化维度;集体理性 论文摘要:诚信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力量,受制于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水平,并通过共事的遗德价值观和文化背景来维系群体的存在,它比契约和私利具有更加持久、自发的凝聚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个人理性、信息不对称及有限次重复博彝是构成失信行为的三要素;从文化渊源上有要引出行为经济学对主流经济学假设前提的革命一凸显集体理性。 一、诚信缺失的缘起一经济学再认识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每一个具有充分“理性”的人在作出任何一项决定之前,总是要先进行成本与收益的精确计算,一旦发现可能的收益扣除涵盖风险的成本尚存剩余时,将会淇视信誉、道德甚至法律的制约,赚它个没商量。由此可见,古典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每个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在“看不见的手”的操纵下自然会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实际上,亚当·斯密恰恰犯了萨谬尔森一再批判的“合成推理的谬误”,即是说,适合于个体的不一定适合于整体,阿罗不可能定理也表明,不存在与个人偏好完全一致的社会偏好。我们知道,亚当·斯密是极力推崇自由市场经济的,而萨谬尔森则是混合经济的倡导者,亚当·斯密与萨谬尔森、阿罗之间的分歧实质上就是经济学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分歧,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中的理性实际上就是个人理性。 然而,经济人的“理性”谋划仅仅是失信行为的主观条件,信息不对称和有限次重复博弈才为失信行为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信任无非就是一种期望对方不会利用自己脆弱性的信心,Inkpen和Currall(1998)指出,信任包含了两个主要的概念:信赖和风险。信赖是单方面的意志行为,它使得一方的命运被另一方所控制,而风险是一方因为另一方的不可信性而导致的潜在负产出或负效用。这就是说,当一种信任关系建立时,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必然要承担对方违背信用的风险,这种风险产生的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参与交易的双方往往是根据对方过去的信用愉况对其能否守信作出预期,仅凭过去的经毅来荆断未来,因而只是一种适应性预期,而不是综合运用过去和现在的一切可获得的信息来对交易对手的行动策路作出符合实际的理性预期,当交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不能作出理性预期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就因此产生了。 威廉姆逊(Oliver Williameon)在1975年出版的《市场与等级:分析与反托拉斯的含义》( Markets and Hierar-dries: Analysis and Mtitrtiet Implica-lions)一书中提出了特定关系投资(lationship一specific一investments)的概念,之后,Klein一Crawfotd一Aichian在1978年发表的论文《垂直一体化,可增的租与竞争性合同过程》中也就资产的专用性与“扼制”问题的关系作了深人的分析。这里所谓的资产的专用性就是指,一种资产如用作它途,其边际生产力近乎于零,“扼制”就是指当专用性投资发生时,“投资方”所面临的“被投资方”违背合同的风险或违约事实发生后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威廉姆逊指出,在存在“特定关系投资”的地方,交易成本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某企业或个人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受制于人”了,就不得不接受别人违约的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被投资方”的诚信程度,而“被投资方”的诚信程度又取决于“投资方”对其信用信息把握的程度,因为“投资方”是根据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来筛选“被投资方”的,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筛选条件。所以,如果在一个经济社会中,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披露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信用选择机制,那么“扼制”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专用性投资就会变成不可追复的“沉淀成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上述“扼制”问题可以理解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一次性的非合作博弈过程,局中人对于所有其他对手的信誉品质、策略空间以及支付函数没有充分准确的知识,虽然通过种种协议方式达成了表面上的合作关系,但当博弈展开时,某些局中人为达到个体支付函数的最大化,则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动策略,而且由于博弈的一次性,受“扼制”的一方根本来不及作出反应,.它的“沉淀成本”就发生了,可见建立在这种协议基础上的信用关系是相当脆弱的。 可能这种一次性的博弈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普遍存在的则是多次发生的重复博弈过程。根据弗里德曼一无名氏定理,我们知道,在理想化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只要贴现因子充分地接近于1,那么就存在一个子博弈完美的纳什均衡,使得参与博弈的局中人均选择合作的行动,从而实现博弈各方的“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 )。然而,无限次重复博弈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分析模型,而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有限次(n次)重复博弈,在整个博弈过程结束的前一次(第n一1次)子博弈中,违约行为仍有可能发生。显然,博弈重复的次数越多,违约分摊到每一次子博弈中的成本就越小。由此得到的启发是,增加博弈重复的次数,或使参加各方感到交易结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延长重复博弈的时间链条,固然可以降低局中人的失信成本。 另外,经济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经济主体违约的可能性。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经营环境的改变使得经营者随时可能改变决策变量,在违背原来达成的协议的同时,将这种不确定性传递给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从而引发社会信用缺失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诚信的文化维度 信用归根结底是属于经济范畴,代表一种跨时期的交换关系,而信任则是从这种交换关系中抽象出来,并上升到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品质。就是说,信任产生于人们的经济交往,本身不是人性善恶带来的结果,而是人的“社会性”在交易方式中的体现,并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存在一定的正向关系,所谓“仓糜实而知礼节”;同时,信任也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尤其是伦理道德关系的深刻影响。 社会群体可以借助三种力量来形成,即私利、契约和信任。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社会群体的形成可以解释为个体之间自愿契约的结果,这些个体经过理性的计算后得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合作对他们有益的结果。在他们看来,信任是可有可无的:文明的私利和立法机制如契约可以弥补信任的空缺,以私利为基础的群体可以随时组成,而且群体的形成与文化无关。尽管契约与私利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群体之上的,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周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为群体成员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曾经有这样的说法:在欧洲,商务以逻辑为纽带;在美国,商务以法律为纽带;在中国,商务则以关系网或裙带关系为纽带。这句话通俗而又精辟地揭示了三个不同国度里各自的社会信任程度。很明显,欧洲国家的社会信任度最高,经济主体之间复杂的交易关系随着欧洲文明的进化逐渐形成了固定的逻辑模式—内化于人们心理的商业习惯或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那些因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其次就是美国的社会信任程度,这种被打上殖民地文化鲜明烙印的信任形式,实质上是尊崇个人主义与宪法、法律制度的美国人在自我与权威之间一种开创性的平衡手段:在发生个性冲突,即人与人之间产生某种不信任时,借助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其说这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信任方式,倒不如说是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但不管怎样,这种信任同样可以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糟糕的就是我国的社会信任状况,人与人之间很难确立长期的互信合作关系,动辄背信弃义、尔虞我诈,攀露出了小农思想与市民文化在现代开放的文明体系中的馗尬和冲突。社会信任的缺乏,再加上法制不健全,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只好通过天然的血缘关系或构建关系网来建立一种私人信任形式—家族主义信任,或许我们可以视之为社会信任缺失条件下的一种必然的替代形式。 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借助儒教的伦理道德准则对每个个人的内在化影响而整治的。这些伦理道德准则界定了各种社会关系的恰当行止,它的核心就是把家庭奉为社会关系最完美的化身,使得家长制作风、宗族观念在华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牢固的家庭制度便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防御机制,可与险恶多变的环境抗争。于是农民只会信任自家人,因为外面的人—官员、官僚、地方当局和士绅等—对他们没有对等的责任感,只有肆意的掠夺和剥削,社会信任仅仅局限于一个家庭,至多只会扩展到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宗族之中,而家庭或宗族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固守着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千年不变。不难想象,中国计划生育的实施、三峡库区居民大搬迁和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所带来的宗族组织的弱化,以及自给自足经济的瓦解,无疑会对家族式的信任产生强烈的影响。 纵然社会制度的变迁、生产力的提高强化了个人在自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但经济生活的模式在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却是大致相同的。广泛存在的家族式企业依然秉承着封建家族主义的信任治理机制,它虽能有效解决委托一间题,却因排斥最具能力的人才进入企业而损失了效率,由此产生的困境就是:不能同时实现基于信任基础之上的成本与基于专家能力之上的收益的帕累托最优。而且家族之外的不信任,也阻碍了企业之间的购并、联合,不利于扩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三、行为经济学革命—集体理性的凸显 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大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极其简单的人性模式上的:人类就是完全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们,将私利作为经济交往的最高原则。然而,这种理性原则加上契约理论并不能解释利他、淡泊名利、人格实现等非理性行为,使经济学仍然摆脱不了自身的“庸俗性”,且显得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然而,行为经济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兴起,堪称一场针对传统经济学的革命,日益显露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峥嵘面目。行为经济学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专门研究人类的非理性行为,与专门研究财富的传统经济学不同,它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由于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的行为受到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包括人文、道德层面的归属,从而决定了人的行为并非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有时也包含群体利益的关切。行为论者把握有限理性的尺度,认为经济学中研究的人类行为并非都是卑哪的,除了维护自身利益外,人类心理中还有一些位置是留给利他主义、忠诚、公平和回报愿望的,体现出彰显美德的显示性偏好。可见,行为经济学向人们展示了“经济人”生性活泼的一面,为分析范式由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的转变提供了鲜活的典范。 诚信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是有别于其他具有自然属性资源的一种特殊的资源,是经济资源组织、开发利用的手段。今天,资本逐渐不以土地、工厂、工具和机器来体现,而越来越表现在人类的知识和技能上,在这个前提下,人力资本的概念开始广泛地被经济学家所理解、运用。社会学家科尔曼( James Coleman)认为,除了知识和技能外,人力资本的另一个显著部分是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在一起合作的能力,科尔曼称之为社会资本,它不仅对经济生活至关重要,而且对社会存在的其他方面也非常重要。在这里,人们互相联系的能力又取决于共享规范和价值观程度的高低,以及社团能否将个人利益融进群体利益。于是,从这些共享的价值中便产生了信任。可见,科尔曼把诚信符合逻辑地融人了社会资本的范畴,而且认为它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 本文认为,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合作意味着个体理性向集体理性的扩展,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的整和,它不但有利于减少利益分割甚或冲突状态下的外部性行为,减轻资源浪费,而且可以提高经济群体的凝聚力,为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提供直接的动力。所以说,“一个公司的信誉一旦建立,就成为一件价值很高的资产,它不能被机会主义政策所破坏。……个人信任和公司的信誉—长期以来它们被看作是‘非经济因素’对经济效率可能是决定性的(埃瑞克·G"菲吕博顿,谢识予(2000)教授曾提出了以内在动因为核心的“经济内能增长原理”,其所谓的“经济内能”,就是由人们经济努力的水平和种类结构反映的,人们经济努力主观愿望的平均强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和决定根本特征的因素。而且,积极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收人分配的公平性、教育发展等都是有利于形成和维护经济内能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采取能够促进这些方面积极变化和发展的经济政策。这样看来,社会诚信是“经济内能”题中应有之义,社会诚信的增进与“经济内能”的提高具有高度一致的一面,因为从经济增长的意义上说,“经济内能”无非就是集体理性在经济资源组织、利用水平上的一种量度。 回顾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从政治口号和经济纲领中发现集体理性的具体化身,在今天,集体理性就是个体之间诚信合作,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而,透过当今市场经济的萦华景象,我们应当看到,由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推动的世俗化过程,不仅把个人从传统归属纽带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自主行为者,而且以反禁欲的方式,将功利谋划提升为个人现世生活的至上目标,逐渐威胁到理想崇高和社会道德生态。所以,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显得尤为迫切,没有集体理性的支撑,就没有“经济内能”的提高,也就无法保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健康运转。 四、社会诚信再造—基于现实的思考 以上分析表明,诚信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力量,受制于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水平,并通过共享的道德价值观和文化背景来维系群体的存在,它比契约和私利具有更加持久、自发的凝聚力。因此,要重建社会诚信体系,应必须从经济和文化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正确认识私利、契约和诚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调节经济关系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承认个人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支配个人行为的基本力量,但个人的利益追求必须是在契约和法律框架约束下的合法行为。其次,必须明确信任是弥补契约不完备性的必要手段。对于那些不可契约或契约成本高昂的经济关系,只能借助交易各方的诚信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应当看到,在越来越强调商业信誉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人或企业已把诚实、守信的商业品质作为持续竞争的优势和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第二,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体系,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资信网络,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特别地,对于那些寿命短、资金力量薄弱的小企业(这样的企业往往具有很强的机会主义倾向),为避免其在一次性博弈或有限几次博弈中的失信行为,可以结合法人和注册自然人的双重信息进行综合的资信考核,将解散、破产企业的道德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 第三,采取公平的社会政策,缩短个人收人差距,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它代表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又产生于不同个人之间的比较优势,失去了某种优势,也就等于失去了履约能力,必然会使信用关系发生障碍。虽然比较优势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价值存在上却是同质的。“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无恒产者无恒心”。因此,在提高个人收人水平的同时,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实现个人之间“对等”的履约能力,是提高社会信任水平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 第四,加快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事业,在强化国民对传统文明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上,强调合作精神和集体理性。日本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遗的文化特征,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与一般意义上的人力资本不同,它不可以通过理性的投资决策来获得,它要求人们习惯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并具有忠诚,诚实和可靠等美德,而且它是建立在普遥的社会德行而非个人的美德基础之上的,所以难以改变和摧毁。因此,从文化的角度看,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无疑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第五,加强中西方文化交流与合作。中国逐步融人世界经济体系的过程,也是中西方文明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因此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将“拿来主义”和“走出去”方针相结合,加强同西方文化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价值观的共同领域,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进国际间的诚信合作,以利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诚信政府建设—社会诚信典范的追求 论文关键词:诚信政府 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信用 合法信赖保护 论文摘要: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典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诚信政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诚信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依靠制度创新去推进现代诚信政府建设,努力克服行政决策和公共管理中的失信行为,打造行为规范、高效、廉洁的诚信政府. 诚实信用,谓之诚信。诚实信用,是各级政府的为政之道,执政之基。现代社会中,政府本身应该建立、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准则,成为诚信的示范者。诚信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最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政府在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监管,对违规失信行为严惩不贷的同时,还要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因此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乃是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即政府在行政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信用处在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必须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号召力和权威性,各级政府既是社会信用的提供者,又是社会信用的受益者,更是社会信用的维护者。建立诚信政府正在成为世人的共识和各级政府的自觉行为。 一、充分认识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是个人信用,重点是企业信用,核心是政府信用。政府信用的建设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于加强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诚信政府建设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 信用是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以及个人信用组成的一个信用体系,而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一整套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民以吏为师”,一个国家里政府的品质总是影响并成为该民族性格品质的标签。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府自身如不能践约守信,势必会招致企业、个人的竞相效仿,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政府诚信严重缺失,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就会丧失,整个社会将陷人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中。培植政府的公信度,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好坏对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政府信用是政府有效发挥管理社会职能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弘扬信用文化、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所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首先要从政府做起。 其次,诚信政府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保证。 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这就要求在规范的信用规则基础上,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市场制度规则的主要提供者和监督执行者的角色。规则既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又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真正起作用,首先取决于政府的信用度。虽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政府、企业、个人三者间诚信行为良性互动的过程,但是,作为其核心的政府诚信就是最好的投资环境,是当今世界吸引投资、发展经济的最重要因素。政府能否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稳定、值得信赖的规则,并使这种规则的制定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过去那种依靠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招商软环境的方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已越来越小。如何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杜绝政策朝令夕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招商引资能否获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化的社会里,政府诚信已成为决定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走向的重要因素。 第三,诚信政府建设是政府取信于民,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理性选择。 政府的威信一靠政绩,二靠信用。政府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只有言行一致、说话算数和政策稳定,政府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和号召力川。加强和维护政府权威,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支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行政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要采取措施,努力将可能对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不可避免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建设诚信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努力做到求真务实、决策科学、执行高效、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一个诚信的政府更易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而一个诚信受到质疑的政府不易为大众所接受,而且可能进一步弱化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严重的还会导致政府倒台的危机。政府如果得到社会民意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就会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使公众与政府情感沟通,关系协调,问题和矛盾也就容易得到解决,由此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营造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的良好社会环境。 最后,诚信政府建设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对社会信用特别是政府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政府签署的160多条人世协议中,有140多条与政府有关,而信守承诺是WTO对成员方的基本要求。如果政府不能信守承诺,就会失去国际信誉,甚至还会面临被制裁的危险。所以我们要尽快熟悉和掌握WTO所规定的游戏规则,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依照WTO的有关规则行事。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WTO成员的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必须定期接受其他成员的审议和评价。加人WTO后,很多外国政府和组织对我国政府遵守WTO规则的可信度,提出疑问并表示担忧。我国政府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已经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一是,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二是,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的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实施。“因此,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履行我国对外承诺,本身就是政府诚信的表现。” 二、诚信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 政府诚信不仅是规范人际关系的原则,也是调整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重要准则。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诚信政府建设的原则与主要内容,建设诚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诚信行政原则。除了对行政主体以及全体公务员都必须有严格的行政道德要求外,更要要求他们切实转变行政理念,使之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 依法行政原则。确立法治化的制度信用,是建设诚信政府的必要条件。建立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法律体系,是解决政府守信问题的治本之策。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严格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并努力做到政府法规、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确保政令统一、政策连贯。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人民群众有好处的授益行为后,如果人民群众已经相信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且接受了该行为时,政府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必须对受益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因为证照持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对政府行为产生信赖,且其信赖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受到保护,这是很多国家立法规定和司法活动前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开放政府信息资源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提升政府信誉的有效途径。政府必须让公众了解政府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方式,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确保“阳光政府”真正取信于民。 三、建设诚信政府的制度支撑 诚信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政府失信的行为存在,表面上是道德缺失,实际上是制度缺失。政府诚信源于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是,一旦道德难以维持信用的时候,政府诚信就需要靠行之有效的制度来支撑。 1、市场诚信制度。市场经济本身对社会信用有着内在的要求,市场经济愈发展愈要求人们诚实守信。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与市场经营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企业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发挥,就是企业基于对于国家制度的信任,也即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如果政策不稳定,会造成产权关系不确定,经营者难以预期未来的利益,从而诱发经营者追求眼前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裁判员”,要依法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充分保证资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还要加大对欺诈、制假等违法行为和违约者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要有一套规范政策的制度,确保政策的透明与相对稳定。 2、权力规制制度。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洁是政府信用的重要体现,政府权力的运作状况关系到政府的道德形象,所以,要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应该按市场化要求,建立廉洁、高效的权力体系,逐步规范权力进人市场行为;实行职权分解,注重以权制权,建立相互制衡的权力构成体系。适应公开化要求,建立权力运行外部约束体系,为有效监督权力创造条件;增强其权力责任意识,强化对权力行使者的责任追究;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适应法制化要求的权力运作保障体系。 3、政府承诺制度。政府对社会作出承诺,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政府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兑现,取信于民,不能轻诺寡信。政府承诺要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对随意承诺且无法落实的机构与官员进行处罚。可以考虑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对公务员承诺制度的奖励、惩罚和监管的制度;继续在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对公众的效忠应该先于对任何特定机构或官员的忠诚,这样会提高公务员服务的可信度。当一个政府“公开承诺,有诺必践”时,我们才能期待更多的市场主体把诚信当成自己参与社会的应有之义。 4、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打造“阳光政府”,是提升政府信誉的有效途径。从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到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公众了解政府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方式等,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国外,政务公开不仅是一项法律、一项制度,更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和伦理。一些西方国家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公开法》等,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要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设立政府网站、建设“电子政府”等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通过政务公开,还给群众一个知情权,可以使政府行为有效地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政府真正取信于民。 5、行政程序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行政法上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通过行政程序才能具体化。诚信政府要真正保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必须有相应的行政程序作为保障。首先,行政程序必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具体化:只有体现信任精神的行政程序,才能保护具体的信任关系。其次,要建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如告知制度、期间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另外,完备的行政程序要求各程序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而不能脱节、交叉和矛盾,否则,程序上的真空和冲突就无法使诚信原则落到实处。就目前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诚信原则还不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只能是在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将诚信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其中。 6、政府责任制度。政府诚信建设还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发展民主政治的趋势,也是建立政府信誉的重要途径。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投诉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要对失信严重、造成损失的公务员严肃处理。有必要建立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诉讼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的政府信用责任体系,完善公务伦理立法,形成行政行为失信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 社会诚信论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诚信越来越被政府、经济界所重视。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公平竟争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更是一种诚信经济。诚信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良好的诚信制度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诚实信用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文明的基础与标志。当前我国经济建设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所需要的发展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建设,诚信环境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由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不遵守诚信原则,经营缺乏诚信,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困扰了企业经营和市场经济秩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我国诚信制度现状及其根颐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开始逐步走向成熟。经济的腾飞对国家和人民来说是必要的.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仅重视经济增长,而忽略对维系市场正常运转的诚实信用的重视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人们社会信用低下,政治领域的腐败,经济领域的制假贩假、虚似宣传、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拖欠货款、恶意逃避债务、骗税骗汇、对产品服务的承诺敷衍搪塞或者是干脆拒不兑现。失信的严重性还远远不止于此,在这场危机中,本应最具有公信力的上市公司有许多为获益于一时,以长远利益受损和丧失诚信为代价,进行暗箱操作,利润造假,业绩虚报,以至于诚信问题已经成为目前中国股市和上市公司的毒瘤,也是股市长期低迷的原因之一。这些都强烈地预示着社会诚信愈识的薄弱,败坏了我国社会风气和改革开放形象。社会信用被无情地践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经济的健康运行。有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市场交易缺乏信用体系,使得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成为无效成本。健全社会信用、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任务,也是具体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 诚然,我国在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并非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是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导致市场规则不完善造成的。自从我国确立走市场化道路后,我们不仅承认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合法性,而且以经济利益为动力来激励人们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受环境、知识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市场规则还不完善。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但从本质上看,违信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的交易。诚信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我们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这里的“有序”,核心内容就是讲诚信。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市场经济当然要讲利益,但这不能成为不讲诚信的理由。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的作用越发明显与重要。 通过以上对诚信危机的剖析,笔者认为,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一套统一健全的诚信制度体系。目前,企业对诚信制度没有真正做到充分认识,只能依靠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但是很难达到形成统一诚信体系的要求。二是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滞后,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治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立法及有关法律在对失信行为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制度漏洞,惩治不够严厉。在执法中对违反诚信制度的企业存在以罚代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这些行为产生的后果,势必造成更严重的企业失信行为。三是当前出现的失信行为,也与行政规则对市场规则的损害有关。市场经济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展开充分竞争的经济,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需要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制订市场规则,并按照该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些地方政企不分,政府习惯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尤其是个别政府官员在履行裁判员职能时吹偏哨,甚至吹黑哨,有意无意地充当失信行为产生的温床或保护伞。例如,在制订规则时把保护特殊部门或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写人特别保护条款,从而丧失公平性;在执法中有时会实行区别对待原则,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造假、违约等失信行为;甚至某些个别执法者收受贿赂,在仲裁经济纠纷时为行贿者谋利益。 二、建立城伯翻度的几点描施 (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共铸诚信社会 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信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建立一个信用制度,维系良好的信用关系,形成健康的经济秩序,需要每个公民来遵守。因此.要在全社会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强化“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形成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对企业进行“自觉资本主义”理论教育,来充实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即通过确立新的财富准则,使得企业模式从对物质方面的贪婪转向对人的普遍关注;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即主张兼顾企业、员工、社会共同体和环境的利益,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既肯定和允许追求个人的局部利益,又要强调社会责任和全局利益,对高尚道德行为坚定不移地遵守。 (二)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机制 面对全球化压力,各国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正展开激烈竞争,我国要想在这场竟争中取胜,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 1.要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的社会信用体系,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以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随着社会信息系统的实施,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个人有了确定标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有了唯一性。如个人基本操行记录、社会信用度记录、银行特别记录、查询记录及异议记录等,有人称它为现代社会的“经济身份证”。一旦个人与企业行为不佳,如“欠债不还”、“恶意透支”等,将在“经济身份证”上留下一段时期,甚至终身的“污点”,让有不良记录的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 2.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保障体系。发展我国的资信评估行业,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以及规范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增强经济主体诚信状况的透明度,使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发挥他们在信用维护中的作用。中介组织必须公正,从业人员素质要高,有能力执行和维护信用制度的建立。 3.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惩罚机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给失信行为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使任何不守信行为都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 4.建立信誉协会。通过信誉协会来倡导和推动“政府筑诚信,企业守信用,个人讲信誉”活动的开展和制度建设;研究社会诚信公德教育和信誉守则规范保障体系;倡导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定,更应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使诚信成为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体系。 (三)率先垂范,构筑诚信政府 在各类诚信中,最重要的诚信是政府诚信。从政治方面看,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支撑点,政府的诚信度决定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社会经济活动方面看,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政府如失去诚信,经济活动就会一片混乱。从国际关系方面看,一个国家的声誉取决于政府诚信的国际认知度。因此,政府诚信处于社会诚信的核心和主导地位,是第一诚信。诚信制度建设必须从政府做起,搞好第一诚信,其他的诚信才有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规范政府行为,政务公开透明,各项政策要具有连续性,要一诺千金,不能朝令夕改;对于政策执行情况要有跟踪监督;建立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领导干部要带头讲诚信。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尽快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把诚信建设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不会失信于民,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的风气。 (四)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1.要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加强信用立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建立了一些规范市场和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如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还是远远不够。如在市场经济中,许多严重危害社会和相关经济利益的失信行为,用法律原则来处置尚有诸多不确定的地方,需要细化法律规定来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违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未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约责任”。信用制度是各种信用因素的统一体,国家要对信用制度作一个统一的考虑,要制订出信用制度的法律框架。这个法律框架应涵盖社会经济行为的各个方面,对规范市场行为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对各种经济失信行为的法律处置.要有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市场监督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失信行为时有所遵循: 2.严格按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的监拼检查,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登记,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信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用法律的手段维系社会信用.严肃市场行为.维护诚信原则和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强化国家对法律裁定的强制执行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实践证明,利用法律这种有利武器,是维护市场诚信原则和制度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税收:公民道德、政府信用与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字】诚信 税收 公民道德 社会 【论文摘要】诚信税收是诚信这一概念在现代税收管理领域的延伸,诚信税收包括诚信纳税、诚信征税和诚信用税三个方面,三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诚信税收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依法治税是实现诚信税收的必要条件和保证。 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两千多年前,诚信已被儒家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在西方,早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作为道德领域的规范就己被引入到法律领域。今天,无论是作为道德领域的规范还是作为一个法律原则,诚信都要求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时,必须做到诚实和守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依法治税能有效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完成,但从更高的要求来说,应广泛推行诚信税收。诚信税收是诚信这一概念在现代税收管理领域的延伸,诚信税收包括诚信纳税、诚信征税和诚信用税三个方面,这对纳税人、征税人(或税务机关)、政府等三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诚信税收: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纳税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单位,另一种是自然人。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公民。而法人单位是一种组织,是法律给予的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不管什么单位,总是有自然人存在,具体的纳税操作总是由自然人来完成。征税方是政府,政府征税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是国家公民,其次才代表国家征税。所以,不管从那方面讲,税收行为总是与自然人(即公民)联系在一起。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诚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税人员诚信征税就是公民具体落实基木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诚信纳税、诚信征税会赢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每个公民都应用法律和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自觉增强诚信纳税、诚信征税的道德观念,树立纳税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争做诚信征税的时代楷模。所以,诚信征税和纳税是公民遵守基本道德规范要求的一部分。 二、诚信税收: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古往今来,税收始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国家、企业、公民紧密相联,息息相关。税收具有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以及分配的职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国家通过税收征管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安排公共支出,统筹用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诚信税收,首先是要求政策制度和谐,即实施中性稳健的税收政策,坚持法治、公平、高效的税收理念,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次是要求征收管理和谐,即征税人要牢固确立依法治税是根本原则,组织收入是中心任务,制度创新是前置条件,细化管理是重要基础,重点稽查是关键环节,从严治队是本质保障的观念,不懈努力实现税制设计预期;再次是要求治税环境和谐,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人依法征税,用税人依法合理高效用税,管税人严格依法管税,努力营造良好治税环境。诚信税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是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相结合的重要内容。新一轮税制改革明确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税管”的改革原则,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而且有利于和谐诚信税收环境的营造。 三、诚信税收:诚信纳税、诚信征税和诚信用税的辩证统一 诚信税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税收信用。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结合道德体系来分析诚信税收,至少包括诚信纳税和诚信征税两个方面,而不是单方面要求纳税要讲诚信。诚信税收是对纳税人和征税人的共同要求。对纳税人而言,诚信就是体现在实实在在地依法纳税上,做到不欺不瞒、账目真实、申报确切、缴款及时;对征税人而言,就是要切切实实做到执法公正、不徇私情,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纳税人的诚信,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征税人的诚信上的。作为征税人,必须有“执法让国家放心、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观念,做到不多收妄收,不以势压人,不收“人情税”、“关系税”;公开办税,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公正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经济利益;公平征收,维护纳税人平等竞争权。只有征税人的诚信,才能引导、促进、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只有征纳双方诚信合作,携手共进,才能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下,诚信征税还要求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诚信,保证中央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截流、套取中央税款。诚信纳税和诚信征税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形成诚信税收机制。此外,除了征税与纳税这两个主要因素之外。诚信用税也是整个诚信税收体系的一部分。诚信用税要求税款的用项符合民意,税款拨付的过程必须可信,税款使用应真实有效。诚信用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益,树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 四、诚信税收:依法治税的目标和内在要求 依法治税和诚信税收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两者都是社会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虽然要求不一样,但是它们在目标上一致,在内容上互补。 1、诚信税收对税收征纳的要求高于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反映的是税务机关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内”;诚信税收在强调依法治税、诚信征税的同时,还反映了纳税人为消费公共品应当给予国家的一种“税收价格”。依法治税强调的是法律至上,是对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的法律约束;诚信税收强调的是以信用为本,不仅要求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诚信于税收法律制度,依法征税,遵守职业道德,而且,还要求纳税人要依法、诚实缴纳税款,对纳税人也是一种道德约束。诚信税收是对过去税收征管工作强调依法治税要求的补充和完善,诚信税收对税收征纳的要求高于依法治税。 2、依法治税是实现诚信税收的前提和保障。 要营造诚信税收的社会氛围,首先要创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没有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就无从谈及纳税人的诚信税收行为。同时,诚信税收是依法治税的目标,通过依法治税,对不诚信征税的税务人员施以惩罚,使他们感到不诚信征税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诚信的人更加诚信,不诚信的人变得诚信。倡导诚信税收并不排除依法制裁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要让以身试法者得不偿失。 3、诚信税收是依法治税的基础。 诚信纳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实行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紧密结合,是实现社会纳税环境根本好转的必由之路。我们一直讲依法治税,如果有了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基础,不多缴不该缴的税,不少缴该缴纳的税款,就有了依法治税的基础,当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工作就能顺利推进。诚信税收有助于依法治税,如果真正做到诚信税收,靠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可能会不需要大面积稽查就会实现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在税务机关执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主要是诚信税收的基础比较弱。 从形式上看,依法治税与诚信税收两者的侧重点和角度不尽相同,但就其本质却是同一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依法治税的实体价值而言,既包括着公正、平等原则,也包含着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诚信税收是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而依法治税是实现诚信税收的必要条件和保证。 总之,诚信税收、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期盼。我们每个公民、每个纳税人、每个征税人都应该讲道德、讲责任、讲和谐,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和依法诚信征税的良好氛围,为纳税人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为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社会诚信论文:我国传统社会诚信机制对当代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传统社会 现代社会 诚信 社会机制 论文摘要:诚信是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重要道德规范。在我国传统社会特定的背景下,诚信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与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背景、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一元的儒家文化价值观等密不可分的。面对当今的社会诚信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借鉴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加强合理的制度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等途径,建立我国当代社会的诚信机制。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就是格守信义、信用和信誉。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当今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道德规范。可以说,现代社会是诚信经济的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也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我们如果正视社会现实,就不难发现当今社会存在较为普遍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笔者通过借鉴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设想我国当代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与完善的途径。 一、我国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崇尚诚信的传统,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把“信”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信”既是做人和交友的基本要求,也是治理国家的伦理手段。上自约束皇帝的“君无戏言”,下至约束百姓的“言必信,行必果”,这些都是诚信这一要求在当时的具体体现。诚信己经成为传统社会的一种道德风尚并且代代相传。 我国传统社会之所以能够奠定比较牢固的诚信基础,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小农经济造就的“熟人社会”是维护传统社会诚信规范的物质基础。传统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土地是人们从事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受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固定性的局限,人们总是在故土上繁衍生息。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4·…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川正是由于祖祖辈辈在固定的土地上休养生息,传统社会成为熟悉社会。在熟悉社会里,信息的传播是迅速和均等的,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言行都在所有社会成员的视野之内,所有熟悉的社会成员都是诚信规范的评判员和监督者。如果有人违背诚信,那就意味着他将在熟人圈子里被冷落,甚至处于无法生存的境地。可见,小农经济造就的“熟人社会”是维护传统社会诚信规范的重要条件。 第二,长期的独尊儒术的一元文化价值观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社会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而产生了众多的思想流派,因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秦朝统一后,采取“焚书坑儒”的极端手段强行解决了人们的思想统一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使其长治久安。到了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了秦朝灭亡的教训,推行了“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逐步确立了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一元社会文化格局。后经历代儒学思想家的努力,形成了“三纲五常”、“五伦十义”等道德规范。诚信是儒家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诚信是传统社会主导性道德的一部分,是一元文化的社会条件下的主流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至高的震慑力和权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社会规范被人们逐渐内化为自身观念的一部分,并作为做人的基本准则加以遵守。 第三,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道道防线。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表现出来的。如果我们把道德比喻为一张网,那么社会诚信规范作为网上的经线和纬线必然是丰富而具体的。每种诚信规范又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详细规定。如作为传统社会的“孝道”,既指奉养、尊敬、服从父母,还包含延续父母、祖先的生命之含义。它要求人们时刻牢记祖宗的形象,不给祖宗抹黑。如有不道德的名声则不仅意味着毁坏自己的名声,同时也是给其父母和祖先抹黑,也就是最大的不孝,可称为家门逆子。在传统社会里,谁也承受不起这样的坏名声。正如唐德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人把获取功名、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作为人生的崇高目标”[’。在孝道基础上,传统道德进一步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整体要求,把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都用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加以限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社会道德规范之系统而具体。这种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构成了维护社会诚信坚不可摧的道道防线。 二、我国现代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正在快步地向现代化国家迈进。但是,我们在承认改革开放带给我们的丰硕成果时,也不能回避这样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诚信缺失问题。如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虚假信息问题、个人信用缺失问题、学术不端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为什么会在当前情况下存在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呢?对应传统社会的诚信社会机制,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市场经济加速了社会流动,扩大了人际交往的范围,打破了熟人交际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社会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逐渐扩大。它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熟人交际圈,越来越多的人际交往是在生人中进行的。目前我国社会流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职业之间的流动、职位之间的流动、职业地域和生活地域等的流动,并且这些流动速度呈加速趋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往表现为短暂性,人们之间虽然交往的数量增加了,但熟识程度却降低了。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表现出功利性和间接性,以感情维系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初级群体逐渐衰落。农村地区的村落有逐步解体的趋势,城市中的邻居成了地理位置上的概念,左邻右舍的人们之间有可能互不相识和互不交往。可见,传统社会靠熟人去维护社会诚信的机制,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已经完全行不通了。 第二,市场经济对传统价值观念的冲击。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功利性经济,它以利益为基本导向,引导人们如何去获得经济利益,强调的是商品意识和金钱观念。这样,便出现了与市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价值观,如尊重个人利益、倡导自由竞争、主张自由平等,等等。这些道德观念有益于人们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并非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而是一种人的存在方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我们可以把市场经济看做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独立性相对于原来的“人的依赖性”是对人性的极大解放。人虽然仍有着对物的依赖性,但终归已是独立性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个性、主体性、情感、个人利益等压抑了许久的人性被重视起来,个体摆脱了原来的束缚,追求民主、平等便成了社会的主旋律。所以,市场经济不仅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也解放了人性,考虑、追求经济利益是人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个体的权利。但是,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特别是对金钱的追逐,为金钱所左右,利欲熏心,就会导致“唯利是图”,成为金钱的奴隶。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就占据了一些人的思维空间,使社会诚信受到严重冲击。可见,市场经济对传统价值观念造成巨大冲击,传统社会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价值观已被市场经济的商品意识、利益观念所代替,用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约束现代社会中这些利欲熏心之人,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第三,法制不健全,对失信者打击不力。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建设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从整体上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仍然是当前社会中极为棘手而又函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没有制定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守信用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制裁。在不少情况下却是守信者失利,失信者得利。其二,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判决执行率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在处理违约赖账行为时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往往要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债务,而采用这种方式的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不要说因种种原因败诉,即使是胜诉了,真正能够执行裁决的也很少,这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客观上助长了诚信缺失现象的泛滥。 三、我国传统社会诚信机制对当代社会诚信的启示 时至今日,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传统社会的诚信机制来消除今日社会的诚信危机,但我们可以以史为鉴,从中汲取对我们今天有用的东西,建立与完善我国当代社会的诚信机制。 第一,加强社区建设,营造类似于“熟人社会”的氛围,增强社会监督。 “社区”是指人们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结成的互助合作的共同体,用于区别局限于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互助合作的共同体。它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两种基本类型。农村社区地域广阔、居民聚居程度低,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其基本特征是:人口规模小、密度低,人际关系密切;封闭性强,社会流动率较低;文化具有家族特征。城市社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其基本特征则是人口规模大、密度大,人际关系淡化;开放性强,社会流动率较高。可见从诚信监督方面讲,农村社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基本上属于熟人之间的交往并且具有较大的优势。城市社区相对于农村社区来讲,其邻里仅仅成了地域概念,左邻右舍大多数互不相识和互不往来,关系非常淡化,从诚信监督方面讲,则不具有农村社区的优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农村邻里和城市邻里的结构不同。农村邻里多为同质邻里,人们的职业、语言、生活方式等具有共同性,便于交往;城市邻里多为异质邻里,人们在职业、语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而不便交往。其二是农村住宅和城市住宅不同。农村住宅多为平房,便于邻里之间走门串户;现代城市住宅多为高层或小高层单元住宅,客观上设置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屏障,阻碍了邻里间的交往。其三是农村住户和城市住户的社会流动速度不同。就整体而言,农村住户的社会流动速度较慢,人们之间较为熟悉;城市住户的社会流动或迁徙速度则较快,使得邻里之间交往不深。其四是农村生活和城市生活的节奏不同。农村生活节奏比较慢,人们的空闲时间也比较多,客观上为人们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可能;城市生活节奏比较快,除了退休(离休)人员外,人们的空余时间比较少,因而人们之间交流的机会也就较少。可以说,邻里关系淡化是现代城市社区的一种通病,它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不利于人们之间的诚信监督。因此我们要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邻里结构;改革住宅设计,减少交往屏障,提供邻里间交往的场所;把改善邻里关系与社区活动结合起来,使社区居民在活动中相互了解。这样,既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又有利于熟人之间的互助,还有利于熟人之间的诚信监督。 第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为社会诚信提供必要的社会导向。 虽然传统社会独尊儒术的一元文化价值观不符合时代文化发展的要求,但它对我们构建当今社会的主文化具有启示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主文化。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主文化,那么这个国家就面临着被完全同化的可能或被吞并的危险;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主文化,那么整个社会的思想和行为就会呈现混乱状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社会主义主文化。因此,在多元文化中必须有一元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一个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这个核心价值体系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刻内涵的学揭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精神上树立起的一面旗帜。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其内容就是提出的“八荣八耻”,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简短的112个字,通俗易懂,逻辑清晰,概括精辟,切中时弊,寓意深刻,高度集中地概括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本质与要求,便于作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价值准则。它集历史性、时代性、群众性、可行性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震撼力。它是人们进行道德约束和评判的重要手段和标准,必将引导人们明荣辱之分,即知荣而为之,知耻而不为,由此成为推动人们奋发向上、文明正义的强大内在动力。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道德建设与经济改革并行而面临着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和道德领域的严峻挑战,巫待解决的问题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道德体系。只有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主张社会正义,才能为社会诚信提供必要的道德保障。 第三,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诚信的合理制度,为社会诚信保驾护航。 从传统社会的系统而具体的道德规范对社会诚信的有效制约机制来看,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是我们有效解决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良策。制度对人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曾经说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n }4〕因此,我们必须为社会诚信提供合理的制度保证。 首先,加强经济制度和法制规则建设。制度是人们行为的导向,人们总是在既定的制度下选择自己的行为,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要加强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有章可循,有制度作为其社会保障,使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二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证市场经济机制良性运行。 其次,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给每个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在他们谋取职业、借贷、注册公司时,都要进行信用登记,形成实名、实姓和终生代码相结合的登记史;资信评估机构根据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法院等机构及用人单位、业务往来提供的信息掌握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史并给予评估;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向资信评估机构征询他准备与之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情况,以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对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资信评估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做出赔偿、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乃至永远不得重新注册公司等惩罚。有了这样的信用制度,讲道德者和不讲道德者的博弈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改观厂’〕。 再次,要建立德行成本补偿机制。既然任何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遵循道德规范时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付出一定的代价,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那么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对那些道德付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补偿,如设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和道德风尚奖励基金等。社会不仅要给“遵纪守德”的“老实人”以制度支持,而且要对各种不道德的丑恶行为进行无情抨击,使他们体会到人言可畏的滋味,承受必要的精神痛苦。必须让那些败德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使他们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增加他们败德的成本,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起德行有用的价值理念。 当然,社会诚信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建立当代我国诚信社会机制的途径还远不止这些。笔者只是从我国传统社会诚信机制的视角,谈了它对建立当代我国诚信社会机制的启示,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感悟,以期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社会诚信论文:浅析加强诚信教育 构建和谐社会 论文关键词:重要性 学校诚信建设 家庭教育 诚信自觉 循序渐进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以加强诚信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谈了以下两个方面:一、从大处入手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重视家庭教育,培养诚信意识。二、落实到具体做法应讲究低起点、实内容、有针对性并能循序渐进。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这种美德的核心是真诚。诚则实,不会弄虚作假,吹牛奉承;诚则信,不会出尔反尔,撒谎骗人;诚则顺,为人真诚而办事顺利。中国人从古代便流传下来一个“狼来了”的故事,它告诫人们:一个不诚实爱撒谎骗人的人,最后会失去求援丧失生命。 一、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诚信一直是取得他人信任的基础,是做人的根本和道德的要求,不管各行各业或是年幼老少,都应遵守“诚信”二字。事实证明,一个小学生不守诚信,他将养成不诚实的坏习惯。“诚信”二字非常重要,不得忽视,它几乎渗透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小到说实话不说谎,遵守时间,大到对祖国,对工作的忠诚。 “人无信不立”正如“自食其言”的故事,一个说话不算数、不守信用的人,必然会引起大家强烈的反感,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损害自己的声誉,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相反诚实守信的人,会使人对你产生敬意。北宋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晏殊,因为他的诚实,而受到皇上的赏识重用;学者宋濂,虽然家境贫寒,但由于他的守信,人们都乐意资助他。 二、诚信教育的落实点 铸造诚信社会风尚,应从小学生做起。首先,孩子是最易接受新鲜事物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现在的孩子们若干年后将走向社会,他们的诚信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将来。第二,小学时期可塑性强,是进行诚信教育的好时机。而且,这一时期培育起来的诚信,比较牢固,不易蜕变。第三,对小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不仅重要而且紧迫。他们欺骗老师、欺骗家长、欺骗同学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可怕的是,某些同学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认为,对小学生的诚信教育必须从长远着眼,从细处着手。 一是加强学校诚信建设。在小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学校承担着极其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的诚信形象,直接影响着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因此,学校要树立以诚信为本的观念,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种种不诚信现象的发生。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学校诚信教育也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号,停留于课堂灌输,停留于形式,而应从学校管理、教师形象和领导形象上做起,以学校的诚信、教师的诚信和领导的诚信来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和引导学生。 二是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家庭道德教育薄弱是最不容忽视的问题,家长乃至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孩子的成长、性格的养成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家长,应该为子女创立高尚的标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孩子的楷模,积极介入对孩子的品德教育,自觉抵制媒体的负面效应,协调学校做好教育工作。总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方力量协同工作,充分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教育资源,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三是培养学生的诚信自觉。学校应该从小做起,除了要在课堂上向学生教授书本上有关诚信的内容外,还应该把社会当作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大课堂,教育学生要用科学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去看待社会上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让学生逐步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诚信教育,还不应把起点仅仅放在要不要诚信上,而应该让学生思考怎样建立诚信,使社会多些诚信。让学生从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设计诚信社会,由此培养思想独立和精神自由,培养道德的自觉。 三、诚信教育的几点方法 对小学生的诚信教育,还应以《新课程标准》、《德育大纲》为依据,遵循学生认知发展的规律,科学、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是从简起点。小学生涉世不深,心地纯洁,没有复杂的生活经历和丰富的人生体验,一些"唯天下至诚,唯能尽其性"之类的道理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晦涩难懂。因此,教育时,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和心理特点,比如,以"不说谎话,做个诚实的孩子"起点,使他们懂得这是诚信品格的最基本要求。不说谎话,就要说真话,说实话,如承认自己的错误、敢于说出事情的真相,既不自欺,也不欺人,从小养成诚实的品质。 二是从实抓起。诚信教育要从小事抓起,抓点滴,才能知微见著,在我们的小学教材中所叙述的很多事例包括名人故事,都非常接近学生的生活经验,是他们喜闻乐见的。教师可以利用这些素材,通过形式多样的方法,丰富多彩的活动,适时地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当教师根据教材举征引申、补充事例时,也需要着眼于学生的生活实际,用学生看得见、想得出的事例来引发共鸣,以求认同,特别是用学生身边的鲜活事例来进行诚信教育,这样往往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从点落实。在实施诚信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针对学生道德实践中的错误认识和行为,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有些学生认为做错事情的时候,自己能够主动承认就是诚实的表现,帮别人隐瞒错误则是讲义气的表现,教师在教育时要深入挖掘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利用学生熟悉的身边的事例。通过学文明理,使学生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讲义气。其次,针对现在学生比较流行的享乐主义思想、虚荣心理、嫉妒心理等不良表现,教师应及时进行教育引导,让学生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真正让"诚信"成为时时、事事、人人的行为规范。 总之,诚信是小学生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的道德基础。诚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要求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必须从多角度钻研小学生教育问题,研究加强小学生诚信意识的措施,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以小学生的诚信教育为出发点,逐步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品质,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诚信论文:关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诚信制度 信用危机 诚信管理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和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把“明礼诚信”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我国民商法也把诚实信用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和“义”的天平却慢慢发生了失衡,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信用危机已经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了。 一、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着诚信危机。信用环境恶化已经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严重危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分析我国总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原因时指出,总需求的不足祸在信用短缺。我国一些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本,揭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和产品附加值。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总需求不足,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根本祸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讲,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市场缺乏信用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二是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运管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三是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使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四是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法制基础,经济主体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下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一是传统诚信观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儒家传统的诚信不是作为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而是为人们修身养性所追求的目标。它的诚信行为规范是特殊主义的,不是普遍主义的。它认为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的、不计利害的,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经过自身长期修养才能达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是面对全体公民、组织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起码的道德义务。二是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有关。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全国大一统的企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利益主体不是以经济利益、以诚信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联系起来的。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期,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仍然发挥着影响,抗拒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追求各自经济利益时,开始显得张慌失措,无所适从,导致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严惩,使失信者无所畏惧,结果造成信义贬值,诚信受到嘲弄,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极小的成本,却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给心存诡异者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优势,聚敛不义之财。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使不法之徒有恃无恐,变本加利破坏诚信。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产生。五是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及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加之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及弱势群体,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等社会现象发生,都引发拜金主义滋生,道德观、价值观混淆,使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恶化。 二、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一块基石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因此,发达完善的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诚信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素,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诚信。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制度。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说,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准入证和通行证。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诚信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会自觉遵从经济学的理性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会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长期不断的交易中逐步积累和实现。如果经济主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维持长期的欺诈和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断发展壮大,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当今许多跨国大公司、知名企业格外重视信誉的原因。一句话,企业要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树立诚信形象,维护其信誉。当然维护信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过这种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为诚信形象不但是无形资产,也是有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如名牌产品销量大、价格高等。也就是说,企业维护信誉也是一种投资,同样可以从中取得净收益,这种净收益是企业维护信誉付出的成本与所获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业为维护信誉而放弃的机会成本,诸如信守承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保持良好的财务比率而放弃的投资机会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道德、市场理论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有完善的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人们具备契约意识和严格遵守契约的约束。诚信、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它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无视契约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诚信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造成许多无谓的损失,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无端增加,导致经济运行不畅,加大经济运行的内耗和磨擦力,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本目标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但我们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就会抵消体制创新所产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的各类经济主体,公民、企业、银行、中介组织、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如公民的纳税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企业不信守合同,拖欠债款和赖账;银行呆帐率过高;政府官员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就连本应最具信用形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样也存在信用危机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维护好国内市场秩序。这不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阔步迈向国际市场,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诚信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历来是做人和发展事业的根本,是社会得以形成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没有高度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我国将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重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降低效用风险的危害。因此,在WTO环境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思考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它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下契约和文明规则实现的前提。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诚信制度体系,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因此,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推进。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全社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的基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信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三是积极建立公民、组织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四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动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不但包含伦理道德因素、经济因素,更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 中华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和文化、文明底蕴,我们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坚持操守、讲究诚信的优秀的传统道德资源,结合现代法治精神,积极构建现代诚信制度体系。具体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建设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宣传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仅仅停留在舆论防恶上,还必须出实招,必须坚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激励和表彰讲诚信的人和事,谴责和严惩不讲道德和不守诚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内在制裁结合起来,积极构建道德制裁力和约束力。外在制裁发挥社会规范和限制作用,内在制裁发挥自我约束作用。三是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诚信度。政府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护,维护统一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则。 (四)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只有明确产权归属,经济主体才会产生追求长远利益的内在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讲求诚信。要使企业重视长远利益,就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产权制度的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效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因此,只有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划清产权,真正做到物归其主,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经济发展需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之我见 论文关键词:经济发展 诚信体系 建设 论文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造成诚信资源医乏的原因,从完善诚信制度、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发挥道德示范作用等方面,阐述了经济发展需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对培育公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在这个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不诚信行为给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不诚信行为主要表现为:①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如滥用权力、政出多门、政策易变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了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②一些企业的诚信水平较低,如合同履约率较低、债务人逃避债务严重、品牌商品遭到恶意模仿、偷税骗税猖撅等,导致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严重,造成了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③一些个人的诚信水平较低,如保险欺诈等造成了管理成本的高昂。 1造成“诚信”资源匾乏的原因 “诚信”资源匾乏给我们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这里有必要分析造成“诚信”资源匾乏的原因。 (1)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人们的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目前,由于我国信用的稚嫩、不成熟。人们可以选择“守信”,也可以为了利益,而宁愿“不守信”。当人们发现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有许多空子可钻,感觉“不守信”又没什么惩罚,反而获大利的情况,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不守信、没信誉,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棍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2)管制导致信誉、信用的丧失。信用、信誉机制靠市场竞争而形成,而管制常常会阻碍这一机制的形成,甚至完全破坏这一机制。可以这么讲,一个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就在于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信用机制,令信用、信誉机制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企业信誉乃至社会诚信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3)企业尚未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诚信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是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从市场层面讲,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从社会层面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企业的失信、不诚实行为仍然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设起来的一个重大原因。以打假为例,我们的法律并不缺乏,但却存在执法不力现象。 综上所述:国民诚信水平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追逐不当得利,以及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受到惩罚的机会成本小之又小。 2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如何减少和消除因不诚信行为给社会经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呢?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与现代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机制。关于如何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工程,我提出以下几点: (1)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层面上,为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制度建设首先一点是减少遵从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这就需要制度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还必须受到惩罚。 (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信息是经济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一个根本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可以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①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②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③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3)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己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世界许多诚信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的出现,改善市场秩序,最终重建社会信任。目前,我们要积极扶持信用管理行业。它们将对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个人等各类企业的赊销活动、信贷、国际贸易活动提供“全程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4)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公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有了规矩而不遵守,规矩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无信,人不能立;无信,社会不安宁。如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弘扬诚信与奉献精神,谴责贪婪与自私行为。通过全面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在社会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道德围墙”,这才是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所在。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对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诚信体系 诚信危机 诚信缺失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诚信体系对于带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出现的诚信危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这种诚信缺失的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社会诚信危机并已危及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与当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我国现阶段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个人方面人际交往日益呈现出经济化的倾向个人间信用活动下降;在企业方面一是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企业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二是企业之间失信赖账故意违约现象大量涌现。三是企业对消费者不付贵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政府方面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滞后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有令不止、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和小集体利益至上等。此外.在文化领域一些媒体在利益驱动下有悖于职业道德无视事实制造所谓轰动效应.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在学术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问题。 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弱化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国外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国外征信业发达国家对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 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个人信用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 1.积极培育诚信意识塑造诚信文化 加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采取措施,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逐渐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心中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义务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奠定诚信社会的文化道德基础。 2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导致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很薄弱为了使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尽快建立起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尽快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把现在分散在税务、金融、法律、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基本实现信用主体“一企一码”、“一人一码”制。 3.规范和完善信用管理机构设置 国外在诚信体系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尽管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主管或专管机构比如征信局或央行某部门信息管理部等等由诚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协调各个部门诚信项目的建设。目前我国诚信管理机构非常混乱不仅各个地方不统一往往由人民银行工商局、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同时行使管理职能而且各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职能处室都在设计建设诚信项目。其结果势必造成信息的部门垄断行业封锁和重复建设。此外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的部门和中介机构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评估机构的标准不统一造成我国目前信用评估体系的混乱。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政府加快成立相对统一、相对独立的诚信管理机构协调管理各方面的关系促使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 4加强法制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改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对诚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非常重要。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有涉及诚信的内容但规定得很不完整要对有关内容进行充实并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另外还要尽快制定出《信用法》《公平交易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专门的诚信法规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各方在信用活动和信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鉴于中国目前执法效果不理想的情况要加快制定《虽制执行法》加强执法的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真正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失信者受到法律应予的制裁。 社会诚信论文:政府诚信——简析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 论文关键词:政府诚信;重树;对策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立人立业立固之本,政府诚信是整个诚信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政府诚信是最太的诚信,我们必须从重树政府诚信。打造诚信政府入手,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整体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套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诚信即诚实守信.言行一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古今中外许多历史事实无不说明:诚信不仅是立人立业之本,而且是国家兴衰成败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并制定了用五年时间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摆在重要的位篮,注意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杜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是覆盖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一项综合体系,是理论、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美国用100多年的时间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依然发生了安达信、安然这种严重失信的现象,可见社会诚信体系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始终的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上一段时期内弱化对全民的诚信教育,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严重,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现在连法律系统、教育系统、医疗系统都出现了诚信危机,说明诚信缺失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随着我国加人WTO和改革的不断深人,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融人国际社会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芯片”。诚信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灵魂。没有诚信,等价交换就无从谈起:没有诚信市场秩序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贵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道德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支柱、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中华民族的复兴之本。重树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刻不容级。其中,首先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都是多元的,这其中只有政府是垄断的,是别无选择的,政府若不讲信用,其负面作用比任何主体都大。二是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诚信产生于社会上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中,没有公共利益,谈不上诚信间题,所以,政府更应该讲诚信,要把诚信作为政府的第一要务。三是政府在公共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诚信是最大的诚信,打造诚信政府,取信于民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政府是诚信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也是失信行为的裁判者,如果政府的诚信形象和维护诚信的能力出现偏差,整个社会的诚信状况就会出现混乱,因此,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依法治国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一、政府诚伯缺失的主要裹现 (一)制定兑现政策缺乏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不少地方在制定政策之初没有认真研究兑现政策的可行性或根本就抱着“先引进来再说”的心态,致使最初制定的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首先是空头承诺,列出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外商来后情况却完全不同,承诺成为空话。二是有的地方制定了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但当有人把外商和资金引人后,奖励金却迟迟不能兑现或虽兑现但金额却较当初政策规定的额度大打折扣。三是因地方政府领导的变更,政策兑现断档,新官不认旧帐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上种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政府的诚信度在民众的一次次抱怨中逐渐丧失。 (二)应报浮夸,说报政绩 有的地方说假话,办假事,造假账,编假政绩;个别官员隐瞄事实,掩益失误,欺骗上级,蒙骗群众。例如新华网2004年4月14日以《政府谎言诚信缺失“中国长寿第一岛”真相》为题报道:原湖北省那州市梁子镇党委、政府依靠虚报年龄制造寿星,借百岁老人提高知名度,精心炮制梁子岛为“中国长寿第一岛”说明了这一点。 (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受利益驱使,为了局部甚至个人利益,无视中央精神,仍实行地方保护政策,随意践踏市场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企业发展和财税收人,滥用行政职权,限制市场竞争,设t各种关卡,千方百计阻挠外地产品进人本地市场,保护本地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有的政府在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纠纷时,明显偏祖本地企业;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扛着“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旗,为本地企业制假贩假行为充当保护伞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政府诚信形象的破坏。 (四)过度干预企业经营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政府指派行政官员任私营企业的经理,导致产权不清,管理混乱;一些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强行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在投资、担保贷款、资产重组等方面照顾劣势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只要求企业按合同履行义务,政府应投人的资金却迟迟不能到位,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谋取个人和部门利益,利用在行政契约中的优势地位.甚至滥用权力,任意撕毁合约,擅自解除合同或协议,漠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违规用公共财政资金为企业担保,不顾实际大搞政绩工程,直接成为企业三角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上同样造成了政府诚信的缺失。 (五)官负庸败导致诚信缺失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不少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府诚信建设的最大一颗毒瘤。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凡事不依法办事,而是从自己的利益甚至好恶出发行事。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安徽省太和县政府在与该县居民李靖、李茜夫妇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而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为了嵌得诉讼竟然把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而且,媒体报道,为了打赢官司而伪造文件的做法在太和县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把投资者当成“买单”和“生财”的渠道,不但不主动为投资者搞好服务,反而经常向投资者提不合理要求,使投资者不堪重负;有的政府官员为一己私利,甚至读职、失职,彻私枉法,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造成政府失信于民。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决策缺乏科学性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养成了“家长制”和“一言堂”的作风,遇事不先做科学的调查研究,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而是凭个人经验和喜好办事,一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且随意性强,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效贯彻,政府决策不能做到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定的政策也就难以体现正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为政府诚信缺失提供了温床。 (二)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 有的地方政府法律意识、贵任意识不强,只注重行政权力的行使,而漠视政府在权力运行中所应承担的法律、道德等贵任;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不依法办事,尤其是不严格按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服务意识欠缺,官本位意识严重,不能认真履行服务职责;有的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习惯于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顽固。以上均导致了一些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性。 (三)政府职能越位和缺位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竟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的管理职能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理一些不该管与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管理的事务也有一些没有管或没管好。政府职能的这种“越位”与“缺位”不仅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诚信,最终必然阻碍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存在不足,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任用;二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受同级政府的约束,因而很难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职能也难以完全发挥;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典型的自我监督,难以真正发挥制约作用;四是社会监督包括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其监督行为尚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监督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效果也不理想。 三、重树政府诚值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制不够健全是根本原因之一。从法理上讲,诚信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政府之所以会出现诚信缺失,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规范、监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尚不到位。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条重要的原因也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漏洞。因此,必须加强立法,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把政府的行为纳人法治的轨道,使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从而取得人民的信任。 (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现代网络社会,传统体制下不公开的政府行政方式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改革。现代民主法制社会,公民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获知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才能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以趋利避害,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为透明是现代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诚信的基石。 (三)完善监替制约机制 一要健全人大监督,包括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落实监督内容,完善人大的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同时把人大的监督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例如各级人大应成立政府诚信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诚信缺失进行监督处理。二要加强司法监督,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审务公开、检务公开。三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合理界定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权限,明确各自职责,提高监督效率。四要加强社会监督、新闻监督,提高广大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充分行使监督权力。例如媒体开设“诚信”专栏,保证政府承诺兑现,对不讲诚信的问题进行曝光,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监督网络。 (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便他们时刻牢记诚实守信的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同时,深化千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员准人、退出机制和培训、学习、考核、奖惩、淘汰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夯实重树政府诚信的人和基础。 社会诚信论文:试析社会诚信与经济发展 [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 经济发展 诚信体系 解决方法 [论文摘要]诚信不仅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更被近代以来的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认可为是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一方面,社会诚信水平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变化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社会诚信缺失也将对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同时社会诚信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只有把经济与诚信有机地结合,才能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才能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社会诚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诚信制度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之基可以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度的社会诚信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事实上,与法律相比,诚信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诚信机制建立不起来.不但加大了实施法律的负荷,提高了交易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制度的运行也离不开执法者的信誉。没有了诚信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非正式制度中,诚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任何一项交易都是建立在信用和信任基础上的。 2.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诚信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威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企业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企业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企业的诚信基础上的,良好的企业诚信制度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诚信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企业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企业的信誉度。诚信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社会诚信缺失对经济发展的危害 1 诚信缺失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诚信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交易主体不被对方信任.限制交易主体自身发展.另一方面为防范交易风险被迫增加交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萎缩.经营效率低下甚至破产。最重要的是造成了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损害.破坏了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诚信缺失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 诚信缺失败坏社会风气 社会诚信缺失造成人们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提防.使得相互问的交流和沟通变得更加困难,对他人的同情、关心和帮助也变得更加不易。更为严重的是.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使得许多诚实守信的人利益受到损害,认为“老实人吃亏”的思想占了主导,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加大,道德水平下降。 3 诚信缺失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现汇交易达到80%,信用交易方式仅占20%左右。落后的结算方式严重阻碍了贸易的扩大和企业的发展,也使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大大减弱。 三 社会诚信缺失对经济发展的解决方法 1 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系统 诚信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诚信制度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诚信制度化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从企业效益角度来讨论.诚信制度属于经济范畴,它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通过诚信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做到诚信经营,能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加快企业的反应速度.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提高企业的社会认知度。从而使整个经济体系健康发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诚信制度建设的主体。诚信制度作为经济主体问交往行为的规则.它内化为经济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成为了整个社会诚信机制的重点。诚信制度虽然不像物质产品那样会给社会带来直接的市场和利润,但它是社会的一种资源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的推动力和保障,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坚守诚信加强宣传道德建设 弘扬诚信.要努力打造诚信政府”。各级党政部门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率先做出表率.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地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各种社会义务。扬诚信.要大力营造”诚信环境”。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诚信建设,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诚实守信,让诚实守信者得到实惠,让见利忘义者付出代价: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营造人人讲诚信的浓郁氛围.以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要特别抓好青少年的诚信教育,让他们从小树立诚信观念.以诚信为荣。 诚信是社会活动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度的高低决定了经济组织的规模。缺乏注重诚信的社会氛围和道德约束,市场经济就不可能顺利、健康运行。只有创造有秩序守信用的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和竞争环境等.才能推动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一个社会的诚信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是确保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保证。时代呼唤诚信,经济发展需要诚信,社会进步离不开诚信。 社会诚信论文:关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路径浅探 论文关键词:诚信;社会诚信;诚信建设;路径 论文摘要:加强我国社会诚信的建设,是时代的呼唤和要求。在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探索并遵循自己的文化路径,注意消除社会生活中拉关系、走后门诸多“潜规则”的消极影响,着力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路径和个体路径,着力构建社会体制、群体契约、个体道德修养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时代背景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呼唤社会诚信建设。我国已经到了只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才能够使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和顺利推进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交换,本质上都必须以社会诚信作为基础和保障,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诚信的问题就必然日益凸显出来。 其次,在改革开放的国策和全球化的双重推动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正在快速融入国际社会,这对我国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和挑战。中国的发展面对的是激烈的国际竞争。国际竞争的基础或前提就是信用或诚信。在开放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质量是竞争的根本,而诚信则是竞争的基础。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且强调精神的丰富和发展,强调经济、社会、精神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所谓的发展,不是单一的发展、片面的发展、畸形的发展,而应该是和谐的发展、全面的发展、健康的发展。因此社会诚信和诚信社会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目标。 二、社会诚信建设的文化路径 社会诚信的建设应该有自己的文化基础或文化资源。其实,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起飞,并不是凭空的过程,而是在现有的文化基础之上进行的。中国有自己数千年的文化发展和演变,有自己厚重和深远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源流。 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去理解和表达中国的文化传统。例如,在做事与做人关系上,中国的文化传统强调做人是做事的依据和基础。所谓做人,就是做有道德的人,做有良心的人,做有诚信的人,做正人君子。又如,在物与人的关系上,中国的文化传统轻物而重人。再如,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文化传统轻个人而重社会。总的来说,中国的文化传统体现了如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被贯彻到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一是推己及人的原则。中国的文化传统强调内圣外王。内圣是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具有道德操守的圣人。外王是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行大道于天下。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就是儒家所强调的内圣外王。所以,推己及人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所谓忠恕之道,就是推己及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推己及人的肯定的方面,称为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推己及人的否定的方面,称为恕。中国的文化强调道不远人,道就在人的心中,所以求道就不是外求于物,而应该是内求于心。因此无论是求道还是循道,都是从自己或自身去扩及,去推展。二是关系为本的原则。中国的文化传统强调或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的以人为本,就不是以个人为本,而是以关系为本。儒家就讲仁者爱人。当然,所谓的仁者爱人并不是说一视同仁,而是强调亲疏有别。这是由推己及人的原则决定的。因此,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对人际关系的处理总是关系有远近,感情讲亲疏。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解释,中国人对人际关系的重视和强调体现为“差序格局”。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诚与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意义。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思想是对“道”的强调。但是,道并不是在人心之外,而是在人心之内。这也就是天人合一的原则和思想。当然,人心中的道是潜在的,人容易受到欲望的蒙蔽,而迷失自己内心的道。所以,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都强调所谓“返身而诚”,也就是要回到“道”的本身。违背了道,离弃了道,迷失了道,那就是诚的反面,也就是“伪”。 在中国文化的历史发展中,诚信的含义和功用也有其沿革。历史上中国长期处于在封建的等级社会之中,人与人并不是平等的,所谓的诚信就成为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对皇帝、对官员的效忠和服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开始强调社会的平等,人与人之间并没有高下和等级之分。因此诚信就不再是效忠和服从,而是平等和公平。 可见,诚信有着重要的文化内涵,社会诚信建设有其应该遵循的文化路径。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要放弃中国自己的文化传统,也不是要全盘地接受西方的文化。在中国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怎样去获取诚信建设的资源,并把这种资源转化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品质,是需要我们认真探索的课题。 三、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路径 社会诚信是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社会,或者说是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在中国的传统生活中,所谓社会诚信其实是血缘维系的诚信。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有远近,有亲疏。具体来讲,中国人把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分为亲人关系、朋友关系、生人关系。对待亲人,是讲亲情、讲责任,在分配上是讲按需分配。对待朋友,是讲友情、讲人情,在分配上是讲按劳分配。对待生人,是讲利害、讲公平,在分配上是讲平均分配。正是因为关系有远近、感情有亲疏,而对待方式和分配原则等都有重要的区别,所以,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就盛行拉关系、走后门。所谓的拉关系,就是怎么样使一开始的生人关系转变成朋友关系,使朋友关系转变成亲人关系;就是怎么样使没有相互依赖的关系转变成有条件的相互依赖,使有条件的相互依赖转变成无条件的相互依赖。所谓的走后门,就是怎么样按照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处事的方式和方法:对生人不能办的,对熟人就可以办;对熟人不能办的,对家人就可以办;对家人不能用的不良方式,对朋友就可以用;对朋友不能用的不良方式,对生人就可以用,等等。尽管这种处事方式并不是明文规定的,但却成为制约和支配人的日常行为的“潜规范”或者“潜规则”。显然,在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消除这些社会生活中拉关系、走后门诸多“潜规则”的消极影响。 除了血缘维系的诚信,社会生活中的诚信还涉及到人际沟通的诚信和人际交换的诚信,涉及到群体生活的诚信和社会发展的诚信。人的社会生活是由社会互动和人际关系构成的。社会诚信决定了人际沟通的效率和人际交换的效果,也决定了社会互动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性质。显然,在缺乏社会诚信的情况下,会大大增加人际沟通的成本,大大降低人际交换的效果,也会大大增加社会互动的负担,大大降低人际关系的促进作用。 四、社会诚信建设的个体路径 社会诚信的建设是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体直接有关的。首先,社会诚信可以体现为个体的道德品性。人的品德决定了人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也体现着人的生活品性和活动方式。因此,对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来说,关键的问题是怎样把社会诚信转变成个体的道德品性和道德品行。这不仅取决于个体成长中的道德养成,而且取决于社会培育中的道德强化。因此在人的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是使社会诚信成为个体的立命之本。个体的生存、个体的生活、个体的生存方式、个体的生活方式,都应该与诚信建立起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个体的社会诚信状况,应该成为直接决定其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社会诚信应该成为个体的生活追求。个体应该把社会诚信看作是自己最为重要的人生追求目标,看作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实现途径。 不同的社会个体构成了社会群体。在群体生活中,无论是群体目标的达成,还是群体关系的维系,也都直接与社会诚信的建设有着重要的联系。在群体的交往活动中,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群体成员之间的竞争有良性竞争与恶性竞争的区分。良性的竞争会提高群体的活动效率,而恶性的竞争则会降低群体的活动效率。社会诚信的建设会促进良性的竞争,减少恶性的竞争。在群体成员的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达成群体成员的互惠与互利,也就是使群体中个体利益的满足导致和带来其他个体和整个群体的利益的满足。群体的活动效率体现为群体目标的达成情况。群体中的诚信会使群体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相互配合,从而提高群体的活动效率。群体成员的诚信也会极大地提高群体的凝聚力。 五、社会诚信建设的保障路径 一方面,社会诚信的建设会对政党形象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政府行政形成重要的约束,对市场经济形成巨大的推动,对社会和谐产生重要的促进,对生活质量产生重要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党的形象、政府的行政、市场化的经济、社会的和谐、生活的质量也会反过来保障和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设。 在社会诚信的建设中,社会体制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建构中,必须把对社会诚信的强调和建设放在核心的位置上。在社会诚信的建设中,群体契约的保障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在弱化的是身份的管理,而正在强化的是角色的管理。在角色的管理中,契约或群体契约成为契约双方的重要的责任和义务的约束。因此在群体契约中,就应该包含着对社会诚信的要求和约定,并使之成为契约双方的共同守则和基本的追求。另外,个体的精神境界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加强个体的道德修养,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也是提倡社会诚信、推进社会诚信、保障社会诚信的最终的落实。
法律认识论文:民法法律认识管理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活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用人单位,同时自用人单位处获得用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福利、劳动力成本等概念,均是这种财产关系下的概念。 以上即是“劳动关系”理论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认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述三种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识同时存在,不但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同时存在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为了规范现行的劳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我们以社会法的理论去理清一些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 法律认识论文:专利转化率认识发展法律论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调查显示中国专利平均实施率达70%》,其中大专院校的实施率为33.9%,如此高的实施率令人惊讶。而在同一天的报纸上另一篇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却说我国高校成果转化率平均不到2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数据的统计方法不同会有很大的出入,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阐述一个人们更关心的问题:如何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两篇报道中提到了三个概念:实施率、转化率、产业化率,这三个概念并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也不好妄断概念的差异,本文使用转化率这个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对转化做一个简单直观的界定,本文所指转化包括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实施应当是批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批量使用在产品上或者实际用于产品生产线上,不包括产品的小试或者中试。 一、专利转化难在那里 1、专利转化难本身有认识上的误区 并不是每个专利都是为了转化的。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很多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大部分专利都是单个申请的,几乎没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规划考虑。而成熟的专利申请会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专利不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保护,而是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有些专利是组合申请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个核心的专利技术,就像商标有联合商标和防御注册一个道理,真正使用的只有一个核心的专利技术。那么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专利,以及“众星捧月”的“星”这些专利都不是为了实施而申请的,因而这些专利是不需要转化的。 2、专利转化难,难在有的专利不具有可转化性 永动机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引得无数英雄尽折腰,黄维,这位原国军的悍将在淮海战役兵败被俘,经特赦后就醉心于永动机的发明,河南的南街村为永动机的发明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理论上有关永动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也许侥幸获得了专利,那么这样的专利是不可以转化的。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是在低层面的重复别人的技术,某专利权人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在圆珠笔上附加一个涂改液装置,他坚信自己的专利技术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具有很高的价值。其实相同的专利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很多,这样低水平重复的专利也不具有转化的价值。有个老技术人员家里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并没有舍得将旧的燃气热水器丢掉,而当地阴冷多雨的气候使太阳能热水器经常不能发挥作用,老技术人员庆幸没有丢掉旧的燃气热水器。老技术人员研制出来了两个热水器相互切换的装置,有效利用了太阳能热水器中现有的温水,减少了燃气的使用,老人申请了专利。现在太阳能热水器本身自带电热功能,更为简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这种专利针对太强,专门解决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问题,可推广转让性很差。技术人员自我陶醉在技术的创新的标新立异中,不考虑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使用,不考虑价格是否适应市场的销售,实用性极差或者不符合市场要求,这类专利技术因为没有市场价值必然是转化困难。 3、专利转化难,因为有些专利转化风险太大 专利也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非职务发明,这些发明人发明的创意大多来自生活实践,其发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样的专利可以直接用于现实生活,转化相对比较容易。有些职务发明直接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改进现有产品,这样的专利也容易转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发明,比如施乐公司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发明大量的非常先进的技术,但是始终找不到市场方向而不能转化。我国在1958年就提出了无线通讯技术(手机通讯技术的前身),但是我们手机相关技术却靠引进。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孵化了苹果、微软、3com这样著名的公司,但是该研究中心并没有自己进行转化,因为该技术过于前沿,该技术可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该技术是不是可以直接生产出产品?从技术到产品还要多少技术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因而从商业角度而言转化的风险极大。 二、如何破解转化难题 1、建交易平台 破解专利转化难,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为此各地都在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让需要专利的人找到专利权人,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找到买家,但是成效并不大。除了政府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很多民间机构也在尝试建立这样的交易平台,有的专利机构,在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在帮助这些专利寻找买家,这种寻找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建立一个网站,将各种专利分门别类放在一个数据库中,任由需求中从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专利。现在也出现了专门的专利交易网站,这种网络交易平台运行成本很低,有一些盈利就能维持,因此逐渐在活跃起来。 无论是政府建立的交易平台还是民间建立的交易网站,其作用还基本还是展示、检索专利。专利数据库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专利权人的信息在专利库也是公开的,需要专利的人很容易在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的专利,也很容易找到专利权人的信息和专利权人直接联系,而专利权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潜在需求方直接和需求方联系,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交易平台其实在网络上可以免费实现。因而笔者认为破解专利转化困难不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沟通,因而解决专利转化困难并不能依赖简单建立交易的平台。 2、扶持专业辅助中介机构 去年世界金融危机波及到南方沿海省份,大量的农民工只有返回家乡,这些农民工有一些资金积累,有一定的见识面,他们不再安分种地的生活。如何让这些反乡的农民工留下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情,有的地方提出让这些人创业,而本地的产业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于是想到了专利,让这些返乡农民工用专利技术创造新的产业,这是相当不错的想法。不过这个想法也有些浪漫,随着技术的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比如手机不再是当初移动接打电话的工具,已经集成了照相、录音、收音机等多种功能,而每一种功能都涉及到许多的专利,一部功能齐全的手机,其包含的专利高达几千个,涉及到的专利权人数量也相当的庞大。一般的农民工当然不可能有能力和这么多的专利权人谈判购买这些专利来生产手机,即便是山寨版也不可能。已经很少有产品只靠一个专利就可以生产,而且生产过程中和可能涉及到生产中的专利也需要取得许可。因而适合农民工购买应当尽可能简单、实用,单个的专利即可以实现生产,并且可以就地取材生产,就地销售,这样的专利并不多。购买专利还需要知道专利的技术含量,哪些技术适合自己购买使用,这需要有一批懂技术的人员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遴选。 其实有很多人手头上有些闲钱,想购买专利做个项目。但是购买专利不像买机器设备那么简单,这个专利值多少钱?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清楚,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总是期望太高,认为其专利至少可以卖几百万元以上,这个价格当然没有人买。那么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免双方因为价格因素无法达成协议,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比较空白,尤其是对未经实施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同一个专利不同的人来实施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专利的边际效益对购买成本会有影响。专利的评估不仅要从财务上进行价值评估,还需要从法律上评估。大家普遍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拿到专利证书就是个有效专利,其实并不然,影响专利的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专利文书如果撰写不好,很可能使该专利实际不受保护。即使该专利是有效的,还要看权属问题,也就是看这个权利人是不是可以对外转让或者许可,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并不少,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把关。 购买专利是件很专业的事情,而且还需要技术、评估、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的共同参与才能很好的完成,如果每个产权交易中心或者交易平台都配备这些专门的人才非常的不现实,只有让这些人才以中介形式参与。 3、对发明人进行指导 以上我们分析了专利转化难,难在专利本身先天的问题造成转化困难。因为专利本身实用性差,没有市场价值,因而注定该专利的转化困难。实用性差和市场价值低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这样的专利可以通过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笔者曾经接待一个专利权人,他的发明点很好,可以有效解决了新鲜水果的就地加工问题,避免因为销售或者气候等因素造成水果的腐烂,也可以使鲜销水果保持极高的新鲜度。但是该技术却无法推广,笔者帮其分析原因,该技术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因而该专利的潜在的消费者中,具有加工能力的工厂不需要,因为工厂本身有设备,而水果销售商也不会买,这个价格难以承受。笔者询问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将价格降低,发明人说很简单啊,完全可以降到10万元以下,这个价格农户也可以购买。同一个技术改变一下消费者的定位,立刻显现市场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资讯通道对发明人进行恰当的指导,使其发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加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专利转化也就要容易得多。 4、引进“技术风险投资” 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拥有当时世界最领先的技术以及一大堆专利,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为中心的投资方施乐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却被从该研究中西分离出去的企业发挥得淋漓尽致,培养出了诸如苹果、微软这样的世界著名的公司,这种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施乐公司不自己使用这些专利技术?非常现实的原因,这些专利技术太前沿,施乐公司不知道市场在那里,应该用什么商业模式去发展,巨大的不确定性包含的是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当然不会冒这种商业风险。该中心的科研人员从施乐公司购买了这些专利技术的许可后,为什么就成功转化呢?因为这些人背后是强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以敏锐的市场感觉认为这种专利技术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愿意投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产品改造,对于原来的科研人员来讲,巨大的商业风险已经被风险投资机构承担,又有资金对专利技术进行产品化改进,于是技术与风险资本的结合就成就了这些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 我国也有风险投资机构,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只对成长性好的公司感兴趣,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时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后在该公司上市后,从股市中套取几倍、几十倍的回报。其实风险投资也可以直接从技术投资开始,这样的投资看起来风险大,时间长,但是回报更高、投资却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术创投在我国有成功的案例,清华同方对清华大学的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的一项技术进行投资,目前这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占有世界70%的份额,年利润高达几个亿,这个产品在机场、车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检查包裹的机器,这就是同方威视。目前我国的政策支持直接用专利出资成立公司,有的高新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孵化资金,由政府进行第一笔的技术创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应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技术创投才能将整个技术孵化市场做起来。 综上,专利转化困难是世界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理性的头脑进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针对性去解决。 法律认识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法律认识论文:医院护理员的法律认识刍议 在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上,乡镇医院平均正确率为49.7%,县区医院为58.8%,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其他项目乡镇医院均低于县级医院(P<0.05)。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知等7项相关法律问题,乡镇卫生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61.4%(P<0.05)。 无论是县区医院还是乡镇医院护理人员对黏膜暴露的处理、HIV职业暴露的如何随诊观察、HIV阳性信息告之规定等三项目问题正确率均低于50%,而这些问题都是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AIDS相关法律知识仍十分缺乏,对艾滋病的疫情控制不利,可能与护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等有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职业暴露防护认知不足在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较为普遍,暴露发生率国外为52.0%~89.4%[3-4],国内为80.6%~93.3%[5-6],护理人员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的最高危职业群体[7]。董晓梅等[8]报道,乡镇医院护士1周内皮肤、黏膜暴露率分别为40.9%和11.1%。若暴露于较多的血液量和/或高病毒载量的血液时,其传播概率可能大于5%,但是如果皮肤或黏膜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则能降低感染的危险性[9]。艾滋病无法治愈,目前主要依靠预防,护理人员正确进行防护及处理十分关键。暴露后的处理包括局部处理、预防性用药和HIV抗体监测等内容。 在暴露后应该尽可能在24h内使用预防性用药,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检测HIV抗体。姚亚萍等[10]报道浙江省50例职业暴露后经预防用药无一例感染。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在皮肤、黏膜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处理、预防用药上,乡镇卫生院为20.2%~68.7%,平均49.7%,县区医院30.4%~97.0%,平均58.8%,与刘淑然等[11]调查发现的54.9%相接近。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乡镇医院明显低于县区医院(P<0.05),与姜祥坤等[12]调查结果相似,说明基层护理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水平仍较低,特别在黏膜暴露的局部处理办法上,乡镇医院正确率仅20.2%,县区医院仅30.4%。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检测、报告、告知等问题认知不足《HIV/AIDS和人权国际指针》和我国艾滋病相关法律都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检测、报告、告之,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这对减轻HIV感染者的心理、社会压力,提高艾滋病公共卫生策略的价值和效果有积极意义。临床护士作为接触AIDS最主要的人群之一,其HIV检测、报告、告之等相关法律认知水平至关重要。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之等7项相关法律认知水平,乡镇医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的61.4%(P<0.05)。 虽然均高于张兴华、康殿民等[13-14]的调查结果,但正确率仍然明显偏低,特别对于HIV阳性信息告知规定、孕妇HIV检测法律规定及筛查阳性结果正确处理办法等三项问题,正确率为22.7%~51.1%,明显偏低,这可能同乡镇卫生院信息不畅、培训不足等有关,调查结果与柔克明等[15]抽样调查发现的乡(镇)级明显低于省、地、县级相一致,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承担着社区居民、农村农民的预防保健等工作,他们与社区的密切联系为AIDS预防控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鉴于浙江省西南区域基层医院护理人员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状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护士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强化乡镇医院护理人员有关HIV检测、报告、告之、保密、职业暴露防护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饶和平 李胜琴 方春富 魏华 金祥宁 法律认识论文:文化权的法律认识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设专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设“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篇(即第十篇),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显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国际公认以及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文化权密切相关。特别是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明确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可以说,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无疑,正确认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文化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中国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宪法关于文化权的规定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样,中国现行宪法也将文化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而且,第20条还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是中国的义务,为此,我们理应参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文化权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综合起来,文化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即公民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并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权利;(2)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指公民在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种文化设施,欣赏文化珍品等;(3)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即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成果所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宪法上文化权的性质与功能 对于文化权的性质,可以借助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进行分析。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1]226。而作为“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向国家提出要求,而国家必须按此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基本权利除了是个人的权利之外,还是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这一秩序构成立法机关建构国家各种制度的原则,也构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执行和解释法律时的上位指导原则[2]。正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也不例外,具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 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是指个人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一权利功能首先体现为传统的防御权功能,即文化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3]中国宪法上公民的文化权就是一种具有防御权功能的权利,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及参与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同时,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利还具有受益权功能。文化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请求共享文化利益的权利。比如,国家已经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或设施时,每个公民便应当有参与及参观的权利,如果国家禁止私人参与或参观则是对公民平等的文化共享权的侵犯。同时,在国家提供文化奖励和资助的资源时,凡符合其所列资格的公民都有请求参与平等共享的权利,国家如果毫无理由地拒绝给付,也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文化共享权[4]34。一般情况下,文化共享利益的实现要依靠国家文化权方面立法的具体落实,单纯依据宪法的规定很难为公民提供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认为,由于宪法中基本权利规定过于抽象,对于国家给付的种类、范围、条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个人不能直接依据基本权利的规定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的给付。只有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给付的具体内容后,个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才可以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所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一般并不直接导出个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主观权利。”[2]但是,当立法不完善,致使公民的文化共享权益无法实现时,为充分实现公民宪法上的文化权,就应当赋予公民有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请求国家机关(如立法不作为的违宪审查机关)给付文化共享利益的权利。 (二)作为客观法的文化权 文化权作为“客观法”意味着其构成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这一价值秩序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国家必须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要求国家不要干预,但基本权利要想真正落实,却往往需要国家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条件。”[5]113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文化基本权受到侵害,但文化权在作为客观法的功能下,仍可形成宪法上的客观价值决定,使国家不得违背其落实文化基本权的义务,而且应当时时注意履行这些客观法义务[4]36。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机关负有保障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文化权)实现的神圣职责。此外,上文提到的宪法总纲的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及第47条第2款都明确要求国家应当积极为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这都体现了文化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文化权作为“客观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又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具体的功能: 1.制度性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立法的积极作为,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的落实也是立法者应尽的宪法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出一套制度来形成基本权利的内涵并保障该基本权的实现,因此制度性保障功能有积极要求立法者应朝向何种方向立法之积极功能,如果立法者反其道而行,以致丧失建立制度保障基本生活之意义者,即属违宪性法律。”[6]基于宪法规定的文化权的抽象性,单纯宪法规定难以为文化权的落实提供充分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必须积极地构建和维护文化权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以明确文化权的具体内涵,为宪法上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要求立法者积极构架实现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方面的制度,因此,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与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密切相关的。只是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更强调组织与程序的设计问题。“国家应透过适当组织或程序设计的规定,来设立某一种组织或设立某一种程序,确保基本权的实现,使人民的基本权能得到有效保护。”[7]文化权的实现离不开组织与程序上的保障,前者强调国家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必须对文化权实现的组织作出相应的合理设计;后者主要指公民的文化权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保障。 3.保护义务功能。文化权的保护义务功能主要指文化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保护其免于第三人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国家对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① 三、宪法上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文化权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义务的履行。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应着国家的尊重义务与给付义务,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和保护义务功能则对应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一理论上推导出的国家义务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具体规定了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第2款还规定国家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第4款规定国家应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可见,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文化权不仅具有消极的尊重义务,还负有积极作为、提供各种保障的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可以说,这一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而恰当地宣告了国家对包括文化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尊重”与“保障”。“尊重”就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保障”则是积极保护的作为[8]。上述的给付义务、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保护义务,都属于“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的国家义务 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其他国家宪法上往往属于良心与思想自由的范畴,国家不得加以任意干涉。如在德国,科研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思想自由的保护内容,“基本法禁止国家对艺术与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的监管、调控与干预。”[1]314在日本,科研自由被称为“学问自由”,而学问自由是内在精神活动的自由,构成了思想自由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不得弹压、禁止学术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9]。在中国,科研自由和文艺创作属于接近思想自由的范畴。“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终极意义上多属于人的内心的精神作用。与许多外国的宪法不同,中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思想与良心的自由。然而,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显然涉及思想与良心自由的范畴。”[10]因此,国家对公民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首先便负有尊重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科学研究追求真理的最终目的,不能仅仅将科研作为一种促进生产的手段而对其加以任意的行政干预;国家尊重公民自由从事文艺创作及发表成果的权利,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 同时,国家对公民的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还负有保障义务。首先,在制度性保障方面,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为公民在宪法上的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就是国家履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还要履行组织和程序保障义务。国家应当支持学校、科学院、文学艺术团体、职业协会等组织及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并保障教师、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之间及上述组织和机构之间能够自由地进行科学、技术和学术观点的交流。国家要尽量明确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要在实体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还要在程序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实现。再次,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为科研人员和文艺创作者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条件。正如学者所言:“科研文化权利也是公民的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给予‘帮助’,也就是国家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国家对于科研文化权利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的义务。”[5]96 最后,国家还应履行保护义务。国家应当对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第三人的侵犯。如国家对扰乱科研工作秩序、侵犯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等,就是履行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对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要受国家财力的制约;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权利,可以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国家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主要负有保障义务。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必要条件。首先,国家要提供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责任以及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参与权方面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要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保障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义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第五章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文化生活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产生的福利提供了制度支持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国家积极履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应提供组织和程序上的保障。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各类艺术团体、尤其是民间艺术团体的成立和演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国家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应当为公民的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上的保障。再次,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为促进大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金,尤其是要积极设立与维护文化基础设施,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电影院等;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等。最后,国家应提供保护义务。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免于第三方的任意侵犯。《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保障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主要义务是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负有尊重义务,同样,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的参与权与分享权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预。此外,有必要提及的是,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比如作为公民文化参与权实现基础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公民文化分享权的实现要受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 (三)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的国家义务 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蕴涵于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之中,但基于这一权利非常重要,《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中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但第47条关于“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和第20条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的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以及国家的相应义务之内容(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此作出明确的相关解释)。为此,国家理应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保护文化成果,首先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文化成果,即国家对文化成果的发表不得任意加以干预,对公民文化成果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得随意加以剥夺。国家对文化成果加以全面保障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文化成果加以保护,可以说是国家履行制度保障义务的重要体现。第二,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维护文化成果的组织和机构的成立。比如,国家应支持作家协会设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组织以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全面规定文化成果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目前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三,国家应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对取得优秀文化成果的公民给予奖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为此,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第四,国家对文化成果应及时履行保护义务,即国家应对第三人侵犯公民文化成果的行为加以制裁。这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立法对于侵害公民文化成果的法律规定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就专章规定了侵犯著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宪法上的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但总的说来,自由权(即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住宅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通信自由、信息自由,等等)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而社会权(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11]。相应地,就“文化权”这一社会权的国家义务而言,应以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为主,但同时国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公民的文化权,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以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法律认识论文: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武树臣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类文明的大概念下面进行解析,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习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动相结合,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经过无数西藏本土地区的法律实践和藏族先辈们的法律思想融汇而成的。认真研究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对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种提炼和凝结,也有利于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西藏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独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精准化的解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有着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价值 西藏是一个宗教文化色彩浓厚的区域,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经过历史的沉积以及一轮又一轮严苛的筛选之后而留下的传统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值得吸收借鉴的优秀品质,对于这些优秀文化,我们要吸收、改造及发展,使其在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社会本位与人本社会的理念,具有准确的社会法治定位。社会本位和人本社会是以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社会的发展是以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优先,社会的大部分利益的创造也是通过民众来完成的。我们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国家的政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的核心,将“人本”理念充分吸收、发扬光大,使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熠熠生辉,是西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谐与定纷止争的民间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行民事诉讼中,本着自愿原则以及利民惠民原则的现代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制度。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人民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以理性协调方式达成共识,既节约时间与精力,又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毋庸置疑,调解制度受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是求、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秩序”思想的影响,甚至上升为民诉中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西藏长期的历史社会中,人们或部落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他们往往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纠纷,互谅互慧。民事纠纷,不仅有官府调解,大多由部落头人、贵族首领或者宗教上层人物组织说服调和。因为组织调解的人多为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人,所以这种调解方式会让双方信服,并心理确信他们作出的决定也会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律资源极其缺乏的时代背景下,西藏社会仍能稳定地发展,调解息讼的传统法律意识在现代西藏法治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惩恶扬善与清正廉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长期以来就有尊老爱幼、帮扶残弱的民族美德,如《十善法》中的“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法则,它不仅是统治者施政仁爱的体现,也是关爱生命个体、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关怀渗透。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藏传佛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在当今,这些思想不会被历史的尘埃所掩盖,而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对此,应将其予以传承、发扬,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诸多正面的价值和意义。第四,伦理思想中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首先,藏传佛教提倡的“不杀生”、“轮回转世”、“因果报应”伦理思想客观上成为了西藏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缩影。关爱生命、反对滥杀无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杀生,珍爱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仅在现代思想层面得到渗透,还在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体现。藏族传统社会讲究道德、宗教教化,而刑罚作为辅助手段,在道德、宗教均不能发挥作用时,刑罚手段才予以调整。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而教化却能防范于未然。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这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既不重视道德轻视法律,也不轻视道德重视法律,两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将硬性调整模式(法律)与柔性调整模式(道德、宗教)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 其次,藏族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础,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灵性,在天人关系上,讲究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和谐相处。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②的说法,说明万物皆有两面性,“和”乃为天地万物之本质,是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共存共亡,没有谁是谁的主人,也没有谁是谁的仆人,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古往今来,藏族传统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违背天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精神,并将藏族人们自身生活与自然、天地紧密联系起来。在环境保护方面,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万物皆父母,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土地、动物的法令。如保护土地、草原方面,藏族农区广泛存在的农田间歇的“歇地”(不同农作物合理轮作)、“年歇”(隔年耕种)习俗,对牧区破坏草原的行为,予以相当重的处罚,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者烧草原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伐一块五银元。”③对动植物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吐蕃时期,有“十善法”、赞普敕令、法令等,如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文:“尔等尊卑何人,都有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④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区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从此开拓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征程。在当今西藏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有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我们要坚决剔除。 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聚居区,其形成的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在西藏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曾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在当下法治社会,宗教的信仰对人们的生活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例如,在吐蕃时期,制定法律就有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再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采集生产的规定:藏族人民未经头人许可,不准到“神山”上去挖虫草、贝母、秦笼、知母等药材,否则处以罚款。经其许可者,须将所挖药材上交头人一半。并且不准砍“神树”,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否则要罚款,退还所砍的柴,并没收其砍柴的斧头和背柴的绳子。⑤这些法律规定都明显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可见,宗教文化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信仰科学、信仰法律的社会,这种“宗教高于法律”的准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对于这些文化糟粕我们要积极予以剔除和丢弃,要使人民树立法律信仰,知法、守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权的践踏。由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为旧西藏统治阶级服务的,具有极大的专制性,其本质是压迫剥削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受治者是广大农奴,治人者是农奴主。这种法制下的文化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例如法律惩罚方式的严酷性以及极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赔命价”制度。藏族对杀人案的凶手,处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罚,或者是赔命价。打死人命以后,被害者一方要出兵报复,杀人的一方则给对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挡兵款,表示低头认罪,愿意谈判解决。命价因地区、死者的身份而有差异,一般为500—1000元藏洋,如打死的是有钱人或小头人,则其头、手、足另加命价。凶手的马、枪归死者家属。凶手的亲友,每户罚马一匹。杀人一方要买经卷,送给寺院。纠纷调节后,双方见面和好,杀人一方再给死者一方若干钱的牲畜,死者家属得1/3,2/3归调解人,纠纷全部结束后,写一份协议书,由头人保存。外来户打死当地户的人,处罚更重。⑥这些残酷的刑罚以及不平等的“命价”是对生命尊严与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尊重生命、捍卫人权。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会所提倡的发展理念。具体到部门法上,在刑法上也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对每个公民人权的极大保障。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践踏人权,与现代法治理念极度抵触、背道而驰的观念、制度要彻底抛弃。 第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在这种统治秩序下,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尊崇宪法,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作者:苏雪菁 乔素素 袁溥钰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一、课程教育目的与教学 我国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丰富学生的思想,提高道德修养境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更强调学生把理论学习与现实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观察生活,分析问题,探索对策。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水平和程度需要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来表现,也必须强化“知行统一”,努力实践,才能锤炼自己的品格、提高思想觉悟。同时,人们的德行完善、思想行为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一生的努力[2]。考察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具体言行,成为辨别他们是否接受和坚持正确的思想与道德观念、是否具有高尚的理想与思想品质的关键因素。在“基础”课程教学中,需要突出和强化“实践性环节和过程”。有不少高校开设了2个学分的集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集中”表现为把5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起来,对学生(小组)实践的具体过程、实践的主要内容、实践报告的写作等都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学校对学生实践的集中安排,是很有必要的,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收到比较明显的效果。但是,有必要加强“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环节。首先,课堂“教与学”的交互关系。引导学生关注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关注授课教师的观点、讲授方式等;教师应启发和引导学生,把握学生的情绪变动,积极同学生展开讨论,甚至辩论。其次,教师应深入学生班级、寝室,参与学生班级活动,尤其是“大学生科技挑战杯”、“实用发明大赛”等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和帮助学生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师生情感交融。再次,鼓励学生走出书本、走出校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社会实践。 二、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课程考核或考试,是课程学习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在考核中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教育(教学)目的,考核或考试内容(题目)的设置应实现教学和教育的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基本任务(要求)与拓展知识的结合。同时,题型设计和各部分内容权重(或分值)应偏重于必须掌握的原理、理论、观点以及容易产生混淆的或比较普遍但不完全正确、需要加以澄清的看法、观点;侧重于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需要引导的事例和现象。我们应该把课程的考核或考试作为课程学习的当然延伸、而不是简单的终结环节,发挥考核或考试的导向功能,指导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2]。不要简单地检验学生“记忆”了多少东西,而应了解大学生这一高层次人群是不是愿意思考、思考的深度如何,了解他们运用所学所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形成和反映的自我思想、观点。同时,在考核或考试的过程中,还会进一步地表现出学习者(考核对象)对待所学内容的立场和态度。因此,考核或考试就成为一个知识传播的新起点:对于学生,可以引发他们就自己感兴趣的、存在疑惑的问题进行长期持续的关注和探索;对于教师,可以检验此次教育、教学在内容、方法、效果等取得的收获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学习的难易点和针对性,这将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在进行课程考核时,应该围绕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把握基本理论、主要观点、重要事件和基本要求,这是保持教学与考核一致性所必然的,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目的、要求、内容等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有必要强化与社会现象的结合,即时下流行的对生活、事业、个人价值、爱情等问题的观点和态度,除教学过程给予关注、引导学生进行辨析外,还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重要选择方面,以调动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的积极性。我们还应该尝试在考核的问题中,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因为有很多问题,比如一些人和事件,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未能关注到,对学生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需要给学生一个阐释看法的机会。这样的设计还可以强化学生作为真正的“教与学”的主人的体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持续性。考核的方式应该主要以开放的形式来进行。即在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等,可以进行较灵活的安排。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的知识难以达到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设计,且考试内容大多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由于本课程涉及多学科领域,理论观点、规范原则等繁复庞杂,学生在应对考试时不容易把握而产生压力和负担,甚至出现投机行为。通过调查,绝大多数学生表示,闭卷考试的方式加重了他们的学习负担,也是影响他们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开卷考核的方式,在形式上比较合理,也更符合本课程学习的要求和目的。但目前在进行开卷考查时,内容过于简单,考查目的往往有敷衍之嫌。这种做法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其一,所考查的问题,往往是教材或教师的讲稿(课件)能找到现成的分析和结论,弱化甚至割裂了考核作为教学的有机过程和环节;其二,不能引导学生学习和观察思考,更难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与学”;其三,无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状况;其四,损害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主阵地地位。这样做无疑是迎合甚至是纵容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和边缘化。因此,我们主张采取开卷考核的方式,但要求考核问题的设计要达到前述要求和目的,要通过考核,让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学习有难度、有压力,而难度和压力主要表现在要求学生多观察、勤思考,注重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 三、考核环节及其管理 对学生的考核或考试,主要采用“开卷”方式后,有必要强化考核内容(题目)的审核,考核或考试目的、要求及考核问题的分析方法、主要结论的明确,学生成绩评定及其构成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首先,确定学生课程成绩构成及其权重。对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各学校采用的方法不尽一致。西南科技大学采取“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等;卷面成绩占70%。复旦大学构建了“4+4+2”结构型的考核模式,即理论知识占40%、社会实践占40%、平时考核占20%;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针对当代学生成长的环境变化、心理特征、认知特点以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度”、“问题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武汉大学的考核方式是: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平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考[3]。河南工业大学采取的是“平时考核+小论文+课程论文”的考核方法,即平时考核占30%,两次小论文占30%,课程论文占40%[4]。其次,现行办法是各个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的结果,有积极意义。但尚有不足。其一,大多数成绩评定办法是立足于闭卷考试;其二,在“平时成绩”的给定中过于简单化;其三,课程成绩高低与学生对内容的接受状况(程度)和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不相关联,失去教育对人们的影响作用。我认为可以分三部分来考核,即开卷理论考查(试题、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占30%;课堂教学参与、课后研习及其他运用活动,占30%;任课教师组织的专题社会调查、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同时期的学生日常表现(学生获奖和违纪情况纳入考核[5]),占40%。其次,实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其试题要立足现实生活,并结合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考查学生分析和理解社会问题、剖析低俗现象的能力。以论文形式进行考查的,对学生论文选题、写作格式、逻辑结构及观点素材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和把关,要反映学生的观察、思考和自己的认知水平,杜绝抄袭(下载)。第三,学校的学生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后勤服务部门、教学主管机构和思想教育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部门)须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形成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管理和服务机构(部门)要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为推行“开放式”教学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办法势在必行,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改革考试方式,是要鼓励学生把精力用于思考人生问题、社会问题,关心社会的发展,将自我发展、成长和成才融入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是希望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压力,使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能合理地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锻炼和提高综合能力;是为了有效消除考试作弊的“顽疾”,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考试改革,更是为了促进学科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的大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我们的不懈努力。 本文作者:赵毅工作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事务教育改革认识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法律认识论文:高速经济时代群体性事件法律认识论文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2、解决冲突的路径依赖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通告,将事件定性为少数黑恶势力、不法分子教唆、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要求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全力做好稳控工作云云(将事件定性为是对政权的威胁,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行文间充满了主客体际思维支配下的训诫语气,而不是通过主体际间平等的沟通、对话来解决冲突。这种把群体性事件简单、模糊定性的思维,反映了在基层官员的思维里传统专政思维的惯性仍然十分强大。后由于事态的严重以及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批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被撤职,对事件的总结一般都定性为有关责任官员党性不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淡薄,然后开展官德教育活动。事实上,这种程式化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未走出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下泛道德化、泛意识形态化以及传统中国“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2]的路径依赖。 3、政府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在中央政府和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当地媒体经常处于失声或与当地政府一个声调的状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络上往往却是民意汹汹,民众对官方单方面的信息持普遍的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事实上,民众之所以如此,往往基于自身的经验。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国家发达的民间协会和私人传媒,民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实,将会对公众的信心构成致命的打击,而这在近年的实践中却是不乏其例的。例如,非典初期,有官员声明“北京没有‘非典’”;股市印花税上调前,有财政部官员还在公开声称“不会上调股市印花税”;山西尾矿溃坝事件,当地政府瞒报伤亡人数,不顾当地根本没有降雨的事实,竟然公然撒下弥天大谎声称事故原因在于洪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故意犯罪的企业居然持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严重的动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 1、权力者违法导致法律空转。近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处在快车道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历史。但是,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由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在逐利目标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保护伞,在企业破坏当地生态资源、污染当地环境、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动用公权力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压制。特别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与房产商、企业结成利益同盟,动则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这正应验了学者所言,“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3] 2、事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4]“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5]威廉姆•道格拉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6]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7]但是,在很多群体性冲突事件中,结论无一不是由官方,甚至媒体往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通稿,很难听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声音。因此,事件的处理往往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质疑,人们之所以怀疑“真相”,主要原因在于事件处理的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3、司法的苍白与无能。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出自司法权属性的本质要求,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判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虽然独立的司法不能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然公正,但不独立的司法产生公正则纯属偶然。虽然司法必须独立在法治国家里是一个妇孺皆知的真理,但在我国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迄今为止法院的人、财、物都还事实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定位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实为必然。因此,大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征地、拆迁等类型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诉讼往往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终使得这些案件的审判难以跳出当地政府所能影响的范围。由于通过诉讼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权利被侵犯的群众只能被迫转入非法治化、非程式化、成本高昂、或然性程度高、人治化特色明显的“上访”。亦即,由于司法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缺位或无能,而使中央政府承担了在一个司法能正常发挥功能的社会里,中央政府本可以无须承担的政治压力,甚至会产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一点一点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 (一)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 1、体制的不完善,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为各个地方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由于地方的党政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长久以来,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特别是基层的县委书记,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三权独掌,而且一般兼任人大主任,可以动用公安、城管甚至武警等暴力或准暴力力量,事实上其权力处于无有效约束的状态,在所辖区域内处于权力的峰顶,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近些年来,县委书记一职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个别县委书记一手遮天,为追求任期内“政绩”最大化,把任职地方弄得环境恶化、民生凋敝甚至民怨沸腾。至于不受约束权力的蛮横,则可以从近期的“彭水诗案”、陕北志丹县“短信诽谤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一系列所谓的“诽谤领导”的案件处理中可以窥见一斑。[8] 2、权力监督机制失灵。在我国,权力监督机构之多,实为当代世界各国所罕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以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例如,体制内正式的机构即包括:党的系统有纪委;立法系统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系统有监察局、公安、信访等机构;司法系统包括检察院反贪污局、法院;综合的有预防腐败局等。但是,正式的体制内监督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同级监督模式独立性差,难以奏效。在我国,由于监督部门事实上听命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故不可能充分地发挥对后者的监督职责。而上级监督部门又由于距离远,难以了解下级地方的实际情况,故事实上也难以对下级地方进行有效的监督;(2)在运作方式上,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模式。例如,对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查处,往往是在纪委“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使得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除了体制内正式的监督机制外,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无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法律化程度低等原因,都难以有效地负担起监督的职责。对于这种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的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这种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事实恰恰是违法主体大都是缺乏自律的。如能自律就根本不用法律监督。”因此,“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9] (二)秩序控制模式下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或被阻隔 1、权力-公民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被阻隔。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被阻隔,“民声”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渠道。原因在于:首先,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压制舆论的作用,官员们出于自保的侥幸心理,出事即本能地拼命捂住;其次,新闻媒体的体制化和地方化,便于地方官员控制当地的信息;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数量却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如此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催生出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在北京、在省会城市设办事处,派员进驻,专事对本地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另外,《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直接导致推诿。事实上,正是由于涉及当地官员的利益而无法在当地得到公正处理,群众才会“越级上访”,但“属地管辖”却将上访材料“批转”回地方,正是在不断的来回之间,上访群众的忍耐力到了极限,极易导致暴力性冲突;第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事实上工会、妇联、甚至连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各种学术团体等都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以上宪法自由权利予以了过多限制,实践中难以操作。 2、资本-劳动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我国宪法中迄今尚未确立罢工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过半的今天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当前国内劳资纠纷主要围绕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展开,并不带有政治色彩,事实上这种诉求往往合理、合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纯属常见,通过法制化的劳资博弈完全可以正常应对,政府实无必要对之予以包办或干涉。但在秩序控制模式下,工人自愿的结社被禁止,一方面导致资方可以任意践踏劳方的权益,劳资矛盾日积月累;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劳动者团体交涉程序的缺失,劳方只能采用中国式的无序罢工来回答。 3、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首先,司法不独立,法院事实上的地方化,在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等地方政府所认为的“敏感”案件时,往往不予立案,即使予以立案,这类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由于司法判决不公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较低;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体制内获得救济的成本太高。例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本则至上在三倍以上。[10]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失灵,受伤害的群众容易在趋于暴戾化的社会群体心理影响下走极端。 总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控制模式下,我国市民社会缺乏必要的成长空间,官与民之间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社会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将直接考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传统思维及处理方式惯性的存在,在官民博弈中,官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民众的自由空间受到挤压。透过众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心理有趋于暴戾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社会断裂的危险信号,必须对之予以深刻的反思。 三、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法治,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一律平等,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义务。社会经济上的事务主要由市场自由竞争来解决,政府原则上不予过多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纳税人通过法定的由公民按照各自纳税能力所承担的税收所供养,政府的科学定位应当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通过税收来调节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负担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严守中立,不应有任何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缺位、法治的不完善,遂导致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经常处于缺位和越位的状态。 1、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现为:(1)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观念的主导下,不顾一切保增长,集中一切资源用于拉动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导思维。“这种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思维,它把发展经济当作一场在总量上赶超竞争对手的经济战争”。[11]在这种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维支配下,以及在片面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下,各地政府纷纷热衷于“招商引资”,甚至充当企业的看家护院角色,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去追求GDP的增长;(2)由于我国分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剥夺过多,地方财政上难以为继,[12]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靠“卖地财政”来维系运作,长久以往遂形成与房产商、企业的利益共进退的关系,由于公权力约束的不到位,在利益催使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不分“公共利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一概由政府负责拆迁,使得地方政府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变得“有法可依”,在公开报道的众多暴力性征地、拆迁事件中大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3)违反行政伦理,利用公权力直接谋利。长期以来,在中国“吃饭财政”现象严重。由于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具体渠道上,或者为自收自支,或者为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导致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并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同时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同时也使得部门利益因此而尾大不掉甚至形成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众多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收费指标”、“罚款指标”,执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被商业化,由此而导致乱象环生的景象则不难想像。试举公路交通为例: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的垄断,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里,出租车行业已演变为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特殊行业,只有官方特许的公司才可以经营。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收取高额的一次性押金,然后每月收取租金,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剥削,一般都达到了80%,甚至更多,实际上,只要获准开办出租车公司,就可以凭空每月收取大笔的租金,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出租车公司像吸血鬼一样的盘剥才是当前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所在。[13]另外,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选择性执法、诱使他人违法而进行罚款的“钓鱼执法”大量存在。[14]各地公路收费站林立,运输成本高昂,公路运输超载罚款,不超载亏本,但由于超载被罚具有或然性,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因此,许多运输者不得不被逼超载。法之违反,其根源竟然在于政府的竭泽而渔,不得不发人深思并引起执政者警惕![15] 2、政府的缺位表现在:片面追求效率,忽略了公平,部分出台的社会政策过度不公,整体上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财政支出直接投放到教育、医疗等方面比例过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基尼系数在2007年已经达到0.48,已经远远超过了主要的资本主义过家,甚至超过了一向被认为“贫富差距很大”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41左右的美国。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社会大众未能充分地从经济发展、GDP高速增长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利益。 由于一些垄断行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过多地纠缠在一起,容易形成自身的利益,故在出台一些重大的、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政策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甚至部分政策逆民意而为。例如,举民众反映强烈的汽油价格来说,近年来,中国汽油价格一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的立即跟着上涨,名为“接轨”。可是,当国际石油价格下降时,国内的价格却并不“接轨”而下降;又如,当前民众苦于房价高腾久矣。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作为商品,房价起落属正常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本不应对之过多操心。但是,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上过多依赖“卖地财政”,故不愿意房价下落,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房产“救市”政策。此举违反了行政伦理,严重伤害了民意,对社会道德、政府的公信力构成公然挑战。事实上,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当从此寻找深层次的根源。公务员之家 四、厉行法治,走出传统中国“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并未突破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16]的命题范围。在该命题下,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一直在周期震荡中循环,每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每当社会文明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情绪的极端和暴戾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发展到顶点,然后马上来一次大的震荡,把几乎所有积累一扫而光,接着一切从头开始,从零甚至是从负数开始。[17]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有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但为什么会宪法、法律会空转?那种出了事后靠严惩个别腐败官员、然后组织官员进行政治学习等传统应对的方式实践证明效果有限。笔者认为,必须直面民意,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现代性的观念与制度变革,踏踏实实的厉行法治,才能使中国最终走出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一)改革传统观念 1、从秩序至上到人权至上。去除传统国家主义观念影响,确立国家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人权才是核心和最终目的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及确立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理念,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践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 2、从压制型治理到自治型治理。在自治型治理模式下,政府无须大包大揽,越是离民众近的事务,越是应当通过民众自治来进行,因为只有民众自己才了解自身的需求和偏好。全能的“家父主义”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包揽过多而造成的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实行自治型治理,由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由社会自治团体完成,这样可以为政府机构改革挪出空间。同时,伴随着自治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势必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样可以为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空间。 3、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8]因此,应当放弃计划经济年代秩序控制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习惯性做法,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地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奉行中立、谦抑原则,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 4、从效率至上到公平至上。在当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增长衍生出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 5、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首先,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上某个具体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体制上要保证党中央的权威,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权责必须平衡,防止官员在地方上独大而滥用权力;其次,权力分立在当代世界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19]因此,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中所蕴藏的公理性成份完全可以成为制度建设借鉴、参考的对象;第三,去除公务员性善论的制度前提预设,制度设计从人性发出,“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20]第四,从政治性思维转换到法律思维,依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这要求政府应当摈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那种充当社会万能“保姆”角色的观念及做法,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应当定位在地位中立的社会纠纷调停者的角色;第五,转换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抛弃暴力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众所周知,革命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人民有武装革命的权利;而执政党的合法性则在于宪法、法律的确认、授权、以及人民对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因此,角色的转变,必然带来工作重心的转变,新时期的工作应当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展开。 (二)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 当代世界,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环境的资讯充分暴露于网络通讯中,决策的速度、品质势必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政府包办一切、垄断资讯、单方面公布信息的做法,势必引起公众的质疑,当公众质疑累积到相当程度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按照发展社会学的观点,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区间,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社会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而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极为必要。 1、在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过程中,不但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因为,原因很简单,公正来源于信任。“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1]因此,应当改变当前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调查、鉴定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的现状,为保证事件调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的机制,整个事件的调查、鉴定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实施。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在调查、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公开监督。 2、对于事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应当保持中立,对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进行,允许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让所有人知道事件的真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一切都能够在阳光下运作,相信人民的信心、信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基本共识亦会得以重建。 (三)保证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畅通 首先,当前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做法弊端明显,往往驱使官员出于自保而封锁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行政首长问责纳入法制化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被问责官员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其次,只有公民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下情及时地上达,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宪法,放松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保障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中有必要确立公民罢工自由等权利,保障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平等博弈的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化控制。 第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取消“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应当被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22] (四)政府权力产生与运行法治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其名著《权力与繁荣》中,指出经济成功需要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只有这种“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保证经济的持久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政府,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以及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权力产生与运行的法治化。 1、改变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使权力产生真正做到民主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2、完善我国财政制度。(1)大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坚决裁撤冗员,彻底告别“吃饭财政”的现状,减轻人民的负担;(2)政府机构公务人员由财政全额供养,严禁通过罚款、收费谋取部门私利。废除相关罚款、收费单位“提成”的财政制度规定,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者的利益完全隔绝;(3)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是极严肃的宪法问题,属宪法保留内容,因此,有必要从宪政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分税制,从地方事务与财权统一,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一并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度,加大地方法定的税收分配比例;(4)完善罚款、收费制度。目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均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对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及限制等却缺少必要的规定。至于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收费具体可以分为规费(行政规费与使用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规费法》予以调整。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严重,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由于罚款、收费涉及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侵犯,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而不能采用概括性授权。 3、政府在出台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众所周知,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客观上造成制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一方面,政策的内容要接受伦理正当性的拷问,即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一方面,政策出台的程序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决策的有关内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应通过代表民意的人大表决,或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会来进行。惟如此,才能使决策具有民主正当性,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服从,减少执行政策的成本。 4、政府依法行政。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23]而事实上,“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4]因此,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成从人治型到法治型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1)完善权力之间监督和制衡的分权机制;(2)必须保证权力监督部门的独立性;(3)权力监督通过诉讼的法治化方式进行;(4)保证新闻独立与自由,充分发挥法治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五)通过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整合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解决纠纷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25]法院代表着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分解掉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里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透过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存在断裂的危险。因此,通过司法及时地、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民怨,医治社会的创伤,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以达到基本的社会共识构成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任务。笔者认为,为达此任务,应当充分地发挥法院的功能。而充分发挥法院功能的前提在于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公正来树立法院的权威。 1、司法独立。“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26]“没有这种独立,就无法防止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防止强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的滥用。”[27]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去除那种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简单地对立的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转化为法律而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审判则是通过具体适用法律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两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属当然的其中之义。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体系独立于政府体系而运行,同时接受公众舆论及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法治化制约。同时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独立,使法官在判决时能无须顾虑任何外在的压力,做到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各项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国的总章程。同时,就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28]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被严格遵守。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29]当代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式有多种,但通过司法(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意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30]当前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认识论文: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认识论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些离婚案,无一例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日张胆践踏“一夫—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预期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抚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抚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抚养条件的,不宜列入抚养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是上给予抚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使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补偿。精神损害之补偿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失,二是补偿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以为,对于精神补偿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赔偿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报复情感。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为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还认为还应该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我过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时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这里如果配偶双方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别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离婚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笔者持第一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抚慰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当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时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者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关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继续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金钱"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以及批评等方式处理。但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导致离婚。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损害赔偿。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更、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公务员之家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认识论文:正确认识法律规避推动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现象客观存在评析正确处理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3、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法律认识论文:重婚的法律认识探究论文 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 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 (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 (四)重婚的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重婚的横向思考 (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 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 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 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 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 (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 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 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 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 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 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 四、重婚的纵向思考 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 (一)在原始社会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 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 (二)在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三)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 (四)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 (五)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认识论文: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认识论之思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指导,阐释法律意识的内涵与特点。研究考量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存在法律基本知识不足、观念陈旧、法的心理因素与自我控制力不足等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这些问题作了社会、学校、学生3个层面的成因分析;政府、社会团体和家庭应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保障,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学校应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纳入到教育教学中,推动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和内容改革,并用社会实践来强化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端正法律态度,在实践中深化法律意识,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方面,就是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认识论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 法律意识培育; 认识论;法律实践;法律态度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要求和实践期待是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指出:“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养,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才可能使遵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理性追求和自觉行动。新时代大学生承载着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民族使命,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这一代大学生的责任担当。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偏失,与国家对大学生的“角色期待”还有着不小的距离,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上还存在一定的表象形式和经验形态。“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亟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偏失的主客观因素,并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价值原则,从认识论视域建构解决路径,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践行。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和特征(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对于法律意识的概念,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的解释是:“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3]随着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法理学家沈宗灵在1994年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4]这一界定成橹髁餮说被法学界所认可。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意识分别作了结构学、心理学和与法的关系学多方位的研究,但总体来讲,法律意识蕴含了较为丰富的内涵,一是人们对法的认知领域,即对法律的知识的掌握、了解,对法律认识形成的思想、观点;二是人们对法的心理状态,即“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5];三是人们对法的行为评价,即是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涉及法律行为的判断和价值评论。 (二)法律意识的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专门化分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也具有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与反作用力的属性,这种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意识有着自身的形成发展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通过在法律及其法律意识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提升和跃迁,进而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主体的法律行为。二是法律意识同各种形式诸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意识等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存在的总的社会意识形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所调整的指向是非常广泛的,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必然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意识同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广泛而深刻的,表征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渗透性、影响性。三是法律意识的反作用力。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由社会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所决定的,社会活动尤其是物质生产活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们的社会实践必然是在人们一定的社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社会意识对实践的指导性印证了社会意识的能动的反作用性。法律意识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表征出对现存社会的认识与改造。它的反作用力所形成的价值生成性主要体现对法律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特征、规律等方面认知的进一步深化。同时,通过法律意识去规约人们的行为并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的理性自觉,以法律意识去指导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保证社会良好的秩序和和谐的局面。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 问题考量及其认识论分析根据对法律意识内涵以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法律意识的偏失必然会影响人们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对其进行客观的考量和透视,以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分析,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逻辑起点。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问题考量 第一,法律知识匮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本身是对法律意识的一种衡量。“就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而言,法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6]当前,大学生整体上法律知识匮乏,了解掌握的不多。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实用主义”的作祟,认为专业课是将来安身立命之本,法律知识对自己遥远,只要自己不违法,学习用处不大,因而,在法律知识学习中投入不够,精力不足。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知识学习中,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仅见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后3章,而在学习中,大学生比较多的重视和自己相关的具体法学习,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对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精神的学习不够重视,直接导致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在涉及权利与义务时,大学生既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能用法律规约自己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柳倩宇在对中国23所高校的大约2 000多名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到“您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吗”的问题时,55.9%的人选择了“大体知道,但不很清楚”;32.3%的人选择了“知道,我的行为就是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其他则分别选择了“我只要知道不犯法就行了”(7.0%)和“不知道”(2.4%);个e人没有选,可视为不知道[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见一斑。还有的大学生因对法律的无知做了违法的事情。 第二,法律观念陈旧。法律观念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形式,表征了法律意识的强弱。当前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有所提升,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观念陈旧的现象。例如,大学生在日常的谈论中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法律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只要有权就可以不受法律或者弱化法律的制约。与此相关联,也存在“人情和金钱大于法”的观念,甚至有的大学生可以列举他听到的甚至看到的类似现象。在这种陈旧的法律观念下少数大学生中竟然形成了“法不可犯但可违”的谬误,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其他的法律都可在权力、金钱和关系的控制之下。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 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 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 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8]。 第三,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的法律意识的表征之一,“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9]。当代大学生出现了法律心理因素的矛盾,具体表征在对法的知行观上。法的心理因素是对法律知情信意行的心理过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知情信意行是一个不同心理因素的统一过程,然而大学生在这个法的心理因素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对法律本身有一定的认知但并不认同,所以一俟遇到实际情况,其行为表现上就很难与认知相契合,表现出 “知而难行”;二是对法律知识能够做到认知,也有一定的认同,但法律信念不坚定,在实践中不愿为,表现出“知而不行”;三是明明知道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但为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之行为,表现出“知而逆行”,反映出当前大学生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下的知行不一。 第四,大学生犯罪时有发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点在于反作用力,即对实践的指导。法律意识的偏失不可能对人们形成正面的规约和行为的指导,反而在扭曲的法律意识和错误的价值观导引下,还会出现“知法犯法”。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整体表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动机复杂化、手段智能化、行为极端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例如电信诈骗案是2016年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治理对象,受害人多以心智不成熟的大学生为对象,而犯罪分子也包含了部分90后的计算机或通信专业相关的大学生,他们依借专业优势,但却目无法纪,以编造虚假信息来设置骗局,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原因的认识论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是一个多向度的综合,它反映在宏观层面是社会因素,中观层面是学校因素,微观层面是个体因素。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深刻剖析形成原因才能有效地培育和践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一,宏观层面的社会因素。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这是认识论的出发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自我意识必然打上社会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市场经济的“双刃剑”也带来了一定的负向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总是受制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非主流价值坐标发生震荡会引起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困惑乃至错位。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毋容置疑是受到了具有否定意义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客观存在的影响。 第二,中观层面的学校因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致无穷”[10]。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经历了认识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反思学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法律知识的理论教学上缺乏针对性。理论教学没能很好地联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实际,而这种实际就是大学生法律认识的感性认识,这样的理论教学使学生感到“空”,而在理性提升阶段由于呆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难于做到理性的深化。二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出现一定的断层。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法律实践观对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它是法律意识完善的本质特征。然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很少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没能掌握很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工具,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认识论的武器和方法[11]。当前学校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出现了与认识工具即科学方法的疏离。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整体性,简单地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理论课对待,未能很好地做到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与全面依法治国联系在一起,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联系在一起,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高度。再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未能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在理论教学和相关活动中也未能调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学校因素也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一定的偏失。 第三,微观层面的学生因素。大学生是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主体的因素在法律意识培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自身原因主要是在法律认识上的问题。当今许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觉、知觉、表象的感性认识层面上,只是将法律所直接反映的表面特征与外部联系进行思维上的简单处理,并没有将这种感性认识跃升为理性认识阶段。其表现形式一是简单地看到社会负面的局部现象,进而以偏概全得出“学法无用论”,因而仅停留在一般的感知阶段;二是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书本理论去学习,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三是完全凭兴趣出发,即对自身感兴趣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知半解的感知。这些认知上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未能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联系起来,未能与自身培养目标和历史的任担当联系起来,因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培育动力和目标,其逻辑运演必然造成法律意识的偏失。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 认识论路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指出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相互关联。“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必然存在整体性运作的效应。 (一)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社会存在的大学生,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 第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取信于民。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逐渐营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以正能量的社会价值取向引导大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使得大学生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联手学校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2003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 10 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研究大学生违法和犯罪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13]从而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走向了社会。另外司法部门要创造条件在司法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参与有关的司法活动,例如出席开庭审判、开展司法宣传等活动。 第三,形成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格局。其具体分别为,政府主要由学校所在社区、家庭可由家长委员会代表、学校由职能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由政府牵头不定期开展情况通报、问题分析、宣传教育等工作。社会、学校、家庭要构成“三结合”的综合力量,统一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责,使大学生在任何活动场域内都能学习、感受、体验到法治思想的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加大学校教育培养力度 学校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要在总结以往培育的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开展法律意识培育工作。 第一,学校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重新定位,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数纳入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中去。将法治现代化理念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新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将其蕴含于学校规划设计、教育内容、日常管理、学校文化等体系中。同时,学校要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建构依法治校的有效机制,明确大学生的义务和权利,关心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校园的氛围,使得学生在校园里就能感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得到法律意识的培育,得到法律思想的实践。 第二,加强教育教学的改革。大力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一是采用互动式教育法。高校教师需要自觉成为具有有效传播力和引导力的“法律意见领袖”,在思政课课堂教学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提升大学生课堂的整体参与度,发动学生共同挖掘网络中关于法治的资源,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共同探讨和交流。二是采用典型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可以将自己身边所知晓的法律案例搬入课堂,以典型案例带动教学,使大学生在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三是采用模拟教学法。可将有关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联编成“小品剧”,由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来演绎和诠释教学内容,把日常中生活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情搬上课堂,使学生在形象化的感受中得到领悟、受到教育。另外,要将法治思想和法治信仰蕴含在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之中,可开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律与人生” “中国法律史”等选修课,指导大学生在履行“三观”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教育。在2016年12月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用互联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互联网的亲和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校园网络直播的法律小课堂。可设置“法律理论热点”“法律咨询和答疑”“法律案例分析”等栏目,安排校外专家和校内老师事先录制或者现场答疑。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培训班,对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学生可使用个人的专属账号,在课余时间进入校园网络中进行学习。学校可定期进行学习成果展示以及在线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每一学期进行总结。这样随机且生动活泼的网络式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四,强化法律意识培育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的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最终结果在于应用,即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学校要充分把握认识的辩证运动规律,强化大学生法律实践,为此要做到将法律实践成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社会实践可设“法律实践社会行”, 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服务等援助工作,做到学法与用法紧密结合,使得学生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城市和农村中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普法宣传,参与有关的法律活动,并将法律实践的成绩计入法律课中去;也可以设立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与当地的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学校可以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或者人民监督员。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前往当地的高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学校应主动开展“校园法律文化活动”,以贴现实、多样化、广参与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构筑孕育法律意识的校园文化和培育氛围,组建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演讲和辩论比赛,开设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地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凸显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只有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正确地理解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大学生是认识的主体,这里特别强调大学生的主体特性。主体间性哲学观扬弃了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确立了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主体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大学生不纯粹是知识和品行的接受者,而成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实践中将法律认识进行“物化”,进而再以对象化的活动方式在实践中进行深化,并指导实践。在全过程的认识论发展里,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成为有法律信仰、法治精神的人。 发挥大学生主体作用,第一,需要主体端正态度、深学笃用。“态度是一种最低要求最高标准的法律意识”[14],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务必将端正法律态度作为核心要义。要把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成为社会主义可靠的接班人、合格的建设者的成才目标联系起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担当联系起来,要深刻认识现代人必须具备健康、正确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做事的现念和对法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理性自觉,主动地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第二,要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握法律认识全过程的规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各环节中学习新知、形成认同、努力践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大学生主体自身法律意识。第三,正确地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还要明确应尽的义务。学校要正确引导学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学校内的人大代表选举不能仅仅给予学生投票的权利,需要让学生有知情权;学校邀请学生参加的会议也不能仅仅赋予学生的参会权,应该要满足学生表达自己意见的诉求;在评教考核方面还是与学生的对话中,都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存在的问题等。 四、结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工作对于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而言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教育工程,为此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提高大学生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培育法律信仰、增强法律素质,并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地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实践的动力。另外,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及时转换传统的灌注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审时度势地站在大学生群体的视域下分析法律意识的认识出现偏差的主客观因素,深入研究大学生法律思想观念体系的现状,从而以系统化的解决路径来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观,用新理念迎接新状态。 法律认识论文:浅谈法律谈判认识的现实意义 【摘 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认识;意义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一、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 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四、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六、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新时期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与宏观经济管理分析 摘 要: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必须直面区域差异现实,采取具有针对性、合理性、高效性的措施。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中国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及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关键点,提出发展宏观经济管理必须正确处理的几点关系,以期能与同行进行交流,共同提高。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宏观经济;管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国民经济有了更大的进步,全国各地区的经济有了整体上的提升。然而,由于经济政策、地理环境、经济基础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水平大大提高,而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则比较缓慢,整体经济状况落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有了更大的飞跃,在这样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下,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进一步扩大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不仅直接影响着这个地区的人们的生活质量、教育质量,也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 一、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 1.适度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在一个合适的度上,将会对宏观经济的运行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是区域间进行合作和竞争的基础。差异的存在,表示一方优势的存在,因此有利于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能促进优势区域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具有激励作用。如果一个区域的发展与其他地域发展相比存在着落后性,那么将会对这个落后区域产生激励作用,能促进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进取,努力拼搏,并借鉴先进区域的经验,锐意发展,从而政治、经济、思想都有了进步和发展。因此,适度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会促进区域竞争的局面的出现,并共同提高,最终实现国家经济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2.过度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如果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越过了一个合适的度,易造成失稳,将会对宏观经济的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由于差异性比较大,那么区域间将会出现产业结构断层、贸易受阻、收入分配不公、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度并存等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某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例如难以实现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增长经济等。如果一些区域的经济差异性特别大,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二、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关键问题 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使中国区域经济被区分为两部分:发达区域经济和欠发达区域经济。这种区别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中国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带来了发展与改革的矛盾、协调区域发展与赶超发达国家的矛盾、主导产业尽早换与传统产业迅猛发展的矛盾、“双二元结构”的矛盾。就中国现在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而言,这些矛盾的存在是很正常的,它是一个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并将步入一个新阶段的必然现象。如果能正确、科学、合理地处理好这些实际矛盾,将能指明中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走上一条健康、持续的发展道路;如果不能对以上矛盾进行正确处理,将会极大地影响乃至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的实际,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依靠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 1.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在经济管理问题上,如果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那么说明经济效率最高。而公平则是指个体或集体能平等地获得政治权力,享受和占有平等的社会财富。公平能激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因此,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时,如果以最公平的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即是实现了工作者与获利者的双赢。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就是实现了利益创造者与国家的双赢。 2.实现灵活性与统一性的结合。要实现宏观经济管理,必须做到灵活性与统一性的结合。统一性是指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致性,通过统一的政策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为微观活动创造一定的条件,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这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必然要求。但统一性只是其中之一,还需要结合灵活性,因为中国拥有众多的人口,地域辽阔,各区域人口密度也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也各不相同,每个区域的实际情况完全不一样,但宏观经济管理作为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权利,必须由中央政府进行掌控,所以只有结合灵活性与统一性,才能利于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宏观经济管理的统一政策进行灵活的实施,从而实现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和法令效果的最大化。 3.实现均衡发展与倾斜发展的结合。除了以上两点要求,还必须实现均衡发展与倾斜发展的结合。因为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要追赶并超过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必须要接受倾斜发展的局面,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就均衡发展而言,并不是要求国内的每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水平都是均衡的,而是要确保每个区域都能把自身的相对优势以及绝对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区域分工中占有属于自己的地位,从而确保本区域“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强有力竞争态势。任由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进一步扩大发展,或者完全否认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存在,都不是一种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 三、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状态下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 中国在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的状态下,一方面,我们应该确保全国区域的经济都处在一个不停发展的进步状态中;另一方面,还要确保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可以接受、容忍的范围内,不应过大。为了完成这样的追求目标,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宏观经济管理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点关系。 1.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区域都可以依据自己的能力,创造本区域的价值,发展本区域的经济。然而,就国家政策公平问题来看,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难以避免。如果国家没有对全国各区域一视同仁,而是区别对待,例如,给予某些区域特殊政策,而却又不给予其他区域,这种不公平的政策,就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2.坚持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中国目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差异性的问题,如果只是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市场运作也只由市场机制进行的作用,那么不仅不能处理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问题,甚至还会进一步扩大差异性,增加其不平衡发展的可能性。因此,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时,必须坚持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重视计划的作用,而不能放任自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的完整性、科学性。 3.坚持倾斜政策与协调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后,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倾斜政策。倾斜政策的主要特征,就是区域倾斜。区域倾斜政策的提出与实施,使中国的沿海地区得到了中央政策的保护,经济快速迅猛发展,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区域倾斜政策也不例外,它的实施,一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改革开放往深度、纵向发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一些消极作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其他区域得不到一样的政策照顾,由于所处的政策环境不一,因此不利于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原有的区域经济差异性进一步扩大化。因此,为了避免区域差异进一步扩大化,我们应该坚持倾斜政策与协调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例如,以产业倾斜(严格定义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实施倾斜,而不论这些产业是分布在哪一个区域。”)代替地区倾斜,不仅能改变区域政策不公平的情况,而且还能协调全国产业结构体系,促进全国产业分工局面的形成,同时有利于产业政策在各个地区的推行和实施。 4.坚持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为了确保中国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经济主体地位,确保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管理权力,使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做到有秩序、有指导、有规划,那么就应该坚持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因为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因此,在全国各区域的经济活动范围内推行法律手段,将能极大促进经济规划与经济运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建立区域经济新秩序。首先,要从制定法律的高度,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利、责任关系。其中中央和地方的权利责任关系,最重要的是事权以及财权。从事权来看,它以法律的形式,使两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固定下来,使中央与地方在以后的事物处理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财权上看,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在明确各自事权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某些财权的归属问题,双方获得相应的财权,在进行财权划分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与事权相统一,这是不能违反的原则,否则将会不利于以后的工作。其次,中国的“分税制”、“补助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加强、发展和规范,并实现分税制以及补助制两者的有机结合,从而正确处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各自财政收入问题以及收入划分问题,最终对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划分工作进行明晰和稳定。 在十八大上,同志对国内外一系列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全面、准确、科学的论述。其中,针对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问题,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中国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将会一直存在,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与宏观经济管理之间的关系愈发影响着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关系到加快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使命以及实现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因此,国家应该在在宏观经济管理工作中,切实处理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问题。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加强高速企业经济管理,催进区域经济发展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高速公路面临快速发展的机遇,但同时高速公路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是各级管理部门都要积极面的问题。 【关键词】高速公路 经济管理 项目成本 安全文化 高速公路行车的速度快、运输能力大、周转灵活、安全系数高,这些都决定了周围地区的产业发展,其中很多地区都以高新科技为主,这种模式大大的改变了整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模式的调整。高速公路的经济与本地区的资源状况、经济区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也有很大的关系。各个高速公路经济带逐步都发展成为了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地区,它们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技术和资源为依托,以电子技术、新能源和材料为主的形成现代化产业。高速公路的经济分析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不仅设计了很多的方面和领域,也对数据采集有着一定的难度,所以从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经济的促进来看,给出必要的建议和指出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一、加强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增加,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同时,我国高速公路一般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因此具有排他性条件。但是同时我国高速公路在“适应交通量”这一公路消费的拥挤点之下,其消费具有共享性。显然,高速公路是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与采用何种管理模式无关。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基于此,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完整,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拥有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二、强化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 (一)法律法规是确保管理措施落实的前提和保障,完善的立法与严格的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市场持续稳定、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公路方面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要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积极的修订和完善,同时,结合目前现状,补充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尽快实现公路经济管理的法制化,进而使我们的管理行为有法可依。 (二)高速公路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高速公路,但是,高速公路自身来讲,其垄断经营的特点比较明显,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由政府出面,对目前的市场管理进行行政干预,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政府干预的时候,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赋予某个企业一定的特权,让其对某条高速公路实施垄断管理,政府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总体监控,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调整好各方利益的分配,以实现公路经济管理的目标。 三、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施工项目动工以前,对项目过程中涉及工程成本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地计算出完成施工项目所需的总体费用。对每一个施工项目,我们都要进行精确的预测,分析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展和工程成本的各种因素。项目部人员应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定最合适的施工方案,选择最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二)在目标成本确定后,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岗位和职工就要依据目标成本对实际成本按成本计划进行控制。根据成本计划和成本降低率,通过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总结经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寻找最佳途径。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施工生产、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改善管理,提高技术,降低成本。 (三)最后进行总结分析是下一个工程项目循环事前控制科学预测的开始,是成本控制工作的继续。在坚持每个施工项目都实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检查、分析、修正、补充,以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四、实施高速公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重视企业的企业安全理念构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员工的安全行为,打造具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企业安全文化,使安全管理成为企业和员工的必须工作内容。 (一)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重视对安全方面的管理,提升企业的道德规范和思想,从而提升员工的安全价值观,这成为企业的安全文化管理的核心。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管理体系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与之配套的管理、责任、应急救援体系网络。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安全生产协调工作,促使企业的各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有效避免出现安全工作只是分管领导和专职部门的事的不利局面。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管理体系必须强化目标管理,实施安全的逐级负责,目标到人的原则。 (二)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管理的安全制度成为企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发挥规范安全工作的职能。高速公路管理行业具备了健全完备的安全制度。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各部门应重视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使其成为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准则,充分发挥安全制度的安全管理价值和作用。企业应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标准化程度。其修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使实际工作内容与制度条款相对应,这样使安全管理制度更充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运输市场将不断深入发展,运输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严峻挑战,作为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应当下大工夫研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模式,并在具体工作中落实各项管理目标,使自身的体制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也只要这样,才能保障与公路管理相关的各方面的利益,保证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高速、健康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分析 摘要:本文以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为研究对象,从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及区域经济的分布状态分析、我国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的关系分析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之下人力资源的完善措施分析这三个方面入手,围绕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这一中心问题展开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并据此论证了人力资源在推动区域经济深化发展的过程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人力资源;区域经济;管理;关系;分布;完善;分析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发展不断加剧与城市化建设规模持续扩大的推动作用之下,经济建设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规模化、集成化发展过程当中所占据的地位日益关键。相关研究学者明确指出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区域经济的发展与深化源于人力资源的整合优化。无论是从人力资源的构成数量、构成质量、构成结构以及流动分布状态方面来说,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质量都深受其影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一点: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以教育投入为前提,人才吸引为中心,技术培训为动力。据此,有关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的论证分析被摆在了中心地位,那么,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及区域经济的分布状态如何?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区域经济的深化发展应当以何种人力资源措施的完善为基础呢?笔者现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就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一、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及区域经济的分布状态分析 首先,从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的分布状态角度上来说,丰富人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源总体质量低下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人力资源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级知识分子在内的最优化人力资源多集中在东南部经济发展地区,其次为中部次发达地区,优化人力资源分布最少的为西部区域。这一分布状态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局是基本吻合的。市场经济建设发展最完善的东南部沿海地区有着最为密集的人力资源,无论是从人力资源占有的相对数量还是绝对数量上来说,这一地区的人力资源占有的优势均十分显著。 其次,从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的分布状态角度上来说,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同我国地势的阶梯型分布变化趋势是基本一致的,自西向东的倾斜性地势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区域经济自西向东的渐发展趋势。虽然从国家政策上来说,相关政府部门对西部落后地区的政策倾斜性比较明显,但其与东南沿海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与缩减。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毫无疑问的在于人力资源占有的差异性。 二、我国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的关系分析 首先,从人力资源相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角度上来说,人力资源结构作为引导区域经济建设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将直接反映在人力资源结构的调整之上。换句话来说,区域经济结构的发展完善是无法脱离人力资源素质及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而存在的。这也正是人力资源结构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人力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能动性资源,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过程当中势必成为了引导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最依赖性资源。这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的建设发展质量将成为区域经济能否长期有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性因素。 其次,从区域经济管理相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的作用角度上来说,一方面,区域经济市场竞争局面的计划使得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微观经济者为确保其参与市场竞争当中的优势稳定,往往会以各种方式吸引优质人力资源参与市场竞争,并以健全的技术培训促进这种竞争优化的扩大化与发展,这最终也导致区域人力资源整体质量的优化;另一方面,区域经济管理作用之下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稳定性强化使得人力资源在培养过程当中所需的各类商品资料价格呈现出了较为显著的弹性变化趋势,优质人力资源的整个培养产出成本得到了显著下降与控制,这对于人力资源开发而言是一个根本性的促进因素。 三、区域经济发展之下人力资源的完善措施分析 (一)完善高校人力资源的利用。高等学校作为现代教育教学体系当中优质人才的最关键培养基地,应当在整个人力资源的开发当中占据最关键的地位。从区域高层人力资源的发展角度上来说,高校的本质就体现于一个包括的人才储存中心,现代经济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技术性及专业性人才集中在高校当中,并有着极为有利的开发条件。一旦我们将高校所储存这部分人力资源有效激活,将其参与经济建设开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区域经济的发展势必更为平稳与高效。 (二)完善人才吸引与聚集的社会环境。大量的实践研究结果向我们证实了一个方面的问题:人力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一个健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人力资源培养开发的反作用力。在知识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日益完善的作用之下,我们应当推动包括科教文卫体在内各项事业行业的发展,为各类型人才提供一个能够充分施展自身才华的和谐环境,不仅要吸引人才,更要留住人才,这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因所在。 四、结束语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与经济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日益完善,社会大众持续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新时期的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及发展速度提出了更为全面与系统的要求。人力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数量、质量以及构成因素都对区域经济管理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针对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之间的关系这一中心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作者简介:张永鹏(1969-),男,甘肃天水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中级),从事人力资源、经济管理方向的研究。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中的竞合机制研究 摘要:竞争与合作是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中两大主题。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竞合机制,是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的现实发展需要。实现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各类主体自主行动是长三角竞合机制的前提基础。主体多元性、主体自主性、环境开放性、制度约束性是长三角竞合机制的基本内容。坚持市场引导、多方联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四大原则,是形成长三角竞合机制的基本保证。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竞合机制 竞合机制(Co-opetition Mechanism)是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中的理性选择,是避免长三角地区产业同构、恶性竞争的制度保证。本文将着眼于长三角经济管理的现实情况,对竞合机制的形成原因、前提、内涵作一分析。 一、 竞合机制的形成是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管理的必然选择 竞争是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主题。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既是自然规律,也是社会规律。作为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竞争似乎也不可避免,因为“只要有政府,就有政府竞争,无论是在政府内部、政府之间、政府内外,也无论是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财政领域”。不但政府本身具有竞争性,而且政府官员也有竞争性,这由人的自利性所决定。作为政府官员,其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是政府整体行为;二是官员个人行为。就前者而言,作为组织而存在的政府必然要为政府整体行为而努力;就后者而言,作为个人而存在的官员必然要为官员个体行为而努力。不仅如此,在以GDP增长为核心指标的现行官员政绩导向指引下,地方政府官员升迁与地方经济增长直接相关,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将个人升迁和地方经济捆绑在一起,并在与其他地方及其官员的比较中凸显出来。要凸显出来,就必然形成相互之间的竞争。政府组织如此,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展开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也是市场规律的集中体现。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市场组织同样会坚持自由竞争的特性,这由其内在特性所决定。尽管外部性是公共服务的特征属性,但即使是社会组织,也会考虑其付出与所得之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与自身机会成本进行比较;二是与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比较甚至竞争。不光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各自要与同类展开竞争,就这三类主体自身而言,也会展开相互之间的内部竞争,因为它们是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三类权力中心,而竞争是权力的天然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三类主体之间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竞争关系。由此可见,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都会在具体行为中展开不同程度的竞争,这使得区域经济管理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多元主体的竞争问题。 合作是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另一主题。在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的语境中,地区之间不可能开展合作。其结果是,市场要素被分割,统一市场不能形成,地区整体实力在内耗中难以提升。基于此,地区合作成为提升地区整体实力的突破口。只有合作,各地区才能在互惠中获得益处,整个地区才能在共赢中获得提升。可以说,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开展地区合作的呼声越强烈。当前,转型升级已成为长三角区域面临的共同任务。但与此同时,产业同构、重复建设则是阻碍该地区转型升级的经济壁垒,需要站在长三角地区整体视角审视区域内各地的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此外,还必须着眼于长三角各地之间的合作。因为仅有整体的中观布局,没有各地的微观合作,长三角区域的转型升级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基于此,必须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统一部署下,切实调动各地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其中,最为迫切的是产业分工方面的合作,即长三角区域内各地的产业发展应各有侧重,比如:上海应以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主,坚决放弃缺乏比较优势的一般制造业;江、浙应将着眼点放在具有真正国际优势的各种制造业和服务业上。此外,在金融业和保险业方面,上海还要强化自身综合服务功能及其向江浙两省的辐射力。只有错位发展,才能摆脱产业同构和重复建设。因为基础设施与产业布局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只要产业不同构,基础设施就不会重复。与此同时,社会组织、文化组织也应在整体布局下,开展相应的合作,从而推动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整合优化。 二、 长三角地区竞合机制的形成前提 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管理还需要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这是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管理的前提。但长期以来,这些要素因行政壁垒和市场分割而难以自由流动。因为“辖区竞争失序状态下,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是一种在短期内最佳的对策行为”。在经济理性指引下,集全区力量发展经济是长期以来的惯常做法。在这种理性选择下,只有避免辖区内资源的外流,才能确保将其集中起来服务经济发展。在全区各种资源边际效益明显递减之前,这种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的做法确实能够带来可观的近期收益。这就造成了政府与市场的重叠和交错。“中国虽然正在向公共财政的方向迈进,但各级政府在本质上仍未彻底成为公共服务机关,而是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合体,政府职能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不仅如此,“政府规模庞大,对市场侵占过多,而且在追逐自身经济利益的激励下支出结构向发展支出和经济投资倾斜,同时摆脱一些无利可图的基本服务责任,造成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的局面”。政府对市场的侵占,直接导致对市场要素的侵占和对统一市场的破坏。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进而影响了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区域流动。就区域经济管理而言,是以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为主体,以这四类组织中的活性因素“人”为活力,以政府、市场、社会、文化四类资源为要素,以自由流动为原则而进行的一种行为。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当前应该在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分别回归的基础上实现各自归位,即:从地方政府驱动走向地方政府服务,回归地方政府的服务型功能;从随意影响市场走向以市场为基础,回归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功能;从被动接受服务走向主动民主参与,回归公民社会的依托性功能;从行政区划文化走向区域整合文化,回归公民文化的导向性功能。通过这四类组织的回归,让各类要素按照各类组织属性自由流动。就长三角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以长三角各地区产业发展为突破口,以经济的合理布局为切入点,带动政府、社会、文化三类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让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管理充满活力和张力。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创新初探 本文是长江三角洲联合招标课题、2007年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及治理创新研究(07HZC309Z)的部分成果,限于篇幅,内容做了删节。 [摘要] 本文阐述了区域经济管理的内涵,分析了我国“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美国以都市区为核心的区域经济管理模式、先进理念及借鉴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探讨了“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创新的方向。 [关键词] 长三角 区域经济 管理创新 一、区域经济管理及“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区域经济管理是国民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连接起来的中观经济管理活动,是对宏观经济管理一种补充和衔接,也是对其政策与措施的贯彻和落实。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是我国区域经济管理的目标。完善的区域经济管理将更充分地发挥区域优势,提高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效率,实现市场的经济职能。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政策如财政货币政策、对外贸易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都要通过区域经济管理去实现。因此,要挖掘本地区的资本、产业、技术和劳动力优势,地方政府必须根据地区经济的特征革新区域经济管理,使之更能有效的为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服务。而目前我国的区域经济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急需解决。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产业同构、差距不断拉大、显失公平、环境生态每况愈下,毫无疑问都与我国的区域经济管理直接相关。这里作者从管理科学的组织、计划(规划)、控制、领导等基本职能出发来分析长三角”区域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区划分割,区域管理政出多门 由此导致各城市各自为政,区域一体化进程滞缓,统一的市场体系被行政区划割裂,总体上商品市场的壁垒已经逐步弱化,但劳动力、资金、技术、产权等要素市场的壁垒还未完全消除;区域纵向合作启动,横向合作网络尚未构筑,以上海为例,各主要城市明确与上海进行合作,而与其他城市之间则缺乏必要的横向联系,上海和江浙在长三角都市区发展策略上有严重分歧;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港口大战、区域性的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工程如太湖流域治理工程进程缓慢。 2.缺乏行之有效的区际经济组织机构与层级结构 “长三角”区域发展不断出现新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组织机构的欠缺,表现在:第一,没有综合的专司其职的区域管理机构。区域政策与规划是政府的工具,无论是其形成,还是贯彻与评估,都需要一定的机构来负责。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类机构不论如何设置,都是立法的产物。而且,必须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对区域政策与规划负责。中国有许多部门(中央政府部门)涉及对地方的管理,但几乎无一部门具有立法意义上的区域政策与规划资源。其次,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的标准经济区划与层级结构。英国只有区区25.86万平方公里,却划分成12个标准区、37个二级区域和65个三级区域,中国如此广袤的国土只划分为寥寥几个区域,而且有名无实,没有严格的层级,是不可能实施真正的区域经济有效管理的。 3.区域管理控制不力 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控制区际经济发展的能力差。区际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有规范与全面的区域政策工具,控制工具是区域经济管理的核心。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纠正偏差的工具,来确保其发展沿着规划的方向发展,区域问题就会不断加深,乃至误入发展歧途。同时,区域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尚且不明确谁来监督,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没有监督的权利其效率肯定会大打折扣,当然腐败也是在所难免。 4.区域经济管理领导缺位 由于区域组织机构在区域管理过程中一定程度的缺失,真正执行区域协调发展的区域领导职能就只能缺位。地方政府协调区际经济的责任没有明确,更没有受到任何有效的激励。因而地方政府人为设计区域经济壁垒,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事屡见不鲜。另外,在现有的政绩考核驱使下,有更多理由认为,我国缺乏有力的区域领导来协调区际利益关系。必须承认没有区际领导的区域协调发展是不可能的。 二、区域经济管理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 各国区域经济管理的经验,特别是大国的区域经济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这里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一个大国,它的区域经济组织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这与我国长江三角洲相似。它的区域管理与城市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区域经济管理就是城市经济管理。他们形成的一些管理模式很有区域经济管理价值,值得借鉴。从表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关于区域经济组织的新理念。 表 美国大都市区管制模式与管制措施及借鉴 资料来源: 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三、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管理创新的路径 1.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绩效审计,强化区域经济监管 过去区域经济发展绩效差强人意,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区域经济监管不到位。长江三角洲区域可以率先实施区域经济发展绩效审计,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绩效审计的客体是一定区域(特别是跨政区)的工程项目及区域经济政策实施等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区域经济发展绩效审计的目的是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保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揭示区域经济在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区域经济发展绩效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这与审计的本质是一致的,即通过审计监督,促进区域经济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社会公平发展。 2.构建以功能区域为基本单元的差异化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由于每个行政区域就是一个政治经济实体,集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于一身,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迫使地方政府会以谋求和保护地方利益作为其任期内的主攻目标。而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又过分强调与其行政辖区的经济发展成就直接挂钩,并多以本行政区GDP增长率、税收增长率、出口额、吸引外资多寡等指标进行简单量化和比较排序,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攀比心理,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和企业化倾向日趋明显,为追求局部区域利益。 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必须重新设计一种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总体思路是要构建以功能区域为基本单元的差异化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即对不同的功能区域,要运用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来评价干部的政绩,且各指标的权重也应因区域的功能定位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经济开发区,主要承担为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功能,因而应重点考核其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指标,如绿色植被覆盖率、森林消长率、水土流失面积指数、土壤环境质量指数、水质质量指数、空气质量指数、生物多样性变化指数、人口迁出率等。 3.变传统的行政区行政为现代的区域公共管理 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环境与今天已经面目全非,必须代之以现代的区域公共管理来管治区际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才能富有效率。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研究 摘 要: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是加快国家经济进步,提高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基础。区域经济健全的管理机制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区域的经济效益,甚至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增加社会效益。我国当前的区域经济管理尚不完善,质量评价较低,区域的一些行业管理也不协调,并没有明确的严格建立管理制度。文章从各区域现状、各区域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的角度,对我国的区域经济管理进行了质量评价,研究分析了区域经济管理所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质量评价;区域经济管理;管理研究 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还存在着矛盾。面对这样的基本国情,必须要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发展的经济管理机制,提高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同时提高区域的经济效益,加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速度。当前,我们务必要彻底解决区域经济管理机制的问题,推进区域经济管理体系的健全,加快我国各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才能全面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强国。 1 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问题 1.1 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不重视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当代中国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挑战无外乎是内在经济基础建设的不完善,还有外在世界经济产生的一些阻碍。对于我国内在经济基础设施的阻碍,区域经济的管理质量问题是一大方面,区域经济发展对质量评价不重视的现状,影响了当代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在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上,没有对其相应的管理提出严格的质量评价指标,导致了区域经济工作者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到位,降低了区域经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区域经济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累积了管理上的问题,导致管理的质量难以提高。区域的经济水平决定着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好坏,也是我国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重视区域经济的管理质量,也就是重视我国经济管理秩序的发展。 1.2 区域经济管理产业的不协调 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区域内各产业的推动,而区域经济管理的高质量会促进区域内产业的进步和升级。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管理的产业还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地域辽阔,每个地区的地理条件、人口状况、经济结构、社会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差异都很大,这就决定了各区域的产业结构不尽相同,部分区域经济管理的产业有着不协调的问题。区域经济对区域的特征、优势、发展阶段等的情况没有完全了解,在经济生产、产出等的活动中管理落实不到位,导致对产业发展的协调程度低。从我国的亚麻产业来看,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大,而企业自身的力量对当前局面的作用力小,区域经济管理的一些问题减弱了推动其发展的力度,降低了区域经济产生的社会效益,甚至直接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进步,对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产生了影响。 1.3 区域经济管理的机制不健全 区域经济的发展、进步是提高我国经济水平的基础,也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各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有好有坏,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区域经济管理的机制不健全,缺乏秩序化的管理,影响区域经济管理质量的提高。当前的区域经济质量评价较低,一部分是区域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区域经济管理的制度不完善,会导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不认真、负责的现状,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对区域经济效益的提高造成严重的影响。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责任制的不明确,给区域经济管理的相关处理带来不便,降低了区域经济管理的效率,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作为一个国家部分的生产系统,必须进行区域性的综合、有效管理,健全适合区域发展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才能提高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 2 如何解决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问题 2.1 重视区域经济管理质量评价 经济发展是国家乃至世界都在研究的课题,经济高水平意味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也意味着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区域经济管理是指区域经济工作者对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有效、有序、有质量的实行管理,当前,我国必须要重视区域经济的管理质量,才能打好经济建设的基础。区域的经济工作者务必要从根本上解决好管理活动在长期发展中累积的弊端,从经济工作各环节的制定和实施入手,逐步提高管理的质量。同时,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现状,提出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让区域经济工作者在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标准去遵循,实现区域经济管理的有效推进。管理就是经济发展的一只脚,是区域经济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重视区域经济管理质量评价,应用科学的手段合理的安排和组织区域的经济活动,提高我国区域经济的社会效益,推进现代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2 协调区域经济管理的产业发展 协调区域经济管理的产业发展就是正确处理区域经济的各种关系,为产业的绿色、持续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进步,提高区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区域经济管理的产业不协调问题,毡匾加大对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正确规划区域的产业结构,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出台促进其协调发展的各项相关政策,对发展存在问题的产业,区域经济工作者务必要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打好以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进步的基础。各区域经济工作者务必要将协调好产业的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重视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提高区域经济的效益和综合竞争力。区域产业的发展、进步是提高区域经济水平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评价区域经济管理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区域经济管理产业的协调发展,是当前区域经济管理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2.3 健全区域经济的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是决定区域经济管理质量的核心,是区域经济发展中必须要深入落实的根本。区域经济管理与一般的管理方法存在差别,它必须要适应区域经济的特点,顺应区域经济的发展趋势,以达到促进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区域经济务必要完善管理的机制,制定对相关工作人员、区域相关产业,区域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严格规划区域经济的发展目标,将管理落实到区域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还要明确区域经济活动的责任制,严肃处理区域经济中的不适当行为,以规范区域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是区域更有效地开展经济活动,更有效的满足当代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完善区域经济的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保证区域经济有秩序的发展、进步。当前,我国正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提高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将对建成全面小康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加快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重要意义。 3 结束语 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的意义重大,质量评价较高,也就意味着我国区域经济有着好的发展秩序和发展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区域经济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区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都产生了阻碍。我国区域经济的工作者务必要提高管理的质量,协调区域行业的发展,加快健全区域经济管理机制,重视当前的区域经济管理的质量评价,促进我国经济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探析影响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因素及其措施 摘 要:区域经济管理实现现代化建设是区域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的重要体现。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促使我国区域经济实现创新优化发展。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念的丰富,实现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是大势所趋。本文阐述了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特征,对影响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其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旨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必要性;特征;影响因素;措施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促使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区域经济管理模式能够与时俱进,同当前的发展模式相匹配。基于此,以下就影响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其措施进行探讨。 1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管理作为经济领域重要的一个分支,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由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所决定,还由区域经济管理的现状决定的。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是国际形势所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文化发展等方面都在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时,要求区域经济也能够建立其管理现代化模式。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主要是立足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区域发展的根本目的出发,实现区域经济管理的人性化、柔性化。现代化的管理思想能够从区域经济的管理组织、管理文化、管理结构等多方面入手,实现其现代化建设。 2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特征 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需要依托时展的需求,立足于经济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针对于当期我发展形式,要求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必须具有以下特征:(1)信息化特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智能化管理方式能够避免出现伦理失误,从而提高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只有抛弃传统中的人力管理,利用信息技术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产业结构的变革。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信息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基础设备的信息化,如设立智能监控,提高监管能力,运用“互联网+”的产业形式增加产能。(2)人性化特征。随着以人为本观念的提出及倡导,要求区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都能实现这一准则,采用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更为柔性的管理模式;管理现代化思想正是从人性化作为出发点的,将管理文化、人本管理思想纳入到管理模式的构建中,所以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必须具备人性化的特征。(3)民主化特征。实现民主化管理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增加区域经济发展中各个企业组成人员对于本职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全身心投入到区域经济发展中。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在于人才的流失,如出现北漂一族等,这些人才的流失导致该地教育成本的浪费,经济的不起色。因而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的民主性特征,能够构建和谐的上下级关系,增加企业文化,留住人才,发挥集体智慧,从根本上提高区域经济管理水平。 3影响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因素 3.1人才因素。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所以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中人才因素非常关键。第一,优秀的人才能够带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提高管理的效率;第二,优秀的人才能够在区域经济管理中呈现出前瞻性的优势,如在我国城市经济规划中,对于未来经济缺少前瞻性思想,导致当前众多的基础设施、现有的发展模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与此同时,技术也是依托于人才存在的,技术是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保证,只有强大的技术才能充分构建信息平台,维护信息共享,推动管理呈现智能化、人性化发展。 3.2资金因素。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类似于柔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最重要的是需要资金支持。第一,充足的资金支持说明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正确和科学的,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由此根据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整体道路和方向是正确的;第二,充足的资金支持能够对区域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创新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从而实现留住人才、创新技术等目的;第三,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需要后期的维护、完善,这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从而拖动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顺利展开。 3.3政策因素。政策因素是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过的重要因素。第一,政府相关部门针对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提出相适应的管理保护法规,能够保证区域经济发展不受到大环境发展的侵害;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能够推动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模式加快建设的步伐;第三,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不仅能够为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带来财政支持,还能够留住人才,新技术等。 4加强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措施 4.1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现代化经济管理平台。现代信息技术在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建立过程中,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模式中,区域经济发展维护中都能够利用到信息技术。如在区域经济发展前期,能够构建信息平台,将企业的基础设备建设情况、招商情况、经营情况都通过数据的方式展现,同时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区域经济未来的发展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风险措施,从而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2正确认识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对于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认清本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对症下药,从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创新优化管理现代化模式。要找好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必须做好:第一是构建区域经济发展的信息平台,聘请专业的经济管理双重人才,从而能够从数据中证明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模式,如对于温州模式而言,小商品生产是主要的经济发展模式,因而具有生产规模小,各自为政等缺陷,因而以其不足作为切入点,展开管理现代化模式的构建;第二,要求正确认知每个区域中的文化特征,总所周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影响,所以了解掌握区域文化,能够以此作为载体,构建经济管理模式。 4.3借鉴管理现代化方式,创新区域经济管理。我国区域经济管理发展起步较晚,因而要求其能够向国内外学习优秀的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方式。首先,要求各个区域能够展开管理方式的交谈学习会议,通过互动,学习优秀的管理方式,了解到自身的不足;其次,要求各个区域能够派遣相关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管理现代化思想,并根据本区域经济真实的发展情况做出更改创新;最后要求能够加强校企合作,加强学校对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以期带动区域经济管理实践运作。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要求具有信息化、人性化、民主化等特征。但是制约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是人才、资金、政策等因素,只有获得上述影响因素的支持,才能达到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探讨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 【摘要】信息化时代,高效的区域经济管理与其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本文从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效果出发,浅析了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策略及基本保障,以为促进我国经济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管理方式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各领域对经济管理方式和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此过程中,经济管理信息化对经济的拉动意义也日益凸显。作为我国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首要发展目标,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可为全社会经济管理信息化及城市数字化建设的实现奠定基础,同时也可为我国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效果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及其与企业、公众之间实现信息的完全共享、业务的互通以及相应的网上办公等皆为经济管理信息化的根本要求。经济管理信息化的前提下,政府可更加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区域内经济要素的运行情况以及经济个体的运营状况,各部门也可利用快速通道实现信息互通与业务合作。此外,政府还可借助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快速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应的信息等。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二者之间实现B2G模式的信息和业务运作;对于企业和企业以及企业和个人而言,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则可通过规范的电子商务系统的建立来实现B2B的电子商务以及B2C模式的各种网上交易。 二、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策略 整体规划时进行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它不仅从根本上决定着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与最终成效,还有利于推动信息化建设与社会方方面面的有效结合。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时,既要确保其与社会实际相符,还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与预见性。就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而言,其不仅包含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同时也包含了诸多复杂的、系统的社会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续循序渐进,找准切入点,做好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科学合理推进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找准切入点 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经济发展特点,因此我们在开发区域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时需从本区域实际情况出发。以我国青岛市市南区为例,其属于青岛市的中心城区,因而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基础,因此我们可将信息建设的切入点定位于楼宇经济上,即以楼宇作为载体,大力开发、租售写字楼,以达到招商引资、拓宽税源渠道、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发展楼宇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对各企业与经济资源方面的内容加以综合考量,同时还需有效分析其动态变化,如此才能推动区域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建设信息平台 研究、开发并建设信息平台是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仍以上述青岛市的楼宇经济为例,建设信息化数据系统可全面把握青岛市全部楼宇基础设施、招商、经营状况等情况,还可通过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将动态现状与经济发展的各方面信息更新清晰、准确地反映出来,进而可为政府及企业决策提供有利的信息支撑。 (三)推进区域经济信息化建设 找准切入点并建立科W合理的信息平台后,我们还需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因此我们需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进一步拓展本区域的人才储备信息、就业信息、社区建设信息及安全生产信息等,扩大信息化数据系统的信息范围;其二,开发并建设有效的对外公开信息平台。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我国较为突出,加快实现经济信息平台的公开化可充分满足政府及企业对各类信息或信息访问的需求,即政府可及时将相关信息于该平台上,企业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也可借助平台与政府各部门展开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公众也可浏览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来了解本区域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其三,近两年,电子商务发展得如火如荼,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批困难、网上交易漏洞等,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多种形式,如实现网上业务审批,进一步为网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等;最后,为了减少政府经济管理不同部门之间因交流困难所造成的时间与金钱损失,我们需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如通过信息共享保证街道办事处或机关部门等不同管理权限下的管理部门均可参与到信息的维护中来。 三、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保障 (一)资金 资金是进行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充分保证资金投入并合理使用资金才能利用最小的资金投入实现效益最大化。除在技术、人才、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需投入资金外,还需在后期系统维护上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此才能推进区域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二)技术 在进行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时,无论是建设信息平台,还是运行与维护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与技术管理均为其核心内容。因此,技术与资金一样是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保障。在信息化建设初期,政府及企业需展开有效协作,在专业系统集成公司的技术人员帮助下培养一支优秀的技术人才队伍,进而为本区域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安全 应用在经济领域的区域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涉及本区域诸多信息安全问题,因此做好经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十分有必要。政府及企业需安排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并完善一套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避免因信息泄露而造成本区域重大经济损失。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为政府、企业及公众提供信息共享、业务互通的平台,因此我们需对这项工作加以重视。加强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首先需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然后再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化平台,进而才可推进区域经济管理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政府及企业还需为平台建设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及安全等基础保障,如此才能为本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经济管理信息化平台。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研究 摘要:人力资源是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流动都会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要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应该加大教育投入.创造条件吸引人才,不许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增加第三产业人力资源等。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分布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的相互关系,并由此提出了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对策。 关键词:人力资源;区域经济管理;关系;对策 一、我国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分布现状 (一)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含义。 人力资源,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可以直接投入的体力、心力、智力总和及其形成的基础素质,包括知识、经验、技能、品性与态度等身心素质的人们的总和。人力资源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 区域经济是特定地区国民经济整体的总称。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因而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布局的差异。 (二)我国人力资源分布现状。 我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但是总体质量偏低。 从人力资源分布角度看,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也呈现出了与经济发展格局相一致的状态。我国的大中专毕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东、中、西三大地带分布状况是,东部沿海地区分布最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根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出各省专业技术人员的区位商,在东部12个省(区)中,区位商大于1的有9个,占到95%;中部9个省(区)有3个,占到33%;西部9个省(区)区位商大于1的有5个,占到56‰但是由于东部地区的人口占了全国总人口的41.2%之多,超过了总人口的1/3,由此可见,东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上都占有较大的优势。我国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分布状况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布局相联系的。 (三)我国区域经济分布现状。 我国按照地势阶梯的高低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梯度差.因此我国可以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这也就直接导致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个问题――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从政策的角度上,我国对落后、边远地区实行了政策上的倾斜,但是,仍无法缩小三个经济地带之间发展的差距。追根溯源,经济的发展其实是人力资源的争夺。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我国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分析 (一)人力资源开发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人力资源开发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人力资源结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历史证明,经济结构是否优化不仅仅取决于本区域的自然资源的享赋,更取决于人力资源的结构是否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不仅表现为静态上的人力资源结构能与区域经济结构保持协调一致和相对平衡,而且更表现为动态上的人力资源结构的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经济结构相适应。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也是不时出现的。然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常常是从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开始的,如果没有相应素质的人力资源和较优的人力资源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演进速度必将受到约束。 第二,人力资源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强调要把当代的发展与未来的发展结合起来,要求以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作为制订当展战略的前提。协调发展的观点,强调可持续发展应当是人类与自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物质与精神协调与和谐的发展。人力资源作为可再生的能动性资源必然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主要的可利用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劣也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 (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 区域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区域市场竞争的加剧激发了微观经济主体为保持竞争优势而获取优质人力资源的动力,从而引发了区域人力资源整体质量的提升。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的买方市场开始形成,区域市场竞争态势也日趋加剧。为了赢得在区域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区域内各企业开始注重积累优质要素资源包括优质人力资源。 第二,区域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增强,客观上降低了培养人力资源所需生活资料商品的价格供给弹性,降低了优质人力资源的产出成本,为增加优质的人力资源产出提供了条件。 “九五”时期以来经济运行上表现出相当的稳定性,这客观上降低了各种生产资料供给价格的波动,同时也降低了人力资源培养中所需商品价格弹性,这样人力资源的产出特别是优质人力资源的产出成本也有所降低。 三、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对策 通过前面的论述能够得出,区域经济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人力资源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建立面向农村的高等教育体系,调整第二、三产业人才内部布局。 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农村人口资源丰富而人才资源缺乏,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矛盾之一。如何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雄厚的人才资源,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应该抓住经济稳定发展的机遇,及时地合理调整第二、三产业人才内部布局。 (二)注重高校内部人力资源利用。 高等学校不但是人力资源培养的重要基地,而且人力资源非常丰富,搞好人力资源开发不仅仅是实现大学跨越式发展,完成为国家培养大批量人才资源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也是大学实现其社会功能必不可少的。区域高层人力资源中,高校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人才宝库,是多种类型人才的聚集地。如果将这部分人力资源激活,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可以发挥他们在宏观管理、项目科技攻关、咨询决策、职工在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三)创立吸引和聚集人才的良好环境。 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也是吸引人才的硬措施。只有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筑起引凤之巢。应大力发展经济、社会、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事业,为人才提供能够施展才华的舞台,创造一个吸引聚集人才的环境,争取在留住高素质人才的同时,吸引全国各地、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人才来落户,或者外省、市外国高科技人才与本区域人才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这就要求必须认真学习一切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管理经验。 四、结语 总之,21世纪是知识不断创新,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知识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和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关键在于人才,人才是我们的希望所在.人才培养是实现希望的基础,区域为了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应加紧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大人力资源得开发力度.积极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德才兼备并且掌握和运用科技、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研究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促使我国区域经济实现发展模式的改革创新,从而需要管理模式能够与时俱进,同当前的发展模式相匹配。但事实上,在我国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善,致使当前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成为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因而本文展开对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研究,具有丰富理论和指导实践的双重意义。本文基于探索建设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当前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所具有的特点,从而得出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区域经济;管理创新;现代化;建设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区域经济实现的创新优化发展。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念的丰富,实现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成为众望所归。基于此背景,区域经济管理实现现代化建设是区域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的重要体现。因此,实现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从新模式的特点入手,分析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的基本要素,从基础设施、政策支持、组织关系等多方面建设科学的管理模式。 一、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分析 区域经济管理作为经济领域重要的一个分支,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由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所决定,还由区域经济管理的现状中出发。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管理模式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但同当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相比较,管理模式的建设仍需加倍努力。 1.区域经济管理的传统方式变革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理学进入到经济发展领域,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呈现出区域性特点,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等,都是以地理区域作为划分的界限和标准,但事实上经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治理手段也对发展模式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滥用”的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使区域经济管理呈现出落后、传统化。如在温州治理模式常常被使用到福建晋江,但事实上,温州和晋江的文化传统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同一治理模式将众多企业逼上绝路。采用现代化的治理方式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四个现代化”的提出和发展,要求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可以跟上国际潮流,实现面向世界;也希望各个领域的发展能够具有前瞻性,即能够面向未来发展,基于此,要求区域经济领域能够摈弃传统模式,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治理方式,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区域经济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社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增加了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如何在风云巨变的市场环境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发展的重点。因而发展区域经济的现代化管理是国际形势所要求,第二,追随社会的发展企业才能把握正确的机遇,发展自身规模,而当我国社会生活、文化发展等方面都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时,要求区域经济也能够建立其现代化管理模式,从企业自身出发,区域经济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建立是自身发展的基本所在。另外,经济管理也在不断的实践经验中得出新的管理思想。在此环境背景下,区域经济实现了现代化管理模式,主要是立足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区域发展的根本目的出发,实现区域经济管理的人性化、柔性化。现代化的管理思想能够从区域经济的管理组织、管理文化、管理结构等多方面入手,实现其现代化建设。 二、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所呈现的特点 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并不是由各个区域盲目建设而成的,需要依托于当前时展的需求,立足于我国经济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针对于当期我国的发展形式,要求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必须拥有以下特点: 1.人性化特点 人性化特点是由科学发展观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从古至今对于经济发展都拥有片面的看法,如在商言商、重利轻义等等,而随着以人为本观念的提出和倡导,要求区域经济在发展中、管理过程中都能实现这一准则,采用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更为柔性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正是从人性化作为出发点的,将管理文化、人本管理思想纳入到管理模式的构建中,所以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必须兼顾人性化的特点。 2.信息化特点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在各行业的地位显著提升,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智能化的管理方式能够避免出现一些伦理失误,从而提高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只有抛弃传统中的人力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展开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产业结构的变革。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信息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基础设备的信息化,如设立智能监控,提高监管能力,运用“互联网+”的产业形式增加产能。 3.民主化特点 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民主化特点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实现民主化管理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增加区域经济发展中各个企业组成人员对于本职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全身心投入到区域经济发展中。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在于人才的流失,如出现北漂一族等,这些人才的流失导致该地教育成本的浪费,经济的不起色。因而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的民主性特点,能够构建和谐的上下级关系,增加企业文化,留住人才,发挥集体智慧,从根本上提高区域经济管理水平。 三、新形势下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必要因素 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法律政策等形势的改变下,要求达到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三大标准和特点,并不是简单可得的,要求依托于资金、人才、政策平台等的支持。 1.资金 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维护手段,类似于柔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有资金的支持。第一,充足的资金支持说明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正确和科学的,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由此根据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整体道路和方向是正确的;第二,充足的资金支持能够对区域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创新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从而实现留住人才、创新技术等目的;第三,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后期的维护、完善,这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从而拖动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信息化的建设顺利展开。 2.人才 当今社会,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模式需要拥有先进的管理思想的作为指路明灯,而管理思想是依托于人才呈现出来的。所以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中人才是必要因素之一。另外,人才所提供的作用不仅于此,第一,优秀的人才能够带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提高管理的效率;第二,优秀的人才能够在区域经济管理中呈现出前瞻性的优势,如在我国城市经济规划中,对于未来经济缺少前瞻性思想,导致当前众多的基础设施、现有的发展模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与此同时,技术也是依托于人才存在的,技术是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建设的保证,只有强大的技术才能充分构建信息平台,维护信息共享,推动管理呈现智能化、人性化发展。 3.政策 我国经济制度是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政府加于宏观调控,这种经济制度在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而可以看出,政策是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又一必备因素。第一,政府相关部门针对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提出相适应的管理保护法规,能够保证区域经济发展不受到大环境发展的侵害;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能够推动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模式加快建设的步伐;第三,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不仅能够为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建设带来财政支持,还能够留住人才,创新技术等。 四、新形势下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在新形势下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从其必要性、建设特点和必要条件都展开了论述,但最为重要的是提供具体的建设措施,从实践上指导其发展。 1.正确认识该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找好切入点 对于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认清本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对症下药,从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创新优化现代化管理模式。要找好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必须做好:第一是构建区域经济发展的信息平台,聘请专业的经济管理双重人才,从而能够从数据中证明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模式,如对于温州模式而言,小商品生产是主要的经济发展模式,因而具有生产规模小,各自为政等缺陷,因而以其不足作为切入点,展开现代化管理模式的构建;第二,要求正确认知每个区域中的文化特点,总所周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影响,所以了解掌握区域文化,能够以此作为载体,构建经济管理模式。 2.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现代化经济管理平台 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中,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因而在具体操作中,希望能够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建立过程中,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模式中,区域经济发展维护中都能够利用到信息技术。如在区域经济发展前期,能够构建信息平台,将企业的基础设备建设情况、招商情况、经营情况都通过数据的方式展现,同时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区域经济未来的发展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风险措施,从而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向国内外学习优秀的现代化管理方式,创新优化本区域经济管理 我国区域经济管理发展的起步较晚,且后天发展较慢,因而要求其能够向国内外学习优秀的区域经济现代化管理方式。首先,要求各个区域能够展开管理方式的交谈学习会议,通过互动,学习优秀的管理方式,了解到自身的不足;其次,要求各个区域能够派遣相关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思想,并根据本区域经济真实的发展情况做出更改创新;最后要求能够加强校企合作,加强学校对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以期带动区域经济管理实践运作。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温州模式、长三角模式等区域经济管理模式的概述,可以看出,在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区域经济管理模式也具有繁杂的特点,另外还可以看出,从国际经济背景、国内经济政策、区域企业自身发展等方面都急需建立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前瞻性的管理模式,因而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迫在眉睫。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主要的要求是具有人性化特点、信息化特点、民主化和和谐化特点的,要想以这些特点为建设标准必不可少的是资金、政策、技术、人才等的支持,如此才能从构建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的信息平台、构建和谐的管理结构等来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最终达到区域经济管理建设,推动区域经济驱动发展,从而先创新带动后创新,在全国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经济创新环境。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浅谈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的关系 【摘要】人力资源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企业运转的动力,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人力资源也成为了各个企业关注的焦点。人力资源区别于其他的资源,人力资源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发展又能反作用于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不断的成长。在此状况下,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人力资源,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人力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已经引起当今世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要搞好经济社会发展,都必须致力于搞好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而要解决好本地区人力资源开发问题,必须从正确认识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的现状出发,转变经济转型发展的理念,合理引导区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分析。我国的人口在世界上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真正能够为经济发展创造价值的人力资源却比较稀少。而且我国的人力资源分布不均,东部地区人力资源分布较为密集,中西部却相对比较匮乏。这种阶梯性的分布使越发达的地区人力资源越丰富,越落后的地区资源越匮乏。所以说我国的人力资源从质量、数量以及分布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空间阶层性,空间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我国东部地区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发展却严重落后。虽然随着我国的经济转型,各区域经济都有显著的提升,但是从整体上看,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与人力资源的分布有很大的关系。 二、人力资源对区域经济的巨大贡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一句镜花水月的空话,短短几十年间变成了实在的经济增长秘诀,人力资源的合理应用对我国近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各地区改革发展方式,将人力资源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后,纷纷尝到甜头,开始大规模调整对人才的培养、吸引和利用方式。人力资源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这种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高精尖技术。作为企业运营的秘诀,绝对的掌握高精尖技术,通过技术垄断实现市场垄断的方法是经久不衰的。而垄断技术的前提就是要得到掌握技术的人力资源。因此人力资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首先体现在对高精尖技术的掌握。通过技术研发推出高科技产品,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是掌握专业技术。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高级技工人才每年短缺达数十万之重。掌握了高级技工人才就能够制造出高质量的产品。通过产品质量的对比,在市场竞争中击败竞争对手,获得利润。这种掌握专业技术的人力资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早期并不被各地所重视。各地方政府往往以争夺高精尖技术人才为首要目的。近年来,随着专业技术人才的逐渐紧缺,地方政府才开始转变观念,培养掌握专业技术的人力资源。 三是对人力资源的培养。教育是培养高质量人力资源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地对人力资源的培养从未放松。这种利用本地人力资源“自培养”的方式周期短、资耗低,见效快。所以某种程度上将抓住了教育性人力资源就保证了人力资源的持续性,对人力资源素质的不断提升和区域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下人力资源开发的策略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力资源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管理理念新颖,管理措施得当,必然可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无穷的动力和发展活力。而想要形成比较先进的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管理理念,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先进管理经验的学习和引进,企业可以创建多元化的创业以及融资平台引入一些世界领先水平的机制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这样就可以形成比较有市场潜力的经济发展体系。 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留住人才是企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在于做到人尽其才。而企业要想做到人尽其才、发挥每位员工的能力,单靠提供工作条件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是远远不够的,对此,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相应地给与奖惩、鼓励,才能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表现积极、成绩优秀和品质优良的工作人员,除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还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升职空间,让他们能真正体验到工作的价值和意义。而对于工作表现不佳、渎职和工作状态懒散的员工给予警告或其他处分,不能姑息养奸。真正做到奖惩分明,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氛围。 增强人力资源教育,促进区域间的联系。高速发展的经济需要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与之相适应。所以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加大人力资源的教育力度,培养出全面、高端的人才。教育才是全社会的问题,所以社会各界都要共同努力,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同时,区域经济发展不能闭门造车,需要与其他地区进行交流和合作,借鉴其他地区发展的优势,弥补自身经济发展的不足。通过人才的交流能够促进人才的成长,实现共同进步的目的。 四、结语 人力资源的培养是关系到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推动人力资源培养计划,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是未来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发展之间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好统筹,加强对本地区人力资源和外来优秀人才的管理与利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为优秀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同时,要注重区域经济平衡发展,适当增加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增设扶持项目,拓宽专业发展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真正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协调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摘 要:宏观调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目前我国主要的经济管理手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管理模式不同。由于国家本身固有的缺陷,导致区域经济发展存在一些问题,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又有着重要战略意义。本文对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区域经济协调的发展进行了探索研究。 关键词:宏观经济;区域经济;经济发展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干预。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萨伊定律中所表述的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是错误的,从而凯恩斯提出了自己的经济理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主要表达为,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控制,以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同时,宏观调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区域经济则反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当前我国经济区域关系并不平衡,各区域竞争不可避免,而政府作为我国最大的区域经济发展主题,应当宏观调控各区域经济发展。 一、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和转变 1.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性 由于我国领土较大,区域差距明显,易形成以地域为主体的地方经济。从历史角度分析,“产权区域”及其在中国作为“行政―经济区”存在和发展是必然的。中国具备“产权区域”形成的条件:行政区具有可支配的自然资源。也就是说,在中国“行政―经济区”体系是“产权区域”形成的基础条件。各行政区均具有各自的可支配自然资源,而由于其资源不同,就导致各经济区域发展不同,则必然存在竞争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区域为保持自身经济竞争优势,纷纷进行改革开放,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改变自身体制,利用本土优势,经济地域化。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在不断提升,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形成了三大工业经济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京津冀。在三大经济区发展迅速,规模巨大,影响深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成为了区域经济竞争发展的组织者和带动者。先富一部分人,再带动一部分人富,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政策的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所以,三大经济区的出现,是为加快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 2.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 由于地域限制,我国中、东、西部经济发展并不平衡。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京津冀,这三大经济区地理位置有着明显的集拢性,而三大经济区的带动发展也有限,致使中、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明显,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全面发展,也会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由于不同区域人口密度不同,且大量劳动力流向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导致中西部人口“空心化”。进而致使中西部地区部分省(市、区)工业企业普遍遭遇招工难问题,有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因工人短缺而出现开工不足,且人口分布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整,中西部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优势将被削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经济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中国是个中央集权统治的国家,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到重大工程的动工建造,从市场的格局变化到人口的迁移发展,都约束在集权政府的管控下。在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中,政府依然处于统领地位,施行计划经济。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和消费等方面提前进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来进行资源分配利用。计划经济有利的一面是,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控制了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杜绝了诸如企业恶性竞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融危机等不确定性问题;计划经济带来的弊端是:阻碍了企业的自由发展,不能满足百姓个人的消费需求。市场失去了自我调控能力。 3.协调区域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愈发明显,政府越来越关注宏观调控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政府指出,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于是,政府该采取什么措施什么方法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显得十分重要。政府要如何起到国民经济的主体作用,如何通过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来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些问题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马克思认为,在萨伊定律中,把简单商品流通(C―M―C)和物物交换(C―C)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凯恩斯也似乎有着相同的态度,凯恩斯认为,萨伊定律前面应当加上:执行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即国家干预。 二、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 1.政府――宏观管理主体 狭义的政府指国家行政系统,广义的政府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也包括国家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完整的国家体系。本文里的经济主体政府指广义政府。最能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机构是政府,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掌握着最充分的公共资源,所以,政府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 2.政府宏观调控的必然 宏观调控,也称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平衡的增长,增大就业率降低失业率,稳定市场保持物价稳定,促使国际收支平衡。由于市场存在具有固有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说明市场并非万能,不能仅单独调节作用。其中,市场的缺陷表现在存在盲目追求利益的生产者导致不正当经济竞争,且由于市场信息的缓慢性,导致生产经营者对市场变换掌控不足,进而可能产生资源浪费、一哄而上(下)等危害市场经济的情况。而宏观调控能很好的克服市场的固有缺陷。这样一来,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缺一不可。 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体制建立与计划管理二者之间并不相互克制,计划管理存在的合理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不对立。市场的缺陷能在计划管理下弥补,且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也要求加强计划管理。 就全民经济发展而言,宏观经济管理的长期目标是通过对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战略性引导,消除阻碍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隐患,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在促进并保证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显然,宏观经济管理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两者应当相辅相成。 在经济中,市场运转机制是看不见的手,而政府宏观调控是看得见的手。经济学家凯恩斯指出:政府要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干预,这样才能挣脱经济萧条的枷锁,改善失业率和就业率。并且,凯恩斯主张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以刺激国民经济活动,实现充分就业。 3.宏观经济性质及其管理局限 在西方市场中,其管理模式多为政府政策主导,而我国实行的是以计划为主导的宏观管理。宏观经济计划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在以计划为主导的宏观经济管理中,计划不仅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依据而且也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其产生的主要作用有:向导作用、协调功能、资源配置。 “管理失效”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局限,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政府决策受收集的信息影响,当信息片面失真时,将导致政府作出错误决策;(2)受决策者个人生活经验和个人喜好影响,决策可能出现偏颇;(3)不同利益集团在不同方面的影响力不同,利益集团为保证自己利益,可能压迫或者协同政策人做出不合理政策。(4)政策存在“时滞”性,进而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区域经济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经济发展内外条件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经济运行方式,是一种地理概念,表现为具有地理性,却又突破行政划分界限,依托于便利的交通,却又划分明显,受限制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科学技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主要在于,各经济区域具有较强地域特色和自我发展能力,其资源能与其他区域自由流通,各区域之间经济交往密切。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和区域内部的协调发展两类,区域间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而区域内部的协调发展则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这里的政府均为广义政府。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地理是相对来讲十分重要的因素。地理影响着交通、作物、人口密度等重要条件。以中国三大经济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京津冀的地理位置做分析,很容易发现,它们多为沿海地区,或者依靠河川,或者为首都。沿海城市,港口颇多,海上交通便利,是对外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条件,且东部人口密度较大,可以得到很多优质的劳动力,适宜较大规模工厂公司建立。京津冀中,北京为首都,它们河川密布,铁路等交通便利,适宜发展成较大规模的贸易圈。 四、运用宏观经济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 深入推进中国区域经济由“非均衡发展”转向“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构建符合各地实情的主体功能区。也就是应当以宏观调控为主体,充分发挥各地区自身经济建设优势,扬长避短,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模式,推进国民经济总体发展。 针对中、东、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中央政府应颁布相应优惠措施,吸引投资向中西部发展,吸引劳动力往中西部迁移,建立完善市场体制,巩固加强已发展的中西部市场。在中西部承接产业的过程中,政府这个宏观经济的主体应当适当给予中西部产业承接便利,并且监督中西部地区政府的管理。 针对科技发展不平衡问题,中央政府应当加大科技落后区域的教育建设,加大对科技落后区域的教育、研究财政补助。区域政府不仅要加大对科技人才培养的力度,还要实施优惠政策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还要加大对科技产业链的投入,已便形成自己的科技产权。 针对人口“空心化”的问题,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对中西部的经济和环境建设,加大乡企帮扶力度,通过提供优良岗位来吸引人口回迁。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本地企业工厂等的管理,对部分企业工厂等提供技术支持,加大对学校、医院等公共生活服务区的建设。 五、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政府通过经济计划,为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分配,而颁布的各项政策。比如发行国债,调整利率、发放贷款等。目前,该手段为政府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法律手段:政府为规范市场机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市场有序正常的运行而制定法律法规来达到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比如禁止“三无”食品买卖,若发现“三无”食品买卖,则依据法律查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其管理机构,采取强硬的管理措施,来管理和调节经济的手段。比如政府下令关闭排放未达标废水废气的工厂等 这三者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般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行政手段一般为必要时的辅助手段。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计划规划等方式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其表现出来的基本行为有:颁布宪法来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根据需求临时制定某些政策或措施,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地区自己合理管理区域内部市场,给企业工厂等提供有效信息。宏观调控并非微观,也不直接参与市场,而是统筹大局,协调格局。 六、结束语 地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组成,由于种种因素,我国地域经济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且差异明显,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为此,国家干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探讨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区域经济进一步发展,所以加强区域经济管理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质量评价;区域经济;管理;发展 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探讨是当前解决目标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关键。通过对问题的采集和分析,总结出目标区域当前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为推动该地区经济发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解决目标地区的问题。 一、区域经济质量评价 区域经济评价是区域经济管理的基本环节。我国长期在“摸着石头过河”指导思想下开展经济管理工作,只注重区域经济发展及其相关工作,没有对经济方案效果进行评估,增加了区域经济理性控制难度,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区域经济系统均为经济评价的对象。区域经济管理系统由多个子系统组成,在经济管理中各个子系统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经济管理系统运作。监控经济管理活动、提升经济管理质量是区域经济管理的目的。作为区域经济管理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区域经济管理系统通过上级评价指标与第三方评级指标、根据区域经济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最终反馈,完整反应区域经济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二、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中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是缓和社会矛盾、提升社会生产能力的关键。对社会发展来说,质量评价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对社会结构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催生作用下,我国出现一批先富群体,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增加了社会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能帮助决策部门分析当地经济运行情况、深入了解社会结构,并根据反馈信息完善社会福利、改革税务机制、缩小贫富差距。质量评价是缓和社会矛盾、清晰社会结构的重点内容。 (2)对安全形势的作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安全是现阶段人民关注的重点。三鹿奶粉事件增加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各个地区紧抓食品安全建设和监管力度,并不断取得成果,但层出不穷的毒螃蟹、毒豆芽、毒大米等报道依旧时常见诸报端。交通安全问题、医疗安全问题则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医疗安全问题同样困扰着正常的医疗保健秩序。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能细化安全管理环节、分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建设。通过质量评价,认清现阶段安全管理工作核心问题,提升安全形势管理整体水平。[1] (3)对环境问题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自然环境也在不断恶化,虽然国家不断推行新的政策,但我国环境问题依然堪忧。水资源污染严重、自然资源过度浪费、土地资源不断缩小,这些问题在不断缩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潜力的同时也在威胁人们的生存空间。通过进一步解析环境问题,剖析造成环境问题的核心原因,并借此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综上所述,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是弥补区域管理不足的关键,建立、完善区域经济管理势在必行。以质量评价为指导的区域经济管理,是提升区域经济管理合理性的重要保证。[2]在质量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区域经济管理讨论,则必须要改变传统模式中的“效率”观点,以“科学”指引下一步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效率”、“结果质量”两方面抓起,提升区域经济管理能力。 三、建立完善经济管理检验机制提升质量评价能力 建立完善的经济管理检验机制是提升质量评价能力的关键。区域经济管理工作重点是统筹各个地区、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发展趋势,经济管理检验机制是决策部门实现与区域实际情况相连接的媒介。对当前社会而言完善经济管理检验机制应该从下述几点入手: (1)经济结构考察。各地区地理环境不同导致各地区的经济结构主体产业不同,以山西和云南为例,山西煤矿资源丰富,其主导产业自然是第二产业;云南省旅游资源丰富,主导产业只能是第三产业。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受我国工业基础、人文环境进一步优化调整的影响,各个地区都不可能出现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低的情况,各个地区要开展第三产业建设调研,挖掘本地区人文、地理、历史、科学、自然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结构优化。[3]因此,在经济结构考察过程中,要以当地环境因素与第三产业发展情况作为重要考察依据,为区域经济管理提供可借鉴的建议。对质量控制工作而言,要妥善分配当地产业结构布局,弥补产业结构失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推动区域经济改造升级。 (2)居民收入考察。居民收入是区域经济管理的重点,如果区域经济管理不能提升居民收入水平,那么整个区域经济管理就毫无意义。质量评价是评价居民收入的重要指标,通过分析居民收入、社会福利制度,为区域经济管理政策提出新的指导意见。区域经济管理必须要让社会各个阶层得到切实的利益,特别是现在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维护这部分经济群体利益的工作更加艰巨。通过居民收入考察,判断本地居民收入情况,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维护大多数阶层主体的利益。 (3)市场运行方式管理。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足,与整体市场经济环境相比,区域经济市场运行方式管理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区域内部市场竞争激烈。二是市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要严把市场运行方式管理质量控制,针对区域市场运行中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升区域市场运行性能。[4]政府要实现职能转变,推出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指导完善市场组织结构,达到降低内部竞争压力、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的目的。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经济管理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5]在区域经济管理中,科学发展观能指导经济管理工作,提升质量评价能力,推动区域经济管理工作的发展。 (1)坚持以人为本。在区域经济管理中,要围绕服务于人民展开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生活所需问题。维护区域内各组成部分利益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可以落实福利制度,使广大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改变传统形势下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局面。要改变传统“唯GDP至上”的思想,统筹环境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加强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安全监管力度,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质量评价体系要紧抓社会服务能力、人民生活水平两方面内容,并以此作为评价区域经济管理的标准,全面分析经济管理工作的得与失,针对其中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全面协调发展。区域经济管理要统筹区域内各经济主体的整体协调发展。在新形势下,协调发展有了新的变化:区域经济管理要协调区域内各地区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东西部共同发展;协调区域内各经济阶层的发展,缩小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协调区域发展与区域自然环境发展,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本区域与外区域的发展,实现各地区相互帮助,深化各地区间的交流,实现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双赢。质量评价体系要以上述内容为标准,展开经济管理讨论,为全面协调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在区域发展过程中,要以谋求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为主、深化地区自身经济改革为辅。通过各区域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增强本地区经济活力,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生产方式,推动管理方式的变革。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生产能力、管理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使市场经济弊端没有得到充分解决。[6]现阶段很多地区都存在产业结构相同、区域间市场竞争压力过大的情况,降低了区域经济质量。在区域经济管理中,首先要优化产业结构,降低区域内各企业竞争程度;其次要加强政府指引,降低市场经济弊端对本区域投资发展情况的影响。最后,要积极引导本地产业结构升级,增强本地产业市场竞争能力。 (3)可持续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资源、环境三者的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改变传统生产方式中“要效益,不要环境”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观念,将环境考核、资源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要革新生产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需求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最后,要树立长远发展观念,避免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只顾眼前利益,忽视未来发展的现象。在可持续发展中,区域经济管理的工作更加繁重:首先,区域经济管理要改变旧的管理思想,寻求管理指导方针和管理思想的变革。其次,要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最后,要加强管理,实现长远发展。[7]繁重的区域经济管理工作对质量评价体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质量评价体系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指导实践,以具体要求评价区域经济管理工作,实现区域经济管理方式的突破。 五、结束语 我国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针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增强质量评价体系对区域经济的指导作用,及时发现自身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提升经济管理能力。对我国政府而言,要从国际社会上汲取先进管理经验,改革管理措施,实现区域经济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管理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勇于创新、大胆改革推动区域经济管理现代化建设,从内部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减少工作失误,追求更高层次的跨越与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条件下的地方经济管理机制的创新方向及路径探析 【摘要】现阶段,地方经济管理作为重要力量推动着区域经济发展。但是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地方经济管理机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就必须在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不断创新地方经济管理机制,推动地方经济管理机制向更高的层次迈进。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 地方经济管理 创新 自从国家提出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以来,国家就高度重视区域经济发展的科学性和效果,不断推出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地方政府必须迎合时代潮流,不断创新经济管理机制,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区域发展新趋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层次将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发展将呈现出现新的态势:不同区域之间的产业分工更加明确,产业特色更加明显;各地区协调发展,东部地区处于优势地位,新的增长即将在中西部出现;经济一体化程度更高,区域合作趋势更强,资本流动更加自由;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流日益频繁,相互合作更加密切。 地方经济管理就是要在区域统筹发展的背景下不断发展,但是目前地方经济管理存在着脱离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问题,在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各个经济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一) 政府要转变职能。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深入,市场越来越注重各个经济主体的能动作用,鼓励各个经济主体主动加入到市场竞争中,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和谐的发展环境。政府要不断转变职能,使政府成为高效、廉洁的政府,为企业提供更优质地公共服务,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各领域协调发展。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地方经济管理创新,就必须发挥各领域、各层级的力量,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促进平衡发展。不断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使经济主体的成熟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促进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三)注重发挥特色优势。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地方经济管理创新越来越注重经济主体发挥自身的地区优势和产业优势,发挥出自身的特色经济和特色产业,政府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建立自身的品牌,不断做大做强,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本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的深入发展。 (四)注重可持续发展。 区域经济发展不是盲目地发展,更加注重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动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着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注重技术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力量。 (五)注重经济合作交流。 区域经济发展不是孤立的发展,各个经济主体必须不断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各地方政府更要打破地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传统观念,逐渐形成互动合作、良性竞争、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新模式。建立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平衡机制,使市场主体之间能够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三、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路径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地方经济管理机制的创新越来越重要,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不断改善创新方向,拓展创新道路。 (一)创新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为了保证区域经济的统筹发展,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经济统筹、人与自然统筹。地方政府要不断创新地方经济管理机制,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强经济体的活力和竞争力,逐渐形成互利共赢、合作竞争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合理规划城市内部的产业布局,统筹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 (二)创新区域经济增长模式。 创新区域经济增长模式就要不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建设和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注重区域内产业结构改造升级,适应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推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同时要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培养和发展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使企业能够在创新的引导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为了提高区域经济的质量和效益,经济主体就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不断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深化合作层次,通过合作交流扩大自身的发展规模,实现资源共享,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创新经济协调机制,加强经济体之间的沟通协商,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创新区域政府管理模式。 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服务型政府,使政府从经济活动的管理者转变为经济活动的服务者,为企业的投资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不断发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做到简政放权、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同时还要坚持市场手段与法治手段相结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合理调节矛盾和冲突,不断规范市场环境。 (五)创新区域经济调控模式。 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和执行经济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经济主体的发展趋向平衡。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减少政府干预,使生产要素和资源在经济主体间自由流动,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和谐。逐渐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公共服务能够在不同区域之间都能得到应用。 四、结语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联系日趋紧密,地方政府必须不断创新经济管理机制,不断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将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层次。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探讨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知识经济新时代的来临,区域性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而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培养是区域经济有效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均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简要介绍了人力资源、区域经济及其相互关系,深入分析了我国的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与发展的现状,研究提出了基于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建议,希望对于我国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的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工作能够有所借鉴。 关键词:人力资源 区域经济管理 关系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知识经济新时代的来临,国民经济发展日益呈现出由资源密集到劳动密集,进而到知识密集产业递进发展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进程中,区域性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国内一些区域形成了竞争的相对优势,究其原因就在于该区域内部各种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在各种被合理配置的资源中,既包括各种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设施,完善的产业链,投资的环境及配套的政策等硬件条件,又包括了该区域激励的机制及人力资源等软件条件,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软件条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逐步地显现和上升,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而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培养是区域经济有效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均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的管理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本文简要介绍了人力资源、区域经济及其相互关系,深入分析了我国的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与发展的现状,研究提出了基于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建议,希望对于我国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的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工作能够有所借鉴。 1、人力资源、区域经济及其相互关系 1.1、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的概念 人力资源又被称作劳动力或者劳动力类资源,指的是能够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并具备劳动技能与能力的各类人口的总和,通常人力资源会包括质量与数量两方面的内容。而区域经济指的是在相应的空间之中由各类生产性要素相互结合形成的且具有其自身特性的社会经济的运转模式。 1.2、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发展管理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人力资源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地人力资源的结构是促进区域经济有效发展的基础性因素,要完善区域经济的结构离开人力资源的素质及结构优化将无法实现。而人力资源是可再生、具有能动性的资源,人力资源的质量已成为影响区域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另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产生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要想在激励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取得稳定的优势地位,通常采取各种方式来引进和吸引国内外优质的人力资源来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来,同时不断健全技术创新与培训培养现有的人力资源发展,从而不断推动区域内部人力资源的质量和结构优化;同时在区域经济的管理作用下,会促进人力资源培养所必需的各种成本价格出现了明显的弹性的变化,从而使得人力资源的培养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工作也是一种有效的促进。 2、我国的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现状 2.1、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的区域经济的发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空间上具有不平衡性的特点,在东部、西部与中部等各地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仍然比较大,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人力资源竞争所引起的人力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不平衡。 2.2、我国人力资源的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是人口上的大国,具有着丰富人力类资源,然而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和能力还比较低,那些真正可以为社会创造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动力支持的人力类资源则相对偏少。同时我国人力资源呈现出阶梯性分布的特点,在东部地区所拥有的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比较多,但在中部与西部各地区人力资源则相对较为缺乏。而区域经济越发达,其人力资源也越丰富;反之,区域经济越落后,其人力资源就越匮乏。 3、基于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建议 3.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聚集和吸引人才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实践表明,区域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离不开一个和谐、健康、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必须推进包含科教、文卫和体育在内的各个行业与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劳动光荣、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从而为各种人才充分地施展个人才华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和条件,不断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参加区域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根本动力。 3.2、强化高等基础教育工作 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各种高科技、高素质的人才,所以加强教育与科技工作,以先进的科技和优秀的人才来推动区域经济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目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力度上下功夫,将高等院校当作优秀人才培养的基地,作为人才的生产与储备中心,从而培养众多经济建设必需的技术型与专业型的高素质人才。 3.3、加强农村的人力资源开发力度 在我国的乡村,人力资源十分丰富,然而其总体的教育水平比较低。总体上看,我国对农村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还很不够,亟待加大工作力度。探索设立农村就业的信息网,共享就业的信息,促进农民工及时了解就业需求情况;建立农民工专业技术和就业培训的服务机构,以提升农村整体的人力资源素质和技能,促进其得到更好的就业安置。 3.4、加强区域经济的平衡与协调 要积极适应国家有关调整产业结构的部署要求,在区域内部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吸引更多的人才从第三产业的工作,不断优化和完善区域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从国家层次重视和关注区域经济间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合理调整和区隔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定位和方向,针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际制定优惠措施和政策,促进其吸引相关人才,增强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人力资源分布上的平衡性。强化不同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区域经济间借鉴发展经验、弥补不足,实现共同发展和进步。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现代科技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力类资源日益日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柱与动力,而人力资源的质量、数量及其构成的因素更是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管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断地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和推广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有力保障。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基于质量评价的区域经济管理研究 摘 要:区域经济是以一定地域为范围,在经济发展的内部因素与外部条件的相互作用下而产生的一种生产综合体。我们知道,区域经济管理必须具有人本性、协调性和效率性。然而,在中国区域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就给构建和谐区域经济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我们应结合典型案例,归纳其利与弊、总结其经验与教训,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完善中国区域经济质量保证体系。 关键词:质量评价 区域经济管理 研究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财富总量的增长迅速,是很有效率的。然而,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且在衡量分配不平等的多项指标上,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区域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经济社会的巨大障碍,长期下去,将会成为孕育社会急剧动荡危机的根源。而区域经济质量问题从根源上看,可以说是区域经济管理欠缺的问题。 1.简述区域经济质量评价 1.1区域经济质量评价的作用 区域经济质量评价是区域经济管理的基本环节。长期以来,中国区域经济管理比较注重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的制定及选择等事前管理,却忽视了适时地对区域经济发展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价。并且,区域经济没有科学的、适时的质量评价体系,因而不能适时地进行区域经济管理控制,长期积累以来,导致贫富悬殊、区域经济严重失衡。 区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组织,区域经济管理更要重视高质量标准。评价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当前,中国区域经济活动最薄弱的环节就是缺乏一种综合、客观公正和便于操作的区域经济质量评价体系。只有恰当的区域经济质量评价体系,才有助于避免不充分的决策过程,才能避免发展不可持续性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1.2构建区域经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的基本原则 构建区域经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系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这也就要求我们选取的评价变量指标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够比较综合地从不同侧面反映区域经济质量特征。并且,评价指标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从而得出合理的评价结论。指标数据要与质量评价内容相关,并且要便于采集、整理和计算。在管理的人本原则指导下,构建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既要考虑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还要弥补现有的众多区域经济质量评价指标的不足,而且所选用的变量指标数据要易获取,便于实际操作。 2.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缩小区域差距的难度不断增大 近几年来,尽管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差距扩大的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遏制,但是区域经济的绝对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以根本的改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随着“马太效应”的出现,这又给缩小区域差距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缩小区域差距的难度正不断的增大。众所周知,随着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各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不断地拉大,导致各地区社会成员之间机会和权利的不均。 2.2区域合作仍存在障碍 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一致,造成区域政策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不如预期。在预期中,通过区域政策可以解决区域差距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自主发展的动力和要求使有些区域政策难以落到实处,这就给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有些人认为经济发展的区域化以及区域之间的合作是大势所趋,并且,区域合作缺乏稳定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运作机制。即使思路很好,但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还是将个人利益放在前面,区域合作的实质效果还是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3.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3.1合理进行产业的区域分工 同等资源条件下,分工可以实现产出的增加。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产业发展空间较大的背景下,推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从而使中西部地区自身资源、劳动力等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也就使得中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3.2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发展经济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又是发展经济所必需的,因此,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彼此依托、互相推动的,是相辅相成、唇齿相依的。在发展的同时,要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结语: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区域经济管理内容和方法也将不断的得以充实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区域经济管理这门应用型交叉学科将不断成熟,将会为科学管理区域经济系统提供充分的理论和方法的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强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区域产品结构,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勇于创新,实现新技术的突破与广泛应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区域经济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探讨 摘要:人力资源是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更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人力资源也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其他资源不同的是,人力资源不仅能够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也能促进人力资源的进步成长。当今时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急需协调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的平衡。本文简要分析了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发展管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探讨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人力资源 区域经济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建设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实现整合优化人力资源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相当重要。人力资源的质量、数量以及分布区域都能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培养人才、吸纳人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有效管理和培养好人力资源,区域经济才能健康稳健的发展。 二、我国人力资源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 (一)区域经济发展现状 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显著特点是空间不平衡性,东部、中部、西部是中国区域经济空间上的分布。在中国的经济转型中,区域经济有着显著的作用,为各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协调作用,既能确保本区域的经济主体的发展,又能全面提高各地的经济水平。但是中国西部、中部、东部的发展的差距仍很大,原因是人力资源的争夺引起不平衡的人力资源分布。 (二)人力资源现状 虽然中国是个人口大国,拥有大量的人力资源,但是很多人力资源的素质偏低,真正能够创造社会价值,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的人力资源相对较少。而且我们国家人力资源的分布特点是阶梯状分布,东部地区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人才,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力资源相对缺乏,因此人力资源的分布也分为三个层次:东部、中部、西部。所以说,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人力资源越是丰富,而落后的地方,人力资源只会更加匮乏。 (三)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管理的关系 人力资源是区域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强大的人力资源体系。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的质量尤为重要,特别是具备高技能和高素质的人才,这对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认识到人力资源重要性,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屹立不倒,通常采取各种方式吸纳优秀的人才,同时还给予他们相关的培训促使其不断的成长进步,这有利于优化区域内的人力资源质量。而且当今社会对于人力资源的培养成本已经没有以前那么高了,市场经济参与者很乐意花少量的成本来培养他们的员工,这大大有利于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发展。 三、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结构性失衡的人力资源开发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源的意义越来越重要,每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必须紧紧依靠人力资源的力量,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的。但我国仍有许多不协调存在于区域经济和人力资源,主要体现为人力资源的发展速度慢,区域经济的发展快,缓慢的人力资源发展因而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当前的区域经济情况是地方政府控制着本区域的经济,决定了本区域的配置资源问题及调整产业结构的问题,而且地方政府的干预,没有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做深入的了解,一味的调整产业结构,最终使得人力资源配置跟不上产业结构的步伐,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无法对接,即人力资源的质量、数量、技能、结构不能适应产业调整后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是最重要的,滞后的人力资源配置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地域不平衡的人力资源开发 当今时代,虽然存在很多高等教育的人才,但是却缺乏高端的拥有高技术的顶尖人才,因此不能好好的发挥高技术的作用。再加上每个地方不均匀分配的人才,虽然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效益,同时也存在人才过剩的现象,而对于贫穷落后的地方,人才避之惟恐不及,这些落后的地方因为长期缺乏人才,经济发展不起来。当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而且发达的城市集中了很多核心的产业,经济发展的很好,也将各地优秀人力资源和资金吸引过来了。流向这些发达城市的都是高素质人才、先进的科技和雄厚的资本,使得发达城市更发达,落后城市还是落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加大,所以我国面临着两极分化的经济形势,而且发达地区通常以高薪的方式吸纳各地的优秀人才,使得大量的人才涌进发达地区,从而导致西部出现人才大量流失现象。所以说,地域不平衡的人力资源分布制约着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不协调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由于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我国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发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制度,难以保障员工的培训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也相当少,因而出现滞后的人力资源的研究和建设。所以,缺乏有效的人才评价制度,对于人才的评价缺乏针对性。这都是人力资源的基础设施薄弱的原因。智力、体质、技能是判断人力资源素质优劣基本标准,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真正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当前中国的人力资源素质发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不是技能的不足,就是体质的薄弱,或者是智力的问题,同时具备智力、体质、智力三大优势的人才仍很缺乏,与科技的发展速度不协调,最终导致区域经济与人力资源发展不平衡。 (四)缺乏组织体系和总体规划 在我们国家,地方政府只是全面关注本区域的经济发展,两耳不闻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导致的结果是各地区形成低效率的人力资源配置,也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区域间流动。只有通过与其他经济区域的合作,并整体规划经济发展,才能不断开发人力资源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目前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总体规划和人力资源组织体系,因而没有总体规划各区域的经济,也没有组织开发人力资源。 四、区域经济发展之下人力资源的完善对策 (一)加强正规教育和职业教育 2006-2012年能源强度效应再次呈现负效应。说明这段时期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起到了改善能源强度效应的作用,首先,国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发展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其次,在微观层面上,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为企业奠定更新生产技术的经济基础,企业在追求利润的驱动下加大了对技术改进方面的投资。再加上低碳技术国际合作的机会在增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加大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的步伐。 (三)经济结构效应(es-effect) 经济结构效应衡量了经济结构对碳排放的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了也就是工业39个子行业内结构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低碳行业鼓励其优先发展,“三高”行业则控制其发展速度。 除了1999年、2004年和2007年以外,经济结构效应都为负值。从这个结果说明:虽然我国工业行业结构仍然以重工业为主,但几年调整产业结构的努力确确实实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其中,2005-2006年经济结构的改善减少碳排放的效应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取得了明显的改善效果。特别是2005年达到了-176.08的峰值。这归功于我国在保持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环境约束的倒逼机制,一些高能耗产业过热推进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对环境能源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如:2005年2月《可再生能源法》通过。 (四)经济规模效应(g-effect) 经济规模效应衡量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经济规模扩大CO2排放增加的数量,也就是碳排放理论增加量。经济增长是碳排放量增加的主要因素。 其中,2003-2007年,由于中国加入WTO后,为中国经济重新加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得中国经济呈现两位数的发展速度。而这一时期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钢铁、水泥、建材等一系列基础产业的强力推动,煤炭、钢铁、水泥、化工、建材、石油石化等高耗能行业取得了超常规发展。因而这时期的经济规模效应出现历史最高水平,甚至在2007年达到785.51几乎比2005年翻了一番。而07年以后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有所降低。(五)CO2理论减少量 CO2理论减少量是指因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理论上CO2减少排放的数量。它等于碳密度效应、能源强度效应和经济结构效应的和。 从输出结果来看,CO2理论减少量和CO2理论减少率都为波动趋势。且只在2003、2004年两年的CO2理论减少量和CO2理论减少率为负数,其他年份的CO2理论减少量和CO2理论减少率均为正数。 为了逐步减少CO2平均排放总量,在不抑制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就必须还用加大增加CO2平均理论减少量的力度。通过降低能源消费结构中的煤炭消费、技术进步和工业内部行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进一步改善碳密度效应、能源强度效应和经济结构效应。 五、结论与总结 分解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经济规模效应成为直接导致工业CO2增加的最大的因素。而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是必需要保证的,同时我们必须做到经济增长与环境相互协调,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在碳密度效应、能源强度效应和经济结构效应的方向上努力。 第二,从1995-2012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在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能源强度平均值为-84.11。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也起到了抑制碳排放增长的作用,但力度比较小。而在能源结构改善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的空间。 第三,平均来看碳密度效应平均值为11.74,也就是说煤炭仍然在能源消费中占据最大的比例,石油、天然气、水能和核能的比例仍然太低。通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减低碳排放将是一个突破口。 综上所述,根据本文的实证分析,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节能减排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更要看到在碳密度效应、能源密度效应、经济结构效应各个方面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但随着国家和公众对能源环境问题的越来越大的关注,有理由相信,在我国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实现新型工业化使经济发展与能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试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内容摘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2011年和2012年的相关数据显示“十二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期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即大部分地区依靠投资拉动GDP增长的方式仍未改变,中西部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严重和区域间产业转移仍然面临障碍。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且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能够满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故此,政府应当采取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解决以上问题,保证“十二五”规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标在2015年最终得以实现。 关键词:宏观经济管理 “十二五”中期 问题 对策 政府作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体,如何正确认识“十二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期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对其加以解决,对我国“十二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标在2015年最终得以实现,并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实力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宏观经济管理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关系的分析 (一)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宏观经济管理实现的目标之一,也即宏观经济管理是手段,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宏观经济管理最终要实现的目的。这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在控制国家经济总量平衡方面。经济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经济活动总成果的数量反映。最能够反映宏观经济活动的指标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宏观经济管理的短期目标主要是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以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均衡增长。这恰恰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要求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在区域间平衡的目标。 第二,在国家经济结构方面优化。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内部各个相关因素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及其数量对比关系,一般包括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宏观经济管理的中期目标是国家通过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调整不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以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市场结构的平衡作为判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标准。这表示两者的目标具有统一性。 第三,在国民经济全面发展方面。宏观经济管理的长期目标是通过对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战略性引导,消除阻碍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隐患,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在促进并保证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这意味两者的最终目的保持一致。 (二)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符合保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加以保证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从本质上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这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在计划手段方面。计划手段是宏观经济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被解决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完成。政府必须要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做出短期、长期以及宏观方面的计划。宏观经济管理的计划手段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经济手段方面。宏观经济管理是通过间接管理的方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间接管理,就是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市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影响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各主要经济变量施加影响,利用市场的传导机制,来引导和制约微观经济行为,保证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徐泰玲,200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以间接的方式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在行政手段方面。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依据被授予的管理宏观经济的行政权力,通过制定和下达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方式,来干预和管理国民经济的各种措施。行政机关采用宏观经济管理手段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性的宏观经济问题。区域经济协调涉及到各区域经济的利益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行政的方式加以调节,打破行政壁垒。 我国“十二五”期间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依靠投资拉动的方式仍未改变 2011年期间,我国投资高增长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投资低增长地区的经济增长明显慢于其它地区。投资高增长地区是指2011年不包括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在30%以上的11个地区(辽宁、吉林、湖北、重庆、宁夏、黑龙江、海南、甘肃、新疆、贵州、青海)。这些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2%。投资低增长地区是指2011年不包括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在20%以下的地区,由上海、北京、广东和浙江组成。这些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2%(潘 ,2012)。 2012年前三季度,东北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拉动,内生增长动力不足。辽宁经济增长9.3%,投资拉动经济增长26.52个百分点;吉林经济增长12.1%,投资拉动经济增长31.93个百分点;黑龙江经济增长9.6%,投资拉动GDP18.19个百分点(丁晓燕等,2013)。2012年前11个月,中部地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71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22%。社会消费品零销总额37060.3亿元,同比增长15.54%。西部地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6015亿元,同比增长25.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844.1亿元,同比增长15.57%。2012年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主要得益于投资的拉动,说明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对投资依赖较强(肖春梅,2013)。 (二) 中西部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严重 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虽然生育率相对较高,但因为大量的人口流向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导致人口增长趋缓。人口外流是导致中部人口"空心化"的主要原因。从人口分布的变化看,西部地区人口的发展趋势依然是“孔雀东南飞”。大量劳动人口离开中西部地区,奔向东部发达省份,就是因为东部发达地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蔡泳,2011)。 “十二五”初期,安徽、四川、湖南、河南、湖北、贵州、江西、重庆、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区)成为我国人口净流出最多的省份。其中,中部和西部人口净流出分别为5407万人和2106万人,中西部地区人口空心化趋势比较严重,80%左右的流出人口是务工经商。由于大量成年劳动力到省外务工,中西部地区部分省(市、区)工业企业普遍遭遇招工难问题,有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因工人短缺而出现开工不足。由于人口分布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整,中西部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优势将被削弱(李平等,2012)。 (三)区域间产业转移仍然面临障碍 2010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皖江城市带、广西桂东、重庆沿江等5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12年国家又批设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示范区、兰州新区和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中西部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呈现园区共建、产业链式、产业集群等方式。然而,这依然是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第一,是产业同质化和落后产能异地生根现象凸显。各地围绕产业转移展开异常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不仅表现在省与省、甚至地市更小的范围内重复建设。由于产业转移关系到区域利益,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将产业转到省外,而是鼓励企业到本省落后地区设厂生产。第二,承接产业转移的区域存在配套建设不完善,工业园区配套条件较为薄弱,地方政务环境较差,物流成本较高。这无法充分使被转移产业在其区域在较短时间内转化为产能;第三,承接产业转移的区域有重走东部地区以牺牲生态环境而换取经济利益老路的势头,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开始出现(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课题组,2013)。 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存在问题的宏观经济管理策略 (一)政府应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依靠投资拉动的宏观经济管理策略 政府应以扩大消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第三产业作为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依靠投资拉动问题的途径,具体为:第一,提高区域经济协调市场化。区域经济协调市场化要求打破区域间人为的市场封锁,建立法律体系完善、市场机制健全、平等竞争环境的协调互补的大市场,以确保生产资料、消费品等自由流通,最终提高消费拉动国家经济的增长率。这要求政府消除行政性的贸易壁垒,增育不同类型、具有互补性的区域市场;第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使产业优化升级。政府要以技术创新以基点,整合区域内的产业资源,建立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引导机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以培育经济增长点。政府应在本区域现有产业基础上,通过财政激励等方式,引导本地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走产业优化升级道路,增强现有产业的生产率;第三,加大发展第三产业的力度。第三产业是借助于第二产业生产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化的分工而兴起的,其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体的消费性支付,提高消费在拉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比率。这要求政府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同时也应做好对劳动力的技能培训。 (二)政府应对中西部人口空心化的宏观经济管理策略 中西部政府在应对人口空心化问题采用宏观经济管理措施时,应当坚持“留下来”和“引进来”的战略。“留下来”是将本地区年富力强的农民工以及有文化、有创造力的年青人留下来。“引进来”是将非本地区的优秀人才吸引过来。这包括以下政府应当采取以下的宏观经济管理措施:第一,中西部政府应当开放户籍,增加农民转为市民的比例,使其享有城镇的公共服务,并根据城市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其待遇水平;第二,引外来优秀人才在中西部地区工作,鼓励优秀人才到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区域就业并定居,以产生人才流动的聚集效益。这就要求中西部政府在公共卫生、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服务等继续加大财政方面的支持力度,力争中西部地区的城市与东部地区的城市在医疗、教育、卫生、文化、交通等方面差距的减少;第三,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本地劳动力的技能与本地区产业发展所需要人才的融合度。 (三)政府应对产业转移仍然面临障碍的宏观经济管理策略 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当坚持产业技术选择适度、产业承接与吸收能力并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这三项基本的准则。中西部政府在以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引下,选择最适合本地区条件的产业和相关的技术加以承接,并本土化承接转移过来的产业以及相关技术;第二,中西部地区政府应当为产业的转移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中西部地区政府应当建立或者完善市场交易安全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第三,中西部政府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引导转移的产业与本地区产业的优势互补。这是解决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同质化现象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杠杆增长战略”,提高产业竞争优势;第四,东部发达地区政府应当鼓励当地优势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发展。这其中主要的措施是中西部政府和东部发达地区的政府从宏观经济管理的策略出发,建立优势互补的一体化经济区。 区域经济管理论文:基于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研究 摘 要: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伴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与未来经济的区域化发展不相适应,出现了不少冲突与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这些问题,对基于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研究进行相关论述。 关键词: 未来区域发展 地方经济 管理 一、未来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了以下几种新的态势:第一种是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部署,经济中心向北继续转移;第二种是配套改革的实验区将会继续积极地推行;第三种是以城市群与大都市圈为主导的经济活动空间将会更加集中;第四种趋势是各个区域的产业分工与各自的优势将会更加明显;第五种态势是区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将会长期存在,加快区域互动的发展;第六个趋势是沿海地区的城市化发展将越来越趋于国际化,在利用国际资源方面的领先地位将更加突出。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到未来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产业区际的划分将更加合理化,这种分工将会增加产出。 2.在我国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将会有更多的增长极涌现,尽管当前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优势依然非常明显,然而中西部个别地区发展成新经济增长极的条件在客观上也已开始具备。 3.多种经济板块将会以一体化的趋势向前发展,包括商品市场和交通设施的一体化等。 4.和周边国家以及地区之间的跨境合作将会不断深入,尤其是沿海的省区以及边境地区合作等。 二、基于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地方经济管理创新中遇到的问题 1.行政区和经济区之间的关系问题,此问题的关键是以行政区为基础,利用其载体作用,但是又要去掉行政区域的束缚,重点是行政区对于经济区的封锁与壁垒。 2.一体化经济和区域间分工之间的关系问题。一体化与产业分工之间既有冲突又有合作,实际运行中的问题是各个地区过于追求分工的有利地位而引起的趋同现象,导致一体化经济扭曲,地区间封闭。 3.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市场属于内部驱动的力量,国家属于外部的助推手,因此在遵循市场规律时,又不能对国家的战略意图有所偏离,既要利用国家的助推作用,又不能让政府过度干涉市场的运行,关键是找到稳定的“点”。 三、基于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地方经济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向 1.对区域的统筹发展形式进行创新。区域的统筹发展需要遵循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以及经济社会的统筹与自然统筹的原则。从统筹的角度来讲,地方政府需要不断地寻求和创新适应区域发展的需求同时又实用有效和充满活力的地方性经济管理体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进行正面而有积极的干预。不断地对区域经济的活力与竞争力进行提升,进一步地加强良性循环和协调互动以及横向发展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形成。尤其是要将城乡的统筹当成提高区域经济的竞争力的主要路径,实现科学规划和统筹发展。 2.对区域经济的增长模式进行创新。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已经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而其转变的主攻方向是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其转变的重要支撑是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其实现转变的根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保障与改善民生;其转变中重要的着力点是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建设。从一方面来讲,对于产业的转型升级必须更加地重视,积极的去适应国际产业新一轮的发展趋势,加快产业升级和产业机制的创新。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核心竞争能力的培养必须更加重视,运用灵活有效的机制加快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自主的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培养,从投资驱动型向创新促进型转变。 3.加强区域经济的调控模式的创新。在遵循中央的经济政策的前提下,行政区需要不断地研究并逐步地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战略,设计和实施和本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发展计划;主动积极地承担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维护者与调节者的角色;对于宏观调控的体系需要构建出层次性,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手段实行宏观调控,并不是直接运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影响经济运行,另外在宏观调控中既要顾及到区域内地区之间的平衡关系,也要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 4.对区域经济的合作模式进行创新。不仅要遵循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还需要遵循经济主体在发展中的要求,同时以效益作为核心,平等自愿地实现多层次与多形式的合作。加快区域经济规模扩大的主要方式是区域联合机制在横向合作方面的相应机制的创新,以此来实现区域市场的共享和企业集团的组建,还有区域经济在竞争实力上的增强,让横向联系的共利共赢成为现实。区域间的共同协商的方式是区域利益的协调机制,以此来实现各种重大的经济问题的统一安排与制定,其工作重点是对其区域内政府间利益进行协调,最终的目的是经济效益的实现。 5.区域政府的管理模式的创新。行政体制进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服务型政府的实现,逐步坚决地推进政府的改革,使政府的角色从经济活动直接管理者和所有者向经济活动监管者与规则设立者转变,其主要的功能是向经济活动提供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鼓励创新与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不断地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以防寻租行为的产生。 四、结语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地方经济的管理创新对于区域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只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作出了部分探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希望以上论述对于以后的相关研究者有所启示。
媒体管理论文:新媒体环境下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思考 【摘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新媒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公众的科普需求和接受科普的方式也呈现出新变化。相对而言,传统科普人才陷入新媒体环境下科普手段单调落后的窘境。本文从科普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媒体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和需求入手,对应分析人力资源管理模块,探究科普人力资源管理创新路径。 【关键词】新媒体;科普人力资源;创新路径 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指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网络技术、移动技术为手段,通过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设备终端,为公众接受和传播各类信息的新型传播媒介形态。新媒体具有超时空、数字化、小众化、平等化、互动化、移动化、个性化等特征,正以前所未有的影响力,改变着公众的思维惯例和认知习惯,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科普行业也因此面临着巨大挑战和变革。科普人力资源是科普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力量,新媒体对科普行业的影响,对科普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和从业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科普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势在必行。 一、新媒体环境下科普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思想观念有待转变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而言,不少科普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停留在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上,未能意识到人力资源是组织的第一资源,及时地将人力资源管理纳入到发展战略中,按期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才开发和培养,以适应当前科普工作发展的要求。 (二)管理模式有待变革 多数科普组织仍停留在人事管理阶段,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和沟通渠道,以及简单的考核、培训、人事和薪酬管理模式,没有与时俱进地变革和创新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制约了科普事业的发展。 (三)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科普事业对科普人员的从业要求越来越高,缺乏优秀科普内容的创造者、整合者,亟需熟悉大数据、云技术、移动终端等新技术的人才,欠缺具有多层次技能的人才。与此同时,传统科普人力资源管理中“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的薪酬模式,未能有效激发现有人员的潜能,甚至还有一些从事科普经营的社会组织挖人才的现象,造成科普人才流失。 二、新媒体环境下科普人力资源的需求 科普信息的海量化、数字化,以及公众满足科普需求渠道的多元化、个性化,对习惯传统科普方式科普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新的需求。 (一)多层次技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 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可以生产和传播信息,人人都是自媒体,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趋于三位一体。公众获取科普信息渠道更直接、内容更广泛、形式更多样,因此科学普及工作需要更加社会化、及时化、亲民化,科普组织的重任是从海量的信息中筛选有普及价值、为公众关心的内容进行有效传送,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科普人员需要突破传统思维界限,善于从海量的信息中筛选主题、甄别真伪、解读核心、重新编创、信息数字化转换和传送,根据不同科学普及渠道的特点和要求而更换普及模式,根据不同人群的语言习惯和最新的表达方式而创新表达形式,实现高源的科学主题和通俗的诠释形式相融合,深入浅出地向公众分析科学知识的背景、现状、原因、规律、趋势,真正做到服务科普工作大局。 (二)创新科普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需求 随着科普组织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人力资源管理作为科普组织和外部环境的有效连接通道,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洞察组织外部环境对科普人才的需求趋势,从转变管理模式开始,将创新融入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激励机制(即绩效管理与薪酬管理)及员工关系等五方面人力资源管理模块中,从创建具有多层次技能的科普人才队伍,到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真正为科普组织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提供有力保障。 三、新媒体环境下科普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路径 在新媒体环境下,科普人力资源管理应立足和服务科普工作大局,在继承中求创新,在创新中谋发展。 (一)管理模式:因时而变“内”应“外”合 科普组织应根据组织生存的外界环境变化,首先要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向直线管理部门回归,组织结构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式转变,突出人力资源的战略管理和制度化管理。减少组织结构的指挥链和臃肿的职能部门,加强组织内外信息流通快速准确,人员之间对接更为灵活,充分发掘、发挥人力资源的能量,有利于科普人员由“专家”向“杂家”提升,为更好地实现组织内人力资源整合调配、科普内容集约化生产、科普产品多层次开发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人力资源规划:有效把控“质”“量”均衡 组织的人力资源调整与创新,通常是一把“双刃剑”,举措得当,可以为组织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举措不当,则有可能带来风险和动荡。在新媒体发展过程中,科普组织根据组织发展战略与目标要求,科学地分析组织人力资源现状,以及预测适应环境的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以形成具有立体化、均衡性和综合性的科普人才发展格局。 (三)招聘与配置:立足现实“聘”“用”协调 对于有条件的科普组织,根据事业发展需求,通过新媒体平台招聘信息,选聘与岗位匹配的优秀人才,以快速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实力。但对于多数基层科普组织而言,没有条件选聘高素质人才,应该着力用好、用足组织内现有的人才资源,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已具备的科普能力和科学素养,借助组织培养、政策倾斜、制度激励,激发现有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四)培训与开发:充分释放“显能”与“潜能”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多强调用好人员的已有知识,只关注人的显能开发。但在新媒体环境下,人群接受科普信息的习惯和方式差异化增大,科普内容编创数字化与和普及渠道网络化,组织内多层次人才稀缺,从外部招聘成本高,激发现有人员的创造潜能是科普人力资源开发的重点。有研究成果表明,迄今为止,人类的潜能至少还有80%处在沉睡状态。对现有人员查缺补漏,“量身定制”培训方案,实现组织内培养和开发,用好显能的同时,激发潜能,提升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 (五)激励机制:“针对性”与“多元化”相结合 传统的激励机制多通过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来体现,以岗位定薪、绩效挂钩的绩效薪酬激励模式。而在新媒体环境下,人员付出大量时间与精力创造的科普信息,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呈现或评估出科普成效,因此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具有“针对性”和“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在绩效管理环节,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建立有针对性的奖励、晋升、晋级制度,提高科普人员的忠诚度和团队意识。薪酬管理环节体现“多元化”,将现行单一的薪酬激励模式转变为薪酬激励与组织效益共享模式,以吸引科普人才激发创造性;将原有的管理科普平台转变为搭建科普服务平台,以鼓励科普人才积极创新创业;引入市场运行机制,加强科普组织外合作,如跨界合作、项目合作、年薪制等,激发组织活力和人员工作激情。 (六)员工关系:“劳动”契约与“情感”契约并举 科普组织传统的人事管理是以事为中心,因事而谋,重管理轻发展、重物轻人,科普组织仅仅以劳动契约与从业人员建立员工关系。在新媒体环境下,科普信息编创内容更加复杂,数字化传送技术要求提高,工作时间延长,创造价值难以量化,增加了科普人员工作难度和强度,直接影响人员的工作状态和身心健康,简单的劳动契约式员工关系,只会拉低员工满意度,增加科普组织的离职率。需要引入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的新理念——“员工与企业同步成长”,强调以人为本、因人择事,始终坚持把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放在第一位,有针对性地对员工工作状态和生活进行帮扶解困,使其充分感受到科普组织的尊重、信任、责任等情感认同,从而更加高效地投入科普工作,创造更多的工作效益,实现科普组织与员工个人共同成长和发展的双赢目标。 作者:许艳 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馆 媒体管理论文:新媒体特殊群体社会管理研究 摘要: 新媒体的飞速发展及在社会领域的广泛运用显著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作为特殊群体之一的农民工群体,也自然加入到与新媒体环境融合的浪潮中。从传媒社会管理功能角度看,新媒体环境下农民工社会管理问题需要进行科学设计,精准发现农民工群体与新媒体环境之间的关系变化,为传媒产业升级和社会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本文以特殊群体中的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管理问题为研究范本,着重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的社会管理问题,以及面临的新情况,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特殊群体;新媒体环境;社会管理;农民工 随着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手段的发展,融入百姓生活的新媒体成为当下最受欢迎的信息渠道。繁华都市中的农民工群体,一方面在逐步适应和融入新媒体环境,一方面也受到行业身份特征的制约,在社会生活中的层级和内容方面具有局限性。农民工原本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他们远离土地,劳动场所转变为城市,因此,社会管理和政府职能应对此有所回应。 一、农民工社会管理的路径和措施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社会管理的路径分为三种: (一)基本管控手段的国家政策。国家政策干预是指政府在特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相关对象进行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各种政策的总和。例如,1981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迁向城市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要求,城市的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严格限制农民流动;1995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提出要从总量上控制,优先解决城市就业、工种限制等政策;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二)基本制度框架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所出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例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土地承包法》,根据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如何签订城市就业劳动合同为主要基本内容,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就业;2004年,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范围、流程、主体内容等。 (三)作为基本底线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对农民工而言,这是在城市工作生活过程中需要的最基本的社会福利性措施。社会保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其对于农民工社会管理的无可替代性,如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工伤保障等。2003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在工农民工如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等,均有基本保障。 二、新媒体环境提出的社会管理新要求 新媒体改变了信息获取渠道,信息传递的效率被急速扩充,延长了人们了解周围社会生活的信息半径。经调查,在关于个人重大决策问题,农民工群体主要的可靠信息来源依然是亲属和朋友。因此,社会管理务必注意到: (一)新媒体环境要求管理思路具有预见性。不同于传统社区,新媒体社区经历着不同形态的演变,虚拟社区多样纷呈。无线网络技术和移动WIFI媒体的普及,使得信息交流的成本呈现出低廉化,大量的自媒体不断产生,打破了以往传媒集团的垄断性。农民工群体在这一过程中已适应这种交流方式,通过建立“老乡群”、“同乡会”,以“抱团取暖”的形式融入虚拟社区。鉴于传播速度快,社会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出台务必具有前瞻预见性,否则,不具有时效性的管理措施是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 (二)新媒体环境要求管理手段具有高科技含量。在大城市工作、生活,农民工群体已不再满足于通讯,互联网信息和智能化服务的含金量随着移动智能手机的普及,已经深入千家万户。由于生活内容或圈子范围相对匮乏,手机和互联网成为农民工群体打发“闲散”时间的基本方式。有意见主张应以妇联、青联、工会等组织形式在社交媒体上多方笼络农民工,越是科技和信息含量高的平台,越在群体中有权威性,特别是能够吸引教育水平仍不算高的农民工群体。例如,使用手机APP终端形成农民工税费减免平台、车辆进京证等证照申领,行政审批类办公都可拓展到信息化渠道上。 (三)新媒体环境要求管理渠道开放透明。新媒体拓展了民众的信息获取渠道,过去的行政秘密主义传统,比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已彻底成为历史,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已难以为继。过去,政府早习惯于在封闭的状态下开展社会管理工作,对信息公开也颇为抵触。然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至今,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保障要求开始逐步提高。不过,客观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体制缺乏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而将公众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新媒体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政治方式和政治过程的隐秘性和封闭性,传统媒体信息的“守门人”模式被瓦解,信息在官方媒介之前或许已经被上传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能够瞬间形成事件印象,先于官方信息的。因此社会管理在涉及政务信息时,开放性和透明化是必须的。 (四)新媒体环境要求管理必须尊重民意。自媒体是指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方式。因为低门槛、实时性以及人脉链接的独特性,自媒体形成了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传播优势。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建立自助、互助体系,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个人意见表达以及利益群体形成。以微博为例,有数据统计,由农民工和关注该群体的NGO、公共知识分子开设,以声张该群体权益为目的的活跃微博在300个以上,他们相互呼应,提出权利目标,组织维权活动,交流抗争策略,形成了“孙恒为劳动歌唱”“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打工者中心”等粉丝数从几百到十几万不等的网络群体。因此,社会管理者既要重视这一群体的外在行为与表现,又要关注农民工群体的意见表达与文化诉求,监管之余要根据舆论和民意,率先做好服务疏导。 三、新媒体环境下对农民工问题的新思考 有报告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达1亿人,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关键人群。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已发生很大变化。 (一)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与过去的群体印象不同。过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多集中在经济层面,很少涉及文化和政治层面。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是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务工人员。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5月的《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仅占6.1%,初中占60.6%,高中占20.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2.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三分之一。由于大部分人不掌握农业生产技能,但又不愿意回到农村,对城市有强烈的认同和追求,而城市发展还没有能力容纳如此庞大的数量群体,导致“回不去、留不下”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死胡同”。 (二)新媒体环境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在制定社会管理的政策和实施这些政策时,必须考虑到农民工群体对于政策的接受程度。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使政府政策能在第一时间普及到农民工群体的绝大多数,不再需要通过乡规民约、口口相传的方式实现传达。如果政策制定不符合农民工群体意愿,很可能引起反弹和抵制。二是在出台管理政策前必须考虑现实中农民工群体的刚性劣势。新媒体渠道通畅便捷,在利益诉求无法走上正常的发泄渠道时,农民工极容易将意见表达至网络上。三是新媒体环境的信息畅达效果要求管理必须具有人文关怀。过去因为信息沟通不便捷,农民工更多通过季节性回家与留守的老人和孩子进行交流,社会管理在服务保障上如果能够满足需要,会得到农民工群体的接受。 (三)社会管理的效果都在新媒体环境下迅速强化。首先,中国农民群体人数多,如果不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则会在新媒体环境下被负面夸大。其次,已经普遍被接受的农民工“社会弱势群体”的阶层界定,使社会管理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压力很大,对农民工的态度可以反映执政者的水平,也反馈执政合理性程度。三是在新媒体不断发达的局面下,信息控制和信息封锁难度很大,“懒政”不具有容忍的可能性,对待农民工社会管理问题,只能依法依规进行,过去通过对报纸杂志的内容审查途径或许会为不当行政行为掩盖分毫,而现在已经不具有这方面的条件,全社会所关注的信息平台是共同和共融的。毕竟,“随着公民素养的提高和公共参与意识的觉醒,制度化、多渠道的风险结构机制必将随之打通。” 四、对新媒体与特殊群体管理互动的建言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结合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和农民工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局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发展整合新媒体平台,作为社会管理改革的突破口。新媒体环境下,农民工社会管理要正确、有效运用新媒体,信息的和搜集形成立体化格局:一是利用微博、博客、政府网站等消息,获取调查结果,增强沟通的公信力,扩大民主渠道。建立跨时空、跨部门的全天候社会服务体系。二是关注网上微博、微信朋友圈、网络社区上的自由表达意见,从中甄别有效信息,形成经验报告汇总至政府工作决策过程。三是运用新媒体提升管理柔性,利用新媒体平台的减压作用,让民意表达畅通无阻。 (二)充分运用新媒体途径获取民生动态,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是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当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贫富差距拉大、贪污腐败现象增多后,一部分人的情绪不满、心态失衡,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因此,社会管理工作在针对特殊群体时,应当将定位确定在隐患消灭的层面上,从预防和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寻求出路。一是主动引入新媒体工具,搭建便民服务和监督平台,让公众意见表达释放在阳光下。二是整合民意表达渠道,主流平台与网络渠道要相互支撑,并尝试为社会不同群体提供相对集中的讨论空间。三是实时监测网络舆情热点,收集分析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可考虑建立专业的民意调查机构,对带有一定苗头性、倾向性的利益诉求,在第一时间报送职能部门。 (三)提升优势新媒体的舆论引导效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优势新媒体属于在新媒体市场竞争中逐步取得信任、信赖和好评的新媒体终端平台。当危机事件发生时,具有较高声誉的舆论平台在信息不充分前提下,能有效发挥示范效应,赢得信任。政府是很多危机事件的当事人,单纯依靠政府发声,不足以客观陈述,势必要求通过第三方披露事件真相,引导口碑良好的优势新媒体积极参加。特别是“老乡会”等民间组织,能够弥补群体需求与现实供给的鸿沟,可以在群体信息、亲情营造、社交关系等方面起到黏合作用。 (四)挖掘新媒体技术手段的先进性,降低管理工作成本。新媒体的发展是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的。在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的背景下,新媒体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一要注重听取农民工群体在信息使用交流过程中的需求,以便捷、高效的沟通效果为追求。二要鼓励信息技术市场化过程中的低成本导向,以最大的技术进步换取最显著的效率提升。三是加强政府服务水平,增加对于新媒体技术手段升级的投入力度。四是以手机通讯手段为主,发展便捷、完整、即时的信息服务模式,扩大信息向农民工群体的渗透程度,缩小主流媒体的覆盖盲区,更广泛地吸引农民工。 五、结束语 “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大众传媒主要的政治功能,也是其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所应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就需要平衡社会各阶层群体诉求,从制度上尽可能照顾多方切实期待。”社会管理工作中,农民工社会管理的问题和内容非常复杂,不但需要管理者具有相当的智慧,同时也需要新媒体产业和技术不断提供新的、更大范围的支持,更需要农民工群体与社会管理者之间的理解沟通逐步加深。因此,通过媒体、官方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新媒体环境下重新正确调整和丰富社会管理方式,才是积极应对农民工社会管理问题的正途。 作者:甘露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电视学院 媒体管理论文:新媒体公共危机管理研究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以手机、微博、自媒体、论坛等为平台的新媒体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格局,本文试分析在新媒体环境下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新媒体;政府;危机管理 近年来,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社会上公共突发事件频发多发,从近年来发生的躲猫猫、陕西“华南虎”等事件可以看出,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很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稍有不慎将带来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媒体是基本的、重要的媒介,在公共危机发生时,媒体的传播对整个公共危机事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从事件的相关信息的传播到社会各界的评论等等,各环节的发展都与传播媒体息息相关。而以手机和网络为代表新媒体在传播方式、传播速度等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而言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充满挑战,如何更好的利用好新媒体的传播特性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成了时下重要的议题。 一、新媒体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影响 传播学者李普曼说:“传播是一种把分散的人捆绑在一起的力量,这种力量不论好坏,都具有造就或摧毁政治的能量”,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媒体具有“双刃剑”效应[1]。新媒体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传播途径,大大提高了传播的时效性。这对于追根溯源寻找危机的源头,建立应急预警整体机制,构建公共危机管理新平台,及时有效的化解危机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带来了挑战。。 1.新媒体时代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面临的机遇 (1)有助于提高资源共享度。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通过自媒体、手机微信、微博、各种论坛等途径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海量的信息,并且实现双方的交流互动。这也是新媒体时代区别于传统媒体最大的特点之一。一旦危机爆发,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平台第一时间有效信息,占领新闻话语权,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公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及时遏制谣言的传播,把握住公众的舆论。同时,政府在掌握大量有效数据的基础上可以针对性的做出相关应对政策,保证各项救助工作顺利开展。(2)有助于及时、有针对性的有效信息。危机爆发时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科学的反应将影响到整个危机事件的处理结果。在新媒体时期,信息传播的时效性非常强,政府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正确的信息为下一步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手机传递信息便捷、迅速不收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受众非常之广,政府可以借助微信和短信平台及时准确的传递有效信息,做好灾害预警工作和危机信息等。手机短信成为了新时期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重要手段。(3)有助于实现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媒体形成的信息传播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功能,在新媒体时期,一个事件往往短时间内就能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政府能及时迅速的了解民意热点,这有助于政府汇集民众,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同时,新媒体时期公众的权利表达空间扩大了,途径变多了,公众的诉求和呼声有了表达的平台,让政府能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媒介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有利于政府更好的了解民众内心的真实诉求,把握社会情绪走向,提升公共危机管理的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新媒体背景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面临的挑战 (1)信息高效传播加速危机扩散速度和范围。由于手机微信和论坛等媒介惊人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在新媒体时期政府已经不再是危机管理中的信息操控者。新媒体的高效传播很可能会加剧突发事件恶性扩散,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2)政府控制舆论的难度加大。新媒体时期已经不是以往的线性传播方式,受众已经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受众可以通过多种媒介有选择有目的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借助论坛、微博等平台转变为信息者,可以说真正意义上掌握了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控制权。在受众的舆论自由的同时如此很容易导致一些虚假信息在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快速传播,各种散布谣言、过度悲观的社会心理随意放大等现象大大增多,政府不再是控制舆论的制高点,政府危机管理的难度加大。总之,新媒体的出现对政府危机管理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政府应当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在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的基础上,重视运用新媒体进行危机公关和危机管理,择其优,避其短,在危机管理中实现与新媒体良性互动,共同应对危机。 二、新媒体视野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对策 1.政府转变管理理念 面对新媒体时期的变化,需要政府结合当下的新情况新环境及时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寻求合作。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政府为主导,协调各部门构建起预防预警、应对等多方面的合作机制,同时发动社会多方力量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危机。必要时还需借助国家强制力开展工作。第二,主张透明政府理念,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公布信息真相,让受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正确的信息,消除不安,同时也可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在危机期间制造谣言等。第三。加强政府管控意识。在危机管理中政府借助媒体获取和信息,在追求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信息的管控,规避不良信息。反之,政府也要接受媒体的监督,实现两者相互促进和相互监督。 2.多措并举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督管理 在新媒体时期,受众能够轻松成为信息人,如何实现对新媒体信息的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正是由于新媒体的广泛使用,政府很难有效控制对网络负面信息的,常常非常被动。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完善监管机制,要联合信息、文化、法制等多部门,建立责权明确、岗位清晰的协调机制,明确主导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第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运营商和媒体成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要加强与移动、联通等网络运营商以及新浪等主流网络媒体的沟通,使其积极配合政府行为。第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许多网络上的言论并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和审查,我们国家对网络舆情等方面的法规并不完善,很多人对网络造谣等行为的后果还不清楚,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强网络言论的管理。 3.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媒体工作能力 随着政府工作方式的不断民主化,新闻开始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政府工作人员应对媒体的能力成为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2]。政府工作人员在媒体工作中必须具备扎实的功底,当突发事件来临时,要清楚受众对事件的心理诉求,及时掌握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用坦诚和开放的心态让民众和媒体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真相,承认事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表明政府的责任意识。在重大问题上更要求对相关的报道严格把关,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新媒体作为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与传统媒体相比,它在传播速度、信息容量和操作方面都实现了里程碑式的提升[3]。政府应当在充分认识到新媒体重要作用,及时转变管理理念,加强舆论监督,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培养危机管理人才,采取多元化的危机管理方式,联合多方力量化解危机。 作者:黄虹 单位:中共龙岩市委党校 媒体管理论文:新媒体社会管理研究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社会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深水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矛盾多元化,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新媒体给社会管理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常州市积极运用新媒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个案,很有代表性地揭示了新媒体对社会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 新媒体;社会管理模式;影响 1新媒体和社会管理的概念分析 新媒体一词最初是由美国CBS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在1967年提出。此后,“新媒体”这一传播概念在美国开始流行并很快扩展至全世界,迅速被广泛认可,普遍应用于传播领域和大众社会。关于新媒体的概念界定,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看法并不统一,没有最终定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认为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清华大学熊澄宇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宫承波教授都对新媒体进行了定义。但总体来讲,笔者认为新媒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新媒体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媒体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发展,新媒体的具体内涵也会逐步发生变化。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在信息和互联网移动技术之上的新媒体,旨在向人们提供多样的信息和服务,为人们创造出一种新型的生活形态。目前,比较热门的新媒体不下三十多种,主要有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电视、移动电视、博客、网络电视(WebTV)、楼宇视屏、移动多媒体(手机短信、手机彩信、手机游戏、手机报纸等)、网上即时通讯、虚拟社区、搜索引擎、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等。社会管理是促进社会协调运转的一项重要活动,管理效果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阶层的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纷争多样,社会道德规范弱化,社会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纵向的时间来看,社会管理是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管理经历了政府的高度集权到放松管制,后来逐渐引入市场管理机制,到现在,十分强调服务与治理。同时,社会管理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经历了从控制到服务,从封闭到开放,从单一到多元,从人治到法治等阶段。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进入了矛盾爆发集中期,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困难会不断加大。因此,社会管理要不断创新,要积极探索一种适应新形势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改革注入新的动力源泉。在信息社会,新媒体的高速发展,逐渐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社会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2常州市运用新媒体进行社会管理的现状分析 根据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统计,截止到2015年初,常州市移动互联网用户数达到435.6万户,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达到2.4万余个,60%以上的市民使用网络。从2013年开始,随着Wi-Fi、4G网络的迅速发展,市民的上网时间呈现越来越长的态势,网络在常州市民的生活方式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也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常州的社会管理模式。2012年,常州市打造“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获“中国幸福城市社会管理创新最佳实践案例”,该平台积极探索开发全国首家社会管理主题网站———“中国常州社会管理网”,网站计划建成融综合治理电子政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管理等十项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可以集中完成工作部署、信息查询、指挥调度等业务。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实现多层面信息共享、多部门工作联动,实现第一时间排查情况信息,做出研判评估,实行决策指挥。在信息化背景下,该案例很有代表性地集中反映了常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富有创造性地运用新媒体对社会管理进行改革的过程,是常州尝试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缩影。早在2012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到腾讯公司参观时,就对员工说,现在人类已进入互联网时代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这是一个世界潮流,而且这个互联网时代对人类的生活、生产、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进步推动作用[1]。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依附于新媒体而出现的各种生活方式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微博、淘宝、京东、腾讯等无不给人们的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行的阅读调查中,阅读传统出版物的人数在以每年12%的速度下降,而阅读新媒体的人数则以30%的速度在增长,特别是年轻人和知识分子人群表现尤为明显[2]。过去人们读书、看报的时间,现在已经大量地转移到了网络和各种移动电子终端上,这些习惯的改变必然会形成一种新型的新媒体文化,这种文化对人们的影响无处不在。可以看出,新媒体的兴起与发展,对常州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使公民参与方式更加多样,参与的成本、门槛更低,有助于政府和公众搭建更加便捷的沟通交流平台,能够积极推动民间力量培育,能够促进公民国家治理意识的提升,也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新媒体对常州社会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常州社会管理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首先,新媒体为常州的社会管理节约了资源,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常州市建立的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了人口信息的社会化采集和综合应用,有效实现了资源共享。市政府借助新媒体积极构建民主参与运作模式,拓展完善了“市长与网民”“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常州社会管理网”“政风热线”等一系列市民参与的新媒体载体和平台,通过社会事务的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努力形成社会服务管理人人参与、社会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同时,根据《常州智慧城市发展规划(2012—2016年)》,常州市积极依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四库四平台”建设,积极构建智慧常州服务型社会。2015年1月,市政府还制定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从更加系统的层面进一步规划了常州积极依托新媒体来改善创新社会管理的设想和构思。从理论上讲,新媒体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为政府管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新媒体的单向、多维、丰富、互动等特性能把信息以图、文、视、声并茂的形式传到市民手中,社会管理摆脱了时空的限制。新媒体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改进政府的工作方式。传统的社会管理,政府基本处于主动地位,而民众居于被动地位。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这一情况有了很大改善,管理者可以根据龙城博客、龙城论坛、化龙巷、中吴网论坛、政风热线、网络民意调查等渠道来掌握民众的动态,为政府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和导向,改进工作方式。新媒体的虚拟性和平等性有利于增强社会管理的务实性,它在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之间的交流沟通方式,民众可以畅所欲言,管理者和市民之间可以拉近距离,增强了解,增强互信。新媒体为常州社会管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挑战。网络的多元和自由,给大众带来畅所欲言的同时,也因为幻化和虚拟,带来信息的杂乱、无序和虚假。新媒体虽然发展迅速,但还未能成为社会主流媒体,在公信力等方面的影响远不及传统媒体,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人们了解信息的工具,却未能成为人们认识问题的标杆。面对新媒体,公众更多的是充当旁观者和评论者,还没有成为建设者。如何建立新媒体公众形象,以良好的公信力说服公众,以权威的姿态站在受众面前,树立政府管理的权威,已成为新媒体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由于新媒体的开放和多元,不良信息的泛滥也存在扭曲市民价值观的风险。此外,由于城乡差距较大,常州的人均网络宽带同样不均衡,进一步加强农村的互联网建设同样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络媒体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已经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突出问题。 4常州增强新媒体运用的对策研究 1)促进政府社会管理的进一步开放,构建政府回应型的动力机制。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民众的需求,民众的需求在本质上决定了政府对社会管理进行改革的内容和方式。在传统社会管理中,国家的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和公开程度由政府决定,而民众迫切需求的信息在很多时候却没有得到体现。公众对社会管理者没有评价,对社会管理者没有约束,社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应于政府的利益需要。在信息时代和新媒体环境中,要构建以民众需求为导向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的决定权在民众手中,管得好与坏要由民众评定。对于市民在新媒体上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及时回应。为此,应在遵循网络传播规律、把握社会群体心理的基础上,抓紧建立网络议题应对制度,促使领导干部对各自工作领域内网民所关心的议题进行积极回应和正确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同时,要放开公众对社会管理的监督权和评价权,构建回应型的社会管理动力机制。 2)遵循社会发展规律,还权于民众,培育广阔的社会空间。新媒体以其独特的优势,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即时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平等性。十八大以来,改革社会管理方式,培育民间社会,鼓励民间自我管理是时代的大趋势。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一个还权于社会的过程,现代社会管理应该是一个多元治理的格局,必须依靠大量社会组织的参与。根据常州市民政局统计,截至2014年9月,常州市社会组织为4535个,登记社团3446个,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量超过12个,位于全省前列。同时,常州市现代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正式投入运营,发展迅速,中心通过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树立典型等,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此外,利用新媒体打击违法犯罪、打击贪污反腐已经成为公安、纪委的工作常态。积极创新新媒体时代的群众工作是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手段,深化丰富了群众路线的内涵。 3)根据新媒体的发展,提高政府管理层的新媒体素养。领导干部新媒体执政能力,是指领导干部运用新媒体科学研判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处置网民意见和要求,以及善待、善用、善管媒体等方面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新媒体执政能力,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常州共有30多个镇,20多个街道办事处,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并不习惯使用新媒体,甚至对新媒体怀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也影响了政府形象。要建立新媒体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新媒体培训班、新媒体讲座等,提高领导干部熟练运用新媒体和正确引导新媒体舆论的能力。近年来,常州市积极探索开展网上信访工作,与传统信访形式相比,网上信访快捷、高效,深受广大网民欢迎。开展网上信访,可以拓宽信访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平台,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立足常州自身,政府应以城市项目为载体,以新媒体为依托,打造常州特色品牌。要抓住“互联网+”的发展机遇,以常州市重大建设项目为载体,依托常州的优势资源,策划社会管理项目,从而提高常州的城市社会管理水平。2012年,国家确定包括常州市在内的18个城市为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常州市政府抓住机遇,积极依托新媒体资源,到2015年,已初步搭建包括政务网、资讯网、手机APP、微商城、天猫常州旅游旗舰店、线上线下旅游咨询中心、客情信息采集分析管理系统、假日旅游信息系统等智慧旅游体系,充分发挥了新媒体思维模式。据统计,2015年,常州市共接待国内外旅游者预计543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预计730亿元,年均增长17.1%,增幅居苏南地区首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释放旅游业产业功能,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相关经济增长做出了较大贡献。常州正在积极打造的智慧城市,正是依托新媒体全面打造的城市品牌,发展势头迅猛。 5)积极构建常州新媒体文化,推动社会创新。1964年,加拿大著名传播学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在其代表作《理解媒介:人的延伸》中,提出了“媒介即人的延伸”这一超前论断。事实证明,新媒体的出现与发展,也完全符合这一预言,现代媒介的发展已经愈来愈密切地与人类自身的属性相关联。新媒体的发展是和社会的发展进程保持一致的,新媒体的多向、个性、主动恰恰满足现代社会受众追求时尚、个性、快节奏、多元化、快餐化的需求,一经发展,就快速地挤压了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逐渐成为大众精神消费的主粮。正如哈罗德•英尼斯在其著作《传播的偏向》中曾说过:或许我们可以假定,长期以来对媒体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被传播的信息的特性,而且,这种广泛的影响最终会建构起一种文明。在这种文明之中,难以保持生活的原样及其灵活性。因此,一种新媒体的诸多优势最终会导致一种新文化的产生[3]。一直以来,国家对发展新媒体产业非常重视,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着眼于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称的传播能力,加快构建现代文化传播体系,保障信息传播的高效快捷和安全有序。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卫星网络等手段,拓宽公共文化资源传输渠道。”国家把新媒体传播的发展摆在战略发展的层面,这为新媒体文化的发展培育指明了方向。常州市紧抓发展机遇,积极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其中,以新媒体动漫为代表的“动漫+”新兴融合业态不断形成、发展,常州恐龙宝贝、炮炮兵等一批有市场号召力的原创精品涌现并抢滩海外市场。“运河五号创意街区”通过对常州工业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吸引文化创意型企业入驻并开展文化创意活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业态。从体制的层面考虑,社会管理创新可以理解为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在本质上就是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新媒体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实现政府、社会、民众的互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才能逐步推进,从而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作者:彭波 单位: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媒体管理论文:自媒体参与式档案管理探析 摘要 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推动了自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开放、分享”是自媒体技术遵循的推广理念。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在自媒体技术冲击下面临转型。以“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释义为切入点,结合对“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所需遵循的管理理念的探讨,以及自媒体技术对“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催生效用分享,最终阐释了“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创设路径构想,以期为现今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全新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 自媒体;参与式协同;档案管理 现今,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全球已经步入信息技术时代。以自媒体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时代特质,乃是在于公众由以往的被动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人人都可成为信息源与传播者的状态。基于这一特定时代特质以及由自媒体技术所引致的虚拟化信息网络的形成,从而使得在现实空间之外形成虚拟的交际空间,进而对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全新的挑战。 一、“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释义 1.“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内涵阐释。 “参与式”管理理念最初源自管理学界,其理论建构意义在于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个体进行积极创新,从而创设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进而最大化地将个体的作用激发出来,创造个体价值,最终实现组织整体绩效。遵循“参与式”管理的思想内核,笔者认为,所谓的“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乃是档案管理从业者基于自媒体环境,同时借由相关机构(诸如档案机构、科研机构)提供的平台和技术,主动介入个体活动所生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并且在其中彰显档案管理者的主体效用,从而实现对个体档案的系统化管理。 2.“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特质分析。 鲜明的个性化特质。此种特质乃是同以往的档案管理工作模式的最大区别,基于自媒体技术所创设的媒体环境中,个体即是档案文件的初始生成者,同时也在对自我信息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演变为档案管理的工作者。受教育经历、价值理念以及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知程度影响,不同的个体档案管理工作者在具体的自我档案管理活动中会表现出明显的个体差异性,而此种差异性也是其个性化特质的外在表现方式的具体呈现。多个体协同参与特质。此种特质乃是指依托自媒体技术创设的“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之下,自媒体技术自身所秉承的协同参与理念的体现。也就是说,“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大化整合,使档案管理机构、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公众均参与其中,形成档案信息资源互动,进而形成档案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参与整合利用。 二、“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所需遵循的管理理念 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与对自媒体相关技术以及平台的认识,笔者认为,“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构建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下述管理理念,如此方能保障“参与式”管理模式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得以有效贯彻。1.严格依照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此种理念要求档案管理从业者在从业过程中应注重将档案管理理论同相关的实践成果进行有效的衔接,以便使得档案文件在信息数字时代能够继续彰显其核心信息资源地位,进而让档案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可利用性等价值得以呈现,同时也是“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同个体依托自媒体进行自我信息管理的差别之处,也就是说,档案管理从业者在从业过程中,一方面要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还须使相关信息在生成、传播、保管与利用过程中的档案属性得以保障,从而使其具备社会层面的利用价值[1]19。2.档案管理工作同自媒体平台使用的契合原则。此种理念涵盖下述要素:首先,应秉承人本主义理念,凸显自媒体平台同所创设的虚拟社区与使用者的兴趣点契合,鼓励使用者进行信息共享,并以此为基础创设由档案管理机构、社会组织与社会个体共同介入其中的新型档案管理模式;其次,“参与式”档案管理应依托自媒体技术所创设的平台以及相关技术手段,如借助云空间实现对信息文件的归档等。 三、自媒体技术对“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催生效用 在2012年于布里斯班召开的国际档案大会上,时任美国国家档案馆馆长的大卫•菲尔力诺在其会议主题发言中谈到各类新型社交媒体对现代图书馆建设的影响。从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公布的《2015年度微博用户发展报告》来看,截至2015年9月,微博月活跃人数已达到2.12亿。基于前述数据能够看出,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技术对公共生活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不容小觑,其不断攀升的海量信息使档案管理迎来转型的全新机遇。 1.自媒体平台构成档案的来源。 第一,自媒体技术为使用者创设了以其为中心的虚拟互联网空间,使用者依托各类自媒体工具能够参与到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中,并且在参与过程中实现了对前述活动的直接记录。考虑到自媒体工具使用者数量巨大,因而由数以万计的自媒体工具使用者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生成的记录具备被保存的档案价值。第二,作为自媒体技术而言,其具备信息传播的高速性、传播与互动的便捷性等特质,故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实时记载自身活动的便利,从而在这一过程中生成对使用者相关活动信息的第一手记载。基于此种情形,自媒体技术及相关工具生成的信息中相当一部分涵盖了原始性特质。第三,借由互联网技术与数字信息技术构建并运行的自媒体技术所创设的虚拟数字空间,不但对现实空间呈现出特定的映射性,同时伴随着自媒体技术对公众现实生活的影响程度加深,其逐渐发展演变为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并非不可能。基于社会资源及社会自身记忆层面而言,自媒体技术所创设的记忆一样表现为人类社会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记忆,因此此部分记忆一样能够成为具备社会属性的档案资源,从而为各类组织、个人所共享使用。 2.自媒体技术创设的社交网络环境亟需“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产生。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催生之下,自媒体平台运行过程中持续生成各类新形式文档,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提出全新要求,以往档案管理部门所遵循与依照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契合时代的要求,因而应正视自媒体技术传播与应用所带来的社会趋势变迁,积极创设“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以应对时代变化与公众诉求。 3.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互联网空间。 虚拟互联网空间乃是对现实世界的映像,然而其同现实世界存在明显的异质性,此种异质性多基于自媒体的特质呈现出来:(1)个体表现性方面。使用者在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表意时,其同时兼具了信息受众与信息传播者的双重社会属性。在法律、政策所赋予的权限之内,自媒体使用者能够借由自媒体平台进行个体化的信息展示,从而为自身创设具有个体特色的虚拟空间,并借助相关的自媒体技术向其他使用者进行信息分享;(2)互动性方面。使用者借由自媒体平台能够实现同其他使用者的信息互动,诸如信息传播、信息展示、媒体共享等,从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彼此生成多样化的社会关系[2]31;(3)管理碎片性。使用者在借由自媒体平台进行表意过程中,虚拟的互联网社区并非现实意义的真实社区,因而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行为范式内,使用者能够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和思维表示,对自身的多数表意行为进行自我规制与自我管理,而现实社会难以在此发挥其约束效力。前述异质性表明在基于自媒体技术所创设的虚拟互联网空间之中,档案管理模式必须契合自媒体的相关特质,而负责具体工作的档案管理者,能够在“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下,彰显个人的档案管理工作特质。 4.传统档案同自媒体平台生成档案的异质性比较。 作为自媒体平台而言,由于其技术架构以及承载内容的多样性,因而使与之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调整的可能性,此即笔者认为的“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建构意义所在。 (1)档案的生成者多为一般社会个体。同以往各类组织为主体的档案生成者存在区别的是,现今的自媒体环境使每个单一个体,即个人均能够在应用自媒体平台过程中生成相应的档案,并且占据相对较大的比重。同以往的档案相比,个体档案均源自一般社会个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原始性记录,在内容方面欠缺规范化与系统化[3]18。同时,个体使用者兼具档案生成者、档案管理者以及档案保存者的三重身份属性,因而此种身份属性将对档案的收集、鉴定、保存以及利用等相关档案管理活动产生连带影响。特别是当前大数据时代信息整合理念的指引下,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应对不同的个体生成者,因而先前较为系统化的传统档案管理模式以及建档、归档等流程将受到直接冲击[4]4。此外,从社会整体层面加以审视能够发现,社会个体乃是社会整体的最小组成单位,因而个体档案同社会整体记忆的创设息息相关,唯有在社会整体层面实现对个体档案的有效整合,方才能够使档案的利用价值最大化[5]29。 (2)自媒体使用者生成海量信息源。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媒介的普及使得自媒体用户无论从数量层面,亦或是活跃度层面均大幅度地提升了自媒体平台的信息量,因而基于前述活动也使得亟需处理、整合的档案管理文档数量激增。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档案管理从业者对于自媒体平台所生成的海量档案文件的管理活动依然停留于探索时期,因而难以担负起依托以往的档案管理模式对由社会个体在应用自媒体平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中所生成的各类档案文件进行及时归档、整理以及利用的职责[6]14。“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则能够使档案管理从业者实现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应对,并且使档案管理从业者的工作负荷得以降低,同时能够实现对个体档案的效度化管理。 四、“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的创设路径构想 1.档案管理主体。 在“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下,考虑到公众对自身社会实践活动的记载已经成为社会档案资源的构成分支,因而作为档案管理从业者而言,其身份不再是满足公众对档案信息的使用诉求,而应转变为公众管理自身档案的指导者。同时,档案管理机构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档案管理主体,而应将自身定位为档案信息资源的提供者以及公众参与档案管理活动的写作者。 2.档案管理平台创设。 基于自媒体平台的“开放、分享”理念,官方的档案管理机构以往的档案管理专属职能应进行分权,即允许第三方参与其中,如现今欧美诸国的档案管理活动中,第三方平台已经同官方的管理机构实现了技术协作。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法律、政策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理念的进一步健全,同时伴随着云技术的广泛应用,日后依托自媒体平台等第三方档案管理平台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协同效能。 3.档案管理模型的构建。 考虑到自媒体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介入,因而作为相关的档案管理机构可以考虑创设新型的档案管理模型。外延扩大型管理模型。此种模型在沿用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借助服务外延的扩大实现对个体档案的整合利用。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此种模型的关键在于将个体生成的档案纳入系统化的档案集成管理活动中,并且应预设标准化的档案生成要求,从而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系统化与规范化。第三方平台托管型模型。使用者在使用自媒体平台时会同平台运营方订立契约,多数平台会允许使用者在注册时进行权限设定,以保障个体隐私。在契约生效、双方权限界定明晰后,平台的运营方便应承担管理权责,对其拥有使用权限的内容加以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同平台运营方订立契约,实现对使用者信息的共享,由此便使得第三方自媒体平台得以参与到档案管理工作之中。自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公众的个性化表意诉求得以彰显。作为“参与式”管理模式而言尽管仍处于摸索时期,然而从社会发展大势来看,“开发、分享”是形式使然,使社会每一个主体能够参与到承载社会记忆的档案管理活动中,是对档案利用价值的最大化体现,也是“参与式”档案管理模式得以创设的契机所在。 作者:魏娜娜 李明 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媒体管理论文:新媒体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 摘要: 新媒体时代,行政管理不能仅仅只局限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施行方式。对于新媒体的发展,针对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加强我国的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以及弥补所存在的不足。本文围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知识对探索行政管理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环境形成的区别进行分析,并对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 新媒体;行政管理;改革;创新 新媒体成为了社会信息化的重要标志,深深地改变人们生活等各方面。在互联网的冲击和新媒体的挑战下,我们不仅仅要改变行政管理的施行方式,还要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新媒体的社会化对行政管理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冲击作用,媒体社会不断加剧人们的思想多元化。媒体对于行政管理发展新的内部组织模式,为行政管理的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了宽广的空间,让行政管理工作越来越“电子化”。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对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环境下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 一、新媒体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新媒体就是指继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的表现形式也日趋丰富,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等渠道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介的普遍存在,被动地接受知识的人能提高学习的主动性,不自觉地影响人们对事物的敏锐判断。然而,新媒体发展趋势将有以下几方面:趋势一,碎片化。碎片化是在传播过程上整个社会碎片化现象,是传播多元化的一个体现;趋势二,全媒体时代。多种媒体都相互融合互通,但它只有一种形态,就是社会化媒体;趋势三,垂直细分受众。新媒体环境下真正的标志应该是从消费、心理、行为等方面去细分受众,发现受众真正的特征。这也是新媒体十分难得与受众在一起接触交流的时机,能够直接和消费者接触;趋势四,媒体出现并购潮。中国的媒体管制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但是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很多企业与传统媒体并购现象;趋势五,价值扩张。价值扩张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媒体也要自媒体化,在传播中你有自己奇特的价值,你会输出你的价值观,输出你的想法,输出你的独特,输出你的平台,输出你的影响力,媒体也会拟人化。 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四次。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需要配套。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对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实现公共性和建设一个廉洁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公民的参预、竞争、公正意识和责任感不断巩固,对政府治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然而目前政府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成本高,效率低和官僚主义严重,缺乏透明度的工作,行政审批繁文缛节,权利腐败等等,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今天,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十八大以来,行政体制改革也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在决策中执行监督,让研究更加可行实用。与此同时,决策失误有全过程控制,加强决策信息系统的智能监控,让行政决策得以保证。 三、传统媒体下的行政管理模式 传统媒体下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以人工的模式进行操作,并且互动性比较弱,局限性很强,行政管理人员和群众是相互分开的,很少有相互交流的机会。传统媒体下的行政管理信息传播具有周期性,即时性差,没有及时的把信息传给群众,并且传统媒体是以大众化覆盖的形式为公众服务,在行政管理方面针对性差,缺乏管理的个性化,比较笼统,社群化就更不用说了。 四、新媒体下的行政管理模式 新媒体是依托最新的传播技术,强调信息和群众的体验和互动。新媒体下的行政管理模式交互性和即时性比较强,通过行政人员的信息发送和群众的接受之间的信息交流上可以体现出来,也可以通过行政人员和群众在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拥有权可以体现出来。新媒体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与群众进行全方面互动。新媒体互动也折射出当今社会信息形成过程的变化。新媒体时代,只要有人拥有互联网信息终端,就能成为信息的接收发送者。新媒体下的行政管理可以提供点对点的非常具有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服务,每个信息终端在网络都有一个固定的地址,群众可以在各种数据库中使用各种检索工具,比如:微信、微博提供了个性化方便,只要拿上手上的手机,在政策和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群众可以在微信和微博写下自己的感想和评论,让行政人员看到群众所发出的心声。 五、新媒体视野下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创新 1.善用新媒体,改变行政管理方式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日渐走入我们的生活,不仅为人民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也为政府机构管理提供了渠道。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群众政治交流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并且沟通渠道大大拓宽,在利益诉求方面民众可以通过新媒体表达出来,不再那么古板和老套,群众在捍卫自身利益也越来越强。从某种意思来讲,新媒体分流了部分表达公共诉求的民众,起到了利益表达作用。作为行政组织,如果一直滞后于用人工操作工作,不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这样的行政组织将会淘汰不被人们重视。作为行政组织,工作要懂得结合高科技一块运行,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与群众进行全方面互动,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让组织更加透明化。新媒体的使用,必须建立一个在阳光下运行的政府,确保透明、及时和有效的政府释放系统,并且能够把涉及到群众的利益问题都能够及时反馈并及时澄清和更正扰乱民心及社会的谣言,减少社会上的恐惧,让群众更加信任政府。一是政府开办官方微博,服务群众。政务电子政务微博逐渐成为政府、收集信息和与群众交流,了解公众舆论互动的重要平台。我们应该总结各种政务微博的优势,接近群众、服务群众,使其更充分的发挥作用。二是开发运用地方政府网络留言板块,建立网络互动平台,保质保量、更快地妥善的处理网络信息,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要求。三是运用本地论坛贴吧,集思广益。政府部门应该多注意并利用大部分时间安排相关人员,对网民的评论和意见要全面收集,把所收集的信息以供参考,对于网民的疑问要及时回复,这样有利于加强网民参与监视政府的热情,努力培养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反映社会的文章,要懂得理性分析与对待,不要盲目的跟从别人的观点,人云亦云是不理智的,在思考的同时要提出相应的办法。仔细的对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文章所反映的某些现实问题,要主动找出问题的根源,解决问题所存在的矛盾,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后,要及时和人民进行回复,减轻人民的不安,让人民安心。四是培养一批政府微博博主成为舆论领袖。真正做到关心群众,为群众服务,赢得用户的认可和遵守。只有善用新媒体,才能让组织主动加强政治沟通,密切联系社会群众。 2.结合新媒体,优化行政管理理念 新媒体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新媒介的运用发展使得社会舆论有更广泛的自由表达平台,不再只局限于传统媒体,在做好舆论监督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了社会民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新模式。很多时候群众会存在某些不满的情绪,他们会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进行发泄及表达出来,甚至是过激的表达出来。对一些不满的行为进行手机拍照或者发送微信微博朋友圈进行吐槽,这属于是民意表达和监督的媒体时代。新媒体在传播环境中具备了一定优势,为人民的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让公众的各种权利得到更好的实行,同时也更加激发出公众之前缺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也使舆论监督更加有效。在行政管理中要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重要理念,时刻记得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有权有钱的官员。政府的一切权利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政府应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公民利益尽心尽力。对于老百姓的事情政府要时刻惦记在心里,处理事情时不能过于敷衍,而是要把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反馈问题、告知办事的情况和进度,群众就不会用过分言语对政府进行攻击,然而有些官员面对网民在网上曝光关于自己切身利益的帖子时,官员并没有第一时间出来向人民解释事情的缘由,没有一颗对人民负责任的心,而是一味的采取回避的方式,甚至采取金钱贿赂、删除、屏蔽等手段,严重的时候都会动用不和谐暴力的方式,例如压制、报复曝光的群众,这不仅不得民心,还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情绪爆发,让社会得不到稳定。所以,新媒体网络为公民服务渠道不能堵塞和切断,要懂得利用好该渠道解决回复公众的合理诉求。当然行政管理是国家的发展产物,本质上就是为国家服务。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作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除了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外,还具有社会服务的一面,这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政府代表国家履行这项服务职能,具体表现为政府服务市场的服务。 3.利用新媒体,加强行政管理的建设 由于新媒体环境的变化,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强调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网络化来满足时代需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利用新媒体加强宣传,以前在选拔行政管理人员时都是纸张张贴,宣传的范围比较小,一般面试的人员只是局限于地方人员,然后利用新媒体,把招聘行政人员的公示公开于网络甚至全国,这样就要有更多的人才前来报考,这样做不仅仅有利于人员的多元化,也有利于招聘到更多的优秀人才,不再只局限于一个地方,使行政组织人员建设更加精英化。充分利用新媒体的新技术特点,推进行政人员的培养。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如果我们的思想不够先进,一直停留在以前的话,我们将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行政组织要定期对组织人员进行思想、技能各方面的培养。首先思想方面,我们可以组织行政人员学习新媒体环境下有利于发展的观念,对于一些旧的思想要学会放弃,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不停接受新的思想,我们的才能得到进步,我们才走在时代的前茅;其次技能方面,在新媒体的环境下,有很多的高科技不断问世,随着高科技的问世,也会有更多的新鲜软件APP出现,例如:微信,微博,淘宝等等,这些都是我们非常熟悉的软件,这些软件不仅仅是用来生活信息交流的,还可以用于政府问政所用,所以作为行政人员,我们要学会和适应更多的高科技技能,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处理工作,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我们的行政组织建设才能更加完善,行政建设才能够加强。 六、结束语 世界在变,媒体在变,我国的行政管理不得不变。在新媒体的角度来看,我们要结合新媒体,优化行政管理的概念,为人民提供了一个方便的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的渠道;善用新媒体,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减少人工操作,让管理更加科学和多元化,互动性更加强;利用新媒体,加强行政管理的建设,内外部相结合建设,培养更多的品德兼备高素质行政人员,不仅仅只看中眼前的利益,更多的是为人民的利益出发。只有这样做我们的政府才能更好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真正完成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作者:林书源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媒体管理论文: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 新加坡有两大新闻传播集团,它们分别是新加坡报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报业控股)和新加坡传媒公司(简称新传媒)。两大集团拥有15家报纸、7个本地电视频道、13家本地电台以及若干网站,构成了新加坡的主流新闻传播媒体。这两大新闻传播集团,一方面自身充满了活力,另一方面对当地的社会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 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活而不乱。结合笔者的研究和实地考察,就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做一探讨。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举措 组织体制设计的国有私营。新加坡报业控股和新传媒,从组织体制上都具有国有私营公司的特点。新加坡报业控股(sph)成立于1984年,是挂牌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第一级股市的上市公司。但是在公司的制度设计上,新加坡报业控股有两个特点是其他上市公司不具备的:一是严格限制任何一家外资企业股权超过3%,二是设计了管理股。管理股由政府管理,每股拥有相当于200个表决权。新传媒(新传媒私人有限公司,media corp)是名义上的私营公司,但它的唯一股东是淡马锡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temasek holdings)是一家新加坡政府的投资公司,虽然以私人名义注册,但新加坡财政部对其拥有100%的股权。 这样的组织体制设计,对于提高两个新闻传播集团的效率提供了保证。因为,这样的组织体制设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股东“人格化”清晰。股东人格化,避免了因股东人格化模糊导致的“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弊端。二是组织核心价值观清晰。既然是公司是企业,因此回报股东是衡量其业务表现的根本标准,因而“以盈利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成为组织的核心价值观。新加坡报业控股原总编辑林任君说:“报社是个企业,报纸是这个企业生产出来的资讯商品,必须获得市场的接受才能生存。总编辑作为报社的主管,首先必须接受这个最基本的企业生产运营理念,任何办报理念也必须服从这个前提。”三是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出资,委托董事局管理,总裁负责日常经营,监事局负责监督,组织的各项权力运行得到制衡;董事局下设审查、人力资源、投资、人员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决策专业化程度高,科学决策得到保证。 这样的组织体制设计,同样确保了媒体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新传媒就不用说了,即使是新加坡报业控股,因为管理股由政府管理,每股拥有相当于200个表决权,政府因此对新加坡报业控股的重大决策有很大的话语权。 法律和规则的双重管理。除组织保证外,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强调法律和规则的双重约束。 法律管理。新加坡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报章与印刷法令》《诽谤法令》《煽动法令》《内部安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媒体发展局法令》等。《报章与印刷法令》明确规定:一、实行报刊出版准证每年更新;二、新加坡报业控股董事必须是新加坡人;三、个人或机构股份不得超过5%;四、外国人合计不能超过49%;五、股份分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占总股份的1%,发给新闻通讯艺术部部长批准的公民或机构;六、在委任报社高层管理人员的投票中,每份管理股有200票的表决权。 规则管理。除法令外,新加坡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还有一些没有明确的条文,但却是约定俗成的规则,包括:一、不得玩弄种族、语文、宗教等敏感话题;二、不得挑拨种族矛盾和冲突;三、报道军事、外交等课题须照顾国家利益与安全,可以理性讨论、批评,不能鼓动、制造分裂。对这些规则,李光耀说:“我知道哪些报道是庸俗下流和丑恶可耻的,这些我还能忍受。但如果任何报纸每天都在撒语言、文化或宗教的毒素,我就会戴上指节铜套(加以对付)。” 自律与沟通的双管齐下。自律与沟通,是新加坡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又一举措。 从业人员要严格自律。新加坡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中,多是无党派人士。以作者造访的新加坡报业控股所辖的《联合早报》为例,300多名编辑记者中有20名高级编辑,他们全是无党派人士。对此,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构成了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内部约束——自律。这些职责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一、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度专业水平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二、在跟政府关系方面,媒体抱着寻求共识,而非对抗的方式;三、在国家利益方面和移风易俗的社会运动(如华人讲华语运动、反抛垃圾运动等)方面,媒体必须支持政府;四、人民可以对政府提出尖锐批评,媒体必须尊重政府回答的权利;五、报道与评论必须分开;六、记者可以发表对任何政策的看法,但不能鼓动或引起人民跟政府对抗;七、若要鼓吹某种政治主张,应加入一个政党。 沟通促进互信。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是平等的,经常性的沟通有助于消除误解,增强互信。沟通的方式包括:一、总理定期召开午餐会。席间就国家施政方针、政策背景目的等,与新加坡报业控股和新传媒的总编交换意见,同时两大传媒集团也就发展中的问题争取总理的理解和支持。二、各部部长也与报业编辑部和经营管理层经常互通信息。就在笔者座谈当天,新加坡新闻文化通讯部部长莅临新加坡报业控股,就当前的文化发展、民众动向进行沟通。卓有成效的经常性的沟通,是新加坡政府与媒体亲密关系的基础。 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思想基础 新闻传播媒体不是第四权力。第四权力,是西方国家对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一种比喻,新闻传播媒体又称为第四帝国。这种观点强调:一、新闻传播媒体是第四种社会力量。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并立。二、新闻传播媒体负有监督职责,是社会守夜人。它对上述三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起到了制衡的作用。三、只有保证新闻传播自由,新闻传播媒体才能对政府起到制衡。四、只有政府权力得到制衡,政府才可能廉洁高效。 新加坡政府和媒体认为,新闻传播媒体不是第四权力,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传播媒体之所以不是第四权力,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政府是人民选举的,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因此只有人民才有权监督制衡。监督制衡的手段,就是人民的选票。二、媒体 是企业,权力来自股东委托,因此新闻传播媒体不能从根本上代表民意。三、新闻工作者并非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没有赋予他们代议士的权力。四、媒体公正性难以保证。媒体既然是企业,追逐利润是其使命,因此新闻媒体为五斗米折腰的事情就难以避免。 新加坡政府和媒体认为,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新闻传播媒体正确行使第四权力也是不可能的。在标榜高度自由的西方,新闻传播媒体运用第四权力的时候,也经常受到各种因素制约,因此新闻貌似自由实则不自由,貌似公正实则不公正。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指出:“美国的主要媒体有强有力的理由以逢迎执政党的方式处理新闻;不这么做就没有好处。”对于新闻媒体的公正性,美国的民调表明:三分之二的公众不信任记者。他们认为,媒体人跟律师、政治人物、商人一样,心怀某种意图;编辑部受到利益集团操纵,媒体老板、大企业和广告客户影响新闻报道;64%的美国人认为,报道过于耸人听闻。 即使是媒体的老板,对正确行使第四权力也不以为然。传媒大亨默多克就明确说过:“所有的报纸都是为了赚钱,仅此而已。我做任何生意都不是为了受到尊重。假如有一天我这么做,我希望有人前来把我剔除,把我撵出去——因为办报纸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人们的尊重。” 新闻自由的前提是负责任。“负责任的新闻自由”是新加坡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思想基石,是新加坡《联合早报》原总编辑林任君1995年提出来的。“负责任的新闻自由”,是指新闻传播媒体不能以“无冕之王”自居,以自己为民意代表而凌驾于政府之上。如果采取西方所标榜的放任自由,对政府采取不合作、不信任的态度,只会在人民中引起思想混乱。 负责任的新闻自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传播内容要服从国家的至高需要。新加坡的国家至高需要,目的是促进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形成。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二是家庭为根,社会为本;三是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四是协商共识,避免冲突;五是种族和谐,宗教宽容。这五条共同价值观,构成了新闻传播内容的边界。 二、关于新闻自由,李光耀强调:“我不接受报纸业主有权决定要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的说法。”同时,他认为“(在新加坡)新闻自由、媒体业的自由都必须服从新加坡国家的至高需要和民选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标”。 媒体不是政府的传声筒。新加坡政府和媒体认为,新闻传播媒体只会唯唯诺诺,充当政府的传声筒,是对自身对公众乃至对政府的不负责任。政府公开声明,媒体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传声筒,更不应该只报道政府的消息。那样的话,在市场经济社会,一味地突出政府的新闻会导致受众对媒体的抗拒,就必然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媒体会因为受众减少,进而导致广告收入减少,最后无法生存;二是政府因为失去与人民沟通的渠道而无法兼听则明。 如何不做传声筒呢?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办法是报道、评论、读者来函分开。一、报道新闻,力求客观平衡。二、社论或言论,批评政府政策的偏差。发表评论要把握两点:首先,新闻传播媒体的任何批评必须有事实根据,决不能无中生有;其次,政府接受批评,并且针对批评回答问题和解释政府立场;三、读者来函,反映民间声音。 新闻传播:社会发展的促进剂 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是成功的,它对新闻传播产业、政府的高效廉洁和社会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新闻传播产业繁荣兴旺。一是数量多。新加坡全国人口仅有526万(2011年统计),全国有7个本地电视频道和1个马来西亚电视频道,有新传媒麾下13家电台、2家工会电台和1家军人电台,有报纸14家,还有如亚洲网和早报网等若干网站和期刊等。二是效益好。新加坡报业控股连续7年被“远东经济评论”评选为新加坡著名公司,“asiamoney”也将它评为新加坡管理方面的最佳公司,在亚洲名列第8位。三是媒体公信力强。如《海峡时报》,日发行量38万份,读者140万。 不仅如此,新加坡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媒体落户狮城,新加坡正在成为区域性的媒体产业中心。目前,在17家亚洲主要的卫星电视中,15家电视以新加坡为制作与发射基地。在5家国际主要出版商中,4家把区域总部设在新加坡。 政府的高效廉洁得到促进。虽然新加坡的新闻自由广为西方诟病,但新加坡政府的廉洁高效也得到广泛好评。“自由之家”在它公布的“2010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中,新加坡新闻自由指数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51位,同期美国排名第24位。“无国界记者”公布的结果,新加坡新闻自由指数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6位。但是,同期的世界 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赞誉“新加坡是世界第一政府,是最可行的政府的模范,是全世界最少贪污的国界,是全亚洲最廉洁的政府”。 新加坡的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经济发展无须多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和谐。新加坡是一个民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多元的国家,民族有100多个,华人、马来人和印度人构成主体;十大宗教中,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婆罗门教是主要支派。从这个角度看,新加坡是一个动荡源流众多的地方,事实上历史上的新加坡种族冲突不断。如今的新加坡,却是一个社会和谐的国度。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新闻传播媒体发挥了积极作用。 媒体管理论文:媒体参与公共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媒体参与实际上就是新闻传播,通过信息和知识媒介,比如报纸、广播、刊物以及电视和网络等,为社会公共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途径和保证。一般而言,媒体参与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即间接性、多维性以及有限性和有效性,同时因其具有非常强大的舆论与信息传播影响力,目前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因此加强对媒体参与公共管理的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媒体在社会公共管理实践中的角色定位 (一)作为社会发展的公器 社会公器一词,在西方社会的应用较为普遍,他们认为媒体参与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舆论的媒介,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传达民意,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制约。在公众的眼里,媒体一定要要履行责任,尤其要代表公益,为社会广大民众服务,对政府公权力加强监督;同时,作为社会公器,应当大胆地区揭露政府部门的滥用权威行为,并对严重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就当前国内媒体的参与实践来看,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尤其要代表民众和公益,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正如主席在世界媒体峰会上的讲话一样,媒体应当切实担当社会责任,并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全面客观性。 (二)媒体是信息经营与传播的实体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媒体一直以来均是作为社会信息经营与传播实体存在着的,尤其是从政府公共管理主体角度而言,新闻媒体更应当是政府行为以及危机管理的控制对象,而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基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目标追求,媒体参与不仅要体现出“眼球效应”及自身的经济价值,而且在此基础上还要实现社会效益。 (三)作为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窗口 目前来看,新闻媒体业已成为连接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充当着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窗口。这一社会角色的定位,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新闻媒体的要求,而且也是媒体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公公共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我国媒体先后经历了几次改革,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依然将新闻媒体作为公众的喉舌和信息传播窗口,依然坚持稳定团结、正面宣传等方针,通过舆论导向,向社会输送正能量,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媒体参与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由于媒体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媒体参与公共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的互相影响上,具体分析如下: (一)政府对媒体的影响 据调查显示,当前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对信息的封锁。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部分地方政府习惯性地对各种事故、灾难以及比较私密的事情,采取捂、盖以及藏等手段进行处理。 其次,对媒体进行压制。政府官员通常具有非常强的权力意、尤其是官本位理念依然非常的重,只要发现媒体要宣传一些不利己的事件,就要运用行政权力对媒体进行打压。 最后,在对媒体的管控方面缺乏秩序性与计划性。政府对媒体管得太严,则可能会导致媒体失去独立性,难以真正发挥媒体的社会公共职责;如果管得太松,听任记者或媒体的无序报道,或不遵守职业道德,哗众取宠,则社会秩序更难维持。 以郭美美案为例进行例证:2011年6月20日,有一个新浪微博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在网上炫耀自己的奢华生活,并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某商业总经理。这一信息一经传播,立刻引起了网络的轩然大波,尤其是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背后的利益链条更是质疑,中国红十字会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虽然该案一处,红十字会方面立刻做出了回应以辟谣,但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只是发表严词声明,旨在进行正面辟谣,但并未提供有利的证明材料,说服力不强。虽然郭美美baby以红十字会某商业总经理名义在网上进行炫富后不久,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就声明其与红十字方没有任何的关联,但该声明没有任何的信服力,公众疑虑仍然难以消除。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中国红十字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完全缺乏危机管理的意识和相关预警防范 机制。 其次,媒体新闻信息的诚意不强。此事发生以后,红十字会方立刻召开新闻会,但是只邀请了六家媒体参加该会,其他媒体和记者均被拒之门外,这使得该次新闻会成为公众媒体的秘密。这种形势的新闻会,将导致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辟谣,甚至还可能弄巧成拙,加重公众对此事的质疑。 最后,新闻及其对外声明的内容非常的官方化,尤其是措辞内容缺乏实质性,公众对此非常的烦感。虽然红十字会方在新闻会上对红十字总会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释,但怎样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监控、以及采购超标问题详细情况等公众希望听到的内容,却没有提及。因此,也就严重忽略了公共管理 中的关键重一环,即没有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管理机制。 (二)媒体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影响 首先,媒体自身缺失有效的自主监督与管理。作为第四部门,媒体具有环境监视等社会责任,但实践中许多媒体并未及时发出信息,更有甚者却成了地方政府的传声筒,因此也就失去了对地方政府的媒体监督。 其次,严重缺乏自律性。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很多媒体、记者,存在着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和法规。比如,记者和媒体受贿事件屡见不鲜。 最后,与政府之间的配合不够默契。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媒体对信息事件报道的重点内容认识不足,尤其是报道策略没有正确的把握好。因此,在部分公共危机事件中,不仅没有配合政府做好应对工作,反而成为该事件处理的桎梏。 三、强化媒体参与公共管理的有效策略 从实践来看,媒体实际上就是一把双刃剑,这对政府公共管理工作而言不仅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是一种机遇。如果对媒体的应用合理,则就能有效提高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效能,反之则也会引起公众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不满。对此,政府和媒体均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 (一)政府的应对策略 首先,政府应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认知。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公共性问题产生以后,都应当本着人本理念,将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要正确认知媒体参与公共管理的重要性,提倡依照新闻规律操作的管理理念。 其次,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政府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据调查显示,当前地方政府对相关事件、事故瞒报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基于此,笔者建议将关系到公众、民生的相关信息,比如社会保障、救济以及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有效地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管理机制之中。政府及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的判断能力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与判断,尤其要保证信息的性,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保障民众的参与知情权。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有很多地方政府及其管理们,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知程度不够,简单地认为只需将信息公开即可,没有对民众的质疑进一步解释,误读现象非常的显著,以致于产生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基于此,笔者认为不仅要充分地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且还要对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方法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创新,从而全面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年,但是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依然没有实现常规化和制度化,比如部分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只是公开一些最基本的、简单信息,而对于办事程序等,只是公开其大的流程,公众期望了解到的细节流程根本没有涉及,因此信息公开与否意义不大;诸如此类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只公开表面,不公开本质,只公布案件的某些方面,不公布该案件的整体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下,不仅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的要 求不相符,而且在当前的媒体环境下,该种情况与民众的信息需求也不相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从而实现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个案转向全面公开。 (二)媒体的有效转变 政府加强各项管理的同时,媒体也要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不断完善媒体的行为规范及其自律管理机制。首先,要不断地细化媒体行业的运行和管理准则。尤其要对媒体工作人员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有效增强其实际可操作性。其次,要在媒体内部建立有效的自律管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律责任制度。最后,要不断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自身职业道德以及业务素养,以保证媒体参与公共管理的 水平。 第二,加强媒体的外部形象管理,全面提高其参与公共管理的社会影响力。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决不可因过分追求短期的效益,而为不良广告的泛滥创造条件;严格杜绝虚假新闻信息的刊登与传播,不可为获得所谓的市场竞争地位而故意哗众取宠。提高服务质量,尤其要进行贴心服务,避免记者编辑人员不实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使得媒体参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明显。尤其在当前信息化时代,媒体的社会角色更加的广泛,它不仅可以看作是公众信息的窗口,而且也是公众参与意见、对公共管理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当充分调动媒体参与公共管理的积极性。 媒体管理论文:浅析新媒体的出现对媒介经营管理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新媒体 媒介经营 影响 论文摘要:随着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的出现对于媒介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我们传统媒介的经营。数字技术消融了媒介的介质壁垒,带来了传受关系之间的壁垒的消除,同时还消解了媒介强人的地位,去中心化,重新评估一贯以来被忽略的民间的、非主流的力量以及它们的社会价值,传播价值。新媒体的出现所衍生出来的新的媒介经营模式将代表了未来媒介经营的方向。 伴随着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和经济社会的整体转型, 中国大众媒介的经营与管理亦步亦趋, 在生存模式、经营方式、行业定位、传播理念等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尤其是近五年来, 随着新技术的行业性嵌入, 多学科研究视角的切人, 行业发展与政策法规在碰撞中的调整与完善、传者的异化与受众的分化、传播方式的整合及嬗变等多方面原因, 我国的媒介经营与管理的研究更是展现出一幅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宏大图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大众传媒整体走上“ 事业单位, 企业管理” 的道路, 从媒体属性的角度强调了经营的作用, 九十年代初期, 大众传媒正式归属到“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第三产业中。从九十年代末开始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的世界,应运而生的新媒体也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新媒体的出现引起了媒介经营管理新模式的产生,这对于传统媒介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给传统媒介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让我们必须要以新的思维去思考未来媒介经营的新趋势。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不在于出现时间的先后,而在于传播方式和内容形态的不同, 指一切区别于传统媒体新型媒体,如网络、有线数字电视、车载手机电视、iptv等等。由传统媒体的一点对多点变为新媒体的多点对多点。传统媒体是编辑决定报道主题,记者收集事实,然后包装成新闻,以一张报纸或一档节目形式传播给受众。普通人因为身份、经济和技术的原因,很难进行大众传播。因此新媒体的出现导致了新的传播方式和内容,这必然要求我们以新的思维、新的理念来思考如何经营媒介,做到既能满足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需要,又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经营模式上的区别 1.1 赢利方式 多数新媒体非广告媒体不再单纯依赖广告收入盈利, 而改为依靠多种方式获得利润。传统媒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以广告收入来支撑整个媒体的运转, 报纸和电视都是这样的模式。但是新媒体除了广告之外还有多种收入来源, 一是来自用户的主动订阅或者购买。二是增值产品售卖。新媒体不再提供所有的内容给用户免费使用, 而是需要用户交纳一定的费用。 1.2 内容开发 用内容吸引高端用户, 培养自身的核心优势是媒介经营新模式的重点。随着技术的成熟, 基础服务上已经几乎没有差别了, 联通、移动、电信都能提供移动通话, 搜狐、网易、新浪都可以提供新闻、论坛、聊天等服务, 因此要培养深层次的竞争优势, 而这种竞争优势又必须要依赖内容的开发。传统媒体虽然意识到内容开发的重要, 但付诸行动却很少, 例如电视媒体仍然充满了雷同的节目, 一到黄金时间就充满了情节类似的电视剧。而新媒体在这方而表现出了极大的创造力。例如腾讯公司聊天软件的基础上, 推出了群的服务,旨在和的校友录竞争, 为了迎合企业用户的需要,又开发出企业, 此外又开发出家园、秀, 营造网上虚拟社区, 同时还涉足游戏, 推出包括连连看、各种牌类、棋类和网络游戏的游戏, 吸引了众多用户,这些服务全部都可以通过一小块电脑界面来操作。这种不断创新的精神使得成为国内即时通讯媒体的老大, 也树立了腾讯“ 娱乐” 的核心竞争力。 1.3 媒体之间是互相链接、互相开放的 新媒体盈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媒体之间的互连互通。例如2003年之前互联网一直没有盈利, 是因为没有找到有效的收费途径 。直到年手机和互联网实现了互通, 才 扭转了局面, 用户只要在网页上输入手机号码就可以通过手机帐户缴费。现在, 手机短信和联网金融系统的发展给互联网提供了方便有效的收费渠道, 这是互 联网盈利的技术基础。新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打破了以往媒体之间相互隔离的关系。新媒体具有共同的技术基础,互相链接比较容易,此外互联互通可以使他们共享互相的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充分利用。而传统媒体则相互独立,离开任何一个,另外一个都能继续生存。 2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经营管理的影响 新的媒体形态的出现以及其新的特征对媒介经营管理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媒介经营的新模式, 体现了未来媒介经营的方向。 2.1 多元化经营 己经是媒介经营者的共识,传统媒体依靠广告收入一只脚站立的模式被认为是危险的。许多媒体已经尝试多元化的经营, 而新兴媒体正是以多元化经营为基础, 鼓励支持媒体开发多种经营。这种模式不再以广告作为单一支柱,而是发展了用户的订阅费、增值服务的收入等多个支柱, 使媒体能够“ 站” 得更稳。 2.2 “ 受众中心” 是大势所趋, 媒介的经营模式也要以受众为中心 新媒体在互动基础上使受众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众正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选择者,甚至是内容制造者和主动传播者。尽管受众为此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他们掌握了传播的控制权。在这种模式下媒体可以更好的为观众制作他们想要的内容。比如“芙蓉姐姐” 网民可以自我炒作达到自我包装、自我宣传的目的,并能取得成功,这在旧媒体时代是无法想象的,“广大的读者就是编辑记者”。一对多的传播方式变成多对多的传播方式,各个受众又是传播者,点与点相连形成一张无形的网。因此, 新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经营模式更能体现受众中心。 2.3 传播技术的发展需要更开放的经营模式 传播技术越来越先进, 打通媒介之间的壁垒不过是个时间问题。随着3g技术的不断应用和普及,用手机上网、看电视、听广播都是非常简单的事。届时,媒介就像一个开放的平台, 随时可以从一个媒体跳到另外一个媒体。这就需要一种开放的经营模式,以方便各个媒体之间的合作。传统媒体那种互相独立的经营模式只会将自己排除在媒体联合起来的大平台之外。类似于新媒体这种互连互通的模式,才是适合将来媒介发展的运营模式 。 3 在数字化背景下如何调整媒介经营的策略 其一,要注重媒介的整合,并特别指出这种整合在中国目前的制度安排之下,更多程度上需要“软链接”,或者说是“敏捷经营”。 其二,要注重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这种开发利用包括对内容资源、技术资源和渠道资源的科学认识与把握,中国目前对媒介经营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是比较低的。我们要构筑出一种结构性的价值,要用强势的资源、品牌、内容带动其相对弱势的资源、内容,从而形成一种结构,使这种结构的价值能有一个更加充分的市场 其三,制度和规则的重建。在进行媒介融合、市场重组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宏观层面的障碍就是国家相应的制度安排的某些限制,这需要制度安排适应这种重建。 其四,相互融合,优势互补。“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 媒体管理论文:浅析手机媒体的现状及其管理 论文关键词:手机媒体;生活;管理 论文摘要:在信息时代,手机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手机的不断革新,手机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大众媒体。手机媒体在丰富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管理问题。本文对手机媒体以及手机媒体在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一、手机媒体的形成 (一)手机媒体的定义。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与互联网的结合已经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体。手机媒体已经被公认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对于手机媒体,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匡文波是这样定义的:手机媒体是借助手机进行信息传播的工具;而且手机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延伸。 (二)手机媒体的优势。 1、高度的便携性。手机因为其小巧的外观使它携带起来的特别方便,可以说手机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也就是信息传播极其方便。手机媒体真正跨越了地域和电脑终端的限制。 2、广泛且迅速的交互性。手机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方式,使传播者和受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双向沟通。手机媒体的这一特性使其具备了材料收集、读者调查、评论收集等功能。例如:生产商可以通过手机向用户发送调查问卷,从而对产品的销售策略做出调整;各大电视选秀栏目也可以通过观众的手机短信投票数来为选手打分;近几年的央视春节晚会也是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形式选出最受观众喜爱的节日。手机媒体实现了更广泛、更迅速的互动。 3、拥有极其丰富的受众资源。据英国《金融时报》2006年2月1日报道,全球已有15亿-20亿人使用手机。拥有手机的人数是所有报纸读者的两倍多,手机用户也远远超过网民数。手机传播拥有广大的受众,使其传播的信息能够被更广泛的阅读。现在很多商家通过手机媒体发放产品广告,以扩大产品的影响力。 4、传播与更新速度快。手机传播是一种数字化传播,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范围广、限制因素少。手机媒体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全天候服务,传播者可以随时随地把信息传输到用户。 5、多媒体。3g时代的手机传播是一种多媒体的传播。3g为手机媒体的成熟的奠定了技术基础。从此手机可借助文字、图片、声音等的组合来进行传播活动。这种多媒体传播组合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所报道的对象,给受众带来更加真实的视觉感官。同时这也使手机媒体更加趋于成熟与一体化。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手机完成拍摄、编辑、传输等。这也使手机在危机时刻成为了采访工具。2009年lo月24日,长江大学学生搭人链挽救少年的事件中,在那万分危机的时刻就是岸边的同学用手机拍摄下了大学生救人的过程。 (三)手机媒体的劣势。 1、虚假与不良信息的传播。有很多不法分子借助手机短信虚假信息,招摇撞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侵犯个人隐私。随着手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很多不法之徒利用手机进行偷拍并传播。 3、信息垃圾。目前,垃圾短信已不计其数,已经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秩序。 4、信息安全。一些手机的黑客针对手机的软件专门设计了一些病毒,对广大手机用户进行攻击。 (四)、生活中的手机媒体 1、手机报。2004年7月8日《中国妇女报》推出了全国第一家“手机报”——《中国妇女报·彩信版》,从此手机报走入了我们的生活。手机报是依托手机媒介,有报纸、移动通信商和网络运营商联手搭建的信息传播平台,用户可通过手机浏览当天发生的新闻。截至2009年6月底,手机报付费用户数已达4524万户,2009年前半年总收入达到9.2亿元。手机报以其动态化的服务、强大的互动性以及多媒体传播的实现吸引着广大受众。在手机报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内容同质化、消费人群定位不准、技术瓶颈、广告植入困难以及价格偏高等。 2、手机电视。所为手机电视业务,就是利用具有操作系统和流媒体视频功能的智能手机观看电视的业务。手机电视最初出现于日本,随后韩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也有了不少手机电视用户。据市场研究公司ims research预测,到2010年底,全球将有1-2亿以上手机用户接收手机电视服务,而在中国也将超过3100万用户。但是,目前我国手机电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手机电视业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 3、移动搜索。根据2009年7月的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6月手机搜索的用户占手机用户总数的26.2%,约4074万人。随着3g的推广和应用,移动搜索成为各移动运营商、搜索引擎厂商关注的重要领域。 4、手机图书。即将数字化后的图书利用手机作为终端进行阅读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这将极大地为受众提供了便利,电子书比起传统的书籍更加轻便,而且可以同时储存上百种书目,方便随时随地阅读。 二、如何管理手机媒体 手机媒体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隐患。那么如何经营手机媒体就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问题。 手机媒体在高速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带了许多信息垃圾,如果任由其自由发展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害同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对于手机媒体的管理一定不可忽视。 那么在监管手机媒体的过程中又会遇到怎么的难题呢?首先,手机媒体的传播者身份具有隐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那些利用手机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为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其次,手机用户的海量性。由于手机用户众多,手机传播的信息量也相当大,可以说社会控制对于手机来说,几乎是没有作用的。还有一些诸如跨地域传播以及政策法规滞后等问题都为管理手机媒体设置了障碍。 目前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关于管理手机媒体的方法,如手机实名制,这是目前为止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手机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屡禁不绝的不法短信,还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号码资源,同时可以减少话费欠费等问题。 媒体管理论文:浅谈多媒体沙盘技术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 多媒体沙盘技术是项目虚拟化管理的一种方法,文章简要回顾了多媒体沙盘技术的发展及项目管理技术的现状,通过对项目管理中瓶颈的分析,讨论了多媒体沙盘技术对于改进项目管理中的问题的可能性,并就这一技术的具体实施提出了设计方案及关键技术。 [关键词] 多媒体沙盘 项目虚拟化管理 信息化 一、多媒体沙盘技术 企业沙盘模拟源自西方军事上的战争沙盘模拟推演。战争沙盘模拟推演通过红、蓝两军在战场上的对抗与较量,发现双方战略战术上存在的问题,提高指挥员的作战能力。该方法后来被借鉴引入到企业管理当中,成为企业沙盘实战模拟。它的应用领域广泛,具有快速、简便、精确的特点,可以动态演示、实时更新和快速查询并便于参数修订以获取更加丰富的演示效果。多媒体沙盘是一个实物沙盘与计算机相联互动的系统。当使用遥控器、计算机或者触摸屏选择指定的查询目标时,运用声、光、电等技术多媒体手段,使实物沙盘上的被查询目标指示灯亮,同时,自动同步播放相关的视频、音频、图像和文字信息。沙盘利用多媒体技术等多种交互手段,使原本以静态和平面宣传变成互动的双向信息交流。 二、项目管理的发展情况 现代项目管理通常被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在20世纪50年代主要应用于国防和军工项目。进入90年代后,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现代项目管理成为支柱产业,项目的特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在制造业经济下建立的管理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在制造业经济环境下,强调的是预测能力和重复性活动,管理的重点很大程度上在于制造过程的合理性和标准化;而在信息经济环境中,事物的独特性取代了重复性的过程,信息本身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实行项目管理恰恰是实现灵活性的关键手段。 项目管理的理论来自于管理项目的工作实践,这是一门实践型的管理科学。但是当前大多数的项目管理人员拥有的项目管理专业知识不是通过系统教育培训得到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步累积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缩短项目经理与项目之间的磨合期、缩短项目经理的培养时间以及如何减少项目的盲目性一直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瓶颈。 三、多媒体沙盘技术在项目管理技术中的应用 项目管理沙盘则是企业沙盘的一种,是项目管理思想的模拟应用。主要是通过多媒体沙盘模拟竞争的商业环境,由企业人员建立若干个项目组,围绕形象直观的多媒体沙盘,实战演练,寻求最合适的项目团队。 首先利用多媒体手段在沙盘中展示出项目情况,清晰直观地标示出企业的项目背景、现金流量、产品库存、计划工期、项目目标等指标。然后将参加的企业人员分成多个组,每组4~5人,各代表一个项目组展开训练。在这个训练中,每个小组的成员将分别担任项目组中的重要角色。每队要亲自经营一个需要若干年完成的项目,连续从事不同项目阶段的经营活动,面对来自其他企业(小组)的激烈竞争,必须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决定项目长、中、短期策略,并使用进度成本控制得出经营结果,最后讨论制定改进与发展方案。 1.项目启动阶段增强理解项目情况。项目管理中不同的管理角色通常在项目中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通过多媒体沙盘,项目成员很快就进入了各自的角色。整个经营流程的实训调动了项目成员所有的知识库存,并深刻体会到自己在项目中的角色及责任。因为不同的项目解决方案很可能对项目成败产生重大影响。 2.项目团队管理中协调管理人员,增进互相认可度。由于不同管理人员代表着不同的方面,以往他们可能都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因此在项目实施中总是存在不能协调的问题,通过沙盘演练,可以及早发现项目管理中的问题,相互了解各自的工作,形成一个良好的项目运作团队。项目人员通过多媒体沙盘演练也体会到了岗位对知识的需求,从而也提高了项目人员对相关知识的学习。 3.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众所周知,项目管理知识中提供了很多有用的知识及管理工具,通过沙盘演练,可以充分让项目组了解各自分工,以及wbs分解、计划安排的依据,通过项目组之间的竞争,可以更好地寻求项目解决方案,并熟悉项目管理工具的运用,还可以对项目人员的知识结构,个性等人力资源进行评价。通过多媒体沙盘的演练,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错误成本和可能性。 4.为项目后评价提供依据。多媒体沙盘通过推演可以在项目后评价阶段很好地找到项目结果与计划之间的距离,并对产生的影响进行讨论分析,为其他项目的运营提供详实的依据。 四、项目管理多媒体沙盘的主要构成及关键技术 多媒体沙盘中的实物模型主要用于展示项目实体和物流,通过变化的项目和灯光来表示项目的物流、资金流的变化,沙盘灯光的分区分系统控制来突出表达的重点。用配有投影设备的计算机实现表达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变化情况,并对沙盘实物进行控制,通过灯光和声音的互动使得项目人员对项目的整体情况有一个了解。 项目管理多媒体沙盘的主要设计方案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手动和自动方式对沙盘进行控制。手动方式主要是通过沙盘上的按键实现对项目中灯光、建筑的变化进行控制,自动控制是通过usb接口与主体沙盘微处理器控制系统进行通讯。(2)如何对沙盘、计算机的同步显示或异步显示,以及对于网络环境的控制。(3)通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产生亲临等同真实环境的感受和体验。(4)通过设置有效的问题对项目人员进行引导从而更有效的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5)通过数据库系统关联技术:将各类资源(属性)信息、地理地图信息、媒体信息录入系统,以便于对项目知识进行项目管理并对其参与人员进行共享。 媒体管理论文:自媒体下的管理创新论文 一、高校自媒体现状调查与分析 2014年4月,本项目组在浙江财经大学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教学区、图书馆、生活区等校内场所随机派发调查问卷共计572份,收回问卷560份。其中,有效问卷548份,有效率高达95.8%;男女生人数分别为206人和342人,性别比为0.6:1;调查对象覆盖了全校11个学院30多个专业。因此,总体样本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调查数据的录用、统计采用EXCEL进行分析处理。 1.高校自媒体发展现状 2014年伊始,自媒体迅速发展,尤其是高校学生对自媒体的青睐更是与日俱增。通过分析调查数据可知,97%的学生都在使用自媒体,并且这些学生的电脑或手机都安装了某一个或多个自媒体平台的软件(PC端或APP)。在这97%的学生中,有92.5%的学生都使用了微信,89.3%的学生使用了QQ空间,微博和人人的使用率分别为62.3%和46.4%。由统计数据可看出,浙江财经大学学生使用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是微信。这是因为微信在阅读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微信在移动客户端点对点的传播模式、微信公众平台的人性化服务,为它一跃成为最受欢迎的自媒体平台奠定了基础。QQ空间依托于QQ庞大的用户群体,在传播方面要强于微信,这也是它依旧能够保持89.3%使用率的主要原因。至于率先推动自媒体时展的微博,因为其主要是面对点的传播,并且缺少直接的交流,导致如今使用人数的急剧下滑。在选择使用哪一个或哪几个自媒体平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又对自媒体的使用习惯和使用用途进行了分析。浙江财经大学自媒体平台使用频率多的人数占68%,这可能是因为微信的使用率为97%、QQ空间的使用率为89.3%。微信的主要功能就是点对点的交流、阅读和分享一些资讯,通过该自媒体平台,很多学生可达到关心朋友、阅读分享的目的,而QQ空间的大部分功能主要集中在休闲娱乐和记录生活上。现在大部分大学生在QQ空间的利用集中在休闲娱乐,这也符合现在快节奏的生活下学生们需要得到放松的想法。少和较少使用自媒体平台的只是占参与调查学生的18%,说明大部分学生的日常生活其实离不开自媒体平台,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存在着自媒体的影子。如今,高校社团已开始利用自媒体平台宣传自己的活动,很多参与调查的人都表示曾经阅读和分享过这些宣传。这也给高校学生社团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建议,要把握自媒体发展带来的机遇,将社团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到自媒体平台中,充分利用自媒体的优势,宣传推广学生社团活动,从而将融入了思想政治文化的社团文化借助自媒体平台的力量在全校传播。 2.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 自媒体传播速度快速便捷、传播方式交互性强,促进了大学生之间、大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但与此同时,自媒体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传播内容可信度差,这种点对点的、去中心化的传播模式,很容易让虚假新闻资讯、错误思想在学生群体中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的思想意识。笔者分析数据时发现,有27.4%的受调查者承认曾经看到过虚假新闻或错误思想,其中有7.2%的学生曾经间接或直接地参与过虚假新闻和错误思想的传播。其中包括“洋小伙碰瓷事件”“、五台山僧人围殴游客”“、军车进京”等消息。这无疑给高校学生工作者当头棒喝。面对这样的现实,应采取什么措施,在有效利用自媒体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同时,又能杜绝虚假新闻和错误思想的传播,做到净化校园思想环境,坚守校园文化阵地,是一个高校学生工作者必须面对又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一些学生进行了面对面走访,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建议学校介入自媒体的传播过程,对学生舆论进行统一的监督,但并不支持学校对学生所有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他们仍希望个人言论自由权得到保障。一些思想觉悟高、意识形态优秀的“精英”学生已自愿承担对自己身边的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责任。这让项目研究者开始思考:是否可以依托于社团管理,让社团中优秀分子(如会长、部长)监督管理、引导和服务会员的自媒体舆论,让自媒体为社团健康成长开辟新的天地。 二、自媒体在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创新中的应用 1.将自媒体融入学生社团管理的目标 自媒体与社团管理的结合,是利用自媒体本身所带的优势,为高校社团的创新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宣传阵地,以社团管理的方式,来监督引导自媒体思想的传播,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促进高校社团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建设。主要目标是突破传统社团管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瓶颈”,解决自媒体在校园传播不利于思政教育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高校大学生对互联网的依赖逐渐增强,传统的管理方法已不再适用新兴的时代。因此,如何有效利用自媒体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媒体所传播的错误思想和虚假新闻,给高校的思想政治领域带来了极大的污染,严重扭曲了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在2014年五四青年节讲话中指出,广大青年要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对这一深切的期盼和要求,高校学生工作者更应担负起净化校园的自媒体环境,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 2.自媒体在学生社团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自媒体在学生社团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是以自媒体技术保障为基础,以社团管理信息化、平台化为切入点,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化发展的趋势,从而探索出适合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创新型管理方法。自媒体平台在大学生群体中的迅速普及,为实施自媒体管理方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依托于某一平台的技术保障,对社团会员信息分类、汇总进行集中管理,然后,通过多平台对社团活动、常规工作事项进行推送。学生日常的信息,也由每一个平台、每一个分级管理者逐一汇总分析,从而构建一个网络与现实双向结合、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上述工作流程是利用自媒体点对点、点对面双重传播方式的结合,能够有效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单个管理,使学生社团的管理方法实现多样化、全方面化。这不仅有利于社团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而且对学生日常的思想动态有了总体把握,夯实了校园文化健康、积极、向上的发展基础。 三、本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内容、平台建设 1.研究目标 通过研究国内外各高校学生社团平台化的管理方法,了解当前学生社团管理的特点,形成对平台化管理对社团发展的作用有更深入的认识,并对这种理念与方式有所思考。高校学生社团是一个很好地阵地,通过本项目研究,可很好地将自媒体和学生社团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创新管理与服务的新路子。本项目以“利用自媒体创新管理、服务高校学生社团的研究”为主题,研究自媒体在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作用,并汲取了国内外众多学者对自媒体的研究成果,分析其不足之处。本项目进行大样本的选取范围和类别,采取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进而揭示和勾画出切实可行,又有理论支撑的高校大学生社团管理服务的新方法、新措施和新平台。 2.主要内容 (1)在理论上对自媒体进行定义,概括自媒体在信息传播和品牌推广方面的优势与特点,同时阐述自媒体在当下社会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媒体,是指一个普通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 (2)分析传统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服务工作中,在理论和技术上出现了哪些困难、哪些不便之处。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效的工作模式、多元化的思想交流,知识和信息的高速传播等等。这些要求同样不可避免地漫延到了大学校园,也影响到了高校学生社团工作当中。而传统的管理模式无法满足这些变化和要求,高校校园依托网络和信息化平台提供管理服务的时代已来临,学生社团也应尽快适应这种变化。 (3)自媒体是当前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它不仅是单向的信息传播与接收,而是可以实现多向的思想交流与资源共享。高校学生社团,特别是学术型社团,亟需一个快捷便利的平台来实现知识和思想的交流,各种想法在一个平台的集中冲击,从而碰撞出创新的火花。而结合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的特点,创新地延伸自媒体的定位和实际功能,可以实现更加快捷、高效、便利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3.平台建设 浙江财经大学根据本校学生使用自媒体的情况,以利用率最多的微信为基础,自主研发了一套彩园信息门户系统。这套系统作为微信自媒体的后台管理服务平台,将学生社团、会员和信息交互等服务纳入信息平台开发基于移动互联的网络管理平台———彩园信息服务平台,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学生社团阵地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更好地进行社团活动管理、日常事务管理而专门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旨在为校园社团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该平台由网页端和移动端两个板块构成。社团管理服务者利用彩园信息门户网站,实施各种日常工作的管理,包括活动信息的、会员信息的存储、社团信息的管理、活动考核的管理等。会员通过微信服务号“浙财社团”可查询喜欢的社团、及时了解社团活动,并在微信端选择报名,在活动结束之后,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打分评价。这些会员的基本操作都会通过数据处理之后,反馈到彩园信息门户,然后进行统一处理,从而提升社团的服务与管理的水平。此外,由于学生社团及会员大多拥有微博、人人、QQ、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所以,需要定期给学生们推送“时事热点、身边正能量、你说我听”等信息。通过全方位、多平台地利用自媒体,大幅度提高了学生社团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效率。目前,浙江财经大学利用自媒体对学生社团服务和管理还处于开始阶段,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以后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服务,将学生社团管理和服务提升到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学习的高度,为学生提供一个寓教于乐的大平台。 4.建议 (1)当代大学生(尤其是“95后”大学生)是随着我国移动互联黄金发展而成长的一代。因此,他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糅杂了“移动互联思维”,他们对移动互联产品的依赖是与生俱来的,对“话语权”的要求也是与日俱增的,他们渴望在自媒体平台上表达自己的思想、展示他们的行为、发出他们的声音。同时,大学校园是他们思维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既是承上启下时期,更是易导时期,这就对高校思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利用和建设好高校学生社团,使其不仅仅是第二课堂,值得高校做更多、更全面的思考和探索。 (2)对自媒体和学生社团,首先要认识到自媒体在学生社团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角色和作用,自媒体不仅仅是一个沟通的工具,更是现阶段社团管理和服务的有效延伸和拓展。同时,在高校的广阔天地中,学生社团恰恰又是自媒体的生命载体和灵魂对话,一个好的学生社团是自媒体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打开灵动的翅膀,大学生和学生社团就能更具有创造力和创新力。 四、结论 本项目研究小组于2014年4~9月,先后到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进行调查和访谈,共组织了10位不同类型社团的负责学生、20多位社团指导老师进行座谈交流,并在这些学校中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时,项目组向这些学校推荐试点运行了其开发出的基于移动互联的网络管理平台———彩园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研究成果———《大学生社团内部章程制定方案》、《校级社团学生工作手册》、《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考核制度》、《社团指导老师工作指南》。通过近5个月试点运行,各高校均反响较好,一致认为:4个方案可操作性强,尤其是彩园信息服务平台系统极大地提升了当前大学生社团活动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了社团不仅仅局限于第二课堂的作用,在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方面还起到了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作者:张淼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媒体管理论文:多媒体科学管理论文 一、多媒体教室的管理现状 1.1设备使用问题 一方面体现在教师对多媒体教学理解偏差,把多媒体教学简单理解为计算机加投影幕布,对多媒体教学软件使用不熟,课件制作简单,难以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另一方面体现在教师对多媒体设备操作不熟。课堂一旦出现设备小故障时就束手无策,必须等技术人员解决才能继续讲课,从而影响多媒体教学效果的发挥。 1.2设备安全问题 硬件安全:多媒体教室一般配置的设备有计算机、投影、幕布、中控、功放等,整套设备值上万,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如安保措施不到位,容易发生设备被盗事件。因而对多媒体教室的管理比较严格,教师和学生借用手续繁琐,影响多媒体教学作用的发挥。另外,多媒体教室设备老化等故障(如投影、灯泡损等),也会影响教师正常教学。软件问题:主要是计算机本身的操作系统漏洞,容易受到病毒攻击。另外多媒体教室计算机一般只安装基本应用软件,不允许老师自行安装软件,这就会影响部分老师的教学需求,降低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积极性,影响多媒体教学效果。 1.3设备维护问题 多媒体教室设备需要定期保养和维护更新,这就要求学校必须有专款用于日常设备维护保养,而办学经费相对短缺,造成了很多学校实际维护经费非常少,很多设备超龄使用,这也影响多媒体教学实际效果的发挥。 二、加强多媒体教室的科学管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教学作用 2.1定期培训,提高教师信息技术能力 一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够适应不断更新的现代化多媒体设备,解决多媒体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二是加强使用人员的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能力,达到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更好的提升教学目的。 2.2加强管理,确保设备安全 要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实现多媒体教室全方位开放,而又不担心多媒体设备安全问题。一是做好统计教师使用软件需求,提前安装相关软件工作保证教师能正常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二是安装监控摄像头,实现监控功能,确保多媒体教室设备安全。三是每天巡查发现隐患时及时给予处理,保障多媒体教学的正常进行。 2.3定期维护,保障设备性能 一是要定期对多媒体线路检查,防止线路老化等故障影响教学。二是定期对投影系统进行清洗,保证投影效果,三是定期对多媒体教室电脑进行软件更新、等操作降低电脑系统故障。四是设立专业维护经费,购买易损零件,比如:投影灯泡等,出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多媒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作者:范绕单位: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媒体管理论文:试析企业危机媒体管理特点分析论文 摘要:企业危机总能成为众多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尤其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做好媒体管理,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企业危机过程中对媒体的成功管理,可以防止危机的扩散,弱化公众及媒体对企业的消极印象,减轻企业的压力,为企业危机的解决做出积极地贡献。 关键词:危机危机管理媒体管理 1.引言 近年来,复杂多变的市场运作环境,使许多企业、品牌遭遇了一场又一场的危机风波。使企业在经济上、声誉上损失惨重。危机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命题。媒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媒体是把双刃剑,当企业发生危机时,媒体既可以发挥平息危机、消除负面影响的作用,但也会对危机的发生、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对媒体管理予以充分的重视,并将其作为危机管理的基本要素来抓。 2.企业危机的特点 企业危机是指危及组织利益、形象、生存的突发性或灾难性的事故与事件。企业危机通常具有突发性、潜在性、破坏性、社会敏感性和扩散性等特点。危机对于企业来讲,可能是灾难,也可能是转机。如果企业能够利用好媒体的力量,就能够有效的防范、控制危机,化解危机。否则,危机会加剧恶化,演变为更大范围的危机。 3.企业危机中媒体管理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里,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经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危机事件一旦发生,便会置于媒体的全程监视之下,贯穿于危机的始终。因此媒体管理更是危机处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媒体在公众的心目中有很高的公信力,媒体眼中的企业是好还是坏在潜意识中对民众的看法起着决定性影响。也就是说,媒体左右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印象。 2006年6月,《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及公司工资等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弊端等的问题。富士康认为《一财》的报道不真实,对其名誉构成侵权,把记者和报社编委告上法庭,并提出3000万元的天价赔偿要求。在当时,这是内地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随着媒体对富士康工厂、对诉讼案的持续追踪报道,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富士康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客户的质疑,政府的介入,员工的议论,媒体的批评,富士康危机全面爆发。 由此看出,媒体是社会舆论的监督者,也是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者。在现实的危机管理中,媒体既可以发挥积极地作用,也可能由于沟通出现问题,使媒体扮演了加剧危机程度的角色。只有充分认识到媒体的两面性,才能正确的引导媒体、利用媒体,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企业进行媒体管理是要通过认识媒体在舆论传播中的特性,有意识的对其进行引导,使媒体舆论成为企业发展的推动者。 4.企业危机中媒体管理的误区 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媒体在危机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大多企业在与媒体的交往沟通中没有什么经验,尤其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信息时存在许多误区。比如: (1)对媒体反感和抵触。当企业发生危机时,媒体本着报道的欲望前来采访,会被认为是为难企业,要给企业曝光,不能够积极主动交流。甚至在有的企业中有“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面对媒体采访就“躲猫猫”,躲不了就用“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对付记者。 (2)与媒体对立。企业对媒体的一些不利报道往往会横加指责或针锋相对,结果只能是与媒体关系恶化,使企业危机“雪上加霜”。企业对媒体的态度必须是合作的而非对抗的。企业在发生危机时,无论对政府、行业、媒体,还是公众,都要进行友好对话,不能激化矛盾。 (3)与媒体发生冲突。近些年来,记者在正常采访企业危机事件中受到被采访对象的百般阻挠,甚至遭受暴力殴打,这样的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2010年3月22日,北京两名女记者采访一起火灾时,竟被多名男子强行架出现场,对方称是为“保护记者安全”。企业与媒体间发生的任何冲突行为都会使公众站在媒体的一边。这种冲突的结果总会使企业处在与公众敌对的位置上,反而使企业和品牌形象受损,进而加剧危机。 尽管每个企业消除危机的方法不尽相同,但把握媒体管理的策略与技巧,借助媒体舆论优势消除危机产生的影响,都是企业共同的选择。2010年02月05日,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表示,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超级秘书网 5.整合媒体管理的措施 5.1建立媒体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必须把媒体管理纳入企业危机管理的范畴,由专门的部门负责与媒体的沟通,进行日常媒体关系的维护,明确内部职责与流程。同时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发言人进行相关应答技巧的培训。 5.2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在现代信息社会里,媒体的影响力空前高涨,企业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取得社会舆论支持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首要任务。企业在危机过程中,尤其需要利用媒体传播范围广、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进行危机的预防、反应和恢复;有效地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公众快速了解真相。当然这种良好关系的建立在平时就要做,不能临时抱佛脚。因为在危机发生时,媒体对企业的报道大部分都是消极的。因此积极主动是企业取得媒体信任,把握舆论主动权的基础。 媒体关系是企业的薄弱环节,有些企业在危机管理的策略制定阶段,没有高度重视与媒体的关系,或在一些行业的危机案例中没有汲取教训,致使自身很容易与媒体关系处理不当。据有关调查发现,有72%的企业认为同媒体建立和谐关系是必要的,但仍有21.7%的企业认为在平时与媒体建立和谐关系并不重要。正所谓“成也媒体,败也媒体”,危机的最终解决必须需依靠媒体的力量。 5.3强化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谈“媒体”色变,谈“记者”色变的今天,如何改善企业与媒体的关系,加强与媒体的有效沟通,是一道迫切而重要的命题。之所以说企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非常重要,是因为再强大的品牌,在发生危机时,也会被一篇新闻报所击倒。有人曾说过:我们可以怀疑媒体的动机,但如果有人低估它的力量,那他就太天真,不,简直是太愚蠢了。 当企业处于危机漩涡中时,要及时与媒体沟通,通过媒体阐明企业的立场及对事件的态度,有选择、有策略地向公众转述危机的真相,可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和不安。避免出现被人刻意歪曲或信息失真的情况,有利于危机的顺利解决。 5.4不断适应媒体新的变化这是一个新媒体层出不穷的时代,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博客、播客以及微博等具有的开放性、互动性、以及网络言论的难以控制性和快速传播给企业处理危机提出了更大挑战。企业对媒体向来是又爱又恨,对待新媒体也一样。因为网络媒体将会成为企业危机发生的重要源头。虽然中国的网络媒体占媒体总数不到20%,但是80%的危机从网络媒体爆发,而且100%的企业危机有网络媒体的参与。 近年来与跟网络有关的危机事件明显增多,诸如:2008年万科的“捐款门”、康师傅的“水源门”、家乐福的“抵制门”;2009年河南杞县的“放射门”、2010年山西的“地震门”等。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转载,话题引导等等都会成为 危机事件的“助燃剂”。 所以,在网络无处不在的今天,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危机来自网络的时候,我们必须转变危机管理的思维。过去大部分企业要关注和监测的对象几乎都是传统媒体,在领导者的思维中,只有大的主流媒体才是舆论的引导者、意见领袖,网络信息并不是企业所要监控的对象。但当信息传播的特点发生变化时,当更多的有关企业的负面报道、负面消息来自网络、博客、BBS、个人论坛、专业网站上的时候,危机防范的观念、措施也需要与时俱进。企业要彻底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时间公布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6.结论 媒体在危机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媒体是爆发危机的途径之一,同时也是控制危机的关键。当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媒体既是危机扩散的助燃剂,也是平息危机、消除危机负面影响的最好工具。因此,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强化媒体管理与运营企业一样重要。只有把握媒体的传播特性和作用,制定良好的媒体管理计划,正确的进行舆论引导,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媒体管理论文:医院人事管理新媒体的作用 [摘要]人事管理对于医院的发展与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对此高度重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医院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不能适应医院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入新的管理模式。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那么则需要提高新媒体在医院人事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实现新媒体的信息化作用,从而为医院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本文探究新媒体对于医院人事管理中的促进作用,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医院人事工作;应用管理;新媒体 医院职工日常的基本信息采集、存储与分析,包括涉及医院职工的职称评定、工资增长、职务晋升以及医院职工的培训、学习、深造等,都与人事管理相关。目前医院人事管理现状,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新媒体逐渐成为主流的今天,我们应结合新媒体进行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并加大力度发展信息化,大力发展人事管理的信息化工作,使新媒体能够成为信息化时代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的主力工具。本文探究了新媒体在医院人事管理中的作用,结合了目前医院管理工作的现状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以新媒体的信息化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希望信息化时代的新媒体能够为医院的人事管理事业做出贡献,促进医院管理事业的发展。 一、与医院相关的媒体 在信息化时代,媒体是发挥主要力量的媒介工具,理论上是指各类信息的主要传播载体。媒体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新闻媒体与广告媒体、网络媒体,本文主要探讨能够促进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的媒体为报纸与网络。 二、新媒体对于人事管理的作用 与传统原有的医院人事管理方案相比较,信息化时代的新媒体则有着与时俱进的优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工作的需求,传统的医院人事管理手段的单一性则不能完成强度越来越大的医务管理工作。 1.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起到的作用就是对医院信息进行宣传作用,传播大量的有关于医院方面的信息,包括医生的医德医风以及患者对其的评价,医院的工作情况与业绩也会被新闻媒体进行刊载与报道。在报纸大量发行的今天,人们在浏览报纸之时,医院就进一步地达到了宣传的作用。读者在报纸上会浏览到与医院有关的新项目以及新的技术,或其他的相关报道,读者会慕名而来进行就诊。在网络上投放大量的链接广告推广,网民在浏览网页时,就可看到相关的与医院有关的内容,便对医院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在医院的人事管理中,对新媒体的认识程度足够,能够形成下列的影响作用: (1)激励作用 医院的正面信息一经刊载投放于新媒体之上,传播到社会,民众就会对医院有进一步的了解,医院的形象就会深入人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该医院就得到了认可,为公众所接受,就会在公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员工来说,是振奋人心的事情;从个人而言,某科室某专科的主治医师成为了医院的宣传对象;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一种激励,能够促使员工努力工作,该医师就成为了标杆与榜样。从宏观角度而言,这一科室也成为了明星科室,受广告影响,慕名而来的患者也会日益增加,而广告效应也会促使相关榜样医师更加努力工作。这对于人事管理工作来说,是非常有促进意义的,默默无闻的医务人员的高尚医德,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之后,激励作用是相当有意义的,提升了所在医院的整体形象。 (2)反思作用 新闻媒体具有报道真实信息的职责,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更要报道与之相关的负面信息。一经报道负面信息,则说明医院人事管理方面出现了漏洞与错误之处,医院的相关管理人员就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相关涉事人员更要反思自己,以免在日后的工作之中再出差错。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了新媒体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工作的发展,促进员工在日常工作之余,不断地反思完善自己。从实例来看,一家医院的医生由于操作不当或者失误引起了医患纠纷,相关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由于报纸发行量大读者多,负面影响自然很大,另一家医院的领导人则以此事件对员工进行培训,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戒,对患者负责任就是对自己负责任。这对于医院的人事管理方面,起着督促的作用,医务人员进行了反思之后,就会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关作用 在医院的管理之中,公共关系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传播医院良好形象的作用,并打响医院的知名度,提高医院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在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报道之后,基于其具有传播速度快的作用,可以使读者看到医院具有的相关特质。在引进了先进设备或相关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得到报道之后,从某一程度上来说,会增强工作人员的信心,在管理方面起到促进作用,增强社会传播效应。 2.网络媒体 处于21世纪的信息化社会,网络媒体正逐渐为医院广大管理人员所运用。医院管理者可以运用网络作为新型的管理模式,在人事管理层面上,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也可以更好地管理员工,掌握最新的医学发展动态。员工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互相的医学交流,在内部网络中进行远程诊治。从而,网络媒体就起到了开阔视野,促进医学事业发展的作用。网络媒体较新闻媒体而言,传播范围广,受众群体多,且形式新颖,可以被年轻群体所接受,这会使医院让年轻群体所喜爱。 三、如何发挥新媒体的作用 1.观念要与时俱进 媒体是医院管理的一项有效利器,将促进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更好地发展,相关人员需要具有与时展相适应的概念,并正确认识到新媒体存在的价值所在。相关的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者需认识到网络新媒体的重要性及其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潜在的激励作用与反思作用是传统的管理方式不存在的。传统的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则是靠单纯的人工记录完成,而运用新媒体之后,则可以省去一定时间,在存放方面,原有的存放方式则是纸张存在形式,容易损毁,而新媒体下的网络存放方式则有持久性且方便阅览,大大节省了人力以及物力、时间,减少了不必要的录入工作,医务人员可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运用新媒体之后,管理人员对于职工的档案则可以形成自动化、智能化,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院整体的运作效率。所以,医院的相关管理人员应与时俱进,将最新的新媒体技术运用到人事管理中,减少不必要的工作,起到节省时间及物力人力的作用。 2.充足的资金 在运用新媒体进行医院人事管理时,都会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基本运作,而与之相关的是,这笔资金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所以医院管理者在资金投入方面应做到资金充足,并且设立相关的人员进行监督,避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的不当之处。有了医院在新媒体方面的资金投入之后,对于员工而言,则是起到了促进工作的作用,与传统的固有的工作模式相比较,新媒体更为灵活,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都是建立在纸质工具基础之上,再通过计算机输入。但就网络新媒体而言,只需要在采集与输入步骤使用纸质资料,其他方面则不需要纸质资料进行存档。从一定程度而言,运用网络新媒体之后的人事资料管理,会降低纸质档案的损坏程度,能够将保存程度进行长期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在进行资料查询与外调工作之时,较为方便,无需从大量的纸质文件中找出,只需运用网络新媒体工具进行筛选,这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资料依据。即便多年之后进行资料整理集合,也能够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因此,医院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在网络新媒体方面予以充足的资金投入,方便相关人员在资料查阅之时能够节省时间与精力,从而为医院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3.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媒体确定 在确定合作媒体之前,医院方面应做足功课,由于各个媒体的定位性质不同,医院也应有所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质、背景、特点、地域的新媒体,也可以进行两种媒体的结合,报纸与网络媒体的结合,更大范围地辐射所在地域,做到家喻户晓。这样增强了医院方面的影响力,从而增强工作人员的自信心与工作效力。医院在购进新设备之后,经媒体宣传报道,会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一点,从而提高医院知名度。当然,医院最主要的还是靠医务人员的医德与精湛的技术打响知名度,这就需要在人事管理上下功夫。只有运用新媒体,通过电脑建立起所有医务人员的资料信息数据库,使人事资料管理信息化、媒体化、网络化。 四、结语 本文结合新媒体探究了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并分析了新媒体存在对于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的作用与发展前景。运用新媒体管理医院人事工作之后,提高了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快了医院的发展步伐,更进一步提升了医院在同一区域的竞争力度,从而使相关的医务人员工作更加努力,起到了促进员工工作的作用。传统的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满足目前信息化社会讲究效率的要求,只有将新媒体引入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才能促进医院的长久发展。 作者:尚想平 单位: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媒体管理论文:多媒体教学管理中桌面虚拟化的应用 随着高校信息技术的深入展开,计算机技术、网络教育和多媒体技术等先进的教学技术和管理理念,在教育模式改革中得到了充分的利用。高校改造和新建多媒体教室的数量不断增加,有效提高多媒体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成为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营造一个良好的多媒体教学情境,是管理者需要改进的地方。 1媒体教室现状分析 1.1管理分散 传统的多媒体教室比较分散,如果想要管理好,保证设备完好,就要增加管理人员,同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管理人员在程度水平上会有所差距,在管理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管理效率很低,同时也浪费学校的管理人员。 1.2防护能力差 多媒体教室一般都是公共教室,网络是没有办法进行实名认证入网的,有一定的网络风险。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要用U盘复制课件,这样很容易导致计算机系统感染病毒,给计算机系统造成潜在危险,同时也会影响老师讲课进程,造成课件损坏等。 1.3无法满足教师个性需求 每个老师都有自己要教学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学习的软件和内容都不一样,但是所用的电脑是一样的,为保证老师的使用,管理人员就需要把需要用到的软件都安装在电脑上,这会导致多媒体系统运行出现问题,有时候也会发生软件冲突现象,教师和学生难以安心的进行教学和学习。 2桌面虚拟化部署 2.1桌面虚拟化技术 桌面虚拟化具有灵活方便、易管理的优点。它是依赖于服务器虚拟化,形成独立的桌面操作系统,通过虚拟桌面协议发送到终端设备上,终端设备再通过以太网登录到虚拟主机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就能通过网络找到自己的个性化桌面系统,这样就可以保障一台电脑多个用户使用也不会有太多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化桌面系统,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2.2桌面虚拟化结构 桌面虚拟化结构包括基础网络环境、桌面虚拟化服务的软件、安装驻澳面虚拟化服务的服务器、保护用户的资料存储、客户端应用程序等。这些结构构成了虚拟桌面的结构,让虚拟桌面得以运行和实施。 3多媒体教室部署桌面虚拟化的应用因素 3.1网络环境 桌面虚拟化是在网络的基础上进行数据传输,一个稳定的系统,可以保证桌面虚拟化的安全。在规划桌面虚拟化的时候要仔细考虑好网络架构、交换设备、楼宇链路的传输能力等,这些基础设备的东西越稳定,桌面虚拟化也就越能顺利使用,可以有效的解决学校教学和管理人员的问题。网络是一个信息很繁杂的产物,有效筛选有用信息也是管理人员需要考虑的事情。 3.2桌面虚拟化软件 在桌面虚拟化的软件中,包括MED—v、view等,这些都是国际上比较优秀的虚拟化软件。在选择软件的时候,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桌面虚拟化软件的工作效率,能不能完成独立的系统操作,是否具有预防病毒和恶意软件的能力,同时还要方便教师的管理和教学。 3.3硬件服务器的配置 为了保证虚拟软件的运算速度,布置更多的虚拟软件,在选择硬件配置的时候就要尽可能选择好的配置。桌面虚拟化的服务器应该配置高处理能力的多核CPU、大容量的内存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虚拟软件的程序运行,同时也保证服务器的良好状况,针对这种方式,可以采用多台服务器来分担负荷。 4桌面虚拟化在多媒体中的应用 4.1集中管理 多媒体教室是一个公共的环境,桌面虚拟化的运用就是在教室的服务器上开了一个账户,设置一个虚幻的操作系统,所有的应用都可以在这个服务器上进行处理。这样可以有效管理教室设备。桌面虚拟化的出现,有效加强了多媒体教室的集中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升。现在管理人员制药在数据中心做好相应的操作系统和软件模板,发给用户就可以了,工作人员也可以在更新系统和软件的时候进行升级,对相应的程序进行修改,同时同步给用户,这样方便管理人员对多媒体教室的统一配置和管理,节省了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了学生,是有效的管理方式。 4.2加强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管理人员可以用远程控制、系统快照、用户漫游、软件授权等管理方式,加速对故障的诊断和维修,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降低设备损耗,节约学校设备成本投入,管理人员在管理的时候也要轻松许多,教师教学的时候也比之前方便的多。现在是一个网络社会,多媒体的教学必须要跟上时代的潮流,虚拟化桌面的应用解决了目前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效率低下等问题,值得在教学管理中推广应用。 4.3提高安全性 多媒体相关的数据现在都集中在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定期做好软件的升级、病毒防护和用户权限设置等工作就可以。教师在登陆的时候也要有自己的账户和密码,这样可以防止他人更改和泄露自己的信息,降低了网络风险,加强网络工作的安全性,同时保证教师上课内容的真实性。 4.4降低损耗 桌面虚拟化系统瘦身机功耗比较低,数据的资源利用率相对比较高,大大节省了投资成本,同时还具有节能减排的作用,符合现在节能环保的社会环境,满足社会对桌面虚拟化系统的要求。电脑是一个更新换代很快的设备,但是在教学中,由于电脑使用频率十分高,损耗严重,而虚拟化桌面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降低电脑在使用中的损耗,延长了电脑的使用寿命。 5结语 桌面虚拟化技术可以有效促进多媒体教室的发展和管理,节省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提高了老师的教学效率,同时多媒体教学的安全性还得到了保障,解决了高校多媒体教室所面临的管理问题和教学问题,大大提高了学校的网络系统。 作者:杨锋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探讨 摘 要:随着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石油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油气资源机会的同时,也使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面临更大的风险。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威胁其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否发挥作用,关系到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石油合作领域能否有效规避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关键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实践;战略;借鉴 1 对风险的认识与分类管理 风险作为不确定性,在任何公司和经济业务中无处不在。但是,正确认识风险,并通过识别分类是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基础。在对风险的认识方面,shell公司概括了“4ts”,即:承担风险(take)、处理风险(treat)、转移风险(transfer)、退出(terminate)。他们认为:作为一个追求盈利的上市公司,首先要勇于承担风险,因为对于油气行业,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其次,认识到风险后要组织应对措施。如进入某一新兴市场风险较大,尽量选择与当地公司合资合作等;第三,尽量地向外部转嫁风险如对于部分风险较大的业务选择商业保险、项目融资等方式;最后是如果业务风险经过分析后大到一定程度,公司选择退出所在地区或业务。 在风险分类管理上,shell公司通常要求对每一项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分类方法。具体标准是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将风险分为“严重不足”、“重大缺陷”等若干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选择应对措施。在shell公司内部,每个员工都有两本手册,所谓的“绿皮书”与“红皮书”。绿皮书是公司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执业标准、工作范围以及相应授权或权限。 “红皮书”(risk policy and guidelines)即公司整体风险控制制度与操作指引。详细说明了包括业务控制事业(business control incident,bci)、自我评估(self-appraisal)、内部和外部独立审计等完整的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2 风险控制的组织落实与制度保障 设计一套严密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对于控制风险至关重要。总体上看,国际石油公司对十分注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协同作用。 日常的内部控制管理、执行工作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shell公司在全球的财务人员多达8000人左右,占总人数的7%。除了财务人员,其在各业务板块和下属公司审计底层分支机构都设立了授权不等的内部控制人员。可以说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所有的经济活动全部都有财务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控制。 同时,考虑到内部控制涉及的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shell公司十分重视审计、法律等部门的保障作用。公司专门设立了一个合规部(compliance department)具体负责设定遵守外部法律法规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行为标准等。同时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保障(assurance)”的概念。集团审计委员会是内部控制体系中起保障作用的最高机构。另外,公司还设有业务保障委员会(business assurance committee,bac),bac在全球每一个业务或地区设一名具体负责执行业务保障的人员(全球约300人)。bac的主要责任包括:①形成完整的内部保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②基于自我评价体系(self-appraisal)和内外部独立审计工作,确保风险出现时采取适当措施;③负责形成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回顾的报告、内控系统有效性报告,并提出相应建议。这些多层的组织设置及保障体系,以及垂直的业务领导在控制公司风险方面好似设置了多到防线。 3 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些措施和方法 几个国际性石油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做法基本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方面,shell公司的基本做法包括①资金的集中管理。采取多种措施,通过与国际性银行的合作,把分散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资金全部集中管理。在时点、时间、币种各不相同的情况下,进行如此高效率的资金集中管理是相当成功的。②通过erp系统的实施,保证了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性,提高了效率。③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工具。由于预算是自上而下,并且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驾驭,控制预算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预算外因素的发生。 (2)分级授权。公司的授权主要通过总部对各业务板块经理授权,再到对各地区公司首席代表进行层层授权,明确指示各地区公司首席代表对本地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这样做一是传递压力,二是便于责任落实,三是减少了集团本身的风险。 (3)建立内部自我评价体系(self-appraisal)。在内部自我评价体系方面,shell公司规定各个层次的主要岗位责任人,包括各地区首席代表在内,需要定期通过web方式的公司“保障收集工具(assurance collection tool,act)”层层上报“内部控制保障书(assurance letter)”。这些内部控制保障书最终由集团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时成为向外部审计师提供有关证据的支持文件。 (4)业务控制事件(business control incident)管理。业务控制事件(business control incident)与自我评价体系都是shell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本分。公司内部要求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必须上报集团总部:业务控制体系因为其他因素发生重要改变、可以避免其他集团成员发生的教训或案例、有引起更大损失威胁的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事件、由于员工欺诈或受贿等行为导致商业活动被迫终止的事件等等。bci的实质是不断总结、学习、交流,实施补救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水平。 4 shell公司实践对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借鉴 实施“走出去”战略后,中国石油企业同样开始面临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风险,面临更加复杂、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显得迫切需要。目前中国石油企业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虽然也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与国际性石油公司的成熟经验相比,只能是刚刚起步。尤其是在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需要借鉴shell公司的方面。 (1)海外资金集中管理方面。要实现海外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要充分利用国际性金融机构(比如渣打银行)成熟的全球电子银行平台,位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资金集中管理提供系统支持。 (2)根据中国石油企业目前业务拓展的国家,借鉴shell公司的风险评估与分类方法,充分考虑各资源国的政治、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建立中国石油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评估与分类方法。 (3)尽快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按照层层授权的原则,建立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确保组织机构内部沟通、信息反馈的畅通。对于每一级责任人,都必须报告基于本岗位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hse、执行总部规定的财务政策等方面的承诺与执行情况。 (4)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既然风险作为不确定性,在任何公司和经济业务中无处不在。因此,在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必须制定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使每一个员工在海外工作时,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培训可以采用shell公司bci类似的方法,进行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企业技术管理理论初探 作者:邱劲松 祝恩东 吴成刚 王俭萍 【摘要】技术管理是指针对技术产品需求进行的研究与开发、试验与商业化推广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企业技术管理包括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组织等三个层面。战略管理始终贯穿于技术管理与研发实践中,实施战略管理应在技术创新与技术应用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指导原则、组织结构、监督与控制、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这五大战略要素间的均衡、协调发展。研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需要设置多个重点控制环节,通过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工程人员的全过程参与,适时对技术研发过程给予准确评价,并及时做出项目放弃或是继续的选择。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国外大公司通行的做法是运用个性化的能力测评、辅导训练、工作经验积累、教育、培训等方式来帮助人才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我国石油企业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实现技术自主创新的同时,有必要重视技术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以不断提高各个层面的技术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摘要】企业 技术管理 理论 多年以来,我国石油企业的知识和技术获取方式是以引进为主,石油企业在技术创新,特别是技术管理上缺乏完善、有效的知识体系与实践积累。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实施技术创新战略、提高科技竞争力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中国石油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为了促进石油企业对技术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思考,本文重点对国内外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和美国石油企业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 1 技术管理概念与内涵 技术及其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显著地体现在企业发展和社会生活进步的各个方面。美国r.b.pamplin商学院michael k. badawy教授在《技术周期管理》一书的丛书总序中对技术管理进行了如下描述:“技术管理包括了广义的各个领域的技术活动的安排,其涵盖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设计、建构、制造或经营、监测、维护和技术转让等。就此意义而言,技术管理的概念是相当宽泛的,因为它不仅包含研究和开发(r d),而且也包含生产和过程中的技术。以这种观点来看,技术管理实质上就是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中的技术整合战略。如此的整合需要企业的研究、生产和服务等职能部门与营销、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之间的有机协调。” 澳大利亚学者诺玛·哈里森等认为,技术管理的研究领域包括技术战略、技术能力的开发、创新管理、技术的预测、采用技术面临的障碍、技术和制造的灵活性等。 我们认为,技术管理是指针对技术产品需求所进行的研究与开发、试验与商业化推广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对企业而言,技术管理包括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组织等三个层面。在不同层面,技术管理有着不同的内容体现,以下分层次进行分析。 2 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 在战略管理与计划管理层面,技术管理包括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战略管理实施、研发计划的制定、过程监测与绩效评估等。制定技术创新战略并实施有效的战略管理是实现技术管理与研发(r d)目标最重要也是首要的环节。石油公司实施战略管理应在技术创新与技术应用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五大战略要素间的均衡、协调发展。 从企业技术研发计划管理环节来看,其中在计划与项目立项阶段一定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2.1 技术研发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之间的关系 以美国一些大石油公司为例,其生产经营部门在技术研发立项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建议权和决定权,技术研发部门往往在充分听取生产经营部门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建议的基础上才最终确定项目计划。 2.2 企业核心研发机构与基层研发机构之间的关系 企业核心研发机构主要负责完成战略性、基础性和重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而各业务板块的研发机构负责实用技术、工程技术的研发与新技术推广。 2.3 项目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关系 每家石油公司的研发项目同时会有许多个。各个项目间的风险与回报也都会有很大不同。通过对不同项目风险与回报的定量分析,建立公司平衡项目册,有助于合理分配投资,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整体优化。 3 研发项目管理 技术研发项目的成功率随着风险的提高而降低,只有高效率的全过程管理,才能适时地对技术研发过程给予准确评价,并及时做出放弃或是继续的选择。 埃克森美孚等美国石油公司通过十几年的技术研发管理实践,总结出实现技术研发过程管理的“tas系统”(technology advancement system)。该系统全过程来看,每一个门径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管理过程中的重点控制环节,起着评价、控制、管理的作用。 “tas系统”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让不同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到技术研发过程的管理中来。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开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有机结合。注重团队建设是提高研发项目组织效率的重要形式。 “tas系统”的另一大成功之处还在于注重反复论证,重视生产部门的意见。在具体实施中,每一个门径都会由技术管理人员、有关专家、生产经营部门管理人员以及项目组共同就某项技术取得的进展以及进一步投资的必要性展开详细、系统的论证。研发人员会努力提供支持项目继续进行的有关观点和证据。生产经营部门往往是评估项目商业化的前景及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效益,因此,生产经营部门具有最终的发言权。 4 人力资源管理 对于技术研发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首先需要明确研发人员的作用与职责。我们认为,研发人员的职责应包括参与计划制定、参加研发项目的实施、参加完成有关报告编写以及参与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培训是提高技术研发人员素质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其中,对领导才能和业绩考评方面的培训最受关注。人才开发与培养是指运用个性化的能力测评、辅导训练、工作经验积累、教育、培训等方式来帮助人才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5 结语 目前,技术管理理论的研究、发展工作已经引起我国学术界、教育界和企业界的关注与重视。我国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战略过程中,正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技术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我们相信,所有这些进展与实践活动将有助于技术管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技术管理必将成为一个综合性、针对性、实践性较强的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面对国外大石油公司强有力的竞争,我国石油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大幅度提高国际竞争力已迫在眉睫。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实现技术的自主创新的同时,有必要重视技术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各个层面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的构建技术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体系的运行效率,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过程中完成技术创新的历史性跨越。 中国石油论文:论中国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关键词: 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管制行业/行政垄断/放松管制/反垄断 内容提要: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面临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适用的问题。以石油行业为例,通过反“行政垄断”来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不应是主导的指向,应当廓清“行政垄断”与依法管制之间的界限,在正确认识石油行业管制体制的形成的前提下,确立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协调原则,从结构和行为两个方面有效推进石油行业的反垄断适用。 引言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之中,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石油、烟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就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1]。《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金融业的集中申报标准业已出台,而有关电信企业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案件则已受到法院的审查,管制行业的反垄断适用渐次展开。与此同时,随着油价的不断波动和石油需求的持续增长,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部门服务质量的需要日益明晰,各界要求对石油行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大,非公企业更是希望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打破石油行业的垄断。《反垄断法》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承载这些期待,我们应当根据立法原意来考察,更应该解析法条、深入行业,分析文本背后交错的制度安排,通过竞争机制的效用发挥实现石油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石油行业的管制与竞争:一个回顾中国石油行业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治 理模式的变迁相伴随,但总体上要滞后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产业发展上,石油行业逐步经历了一个从集权管理到产业化分工,再到集团化重组的过程。在竞争政策的视域下,石油行业的管制与竞争,根据竞争制度的引入情况可将其划分为“前市场经济”时期和“市场化改革”时期。 (一)石油行业的“前市场经济”时期 石油行业的“前市场经济”时期,依产业发展的进程可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1949年-1982年:集权管理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不仅石油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没有确立,而且石油的勘探、开发、炼化和运输在不同时期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而在销售环节则采取“统购统销”的政策。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行为,而只有国家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总动员的准军事行为[2]。在改革开放初期,石油工业部集中统一管理下的独家垄断市场结构未能改变。在石油价格体制上,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石油生产和价格都由中央计划决定,但价格较改革开放前有所提高,以弥补企业的亏损。1981年之后,国家指令产量之内的产品执行计划内价格,超出计划内产量的产品执行计划外价格,石油价格进入双轨制阶段。第二,1982年-1998年:产业化分工阶段。改革开放初期以后,石油行业开始进入了改革的议程,三大石油公司陆续成立,从此石油行业形成了上游下游分割,海陆分治的管理体制,“三分四统”格局下的寡占型市场结构逐步形成。而石油部、能源部的相继裁撤,也使得国家的石油管制机构继续延续了政企不分的状态。在石油价格体制上,80年代初期开始的双轨制价格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1994年5月,国务院终止产量承包制,取消双轨制,合并原油的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由国家根据不同油田的具体情况将原油价格分为二类五档价格。此阶段,名义上为市场定价,但政府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控制力。 在竞争规则方面,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当时存在的地区封锁、垄断价格、企业兼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串通投标行为、以及公用事业和管制行业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在该时期,由于计划体制的强大惯性,石油行业本身也正处于从集权管理向产业化分工过渡的阶段,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虽有了涉及该行业的零星规定,但或者是未能适用于石油行业,或者是在实施层面收效甚微。(注:以“广东省工商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总量分类统计表”(1993-2003年)体现的数据为例,在1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类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的1.65%。(参见:彭海斌.公平竞争制度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15-317.)) (二)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期 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期对应的是产业发展的集团化重组阶段。进入重组时期之后,石油产业的管制格局更为明晰。1998年国务院重新组建三大石油公司,在地域上分为陆上的北方、南方和海上,实行国家垄断、地域分割。同时,国务院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1年撤销),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p6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38号文”),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又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72号文”),赋予三大石油公司对炼制、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垄断权。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石油市场的开放。2008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3],进一步明确了民营成品油企业的经营规则、用油价格和国有石油公司的供油规则等。在石油定价机制上,1998年,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开始参考新加坡价格定价,2001年改为参考亚、欧、北美三个主要市场价格定价决定。 在竞争规则方面,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修改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以及《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当时存在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不正当价格行为、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串通招投标、地区封锁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在该阶段,由于计划体制随着集团化重组引入竞争的进程而消解,取而代之的管制体制进入历史舞台。然而,此时的管制体制并没有体系化的竞争体制与之相配套,相关法规中关于价格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规定都没有在石油行业有效实施。 对资源型行业实施管制还是交由市场调节,是各国政府都面临的选择。在中国,初始的制度形态为计划经济的集权管理,为了实现产业效率提升,石油行业内部进行了一系列的产业结构调整。在“前市场经济时期”,石油行业逐步完成了政企分开,并逐步确立了石油企业的主体地位;在“市场化改革”时期,石油行业则完成了企业的集团化重组,并逐步确立了管制的构架。与此相平行,竞争规则也在逐步出台,中国政府在权衡管制与竞争对安全与效率的影响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在石油行业引入竞争。然而,《反垄断法》出台之前的一系列松散的竞争法规范均未能针对石油行业有效实施,该法的出台则为后续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基础。 二、反垄断法在石油行业适用的误区与应然选择 2007年,《反垄断法》出台,法律实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该法在石油行业可否适用?如果适用,其适用模式为何?在深层结构上,这涉及到两个交错的问题:第一,反垄断法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兼具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的适用是否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第二,是否可以厘清竞争体制与管制体制之间的关系为反垄断法的适用划定空间。对此,我们需要从反垄断法一般原理入手,结合中国的特定语境来进行考察。 (一)适用误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石油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而且在当前中国具有寡占特征的石油行业中,三大石油公司皆为由国资委主管的国有企业。据此,不少论者提出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应从反“行政垄断”入手解决。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既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又是行业的管理者,还有政府部门作后盾,是典型的“半官半商”性质的行政垄断企业;国有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按价值规律形成的,而是它们或者其主管部门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所垄断的资源所决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国有企业享有种种民营企业无法问津的特权和优势,民营企业不能与其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可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和所垄断的资源,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把民营企业逐出市场竞争。这些都说明,国有企业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性质[4]。具体到石油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38号文”及其后续文件为重组后的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垄断提供了行政保证[5]。 我们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廓清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与“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行政垄断”的概念,规制的相应对象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在反垄断法的意义上,石油行业的“垄断问题”是否能够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解决呢?根据《反垄断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就是说,依据《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符合法定要求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到石油行业的现状分析,可以进入“市场化改革”时期起始阶段公布的“38号文”为例进行分析。“38号文”规定,具体负责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其它九部委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6];与此同时还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对所属小炼油厂和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从“38号文”的规定展开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由于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论其在集团化重组之前的产业发展中扮演了何种集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于一体的角色,在进入“市场化改革”时期之后,作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应将其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来看待,因此《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则不应予以适用。进一步说,主体上适格,从而可以适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应当是国家经贸委等发文的八部委。也就是说,如果将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立足于“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则应以认定“38号文”违法为起点。但是,第一,“38号文”系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通知。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化学工业部、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因此该文的者系有权石油行政管理机构。第二,“38号文”旨在“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6],据此,我们认为,“38号文”实际上是有权行政管理机关所的针对石油流通领域的监管规定,在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期,“我国的石油行业体制的市场格局的特殊性表现在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问题、价格管制的问题、甚至地域划分上的特殊性等等都是政府决策的事项,石油行业在我国是国家管制的行业。”[7]当然,如果主管石油行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这不能否定石油行业的管制行业性质。 易言之,石油行业并不豁免适用《反垄断法》项下有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处于转型阶段的石油行业或存在反垄断意义上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通过反“行政垄断”来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规制不是合意的指向。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石油行业的演进,廓清“行政垄断”与依法管制之间的界限,在正确认识石油行业管制体制的形成这一前提下,有效推进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二)应然选择:管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 反垄断法在石油行业适用的应有选择,应在管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框架下展开,这主要涉及政府管制和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此,h·霍文坎普指出,传统方法是将管制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盒子,某个市场要么是在该盒子之内,要么是在该盒子之外。一个市场要么是“受管制的”,要么就是“不受管制的”。如果是“受管制的”,则反托拉斯通常是不受欢迎的,或至少是严重受限制的。在该范式中,反托拉斯法院通常要确定该管制体制是不是“普遍性的”。如果是普遍的,则该体制内的所有活动都被推定豁免于反托拉斯审查。但是,放松管制运动改变了我们关于管制的性质和范围的观念。在新的范式下,问题的关键是,某一行为是由政府管制机构所促成——可能是经过相当全面的事实审查之后批准的,还是由基本上不受监管的私人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后者,则应将其视为“市场”行为,应适用反托拉斯法。如果该私人行为既非政府管制机构“强制”的,也不是它“批准的”,要想主张反托拉斯豁免的话,其理由就弱得多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拒绝适用豁免,除非适用反托拉斯法将使导致所涉管制法律与联邦反托拉斯政策之间产生“明显的矛盾”[8]。在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此基础上,合理分析《反垄断法》第7条的内部结构,可以为反垄断法在包括石油行业内的管制行业的实施找到法律依据。 第一,管制体制明确覆盖的领域构成反垄断法管辖的边界。反垄断法生存的基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适用于竞争体制下的行业和领域,反垄断法真正的效用才能发挥出来;对于部分管制的行业,它所发挥的作用肯定会减少;对于政府全面管制的领域,反垄断法介入就缺乏充分的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管制并不意味着对反垄断的完全排除。目前,各国逐渐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适用反垄断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竞争损害,把对竞争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注: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竞争的损害。)不仅如此,即使基于效率安全等原因实施管制,只要相关企业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经营主体,且没有触犯本法中所列的那些条款,就不是《反垄断法》所需要反对的“垄断”。在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第1款实际上规定了管制体制下反垄断法管辖的边界。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如电网、铁路路网、供水、供气、供热管网、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不宜重复建设和多家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一些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业、盐业等,一般由国家设立或者控制的企业经营。上述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的保护。”[9](p34)第二,反垄断法明确覆盖的领域构成管制管辖的边界。《反垄断法》第7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管制体制下反垄断法管辖的边界。虽然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具有独占或寡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或寡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不能认为这些行业整体被《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相反这些类型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行为上一体化适用反垄断法的标准:独占或寡占企业不得实施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也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规定,要规范特定经营者的行为,要求此类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9](p34)。 综上,从《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及其立法背景来看,反垄断法对于自身与管制行业的关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位,反垄断法管辖与管制管辖之间在一定意义上互为边界。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目前对石油、电力、铁路、通信等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行政管制,实际上是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个产物[10]。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之中,特别是“十六大”以来,随着垄断行业改革的加快推进,管制的边界逐步迁移,在管制褪去的灰色地带,竞争机制应当及时引入。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与行业管制之间的互动与协调。 三、石油行业管制、放松管制与反垄断法适用 《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中存在适用的空间,具体到石油行业而言,我们可以对“市场化改革”时期的管制与竞争状况做出进一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反垄断法规制对石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石油行业中的管制 1.市场准入管制 在石油产业上游,我国一直处于政府集中管理状态,根据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石油属于特定矿种,而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据此,国家对石油产业实施特许经营,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从事陆上及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其他企业禁止入内。根据现行的石油矿产权制度,首先,由国有企业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勘探开采许可证,并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获得这些许可证,除非该区块留作其他用途;然后,由企业决定是自己勘探,还是通过产品分成合同方式与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国际石油公司只能通过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在这种体制下,石油产业上游悉归三大集团覆盖。2006年,全国原油产量1.84亿吨,而按照三大集团各自主体上市公司年报提供的数据,中国石油集团全年原油产量1.07亿吨,中国石化集团原油产量4014万吨,中国海油生产的油气当量为4033万吨[11]。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注:“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2010-10-28].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新36条”),做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姿态。 在石油产业下游,1999年公布的“38号文”规定,要以清理整顿的方式将小炼油厂关闭,或者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成品油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经营[6]。此外,2001年公布的“72号文”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成品油由两大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12]。这两个文件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确定并再次强调了两大集团的批发经营权,同时赋予并进一步强化了两大集团的零售专营权,一举改变了中国石油成品油零售批发市场的格局。两轮整顿下来,非两大集团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数量急剧减少。1999年底,国内大约有88000座加油站,其中两大集团之外的占到87.6%,市场份额约占60%,到2003年,全社会加油站的数量降至80000座左右,两大集团之外的降至50%,市场份额则降至40%[13]。不仅如此,及至2006年,两大集团原油加工量占全国的88.6%;汽、煤、柴成品油产量之和占全国的88.6%[11]。可以说,“38号文”和“72号文”直接赋予三大集团在石油市场包括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和零售的几乎所有方面的垄断权[13]。 可见,在产业上游,石油作为能源特定矿种的开发准入需办理勘查或开采许可证,而石油生产准入也要通过竞争由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呈普遍管制状态;在产业下游,石油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初始阶段也呈普遍管制状态。 2.价格管制 “市场化改革”以来,与我国石油工业进行重组相适应,石油价格形成机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1998年6月,与新加坡米纳斯原油和成品油价格挂钩,企业可根据国内市场供需在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浮动5%。2001年,我国对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国内成品油价格由单一与亚洲市场挂钩改为与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大地区市场价格挂钩。当国际市场月平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不突破按接轨原油确定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汽、柴油价格。在放开部分产品价格的同时,扩大汽、柴油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即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8%[14]。目前,根据《价格法》第3条、第4条和第18条的规定,国家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据此,管制行业的价格依法受到政府监管和调控。进一步地,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09)规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据此,石油行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处于部分管制的格局。 (二)放松管制与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1.放松管制领域的范围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非公36条”),允许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石油、铁路、航空等行业。“非公36条”的出台和2007年外资进入成品油批发市场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石油和石化领域的竞争[15]。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其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分别规定了申请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的要求。同年,又颁布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原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这两部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成品油和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在实际效果上,也对石油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机制的引入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后,跨国石油公司也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进一步进入中国的石油市场,民营企业也开始出现在了石油的下游市场。从成品油批发业务看,2007年2月商务部公布,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共有2504家。2007年5-11月,商务部根据新颁布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共了6批31家获得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名单,其中包括数家中外合资企业、民营批发企业、地方炼油厂;从成品油零售业务看,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尽管数量上不占优势(截至2006年11月底,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但销售量占市场份额的70%以上[11]。由此可见,当前能源供应市场的政策呈管制放松的态势,而放松管制之后出现的竞争性领域,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维持市场竞争的秩序。 2.放松管制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在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管制的关系上,笔者认为,确立反垄断法市场竞争行为统一准则的权威性应是合理之选,也符合立法初衷;在涉及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认定方面,则要注重让行业主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注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标准和权责分工上的协调。反垄断法在石油行业适用中主要面临的具体问题,可从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两方面来探讨。 在放松管制领域反垄断的结构规制上,《反垄断法》第7条中没有直接提及关于垄断行业结构规制的问题,只是明确地指出了“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如前所述,这明确了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本身,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行为获得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在其利用自身的垄断或支配地位行使市场力,妨碍有效竞争秩序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就石油行业而言,石油企业规模经济的实现如果是通过合理竞争达成的,不仅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且符合该法所追求的目标。石油石化行业不能说是一个完全的自然垄断行业,目前石油石化行业存在的资本集中、规模化经济的垄断状态并不是《反垄断法》要反对的。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管制行业内进行经营者集中,应当受到《反垄断法》一体管辖。对此,《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16]实践中,在包括美欧在内的诸多法域,多机构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一直是一个倍具挑战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管制行业(如电力、电信和交通运输)都受到竞争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审查。若不进行良好的协调,大量实体和程序问题会使审查过程困难重重,也会降低程序的透明度。在美国,有大量的实例显示,竞争执法机构和管制机构在审查中所施行的法定标准、数据收集方法、经济分析和救济方式各有不同[17]。就此,美国反托拉斯现代化委员会的报告建议指出,在涉及管制和反垄断双重审查的情况下,在竞争分析中应该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首,而管制机构则对于竞争和管制的效果提供咨询建议[18]。在中国,当涉及石油行业内的企业集中时,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还是像能源主管机构申报?如果同时赋予二者管辖权,申报的顺序为何?这都需要双方确立协调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法律责任会涉及到股份或者资产的处分(注:《反垄断法》第48条:“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国资委的职能也包括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保障该条在反垄断执法中的落实等,因此,石油行业的反垄断还会牵涉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国资委之间协调问题[19]。在放松管制领域反垄断的行为规制上,《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具体到在石油行业上,我们认为,第一,在垄断协议的禁止方面,对于处于放松管制领域的非价格行为,当然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对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予以禁止。针对价格行为,根据石油定价机制,我国目前虽然名义上为市场定价,实际上仍主要由政府通过指导价的方式来掌控。然而,即使是在政府指导价下,企业仍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或者协调一致实施横向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行为,应通过适用《反垄断法》进行合理分析,构成垄断协议的,应实施制裁。其中,在寡占市场中厂商的价格跟随行为(price leadership),基本上就是厂商用于调和彼此行动的一种手段[20]。价格跟随行为的发生,通常是先由一家在市场居于领导地位的厂商宣布调整价目表,而产业内其他厂商随后跟进。价格跟随行为往往处于反垄断法的灰色地带,容易成为厂商希望采取一致行动而又有机会不被起诉的策略[21]。对此,应予以特别的关注。第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上,自然垄断企业大量存在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歧视行为、限制他人进入自己管网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其中,价格挤压行为(price squeeze/margin squeeze)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在上游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若同时也在下游市场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则在有些时候可能提高上游市场价格并同时在下游市场降低价格,以此挤压下游竞争者的利润并将其排除出下游市场。当前,在中国的石油政府指导价机制之下,可能存在成品油批发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石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企业实施价格挤压,使得即使是同等效率的竞争者也无法持续在下游市场有利可图地经营[22]。对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研究,在对相关行为做出定性的基础上予以规制。第三,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管制行业内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能源输送管网,是最易于出现占据支配地位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领域。对此,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适用必需设施规则予以处理,综合考虑设施的必需性、复制的不可能性、拒绝使用的存在、提供设施的可行性、缺乏任何合理的客观理由、所涉设施具有全国的显著性等因素(注:中国《反垄断法》适用必需设施规则可以着重于下列因素的考量:(1)设施的必需性,主要指该设施本身是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所不可或缺的,因为不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替代物。其中需要明确的是,在市场地位的认定上应当考虑上游和下游两个市场,而且就该设施而言没有其他的合适替代物。(2)复制的不可能性,由于存在技术性的、法律或者经济上的障碍,发展一种替代设施的不可能性是客观的,即必须几乎不可能重新复制,而重新复制成本高昂或者给企业造成沉重负担都不能够作为充分的理由。(3)拒绝使用,包括竞争者对该设施授权使用的直接拒绝,也包括被告没有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提供其竞争对手使用该设施。(4)提供设施的可行性,主要是指在被告既有的经营范围内来评估是否有能力提供必需设施给竞争对手使用,而不是要求被告必须穷尽其全部可能性仍不能提供之时才能证明不具备提供该设施的可行性。(5)缺乏任何合理的客观理由,包括设施所有人没有多余的产能,由新进入者提供的价格过低,以及设施所有者比当前的用户效率更高。(6)所涉设施具有全国的显著性,包括该设施的大小、对商业的重要性、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对于必需设施的开放,应当有利于产业竞争力,有利于国家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参见:江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必需设施规则[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09-118.)),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公平开发管网设施。此外,实践中,在适用《反垄断法》开展行为规制的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建立管制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个案协调机制,充分利用行业管制机构的行业数据信息和行业专业经验,为反垄断法在特定行业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妥善解决处罚机制的对接问题,明确区分属于行业管制机构应实施的处罚(注:《能源法》(草案)第132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和第133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违法集中处罚”对能源行业的反垄断行为及其处罚做出了规定。)和属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实施的处罚,并确立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处罚措施的落实。 结语 《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新的“管制-竞争”体制已初具雏形,推动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动力不仅来源于石油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框架在实践中的逐步明晰化,也在于制度框架内各主体的博弈。就前者而言,首先取决于政策面上未来竞争政策与能源政策互动的正常化,取决于相关政策能否有效地权衡能源安全、产业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并在共享目标的前提下确立其最优适用范围和规则。就后者而言,目前,在石油行业放松管制领域,“38号文”“72号文”的影响仍然存在,市场进入中还存在“玻璃门”和“水晶鞋”的状况,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民营经济进入,但都以各种理由抬高行业准入门槛,使得民营企业实际上无法进入市场,或进入后生存困难。(注: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660余家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仅剩100余家;45000多家民营零售加油站,已关门三分之一;100多万就业人员已有数十万下岗失业。(参见:孙瑞灼.垄断“玻璃门”让民营油企身陷困境[eb/ol].[2008-08-03].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8/03/content_8888670.htm.))以至于“新36条”推出之后,业界对此反应了了。相比较而言,《反垄断法》不仅赋予了执法机构予以调查处理相关垄断行为的职权,而且赋予了非国有石油公司诉讼的权利,若运用得当,可以在维护竞争权的基础上,推动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竞争,从而促进石油行业管制-竞争体制的渐进改革。 中国石油论文:对中国石油供应安全的再思考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部分人们的心目中, 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 发展 ,但是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 经济 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 问题 必须坚持“两点论”,丝毫不能麻痹大意。近两年我国的石油消费呈现高达两位数的增长,面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为此,文章从大力节油、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保障运输通道安全、燃料替代和石油储备方面评述了我国的石油安全对策。 一、对石油供应安全必须坚持“两点论” 石油供应安全是指任何时候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数量的石油。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供应既不能中断, 也不能严重短缺(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标准, 供应短缺量达到上一年进口量的7%, 就标志着进入了不安全期);二是不能出现难以承受的高油价。 1.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认为,石油安全是指减少石油消费和进口的依赖性。石油供应安全度用石油进口依赖度来表示,石油进口依赖度越高,石油供应安全度越低。 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和1974年iea成立以来,国际石油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供应者增加,探明储量和石油储备增加;价格变得灵活和透明,由市场而不是垄断来决定;世界的紧张局势总体有所缓和;贸易更加发达,自由化和全球化进一步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石油供应国没有再使用过石油制裁的武器,世界上也没有出现过真正的石油短缺。即使一些石油供应国受到联合国或其他国家的制裁,也未 影响 世界石油贸易或引发石油供应短缺。 2. 新的论点 今天,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石油安全观在悄悄地改变, 石油安全已成为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的问题--大部分石油进口国渴望有可持续供应的资源和稳定的市场以保证供应安全,而石油出口国也渴望有一个稳定的出口市场,以保证需求安全和可持续的收入。高油价是一柄“双刃剑”,不仅伤害石油消费国,也伤害石油供应国。因为高油价既能使石油出口国获得更多的利润,也会促使消费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及替代燃料,从而加速改变石油在世界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 由此,一些专家认为,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石油进口依存度的提高,不值得大惊小怪,它与石油供应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动用很多资金去搞石油储备,是得不偿失。有的专家甚至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已使我国可以不用一兵一卒就可以在国际市 场上买到任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 3. 石油安全的两点论 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发展。但是,正如1999年5月iea部长理事会发表的声明所指出的那样 :虽然故意中止石油供应的危险得到了缓和,但 自然 灾害、技术上的障碍以及 政治 混乱所引起的危险仍然继续存在。 今后如果再发生石油危机,其原因不一定是产油国的企图。例如,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委内瑞拉内战一触即发,其石油行业几乎陷入全部瘫痪的状态,造成了1990年8月海湾危机以来最严重的石油供应中断,高峰中断量达到260万桶/日。 过去发生的石油供应中断事例,大部分都与中东地区的局势有关。中东拥有世界石油探明储量的三分之二,其石油产量占世界的30%,其石油生产成本在世界上是最低的,而且中东原油占国际市场原油总贸易量的44%,今后20年世界石油需求对中东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增加。最近的伊拉克战争所引发的高油价更说明,中东产油国局势的不稳定是世界石油供应安全的潜在威胁。 iea在不久前的《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中指出,“能源安全在短期内将有更大的风险。近年来的地缘政治形势以及能源价格飙升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多数oecd国家、 中国 、印度等油气进口大国将越来越依赖产自遥远、动荡地区的进口能源。石油供求的灵活性将下降。石油将越来越集中用于 交通 运输,且没有唾手可得的替代能源。对石油与日俱增的需求将由少数几个拥有庞大储量的国家来满足,如欧佩克的中东成员国和俄罗斯。贸易的蓬勃开展将强化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与此相联系,海盗、恐怖袭击或者事故导致油井或者管线封闭、油轮停航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 鉴于客观的现实,我们认为石油安全观必须坚持两点论:一方面承认国际石油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石油安全形势有了很大的改进;另一方面,认识到天下并不太平,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问题必须提高警惕,丝毫不能麻痹大意。 二、我国石油安全对策及评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 研究 所的研究,2020年中国石油的需求量将为4.5亿~6.1亿吨,届时国内石油产量估计为1.8亿吨,进口量将为2.7亿~4.3亿吨。进口依存度将处于60%~70%。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的预测值是能源研究所的中值5.3亿吨。 有专家认为,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5000万吨时,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就会影响该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1亿吨以后,就要考虑采取外交、经济、军事措施以保证石油供应安全。当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60%时,石油供应的不安全性加大。 确保石油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 1. 大力节油 2000 年我国的原油消费量为2.33亿吨,如果我们希望将2020年的原油消费量控制在4.5亿吨以内,原油消费的年增长率就必须低于3.4%。实际上,2003年我国的原油消费年增长率超过了11%,2004年上半年超过了20%。显然,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石油应主要用于交通运输业和石油化 工业 。当前的问题,一是小轿车增速过快,如不加引导,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1.3亿~1.5亿辆,燃油需求将达3亿吨,将难以实现把石油需求控制在4.5亿吨的目标;二是一部分人追求豪华的高耗油的大排量小轿车,增加了石油消费,而相比之下,许多发达国家的小轿车都在向1.3甚至1.1的排量发展(例如德国);三是 目前 我国机动车的燃料消耗水平普遍比世界发达国家高10%~20%。值得欣慰的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正式颁布,将于2005年7用1日起实施,这必将大大改进机动车燃油利用的效率。 与邻区和发达国家比,我们的油品税相当低,以油品税占售价的比例计,日本为50%,新加坡为40%,韩国为6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56%,而我国大陆地区仅为10%左右。我国的油价大大低于日本和欧洲,为什么我国不能提高税收和油价以抑制石油消费过快的增长?为什么议论已久的燃油税还不能出台?笔者认为,贯彻总理的指示,“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将节油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2. 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 根据2000年以来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对部分盆地进行的油气资源重新评价,全国有石油地质资源量1041亿吨,最终可探明地质资源量619亿吨;全国石油最终可采资源量约150亿吨,目前已探明可采储量65亿吨;可采资源探明率为43%,尚有85亿吨可采资源待探明。全国主要含油气盆地属于中等勘探程度,未来储量增长仍有较大潜力。石油资源量还将随着地质 理论 的创新、勘探认识的深化、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勘探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为鼓励石油公司加强风险勘探,建议国家设立风险勘探基金。一是可以仿照日本政府对石油公团的做法,石油公司可以向国家申请风险勘探基金使用权。一旦获得重大发现,可从利润中收回资金用于新的风险勘探。勘探无发现时,沉淀的资金由石油公司和政府按比例分担。二是免征稠油、高凝油和三次采油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制定“尾矿”政策,促进老油田、低渗透油田的开发利用。 3. 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的保守评价,全球拥有石油可采资源总量4582.2亿吨(含天然气液),约3.35万亿桶。截至2003年,全球累计探明石油可采储量2693.7亿吨,其中剩余探明储量1567亿吨。从资源的探明程度上看,全球尚有41.2%的石油资源,即1888.5亿吨,有待进一步发现和探明。截至2003年底,世界已累计采出石油1126.7亿吨,约占全球石油可采资源总量的24.6%。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指出,“根据多数估算结果,探明石油储量足以满足未来30年的全球累计需求。我们的 分析 显示,如果必要的投资能够到位,全球常规石油的生产到2030年之前还不会达到顶峰。天然气和煤炭的探明储量比石油还要充裕。未来发现更多油气煤资源的潜力还是很可观的。” 除常规石油资源外,世界上的非常规石油资源(如重油、沥青、焦油砂和油页岩等)颇为丰富。据估计,全球拥有非常规石油资源4000亿~7000亿吨。非常规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加拿大、委内瑞拉和前苏联。目前,加拿大沥青砂生产的合成油和委内瑞拉超稠油生产的奥里诺科乳化油已成为商品,技术进步也将使油页岩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行性。因此,随着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改善,非常规石油在今后的石油产量中将占据重要的份额。 未来全球能供应石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东、非洲以及俄罗斯。根据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每天的原油供应量约为6600万桶,中东地区仍将是全球最大的原油出口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将达到4600万桶,占全球每日原油供应量的69.7%,而非洲将超过俄罗斯成为原油的第二大供应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为800万桶,占全球原油供应量的12.1%。俄罗斯则将以7.6%的占有率排在每日原油供应量的第三位。中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已经将注意力投向了这些地区,实行石油的国际化经营。 从目前看,中国石油集团在海外有三个战略选区;以苏丹项目为基础的北非战略区:以哈萨克斯坦项目为基础的中亚和俄罗斯战略区;以委内瑞拉项目为基础的南美战略区。已签项目合同26个。中国石化集团的战略区更多在中东。现在它已经进入伊朗油田进行合作开发,并已在卡山区块风险勘探中成功地打出了高产油气井。目前重点跟踪评价的海外油气项目还有20余个,今后两年内,将根据研究和评价情况对其中有利项目进行投标或报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收购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块石油天然气田,并且并购了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在印度尼西亚5个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这将带来每年约500万吨份额油。 4. 保障运输通道安全 目前 中国 的原油进口主要来自中东、非洲和亚太地区,2003年从这三个地区进口的原油分别占进口总量的50.9%、24.3%和15.2%。进口原油的运输量的约五分之四需通过马六甲海峡,而从中东到东亚的这条海上 经济 命脉,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威胁。这就要求中国寻找更多的运输线路和运输手段,提高运输通道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输油管道意义重大。从俄罗斯远东地区进口能源,距离短、成本低,而且相对稳定,是能源进口多元化的较优选择。经过10年的起起伏伏,俄罗斯终于在2004年的最后一天做出了远东石油管线的决策,决定由俄罗斯国营石油运输公司修建一条从泰舍特至纳霍德卡的石油运输管道,即“泰纳线”。“泰纳线”比“安纳线”北移150千米,减少了污染贝加尔湖的风险,并有利于俄罗斯实现石油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目标。虽然俄政府的决定暂没有确定分阶段修建该管道等其他具体细节 问题 ,也没有说明输油管道建成的确切日期,但修建至中国的原油管道已写入俄2020年前的能源战略中。另外,俄罗斯将用铁路增加向中国的石油供应。 中哈石油管道的“阿塔苏-阿拉山口”段已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破土动工,并将于2005年12月竣工。工程第一阶段完成后每年至少为中国输送1000万吨原油,随后展开的管道二期工程将使输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这将缓解中国的石油供应紧张局面。 解决马六甲海峡问题的另一大胆设想是开凿横穿泰国南部的克拉运河。这条运河将横贯泰南,全长120千米,宽400米,深25米,预算耗资达200亿美元,耗时10年。运河建成后,从中东来的油轮无须经马六甲海峡就可直接从印度洋到太平洋,对中国石油进口必将产生有利的 影响 。另外,横贯马来半岛的泰国管线项目,也是缓解中国石油运输压力的备选方案。泰国计划在取得相关国家的支持后,在泰国南部克拉地峡地区修建一条长达260千米的石油管线,该工程包括位于克拉地峡两端的两个深水油港、石油储库和连接印度洋安达曼海与太平洋泰国湾的输油管道。但输油管道或运河的建设成本非常之高,泰国的力量能否支撑,尚不敢肯定。另外通往缅甸的石油运输管道也在考虑中。但是考虑到复杂的 政治 关系,这条管道的修建绝非易事。 预计,今后中国石油 企业 还将进一步加快走出去。然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石油资源的竞争将更趋激烈。对中国来说,不论是进口石油或是企业在海外获得份额油,都需要经过安全的运输通道将油运回中国,这仍将是有待解决的课题。 5. 燃料替代 (1) 煤制油 用煤制油的工艺可分为“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两种,从世界上来看,无论哪一类液化技术,都有成熟的范例。 “直接液化”是对煤进行高压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产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早在1927年纳粹德国就从战略需要出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煤炭直接液化厂,年产10万吨飞机和坦克发动机燃料,到1944年产量达到423万吨。“间接液化”是先将煤气化,原料气经净化后再行改质反应,调整氢气与一氧化碳的比例后生成液体。20世纪50年代,南非为了应对进口石油的制裁,成立了南非萨索尔公司,主要用煤生产汽油、柴油、乙烯、醇等120多种产品,年总产量达到700多万吨。目前,这家公司的3个液化厂,年耗煤4590万吨,年产合成油品1000万吨。 自1997年至今,中德、中美、中日通过政府间的 科技 合作,对我国煤炭直接液化示范厂进行了可行性 研究 。结果表明,陕西神府煤田、内蒙古东胜煤田和云南先锋煤田的煤都可以液化。2004年8月25日,中国神华集团“煤制油”直接液化 工业 化装置已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工,成为世界上第一套煤直接液化的商业化示范装置。2008年一期工程建成后预计可年产合成油产品500万吨。 对于煤制油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 发展 方向,国内专家有不同的观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它的经济性。神华案例研究中采用的煤价是80~100元/吨,这有无代表性?既然经济,国外为什么不发展?我国煤炭供应已经紧张,今后能不能支持用3~5吨煤转换为1吨油以供汽车消费?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石油供应安全,我国又是富煤少油的国家,我们就需要煤制油的技术以应不测;至于发展多大的规模,可在工业化示范评估后,视当时的油价和煤制油的技术进步状况再定。重要的是应不失时机,加快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的速度。 (2) 生物质制油 燃料乙醇 燃料乙醇在汽油机上的 应用 技术已经完全成熟,美国和巴西已经大量使用。现状表明,应用燃料乙醇,发动机不需改造,动力性能基本不会改变,可使一氧化碳排放减少30%以上,碳氢化合物排放减少10%,油耗略有降低。 我国已批准建设燃料乙醇项目共4个,主要是利用陈化粮做原料。吉林60万吨/年第一条生产线已经运行,河南等地也在加快建设,2004年底可望建成90万吨规模装置。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等省已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计划2004年底东北三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覆盖率达到80%,2005年底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山东、河北、江苏部分地区将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 推广燃料乙醇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生产成本尚高于普通汽油,目前由财政补贴解决;二是目前我国燃料乙醇的原料主要是玉米、甘蔗、甜高梁等,平均每生产一吨燃料乙醇需要3.3吨玉米。转换陈化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每年的陈化粮数量有限,在规划生产规模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是利用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经反应改性成为可供内燃机使用的一种燃料。全球对此一致看好,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已达200万吨/年。在美国,生物柴油已成为增长最快的车用替代燃料。发展生物柴油不仅可缓解我国车用燃料油中的柴汽比矛盾,还可减少二氧化碳、多环苯类致癌物和“黑烟”等污染物排放,亦可为 农村 经济和 社会 发展服务。 我国生物柴油已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建成了年产万吨生产规模的生产厂。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生物柴油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标准,出台经济激励政策,规模化发展生物柴油。 6. 石油储备 iea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从美、日、德三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可以发现:三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三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在 法律 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或目标储备量分别是10亿桶、3.15亿桶和5350万桶。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本国158天、169天和117天的净进口的石油消费量。 三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的主体是政府,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企业都有一定的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政府储备、民间储备量的比率为57∶17∶26。 我国“十五”能源规划指出:为保证石油安全供应,提高政府调控国内石油市场的能力,应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制度,逐步形成我国完备的石油储备体系。“十五”期间要争取建成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能力,同时也应鼓励企业扩大储备。根据上述精神国家已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建立了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负责处理国家石油储备事务。 石油储备包括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两种。国家储备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主要功能是防止和减少因石油供应中断、油价大幅度异常波动等事件造成的影响,保证稳定供给。企业储备是企业在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正常周转库存的基础上,按有关法规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所必须具有的储存量。其主要功能是稳定市场价格、平抑市场波动。 石油储备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件大事,一般应首先立法,明确储备目标、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职责、管理机购、运行规则、储备地点、资金筹措等问题。 石油储备是一件长期的工作,不宜操之过急。油价高时缓进口,油价低时多进口,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石油储备不能单靠一国的力量,要加强国际合作。iea成员国(目前共有26个国家)通过国际能源协议(iep)组成了应付石油紧急事态的国际合作共同体。这是石油进口国对抗石油输出国组织利用石油作为武器的措施,应该说是有效和成功的。据iea估计,2000年全球石油库存量在8亿吨左右,相当于90天的世界石油消费量。其中战略储备1.7亿吨,商业库存6.3亿吨。2000年iea成员国的石油储备规模约为3.7亿吨,相当于110天的净进口量。如有可能,我国应参加iea 的活动,交换信息和观点。 目前亚洲除日本和韩国这两个iea成员国外,持有的石油储备都不多,而今后亚洲国家对石油进口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应当早商对策。近年来,日本、韩国一些人士建议成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虽然呼声很高,但是未能产生实质性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倡导和参与东北亚和东南亚石油安全共同体的建立;亦可仿照iea的做法,在北京或其他城市建立石油安全的研究中心,从事信息收集、政策研究,提出问题,供各国政府协调各国的行动。当前立即可从事的工作是合作研究如何加强马六甲海峡运输通道的安全和开辟第二通道。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天然气战略资源分析(1) 摘要: 中国石油需求增长将占今明两年世界石油需求增长的1/3,预计今年中国将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但是目前中国人均石油开采储量只有2.6吨,是世界平均值的1/10,这将意味着中国石油消费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大。 一、中国油气资源前景堪忧 目前我国石油资源量约为10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约54万亿立方米;石油最终可采资源量135亿—160亿吨,天然气最终可采资源量10万亿-12万亿立方米。 按2002年人口统计,我国人均石油剩余可采储量1.87吨,人均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1552立方米,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8%和6%。 (一) 油气资源日益紧缺 (二) 资源潜力仍然较大 (三) 未来保障任务艰巨 二、我国油气资源面临的问题 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面临五大问题: l、后备可采储量不足 2、风险勘查投入不足 3、缺乏供给保障机制,很难适应市场变化 4、科技总体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增储上产需要 5、环境问题严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三、中国致力于解决油气供需不平衡矛盾的措施 1、油气的大力勘探、开发 2、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我国油气进口的安全性 3、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石油安全 正文: 一、中国油气资源前景堪忧 国际权威机构近日公布的预测数字显示,中国目前石油需求增长将占同期世界石油需求增长的1/3。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介绍,中国石油市场是世界需求量增长最快的市场(国家)之一,2000年中国的原油净进口量为5983万吨,2002年为6941万吨,成品油进口2034万吨;据海关统计,2003年1-10月,我国进口原油7415万吨,成品油2374万吨。预计2004年中国将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近年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由于经济增长速度与石油消费量之间呈高度正向相关关系,预计今后几年中国石油消费量将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比较保守地估计,2010年中国原油的需求量将达到3亿吨,原油需求缺口达到1亿吨,2020年需求量达到3.8亿吨,缺口达到1.6亿吨。 但是目前中国人均石油开采储量只有2.6吨,是世界平均值的1/10,这意味着中国石油消费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大。更有人预测,到2010年,中国原油进口依存度将逼近50%。 (一)油气资源日益紧缺 目前我国石油资源量约为1072.7亿吨,其中约71.61%分布在陆上,约22.93%分布在海洋。 表1 第三次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石油资源状况 单位:亿吨、%总计可采储量=可转化资源量+已探明资源量 我国目前已发现500多个油田,其中大庆油田、胜利油田、辽河油田、克拉玛依油田、四川油田、华北油田、大港油田、中原油田、吉林油田、河南油田、长庆油田、江汉油田、江苏油田、青海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玉门油田、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冀东油田等油田产量、储量较为可观。 但是,在我国已发现的油田中,除大庆、胜利等主要油田外,其他油气田单位面积储量普遍较小,低品位油田居多,而且埋藏较深、类型复杂、品质较差、工艺技术要求高。在剩余可采储量中,优质资源不足,低渗或特低渗油、稠油和埋深大于3500米的超过50%,而且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部地区。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剩余石油资源中质量差、难开采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总的看,勘探难度逐渐增大,隐蔽、复杂油气藏已成为勘探主要对象,地表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正成为勘探的重点目标区。老油田已进入高含水、高采出阶段,综合含水率高于80%,平均采出程度大于65%,原油产量呈递减趋势,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开采工艺要求越来越高。 截至2002年年底,石油累计探明可采储量63.95亿吨,其中剩余可采储量24.28亿吨,居世界第12位,人均石油剩余可采储量1.87吨,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8%,仍属“贫油大国”。 2002年7月31日,中国石油商务网最新天然气资源评价,我国常规天然气资源量为55.16万亿立方米:根据第三次天然气资源评价,我国常规天然气资源地区分布如下: 表2 我国常规天然气资源地区分布 单位:万亿立方米,% 截止2002年底,我国天然气累计探明可采储量2.56万亿立方米,其中剩余可采储量2.02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17位,人均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1552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5%,属于名副其实的“贫气大国”。 (二)资源潜力仍然较大 从总体上看,我国油气资源仍有很大潜力可挖。截至2002年,我国石油待发现可采资源量约为71亿~96亿吨,平均探明率43.4%,其中,东部地区平均探明率超过60%,中西部地区和海域低于30%,均低于73%的世界平均探明率:天然气待发现可采资源量7.4万亿~9.4万亿立方米,平均探明率23.3%,远远低于60.5%的世界平均探明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探明率较低,整体上处于勘探的早中期阶段。 另外,由于中国油气开采和勘探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国一些埋藏较深、类型复杂、工艺技术要求较高和自然条件较差,以及一些深海油气田的开采、勘探还相当有限,基本处于开发的早中期阶段。随着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和进步,我国油气资源的开发可望取得较大的进展。 (三)未来保障任务艰巨 根据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和能源消费弹性系数预测,到2010年,我国原油消费总量将达到3亿到 .2亿吨,届时中国原油的进口依存度将逼近50%。我国的油气资源保障将面临很大压力。 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决定了我国油气资源的需求将与日俱增。预测到2010年,2020年石油需求量将分别达到3亿吨、3.8亿吨,天然气需求量也将分别达到1200亿立方米、2000亿立方米。如果同期我国油气资源得不到重大的发现,国内石油生产能力只能保持在1.8亿~2亿吨之间,缺口分别为1亿-1.2亿吨、1.8亿-2亿吨:国内天然气生产能力大约为1000亿立方米、1500亿-1600亿立方米,缺口分别为200亿立方米、400亿-500亿立方米。可以预测,2010年国内石油、天然气产量对需求的保障程度分别为57%、83%左右;2020年为50%、78%左右。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供需缺口还将继续加大。为了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工作的压力很大,提高油气资源保障能力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我国油气资源面临五大问题 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面临诸多问题。 1.后备可采储量不足 我国油气资源的后备可采储量少,特别是优质石油可采储量不足,缺乏战略接替区,西部和海相碳酸盐岩等区域的勘查一直未能取得战略性突破,后备可采储量不足已成为制约进一步增加油气产量和满足需求的主要矛盾。 2、风险勘查投入不足 基础性、公益性的油气前期地质工作具有探索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共事业,主要应由政府出资,其成果提供全行业、全社会使用。近年来,国家对这项工作投入少,缺乏有效的机制,发现性调查评价工作力度不够,基础地质理论研究长期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3.缺乏供给保障机制,很难适应市场变化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油气资源安全供给保障机制,油气的资源储备和原油及成品油储备,还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我国国家级油气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刚刚开始建设,进口安全机制和特殊情况下的石油供应应急机制还不完善。 4.科技总体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增储上产需要 尽管我国在陆相生油、滚动勘探开发及大型非均质砂岩油田开采技术等方面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总体科技水平还不能适应当前增储上产的需要。随着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难度的加大,对科技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一系列关键理论和技术,如海相碳酸盐岩成藏理论和深水钻探,山地地震、难动用储量开发技术等亟待突破。 5.环境问题严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油气长距离输送以及油气加工过程等都会对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有的还非常严重,致使土质严重酸碱化、水质和空气污染,影响了局部地区的土壤和生态环境。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尚未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在勘探开发中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 1.油气的大力勘探、开发 最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西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在西部的塔里木、准噶尔、鄂尔多斯、川西北等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现。由于我国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的逐渐进步,近期在东海、南海等地也有较大规模的资源发现。今后5至10年内,我国油气勘探将集中力量重点对三大战略区——鄂尔多斯盆地、准噶尔盆地、松辽盆地南部地区——和两大战略后备区——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进行勘探。 另外,我国对进入后期开采阶段老油气田进行进一步技术更新改造,进一步延长了其开采年限。 我国在西部塔里木地区蕴藏着丰富的天然气资源,为了解决东部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对油气资源的迫切需求,国家投资建设了东西跨度长达4200公里的西气东输工程,建成以后向长江三角洲的年输气量为100亿立方米,稳定供气30年,另外考虑沿途用气20亿立方米,总计年供气120亿立方米,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东部地区油气资源供应紧张的状况。 2.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我国油气进口的安全性 积极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利用我们的技术、资金到非洲、南美等国家去开发石油。目前中国对海外石油资源的利用,除了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期货及现货贸易外,也包括在勘探、开采等领域与外方进行合作。中国和国外很多合作项目都采取“份额油”的方式,即中国在当地的石油建设项目中参股或投资,每年从该项目的石油产量中分取一定的份额。这样做有利的一面是,由于中国拿到手的是实物,石油进口量不至于受价格波动太大。中国石油海外石油开采量已达1900万吨,其中份额油约占900万吨。中石油己在海外签订合同项目26个,其中有勘探开发项目22个,管道项目两个,炼油和化工项目各1个,项目分布在四大洲的12个国家,初步形成海外发展的三大战略区,即中东及北非地区、中亚及俄罗斯地区和南美地区。中海油也在2002年斥资12亿美元收购了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块石油天然气田,中石化则以5.58亿美元购买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度尼西亚5个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中海油这一跨国资产并购将为其带来每年4000万桶,约500万吨原油的份额。这5个油田共有超过1亿吨的总探明储量,中海油在其中拥有的探明储量约为5000万吨,并将操作其中3个油田的生产。经过这次并购,中海油现在已经成为印尼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 非洲是世界各国竟相开发的地区,西非地区石油钻井成功率高达35%,远高于10%的世界平均水平。专家预测,未来5年内,非洲探明储量将至少增加150亿桶。国际市场上新增加的来自海湾以外的石油中,将至少有四分之一产于非洲国家,我国各大石油公司也在加紧非洲地区石油开发。 虽然非洲石油的储量不足中东地区的1/6,但其石油含硫量低,很适合加工成汽车燃油,目前西非各国企业基本实现了直接投资的对外开放。除非洲最大的产油国尼日利亚,其余产油国都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尽管这些国家政局不稳,但新探明的主要石油储存都位于深海区域,远离冲突地区。且这些国家彼此有摩擦,联合抵制石油供应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中国国家主席2004年初的非洲之行,就中国在非洲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展开了诸多讨论,在中国开发非洲石油资源方面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石油不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保障石油的充分供给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今国际石油市场受到国际政治、军事以及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石油进口国的石油供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石油进口的安全性受到很大挑战。我国是世界石油进口大国,进口安全性意义重大。在扩大购油渠道,保证进口安全方面,我国大力开展和平外交,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积极争取从俄罗斯和中亚产油国通过陆地管道进口石油,使我国的石油进口渠道多元化,降低和分散风险,从而更安全。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是新兴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大国, 3.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石油安全 石油储备是稳定供求关系、平抑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石油储备体系,现有原油、成品油储罐多属生产和流通的配套设施,难以发挥储备功能,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处境将十分被动。有关资料表明, “十五”期间,我国将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以国家储备为主的方针,统一规划、分批建设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十五”期间,国家原油储备目标800万立方米、地下储气量11.4亿立方米。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而同时我国国内石油产量却徘徊不前。石油作为一种战略资源,长期以来一直是影响世界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石油安全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虽然从总体而言,未来数十年内世界石油供求关系不会发生太大变化,能够保持基本平衡局面,且越来越市场化。但在此格局之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对能源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对能源安全的重视有增无减,纷纷进行能源战略调整。 中国石油论文:对中国石油供应安全的再思考(1)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部分人们的心目中, 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发展,但是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问题必须坚持“两点论”,丝毫不能麻痹大意。近两年我国的石油消费呈现高达两位数的增长,面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为此,文章从大力节油、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保障运输通道安全、燃料替代和石油储备方面评述了我国的石油安全对策。 一、对石油供应安全必须坚持“两点论” 石油供应安全是指任何时候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数量的石油。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供应既不能中断, 也不能严重短缺(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标准, 供应短缺量达到上一年进口量的7%, 就标志着进入了不安全期);二是不能出现难以承受的高油价。 1.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 传统的石油安全观认为,石油安全是指减少石油消费和进口的依赖性。石油供应安全度用石油进口依赖度来表示,石油进口依赖度越高,石油供应安全度越低。 自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和1974年iea成立以来,国际石油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供应者增加,探明储量和石油储备增加;价格变得灵活和透明,由市场而不是垄断来决定;世界的紧张局势总体有所缓和;贸易更加发达,自由化和全球化进一步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石油供应国没有再使用过石油制裁的武器,世界上也没有出现过真正的石油短缺。即使一些石油供应国受到联合国或其他国家的制裁,也未影响世界石油贸易或引发石油供应短缺。 2. 新的论点 今天,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石油安全观在悄悄地改变, 石油安全已成为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的问题--大部分石油进口国渴望有可持续供应的资源和稳定的市场以保证供应安全,而石油出口国也渴望有一个稳定的出口市场,以保证需求安全和可持续的收入。高油价是一柄“双刃剑”,不仅伤害石油消费国,也伤害石油供应国。因为高油价既能使石油出口国获得更多的利润,也会促使消费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及替代燃料,从而加速改变石油在世界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 由此,一些专家认为,石油已从战略性资源和“武器”回归到一般商品的属性,石油进口依存度的提高,不值得大惊小怪,它与石油供应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动用很多资金去搞石油储备,是得不偿失。有的专家甚至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已使我国可以不用一兵一卒就可以在国际市 场上买到任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 3. 石油安全的两点论 应该承认,产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关系正在向以互相依赖为共识的合作方向发展。但是,正如1999年5月iea部长理事会发表的声明所指出的那样 :虽然故意中止石油供应的危险得到了缓和,但自然灾害、技术上的障碍以及政治混乱所引起的危险仍然继续存在。 今后如果再发生石油危机,其原因不一定是产油国的企图。例如,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委内瑞拉内战一触即发,其石油行业几乎陷入全部瘫痪的状态,造成了1990年8月海湾危机以来最严重的石油供应中断,高峰中断量达到260万桶/日。 过去发生的石油供应中断事例,大部分都与中东地区的局势有关。中东拥有世界石油探明储量的三分之二,其石油产量占世界的30%,其石油生产成本在世界上是最低的,而且中东原油占国际市场原油总贸易量的44%,今后20年世界石油需求对中东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增加。最近的伊拉克战争所引发的高油价更说明,中东产油国局势的不稳定是世界石油供应安全的潜在威胁。 iea在不久前的《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中指出,“能源安全在短期内将有更大的风险。近年来的地缘政治形势以及能源价格飙升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多数oecd国家、中国、印度等油气进口大国将越来越依赖产自遥远、动荡地区的进口能源。石油供求的灵活性将下降。石油将越来越集中用于交通运输,且没有唾手可得的替代能源。对石油与日俱增的需求将由少数几个拥有庞大储量的国家来满足,如欧佩克的中东成员国和俄罗斯。贸易的蓬勃开展将强化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与此相联系,海盗、恐怖袭击或者事故导致油井或者管线封闭、油轮停航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 鉴于客观的现实,我们认为石油安全观必须坚持两点论:一方面承认国际石油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石油安全形势有了很大的改进;另一方面,认识到天下并不太平,发生大规模石油供应中断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对石油安全问题必须提高警惕,丝毫不能麻痹大意。 二、我国石油安全对策及评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的研究,2020年中国石油的需求量将为4.5亿~6.1亿吨,届时国内石油产量估计为1.8亿吨,进口量将为2.7亿~4.3亿吨。进口依存度将处于60%~70%。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的预测值是能源研究所的中值5.3亿吨。 有专家认为,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5000万吨时,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就会影响该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当一国的石油进口量超过1亿吨以后,就要考虑采取外交、经济、军事措施以保证石油供应安全。当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60%时,石油供应的不安全性加大。 确保石油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 1. 大力节油 2000 年我国的原油消费量为2.33亿吨,如果我们希望将2020年的原油消费量控制在4.5亿吨以内,原油消费的年增长率就必须低于3.4%。实际上,2003年我国的原油消费年增长率超过了11%,2004年上半年超过了20%。显然,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石油应主要用于交通运输业和石油化工业。当前的问题,一是小轿车增速过快,如不加引导,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1.3亿~1.5亿辆,燃油需求将达3亿吨,将难以实现把石油需求控制在4.5亿吨的目标;二是一部分人追求豪华的高耗油的大排量小轿车,增加了石油消费,而相比之下,许多发达国家的小轿车都在向1.3甚至1.1的排量发展(例如德国);三是目前我国机动车的燃料消耗水平普遍比世界发达国家高10%~20%。值得欣慰的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正式颁布,将于2005年7用1日起实施,这必将大大改进机动车燃油利用的效率。 与邻区和发达国家比,我们的油品税相当低,以油品税占售价的比例计,日本为50%,新加坡为40%,韩国为6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56%,而我国大陆地区仅为10%左右。我国的油价大大低于日本和欧洲,为什么我国不能提高税收和油价以抑制石油消费过快的增长?为什么议论已久的燃油税还不能出台?笔者认为,贯彻总理的指示,“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抑制油气消费,节约和合理使用油气资源”已刻不容缓。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将节油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2. 加强国内油气资源勘探 根据2000年以来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对部分盆地进行的油气资源重新评价,全国有石油地质资源量1041亿吨,最终可探明地质资源量619亿吨;全国石油最终可采资源量约150亿吨,目前已探明可采储量65亿吨;可采资源探明率为43%,尚有85亿吨可采资源待探明。全国主要含油气盆地属于中等勘探程度,未来储量增长仍有较大潜力。石油资源量还将随着地质理论的创新、勘探认识的深化、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勘探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为鼓励石油公司加强风险勘探,建议国家设立风险勘探基金。一是可以仿照日本政府对石油公团的做法,石油公司可以向国家申请风险勘探基金使用权。一旦获得重大发现,可从利润中收回资金用于新的风险勘探。勘探无发现时,沉淀的资金由石油公司和政府按比例分担。二是免征稠油、高凝油和三次采油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制定“尾矿”政策,促进老油田、低渗透油田的开发利用。 3. 开展石油资源的国际化经营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的保守评价,全球拥有石油可采资源总量4582.2亿吨(含天然气液),约3.35万亿桶。截至2003年,全球累计探明石油可采储量2693.7亿吨,其中剩余探明储量1567亿吨。从资源的探明程度上看,全球尚有41.2%的石油资源,即1888.5亿吨,有待进一步发现和探明。截至2003年底,世界已累计采出石油1126.7亿吨,约占全球石油可采资源总量的24.6%。iea《2004年世界能源展望》指出,“根据多数估算结果,探明石油储量足以满足未来30年的全球累计需求。我们的分析显示,如果必要的投资能够到位,全球常规石油的生产到2030年之前还不会达到顶峰。天然气和煤炭的探明储量比石油还要充裕。未来发现更多油气煤资源的潜力还是很可观的。” 除常规石油资源外,世界上的非常规石油资源(如重油、沥青、焦油砂和油页岩等)颇为丰富。据估计,全球拥有非常规石油资源4000亿~7000亿吨。非常规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加拿大、委内瑞拉和前苏联。目前,加拿大沥青砂生产的合成油和委内瑞拉超稠油生产的奥里诺科乳化油已成为商品,技术进步也将使油页岩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行性。因此,随着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改善,非常规石油在今后的石油产量中将占据重要的份额。 未来全球能供应石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东、非洲以及俄罗斯。根据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每天的原油供应量约为6600万桶,中东地区仍将是全球最大的原油出口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将达到4600万桶,占全球每日原油供应量的69.7%,而非洲将超过俄罗斯成为原油的第二大供应地区,其每天的原油产量为800万桶,占全球原油供应量的12.1%。俄罗斯则将以7.6%的占有率排在每日原油供应量的第三位。中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已经将注意力投向了这些地区,实行石油的国际化经营。 从目前看,中国石油集团在海外有三个战略选区;以苏丹项目为基础的北非战略区:以哈萨克斯坦项目为基础的中亚和俄罗斯战略区;以委内瑞拉项目为基础的南美战略区。已签项目合同26个。中国石化集团的战略区更多在中东。现在它已经进入伊朗油田进行合作开发,并已在卡山区块风险勘探中成功地打出了高产油气井。目前重点跟踪评价的海外油气项目还有20余个,今后两年内,将根据研究和评价情况对其中有利项目进行投标或报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收购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块石油天然气田,并且并购了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在印度尼西亚5个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这将带来每年约500万吨份额油。 4. 保障运输通道安全 目前中国的原油进口主要来自中东、非洲和亚太地区,2003年从这三个地区进口的原油分别占进口总量的50.9%、24.3%和15.2%。进口原油的运输量的约五分之四需通过马六甲海峡,而从中东到东亚的这条海上经济命脉,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威胁。这就要求中国寻找更多的运输线路和运输手段,提高运输通道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输油管道意义重大。从俄罗斯远东地区进口能源,距离短、成本低,而且相对稳定,是能源进口多元化的较优选择。经过10年的起起伏伏,俄罗斯终于在2004年的最后一天做出了远东石油管线的决策,决定由俄罗斯国营石油运输公司修建一条从泰舍特至纳霍德卡的石油运输管道,即“泰纳线”。“泰纳线”比“安纳线”北移150千米,减少了污染贝加尔湖的风险,并有利于俄罗斯实现石油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目标。虽然俄政府的决定暂没有确定分阶段修建该管道等其他具体细节问题,也没有说明输油管道建成的确切日期,但修建至中国的原油管道已写入俄2020年前的能源战略中。另外,俄罗斯将用铁路增加向中国的石油供应。 中哈石油管道的“阿塔苏-阿拉山口”段已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破土动工,并将于2005年12月竣工。工程第一阶段完成后每年至少为中国输送1000万吨原油,随后展开的管道二期工程将使输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这将缓解中国的石油供应紧张局面。 解决马六甲海峡问题的另一大胆设想是开凿横穿泰国南部的克拉运河。这条运河将横贯泰南,全长120千米,宽400米,深25米,预算耗资达200亿美元,耗时10年。运河建成后,从中东来的油轮无须经马六甲海峡就可直接从印度洋到太平洋,对中国石油进口必将产生有利的影响。另外,横贯马来半岛的泰国管线项目,也是缓解中国石油运输压力的备选方案。泰国计划在取得相关国家的支持后,在泰国南部克拉地峡地区修建一条长达260千米的石油管线,该工程包括位于克拉地峡两端的两个深水油港、石油储库和连接印度洋安达曼海与太平洋泰国湾的输油管道。但输油管道或运河的建设成本非常之高,泰国的力量能否支撑,尚不敢肯定。另外通往缅甸的石油运输管道也在考虑中。但是考虑到复杂的政治关系,这条管道的修建绝非易事。 预计,今后中国石油企业还将进一步加快走出去。然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石油资源的竞争将更趋激烈。对中国来说,不论是进口石油或是企业在海外获得份额油,都需要经过安全的运输通道将油运回中国,这仍将是有待解决的课题。 5. 燃料替代 (1) 煤制油 用煤制油的工艺可分为“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两种,从世界上来看,无论哪一类液化技术,都有成熟的范例。 “直接液化”是对煤进行高压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产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早在1927年纳粹德国就从战略需要出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煤炭直接液化厂,年产10万吨飞机和坦克发动机燃料,到1944年产量达到423万吨。“间接液化”是先将煤气化,原料气经净化后再行改质反应,调整氢气与一氧化碳的比例后生成液体。20世纪50年代,南非为了应对进口石油的制裁,成立了南非萨索尔公司,主要用煤生产汽油、柴油、乙烯、醇等120多种产品,年总产量达到700多万吨。目前,这家公司的3个液化厂,年耗煤4590万吨,年产合成油品1000万吨。 自1997年至今,中德、中美、中日通过政府间的科技合作,对我国煤炭直接液化示范厂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陕西神府煤田、内蒙古东胜煤田和云南先锋煤田的煤都可以液化。2004年8月25日,中国神华集团“煤制油”直接液化工业化装置已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工,成为世界上第一套煤直接液化的商业化示范装置。2008年一期工程建成后预计可年产合成油产品500万吨。 对于煤制油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发展方向,国内专家有不同的观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它的经济性。神华案例研究中采用的煤价是80~100元/吨,这有无代表性?既然经济,国外为什么不发展?我国煤炭供应已经紧张,今后能不能支持用3~5吨煤转换为1吨油以供汽车消费?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石油供应安全,我国又是富煤少油的国家,我们就需要煤制油的技术以应不测;至于发展多大的规模,可在工业化示范评估后,视当时的油价和煤制油的技术进步状况再定。重要的是应不失时机,加快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的速度。 (2) 生物质制油 燃料乙醇 燃料乙醇在汽油机上的应用技术已经完全成熟,美国和巴西已经大量使用。现状表明,应用燃料乙醇,发动机不需改造,动力性能基本不会改变,可使一氧化碳排放减少30%以上,碳氢化合物排放减少10%,油耗略有降低。 我国已批准建设燃料乙醇项目共4个,主要是利用陈化粮做原料。吉林60万吨/年第一条生产线已经运行,河南等地也在加快建设,2004年底可望建成90万吨规模装置。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等省已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计划2004年底东北三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覆盖率达到80%,2005年底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山东、河北、江苏部分地区将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 推广燃料乙醇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生产成本尚高于普通汽油,目前由财政补贴解决;二是目前我国燃料乙醇的原料主要是玉米、甘蔗、甜高梁等,平均每生产一吨燃料乙醇需要3.3吨玉米。转换陈化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每年的陈化粮数量有限,在规划生产规模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是利用动植物油脂为原料,经反应改性成为可供内燃机使用的一种燃料。全球对此一致看好,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已达200万吨/年。在美国,生物柴油已成为增长最快的车用替代燃料。发展生物柴油不仅可缓解我国车用燃料油中的柴汽比矛盾,还可减少二氧化碳、多环苯类致癌物和“黑烟”等污染物排放,亦可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我国生物柴油已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建成了年产万吨生产规模的生产厂。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生物柴油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标准,出台经济激励政策,规模化发展生物柴油。 6. 石油储备 iea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从美、日、德三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可以发现:三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三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或目标储备量分别是10亿桶、3.15亿桶和5350万桶。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本国158天、169天和117天的净进口的石油消费量。 三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的主体是政府,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企业都有一定的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政府储备、民间储备量的比率为57∶17∶26。 我国“十五”能源规划指出:为保证石油安全供应,提高政府调控国内石油市场的能力,应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制度,逐步形成我国完备的石油储备体系。“十五”期间要争取建成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能力,同时也应鼓励企业扩大储备。根据上述精神国家已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建立了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负责处理国家石油储备事务。 石油储备包括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两种。国家储备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主要功能是防止和减少因石油供应中断、油价大幅度异常波动等事件造成的影响,保证稳定供给。企业储备是企业在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正常周转库存的基础上,按有关法规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所必须具有的储存量。其主要功能是稳定市场价格、平抑市场波动。 石油储备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件大事,一般应首先立法,明确储备目标、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职责、管理机购、运行规则、储备地点、资金筹措等问题。 石油储备是一件长期的工作,不宜操之过急。油价高时缓进口,油价低时多进口,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石油储备不能单靠一国的力量,要加强国际合作。iea成员国(目前共有26个国家)通过国际能源协议(iep)组成了应付石油紧急事态的国际合作共同体。这是石油进口国对抗石油输出国组织利用石油作为武器的措施,应该说是有效和成功的。据iea估计,2000年全球石油库存量在8亿吨左右,相当于90天的世界石油消费量。其中战略储备1.7亿吨,商业库存6.3亿吨。2000年iea成员国的石油储备规模约为3.7亿吨,相当于110天的净进口量。如有可能,我国应参加iea 的活动,交换信息和观点。 目前亚洲除日本和韩国这两个iea成员国外,持有的石油储备都不多,而今后亚洲国家对石油进口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应当早商对策。近年来,日本、韩国一些人士建议成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虽然呼声很高,但是未能产生实质性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倡导和参与东北亚和东南亚石油安全共同体的建立;亦可仿照iea的做法,在北京或其他城市建立石油安全的研究中心,从事信息收集、政策研究,提出问题,供各国政府协调各国的行动。当前立即可从事的工作是合作研究如何加强马六甲海峡运输通道的安全和开辟第二通道。 中国石油论文:浅论中国石油企业跨国经营配套政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石油企业;跨国经营;配套政策;分析 [论文摘要]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步伐正在加快,但我国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政策存在着审批繁琐、政治保险服务缺失、信息不畅等问题。国家必须进一步制定投资导向政策,完善跨国经营法律体系和联合投资机制,建立财税支持政策和海外投资金融保险体制,强化信息服务和外交支持。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走出国门实行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竞争,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大力实施跨国经营,全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是我国实施多元化战略,保障国家石油供应安全稳定的需要。石油公司实施跨国经营战略,除了要有正确的战略选择外,还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一、外国政府的配套政策与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不同,特别是石油的产量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不同,因此,所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也不同。我国是石油进口大国,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比较相似,这些国家的政府对石油石化企业的支持对我国也是有借鉴作用的。20世纪70年代接踵而至的两次石油危机使美国如坠深渊,为了应对能源安全的挑战,美国经过30多年的调整,建立起了一套应对石油危机、保障石油安全的机制。 1 权威管理,统一领导。美国为了加强石油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布什就任总统后,特指定一个由副总统切尼领导的能源政策小组,专门研究能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能源战略与政策问题。小组成员包括了国务卿鲍威尔、能源部长、财政部长、内务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运输部长、总统助理等政府要员(刘助仁,2007)。对能源的领导和管理提高了规格。美国能源部在《2025年前能源战略计划》中,将能源安全目标锁定在国防能源、科学和环境等四大问题上,强调美国将提高“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的综合保障能力(刘助仁,2007)。为美国石油企业界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领导保障。 2 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美国的政府机构各部门分工合作,通过补贴、技术援助和融资手段支持国内能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源部、贸易开发署和美国进出口银行是支持能源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三大主要机构。能源部矿物能源办公室下的矿物能源国际计划(feip)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办公室承担支持美国油气产业界开发新的商业机会和技术的职责。美国贸易开发署(tda)通过资助可行性研究、专业培训补贴、商业研讨会和其他技术援助,帮助国内油气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参与能源项目的竞争。多年来,tda已提供3300多万美元支持美国企业在全球参与油气开发和扩建项目。美国政府直接采取减税的方法支持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美国“新能源法”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法案还决定将给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刘助仁,2007)。 3 海外保险,激励投资。为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障制度,以促进和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1948年4月,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并设立“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开始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的专门机构。这种保险制度以资本输入国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条件,故称为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样极大地激发了美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热情。 4 信息服务,外交护航。美国为了开辟新的海外油气资源基地,通过提供能源信息服务,为企业经营决策和政府能源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联邦政府提供的能源信息服务包括收集和分析油气市场的数据;研究影响油气供应的事件和政策;评价资源状况。能源部所属的能源信息局(eia)负责对能源供应、需求和价格趋势等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eia的信息服务包括历史和当期数据,短期和长期预测,统计数据的范围覆盖石油、天然气、煤、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为扩大统计信息的传播面,eia通过书面报告、印刷品、光盘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信息。而且,美国将保障能源安全作为外交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其外交和军事行动往往围绕此核心展开。从1991年的海湾战争到阿富汗、伊拉克战争,美国都不惜一切代价保持在中东的军事和政治存在,从不断强化与格鲁吉亚的关系,到积极插手中亚事务寻求在中亚驻军,美国近年来的这些行动尽管都打着冠冕堂皇的借口,但始终难以摆脱争夺能源的影子(李岩,2007)。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里海能源工作小组”,除政治和军事手段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措施,向该地区国家提供大量与石油有关的经济援助,为本国公司提供开发机会,并以技术优势争得其油气资源开发的优先权。 5 有效监管,法律保障。美国在长期的能源监管实践中,建立起了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1977年美国制定了《能源部组织法》,并据此成立了能源监管委员会。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的《天然气法》、《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把对石油企业的监管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美国对石油行业的监管设立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属能源部,监管委员会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审批跨州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天然气管输价格、管道服务和开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等。 二、我国政府有关配套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 政府对外投资事前审批繁琐,事后监管不能到位。在石油企业对外投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等部门均对境外投资负责,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不仅加大了项目的成本,而且审批程序繁琐,直接影响海外投资效率。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管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要经过3个部门的审批。不仅审批部门多,而且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各部门都利用立法权为自己设定权限,谋取部门利益。然而,对事后监管却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措施仅是一个项目审批制度,投资后期的监管、跟踪、统计和分析等功能非常弱,完整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链条尚未形成,缺乏应有的监管和服务措施(陈峰燕,2007)。 2 境外政治保险服务缺失,企业投资风险增大。我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和中东的一些地区,而这些地区局势并不稳定,外国企业面临着众多风险。而我国并未建立适应石油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所需要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外汇管理体制。按国际通行做法,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应属于国家授权或委托进出口银行或开发性银行开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除一般的技术、市场和建筑等方面的商业风险外,应限于境外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风险,如战争、动乱、财产没收、国有化、外汇管制等造成的政治风险等。我国目前在一些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有不少石油投资项目,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政策。在用汇、信贷和融资等方面,我国政府也不能给企业提供有力的、稳定、可靠的支持和帮助,新出台的鼓励石油企业“走出去”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审批制度过于繁琐,与企业获取技术、拓宽销售渠道、扩大海外优质资产、开发国内稀缺资源从事境外投资的要求及不适应。 3 对外政策信息来源不畅,企业决策基础薄弱。我国石油企业对国外有关法律、政策、投资环境等信息的了解十分有限。有关的专门研究、咨询机构较为分散,难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难以避免地存在着政治、经济、政策、汇率等各种风险。在投资的区域、市场和合作对象的选择上,企业的取向也可能有悖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或技术失误、经营亏损等潜在风险。在这些方面,政府占有更多的信息,应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尽可能及时地向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我国政府缺乏对海外企业的辅导和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职能,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和国别市场导向,没有系统化的海外投资促进目标,不能满足企业对相关基础性信息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企业缺乏必要的信息,对外投资处于盲目、冒险的状况(陈峰燕,2007)。企业对海外投资信息的渠道仅限于驻在国宏观经济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和一些基本的法律框架的现状。 三、完善我国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 完善我国相关的配套政策,要有利于保障我国的石油安全,有利于提高我国石油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实现。 1 确定海外能源战略,制定投资导向性政策。石油企业跨国经营实质上是国家的经营战略行为,国家应制定具体的能源跨国经营战略,出台政策性规定,使石油石化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有明确的战略方向。要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制定“走出去”总体市场发展战略,做好投资项目规划,编制“走出去”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具体的指导目录,制定指导性投资政策,帮助企业作好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陈峰燕,2007)。石油公司实施国际化经营的战略,应当依托国家力量和政府能源外交,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实现国家石油安全为己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以油气勘探开发和经营为龙头,以低风险竞争或竞争下的合作为纽带,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尽早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中国特色的现代跨国石油公司(舒先林,2005)。 2 确立依法管理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法律。为了适应石油企业跨国经营的需要,建立中外石油联盟,必须完善国内各种法律法规,建立有效促进国际合作的政策体系(徐文荣,2005),使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系统化、规范化,使对外投资行为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石油石化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有效可靠的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应适当参考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既要考虑过去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状况,也要为将来的投资发展留有余地,做到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此外,应加快《海外直接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的制定速度,统一和规范对不同性质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以及投资支持、鼓励措施、争端解决等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李洪江,2003)。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以《海外投资审核法》、《海外投资外汇管理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银行法》以及《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单行法,建立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衔接,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相互补充的完备详尽的法律体系。 3 确立优势进入战略,完善联合投资机制。鉴于我国境外石油勘探开发尚处于探索阶段,应该组建一家专业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统一对外,其他有投资意向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石油公司,采取项目参股的方式参与境外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要明确石油公司海外投资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的制度,避免产生国内企业的互相竞争。要彻底改变国内石油企业在海外单打独斗的局面,避免在“走出去”寻油的项目中“撞车”,甚至进行“自杀式”的恶性竞争。石油企业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制,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综合商社的经验,整合内部资源,加强联合、形成合力、一致对外。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相互合作与促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为国家找到更多的油气来源。中国的石油企业应该加强和国外石油企业的联盟,寻求竞争中的合作。政府政策应当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超级化的条件,适应国际竞争的“非零和博弈”和“合作博弈”,即竞争伙伴实行协作竞争,通过一定程度的合作,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徐文荣,2005)。 4 确立财税支持观念,完善特定财税政策。国家应尽快健全金融支持体制,为企业“走出去”并购提供优惠贷款和担保等更多的服务。并应尽快发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鼓励银行参与到企业“走出去”并购活动中。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并购企业相互参股或签订合作协议,实现银企合作,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紧密结合(姜义平,2007)。同时可设立海外投资基金,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参股,对石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在信贷政策上,对于在境外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原则提供贷款,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贴息和实行贷款利率下浮;为境外企业获得境外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选择经过挑选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为境外投资项目筹资。对我国石油企业到境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应实施专业化管理。应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政府应与更多的国家进行谈判,避免被国际间双重征税,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境外投资企业应上缴我国财政的收入应缴入国库。对资源开发型境外投资项目的产品给予进口关税优惠政策,对已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享有出口退税优惠。 5 确立保险支持政策,建立境外投保机制。国家应尽快建立石油企业境外投资保险机制。保险机构设立一般是政府或专门成立的国有保险公司或是两者的结合体,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包括货币风险、外汇风险、征用风险、战争风险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涉及到保险机构、代位求偿、保险范围、承保条件、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损失补偿等问题。境外投资保险制度能避免个别企业同东道国打交道的不利局面,容易使争端得到解决,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面发展。 6 确立信息支持政策,提供专门信息服务。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国家应建立一个高层次的境外投资信息服务中心,面向市场提供开放式的信息服务,提供国外获得的准确、全面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资源、地理、市场等信息,提供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的准确信息,从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市场可行性论证,提供从项目考察-谈判-审批-实施的全过程服务。要开放信息资源,使信息能够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双向流动。这样的一个信息服务中心,需要有获取全面可靠信息来源的渠道、有分析信息和组织信息的手段,具备政策水平和知识的网络能力,对项目有判断决策水平。要建立起对外直接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系统,包括加速建立政府主导的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为希望对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及时有价值的信息;成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专门中介机构,全面提供各国别地区的政治、经济等投资环境,当地外商投资条件,当地投资程序、政策法规、合同形式及其他基础信息,提供介绍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等直接贸易促进服务。 7 确立外交支持策略,强化石油外交手段。政府应充分利用外交资源,为石化企业的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要巩固并加大力度寻求可能的能源合作伙伴国家,以多种形式与其建立良好关系,为石化企业的投资铺开道路。我国的外交机构,尤其是驻产油国使馆,应该积极开展石油外交,为我国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国际保障。 中国石油论文:浅论“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发展及历史意义 [论文关键词]“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翁文灏;历史意义 [论文摘要]1946年成立的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规模、拥有的资本和产生的能量和影响,以及当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其它一般公司远远不能相比的。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成立,既是近代中国公司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与台湾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为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工业成为新兴而重要的工业部门打下了基础。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从鸦片战争爆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公司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产生、演进、转变、复兴、深化的过程。从1904~1946年,官方先后颁布了4部有关公司的重要政策法规。1946年4月12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是近代中国篇幅最大、内容最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公司法。受这部公司法的影响,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应运而生。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成立,既是近代中国公司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与台湾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为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工业成为新兴而重要的工业部门打下了基础。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规模、拥有的资本和产生的能量和影响,以及当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其它一般公司远远不能相比的。 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各种社会条件充分具备的基础之上。而公司制度传人中国时,中国的资本主义很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没有确立,致使公司制度缺乏适宜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外部环境。而公司内部组织制度及运行机制上的不成熟、不规范,也减弱了其发展壮大的生命力。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在发现和利用石油、天然气方面曾一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直到洋务运动时期,中国近代的石油工业才开始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人成熟阶段的西方资本主义利用《马关条约》给予的特权,纷纷进入中国。在石油方面,英国的亚细亚火油公司、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德士古石油公司等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 抗战爆发以前,由于中国石油工业十分落后,一直没有成立全国性的石油主管机构。“1914年3月,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这是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不久被裁撤。”抗战胜利后,主管全国工业建设的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先后接管了日本在东北、台湾等地建立的石油企业及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南京、广州、台湾等地的石油运输储存机构和设备。对于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资委会确定为两方面:(1)有关立国基础之事业,规模宏大民资无力兴办者。(2)足以自力更生,盈余有把握,可解还政府者。抗战胜利后,资委会在机构改组的同时,对所属的工矿企业进行了调整。这一时期资委会“最重要的方针,为走上企业化的大道。我们将斟酌情形,组织各种总公司或总管理处等机构”。调整的原则足:“尽量使较小之生产机构,合并为一个单位,以期管理调度,轻型集中”,“以企业化为准绳,尽可能采公司组织”。 时任资委会主任委员的翁文灏提出:“重大事业悉设公司,或为有限公司,或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制宜,依法办理。”资委会隶属于行政院以后,开展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于1946年6月1日创办了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石油公司。 最早提出创办中国石油公司的是资委会主任委员翁文灏先生。翁文灏(1889~1971),出生于浙江鄞县一个官宦绅商人家。1908年,他考取公费赴欧洲留学,进入比利时鲁汶大学攻读地质学,4年后以优异成绩获得理学博士学位,成为中国第一位地质学博士。回国后他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农商部等单位任教或工作。1916年,他被任命为北平地质调查所矿产部部长,随后担任该所所长。这一阶段正是中国军阀混战、兵连祸结、政治混乱的时期,地质调查所的经费无法得到保证,职工的薪金被拖欠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面对政治腐败和经济落后的局面,翁文灏以惨淡经营的毅力,率领全所人员对中国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相继成立了地震、燃料、新生代等研究室,在多方面取得了开拓性的成果。1919年,他出版了中国第一本矿产专著《中国矿产志略》,文章从地质学角度进行研究,明确提出在陆相侏罗纪地层中存在石油;编制了中国第一张着色全国地质图——《中国地质的测图》;他是第一位代表中国出席国际地质会议的学者;第一位科学系统研究中国山脉的中国学者;第一位对煤炭按其化学成分进行分类的学者;在石油方面,翁文灏首先提出“在中国的陆相地层中存在油矿”。在他担任北洋政府农商部地质调查所代所长时,他组织人员对中国的石油地质进行了第一次科学的调查工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翁文灏在担任北平地质调查所所长期间,多次组织科研人员对全国的石油地质进行勘察,足迹遍及西北、西南、华南、东北等地。20世纪30年代在国外石油产品几乎完全断绝的情况下,他力主开发甘肃玉门油矿,接办新疆独山子油矿,为中国的石油工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抗战胜利前夕,翁文灏在《经济建设概论》一文中提出:“石油宜充分开发,希望油料自给,战后年产汽油400万桶(约50万吨)。”与此同时,资委会制定了《石油工业建设计划概要》。《概要》对与外国石油公司开展合作,进一步开发西部油田,勘探开发新油田,在沿海地区布置炼油厂等作了规划。 抗战胜利后,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南京政府从竭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出发,开始大力扶持国有经济,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从此进入国有大公司大发展的阶段。 1946年5月16日,翁文灏获准辞去经济部长的职务。翁文灏随即全力以赴筹建中油公司。对此,行政院指令由资委会负责“开发经营中国石油事业,以期造成国家资本,巩固经济基础”。 中油公司的成立也是时代的要求。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接管了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台湾等地区的石油企业,这些企业亟待恢复生产;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广州等大中城市的石油储藏和销售急需统一布局;年产400万桶(约50万吨)汽油的计划需要落实;新油田需要勘探开发;与外国石油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需要谈判;大型油轮需要建造。 中油公司的成立也是石油企业发展的必然。抗战之前和抗战期间,中国通过创办石油企业,积累了一些经验,培养了一批人才,为在适当的时间组建全国性的石油公司奠定了基础。 中油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1946年4月颁布了《公司法》,这是近代中国篇幅最大、内容最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公司法。这部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公司制度发展及世界经济体系建立初现端倪的反映,体现了国内、国际公司制度变迁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它将此前历届政府有关公司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正,与世界范围内公司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保持了同步和一致。抗战胜利后,中国工商业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无论是公司的数量,还是公司组织的健全,都为公司法的完善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新的《公司法》十分有利于目有工矿企业的转制。这部公司法的颁布,特别是其中增设的“有限公司”内容,为中油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标志着中国公司制度建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经过短期筹备,中油公司于1946年6月1日在上海成立,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江西中路131号。根据这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公司名称定为资源委员会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油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石油工业已在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工业门类。《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1、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石油矿及有关矿产的探勘、开采及经营。提炼石油,利用油页岩或天然煤气及人造油建立炼厂。运销石油及油产品。其它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 2、公司设在上海。矿厂设在各矿区,炼厂设在炼油地点,办事处或运销机构设在运销中心。 3、公司资本额定为国币300亿元。其中资委会出资294.5亿,资委会冀北电力公司出资5亿,资委会保险事务所出资0.5亿。 以上三个出资方的代表分别是:资委会代表翁文灏、冀北电力公司代表孙越崎、资委会保险事务所代表吴兆洪。需要说明的是,资委会出资的部分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委会所属的甘肃油矿局、动力油料厂、四川油矿探勘处及台湾、东北的石油生产、储运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是资委会专拨法币100亿元;一足资委会向美国方面借款500万美元,折合国币100亿美元。 中油公司的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全国石油事业,组织油田生产和原油炼制,对进口石油进行限额分配,统一定价(此项工作于1947年划归行政院输出入委员会管理);经营进口油品,在中心城市建立营业所和其它销售机构,贯彻以油养油的方针;改善油田装备,提高钻井、采油、炼油等生产技术;成立石油化工研究所和油轮公司,组织恢复台湾和东北石油企业的生产。 中油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它的职能主要是编制预算、决算、盈亏分配,决定人事任免等。经推举,公司董事长由翁文灏担任,常务董事为吴兆洪、许本纯,董事:孙越崎、孙拯、王守竞、霍宝树,监察人张峻、季树农。 中油有限公司是一个集开发、勘探、生产、运输、销售、器材供应、行业管理等职能为一体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石油公司。它当时管辖的单位有:甘青分公司、台湾油矿探勘处、高雄炼油厂、四川油矿探勘处、东北炼油厂、新竹研究所、嘉义溶剂厂、中国油轮公司(与招商局合办)。其中甘青分公司所属的油矿主要在玉门,这一时期,该公司已着手勘察甘肃酒泉附近的文殊山、大红圈、青草庵等处的油苗。台湾油矿探勘处的油田分布在矿坑、锦水、竹东、新营等处。四川油矿探勘处主要在江油探勘。 中油公司成立后制定了《战后石油工业建设初步实施计划》。在制定工作方针时,首先分析了当时中国石油工业的状况。分析认为:甘肃“地处西陲,交通不便,须有日产万吨以上之油田,始能合乎大量生产之经济条件”,因而近期除视西北市场的需要而增加产量外,主要注意于油源的探勘,“油源确定即作大规模之开采”。四川虽已进行了10年的勘探工作,收效不大,但因仅打4口探井,且天然气丰富,不能遽加肯定无油,应一面“将天然气尽量加以利用,一面仍进行探勘工作,以明究竟”。对于东北锦州、锦西的炼油厂,“视当地局势进行情形,逐步复工”。台湾虽然目前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不多,但“炼油厂规模甚大,拟购买外国原油,添配器材,分期复工,逐步增产。”由此可见,中油公司此时的工作方针是勘探、炼油、销售同时并举,不断发展的积极的工作方针。 在地质勘探方面,中油公司制订了两年勘探计划,明确甘肃、青海、四川、台湾为重点勘探区域。翁文灏认为:“西北为我国产油最有望区域,除玉门油矿已在开发外,其他值得探勘之地方甚多,正在次第测勘。四川方面虽经数年钻探,以经费支绌,机器不全,仅凿4井,天然气已产有相当数量,可资利用。此区物产丰富,人口众多,事业之发展颇有把握,自当继续进行。本年钻探工作,注重隆昌、江油两地。台湾方面,经口人歼采,已有40余年之历史,唯以方法陈旧,仅找到相当数量之天然气,与一小部分原油。收复后经勘查,先在台湾中部平原区着手开井钻探。” 为了尽快发现新的油叫,中油公司将原有的勘探队伍不断扩大,并从美国购买先进的重力勘探设备。与此同时,中油公司还委托资委会矿产测勘处在四川、广西等省进行石油勘探工作;与中央工业研究所、中央地质调查所联合组成科学考察队,调查新疆地区的石油资源。通过勘探,完成了一批调查报告,为下一步开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在台湾,中油公司一一方面从公司探勘室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台湾整理日本人留下的地质资料,一方面安排西支勘探队到台湾,对苏澳、台北、新竹、苗栗、台中、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地进行了重力勘探。这两支勘探队在野外工作426天,勘探面积约10200平方公里,约占台湾全省面积的1/3。通过勘探,取得了一批成果,确定了一些井位,为在台湾发展石油工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生产方面,中油公司一方面对玉门、台湾这些老油气田挖掘潜力。一方而在老油气田地区建设新井。建设新井时尽量使井距加大,以保全地下压力,使油井能够长期生产。 生产出来的原油主要通过甘肃玉门炼油厂、没在锦西的东北炼油厂、台湾高雄炼油厂进行提炼。对油产品的质量指标,已采用国际通行的统一标准。这一时期,中油公司鉴于上海是中国石油产品的最大市场,还从美国进口日加工200吨原油的两套炼油设备,在上海高桥筹建上海炼油厂。 对于牛产出来的油产品,中油公司在沿江沿海9个省20个城市建立了储油所、储油库和加油站。其中最大的上海储油所位于黄浦江东岸的高桥地区,占地393亩,有16座储油池,总容量为84746公秉。其它较大的储油所分别在南京浦,口和下关、天津新河和塘沽、青岛大港、广州白蚬壳、汉江丹水、宜昌白沙脑、海南岛榆林、台湾基隆等地。储油所内设制听厂、制桶厂,以方便油产品的运输和使用。 在销售方面,中油公司专门成立了油料分配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负责分配、销售本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的油产品,而且对这一时期进口的油产品实施管制。在此之前,中国的石油市场长期被美国美孚石油公司、英国亚细亚公司(后合并改组为英荷壳牌公司)、美国德士古石油公司三家外国石油公司垄断,即所谓“三油公司”。美孚的产品品牌是老牌、虎牌、鹰牌,亚细亚的产品品牌是壳牌、鱼牌、僧帽牌,德士古的产品品牌是红星牌、幸福牌等。抗战爆发以前,“三油公司”的产品约占中国石油市场的90%。其中美孚占45%,亚细亚占35%,德士古占10%。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在华的石油公司被日本侵略军征用掠夺。抗战胜利后,“三油公司”卷土重来,通过采取低价销售等手段,依旧垄断着中国的石油市场。中油公司成立后,很快在国内市场上与“三油公司”并驾齐驱,四分天下有其一。 为了在沿海沿江地区运输油料,加强自运能力,中油公司与招商局合资,与1947年2月1日组建了中国油轮公司,拥有24艘油轮,总吨位65000多吨。其中最大的永灏号油轮的吨位为10383吨。这些油轮大部分是从美国购买的,有几艘是从台湾高雄附近海域打捞出来的在二战期间被盟军炸沉的日本油轮。油轮公司的成立不仅大大降低了中油公司的运输成本,缩短了装卸时间,而且带有恢复中国内河航运主权形象的政治意义。 在对外合作方面,中国石油公司与美孚公司、德上古公司、亚细亚公司组成联合调查团,对甘肃、青海省约9000平方公里面积进行物理勘探,以摸清该地区的石油分布和储量。1947年秋,中油公司还邀请英国地质学家斯屈朗(m.w.strong,中文名字为宋迈田)对四川的石油分布进行调查。 中油公司成立以后,很快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了营业机构,既销售国产油品,同时也销售进口油品。这一时期,中油公司在上海、南京、浦口、汉口、天津、青岛、基隆、广州设立了8处储油所,正在兴建的还有宜昌、重庆、高雄、葫芦岛、兰州、沈阳等几处储油所。到1947年底,“各储油所之总储量可扩充至6100万加仑,约相当于全国两个月之用油量。……约等于外商储油容量四分之一。”中油公司还一度对外国在华石油公司的销售实行限额管理,规定进口数额、交货地点、销售价格等。由此可见,中油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已具有大托拉斯公司的特点,形成了规模优势,基本实现了对中国石油工业全行业的完全控制。 截至1948年底,中油公司已有13578名职工。其中职员1433名,技术人员685名,技术工人4499名,普通工人6961名。全国绝大多数石油企业都在中油公司的统一领导和控制之下。在中油公司的示范下,有限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当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尽管由于当时缺乏安定的社会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到1949年时,国民政府所辖的国有工矿企业中大约50%以上采用了公司组织。由于国民党政权的政治腐败以及军事上的迅速失败,中油公司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解放时,中油公司少部分员工迁往台湾,绝大部分员工留在大陆,成为新中国石油工业的骨干力量。尽管中油公司成立后所处的社会环境一直动荡不安,但该公司还是在困境中有所发展,显示出有限公司顽强的生命力和社会适应性。 中油公司作为当时中国第一家全行业的重工业有限公司,它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制度的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该公司成立后,有效地把全国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油产品的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规模,改善了经营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油公司尚未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但它毕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成立的全国范围内全行业的有限公司之一。它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针。它把国内的石油企业统合起来,统筹调度生产、运输资源,通盘规划销售市场,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水平发展到一个较高的程度。企业的经营方式由分散经营发展为集团化经营。虽然中油公司存在的时间不长,组织也不够完善,但它在与外国公司开展竞争,促进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抗战胜利后,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德士古公司和英国的亚细亚公司重返中国,在中国的大中城市建立分公司和销售处,形成了销售网络。抗战胜利初期,仅德士古公司天津分公司就向美国汇寄了7000多万美元的利润。中油公司的成立增加了民族企业与洋货和外资在华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了竞争规格。资金相对雄厚使企业有能力更新设备,购置先进的生产机械和聘用较多较好的科技人员。通过公司这个组织形式,推动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加速石油工业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历史证明,凡是符合客观规律并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事物,就是有生命力的。现代公司制度即是这样一种事物。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公司制度的发展需要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配合,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在中国,它代表了企业组织制度变迁的方向,终将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都是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都有它时代的痕迹和历史局限,中油公司也不例外。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现代化,还包括生产组织形式,以及保障他们的社会制度、精神和习惯的现代化。公司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抗战胜利后,以翁文灏为首的一批社会精英通过组建中国石油公司,使公司制度在中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实施。在近代中国公司制度艰难的演进历程中,中油公司既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为当今的中国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前车之鉴。 中国石油论文:论可持续发展下的中国石油消费 摘要:可持续发展主要包含可持续性、公平、协同合作、追求效率四个基本原则,logistic 曲线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韩国和日本的石油消费量符合logistic 曲线的路径。从供给和需求以及替代能源三个角度来分析,中国的石油消费仍将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关键词: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 中国石油的消费量近年来连续突破历史最高水平,这种爆发性的增长已经使中国威胁论又多了一个理论支持——能源威胁说。本文尝试从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角度,尝试对中国石油消费未来发展方向,做出自己的分析和预测。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一词是在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首次作为术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在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以使环境资源不致减少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具体在操作过程中,可持续发展衍生出了相应的四大分析原则,即可持续性、公平、协同合作和追求效率。可持续性指的是经济发展不应损害地球生命支持系统,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允许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公平可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代内要求将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的问题来考虑,代际间则要求保证不损害后代人实现其发展的利益;协同合作指的是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层次体现;追求效率则是指追求事务的质量改善。 二、logistic曲线的应用 logistic曲线原本是分析一个种群增长趋势的重要工具,反映在即时环境制约条件下,一个种群的数量变化趋势。由于石油消费量同种群数量受到的环境制约具有相似性,它也可以用来分析石油消费量的变化趋势。logistic增长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系统发展的初期,限制因素的作用较小,充足的环境容量驱动系统以很快的速度发展。第二阶段:随着时间推移和系统规模的增大,发展的空间再缩小,资源供给能力下降,环境条件的限制越来越明显地阻碍系统增长率的提高。第三阶段:当系统规模接近环境容量的时候,系统增长率趋近于零。 受需求供给以及本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一国的石油消费量通常会经过三个阶段,生存阶段、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在生存阶段,石油消费量以满足基本需求和少数奢侈品的需求为主,消费量的增长缓慢;发展阶段石油消费量开始满足绝大部分人对提高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消费量迅速增长,前期增长迅速,后期增长平顺;到了可持续发展阶段,石油的消费量基本达到饱和,可能在某些年份出现震荡变化的迹象。 三、中国石油消费分析 中国的石油消费主要受三个因素影响,需求、供给和替代能源。 1.需求因素分析 表1世界主要国家2008年人均石油消耗量 资料来源:美国能源局 2008年中国石油年人均消耗量仅为2.1桶/人,相对发达国家具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作为资源大国的美国平均每人每年消耗石油达到了22.6桶,而强调环保的国家比如英国日本相对消耗量较小,但也达到了10桶以上,如果中国接近现在的发达国家或者韩国的石油消费水平,那么至少还有5倍左右的上升空间,即使是达到同是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墨西哥的消费水平,现有的石油消耗量也会出现翻番的增长。假设未来技术没有革命性的变化,或者突发的战争,中国的原油日消费总量上至少应该超过美国,达到年人均5-10桶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的石油日化产业将有数倍的增长空间。 从发展阶段看,未来几年中国将进入工业结构升级的关键阶段,类似于日本1961-1972年和韩国1983-1994年代的经济起飞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工业步入重化工业阶段,城镇化速度加快,经济增长会以高增速、高能耗为主要表现。因此,中国石油消费的高速增长在一段时间内将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2.供给因素分析 中国石油的供给主要分为两部分,国内供给和国际供给。 国内供给部分:2001年中国石油地质储量为217.59 亿吨,可采储量为62.04亿吨,剩余可采储量为 24.08亿吨。中国属于石油资源总量上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绝对数的大小并不能掩盖人均指标的贫乏,中国人均石油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相比的12.1%,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世界人均值的8.4%。中国的石油消费量从 1993年开始就需要以进口来弥补国内产量的不足,未来中国的石油产量已经不会有太大的提高,基本上属于维持性生产阶段,而且剩余储量的开采条件也开始恶化,开采成本上升,这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石油国内供给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国内石油供给已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的前提下,中国石油供给将主要依靠进口来完成。 表2中国石油国内供需平衡表(万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际供给:2009年世界石油日产量大约为8000万桶,未来的石油供给增量主要来源于俄罗斯和非洲等以往非欧佩克国家,在中国印度石油需求量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全球石油产量将会继续推高。但原油价格高涨并不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因素就是现有的石油储量仍然远大于可能的需求,只是出于成本的考虑,相当多的原油储备并没有得到开采,比如加拿大丰富的矿砂资源和墨西哥湾的深海油田,还有一个最大的变数就是俄罗斯,地域广阔的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有相当大的地区仍未勘探,这个地区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全球石油供给仍有极大的上涨空间。第二个因素是石油组织比如欧佩克因素,鉴于过高的石油价格对世界经济的抑制作用反弹到石油需求,欧佩克也会自动增产以稳定油价,防止石油价格过分变动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3.替代能源因素分析 石油消费预测是一种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这种预测最大的变数来自于替代能源。石油有众多的替代能源,具体有煤、天然气、太阳能等。 (1)煤炭 表3中国原煤产量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的原煤产量呈现递增趋势,并可实现大量出口。但是原煤对石油的替代性相对比较小,如果没有突破性的技术来解决煤气的储运和使用难题,原煤与石油的替代性并不大。 (2)天然气 表4中国天然气年产量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的天然气储量相对丰富,天然气与原煤存在的难题是相同的,储运和使用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果石油价格没有太大的变动,相关的技术仍不会得到大力的推动。 (3)太阳能、液氢等 中国是世界太阳能利用第一大国。但是太阳能汽车或者氢汽车的出现只是一种实验,取代石油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 4.综合分析 中国石油消费量受到的限制因素主要来自于国际供给量的提高,在有限的时间内,随着价格的提高,将会引起替代能源以及新开发的油田的增加,因此,基本可以认为,中国的石油消费量是有保证的,主要的限制因素来自于中国经济增长和工业结构升级本身。下面以日本和韩国经济腾飞时的石油消费量为例,分析中国未来几年的石油消费。 日本从1961-1972年的12年间,经济迅速起飞,平均经济增长率为9.8%,石油日消费量从0.82万桶/日上升到4.36万桶/日,12年时间增长了四倍。韩国从1983年到1994年的11年经济起飞过程中,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为8.8%,石油日消费量从0.56万桶/日增加到1.84万桶/日,增长了将近3倍。从日本韩国的经验出发,中国所处的阶段与其大致相仿,都是重工业的中后期,因此,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大概会用10-15年的时间与国际平均水平接轨。日本韩国的石油消费量变化曲线,基本符合logistic的变化样式,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估计,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一直维持现有的持续快速增长,到2015年左右会达到增速的顶点,然后石油消费的增速将开始平稳。到2020年,中国的石油人均消费将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达到5-10桶每人每年,也就是现有的原油消费量将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当幅度的增长。 不可控因素: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能会改变石油的消费路径,同时,供给方面因素也可能影响到消费路径的变化。而且,中国的需求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在某些年份会出现比较激烈的变动。 中国石油论文:基于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低碳经济是一种“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绿色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是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和解决办法,它是不同于传统模式的经济发展模式[1]。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作为高碳行业的石油企业,应当顺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总趋势,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内涵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是实现人、自然、经济三方面协调、平衡、持续状态的过程,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性、人与经济社会关系科学发展的重要性、人类自身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性[2]。而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环保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是经济发展、自然界发展、人类社会发展有机统一的过程,很好地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三个特征,首先,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低能耗特征体现人、自然、经济三方面和谐发展的思想;其次,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低排放要求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不损害资源的恢复再生能力,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界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界发展的协调统一;第三,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不仅能够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引导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经济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思想。 总之,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所体现的“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兼顾了“低碳”和“经济”的一种发展模式。“低碳,意味着经济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停止对碳基燃料的依赖,实现能源利用转型和经济转型;经济,意味着要在能源利用转型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和可持续性”[3],所以石油企业要走绿色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品结构,重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 二、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建立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发展主要产业结构、政策措施、传统观念、技术水平四个因素制约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 1.产业结构单一。未来的能源结构是以可再生的新能源为主,虽说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相对比较环保,但也是不可再生能源,只能维持现状。作为石油企业,要对可再生新能源进行研发,不能紧紧停留在常规能源的产业链上,并且这方面石油企业也投入相对较为落后。面对当前国际低碳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步伐加快,石油企业要能够加快结构调整,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走向规模化、一体化、产业集群化的集约化发展之路,转变生产方式,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清洁燃料的生产,提高单位石油的产品效益[4]。 2.政策措施不健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解决能源利用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废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等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保驾护航。作为高碳产业的石油企业来说,低碳经济发展应首当其冲,应当由一些列的政策法规来进行制约,但当前中国这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针对低碳经济的专项法律法规,没有较好地执行体系,没有法律化、制度化,监督监管不严,造成了一些企业碳排放量招标、废弃废物乱排乱放的现象,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生产生活环境。 3.传统观念滞后。同国际公司相比,中国石油企业管理理念还处于粗放型阶段,管理理念和水平还相对落后,特别是在节能排放方面,主要是通过减少资源利用、关闭高耗能装置等比较直接性的生产管理方式获得的,对于利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相对比较落后。 4.总体技术水平落后。中国低碳技术研究起步比较晚,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刚刚起步。中国低碳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源消耗的技术系统落后,造成能源利用率低,碳排放量大,经济效益低下;二是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落后,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程度不高,造成化石能源利用量大,能耗资源消费高。所以,石油企业在进行可持续发展研究的同时,要对总体技术进行改进创新,为建立高效节能低排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打下良好基础。 三、建立中国石油企业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对策 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针对制约中国石油企业建立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因素,为中国石油企业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提出相应的对策,引导中国石油企业向绿色、低碳、高效的经济发展方向发展。 1.积极参与低碳政策法规制定。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经验,中国石油企业可以从推动行业健康、低碳发展的角度积极与政策制定者沟通,倡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模式。一是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联系,发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二是积极开展相关战略研究,本着对国家、企业、消费者都有利的原则,积极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三是加强落实,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5]。并且作为高碳行业的石油企业,要通过有效地政策法律法规坚定坚定不移地围绕强化生态系统的主体、节能减排和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战略目标[6],促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 2.积极进行碳管理,履行责任。中国石油企业应当顺应低碳发展趋势,重视碳管理,建立负责人的能源公司形象。对于石油企业来说,首先要摸清家底,做好能源审计以及二氧化碳排放计量的政治责任;其次要提出明确的碳管理战略,宣传相关低碳理念的社会责任;第三要确立低碳技术及业务发展重点,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及应用工作的经济责任。 3.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中国石油企业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就要求我们必须从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转向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由低附加值产业转向高附加值的产业,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产业和低排放的产品服务。 4.积极合理开发新技术利用新能源。中国石油企业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积极合理开发新技术利用新能源。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从政策上看,要对新建项目和产品严格审查,严格执行并提高能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利用低碳能源。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碳处理、生物固碳等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加强消化吸收和利用创新,共同构筑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技术合作平台,促进绿色低碳技术的开发和新能源的全面利用。 5.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低碳产业。作为石油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低碳产业,主要从创新新能源研发技术、创新低排放技术、创新二氧化碳处理技术出发,创新新能源研发技术,加快能源有效利用或是可再生能源的步伐;创新低排放技术,降低碳排放标准;创新二氧化碳处理技术,有效对碳排放进行回收利用或净化空气质量。 6.牢固低碳意识。石油企业要将企业发展与技能减排相结合,牢固低碳意识,倡导低碳消费。首先,石油企业要制定低碳发展的宏观战略与长期规划,从总体战略上体现低碳意识;其次,要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制度,从管理制度角度上强化企业人员的低碳意识;第三,制定有效地低碳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不仅对碳进行有效地管理,也有效地减少了碳排放量,提高经济效益,让碳管理与经济效益与日常生活挂钩。 四、结论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途径,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也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构建高效节能低排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实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参与低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进行碳管理,树立负责任形象;技术创新,发展低碳产业,合理开发新能源,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企业效益;通过树立低碳意识,使企业进行日常低碳管理,建立健全低碳管理机制。总之,实施绿色低碳经济战略是石油企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贸易的流向浅议论文 摘要:当前,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形式的不断发展,世界能源市场出现了以发展中国家市场地位上升为代表的新变化,世界石油贸易流向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我国石油贸易流向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石油贸易;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 一、世界石油贸易流向综述 (一)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及模式 1.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 贸易流向是指贸易的地区分布和结构,通常表示为某地区贸易量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石油贸易流向就是某地区石油贸易量占石油贸易总量的份额,因我国是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国家,研究石油贸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区石油进口量占我国石油总进口量的比重。另外,贸易流向包括两个不可分的因素:贸易的方向以及贸易的规模,在讨论石油贸易流向问题时,必须兼顾量的差别。 2.石油贸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价较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贸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并有各自的特点。战略导向型,即国家根据自己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来选择贸易伙伴、地区及贸易量;经济导向型,即出于经济考虑,如考虑能源运输成本或本国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贸易方式;地缘导向型,即在扩大贸易伙伴时,更多考虑地理位置临近或者有着地理运输优势的国家作为潜在或现实的贸易伙伴。 (二)国际石油贸易整体环境 宏观环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石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石油贸易流向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石油贸易的整体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全球经济的区域结构变化助推国际石油贸易;(2)石油金融市场对现货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3)世界石油地缘政治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4)替代能源引发石油贸易格局演变。 (三)世界石油贸易流向未来趋势 当前,世界石油贸易流向在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整体看来,欧佩克的统治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世界石油贸易逐渐向俄罗斯、非洲等非欧佩克国家偏移,正确分析世界石油贸易流向趋势可以避免无谓竞争,有利于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主要表现在:(1)欧佩克石油贸易份额将有所降低,但总份额及发展潜力仍很大;(2)俄罗斯是未来石油贸易流向的重点地区;(3)里海地区贸易量增长潜力与障碍并存;(4)拉美国家石油贸易前景广阔;(5)非洲是各国实现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的重点地区。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现状分析 (一)世界石油储量分布及发展趋势 1.现有储量分布 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除在陆地上有大量分布以外,近年来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增长很快,现在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已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1/4以上。世界石油资源大都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其分布规律为西半球多于东半球;在五大洲中,大洋洲最少,亚洲最多。世界原油分布极不均衡,仅中东地区就占55.58%的可采储量,美洲、非洲、东欧及前苏联、亚太地区,分别占24.78%、8.72%、7.45%、2.53%。 2.能源发展趋势及未来油气生产预测 从未来世界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能源发展的资源基础和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预测油气生产和其他能源的发展结构,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逐步下降,而天然气则是主要的替代能源,将成为21世纪的主力能源。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状况分析 1.贸易来源。中国近年来虽努力分散原油进口来源,大力实施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战略,但进口来源单一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具体到国家来讲,2007年我国主要从沙特、俄罗斯、伊朗、安哥拉和阿曼五国进口原油,自每个国家进口的原油量,均超过了1000,合计为9069万吨,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61%。其中,沙特、安哥拉和伊朗分别以16%、15%、13%位居前三位。 2.贸易方式。当前,参与国际石油贸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现货、期货、长期合约及获取份额油等,我国的石油贸易方式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很少参与,长约及份额油的获取都非常少: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中,份额油只占进口石油的不足20%,现货采购达50%,长约油仅为50%(日本高达90%);我国缺乏充足的储运设施,期货市场刚刚开设燃料油期货,原油期货仍未启动。国际油价的定价权在期货,我国虽然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战略买家”,但仍无定价权。 3.运输状况。相较而言,海运石油的成本较低,管道运输相对可靠,铁路运输虽然运量有限,但是陆地线路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我国目前的石油进口方式,主要以海运为主,采用管道运输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亚,而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基本是通过铁路运输。 4.小结。综合以上分析,整体看来,我国非洲、南美地区的石油贸易份额逐渐增大,石油贸易流向进一步多元化,但进口来源仍较为集中,主要是中东和非洲,而与我国有着良好地缘关系的俄罗斯中亚地区的贸易份额则相对不足,甚至呈现缩减趋势。具体来讲,我国目前的石油贸易流向也存在一定风险:(1)运输风险。(2)中东作为贸易主流向有一定风险。(3)与美国可能产生较大冲突。 三、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措施 (一)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策略 1.石油贸易来源多元化。从地理位置上看,我国北依俄罗斯,西临中亚,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地区也有很丰富的油气资源,我国获得充足的油气供应,有很强的地缘保证。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健全运输管线建设,中东海湾地区的石油输送安全性也将大大提高,我国与中东地区的石油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 2.石油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石油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分成油、长期供货合同和现货期货贸易。为了提高我国石油贸易方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为了保证中国对石油资源获得的稳定性,进口原油的贸易方式应以长期合同为主,应占60%以上。(2)国家间贸易多样化。(3)大力发展石油期货贸易,参与石油金融市场,规避石油进口和价格风险,争夺石油的定价权。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石油贸易市场多层次性、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多元性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内实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建设,形成现货、远期、期货为重点的多层次、开放性的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 3.构建“蜘蛛网”式战略运输线路。海运作为我国的主要石油运输方式,其运输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不足以满足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地缘特征和世界石油储量分布,我国要保障石油运输线路安全,应以石油管线为主,大力构建“蛛网式”战略线路,有效解决我国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分依赖和我国周边陆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讲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获得印度洋的入海口;(2)构建俄罗斯、中南亚陆地运输体系。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保障措施 1.提高国内供给能力,适当控制国内需求和适度进口。提高国内石油供给能力是未来解决石油供需缺口最基本的一步,建议我国优先加强国内勘探,努力增加石油后备储量,保持必要的石油自给率;鼓励中国海上合资原油销往国内。在控制国内需求方面,应适当控制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比例增长的速度,大力发展可替代能源;利用税收作用,抑制石油消费。适度进口应是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危机,提高石油贸易主动性。经济危机下,很多国家需要资金救市,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找到了有效的投资渠道。一是可以对政治友好国家进行经济援助,为石油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二是可以用外汇与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油气资产交换,比如我近期实现的中俄“贷款换石油”交易,为保证本国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油源供应奠定了基础,并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际石油交易的格局,使之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3.和谐发展国际关系,保障石油供应稳定性。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石油竞争,最终要通过石油输出国来实现。我国应该继续发挥能源外交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经济崛起的优势,将石油合作纳入全方位的合作中,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性的各种对话和交流,特别是与国际能源机构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交流,深化原油资源合作,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4.健全石油政策和法规体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欧美等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企业商业化运作等途径,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石油管理体制,实现了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化运作,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市场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上下游领域和南北海陆地域的限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石油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 我国的石油贸易流向关系到我国能源安全,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1)由于石油本身的特殊性,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石油进口来源地,也应包括石油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也必须从这几方面展开。(2)石油贸易流向的研究必须紧跟世界能源安全的新观念。(3)“石油衍生品”市场地位空前提高。(4)我国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应是贸易来源、贸易方式及运输路径的系统多元化,相关策略制定应该充分结合地缘特征,构建以俄罗斯—里海及东南亚地区为主的贸易多元化体系。 中国石油论文: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文章在对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发展过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强化财务管理的必要性,提出了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给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中国石油;酒店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资金风险预警 0前言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它是根据现行财税制度,按照财务管理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规范性的企业财务目标,进而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中国石油不断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体制改革,对油气田勘探开发、石油炼制、天然气生产及管道运输等主业及石油石化物资装备、酒店经营等辅业实行以产权为纽带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合并重组,推进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一体化整体协调发展的战略,将原本属于中国石油所属各子(分)公司的大部分酒店、宾馆及疗养院移交中国华油集团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目的就是通过对酒店业资产重组来盘活资产,引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形成规模效应,为中国石油所属酒店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在这种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大背景下,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如何摆脱原有的主要面向石油系统内部进行服务的现状去面对市场机制条件下激烈的同业竞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是随着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的主要职责是方便石油系统内部员工事务办理及中转接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国内经济形势好转,石油工业快速发展以及多种经营的开展,中国石油所属企业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投资兴建了一批较高标准的酒店、宾馆及用于员工休养的疗养院。与此同时,各石油企业还对原有的办事处、招待所加大投资进行改建和扩建,规模和档次都相应得到了提高。尽管这些年来中国石油系统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传统的石油系统主、辅业都面向市场转换体制和改变观念,但是其所属酒店在管理体制和经营观念上仍然没有太大的变化。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在大部分划归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后,如何把这笔庞大的资产管理好,不断提升它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它的生存、稳定和发展的问题。如能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不仅能够盘活资产,形成中国石油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对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中国石油整体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完善酒店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管理为突破口来提升酒店整体管理水平成为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通过强化财务管理,不仅能够降低酒店运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还可有效提高酒店财务信用等级,从而更好的融资和筹资。同时,有效的财务管理,还有利于企业投资,提高投资收益率,通过运用财务杠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使酒店管理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在竞争充分的酒店市场中健康、稳步发展。 2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中国石油所属酒店重组改制前,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和忽视经济效益,大部分酒店在实际运营中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使酒店日产管理局限在事务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同时,很多酒店囿于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往往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缺位等现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简单 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采取财务、会计管理机构合并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很容易造成重视会计核算、轻视财务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发挥财务管理在风险分析、预测及辅助决策方面的职能。 2.2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财务管理职能相对缺失 重组改之前,出于规模和成本的考虑,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在财务人员配置上业务素质水平相对不高,弱化了财务管理自身在酒店实际运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辅助决策功能。 缺少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是导致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核心作用难以很好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酒店在财务报表填报过程中只是机械式的填写数据,而不会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来评估酒店当前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甚至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这就是明显的财务管理职能缺失。 2.3财务管理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的财务制度十分健全,但由于种种原因,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操作是今后中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 2.4应收账款周转缓慢 由于依然存在关联交易和未完全融入市场竞争等历史原因,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沉淀,使酒店资金周转不灵并隐含着较大的坏帐风险。及时收回应收账款,统一开展债权债务调查及清理工作,是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2.5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相关人员对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进行防范、控制和协调,以保证企业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管理过程中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足,使得酒店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融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 3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合并重组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资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酒店服务行业作为竞争充分的第三产业,同业竞争非常激烈,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提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水平势在必行,针对目前中国石油所属酒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对策如下: 3.1 全方位转变传统酒店财务管理理念,设计和完善酒店财务组织体系 面对全新的财务管理环境,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如不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在转变传统酒店财务管理理念的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在财务管理中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每个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同时,在酒店财务管理机构设计上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完善财会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辅助决策的职能作用。 3.2 不断提高酒店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突出财务管理的决策参谋职能 这既可以采用直接引入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的方式来改善当前财务管理水平相对偏低的现状,也可以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现有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通过基础财务数据的准备,对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计算与评价,并分别与相应的评价标准或基准值进行比较,从而对各项财务状况作出评价,同时,也应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等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分析当前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在不确定情况下的抗风险能力,为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3.3加强现金、存货、应收帐款的管理,强化财务控制能力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实行集约化经营后,资金来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效果。其次要加强存货的控制,监控存货资金占用量,评估存货风险,防止造成资金积压。同时还要定期清理应收账款,加速货币资金的回笼,尽量减少呆账、坏账的产生。 3.4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约束和控制酒店的财务行为 财务预算是通过财务手段把资源分配给特定活动的数字性计划,在酒店管理过程中财务预算既是计划的工具,也是控制的有效手段。通过编制财务预算,对财务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将目标层层落实,形成一个目标体系,并把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各部门和个人考核的依据,从而保证各项计划的完成以及酒店整体财务目标的实现。 3.5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石油所属酒店日常运营远离完全市场条件下的财务风险,重组改制后,企业面对的市场与经济大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其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中的不确定性正逐渐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务必要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强化财务风险意识,堵塞财务管理,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根据财务警报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实现事前化解财务风险的目的。 3.6大力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规避资金风险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原来分属于不同的子(分)公司,相对比较分散,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也不尽相同,这给进行集中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中国石油财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尽早进行ERP项目建设,以便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便于统一集中管理,规避资金风险。 4结语 中国石油所属酒店重组改制后,企业总资产及规模在同行业中是屈指可数的,但就企业资产质量及经济效益而言,与其他不少同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强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财务管理,进而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将会使中国石油所属酒店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们有理由相信,涅重生后的中国石油所属酒店业也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实现中国石油整体战略布局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设计 摘要: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的实施,中国石油销售分公司采取集中统一设计、分批上线的策略进行销售ERP系统的推广工作。按照此策略,销售分公司在两年时间内实现了30余家地区公司的销售ERP系统单轨运行。文章从销售ERP系统的设计原则、业务框架、系统构架和销售ERP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集成四个方面简要介绍了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设计。 关键词:销售;ERP系统;设计原则;业务框架;系统构架;接口方案 ERP系统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ERP系统软件有SAP、Oracle、Baan、JDE、PeopleSoft、QAD等。2002年中国石油提出在中国石油所有专业公司以及地区公司实施ERP系统,后经过可行性研究,决定了采用的ERP系统软件为SAP软件,“十一五”信息化规划也确定了ERP系统实施作为信息化规划的核心内容。2006年中国石油在山东销售公司开始ERP系统的试点实施工作,借鉴试点单位上线的成功经验,2008年销售专业公司组织咨询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了集中设计,为大规模推广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销售ERP系统的系统设计从设计原则、业务框架、系统构架以及系统接口都进行了详细研究。 1 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的系统设计 1.1 设计原则 销售ERP系统设计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建设满足销售分公司管控要求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的ERP系统,确保ERP系统信息能在各个层面共享和统计口径一致。 2)需要实现业务标准化和数据标准化,统一和规范销售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和业务单据统一化,以保证业务信息统计的一致。统一客户、供应商、油品等数据信息, 实现基础信息的标准化,确保在整个销售分公司内部的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 3)业务执行层和业务控制层通过分级的权限设定,实现销售分公司自上而下的管理控制需求。 4)通过业务单据的关联及灵活的查询报表,实现公司间业务数据的共享。 1.2 业务框架 销售ERP系统功能覆盖销售分公司的采购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以及设备管理等六个功能模块。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管理服务于油品销售业务。因此,销售ERP系统业务范围可以分为油品销售业务管理、油品销售财务管理和油品销售设备管理三个方面。 1)油品销售业务管理的业务框架原则:统一各地区公司采购、库存和销售的处理流程;从计划到执行实现从上到下的销售控制、价格控制、时间控制、客存量控制、销售流向控制等控制;与财务自动实现集成;业务运作的同时产生相关的查询和分析报表。 2)油品销售财务管理的业务框架原则:实现会计科目表、客户、供应商等主数据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ERP系统强大的集成功能,实现了业务处理在财务管理上的及时反映,随时为财务分析与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通过系统的控制功能,实现业务关键点和财务预算在系统中的实时控制;在采购过程中(油品的入库、损耗的处理、采购发票处理)、库存管理过程中(油品调拨、油库盘点、加油站盘点)、销售过程中(油品的出库、销售发票处理),以上的各个业务环节均能够在财务凭证及实时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记录整个业务过程完整的流程。 3)油品销售设备管理的业务框架:将整个公司进行逻辑划分,包括功能位置、设备、备品配件清单,对这些台帐进行详尽的资料管理;实现对检维修计划的计划、审批、下达、执行、完成、成本结算等进行全流程管理;能够做出定期的维修和保养计划进行预防性维修,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减少设备故障率。 1.3 系统构架 系统采用独立的开发、测试(质量保证)、生产支持环境、生产环境,确保开发、测试对生产系统影响最小,新企业上线以及后续优化不对正在运行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通过方便、高效的配置、程序同步机制,确保所有更改可以方便地在各系统之间同步。 2 销售ERP系统与其他系统接口 2.1 销售ERP系统与业务系统接口 接口一:ERP系统与成品油调度指挥中心及一次物流优化系统 将销售分公司下达的相关资源配置计划及油品的实际库存信息作为一次物流优化的约束条件,在系统优化所得到的结果基础上形成油品运输计划,并以此执行油品的配送过程。 接口二:ERP系统与油库管理系统 油库管理系统将实际付油信息及盘点数据传入ERP系统,出具相关报表及进行损溢处理。 接口三:ERP系统与二次配送系统 将销售计划、调拨出库计划、客户需求等作为二次物流优化的约束条件,在系统优化所得到的结果基础上形成油品配送计划,并以此执行油品的配送过程。 接口四:ERP系统与加油站管理系统 ERP系统的油品配送数据传入加油站管理系统,加油站每日的进货、销售相关信息及月末盘点情况传入ERP系统。 接口五:ERP系统与金穗开票系统 ERP系统的开票信息传入金穗系统,并打印真实发票。发票打印后,将发票号码返回ERP系统,并与系统内的发票进行关联。 2.2 销售ERP系统与FMIS系统接口 在总部建立对照表管理系统,用于ERP集成凭证及融合凭证录入的编码转换;对照表统一维护,维护后自动保存到ERP和FMIS系统中。 对于财务端发起的业务,在“凭证录入系统”中录入。通过凭证录入系统录入的会计凭证,自动保存在FMIS7.0系统中;凭证审核后在ERP系统中生成ERP会计凭证,同时保存到总部会计一级集中核算系统。与集成业务无关的财务发起凭证涉及到的个性化信息不向ERP传输。 对于业务端发起的在ERP中自动生成的会计凭证,通过“集成凭证接口”传输到FMIS中。地区公司的个性化辅助核算,由FMIS系统负责匹配和转换,并形成完整的会计凭证; 交易平台管理的资金往来业务和“融合凭证录入系统”接口,在融合系统中产生凭证,并采用和其他融合凭证一样的方式在 ERP 和 FMIS 中记账。 网上报销系统和“融合凭证录入系统”接口,在融合系统中产生凭证,并采用和其他融合凭证一样的方式在 ERP 和 FMIS 中记账。 固定资产系统和“融合凭证录入系统”接口,在融合系统中产生凭证,并采用和其他融合凭证一样的方式在 ERP 和 FMIS 中记账。 通过上述方案,数据一次录入,多方共享,保证地区公司ERP系统、FMIS系统、总部会计一级集中核算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体现FMIS的易用性特点,满足总部直接编制报表的需要。 3 结论 销售ERP系统设计方案为石油石化行业销售企业实施ERP系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现在这个系统方案的正确性已经在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公司、中国石油湖北销售公司以及中国石油江苏销售公司等30余家地区销售公司得到验证,并且在这套方案的正确指导下,在两年的时间内,中国石油销售ERP系统在全国30余家地区公司全部上线单轨运行。 中国石油论文: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摘要:为加快中国石油信息化建设和推广的步伐,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减少长期以来因手写管理和不规范的档案管理软件引起的人力物力浪费,开发了中国石油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简称ERMS)。介绍了与传统档案业务的区别,ERMS的总体功能以及各个模块的子功能。 关键词:档案管理系统;ERMS;信息化;中国石油 长期以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在档案管理上使用各自开发的系统,甚至和手写管理相结合,没有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传统的档案管理业务存在很多弊端。项目组在国家信息部的支持下,与微软合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简称ERMS),实现业务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的有效集成,制订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规范,整体提升档案管理能力。通过建设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和使用价值。从技术的角度,实现由档案管理系统向内容管理系统的过渡;从应用的角度,逐步实现由档案管理向知识管理的转变。最终建立起中国石油的电子文件凭证中心和知识中心。 1 ERMS与传统档案管理业务的比较 1.1 传统档案管理业务原理 部门档案归档人员将实体档案提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档案的入库管理以及用户的档案利用业务(图1)。 1.2 ERMS原理 部门档案归档人员在ERMS系统上将档案电子条目录入,经过归档部门领导和档案部门领导审核以及归档办结后,档案电子条目自动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随即可同步提交实体档案和清单。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电子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入库维护和对用户的利用(图2)。 1.3 与传统档案业务管理的比较 1.3.1 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和标准 传统档案业务缺乏统一的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和标准,档案数据标准和格式未统一,历史数据质量较差。ERMS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手册》,统一了各个下属单位电子文件管理规范、数据标准和格式。 1.3.2 文档一体化程度 传统档案业务文档一体化程度低,缺乏生命周期的管理,未与产生电子文件的相关系统进行集成,电子与实体管理脱节。ERMS强调针对电子文件的管理,电子文件先归档,实体随后。还提供与OA系统的接口。 1.3.3 档案价值利用 传统档案业务纸质借阅率较低,基本无法进行电子借阅。编研工作量大,素材收集不全面,统计工作繁重。ERMS提供电子借阅功能,一份电子档案能同时借给多个用户,到期后自动收回借阅权限。支持电子档案全文检索。自动生成符合用户需求的统计报表。 1.3.4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传统档案业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已有档案管理系统差异大,无统一的管理平台,形成了多个信息孤岛。ERMS为中石油集团公司各个下属单位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成为档案信息共享知识中心。 1.3.5 档案管理工作的权责落实 传统档案业务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方较难落实。ERMS根据使用系统的权限划分用户角色,并且支持多种日志,保证每个工作环节都落实到责任人。尤其是归档工作一定由归档部门负责,贯彻“谁产生,谁负责”。 1.3.6 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传统档案业务以实体档案为主,大量工作都要在线下手工进行,效率低,人员浪费大;ERMS充分发挥了电子档案的优势,大部分流程都在线进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员浪费。 2 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 2.1 总体功能结构图 总体功能结构图如图3。 2.2 各个模块功能 2.2.1 收集整理模块 收集整理模块主要包含档案归档和档案上交的功能。 档案归档的目标为协助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的用户将电子和实体档案归到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中。包括以下功能: 1)预归档:用于部门归档人员创建档案的电子条目。 2)归档整理:用于部门归档人员对电子条目所对应的实体进行整理。 3)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对部门归档人员提交过来的电子条目和实体档案进行整理。 档案上交的目标是以直交或汇交的方式实现油气勘探开发类档案的分发和汇交。 2.2.2 档案保管模块 档案保管的目标为对已归档档案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通过鉴定档案的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把已失去价值的档案销毁,以达到优化馆藏、提高档案管理利用的效率。档案保管包括以下功能: 1)档案管理:用于档案管理员查看馆内档案的详细情况。 2)库架信息维护:主要用于模拟实际档案库房。档案管理人员对实体档案上架后的物理库架位置信息进行维护。 3)档案鉴定:对于已经过期的档案,可组成专家组进行档案价值的鉴定,以确定其保管期限,把已失去价值的档案销毁。 4)档案移交:用于当某些单位需要重组或是某些档案需要移交给另一家单位时。 2.2.3 档案利用模块 档案利用模块是系统用户利用档案资源进行工作,也就是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档案的过程。包括以下功能: 1)档案搜索:利用档号、名称、归档部门等关键字搜索出符合用户要求的电子档案,方便了用户查询、借阅等需求。 2)档案借阅:支持电子档案和实体档案的借阅。一份电子档案可以同时借给多个用户。到期后自动收回权限。 3)报表生成:可以根据用户自定义的行和列,生成符合用户特定需要的报表。 4)档案编研:是为档案编研人员提供一个根据馆(室)藏档案和社会需求,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写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件、参与编史修志、撰写论文专著的平台。 3 结论 项目组在信息部的支持下,和微软合作开发了中国石油档案管理系统(简称ERMS),经过一段时期的实施推广,目前生产环境已在中国石油多家下属单位上线。ERMS以其友好的界面、人性化的操作、强大的档案管理功能、方便简易的系统设置、坚实的安全保密性以及卓越的运行速度和性能,得到了广大单位用户的好评。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推动青海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全省96%的区域是牧区,天然草场面积5.4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0.6%,居全国第四位,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4.7亿亩,占天然草场面积的87%。青海的草原生态系统不仅直接关系全省农牧民生产生活、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而且关系长江、黄河、澜沧江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和18亿亩基本农田的整体供给能力,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受传统落后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影响,青海将增加牲畜数量作为畜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重要措施,草地畜牧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发展的背后代价沉重。由于草地资源利用不合理、草场超载过牧而引发的草地退化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畜牧业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全省牧区90%以上的草地出现不同程度退化,草场单位面积产草量比上世纪八十年代下降10%~40%,局部地区达到50%~90%。草地畜牧业发展空间缩小,草场超负荷承载,牧草得不到休养生息,人、草、畜矛盾越来越突出,牧民可持续增收面临严峻挑战,草原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能力减弱。 针对面临的严峻形势,省委、省政府确立了“生态立省”发展战略。保护好生态环境,这是青海在经济总量小的情况下能够给全国做的最大贡献。迫使青海打破常规的发展思路,“凤凰涅盘、死而后生”,下决心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从草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新谋划畜牧业生产,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角度重新规划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从2008年开始,青海从开展试点、典型示范到全面推进,不断摸索,不断推进。通过组织牧民成立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引导牧民以股份制、联户制、大户制、代牧制等形式,将牲畜、草场、饲草料地等生产资料进行优化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通过牲畜分类组群,科学核定载畜量,按生产类型重新划分放牧草场,重新确定放牧员,实行分类放牧;通过加大非生产畜育肥出栏力度,着力提高母畜比例,引进优良种畜,提高牲畜良种化程度,优化畜群结构;通过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大力整合畜牧业生产资料,不断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不仅畜牧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而且分配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草原生态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海西州天峻县梅陇生态畜牧业试点村,不断调整和优化畜群结构,加大非生产畜出栏力度,共减畜6620个羊单位,实现了草畜平衡。同时,大力实施草原灭鼠治虫、牧道治理和草原补播工程,草原生态环境明显好转。该村2011年草场可食鲜草产草量比2008年增加了37%,理论载畜量增加了3293个羊单位。 三年来,青海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合理利用草地资源为基础,以建立草畜平衡机制为手段,以组建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核心,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牧业增效、牧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分流牧业人口与减畜相结合,逐步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从体制机制上闯出一条适合青海实际的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新路子。 发展生态畜牧业是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本省实际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更是牧区畜牧业生产体系和管理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从2013年开始,计划利用三年时间,依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转人减畜,完善配套,鼓励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跨村、跨乡甚至跨县联合,初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新型畜牧业生产模式,基本形成人、草、畜协调发展的经营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好六个结合,推进四个转型升级”。 六个结合:就是将生态畜牧业建设与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相结合、与游牧民定居等民生工程相结合、与重点生态工程相结合、与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相结合、与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牧区大学生回乡创业相结合。重点按照“发展、提高、建设、培育”的思路,提高牧民入社率和草场、牲畜、饲草料地的整合率。采取现场观摩、展示成果、巡回宣传以及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专题宣传的同时,突出对典型村、典型事例的宣传报导,为生态畜牧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个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畜牧业产业结构由以畜产品生产为主导,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协调发展的转型升级。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由依赖自然生产,向可控的设施生产和机械化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由传统的依靠资源物质消耗,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转型升级。加快畜牧业经营方式由小规模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和生态化转型升级。 在具体措施上做到:扎实落实加快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提高牧民组织化程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草原生态畜牧业发展后劲;加快发展草业、为生态畜牧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生态畜牧业科技水平;抓好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产业化发展步伐、努力实现生态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品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草原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深入贯彻实施《畜牧法》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枝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全力推进执法监督,积极采取得力措施,《畜牧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为枝江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1 贯彻实施《畜牧法》的基本情况 1.1 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畜牧法》颁布后,枝江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兽医、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畜牧法》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市政府专门召开《畜牧法》宣传贯彻电视动员大会,各相关部门将《畜牧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以政务宣传栏、省市畜牧兽医信息网等为载体,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资料、法律咨询等为形式,积极向公众开展《畜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近3年来,共张贴宣传标语3 000余条,悬挂横幅1 000多条,发放《畜牧法》单行本4 000多册,发放宣传资料20万余份。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增强了广大养殖户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提升了畜牧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营造了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狠抓畜牧政策落实,增添畜牧业发展的强劲动力。近年来,枝江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畜牧法》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落实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增长机制。2009-2011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畜牧资金8 934万元。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市级财政安排1 120万元,上级财政安排7 814万元。按照年度分,2009年投入财政资金2 638万元,其中市级341万元,上级2 297万元;2010年投入财政资金3 183万元,其中市级277万元,上级2 906万元;2011年投入财政资金3 113万元,其中市级502万元,上级2 611万元。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畜牧各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支出、动物疫病扑杀补助、防疫疫苗采购、业务培训等;上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动物防疫、惠农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防疫体系建设、畜牧技术推广等。环保部门从规划布局、环境准入、综合利用等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畜禽养殖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积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及上级资金支持,促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国土部门认真制定全市土地利用规划,积极争取畜禽养殖规划用地指标,尽量满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这些扶持政策的落实,为畜牧业后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3)规范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近年来,通过加快畜禽品种改良,规范畜禽品种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全市育种、扩繁、推广、应用相配套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构架基本形成,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和数量。①建立市种畜场1 000头种猪核心群,培育正江公司、宏福牧业等20家规模场5 000头种猪繁殖群,发展生产群种猪12.87万头。近3年累计从湖北省原种猪场、湖北省良种场和正大畜牧公司引进优良种公猪300头,引进大约、长白、长大等良种母猪5 000头,累计改良种猪8万头,生产群母猪良种率达到98%。②建立了市康圣生猪人工授精中心和25个乡镇供精站,采购了专用送精车辆、冷链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组成了50多人的品改技术专业服务队伍,制定了《枝江市生猪人工授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每年可提供长白、约克、杜洛克等良种猪精液29万头份。③引进西门塔尔种公牛30头改良本地肉牛品种,印发肉牛品种改良宣传画册3 000份,推广肉牛品种改良技术,逐步建立肉牛品种改良冻配服务体系。④引进波尔山羊、南江黄羊、绿壳蛋鸡、海兰蛋鸡、白音罗勒蛋鸭等优良畜禽品种,使全市畜禽品种数量和质量得到了提高。⑤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准入制度,对没有取得前置许可手续(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一律不予受理;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4)狠抓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提升畜禽养殖的科技含量。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是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枝江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①完善市、镇、村三级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发挥市镇畜牧兽医部门的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职能,调动专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的技术推广积极性,同时邀请畜牧专家、养殖技术能手到场(户)进行先进养殖技术交流,逐步形成了多层面多元化的推广网络。②以《枝江畜牧兽医科技》小报为载体,以“送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活动为平台,开展畜牧兽医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加大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重点推广了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肉牛冻配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等,大力发展了生猪“150”、“500”养殖模式、“零排放”养殖模式、蛋鸡“153”模式、肉牛“165”养殖模式等。近年来,已累计发放《枝江畜牧兽医科技》小报5万余份,开展“送科技下乡”等活动30余次,切实为养殖户解决了养殖技术难题。③抓好技术培训。结合阳光培训工程,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到镇到村、到场到户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培训人员突破1万人次,提高了养殖户养殖技术水平。 (5)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增强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畜牧法》规定,积极引导和支持畜牧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发展优势畜禽产品。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到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制定了《枝江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对于近几年纳入国家政策扶持对象的新建养殖场(小区),由畜牧、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规划、选址,审核许可后方可修建,对原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整改。②规范畜禽养殖档案建立,严格养殖投入品监管。对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笼1 000只、肉鸡年出笼5 000只的畜禽规模养殖户逐步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目前已完成登记备案1 500余个。通过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了枝江市优势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6)加强牧政执法监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把贯彻实施《畜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①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成立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建立专业执法队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为牧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②实行规模养殖场(小区)监管责任制,明确畜禽规模养殖执法监管人员,规定监管的范围和场区,对出栏(笼)的畜禽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场,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从源头上控制了病死猪流向市场。③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按照国家农业部、省、市食品安全工作要求,2011年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开展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共抽检生猪尿样8 000多份,未发现违法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药物应用的情况。④对辖区5家年产10 000t以上的饲料生产厂家、165家饲料经营户及128家兽药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备案。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兽药经营GSP达标验收,创建了30家标准化兽药经营门店,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与兽药、饲料经营户签订责任状320份,规范经营行为。⑤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等9个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展开了动物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 000余份,签订动物食品安全责任状137份,督促上述单位建立购肉台账,详细记录所购肉品的数量和来源。近3年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工商等部门累计查处病害猪190头,冷冻病害猪肉7.5t,定点屠宰场处理病害猪肉30.33t,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了消费者食肉安全。 1.2 主要成效 (1)畜牧业生产发展实现新跨越。枝江市连续5年跻身全国生猪调出大市和全省畜牧生产大市,畜牧业已成为枝江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近3年来,生猪产业作为枝江市传统优势产业,生猪出栏量以年均10万头的速度递增,2011年年末生猪存栏70万头(其中母猪存栏12.58万头,居湖北省第一),全市生猪出栏116.39万头,年均增长8.8%;家禽产业发展迅速,已基本稳定在年出笼1 000万只以上且稳中有升,2011年家禽出笼1 099.78万只,年平均增长10.6%;牛羊等草食畜牧业得到长足发展,2011年肉牛出栏1.59万头,山羊出栏2.7万只,年平均增长分别为32.0%、8.4%。肉类总产量达到11.65万t,禽蛋产量1.1万t,年平均增长分别为11.4%、10.0%;实现畜牧业产值25亿元,年平均增长26.8%,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不断提高。 (2)畜牧业生产发展方式实现新转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分散养殖模式。目前已发展“150”等生猪标准化养殖模式211户347栋,生物发酵床饲养模式20栋;蛋鸡“153”标准化鸡舍44栋;肉牛标准化规模户15户23栋。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户达到1 890户,其中年出栏万头的规模场达到12个;蛋鸡年存笼5 000只以上的规模场达33个;年出笼肉鸡2 000只以上的场达47个;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的场达15个;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的场达50个。全市各类畜禽养殖小区达到145个,其中生猪养殖小区102个、养羊小区1个、肉牛小区5个、肉鸡和蛋鸡养殖小区37个。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产品产量已占全市总产量的70%以上。 (3)畜牧产业化发展实现新突破。通过积极加强引导、培植畜牧企业,大力推进畜牧产业化建设。阳光饲料、伟嘉饲料、施杨工贸、凤翔饲料等年产万吨的饲料生产企业蓬勃发展。宜昌正江公司、农盛畜牧有限公司、焱牧业、双圆蛋业等大型养殖企业日益壮大。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宜昌佳和牧业公司进驻仙女镇,投资5 000万元建立2万头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带动了枝江市畜牧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通过项目建设,投资42万元在安福寺建设标准化仔猪交易大市场,带动枝江市45家仔猪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为枝江市优质仔猪外销提供了交易平台。畜牧龙头企业继续发挥龙头优势,正大等龙头企业对养殖合作户实行“五包一保证”,即:包提供畜禽种苗、包提供饲料、包提供药物、包技术指导、包回收合格肉禽(肉猪)产品,保证合作户利润,带动了产业发展。同时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已发展到31个,登记备案畜禽交易经纪人1 200多人,全市畜牧业发展进入了产量、质量和效益并重的新阶段。 (4)畜禽产品安全得到了新保障。近年来,枝江市认真贯彻执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抓源头控制,抓疫病防治和养殖、投入品、屠宰以及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有效地控制了畜禽疫情的发生,基本做到了清净无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长效机制日趋完善,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运作机制已经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功能得到加强,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枝江市畜牧业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要全面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畜牧业现代化进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①市、镇、村三级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畜牧科技创新与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对畜牧兽医专业队伍建设、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及设施设备完善的投入力度不够。②畜牧产业化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枝江市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的组织形式和大的龙头企业还比较少,畜牧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高,经营管理粗放,抗风险能力较低。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力度不强,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不大,市场竞争力较弱。③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较分散,资金整合力度不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④标准化建设水平不高,选址布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环保意识淡薄,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就地消纳能力有限,利用途径有待升级。⑤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3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畜牧法》学习宣传贯彻力度。①要继续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畜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从业者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增强畜牧业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依法治牧、依法兴牧的良好氛围。②围绕《畜牧法》重点开展畜牧生产发展政策、优良畜禽品种、先进养殖模式、畜禽养殖致富典型等方面的宣传工作,达到学以致用、以学法促进发展的良好效果。 (2)进一步加大畜牧业财政投入力度。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继续加大向上争取资金的力度,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畜牧业财政投入。②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明确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择优扶强,集中财力解决畜牧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打造精品,培育独具枝江特色的畜牧产业。③加大畜牧项目的落实力度,对于已经安排的畜牧项目,要细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尽快投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3)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和区域规划。围绕枝江市畜牧业发展的区域化格局,调准、调优、调特畜牧业结构。①紧紧抓住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全国生猪良繁补贴项目、国家“菜篮子”畜禽产品生产项目等有利发展条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用足用活扶持政策和资金,继续稳定发展生猪家禽产业,突出发展肉牛、肉羊等食草节粮畜禽,积极发展特种养殖业,不断丰富畜牧业发展内涵。②优化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化布局。根据《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农牧并举、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考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分乡镇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范围,制定区域内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环境治理目标,扼制无序发展和环境恶化的势头,促进区域种、养殖的良性循环。③培育枝江特色优势畜牧产业,依托畜牧项目建设,建立起百里洲优质仔猪、顾家店董市优质三元杂交猪、仙女肉牛肉羊、安福寺生猪集散中心等“优质畜禽生产优势区”、“畜禽养殖生产示范基地”等,提高优势产业的集成度、优势畜产品的集中度和优质专用畜产品的比重。 (4)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化发展进程。①继续做大做强佳和公司、正江公司、焱牧业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上连市场、下连农户的拉动作用,着力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枝江市畜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②按照“优势产品区域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的原则,着力打造仙女畜禽标准化创建示范镇,推进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培育壮大畜禽生产基地,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格局。③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研究制订畜产品系列标准,指导农户和企业按照标准生产、注册产品商标,努力创建“青狮”肉牛、“双圆”蛋业等具有规模优势、产品优势、竞争优势的品牌,扩大其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积极推进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年力争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5个。④积极引导养殖户尽快组建畜牧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抵御市场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管理和服务。①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抓好“三大队伍”建设(即防疫员队伍、检疫员队伍、技术推广队伍),着力解决畜牧兽医队伍年龄老化、知识技术水平低、设备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和保障机制。②加大畜牧业扶持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争取扶持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扶持实施方案,确保扶持资金效益发挥最大化。③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整合资源。与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做好沼气项目的申报,解决中小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问题;与土地部门协同做好畜禽养殖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规定,营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与环保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环境评估及审批,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④提高畜牧业市场信息化工作水平,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预警体制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市场信息,避免产销和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6)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在硬件建设方面严格按照《畜牧法》相关规定审核把关,做到生态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在软件方面必须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发放免疫标识,按程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②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畜牧与相关行政部门合力执法力度,对饲料、兽药的质量安全监管常抓不懈,严把生产关、投入关和市场流通等环节,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③严格落实“五强制、两强化”(“五强制”:即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消毒;“两强化”:即强化疫情报告、强化防疫监督管理)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动物疫情的监控、测报、应急处理与扑灭能力,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人畜健康安全。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十五”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了一个生产不断发展、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的新阶段。但我国畜牧业发展中也存在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目前的50%上升到5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目前的34%上升到38%以上;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生态保护等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四)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要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畜产品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利用资金、技术优势,加快发展畜禽种业和畜产品加工业,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东部沿海地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要加强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外向型畜牧业,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中部地区要充分利用粮食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西部地区要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 (五)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稳定生猪、家禽生产,突出发展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家畜,大力发展奶业,加快发展特种养殖业。生猪、家禽生产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奶类生产要加强良种奶牛基地建设;肉牛肉羊生产要充分利用好地方品种资源,生产优质牛羊肉。 (六)加快推进健康养殖。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创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模养殖和畜禽养殖小区,抓好畜禽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环境等基础工作,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市场需求,加快建立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实施天然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推广舍饲半舍饲饲养技术,增强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能力。 (七)促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加快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培育畜禽新品种。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提高畜牧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国家基地、区域性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八)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基地,树立品牌,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鼓励企业开发多元化的畜禽产品,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调整畜产品出口结构,实现出口产品、出口类型多元化,不断提高我国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九)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设畜禽改良中心和一批畜禽原种场、基因库,提高畜禽自主繁育、良种供应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能力,建立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普及和推广畜禽良种,提高良种覆盖率。积极推进种畜禽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机制。加快种畜禽性能测定站建设,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十)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饲料标准试验中心和饲料安全评价系统,制订饲料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强化饲料监测,实现全程监控。加大秸秆饲料、棉菜籽饼等非粮食饲料开发力度,支持蛋白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加快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增强优质草种供应能力。在牧区、半农半牧区推广草地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田轮作方式,在农区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加快建立现代草产品生产加工示范基地,推动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三)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四)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十五)加大畜产品进出口管理力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加强对大宗畜产品进口的调控与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稳定。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产品非法入境。强化对进口畜产品的检验检疫,完善检验检测标准与手段,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健康养殖。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强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保护和建设草原,加快草业发展。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十七)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十八)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九)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一)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的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浅谈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策略思考 畜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积极研究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趋势、新变化、新特点,并用以指导生产和工作,就可以增强科学性,减少盲目性,杜绝走弯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转变观念,由单纯追求数量向以提高质量为主转变。随着畜产品短缺时代过去,以及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已经由吃饱向吃好转变,对畜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也提醒我们,食品包括畜产品在内确实存在较多的问题,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不仅是人们的消费需求,也是能否进入市场、赢得效益的关键所在,更是遵守法律(《食品质量安全法》已经与20__年6月1日正式实施)和社会公德的必然之举。因此,在发展畜牧生产时,应该以质量为先、好字当先。保证畜产品质量,不仅是要无病,还要无残留、无污染。这就需要全面做好疫病防控、投入品监管、饲养环节监控等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放心、安全、卫生的畜产品。 (二)调整思路,积极推广全程产业链经验。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转变、竞争加剧,分散的饲养和加工难以获得稳定的市场和原料,也不能保证原料及其产品的质量,因此将更加难以生存。而实行全程产业链,也就是通过“龙头企业+基地”或者“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从饲料、种畜禽、养殖、防疫、加工、销售,实现配套衔接,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完整产业链条,不仅可以实现按需生产,稳定供求关系,而且能够保证畜产品的安全性,实现产品的可追溯。今年以来,一些大企业的动作已经体现了这方面的特点。如中粮集团投资100多亿元,分别在湖北和江苏启动养猪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种猪、饲料、商品猪、屠宰、深加工,并延伸到环保处理等环节;北京三元集团、华都集团等组成北京首都农业集团,集团拥有5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和3个中国名牌,集合了畜禽良种繁育、养殖、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物产物流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总之,建立并完善畜牧产业链条,让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诸多相关环节融入到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当中去,可以实现整体应对市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获得稳定的效益,同时也是依靠单位面积密集式养殖以外,实现规模饲养的最好方法。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并因地制宜,抓紧抓好。 (三)多措并举,严防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近年来,畜禽疫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且症状非典型化、病因复杂化,致使防治难度加大。其中,有养殖量大、运输范围广的原因,也有集约化养殖造成多病原混合感染的原因。搞好畜禽疫病的防治,既需要政府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动物产品检疫等各项防控工作,还需要养殖场、户主动采取科学养殖、科学预防疫病和防污染措施,从根本上预防传染病和污染物传入,做好各项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实。政府和养殖户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畜禽疫病防控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超前谋划,把预防养殖业污染放到重要位置。规模养殖比例的不断增加,有效保证了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了养殖业整体水平,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排放物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调查显示,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已经达到警戒值水平。换句话说,畜牧业已经成为全社会重要的污染源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先后出台了限制养殖业发展的法规法令,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还应当看到的是,治理养殖业污染不仅是一个环保问题,也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措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提前着手、超前谋划、严格治理、强化预防。治理和预防养殖业污染有两个重点:一是治理。无外乎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三大类,包括粪污的综合利用、日光自然干燥、烘干膨化处理、利用化学物质与粪便中有机物进行化学反应、生物氧化、生物发酵处理等,这些措施既提高了粪便作为植物肥料的利用效率,又减少了环境污染,增!加了养殖业的经济效益。二是减少排放。全面合理地进行营养调控,研制环保型饲料,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降低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健康持续发展。这是需要积极探索和努力的方向。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我国经济已告别了商品短缺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必然会对过去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盲目重复建设进行自我调整;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将愈演愈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大多数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因而,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是采取价格竞争的形式。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外贸出口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价格大战就是例证。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价格大战是正当的降价促销,有的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低价倾销。笔者认为,正确界定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必须依经济规律、市场规划和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求澄清人们的认识混乱,达到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目的;同时,寻求治理低价倾销的策略。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制,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是,法律又同时规定经营者除了依法降价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外,不得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可见,法律规范给予经营者的价格授权是极其广泛的,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就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提供了有序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竞争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在价格体系还处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足鼎立的局面。因此,本文所提及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即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制定价格必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由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最终构成;而经营成本则应由购进商品的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来最终形成。鉴于各个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差别悬殊,在确定成本时,只有以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为考察对象和立论前提,才是公正、公平的,才符合立法精神和市场竞争法则。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立论基础。前一段时间出台的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是不宜实行的,所谓行业自律实质上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其本质是垄断,必然产生垄断的弊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相反会保护落后,妨碍优胜劣汰。究其原因,即行业自律价是一种行业最低限价,它依据的是同行业的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不宜提倡,而且应果断地抛弃。随着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上出现价格差异将是必然的。人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施的。 二、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据最近国家贸易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零售商品中已有90%供大于求,其他商品也不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加之建设过程中宏观上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的疲软乏力,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势必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利润;或者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这应是竞争战略的理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种实力,这是现实。因此,作为低级市场竞争手段的降价促销将长期存在。问题在于“降价促销”必须有一个度,大家知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取决于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成本又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只要经营者将商品价格降至不低于企业自己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销售即是合法的。这一前提下的价格是无可厚非的。“康佳”、“海信”、“长虹”所进行的彩电价格战当在此列。 笔者认为,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三、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表现五花八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产品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选择其中一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常采取生产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发展战略,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某个品种暂时亏本经营,对它也不会伤筋动骨。因此,这类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往往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选择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亏本销售。南方某省曾经爆发过“两椰”之争。两家以生产天然果汁饮料闻名的企业集团,一家是椰树集团,另一家是椰风集团(简称“两椰”),椰子汁和芒果汁分别是“两椰”的拳头产品。1996年1月8日,在马口铁、白糖等生产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椰树集团将其生产的椰树牌芒果汁出厂价从每听1.87元大幅度下降到1.40元。椰风集团认为,椰树集团这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芒果汁。因为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每听芒果汁的利润本来就是几分钱,椰树集团此举的目的是用非主导产品冲击竞争对手的主导产品,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优惠、折扣、“买一送一”等方式变相降价,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我国家电制造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加上市场需求增长缓慢,家电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厂家的价格优惠、折扣、送礼等形式变相降价,已间接构成低价倾销。 3.旅游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舍本倾销现象严重。 4.公共汽车客运市场恶性竞争,实力雄厚的客运公司不惜暂时亏本经营,以期挤垮竞争对手。 5.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品种)中,选择若干商品(品种)亏本销售且大打广告,招徕顾客,倾轧竞争对手。 6.同一种商品的代销商、经销商之间为争夺地盘、争夺客户,以低于商品到岸价大打“价格战”,意图整垮竞争对手,垄断特定市场。某市两家商业企业均为经销摩托车的大户,且供货渠道和厂家基本一致。其中的一家商场为争夺客户,垄断市场,在一个时期内,利用旺销季节将其经销的几个抢手品牌摩托车以低于到岸价格向市场抛售,这显然是一种低价倾销的行为。 凡此种种,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必须依法整治,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无法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混乱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3日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依该规定,低价倾销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策与结论 综上所述,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要坚决反对。一方面,政府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使之与法律配套实施,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坚决避免和克服盲目重复建设这一顽症。客观地讲,盲目与重复建设所招致的供大于求,是引发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创造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再者,要从根本上治理低价倾销问题,关键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地降低成本,以此来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购买力。当前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无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出现结构性过剩,呈现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力不足。企业为求生存不断地引发“价格大战”。要使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建立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降低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断改进老产品、增加新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增加有效供给来扩大有效需求。为此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 第一,在政策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规,以鼓励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搞好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建设,包括做好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机制,保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改变“普遍下小雨”和“撒芝麻盐”的作法,重点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和企业;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骨干;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积蓄力量,逐步推进全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笔者认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低价倾销问题完全可能也可以得到全面解决,这只是市场经济和特定国情条件的阶段性问题,对此,政府与全社会应有一个客观的、历史的认识。 经济法律论文: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 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 “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 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 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 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 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 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 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 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 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 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 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 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 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 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研究 摘要: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首先分析了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定义,并指出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描述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之上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概述。最后,论述经济法法律责任在法理学中的重塑。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重塑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作者:曹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浅析 摘要:低碳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是针对当前气候异常的必要措施。这一模式涉及技术、制度和发展观念等诸多方面,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家干预;法律 低碳经济是针对气候变化提出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①,可以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低碳经济的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关于低碳经济,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总体上无外乎几个特征:第一,发展模式不同以往经济形式,强调低碳,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减少能耗。第二,低碳经济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第三,低碳经济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经济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技术创新。因此,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尽量减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类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术手段,辅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国家干预理论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效应之结果,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对大气这种全球公共产品的过渡使用之结果②。从国家干预理论看,低碳经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资源越来越广泛,而且量能呈现逐步扩大态势。许多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导致了社会需求与资源相对匮乏之间的矛盾。国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片,根据市场经济理论,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都可以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与计划机制相比,市场则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场调节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负外部性效应的产生。第三,竞争无序与垄断的出现。第四,产生失业问题。第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国家干预的主要方面为市场失灵的矫正。国家干预可以采取两种办法,首先是市场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场化的方式。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最权威的组织形式与统治方式。政府拥有强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认为,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同时调节。所以,政府须为矫正市场失灵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克服市场无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过制订相关法律,实现发展模式有据可依,达到更好体现政府职能,使政府运行顺畅,更好调节低碳产业发展。布坎南曾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③ 三、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低碳经济的国际法 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建立了长效机制,进而实现控制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的一部国际性法规。奠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国参与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国际条约。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英国自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率先提出低碳经济概念。2008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是低碳经济立法的结果。 (三)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 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审议《低碳经济法案》,标志着美国将低碳产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长期重视科技发展,在学界对低碳经济研究由来已久,在美国通过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紧随其后,出台了《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这一法案成为了日本低碳行业发展的法律基石。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订新法和修订旧法相结合的办法。 四、全面制订低碳经济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一)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构建一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国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客观要求,是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保障。国际公约确立起一般国家普遍的室温气体减排义务,该义务只有在各国内部加以落实,即把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内化为一国的国内法。 (二)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权利”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市场规则。第二,确立以竞争为本的低碳经济市场运行机制。因为权力具有异化、扩张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无法律的预先设定,便会出现失控。良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公权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制度建设是顶层设计,好的制度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达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便会产生一个美好的低碳社会;反之,便会导致低碳经济及低碳社会建设的停滞与倒退。 (一)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保障路径 法律是理性统领下的制度体现与规则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结构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体现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价值,低碳经济之法必须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据便是法律必须是良法,其特点是:法律是否发展低碳经济之必须,是否客观反映低碳经济发展规律。 (二)合理设计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选择恰当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之举,在合理配置的政策与法律双重作用下,我国低碳经济方能有序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由于低碳经济所涉范围广、领域多,其立法将是一个分层次、多结构、跨部门、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通过立法的结构与层次搭配,建构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阶位关系,确保各相关立法的相互协调、补充,形成有机统一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仅是保障人们免受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第一步,但光有这一步,低碳经济相关目标仍然难以实现,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落实低碳经济相关立法措施是充分实现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目标的关键。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形式是人类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而低碳经济的“三低”特点,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行节能减排措施、保护自然环境。我们应吸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有序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石荣广 李照东 侯章生 单位: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家审计署办公厅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构建 摘要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格局大势所趋,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但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创新构建,提升低碳经济发展的质量,确保发展的持续性。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环保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物质条件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物质文明的发达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高速增长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环境代价。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单位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要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一度成为某些地区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越发突出,绿色经济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各国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保护和支持,故展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构建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其低碳经济的长效化发展。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低碳经济被学界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有别于现有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由低碳产业、技术、发展、生活等系统因素和形态构成的经济体系。低碳经济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为基本条件,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经济的重要指标。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进一步维持生态平衡,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开发新能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全球低碳经济的核心发展内容集中在创新能源开发和使用技术、减少排放、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等内容上。通过低碳经济构建新的经济发展制度,转变人类经济发展观念具有积极现实意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其实际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下述几方面:第一,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宏观层面加快了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高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主要消耗能源为煤炭,我国2013年煤消耗量达到近年来的峰值36亿万吨,虽然在2014年开始我国煤炭消耗量开始下降,但我国每创造100万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环境问题困扰下,加快发展低碳经济、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经成为必然之举,此举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第二,有利于调整我国能源产业结构,我国能源战略长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国可开采使用能源结构为煤多、气少、油缺,因为缺少油气也就使得我国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为主,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国煤炭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况突出。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绿色经济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情况,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限制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产业比重依然为1∶5∶4,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依然是第二产业,工业主导的经济结构,自然容易导致高能源消耗问题。进一步倡导低碳经济有助于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利于服务业做大做强,使我国产业结构处于持续优化调整状态下,实现产业结构的整合创新。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随着各国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碳排放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衡量指标,碳排放税也已经成为现实。为了维护我国固有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注重于国际规则,尽可能满足于国际化规则标准,才能树立起绿色经济意识,引导我国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打通国际化发展瓶颈,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协调同步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分析 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更加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低碳经济源于技术创新,源自公众意识创新转变,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断优化完善。优化完善法律规制有利于维护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引导市场发生结构性转变,提升低碳新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效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领域的立法仍较为滞后,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阶段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足之处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经济现已明确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但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整体法律体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并没有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基本发展战略进行明确规定,其二是基本法当中也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同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依然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可以说,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进,导致法律制度对低碳经济所引导的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问题突出 能源开采、使用、管理等问题是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影响低碳经济持续推进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于能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包括《电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单行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现有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能源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能源问题的越发突出,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激增,颁布实施一部能够系统综合调整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该法实施后能够解决现存的能源问题,处理现有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实施后有利于低碳经济的长效化、持续化推广,有助于规范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层面对新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调整,利于单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不够,实际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法条的约束性不强,难以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同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与价值。 (四)立法效率较低,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低碳经济概念自2003年被全球主要国家所认同和认可后,在欧盟部分国家开始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等方式,强制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效率尚较低,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起到科学指导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第一大出口国,低碳经济立法滞后,导致法律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不对称,限制了经济健康发展。 (五)公众低碳经济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于其规范和引导上,通过法律的落实和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应用,可以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强化,进而利于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我国当前公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一种普遍意识,进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影响着低碳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情况下,低碳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决定着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对比我国应及时通过有效立法和执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一)立足国情,合理确定低碳经济立法原则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学开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则基础上。立法原则着重突出三个重点。首先是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我国人均资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环境的整体承载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和产业领域依旧过分依赖自然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问题突出。据此,我国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须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对于国外先进经验要取其精华不能简单照搬,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不断优化。其次是要维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们要充分维护自身核心权益,对发达国家有针对性的法律及政策,积极应用法律手段加以应对,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自我保护性,坚持逐步推进。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际环境变化,不断对法律体系加以创新和优化完善,使法律的价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低碳领域基本法的制定 总的来看,低碳经济法是实现低碳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指导规范。在低碳经济法当中需要明确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地位,提出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同时颁布实施低碳经济法,并使该法成为各项单行法律和法规规章的依据,推动立法的全面展开。 (三)强化在金融、环保、消费等领域立法实践 我国要在金融、环保等领域实现低碳经济的多元化立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额方式不断为低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方面,我国要加快低碳税征收前的调研工作,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设立合理地低碳税征收标准,进而有效维护本国企业实际利益,同时推动社会低碳意识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于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的效能得到体现,建立法律屏障,确保低碳经济得到稳步推进。总的来看,只有切实从多元化入手、从细化科学化着力,才能使低碳经济相关法律体系的实效性和专业性得到保证,使低碳经济能够在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和普遍意识环境下发展。 (四)积极引导强化公众意识 低碳经济持续发展,对公众的自身行为和意识要求标准就更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引导,进一步引导公众意识的转变,不断强化公众意识,进而使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产业等价值观念和意识内容成为群体普遍意识,并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使低碳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 作者:徐建智 单位:河南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完善浅析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存环境的保护。对于中国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走向繁荣富强的的必然选择。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必须将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与引导性作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建构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能够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导向与支撑。 关键词:中国经济;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2005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low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一)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二)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二)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三)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四)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二)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作者:谢慧 单位:黑河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宪法统帅之下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调整与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约一半以上都是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通过确立和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那些中东的石油国外,人均GDP处于世界一流的国家大多是实行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1]。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与我们党在不同阶段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紧密相联的。回顾这一体系形成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其核心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才在短时期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始终处于缓慢的自发形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形成了民法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责任自负这三大原则。到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加强,在民法中三大原则开始改变,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渐产生,并且在民法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而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在商事实践过程中,经过数百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短时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讲,我们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我们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才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在“十一•五”期间,民生立法既是立法机关的重点,保障民生的强化是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逐步推进,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其形成过程,可见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本土性。这就体现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之上的。应当看到,我国在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化过程中,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由于我们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是这进一步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确保了立法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针对这一需要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障了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 2.人民性。人民性首先体现在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 3.完整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法律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一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机制。第四,时代性。一方面,与时俱进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政策基本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国家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它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即反映和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时代性,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不能简单照搬[14]。第五,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仍然不断在发生变化,需要立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建设完善。只有注重体系性,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要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任务。这对于加快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功德圆满、万事大吉,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而不断与时俱进。从立法层面来看,首先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尽管在民事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民事基本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但因为没有一部民法典,使得立法仍然欠缺体系性,影响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法典化实现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完善。法典化实质就是体系化。法律体系这个概念本身还没有完全解决每个法律部门内部自身的体系性问题。由于没有民法典,所以从民事立法内部来看,体系化程度仍然不高。例如,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在颁布之后,都修改了原来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具体列出哪些规定被修改,造成在实务中适用的困难。如果有法典,则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正是借助于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自身的内容和体系。第二,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资讯集中、方便找法。所谓资讯集中,只要手上有一部民法典,那就可以包含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第三,统一规则、完善私权保护制度。我们现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民事基本法律,但是还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格权发,针对公民的名誉、肖像、隐私、生命健康、个人信息资料、网络环境下个人人格权等实施全面保护。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解释和适用。 在各种解释中,首要的是立法解释。所谓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对于成文法进行的有权解释。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除法律另有授权外,应当遵从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立法解释在性质上仍然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立法解释活动是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和发展法律的方式。就立法解释而言,其主体是立法机关,具体体现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在立法解释完成以后,立法解释本身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当成为法律解释的对象。立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而且具有与被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等的效力。立法解释具有主动性,在颁布法律之后,立法机关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作出立法解释。何时进行立法解释,针对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都可以由立法机关自主作出确定。 从我国立法来看,为了适应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需要,立法者采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因而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随着相关条件不断成熟,立法机关也可以主动根据社会需要对其具体内涵作出解释。从实践来看,虽然在民事领域,立法解释运用得较少,但已有的立法解释也发挥了统一法律理解尺度、克服某些规范的模糊性和抽象性的作用。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根据时代的需要及时开展法律的修改工作,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应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还应当将重心放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法制建设事业来看,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适用任重道远。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必依”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需要我们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律监督。在各种法律适用活动中,司法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司法是纷争的最终解决机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根本之所在,法律能否真正地发挥功效,主要是通过司法的运作来实现的。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5],这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严守的格言,其对成文法传统具有同样的启示意义。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作者:王利明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英美日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的启发 低碳经济,顾名思义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二氧化碳这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得到有效控制。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新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改变[1]。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不仅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 1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并无相对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的资源能源立法及环境保护法律之中。 1.1能源法律方面能源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节约能源。我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上述法律尤其是《节约能源法》对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功效。 1.2环境保护法律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此项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战略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 1.3政策规章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积极制订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划及实施方案。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7年6月,政府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概况 2.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进入21世纪之后,英国又因低碳经济再一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第一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宣布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到2050年要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2]。为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尤其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已经抢占了“全球制高点”。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为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碳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2009年4月,英国财政部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使之应用于经济社会各方面。同年7月,英国政府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战略白皮书,与该计划同时公布的还有三个配套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计划》。 2.2美国低碳经济法律发展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也居全球前列。为降低能耗,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作出了包括立法在内的多项举措。2005年美国出台了《能源政策法》,这是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明确了低碳经济将成为美国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2009年2月,美国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同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 2.3日本低碳经济法律发展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结合本国能源匮乏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形成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核心,以《能源政策基本法》、《节约能源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一整套较为完整低碳经济法律体系。1979年6月,日本颁布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又称《节约能源法》)。1997年4月颁布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2年6月由日本国会制定的《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正式颁布并实施。综上所述,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低碳经济立法模式大致有这样几种:①以防控“气候变化”为主导的法律模式,英国属于此种立法模式;②污染预防型法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③低碳经济型,以日本为典型。 3国外低碳经济法律模式对中国启示 3.1低碳经济立法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等多重压力。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高碳”特征极其明显,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低碳经济立法不应该采取“一刀切”原则,要考虑既给原有的支柱产业留下生存的空间,又要为新兴的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规制秩序[3]。 3.2低碳经济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契合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建设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既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也不能不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特点,特立独行,一味创新。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立法,改进与现代经济发展体制要求不符的条款,增加“森林碳汇制度”、“绿色碳基金制度”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及制度。 3.3低碳经济立法要突出政府主导及全民参与作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绝不仅仅依靠少数立法者努力,其中政府主导地位及全民法律意识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是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然而日本的经济发展速度规模在全球都是首屈一指的。这得益于日本健全的低碳经济立法体系,更关键的是日本政府在低碳经济领域发挥的主导地位及全国民众节约环保意识的普及。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竞争态势,通过法治手段,继承传统的精华,借鉴国外经验,中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会日益完善,也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愈加重要的功效。 经济法律论文:当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创优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5.市场准入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是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收集、再生的企业必须取得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我国应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绿色秩序,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 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它可作为对直接管理制度的补充。经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如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4个生丁,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我国也应该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等经济激励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的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产品取得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对于电池等难以回收处理的废弃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税的方式建立回收处理基金。当然,经济激励制度的使用应注意环境和经济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维护环境公平。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法律定位的研究论文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也有争论,如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1.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学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2.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3.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2.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3.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4.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5.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但仅有这三种形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存在。 三、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民事责任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担的责任;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时,产生了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发挥效用时,才会产生的。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一)概念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南冠)“以旧馅生产新月饼的事件”在业内外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2004年,曾经叱咤全国食品行业辉煌一时的南京冠生园走完了凄凉破产路。 当“陈馅事件”发生后,南冠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缴纳罚款,进行整改之后仍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导致这个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机。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品牌企业缺少的国家是否是一个损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定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失去这样一个企业的代价时候过大?超级秘书网 如果引入社会责任,南冠在整顿的期间内,管理者会告知社会,此时南冠比正常企业低的待遇;整顿结束,管理者进行审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进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够取得消费者的普遍信任的话,对于南冠的整顿结果,也应该产生信任的态度,南冠是否还会破产,就不那么确定了。如果可以的话,既保存了一个老字号的商誉,又增加了大众消费的信心。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经济法律论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立法体系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认为,要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一赔”就是建立公众的赔偿制度,公众可以直接将污染企业告到法院,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排污企业为污染后果赔偿,达到迫使企业整改的目的。“二停”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一停企业生产,停产整顿排污不合格企业,直到整改完毕;二停项目,治污不达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一段时间内不准上新项目或者改造工程。“三分开”是对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实施评价与审查分开、评审与验收分开、审查与监督分开。此提议非常值得推行。 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污染问题上,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通过实施这项原则可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心,通过必要的压力来推动他们积极探索治理污染的措施,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使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使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两方面统一在相同的行为者身上。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法律论文:民族地区经济法律保障 在获得了政治上平等地位之后的中国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在经济上改变贫穷落后的状况。伴随着东部沿海汉族地区在改革开放中日益兴旺繁荣,西部少数民族振兴经济、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要求日趋强烈。少数民族这种意愿和要求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更完善化的经济条款,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能够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由国务院按照优待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支持的项目,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国家机关合理核算或调整,从财政上照顾民族自治地方。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仍然困难较多,全国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民族自治地方很少,大部分民族自治地方都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上,国家规定所设的机动资金和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这些法律条款,从财政制度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了国家在投资、金融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规定在重大项目中国家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减少或者免除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在金融方面,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规定金融机构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的资源开发项目,支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对合理资金的需求。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小康。”关于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除了原有规定的在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条款外,新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以法律保障资源产地的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缩小民族间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各民族强烈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突出了关于经济体制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方面的内容,这是由于我国当前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之后,迫切要求经济社会繁荣兴旺,实现各民族在物质生活上共同富裕这一强烈意愿在法律上的体现。 由于自然地理、历史发展、人文条件的差异,我国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生活在偏僻遥远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干旱地区和高寒山区的许多少数民族,由于生存环境和生产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生活艰难贫苦,与生活在平原、坝区、丘陵地带的汉族相比,物质生活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过改革开放,东南沿海和其他自然条件较好的区域已经首先富裕起来,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发展但仍然比较贫困,与东南沿海和其他汉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差距拉大了。如广西1999年农村小康综合评分,以小康水平为100分,桂东南地区已达89.32分,桂西北只达73.11分,差距为16.2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说明,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平等之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新时期主要的民族问题。 纵观当代世界风云,民族问题依然纷繁复杂,民族矛盾尖锐突出,民族动乱此起彼伏,民族战争时有发生。在世纪之交的巴尔干半岛,南斯拉夫的民族纷争愈演愈烈,最后爆发了民族战争,加上国际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干涉,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队对南斯拉夫狂轰滥炸,使前南斯拉夫在国家分裂之后,又遭受了惨重的民族灾难。在眼下的中东,民族宗教矛盾尖锐激烈,巴以冲突时断时续,战火硝烟弥漫约旦河西岸,人民的生命财产毁灭于枪炮声中,血雨腥风,生灵涂炭,虽有国际社会多方斡旋,和平进程仍路途漫漫。就是在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民族矛盾和纠纷也复杂多变,许多民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今的世界风云说明,民族问题仍是世界的热点,处理好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的福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施行,就是党和国家从法制建设上解决我国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仅从法律上完善了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还特别注重经济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朝着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使我国少数民族要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强烈意愿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国家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条款、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重大机遇。 西部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区域。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了高山族、畲族、黎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和锡伯族是东部地区的世居民族外,其余48个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中西部地区,锡伯族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居住在新疆。就是说,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族体和少数民族人口都世居西部地区。与此相适应,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集中在西部地区。其中,全国5个自治区全部属于西部;全国30个自治州(盟)中,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属东部,湘西、鄂西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中部靠西的区域,其他的自治州(盟)都在西部地区;全国20个民族自治县(旗)绝大部分也在西部地区。换句话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占了西部的绝大部分国土面积。就是不属于西部的3个自治州,中央也规定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所以说,西部大开发就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大开发,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内陆边疆地区的大开发。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得到全面实施,少数民族实现共同富裕的意愿将在西部大开发中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处偏僻,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缺乏发展进步的基础设施。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就是逐步完善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公路、铁路,建设电网、通讯、广播电视等。如广西继南昆铁路通车、西南出海大通道贯通之后,在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声中,仅次于三峡的龙滩电站上马,百色水电枢纽工程动工,贯穿大石山区的河池水任至高宁高等级公路兴修。这一切都将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打下牢靠的物质基础。 实施西部大开发,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得到开发,形成能带动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如广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经过产业结构调整,丰富的水电资源正进一步得到开发,名列全国前茅的有色金属产业也在进一步发展,包括蔗糖、饮料、水果、蔬菜、药材、香料等种类的亚热带植物资源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山区的各种土特产品将发展成为诸多特色产业,就是雄伟秀丽的山川河湖、浓郁多姿的民族风情,也正在成为发展旅游产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变成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梦想将变成现实。 实施西部大开发,还将使民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教育、科技事业得到大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素质,为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繁荣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出优秀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 总之,西部大开发的结果,将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科学发达,山川秀美。这样,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就会变成现实,各民族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繁荣的意愿就一定能实现。 经济法律论文:市场经济法律机制 目前,人们从纯经济学角度关心和讨论市场经济的热情与日俱增。然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究竟是什么,却很少引起普通的重视和足够的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间题略陈管见,敬祈方家正谬。 (一)关于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 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赖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这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的必然。因为交易制度是经济过程的中心制度,按照市场共同规则的要求,用一定法律形式将它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恰恰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换句话说,完善市场机制和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相伴而行,互为条件和依归,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 历史告诉我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民法准则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形式,用它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的过程。②罗马法是前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可堪称为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化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到了近代,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英国、德国和法国在确认和反映各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时,情形就大不一样。英国资产阶级为了小资产阶级的和封建的社会的利益,简单地通过审判实践的办法来贬低罗马法,或者把它的内容注入旧的封建法权形式之中,使之适合其普通法发展的需要;在德国,资产阶级依靠法学家的满口道德说教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成为一种适应德国社会状况的法典,即卑鄙握凝的普鲁士国家法;惟独在法国,资产阶级在大革命以后依罗马法为兰本,把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翻译成司法语言,创造了《拿破仑法典》这样一部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这就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曾经描绘过的三个国家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三种情况③。在这里,法律化表现的好坏之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它们的目标趋同.都要寻求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 在我国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发展史作出的这种法律选择几乎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时期内,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否认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必然.直到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开放,才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而着手民事立法工作。但由于摆脱不了市场经济为资本主义所“特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这种传沉观念的束缚,虽则《民法通则令也作为确认和表现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问世,实际上反映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是很不充分的。只是在党的十四大从根本上解除了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当作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侄桔以后,人们才跳出商品经济形式姓“资”姓“社”的认识误区,毫不犹豫地接受法治经济的现实,承认经济关系法律化既是历史的轨迹,也是现代化商品经济共同规则的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同于原来的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会出现摩擦现象,这就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进程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反映在法律机制上,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媒介也是市场,组织经济方式靠的是法律规范和竞争行为,而计划经济以国家行政权力为运行基础,主要媒介作用是计划,经济组织的方式则是行政命令和统制行为.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服从关系、法律机制与权力机制、竞争行为与统制行为之间不可避免发生矛盾和摩擦,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况。 第一,改革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日益形成互补或补足结构,且具有主动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由此决定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结构不是单一的和被动的,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作用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平衡、补偿、分散和淡化等利益机制原则,以法律手段为中介,把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建立新的改革目标模式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按照法律化要求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法律调整跟上。但在两种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换轨过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将继续转变,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领域的差异将日趋明显,旧体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还会发生,这就决定了围绕资源配耸和产业结构、利益结构必将出现许多向题,影响经济关系对法律形式的选择。经验证明.靠行政办法解决原来结构失衡、机制不顺、体制缺陷等问题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依靠法制,努力寻求保持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内在统一的途径,才能加快市场体制有序建立。 第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是靠改革开放、政策演变和理论突破而逐渐形成的,但对于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表现形式的机制这一点都考虑不多,社会普通流行的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却知之者甚少。实际情况是,市场发育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市场运行机制与法律表现形式之间出挽的许多矛盾,无一不促使我铂去寻求经济关系法律化的正常途径.这就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按照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重新端正我们的宣传重点、研究方向和立法思想,重新发现并立即恢复民法的威信。 第四,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化的必然结果,在本质上同商品经济没有差别,作为相互联系的概念和经济形式,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同一种经济类型罢了。商品经济强调为交换而生产,本质要求是产品必须按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生产要素的消耗进行交换;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用市场机制来配资源,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高度分散和自主,生产要素组合和利益资源分配都取决于竞争性的社会供求运动。但重要的是,都是“法制”经济,都要求用法律形式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以及全面规范政府的行为。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质上又是市场法律秩序,其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就包含了“法治”,所以,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它涉及现成法律形式和创制新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此法与彼法、国内民法传统与国外传统民法等等一系列的关系和问题,如果没有领导观念与领导行为、依法而治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我们的努力就不会奏效,即使取得不少经济立法成果也是难以巩固和发展的。 经济关系法律化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已开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起点和归宿,就是完善市场法律机制,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基于这种共识,我们至少应该明确当前几项要求:①经济运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按照优胜劣汰、效益原则实现资溉的优化配里,进而由此探索怎样建立宏观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立法步骤,②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步伐,按照所有制现代化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还权与企业,激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自动走向市场,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⑧针对市场流通客体日益增多、市场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民事法律行为不断获得新的突破等情况,加快培育由市场组织体系、调控保障体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构筑起来的统一市场体系,并建立与深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④确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关系法、行为法和程序法和应有地位,对市场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其它部门法律机制的关系做出理论和实践的界定,既保障民法机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又补足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组织法和管理法,充分发挥其他法律机制的配合作用。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间题,就在于经济关系法律化不但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而且也为研究和解决市场法律机制创造了有利时机和良好条件。 (二)市场法律机制的现状 现在,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明确,但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法律规则很不健全,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经济秩序巫需进入有序状态。主要表现是民法机制与市场、市场经济的法资源需要极不相适应,经济行政法立法发展很快但却缺乏科学性,政府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过于行政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残缺不全,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围绕民法机制考察,这方面间题很突出。 一、民法机制陈旧落后 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民法在流通领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由、等价有价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确认商品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换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指导经济体制的改革,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目的。这种功能发挥得好坏,又主要取决于民法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它们完善程度相适应的状况。 我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而党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前后在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间题上新的重大理论突破,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作用大大增强所引起的许多新情况新间题,是为它所始料不及的。换言之,我国民法受市场发展过程中行政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悖于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一般要求,整个机制是陈旧落后的。 l、我国市场是在“大计划、小市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主要依靠政府放松统制和运用行政力量组织推动这样两种方式、两条路子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同社会分工、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并无明显的必然联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法律机制(民法)一开始就具有两大弱点和特点,一是计划性很强致使市场体系被肢解,民法的作用只能是局部的;二是民法规范的单行机制多于总体机制,难以适应市场体系的需要,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局部的功能效应. 2、整个市场体系中各类不同市场的发育情况极不协调,尤其要素市场的发育远远滞后于各类商品市场,致使经济运动中不协调、低效率的状况也无法改变。因此,民法机制不可能配套发展,它在市场运行机制中的总体功能自然无从谈起。 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调节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差别很大,《民法通则》取代不了应有统一的和正常的民法机制的作用。统一的民法机制要求普遍适用民法准则,正常的民法机制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相联系,但市场又是垄断的和分割的,市场价格不放在首位,商品、资金、原材料和人员也不能跨地区流通,这就必然导致民法作用范围大大缩小并带有许多的随意性,民事活动中总是强制性规范多于任意性规范,而对体现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要约与承诺程度却毫无反映。 4、鉴于前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虽出现较大的波动,以政府或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为背景的各种贸易战和封锁割据十分严重,这种条块行政分割现象不仅人为地分割了市场发展的合理区域性效应,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民法功能的发挥。 此外,市场经济一是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也应该是开放的、甚至是国际化的,近几年来、商品经济发展给市场运行带来许多的法律间题,诸如经纪行为与、居间行为有什么区别,经纪人应有何种法律地位,怎样确定物权总体概念和界定各种具体物权,怎样实现产权制度现代化和国有资产的专职管理,如何对待不同物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进一步设定权利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规定默示条款的有效期限,以及如何建立市场的中介组织和自律组织等等,民法中概无反映,同世界经济运行的法律机制不相衔接。这也是一种封闭,说明我们经济立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更加落后于市场发育的过程,如果不大胆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便无法改变,市场法律机制就不能现代化、国际化。 二、经济法与民法严重错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拨乱反正,启动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客观进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改革与法制不可分割的客观必然性,同经济法制建设本身的内在适应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即表现为改革迫切要求对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甚至要求许多改革措施直接采取经济立法的形式出台,而改革的开创性质又难免导致发展中经济关系具有暂时的不确定性,传统观念也认为法只能是对稳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这就给经济关系法律化和经济立法进程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可是“时不待我”,法制建设要为自己开辟道路,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又不可能提供现成的东西,于是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应运勃兴。在现行立法中一开始就以占总数比重三分之一以上的速度递增着,这种立法步伐愈是加快,经济行政法规的数量就愈加明显地淹没民事法律规范,以致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位现象便愈来愈突出。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选择的法律机制,它应有的核心地位被动摇了,本来面目被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制也就无从建立和健全起来。 我国经济立法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不足为怪的。从历史上看,在古代诸法全体、重利轻民的条件下就存在大量行政经济法规,古往今来不乏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搞的又是产品经济,所以在管理经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始终是行政意志起主导作用,人们也已习惯并乐于用经济行政法的手段管理经济。从现实生活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遇到的新情况新向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当时商品经济理论的重新认识刚刚被提了出来,民法虽已缓慢起步但有“私法”之嫌而发展艰难,刚刚恢复“合法”地位的商品经济也不允许自己作出法律选择,既为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所决定,又为前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计划管理的法制模式所束搏,经济行政法自然是先于民法而获得空前发展。从立法思想看,加强经济立法以保障建设和改革的夕}嘟秩序,不论巩固改革的成果还是体现改革的措施都需要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加强经济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极其自然。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立法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即受计划体制的制约,民事立法的紧迫性被遏制,而经济立法的计划性极强,立法进程缺乏总体目标设计,专门立法欠合理有效的调控,经济法制建设的不平衡性突出;立法思想和指导思想未能及时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发生相应变革,没有把握民法这个纲,没有理顺市场整体法律机制中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使得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表现出非科学性.我国经济立法的这几个特点影响整个经济法制建设,不但阻碍了市场经济宏观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限制了经济法自身的建设。 三、行政法过多地进人民法领域 行政法与民法同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虽然两种法律手段的质的规定性不同,即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但它们都要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也都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并且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少含有经济的因索,在这些方面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很早以前,行政法只是被当作私法(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民接受同一个法律管辖,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直到19世纪才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进入20世纪后才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在我国,从重视行政法制建设开始即带有“行政至上”的色彩,具体表现是行政干预突出,行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因素渗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行为大量进入本来仅适 用民法规范的领域。由于行政权广泛而富于强制性,行政法和民法、经济法相互交叉,这种现象就日益增多.在前几年国民经济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依靠行政措施解决市场疲软,清欠“三角债”,强化市场管理规则,保护严重亏损企业,解决资源配置和限制要素市场等等做法,无,不体现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倾向。这种用行政隶属关系取代本来具有民法特征的相互协调关系,用行政规范取代适用民法、经济法规范的做法,既模糊了法律部门的界限,也把行政法自身发展引向了不确定的地步。在国外,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民法危机”或“行政法危机”,看来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机制,我们必须在行政法方面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区别于经济法,应把立法的主要任务放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上,从调整单纯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出发,重点解决怎样用行政法手段确立行政的方式、方法和原则,以及制定依法管理经济的行政组织程序问题;二则不以国家权力随意介入民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干预来限制民法机制的作用,影响经济法制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局。只有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在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各就各位,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做到有机配合和相互协合,才能共同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调整器的作用。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思路 如前所述,“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但我国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陈旧落后,承担这种法律化载体和形式的条件还远不其备。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制,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大致说来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民商法调整体制,个别国家也有实行部门经济法(经济行政法)调整体制的,但对我们都没有直接实践意义的借鉴价值.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能采用与原来计划体制相联系的经济行政法调控机制,且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又以公有制为塞础,所以采用发达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体制也不完全适合国情,何况我国经济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方针,这就更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模式。摆在我们面前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国情需要和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确立我们完善市场法律调整的思路,切实解决好现代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间题。据此,我以为必须重视下列几个间题.一、称皿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 首先,市场经济需要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作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保驾护航,这同我们喜欢或者愿意用何种法律体制为它服务是不同的。前者是尊重市场经济的质的规定性,以市场经济固有法资源需要为前提,而后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关系,以兴趣和爱好为出发点。正确的态度应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竞争性供求运动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的分配,用市场机制来取代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资源配!方式。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这种法需要,以及它通过具体法律表现出来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才真正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史已反复证明,民法(民法和商法)作为市场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历史选择了罗马法作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反映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法律形式,进入近代后又选择了《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法律机制。从“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历史绵延两干余载,商品经济形式一直在发展着,但它自罗马法开始所选择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虽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但同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法是相同的,因而离不开历史借鉴,选择民法作为市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毫无疑义的.我们没有商法,但商法实际上主要是调整企业的组织与活动的那部分民法,而我们现有的经济行政法也恰恰部分地起到了传统商法的作用,所以建立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体制符合历史选择和现实的需要。 第三,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走向愈来愈清晰,今后市场组织体系必将是种类完备、布局合理和多层次的,市场调控保障必将是灵活有效和稳定可靠的,市场制度和法规体系必将是有利干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也必将是健全有效和分工明确的。因此,我们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调整体制的思路也必须是统一的和开放的,而不应是分割的和垄断的。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至上”以及“以行代民”、“以行代商”的观念,实现立法思想向现代商品经济法律观的转变。必须看到,市场的法律机制与市场统一体系的发展走向一致,是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定势。 基于上述思路,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市场经济应该选择的法律机制,是一个以民法机制为核心为主体的,同时又有经济法担配合,辅以必要的行政法,并以其他法律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经济关系的调控体制。这样的法律体制,能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克服以往选择法律模式过多地强调行政意志因素的弊端,避免凭主观爱好确定某种现成法律模式去规范市场规则和行为的做法。 二、加快完善民法机制的客观进程 我国商品经济形式正日益获得充分表现,市场主体类型日见其多,市场客体瞬息生变,市场内容(交换形式)愈加丰富,市场范围继续扩大,市场价格日趋放开,利用外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参与国际市场已见明显成效,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种变化了的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要求我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也为民事立法坚实了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了民法的内容,扩开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加快民事立法的客观进程迫在眉捷,已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中心环节。突出需要的是: l、健全整体民法机制。为改变我国民法长期陈旧落后的面貌,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实际努力,把局部机制变为整体机制。首先,应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避免国家权力随意进入民法领域,用行政手段取代民事法律手段的现象,防止继续发生“民法危机’,。其次,应从立法思想上理顺民法与其他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的关系,将经济立法重心转移到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上来,以确立民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体制中的正常地位,恢复被人为地缩小和限制了的民法应有的作用范围。第三,应把握住民法体系的精髓是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创造民法获得独立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关系引起的各种民法向题及时作出调整。经过这些努力,保证民法整体机制的功能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品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使其不得违反市场的共同准则,也就是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我国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联系的本质特征,积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恰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手段,确保国家将民事活动管理纳入有序的法律状态。 2、完善民事法律制度。 (1)健全以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反映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当前突出的间题是,多数国有企业以及仍然沿用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城市集体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同“四自”要求距离很远.为改变现状,应积极创造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外部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还权与企业,让企业自主自愿地走向市场而不是被“推向”市场。不这样,企业的法人地位就名不副实’,以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就难以健全。 (2)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实质在于确认生产资料与人的结合是社含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反映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对财产(物)的占有关系,因此是国家用来维护和巩固财产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思想过分强调“物权”概念的阶级属性,强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和阶级关系,不承认它是一个法律范畴,把承担揭示物权阶级内容的任务的民法等与民法规范本身等同起来,拒绝制定物权法律规范,以致《民法通则落只规定了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不规定要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其实,民法调整复杂的经济关系不仅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其他各种形式的物权。物权和债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两类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中二著相联系又柑比较而存在,从来不可偏废取舍。改革中新的物校形式增多,扩大开放后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它们无一不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且多数是在商品流转中依法移转所有权权能而发生的,许多方面都具有权的特征。但它们不同干所有权,这就需要物权概念加以概括,突出其各自的特点,以期同债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区别开来。所以,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统一物权法制度既为完善民法制度所绝对必需,又是适应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需要。 (3)统一我国合同制度。经济意义上的合同,原本是民事合同。我国为调整经济合同关系而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将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两类,将统一的合同制割裂,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经济合同法》以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当作划分两类合同的做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为合同主体只对合同关系的某个方面和个别特征有一定影响,但不能改变合同关系的本质属性.《经济合同法》把“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当作合同关系要素之一同样欠当,因为半lJ断某个具体合同是否有“经济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主哪理解,靠含义极广的“经济”概念是无法推导出其特定含义的。《经济合同法》把“执行计划”作为区分两类合同的观点也是靠不住的,因为这是旧经济体制的产物,况且计划合同存在的前提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前提无异,说到底还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我们必须摒弃“经济合同”的提法,彻底修改《经济合同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待民法典出台后将其列为相应篇章,成为我国完整民法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4)完善民法借贷制度.我国借贷关系的迅速变化,正推动着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在内的余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借贷资金和企业行为,是各种融资机构相互竞争、各种融资形式并存联系的市场,在我国更是政府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就其性质和特点而言,它是一般商品市场的主要后果.离开它就不会有活跃的市场经济。在我国,调整金融市场关系的专门民事法律规范迄今是个空白,巫需制定包括借贷主体法、借贷关系法和证券交易法等等在内的,能全面反映金融借贷关系要求的,体现市场法制宏观调控职能的、高层次和新型的民法借贷制度。 3、抓紧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使我国民法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又符合国际市场通行准则唯一正确的决策。这样,我国经济立法才能“纲举目张”,推动经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经济条件极好,经济立法也已积累一定经验.民法学研究同样取得不少成果,还有国外民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应该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初步具备的。尤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立法思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明晰。新的民法典应是我国民族特色与全球意识的科学性和兼容性的统一,立法步骤适当超前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 三、协调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机制 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一样,完筱市场法律机制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场法律机制的整体功能仅仅靠民法是难以发挥的,必须要有许多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它离不开宪法的导向、刑法的保护和解决讼争纠纷的程序模式,更要有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弧经济法、行政法的宏观管理调控作用,始终是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经济关系,它突出体现了我们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我国经济法的数量居其他部门立法之首,但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从长远看,今后应立足自身特定调整对象,把握纵向与横向关系的差别,重点是完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防止简单套用民法制度,造成经济法与民法错位,影响自身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建树。 其次,要正确区分行政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的要求,逐步健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增加有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活动程序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立法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与经济行政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所占比重要小,但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现象突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法调整对象中的纯行政因素的管理关系应变为服务关系,进而加强经济组织法(含行政监督法)和行政行为立法,以期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并约束行政行为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搞好廉政建设。 第三,适应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革,劳动立法应由单纯的管理型模式转向协商与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模式,逐步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走向合同化和标准化.当前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工资机制,建立职工待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调整,抓紧制定工资法、工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社会保障法等。 经济法律论文:新农村发展经济法律保障探讨论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xx县司法局从3月1日开始,发动百名司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送法入户”小组,深入到43个村,近万户农户家庭,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经过为期一个月扎实工作,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实现了由尚未涉法—初步涉法—积极学法的转变,现大多数农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民、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一) 适应农村特点,贴近农民生活,在活动形式上求新。 一是多种宣传方式交叉使用。我们采取了标语、横幅、墙报、电台现场直播,家庭法律咨询、村民代表、村干部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广泛发动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 二是实行“三个结合”,围绕一个“送”字,借助一个“谈”字,着力一个“引”字。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送法入户”小组人员按照“便民、近民、利民”的方针登门到户宣讲,一个月下来,他们走遍了43个村、215个自然村,为近万户农民送去一本“乡土普法教材”(农民学法一百问),每深入一户农家,与农民朋友坐下来谈心交心,以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掌握当前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过去、现在有无涉法问题,如何解决;对农村弱势群体,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援助;对目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何想法和建议。在一问一答中,引导农民学习了与农民经济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一,涉及农民费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第二,涉及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第三,涉及农民之间交流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通过与农民朋友零距离的调查走访、交流,搭准了农村干部群众需求的脉搏,找到了普法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普法“空对空”、农民不想学、用不上、效果差的问题,使“四五”普法工作更具生命力。 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广大农民法律素质、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我县农村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治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活动本身。 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搞“法律政策封锁”,实行愚民政策,怕农民懂法,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加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我县通过送法下乡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法律政策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村干部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 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以前,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只讲个“理”。自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现在村民议事先要看看是否合法。东屏镇搞卧龙水库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农户300多户,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与镇政府办理了拆迁补偿公证协议,并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费,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重大矛盾和纠纷。 3、提高了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通过“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石湫镇明觉村村民张某与薛某因相邻权发生纠纷,张某将薛某一家三口打伤,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薛某准备召集家族人员几十人采取报复行动,向张某讨回公道。在“送法进农户”活动中,通过宣传教育,使薛某知法、懂法,并打消了这一念头,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 4、增强了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里遇到重大的事情,都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5、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把法律交给农民,农民掌握了法律,将之变成生产力,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共为全县近万户农民送去了法律读本,开展了10多场法制讲座,采用了以案释法方式向村民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制案例,村民们深受启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现在,农村中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遵纪守法“文明户、光荣户”在提升,涌现出各种经济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等一大批新型农民。 (二) 经过一个多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农村普法存在的难点:1、一些农民自身的思想惰性、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世态度,2、一些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突出,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形成错误引导,使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形成错误评价。从而导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村,农民发展经济更需要法律作保障,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当前有必要把“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向我县各镇、村、各部门全面推行,趁热打铁,巩固前阶段取得的成效,整合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力量,形成覆盖全县农村的普法活动网络,并结合我县农村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该项活动有序进行和顺利开展提高保障能力。 一、建立领导机制。“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是我县一项社会性系统过程,必须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开展工作,做到领导到位、制定措施、精心组织、严格检查,依法积极推行。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了目标才有了工作方向,“送法下乡”活动的全面推行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目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各项指标要科学量化,明确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制局、普法机构的作用,搞好规划,拟定措施,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由人大、法制局、司法局牵头组织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送法入户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科学地评价活动开展的实际效果,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
管理创新论文:实施企业管理创新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文章摘要】创新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而管理创新对于推动企业发展更具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条件入手,重点提出了通过人员创新、制度创新、竞争模式创新、战略创新的方式,来为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管理创新;可持续发展 企业管理创新就是不断根据市场和社会变化,重新整合人才、资本和科技要素,以知识创新适应市场,满足人才需求,同时达到自身的效益和社会责任的目标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管理本身的过程,可以说,管理过程就是知识创新过程,管理就是创新。为此,着力推进管理创新,切实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已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所重视。 一、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条件 1、创新意识是基础 创新主体是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的基础。对一个创新主体而言,创新意识首先反映在其远见卓识上,即能够敏锐地判断企业与管理发展的大趋势,能够在现实的问题中找到关键性的东西并能看到其背后创新的萌芽。创新意识其次则反映在创新主体的文化素质、价值观上。这是因为创新主体能够产生创新意识,一定与其文化素质及其对本业务的精通有关,也与创新主体的价值观导向有关。 2、创新氛围是前提 创新主体能够有创新意识,能有效发挥其创新能力与拥有一个良好的创新氛围有关。在好的氛围下,人就思想活跃,新点子产生得多而快,不好的氛围则可能导致人思想僵化、思路堵塞,头脑里一片空白。国外企业实行提案给奖制、提建议有奖制,鼓励员工出主意、想新点子,由此形成了一个创新的好氛围,于是各种创新主意不断涌现。 3、创新能力是推动力 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创意能否实施以便最终获得创新成果的问题。因此,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就成为管理创新的推动力。由于创新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故创新能力在个人方面与某个人的天赋有很大关系,在群体方面则与群体中员工的智能结构、员工的关系程度以及结构等密切相关。 4、创新目标是结果 创新主体要进行创新,没有目标不行,这一目标就是管理创新目标。管理创新目标具体地说是一项创新活动意欲达到的状态。具体的管理创新目标与具体的管理创新领域相一致。创设目标管理方法,则与寻找一个更好的控制与激励员工方法的目标相关。由于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创新目标不行,因而创新目标就成为创新的必备条件。 二、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措施 1、实施企业思维的创断 这是企业管理创新的灵魂。企业管理思维模式的创新就是企业为了取得整体优化效益,打破陈规陋习,克服旧有思想束缚,树立全新的管理思路。思维创新直接表现为一种创新性思维活动,企业价值观念和企业经营创新。 2、推动企业人员创新 人员创新不仅仅限于人员的培养和流动,更重要的是人员观念更新和思维方式的创新。所谓人员观念的创新主要是指超越传统的经验性思维,开拓眼界时刻准备接受创新并且积极主动寻求创新。企业中作为创新主体的只有人,包括最高决策者、中间管理层以及基层管理工作者。只有当作为群体员工的创意得到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认可并决定试行时这些员工才能真正成为管理创新的主体。企业人员创新一是要促进企业高层领导提出较好的创新方案,并且在其任职期间付诸实施;二是发掘、培养并善于利用中层领导、下层管理员工或管理顾问的创意鼓励和推动管理创新在企业全面进行;三是企业职工在良好的企业环境中利用群体的智慧提出各种创新、合理化建议并且有效地执行、全员性地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来。 3、转变企业的竞争模式 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就要使企业成为一个全新的“敏捷性”经营实体。在生产方面,它能依照顾客订单,任意批量制造产品和提高服务;在营销方面,它能以顾客价值为中心、丰富顾客价值、生产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组合;在组织方面,它能整合企业内部和外部与生产经营过程相关的资源,创造和发挥资源杠杆的竞争优势;在管理方面,它能将管理思想转换到领导、激励、支持和信任上来。 4、增强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弹性 积极推进组织变革,增进企业组织结构适应外部变化的弹性。针对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因受旧体制影响与束缚,在组织结构上存在的种种弊病,积极推进全面的组织变革,完成企业组织结构的根本性改造,竭力提高组织效能。推进现代组织建设,应深入研究企业业务流程重组和学习型组织新理论及其方法,认真借鉴国外企业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文化传统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以业务流程重组和适应环境变化的学习应变能力提高为主线,进行组织变革,提高企业组织的弹性。 5、推进企业战略管理的创断 企业战略创新首先是指企业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要着眼于全球竞争,今后企业的竞争态势将是国内竞争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因此,任何企业的战略都必须放眼全球。另一方面企业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要在捕捉外部环境机遇的基础上更多地立足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总结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经验,博采众长,融会贯通,取其精华,为我所用,才能够提出适合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管理创新措施。同时应该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加强技术建设和制度建设,通过不断的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使得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管理创新论文:推行财务预算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创新 新世纪第一年,铁路财务会计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推进财务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扭亏增盈成果,加强国有资本监管、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在2002年1月底召开的全国铁路财务工作会议上,一些单位交流了自己的经验做法,本刊选登南昌铁路局、广铁集团客运公司、昆明铁路局三单位的文章,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广铁集团客运公司于2000年12月2日挂牌成立。公司成立以来,我们按照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客运公司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取向,积极探索并试行了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推动了客运公司管理创新,强化了成本的“刚性”约束,有效地控制住了成本费用,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推行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细分内部成本控制中心,科学确定财务预算管理的责任单元。 我们将成本中心作为财务预算管理体系中的基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环节和组织结构合理设置成本中心,并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尤其是强调成本中心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预算的编制、下达、控制、分析和考核都以成本中心为单位进行。公司内部各层次共建立了150个大大小小的成本控制中心,通过成本中心的建立,将预算控制的责任传递到最基层,形成了一级保一级的预算控制机制。在各成本中心之间建立内部转移价格制度,确保成本中心成本的完整和真实,避免成本环节中出现真空地带,在不同的成本中心建立服务与付费的关系,制订内部清算办法,各部门的相互服务收费按实际成本计算,向最终用户收取,使每一项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促进财务预算管理责任的落实。重新确定各项作业成本定额,剔除所有不合理的开支,制定较为科学的物料消耗定额,并对成本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定,为编制成本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将收入预算按车次下达,增强员工的营销观念和效益意识。 公司成立之初,就对运营的61.5对列车进行了“量本利”分析,计算出了每趟列车的盈亏平衡点,并将“量本利”分析资料印发到各客运事业部和车队车班组织学习。在集团公司下达经营目标后,我们根据目标利润确定了营业收入预算,特别是按照每趟车的列车等级、运行区间及客流情况,将客票收入预算和车补收入预算按车次进行分解,层层下达到事业部、车队和车班,使每一位列车长、乘务员都明白自己担当的列车单趟应该完成多少收入、上座率达到多少才能盈利,从而主动改善服务质量,吸引客流,提高列车上座率。同时,及时掌握各车次客票收入的完成情况,与收入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为调整和优化列车开行方案提供依据。 三是强化资金集中管理,为财务预算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资金跟着预算走,预算资金按照进度拨付,利用资金手段调控成本预算的执行。大宗物资的资金由公司统一对外结算。事业部和各成本中心严格按照成本预算及专项预算使用资金,不允许资金在不同的预算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严禁将预算资金用于预算之外的其他用途。事业部和成本中心都没有融资权,资金的缺口由公司统一筹措。通过严格的资金预算管理,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四是推行物资采购招标制度,从源头上加强成本预算的管理。 公司实行物资集中采购,逐步弱化事业部及成本中心的材料采购权限,对列车卧具备品、大宗的车辆配件等常用物料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定厂统一采购。事业部只可在限定金额内自行采购普通材料。通过集中招标,大大降低了材料消耗成本。2001年集中对五趟进京列车的卧具备品、乘务员制服进行了招标,单位价降低近30%,仅此一项就节约成本310多万元。 五是对相关实业实行一体化管理,完善了财务预算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将与运输主业相关的餐饮、多种经营、工附业等相关实业统一纳入公司管理考核,全部回归主业核算,变多本账为一本账,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对这些单位的收入、支出、利润、资金都编制下达财务预算,按规范的财务预算方式进行管理,向上级部门汇总编报一套报表。将相关实业的工资分配纳入公司人工费用总预算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合理分配,消除了多元经营收入隐形分配的现象,既规范了管理,堵塞了漏洞,又能取信于员工,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六是相关服务市场化运作,减少了预算控制的层次和环节。 对列车保洁等非核心业务和公司不够擅长的业务实行外包,使公司能够更好地将精力集中于旅客运输服务这一核心领域,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节约人力成本和设备投入,减少成本控制环节。2001年,公司先后将各客运事业部库内列车、卧具等清洗保洁工作外包给了专业化的保洁公司,提高了列车服务质量,并节约成本50多万元。 七是注重预算的编制和审核,事前化解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 由公司确定总体经营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向事业部公布,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建议。事业部预算编制从班组开始,并根据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汇总,班组预算由车间审核,车间预算由成本控制中心审核,成本控制中心预算由事业部审核,最后将预算建议上报公司。公司进行预算审核主要是确定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可做可不做的;哪些钱该花,该花多少,而哪些钱不能花。审核的方法主要是验证预算建议的真实性,在征求事业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和取舍。在预算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公司上下充分交流信息,统一认识,使各级责任人熟悉了生产业务和定额管理,明确了责任和目标,从而大大减轻了预算控制的难度。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考虑客运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作比较,因此我们采用的是“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多个来回,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使预算尽量接近公司的真实情况。 八是加快管理信息化进程,为财务预算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成本实时控制,必须有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支持。我们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了公司与各事业部之间的网络连接、信息传输、实时查询和过程控制,保证预算的提报、审批、执行、控制都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将生产作业信息及时转化为财务核算信息,实现业务管理和财务系统一体化连接,达到实时查询和实时控制的目的。 管理创新论文:城市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范文 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我市家族企业众多 家族企业是一种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应用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即便是在现代企业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90%以上的企业仍然属于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不仅在欧美大陆十分普遍,而且在亚洲各国也非常盛行。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的主流,家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主要源于家族企业的固有优势,比如集权决策效率高、亲情内聚力强、反应速度快、执行力强、心理契约成本低、恩威并用效果好、家长示范效应强、经营文化传承性好等。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家族企业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到位等严重缺陷。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家族企业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就是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是家族企业弥补上述缺陷的基本选择。根据国内外家族企业的成功经验,我根据我市家族企业的管理创新有以下几种路径可供选择。 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从低成本竞争向差异型竞争转变,增长方式从数量扩张型向集约型转变,发展模式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产权结构由一元化转变为多元化,管理模式将克服家族的束缚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经营领域也逐步走向国际化。概言之,我国家族企业必将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因此,我市家族企业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经营战略的调整。可以说,经营战略的调整好坏决定着企业的未来成败。比如,方太从“点火枪大王”转型为“抽油烟机大王”,吉利从多元贸易转向中低挡轿车,太太药业从保健品行业进入药品行业,这些都是成功转型的典范;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同样为公司赢得了更大的业务增长空间;我市的轴承产业也是非常强壮。 家族企业制度创新主要包括资本社会化、管理专业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利用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选择一种降低成本的机制,控制风险。这样既能保证经营管理层拥有足够的经营权,使企业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活动中及时把握商机,又不致使出资人失去对财产的最终控制,双方各得其所,但关键是如何在出资人和经理人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机制。 家族企业要克服家长制的弊端,从人格化的社会网络交易转向非人格化的制度?交易,推进制度创新。首先,要加大产权制度的改革力度,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本,实现资本的社会化;其次,要借鉴国外大企业的管理经验,实行专业化管理,正确对待职业经理人,激励和发挥他们的才干;第三,要积极规范治理结构,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和专业管理技术。 传统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具有尖锐的矛盾。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上,其组织行为不是依据市场原则,而是依据?理规范;维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是利益关系,而是个人之间的情感和血缘关系。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就容易形成“家长”的实际管理素质与现代管理者角色需求的矛盾。因此,家族企业要在坚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家庭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与价值分析 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或曰启动点,往往是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亦即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从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来看,社会管理整体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必须以充分全面而客观准确地掌握社会建设以及社会成员的具体状况为基础和前提,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对相关要素的要求则相对要宽松得多。当然,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同样须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机制的支撑。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尴尬,必须依托于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职能任务、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法规范。唯有在法规范和制度支撑下,才能使社会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目前阶段,社会管理方式与方法创新即是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因此,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问题,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变革是完善和发展社会管理的基石。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 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要形成并健全四种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注重对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所有这一切,都要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种能够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管理主体创新是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的关键。社会管理机制制度的创新,要求对各类主体的职能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并按各自职能来分别设计管理机制,构筑相应的法规范和制度。在多元主体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探索一种持续的互动运行模式,更需要坚实的机制制度作为支撑。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管理创新强调从新的社会管理观念、方法乃至机制制度的研究开拓到实际机制或者制度化运用,不应忽略既有的社会管理资源和手段。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善治”,即达成兼顾各方面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所以,无论是推动参与型乃至自治型社会管理的理念拓展,还是探索社区矫治和特殊人群帮教的新机制,都应当以社会管理的秩序价值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与路径 管理内容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管理内容,厘清管理领域,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各方各类群体的正当权益。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管理合力 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强调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中心位置,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社会自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上的主体性及其对政府社会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 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融合。 加强民生制度建设,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民生社会管理发展新机制。改善和保障民生问题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也是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并形成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处理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社会稳定机制。在群体性事件等危机处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绪疏导”和“情绪管理”,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的方式。 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既要全面展开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公平对待,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断创新统一有效管理新机制,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要建立健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尤其是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治理和城乡规划、地区改造相结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健全基层组织、延伸公共服务,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对小旅馆、娱乐、洗浴场所等实行耐心指导、重点防控、过程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推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要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注重研究互联网的内在规律和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互联网的建设与有效管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地制定互联网管理建设政策,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创新,要致力于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承认社会组织在国家发展与建设中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并按照社会组织发展规律施以有效监管,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范。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的是搞好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范,建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重要的是要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重视对优秀的管理者、优秀的专业人员和优秀的社会组织的培养和培育,通过对社会管理领域进行过程引导和规范,实现政府对创新活动和创新行为的有意识引导、调控和激励,形成卓有成效的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要确立正确方向和科学路径,要促进社会活力而不是要限制社会活力,要对利益调整进行结构性改革,强调要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念,倡导不同的行为模式,倾听不同的利益诉求,重视沟通与协调。社会管理创新要对利益调整进行结构性改革,同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各方各类利益。但是,强调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绝不是不能损害任何利益,绝不意味着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性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中的利益调整要着眼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要引入行政过程论,对各方各类利益进行综合的全面衡量,依法作出科学合理的裁量判断。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依赖于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相互交流和撞击,依赖于开放性、自由交流、容忍不同观点的环境,更依赖于相关各方全方位参与管理、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规律性特征,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 四、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法机关没有什么用武之地。相反,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 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还是检察院的依法抗诉监督,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而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保障工程来抓,有助于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当代社会管理的创新始终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市人民检察院深刻领会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延展服务领域,采取得力措施突出抓好社会管理创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加注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实现从查办案件向预防犯罪延伸,从事后预防向事前预防延伸,从个案预防向制度和机制建设延伸,深化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去年以来,该院结合办案实际,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专题调查报告4篇,发出《检察建议书》26份,对遏制和减少各类犯罪,加强社会管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该院以预防先行,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以摸底调查、预防动员、建立重点岗位人员预防档案、以案释法、帮助整章建制、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学法竞赛等内容的预防工作,有力地增强了工程建设领域干部职工预防犯罪意识,提高了建筑行业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管理服务水平 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结合检察职能,拓展管理和服务渠道。把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被宣告适用缓刑和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等在社会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纳入社会管理的重点来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去年以来,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了10名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就业出路,并协助用工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合同,落实了帮教措施。健全完善社区矫治机制,在对特殊人员管理服务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了《社区矫治工作实施办法》,使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有规可守,有章可循。 (三)是加大查办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净化社会管理环境 不断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把查办涉及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服务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稳定的中心工作来抓。去年以来,集中力量先后在教育系统、政法系统、经济管理领域等查办了管理领域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余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8件,其中在教育系统查办和经济管理系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案值大、影响广,社会效果好,有力地促进和加强了社会管理领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是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群管理,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结合办案,经常性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卷调查活动,掌握其违法犯罪规律。针对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网络毒害有关的实际,与公安、文化等相关部门开展多次清理校园周围网吧、录像厅活动。参与制定市政府关于出台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净化了社会文化环境,减少了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以前呈下降趋势。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开展“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进校园”、“送法进课堂”活动。去年以来,共建立联系点27个,举办中小学生法制讲座28场次,深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好评,有效地减少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城乡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城镇人口从.亿增加到.亿;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已有%以上的城镇从业人员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工作。 “单位”管理是以往中国社会管理的一大特点,许多制度和政策都和“单位”有关,要通过“单位”实施。现在发展市场经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以计划经济体制和过去那种权力构架为基础的社会整合功能削弱,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结构的 变化。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我国改革发展面临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改革内容来看,我们需要推进的主要是一些涉及面宽、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强、风险比较大的改革,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难度加大。从改革动力来看,改革初期,人心思变和较低的社会预期激发着人民群众的改革热情,社会的动力与政府的牵引力紧密结合,推动着改革快速推进。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增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创新管理理念,整合社会资源 社会管理也叫社会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组织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通过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公共政策来实施的有效管理。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完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其二是以社会为中心,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一项涉及层面广、触及问题多、解决难度大的社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十六届届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管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必须实现成果共享,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群体,都能够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必须着力减少社会发展的成本,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努力降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扩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上。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不断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按照《决定》“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变政府以往介入市场过多的″越位″和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现象,顺应全球社会公共管理新趋势,加快传统的“经济管理为主”向现代的“社会管理为主”转变。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社区是城乡居民生活的基层单位,是政府社会管理与社区自治组织、民间组织自我管理的结合点,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社区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要从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入手,积极探索新的社区发展和管理模式,健全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伙伴关系,把一部分政府可以不直接承担和企事业单位剥离的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承担。发挥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大力推进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多元化,完善社区就业,社区保障、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安全等各项公共服务;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强化社区服务保障功能,探索建立以服务群众为重点的网络化的社会管理机制,把为民服务的工作渗透到社区各个领域。农村社区建设则要把构建社区救助体系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各类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要加强城乡社区自治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通过提高居(村)民的自治程度,培养民主素质,提高社会责任感,合作精神和自我管理能力,使城乡居民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民众利益、化解民众矛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 (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要有利于调动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力量;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公共信息整合共享;有利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者间的良性互动。只有科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探索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实现加强社会管理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目的。因此,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调控、社会组织和市民协同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机制。要大力培育、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包括 律师、公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同时,要边“放水”边“筑堤”,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政府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一是降低准入的门槛,因地制宜的确定准入条件,不搞“一刀切”。二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彻底“脱钩”。政府过多或不适当的干预,往往会削弱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发展。三是引导社会组织进行公开、透明化的运作,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加强立法,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管理手段、管理程序等。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六社会管理创新的对人们的影响和启示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抓住改善民生这一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措施,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人性化、服务型管理转变。 要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积极组织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认真落实社会风险 要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上实现评估制度,进一步筑牢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基础。要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基层综治机构等基层基础建设,满腔热忱地支持和帮助基层干部开展工作,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群众有依靠、稳定有保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已经明显地集中到与人民群众基本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环节。这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必须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必须严格遵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关系;政策措施的调整,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大型项目的实施,事前必须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公共资金的投向,必须首先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要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将拟制定的社会政策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对于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设计有着充分而广泛的民意表达,确保社会政策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引导各阶层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要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培养社会公德和法制精神,使社会各阶层都能按照法律和政策,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我市的现阶段工作已近有很大的进步,一项任务不是一个国家总的领导就能解决的,是靠全民共同的努力合作下,团结的力量是无穷的。一切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观念创新。只有好的观念才能产生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观念是人的主观世界,而主观世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因此,观念创新必须通过深入研究实践活动和由它们产生的成果——科学和文化知识,才可能提炼出新的看法,从而指导管理活动。因此,加强对实践活动的了解和加强学习是观念创新的关键。 管理创新论文:十八大报告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创新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还提出了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总体要求和一系列创新举措,在为新时期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指明方向的同时,也对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对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机关党务干部是机关党的工作的规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机关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机关各级党组织切实把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务干部素质,增强党务干部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来抓,使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在整体上呈现良好态势,绝大多数同志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勤勤恳恳工作、默默无闻奉献,为机关党建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中还不容忽视地存在一些不平衡现象,如有的机关党组(党委)对缺额的党务干部不能及时配齐配强,或过多安排党务干部从事其他非本职工作;极少数党务干部对党务工作不够热心、工作积极性不高;还有极个别党务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业务水平不够高等。这些都对提升机关党的建设水平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奋斗目标,必须高度重视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新形势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为此: 一要建立和完善高标准的选人用人机制。选拔配备好专兼职机关党务干部,是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对进入党务工作者队伍的人选认真把关。为此,一是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机关党务干部在素质上必须精明强干,工作上必须高效快捷,能力上必须一专多能。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二是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三是必须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要真正把群众公认作为选拔配备党务干部的标准,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确实把群众威信高、自身形象好、作风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党务工作岗位上来。 二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教育培训机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通过科学安排和严格培训,切实把机关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在知识结构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在能力素养上,由“经验型”向“创新型”转变,在本职工作上,由“粗通型”向“专家型”转变。为此,一要强化学习制度。认真落实学习计划,突出重点,在系统化、规范化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改善知识结构。二要建立在职培训制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探索在职培训的新路子,通过集中培训、工作交流、专题调研、外出学习考察、与院校联办在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拓宽党务干部培养渠道,不断为党务干部“充电”,帮助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做好党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务干部任职资质制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等制度,强化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 三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求的机关党务干部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逐步实现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一是突出考核重点。要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体、廉情况的基础上,注重对党务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特别要突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方面的考核。二是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在考核指标设置上,要全面反映机关党建工作发展情况,不能片面地用单项工作考核党务干部的政绩。三是把考核结果和选拔任用干部紧密结合起来。对考核优秀的党务千部,要列入选拔任用的范围,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确实把那些德才兼备、素质过硬、政绩突出的党务干部优先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四要建立和完善关心党务干部成长机制。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充分体量基层党务干部的辛苦,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机关党务干部,满腔热忱地支持和帮助机关党务干部做好工作。要在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务干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党务干部的进步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制定和落实党务干部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强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的双向交流,建立党务干部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形成机关党务干部交流、选拔和使用的有效机制,不断增强党务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真正把建设高素质党务干部队伍工作落到实处。 管理创新论文: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的地位更加重要,对图书馆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搞好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势在必行。文章分析了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理念,并以佛山市图书馆为例阐述了佛山馆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以人为本,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的新模式。 [关键词]知识经济;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简称,按照OECD(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说法,知识经济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基础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的生产、商品价值的提高,企业的成长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增强,都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和掌握知识的人力资源。美国的经济之所以能处于世界的首位,其真正的优势就在于具有丰富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国家是这样,企业也是这样,那么作为社会文化力的核心的图书馆更应该是这样。美国的图书馆学专家迈克尔戈曼就提出“图书馆拥有三大资源,一支由训练有素和知识渊博的图书馆员和其他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队伍;馆藏;供检索馆藏使用的书目控制系统。”在美国,还有这样一种说法:图书馆服务所发挥的作用,5%来自图书馆的建筑物,20%来自信息资料,75%来自图书馆员的素质。就是说,在图书馆的服务中,图书馆员作为知识和智力的载体在图书馆生存和发展中成为首要因素,优秀的图书馆员成为图书馆最重要的资源。图书馆事业要发展,要在知识经济中发挥作用,搞好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势在必行。 ⒈图书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与作用 知识经济是以人的知识为基础,以人的智力为资源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对人力资源也有了不同以往的要求。它要求人力资源拥有高科技知识,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和广博的知识结构;要求人们有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求人们加快学习、不断学习、学会学习;要求人们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此外,它还要求人们具有应变观念和应变能力。那么作为社会知识信息枢纽之一的公共图书馆,人们必然把渴求知识、智慧、信息的目光,更加集中地投向图书馆,同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将明显提高,其社会作用更为社会所公认。 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其服务职能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献借阅和封闭在藏书楼内,而是在充分享受现代技术所带来的各种资源方便,如:网上多媒体的在线服务、全国或区域性的文献采编交换中心、全球性的数字化信息网络等等。这些将把图书馆转换成为一个全新概念的、多功能的现代信息中心,要面向全社会提供联合化的信息服务。图书馆员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价值不太高的图书馆员,而要让自己真正担当起信息专家、信息向导、信息管理者、信息顾问、系统专家等角色。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经营的微软集团在信息产业界以其强大的实力、新颖的产品、众多的精英人才而称雄于世,其显赫的业绩背后,微软集团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为其决策、科技、产品开发和推广发挥了强大的支持与后盾作用。比尔盖茨1997年接受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记者的采访时说:“微软图书馆是一个我们职员的加油站和充电站。虽然人们可以自己上网来获取大量信息,但是图书馆所做的大量不可替代的工作更有助于人们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的图书馆员反映迅速,工作出色。” 图书馆还肩负着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社会教育的职能。一方面,它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塑造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越来越快,终身教育成为世界趋势。图书馆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能贴近群众、服务社会,社会上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在这里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平等地、随心所欲的进行终身学习。图书馆通过自己的工作,给千千万万普通群众以实际帮助,它可以为失业者做就业前的指导,为失学者提供自学辅导,为受损害者提供法律帮助,为病者提供医疗咨询,为有志创业者提供宝贵致富信息,为涉世不深的青年提供必需的人生知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图书馆不仅仅被誉为“大学的心脏”,而且会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必将成为“社会的心脏”。 2.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员的角色定位 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传统图书馆正在被网络化、数字化图书馆代替,一系列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化技术应用到图书馆中,对图书馆的自身发展也提出新的要求。图书馆员的服务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借借还还,服务工作已由单一、被动,转向了开放、多方位和主动。他们既是图书馆员,又是知识经济的参与者,这就需要图书馆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现代信息意识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要有极强的洞察力、创造力,灵敏思维和强烈的事业投入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尽自己的聪明才智,自由地使用任何资源,才能替读者作出决策,充分发挥本职业的巨大潜能,成为图书馆兼知识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总之,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员应该使自己从“图书保管员”变成“信息领航员”和“信息工程师”。 3.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传统的图书馆管理中,虽然也很强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但是缺乏人力资本的概念,只是单纯从图书馆的业务技术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没有形成对于人力和智力的投入、产出、创新和发展的思路。由于图书馆是事业单位,长期忽视成本管理,不讲究投入产出,在人事管理上侧重于编制管理,忽视人源资本管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级和待遇既带有政府公务员管理的色彩,又带有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管理的色彩:馆内各级负责人套用政府公务员序列,如局、处、科级等;其他人员套用科研人员序列,如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等。这样的序列和评聘方法带有浓厚的政府行为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不仅不少图书馆的 馆长是政府从其他部门派来的,而且每个职级的人员数量也是事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定下来的,职称论资排辈,不问能力高低,没有形成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正如有人指出的,在图书馆,“理想的岗位往往不是工作人员自己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术所能得到的,而是早已被某种社会关系所决定了。再加上分配、晋级、评职称等方面的‘阴差阳错’,挫伤了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使他们丧失了主动进取的精神。”由此导致骨干队伍特别是青年人才严重流失,队伍素质下降,工作效率低下,学术水平整体滑坡,服务对象不满。 4.创建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新体制 4.1 HRM理念:人本管理 随着管理理论沿着由“经济人”到“社会人”,再到“决策人”和“复杂人”这样的进程发展,企业管理理念也从“以物为本”到“以市场为本”,再到“以人为本”。人本管理思想是以人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它把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以人的能力、特长、兴趣、心理状况等综合情况来科学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并且在工作中充分地考虑到员工的成长和价值,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全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和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能够在工作中充分的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业绩,为达成企业发展目标做出最大的贡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中“知识型员工”的比重越来越大,员工不再是为了生存而工作,他们渴望能力的充分发挥和更大的前途。由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企业的知识积累,而员工是企业知识资本的所有者,这决定了企业中所有者与员工的关系不再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合作者的关系。所有者仅仅是物质资本的投资者,而员工则是知识资本的投资者,双方的共同“投资”促成了企业的发展。人本管理就是在这样一个发展趋势中提出了的。它迎合了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改组为公司制,实施制度创新,把人事部门改称为人力资源开发部,这当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它可以给图书馆界以许多有益的启迪。 4.2 创新人事管理,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人事管理部门要把将事作为重心,把人降格为“执行指令的机器”,转变到将人作为重心,把人作为第一资源,既重视以人择事,也重视为人设事。人力资源作为图书馆文献资源之外的另一宝贵资源,其状况决定着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开发状况。图书馆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靠的是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者。如果人的活力得不到激发,人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人对文献资源的开发能力也就不可能最大程度地释放出来。即使有了最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如果人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设备的维护和运转也会受到负面影响而使效益受损。不仅如此,图书馆之间的竞争、图书馆与其他文献信息部门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所谓以人为重心,就是把馆员作为图书馆的主体,把人力资源作为图书馆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依据,作为实施图书馆战略的支撑点。人事管理的立足点应当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开发人的潜能,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尽量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4.3 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对于干部选用机制的最本质要求,是对传统的计划分配和组织安排干部的根本性变革。图书馆要想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作用,提高其社会服务的有效性,要想打破“吃皇粮”、“等靠要”的观念,改变家属“安置所”,干部“疗养院”的形象,就必须废除铁饭碗,实行全员聘用制,对现有人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让所有员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只有这样,优秀人才才能脱颖而出,才能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佛山市图书馆在全面推行聘用制方面就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探索出一套适合本馆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 4.3.1 调整部门机构布局和设置 图书馆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旧的机构设置致使许多新的业务无法归口,一些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理顺部门关系,重组业务机构,势在必行。佛山馆在机构重组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业务发展,明确部门职责和功能体现,考虑主业与副业的关系,通过拆散、合并、归口、更名、设立等形式形成了包括办公室及借阅、技术开发、信息、采编、少儿、研究辅导、服务部等7部1室的一个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部门架构。 4.3.2 实行定岗、定员、定额,推行岗位责任制 在调整机构的基础上,按现设有的部门实行定岗、定员、定额。定岗就是按部门的功能及工作环节设立岗位;定员就是针对某个岗位按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安排固定数量的人数;定额就是按图书馆制定的总目标,分解成各部门、各岗位的分目标,为实现分目标所需完成的岗位工作量。实行三定是推行岗位责任制,实现目标管理的基础。 4.3.3 调整人员结构,实行优化配置 事业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人尽其才是用人之道。图书馆的服务是分层次的,如信息服务与借阅服务是有别的,不同岗位其劳动的复杂程度也不同。同样,人才队伍中,能力、学识、思维因人而异,因此,人才与岗位的配置讲究科学,岗位的要求与人才的特点应结合起来考虑。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可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4.3.4 实行聘用制,引入竞争上岗机制 没有竞争,就没有生机和活力。竞争上岗就是废除以往任人唯亲、分配不公的旧模式,打破那种能上不能下的僵化的用人体制。图书馆要营造一个鼓励员工竞争,让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业务岗位双向选择,管理岗位竞争上岗,特殊人才实行特殊政策,打破年龄、资历、学历、职称等限制,充分调动馆内员工的积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全馆员工根据馆里公布的岗位职数、岗位级别及各岗位量化指标,结合自己的特长和条件选择自己喜爱的部门及岗位,对于申报部主任的员工,要面向全馆员工发表自己的施政演讲,员工根据候选人的施政演讲报告和报告的可信度,将自己神圣的一票投向可信赖的部主任,最后馆办公会议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决定聘任部主任。部主任聘期为三年,从德、能、勤、绩来考核部主任,使部主任真正成为图书馆发展的中坚力量。 4.3.5 简政放权,实行分级管理 要使图书馆健康发展,必须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中层骨干的主观能动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效率低下等现象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权限,理顺行政与业务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关系,使行政为业务建设服务。把责、权、利适度下放,让中层骨干拥有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一定的自主权,使其权责一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才能使图书馆机构高效运转。 4.3.6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一直是影响馆风和办馆效率的重要因素。建立考核制度,是对员工进行上岗聘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认真做好平时、年度、聘期内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务的升降、员工的任职挂钩,逐步形成一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有效竞争机制,以激发馆员的主观能动性。 4.3.7 实行激励机制,打破平均分配局面 任何管理者都知道,工作效率的高低关键取决于下级在上级不在场时的表现,取决于他们在没有更具体的指示时仍旧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图书馆业务面广,各部门忙、闲不平衡,承受的压力也不同,只有通过激励机制,奖勤罚懒,按业绩、按劳动量、按创造性来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员工在工作中真正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事业持续发展。 4.3.8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推行继续再教育 在人才建设方面,职务和报酬是第一杠杆,学习和提高是第二杠杆。真正的人才永远不会满足现状,总是追求新的目标。图书馆工作能够给予人才的职务、职称和报酬总是有限的,与社会上的高标准相比差距很大。要留住优秀人才,就要提供给他们学习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以不断地迎接新知识的挑战,同时也将继续再教育作为聘用制度中的一个硬件条件。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力资源管理对一个图书馆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充分重视图书馆活动的“人”,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才能促使图书馆事业得到快速、持久的发展。 管理创新论文:乡镇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心得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乡镇是政权的基础、改革的前沿、发展的重点和稳定的关键,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凭祥市被确定为全国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之一,这对其所辖的乡镇该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崭新的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在乡镇工作的经验,谈谈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些思考。 一、乡镇社会管理的现状 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然而,现行的乡镇社会管理格局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乡镇政府管理职能迷失。现在乡镇工作的基本定式是随着上级中心工作走,跟着上级下达的任务忙,围着上级考核的方向转,导致乡镇政府无心履行地方社会管理基本行政职能。 (二)行政老作为,服务老观念。社会变化了,面临的问题变化了,可是一些乡镇政府应对问题还是老方法、服务群众还是老观念。在社会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对于群众的需求和困难,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达。 (三)乡镇指导村委会乏力。实行村民自治后,一方面乡镇不能过多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另一方面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收效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当前村民自治的水平低,机制极不完善,自治等于不治;二是村干部收入低,没有社会保障等,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在乡镇指导村委会工作中,缺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资源的配套实施条件;四是乡镇干部培训学习时间少,指导水平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偏低。 (四)乡镇普通干部管理困难。一是乡镇干部普遍待遇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二是干部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三是乡镇在人事上没有提拔任用权,普通干部很难有升迁的机会,导致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没有积极性,导致干部管理难。 (五)乡镇公益事业建设难办。一是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受益不均,无法建立统一的分摊标准,征收时难度较大。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的资金收取难。三是部分农户因家境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而产生新的拖欠,造成兴办公益事业胎死腹中。 二、乡镇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创造乡镇工作新机遇。当前农村形势正呈现出三个重大变化:一是过去以“取”为特征的农村分配关系已经逐渐向“予”转变;二是过去以“混”为特征的干群关系正在逐渐向“和”转变;三是过去以“补”为特征的城乡关系开始逐渐向“哺”转变。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夏石镇是全国第二批发展改革试点镇,全区党政“一肩挑”试点镇。崇左市友谊关工业园区落户夏石镇,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明显。夏石镇只有解放思想,从改变服务方式、加强经济合作、转变政府职能中创造新机遇,才能实现优势优先、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二)正确定位、紧扣重点,谋求乡镇工作新突破。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处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乡镇这级来实施完成。转变职能后,当前夏石镇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凭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城镇化建设”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全力打造崇左市一流的工业发展洼地镇、现代农业窗口镇、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社会安定和谐镇、队伍建设形象镇。 (三)改革创新、科学施政,赢取乡镇工作新跨越。第一,改革乡镇政权运行新机制,走精简高效之路。要科学设置乡镇机构,采取乡镇党委和政府机构合并设置的办法,设置3至4个综合性办公室,包括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第二,在队伍上致力激励约束,完善镇村干部管理新方式,走负重奋进之路。一是用改革与竞岗手段加压力。要按绩效定酬,打破“大锅饭”局面。二是用评分与保障手段强基层。积极探索农村“两委”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新模式,推行村干部工资保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三保”机制,解决基层干部后顾之忧。三是用考核与跟踪方法明目标。要制订完善《机关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让每名干部找准坐标,对号入座,定期组织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谈心活动,及时跟踪管理,掌握思想工作状况,让干部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四是用培训与锻炼方式优素质。加大对乡镇干部“充电”、“输血”力度,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五是用选拔与交流机制造平台。推行干部选拔“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交流模式。六是用问责与监督措施保本色。组织干部经常学习《问责办法》,在问责查处上做到“既打雷、又下雨”,加强乡镇干部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在主体上全力创造优势,探索培育新型农民新办法,走全民创业之路。建设新农村和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农民是主体,也是内动力,只有提升农民素质,调动全民创业激情,才是抓住了乡镇工作的“牛鼻子”。为此,一要创造人文优势,增强农民的人格魅力。要狠抓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民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二是创造技能优势,增强农民的适应能力。采取职业 教育、技能培训、外出取经、典型观摩、现身讲述等途径,引导农民学得会、用得上、能致富。三要创造产业优势,增强农民的致富能力。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培育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并把农民组织起来,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四要创造管理优势,增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尊重好、保护好、引导好、调动好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增强参政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第四,在管理上倾力保障服务,开创农村社会事业新局面,走和谐发展之路。围绕关注民生,抓好以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建设,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困有所助。围绕倾听民意,抓好信访恳谈会和信访导访机制,实行“三变”:变堵为疏,变上访为下访,变日常管理为全程服务。围绕解决民忧,建立乡镇政务中心,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推行办点干部下村领办、代办、协办、督办制。围绕温暖民心,突出教育和谐,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推行留守儿童“家长制”;突出计生和谐,深入开展诚信计生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计划生育率。围绕促进民安,落实技防设施,创建安全文明乡镇。(作者系凭祥市夏石镇党委书记) 管理创新论文:论新时期医院经济管理创新 引言 医院运用经济手段,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组织、计划与实施,开展经济核算和经济分析,合理使用财力、物力、人力,尽可能以最少的劳动耗费获得最大的医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是医院经济管理。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社区、农村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环节比较薄弱,区域和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医院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完善,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秩序不规范,医患矛盾较为突出。要达到医院和谐发展的目的,必须要有综合科学性管理意识,现代化医院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现代化医院建设,保障医院内外环境的协调发展。强化及完善医院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理念 医院现代经济管理理念提出了医院现代经济发展,医院决策层的能力、理念、素质和视野决定了医院经济的走向和发展。现代医院经济管理处在变革不定中,是伴随着事物的变化发展关于选择的哲学,医院如何把握经济规律,顺应体制趋势,医院的领导核心层要有变革创新力,具有前瞻性思维、适应性思维和超前的经济管理理念,有效地对医院现代经济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全面革新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发挥特有优势,这样才能规避风险,抓住机遇,领导市场潮流等。在实施医院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人本理念、法制理念、风险理念、成本效益理念、服务理念、市场理念等,对各项经济工作进行决策,实现对医院经济管理的调节、导向和控制,实现整体最优化,最终实现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目标。 二、重视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管理 患者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安全、及时的医疗。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没有优质的服务和质量保障,也难以巩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全体医院人员有强烈的质量意识,通过改革和创新,建立严格的医疗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制定出合理的医疗护理质量标准、诊疗技术规范、入院标准等,在日常管理中明确规范这些标准,并作为医院现代经济管理的依据,来实现“医疗低成本、医院合理投入、医院合理收益、病人低消费”的新思路。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就医过程中的服务要求及细节更加人性化和复杂,医院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以病人为中心”到医疗服务的全过程。 三、加强医院财务管理 医院经济管理最关键和最重要的部分是医院财务管理,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医院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一项业务性、法规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本质是根据资金运动的规律和特点,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合理处理相应的财务关系,有效安排医院的资金运动,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中财务管理起着导向、启动、控制的作用,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财务管理的功能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体现:为经营活动的资金、保证医院服务活动和医院筹集资金需要;降低医疗经营成本和服务成本,增收节支,合理组织收入;医院的经营决策的参考,预测医院的经营和财务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和医疗活动的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促进医院经济管理 随着日益显着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越来越重视信息化的建设,它几乎应用、渗透于整个经济社会。医院经济管理工作项目甚多,较繁杂,因此提高现代医院管理实用性和科学性,需要运用信息化建设辅助管理。实现医院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医院经济管理工作提供实用、快捷、方便的平台,从而提升了医院的整体运营效率,对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医院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推进信息化建设。 五、积极开拓医疗市场和领域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医院才能发展与盈利,这就需要医院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创新,优化产业结构。首先,完善和改进整体的医疗设备,改善就诊条件,进行科技创新;其次,积极开拓医疗领域和市场,提高医院自我调节的能力。在服务领域里 ,医院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发展自己的服务空间,以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服务、保健、医疗需求。 六、抓好医院人力资源建设 医院发展的根本动力人力资源的建设,是医院持续发展的基础,体现了医院竞争力的核心。医院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人才资源建设,其重要受到了医院的广泛重视。为此,一是对高技术的人才加强重视程度。医院的人力资源主体是医生,医院在业内占有的地位以及患者对医院的信赖程度受医生医疗技术的直接影响。要支持和鼓励他们的研究项目,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医院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并最终实现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二是完善奖惩体制,建立医院激励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和爱心,以便更好地服务患者,同时取得患者的信赖,提高医院的形象和信任度。 医院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新形势下医院现代经济管理树立“高效、低耗、优质”的理念。新医改要求用较低的费用,提供相对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医院应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之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经济管理措施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 管理创新论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警务管理创新 一、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涵义及内容 (一)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涵义 (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内容 1、警察职业准入制度。对招录的社会大专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其他非警察类单位调入的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合格后取得警察职业准入资格,对现有警察队伍中不符合警察职业需要的(不含开除和辞退人员),设置相应的正常退出机制。主要解决警察职业的“进口”和“出口”问题。 2、警察岗位分类及资格认定制度 (1)岗位分类:a、综合管理类:主要是行政管理岗位,包括政工、纪检、综合办公、生活卫生管理、行政后勤等部门人员;b、专业技术类:分执法岗位、矫正岗位、习艺指导岗位,包括管教、狱侦、教育、医务、生产经营(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经济)等。 (2)资格认定:对不同的专业技术类岗位设置相应的资格认定标准(另题研究)。 (3)岗位与职务管理:综合管理类岗位实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升降办法(另题研究)。 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警衔管理改革 (一)警察职业准入与警衔管理。对取得警察职业准入资格并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授予相应警衔;对正常退出警察职业的,取消警衔,但可保留现有的警衔工资。 (二)警察岗位分类与警衔管理。综合管理类岗位授予行政警衔,专业技术类岗位授予专业技术警衔,按现行《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和《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评授警衔。待警察分类管理和岗位设置完成后,对警衔评授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三、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警察职业培训改革 (一)警察学历培训。整合全国现有办学资源,选定几所办学条件好、综合实力强的警察类高校,作为警察学历教育基地,实行定向招生。 (二)警察职业资格培训。也称为上岗培训,对通过招考录用、军转安置、非警察单位调入的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警察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安排相应警察岗位。 (三)警察继续教育培训。凡涉及警察职务(重点是技术职务)晋升的须进行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职务晋升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参加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警察警衔晋升培训。警察分类实行管理后,须对现行警衔晋升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可纳入警察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创新论文:税收管理创新的若干理念问题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 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 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性障碍,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性服务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性服务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性服务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 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二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各种新的制度规范。根据税收管理技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的制度环境,为现代科学管理扫清制度性障碍。除了要从法律法规上对电子申报数据合法性、电子签名不可抵赖性等重大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外,特别是要针对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废除不合理的规章,尽快改变传统纸质条件下信息流转的各种制度设计,以新的视角、新的理)念和新的方式,重新设计优化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各种税收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税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要不断完善以人为本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通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用先进的思想武装人;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用科学的知识充实人;健全选人用人制度,用正确的导向激励人;健全勤政廉政制度,用科学的机制约束人,从税收管理制度上确保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挖掘每个干部的潜能。 管理创新论文:论现代企业管理创新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进一步的国际化和市场化,企业越来越觉得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创新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企业管理创新对企业的全面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就如何进行企业管理创新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企业管理;创新 1、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1 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创新主体对成就的追求、对自我价值实现的向往、对社会责任的道义渴望,更强化了他们创新的冲动。 (2)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要有一定的模式和方法,但不论什么模式或什么方法,根据形势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即所谓“管理无定式”。 (3)消费市场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利用新技术的速度大大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加之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变化不断加快,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4)市场竞争激烈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要千方百计控制成本,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销售,这就要求企业创建新的组织结构,运用新的服务和销售模式,采取新的管理策略和程序,使管理组织能够灵活应变。 1.2 企业管理创新的现实意义 企业管理的创新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它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符合国际企业管理发展的新趋势,符合管理本土化的要求,符合“入世”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要求。 2、当前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不足 (1)管理相对太粗放,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不够细化。 (2)管理组织相对落后。 (3)企业管理者素质亟待提高,企业缺乏管理创新精神。 (4)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发展缺乏后劲。 主要是企业产品总体水平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低、超前意识差、科技开发投入少、企业发展无后劲,导致企业无力进行管理创新。 (5)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财务缺乏应有的监督审查管理机制。 (6)激励约束机制不相配套以及企业文化建设不健全。 3、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 3.1 企业管理思维的创新 我国企业要实施管理创新,首先,必须要进行管理思维的变革,要变纵向思维为横向思维;其次,中国企业要坚持“人本管理”的管理观念,以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核心,积极推动企业经营思路、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的创新,改善企业管理创新的内外部环境,在企业中建立起浓厚的管理创新意识和氛围;再次,树立新的市场竞争观念,要追求管理思维的即时性和有效性,注重信息的挖掘、整合运用以及风险管控。 3.2 企业管理体制和组织上的创新 由于工作数量的不断增加,生产产品和服务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必须进行管理体制创新,将企业原来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组织成为联系紧密、协调一致的生产经营统一体。 另外,创新要获得成功,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组织结构和富有经验的专业性管理。组织结构的创新在管理创新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管理的重点要由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重视企业文化,注意人际关系,使管理进入人的内心世界,相信人,尊重人的价值和能力。 3.3 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创新 市场营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由于信息化、科学技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要求在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信息时代的营销管理将彻底改变企业对传统营销管理所持有的旧观念,这样,就可以做到产品上市快、成本低、质量好和服务好,赢得各阶层的顾客,使企业得到持续发展。 3.4 市场理论和实践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深入,企业要想成功,必须要靠市场创新。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创新,市场需求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机会,市场创新是对市场的挖掘和深化,提高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或开拓新的市场,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和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企业进行市场创新同时也是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以及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需要,另外要重视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这些方面下足功夫。 3.5 技术创新 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就是为了求得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要及时的进行技术研制与开发,合理实施技术改造,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企业之间的分工将主要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企业要加强新技术研发的成本投入,同时要给与适当的优惠政策。 3.6 管理组织创新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由于竞争环境千变万化,管理组织为了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学习进行不断的创新。管理创新不能偏离“人本”管理的轨道,管理无论如何创新,都必须靠调动广大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才能顺利的开展,离开了这一点,一切创新都免谈,同时要从传统的单一绩效考核转向全面的绩效管理,把绩效管理与公司战略联系起来。 3.7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对中国许多企业来说仍是一个头疼的问题,新时代的企业文化应该是一种速度文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已刻不容缓。 管理创新论文:石油企业管理创新论文 摘要:管理的新生力量在于不断创新,管理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题。深入研究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正确处理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中的几个问题,处理好几个关系,是目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提高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 中国企业管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西方管理文化的精粹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企业管理。中国企业管理创新,就是要不断让科学管理的新观念、新方法冲涮。中国企业管理者的小农意识,就是用市场经济的规范取代计划经济的禁锢,就是要在民主、科学、创新的旗帜下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潜能,实施高效、科学、人性化的管理。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整合中西管理文化的精华,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建设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管理思想和文化十分必要。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石油企业正逐步推向市场,面临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才能促进石油企业有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关键是需要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一、中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 我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目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活动主要是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中开展。参与管理创新的人员主要是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基层操作人员很少,这反映了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体狭窄,不利于管理创新的广泛开展。当前石油企业鼓励创新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模式或在一些局部领域内开展创新活动,而管理制度创新较少。这就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从创新方法上看,主要是借鉴其他相邻领域知识和技能,独创较少。同西方大石油公司相比,我国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活动主要局限于少数专职管理人员,缺乏群众性;同时创新领域狭窄,创新手段有限,整体创新能力水平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石油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石油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观念陈旧,企业的管理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一些问题:1、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没有有效结合;2、已经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规范;3、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制度没有建立健全;4、没有完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5、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完善;6、成立股份公司后企业管理如何转变;7、重组改制后各个公司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企业管理创新来逐步解决。 企业管理创新活动虽受到外部环境影响,但笔者认为企业内部环境是制约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因素。1)石油企业的自身特点石油企业属于矿藏采掘业,同其他工业企业相比,具有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高风险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油气资源深埋地下,勘探开发难度大、时间长、成功率低;二是原油生产受自然规律的严重制约,企业生产的成本费用高;三是油气企业工作场地大都在野外,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1]。石油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约束条件要较普通工业企业要多,而且正是这些特点加大了管理创新的成本,从而使得石油企业很难在管理创新方面有所突破。2)企业创新本文来自中国美术高考站,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激励政策导向企业管理创新极易受到企业内部创新激励政策导向影响。由于国内原油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为提高原油产量,石油企业对技术创新有很强的认知,其投入也很大,而对管理创新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积极性不高、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3)企业创新氛围良好的创新意识,与拥有一个良好的创新氛围密切相关。在一个好的氛围下,人就思想活跃,新点子产生得多而快;不好的氛围则可能导致人思想僵化,思路堵塞。由于石油企业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中,对市场反映迟钝,缺乏市场压力,难以形成企业创新的氛围。 三、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途径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给企业经营环境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进行管理创新,以期超越一流,保持不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企业管理创新是一浪高过一浪,在管理的诸多领域中进行了大胆而又成功的创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营关系越来越重要,管理创新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我国石油企业的现状和特点,我认为在石油企业管理中需要开展创新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1.组织机构的创新 组织机构是企业运行赖以支撑的架构,科学的机构设置是管理理论与规律的产物,也与企业实际管理的要求相关。目前石化集团正在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实际上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组织机构必须有相应的变革与创新,才能适应全新的委托关系、集权与分权要求、管理效率的提高等等。因此,开展组织机构创新活动特别重要,否则企业制度创新就不可能真正成功。 技术创新是管理创新的主要形态,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源泉,它越来越成为决定企业管理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技术创新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因为技术创新从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到市场推广应用,在整个过程中蕴涵着一种新的管理机理和方法。石油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和追求整体效益的特点,经济效益的提高依赖于技术创新。这种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方法和高效益产出为归宿,推动石油企业发展,从而促进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的创新。 3.经营理念的创新 由于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价值观及行为存在一种惯性,这种惯性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常常会不自觉地在其行 为中表现出来。石油企业的这种模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式及价值取向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应该在经营理念上进行创新,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特性的经营理念,重新塑造自己的价值观与行为取向。 一些石油企业重组改制后,石油企业主业进入股份公司,成为股份分公司,其它部分为存续公司,保留原有的名称。这是把原来的一个企业分为二个,各自有自己的法人,在经济上、行政上相互独立,但在党群组织上还是一个系统,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管理体制创新,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5.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首的高新技术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已经发生了一些根本的变革,企业物资、资金流动在不断加速,企业原有游戏规则也随之在不断改变。石油企业只有适应这些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寻求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才能在以后的竞争中取胜。 6.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资金、技术、专利等企业生产经营要素都可以相互转让,唯独只有人力资源不能自由转让,因为人力资本将取代金融资本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2]。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使得过去以财务管理为重心的管理体系必须进行改革,转变为以人为本的管理体系。如何让职工在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调动积极性、不断提高知识和技能,是企业的一项迫切任务。因此加强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活动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7.企业流程和信息技术运用创新 流程的改革与创新,源于西方企业对传统分工条件下造成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片断化、无人负责整个流程,只追求局部效率优化而使整个流程效率低下的再认识。流程之所以需要不断创新,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电脑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有流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很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流程创新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 四、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1.企业管理创新和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关系 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搞好各项其他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前提条件,是企业进行各项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重要条件。石油企业若想进一步创新、发展,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必须处理好管理基础工作与管理创新的关系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保证基础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充分搞好管理创新,探寻新的发展方法和手段,推动石油企业向前进步。 2.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关系 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对推动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是加强和改善我国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引进、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石油企业管理模式和方法。 创新决不仅仅是知识的发现,更重要的是知识的运用。一个企业的竞争能力并不简单地取决于其科技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更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说管理创新也能创造市场,也能弥补技术创新的不足。因此,石油企业在管理创新过程中,除了尽可能地运用技术创新的成果推动管理创新向前发展,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管理创新来充分挖掘技术创新的潜力和效率。 3.石油企业管理创新与自身特色的关系 石油企业独有的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所有的管理创新活动都应当围绕如何减少和降低这些因素的影响展开。例如,地下油藏呈上下分布,不同的油藏分布在不同的地段,其平面上相互重叠;反映到地面生产上,不同的油藏其地面生产设施可能在同一区域。油藏分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油藏地面生产设施不可能以油藏为单元组织,而只能以地面集输系统为单元组织。因此现行油藏原油成本核算以地面集输系统为单元进行成本要素归集,这样的成本归集反映的是同一集输系统内所有油藏的平均开采成本,从而使采油在优化油藏开采方案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在经营理念创新上,还是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创新上,都必须建立在石油企业的自身特点之上;否则,所有的创新只能是纸上谈兵。 4.管理创新过程与利用信息技术的关系 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管理游戏规则,信息技术不仅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特别是掌握当代前沿技术的大企业控制市场的能力不断加强,同时还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周转的速度,使他们更容易获得远远高于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这从根本上破坏了利润平均化的机制。由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开发和运用信息技术方面与西方大石油企业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加上管理创新活动缺乏或滞后,使其竞争力差距不断加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适应知识经济的时代潮流,已成为当今石油企业竞争的焦点。因此,石油企业在管理创新过程中,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现行管理创新的重大影响,是决定企业管理创新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5.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新和管理创新存在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不能把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实质上就是改革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旨在界定企业与政府、与社会、与投资者(股东)、与员工的关系,奠定企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带来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这是企业现代管理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外部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内部管理改革取得突破,也是不能持久的。企业管理体制(或组织结构)的改革,目的是实现管理模式的市场化,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基本完成以后,企业管理创新的任务更艰巨,对企业的竞争力、经营绩效的影响更直接。这两种创新是并行的、相互促进的,都直接影响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因此,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企业重组改制来加强和深化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创新,完成市场导向型的管理创新,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当前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企业重组改制来加强和深化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创新,完成市场导向型的管理创新,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 综上所述,只有充分认识到我国石油企业管理现状,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分析现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新措施,正确处理好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关系,切实搞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把经济搞上去,为我国石油企业在新世纪有更大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管理创新论文:社会管理创新的伦理路径的创新分析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伦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导致了不平衡、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已成为当代中国重要而紧迫的实践课题。而发挥伦理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一、发挥伦理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我国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实践的必然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发展,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发展。但经过三十余年连续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社会矛盾和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开始凸显,变得复杂。这需要我们转变社会发展理念,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专项社会发展转向社会整体的或综合性的科学发展。这是我国社会发展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转变的关键时刻,发挥道德、法制、文化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探究并构建社会伦理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便具有了十分关键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说,社会管理的主题和根本目的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而和谐的社会伦理关系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说,伦理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伦理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约束力量,它是人的一种内在的软约束。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很多,如法律、章程、守则、命令、公约、民俗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范、行政组织规范和伦理规范。法律规范和行政组织规范都是以某种强制力为后盾的,都体现为制度。与它们相比,伦理依靠的是非强制性的力量,如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因而,在社会管理中有着自己的特殊作用。 社会管理,归根到底是人及其各种关系的自我规范和调理(管理),因为人的理想信念、责任感、荣辱观、价值观都会直接影响到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不能只靠法律和行政组织规范的硬约束,还要有伦理道德的软约束,这种软约束往往更普遍、更持久、更具亲和力,因而更贴近“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政治宗旨;不仅要有制度的外在约束,更需要人的内在自觉。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及行政组织规范相互依托、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合力攀援,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从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的现实来看,一些伦理的理念、伦理的方式已经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作用,需要我们加以总结、提炼、推广和强化。比如,石家庄建南社区的志愿者服务队,主动承担着夜间巡逻、上门服务等社会职能;石家庄藁城市上岗村“公德录”,村民做了好事都刻在“公德墙”上,从而使上岗村不仅村风良好,村办企业效益也好,村民生活富裕。这些都是社会“善治”的典型。 二、伦理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伦理具有教育的功能、调节的功能、沟通的功能、导向的功能和激励的功能。发挥好伦理的这些功能,有助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协调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 从社会管理的领域来看,社会管理主要划分为职业生活领域、公共生活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在职业生活领域,发挥伦理的管理作用,能够促进决策更加以人为本、更科学、更民主,能使决策者在多重利益关系及其矛盾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身的伦理责任,能使决策的实施者忠实地贯彻执行。在公共生活领域,伦理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塑造,确立正确的公共生活准则,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在家庭生活领域,伦理可以协调家庭成员关系及其社会关系,促进和谐家庭建设,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伦理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实现途径,要构建社会伦理管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第一,在管理层面,即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层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凝聚社会精神力量,巩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确定职业伦理准则,促进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过程中,既以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又恪守社会对每个人的道德准则要求;推进伦理的制度化建设;设立伦理委员会,以伦理的方式调解和处理社会管理中的矛盾与纠纷。第二,在社会层面,发挥好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即依靠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第三,在个人层面,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提升个体道德素质;发挥好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作用,如林秀贞义务抚养孤寡老人,高淑珍建立爱心小院,主动承担起对残疾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三、在社会管理中伦理要与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作用 现代社会管理中,只有伦理和制度不断完善,相互作用,才能促进协调好人民内部各种关系,促进社会团结友爱和相互尊重的公共性社会伦理的达成。对伦理与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理解,应该从伦理和制度的不同视域来把握和诠释。 第一,从伦理视角来看,任何制度都是以一般伦理规范预设为其前提的,伦理之于制度的先在性和基础性不言而喻。制度的制订与实施,脱离不了相应时代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动机,任何制度的内涵表达,都是受一定道德支配的,因为规范系统的建构总是以价值的确认为前提,应当之事必须是善的才具有价值意义和实践根据。伦理是衡量与评价制度是否具备正义性要求,评价社会结构和制度运行的价值尺度。伦理之于制度的作用,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任何法律制度欲发挥规范效力,必须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即必须符合正义性的要求。因此,制度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第二,制度本身应蕴涵着伦理精神,为伦理在社会中进一步发挥其效力提供保障和制度性支持。只有从制度视角来关照伦理,才能切实保障“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的落实,才能使社会管理促进人民群众利益,发挥好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同 时我们在社会道德建设中,近年来发生的诸多道德公共事件说明了伦理的发展、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持续和建设,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驾护航,从制度层面来真正保障诚信、责任感、信任、助人为乐等美德的发扬和传承,为伦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重要内在约束性作用提供制度力量支持。 第三,伦理与制度在社会管理中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表现在二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同时,可借鉴国外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比如,志愿者制度、义工制度等,形成一种制度约束。这样既为政府节省了大量财政开支,又培养了人们的爱心和公益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双赢。 四、社会管理创新中伦理与制度的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 伦理和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在社会管理中对任何一方的忽视与偏废,都将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必须将伦理和制度的功能加以整合,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和路径,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 我们知道,当代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社会规章制度运行并保障实施的,而制度实质上就是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技术性层面,它是管理活动得以开展的物质载体。而从制度的发轫和设计以及实施的有效性问题上,伦理是重要的精神基础。从现代社会管理理念来看,制度就是规范与管理人的行为及人与人关系的规则系统,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规则实施机制所组成,其中伦理观念和规范就包含在非正式规则之中,甚至是其核心构成。伦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只有和制度功能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秩序走向良性循环。 具体来讲,从社会管理创新的格局和任务来分,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伦理和制度的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的探索:(1)社会管理主体创新方面,在由一元化主体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协同管理方向努力中,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2)社会管理方式创新方面,从单向度的管治行为,转向政府提供以公共服务为主,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决策、合作管理、透明化管理、法治化管理,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3)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方面,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伦理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互动等多种手段,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4)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的创新方面,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管理理念和公共协商的伦理精神,明确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在制度建设中始终贯彻公正的伦理观念,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5)社会管理秩序创新方面,从纯强制性秩序转为强制性秩序与伦理的自治自律性秩序并重,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职能,形成自律、自强和自尊的公共性精神,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6)社会政策制定的创新方面,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积极调动和发挥伦理力量,通过公民伦理教育,使公民树立公共道德精神以及公共意识和政治参与精神,通过制度和伦理的相互支持,探索公民责任意识,监督共管,探索社会管理新途径以及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庞大复杂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伦理和制度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趋向政府管理、社会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充分调动公民自治、自律的积极性,促使各种社会力量协同、协调,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合力。 管理创新论文: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过程及机制 摘要:本文认为企业管理创新具有系统性、全员性、变革性等特点;企业管理创新过程包括发现及确认不满、寻找技术对策、分析权益关系、实施及评价等四个阶段;企业管理创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定期调查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推行内部竞争、改革管理人员的考评方式以及有效进行管理人员的技能开发活动。 关键词:创新管理;企业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机制 一、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 1.系统性 该特性源于企业的系统性,它是指在寻找企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以及评价管理创新的成果时要依据企业的系统性来进行。众所周知,企业是一个复杂系统,系统内的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当系统内某个或某些要素处于不良状态时,必有其它要素受到影响,同时,企业系统从整体上看也会处于不良状态。进一步地看,企业系统是由人来运行的,也是为人服务的。当企业系统处于不良状态时,必有相关的人感到不满。反过来也可以这样讲,如果没有相关的人感到不满,企业系统就处于良性状态。企业的系统性为管理创新寻找着力点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管理创新成果的评价提供了标准。 2.全员性 企业管理创新的程度有大有小,创新程度不高的管理创新只是对现有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的改进,或者是对成熟管理技术的引进,其复杂程度不高。因此,可以认为企业所有员工都能成为管理创新的主体。依靠员工来解决问题已被认为是改变现代管理面貌的十二种创新之一。从根本上看,企业管理创新涉及到企业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人对管理系统是如何影响他本人以及从他的角度来看应该如何改进都是最有发言权的,因此,企业中每一个都能够且应该成为管理创新的主体。 3.变革性 该特性是指管理创新一般会涉及到企业内权益关系的调整,因此,许多管理创新,尤其是程度大的管理创新实质上就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从管理史上较为着名的管理创新来看,它们都具有变革性。比如,泰勒科学管理原理的应用需要劳资双方进行精神革命,协调利益关系;梅奥人群关系论的应用也需要企业管理者改变管理方式,尊重员工。由于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聚合体,或者是一个政治实体,因此,不触及现有权益关系、皆大欢喜的管理创新是不存在的。 二、企业管理创新过程的主要阶段 1.发现及确认不满 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不满;(2)企业普通员工对企业薪酬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及用人制度的不满;(3)企业所在社区对企业行为的不满,如环境污染等;(4)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不满;(5)投资者对企业业绩的不满;(6)企业面临危机、挑战及运行上的问题时,会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对现状感到不满。以上六种不满中,前两种是最主要的。以上六种不满一般来说都是容易发现的。但企业高层管理者有可能漠视它们的存在,尤其是对消费者的不满以及企业普通员工的不满。当企业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时,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管理创新的开展。 2.寻找技术对策 为消除上述不满,企业需要进行管理创新及技术创新。由于管理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先导,因此,也可以认为消除上述不满的根本措施是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在技术上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改革企业管理制度,例如改革薪酬制度、用人制度等;二是引入成熟的管理技术,如流程再造、平衡记分卡等;三是企业自行进行创新,提出新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技术。在前两个方面,有着大量的成功范例可以借鉴。一般来说,企业管理创新在技术上也是以前两种为主。后一种是少数领先企业的行为,它的成功或者是偶然的,或者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因而不是多数企业努力的方向。这也即是说,企业管理创新一般无需另辟蹊径,主要是根据自身情况引入成熟的管理制度及技术。当然,这并不表示管理创新从技术上来看是容易的。它需要对企业具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需要对引进的管理制度及技术进行调整以适应企业的具体情况,并与之很好地结合起来。 3.分析权益关系 先进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之所以不能够在多数企业中得到很快应用,主要是受企业内部权益关系的限制。法约尔曾言,企业中总是有一部分人想把自身利益凌驾于他人之上,这是人类持久的斗争[2]。 这表明企业内权益管理关系的调整是困难的、甚至是痛苦的,管理创新因此也是艰难的、甚至是痛苦的。可以这样认为,企业管理创新难不在于技术,而在于权益关系的调整。管理创新者在选择先消除或减轻何种不满,从以及相应地引入何种管理制度及技术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的权益关系。 管理创新论文: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创新的研究 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技术对现代物流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电子商务推动着现代物流朝着网络化、信息化的方向迈进。现代物流在电子商务技术的推动下也开始进行管理创新。本文主要论述了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物流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创新方法。 一、引言 “十二五”作为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伴随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于此同时,物流管理模式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物流是继人力资源领域、原材料领域的第三类大型资源,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目前物流模式的管理提供了发展机遇。 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物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流企业的规模较小 如今,中国物流企业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业,很多企业的规模不大,它们不仅在社会物流需求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在物流供给方面同样存在缺陷。这些企业尚不能熟练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并且在信息化人力,以及资金方面也不够重视。在近些年的发展里,中国共有80万余家物流企业得到发展,数量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其中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而真正具有较强实力的物流公司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物流企业的经营规模比较小,并且管理模式较为落后。除此之外,服务水平及技术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2.物流管理专业人才较少 伴随我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跨越性发展,物流行业被公认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物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专业性人才较少则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阻碍了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复合型管理人才是基于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物流管理中最需要的人才。复合型人才不但要通晓物流运作流程,同时还需要知晓经济贸易,以及英语等方面的知识,在目前的物流发展过程里,复合型人才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近些年里,我国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一直是供不应求,然而高校中出现的物流人才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满足不了行业需求。伴随时代的发展,我国愈来愈需要物流管理的专业性人才。 3.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 中国地区的很多物流公司在管理方法与技术配备方面均较为落后。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导致许多物流公司还没有走向网络化发展,它们依旧采取的是以往控制方法及信息传递。它们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这种形式根本无法为客户传递及时准确的物流消息;此举不但对物流公司的服务水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阻碍了物流领域的跨越性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不仅如此,中国物流领域的发展并没有建立统一标准,发展较为混乱,一些物流公司的发展是基于欧美标准,而另外一些物流公司则是基于日本发展标准,这样对物流环节之间的对接产生了不利影响,降低了物流的传递效率,阻碍了电子商务在中国地区的进一步[:请记住我站域名/]发展。伴随着贸易领域的发展,物流行业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因此,中国物流公司正在面临着十分艰难的考验。 4.政府部门及企业不够重视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如今,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物流领域的市场竞争等方面还未颁布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由于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约束,致使很多社会性电子商务涌入物流市场,出现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物流领域涉及了多个方面,例如投资融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设备与产业政策等方面,它们属于不同部门的管理范畴。因为有关部门没有管理物流的经验,所以物流市场的发展比较混乱,并没有协调发展,并且物流行业管理根据行业、部门,以及地区来进行划分,致使物流管理条块的分割。除此之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该地区的物流公司发展利益,不惜阻碍其他地区的物流公司发展,抑制了电子商务物流的进一步发展。 三、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管理的创新策略 1.逐渐增强政府引导及行业立法 由于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方面的发展不是很完善。不仅如此,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体系,此举对于目前物流行业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电子商务物流公司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出台有关政策,指定正确的发展方向,以此来促进电子商务物流公司的发展。例如说,制定信息资源标准,以及物流信息技术标准,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物流设施基础,健全物流网络,促进物流业发展;因为和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与政策尚未有着统一标准,致使效率比较低,根本无法彻底解决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里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彻底克服以往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趋于合格化、规范化,促进合法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2.运用信息化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加快物流组织结构转变 因为中国物流公司很多都是中小企业,它们的组织机构不够灵活,并且信息的路径比较短。以往物流活动均为分散式物流组织结构,伴随企业的不断发展,规模及业务的范围也在持续扩大,此时物流的效率较为低下则成了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中国物流公司的规模比较小,物流职能一体化更加适应中小型物流公司的发展。物流职能一体化指的就是基于物流高层领导的统一管理下,把公司内部的全部功能集于一体,形成采购,配送,物流管理的一整套运作模式,这样的操作流程对物流的协调配送更加有利,能够提升公司物流管理效率。在运作过程中,要学会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信息化发展,借此来实现智能化物流。例如说,电子存储管理可以实现快速查询,克服了人为查询速度较慢,以及容易出错的问题,配送运输管理能够选取最优配送路径,确保把货物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不仅如此,还要采取目前物流行业先进的管理理念;伴随时展,物流的竞争要素将会是供应链,不单单是物流概念,是运输时间,运输成本之间的竞争。 3.注重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 行业竞争的主导因素是人才,伴随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市场对物流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只有高质量管理人才作为提升物流服务,以及物流配送效率的前提,才能加快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要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对所有电子商务物流人员基于这个标准来进行培训,让他们通过人才培训加深自身对物流知识的掌握,同时把财务管理等各种能力 综合起来;不仅如此,物流公司仍能够引进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同时还能够将一些人才输送到其他国家培训,以此来学习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持续提高人才的综合性素养。 4.大力发展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在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第一,拓宽公司的集资渠道,提升集资能力,可以加快物流链里各方的发展。第二,提升资金的利用率。遇到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状况,此时可以盘活下游公司产成品的资金加以调用,同时还能够对上游公司应收账款的周期加以缩短。第三,提升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使物流企业和上下游公司更加团结,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与银行的共同盈利。 管理创新论文:分析档案管理创新服务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在市场经济中,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开发企业资源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迅猛发展,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如何做好煤炭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实现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运营和市场竞争意义重大。一个企业的档案承载着企业发展的历史轨迹,是对企业发展过程的真实记录,它不仅记载着企业的成功与失败,同时对于总结发展经验有着重要作用,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在新时期,通过加强煤炭企业档案管理的创新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为企业发展创造新的机遇与空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煤炭企业中,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管理模式上的落后使得现在很多企业仍以纸质档案记录为主,在信息化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等资源,在管理上也显得笨重落后。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工作应该是在建立全面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辅以纸质、实物、声像等档案管理,这样不仅能实现工作的准确、快速、高效,同时对于整合档案资料,分析数据也有着明显的益处。在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编研的过程中,因编研人员素质低、水平差,编研成果受到严重影响,不仅无法做到有效利用档案数据,同时也无法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时将原本地位重要的档案管理部门变得犹如鸡肋,因此,改革档案管理部门,创新工作服务,在这种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档案创新服务的必要性 档案管理的创新服务是为了与企业的快速发展在步履上实现和谐一致,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这样才能通过档案的编研与分析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 1.煤炭企业档案信息管理方式需要创新 煤炭企业作为人力密集型企业,在工作中,不管是基层人员还是领导都有查阅档案的需要,而且频率比起一般企业还要高一些,因此,在档案管理方式上,做到分类明晰,方式多样化就显得很重要。不管是信息化平台还是纸质档案包括实物档案等都有各自的特性与优势,多样化的选择能使工作人员在查阅过程中有的放矢,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式,同时明晰地分类也便于快速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实现档案管理的系统化。 2.扩大档案资料收藏和管理范围 除了传统的纸质资料实物资料之外,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对于电子形式的档案资料也要加以收集储藏。这样不仅能弥补纸质与实物资料的漏洞,完善档案,同时也能保存更加大量的信息资料,为企业员工查阅提供更丰富详实的资料库,也为企业运用档案筹谋发展提供优势。档案管理范围扩大之后,能更加仔细准确地记录企业的一切动态,在日后的编研工作中,形成有效的、系统的企业数据分析。 3.将档案工作正式列入企业工作计划 将档案工作正式列入企业工作计划之内,是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体现与承认,这样不仅能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于实际工作的执行也大有益处,同时还能使企业员工明确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档案工作中遇到问题与困难时,可以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对于发挥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体智慧,增强企业凝聚力也有着积极作用。 三、档案创新服务的方法途径 档案管理创新是新时期煤炭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管理上的创新。 1. 体制创新 现代企业的发展在管理制度上追求精简与集约化,为了适应企业制度的发展变革,企业的档案管理体制也要与时俱进,简单来说就是,档案管理的体制也要实现精简与集约化。在管理方式上实现高效、精简,在管理范围上扩大、拓深,既充分发挥档案管理部门的能力与潜力,也不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负担,将创新的目的立足于高效、完善,进行整合运营。通过管理要素的合理配置,必然能达到集约化带来的良好发展效果,实现企业部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最大优化。在这种模式的运营之下,将档案管理从简单的资料搜集、存放向情报、信息、科技为一体的管理机制转换,让档案管理成为企业实现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的动力源之一。 2. 管理创新 管理上的创新其实更多的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虽然现在很多企业确实在应用计算机对档案进行管理,但是也仅仅止于目录的输出与检索,其实,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上的应用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信息技术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方便工作,更重要的是它能把复杂的工作简单化,混乱的工作条理化,不仅能提高日常工作的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精简部门,同时还能做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档案管理。例如高校图书馆的条形码管理制度,不仅能快速处理学生借阅归还图书这项工作,还能对图书馆内庞大的图书数量进行合理化、高效化的管理。这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信息化平台的运作之下,档案管理部门就相当于一个小型信息中心,不但能与各部门实现信息、技术连接,资料共享,还能确实做到对信息的利用与保护。 3. 从业人员选择 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择或许算不上是创新,但是如何选择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能真正做到电子档案信息管理与资料编研分析的从业人员,就是一项难题了。由于从前档案管理工作的简化混乱,很多在职人员只能简单地做一些档案的存储管理工作,不仅对信息化平台的管理使用一无所知,在真正考验从业人员素质的编研工作上也表现得一塌糊涂。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企业的档案管理需要一批真正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从业人员,不仅能对资料文书电子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整理,还能运作好信息化平台下的资料共享与管理。因此,档案管理人员的高配备以及多层次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与技能已经成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在煤炭企业档案管理创新服务的要求下,我们既要做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档案管理部门的存在优势,又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创新,跟紧时展潮流,实现档案资料对企业发展的真正价值。通过体制上与管理上的创新,从业人员工作素质的提高,发挥档案资料对企业 发展决策的参考咨询作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 一、公共安全管理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Defense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一、公共安全、公共危机与公共安全管理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根据联合国的界定,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1)自然灾害,又可分为地质方面,水文气象方面,生物学方面;(2)技术灾难,来自技术或工业事故;(3)环境恶化,人类行为导致的环境和生物圈的破坏;(4)社会安全,包括战争和社会动乱等。其级别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公共危机指的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公共安全管理的任务与目的就在于解决公共危机问题,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客观存在着的。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 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公共危机的特征 1.发生的范围广,国际化程度增强,高频次、多领域地发生。不少公共安全事件涉及范围广,这些事件会突然发生,在何时何地或何种情况下发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危害的灾难性和非传统性。在当前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破坏性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难以弥补,而且这种损害是刚性的、不可逆转的。 3.影响的关联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影响和波及社会各领域,并造成连锁反应。如洪灾不仅影响农业,而且影响教育、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商业流通等;洪水退后还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流行病疫情爆发,房屋和基础设施损毁等。 4.原因的复杂性。公共安全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有政治的、民族的、宗教的原因;也有经济的、生产的、经营的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同时还有大自然对人类掠夺性破坏的报复。这些原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5.演变的隐蔽性。公共安全潜在的危机常常不易被察觉,常常在人们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当人类取得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的辉煌成就的时候,这些成就可能正在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人类却不能察觉或预测。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有待健全。由于我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我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套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和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新模式。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论文 摘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从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出发,分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投入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 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加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的研究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如日、美、俄、法等国。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对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很有启示作用。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建立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在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基于海量数据的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摘 要]校园公共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教研与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安全与稳定是校园教书育人等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与保证。大数据技术逐渐成熟使海量数据应用成为可能,也为校园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了新思路。校园公共安全管理应在海量数据新技术应用基础上,解决数据收集、加工处理难题,转变事后“应对”模式,具有公共安全“预防”思维,从各部门的协同联动构建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关键词]海量数据;“预防”思维;校园;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0 引 言 校园的安全与稳定是学校教书育人等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与保证,校园管理人员应提高对校园安全的认识,提升校园公共安全管理水平。但目前我国各校在公共安全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着诸多隐患:林生指出社会多元思想的交集、宗教势力以及网络技术的推动、网络犯罪等给校园安全带来巨大威胁;陆伟认为学校安全教育不足,治安管理落后,心理健康状况不佳、网络负面信息传播以及社会外部环境都是校园安全问题多发的重要因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集中于治安管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与交通安全等多方面内容,涉及学校的教研、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的各个环节。 大数据时代来临,海量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技术的日趋成熟,可以消除数据信息的不确定性,在信息产业、交通运输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张春艳,2014)。大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特点,云存储与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让这些数据得以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本文将依托大数据思维和技术,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究校园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构建海量数据应用下的校园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分析存在的难点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1 海量数据下校园公共管理管理机制的建立 1.1 大数据环境下海量数据应用的内涵 任何数字化管理领域的海量数据本身都具有巨大的数据价值,但是人们探究某一具体数据时,它自身的数据价值密度却相对较低。多样性的数据包含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数据呈现形式的多样性加大了数据处理的复杂性。 海量数据的应用有两个内涵,一是技术的应用,二是思维的转变。海量数据应用技术既包括诸如数据仓库、数据集市和数据可视化等旧技术,也包括云存储和云计算等新技术;而海量数据应用思维则是从海量数据中发现问题,用全样本的思维来思考问题,形成了模糊化、相关性和整体化的考虑方式。海量数据应用技术和思维的创新的融合发展,给很多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科教文卫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与数据紧密结合,校园公共安全管理也不例外。 1.2 海量数据应用下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的特点 1.2.1 校园安全管理中新技术手段得以应用 海量数据的应用在校园公共安全管理中所发挥作用,可以从技术手段和思维模式转变角度理解。校园环境内发生的种种事情,都是校园安全危机潜在发生的基础,同时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数据集合。庞大的数据需要有相应的数据处理技术对其进行收集、存储、分析、统计与应用等操作,大数据新的技术手段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结构化数据库表格的整齐排列,而是实现了向“消除僵化的层次结构和一致性”技术的革新,实现了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数据的处理。 1.2.2 校园安全管理从“应对”到“预防”的思维转变 在能够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之前,人们面对少量数据结果习惯于“因果关系”思考,由“因”到结果进行探究,这是一种传统安全管理的“思维”。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统计与应用,实时实现数据的更新与监控,可以实现校园环境动态可视性,关注事物之间相关关系。在海量数据分析基础上,对校园公共安全影响因子的考量不仅仅需要知道为什么,更需要知道是什么,从而进一步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采取防控措施。 1.2.3 海量数据应用推动多部门协同联动 传统的校园安全管理缺乏海量数据支持,往往局限于单一部门防范措施的推动。一方面单一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够有效整体排查与应对校园公共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不同部门掌握不同的资源与数据,无法实现有效协同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底下。海量数据应用需要校园安全管理的保卫科、警卫处、物业管理、医疗保健与心理健康教育等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各部门数据的开放共享。 1.3 海量数据应用下校园安全管理机制 海量数据应用于校园安全管理务必需要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系统,这个系统包含校园环境内各种与安全风险相关的数据信息。校园安全管理数据库包含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校内或校外周边常住人口的年龄、户籍、宗教、教育与病历等)、网络信息传输数据库(网络信息记录、通信记录等)、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筑布局、气候、交通道路、人口布局、安全隐患布局与安全设施布局等)、心理健康状况数据库(校内外流动人口心理健康测评数据或心理健康跟踪数据)、医疗卫生监控数据库(校内外流动人口医疗记录、校内食堂等设施卫生监管数据、校外娱乐餐饮服务卫生数据等)、校园安全事件案例库(校内历史安全案件记录或典型安全案例)等。 此外,校园安全管理涉及校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安全管理主要相关部门有保卫科、警卫处、物业管理、校医院、心理咨询室、教务处以及当地派出所、城管、卫生监督局等,这些部门不仅负有收集数据的责任还是安全管理防控的关键力量。本文构建海量数据下校园安全管理机制如图1所示。 海量数据下校园安全管理机制中,数据收集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校内外环境中各种数据信息对校园安全分析具有重要价值。校内外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作,不仅要观察记录基础数据信息,还需要针对数据分析报告实施安全措施。大数据技术实现了海量数据的存储,云存储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对各部门收集数据进行整合和存储,分类整理数据便于数据分析和识别。云计算技术可以对校园公共安全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得到校园公共安全报告,而实时信息更新与可视化监控使数据处理能够保持时效性。对于校园公共安全报告的问题,需要各部门协同联动,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安全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安全隐患排除与安全防护实施布置等。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转型 摘 要:快速城镇化是我国迈入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其中也蕴含着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冲突加剧等重大公共安全风险。需要加快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式转变,综合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方力量,兼顾效率和公平,构建多方联动、重点突出、全面协调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关键词:快速城镇化;公共安全管理;转型 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03个百分点,为推进现代化建设、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同时,由于城镇化所用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大大压缩,各类矛盾和冲突在短短三四十年内集中显现、交织、碰撞,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加大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难度。 一、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镇化过程中,人口、土地、资金进行再分配、再平衡,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进行再分化、再调整,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和动荡,加上我国城镇化在时间上高度压缩,在动力上过分依赖行政主导,资源要素错配、社会矛盾冲突更为严重。 1.人口流动性上升弱化了社区自治功能。以良好邻里关系为纽带构建的熟人社区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社区人口的频繁流动和居住形态的快速变化,对原有稳定的社区结构造成巨大冲击,社区居民在价值观念、文化理念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日益明显,沟通交流趋于减少,传统开放式熟人社区逐渐向封闭式的陌生人社区转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随之降低,容易诱发各种矛盾冲突以及犯罪、吸毒、赌博等社会问题,社区公共安全面临严峻挑战[2]。 2.城市内部二元分割激化社会矛盾。二元结构不仅存在于城乡之间,在城市内部也同样存在。突出的表现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目前,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约有2.3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1],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加上贫富差距拉大,这部分群体社会心理极易失衡。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不断崛起,社会期望不断提高,但受制于自身文化技能,很难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情绪增加。安徽团省委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有36.5%的人感到得不到尊重,37.2%的人出现过痛苦失望,9.7%的人产生过愤怒报复心理。 3.“城市病”问题突出加大了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由于人口过度涌入,内部空间规划不合理,产业布局失衡等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国大城市普遍出现以人口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恶化、资源短缺为代表的城市病,不仅直接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还对公众心理和社会心态造成不利影响。我国655个城市,约有2/3的城市交通在高峰时段出现拥堵[3],每年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超过20万人。2007―2015年,超过360个城市遭遇内涝,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外来人口集聚区人居环境较差、社会秩序混乱。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病”还有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扩展的趋势。 4.体制机制不健全诱发矛盾冲突。由于过分依赖行政推动,加上要素产权制度不健全,缺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近年来,在土地征用、城区扩建、旧城改造过程中的冲突事件呈上升趋势[4]。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报告显示,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中,由拆迁征地引发的占到一成左右。各类“钉子户”时常见诸报端,对社会心理和氛围造成消极影响。同时,拆迁过程中的产权争夺和拆迁后的一夜暴富等也是诱发矛盾冲突的重要因素。 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转型的思路和对策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人员结构日益复杂,利益主体更趋多元,矛盾点和风险点增多,需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转型,构建多方联动、重点突出、全面协调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1.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首先,要转变政府治理理念。目前我国内地公安机关的110报警服务台每月接到的报警电话中,属于社会服务性质的已达80%以上[5]。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大包大揽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要树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理念,将政府供给的公共安全服务,尤其是社会治安服务从大量低效的非警务活动中解放出来,聚焦在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上。其次,要改进评价考核方法,建立从效果、效率、效益三个维度、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三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安全服务成效评价机制,提升政府资源利用效率。再次,要高度社区综合治理。社区是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社区安全体系,培育和发展社会团体,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建立社区居民间有效的信任制度,增强社区的凝聚力,逐步重现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文化传统[6]。 2.进一步加强市场供给。长期以来,出于规模经济和特殊的行业性质和服务内容的考虑,我国在公共安全领域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市场管制,这在当时的特殊条件下,是必要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管制成本已逐渐大于管制收益。因此,应逐步放开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安全领域的准入限制。除法律法规和禁毒外,其他产品都可以尝试市场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比如,英国就曾以15亿英镑的价格外包警务,包含社区巡逻、犯罪侦查等。同时,公共安全服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逐步放开管制的同时,应对市场的准入门槛、质量标准、服务价格等予以明确规定,在让人民享有高质量的公共安全服务的同时,尽可能突出公共安全服务的公平属性。 3.培育壮大社会供给。政府的力量有限,市场供给以盈利为必要条件,在公共安全领域还有大量的“真空”地带,只有通过调动社会资本的力量,有效使用社会资源,才有可能真正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法律基础,给予社会组织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要完善社会供给的资助激励机制,在培训、资金、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培训制度,成立专门基金会为自愿供给行动购买意外保险等,增强社会供给的能力。 当然,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供给的边界不是绝对的,其中,必然有交叉、有渗透,有学者就提出过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合作网络[7],这与我们的想法是一致的,但多元主体之间合作和协调的具体机制、利益如何平衡、权责如何界定,都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去总结、完善。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研究 [摘要]研究基于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现状,构建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含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2个。应用AHP法确定指标权重后,对乌鲁木齐市某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作出评价。结果表明,某社区的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分数为8005分,仅刚达到“较高”水平。最后,针对结果给予评价分析与对策。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AHP 1研究背景与意义 自2009年至今,乌鲁木齐市政府在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与维护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乌鲁木齐市社会日益稳定和谐。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已由当初的居民自治模式逐渐转为“大政法委”模式。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法与措施也进一步创新,全面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应用居住证平台、二维码平台、警综平台,加强对社区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方面的管理。同时在生产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加大社区综合治理的力度。社区建立了巡逻防控队伍,对社区公共场所与“六小场所”加强巡逻防控,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习,提高队伍公共安全管理的专业素质,为社区的居民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基于以上现状,笔者参照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以期通过建立社区公共安全满意度评价体系来调查社区居民对公共安全管理的满意度,从而发现其中的不足,并针对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提升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水平,为乌鲁木齐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决策参考。 2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21指标的初选与筛选 目前,国内针对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笔者借鉴安全社区[1]、社区居民满意度[2]相关研究成果,初选了6个一级指标、56个二级指标,作为指标初选集合。 应用专家打分法,参照李克特量表,将初选指标的重要程度划分为5个等级:1分为非常不重要,2分为有点重要,3分为比较重要,4分为非常重要,5分为极为重要,向社区管委会、社区领导及专业负责人征询意见。拟定将高于4分(80%)的指标作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调查问卷共发放18份,收回18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18份,有效卷率为100%。通过对专家打分结果的分析与排序,综合了多位专家的判断与建议,最终确定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2个,如下表所示。 22权重的确定 通过层次分析法[3]确定指标权重。建立专家打分问卷,通过专家将评价指标两两比较出重要程度,统计分数并建立判断矩阵,最后计算出评价指标的权重。 由于社区工作人员分化程度良莠不齐,问卷难度比较高。因此,在问卷发放过程中集中挑选了若干名对层次分析法有了解的专家进行打分。本次问卷共发放8份,回收7份,有效问卷5份,回收率875%,问卷有效率为714%。经过计算与一致性检验,得出了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指标的各权重值。 23指标的量化评分 在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体系中,二级指标可直接量化评分,制成满意度调查问卷。参照李克特量表,将三级指标划分为5个等级:很好(95分)、好(85分)、一般(75分)、差(65分)、很差(55分)。根据其分数与权重逐级推算出上级指标的分数,最后得出被评价社区居民对于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的总分。 将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5个等级:很好(≥90分)、好(80~89分)、一般(70~79分)、差(60~69分)、很差( 3对某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的评价 基于以上评价指标体系,制成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本研究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选取了少数民族聚居的某社区作为被评价对象,对社区内的居民随机发放问卷,进行满意度的实证与分析。 31指标评价的计算与结果 通过实地调研,向某社区的居民共发放调查问卷80份,收回65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65份,有效率为81%。参照下表,将各二级指标得分与权重相乘后求和得出一级指标分数,再将各一级指标分数求和得到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总分,其分析结果如下: 44乌鲁木齐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体系表一级指标A权重二级指标B权重三级指标Bij权重对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满意度1B1对社区公共 安全的满意度020B2公众参与007B3居民安全素质024B4基础设施与服务040B5对社区安全 工作人员满意度009B11社区民族团结友好度014B12社区居民主观感受所住社区安全程度047B13社区公共场所安全良好度031B14社区公共秩序良好度008B21社区居民群防群治群控参与度1B31社区居民民族团结、反“三股势力”意识059B32社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025B33社区居民掌握突发事件应急、避难等安全知识情况016B41社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情况037B42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消防、平安建设等)023B43社区网格化管理情况015B44社区开展民族团结、精神文明建设、访汇聚活动情况010B45社区治安联防设施完备程度003B46社区治安联防工作严密程度(巡逻防控、十户联保等)005B47社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007B51社区党组织领导与工作能力025B52社区党组织服务意识017B53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作风033B54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实绩007B55社区公共安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011B56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005B57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 32评价结果的分析与评价 (1)对社区公共安全的满意度:居民对某社区的民族团结友好度、社区安全程度都做出了“很高”的评价,但社区公共场所安全良好度仅达到“较高”水平,社区公共秩序良好度得分仅为775分,为“一般水平”。某社区内公共场所安全与秩序是制约提高某社区公共安全的首要因素,某社区应结合社区物业,加大对社区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消防、交通、绿化等方面的治理,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满意度。 (2)公众参与:社区居民群防群控群治参与度得分仅为708分,刚达到“一般”水平。在调研中,有些居民甚至从未听过社区公共安全、维稳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群防群控群治是提高整个乌鲁木齐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因此,努力提高社区居民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度,才是提高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的根本所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某社区应将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 (3)居民安全素质:某社区居民安全素质得分为8099分,仅达到“较高”水平。某社区在开展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得分也仅为783,为“一般”水平。某社区应大力开展社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安全素质,掌握基本的应急、避难等知识,为更好地推进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4)基础设施与服务:此指标满意度得分为8093分,仅达到“较高”水平。社区虽然开展了各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与服务,但是与社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还存在差距,如综合治理工作、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等,得分都 (5)对社区安全工作人员的满意度:此项指标的满意度得分为784分,为一般水平。社区居民普遍反映,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工作实绩为一般水平。调研中发现,基础工作人员态度散漫,有聚众聊天等现象。因此,社区党组织应增加社区基层员工专业素质培训的时间与次数,提高其办公效率与服务意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舒心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 综上分析,对某社区的公共安全管理满意度评价分数为8005分,介于80~89分,仅达到“较高”水平。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包容性视野下的公共安全管理:维度分析与战略创新 摘 要:包容性作为一个发展性概念,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是一个新的价值基础和行动指南。新时期对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中蕴涵着对公平与权利的包容、对多元主体的包容、对民生民富的包容等。而现实中公共安全管理依然存在的公平与公正度缺失、融合度缺失、参与度缺失、共享度缺失等问题,亟需以包容性为切入点,打碎各种排斥性制度,构建高度融合的包容性管理系统,创新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关键词:包容性;公共安全;管理创新 不同学者从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政府治理等角度论述过包容性的多方面内涵。包容性作为一个发展性概念,以人本、沟通、协调、参与、共享为核心,体现了经济均衡发展、社会安全稳定、不同阶层和谐共处、制度公平等要义。它不仅与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幸福中国”、“和谐社会”等理论一脉相承,还与新时期我国走入高风险社会、危机社会之际构建全新的公共安全体系密切相连。我们发现如果以包容性为一个新的价值基础和行动指南,有可能降低风险社会的分化与异化,消解传统社会所出现的社会排斥与社会不公,回应公共危机治理中急需解决的社会协调合作等问题,为中国社会建设与公共管理的设计和完善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公共安全管理的涵义 公共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来,同样,公共安全管理活动也是伴随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公共安全已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安全管理指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安全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实施预防、处置、恢复等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生活、生产等安全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主要角色的公共安全主体为实现社会安全的意图和目标而实施的持续不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程序的一系列活动。[1]公共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威胁、预防灾难,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现代社会的高危险期,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比较突出的领域包含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金融风险、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及民族宗教等。特别是民生矛盾突出,反映在城乡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多方面,使公共安全呈现出频发性、高危性、群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也使得传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呼唤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有更包容的心态与机制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二)包容性的涵义 包容一般意义上指赞同和促进平等的权利、机会和资源分配,减少社会贫困,改变社会排斥的概念、行动、政策与现实。当包容与“社会”搭配时,就成了社会学的一个常用的概念,一般被表达为“社会包容”或“社会融合”。 在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概念体系中,“社会包容”的反义词是“社会排斥(Social Ex clusion)”。美国社会学家戴维解释说: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譬如他们担心移民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因而感到有必要对这些人加以社会排斥。[2]现在, “社会包容”或者说“社会融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不同方式的“社会排斥”,打破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等各种人之间的隔阂和区隔,使所有人被包容到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共谋社会发展的路径,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包容性概念的提出表明了一种更新,更加先进、更加科学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仅适用于经济学领域,他也同样适用于社会各领域共同研究的模式和价值导向。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包容性维度分析 (一)公共安全管理中对公平与权利的包容 根据林毅夫的观点,包容性增长强调“参与”和“共享”两个层面,即应致力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参与”和“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收益。[3]这个观点正是从公平与权利的角度理解经济增长的包容性,笔者认为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这种观点同样适用。公平与权利既是包容性的本质,又是公共安全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安全管理条件的包容这一维度,可以以公平与权力为切入点,更为细致地分析安全管理对公平与权利的诉求。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就体现为促进社会公平,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例如在统筹城乡安全协调发展中,城市发展用地、工业发展用地与农民失地成为城乡矛盾的焦点,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需要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好发展用地与农民失地的矛盾,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就是要打破形形色色的社会不公,通过各项制度改革、完善,让社会不同群体平等地共享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好利益各方的关系,切实推进社会公平。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对多元主体的包容 政府在公共安全事务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政府不是万能的,它无法依靠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信息独自解决所有城市公共安全问题,而且随着社会领域其他社会组织力量的发展,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传统界限逐渐被打破,政府已经不再是行使公共权利的唯一中心和行动主体。[4]因此公共安全管理凸现出对多元主体的包容,它代表着在面对公共安全问题时,必须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企业与市场的作用,形成在协调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与各类其他组织相互依赖、资源共享,共同构建多中心的治理结构。[5]这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就是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共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对民生民富的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七部分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标题,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民生是国之根本,民富才能国强。只有民生得以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老百姓感觉幸福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社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权利始终摆在第一位,建设和谐社会中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安全发展的核心。[6]中国的GDP 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 的高位增长, 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 损失高达6%,非典、禽流感、地震、海啸、暴力抢劫等等这些问题每年夺去了20 万人的宝贵生命。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也要认识到安全也是稳定、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也是最大的效益,公共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和满意度。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包容性缺失导致的现实问题 (一)公平与公正度缺失,导致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共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涉及的具体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社会治安、社会保险、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有关社会政策与制度。我国从1954年首次规定戒严制度至今,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己经初具规模,已制定了针对社会紧急危险形势的《戒严法》、针对地震这一特殊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洪水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灾害防治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防御、应急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措施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最终伤害了救助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单一灾种多,涉及综合管理的法规少。通常事故或灾害的发生,往往波及到社会各个层面,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单一灾种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特别是在如何实施灾害管理、如何界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这使得政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危机和社会风险问题时无法兼顾到所涉群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对不同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 (二)融合度缺失,导致职能分散,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安全部门自成体系,由于融合度的缺失,管理分散,指挥职能存在交叉,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安全管理平台。安全管理涉及的具体时间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社会司、地下空间、社会治安、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30多种有关政治、社会、经济和自然方面的安全防范内容,涉及几十个部门。[7]我国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一般根据事故本身的性质,有不同的部门负责指挥应急管理,目前政府没有建立作为统一的关于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工作实际上仍然分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药品监督局、技术监督局、人防办等多个职能部门中。 相关职能部门分属不同系统和不同的领导,日常管理中往往习惯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缺乏管理资源和信息共享,没有统一的预警机制和协调管理平台。在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政府对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不能全面了解,对各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对各种危机的发生不能事先有效阻止,结果造成危机发生,同时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三)参与度缺失,导致社会动员力差 以往我国“全能政府”模式下,我国政府已经习惯于运用一体化的“限制型管理”和“配给制服务”方式来应对公共安全危机,形成了分部门、分灾种的单一灾情救援体制和应急管理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有限资源,集中统一地解决危机突出问题,防止发生动乱,较快地渡过难关,特别是在应对单一公共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比较强。 但是这种以政府动员为主的形式,在面对如今错综复杂的公共安全危机频发的局面显得效率比较低。社会动员能力的不足导致公民自发地组织和行动起来防范危机、应对危机以及灾后的恢复和重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缺乏。目前,除了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这样的传统组织外,我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很少在公共安全管理中配合政府开展工作。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中社会公众作用的发挥,同时也超过了政府的承受能力。 (四)共享度缺失,导致信息披露缓慢 鉴于历史的原因、官僚作风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成为了一个最为学界以及公众垢病的问题。在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爆发后,各级政府或媒体往往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意无意地采用“捂盖子”等愚民手段,其结果,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谣言四起、众人心理恐慌的局面,从而给危机扩大化提供了一个温床,使得人民的损失人为地扩大化,政府的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也陷入更为困难的不利局面。 事实证明,不确定的危机比已经确定的危机更容易引起群众的恐慌,在人们不能得到准确信息的同时,各种猜测、流言开始全国散播,不仅引起人们心理上的恐慌,而且导致了事实上的混乱。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政府不可能完全封锁公共安全信息。如果主流信息不畅,则社会谣言四起,政府信息失去权威导,百姓心理恐慌程度和过激行动大大加剧,从而政府解决危机的难度加大。此外,政府相关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8]因此,政府需要构建权威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 四、包容性视角下公共安全管理创新的战略对策 (一)加快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为包容性管理提供公平依据 2007年我国公布施行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法,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共同性规范。但是应对突发事件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仅靠一部基本法律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公共安全管理各个环节配套的规定,完善公共安全事件等级、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等具体制度;抓紧清理现行有关公用安全管理的单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与公共安全管理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规定。 在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意识能力方面,有些国家和法律中强调了政府应急管理责任的有限性原则,明确了社会公民的自救互救义务,如日本《东京震灾对策条例》强调了两个理念,一是“自己的生命自己保护”,二是“我们的城市我们保护”。[9]这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公共安全管理中公众参与,第一时间自我管理的理念。在加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方面,一些国家非常重视完善社会应急组织和队伍。 新加坡构建了社区民防系统,倡导全体市民的参与防止危险事件;英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大力发展民间应急力量,支持建立各种专业性强、技能高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并把这些力量纳入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中,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应急资源的不足。西方国家的种种经验告诉我们,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全民参与,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最大限度的预警公共安全事件,才能在危机来临的时候全民出动,最大限度的挽救生命财产,才能最有效的解决突发性事件。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度融合的包容性管理系统 公共安全管理需要依靠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实施,从危机察觉与预警、危机决策、事件控制与处理,到提供需要支持和救助、善后等一系列工作,需要相应的机构负责,由这些机构组成一个完整的危机管理组织系统。目前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我国国情设立相应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系统,基本思路是: (1)通过立法,成立由国家主席领导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处理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大危机的指挥决策机构。 (2)在中央政府建立一个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危机信息的汇总与报告,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策划组织,应对行动的实施监督,对外沟通,组织危机管理的培训和演练等。 (3)通过重组现有的情报信息机构或设立新的部门,完善危机预警系统。具体包括:可考虑建设一个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分布与全国、实行垂直管理的信息情报系统,已搜集、处理和分析传统“国家安全”范畴之外的经济社会文化动态方面的信息;改革规范信访机构、新闻媒体和政策研究机构的运作,使之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使信息机构的信息搜集、处理和分析工作规范化,使政府信息的报告和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促进包容性管理的参与功能发挥。主要包括: (1)设立负责社会动员工作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可设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之内,其职责包括策划宣传策略和计划、制定有关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的政策、新闻和政策宣传、协调传播媒体等。 (2)制定激励、规范社会各界参与应对危机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例如:为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应对安全管理提供相应的渠道和法律保证,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应对危机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10] (3)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以及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争取国际社会的协助和支持。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便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四)建立整合透明的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包容性管理的信息可获得性 (1)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要建立完善新闻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首先,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下常设管理公共安全信息的综合职能机构,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人员和专业人事组成。同时建立公共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选定新闻发言人,以保证公共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其次,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政府要争取在第一时间把公共安全信息公布于众避免公众从非正式渠道获取虚假信息,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局面。信息务求准确、客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最后,要理顺政府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关系,促进信息的顺畅流通,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 (2)加强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新闻媒体作为公共管理的一个主体,扮演着政府“信息代言人”的角色,政府与新闻媒体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相互信任关系,保持畅通的信息联系,形成一种互动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安全的保障工作。比如,日本政府早在1961年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就明确规定日本广播协会(NHK)属于国家指定的防灾公共机构,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电视台在国家防灾体制中的地位。韩国参照日本的做法,于1996年根据《灾难管理法》将韩国公共电视台(KBS)列为报道灾难的指定台。[11]所以,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必须构建政府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有效引导新闻媒体,使新闻媒体成为传播政府决策的途径,公众获取正确信息的渠道和官民共同解决问题的桥梁。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建设层级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摘 要]城市作为复杂多样的巨大系统,其安全管理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概述了现行城市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的缺陷,在分析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因素及灾害类型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建设层级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符合现行城市行政划分的市、区、街道和社区四层级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分析了该管理体系的优点和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方向。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城市化;分级管理 1 前言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结构发展的必然方向。据统计,至2009年末我国的城市数量接近有700个,2011年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0%,即有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城市中,而发达国家地区在80年代的城市人口比例平均就达到了70.9%。可以预见,在未来人类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口都将生活在城市中。将城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则包含了人口、建筑、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水电气管道等生活保障设施、卫生服务设施等子系统,这些系统复杂、多样、多变,极具脆弱性,很容易受到破坏而形成安全隐患,且关联性强,一部分受到损害,极易引发其他系统的病变,从而对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构成严重威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安全问题也变得复杂多样,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地震火山等地质灾害、台风海啸、火灾、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工程事故等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可能由于城市交通运输、电力通讯设施的瘫痪,而使整个城市的居民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极具灾难性。因而如何实行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方法,建设高效、可靠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城市系统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这就要求城市管理既要从整体上统一规划,又要从细节上逐个处理。整体规划是上层平台,细节处理是落到实处,只有从细节上、在基层上控制了危险有害因素,上层平台的规划才有意义。本文借鉴国外城市安全管理的经验办法,力求构建一种从整体出发、由基层设施支撑的新型城市安全管理系统。 2 城市危险危害分析 传统的城市灾害主要有城市自然灾害(地震、暴雨洪涝、雷电、暴风雪、大气公害等)、生活服务设施故障(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和暖气管道等故障)、各类突发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等)、城市流行性疾病(SARS、HIV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步,城市系统变得更加复杂,也衍生了各种可能的城市灾害,包括有城市信息安全灾害、通讯系统故障、高层建筑和地下设施等空间致灾隐患、公共群众事件、城市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和核扩散等)、食品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甚至还包括由某些因素诱发的城市恐慌,例如2011年3月日本核电站爆炸后,在某些不法分子煽动下引发了中国多个城市抢购食盐事件、在“非典”期间,居民大量抢购板蓝根等事件,这些都是城市恐慌。这些事件既无科学依据,又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会伴生出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危害城市安全。如下图1所示为城市灾害发生的动力学过程(如图1)。 3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我国现有的城市行政管理是一种行政划分的分级管理,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层层分解为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责。将政治、经济、教育等不同部门的权利层层分解,从而实现对城市的全面管理。但是纵观我国各大城市,在行政分级管理中,并未建设相应的全面城市公共安全分级管理体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越来越倾向于大型化、复杂化,为了实现城市的全面公共安全管理,则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城市层级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分为市级安全管理、区级安全管理、街道级安全管理和社区级安全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将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逐层分解,步步细化,将安全管理工作从整体规划落到具体工作,将各层工作责任到人,从而可以实现城市公共安全的全面管理。 4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分级规划 4.1 市级安全管理 市级安全管理是整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策划者、实施者、监督者和评价者。该级管理机构从城市整体出发,规划、分配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设备设施。研究本市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计划和目标,并分解到下层机构。具体来说,市级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基于全市的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是对下级预案的补充,是从整个城市出发,救援对象是全市的任何地方。若一旦发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超过了区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处理能力,或者发生的事故等级超出了区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处理范围,则需要启动该预案。 (2)将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规划进行工作分配,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确定相应责任人,并建立对下级机构的管理、考察和评价制度。 (3)统一规划城市防灾救灾设施的空间。城市的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则要求将必需的城市防灾救灾设施空间成为城市规划的准则之一。此类设施应当包括避难场所、道路网络、消防机构、医疗机构、物资场所、治安机构、废弃物堆放设施等。 (4)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应当简单、高效,反应迅速。将应急救援物资从整个城市的层面进行统一管理,可以精简管理机构。而且在物资储备时,综合考虑各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可以将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在更有利的场所。 (5)建立市一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的接警人员。该部分是对下级救援工作的补充。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人员和志愿队共同组成,且以专业人员为主、志愿队为辅。该队伍主要承担“110”和“119”救援工作任务。 (6)建立预防预报和警报系统。该系统包括对各类自然灾害(地震、海啸、台风、暴雨、冰灾等)、流行性疾病、各类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核污染等)和可能出现危险事故场所的预报等,并建立相应的预防措施,建立专门的报警系统和24小时值班接警的工作制度。 (7)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和相应的紧急预案。 (8)对商业区、大型公共设施、娱乐场所、学校等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两区之间责任不明确的地带建立市级管理方案;对市内安全工作的重灾区、特殊区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 (9)建立灾后处理系统。 (10)其它工作。例如开展城市公共安全教育工作、消防演习、消除城市恐慌的行为等。 4.2 区级安全管理 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中间层次,其主要职能是传达上级的安全工作计划、分配和监督下一级的工作,配合上下级的安全工作计划,并传达下级的反馈信息。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 (1)设立本区的安全工作站,分配责任人,建立良好的信息系统,及时传达或反馈上下级的信息。建立24小时接警工作站。制定本区的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分配工作任务,并对下级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和调动本区的应急救援物质。 (2)建立本区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分配专职的救援物质管理人员。 (3)对本区的事故多发地带建立相应的防护制度,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测监控制度。开展本区的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4.3 街道级安全管理 该层相比区级安全管理而言,其工作更倾向于联合社区级安全管理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任务,消除危险有害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控制事故后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设立本街道的安全工作站,分配2-3个专业安全人员,并制定值班制度。建立良好的信息系统,及时传达或反馈上下级的信息,建立24小时接警工作站。 (2)建立本街道的安全工作队伍。承担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本街道的事故突发地带,发现和预处理危险有害因素,处理不了则上报上级机构。维持街道的正常秩序。 4.4 社区级安全管理 社区级安全管理是层级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最终的落实点。在将来现代化的大城市中,瞬发性、灾难性的事故发生率应当较低,常见的则会是点发性的事故,这类事故多发于某个点,或者由较难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诱发的,或者由突发性的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的。社区安全管理就是城市安全管理工作的末梢,从整体规划上,社区安全管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但从工作落实上,社区安全管理工作却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内容。要建设主动的、全面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社区安全管理是其中重要的部分。 (1) 建立本社区的安全工作站,分配1-2个专业安全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传达系统,及时传达上级的危险危害信息,建立24小时警报工作站。 (2)建立本社区的安全巡逻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有害因素,维护本社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该巡逻队伍由本社区成员志愿组成,通过简单的危险源辨识、紧急搜救、事故的紧急处理等相关安全技能培训。 (3)在洪涝灾害、冰雪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爆发时,带领本社区人员转移到相应安全地带,配合专业人士搜救被困群众。在灾害期间安抚群众情绪,分发补给品,开展科普教育,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消除社区内不必要的恐慌。 (5)管理社区内流动人员,防止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结论 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系统,信息既能从上至下及时有效地传达,又能从下级反馈到上级,并获得回应信息。从分级上看,该体系管理办法全面包括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各个角落、各个方面,并能从最基本上消除诱使灾害发生的因素。但是,结合现阶段我国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的层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存在以下不足。 (1)该体系的建立是基于以下两个理想条件:①各层级间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传递,并能及时地获得反应信息。②各级工作人员都能坚守工作制度,尽力做好本职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地发现处理危险有害因素。这两个条件在我国现阶段还难以实现,也是制约本体系的主要因素。 (2)该管理体系的人员结构中,志愿者占了很大一部分,并强调了他们的工作能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现阶段的志愿者组织工作较难展开,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居民对社会的责任心和对社会活动的参与度,并通过培训,增强其对危险的敏感度,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 (3)本管理体系配置了大量的专业安全人员,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如此多的专业安全人员,另一方面这些工作者都是基层工作,责任大、工作量大,但政府并无力为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因而如何协调专业安全人员付出与回报的矛盾,将成为影响本管理体系工作有效性的难题。 (4)如何使城市的层级安全管理体系与现有的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合而为一,构建精简、高效且职能明确、责任到人的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也将有待进一步研究。
新闻法论文:中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前瞻 [内容提要]新闻法学是研究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新闻法的制定、实施的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中国自80年代中叶创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开始从事新闻法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虽未出台,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现行法律中已有许多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新闻法学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将中国新闻法学研究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重点为配合起草《新闻法》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是新闻自由作了相当充分的论证,并对新闻法各方面的内容作了广泛探讨。第二阶段重点研究新闻侵权问题,特别就新闻权利同公民人格权利之间的平衡作了种种研讨,丰富了新闻侵权法。第三阶段为研究的深化和综合。已有数部概叙新闻法制框架的专著问世,说明中国新闻法制已有相当具体系统的内容。但现有专著尚属应用性著作,尚须继续进行理论探索。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法学、新闻侵权法 新闻法学,是随着中国大陆新闻法制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在中国台湾地区,对新闻法的研究起步较早,据著录,早在公元50-60年代即有吕光、潘贤模著《中国新闻法概论》(王洪钧,1984:233;尤英夫,1997:416),近年则有李瞻撰著《新闻学原理》(1992)和编译《传播法——判例与说明》(1992)、尤英夫撰著《新闻法论》(1987-1997)等,厥作甚宏,影响及于大陆。中国大陆则于80年代中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集结了一批新闻法学的初创者来着手研究新闻法的各种问题,至今不过十五年。 中国大陆学人认为:新闻法并不是仅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法律文件,而是对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孙旭培等,1985:4;魏永征,1997:27;张西明,1998a:22)。国际上及台港称Media Law 或 Mass communication Law,在大陆尚鲜见使用。或谓研究新闻法,应是一门专门的学问,于是而有「新闻法学之名称(郑旷,1987:429;梁华、阿茵,1988;王强华,1993:6;鄢光让等,1996:676),或称「新闻法制学(曹瑞林,1998)。本文作者将新闻法学定义为研究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新闻法的制定、实施的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伴随新闻立法而问世 中国大陆“”之乱,新闻媒介受祸尤烈。于是有新闻纳入法治之议。从1980年到1981年,就有新闻界、法律界名流张友渔、赵超构、李纯青、李子诵等从发展民主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着眼,先后通过媒介或者在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制定新闻法的主张(张宗厚:1982:223;1983:319-320;《新闻法通讯》:1984a)。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现改名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可以认为是大陆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该所成立后不久编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国社科院新闻所,1980),收录了从1921年至1956年有关文件359篇,为研究大陆新闻法制的渊源,提供了系统的文献。该所人员还同外单位的人士一起翻译编辑出版了《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中国社科院新闻所,1981),钱辛波等选编了《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钱辛波等,1984),为研究新闻法学作了资料准备。该所培养的新闻学硕士生,也有好几位以研究新闻法为方向,如孙旭培、张宗厚等人。受前辈专家新闻立法建议的启示,张宗厚发表《新闻也要立法》(1981),尔后又在《新闻学初探》一书中撰「新闻工作的法律规范一章(1982),在同陈祖声合写的《简明新闻学》中列有「新闻工作的法律规范一节(1983),是为有关新闻法的最早论作。 形成规模的对新闻法的研究是在1984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以后开始的。当时决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双方抽人,在新闻研究所设立新闻法研究室,以商恺、孙旭培为正副主任(商退休后,孙为主任)。新闻法研究室于1984年5月12日宣告成立,它的任务被规定为从事新闻法的研究,在适当时候还将承担新闻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新闻法通讯》,1984b)。作为我国大陆第一个新闻法学的专门研究机构,新闻法研究室的工作是具有开创性的。除按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要求为起草《新闻法》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外,研究室一成立就编辑出版不定期刊物《新闻法通讯》,从1984年8月到1988年4月,共出版20余期,收录了新闻法学开创初期的一批论作和其他成果、资料,总字数70余万,具有很高的文献价值。继《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之后,研究室又出版了《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续编(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1987),两本书共收录外国和香港地区的新闻法规30余件,对非成文法国家或没有专门新闻法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新闻法制,也有专文编译介绍。研究室成员在研究过程中还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了若干有一定影响的论作,如孙旭培的硕士学位论文《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即收入《新闻自由论集》(中国新闻学会,1988)一书。 嗣后,研究队伍逐渐扩大。1987年新闻出版署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该署职责,新闻法起草工作改由新闻出版署牵头,于1988年1月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组长为新闻出版署副署长王强华,共有9家单位派人参加。奉新闻出版署之命,1988年2月在上海成立了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心瀚为组长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与新闻出版署的起草组同时开展起草工作,草案报新闻出版署汇总。这个举措也许同1986年上海曾受委托起草过一份《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文稿有关(陈沂,1993:249)。这又带动了一批人参加新闻法学的研究。如北京在1988年9月成立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聘请有关学者和新闻工作者30余人任研究员。在上海则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教研人员陆续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这一时期新闻法学研究主要配合起草新闻法开展,受到普遍关注,所以又带有群众性的特点。较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如:1985年1月和3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先后在上海、广州、成都、重庆和深圳(约见香港新闻界人士)等地召开新闻法座谈会(《新闻法通讯》,1985) 。1989年1月,新闻法起草小组派员携《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到上海听取意见,上海新闻界讨论了三天(《新闻记者》,1989a) 。接着,上海《新闻记者》月刊开辟「新闻立法笔谈专栏,专门对《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2月24日,新闻记者杂志社等单位又发起新闻立法报告会,有十位人士发表演讲,数百人冒雨参加(《新闻记者》,1989b) 。这类讨论虽然不属学术研究,但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有用的思想资料。 著名的三个《新闻法》文稿可视为这一时期研究的综合性成果。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的《新闻法「试拟稿》于1985年即已写出,后经修改,发表于1988年4月出版的《新闻法通讯》第20期上。新闻出版署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于1988年6月出初稿。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的《新闻法(征求意见稿)》于1988年7月印就。新闻出版署在1989年初拿出来的「征求意见稿又在吸取另两个文稿和其他意见后作了一些修改。这些文稿虽然都没有成为法律的基础文本,但它们在新闻法学研究中仍然具有无可否认的学术价值(张西明,1998.9.3.;魏永征,1999b:1-8)。 这一时期的研究成绩主要有三: 首先,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相当充分的论证。关于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早在1980年冬,大陆新闻学、法学耋宿张友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即提出新闻法应当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又不许滥用新闻自由(《新闻法通讯》,1984a)。此系大陆高层人士最早明确提出新闻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概念的公开言论,其「既保障又不许滥用(约束)的表述方式符合大陆普遍接受的「两点论,为后来有关新闻立法的论著所共循(张宗厚,1983:322;郑保卫,1990:188;刘建明,1991:259)。有所差异者,一部分人士侧重于强调保障新闻自由,以至提出「社会主义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的命题(孙旭培,1986) 。也有些人士提出新闻法应是限制新闻自由的(王中,1985),因为经过新闻法的限制,在限制的范围之外就可以获得自由。第三种倾向则强调保障与约束两者并重,缺一不可,侧重何者,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不能绝对化(梁华、阿茵,1988)。在此基础上,一些学人对「新闻自由作了深入研究,其代表性成果即为孙旭培的《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一文,本文以「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概念同资本主义的新闻自由相区别,系统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论述,论证了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进步性和局限性,苏联新闻模式的缺陷,以及对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原则的构想,作者还以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为根据,论述了新闻法治与共产党领导的关系。可以认为是当时有关研究成果的综合结晶(孙旭培,1988)。 「新闻自由的概念,由于翻译的原因,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当时没有看到过(1),从而在共产党的文件里也没有作为正面概念出现过,研究者是在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独立地加以论述的。作为这项研究的成果,就是在当时的三个新闻法文稿中都在《总纲》部分写上了「新闻自由的条款,并且在整个文稿中贯彻了「既保障又约束的原则(2)。尽管后来发生过有人利用「新闻自由的口号进行反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活动的事端,引起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猛烈批判,从而一度形成对于「新闻自由的chilling effect。但人们批判的是「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虚伪性和反动性以及有关行为的非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概念为越来越多的新闻学术界人士以至领导人士所接受,已是不争的事实(3)。 第二,对新闻法的各方面内容作了广泛探讨。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诸如:知情权(right to know ,又译了解权)、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肖像权、诽谤(libel)、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System of punishment after the event)和预防制(System of prevention)、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obscene )物品、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等等,皆有专题文章涉及。特别是关于保护人身权各种权利的研究论述,据现有资料,新闻学界还要早于法学界。在80年代出版的几部有影响的法学工具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1984)、《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等,都没有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诽谤等概念作出解释。在许多民法教科书中也只是很简单地提到。而在《新闻法通讯》中,在1984年至1985年就相继发表了李祖兴的《论报纸批评与诽谤》和钟声的《新闻诽谤的法律规范和界限》等关于诽谤和名誉权的论文,在1986年初发表陈力丹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和廖晓英的《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等关于隐私权的论文,等等。陈力丹的论文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隐私权的见解作了详细的钩稽,阐发他们在19世纪40年代就已提出报刊不应揭发个人的私事,但如果这项私事涉及社会生活,则应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并且反对任意扩大私生活的范围等观点,同现代隐私权原则相合。至今大陆有关隐私权的专论,均以1890年美国学者S.D.Warren和L.D.Brandeis发表 为起点(王利明,1994:470;杨立新,1996:607;张新宝,1997:37),陈的论文则为隐私权理论起源提供了更早的线索,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与世隔绝,他们的见解自应有其来源。而法学界发表有关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单篇论文要在80年代至90年代之交(4)。据张西明称:「检索广东中山大学法律系编辑〈1985-1987年全国法学文章目录索引〉,可以发现,在这两年里,中国法学界没有发表一篇关于诽谤法规、名誉权和与名誉权联系密切的隐私权的专题文章。(张西明,1998b) 同时,大陆学人尝试对新闻法原理作综合性的阐述,是为孙旭培、朱晓明、廖晓英合写的〈新闻法知识讲座〉(1985),共十五讲,涉及宪法权利、新闻批评、新闻诽谤、保密、禁载、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的创办和管理等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构建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最初尝试。 第三,新闻法研究领域的争议得到全面展示。80年代中叶,大陆学坛十分活跃,众说纷纭。三个《新闻法》文稿就各有同异。据王强华当时透露,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的草案同另两个草案“不同之处在于,它规定个人有办私人报纸的自由,而另外两个草案没有触及这一点”。此外,还涉及建立诸如新闻评议委员会还是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新闻纠纷的不同设计(王强华,1988)。这类差异反映了新闻立法过程中各种意见的激烈争论,本文不可能加以罗列,谨引用当时两篇综述以见一斑。其一,1988年3月,北京新闻学会开会研讨新闻法,归纳出四个“热点”问题:一、新闻自由;二、民营报纸;三、舆论监督要不要经过批准;四、新闻业的性质、作用,主要是宣传还是大众传播(力单,1988)。其二,1989年2月,在上海新闻立法报告会上参与起草新闻法的人士报告“起草有年,难点九条”:一、新闻法早出台还是晚出台;二、新闻法应立足现实还是理想的超前的;三、是否允许私人办报;四、新闻自由;五、新闻的功能;六、舆论监督;七、法律责任;八、新闻仲裁制度;九、新闻工作者自律(《新闻记者》,1989b)。这些争议对于立法工作成为障碍,以致《新闻法》迟迟未能出台,但是对于新闻法学研究来说,则是指示了研究的难点和重点,提出了现实的研究课题。 这一时期的研究究属初创阶段,今日回顾,幼稚和不足亦显然可见。本文作者概括为“四多于”:一、从政治理论层面的论证多于从法学理论层面的论证:例如新闻自由概念,前一种论证着重于新闻自由同社会制度之关系,以及对民主与法制、自由与责任、保障与约束等等范畴之探讨,这固然十分必要,然而用诸现实的操作层面上则显得隔膜。「既保障又约束,虽为绝大多数所接受,而在不同场合在不同人士笔下甚至可能表达截然相反的意思。后一种研究要求把自由视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相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他人对该权利所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二、就理念出发的思考多于对中国大陆新闻制度的实际现状的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对马恩列与新闻法制有关的论述作了系统的钩稽和梳理,同时对欧美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新闻法制情况作了大量的介绍,比起过去以「六经注我的方式撷取片言只语为我所用和对欧美事物一概排斥的学风,已有根本进步。然而上述内容对于本地而言究属理念的东西,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于本地,尚需对现状作详细的考察。三、采取演绎方法多于实证方法。四、对个别问题作短促突击式的论述多于对某个专题作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些不足也许是研究的初级阶段难以避免的。 二、从研究新闻侵权纠纷突破 90年代开始,新闻法学研究者不约而同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生效以来,新闻侵权纠纷骤然增多,成为新闻界乃至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在新闻学界,有关的研究是从个案入手的。这也许同不同程度卷入纠纷的传媒拥有信息和发表意见的便利有一定关系。如大陆第一件新闻记者被诉犯诽谤罪的「《疯女之谜》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记者所在的《民主与法制》从1988年第8期起连续刊登反驳判决的文章达半年之久,为数达数十篇,另有一些报刊则刊登反反驳的文章(5)。在徐良(6)、陈佩斯(7)、李谷一(8)等人的名誉权案中,亦有类似现象。这种做法反映了在法制建设早期,在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上尚缺乏规范,但在客观上正是结合个案对新闻诽谤罪或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有关问题作了分析探讨,留下大量可供研究的资料。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主办的《新闻记者》月刊从1989年起开设「新闻与法律专栏,几年内报道了许多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并加以评论。该所魏永征从1990年2月起在陕西《新闻知识》月刊连载《新闻官司面面谈》,每期一篇,一共登了20期,采用的也就是个案分析的方法,就案论法,每篇文章通过分析一至几个案例来论述某一法律问题。1993年,新闻出版署王瑞明、董伊薇和北京法院罗东川合作编写《无冕之王走上被告席》,共收入50个案例,逐一加以评析,有些论述颇见精辟(王瑞明等,1993) 。其他零星的「新闻官司个案分析在当时许多报刊特别是法制类报刊时有所见。个案分析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可能有独到见解,但难以做到体系化,难以达到综合研究的深度。 个案分析逐步发展为从法理上对新闻侵权作综合的研讨。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反映在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等单位发起在1991年、1993年和1996年举行的三次全国性的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1999) 。参加这三次会议的成员,兼容新闻界和法律界、理论界和实务界、领导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等方面,提交的论文和议题涉及新闻侵权纠纷从实体到程序的诸多内容。许多论文被后来有关新闻侵权和人身权、人格权的研究成果和专著大量引用,表明研讨会对新闻法学研究起到重要的孕育、催化作用。同时各地也举行过一些小型的研讨会,许多专业报刊发表若干论作,不及详列。当时研究所涉及的方面包括:一、新闻侵权行为和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行为的成立和排除,二、新闻侵权行为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殊性,三、新闻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四、更正和答复的法律效力和履行程序,五、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保护人格权的关系,六、新闻侵权的预防、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自我保护,七、新闻侵权纠纷的调解、非讼和解和仲裁,等等,可以说是相当完整地涵盖了新闻侵权的主要问题。 1994年,魏永征著《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孙旭培(主编)、王晋闵、张西明合著《新闻侵权与诉讼》 先后出版,有人注意到两书结构有近似之处(陈力丹,1995),这恰好表明对新闻侵权的研究已从个案分析和个别法理的研讨走向体系化。是为新闻法学学科领域第一批学术专著。 至于在法学界,主要是从对人身权、人格权的理论研究入手,涉及新闻侵权。除单篇论文外,90年代中期有一系列重大成果问世,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1994a)、王利明和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1995)、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1996)等,这些著作,都有专章论述新闻侵权问题。王利明还主编《新闻侵权法律词典》(1994b),由新闻学和法学两界研究人员合作完成,是为目前新闻法学领域的唯一的专门工具书 。 若将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研究成果作一比较,那么前者最重要成果就是建立了有关人身权、人格权的理论体系,他们所涉及的,包括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在人格权中包括非精神性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精神性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跨越两者的自由权、贞操权等等,对于各项权利的概念、来源、内涵、特征,以及侵权行为(tort)的责任等等,均有系统论述。前述在80年代中叶,有关研究基本上尚属空白,不到10年即取得如许成绩,堪足称道。至于新闻学者以及他们与法学者合作的研究,主要是在新闻学和法学的结合部方面显示自己的特色,这就是说,他们的一些研究着重从新闻规律的特殊性入手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处理和防止,体现了在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两类基本权利的冲突之间寻求平衡的意图。有的意见后来为立法司法部门所吸取,丰富了新闻侵权法(Law on Media Tort),显示了新闻学界在新闻法学研究中具有某种优势。试举其要: 一、关于新闻失实与侵权的联系与区别。大陆诽谤法的重要特征在于将事实之虚假直接列为诽谤的构成要件,而不同于英美和港台的诽谤法只是将真实(truth)作为抗辩(defense)理由(魏永征,1999a)。故而在新闻侵权纠纷出现初,原告人往往以新闻失实起诉,法院也往往以新闻失实判决侵权成立。而新闻学者以为,新闻报道由于时效性等特点,难免忙中出错,若与事实稍有出入即判决侵权,实为苛求,主张在新闻失实和侵权之间划一道界限,「微罪不举(孙旭培,1988.12.31.、1991)。至1993年,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确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成立侵权,即新闻失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方可下判。 二、关于新闻报道的特许权。新闻界素有「文责自负之说,然不为司法界认同。最高法院1988年司法解释有「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之说,凡稿件出错均可据此推断媒体负有责任。或以为媒介不可能将新闻中所有材料一一到发生的源头去作核实,而提出「权威度之论,以为凡具有足够权威性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的材料,例如执政党和国家机关提供的材料理应无须再作核实,媒介对其中差错应当免责(王晋闽,1991)。此论其实与英美诽谤法「特许权抗辩(privilege defense)暗合。嗣后,又有学者明确提出引入外国诽谤法「特许权原则(陈泰志,1993、1996)。至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根据国家机关正式文书和职权行为所作报道,不认为侵权,被认为正式确立了特许权原则。然目前新闻报道特许权尚限于国家机关的相关材料,远小于外国特许权范围。 三、关于评论的侵权认定。新闻侵权案出现初,一般并未将涉讼新闻中事实与意见加以区分,往往将不当意见作为失实对待,评论文学、艺术、产品、消费品等或有不当,辄成讼案。1992年作家吴祖光被诉侵权案,以驳回原告之诉告结,新闻学界认为是一个突破。(9)论者引入「公正评论(fair comment)概念,指出评论公共事务的意见即有不当,亦应予以优先保护,其标准为真实、说理、善意、内容合法四项(张西明,1995a、b)。至1998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正当评论产品质量和服务不应认定侵害名誉权,认可了「公正评论原则。然适用范围仅限于此,关于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科学文艺成果的评论规则,因条件尚不成熟,有待时日。 四、关于新闻侵权责任之承担。起初在诉讼中对新闻报道相关人员并未加以区别,时有媒介、作者、新闻源等等一概被追究责任,法院亦有追加被告之权,学界咸谓应区别对待,有论者提出若新闻媒介已被追究责任,则报道新闻之记者应属职务行为,可不对外承担责任(陈翠银,1989;成涛,1991)。199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纳这一原则,同时规定按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取消法院追加被告的做法。关于新闻源之责任,论者提出应当区分主动提供行为和被动提供行为(王晋闽,1991),亦为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吸取。 五、关于言论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平衡。这个问题贯穿于新闻侵权研究之中。论者以为,人格权为基本人权,固然应当重视保护,言论、新闻自由亦属基本人权,同样不容忽略。尤其是宪法已明文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在新闻诉讼中理应予以贯彻维护。论者提出,因批评公职人员而引起的新闻侵权案,其中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不仅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存在公民监督公职人员的政治关系,对公职人员起诉应有抑制(魏永征,1991;陈泰志,1993)。又有论者提出人格权属私法(Private Law),批评权属公法(Public Law),公法应优于私法(张西明,1995)。比较系统的主张如:「一、区分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s)与一般公民:名誉权保护向一般公民倾斜;二、区分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和私人事务:名誉权保护向私人事务倾斜;三、区分当前事务与过去事务:名誉权保护向生存者倾斜;四、区分法人与自然人:名誉权保护向自然人倾斜。(张新宝、康长庆,1997:15-17)对于公职人员以保护名誉权为由抵制舆论批评的行为,人们认为理应予以制裁,作出了种种设计,如追究恶意不实诉讼之责任(李显冬、钟瑞华:1998)。以上论述,有司已有注意,然尚未成为法定规范。 本文作者注意到,台湾新闻界同行也面临着类似的课题,近年刘泰英、赖国洲、蔡兆阳等起诉新闻媒体诽谤案,亦属公众人物案件,虽然刘泰英案媒体胜诉被认为新闻自由的胜利(闵大洪,1997),然辩方为香港媒体,而本地媒体败诉则不在少数,不仅承担民责,而且承担刑责,故有“媒体的新梦魇”之说(石世豪,1998),学界曾就此举行大型研讨,在这个问题上两岸学者大有交流的共同点。 三、研究的深化和综合 90年代后期,对新闻法学的研究又形成一个新的活跃期。一是成立了新的研究组织,如1997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建立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 ,同年8月司法部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在华东政法学院设立的法制新闻培训中心(含学术部)。二是各种学术研讨活动频繁举行,据记载,仅1997年在北京,除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成立时的学术研讨会外,还有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3月)、检察日报社与中国记协主办的“新闻与法”研讨会(8月)、北京广播学院《现代传播》主办的“新闻与法制”研讨会(9月)、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举办的新闻法制问题学术研讨会(10月)等(张西明,1998.9.3.) 。三是有一些国家级新闻法学领域研究课题通过鉴定,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徐培汀、丁淦林、张国良、黄瑚承担的国家教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闻•传媒•法律——新闻法研究》(1996年通过),王强华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研究课题《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问题研究》(1997年通过)(王强华,1997) ,等。四是研究内容从新闻侵权纠纷扩展开来,进入其他方面。这在第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就可以看出,提交的论文已不限于讨论新闻侵权纠纷,还有关于新闻报道与著作权法、新闻机构的行政管理、互联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致使这次会议变得有点“名不副实”了。下面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内容作一概述: 一、对新闻活动的权利的研究。新闻侵权研究实质是着重于对新闻活动的相对人即报道对象的权利的研究;他们的权利,对于从事新闻活动的主体(新闻媒介、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作者)则为义务。而在考察后者的义务过程中又势必涉及他们的权利,即进行新闻报道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问题研究 就把新闻纠纷作为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的表现来加以考察,虽然已有不少人论述过这种冲突,但这个国家资金资助的课题,在分析200件舆论监督个案和180件新闻侵权诉讼案例的基础上,对舆论监督的历史和现状、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同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在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两个方面法律规范设定的不平衡等等作了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比前人都有所超越,因而被认为是「新闻管理和新闻法制研究的一个全新的课题,很有实际价值和学术价值,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新闻记者》,1997) 。关于新闻权利研究方面值得称道的还有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宋小卫近年发表的一些论文(宋小卫,1994-1998) ,这些论文对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公民参与新闻活动的权利如知情权、表达权(the right to express)以及其他享受传媒服务的权利作了具体的集纳和阐述,比起以往仅就自由与责任、保护与限制、权利与义务等关系作抽象的论述来,是一种创新,显现了对新闻自由的研究向法学理论层面的深化。 新闻自由具体化即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目前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新闻界和新闻学界甚为关注。近年有两个问题的讨论值得一提:1997年北京和上海的一些报刊开展关于记者「隐身采访(即不公开记者身份的采访,或称「偷拍偷录)的讨论,实质上是讨论记者采访和报道的自由度 。论者认为,记者隐身采访及报道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则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铁樯,1997;徐迅:1997/a、b;曹瑞林,1997;董滨,1997)。如果说这场讨论是在媒介的采访报道权同公民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寻求界定,那么1998年关于报道公开审判的案件的讨论则是在媒介的采访报道权同司法公正独立的权利(权力)两者之间寻求界定。是年最高法院院长发表谈话称,要把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依法公开案件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现场直播,允许新闻媒体如实报道(《法制日报》,1998.4.16.),冲破了新闻界流行多年的案件审结后方可报道的陈规。新闻界认为,这是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的肯定。不久中央电视台即对一起电影著作权案庭审现场进行直播,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表示欢迎,但是也有人士表示质疑(《科技日报》,1998.7.17.)。北京大学贺卫方连续发表文章强调司法程序的特殊性,认为电视直播法庭审判会影响庭审过程的庄重和严谨,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1998)。由此引发关于新闻和司法、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热烈争论,大致说来,新闻界偏重强调新闻对司法的监督,而法学界和司法界则倾向媒体报道案件应当慎重,不应妄加评论,有的学者明确对「新闻监督司法的权利提出质疑(《北京青年报》,1998.11.2.;《工人日报》,1998.11.7.;《中国律师》,1998)。 二、对新闻媒介行政管理的研究。新闻媒介的行政管理法是新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对新闻媒介一向实行批准登记制,是为行政管理的基础。不过在80-90年代,国家对新闻媒介的行政管理主要以部门规章予以规范,等级较低,而且立法和执法合为一体,亦不符现代法治原则。随着行政法制逐步走向健全,单纯以规章行政已经难以为继。1997年,国务院连续颁布管理出版、印刷业、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使大众传媒管理法提升了一个等级。(10)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士对这些规章、法规时有解释性文章。新闻出版署宋克明的一些论文,把新闻事业的管理体制归纳为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管理、法制管理、部门管理、社会管理(行业管理)、内部管理等五种管理机制(1994,1997) 。研究广播电视管理制度的,则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赵民的硕士学位论文《新时期中国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研究——以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为视点》(1998)。这些论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名目繁多的法规规章作了梳理和阐述。 三、对新闻传播活动中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大陆《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有关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专著不少,但这属于独立学科。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研究著作权法的,主要为探讨社会共享知识成果的利益和作者权益、媒介权益和作者权益的合理平衡。如关于如何理解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广播电视节目表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等问题的讨论,皆与此有关。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著作权法》,争议焦点之一即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款。盖“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主旨,即出于满足社会共享权益而对作者权益作适度的限制(11)。论者以为,现行法律对作者权益限制过多,适足以使媒介获取大量利益。如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视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的录音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国际公约所允许的范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应予取消,而此议受到广电管理部门强烈反对(《中华读书报》,1999.1.13.)。论者还认为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亦应予以调整。 四、对外国新闻法制和中国新闻法制历史的研究。宋克明曾赴美国作较长时期的考察,回国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一书(1998),作者系根据大量原始文献撰写,重点介绍两国的诽谤法和隐私权法,并涉及保密法、版权法和藐视法庭罪等内容,还介绍了两国新闻界内部管理以及互联网络管理的最新情况,与编译单篇论作或撷取第二三手资料编写的文章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作者从本国文化视角出发,在对外国法制作客观介绍的同时予以适当评析,以利于读者同本国的情况作比较和对照,乃近年新闻法学研究的又一重要成果。在中国新闻法制史研究方面,则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黄瑚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1998),全文紧扣言论出版自由和官方统制的对立这条主线,对近代中国新闻法制的发展轨迹作了系统的叙述。 五、传播新技术法制研究。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传播新技术的兴起,形成对现有大众传播媒介冲击之势,日益引起我国新闻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有关论文日见增多。从法的视角作考察的主要有这样一些问题:新技术将对现有新闻传播法形成怎样的冲击?将使人们的知情、表达、公共交往等权利要求产生怎样的变化?在保护国家秘密和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带来哪些新问题?应当采取怎样的管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张西明主持承担了国家「九五期间重点课题《电子网络出版物的宏观发展与管理》,系第一个研究有关问题的国家级课题,尚在进行中。同所闵大洪《传播科技纵横》(1998)一书有专章论述传播新技术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 六、新闻法总体研究。对新闻法的有关原理作总体阐述的,除前已提到的张宗厚、孙旭培等人的论作外,陆续有一些新闻学专著中设立专章专节加以论述,如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郑旷主编《当代新闻学》在边缘学科介绍中有「新闻法学节(1987),中国新闻学院郑保卫著《新闻学导论》有「新闻事业的活动自由与限制章(1990),清华大学刘建明著《宏观新闻学》有「新闻法制章等(1991)。近年来徐培汀等的《新闻法研究》,广泛搜集资料,对新闻法方方面面的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考察,分为史实、规范、侵权三个部分,在规范部分分别将公民、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介作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加以阐述,体现了构建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某种意图。其缺点是有关我国现实的新闻法制的内容过于简略。1998年,黄瑚著《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出版,其上篇「新闻法规,有一半的篇幅系统讲述现行新闻法制(另一半讲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和外国新闻法制),在本学科领域尚属首次。其缺点是部分内容限于复述法律法规条文,对法理的阐述似嫌不足。解放军报社曹瑞林著《新闻法制学初论》(1998),亦有创立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尝试,在理论阐述方面较前述成果有很大拓展和加强,但其内容除总论外,限于新闻出版法、著作权法和新闻侵权法 。1999年,魏永征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出版,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200多种,涉及宪法权利、国家安全和保密、禁止淫秽色情、新闻与司法、行政管理、新闻侵权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等诸多方面,唯本书以“述而不作”为体例,对拟制的法律关系未于涉及。 在对新闻法的总体研究方面,从当年孙旭培等写《新闻法知识讲座》,到如今有几部概叙新闻法框架的专著问世,内容日益丰富,认识渐趋精深,这固然出于学人努力,然而亦同现实法制建设的进步息息相关。大陆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年,至1999年7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0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106件,国务院行政法规830件(《人民日报》,1999.7.7.)。这些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内容同新闻传播活动有关,有的就是直接规范新闻媒介的,所以新闻法制已不复是当初创议立法时那样,只有几句原则可讲,而是已有相当具体的系统的内容了。现有专著所涉及的方面,亦同国际同类专著相合(G.Pobertson A. Nicol,1992,T.B.Carter,1994)。而国人或以为《新闻法》尚未出台,新闻传播活动目前尚属无法可依,这实在是很大的误解。纵观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有专门法的少,没有专门法的多,有专门法的国家的新闻传播活动并不是只须遵守专门法的规范,也要受到其他诸多法律规范的保障和约束,没有专门法的国家并不等于新闻传播活动无法可循,新闻传播活动同样是在法治轨道上运作。实际上,新闻传播活动的走向法治,并不是光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就可以解决的,其中许多重要事项,必须由其他法律来予以规范。大陆新闻法学研究的成果,正是由现实的新闻法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对象,同时新闻法制尚不完善,突出的是公民和新闻工作者的诸项权利尚未有明文规范,新闻法学研究将为完善和发展新闻法制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料和设计,这就是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新闻法学的研究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尚处于幼小阶段。作为一门学科,应当包括论与史,在论中又包括应用性的理论和基础性的理论,特别是必须拥有有代表性的能体现本学科理论框架的理论专著。按这个标准衡量,现有专著基本尚属应用性著作,理论性探索尚待继续深化。我中华版图之内,两岸四地,实施四种法律,按意识形态,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分,按法系,则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别,其内容之丰富,实为世界各国所未有。有志于此学者,倘能加强合作交流,多作借鉴比较,博采众长,必可取得出色的成绩。 新闻法论文:浅谈中国新闻法建设兼论新闻法中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就中国新闻法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分析,并围绕新闻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浅谈我国新闻法的构建。通过借鉴西方新闻自由的认识、追求与法律规范,试图为我国新闻法中保护新闻自由问题找一条出路。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新闻评议制度 对于中国法建设的现状,大约有悲观与乐观两种态度。悲观者认为新闻仍是法律的真空领域,大声疾呼《新闻法》的出台。以魏永征为代表的持乐观态度的学者们则认为我国已有较为完备的新闻法体系,目前最重要的是认真消化、掌握、贯彻、执行现行新闻法的丰富内容,在实践中总结提高,以促进新闻法制建设进一步深化。要弄清孰是孰非就要从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谈起。 一、新闻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1979,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也开始酝酿。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虽然有三个《新闻法》文稿被起草出来,但并没有一部《新闻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出台是新闻法学研究领域的遗憾,但也并不能因此得出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判断。广义的新闻法不仅仅是以《新闻法》为名称的法律文件,而是对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我国宪法、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中都有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我国形成的是以宪法为依托,在专门的新闻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的关系的立法体系。(2)因此,新闻法制建设的状况就如同魏永征所总结的一样:有法可依,尚不完备。 新闻法建设的现状与我国新闻业发展的特点有关。新中国成立后报纸是各级党委的机关报,广播电视是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种机关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媒体的主办单位对于新闻报道都有严格的规定,不需要专门的新闻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事业单位从实际上的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舆论工具回归,“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十六个字是这种回归的最真实表达。(3)中国对媒体的控制正在由“有形”转向“隐形”,但是新闻改革与新闻法制建设的步伐并不一致。新闻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新闻自由受到各种权力的干预,或是新闻侵权案件激增等等。 魏永征把立法难题归纳为五个矛盾: ① 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思想性质的问题是不可能用强制的办法来判断、解决的。 ② 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③ 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利的等级性的矛盾。我国的新闻媒介隶属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统计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不同等级媒体采访报道权能是不同的。 ④ 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⑤ 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效力层次低,以行政管理法为主,而且忽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新闻报道活动是瞬息万变的,需要灵活的政策来规范,但政策不可能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政策,尤其是非制度化的政策对新闻媒体自主采访和真实报道的权利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主张了封锁消息、“电话会议”、歪曲事实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以规范的法律来代替随机性的政策将是新闻法体系建设的趋势。 此外,对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模糊也给新闻报道活动带来不便。新闻传媒享有的权利通常有:新闻采集过程中的知情权、采访权、摄影摄像权,编辑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全、改编权,传播过程中的出版权、广播播映权、权等等;其承担的义务有:采访过程中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住宅安全权、沉默权,编辑制作过程中不得篡改实施,传播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传播淫秽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等。(4)如果能以专门的行业法形式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无疑会给新闻工作者们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 二、新闻自由——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 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保障新闻自由,广义上说,即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闻媒体由于其采集信息的专业性和优势,逐渐成为了公民藉以实现这种自由和权利的物质载体和主要阵地。人们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可以追溯到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的观点:思想的自由市场是达到真理的途径。法国在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中宣布“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则被普遍认为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一百多年来的人类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是人们对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的追求史。 是什么样的动力让一代又一代人孜孜不倦地追求新闻呢? 美国新闻法学家艾默生把表达自由的价值归纳为四点: ① 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 ② 达到真理的手段; ③ 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政策的方法; ④ 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 1946年,美国“报刊自由委员会”发表了《自由而负责任的报刊》一文,强调“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提出“政府”“报刊”“公众”的“三极结构”。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能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其制度性功能。”(5) 新闻自由虽然是“舶来品”,是并非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争取民主平等的工具和历史产物,但它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新闻自由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在各国新闻立法研究中都占据核心地位。保障新闻自由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媒体自身利益,而是为了制衡政府权利,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新闻自由也十分重要。 1949年颁布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会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肯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其中也内涵了新闻自由。但是作为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新闻传媒的新闻自由。相比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而作为新闻传媒,由于其是在有组织性地从事传播新闻的专业性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有人把它比作“民主政治的窗口”。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去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受约束和限制的自由,“为某种权利划定界限,实质上是对某种自由的保护,因为它同时也制止了权力任意干涉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虽然也在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样的规定比较宽泛,反而是权利虚化,不利于新闻自由的实现。因此在肯定新闻自由的时候还要明确应给予什么样新闻自由的底线。除此之外,在立法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还要自习思考下列问题: ① 从哪里争取自由:新闻媒体怎样保障新闻不受国家权力、社会势力的干涉 ② 为谁的自由:新闻自由究竟是为了新闻媒体自身还是为了新闻的受众即人民 ③ 就新闻媒体内部而言,新闻自由究竟是给予媒体经营者的还是给予记者编辑的问题 ④ 新闻自由在多大程度上应给与保护 ⑤ 保障新闻自由应采取何种手段 ⑥ 如何处理消极的新闻自由与积极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 真理朝前多走一步往往会变成错误。在资产阶级新闻自由体制确不久后,新闻自由这一捍卫新闻职业道德的思想武器因其为新闻从业人员所滥用而开始变性,西方新闻界在解决了原有矛盾后出现了心的矛盾,陷入了新的职业道德困境。(6)中国新闻法立法同样要避免新闻自由的滥用,防止新闻侵权、黄色新闻泛滥等行为的产生。 但是即使出台了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也不能说新闻传播活动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我们同样要参照其他法律以及新闻职业道德来规范新闻活动。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制度。黄瑚在《新闻伦理学》中写到“新闻评议制度,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是运用自律方式让新闻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有效手段。”新闻评议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比更具灵活性,但是其本质仍属于新闻自律的范畴。因此,对于许多法律无法顾及的方面,用新闻评议制度来解决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新闻法体系尚有较大的缺陷,而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将是弥补缺陷以及解决我国目前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最好途径,也是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而《新闻法》制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但是有了一部《新闻法》,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了,新闻传播活动有中许多法律无法控制的内容,而新闻评议制度则是解决的良策。 新闻法论文:电视新闻法则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整合了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关于后现代主义与媒介文化具有代表性的言论,提炼出诸如拼贴、复制、解构、多元等后现代法则,并尝试将这些后现代法则与电视新闻研究进行整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陈其利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电视新闻;后现代;拼贴;复制;解构;多元 勿庸讳言,当代电视节目因其创造了斑驳陆离、叹为观止的媒介景观而成为了后现代研究的绝佳范本。当人们沉迷于后现代气息炙烈的MTV和电视广告时,对于体察电视新闻的后语境却显得有些漫不经心。其实,在大众文化的漫天硝烟下,电视新闻从形式到内容都或多或少地隐匿着后现代主义的种种法则。 拼贴、复制与电视新闻的时空幻象 拼贴与复制具有典型的后现代性状,也是最受争议的后现代命题之一。本雅明曾对这种技术表现出倾心,他认为:“技术复制能把原作的摹本带到原作本身无法达到的境界”,[1]尤其是摄影技术在表现事物时,通过拼贴式组接或蒙太奇技巧的运用,不只为观者带来视觉的全新体验,也使“展示价值开始整个地抑制了膜拜价值”,[2]从而改变了大众与艺术的关系。 如今,当我们置身于大众媒介营造的视觉王国里,也会深深感受到拼贴与复制的无所不在。电视新闻就是经由电子技术显像,按照特定的镜头语言逻辑,对新闻元素进行声画拼贴与复制的一种媒介形态。其带给人们的新闻资讯无所不包、无远弗界,这种时空体验是以往那种亲历体验方式所无法企及的。面对媒介社会的信息泛滥,电视新闻为了高效快捷地给大众提供资讯服务,使表达当下情感和精神成为可能,也在不断催生着新的节目表现形态。 例如《东方时空》子栏目《时空连线》在国内首创多视窗节目形态,其呈现给观众的画面是主视窗中的主持人与三个分视窗中的新闻当事人的对话。在这里,传统的一元电视画面被切割成若干影像单元,通过技术拼贴使来自不同时空现场的画面被统一在节目当下的时空维度中,这种虚幻的时空景象无疑强化了新闻的即时性。另外,目前频见于各档新闻节目中实时滚动的字幕新闻,也是通过拼贴复制技术使得字幕在画面下方快速滚动,使新闻演播室的直播时空与由文字不断生成的拟态时空互相交错,这样造成了信息空间相对膨胀,而时间因并轨被相对压缩。技术的进步使得新闻的进行时态不断得到强化,而观众也仿佛置身于永恒的当下和永恒的变化之中,随时体验着新闻资讯的鲜活。如此看来,拼贴与复制法则在粉碎我们以往时空体验的同时,也延伸了我们的感官,并找到了当下的存在方式——一种新的时空体验,而这使我们通过电视媒介感知新闻信息的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然而,技术带给新闻的也并非完全是福音。创立了诸如类象、内爆、超现实等后现代话语的社会理论家波德里亚,在对媒介技术进行阐释时就走向了激进的批判。在他的社会学视野中,传播的扩张性和影像的蒙太奇一起构成了后现代的社会体系,而“真实已经在形象和符号的迷雾中完全消逝了”。[3]由于传媒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整体性,瓦解了曾经为人们提供了统一感的时空量度,因而在电视新闻为大众提供的信息符码中,“历史”就演变成符合编码规则的视觉文本,零散、平面而无深度。在编码过程中,生产者会对一些真实事件的影像声音碎片进行任意地拼贴复制,由此产生的媒介文本会令人们推演出整个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然而就是在媒介技术的过滤、切割和操纵下,真实世界的面貌往往被窃取甚至取消,过往历史的深厚也会变得萎缩和平庸。因此,波德里亚悲观地断言,“人们越是接近真实资料、‘直播’,越是用色彩、突出等手段来追踪真实,对世界真实的缺席随着技术的日臻完善就会越陷越深”。[4] 在现实的媒介事件中,关于媒介真实与社会真实的种种矛盾成为波德里亚的追随者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在对电子技术的仿拟功能采取批判态度的同时,他们进而对电视新闻传播的真实性进行质疑。由于声画符号是电视新闻报道现实的重要手段,因此符号与现实的断裂也就在所难免,对海湾战争的怀疑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波德里亚曾断言海湾战争根本未曾发生,只是传媒制造了一场影像战争。这种说法虽有矫枉过正之嫌,但对于电子媒介竞争,尤其是战时新闻中愈演愈烈的媒体大战而言,则不无反讽效果。确实,电视媒介对新闻事实的主观再分割,肯定会导致观众对真实状况的无所适从。传媒对关于“9.11”事件和伊拉克战争的新闻报道的反思,就代表着生活于后媒介景观中的新闻工作者的一种理性自觉。 解构之维与电视新闻的“去中心化” 在风起云涌的后现代思潮中,由德里达、巴特、福柯等人创立的解构思想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反结构主义是解构主义的徽章,其解构的目标就是拆除那种具有中心指涉结构的主体。因为在解构主义者的眼中,这种结构根源于对永恒意义和恒定结构的先验性设置,而其本身往往无法逃离权力中心的控制和话语制约,因此需要对这种抽象结构进行消解,最终使得“社会从所有那些作者、创造支配性话语的知识权威们的观念束缚中挣脱出来”。[5] 解构大师德里达的一个很重要的策略就是“去中心化”,例如对某一文本的关注点不在于其中心,而在于其边缘,在于被隐瞒、被掩盖的那些环节。当电视新闻被视为媒介文本时,其去中心化过程就是建构那些与观众切身经验相关,但以往却处于边缘的意义的过程。 电视新闻诞生之初基本上沿袭的是政党报刊的路数,把宣传与教育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而电视机构的体制属性无疑催生了电视新闻的话语权威性。在我国,长期以来,以《新闻联播》为代表的宣教新闻是国内电视新闻的主流模式,政治教化成了这类新闻的第一要务,与之对应,那些引领潮流的社会精英也就当仁不让地成为新闻中的主角。然而,随着新时期国内新闻理念的进一步演化,新的节目形态开始崭露头角,其中以《南京零距离》为代表的都市民生新闻成为新的热点。在这类节目中,关注社会普通层面、再现都市生存状态成了新闻首要的价值诉求,而生活在平凡世界、忙碌于街头巷尾的普罗大众就成为节目重点捕捉的新闻人物。如今,随着一批民生态的电视新闻如燎原之势蔓延全国,一度被观众视作政治传声筒和领导见面会的电视新闻正在以其前所未有的亲和力及创造力,倾力建构着“新闻,为民所用”的全新话语体系,而这类新闻节目大多在各种花哨的技巧外衣下隐含着“去教化中心”与“去精英中心”的策略。 稍加留意,我们不难发现,活跃在电视新闻改革中的这场“去教化中心”和“去精英中心”运动实则暗合了后现代的解构之风。因为在当下这种后乌托邦式的平民生活中,在反精英主义情结日益普遍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对深度意义、终极价值、永恒真理等精英话语的灌输已渐生抗拒,他们开始放弃对终极价值的追求,转而开始向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生活原生态回归。而在电视新闻节目中,传播语态由教化向沟通的过渡、选材向度由唯上向亲民的转变等等,本身就意味着对传统新闻领域的政治情结与精英情结的一种消解。 然而,正如“后现代”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亦正亦邪的矛盾综合体一样,解构主义也有其与生俱来的思维罅隙,特别是当其一味流连于文本的游戏和差异,却对真理、意义的构建无动于衷时,就会有滑向价值虚无主义的危险。詹明信曾视“去中心化”的文化逻辑为“把生活中无数卑微的细碎一一混进他们切身所处的文化经验里,使那破碎的生活片断成为后现代文化的基本材料,成为后现代经验不可分割的部分”。[6]这种观点作为对时下电视新闻某些弊端的概括颇为到位。例如以表现世俗民风见长的湖南卫视《晚间新闻》在初创时期,为了尽可能淡化新闻的政治色彩而不惜出位,以肤浅琐碎的新闻噱头来取悦观众,致使一些未经证实的市井传闻、鸡毛蒜皮的邻里矛盾甚至百无聊赖的猫狗打架都曾一度堂而皇之地步入新闻殿堂。而当节目沉湎于再现这些偏离新闻基本属性、一味媚俗的伪民生题材时,民生新闻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化与琐碎化。其实,新闻的平民化视角并不等同于低俗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味,还原百姓生活也并不意味着就此取消价值导向和伦理规范,毕竟,电视新闻在传承文化和传播信息方面是责无旁贷的。因此,电视新闻在吸纳“去中心化”的合理价值内核时,同样需要审慎地把握解构这把双刃剑。 新闻谈话节目与元话语权威的消解 受德里达、福柯等人解构思想的影响,法国思想家利奥塔在反对主体性的基础上,进而质疑现代知识的合法性地位,并发展出一整套解合法化的后现代策略,从而成为后现代主义的领军人物之一。他将知识定义为类似于一种普遍真理和终极价值的元话语体系。在分析了知识的状况、地位的变化以及叙事知识与科学知识的“范式不可通约”后,他认为“知识元话语权威下的综合原则”已经不适用了,所谓元话语只不过是多种话语中的一种话语而已,不再是绝对真理。因此,把知识重新加以合法化,意味着应该尊重各种话语的差异。他同时还指出,人类对话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共识,因为“那种一致的共识,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相反,对话的目的在于追求谬误推理,目的在于打破求同的稳定模式,而强调差异的不稳定模式。[7]据此推断,倡导以更深广的气度来包容差异和多元才是后现代的知识法则。 当我们为利奥塔的犀利和颠覆性思维喝彩时,却发现身边的传媒世界也浸染了这种反叛权威、崇尚异质的后现代色彩。受其影响,媒介文化正在经历着从偏重单一教化到促进多元沟通的转变。这种转变如此深刻而迅猛,以至于一贯以承载意识形态教化为己任的电视新闻也无法逃避。在平等参与、尊重差异的传播理念下,将谈话与沟通机制引入到电视新闻中就多少带有了必然性。这类新闻谈话节目一改过去主持人或专家独家掌控新闻话语权的局面,引进了开放、平等的多人或群体对话机制,话题的参与者都是具有平等发言权的独立个体,现场成为汇集众议的公共论坛。在这个开放的话语空间里,各种信息多向流动,多元价值观相互撞击,宽容代替狭隘,民主超越独断,不再有先验性的思想框架,对话是产生文本意义的唯一渠道。 我们试举央视王牌节目《对话》的一期内容作为例证,节目围绕高校收费居高不下,寒门学子上学难这一社会问题展开讨论。高校把持教育成本分摊制的观点,家长却认为工薪阶层负担沉重;学生抱怨助学贷款申请困难,银行回应欠贷不还现象非常普遍;社会希望政策支持企业救助,而政府认为捐款抵税与国情不符……,多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一个就学话题带出了教育体制、收入分配、银行信贷、税收政策、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之间的潜在矛盾。的确,在当代这个多元异质的社会中,对与错、是与非的二元维度似乎已很难应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纷繁复杂的差异与矛盾,因为任何话语只能是在历史视点之内的有限性话语。因此,节目秉承“突出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的宗旨,让差异各方尽可能通过对话达到沟通,并鼓励各方以一种更平和的心态看待矛盾,以一种更宽容的态度来面对现实。 然而,与解构主义所面对的困境一样,多元主义如果片面追求知识的异质性,推崇差异而贬损共识,力主谬误推理而拒斥宏大叙事,其结果就有可能形成“狂欢节式的”众语喧哗。在这里,由于缺乏共识,多元话语之间相互讥讽、语无伦次、前后矛盾,于是“社会联系的纽带被离断肢解了,有秩序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乱七八糟的无序的大众聚合”。[8]当然,波德里亚的这一结论未免过于耸人听闻,但这对于当今这个充斥着话语碎片的传媒世界来说,无疑是具有警示效果的。 其实,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人类都会渴望从对话中实现沟通,从而满足智慧、信念的精神需求,并体验普遍、永恒的终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取得共识应比陈列差异更有意义。例如在前文所举的案例中,《对话》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不忘启发社会各界提出更多的帮助解决寒门学子入学的建设性方案来。由此可见,电视新闻利用谈话机制建构多元话语场固然重要,但通过对话交流传递人文关怀、催生情感共鸣、引导社会变革,也同样应该是媒体追求的职业理念。 后现代思潮虽发源于西方,但随着全球化浪潮风行世界,其影响已经波及我国。对于这股思潮,盲从或拒斥都是无益的。无数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思想文化在经过碰撞之后产生的价值整合才是最具意义的,而这也正是本文尝试以后现代法则反思电视新闻的目的所在。 新闻法论文:虚假新闻法律规制管理论文 某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新闻打假难,难就难在虚假新闻形式的多样和权利主体的有时不明确上。从有无特定指向来看,虚假新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一类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前者在报道中有明确、真实的新闻当事人指向。后者在报道中没有指向某特定新闻当事人或其所指向的新闻当事人纯属虚假。对于前类虚假新闻,由于它往往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当事人一般会主动高举打假旗帜,因此,现实中这类虚假新闻也较好地得到了遏制。而对于后一类虚假新闻,由于法律规制存在着不足,加上业界和学界关注不够,其打击力度也明显较弱,这不能不给新闻打假蒙上一层不确定因素。《知音》一案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和规制这类虚假新闻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擦边球战术 不断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表明,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同时也侵害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有卷入新闻侵权法律纷争的可能。透过众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几乎所有涉诉的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均指向特定的新闻当事人。有的是在报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有的则没有指名道姓,但通过特定的时空关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写可分辨出其新闻指向和侵害对象。 也许是虚假新闻制造者从诸多的新闻官司中领悟到,制造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存在着侵权和被起诉的极大风险,于是,无特定指向这种“有惊无险”的虚假新闻便得以纷纷出笼。《45年前的恋人从死亡名单上走来》一文曾是前些年为许多媒体刊载的一长篇“纪实”通讯,文中讲述了黑龙江省海林市胜利乡一位叫王家政的战斗英雄与长沙姑娘许燕的生死恋情。此文颇为煽情动人。后经《黑龙江日报》记者纪秀英的调查,发现该篇“纪实”通讯纯属“纪虚”,不但许、王其人其事均属虚构,连海林市也无胜利这个乡。河南西峡县某人曾在办公室里炮制出两篇颇具现代意义的法制新闻,一是发表在1998年5月13日《人民法院报》上的《我要凭票看电影》一文,说西峡县某影院在放电影时发现观众只有三人便决定退票,为此一观众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影院单独为这位观众放一场电影。另一篇是发表在安徽一法制类刊物上的《滥用诉权案》一文,说一工人因被人错告使其经济和精神受损,转而起诉此人滥用诉权,最终法院判其胜诉并获赔偿1400元。 以上几例皆属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该类新闻表面上言词凿凿,新闻要素一应俱全,实际上纯属虚构,这类报道的另一特征是“对事不对人”,它追求的是事件的煽情或事件所具有的轰动效应,它不以侵害新闻当事人为目的,实际上也因为其事件乃至人物、地点的子虚乌有构不上对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侵权。它使作者追名逐利的渴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避免了新闻官司的烦扰,这也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日益泛滥的缘由。 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没有或不能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其危害性却很明显。个别媒体的虚假新闻不仅损害其自身信誉,而且还殃及整个传媒,危及整个传媒的发展前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使普通受众既花了不该花的钱,又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在感情上也受到了欺骗和伤害。另外,受众凭借对媒体的信任,在某些虚假新闻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行为抉择,不仅使自身利益受损,甚至还可能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 《知音》一案:普通受众渴求法律之剑 2000年4月,与报道内容并无所涉的普通读者桂运波以被告刊登虚假纪实文章为由(其中有一些便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将国内知名杂志《知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虚假文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赔偿原告购买的刊有虚假文章的该杂志价款的一倍,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并公开向受骗读者赔礼道歉。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知音》杂志社在答辩中强调,商品和服务是《消法》保护的范畴,而报刊内容并非其保护范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报刊内容属《消法》的保护范畴。而民法专家何山认为,对于文字内容的虚假,除非是这一期杂志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虚假的,单凭一两篇文章中部分的虚假,读者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这有个量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不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page_break] 《知音》一案给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和刊载媒体敲响了警钟:伴随着普通受众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从单纯的物质产品领域进入到精神产品领域,这种擦边球战术尽管没有侵害某特定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因其愚弄了一般受众,同样有被诉诸法律并受法律惩罚的可能。 本案引发的争论和本案的一审判决表面上蕴含着这样一个问题,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的保护范畴?但其背后却蕴含了一些更深层次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普通受众能否作为原告以“虚假新闻”为由提起诉讼?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对此类新闻的法律规制如何?又该如何规制这一类危害甚大却经常逍遥法外的虚假新闻? 无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保护,《消法》并无明确规定。一期报刊中存在多少虚假内容算是质量瑕疵,法律并未界定其标准。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确使普通受众从物质到精神上都受到伤害,但它究竟侵犯了普通受众的何种权利呢?现行立法在以上一些问题的模糊和疏漏直接导致了《知音》一案的一审结局,尽管本案已告一段落,但其争议仍在继续,留下的问题也未获解决。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危害性、对普通受众权益的侵犯性确乎是一个昭然的客观事实,而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致使普通受众的权益遭到冷落。《知音》一案再次表明:现实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立法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倍加关注! 普通受众的诉权:必要且合理的外部规制 防治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要仰赖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更要仰赖法律的规制。对于虚假新闻,我国在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些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中规定,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应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更正、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显然这些规定或措施适用于各种虚假新闻,自然也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效。但这些规定或措施也有其特殊性:其一,它们本质上属于新闻出版部门的内部制约监督或法律规制。新闻监督和监督新闻同样重要,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是确保其有序、合法、文明运作,正确发挥其功效的必要前提。它需要普通受众的参与,广大普通受众的参与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制约环境,使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也利于彻底打击虚假新闻的产生和蔓延,并达到消除虚假新闻的目的。其二,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属以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之列,但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是行政责任,受侵害的普通受众无法通过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行政责任的负担,使其已然受损的权益能够得到弥补、恢复和赔偿。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是弥补现行法律规制之不足的需要,它可使法院通过审判,让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制造者或刊登者承担民事责任,使普通受众在监督新闻媒体的同时又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有助于有效打击、遏制和消除这一类虚假新闻。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性质也决定了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具有合理性。笔者以为,从性质上看,刊登、出版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普通受众通过购买这一交易行为而订立的,受众购得报刊后合同开始生效。依照买卖合同,买方即普通受众的义务是支付价款,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取得报刊的所有权,并有权就所购买报刊的质量瑕疵追究卖方即新闻媒体的违约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新闻报道为新闻媒介的基本义务。新闻报道的质量不仅体现其载体报刊杂志的纸张、装帧、印刷、错别字差错率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上。因为报刊的主要价值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而不是它的载体。读者的购买目的也并非在于新闻的载体“纸”,而是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质量要求便是报道应具有的基本属性即新闻的真实性。只要出现了内容基本失实的新闻报道,无论一期报刊上有几篇,正如顾客所购的衣服不论它破了多少个洞,都应属质量瑕疵,属于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时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传统的新闻侵权理论认为,新闻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才构成新闻侵权。《知音》一案的出现使我们有必要对该项理论进行反思。 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可成为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是否属侵权新闻的判断标准。民事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等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在主观上对其作品的发表均属直接故意,对作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也持有故意或过失,刊载媒体同样存在故意或过失。至于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要构成侵权的另两个要件,以下例子可以证明。1999年《新闻出版报》曝光的虚假新闻———《神农架悬赏50万抓野人》,这一虚假新闻的幕后策划者为深圳“智慧鸟公司”,其真实目的是发行探险旅游卡。某公民在读过此类报道后,受其“50万悬赏”的误导,购买了探险旅游卡,结果发现是上当受骗。在此例中,该公民财产本不应受到的损害直接源于此文的误导,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一目了然。 以上分析足以说明,在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对普通受众形成误导,受众在该误导的指引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判断和不应有的行为时,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了新闻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新闻侵权的特征与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侵权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一般受众的财产权,它使受众的财产不应减少的得到了减少,而后者侵权的直接客体是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 违约性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特征,也是一切虚假新闻的共同特征。普通受众可以其违约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主张违约责任。另外,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也可能构成侵权。此时,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便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侵权和违约特征的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然对普通受众的财产权形成了侵害,普通受众便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任选一种责任方式向法院提出其诉讼请求。 其实,依照我国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使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在于出版部门对有关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是在于受其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追究其民事责任。 新闻法论文:论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化 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体系,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事业面临诸多矛盾,特别是没有属于新闻的法律出台,包括采访权在内的许多新闻活动都属于习惯约定,新闻从业人员缺乏保障。本文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角度,从法制建设的现状、存在矛盾以及发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化 面对我国不断发展的新闻传播事业,以及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旧问题,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制规范化道路。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新闻法制规范化的现状,从一些具体的事例或法规上引申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以求能够找到新闻法制规范化的出路。 一、我国新闻法制化的现状 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宪法》有关条款:一些基本法律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行政法规、规章。因此,以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而认为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无 法可依的看法是不对的。当然,由于没有《新闻法》,我国新闻法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宪法性 从《宪法》关于“国家发展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定。在许多地方一些行政规章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称为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以法的方式规范新闻传播的方针,这是中国新闻法制有别于世界上现行的成文新闻法的最大特点,这主要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性,从历史上看欧洲曾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这种从内容到方式都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社会制度和公众利益发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国新闻法制十发重视新闻传播活动应当有益于社会和人民,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传播消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等,以满足人民对新闻传播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这些要求是《宪法》规定的“两为”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比如: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的新闻传播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印象首先体现在新闻传播为抗震救灾服务,新闻传播成为了抗震救灾有力的工具和为人民服务的渠道,很好的回答了《宪法》两为规定。 2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中适用法律状况 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据统计,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民法通则对于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的新闻侵权诉讼几乎都是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和条款来裁决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在适用刑法和民法过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释,有些内容也是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做出规范,如1998年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基本法律相对应,其他主要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 3 我国新闻传播中行政法规、条例、规章运用状况 行政法规作为传播法的渊源有三种类型:一是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三是一些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涵盖了所有传播媒介的管理,是我国目前管理传媒的最高规范,这些行政法规都是以控制管理为立法目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多于授权性条款。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 二、我国新闻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矛盾 1 我国没有完整的新闻法 随着我国加入WTO,虽然中国政府开放了广告业和发行,但是中国新闻业不可能永远依赖政府的护犊,从我国的新闻事业在近几年发展的状况看,新闻事业进入了群龙混战阶段,我国在新闻法制方面存在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那么未来如何改变,已经成为颇受业内人士和专家关注的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方面的正式法律出台,因此,新闻官司层出不穷,却又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也没有一部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标准的法律。我们只能从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这样一些规则作为依据。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比如,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授权性规范之不够完备也是人所共知的。一是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新闻自由”尚处于置之不论的状态。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等,法无明文。不是说我国新闻工作者没有这些权利,而是说这些权利还只是习惯权利,并没有成为法定权利。英美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他们都是新闻法治国家。它首先确定新闻是自由的,不受权力机关干预,然后以判例法和各种成文法中的有关条款,来限制和禁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比较注意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都有明文规定。相比之下,新闻法制相对滞后,新闻法学也很不健全。这直接导致了中国记者在新闻官司中屡败现象,给记者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记者的生存环境非常恶劣。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新闻进行立法,中国新闻要走向法治,就必需制定专门的、系统的新闻法。 2 我国法律还没有使用“新闻自由”这个概念 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我国法律还没有使用“新闻自由”这个概念。但我国政府已多次宣布我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除了《戒严法》规定在戒严地区才实行新闻管制,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新闻并非完全没有自由,只是这种自由没有进行相应的立法,当然这与我国国情和社会制度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从尊重和保护新闻自由的角度上来说,新闻自由的法律概念还是必须要使用,这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十分巨大,在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可以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的使用并不是完全的放开,与香港的自由和欧美的自由是有所差别的,从目前的状况看新闻事业要完全脱离政治是不可能的,但新闻自由可以从除政治以外的领域开放,而政治方面可以参考学术界通常认为新闻自由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享有的知晓权和表达权这两大权利,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得到重视和保障的。新闻媒体是我国公民重要的知晓渠道和表达载体。这个法依托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这是专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的表达权,建议必须是正面的意见,批评是负面的意见,引申到新闻活动中,就是“舆论监督”。 三、我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 1 加快新闻法制化进程 近几年来新闻记者被打现象之所以屡有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和报道权利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在日常的新闻活动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新闻记者享有采访的权利,取消了采访权,新闻活动就无法进行,新闻媒体也就无法生存。这说明,采访权无论对于新闻记者还是新闻媒体而言,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但是,当我们自得其乐地享受这项权利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客观实际――采访权以及其他许多新闻权利目前还只是一种习惯而不是法定权,也就是说,包括采访权在内的许多新闻权利,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也是解释许多人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可以毫不犹豫地拒绝甚至肆无忌惮暴力相向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建设法制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进程看:新闻立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考虑保护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采访报道权和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人身份权、名誉权等的平衡。自由的新闻权力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新闻记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重视新媒体的法制建设和引导 目前异军突起的第四媒体,我们称之为新媒体的网络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进一步寻找新闻行业中急需完善的部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它的传播特性已远远超过了纸媒,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电视媒介,对于这样一股新生力量,这里是指狭义上的以网站为单位的从事新闻活动的网络媒介。如果不加以合适的引导并在立法上进行规范,这是非常危险的,但在实际的立法上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网络媒介的资格,从业人员的资格,这些与我国现行的新闻管理制度是有矛盾的。但是我们要看到未来,新闻自由不仅仅是采访自由,也是对新闻从业机构性质界定的自由,我们立法上一定要加快完善新媒体在新闻事业上的作用。另一方从大的网络平台来说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和新技术的普遍应用,传统的言论自由理想在现实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律必须适应新的技术条件和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 新闻法论文: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法设想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对传媒业的影响不言而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肩负的重要职责,在法治背景下,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既是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新闻媒体自身的需要。规范舆论监督,迫切需要一部完备的新闻法。 关键词:舆论监督 新闻法 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对传媒人来说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得到凸显,无论是改革还是新闻传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体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委托出去的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程度及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命运。当新闻舆论监督被人们认定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第四种权力时候,在公众的意识里,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新闻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立法作基础,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要靠法律引导和规范。 美国社会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大众传媒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又毫不掩饰地对这些权利予以限制。美国对报刊、电台、电视台节目内容的事后追惩,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言论,即煽动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言论、诽谤性言论和淫秽性言论。②发表上述言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学者郑保卫近年来一直坚持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③新闻学者孙旭培希望新闻法、出版法的颁布早一点。④因此,新闻立法工作应该首先选择在两至三个规模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础上总结成功的经验及其不足,然后进一步修改新闻法规,扩展到全省施行,在两至三个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酝酿制定一部成熟全国统一的新闻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具体来说,新闻立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新闻立法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有法可依,规范运作,一方面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另一方面限制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积极参与世界舞台新闻事业的竞争。 一、《新闻法》应明确地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也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和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更应该而且有可能享受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由于宪法在我国目前的非诉讼性,使得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把它当作治国的“根本大纲”,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应该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质。老百姓知道有宪法而不用宪法,宪法因而缺乏法律权威,在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形成依宪治国的根本理念,同时还需要一部特别法来贯彻实施宪法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人们呼吁制定的《新闻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新闻法》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可从意识上树立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确确实实的法律权利应该予以保护,还可从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新闻法》应强有力地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当列宁批判德意志共和国的“集会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谎,就是骗人的时候,他认为实际上这是富人收买和贿赂报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权”的自由。⑤这是在从经济的角度上分析广大的劳动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这种自由,就是因为劳动人民已经被剥削得一穷二白,根本没有能力去享受这种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自由。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更大的障碍还来自非法的或不当的干预与破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言,“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的预设前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闻法》在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时,还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需要明确规定一切破坏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闻法》应合理地限制新闻舆论监督。不管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⑦还是所讲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⑧总之,我们在《新闻法》中确认与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时,也必须明确享受权利的限制,即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新闻舆论监督”已经做出的限制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新闻法》中对新闻舆论监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规定享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限制本身来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闻法》应通过其他辅助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预防制与追惩制是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采取的两种制度,而书报检查制度往往与专制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当前,新闻出版领域除了报刊社的成立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对新闻的出版规定检查制度,实践中是由报刊社内部的总编、编辑进行具体把关的,是一种“自律”,只有在广播电视领域才对进口影片等进行“发行许可”。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一些辅助的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国入世以来,许多传媒法规位阶较低,有些法规带有试验性质,在执行时会带有一定弹性,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闻法》应禁止非法剥夺新闻舆论监督,触犯《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言论、出版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那么以此为根本内容的《新闻法》就应该明确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唯一的例外情况就只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调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新闻法论文:如何理解新闻法治 【摘 要】 本文概述了法制以及新闻法治的由来,解读了新闻法制涵盖的内容:对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界定,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判处标准;应该调控政府的、组织、利益集团等团体与新闻行业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法治;新闻法治;权力与义务 一、法制以及新闻法治的由来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应该被普遍地服从,它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对感性欲望,要求和冲动加以必要约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为规则。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基于对法律这种认识而形成的法制观点,他认为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行。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如此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因为在他看来,法律能够使得社会的运行更加有规则可循,使社会变得有序,它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能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有规章可循的轨道上。 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它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事先规定与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一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1]由此可见,哈耶克眼中的法治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它的目标就是增强政府行为的可预见性,保障民众的权力。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法治”可以理解为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那么新闻法治也可以被认为是管理、调控新闻业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或判例,来确定与新闻媒介有关的权力、义务”。[2]根据这个定义,新闻法治应该有两方面的形态,首先是所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宪法、刑法等;另外它应该还包括专门针对新闻媒介和新闻传播活动的立法,或以更具体的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电子媒介法等细分的单行立法的形式存在。[3]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两会中出现了提倡新闻立法的提案,1983年年底获得人大的同意,但目前我国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主要以第一种形态存在,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 二、新闻法治的内容 现代的法律从来都是一种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因此新闻法治也应该是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对其职业的限制。新闻法治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 权力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是对二者之间基本关系的概述,新闻法治作为管理、调控新闻业的一种手段,也应该具体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力应该具体体现在他在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过程之中,比如说新闻从业人员(记者)应该拥有报道采访与舆论监督的权力。权力与义务的相对统一性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与新闻媒体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实现一定的义务,新闻从业人员的义务应该包括如实反映所报道事件的原貌、为受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等等内容,这种义务应该表现为对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尊重,或者是体现为一种新闻行业的自律,通过这两种形式来体现新闻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比如说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恪守社会责任,不滥用新闻自由,尊重新闻的客观、真实性,以事实为依据等。 2、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界定,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判处标准 近几年来由于新闻活动或者新闻报道引发的案件或纠纷不胜枚举,关于某些新闻报道侵害普通公民的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讨论也一直是公众所关心的话题之一,除此之外“封口费”、“有偿新闻”现象也为公众所关注。比如说在2008年为民众所关注的“山西一煤矿瞒报矿难,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事件中,人们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也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应该对这些内容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介的活动更加有章可循。 3、应该调控政府的、组织、利益集团等团体与新闻行业的之间的关系 对政府以及各种团体涉及新闻领域的权限范围做出相关规定。新闻应该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真实报道,因此它应该是客观公正的,但是由于来自各方权力的渗透与无形制约,新闻报道往往会屈从于权力团体,造成对新闻真实性的损害,因此符合新闻法治理念的法律应该对此做出规约,调控新闻界与权力团体之间的关系,保障新闻自由,对权力团体涉及新闻领域的行为做出相关规定以保障新闻能够真实的呈现给普通民众。比如说在1971年五角大楼越战绝密文件泄密案件中,反战的信念促使绝密文件的提供者埃尔斯伯格将越南战争的真相告诉美国民众,为此他不惜冒着偷窃和泄密之罪名,利用工作之便偷偷地复印了全套文件,并将之披露给了《纽约时报》。经过了四个月犹豫和研究之后,该报决定以记者调查报告的形式每天发表六个版面,连载十天,这被官方认为是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司法部部长便警告《纽约时报》立即停止连载这个文件,否则,将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报纸。 如我们所知,这场官司以尼克松政府的败诉而收场。新闻法治作为调控新闻行业与其他部门、团体之间关系的手段理应对政府、组织、团体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做出合理的规定。 新闻法治应该是对涉及新闻领域的多方面关系进行管理与调控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新闻法治是对新闻从业人员与新闻媒体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新闻传播的条款,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新闻自由与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4]这些理念更多的是从义务方面对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做出的规定。因此新闻法治也可以被理解为保障新闻自由,同时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治理新闻传播行为的一种理念,它理应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新闻法论文:高等院校新闻法课程教学新思路探究 摘 要:新闻法学是新闻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作为规范和限制记者实践操作的新闻法学在当今时代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加之在现代化发展中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新闻法学的教学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很多领域都出现了“有法可依,尚不完备”的状态鉴于此,总结在新闻法教学中的不足,得出了关于新闻法教学内容的几点补充意见:一是案例教学法;二是模拟法庭法;三是头脑风暴法;四是小组专题讨论。 关键词:高校;新闻法;教学方法 现在的中国是互联网迅猛发展信息资讯高速增长的时代。新闻学教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面临着全新的改革和创新。新闻法是新闻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规范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的新闻法学开始日益引起新闻学界的关注。笔者作为从事新闻法教学的教师,从总结自身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出发,认为在新闻法的教学中,有两项内容在以往的教学环节中被大家普遍忽视。其一就是针对新闻法课程中理论知识的基础部分还需夯实和补充,其二就是针对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上还需改进和突破。那么,笔者就从这两方面一一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夯实和补充新闻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作为日益引起重视的新闻法学课程,得到高校新闻学专业越来越多的开设,同时,也鼓励和建议学生多阅读法律方面的书籍,多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而系统、具体的学习散见于诸多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这一任务实在太过巨大,所以,鉴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也不能完全做到。因此,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主要讲授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那么,笔者认为新闻法教学主要内容的讲授除了教材中指定的部分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介绍我国新闻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对学生在讲授新闻法渊源时必须强调广义的新闻法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一是宪法。宪法是近代形成的民主制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法,或称最高法、基本法。各国都把宪法有关内容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二是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在我们的基本法律中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和限制,比如我国民法中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刑法中也大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成,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四是地方性法规。总之,通过对我国新闻法现状的讲授,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便于在将来从事新闻活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 2.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必须让学生了解的新闻法内容之一。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力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记者对自己权利的概念不清,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代表政府和人民利益,似乎自由的无边无界了,所以,出现了很多滥用权利的现象。因此,教师的讲授过程中,一定要描述清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要描述清楚其义务。要让学生明白,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我国新闻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新闻记者不是国家公务员,新闻传播活动不是国家管理活动。教师尤其要把容易引起新闻纠纷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给予详细透彻的分析,让学生学会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 3.为什么我国现在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在还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其理由有三:一是新闻法必须规定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普遍性,但是,现在传媒按行政等级划分,实际上记者也存在这种等级差异性,这种普遍性和差异性的矛盾是不能很快制定和出台专门《新闻法》的最基本理由;二是新闻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也是理由之一;三是新闻法面对作为社会行业的新闻业的禁止性规定与作为具体的党政机关一部分的传媒宣传纪律之间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明白:法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法愈开放,对统治阶级中个人的任性的限制愈大。 总之,在新闻法的教学内容方面,一定要让学生了解关于以上的理论知识,这是学习新闻法的必要前提。 二、改进和创新新闻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在当代高校的新闻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理论轻实践,当然,这也是由这门课程本身的特造成的。新闻法本就是诸多法律条例的汇总,理论知识点丰富,课堂中需要讲授的内容太多,所以就形成了偏重理论讲授的课堂风气。这样的课堂设计自然带来了比较单调、呆板的课堂环境,学生普遍反映新闻法学课不生动、不有趣,学习兴趣不浓厚。鉴于此,笔者从自己的教学实践出发,总结出了几点改进的方面,希望用创新的形式来进行新闻法学课堂的设计。这几点改进和创新的方面将分别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头脑风暴法和小组专题讨论来一一叙说,希望能够引导学生从现实实践中学习新闻法,来培养他们对于新闻法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最终能增强他们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案例教学法 在新闻法规教学中,如果只是对课本内容“照本宣科”,学习兴趣就很难调动起来,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先要系统梳理,精选案例,把这些枯燥的理论讲“活”,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新闻采写中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 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一般情况下,由老师讲透原理,然后剖析个案,课后由学生分组搜集案例并讨论,并在课堂上按老师的要求进行剖析。例如,笔者在讲授“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这一节内容时,给出了案例“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首先讲述了什么是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新闻从业人员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同时分析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学生对这起案例的每一处违法细节进行分析与讨论,最后得出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利的结论。进行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学生获知新闻事件时能通过法律专业角度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专业思维习惯,促成新闻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法是从法学教学中借鉴过来的一个概念。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笔者在讲授“新闻与司法”这一章内容时,曾引用了“王彬余悲剧”这一案例,希望借此让学生明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在课堂上,针对案例中的“王彬余案件是否该判死刑”这一问题进行模拟法庭。这一堂课学生们热情空前高涨,很多学生在课前搜集了详细的资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各方“律师”和其他“角色”语言犀利,法理充分,给出了详细、准确、很有见地的意见。通过这一堂课,训练了学生们的辩论技巧、庭审技能,让他们学习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司法制度等知识,令他们更深刻地领悟到新闻的操作及运用,也让学生们充分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魅力,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3.头脑风暴法 所谓头脑风暴,是指专家群体决策尽可能激发创造性,产生尽可能多的设想的方法。头脑风暴指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三人行,必有我师”。在新闻法课堂教学中采用头脑风暴畅谈会,一方面可以结合全班的智慧,开创新思路,寻求更好更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师生互动。笔者在讲授“商品信息的和报道”这一部分内容时,介绍了广告信息在传播时出现的一些不合法不合常识的地方,但是却依然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得以正常传播的案例,在课程上针对此问题组织学生民进行头脑风暴畅谈会,希望能够得出比较有效的可行性解决方案。结果是同学们对此问题畅所欲言,确实提出了一些比较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开拓了思路,活跃了课程气氛。 4.小组专题讨论 顾名思义,小组专题讨论的概念就是将全班划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专题,小组成员内容分析、讨论,最后得出结论的过程。这样的教学方法将大的议题划分,细分任务和责任,并逐一落实,有利于任务更有效地完成。同时,各小组内容讨论、消化,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写作精神,一举两得。笔者在讲授“特殊新闻的和报道”这一任务时,曾就“突发事件”这一特殊新闻在和报道中的注意事项交由学生们分小组讨论完成。其中,各小组负责一个突发事件新闻,小组内容分析这一突发事件在信息和报道中的问题,最后在全班逐一给出个子结论,最后由笔者汇总,成为这一任务的最终答案。 三、结语 新闻法不仅要做到坚实的理论知识的教授,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总结和提高。也就是说,新闻法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新闻法律知识外,也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当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制的发展与思考 【摘 要】新闻法制可以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在探索阶段。但是,为加快建设中国的新闻法制体系,就势必要对新闻法制的产生及发展进行分析,并对国外新闻法制中适合我国的部分加以借鉴。文章试从以上问题提出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可行建言。 【关键词】新闻法制;新闻法 一、新闻法制的起源和发展 新闻法制的核心是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式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的。新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斗争的胜利,19世纪以后,新闻法律制度也逐步在西方国家得以确立。 西方的新闻法,是指国家在调整新闻传播过程中而产生的规范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豍各国的新闻法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针对新闻活动的专门单项立法。比如法国在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等。第二,有些国家没有单行的新闻专项立法,而是根据宪法、民法等基本立法中有关新闻的有关规定而规范新闻活动。比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内,往往也依据对已决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新闻活动进行规范。纵观国外新闻法制的发展,主要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发展线索:从没有新闻法制到严格的新闻管制,再到民主化进程中对新闻法制态度的摇摆,最后到现代法治国家中对新闻活动立法规制的完善。 我国的新闻法制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早在唐宋时期就有“报状”、“观察使牒”和“定本制”,到了清末民初,更制定了《大清报律》和出版法,后来,南京临时政府也制定了《国民暂行报律》,袁世凯也出台了《出版法》,国民党政府时期也颁布了《出版法实施细则》和《新闻记者法》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中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在现行的我国宪法当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建议等权利。 我国的新闻专项立法早在1980年赵超构先生就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口头建议。到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新闻法研究室成立,我国的新闻立法正式拉开序幕。到1988年,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以来,虽然制定工作停滞下来,但是邓小平曾指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豎1997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豏截止到2012年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兼有规范性文件,并遵守国际公约的新闻法制体系。 二、新闻法制的形式和内容 新闻法制的形式可以从新闻法的渊源的层次上进行划分,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宪法或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专门的新闻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三,新闻法规;第四,其他相关规定。 虽然新闻法的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可以说是新闻法的根基,它应该允许新闻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在不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报道。第二,新闻监督权。这是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及时披露及做出合法性评论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监督权,必须有严格的界定,不能以监督为名冲破司法的界限。第三,新闻的社会责任。新闻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要有行业责任和社会良知。这就要求新闻行业要进行行业自律。 三、完善我国新闻法制的思考 在近年来的新闻实践中,随着有关新闻诉讼的个案的出现,如何建设一个规范而有效的新闻法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其中,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 第一,树立新闻法治观念,正确认识新闻立法。 在我国新闻专项法律制定的道路上,一直困难重重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就必须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我国新闻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新闻法治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其中的问题。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有了新闻法治的保驾护航,新闻行业的发展必将更蓬勃。而且,从总体上讲,新闻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国树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国际形象的最好办法。 第二,完善新闻法律体系,制定专项新闻法。 虽然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但是总体而言却缺少新闻法,这样使得新闻法律体系缺失了专项基本法。所以,加紧制定专项的新闻法就成为整个新闻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最重要一环。 制定和充分实施专门的新闻法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对于规范新闻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发作用。大法治环境的确立无疑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的有力的环境保障,同时,新闻实践的发展也不断的呼唤专门新闻立法的出台,同时,新闻实践也为新闻法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准备,所以,制定出适合我国新闻实际的新闻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论文: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角度探析癸丑报灾发生的深层原因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对报业的控制是我国报业发展史上十分黑暗的一段时期。尤其是报业史上的巨大劫难“癸丑报灾”,它带给现代新闻研究者的不仅是其体现在表面的理论价值,更是隐藏在背后的关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发展内在规律的研究价值。研究癸丑报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现代研究者更好的全面认识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政策,更全面的认识癸丑报灾产生的主观、客观因素,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角度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 【关键词】癸丑报灾 北洋政府 新闻政策 新闻自由 一、社会背景因素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在当时可谓“万马齐喑”。政治上广泛动荡,各系军阀虎视眈眈;经济上迟滞不前,内战频仍民生凋敝;文化上想方设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新一轮的文化领域斗争一触即发。 窃取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后,袁世凯设计将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往北京,同时藐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专门出台了包括《报纸条例》、《新闻电报章程》、《出版法》等管制新闻的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他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过程中加入了对新闻事业的管制的规定。制定出台这些限制新闻自由的法规政策的原因。是袁世凯政府钳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政策内涵所导致的,更是北洋政府意识到了历史经验中报业重大力量的结果。 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袁世凯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打着“拥护共和”的旗号,实则是为加强专制、复辟帝制,不断进行新闻立法建设。成为了癸丑报灾的始作俑者。 二、矛盾激化过程及导致报灾的直接原因 在辛亥革命之后,报业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的极盛时代,但是到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凯与国民党各自在势力范围内加强对媒介、舆论的管制致使本来深厚的矛盾被更加激化,袁世凯更实在取得全国统治权后进行个人独裁,各种法规的限制使报业陷入低谷长达四年之久。1913年4月29日,《国风日报》、《国光新闻》、《新中国报》在评论宋教仁被刺案时,使用了“万恶政府”、“政府杀人”、“政府罪状”、“民贼独夫”等语言斥责政府,激怒了袁世凯。5月1日,袁世凯指令内务部按照《大清报律》或刑律第16章第31条予以“严重取缔”美其名曰“重秩序而安人心”。据统计,民国元年全国报刊约500家,北京占1/5。“二次革命”后,北京的报刊只剩下20家,上海5家,汉口2家。至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比民国元年锐减了300多家,新闻出版遭受到了重大打击。 至此,“癸丑报灾”的直接原因——北洋政府的残酷新闻管制政策,将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果实之一——以无限制言论自由为基础的传媒法制彻底摧毁了。 三、世界新闻思想影响 清末明初,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时社会矛盾日益激烈,各种新旧观念百家争鸣,在历史的舞台上绽放光彩。在大时代的浪潮下,留学海外的学生们在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风暴洗礼之后,将一部分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带回中国,其中就包含了资产阶级认为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新闻自由”的思想。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思想是“以言论政”,他们一直在努力向统治者争取自己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个理论对于先进的知识分子无疑是极大的振奋和鼓舞,他们在将新闻自由广泛传播的同时身体力行,创办报刊。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鸿沟总是将人带回原地。众所周知,西方的新闻自由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经历了两百多年的漫长洗礼才逐渐被人广泛接受。在社会发生激烈变革思想异常动荡的清末民初,“新闻自由”这个来自大洋彼岸的理念很难在短期内落地生根。仅凭一腔热情对其空空追求甚至因此斗争,必将会和当时的政权及社会现实发生激烈的碰撞;更为重要的是,先进的知识分子虽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观念并且坚定的传播着这一思想,但是他们大多数由封建士大夫阶层转变而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所以他们既有传播新思想的积极性,又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这样的双重性成为了他们在传播民主思想的道路上的障碍。章士钊在《论报律》中阐明了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这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可以说,从西方的自由思想上,中国的报人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启示,在思想上催生了他们的自由观。产生了与限制新闻自由法令相斗争的观念,进而指导了这批报人的斗争。 四、报业追求“绝对自由主义”的主观因素 事物的发生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固然北洋政府对新闻的钳制根本上造成了“癸丑报灾”的发生,但报业对新闻自由的上层建筑与当时的客观经济基础不符的“空想主义”也是这个报业悲剧产生的主观原因所在。民国初期推崇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是与当时国情不符的媒介原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更多的是“空想自由主义”的余温。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清末民初新闻自由造成很大戕害的是绝对主义新闻自由思潮。不要报律、不遵守报律是其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清末尚有促成封建王朝瓦解的积极作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就是非理性的,弊远大于利。袁世凯制造癸丑报灾是残酷的,但新闻界的‘无日不与政府宣战’,并煽动暴力,却为报灾埋下了伏笔。” 事物在对的时间经历对的状态才能使历史产生最顺畅的前进动力,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大背景下,盲目的追求绝对自由,且进行宣战、对抗、一味的批评甚至讥讽,也是造成其悲剧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历史的洪流中带来了传媒和法律进程的无限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想要传媒人能够真正有尊严的为民生立命为大众疾呼,就要在根本上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要制定中立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只能说,在历史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光芒和勇于求索的勇气,但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中所难免暴露出来的空想自由主义思想的弊端也是应该为我们后来的研究者所警醒和借鉴的。 新闻法论文:从传播效果看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摘 要】 本文在阐述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案例教学法特点的基础上,从传播效果的角度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问题,认为应首先重视理论的讲解,其次重视课堂讨论,以期提高教学的生动性与典型性。 【关键词】 传播效果;案例教学;新闻法规;课程应用 一、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 传播效果从广义上讲是指带有说服动机的传播行为在受传者身上引起的心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传播效果是和传播实践结合最为紧密的一个领域,也是检验传播活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讲按照传播效果发生的逻辑顺序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以及最终引起的行动层面的效果。 在高校专业教学工作中,因部分专业课程的高度理论性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低下,课堂反应平淡,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传播效果。 笔者长期以来一直担任新闻专业新闻法规课程的教授工作,新闻法规是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总体上来讲理论性较强,这门课程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性课程,从教材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是关于新闻法制知识的介绍,后一部分是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讲解。教材的这种结构体系,对学生在入门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而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空白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讲到新闻侵权的构成条件时,为了使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内容掌握的牢固一些,要先引入在民事案件中,构成一般民事侵权的要素,再进一步引申到、具体到新闻侵权的构成。而在考试过程中却发现,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容易产生混淆。 二、以提高传播效果为设定目标的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的兴起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案例场景,进行案例场景再现等方式,将教学内容运用到教学过程中的一种典型教学方法。该方法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为哈佛学院前院长提出,之后被广泛推广到全球各地,并被较多的运用到医学、法学、军事学等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领域。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本身具有一定的主题性,它是对现实问题中的各种复杂矛盾的综合反映。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多数来源于现实社会发生的真实事件,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教学环节中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较强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将实际生活中的复杂关系呈现在课堂教学中。因其来源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最大化的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其积累社会经验提供帮助。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笔者认为: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应首先根据教学目的要求,设定好相关教学内容,并根据每项教学内容有目的、有主题的选定教学案例,之后在课堂教学环节中组织学生开展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和讨论,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完成广泛交流活动。针对教学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笔者采用了目前教育领域中得到广泛推荐的这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性。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所选择的事例多数具有广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直接反映出教学内容中的某些具体方面,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是也是要根据教学需求选择一些好的案例开展教学。重在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的设计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其将专业理论内容紧密的设置在教学环节之中,也直接有效地加深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案例构成的综合性。教学案例的多数都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真实事件,因其典型的社会性特点,表现出案例内容并非只是单一的表现某一项理论,它的构成因素和构成条件往往较为复杂和多元化。鉴于此,学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体会和剖析,逐层多角度的进行探讨的认识。 (3)传播效果的启迪性。文前提到传播效果的第一个层次是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从案例教学的教学实践效果来看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加深了对教学内容的记忆。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这一层面则能够通过学生对案例教学的课堂积极性充分的反映出来。 三、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 新闻法规课程主要向学生们介绍新闻法制的基础理论,以及引导其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针对新闻法规课程的这个基本情况,笔者设计了讲练结合为主线、课堂讨论和案例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思路,并且在本学期的课程中具体实施了这个思路,希望可以通过理论讲解使学生的知识系统化;通过课堂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新闻事件培养学生的新闻技能。具体来说: 首先是理论的讲解。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新闻法规教材理论内容较多,案例相对较少,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所以在讲解理论的时候,教师应首先结合学生的层次特点调整教材的结构,对教材进行大胆设计和取舍以凝练主题。比如针对法制特点部分,教材上强制性、集权性、统一性、阶级性,而实际上,在具体应用中,我们很多情况下常用后两种。所以在实际讲授中,讲授者可有意识的加强后两种方法的讲授。而另外一些章节,比如就如何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等章节,可做以充分的讲解。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学到对他们未来的工作最有用的知识。而这两个部分均可以根据其特点选择案例。尤其是对于新闻侵权等一系列问题完全可以广泛收集选取报刊电视最新的例子,整个授课过程所讲授的例子除了经典例子之外,大都是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此外,还适当为学生介绍一些中国香港及国外新闻节目的一些做法,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学生的欢迎,而且教学效果很不错。 然后是重视课堂讨论。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人,一种好的教育,应当是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投入到学习中去,享受求知的乐趣,享受智慧的升华。对于学生自己已初步形成教师通常会围绕一个问题首先组织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踊跃发言提出自己看法。对他们提出的有创见的想法予以鼓励。针对学生具有一定理论认识基础的部分,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导入、案例分析、假设结果模拟预测和案例总结等阶段开展教学。通过从案例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最后可以让学生自行总结,也可以教师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在总结中,要揭示出案例中包含的理论,强化以前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给参与者以鼓舞。 四、案例教学法在传播效果实现过程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仅要求教师完成对教学内容的充分认识,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要能够根据教学重点和教学目的有计划和针对性的设计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环节。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在教学环节中的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并能基于这一设定要求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是对教学内容综合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它可以在映射教学主要内容的同时,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摆脱了单一理论教学的纯“真空化”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简单培养提供教学资料。 新闻法论文:西方国家新闻法探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是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一切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和基本准则。政府、政党、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实施法律的最主要的手段是司法,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无论是他律的行为规范还是自律的行为规范,其基础都是法律。所以讲新闻管理和自律,必须先讲法律。新闻法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理想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和新闻媒介的活动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绝对自由,只受司法的约束。这显然是过于理想化的。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积极行为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干预也在日益深入,如果说对于报刊等印刷媒体的管理主要还是在于经济活动,即把报刊社作为一个企业那样来管理,那么对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对新兴的互联网,行政也已经开始介入其中。 新闻自由本身就是一条行为规范,是对国家和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个体的共同规范,它要求把国家和政府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强制性的外界约束减到最低程度。所以西方各国新闻事业大都有发达的自律机制,通过自律使新闻事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致妨害社会和统治者的整体利益。 了解一个国家的“新闻传播法”,主要不是看这个国家有没有以“新闻传播”命名的法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对于本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有哪些规范。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有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的普通法传统。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新闻自由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或新闻自由”。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视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俄罗斯宪法》(1993年)第29条第5款规定:“保障大众信息自由。禁止新闻检查”。印度宪法第19条第l款规定,一切公民均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各国法律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现代新闻媒介法的基石。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大基本理念。这个原则其实只是对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规定一个合理的尺度,只是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方式有所区别。这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这样概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保护”,宣布不能立法限制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主要通过司法来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提出一些限制原则,干预新闻传播活动。二是以各大陆法国家为代表的“间接保护”,亦即由宪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立法限制新闻自由,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法律包括“新闻传播”的专门法。三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兴起的“人权保护”。这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影响较大的是英国。因为英国以前在法律上从未规定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这项权利在普通法里只是在扣除了一切限制后才得到承认,故被称为“剩余权利”,直至1998年英国制定了同《欧洲人权公约》接轨的人权法案,才有了对言论出版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文。 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作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的新闻自由制度有很大的虚伪性,面临着种种困境。 从保密和信息公开、禁止诽谤、保护隐私等方面来了解各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承认新闻自由同维护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法律就是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如,任何国家都有保密制度,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也已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制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世界纷纷制定信息公开法,就是对何种信息必须公开,何种信息必须保密,信息公开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泄密如何制裁等予以规范,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它一方面规定政府承担了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有九项豁免披露的范围。 对媒介的管理,西方国家也是存在差异的。美国是大部分信息传播所依赖的软硬件的最大控制者,是公认的网站建设最成熟、信息化工作开展最彻底的国家。美国政府通过一个个完整的、连续的、层层递进的规划,实施信息化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确保美国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美国政府的网络发展战略还在全世界带来强烈反响,促进和推动了全球的信息化建设。美国一直重视信息法规建设。这些法规还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限制又保护个人的权利,既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的信息法相对他国而言,是较为全面的,涉及电话通信规则、行业进入规则、数据保护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等,既有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对细节的具体规定。面对美国在电子通信领域的成就和互联网在世界的迅速兴起,欧盟意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相关的服务具有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增长、提高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全体欧洲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提高组织效率等作用,同时为了确保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根据新的国际竞争局势调整和制定欧洲信息社会的发展计划。如“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本杰曼”报告、“欧洲通往信息社会的道路――行动计划”、“欧洲电信政策的形势报告”、“信息2000年”等。欧盟针对信息建设及其管理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性和立法性的文件,表明了欧盟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遏制网上非法有害内容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隐私权、消除各类网络犯罪和有害内容等。(2)关于泛欧电信网络的建设。按照这样的指导方针,英、法、德等欧洲各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的诽谤法,以及波兰、匈牙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新闻法》等。 首先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在西方人眼中,以报纸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正成为社会的“第二政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西方的新闻制度虽然还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新闻制度和新闻法制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作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借鉴与参考。在这些国家里,新闻媒体都自觉地和政府保持距离,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为了监督和制约强大的政府,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其次是新闻自由必须受制于新闻法。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时代,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了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 再次是新闻媒介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依然是谨小慎微。毕竟,作为基本人权,名誉权在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也是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来避险。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当今社会,新闻传媒由于其自身搜集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特性,已逐步成为公民实施言论自由权利的主阵地。完善的新闻法治环境不仅能使新闻活动更加规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闻自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写进了宪法。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但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新闻法,这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因过于空泛而无从落实;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生命线,虽然记者的采访权在事实上得到了默许和认可,但却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因此,一直以来,制定和颁布《新闻法》成为不少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呼吁的对象,并且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闻法的缺失使新闻法治化陷入困境 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然而,20多年过去了,《新闻法》却始终没有出台,新闻法的缺失,虽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但却给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的明确上,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这些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等。在新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新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明确阻碍了新闻事业法治化,新闻立法的宗旨是傈护和发展新闻自由,但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约束,成为立法与否旷日持久的争执核心。2 新闻法中关于媒体创办权的规定存在难点。曾任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副主任、参与起草过《新闻法》的孙旭培研究员认为,《新闻法》一时难以出台,根本原因在于《新闻法》应该规定谁可以创办传媒的问题,面对全部媒介国家化的情况,现在提出的问题是,公民和法人能否参与创办传媒?目前的《新闻法》草案被要求不涉及创办传媒,而《出版法》却规定:这样的《新闻法》显然违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如果允许公民创办传媒,则又与我国现在的新闻体制不符。 因此,为了改变新闻事业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摆脱无法可依的现象,必须加快新闻立法的速度和进程,以保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要新闻立法来约束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保证舆论监督的公正和力度。 新闻法治化需要重视的问题 《新闻法》在全世界很多法治国家都是一部除宪法以外的重要大法。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被看作是除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在我国,新闻媒体也扮演着党和政府喉舌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十年的法治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为新闻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必要前提;大量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案例,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现实基础。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法》的颁行已经为时不远。 1 坚持党领导下的新闻法治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都是由党委宣传部门领导,虽然新闻体制逐步放开,但是对媒体意识领域的监控从未放松,部分人认为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实际上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而且新闻立法只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把对新闻规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的认识凝结到新闻法中,就能充分体现党的引导作用,从而使新闻法中的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2 加快新闻法及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保证新闻主体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新闻立法必须建立和健全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这既包括因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应包括基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因触犯刑法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等。 3 新闻法治和新闻自律并举。新闻自律机制的功能,首先是“限制”性的,既约束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使之恪尽社会责任,不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又通过自身行之有效的工作,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制定严厉的法律。新闻法治与新闻自律并举,使两种机制中“张力”与“限制”互补。政府通过参与建立自律机制,既能达到规范新闻媒介的目的,又可避免与之直接冲突,可以有效弥补新闻法治刚性带来的不足。 总而言之,《新闻法》的制定势在必行,其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新闻采访权等问题作出的大量规定,必将更加完善目前的新闻法律体系,加快推进新闻法治化建设,在新闻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与自律并举,自由与监督并行,才能使新闻事业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和张扬。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19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 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新闻自由开始从一项“自然权利”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制度权利。对于新闻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共同选择。 新闻法从其性质上来说应该是新闻自由法而非新闻限制法。首先。新闻自由是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现代的大众传媒能够使人们足不出户便了解到世界任何角落的消息,通过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等手段的综合运用,让受众有身临其境之感,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和陌生。其次。新闻自由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作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在抑制政府违法、防止政府滥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最后,新闻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没有知情的民众,就没有民主。”通过事实真相的获悉和参与评价。原本分散的个体意志被凝聚成群体意志为国家所重视。新闻法恰当的文本表达必将使新闻自由的理念得以最大化的落实。 规制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绝对无边际的。新闻自由有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现事实、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另一方面,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必将对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害。这就使得新闻法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成为规制新闻活动提供准据和尺度。 增强新闻工作者责任心,抑制失实新闻报道。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缺失,为了赶时效、抢新闻,不做深人调查就草率发稿,导致报道失实。更有甚者,甚至炮制虚假新闻。“纸箱馅包子”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实例,“作者”利用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扰乱视听。导致了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也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新闻法作为新闻界的行业规范,其早日出台必将督促新闻工作者坚持职业操守。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和失实新闻。 理性的角色定位,保持适度谦抑。“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新闻媒体是事实的守望者。而非法官,不能挟民意以干涉司法。因为有时民意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理性和客观,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的出台将引导新闻工作者找准角色,理性定位。 规范新闻内容和新闻用语。新闻报道受众广泛,其真实性也被视为常态的,因此发挥的社会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鉴于此,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和用语必须加以规范。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告诫英国新闻工作者对自杀事件的报道不应过于详细,以免读者效仿。负责起草这一准则的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成员莱斯・欣顿说:“我们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媒体关于自杀新闻的报道常常导致(读者)模仿自杀。”作为新闻业的行业规范,新闻法应当制定相关规则限制新闻报道淫秽、歧视性、低级趣味的语汇和内容,避免误导,杜绝错误的价值观。 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公民私权同样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公众知情权的获取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然而一些媒体、记者在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随意采取秘密潜人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手段:为突出真实感和现场感,不惜任意曝光公民姓名、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新闻法的制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新闻法论文: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 摘要: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法国的新闻法规逐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法的形式特征上看,法的调整机制的变化最为明显。本文从法的调整机制上比较了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后法国新闻法规的变化和发展,从中透视新闻法规的进步,兼论新闻法规进步的部分原因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控制 新闻法规 调整机制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制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因此,研究新闻法规的调整机制对于透视新闻法规的价值有着重要意义。“近代法国法无论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是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法;它系统并且直接地反映出反封建的革命成果,适应并促进了资本主义关系,因而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完整地经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新闻法规也因此有着明确的进步历程,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本文所探讨的新闻法规。意指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和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新闻出版内容相关的规定。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基亟调整机制 专制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大行其道,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说法形象地反映了大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统治状况。 法国在印刷术传人后很快颁布各种管制出版和发行的法令。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以后,政府确立了印刷出版特许制和审查制,1521年。法兰西斯一世禁规,此后又一再颁布法令,强化这方面的管理。当时,天主教会还对一切出版物实施严格的检查。禁止教徒阅读“蔡书”。怯国第一张持续出版的周报是1631年勒诺多创办的Gazette,该报经首相推荐,国王路易十三特许出版。“在法国,王权牢牢地掌握着最高控制权,通过敕令、文告指挥着最高法院与教会检查和控制出版物。” 当时法国的新闻法规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主要的调整手段有书报检查制度、办法许可证制度、特许制度、追惩制度和限制规模。违反了新闻法规的记者、出版商等往往不经过严格的法院审判就被宣判有罪,上诉权得不到保障,甚至可以完全没有法院审判过程就将记者、出版商等处以刑罚。这时的新闻法规要求新闻记者和出版商承担义务的客体一般是君主、教会和法院的统治权力,而很少涉及或不涉及社会的利益、公民的个人利益。这是由当时的统治方式决定的:第一,君主代表国家,享有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所以国家立法得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限制媒介;第二,君主就是国家的代表,人们很少有主权意识,也没有成形的市民社会,所以新闻法规并不对君主、教会以外的权利进行保障。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及调整机制 大革命后,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法律代替命令成为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新闻法规的内容更加规范了,包括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的保护和对新闻事业必要的限制。 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揭开了新闻法规权利本位时代的序幕。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作为《人权宣言》的继承和发展的《世界人权宣言》又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使新闻自由拓展到了全球的大部分地区。 虽然在实践中,新闻自由在法国并未从此畅行无阻,革命时期也有书禁和书报检查。拿破仑上台后也开始文化专制主义统治。路易十八复辟后继续进行出版前检查、二战时也曾实行过战时检查制度,等等,但是公开宣布出版自由和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并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国可谓世界上第一个国家。 1881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出版自由法》,规定印刷和出版自由,废除了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并且把新闻出版活动争议的裁决权归于司法而不是行政。法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军事审判法》等对报纸刊载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规定。1947年通过的《梵希特法案》标志着报刊自由发行的原则得以实施。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在国家通过禁止公开信息而对出版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时,国家应当履行非常严格的强制性标准。来作为免责理由。因为法国是欧共体的成员国,所以共同体法也是法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的Fressoz诉法国案就以Fressoz胜诉结案。这也是法国新闻法规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1978年7月制定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成为规定法国信息公开的法律。 对新闻出版进行必要限制方面。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煽动犯重罪和轻罪”、“妨害公共事务的犯罪”、“妨害个人罪”、“伤害外国国家首脑和外交官员”等罪名,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诉究与制裁”。其中第27条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规定“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如其扰乱了公共治安,并属蓄意之举,则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和五十至一千法郎的罚款。或仅处以二项惩罚中的一项。”第29条针对诽谤和侮辱,规定:“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的语言。蔑视或抨击性的词汇肆意归罪于人即为侮辱。”这些对于新闻事业的限制性规范,就是为了保障新闻事业不在非必要的条件下侵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政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维护新闻自由、确保信息公开等,是针对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而设。法国新闻出版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真实信息、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除了针对国家和政府以外。还出现了更多针对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这时。新闻出版业和政府承担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并不常见。从而保障了国家和政府、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的权益,体现了社会制度的进步。法国的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新闻法规也逐渐开始体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补关系。 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变化的原因 从专制时代权利义务相分离,到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日趋完善是由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决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社会制度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使公民个人及新闻事业的权利得到了全社会范围内的认可,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前提条件、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天赋人权”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合法化,新闻事业的权利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外化和延续也随之合法化。新闻法规在赋予国家和政府权利的同时。也就要求国家和政府承担义务以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二,分权原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资产阶级掌握法 国政权后,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分权代替集权成为国家政权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国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现行的1958年宪法都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需要遵守的法律来自外部。这样可以使对行政权的授权性条款有合理的限度而使义务性规范得以确认。司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有了外部监督机制。在行政权出现违法行为时,有外部的强制力量予以有效的阻止并对利益受损方以适当的法律救济,这就使行政权履行义务成为可能。这样,新闻出版活动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社会权力共同管理,而这三种权力互相节制。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新闻出版自由,从而为新闻传播活动创造了一个相当自由的发展环境。 第三。从新闻事业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统治阶级无法再对新闻事业进行野蛮残酷的镇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闻事业日益发展壮大。成了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和手段,人们对新闻事业的依赖也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新闻事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同专制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它甚至可以左右政局,催化战争与媾和。面对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资产阶级不愿也不能走专制时代的老路。必须更新和健全新闻法规。在要求新闻事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四,新闻事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完善的历史背景。新闻媒介在资产阶级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新闻自由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和巩固自己地位的过程中就已经确立了合法地位,“第三个支配法国大革命时期报刊发展的观点是。报刊不仅构成了政治活动的一面镜子。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参与者”。所以资产阶级的新闻法规必然排除以往新闻法规中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增加授权性规范,以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介的权利。 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现代立法以权利与义务为利益调整机制。”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订新闻法规对新闻事业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这一原则。这不仅是社会进步、现代法律的体现。而且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权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在结构上都是不稳定的,从短期来看。权利主体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发展和全局的眼光来看,这些利益根基不牢;尤其当新闻事业作为信息传播机构和宣传机构的地位来看。如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那么它的信息功能和宣传职能都将严重受损。 第二,新闻事业的发展是新闻法规完善的物质条件。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我国的新闻法规要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适合我国的现实条件和社会状况,适应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过于滞后的新闻法规,会使新闻事业束手束脚、裹足不前,无法获得健康的发展;过于超前的新闻法规,则无异于揠苗助长,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新闻法规的确立、发展和完善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三,我国的新闻法规要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的范围内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惯例和世界通例。在世界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这样做可以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差异导致的误解,避免我国的信息传播和宣传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可以更好地进行国际信息的传播交流。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风采。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论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 摘要:随着因特网(internet)的普及,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大量被人们应用在日常生活之中,医院管理系统(his)是一门容医学、信息、管理、计算机等多种学科为一体的边缘科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是现代化医院运营的必要技术支撑和基础设施,目的就是为了以更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医院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改进医疗质量,从而树立现代医院的新形象,这也是未来医院发展的必然方向。本文从介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进行阐述。 关键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 医院信息资源管理 0 引言 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影响,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以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化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时期,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巨大影响下,医院也进入了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时期。而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医院信息管理的过程已经经历了传统管理时期,技术管理时期,信息资源管理时期,现在正逐渐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阶段演进。这种演进和发展对信息管理工作模式和服务模式造成巨大的变化和影响,产生了新的社会需求,而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正是这种新需求下的产物。医院信息资源和医院信息资源管理将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的发生变化。在医院管理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促进了我国医疗事业单位的发展,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浪潮,也将革命性地改变医院获取知识、信息的速度。因此说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将成为医院建设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手段。 1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含义 关于我们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侠义的理解,认为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就是指医院文献资源或者医院数据资源,或者医院各种媒介和形式的信息的集合,包括医院各种文字,声像,印刷品,电子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医疗器械,人员管理,数据库等等,这都是限于信息的本身。而广义的理解是,认为医院信息资源是信息活动中各种要素的总称,这既包含恶劣信息本身,也包含了信息相关的人员,设备,技术和资金等等各种资源。随着互联网发展进程的加快,信息资源网络化成为一大潮流,与传统的计算机网络资源相比,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在数量,结构,分布和传播的范围,载体形态,内涵传递手段,等方面都显示出新的特点。这些新的特点赋予了医院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新的内涵。 2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 2.1 存储数字化 医院传统信息资源由纸张上的文字变为磁性介质上的电磁信号或者光介质上的光信息,是信息的存储和传递,查询更加方便,而且所存储的信息密度高,容量大,可以无损耗地被重复使用。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地信息,既可以在计算机内高速处理,又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远距离传送。 2.2 表现形式多样化 医院传统信息资源主要是以文字活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信息。而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则可以是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软件,数据库等多种形式存在的,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 2.3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 医院传统的信息资源存储载体为纸张,磁带,磁盘,而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存在是以网络为载体,以虚拟化的姿势状态展示的,人们得到的是网络上的信息,而不必过问信息是存储在磁盘上还是磁带上的,体现了医院计算机网络资源的社会性和共享性。 2.4 数量巨大 cnnic一年两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面反映和分析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以其权威性著称。从本次报告中可以看出,截至到2002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为2083万台;cn下注册的域名数量达到17.9万个;网站数量达到了37.1万个;国际出口带宽总量为9380m。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不是传统的网络信息资源,它是对传统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合理运用。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医院和医院、医药市场、药店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将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它同医疗器械设备和人力资源技术等一样成为推动医院向前发展的支柱。各种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利用将有效的改变医院面貌,为医院的正常运作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医院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医院的发展面临着激烈的竞争,除了医疗技术、医疗设备,优质的服务质量和合理医疗价格等各方面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它将会是医学信息的竞争。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图书情报、病案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尤为重要。医院决策部门需要先进的信息服务系统,以获取最新的信息资料,掌握最新信息,以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医疗市场。医疗及科研人员可以通过最新的信息服务来获取新知识、新技术,更好的为患者服好务,治好病,这样患者就能从更大范围内选取最新的医疗技术,治好他们的病,从而为医院赢得良好的声誉。 3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内容核心是数据库建设 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库技术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一切信息和数据的基础和源泉,数据库技术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领域,它是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开支,提供系统的反映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保证。医院的数据库不仅反映医院当前的盈利能力,而且反映医院未来的盈利能力。医院的工作即使是重点放在客户服务和管理上,但仍要以客户数据库为基础,以提高顾客忠诚度为核心、正确运用各种市场营销组合,优化客户组合,提升服务利润链,扩大医院的品牌形象,提高医院竞争力。品牌的竞争是心理层面上的与客户沟通及交流,现在的医院在医疗技术、价格严重同质化的情况下,针对医院的特色,优点,特性及患者群体的分类对客户服务予以细分,具体到每一个环节,第一个步骤,就能堵住各种可能造成的就医后遗留问题,后期客户服务扩展为其提供增值服务,从服务层面上体现产品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提高医院的品牌形象,用医院的文化和理念打动客户,才能在整个医疗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4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不仅是一个浏览新闻、娱乐的场所,也是绝佳的学习窗口和平台,同时它也是科研信息的重要源泉,新的信息技术不断的渗透到医院信息管理的过程之中,计算机的普遍应用成为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医疗诊断、治疗、康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其巨大的存储能力把医院内部及相关医院、社区及医疗服务等所有的信息完整、有序的存储起来,并可以上网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院从上至下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患者都可及时、迅速的获取各自所需的医疗信息、统计信息等等。利用e—mail和ftp文件传输可以把这些信息迅速快捷的传递给所需方。这种远程医疗信息传递功能可以将医院总部医疗信息传递到医院分支机构或者远程上网的合作医疗单位的工作站上,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作为一个大系统以完成医疗、教学、科研的协作及资源的共享,在网上各个环节的信息迅速流动,医院可以利用网络和网络信息完成多项工作。计算机网络信息已经成为了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通过网络,医院之间能够开展更多的远程医疗会诊,可以更经济更方便更快捷的进行医院内部、外部的信息交流和传播,让医院在大范围内的运作中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结语 虽然现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在医院管理中越来越得到人们的理解和重视,但是目前这一领域仍有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去探索研究解决。现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在社会发展中正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将网络信息环境变为有序的信息空间,实现信息资源效用最大化,发挥它的最大潜能。总之,我们应注重医院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与利用,密切关注国内外医院信息服务商家的运作趋势,密切跟踪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应用的最新动向,对新的技术进行最及时的应用和开发,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医疗事业的更快发展。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浅谈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经济学分析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资源 低效 经济学分析 论文摘要:造成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原因很多,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造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原因,旨在为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提供建议与帮助。 1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与现状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水平作为政府和公共组织发展水平的标志,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纵深发展,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国内学者看法不一。文献[1]认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指围绕公共信息资源实施全面管理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它以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信息政策法规为保障,信息素质的培养为关键。”文献[2]认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社会行为主体及其网络化组织结构,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和信息资源效用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运用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技术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公共参与下实现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管理。”由于公共信息不仅属于公共产品,拥有公共性,同时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又具有信息的特殊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不仅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还属于信息管理的范畴。笔者认为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中,不仅要解决公共信息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率以满足公共需要的问题,在管理过程中兼顾信息产品的特殊属性,掌握其传播与共享的内在规律也同样重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近些年来在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公共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标准的制定以及政府电子政务的推广等。然而伴随进步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开始凸现,例如由于缺少信息保障、信息制度造成的公共信息获取困难;由于责权不明确,监督无力而导致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公权部门失责;由于管理主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造成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低效及浪费等。这些现象不仅严重闲置、浪费了公共信息资源,还加剧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贫富分化的社会矛盾,让社会公众对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的公权部门产生了不满与置疑,同时也阻碍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造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局面。对于这些现象,国内学者多从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出发进行原因的探析。笔者认为造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现状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根本症结是由于其内在属性造成的内生矛盾,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试图找出造成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内生原因,旨在为提高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提供部分思路与建议。 2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经济学分析 2.1基于委托——理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分析 2.1.1“委托——”理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委托——”理论,主要是指产权的所有者,通过选聘不是产权所有者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法律允许或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委托一关系中,有3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委托者的授权不当可能造成经营损失;二是方的道德风险可能造成经营损失;三是委托链条越长,风险越大。 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委托——关系中,公众是公共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所以可被定义为委托方,依法享有对委托的权限、事项及方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而拥有与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行政部门、公共管理机构可看作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方,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形成委托关系,依法享有委托权事项的执行权。 2.1.2委托——关系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1)过度授权导致者不正确用权造成的低效 者权力的大小及行使方式主要来自于委托者的授权,而这种授权关系主要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目前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究竟有多大的权,如何行使这些权,对不当行使权该如何处理,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既不具体也不明确。在者拥有“无限”权力而监督却无法具体和到位的情况下,者极易不当用权。 (2)委托链过长,导致的低效 由于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而我国各行政管理级从上至下,复杂冗长。公共信息的层从初始委托人公众到达最终人政府所要经过的中间层多达五六个。层级增多,意味着信息的传输更易滞后、失真,过多的委托关系不仅可能造成人对委托人目标的执行扭曲与偏离,还会模糊每一层级委托人与人的责、权、利关系,导致激励弱化。此外,层次越多,信息流越长,使得监督成本不断增加,监督难度也不断加大。 (3)道德风险导致的低效 道德风险的发生常常是在者自身利益与委托者利益产生矛盾,者利用手中的决策权,增加自己福利,而不惜损害委托者的利益。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经常面临利益的诱惑与选择,在乏力的监督与高额的违规回报的对比中,者不正确行使委托权、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增大。如114台出卖优先报号权、高招办出卖高考查分权就是者发生了道德风险的典型案例。 (4)约束、激励及监督体制不健全引发的低效 一方面,在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由于对公共信息资源合理使用与监督的体系不健全,委托人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基本是靠行政的“收放权”来进行的,激励手段的不明确,导致委托人对人的使用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委托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利益关联不大,因此公众的监督欲望并不强烈。乏力的约束方式与监督机制;公众的分散性与淡漠意识;相关机构“同盟”事不关己的态度;媒体监督的缺乏效力(如很多不正确用权迫于媒体压力而停止,但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也无法保证此类行为不再发生),都使人增加了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的低效。 2.2基于博弈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2.2.1博弈论理论 (1)博弈论(gametheory)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它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博弈论由3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决策主体;二是给定的信息结构,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又称偏好或支付函数。 (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博弈关系 从参与人的角度来看,公众与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者——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构成博弈的参与人;从策略选择来看,可能的若干种选择,形成了博弈的策略集;从效用选择来看,溥弈各方都会选择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策略进行博弈。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共信息领域,博弈效用的最大获益者基本都是强势参与者。 2.2.2典型案例分析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以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由于有关部门怀疑爆炸可能污染松花江部分江段,地处松花江下游的哈尔滨市为确保市民安全,市政府做出了停水决定,并于11月21日发出了《关于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全面检修临时停水的通告》。在吉石化爆炸事件发生后一个星期中,由于地方政府采取了消息封锁的办法,并隐瞒了停水的真相,造成了市民恐慌与猜测的心理。哈尔滨当地盛传将发生地震的谣言,短期内造成了市民储藏食物,离家外逃等人心惶惶的局面。 (2)案例的具体分析 从参与的双方来看,作为公共信息管理的主体的政府决策部门因拥有较多的博弈资源,如财政、信息等资源成为博弈中的强势方,而公众作为博弈的另一方,虽然人数众多,却处于无组织状态,由于没有平等的博弈地位与信息资源,很难提出能够保护和发展自己利益的措施和建议,是博弈的弱势方。 从策略选择看,强势政府选择封锁信息作为博弈策略是理性经济人追求个体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对于应对突发应急事件,其途径有若干种,选择封锁信息,在于这一方案简单易行。对于政府而言,既不用为承担安抚公众不满情绪烦恼,又不用为损坏政府形象买单;而作为弱势方的公众,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被动情况下,反应只能是相信或猜测。 从效用选择看,博弈各方都会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策略进行博弈,强势政府选择既省事又有效的封锁信息的办法,不是平等博弈的结果,而是强势博弈方自主选择的结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而言,短期来看这种选择是投入最小,效用最大的一种。而作为公众,由于没有策略的提出并进行充分博弈,只能选择相信虚假信息或半信半疑、私下猜测,任何一种选择,都会造成自己效用的减少。 2.2.3基于博弈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如果仅仅认为上例中的哈尔滨市政府的行为与我国2003年非典初期部分地方政府采取消息封锁的办法只是一种偶然或个别现象的话,那么在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大环境下,政府或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部门采取类似的应对办法似乎是必然的。 (1)市场信息不完全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信息分布足不均匀的。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的利益主体披露其真实信息,因而,信息流动会受剥刮益阻碍。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双方如果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当掌握较多信息的人与掌握信息较少的委托人之问建立合同关系时,博弈的主要表现就是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隐瞒信息。 (2)博弈主体不到位 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作为指导。这个统一的规范,既是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行为标准,也是检验其工作质量与有效性的基本依据。为了充分保护和体现博弈各方的要求和利益,规范的制定者应该是博弈双方以外的局外人。而我国,目前有权制定相关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规范与法规的是各级政府,作为博弈的参与主体,身兼政策制定与行动执行的双重角色,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规范时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完全自律。 (3)缺乏充分的博弈过程 制度经济学假定个体只有有限理性,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允许的有限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不同个体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个体最优行为解的集合就是规则,规则的集合形成制度。而制度的形成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因为只有多方博弈才能接近博弈的理想状态——即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同时促成博弈各方自觉自律行为,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好处,必将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的惩罚,从而得不偿失。公共信息管理的制度也不例外,它也应该是一个多重的、多层次的各方博弈的结果。而现行我国的公共信息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远无法达到多方博弈的状态,不充分的博弈过程,使得博弈中的强势方违约、失德行为在短时间内成为必然。 2.3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2.3.1公共选择理论 以詹姆斯.m.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于公共物品的生产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将各级行政机关统称为官僚,而这方面的理论被统称为官僚经济理论。同时,由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管理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行为规则是由人制定,因此也需要人去决策,而执行的人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人”特征。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政府总是集体利益的代表和反映。行政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同样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样也会犯错误。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与交易政治学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基石。 2.3.2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低效的倾向分析 公共信息资源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我们也可以用公共选择的理论来解释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效率问题。一般而言,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部门(我国一般是政府机构)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将履行公共信息产品提供者的职能,常常直接提供市场可能供给不足的公共信息资源,并履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外在效应消除者等角色,管制自然垄断、处理信息不对称等。但由于公共组织自身的官僚机构的特性,政府根本无法高效地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具体原因如下: (1)垄断导致的低效 首先由于政府部门垄断着大部分的公共信息资源,做为官僚机构的政府,其垄断性质决定了其信息供给活动必然缺乏竞争。而竞争对于激励理性行为人的内在动力、提高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的垄断性不仅使其失去了竞争所形成的外部压力,同时也失去了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动力。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垄断,导致了公共信息资源难以及时有效地被供给、利用与开发。 (2)政府公共行为导致的低效 政府公共行为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低效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政府的公共行为趋向于资源浪费。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像弗里德曼所说是“用他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政府官员虽然对公共信息资源有支配、占有、使用权,却无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没有提高效率使得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同时,与市场中的企业家相比,由于政府官员行事时无成本压力,因此不计成本的政府行为频繁发生,以上两点都导致了政府公共行为的低效。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激励动力而导致的低效。一般行政机构中,官员的劳动补偿与其劳动成果和效率联系不大,或者说联系不紧密,不仅因为政府官员的劳动成果和效率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还因为政府给予官员的报酬也并非根据其工作绩效,更大程度上依据的是职位的高低和制度上的硬性规定,而且规定一旦做出就很难改变。 于是,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官员只有争取职位和权力的动力,而没有提高效率和改善工作质量的压力。政府公共行为低效的无法避免,使得同为公共管理范畴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趋于低效成为必然。 无论是用委托——理论、博弈论还是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行为,都表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无法避免的内生矛盾使得管理的低效似乎难以克服。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结合现实,认为以下几点建议对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会有所帮助。 3 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途径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化 法律作为对行为责任的强制约束,在实际生活中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尽管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为各级政府,但普遍存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寻租、政治创租的行为,都呼唤更有力的法律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能够更有效的利用。笔者以为,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立法应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②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③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程序;④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果评价与效率评估;⑤行政机关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责任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等。 只有明确责任,建立对称的责任体系才能有效的限制权力的腐败与滋生,将公共信息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内在不可避免的低效性降至最低。 3.2探索多元化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给效率 3.2.1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 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我国可以通过探索多元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文献[10]指出“随着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公众信息意识的强化以及社会公共空间的不断扩展,社会结构也日趋复杂,组织分化程度不断提高,原来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以及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功能等为一身的庞大政府行政结构也面临分化,并在事实上形成了多样化的信息资源管理渠道,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开辟了新的道路。”政府可以鼓励多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形式如公公合作、公私合作、私人参与等多种形式,打破长期以来政府一家垄断的局面。竞争机制的引进必然会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 3.2.2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分级分类,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 根据公共信息的类型,可以探索确立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外交等方面的信息,完全由政府进行封闭式管理;而对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并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如政府法律、政策信息、公共灾害的防治信息,则可尝试由政府组织开发、利用,并免费提供给公众;而对于商业信息一能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并满足特定个体需要的信息,可以允许商业信息机构在公众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增值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而政府可以完全退出此领域的管理,只作宏观调控。 3.3加强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加强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不仅需要提高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包括软硬件的开发),建立高效的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注重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协调管理与深度开发也同样重要。 3.3.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同时要加快各级图书馆、文化馆、资料馆的建设,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 3.3.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要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不同业务部门、不同行业系统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问的信息共享。 3.3.3挖掘公共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 目前国内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大多还只限于对数据的简单统计、罗列和。而对于深层次的分析、预测却涉及很少。很多部门的公共信息,如进出口、旅游业、气象信息等,如果能对累积的资源进行深层次的加工与挖掘,不仅能为更多的企业和公众发挥指导作用,还能为其引进资金、开展国际贸易、更好的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机会。 3.4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参与的公众化,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必须保障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一方面,管理机构受公众的委托,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而公众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委托人,无疑是最有权利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建议与监督的群体。另一方面,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公众的委托人,承担着对信息管理效果的回应义务,在信息收集、信息管理、信息利用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公众了解、参与的过程与机会。国外在保障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对公众的参与权,都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如美国的《文书节减法》。该法规定:机关在申请进行信息收集时,还要同与信息收集有关的公众或受影响机关协商,征求其意见,以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负担、效用等。再例如对于信息公开方面,发达国家也都有诸如《阳光政府法》、《公共信息法》等作为公众合法的获得公共信息的保障。在我国,也应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广泛参与,才有可能真正的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 4 小结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领域里,政府做为“理性经济人”和“社会公益人”双重角色,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明确、约束无效率的情况下,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低效似乎不可避免。但公共信息管理部门如能从法律上加以限定,规范上加以约束,在管理上引入多元化,切实地保证公共信息的共享与利用的推进;另一方面,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公众关注与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浅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体制与模式 【 论文 摘要】本文概括性地描述了学术界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分类,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进行了论述,对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提供了相关信息。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 资源体制 模式 1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与客体 1.1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 目前,公共信息资源尚无一个公认的概念,纵观国内外学者及行政机构等对于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界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公共信息资源即是政府信息资源,而另一种更加广义的观点认为公共信息资源的内涵应大于政府信息资源,即包含政府信息资源在内的任何产生并作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都可视为公共信息资源。 随着社会的 发展 ,仅靠政府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广泛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乃至私人 企业 开始为公众提供信息。显然,单从政府角度来定义公共信息资源是不够全面的。我们认为,公共信息资源是产生于社会领域并能为公众所享用的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资源。这里所说的公共物品特性,是指它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公共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除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点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公共信息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工作、 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娱乐等方方面面,政府十分有必要公开这些信息来满足公众对其的需求。 因此,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公开性。其次,公共信息涉及社会的 经济 、 政治 、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为社会各项事务提供信息支持,具有十分广泛的适用面。所以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基础性。再次,公共信息资源还具有公益性特征。公共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会组织要免费或者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为公众提供,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1.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 鉴于人们对于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不同界定,对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也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一部分人仍从政府的角度理解,认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即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但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产生主体范围的扩大,数量的急剧增加,显然,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已经不能单纯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来解释。结合公共信息资源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的特性,文本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理解为:政府或第三部门等生产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组织,为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以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而对其进行的收集,加工,整理,组织,提供等活动的过程。 1.3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客体 管理作为一项实践活动,必定有它实施管理的一方与接受管理的一方。也就是说必然具备管理活动的主体与客体。很明显,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客体无疑是公共信息资源本身。而我们主要要讨论的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活动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仅仅将公共管理活动等同于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而是将公共管理看成是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由多元主体共同组成的复杂 网络 的治理,是由公共部门、准公共部门及部分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私人部门共同对公共事务的处理。 政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政府在公共信息资源的生产与产生领域中占据着龙头地位。但我们所认同的这项管理活动的主体不再是单一性的,它应包括一切产生公共信息资源的组织或机构等。也就是说,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应由政府、第三部门以及企业这三方共同组成,而在其中,以三者所占比重来区分其主次。 2建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管理体制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作为一个多方参与的管理活动,其管理体制应当是多元化的,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政府、第三部门以及企业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第三部f3辅助,企业参与的管理体制十分有利于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 2.1政府主导 政府是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来源,政府信息资源是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信息资源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一些 法律 法规条例,医疗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都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能否有效地管理好政府信息资源,及时地为公众提供所需信息,都是衡量一个政府能力的关键指标,而政府对于其所产生的信息资源进行管理也是责无旁贷的。 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主要生产者,势必要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在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总揽全局。政府在其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作统一合理的管理、规划和配置。这一机构应当聘用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和提供等活动。 (2)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范社会各个领域对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利用与获取,防止出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垄断、浪费、不公开等社会问题,尤其要注重 金融 保险、教育、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等信息问题比较严重的公共领域的管理。 (3)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公共信息资源服务,方便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查找和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提供与获取要做到规范化,政府设立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公众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窗口,通过建立信息中心或官方网站等途径,为公众搭建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平台,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服务。 2.2第三部门辅助 第三部门,亦称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除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企业)之外的组织或部门。第三部门包括慈善组织、民间社团等,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学校、 医院 、福利院、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 体育 馆等,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当代社会协调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部门在其自身的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相关信息,而其作为一种公共组织以及它的非营利性则决定了这些信息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其自身所产生这些的可公开、可供公众利用的信息也属公共信息资源范畴。第三部门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种类繁多、参差不齐、分布分散,加强第三部门对其自身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也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完全可以并且有理由加入到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中,帮助政府进行管理。 2.3 企业 参与 科斯的经典 论文 《 经济 学的灯塔》中的研究表明,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同时,私人部门的一些信息也内在的具有公共信息的性质,例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市场交易信息等都属于公共信息资源。可见,公共信息资源并不是与企业毫无关系的。 但是,企业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其对于信息的公开程度是非常小的。有些企业的信息是政府强制规定要求公开的,如食品的原料、配料,药品的成分、副作用等,但涉及企业内部技术等的商业信息则不属于公共信息。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产生的一些公共信息,这些公共信息仅是以“副产品”的形式被顺带生产出来,而企业可能也没有多少兴趣来对其进行专门的管理。但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忽视这部分信息资源。我们所说的企业参与到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中来,是说企业作为生产公共信息资源的一类主体管理好其自身所产生的公共信息。 3构建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 3.1分散式管理模式 分散式管理是一种微观的管理模式。简言之,就是社会各部门、各机构对自己所生产的公共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保存与提供等活动。就政府而言,各个政府部门、机构在日常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公共信息,而这种分散式管理就是各部门自行管理其所产生的那一部分信息。 第三部门所涉及的社会组织是十分庞杂的,它们在社会活动中也会生产出繁杂的公共信息,对于这些公共信息,各部门则要配备专人来进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公共信息有时作为一种“副产品”被生产出来,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是公众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比如药物的成分与副作用的这一类重要的信息。可见,企业也完全有必要将自己的这一部分信息管理起来。 可见,分散式管理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管理模式。但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政府的统一规范与监督下,这种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才可以顺利实施。 3.2集中式管理模式 集中式管理是一种宏观的管理模式,在整个社会领域中,主要在政府和第三部门两个领域中完成。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如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个政府部门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这一机构除了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外,最主要的是要对各政府部门中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各政府部门将其所产生出来的公共信息上传到这一集中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加工后,通过官方网站提供给社会公众。 在第三部门中,公共图书馆相对于其他机构而言,在信息的管理上,具有人员、技术、设备、环境等一系列的优势,因此,由各地区的省级图书馆管理第三部门其他组织的公共信息资源是十分适合的。各地区省级图书馆作为第三部门中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导,定期收集、整理、加工第三部门中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这些庞杂的公共信息就不会再另我们感到头疼,同时,对于企业中所产生的那一少部分公共信息也可以由当地的省级图书馆进行集中管理,这样也可以克服企业中的公共信息太过分散而不便管理的难题。各地区图书馆不仅可以作为一个管理机构,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查询网站或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等,为公众进行信息服务。 3.3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分散式管理模式与集中式管理模式分别从微观与宏观的角度探讨了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管理模式是可以多样化的,我们同样也可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也要求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对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进行统一指导规划,对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管理与统筹配置。这一机构只对社会中关系国计民生的最基本的那部分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定期的收集与管理,并且通过信息平台向公众提供这些信息。而其余部分的公共信息,则还是由社会其他部门自行分散管理。 目前,公共信息资源已经覆盖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产生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比如个人公开发表的信函、博客、邮件等等,从其性质上讲也都应当属于公共信息资源的范畴。由于这部分公共信息资源与本文中所讨论的产生于社会领域的公共信息资源有较大差别,本文不作探讨。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策略 摘要:本文从当下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状况出发,简要分析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特征,由此提出了具有建设性和针对性策略,并对这些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策略 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关键在于对信息资源的挖掘、整理、总结和应用。当下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这极大扩展了信息资源管理的范围,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传递也与以前大不相同。这极大节省了使用者享受信息服务的时间,也为用户带来了更多的便利。然而目前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包括不同数据库检索方式不一、不同系统对于使用者的身份检验有着不同的途径以及馆与馆之间的数据库内容有重复现象,这给用户在利用资源时带来不小的麻烦,所以推动信息资源管理改进升级便成了重中之重。 一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 从管理的内容来看,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只涉及信息自身的内容;广义的内容即包括信息本身,也包括和它有着密切联系的人员、设备、系统和网络,甚至还能够延伸到信息资源的设计和调控。 二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特征 信息资源管理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又马钱德和霍顿等人提出来的,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这一议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进来。要想实现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必须深入了解信息资源具备什么样的特征。 (一)稀缺性 当下的社会早已进入信息多样化的时代,信息资源可谓是数不胜数。然而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由于他们在认识、搜寻和使用这三个层面上都有缺失,所以信息资源其实并不充足。人们对于未知的领域有着非常强烈的求知欲,单靠现存的信息资源还远远不够,时间上的滞后性和不可避免的交易费用导致了提供信息的一方无法供给足够的信息。再加上供给方在信息的处理上存在缺陷,所以信息资源并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因为信息也要经历以上的三个阶段才能生产出来,所以信息资源的稀缺性不仅体现在科研者探索未知领域上,还体现在图书馆等信息资源存储方的传输中和信息咨询方搜寻、组织和完善信息的过程中。 (二)体验性消费和准公共物品性 体验性消费和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以消费作为探究切入点的。消费者先体验产品,再判断它对自己是否具有价值,这就是体验性消费。因为体验性消费先天存在的缺陷会使消费者更倾向于消费而不去购买,图书租借业务和电子资料馆就是在人们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产生的。处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产品就是准公共物品,消费者在对其消费的过程中又没有妨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医疗和教育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文献等信息资料在传递分享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损耗,所以它不具有竞争性——任何人在使用信息资源都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 三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策略 (一)管理原则和模式 图书馆内的电子图书、期刊和数据库可谓是浩如烟海,而且它们都处于不同的检索平台,使用者在对这些资源进行查找时必须在多个平台之间跳跃,不能在一个平台完成所有的检索工作,这就给不了解系统的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给他们的正常学习带来额麻烦。从本质来说,信息资源的数目和使用者承受的负担是成正比的,倘若信息资源一直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使用者肯定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信息,这完全不符合“把用户放在第一位”的服务原则,不利于他们的学习和工作。由此整合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便成了当务之急。整合后信息资源的开放对象应该是所有的使用者,在管理上要把用户的体验放在首要位置,以用户的需求与图书馆建设为基础有秩序、有条理的开展工作;要将信息服务整体战略贯穿于资源整合的始终,不忽视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由此实现总体的价值增值;整理信息时要将实现资源增殖作为突破口,将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重中之重。其次,信息资源整合的相关工作者不能带有私心,要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参与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得到的信息是真实客观的。当然,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应该面向广大群众,多多和读者进行互动,这就要求信息资源的整合必须提出各种不良信息,将最具含金量的信息呈现在用户面前。这在整合网络资源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因为网络信息在短时间内就能得到更新,所以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大范围地进行搜索,将含金量更高的信息挑选出来,不间断地进行跟踪,推陈出新,让使用者获取最有价值的消息。我国当前高等院校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模式主要包括OPAC、资源导航、跨库检索和以超级链接为依据的信息资源管理。OPAC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对于很大一部分的中文数据库它在开放链接标准上存在很大的波动性,链接地址的稳定性非常不好,当数据源的数据更新换代或地址稍微变化时该链接就无法使用了,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而使用机读目录的形式对资源进行整合时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也会产生较高的使用费用。以跨库检索为依据的信息资源管理尽管能够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据库同时开展工作,然而不同数据库的搜索引擎却并不兼容,只有在各个信息系统的“共性模式”的作用下才能顺利进行,所以原有的独特模式便毫无用武之地;以导航作为设计基础的信息资源管理因为提供的内容较为单一,因此没能成为信息资源整合的高级阶段。 (二)管理技术分析 (1)信息检索智能化技术多语种自动识别技术、文献自动标引技术和信息智能导航技术都属于信息检索智能化技术。近几年多语种识别技术发展迅速,这得益于语料库方法得到了合理的应用,然而中国的词汇博大精深,含义丰富,设备还不能将某些生僻的含义翻译出来,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信息智能导航系统应用了信息资源技术的设计原理,能够以一种嵌入功能模块的形式在信息搜寻中发挥导航的作用,能够对知识和状态做出科学分析、传输知识以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献自动标引技术现在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种全文检索词检索可以通过多个渠道作为索引的入口,包括公告日、公告号、申请日、申请号、所属类别分类号、关键词等等,这大大节省了使用者搜索信息的时间。(2)通用互联协议OpenURL、Z39.50和ZING协议是当下最为流行的通用互联协议。现在OpenURL协议已经从静态演变为动态,这极大提高了它的开放性,尽管它的设计原理是URL,但OpenURL在功能上较URL有了不小的改进。Z39.50作为一种网络通讯协议是在C/S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的,由于服务器和客户端能够不依附其它原件单独工作,所以给予用户的接口使用范围很广,它也是联结多个系统和平台的一座桥梁。ZING是Z39.50的改良升级版,它对检索语言、面向对象的实现模型以及简单的Web查询进行了重新定义。和Z39.50相比,ZING的应用范围更广,而且它也弥补了Z39.50的很多缺陷,对其功能进行了改良和升级,ZING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系统的支持。(3)WEB信息资源管理技术目录服务技术、扩展标识语言XML技术和资源描述框架PDF都属于WEB信息资源管理技术。目录服务表述作为一项存储结构,它体现出的层次是多样化的,它能对不同资源间的关系加以整合,同时还能及时更新信息。网络资源的位置出现变化时,它可以对对应的目录项进行移动完成位置的变更;当出现新的网络资源时,可以加入与之对应的数据对象实现资源的更新。除了以上功能,目录服务还存在一个潜在功能对网络资源进行监管,即把网络的真实状况一一对应于目录的具体内容,这样就能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XML标准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它能够促进多个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可以将信息完整准确地表述出来。因为它的语法功能在设计上坚持了精准性的原则,所以应用程序的负担较小,也简化了智能工具开发繁琐的程序。PDF应用XML数据不是单一零散的,而是经过整合处理的,所以搜索引擎在数据的处理上可以做到零失误,大大提高了搜索的精准度。 (三)管理策略分析 从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整体特征和当前的发展状况的角度分析,对于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的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建立异构数据库统一检索平台。此平台的检索模式分为初级和高级,高级检索可供选择的条件更多,最多可达三个。能够充当检索入口的内容很多,包括署名作者、文章名称、关键字/词、来源等,而检索的结果会依照时间顺序和相关性依次向下排列。当将需要检索的内容输入进去后,所有的数据库会将反馈结果呈现出来,统一的界面会将查找到的条目个数显示出来,某些因为服务器忙碌查找不到的资源还能进行二次搜索。统一检索平台将多种不同的搜索系统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大大提高了资源查找的效率,也有利于资源的共享。第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导航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二次加工数据库。高等院校的数字图书馆对于综合性和专业型的数据库有着不同的处理,前者以学科属性为依据被列入与之对应的学科目录,构建了树形的信息资源结构,使用者在导航系统的帮助下能够自由搜索自己需要的信息;而后者并没有做出具体的细分,只是被直接列入一级学科中。所以前者比后者更容易受到使用者的青睐,最关键的是在查阅数据库资料时不需要验证自己的身份信息,提高了查阅期刊的效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下高校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状况虽然呈现良好的态势,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了弥补当前的缺陷,需要大力推动信息资源管理技术的改进和升级,将来源各异、系统各异的数据库和图书馆管理系统联结成一个整体,加强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保障信息资源管理的安全,组织外部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卸扣,必要时对其实行彻底隔离;遵循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推动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一体化和综合化进程。 作者:赵振营 单位:河南中医药大学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档案信息化的信息资源管理问题初探 摘要:档案管理工作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在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给了许多行业新的生命力,档案管理也在逐渐将信息技术融入其中,为了使档案管理能够完成现代化转型,档案管理的工作者也在对档案信息化不断地进行研究,档案信息化能够有效地解决档案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但是我国当前的档案信息化还存在缺陷,本文通过档案信息化的研究经验对管理信息资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档案信息化;信息资源管理;档案管理 为了使档案管理中的信息资源能够快速向具有利用价值的社会资源转化,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将信息化技术加入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提升档案资源的共享性以及开放性。档案信息化建设主要是通过通信网络、计算机等具有现代化的科技技术来实现,使处理信息以及保护档案的相关工作的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本文通过分析在建设档案信息化的系统过程中的问题,阐述如何更好地进行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1建设档案信息化系统工作中的问题 为了改善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现状,首先要明确我国档案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国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的信息化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其问题主要是在档案信息以及数据的处理手段上,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下的档案数据存在分散性,档案资源的这一特点导致档案信息比较庞杂,档案管理人员难以将主题相同的信息归纳到一起,档案信息难以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体系。另外档案资源还具有重复性,重复性的信息导致档案资源的利用率严重下降,导致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重复筛选信息这项工作;档案管理的滞后性导致档案信息失去了时效性,难以满足公众对于档案信息的需求。 2改变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在明确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后,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完善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 2.1确立档案信息的中心地位 我国过去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是一种封闭性较强的管理模式,但是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信息的开放性以及共享性,因此如果想要建设具有信息化性质的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转变档案管理人员落后的管理观念,使其逐渐具有服务性意识。档案管理的新模式可以参考“一站式”的整体性服务,将档案管理与档案的其他相关工作相结合,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将档案管理的分散式工作逐渐转化为集约型的工作,使档案管理工作的呈现方式更加具有多样化,使档案管理工作被逐渐规范化,档案管理的业务更加标准化。 2.2完善档案管理的网络系统 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将内部服务网站与公众性的服务网站相结合,通过两种网站来实现宣传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局域网需要逐渐扩大其范围,实现区域内联网、行业之间联网以及全国范围内来往,为了使社会公众查询公开性档案资源的过程更加便捷,档案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上传档案目录,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上传档案的全文信息以供公众自主选择。在有软技术的支持的情况下,硬件设备也要跟随档案管理的工作的改变而更新,技术人员应当建设先进的数字化档案管理平台,将各种类别的档案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现衔接,使档案信息的网络建设更加完善,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档案查询服务。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各种不同类型载体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和转换,加强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工作,保证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研究电子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方法,并制定电子档案管理方法。针对我国目前的档案资源结构单一的现象,必须要加快促进档案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档案结构进行调整,扩展信息资源数据化进程,建立与完善档案数据库,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构建多层次与规范化的档案数据库。 2.3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现在,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还是要靠人工来完成,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来完成这项重任。其中包括档案管理知识、信息化数字技术、网络计算机应用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同时,档案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新型的技术、设备和方法等,造就一批新型的综合型档案管理工作者。档案管理动作人员在现代化技术应用的档案管理模式下的工作不仅仅是单纯对纸质档案资料进行登记整理,更需要工作人员逐步促进自身信息化与和字化理念的提升与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适应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发展,促进工作素质的提升以满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在学习与了解方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基础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流程,并且具备对数据化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采集、储存、加工、提供利用等工作技能,既要了解传统的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同时又要为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提升自身的数字化信息技术处理能力。 2.4挖掘有价值的档案信息 现代化的档案馆除了向用户提供深层次的信息服务之外,对馆藏的文献以及相关信息也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工作。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也是现代化馆藏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向用户提供服务信息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现有馆藏数据库的升级,为馆藏资源的数字化提供支持。而且,馆藏数据库的升级还可以增加用户的易检索性,使用户更快更方便地找到资源并实现资源的共享。我们要围绕社会的各种需求来升级馆藏数据库,与此同时,还要服务社会,关注民生,运用科学的依据、大量的社会调研和编辑工作,并将这些资源进行有效的分类,建立相应的专题,如房产信息、城市规划建设、再次就业、计划生育、退伍找工作等,把众多零散的信息加以筛选整合,将其中对用户有用且重要的信息提供给用户,这样才能发挥馆藏数据库的最大用途,使其真正做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高效率的馆藏信息服务还可以解决社会矛盾,成为用户和政府之间的一座桥梁,在现代化社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结论 如今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的变化更加频繁,档案管理在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为了做好档案管理这项工作,信息化建设应当被不断完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不断提升对自己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不但要适应档案管理的新情况,还要提升自己的信息技术水平,使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过程更加顺利。 作者:文丽华 单位:黑龙江省肉类食品产业发展中心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装备信息资源管理探讨 【摘要】 在当前社会中,信息化趋势正盛。在军事中反映在军事资源的各个方面,其中军事信息资源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军事信息资源对于军事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军事信息资源多而繁杂的情况下,就需要对这些军事信息资源进行管理,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军事信息资源才能发挥最大的优势,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本篇文章中将提到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对军事装备信息资源进行管理作为参考。 【关键词】 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管理;军事 1引言 世界正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互联网的产生,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反映在日常生活中,而且反映在军事上。从前的冷兵器时代一去不复返,现在如果发生战争,那将是信息化战争。因此在这个特殊的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变得更加重要。在信息中,军事装备信息尤为重要。军事装备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战争胜利的可能性,是战争胜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健全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管理体制,提高军事装备资源的管理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和国家军事素质。 2首先要认识军事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2.1有利于提高完成各种军事任务的水平和素质 各种各样的军事化的任务,不管是在国内在前线抢险还是在国外的反恐维护,都是需要军事化的设备的,我们国家在综合国力充分发达的情况下,就会有庞大的军队和想当数量的军事化设备,在不同的情况下征用不同的武器设备,如果要保持以最快的速度找到需要的设备,就要对当前所拥有的武器进行统计,军事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充分了解和掌握军事信息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于不同的军事任务制定不同的军事指挥计划,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可以让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例如在反恐行动中,如果能够对于我方和他方的军事装备信息资源有很好的了解,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方就能更好地进行反恐维和的军事任务。在军事抢险的时候,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有利于军人在接到军事任务后第一时间反应并且安排好救灾抗险的人员和设备。 2.2是科学管理军事设备的要求 对于军事装备资源信息的管理,不仅对于有任务时统一调配有利,在平时这些装备采购,调配维修等等时也是十分有利的。军事装备是保护人民,对抗外敌的必要武器,我们向往和平,但是这是国家综合实力的象征,对于一些有不良用心的国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例如我国举行的阅兵仪式,一排排整齐的士兵和高科技的军事装备,并不是表明我们是具有威胁的,但是一定能够激起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情怀,并且也是象征着我国的国家实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3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主要内容 3.1注意建立管理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合理机制 当人类社会正处于从机械社会向信息社会跨越的门槛上时,机械社会和冷兵器时代的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管理机制就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顺势而为,应该对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管理机制进行调整和整顿。之前的管理机制稍显复杂和冗杂,无法适用于当今信息化社会对于黄管理机制的提出的要求。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求,不断改革和调整组织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管理变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和调整军事装备管理体制、研发体制、使用和保障体制,如减少业务管理层次、调整和增加专门负责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依靠管理体制的变革和调整不断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效益。建立机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分层的,合理机制应该是分层管理,更加便于对于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管理。 3.2各种信息的采集处理 武器装备全寿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管理机关、企业、院校、研究所等各种工作主体,各工作主体往往同时具有装备信息生产者、提供者和需求者(用户)等多种身份。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要求、工作程序和方法,各工作主体往往只对本阶段的信息需求给予重视,对其他环节和部门有那些信息需求、本环节能够给其他环节和部门提供什么样的信息,这些信息应采用什么样的格式等,由于缺乏利益诉求而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管理致力于大体方面,对于各个方面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统一的统计登记指标、统一的信息分析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形成全寿命信息资源的共享环境。这样有利于各环节、各部门能够在正确的地点、合适的时间、从准确的来源、用最安全的方式和用户能理解的形式提供或获得准确的信息,以帮助用户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 3.3军事装备信息资源,需要政府和政策的支持 国家的力量是无比巨大的,不论是是人力还是财力,在有国家政策的情况下,都会对军事装备信息资源的管理形成相对倾斜和偏向。政府对社会、组织系统对组织内部各要素及运行过程进行宏观控制,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制度基础上完成的。对军事装备全寿命信息资源进行宏观控制,也需要依靠各级装备管理部门,尤其是最高装备管理机关根据军队授权制定关于装备信息资源管理的各种政策和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与既定的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以确保全寿命各阶段、各相关部门能够以最低的制度成本、最便捷的方式、随时随地获得各种所需的装备信息。 3.4科学的理论的指导作用 装备信息资源的进步和发展历程注定是漫长而曲折的。因此,要坚持学习、吸收国内外相关理论,积极进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具有我军特色的装备信息资源建设理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表明:美国学者马丁提出的自顶向下规划和自底向上设计的信息系统建设理论比较符合实际,主要有以下三条。(1)对于信息系统来说,最重要的是数据。数据的采集和分析都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根据现实情况和实际建立合理的数据库,可以有效进行信息资源的管理。(2)应采用面向数据的方法,通过数据模型设计,使数据结构保持稳定,即使业务管理需求发生了变化,但由于数据结构不变,信息系统也不需要做大的修改。这可以使在面对不同的任务时有更大的灵活性。(3)在这三点建议中,最后一点,用户的建议最为重要。信息系统是为用户提供的,应该以市场反应为先,用户的体验和建议都是可贵的。各个信息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加强用户的体验,务必保证信息系统的实用性。 作者:段光纹 单位:装甲兵工程学院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分析 摘要: 科技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高等院校来说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它不仅能够满足教师与学生对科技知识学习的信息需求,还能够从根本上提升高校的创新能力。然而,在网络化背景下,信息资源的利用方式发生了跨越性的转变,步入了新的阶段,目前大部分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较为混乱复杂,加强管理与科学利用十分必要。系统分析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机制的构建,对于促进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机制 科技信息资源是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科学管理、充分共享科技信息资源是高校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管理的过程已经由传统的信息资源管理形式逐渐向跨平台的信息资源管理形式演变,出现了新型的信息管理工作模式和服务方式,这种演变和发展为信息资源的利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信息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扩散与融合,要求高校网络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对于科技信息资源的管理都必须具有更高的水平。同时,要求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的相关主体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须随时跟进网络技术,对多方面学科有一定的了解。由于目前高校科技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各部门沟通不及时,缺乏共享机制,产生信息孤岛,影响了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因此,本文根据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特点,探究高校在科技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构建管理机制,对于提升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特点 高校科技信息资源是对高校科学技术活动的记载与科技知识信息的存储。它汇集了前人的科研成果,以供后人继承或是在此基础上改进发展,它是是记录与传播科技信息的主要手段,对人们思想认识的提高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1.1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 从宏观上讲,高校科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与社会活动相关的各种科技、贸易、生产方面的资料、信息等,是反映科技政策、动态和成果等的重要信息资源[1]。从微观上讲,高校科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科技成果文献、专利文献、科技报告、学术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图书、科技期刊和其他为科学研究提供服务的科学数据信息库[2]。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增强高校处理动态和静态条件下内外科技信息需求的能力来提高管理的效益,以期达到“高效、实效和经济”的最佳效果。 1.2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过程 目前相关学者将生命周期理论引入到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之中,使人们对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过程有更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主要分为获取、存储、维护、共享4个阶段,并针对各个不同阶段的特点及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策略,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生命周期。 1.3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原则 1)系统性。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建立包括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管理手段与措施的应用,以及最为重要的信息技术的获取。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是信息资源管理与流通相结合的产物,是为满足教师对于信息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统(即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它由科技信息资源、相关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和信息受众等要素组成,是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运行依赖于与科技信息资源相关的管理职能的实现。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是进行科技信息资源交流与管理的基础条件,高校应该加强对其的建设,应用网络技术构建科技信息资源交流平台,设计便于资源共享的界面。 2)科学性。对限定的经费合理利用,使教师对与科技信息的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作用,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信息技术与工作要求的动态匹配;促进和维持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循环等。这些都属于管理科学的范畴。目前大部分学校都构建了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信息进行管理,该项工作主要由科研处的工作人员监督、实施与控制。因此教师的信息需求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主要受到科研处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与素质的影响。合格的高校科技信息管理人员应该了解科技信息的本质并熟悉其产生过程,再掌握教师对与科技信息的需求后,能够发掘与之相适用的各种信息技术[3]。 3)技术性。现代社会中,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过程包括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研究成果转化、信息技术、自动化系统4个过程。形成的自动化系统可以代替人类实现信息资源的采集、组织、存储、检索、开发与传播工作。在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数据库技术拥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它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节省预算、为系统反应科技信息资源提供保障。虽然在我国绝大部分的高校都建立了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但是应用数据库技术进行信息资源的开发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其实现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4)综合性。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科技信息资源的综合管理。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范围是高校整体,强调科技信息类型与范围的整体性,需要与高校组织结构相匹配的科技信息资源组织管理体系,以服务于高校组织整体为目标。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不仅是科技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及其员工的职责,而是整个学校的重要任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强调的是科技信息资源的整体性、集成性,统一配置与系统管理,以追求整体的资源配置最优为追求目标。 5)服务性。高校进行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更好的服务于教师,以更高的效率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信息。通过构建合理的管理体系,对科技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方便教师对科技信息的搜索与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服务特征。6)保密性。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保密性包含对科技人员及其申请专利的保密。教师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而专利权的私有性作为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专利未被公开之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特别处理。 1.4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要求 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各类信息资源交叉、互联。而高校的信息资源在广泛的获取渠道条件下,收入大量信息呈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高校更加迫切的需要对科技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信息形式的动态化、多模化的需求。由于信息的种类繁多,数据构成的成分复杂,再加上各种文献、论文的全文存储的比重也在日益的增加,面对这些海量的存储需求,过去单纯使用手工保存的纸质内容来存储信息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对于这种非结构化的数字信息,怎么描述其内容的特征以及如何利用信息实现快速的检索,已经对原有的保存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2)对信息资源编组的需求。传统的信息资源编组方式大部分是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分类,按照组和卷进行分类保管。而现在面对海量的全文本期刊、论文和多媒体音、视频信息,再以人工的方式进行分类已经不再可能,所以要实现信息资源的全自动化编组,也需要信息资源管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3)信息查询透明化,便利化的需求。用户的构成在互联网环境中,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低龄化。要满足不同文化水平,不同层次的人都能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查找和利用,所以要求信息的查询以及浏览方式更加的简单可行,能满足多层次的用户需要。 4)信息准确性的需求。网络上的信息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和架构,再加上信息的更新周期不同,信息的质量和数量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真假信息真伪并存,所以更加迫切的需要对信息的准确性提出相应的监管,提高信息查询准确率和完整率。 5)信息处理的标准性、兼容性的需求。互联网是1个多维度,无序分散型的互联结构,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常常处于混杂,凌乱的分布。信息资源系统利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和兼容化要求对能够利用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传输,实现了统一的数据格式[4]。 2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信息资源管理包括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处理管理2方面。其中数据资源管理指的是对数据的控制,信息处理管理则是管理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如何获取和处理信息,且强调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而高校由于技术不够完善、部门沟通不够及时等原因导致在科技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的问题有: 1)信息资源搜索质量有待提高。高校图书馆大多使用商用网络资源目录和搜索引擎组织信息,科技信息资源分类组织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引方式,使得用户在利用这些工具获取的信息缺乏严密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杂乱无章。互联网给予了社会公众自由发表言论和信息的权利,由于网络中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导致即便采用相同的组织方式对科技信息资源进行组织与管理,其信息描述也会存在具有差异性的表达方式,这为科技信息资源的管理设置了障碍。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通过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利用引擎进行搜索时,出现的重复内容、虚假信息,主要是由于信息标引过程缺乏人为的引导与规范造成的[5]。同时许多搜索引擎覆盖信息资源范围有限,导致用户得到的信息也不够全面。 2)信息资源更新速度不及时。由于部分高校对科技信息资源管理问题的忽视,致使缺乏对专业网站管理人员的引进,因此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校内各院系教师、学生信息的动态分析与调整,信息滞后,难以满足师生的需求。高校组织结构复杂,涉及部门繁多,各部门之间缺少互动交流,以及缺乏全面、系统、长期的网络资源建设规划是导致我国高校科技信息资源严重滞后的原因。 3)信息资源管理效率低。高校内部各职能部分及学院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交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导致出现部分信息的重复统计等不必要的麻烦,增添多余的劳动量,效率低下且容易产生纰漏。而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低下会直接影响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利于高校师生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与优化。 4)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有效的组织与开发是实现高效的科技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高校内部各部门及学院缺乏彼此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校内自动化办公系统一定程度上未被深入、全面、有效的开发,致使大量科技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的综合和优化,信息资源闲置浪费,信息共享互通程度低,共享效果不佳。 5)信息资源管理缺乏高级专门管理人才。实现信息资源有效的挖掘、识别、更新、保护对高校管理人员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网络环境下,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先进技术,对已有的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开发,以更全面、深层次的信息资源博得用户的满意。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普遍存在着,单方面技术运用能力较高,但综合能力有待提高,导致我国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技术水平不发达。 6)信息资源管理的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科技信息资源在网络上实施共享[6]。目前网络上不断发生的信息泄露现象,使得部分人将网络归为不可行的交流方式。在信息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外来因素的攻击,使得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的安全也受到了威胁。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是通过内部管理人员对资源的控制实现的,当这些资源受到外来攻击时,可能会产生信息丢失、篡改等问题,给学校管理方面增添了一定的困难。 3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机制的构建 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理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主要是管理过程各环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去获取、存储、维护、共享各种科技信息资源,实质上是对科技信息资源建设与整合,传递服务,吸收利用的过程。在本文中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机制是指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内的各个部门、机构进行协调和组织,使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实现对科技信息资源的优化整合、对之进行有效管理,为师生及高校外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尽量充分的满足信息需求,使高校科技信息资源发挥它该有的效用。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管理环节,而信息的集成不仅是形式上的信息汇总,更多的要体现聚合协同原理。因此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是由具有关联的各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具有自己的输入输出内容,有一定的控制机制与反馈机制以及内部相互作用、相互融通的管理机制。本文从信息的资源建设、内部培训、主体协调和外部对接角度构建了高校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机制。 1)信息资源建设。做好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优化组合。在现代信息环境中,信息技术已逐步占据制高点,信息资源管理人员也逐步加深了相关内容的研究,致力于研究成果向信息技术的转化,通过转化来的信息技术解决具体的信息资源的采集、组织、检索等工作。科技信息组织模式都存在相应的优势与劣势,如数据库组织方式是指以合理的方式将具有联系的数据组合存放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上,通过关键词及其组合查询就可以找到所需信息线索,并链接到相应的网络信息资源。它可以高速处理大量结构化数据,对查询结果集的规模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减轻网络数据传输的负载。但因为缺乏数据之间的知识关联能力,在处理非结构信息时,难度较大。又如超媒体组织方式,通过超文本与多媒体结合的方式,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组织并加以利用。它以超文本的方式将文字、音频、视频等多媒体信息以与人们跳跃性思维习惯相吻合的非线性方式组织起来,人们避免了使用复杂的检索语言而是通过浏览的方式搜索所需信息,不再受信息组织与媒体类型的限制,以链接浏览的方式进行搜索。但会出现因超媒体网络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历史浏览记录难以保存和准确定位耗时较长的问题[7]。显而易见,网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需要多种信息组织模式共同运用。而数字图书馆模式通过网络共享实施,融合了各种信息组织方式,提供跨库、高效的信息服务。在高校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数字图书馆技术应作广泛应用,它是实现资源技术共享,节约成本,加快系统反应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保证。 2)主体协调。协调各部门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效率。归纳高校各部门中网络信息资源的内外部特征,调动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深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有效改善、调整存在于各部门中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无序状态,使其恢复正常。高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来规划和协调高校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8],加强与规范高校网络信息资源组织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3)外部对接。高校内外部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高校信息资源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在校内各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共享信息与资源,协调发展,有效地利用资源避免不必要的开销。高校引进数字资源是1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其费用成本较高,运作复杂且涉及管理、应用、维护等诸多问题。因此,在引进数字资源之前需要做好规划,这样才能根据环境变化,及时有效的调整的发展政策与工作重组,使之与环境动态匹配,更好的实现数字资源的管理。高校之间也可以加以合作,通过信誉、预期目标等方向甄别选择,实行联合利用资源,实现多家高校信息资源共同建设,完善资源共享机制。4)内部人员培训。高校内部科技人员的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应用培训以及安全管理培训3项。信息资源管理人员通过对网络信息资源的选取、整理、控制来实现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对用户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与满足形式起到关键作用[9]。对于信息资源本质的了解程度、信息资源交流过程的熟悉度、各种使用的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是衡量1个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素质高低的标准。作为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信息资源管理主体只有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管理理论、消费者心理学、社会学理论等相关理论与知识,才能更好的提供服务,满足用户的需要。管理人员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分类梳理,向用户提供所需信息资源,并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督、控制与维护。管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专业化水平决定了高校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高低。因此,建设网络信息资源重点要从管理人员素质抓起。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请专业人士进行讲座与指导,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此外,还可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者,充分发挥其领导协调能力。高校科技信息资源通常都建立1个统一的门户网站,从1个入口可以获得所有相关信息,确保网络信息资源更新速度。为确保教师与学生能够获得有效、准确的信息资源,就要求网络信息资源做到实时的更新。所以高校需要以全面有效地方式,对网络的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拓宽信息资源的广度,挖掘资源内容的深度,通过实时的动态匹配,使得信息资源能够完整可靠的呈现给教师和学生,能够更时效、便捷地帮助与服务师生,满足他们的需求。在进行高校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时,应对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重视起来。在网络错综复杂的信息传递过程中,也充斥着各式各样的攻击,这些都会威胁到高校自身的信息资源安全。因此,考虑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不被攻击,是网络资源管理中十分重要的。首先,要加强对高校网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培养管理人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其次,应培养全校师生的信息安全意识,避免或者减少外来攻击的侵害;最后,对于管理软件的使用要选择较为稳定、先进的软件设备,定期对网络安全进行检测,实行实时监控,对信息资源以及网络设备进行控制和保护,以此确保网络信息资源使用的安全性[10]。 作者:李庆华 韩滨蔚 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优化 摘要: 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的普遍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优化医院的工作方式,加强医疗信息的整合能力,提升医院的工作效率,在应用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发挥重要作用。我们从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内涵及特点入手,分析当前医院信息资源管理现状,最后针对医院信息管理现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以期对以后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医院;信息资源管理;现状;优化策略 前言 信息时代下,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各行业、各领域都在不断加大自身信息化建设,以不断提高自身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及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在医疗服务行业[1]。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影响下,各级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也进入一个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新时期[2]。在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资源环境中,医院领域中的信息资源管理也随之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健康稳步发展,应受到各级医院及相关研究人员重视与广泛关注,并具体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提出针对性的优化策略,以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各级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的有效及普遍应用。 1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概述 1.1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的内涵 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狭义上来说,医院信息资源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是对各级医院中病案、文献、设备、人员及各种媒介形式的电子信息资源、印刷制品、文字等方面的管理,局限于对信息资源本身的管理[2];从广义上来说,医院信息资源是医院全部信息活动因素的总称,包括与信息资源相关的技术、设备及资金等方面的管理。 1.2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的特点 医院信息资源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①各种文献、资料、书刊等信息资源;②各级政府及相关卫生部门的信息资源;③相关研究人员经有目的、有组织调查后获得的卫生信息资源。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医院信息资源管理具有数字化、多元化、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等特点[3]。 1.2.1信息资源管理的数字化 在传统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一般情况下,相关资源管理操作人员采用人工文字记录方式对医院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存储并管理,对人力、物力耗费较大,资源存储量小,很容易受环境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且存在较大误差。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可简化信息资源记录与存储过程,信息资源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具有信息密度高、容量大、完整性强等特点,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信息,可在计算机内高速处理,经信息网络远距离传送,很少出现丢失现象[4]。相关操作人员可分析并处理医院信息资源,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1.2.2信息资源管理的多元化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未得到充分应用时,医院信息资源只经文字、语言等实现存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院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然而,计算机网络技术下,医院信息资源的存储形式从单纯的语言、文字到图像、文本、软件、音频、视频、数据库等均可进行有效存储,应用于各行业、各领域,且向多元化存储方向发展[5]。 1.2.3信息资源管理以网络为传播媒介 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传统信息资源存储载体为纸张、磁盘、磁带等,然而,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其存在形式以网络为载体,展示虚拟化的姿势形态,广大用户得到的是丰富的网络信息,体现医院计算机网络资源的共享性和社会性。 2当前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现状及问题 由于医院内住院患者流动性大,其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处方、消费等信息随之大量产生,传统信息资源管理方式很难将这些住院患者的档案信息进行快速且有效整理[6]。为保证医护人员及时准确查询相关新设备、新知识等信息资源,并将其有效应用到临床具体工作中,则需要构建有效信息传递渠道及方式,将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及存储等功能进行集成,以利于医护人员对网络信息资源有效应用,将其从传统的繁琐信息资源管理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个人精力到具体临床工作中。但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当前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①与各级医院的属性相比较,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尚不完善,且在数字化医院工作管理中所应用的医疗、设备、行政等功能实现上也存在很大欠缺;②信息资源共享上也存在一些漏洞,由于受限于多种因素尚无法实现,医院信息资源共享在可控范围内尚未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流通,且信息反馈内容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③医院各部门工作差异性较大,造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存在一定分歧,医院信息资源从收集、加工、处理到存储各环节都有一个标准,但这些标准并不统一,并不能满足医院对信息资源数据进行统一管理的要求;④在医院信息资源电子化管理中,大多数医院的病案信息统计、交流及病房管理经验均处于半封闭状态,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并未充分发挥其价值;⑤由于医院内相关信息操作人员的计算机技术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有效发挥作用。 3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的优化策略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已渗入各行业、各领域,当然也涉及到医院信息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来院就诊及住院患者的病案信息、医院各种设备及药物信息、医院管理中档案及外部网络信息等多个方面[7,8],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可有效提高医院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改革医院信息化的管理模式。为保证计算机网络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健康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策略。 3.1病案信息 医院病案信息管理,应满足广大医护人员具体临床工作的要求,从以下三方面进行:①借助计算机网络规范医护人员的具体工作流程,并保证病案信息录入的标准性和规范性;②借助病案信息管理功能记录就诊患者的相关信息,并保证在医院信息管理中有记录可查、有证据可依;③根据临床具体工作使用需求,设定信息资源管理反馈系统,及时调整并反馈信息资源管理结构及模式。医院数据库及数据库技术的建设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医院信息的利用率,并为医院提供盈利及技术支持[9]。 3.2历史信息医院历史信息,作为医院各个发展阶段的有效记录,其维护对医院资源信息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医院信息资源管理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可充分覆盖历史信息,且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可有效统一管理医院发展中各种信息资源,并为数据统计、分析及方案制定提供规范的数据基础[10,11]。为减少医院空间使用,降低管理成本,可定期对医院历史信息做好维护工作,利于广大医护人员有效、快速解决临床具体工作中的难题,适应医护人员的医疗需求,具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拟订合理完善的医护人员操作规范,要求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及时记录在医院的信息管理文档中,确保记录信息的标准性和规范性,方便日后信息资源的快速查找和使用;②医护人员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案信息,实现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的系统化,在诊治患者时真正做到有据可寻,有据可依;③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医院信息资源管理的反馈系统,并根据各个时期及阶段的需求调整医院信息资源的系统架构。 3.3药品及药物 药品是医院中主要的流动物品,其分类及有效管理情况影响药品信息及其数据统计的准确性[12]。各级医院为实现其长效且稳定发展,不仅要做好病案及历史信息的维护工作,还应注意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药品及设备上的应用,相关的信息量复杂而多变,医护人员做好医院信息资源入库及出库分类管理标准,按照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药库等分类管理,确保医院各种药品及设备使用均在统一标准下进行,以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13]。结合药品自身特点及特殊性,各级医院药品及药物管理处应具体考虑药品药物信息、采购计划、财务验收、查询、调价、入库及出库管理等方面。其中,①入库及出库管理,针对进购的药品及药物,待检验合格后入库管理,并将采购日期、发票号码、供货单位名称等及时准确录入系统,在药品及药物积压、失效等问题时,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准确统计药品及药物出库情况;②采购计划,医院针对所缺的药品及药物及时进行补给,也可通过药品及药物月消耗量进行补给,保证常用药品及药物的正常需求,并及时进行统计;③财务验收,医院相关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审核药品及药物,并将其入库,待财务人员验收后,准确入库;④药品及药物调价,参照国家发改委及相关药品及药物物价文件,对需要调价的药品及药物及时进行价格调整,并在网络上进行及时更新,有效调整,利于广大医护人员对医院信息资源快速且有效地进行查询,也可通过历史查询药品及药物供货商送货记录,以快捷方便地定位医院各种药品及药物的准确信息,并进行有效药品及药物信息资源管理。 3.4外部网络信息资源 医疗信息共享是各医院建立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核心所在,外部网络中权限用户可在允许范围内查询并使用,有效进行医院信息资源的查询[14]。各级医院在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信息资源管理时,操作人员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远程医疗,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优势,并制定合理且有效方案帮助合作医疗单位或其他门诊部门应用外部网络信息资源,以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及医护人员的工作水平[15-17]。此外,各级医院需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利用外部网络信息资源的便捷性,提高医院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广大来院就诊患者提供特色且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院在各级医院中的有利地位。 4总结与展望 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中,重点在于数据库技术和数据库的建设,这是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18]。目前,在医院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及平台建设中,均需要进行数据库建设,实现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减少医院投入信息资源管理的资金,同时体现各级医院的技术及反映能力。医院的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库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各级医院的盈利情况,但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信息资源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相关信息资源管理人员应进行不断探究,并将工作重点放在就诊患者的医疗服务和信息管理上,以有效实现就诊患者的数据库管理,不断推进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的稳定可持续发展[19,20]。因此,各级医院需不断进行探索实践,以寻求自身信息资源管理的优化途径,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便利且优质的医疗及医院信息资源服务。 作者:黄立夏 俞华 王成器 李伟 范文君 单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科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现阶段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探微 【摘要】 如何加强政府档案信息的管理、提升政府档案信息的管理效率,以发挥出档案所蕴含着的巨大能量,成为时下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性,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我国政府档案资源管理现状,提出了几点加强档案资源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 政府;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现状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它真实地记录着人类活动,为后世的人类生活提供依据。政府承担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重任,因而其档案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价值。 一、政府档案资源管理现状 (一)总体现状。近年来,我国政府档案资源管理正在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且呈加快趋势。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缺乏对档案资源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据有关数据表明,至今仍有些地区的政府机构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直接用办公室取而代之。领导对此也没有足够的重视,资金支持投入不够,没有安装或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档案管理软件,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只能采用普通的档案管理软件。这不仅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进度和成效,更使得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热情消失殆尽。领导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使得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一个准确的指导,只能凭借一腔孤勇向前冲。另外,现阶段我国政府的档案管理模式较为落后,这就使得档案的分类、整理、归纳都远远落后于其他领域,跟不上现代的脚步,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 (三)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第一,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低是一个普遍现象。第二,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复杂性与严密性,而且对工作人员技术要求也较高,但是我国政府现阶段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紧缺,与政府档案工作量不成正比,从而制约了政府档案信息资源管理。 (四)检索方式落后。目前,很多政府单位仍然采用传统的档案检索方式。即:查找者首先要提供具体的检索信息,然后通过书本检索的方式对档案案卷编号进行逐个查找,最后再到库房调阅案卷。这样不仅费时费力,效率低下,程序冗杂而且准确度得不到保证。 (五)硬件设施不完备。在我国部分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使得政府难以抽出资金对档案管理进行必要的设备完善,从而降低了政府对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有效度。 二、关于提升政府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采用电子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模式,实现纸质档案的电子化转变,提升政府档案资源的使用率。第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综合性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资料的自动化管理。第二,要实现政府档案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到相关信息,使档案真正发挥为人民服务的功能。第三,要尽快实现档案归档的无纸化交接,以延长档案使用寿命,提升档案资源的使用率。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实现其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双达标。首先,要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来促进政府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提升。其次,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极其严密、极其正式的政治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因此,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政治学习,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也要对档案管理这项繁琐的工作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并投入高度的热情,以提高政府整体工作效率。最后,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严守机密,忠于职守。因此,档案工作人员还要遵守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关系,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信息化的政府档案管理制度,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档案信息化管理是一套全新的管理模式,没有前车之鉴,缺乏一套系统化理论化的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指导,导致现在部分地区政府单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度缓慢,多走了许多弯路。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应尽快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套系统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从理论上促进政府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软、硬件配置齐全,降低档案安全隐患。软、硬件配置齐全是实现高效率的档案管理的基础性条件,只有拥有齐全的配置,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只有引进合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工作的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政府及单位要舍得在这方面花钱,为档案管理工作配备良好的计算机及其系统,保证网络信息体系的顺畅无阻,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应邀请专业人士为政府的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其特定的档案管理软件,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也减少一些传统管理软件中无关紧要的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档案管理工作的进度。还要为档案管理设置一个专门的保护系统,以避免档案信息的泄露或流失,给政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档案管理工作虽取得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并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政府档案管理工作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紧随社会发展潮流,进行不断的改变和更新,以探索出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档案管理新方法,发挥出档案资料的最大价值。 作者:卢云 单位:江苏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档案室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网络信息化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 摘要: 随着信息化与网络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图书馆的社会需求及社会功能也发生了变化。为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图书馆应加快网络建设;提升管理工作人员信息服务意识,拓宽管理工作的服务领域;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协同纸质与电子资源的发展,优化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网络信息化;文献信息资源;管理途径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管理模式、服务模式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电子化、虚拟化、数字化图书馆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同时,读者对知识的获取途径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图书馆实现现代化、网络化管理是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 一、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特点 (一)开放性 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对传统的文献信息资源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更具有了社会性。文献信息资源的来源、组织、分类、管理等环节都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完成,文献信息资源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学习者,从而拓展了学习者的需求范围和领域。 (二)主动性 网络信息化环境下数字资源越来越丰富,学习者利用网络技术便可搜索获得所需资料,传统的文献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学习者的需求。因此,图书馆应主动了解学习者的实际需求,转变传统被动的服务意识为主动服务意识,并利用网络技术开通多方面(如教育、医疗、生活)的网上信息咨询服务。 (三)多样性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学习者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与此同时,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内容也有所增加,既有纸质资源,还包括丰富的网络资源。管理者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更精准的整合、分类,为学习者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 (四)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文献信息资源来源于社会,也最终服务于社会。树立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理念,建立图书馆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机制,是为了实现现代化图书馆的社会需求。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适当向学习者提供个性化的有偿信息服务,将两种服务方式相结合能有效增加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可支配资金,有利于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1]。 二、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 (一)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随着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对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也发生了一定改变。特别是随着各项设施的完善,为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利用网络,学习者可以接触到丰富而全面的电子资源;检索方式的改变提高了文献信息资源的搜索效率;管理流通方式的转变提高了资源管理者的工作效率,馆藏内涵得到极大丰富,实现了资源共享。但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还较守旧,限制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水平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化图书馆的发展需求,不利于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2]。 (二)管理设备不够完善 在网络信息化技术发展的初期,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有一定的改善,但由于硬件设备的不足也给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带来了不良影响。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图书馆众多文献信息资源要实现有序管理需要先进的硬件设施。由于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不断增加,管理设备不完善,学习者在检索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网速慢、卡顿等现象而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作为为社会积累、保存、传递各种智力资源的管理人,需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尤其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计算机管理系统被应用于图书馆的管理,对管理者对数字化管理知识的掌握和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适应网络信息环境,提高网络应用能力和水平。但由于各种原因,图书馆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高素质、综合型人才不足,造成创新力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管理模式较传统 传统图书馆管理模式多采用封闭式,学习者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查找所需资料,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价值,无法满足学习者对知识的需求量,不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传统的文献资源管理从资料的采集、整编到储存完全由人工操作完成,影响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三、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一)能够丰富馆藏信息资源,实现资源数字化管理 传统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主要通过工作人员收集、整编、储存而获得,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结构发生了变化,除了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纸质资源,还包括通过网络获取的网络信息资源。丰富而存取便捷的网络资源,将会成为图书馆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馆藏信息资源结构的变化,促使文献资料管理工作进入数字化管理模式。 (二)可改变文献借阅的方式,实现网络信息化服务 在传统的图书馆,文献资料的采购、编目、检索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资源,而学习者想要借阅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也只能通过索引卡片检索,具有一定的不便性。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从采购到流通均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通过利用网络资源,可改变传统图书馆“面对面”的借阅方式,而文献传递的内涵也从单一的借还、复印,逐步发展为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文献的搜索及获取,不仅可以借阅纸质图书,还可以在图书馆的搜索引擎中输入相关的信息,获得所需数字资源,并且可以进行下载打印,避免了传统文献借阅的弊端。这是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巨大优势,已在许多高校中得到了普及。 (三)可提升文献的查找效率,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 文献资料的查找效率直接影响着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及社会功能。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学习者通过标题、关键词、作者姓名等关键词就可在数据库中检索所需文献资料,这不仅缩短了查阅资料的时间,还可同时享受多个单位的服务,为学习者查找文献信息资源提供了极大便利。 (四)能够满足信息服务的需求,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学习者在特定的图书馆中检索不到所需资料,就需要到其他图书馆进行检索才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资料。由于某一图书馆资源的不足,不仅不利于学习者查找资料,而且浪费了学习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文献信息资源不仅仅有实物的存在,还有了大量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网络资源,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内涵。学习者可在一个图书馆通过网络信息服务获取其他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真正实现资源共享[2]。这是网络信息化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巨大优势,也是资源共享的基础。 四、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途径 (一)购置先进设备,加快网络建设 先进的管理设备是管理工作高质量开展的物质基础与保障。借助现代化设备及先进的管理技术,将传统的纸质文献资源转变为数据形式,采用数据库管理模式对资源进行更精准、科学的分类,使学习者能够快速检索到所需资料。同时,还能够将因保管原因而使资料受到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数据库管理模式不仅节省了馆藏空间,延长了文献资料的保存时间,还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管理成效,降低了管理成本[3]。 (二)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信息服务意识,拓宽管理工作的服务领域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提高管理者管理质量,首先要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加强服务意识就要求管理者必须更新观念,改变以藏为主,以馆藏大小、藏书量多少来衡量图书馆服务功能的观念,把提供信息能力、满足学习者需求作为衡量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服务能力的标尺。其次,要拓宽管理者管理工作的服务领域。作为信息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要改进工作方式,管理者应在了解学习者需求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服务形式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在提供传统服务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将网络预约、借阅服务等变为现实,以满足学习者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实现具有专题性、特色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4]。 (三)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质量,尤其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对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为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应对他们进行最新的管理技术培训,使其能较好地掌握与应用新技术,提高操作与应用能力,以切实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其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为学习者提供更为精准、高效、智能的文献信息资源,使他们能充分地享有智能与便利的资源服务。 (四)协同纸质与电子资源的发展,优化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模式 纸质资源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纸质资源具有的社会实用性、娱乐观赏性和收藏性等特点,虽然在网络信息时代中受到一些冲击,但还是以其独特的魅力颇受学习者的宠爱[5]。电子资源因其具有方便阅读、可检索性节省了学习者的时间和精力;又因其具有高速性、传播性和动态性等特点,可以使学习者在最短时间获得知识的更新和拓展。电子资源的发展不仅丰富了阅读市场的内涵,也补充了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获得的来源。无论是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在社会发展中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可以满足学习者的不同需要。图书馆在对这两种不同介质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过程中,要深入分析两种资源的特质,从学习者阅读的角度协调纸质和电子文献信息资源,充分应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将其进行合理分类和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同时要将人力资源与网络技术相结合,使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得到有效优化,逐步实现对文献信息资源管理的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加强对文献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将会更大程度地实现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 作者:张荣 单位:长治医学院科技处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高校信息资源管理思考 摘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迅速发展,随后与之相关的领域也有了很大进步和发展。信息资源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同时,信息资源在我国高校教育中也有很大建树,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是我们目前教育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信息资源的规模化、多样化,要求高校信息资源在管理过程中,突破传统模式,对信息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分析,实现教育教学最大优化。本文通过对高校信息管理的发展史和研究成果,结合现代信息资源管理的必要性和现阶段资源信息现状的全面分析和研究,让高校信息资源管理更有效。 关键词: 高校;信息资源管理;高校教育 一、信息资源管理的内涵及理论研究 信息资源管理,英文缩写IRM,是高校教学管理顺应现代信息时代的产物。它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发展,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信息资源管理是作为一种应用理论来适应当下信息化规模化的技术应用,同时,也是应对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管理的一种新的挑战。信息资源管理,狭义地讲,就是单纯的对信息内容进行管理的过程;而广义地说,信息资源管理不仅包含了信息内容本身,同时也包括了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载体以及与信息相关的所有资源的管理的过程。就我国而言,信息资源管理的起步和发展较晚,发展初期,在管理内容上有很多缺陷和不足,但是,通过近些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正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在信息资源管理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取得了傲人的成绩。从发展程度上来看,我国的信息技术化工程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已经做出了转型决策,逐步从单纯的信息资源的建设向管理层面迈进,国家政府层面对信息资源管理也越来越重视,提倡资源信息的整合化、管理化。高校的教育,为社会各界培养出了出类拔萃的人才,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源在高校被创造和利用,因此对高校信息资源的管理在国家层面上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资源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信息资源的整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从管理方向来说,是高校运用现代的企业模式和方法,与高校的教学管理、人才管理等相结合,统筹把握,协调管理,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在信息管理的研究上,已经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出版了大量著作,例如《信息管理学》(符福恒,1995年)、《信息管理概论》(王万宗,1996年)、《信息管理基础》(岳剑波,1999年)等,这些研究成果涵盖了现代信息技术、文化信息、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分析、信息社会化转变等多个方向。这些著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各界对高校信息资源管理非常重视,近十年来,我国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的学术研究呈上升趋势,并且从这些学术研究成果上看,越来越缜密,越来越深入。高校信息资源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各高校的信息资源,大致分为两个类型。文献型和文档型。文献型主要以学校图书馆为主,文档型以档案馆为主。高校信息资源的管理,不单单是对学校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管理,它同时也要结合教师信息、学生信息等多方面,也要从教学信息作出研究。具体来说,高校信息资源管理可分以下几类:(1)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这个方向的管理,主要是整合图书资源,对图书资源进行整体分类排序,建立整体文献资源和部分文献资源的结构,对高校图书馆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将图书进行网络、电子资源的整合分析,建立虚拟图书馆。(2)高校档案馆信息资源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机构,对教学信息、教师信息和学生信息进行系统的计入,方便以后查阅。(3)高校管理信息的管理。主要是高校传统管理信息的管理,设立专业部门,其中包括财务信息管理、教务教学信息管理、科研信息管理等。这些部门随着数字校园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管理信息产生出来,管理部门必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管理信息资源,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互联互通,共同做好高校管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和人才的输送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完善的高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不仅可以使高校信息达到优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高教学质量和高校人才的素质;从另一方面来说,又可以满足社会对人才及信息资源的需求,进而提高社会整体文明程度,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 (一)高效的高校信息资源管理,可最大限度地整合高校的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做大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信息资源浪费。 (二)高效的高校信息资源管理,从人才基地的基础上拓宽高校信息技术的利用范围,更大限度地加快信息技术化进程,推进人才培养的发展战略。 (三)完善的高校信息资源管理,可以更好地迎合社会发展需求,同时可以创造更好的条件,结合高校知识的输送,创造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三、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高校信息资源管理在学术上已有很高建树,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很多不足和缺陷,因此,在现实的高校信息管理中,需要我们注意以下问题。 (一)信息资源开发认识不够 在高校管理中,高校的信息资源开发是很重要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单纯地把信息资源开发理解为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而忽视网络对现代信息资源的作用,对资源开发认识不够,理解不全面、不彻底。 (二)对高校信息管理建设的投入不够 1.师资力量投入不够。由于高校信息资源管理在我国仍然属于一个理论范畴,大部分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很容易忽视这个管理问题。因此对师资力量的投入就不会有很大的比例,造成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熟练、专业素质不精练。 2.硬件设施投入不够。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相对教学来说,是一个很繁重的工作,因为对信息资源的认识不够,忽视管理的发展硬件的投入,例如计算机的投入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不能从效率上有效解决。 3.软件设施投入匮乏。忽视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对软件投入,例如业务管理平台、网上教学平台的建设不够,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研发力度不够,对高校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不够完善等等。 4.信息资源管理滞后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管理是高校在整体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事项。但从高校教学业务来说,信息资源的管理属于新型辅助教学业务,是教学管理中的一个静态组成,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对信息管理的忽视,往往大部分学校更重视文献信息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但是,信息的多样性、复杂性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现象,制约了信息资源的管理体系的构建。 5.信息资源开发缺乏有效的合理的规划。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从一方面来说,就是对高校范围内所有跟教学有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的过程,每个环节不容忽视,都需要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利用高校教学其他管理模式的构建,结合自身弊端,合理地进行规划分析,做到对信息资源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严密分析和构建。 (三)高校信息资源在内容上不全面 由于我国高校信息资源管理起步较晚,发展前期比较慢,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很难把握信息内容。例如在很多地区,高校信息资源在内容上,都是不全面的,尤其是校园信息的中,单纯地只限于通知、奖励等,信息内容狭窄,信息量少、不全面。在这些信息资源中,很难找到可以对教师、学生有用信息。 四、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的建设 (一)提高高校管理层对信息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系中,忽视信息资源的管理,尤其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的管理层,对高校信息资源管理理解不够透彻,认识不够多,很容易忽视这个问题,因为,在高校的信息资源的管理上,加强管理层对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很有必要。从中国互联网信息化的发展情况中出发,教育部门要经常组织高校管理人员培训,加强领导干部在信息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给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管理方向。 (二)优化整合高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 在我国高校的管理上,已经有很多学校设立了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但是,由于教育体制的结构的约束,高校信息资源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模式单一陈旧,没有系统的管理约束,造成管理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衔接不够,缺乏沟通和交流,造成管理机构工作效率低下。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很难做到高效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高校资源信息库,配有专人负责,精简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等,保证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加强高校信息资源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我国信息资源管理起步较晚,在管理领域属于新的范畴,很多高校对资源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重视不够,致使信息资源管理成为管理领域一个大大的盲区。各个学校经常会把一些没有专业素养的管理人员安排上岗,造成管理工作的停滞不前,阻碍高校信息资源管理进程,因此,高校应该重视信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适当组织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友好院校的经验交流,也可以适当地加入新鲜血液,加强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的接轨。 (四)加大高校信息资源管理上软件硬件的投入比 在加强高校管理人员的认识的同时,也一定要加强管理硬件和软件的投入比,在教学财务预算上,增加信息资源管理预算,在硬件上,及时更新管理设备,例如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在软件的投入上,多研究开发教学系统平台、教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技术,从而可以使资源管理更加有效。 (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结合高校传统管理,建立科学的高校信息化管理模式 高校信息资源的数量巨大,内容广泛,要求在信息资源管理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盲目地投入,要运用现代的先进技术水平,结合高校日常管理,建议一套科学的高校信息化管理模式,给高校在管理上提供技术帮助,运用这些现代化信息技术,更加准确地把握管理方向和管理模式,提高高校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总之,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范畴,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高校信息管理的管理工作,满足社会对高校人才的需求,推进高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作者:赵振营 单位:河南中医大学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探微 摘要: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生活。这也使得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无论是人们的生活娱乐还是工作,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受到改变的不只只是人们的生活,对于行业的发展改变也有着很大的推动力,特别是医院的管理系统。对于医院的管理系统来说,不仅包括了所有的医学科目、医学信息,还有管理学和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的融合问题,人们利用边缘化的科学方式使之融合到一起。而这种边缘化科学很早之前就被国外引用了,也为其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作为一个医院最重要的信息,对于医院的运营以及发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本文通过对在互联网时代下医院信息资源的管理,来分析了一下怎样利用网络时代的便利,来方便医院对信息资源的管理。 关键词: 医院管理;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信息管理 在这个网络当道的时代,怎样安全的利用网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建立相对安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一个制度完善、体系健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对于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医院的发展都是非常具有意义。虽然随着网络的发展,医院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所以各种问题叠加在一起,对于医院建设安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 1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定义 医院的计算机网络资源是怎样定义的,大致我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进行理解。首先是我们通常的理解,医院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一般就是医院的文献资料,还有一些相关的数据,或者是医院里各种设备的一些资料等等一些能够看的见文字记载的内容。还有一种,医院计算机的网络信息资源,包括了医院所有的活动过程,都有着详细的记录,这里面也不乏一些恶劣的信息,也有医院所有人员或是设备的资料,甚至是医院资金的资料都可能记录在册。但是因为信息资源网络化是时代的必然发展,所以在资源的分布还是数量上都不同于传统的信息资源管理,而这些新的特点,也被人们逐渐的接受并且应用。 2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现状 2.1医院组织的不到位,医院的信息资源管理最重要的是管理两个字,而计算机网络下的信息资源管理却因为医院的组织工作不到位,而不能充分的发挥出管理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遍布每家每户的今天,怎样健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是能否发挥网络信息的重要工作。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医院对于管理机制的完善、网络信息资源的控制以及管理组织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除了医院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不够重视意外,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质量控制的力度也是不够的,这就导致了管理机制的缺少、信息的组织化程度不够、资源混乱等各种问题,这不仅不能对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起到优化的作用,对于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资源也是一个很大的影响所在。所以怎样能够使得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更加的便于管理,最重要的是要优化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管理方式,利用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达到更好的推进医院信息建设的目的,也能够进一步的贴合时代的发展,使得医院的发展更加的长远。 2.2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功能不够健全,指的是医院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功能不够尽善尽美,信息资源的使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医院想要一直发展下去,就必须紧跟形势,而医院想要现代化的发展,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措施。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工程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完善了医院信息资源的功能,才能够更好的使医院的计算机网络资源被使用。但是就目前来说,医院普遍存在着检索功能单一的问题,局限性也是比较大的,这就很大程度的影响了医院信息化的发展,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也会降低的。所以,怎样建立更加完善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功能,是现代化医院想要发展所面临最重要的问题。 2.3网络信息的规范性不够,规范的网络信息是需要完善的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和技术控制的,这对现在的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是非常缺少的。但是,规范的网络信息活动,不仅仅依靠医院的网络系统,很大的程度也取决于用户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工作的健全以及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环境,这些都是不能缺少的。这就要求,医院在建立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时候,健全管理体系,尽量避免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并且对于网络信息的行为规范也要加以监控,避免对医院的网络信息资源造成破坏。同时,在技术监控的一方面,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的,并且对于监控的形式也是不够到位的。这就需要医院优化自身的安全管理,利用新的技术方式来进行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技术问题。 3强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策略 目前的情况来看,医院想要更好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所以这就要求医院建立一个安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环境,并且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率,这才是发展医院的关键。管理机制的缺乏、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是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了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医院能够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并且更加的优化自己的信息建设。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的情况下,能够很好的执行;建立良好的信息资源环境,有效的提高信息的使用情况;并且利用新的科学技术结合网络发展,来进一步的为自己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更加坚实的技术支持,为了建立更好的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几个建议: 3.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且依靠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要强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依靠管理机制来落实管理,使得管理制度更加的有效。这就需要,医院要有一个健全的管理机制,在各个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为医院的信息共享创造一个好的使用环境。并且也要将医院的每一个部门都参与进来,加快医院信息的交流。 3.2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功能,这就需要依靠检索引擎来完成,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对于医院来说,也应该重视网络信息的检索功能,利用更加完善的检索功能来提高信息资源的建设情况。目前,我国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最大缺点,在于检索的引擎体系,所以需要医院建立一个安全的检索引擎体系来供医院使用,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情况。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个高质量的数据库,通过对数据的完善来提高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率。通过这些可以说明,想要进一步的强化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就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检索功能以及数据的完善,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从而保障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4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说明我们能够知道,医院想要更好的发展,积极的建立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因为医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怎样对其进行优化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措施。 作者:仇惠林 单位: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研究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计算机网络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行各业当中,其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在各个医院中的应用,大大的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优化了医院的工作方式及方法,医院进入了信息网络化管理的时代,在医院的实际应用及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及作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将成为医院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必然因素及发展前提。 关键词: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 引言 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类已经进入到以数字化信息及网络化信息为基础的经济时代,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也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医院信息管理在历经了传统管理时期、技术管理时期以及信息资源管理时期的发展阶段之后,正逐渐向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阶段迈进及转变,在此种管理模式的影响下,医院的信息管理工作和医院的服务方式必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并向着良好的方向逐步发展,也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发展需求。 一、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含义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是指医院文献资源或数据资源,其中包括文字、图像、医疗器械及信息等资源,而对于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则是如何对医院当前拥有的现状进行一个比较系统且完善的数据统计及调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特点 1.数字化的存储形式 传统的资源存储方式是将所有信息记录在纸质文件上,封存留档,这样费时费力并且需要大量的空间来存储,而现今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具有数字化存储的特点,将原有的纸质文件转换为磁性介质上的电磁信号,或者光介质上的光传播来实现信息资源的管理,这样不但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使得查阅信息更加便利,同时具有存储量大的特点,可以无限制的存储信息,以数字化的存储方式来实现医院信息资源的管理,不但可以在计算机上进行防护保密处理,同时也可通过网络功能进行资源的共享。 2.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传统在纸质文件上的信息资源管理方式,在存储及查阅方面均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而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方式,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进行查阅与共享,如文本、音频、软件、视频和图像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展现,涉及的领域较广,可以更好的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使得资源共享,做到利益最大化。 3.以网络作为传播载体 传统意义上的医院信息资源管理通常以纸质或磁盘作为载体进行管理,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计算机网络已经应用于医院的信息资源管理当中,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用虚拟多样的形式展现给人们,人们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查阅和浏览医院信息,方便快捷,便于医院信息资源的管理,同时,医疗和科研工作者也可以利用网络来获取更多的新资源和新技术,更好的为患者服务,这体现了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传输性和共享性。 三、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内容核心 在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当中,数据库的建设和数据库技术是一切管理内容的核心,它是所有数据存储及数据调用查阅的基础和来源,数据库技术可以应用到各行各业当中,他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功能,并能节省很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够保障医护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保障医院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同时可以更加精准的计算医院的收支情况。在保障医院利益的基础上,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使用,也可以记录医院患者的病历信息等,给医生和患者节省了很多查询病史的时间,使治疗效果更加明显,从而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树立医院品牌形象,使医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1.历史信息的维护及物品设备的管理 医院的历史信息是医院发展的见证,对医院今后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而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可以渗透到医院的每一个发展历程,记录医院成长过程中的一点一滴,可以减少过去纸质文件所占的空间,并节约资源。同时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可以更精准的记录医院内的每一种药品及设备,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分门别类进行管理,保障各部门间协调统一,工作稳定运行。 2.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建立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核心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共享,可以让更多用户通过网络可以进行信息的查阅和使用,医院在建立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后,应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对医院进行宣传和资源共享,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通过资源共享,提高医生的医学素养,加强医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快速的实现医院内部、医院和医院间的、甚至是医院与其他领域间的互动与交流,实现利益最大化。 结束语 目前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系统已经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个医院当中,人们感受到了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系统利用给患者带来的便利,同时医护人员也感受到应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系统后的工作效率之高,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正日趋占据医院发展的主导地位,使医院的发展日益壮大,其发挥着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最大潜能和利用率,使医院的管理更加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树立科学化管理的医院形象,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将会更好的促进医院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 作者:曹宏海 单位: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应用 [摘要]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领域之一,而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是信息时展的必然趋势。文章阐述了两者的关系,分析了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了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在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中应用的几点具体做法。 [关键词] 公共管理;信息资源;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 1公共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概述 管理是人类社会协同劳动与共同生活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管理活动已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公共管理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指公共组织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及服务。公共管理虽然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创新力。信息资源是信息时代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资源,在促进生存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信息资源作为基础性信息资源,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美国早在19世纪40年代就开始重视公共信息管理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将公共信息管理纳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对公共信息的理论研究也已经比较系统和深入。在我国,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学者从21世纪初期开始陆续关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 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与图书馆的关系 公共信息资源的特征决定了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主体是包括图书馆、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多元化管理主体。图书馆作为社会知识、信息、文化的记忆和扩散装置,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2.1图书馆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天然主体 图书馆是社会信息的集散中心,聚集了各种类型、不同行业的大量信息资源。信息的生产、加工、整理等工作是图书馆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图书馆具有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设备,并引进了大量专业人才,这些优势使图书馆成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最佳选择。在信息社会中,图书馆积极引进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与图书馆的工作相融合,形成现代化的图书馆。可以说,信息资源的各种处理技术产生于图书馆,发展于图书馆,完善于图书馆,图书馆拥有最科学的信息处理、加工方法,最先进的信息设备以及大量的图书馆专业、计算机专业、信息专业等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种类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需要。另外,图书馆作为专门的信息机构与公共服务部门,在公民中取得了良好的信任度。图书馆的群众基础与专业的信息处理技术使图书馆具备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先天优势。 2.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图书馆的社会使命 图书馆作为人类文明的物质载体与传承媒介,它的直接作用是对人类社会的各种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收集、组织、存储、传播。图书馆就是在收集、组织、存储、传播等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在发挥自己的社会功能与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同时,不断实现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和信息资源价值这一社会理想。在信息和知识时代,信息资源管理是社会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领域。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在社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图书馆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信息时代赋予图书馆的重要使命,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3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起,才陆续有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图书馆开始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服务内容也从单一的提供馆藏书刊、资料借阅向开展信息检索、信息、信息调研、信息决策,提供特色信息等模式转变。我国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取得了一些成效,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有的高校图书馆管理机制体制束缚了信息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我国高校有的隶属于国家部委,有的隶属于省市教育部门,隶属不同,领导的体制也不同,导致图书馆间合作一直没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同时,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没有形成一套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运行、激励机制,没能充分调动图书馆管理、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其次,高校图书馆的人员配备是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图书馆的藏书量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目标确定的,在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时必然会出现人员紧缺和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同时,由于高校图书馆主要是为校内师生服务,缺乏与社会上的企业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导致信息服务供给双方存在交流障碍。最后,高校信息服务社会化面临的外部竞争同样存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已不是唯一提供信息服务的场所,各种电子学术传播系统、知识网络、商业文献传播系统、电子图书系统给图书馆带来了很大冲击。 4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在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的应用 4.1公共信息资源的采集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最核心问题就是信息源的保障问题,如果没有用户关注的信息,无法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要实现有效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信息源的问题,即公共信息资源采集。公共信息资源的采集是根据特定的目标与要求,将分散蕴藏在不同时空领域的有关信息采掘和积聚起来的过程。公共信息资源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同时分布广阔,内容纷繁,涉及各个领域、各种类型,必须根据公共信息资源的特点,以及时性、系统连续性、科学性为原则,制定合理的公共信息资源采集策略。 4.2公共信息资源的组织 公共信息资源采集之后需要对其进行序化整理,公共信息资源的整理是依靠专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选择和整理,从而使这类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工作。公共信息资源整理主要包括分类、标引、描述等工作,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向用户提供检索服务。信息分类是将相关的信息资源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等级体系,使用户更容易地找到所需信息。公共信息资源分类体系的构建要以科学、易用为原则,使任何学历、任何教育背景的人都能通过公共信息资源的分类体系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公共信息资源序化整理后即可向用户提供阅览与借阅服务,同时建立集中、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将本馆的公共信息资源数字化,提供多种检索途径,便于用户在任何时间、地点查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 4.3公共信息资源的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价值的过程。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在图书馆传统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又拥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同时将伴随技术与社会的发展、用户信息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图书馆首先要做的是公共信息资源服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只有在用户了解与肯定的基础上公共信息资源服务才能顺利开展。在得到有效的宣传推广后,图书馆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信息服务。首先,公共信息资源的常规服务,即以图书馆的传统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服务。主要包括公共信息资源的咨询、查询、阅览、外借、复印等免费服务,以及一些有偿信息服务,如定题服务、内容服务、决策支持服务等。其次,还应该发挥图书馆的信息中介作用,将图书馆建成真正的社区公共信息资源中心。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空间免费和查询个人需要的信息。最后,图书馆还可以向用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培训,普及信息意识。互联网接入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信息资源服务,提高了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5结论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是图书馆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同时又是一个与信息资源管理和公共管理的交叉研究领域,其实践远比理论要复杂得多,未来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同时,在知识时代的今天,高校图书馆应当积极吸收新的管理理念,提升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实现图书馆的服务社会化。 作者:李思林 单位:辽宁行政学院 信息资源管理论文: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 摘要: 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笔者立足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现状,从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网络信息资源检索功能、提供相关技术支撑等方面,阐述了新时期强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应对措施,以更好地推动医院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 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 在网络信息时代,构建安全稳定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环境,是有效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重要基础。当前,医院步入了信息化建设时期,构建制度化、体系化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对于医院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医院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如管理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突出医院优化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笔者立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就如何实现有效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现状 (1)组织不到位: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缺乏有效组织,管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网络信息时代,完善的管理组织是发挥网络信息资源作用的重要基础。对于医院而言,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注重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有效组织。但从实际来看,医院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在网络信息资源的质量控制上,存在组织不到位、管理漏洞频现的问题。一方面,医院对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不够重视,导致管理机制缺失,信息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的实效性不足;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质量控制不到位,导致资源混乱,不仅不能够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利用,也对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带来较大阻碍。因此,优化医院计算机网络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在于进一步强化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管理,为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及管理,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2)功能不健全:网络信息资源检索功能不完善,资源利用存在障碍。医院致力于信息化建设,是医院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完善功能设置,是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及利用的重要保障。当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功能尚不完善,检索存在较大局限性,资源检索途径比较单一,这不仅影响了资源检索的利用效率,而且给用户的检索和利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进一步完善现有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功能,构建更加健全的功能体系,是新时期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及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契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集中体现。 (3)失范严重: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不完善,技术监控存在较大局限性。规范的网络信息活动,依托于用户良好的行为规范,也在于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以及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环境。首先,医院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建设中,由于缺乏管理体系,以至于管理存在漏洞,对于网络信息活动的失范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对网络信息资源造成破坏;其次,在技术监控方面,存在较大技术局限性,出现监控不到位的情形。一方面,医院为了强化安全管理,采用了诸多新的技术方法、工具,用于网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但由于忽略技术等原因,导致网络信息资源面临诸多安全威胁;另一方面,多元化网络环境,强调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化,管理缺乏有效的组织,显然无法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安全保障。 2强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策略 当前,信息化建设是医院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构建安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环境,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对于医院发展至关重要。医院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管理机制缺乏、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信息化建设,也没有对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因此,强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二是要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资源环境,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三是切实发展相关技术,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具体而言,强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依托制度化管理,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优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关键要在常态化、制度化管理背景之下,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因此,首先医院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在管理组织、质量控制等方面,要有效落实管理措施,为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及利用,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其次,重视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各部门参与的积极主动性。当前,医院计算机信息资源管理应常态化,并通过建立专门的部门,强化管理效力,并落实管理职责,确保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落到实处。再次,提高计算机网络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网络信息资源建设方面,要明确建设目标、完善布局模式,提高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以更好地满足当前医院信息化建设需求。 (2)完善网络信息资源检索功能,依托统一的检索引擎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医院应重视网络信息资源的建设,突出检索功能的完善性。当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功能存在较大的缺陷,缺乏统一的检索引擎体系。为此,医院一是要建立完善、统一的检索引擎系统,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建立高质量的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技术的提升,更好地服务于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的建设发展。因此,优化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强调信息资源检索功能的完善,依托统一的检索引擎体系,优化现有的检索功能,并进一步优化与提升数据库技术,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确保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3)提供管理的技术支撑,依托完善的技术手段,强化网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构建安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环境,是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医院在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要依托相关安全技术,为网络信息资源构建完善的安全体系。首先,在安全防范体系的构建中,应形成完善的安全防护网,通过杀毒软件、防火墙等技术,强化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其次,在网络系统的安全性等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安全技术,通过专业指引库技术、传输技术等,保证整个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再次,切实做好计算网络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对现有管理工作进行分析,通过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强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实现更加优化的网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3结语 综上所述,医院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建设,是新时期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营造安全网络信息资源环境的重要举措。当前,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强调优化管理的必要性,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化建设,实现体系化发展,都是新时期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建设的有效之举,对于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何天伦 单位:南京脑科医院
经济法论文: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论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们应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收入分配改革 垄断性国有企业 财政税收 经济法作为一个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部门,其核心是社会本位,这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观念、理念和特性,它理应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垄断和再次分配促进公平方面,发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法和财税法的系统作用,本文也着意从这一方面来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对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做过这样的经典论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豍.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实现首先需要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会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消失。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据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测算认为,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基尼系数等级线,0.40是警戒线,0.50是危机线,0.60是动乱线,这说明我国已经濒临危机线甚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危机线竖.由此可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原本是来自网络工程学的一种说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说在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的进行设计豏.因此根据此理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以怎样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引和设计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待收入分配改革,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四、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豑.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 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五、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六、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经济法论文: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经济法论文: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 摘 要: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而就业歧视问题也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就业歧视;经济法;政府管制;解决机制 一、就业歧视与经济法解决机制 1.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晋升、培训、岗位安排、解雇或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而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的现象。在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①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②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求职者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③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在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④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⑤其他歧视。如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能力强的;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等等。 2.经济法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经济法解决机制是指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市场调节性。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此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该主体就会排斥和放弃此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②政府管制性。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 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③综合运行性。经济法解决机制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就业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二、经济法解决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的理想路径 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①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那必定是无效率的,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并以此为快乐。然而,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市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②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即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从而导致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③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有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④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2.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无效率性。有些歧视是有效率的,如果采取政府管制直接加以禁止反而体现出一种无效率性,这时,我们称之为合理歧视。比如用工主体限制或拒绝雇佣年老的劳动力,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因为雇主之所以要限制雇佣年老工人,并不是说他们比年轻工人效率低,而是因为判断和具体评估工人的工作效率孰高孰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想清楚地做出具体评估,恐怕所需信息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否则必将遭受“非效率性”的责难。 ②体现政府管制的法律实施会使被歧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规定有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内容的法律一旦实施,就会迫使理性的雇主将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最小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被歧视者利益受损,比如法律要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行为,那么雇主就会积极地在那些需要雇用妇女的岗位上采取以资本投入替代劳动投入等应对法律规定的行动,从而就会减少被雇用者的就业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被歧视者;同时,反歧视法对雇主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3],最终导致消费者公共福利受损。 ③政府管制在微观层面上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率。有的国家为了规制就业歧视,政府要求企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一般都是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妇女、年老失业人员等)。但是这种政策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负担,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因为这类照顾人群未必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这一做法也无异于任意地剥夺了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此工作岗位的其他不受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就业机会,有违公平之嫌。 ④政府管制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公权力管制需要成本付出,管制成本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及大量机会成本,其中,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法规,并由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就歧视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等活动所需社会资源的投入,其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成本是指采用政府限定的措施会导致本来其他也许更为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的损失,如果对政府管制不加以有效限制,其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应当值得注意,那就是当政府滥用公权时可能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而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它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三、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运用经济法“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的经济法解决机制,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 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解决机制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 契合经济法的现实主体制度设计,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社会团体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被组合为各利益群体,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4]。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一种矫正机制,经济法要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因此,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人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还应当关注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过渡带和平衡带的社会团体[5]。相应地,经济法主体制度设计则需要突破传统主体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确认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 鉴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 强化经济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功能,建立符合经济法诉讼程序要求的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因对公民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大门是紧闭着的。因此,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经济公益与国家干预则构成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内涵特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6]。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它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排斥公民参与,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轨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7]。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经济法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全球化所涉的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家主权、非政府行为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定和执行机制等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无疑,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不过,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突出起来。 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例如,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必然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种限制。这样,WTO与其成员方间、WTO各成员集团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和处理好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认为主权不能限制,不能让渡,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 相对而言,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因此,对这种观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和警惕。 诚然,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必须赋予WTO这类国际性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当国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权力并形成国际共同规则后,成员方有义务遵守和实施,其在相关领域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自愿的、必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国家认可的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与成员国主权间并不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则上说,国际组织不应该损害成员国的主权,而应该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成员国之所以愿意将某些事项的管制权交由国际组织来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出一国的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同时这种权力是由成员方共同行使的,这种共同行使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其在国际组织的实际发言权和影响也不同。就拿WTO来说,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但其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可以说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乌拉圭回合就三个新议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总体上看,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则更为有利。 要使国际组织既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又不妨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保证有关国际组织在成员国赋予的权限内活动。对于WTO来说,它是一个贸易组织,所处理的应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发达国家却想极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并试图将一些片面反映发达国家标准和利益的不平等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如果采取“一揽子”协议的通过方式,那么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对哪些问题应列入WTO的新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 其次,应将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公平互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既要使国际性规则得到尊重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应赋予有关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适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都能得到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就不能“一刀切”。对于WTO来说,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其有制定和调整本国经济政策的更多的自主权。虽然说现行WTO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特殊的待遇,但从总体看来,还是很不够的。 再次,应改进和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使其能反映和照顾到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弱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仍被忽视,决策体制还不民主,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体制无疑对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具有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行为主体 经济全球化正在逐步消除国界的影响,世界已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在这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代表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也就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近年来,许多西方学者在考察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后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其他经济行为者的作用的加强。主权弱化之说自然不当,但除主权国家外的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的确是加强了。 1.非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与其相联系的民间利益群体或集团,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等,也不得不在国际上积极进行活动,以便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施加影响或予以限制。 在国际上,人们现在将由非政府组织(NGO)及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国际市民社会”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在国际环境领域,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一些环境条约的协商和起草;世界银行在世行项目方面开始注重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在经合组织关于《多边投 资协议》的谈判以及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同时也是权力从国家向非国家主体的转变,并认为这是国际法律程序和制度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改善国际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少数组织外(如国际红十字会),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然而,也有些学者主张,某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被看作是部分国际法主体。其理由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工会和雇主组织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者);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无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动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虽然其绝大部分目前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它们在国际上作为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和行为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际组织现均注重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就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作出安排。随着实践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将会逐渐提高。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化中还在不断增长。因此,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重要的行为主体。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颇有争议。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受国际法支配。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个国家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传统国际法又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它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可能使得关于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存在着某种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对跨国公司来说都存在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跨国经营行为负责任。 于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公民”既包括责任,也包括权利。在“公司公民”前加上“全球”,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构成其“社会”的全球竞技场所中的权利和责任必须一致。跨国公司并不只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合法公民,也是“全球公民”。公司这一概念是在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详细说明其使用的标准是全球性的还是国别的。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跨国公司拥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管制框架授予的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全球公司公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至少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权利和责任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另外,不少学者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从实体上看,个人根据某些条约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现行的国际法对个人和公司也规定了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从程序上看,个人和公司有权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因此,个人和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国际法上的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可能的、不可避免的。 对于上述非政府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应注意从动态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样的国际法主体,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这样的非政府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WTO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贸易与投资措施 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 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与没有政府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 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政策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 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在WTO体制内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此外,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人权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机制使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并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软法”形象。 (一)WTO规则的实施方式 从实施的角度看,与以前的国际法不同,WTO规则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美国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于1995年和1996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至于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践上对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做法不尽一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毋庸置疑,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内法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勿需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一来,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WTO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体制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它在实践中也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机制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裁决的执行方面,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的程序,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变个花样,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不越权,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的规则相冲突,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涉及到WTO体制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权力,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意见无疑也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论文: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结语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与研究型高校的专业法学教育相比,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世纪8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 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语 要实现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就有必要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的评分不像笔试成绩那样容易获得,并且实践教学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教师长时间对学生的关注,通过听取课堂讨论、批改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以及观摩学生模拟法庭的表现等诸多形式而获得,因此,教师有必要设计一系列相对规范的评分标准。比如,小组讨论占课程分值,模拟法庭实践如何打分等,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教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经济法论文: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 摘要: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错误是信息失灵主要表现,它们对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由各种制度对其加以克服,在诸多制度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法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充分、对称、准确,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一、计划、市场、信息与决策 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而计划体制则是一种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决策主体,其他主体几乎没有决策权。[1]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2]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有差异的,计划体制的信息是纵向流动的,而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横向的。信息流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效率。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对私人信息[3]的正确使用问题。计划体制不承认私人信息,因此对事实上存在的私人信息也就不予以尊重,从而导致了信息的错误及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作为一种分权的体制正是适应了“每个市场主体都拥有垄断性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保障了私人信息拥有者作出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了相对较高的效率。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和市场体制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4]就确保私人信息被利用的充分性而言,市场体制肯定要强于计划体制。 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都存在着信息失灵的现象,但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计划体制的信息失灵主要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如超级电脑般精英政府对所有信息进行收集并作出正确处理。运用计划和命令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机构存在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的。[5]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中央决策型体制中直接导致了决策者过重的信息负担,面对众多的信息,决策者会无所适从。在前苏联,能源研究和发展委员会的关于增殖反应堆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长达5000页,共10卷。对任何一个决策者来说,纸张的总量常常多于他所能消化的数量。[6]计划体制的失败主要在于信息失灵,这种失灵是不可能被很好地克服的,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完全理性的神是不存在的。但印度前总理拉吉夫?甘地在1985年仍认为,当发展计划所需的大量信息的收集、调整、分类和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出了问题时,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在于改进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工具,而不在于放弃计划本身。[7] 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体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首先缘于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都拥有私人信息并具有决策权,这种分散的决策体系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运用。“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8]但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种信息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9]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不同,这种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经济法当然是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导致信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信息的公共产品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常常遭受惨重的失败。”[10]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此外,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息的价值又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而这又会降低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就象稀缺性一样,不可能完全确定。”[11]信息的这一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第二,信息收集、处理存在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斯蒂格勒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充分信息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决策者也只须寻求决策所需的最佳信息量而无须去追求一种完美状态,即决策者在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停止信息收集才是理性的,此时的信息是一种收益最大化的信息。但对决策主体而言,最佳信息量的获取也是有难度的,由于信息成本直接构成了投资成本、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监督成本等,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和受制于资源代价的公权主体而言,会不得不在信息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12]第三,信息收集、处理者的信息能力有限。[13]信息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由于分工的不同,信息在初始状态就不对称。如关于某件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必然要比购买者了解得更多。第二,由于信息优势是成功欺诈或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前提,所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者往往会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或人为制造信息优势。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出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制度虚假信息主体有可能是市场主体,如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也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是向上级负责的,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制约,他们“总是把那些对其仕途有利的信息禀报上级,即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考虑‘来自下面的压力’,”[14]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人为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还有可能是中央政府,如在前苏联,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经济信息经常被扭曲。根据前苏联经济学家N.西梅勒夫和V.波波夫的报告:“从20年代末到50年代末的30年中,统计数字被篡改得如此厉害,以至于连普通的数字也未能幸免。”[15] 信息失灵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制度进行干预,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16] 二、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消极影响及制度克服 (一)信息失灵导致市场低效率 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 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它制度的支撑,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其信息收集成本。由于市场主体都作为经济人[17]而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交易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所占有的关于交易对方的最大信息,除此之外,交易者在交易时很难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为了防止自身受害,只能在与对方交易时加强防范,从而增加支出;同时如果不借助于其它制度的支持,诚实信用的交易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会损害他人或自己的产品质量很好,其证明成本也很高,这都会影响市场效率的提升。如在巴基斯坦的一个叫Chamber繁荣的商业区中约有60个放贷者,每个放贷者都建立起了一个由可信的客户组成的紧密圈子,他们很少会向圈外人放贷,因为甄别新客户的成本很高。在接受新客户之前,放贷者通常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交付贷款以前,放贷者通常与借款人在其它方面进行一笔劳务或商品的交易,时间至少长达两个季节;此外放贷还通过走访借款人所在的村庄、与他的邻居和过去的商业伙伴交谈等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广泛的了解,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品质。如果放贷者在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长期等待以后决定向借款人放贷(拒绝率约为50%),他通常首先从一笔试验性的小额贷款开始,只有在试验性的贷款偿还后,放贷者才能增加他对借款人的信任,才能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对Chamber放贷活动的调查表明,年利率平均为79%,但这一很高的平均数也包含着很大的差异:利率从18%(仍然高于12%的银行利率)到200%不等。许多利息被用来弥补非正规市场上信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成本。调查者的结论是:利率与放贷者放贷资金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润接近零。[18]该实例中,在信息不对称即放贷人不知借款人是否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放贷人承受了过高的验证成本,过度而合理的防御行为使放贷人还承受了巨额的防御成本,同时也导致了这种自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2.信息失灵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 (1)由信息失灵而产生的关系交易导致市场被割裂 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产生关系交易,即人格化交易,因为这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量的有效途径。这种交易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内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也要求很大。如在尼日利亚北部扎里亚附近4 个穆斯林村庄中,400户人家结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群体成员对有关各自的需要、活动和境况的信息了如指掌,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发生在群体内部,借贷没有书面契约,完全凭借信任,每20笔借款中只有1笔拖欠,但与村庄外的借贷关系几乎没有发生。[19]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消亡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在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关于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因此以旧车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为基础出价,这会使质量高的旧车卖主退出市场,从而降低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买方了解此信息后,又会降低出价,从而使质量稍好的旧车卖方退出市场,因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旧车市场消亡。[20]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货交易市场、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制度对其的支持,这些交易将不可能长久存在。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早也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以后,主要指委托人对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1]道德风险导致市场低效率是相当明显的,如在团队生产中,因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测到,偷懒行为的部分结果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从而激励更多的偷懒行为。如在动物租借合同中,出租方对动物是否被正常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承租方因此可以过度使用动物畜力,损害出租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以动物作为畜力的租借合同不可能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导致物不能尽其用。又如在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因此可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法利益。[22] 4.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 就市场主体的单方决策而言,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决策往往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失误;在信息不充分的态势下,信息劣势者也往往会主动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策者基于错误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错误的。 (二)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 如果没有充分、准确及对称的信息,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了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则导致了各种替代性制度的产生。这不仅已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也经历了制度实践的考验。在经济学中,信息既应被看作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也应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对象。市场体制下克服信息失灵的制度构建应在此两方面同时展开。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23]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是指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包括信息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24]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有节约信息费用的作用;[25]科斯洛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26]斯密德认为,消费者节省信息成本的一种方法是有权期望物品只有在满足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以出售。……采用一些公共的集体计划来减少不确定性是可能的。如欧洲的现代化计划。[27]施蒂格勒认为,经济组织的某些形式或许可以用它是消除质量不确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百货商店看作是一个谋求商品的高质量以及确保商品的高质量的组织。[28]还有 学者认为,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29]此外,在现实中出现的保证、担保、品牌、连锁店、著名商标和广告等私人制度也能降低信息成本;某些中介机构的存在克服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了交易;某些强制性保险制度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对人的利益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等。这些制度产生的历史长短不一,有的与市场一样长久,有的在最近才出现;有的属于私法;有的则属于公法;有的在市场内部产生;有的则依赖于第三者;有的属于正式制度,有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最有成效的是公权介入后而产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 三、信息失灵的经济法克服 个人理性要能起作用的话,是以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30]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致高效率。但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所以只有构建非价格制度,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这种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非价格制度的欠缺意味着市场常常是萎缩的,不是发展的,因为人们没有那种进入交易的强烈愿望,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市场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政府[31]克服信息失灵的主要依据有四,第一,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的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的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的主体自身是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因为各私人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政府作为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的主体。此处并非指政府的信息能力绝对要强于市场主体的信息能力,事实上两者的信息能力是各有所长,市场主体拥有私人信息,政府不可能拥有,但政府的独特地位导致其综合信息能力要强于市场主体。第三,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第四,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也很低。[32]政府提供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第二,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第三,进行制度创新,以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即在该制度下,根本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以下对政府运用经济法的制度形式克服市场信息不足、不对称以及信息错误等缺陷进行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足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关于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问题的克服,有多种路径选择,主要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33] 1.政府直接提供信息 第三者直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的搭便车现象,[34]这个第三者非政府莫属。因为政府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这种能力是政府所特有的;政府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象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使政府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但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必然有效?这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即政府理性是否必然要强于私人理性?政府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增强私人理性?如果政府理性低于私人理性,则由政府提供信息成为不可能,也没有私人主体会去相信并采用政府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强度,在私人信息领域,私人理性要强于政府理性;在非私人信息领域,[35]政府理性有可能要强于私人理性。在政府理性要强于私人理性之处,私人理性可以借助于政府理性而得到增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克服。这是政府理性的主要功能,也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作用。“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信息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36]正是人性的这些特质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凸显。 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的主要法律载体是计划法。[37]计划法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资源的法律形式,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优化市场主体决策的法律形式。指导性计划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加市场主体的有效信息拥有量,弥补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信息的缺陷,又能降低市场主体所需承担的信息成本,从而激励其作出生产、交易等各种决策。指导性计划既能增强市场主体的理性,又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对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指导性计划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籍此,许多决策者能够互相交流有关市场条件的预期以及各自计划的信息,使他们的计划和市场预期一致起来。”[38] 2.对信息的私人生产及交易的公力支持 前已所述,在市场体制中,信息既是一种对交易的支持物,也是一种交易的对象。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物而被交易,是因为信息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其稀缺性,交易信息能够给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效益。但信息的弱排它性使其他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而使信息生产者很难获利,从而影响其对信息的生产。这使公力对信息生产和交易的支持成为必要,这种支持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提供。因为信息的弱排它性不仅会使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增加,还会使信息主体不敢进行交易,从而不能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急需获取信息的主体则没有拥有最佳信息量而不能使其决策最优化。政府运用公权对信息产权进行直接保护,一方面可以降低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排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安全感,从而促进信息交易,增加信息产出。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并不是指所有信息都具有同等强度的特性,相对于非公共产品,信息的排它性确实很弱,但不同信息的排它强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强,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弱;随着经济情势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也会变迁,有的信息产品由于有高科技的支持而发展出一种廉价的收费方式,从而使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变弱甚至消失,这使某些信息由私人提供并实行有偿使用成为可能,而政府的公力支持则使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增强。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私人提供,对于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还是应该由政府予以提供;此外,对在政府公力支持下由私人主体生产和交易的信息,如果政府的支持成本过高,则政府应该放弃这种支持,由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信息生产的制度支持和对信息交易的制度支持两个部分,其中,对生产的制度支持是通过降低信息生产的难度、增加原始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组织支持等方式实现的。对交易的制度支持是通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的成本、降低对交易的利益获取比例以及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信息的主体的惩处等方式实现的。 (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当严重,也相当普遍。在美国, 人们断定每五位住院病人中可能有一人根本不必呆在医院,而医生比任何人都清楚哪个病人需要住院,哪个病人可以提前一天回家,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而病人自己则很难知情,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39]在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而产生了较多的消极影响。如出租车行业中 司机的不合理绕道问题;医疗行业中的不合理用药问题;经营者对不安全、不卫生的消费品的销售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问题等,都缘于信息不对称。[40]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主要有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和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有三种方式,其一,让信息优势者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其二,激励其他知情者说真话;其三,由政府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从而使信息分布均匀。信息不对称的间接克服也有两种方式,其一,避开信息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在该制度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其二,创新一种非价格机制,作为对价格信号的补充。 1.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 (1)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41]应该说这是一种设计相当良好的制度,应该切实予以实施。只有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才会有投资的安全感,才会进行投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研究成果表明,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因为健全的会计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还能降低信息制造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不对称程度。一项研究估计,如在90年代,把阿根廷的会计标准提高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将能使该国的GDP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与《证券法》中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区别,该法关于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条款仅此一条,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该法第19条第1款有两部分组成,即“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前者是命令性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说明的义务,后者是禁止性的规范,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不存在层递关系。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违反强制说明义务设置相应的责任,而只在该法的第50条第5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设置了几种法律责任,这说明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重点在于禁止虚假宣传,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者强制性说明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我说明义务,许多消费者只有经由经营者的说明才能对商品或服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虽然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在很多情形下,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因为问题的提出也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基础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了解,也不太可能提出适当的问题使经营者回答,所以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消费者的提问,也不在于禁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在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自我陈述,在于在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所以法律的修正应该增加设置第19条第1款关于强制性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也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在该条款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一个范围相当广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经营者究竟必须说明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不好操作的难题。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说明义务的限度,如涉及到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事实,则不应在说明之列,如果必须说明,应同时规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其次应该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如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地、性能、用途、有效期限、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它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43]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充分、及时的说明。 (2)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 让其他主体说明真相需要有制度的激励,如果没有制度确保对该主体进行以物质为主要方式的激励,则让他们说出真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经济领域,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化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说出真相之后,没有任何直接可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主体都不会作出这种选择,何况说出真相还会使其承受不利后果。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尚不足以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所以政府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设立悬赏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应该普遍地建立。以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很难知道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卫生,不可能知道所吃的菜是否有过多的农药残留,不可能知道做菜的油是否是潲水油,不可能知道作为原料的肉是否是病猪肉,……甚至不可能知道经营者的厨房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这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而是至关重要的,但消费者一般不能获得这种信息,因为获取这种信息对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过高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这种信息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对经营者而言,采用不卫生的原料、按照不确保卫生的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其自身承担消极后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受制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经营者时时刻刻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部门不可能获取所有经营者在所有时刻的不法行为信息,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就丧失信息前提;而这种不卫生的食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并不一定立即使消费者致病,甚至消费者不一定会有感觉;而在不卫生生产的成本过低的情形下,食品经营者进行不卫生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大。[44]在这种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都不能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形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考虑选择另外的方式获取信息。在食品的不卫生生产过程中,总有人会知晓不卫生生产的情况,政府应该设法让这些人说出真相,而悬赏举报制度是让这些知情者说出真相的最佳的途径。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利益激励是一种最强的激励方式;此外,政府的利益激励还可能打破不法人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因为这种利益联盟的稳固性本身就不强,利益激励可以改变各利益联盟主体的利益构成,从而促使其中之一者说出真相。事实上,悬赏举报制度是政府花钱买信息的一种制度,相对于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这是一种低代价的、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45]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开始注重举报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如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第(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没有关于奖励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各自规定不一,也不成体系,某些法律对举报的规定很不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举报法》,详细规定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奖金来源及发放制度、对打击报复的处罚制度、举报信息的使用制度等,以使举报者在举报时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还能使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以促使其他知情者说明真相外,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如何促进信息披露?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竞争对信息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影响,因竞争而导致企业利益的直接减少有可能使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非法获利以增加利润;而竞争的存在则也有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因为竞争对方是最佳的打假能手;此外,竞争的存在还会减少企业的私人信息,增加市场的公共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我国邮政部门在为提高邮资而上报的材料中称,全球600万邮政职工为60亿人服务,而我国60万邮政职工要为12亿人服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提高邮资势在必行。但事实上全球邮政每年完成的信函总量达4030亿件左右,而我国邮政处理信函的总量却仅为70亿件左右,其劳动生产率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7%.[47]若我国邮政行业存在竞争,则其劳动生产力低下的事实肯定会成为一个公开的信息,邮政部门在为提价而上报的材料中肯定不会再作上述比较。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维护了竞争,确保了竞争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公开信息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 (3)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处,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如产权不能明确界定、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追求等。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私法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政府提供相关信息能够使民众了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民众作出反应成为可能。以环境污染的控制为例,世界银行的一个工作组最近研究了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的股票市场对环境状况报道的反应。这四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拥有实施环保的记录,但是,在企业的良好环保状况得到当局认可的消息公开报道后,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0%,当公民抱怨污染的消息公布后,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了4-15%.[48]印度尼西亚利用克服污染企业与被污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较为成功地控制了污染。该国的环境影响管理局开发出一项“污染控制、评估和环境评级计划(PROPER)”该计划从工厂中获得关于污染的数据,对其环保状况进行评级,并将环境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金融市场对污染企业造成影响,因为金融市场会对企业的环保评级作出反应,利用公众的压力来迫使污染企业执行环保法规。由于受环境污染的人们参与计划之中,因而它在企业与有关方面之间达致了力量的平衡。[49]实践证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是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这种信息直接增加了反对环境污染的主体数量,增强了环保的力量。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消费者个人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消费者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有限,如对免熨衬衫是否可达到免熨效果,消费者一般不知道,往往要进行消费以后才能知情,但对免熨衬衫中含有甲醛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肯定不知,在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免熨衬衫进行抽查后,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免熨衬衫含有甲醛,而免熨衬衫的免熨效果则几乎没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最好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在近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餐具洗涤剂、白酒、农药、电池、微波炉、西服、强化奶粉、啤酒等近百种产品的抽查结果,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每种商品的合格品种和不合格品种,并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50]这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我国目前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由于信息劣势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这些主体接受这些信息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相当部分人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如含有PPA的药品被禁售之时,各种媒介都了这一消息,但在某些偏远农村地区,康泰克这种药还在销售,一些人也还在服用。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和区域,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51]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还应把有限资源用于在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区域,专门用于信息的公开。 2.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创新 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并不着眼于信息本身,但它或者在实质上能降低各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或者本身就是一种信号,从而促进原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强制性保险就是一种绕过信息不对称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要求几乎为零;利益激励制度也能降低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中介性机构的出现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机构得到了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工作;而非价格机制的发展使信息劣势主体信息获取可以多元化,有些非价格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浓缩的的信息,因此有利于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1)强制性保险等[53] 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些没有被 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如养老保险、失业和残疾保险等,都应有政府的正式保险计划。[54]为什么存在没有被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其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保险领域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私人保险市场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55]我们认为,强制性保险等制度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相当可行的。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量很低。以强制性失业保险为例,所有劳动者都必须投保,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强制性行为,这使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丧失了行为基础,政府在接受投保时也无需去辨认该主体是否更容易失业,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到克服。 (2)利益激励制度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利益激励是最佳的克服路径选择。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奴隶主要得到奴隶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奴隶则想得到更多的闲暇。就奴隶的劳动质量而言,奴隶主处于信息劣势,奴隶因而可以怠工、偷懒,为此奴隶主可以做出两种制度安排以促进奴隶劳动:(1)强迫奴隶劳动,不劳动则不供给食物或严刑处罚。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的整个过程,这会导致巨额监督费用,并且劳动过程的某些阶段根本没法监督;奴隶主还要承受对违规奴隶处罚的成本。(2)对劳动产品与奴隶实行分成制。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只需监督奴隶的劳动产品,而不需监督劳动过程,因此不存在监督费用问题,而且分成制使奴隶有更大的劳动动力,无论从产品质量还是数量来说,这种制度都要优于强迫劳动制。[56]强迫劳动制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奴隶主的监督责任,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趋严重;而分成制通过利益激励使奴隶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降低了奴隶的监督责任,因而减少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质量和数量的信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现代企业中,用利益激励去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是相当必要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最有信息优势的人,以使这些人不滥用信息优势。向国有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进行稽查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但这种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存在一定问题,它是从信息劣势方着手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不仅不能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反而产生其它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应该主要从信息优势方着手,给予其一定利益,以使其与信息劣势者的利益大体相一致,从而减少信息劣势者的信息需求。 (3)中介机构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当值得研究。这种组织也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能使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经济学家发现,因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旧货市场如果没有非市场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存在的。目前这种市场能够较普遍地存在是因为得到了一些非市场制度的支持,如专门检测旧货质量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真实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免除旧货卖方的质量证明责任,可以降低总体的质量证明成本,还可以使买方确信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使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处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第二,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民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第三,在民众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成立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民众能够更信任该中介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 (4)非价格机制 “在信息不完全可得的情况下,聪明的人类总会在市场上找到一些非价格的东西来补充价格机制。我们对这些非价格机制的依赖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为购买信息而进行的投资。”[57]非价格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只不过不是一种价格信息。非价格机制所内含的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例,内部管理科学、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后,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不进行既费时又费力的自我质量说明,而交易对方也可以减少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从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促进交易快速进行,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防御行为。这种机制是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的最佳制度。康佳集团在全国彩电行业首家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家双重认证。这一信息极有利于康佳集团的彩电销售。90年代初在杭州营运的中巴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国营”两个字,这是在个体私营者多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出现的。国营两个字有深刻的信息内涵。它意味着经营者不损人利己,意味着不过度追求利润。这个重要信息能免除消费者被宰的忧虑,从而促成交易。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此外,交易者的良好声誉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非价格机制。“商誉这个词意味着质量的持久性,而信誉是有价格(或罚金)的,因为它使搜寻变得经济。”[58]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减少其在与金融机构、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信息提供量,还能降低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本总量,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的良好资信对银行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自我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不提供担保而得到贷款直接减少了其借贷成本。 3.信息错误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经济法在禁止错误信息、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 经济法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第21条对假冒行为的禁止,第9条及24条对虚假宣传的禁止等。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市场中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也直接促使了各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2)政府直接提供正确信息 对市场中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有说明的义务。政 府的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在市场中存在较多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政府是最佳的僻谣主体,其他主体都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进行僻谣。第二,与单个的市场主体相比,由政府直接做这个工作可以节约更多的辨认、筛选、处理错误信息并予以公示的成本。 (3)禁止价格扭曲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 “当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衡量稀缺的程度。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价格本身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因为它们传递着关键性的经济信息。”[59]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价格是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它虽然只表现为一个数字,但它所内含的信息量很大,市场主体主要依据这种信号做出决策。市场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价格信号的正确性。但价格很容易被人为扭曲,成为一种错误的信号,从而影响微观的效率和宏观的有序。经济法对价格扭曲的禁止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价格法》第7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第14条第2项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第3项规定了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确保价格信号的正确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奖金太高而使价格扭曲。《商业银行法》第31条与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第75条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主要在于确保利率这个价格信号的正确性。 4.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 信息成本过高并不是市场体制中信息失灵的直接表现,但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信息错误往往导致市场主体自身承受巨额信息成本。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的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从而直接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总体上提升市场效率。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公共产品降低市场主体的私人信息成本。第二,通过制度降低对信息的需求量,减少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搜索行为,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第三,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经济法通过克服信息失灵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自我防御成本,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利水平。 经济法论文:国家失灵与经济法 摘 要: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失灵的定义、表现、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看法,认为经济法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克服国家失灵,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并认为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国家失灵;行政法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与经济法的关系,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基本上已有定论。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主要指负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信息偏在、巨额交易费用、经济周期、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形式出现,市场的自由、放任发展合理地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市场不能自动纠正自身的失灵,只能借助外力来克服,从而引致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及相应的制度需求;国家干预及相应的制度供给,促成了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近乎一致的观点。”[1]但国家失灵(governmentfailure学界有时翻译为“政府失灵”。下文还要论及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区别。)与经济法有怎样的关系,学界的意见却并不一致。[2] 一、国家失灵的概念剖析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对于市场失灵,所谓的国家失灵是指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学者针对市场失灵的概念,提出所谓的“非市场失灵”(non-marketfailure)概念,指“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认为非市场因素不仅仅指政治、政府、行政等“正式规则”的内容,还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3]但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一般仅指市场和国家两种,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并不被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非市场失灵,也主要是指国家失灵。 这里需要对“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一区分。大家一般是把二者放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相对于这两个概念,有学者对“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4]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政府干预”论的理由是什么,任何人都必须承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推动或限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进行的。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不能因为政府的更迭而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干预是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政府的干预。该观点还认为,政府不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惟一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错误,有些经济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来承担的,例如关于稳定货币的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作出的。借鉴这一区分理由,便合理地推导出有必要区分“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概念。本文切入论述的基点便是“国家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但政府作为国家的人,政府失灵也必然体现为国家失灵,而且国家失灵又大多表现为政府失灵,因此,本文也多是从政府失灵这一国家失灵的常态和典型入手展开论述的。 二、国家失灵的内容表现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5]这种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具体说来,国家失灵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6] 1.政治决策失误。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市场决策以个人作为决策主体,以私人物品为对象,并通过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来实现。政治决策则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以公共物品为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产生,只是各个利益集团间或政策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博弈的结果。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也证明,经过各种政治决策方式得到的,所谓科学的、最能体现尽可能多人意志的政策目标,其实只是受投票规则、投票程序操纵的政治产物。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 2.国家过度增长。“政府部门的普遍增长这一重大的发展变化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7]首先,国家赋税和政府支出急剧增长。19世纪初叶,欧洲国家的赋税收入平均占国民收入的8%-10%;今天,却已吞噬了国民收入的30%-50%.其次,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机构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且表现在政府机构中供职人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再次,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政府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活动与家庭活动置于各级政府的监护之下,这种转移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从而损害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3.国家机构低效率。国家机构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缺乏竞争,它们倾向于预算规模的不必要扩张,增加工作人员,提高薪金和办公费用,造成大量的浪费。同时,国家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国家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势必导致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另外,作为监督者的政治家和公民,完全可能受到被监督的国家官员的操纵。监督的失效导致国家机构的低效率状态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 4.分配不公正。市场活动引致了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而意在克服市场分配不平等的国家干预,其自身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的分配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 劳动的效率。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干预,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并且这种权力总是有意地并不可避免地被交给一些人,而不给予另外一些人。这种权力的再分配给滥用职权获取灰色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三、国家失灵的原因溯源 1.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恩格斯认为,私有制产生以后,社会关系和秩序变得复杂和充满矛盾。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一旦产生,便拥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不断地从社会中猎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并逐渐予以固化,从而渐渐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在这一“经济人”动机的作用下,便会出现国家失灵。 2.国家的有限理性。国家逐渐作为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也不是万能的,它具有“经济人”一样的弱点,它也要面临着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丢失、决策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方面条件的制约,[8]并不能找到准确地干预市场的“度”,许多政策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3.国家的官僚主义属性。首先,国家官僚追求国家机构规模的最大化。按照著名的帕金森定律,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经常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其次,国家官僚的行为不受产权的约束。由于国家预算是公共所有的,因此政府预算可出现赤字,其额度也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追加税收来提高。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受利润的支配,他们的收益仅与最大化预算正相关。 4.国家的垄断性。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围。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供应的产品,缺少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和反馈机制来检查国家机构的运行状况,从而不具有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来影响国家。同时,由于监督机构的信息多仰赖于被监督机构来提供,监督者完全有可能受到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 四、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联分析 从以上关于国家失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国家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是由它从社会中独立出来以后便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力求减少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失灵现象的发生和存在。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1.经济法的概念与国家失灵。经济法的概念是进行经济法学习和研究以及学科体系构建的平台。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以先验的、主观的经济法概念去演绎所谓的经济法现象呢,还是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客观社会现象,从中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然后再去演绎各种经济法现象呢?在这方面,笔者同意“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观点。[9]该观点认为,法部门(包括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观点和实践皆与特定的语境相关,经济法则是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社会本位)、规范主义的方法论等特定语境的产物。依现在学界的通说,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机制,德国则把“经济法”这一词汇引入了立法,继而促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兴起。“英美法系的国家至今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谢尔曼法在美国被划为商法。”[4](P697)但大陆法系法学家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是研究深入的结果,结合德国经济法的实践及其产生的语境,统一将这种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归纳出经济法的定义,即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后,经济法的概念才逐渐传播到东方,如日本、中国等国家,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包括“法治国”的理念,何尝不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许多学者也承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规制,这样的法才是经济法。”[10] 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问题。依据上述对经济法概念追本溯源的考察,应该说,严格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经济法的;或者说,可能有“舶来品”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不存在经济法现象。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不存在市场,当然也不会发生市场失灵,这时所谓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这时也存在经济法),“与其称为经济法,不如称其为经济行政法。”[10]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市场化取向改革,这时涉及到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市场失灵现象也才逐渐浮现,此时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才进入了经济法调整和研究的视野,这时才可以说,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需要由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对经济法的制度需求。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1]使这一语境下的经济法及其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而改变经济法概念的质的规定性,这样的话,就是颠倒逻辑顺序,等于先定义一个经济法的概念,将克服所谓国家失灵的任务纳入进来,然后得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经济法,甚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经济法的结论,这样可真是匪夷所思了。 2.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并无直接的联系。现代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表明,经济法最初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克服国家失灵的任务并不应该由经济法来承担,相反,产生经济法的最初动机是需要国家的干预,经济法正是对在国家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政府失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恰恰是经济法实施所必然产生的一种负效应。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在于国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而对经济运行进行矫正或调整,市场失效的特征及其对矫正或调整手段的要求,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解决市场失效的同时,又解决政府失效的问题。[12]当然,关于政府失灵问题,有文章认为,国家规制的底线应是政府失灵,正如经济法的运用应“以民法对市场失灵彻底克服上的力不从心为前提”[13]一样,笔者认为这倒是一种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较好定位。 3.经济法的功能与国家失灵。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则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正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底线是国家失灵,而国家失灵的法治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有文章探讨了经济法是授权于国家还是制约国家之权,认为虽然经济法授权于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但同时国家又只能在经济法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而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国家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遵循经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对国家而言是一面“双刃剑”。与此相似,有学者曾形象地说,法律本来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笔者认为,砍的这一刀便决定了矛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一刀砍的位置是经过周密的调查论证,是科学的、合理的,那么,这一刀就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割和界定,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国家 干预的权力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则既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赋予,又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干预权力的边界,达到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行使其干预权力,可以避免国家失灵的出现,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里包含有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它只是努力避免或减少出现国家失灵而矣。 而关于国家失灵克服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则应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依本文的观点,国家失灵不仅仅包括政府失灵,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失灵。行政法主要克服政府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是国家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也正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总把政府失灵等同于国家失灵的原因。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或者相对区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国家政体模式的出现,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诞生的,这时才出现了单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时国家失灵便也可以通过这些机关表现出来,但它们并不是国家失灵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些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里分离和独立出来的,从表面来看,好像国家机构增长了,本身便是一种国家失灵的表现,实际上其本意是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不致对市民社会和公民权利造成不可控制的损害,但谁又能预料到这本身便构成了国家失灵了呢? 这些政府以外国家机关的失灵可以依靠宪法性法律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如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相应的程序法等,由它们来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机构组织运行程序加以界定,以克服其失灵。政府失灵则是早已存在并为人们所意识到的现象。人们由于害怕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和不可预期对自己造成损害,很早便设计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国家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使国家不能再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便是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存在不同的功能取向。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界定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第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程序,第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14]无论行政法作用的保权说、控权说还是折衷说,[15]行政法都通过自己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规制,力求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接受公民的依法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定政府的规模,规范政府机构的权限,从而来克服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危害。这不是经济法可以安排和解决的。 经济法论文: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所谓机制,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一种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注: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实际上就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并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包括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及作用结果等。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无独有偶,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定义,如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正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以及表现形式。 但从经济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表现来看,虽较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经济现实的原因,经济法在我国多以政策法为表现形式,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在理论上不甚清晰,对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偏离或抛开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并造成经济法作用范围随意确定,作用方式随意改变,以致出现经济法的作用结果与经济法的应然目的相悖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探讨了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等几个理论问题,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1、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市场调节实质上意味着市场主体要求自由发展,而国家干预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资本主义早期,主张谋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认为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既能够实现其自身利益,也可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理论家,就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注:〔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52页。)。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发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不可克服的缺陷显露,国家干预经济的存在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这种国家干预也确实给西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效果。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出现,“国家干预”理论又受到了排斥。于是一些学者(包括法学学者)又认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必须同时作用于经济领域,实行“双轨制”。依此理论似乎既解决了经济问题,又解决了经济法问题,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又开始显现出来,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的作用明显,而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二者的调节方向又有可能发生冲突,致使国家干预调节效用递减或市场机制功能受到阻碍。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存在序列差,即前者是横向的、瞬息变化的,后者是纵向的、相对稳定的,加之“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的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注:孙笑侠《宽容的干预与中立的法律》,《法学》1993年第7期。)等等原因, 致使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的出现。如在我国,经济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范围及调节、干预的程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就表现为如何进行经济立法及经济立法的内容。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注:转引自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注: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 却是很难确定的。 3、管理与服务的矛盾, 这里是指国家对市场管理和对市场服务的矛盾。管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调节功能的介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调节功能的改变,服务指的是国家权力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这一矛盾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如何确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为,管理要求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服务又要求国家权力处于辅助地位。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任何偏差,所带来的结果都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巨大衰退。如果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即国家仅仅充当“勤劳的守夜人”角色,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但同时,市场机制愈完善,又愈容易使市场的自身缺陷显露出来,愈难以保证供求总量和结构总量的均衡,此时,国家权力反将成为市场失灵的“帮凶”。“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注:〔英〕艾伦《法律与秩序》,转引自孙笑侠《法理学》。)。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场调节功能受阻,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实施结果,已为我们提供很好的示例。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即在确立国家权力的地位的同时,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也是经济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4、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孰轻孰重的矛盾。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一般皆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尤为突出。但同时,在经济法作用于现实经济的过程中,却又经常出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冲突。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运用经济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一种带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方法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经济手段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改变经济状况、实现经济目标;行政手段虽能弥补经济手段的不足,但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方法,强化行政手段又易导致脱离经济规律。虽然经济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双管齐下平等适用,还是有轻有重,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等,也是经济法所面临的又一难题。 二、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前述经济法所面临的诸种矛盾,究其原因,关键在经济法的作用机制由于理论上模糊不清,以致在经济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为应急措施或短期行为,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所致。我们知道,法律的出现系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法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因国家自觉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产生。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领域推崇市场机制,崇尚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职能是使由私人契约创设的义务得到履行”,因而,无论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实践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是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调控经济的运行过程主要是通过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等一系列环节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却在不断变形,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垄断使市场主体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价格指示器的显示功能在垄断条件下明显地减弱了,即通过价格的调节解决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第二,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第三,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第四,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自觉干预社会经济,完成了国家从自发、零散干预经济到自觉、系统干预的转变,并使现代经济法日趋成熟起来。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经济立法及其内容又逐渐出现了同时体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成分,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的也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成分定位于有限、适当干预,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说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 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陶广峰 杨仕兵 经济法论文: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4)社会价值———经济安全。即为国家整体经济安全提供保障。[6] 此外,邱本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式论证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原则、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析。[7](P254~310)王全兴认为研究框架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研究框架包括经济与法律互动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复合法益主体框架、当事人———相 关人框架、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比较框架以及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8](P38~65)。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主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9](P152~159)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10]程宝山对民法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前者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后者强调社会总体效益;前者强调机会公平,后者强调结果公平。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两法的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11]而卢炯星则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宏观经济法”的概念,认为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宏观性、总体性。 (2)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3)各主体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称性。 (4)具有变动性。[12] 尽管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非常传统,但中青年学者却能从多角度、多维度运用此种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的地位。由此可见,法哲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有学者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3]这是我们在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地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它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的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经济分析法学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正如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14]其研究方式对我国中青年学者产生了较大影响。 吕忠梅、刘大洪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性”,包括节约、效益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的含义。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资源消耗和权利配置的费用;效益指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经济手段是指非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作者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就必须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为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经济法就必须存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国家的干预是有范围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界限,即当交易成本不大时,仅有民商法即可,只有当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法才有干预的必要,这就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适当干预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层的解读。同时作者还主张从另一层面剖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深入地考察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政策及其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由此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据此经济法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15] 朱崇实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提供,因此经济法也调整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国家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并且会开办某些国有企业经营以及供给某些公共产品,因此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后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中的极大不平等。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依靠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至此可完整的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周林彬认为经济法律的经济根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交换社会化理论。各个经济根源的内容虽有所侧重,但实质内容都与“合作”有关,因此“合作”是经济法的基本经济根源。以此为研究进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边界这一困扰民商法和经济学界的所谓“调整对象”的问题,则可以从“博弈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答案。作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区别仅在于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之间小范围的两人谈判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而经济法则在主体之间的两人以上谈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边界就位于市场主体两个私人交易或两人以上的公众交易之间,由于两人以上涉及公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所反映的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公法利益。[16] 王继军主张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采用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在现实中,利益结构的调整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利益变动的力量有时可以超出法律的框架,所以,以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利益结构,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引入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也许在某些法律领域如刑法涉及的犯罪问题,为了“除恶务尽”,我们不去计较执法的利弊得失,但是其他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我们必须谨慎评估其经济后果和利益得失,这样的评估能使我们了解社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把这个观点继续延伸,实际就是一个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了。 陈乃新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能够最有效的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只有经济法才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其中,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前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的初次调整,后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宏观领域的再调整,两法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他认为,在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商法已不宜作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经济法。[17]此外基于经济学上剩余权的基础,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适合经济法的“法权原则”。其认为,在社会化生产之前的古代社会,存在的是“个人所有权绝对”与“国家行政权绝对”的旧法权原则,它们局限分别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而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法,则以其“共同发展权绝对”原则来缓和剩余权冲突,这就是为在剩余权冲突的两部分人之间调剂利益分配并保障无限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成为现实提供制度保证。[18] 应飞虎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我曾经提出过的“需要干预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他的探讨,我并不在意他对我的观点所作的符合我的本意的合理性的说明,我更在意的是他提出了高于我的一些认识,这是我为之感到欣慰的。他认为“需要干预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作者认为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并且“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作者进而指出“需要干预论”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19]此外,其还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进行诠释,认为市场体制中的信息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在分析了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危害性之后,其提出了经济法克服信息失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而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功能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路径。[20] 此外,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其中“经济生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干预”指的是国家之权利依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1]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反省之下,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即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败”。因此,“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和“匡正政府失败”都是经济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22]有的学者从交易角度考察社会关系可有效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即经济法调整的是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机经济组织内各角色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间协调关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而间接地达到角色之间关系的调整,且以后一种关系调整为终极目标。[23] 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它运用了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或者效益观念去评判现行的经济法,从而摆脱了传统的就法论法的论证方法;其次,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法律与经济两张皮现象;第三,它对经济法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准确,研究也更具科学性。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时往往将效益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将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去进行考量。此外,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依据我国的数据资料,如果在分析时不是运用经过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那么实证分析的效果就会打些折扣。有学者指出一些中青年学者的著作中所引的数据和图像有欠准确。[8](P30)这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24](P107)就方法论层面而言,我国中青年学者借鉴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史际春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注重和强调社会的实证分析,对社会实践始终保持着关怀,在其《经济法总论》一书中许多论据直接引自近年各种传媒报道的热点经济问题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文件,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汽车销售的地方封锁、分税制改革、电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他注意发现同类事例所反映的规律性的要求和问题,从现象入手解释经济法制度的内在根据,把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的呼声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25]他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之深层原因,是社会化与私有制的不兼容性;推而广之于任何性质的社会,包括我国今日之社会主义市场社会,其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同社会各别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之间存在的矛盾”[9](P76)。另外他并不主张把调整对象作为论证经济法独立的标准,而是提出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9](P132)在我看来,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无疑应是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王全兴对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反思,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他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并且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它既履行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社会中间层主体资格确认、保障和规制等等。[26]另外面对全球化的思潮,王全兴认为经济法的诸多理念和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加上中国经济法有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更倚重本土资源。[8](P32)而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27]关注本土资源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置身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大环境之中,[28]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对社会法性质进行研究时,王全兴认为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而摈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法。[8](P32)在这里,我很看中在“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中引入社会中间层这一经济法主体,这正好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将原先由政府行使的某些职能剥离出来让位给那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相契合。 郑少华也认为对经济的研究应采用三元框架范式,不同的是他认为社会结构是“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他认为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论”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于是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即从国家和个人手中再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团。这就是三元社会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动态的社会契约”。与之相对应法律也应当是“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郑少华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是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规范的特征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相结合,经济法的调整模式是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论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至此,从以上十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较好的划分开来,而确证其作为社会法的本质。[29] 鲁篱在对经济法重要主体———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了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它将行业协会置于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之下进行了考察和审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对行业协会加以分析,借助汤姆·R·伯恩斯的理论认为所谓的普适性法律的终极意义上不过是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反映,那么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借助韦伯关于习俗、惯例的分析认为应关注规则是否具备对成员的外部约束力以及是否具有专门的强制班子;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根据制定机关位阶的高低就当然地否弃集团规则和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进行了否定。[30]作者将规章制定权作为自治权的其他权能的基础进行了重点剖析,通过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批判以及行业协会规章及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考察,创造性地得出一个结论:即行业协会规章与制定法强调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当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行业协会规章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及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合理性,承认并尊重行业协会的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而司法审查也必须充分谨慎和合理。作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所勾勒的制度框架和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传统行业协会自治模式的全面解构和颠覆,对认识行业规章等民间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拓展了经济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另外有学者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回应性”角度研究,其理论的意义体现为经济法理论须立足本土资源,与时代同步,重跨学科研究。[31]有学者从利益群体的视角中分析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种既非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非经济活动中被管理的微观单位的社会实体(即作为各利益群体之代表的社会团体)应运而生,经济法应当将其纳入主体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益和义务。[32]还有学者依据社会学研究成果,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团体对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和方式。其指出,社会团体的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此意义上,社会团体凸现了其重要性和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特别调控机制的价值。[33] 在肯定上述学者以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有所认识。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24](P107)然而中青年学者在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却很少涉入。这说明了在研究手法上还存在着某些不成熟。此外,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实证定义哲学,这种哲学的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地方。 (四)法律史、法学史研究方法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4]历史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的研究当中,主要有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济法的思想与制度轨迹进行考察,从中发现和总结经济法现象的基本规律,使经济法的理论建筑在历史的考察基础之上。我国中青年学者认识到:“应该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35]邱本在《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将经济法学说分为4个阶段加以研究,分别是1979~1982年、1983~1986年、1986~1992年、1992年至今。他对每个阶段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总结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目前仍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应当夯实基础;经济法必须强调实用性,加强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是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关怀;经济法研究需要求新求探求真精神;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原有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创新。[36] 这里我要特别提到肖江平把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最后诞生了可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的专著。他从学术史角度,“展开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揭示脉络、评判得失、发掘积淀、提升规范,以此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 行过程中产生的。 (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37] 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综合以上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往往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相反他们很注意各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例如张守文在论证经济法现代性这一重要特征时,就综合运用了时间维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38]本文对上述4种较重要的研究方式单独予以分析仅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另外除上述研究方法外,中青年学者采用的还有:系统科学应用研究方法,[39]进化论研究方法,[40]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和合作主义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从经济法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方法等等,[41]由此可见,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推陈出新。 从法学研究层面对方法问题进行再思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层次,我们有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①。在第三层次我们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但在第二层次,中青年学者虽然都较重视逻辑分析方法,却很少人涉猎语言分析法学方法。②新分析法学运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后在英美等国家表现出特别的张力,并且还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这种研究方法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很大,维特根斯坦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42]在中国,有的研究其他部门法的中青年学者已自觉地在运用此种方法,[43]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换,这就必须加强语言分析法学方法的研究。可见虽然经济法研究方法呈多样化状态,但并不完整,仍需中青年学者的拓展。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45] 应飞虎 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46](P217) 吕忠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理由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47] 近代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观念的拓展,致使源于亚里士多德城邦意义的市民社会范畴,演进为与政治国家抗衡对立的事物。经过众多理论大师们的扩展,使人们习惯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起来。认识到传统二元对立模式掩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理论界已出现了抛开体制内外的分野,在传统框架外寻求一种利益整合的解释。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历史已经明证,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天堂的福祉。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失效,导致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国家公共猛兽的性格,却又要求对其强大权力必须予以限定。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共生的。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能够连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国家与市场的和谐互动,正是其关怀目标。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很赞同史际春、陈月琴所作的这样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48]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这一思径取向审视经济法,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无论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拓深,还是对于目前受到我国学界青睐的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的深刻认识,都将大有裨益。 (三)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19世纪末,传统上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机制自身的顽疾,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到了确立。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经济法研究的又一视角。 徐孟洲认为,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他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将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为耦合。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耦合,使得具有社会性与管理性内在结合性质的经济关系得以产生。这种经济关系超 越了私法调整的原则,又具有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具有这种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同时,他认为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部分交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产物,经济法以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相融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后者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制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他还指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与私有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生活。特别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中得到确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49] 张守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由此便使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此即经济法。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与群体(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44] 纯粹市场本质上是无法持久存在和运作的,绝对完全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西方也不曾出现过。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非自恰性,决定政府需以宏观调控加以协助。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再整合,经济失调、失业、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等现象都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特定时期更是凸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政府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间接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动态均衡。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是一种值得继续探究的方法,我们也期待着今后这方面更多理论成果的出现。 (四)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竞争是商品生产经营为争夺消费者以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或者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斗。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存在着竞争,商品经济愈发展,竞争也愈激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结构安排,同时,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作为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其作用都是二元的,即正当的竞争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的竞争会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力量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邱本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基础和对象,构建了经济法的体系,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明确了经济法的原则与宗旨。他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最根本的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如果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明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要求国家干预,又限制国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要求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由于它具有垄断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由于它具有盲目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他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建构于经济法体系,总括地说就是由调整反对市场经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法和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前者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竞争法为依归。他认为,自由、竞争和秩序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所有制度、原则和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释。由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市场竞争原则;二是宏观调控原则,这两项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依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权利(力)主要是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所构成。[7] 竞争之于促进经济效率作用的理论分析,已有大量文献详细阐释,在此无需过多说明。与其他可行替代安排的制度相比较,竞争具有效率意义上的优越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鼓励自由竞争的制度,其结果是带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现代经济学理论已从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走向有效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以及过度竞争对市场自身的危害,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竞争也存在适度的问题。自由竞争是在秩序规约下的自由竞争,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自由竞争市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自由市场进行秩序调整,以求市场自由竞争适度、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繁荣发展,经济法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 (五)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即使有这种主张声音,也未引起更多的共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人们才提出在我国仍然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引入了公、私法的研究方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经济法综合性首先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 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或者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9](P64) 徐孟洲认为,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条件下,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既不是传统的公法,也不是传统的私法,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第三法域。 单飞跃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直接导致了私法与公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私法固守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公法则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公法与私法界分明确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模糊。由于市场需要微观平衡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需要宏观平衡,因此国家便通过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第三法域现象。[50] 周林彬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独立的共同法律根源之一,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其中,一方面,私法兼容公法根源于绝对的私法自治和私权优先导致的传统私法因强调私人利益的保护,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结果等“市场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民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矫正这类“私法失败”现象,运用公法规范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益。另一方面,公法兼容私法根源于绝对的公法和公权优先导致的传统公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加剧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和官僚主义、权钱交易等“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行政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行政垄断这类“公法失败”的现象,运用私法规范限制公法优先,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从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兼容公法、私法因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21世纪法律发展方向的重要法律部门。[51]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因而,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因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用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也倾向于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将那些既有公益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 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法律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目前对经济法较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 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现代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内容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 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一般而言,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看似互相独立、互不关联或关联度不强,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④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度。虽然每部法律自身可能有多种功能,但它们共有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功能却不容忽视。正是这个功能才使这些法律具有了共性,使其自身能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子系统中,同时也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竞争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竞争的标的是交易机会。对经营者而言,交易机会是一种利益,而丧失交易机会最终会破产。交易机会的获得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途径。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的途径有三:第一,虚假信息;第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强制性力量;第三,非法利益的给予。对虚假信息的禁止和对强制性力量滥用的禁止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1种反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除了5种属于垄断行为外,有6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第5条)、回扣(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不当有奖销售(第13条)、贬低竞争对手(第14条)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除侵犯商业秘密和回扣问题外,其余4种行为都与虚假信息有关。虽然制造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者,但对竞争者的排斥是通过不当获取交易机会而实现的,而这种交易机会的获得又是通过虚假或不当信息的散布而实现的,因此交易的不公平也就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了这种信息,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平交易。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些假冒行为制造了虚假的市场信号,使交易对方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法律对假冒行为的禁止就可清除市场上人为制造的虚假信号,从而保障潜在的交易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进行。 至于反垄断法促进交易的公平则更加明显。因为垄断的存在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力量,导致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力量均衡是公平交易的最重要保证,没有力量的均衡,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使交易各方力量相对均衡的制度。通过对垄断者的权利限制甚至对 垄断主体的拆解来抑制强者,这种抑制的过程就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反垄断法由此促进交易机会的公平配置和交易进程及结果的公平,实现力量相对均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弱者保护法,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强者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赋予以及对弱者的服务而实现的,它是合同法的补充法。合同法讲求的是形式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实质公平,这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同样的性质,但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有规定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消费者对正当利益的预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又提升了消费者的交易利益。这种安全保障和利益提升的功能是合同法所不能实现的,也是合同法所不必追求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消费者信息上的劣势。就特定商品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通过众多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收集而克服,因为消费者在收集信息时面临着三大困境:其一,消费者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收集到充分的信息;其二,收集信息的边际成本的递增导致了消费者不愿收集充分的信息;其三,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所以,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私权的限制而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消费者经济实力上的劣势。一般而言,经营者比消费者有着更大的经济实力得到法律专业人员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而消费者个人则往往对合同法知识了解不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所难免;在纠纷解决时,消费者会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又往往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免费法律顾问,这并不在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看懂条款并予以应用,而在于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职责。这是政府向所有消费者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强制性,无条件地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合同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修正,是对根据私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直接的公权干预。这种干预降低了消费者为实现交易的公平而需做的努力程度,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公平。 (三)产品质量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产品质量法促进交易公平的功能也主要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而实现的。因为交易必然涉及对交易对象的质量认定,这对买方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交易公平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为买方认定产品质量提供了信息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包括第13条的质量标准制度、第14条的企业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5条的质量抽检制度以及第三章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都可以反映特定产品的质量信息。以质量抽检制度为例,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排斥出市场,从而可排斥不公平交易。对特定的交易者而言,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认定责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因此而降低,交易的公平因此可顺利实现。 (四)广告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广告是一种吸引交易者的信息,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广告法促进公平交易正是通过禁止虚假广告以保障提供正确信息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这一规定为中心展开的。第二章“广告准则”中的诸多制度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提供的正确信息;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还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排除市场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从而使接受广告信息的主体不因虚假信息而受害。 (五)价格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实践中,交易不公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定价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又常常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当交易者在不拥有充分信息时,往往可能会主动接受不合理的定价,从而使交易不公平。《价格法》中的定价规则和价格准则排斥了交易中的诸如产生暴利的不合理价格,也使交易价格有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标准,⑤从而可促进交易的公平展开。 (六)招标投标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而合同法对公平配置交易机会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 经济法论文: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作用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教学法主要包括任务设计、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交流、任务点评等几个环节。 (一)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教学目的设计课堂学习任务———即任务设计。所设计任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效果。在这一环节,需注意两点:(1)任务设计要生活化,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设计的任务或案例可以是教师从生活中或实际工作中寻找的,也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到实用,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这一内容,可设计如下任务:同学们去时装屋买衣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分析哪是要约?哪是承诺?如果你跟老板发生纠纷,如何根据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解决纠纷?(2)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计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等情况,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做到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否则学生会失去成就感和兴趣感。 (二)任务分析 教师应结合提出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逐步进行分析,使学生从分析中明确完成此项任务需要掌握哪些理论知识、需要补充的有哪些、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学生接受任务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析。由于多个学习小组知识积累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问题,教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及时跟进和指导。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拟定”一节,教师首先将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已经解决的判例等资料发给学生,学生据此对任务认真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起引导作用。通过任务分析督促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任务完成 学生通过任务分析已掌握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在对任务进行判断、分析、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路。这时,教师让学生按小组尝试用现有的知识资源解决问题,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学生在任务分析时已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但是把握得深度还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条文,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准确把握并活学活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对学生感到缺乏的知识进行详细地讲解,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哪些基本技能,教师就讲解哪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应紧紧围绕任务进行,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能完成任务为限。 (四)任务交流 为了达到知识互补及相互学习的目的,任务完成后小组之间要进行成果的交流。这个环节要注意趁热打铁,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和活学活用的能力。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经历过的事件或媒体上的热点案例为任务,让同学们一起讨论解决,如“打折商品不保证质量”、“在节日促销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和“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入场”等案例。对这些案例,让学生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会巩固知识,还会激发学习热情。 (五)任务点评 为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感觉到每次课都有收获,教师针对任务完成过程的知识要点、技能要点及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学习评价和归纳,即任务点评。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教师需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完成了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另外,可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兴奋点,逐步提升学生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的效果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结合高职生学习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学生听、教师讲的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它真正做到了由“听”到“做”的改变,赋予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使课堂教学充满了活力,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学生为了能完成任务,要思考,要动手,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其次,它真正做到了由“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改变。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查询相关知识和资料,并用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任务交流中,学生自由演绎、自由发挥,有效地释放了学生的个性和潜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它真正做到了“个体”向“团队”的转变。传统教学中,有些学生只是闷在墙角。而在任务驱动教学中,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学生都积极行动,一起分享成果,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既是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也是协同合作精神培养的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增进了师生的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学生在十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一直是教师讲、学生听,久而久之,有些学生产生一些惰性,不愿动手动脑。但任务驱动教学法要求每一个学生要有学习的自主性,所以事前一定要跟学生进行交流。否则,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教学就很难进行。在整个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紧紧以学生为中心。如任务设计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设计的任务要难易适中;任务点评时要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加以肯定,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应耐心帮他们找出问题及改进方法。任务的完成要由团队完成,需特别注意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任务是按学习小组来完成的,若个别学生在小组中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任务,必将会影响组内其他成员的学习积极性。教师需要加强对这些个别学生的辅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学习中去,培养其团队协作能力。为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发挥最好的效果,需适当改革评价方式。传统评价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通常由考勤、课堂表现及平时作业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60%。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后,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评价考核方式:一是将 平时成绩比例可以改为60%,二是需要将学生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阉割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 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 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 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论述清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经济法自然就十分简单。笔者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但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中固然有许多国家规制不法经营者的内容,但也不乏调整发生在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如生搬硬套经济法的定义,显然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若将这些关系从经济法中剥离,无疑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灾难,因为这种调整不同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法部门中都比比皆是,如何剥离得了?当然因此抛弃调整对象说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认为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不妨把这称为经济法的外延式(具体)定义,而把前面称为经济法的内涵式(抽象)定义。当然,这样一来所谓“定义”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拓展。这一做法是适应现实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只能永远纠缠于无意义的思辩不得解脱,从而在理论虚无与脱离实践的两个极端之间徘徊。 四、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也许是法学史上最富于争议的命题之一。其实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普遍性的,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存在,之所以把经济法推到前台予以聚集,也从侧面反映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需要争议,因为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同时学术也需要理智,因为学者是社会良知的载体。曾有一位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说过:科学的批判使明智的理论家努力消除自己的虚妄理论,让它们代替自己去死亡,而信徒则随他自己的虚妄而死亡。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是一个崭新的起点,而不是它的终结。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刻,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经济法新课题的挑战。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网络通信的论文 一、当前交通运输网络通信建设所面临的任务 交通运输业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以网络通信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一)通过全国联网,建立道路数据中心。建立公路、运输业户、运输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等大型基础信息资源库。推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目录体系建设。采用数据交换技术,建立行业数据交换平台,形成完善的数据交换指标体系,推动道路运输服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以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数据元标准为核心,以推动标准应用为导向,加强交通运输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完善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确保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有标可依”。积极推动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电子数据交换、交通通信与导航及电子地图等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 (三)加大对物流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和引导力度。积极引导RFID技术、集装箱多式联运等物流信息化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公共服务模式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公路货运枢纽信息系统,推动农村物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系统、大件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系统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或“市场失灵”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四)建立完善的物流信息平台。以互联互通为目标,启动高速公路信息通信资源整合工程。倡导物流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形成若干具有较强的辐射功能和影响力的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 二、威胁交通运输网络通信安全的因素分析 网络故障基本上都是硬件连接和软件设置问题,也可能是操作系统应用服务本身的问题。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有可能是因为电磁泄露、黑客非法入侵、线路干扰、传播病毒、搭线窃听、信息截获等,造成信息的泄露、假冒、篡改和非法信息渗透、非法享用网络信息资源等等。主要表现为计算机打开页面连接浏览器无法与互联网连接和局域网内机器互访信息共享受阻。来自网络安全的威胁因素,根据其攻击的目标和范围不同,对网络的危害程度也不同。网络安全可分为控制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层次。控制安全是指身份论证、授权和访问限制。信息安全是要保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保密性、可用性、可控制性和可追溯等特性。造成对网络威胁的主要原因基本有三:人为的误操作;人为的恶意攻击;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的安全漏洞和缺陷。因为开放性、交互性、分散性、脆弱性和连接方式的多样性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的共有特征,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入侵是威胁当今网络安全的最主要因素。针对屡屡出现一些技术故障和网络通讯安全方面的问题,探索和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护网络常见故障的技术和方法是确保网络管理安全运行的关键。 三、交通运输网络通信安全的保障内容 (一)链接网络的安全保障。其是指从技术上和管理上解决网络系统用户应用方面对网络基础设施漏洞、操作系统漏洞和通用基础应用程序漏洞的检测与修复;对网络系统安全性能的整体综合测试;防火墙等网络安全防病毒产品的部署,脆弱性扫描与安全优化;模拟入侵及入侵检测等。 (二)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即是指从技术上和管理上解决信息数据方面和对载体与介质的安全保护和对数据访问的控制。 (三)通信应用的安全保障。指对通信线路的安全性测试与优化,设置通信加密软件、身份鉴别机制和安全通道。测试业务软件的程序安全性等系统自检通信安全的保障措施,对业务交往的防抵赖,业务资源的访问控制验证,业务实体的身份鉴别检测。测试各项网络协议运行漏洞等等。 (四)运行安全的保障。指以网络安全系统工程方法论为依据,提供应急处置机制和配套服务和系统升级补丁。网络系统及产品的安全性检测,跟踪最新漏洞,灾难恢复机制与预防,系统改造管理,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 (五)管理安全的保障。包括人员管理及培训,软件、数据、文档管理,应用系统及操作管理,机房、设备及运行管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的机制。 四、交通运输网络通信的安全防范措施 随着网络通信安全技术的日益产业化和网络通信安全的法律环境建设的日益完善,交通运输网络通信的安全防范技术也在日臻完善。 (一)保持高度警惕,保持主机和网络上结点计算机的安全。遵循多人负责、任期有限、职责分离三原则。切实提高网络通信安全的防范意识。 (二)控制访问权限,安全共享资源。使每个用户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使用网络资源。做到开机必查毒,发现必杀毒,经常对系统漏洞补丁升级更新。谨慎下载文档,对于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及附件不轻易用Office软件打开。 (三)选用合格单位的防火墙和防火墙的规则设置、更新。将交通运输局域内网与因特网分隔开来。网络使用者要设置并经常变换口令。对所有进入内网的用户身份进行认证和对信息权限的控制,阻止非授权用户对信息的浏览、修改甚至破坏。对进出内网的数据进行鉴别,防止恶意或非法操作,严防有害信息的侵入。 (四)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以不易被人破解为目的,采用密码或计算法对数据进行转换。只有掌握密钥才能破解还原。实现对网络信息数据保密的目的。 五、结语 网络通信技术始终在飞速发展,还会有名目繁多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地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工作。安全防范的任务也将日益繁重。我们要通过完善和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内网的制度建设和执行,不断提高网络工作者对网络风险的防范意识,依靠交通运输网络通信技术创新,开发出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技术素质,推动交通运输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良性发展。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对发展高速公路客运的思考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陆续建成通车,高速公路客运应运而生,它以其快速、安全、经济、舒适的优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本文在分析高速公路客运的特点、发展面临的机遇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组建大型客运集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速公路客运企业只有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适应旅客出行要求出发,改善企业经营与管理,才能适应旅客运输发展的新形式。 关键词 高速公路客运 企业集团 组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发展对公路运输的需求,促使我国公路快速地向高等级化发展。1989年,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运营。90年代,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加快,每年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由“八五”初期的几十公里上升到“九五”初期的上千公里。到1997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771km,这就为发展高速公路客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据对全国17个省市的统计,当前投入高速公路客运的高、中档客车已有3700多辆,虽然其发展的历史不长,但它以运行速度快、安全性能好、舒适程度高、方便条件多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显示出勃勃生机和活力,给旅客运输带来了新的变化。根据我国高速公路客运的特点,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既是运输行业发展的要求,又是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效用的重要方面。因此高速公路客运对车辆配置、驾驶员素质和运行组织管理等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相对来说,80年代初、中期形成的以单车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已不能适应这种要求。 1 高速公路客运的主要特点 高速公路客运有别于普通客运,它在营运路况、车辆、服务、经营形式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特点。 1.1速度快、时间省,安全保障好 据有关资料介绍,高速公路的设计速度为110km,平均营运速度为90km,大大超过了一般火车和一般公路上汽车的营运速度。同时旅客乘车手续简便、候车时间短,从而节省了大量的运输时间,具备了在一定范围内与铁路、民航客运竞争的条件。另外高速公路采用全封闭、全立交,驾驶员也需经过严格训练和考核,这就为保障安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1.2旅客层次高,对服务要求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高速公路客运的旅客成份中城市居民占了很大比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从民航、铁路、自备小车转移到高速公路的公出人员,这部分人员对客运的硬件和软件要求都较高。 1.3投放大、产出高 由于高速公路设计的时速比较高,不论从技术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分析,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该是技术性能较好的高速车,而一般高级大客车多则上百万,少的也需几十万,要形成一定规模需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资金。大资本、大投入带来的高运价以及高速公路带来的车辆高效率、高收入、高效益也是十分明显的。 1.4要与集约化、统一调度的经营方式相适应 高速公路客运是利用现代化的公路设施、采用现代化技术生产的大客车和高效运营组织管理所从事的客运经营活动,是一种科技含量很高的社会化大生产,它所应达到的安全、正点、优质、高效必须通过采用集约化经营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度指挥、统一车辆维修、统一安全保障等制度予以保证。 综上分析,高速公路客运绝不是车速提高了的一般公路客运,而是在技术、经济、营运组织与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与一般公路客运存在本质区别的新型旅客运输产业。 2 高速公路客运发展面临的机遇 (1)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公路客运系统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根据交通部制定的规划,到2000年,汽车专用公路将达到16000多km,其中高速公路9000km;到2010年,汽车专用公路将达到40000km,其中高速公路达到15000km。高等级公路将逐渐形成网络,成为我国公路网的主要通道,到那时将更加充分显示高速公路客运运量大、速度快、辐射远、成本低、事故少的优越性,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无疑将更具有竞争力。 (2)公路客运已在综合客运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近些年来,全国公路旅客运输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自1991年以来,在全国每年新增长的旅客运量中,公路客运已占到99.6%,而且据初步统计,1996年全国干线长途客运量已达15亿人次,超过全国铁路年客运量,公路客运在全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已明显占有主导地位。 (3)高档客车的发展将实现公路客运车辆的更新换代。高档客车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多年来公路客运客车档次低、运行效率普遍较差的状况。实践证明,只有采用适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高档次车辆,才能发挥高速公路客运的优势。企业在高等级公路上投入高档客车积极性的提高以及高档客车生产能力的提高,为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整体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4)采用现代化技术装备,为实现高速公路客运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提供了机遇。高速公路客运要求运输组织与管理和为旅客服务达到一个较高质量的水平,因此,高速公路客运的发展,必将促使其主管部门和企业积极采用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自动控制等高新技术,不断扩大现代化技术装备和手段的应用范围,逐步改变目前管理设施简陋、服务质量不高的状况,促使公路客运技术装备和手段上升到一个新台阶,实现售票、信息咨询、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等方面管理与服务的现代化。 (5)《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高速公路客运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已于去年颁布实施,这对高速客运业来说无疑是如虎添翼,它可以促进省际间高速公路客运的发展,推动企业横向联合,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有了统一的管理规定,高速公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道路运输的基础地位。 3 目前高速公路客运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运力与运量失衡,运力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人们对高速公路客运的特殊要求认识不足,对经营者的准入条件要求不足,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对运力调控采取的手段不利,造成运力发展过快,大大超过运输需求,使客车使用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得不到充分地体现,运输的整体效益不佳。 3.2集约化程度低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加上人们对竞争的理解偏重于形 式,把“准入”作为放开市场的控制条件,这就造成经营者分散、独立。而高速公路客运对车辆的档次、技术状况要求高,在短期内投入大,这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个体运输业乃至国有大型公路运输企业都很难做到,也势必造成车辆档次、技术水平上不去,极易造成车辆时好时坏、班次时开时停的弊端,导致客运服务质量的下降,从而车辆的平均行驶速度和通行量都受到限制,高速公路所应有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3.3客运组织秩序混乱,妨碍运输网络的形成 由于运输经营主体众多、分散,利益主体很难统一,不利于运输组织的统一调度,给高速公路客运的高效组织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另外,由于经营行为的不规范和不平等竞争,造成了对客源的垄断和对外来企业在本地区范围开展经营的限制,人为地将统一的客运系统进行分割,妨碍了运输网络的形成,无法体现出高速公路客运应有的品质、档次和效益。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目前高速公路客运企业离散的经营机制导致了高速公路客运经营主体过 多、经营方式和利益主体分散。在高速公路客运中继续沿用这种经营模式,就难以发挥其高效、快速、便捷的运输效果,直接影响高速公路整体功能的发挥。 4 组建企业集团,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高速公路客运的发展 要真正发挥高速公路客运安全、舒适、便捷、低耗的优势,实现以市场机制为主的资源配置,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经营优势,高速公路客运的营运组织是关键之一。高速公路客运线路长,要求网络化程度高,运行组织严密,目前按行政区划分散独立经营的企业和单车承包经营体制是难以适应的。高速公路营运组织只有彻底改革现有的经营机制,根据高速公路客运的特点和当前客运市场的现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打破区域界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实现资产重组,组建和发展跨区域的大型高速公路客运企业集团,实行集约化经营,才能使高速公路客运真正成为高水平的旅客运输形式。 4.1组建高速公路客运企业集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组建集团是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形成统一一致的通讯系统的客观需要。 对企业的规范经营,单靠行管部门是不够的,只有把主要的运输企业组织起来统一管理,才能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另外,当今车载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系统已不是新东西了,为了车辆的运行安全、合理配载,必须加强高速公路客运的通讯能力。从运输单元体来说,实现通讯跟踪的现代化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规模化的集团公司,才有可能普遍实现。 (2)组建集团是培育高速公路客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公路客运产业更新的迫切需要。 高速公路客运的迅速发展,使在城市之间开展大规模公路客运成为可能,老的公路客运企业或因投资能力不足、或因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较低而无法在新一轮客运业发展中获利,迫切需要组建企业集团,使各企业的优质资产集中运行,在规模经营中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这样,在搞活一大批小型公路客运企业集团的同时,使干线高速公路客运成为公路客运新的经济增长点。 (3)组建集团是打破地区分割、构建干线公路客运网络的需要。 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尚未联网,每一条高速公路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企业集团通过资产纽带把公路客运枢纽和中心城市的客运企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过去在跨地区干线公路管理和经营中的地区分割行为,转变为企业集团在实现资产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企业整体性经营管理与组织行为,从而有效地解决多年来困扰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地区分割现象,有利于全国干线公路运网络的形成,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的形成。 (4)组建集团是适应高速公路发展,发挥高速公路作用的迫切要求。 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巨大,必须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水平,才能发挥高速公路的优势。组建企业集团,由集团组织高效和规模经营的高速公路客运,是发挥高速公路投资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挥高速公路作用的迫切要求。 (5)组建集团是加快公路客运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的迫切要求。 目前,公路客运企业因经营管理落后,企业负担较重等原因,市场竞争能力较差。建立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对客运老企业经营资产进行重新优化组合,将分散于现有企业的、单个实力较差的运输经营资产集中统一经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以增强企业改革信心与积极性,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同时,企业集团将大量运输车辆在跨省干线上统一调度经营,使班线分布更合理,班次安排更科学,运力投入的计划性更强,将有效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6)组建集团是抗衡外资参与高速公路营运竞争的需要。 我国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良好市场前景已为许多国外大企业和大财团看好,在国内公路运输企业资金缺乏、技术装备落后的情况下,他们纷纷投入资金和车辆与国内企业合资经营高速公路客运,对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因此,组建集团,以集团化优势加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抗衡外资参与高速公路客运的竞争。 4.2组建集团应注意的问题 规模化的客运企业集团虽然有许多优势,但它只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本身也不是没有问题。因此,在组织、培育规模化的客运集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以政府的支持为基础,统一协调,形成良好的开端。 (2)必须建立健全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不能走形式,光有空洞的机构,无实质的内容。 (3)企业集团应统一管理,但要“管而不死”,既有集团规模的优势,又有各成员部门的灵活性。 (4)在可能的情况下,与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形式合作,进行联合运输。 总之,高速公路客运系统要实现高效率运作、高品质服务、达到高产出的目的,必须遵循“合理规划、额度控制、严审资质、集约经营”的原则,组建企业集团,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这是保证高速公路客运市场秩序、发挥高速公路效用的重要条件。 交通运输论文:对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广泛的关住。本文将基于笔者对上海试点地区的实证考察,以交通运输业为视角,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首先介绍了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征税状况、“营改增”的背景;其次结合实际调研内容,总结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了企业在税制改革后遇到的困难;最后提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完善发展途径。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 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4.加强宣传引导。增值税本身是一个优良的税种,但由于其计税方式相对复杂,所以有关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利用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也应引导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制定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企业发展战略,合理节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初衷在于实现结构性减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造成很多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这一方面是企业自身不能适当进行纳税筹划,制定适当的发展策略,但更重要的是我国制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问题,缺乏实证研究测算、税率设置不合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原因。本文通过对上海交通运输企业实证考察中反应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论文关键词]交通运输特色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 课程体系设置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论文摘要]以西南林业大学为例,分析交通运输专业的发展现状,围绕交通运输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几方面,对交通运输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 特色专业建设是当前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根据“质量工程”的部署,“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了3000个左右特色专业建设点。西南林业大学获得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立项。学校一直以来也在积极探索特色专业的具体建设,并以此带动人才培养体系的研究。 一、交通运输专业发展现状 西南林业大学交通运输专业前身为林业机械运用与维修,成立于1980年,该专业为西南林业大学最早成立的专业之一,也是云南省开办最早的专业,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于2010年被评为云南省特色专业。 目前,本专业拥有一个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二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一个云南省机械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专业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实验、实习、教学设施较齐全。经过30年的建设发展,本专业已为云南省乃至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及其它行业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已培养本科生近1000名、硕士研究生数十名,其中成绩显着者已成为企事业单位主要技术骨干和高层管理人员。本专业已成为云南省乃至西部地区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目前交通运输专业无论在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还是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研究当前交通运输特色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对于培养符合我国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交通运输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交通运输理论及应用是当今最为活跃的研究方向之一。未来十年,上海、大连、天津等对交通运输专业人才需求数量之大、质量之高将是空前的。依据对港航企业走访调查及与毕业学生座谈的反馈意见,本文所指交通运输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指突出航运特色的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方法和途径。 西南林业大学交通运输专业自创办以来,经过多年的办学积累,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专业方向,即现代汽车运用技术与管理和现代物流方向,目前该专业的主干课程为现代汽车故障测试与诊断、汽车维护与维修、维修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现代物流技术与管理等方向的教学与研究;本着“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原则,设计了符合交通运输专业知识结构要求的柔性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在面向行业办学、校企合作方面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创立了学校主导,企业参与的体现产、学、研一体化的本科生培养机制。 二、交通运输特色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要求 (一)人才培养目标 本专业遵守的基本原则为认真贯彻“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的教育理念,通过培养使学生达到“素质高、强能力”的要求。本专业培养具备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工程学、汽车构造、汽车运用工程、现代物流工程等方面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技术人才,能在国家及省、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汽车维修与营销、物流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组织与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检测、汽车营销、物流企业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专业人才素质与能力要求 考虑到将来学生毕业多工作在汽车、物流等企事业单位,在学生的培养上更加注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1)专业人才素质要求。 专业人才素质培养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熟悉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和市场发展变化;第二,对行业具有较深刻的见地并能作出透彻的分析;第三,具有较好的学术素养和技术功底。 (2)专业人才能力要求。 从事汽车行业的学生主要应该掌握汽车结构的甚而理论和专业知识,学生应具备对汽车使用、检测、维护、维修以及汽车营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从事物流业的学生应该熟悉现代物流以的新发展、新要求,以及了解物流工程及供应链物流的相关知识等。 三、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交通运输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目标是以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和前沿科技发展充实教材并反映在课程体系建设中,体现交通运输中对汽车使用、检测、维护、维修以及现代物流的新发展、新要求。引进和吸收国外本专业的优秀教材,用双语教学方式与国外教育保持同步,提升课程教学质量。通过向道路运输企业、汽车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市场的服务,形成全面开放的教学内容,以服务求发展,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打造一批适合本专业发展的特色精品课程。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设置: (一)改变教育观念,树立市场意识 高校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培养,还要重视人才市场的需求,这是目前高等学校生存的关键。因此,高校必须转变传统的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市场意识,打破按专业培养的方法,实行“按类招生、分 段教学、中期分流、按需培养”的模式。“按类招生”是指按交通运输学科大类招生,实行大口径进入:“分段教学”是指前两年按交通运输学科大类进行“厚基础”的基础理论教学,后两年进行“宽专业”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教学;“中期分流”是指从第五学期或第六学期学生凭个人兴趣和人才需求取向按专业方向实行分流;“按需培养”是指按国家、行业、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适当考虑相关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和能力的需求,实行因时、因才制宜的“按需培养”。 (二)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毕业生培养合作机制 坚持校企结合办学的思路,使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工作岗位对应,缩短就业上岗的适应期,将交通运输专业的宽基础教育和企业岗位专项知识有机地结合,不断完善学校主导企业参与的本科生培养合作模式,形成交通运输专业更加规范、适应性强、特色鲜明的“学校主导、企业参与的培养合作机制”的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对员工岗前教育培训相互渗透、提前结合。 (三)制定合理的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以学科建设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制定教师的教养和使用机制,通过特色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形成一支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积极引进社会人才资源,通过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特色专业平台建设,让国内外本行业的优秀人才参与交通运输专业教学体系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国内进修以及出国深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类院校及交通相关产业和领域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改革课程体系,推进教学内容的现代化 我们按照“厚基础、宽专业、高素质、强能力”的原则与“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要求,建立了新的课程体系,交通运输类专业课程体系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三大模块,共2280学时,177学分。各个模块内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模块,学生除了必须接受必要的基础教育和专业知识外,还可以自由地选择选修课程,达到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目的。同时对各个模块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进行了大的改革,将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管理科学及经济学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交通学科为背景的,集多学科于一体的宽口径、多模块的柔性培养系统。 (五)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学质量 虽然我们根据宽口径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但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升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的前提,为此配合学校做了以下工作: 1)所有上讲台的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学校的普通话水平考试;必须通过教研、院两级试讲考核。 2)提高高级职称教师的授课率。要求所有教授至少开设一门本科课程。 3)建立教师传、帮、带制度。每位老教师至少带一名年轻教师,对年轻教师的讲课内容、方式、方法进行指导。 (六)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创新意识 良好的教学方法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尝试了以下教学方法: 1)采用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互动式教学模式,通过实施启发、讨论、参与等多种形式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效果明显。 2)精化课堂教学内容,压缩课堂讲授时间,为学生创造更多的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时间。 3)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如采用多媒体教学、网上教学、网上讨论、网上缴作业批改作业等。既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举,又增大了信息量,提高了教与学的效率和效果。 (七)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运行保障机制 强化教学管理过程中“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责任意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教学科研运行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最大的自身价值。完善大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有效机制,培养鼓励大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就业机制,通过毕业生就业反馈促进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四、结语 交通运输专业是一门实用性、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因此大学教育必须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进行教学内容上的改革,方能做到与实践同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运输专业的学生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大学期间的人才培养模式显得至关重要。交通运输专业的教学改革仍需要教师在实践中摸索教学经验,以培养出胜任交通运输专业的人才。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论文 新形势下,加强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是实现“以人为本”,推进交通运输科学跨越的重要内容、重要途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思想观念的转变,最根本的就是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必须要有文化理念作为支持,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强大的精神动力作为支撑。进一步夯实交通运输行业职工群众思想道德基础,加快形成交通运输最基本的价值认同和最广泛的思想共识,形成共同推进交通运输跨越发展、后发赶超的凝聚力。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认识交通运输文化“引领带动、形象提升、凝心聚力”的作用,进一步认识窗口服务品牌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渗透力和感召力,切实增强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交通运输文化发展的大环境。交通运输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交通运输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软实力,推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美誉度。 《纲要》指出,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本质体现和主要载体,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文化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精神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思想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升“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行业核心价值观、行业使命、共同愿景、交通精神、职业道德构成了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向、时代责任、价值取向,以及精神动力、职业操守等内容。 《纲要》明确,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观是人便于行,货畅其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行业使命是发展现代交通,做好?三个服务?。共同愿景是建设一个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现代化交通运输系统,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让人们享受高品质的运输服务,让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充满活力,让交通与自然、社会更加和谐。交通精神是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风险、默默奉献。职业道德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纲要》强调,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这个中心任务,按照铸造灵魂、打牢基础、深化主题、彰显特色的根本要求,抓住认知认同、实践养成、文化熏陶、典型示范、舆论引导、制度保障等基本环节,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道德风尚和文化素养,全面提升行业文明程度和服务水平,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良好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氛围和文化条件。 《纲要》要求,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要坚持把握规律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强化教育与注重实践相结合,深化主题与彰显特色相结合,总结传承与探索创新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广泛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加强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深化行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挖掘培树凸显行业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舆论氛围,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形象,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措施保障。 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本质体现和主要载体,是交通运输行业思想文化建设长期积淀形成的精神成果,是引领交通运输广大干部奋发向上的思想基础,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升“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 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基本内容与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实际紧密结合,与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实际紧密结合融会贯通,凝练形成了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模型。 行业核心价值观、行业使命、共同愿景、交通精神、职业道德构成了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向、时代责任,价值取向,以及精神动力、职业操守等内容。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行业的新形势下,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途径。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继续发生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价值取向、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多样多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牢牢把握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个根本任务,在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总体要求,增强共同意识,形成自觉行动,提高行业发展软实力。 (1)认真组织实施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不断提高行业文化感染力。围绕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推进行业文化建设,是提高行业发展软实力的重要途径。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行业文化实践活动逐步深化。一是打造十大交通运输文化品牌。突出代表性,涵盖交通运输工作各个领域;突出创新性,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突出独特性,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特色外部形象,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二是创建一百家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注重做到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努力提高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注重做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有机结合,使广大干部职工成为行业文化建设的主体,人人关心、共同参与、携手推进,努力使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变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注重做到行业文化建设与专业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公路文化、道路运输文化、航运文化 、海事文化、救捞文化、公交文化、出租车文化和机关文化等。三是培养一千名先进典型,注重挖掘精神内涵,深入宣传,积极推广,充分展现新时期交通运输职工的精神风采。继续深化理论研究,注重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行业文化建设实践,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建设的交流、培训活动,加强交通运输文化阵地建设,指导创作更多的影视、歌曲、图书等反映行业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优秀文化产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推动交通文化建设百花齐放。 (2)切实抓好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政风行风是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检验尺度,也是行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要以职业道德建设和改进公共服务为着力点,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在提高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落到实处。 一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和特点,典型引路、健全机制,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做到各级机关带好头,各级领导干部做表率,确保为完成中心任务、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行风政风建设、推进廉洁从政、建设学习型组织等方面提供精神动力。二是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部门建设,继续推行网上审批,倡导便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使公共服务更透明、更阳光、更高效;切实加强交通服务窗口建设,不断改善窗口单位的服务条件,完善岗位行为规范和考核机制,逐步实现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坚决纠正粗暴执法、随意执法、以纠代罚、乱收乱罚等违规违纪现象;畅通投诉渠道,纠正工程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大清欠征地拆迁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四是落实税费改革政策,认真抓好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逐步有序取消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坚持不懈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严防公路“三乱”反弹,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五是树立良好的行业外部形象,推进统一形象标识工作,力争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交通行业工作场所、指示标志、公示栏、宣传牌、公务交通工具外观,统一行业标准字、标准色。六是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坚持自律与他律并重,强化党员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不断完善行风建设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行风建设通报制度,积极开展社会群众评议行风活动。 (3)大力弘扬交通精神和时代风貌,继续选树新的先进典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我部《关于宣传学习高发明等四位同志先进事迹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很好。形成学习模范、崇尚模范、关爱模范、争当模范的氛围。”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部党组决定进一步深化宣传学习活动,号召交通运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这些先进典型人物,继续深入地学习包起帆、许振超、陈刚毅、孔祥瑞、尼玛拉木等先进典型,形成学先进、树新风、比奉献的氛围,弘扬交通精神,使交通先进典型人物成为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动教材。要继续保持典型选树工作的连续性和常态化,不断树立和推出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健全完善典型培养和宣传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使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变得更具体、更生动,更易于为交通运输干部职工所认同、所接受,使典型更加可亲可敬、可信可学。 (4)不断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努力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整合,注重发挥中国交通报等行业媒体的优势,全面提高宣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为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突出抓好交通运输重大题材的策划宣传,找准交通运输发展中的亮点和重点,加强策划,及时组织宣传报道。三是继续抓好行业重大典型的深度报道,用先进典型激励人、鼓舞人、教育人。四是改进和加强交通应急宣传工作,按应急宣传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宣传物资和人员储备,推进突发事件应急宣传网络向基层覆盖,逐步做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准确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五是注重发挥网络媒体宣传渠道作用,加强对网络媒体规律和特点的研究,通过网络媒体了解社情民意,传递交通运输部门声音;加大网络媒体舆情跟踪分析,重视对有关交通运输热点焦点问题的引导,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行业的网络评论员队伍。 在新的形势下,政工宣传队伍肩负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要求更高。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等各方面给予关心、爱护和帮助,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领先、作风务实、为人楷模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一支思想敏锐、业务精湛、能打硬仗、善于沟通的新闻管理工作队伍;建设一支崇尚学习、诲人不倦、爱岗敬业、服务基层的教育培训工作队伍。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们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深刻认识交通运输发展的新形势,努力学习新知识,树立精神文明建设新理念,研究解决好新问题,不断提高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当好各级党组织的参谋助手,在交通大发展中建功立业。 交通运输论文:分析公路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一、公路运输现代化内涵概括 我们根据现代化的特征,将公路运输现代化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去概括,即静态和动态条件下公路运输现代化的概念是不同的。 在运输需求一定的情况下(静态),从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角度考虑,公路运输现代化是指通达性与运输效率的一种均衡状态。当这两种效用相同时,公路的社会总成本最低,此时的公路里程就是实现了基本现代化的公路规模,这时公路建设的社会资源配置最合理。 当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运输需求和公路总里程都随时间而变化时(动态),将公路的人口密度和运输强度先后达到极值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达到满足当时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要求的状态称为公路运输现代化。 二、公路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要想富,先修路”是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表现在运输线路长度上和客货运送量上都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快速发展。二者的同步发展存在着某种联系,即我们猜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先行作用,也即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人们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是人类经济活动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劳动分工,这种分工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制造活动,一是要进行运输活动即人和物的位移。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只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关于分工问题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学问题。但实际上如何解释交通运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内在经济机制是一个尚未给出令人满意回答的理论难题。 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将交通运输看作社会间接资本,分析了社会间接资本与直接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得出结论;交通的发展有降低直接生产活动成本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历史上来看,从1843年到1860年期间美国工业化的大飞跃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当时的铁路建设。 三、公路交通运输存在的问题 1.运输生产力水平不高 在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中,中高档客车特别是高档客车和大吨位柴油货车以及集装箱等专用货车所占比例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旅客和货主的需求。 2.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进度缓慢,到目前为止,在部分大中城市、相当数量的县城以及大多数乡镇,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仍很短缺且设备简陋,成为制约道路运输发展的薄弱环节,影响了公路基础设施功能和车辆运输效率的充分发挥。 3.运输组织水平和运输效率较低 在部分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存在着地区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封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空驶率提高、运输组织水平降低,对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4.抽样调查数据不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作为公路运输抽样调查数据提供者的运输车主和数据利用者的政府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在信息的有效性的认知上,存在着难以弥合的鸿沟。主要表现为:一是数据主观失真。由于抽样调查过程缺乏制约与监督,加上某些车主对抽样调查认识存在着距离,个别车主因逃缴规费而心有余悸,害怕如实填报,会增加费税或者受到超载处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问题:(1)少报运量,多报燃油消耗。(2)多报运距,少报经济收入。(3)多报车辆停驶日、车辆空载等情况。二是数据适用性不强。抽样调查产生的数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全社会公路运输量,是政府统计局测算第三产业的经济效益,测算本地GDP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为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效益、油耗等指标,是企业改进管理方法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由于抽样调查方案本身的缺陷和调查单位的自身原因,抽样调查数据往往小于实际运行的数据,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利用价值。 四、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治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2.提高运输生产力,加快道路运输发展 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3.强化运营治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治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检查制度,把安全责任至上而下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二是加强营运车辆技术治理,坚持和完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定期维护制度,切实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为。三是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治理,切实加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进站车辆经营资格的审查,果断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出站运行。 4.严细市场监管,创造规范运输环境 一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二是监督治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5.规范执法治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行政执法检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交通运输论文:浅谈蜀河镇的兴衰与交通运输方式的演变 摘 要:道路交通与人类生存、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城镇的形成和发展,与交通运输有着密切的联系。蜀河镇因汉江水运的繁荣而兴起,后来又因襄渝铁路的修建,汉江的水运地位下降而发展缓慢,近年来蜀河镇成为区域的公路枢纽,又再此走上繁荣之路。 关键词:蜀河镇;兴衰;交通运输;演变 道路交通与人类生存、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城镇的形成和发展,与交通运输有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主要通过交通线路、交通网络、交通枢纽、港站和交通工具等设备,进行着地区间的人员联系和物资交流。交通条件对城市的形成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沿交通线兴起了很多交通枢纽城市。在以船舶为重要交通工具的年代,河流沿岸的码头或港口成为客货集散的重要场所,大量的客货在此中转、装卸,商贸随之发展,于是便有了许多水路重镇。位于陕西省旬阳县境内的蜀河镇就是这样兴起的。蜀河镇位于旬阳县城以东53公里处,北依秦岭、南傍巴山。城镇主要位于汉江北岸,蜀河穿过城镇中部汇入汉江。蜀河镇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古往今来,商贾往来频繁,是驰名于汉江中上游的商贸重镇。蜀河镇现成为旬阳县第二大镇,仅次于城关镇(县城所在地),它的繁荣与衰落与当地交通运输方式的演变关系密切。 蜀河镇位于蜀河与汉江的交汇处,围着蜀河口分东西两部分,过去中间曾有一道木桥相连,人称“小汉口”。这里上通巴蜀、下达荆楚,北去关中,明清时非常繁华,是汉水中游的货仓和大码头,号称古金州第二大重镇。在陇海铁路未通关中前,由汉口沿汉江至蜀河口,再经蜀河口、双河口、镇安、柞水到西安一线,是关中通往湖北等地的一条重要物资通道。同时,这条大道也是陕南东部与湖北郧阳、竹溪、竹山等地和关中进行商品贸易的几乎唯一物资通道。蜀河正地处这水陆交通要道的咽喉,水路有船只上通安康、汉中,下达老河口、汉口;旱路大道通往西安,骡马运输络绎不绝。那时各地的商客聚集此地,将本地的漆、麻、耳、桐油、丝绸,通过汉水入长江,送到南京、上海;再把大都市的最新商品运回山区。此时蜀河古镇成为汉江上游的商业重镇,有“小汉口”的美誉。现蜀河境内保存较为完整的黄州馆、杨泗庙、清真寺等明清古建筑,已成为该镇独特的文化资源,见证了蜀河镇因水而兴、繁荣昌盛的历史。 因汉江的黄金水道和独特的区位优势造就了当年蜀河镇的繁华。直到解放初期,从汉口到汉中,沿江人民的生活用品几乎都靠汉江水运。在那时,每天都有上百条船泊在蜀河码头,在河滩上修船的工人就有几十人之多,可见当时水运之繁忙。汉水三千里,曾经繁华的商道水路,后因铁路交通的便利,航运地位日益下降。 经过汉江沿线,东起湖北襄阳,西至重庆的襄渝铁路,自1968年4月开始修建,1975年11月临时运营。1979年12月全线建成,并正式交付运营。与汉江水运相比,铁路运输更加快捷便利,运营成本低。襄渝铁路运营后,使汉江沿线的物质交流和人员往来主要通过铁路网路进行集散,汉江的水运地位日益下降。另一方面,位于汉江上游的石泉和安康水库修建和运营后,导致中下游的水位不断下降,通航能力大大减弱。此后,蜀河镇就逐渐失去了水运枢纽的地位,往返的客货流大大减少,商贸发展缓慢,城镇日益萧条起来。然而,襄渝铁路的贯通,并没有促进蜀河镇的繁荣与发展。主要是受到蜀河车站的具体位置和规模等级影响。襄渝铁路与蜀河镇隔江相望,蜀河车站位于汉江南岸的沙沟村(原沙沟乡),与蜀河镇相距七公里左右。因距离较远,且隔着汉江,当时还没有跨江大桥,蜀河镇与车站联系不便,仅靠一艘渡船往返。蜀河车站与车站码头间有一段山坡,坡度很陡,车辆不能通行,人员往来只能步行,货物只能靠人力搬运,运输成本高。加之,蜀河车站等级低、规模小,停靠的车次少,只有往返于安康与襄阳之间一次列车在蜀河车站停靠,集散的客货量极其有限。蜀河镇因水运要塞地位的丧失,铁路运输不够方便,316国道旬阳县至白河县路段因路况很差,也没有全线贯通,通行能力有限。此时,交通运输成为制约蜀河镇商贸发展的主要瓶颈。 蜀河镇的再次兴起与繁荣,主要得益于公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316国道经过蜀河古镇时被汉江截为两段,往返车辆只能靠渡船过江,通行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1995年旬阳蜀河汉江大桥开工兴建,并于1998年5月建成通车。汉江大桥建成后,蜀河镇彻底结束了汉江南北两岸的客货靠渡船过江的局面,两岸居民往来更加方便,这大大推动了汉江南岸的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蜀河汉江大桥把316国道的两段衔接起来,通行成本下降,通行效率明显提高。同时当地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改善316国道的路况,如:加固路基,拓宽路面,架桥缩短线路长度等,使其通行能力大大增强,车流量剧增。随后蜀河二桥的修建,把蜀河口东西两部分联系起来,大大推动了蜀河口东部城镇的建设与发展。蜀河二桥连接了316国道、蜀双公路(蜀河镇至双河镇)与蜀仙公路(蜀河镇至仙河镇),使蜀河镇的公路枢纽地位日益增强。此后,蜀河镇因公路运输的便利,再次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蜀河镇因汉江水运繁荣而兴起,又因水运地位下降而衰落。近年来,随着公路运输的快速发展,蜀河镇成为区域公路枢纽而再次走上繁荣之路。蜀河镇的兴衰历程,也深刻地体现了交通运输革命带来的巨大变化。 交通运输论文:论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创新 摘 要: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而我国现存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并没有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而加以改革,体制却越来越落后于发展现状,这种体制带来的弊端日渐突出。本论文即针对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现存问题及体制改革进行了分析总结,提出建立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关键词: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创新 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发展飞速,然而,在运输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城市交通拥挤,运输秩序混乱,运输结构不合理,内外交通的衔接不顺,多种运输方式的配置不当等,而这些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即管理体制问题,现有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正在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制约。因此对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是势在必行的。 一、交通管理体制的含义 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影响着交通运输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是保证交通运输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改革现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构建综合交通体系,建立统一管理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创新非常必要。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是由管理主体、客体、方法以及环境有机结合而构成的。改革创新交通运输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势互补,从而交通运输畅通,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现行交通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 ㈠、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平衡发展,重复建设突出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各种运输方式的行政主管部门,致使交通运输各部门之间争项目、争投资的现象十分突出,而且还导致重复建设。由于交通各部门缺乏统一规划,致使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海陆空路网布局不合理。 ㈡、政出多门,机构重叠,管理混乱 一种运输方式往往是两三个部门共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互相推委的现象,效率低下。例如,我们社会上同时存在道路路政、运政、规费稽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承担)四支执法队伍,这四支执法队伍同时在一个路而执法,由于存在职能交叉,各自对执法职责内容的理解不一致,冲突难免。无利的事,各部门该管的也不去管,互相推睡。有利的事,各部门争着去管,互不相让,各部门执法时经常出现矛盾。而且由于机构设置臃肿,管理人员繁多,经费开支巨大,管理成本太高,同时也加大了广大经营者的负担。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能,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 ㈢、执法扰民的现象十分突出 同样由于政出多门,在道路执法领域,往往同时存在上述四支执法队伍,使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特别是在进出市区的主干线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经常要多次停车接受不同执法部门的检杳,如可能由于同一原因,先后多次受到处罚,出现重复罚款。 ㈣、长途汽车运输管理与公交运输管理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 我国大部分市内交通与对外交通、出租汽车和长途客运分属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市交通委系统主管长途汽车的管理部门与市建委系统主管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管理部门之间经常发生管理权冲突。 ㈤、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由于现行的交通管理体制的部门分割,使交通发展规划建设、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等方而存在自成体系的问题,缺乏互相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的机制。地方政府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委负责立项,建委负责设计审杳,经委负责技改项目,衔接环节多、审批时间长、手续繁杂、效率低下。如果一些不需要报国家计委审批、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改由交通主管部门立项、审杳初步设计,就可以达到减少环节、节省时间、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的效果。 ㈥、由于交通管理体制不顺,存在上下不对口,管理混乱的问题 市交通委、市建委、市政土程局、市公路局等多个部门都对口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往往需要三、四个部门参加。各区县交通局与市级主管部门联系工作,则要分别对口市交通委、市建委、市政土程局、公路局等多个部门。 三、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创新 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依托于管理机构而存在,服务于其管理职能与目标的实现过程,需要以管理规则的形式来确立。设计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所应有的竟争、激励、协调、反馈和监督机制,首先要符合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模式特点,根据行政管理机构与经营管理机构运作的职能与目标不同而有所侧重。其次要根据各种机制调节对象、作用方式、欲达目标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体系,从而实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良性运作的整体目标。具体体制 创新如下: ㈠、竞争机制的实现 交通运输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的发展必须要满足市场需求,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市场竟争机制,是促进运输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在完善运输营运活动市场经营规则的同时,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垄断局而,促使不同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参与到综合运输市场中来。利用竟争择优的机制提高交通运输的各项经营效率和水平。竟争的范围包括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竟争,同一运输方式内部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竟争。对于不具各完全市场化竟争条件的行政职能机构与岗位,则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之间的竟赛评比,人员之间的竟争上岗方式形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竟争氛围,促使这些机构或人员不断改进管理手段与方式,提高自身素质,进而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 ㈡、激励机制的实现 激励机制之所以能够存在,原因就在于管理主体自身不同等级需求的不断进化。对于交通运输中的经营企业来讲,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其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激励企业搞好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给子其“付出”以合理“回报”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时机再施以一定经济利益刺激。而对于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激励,则要以经济手段刺激为基础,以满足人的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为目标。要实现有效激励机制,必须将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与惩罚的负向激励作用结合起来,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结合来,将目标激励、榜样激励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 ㈢、协调机制的实现 协调机制是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应有的一种自适应机制。协调机制一方而是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以实现子系统及整个系统的功能:另一方而还指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中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干预与控制。无论是哪种协调机制,其实现的条件不外乎刚性的手段和柔性的手段两种。所谓刚性手段是指具有强制约束力、协调力的方法,其表现形式有法律手段、行政命令、经济手段、物质技术手段等。管理机构之间及管理机构与运输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调,一般都涉及经济利益问题,协调部门能否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对协调工作效率至关重要。而所谓柔性手段则是通过信息传递、说服教育,利用感情、心理因素作用来协调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主体的一种方法。因为综合交通运输管理的协调对象往往是具有丰富感情的具体管理人员,以情动人,建立良好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可以促使管理人员由被动协调对象变为协调行动的积极参与者,调动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取得强制手段所不及的效果。 ㈣、反馈机制的实现 反馈是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这一大系统中信息传递的一种形式。反馈机制的建立,从管理体制系统内部来讲,一方而要建立信息反馈的规则与制度,譬如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制度:另一方而要投入必要的物质技术手段,譬如运输枢纽和关键节点配置先进实用的视频监控通讯设施,建立市级的交通信息中心,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安全。而从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系统外部来看,其管理对象有各运输经营企业,还有重要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各界的过往客人,这些管理对象既是信息的来源,也是信息的载体,投入设施、建立渠道改进管理与服务质量,也是创新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反馈机制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1、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上文中也提出了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生产中起着非常关键的纽带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经济产业不仅实现了全国的普及,甚至是跨国生产都有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达的交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交通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系统,高速公路、高铁、水运方面的建设都有很大的提高,我国的交通运输网络已经达到了比较全面的水平。但是在现有的交通运输网络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着交通运输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利,因此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新时期下,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是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运营的前提,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向前发展的有效途径。 2、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问题 2.1生产力水平有限。虽然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各地区的地形与气候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交通运输行业在各地区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国外先进的生产力相比,我国在生产交通运输设施方面还存在着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问题,交通建设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客货运输车辆也无法满足旅客和货主的需要。2.2发展不协调。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在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形的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也在各个地区的发展也呈现了不协调的现状。交通运输发展的不协调对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带来很大的阻碍,使得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更加不协调的发展。除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之外,造成交通运输不协调发展的原因还有交通运输的规划不够合理,不合理的交通运输规划使得交通运输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不仅降低了交通运输在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对于我国其他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阻碍的作用。2.3服务质量低。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土辽阔,从运输货物和人口流动方面我国的交通运输都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个行业的经济产值也都在不断地提高,因此需要更多的交通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有的交通运输行业并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这种需求,导致许多运输车辆出现超载的情况,在交通运输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作为我国服务行业的一种,交通运输行业面对着许多压力,加上某些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达不到要求,在管理交通运输时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质量低。 3、强化交通运输管理的措施 3.1强化交通运输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各个地区的文化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均一,因此交通运输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在管理的之后必须强调交通运输的服务特性。在强化交通运输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时,应当考虑到各个地区不同的发展水平,落实好各项基础工作,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通过不断提高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水平,引领着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3.2加强交通运输的协调工作。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在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协调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在交通运输管理中要加强交通运输的协调工作。首先,要建议一套健全的交通运输管理机制,然后根据管理机制的要求对整个交通运输系统进行统一的管理。在加强交通运输的协调工作时,应当保证交通运输各个部门能够互相配合、协作,使得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能够有效地进行。对于那些比较落后的地区,要加强交通建设的投资,将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好,才能发挥交通运输系统的服务特性,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3.3在交通运输管理中使用先进的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在生产与管理的过程中都引进的了先进的技术,交通运输行业也不例外,在科技信息时代的影响下正在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在进行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中,一些先进的技术能够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效率,使得交通运输行业能够持续不断地发展,还能帮助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使得交通运输行业的一切发展都尽可能地在掌控范围之内。在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先进技术包括先进的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网络、严格的检测技术等等,这些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语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建设的实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行业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交通运输管理中,应当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管理才能使交通运输行业更好地位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交通运输论文:城市化和交通运输的互动发展机制 一、引言 城市化 ( urbanization) 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的发展趋势。城市化最明显的标志是人类由分散、传统的农村生产与生活方式转向集中、机械化、大规模、深化分工的现代生产与生活方式。对城市化的研究需要追溯城市 ( city) 的发展史。城市是人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手工业分离后的产物,是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空间聚集的过程,包含时间、空间,又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方方面面的综合概念。由于需要克服空间与时间的阻隔,因此交通运输成为影响城市形成发展、城市化推进的重要因素。自然交通区位优势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使得区域交通成本下降,便利了生产、生活与贸易活动的集聚。同时,城市化的发展又不断产生、改变运输需求,从而影响运输业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看,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需有相应水平的交通运输业支撑,表现为城市化、工业化与运输化的协调一致性。古代文明国家重要特点是依河、海等自然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兴起; 随着航海等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商品贸易的兴起,欧美港口城市迅速发展成为闻名世界的贸易中心; 始自 18世纪的伟大的工业革命开启了人类发展的新时代。伴随工业化发展,在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技术不断发展、运输化进程不断推进之时,人口开始大规模向城市集聚。工业化、城市化与运输化三者相辅相成、互动演进。 二、城市化的概念、进程与趋势 ( 一) 城市化的定义与特征 不同学科对城市化的定义也不同,可总结为有代表性的四种: “人口城市化”观点,这种观点将城市化定义为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 “空间城市化”观点,该观点认为城市化是指一定地域内的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管理手段、服务设施、环境条件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要素的发展、转变过程; “农村城市化”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城市化就是变传统落后的乡村社会为现代先进的城市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 ( 高佩义,1990) ; 较综合的观点,弗里德曼把城市化过程分为城市化Ⅰ和城市化Ⅱ,前者包括人口和非农业活动在不同规模城市中的地域集中过程、非城市型景观转化为城市型景观的地域推进过程,后者包括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农村地域扩散过程。 学术界对于人类城市化的起始点也存在争议,有些学者把城市的发展史等同于城市化过程。本文作者认同城市化发端于工业革命的观点。城市化需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为支撑,没有生产工具的极大改良与进步,没有大规模的集中生产,则不可能有足够的劳动剩余。工业革命之前的一百多年里,人类城市人口的比重始终徘徊在 3% 左右,而工业革命之后,世界城市人口的比重约以每 50 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1800 年为 3% ,1850 年为 6. 4% ,1900 年为 13. 6% ,1950 年为 28. 2% ,2010 年已超过 50% . 城市化的特征主要包含以下 4 方面: 1. 人口向城市的迁移与集中。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农业人口剩余出现,农业人口向农业以外的产业部门转移;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规模扩大带来较高的收入水平,更加方便和舒适的城市生活等吸引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 2. 经济活动集聚与城市产业结构的转变。主要包括: ( 1) 要素的集聚。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不断地集聚于城市; ( 2) 生产的集聚。首先表现为第二产业的集聚,随后表现为第三产业的集聚; ( 3) 交换的集聚。城市不仅能为人们的交换提供功能完备的市场体系和交换所需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而且还能提供交换所需的便利的交通条件和灵通的信息条件;( 4) 消费的集聚。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交换集聚,使消费活动集聚。 3. 人们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析出并转移到城市生产、生活; 城市对农产品的需求增长刺激农业生产发展; 城市化扩大了消费市场规模,刺激日用品和耐用品的生产,促进工业化发展;城市对供电、供水、公路、铁路、通讯等基础服务设施的需求,促进工业发展与服务业兴起; 城市化还极大地带动了科学、文化、娱乐、教育的发展。 4. 城市形态与布局的变化。人口与产业向城市的集聚最终引起城市形态与布局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 1) 城市数量增多。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向更具有区位优势的区域转移,许多乡镇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大城市周边受其辐射带动也会发展出多个卫星城,不同交通线路、交通方式交汇处也常常成为人口、产业的重要聚集地。 ( 2) 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群的形成。城市原有的行政空间不能满足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城市规模增大,由原来的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结构转变,在完善的交通网络支持下与周边市镇建立起紧密的功能互补关系。1957 年,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在考察了北美城市化后提出大都市带( Megalopolis) 概念,并认为 “大都市带”是城镇群体发展和人类社会居住形式的最高阶段。 ( 3) 城市空间中交通线路、站点的周边地区成为可达性高、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地区,吸引人口、产业等向这些地区集聚,形成围绕交通等基础设施高密度集聚的空间形态。 ( 二) 城市化的类型与阶段划分 随着城市规模扩展、城市数量增多与交通运输的发展,城市发展有 “向心”与 “离心”两种趋势。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公司等向城市中心运动。而需要宽敞用地、安静的环境或防止灾害和污染的设施与部门,则从城市中心向外缘移动扩散。如果城市的离心扩展,一直保持与建成区接壤,称之为外延型城市化。如果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空间上与建成区断开,则称为飞地型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城市化称之为积极型城市化,否则为消极型城市化。此外还有自上而下型城市化和自下而上型城市化。 1976 年,美国地理学家波恩首次提出了 “逆城市化”的概念,用以描述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城市人口向乡村居民点和小城镇回流的现象。 人们尝试用不同指标来衡量全球、国家、地区、城市或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的城市化水平,从而判断某地或某时间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 ( 1979) 在研究了世界各国城市化过程所经历的轨迹后,把一个国家和地区城市化的变化过程概括为一条稍被拉平的 S 型曲线 ( 图 2) .当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低于 30% 时,城市人口增长缓慢; 当城市人口超过 30% 时,城市人口迅速增加; 但当城市人口超过 70%后,城市人口又进入缓慢增长态势。但高佩义 ( 1990) 表示,在城市人口比重为 10% 以下时,并未进入城市化阶段。 ( 三) 大城市化与城市群渐成世界城市化趋势 1960 至今,城市化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普及、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全世界城市化进程加速展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 见表 1) .到 201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为 51. 8%. 大城市化是当代城市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表现在大城市数量急剧增加,而且出现了超级城市、大都市区等组织形式。1920 年,50 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人口占世界城市人口比例仅为 5%; 至 2000 年,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已占世界总人口的 19. 9%.大都区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城市的地域空间与规模,而且也使生产要素的流动以及政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新的变化。世界城市化的新趋势还表现在城市集群化。如西欧城市群、美国东部大西洋沿岸及五大湖沿岸城市群、日本东海道及太平洋沿岸城市群、中国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城市群等。 三、城市化与交通运输的互动发展机制 运输化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中的作用即: 以交通运输的网络经济与区位性能,支持工业化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产业升级,帮助实现城市土地的功能化利用和城市化聚集经济,提高社会经济时空关系的有效性和城市形态的合理化程度,减少因拥堵、污染等情况而导致的各种非效率现象。 ( 一) 城市化与集聚经济 城市在本质上是聚集经济。城市使一定地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聚集起来,通过城市活动满足内部需要并向其他地区扩散。英国学者 K. J.巴顿 ( K. J. Button) 将城市的聚集经济效应划分为 10个方面。即: ( 1) 增加本地市场的潜在规模; ( 2)减少实际生产的费用; ( 3) 降低输入本地区原料及延伸的费用; ( 4) 促进辅助性工业的建立; ( 5) 促进就业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 6) 有才能的经营家和企业家集聚; ( 7) 金融等行业机构条件更优越; ( 8)提供范围更广泛的设施如社交、教育; ( 9) 工商业者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经营管理; ( 10) 激励企业改革。 聚集经济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内部聚集经济,是指企业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其产量规模( 规模经济) ,或者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产品种类 ( 范围经济) 所带来的长期平均成本的下降。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外部、产业内部的聚集经济,被称为 “区位经济”( localization economies) ,主要指同一产业的企业或一组密切相关的产业,由于聚集在一个特定地区,通过产业功能联系所获得的外部经济。第三个层次是由多个产业向城市地区集中形成的聚集经济,也可称作 “城市化经济” ( urbanization economies) ,主要是由于产业间存在外部经济,一个产业的发展通过其前向和后向联系,可能对多个产业降低成本做出贡献。城市化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和经济资源向城市的转移和集中,正好满足了 “城市化经济”的要求。 “城市化经济”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在城市化过程的某个临界点之前,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大,城市人均建设与运营成本递减,经济效益递增。首先,从人口集中的角度来看,大城市就业机会多,商品种类齐全,生活便利,于是人口向城市集中创造出更大的消费市场及人才市场,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此布局。 其次,从企业集中的角度来看,城市由于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工业或商业企业产生吸引力。而工业和商业企业在城市集中布局使城市生活便利性进一步提高,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口集聚于城市。再次,从基础设施网络的扩展来看,城市基础设施网络如道路网、供水网、供电网、供暖网、电信网等完善,改善了城市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从而吸引企业和居民向城市集中。人口与企业向城市的集中是有限度的,当城市达到一定人口规模时,规模收益被外部成本抵消,人口规模再继续扩大时就会因各类拥堵而产生非效率与不经济。 此外,城市化达到一定阶段后,不同城市在空间上聚集,形成城市群或城市带,会产生关联经济和范围经济。城市群、城市带中各个城市职能各异,有综合性中心城市,也有专门化城市,如工业城市、商业城市、旅游业城市等。不同职能的城市之间存在着稳定的分工合作关系,致使城市之间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为各个城市的发展带来益处。而且,城市群、城市带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机遇和居住环境,吸引其他地区的企业、居民、生产要素向其集中。城市群、城市带的磁场效应十分强大,原因如下: 第一,城市群、城市带内形成了一体化的区域市场,使要素资源可以摆脱行政区界的阻碍,在城市群内各城市之间遵循市场交易机制自由流动。第二,城市群、城市带内形成了庞大、一体化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网络,使各组成城市可以共享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而单个城市的运营成本。第三,城市群、城市带内的所有城市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城市之间不仅有广泛而又紧密的经济联系,更有分工与合作,使城市群、城市带的整体经济效益倍增。 ( 二) 交通运输影响产业的时空结构 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伴随运输化的推进。运输化发展的过程是机械动力运输工具取代早期运输工具、运输网络不断扩展和完善、运输能力扩大、位移的速度明显提高、各类物资与人员的流动更为便捷、高效、运输成本显着下降的过程。运输化发展带来生产与生活时空结构的改变: 从空间尺度看,在同等成本( 包括时间成本和运价的综合成本) 条件下,人员、物资等的可达区域范围不断扩展; 从时间尺度看,到达相同地点所花费的时间缩短。运输化的发展使得资源流动的自由性增强,产业通过对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形成集聚或分散布局,人口也会因居住成本、交通成本等和收入的综合影响而形成新的集聚状态。 产业在城市集聚后,利于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而当产业和人口的聚集引起了土地及原材料价格上涨、交通拥挤和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且由此带来的不经济大于产业聚集给企业带来的正的外部性时,产业将利用交通运输业发展带来的运输成本变化、交通区位变化,通过扩散将最终实现新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城市内或城市间的产业扩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整体迁移,另一类是企业分蘖。所谓企业分蘖,是在保持企业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具体运营组织机构 ( 总部、研发、管理、采购、生产和销售机构) 进行分设,在地区和空间上进行重新分布。以北京市内的企业为例,大多数企业的总部和管理、销售部门都设在目前的东城、西城等中心城区,研发机构则设在海淀区和朝阳区,而生产部设在通州、石景山、顺义等周边地区。产业区域分工的结果就是在城市周围形成若干个城市亚中心,这些城市亚中心和中心城市存在着密切的产业关联。一般而言,由于与原聚集地区相邻的地区有着相似的外部环境,并且与聚集地区联系方便,有利于产品和原材料的运输以及信息的获取,产业会就近扩散。但在一定条件下,产业会产生跳跃式扩散,原因有两个,一是接受扩散的地区虽然与聚集地区在空间不相邻,但具备接受扩散所需的良好条件,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网络完善、成本较低。二是接受扩散的地区存在某些方面的发展机遇或潜力。如美国洛杉矶的 28 个城市次中心,距离洛杉矶市中心最近的仅 4. 9 公里,最远的为40. 7 公里。城市亚中心与主城区形成的产业区域分工,以及完善、便捷的交通网络,吸引着人口和资源在主城区和城市亚中心之间不断的分化和聚集。城市亚中心的产业聚集又会导致商业、交通运输业等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 ( 三) 交通运输影响土地利用与城市形态 土地利用是城市交通的根源,而城市交通又是土地利用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不同的城市土地利用模式和布局所产生的交通需求不同,将影响城市交通网络形态。从城市模式上看,单中心城市的核心只有一个,市中心交通需求量大,远离市中心的交通需求量小,交通线路由市中心向外呈现放射状分布。而多中心城市中各项基础设施围绕城市核心区分布,城市的交通需求呈现网络状布置。换个角度看,不同的交通方式也决定了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城市形态,其内在的决定机制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出行需求是人[,!]们进行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一种派生需求,鉴于时间资源的稀缺性,人们花在出行上的时间是有限的,城市的规模不会无限度地扩大。 随着交通技术的进步和运输速度的提高,相同时间内人们的可达范围不断扩展,城市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由于人们通常不能忍受在城市中单程出行时间超过 2 小时,单程出行平均时间过长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与功能将受到影响。 在交通方式和交通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不同的城市形态。19 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城市中的出行方式主要是步行,步行城市人口密度高、土地混合使用、街道狭窄,居民出行通常在平均步行半小时的可达范围内,城市规模较小。19 世纪中期步行城市开始不能适应人口和工业发展的压力,火车和有轨电车的使用推动城市向外扩展,新的交通方式使人们平均半小时的可达范围扩展到 20 - 30 公里,城市规模迅速增长。在轨道交通车站周围出现了城市次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的普遍使用使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展到汽车半小时可达的 50 公里,西方一些城市呈现出低密度、蔓延式、郊区化、汽车依赖型发展形态。而从 1980 年代末期开始,由于汽车城市导致的通勤时间过长、交通拥堵、能源大量消耗、污染日益严重等问题,在美国和欧洲又重新强调公共交通导向的城市开发模式 ( transit - oriented develop-ment,TOD) 的重要性。 ( 四) 公交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 TOD) 成为趋势 快速城市化背景下,资源与环境对城市发展的约束不断增强,无需蔓延的城市发展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鉴于城市化与交通运输间的紧密互动关系,美国建筑设计师哈里森·弗雷克最早提出公共交通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 Transport Oriented Development,简称TOD) ,即发展一种以公共交通为中枢、综合发展的步行化城区。其中,公共交通主要是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及巴士等,以公交站点为中心、以 400 -800m( 5 -10 分钟步行路程) 为半径建立集工作、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城区。TOD 的本质是通过土地利用和交通政策来协调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交通拥堵与用地不足的矛盾,塑造紧凑型的网络化城市空间形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其具体收益如: ( 1) 减少中心衰退; ( 2) 降低通勤费用,促进居住与就业的平衡; ( 3) 减少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 ( 4) 节省土地资源; ( 5) 保护环境,资料表明,TOD 的发展模式可以使每个家庭减少 20% 左右的 CO2 排放; ( 6) 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TOD已成为新城市主义 最具代表性的模式之一,成功的典范为香港、东京等国际化大都市。 香港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城市,城市交通的顺畅与 TOD 模式的发展密不可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香港 43% 的居民与 57% 的就业岗位均分布在铁路车站周边 500m 范围内。商务中心更是高度集中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大型枢纽处,如中环 - 金钟 - 铜锣湾地铁沿线的平均就业密度超过每公顷 2000 人,从多数建筑到地铁站的步行距离仅 200m左右。由于客源充足,公共汽车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经营效益,维持高质量的服务,形成良性循环。 由于土地缺乏以及全部依赖进口石油,日本在历史上一直采取鼓励公共交通的政策。东京的铁路( 包括地面和地下铁路) 是这个城市最主要的公共交通方式。与其他国际性大城市不同,包围着东京中心高密度发展地区的着名城市环路不是大容量快速汽车道路,而是一条环形铁路---山手环线。山手环线起着减轻城市中心地区交通压力的作用,同时也将大量的职工和购物者带到城市中心。东京的新老 CBD 几乎全部集中在山手环线和中央线的车站附近,形成“车站城”.由山手环线向外放射的郊区私营铁路沿线更存在一系列典型的公共交通社区。对日本私营铁路的经营者而言,修建铁路不仅能 从为城市提供交通服务中获利,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商机。铁路公司通常由分别先行从农民手中廉价获得沿线土地的众多公司合伙组成,统一进行土地利用与铁路建设规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由于交通方便程度不同,越靠近车站物业价值越高,房地产开发自然向车站集中。铁路公司还经营其它与铁路共生的商业项目,包括百货商店、体育场馆、游乐公园等,许多项目直接布置在车站建筑内,它们既可以利用铁路的客流,又能够为铁路提供客流。不少铁路公司还经营接驳公共汽车线路,虽然公交线路本身亏本率较高,但有助于维持公共交通方式的支配性地位,保证铁路的客流强度。在分配土地用途的过程中,铁路公司特别注意以极优惠的方式吸引各类学校、医疗中心、邮局、图书馆、消防局以及其它政府机构,不仅能够增加当地的房地产吸引力,还可以为铁路提供非高峰时间客流。 综上,TOD 发展模式可有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避免城市建设中的土地浪费,解决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并塑造更为科学的城市空间形态。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TOD 模式是值得探索、应用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展望与建议: 现阶段城市化对综合交通运输的要求 城市化的推进带来运输需求的数量增长、运输需求的布局变化,对运输服务的质量要求也与以前大不相同。首先,城市化带来运输量与布局的变化。城市规模扩大后,人们的居住区与工作区逐步分离,城市内部客货运输需求增加; 城市是人口密集的大系统,需要从外部运入所需的物品与服务,同时又会不断创造出新的物品与服务,对外客货运输增加。具体来看,近年来城市内各功能区间、大城市与卫星城之间、城市与其周边乡村之间、与邻近重要城市间、城市群内各城市间、相互邻近的城市群间、重要国际大都市之间的客货运量增长较为显着。其次,城市化产生对更高质量运输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完整运输产品、JIT ( Just in Time) 式运输服务的需求。早期的运输业更注重完成客货位移,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需求要求不仅要完成客货位移,还要保证位移过程中的安全、方便、快速、舒适等等效用,更延伸出门到门、一站式服务、高频率等高级服务,对运输产品的最高要求则是能实现 “JIT”式服务。再次,城市化发展使得运输业发展的约束增加。大规模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能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运输是对土地与能源消耗巨大的行业,其发展更需要与城市发展、产业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低消耗 ( 减少对土地、能源等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低成本、高效率。 现阶段运输需求的变化使得单一运输方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需求,运输业的综合化是必然趋势。城市化对综合交通运输提出的要求主要如下: 1. 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单一运输方式显然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完整运输产品,满足复杂多样的运输需求,而综合运输集成各种运输方式与系统的功能,可一体化高效率完成人与货物空间位移。此外,现有由各种现代运输方式集合而成的所谓 “运输业”,与社会经济中的交通运输体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一般来说只不过是后者中的一个主要部分。综合交通规划应该针对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包括其空间结构变化和资源环境的约束条件出发,考虑需求管理和所有服务供给包括自服务以及各其他相关领域的交通运输实现问题,从更广的视角分析并把握未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实现运输体系各方的协作,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的交通运输需求。 2. 重视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发挥枢纽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引导作用。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的关键是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建设,枢纽是不同交通网络对接、贯通、融合的节点,是影响交通运输网络效率的关键点。枢纽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作用,对交通系统内部资源与系统外资源的集聚使其所在地区的区位优势优越,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空间形态的形成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应该建设分层次、规模与功能各异的交通枢纽体系 ( 包括枢纽型城市体系与城市内部的交通枢纽体系) ,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3. 建立并实施综合运输管理体制。城市化与经济发展日益受到资源与环境的限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必须通过政府体制的综合化和一体化,使政策与规划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框架内得以确认,以实现最大限度减少运输方式之间的排斥与摩擦和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综合管理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组织上的统一提供保障,没有行政组织的融合,各种运输方式各行其是,就不可能有各种运输方式的融合和运输业的综合管理。 交通运输论文:论公路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一、公路运输现代化内涵概括 我们根据现代化的特征,将公路运输现代化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去概括,即静态和动态条件下公路运输现代化的概念是不同的。 在运输需求一定的情况下(静态),从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角度考虑,公路运输现代化是指通达性与运输效率的一种均衡状态。当这两种效用相同时,公路的社会总成本最低,此时的公路里程就是实现了基本现代化的公路规模,这时公路建设的社会资源配置最合理。 当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运输需求和公路总里程都随时间而变化时(动态),将公路的人口密度和运输强度先后达到极值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达到满足当时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要求的状态称为公路运输现代化。 二、公路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要想富,先修路”是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表现在运输线路长度上和客货运送量上都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快速发展。二者的同步发展存在着某种联系,即我们猜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先行作用,也即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人们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是人类经济活动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劳动分工,这种分工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制造活动,一是要进行运输活动即人和物的位移。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只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关于分工问题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学问题。但实际上如何解释交通运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内在经济机制是一个尚未给出令人满意回答的理论难题。 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将交通运输看作社会间接资本,分析了社会间接资本与直接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得出结论;交通的发展有降低直接生产活动成本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历史上来看,从1843年到1860年期间美国工业化的大飞跃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当时的铁路建设。 三、公路交通运输存在的问题 1.运输生产力水平不高 在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中,中高档客车特别是高档客车和大吨位柴油货车以及集装箱等专用货车所占比例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旅客和货主的需求。 2.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进度缓慢,到目前为止,在部分大中城市、相当数量的县城以及大多数乡镇,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仍很短缺且设备简陋,成为制约道路运输发展的薄弱环节,影响了公路基础设施功能和车辆运输效率的充分发挥。 3.运输组织水平和运输效率较低 在部分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存在着地区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封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空驶率提高、运输组织水平降低,对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4.抽样调查数据不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作为公路运输抽样调查数据提供者的运输车主和数据利用者的政府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在信息的有效性的认知上,存在着难以弥合的鸿沟。主要表现为:一是数据主观失真。由于抽样调查过程缺乏制约与监督,加上某些车主对抽样调查认识存在着距离,个别车主因逃缴规费而心有余悸,害怕如实填报,会增加费税或者受到超载处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问题:(1)少报运量,多报燃油消耗。(2)多报运距,少报经济收入。(3)多报车辆停驶日、车辆空载等情况。二是数据适用性不强。抽样调查产生的数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全社会公路运输量,是政府统计局测算第三产业的经济效益,测算本地GDP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为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效益、油耗等指标,是企业改进管理方法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由于抽样调查方案本身的缺陷和调查单位的自身原因,抽样调查数据往往小于实际运行的数据,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利用价值。 四、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治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2.提高运输生产力,加快道路运输发展 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3.强化运营治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治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检查制度,把安全责任至上而下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二是加强营运车辆技术治理,坚持和完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定期维护制度,切实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为。三是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治理,切实加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进站车辆经营资格的审查,果断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出站运行。 4.严细市场监管,创造规范运输环境 一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二是监督治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5.规范执法治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行政执法检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交通运输论文:城市交通运输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个城市如果想快速发展,其交通运输问题需要首先解决,因为交通运输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外开放交流扩展等等问题都与一个城市的交通运输紧密相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路运输方式相比于火车、飞机、轮船等方式显得更加灵活,能够延伸和覆盖的范围更广,本文主要讨论城市的交通运输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相互影响关系。 一、城市交通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1.城市交通建设的乘数效应分析 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通过大规模建设城市的交通设施,可以有效的带动城市很大一部分相关的产业快速发展,并且城市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运输能力的提高更可以进一步刺激提供产品服务的一些相关企业公司的消费,对于城市居民的消费能力也是一种提高,这样也可以提高消费需求,拉动内需。通过相关统计资料数据的现实表明,城市交通运输的投资乘数大约在2.5左右,累计的社会总产乘数大约在7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国家在城市交通运输方面投资1亿元,那么就可以在社会上带动7个亿的总产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的交通运输建设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是值得大力投入的。 2.城市交通建设的区位效应分析 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周边城市的可达性,使其在经济地理位置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交通运输的发展,给各大企业原材料的运输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在很短时间内可以收集到企业发展需要的材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对于城市的集约化,产业化都是一种极大的促进,也渐渐在加快城市化的程度。 二、城市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分析 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两者的作用是相互的。同时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还可以强化社会经济内部各个系统之间的联系从城市交通运输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特点和作用来看,城市交通运输建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交通运输建设影响区域经济发展 城市交通运输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城市交通运输可以有效地拉动经济内需,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点,促进区域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城市交通运输的过程中,由于产业链的作用,在城市交通运输建设导致的相关部门经济效益增加基础之上,还会引起别的产业部门经济效益增加,最终引起连锁的反应,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增加;(2)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城市交通运输项目成立,可以提高运输的效率,便于形成统一市场,并且由于市场经济自己具有的淘汰机制,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城市各个产业链间的资源调整组合,从而推进区域一体化经济,改变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3)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区域的投资增长,城市交通运输能力的提高大大拉近了各个城市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工业区之间的距离,提供了良好投资环境。目前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城市周边的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在道路两边拔地而起,足以证明城市交通运输建设为招商引资提供了便利条件。城市区域投资的增长又可以带动边远地区对优势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形成新的优势产业,再次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像更优化。城市交通建设的经济效益见图 1。 2.城市交通项目的发展影响区域资源开发 城市交通项目的发展对区域资源的开发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四个方面:(1)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使各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合理化,城市交通运输项目的建成,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便利的运输服务,让经济潜能逐渐转化为经济效益提供动力。(2)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国土的开发和增加土地的含钱量,城市交通运输项目的建设能够改善道路沿线区域的交通状况、投资环境与基础设施水平,促进了城市交通运输沿线土地的增值。(3)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岗位。城市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可以在道路的建设期与营运期提供比较多的就业岗位。这样的话,现代化农村的城镇建设会大大加快。(4)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由于城市交通运输越来越发达了,人们的出行变得越来越重要。城市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可以促进旅游资源开发的效益。大量的人涌向一个城市,一定会引领一种年轻健康的生活方面。一是促进原有旅游景点的效益增加,二是促进新旅游景点开发的效益。 3.城市交通项目的发展影响社会进步 城市交通运输项目的发展对社会进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1)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区域的生活水平改善,城市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对区域生活水平的改善主要表现在卫生条件、区域医疗、城镇化水平、 文化娱乐活动、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等方面。只有城市交通运输的高度发达,才能让人们的出行变的方便。同时,如果遭遇紧急疾病的话,高速的交通运行速度才能保证人本身的生命安全。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在市区买房子是他们微薄的收入所做不到的,但因为交通运输的高度发达,他们可以选择房价相对便宜的郊区。因为交通发达了,从郊区到他们上班的办公区距离远一些也不是问题了。(2)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城市交通运输项目的建设使地区之间的往来更方便,经济与信息的交流得到进一步加强,导致人们思想观念逐渐发生变化,人们的生活效率逐渐在提高,使城市交通运输沿线社会经济逐步加速发展。原来交通不发达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是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3)城市交通运输可以促进区域出行的变化,城市出行的变化反映一个地区的社会环境改变,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体现社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城市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对区域社会发展进步影响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的经济起到了极大的拉动作用,文中首先从城市交通运输发展对于城市经济的乘数效应分析和区位效应做出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城市交通运输可以提高城市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刺激城市经济的需求,对各种自然资源的高校开发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接着从城市交通运输与城市经济效益的协同发展方面对城市交通运输的积极作用作了详尽的分析,旨在对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交通运输论文:智能运输系统--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交通运输量的持续增长,利用智能运输系统(ITS)来提高道路的利用率、道路交通的安全程度和道路使用的舒适性,已成为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本文较详细地介绍了ITS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先进国家的发展情况、中国的发展概况及关于我国ITS的发展设想与建议等。 关键词:道路 运输 智能系统 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整个社会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日益增加。虽然世界各国政府已经或是正在大量投入财力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交通状况恶化及其伴生的安全事故、空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困扰着有关的政府当局。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于每个国家/地区,如何解决大城市周围地区交通拥挤和堵塞现象几乎成了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 交通量的持续增长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最根本原因,而传统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资金、土地等稀缺资源的有限性又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道路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无限扩展的;另一个就是限制交通流量,主要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实现。这又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车辆出行,如按车牌单、双号分别行驶,或是鼓励和发展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在很多年前已在一些交通繁忙路段实施鼓励两人以上的车辆优先行驶的规定;再就是控制汽车保有量,以高额的税、费甚至控制上牌等来限制汽车数量的发展。这些方法短期可以奏效,但有失公平、合理。如何更有效地使用现有交通运输网络就是人们试图寻找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人们希望通过增加技术含量的方法提高现有道路的利用率,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程度和道路使用的舒适性,智能运输系统(ITS)因此应运而生。 1 ITS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所谓智能运输系统,就是集信息处理、通讯、控制、以及高科技的电子技术等最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交通运输网络中。它与传统的交通管理系统一个最显著的区别是,将服务对象的重点由以往的管理者转向道路使用者,即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向道路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以减少交通堵塞,从而达到提高道路通过能力的目的。另外,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ITS将道路管理者、用户、交通工具及设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纳于系统之中,提高了交通运输网络这个大系统的运行效率。 ITS系统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信息提供、安全服务、计收使用费和减少交通堵塞等。系统向道路管理者和用户提供的主要是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信息及相关的其它信息,如天气等;而安全服务的内容则有危险警告、人车事故预防、行车辅助等,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帮助减少交通事故;费用收取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地向用户收取道路使用费或车辆停放费等。当然,系统还可以根据人们的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 2 先进国家的发展情况 北美、欧洲诸国及日本等西方国家在ITS的发展方面处于明显的领先地位,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2.1 政府的积极态度与有力支持 对于ITS的开发利用,有关当局均积极参与,并给予相当的财力支持。在美国,由联邦/州运输部作为主管部门,联邦公路局、立法机构及地方政府均有介入。政府的作用是对发展目标进行战略规划,如美国国会1991年通过了《陆上综合运输效率法》(ISTEA),1997年又完善为《综合运输法》(ISTEAⅡ),对如何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运输网络的效能做了相应规定;1996年初联邦运输部对ITS的发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智能运输基础设施(ITI)以节省交通时间,减少伤亡事故,提高全国人民生活质量”,具体规定出交通信息管理、紧急事故响应、旅行信息等九个子系统作为该计划的基本构成,明确了到2001年的发展目标。此外,政府也是资金的主要来源。美国政府每年对ITS都有专门的预算,如1997、1998年分别为2.4和2.5亿美元,而日本仅在1995年政府就投入6.7亿美元,这为新兴的ITS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 2.2 专职机构的领导与协调 作为一个行业,ITS要有专门的组织来负责有关业务的领导与协调,一般多为半官方的,或者是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如美国的“全美智能运输协会”,加拿大的“加拿大智能运输协会”,而欧洲则有一国际性的ERTICO,“欧洲ITS组织”,其接受欧盟委员会的领导。这些机构与政府关系密切,它们既有行业的组织协调职能,又作为政府的咨询部门帮助制定发展战略,制定和颁布行业标准,构筑行业发展的架构;在其内部也有所分工,设立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分管相应的专业领域。 2.3 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由于ITS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除了专业性的研究机构和咨询公司外,大量的工业组织也纷纷介入,所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从传统的汽车制造、机电加工到新兴的计算机、通讯、信息、遥感等高科技领域。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企业,如西门子、摩托罗拉、东芝等公司也加入有关产品的开发和研制,甚至软件巨头美国微软公司也开始关注并介入这个市场。据美国有关方面的预测,到2005年前后,仅美国国内ITS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将达到105亿美元。因此,有理由相信,ITS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2.4 产品的多样化 由于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市场的积极推动,ITS的服务功能越来越丰富和完善,产品也形式多样,使人们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不断地得到满足,使运输网络的功效得到不断地提高。以下是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 万通卡(SMARTCARD) 其外形似银行的信用卡,作用似电话磁卡/IC卡。主要用于过路费、停车费、公共交通工具使用费等的计收。目前流行“非接触式”的,即卡与读卡机不再直接接触,可有10cm左右的工作距离,有的甚至隔着钱袋或衣服也能有效。卡经补值后可反复使用。这种系统极大方便了使用者,而且也便于管理者的管理与操作,大大降低了使用与维护成本。现在不仅欧美广泛使用,在日本及韩国等也很普遍。 电子收费系统(ETC) 主要工作原理是,载有特定装置的车辆进入收费区后,收费区的信号探测器发出扫描信号,检测并获取该车的有关信息,然后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计费,或是使用万通卡,或是中心账户计账。目前这种系统功能日益多样和先进,譬如信号探测系统还能够获取并记录诸如车辆的几何尺寸、车重、车型等数据,还能够将那些违规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通过摄像机记录车牌号。如果车内再配有GPS(全球定位系统)或其它类似功能的系统,信号探测系统还可以为过往的车辆提供前方道路通行情况,提供导航服务。电子收费系统主要用于公路或城市出入口处,它能够减少或避免因收费而带来的交通堵塞问题。在加拿大,为解决原经过多伦多市的401号公路因交通拥挤而新建的407公路,采用了世界最先进的全自动收费系统后,大大的改善了通行情况,缓解了该地区的交通紧张局面。 实时交通信息系统 系统所能提供的信息包括路况、交通拥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交通管制、停车泊位等。信息传播的方式主要有:调频广播、无线电短波和红外波。汽车专用信息接受器根据设计的不同可以有多种的显示方式——声音的、文字/数字的,有的用色灯及其发光强度表示不同的内容和程度,最先进的是显示在屏幕的电子地图上。目前比较著名的如日本的“车辆信息与通讯系统”(VICS),其经过5年的争论与开发,于1996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再如欧洲的“交通信息频道”(RDS-TMC),现在在5个国家的9个城市中试运行,ERTICO已经为欧盟11国推广该系统拟定了时间表。 智能汽车 主要是在汽车上加入更多的电子控制系统,大大提高驾驶的安全性和效率。日本最近推出ITS的概念车HSR—VI,该车既可以手动驾驶,也可以完全自动驾驶。在自动驾驶状态下,车载电脑搜集来自激光雷达、立体图像传感器、多用途通讯系统以及交通管理方面发出的各种信息,以操纵汽车的行驶。这些装置还可以将外部的情况提供给驾驶员以避免发生交通意外,如果驾驶员未能及时刹车、误入禁行区、超速行驶或是其它操作错误,汽车的自动信号系统会发出警告,并自动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变换车道等;电子制动系统则可以避免因紧急情况而惊慌失措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自动化公路系统(AHS) 美国正在对自动化公路系统进行由计算机控制的驾驶试验,并将很快投入实用。伯克利加州大学“高级公路和交通研究计划”已经建成了未来可供毋需驾驶员驾驶的汽车行驶的公路原型,并在1997年8月进行了实用成果的演示。这种思路是通过提高现有道路的利用率,而不是修建更多道路的办法来满足交通对道路的需求。具体工作是开辟专用车道,利用专门敷设在路面下的磁体来引导汽车的行驶,并确定汽车在公路上的位置;用高效雷达来控制车速,并保持与其它车及障碍物的间距。汽车在其上自动行驶,全无人为干预。目前汽车制造商们也在考虑给所生产的汽车装上计算机导航系统,以适应情况更加复杂的道路。研究人员已经证明,在这种公路上汽车可以高速行驶,即使在转弯处车速也可以高达100km/h以上,而且汽车的间距可以很小。所有汽车都以同样的速度行驶,因此不会增加交通事故,大大提高了道路的通过能力。3 中国的发展概况 我国在ITS方面的开发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进行了一些有成效的基础性工作。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项工作一直是由国家科委牵头,参加的部门有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电子工业部等。目前北京成立了一家专门的机构“ITS研究中心”(属交通部),但尚未有国家级的ITS领导和协调组织。在业务的对外交流方面,我国似乎偏重与欧洲的发展。1995年起就与欧盟的RETICO正式开始接触,并于1997年6月在北京举行了首届“欧洲—中国ITS”会议,最近又计划在欧洲举行第二届。日前RETICO正与中国开展一个为期10个月的项目,帮助中国在ITS领域开展工作,介绍欧洲的经验与技术。 在系统的实际开发和应用方面,我国已有了不少实际成果,在局部地区形成了ITS的雏形,或实现了ITS系统的部分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电子收费系统,全国已有不少省份或城市开始采用或试行这种先进的管理方式。如广东省的佛山市,从1996年开始在该市周围的23个收费站点推行电子收费系统,提高了道路的通过能力,降低了空气污染。同样,在一些高等级公路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收费系统;结合交通工程在新建的高速公路旁一般都埋设了光纤等信号传输线路,有些还安装了车辆探测装置和可变式信息显示装置,便于其后的交通控制、管理和服务。此外,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的同时,我国也开始与外国的厂商建立合资企业,生产ITS的产品。 4 关于我国ITS的发展设想与建议 很显然,对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人口大国的中国来讲,修建更多道路的潜力有限,且道路网络的扩展会很快被以更高速度增长的交通量所淹没。因此,提高现有道路的使用效率是今后应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而智能运输系统则是一个发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观念、意识上的重视 首先,要使有关方面在思想观念上对发展ITS的重要性有所了解和认识,能够站在战略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其次,我国新一届政府已经提出希望用增加包括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来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可以说交通又一次面临着大发展的机遇。然而这一次的发展不能像以往那样,只是从量上进行简单的扩张,扩大交通运输网络的规模,而更重要的是要增加其质的发展。具体就是要提高科技含量,强化服务功能,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也就是说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建立在比扩大数量和规模意义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基础上。 根据国内外发展的情况,可以预计交通运输业今后仍将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无论从市场占有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民族工业的角度看,我们都必须及早采取行动,争取主动。 4.2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ITS是跨行业的多种技术的综合性产物,必须要有一个高层次的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领导与协调。可以参照国外经验,组建国家级的、半官方的组织来通盘考虑全面的工作,合理地调配各种可用资源。交通部作为ITS存在的基体—交通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有条件也有义务在业务上进行更多的指导与关注。总之,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使ITS事业稳步和有序地向前发展。 4.3 超前开展工作 虽然我国ITS的整体水平还比较落后,市场远未得到开发,但当我们在比较有把握地预测到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体系的发展前景时,就要进行战略上的考虑,借鉴国外ITS发展过程中成功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基础工作。这包括在法律上明确和完善我国发展ITS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制定ITS体系的构架、发展的原则和对策;在技术上着手对ITS的标准、规范进行研究和规定;从运作上 考虑资金的筹措、市场的开发以及“游戏规划”的制定(这主要是指如何对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加以一定的限制,以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标准,即ITS业界应广泛遵守的标准和规范。假若大家各行其是,系统间互不兼容、沟通,用户则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并造成投资的重复和管理的复杂。再如,交通实时信息的提供也应有统一的技术手段与规范。标准问题涵盖面很广,有许多的工作要做。 当然,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面系统地开展ITS的开发应用似乎为时尚早,但基础性的、学术性的研究工作应该超前进行。另外,在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些试点工作,以取得经验。4.4 重视对外交流,立足以我为主 吸取和借鉴他人的经验教训,是取得成功的一条捷径。虽然ITS的发展历史不长,但其对交通运输业来讲是一种质的飞跃,具有非常现实的应用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我们应一方面积极地进行国际性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和掌握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应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资金来源、道路状况、交通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战略,加快中国ITS业的发展。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发展问题论述 一、惠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惠州市公路密度偏低、运输效率比较低 尽管近年来惠州公路密度在不断提高,2011年达到96公里/百平方公里,但与发展水平相当的中山市相比仍然偏低,中山市公路密度2011年达到109.3公里/百平方公里,所以惠州市公路密度仍有待提高。提高惠州市公路密度是惠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惠州市交通运输效率的必然要求。惠州市公路线路每年以0.87%的速度增长,而惠州市车辆保有量却以3.63%的速度上升,公路线路建设的速度明显低于车辆保有量的增长速度,如此必然会导致公路拥堵现象越来越突出,从而降低惠州市公路运输的整体效率。惠州市公路拥堵最严重的时间段分别是11点半至13点左右、17点半至18点半,这段时间正是集中下班的时间段。惠州市公路运输效率低的原因如下:(1)惠州市公路线路的增长速度过慢。惠州市公路线路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车辆保有量的增长速度,这是造成惠州市公路运输效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惠州市公路线路的增长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惠州市2011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量为121.70亿元(占惠州GDP的5.81%),远远高于2011年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量52.48亿元(占中山GDP的2.39%),可以看出惠州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小,那么造成惠州市公路线路增速过缓的主要原因就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偏低。惠州市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采用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方式,这种资金筹措模式大大地降低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随意更改道路规划,重复或反复建设现象比较严重。(2)惠州市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较低,监管和验收不到位,使得公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完成质量较低。由于惠州市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不到位,使得项目建成后,两三年后就破烂不堪,要不断对基础设施进行翻旧铺新,造成极大的浪费。(3)公路线路结构偏低。2011年惠州市等外公路占总公路里程的6%,而2011年中山市等外公路占总公路里程只有2.3%,并且惠州市高速公路所占比例只有4%左右,可见惠州市公路结构与中山市相比明显偏低,较低层次的公路结构必然会影响整个公路运输的效率。(4)惠州市公路线路总体布局存在问题。道路运输具有很强的“木桶”效应,也就是说,道路运输效率不是由长板决定的,而是由最短的那块板决定的,惠州市公路线路总体布局存在短板问题,有的地方设计得供过于求,有的地方设计得供不应求,供过于求造成道路通过量的浪费,供不应求却造成道路堵塞。(5)运输供给刚性与运输需求弹性之间的矛盾。由于公路运输的供给比较刚性,而对公路运输的需求却具有弹性,也就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对运输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这样就造成了运输供给的刚性和运输需求的弹性之间的矛盾。如果运输供给与运输需求最大值保持平衡,这样就不会出现拥堵问题,但却会造成运输资源的浪费。如果运输供给小于运输需求最大值,必然会导致部分时间段道路拥堵。(6)交通管理方法不够科学规范。惠州市占道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进一步削减了运输供给资源,使得公路运输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交通信息传递不及时、准确,广大驾驶员不能实时掌握各路段的交通信息状况,这是造成惠州拥堵的另一原因。 (二)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堪忧 近几年,惠州市交通事故频发,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惠州市2011年交通安全事故现状可以用表6来体现:2011年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569起,虽然比上年略微下降了8.52%,但并没有明显地改善,惠州市各个辖区交通事故次数互有增减,特别是高速公路路段交通事故发生具有明显上升的势头;2011年惠州市交通事故造成312人死亡,645人受伤,相对于2010年略微有所减少,但交通安全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仍然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速路段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具有不断加大的趋势。造成交通乱象的原因:1.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运输企业、站场和从业人员不顾国家运输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往往将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抛至脑后,超范围经营,违章经营,互相争客、抢客、倒货,驾驶员赶时间、抢速度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2.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由于惠州市运输市场进入门槛比较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把精力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上,忽视抓安全管理。企业对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管理弱化,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只收费不管理。安全机构及管理岗位设置不全,职责不清,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相应的责任制,奖惩措施不明。安全管理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及管理手段落后,安全网络形同虚设。3.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匮乏。从业人员来自于社会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不高,法纪观念淡薄,平时较少接触或缺乏系统安全教育,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较差。大多数乘务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安全知识、职业道德规范严重缺乏。4.车辆技术状况令人担忧。行业管理中要求运输企业都有检测设备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定点维修等方面的规定,但个别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通过虚开发票等形式,逃避车辆维护,车辆保养质量难以得到根本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存在薄弱环节。[1]5.高速公路养护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惠州市气候潮湿、多雨,易造成水毁的现象,但是养护经费来源仍采用拨款方 式,不能适宜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经营要求。 (三)惠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缺乏整体规划 惠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缺乏整体规划,各系统、各部门相互配合不够,比如铁路系统、公路系统和水上运输系统不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严重制约惠州市交通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惠州市交通一体化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现有的交通设施不能满足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惠州市近几年来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在逐步增加,但总量仍然不能满足惠州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随着惠州经济的快速发展,惠州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必然会提高惠州对城市和城际轨道的需求,而目前惠州主要施工的项目只有莞惠城际轨道交通、厦深铁路,惠州市内的轨道交通建设却为零,甚至还没有提到规划的日程上来,这样造成了惠州市运输结构的严重失衡。惠州港的发展非常缓慢,一方面是惠州市政府对水上交通运输系统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是水上交通运输系统的配套服务严重滞后。总之,只靠发展公路运输来满足惠州经济发展的需求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交通一体化的需求。(2)区域交通运输管理脱节,规划建设缺乏有效协调和统筹安排。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或部门以自我为中心,各自规划,各自建设,自成体系,造成本应相互衔接的环节割裂,相互之间的接口少,标准和规则不统一,最终导致系统低效、成本增加、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并且影响到运输服务质量和综合利用效率。(3)深、广、莞、惠存在运输市场分割现象。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能够充分地整合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深、广、莞、惠各地区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需要,实行地方保护,限制运输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得深、广、莞、惠运输市场相互分割,阻碍惠州交通运输市场一体化进程。 (四)交通运输结构不合理 交通运输有五种基本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方式协同发展是未来交通运输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各运输方式内部应该存在一个层次化问题。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2011年惠州市公路运输的旅客量占总旅客的95.56%,铁路和水路完成旅客运输量占总旅客量的比分别为4.35%和0.09%,公路运输货物运输量占总货物运输量的41.73%,水路运输占总货物运输量的56.52%,铁路运输占货物总运输量的1.75%,而航空运输在人员运输和货物运输中所占比重都为零,这种运输结构极不合理。公路运输相对于铁路运输明显的缺陷是单位路面的通过率远远低于铁路运输,随着惠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员流动和货物流动量都会不断增加,而惠州市土地资源却不能增加,甚至有减少的趋势,大力发展公路运输,必然会导致土地资源的供应和运输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会越来越激烈。目前,惠州市把财力主要集中在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在水上运输和轨道运输上投入相当少,轨道运输只有莞惠城际轨道交通,厦深铁路正在建设之中,而城市内的轨道交通建设却为零,甚至在远期规划中也没有。水路运输只重视水路运输系统的使用,而不注重对水路运输系统各环节的维护,更别说扩展,这样必然会导致惠州市运输层次结构不合理。究其原因,主要是惠州市政府对交通运输缺乏整体观,没有充分认识五种运输方式的优缺点,没有了解交通运输供需矛盾深层次的原因,盲目上项目,太注重短期效益,往往忽略长期效益。(五)交通运输体制有待进一步的改革优化目前惠州市交通运输管理主要采用行政和市场并举的方针,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相互分割、干扰和抵消,致使资源配置整体格局处于无序状态,使交通结构难以实现均衡和优化。由于目前交通管理体制的限制,使得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受条块分割体制的影响,各种运输方式自成体系,自我配套,各种运输方式内部都有比较完善的布局,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但综合性的交通枢纽却很少建设。 二、发展惠州交通运输的建议 (一)建立以轨道交通为主体,其他运输方式协调配合的一体化交通运输体系 中国的国情是人均土地面积比较少,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对解决中国人口粮食问题和人员及货物的运输问题尤为重要,铁路单位路面通过量比公路要大得多,铁路运输的这一特点适合中国国情,也适合惠州市的市情。所以,惠州市应该把重点放在发展铁路运输,包括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单位路面通过量远远大于公路运输的特点。比如日本,日本就是在土地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通过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解决因经济发展带来的人流量和货流量增加的困局。当然轨道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投入成本要远远大于公路运输的前期投入成本,但要解决惠州市交通供需之间的矛盾,必须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交通布局问题,否则只能是疲于应付。惠州市是一个临海城市,在大力发展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水上交通来缓解物流量上升的带来的影响。水上运输单位路面的通过量要远远高于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但通达性最差,所以要充分发挥水运交通的潜能,注重对水运交通系统环境的保护、维护和投入,将惠州打造成以轨道交通为主,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相形发展,相机发展航空运输的一体化交通体系。 (二)大力打造绿色交通系统 打造绿色交通系统就是要尽最大努力去降低交通运输过程中碳和噪音的排放量。随着交通运输需求的增加,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运输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会越来越大,越来越突出,据欧盟环境总署2008年的报告表明,交通运输业是PM1(可吸入颗粒物)的集中度不断提高的第二大来源,另外,石油和其他矿物燃料的价格会上涨得更快,这样就会提高对低碳经济和能源安全的关注度,必然会要求更多再生能源的供给,并通过科技进步和规模生产降低成本,因此惠州交通系统的发展要尽可能减少对矿物燃料的依赖,提前打造绿色交通系统。惠州市打造绿色交通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走低碳发展方向。目前惠州市铁路密度比较小,应尽量提高惠州市铁路密度,增加复线率,提高电气化率和行车速度。公路设计减少混合交通,提高道路总体技术标准,增强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增加高等级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应对惠州港航道进行拓宽和挖深作业。[3]尽快对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的军用机场进行改造,把军用机场改为军民两用机场。(2)对交通运输设备进行升级。目前惠州市车辆总体上不能适用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发展,应该增加高效低耗的重型货车、厢式货车、集装箱拖挂车和各类特种专用汽车的比例,逐步淘汰低效高耗的货车。增加高档客车的数量,引导技术性能较差、安全性能差的客车退出市场,城市公交尽可能采用低碳排放量的新能源汽车。杜绝随意改装的车辆的运行,减少超载运输的情况发生。(3)加强惠州市交通系统信息化管理。加强惠州市交通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使得交通信息在系统内部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传递,增强惠州市交通系统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能力、协调能力和相互配合的能力。 (三)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省略掉不同运输方式交接时的检查、检验、装卸等环节,降低货物损坏率,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停留时间,从而提高了整个运输效率,减少整个运输过程对环境的污染。惠州地处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北端,属珠三角经济区。惠州南临南海大亚湾,毗邻深圳、香港,北连河源市,东接汕尾市,西邻东莞市和广州市,素有“粤东门户”之称,这种独特的地理位置为惠州市开展多式联运创造了条件,既可以开展国内多式联运,也可以开展国际多式联运。惠州有能力开展水路与铁路运输、水路与公路运输、公路与铁路运输等的联运方式以及水路、公路和铁路运输的联运,随着惠州市航空运输的逐步发展,在不久的将来甚至有可能开展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等四种运输方式的联运。惠州市开展多式联运还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制定与多式联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多式联运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和利润分配情况,促使多式联运业务更快更好地发展。(2)培育诚信市场体系。多式联运是多 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实际承运人紧密合作的一种运输方式,如果多式联运相关责任人缺乏必要的诚信,会造成极大的内耗,增加多式联运的成本,使得多式联运的优势荡然无存,因此,惠州市应建立必要的诚信机制,培育交通运输诚信市场。(3)政府进行政策引导。政府在一定的时机应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多式联运活动,调动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的积极性。 (四)引入合理的引流分流方法 要缓解或者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缓解运输供给刚性与运输需求弹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引入合理的引流分流方法。通过合理的安排错开员工上、下班时间,并在运输需求高峰期增加交警现场指挥,引导人员和车辆合理流动,减少或阻止人和车乱停、乱放、乱动现象的发生 交通运输论文: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改革 1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目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与交通运输生产力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合仍然不甚契合。当前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采用的是一种条与块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即一方面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和管道等5种运输方式在中央统一规划下由各自主管机构分别细化管理,其中部分机构既是行业行政领导部门,又是行业内部分运输企业的经营者;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交通运输业上的分工界限不清楚。随着民航、水运、管道、铁路等部门逐步进行体制改革,改革力度和节奏的不同导致了各运输行业目前的发展存在各自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长期推行分运输方式管理模式,综合运输管理体制难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提高整个运输系统的效率。分运输方式管理体制容易导致各政府部门对于综合交通概念缺乏深入研究,容易造成部门分割、区域分割的局面。这种局面不利于整合交通资源、统一规划,更会阻碍全国统一运输系统的形成,难以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系。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交通管理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分工,且政府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要求。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交通管理职责上分工不清楚,导致各自的职能相对并不清晰。部分省市交通管理机构各自规划建设,缺乏统一协调,容易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三是政企不分的情形仍然存在。一些职能管理部门除履行其行业管理职能外,还直接管理其经营的的企业,难以保证行业管理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四是缺乏完善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交通项目的招标投资建设全过程都由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管体制。应尽快建立权利彼此制衡的行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在施工监管、运行机制维护等方面存在的独特的重要作用。 2国外交通运输管理体制 2.1交通运输集中管理。交通运输的集中管理是国外交通运输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设置都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设置交通部或运输部,主管全国水、陆、空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事务。例如,美国1967年4月成立综合性的运输部,组成预算、政策、安全与航空、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海运等十几个业务局,是联邦政府归口管理水、陆、空运输的机构,以增进运输效率,节约资源。2.2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完善健全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可降低政府对运输行业的管理成本,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交通运输发展过程中,都极为重视交通运输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国家的运输政策和规划,还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权力与义务的划分以及资金来源与分配,都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以保证国家对交通运输的有效管理。2.3各级政府权责分明。日本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分工十分明确。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确定目标、制定国家政策、设计中长期规划、建立法律和制度框架等。地方政府除承担地方政策、规划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展交通运输业。2.4政府调控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交通运输业是每个国家的重要产业,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以市场手段为主,兼政府干预的方式。美国对交通行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它对运输结构的调整并不完全采取经济或市场的手段,如在技术标准、运输安全措施、环境影响标准等方面,也采取了一定的政府干预调控手段。 3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策略 3.1建立综合运输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由分散走向集中。几十年来,我国交通运输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体制原因,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5种运输方式各自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而出现了明显的发展不均衡。因此,必须建立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实行多运输方式横向管理便于相近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政府资源合理有效地使用。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不断向市场和地方政府转移。3.2明确中央和地方职责职能。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有利于各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交通运输事业的高效开发。涉及国计民生、在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要通过由中央政府规划、筹资、建设和维护管理,或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为管理。对于区域性的交通基础设施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将中央与地方职责职能分工明确,可避免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使国家交通建设和谐发展。3.3完善体制中不适应发展的环节,发展适合国情运输方式。伴随国家经济改革及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完善现有体制中不适应发展要求的环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交通发展的关系;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深化改革,明确各方面的关系,为交通运输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依据各运输方式的经济特性,发展与本国具体国情、资源条件相适宜的交通方式,并根据综合交通运输结构的合理性和协调程度,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发展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统筹协调各种运输方式,合理配置交通战略要素、发挥综合运输整体效能。运输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输管理体制对于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异常重要。我们要极力扩宽对我国交通体制改革的视野,按照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要求,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运输管理体制。
民营经济论文:突出民营经济主体地位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沱江市地处鄂西山区与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位于长江三峡和三峡的东大门。西汉元年始置县治,因“蜀江自此如乔木分枝”而得沱江之名,距今已有20__多年历史。1996年撤县设市。境内地势平坦,土地肥沃,素称“鱼米之乡”。全市国土面积1310.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6.98万亩。全市辖8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198个行政村,总人口50.7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29万人,农户9.8万户。 近几年来,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一主三化”的指导方针,突出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大力实施“工业立市、项目强市、环境兴市、诚信建市、开放活市、法德治市”战略,努力把沱江建成湖北新兴的工业强市、粮棉油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大市、依托三峡的现代化卫星城市,促进了市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__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0.9亿元,同比增长12.9;完成财政收入2.6亿元,增长15.7;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3亿元,增长26.1;实现外贸自营出口439万美元,增长2.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50元,增长5.9;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23.7亿元,增长12.1。今年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元至9月,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3.5亿元,同!比增长15.5;完成财政收入2.1亿元,增长20.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9880万元,增长34.3;完成全口径固定资产投资12.25亿元,增长57.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3.4亿元,增长13.3;全市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2156元,同比增加290元,增长15.5%。民营经济已成为市域经济的强力支撑,20__年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达到516家、11310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达到58家;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36.6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72%;全市民营企业实交税金12143万元,占全市工商税收的64.9;全市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9070人,占全部企业从业人员的82%;全市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6个,拥有省级以上著名商标6件。 一、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大力实施“工业立市、项目强市”战略,着力推进工业化进程。 1、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我们按照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要求,从1997年开始,在三峡市率先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全面推进以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为重点的民营化改革,全市原有412家国有集体企业,全部通过实行“企业产权置换、职工身份置换”而转制为民营。在20__年全省发展民营经济暨县域经济现场会上我市作了典型发言,其作法和经验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在改制过程中因企制宜实行“三个一批”:一是依法破产,盘活一批。对技术落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和民营化重组。近几年来,先后对市针织内衣厂、市床单厂、市汽修厂等企业实施破产清算,彻底解决了其债务、人员包袱。二是股份改造,转让一批。特别是对原有规模大、效益好的骨干企业,通过经营者回购职工股、国有股的方式,由经营者集中控股经营,实现经营者高持股、高风险、高回报。酒业公司、三宁公司总股本的60%以上转让给了经营层,助力公司国有股份全部转让给了经营层。三是卖断产权,出售一批。对既无当家产品、又属传统产业、重组盘活困难的企业,采用整体拍卖、一次卖断的方式彻底改革。 民营化改革的彻底推进,极大地增加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过去那种企业依附政府、安于现状的局面被打破,企业经营者主动迎接市场挑战、求发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困难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重现生机。通过全面改制重组,全市近3亿元的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被盘活,安置职工再就业1万余人。国有骨干企业改制后,结束了过去徘徊不前的局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酒业公司改制后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8.3,20__年实现销售收入6.41亿元、利税1.3亿元,综合实力连续五年进入全国白酒行业前十强;今年正在实施的1万吨优质沱江大曲扩建工程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过10亿元,利税过2亿元。三宁公司改制后企业积累全部投入发展,每年技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20__年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利税1651万元,分别增长21.3、45.5。助力公司改制后先后在监利、重庆等6地投资办厂,已形成年产15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2、培植优势产业,形成集约发展的产业群。大力实施“511”工程,即重点扶持壮大食品酿造、化工、纺织、建材、电子材料5大支柱产业,大力培育化肥、水泥、高比容化成箔、高密度纤维板、高档墙地砖、优质米、优质棉产品、优质白酒、啤酒、精炼食用油、食品罐头等11大类优质产品。初步形成了以沱江酒业、天颐食用油、鸿新食品、隆华食品为代表的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群,年产白酒4万吨、加工油料作物60万吨、果蔬罐头8万吨,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4家;以湖北化肥、三宁、开元、香青为代表的农化和精细化工产业群,年产尿素60万吨、合成氨45万吨、碳酸氢铵30万吨、磷肥18万吨 、烟草专用肥2万吨,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家;以奥美、稳健、朝阳、大江、帝元为代表的纺织产业群,年加工棉纱3.2万吨、年产药纱片4600万包、药纱布4500万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3家;以亚泰、金泰、宏泰和助力、洪森为代表的建材产业群,年产墙地砖1000万平方米、水泥150万吨、高密度纤维板10万立方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家;以南辉为代表的电子产业群快速成长,年可生产化成箔600万平方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家。元至9月,全市68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5.97亿元,同比增长35,实现销售收入23.26亿元,同比增长52。其中市属64家规模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9.93亿元,增长29.1,实现销售收入17.39亿元,增长43.6。 3、推进技改扩规,促进企业上档升级。加大投入,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近年来每年投入骨干企业的技改资金在1亿元以上,今年酒业公司1万吨优质沱江大曲扩建项目主体车间、锅炉车间进入施工阶段;三宁公司12万吨合成氨平衡改造项目正在加紧建设,精甲醇项目投产后已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助力公司与湖北化肥厂煤代油工程配套的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生料磨改造项目已竣工投产。全市已申报专利近200件,被列为湖北省专利工作试点县市。开元公司被列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已有13项技术创新成果运用于生产,化学二氧化锰等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引进联合,着力培植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了南辉高比容化成箔、金川果胶等一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近年来引进投资过千万元高科技含量的项目10余个。以信息化带动科技创新,酒业公司被列入全国首批“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是湖北省专利技术明星企业,公司采用全国同类最先进的电脑自动勾兑成型计算机系统,使酒液一次勾兑成功率达95%以上。沱江酒业、三宁化工被列入全省“三个一批”中的重点企业;沱江酒业、三宁化工、三峡奥美、长松钢厂、南辉科技等5家企业被三峡市列入40家重点工业企业加以扶持。 4、发展外向型工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落实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和出口规模,全市初步形成医用纺织、食品饮料、化工三大出口创汇产业,外贸出口企业已发展到14家,150多个品种和规格的产品出口美国、欧盟、澳洲及东南亚等14个国家和地区,我市外贸出口企业的个数和品种在三峡市各县市区中居第1位。20__年,全市完成外贸自营出口439.1万美元,同比增长2.4倍;今年元至8月,完成外贸自营出口678.23万美元,同比增长1.84倍;其中,三峡大江实业、三峡鸿新食品公司元至8月完成外贸自营出口分别达到214.3万美元、208.6万美元。 (二)以现代工业理念经营农业产业化,促进工农协调互动发展。 1、培植农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牵引力。我们立足丰富的粮、棉、油、水果、水产等农副产品资源,大力引进外资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几年,全市共引进农产品加工项目44个,计划投资总额14.2亿元,累计完成投资7.7亿元。先后有香港奥美、稳健、台湾鸿新、江苏洪森、浙江隆华、湖南湘宜、湖北天颐等一批发展前景好、产品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我市。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发展到36家,涉及粮、棉、油、果、菜、畜禽、水产等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和领域,1至9月共完成工业总产值12.4亿元,占市属规模企业总产值的62,带动农业生产基地50多万亩,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12700多人,网络农户6.9万户。 2、建设配套生产基地,打造龙头企业前置车间。引导农民树立“龙头企业加工什么,农业就生产什么”的新理念,推动农产品生产向加工主导型转变。坚持以“一江两河三线四区”为轴线优化基地布局,全市形成了西北丘陵岗地以水果为主,中部平畈以粮油、水果、畜禽为主,东南平原以棉花、沙梨、水产为主,四湖地区以水产为主的区域化生产格局。建成了40万亩商品粮、18万亩优质棉、30万亩双低油、60万头生猪、600万只家禽、15万亩柑桔、10万亩沙梨、11万亩水产品、10万亩专用蔬菜、3万亩速生丰产林等十大农产品基地。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先后颁布了优质稻、柑桔等大宗农产品无公害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已达4万多亩。有近30件农产品商标在国家工商局注册,培育出了“百里洲梨”、“白洋柑桔”、“七星台大蒜”等一批农产品精品名牌。 3、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大力发展订单农业。由龙头企业与农户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生产合同,确立契约关系,农户按合同生产,企业按合同收购,既使龙头企业有可靠的原料保障,又降低了农民生产的风险。我市鸿新、隆华、天颐公司等骨干龙头企业均分别与农户签订了协议,承诺了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以合同形式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全市粮食加工购销企业今年已和农民签订订单16万亩,定购粮油6万多吨。另一方面,积极扶持农村经纪人和中介服务组织发展。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经纪人典型的宣传表彰等措施,全市涌现出农村经纪人1万多人,占全市人口的2,其经销的农产品涉及水果、生猪、粮油、水产、蔬菜、家禽、苗木、棉花等各个产业,年经销额达10亿元以上。依靠农村生产能人、技术能人、营销能人牵头兴办的农村中介服务组织也得到大力发展,全市共组建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营销联合体等组织86个,网络市内外农户5万多户,网络外地经销客商1万多人。 (三)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培植市域经济发展后劲。 1、坚持定向定位招商,努力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一是定位招商。充分利用沱江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农副产品资源丰富、临近三峡水电基地等优势,重点引进农副产品加工、化工、纺织、载电体及电子工业项目。二是定向招商。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区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地区,把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作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招大求名。三是定专班招商。在北京、广州、温州等招商重点区域组建工作专班,常年坐阵招商。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外出谋职招商。20__年,全市竣工和在建项目61个,累计完成投资12.2亿元。今年元至9月,全市共申报重点建设项目93个,计划投资总额115.6亿元,其中已竣工和在建项目52个,计划投资总额36.2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5.4亿元。在今年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中,投资过亿元的有湖北化肥煤代油技改、三宁公司扩规、天颐食用油及饲料加工、长松40万吨钢材扩建、奥美纺织卫材扩规、迅达工业科技园、沱江酒业万吨优质沱江大曲扩规、上百里洲堤防整险加固工程等8个项目;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有9个;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有21个。 2、实施名牌名企战略,引进培育一批骨干项目。大力实施名牌、名企战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引进和培育 知名品牌,成功引进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后劲足的骨干项目。近年来,全市已引进投资过亿元的项目12个,湖北化肥煤代油工程、南辉高比容化成箔、天颐食用油及饲料加工、奥美纺织卫材、迅达工业科技园等项目均是投资过亿元、预期税收过千万元的大项目。湖北化肥煤代油技改工程总投资12.56亿元,20__年建成后年可实现利税1.3亿元;南辉高比容化成箔项目总投资3亿元,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利税8000万元,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天颐食用油及饲料加工项目总投资1.63亿元,年可加工油菜籽30万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7.7亿元、利税9300万元;随着美国艾默生集团等世界500强企业的引进落户,全市项目建设将实现新的更大突破。预计经过3-5年努力,通过项目建设可培育税收过亿元的企业1个以上、税收过千万元的企业10个以上、税收过500万元的企业20个以上。 3、完善招商机制,推动市镇项目建设齐头并进。建立了严格的考核机制,年初市委、市政府与各镇(街办)及市直有关部门签定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状,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年终严格兑现奖惩,对未完成任务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三不一调”,即不得评先、不得评优、不得提拔,严重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适时调整岗位。目前各级抓招商、重项目的合力已经形成,全市项目建设呈现骨干项目与中小项目并兴、市级与各镇项目建设并进的良好局面。各镇(街办)招商引资方兴未艾,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业经济板块,安福寺镇“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已成功引进三家投资过千万元的果蔬食品加工企业;白洋镇形成了以亚泰、金泰、宏泰等为代表的建材企业群,现可年产墙地砖1000万平方米;七星台镇大力发展油脂加工业,环星、星龙等6家规模以上企业已形成年加工油菜籽20万吨的生产规模;问安镇大力发展化纤工业,宏安、普纶达等企业全部建成投产后可达到年产涤纶短纤4.6万吨的生产能力。 (四)抓好工业园区建设,打造经济发展的集聚平台。 1、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工业园区。我们依托产业基础、资源、交通、区位等有利条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按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近期规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建设沱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天工业园”和安福寺“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两大工业园区,并确立了园区主导产业,即把“楚天工业园”建成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型工业化园区,规划面积9.24平方公里,并完成了园区内城东工业园和城北工业园的详细规划编制;抓住安福寺“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被列为湖北省首批重点乡村工业园区的机遇,努力把安福寺“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建成农产品加工密集园区、湖北最大的果蔬食品加工基地和乡村工业示范园区,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可接纳工业企业15-20家。 2、加大投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我们坚持多渠道筹资,加快民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方面,坚持政府引导投入。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建设、滚动发展的方针,每年由市财政安排资金20__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省、市对园区建设的资金、用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近几年全市共投入资金2亿多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项目的配套建设。为与楚天工业园建设相配套,我们按照城市道路要求,投资3000万元高标准完成了江汉大道、迎宾大道马家店至董市段改造工程,投资1600万元修建了110KV城北变电站,并完成了电信设施扩容改造和有线电视光纤网络改造等一批重点市政工程建设。同时,大力加强交通网络建设,打造园区与外部联接的快速通道。近几年,全市先后投资1.4亿元完成了以境内318国道、鸦来省道、雅澧省道和马窑省道为重点的公路路网建设工程。我们还在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内按照投资者要求,建成了标准化的厂房,采取先租后购的方式提供给投资者使用。两大工业园区正逐步朝着道路硬化、设施配套、环境美化的方向发展。 3、创新体制,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向园区聚集。我们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谁招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项目收益,引导各镇招商项目向园区集中,实行产业链式发展,推动产业聚集。市政府对各镇统一政策,同等支持。20__年以来,落户在楚天工业园和安福寺“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的项目达到59个。楚天工业园已形成食品酿造、纺织、化工、电子材料四大产业,其中,以奥美、稳健、大江、帝元为代表的纺织企业就已聚集11家,使我市成为全省有名的卫材生产基地。三峡果蔬食品工业园成功引进了一批外向型、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龙头企业,落户龙头企业投资总额近2亿元,全部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7亿元、利税7000万元。 (五)坚持不懈优化环境,营造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1、优化政策环境。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同时结合沱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一是鼓励政策。坚持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方向,按照“无歧视”原则和“放胆、放手、放开”的要求,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一律放开,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规模,不限发展形式,不限经营方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坚持“五个鼓励”,即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领办民营企业;鼓励国有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买断企业产权;鼓励外地民营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并视同外资企业对待;鼓励现有民营企业上规模、搞技改、开发新产品;鼓励个体业主购买、兼并、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二是扶持政策。对于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之后,不再定税收目标任务,实行依法征税;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费一律按下限收取或者给予减免,对新开办民营企业实行一定时期的扶持政策;对于下岗职工兴办民营企业坚持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等等。三是保护政策。坚决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收费实行定项目、定标准、定时间,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两卡一书”(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企业缴费明白卡、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文秘站版权所有 2、优化服务环境。从组织制度创新入手,成立了“沱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和“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查中心”、“保护投资环境法律服务调解中心”(简称“一组三心”),形成政务质量找领导小组、投资报建找服务中心、投诉举报找督查中心、矛盾纠纷找调解中心的全方位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组建“四个中心”(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从制度和体制上改善发展环境 。对于引进和新办的企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各种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市级领导定期到联系点现场办公,研究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在办理纳税手续、开拓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及时给予指导与协商,由事后查处改为事前指导,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及时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市场销售信息和技术信息等。 3、优化金融信贷环境。着力构建企业、政府、银行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建立项目推介制度,定期举行推介会和银企座谈会,成立了企业信贷担保公司,运用财政贴息贷款,引导银行投资讲诚信、有效益的项目。20__年,全市确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红名单企业21个,重点调查项目12个;今年,全市确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红名单企业25个,重点调查项目29个,初步建立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4、优化社会保障环境。大力抓好社会保险扩覆征缴工作,引导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使之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等部门分片划段,责任到人,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大张旗鼓宣传表彰先进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沱江酒业公司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公司总经理蒋红星被授予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是湖北省、三峡市和沱江市人大代表,公司副总经理曹生武获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荣誉称号。 民营经济论文:温州模式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一,“温州模式”说到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模式。“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孰是孰非的激烈争论围绕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发展市场经济还是坚持计划经济。在“温州模式”兴起之初,提倡“市场经济”还是“违禁”的,居主流地位的观念是,必须坚持计划经济,而且计划经济必须“为主”,市场(还谈不上“市场经济”)只能“为辅”。“温州模式”之所以最终被认同,是因为经过不断的实践,反复的思考。人们从“温州模式”的实践中看到,与僵化的计划经济相反,市场经济充满了活力,效率很高。市场经济植根于温州,温州经济的发展便加快了,就业的途径拓宽了,市场供给丰富了,人民迅速地富起来了,政府财政的日子也好过了。 第二,“温州模式”说到底,是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模式。“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孰是孰非的激烈争论围绕的另一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发展民营经济。当时居主流的观念是,即使在农村发展非农产业也必须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只能让民营经济起“补充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经过包括“温州模式”实践在内的不断的实践,反复的思考,人们终于认识到,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发展民营经济,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民营经济或者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温州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符合人们要求致富和追求过好生活的愿望。“温州模式”的实践证明,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结果,在利益的激励下,蕴藏在群众中的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便可焕发出来,转化成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无须政府的安排和鞭策,也不依赖政府,人们自己就会千方百计地寻求致富之路、发展之路,按照市场的变化去配置资源,在市场的压力下去提高效率,并自己承担风险。 第三,在关于“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的争论中,人们对“温州模式”贬斥最多的问题之一是市场的无序。确实,在温州出现过大量违反市场规则的现象,温州的商品一度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代名词。柳市生产的伪劣低压电器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遭到中央有关部门的通报,并受到国务院联合检查组的检查。这种市场的无序状况理应受到谴责和处罚。但也要指出,在计划经济秩序依旧占统治地位,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温州率先突破计划经济的“秩序”发展市场经济,一度出现市场无序是必然的,人们对温州一些企业违反市场规则的种种无序现象严加谴责,也是正确的。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当时许多人是带着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秩序中形成的观念来看温州的,他们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竞争、投机、长途贩运)也看作是无序,而加以否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温州人自己也渐渐认识到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逐渐纠正了自己的行为,转而注重产品质量,重视市场信誉。同时人们也逐渐习惯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从而改变了对“温州模式”的看法,认同了“温州模式”。此后“温州模式”迅速在各地移植和推广,各地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甚至连长时间坚持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的“苏南模式”地区(主要是江苏南部和浙江北部一带)也逐渐放弃原有模式向“温州模式”转变。当然,各地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差别很大,有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得很不错,有些地方则还未发展起来。实际上,学习和移植“温州模式”并不容易,而且各地条件也相差很大。从各地学习和移植“温州模式”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有几点需要指出来。 第一,“温州模式”的最可贵之点在于,温州人有很强的致富欲望和创业精神。这与温州的地理环境、历史和传统有很大的关系。温州地处沿海,早在1876年,根据《中英烟台条约》的附约,就开辟为对外通商口岸。这使温州有着久远的经商传统、开放传统和手工业制造技能,而且有广泛的海外关系,因此商业文化或者说市场经济文化较为发达。温州人不安于现状,不墨守成规,不甘于贫困。为了追求财富,追求更富裕的生活,他们不辞艰辛,善于学习,敢于冒险,勇于进取,无论到那里都能扎根,生存,发展。而在不少地方,特别是内地的一些地方,历史上就未经历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或很少与市场接触,农业文化根深蒂固,计划经济的秩序又成为不可逾越的成规,以致人们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态度等方面与温州人相差甚大,甚至截然相反,只要我们亲身到一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看看,就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差距有多大。在这些地方要移植“温州模式”,发展民营经济绝非易事。温州人能够不远千里到异地他乡开发廊,办服装店,甚至摆修鞋摊,设法寻找赚钱的机会,而当地人却对眼前的机会视而不见,或者虽然看到了,却不屑于干,不愿意干,或者不会干却又不去学。当然,有了温州的经验,以及在全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这一切都在改变之中,不过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因此,各地在学习温州经验,发展民营经济的过程中,首先要学习和培育市场经济文化,学习温州人的创业精神。 第二,一些地方在移植“温州模式”以发展民营经济时,往往注意给民营经济以各种优惠,这在民营经济刚起步时可能有必要,但从温州的经验看,要发展民营经济,最重要的是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宽松的环境,让人们自己去闯,去创业,去承担风险。要知道,在“温州模式”兴起之初,温州干部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很大,也做过一些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事,例如,曾把最早创业的“八大王”投入了监狱。但不久,在温州市场经济的特定环境的影响下,派到温州去“灭火”的干部,经过实地考察,反而给民营经济助燃。那时,在异常困难的条件下,温州市政府不可能给民营经济以优惠,但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却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环境,民营经济之火才越烧越旺。而在有些地方,民营经济也曾点燃过星星之火,但却没能燃烧起来。现在,各地都在提倡发展民营经济,可是许多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并不好,当地政府并不懂得在市场经济下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或者是政府管得太多,不放手;或者是步步设卡,处处干预;或者是把民营经济当作“唐僧肉”,各个部门都去“吃”一口。 第三,在温州,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确实出过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严重的。究其原因有民营经济自身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不规范的问题。对此应从历史的角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并采用正确的办法去解决。试想,如果当年在处理柳市制造和 销售伪劣低压电器问题时,一棍子将其打死,也就不会有今天中国电器之都的柳市;同样,如果当时不严加整顿,不实施“质量立市,名牌兴市”的方针,也不会有今天中国电器之都的柳市。可见,各地在学习“温州模式”、发展民营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对待民营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值得注意。有的地方一看到民营经济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把民营经济看作漆黑一团,借整顿之名,将其封杀,更多的地方则是从本地的狭隘利益、短期的利益出发,对严重破坏市场规则的民营企业(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者),肆意包庇,甚至纵容,这样,民营经济同样会走上绝路,因为在混乱的市场环境中不可能造就优秀的民营企业。然而遗憾的是,许多地方政府尚未认识这个道理,他们应该从“温州模式”的经验教训中获得教益。这里还要指出的是,虽然“温州模式”现在已得到普遍认同,但它以往有过现今依旧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温州模式”也需要进一步发展,这是各地在学习和移植“温州模式”时更应注意的。 第一,“温州模式”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模式,温州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环境。在温州经济的发展中,我们看到,固然温州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温州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市场发展不足和不完善的约束。以金融来说,在市场经济中,没有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是很难发展的。温州的经济由于在长时间里缺乏正规金融的支持,为了满足民营企业融资的需要,不得不依靠各种非正规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很高,风险很大,也确实发生过一些严重问题。但在国家银行不能满足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简单地取缔这些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和活动并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的是发展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如民营银行)来替代,否则非正规的金融一时取缔了,但它还会冒出来。市场发展不足和不完善,不是温州所能解决的,需要有关部门来解决,但温州也有过一些有益的尝试,如成立和发展民间投资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可惜未得到应有的支持。 第二,“温州模式”把千千万万的农民卷入到创业的洪流中,这使温州许多早期创业的老板素质不高,文化教育水平低。在“温州模式”兴起之初,他们还能驾驭企业,适应市场的变化,而在全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对外开放程度愈益提高后,他们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才能适应这种形势,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排斥。虽然经过市场的锤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在温州已经产生了一批很有作为的企业家,然而有全国影响的一流企业家还很少。这个问题可能是关系到温州经济在未来能否继续走在前列的一个关键问题。有些温州企业的创业者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先天不足,因而不惜花大本钱培养子女,以至聘用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很好的。 第三,“温州模式”下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家族企业,对它们不能全盘否定。家族企业有其优越的地方,例如,企业的领导成员间容易沟通,决策快,管理成本低,容易保守商业秘密等。家族企业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如果家族的主要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提高,就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如果形成了家长式的领导就容易发生决策失误;家族企业是靠亲缘关系来维系的“人和”企业,一旦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超过了亲缘的维系力,企业就会分裂甚至倒闭。受文化素养的影响,温州的老板大多“宁为鸡首,不为牛后”,他们把企业封闭起来,不愿外人进入,不愿与其他企业合并,更不愿被其他企业收购和兼并,一般不愿接受股份公司的企业形式。这是温州企业难以长大的一个原因,也是温州至今只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原因之一,而这家上市公司还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当然,在温州,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已经多了起来。总之,对家族企业要全面看待。温州的企业制度仍然需要创新,学习现代企业制度。即使保留家族企业,也可以考虑,在有些企业的最上层保留家族控股,而将其属下的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这样既可以保留家族企业,同时又可突破家族企业的束缚。 第四,一般而言,温州的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开发能力弱。这也有其历史原因。但温州人的模仿能力极强,可把别的企业的产品仿造得足以乱真。在“温州模式”兴起之初,这难以完全避免。在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温州的商品尽管质量不高,仍还可以“横行”于市场。目前,市场情况变了,许多商品供过于求,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更加激烈了,更不容许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一味模仿不仅吃不开,还会阻碍技术创新。对此,温州有些企业已经注意到了,正在改进,他们的品牌意识也在增强。然而受企业规模小、融资渠道窄、技术力量弱的限制,温州企业如何提高技术水平,开发新技术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温州在传统的加工制造业方面相当强,而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则相当弱。为在未来的市场上继续保持竞争的优势,温州面临着用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加工制造业和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课题。 第五,资本市场不发达,是温州经济的另一弱点。而且温州的企业多靠自身利润的积累来发展,很少利用资本市场来扩展。目前只有少数的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改变这种状况,温州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中便会处于劣势地位。 第六,在经历了柳市的低压电器被通报和检查,温州的皮鞋被焚烧等事件后,温州企业吃到了不讲信誉的苦头,吸取了教训,端正了行为,温州的商品逐渐获得了市场的信任。不过,也还有一些企业至今仍在干着毁坏温州信誉的事,如不少假证件出自温州。因此整顿市场秩序仍是艰巨的任务。 上面指出的为进一步发展“温州模式”所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对于正在学习和移植“温州模式”的一些地方来说,也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因为,“温州模式”产生的大环境(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等)其实也是其他地区发展民营经济的大环境,虽然其他地区在发展民营经济时,大环境已有不同,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被确定为改革的目标,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州模式”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等等。这些地方在发展民营经济中遇到的来自意识形态和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阻力也比温州当初发展民营经济时小得多,而且可有温州的经验供借鉴。但是,由于历史的、传统的、地理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原有经济基础弱以及商品普遍供过于求的市场状况等,又使不少地方发展民营经济的条件在有些方面还不及“温州模式”兴起之初。“温州模式”当前存在的问题,他们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此外还须指出的是,民营经济在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很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而且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创造了新的经验,也都值得借鉴和推广。 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任务,要使民营经济更为健康迅速地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温州模式”的经验,研究“温州模式”在进一步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要研究各地在学习和移植“温州模式”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新创造的经验。 民营经济论文:上海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况及对策建议 营运效率是民营企业的优势与特征。上海上规模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保持着这种优势,今年受到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种优势正在缩小。数据显示其人均劳动生产率(销售收入)149.3万元,较上年提高5.6%,是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平均水平的1.2倍以上,有40家民营企业人均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户均劳动就业1062人,户均纳税6190万元,121家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平均每户年出口额3115万美元。在国际经济危机持续发酵,经济环境不确定因素加大的情况下,这样的经营绩效是来之不易的。 民营企业分布行业广泛。一、二、三产业分别占比1.0%、73.0%和26.0%。第二产业中,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中,企业集中在批发零售业和房地产业。在某些垄断行业,如公用事业,烟草制品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上规模民营企业数量偏少甚至处于空白。二产企业在电气机械及器材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加工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等行业的重要性明显,在这些行业,民营企业已居主导地位,上规模民营企业成为真正的行业主角。 上海上规模民营企业的区县分布正朝合理的方向转变:郊区户数超过市区多达百户,而主要经济指标则市区普遍优于郊区,如营业收入市区超过郊区2320亿,资产总额市区大于郊区2751多亿,利润总额市区多于郊区141亿,户均指标市区上规模民营企业更是遥遥领先。这符合上海正向国际大都市演变的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城郊产业分工关系,上海上规模民营企业的发展正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国际大都市的特点,体现与苏浙上规模民营企业的错位竞争和差别优势。 保持着较高的投资热情。户均投资近1.5亿元,对外投资的行业大都是本企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加强,投资方式主要是内涵式、集约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未来三年,本市民营企业发展领域主要海外,其它地域较为平均,说明本市民营企业发展视野更为广阔,对国外国内市场开拓更为积极。 进一步靠拢现代化企业制度,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日趋规范和合理。89%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企业重大事项,半数以上企业由家族外控股。随着发展与竞争的需要,采取集团公司模式的企业日益增多,数据也表明,集团公司无论在企业经营规模还是在经营效率上远胜于非集团公司。企业重视质量管理和提高管理水平,参与各种认证和通过信息化建设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企业比较重视企业文化和员工权益,七成以上的企业建立了党委和工会,八成以上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了“三金”,八成以上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比例在100%。 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对自主研发能力日趋重视。61%通过自主开发与研制取得关键技术,37.8%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52.3%的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36.5%的企业自有商标收入比例100%的有146户企业,17.8%的企业研发费用5%以上,31.8%的企业研发人员10%以上。这些表明民营企业已逐渐成为本市经济中活跃的技术创新主体,对提高本市整体技术水平,实现经济转型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伴随着发展环境的优化和民营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上海上规模民营企业正健康有序地发展壮大。但是,上规模民营企业在发展中还是存在许多不足,还需要在发展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不足之处主要是: 1、龙头企业不多,企业之间业绩相差巨大 上海上规模民营企业虽然在经济指标上呈现健康平稳发展态势,但企业之间经营业绩差距鸿沟依然明显,极少数大企业的经营绩效遥遥领先。2011年营业收入前五位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占入围企业32.1%。前五位企业实现净利润占入围企业的37.8%。同时,本市上规模民营企业龙头企业基本稳定,近几年很少有新企业进入营业收入前十位,在全联民营企业500强排序中,上海民营企业入围数量逐年减少,从五年前的近30家可以入围到今年只有15家入围,降幅明显,另外,位次也逐年降低,如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500强前十名的常客在最近两年已经很难进入前二十位。 2、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获利能力大幅下降 上海民营企业还是普遍受到经济危机影响,资本获利能力大幅下降,亏损企业明显增多。2011年度入围企业人均净利润7.8万元,同比负增长17.0%。与全联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持平,这是近五年内上海民营企业人均净利润首次没有领先全国民营企业500强。2011年度入围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4.4%,比上年减少3.4个百分点,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0%以上的5 户,比上年减少4户,净资产收益率在50%以上的15户,较上年减少14户。2011年度入围企业营业收入负增长企业81家,较上年增加161.3%,有22家企业亏损,较上年增加8户。亏损和负增长行业范围广,其中纺织服装制造业、建筑业、批发业等企业居多。 3、集中在传统产业,垄断行业进入较少 上海上规模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加工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业等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在国务院“民间投资36条”鼓励投资的领域,上海民营企业基本都有所涉猎,但比重普遍不高,没有一个行业超过10%,政策配套措施滞后,政策执行不到位;垄断行业对新进入者有抵触;垄断行业门槛高是阻止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主要原因。 4、融资、人才、品牌建设等问题没有明显改善 近年来,在影响民营企业的制约因素中,融资难和人才短缺是民营企业反映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调研显示,上海民营企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的不到三成,资本市场融资只有3%,甚至有部分民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投资资金。在人才问题上,人才匮乏是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最主要因素,三成以上企业大学学历员工比例低于10%的,近三成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于10%。在品牌建设上,全国知名度的品牌不多,只有10%的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名称,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为45项,这与苏浙等省份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比例都处于落后状态。 推进本市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建议 上海民营企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期,伴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日益改善和优化,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上规模民营企业,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形成产业集群,发展龙头企业 目前,上海已拥有一批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但总体上看,这样的大企业还不多,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形成一批知名度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挥骨干企业的辐射作用,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与大企业的产品配套和专业化协作。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民营经济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集群化发展。 2、拓展民营企业行业分布,扩大民营企业市场空间 上海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传统行业,新行业进入较少,原有行业民营企业竞争激烈,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上海民营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等大为增强,具备进入资金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要按照国务院“民间资本投资36条”要求进一步清除对民营经济的准入障碍,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基础设施领域、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3、采取措施,化解融资难、人才缺乏、品牌建设等问题 银行贷款和审贷信息的不对接,贷款者和审批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接是融资难的瓶颈问题。要将政府的有效引导、商会的诚信机制、金融机构的服务创新、市场资金的整合配置有效地结合,目前上海正在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依托商会、街镇、专业市场等贴近小微企业的机构,促进银企对接,这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动政府政策落地,满足融资需求。 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服务外包、物联网、文化产业等新兴产业,打造引进高端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在更高平台上的发展集聚人才。 大力引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积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在发展品牌经济上求突破。 4、吸引上规模民营企业来沪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 充分利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政策优惠,吸引符合上海产业结构发展的外省市上规模民营企业投资上海,积极引进总部经济,促进“龙头企业”的辐射作用,加快产业群的布局与集聚发展。 引导上规模民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转,提高自身竞争力。形成完善的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改制的运作机制,引导国资垄断企业改变观念,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国务院“民间投资36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民营经济论文:浅谈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民营经济的发展 内容摘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民营经济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为民营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探明了途径,为民营经济的制度创新注入了活力,对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发展将具有很好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民营经济;制度创新;质量提升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发展观,是贯彻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解决了为何发展、为谁发展、发展什么、如何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是我党治国理政、富民安邦的行动纲领,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正确理解、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新时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1科学发展观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民营经济正在成为一支最具活力的经济力量,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角色。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民营经济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无环境污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新型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1科学发展观遵循的是“比较优势”经济原理 经济学“比较优势”原理,是市场经济下构成分工的原理,在民营企业身上得到了很好的印证。科学发展观要求民营经济把自己的比较优势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发挥好自己的比较优势,真正把“比较优势”作为自己在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准则。大量的调查证明,浙江民企在技术含量不高、规模不大的条件下,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就在于发挥了他们的比较优势。 1.2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全面协调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审视,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的统一,应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发展,要求民营经济不仅要追求经济规模的扩张,也要追求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的提升;全面协调发展,要求民营经济必须改变自身素质较低的现状,努力实现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信用水平、企业文化水平等的全面提升;努力实现内部激励机制、管理制度、产权制度、技术创新机制的全方位创新。 1.3科学发展观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追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载力,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就要求民营经济在发展中必须合理利用资源,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加强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要求民营经济在进行投资决策和项目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变环境问题的末端治理为源头防治。 4.科学发展观坚持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要求民营经济要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发展中避免过度占用耕地,开采、耗用、浪费有限的自然资源,限制“三废”的排放,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以人为本,要求民营经济应充分考虑产品使用者的利益,在生产中杜绝偷工减料、添加有害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防止危害百姓身心健康的现象发生;以人为本,要求民营经济充分考虑内部员工的利益,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科学发展观为民营经济的制度创新注入了活力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民营经济发展,必须改变民营经济发展中不完善的机制和不合理的制度,使之适应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2.1以科学发展观实现产权制度的创新 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使产权制度规范化,那种认为民营企业不存在产权问题的观点是不科学的。民营企业先天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但由于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缺位或徒有其名,产权制度往往很不规范。民营经济产权制度要求民营企业必须生产市场有强烈需求的产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不能盲目贪大求洋,浪费资本。同时,不少民营企业的地缘和亲缘关系色彩比较强烈,封闭性较强,流动性较差,且产权结构单一,解决不了所有者经营能力与企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企业资本扩张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也难以分散经营风险。因而,民营经济要发展,必须实现企业产权由封闭、单一向开放、多元化转变。提倡有条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走股权融资之路,通过出让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通过规范产权制度,使企业上升到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走上资本市场之路,以适应在更大空间中发展所需要的控制力、开放性和资源整合的要求。 2.2以科学发展观实现管理制度的创新 传统的家族管理制度是民营企业管理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在民企创业初期,所有者和经营者一体化,曾产生较大的利润和较高的效率。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发展超出所有者直接控制的能力范围,企业所有者从事经营管理往往难见成效,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明确、基础管理薄弱、管理水平差等以人治为主的家族式管理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并成为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制度障碍。民营企业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走管理制度创新之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引进适合本企业的高效、开放的科学管理模式,改变单一的家族式管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3以科学发展观实现企业技术进步的创新 技术进步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科技进步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能否加快发展。民营企业自身的比较优势在于其专业化程度高,产品更新换代快,企业投资规模小,这些特点十分有利于民营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先,民营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采用“与环境友好”的高新技术,改变企业装备差、工艺落后,产品档次低、技术含量少、与环境不友好的状况;其次,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开发体系,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建立自己的科研开发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挂、靠、联等形式,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的联合与协作。实践证明,高校及科研单位有着独特的人才和科研优势,民营企业应以利益机制为引导,本着利益共享、科技成果共享,实现“借梯上楼”,研制开发出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废弃物排放低的名、优、新、特产品,最终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系列,构建起自己的科技竞争优势。 2.4以科学发展观实现用人机制的创新 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然而,国内不少民营企业视员工为单纯的雇佣关系,对员工缺乏信任与尊重,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公平的绩效评估制度,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激励机制的弱化导致员工的潜能、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与企业的短期行为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培养不出、引不 进来、保留不住。因此,民营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储备人才的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薪酬制度,引入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导向机制、建立沟通与反馈机制,从不同角度关心员工的发展和成长,给员工以满足感、荣誉感、归宿感,从而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率。2.5以科学发展观实现决策理念的创新 民营经济决策理念的创新,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民营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民间资本具有强大的爆发力和创造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出路是“活在民间”。“活在民间”是指决策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出“活”的发展意识,靠“思想放活”、“政策搞活”、“体制激活”、“民资融活”、“科技领活”引领民营经济走向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3科学发展观为民营经济的质量提升探明了途径 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偏离,坚定不移地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3.1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 信用关系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联系的基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在竞争中的成功之道。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民营经济不注意诚信的问题相对发生得较多,致使民营企业的群体形象受到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民营企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构筑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等级放在重要位置,树立“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意识,进一步强化诚信立企、诚信兴企观念,既重企业利益,又重企业信誉;既重眼前收益,又重长远效益;既重自身需求,又重大局要求;既与客户讲诚信、与部门讲诚信,又与员工讲诚信,善求“义”中之“利”。通过提高信用等级,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外部形象,提高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以信用赢得客户,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 3.2科学发展观有助于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它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塑造企业的存在方式和员工的行为方式。优秀的、先进的企业文化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思路,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体现。与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相比,民营企业普遍缺乏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关注,这种状况如果延续下去,势必影响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3.3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成长能力 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不断提升,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是市场主体与市场需求不断博弈的结果。目前,一批民营企业已初步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具备了一定的成长能力。但随着市场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企业需要适时调整产品结构,拓展发展空间。然而,不少民营企业“小富即安”思想十分突出,缺乏进一步成长壮大的动力。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首先要克服“小富即安”的思想,放眼长远,树立可持续的远大发展目标。要调整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战略,根据企业的条件和比较优势,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进资本扩张,扩大市场份额,靠质量和特色把企业做大做强上下功夫。随着国家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开,有资本优势的民营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以资产为纽带,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形式,实现资本的扩张,加速规模扩张;有品牌优势的民营企业,可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实行专业分工与协作,加速品牌聚集和资本聚集,形成具有更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3.4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提高决策者的综合素质 企业决策者,包括企业所有者和政府管理者,他们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及追求的不同,我国民营企业决策者的素质,普遍不能适应现代融资、营销、管理方式,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管理上,所有者往往滞留在创业初期,凭经验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靠主观意志和愿望进行管理决策,以个人威信或家族观念从事日常管理,投资盲目性较大,成功率较低;实践中,倾向于追求短期目标和个人近期利益最大化,有的甚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违法经营,偷税漏税,追逐暴利。而政府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冒险决策审批开办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私自开采、浪费国家有限的自然资源,从而加速了资源的枯竭,加重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企业决策者的综合素质,引导民营经济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有助于增强其对国家政策的中长期走向以及产业发展趋势的预见性,扭转其决策中的短视倾向,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提升决策水平。 民营经济论文:努力实现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撑杆跳” 民营是激发区域经济活力的法宝,民资是做大经济总量蛋糕的酵母,民富是涵养地方财力的源泉。今年以来,我们全市上下按照南通市争创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要求,牢固确立“招商等于零,一切等于零”的工作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思路、攻坚克难、奋发进取,全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呈现“撑杆跳”的强劲发展态势,为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抢抓机遇、放大优势,全面实现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新突破 今年以来,我们牢牢把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营经济重要地位日益提升的历史机遇;牢牢把握各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改善的历史机遇;牢牢把握我市区域竞争优势不断凸现,各地民资涌入趋势日益明显的历史机遇;牢牢把握我市民间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群众创业致富热情日益高涨的历史机遇。全力放大我市的区位优势、大桥优势、江海岸线优势、土地优势和产业优势,全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实现了新突破。1-8月份,累计新批民资企业家,新批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亿元,引进境内市外民资亿元,同比增长,实现在外成功人士回乡兴办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合资嫁接家、外地民营企业来启落户家。我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呈现如下特点: (一)招商领域不断拓展,投资总量强劲攀升。今年以来,我市招商引资的领域已由以工业项目为主,逐步向农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拓展,一个多领域、多层次、大开放、大引进的格局正在形成。据统计,1-8月份我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三产项目分别占项目总数的17.4、73.5、4.9、4.2。全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共达成意向、协议项目353个,协议总投资160.31亿元,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同比增长。 (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项目质量显著提高。项目投入逐步从传统的纺织服装向机械电子、生物医药、船舶制造等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产业转移,形成了一批产业关联度强、企业集聚度高的特色行业集中区,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机械电子等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49.7%,呈现出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齐头并进的局面,如总投资8250万元的江苏正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医药化工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的南通平川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数控机床项目等一批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大高外民资项目纷纷落户我市。 (三)引资重点不断突出,区域特色日趋明显。我们紧紧抓住上海产业升级、城市功能调整和众多企业向周边地区转移的机遇,利用地缘优势,将长三角作为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动对接苏浙沪,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的交流和合作。今年以来,多次在上海、浙江、苏南等地开展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共接受上海转移来启的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35只,计划总投资12.58亿元,今年已完成实物工作量2.16亿元;接受浙江转移来启的在建项目15只,计划总投资4.26亿元,今年已完成实物工作量9170万元。 (四)单体规模不断扩大,重大项目进展顺利。今年以来,启东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单体规模一改过去几十万、几百万元体量较小的特点,实现了新的突破,1-8月份,签约项目的平均单体规模为4541万元,其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65个,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有2个,均创启东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的历史之最。1-8月份,启东在建、竣工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有只,投资额为亿元,同比增长,其中超千万元重大项目只,计划总投资亿元,占全部投资额的,如总投资1.64亿元的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的造船项目完成技改实物工作量4000万元,总投资1.37亿元的南通卫邦管业公司的民用管道项目完成技改实物工作量3720万元等都已进入在建阶段。 二、升温聚焦、巧解难题,大力实施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新举措 今年以来,我们把民营经济招商引资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关键突破口,努力保持招商引资工作在新的更高平台上快速发展,全市上下瞄准全年目标,不断鼓劲、升温、聚焦、加压,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大招商热潮。 (一)突出行政推动,营造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竞争氛围。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民资招商的行政推动,强化了“市外就是外”的意识,把招民资像招外资一样摆上同等重要位置,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考核奖惩到位,并与外资招商一同动员部署、一同组织推进、一同考核奖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社会关系,挖掘一切资源潜力,吸引外地民营企业家来启投资兴业。年初,我们按照“攀高争先、跨越奋进”的要求,召开了全市招商引资动员大会,对全力推进招商引资新的“撑杆跳”进行了全面发动,提出了20__年全市招商引资的高点定位目标,对民资招商任务给予了明确,并以任务书的形式分解下达给各镇(乡)和部门,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早明确,责任早落实,压力早传递。我们还完善了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变年度考核为分季考核,并建立“月推进、季讲评”考核督查制度,每月召开由分管领导参加的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会,公布各地实绩和排名,对先进单位颁发“月度流动红旗”;每季召开由主要领导参加的点评会,对先进单位兑现奖励,后进单位坐“黄牌席”,从而激发了各地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各级领导在民资招商上真正做到思想上放开胆子,工作上放开力度,领域上放开招商,亲自带队组织各种招商活动,指导、推进重特大项目,形成了齐心协力抓民资招商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节会招商,搭建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活动平台。组织招商节会,并不是劳命伤财、追求轰动效应,而是对投资环境的大推介、对外形象的大展示、招商成效的大检阅、引资工作的大推动。我们把举办招商节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抓手,掀起一浪 高过一浪的招商引资热潮。春节刚过,我们就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春季攻势”。组织召开在外成功人士新春座谈会,动员他们回乡投资兴业,创办实业;举办了第五届科技五金交易会,共设置165个摊位,吸引了2万余名经销商成交量达到10亿元;举办了第二届民间投资恳谈会,共有127个项目签约,其中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有18个,共协议利用内资32.08亿元。5月份我们组织举办了第五届海鲜节暨国际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143个,总投资额83.83亿元,集中开工项目163个,总投资额43.62亿元,推介项目199个,顺利实现了签约一批、领证一批、到帐一批、开工一批、推介一批这“五个一批”项目的预定目标。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夏季攻势”。7月份,在上海举办了“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启东投资环境说明会,邀请上海市领导和客商200多名,签约项目20多个。8月、9月我们又在浙江宁波、温州、台州、慈溪等四个民资活跃地区举办了投资环境说明会,共邀请客商名,签约项目个,总投资额亿元。同时,我们还认真组织参加了南通市在北京、上海、温州召开的投资环境推介会。 (三)突出驻点招商,构筑民资招商的前沿阵地。在招商引资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抽调精兵强将,组织一支专业的招商队伍,在商贾云集的地区实行驻点招商,是我市开展招商引资的一大特色。今年我们进一步调整、充实招商力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把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了12个招商分局和各专业招商队伍中。切实加强对招商分局前方信息的后道处理,做好招商分局引进外商的接待工作,合理选择项目落户地点,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项目的成功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巡视组分赴各招商分局驻地,进行实地督查考察,加强对驻点招商工作的指导。今年以来,我市驻点招商取得了较好成绩,共引进民资项目个,新批注册资本万元,引进民资万元,分别比去年全年增长、。 (四)突出产业招商,做好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配套文章。能否实现产业招商是招商引资工作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重点加快了“两个推进”。第一,加快推进民营经济招商工作向“产业对接”转变。深入研究、分析和挖掘自身的产业优势,全方位凸现启东的产业特色,重点依托我市电动工具、生物医药化工、轻纺服装、机械电子等优势产业和产品,积极搞好相关产业的对接和产品配套。深入研究产业链结构,利用产业集群优势和上下道的客户优势进行招商,有的放矢,积极引进产业龙头和配套项目,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打造优势产业板块。第二,加快推进沿江大开发专题招商。我们积极依托我市的产业结构和区位条件,继续凸现启东地处上海一小时都市圈、临江靠海、交通便捷、水资源、土地资源丰富和商务成本低等优势条件,有重点有目标地做好大用水量、大能耗产业转移的承接工作。加强了对重点产业配套项目的跟踪工作,特别是对产业链长、有带动效应的潜力项目进行重点服务,主动上门推介,坚持打好“盯、粘、抢”攻坚战,尽快吸引一批产业配套性强的大项目落户启东。另外,我们还积极跟踪境内上海、浙江、苏南、广州、厦门等产业梯度转移输出地,早安排、早出击、早跟踪、早挂钩,快人一步走出去,精心筹划抢机遇,务求取得实效。 (五)突出重点项目,提高民营经济招商引资规模档次。重点大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支撑作用和牵引作用。今年以来,我们始终把重大项目作为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紧紧抓在手上,组织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集中主要精力,进行不间断跟踪、高规格接待、高层次洽谈、一揽子协调、高效率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还注重邀请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重要客商来启考察,向其介绍我市独特的区位优势、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增强其投资启东的吸引力。聘请其担任启东高级经济顾问、招商大使,充分利用其在客商中的影响力,宣传启东、推介启东,为我市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东莞台商协会会长、世界台商协会永远名誉会长、温州总商会副会长等区域性领军人物来启东访问,在他们的带动之下,吸引了近百名中外客商来启考察,相继签约一大批规模较大的民资项目,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六)突出区域特色,形成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集聚载体。我们把突出我市区域优势,加快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进程,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精心规划,加大投入,强势推进。目前,市经济开发区已签订拆迁协议户,腾出土地面积平方米,完成道路建设、土地平整、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物工作量万元。今年以来共引进民资项目个,引进资金亿元。同时在去年建设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基础上,今年又规划建设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筑巢引凤”的方式,已兴办了各类企业50多家。我们还进一步发挥我市海洋资源优势,以省级海洋经济开发区为依托,加快吕四国家级中心渔港建设,把开辟和建设民营经济集中区放在重要位置,把大洋港沿线建成初具规模的临港工业区,做强做大海洋产业,今年以来共引进相关产业项目个,总投资亿元。电动工具产业是我市最具发展潜力的一个特色产业。南通市政府把它作为特色板块经济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夯实电动工具产业基础,放大营销网络优势,加快推进科技五金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电动工具企业的交流合作,大力引进一批电动工具生产和配套企业,今年以来共引进项目个,总投资亿元,特别是投资1个亿的中国天汾电动工具国际商贸城的开工,为五金工具招商搭建了更高的平台。我们还利用北新镇沿江滩涂的土地优势,抓住浙江、上海、苏南等地化工企业纷纷外迁的机遇,促进项目集聚,吸引了浙江、上海、苏南等地的化工企业落户园区,目前已签约企业家,总投资亿元。另外,我们还积极利用江海岸线优势,吸引造船以及配套企业落户,目前已经签约有等企业家,总投资将达亿元。 (七)突出巧解难题,营造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最佳环境。我们把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阶段作为启东强攻招商引资、积蓄发展后劲、实现跨越发展的一个极佳机遇期来认识和对待。我们认识到启东与苏南和浙江等其他地方相比,在一些行业和项目的承载能力,在项目投入的区位条件、在一些要素的供给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因此,在同样受到宏观调控的环境下,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化解发展难题,大力招商引资,吸引了更多的客商来启东考察,来启东投资。我们通过用足已批的、清理未用的、盘活闲置的、开发后备的,优化配置,集约用地。使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业带动力强和对地方财税贡献大的民资项目特到优先保证。通过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指标,组建担保公司,优先满足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抓好有序用电,帮助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组织用电大户合理错峰,保证重点项目的用电需要。通过动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提前退休、离岗创业等途径到工业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了技工培训体系,加大了普通工人引进力度,指导、帮助引进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在软环境上,我们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 树立全局观念和中心意识,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无条件地服从政策,创造性地执行政策,确保将市里出台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外来投资者身上。以《行政许可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全过程服务。继续实施大环境整治,对政令不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进行严肃整治,对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刁难客商者,严惩不贷。对“三乱”行为和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领导的责任。 三、锁定目标、一着不让,全力推进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新跨越 在充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招商引资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诸如资金到帐率需要进一步提高、项目科技含量需要进一步扩大、民资生存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等。如果我们稍有松懈,就会慢人一拍,迟人一步,痛失良机。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努力抢占先机,争得主动,以更大的力度推进全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加压目标。 (一)进一步创新引资组织形式。在抓参与广度上,深入发动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市民继续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攻坚克难的勇气、一往无前的锐气、当仁不让的霸气,利用一切关系,疏通一切渠道,积极参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工作。在抓开放力度上,继续发挥传统招商方式的优势,积极开发运用网络招商、媒体招商、会展招商等现代招商方式,节约招商成本,扩大招商成效,形成新一轮招商引资强劲攻势。 (二)进一步拓展民资招商领域。充分发挥我市淡水资源充足、滩涂资源富裕、江海岸线长、环保容量大等优势,努力实现我市民资招商由工业项目为主,向一二三产业项目并举转变;充分发挥大唐电厂在我市动工的优势,突出大能耗量项目招商;充分发挥我市三水交汇、风光独特的优势,突出旅游项目招商;充分发挥我市教育水平领先优势,突出教育项目招商。继续在巩固和扩大吸引港资的基础上,通过组团参加境外大型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加大对地区招商引资境的规模和频度,从而加快外向开拓的步伐,大跨步融入世界经济。 (三)进一步提高项目科技含量。充分发挥我市基础教育比较发达的优势和毗邻上海、容易获得高技术人才支撑的优势,加大对技术、资金密集型项目的招商力度,提高引资项目的投资密度,原则上要求进开发区项目投资密度每亩不低于15万美元,一般镇乡项目投资密度每亩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实现引资项目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并举转变; (四)进一步深化资金嫁接程度。把握法律底线,在经济领域上放活发展政策,在非经济领域上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激活一切生产要素,以我们现有企业为平台,吸引投资者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提升民营经济经营层次。按照“资源共享、政策共用、利益共得”的原则,强化各乡镇部门间的合作,合力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促使一批体量大、后劲足、产业关联度强的大项目尽快向开发区等市级以上园区集聚,做大规模、做强特色、做出优势。进一步强化亲商、安商、富商的服务举措,迅速推动以外引外、以商引商,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群、建成一片的“连锁效应”、“裂变效应”、“磁场效应”。 (五)进一步优化民资生存环境。加快经济体制创新,解决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制度“瓶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公正收费,规范执法检查,推行事前警示,加强信息指导,完善司法服务,放宽经营范围,放宽投资者资格,放宽注册登记和投资方式限制,减低民营经济进入门槛,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在优化服务上,由注重前道服务为主向前后道服务并重转变,在引资项目批准、登记和资金到帐后,我们要强化后道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后道服务的组织协调机构,对引资重大项目实行定期的现场办公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对现场办公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并切实贯彻执行。对阳奉阴违、阻碍项目进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六)明确更严的考核。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责任分解,狠抓序时进度,定期督促推进,加大奖惩力度。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绩效、工作奖惩细化到每一个责任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定人、定责、定进度,狠抓到帐率、开工率。进一步强化“一月一推进、一季一讲评”措施,每月在新闻媒体公布上月各单位完成实绩、增幅及序时进度情况,努力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在考核时段上,变以往一年一次年终考核为按序时进度分两个方面、四个阶段考核。对月度考核前三名的单位颁发流动红旗,对有到帐实绩的当即兑现奖金,对完成序时进度且考核得分前三名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的,则要求说明情况,拿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到年底仍不能完成任务的,除通报批评外,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坚定不移地推进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是加快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我们将以这次现场推进会为契机,紧紧依靠南通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学习借鉴兄弟县市先进经验,进一步发扬雷厉风行、只争朝夕的工作作风,自信笃行、拼搏奋进的实干意识,攀高争先、跨越奋进的时代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同心同德、埋头苦干,把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的号角吹得更响、热情催得更旺、干劲鼓得更足、步子迈得更大,全力开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民营经济论文: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已经成为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新__”,就民营企业而言,紧接着是如何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企业发展的实践中。尤其当前面对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应该把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重中之重。 一、树立信心,促进民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越是经济面临较大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硬道理。目前,民营经济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在这生死攸关的时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树信心、保增长、快发展。树信心。国际金融风暴对民营实体经济冲击很大,有相当一部份企业缺乏信心,哎声叹气的有之,怨天忧人的有之,此时树立企业发展信心比什么都重要。我们要省时度势,科学分析形势,树立在危机中有商机的信心;科学分析自己,树立在调整中有先机的信心;科学分析对手,树立在升级中有潜机的信心。在挑战中调整,在调整中升级,在升级中抢抓机遇,实现新一轮的快速发展。保增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保增长作为明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保增长是民企渡过经济危机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保增长不仅是宏观经济的问题,也是微观经济问题。因此民营企业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在保增长上来,只有保增长,为加快发展奠定基础,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只有保增长,为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提供能量支持,才能为科学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保增长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盲目悲观,要运用科学发展观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在应对中趋利避害,转危机为商机,为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体现。在当前美国次贷危机不断加剧,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要实现加快发展。就必须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紧紧盯住投资拉动的市场机遇,紧紧把握产业升级带动的投资机遇,见“机”而作,实现新的发展。 二、加快调整,促进民企健康发展。这次经济危机既有发展方式不科学产生的后果,又为调整发展方式带来了机遇。民营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展观,应该从调整发展方式上入手,在调整中为健康发展集蓄力量,在调整中为健康发展补充能量,在调整中为健康发展提供保证,把速度和效益、总量和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调整生产方式。民营企业正面临着资本结累不丰厚,生产手段不先进,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双重压力,如何化解这一压力,就需要在资本资源和劳动资源的比较优势中,做出科学选择和定位。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坚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淘汰粗放型生产方式,引进节约型生产模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产能,引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产能。努力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美好型的发展模式。 调整增长方式。由量的增长转达变为质的增长,再由质的增长带动量的增长,是民营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民营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调整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切入点。调整增长方式就是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就是由资本扩张型向技术扩张型转变;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由高耗能、高污染型向低耗能、低排放型转变。把经济增长的着眼点放在以产品质量提升附加值,以科技创新提升后发力,以创建品牌提升市场份额,以调整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调整增长方式要坚持“好字优先,快字当头;不为眼前利益所惑,不为一时之难所困”。抓住扩大内需之机主动调整,抓住增值税转型之机积极调整,抓住战略机遇期尽快调整,经过调整使民营企业脱胎换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调整管理方式。民营企业存在的“裙带关系”“家族化管理”的弊端,一直困扰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做不大、管不好”的顽症,要根治这一顽症,就必须创新管理制度,将新关系、新制度、新机制或者新体制,建立于企业经济活动之中,要制订科学的管理制度,制度比能人更重要,认真比聪明更重要,学会用制度管人、管事。当前最为紧要的就是要克服“家长化主宰模式”,把企业家精神和团体精神融合起来,把企业家的智慧和团队智慧结合起来;就是要摒并“家族化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就是要克服“家族化生产模式”,要广开门路积极使用技术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型产品,形成生产社会化、经营多元化、配套协作化的格局。 三、履行责任,促进民企和谐发展。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企业和社会责任,而企业和社会责任正是民营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民营企业应该义利兼顾,德行并重,视社会责任为己任,视企业责任为己责。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在新增就业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重,在此次金融危机的结构调整中,应尽量少减员,不把经济危机转变为社会危机,这既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为国家承担的社会责任。要转变观念,职工并不是完全意义的打工者,而是企业财富的创造造者,民营企业家要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尊重他们劳动精神,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使职工和企业一心一意谋求发展,同心同德开创未来。 积极参与共益事业。民企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是时代要求的呼唤,也是自身价值的体现。要致富思源、反哺社会,尽企业所能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为建设新农贡献才智。帮助贫困村脱贫,帮助贫困户致富。要主动参与共益事业,修桥铺路德在民心,投资兴教功在千秋,助医送暖义在当代,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起来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主动投身光彩事业。光彩事业是全国工商联组织非公经济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主题活动。几年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座座新校区在光彩事业中拔地而起、一个个福利院在光彩事业中春意盎然,一个个贫困地区在光彩事业中加快发展。我市民营企业应该积极投身到光彩事业中去,在光彩事业中体现人生价值,在光彩事业中留下自己的足迹,在光彩事业中履行自己的责任,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使自己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民营经济论文: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党的十六大,对民营经济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使全国的民营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今年3月,广东省委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作出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这是全面指导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广东增创发展新优势,推进全省工业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将产生重大影响,也标志着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但在山区县,目前仍存在着加速发展民营经济认识上有差距、环境欠佳、企业融资难、管理机制落后等一些问题和困难,亟需认真加以解决。一、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认识不足,观念陈旧。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和人们观念的陈旧,贫困山区县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着疑虑,思想上固守“民营经济等同于私有化”的错误观念,担心民营经济的壮大会冲击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致使社会主义“变色”。因此不敢大胆地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地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发展没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二)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逐步修改《宪法》,基本上完成了对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允许到肯定的过程。但是,目前国家没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地方也没有制订一个比较完善的保护、鼓励民间企业家投资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政策规章,致使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法律保护方面的障碍。 (三)民营经济融资难,企业的发展得不到银信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山区县金融部门开展放贷项目比较局限,县一级根本无放贷权,大部分民营企业只得从“地下钱庄”和私人手中用高利率借款以及相互担保等途径应急资金,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营运成本。 (四)财税政策不平等,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因国家鼓励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而无法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和财政对国有企业提供的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和其他各种服务。另外,民营企业除了缴纳正常税费外,还面临名目众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些都造成了民营企业待遇的不平等和发展的困难。 (五)现有民营企业素质不高,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都以家族式、经验型的经营管理为主,在开发利用人才资源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企业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文化素质都较低。据调查,山区县域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中专文化的占0.75,高中文化的占31,其余的均为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家族式、经验型的经营管理,文化素质不高,使山区民营企业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在经营管理中容易盲目决策,企业发展无长远规划,企业经营常常“四面出击”或是“一哄而上”,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山区民营企业还存在产品单一、市场狭小、科技含量不高、信息不灵等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二、加速发展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宽松环境。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山区贫困县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区经济的“七分天下”。就如地处粤东北部,毗邻赣南、闽西,只有25万多人的平远山区县而言:目前,全县有大小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6011户〈间〉,其中民营企业2699间,从业人员3万多人。20__年度,民营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78822万元,占全县工业产值的96.1,税收5009万元,占全县纳税总额的72。今年1—8月份,民营企业出口创汇385.95万元,同比增长31.4。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量,也足以说明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显露出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供需平衡,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已成为山区贫困县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贫困山区县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地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广东省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的思想,同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山区贫困县的实际,制订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努力营造一个政治平等、社会尊重、政策支持、法律保护、服务到位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山区县域民营经济做强做大,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二)建立和建全法律保障机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营企业的产权,个人的私有财产需要法律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山区县要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强化执法刚性,加强民营企业的保护工作,使民营企业家食上“定心丸”,安心大胆创业。同时要坚决清理、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及规章、政策,抓紧时间制定保护民营企业的条例,尽快出台引导和约束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文件。要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职责。对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强买强卖及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人和事,必须坚决及时地追究处理,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办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各种贷款业务。 金融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借贷机制,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建立专门以山区县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原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的基础上成立专门银行或赋予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新的职能,加大对民营企业融 资的支持力度。二是金融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放宽民营企业贷款的抵押条件。可实行无形资产,动产资产抵押贷款,允许企业以信用、品牌贷款抵押等,降低申贷“门槛”。三是对山区县银行、信用社要适当放宽信贷政策,扩大授信额度并简化贷款手续,以满足山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四)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财税部门要从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上转变过来,要按照“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不分隶属关系”的原则。在开放投资领域、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及提供各种服务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一是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要不分国有还是民营,只要投入的目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大力扶持其发展,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国有企业的扶持待遇。二是建立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山区县财政虽然是“保吃饭”的财政,但也要立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发展,培植壮大财源。每年可从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县级预算外资金和回收的本级原发放生产周转金中按百分比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贷款等。三是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调整现行的税制,合理确定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所得税的负担是当今世界税收改革的趋势。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应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下,适当调整现行税收制度。对在山区贫困县投资办厂的民营企业,要同样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除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外,在期满后的五年内,再给予应纳税款30——50的减征,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四是投资开发建立民营经济科技园〈工业园区〉,为发展高科技的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五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民营企业的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六是培训好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帮助企业建制、建帐,加强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努力降耗增效,增加企业收入。七是强化政府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不利于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收费项目,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另外,由于山区闭塞,还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不断帮助企业创新改革,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提高民营企业的综合素质,使民营经济做强做大。 一是政府要象关心国有企业一样关心民营企业,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培训,使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文化知识,拓宽视野,转变观念,增强企业家求高、求强、求大的意识和魄力。二是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及现代化管理知识。使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提高其预测市场趋势,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现代先进的管理手段取代家族式、经验型等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民营企业管理跨越式发展。四是帮助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进行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民营企业产业、产品结构。山区民营企业多以传统及资源型产业为主,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引导那些资金、技术较为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率先发展高科技产业,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素质、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的附加值。五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开拓产品市场服务。山区县要积极协助民营企业做好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调查论证,引导好民营企业的项目投资,尽量减少民营企业投资决策的失误。使政府弱化了的“宏观调控”经济的管理职能转变为高效的服务职能。 民营经济论文:浅谈重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特别是直辖以来,重庆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实力不断壮大,已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因此,研究重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必要性,根据SWOT分析法,深入分析重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劣势、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一系列对策措施,为重庆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参考,对尽快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加快将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民营经济 区域经济 重庆 一、重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重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一条是坚持发展不动摇,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改革开放以来,重庆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为主体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由内到外“自强不息、逆势前行”的发展过程。重庆民营经济已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并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亮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已完成了第一次创业,解决了快速发展的问题。未来三十年,重庆民营经济将迎来第二次创业,解决的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问题,依靠的必然是科学发展观的引导。因此,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重庆加速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增强经济活力和后劲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重庆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民营经济已成为重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直辖以来,重庆民营经济以19.8%的速度高速增长,高于公有制经济增速14.4个百分点,高于GDP增速9.1个百分点。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重庆民营经济依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市全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906.81亿元,增速为23.5%,比上年提高了1.9个百分点。重庆民营经济在总量不断扩张的同时,占GDP的比重也稳步提高,到2005年超过了50%,占据重庆经济半壁江山。2008年重庆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继续攀升,达到56.9%,民营经济已名副其实撑起了重庆经济的“半壁河山”,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已经成为重庆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民营经济已成为重庆劳动就业的主渠道目前,民营经济已经成为重庆扩大就业的“主渠道”,统筹城乡发展的“推动力”。在就业方面,重庆民营经济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员。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民营经济单位从业人员新增25万人,达到655万人,占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5%以上,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同时,随着未来国有经济有机构成的提高、技术进步的加快,就业的容纳量将会越来越少,甚至会排斥多余的劳动力。这样就必然开辟一条新的就业渠道,找到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此外,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将成为改善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并存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推动力量、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民营经济将成为推动重庆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大马力发动机”、吸纳劳动力转移和新增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 (四)民营经济已成为重庆税收的重要来源直辖以来,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税收大大快于全市税收增长的平均水平,民营经济已成为重庆增加税收的“活源泉”。近5年来,全市民营经济税收以年均22.6%的速度增长。2008年,全市民营经济纳税达到368亿元,同比增长31.4%,占全市税收总量的63.33%,成为全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各区县财政收入的50%以上和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的80%均来自民营经济。 (五)民营经济已成为活跃重庆市场的“兴奋剂” 截止2008年12月底,全市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约为76.8万户,比上年增加8.1万户;其中个体经营户64.1万余户,民营企业12.7万户。民营经济组织数量大幅增加,从而促进了消费市场的繁荣。2008年,民营经济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超过1700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市场销售热点增多,特别是民营经济中的零售业和餐饮业增势强劲,食品类消费增长迅速,住房以及相关的建材、装饰等消费快速增长,金银珠宝、汽车等高档消费日益升温,服装类消费大幅增加。 二、重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SWOT分析 SWOT是英文Strengths(优势)、Weaknesses(劣势)、Opportunities(机会)和Threats(威胁)的缩写,SWOT是一种态势分析法。把SWOT分析法用于分析重庆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可以从中挖掘出对重庆有利的值得发扬的因素,以及对重庆不利的需要规避的东西,并据此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发展战略。现结合重庆实际,采用SWOT分析法对重庆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作如下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 1.行政、区位和交通。从行政地位上看,重庆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政治地位较高,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少,是全国统筹城乡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从区位交通上看,重庆是长江经济带与西部地区的连接点,是西部地区唯一集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重庆位居中国大陆版图的几何中心,东传西递,南承北接。三峡大坝实现175米蓄水后,万吨级船队可达重庆港,航道运输能力将在现有航运能力的基础上翻五番;重庆是国家铁道部确认的全国五大铁路枢纽之一;江北机场将扩建为区域性大型枢纽机场;高速公路连通所有区县,贯通周边省市。同西部城市比起来,重庆交通功能完整、港口优势明显。 2.产业具有比较优势。重庆既有西部老工业基地积累的技术存量优势,产业的行业门类齐全,配套体系比较完善,也有新兴的北部新区、保税港区和两江新区引发的创新优势,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升了产业竞争优势。 3.政策富集。历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都比较重视发展民营经济,根据国家有关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总体战略方针,结合重庆本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及相关规定,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的政策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重庆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二00五年九月十一日)、《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章程》(2006年10月1日修订)、《重庆市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2008年4月)等。 (二)劣势(Weaknesses) 1.物流成本较高。重庆的物流环境还不成熟,这势必增加企业的物流成本,必然直接影响到重庆民营经济的发展能力与水平,所以物流环境竞争力是影响重庆民营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数据显示,重庆的物流环境竞争力相对薄弱,全市物流企业仅1150多家,大型的企业只有民生物流、重庆港务、中邮重庆物流、中铁联合、中国铁路快运、大通国际运输、大田集团、锦程国际集团等十余家;重庆的货物运输周转量比较低,水运及航空运输量所占比重也比较低,2008年,重庆市水路运输仅占全市货运总量的2.12%,航空货运在全市货物运输总量中甚至不到1.5%.重庆物流成本的居高不下,已成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软肋,严重危及到重庆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2.市场环境不宽松。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没有完全解除,对民营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市场准入不平等,政策不公平。其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采取参股、并购、重组等的力度不够。政策环境不完善,对国有企业格外关注,很多优惠政策都向国有企业倾斜,这样就使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民营企业在税收、土地征用等方面的政策环境均有不完善,仍存在不公平待遇。如民营企业反映较多的“双重征税”问题。另外,有些地方虽然对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方面的政策是“非禁即入”,但事实上“明松暗紧”。务必加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步伐,尽快打破“玻璃门”现象,推动重庆民营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新旧机会叠加。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重庆不仅拥有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城乡统筹配套改革积聚的共有优势,还拥有重庆直辖、314总体部署以及国务院3号文件、内陆保税港区与两江新区赋予的特殊政策的机会。这些优势都决定了重庆在承接发达国家和东部沿海地区先进生产要素的同时,形成辐射中西部广大腹地的金融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等四大中心。这是重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超强引擎”。 2.自然资源丰富。重庆市地域面积为8.24万平方公里,为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总面积的2.39倍;各类水资源合计为14366㎡/人,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200㎡/人;全市具有可开采矿产75种,初步探明的矿产40多种,探明矿藏产地353处,储量矿产潜在价值3882亿元;天然气探明储量3200亿立方米,其中垫江卧龙河气田开采量居全国第一。是全国特大城市中矿产资源最丰富地区。 3.人力资源总量优势。人力资源是一个地区实现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重庆人力资源丰富,有产业工人近3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1300多万。丰富的人力资源,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满足产业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同时,重庆又是内陆地区相对的人才聚集高地,全市聚集有二十几所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数十万人,有大量的专业科研机构,这使得重庆成为内陆地区难得的优质人力资源库。 (四)威胁(Threats) 1.思想观念滞后。主要体现为长期制约重庆发展的山头意识、盆地意识、小农意识、片面增长意识、计划意识仍然存在;小富即满,小富即安,喜欢与过去纵向比较,不喜欢与沿海地区或发达地区进行横向比较;缺乏全球眼光、战略思维、开放精神,不愿意把重庆看作世界一体化的一部分。因此,重庆要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解放思想,破除落后的思想观念。 2.政策解放不力。许多政策缺乏打破框框,甘为天下先的政策创新勇气,政策执行限于市场的限制和规范,而没有转变为为市场服务。“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首要障碍。此外,政策解放力度不足还导致重庆无法将自身的传统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大量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在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滞后的背景下,没有充分利用金融创新机遇,无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导致劳动力与自然资源的被动性过剩,形成向东部甚至周边地区的回流现象。重庆农民工现象、西气东输现象都是极具代表性的回流现象。因此,重庆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务必要提高政策的决策力与执行力,清除政策解放不力的问题。 3.融资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重庆商业银行防范风险、信贷政策严、追求效益、资产质量和信贷安全观念的逐步深入以及信贷门槛的逐步提高,势必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大、生产规模的扩张、技术改造的进步等,致使民营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因此,重庆要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务必要建立多层次的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 三、重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思想解放的科学机制要加快重庆民营经济发展步伐,首要的是解放思想,清除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树立能快速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六种理念”。要破除增长意识,强化发展意识,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树立发展的理念;要破除内陆意识,强化开放意识,建立积极的学习机制,树立开放的理念;要破除山头意识,强化协同意识,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树立协同的理念;要破除小农意识,强化忧患意识,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树立敢为人先的理念;要破除计划意识,强化市场意识,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树立市场化理念;要破除盆地意识,强化沟通意识,建立充分的竞争机制,树立竞争的理念。 (二)以规划为龙头,坚持以高起点规划带动高标准发展民营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是加快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龙头,规划科学、合理,就会大大节约发展成本,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竞争力。为此,建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地编制《重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并抓住当前正在编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契机,立足未来长远发展目标,将重庆民营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纳入到重庆的“十二五”战略规划中去,以保证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打破“玻璃门”现象,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的领域准入问题所谓“玻璃门”现象,就是对行业准入而言的“非公经济36条”公布后,行业准入的大门,理论上是敞开了,然而中间还隔着一层“玻璃门”,想进入的人仍然被“玻璃门”挡着,进不去。造成“玻璃门”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垄断的存在和地方行政的封锁,为此,提出以下两个建议: 1.成立专业性的行业商会。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力度,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要分开,按行业成立专业性的商会,发挥商会在行业准入方面的中介作用。 2.加快民营企业的转型。民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加强自身的建设,加快企业自身体制的转型、发展战略的转型、管理模式的转型。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管理有序、遵纪守法”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消除一些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误解。民营企业要努力拿出自主创新的成果,拿出高质量的产品。这是民营企业得以打破“玻璃门”进入市场的“敲门砖”。 (四)搭建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1.建立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银行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机构。一是筹建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从而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融资难的问题。二是组建重庆市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公司,搭建民营经济融资平台。 2.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我们认为,可以选择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有盈利能力的民营企业在全市进行试点,对于个别盈利现状一般但确有发展前途和盈利前景的民营企业,也可以列入试点范围,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同时,发行企业债券不一定都要中长期的,发行短期债券可能更加适用。 3.推动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建议在全市重点推动一批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行业以及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包括海外上市、买壳上市等多种模式。在这里,我们虽然提倡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但是我们主张要遵守民营企业“自愿原则”,就是上市务必是民营企业自愿的,在上市决策方面务必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身的意愿。 4.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成立重庆市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从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 民营经济论文:浅谈民营经济发展和信誉问题及对策 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的方式的差异以及社会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对于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民营经济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视。 民营经济从所有制性质上讲,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群体。个体经济,主要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即由科学技术人员下海创办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即国有企业的所有制不变,由私人或民间组织经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国策为正在迅速成长的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实践证明,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肌体中最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一个亮点,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拟分析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起步水平和相应对策低。 民营企业的初期发展主要依靠创业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经验的判断力,普遍存在着低水平重复投资初始积累不足的问题。全国私营企业平均每户雇工不超过十三、四人,注册资本不足百万元,设备大部分是大企业替换下来的,产品比较落后,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难以应付多变的市场。有的民营企业片面追求目标短期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惜以造假、损害环境获取近期利益;有的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低,模仿别人的技术和进行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生产。 2、资金来源的单一。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而且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规模又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3、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帐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4.管理机制不健全民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式经营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依靠家族的凝聚力来同舟共济,克服了创业的种种困难,适应了初创的需要却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的民营企业是家长制个人决策;有的民营企业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圈定接班人,造成“近亲繁殖”;有的民营企业的产权是家族的,既没有外界的参股,又没有产权的多元化。这时,家族式的管理体制又成为改革的障碍。连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90%的私营企业还停留在家族式经营管理上,与建立真正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5.经营者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不全面。我国现行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没有摆脱传统思想,仍然按照所有制投资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原则制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定民营企业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在一些具体的立法中,民营企业仍不被重视。民营企业中高素质的经营者是少数,大多数的经营者在政治觉悟、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养、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方面都存在不足。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文化程度低,不注重学习,缺乏经营现代企业的知识;少数民营企业主的产业与权钱分不开,一些钻营者与一些腐败的官员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从银行获得巨额贷款,再进行反复抵押融资操作,利用“滚雪球”的方式将巨额社会财富据为已有。这不仅践踏了社会公德和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价值,也直接危害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安全。 6、融资渠道不规范 一是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银行方面说,首先是金融机构往往注重内部监控,防范金融风险,不敢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其次是由于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银行可放贷能力减弱;第三是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与责任追究制使基层行丧失了放贷的积极性;第四是机构网点收编导致信贷辐射面减少,造成信贷区域下降。如我市某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类型上,表现为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越来越短。 二是民营企业间接融资难。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为尽量避免资本市场的风险,保护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营,对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限制较多;能够进入证券市场的多是国有企业,民营和中小企业的上市困难重重。 三是不正常的融资加大了民营企业的风险。有的民营企业靠供应商、商为其融资,形成一定程度的利 益共同体,但资金成本高、风险大,并且这种方式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民营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其次是民营企业向个人借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疑。 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是引导民营经济沿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搞活国有经济结合起来,鼓励民营经济吸纳国有企业分流人员,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优化,把发展民营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投资大农业开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环保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结构层次。同时,引导民营企业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加速技术改造,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给予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平等地创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取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降低民间投资的产业门槛,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破除地区分割、行业壁垒,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 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商经营的,都向民营开放;凡有审批权的部门,都要为民营经济创造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本文认为,除去极少数的领域外,其他限制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部门要放开。只有极少数的重要产品、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由国家和政府审批,其他的全部对民营企业放开,谁投资谁受益,谁决策谁负责、谁承担风险。各部门要打破行业垄断,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保障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投资经营,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放开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经营。如道路、桥梁、隧道、电力、环保、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包括公共客运、出租车、车站、垃圾处理厂以及市政设施、路政维护保养、道路环卫、路灯等方面的经营权;放开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学校、影剧院、医院、体育场所等项目。我省蚌埠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三星投资公司出资人民币5.28亿元购买了蚌宁(蚌埠-南京)高速公路安徽段20%的股份,开创了我省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先例,标志着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商品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鼓励投资制造业,尤其是有利于壮大电子、化工、机械三大工业支柱产业链的项目;鼓励投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商贸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托老等社区服务业等。 三是要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宽空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但所需许可证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依法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 四是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各部门要根据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创新项目生成机制、推介机制、管理机制、投融资机制和协调机制。特别是要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报刊、网络、推介会的形式,项目招商信息和相关投资促进政策,吸引、集聚和引导民资民力。要以项目为载体,灵活确定与民营经济的投资经营方式相配套的支持政策,促进投资增长,带动资本聚集,推动产业壮大。 五是实行科学管理,追求持续发展 1.学习新的游戏规则,重视培养人才,提高素质。中国加入WTO后,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而且还要掌握不公平贸易投诉等应有的权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与“狼”共舞。同时,民营企业必须招纳一批高层次的科技精英,努力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培养精通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的人才,努力提高素质,努力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2.实现科学管理。民营企业的科学管理就是民营企业经营者通过对民营企业各项活动的 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不断优化自己可控制的人、财、物等有效资源,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允许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创造效益。民营企业要逐步由家族式的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用先进手段实现管理科学。民营企业要求树立一种全新的观念,即一种企业制度是否优越,要看它能不能降低交易成本,是不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要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战略,发展核心竞争力;要程度不等地运用现代资讯技术,实现企业管理革命。 3.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民营企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用、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我国应该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并建立机构专门评估个人或组织的信用,将自然人和机构的信用记录在案,作为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只有这样,银行金融机构才敢给民营企业贷款,民营企业的资金才能得到解决。 首先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调查评估,进行事前风险防范。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系统地收集、分析民营企业的信用资料,包括民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记录、竞争能力、未来发展趋势等,为民营企业控制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其次要对民营企业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进行事中风险控制。要对民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立民营企业资信管理制度。第三要严格欠款追收制度,进行事后风险控制。加强民营企业应收帐款的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减少呆帐、坏帐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4.是要培育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民营企业正以填补市场空白、迅速扩张为主要内容的“量的积累阶段”进入以企业全面转型和提升为核心任务的“质的提高阶段”。但是民营企业要经久不衰、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向高新技术进军,实现民营经济产业的升级换代,并以此作为民营经济新一轮增长的突破口。要抓住主业大力开展民营企业并购,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培养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竞争可以表现为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品牌、产品服务等,民营企业只有在一个或某几个方面做好,才会在一段时间里形成很强的竞争力。 六是完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 1.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包含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成果。民营经济在新创时期,很多创业者利用各种名目加以掩饰,到发展一定规模后,这种不安全感就越发强烈。必须完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保护,修定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私人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2.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民营企业的本来面目。要积极慎重地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对挂靠双方在产权问题上有异议的企业,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对经营亏损的民营企业,要明确产权关系,采取租赁、拍卖等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经济。如希望集团是1982年刘永好四兄弟变卖部分家产创业起来的,发展壮大以后,适时进行了产业调整和明确分工,兄弟四人划分产权,使企业得到迅猛发展,而飞龙集团却因为未及时明晰产权而陷入困境。这充分说明了产权制度选择对于成长中的民营企业的极端重要性。 七是设立民营经济办公室,发挥政府职能及法律援助。民营经济办公室应注意的问题。首先是正确区分政府管理行为与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重新明确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第二是转变观念,依法行政,依规行事,切实尊重和维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直接干预;第三是民营经济办公室的工作规则与程序应力求透明、高效,给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自由、民主、透明、高效的活动空间;第四是民营经济办公室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主动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规划、组织、协调,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科学决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这一阶段,国家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制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框架,排定了经济法的立法时间表。虽然按照这一时间表制定出来的法律对迅速完善经济法体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法律的实施却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而困难重重。 八是建立民营经济行业协会,发展社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的作用。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其民间商会的职能,不断探索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联系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中介作用的新路子,切实起到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作用。 2.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家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工商联要开展各种活动,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增强工商联的吸引力、凝聚力。同时,进一步推动“光彩事业”深入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家按照“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名利观,为社会、为人民多做有益的事情,争当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律保障。要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秩序以及勒索民营企业钱财、故意伤害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那些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的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在合同执行中债务纠纷、权益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种种困难,加大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郑建林 侯铁虎 民营经济论文: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几点思考 树立科学发展观谋求民营经济新发展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加快内生型经济的快速成长,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新的实破。结合我的实际,我就新形势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作了一些思考。民营经济是区域经济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部分。发展民营经济,是现实需要,也是必然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个私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由单一到多元,得到了较快发展。截止目前,全市个体工商业已呈现出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行业结构趋向合理、拉动作用日益增强、投资者素质明显提高等特点。民营经济己成为拉动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加速器”和“生力军”。但是,民营经济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推动民营经济走上发展的快车道。在工作中,要做到提高一种认识、破解两大难题、搭建三大载体、优化四大环境、抓好五个结合。 1、提高一种认识,自觉将民营经济摆上更为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省委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突破口”。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新世纪现代化建设一项:请记住我站域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作用和意义不容置疑。但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民营经济的“从属”、“短期”和“可有可无”观念,没有真正将发展民营经济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重招“外资”轻激“内资”,优待“外商”薄看“内商”,优惠“外企”严待“内企”,对发展民营经济重视不够,力度不大,措施不硬,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优。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重要性,自觉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对民营经济实行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扶持,资金上支持,方向上引导,法律上保护,为民营经济“正名”、“正位”,让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坐正席”、“唱主角”。对民营企业要多帮助少干预,多服务少设卡,多指导少责难,先发展后规范,先经营后管理。 2、破解二大难题,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一是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企业整体信誉度不高,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担保人欠缺;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存在“惜贷现象”;加之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不高,财务制度不规范,造成了企业融资难。要由政府牵头,成立个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可由政府出一部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筹一部分解决。商业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在政策上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和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要加强民营企业信用建设。民营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树立企业良好信用,争取银行信任和资金支持。要建立信用中心以及征信机构,采集和整合民营企业的信用数据,评定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促进民营企业的信用建设。二是破解民营企业素质偏低难题。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整体看,普遍存在规模小,档次低,布局分散,生产规模小,品种单一,科技含量低,粗放式经营,效益低下等情况。个私企业人才缺乏,经营机制落后。为有效提升民营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首先要创优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实现“三个转变”,即不断由家族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由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由个体分散经营向集体、规模经营转变。加强企业管理,走出“创业——守业——败业”的怪圈。要引导民营企业突破所有制结构、地域界限、行业分类,实行强强联合、优势扩张和资产重组,组建民营经济的“航空母舰”。再次要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不断开发出有较高科技含量、适销对路的产品。民营企业要主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姻”,加强技术创新合作。要帮助民营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私营企业资本与人才资源、知识资源合理配置的合作模式。 3、搭建三大载体,推动民营经济良性发展。一是搭建市场载体。按照“规范现有市场,发展特色市场”的原则,加快以商品流通市场为主的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以我建材市场为龙头的建材、五金、装修材料集散批发中心;以龙都大市场、贸易广场、南康成衣市场为龙头的服装、百货交易中心;以水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龙头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中心。要结合我市食品工业的发展,积极筹建食品大市场。二是搭建园区载体。加快工业园水、电、路通讯及美化、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落实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商、鼓励县内有实力的私营老板进园投资办项目,为壮大民营经济、搞好招商引资提供载体。三是搭建城镇载体。结合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快小城镇建设。要求和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中,发挥小城镇聚集民间资本、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集散吞吐农副产品的区域中心作用。鼓励打工返乡人员、农村能人和小城镇居民投资开发、经营小城镇,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 4、优化四大环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当前,个私经济发展环境不够优化。民营企业没有实现国民待遇,表现在民营企业准入门槛高,政策不平等。如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税费减免、返还政策,国有企业享受技改和劣势企业退出资金补助,而民营企业却两头不着,待遇不公平。要努力营造民营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优化政策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阻碍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和政策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 会保障、品牌保护、投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二是优化经营环境。规范行政执法体系,切实加大对“三乱”和“吃拿卡要”等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和事的整治力度。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开展服务承诺制,全面提高为民营经济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效果。九江市及所属县(市)普遍成立民营经济服务局,帮助民营经济破解投融资不畅、科技水平低,人才要求失衡等难题,这一做法值得提倡。三是优化法治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严重干扰和破坏经济市场的行为出重拳、下猛药予以打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民营经济大户、大型专业市场实行挂牌保护,维护民营业主的人身、财产和经营安全;四是优化信用环境。建立信用公开、信用评价、信用惩诫制度,打造“信用我”,严格按承诺对民营企业、民营业主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以良好的信用环境带动民间资本投入,吸引八方投资。 5、抓好五个结合,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一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市属、县属企业改制结合起来。要大力鼓励民企业主通过买断、租赁、承包、参股等多种形式参加市县属企业的改革、改制。二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围绕以水果为主的果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及草食畜禽等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型、流通型企业和组织,建设种养基地。三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培植主导产业相结合。我市己确立了有色冶金及新材料工业、食品工业、机电制造业、现代轻纺业、新型建材业、制药业等六大主导支柱产业,并做好了产业规划。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到这六大产业的培植发展,在产业壮大中谋求自身的发展。四是把发展传统民营经济与发展新型的科技型民营企业结合起来。扶持和帮助现有民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宽松的环境,有重点、有目地地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提升民营企业科技素质。五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对安排一定数量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个私企业,在用地、贷款、税费等方面给予倾斜。 民营经济论文:海南特区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海南特区的民营经济已成为了一支不可代替的重要经济力量, 占全省国民经济30%强,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加以引导和监督。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层面来阐述海南特区民营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海南特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海南特区 民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 法律保护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自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宪法的修改,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正式将非公有制经济定性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将非公有制经济摆到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推动着民营经济更进一步的蓬勃发展。在我省国有经济没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已占全省国民经济的30%强,而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了更好更快地确立民营经济在我省市县区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力求在发展比例、经营规模、行业领域及法律保护等方面有所突破,以此带动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全方位地把握我省民营经济的地位、现状、发展趋势和法律保护。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问题 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 目前理论研究和实践部门的同志仍在争论和探讨。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和实践结果来看,对“民营经济”概念的提法大致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应是从所有制方面来界定,民营经济即为民所有的经济,其实质就是私营经济。(1)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围不涉及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即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以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2)第三种观点认为, “民营经济”提法不科学,概念模糊,而且淡化了所有制。(3)第四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指产权明确到自然人,民间经营的经济。(4)但是从某个角度来说,第一,第三和第四种观点,都忽略了公民或法人承包国有经济的那部分,缩小了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第二种观点,忽略了公民或法人兴办的企业,公民或法人兴办的企业其所有权是归属公民或法人的,因此这个观点缩小了民营经济概念的内涵。 然而,我们认为,民营经济是与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更简明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因此,民营经济的范围可以这样划分:在所有制形式上,它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即除国有经济中的国营以外所有的经济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它包括除国营部分外所有的经营方式。因此,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从概念上来看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比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范围要大,即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承包国有经济,从而获得经营国有经济的经营权;两者的联系是民营经济中公民兴办的企业的所有权是归属公民,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完全是属于公民或法人的,这样两者的交叉点就是所有权一致。 我们提出这样的“民营经济”概念,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这个概念符合社会经济运动的实际。从历史上看,民营经济与官营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官营经济是由中来和地方政府所拥有和直接经营的经济形式, 民营经济则是由民间经营的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相应变化。官营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是由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直接形式。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事实上,在我国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至今的四十多年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中, 自始至终存在着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两种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前,虽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将国有企业实行完全的国有国营,但是集体企业并不是国营的,还存在劳动者个体企业,都是民营的。在改革开放后,个体经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国有经济成分不断成长壮大,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国有企业也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大批国有企业也不再坚持国有国营,而实行国有民营。民营经济形式不断增加起来了,地位也提高了。只有把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归属于民营经济,这样才能在概念的内涵上达到完整性,这才符合社会经济运动实际。 第二,这个概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是对原有体制的—场革命。原有经济体制的突出特征和要害就在于两点:一个是在所有制上追求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另—-个是在经营方式上追求国家直接经营。从这个角度说,改革的突出任务就是要改变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缩小国有国营的经营范围,实行国有国营、国有民营、集体经营、个体私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同时,在民营经济进入,国有经济退出的发展趋势下,“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则鲜明地表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和改革国有国营这两大改革主题,提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积极推进经济改革。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已经而且还将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更关键的是意识决定行动,我省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政府的政策上都显得比较保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方面 从较深层次上来分析,海南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还存在着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尚不足。十年多来,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消除所有制的歧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以国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高到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做出了“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结论。这一精神在宪法修正案中也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从—些政府部门到社会各界还认识不足,因此从政策法规到社会舆沦上,未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发展民营经济的氛围和效应。 我省新一届省委省政府在发展民营经济方面指导思想十分明确,提出了放手大胆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明确“不求属性,只求作用;不求所有,只求所得;不求形式,只求发展;不求比例,只求贡献。”在刚刚结束的“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现场会”上,省委书记 杜青林强调,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要有一个发展,就必须再来一次思想解放,关键是要确定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解放思想是前提,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十五”期间海南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经济工作的立足点从依靠公有制经济转到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轨道上来。如果还有人以姓“资”姓“私”为由,肆意压制和阻挠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那就是违宪行为。(5)这已充分显示了省领导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为民营经济在海南的发展营造了一个更加宽松的政治环境。 但是,这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将发展民营经济放到重要议程上来,加强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调查研究,对民营经济全面普查,然后制定民营经济的产业政策,帮助个体经营者、民营企业解决以往盲目发展、结构不合理、规模小、基地差、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同时,社会各界都要加大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注度,热情支持这一事业的发展,不能再以轻视的或冷漠的眼光看着它。 2.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方面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一方面宏观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往往政出多门,缺乏政府统一管理,各方面管理统一协调的局面。 “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好事身上揽,出了事就排”。另—方面管理力量不足、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交叉,责任不清,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引导不够,调控不力,“三乱”现象比较严重。从更深层次上揭示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严重腐败。 因此,我们建议在将来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里明文规定民营企业由王商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环保机关管理具体事项,政府行政机关负责宏观调控。 3.金融系统方面 金融系统对民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歧视。由于我国金融相比率比较低,市场还不够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仍占绝对主体地位,囿于贷款政策的制约,信贷资金94%以上仍然投放于国有企业,而对民营企业基本上不发放贷款。据统计,1997年国家银行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比例为0.27%。而民营企业在获得这0.27%贷款时,除要求应具有备国有企业的贷款条件外,还要求其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有可能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等附加条件。正如《企业革命》一书所说:“私营企业到银行去贷款,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困难。首先是没有给私营企业的贷款指标,即使有指标,宁可贷给效益差、产品没有销路的国有企业,也不愿货给效益高、有好项目的私营企业。”理由是给国有企业的货款有“婆婆”负责,即使贷还不上,也有理由推卸责任。更加荒唐的是,企业的信誉状况不是凭企业业绩,而是凭办事人的主观印象。银行对私营企业不信任,不敢给私营企业贷款,即使贷也要求找国有单位作担保及其相当苛刻的条件。譬如,有一家效益相当不错的民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了十万元,条件是先扣下一万元作为第一年利息,各种费用将近一万元,如此一来剩下的却寥寥无几。这就不能不让人想到金融系统的严重腐败和银行体制的严重弊端。因此,必须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建立民营企业贷款的担保制度。 (二)对民营经济的立法建议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可以认为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靠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 从法和利益的一般关系来说,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也决定着法的发展。法律形式往往有落后与利益内容的倾向,社会的各种利益是不断发展的法则是相对稳定的,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法或迟或早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显然,在宪法修改和十五大之前制订的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宪法的宗旨和十五大精神,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从规范、限制民营经济出发,而不是鼓励、促进起发展,所以法律总是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就谈不上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了。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我们必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现行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清理和整顿。 1.企业登记方面 (1)建立公开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制度。虽然我省已经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以法律形式确立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度,放宽了登记范围、简化了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及缩短了企业登记办照时间。但是,企业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却受到严格的限制,比如对查询人资格、查询内容、查询程序的限制。 因此,我们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尽快制定企业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公开制度。凡是我国公民可持公民身份证明或其他文件,境外投资者也可以凭与中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和中方合作者的推荐函进行查阅。因为,建立公开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增强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状况透明度,利于交易安全;第二,减少一方当事人的对企业的诉讼难度,便以实现诉讼目的;第三,利于吸引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 .(2)放宽企业登记范围,加大市场准人。目前,在海南省注册企业,金融、保险业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注册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我们建议:只要民营企业有能力进入这些行业,都应当准许,而不应存在限制。因此 ,在以后制定相关民营企业法律时应当放宽登记范围。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全面发展。 (3)建立民营企业的司法确认权,即当企业登记的性质与实际的性质不一致是,应由司法确认。(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登记的法定职能部门,而企业性质是企业登记的重要事项之一,因此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性质具有确认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企业登记的经济性质与其实际性质不符合时,应由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企业行使司法确认权,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登记有明显错误,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以企业的实际经济性质决定法律的适用,否则即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二,法院对企业性质的认定,是一种司法活动,只是就事论事,是被动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无强制力,这与行政诉讼是有区别的。相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是主动的,这是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并不存在司法权扩张现象。 (4)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现在没有一个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等有完整的记录并备案待查,企业间的信誉只能在长期的交易来往中相互了解。因此我建议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间的合作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企业间的横向联系。 (5)允许私营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1988年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合伙和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至今法律和政策上尚未明文规定私营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但是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试点。为了适应私营企业的股份化发展方向,应当对有关政策、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订,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都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就能更多地吸收民间资本,充分利用分散的民间资本,调动城乡居民积极性,投资办实业。 2.民营企业负税过于严酷 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但是在指导思想上对小企业不是持宽松态度而是比大企业更为苛刻:小企业作为增值税收纳税人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实行代开专用发票,使得其他企业不愿与之来往,而在欧盟国家,由于政策倾斜小企业都乐于不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企业,则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不放过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严厉性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又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要缴纳农业附加税,而非乡镇企业无需承担这一税项。在走访的过程中,我们了解现在有不少税务机关实行“代征”办法,即税务机关与镇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代征方”代替税务机关在其所辖的区域内征税。然而,在“代征方”征税的过程中经常扩大协议规定的范围,给个体户、私营企业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 因此,在征收税金上,应当尽快制定“扶上马送一程”的条例。即对个体私营经济普遍实行多种优惠措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积累和发展起重要扶助作用。前不久国务院已决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贸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这方面与太原、沈阳、江西、珠海相比我省显得落后。因此,我省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例如:对新办的私营生产性企业免征一年所得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私营商业企业减半征所得税一年,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企业减免所得税1—2年。对部分纳税有困难的个体工商广,实行‘定程度的所得税减免。对广大个体工商户,在纳税人个体劳动和税务部门双方协调下,实行“双定税”。在这些优惠政策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担的税负不算重的。另一方面,我省正处于二次创业阶段,制定了“一省两地”为主导产业政策,对兴办高科技民营企业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更是刻不容缓的。 3.针对于金融系统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应制定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如给予民营经济比较适应的贷款指标;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例;取消贷款的各种不合理费用。 (2)在建立民营企业贷款的担保制度方面 第一,建立多形式提供贷款担保制度。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必须有多种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民营企业需要担保贷款的,可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在我省信用担保机构却少得可怜。所以,省委、省政府要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大力度创办信用担保制度和制定出相关规章制度。据报道,深圳的担保中心刚刚运行了两个月,已经收到156家民营企业的申请,其中6家已经签约,批出1650万元的担保金额,另外还有48家在审批中。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迫切期望提供贷款担保的。据国务院体改办官员透露,正在制定的国家“十五”改革规划,将在投资体制、金融体制、资本市场培育和政府职能转换等方面进一步加快改革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第二,筹集贷款担保金。因为现在创业本来就有很多困难,刚 开始可能遇到资金不足而需要贷款,可是要民营企业自身拿出大笔担保金是不可能的,然而金融银行又害怕贷出去收不回来而承担责任,所以宁愿贷给有国家负担的亏损国有国营企业,而不贷给民营企业。所以,我们能不能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金提供捐赠,经市和区、县财税部门认定,对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筹集贷款担保金。 第三,分担贷担保风险。为发挥互助性贷款担保作用,有关部门将筹集专门资金,对互助性贷款担保金中年度损帐比例在5%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金总额1%的资助。例如,珠海市政府从不宽裕的财政中拿出 笔资金,扎扎实实的帮了了私营企业一把-每年为私营企业贴息1000万元,我省也可以借鉴一下。这样既可以鼓励城乡居民投资的积极性又可以调动起贷款积极性,扩大生产,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4.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和不合理的规定 在刚刚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尽管是我国最新的一部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但是有些规定也不尽合理。如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就值得商榷。该责任形式,既不利于政府所倡导的启动民间资金来推动中国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也不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带红帽”的现象,同时还极大的制约了个人兴办企业的积极性,客观上使得个人所办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无限责任”要求个人把家身性命都押上,有多少人愿意冒这个风险呢!因此我们建议,个人独资究竟应该采用哪一种责任形式,法律可以赋予个人选择权,不宜做硬性规定。 5.建立统一完善的破产法典 修改与完善《破产法》迫在眉睫,尤其是《破产法》之适用范围不应以所有制划界,各类企业应适用统一的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均衡,关系着经济运行的秩序化,关系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并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后建立。由于现行的破产规范不统一、不健全、不完善,与市场经济不协调与《破产法》“优胜劣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终极目标不相适应,所以必须建立统一的破产法,这是由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应及时废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为民营企业改制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该法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民营企业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使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使民营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行环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明确民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如效益的原则、自主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协调的原则等。 (3)允许民营企业在不同行业间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应当是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尽可能简化对民营企业的登记和审批手续,降低创业的难度,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限度的要求等。 (4)对某些行业的民营企业采用减税收的优惠及减轻民营企业的社会负担,应由那些单位来管理,禁止乱摊派的规定。 (5)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法律形态。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式,保障民营企业改制的成果,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发展。(6)确定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地位。企业家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休戚相关,一代优秀企业家的崛起往往伴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兴盛。没有给予企业家相应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他们怎能安心创业,为祖国效劳呢? 7.《公司法》中存在的缺陷 (1)《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即公司中的私人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样公司的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都处于不可侵犯的平等的地位,不至于因国家的某项规章制度就随意侵犯私人合法财产。 (2)建议删除“国有”的限制,扩大单独投资的一个股东的主体范围。为规范出资股东的行为,拟在公司中增加规定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 8.尽快制定《投资环境保护条例》。以净化投资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一方净土。在我们的调查中了解到像老城那样的“电老大”,在其他市县也存在。在调查中了解到万宁市某供电所在7天内竟停断电两三次,更严重的足洪电所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却躲在屋里打麻将,致使停电时间长达12小时之久,使民营企业主痛苦不堪。我们不能老是依靠领导的批示来解决问题,应“依法治电”,加快电网联网建设。 9.招商引资方面,我省应尽快出台优惠政策。这方面我省比其他省份相对保守,比如太原出台了关于对太原市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民企老板解决城市户口的实施办法;沈阳市出台了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民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珠海、山西也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鉴于我省发展民营经济刚刚形成一种氛围,我省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优惠政策,出台对响应兴办新兴工业省的投资金额大的外来民企老板,我们可以帮助起解决城镇户口、子女上学和免征3—5年的税金,然后看其解决就业情况,再继续减免税收。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春。”在追求“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压制;从党中央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规定,无不显示出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20年的风风雨雨,在夹缝中发展,最后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需要政府和社会扶持及关注,才能使民营经济“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民营经济论文: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研究 民营经济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形态和经济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并即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就我县而言,发展民营经济在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缓解就业、转移剩余劳动力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我县民营经济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们就如何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发展解决发展中的中梗阻,使民营经济快速成长为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民营企业有户,从业人员人,注册资金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户,私营企业户,规模以上私营企业户,生产加工型企业户,民营科技企业户。××年全县民营经济实现营业总产出万元,产值万元,实现增加值万元,占全县的,拉动县域经济增长个百分点,实现利税万元。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在体制上,民间投资仍以个体户和合伙制为主体,体现现代化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在民营企业总量中只占一小部分,比例仅为:,其他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产权结构单一,投资积累能力不足。在投资方向上,民间投资往往盲目跟风,产业雷同,重复建设,行为短期化,偏好贸易而不愿埋头实业。在产品结构上,大多数以初级产品为主,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力不强。从行业结构上看从事流通的多,加工型、外向型、科技型企业少。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同样是发展民营经济,享有同样的国家政策,因为思想狭隘,发展畸形我县民营经济的发展十分缓慢,追溯根源主要有六个方面原因。一是开拓市场意识落后。我县许多的个体私营业主思想守旧,只愿意本地发展,不愿离土离乡,到外地开拓市场。在某一领域本地市场需求已经饱和的情况下,宁可在本地的市场中艰难的分得一杯羹,也没有到外地开拓市场的计划固步自封,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温州的民营经济发展经验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开放的市场意识,哪里有市场,哪里有商机,哪里就有温州人创业的足迹,温州人的经销网络几乎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与这种创业意识和开拓精神相比,我县的经营者小富即安、老守田园的思想观念就十分突出了,并且有极强的地域代表性。二是投资领域单一。人们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只注重眼前利益,看重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食品业等服务性行业,这些行业进入壁垒比较低,是民间投资的热点。一旦某一行业出现高利益倾向,投资者便把资金纷纷投向这一行业。目前,我县娱乐业、服务业的民营经济数量已经饱和,但仍有不少人把投资方向定位在这两个行业,盲目投资再加上有限的消费需求,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些投资经营者经济上的损失以致从这个领域当中被淘汰,造成资本的浪费。三是发展新兴产业认识不足。目前,民间投资者投资的方向大多是正在收益的热门行业,缺乏独创精神和超前意识,对新兴产业常抱有怀疑的态度,在犹豫中就被别人抢占了先机,等意识到它的可投资性,别人早已经赚得盆满钵满。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走抢占不到市场,也就会错过赚钱的机会。四是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个别经营户的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无证经营、违章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问题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国家和消费者带来了危害,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声誉,影响了其快速健康发展。五是职工权益缺乏保障。有些私企中工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工不仅超时工作,而且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更谈不上福利待遇、工伤保险等,劳资双方缺乏沟通的渠道及合同约束,员工利益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出现意外往往引发经济纠纷。这样就难于吸引人才,影响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如何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事实证明,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的地区,城市经济能力及城市功能提升的也快,我县要实现撤县建市、建设松嫩流域富裕县的目标,就必须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缓慢及出现的诸多问题其共性就是缺少政府的合理规划和引导。因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一是加强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要靠投资,投资能否获得好的收益主要在于投资决策。要选好投资方向,需要信息支持。因此民营经济发展必须重视信息,在决策前需要了解将要投资的行业和产品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状况、供需情况、国内外主要厂家及其市场份额、产品的发展方向和更新换代情况、市场前景、生产厂家的发展计划等。其次,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要对投资的效果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确认可行后再决策,可以减少投资损失。政府应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各类商业信息,信息内容要紧紧围绕百姓投资的需求及投资专家对一些行业指导性的分析和评论上,真正发挥政府信息引导功能,增强民营经济预测市场趋势、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为民营经济投资的社会化创造条件,鼓励民间经济积极开展资本运营。二加大是政策扶持。民间资本积累起来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如何让百姓把自己手中的钱拿出来创业,参与县域经济建设,还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合理引导。目前,许多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大型企业倾斜,对民营企业尚未形成完善的扶持政策。我们可以借鉴外地的经验,重点在资金融通,税收减免、土地租金优惠和相关土地开发等方面,制定吸引政策,并保持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通过创造宽松有序环境、保护民间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鼓励民间自主创业。三是发展中介组织。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投资局势变化也很快,民营经济要找准发展方向,没有中介组织的服务是不行的。目前,我县有各类经济人人,行业协会个,这些已经满足不了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要培育、壮大各类中介组织,完善中介组织的服务、引导功能,把中介组织建成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建成民营企业可信赖的服务机构。四是依托区域资源。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和发展农产品加工和特色食品加工业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劳动力,发展民营企业,通过办基地、拓市场、推广科技等多种形式,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农业,壮大民营经济。五是减少发展成本。民营经济大多规模小,设备简单,技术要求不高,进入门槛低,正适合我县劳动力市场人才的层次。所以应该把发展民营经济的重点放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上,利用廉价劳动力的优势,生产低成本、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利用低价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辟蹊径。六是更新投资观念。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源于民众强烈的致富欲望和自主创业精神,是典型的自主改革、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经济形态。因此,要调动百姓求 富思变的创造力,培育不靠政府靠市场,不找政府找项目的创业精神,形成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民营经济发展局面。 三、发展民营经济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我们在努力壮大民营经济的同时也要澄清模糊认识,走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是澄清企业要上规模的认识。从经济学上讲,企业一上资产规模,就成了大型企业,其资本有机构成就要上升,资本就要替代劳动力,就容纳不了劳动力就业,如果非得扩大规模,劳动力就业规模也要扩大,这样的企业最终会因劳动力成本上升较快侵蚀资本利润而难以为继。我县许多这样有一定资产规模,但就业劳动力很多,资本有机构成低的所谓上规模的国有企业的亏损,倒闭和破产,就是很好的例子。如果都让民营企业在资产方面上规模,那么这样多的劳动力到哪里就业呢?如果让他们在人数方面上规模,那么会不会像国有企业一样破产倒闭呢?民营经济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它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密集。如果硬是让他们舍弃自身的比较优势,而盲目上项目,扩大资产规模,力不从心地接收很多人就业,把规模搞大,那么大多数企业离破产和倒闭的期限也就不会太远了。 二是澄清技术上档次的认识。高新技术产业固然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需要顶级专业人才,而我县大部分劳动者属于低级技术、低级层次,把目光都投向技术密集型企业,不符合我县实际,我县大中专毕业以上的比例并不高,如果要大部分民营企业的技术档次都提高了,大部分劳动力也将面临再就业和转移就业。
三农问题论文:“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的“三农问题”解决思路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三农问题权力控制产权契约 农业在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具有“发展滞后”和“产业弱质”的一般共性,但中国的“三农”问题同时又是贫瘠的资源禀赋和中国在建国初期为实现国家赶超战略——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后发工业化进程——而实行“以农辅工”政策的产物。这些因素所导致的“三农问题”在最严重的时期却遇上改革攻关、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新经济等挑战,同时又与意识形态和改革路线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当前中国改革中一个深层次的待解决矛盾。 一、“三农”问题的产生渊源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野下,我们通过分析三个问题来回答渊源问题并引出分析全文的切入点。这三个问题是:建国初期为何要实施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如何得以顺利实施?如今为何解决“三农”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重点? 首先,建国初期实施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当然是符合执政党最高层(政治家集团)的理性思维——制度设计取决于政策收益和成本衡量和比较。在封锁和封闭的国际环境中无法吸引外部资金和资源;农民在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的土地革命中一直是受益阶层,这时,“抽肥补瘦”是自然的选择;最重要的,政治家集团是迫切需要通过实施国家赶超战略可能获得的经济、军事安全以及国际环境中的政治威望。因此,歧视性制度安排得以出台。第二,执政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系所导致的对政治国家权力的控制缺失是这些政策实现的条件。三位一体关系所具有的特征是:党领导国家,党的路线上升为国家战略,党充当国家的核心部分,党无论是在主张抑或是组织方面都渗透到社会和个体中去并为之提供精神价值体系。在这种关系框架下,政治家集团的理念通过自上而下、由执政党组织内部向外延伸的方式得到全社会认同和参与,并形成广泛而深刻的全民动员。这样,在缺乏受损阶层(农民)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牵制条件下,歧视性制度安排被确立并不断强化。对于第三个问题,政治家集团的理性思维同样起到主导的作用:经济上,农业的萎缩、农村经济的困窘和农民收入的微薄使得宏观经济缺乏持久的推动力和协调性;政治和社会因素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稳定和支持与否是关系国家政治前途的一个重要变量,这些因素要求不能再对已处于建国以来最严重时期的“三农”问题漠然处之。 综上所述,缺乏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是使得中国“三农”危机比一般工业化进程中农业问题更严重的根源,同时,政治家集团的理性思维在国家、社会、政党三位一体的格局中往往对制度供给具有统摄全局的影响,它对中国“三农”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将产生重要意义。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对“三农”问题的渊源进行剖析,其必然要求我们为之提出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也相应的能够经受住这种分析框架的检验和审视;同时,由于政治家集团和政府的理性思维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必须将其纳入分析框架中并使两者有机结合。 二、权力控制和政治家理性思维的和谐统一:解决“三农”问题所必须面对的命题 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社会等级和政治等级高度同一,国家“直接等同于社会”,⑴“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⑵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结构逐渐解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和对立。这里,作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人性基础——人的利己本性决定了对保障和确立私有产权的需求,它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利己的、不受制约的契约关系这一市场交换基本实现机制,并要求其普遍化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全部社会生活都按照它的内在机理和逻辑来构造,包括经济伦理体系、社会法权体系以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理念等诸方面的设计和建构。 相应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重性造就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命题——权力控制的重新诠释。这是因为,一方面,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契约关系的普遍化决定了近代国家的性质、功能和结构:“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是市民为了保障和实现自己利益而构造的政治体”;⑶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独立及其法制化,对于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首先,市民社会发达、自治和法治化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运作范围;其次,市民社会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的独立、发展和壮大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利益集团并获得发言权;再次,以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在内的独立的知识领域为依托,可以利用“公众舆论”形式对权力运用实施监督和控制。最后,只有成熟、独立的市民社会存在,才能使政治国家领域中的代议制民主具有主体和成为可能。 纵观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其总的逻辑进程是:人的利己本性——产权契约——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尽管,这种关系是适应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生成的,但是,在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制约、监控作用这两方面具有内在机理的普遍性。当然,我们不能忽视逻辑前提上的不一致所带来的重大差别: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政治国家是推动建立一个具有自觉权利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市民社会的核心力量。这似乎产生了一个悖论:权力主体推进制衡权力自身的他物发展,或者说,政治国家推动其对立面——一个能够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的现代社会——的确立和成熟。正因为此,这在现实中似乎是不可能出现的。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当前在局部领域相当大部分程度上的出现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和对立的现状。 原因是:参与变革的多元力量,特别是执政党组织和政府一方,当然是具有其特定的理性,确切地说,政府政策是基于其理性判断而采取或调整。但是,政治家理性是有缺陷和短视的,这种不完全和不充分既可以是知识的有限性这一人类的共同特点所导致的对未来的非理性预期;也可以是由于参杂了对自己或集团利益的考虑而产生的非最优化决策。理性思维关心的是中短期的政策收益与成本的衡量与比较,但改革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改革之初全然未曾出现的新的因素;改革会在相当程度上创生出自我强化和自我运行的新的机制,而这都是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所无法准确预知和判断的。也就是说,初始性的改革之后,萌发的新兴力量“会在‘改革了的’制度安排中与这些制度安排继续互动,从而以结构性的力量使得改革范围扩展到原本未设定改革的某些领域;‘改革了’的国家出于各种原因而创设的新制度安排不仅生发出与其创设愿意不尽相同的后果而且不得不考虑新的制度安排,这样,一方面,其社会治理技术也不得不在这样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国家自身的改革合乎逻辑的持续下去。”⑷ 在明确了西方市民社会逻辑起点和功能,以及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演进过程之后,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就变为:能否推出一项制度设计,并最终达到权力控制和政治家理性思维的和谐统一。这是因为:只有符合政治家的理性思维,即:在中短期内具有较高的政策收益和较小的成本并有助于缓解乃至根除“三农”问题这一危机,这一制度设计才可以通过国家这一强制体获得生命力,其次,最重要的,这一制度设计能为权力控制命题的解决提供终极路径,从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并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这就要求:它必然会引发制度的持续创新,从而可以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特定的互动关系:个体日渐获得自身的独立与自主,特别是经由各种手段争取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开始有意识的通过结盟等方式与国家开始博弈以进一步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包括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体制),从而最终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的确立和成熟铺设道路。正因为此,它必须是建构“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且在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迁中具有自我强化和自我运行的能力。 三 、对现有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观点和制度安排的评价 针对“三农问题”所提出的见解和主张不可谓不多,有学者归总,从论点和思想的高度出发至少有7种,它们包括: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刘修民、宫希奎、李昌平等人提出的“农民利益保护论”;陈锡文和许经勇等人的“城乡统筹发展论”;陆学艺、郭树清等人的“城乡、产业结构调整论”;吴敬琏、温铁军和樊纲的“就业优先论”;林毅夫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带动论”;晓亮的“市场化带动论”和王健等人的“城市化推进论”等。⑸这些主张相当大程度上被20__年中央1号文件吸收和采用,并引起学界普遍赞扬和期待。这些政策建议和安排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其不约而同的存在一些缺陷。 (一)相当一部分“技术层面”的解决思路因缺乏“思维关联性”而与政治家理性相悖 “技术层面”的解决思路是指政府通过在财政支出、税收结构和转移支出等方面实施的“多予少取”式的不涉及制度层面的政策作法。这其中,一些政策建议已经得以实施并产生较好的效果,比如说取消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取消是因为其符合政治家和政府的理性思维: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并由此得到的政策拥护是远远大于政策成本的,这是因为农业税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远远高于其在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两相比较,收益成本不言自明。而其他一些政策建议是否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呢?以“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带动论”为例。试想:面对占人口总量绝大多数、总体生存状况趋于恶化的农民阶层,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多大的直接效果?即使有,为使这一效果足够大到能相当大程度的缓解“三农”危机,它需要政府不是稍微的、而是相当大的增加针对农村的扩张型财政支出,在现行财政收支状况紧张、财政风险较大的情况下,这是否可行?对政治家和政府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成本是否能接受?同样,这一缺陷还体现在针对“就业”、“社会保障”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是说这些政策对农民毫无作用,而是只有在局部地区(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或是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技术水平所导致的产业的比较优势等等),这些政策措施才有较为明显的效果和较小的政策成本。放在全国范围内,其能否实施或是效果如何令人置疑。因此,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没有考虑政治家和政府理性思维:在学术研究中参杂了过多的道德倾向和观念——因对农民阶层的同情而不自觉地将思维角度始终局限在如何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上,缺乏政治家和政府理性——农民利益这一关联性的思维方式,导致忽视了对政策本身的可行性和适用性的考察。 (二)制度层面的政策和观点因缺乏自我强化和演进功能而无法对解决“三农”问题产生战略性功能 现有的针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城乡二元分割、农民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制度安排由于缺乏能在社会体系内部产生自我强化和演进机制的制度特征,从而也就无法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提供战略性和诱致性的功能。他们回避了如何铲除“三农”问题产生机制的问题或是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从而对权力控制这一命题也无能为力。举例如下,取消了城市中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用工制度,如何能保证新的、更隐蔽的制度不会被推出?或者,当政治家在“三农”危机缓解后,面临新的利益结构调整要求和社会重组问题时,政治家会不会重新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无法保证不会将社会作为其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也不能保证不会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甚至以抽象的“公共利益”代替甚至否定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离开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离开了社会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控,无法保证国家不会异化。 四、解决“三农”问题的起点和终极路径 综合以上分析,在当前可以推出的政策安排就是农村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化:把农民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直接转化为其所有权,享有包括租赁、转让、抵押等在内的完整权利。 在符合政治家理性思维方面,这一制度安排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显著的政策效果从而大大缓解“三农”危机,首先,土地要素市场化后,一方面,农民因可以有偿放弃和让渡土地从而拥有一个未来的收入源或者说是一个对自身的保障,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种田大户(个体或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农业经营成本降低,机械化程度提高、规模效应),出租土地的农民或返聘当农业工人(农民数量减少),或从事加工、销售行业(产业升级、城镇化出现),并且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内在逻辑必然性因此远比以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地把上述“现象”当作“手段”和“目标”式的政策推进要合理的多。其次,它可以消除现行两大错误的制度安排:(1)土地产权的明晰实质上废除了现行“征地、补偿、批租”制度对农民的盘剥,使得本应是农民转让和租赁土地的产权租金变成某些政府部门、房地产商和基层政权领导“权力租金”的现象得以遏制;(2)消除“两不经济”,“两不经济”是指土地行政管制中的低效——大都市因为行政控制过严、土地供给普遍不足导致的地价过高,可能步香港经济之后尘;而许多小城镇,却同时因为行政控制松弛,使得那些没有什么效益的工业和城镇建设项目,大量滥占了农地。简单概括,一头严重浪费城市化的机会,一头大量浪费农地。⑹ 在建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农民一跃成为“有产者”,对农民塑造自身理性自律、责任和权利意识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个体,推动形成独立成熟的市民社会,乃至最终完成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是否具有内生的启发和诱致作用?答案是肯定的。市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生成的经济基础,同时,没有产权的契约化,农民始终无法外入市场经济的门槛;没有农民的作为个体的参与,市场经济始终是不完整和局部性的。政治民主和市场一样,也必然建立在注重个人利益和价值的基础上,“当个人由市场中的卖者或买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利己本性不会发生变化”,⑺以产权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体系,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得以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并最终确立个人利益相互协作和制约监控政治国家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结构,这是西方政治学中的经典理论脉络,并且在中国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中具备适用性和参照性。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以产权变革为先导所形成的持续性制度变迁所最终达到的理想状态就是形成一个具有自觉权利意识和自主能力的“新农村”。“新农村”是指这样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或领域:农民个体、 农民群体、农业企业家、农业金融信贷机构、农业服务机构、关注农业的知识分子群体和独立媒体、农民社团、农业研究和智囊机构以及农民利益集团形成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不受国家非法干预的相对独立的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他们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和私人目的而活动,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个体发生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国家承认私人在这一领域中具有独立性和自由的合法性,除了依法加以必要的规制和干预外,不加干涉;这一领域中,私人利益形成多种社会集团和社会组织。它们对于争取和维护私人利益,协调多元利益冲突,排斥政治国家的非法干预具有重要功能;这一领域内部,以及这一领域与其他领域结合的纽带和主要机制是产权契约,以产权为依托,在双方的共同同意下,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履行义务的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同时保证别人利益要求的实现,其使命是保护所有权和私人的自由;同时,“为了保证自身的政治利益要求,使社会利益得到国家的承认和重视,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这一领域又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发表政治观点、对政府施加压力,推举自己的政治代表,参政议政的场所和领域”。⑻总之,这个领域指的是包括以上所有个体在内“独立意义上的人”,“按照契约型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五、政治家集团和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定位——塑造“增量”改革思维 实施产权变革是否一定能够达到“新农村”这一理想状态?理论分析只是廓清产权变革和“新农村”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性。现实中,这一关系能否成立,起重要作用的变量就是政治家和政府。其原因是: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在中国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政治家与政府具有的独特属性,可使得其在产权以及其后一系列的变革中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去适应和扶持;另一种是消极等待甚至是阻碍和扼杀;其次,农业在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具有“发展滞后”和“产业弱质”的一般共性,政府为之承担的责任和努力程度直接关系到其损失大小,这一情景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所证明。因此,认为实施产权变革之后,“三农”问题迎刃而解、“新农村”可以自动生成的观点同样也是不适当的。各国历史已经证明,土地的大规模产权变革是一把“双刃剑”,解决的好,可以促进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的发展;解决的不好,不仅不能解决原有问题,反而会催生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震荡。 由此,政治家集团和政府在产权变革过程中,以及产权变革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应以“增量”改革思维为指导定位自身的功能体系。其含义是:产权变革一方面会导致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阻扰;另一方面,对政治国家而言,产权变革所引致的最终变化——市民社会的诞生和成熟——会导致自身权力的削弱和活动空间的缩小:“革命者最终会革掉自己的命”。这时,执政党组织和政府(包括政治家集团)必须拿出胆识和勇气,坚定继续变革的决心,面对变革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变数,不能怀疑和退缩,相反,必须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措施予以预防和补救——在持续的制度创新和供给中推动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只有这样,政治国家的存在和稳定这一最大的政策收益才会得以实现。借用一句名言对“增量”改革思维进行总结,那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从目前来看,政府的功能至少应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组织和实施一个公平和公正的产权变革 陈锡文(20__)以拉丁美洲一些国家为例,认为土地私有化之后会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从而引发剧烈的社会震荡。⑽陈锡文所提出的观点实质上反映就是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产权变革能否做到公平和公正这一问题。试想:有谁能比农民自身还要清楚土地出售的收入是否能保证其一生以及下一代的各项支出?如果农民各项权利得到充分明确和保障,如果没有遭受到胁迫,农民为何要抛售土地从而出现“拿几万元,没有稳定的收入,钱花完了,产生了社会问题”这一状况?否则,在缺乏其他监督制约措施、农民较低的素质以及弱势地位等情况下,真的可能像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一样,从基层政权、地方政府、氏族势力、“村头势力”乃至房地产等土地相关产业中催生出“土地寡头集团”。 (二)将现有制度安排与产权变革结合起来,以产权变革为主要和先决条件;现有政策安排为辅助和跟进措施 以产权变革为主要和先决条件,是本文分析的主旨和核心,已不需复述。强调把现有的政策安排作为辅助和跟进的制度措施,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政策安排有其合理性,如果在现实中得以较好的实施和执行,将会和产权变革形成制度效应上的共振和呼应,熨平产权变革中可能对社会各阶层产生的震荡和冲击;另一方面,没有产权变革在先,这些措施充其量只能起到一些缓解作用或是在现实中的政策效果令人置疑,真正解决“三农”问题仍是一个问号。 六、结束语 即使产权变革得以顺利和公正实施,即使各项配套和跟进制度措施得以很好地执行,解决“三农”问题仍将是一个漫长和充满坎坷的过程。这是因为,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二元互动和变迁的过程中,农业、农民和农村在现时所体现的初始状况:农民个体较低的文化素质、基本以刀耕火种为主的生产方式、追求高产而不是高效的经营目标,农民对市场经济的陌生和不适应,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以及贫瘠的自然资源禀赋(人多地少和好地少差地多)等等。这些现状的改变都是长期缓慢甚至是根本无法改变。即便如此,那种将目光局限在对“三农”问题仅仅具有减震和缓冲作用的制度设计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一种前瞻性的视野,需要针对其根源进行战略性和全方位的考虑并提出相应措施,并使两者有机结合。这也正是本文所试图作的工作。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与三农政策—近期文献综述 摘要: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瓶颈,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本文根据近期理论界的文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及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趋势,挑战和战略等三农问题的几个焦点进行梳理,试图为下阶段的改革和有的放矢的争论理出思路。 关键词:三农问题 新农村建设 农业科技 县域经济 引言 尽管农村是掀起中国改革的先锋,但随后长期的忽视已导致农村改革还处于初始阶段。随着其他各方面改革的深入以及市场机制的基本建立,所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又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是导致目前内需不足的主要因素,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向了这一领域。我们这里将近期学术界对解决三农问题的相关讨论作一综述,以对目前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作一梳理。 1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称为“三农问题”,这三者是相互依存和作用的[1]:农民是经济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的发展水平,农业是农民经营的产业,农业发展的如何,及其结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的稳定性。农村是农业和农民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2],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函数当中的重要变量。在“以农补工”和“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状态下,农村越来越被置于边缘化境地;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困局中,农民于市场经济语境中表现得越来越失语。如此,以土地为生存技术和生活保障的农民只有选择外出逐利谋生,同时也把更多的梦想和希望留给了他们的下一代。在广大农村,父母双双出去打工,16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已经愈来愈多。实际上,很多外出打工者基本上是为他们的子女积攒学费而“投资未来”不断流动的。可是,这些“留守儿童”又成了当下中国基础教育的盲点他们小小年纪便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家庭教育处于空白,一些学生养成了许多不良习气甚至做出令人难以置信的恶性事件来,一些家庭“投资未来”的理想也随之破灭。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提出对“三农”问题解决措施,并且指出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3]。他提出,20__年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等。20__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表示,必须继续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放在整个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上[4]。他提出了完善支农政策,改善生产条件,稳定涉农价格以及拓宽增收渠道等措施。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8]:“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重要历史任务 今日的新农村建设不过是过去10年中国乡村建设在新的历史阶段的一个延伸而已。当然,它也有自己独特的内涵[5]。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负担重、农民增收难等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国农村的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呼声又一次响起[6],“三农”问题又一次引起朝野上下的广泛关注,且成为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这一背景下,新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蓬勃而起,并从前人那里获得了经验和精神上的双重支持,而新的时代条件和时代问题又使这次新乡村建设运动有了新的样式、特征和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加速推进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工农城乡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加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农业科技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l世纪是信息时代,是生命科技的世纪[7],是自然科学发生重大变革并取得突破进展的时代,是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世纪。技术、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急剧变化,给农业科技工作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农业科技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学科分化、分工与更新的同时,将走向新的综合与联合,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将具有智能化、生物化、产业化和 企业化的明显特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更加紧密结合,人们在21世纪能更好地掌握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有力地促进农业发展的战略决策,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完善,以及农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农业科技的发展在推动新农村建设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农业科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8]。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建设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是首要任务。无论是新兴产业的发展还是传统产业的提升、土地产出率的提高还是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还是环境资源的保护都离不开科技进步。尤其是我市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中的结构性、素质性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资源与环境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农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不高的状况尚未显著改观的情况下,科技创新与进步的作用更显突出。 2.3建设新农村必须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国作为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县域涵盖“三农”,联结城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阵地;县域经济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区域经济,其实力和活力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应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9]。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坚持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使广大农民群众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力军,实现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小城镇的蓬勃发展,为农民创业、就业、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大舞台。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推动了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促进了产业集聚、人口集聚和农民分工分业,形成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农联动、城乡互动的新机制,增强了城镇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对农村发展的带动作用。生机勃勃、快速发展的县域经济是沿海地区发展的一大亮点。比如,浙江省坚持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依托,以特色支柱产业为支撑,以乡镇企业为主体,把乡镇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鼓励农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特色经济,形成以工业化支撑城镇化、城镇化提升工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充分发挥县域经济实力强和带动农村发展能力强的优势,着力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共促的新机制,有效地推动了农村非农化的进程,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创业门路和就业机会,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而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又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和农民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由此可见,县域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可以实现良性互动[10]。所以,建设新农村必须发展县域经济。 3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3.1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趋势和挑战 县域经济是以县(市)级行政区划规定的范围为管理对象,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宗旨的经济,是具有区域性、层次性、开放性特点的经济系统,是一个功能相对完备和健全的经济单元,是一个县(市)范围内的经济的总和,是区域经济的概念之一[11]。县域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其经济活动内容的广泛性、综合性和丰富性。在县域经济这个范围内,既有城镇经济,也有乡村经济,既有第一产业,也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种经济成分比较全,可以说,几乎整个国民经济的所有指标,在县域范围内,都可以得到反映。 建国后,县域经济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2]:农村经济阶段、乡镇企业大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进“三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县域经济发展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11]。经过20多年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转向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新的发展时期。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县域经济的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从“新阶段”的战略高度来把握县域经济发展方向,着力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壮大和发展县域经济。 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既是城镇经济与农村经济的结合部,又是工业经济与农业经济的交汇点,也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衔接处。它是强国富民的基石,是工业资源的基地,是拉动消费的“超市”,还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县域经济发展也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如城镇化发展滞后,高等资源要素缺乏,产业结构不合理,政策体制性影响等等。面对县域经济的这些特点,我们应以战略性的眼光看待县域经济的发展。 3.2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与措施 发展县域经济,必须坚持“城乡一盘棋,工农一齐抓”[13]的指导思想。把县域经济的发展摆在战略位置,打破城市工业、乡村农业、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进一步壮大县(市)经济的实力。 笔者认为,必须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扭住经济中心不动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增加财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为核心,不断推进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笔者觉得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农业调整,要按照“区域调特、规模调大、品种调优、效益调高”[10]的思路,来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二、把壮大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从县域经济发展的走势看,民营经济产权清晰、主体明确、机制灵活,越来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很强的吸引力和极大的竞争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安置就业、活跃市场和保持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作用[14]。因此,要想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就必须走出一条挖掘民智、吸引民资、依靠民力做活民营经济的发展之路。 三、把培育特色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从区域竞争的态势看,特色就是财力,特色就是潜力,特色就是竞争力,特色就是生命力。经济发达县(市)的实践也证明,发展特色经济是成功之道。特色是品牌、是市场、是竞争力,要想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就必须更好地适应形势,放大优势,培植强势,做亮特色经济。 四、把加快城镇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高效益经营”[12]的原则,积极推进以县城为核心的城镇建设,引导生产要素尽快向城区集聚和重组,为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拓展空间,创造条件。 五、把抓好项目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撑。从经济发展的动力看,只有坚持不懈地抓投入、上项目、引资金,才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3.3县乡干部在县域经济中的职责 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县乡干部的正确领导,县乡干部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县委书记在一个县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发挥得如何,对该县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15]。而要推动县域经济,就必须提高县乡干部的领导发展能力。 提高领导发展能力,对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6]。笔者认为领县乡干部要提高领导能力,应着眼于抢抓机遇、科学决策能力的提高,突破封闭思维模式,面向市场,创新配置资源思路。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准确定位;应着眼于把握重点,推动落实能力的提高,以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为切入点,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供强大的支撑力;应着眼于教育、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机制创新能力的提高,实施人才战略,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供不竭的推动力。在新的经济发展浪潮中,县域经济能否走向壮大,关键在于培育人力资源,解决制约县域经济发展高素质人才匮乏的“瓶颈”[16]。因此,必须从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考虑,把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落到实处。总之,三农问题错综复杂,任重而道远,以上仅仅是对近年来学术界对三农政策论述的一个综述。任何改革的一小步进展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本文只是就其中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梳理,试图为下阶段的改革和有的放矢的争论理出思路。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背景中的村民自治 导论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开始了以承包制为核心的改革,农村经济因此而飞速发展,解决了整个国家的温饱问题。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城市经济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农村的发展却逐步减速,形成了最近若干年“农村落后,农民贫穷,农业危险”的三农问题。李昌平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可以说是21世纪初中国三农问题最形象的描述。 中国三农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解决方案也是复杂的,并不存在唯一最优的方案,因此政策选择往往是多样化的。不过,大家的基本共识是,三农问题,在宏观上不可能依靠农村自身的努力得到解决,关键还是要依靠城市化。很多人认为,城市化,是中国避免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重要方法,也是中国减少农业劳动力,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必然出路。他们的政策建议就是,中国政府应该帮助中国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1]农民要致富,就要发展农业,农业要发展,就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其言外之意就是,要缩小农业人口的规模,让大量的人口进入城市。这显然是符合逻辑的。既然在当前的宏观格局下,三农问题很难依靠农村自身的努力得到解决。三农问题,在宏观意义上只能消失,而消失的方法就是城市化。 中国农业问题官员、农业问题专家杜润生先生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第一步,是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给农民以最基本的权利。他认为,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将他们从土地和其他束缚下解放出来,并不是有些人想象的那么可怕的事情。他建议,城市不论大小都要向农民开放,让他们可以在城市安家落户。不得对农民工进行歧视性的管理。[2]杜润生的建议实际上也是要让三农问题消失,但其方法是给农民以权利。最近浙江省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把农民改为居民,要变“二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一元化”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可以说在中国开了先河,这势必为解决浙江的三农问题奠定制度基础。[3] 农民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要靠政府,更重要的是要靠农民自己的组织,包括农会,还包括村民自治、乡镇选举和县政权的民主。杜润生先生认为,农民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像工人有工会那样有农会,行使已经拥有的权利,让政府听到其诉求。还要“推进民主改革,先办村民自治,进而实行乡政权选举直至县政权民主重建”。[4] 徐湘林先生则认为,“三农”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国家业已形成的城乡差别对待的政策结构和高成本运行的县—乡农村管理体制。高成本的县—乡管理体制则可以通过可行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改革(如乡镇长选举和自治)得以改善。[5] 这些研究都是非常可贵的,其政策建议也很有实践意义。本文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不仅需要宏观意义上的努力,更需要微观意义上的村民本身的努力。而发展村民自治是其中关键之一,如何在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又是完善村民自治的关键。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三农问题为背景,分析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律逻辑,并结合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问题,探索中国村民自治的成功之道,以及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效应。 一、村民自治始于法律 现代法治是一种基于个体自由和平等意义上的法治,在这一体系中,每个人在私人事务上是自治的,每一个公共单位在自己的公共事务范围内是自治的,每一个经济单位、社会单位和政治单位,在自己的事务范围内是自治的,各级政府和国家也在自己的范围内是自治的。各种各样的冲突和合作,都可以依靠法律得到解决。在法治秩序中,立法是一种政治程序,基于经验产生秩序的规则,解决政治上的冲突,凝聚政治上的力量,形成政治上的和谐;行政是一种执行程序,基于知识制定公共政策,运作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司法是一种理性、和平解决利益冲突的秩序,着眼于具体利益,利用正当程序,协调并解决各个方面的矛盾。 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只有为维护皇权统治而设立的惩罚性的法家之治。在这样的治理体制中,每一寸土地都是皇家的财产,每一个人都是皇家的臣民,任何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都是为了皇帝的江山稳定,即使提倡以民为本,也不过是说为了江山社稷的稳定,需要照顾民生。 所以,中国传统上的乡村自治并不是现代法治意义上的自治,而只有因“山高皇帝远”而产生的“管不着”意义上的“自治”,或者因与皇权有特殊关系而得到的“自治”,如地方的诸侯和王国。建国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仍然不能说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第一次在宪法意义上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原则,为中国村民自治提供了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法律基础。它使得中国的村作为一个公共管理单位可以与政府平起平坐,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管理单位,自主提供自己的公共服务,解决自己的公共问题。 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宪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一规定,有三个内容值得关注:一是村民委员会按照居住地区设立,也就是说,它不按照行政安排设立;二是村委会成员由选举产生,而不由上级政府任命;三是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其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不过宪法具体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内设机构以及基本职能,主要是办理本地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与政府的关系是协助社会治安,并发出基本的声音。 这一宪法规定没有很快进入实践层面。5年以后,也就是1987年11月24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才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国局部地区开始试行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1998年11月4日,在试行11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推广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这一实践引起了各方面的兴趣,国内外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出版了很多文献。本文将探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中国村民自治提供的法律基础,以及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能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经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共30条,仅3100多字。各省人大常委会一般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增加内容不多,主要是细化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一般也只增加500~1000字而已。 《组织法》一开始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组织法》和各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主要有如下具体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如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具有准司法职能,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村民委员会具有经济规划职能,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村民委员会具有组织管理经济职能,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具有多方面的教育职能,也就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从这些规定来看,村民委员会的政治目的是村民自治和民主,即通过民主的方式自我管理,它同时兼具经济发展和道德提升的目的。《组织法》和相关规定,使得村民委员会不仅具有公共管理意义上的、以民主为基础的强制力,如公共服务融资所需要的强制力,更具有了在经济管理上的强制力和道德上的强制力。在现代社会里,公共权力组织的权威通过民主得到保障,其强制力的危害被民主程序和法治化解;经济组织的强制力表现为内在的组织能力和外在的竞争能力,而其强制力的危害则由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国家法治化解;道德组织的强制力,往往通过其非赢利性和成员的自愿性得到化解。村民委员会作为政治、经济和道德三位一体的组织,其职能往往趋于无限:作为经济组织,它不一定面临市场的优胜劣汰;作为道德组织,它又是赢利性的,并且成员未必自愿。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即使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约束机制,由于在经济和道德方面缺乏规范,也会演变成职能无限的、不受村民约束的组织。 这说明,现行《组织法》有关村民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的规定存在缺陷。它使得村民委员会在法理上相对于村民不仅有天然的行政上的优势,毕竟有组织的人群相对于缺乏组织的村民有组织成本低的便利;还具有经济和道德的优势,因为依据法律它具有经济管理职能,兼具道德教育职能。这很可能使得村民委员会有机会滥用村里的经济资源,甚至滥用公共管理权力。而当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关系密切,并能够得到基层政府充分支持的时候,以上问题就会更加严重。 对此,冯兴元等学者提出重建农村经济合作社,合作社自由进入和退出,产权明确到个人,有注册登记,具有经济法人地位,政府对其实行税收优惠。[6]这一做法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活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制度上的基础。对于村民自治来说,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建立则有利于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使其专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至于道德教育问题,笔者认为,公共权力机构不适合承担直接道德教育的任务,这一职能应该让位给农村的志愿组织。在台湾,义工很多,服务范围很广,大家都发自内心。大陆很多白血病人的骨髓都来自台湾人的捐献。这一切都得力于社会志愿组织的发达,值得借鉴。 三、村民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不是在组织真空中运作的,与它并存的还有村党支部、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还有所谓的主管部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 《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等基层政府不得干预村民依法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但是,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在如下几个方面有可能被突破: 一是《组织法》规定,基层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这种指导、支持和帮助是道义上的,或者说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在程序上是应村民委员会要求,而不是基层政府主动,那么基层政府的作用对村民委员会来说就是咨询公司性质。如果这样,这一规定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任何合法组织都可以给其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包括学术研究机构,甚至国际组织,如美国的卡特研究中心等。 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意义还是咨询意义,主要取决于基层政府,而它如何选择,则取决于它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在现实中,基层政府都倾向于选择强制性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在程序上是基层政府主动进行。基层政府往往根据过去的传统,利用现在法治不健全的机会,把村民委员会当作其下级单位,而村民委员会也不得不把基层政府当作上级对待。这时候,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会出 现两种情况:一是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政府的下级政府,村民自治变成了“村民上治”。二是民选的村民委员会有可能仰仗民意对抗基层政府,出现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的冲突。而一旦上级政府统统收回相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会遇到难度。 什么是指导,什么是支持,什么是帮助,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其进一步的解释权和执法权往往掌握在具有行政优势的基层政府手中,所以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损害村民自治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比如,有些基层政府为了解决一些村存在的问题,专门派乡干部分区负责村的公共事务,这些分配到村里的人就成了这些村的实际领导。当这种情况制度化后,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乡镇政府与村之间的新一级政府组织,乡公所,凭空增加了农民负担。再比如,有些基层政府为了充实自己的财力,以帮助村民委员会为名,集中所有村的财力物力,实施“村财乡管”,这就在财务上剥夺了村民自治。 二是《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种协助,如果是自愿的,基于特定的契约的,那么村民委员会就不是基层人民政府的下级单位。如果这样,实际上这一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此,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极有可能是强制性的。于是,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事务的财政、行政方面的关系不明确的时候,这一条款就会让村民委员会在实际上成为乡镇政府的下级单位。这时,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上下级关系,一种是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处于对抗的状态。这正好是中国农村目前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两种典型关系。《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这一规定加了“应当”,显然已经变成了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至少相对于有关司法部门来说,已经成为下级机构。 三是《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可能会在两个方面改变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 一方面,村民自治在行政上可能从村民委员会转向党支部。在实际运作中,如果村民自治要实现,就必须要让农村党支部进一步民主化,让村民能够选举党支部,比如党支部书记在党内选举之后经过村民确认,或者村民选举出候选人,再经过党内选举确认。 另一方面,农村党支部和上级党委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农村党支部成为村委会的领导核心,乡镇党委是乡镇政权的领导核心,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也自然而然地从非上下级关系转向实际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这时,如果要确保村民自治,就不仅要使农村党支部的产生过程民主化,而且还需要在职能上进一步调整与乡镇党委之间的关系。否则,村民自治就不是完整的。 根据这些分析,《组织法》有关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各种各样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的条款可以删除,因为它对于村民自治有害无利。 至于有关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地位问题,目前更多的做法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这就是承认基层党支部在村的核心领导权,然后在选举程序上做一些变动,让基层党支部书记和成员具有民意基础。这种做法在当前来说,有利于改善村民自治。不过,由于基层党支部与上级党委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这实际上一笔勾销了村民自治,除非上级党委不领导基层党支部。 所以,从长远来说,还需要思考在宪政结构转变条件下执政党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自治的完善,政府治道变革的进行,党的执政结构也需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给经济组织、社会自治组织以自己的运作空间,在政府进行治道变革的同时,党也需要根据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来行事。在乡村治理层面,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方式不改革,村民自治就没有发展空间,很多不正常的势力,就会利用这一组织结构来破坏村民自治。如何着眼于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来改革基层党组织的运作方式,是当前需要认真考虑的法律问题。 四、村民自治的保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肯定不会自动进行。所以,《组织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保障条款。 《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这一规定赋予地方人代会和常委会法制监督权。不过,这一规定现在看来几乎形同虚设。因为就现有的运作机制来看,在村民、村委会和乡镇政权等发生冲突的时候,地方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并没有什么适当的介入机制。这些问题,现在一般通过上访机制来解决。在现行体制中,上访是一种行政性的介入机制,在改变过程中往往带有很强的行政偏好,解决问题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很可能解决了一个问题,却忽略了更多相关问题。对村民自治来说,通过上访来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很可能在制度上改变村民自治的结构,因为它会使得村民自治经常受到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干预。 《组织法》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这一规定,在制度上显然也有助于强化上级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因为它赋予县乡两级行政机关和代议机关权力,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不正当选举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调查和处置权。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的程序是行政性的,具有强权干预特征;代议机关处理问题的程序是议论性的,不具有行动性。这两个权力的性质都不利于处理选举纠纷。要处理选举纠纷,最好还是规定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如向检察院举报,检察官出面调查,然后向法院控告,法院受理等。另外,这一条款规定的措词也具有事先定罪的意思,好像已经发生了确凿的不正当选举,只要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就可以了,实际上任何不正当选举行为的举报,都可能是政治性的,都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来确认。让选举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和立法程序解决,可以确保依法选举,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提供法治基础。 《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一段的规定,显然是把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或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下级单位了。一是这一条款为村民委员会指定了自己的主管部门;二是一旦村民有请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必须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如何做。 从这一规定的内在激励结构来看,它是在发现问题的时候,不鼓励村民利用现有的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程序来解决问题,而是在运作上助长县乡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行政干预。对村务 公开是否满意,实际上可能是个体意见,也可能是集体认同的意见,或者是有分歧的意见。这时候如果没有首先在村治结构内进行民主运作,个别投诉导致上级政府出面干预,显然不利于真正识别什么是合理的村务公开,什么是违法的村务不公开。如果要确保村民自治,最好是完善村治结构的内部冲突解决程序。在此基础上,再有限引入上级行政调解程序,最后打开司法程序。通过村治内在的民主程序,外在的行政辅助程序,还有被动的司法程序,可以比较好地处理村治的内在冲突。至于“经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则是画蛇添足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不需要在法律条文里到处重申。 最后,上述三个条款之间也存在矛盾:首先,它规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机关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其次,规定乡人代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处理不正当选举问题;第三,规定县乡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村务公开不当的问题。这三个规定,在逻辑上显然是混乱的。如果规定只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才有保障权力,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没有权力来处理不正当选举和政务公开运作问题。如果有权力,则需要把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也加在里面。 从道理上来说,全国人大是《组织法》的制定机关,自然它也有权保障其实施;各省人代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自然也有权保障《组织法》的实施。所以,简单地规定只有地方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从法理上来看,公民也有保障其实施的权力,因为该法律很多方面的实施都需要村民积极主动。 从这些低质量的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过程,它带有大量的行政偏好和行政性文件的传统。如何去除其中的行政性因素,凸显法治的原则和价值,给村民自治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是中国村民自治顺利发展的重要挑战。 五、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与产生 根据《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有两个,一是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二是便于群众自治。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过程是行政与民主相结合的过程。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治理结构是行政主导的,所以,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实际上往往是行政上的便利考虑优于村民自治的考虑。从实际来看,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往往是几个自然村一个,或者一个大村,被分割成两、三个小村。这可能适合管理,但不见得有利于村民自治。因为村民自治主要是公共事务的自治,公共事务有一个自然的范围。如果若干自然居住的村落组成一个村,或者一个自然居住的村落分割成两三个村,都不利于在整体上配置公共资源,而且很可能导致若干村在村务方面的不必要的冲突。所以,在未来,应该考虑主要由村民自主设置,而政府的程序主要是辅助性的,而不是主导性的。 1987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选举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选举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了。根据这些规定,村委会主任及其成员三年一届,连选连任,而且只能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主持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而且当场公布,选举还设立秘密写票处。 此外,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一程序,使得村民和村民会议有了自主解决问题的权利,而不必上访到上级政府或者人代会了。不过,其前提条件是,不满村委会成员的村民至少能够组织起来召开村民会议,而且有半数人以上的人不满村委会成员,否则还需要求助于基层政府或人代会。 1998年《组织法》的这部分规定是值得称道的。它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有具体的做法确保村民的权利,而且还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这都有利于村治从过去自上而下的压力型走向自治型。 六、村民委员会运作规则 《组织法》对村委会的运作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组织法列举了七个方面的事项: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而且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决定什么事情与村民利益有关,需要由村民会议来决定。 其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说明村委员的运作方式是委员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此外,还规定,村委会对村民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这说明,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共识为基础的公共管理关系。 这些运作规则,有很大的针对性,主要是解决村民自治试行多年来所暴露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不过,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到,村民自治在财政关系和公共政策执行方面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一是村的财政来源是村提留,乡财政的来源是乡统筹。村委会负责村提留的收缴及其使用,还负责乡统筹的收缴;二是村委会负责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水电费收缴等。 这说明,村民委员会在财政意义上,是上级政府的收入执行机构;与此同时,还是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也是水电等公用事业机构的收费机构。 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因此在法律上,政府不能把它当作下级执行机构,只能把特定的行政职能依法授权给自治组织,并且在财政上给予支持。而水电等公用事业机构,本来就是有成本核算的,应该自己直接向村民收取水电费,或者通过合同委托给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代收水电费。在这一方面,要确保村民自治,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需要学会如何直接面向村民,需要有制度安排来直接履行公共职能,如果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则要有财政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结语 总之,作为法律文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是在操作意义上规定了村民自治运作的技术规则,二是在集体意义上,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村党支部、包括基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和人代会等多方面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运作是否顺利,其组织法在操作层次上和集体层次上的法律规则是否完善,两个层次上是否逻辑一致,非常关键。也就是说,当在操作层次上、集体层次上的法律规则都比较完善,而且相互之间逻辑一致的时候,它就能够顺利运转,实现村民自治;如果不完善,不一致,就可能发生种种冲突,危害村民自治。本文在操作和集体两个层次上分析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逻辑上存在的缺陷,两个层次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个方面的修改思路。文秘站版权所有 应该肯定,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并且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村民自治,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提供了良好的法律规范。但由于实行村民自治的时间比较短,各级政府还不习惯于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来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中的行政主导使得这一法律带有很多行政偏好 ,使得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则在操作层次上和集体层次上,都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弥补,但通过积累实践经验,可以逐步完善。因为中国村民自治本身就是通过逐步演进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中国的村民自治本身也同样需要在逐步累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以完善。 回到本文的主题,即三农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在宏观上需要整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整个国家取消城乡分治,需要各级政府顺利实现治道变革,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政府行为法治化,同时,村民自治的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微观基础。要发展村民自治,实际中最重要的就是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有了稳固的法律基础,村民自治就有了运作的框架,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在制度上就有了良好的微观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努力应该说还是很有价值的。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经济改革,正在与市场经济逐步接轨。特别是在城市,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从广大农村来看,市场经济因素发育还很不成熟,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仍然保留着传统计划经济时的特征。如果说,在城市,改革的顺序是先经济发展而后政治改革,属于经济改革的深入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那么,在农村,制约经济发展和融入市场体系的主要因素,则与政治体制的改革滞后紧密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要想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或推动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步伐,要想走出“三农”困境,则必须用政治体制改革来带动。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首先必须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而进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又必需在以下几个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上取得突破: 一、“三农”问题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三农”问题既需要城乡互动,统筹发展,更需要加快形成农村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这一良性机制的核心,就是提高县乡政权机构的运行效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以县乡干部为组织核心与推动力的,县乡干部的积极性和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而调动县乡干部积极性,还缺少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现阶段我国县乡机构的设置与运行效果,与解决“三农”问题和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突出体现为:县乡机构设置过多、过滥,政权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挚肘、扯皮,人浮于事,不仅运行效率低,而且压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在这种体制下,既“以人为本”,即一切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意志为本,又不能“以人为本”,即不能尊重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造成干部心气不顺,工作机制不顺,管理体制不顺,再好的资源、再好的政策,都难以发挥最佳效益,从而形成解决“三农”问题的体制惰性,形不成县域发展的合力。 二、新型农村政治体制的确立必须以务实、高效为前提,建立这一体制需要对现有农村政治资源进行整合。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县乡政权和村级组织起决定性作用,直接面对基层复杂而具体的矛盾。但从政权机构的构成看,现在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机构同时存在,共同参与经济运行与决策,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同一问题实施指导和解决。特别是党委和政府之间,分工不明确,工作相互交叉。重大事项都是党委决策、政府实施。涉及到一些具体工作,党委、政府都有分管领导。这种政治体制的运行结果:一是对同一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决策不果断,影响效率。二是对难点问题、复杂问题推诿扯皮,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形成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三是争功推过,形成矛盾和恩怨,班子不和,矛盾重重,内耗严重,好事抢着管,难事推着干,造成有些事谁管谁都不管,有些事谁都来管的局面,使当事者无所适从。尤其严重的是,县乡政府的一把手都是党委第二书记,实际上是“二把手”,决策时都是书记拍板,有时党委领导代行政府职能,或过多干预政府工作,影响政府领导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在出现问题后,追究责任时又是政府领导受过。如,在十分严肃的防治“非典”、禽流感、安全生产等工作中,都是书记挂帅决定重大事项,行政正职和分管领导提出的意见并不能实施,但出现问题时都是行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受责。如此种种,使县乡政权机构的效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必然影响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改革这一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区分农村与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别是区分县域与城区的不同情况,从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务实、高效为前提,对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 三、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在整合农村政治资源的过程中,必须突破两大障碍。一是思想障碍。主要是在党的领导的具体实现方式上要转变观念。传统理论与作法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党委管理一切,只有党委的决策才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现在的机构设置与体制。改革这一体制就必须在理论上进行创新与突破,转变思想观念。建立新型农村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点是,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和影响力上,无论哪一级组织或机构,只要党员领导干部占主体、以党的理论和宗旨为指导、在党的组织监督之下、以“三个代表”为要求开展工作,就能保证党的领导、党的威信和影响力,进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只有确立了这样的思想前提,才能大胆地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和创新。二是人员障碍。改革农村政治体制,具体体现为对现有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调整机构必然调整人员。富余人员怎样安置,在岗人员怎样配置,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而且,这部分人员都有很大的“能量”,矛盾错综复杂,解决不好,既影响积极性,又影响社会稳定。只有这一关过好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才能顺利实施。 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党政合一设置、两权分立运行、乡村一体自治、民间组织调节。农村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原有政治体制下,党政机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把自已当作农民的救世主,行政运行与村民自治相冲突,直接侵犯农民的利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构建新的农村政治体制。 党政合一设置,就是改变目前党委、政府分立的局面,县以下实行党委、政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减少领导职数,党政交叉任职,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在这种机构设置的框架下,县域只有一个“一把手”,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一肩挑”,对农村经济发展负总责。根据各地情况不同,领导职数可以定为6-8人,其中,党委书记兼任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1人,主 管政法、纪检、党务、群团等党的工作。设行政副职5-7人,分管具体行政业务。 两权分立运行,就是通过党政合一设置,确立党领导下的行政权体系。通过对人大、政协机构的整合,确立议事监督体系。通过对这种整合,将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机构合并为两家,分别行使行政权和监督权。 乡村一体自治,就是减少乡镇这个中间环节,撤乡并村,实行村支部领导下的村域自治,县级党政部门根椐工作职能,将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村。如:农业局直管村级农业事务,民政局直管村级民政事务等等。村中实行村总支或村支部领导下的村委会工作制度,涉及党的方针、政策等需在农村落实的事项,由村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其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村级发展的事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相冲突的,实行村域自治,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决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机构而存在。 民间组织调节,就是培育、发展和完善农村的民间组织,如农民协会和各种专业协会,将过去由乡、村承担的民间调节功能,交给民间组织管理,由民间组织承担。如,成立农民协会,作为农民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可以代表农民维护农民的权益,反映农民的意愿,同时,还可以作为党与政府同农民进行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依靠农民协会这种民间组织,解决依靠法律、政策所无法解决或无法高效解决的民间矛盾与纠纷,有利于农村的稳定。文秘站版权所有 五、构建新的农村政治体制,必需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能得到通畅的贯彻实施,实现党的意志;二是党的组织在农村起决定性作用,不同层面的群体都能紧紧地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体现党的号召力、组织力和领导力。做到上述两点,不一定非按传统方式一切由党委机构决定,使人大、政府、政协等处于从属地位,这样,不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按照新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加强党的领导主要通过健全组织制度来实现。如,党政合一后,一方面,党委会、政府会分设,重大事项由党委会提出、决策,政府会予以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党内政内有所区分,使领导班子中占绝对多数的党员干部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骨干。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归根到底是发挥党组织的活力,只要党员干部、党的组织在农村发展中起核心作用,就能保证农村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三农中国) 三农问题论文:对统治时期地方三农问题探索 一、农业问题 阎锡山为了巩固自己在山西的统治,不仅重视工商业、矿业、军事工业、金融业等方面的发展,而且一直都把农业的发展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上。1917年10月1日,阎锡山发表了他的《兴利除弊施政大要》,1918年4月20日发表了《山西用民政治实行大纲》。在这两个大纲中,他把发展农业作为振兴山西经济的首要任务。兴利除弊即兴三利、除三弊。兴利的意思是兴三项即水利、蚕桑、种树三项;除三弊即妇女放足、男人剪辫子、禁吸食鸦片[8]。他之所以提出这三项,是为了给农业发展创造条件。1918年10月9日,阎锡山又提出了三事即造林、植棉、发展畜牧。这三事与前面的兴三利、除三弊构成了“六政三事”[9]。他非常重视他的六政三事,还在省政府专门设立了办理六政三事的机构———六政考核处。从阎锡山的施政大纲看,他认为“山西全靠农业”[10],而发展农业又“以增加生产为主”[11]。为了增加农业生产,阎锡山除了对上面所说的如水利、种树、桑蚕、种棉等提出具体要求外,对诸如肥料、种麻、种耔、防治病虫及牲畜疾病等也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由此可以看出阎锡山振兴山西农业经济的决心,同时也可以看出他是把发展山西的农业作为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来对待的。经历了1920年的旱灾后,阎锡山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振兴农业的必要性,到1921年便在全省开始实施第一次兴农政策,其中以兴修水利、种树造林、扩大种棉、种桑养蚕、发展畜牧为主。1925年2月阎锡山召开全省实业会议。不久,为了振兴农业又成立了山西农业专科学校,为农业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还设立了农业实验站,专门从事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和推广,建立了棉业实验场、林业促进会等。这些措施是从根本上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的措施。同时,阎锡山还认识到,发展农业的关键在村级,村级政权是否按他的兴农政策办事是他的兴农计划能否完成的重要环节。1932年,阎锡山重掌山西大权后,开始重振山西农业,颁布了《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案》,列出农业、矿业、工业、商业、交通五项内容,再次把农业放在了首位。其中农业的内容非常详细,有农事、水利、林业、畜产、烟叶、植树棉业等方面。阎锡山兴农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他在发展山西农业方面的历史作用,当今应该给予客观的评价。阎锡山统治时期,山西的农业确实取得了显着的进步,然而,特殊的国际局势又赋予了农业特殊的特征。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向中国大量倾销商品,主要是日用消费品,而农民则是其主要市场。帝国主义向农村倾销商品的结果是打击了农村的手工业,这样就迫使农村把农产品送到市场去换取货币,以便购买他们所需的商品,客观上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的商品化、经济作物生产扩大、农业经济的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对外贸易发展、农村生活方式的改变等方面。农产品的商品化主要原因是帝国主义在中国掠夺原料引起的,是农业经济殖民地性的表现,经济作物的生产排挤了粮食生产造成农业经济的凋敝,农民生活更加困苦。 二、农民问题 农民是农业发展的主体力量,阎锡山统治时期山西农民的生活是怎么样的呢?农民的生活来源一般都依靠耕种土地,务农是农民的主要职业。但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局限以及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单靠务农并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下表可以充分表明这种情况:上面两个表很清楚地表明了当时农民人均占有粮食远远不能满足身体需要,甚至要靠吃毫无营养的糠麸、豆渣维持生命。务农不能解决问题,农民不得不去寻找新的生路。不同地区的农民根据当地不同的地域特征寻找着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为了生计,他们靠出卖自己的体力和技艺挣取一点农耕以外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只要哪里有谋生的机会,农民就会马上蜂拥而至,或变成运输工人,如脚夫、船夫之类;或卖身为奴仆婢妾;或进入城镇工矿区等。山西独特的、丰富的煤炭资源为农民提供了卖煤的条件,农民们赶着马车去卖煤,兼营简单的运输业是山西农民的特有的收入来源之一。农村手工业也是农民农耕收入以外的收入来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自然经济瓦解,加上封建势力土地兼并和天灾战乱的频繁发生,使广大农民陷入了贫困破产的境地,这就引起了农村人口的迁移流动,而这正是近代农村动荡、变革新形式的一个重要表现,它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一时期农村人口流动主要有四种方式。首先是向其他村的流动。例如“:在农忙季节,成群结队的农业工人,从一村到另一村,寻求待遇最高的工作”[12];“每于务农时期,则结伙出口,出西俗称‘找工’……赚得钱后而稍闲时,仍回家居住”;“每届除草及收获之时来,事毕即去”[13]。当任何谋生之所都找不到的时候,就成为流浪的乞丐和流民。另外,农村租佃关系的改变,使农业经营中的雇佣劳动也随之增加,农民更多的成为自由、半自由的劳动力出卖者,奔向各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雇主。农业雇工队伍扩大。总之,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于农村人口的流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二是向城市的流动。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城市工商业逐步发展起来,创办工矿 企业的高潮兴起,城市、工矿区经济发展起来,吸收了大量的农村人口,使大批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工矿区。如:1907年以后各地设立了许多公司、工艺厂。着名的有祁县益晋织布有限公司(1980),灵石振兴有限公司(1910),平遥新智制造公司和振兴制造有限公司(1912)等[14]。这些公司和工艺厂都吸收了附近农村的大批劳动力。当时的工业、矿业也有很大的发展。据1919年的不完全统计,全省从事工业、矿业的劳动力分别为405064人、15777人,共计420841人[15]。另外,随着工矿业的发展,运输业、服务业也随之发展起来,许多农村劳动力大量从事运输业、服务业,或者兼作运输业、服务业。第三是向其他省区的流动。民国时期,“晋俗以商贾为重,皆服贾于京畿、汉口、两湖,东西北三口,致富在数千里,或万里外,不资地力”。明清时期的晋商是背井离乡的远行者,从蒙古高原到长江边上,从呼伦贝尔的草原到西南的贵州,都有山西人的足迹。而此时的农民涌向了省外,主要是蒙古、华北、东北、东南地区,工商业的大力发展使农民看到了高额利润,于是纷纷弃农从商。这样一来就加快了农村人口的流动。第四是向新垦区的流动。北洋政府推行放垦政策,招引大批农民进入新垦区。随着边疆地区的放垦、移垦,山西大批农村人口迁移到蒙古、东北、西北各地。总之,阎锡山统治时期,山西省农村农民的生活苦不堪言,为了生计,农民不得不远走他乡另谋职业,从而造成了农村人口的流动。流动的总趋势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内地流向边远地区,由人口稠密、已开发地区流向人口稀少、未开发的地区。 三、结语 综上所述,阎锡山统治时期,在“村制”、“村政”的行政体制下,农村的社会秩序较前更为稳定。在经济建设方面,也有“六政三事”政策的指导,并且在农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一时期农民的生活却穷困潦倒、苦不堪言。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收入的增加。当时农民的生活状况充分说明民国时期山西的“三农”问题未能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农村旧势力的继续存在使行政体制不完善;又如农业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等。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但有些片面。把农民所从事的职业作为切入点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解释。占农村人口43%的纯粹农耕者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农村封建势力的盘剥以及帝国主义侵入山西农村的影响而生活穷困。除了这些外在的原因,农民自身的狭隘性与保守性也是农民收入不能迅速增加的原因。他们总是满足于微薄的收入和旧有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而不能掌握时机,适时的调整经营理念,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才能增加收入。综前文所述,我们把农村、农业、农民三方面综合起来研究或许可以有新的发现,或许可以为解决当前我省的“三农”问题找到一点可以借鉴的经验,至少有教训可以引起我们的注意。 更多精品来自3edu论文 三农问题论文:我国当前“三农问题” 的主要表现与解决途径 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当前农业、农村和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各级政府未来的“三农”政策提出了一些诚恳的建议。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解放以来,我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经过50多年社会各界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世界上不足7%的耕地养育了世界上近四分之一的人口。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在农村率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一系列经济改革政策,调整了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改善了我国农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提高了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产量,逐步缓解和根除了我国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一直供不应求的局面,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我国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其它领域的经济改革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我国目前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相对比较低,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这一矛盾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目前正处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不少经济政策还不能做到成龙配套,互相协调。因此,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和农民在经济发展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否则将会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到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 归纳起来,我国目前的“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耕地面积和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幅度减少。 近年来,我国农业出现了耕地面积和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幅度减少的态势,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行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等生态退耕政策,致使我国一些地区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幅度减少;其二是,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了大量耕地;其三是,由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所能获得的利益十分微薄,影响了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我国相对富足地区的一些农民主动退出农业生产领域,从而造成不少耕地撂荒,减少了农作物种植面积。 2、短期内农作物的单产难以有大的突破。 农作物的单产会受到土壤条件、肥料优劣、灌溉条件、籽种质量、田间管理、气候条件、农业生产技术及自然灾害的影响。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农家肥明显不足,长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地大面积板结,土壤条件恶化,不利于农作物生长。 我国时期依靠集体的力量兴修的不少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由于多年来疏于维护管理,其功能已经减弱甚至消失,难以在目前的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农户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一家一户的农民缺乏独立兴修规模水利设施的能力。因此,我国一些地区的农业灌溉条件有所恶化,在短期内得不到改善。 在我国相对比较富足的东南沿海地区,农业收入在整个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农业收入已经不再是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部分农民对农作物的田间管理不再像原来那样精细,对农作物的单产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技术大部分地区已经比较稳定,在短期内很难有大的突破,加上新技术推广时会遇到许多障碍,因此短期内农作物的单产依靠农业生产技术难以有大的作为。 由于受厄尔尼诺现象和温室效应的影响,我国的灾害性天气近年来有所增加,我国目前松散的一家一户式的农业组织形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农业的防灾救灾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短期内,我国农业农作物的单产难以有大的突破。 3、农产品总产量有逐步降低的趋势。 4、农产品的价格较长时间持续地低迷。 5、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质量问题日渐突出。 目前,我国农民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柴油、农用薄膜、农用机具和灌溉用水用电。近年来,我国农资市场上种子、化肥、农药、柴油和农用机具价格普遍上涨,增加了农产品的直接生产成本。 近年来,种子、化肥、农药及农用机具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状况令人担忧,劣质和假冒农业生产资料坑农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地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6、农民的税费负担大部分地区偏重。 目前,我国农民应该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三提五统” 。“三提”是“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五统”指“五项统筹”,包括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和民办交通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三项税种占农民应该缴纳税费总金额的比重并不大,各地征收起来也相对比较规范。但我国目前城乡税制差别很大,农民与工人比起来税收负担就显得比较重,工人的工资性收入超过800元后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比较高,而农业税种起征点为零,农民除非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农产品严重歉收,政府才会实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通常情况下,农民必须按税法的规定交税。“三提五统” 的费用比较高,占农民应该缴纳税费总金额的比重比较大,各地实施起来也不规范。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村委会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巧立名目,擅自向农民摊派收费,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农民负担。中央虽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政府加强管理,严禁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但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难怪一些农民用“头税轻,二税重,摊派是个无底洞” 来形容我国目前农村的税费状况。个别地区过去税费征收很不规范,为了自己征管方便,屠宰税竟按农民家庭中的人头来摊派。笔者家乡有一位农民,因为自身条件比较差,一直没娶上媳妇,孤身一人也要向村委会缴纳计划生育费和教育附加费,听起来觉得很不合理。 7、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 近年来,由于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农民的税费负担加重,致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 8、农民的农业收入普遍减少。 近年来,由于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一直低迷,农产品的总产量有所减少,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农民的税费负担加重,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农业收入普遍减少。 9、农民的非农业收入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很难有较大的增长。 对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的农民而言,农民的非农业收入主要包括林业收入、牧业收入、副业收入、渔业收入、储蓄收入及家庭成员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我国的不少地区发展林业、牧业、副业或渔业生产会受到当地自然条件、气候、资金、技术及营销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短期内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能会取得比较大的成果。但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的农民而言,短期内难以有大的突破。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农民收入本身就很微薄,近年来住房、子女教育和医疗所花费的费用很高,农户在银行的存款基数比较小,加上近年来银行的存款利息率非常低,尚需缴纳利息税,一般农民家庭的储蓄收入非常低。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农民进城打工的条件有所恶化,一是活儿难找,二是工资低,三是要钱难。农民家庭通过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来大幅度提高家庭收入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农民而言,农民的非农业收入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很难有较大的增长。 10、农民的收入偏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 11、不同区域之间农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由于受自然条件、资源条件、政府政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资金、生产技术、市场条件、商品农业、订单农业、乡镇企业及思想观念的多重影响,目前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普遍比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富裕,不同区域之间农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12、现有农田的分配方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我国不少地区过去在给农民分配土地时,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减少农民的意见,村委会根据耕地的质量、位置将一片片整齐的农田划分成不少条条块块来平均分配,从而造成农户拥有的农田总面积并不多,但过于分散,每块农田都很小的局面,既不利于耕作,又不利于田间管理,大型农机的作用也得不到有效发挥。 13、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在农村推广起来非常艰难。 目前,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在我国农村推广起来非常艰难,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的农民仍然沿用祖先传授下来的传统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受到习惯势力的影响;其二是我国的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文化素质比较差,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弱,从事农业生产时在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等一系列问题上习惯于仿效别人,随大流,难以做到科学决策;其三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农业技术人员奇缺,对农民的日常农业生产活动缺乏必要的技术帮助和指导,对农民缺乏系统的农业生产知识培训;最后是农业生产周期比较长,农业生产的成果又受到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项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需要的时限都比较长,其好处在短期内难以明显地显现出来,对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造成了障碍。 14、农民非农业就业机会很少,农村富余劳动力难以实现大规模有效地转移。 目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主要有上大学、参军、进城打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等四种途径。 能够考上大学或参军留在部队上长期工作的农民子女毕竟是少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起不到多大作用。 对于农民进城打工,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存在有不少歧视性限制,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短期内农民进城打工的条件难以有比较大的改善。农民进城打工就业难,挣钱难,客观上造成不少农村良家妇女在城市的娱乐业和服务业提供陪侍服务,影响了社会风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东南沿海和中部不少地区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不少农民及其子女提供了良好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在我国西部地区和边远不发达地区,受资金、技术或观念的限制,乡镇企业犹如凤毛麟角很不发达,难以安排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农民非农业就业机会很少,农村富余劳动力难以实现大规模有效地转移。 15、个别地区村干部素质比较差,干群关系比较紧张。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提高了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对村干部的素质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一些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村干部的素质比较低,政策观念非常差,缺乏号召力,缺乏对村民的服务意识,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在计划生育和税费征收问题上经常与农民发生冲突,有的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影响了政府在农民中的良好形象。 16、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严峻挑战。 上一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中的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异军突起,价格和体制的比较优势大大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随着我国引进外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乡镇企业遇到了资金规模、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的严峻挑战,一些乡镇企业在原地徘徊,难以做大做好,难以谋求进一步的发展。 17、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为我国工业化发展提供了大规模的原始积累资金,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推进了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但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城市比起来严重滞后,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暖、广播电视、文化娱乐、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不是农业问题专家,也不是管理农业生产的政府公务员,但笔者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对我国一些地区农村的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民的甘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为此笔者通过此文提出如下建议,供我国各级政府和主管“三农” 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农业政策和解决“三农问题”时参考。 一、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我国人民赖以生存的宝贵的耕地。 1、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必将会进一步发展。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设计规范进行修改,将如何优化线路设计从而减少对农田的占用特别是对良田的占用的内容纳入设计规范。 2、严格执行城乡工业用地审批制度,原则上城乡工业用地严禁占用农田,必须占用时政府应收取高额的补偿费用。 3、严禁中等以下城市占用农田设立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去已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如果至今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造成大批农田长期闲置时,应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做好所占农田的复垦工作。 4、中等以下城市严禁建设大规模的城市广场,对大城市的城市广场建设规模应适当控制。 5、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倡高层住宅建设,控制低层住宅和平房建设,禁止占用大批农田的别墅区建设。对征用土地后房地产开发应有时间限制,对已经征用但长期得不到开发的土地应坚决收回。 6、农村住宅建设应尽量减少农田的占用,杜绝良田的占用,对农民的住宅面积根据家庭人口多少应适当加以控制。 7、对目前部分地区撂荒的耕地应做好复垦工作。 8、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倡农民对比较适宜农作物生长的荒地进行开垦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 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作物单产水平。 1、尽量推广机耕和深耕耕作方式,结合“秸秆还田” 增加农家肥施用量,从而改善土壤条件。 2、乡镇政府、村委会应组织村民做好已有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使其在目前的农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对农民采用合作、入股等方式兴修水利设施在政策上应予支持,在资金、技术上应予帮助。 3、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部门要加强优良品种及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科研和推广力度,依靠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应加强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保持农产品价格平稳,既要防止“谷贱伤农” ,又要防止通货膨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的价格主要受其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支配。国家可以采取经济和财政手段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平稳或适度上涨,防止“谷贱伤农” ,同时也要防止农产品的价格短期内大幅度上涨。农产品的价格短期内大幅度上涨会引发与农产品相关的其它商品价格的上涨,而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许多商品是与农产品密切相关的,这就容易导致通货膨胀,从而引起我国经济的动荡,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 四、国家应继续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质量的长期控制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加大了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质量的管理力度,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质量的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的长期密切配合,才能抓紧抓好。国家应该继续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质量的长期控制管理,依法打击不法奸商的投机欺诈行为,从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政府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今年起逐步减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总理的郑重承诺引起了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农业税在农民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政府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一举措也就意味着平均每个农民每年少交几十块钱的税,对农民脱贫致富意义并不大。但我认为,对于富裕的城市居民而言,几十块钱仅仅意味着可以买一条普通品牌的香烟,可以听一场中等档次的音乐会,对富足地区的部分富裕农民来说也不算什么,但对于我国的大部分普通农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而言,几十块钱意味着可以使一个失学儿童重新回到校园,可以为整个家庭购买一年的酱醋油盐。更重要的是,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的出台,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种态度,意味着农民需要关心、帮助,农业生产需要保护;意味着政府多年重点宣传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真正取得了实效。我认为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一定会受到社会主要阶层特别是农民的欢迎,各级政府应抓住这一契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领导广大农民再次创业,带领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六、积极发展农村第二和第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非农业收入。 农民的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部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受农产品总产量、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制约,短期内增加农业收入的空间比较小,不确定因素比较多,难度也比较大。针对这种状况,目前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应该主要转移到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上来。 1、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农民解决现有乡镇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和管理问题,推进乡镇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高乡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现有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2、积极向农民提供有发展前途的适合当地生产的产品生产信息,积极支持农民通过合作、入股、合伙等方式创办新的乡镇企业,创办初期政府在贷款、税收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3、结合产品结构调整,利用当地丰富的农产品资源,支持农民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以提高农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4、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小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繁荣小城镇商品经济,从而带动周边农村的经济发展。 5、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坚决取缔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的宏观环境,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进城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能按时足额发放。 6、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开放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构筑农产品营销网络,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在农村、城镇设立农产品营销主体,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支持农产品在当地规模收购,跨地区远距离销售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小议 摘要:“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形成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想、新目标、新措施。 关键词:三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形成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想、新目标、新措施。 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时期。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良好势头,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迈出较大步伐,农村改革稳步推进,“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三农”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趋势和特征。在看到“三农”发展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面小康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农业产业还不够强、农村发展仍比较滞后、农村困难人口还比较多等问题,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不平衡性,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局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丝毫不能动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任务丝毫不能放松,支农惠农的政策力度丝毫不能减弱,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丝毫不能松懈。 当前我国“三农”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大难题:一是城乡差距大,城市发展快,农村发展滞后;二是农民负担沉重,因病致(返)贫,因教致(返)贫现象还很普遍,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存在明显差别,且贫困人口过多,生产生活仍十分困难。三是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也存在着与城市的差距,农村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劳动个体素质欠缺,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是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农业是指处于一个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现代先进水平的农业形态,具体就是指用现代工业力量装备的、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的,生产效率达到现代先进水平的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它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突破了传统农业仅仅或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局限性,实现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使得农工商的结合更加紧密;二是突破了传统农业远离城市或城乡界限明显的局限性,实现了城乡经济社会一元化发展、城市中有农业、农村中有工业的协调布局,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三是突破了传统农业部门分割、管理交叉、服务落后的局限性,实现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权责一致、上下贯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四是突破了传统农业封闭低效、自给半自给的局限性,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实现了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农产品贸易国内外流通。发展现代农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都可以有所作为,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从最有利于农民、最需要解决、最有条件解决的问题着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又要防止一刀切、搞单一模式;既要科学规划、立足长远,又要防止脱离实际、急于求成,确保现代农业建设取得实效,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建设新农村,必须培育新农民。所谓新型农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定位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这个概括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新时期农民素质的含义,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农民教育培训上的具体体现。“有文化”,要求农民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具有先进的思想观念、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并要知法守法、崇尚科学、勤劳致富。“懂技术”,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至少要熟练掌握一至多项从事农业和农村生产的技能和技巧,实现科学种田、养殖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会经营”,要求农民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素质,能够合理组织配置家庭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土地等资源,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效益。那么如何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课题:一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抓住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机遇,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失学不辍学,决不产生新的文盲、半文盲。二是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要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培训效果。三是面向城乡劳动力市场需求,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农民素质总体上发生根本改观,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愿望更加强烈,追求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愿望更加强烈,追求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的愿望更加强烈。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做好农村文化工作,使农村的文化建设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农村、忘了农民。要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推动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逐步向农村倾斜。要广泛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大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要积极探索农村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开拓农村文化建设的新途径。 第三,是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放在突出位置,增强“三化”带“三农”的能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艰苦创业、返乡创业,大力增加农民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农民政策性收入。深入实施“千村万户帮扶”工程,采取“一个扶贫指导员驻村、一个科技特派员挂钩、一个工商企业帮扶、一个发达镇村结对、一个主导产业带动”的措施,帮助经济薄弱村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 第四,三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力度,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于扩大农业的市场贡献,消化部分工业产业产能过剩的压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释放农业多种功能效应,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思路有:一是强化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应加大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业产业的多领域投入。二是调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结构。国家预算增加的基本建设支出应优先用于农业,重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三是根据目前部分工业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一方面,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参与的形式,将钢材、水泥等物质材料直接投入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建设中去,增强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另一方面,调整部分工业行业的产品品种结构,在不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适当进行技术更新和工艺改造,生产农业和农民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品。四是运用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调动农民参与兴修农田水利、改田的积极性,建立农民投工投劳的劳动积累机制,激发全社会和广大农民共同关注农业、发展农业的热情。在镇村布局规划完成后,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成果,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和体育事业,全面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强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管理制度,努力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时代的呼唤,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和心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做到四个“创新”。即思维和观念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组织创新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同时,一定要注意避免片面追求政绩,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陷入形式主义,劳民伤财的误区;一定要注意避免因传统生产方式及其观念的影响,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陷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误区;一定要注意避免高成本高代价高污染的旧的工业化发展模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陷入破坏生态、破坏文化、破坏环境的误区。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经营完善探讨 一、农业经营:重点在于确立“双轨并行”的制度:稳定自给性小农,发展商业性大农 (一)我国农业绩效总体很好,农业问题并不严重 农业是一个产业,所以,它只能承担起与其作为一个产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经济学家的定义,农业的职能主要地表现在四种贡献上: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 这样看来,尽管我国农业发展曾经走过了许多弯路,但到目前为止的结果应该说是相当不错的了:全国城乡的食品供给常年基本有保障、丰年有余,粮食库存充裕;即使在农业份额已下降到仅占GDP总量14.5%的今天,农业仍能为国家赚取一定量的外汇收入(200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181.4亿美元,顺差57亿美元);劳动力和资金仍不断地从农业部门释放出来;农业发展也支撑起了我国已初具规模的化肥、农机、农药、农膜等工业产业。所以,总体看来,我国农业发展已经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如果仅仅从一个产业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的农业发展应该说是健康的,并不存在大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很多人把我国目前农业中存在的问题人为地夸大了,把本来比较简单的问题人为地弄得复杂化了。这很不利于我们对今后农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当然,也就难以找到正确的发展道路。例如,不少人在谈到农业存在的问题时,会提到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太多。显而易见,这不是农业的错。相反,这是农业进步的表现。至于如何为这些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不应该视为农业的问题,而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问题或体制方面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农业完全没有问题了。但农业的问题多是发展中的问题、进步中的问题,并且都是可以找到解决方案的问题。例如,经过艰难而漫长的谈判后,我国终于加入了WTO、这意味着中国农产品市场已构成了世界农产品市场的一部分,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可以在比过去更宽松的环境中进入我国市场,我国农产品也可以在比过去更有利的条件下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这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因素就是国际竞争力。客观地讲,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人均农业资源很少的先天性资源不足上,也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后天性劣势上。怎么办?出路仍然只有一条,那就是进一步追求农业发展的创新之路。在全球开放经济环境中、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这种创新更为艰难,它必须是一种能超越国际经验的创新。 (二)加入WTO后,我国应选择一条新的“双轨并行”的农业经营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业制度创新必须做到同时有效地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充分照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实现以及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综观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农业经营无非就是走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指主要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另一条道路是指主要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密集型基础上的小农经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农业发展类型属于前者;欧洲不少国家和日本等的情况则属于后一类。 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主要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土地资源相对太少,比欧洲和日本的平均水平还要少得多,属于非常典型的小农经济;二是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很低,家庭生产的农产品主要地是供农民自我消费。这既与农户经营规模小直接相联系,也与我国农村地区交通运输业不发达、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硬件条件较差有一定关系。 在充分考虑国际农业发展经验及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在农业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将自给性的小农经济与商业性的大农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 (三)保护、完善现行的家庭小农经济 家庭小农经济制度本身在中国具有许多优越性: 1.有利于农村稳定。土地是农民心目中永恒的有价资产,具有不动产性质。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或土地的使用权,使农民由无产者、雇工变成了有产者、自耕农,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秦汉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前,2000多年间经常发生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土地的地主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土地的自由买卖与不断发生的土地兼并。因此,让农民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并严格限制其买卖行为发生,是保持中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础。 2.有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严重缺失所带来的种种不足,即土地具有社会保险的功能。尽管笔者仍然坚决主张在农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用农地来保障农民的生老病死,但我们又必须面对现实。在广大农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而言的情况下,土地在这方面的功能是显而易见。非常重要的。 3.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到2002年底的总人口为12.8亿,其中,有7.8亿人口、2.4亿个农户常年居住在农村地区。如果我们能通过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稳定地保障占全国61%的农村人口有充分的粮食供给,那么,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就得到了基本保障。 4.有利于抵御外来农产品对中国的入侵。在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制度下,即使中国农产品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全球化进程更加激烈地冲击中国农业,也很难对农村这一大块粮食市场构成威胁,因为从总体上讲,农民基本上是不会靠买粮食过日子的。 5.有利于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在保持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前提下,如果我们又能成功地将大量的农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及城镇地区,那么,这一小块土地又会变成加强城乡联系的一种纽带。 (四)小农家庭经济在中国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当然,要使小农家庭经营制度的这些优越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不是没有条件的。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端正对农业的认识。总的说来,目前我们对农业的认识是太“深刻”了,“深刻”到了沉重的地步。所以,从现在起,我们应从三个方面“看淡”农业: (1)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农业更多地只是起到一个基础性部门的作用,而不再是国民经济的决定部门。因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其所占GDP的比重会越来越低。 (2)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既要吸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因过分强调工业化而忽视农业的教训,但也千万不可以在这方面矫枉太过正。我们应该清楚地明白,非农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3)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的非常紧张的人地关系,加上其大国特征,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家庭小农经济应该被确定为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政府应鼓励、提倡、支持目前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建立起自给自足的经营结构,而不是简单地提倡把小农经济完全引导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加、澳是因为其土地面积多、人口少,它们必须用机械和土地来替代劳动力,通过机械化实现规模经营。因为实行规模经营,自产的农产品无法完全自我消费,会有大量的剩余,所以,这些农产品必须进入市场。而且,由于这些国家有条件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所以,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强。 在一些人地关系方面与我国相似的国家,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又是与美、加、澳不一样的。总体说来,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为保护与储备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以及营造自然景观而为之的环保型农业;另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有经济目的的,农产品通常也进入市场,但由于政治(选票)与社会公平的需要,政府对农业实行大量补贴,以至于从经济上讲远不如进口农产品更划算。这种农业发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市场经济本身的真正含义了。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决定了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既没有必要走美、加、澳式的大规模的农业市场经济之路,也没有必要走像欧洲一些国家那样依靠大量政府补贴的农业发展道路。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根本上做不到:因为美国式道路需要其农产品有很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欧洲武道路需要有很强的政府财力作后盾。 因此,中国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小农经济确立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体形式,并把自给自足而不是家庭农业经营的市场化作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当然,这并不排除小规模的自由市场交易。我们千万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农业发展模式,重要的是,即使搬来了,我们也执行不了。 2.调整一些方针政策,其中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政策和一个体制:一是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二是农业税费政策;三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 (1)对于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而言,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体制应进一步做彻底改革。如果考虑到以上提出的有关我国农村小农经济模式的设想,长远来看,国家根本上就不需要在以家庭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地区定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地方性的自由市场或者个体、私人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市场原则下自主决定其在这方面的购销经营行为。 (2)对于农业税费政策而言,尽管目前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被迫缴费的问题,但这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不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中国实际来看,对我国现存的十分脆弱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家庭经营制小农征收任何税和费都是没有道理的。如上所述,在欧美国家,农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大量直接、间接补贴。而我国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产业在国家工业化已经进入到中期阶段的现在,不仅得不到反哺,还要继续被征收农业税,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考虑到以下三个具体原因,政府在设计进一步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应将农业税费全部取消,各级政府都不再从农民那里收取任何税费:第一,在我国加入WTO后,由于“黄箱”政策的应用今后会逐渐地受到一定的制约(尽管目前仍有一定的运作空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可以做到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绿箱”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第二,尽管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只有500亿元左右,但由于我国农村的征税手段落后,收税的成本却很高,如果考虑到由于征管不严而产生的贪污和腐败现象,从农民那里收这点税实际上有些得不偿失;第三,被征农业税的对象多为真正的种田人,他们往往是农村中比较贫穷的人,收入很低,确实有些承受不了。 (3)要想真正做到从根子上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大刀阔斧地对现行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要逐步地、分阶段地取消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的行政建制。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幅度地减少政府目前在农村里的冗员、减轻农民负担;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改善与提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 从历史上看,乡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经历过三个主要的阶段,表现过两种不同的形式:在从秦朝到隋初的700多年间的乡亭制下,尽管乡是作为一级基层行政管理建制而存在的,乡官一般也是由上级官方任命的,但人数一般很少。一个在秦汉时代管辖1万多户的乡,通常只有3—5名乡官(分别管理治安、赋税、劳役、教化等事务)。在从隋开皇十年(公元595年)改乡亭制为乡里制到清朝的保甲制的1000多年间,乡都不是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存在的,而是一个自治组织(乡官都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乡村里的事务都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协调的,乡作为自治组织,只是起着协助县政府工作的职能。民国时期,乡作为一级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又被重新建立起来了,直到现在。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分两步对目前的乡制进行改革:第一步是大量精简乡级行政管理人员;第二步则可以取消乡作为一级政府的建制,通过精干的县政府派出人员协调政府在农村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起坚强的村级自治组织。 3.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在于:一个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小农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以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部门、大量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转向城镇地区为前提的。这意味农村家庭必须主要地从农业、农村之外创造其收入来源,而不是靠其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以上所阐述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家庭经济是解决不了农民的收入问题的。道理很简单,在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条件下,试图通过发展农业而使8亿农民致富根本上就是不可能的。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最终出路只能是在农业之外。那么,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转移与流出就成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重要途径了,同时,它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笔者所主张的家庭小农经济制度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命运。 (五)发展、壮大我国的规模型农业经济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国了,必须着力于培植一部分有比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因此,一定的规模经营是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尽管依靠小农经济可以大致解决全国60%的人口的食品供给问题,但另外的40%的城镇人口的食品供给则需要国家通过别的办法来解决,例如通过进口的办法或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种植方法来解决。 美国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科学布局各优势农产品的专业化种植带而实现的。这方面的经验目前已开始逐渐地被我国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所接受。最近,农业部出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就是一个明证。这种做法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说,由于人口与农业资源拥有量不对称,加上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强,我国农业从总体上讲在国际上不具有竞争力,但这并不排除我国少数农产品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这一规划,我国将在未来5年内建成35个特色鲜明、品牌闻名、涉及11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的专业种植带。这11种农产品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水产品。 从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来看,美国采取的基本上是家庭农场的组织方式。我国在现阶段则有多种方式,例如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国家专业化种植基地、专业承包大户以及“公司十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等。 要抓好专业化的优势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国家必须在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等各方面创造条件。在这些方面,我们需要向欧美国家学习。 二、农村发展:关键在于农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社会转型 (一)劳动力转移是农村结构变迁的决定因素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大国而言,国家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要实现现代化,则必须实现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要实现这种结构变革,劳动力必须不断地从农业部门转移到现代非农部门。这一点已为发展理论及国际经验所证明。 伴随着国家的工业化以及目前正在兴起的信息化过程的深入发展,加上农业技术变革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必然发生变化: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服务业在整个国家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会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也相应增多;同时,农业所占份额越来越小。从而农村中的劳动力将逐渐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及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正是因为这种变化的发生及其持续发展,国家经济效率得以不断提高,因为整个社会中在低生产率部门(农业等)就业的人越来越少,而在高生产率部门(制造业、服务业)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这种变化,农村的发展过程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导致农村本身发生分化与转型,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逐步得以实现。 (二)多种形式推进我国农村社会转型 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也会逐渐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整个社会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以城市主导的社会。 由于我国的历史背景以及我国本身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社会急剧转型发生时期的情况有较大的区别,加上我国农民在推进我国农村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相关经验,所以,我国应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努力探索出一条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且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转型之路。 根据笔者过去10年间在全国6个省的6个村所做的长期定点观察,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转型正主要地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是一个明显例子。1992年时该村只是一个只有1500多人的比较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普通村庄。但后来由于香港、台湾、日本及欧美投资者纷纷投资于此,村子里出现了300多家外资企业,吸收了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万人在此打工、生活、居住,加上国有银行、政府办事机构(如公安局、海关等)的进入,目前该村已经变成为一座具有相当人口规模和相当经济实力的小城市了。只不过由于种种体制方面的制约,从名义上讲,这个村目前仍然属于村庄,属于农村地区,但实际上,其整体转型过程已完成了。这种类型的村子全国还有许多。 2.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或者成为集团公司的一部分。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为我们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名义上讲,华西仍然还是一个村庄,但实际上,它更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段夹村的变化更有意思:它被土生土长于本村的乡镇企业: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吞并了,全体村民自然地转化为公司员工,或工作、或退休领取养老金;村庄干部转为公司里的“农村工作部”干部,管理原来村里的农村工作。从统计角度来看,这个村仍然是存在的,村里的村民也仍被统计为农业人口。但实际上,这个村庄的社会转型过程也已基本完成了。 3.村庄溶于一个大都市区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这方面的例子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比比皆是。珠三角的12个主要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庆、江门、东莞中山、顺德、南海、番禹)以及长三角的15个主要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所辖的农村地区,在不同程度上也都已完成了其社会转型任务了。 4.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从而导致其原所在村庄逐渐衰落,直至最终消失。山西省原平市的屯瓦村就很明显地表现出了这一趋势。在过去的10年间,越来越多的村民通过各种关系迁移到原平市里了,而且他们的迁移还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即先是一人进城,后来全家进城,最后他们彻底卖掉村里住、。退掉责任田而永久性地居留在城里。这样的农户目前已有50多户,比10年前的20多户增加了一倍多。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在杜会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其社会转型从形式到内涵都表现得十分丰富。我们应视其为一种历史的进步。从我国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来共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成功转型,而不是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所走过的老路。 (三)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出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 当然,我国农村目前在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转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与进展也只是初步的。为了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至关重要: 1.正确处理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家庭所有与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将土地主要地看成农村家庭经济、家庭经营的主要生产要素与生产资源,那么,这两者之间就有十分矛盾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更多地仅仅看成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情况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那么,这两者之间就不矛盾了:农民在有了以小规模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后,他们必须、也会更加积极地走出这一小块土地而寻找新的经营与致富资源,这正好构成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起点。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小规模家庭土地经营绝对不应该是农民致富的手段,它仅仅只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而已,最多只是谋生的基本手段之一。 2.正确处理农民流动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出农业部门而进入非农业部门,以及流出农村地区而进入城镇地区或其他形式的非农村地区(如新型的工业区),是整个农村发展的基础,是导致农村经济结构变革与社会转型发生的最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应创造一切条件促使农村劳动力流动起来,使他们在流动与迁移中寻找创业机遇与致富源泉。 3.正确处理农村劳动力流动、转移与制度、体制制约之间的关系。正因为我们认识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限制大都直接构成对农村发展的制约,而且限制流动的实施成本极其高昂,所以,解除此类制度与体制制约不仅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各级各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都应尽快地对农民各种形式的流入与流出选择无条件地全面开禁,不得再以任何借口限制农村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迁徙。 4.正确处理农村劳动力、人口流动与农民进城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必然要进城。正如以上所提到的那样,在很多情况下,农民流动与农村转型并不是通过农民进城实现的,我国农村发展可以通过多种模式实现其目的。实践也表明,在北京、江苏、江西、福建等地全面放开城乡户籍管制的情况下,并没有出现农民大量涌进城市的现象。 5.正确处理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国的实践都已证明: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两者必须紧密结合起来,任何脱离城镇发展的农村发展计划都是难以成功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村发展进一步推向深入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大都市区以及都市连绵带。 6.正确处理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尽管从总体上讲,这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持久发展对于农村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转移以及向城镇流动具有特别重要的直接影响,因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及城镇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有利于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经营与就业机会。 三、农民问题:核心在于权益保护,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经济与政治的关系 (一)农民为何穷 勿容置疑,作为一个整体,农民的生活境况目前仍然处于比较差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非常有限的农业资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使其生活状况得以大的改善,而国家又比较穷,不能像宫国那样补贴农业与农民;二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非农产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的可供发展的空间很有限,农民在农业之外就业的机会不多;三是尽管农民从农业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们所要承担的社会负担却很重;四是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仅仅覆盖了城市居民,没有包括农民阶层,因此,即使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取得一点微薄小利,也往往会因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丧失殆尽,甚至因此而欠下大笔债务,终身难以还清。 如果再将以上关系弄得简单、明了一些,我们就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农业没有优势,政府无力帮助;第二,农民寻找出路,制度有些限制;第三,农业本不赚钱,还得上缴税费;第四,农民生老病死,社保基本没有。 (二)出路在哪里 至此,农民之所以生活状况仍然较差的原因已经基本上比较清楚了,那就是国家在对待农民这个群体上,有许多方面的做法是需要改善的: 第一,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尽可能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这里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农民素质普遍较低,而这又是与政府对农村教育投资不足、对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紧密联系的。所以,由此引申出的第一个政策建议就是要大力加强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坚定地将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一件直接与中华民族的复兴紧密相联系的事业来抓。而“农民办教育”的思路是不现实的,因为农民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来承办教育事业。与此相关的第二个政策建议是政府要尽一切所能,加上利用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功能,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农村中转移到非农部门以及非农村地区。目前,“民工经济”的效应已得到了初步体现。安徽、贵州、四川等省利用农民工的力量基本上都已重建了一个相当于本省目前财政收入规模的新的“省级经济”,就是这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 第二,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多方帮助。由此引出的第三条政策建议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彻底地从政治、经济意义上废除原有的户籍制度,使之仅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全国各级各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应尽快全面开放,包括对农民开放。 第三,政府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因此,由此所引出的第四条政策建议就是各级政府不仅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而且也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税”(包括农业税)。 第四,在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来总揽全局的阶段,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作为我们的一条重要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由此可见,农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看待与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如果国家总是与农民争利,农民问题将很难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农民走向全面小康社会将是非常困难的。很明显,在农民与国家之间,国家是起支配作用的一方,因此,国家应自觉地认识到这些问题,主动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问题 除了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外,农民的政治权利在目前的体制下也很难得到保障。比如,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比重比其他阶层代表的比重要少得多,4.8亿农村劳动力、8亿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言人。 西方有一句很流行的说法,叫做“农民第一”。它是指导农村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制定政策要充分反映农民的意志、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土地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农村金融政策等方面;二是从农民自身来看,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全过程,通常是由农民对国家的农村发展政策进行评议、筛选、排序、表决,而决不是仅由政府从政府或国家利益出发单方面做出决定。因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存在许多沟通、协商的“桥梁”性组织,它们都是代表农民利益的。我国却缺乏这样的一些渠道。为此,应尽快建立“农民协会”(简称“农会”)组织,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心声与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一道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目前不少人将农民问题仅仅归结为一个收入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在收人问题的背后,它所涉及的是一系列十分重大的经济与政治问题。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基础发展完善思考 一、农业经营:重点在于确立“双轨并行”的制度:稳定自给性小农,发展商业性大农 (一)我国农业绩效总体很好,农业问题并不严重 农业是一个产业,所以,它只能承担起与其作为一个产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经济学家的定义,农业的职能主要地表现在四种贡献上: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 这样看来,尽管我国农业发展曾经走过了许多弯路,但到目前为止的结果应该说是相当不错的了:全国城乡的食品供给常年基本有保障、丰年有余,粮食库存充裕;即使在农业份额已下降到仅占GDP总量14.5%的今天,农业仍能为国家赚取一定量的外汇收入(200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181.4亿美元,顺差57亿美元);劳动力和资金仍不断地从农业部门释放出来;农业发展也支撑起了我国已初具规模的化肥、农机、农药、农膜等工业产业。所以,总体看来,我国农业发展已经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如果仅仅从一个产业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的农业发展应该说是健康的,并不存在大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很多人把我国目前农业中存在的问题人为地夸大了,把本来比较简单的问题人为地弄得复杂化了。这很不利于我们对今后农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当然,也就难以找到正确的发展道路。例如,不少人在谈到农业存在的问题时,会提到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太多。显而易见,这不是农业的错。相反,这是农业进步的表现。至于如何为这些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不应该视为农业的问题,而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问题或体制方面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农业完全没有问题了。但农业的问题多是发展中的问题、进步中的问题,并且都是可以找到解决方案的问题。例如,经过艰难而漫长的谈判后,我国终于加入了WTO、这意味着中国农产品市场已构成了世界农产品市场的一部分,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可以在比过去更宽松的环境中进入我国市场,我国农产品也可以在比过去更有利的条件下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这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因素就是国际竞争力。客观地讲,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人均农业资源很少的先天性资源不足上,也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后天性劣势上。怎么办?出路仍然只有一条,那就是进一步追求农业发展的创新之路。在全球开放经济环境中、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这种创新更为艰难,它必须是一种能超越国际经验的创新。 (二)加入WTO后,我国应选择一条新的“双轨并行”的农业经营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业制度创新必须做到同时有效地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充分照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实现以及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综观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农业经营无非就是走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指主要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另一条道路是指主要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密集型基础上的小农经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农业发展类型属于前者;欧洲不少国家和日本等的情况则属于后一类。 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主要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土地资源相对太少,比欧洲和日本的平均水平还要少得多,属于非常典型的小农经济;二是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很低,家庭生产的农产品主要地是供农民自我消费。这既与农户经营规模小直接相联系,也与我国农村地区交通运输业不发达、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硬件条件较差有一定关系。 在充分考虑国际农业发展经验及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在农业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将自给性的小农经济与商业性的大农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 (三)保护、完善现行的家庭小农经济 家庭小农经济制度本身在中国具有许多优越性: 1.有利于农村稳定。土地是农民心目中永恒的有价资产,具有不动产性质。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或土地的使用权,使农民由无产者、雇工变成了有产者、自耕农,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秦汉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前,2000多年间经常发生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土地的地主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土地的自由买卖与不断发生的土地兼并。因此,让农民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并严格限制其买卖行为发生,是保持中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础。 2.有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严重缺失所带来的种种不足,即土地具有社会保险的功能。尽管笔者仍然坚决主张在农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用农地来保障农民的生老病死,但我们又必须面对现实。在广大农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而言的情况下,土地在这方面的功能是显而易见。非常重要的。 3.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到2002年底的总人口为12.8亿,其中,有7.8亿人口、2.4亿个农户常年居住在农村地区。如果我们能通过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稳定地保障占全国61%的农村人口有充分的粮食供给,那么,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就得到了基本保障。 4.有利于抵御外来农产品对中国的入侵。在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制度下,即使中国农产品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全球化进程更加激烈地冲击中国农业,也很难对农村这一大块粮食市场构成威胁,因为从总体上讲,农民基本上是不会靠买粮食过日子的。 5.有利于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在保持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前提下,如果我们又能成功地将大量的农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及城镇地区,那么,这一小块土地又会变成加强城乡联系的一种纽带。 (四)小农家庭经济在中国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当然,要使小农家庭经营制度的这些优越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不是没有条件的。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端正对农业的认识。总的说来,目前我们对农业的认识是太“深刻”了,“深刻”到了沉重的地步。所以,从现在起,我们应从三个方面“看淡”农业: (1)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农业更多地只是起到一个基础性部门的作用,而不再是国民经济的决定部门。因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其所占GDP的比重会越来越低。 (2)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既要吸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因过分强调工业化而忽视农业的教训,但也千万不可以在这方面矫枉太过正。我们应该清楚地明白,非农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3)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的非常紧张的人地关系,加上其大国特征,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家庭小农经济应该被确定为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政府应鼓励、提倡、支持目前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建立起自给自足的经营结构,而不是简单地提倡把小农经济完全引导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加、澳是因为其土地面积多、人口少,它们必须用机械和土地来替代劳动力,通过机械化实现规模经营。因为实行规模经营,自产的农产品无法完全自我消费,会有大量的剩余,所以,这些农产品必须进入市场。而且,由于这些国家有条件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所以,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强。 在一些人地关系方面与我国相似的国家,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又是与美、加、澳不一样的。总体说来,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为保护与储备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以及营造自然景观而为之的环保型农业;另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有经济目的的,农产品通常也进入市场,但由于政治(选票)与社会公平的需要,政府对农业实行大量补贴,以至于从经济上讲远不如进口农产品更划算。这种农业发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市场经济本身的真正含义了。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决定了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既没有必要走美、加、澳式的大规模的农业市场经济之路,也没有必要走像欧洲一些国家那样依靠大量政府补贴的农业发展道路。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根本上做不到:因为美国式道路需要其农产品有很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欧洲武道路需要有很强的政府财力作后盾。 因此,中国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小农经济确立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体形式,并把自给自足而不是家庭农业经营的市场化作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当然,这并不排除小规模的自由市场交易。我们千万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农业发展模式,重要的是,即使搬来了,我们也执行不了。 2.调整一些方针政策,其中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政策和一个体制:一是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二是农业税费政策;三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 (1)对于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而言,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体制应进一步做彻底改革。如果考虑到以上提出的有关我国农村小农经济模式的设想,长远来看,国家根本上就不需要在以家庭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地区定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地方性的自由市场或者个体、私人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市场原则下自主决定其在这方面的购销经营行为。 (2)对于农业税费政策而言,尽管目前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被迫缴费的问题,但这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不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中国实际来看,对我国现存的十分脆弱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家庭经营制小农征收任何税和费都是没有道理的。如上所述,在欧美国家,农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大量直接、间接补贴。而我国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产业在国家工业化已经进入到中期阶段的现在,不仅得不到反哺,还要继续被征收农业税,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考虑到以下三个具体原因,政府在设计进一步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应将农业税费全部取消,各级政府都不再从农民那里收取任何税费:第一,在我国加入WTO后,由于“黄箱”政策的应用今后会逐渐地受到一定的制约(尽管目前仍有一定的运作空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可以做到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绿箱”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第二,尽管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只有500亿元左右,但由于我国农村的征税手段落后,收税的成本却很高,如果考虑到由于征管不严而产生的贪污和腐败现象,从农民那里收这点税实际上有些得不偿失;第三,被征农业税的对象多为真正的种田人,他们往往是农村中比较贫穷的人,收入很低,确实有些承受不了。 (3)要想真正做到从根子上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大刀阔斧地对现行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要逐步地、分阶段地取消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的行政建制。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幅度地减少政府目前在农村里的冗员、减轻农民负担;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改善与提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 从历史上看,乡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经历过三个主要的阶段,表现过两种不同的形式:在从秦朝到隋初的700多年间的乡亭制下,尽管乡是作为一级基层行政管理建制而存在的,乡官一般也是由上级官方任命的,但人数一般很少。一个在秦汉时代管辖1万多户的乡,通常只有3—5名乡官(分别管理治安、赋税、劳役、教化等事务)。在从隋开皇十年(公元595年)改乡亭制为乡里制到清朝的保甲制的1000多年间,乡都不是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存在的,而是一个自治组织(乡官都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乡村里的事务都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协调的,乡作为自治组织,只是起着协助县政府工作的职能。民国时期,乡作为一级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又被重新建立起来了,直到现在。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分两步对目前的乡制进行改革:第一步是大量精简乡级行政管理人员;第二步则可以取消乡作为一级政府的建制,通过精干的县政府派出人员协调政府在农村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起坚强的村级自治组织。 3.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在于:一个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小农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以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部门、大量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转向城镇地区为前提的。这意味农村家庭必须主要地从农业、农村之外创造其收入来源,而不是靠其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以上所阐述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家庭经济是解决不了农民的收入问题的。道理很简单,在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条件下,试图通过发展农业而使8亿农民致富根本上就是不可能的。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最终出路只能是在农业之外。那么,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转移与流出就成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重要途径了,同时,它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笔者所主张的家庭小农经济制度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命运。 (五)发展、壮大我国的规模型农业经济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国了,必须着力于培植一部分有比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因此,一定的规模经营是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尽管依靠小农经济可以大致解决全国60%的人口的食品供给问题,但另外的40%的城镇人口的食品供给则需要国家通过别的办法来解决,例如通过进口的办法或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种植方法来解决。 美国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科学布局各优势农产品的专业化种植带而实现的。这方面的经验目前已开始逐渐地被我国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所接受。最近,农业部出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就是一个明证。这种做法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说,由于人口与农业资源拥有量不对称,加上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强,我国农业从总体上讲在国际上不具有竞争力,但这并不排除我国少数农产品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这一规划,我国将在未来5年内建成35个特色鲜明、品牌闻名、涉及11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的专业种植带。这11种农产品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水产品。 从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来看,美国采取的基本上是家庭农场的组织方式。我国在现阶段则有多种方式,例如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国家专业化种植基地、专业承包大户以及“公司十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等。 要抓好专业化的优势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国家必须在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等各方面创造条件。在这些方面,我们需要向欧美国家学习。 二、农村发展:关键在于农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社会转型 (一)劳动力转移是农村结构变迁的决定因素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大国而言,国家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要实现现代化,则必须实现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要实现这种结构变革,劳动力必须不断地从农业部门转移到现代非农部门。这一点已为发展理论及国际经验所证明。 伴随着国家的工业化以及目前正在兴起的信息化过程的深入发展,加上农业技术变革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必然发生变化: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服务业在整个国家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会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也相应增多;同时,农业所占份额越来越小。从而农村中的劳动力将逐渐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及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正是因为这种变化的发生及其持续发展,国家经济效率得以不断提高,因为整个社会中在低生产率部门(农业等)就业的人越来越少,而在高生产率部门(制造业、服务业)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这种变化,农村的发展过程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导致农村本身发生分化与转型,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逐步得以实现。 (二)多种形式推进我国农村社会转型 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也会逐渐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整个社会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以城市主导的社会。 由于我国的历史背景以及我国本身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社会急剧转型发生时期的情况有较大的区别,加上我国农民在推进我国农村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相关经验,所以,我国应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努力探索出一条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且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转型之路。 根据笔者过去10年间在全国6个省的6个村所做的长期定点观察,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转型正主要地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是一个明显例子。1992年时该村只是一个只有1500多人的比较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普通村庄。但后来由于香港、台湾、日本及欧美投资者纷纷投资于此,村子里出现了300多家外资企业,吸收了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万人在此打工、生活、居住,加上国有银行、政府办事机构(如公安局、海关等)的进入,目前该村已经变成为一座具有相当人口规模和相当经济实力的小城市了。只不过由于种种体制方面的制约,从名义上讲,这个村目前仍然属于村庄,属于农村地区,但实际上,其整体转型过程已完成了。这种类型的村子全国还有许多。 2.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或者成为集团公司的一部分。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为我们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名义上讲,华西仍然还是一个村庄,但实际上,它更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段夹村的变化更有意思:它被土生土长于本村的乡镇企业: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吞并了,全体村民自然地转化为公司员工,或工作、或退休领取养老金;村庄干部转为公司里的“农村工作部”干部,管理原来村里的农村工作。从统计角度来看,这个村仍然是存在的,村里的村民也仍被统计为农业人口。但实际上,这个村庄的社会转型过程也已基本完成了。 3.村庄溶于一个大都市区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这方面的例子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比比皆是。珠三角的12个主要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庆、江门、东莞中山、顺德、南海、番禹)以及长三角的15个主要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所辖的农村地区,在不同程度上也都已完成了其社会转型任务了。 4.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从而导致其原所在村庄逐渐衰落,直至最终消失。山西省原平市的屯瓦村就很明显地表现出了这一趋势。在过去的10年间,越来越多的村民通过各种关系迁移到原平市里了,而且他们的迁移还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即先是一人进城,后来全家进城,最后他们彻底卖掉村里住、。退掉责任田而永久性地居留在城里。这样的农户目前已有50多户,比10年前的20多户增加了一倍多。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在杜会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其社会转型从形式到内涵都表现得十分丰富。我们应视其为一种历史的进步。从我国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来共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成功转型,而不是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所走过的老路。 (三)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出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 当然,我国农村目前在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转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与进展也只是初步的。为了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至关重要: 1.正确处理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家庭所有与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将土地主要地看成农村家庭经济、家庭经营的主要生产要素与生产资源,那么,这两者之间就有十分矛盾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更多地仅仅看成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情况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那么,这两者之间就不矛盾了:农民在有了以小规模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后,他们必须、也会更加积极地走出这一小块土地而寻找新的经营与致富资源,这正好构成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起点。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小规模家庭土地经营绝对不应该是农民致富的手段,它仅仅只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而已,最多只是谋生的基本手段之一。 2.正确处理农民流动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出农业部门而进入非农业部门,以及流出农村地区而进入城镇地区或其他形式的非农村地区(如新型的工业区),是整个农村发展的基础,是导致农村经济结构变革与社会转型发生的最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应创造一切条件促使农村劳动力流动起来,使他们在流动与迁移中寻找创业机遇与致富源泉。 3.正确处理农村劳动力流动、转移与制度、体制制约之间的关系。正因为我们认识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限制大都直接构成对农村发展的制约,而且限制流动的实施成本极其高昂,所以,解除此类制度与体制制约不仅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各级各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都应尽快地对农民各种形式的流入与流出选择无条件地全面开禁,不得再以任何借口限制农村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迁徙。 4.正确处理农村劳动力、人口流动与农民进城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必然要进城。正如以上所提到的那样,在很多情况下,农民流动与农村转型并不是通过农民进城实现的,我国农村发展可以通过多种模式实现其目的。实践也表明,在北京、江苏、江西、福建等地全面放开城乡户籍管制的情况下,并没有出现农民大量涌进城市的现象。 5.正确处理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国的实践都已证明: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两者必须紧密结合起来,任何脱离城镇发展的农村发展计划都是难以成功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村发展进一步推向深入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大都市区以及都市连绵带。 6.正确处理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尽管从总体上讲,这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持久发展对于农村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转移以及向城镇流动具有特别重要的直接影响,因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及城镇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有利于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经营与就业机会。 三、农民问题:核心在于权益保护,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经济与政治的关系 (一)农民为何穷 勿容置疑,作为一个整体,农民的生活境况目前仍然处于比较差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非常有限的农业资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使其生活状况得以大的改善,而国家又比较穷,不能像宫国那样补贴农业与农民;二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非农产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的可供发展的空间很有限,农民在农业之外就业的机会不多;三是尽管农民从农业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们所要承担的社会负担却很重;四是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仅仅覆盖了城市居民,没有包括农民阶层,因此,即使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取得一点微薄小利,也往往会因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丧失殆尽,甚至因此而欠下大笔债务,终身难以还清。 如果再将以上关系弄得简单、明了一些,我们就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农业没有优势,政府无力帮助;第二,农民寻找出路,制度有些限制;第三,农业本不赚钱,还得上缴税费;第四,农民生老病死,社保基本没有。 (二)出路在哪里 至此,农民之所以生活状况仍然较差的原因已经基本上比较清楚了,那就是国家在对待农民这个群体上,有许多方面的做法是需要改善的: 第一,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尽可能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这里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农民素质普遍较低,而这又是与政府对农村教育投资不足、对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紧密联系的。所以,由此引申出的第一个政策建议就是要大力加强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坚定地将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一件直接与中华民族的复兴紧密相联系的事业来抓。而“农民办教育”的思路是不现实的,因为农民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来承办教育事业。与此相关的第二个政策建议是政府要尽一切所能,加上利用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功能,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农村中转移到非农部门以及非农村地区。目前,“民工经济”的效应已得到了初步体现。安徽、贵州、四川等省利用农民工的力量基本上都已重建了一个相当于本省目前财政收入规模的新的“省级经济”,就是这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 第二,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多方帮助。由此引出的第三条政策建议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彻底地从政治、经济意义上废除原有的户籍制度,使之仅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全国各级各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应尽快全面开放,包括对农民开放。 第三,政府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因此,由此所引出的第四条政策建议就是各级政府不仅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而且也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税”(包括农业税)。 第四,在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来总揽全局的阶段,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作为我们的一条重要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由此可见,农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看待与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如果国家总是与农民争利,农民问题将很难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农民走向全面小康社会将是非常困难的。很明显,在农民与国家之间,国家是起支配作用的一方,因此,国家应自觉地认识到这些问题,主动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问题 除了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外,农民的政治权利在目前的体制下也很难得到保障。比如,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比重比其他阶层代表的比重要少得多,4.8亿农村劳动力、8亿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言人。 西方有一句很流行的说法,叫做“农民第一”。它是指导农村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制定政策要充分反映农民的意志、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土地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农村金融政策等方面;二是从农民自身来看,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全过程,通常是由农民对国家的农村发展政策进行评议、筛选、排序、表决,而决不是仅由政府从政府或国家利益出发单方面做出决定。因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存在许多沟通、协商的“桥梁”性组织,它们都是代表农民利益的。我国却缺乏这样的一些渠道。为此,应尽快建立“农民协会”(简称“农会”)组织,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心声与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一道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目前不少人将农民问题仅仅归结为一个收入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在收人问题的背后,它所涉及的是一系列十分重大的经济与政治问题。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体制管理改革思考 【摘要】:当前农业、农村、农民中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原因主要是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体制、机制、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天然生产要素不适合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全局,是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减轻农民负担,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管理体制的战略性改革。本文就如何破解“三农”问题和发展农村经济,提出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村经济;破解举措 一、“三农”问题的概念、地位 1、“三农”问题的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都比较落后,制约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已经成为现实社会较为突出的问题,我们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简称为“三农”问题。 中国农业历史悠久,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传统农业,养育了中华民族和中国古代的灿烂文明。但近二三百年来,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下,农业和农村长期停滞和衰落。没有得到很好的休养生息,至20世纪40年代,中国农业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而且国内民不聊生,农村凋敝,绝大多数农民挣扎在死亡线上。建国前的战乱和国民党的统治,使原本就很羸弱的农村、农业、农民处境更为悲惨。建国后,为了发展工业,不得不采用剥夺农业的方式来进行积累,使农村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工业,农民生活与城市有极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使我们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一次飞跃性发展,很快它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使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受到了限制。如何在不触及农民利益的情况下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如何改善城乡差距?都成为当前研究的热门话题。 2、“三农”问题的地位 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同样将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三农”问题尤其重视,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解决农村问题是中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我国农村虽然有局部的繁荣,但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双重挤压下,中国农村处在破产的边缘,孕育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危机。 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集体施政思路的概貌。由于新领导集体面临的问题和担负的任务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施政思路展示出不少“新的东西”。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引人关注。 2003年2月8日,《人民日报》用第2版一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文章《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而奋斗》。这篇文章是在1月7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看出“三农”问题在新领导集体整个施政战略中具有前所未有的分量,更引人注目的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施政理念正在悄然中形成。这是一次不寻常的农村工作会议,这次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特别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其他3位新任政治局常委曾庆红、黄菊、李长春都出席了会议,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会议文件对“三农”问题的提法有了新的表述,称其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此之前的提法是“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会议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中央新领导集体这种“三农”问题的治理理念显然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背景就是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 二、现有的一些错误看法 现在在很多人的意识当中存在忽视“三农”问题的错误想法,有的认为目前我国农业能基本保证全国粮食需要就可以了,主要发展工业;有的认为解决“三农”问题只要一段时间抓抓就能立竿见影,不需要长抓;有的认为“三农”问题仅仅是涉及面很窄的问题,只要就农论农就可以解决。这些都是错误的看法,实际上“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是否能持续进行下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各个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长期不懈地调整改善,真正下力气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破解“三农”难题发展农村经济的对策 1、要在思想意识上重视“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如何正确看待“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在直面WTO的新格局状态下,“三农”这一基础的脆弱,不仅已经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极大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一些专家曾指出,只有减少农民才能保护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现代化,才有在下个世纪中叶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据保守统计,目前全国大约仍有5000万左右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现实的难题和形势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加深对解决“三农”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看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是,在宏观战略上要解决好广大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在微观上要解决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民增收问题,这才是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占绝大多数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点难点所在。必须把“三农”问题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础性问题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 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上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如何着力解决和缓和农民增收这一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矛盾与困难,就显得大为重要和迫切了。我们对“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一定要重视它,一定要用联系的观点看待它,要有长期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意识。 2、需要减轻农民的负担。200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坚持采取扩大内需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经济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对减负的治理,对一些地区和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情况,曾多次文件严加制止,但收效不大,全国各地到目前为止仍普遍存在“三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开展清费治乱减负的综合治理,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其次,要定期开展复查,注意和防止涉农负担反弹,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 3、要想发展农村经济,必须给农民同等国民待遇。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国民财富的占用权。城里的一切公共设施都是国家承包了,而农村的一切基础设施都是农民自己集资办起来的,产权却属于国有。不仅如此,农民用电、打电话比城里贵,农民孩子读书,老师的工资农民付,城里的教师工资国家付,城里有最低保险,医疗保险,国家的财政只是市民财政。农民只有负担,农民如何才能富起来?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权利,应给农民同样的贷款权利。不给农民同等国民待遇,农村经济无法提高,农民永远也翻不了身,“三农”问题永远也破解不开。 4、要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必须进一步解放农民。历史证明:每给农民松一个绑,国民经济就有一次大发展,农村经济就有一轮高增长。现在,套在农民身上的绳索还有很多,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一切收费,取消农村户口。歧视性的政策和不合理收费极大地阻碍了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取消对农民休耕的限制政策。将来中国农民要有不生产经营的自由。开通城乡产权交换的渠道,鼓励“资本家”下乡做“地主”,农民进城当工人。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解放农民就是解放最大的生产力,减负仍不是最终的增收目标,只有在农村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农村产品产销的机制,实现的增收,是最有实际意义的,也是脱贫的关键。结合各地实际,大力开展综合农业(林、牧、旅游业)和进行结构调整,大力扶持有市场需求的龙头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能盲目,而是指导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要让农产品卖个好价钱,这样农民就能增收了。对于农业的投入要增加,主要用于品种改良和抵御自然灾害的工程方面。小城镇的建设要慎重,有条件的地方要快上,没有条件的地方,也不能一哄而上。农民进城打工也是一种转移,工作政府要多指导,组织好。对待民工的问题,也要贯彻《劳动法》对待。只有解除套在农民身上的土地枷锁,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经济、实行规模经营,农业才能进入市场经济,农产品才能真正形成合理的价格。 5、破解“三农”难题需要因地制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破解“三农”难题需要新措施:回报农民,尊重农民,依靠农民。 ①回报农民———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应该进入“以工补农”阶段了。所以,不仅要取消农民负担,今后要逐步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的投入。农村税费改革应该进一步减少税费的征收。现在的问题是尽量减少农民负担。第一,是中国农民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还给补贴,我们更应该扶植他们增强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第二,中国农业GDP的比重仅占百分之十五,却要养活百分之七十的人口,根本无力承担税费任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停止向农民收取一切税费,用十年时间恢复和提高农村生产力,培育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促进现代农业体系的形成,以应对WTO的加入。加入WTO后,外国的农产品就会冲击我们的农产品,城市不要本国农产品的时候,不仅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危机,也是国家的危机。为什么我们的农产品价格高?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承包制限制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由此带来的机械化、科技水平的差异。美国农业已经农场化了,一般规模是5000亩,我国则是家庭经营,户均不过六、七亩,最大的户也不过二、三十亩。为什么我国农业不能规模经营?除了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把农民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权完全还给农民和农产品价格过低过,另一个原因就是:过高的农民负担抑制了农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其实农村改革说简单也非常简单,那就是一步步地减少对农民的束缚,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当农民有充分的自由后,很多长期困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②尊重农民———重构县乡基层政府。我们常说,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个基层政府的构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要求来构建,绝不可照葫芦画瓢。应当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按人民群众意见构建县乡政府和政府部门,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机构改革”。 ③依靠农民———让人民群众管理政府。任何一个政府,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就会膨胀、腐败,会走向人民的反面。人民群众怎么管理基层政府呢?第一,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第二,财政的钱怎么花,由当地组织和民间社团讨论,人大决策,政府照着执行,执行过程接受党组织民间组织和人民代表的监督。第三,公仆违背了民意,人民有权力罢免。第四,政府所有政务必须公开,随时接受监督、质询。党的基层组织,应依靠人民加强对政府的建设领导和监督,党永远应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解决三农和农村经济问题,如果没有大思路、大前提、新战略、新举措,是无所作为的。 6、解决‘三农’问题,一定要跳出来,要有创新的思维。 首先要确立强烈的富民意识,在农民增收上有新突破。从实际情况看,凡是农民增收幅度比较大的地方,增收的动力源主要靠的是劳力转移、结构调整、土地扭转、多种经营等。近几年迅速崛起的个私经济,已成为推进农业劳力转移的先锋,成为解决农村就业的关键,成为农民最现实、最直接的致富“亮点”。应该在指导思想上,把这些“渠道”作为农民增收的治本之策,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还要确立强烈的市场意识,在结构调整上有新突破。大力推进绿色农业、三资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经营农业”。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经营农业”的“火车头”,逐步形成“一村一品”和“一镇一业”特色,为农业结构调整导航。 要确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要破除“责任田是保命田”、“种田万万年”的旧观念,破除把“承包期30年不变”与“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引导农民“以土生财”,把资源转化为资本,大胆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土地作价入股,使农民成为股民,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让土地向具有经营资质的种养能手积聚,向具有资本实力的“三资”农业积聚。 三农问题论文:农业农村与农民三农问题探讨 一、农业经营:重点在于确立“双轨并行”的制度:稳定自给性小农,发展商业性大农 (一)我国农业绩效总体很好,农业问题并不严重 农业是一个产业,所以,它只能承担起与其作为一个产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经济学家的定义,农业的职能主要地表现在四种贡献上: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 这样看来,尽管我国农业发展曾经走过了许多弯路,但到目前为止的结果应该说是相当不错的了:全国城乡的食品供给常年基本有保障、丰年有余,粮食库存充裕;即使在农业份额已下降到仅占GDP总量14.5%的今天,农业仍能为国家赚取一定量的外汇收入(200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181.4亿美元,顺差57亿美元);劳动力和资金仍不断地从农业部门释放出来;农业发展也支撑起了我国已初具规模的化肥、农机、农药、农膜等工业产业。所以,总体看来,我国农业发展已经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如果仅仅从一个产业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的农业发展应该说是健康的,并不存在大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很多人把我国目前农业中存在的问题人为地夸大了,把本来比较简单的问题人为地弄得复杂化了。这很不利于我们对今后农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当然,也就难以找到正确的发展道路。例如,不少人在谈到农业存在的问题时,会提到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太多。显而易见,这不是农业的错。相反,这是农业进步的表现。至于如何为这些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不应该视为农业的问题,而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问题或体制方面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农业完全没有问题了。但农业的问题多是发展中的问题、进步中的问题,并且都是可以找到解决方案的问题。例如,经过艰难而漫长的谈判后,我国终于加入了WTO、这意味着中国农产品市场已构成了世界农产品市场的一部分,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可以在比过去更宽松的环境中进入我国市场,我国农产品也可以在比过去更有利的条件下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这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因素就是国际竞争力。客观地讲,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人均农业资源很少的先天性资源不足上,也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后天性劣势上。怎么办?出路仍然只有一条,那就是进一步追求农业发展的创新之路。在全球开放经济环境中、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这种创新更为艰难,它必须是一种能超越国际经验的创新。 (二)加入WTO后,我国应选择一条新的“双轨并行”的农业经营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业制度创新必须做到同时有效地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充分照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实现以及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综观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农业经营无非就是走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指主要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另一条道路是指主要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密集型基础上的小农经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农业发展类型属于前者;欧洲不少国家和日本等的情况则属于后一类。 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主要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土地资源相对太少,比欧洲和日本的平均水平还要少得多,属于非常典型的小农经济;二是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很低,家庭生产的农产品主要地是供农民自我消费。这既与农户经营规模小直接相联系,也与我国农村地区交通运输业不发达、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硬件条件较差有一定关系。 在充分考虑国际农业发展经验及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在农业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将自给性的小农经济与商业性的大农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 (三)保护、完善现行的家庭小农经济 家庭小农经济制度本身在中国具有许多优越性: 1.有利于农村稳定。土地是农民心目中永恒的有价资产,具有不动产性质。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或土地的使用权,使农民由无产者、雇工变成了有产者、自耕农,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秦汉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前,2000多年间经常发生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土地的地主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土地的自由买卖与不断发生的土地兼并。因此,让农民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并严格限制其买卖行为发生,是保持中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础。 2.有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严重缺失所带来的种种不足,即土地具有社会保险的功能。尽管笔者仍然坚决主张在农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用农地来保障农民的生老病死,但我们又必须面对现实。在广大农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而言的情况下,土地在这方面的功能是显而易见。非常重要的。 3.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到2002年底的总人口为12.8亿,其中,有7.8亿人口、2.4亿个农户常年居住在农村地区。如果我们能通过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稳定地保障占全国61%的农村人口有充分的粮食供给,那么,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就得到了基本保障。 4.有利于抵御外来农产品对中国的入侵。在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制度下,即使中国农产品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全球化进程更加激烈地冲击中国农业,也很难对农村这一大块粮食市场构成威胁,因为从总体上讲,农民基本上是不会靠买粮食过日子的。 5.有利于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在保持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前提下,如果我们又能成功地将大量的农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及城镇地区,那么,这一小块土地又会变成加强城乡联系的一种纽带。 (四)小农家庭经济在中国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当然,要使小农家庭经营制度的这些优越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不是没有条件的。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端正对农业的认识。总的说来,目前我们对农业的认识是太“深刻”了,“深刻”到了沉重的地步。所以,从现在起,我们应从三个方面“看淡”农业: (1)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农业更多地只是起到一个基础性部门的作用,而不再是国民经济的决定部门。因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其所占GDP的比重会越来越低。 (2)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既要吸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因过分强调工业化而忽视农业的教训,但也千万不可以在这方面矫枉太过正。我们应该清楚地明白,非农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3)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的非常紧张的人地关系,加上其大国特征,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家庭小农经济应该被确定为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政府应鼓励、提倡、支持目前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建立起自给自足的经营结构,而不是简单地提倡把小农经济完全引导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加、澳是因为其土地面积多、人口少,它们必须用机械和土地来替代劳动力,通过机械化实现规模经营。因为实行规模经营,自产的农产品无法完全自我消费,会有大量的剩余,所以,这些农产品必须进入市场。而且,由于这些国家有条件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所以,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强。 在一些人地关系方面与我国相似的国家,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又是与美、加、澳不一样的。总体说来,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为保护与储备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以及营造自然景观而为之的环保型农业;另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有经济目的的,农产品通常也进入市场,但由于政治(选票)与社会公平的需要,政府对农业实行大量补贴,以至于从经济上讲远不如进口农产品更划算。这种农业发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市场经济本身的真正含义了。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决定了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既没有必要走美、加、澳式的大规模的农业市场经济之路,也没有必要走像欧洲一些国家那样依靠大量政府补贴的农业发展道路。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根本上做不到:因为美国式道路需要其农产品有很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欧洲武道路需要有很强的政府财力作后盾。 因此,中国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小农经济确立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体形式,并把自给自足而不是家庭农业经营的市场化作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当然,这并不排除小规模的自由市场交易。我们千万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农业发展模式,重要的是,即使搬来了,我们也执行不了。 2.调整一些方针政策,其中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政策和一个体制:一是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二是农业税费政策;三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 (1)对于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而言,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体制应进一步做彻底改革。如果考虑到以上提出的有关我国农村小农经济模式的设想,长远来看,国家根本上就不需要在以家庭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地区定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地方性的自由市场或者个体、私人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市场原则下自主决定其在这方面的购销经营行为。 (2)对于农业税费政策而言,尽管目前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被迫缴费的问题,但这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不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中国实际来看,对我国现存的十分脆弱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家庭经营制小农征收任何税和费都是没有道理的。如上所述,在欧美国家,农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大量直接、间接补贴。而我国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产业在国家工业化已经进入到中期阶段的现在,不仅得不到反哺,还要继续被征收农业税,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考虑到以下三个具体原因,政府在设计进一步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应将农业税费全部取消,各级政府都不再从农民那里收取任何税费:第一,在我国加入WTO后,由于“黄箱”政策的应用今后会逐渐地受到一定的制约(尽管目前仍有一定的运作空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可以做到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绿箱”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第二,尽管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只有500亿元左右,但由于我国农村的征税手段落后,收税的成本却很高,如果考虑到由于征管不严而产生的贪污和腐败现象,从农民那里收这点税实际上有些得不偿失;第三,被征农业税的对象多为真正的种田人,他们往往是农村中比较贫穷的人,收入很低,确实有些承受不了。 (3)要想真正做到从根子上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大刀阔斧地对现行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要逐步地、分阶段地取消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的行政建制。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幅度地减少政府目前在农村里的冗员、减轻农民负担;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改善与提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 从历史上看,乡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经历过三个主要的阶段,表现过两种不同的形式:在从秦朝到隋初的700多年间的乡亭制下,尽管乡是作为一级基层行政管理建制而存在的,乡官一般也是由上级官方任命的,但人数一般很少。一个在秦汉时代管辖1万多户的乡,通常只有3—5名乡官(分别管理治安、赋税、劳役、教化等事务)。在从隋开皇十年(公元595年)改乡亭制为乡里制到清朝的保甲制的1000多年间,乡都不是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存在的,而是一个自治组织(乡官都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乡村里的事务都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协调的,乡作为自治组织,只是起着协助县政府工作的职能。民国时期,乡作为一级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又被重新建立起来了,直到现在。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分两步对目前的乡制进行改革:第一步是大量精简乡级行政管理人员;第二步则可以取消乡作为一级政府的建制,通过精干的县政府派出人员协调政府在农村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起坚强的村级自治组织。 3.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在于:一个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小农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以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部门、大量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转向城镇地区为前提的。这意味农村家庭必须主要地从农业、农村之外创造其收入来源,而不是靠其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以上所阐述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家庭经济是解决不了农民的收入问题的。道理很简单,在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条件下,试图通过发展农业而使8亿农民致富根本上就是不可能的。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最终出路只能是在农业之外。那么,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转移与流出就成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重要途径了,同时,它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笔者所主张的家庭小农经济制度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命运。 (五)发展、壮大我国的规模型农业经济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国了,必须着力于培植一部分有比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因此,一定的规模经营是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尽管依靠小农经济可以大致解决全国60%的人口的食品供给问题,但另外的40%的城镇人口的食品供给则需要国家通过别的办法来解决,例如通过进口的办法或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种植方法来解决。 美国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科学布局各优势农产品的专业化种植带而实现的。这方面的经验目前已开始逐渐地被我国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所接受。最近,农业部出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就是一个明证。这种做法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说,由于人口与农业资源拥有量不对称,加上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强,我国农业从总体上讲在国际上不具有竞争力,但这并不排除我国少数农产品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这一规划,我国将在未来5年内建成35个特色鲜明、品牌闻名、涉及11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的专业种植带。这11种农产品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水产品。 从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来看,美国采取的基本上是家庭农场的组织方式。我国在现阶段则有多种方式,例如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国家专业化种植基地、专业承包大户以及“公司十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等。 要抓好专业化的优势农产品规模化种植,国家必须在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等各方面创造条件。在这些方面,我们需要向欧美国家学习。 二、农村发展:关键在于农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社会转型 (一)劳动力转移是农村结构变迁的决定因素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大国而言,国家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要实现现代化,则必须实现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要实现这种结构变革,劳动力必须不断地从农业部门转移到现代非农部门。这一点已为发展理论及国际经验所证明。 伴随着国家的工业化以及目前正在兴起的信息化过程的深入发展,加上农业技术变革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必然发生变化: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服务业在整个国家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会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也相应增多;同时,农业所占份额越来越小。从而农村中的劳动力将逐渐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及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正是因为这种变化的发生及其持续发展,国家经济效率得以不断提高,因为整个社会中在低生产率部门(农业等)就业的人越来越少,而在高生产率部门(制造业、服务业)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这种变化,农村的发展过程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导致农村本身发生分化与转型,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逐步得以实现。 (二)多种形式推进我国农村社会转型 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也会逐渐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整个社会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以城市主导的社会。 由于我国的历史背景以及我国本身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社会急剧转型发生时期的情况有较大的区别,加上我国农民在推进我国农村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相关经验,所以,我国应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努力探索出一条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且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转型之路。 根据笔者过去10年间在全国6个省的6个村所做的长期定点观察,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转型正主要地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是一个明显例子。1992年时该村只是一个只有1500多人的比较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普通村庄。但后来由于香港、台湾、日本及欧美投资者纷纷投资于此,村子里出现了300多家外资企业,吸收了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万人在此打工、生活、居住,加上国有银行、政府办事机构(如公安局、海关等)的进入,目前该村已经变成为一座具有相当人口规模和相当经济实力的小城市了。只不过由于种种体制方面的制约,从名义上讲,这个村目前仍然属于村庄,属于农村地区,但实际上,其整体转型过程已完成了。这种类型的村子全国还有许多。 2.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或者成为集团公司的一部分。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为我们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名义上讲,华西仍然还是一个村庄,但实际上,它更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段夹村的变化更有意思:它被土生土长于本村的乡镇企业: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吞并了,全体村民自然地转化为公司员工,或工作、或退休领取养老金;村庄干部转为公司里的“农村工作部”干部,管理原来村里的农村工作。从统计角度来看,这个村仍然是存在的,村里的村民也仍被统计为农业人口。但实际上,这个村庄的社会转型过程也已基本完成了。 3.村庄溶于一个大都市区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这方面的例子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比比皆是。珠三角的12个主要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庆、江门、东莞中山、顺德、南海、番禹)以及长三角的15个主要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所辖的农村地区,在不同程度上也都已完成了其社会转型任务了。 4.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从而导致其原所在村庄逐渐衰落,直至最终消失。山西省原平市的屯瓦村就很明显地表现出了这一趋势。在过去的10年间,越来越多的村民通过各种关系迁移到原平市里了,而且他们的迁移还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即先是一人进城,后来全家进城,最后他们彻底卖掉村里住、。退掉责任田而永久性地居留在城里。这样的农户目前已有50多户,比10年前的20多户增加了一倍多。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在杜会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其社会转型从形式到内涵都表现得十分丰富。我们应视其为一种历史的进步。从我国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来共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成功转型,而不是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所走过的老路。 (三)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出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 当然,我国农村目前在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转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与进展也只是初步的。为了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至关重要: 1.正确处理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家庭所有与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将土地主要地看成农村家庭经济、家庭经营的主要生产要素与生产资源,那么,这两者之间就有十分矛盾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更多地仅仅看成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情况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那么,这两者之间就不矛盾了:农民在有了以小规模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后,他们必须、也会更加积极地走出这一小块土地而寻找新的经营与致富资源,这正好构成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起点。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小规模家庭土地经营绝对不应该是农民致富的手段,它仅仅只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而已,最多只是谋生的基本手段之一。 2.正确处理农民流动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出农业部门而进入非农业部门,以及流出农村地区而进入城镇地区或其他形式的非农村地区(如新型的工业区),是整个农村发展的基础,是导致农村经济结构变革与社会转型发生的最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应创造一切条件促使农村劳动力流动起来,使他们在流动与迁移中寻找创业机遇与致富源泉。 3.正确处理农村劳动力流动、转移与制度、体制制约之间的关系。正因为我们认识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限制大都直接构成对农村发展的制约,而且限制流动的实施成本极其高昂,所以,解除此类制度与体制制约不仅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各级各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都应尽快地对农民各种形式的流入与流出选择无条件地全面开禁,不得再以任何借口限制农村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迁徙。 4.正确处理农村劳动力、人口流动与农民进城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必然要进城。正如以上所提到的那样,在很多情况下,农民流动与农村转型并不是通过农民进城实现的,我国农村发展可以通过多种模式实现其目的。实践也表明,在北京、江苏、江西、福建等地全面放开城乡户籍管制的情况下,并没有出现农民大量涌进城市的现象。 5.正确处理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国的实践都已证明: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两者必须紧密结合起来,任何脱离城镇发展的农村发展计划都是难以成功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村发展进一步推向深入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大都市区以及都市连绵带。 6.正确处理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尽管从总体上讲,这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持久发展对于农村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转移以及向城镇流动具有特别重要的直接影响,因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及城镇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有利于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经营与就业机会。 三、农民问题:核心在于权益保护,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经济与政治的关系 (一)农民为何穷 勿容置疑,作为一个整体,农民的生活境况目前仍然处于比较差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非常有限的农业资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使其生活状况得以大的改善,而国家又比较穷,不能像宫国那样补贴农业与农民;二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非农产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的可供发展的空间很有限,农民在农业之外就业的机会不多;三是尽管农民从农业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们所要承担的社会负担却很重;四是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仅仅覆盖了城市居民,没有包括农民阶层,因此,即使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取得一点微薄小利,也往往会因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丧失殆尽,甚至因此而欠下大笔债务,终身难以还清。 如果再将以上关系弄得简单、明了一些,我们就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农业没有优势,政府无力帮助;第二,农民寻找出路,制度有些限制;第三,农业本不赚钱,还得上缴税费;第四,农民生老病死,社保基本没有。 (二)出路在哪里 至此,农民之所以生活状况仍然较差的原因已经基本上比较清楚了,那就是国家在对待农民这个群体上,有许多方面的做法是需要改善的: 第一,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尽可能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这里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农民素质普遍较低,而这又是与政府对农村教育投资不足、对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紧密联系的。所以,由此引申出的第一个政策建议就是要大力加强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坚定地将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一件直接与中华民族的复兴紧密相联系的事业来抓。而“农民办教育”的思路是不现实的,因为农民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来承办教育事业。与此相关的第二个政策建议是政府要尽一切所能,加上利用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功能,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农村中转移到非农部门以及非农村地区。目前,“民工经济”的效应已得到了初步体现。安徽、贵州、四川等省利用农民工的力量基本上都已重建了一个相当于本省目前财政收入规模的新的“省级经济”,就是这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 第二,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多方帮助。由此引出的第三条政策建议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彻底地从政治、经济意义上废除原有的户籍制度,使之仅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全国各级各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应尽快全面开放,包括对农民开放。 第三,政府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因此,由此所引出的第四条政策建议就是各级政府不仅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而且也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税”(包括农业税)。 第四,在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来总揽全局的阶段,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作为我们的一条重要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由此可见,农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看待与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如果国家总是与农民争利,农民问题将很难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农民走向全面小康社会将是非常困难的。很明显,在农民与国家之间,国家是起支配作用的一方,因此,国家应自觉地认识到这些问题,主动地解决这些问题。 (三)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问题 除了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外,农民的政治权利在目前的体制下也很难得到保障。比如,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比重比其他阶层代表的比重要少得多,4.8亿农村劳动力、8亿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言人。 西方有一句很流行的说法,叫做“农民第一”。它是指导农村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制定政策要充分反映农民的意志、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土地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农村金融政策等方面;二是从农民自身来看,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全过程,通常是由农民对国家的农村发展政策进行评议、筛选、排序、表决,而决不是仅由政府从政府或国家利益出发单方面做出决定。因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存在许多沟通、协商的“桥梁”性组织,它们都是代表农民利益的。我国却缺乏这样的一些渠道。为此,应尽快建立“农民协会”(简称“农会”)组织,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心声与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一道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目前不少人将农民问题仅仅归结为一个收入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在收人问题的背后,它所涉及的是一系列十分重大的经济与政治问题。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与解决思路研究探析 近几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已成为决策界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上上下下都在讨论“三农”问题,纷纷为其献计献策。到底“三农”问题出在哪里、症结何在?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或缓解它?这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三农”问题的核心与症结所在 当前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需要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有农民收入问题、税费负担问题、劳动力转移问题、土地市场制度问题、农村金融制度问题、粮食流通体制问题,还有农村市场消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以及农民自组织等等问题。乍一看,怎么会冒出这么多问题来,使人觉得无从下手。论文百事通其实,当前农业、农村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近期才产生的,有许多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出现了,不过那时问题还没有累积到现在这种严重程度。另外,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分析,农业、农村和农民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并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在同一时期发生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是相互关联,存在着衍生关系。比如,农民收入问题与税费负担、劳动力转移、土地市场、金融制度就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也与粮食流通体制、农村市场消费等密切相关。因此,在陈述“三农”问题时,不能简单地罗列问题,应该找出事关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核心问题来,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对症下药。 我认为,当前“三农”问题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收入问题,二是农村市场消费问题,三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其他问题要么是由这三个问题引发出来,要么与其紧密相联。目前“三农”问题已经和过去的“三农”问题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假如说过去有“三农”问题,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前,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仅仅是一个农产品供给问题,或者说是食品安全问题;现在三农问题已经从食品安全问题演变成一个以收入、消费和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现阶段,归结起来“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城市居民的差距越来越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繁荣主要表现在城市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要相对落后。同城市相比,农村发展落后首先体现在投资严重不足,基础设施供给明显滞后。自1998年中央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虽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向农业和农村投入了大量资金,明显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但是,在利用财政资金改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上,国家向城市投资多而对农村投资偏少。例如,1998年至2002年国家连续发行建设国债6600多亿元,其中用于农业和农村的资金约为1897亿元,占28.7%。2003年,国家又发行国债1400亿元,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为445亿元,占31.8%。就是这2300多亿元,还包括了大江大河工程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等,而这些投资直接受益的是全社会,对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在国家集中大量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后,使得城市公共品的供给和现代化水平上了好几个台阶。和国外比较,目前我国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现代化水平并不比发达国家差,甚至还超过一些国家。可是,由于农村投资少,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严重落后,同城市的差距越拉越大。这里,如果仅以基础设施供给状况衡量城乡发展水平,那么当你进入中国的大中城市就好像到了发达国家,相反当你进入中国的农村又好像到了发展中国家。这种城乡反差既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也存在于中西部地区。城乡投资差距不仅反映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且还反映在民间投资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里,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增长也远远落后于城市。从1990年到2002年,城市集体和个人名义投资增长了14.6倍,而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仅增长了5.5倍,城市比农村增长速度快1.7倍。农村投资增长慢,经济发展速度必然也慢,进而农民收入的增长也不会快。1990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76.9%,年均增长4.48%,比80年代增长速度(8.4%)几乎慢了一倍。而同期内,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由慢变快,13年里居民收入增长了159.8%,年均增长7.6%,增速是80年代(4.5%)的1.7倍。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居民的收入越来越高,与农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比如,1985年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的1.86倍,1990年为2.2倍,1995年上升到2.71倍,到2002年高达3.1倍。2003年,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比上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了9%,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到3.23倍。受收入增长的制约,农民的消费增长也极其缓慢,同城市居民的差距也在拉大。从1993年到2002年,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上增长了2.58倍,而县及县以下仅增长了1.87倍。到2003年农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水平是城市居民的1/3,消费差距比80年代扩大了40%以上。由于农民消费增长缓慢,农村市场需求明显偏冷,导致其在全社会中的市场消费份额出现了萎缩的趋势。例如,在1990年农村市场消费在全社会中的份额是53.2%,1995年降到40%,2002年进一步降到36.7%,2003年又进一步降到35%(见下表)。当前,农村投资不足,农民消费增长缓慢,已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为,在12.92亿人口中,有9.37亿农民在紧缩投资和压缩消费,势必会给启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困难。可以肯定的讲,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要想启动内需首先必须将占全国2/3人口的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鼓励他们投资,刺激他们消费,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增长才会有动力。面对城乡发展差距,有人提出,目前中国的农村状况比过去恶化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差。这种说法有些偏激,甚至对农村缺乏起码的了解。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状况都比过去大大进步了。但是为什么三农问题又突然变尖锐了呢?关键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城市居民的差距扩大到了某种限度,给人的感官视角造成了异常刺激,引起了社会部分群体的心理失衡,危及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我认为“三农”问题集中反映在收入、消费和劳动力转移方面,核心体现在生存和发展上。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三农”问题呢?我认为是由制度和结构造成的,是由我们的制度设计缺陷和结构转换偏差引起的。 首先从制度看,改革开放以前,国家用计划经济、依靠行政力量造就了一个城乡二元体制(结构),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我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在改革进程和制度安排上偏废了农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我们把主要改革精力从农村转到城市,集中在宏观经济体制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对农业、农村的体制改革重视不够,造成了许多问题积重难返。 第二,农村制度的变迁受到了抑制。列举四个方面的例子:1、土地不能市场化。城市扩张、修筑公路和开发区建设侵占了大量农村土地,这些土地都是以低价强制性从农民手中征用的,造成巨额土地收益流失。2、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受到限制,基金会撤销,民间借贷不合法,造成农村金融从资金总量和机构双重供给不足,使农民长期陷入贷款难的境地。3、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滞后,限制非国有的市场主体进入粮食收购领域。4、城乡财税体制改革滞后,形成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造成越是基层政府财权越小、事权越大,这引起基层政府向企业和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再从结构演变方面分析。结构转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结构转换会刺激经济增长,但是国家在九十年代以后的结构转换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是不利的。为什么?一方面,工业的过度扩张,导致了非农产业在大量抽取农业、农村资源的同时,排斥大量劳动力进入,造成农民占有的资源和财富份额下降。另一方面,受结构转换的影响,财富过度向城市集中,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因此可以讲,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在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的差距扩大趋势,既是由市场经济变化引起的,也是由于一些宏观政策不当和制度安排偏差造成的。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或缓解“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什么地方?首先要强调一点是,目前社会上不应该用过激的言论,也不能用过激的办法来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由历史造成的,并在历次体制变动中不断累计起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企图想让一届或两届政府来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不能操之过急,只能重点突破,如果社会上一些人总用一些偏激的言论、并提出一些异想天开的解决办法,对解决三农问题毫无益处。最近有人讲,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使政权退出农村,我认为这是一种极为幼稚的想法。因为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农民是弱势群体,如果我们的政权退出农村,这些弱势的群体谁来保护,农村的公共品由谁来提供,农村贫困问题由谁来解决。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帮助陷入困境的农民,并向农村提供公共品,都是政府在农村的责任。很显然,如果让政府退出农村,这些能产生很大外部性的公共事业会立即出现供给缺位。另外,还有人讲解决“三农”问题主要在“三农之外”,我觉得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全面。因为他把三农的长远问题和近期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了,我们不能把寄托于长远的战略手段放到现在来解决三农问题。所以最后我的结论是,解决三农问题既要在三农之外,也要在三农之内,既要在近期也要在长期。 我认为在“三农之外”解决“三农”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在三农之外”,我们的改革和政策目标是什么?我觉得核心是要实行向城乡一体化的制度过渡,将来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是要把城市和农村、政治和社会纳入一体化的进程。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无论是长期还是近期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人口户籍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政策(包括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点是农村税费,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不是最终目标,它是一种过渡方案,最终应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所以尽管目前农村的税费改革有进步,但是它的税制结构设计还是不合理的,仍然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这种歧视性政策从长远看是要消除的。 第二是土地市场开放问题。现在土地基本上没有市场而言,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什么会发展这么快,发展成本会这么低,关键就在于农民有一块地。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稳定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之所以在就业不充分的条件下,还能稳定在农村,就是因为农民还有一小块土地。今后,如果说土地市场还不改革,还是由国家用低价强制购买土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中国的耕地就会大量、迅速地减少,我国的食品安全不但失去了可靠保障,而且农民还造反的,这会直接干扰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是“城市化”道路选择问题。目前我们的城市化道路走了一条不符合中国的道路,为什么?一是现有的城市发展是“关起门来搞城市化”,把农民关在城外,自己在城内搞现代化,这是为城市居民“锦上添花”,而不是搞农村“人口城市化”。二是我们在城市化道路上搞“天女散花”,强调大力发展小城镇,错误地认为“小城镇,大战略”,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问题。这是一种不符合国情的战略选择,实际上这是一种“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传统观念的延续,它实质上就是不愿意让农民进大中城市,不许他们分享大中城市积累的文明成果。从国情来看,中国若要遍地都去发展小城镇,总有一天我国会没有土地可耕,我国的城市化不能仿效美国模式,因为美国的土地资源要比我国丰富得多,而日本的城市化模式值得我们学习,他们的土地、水资源稀缺,人口密集,我国应该与日本一样,走“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化道路,这样可以节约土地、水资源和能源,并能集中使用城市公共设施。 在外部进行改革的同时,农业内部也要进行改革。在世界任何国家,最终农民群体不可能变成零,工业化后仍会有一部分农民留在农村,政府要关注这部分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怎么关注?近期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第一,对农民的收入要采取直接的支持政策。我国目前对农民的支持政策不应放在是产量的支持方面,而应是对农民的收入进行支持。有人说对农民支持要间接支持,有人说要直接支持,我认为目前间接支持和直接支持都要搞,但是要有重点。有人讲不能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因为我国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以少数人补贴多数人。我认为这有两个误区需要澄清:一是以现行的体制,我们总搞间接补贴能不能坚持下去?因为我们过去对粮食采取的就是一种间接补贴,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越改补贴越多,2002年补贴700多亿,连续几年来我们对粮食的补贴超过三千亿,这种间接补贴会造成低效益,引起腐败,农民损失大,支付成本高。二是中国现在实际上需要进行直接补贴的不是多数人而是少数人。我国目前用于农、林、牧、渔四大业的劳动力是31991万人,看上去很多,但是我们实际算一下,真正用于种植业的劳动力目前不到两个亿,这两个亿如果剥离了一些东部沿海地区,仅剩一些农业主产区,实际需要补贴的就是一亿人左右。在12.92亿人中,我国补贴政策的目标锁定1亿人。因此“我国是以少数人补贴多数人”是个错误的概念,真正要补的实际是少数人,如果进行直接补贴我们还是有能力的。 第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近期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改革步伐。总体改革思路应该是,粮食主产区的购销要彻底放开,国家的储备粮数量要控制在合理安全界线内,国有粮食企业要走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对粮农的保护和补贴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划断,坚持采取直接的补贴办法。 第三,农村金融改革。目前,我国推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力度不够,范围太小,效果也没有农村税费改革那么大。今后,改革的思路就是要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沿着金融市场化方向,设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从金融市场主体和资金规模上都增加对“三农”的供给,用一种平等观念对待农民,让他们能和城里人一样有权利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我认为想靠现有的金融体系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本没有可能,必须通过改革发育新的金融组织。 第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场是联系在一起的。下一步在土地方面应该优先实行土地市场化,要把土地作为真正的商品进行交易,让土地变成商品,让土地的所有权真正归还于集体所有,不要再让一些城市人和一些中介商来非法剥夺农民。目前有人讲土地要私有化,我觉得目前提土地私有化不合适宜,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当前土地产权制度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应该有物权,农民用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进行投资,要把农民现在的使用权变成一种准商品,这是一个核心问题。现在强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彻底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什么时候能成熟?我觉得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后,再来考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才算合适,1993年的中央11号文件强调三十年不变,这里面有深刻的理论含义和制度背景,它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转换所需要的时间区段。现在不宜过早的搞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在立法上、在土地是商品等方面多考虑些改革办法。当前在土地市场制度建设有以下几个问题要尽快解决:一是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彻底的市场招标出让制度,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用地,虽然目前只能按照协议出让办法从农民征地,但是征用价格原则上应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如果在征地过程中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农民损失的,就必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三是通过制度安排要将土地转让的大部分收益归农民所有。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归农民所有,建议在农村成立土地财产委员会,委员会由农民选举产生,其职责是代表农民对集体土地出让行使决策权,并决定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方向,监督出让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根据需要,农村土地财产委员会可以是长期固定的农民组织,也可以是临时性质的组织,不管是固定还是临时组织,都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宗旨,以民主决策为原则,公正公平地为农民服务。 第五,农村公共品供给。目前,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不是一种“恩赐”行为,而是一种责任。农民跟市民一样有发展权,有生存权,政府应该承担起最起码的公共品的供给,而不应该形成现在的“公共”财政只对城市人而不对农民提供公共品,或者只对农民提供少量公共品补贴的局面。公共财政要把公共品真正公平的分摊于城市和农村,现在到了应该用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共品投入的时候了。今年中央政府调整国债使用结构,以数百亿元的规模增加了对三农的资金投入,这是非常英明正确的,可以想见,这样坚持投下去城乡发展差距会越来越小,总有一天还会将这种差距消除掉。 最后,农民要有自己的组织。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要有政府来保护,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要由自己来保护。农民居住分散和生产活动不集中,这种无组织状态是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必须让农民组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影响的利益团体,引导和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参与国家决策,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是由三类组成的,第一类是在改革以前建立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两类合作社具有上下垂直性质,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带有较浓厚的官办色彩。第二类是乡(镇)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是解体后,原的经济职能转移由社区合作组织承担。此类合作组织大多依赖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并行使基层政权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第三类是改革开放以后新发育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农民和其他经营者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合作制原则自发建立起来的,这类合作经济组织都采取了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和收益返还的组织经营形式,他们在名称上也丰富多彩,有农村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也有农业服务公司(中心)等。从多年的实践考察,在三类合作经济组织中,最受农民欢迎、最有旺盛生命力的是第三类合作经济组织。今后,要发展和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解决以下两大问题:第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合作组织的立法,各类合作社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总量不少,但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数以万计的供销社、信用社和社区合作组织,因体制落后、官气太重,难以为“三农”有效服务;另一方面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又因数量少而满足不了“三农”的需要。同时,农民急切需要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发展也严重不足。 面对上述两大问题,首先,应加强合作社的立法建设,借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泰国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组织立法上的经验,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其次,要大力支持民间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要扶持由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从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农民发展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重视其经济要求,坚持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让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发展,切忌拔苗助长,防止用行政手段“归大堆”,导致合作组织发展太多、太滥,并出现行政化倾向;再次,要加快对第一、二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步伐,解决合作社由内部人控制和只为少数人牟利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将其改造成真正意义上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经营,为“三农”服务。 三农问题论文:丘陵区三农问题策略分析 摘要:“三农”问题是中国现阶段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也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契机,水土保持是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以往“三农”问题突破口的研究分析,结合中国基本国情,从中国水土流失状况、提高农民收入、解放劳动力,加速城市化进程等角度,因地制宜提出水土保持是山地丘陵区“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保护山区农村的生态环境,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水土保持;“三农”问题;农民创收;解放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如何选择最经济、最有效、并且最可行的“三农”问题突破口,专家学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观点。论文百事通(1)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乡镇企业的农业发展经济策略;(2)发展县域经济与小城镇建设;(3)确保农民就业、发展劳务经济的富余劳动力转移策略;(4)增加农村投入、加大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税费改革等惠农政策;(5)以新农村为契机解决“三农”问题。 本研究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城市化(城镇化),根据中国现有国情,这将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并可能将自始至终伴随着社会安定问题与生态环境的恶化问题。以往“三农”问题突破口的研究,要么考虑过远,要么一直在围绕着经济,却极少的考虑生态环境的问题。水土保持将可能成为山地丘陵区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突破口,不仅能够发展农业现代化、解放富余劳动力、促进城市化进程,并且保护了山区农村的生态环境,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1“三农”问题 在生态脆弱的山地丘陵区,“贫穷”是“三农”问题解决的最大障碍。农民收入长期得不到提高,农业资本投入长期不足,农业技术停滞,造成了农民教育、技术和经济的“贫穷”,农民剩有的财富只有土地,为了解决温饱问题,提高生活水平,农民只有扩大开荒面积,增加劳动力,提高农业产量。然而,由于生产技术难以保障,土地贫瘠,人口压力大,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地愈加贫瘠,人民只得再次扩大生产面积,形成“广种薄收”的局面,导致“贫困-人口压力-水土流失-生态恶化-贫困加剧”的恶性循环。 2水土保持是中国山地丘陵区“三农”问题的突破口 2.1水土保持是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由于中国特殊的自然气候和地理条件,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特别是人口的迅速增加,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垦,草原的超载放牧,乱砍滥伐,森林锐减,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乱采滥挖,对地貌植被的破坏,人为加剧了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导致耕地减少,生态功能衰退;泥沙淤积江河,形成小洪水、高水位、多险情的局面,给防洪保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水土流失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中国头号环境问题。 2.2水土保持提高农民收入 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从而增加人口环境容量,使群众有了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安居乐业有了基本的保障。政府非常重视水土保持工程,将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成为“富民工程、生态工程、德政工程”。2006年8月,水利部对对2003-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项目涉及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7省(自治区、直辖市)45个项目区、57个县。3年来,累计投入6亿多元,治理水土流失4783平方公里,治理区年均土壤侵蚀总量减少1227.99万吨,年粮食总产增长41747.4万公斤,累计减少贫困人口359877人。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是逐步实现“两改一变”(改广种薄收为少种高产多收,改单一农业经营为农林牧副业全面发展,变生态系统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的一项有效途径。有机结合生物、工程、农耕三大措施,山、水、田、林、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实现农田增产增收,经济持续发展。2002-2006年实施的黄河水保生态工程乌兰察布市项目,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7018.8hm??2。项目区累计治理程度达到54.09%,林草覆盖率达到39.58%,减沙效率为47.1%,保水效率为21.6%,水资源利用率40%,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527元。 2.3水土保持解放劳动力,加速城市化进程?? 中国城市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城市化的过程,农民变市民的过程,就是农村变城市的过程,亦即农业现代化过程。象中国这样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安定人民与酷劣的自然环境作斗争,战严寒,修梯田,积累了丰富的梯田建设经验。截至2006年底,全区累计建成高标准梯田10.26万hm2,农村人均0.26hm2,基本农田达到12万hm2,累计总投资约6.3亿元(国家投资1.2亿元,群众投劳折资和自筹资金5.1亿元),投工1.23亿个,移动土石方6亿m3,使昔日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变成了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基本上实现了大旱不减产,小旱保丰收。梯田建设促进了马铃薯、畜草、劳务三大产业的发展,农民年人均从马铃薯种植中直接收入1200元,解放劳动力7.8万人,年人均实现劳务收入780元。 退耕还林工程是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中涉及面最广、投资额度最大、政策性最强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力争25°以上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全部退耕还林。对宁夏南部山区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家庭调查显示,2002年从事种植业的劳动力比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2000年减少了13.7%,从事种植业的劳动力的比重也从原来的80%下降到69%,农业中减少的劳动力主要流向建筑业,贸易、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等非农行业。1998年以及2003年数据对比,与退耕前相比,全县总人口增加了0.76%,农业人口减少了0.16%,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中的农业劳动力下降了20.67%,这说明退耕还林对人口资源的分布产生了明显影响。 三农问题论文:工业化与三农问题探讨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探源之一:产生背景产业革命和工业化的发端;探源之二:“先天劣势”农业生产技术、产品和组织;探源之三:“后天不足”中国工业化战略中的“重工轻农”倾向及其农业负效应;结语,对工业化与三农问题探讨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作为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发现产物的现代新兴制造业(与传统农业相比)有着较高的生产率水平,它的产生使人类生产活动实现了从手工劳动向机械化生产的巨大转变,使人类得以用较小的劳动消耗获得较多的劳动成果,从而在社会财富的创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而成为一国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国民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与工业将互相促进、相互影响。但现代工业对传统农业将产生更为重大而深刻的影响、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现代制造业以其较高的生产率水平,不仅成为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绝对量增长的主要贡献者,而且在其相对份额增长方面占有明显优势;另一方面,现代制造业以其较高的产出率和收入水平,以及较高资本积累率或投资率创造出广泛的劳动力需求和就业机会,从而吸引劳动力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制造业部门的大量转移、农产品的特性、是传统农业中农民组织的涣散性、从收入分配政策看,我国自推进工业化以来,一直采取向城市居民倾斜的收入分配政策,具体材料请详见: 近年来,“三农问题”引起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人对“三农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何在?为什么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为“三农问题”所困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为什么“天生”表现为弱质产业、农民“天生”成为弱势群体、农村经济往往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为什么多年来我国主张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强调农业的基础作用,而实际上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和生活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赖于对“三农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工业化进程中农业与工业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以及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的战略选择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 一、探源之一:产生背景产业革命和工业化的发端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以及农村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有其特定的经济历史背景。自从产业革命导致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城市的兴起,就整体而言,农业这一曾经作为农业社会经济的主导产业就开始逐步被新兴现代制造业所替代,与此同时,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也随之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此,除非一国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有意识地对这一弱势产业和群体加以保护,否则,农业停滞、农村落后,以及农民生活的相对贫困似乎就成为产业革命,以及由此引起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后果。这是因为,第一,作为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发现产物的现代新兴制造业(与传统农业相比)有着较高的生产率水平,它的产生使人类生产活动实现了从手工劳动向机械化生产的巨大转变,使人类得以用较小的劳动消耗获得较多的劳动成果,从而在社会财富的创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而成为一国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国民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者。 第二,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与工业将互相促进、相互影响。但现代工业对传统农业将产生更为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表现在,在工业化初期,传统农业为现代制造业的兴起作出了包括粮食、原料、劳动力和资金,以及市场等方面在内的贡献;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现代制造业,将以其技术和制度方面的明显优势,转而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产生更为强大的推动作用和影响。 第三,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现代制造业以其较高的生产率水平,不仅成为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绝对量增长的主要贡献者,而且在其相对份额增长方面占有明显优势;另一方面,现代制造业以其较高的产出率和收入水平,以及较高资本积累率或投资率创造出广泛的劳动力需求和就业机会,从而吸引劳动力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制造业部门的大量转移。 最后,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农业的相对地位(即在国民收入和就业中的相对份额)将呈下降趋势。与此相对照,工业部门则成长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导部门。随着农业相对地位的下降,在人们心目中,其绝对地位似乎也在下降,由此产生了工业化过程中的“唯工业化倾向”,它使战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呈现不断强化和加剧之势。 二、探源之二:“先天劣势”农业生产技术、产品和组织 与现代制造业相比传统农业在生产技术、产品以及农民组织等方面处于“先天”劣势。这方面的较早研究可见之于中国留美学者张培刚的早期著作《农业与工业化》。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华中工学院出版社,年版,第⒉⒋章。该书在论及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与工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农业所做出的重要“贡献”时,深刻揭示了农业和农民的不利处境。张培刚在论述农业的“产品贡献”时指出,由于工农业产品供求关系变动引起的工农业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动,往往对农业和农民不利,即当工业品价格由于需求不足而下降时,作为工业品生产原料的农产品价格也将随之下跌,而其下降幅度却往往超过工业品价格;另一方面,当农产品价格由于欠收或供给不足而上涨时,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也将随之上涨,且涨幅往往超过农产品价格。由此不难看出,在工农业产品的相对价格(即贸易条件)变动中,农业和农民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在阐述农业的“市场贡献”时,张培刚认为,农业和农民在向工业化作出市场贡献时,自身作出了巨大牺牲:即当农业和农民作为工业品的购买者,往往面对“卖方垄断”市场”,由于价格由卖方决定,因而被迫支付较高价格;而当农民作为农产品的出售者,又面临“买方垄断”市场,由于价格往往由买方决定,因此不得不被迫接受较低价格。显然,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农业和农民无论作为买者还是卖者,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农业和农民的相对劣势地位,可以经由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加以说明。 其一是农产品的特性。由于农产品是有机的生物产品,这种特定的自然属性使其容易腐烂、变质,不易储存和运输,因此,生产者往往希望能够尽快出售产品,以减少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浪费,这样,在 出售农产品时,不得不被迫接受低价。 其二是传统农业中农民组织的涣散性。这种组织上的涣散性使众多个体农户,在直接面对市场时(无论作为买者还是作为卖者),客观上都将使另一方具有某种垄断优势。因为,无组织的个体小农户不仅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相反,容易形成彼此竞争、相互对立、互相削弱的内部冲突之势。这样,在面对数量较少的卖方和买方时,农业和农民的失利就成为必然。 由上述因素导致的不利结果,并非不可克服。其出路在于,加快农业现代化中的技术进步以及组织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如果将现代制造业提供的先进技术(包括储存、运输和保鲜技术)运用于农业,由农产品的生物特性引起的诸多问题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克服。另一方面(即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使农业和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这样,市场结构将会随之改变,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及劣势地位就会根本改善。当然,所有这些条件的最终改善将取决于人的认识和努力。 除了农产品的特性和农民的组织性两方面因素外,农业和农民的不利处境,还可以经由农产品的供求弹性以及来说明。首先看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可以说,迄今为止,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仍然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加上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农产品的供给呈现较低弹性。这样,当农产品需求增加以及由此引起价格上升时,农业生产却不能相应地快速增长,从而使农业难以通过增加供给以获得价格上涨带来的收入增长的好处。另一方面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看,由于凯恩斯“基本心理法则”(“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律”)和“恩格尔定律”(“食品消费支出在人们总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愈来愈小”)的双重作用,加上现代合成材料技术的进步,农产品的需求也呈较低弹性。这就意味着,随着经济进步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业的增长和发展从需求方面获得“拉动力”的空间也相对较小。或许人们会说,这种分析排斥了技术进步因素的作用。的确,如果加进技术进步的影响,农业生产或农产品的有限的供给弹性将获得相当程度的改善,而且,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结构的改变,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也将有所提高。但就整体而言,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与制造品相比,其供给和需求弹性均较低是不争的事实。另外,与制造业产品相比,在农产品价值构成中扣除各项成本之外,新增价值(“附加值”)部分比重较小,加上其有限的后序“加工”过程又往往被制造业“包揽”和“垄断”,因此,农业虽然为其他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巨大潜力和空间,自身却囿于比较利益劣势的局面而难以迅速发展。 最后,还由于农业的技术进步相对缓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弹性相对较低,以及农业部门的资本积累率以及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张率也较低,因此,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现代制造业等非农产业的兴起,如果一国政府对农业缺少明智的扶持和保护措施,听任经济生活中的比较优势法则和优胜劣规律的作用,那么,农业停滞、农村落后和农民贫困将不可避免。 三、探源之三:“后天不足”中国工业化战略中的“重工轻农”倾向及其农业负效应 前面,本文从社会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与工业相互关系的角度,对“三农问题”的起源作了一般意义的探讨,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表现为农业与工业的双双进步与现代化?为什么有的(尽管是少数的)发展中国家在战后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成功地避免了“三农问题”的困扰?……显然,问题的答案还需从各国的工业化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选择中去寻找。 众所周知,由于对工业化内涵的片面甚至错误的理解,我国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在战后工业化起步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始终推行以牺牲农业换取制造业发展的工业化战略。这种战略从其推行的开始,就对发展中国家战后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起着强化和加固作用。从另一种意义而言,这种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又必须以强化“二元经济结构”作为前提和手段,由此形成了战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共有的“工业化”“城乡分割”与“工农对立”“二元结构强化”的“累积性因果恶性循环”。因此可以说,不恰当的工业化战略,是我国“三农问题”得以产生、并形成并呈“积重难返”之势的重要的和直接的原因。因此,对我国工业化过程中制定和实施的重大战略决策加以反思,为走出“三农困境”寻找出路,就显得十分必要。 建国以来,我国“城乡分割”、“工农对立”、“二元结构强化”的倾向集中表现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各个方面,包括收入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提供政策、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等。 ()从收入分配政策看,我国自推进工业化以来,一直采取向城市居民倾斜的收入分配政策。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生产增长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这种情况一度有所改善,然而,自年代中期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明显拉大。统计资料表明,到目前为止,占我国总人以上的农村居民,其收入在国民收中所占份额还不到,而总人口中不到的城市人口,其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超过刘书明等“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的几个重大判断”《财政研究》,年第期。,而且据测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改革前的倍左右,增加到目前的倍左右。 ()从价格政策看,为配合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战略,我国长期实施“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政策,即通过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以使工农业产品交换条件有利于工业部门的积累和扩张。改革开放后,尽管多次调整农产品价格,但由于工业品价格提高更快,因此,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非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有资料显示,年间的年里,以“剪刀差”方式流出的农业收入达到亿元。年均流出亿元,是改革前(年均亿元)的倍。“剪刀差”这种“暗税”给农民增加的负担已超过农业税(“明税”)负担(同前注)。。 ()从税收政策看,我国城乡居民税赋也呈现明显的“城乡倒挂”现象。依据我国目前税法和现行税制,城乡居民税赋负担严重失衡。从所得税方面看,城市居民所得税起征点为月收入元及以上者,而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年纯收入不到元,却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从增值税角度看,城镇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年销售收入元者,然而,尽管一般农户远远达不到该收入水平,却户户必须交纳农业税。另外,现行税制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年应税收入不到元者,税率为。而在农业方面,对主要农作物征收的每亩实际税收负担率(税金纯收益)则分别为:稻谷;小麦;玉米;大米,均明显高于城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刘书明等“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几个重大判断”《财政研究》,年第期。。另外,城乡税收征收方式及其(依据)也存在明显的于农于不利和对农不公现象。从理论上说,税收是基于经济收入的一种派生性收入。而我国农业税普遍采取“税跟地走”(“地跟人走”)的均摊式征收方法,以至于许多农户在几乎没有纳税基础和能力的情况下也被迫成为纳税对象。 值得提及的是,若不是刚刚在全国农村推行的旨在为农减负的“费改税”政策将多年来使农民不堪负重的税外“费”赋减了下来,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城乡居民的税赋差别就更为显著。 ()从政府投资政策(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提供政策)方面看,其“城市偏向性”同样十分明显。 一方面,在政府投入方面,我国一直采取向城市和工业建设倾斜的投资政策,改革开放后,虽然财政支农支出总量有所增加,但相对量却呈下降趋势。例如,年,财政支农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即分别为:、、、、、和;年回升到,年又下降为陶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问题探索”《财贸经济》,年第期。。另外,在政府对农业投入增加的同时,农业税和乡镇企业税则逐年增加,结果两两相抵(不考虑“剪刀差”形式的间接流出),农业和农村的资源净流出远远超过净流入。另外,在政府固定资产投入中,城乡差别也十分明显。例如,在年的政府固定资产投入中,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占,人均达,元,而对农村集体经济投入的人均水平仅为元(同前注)。。最后,从我国农业产值比重与政府支农投入比重两个指标看,也不难发现两者间的失衡。目前,我国农业产值占的,政府财政支农支出仅占总财政支出的(同前注)。。 另一方面,在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相当明显。公共物品应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提供,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物品提供方面采取明显的城乡差别待遇政策。 农村的公共物品也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前者包括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大规模土壤改良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江大河治理,防治病虫害、环境保护与公共卫生设施,通讯和文化设施建设,以及年义务教育普及等。后者包括区域性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如:电力、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高中及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医疗以及文化设施等。 “纯公共物品”理应由中央财政提供,而“准公共物品”则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财政共同提供。另外,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尽管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私人产品”,但由于其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作物产品)及其产量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因此具有明显的“外溢性”,政府也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借助于价格、税收、以及投资政策等直接和间接手段,帮助其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并增加收入。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提供长期向城市尤其是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倾斜,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提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提供体制上的“二元结构”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靠政府财政预算解决,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则主要由农民出资负担。其后果是: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投入不足。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始终难以提高;水利设施长年失修、建设滞后,大江大河治理不利,导致水患频繁、干旱不断,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仍未改变;农村能源交通条件改善缓慢,公共卫生设施和标准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面临严重资金短缺,从而使占人口近的农村人口生活水平和劳动力素质不能迅速提高。 ()从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看,我国社保体制“城乡差别待遇”更为明显。城镇居民享有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保护;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有“三条社会保障线”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政府举办的“再就业工程”等措施的关怀和保护;此外,城市居民还不同程度地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制度提供的好处。而在农村,除了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外,农民的生老病死别无其他保障。农民生活的目的和全部意义变得如此简单,那就是为生存着而“活”着。 四、结语 毫无疑问,我国“三农问题”的起因是多方面的,除普遍存在的某些客观原因外,有实际政策操作和处理不当的问题、有政策制定和决策中的失误问题、更有指导思想方面的偏差问题。本来,作为初衷,本文试图通过一般理论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探讨我国“三农问题”产生和形成的深层原因。然而,结果表明,其结论似乎又十分简单,那就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之成败将最终取决于“三农问题”能否真正解决。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对策思考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高度重视,提出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三农”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我党如何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三农”问题由来已久,涉及十分复杂的体制、政策和经济问题。过去研究“三农”,没有跳出“农”字,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当前“三农”主要问题 1978年,我国农村率先开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这种势头保持了十多年,到90年代后期,农村改革的政策优势逐渐减弱,却不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进入新世纪,这些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涉及“三农”的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民增收困难 从*7—*0年,全国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连续四年下降。*6年全国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是9.1%,*7年下降到4.8%,*8年下降到4.3%,*9年下降到3.8%,*0年再降至2.1%。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政策措施,*1年农民收入增长恢复到4.2%,*2年增幅达到4.4%,仍低于*7年的增长速度。此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0年城乡人均收入比为2.2∶1,*5年为2.71∶1,*0年为2.79∶1。*2年农民人均收入247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城乡比约为3:1。这里要特别指出,农民人均收入的大约40%是实物折算来的,不是货币收入。除此以外,在货币收入中农民要留出20%~30%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如此计算,城乡人均收入比要大于5:1。农民增收难问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例如农民购买力下降,农民用于生产的投入减少,农村消费市场难以启动,农村社会矛盾增多等等。 (二)农业效益低下 *5年以后,农产品市场趋于饱和,价格持续走低,农产品卖难问题突出。*9年与*6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和粮食类收购价格总指数分别下降了23.1%和24%。有专家计算,*7—*9年,粮食价格下降使农民人均减收40元,使农民纯收入增长减少15%。*7—*1年期间,每个农民现金收入仅增加18.3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提高257.4元,出售农产品收入下降455.8元。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仍在低位徘徊,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这种局面不扭转,会给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威胁。*3年主要农产品价格出现上升趋势,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信号。 (三)农业基础薄弱 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业基础设施对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很少。例如从*8—*1年中央共安排国债资金5100亿元,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不含水利、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仅为56亿元,占国债投资的1.1%。专家指出,1950—1978年期间,通过价格差、农业税等形式,全国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资金155亿元,1979—*4年,平均每年流出811亿元。农业(特别是种植业)成本收益率呈下降趋势,例如*7年种植业每亩成本纯收益率为34%,*0年下降为19.5%。*7年全国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是1267.69元,*1年则仅为1165.17元。 (四)农民负担沉重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高度重视、三令五申,但是成效并不显著。从根本上讲,体制问题和政策问题是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源,县乡吃皇粮的人员规模和工资水平如果不能减少,农民负担就会居高不下。在农业效益不高和农民收入很低的情况下,国家每年从农民身上收取约400亿元的税收,农民还要缴纳占纯收入5%的“三提五统”,这两项合法税费约1000亿元。资料显示,*0年农村人口人均税费比率为5%,城市人口人均税率为0.58%。除此之外,农村子女就学和医疗是农民最大的两笔支出款项,据有人对我国中部某省农村的调查,农户供养一个小学生一年需要1000元,初中学生一年需要1400元,高中学生一年需要3000元,因子女就学致贫的农户不在少数。 二、“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根本上说,“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城乡分治、一国两策、重城轻乡。城乡分治的二元化社会结构,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盘根错节,根深蒂固,而且形成一整套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当坚固。“三农”问题近几年凸现出来,是新形势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体现。 (一)农村劳动力非充分就业,是农村相对贫困的根本原因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更是我国农村的最大矛盾和农民增收困难的根源。1952年我国农村人口4.9亿,1.1亿农户,16亿亩耕地,户均耕地14.5亩,劳均5.7亩。*2年我国农村人口9.3亿,2.4亿农户,20亿亩耕地,户均耕地8.1亩,劳均3.9亩。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约4.8亿,在乡镇企业就业或半就业的约有1亿人,有关部门统计外出务工的有9400万人,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大约3亿人。根据农业专家调查,按农村现有生产率水平,农业大体需要1亿劳动力即可,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处于待转移就业状态。进城务工人员大多工作极不稳定,随机就业,春去冬回,甚至随农忙季节来回流动,形成“候鸟”式民工潮,这并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向健康方向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有国家政策导向的原因,国家对城市居民就业是一种政策,对农村民工务工又是一种政策,加之有户籍、身份制度限制,形成了就业的“一国两策”,农民进城就业自然不会有长远打算和提高技能的内在需求,不能实现稳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从根本上说,有计划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其他措施不能代替。 (二)农户分散经营体制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我国农村第一次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把家庭承包土地作为基本制度,土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相当于城市的社会保障,使农民没有后顾之忧。但是,以家庭承包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带来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家庭经营土地过于分散,不利于现代科技的应用,高度分散的农户难以对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农业竞争力难以提高。例如:美国、加拿大平均每个农户大约拥有土地*公顷左右,欧盟国家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拥有约20~30公顷土地,我国平均每个农户拥有土地0.5公顷。1987年前后,理论界开展过关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大讨论,有专家提出,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一个农户经营的最佳规模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平衡点,按中等劳动生产率水平,一个劳动力可以经营约20亩耕地。按照生产关系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现阶段应允许农民按照“自愿、规范、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实际上,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有偿流转是不可避免的。 (三)对农业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投入不足,使农业发展后劲不足 为了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各国政府都在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韩国1970年制定了新农村运动计划,到1980年,政府对农业投资总额达到27571亿韩元。日本*4年制定了一项对农业投资6兆100亿日元的计划,用于应对加入WTO对农业的冲击。*2年,美国颁布新农业法,规定今后十年对农业提供1900亿美元的补贴。相比之下,我国是另一种情景,*0年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1298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左右,比*0年的10%低2个百分点,比1980年的12%低4个百分点。按WTO协议计算口径,我国财政支持农业的空间还很大,仅“黄箱”政策就有1740亿元。按照“绿箱”政策,用于农业科技、农民技术培训、扶贫、公益基础建设等的投入,还有更大的空间。我国长期以来对农村和农业的基础投入不够重视,使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农业发展的基础十分脆弱。由此看来,改革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建议 人们习惯认为,农业是一个产业,同其他产业一样,国家应把它推向市场去参加竞争和经受考验。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农业还有作为产业之外的另一面,这就是欧洲提出的农业多功能性,其含义是:农村是国土的组成部分,是保持自然平衡的一种生态类型,农民是相对城市的公民阶层,是保持民族传统和本土文化的载体。因此,农业具有稳定社会格局和充分就业、保持国土景观和生态安全、传承民族传统和乡土文化的诸多功能,国家不能简单把农业作为一种产业对待,要加以保护和善待,对农业的补贴不能看作是旨在扭曲农产品价格补贴。据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农业和农民进行直接财政补贴,原欧盟国家最先实行这种政策,近几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采取了类似政策。这种观点在我国还没有“市场”,应当对农业有一个再认识。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律,工业化过程要经历以农补工、工农平衡发展和以工补农三个阶段。根据对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研究,我国(内地)已具备第一个转折点的指标:一是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5%左右,工业和农业的增加值大约为6∶4,这个指标我国*8年已经具备。二是农业就业占社会就业人数总数不超过55%,我国*4年已基本具备。三是城市人口不低于全国人口的35%,我国目前接近这一指标。四是人均GNP在700美元以上,我国*8年已经达到。根据世界经合和发展组织*0年的研究报告,世界上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率为生产者价格的51%,发展中国家平均在6%,我国为负数。总体来看,我国已具备条件和可能,应及时调整国家财政和基础投资结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这是协调城乡发展的根本措施。 解决“三农”问题,重要的是真正落实中央关于“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多予”要有安排,“少取”要有措施,“放活”要有配套政策保障。有些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有些可以很快作出安排。当前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很多,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出发,调整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比例,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例不低于总支出的15%,略高于1980年12%的支出比例。在国家财政每年新增2000多亿元中,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农业和农村。国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应不低于国债投放总量的20%,如果每年继续发行1500亿元,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应低于300亿元。 (二)消减有关农业税费 纵观世界各国,对农业征税的国家不多,特别是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有“以工补农”措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跨过了依靠农业提供原始积累支持城市和工业发展的阶段,应当适时调整政策。首先应当积极考虑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加大国家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消减农村教育附加费;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压缩乡镇“吃皇粮”人数,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消减农业税费应与各地税费改革、撤乡并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结合进行,对我国东、中、西部省区可区别对待并有一个渐进过程。 (三)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的农业经营体制与我国相近,具有较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特点,这些国家都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业专业协会,为农户提供科技应用、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生产资料供应甚至产品加工等服务,并在农户与政府、农户生产与市场之间起到桥梁作用。这种代表农民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应对变化的市场,降低生产的市场风险,是一种成功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区域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与农民结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制定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 实现农村人口的充分就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对农民到城市异地就业给以“公平国民待遇”,包括改革现行户籍政策,就业歧视政策,子女就地入学,享受就业城市的公共服务等,使农民进城就业与城市居民就业完全平等,给他们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这样,有利于农民从土地、农村永久性解放出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五)加快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 各国经验证明,农业发展最重要的是依靠政府支持保护和科技进步。因此,在推进农村各项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农业科研工作投入,争取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科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二是建立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对从事公益性技术推广和服务的队伍,国家应给以稳定的支持和保护,同时鼓励相关科技企业、大学等按照市场规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三是加强农民科技培训,把大量实用技术组装配套成模式技术送到农民手中,提高农业科技应用率和普及率,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公共经济论文:城乡公共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路与手段 (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衡城乡间各种公共产品的投入,实现城乡之间公共品结构的合理化 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存在外溢性经济效果的特性,其供给效率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活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公共产品数量短缺、质量不高是当前农村公共财政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因此,应调整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格局,着力解决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问题,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实现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途径和前提,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体现。当前要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一是尽早确定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不断提高预算内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教师收入水平等措施,使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二是对贫困、边远学校的资金扶持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贫困、边远学校的经费投入,通过设立贫困、边远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做到贫困、边远学校建设资金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差距。三是对弱势群体学生入学的补偿政策。 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农村薄弱的基本医疗体系成为中国农村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医疗卫生仍面临着投入不足、效率低下、保障缺乏、公共卫生薄弱等主要问题。首先,政府应增加对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的支持力度,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要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其次,农村卫生改革的核心是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主体,承担着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三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重点做好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新农合制度的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普惠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农村社会保障的构成,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低保制度具有更加明显的贫困指向特征,是由政府直接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因此,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目标。为此,应改变主要靠地方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做法,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保证支出需要。其次,重点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农民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客观上说,政府的投入水平还是较低,应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通过构建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城乡平等,促进社会公平,而且有利于协调城乡关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应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落后是重要原因。为推动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当前要抓住新农村建设机遇,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切入点。首先,应将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入,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改变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和集资来解决的现状。其次,中央和地方要集中财力,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大中型防洪工程、灌排工程、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第三,推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带动农村环境建设。以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要实施城市带动农村,将完善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纳入目标,总结已有经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小城镇和村庄,引导城市骨干市政公用企业引领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完善公共资金的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监督 长期以来,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缺乏规范的监督,没有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经常被挪作他用,造成了公共资源的管理混乱;二是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较多,公共资金被一层一层“过滤”,公共产品被层层加价。三是在生产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竟相攀比,导致农村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低下和增长无序,增加了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需求,提高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农民负担加重。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监督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的监督,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二是减少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确保公共资金提供到位,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三是必须及早完善农村的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管理,通过建立维护管理的责任制度等手段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三)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机构的人才结构 政府作为传统的公共产品提供者,其行为必然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必 须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防止出现追求“形象工程”的自利短视行为,并及时完善自身的财政体制,及早落实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资金。同时,政府应该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牢固树立“服务为民”的理念,深入农村,具体根据农村的现实对症下药,防止原本不足的农村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高学历人才服务农村,进入乡镇工作,一方面可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后继乏人,改善服务机构的人才结构问题,另一方面可提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四)建立农村自治体制,加强农民素质培养。 公共财政是宪法政治下的必然形式,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配置如果不能体现公众的意愿,结果既不会公平也不会有效率。目前我国农民对财政财务的决策权和民主选举权基本限定在村一级,而且这样的重要权力往往把握在少数人手里。由乡政府专断运用公共支出,或按照农村少数人利益配置公共资源,进行收入分配,这样的公共财政制度效率一定很低。建立农村的自治体制,加强农村居民自治的程度,可以提高农村居民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的居民自治有利于完善村民对于自身需要的公共产品的表达机制,有利于村民自主选择需要的公共产品,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但是,农村的自治必须与政府的外部调控机制并存。农村自治体制的建立,还需加强农民素质的培养。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充分表达自身意愿,才能真正将农村现有的公共产品利用率提高,才能真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城乡公共经济协调发展的技术手段研究 (一)公共支出手段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改变现有的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纯公共产品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围,由“依靠农民自身”转向“以政府为主”的模式。其支出手段是:一是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和责任。目前中央应主要从事跨经济协作区的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农业基础科技成果推广、农业环境保护、农业信急网络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以及与国防建设有关的民兵建设、与国民素质相关的义务教育等。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本区域内的农业基础性及社会效益较显着的项日的投资及管理。二是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增加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数量和比重,使农村能够获得较多财政资金,由此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提供资金保障。三是政府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民间投资给予优惠和鼓励,以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农村。 (二)公共收入手段 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渠道、市场渠道等。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内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作用在下降,而地方财政预算内筹资渠道的地位在增强。为此,在财权划分上,要加快地地方税制体系的建设,扩大地方财源,同时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各地区的财力差异,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可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或利用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 (三)财政投融资手段 资金问题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核心问题。因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且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较大,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投资,往往力不从心。从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形成一个完善的、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多渠道融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通观世界各国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经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融资渠道:一是完全在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内解决,这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方法;二是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以通过清晰界定产权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三是由私人提供政府补贴的方式;四是完全由私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现阶段,我市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坚持政府融资为主,引入民间资本,采取政府与私人供给或由私人供给、政府给子适当补贴的形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大量资金需求。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东部发达省份民营供给地方公共产品情况较好。大量的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农村公共产品的民营化供给、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解放了思想、扩大了供给量。但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既需要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也需要完善的条件作保证。因此,我们应在广泛的推进农村公共产品民营化进程中,具体做到: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拓宽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一是切实控制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保证我国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转移支付手段 财政转移支付对保证农村地区基本公共需要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现城乡统一税制的过程中,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也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县乡一级农村公共财政的困难。并且,鉴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通过中央、地方事权的重新界定,扩大转移支付的范围,增加转移支付的数量,建立针对农村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框架,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目前中央对省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逐渐向规范化的目标靠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进一步加大中央对贫穷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省市一级财政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从而保证基层政府有足够的财力。目前对乡镇政府的一些支出如农村教师工资应实行县级财政统筹,农村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省级统筹,以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中央应加强对农业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公共品提供机制的创新手段 众所周知,一方面是广大农村地区日益膨胀的公共产品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公共产品依赖性的不断增强,一方面是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釜底抽薪”之势。目前的关键在于:尽快构筑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这一新型供给体制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按照戴维一伊斯的观点,公共决策在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活动。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多由上级政府部门根据政府政策直接决定,基本上不反映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造成了实践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这种结构失衡表现有:一是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投资建设快,如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小康工程等,而许多见效慢、期限长、具有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不大愿意提供或提供得很少。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建设很快,而像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 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却不愿提供或提供很少。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反映出公共决策不合理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建,必须首先解决决策权的配置问题。为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应采取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的模式,它包括“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过程和“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资源配置过程和项目分解与实施两过程。其次,供给什么,供给多少,是由需求决定的。从农民自身的需求出发,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建立农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公共需求的机制,由全体村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进行民主表决,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上的“自下而上”。既可以使农村推行的“村务公开、财政公开、民主理财”的活动真正落到实处,又可以保证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杜绝贪污浪费的发生。 2、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各种层次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应主要由省以上财政提供,地市级财政适当配套,县乡财政暂时不予考虑。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第一,分税制后的省以上财政较为充裕,尤其是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上升较快;第二,中央、省级机构改革较彻底,财政供养人员大幅下降;第三,县乡机构改革普遍流于形式,改革不够彻底,大多数县乡仍以“吃饭财政”为主,而且,前述分析表明,县乡财政普遍负债严重,根本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辖区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尤以中西部地区为甚;第四,以村落社会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社区更不能作为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民为建设国家已经付出的太多太多,现在该是国家建设农村、回报农民的时候了,而不能再让农民自己出资建设家园。 公共经济论文:探讨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着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理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着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公共经济论文:对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1〕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公共经济论文: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字】财政学,公共经济学 一、引言 近些年来,国内某些学者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而以“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 Sectors Economics)等名称命名的译着和着作很多。国内的一些学者,如陈共、平新乔、张馨、高培勇、郭庆旺、杨志勇、华民等都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深刻的分析。从国际上看,关于两者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论述比较详细的主要有《公共经济学手册》第一卷,由《国际税收和财政》杂志在 1994年发起的一次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趋势的特刊及由《公共经济学杂志》在2002年的一次纪念其创刊而由一些顶尖级的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经济学发展的总结分析。此外,由于引进的西方文献越来越多,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的认识也逐渐深入。 二、问卷的评介与分析 本人于2005年元旦前后向全球部分大学的从事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经济学家就“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为主题进行了全球性网络调查。我的问题是:“您如何看待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本次调查受到来自这些经济学家的数十份电子邮件。这些邮件反映了他们对我所做的调查课题的认识。本文就是选取了部分代表性的经济学家的回信(见附录①)和一些经济学家发表的论文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的评介。 詹姆斯?波特巴教授认为,财政学主要是与税收及其相关问题等筹集收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税收方面,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大量的与支出政策相关的问题。他认为,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以及残疾人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是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也是他感兴趣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属于财政学的领域。 他附件的文章中研究了公共经济学30年(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末)的发展演变、取得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政府经济角色的一门学问。因为这一角色在不断地变化着,所以公共经济学也成为一个持续演变的领域。一些核心问题被持续关注,例如对不同商品的税率结构应该如何设置;而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对发达国家老龄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如何进行改革才是最优等等,最近才成为研究的中心。经济学其他一些分支领域的理论与实证进展为公共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视野,推动了对其中一些长期存在问题的研究。反之,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又推动了新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近30年是公共经济学迅速发展的一个时期。理论和经验上的重要新成果大大提高了我们对诸如各个税种的效率和归宿这样的核心问题的理解,以及对社会保障项目的经济效应以及最优的制度安排的认识。在公共经济学相关经济理论以及支持复杂政策评价的实证分析等两个方面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过去的30年间,公共经济学的各个不同部分的进展有快有慢。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主要的研究进展是经济理论在次优税制设计问题上的应用。在70年代晚期以及80年代,家庭和企业数据库的出现促成了人们对税收激励以及其他因素如何影响经济人行为问题的探索。继而公共经济学的经验研究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很多应用计量经济学家也把他们的研究兴趣转向公共财政问题。90年代,实证政治经济学和相关领域的迅速扩张尤为显着。 公共经济学中的很多应用研究越来越深入,这促使了这一领域里几个二级专门学科的兴起,诸如老年经济学以及教育经济学。这些领域中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不仅关注那些广布于公共经济学范围内的问题,而且也利用其他分支领域发展起来的真知灼见和方法技巧,例如医疗经济学、人口学以及劳动经济学等。 波特巴认为,过去30年发展变化的重大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所得课税对家庭行为的影响;社会保险项目的激励效应;资本所得税的效率和归宿;赤字和跨期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的实证政治经济学;最优所得税和税种的设计以及转移支付等。未来有前途的发展领域则包括了:环境经济学和最适次优政策;老龄经济学;私有化和政府的范围;开放经济中的税收和支出政策;最适社会保险项目的设计;征税与家庭和企业的行为;在生命周期视角中的税收和支出项目以及国防经济学等。 罗宾?鲍德威认为,“公共经济学”这个词语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采纳来取代财政学的,这是因为财政学这个词语似乎是太狭窄了。特别是,许多学者认为财政学太多地集中在筹集收入(税收),而公共经济学则是一个范围更加广泛的词语。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了政府在税收、支出、社会保险和管制等所有的制定政策问题。人们认为财政学这个词语太狭窄了而不能代表本领域的更广范围的研究对象。然而,这两个词语现在都被使用着。他猜测这大概是英语的一般常见问题,有很多词语都有大致相同的意思。 拉本德拉?扎哈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重叠的。但是,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是太狭窄了。财政学几乎是完全研究政府预算的操作(尤其是税收和支出),而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更多的是公共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它包括了诸如管制和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财政学权威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全球各个大学 本科生普遍使用的教材,是财政学的经典着作。马斯格雷夫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提出的财政“稳定宏观经济、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三职能说成为后凯恩斯经济学政府干预经济的代表观点,是现代财政学的奠基之作。他在回信中指出,他写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30年前完成的着作,他尽管已经94岁高龄,仍然关注财政学的发展变化。他称,他非常后悔看到了财政体制所发生的显着转变。他那一代人还认为财政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是对市场的必要补充,应该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但是,马斯格雷夫一直坚持不懈地认为,公共物品、公正和有效的税制以及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稳定和增长中的经济作用是在财政学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基本观点。他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显然是有着明显差异的。财政学仅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财政工具;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贸易政策、反托拉斯政策和各种形式的管制等所有的工具。他也注意到,许多问题可能是需要许多工具才能解决的,所以,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可能不存在显着的差异。同时,还有通过共同的预算政策将一串财政工具合并起来的情况。 马丁?费尔德斯坦称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出现了转型。他认为自己当初入门学习的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1959)开启了财政学的新纪元,但是,计量经济学研究方面论述的不足反映了当时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同样,马斯格雷夫只是讨论了政府支出的一般原则,其经典着作没有论及政府支出的具体方面,而这也就成为以往30年中公共经济学研究的课题。在论文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交替使用的。 他认为,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财政学理论方面的这些发展其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在许多重要的财政学问题上,对庞大的专业思想体系进行了分类。尽管它们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表明了一些早期观点的各种错误,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见解。第二,他们吸引了一代优秀的大学生转向公共经济学领域;其中大部分学生并没有继续理论研究,而是完善了财政学理论基础,这种新理论的严谨性对他们的实证研究是有益的。 公共经济学方面实证研究的发展将过去30年的研究与以往所有研究区别开来。20世纪60年.代后期与20世纪70年代早期出现了高速计算机、可以依赖的经济计量软件和可读大量数据的机器。这些发展,复杂的经济计量技术和标准装备的大学生对公共经济学实证研究的革命都是关键性的。对税收的计量分析研究成果等实证研究深化了我们关于税收对个人风险影响、税收对公司融资政策的影响以及在经济增长背景下分析税收问题的意义的理解。 财政学研究这种演变的第二个主要方面,一直就是扩大研究主题的范围,它涵盖了政府支出和税收。研究焦点的转移无疑是因为受到政府支出大量增加的刺激。财政学领域因此从研究为基本的政府服务融资的税收转变到公共经济学领域,看到了更宽范围内政府支出的效果。政府支出增加的大部分是为了社会保险项目,公共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正好与之呼应。社会保障养老金、事业保险、工人的补偿金、老年保健医疗和穷人医疗补助计划的增加给理论和实证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20世纪70年代,对稳定政策的分析已主要转向宏观领域,更加强调金融政策,而不仅仅研究通过改变预算赤字和盈余的财政刺激的各种变量。然而,财政学研究如何利用税收规定(如投资税收抵免和折旧扣除)以反周期的方式来刺激企业投资。财政联邦主义也成为了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即分析这些政府如何选择它们的税收政策和支出政策,更高一级的政府政策(包括地区财政补贴和匹配财政补贴)如何影响这些选择,以及税收和支出方面形成的地区间差异如何影响私人部门的为政府计划的效果。 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马丁教授认为征税和支出问题将继续对公共经济学研究提出挑战。 哈威?罗森的《财政学》目前是全球最受欢迎的教材之一。作为马斯格雷夫和费尔德斯坦的学生,他在其《财政学》教材①的前言中写到:“财政学领域已经与上一代有很大不同了。在理论方面,财政学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将对政府开支和政府的分析用基本的经济理论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一个主要的例子就是最适税收(optimal taxation)的文献。最适税收就是试图使用标准的经济工具而不是根据一套特别的税制设计原则为政府的财政行为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实证方面,最为激动人心的发展就是为了理解支出和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个人行为和政府本身如何制定政策而广泛应用了计量经济学的工具”。他认为“财政学的发展都是充满着歧义的”。但是他坚定地认为,财政学就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分析政府征税和支出政策的一门经济学学科。 河野正道教授认为,日本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经济学的父母是金融(父亲)和福利经济学 (母亲)。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是次优、公共物品定价、最适税收、最适补贴和外部性等问题。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是效率和微观经济特征的问题。而财政学(日本语) 则在某种意义上涉及的是宏观经济问题。按照他的理解,财政学是金融(融资)学的一部分,是日本语中很传统的财政学(日语)。现在,金融(融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学,也是私人企业的财政学。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使用这些词语的原因。他认为,财政学专门研究政府(公共部门)的融资活动。 此外,法国已故着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也认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在经济领域中政府如何干预的一门学科。它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财政学逐步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独立的学科,其标志就是1971年创办了《公共经济学杂志》。 总结几位经济学家的观点,他们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关系的认识也是存在歧义的:(1)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一回事,都是研究政府作用的,只是题目的变化而已,“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相互替换使用的。(2)存在传统财政学和现代财政学的区分:传统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收入,特别是税收方面,而现代财政学则更多地以政府开支为研究对象。(3)公共经济学是从财政学演变而来的,并且是在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创建的;(4)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有很大不同。财政学研究政府的收支活动;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除了政府收支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比财政学宽广。财政学主要研究的是宏观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则侧重于微观问题。 三、借鉴与认识 国外这些学者的观点对我们国内学者认识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当代国内的经济学范畴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是一脉相承的。首先,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已经大致趋同。其次,不论是章节的安排还是对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对“国家 (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研究”,尽管在某些细节上有所侧重,但是,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财政学”仅仅研究“国家和君主的收入”来说,“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把研究重点转向了“政府(公共部门)收入、政府(公共部门)支出、政府 (公共部门)财政政策以及政府(公共部门)收支和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上来”。笔者认为,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是兼容并蓄的,融合了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因此,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并没有质的区别,而作为名词和概念来说,英文Public Economics能够涵盖更多的经济研究领域和范畴,用它代替英文Public Finance(公共融资)成为“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科学” 也是经济学发展的趋势。就像早期的经济学 和现当代经济学,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是不同的,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经济学”依然是“经济学”。当然,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进程加速,学科之间交融、分化的现象也越来越剧烈。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经济学”对宏观财政政策的研究越来越少,而转向微观基础的研究之中。此外,在宏观经济学中所涉及的有关政府融资问题的讨论也逐渐从“公共经济学”中脱离出去,成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畴。但是,就此否认“公共经济学”和当代“财政学”的一致性结论,笔者认为可能有失偏颇,毕竟这只是学科发展的演变过程,而没有涉及到理论上质的区别 公共经济论文: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 [摘要]本文从需求角度出发探讨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认为公共需求是研究公共经济的逻辑起点,是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并不是源于市场失效,而依赖于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市场失效只是为公共经济的扩展和延伸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关键词]公共经济;社会公共需求;公共产品 公共经济(public economics)是随着政府经济活动的迅速扩展——从财政收支活动扩大到直接介入生产领域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部门生产,宏观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而兴起的、以政府经济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传统的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收入问题,与其相比,公共经济学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领域——增加了政治过程和政府行为的分析、公共支出的分析等,而且改进和完善了研究方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着名的公共经济学大师如马斯格雷夫等纷纷以公共经济替代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这种改变意味着财政学科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问题的提出 1.关于公共经济存在依据的两大理论 关于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西方主流观点认为是市场失灵。该观点以福利经济学为基础,以市场失灵为逻辑出发点,把提供公共物品作为公共部门活动的基本内容,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作为活动的目的,把公共选择作为公共部门决策的政治过程,形成了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的财政理论。从亚当·斯密开始,英国学者的传统思想认为,市场是主导,而公共部门是一种例外,只有产生特定的市场缺陷才需后者介入。如亚当·斯密认为受多种力量和动机驱使的人类,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相互交往,产生合乎社会需要的结果。欧洲大陆经济学家的传统思想尤其是德国经济学家的传统思想,则是从两方面来看经济体制,认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天生是平等的,如谢夫勒提出了“按比例满足”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的规则,但没有成为主流。凯恩斯之后的经济学主流承认现有的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形式,是以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为起点论述公共经济的存在。我国的当代财政学者大多数也持有这种观点,如张馨等学者就从市场失灵出发提出了要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该派观点是从供给角度为公共经济寻找理论支持,探讨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事实上,市场失灵只是为公共经济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并不是必然,而公共产品只是公共需要的表现形式,以其作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存在缺陷的,这在后文中将加以详细论述。 关于财政存在的依据另一种观点是由社会公共需求论提出的,该派学者认为财政存在的依据是社会公共需求。这一流派,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共鸣,何振一是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提出者。他指出:“所谓‘社会共同需要’,区别于生产单位、集团和个人的需要,但不是这些需要的简单加总,而是马克思所说的一般需要。它是‘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不是任意的‘共同需要’。”他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社会共同需要论在80年代初期风行一时,很快就冷却下来。这是由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没解决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同一的问题,但它以“公共性”问题作为核心问题来研究,具有很重大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渐确立,我国财政学者开始探寻传统的财政理论与西方公共财政论的共同点,力求找到一个最佳切入点实现双方的融合。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共同需要论又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有的学者认为“共同需要说实际上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90年代之后,共同需要说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有的学者则假设“在共同需要论的基础上发展公共财政论很可能是中国财政学的发展趋势”。 2.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我们试图从需求角度即从社会公共需求出发来分析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基本逻辑认为:社会公共需求的客观存在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市场失效仅仅为公共经济的扩展和延伸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里提到的社会公共需求不同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关于社会公共需求的定义——其理论基点认为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而现代财政理论已经普遍认可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具有三大职能的观点,本文研究的社会公共需求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具有了新的内涵,有了新的发展。 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大类型。前者是指作为社会公众集体中的个体对产品和服务的需要,消费者通过支付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得到满足,这种需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我们首先采用排除法对社会公共需求进行定义,即公共需要是相对于私人需要而言的,是除私人需要以外的需要。显然这个定义忽略了公共需要源于私人需要这一特性,也没有揭示出公共需要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对这个定义作初步地补充: 一是公共需要源于私人需要,并且是私人需要的有机合成的集合体(不是私人需要的简单加总)。 二是社会公共需求是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与私人需要相对应,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对于任意一个给定的需要水平,增加额外的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的成本增加,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人公共需要的满足并不排斥其他人公共需要的满足。 社会公共需求是指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以公共产品形式来满足的共有需求。它是共同的私人需要的集合体,通过公共产品来表现,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对应于私人需要通过私人产品来满足,公共需要通过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来满足。它可以分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社会公共需求,前者是指拥有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一致形成的需求共同体;后者是相对于同质而言,是指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不同的具体利益,多个子集团所组成的集团的需求。社会公共需求在不同社会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主要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共需求。 二、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 1.公共需求与公共经济 (1)公共需求与公共产品 需求是对物或服务的一种欲望,社会公共需求是政府以公共产品形式来满足的共有需求,公共产品只是公共需求的表现形式。正如前面提到的,需要一般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产品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根据其范围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产品即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严格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广义的公共产品,除纯公共产品外,还包括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或二者至少有一种存在的产品。结合公共需要的特征很容易得出私人产品不能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结论。 共同的私人需求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通过公共产品来表现,公共产品可以满足私人需求,但当公共产品对应于社会公共需求的满足时,其目的具有公共性,不能拿公共产品用于私人目的。社会公共需求必须由公共产品来满足。一是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本质特征,这使得公共产品所固有的职能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二是私人不可能也不愿意(不含有政治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人类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这种公共需要的存在,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和形成。韦伯和马克思都从公共工程的组织角度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边际革命发生后,人们更是逐渐意识到,政府的活动也能带来效用。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给出了一般均衡的解释,并指出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2)公共需求和公共经济 人类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于人类社会的组织要比任何动物世界复杂得多。正如亚当·斯密强调指出 的,人类社会组织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分工。经济社会以来,从来没有过私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绝大多数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相反是人类自身瓦解了公共供给方式,在私有制产生以前,共同需求——人类的根本需求和具体需求是一致的,私有制产生以后,私人需求才从共同需求里独立出来,在生产力发展到有剩余产品的时候,才产生了对某个物件的独占意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于不断分化、分工,公共权力分散,但公共需求一直客观地存在着。 从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看,可以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其中私人部门即指市场,而公共部门狭义来说指政府,广义来说除政府外,还包括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团体和组织,如民间组织和国际性组织。作为不同的主体,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理论上都具有参与公共产品配置的可能,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更加注重追求效率,市场不能或不愿承担的责任逐渐由政府承担,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和市场提供私人产品是专业化分工所决定的,是一种自然属性,是分工规律演变使然。 2.同质性与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形成了公共经济的多层次性 由于个人在收入、文化、信仰和地区等方面的差异,公共需求有群体性差异,难免形成利益集团,整个社会资源是被瓜分的。基于此,社会公共需求可以分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社会公共需求,前者是指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一致形成的需求共同体,体现了社会需求的公共性,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全部成员的共同意志;后者是指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具体利益不同,多个子利益集团所组成的利益集团的需求,它源于社会需求的私人性,即社会需求首先要能够体现私人的需求。正是因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具体利益相异,所以有必要选择一种机制去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暴力机制在现代社会是不文明的;阴暗机制扰乱社会的稳定,是非理性非道德的;社会机制缺乏权威性;市场机制在协调上力量不足;现代政治机制具有强制性和文明性,对少数人执行强制统治,文明的一面体现在民主机制上,在直接民主制下,各个利益集团可以直接投票表达自己的需要,这种方式适应于小范围如社区内;在代议民主制下,通过选择人代表表达自己的偏好,在既定的投票规则下协调利益冲突。可见,政治机制相对而言是最优的,但并不排除其它机制的共同使用。这表明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 前文已经论证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那么在存在同质性和异质性需求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将如何分工呢?事实上,由于公共需要的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存在,公共经济也具有层次性。关于公共经济的分权代表性理论有:一是蒂布特的“以足投票”模型,该理论首先从公共产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产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其实,公共产品只是表达公共需要的媒介,政府采取的行动的逻辑起点不是公共产品而是如何满足公共需要,只有需要得到有效满足,官员的选票才可能得到最大化。二是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效率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有关公共经济分权理论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和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等。 从性质上看,社会公共需求从本源上可分为同质性与异质性需求。同质性的公共需求容易推断由较高一级的政府来满足,尤其是全国性的同质性需求,由中央政府来满足;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要求提供独特的公共产品,如果中央政府对社会公众具有完全信息,那么它就能有效满足这两种公共需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中央与公众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地方政府相对而言具有信息优势,更容易了解民众信息和需求,特别是在联邦政治市场,政府官员任命的程序是民众选举的,选民的意志得到了很好的表达,官员对民众的偏好比较了解,能更好的满足异质性公共需求。可见,一般而言,中央满足同质性公共需求,地方政府满足异质性需求,这就形成了公共经济的层次性。 三、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1.市场失灵与公共经济 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情况,原因是当商品或服务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不匹配时,市场无法或不愿意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的数量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种资源的无效配置状态。一般而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有四点:一是垄断;二是信息不对称;三是外部性;四是公共产品的存在。 简单来说,市场失灵一般有两个原因,即市场势力和市场的不存在。(1)市场势力,如果某些人和厂商是价格制定者,那么资源配置一般是低效率的。因为一个拥有市场势力的厂商可能会通过减少供应的方式将价格提高到成本之上,这样用于商品生产上的资源变得不充分了,帕累托最优遭到破坏,出现市场失灵。只有当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成为价格接受者的时候,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才得以成立;(2)市场的不存在。对一种商品来说,如果市场不存在,那么很难预料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实际上对某些商品来说是不会有市场的(如贫困保险,因为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存在而可能出现的另一类低效率就是外部性,即一个人的行为以一种现存市场以外的方式影响到另一个人的福利的情形。 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都对公众私人需求的满足形成了威胁,而这种威胁却是私人部门很难化解的,于是对于化解此类威胁的需求形成了一种较为隐晦的公共需求,它不同于作为满足公共需求直接表现的公共产品,它的需求层次更高,但却是维护整个经济体持续稳定发展,即最高层次的同质性公共需求的保证。依据公共需求而存在的公共经济,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满足这两种公共需求。 2.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市场存在失灵并不意味着必然要由公共经济来弥补,市场失灵下的公共需求也并非必然以公共经济的方式来予以满足。在不同经济体、不同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的程度不同,对公共需求的满足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存在多种弥补方式。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需求的满足可以选择通过公共经济来实现,或者通过第三部门来解决。 从市场运行的角度出发,垄断的存在破坏了市场有效竞争的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破除垄断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也是对公共需求的满足,尽管此类公共需求并不像教育或者国防那样属于显而易见的公共需求,但却影响着每一个个体需求的满足。如果是市场势力形成的垄断,公共部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或在保证 企业一定利润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限价;对于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可选择由公共经济进入,或实行由公共部门生产并提供或实行市场化生产由公共部门提供这两种方式。 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其本身即直接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纯公共产品毫无疑问地要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来提供,但可以以市场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对于混合公共产品而言,就存在混合提供的问题,要视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来确定公共经济和市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而言,情况比较复杂,既可以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如在满足“科斯定理”的情形,可以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如外部性中最常见的污染问题,既可以通过公共经济征收“庇古税”的方式,也可以在市场交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更是如此,既可以通过立法来强制披露,或保证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收集并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存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对于公共需求的满足方式是多种的,并不必然需要由公共经济来满足。换而言之,市场失灵仅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而非必然。而公共经济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如强制性和规模优势,使公共经济满足公共需要这种可能性最大可能地变为现实性。公共经济不是替代市场,而是市场无法直接配置资源的领域和市场无效、低效的领域,是市场效率无法波及的具有市场缺陷的领域。 3.公共经济的扩展是以公共需求的扩展为依据的 100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日臻完善,近几十年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市场机制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同时各国公共经济的规模和范围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扩张,这并不是因为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规模日益加深,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需求的规模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复杂,使得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存在的公共经济持续扩展。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1],其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也就是说,随着社会进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而这种产品已经越来越趋于非生活必需品。当一个群体的收入超过一定水平,其公共需求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范围也会越来越大,层次也会越来越复杂。 此外,私人部门的日趋完善,使得原有的一部分公共需求可以在市场中得以满足,但又使得一部分原来由市场满足的需求转化为要由公共部门来满足,同时伴随着私人部门的发展引致而来的公共需求骤增。公共经济的扩展也就在所难免。公共经济的扩展同公共经济的存在一样是由公共需求决定的,市场失灵只是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契机,而不是公共经济存在和扩展的必然因由。 公共经济的存在、发展和扩张都是建立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经济的范围以及公共经济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也要以公共需求的满足为限,一方面从公共部门的历史演变来看,公共需求一直客观存在,市场失灵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出现的;另一方面当今的经济学研究主流是从需求角度出发,以公共需求为逻辑起点,研究如何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也成为公共经济的主题之一。可见,虽然市场失效为公共经济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但根本性、永续决定的是公共需求。 公共经济论文:论公共经济管理理论研究述评 公共经济管理是在公共经济学拓展和丰富传统财政学研究主题而形成新的学科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的管理主义浪潮在公共部门日益盛行的学术背景下形成的。它是一个多重理念、价值、工具和方法的总和,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重叠、相互渗透的综合研究领域。公共经济管理是为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包括非营利组织、公共企业等主体对自身及授权干预的经济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应体现对公私部门互动方式和范围的合理性考量。当前公共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和研究路径构成了公共经济管理研究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思路。公共经济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在理论体系、主要议题的问题导向性研究以及实证分析方面还有待于充实和提高。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共经济管理必将朝着更加成熟、完备和规范的学科体系转变。 一、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产生的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公共经济学概念和体系形成,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时期。在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界深入探讨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公共部门转变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的特定背景下,这两股学术潮流齐头并进式的发展深刻影响了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模式。如果说公共经济学体系的形成拓展了财政学关于政府行为的研究范围、夯实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那么以强调竞争和效率、“引私入公”为主要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则是管理主义在公共领域的强力渗透和推进。 继20世纪30年代初的大危机颠覆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信条,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又暴露出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局限。在对两个理论极端的追从中得到教训的学者和政策实践者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功能和关系,并努力寻求它们之间的合理边界。虽然市场失灵不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理由,政府本身也存在失灵,但在纠正市场失灵更有效的机制出现之前,公共部门是唯一可能的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正如瓦格纳定律所揭示的那样,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与数量的需求不断上升,而经济活动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则日益增强。伴随着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民众对社会价值公正分配的呼声渐高。这都导致公共部门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大大超过了以往。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让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力度。公共部门参与经济活动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极大地考验着政府经济管理的总体能力 ,使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地加强。英国学者吉姆·汤尼森指出,在新形势下,政府的总体能力,尤其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能力是一个经济体成功与否的关键。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给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关经济管理的新理论范式,以有效回应这些挑战。 在学术背景上,公共经济管理研究的开端和发展受到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的管理主义 浪潮的深刻影响。管理主义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强调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角色在公共领域的运用,主张公共部门仿效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如果把经济学对其他社会学科的普遍渗透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则管理由于其在实践中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也不断为其他学科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是名副其实的“管理学帝国主义” 。新公共管理运动开创的以管理替代行政的趋势,各种以管理命名的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还有高校里开办的数目繁多、规模庞大的管理学院,都是管理主义盛行的明证。管理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和资本之后的“第四要素”,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活动的绩效 。 管理学和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两大主力学科,也出现了交叉融合的局面,且融合交叉的范围、领域、层次都有所扩展。在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大都兼有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两栖性,几乎难以分清其为纯粹的经济学和纯粹的管理学 。一个简单的 公共经济论文: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公共经济论文: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公共经济政策分析 摘要 政府需要根据本国资源禀赋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执行灵活的公共经济政策,以使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方面,美国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榜样。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战略地位,它有助于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继承,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政府应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关键词 文化产业;政治经济学;发展战略 发达国家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竞争力,围绕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机制定公共经济政策。他们的经验表明,适当的制度与法律、国家行政与对外政策,是在国家福利上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支持。现在,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改善国民经济结构、主导全球经济的战略产业,因此,在公共经济政策的视角下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非常重要。 一、公共经济政策的作用:以美国为例 在中国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普遍推崇英美的自由市场模式。因此,通过对美国在不同时期的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经济组织形式、经济政策和战略产业)进行回顾,可以加深我们对公共经济政策作用的认识。 (一)自由竞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最开始,作为美国雏形的十三个北美殖民地是英国的海外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殖民地在经济势力壮大后,抓住英国对北美公共经济政策的失误发起了独立战争。美国实现独立后,英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对美国实行技术封锁,试图使美国继续扮演以前的角色。这时,美国南北双方对产业选择的不同导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观点的差异逐渐无法调和,于是,爆发了南北内战。之后,获胜的北方用其工商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一了国内市场。当时美国的重点产业是钢铁、木材加工、纺织和日用工业品。美国国力、工商企业经营实力和经营范围的有限性,使得美国对外宣称“门罗主义”。在自身没有实力对全球事务进行干涉之前,试图避免其他强国对自身的潜在势力范围的侵蚀。这时,美国的工商企业组织形式是中小型的私人业主式。内战之后,随着国内市场的统一,促使企业组织形式逐渐向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发展。在这一时期,政府主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二)垄断竞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产业分别由寡头瓜分。寡头们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收买政府官员、资助政治选举等方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美国开启了进步时代,通过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完善文官制度、管制垄断行动,促使社会在经济发展中保持进步。在这一时期,美国大力开拓海外原料和商品市场,抛弃“门罗主义”,推行“门户开放政策”,借助日趋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汽车、钢铁、化学和日用工业品。 (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二战后,美国累积了超强国家实力,具有了维护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实力和责任感,通过“马歇尔计划”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重组了世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美国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初步具有了现代跨国公司的雏形,主要通过国际贸易主导国际经济体系。与之相配套,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点转向了主导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运行,通过关贸总协定(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主导世界经济秩序。对内公共经济政策则是通过推行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和“伟大社会计划”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汽车、石化、化学、生物、军工和航天产业。 (四)金融资本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使美国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国内市场和现有的国际市场体系无法满足生产能力的增长和承担社会福利支出压力。于是,一场致力于提高大型工商企业国际竞争力、减轻国内福利负担的运动被发起,30多年来备受冷落的经济自由主义被奉为新的政治经济学。这场运动就是当时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代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这场运动的核心是追求资源配置效率,破除国内福利政策的桎梏,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追求效率扫清障碍。美国的对外经济政策是:基于双重标准推动开放的国际市场体系的建立,督促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运动,有选择地实现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利用资本市场确立和扩大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美国的国内公共经济政策是:削减社会福利支出,推动政府瘦身,在政府管理中引进企业管理的方法。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金融服务、电子信息、军工与航天、文化产业、高等教育和大众餐饮娱乐业。 二、美国公共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在20世纪之前,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并非如今的面目,多为“政治经济学”著作或教科书。政治和经济从来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前面部分的回顾,应该说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美国经济政策的变迁较为清晰地演绎了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互动,通过这种互动,美国的经济组织形式、重点产业和政府的内外经济政策达到了高度的协调。我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并没有为我们奉献完整的政治经济学,而是经过了选择的经济学,我们从中无法得知国家利益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维护以及如何维护。 (二)国际经济的主导权与纵向竞争优势。对“比较优势”理论的推祟,使得我们忽视了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主导权,迷失了我们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丧失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敏感性。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分工中,发展中国家贡献了主要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分享的利润份额却与之不成比例。发达国家对高科技的封锁、品牌的占有和对国际经济组织的主导保证了他们可以用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多的利润。目前的国际经济竞争实质上以纵向竞争为主,即占优势地位的国家与在产业分工中处于末位的国家进行竞争。在这样的市场开放与经济自由下,竞争的结果可想而知。发达国家控制国际经济主导权的目的就是维持和扩大其纵向竞争优势,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横向竞争中为其提供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通过战略产业的选择,突破在纵向竞争中位居下游的困境。 三、文化产业的特殊战略地位 (一)传播与传承民族文化与核心价值。文化产业是文化、经济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体,文化产品绝非只具有商业消费效用,还具有传播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巨大便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强势国家凭借经济实力、文化与核心价值,可以彻底征服弱势国家,从而通过“锦标赛式纵向竞争”在世界上形成单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文化产业主导国而言,可以通过文化产业向弱势国家传播其民族文化和价值观,从而为在弱势国家谋求长远的利益奠定社会心理基础,诱导其国民的行为和偏好,配合主导国国家战略的实施,最终服务于主导国的国家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而言,则可以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保护、挖掘和传播民族文化,维护自己的文化安全与主权。 (二)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现有的关于国际经济分工的比较优势理论是一种基于经济技术实力的异化的或不自愿的分工,弱势一方往往以自然生态、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不自愿地参与这场分工。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即使两国分别具有比较优势产业,也存在着占优势的一方,双方的合作博弈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总体利益。但是,如果占优势一方进行不合作博弈,被动的还是产业技术层次低、可替代性强的一方。 从文化产业是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的命题而言,其原因主要是:文化产业是以民族文化为根基的,它是内容产业,是表达和传递特定文化符号的、以产业化方式使这种文化符号传播方式实现规模化、大众化和自主化的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每个国家都具有可以产业化的文化资源、容易具备独立的文化产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体系,从而容易掌握文化产业主导权。这是因为,文化产业生产技术的国际纵向分工可以被打破,国家可以避免在国际纵向产业分工中丧失主导权,主导国可以自成体系地进行文化生产从而在国际上形成多元文化产业中心。根本原因是,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的,文化产品的形态和效用也是多元的。 (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产业。传统的产业以经济增长为导向,因此,它追求的是通过理性地组织人力、技术、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发展中国家因为急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往往毫不吝啬地投入大量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被动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本国自然生态的破坏,无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正由于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迫以较多的资源投入和较少的收益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同时也承担发达国家转嫁的社会风险。 文化产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原因是:它的生产资源往往是自然的、可以重复利用的,如旅游资源、历史剧作题材和作家的写作能力;它的生产资源往往属于环境友好型,如娱乐演出业;它的生产过程体现了以人为本。文化产业的生产主体是人,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过程和技术,生产过程的异化程度极低;文化产业的消费和传播具有低成本和低能耗性,如娱乐节目的传播主要靠卫星信号,书籍、音像制品的复制成本极低,不需要重复性投入大量资源;文化产业是大众消费型产业,消费的外部性强,方便政府通过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公共经济政策 文化产业的特殊战略地位,决定了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经济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和自成体系的产业技术在这一新兴产业中有所作为。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将不再赘述我国文化资源禀赋和竞争力的现状,而是根据产业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理论阐述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公共经济政策: (一)中央政府发挥总体调控作用。由于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已经实现了规模化,积累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尤其是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为了赢得竞争机会,我们无法完全根据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原则使文化企业从小到大发展和提高竞争力。我们可以在现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升级和改造,将其培育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具备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的领航者。同时,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应站在维护文化主权和安全的高度,对文化产业进行总体调控,制定发展战略,引导和规范文化企业自觉地实现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维持产业型和事业型文化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二)实施“内部市场互补与外部市场纵向竞争”的策略。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奉行横向竞争会造成文化生产资源的浪费,相反,根据不同区域的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或特色进行市场互补可以在维护区域文化产业特色的同时节约核心文化资源,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竞争力。实现这一安排需要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生产主体进行利益整合,抑制个体利益对整体利益的侵蚀。在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则坚持以纵向竞争为主,通过打造文化产业品牌,提炼产品特色等手段提高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避免在横向竞争中耗费巨大的资源而仅仅获取微薄的利润,力争通过占领市场制高点分享纵向竞争力增强带来的利益。 (三)地方政府围绕文化资源构筑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格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文化资源非常丰富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构筑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格局,形成互补性产业分工,合理延长文化产业链,防止横向竞争。这就需要政府根据总体利益原则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诱导他们根据区域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文化产业。目前,湖南选择了借助深厚的历史人文资源重点发展现代出版业和传媒业,云南根据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县域文化产业,深圳根据创意人力资源丰富和资本实力强的优势重点发展动漫画产业和高科技文化产业,这些都是理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实施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战略既有助于避免资源内耗,又有助于维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多元特色,还能充分发挥范围经济效应,优化对国际文化产业消费者的效用。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出现了“文化政绩工程”热,其深层次原因是地方政府找到了新的政绩工程增长点。从事文化政绩工程建设的社会阻力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负面影响不容易暴露。因此,需要上级政府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将有限的文化产业资源切实用于提高区域文化产业竞争力上。 (四)地方政府为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激励保障机制。品牌建设是市场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和赚取超额利润的关键,而技术创新是提高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文化产业品牌的基础。现代文化产业生产的复杂性、文化企业间竞争的激烈性,使得单个市场主体难以独自进行自主创新,容易选择忽视长远发展战略,通过低水平复制和降低生产成本开展横向竞争,最终沦为发达国家文化企业的初级产品提供者。因此,地方政府应为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激励保障机制,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减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可以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设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模拟市场机制选取具有文化产业技术创新潜力的市场主体,并提供创新支持,在政府和企业间建立收益和风险共享机制,帮助有潜力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为打造世界知名品牌、提高纵向竞争力奠定基础。 五、结束语 政府需要根据本国资源察赋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执行灵活的公共经济政策,以使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方面,美国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榜样。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战略地位,它有助于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继承,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而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政府应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公共经济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的探讨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著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著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公共经济论文:浅析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公共经济学 摘要: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政府间社会保障财政纵向和横向失衡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需要依据公共产品的特征,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政府间社会保障权责划分问题的依据,也是实施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 public 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 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 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 “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社会保障地区差异问题的现实举措,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发展
经济体论文:论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和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 美国着名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世界体系理论”。他认为,现代世界经济体系是“中心-边缘”结构,即存在着中心地区、边缘地区和半边缘地区三个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体系开始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板块与网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这种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它将对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 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特点 沃勒斯坦认为:“世界体系是一个社会体系,它具有范围、结构、成员集团、合理规则和凝聚力。”他写道:“表现为一个社会体系的特征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这个体系内的生活是独立自足的,而且这个体系发展的原动力大体上是内在的。”沃勒斯坦提出:“迄今为止只存在过两种不同的世界体系:一种是世界帝国,在这些世界帝国中,存在一个控制大片地域的单一政治体系,不论其有效控制程度减弱到什么程度;而在另一类体系中,在其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空间不存在这样的单一政治体系”。 根据沃勒斯坦的观点,16世纪以前,“世界性体系”主要表现为一些世界性帝国,如罗马帝国、中华帝国等。从16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开始以西北欧为中心,形成“世界性经济体系”。它不同于“世界性帝国”之处在于,它有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网络,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在这个世界经济体中占据有优势地位的地区,主要是西欧和北美地区,是中心区域;而广大亚非拉地区,由于受到欧洲国家的殖民统治,或是新独立建成民族国家不久,是这一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区域;在这两者之间的是半边缘区域。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三种不同的经济角色:中心区域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生产加工制品向边缘区域销售牟利,并控制世界体系中的金融和贸易市场的运转。边缘区域除了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廉价劳动力,还提供销售市场。半边缘区域介于两者之间:对中心区域部分地充当边缘区域角色;对边缘区域部分地充当中心区域角色。 在冷战时期,根据当时苏联的观点,存在着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但这只是一个不长的插曲。冷战结束后,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变为只有一个单一的世界市场体系。近年来,世界经济体系的结构开始从“中心一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其主要特点有: 1.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趋势迅速发展 近年来,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迅猛发展,开始形成欧盟、北美和东亚三个大的经济板块和其他一些较小的经济板块。 欧盟2004年扩大后,拥有25个成员国,人口约4.55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1994年开始实施,现在包括美、加、墨三国,人口约4.2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3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上的影响不亚于欧洲一体化。东亚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和安全合作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东亚国家已经开始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进程,中国将与东盟国家于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如能实现,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总人口将达近20亿,经济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日本与东盟签订了一揽子经济合作协议,决定在2012年实现经济合作伙伴计划。韩国已与东盟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商品自由贸易达成协议。此外,中日韩正在就三国自由贸易安排开展联合学术研究。“东亚共同体”如能建成,将形成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三足鼎立的态势。 北美和东亚经济板块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走联合自强道路,也建立和加强了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成较小的经济板块,如非洲联盟、东非共同体、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里约集团、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这些都促使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结构转型。不过,板块与开放并不一定是矛盾的,板块也可以是开放的,出现开放性与板块性并存。 2.跨国公司形成全球网络 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中集生产、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一体的经营实体,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体现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取得迅速发展。冷战的结束和转型国家的改革开放,更给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现在,全世界4万多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在世界各地的雇员达到7千万人,已控制世界生产的40、世界贸易的6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全世界100支最大的经济力量中,跨国公司占一半以上,超过许多中小国家。跨国公司正在超越民族国家而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国际生产和经营正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跨国公司占世界上国际直接投资的90以上,使国际直接投资年均增长近30。2005年中国出口总额的58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净值占中国贸易顺差总额的83。同时,跨国公司加速在不同国家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最有效地利用当地科技资源,研制出最能适应市场的产品。“跨国公司在这一全球化新阶段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跨国公司形成的全球网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3.出现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 现在世界上形成一种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它不仅与过去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之间贸易有所不同,而且是人类历史上几乎从未有过的。第一极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第二极是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第三极是原材料拥有国。第一种贸易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换;第二种贸易是低工资地区与原材料拥有国之间进行交换;第三种贸易是拥有自然资源的国家用自己的资源与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进行交换。 虽然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主要是过去的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仍主要是过去的边缘区域,但在贸易中的角色已发生重大变化,过去的中心区域已转变为提供创新工艺和服务为主,而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转变为直接生产加工制品出售给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例如,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装配车间”。这一方面表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开始逐渐摆脱边缘化,甚至 有些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已经属于中心区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从“中心-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心区域由于掌握着创新工艺和服务,仍具有很大的优势。例如,服务部门的很大部分-金融服务、很多娱乐性服务,甚至还有教育部门-现在都可以进行贸易。许多服务的可贸易性第一次超过商品。而且,中心区域仍是“技术含量高、资本密集以及高工资产品所在的地区”。 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和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是在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主要原因 1.区域化与区域主义相互促进 区域化(regionalization)与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区域化是指某一区域内由非国家实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在市场力量影响下进行贸易和投资所推动的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而区域主义又称“地区主义”,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进行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建立各种多边机制包括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来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 美国学者约瑟夫·奈认为,国际区域可以界定为地理上相联系的一定数目的国家,它们处于某种程度的相互依赖;国际区域主义就是以区域为基础的国家间的联合或集团的形成。中国学者马孆提出,区域主义具有“国际性、地缘性和组织性。国际性表明了区域主义属于国际关系范畴;地缘性显示了区域主义的存在范围;组织性体现了区域主义的活动空间。”安德鲁·赫里尔认为可以根据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veness)、经济凝聚力(economic cohesiveness)、政治凝聚力(politicalcohesiveness)和组织凝聚力的程度高低所导致的地区相互依赖程度来分析区域主义。波恩·赫特和A·伊诺塔用“区域融合度”(re-gionness)的概念来表示区域主义的程度,并将区域融合度由低到高分为5个层次:地理区域(region area)、区域复合体(region complex)、区域社会(region society)、区域共同体(region community)、区域国家(region state)。 近年来,世界上区域化与区域主义都获得很大发展,虽然在各地区发展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通常是区域主义发展快于区域化并推动这种进展;而在东亚是区域化发展快于区域主义并推动这种进展。 以东亚地区为例。东亚经济的区域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从1975年至2001年,东亚区域内贸易总量翻了6番,达到年均16的增长率。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增长成为其重要发动机之一。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已成为东亚国家出口商品的主要吸纳市场和贸易出超的重要来源。2004年日本对华贸易总额高达2132.8亿美元,占日本外贸总额的20.1,首次超过对美国贸易总额。中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 经济体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工作模式的转变 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模式是政府决定一切,这种工作模式不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工作模式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1 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 首先,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人们在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解答与帮助,是社会福利制度好坏的主要体现。其次,社会工作属于助人为乐活动,因此,社会工作具有实践性特点,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来源于宗教开展的慈善活动。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仍旧以助人为乐为主要目的,以达到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要求。最后,社会工作属于一门专业,并且具有全面系统的知识结构体系[1]. 2 新时期,如何做好社会工作的转型 2.1 以社区工作为主要方向 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做好社区工作至关重要,能够为社区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以逐渐改变小区居民的思想意识,在进行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服务的主要群体是小区居民,应不断调动小区居民工作的积极性,积极投入到社区工作之中,以在小区中转变自身的社会角色,从小区居民逐渐转变为社会公民,为小区建设奉献自身的力量。因此,要想实现社会工作的顺利转型,应逐渐扩大服务的群体,不应局限在小组或者个案,以不断加快社区工作的进程[2]. 其次,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培力过程,通过培力以不断激发社区居民行动的主观能动性,从优势视角方面分析,社区培力强调能力建设、资源的链接和陪伴成长,因此,在开展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以这三种因素为主要方向。此外,应依据社区群体的实际需要,不断关注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情况、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应为社区居民建立公共的活动空间,在公共空间建设的过程中,应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应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制定议事的基本规则,通过创造这种社区环境,以不断激发居民的积极性,为社区的改变奠定良好基础。 最后,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使公益性组织结构与社区志愿者活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一股社会凝聚力,以逐渐形成共同治理的全新格局。现阶段,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依赖国家的政治权利,或是依据治理人员自身的主观意愿进行社区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不利于激发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此外,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参与式模式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旧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在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只依赖社区当地自身的力量,而不与外部进行合作,这不利于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与政府和市场进行合作,进而不断加快社区的发展进程[3]. 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据社区的实际情况,使得公益网络能够与社区结合在一起,进而在社区之中形成一股社会力量,为社区治理奠定良好的人力基础。 2.2 以社会政策为主 现阶段,在开展社区工作过程中,应以社会的基本政策为准,对于社区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体现了社会政策存在的缺陷,因此,社会政策还有待完善。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好社区工作,还应以社区工作为基础,为转变社会政策提出合理建议,以加快社会政策转变的进程。此外,在社会工作进行转型的过程中,应以社区工作经验为主,提出科学、合理的社会政策,进而为社会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2.3 做好权利的分配 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利制约性较差,以及无法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关系,不利于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做好权利的分配,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为确保权利之间能够得到平衡,就应在社会工作转型的实践中,找到制约权利的主要因素,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权利之间的分配[4].现阶段,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经常会存在以下两种现象: 首先,由于受到政府权利的干预,在进行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大部分都体现了政府的意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主要强调技术性与专业性,却不能将社区志愿者与社会公益性组织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在社区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优势。 3 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工作起步比较早,因此,在社会工作方面,已经形成全面、系统的工作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工作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吸收国外社会工作经验,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使社会工作朝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其次,应逐渐转变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不断扩大社会工作的对象,并且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工作机制,进而使社会工作朝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5].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新时期如何做好社会转型工作,我们能够看出,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社区的管理工作,不断激发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使社区居民逐渐转变为社会公民,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在社区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应不断关注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积极与公益性的组织进行合作,以形成一股社会力量。此外,在做好社区工作的同时,还应与政府政策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工作转型能够达到政府要求的基本标准。 经济体论文:对“中国式”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与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显着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这一切变化并非轻易模仿而来,而是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出来的,是结合中国国 情开辟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模式。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创新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原苏联、东欧一样完全放弃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建立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种是就在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改革没有想西方经济学逻辑和“华盛顿共识”所倡导的苏东激进式改革,而是创造了一条中国渐进式的改革,在先易后难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逐渐完善。 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应当是通过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某些环节加以改善,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而不是单纯的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取代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理论指导,对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些相互联系的环节所做的改革。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改革模式,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模式样板。 二、“中国式”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就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在农村建立了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一改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模式,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方针,推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探索过程中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积极扬弃,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公有制在自我调节生产关系,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确立了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推进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起各种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统一的价格,保证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市场对各种经济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得到发挥。 第三,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着增强,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至2011年间,财政收入从1000多亿元增长到10.37万亿元;外汇储备从1.67亿美元增长到3.18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亿元增长到471564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元增长到218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长到6977元;城镇化率从17.9%上升到51.27%;。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从1978年的28.2%减少到2011年的10.2%,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则从3.8%迅速增长到43.1%。我国经济质量得到显着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巨大改善,充公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三、“中国式”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与以往其他国家都不同,没有先例可循,在三十多年的探索过程中,出现过许多问题、困难、矛盾,但在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把握住正确的方向,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础之上,不断的继承、创新,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正确的方向和理论指导。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从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越来越密切,为中国经济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立足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通过改革的方式来解决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以发展推进改革,以改革为发展的动力,自觉的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推动社会主义制度 在除弊立新中不断的发展和自我完善。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过去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和推广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实践经验。许多重大改革决策和改革措施,例如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以人民群众创造的改革经验为基础推出 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改革,为改革开放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保障了改革开放措施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给改革开放带来巨大的动力。 四、结语 “中国式”的经济体制改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它带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渐找到清晰的发展道路。在它的有力推动下,中国经济取得无比辉煌的成就,积累了无数的宝贵经验,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日趋完善,为中国经济腾飞提供了关键动力和重要保障。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的了许多问题,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因此在以后的探索道路上会逐渐得到解决。“中国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逐步完善,中国经济也将继续书写“中国奇迹”。 经济体论文:研究机构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医疗改革的评价与建议 一、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过显著成就,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 (一)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成绩非常突出 计划经济时期,在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低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中国用占gdp百分之三左右的卫生投入,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不少国民综合健康指标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成绩十分显著,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 (二)这一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布局与服务目标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20多年里,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层次布局上注重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城市地区,形成了市、区两级医院和街道门诊部(所)组成的三级医疗服务及卫生防疫体系;在农村地区,形成了以县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大幅度提高。 计划经济时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目标定位明确,即提高公众健康水平,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定位,是由当时特定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决定的。医疗服务体系的骨干部分是政府部门直接创办的国有机构,末端为隶属于城乡集体经济的集体所有制机构。政府通过计划手段进行管理,同时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与机构和从业人员个人经济利益之间没有联系。 2、医疗卫生工作的干预重点选择合理。其一,突出“预防为主”,重视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在整个医疗卫生投入中,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一直处于优先地位。逐步建立了包括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地方病控制、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在内的、基本完整的公共卫生体系。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此外,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结果是:各种烈性传染病被完全消灭或基本消灭,法定报告的发病率迅速下降;多种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大幅度降低。其二,基于医疗服务机构的公益目标定位,医疗领域的干预重点集中于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上;技术路线选择上注重适宜技术,强调中西医结合。政府对医疗服务标准的规范及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使医患双方保持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医疗卫生干预重点的合理选择,不仅实现了医疗卫生资源的低投入、高产出;而且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医疗卫生资源分配。 3、形成了广覆盖的医疗费用保障机制。一方面是医疗保障体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城镇地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劳动者;按照当时的有关制度设计,多数职工家属在发生疾病时,也能够报销部分费用。在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普及,鼎盛时期覆盖了90%左右的农村人口。通过以上三项保障制度,全国绝大部分人口在发生疾病风险时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费用保障。另一方面,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本身,也具备很强的转移支付和医疗费用保障功能。由于各种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基础设施以及医疗设备投入主要来自政府和各经济集体,药品价格也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因此,医疗服务体系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也具有转移支付和医疗费用保障的功能。即使未参加任何形式医疗保障的居民,看病时就已经获得了政府公共投入的补贴。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这种转移支付功能,是各种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由上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转移支付功能带来的费用保障机制,确保了全国绝大多数居民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体能够看起病,从而大大提高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 (三)这一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也存在问题 当时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总体投入和专业技术教育赶不上医疗服务体系的迅速扩张,致使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技术水平较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和医疗保障水平上依然存在很大差距;过分严格的政府计划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城镇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直存在着对患者约束不足以及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存在互济功能不足的问题,如此等等。但总的来看,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在国际上是得到公认的。 (四)计划经济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是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在干预重点选择方面以及在费用保障机制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决定性因素。医疗卫生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医疗卫生资源在不同卫生领域以及不同群体间的分配由政府统一规划,具体服务的组织与管理也由政府按照严格的计划实施。从而保证了全国绝大多数居民都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了中国人民健康水平的迅速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中国当时的选择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进展,但暴露的问题更为严重。从总体上讲,改革是不成功的。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1、在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方面: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公有制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公立机构的组织与运行机制在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基础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从分工协作走向全面竞争;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目标从追求公益目标为主转变为全面追求经济目标,不仅非公有制的医疗机构如此,公 立医疗服务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也是如此。2、在医疗保障体制方面:随着80年代初期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绝大部分地区迅速瓦解;由于该制度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试图恢复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一直未见明显成效。城镇地区,随着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传统的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确定了统一模式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障(保险)体制。 3、除此之外: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行政管理体制、药品生产与流通体制等等也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医疗卫生事业的行政管理及资金投入方面,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职能不断弱化,各种责任越来越多地由地方政府承担。药品生产与流通走向全面市场化。 4、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在供给层面,基本形成了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提供模式。各种资本都可以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基本上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限制,新建医疗机构的布局以及服务目标定位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状况。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已经成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独立经营意识的利益主体。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微观组织和管理方面,普遍转向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各种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则逐步走向全面竞争;医疗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在需求层面,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越来越多地演变为私人消费品。目前在城镇地区,医疗保障(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大约有1亿人左右,不足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半数;在农村地区,则只有全部人口的10%右。另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医疗保障体制本身都不具有强制性。改革开放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直坚持自愿原则。城镇医疗保障(保险)制度虽然名义上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过分追求小范围的收支平衡,也只有确保缴费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对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来说,医疗服务上的需求能否被满足以及被满足的程度,基本上取决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力量。在公共卫生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二)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主要成效。 商业化、市场化走向的体制变革带来的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竞争以及民间经济力量的广泛介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供给能力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机构的数量、医生数量以及床位数量都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明显的增长,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迅速提高,能够开展的诊疗项目不断增加。此外,所有制结构上的变动、管理体制方面的变革以及多层次的竞争,明显地提高了医疗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内部运转效率有了普遍提高。 (三)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 1、在公平性方面: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富裕社会成员的医疗卫生需求可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多数社会成员(包括相当多农村人口以及部分城市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贫困阶层则连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都享受不到。在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四。 2、在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方面:尽管全社会的卫生投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明显的改善。,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已经增至5.42%,但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一些卫生、健康指标甚至恶化。改革开放前已被控制的部分传染病、地方病开始死灰复燃,新的卫生、健康问题也不断出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成员国的卫生总体绩效评估排序中,中国仅列144位,结果令人深思。 3、公平性和宏观效率的低下,导致了消极的社会与经济后果。它不仅影响到国民的健康,也带来了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多数居民在医疗问题上的消极预期,已经成为导致宏观经济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此以往,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危及社会的稳定以及公众对改革的支持程度。 (四)问题的根源在于商业化、市场化的走向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品性质与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服务是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同时,也是个人力量所无法左右的。因此,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否则就一定要出问题。sars所暴露的公共卫生危机以及其他诸多问题的出现已经充分显示出问题的严重性。 2、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与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医疗卫生的普遍服务性质,决定了它必须能够及时满足每一位患者的需要。因此,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本身必须是多层次的、布局合理的。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方式不仅无法自发地实现这一目标,而且必然导致医疗服务资源在层次布局上向高端服务集中,在地域布局上向高购买力地区集中,从而使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大大降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城市的医院密集程度和拥有的高端服务设备数量已经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广大农村地区则重新回到了缺医少药的状态。 3、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目标与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角度来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合理目标应当是以尽可能低的医疗卫生投入实现尽可能好的全民健康结果。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有选择成本低、健康效益好的医疗卫生干预重点及适宜的技术路线,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在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体制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医务人员出于对营利目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的追求,其行为必然与上述目标发生矛盾。在医疗卫生干预重点的选择上,只要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就必然出现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于牟利动机提供大量的过度服务,甚至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全社会卫生总投入迅速攀升、但全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其源盖出于此。 4、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不同社会成员可能遇到的疾病风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需求是不同的,个人及家庭之间的经济能力也是不同的。如果将医疗服务需求视为私人消费品,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能力来抵御疾病风险,则必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医疗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他们的基本健康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有失社会公平,也会带来其他一系列经济与社会后果。因此,在医疗保障体制的设计上,必须在广覆盖的前提下,建立风险分担和社会共济机制。中国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是将医疗服务需求逐步演变为私人消费品。其消极后果已经显现。商业化、市场化的道路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是一个早已被理论和各国实践充分证明了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问题是重新走了一遍已经被认定为错误的道路。这种倾向必须纠正。 (五)导致医疗卫生体制变革中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1、在于改革和发展模式选择中过分重视经济增长,包括医疗卫生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由于体制基础的变动,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 保障体制受到了严重冲击,实际的保障范围迅速下降。面对这种现实,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体制调整和事业发展思路,而是被动地修修补补、维持局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后,在改革的目标设定上存在明显的偏差。更多地是服从于其他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视为一种工具性政策,忽视了其服务于保护公众基本健康权利目标的重要性。2、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方面,简单将医疗服务机构视同于一般企业,选择了一条过度市场化的改革道路。集中计划体制解体以后,医疗服务机构从全部依靠政府拨款,转向在相当程度上依靠医疗服务收入,强化自身经济核算是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因此而放弃自己的责任,企图通过鼓励创收来实现医疗服务机构的自负盈亏,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医院与社会、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经济目标,必然损害社会和患者的利益。在医疗费用筹集与分配方面,忽视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忽视风险分担与社会共济,也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此外,将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视同一般的生产企业,放弃了必要的监督和规制,也是一个明显的失误。 3、其他方面的体制变动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是财政体制的变动因素。80年代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以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责任特别是政府的投入责任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使得不少落后地区缺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能力,以至不得不采取一些错误的改革和发展方式。90年代税制改革以后,中央财力有了很大增强,但依然没有形成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另外,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也导致了改革方向和目标上的不协调、不统一问题。 4、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总体上陷入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境地的同时,自然会产生既得利益群体。在前一阶段医疗卫生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中,既得利益群体主要是部分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部分享受较高医疗保障待遇的社会成员。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的差别,以及其他体制缺陷因素的存在,既得利益群体对改革方向的影响不容忽视。它是导致合理的改革措施难以推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偏离合理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当前的一些改革思路和做法,不少仍与医疗卫生事业基本规律和发展要求存在矛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目前的不少改革思路与做法都值得商榷 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其严重后果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各个领域的改革也都开始进一步推进。能够面对问题、正视现实,加快推进改革固然值得肯定,但改革能否获得预期的进展及良好的效果则是另一问题。从总体上看,目前正在推行的不少改革思路及做法都值得进一步商榷。 1、公共卫生领域的改革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非典”过后,强化公共卫生体制建设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的政策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政府投入;二是强调应急体制建设。这种思路存在明显的问题。 政府投入不足的确是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业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除投入不足外,医疗服务体系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割裂问题、公共卫生组织体系之间的条块分割问题、公共卫生机构组织与管理上的体制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偏离等问题都是非常严重的。没有综合性的配套改革,仅靠增加政府投入,解决不了以上这些矛盾。即使在投入问题上,也需要以体制完善为基础,尤其是要建立不同层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筹集机制。否则即使增加了政府投入,也无法确保公共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 强化公共卫生领域的应急体制建设固然是必要的,但应急体制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由各级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组成的应急医疗系统。“非典”暴露的决不仅仅是应急医疗系统问题,而是整个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常规医疗卫生体制的失效问题。离开了常规医疗卫生体制,只靠应急医疗系统,不仅解决不了传染性疾病的早期发现问题,也解决不了大量传染病患者的救治问题。此外,公共卫生不仅包括传染病防治,还包括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妇幼保健以及环境卫生控制等等。除传染病防治外,中国目前在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有效的常规医疗卫生体制。回避常规体制的失效问题,只因特定问题的出现而强化应急系统的思路和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2、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依然十分严重;“抓大放小”难以保证“可及性”。尽管商业化、市场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已经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但至今国内学术界对此不愿意进行认真的反思,商业化、市场化的舆论和呼声依旧很高。很多地方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实际推行的改革措施依然是进一步商业化、市场化。除鼓励竞争、放开价格,以及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引入企业管理模式外,不少地方还套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通过股份制改造、整体出售、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化。如果这种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上述倾向来源于一个简单化的、有诱惑力的思路: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可以提高机构自身的运行效率并降低服务价格;政府转而采取补贴需方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财务负担可以因此而大大减轻。这种思路貌似有理,其实是行不通的。只要医疗服务机构走向全面市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布局及服务目标偏离问题就不可避免;竞争无法保证医疗服务价格降低,也早已被各国的实践所证明。在以上前提下,政府补贴需方和购买服务不仅无法保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也减轻不了政府的财务负担,最后必然因医疗卫生的总体服务水平下降而招致公众激烈的批评。 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没有主张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全面商业化、市场化,但是强调分类改革。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放开,定位为营利性机构,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组织和管理;另一类为非营利机构,主要追求公益目标,政府继续给予经济上的支持。鉴于中国国情(国家投入能力)并考虑到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服务提供主体是合理的选择。但在抓什么、放什么的问题上,有关改革政策的基本导向是“抓大放小”。这种思路存在重大缺陷。在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想充分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要想真正提高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需要优先发展和政府确保的是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而不是那些三级以上的大型综合医院。从这个意义讲,可能“抓小放大”比“抓大放小”更为合理。 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目前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改革思路中,非营利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备受推崇。但中国并没有发展非营利机构的传统和经验,相关法律、法规也几乎全部是空白。另外,非营利机构本身也有其固有弱点。由非营利机构来担当某一公共服务领域的主要责任,在国际上并非是普遍的做法。 3、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在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尚没有新的改革计划。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全面推进“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问题在于,目前正在推进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1)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一,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 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其二,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从国际经验看,除新加坡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况且,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功能与中国制度设计中的功能也相去甚远。新加坡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治疗中的个人自付部分;而在中国,却要求个人账户支付平时的门诊费用,实质上是要求个人自己来解决基本医疗服务问题。这种“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2)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的制度设计必然导致如下结果: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外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 (3)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约束问题,以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资金平衡就成为医疗保险自身的难题。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做法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长此以往,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在无法控制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患者,通过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4)另外,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和实际效果,继续推行下去的难度很大。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同样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急剧恶化、恢复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普遍失败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于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思路,明确提出了政府增加投入的责任。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问题在于制度设计原则上依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很难发挥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作用。 (1)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需要按年度缴纳费用。这事实上就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以至于最贫困的农村居民,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参加。这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需要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一般性原则是明显矛盾的。另外,自愿参加的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群体区分,难以避免体制外人员对体制内资源的侵蚀问题。 (2)政府的补贴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由于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进行转移支付、以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3)保障目标依然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医疗卫生投入的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 (4)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一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乏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同步支撑,以至于不得不突出对患者的约束。制度设计中也引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分段按比例报销等做法。这些做法对于维持资金平衡是有益的,但对患者过分严格的约束特别是过高的患者自负比例必然会导致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5)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上的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组织。实施费用发生后,以县为单位集中审核、报销。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已经很低了。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县都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口,且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合作医疗面对千家万户,县政府是否有足够的组织能力,管理成本有多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6)相关领域改革的一些做法也需要进一步商榷。近年来对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还涉及其它一些内容,部分做法和思路也值得质疑。一是医药体制改革问题。与一般消费品不同,消费者在药品消费方面缺乏足够的选择能力,无法摆脱对医生的依赖。要想保证合理用药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规范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基本着眼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干预严格控制药品的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和价格;二是切断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实施医药分开。中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却逆向而行。政府对药品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及价格的管制日益放松,形成了药品产生和流通的过度竞争局面。与此同时,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却不断增强。其结果是:医院、医生与药商同流合污,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和使用药品,操纵药品市场,药品价格失控、低性价比药品驱逐高性价比药品、伪劣药品泛滥以及药品滥用等问题愈演愈烈。面对有关问题,近年来一个比较明确的改革措施是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图以此切断医生和药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以此作为政策重点的问题在于,药品流通方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单纯通过流通体制改革不可能全面解决药品使用与价格方面的混乱;更突出的问题在于,有关政策将招标采购的主体定位为医院。作为利益主体且作为医生个人利益的共同体,医院仍必然以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选择,有关问题和矛盾不可能解决。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改革思路的问题。二是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问题。近年来,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问题日益得到关注,一些部门开始探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这种探索的出发点值得充分肯定。问题在于,针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必须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步推进。单独推进医疗救助体系很难达到良好的效果。原因之一是在大部分社会成员都享受不到制度化医疗保障的情况下,只针对部分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医疗资源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原因之二是无法回避的贫困陷阱及群体矛盾问题。对最贫困的群体实施医疗救助后,贴近贫困线的家庭和个人就有可能因为疾病问题而沦为最贫困者,而自然产生救助要求。因此,救助范围不得不逐步扩大,直至制度无法支撑。否则,就必然出现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 四、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首先解决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一)结合中国国情,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目标定位 在所有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矛盾是:社会成员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几乎是无止境的,而社会所能提供的医疗卫生资源则是有限的。从这一基本矛盾出发,一个必须回答的原则性问题是: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不同的医疗卫生需求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换句话说,必须首先解决保障谁和保什么的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有三种选择:一是优先满足部分社会成员的所有或大部分的医疗卫生需求。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按照实际需求提供均等的、有限水平的服务保障。三是优先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此基础上,满足更多社会成员更多的医疗卫生需求。 第一种选择的优点在于便于操作,将医疗卫生需求作为私人消费品,购买与服务方式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即可。这种选择的最大问题在于其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公平问题,整个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也会很低。中国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及其后果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所以,这种选择应当彻底放弃。第二种选择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以及医疗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其主要的问题在于管理和操作上都非常困难,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中国的现实情况也不可能接受这种选择。相比之下,优先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此基础上,尽可 能满足更多社会成员更多的医疗卫生需求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也有其不足,但毕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全体公民健康权利的保护,大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而且也便于操作。世界多数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大体上都属于这种类型。舍此选择,别无它路。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目标定位选择不仅关系到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很大。一个不好的医疗卫生体制在影响社会目标实现的同时,必然制约经济增长。中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与此相反,一个好的医疗卫生体制则会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中国能够尽快建立一套保证所有老百姓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广覆盖的)的医疗卫生保障体制,一是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社会环境的改善必然有利于经济增长;二是对国民基本健康的有效保护必然会降低疾病负担,减少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强化国家竞争力;三是可以大幅度提高居民的生活预期,刺激消费并带动宏观经济的增长。 (二)必须合理选择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和干预方式 基于医疗卫生资源有限性与公众医疗卫生需求无限性的矛盾,还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必须解决:一定要合理地选择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和干预方式。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也关系到社会公平问题。选择的唯一标准是使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增进国民健康的效果。选择的基础则是在不同的医疗卫生干预目标、干预成本和效益(增进国民健康的效果)之间进行比较。不同的医疗卫生干预环节、对不同类型疾病的治疗、对同一类疾病不同人群的治疗、以及对同一种疾病不同治疗手段的选择,在成本和效益上都有很大甚至是巨大的差别。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干预重点和干预方式上的选择尤其重要。首先,应当突出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在疾病治疗方面,应将医疗资源集中于成本低、效益好的基本临床服务;第三,对于那些按照现有技术可以取得较好治疗效果,但成本非常高昂的临床服务,在现阶段不宜广泛提倡;第四,必须彻底放弃那些成本高、效益极差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五,应注重选择更加适宜的医疗技术路线。 目前,中国无论是在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上,都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保障的重点。这种办法得到很多人的认同:大病由于治疗费用高只能通过医疗保障制度来解决,小病则因治疗成本低可以由个人和家庭自行解决。这种思路看似合理,事实上却根本行不通。如果所有的大病问题都可以通过社会统筹来解决,则意味着公共筹资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解决所有人的所有医疗服务需求,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现实。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基本结果只能是以牺牲大部分人基本医疗需求来满足部分社会成员的大病保障需求,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无法实现。另外,医疗卫生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很多疾病特别是部分大病的发生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对很多大病的治疗和控制是成本很高而效益却很低的,将保障目标定位为大病,也不符合效益原则。将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集中于公共卫生以及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与控制是无可非议的选择。但有几个问题需要强调。第一,这种选择主要是针对政府责任而言。如果部分社会成员有特殊医疗需求,而且其个人和家庭力量抑或其他筹资方式(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等)可以承担相关费用,这种需求应予以满足。第二,常见病、多发病与大病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治疗费用的高低来区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第三,对于部分治疗成本很高、治疗效果很差甚至无法治愈的大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可能放弃治疗,合理的治疗方案是采用低成本的维持性措施来尽可能减轻患者的痛苦,实施临终关怀。在医疗卫生干预重点选择问题上,除了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选择的合理性外,应当对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理性思维教育。不少疾病的发生、演化属于自然规律,是人类现阶段无法抗拒的。即使不存在资源约束,以高投入且很多情况下以增加患者痛苦方式来对抗自然规律是缺乏理性的。 从中国的情况看,尽管卫生资源与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很大,但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整个国家的经济能力以及卫生投入能力均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如果能够很好地选择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充分发挥资源投入的健康效用,全民的健康状况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更大幅度的改善是不成问题的。 (三)核心问题在于强化政府责任 基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无论是基本保障目标选择还是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选择,靠市场都无法自发实现合理选择,出路只能是强化政府职能。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巨大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也在于此。政府的责任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功能,二是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1、在筹资方面,首先要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公共卫生事业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除此之外,在一般医疗领域,基于个人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及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政府也必须承担筹资与分配责任,这是实现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担的前提,也是实现合理干预目标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一般医疗领域如何发挥政府的筹资和分配职能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从国际经验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通过政府一般性税收筹资,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二是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对国民提供医疗保障。两种筹资和保障方式各有利弊。考虑到中国国情,尤其是考虑到中国二三产业尚不发达,工薪劳动者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保险方式不是理想选择。相比之下,政府直接投入可能更加便于组织和管理。 2、在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方面:一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域布局,避免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城市及发达地区集中,以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二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层级结构,大力扶持公共卫生及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避免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高端集中,这是实现合理干预重点选择的基本条件之一;三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目标,突出公益性,在此基础上,发挥医疗服务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卫生干预重点选择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确保公众能够得到优质服务。 如何更好地实现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干预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首先,如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无法保证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其次,目前很多人崇尚的个别西方国家的非营利机构主导模式,受文化传统、法律和制度基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中国也行不通。合理的选择可能还是由政府直接举办多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责任的机构。当然,由政府直接举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但这种组织方式在确保政府意志的实施、确保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不脱离社会公益目标方面的优势是其他体制所不可比拟的。对于公立机构可能出现的效率低下问题,可以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给予改善。迄今为止,多数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仍以公立机构为主体。这一事实值得中国认真考虑。 五、对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一个框架性设计 (一)打破城乡、所有制等各种界限,建立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建国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特别是医疗保障体制建设,一直是分别城乡、分别所有制乃至分别就业状态来组织实施的。这种制度建设方式已经落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也可以避免体制分割所造成的利益集团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矛盾和冲突,还能够从根本上扫清传统医疗体制对劳动力流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等形成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城乡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可以真正增进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此外,过去只针对少数群体的保障体制所难以解决的体制外侵蚀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二)划分医疗卫生服务的层次和范围,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为了合理的分配医疗资源,有必要将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公共卫 生、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三个层次。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在基本医疗方面,以政府投入为主,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为全民提供所需药品和诊疗手段的基本医疗服务包,以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需要。具体实施方式是,政府确定可以保障公众基本健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政府统一组织、采购并以尽可能低的统一价格提供给所有疾病患者。其间所发生的大部分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为控制浪费,个人需少量付费。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需自付部分可进行减免。对于基本医疗服务包以外的医疗卫生需求,政府不提供统一的保障,由居民自己承担经济责任。为了降低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保”。政府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界限划定,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包括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确定,可以依据医疗服务领域对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经验,并结合政府和社会的保障能力来确定。制度建设初期,基本服务包的范围可控制得小一些,随着经济增长和政府投入能力的提高,再逐步扩充服务包的内容。(三)构建与目标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既然在公共卫生问题上政府要承担全部责任,为了便于工作上的统一组织与协调,最好由政府直接组织的公共部门来提供相关的服务。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出发,基本医疗服务也应主要由公立机构来提供。鉴于公共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服务之间的紧密联系,二者可以采取合一的体制。即建立同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样做,可能更加符合医疗卫生自身的规律,突出预防为主,实现防治结合;同时也可以避免多元服务体系并存带来的资源浪费。非基本医疗需求属于私人消费品,至少在现阶段如此。因此,主要靠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不需要政府来统一组织。在这一领域可以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可能将全部非基本医疗服务都交给营利性机构去提供,还是需要保留一部分承担非基本医疗服务责任的高端公立医疗机构。其作用之一是在服务价格方面发挥导向作用,二是在技术路线选择方面发挥导向作用,三是仍需要承担一些相关的政府职能。例如诊疗新技术的推广、新标准的示范,以及特殊时期的应急医疗服务等。除此之外,也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非营利的医疗服务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一起,共同为居民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由政府直接举办,其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部分非基本医疗服务。此类机构不得有营利目标和行为,收支要严格分开。对于只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政府应确保投入。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运转费用来源以服务收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可以有盈余,但盈余应当进入国家预算收入并用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公立机构的医务人员为公职人员,但需通过合同聘任等方式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布局由政府统一规划。其中,只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方式;承担非基本医疗服务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确保政府基本意志得到贯彻的前提下,给机构以更大的独立性。营利机构完全按照企业方式运作。政府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资质条件、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非营利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一般非营利机构的模式运作。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盈余只能用于事业再发展。政府给予相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同时进行全面监管。 (四)全面推进医药分开。按照以上制度设计,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前述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等问题应当可以彻底杜绝。政府工作的重点应主要集中于非基本医疗领域,特别是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主要的调控手段一是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医院的收入比例,全面推行医药分开;二是辅之以严格的价格监管和相应的惩戒手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医药合谋问题。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筹资与组织管理体制。基本政策框架、服务内容和标准由中央政府来确定。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领域,保持全国大体上均等的水平。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具体的组织实施责任还是要更多地依靠地方政府。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县级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比较适宜的选择。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服务的公平,筹资责任应以中央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合理分担。可以考虑由中央政府承担医务人员工资、基本药品和诊疗手段的采购费用,而诸如医疗设施的基本建设等费用,则主要靠地方政府来承担。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可以通过强化一般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逐级解决;为了尽可能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财政上需要做出相应的安排。例如,调整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支出;适当调整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中央财政设置专项预算科目用于补贴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费用等。长期来看,则应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中央、省、县级政府之间的收入比重;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同时根据按保障目标测算的人均费用标准和各地(县)的人口数量,核定各地(县)的基本医疗服务总费用,列入中央财政的年度预算,并按季度通过省级财政直接拨付给县级执行机构;为了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稳定,必须改进各级财政的预算制度,对公共预算中的医疗卫生科目实行分账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相互挤占和挪用。此外,可以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专门的医疗卫生基金,以应付各种不时之需。 (六)新旧体制的衔接方式。一是现有医疗保障体制与目标体制的衔接问题。关键是保证目前享有较高水平保障的社会成员的实际待遇水平不发生明显降低。出路是为他们提供补充保障。例如,对政府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获得过医疗保障承诺的国有经济部门的中老年职工等,可采取由政府统一提供附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企业职工,则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加商业性大病医疗保险。二是对现有医疗服务机构的分类改革问题。对现有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只能是“抓小放大”,同时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责任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应通过对现有各级公共卫生机构、二级以下的公立综合性医院、以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医院为主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改革、调整、合并形成。对目前三级以上的大型专业性或综合性医院,则应进行分类改革,部分改制为营利性机构,部分改制为非营利机构,还有一部分应继续保留其公立机构的性质。 (七)对有关体制设计可行性的简单分析。对于这样一个“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可能的担心来自筹资能力问题。我们认为,从整个国家的经济能力看,这一担心没有根据。一个最简单的逻辑推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尽管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就已经基本上解决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的卫生防疫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增长了10倍以上,承担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在筹资能力上不应当有问题。 从宏观数据来看,目前中国卫生费用总支出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5%,这种投入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按照这种投入水平,解决所有居民的基本健康保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改革的实质是要进行筹资方式、分配方式和资源运用方式上的调整。说到底,这只是一个政治决策和制度设计问题。无数事实表明,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也同时存在医疗资源的浪费、流失及投入效率低下等问题。如果能够通过体制改革解决这些问题,甚至通过更低的投入解决公众的基本健康保障都是没有问题的。 经济体论文:谈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 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经济体论文:计划经济体制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摘 要: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发生了惊人了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改革开放的历程,文章讨论了两个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从当初迷信计划经济体制到怀疑计划经济体制,最终到下决心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必须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打破了长期的、不正常的寂静,造成了再也平静不下来的经济格局,使中国经济不可逆转地走向改革,走向开放,走向市场经济。 关键词: 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算起,到200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这30年,中国的变化是惊人的、举世瞩目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这个过程中有亲身的经历。 我们谁都不是先知先觉者,谁都不可能在1978年就能预知此后的中国经济会怎样一步步发展起来。我们都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学习、提高、成长。 回顾这30年,使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第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在序言中,我想就这两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 在已经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改革是非常艰难的。尽管中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差距越来越大,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可以照常维持下去。这一体制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顽强地存在下去。原因是: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把企业置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又不能自负盈亏。企业的生产数量、生产品种、价格以及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与生产成果的销售都处于政府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机构的控制之下,企业如果想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稍稍摆脱一下计划的安排,稍稍违背一下行政主管机构的意愿,就会受到制裁,直到把企业领导人撤职或给予其他处分。行政权力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转。因此,一个企业想背离计划经济的轨道,是十分困难的。同样的道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居民个人实际上也处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个人作为劳动者,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就业和担任什么工作,都由劳动人事机构按计划安排好,流动难以如愿,抵制这种安排等于自己断送了继续工作的机会。 个人作为消费者,也要由计划部门安排,具体表现为生活必需品是凭票证供应的、住房是由单位提供的、甚至子女的升学就业也无一不同行政主管机构的安排有关。假定居民个人想离开计划经济所安排的居住地点或工作单位,他在生活上将遇到很大的困难。这样,从居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同样可以认为计划经济的运转得到了行政权力的支撑。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是由若干个次一级的体制组成的。例如,计划的企业体制、计划的财税体制、计划的金融体制、计划的价格体制、计划的劳动用工体制与人事体制等等。它们彼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次一级的体制依存于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而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又依存于第三个次一级的体制,盘根错节,难解难分,此存则彼存,此损则彼损。于是,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任何单个的企业或单个的居民个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且,就算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违背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而使自己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那也只能被当作偶然的、非常规的事情,而不可能成为经常性的、别人可以效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或单个居民都只好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排采取默认和顺从的态度,企业和个人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同强大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是太微不足道了,无法挣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有一种被认为是正确无误、不容怀疑的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作为支柱,这种经济理论为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辩护,把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说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选择,把任何背离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行为都说成是修正主义的。这就是说,通过计划经济理论的解释,选择计划经济体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出现了这种或那种问题,但一来这是历史所注定的选择,无法更改;二来如果要离开计划经济的轨道,那就是滑到了资本主义的邪路上去了,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的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等于背叛。计划经济体制既有行政权力作为支撑,又有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为之进行辩护和论证,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不仅如此,由于长时期内计划经济理论在意识形态方面占据着统治地位,被确定为正统的经济理论,任何对计划经济提出怀疑,甚至想作出修正的观点都被打成异端。由于人们从学校里、从书籍报刊上、从电影电视中所读到的和看到的都是宣传计划经济的东西,于是人们也就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各种想摆脱计划经济束缚的行为加以谴责、加以抵制。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如果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方面有些举动,就会陷于非常孤立的境地,周围的人鄙视他、嘲笑他、斥责他,使他不得不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周围的人的压力。尽管这些压力往往是无形的,以致于到后来,连最初怀疑过计划经济体制的人也会进而怀疑自己可能真的错了:立场错了,观点错了,于是本来正确而且很有创新意义的改革尝试,就这样被扼杀了、消失了。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 从当初迷信计划经济体制到怀疑计划经济体制,最终到下决心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必须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归功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历史性的决策,归功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实践者这些年来在推进改革与开放中的努力。 可以回想一下,当时,在“两个凡是”的思想统治下,要在改革开放方面迈出第一步是何等困难。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从而引发了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这场讨论受到了“左”的方面的压制。邓小平同志支持了这场讨论,并领导了全国范围 内的思想解放运动。 邓小平同志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进行了重大创新。他领导的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他所设计的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方案与道路,以及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填补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的空白,揭开了这一理论的新的一页,并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丰富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宝库。毫无疑问,假定没有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上的突破,中国的经济改革不可能取得进展,计划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被逐渐打破。 改革开放初期,从197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兴起和经济特区的建立这三个方面取得了成绩。正是这些冲击的结果,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失去阵地,最终不得不趋于解体。 要知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依赖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以及由此带来的思想解放。如果没有这些,即使有的农村中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它也不可能持久,而且更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甚至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挨饿的条件下,可以容忍家庭承包,只要经济形势稍好一些,马上就展开攻势,把家庭承包取消了。再说,即使有的乡镇办起了一些不受计划经济控制的小企业,那它们也顶多只是小型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生产一些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不注意或不屑于生产的小商品,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不可能成为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争高下的经济力量。而更有可能的是:它们迟早会被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方式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朝着所谓“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过渡。 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那更是绝不可能的。经济特区的建立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乡镇企业的兴起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和乡镇企业的兴起,最初纯粹是自发性的,而不是政府部门有意识地倡导的,只是在政府领导人发现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好处及其意义,发现了乡镇企业的作用及其在中国经济中的不可替代性之后,经过研究甚至辩论,统一了认识,才加以肯定,给予扶植。经济特区则不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特区没有自发建立的任何可能性,经济特区的建立完全是政府的有意识的行动。只有这样,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才有可能出现深圳等经济特区。从经济特区建立与发展这一事实,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权力怎样牢固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假定不是政府采取有意识的行动,那是不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权力牢固结合的条件下,使某一个地区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发展经济的。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终于发生了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了,乡镇企业兴起了,经济特区建立了。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启示,即只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僵硬控制,让农民能够自主经营,自己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并得到自己劳动成果中应当归于本人的部分,蕴藏于广大农村中的生产潜力就会充分发挥出来,使农村的经济走向繁荣;经济特区建设的成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启示,即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是可以通过改革与开放而大大缩小的。只要计划经济少一些,市场调节多一些,经济就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就会以较大的幅度提高。 启示的威力是巨大的,农村经济改革和特区经济建设的成就向全国人民传达了一个信息:城市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滞后了,必须抓紧时机,推进改革。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经济改革预示着一场更深刻、更艰巨的改革即将展开。它们就像投向死气沉沉的计划经济体制湖面的大石头,激起层层波浪。它们打破了长期的、不正常的寂静,造成了再也平静不下来的经济格局,使中国经济不可逆转地走向改革,走向开放,走向市场经济。这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历史的写照。 经济体论文: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以《商法》为聚焦点 摘要: 商法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因此它也是开放的。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商法的演变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商法》没有它自己的体系,是开放性的。它是一些规则群或者法律群,从历史上讲和商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法律之间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但它们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所以,《商法》它是缺乏体系的,缺乏体系恰好也是它的优点,它是开放的。根据交易的需要,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它可以不断的生长出新的法律。与中国经济改革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 企业产权与法人制度 我们要回顾一下中国《企业法》的改革,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 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最初的放权松绑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暂行条例,尽管当时组织起草《工厂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进展,所以《工厂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个阶段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的阶段,两权分离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它无非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对国家所有权的内部的权能怎么进行划分,想在这个平面上切除一刀,这一块归政府,这一块归企业,但是这个是永远切不出来的,因为它存在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政府的权利大了,企业的权利就小了,企业的权利大了,政府的权利就小。 后来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问题,就必须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因为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它是一种所有权转换的机制,转换以后形成两个平面的权利,一个是股权,一个是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投资者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它的决议,它可以处分整个公司,决定它的命运,然后企业掌握了它的实际财产。这个产权构造它就提出一个要求就要达到一个独立的法人,在有限责任这么一个原则之下,通过有限责任把股东的民事责任和企业的民事责任区分开,区分开了以后,然后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就是治理结构问题,我们过去叫做法人机关,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机关实际上它是一个人,它不是产权者,这个人就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有限责任制度首先导致了人制度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还导致了一个问题,经济学叫做外部性的问题。你既然是有限责任,投资者就利用这个企业进行无限的冒险,冒险以后这个企业破产了、倒闭了,最后这些风险和损失是由债权人承担的。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断的向银行借钱,借来钱以后,把钱悄悄的转移走,这就是洗钱。这又是当前国际性的一个问题,洗钱和金融欺诈的问题,实际上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扭曲了市场的经济基本的法则。所以说,从企业产权制度看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经成为基本的问题。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我们可以回顾到1979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从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我们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们国家的市场变成一个投资市场,要吸收外来的资本。我们现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资本,据说居民手里面的货币已经达到了九万个亿,这实际上也是国内的资本。但是这个没有变成资本,货币还沉淀在那个地方,就因为我们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我们未来新的一届政府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和上一届政府有着很大的不同,上一届可以每年发行一千六百亿的国债,和今年的一千四百亿加起来,一共是三千亿的国债。通过这个来投资拉动经济,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可以说从后年开始,本届政府要再发行国债,比如要发行两千亿的国债,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亿还以前的老债。政府能拿出多少钱去再搞新项目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中国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靠什么?靠政府项目肯定是不够的,那么每年再发行三千亿或者四千亿,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账,现在财政的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财政负债的警戒线又牵涉到我们的金融。所以,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定下的不良资产的警戒线是百分之十五,我们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资产的警戒线。问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不去挤兑,为什么现在四大商业银行还在经营?这个道理很简单,这些银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来支撑的,是靠我们的财政来支撑的,我们现在所幸的是我们财政的负债还没有达到警戒线,老百姓相信国家财政是还得起债的,任何时候银行要是那不出钱,你财政会拿钱来兜底的。如果有一天我们发现国家财政都没有还债能力了,谁又愿意相信银行的资产呢!如果说全国人民都到银行去取款,银行又拿不出钱,这就叫做破产,这就是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局面了。我就觉得政府得想清楚,现在财政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所以我不敢相信政府能够除了还一千六百亿的老债以外,我还可以再发行一千六百亿来拉动项目,因为今年发行一千四百亿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要再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必须靠国家以外的其它的资本,要靠民间的资本,要靠外资,你的投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来改善你的投资环境?我们现在投资环境里面又两个问题是最大的,第一个就是缺乏信用,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成了一个讨债经济,我把它总结为三句话,叫做“欠债有理,赖债有利,讨债有功”这是完全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第二个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资本市场应该是个自由的市场,资本市场允许自由投资而且允许适度投机的市场。我们今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认自由投资,也不敢承认适度投机,你就建立不起一个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够吸收资本的自由市场,我们要从理论上、观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1998年的《证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个证券监管法,而不是证券交易法。现在我们还缺一个证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证券 交易法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立出来的。我到美国去访问,访问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他们的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订出的。他们讲联邦的法律都是一些外围的保障性的法律,他们内部的交易规则完全是长期以来自己制订的。这就是行业规范,也就是行业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们立法者要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让有组织的市场主体来制订自己的交易规则,这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允许的能够自立的资本市场。 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1995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这两个法本来是有密切联系的,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者主观上并没有把这两个法联系起来。实际上我们现在的金融交易受到了一个很大的限制,就是由于他们缺乏金融安全。金融业发展初期的时候,它主要的安全是寄托在担保制度的上面,这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规范了以后,可能相当一部分信用交易它不一定寄托在担保,而是寄托在企业已经树立的信用,或者对项目可行性充分的研究论证在这个基础上,可能这个时候金融的安全度会大幅度提高。现在来看,一个是我们银行改革本身不到位,银行还没有形成自负盈亏,严格自立的商事制度。我们刚才讲了,银行的责任实际上是有政府的财政来承担的,银行的很多行为不是市场化的行为,你和银行打交道会发现它的很多作为是不可思议的,比如说很多年前起草破产法的时候我和银行谈,我说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不行了,但是它还有一些资产,为什么不去申请它破产?如果你们现在申请破产也可能会收回百分之五十的资产,如果现在不管,过几年这些资产都被消耗掉,到那个时候你只能拿会百分之十或者更少,这就是他们内部的体制问题。他说我们如果要申请破产了,收回了百分之五十,还有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从那去充销这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要充销不掉,就体现我们当年的亏损,当年的亏损我这个行长的帽子就会被拿掉,我全行职工的奖金就拿不到。现在有很多的规则是扭曲的,现在银行里面实行贷款终身制,就是说你贷出去一笔款以后,这个款将来收不收回来,你要永远的承担责任。当然,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责任约束,让贷款人在贷出每一笔款的时候都要认真负责。 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呢?就是因为在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可以制造出十个问题。这就是一个例子,以这种办法你要解决银行贷款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就会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银行惜贷以后,银行自己的经营效率降低,然后企业拿不到钱,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就会运转不灵,运转不灵企业可能就会破产、职工下岗,职工下岗就找政府闹事,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事情。中国人解决问题为什么不想清楚,解决问题会产生什么问题,思维方法有很大的毛病。归根结蒂还是体制的问题,银行政策的基本点是为了保护你的资产质量和你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经营效益的基础上保护你的资产质量呢,还是把一切都寄托在财政?现在实际上银行的整个管理还是一套行政化的管理。 据说下一步是要把银监会和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监管系统。这个监管系统的前提的市场,监管的对象也是市场,前提是它本身已经进入市场,对于主体是市场主体,它们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它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在这个基础上去解决市场失灵的那一块,市场失灵毕竟是市场运行当中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产生的市场制度,而我们的政府有可能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原因。虽然有时候政府可能是市场失灵的解决者,但有时候也可能是市场失灵的制造者。在一个充分没有市场制度的国家,它的价值规律为什么不起作用,有可能是价值规律本身就有局限性,而今政府又在过分的干预或者制造市场失灵,然后它又解决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的结果是加重了市场的失灵。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要对我们的政府打一个问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经济体论文: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机制已经在商品交易、资源配置中起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但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还远没有完成,改革正处于关键性的历史时期。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进一步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以与国际市场经济制度顺利接轨,本文试就此谈几点框架设想。 一、建立市场服务型的政府经济职能 1、改革市场准入靠行政审批制度。 对市场过多的人为干预和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规范化建设中的主要阻碍点,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是阻塞市场的核心因素。因此,加入WTO后应全面改革我国市场准入的各种行政审批制度,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对现行的各种市场进入限制进行调整、撤消和废除,特别要清除那些阻碍民营企业、国外企业和产品进入市场的差别性限制;要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许认可项目和环节,由采用许认可制度向采用申报与核准制度转变。对于必要的许认可项目,要实现审查标准的明确化、具体化和数值化,尽量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和由此衍生的权力型垄断。申请申报制度要坚持尊重企业的自主性原则,逐渐将事前申请申报制改为事后申请申报制;对于涉及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资格制度要从有利于保障资格认证申请人自主性的原则出发进行调整,放宽资格认证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实行核准制;在涉及行业及生产标准和规格等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直接管制,尽量采用民间或行业自主检查制度;对于新设立的政府管制必须采取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新设管制实施一段时间后,要重新审查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并配套相应的公众听证制度;要完全改革政策制度不透明,常以内部文件、内部传达、领导批示的形式贯彻政策的所谓“暗箱操作”的行政方式。 2、改革地区、部门自定法规的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全国立法执法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改变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自己制定、自己解释和自己执行法规的现状。全面清理、撤消各地区为封锁市场等各自利益而自行设立的各种“土法规”和“土政策”,拆除各种地区行政垄断的“篱笆墙”和严厉惩罚以“土法”代替正法的行为;改革目前我国的行业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人大批准的制度,特别是改革一些行政性行业集团公司自己为自己制定“法规”和被赋予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政企合一”制度;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应尽快列上议事日程,其中,引入行政的社会监督制度和行政司法权力制衡制度是行政管理改革必走的第一步。 3、政府职能转变应由控制市场转向服务市场。 加入WTO后,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 政府职能必须有进有退,由控制市场模式向服务市场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应进一步加强的领域包括: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体制环境、机制条件和法治建设;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和战略管理体系;保证国家安全、经济自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为信息化和新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政府职能应退出的领域包括:从法治、市场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领域退出;从市场能够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领域退出;从社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从企业经营管理领域中退出;从垄断领域包括从自然垄断产业领域适当退出。 二、以效率为指针全方位深化所有制改革 1、 加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大力发展混合经济。 加入WTO后,应完全抛弃劳民伤财的“公”、 “私”意识形态之争,以发展的效率为指针,全方位实施所有制改革。应执行好中央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应当加强、收缩和退出的领域及行业,制定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具体实施办法,打破所有制、地域和资产经营公司界限,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散化。逐步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采取优惠政策和加快设立创业板,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有企业上市、重组、改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应通过立法建立起制度运行和保护平台,规范政府行为,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产权保护和政策支持,以引导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应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混合经济,一方面以此来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进程,一方面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发展混合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应重视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扶持,加入WTO后, 应在进一步“放小”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放小”进程。对乡镇企业,应在继续抓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推进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营运监管体系, 建立规范有效的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同时,应加快实现基础性、命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现代化。首先,应强化国有资本出资人地位和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主要措施包括:强化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大国资部门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使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职能真正落实到位。资产经营公司要重点强化战略规划、资本运作和监督约束功能,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应完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选择部分国有集团公司试行事业部制;推进驻港澳国有企业改革,加强驻外国有企业的监管,研究制定外向型国有企业集团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制度,规避经营和金融风险。其次,应进一步规 范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目标一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高效运作的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理顺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推行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同纸任命”。推行董事长由所属层级的人大委员会投票聘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聘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资质认证和禁入制度办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不能再套用行政级别;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竞争制度和引入经理人员薪金期权制度来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国有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加快企业家市场化进程。 3、以二元结构突破为主线,系统改革农村产权制度。 我国加入WTO,“三农”面临着较大的冲击。要变被动为主动, 必须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其核心是从宏微观上全面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目前,农村的双层所有制制度与制度仍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或者说是一种翻版,乡镇集体依然是政经合一的所有者,农村依然存在相当严重的行政垄断,农民只是在经营土地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打破捆绑式的行政型集体产权制度开始,实行政经分离的产权制度,这需要宏观上必须有打破二元制度的政策制度支持,如取消户籍制度、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以最终使农民摆脱土地依附和村庄依附。当前,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脱节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核心展开,一方面,应加快乡镇工业产权改革使其脱离集体产权制度,建立起新型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脱离“乡镇”,走进中小城市。另一方面,应在宏观经济战略上加速城市化步伐和第三产业发展,把农村工业纳入城市工业体系,加速乡镇企业产权的结构重组和空间重组。此外,农村合作经济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改革步伐,逐步将社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一般服务管理职能范围,对乡镇和村委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村务、企务公开,并尽早出台合作社法,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中介组织和合作社发展。 三、以市场平稳运行为目标建立完善的公共经济服务与管理体系 1、建立基于现实条件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失业、养老和医保制度改革。 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将使企业破产、 工人失业的现象增多,经济波动性也将加大。因此,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平稳运行、经济均衡发展的基础。应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起收、支、管、投四个环节相对独立运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障税(费)、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的计发、由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由独立的经营机构负责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同时,要建立起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对失业保障制度改革,要将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失业救济津贴的发放实行累退制,以激励失业人员努力寻找新的工作,并将部分失业保障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和推介,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对养老社保制度改革,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和推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上要求企业和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适当降低个人帐户部分的缴费率,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出台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新政策,在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务员退休制度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对医保制度改革,要实行医、药分开,医院与医生分开,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取消现行医保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以加大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替代;公务员医疗待遇按加大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方法实行;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各项改革,探索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收费调整、中外合资办医等各项改革。与此同时,应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又能覆盖农村的全面社会保障制度。 2、财政体制要突出改革公共性、科学性和法制性,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要加速向提供公共品,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方向推进,重点在三大领域:一是财政预算改革要注重科学性。应建立科学完备的预算编制体系,包括建立起以经济预测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模式;摒弃基数法,采用零基预算法、绩效预算法和其他科学方法;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建立统一完整的国家预算等。同时加强预算全程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起不同层次的控制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加大社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二是财政支出改革要注重公共性。应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经营性发展项目和应用性研究项目以及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财政资金都应逐步退出,严肃预算调整的法治性,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般不能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也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分离,把财政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预算执行职能分开,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收费制度改革要注重法制性。由于我国目前费税混杂,以费代税的现象严重, 因而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加快税费分流,包括:清理乱收费,把政府职能中的行政日常性管理服务收费清除;把有偿性服务转变经营性价格,按市场竞争收费;政府公共建设投资所需资金应通过税收或公共融资方式来解决,杜绝用政府“收费基金”来替代;补偿性收费资金应专款专用,彻底清除“小金柜”私利性收费;应将农村乱收费“重灾区”的三项村提留、五项乡统筹费用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除行政性收费或向农民提供特殊服务的补偿性收费外,其它规定外的收费、集资、摊派等不合理的农村“乱收费”应全部取消。目前,财政体制改革应侧重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抓紧制定颁布《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实现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组织实施职能彻底分离;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总会计统一管理,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培育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3、清理整顿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 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受传统体制和市场经济发育不全的影响,存在不少问题,与市场经济通行的规则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因此, 加入WTO后应对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全面清理整顿和改制,重点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税务和工商注册等机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机构、建设监理机构、工程造价站、行使经济鉴证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类型的经济鉴证社会中介机构。整顿的措施应包括:规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进行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对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强行业管理,统一执业规则,规范评估机构运作;对国有评估机构和国有资本还没有从评估行业中退出的要加快退出步伐,对各类评估机构进行以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改制等。同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以同国际惯例接轨作为长远目标。 四、立足与国际市场接轨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 1、健全完善金融市场与产权市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金融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我国加入WTO后, 金融市场来自外部的压力日见明显,能否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在入世后能否持续发展的核心因素。对此挑战,我国首先应健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我国应加快发展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在内的货币市场,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开发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等新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者数量,逐步沟通债券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积极培育票据市场,大力发展商业与金融票据抵押、贴现业务,使之逐步成为企业和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同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资本市场完善方面,一要规范主板市场,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强化对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惩罚措施,减少政府政策对资本市场的直接干预和影响。二要加快建立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二板市场和大力培育债券市场成长,扩大发行可转换债券,逐步开放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丰富市场品种,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三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中外合资基金,推动养老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其次,我国应培育真正意义的金融市场主体。应加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造和股份化改造;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股份制合作银行;增资扩股和重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增强其竞争能力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放宽保险的进入限制和地域限制,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等。第三,我国应发展作为企业与金融市场纽带的产权市场。应加快制定《产权交易法》,建立健全产权交易运作体系,不断拓宽产权交易的运作范围,引进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竞买、托管等方式,大力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化进程。第四,我国应制订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宏观政策,尽快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应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严禁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的不负责任的投资行为;对政府大型投资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继续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强化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监理制度;进一步培育科技风险资本市场,加大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力度;促进项目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相互结合与配套,形成比较完善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 2、建设适应网络经济的市场体系, 建立国际接轨的市场流通体制。 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发育将向纵深发展, 市场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为此,我国应建立起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并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改革措施包括:加快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垄断和封锁,废除阻碍全国市场统一的各种规定;加强市场设施建设,发展大宗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培育发展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要素市场,全面推进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切实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力度,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同时,我国应与加入WTO和网络经济发展相适应, 建立现代型市场流通体系。应采取的改革措施有:以繁荣零售、重组批发为重点,加快物流中心的规划与建设步伐,搞好供销、仓储与交通等不同环节的衔接与配套,努力建设现代化的物流配送市场系统;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配送,鼓励各类连锁企业延伸发展;建立以综合交通体系为主的运输平台和以邮电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主的信息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形成物流与商贸间的协调和互动;完善网络市场规则,强化网络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市场管理巡查制改革,建立“经济户口”电脑管理系统,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发展知识产品市场;根据我国加入WTO 的新形势,全面改革企业外贸经营权的管理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加大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进口配额招标办法,把 计划性进出口许可证分配改为市场化招标分配;改革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市场制度规则, 实行外贸政策公开透明化,为全面放开外贸经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经济体论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一、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一)产权和产权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的考察 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概念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产权(Property Rights),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通过让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以产权为研究重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要点是: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经济品的交换,即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产权具有排它性,同时可分离、可分割(如对一物可以同时或分别有不同的权利),从而可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它还受规则和国家的约束;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组织的类型,形式及经济效率高低;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技术进步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政府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选择的标准取决于交易费用的高低;通过建立在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产权交易,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如现代大企业;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经营者、被雇者、债权债务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产权交易和“不完全合约”的组合及产物;企业的“不完全合约”性质及信息不对称,使企业的委托问题成为企业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 法学家通常从财产权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把握产权概念。一些法学家认为狭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而广义的产权制度则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的财产权刮。 (二)中国必须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我国要加快经济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两个层面建立与此适应的产权制度。 首先,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所以需要产权制度,是因为资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决定资源生产、使用和交易关系的产权制度就成了事关资源配置机制和效率的基本问题和必要条件。 其次,我们选择了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和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同。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意味支配资源、决定资源交换的市场主体-个人和法人的产权必须清楚明确,即市场主体必须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 第三,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产权制度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已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市场化的过程,就是独立的个人和法人取得资源支配权和交易权的过程。80年代初出台以后又不断完善的《合同法》、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90年代出台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承认并保护包括私人产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为中国包括私人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的发展,及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四,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在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个人产权未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有在城市建设中对个人产权的不当处理、私人企业进入限制、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缺乏保护等问题;大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妥当的保护和平衡;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楚,如资产处置权责到底归谁的问题就不清楚,因此企业转制难以推进,国有资产易流失;许多创新和技术进步,受不合理的制度限制,难以推进;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宪法中有关公私产权关系的描述需进一步调整,较完备的物权法尚未出台。 (三)推进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一,理顺不同产权和主体的关系。 首先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与法人的关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个人作为雇员与法人的关系,个人作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权益,包括个人产权保护不够。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完善民事法律,强化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劳动法、证券法等属于公法范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保证。 理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涉及理顺个人产权与国家公权,及个人产权与国家(国有)产权两个方面。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市场经济体制亦公认“公权优先于私权”。问题是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个人产权不能对抗公权,公权亦不能无偿占有个人产权。否则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无法建立。理顺公权和个人产权关系,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的边界;确定公权的存在范围,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公权力过大,政府介入了许多它不应也不必介入之事,但同时很多该做之事并无精力去做;明确行使公权的法律条件,公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按法定程序行使,不能随意侵犯个人产权;当行使公权会带来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损失时,国家应予以补偿。 理顺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关系的重点,一是界定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的范围,要根据中央已明确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适当缩小国有经济及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控制范围,允许个人产权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并给予保护和尊重;二是在允许个人产权进入的领域,明确个人产权主体和国有产权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目前既有国有产权主体利用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侵犯个人产权主体的问题,亦有个人产权主体利用国有产权主体责任不清侵犯国有资产的问题。 第二,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 在产权制度建设中,要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我国目前又特别关注有利于企业发展 的制度建设。企业产权制度健全离不开个人产权制度的健全,但其产权结构,尤其是大公司的产权结构为与其复杂的功能相适应,通常涉及很多人的产权,远比一般的个人产权结构要复杂。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直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人产权制度的完善。 为搞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还必须重视法人产权制度建设。这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企业是一种法人,法人制度不健全,企业制度难健全。更重要的是从经济角度看,企业不仅要与个人和企业交易、合作,还要和政府机构、大学、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等各种法人和团体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日益重要。基本法人制度不健全,对法人及企业都会有负面影响。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 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出现法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很多事不可能由个人做,只能以团体的方式运作,因而出现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制度存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一些已经存在的或需要发展的团体,没有相应的法规确认其地位及给予规范引导,因而既限制发展,又带来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现实性,中国法人制度的改善和发展,可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推进。 第一,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则和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民事法人分类。 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则及财产制度进行基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基本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国外法人基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则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规范某些特别问题。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则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基本差异。政府力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规范,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我国的法人分类偏重按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没有注意功能和资金来源不同情况下法人的共同特点。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财团法人,只是我国规定事业法人主要靠国家拨款。但这种法律规定已脱离中国的实际,而且不利于适应市场和民众需要的多种事业的发展。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事业法人根据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概念进行定义,允许民间兴办。 第二,建立更方便的民事法人设立制度。 在我国除企业法人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往往不甚明朗。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法人种类实在太少,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以及存在多年的职工持股会等团体在中国均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与客观需求脱节,不仅使应予承认的团体无法人地位,不能保护其合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引导这些团体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不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需要改进。以后除某些特定范围的事业及团体活动可根据法律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应逐步实行登记设立民事法人的制度。 第三,尽快建立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无论是事业法人,亦或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制度都尚不健全。事业法人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是,至今我们没有比较完备的、同时适用于民间机构的公益事业会计制度,结果是或不适当地套用国家事业机构的有关制度,或者是疏于有关的制度建设,最终都是阻碍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法人财产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各类民事法人,包括事业机构都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各种民事法人财产的有效运用。在放宽民事法人设立条件后,还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企业及个人利用非营利民事法人进行不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四,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体系的步伐。 我国高校、科研、文化事业机构都正在进行改革,并将逐步加大改革步伐。事业单位改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不等于简单的“企业化”,应当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目标推进有关改革、规范相应关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建设的重点。 企业法人,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形态的差异。企业形态即企业组织形式,是作为企业的结合者的人或成员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态差异是企业成员结合规则的差异。企业结合规则差异主要指有关企业成员(如股东、合伙人)间及企业和企业成员关系规范的差异。在现代法制国家,结合规则表现为法律规范,企业形态不同即企业法律规范不同。企业形态按结合规则(如资本结合规则)法定及分类是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交易(含企业要素交易)的制度安排。 最基本的企业法人有合伙企业,两合(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还有些较特殊的企业形态,如人寿险业普遍存在的相互公司,同时有合伙企业和合作社的优缺点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所 以会出现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成员(出资者等)及利益相关者对商事活动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同的要求和定位,因而不同的当事人的协调规则可有所不同。 可考虑从四个方面推进中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应主要根据企业形态分类规范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人。 中国的企业,从法律形式看,存在按企业形态和按所有制的两种分类。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企业的所有制和企业形态是两回事。前者讲的是归谁所有,是经济关系,后者讲的是结合规则,是法律规范。例如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的所有制都是国有制,但法律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些企业,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能立刻明确其所有性质,但仅根据法律形式不能判断公司的所有性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视企业的所有性质有意义。但是总体地看应首先按直接反映结合规则的企业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规范。这是因为企业之间必然有交易,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有利于立即把握交易对象企业的基本特点、债务责任关系、决策规则,有利于企业交易和合作,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今后不会太多,主要根据结合规则规范企业可以抓住企业的主流;对某些特殊企业可以通过特别法律予以规范,解决有关的特殊问题。 第二,公有制企业亦应尽可能按企业形态进行规范。 按根据企业的控制权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原则,可以认为我国的公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和集体控股的公司。由于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也具有或部分具有公有制性质,今后由养老基金、其同基金持有控制性股份的公司,亦可被视为有公有制成分的企业。 我们认为今后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将来应尽可能转为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并纳入法律规范。大规模的及资本结合重要、重视资本回报目标的公有制企业将主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这样安排,除便于各种公有制企业和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接轨、更好地借鉴现代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经验外,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存在许多根本性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关。 第三,要建立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规范。 某些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用一般的企业组织法难以进行合适的规范。这类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或公有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包括公益目标)。第二类是某些行业的特珠企业,如在寿险业地位重要的相互公司,在管制性行业(如金融、电信)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管制原因,在企业的组织体制方面往往会有特殊的要求。对这两类特殊企业既可单独立法规范,亦可通过行业法规范(特别是后一类企业)。 第四,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提高效率、有利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又有许多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 不仅要从商事行为法角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还要从组织法及财产法的角度,对通过转移财产、操纵子公司的方式逃废债的企业责任人及控制者强化法律约束。要允许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透过直接的债务人公司向操纵逃债者追溯债权。要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估体系,政府也应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司信息(首先是工商登记信息)。 还存在不少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如我国规定知识产权折股出资不能超过35%。这种规定在一定场合下导致低估创业者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价值,违反商事民定原则。为防止虚假评估可能侵犯债权人利益,较好的办法是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对大企业,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亦应公开基本的资本负债信息。为既提高效率,又降低风险,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最需要的是尽快建立更健全方便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切实保护包括私人财产、严厉打击逃债人的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不合理的硬设“高门槛”规定。 (三)建立有利于大公司发展的产权制度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推进大型股份公司的发展,一直是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重点。发展大公司必须明确理顺有关的产权制度。 第一,以承认公司独立产权和强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为基础,构建现代大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都有独立的产权,即公司以法人的资格独立经营它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处置资产、获取收入。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任何个人股东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公司的资产,即使所有股东的整体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公司资产,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决定公司分立、清算要受程序约束,需债权人同意,决定公司分红要考虑资本制度的约束。公司有自己的独立产权是公司制度能不断发展乃至成为最重要的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因。早期的公司是合伙公司,以后为集聚资本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否则谁也不敢当股东,因为它对公司的财务失败要负连带责任。但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有可能减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此诞生了与有限责任原则对价的原则: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原则。保护债权人的两个基本制度安排,一是资本金制度,即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金,并且股东分红不能引致资本金减少,二是利息披露及债权保全制度,如公司分割必须向债权人报告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出现独立的公司财产和物权有限的股东权。以后大公司开始出现“听有和经营”两权分离的情况,经营者住住不是股东,公司有独立财产有利于经营者独立经营,而股东主要关注财产运作绩效。公司进一步长大,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有了很多一般小股东(一般投资者),为使大公司能更好地集聚资本,资本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并发挥相应的资金供应作用,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了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由此更需明确任何人不能损害公司的独立价值。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济学家承认公司的独立产权不是否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及合法程序对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而是强调在公司产权制度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和财产的独立,是保护好相关者利益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股东权,特别是股东所有权的含义的理解往往不同。经济学家说股东有所有权通常是指股东本质上拥有的对公司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抽象,它舍去了具体的限制程序和条件。而法学家认为股东所有权仅指对股票的所有权或股权,股东对公司只有有限的他物权,若对公司实行全面控制则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程序条件(如有多数股东权,按一定程序和条件行权)。 大公司“两权分离”后出现了经济学讲的“”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委托的人:公司管理者的目标可能和股东及企业目标不一致,公司管理者还有可能损害其它利益相关者-债权人、职工等的利益。为解决“”问题,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要强调保护公司出资者-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公司股东的权力和利益。股东应对公司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别是决定公司经营者 人事和激励制度的控制权。为充分保护和适当平衡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还必须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中国同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既有对公司独立产权保护不够的问题,又有侵犯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一般投资者权益的问题。 中国有必要修改有关法律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需要详细规定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强化公司财产转移限制和追索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 第二,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大公司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是围绕公司产权理顺公司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即法律和商业惯例的总和)。狭义的相关者是指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广义的相关者则还要加上职工和社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理顺各方关系,促进公司价值成长。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主要涉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处理机制、公司决策机构及其职责设置、激励和约束机制安排三个方面。 1999年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大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公司制,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以后,包括证监会在内的许多机构及交易所、企业都加快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进程。 但是无论是认识理念,还是基本构架、具体规则,中国包括国有和私人企业在内的大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进公司治理完善,首先要抓好以下工作。 树立治理理念。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有利于理顺股东、企业、债权人及职工、社区的关系。但从公司财产制度角度看,首先要理顺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三者的关系。经营者根据法律及授权要有独立经营的权力,同时对股东承担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及增值的受托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及时还债的责任,要遵法守规。 合理界定公司机构的决策责任。股东会的主要责任是决定公司董事、分红及批准与股东权利直接有关的决议。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是管理决策执行机构。从目前的情况看,使国有企业的“股东代表机构”有效到位但不越位,所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能有独立、负责的董事会,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董事、董事会职责,完善制度,形成以董事个人受托责任为基础的董事会集体决策,与总经理在既受控又被充分授权条件下的“一长制”决策有机结合的体制,使公司“谨慎决策”,又能有决策和管理效率。为此要合理设计董事结构、明确董事责任、完善董事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健全董事会组织,包括在董事会内设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 要建立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直接监控的职责明确、内外结合、覆盖各个方面的公司监控体系。该体系对外充分重视披露信息,重视接受股东、媒体、公众的监督,对内覆盖从董事会到内部经营单位各环节,内控体制与治理结构结合;董事会对内控承担战略性的监控责任,总经理(CEO)承担主要执行责任;各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健全制度及使各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减少风险。 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关改革的步伐需进一步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经营者,重在提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对经营者作用重大的财务薪酬制度应包括适当的长期激励安排。 (四)修改完善法律,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保障 修改宪法,修改有关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有所区别的说法,明确任何合法资产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修改民法,尽快出台物权法、完善债法。有关法人基本制度的规范,应按有利于企事业发展和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向进行调整完善。 知识产权法要按强化保护(包括个人的有关权利)、实施和结合国情调整的方向进一步健全。 规范企业的各种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修改公司法;规范集体企业的法律,建议按合作制法的方向调整,集体企业不宜设无产权主体的职工股,但为处理好历史问题可有合适的过渡安排。 经济体论文:亚洲发展中经济体应携手推进结构性改革 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3日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发表演讲说,强调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给亚洲地区带来的诸多新挑战,亚洲发展中经济体应加强协作和宏观政策协调,携手推进结构性改革,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楼继伟是在巴库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理事会第48届年会上一场主题为“重新审视亚太地区增长潜力和模式”的部长级研讨会上做如上表述的。 亚行预测,亚洲发展中经济体今年仍有望实现6.3%的增长,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但面对更加复杂的内部和外部经济环境,越来越多亚洲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其增长潜力和模式。 站在十字路口的亚洲经济将走向何方?楼继伟认为,亚洲发展中经济体经受住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重要的原因就是亚洲经济体自上次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同时实施了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 不过,楼继伟认为,近些年亚洲经济体增速开始放缓,也暴露出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人均GDP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定性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影响等。“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需要调整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借助结构性改革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面对共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楼继伟表示,希望亚洲发展中经济体加强区域的互联互通和宏观政策的协调。“中方提出的共建 一带一路 倡议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替代现有机制,而是要在已有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对接、优势互补,因此我们欢迎沿线国家和亚洲国家积极参与”。 他指出,亚洲各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治理,通过加强南南合作等,积极发出亚洲声音,提升亚洲区域的整体实力。 谈及中国经济,楼继伟说,中国已进入“三期叠加”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增速从8-9%降到7%左右。中国当前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此外,针对中国面临的老龄化挑战,楼继伟说,中国一方面努力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以积累国民财富,另一方面,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加大对教育、城乡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投入并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流动性,推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经济体论文:论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 美国着名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世界体系理论”。他认为,现代世界经济体系是“中心-边缘”结构,即存在着中心地区、边缘地区和半边缘地区三个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体系开始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板块与网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这种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它将对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 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特点 沃勒斯坦认为:“世界体系是一个社会体系,它具有范围、结构、成员集团、合理规则和凝聚力。”他写道:“表现为一个社会体系的特征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这个体系内的生活是独立自足的,而且这个体系发展的原动力大体上是内在的。”沃勒斯坦提出:“迄今为止只存在过两种不同的世界体系:一种是世界帝国,在这些世界帝国中,存在一个控制大片地域的单一政治体系,不论其有效控制程度减弱到什么程度;而在另一类体系中,在其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空间不存在这样的单一政治体系”。 根据沃勒斯坦的观点,16世纪以前,“世界性体系”主要表现为一些世界性帝国,如罗马帝国、中华帝国等。从16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开始以西北欧为中心,形成“世界性经济体系”。它不同于“世界性帝国”之处在于,它有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网络,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在这个世界经济体中占据有优势地位的地区,主要是西欧和北美地区,是中心区域;而广大亚非拉地区,由于受到欧洲国家的殖民统治,或是新独立建成民族国家不久,是这一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区域;在这两者之间的是半边缘区域。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三种不同的经济角色:中心区域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生产加工制品向边缘区域销售牟利,并控制世界体系中的金融和贸易市场的运转。边缘区域除了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廉价劳动力,还提供销售市场。半边缘区域介于两者之间:对中心区域部分地充当边缘区域角色;对边缘区域部分地充当中心区域角色。 在冷战时期,根据当时苏联的观点,存在着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但这只是一个不长的插曲。冷战结束后,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变为只有一个单一的世界市场体系。近年来,世界经济体系的结构开始从“中心一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其主要特点有: 1.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趋势迅速发展 近年来,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迅猛发展,开始形成欧盟、北美和东亚三个大的经济板块和其他一些较小的经济板块。 欧盟2004年扩大后,拥有25个成员国,人口约4.55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1994年开始实施,现在包括美、加、墨三国,人口约4.2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3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上的影响不亚于欧洲一体化。东亚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和安全合作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东亚国家已经开始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进程,中国将与东盟国家于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如能实现,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总人口将达近20亿,经济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日本与东盟签订了一揽子经济合作协议,决定在2012年实现经济合作伙伴计划。韩国已与东盟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商品自由贸易达成协议。此外,中日韩正在就三国自由贸易安排开展联合学术研究。“东亚共同体”如能建成,将形成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三足鼎立的态势。 北美和东亚经济板块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走联合自强道路,也建立和加强了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成较小的经济板块,如非洲联盟、东非共同体、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里约集团、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这些都促使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结构转型。不过,板块与开放并不一定是矛盾的,板块也可以是开放的,出现开放性与板块性并存。 2.跨国公司形成全球网络 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中集生产、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一体的经营实体,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体现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取得迅速发展。冷战的结束和转型国家的改革开放,更给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现在,全世界4万多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在世界各地的雇员达到7千万人,已控制世界生产的40%、世界贸易的6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全世界100支最大的经济力量中,跨国公司占一半以上,超过许多中小国家。跨国公司正在超越民族国家而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国际生产和经营正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跨国公司占世界上国际直接投资的90%以上,使国际直接投资年均增长近30%。2005年中国出口总额的58%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净值占中国贸易顺差总额的83%。同时,跨国公司加速在不同国家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最有效地利用当地科技资源,研制出最能适应市场的产品。“跨国公司在这一全球化新阶段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跨国公司形成的全球网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3.出现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 现在世界上形成一种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它不仅与过去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之间贸易有所不同,而且是人类历史上几乎从未有过的。第一极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第二极是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第三极是原材料拥有国。第一种贸易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换;第二种贸易是低工资地区与原材料拥有国之间进行交换;第三种贸易是拥有自然资源的国家用自己的资源与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进行交换。 虽然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主要是过去的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仍主要是过去的边缘区域,但在贸易中的角色已发生重大变化,过去的中心区域已转变为提供创新工艺和服务为主,而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转变为直接生产加工制品出售给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例如,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装配车间”。这一方面表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开始逐渐摆脱边缘化,甚至有些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已经属于中心区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从“中心-边缘 ”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心区域由于掌握着创新工艺和服务,仍具有很大的优势。例如,服务部门的很大部分-金融服务、很多娱乐性服务,甚至还有教育部门-现在都可以进行贸易。许多服务的可贸易性第一次超过商品。而且,中心区域仍是“技术含量高、资本密集以及高工资产品所在的地区”。 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和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是在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主要原因 1.区域化与区域主义相互促进 区域化(regionalization)与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区域化是指某一区域内由非国家实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在市场力量影响下进行贸易和投资所推动的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而区域主义又称“地区主义”,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进行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建立各种多边机制包括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来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 美国学者约瑟夫·奈认为,国际区域可以界定为地理上相联系的一定数目的国家,它们处于某种程度的相互依赖;国际区域主义就是以区域为基础的国家间的联合或集团的形成。中国学者马孆提出,区域主义具有“国际性、地缘性和组织性。国际性表明了区域主义属于国际关系范畴;地缘性显示了区域主义的存在范围;组织性体现了区域主义的活动空间。”安德鲁·赫里尔认为可以根据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veness)、经济凝聚力(economic cohesiveness)、政治凝聚力(politicalcohesiveness)和组织凝聚力(organization cohesiveness)的程度高低所导致的地区相互依赖程度来分析区域主义。波恩·赫特和A·伊诺塔用“区域融合度”(re-gionness)的概念来表示区域主义的程度,并将区域融合度由低到高分为5个层次:地理区域(region area)、区域复合体(region complex)、区域社会(region society)、区域共同体(region community)、区域国家(region state)。 近年来,世界上区域化与区域主义都获得很大发展,虽然在各地区发展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通常是区域主义发展快于区域化并推动这种进展;而在东亚是区域化发展快于区域主义并推动这种进展。 以东亚地区为例。东亚经济的区域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从1975年至2001年,东亚区域内贸易总量翻了6番,达到年均16%的增长率。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增长成为其重要发动机之一。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已成为东亚国家出口商品的主要吸纳市场和贸易出超的重要来源。2004年日本对华贸易总额高达2132.8亿美元,占日本外贸总额的20.1%,首次超过对美国贸易总额。中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韩国最大的出口对象国。1992年,中国与东盟10国的贸易总额仅为80.8亿美元,2003年增加到782.5亿美元,增长了近9倍。而日本与东盟10国的贸易总额2001年已高达近1300亿美元。同时,东亚区域内相互投资也增长很快。例如,从1979年至1987年,东盟国家对华投资的合同金额仅为1700多万美元。而从1988年至1997年的10年中,东盟国家在华投资项目共计13710个,协议外资为399亿美元,实际投入金额为128亿美元。近年来中国对东盟投资年增幅达60%。又如,至2002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分别达到363.39亿美元和151.19亿美元,分别排名第3和第6位。2003年韩国海外投资的45.8%是投向中国。这些都促使东亚经济朝一体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东亚,国家推动的区域主义合作也有很大进展,包括“东盟+3”、3个“东盟+1”机制、中日韩合作机制和东亚首脑会议等。东亚国家实际上已开始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进程。这是冷战后东亚崛起和国际地位上升的重要表现。 从某种程度上说,欧盟和北美区域主义发展是世界经济体系中心区域国家力图更长时间维持其中心地位的一种措施。 正如沃勒斯坦指出的:“世界经济体的发展进程趋向于在本身发展过程中扩大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作为一个整体,世界经济体的不同地区之间受益不均的情况可能会同时不断扩大。”区域主义实际上是对这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它与区域化相互促进所导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体系结构板块化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2.亚非拉国家独立和其中部分国家走上适合本国国情发展道路使一些边缘地区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 世界经济体系转型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一些边缘地区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中心地区国家。沃勒斯坦认为:“在现代世界体系的整个历史中,中心国家的各种优势一直在扩大,但特定国家试图留在中心部分内的能力并不是没有受到挑战的事实上,在这种体系内,在长远的历史时期中,从结构上看,优秀分子的循环出现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在一定时期中某个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迟早要被另外一个国家取而代之。” 在12世纪,“从经济意义上说,当时西北欧还是一个非常边缘的地区。”但由于工业革命最早在这个地区取得进展,西欧和北欧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18世纪以后成为世界经济体的中心地区。 亚非拉的许多地区在17世纪后逐渐沦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在政治上受到沉重压迫的同时,在经济上遭受残酷剥削,导致贫困落后,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亚非拉国家先后赢得民族独立。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在重新掌握自己命运后,逐渐探索出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道路,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走上改革开放道路。苏东巨变后,出现了一批转型国家,其中一些国家也走上一条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之路。美国高盛公司将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作为新兴国家中的金砖4国(BRICs),认为它们将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量级国家。该公司2005年12月报告预测,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中国经济可能会在2040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印度在2033年可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三经济大国,BRICs总共的国内生产总值可能在2041年超过西方6国(G7减去加拿大)。高盛公司还将孟加拉国、埃及、印尼、伊朗、韩国、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土耳其、越南作为排在BRICs之后的新兴的N-11国。这些新兴的金砖4国(BRICs)和N-11国几乎都是过去的边缘地区或半边缘地区国家,现在它们的经济地位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对比正在发生变化。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5年,新兴国家经济产值占世界总产值的一半以上。这是自欧洲工业革命以来的第一次。新兴国家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6%,而发达国家是2.4%。这些国家的出口份额增长到42%,而1970年时仅占20%。在货币市场,新兴国家目前拥有的外汇储备占世界的2/30 3.新科技革命发展推动世界经济体系形成网络状结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新的科技革命。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能源技术和纳米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技创新 出现群体突破态势,新的技术群和新的产业群蓬勃发展。科学技术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密集创新时代。许多重大创新出现在学科交叉领域,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相互渗透。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技术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科技与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的联系日益紧密。而且,“当今世界收集、储存、获取和传输信息的边际成本正趋近于零,这种情况可谓前所未有。能够进入因特网的人,全球已逾10亿。也许更令人惊异的是,约有15亿人使用移动电话。因特网无线接入潜力无限。” 特别是全球即时通讯技术和先进运输技术的发展,促进跨国公司形成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从而推动世界经济体系形成网络型结构。 以信息技术革命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在极大地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同时,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 4.经济全球化趋势促进世界经济体系形成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 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行为在全球范围的大规模活动,是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是世界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赖和融合的表现。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经济全球化呈现出全方位发展的态势。世界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在经济、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依存大大加深,经济间相互流通的障碍不断减弱,经济融合的需求在日益加强。二战后初期,世界贸易额仅为500多亿美元。而到2000年,世界货物贸易总额近6.2万亿美元,世界服务贸易总额达1.4万亿美元,两项相加总额已高达7.6万亿美元。2006年,仅全球商品出口额就将超过10万亿美元,整个出口比重将达到全球产量的30%,而10年前这一比重仅为20%。世界经济正在逐渐地真正形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全球市场加速形成,区域一体化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相互依存达到了空前程度。虽然世界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断把外部区域变成边缘地区,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冲击下,世界经济体系外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经济全球化趋势从两个方面促进世界经济体系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的形成。 首先,跨国公司形成的全球网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呈现网络型结构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中心区域国家跨国公司的全球布局促进了这种网络型结构的发展。 其次,经济全球化趋势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面对发达国家建立经济集团的情况,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快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增强自身竞争力。正如沃勒斯坦指出的那样:“世界体系的生命力是由于压力的作用把世界体系结合在一起,而当每个集团不断地试图把它改造得有利于己时,又使这个世界体系分裂了。” 例如,2000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通过《非洲联盟章程》,决定在非洲统一组织基础上成立非洲联盟(简称“非盟”)。2001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第37届首脑会议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目标是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推动非洲大陆经济一体化。2002年7月,非盟正式接替非洲统一组织。非盟有53个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非洲国家经济增长超过2%的只有6国,20多个非洲国家经济负增长,被喻为“失落的10年”。20世纪90年代初,非洲在政治动荡和经济困境中苦苦挣扎。1994年经济形势开始逐步改善。非盟成立后,经济明显好转。据世界银行统计,非洲2003年经济增长为3.4%,2004年为3.8%,2005年达5%。2006年1月举行的非盟第六届首脑会议探讨了在非盟基础上建立非洲合众国的可行性。 当前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全球化趋势背景下发展的,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是通向全球化的一个阶段。因此,世界经济体系结构板块化趋势实际上是各国顺应全球化潮流,利用全球化机遇,防止和抵御全球化负面影响的结果之一。经济板块是全球化的一个阶段。许多新型的、多层次、多种类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主要是地缘经济的产物,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主义的集中体现。 三、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主要影响 沃勒斯坦曾预言:“当21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让位于后继的体系(一个或多个)时,我们将看看这后继体系是否会更平等。我们不能预测它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但能通过我们目前政治的和道德活的动来影响其结果。占人类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将会在决定人类共同命运中起重大的作用。”从现在来看,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将是这种后继的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将产生的主要影响包括: 1.既刺激又抑制贸易保护主义 一方面,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板块化趋势使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近年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上升。它们经常挥舞反倾销的大棒,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设置更多的贸易壁垒。导致这种情况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板块化趋势。 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体系中网络型结构的发展又成为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跨国公司的全球网络结构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一国对从另一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就可能也打击到本国跨国公司在对方国家投资的企业。这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的“双刃剑”作用更为明显。各国在考虑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时将更为谨慎。 2.世界经济重心开始由大西洋地区向亚太地区转移 自18世纪欧美主要国家相继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强国起,世界经济重心在大西洋地区。近年来,随着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作用的上升,世界经济重心开始由大西洋地区向亚太地区转移。亚太地区人口约30亿,占世界总人口的半数以上。仅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21个成员人口就占世界总人口的45%、国内生产总值(GDP)之和占全球生产总值的57%,拥有全球58%的制造业,贸易占国际贸易的一半以上,增长占全球总量的70%。其中,亚洲在全球国内生产总值中已占23%,而且这一比例仍在上升。亚洲外汇储备总和达2.35万亿美元,占世界外汇总储备的半数以上。2004年东亚地区经济增长率达7.6%,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在其中,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持了9%的经济年增长率。2004年中国的外贸总额突破万亿美元,达到11548亿美元,一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其中,同亚太地区的贸易额为7600亿美元,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72.7%。印度政府预计,今后5年印度经济将会以7-8%的速度增长。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的1/3、进口的2/5是与亚洲进行的。近年来,美国与亚太地区每年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000亿美元。在新兴的金砖4国(BRICs)中,有两个半是亚洲国家(即中国和印度两国,俄罗斯算半个)。在新兴的N-11国中,有9个是亚洲国家。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认为,世界“经济重心”从大西洋向太平洋地区转移。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中国的崛起具有更加重大的历史意义,这实际上标志着世界事务的重心由大西洋地区向太平洋地区的转移。”由于欧美国家现在仍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优势,因此其经济中心地位还会保留相当长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世界经济体系中将出现欧盟、北美、亚太三个中心区域并存。 3.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机制中将会有更大的发言权 由于世界经济体系中原有的“中心一边缘”结构逐渐转型为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新的世界经济体系与原来的体系相比将显得较为平等。 现有 的国际经济机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等。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这些国际经济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随着亚洲国家的崛起和若干发展中国家逐渐摆脱边缘地区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机制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有望上升。例如,2006年4月,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美国财政部前部长助理埃德温·杜鲁门(EdwinTruman)发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战略》一书,其中提出关于IMF改革的建议。他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失去了其独特作用,面临着身份危机,正在失去许多主要新兴市场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的支持。他提出的三个建议之一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重新调整其投票权的分配,立即将至少10%的投票权从传统工业化国家转移给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这一重新调整只有通过提高IMF份额才能实现。与此同时,他建议欧盟应承诺逐步将其在IMF的代表权集中为一个席位。为此,欧盟应在2006年底前启动这一程序,先将10个席位减为7个席位。美国应说服欧盟加快这一进程。他还建议,在选择下一任IMF总裁和世界银行行长时,应实施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放弃现行的IMF总裁由欧洲人担任和世界银行行长由美国人担任的做法。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向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变,依靠区域合作组织协调在国际组织谈判中的立场。例如,非洲联盟贸易部长会议2006年4月14日通过的《内罗毕宣言》表示,非洲国家将继续为在2006年底前完成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而努力,有关各方必须履行在多哈回合中所作的有关推动发展的承诺,以使非洲国家和其他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关切得到重视。与会部长们提出,欧盟和美国必须重视它们同非洲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必须大幅削减扭曲贸易的各种补贴。 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发挥相互之间经济的互补性,避免强国与弱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也在推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自主区域一体化。例如,美国在十几年前提出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但美国一边谈判,一边加强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使拉美国家对美国的提议疑虑重重。近年来,美国相继对进口钢材提高关税,对中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取消服装进口优惠,特别是美国国会通过新农业法案,大大增加了对农业的补贴,这些保护主义措施引起了拉美国家的强烈不满。为应对在该地区拥有经济垄断地位的美国主导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2004年提出“美洲玻利瓦尔替代方案”。该方案主张“在团结、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一体化”。2006年4月,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古巴签署关于玻利维亚正式加入“美洲玻利瓦尔替代方案”的协议以及旨在加强三国经济合作的《人民贸易协定》。这将对拉美地区的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4.将促进整个国际体系的转型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世界正逐渐进入全球化时代,这一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 国际政治经济学认为,国际经济相互依存正在改变国际关系的性质;同时,政治体系影响经济体系,政治因素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一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不可避免地促进整个国际体系的转型,对国际体系中的“金字塔”型等级制结构是一个重大冲击,从而将使未来的国际体系建立在较为平等的经济基础上。 现存国际体系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无政府状态下的均势体系。近年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世界多极化趋势不断发展和各国之间共同利益的增加,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均势体系正在逐渐向以相互依存状态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国际体系演变。 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应该建立在这种以相互依存状态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国际体系基础上,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从理论上来说,建立在均势基础上的多极化难以实现持久和平,这是因为经济和政治不平衡发展的规律会一直起作用。而建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多极化才能真正实现大国之间的和平。 从长远来说,相互依存状态的国际体系还将继续发展为一体化条件下的国际体系,这将为进一步建立和谐世界奠定基础。因为随着世界力量结构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力量之间的关系将由平衡发展到均衡,再发展到和谐。因为国家利益仍将是各国最优先考虑的因素,所以和谐实际上将必然是建立在各国间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基础上的利益和谐。只有建立在利益和谐基础上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才能有助于实现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经济体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 陈永 市场经济体制指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而财政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唯一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与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作用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该更进一步。问题主要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最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最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与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挽救市场失灵的途径。 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完全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挽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 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问题。 2、 收入分配职能。 我们在前面提到,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所决定的初次分配状况极不公平。这样客观上就要求社会有一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再分配机制。市场本身不能提供这种再分配机制,只有依靠政府以非市场的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在这一点上,财政可以说天然地具有作为进行再分配工具的有利条件——强制课税权。这使得财政可以大规模地介入国民收入分配,通过税制设计上的巧妙安排,如征收累进的所得税,把资金从那些收入偏高的人们手中征集上来,然后,再通过各种类型的转移性支出项目,如医疗保险、食品券补贴等,把资金转移给那些收入偏低的人们。 3、 稳定经济职能。所谓稳定经济,就是指政府作为市场上的一种经济力量,运用宏观上的经济政策手段有意识地影响、调控经济,实现就业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及经济增长的协调。这一职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平稳地向前发展的认识基础上的。在政府所拥有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中,财政的地位举足轻重,它在维持总供求的大体平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政府可以减少财政支出或增加税收,通过压缩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求来抑制社会总需求。在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财政又可以通过扩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求来扩大社会总需求。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财政上的制度性安排,使财政发挥某种“自动”的稳定作用。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关于财政职能范围的界定,众说纷纭。通过对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更清楚的认识这一问题。 来源:江苏财经信息网 经济体论文: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 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销售管理论文:简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提高销售管理水平 [摘 要]内部控制管理作为企业自律和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技术,已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销售业务的政策订立、合同管理、物流管理、收款管理四个环节,对如何通过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来提高销售工作的管理水平进行了论述,以供大家研讨。 [关键词]销售;管理;控制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企业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保证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促进法律法规有效遵循、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由企业管理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一个管理过程。而销售业务不仅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之一,也是解决企业收入的重要环节。那么,如何才能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来提高销售业务的管理水平呢? 笔者认为,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来提高销售业务的管理水平,要遵循四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即:正确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是前提、完善合同管理是基础、科学的物流管理是重点、加强收款环节的控制是关键。只有做到这些,并结合各自企业实际,予以适当的完善和补充,才能真正达到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来提高企业采购管理水平的目的。 1 正确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的前提 销售政策是一项引导性、激励性销售措施。它的目的就是促进销售,给销售带来保障和轻松。所谓保障,就是通过给出一定的条件来激励、约束经销商与销售人员的行为,为完成销售目标服务;所谓轻松,就是充分发挥吸引力,促使客户与销售人员产生内驱力,自动地去完成销售目标,从而给销售带来一些便利与轻松。销售政策包括对内的《销售人员的激励政策》和对外的《经销商激励政策》,在这重点提出的是经销商的激励政策。 (1)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给货物和货款带来保障,给货款结算带来便利。在结算条款中要引导经销商实行现款现货,同时辅以折扣支持这一措施,会收到显著效果。销售人员不再将主要精力花在追收货款上,而将主要精力花在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上面。在赊欠与铺底上要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与期限标准,否则将造成应收账款偏大。 (2)折扣也就是厂家给予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销售奖赏,是经销商应得的额外劳务费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厂家对经销商的期望提高了,对经销商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这些要求怎样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实施与落实?厂家只有拿出更多的折扣。现在的折扣又分成许多单项折扣,如现款折扣、专营折扣、销售增长折扣、市场秩序折扣等。 ①现款折扣是对结算的保障,按净销售额的百分比给予折扣。这种折扣不仅厂家资金流回笼较快,而且商家利润点增加。 ②销售增长折扣是市场竞争加剧,商品供过于求局面下,每个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市场消费量这个“蛋糕”的扩大速度是有限的,市场供应量的增长速度是高速的,只要我们多销售、多生产,我们获得的市场份额就大一些,竞争力就强一些,赚钱会更多一些。这样市场供给量增加,暂时出现供过于求,只有从销售上找出路。 ③专营折扣《市场营销》中介绍市场防御策略有一条是渠道封锁,封锁方法之一就是签订排他性协议,具体就是专营。市场操作中,有许多经销商不愿意专营,理由很简单:风险大,销售受影响,可提供给自己客户选择的产品有限。厂家怎么办?给出专营折扣。专营,就享受该折扣;不专营,就不享受该折扣。同时专营折扣也对培养经销商的忠诚度有很大帮助。 ④市场秩序折扣,由于市场上经常出现倒货、窜货,低价倾销,价格倒挂的事情,厂家又经常查不出结果,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货物流通不正常。只要有一家经销商的货物开始低价销售,马上所有经销商都会低价销售,不仅将损失转嫁给厂家,而且丧失继续进货销售的信心。商家是以利润为中心的,只有保证价格稳定和合理的价差,经销商才有利可图,厂商合作才会持久。所以专门为此设了一项折扣来引导经销商共同遵守、维护市场秩序。 (3)新产品销售奖励。注重产品开发与产品组合的公司,经常会推出新产品,多给经销商提供一些赚钱的机会,多给市场提供一些“武器”。但经销商认识不一样,有的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赚钱多;有的不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销量小、有风险,卖力不讨好。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激励!让经销商见利眼开,就可以借经销商之力推销新产品了。 2 合同签订与管理的完善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基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规范、标准、完整。这一环节可以规避销售风险,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主要通过合同范本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降低合同签订风险;通过资质信用管理,建立经销商诚信档案体系,降低了履约风险;通过合同风险点管理,强化合同履行的风险意识,减少合同履行风险;通过合同会签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规范业务流程;通过合同履行管理,加强经营过程的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精细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统计分析管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自我分析能力。 3 科学的物流管理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重点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销售通知单,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单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同时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制度,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收货回执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 4 加强收款环节的控制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关键 (1)收款业务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现款;对于商业汇票明确受理范围,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企业应由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目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资金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弊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企业应当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严格考核。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催收,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程序。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3)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对全部和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销售环节在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争取销售得到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及货币资金环节的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加强管理有效途径。通过在各业务环节之间建立一套相互牵制、相互验证的控制体系,可以杜绝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提高应收款与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企业资金健康地运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销售管理论文:建立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销售管理体系 王先生担任销售总经理已经五年了,虽然每年都基本能实现总经理下达的指标,然而一年比一年沉重的压力已经到了承受的极限。每当回想这几年的经历都会感到一丝后怕,每一年的过关都是因为运气:十个促销中有这么三四个成功了,正好找对了客户,有一帮肯拼命的“兄弟”,正好有个好产品,对手犯下的低级错误,多少年老交情的经销商。 王先生开始寻找咨询机构,希望得到以下的帮助: 1.有什么办法使得每年的销售预测更加准确,至少达到80%的准确率吧,这样生产部门、公司的资金运行可以从容一些。 2.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经销商少压库存,而不影响销售量完成,因为他非常清楚,公司的销售完成,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向经销商移库实现的。目前经销商的库存已经达到了二个半月的实际销售量。 3.有什么方法可以重新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因为他的经销商大部分都是和他一起从一个个小作坊做起来的,现在几乎都有房有车,而且这么多年做着同一类产品大家已经没有了从前的激情。 环境 王先生所处的行业是一个竞争刚刚开始白热化的行业,整个行业经过02到03年的发展,整体规模增长了200%,王先生这几年完成销售指标基本上是因为行业的增长所致,当然他和他的团队的努力也让他们把握住了这种增长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2004年5月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临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行业的增长势头明显减缓,市场几近饱和。他们的销售渠道己渗透到了乡镇,通过渠道增量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两年中的几次大幅降价已经使企业与商家的利润达到了盈亏临界点。他们正在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种类争取新的商业机会,然而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赢利切入点。 依照现有的方法维持下去,估计一到二年企业还可以正常运作,然而谁也不能保证期间没有意外发生,更何况一二年以后怎么办毕竟也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004年9月。咨询小组,应邀介入并展开全面诊断。 诊断 目前在中国凡是涉及销售方面的实践活动,几乎都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似乎销售是建立在对销售对象的控制上的。不论产品好坏、处于哪个产品生长周期、在什么地点季节销售都采取几乎相同的售卖方式。强调产品的特性、通过对对方心理的揣摩攻克对方的“防线”、达成交易。然而随着采购者商品信息的增加、采购经验的快速提升,原有的方式越来越难以奏效,然而企业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还在重复原来的售卖方式。也有的企业试图改变这种销售模式,然而苦于找不到适当的方法。于是销售的执行力、销售团队乃至销售商团队的管理成为很多中国企业的困惑。 销售透视1: 张先生是某大型企业的资深销售代表。他管理着一个省的产品业务,在已经过去的三年里,他的销售业绩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然而从今年6月份开始他的业绩增长开始减缓,到了8月出现了负增长,这种现象一直维持到了现在。他的经销商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经在为了“荣誉”而战了。目前,经销商的库存量普遍达到了2到3个月的销售量,眼看年底将到,年初的销售计划肯定是完不成,然而为了使统计报表不至于太难看、为了经销商们或许还能够拿到少许的年终返利,张先生只有说服经销商们继续为了“荣誉”奋斗。至于库存只有到时候再说了。 这是张先生所在销售团队今年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今年的销售方法出了问题吗?不太可能,因为这是多少年以来被证明很有效的方法。是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吗?也不是,大家同仇敌忾,斗志昂扬。是市场不景气吗?今年行业在增长。不仅仅张先生感到困惑,张先生的领导们也在感到困惑。 曾经有这样的一个故事:有一个人用大石头装满了一个大桶,又往里面填进去小石头、沙子、水。这个故事的寓意是:对于一个所谓“满”的桶实际上还有办法让它更满。那么张先生的桶里到底满了吗?如果还有空隙,销售实践中的小石头、沙子、水又是什么呢?我们如何才能得到呢? 张先生原有的产品售卖理念(销售心智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市场。看来我们必须换一种方式思考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产品售卖活动。 诊断结论1: 如果,原来的工作方法无论怎样变换花样还是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那肯定是人们思考的方向出了问题。就好比一台陷在烂泥里的汽车,猛踩油门只会越陷越深。 咨询小组向所有企业及经销商的销售人员、销售管理人员询问同样的一个问题:什么是销售?询问的对象包括:从事销售一个月的、一年的、五年的、甚至是超过十五年的。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能够用一句简单的话,归纳他所正在从事的销售工作内容。 咨询小组认为:销售就是为了实现市场交换,而发生在销售者与采购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沟通是指关于交换的信息接受与发送,互动是指为了达成交换双方的共同投入。所以,销售是一系列投资回报的交汇点,所有参与其中的人只有一个目的:获得回报。企业、销售商获得利润,消费者获得使用价值帮助他解决问题。 所以,当一个销售管理体系无法准确罗列并协调各方面的投资回报关系时,销售活动将会遇到阻碍。 销售透视2: 某合资企业化巨资建立了erp系统,并邀请著名的咨询公司建立了其销售管理体系。经过一年的运行销售工作并没有大的起色,消息灵通人士告诉我们,实际上试行了半年以后就发现有问题,所以基本上还是用老方法在操作,就是所谓的“新瓶装老酒”。所以,业绩嘛还是老样子,倒是企业投进去这么多钱不知何时能收回。 那么,新的系统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erp系统强化了各类信息的收集与汇总。然而,分析一直是个问题。客户资料的收集遇到了来自经销商的阻力。销售主管们对此也并不热衷,似乎对销售没有什么实在的帮助,要完成的报表比以前多了很多。 第二,新的销售管理体系强调了计划性与岗位工作评估。管理在条理上确实比以前要清晰很多了,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面前还是起不到什么作用。严厉的评估确实把很多“懒虫”暴露在了光天化日之下,但是勤快的人还只能是这些业绩。在大家看来还是促销管用,至少帮助完成一两个月的任务问题不大,或者请几个“陈安之”之类的老师给大家激励一下,临时学几招搞定客户的高招。 erp、计划管理、绩效考评都是在所有发达国家被认为很有效的销售管理手段,为什么到了中国大陆上就遭遇执行上的问题呢? 原因只有一个:管理体系与市场相连接的一端缺乏具体任务的设计;缺乏市场竞争中人员动作的规划。而导致这种缺失的恰恰就是管理理念的错误;对关键市场竞争信息的漠视。 诊断结论2:销售与市场竞争的最后一环没有真正进入管理的“视野”,当“运气”一旦消失,销售对于企业的投资回报来说也就变得不那么可以琢磨了。 建议: 在销售管理中引入管理会计手段。理由:管理会计使销售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更加清晰有序 管理成本起源于泰勒的原理理论,在欧美经济发达地区到了上个世纪80年进入理论与实践的快速发展期。主要用以解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产生的越来越多的成本变动因素。我国80年代中期刚开始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应用于生产环节,销售与营销领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研究与应用。 然而,一些著名跨国企业在国内的公司90年代中后期已经要求他的员工运用一些管理会计工具计算他们的工作绩效。例如:不凡帝公司1998年开始要求其区域经理测算区域的量利平衡关系,麦当劳要求他们的第二付理以上每家店当日乃至当月的本,量,利关系。以此规范一线管理员工的作业状况。 咨询小组认为:管理会计着重研究的成本问题正是企业、经销商、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产生交易机会的主要因素,很快大家达成如下共识: 管理会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清各种与销售绩效相关的因素: 一、管理会计可以帮助把握未来的销售机会 无论是快速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任何一次销售过程的结束,都是意味着一次销售机会的丧失。因为竞争的剧烈无法保证消费者下此还会继续购买你的产品,或新的消费者有可能尝试你的产品。而销售者面对顾客成交的最后一刹那都是一种感性的行为的表现,很难有第二次的重复。而且,就是这种感觉属于个人智慧与才干的体现,无法在整个销售团队中进行储存与推广,最终无法纳入销售管理的具体环节。管理在销售的最后环节进入了盲区。 然而,通过对销售情景的研究我们发现:未来的销售机会并不取决于你曾经销售了多少,而是取决于曾经让你成交的因素是否还存在、影响你成交的因素你是否可以消除。在所有因素的分析中你有可能面临几百甚至上千个不同的因素,如果不运用专门的手段,你将无法得出你所要的结论。管理会计正是我们可以利用的工具。 我们发现消费者参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价值,价值是由他们未来可以获得的好处和为之而付出的成本两个方面组成的。成本就是消费者的投资,而好处就是他的回报。管理会计就是从消费者每次交易的投资与回报着手研究未来销售机会的。 举例:某个消费者花了五千元购买了一台摩托车,他的成本除了这五千元之外可能还包括:选购花费的人力、时间、精力、交通成本;购车后的上牌、车辆税成本。未来使用过程中的燃油、修理、维护成本;因为款式老化而支付的情感成本;其他不可预计成本。他的好处包括:因此省下的交通费成本;便利而节约的时间成本;车辆的独特品质而减少的维护、修理成本;节约的体力可从事其他更多的事情而得到好处;因为有吸引力的款式而带来的社交机会;因为可以装载更多的货物而赢得更多的生意一会等等。管理会计系统将对此一一罗列并于竞争者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可以提高消费者获得价值的地方,而对未来销售机会进行预测,而销售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管理会计可以帮助销售管理者进行具体销售任务设计 对未来的预测已经可以帮助销售管理者对目标的把握。管理会计还可以帮助销售管理者制定可执行的计划体系。大家知道计划就是围绕目标的一系列任务和行为的设计。而现在很多销售计划变成“滑稽”的根本原因在没有为执行者设计具体的工作任务。而管理会计则可以从四个方面帮助管理者设计任务。 1.销售员的任务是否有利于减少交易对象的成本而有不会增加我方的成本; 2.销售员的任务是否可能减少我方的成本,而不减少其作业量; 3.从销售员的角度来看,任务的完成是否有利于他个人的投资回报绩效,以此作为个人激励政策的制定依据; 4.任务所产生的交易双方的成本是否使大家都得到好处。 明确了这四个方面,具体的销售任务就非常直观了。 三、管理会计可以帮助销售管理者进行销售现场动作的规划 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销售员销售现场的动作(行为)直接决定交易的成败,所以,企业都制定了专门的操作手册,然而这些操作手册大多局限于产品知识介绍、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纪律、考核目标及方法等无法与实际的相关联的内容。而管理会计也将从四个方面帮助销售管理者规范销售员的现场动作: 1.销售员的什么现场动作,有利于表达出降低对方成本的意愿。(而被对方容易接受) 2.销售员的什么现场动作有利于减少动作成本(主要指时间成本)而提高销售员单位时间的工资绩效。(不凡帝经过分析要求直销员拜访每个小店的时间不超过4分52秒,并制定动作规范通过训练强化,从而提高每个直销员每天的拜访效率)。 3.销售员的哪些动作有利于绩效提高,将列入考评的范畴,以此建立现场激励制度。 4.不利于交易双方成本降低的现场动作将被清除。 建议思路:管理会计的参与使得销售管理的每个环节紧紧围绕参与交易各方的投资回报进展状况,从而将销售管理落到实处。以此为基础可以解决王先生最初提出的三个问题。 思路梳理 既然管理会计有这么大的作用,中国绝大多数的企业为什么没有建立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销售管理观呢?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 一、计划经济对经营组织的影响依然存在。 计划经济最大的交易特点就是配给,所以会计的主要职能就是登帐、核销。不具备对销售过程管理的职能,而中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成功都是在非完全竞争的状况下取得的。因为占国民经济主要地位的很多行业在这两年中才刚刚迈开市场化的步伐,所以国家主流经济没有管理会计发展的空间与紧迫感。 二、中国企业对市场化竞争刚刚从认知开始转入实践 从1999年开始的市场营销热,中国人开始传诵“需求”这个新华词典中早已存在的词语。中国的企业主们似乎在一夜之间把握了市场经济的真谛,然而“需求”的虚无让大家感受到市场的诡异无常,于是企业们想尽种种办法争取交易资源的垄断,对消费者进行掠夺式交易,期间确实让很多企业主发了财,然而“入世”,尤其是“私产”入宪宣告中国在宪法及国家经济政策上进入市场经济,个人的地位空前提高。真正的市场经济才刚刚开始。中国的很多企业似乎还没有做好准备;几乎从来没有参与过交易行为的专家们似乎也没有做好准备,为中国的企业提供一个有竞争力的销售管理思想。 三、销售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管理会计无法与销售管理对接 中国企业对产品研究的经验远远超过对市场因素的研究经验,消费行为及心理的研究与实践的滞后,使得企业无法对导致销售问题的因素进行市场竞争分解。从而使得管理会计无法对销售过程中,导致交易各方投资回报不平衡的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梳理结论: 一系列的滞后导致管理会计被漠视。然而完全市场竞争的脚步离我们真的越来越近了。 着手 咨询小组建议王先生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销售管理体系。 一、从公司的范围着手建立内部管理中心 通常我们把这个职能机构叫做“内务中心”,它构成公司管理内系统的核心,对公司资源的流转效率(流转周期)负责。具体执行管理会计功能,负责公司活动的评估,同时作为企业的信息平台。 基本编制包括:营销会计、内务出纳、经营统计分析、内务行政。 二、重新调整公司组织角色 财务部门不再担任经营监督角色,改由内务中心担任。财务部门将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角色。销售部门不再拥有独立的销售管理立法权,销售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内务中心的投资回报评估与方案提供。内务中心与销售部门同时监控销售的执行过程,并提出改善建议。 内务中心的负责人及营销会计、经营分析统计人员要求兼有销售与管理会计的双重经验与能力。 三、重新调整与外部客户关系 公司与外部客户的销售管理关系将围绕一系列的“契约”展开。管理会计的作用在于:从“契约”的制定开始,以至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对“契约”各方的投资回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善意见。 后记 咨询小组已经工作了三个月,完成了针对相关人员的角色辅导,正按部就班地进行岗位实战辅导。经销商们重新找到了做事的激情,因为下一步如何发展他们的公司,从正在进行的转型中他们已经感受到了希望。 忠告 建立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销售管理体系,通常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并需要由专家指引,因为管理会计手段的引入意味着企业传统管理理念的改变,常常会伴随不同程度的企业文化变革。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成功不仅仅需要正确的方法,更需要坚持。 销售管理论文:汽车销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汽车的消费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很多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环节仍然运用人工记账的传统方法,既容易出错又会导致账目混乱,查询和统计起来也非常不方便,费时又费力,严重时会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何管理好这些,使整个公司协调一致、高效率地运转,是各公司急待解决的问题。 汽车销售管理系统不但能使各业务环节协调一致,而且操作简单,账目清晰。通过账目查询,公司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市场信息,从而制订相应的决策。因此,该系统主要根据实际需求,划分了售前管理、车辆管理、订货管理、查询管理、售后管理和系统设定六大模块,并选用visual studio .net 2005开发工具和 sql server 2000数据库,采用b/s模式实现了从客户来访、报价、订购等多个环节数据的跟踪管理服务,基本上满足了汽车销售管理流程。 关键词:销售管理;b/s模式;数据库;.net 引言 汽车工业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腾飞以及对人类社会的文明带来了巨大影响。汽车工业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支柱产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汽车性能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汽车的消费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世界汽车工业也保持庞大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规模。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发展迅猛,以接近40%的速度增长。巨大的市场容量和可观的经济效益,引起各汽车厂家(包括世界各著名汽车厂家的在华企业)纷纷加大投资,汽车市场烽烟四起,汽车销售策略和模式新招频出,竞争已是空前的激烈。在如此形式下,一种介于生产厂家和用户之间的桥梁,汽车销售公司正在不断的产生和发展壮大。 1.1 系统开发背景及意义 各汽车销售公司它们都有管理、计划、销售、财务、配件、售后服务等职能部门。如何管理好这些部门,使整个公司协调一致、高效率地运转,是各公司急待解决的问题。但有的业务环节仍然运用人工记账的传统办法,既容易出错又会导致账目混乱,查询和统计起来非常不方便,费时又费力,严重时会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像这样初级的公司管理方法,已远跟不上销售政策和销售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对汽车销售管理提供一整套的管理方法达到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问题成为焦点。汽车销售管理系统的提出,对汽车销售公司来讲意义重大。它不但能使各业务环节协调一致,而且操作简单,账目清晰,通过账目查询,公司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市场信息,从而制订相应的决策。 1.2 系统目标 本系统是以汽车基本信息为主体,以汽车供应商和汽车需求商为服务对象,通过对各种票据和日志信息的管理操作,需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实现从客户来访、咨询、报价、订购,到采购等多个销售环节上的严密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使既可以适合于多品牌车辆的销售,也可以适用于专卖店的管理; 三、能够很快地将市场信息反馈到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策略。从而有条不紊地开拓市场,更好地挖掘客户资源,进一步提高车辆销售的成功率,提高服务质量,更灵活地适应外部市场环境、提升内部的管理水平、留住客户、赢得商机,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竞争能力。 需求分析和设计 2.1 需求分析 2.1.1 系统需求 本汽车销售管理系统是一个协助汽车销售商对各职能部门及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个信息管理系统。首先要解决传统的管理方法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的遗失,控制不集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本管理系统在实现上应满足以下需求: 1.能达到各销售业务流程之间的无缝链接和数据的共享。 2.为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3.不同级别的用户拥有相应的权限使用该系统,从而大大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4.能保证整个系统构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1.2 功能需求 首先将汽车信息入库,然后经销商通过与汽车需求商(即客户)的交易活动,将相关信息存入库,然后经销商通过销售信息的查询获得汽车销售的盈亏情况,通过库存查询获得公司目前的库存情况。由此可分析系统需要达到以下目标: 1.能很好地完成汽车的售前管理。售前管理包括供应商信息,需求商信息和汽车基本信息的入库作业。 2.能详细地记录汽车供应商和公司之间的交易过程,即进货或退货过程。 3.能详细地记录需求商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过程,即订车和退车过程。 4.能及时准确地获得汽车在某阶段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的需求走势。即通过对汽车销售排行、汽车进货、汽车退货、订车、退车等信息查询获得相应的结果,以备公司作为参考,从而制定出相应的策略。 5.能够对各种经济结算进行相应的记录。包括对进货结帐,退货结帐,订车结帐,退车结帐等。 6.能够对不同权限的用户进行合理的管理。包括添加用户,删除用户,用户账号和密码管理等。 销售管理论文:网上家电销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媒工具,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崛起的第四媒体,正日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形式甚至价值观念。利用简单,快捷且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就可以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互联网商业的普遍应用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的大势所向。本文主要介绍了网上家电销售系统的设计开发的整个过程,本系统采用了模块化设计方法,根据用户的需求及程序的应用与维护的易用性,将系统各个部分置于不同的模块当中,实现网上家电销售。系统主要功能有用户管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用户管理主要完成管理新闻,产品信息,供求信息等的管理。而系统管理包括产品管理,会员管理,广告管理,订单管理,新闻管理,客户帐户管理。 关键词:在线销售;sql server 2000;购物车 3.2 系统功能说明 网上家电销售系统是一个b/s结构的系统,主要由用户模块和管理员模块两部分组成。 1) 用户模块:功能强大 、操作方便 用户模块作为与用户直接交互的界面,在考虑功能的同时,也考虑了操作的简洁和方便性,目的是让大多数不在懂电脑操作的客户,也能轻松的享受电子商务给他们带来的便利。主要包括:用户注册,登录/验证,网站新闻,特价商品,最新商品浏览,用户收藏,全部商品,全部特价商品,以及对商品的评价和购物车。 2) 管理员模块:完善的管理模式 本系统的管理在考虑家电商品管理操作简便的同时,提供了强大的商品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管理员登录,库存管理,管理员管理,订单管理,用户管理,新闻管理。 4 设计与实现 4.1 用户模块 根据系统功能需求分析,按照实现功能来划分,主要包括两个大模块:用户模块和管理员模块。 用户模块是对一个用户而言所看到的界面,用户通过该模块来实现其购买交易的全部功能,而这些功能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用户注册/登录/验证模块 用户注册功能是为了用户订购家电商品、发送商品、记录用户订单的服务功能,用户浏览商城不需要关于自己的信息,但用户购买功能则必须要能够确定用户身份,所以,用户的注册/登录/验证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个模块中主要包括的功能如下: a. 用户注册:新用户输入相应的信息。 b. 用户登录: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以获得身份确认。 c. 个人信息浏览:用户可以查看自己的各种信息。 d. 个人信息修改:用户可以修改自己的一些基本信息。 e. 查看用户订单:用户可以查看自己的所有订单,并且可以查看每一个订单的确认发送情况。 2)新闻/特价商品/最新商品浏览模块 在一个用户来到家电购物网站后,首先应该看到的是商城的首页,而为了要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顾客,首页放置的内容应该是最吸引顾客的板块,而这里自然就是特价商品/最新商品板块了。所以,首页上主要以这两块内容为主,然后还可以添加新闻板块,以此一些重要信息。 3)新品上市/特价商品/推荐商品浏览模块 在这个板块中,用户可以挑选自己想要的商品,查看商品的详细信息,也可以订购该商品。同时,用户可能对特价商品特别感兴趣,而首页由于内容限制,不可能列出全部特价商品,所以提供一个特价商品查看模块很有必要。有些用户拿不定注意还可以在推荐商品中寻找是否有自己满意的商品。 同时,方便用户的浏览,分类也是必须的,并且也应该支持用户的分类浏览。 4)购物车模块 购物车是电子商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块,它就像超市中的推车,看到喜欢的商品就把商品装进去,不喜欢再拿出来,而且可以随意修改拿进去的数量,并且查看购物车时会把所有购物车中的商品的信息显示出来,并会显示出每个物品的单价以及所有总价。一个用户对应一个购物车,这个在用户购物的始终是一致的。 5)服务台模块 这个模块就是最后的结账模块,在这个模块中会显示出用户所有购买的商品,并给出相应的信息。并且由于用户购买不一定是给自己,所以提供一个输入模块,让用户添加收件人的信息。 查看新闻,通过在网站首页的新闻,用户可以查看新闻信息,以获得最新的网站消息以及商品信息。 浏览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特价商品,最新商品或者浏览推荐商品,查看和选择商品。当用户浏览目录的时候,可以遍历商品类别的层次,并且查看属于各个商品品牌的同类商品列表。 查看商品详细内容,当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品目录选择到一个商品之后,就可以查看商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商品功能、图片及价格。 选择商品,当查看完商品之后,消费用户就能够将其放到他们的虚拟购物车中,并选择要购买的商品。 登录,如果消费客户想要下订单或者访问其过去的订单,系统会自动提示其登录到站点。使用者可以在购物会话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登录。登录到站点需要输入创建客户帐号的时候规定的用户名和密码的组合。如果客户输入了不正确的组合,系统就会要求他们重新登录。如果用户没有客户帐户,就要建立新帐户。 忘记密码,如果用户忘记密码,系统则会提示您输入您的用户名。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您注册时所输入的密码提示问题,回答问题,回答正确后系统将提示您输入新的密码。设置完成后系统会提示您新密码设置成功,返回首页,重新登录。 建立新帐号,如果使用者以前没有建立客户帐户,则会要求在订单之前建立帐号,当使用者创建了新帐号的时候,必须输入姓名以及联系信息和帐单地址以及发货地址。建立新的帐号之后就可以回到系统,并且使用规定用户名和密码组合进行登录。 管理帐号,登录到系统后,或者建立新帐号之后,使用者就可以管理其的帐号,主要是修改用户的各种详细信息。 管理购物车,消费客户能够查看虚拟购物车内的所有商品,并且可以删除或者更新各项的数量。当客户删除商品项或者改变了项的数量之后,系统会从新计算订货的估价以及小价,如果顾客的购物车为空,就显示一个友好的警告信息。 付款,在查看和管理了购物车之后,消费客户就可以执行付款过程,为选择的商品下订单。如果用户还没有登录到站点,系统会在继续处理付款过程之前,要求他们进行登录或者建立新帐号。在登录或者建立新帐号之后,系统就会要求消费客户输入其收货信息。接下来,客户就能够查看其订单细节,提交或者取消付款过程。在查看订单的时候,客户能够浏览订单上的所有商品项,也能够查看各项详细内容。 4.2 管理员模块 1)管理员登录模块 管理员想要登录后台以管理网站,则必须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来获得验证,而且为了安全起见,一般网站的后台登录页面的地址是不会在用户模块中显示出来的,而是直接告诉管理员。 2)网站设置模块 网站设置真对管理员对商家以及合作伙伴的管理都有很大的作用,对网站的设置功能主要包括: a. 对网站的设置。 b.“送货上门”邮编设置。 c. 对支付方式的的添加,删除。 d. 对送货方式的修改。 e. 商品查看与修改和添加合作伙伴。 3)商品管理模块 商品管理模块主要是对商品的管理以及对商品的添加,删除。对商品做出评价等等。可以对商品进行分类管理。商品管理模块是一个很重要的模块。对商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如下: a. 大,小类别的管理,商品查看与管理,添加商品分类。 b. 添加新的商品,对商品信息的 c. 删除,查看评论。 d. 商品类别转移。 e. 查看定单状态以及定单的查询。 4) 用户管理模块 这个部分的功能主要就是查看用户信息和删除用户以及注册用户管理。 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如下: a. 查看已经注册了的用户。 b. 对匿名用户的管理。 c. 添加管理员和后台管理员设置。 5)信息管理模块 这个部分主要是家电网上商城中的各种重要信息,在这里生成的新闻会在首页上显示出来,以提醒用户相应的信息。查看留言,投票管理。对已经销售的了商品做出统计。 主要功能包括: a. 新闻信息修改,更改首页的公告。 b. 查看留言信息反馈。 c. 修改,删除投票,添加新的投票。 d. 对一段时间的商品销售做出统计。 销售管理论文:基于ERP的企业销售管理论文 一、ERP销售管理系统的提出 如何优化销售业务处理流程,提高销售信息的透明性、一致性、共享性、可用性以及充分挖掘销售信息潜在的价值,是现代销售管理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企业要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管理的要求就必须在销售管理思想上认识到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采集、处理、利用销售信息的重要性。企业要改变原有的简单的销售模式,在销售信息处理方面必须得付出一定的努力,引进先进的销售管理理念并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技术,加强对销售活动的监督与控制,才能提高销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企业的销售管理水平,使企业可以在动态的市场中随时利用捕捉到的信息调整自己的销售方向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拥有与之相应的销售信息处理系统就显得愈发重要了。 二、销售管理系统在ERP系统中的地位 完整的制造企业ERP系统包括采购管理子系统、生产管理子系统、销售管理子系统、仓存管理子系统、质量管理子系统、进口管理子系统、出口管理子系统以及存货核算子系统等模块。销售管理系统是ERP系统的核心子系统之一,其功能较为独立。由于功能独立,销售管理子系统与其它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耦合性就大大减少了,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保留其它子系统功能不变又不用增加太多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升级需要升级的子系统。针对企业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做到了量体裁衣,避免因添加或升级某个子系统造成公司业务冲突。又由于销售管理子系统规模比完整的ERP系统要小得多,所以可以降低最初管理信息系统的引入费用,让企业尽可能早地使用信息化技术处理销售管理业务。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以该模块为核心,然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开发或升级其他功能子系统的原则,逐步完成整个ERP系统的建设工作,从而解决目前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资金少、信息基础设施差不能实施ERP系统的困境。 三、销售管理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及功能分析 (一)销售管理系统的主要业务流程 企业经营活动的中心是销售,因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实现是靠销售来完成的,企业依靠销售来创造利润实现自己的企业价值。销售管理系统与其它应用子系统有效无缝链接,能提供完整的销售业务处理功能,包括订单的接受与处理、收货处理、发货处理、退货处理、发票自动生成与处理及收款结算等。该系统可使销售部门内部工作变得有条不紊,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能及时按客户订单发货,缩短交货周期,提高交货的准确性,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并且还可以进行有效的销售市场分析,进而对新的市场趋势做出快速响应,为销售决策及生产决策等提供有力依据。销售管理系统的一般业务处理流程如图2所示。一般情况下,销售管理的业务类型有五种,即现销、赊销、直运销售、分期收款销售和委托代销。不同的业务类型所涉及的业务处理的过程和财务收支核算的过程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具体应用中应对应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 (二)销售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销售管理系统连接着ERP系统中的其它子系统,为它们提供共享数据,并且通过与财务管理子系统和库存管理子系统的连接可以将产生的核心单据自动生成财务凭证,直接传到财务管理子系统中,并可以在财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及时统计,从而实现销售物流系统、财务应付系统、财务总账系统一体化。具体来讲,销售管理子系统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价格管理。该功能是管理企业的供货信息和销售政策,处理关于销售价格的基本信息和折扣资料,同时控制销售最低限价并进行预警处理。 2.订单管理。该功能是对订单和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记录、跟踪和控制;对订货价格、数量进行控制;对订单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显示;对发生的补货情况自动追加执行订单并对订单执行情况以业务分析报表的形式进行反映等。另外,如果企业集团内部存在赊销业务,那么还应该对集团内部的销货或调拨订单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和反映。 3.信用管理。该功能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标准进行设置,具体包括对信用期限、信用额度和信用数量的设置。以便在销售业务活动中对销售人员和客户进行双重的信用监督与控制,并通过信用预警机制和信用分析表来对双方的信用情况及时进行反映。 4.成本估算。系统对指定销售订单提供对定制物料的成本估算功能。对于按订单生产或装配的企业,其销售成本及销售价格确定的依据可以从系统对客户指定的产品结构进行成本评估来获得。 5.交货期查询。销售合同签订之后,销售企业就有责任按约定完成所销产品或服务的配送任务。然而消费者往往对供应商能否准时交货产生疑虑,为消除这一疑虑,系统能够提供对交货期的查询功能,监督供货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货,提高其按时交货率。 6.多级审核管理。多级审核管理是一个授权平台,通过它可以进行对审核的级别、审核人的资格、审核权限、审核结果等进行设置。该功能模块采用工作流管理的思路以多角度、多级别的方式对业务单据进行处理并进行顺序审核。 7.报表查询。为了综合反映企业销售业务处理方面的信息,系统对用户已完成的销售业务进行筛选、分析、处理,并将分析处理的结果以报表的形式显示出来,供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查询使用。它是了解企业销售业务情况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现有的基于ERP的销售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及其具有的功能,基本可以满足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销售管理业务处理的要求。企业引入该系统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销售模式调整,扩大其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在销售业务处理上正处于由半手工管理转向信息化管理的过渡阶段,造价适中、设计合理、系统兼容性好、操作灵活方便、易于使用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应该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 作者:马庆祥 单位: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销售管理论文:烟草销售管理论文 一、烟草销售管理系统功能分析 总的来说,信息化建设包含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三部分,烟草行业同样不例外。从1994年开始至今,历经20年,中国烟草行业的卷烟销售信息化网络从无到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同步。最初,建立农村零散的销售网点,虽然成本高昂,但确可以为今后的网络建设业务积累经验。而后,烟草行业战略大转移,不再是“农村包围城市”,重点转移到了城市卷烟销售网络的建设,这到与今日物流网和物流园区的建设颇有几分相似之处。城市与农村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销售网络的运行模式和运行规范的问题,是否开展送货服务,以典型引路为主要方法,成为这个开始纵深发展时期的转折点。下一个阶段工作的工作重心将转移到提升水平,以现代物流为蓝本,采取网络建设为主要方法,这样烟草行业将实现由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的转变,网络建设水平也将达到国际水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轰轰烈烈发展的20年也是烟草网络建设规范、提高、发展的20载。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网络硬件和网络软件的不断普及,中国烟草行业的发展速度也是日新月异。经过20年的探索和尝试,中国烟草行业的流通发展方向已经十分明晰。 烟草销售管理系统包含呼叫中心管理、供应商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销售综合管理模块,功能包括需求侧管理、物料采购、订单采集、货源安排、开单结算、售后服务、物流配送和管理控制、战略决策支持等。这是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主战场,通过卷烟商品销售的网络化,查询烟草购进、销售和存货的情况变为可能,这样可以为烟草企业的采购和销售部门提供更多决策依据,从而指导货源的购进,并保证供货充分;而客户资料的网络化是客户分类的前提,根据用户不同的类别,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销售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和零售客户之间的关系通过基础资料确立。通过信息化建设中的数据交换,烟草工业企业根据烟草的销售情况控制生产的节奏。 二、烟草销售管理系统模型的建立 1.用例建模 用例视图是站在用户的角度定义的,它是一种模型图,可以让参与者看到其中的系统功能。烟草销售管理系统用例模型的参与者包含:大客户经理、项目经理、客服和售后主管、信息管理员、采购和市场主管等等。这些参与者与销售管理系统联合互动,交换信息,成为系统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代表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的目标。 2.静态建模 静态模型与动态模型的主要区别在于描述系统的观点即出发点不同,两者的着眼点都是系统结构,但是静态模型关注类和类以及类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所得到的结果是恒定的,即静态观点,在烟草销售管理系统中,客户经理对系统内的类的属性进行操作,例如管理系统的登陆、阶段汇报的上传、对象的信息更新、数据的备份等。 3.动态建模 根据系统的静态建模,动态建模开始构建。动态模型描述了系统的功能实现流程图,活动图等的合作,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对象和对象之间的交互。时序图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二维地图,代表一轴沿时间线是向下的,水平轴是时间。在合作对象类与个体的角色通过角色表示。当对象存在的作用,由一个虚线,如果过程活跃,生命线是一个双通道线。生命线的消息一对象到另一个对象生命线的箭头。箭头按时间顺序在图中从上至下排列。 4.实现模型的建立 标准建模语言通过两种方法来确定系统的实现,分别采用组件图和配置图。系统实现时的一些特点通过标准建模语言描述,这些特点包括两种特征,一种是对源代码的描述,体现了其静态分布特性,而另外一种则涉及到整个系统的运行,着重突出其实现特性。组件图主要针对的是多种依赖关系,包括系统中的软件构件,因此可以对系统软件方面的逻辑示意图进行显示。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图是为了合理分配软件和硬件的配置图。建立模型后,根据框架代码系统的标准建模语言组件图生成系统模型,该系统采用Java语言开发系统。你也可以使用标准建模语言建模工具astash,根据系统的框架代码组件图。如果生成的代码的Java语言,那么框架代码生成通常包括类的声明,财产申报,SCOPE语句,函数原型声明和继承。生成的代码,根据具体的业务的完整代码,系统的开发和实施完成。 三、结束语 本系统通过结合烟草行业在销售方式上的若干重点环节,给出了采用UML和VISIO对其进行面向对象建模的方法。采用该方法优于传统的过程开发方式,能够对整个开发过程提供一个容易被人理解,且便于更改的建模方法,同时也能够大大降低软件开发的风险性,从而提高了软件开发的质量。 作者:徐玲玉 何利力 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学院 销售管理论文:企业内部控制与销售管理论文 一、企业的内部控制应用于销售管理当中的作用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自我制约与自我调节的一种内在机制,在企业当中处于中枢地位。也可以说,企业是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在企业当中,从上至下无论是董事长、经理,还是普普通通的生产工人,都要正确认识内部控制在销售工作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当中的重要作用,并有效应用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维护企业生产材料、产成品等财产安全当中。除此之外,销售人员也要有高度责任感,对于自身的岗位职责要认真履行,服从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要求,并将此责任感渗透于企业的销售工作当中。这不仅是现代企业中完善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是全方位提升企业经营与管理水平的关键。 二、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管理的水平提高 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企业销售管理水平,有利于完善企业其他配套管理制度。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就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程序与监控等现代科技,制定与管理销售业务的流程需要通过内部的控制管理制度来进行,还需定期检测与评估,提高销售管理的水平、保障销售业务、安全无缺的回款、降低经营的风险、实现经营的管理目标等。健全销售内部的控制制度,能够平稳地控制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所以,企业要重视对关键岗位的控制,实行轮岗的制度,明确各工作人员的岗位与责任,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以此做到依章、依法行事,使得销售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重点加强销售的流程控制,保证销售管理的水平提高 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管理实质就是通过强化企业过程与流程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流程来提高销售管理的水平,主要包括:编制销售计划、管理合同签订、货物发运通知、核对账款结算以及分析考核销售等。 (一)编制销售计划 编制企业的销售计划这个环节能够让企业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各种用户需求,销售计划的一般控制管理程序主要是企业的销售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产品库存量以及用户的需求量,来编制出不同品种不同用户的销售计划,并经过企业管理层研究确定之后下达到各个业务科室当中。这个环节的控制与管理重点就是检查企业的销售计划是不是经过相关的审定之后才开始执行。 (二)管理合同签订 对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能够让企业有效的规避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点,确保企业的利益合法化。其工作任务主要是通过加强对合同范本的管理来降低合同签订的风险,并通过信用与资质管理,建立起用户的诚信档案,减少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规范合同签订的流程来提高合同的审批效率,通过合同的统计分析来提高企业经营的决策能力等。这个环节的内部控制主要是以检查相关的销售部门是否审核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送交财务等部门为控制重点。 (三)货物发运通知 对于企业长期跟踪的信用良好的重点客户,可以先给客户发货后让其付款,而非重点客户就要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执行,由销售科相关销售管理人员填写好收款通知单,并于财务科审核确认账款到账、经过信息审核无误后出具销售通知单,并到销售部门办理取货卡片,货物管理科则根据取货卡片给客户发货等。这一整个关节的控制重点与管理中心就是检查货物的发运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在价格调整的过程中按照什么标准来折价,所发出的货物是否与登记的货物品种一致,发货量是否与登记量符合等。 (四)核对账款结算 对于账款结算事项,必须经过销售部门按照销售的合同与发货的情况填写开票资料之后,送到企业的财会部门,经过财会部门审核之后开具发票,并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做好及时的账务处理等。这个环节的控制重点与管理中心在于检查财务的入账手续齐全与否,跟合同的约定相符与否,相关的审批与权限符合与否等。 (五)分析考核销售 对企业的销售进行分析与考核,则需要由销售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沟通协调,以便准确及时地对销售计划的完成情况、销售货款的回收情况、销售流程的执行情况以及用户反馈的信息情况开展分析,对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展开,并定期考核销售管理的情况。 四、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提高企业销售管理水平 企业在制定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良好的企业控制环境、规范相关控制行为、加强内部责任管理以及健全内部控制的管理机制等,从而有效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销售流程,并合理的执行管理制度。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第一,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企业会计与统计资料等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于销售工作,要从事后监督转变成事前与事中监督,要充分发挥出企业职工的监督作用,约束与督促销售部门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的运行;第二,加强企业相关部门的控制管理监督,建立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制度,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控制,来进一步强化销售的执行力,明确好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工作当中应当承担的一些责任,对于一些敷衍工作并且没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要明确的追究因其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果,并通过相应的处罚机制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与责任意识,从而有效地提升企业内部所有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销售业务水平及高效执行内部控制的管理意识。 五、结束语 总之,在企业中,通过内部控制的加强管理,将企业的销售水平进一步提高,不但是企业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准备。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科学地运用于工作实践当中,从而不断的提升与完善企业的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作者:王海彬 单位: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销售管理论文:现代企业销售管理论文 1现代企业销售管理重要性分析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品牌建设可以采取广告、公关等手段,企业产品需要品牌建设获得顾客认可,以不同的销售组合实现销售活动。企业销售管理水平影响着企业品牌建设活动,企业销售管理活动也是企业品牌建设的过程,销售管理活动可以实现企业在市场中的持续发展。企业销售管理关系到品牌建设的效率,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关系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销售管理工作决定着企业效益,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 2现代企业在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销售团队缺乏团队精神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普遍存在缺乏团队管理的现象,很多企业没有相应的团队管理制度,也没有激励团队合作的相关规定。另外,很多销售人员在工作中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和销售业务,他们认为彼此之间是竞争关系,导致在销售管理工作中销售人员独立完成销售业绩,较少沟通合作完成任务,存在销售分工过于明确、销售工作不互补、团队销售信息不对称等状况,导致未能有效利用企业销售管理资源,企业销售管理缺乏团队精神,效率低下,效果不理想。 2.2管理层级缺乏有效沟通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普遍存在管理层级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很多企业管理制度规定销售执行者定期以工作汇报的文件形式向企业管理层进行工作汇报总结,但是却没有规定销售管理者要针对销售执行者的工作汇报给予相应的工作信息反馈,导致销售执行者存在工作问题未更正,影响销售工作效率。管理层级缺乏有效沟通还表现在销售执行者的工作汇报内容倾向关注于业绩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未能有效反映销售工作难度以及销售执行者工作能力。 2.3忽略销售人员培训工作 据美国一项研究统计,企业员工培训每投入1美元,员工工作效率提升,将获得工作收益50美元。企业销售管理打造一支专业化销售团队,可以推动企业在市场中持续发展,是打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备要素。现代企业销售员工培训工作,可以提升销售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销售员工的工作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忽略队销售人员的培训,使得销售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优秀的销售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良好的综合素质,这些离不开企业对销售员工的培训工作。 2.4销售考核制度不合理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制定的销售考核制度存在不合理,如在确定企业销售指标时,没有结合具体的销售人员以及销售市场环境设置相应的销售指标,即在销售目标设置时,为充分考虑销售考核的公平性,有的销售人员在付出一样努力情况下,获得考核结果不尽人意。另外,企业销售管理工作中存在对销售考核结果执行不力现象,即存在随意修改考核结果的现象,使得销售人员出现销售考核的抵制心理或侥幸心理,导致销售考核存在混乱。 3现代企业销售管理的控制性策略 针对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不改变企业销售管理框架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整体管理业务,给出销售管理的控制性策略,希望对企业销售管理水平提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3.1强化销售团队意识 在企业销售管理中应加强销售团队的建设,强化销售团队意识。优秀的销售团队应是积极向上的、学习型的团队,优秀的销售团队应在共同目标指导下,以明确的团队角色定位,强化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理解,实现成员资源的互补,搭建共同学习平台。销售学习型销售团队应及时总结销售经验,吸取销售工作教训,销售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沟通总结,将自身利益和销售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积极主动地参与销售管理问题。现代企业销售管理日常工作应灌输团队精神,强化销售团队意识,以团队工作获取最大化团队效益。 3.2确保管理沟通效果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应制定销售管理者和销售执行者之间的沟通制度,以制度保障销售管理实施,解决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销售任务分配、销售指标制定、销售成本确定等问题。具体而言,应结合销售管理工作不同阶段,针对性地完成销售管理工作沟通,如每周一次的销售管理者和销售执行者工作汇报反馈会议,销售执行者像销售管理者进行工作汇报,销售管理者针对销售执行者的具体工作进行点评总结,针对销售管理工作内容提出相应的修正和改进办法,在会议中形成管理沟通机制,对销售管理工作进行情况说明。另外,销售管理者也应及时对销售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反馈,笔者建议将涉及销售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纳入到工作汇报会议参会人员范围。 3.3完善销售培训体系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应结合销售工作内容和销售工作对象的工作需求,从销售管理实际问题出发,设计相应的培训体系,定期为销售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还远远不够,销售人员需要继续接受工作培训。企业销售人员大体可以划分为销售管理人员和销售执行人员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应使用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指导其工作。如销售管理人员可以进行销售任务分配、销售指标制定等销售工作日常管理培训,销售执行人员可以进行销售礼仪、销售实务、销售客户关系管理等销售具体工作培训,不同销售人员之间还应进行沟通培训工作,形成良好的销售培训体系,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 3.4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应结合销售市场状况和销售任务工作量进行绩效考核,在不同的销售工作中尽可能地体现销售人员的工作量。完善销售绩效考核体系就是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适当对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权重进行调整,对销售人员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客观体现。在销售绩效考核中,应避免销售人员短期行为导致的资金回收周期长、发展利润率低和资金垫付大的绩效结果,结合企业长期发展目标制定绩效考核体系,对销售人员的新客户挖掘和新市场拓展等长远行为进行考核,恰当设置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考核权重,以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激励。 4结语 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同样,在现代企业销售管理工作中科学和艺术也是并存的。现代企业销售管理需要正确引导管理,笔者针对销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解决,以确保企业销售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运作,提高企业销售管理水平,培育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实现企业销售管理良性循环,促使企业健康发展。企业销售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应用企业诊断理论,可以为企业销售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韩红蕾 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销售管理论文:包装企业销售管理论文 1包装企业在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销售人员是企业通向市场的关键环节,销售人员负责将企业产品推向市场,并通过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要不断促进企业销售队伍的发展,提高销售业绩。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销售管理对于销售团队建设的重视度不足,销售人员缺少团队合作精神,销售工作者未能树立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工作目标,不利于企业实施科学合理的分工合作。销售团队人员之间缺乏通畅的沟通与交流,企业人员力量分散,无法做到向着同一个目标努力奋斗,导致企业销售绩效相对比较低下。 2加强包装企业销售管理的措施 2.1培养科学的营销观念,奠定良好思想基础 企业要想开展有效的销售管理,首先必须要具备科学的营销理念,虽然营销并不完全等同于销售,但是科学的营销观念是销售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企业要针对销售人员开展营销培训,让所有销售人员意识到,企业营销不但包括推销,还包括营销管理、战略计划、市场购买行为、定价决策、广告策划、销售渠道选择等多方面内容。销售人员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市场定位,不断丰富市场营销知识储备,为销售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另外,销售人员要重视自己的竞争对手,分析对方的优势和劣势,找出自己的优缺点,积极了解客户的情况,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有效的销售方案,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2.2开展系统的销售队伍管理,提高销售有效性 销售人员在进行销售工作之前要接受专业、系统的培训。销售人员一定要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特性及优点,对产品的顾客群特点以及竞争对手的特点全面分析,开展针对性的推销展示。销售人员就必须要重视客户访问标准,制定特定的推销时间,以免对市场开拓工作造成阻碍。重视销售人员的激励工作。一般来说,工资是最常见的激励方式,其次是职位提升以及口头表扬。当然,不同销售人员对于企业激励方式的渴望程度不同,有家庭的销售人员重视物质奖励,部分年轻人则认为表扬是价值度最高的激励方式,对此,企业就应该根据每个销售人员的具体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激励方法,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2.3增强团队意识,培养团队学习精神 团队销售是企业销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企业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形势,建立学习型的销售团队。首先,销售团队要具备共同的工作目标;其次,销售团队的建设要重视角色定位;再次,团队成员间建立良好的友谊,培养团队精神;最后,坚持民主原则,重视团队学习并鼓励大家学会共享。学习型销售团队成员之间要进行心得交流和经验总结,重视共享,不断吸取教训,优化销售流程,提高销售技巧。销售人员要将团队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地挖掘团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要注意对员工灌输团队作战意识,促进销售团队的发展壮大,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3结语 总之,包装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要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虽然现阶段的企业销售管理工作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只要包装企业管理者积极吸取教训,在销售管理工作中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挖掘销售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制定有效的方案和措施进行改进,将问题解决,就能够最终促进包装企业销售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作者:马骋 单位: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销售管理论文:中小企业销售管理论文 一、销售部门是中小企业灵魂也是一个野性的部门 在中小企业都存在居高临下的姿态,使企业在销售人员管理程度上很难把握,因为他们职业的原因,随时可以选择其他企业的销售岗位、可以随性的做事,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的时间做其他事情,因此可以说销售部门也是一个充满自由的野性部门,对企业来讲管理程度相对企业很难。列如:曾经的三九集团的哈尔滨龙滨酒厂,企业销售业务人员人数达到200多人,几乎每个业务都有额外的业务,并且每月回款数额不足100多万,致使企业经过今年就倒闭的命运。 二、财务管理与销售部门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市场竞争中,自足经营、自负盈亏,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如此影响下,作为一个看不见的手,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以经显现出来,财务管理的活动有过去的单一变得越复杂化这使得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科学运用财务数据管理销售部门是企业一个现实重要的环节,这不仅是企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所在就可以第一时间纠正企业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使企业的资金运用更加流畅、还能够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能够长久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如何运用好财务管理来发现销售部门存在的问题 通过创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及时发现中小企业核心部门销售问题,及时纠正 1、通过财务数据进行销售业绩分析,确定销售人员工作能力,进行业绩、工作努力程度分析,进行优胜劣汰的分析与竞争 2、通过财务数据建立销售业绩与销售运营成本分析、控制成本,通过此项及时发现销售业绩是否与销售运营成本成正比,及时发现销售部门的费用去向及时控制,强化资金的管理,及时纠正业务费用的过大化,与业绩补偿正比,导致企业资金的无端流失而至企业亏损。可以加强资金管理 3、不同产品销售量与销售业绩及财务成本及销售运营成本分析、通过此发现产品对应市场的适应度和需求度,及时调整企业产品结构,优胜劣汰不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的部适应市场的产品,为企业技术部门提供有力的信息,以适应市场需求,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为销售部门做好销售工作打下基础。 4、通过销售财务数据加强销售部门的团队建设,通过销售财务数据,加强企业销售部门的团队建设以及其他部门(如:技术部门、客服部门等等)的团队建设,因为销售财务数据不仅仅对产品、对人员业务能力都是一个考核,让努力、勤奋、积极进取的人,为企业带来收益的人真正获取收益和利益,优胜劣汰使其真正融入企业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企业才会是一个正能量的企业。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让企业腾飞 四、以财务数据量化销售管理形成销售与财务部门间的互动 通过基础的财务数据,进行销售的业绩、销售运营成本进行量化到部门、到个人,在规定的核算周期,进行各个环节的分析,修正不合理的指标,更新量化数据,去除结构不合理的产品,形成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的互动,充分体现自主发挥与民主集中,达到平衡统一,才可以使每一位工作人员与业务人员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为企业的发展各显能量,中小企业才会长久的发展,才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财务管理进行销售管理是中小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现在信息化日益发达的今天,不加强细节的管理,不形成部门间的互动管理,那企业将进入艰难的管理之旅,稍有不慎,就会使企业走向失败,三九集团哈尔滨龙滨酒厂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希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永立不败之地。 作者:张晓梅 单位:北京国环兴业科贸有限公司 销售管理论文:石油企业销售管理论文 一、我国石油企业销售管理业务的现状 1.加油站的操作效率和服务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我国大部分的加油站建立时间比较早,在加油站建立的时候,中国的机动车少,石油需求量不大,加油站规模和管理模式能够满足早期的需求。但是现在这种加油站由于加油站枪数少,容量少,面积小,规模小等原因,不能够满足高峰时期的加油需求量。小型的加油站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数量限制,当加油的车辆过多,就会导致操作人员劳动强度加大,班次管理不合理的情况。加油站的规模小,枪数少会使得高峰时期加油站周围的交通拥堵。小型的加油站工作人员的操作并没有达到规程中所要求的,难以做到效率最高。 2.客户数量低下,市场占有率少 石油的需求量在我国虽然居高不下,而且这种需求量与日俱增,但是我国数目众多的石油企业竞争市场份额的情况之下,销售上的竞争仍然给许多石油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石油企业拓宽市场的方式仍然非常的传统,即扩大加油站的建设,但是这种传统的竞争方法已经和现在的市场环境相背了。首先,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做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扩大加油站建设的成本也越来越高。盲目建设的加油站还会造成运营成本上的提高,因为如果加油站的建设位置不合理,很难做到盈利。 3.成品油的质量低下 中国的石油企业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巨大扩张和快速盈利的同时,很多的油品企业出现了为了扩大市场增加份额,而在油品的质量上缩减成本。低成本低质量的油品势必会造成顾客的不满从而导致企业营业额的下降,这样就与企业的初衷适得其反。 二、中国石油企业销售业务管理提升方案 1.优化配送中心的管理,区域经营 全国的石油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石油企业,在销售管理的层次上对于企业进行优化改革,就应当合理化的布局销售网络。在每一个省,或者行政区划建立自己的销售配送中心,如果条件允许,需要每一个配送中心建立起属于自身的油库,这样能够很好的杜绝超长距离的运输和来回运输。每一个区域的石油产品经营都必须符合当地的情况,在决定油库的位置,区域,根据需求建设加油站,缩减管理成本的同时缩减运营成本。 2.在石油的运输过程中优化管理 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油品不会犹豫运输而损耗或损失。在对于油罐车进行装车的时候,操作人员应当对于油罐车的油罐进行详细的检查,同时在出口和人口的位置同时打上铅封。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漏油。同时应当做好油罐装卸过程中的核对工作,油品出库,人库,都应当有记录,同时应当对于记录进行核实。 3.建设规模更大,服务能力更强,效率更高的加油站 我国在早期的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落后,私家车的保有量和现在相比数目稀少。能够适应早期需求的加油站通常面积小,人员少,操作困难,设备简单,效率低下,现在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石油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合适规模的的加油站,或者对于原先的加油站进行大幅度的改造,首先在设计上应当以人为本,满足客户上的需求,并对高峰期的需求量进行评估,合理制定规模,最后应当在设备上高度的信息化和自动化,高效率的油枪,油罐,刷卡器等是提高操作效率的重要工具。 4.进一步挖掘市场,创新市场竞争手段 在我国石油企业的数量众多的背景下,石油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在市场拓展上抓紧扩张。新建的加油站应当采用降价,提高质量,优惠活动等服务手段,吸引顾客。地区销售经理也应当深人到小区和潜在市场区域进行走访,调查,推广等工作,确保能够第一时间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客户群。 三、结语 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的石油企业现在正处于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现在石油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正确的认识自身在销售管理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并采用正确的方式对于销售管理进行优化,了解客户,加强推广,同时提高自身油品的质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长期健康发展。 作者:王书龙 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 销售管理论文:基于VFP的图书销售管理系统论文 1VFP在图书销售管理系统之中的应用 在图书销售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统计和记录的信息和数据有很多,例如图书的分类、作者、出版社、价格、页数、出版时间、印刷量、库存量和销售情况等,并且要对这些信息和数据进行时时更新。因此,这就需要一个非常强大且功能完善的图书销售管理系统来帮助人们完成这些工作,比如以VFP为基础的图书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单介绍VFP在图书销售管理系统之中的应用。 1.1信息的管理 VFP中有一种名为“项目管理器”的管理工具,它可以对图书以及图书销售信息的数据、文档以及源代码等进行集中记录和管理,使各种信息分类明确、条理清晰,便于人们查找。 1.2信息的查询 VFP采用了先进的Rushmore快速查询技术,系统能从记录着众多图书及其销售信息的数据库表中迅速筛选出人们所需要的内容,整个查询响应时间只有数秒钟,非常迅速与高效。 1.3建立信息之间的关联 一般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各项信息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一项信息与其他信息之间并无关联,除非通过编程命令来专门描述;而VFP却在这方面做出了改善,它可以在建表初期就把相关信息关联起来,便于人们引用。 2基于VFP的图书销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以VFP为基础对图书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设计与开发,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1前期规划与需求分析阶段 在建立图书销售管理系统数据库之前,一定要先做好规划工作,因为它直接影响整个数据库建立的全局运作,关系到数据库建立的成功与否。具体来说,前期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对建立数据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及确定VFP数据库在整个图书销售管理系统中所处的地位。然后进行需求分析。需求分析指的是,通过与出版社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访谈,从而获知其管理水平、需求情况、发展目标和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条件等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来对图书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规划设计,使系统更加符合人们的需求,更加人性化。 2.2物理设计阶段 基于VFP对图书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物理设计,主要指的是根据管理系统的数据模型以及计算机的系统类型等,对数据库的物理结构(包括存储结构与存取方法)进行设计。物理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管理系统的工作效率。 2.3模块设计阶段 基于VFP对图书销售管理系统进行模块设计,主要指的是把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所需要记录和统计的各项信息———如读者的个人信息、读者的订单信息、出版社或书店的书库信息、读者的购书及退书信息、读者的反馈信息、企业的账簿信息以及管理处信息等,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模块划分,并且在划分时要注意各项信息之间的关联。当然,不同工作人员在设计过程当中还需要分工合作,每个人负责一项专门的工作,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比如,由图书销售人员负责管理账户的创建和修改,并管理读者及读者订单的信息、检索书籍的信息和统计每日账目等;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书库的信息(包括录入与查询等)。举例来说,一种较为常见的基于VFP的图书销售管理系统会有以下五大模块:读者信息模块、读者订单信息模块、书库信息模块、银行(账簿)信息模块、管理处信息模块,每个模块都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2.2.1读者信息模块 读者信息模块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读者信息功能(如对读者的姓名、性别、身份、电话、住址、E-mail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读者信息功能(此功能是读者信息模块最重要的功能,它能以单一或者组合两种条件来对相关读者的信息进行匹配与查找,检索的字段亦包括读者的姓名、性别、身份、电话、住址、E-mail等,条件的匹配可以是“大于”“小于”“等于”“不等于”“包含”“在……”等多种形式,条件的组合也有“与”和“或”两种形式)和打印读者信息功能。 2.2.2读者订单信息模块 读者订单信息模块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读者订单信息功能(如对读者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所订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社、订单号、单价、数量、总价、下单日期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读者订单信息功能(此功能是读者订单信息模块最重要的功能,同样能以单一或者组合两种条件来对相关读者订单的信息进行匹配与查找,检索的字段包括读者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所订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社、订单号、单价、数量、总价、下单日期等,条件的匹配有“大于”“小于”“等于”“不等于”“包含”“在……”等多种形式,条件的组合有“与”和“或”两种形式)和打印读者订单信息功能。 2.2.3书库信息模块 书库模块又细分为存书查询、购书和退书3个子模块。存书查询模块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存书信息功能(如对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社、售价、库存数量、出版日期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存书信息功能(与读者信息模块和读者订单信息模块类似)和打印存书信息功能。购书模块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购书信息功能(如对购买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社、单价、数量、总价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购书信息功能(与读者信息模块和读者订单信息模块类似)和打印购书信息功能。退书模块亦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退书信息功能(如对所退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社、单价、数量、总价、退书原因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退书信息功能(与读者信息模块和读者订单信息模块类似)和打印退书信息功能。 2.2.4银行(账簿)信息模块 银行(账簿)信息模块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银行(账簿)信息功能(如对图书销售的总额、费用支出、净收入、余额和日期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银行(账簿)信息功能(与读者信息模块和读者订单信息模块类似)和打印银行(账簿)信息功能。 2.2.5管理处信息模块 管理处信息模块主要有3个功能,即编辑管理处信息功能(如对各项事件的记录、备注和日期等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等)、检索管理处信息功能(与读者信息模块和读者订单信息模块类似)和打印管理处信息功能。 2.4实施和运行阶段 基于VFP的图书销售管理系统在完成前期规划与需求分析、物理设计以及模块设计之后,可以开始试运行。这一阶段也可以称为调试或试验阶段,是对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实践和试用。在此期间,工作人员要仔细观察和体验系统的运行与使用情况,并将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同时也要做好数据的备份和转存工作,以免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丢失。观察与记录完毕之后,相关人员还要对系统运行中所出现的不良状况和故障进行探讨与分析,并加以改进,直到系统可以正常运行为止。 3结语 本文探讨利用VFP对图书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设计与开发,VFP软件的优点以及其数据库的特性,可以让图书销售管理系统变得更加人性化、便捷化和系统化,让图书销售管理的工作更加简单高效,间接促进了图书销售市场的发展,无论是作者、读者、出版社还是销售商,都受益良多。 作者:杨巍 单位:民族出版社 销售管理论文:企业连锁销售管理论文 一、连锁经营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而言,营销管理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企业的产品研发生产、产品销售乃至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唯有使连锁经营企业的营销管理与各工作环节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并制定出与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营销管理战略,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以及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 1.1是企业产品优势发挥的基本要求 连锁经营企业有其独特的产品优势,例如,产品服务创新以及产品层次提升等,在营销管理实践中,要充分重视连锁经营企业连锁组织形式所产生的产品优势,优化产品概念策划,注重产品层次提升,并强化产品组织策划,加强产品创新,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带动消费者从“满足型”转变为“追求型”,提高产品的购买力,发挥产品优势,增强产品的消费潜力.可见,营销管理是连锁经营企业产品优势发挥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国当前多数的连锁经营企业中,还有相当部分的营销管理者在营销管理中产品的策划意识还相对较为落后,导致开发的产品以及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均与传统单店无明显差异,产品提升层次性与创新优势未充分发挥,导致产品的竞争力偏低.基于此,加强营销管理,优化产品策划,对于连锁经营企业产品优势的发挥至关重要. 1.2是企业品牌效应形成的重要保障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而言,品牌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连锁经营企业形象的建设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意义重大.若连锁经营企业缺乏品牌建设与经营,那么在连锁企业的规模扩张以及企业持续发展中就失去了其突出优势.对于连锁经营企业的营销管理者而言,不仅要加大对品牌建设的力度,打造连锁经营企业自己的高品牌权益品牌,建设企业品牌文化,同时还需充分重视品牌的营销,在品牌设计、品牌安全及其保护等环节都应制定可行的营销策略,强化连锁经营企业品牌的延伸管理,形成品牌效应,这也是连锁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部分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品牌经营经验还相当缺乏,品牌商标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因此强化品牌建设与品牌营销是连锁经营企业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此外,连锁经营企业实施高效的营销管理,对于其“价格武器”作用的发挥,扩大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占领份额,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化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连锁经营企业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营销管理理念缺乏创新 当前,多数连锁经营企业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营销管理意识相对较为薄弱,营销管理理念缺乏创新,仍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连锁经营企业对营销管理还缺乏正确科学地认识,将营销错误得理解为产品的推销,缺乏对营销环境的深入分析,尤其缺乏市场营销理念,仍沿用“产品生产与产品推销”为主的营销理念,导致部分连锁经营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偏低,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 2.2品牌形象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部分连锁经营企业在其营销管理实践中,缺乏科学的营销管理策略,品牌营销策略尚未充分确立起来,加之品牌运营经验不足,品牌管理意识薄弱,使许多连锁经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之中.同时,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缺乏规范性,多数连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过分注重市场行为的短期效应,而对品牌的投入需要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致使大部分连锁经营企业对品牌建设力度都相对较低.多数管理人员将品牌经营单纯地理解为提高其知名度,从而导致多数连锁经营企业的品牌形象未能真正建立起来. 2.3营销渠道尚不完善 多数连锁经营企业都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策略在营销管理中的作用,但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的IT投资相对于国外企业而言,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尚无一套系统的管理体制,致使我国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相对缓慢.同时,多数连锁经营企业在其经营管理实践中,还未建立起完善的销售网络,销售网络点通常仅局限于大城市的商业中心,而城乡地区的销售网络点却乏善可陈,导致多数连锁经营企业的消费市场覆盖面较窄.此外,我国目前多数的连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还不到位,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配送效率低下,限制了连锁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可见,营销管理是连锁经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宝,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营销管理策略势在必行. 三、提升连锁经营企业营销管理的优化对策思考 3.1更新营销理念,开拓潜在连锁市场 在现代化市场背景下,连锁经营企业要获得持续发展,必须强化营销管理,树立现代化市场营销理念,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开展广泛的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优化产品设计,提升产品服务层次,创新产品设计,从而充分发挥企业的产品优势,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同时,在市场营销过程中,还应全面收集产品的反馈信息,从而实现产品的进一步完善,提升顾客的满意度.同时,对于连锁经营企业而言,顾客在其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首要地位.基于此,连锁经营企业要积极转变传统的“以产品生产、销售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树立起“以服务质量为中心”以及“以消费者满意为中心”的营销观念,着力提升连锁经营企业的竞争优势.以苏宁营销管理为例,对于享有中国的沃尔玛之称的苏宁而言,在其营销管理中,服务是其关键的产品,而其服务的终极目标就是提升顾客的满意度.在这一营销理念的指导之下,苏宁在其专业自营中,积极推出会员专区一站式购物服务,并制定了5S服务模式,树立“以客户体验为导向”的服务原则,以追求更高的顾客满意度作为其经营目标,在提高企业控制能力的同时,增强了消费者的满意度,促进了消费市场的扩大.苏宁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建立了呼叫中心平台以及三十多家技术服务中心,以服务至上为重要指导,促进了苏宁快速发展,并成为我国最大的零售销售企业.可见,对于连锁经营企业而言,其在市场竞争中出奇制胜的法宝便是顾客的满意度.基于此,更新营销理念,注重与消费者的沟通,强化企业服务产品的打造,提升顾客满意度是连锁经营企业效应管理的突出策略.除此之外,连锁经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应立足于市场需求,积极制定“合作营销”、“网络营销”、“服务营销”等营销策略,从而全面提升连锁经营企业的整体营销水平,扩大连锁市场.以苏宁的合作营销战略为例,苏宁秉承着“合作共赢”的原则,以顾客为核心,市场为导向,充分重视市场资源的整合,与全球近一万多家家电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运用联合促销、B2B等各种方式,积极建立利益共享的供应链,并采取直营连锁、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军全国市场,扩大了市场份额.2010年,积极推出网络营销模式,与GFK、IBM等合作,进军B2C网购模式,促进其网购销售额的不断增长.综上可见,更新营销理念,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营销理念,并积极制定合作营销、网络营销等各种有效的营销策略,是连锁经营企业营销综合实力提升以及潜在市场开拓的有效途径. 3.2实施品牌形象战略,优化企业形象 在2007年,率先在电气零售行业中采用明星代言的品牌策略,使苏宁品牌具有市场化与年轻化的特点,为其市场扩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当前,苏宁积极转变品牌形象建设策略,实行“幸福”品牌战略,积极打造起顾客服务周到的市场形象、价格公道质量领先的产品形象、设计愉悦的外观形象、健康清新的风气形象以及开拓进取的企业形象,最终树立起值得信赖、规范经营的一流企业综合形象,造就了苏宁品牌产品的成功.可见,在某种程度上,品牌就是连锁经营企业的生命,在未来的连锁市场竞争中,品牌竞争必然成为市场主要的发展趋势,为此,制定品牌形象战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是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此外,在品牌建设中,还需充分重视品牌的安全与保护,强化品牌营销管理,积极建立品牌危机预防处理机制,建立起优质产品形象,避免品牌危机损害企业形象,从而使连锁经营企业的品牌形象战略充分发挥其优势,全面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经济效益. 3.3加强信息建设,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苏宁而言,信息化也是其核心产品之一,并将信息化作为其神经系统,积极建立了系统综合化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监控、语音等多种功能.并以SAP/ERP系统为载体,辅助运用B2C、B2B、CRM、TMS等系统,实现“消费者、供应商与职工”的综合化信息管理,在提升其生产效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在采购与销售中,充分重视信息化采购系统与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全面增强了其核心竞争力.基于此,在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中,应积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保障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并获得持续发展.综上可见,在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效的营销管理是企业产品优势以及品牌优势发挥的重要保障,是企业盈利能力提升,规模扩张的基本要求,为此,连锁经营企业必须立足于企业实际,积极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营销策略,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提升产品服务层次,积极制定品牌形象战略,赢得消费者信赖,强化信息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以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杜小蓉单位:合肥工业大学 销售管理论文:现代企业的销售管理方式改进 一、国家对企业创新的政策 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使中国尽早立于强国之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大力发展创新型企业的内容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上成为了国家重要的战略。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故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和主体内容之一就是建设创新型企业。党的十八大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二、企业创新的三大方面 (1)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目前每一个企业普遍存在的短板,也是企业创新的亮点。日本的好多企业,如神户理化、日立化成、大日大油墨、冈崎矿产、科隆等都在创新上下了功夫。日本这些企业基本的原则是,三分之一的人员搞科研,三分之一的人员做营销,三分之一的人员负责生产,10%的管理人员。美国的条件优越,对科研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更是大,俄国不论是实验室还是工厂都引进先进的设备,还有自己国家创新的设施设备,不惜物力财力。全球的技术创新,特别是原创技术不会超过2%。大多的技术是集成创新,集成创新就是把生产化学的、生产化肥的、生产石油的、生产其他产品的每项技术中借鉴其有价值的技术部分,形成一项新的技术。比如圣泉现在呋喃树脂全球第一,当之无愧。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应该分以下几步:第一步,模仿与跟随战略永远是第一战略。第二步,借脑发展。企业在刚开始的时候,没有那么多条件和资源,我们要借脑发展,聘请工程师、顾问。国外有很多的咨询公司,有很多的服务公司,有很多的行业人员,需要时就要把他们聘来,聘是一般(不代表有价值)、最快的方法。第三步,寻求国外合作,建立实验室,引进与消化吸收相结合。 (2)营销创新。企业创新的重点营销创新也可以说是市场创新的一部分,是企业创新的重点,营销实际上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市场部;一部分是销售部。二者是共同体,不是矛盾体,是相辅相成的。做好营销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步,贴近市场与客户,贴近市场与客户是做好营销工作的首要前提。比如现在的互联网行业,发展很快,用户也很多,但是如何贴近用户并利用起这部分资源,是很值得仔细研究和考虑的事情。有一家全球性跨国公司,微博做得非常好,有十几亿用户,微博的评估价为70多亿美元,公司就想利用这些客户资源,从客户身上赚钱,但是他们一利用,客户都跑了,都跑到别的网站、别的公司了,价值也一下降到了十几亿美元,这么大的客户资源不敢用了。贴近市场与客户,就要做到与客户用心交流。现在日本的产品在全球又开始走向下滑了,因为日本的产品能够做得让人相信,但是做得不能让人感到自豪、不能让人感到仰慕,不像欧美的大品牌,能够做到以此为自豪,不仅让人痴迷,而且仰慕、敬仰。第二步,行之有效的营销方法:跟随大公司学习发展之路、向竞争对手学习至关重要、简单明了有效的激励措施,我们应该有简单、明了、有效的激励措施。用最简单、最明了、最直接的办法,来设立营销激励机制。第三步,建立营销管理中心。 (3)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是企业创新的难点,因为只有把管理创新做好,企业才有持续发展的保证,如果没有管理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创新可能出现夭折,因为缺少了推动这两个创新前进的力量。采取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相结合的方式,着力于现有人才的开发,重点培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科技人才,实施专业人才与复合人才相结合的策略。积极从外部引进人才,加大对内部人才的相关培训及资源的开发力度,建立健全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及其保障、保护机制与组织机构,转变观念,把管理创新作为企业经营战略思想,要有相应的战略谋划作为指导,构建创新文化,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分析问题的本质,脚踏实地地进行管理创新。 三、国内外创新理论的研究 国外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都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还有其他创新理论的代表人物,如E•曼斯菲尔德、施瓦茨、P•戴维、Z•格里列希斯等,他们以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为切入点,创造性地对技术创新的概念、过程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归纳总结,初步构建了以技术为核心的创新理论的基本框架,形成了技术创新经济学。 四、企业绩效评估 (1)设计创新型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创新型企业绩效评估体系的设计要突出建设创新性企业、构建和谐企业环境的需要,重视企业资源的利用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尝试建立一套个性指标与通用指标相结合、传统指标与现代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基本指标与修正指标相结合、过程指标与结果指标相结合、正指标与负指标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创新型企业绩效评价研究方法研究。在对创新型企业绩效进行评价时涉及多个在逻辑上具有不同的阶段,但是各个阶段总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可能进行清晰的划分,创新型企业通过建立科学、健全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加强技术在创新型企业环境中的转移、创造等活动,从而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提升整体核心竞争力,提升市场地位。而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也是评价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目前对创新型企业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经济增加值法、杜邦财务评价法、平衡计分卡法、主成分分析法,各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点。运用因素分析法、内涵解析法、模糊综合测评法、聚类分析法、物元分析法、综合指数评价法、逼近理想的排序法、功效系数法等评价方法相结合。 五、研究结论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也是一个企业进步和发展的源泉,社会、国家和经济的发展都要以创新能力为内在动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也是提升综合国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创新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基础,加强创新型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对增强创新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着积极的意义,剖析创新型企业发展态势,探索创新型企业评价方法、创新路径选择模式以及资源配置机制等对提升创新型企业管理水平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者:赵功展单位:河南平顶山供电公司 销售管理论文:乡镇卫生室药物销售管理方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高效、公平、规范、透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县已建成运行并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规定的药物,自12月10日开始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余下的村卫生室在加快建设进度和一体化管理的同时,试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确保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县、乡两级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启动准备。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拟定基本药物用药和采购计划。 (三)正式运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原有库存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销售完毕后,不得私自进购。 需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按照《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由各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办从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需应急采购的药品在品规一致、厂家一致的基础上,采购价要与中标价一致或低于中标价,并从已中标企业中采购。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采购药品应区分开,县卫生局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村卫生室采购药品经费一律使用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办帐户结算,尚未开设帐户的乡镇卫生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开设。 (四)落实补助政策与财务管理制度。对实行或试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其收入除来源于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外,按照《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之规定给予补助,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我县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在完成信息化建设后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按《关于印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局制定。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保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加强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财务、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发改委:加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县卫生局:做好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策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负责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非法行医,切实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和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乡镇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 并实行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的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鼓励和引导群众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建立药品质量验收及公示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单位),要公示国家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及采购价格、厂家品名、剂型规格,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得少于三年。 (四)加强考核管理。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规定的药物,不得配备和使用其他药物。县卫生与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作为各乡镇卫生院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药品采购、价格管理、零差率销售品种比例、零差率销售金额比例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村卫生室零差率销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零差率财政补助和相关专项经费拨付挂钩。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也要加强对村级卫生室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采购、加价销售,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销售管理论文:强化内部调控管理提升销售管理 [摘要]内部控制管理作为企业自律和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技术,已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销售业务的政策订立、合同管理、物流管理、收款管理四个环节,对如何通过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来提高销售工作的管理水平进行了论述,以供大家研讨。 [关键词]销售;管理;控制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企业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保证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促进法律法规有效遵循、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由企业管理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一个管理过程。而销售业务不仅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之一,也是解决企业收入的重要环节。那么,如何才能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来提高销售业务的管理水平呢? 笔者认为,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来提高销售业务的管理水平,要遵循四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即:正确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是前提、完善合同管理是基础、科学的物流管理是重点、加强收款环节的控制是关键。只有做到这些,并结合各自企业实际,予以适当的完善和补充,才能真正达到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来提高企业采购管理水平的目的。 1正确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的前提 销售政策是一项引导性、激励性销售措施。它的目的就是促进销售,给销售带来保障和轻松。所谓保障,就是通过给出一定的条件来激励、约束经销商与销售人员的行为,为完成销售目标服务;所谓轻松,就是充分发挥吸引力,促使客户与销售人员产生内驱力,自动地去完成销售目标,从而给销售带来一些便利与轻松。销售政策包括对内的《销售人员的激励政策》和对外的《经销商激励政策》,在这重点提出的是经销商的激励政策。 (1)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给货物和货款带来保障,给货款结算带来便利。在结算条款中要引导经销商实行现款现货,同时辅以折扣支持这一措施,会收到显著效果。销售人员不再将主要精力花在追收货款上,而将主要精力花在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上面。在赊欠与铺底上要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与期限标准,否则将造成应收账款偏大。 (2)折扣也就是厂家给予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销售奖赏,是经销商应得的额外劳务费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厂家对经销商的期望提高了,对经销商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这些要求怎样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实施与落实?厂家只有拿出更多的折扣。现在的折扣又分成许多单项折扣,如现款折扣、专营折扣、销售增长折扣、市场秩序折扣等。 ①现款折扣是对结算的保障,按净销售额的百分比给予折扣。这种折扣不仅厂家资金流回笼较快,而且商家利润点增加。 ②销售增长折扣是市场竞争加剧,商品供过于求局面下,每个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市场消费量这个“蛋糕”的扩大速度是有限的,市场供应量的增长速度是高速的,只要我们多销售、多生产,我们获得的市场份额就大一些,竞争力就强一些,赚钱会更多一些。这样市场供给量增加,暂时出现供过于求,只有从销售上找出路。 ③专营折扣《市场营销》中介绍市场防御策略有一条是渠道封锁,封锁方法之一就是签订排他性协议,具体就是专营。市场操作中,有许多经销商不愿意专营,理由很简单:风险大,销售受影响,可提供给自己客户选择的产品有限。厂家怎么办?给出专营折扣。专营,就享受该折扣;不专营,就不享受该折扣。同时专营折扣也对培养经销商的忠诚度有很大帮助。 ④市场秩序折扣,由于市场上经常出现倒货、窜货,低价倾销,价格倒挂的事情,厂家又经常查不出结果,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货物流通不正常。只要有一家经销商的货物开始低价销售,马上所有经销商都会低价销售,不仅将损失转嫁给厂家,而且丧失继续进货销售的信心。商家是以利润为中心的,只有保证价格稳定和合理的价差,经销商才有利可图,厂商合作才会持久。所以专门为此设了一项折扣来引导经销商共同遵守、维护市场秩序。 (3)新产品销售奖励。注重产品开发与产品组合的公司,经常会推出新产品,多给经销商提供一些赚钱的机会,多给市场提供一些“武器”。但经销商认识不一样,有的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赚钱多;有的不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销量小、有风险,卖力不讨好。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激励!让经销商见利眼开,就可以借经销商之力推销新产品了。 2合同签订与管理的完善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基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规范、标准、完整。这一环节可以规避销售风险,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主要通过合同范本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降低合同签订风险;通过资质信用管理,建立经销商诚信档案体系,降低了履约风险;通过合同风险点管理,强化合同履行的风险意识,减少合同履行风险;通过合同会签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规范业务流程;通过合同履行管理,加强经营过程的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精细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统计分析管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自我分析能力。 3科学的物流管理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重点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销售通知单,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单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同时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制度,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收货回执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 4加强收款环节的控制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关键 (1)收款业务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现款;对于商业汇票明确受理范围,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企业应由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目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资金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弊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企业应当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严格考核。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催收,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程序。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3)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对全部和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销售环节在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争取销售得到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及货币资金环节的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加强管理有效途径。通过在各业务环节之间建立一套相互牵制、相互验证的控制体系,可以杜绝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提高应收款与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企业资金健康地运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销售管理论文:小议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销售管理水平 [摘要]内部控制管理作为企业自律和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技术,已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销售业务的政策订立、合同管理、物流管理、收款管理四个环节,对如何通过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来提高销售工作的管理水平进行了论述,以供大家研讨。 [关键词]销售;管理;控制 1正确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的前提 销售政策是一项引导性、激励性销售措施。它的目的就是促进销售,给销售带来保障和轻松。所谓保障,就是通过给出一定的条件来激励、约束经销商与销售人员的行为,为完成销售目标服务;所谓轻松,就是充分发挥吸引力,促使客户与销售人员产生内驱力,自动地去完成销售目标,从而给销售带来一些便利与轻松。销售政策包括对内的《销售人员的激励政策》和对外的《经销商激励政策》,在这重点提出的是经销商的激励政策。 (1)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给货物和货款带来保障,给货款结算带来便利。在结算条款中要引导经销商实行现款现货,同时辅以折扣支持这一措施,会收到显著效果。销售人员不再将主要精力花在追收货款上,而将主要精力花在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上面。在赊欠与铺底上要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与期限标准,否则将造成应收账款偏大。 (2)折扣也就是厂家给予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销售奖赏,是经销商应得的额外劳务费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厂家对经销商的期望提高了,对经销商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这些要求怎样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实施与落实?厂家只有拿出更多的折扣。现在的折扣又分成许多单项折扣,如现款折扣、专营折扣、销售增长折扣、市场秩序折扣等。 ①现款折扣是对结算的保障,按净销售额的百分比给予折扣。这种折扣不仅厂家资金流回笼较快,而且商家利润点增加。 ②销售增长折扣是市场竞争加剧,商品供过于求局面下,每个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市场消费量这个“蛋糕”的扩大速度是有限的,市场供应量的增长速度是高速的,只要我们多销售、多生产,我们获得的市场份额就大一些,竞争力就强一些,赚钱会更多一些。这样市场供给量增加,暂时出现供过于求,只有从销售上找出路。 ③专营折扣《市场营销》中介绍市场防御策略有一条是渠道封锁,封锁方法之一就是签订排他性协议,具体就是专营。市场操作中,有许多经销商不愿意专营,理由很简单:风险大,销售受影响,可提供给自己客户选择的产品有限。厂家怎么办?给出专营折扣。专营,就享受该折扣;不专营,就不享受该折扣。同时专营折扣也对培养经销商的忠诚度有很大帮助。 ④市场秩序折扣,由于市场上经常出现倒货、窜货,低价倾销,价格倒挂的事情,厂家又经常查不出结果,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货物流通不正常。只要有一家经销商的货物开始低价销售,马上所有经销商都会低价销售,不仅将损失转嫁给厂家,而且丧失继续进货销售的信心。商家是以利润为中心的,只有保证价格稳定和合理的价差,经销商才有利可图,厂商合作才会持久。所以专门为此设了一项折扣来引导经销商共同遵守、维护市场秩序。 (3)新产品销售奖励。注重产品开发与产品组合的公司,经常会推出新产品,多给经销商提供一些赚钱的机会,多给市场提供一些“武器”。但经销商认识不一样,有的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赚钱多;有的不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销量小、有风险,卖力不讨好。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激励!让经销商见利眼开,就可以借经销商之力推销新产品了。 2合同签订与管理的完善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基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规范、标准、完整。这一环节可以规避销售风险,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主要通过合同范本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降低合同签订风险;通过资质信用管理,建立经销商诚信档案体系,降低了履约风险;通过合同风险点管理,强化合同履行的风险意识,减少合同履行风险;通过合同会签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规范业务流程;通过合同履行管理,加强经营过程的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精细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统计分析管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自我分析能力。 3科学的物流管理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重点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销售通知单,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单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同时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制度,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收货回执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 4加强收款环节的控制是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关键 (1)收款业务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现款;对于商业汇票明确受理范围,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企业应由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目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资金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弊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企业应当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严格考核。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催收,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程序。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3)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对全部和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销售环节在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争取销售得到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及货币资金环节的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加强管理有效途径。通过在各业务环节之间建立一套相互牵制、相互验证的控制体系,可以杜绝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提高应收款与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企业资金健康地运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物流配送论文:关于我国连锁企业物流配送探析 [论文关键词] 连锁企业 物流配送 [论文摘要] 近年来,连锁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零售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而物流配送是连锁经营发展的关键。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连锁企业物流配送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对策。 一、连锁经营与物流配送 连锁经营,是指流通领域行业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它是提高零售企业经营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在发达国家普遍获得成功的零售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实现了商品销售的最少环节、最短路径、最低费用、最高效率,从而降低了商品的零售价格,提高了零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连锁经营通过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统一化、单纯化的经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企业影响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连锁业开始传入我国,但随着工业化进程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国民收入、消费结构的变化,其增长幅度超过了传统的零售商店,成为开拓市场、扩大需求的新的增长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网站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连锁商业企业近一万六千家,仅前百强连锁商业企业总计实现销售额就达到5871亿元,比上年销售总额增长27.1%,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发展潜力。 连锁商业企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连锁企业的发展,既关系到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其他生产企业的发展。国家经贸委己经明确了流通业先导产业的地位,而连锁业在整个流通领域中又处于龙头地位。随着经营业态的变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连锁企业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企业经营活动范围已从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发挥着引导、组织生产,甚至创造消费需求的主导功能。 物流配送是连锁经营发展的关键。所谓配送,即连锁经营的纽带,其功能是汇集连锁分店的订货信息进行采购,从供货商手中接受多品种的大量商品,并进行储存保管、配货、分拣、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按各个分店的要求,配齐商品,进行补货,以令人满意的服务,迅速、及时、准确、安全、低成本进行配送。它是实现连锁经营的必要条件,它连接着连锁企业的商品销售和采购,保证连锁企业商品的正常流转,保证基层连锁店的正常销售活动,满足市场的需求。配送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连锁企业经营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赢利的能力。物流配送是连锁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物流配送的统一与效率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通的效率,因此物流配送也就自然成为连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连锁企业物流配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流配送模式选择不当 目前连锁企业物流配送模式主要有四种:供应商直接配送、连锁企业自建配送中心、共同配送、第三方物流配送。从国外配送发展看发达国家连锁企业主要采用共同配送、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我国主要大型连锁企业建有自己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建立配送中心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己内部的配送需要,除非有强大的规模效应,否则巨大的投资必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对于我国大量的中小型连锁企业而言,花巨资建立自己的配送中心,其投入产出比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人才紧缺,经营管理水平低 我国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普遍存在物流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物流人员过剩,使得配送中心6O%左右的人员出现闲置和重复配置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具有经济、管理技术等知识,并通晓现代物流配送高效运作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又很缺乏,这是影响配送中心物流信息系统和现代物流设施利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影响着配送中心的货位规划、物流信息加工处理和车辆的调度、商品的科学拣选,以及自身库存控制水平等,从而影响到整个配送中心的经营管理水平。 3.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后,未能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我国多数连锁企业对计算机的应用有限,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连锁企业物流配送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至许多零售企业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为私有财产,不愿与供应商共享,使得供应商无法获得零售企业的销售信息和现有的库存信息,商品成本提高,零售企业就丧失了价格优势,同时商品竞争力也就降低了。 4.物流配送设施不匹配,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低 配送中心是一种动态性仓库,其高效高质的运作需要以现代化的配套设施为基础。目前, 国外现代化配送中心作业面积大,设施现代,配有自动分拣机、自动升降机、自动传送带及真空包装机等机械设备,并采用自动化管理,充分体现了其快速、准确的配送服务功能。我国的物流中心设施无论是技术还是设备都比较陈旧。在仓储设施方面,70%是普通平房仓库,具有冷藏、保鲜、空调的仓库较少。在运输车辆中,普通车辆占70%以上,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拖斗及特种运输车辆很少。计算机的应用仅限于日常事务的管理,配送中心的内部数据采集、配送中心与外部接口系统如电子自动订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等多数中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既影响了配送质量又影响了配送速度。 三、我国连锁企业物流配送发展对策 1.正确选择物流配送模式 从近期来看,大部分大型连锁企业主要还得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改造自身的物流资源,在此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借助社会物流作为补充。中小型连锁企业业务量相对较小,可积极使用社会物流所提供的服务。各种配送模式各有特色,连锁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的不同阶段和规模选择适当的物流模式。从物流配送对企业成功的关键性和自身经营物流配送的能力等角度,决定企业是自营配送还是利用供应商或借助于第三方的社会配送,或者某些环节使用企业自营配送,另一些环节采用其他配送模式,所有这些并无定式。 2.加快连锁企业物流人才培养 连锁企业不仅需要熟悉物流服务组织、运输组织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的专业人才,更需要计算机网络技术及物流信息开发维护的专业人才。加快连锁企业物流人才的培养极为重要。连锁企业物流人才的培养应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可采取正规教育和在线培训、国内培养与引进国外人才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在高校设置“物流管理”专业,扩大招收物流专业本科和研究生,培养中高级物流人才,加强与国外物流理论界沟通,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国际化;另一方面,加强培训现有人才,实行“走出去”战略,学习国外先进的物流理念和市场运作经验。 3.提升信息技术管理水平 要充分分析当前各种物流技术的特点,针对连锁企业实际,有选择地做好各种开发,不求大而全。要重点突破一个或几个对配送中心功能充分发挥有极大制约的瓶颈,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提升。在建好内部网、外部网的基础上,要重点做好信息的及时传递、处理和分析工作,将各门店、总店与配送中心用网络连接起来,及时处理供货、补货、进货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使物流配送中心做到“最优的库存分布、最理想的库存水平、最快捷的市场反应、最迅速的输送手段”。 4.提高装备机械化水平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完全自动化的配送中心在我国不合适,条码、包装、员工素质等因素都制约着其正常运行。但是,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机械化还是必要的,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加快作业速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货损差。考虑我国劳动力价格比较便宜的特点,宜以半机械化为准,购置必要的装卸搬运设备,并保留一定的人工作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物流成本。在引进时,应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预计创利情况和承受能力、店铺规模、布局、所配送商品的物流特点等,不能盲目的、不切实际的追求先进性,从经济实用出发,做到相对先进、满足需要即可。 物流配送论文:我国物流配送现状与发展 摘 要 针对当前乃至今后我国物流配送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重阐述和演绎物流理论和分析其操作流程,在充分注意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现实的同时,正视其发展趋势和现实意义。综述了国内外学者的若干新观点,并适时相应地提出了新的看法,强调了当前我国物流配送发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关键词 物流配送 库存 供应链管理 物流成本管理 21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涉足物流可谓趋之若鹜,怎样正视其良莠不齐的层次性,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世界需要中国,中国需要世界,整个物流配送体系则是维系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和动力,权衡利弊基于当代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流,包括和谐中国在内所有想成为地球村的合格居民,就必须行动起来,投身于数字化世界,以适应地球村的生存环境。诚然,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我国政府机构对物流产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文就我国物流配送的现状及发展进行了分析阐述。 1 我国物流配送现状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物流配送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参考以下表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欧新黔说,2004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为2.16次/年,发达国家一般超过15次/年。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1.3%,高于国外发达国家一倍以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张斌介绍:现在,能参与客户物流资源的内外统筹配置,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的个性化物流服务的企业还很少。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物流虽然有了快速发展,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仍难满足高速发展的物流需求。 据统计在我国,物流费用占了货品总成本的30%,运输成本比西方发达国家高出3倍。另外,从产品的供应链结构来看,90%的时间消耗在流通环节,在生产环节的时间只占10%。另据统计,2004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8.4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国内现代物流业实现增加值8 459亿元,同比增长8.4%。全国社会现代物流总费用为29 114亿元,同比增长16.6%,但第三方物流在整个物流需求中所占的份额不足4%,远低于发达国家。另外,我国需要运输的实物量增长20%左右,而实际完成的货运总量只增长了10.6%,使货物在途时间延长,压港、压航、压库严重。同时在我国的外包物流服务中,85%来自基础性服务,其中53%来自运输管理,32%来自仓储管理,增值服务及物流信息的财务收益只占15%。而在美国,来自基础性服务的收益占62%,增值服务的比例已达38%。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物流需求持续高速增长,物流业增加值稳步上升,物流服务在我国仍占主导地位,但物流发展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物流基础设施的“瓶颈”现象。就2004年来说,测算的社会物流总额增长率如剔除价格因素,需要运输的实物量增长20%左右。而实际完成的货运总量只增长了10.6%,与需求增幅之间至少存在9个百分点的差距。而这又集中体现在铁路运力偏紧和沿海水路运力偏紧两个方面。我国铁路总营业里程居世界第三,完成工作量居世界第二,每公里完成的货运量居世界第一,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物流需求。全国各地每天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15万~16万辆,实际只能满足9万多辆的要求。同年,煤炭、石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水泥等大宗基础原材料资源总量高达52亿吨,增幅高达44.5%,这些产品通过铁路运输不到16亿吨,只增长10.1%。其他部分只能通过公路、水路运输解决,既增大了物流费用,也由于运输批量小、速度慢,加剧了运力紧张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产品滞压,库存增长的现象。港口接卸进口铁矿石2亿吨,同比增长38%,由于疏运能力不配套形成了压库压港,2004年7月份全国主要港口铁矿石港存达到3 400万吨,同比增长了146%,年末仍高达2 400万吨。 (2)物流模式粗放,供需不平衡依然存在。企业物流运作模式受“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影响,习惯于自成体系、自我服务,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还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物流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功能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难以满足社会化物流的需要。这几年,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很快,但真正能够提供一体化服务的企业还不多。物流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低,造成物流效率低下,现有资源利用不足,社会物流依然粗放。我国物流粗放也明显地表现在物流市场不成熟。我国物流外包业务绝大多数还只是集中在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务,一些新兴的物流业务外包比重很低。物流企业一哄而上,而且绝大多数都涌向运输领域,造成我国运输能力,特别是公路运输能力极为分散,恶性竞争,导致运价过低,超载超限现象严重。 (3)物流整合协调能力受到宏观环境的制约。当前,我国物流总体水平落后,存在物流技术与装备水平和物流综合协调能力这两方面的约束。 2 物流配送的若干新观点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能够以信息技术为纽带,将各项具体的物流作业整合为一个系统,企业物流信息系统不仅能够将各项具体的物流作业综合在一起进行平衡运作,使物流总成本大大降低,而且能针对不同层次的物流问题进行管理控制、决策分析和战略规划。现代物流的发展,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各种思想观念层出不穷,若干新观点应运而生。 2.1 黑大陆和物流冰山说 著名的管理学权威P·E·德鲁克曾经讲过,“流通是经济领域里的黑暗大陆”,德鲁克泛指的是流通,但是,由于流通领域中物流活动的木弧形尤其突出,是流通领域中人们更认识不清的领域,所以“黑大陆”说现在主要针对物流而言。“黑大陆”主要是指尚未认识、尚未了解的领域。在黑大陆中,如果理论研究和时间探索照亮了这块黑大陆,那么摆在人们面前的可能是一片不毛之地,也可能是一片宝藏。“黑大陆”是对20世纪经济界中存在的愚昧的一种反对和批判,指出在当时资本主义繁荣和发达的状况下,科学技术也好,经济发展也好都远未有止境;“黑大陆”也是对物流本身的正确评价,这个领域未知的东西还很多,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黑大陆”说是一种未来学的研究结论,是战略分析的结论,带有很强的哲学抽象性,这一学说对研究这一领域起到了启迪和动员作用。物流冰山说是日本早稻田大学西泽修教授提出来的,他在研究物流成本时发现,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都不可能掌握物流费用的实际情况,因而人们对物流费用的了解是一片空白,甚至有很大的虚假性,他把这种情况比作“物流冰山”。冰山的特点,是最大部分沉在水面之下,而露出水面的仅是冰山的一角。物流就是一座冰山,其中沉在水面以下的是我们看不到的黑色领域,而我们看到的不过是物流的一部分。西泽修先生对物流成本的具体分析论证了德鲁克的“黑大陆”说。事实证明,物流领域的方方面面对我们而言还是不清楚的,在黑大陆中和冰山的水下部分正是物流尚待开发的领域,正是物流的潜力所在。 2.2 第三利润源 这种说法最早是日本的一位物流学家提出的。所谓的第一物流是指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初企业是把降低人工和材料的成本当作是扩大利润的一个最重要的来源,所以这时候把降低人工和材料费用作为第一利润源泉。当人工和材料成本降低到一定幅度以后,这时候可能空间就不大了,这时候发现通过扩大市场销售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所以把这种途径称为第二利润源泉。同样,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这个市场能够占有的市场份额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达到一定限度的时候,人们发现如果能有效地降低在成本中占据相当高比例的物流费用,就等于提高了利润。所以这时候人们就开始把服务物流称为第三利润源泉。 2.3 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从客户开始,到客户结束。绝对重视和服务客户实际需求是供应链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从1975~1990年企业开始集成自身内部的资源,企业的运营规则也从以生产为中心的推式转变为以客户需求为源动力的拉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工业化的普及使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不再成为竞争的绝对优势,供应链管理逐渐受到重视,它跨越了企业的围墙,建立的是一种跨企业的协作,以追求和分享市场机会,因此供应链管理覆盖了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的全部过程,包括外购、分销、库存、运输、仓储、服务等。随着涉及的资源和环节的增加,对供应链的管理就变得十分复杂,要求也相应随之提高,信息技术也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拼命争技改、抢项目、扩建厂房、更新设备,导致制造能力大量过剩,而销售和供应能力则很弱,是典型的“腰鼓型”呆滞式企业。目前许多管理咨询和软件公司将注意力集中在“腰鼓型”企业的制造问题上,这虽然是ERP最擅长的内容,但也是我国企业包袱最沉重、问题最多的部分,因此造成了国内ERP应用的许多失败案例。 3 我国物流配送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意义 中国物流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目前正在报批阶段,何时正式出台尚不能确定。在科技进步和管理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物流产业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种质的飞跃说明全球物流已经进入供应链时代,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物流产业发达国家,都寻找到了物流趋势的路径,而精细物流、闭环物流,对中国物流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全球经济将进一步增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优胜劣汰将不可抑制,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全球物流将会得到极大发展,发展中国家物流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根据国内外物流发展情况,可以将21世纪物流的发展趋向归纳为信息化、网络化、柔性化、标准化、社会化等。专家认为:面对世界物流发展趋势,中国物流应该把握供应链,提升核心竞争力。供应链是物流管理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扩展;制造业企业、物流企业都应重视供应链,供应链取代物流,不仅是理论的发展,更是时代的变革。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以此延伸和放大传统物流的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当下,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是从发展到发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现实,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才是真正归宿。在全球化的21世纪,我国想要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物流业不可生硬嫁接,不可削高就低,更不可急于求成、拔苗助长,要深入把握时展趋势,把时尚性和前瞻性统一起来,本着创新原则,吸纳前人思想,把继承和变革统一起来,选择从今天开始,微笑面对物流变革后的机遇和挑战。 物流配送论文:地理信息系统在物流配送中的应用 摘要: 高效、快捷的物流配送系统对企业,尤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1]。本文在对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解决方案,以实现对物流配送过程的全程管理。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物流,电子商务 1 引言 物流是指计划、执行与控制原材料或最终产品从产地到使用地点的实际流程,物流服务具体包括定单管理、运输、仓储、装卸、送递、报关、退货处理、信息服务及增殖业务。显然,货物运输路径的选择,仓库地址的选择等,都涉及到如何处理大量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而缩短物流时间,降低成本的问题,而地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IS)不仅具有对空间和属性数据采集、输入、编辑、存储、管理、空间分析、查询、输出和显示功能,而且可为系统用户进行预测、监测、规划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见,将其应用于物流配送系统中,可大大加强对物流过程的全面控制和管理,实现高效、高质的物流配送服务,本文分以下几部分对GIS在物流配送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2 现代物流与GIS融合 1)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地理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科学、地理学、信息科学等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科学,可作为应用于各领域的基础平台。这种集成是对信息的各种加工、处理过程的应用、融合和交叉渗透,并且实现各种信息的数字化的过程。 在GIS中,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分别描述地理实体的两面,以地理实体为主线组织起来。空间信息还包括了空间要素之间的几何关系,使GIS能够支持一般管理信息系统所不能支持的空间查询和空间分析,以便于制定规划和决策。现在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GIS)的兴起更使其被越来越多的商业领域用来作为一种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工具[3],GIS技术本身也融入了这些商业领域的通用模型(如ARC/INFO的网络分析模块),因而GIS技术在各个商业领域的应用在深度上和广度上不断发展。事实上,凡是涉及到地理分布的领域都可以应用GIS技术。 2)物流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物流也向着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物流现代化不仅指物流手段 (物流设施、设备等 )和物流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而且指物流管理 (包括物流组织、物流计划的编制、物流运输方案的选择、经济指标的确定,等等)的科学化[4]。 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已经被认为是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重要的"第三利润源"[5],它通过降低流通费用,缩短流通时间,可以整合企业价值链、延伸企业的控制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 尤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动态地掌握散布在全国各个中转仓库、经销商、零售商以及各种运输环节之中的产品流动状况,并以此制定生产和销售计划,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推动了现代物流业迅速兴起。 那么,把GIS技术融入到物流配送的过程中,就能更容易地处理物流配送中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送递等各个环节(如图1),并对其中涉及的问题如运输路线的选择、仓库位置的选择、仓库的容量设置、合理装卸策略、运输车辆的调度和投递路线的选择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决策分析,这样才符合现代物流的要求,才有助于物流配送企业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降低消耗,提高效率。实际上,随着电子商务、物流和GIS本身的发展,GIS技术将成为全程物流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图1 物流配送过程 3 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设计 3.1 需求分析 如以某一城市中的物流配送过程为例,那么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客户提供的详细地址字符串,确定客户的地理位置和车辆路线; 2)、通过基于GIS的查询、地图表现的辅助决策,实现对车辆路线的合理编辑(如创建、删除、修改)和客户配送排序; 3)、用特定的地图符号在地图上表示客户的地理位置,不同类型的客户(如普通客户和会员客户,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等)采用不同的符号表示; 4)、通过GIS的查询功能或在地图上点击地图客户符号,显示此客户符号的属性信息,并可以编辑属性; 5)、在地图上查询客户的位置以及客户周围的环境以发现潜在客户; 6)、通过业务系统调用GIS,以图形的方式显示业务系统的各种相关操作结果的数值信息; 7)、基于综合评估模型和GIS的查询,实现对配送区域的拆分、合并; 3.2 系统总体结构 设计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采用面向对象的空间数据模型和基于关系数据库的空间数据库来实现数据的无缝集成,空间数据索引采用基于改进R-Tree的空间数据索引结构,属性数据索引采用B+树数据结构;网络数据传输采用三层结构模型,并采用Java Applet进行开发,这样与平台无关又具有较好的安全性,使海量空间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共享成为可能。系统网络结构图如下: 图2 系统网络结构图 3.3 系统模型设计 由上述分析,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应集成以下主要模型:设施定位模型、车辆路线模块、配送区域划分模型、分配集合模型、客户配送排序模型。 1)设施定位模型。用于确定一个或多个设施的位置。在物流系统中,仓库和运输路线共同组成了物流网络,仓库处于网络的节点上,节点决定着线路,如何根据供求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经济效益等原则,在既定区域内设立多少个仓库,每个仓库的位置,每个仓库的规模,以及仓库之间的物流关系等,运用此模型均能很容易地得到解决。 2)车辆路线模型。用于解决一个起始点、多个终点的货物运输中,如何降低物流作业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的问题。 3)网络物流模型。用于解决寻求最有效的分配货物路径问题,也就是物流网点布局问题。如将货物从N个仓库运往到M个商店,每个商店都有固定的需求量,因此需要确定由哪个仓库提货送给那个商店,所耗的运输代价最小。还包括决定使用多少辆车,每辆车的路线等。 4) 配送区域划分模型。根据各个要素的相似点把同一层上的所有或部分要素分为几个组,用以解决确定服务范围和销售市场范围等问题。如某一公司要设立X个分销点,要求这些分销点要覆盖某一地区,而且要使每个分销点的顾客数目大致相等。 5)空间查询模型。如可以查询以某一商业网点为圆心某半径内配送点的数目,以此判断哪一个配送中心距离最近,为安排配送做准备。 4 系统功能实现 那么,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可实现如下主要功能: 1)车辆和货物跟踪:利用GPS和电子地图可以实时显示出车辆或货物的实际位置,并能查询出车辆和货物的状态,以便进行合理调度和管理。 2)提供运输路线规划和导航 规划出运输线路,使显示器能够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设计线路,并同时显示汽车运行路径和运行方法。 3)信息查询 对配送范围内的主要建筑、运输车辆、客户等进行查询,查询资料可以文字、语言及图象的形式显示,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其位置。 4)模拟与决策 如可利用长期客户、车辆、订单和地理数据等建立模型来进行物流网络的布局模拟,并以此来建立决策支持系统,以提供更有效而直观的决策依据。 5结束语 当今,随着电子商务的再次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物流业愈来愈成为热点[6]。利用GIS能高效地处理空间和属性数据的优势来建立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虽处于初始阶段,但无疑是有益的尝试,它必将是以后的发展趋势。 物流配送论文:我国物流配送现状与发展 摘 要 针对当前乃至今后我国物流配送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重阐述和演绎物流理论和分析其操作流程,在充分注意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现实的同时,正视其发展趋势和现实意义。综述了国内外学者的若干新观点,并适时相应地提出了新的看法,强调了当前我国物流配送发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关键词 物流配送 库存 供应链管理 物流成本管理 21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涉足物流可谓趋之若鹜,怎样正视其良莠不齐的层次性,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世界需要中国,中国需要世界,整个物流配送体系则是维系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和动力,权衡利弊基于当代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流,包括和谐中国在内所有想成为地球村的合格居民,就必须行动起来,投身于数字化世界,以适应地球村的生存环境。诚然,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我国政府机构对物流产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文就我国物流配送的现状及发展进行了分析阐述。 1 我国物流配送现状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物流配送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参考以下表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欧新黔说,2004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为2.16次/年,发达国家一般超过15次/年。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1.3%,高于国外发达国家一倍以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张斌介绍:现在,能参与客户物流资源的内外统筹配置,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的个性化物流服务的企业还很少。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物流虽然有了快速发展,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仍难满足高速发展的物流需求。 据统计在我国,物流费用占了货品总成本的30%,运输成本比西方发达国家高出3倍。另外,从产品的供应链结构来看,90%的时间消耗在流通环节,在生产环节的时间只占10%。另据统计,2004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8.4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国内现代物流业实现增加值8 459亿元,同比增长8.4%。全国社会现代物流总费用为29 114亿元,同比增长16.6%,但第三方物流在整个物流需求中所占的份额不足4%,远低于发达国家。另外,我国需要运输的实物量增长20%左右,而实际完成的货运总量只增长了10.6%,使货物在途时间延长,压港、压航、压库严重。同时在我国的外包物流服务中,85%来自基础性服务,其中53%来自运输管理,32%来自仓储管理,增值服务及物流信息的财务收益只占15%。而在美国,来自基础性服务的收益占62%,增值服务的比例已达38%。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物流需求持续高速增长,物流业增加值稳步上升,物流服务在我国仍占主导地位,但物流发展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物流基础设施的“瓶颈”现象。就2004年来说,测算的社会物流总额增长率如剔除价格因素,需要运输的实物量增长20%左右。而实际完成的货运总量只增长了10.6%,与需求增幅之间至少存在9个百分点的差距。而这又集中体现在铁路运力偏紧和沿海水路运力偏紧两个方面。我国铁路总营业里程居世界第三,完成工作量居世界第二,每公里完成的货运量居世界第一,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物流需求。全国各地每天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15万~16万辆,实际只能满足9万多辆的要求。同年,煤炭、石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水泥等大宗基础原材料资源总量高达52亿吨,增幅高达44.5%,这些产品通过铁路运输不到16亿吨,只增长10.1%。其他部分只能通过公路、水路运输解决,既增大了物流费用,也由于运输批量小、速度慢,加剧了运力紧张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产品滞压,库存增长的现象。港口接卸进口铁矿石2亿吨,同比增长38%,由于疏运能力不配套形成了压库压港,2004年7月份全国主要港口铁矿石港存达到3 400万吨,同比增长了146%,年末仍高达2 400万吨。 (2)物流模式粗放,供需不平衡依然存在。企业物流运作模式受“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影响,习惯于自成体系、自我服务,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还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物流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功能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难以满足社会化物流的需要。这几年,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很快,但真正能够提供一体化服务的企业还不多。物流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低,造成物流效率低下,现有资源利用不足,社会物流依然粗放。我国物流粗放也明显地表现在物流市场不成熟。我国物流外包业务绝大多数还只是集中在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务,一些新兴的物流业务外包比重很低。物流企业一哄而上,而且绝大多数都涌向运输领域,造成我国运输能力,特别是公路运输能力极为分散,恶性竞争,导致运价过低,超载超限现象严重。 (3)物流整合协调能力受到宏观环境的制约。当前,我国物流总体水平落后,存在物流技术与装备水平和物流综合协调能力这两方面的约束。 2 物流配送的若干新观点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能够以信息技术为纽带,将各项具体的物流作业整合为一个系统,企业物流信息系统不仅能够将各项具体的物流作业综合在一起进行平衡运作,使物流总成本大大降低,而且能针对不同层次的物流问题进行管理控制、决策分析和战略规划。现代物流的发展,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各种思想观念层出不穷,若干新观点应运而生。 2.1 黑大陆和物流冰山说 著名的管理学权威P·E·德鲁克曾经讲过,“流通是经济领域里的黑暗大陆”,德鲁克泛指的是流通,但是,由于流通领域中物流活动的木弧形尤其突出,是流通领域中人们更认识不清的领域,所以“黑大陆”说现在主要针对物流而言。“黑大陆”主要是指尚未认识、尚未了解的领域。在黑大陆中,如果理论研究和时间探索照亮了这块黑大陆,那么摆在人们面前的可能是一片不毛之地,也可能是一片宝藏。“黑大陆”是对20世纪经济界中存在的愚昧的一种反对和批判,指出在当时资本主义繁荣和发达的状况下,科学技术也好,经济发展也好都远未有止境;“黑大陆”也是对物流本身的正确评价,这个领域未知的东西还很多,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黑大陆”说是一种未来学的研究结论,是战略分析的结论,带有很强的哲学抽象性,这一学说对研究这一领域起到了启迪和动员作用。物流冰山说是日本早稻田大学西泽修教授提出来的,他在研究物流成本时发现,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都不可能掌握物流费用的实际情况,因而人们对物流费用的了解是一片空白,甚至有很大的虚假性,他把这种情况比作“物流冰山”。冰山的特点,是最大部分沉在水面之下,而露出水面的仅是冰山的一角。物流就是一座冰山,其中沉在水面以下的是我们看不到的黑色领域,而我们看到的不过是物流的一部分。西泽修先生对物流成本的具体分析论证了德鲁克的“黑大陆”说。事实证明,物流领域的方方面面对我们而言还是不清楚的,在黑大陆中和冰山的水下部分正是物流尚待开发的领域,正是物流的潜力所在。 2.2 第三利润源 这种说法最早是日本的一位物流学家提出的。所谓的第一物流是指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初企业是把降低人工和材料的成本当作是扩大利润的一个最重要的来源,所以这时候把降低人工和材料费用作为第一利润源泉。当人工和材料成本降低到一定幅度以后,这时候可能空间就不大了,这时候发现通过扩大市场销售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所以把这种途径称为第二利润源泉。同样,随着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这个市场能够占有的市场份额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达到一定限度的时候,人们发现如果能有效地降低在成本中占据相当高比例的物流费用,就等于提高了利润。所以这时候人们就开始把服务物流称为第三利润源泉。 2.3 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从客户开始,到客户结束。绝对重视和服务客户实际需求是供应链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从1975~1990年企业开始集成自身内部的资源,企业的运营规则也从以生产为中心的推式转变为以客户需求为源动力的拉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工业化的普及使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不再成为竞争的绝对优势,供应链管理逐渐受到重视,它跨越了企业的围墙,建立的是一种跨企业的协作,以追求和分享市场机会,因此供应链管理覆盖了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的全部过程,包括外购、分销、库存、运输、仓储、服务等。随着涉及的资源和环节的增加,对供应链的管理就变得十分复杂,要求也相应随之提高,信息技术也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拼命争技改、抢项目、扩建厂房、更新设备,导致制造能力大量过剩,而销售和供应能力则很弱,是典型的“腰鼓型”呆滞式企业。目前许多管理咨询和软件公司将注意力集中在“腰鼓型”企业的制造问题上,这虽然是ERP最擅长的内容,但也是我国企业包袱最沉重、问题最多的部分,因此造成了国内ERP应用的许多失败案例。 3 我国物流配送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意义 中国物流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目前正在报批阶段,何时正式出台尚不能确定。在科技进步和管理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物流产业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种质的飞跃说明全球物流已经进入供应链时代,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物流产业发达国家,都寻找到了物流趋势的路径,而精细物流、闭环物流,对中国物流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全球经济将进一步增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优胜劣汰将不可抑制,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全球物流将会得到极大发展,发展中国家物流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根据国内外物流发展情况,可以将21世纪物流的发展趋向归纳为信息化、网络化、柔性化、标准化、社会化等。专家认为:面对世界物流发展趋势,中国物流应该把握供应链,提升核心竞争力。供应链是物流管理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扩展;制造业企业、物流企业都应重视供应链,供应链取代物流,不仅是理论的发展,更是时代的变革。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以此延伸和放大传统物流的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当下,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是从发展到发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现实,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才是真正归宿。在全球化的21世纪,我国想要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物流业不可生硬嫁接,不可削高就低,更不可急于求成、拔苗助长,要深入把握时展趋势,把时尚性和前瞻性统一起来,本着创新原则,吸纳前人思想,把继承和变革统一起来,选择从今天开始,微笑面对物流变革后的机遇和挑战。 物流配送论文:物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作用及其有关问题 作为经济中心的城市,对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上海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全国财政收人的主要支柱,现在仍然在全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又如深圳,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优越的地理条件,得到了奇迹般的发展速度,形成了新兴的经济中心城市,与此同时它也对全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物质生活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础,因此,组织好生产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集散与流通,必然是经济中心城市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可以说,每一个城市都是一个巨大的物流中心。当然,城市应该具有多方面的功能,而物流中心的功能只能集中在某些局部地区来实施,这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叫做物流配送中心的经济实体。物资是经济的基础,对社会物资进行动态地分析。管理和控制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现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物流中心的布点位置、功能规划、规模设施、管理体制的合理确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于经济中心城市来说,这些问题的处理正确与否,也将深刻影响所涉及地区经济的发展。深圳是处于华南地区的经济中心城市,由于它是我国改革开放示范城市,又紧邻香港,是我国物资进出口最重要的日岸之一,因此,深圳地区物流中心的规划与建设是具有全国性的影响的。以下就物流中心的规划与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物流配送中心的类型 物流配送中心是社会物流网络中处于主要位置的结点,但不是所有物流结点都能称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必须是具有较大规模的物资集散或转运地点。属于物资集散类型的如大型物资仓库,它主要在物流系统中起调节和缓冲作用,解决供需节奏或批量不平衡的矛盾。又如商业连锁系统的配送中心,主要是为了降低物流系统的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物资输送末端系统效率等。属于转运类型如港口码头、空港等,其作用是实现运输方式的转换(海一陆。空一陆)。又如,铁道货车编组站和汽车货运终端站,其作用是将货物重新组合,进人下一阶段的输送。也有一种大规模的仓库群,形成以存储功能为主的物流配送中心。 深圳平湖物流基地是一个大规模的物流基地,是综合性的物流配送中心。应该兼有转运和集散功能,也可以扩展至配送和流通加工的功能,因此在规划与设计方面难度更高。 二、物流配送中心的选址问题 这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任何一个生产系统或服务系统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外界环境对系统输人原材料、资金、人力、能源和其他社会化因素等;系统又向外输出其产品、劳务、服务和废弃物等。因此,生产或服务系统必然不断地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调整自身的活动,同时系统的输出结果也不断改变其周围环境。这就说明,生产或服务系统所在的地区条件对系统的运营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物流中心这样服务性的系统,它的存在几乎完全决定于外界环境。 对于平湖物流基地的选点,已有正确的决策。从外围环境条件看,深圳平湖地区完全具备建设一个大型综合物流基地的条件。 三、物流配送中心的功能设定 物流配送中心应该具备的功能要和建设物流中心的决策思想相符合,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也可以说取决于外围环境的条件。以平湖地区为例,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深圳及周边地区的制造业的需求,它们的原材料供应物流和产品销售物流的合理组织,形成生产资料的供应和配送基地; (2)深圳及周边地区的商业系统的需求,它们的供应物流的合理组织,形成商业系统共同的货品储存基地和综合配送中心; (3)加强国际物流的需要。深圳紧邻香港,有皇岗、文锦渡等众多口岸,是我国国际物流主要通道之一。平湖地区可否成为出境物资集货基地、进口物资的转运基地,并可考虑和海关合作,组织好出、人境物流以减轻海关负担; (4)物资转运的需要。深圳有盐田港。蛇口港等大型港日,有京九、广深等铁路线,有深惠高速、深汕高速等公路干线,海一陆。公路一铁路之间的转运量巨大; (5)由于是综合性、地区性物流中心,为了增强服务性,是否需要流通加工能力,如包装器材的生产、重新包装、钢板剪切等功能; (6)为了增强商业对物流的导引功能,物流中心可以而且应该具有一定的商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要服从于物流配送中心的总体规划,根据物流中心外部环境的具体条件来设定。 还可以列举出其他一些功能,但它们之间不是并列的,应该有主次之分。功能设定就是市场定位问题。可以说市场定位准确,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就有了一半。 四、物流配送中心的规模设计 对于以上的功能进行分析,根据市场总容量、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竞争对手的状况,确定目标份额,而决定该部分的局部规模。规模设定中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要充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地区、全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预测,国际贸易特别是和深圳地区有关的国际贸易发展状况。因为我们所讨论的项目不是短期行为,预测范围必须包含中、长期内容。第二是要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状况,它们目前的生产能力、占有市场份额、经营特点、发展规划等。因为市场总容量是相对固定的,不能正确地分析竞争形势就不能正确地估计出自身能占有的市场份额。 以上预测如果发生大的偏差,将导致设计规模过大或过小。当然,我们不希望由于估计偏低,发生失去市场机遇或是不能产生规模效益的问题;也不应由于估计偏高而造成多余投资,从而使企业效率低下,运营困难。 在对各功能项进行逐个分析的基础上,再突出重点。统一协调,对物流中心的总体规模进行决策。 规模设计和实施步骤没有必然的关系,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实施,这要根据资金、市场等具体条件决定。 五、物流中心的设施规划与设计 在预定的区域内合理地布置好各功能块相对位置是非常重要的。合理布置的目的是: (1)有效地利用空间、设备、人员和能源; (2)最大限度地减少物料搬运; (3)简化作业流程; (4)缩短生产周期; (5)力求投资最低; (6)为职工提供方便、舒适、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据资料介绍,在制造企业的总成本中用于物料搬运的占 20%至50%,如果合理地进行设施规划可以降低10%至30%.物流中心是大批物资集散的场所,物料搬运是最中心的作业活动,合理设施规划的经济效果将更为显著。 设施规划与设计的原则: (1)根据系统的概念、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求得整体优化。同时也要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个人经验结合起来; (2)以流动的观点作为设施规划的出发点,并贯穿在设施规划的始终,因为企业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合理化; (3)从宏观(总体方案)到微观(每个部门、库房、车间),又从微观到宏观的过程。例如布置设计、要先进行总体布置,再进行详细布置。而详细布置方案又要反馈到总体布置方案中去评价,再加以修正甚至从头做起; (4)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作业流程,这是提高企业生产率和减少消耗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只有在时间上缩短作业周期,空间上少占有面积,物料上减少停留、搬运和库存,才能保证投人的资金最少、生产成本最低; (5)重视人的因素。作业地点的设计,实际是人一机一环境的综合设计。要考虑创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 物流中心的主要活动是物资的集散和进出,在进行设施规划设计时,环境条件非常重要。相邻的道路交通、站点设置、港口和机场的位置等因素,如何与中心内的道路、物流路线相衔接,形成内外一体、圆滑通畅的物流通道,这一点至关重要。 六、软硬件设备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问题,难以具体论述。 一般来说,软硬件设备系统的水平常常被看成是物流中心先进性的标志,因而为了追求先进性就要配备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设备,在投资方面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以欧洲物流界为代表,对先进性定义的理解有不同的侧重。他们认为“先进性”就是合理配备,能以较简单的设备、较少的投资,实现预定的功能就是先进。也就是强调先进的思想、先进的方法,从功能方面来看,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是衡量先进性的最主要因素。 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对于物流中心的建设,比较一致的共识是贯彻软件先行、硬件适度的原则。也就是说,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控制软件的开发,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而机械设备等硬件设施则要根据我国资金不足、人工费用便宜、空间利用要求不严格等特点,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更多选用一般机械化、半机械化的装备。例如仓库机械化,可以使用叉车或者与货架相配合的高位叉车;在作业面积受到限制,一般仓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建设高架自动仓库。 七、组织管理体制 我们所要规划的是二十一世纪的大型物流企业,在组织管理体制的规划方面必须考虑到信息时代的特点。当前关于“流程重组”(企业重组)的研究在我国已经进人探讨阶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把企业组织传统的金字塔结构改变为扁平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适应未来市场多变的要求。 这些研究在国外已进人实践阶段,许多企业获得了成功。我国尽管还没有成功的实例,但发展的方向是必然的。不管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应用,也不论目前是否打算应用,但是作为企业的规划者、组织者或领导者必须了解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发展动向,以便在需要的时刻迈出关键的一步。 八、人材培训 现代化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有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物流行业中,这种专业人员应该说是非常缺乏的。必须下大力气引进人才,组织培训,以保证物流中。心能正常运转。 九、结束语 最后,再谈几点想法。 1、必须重视先进理论的指导作用 我们面对的是跨世纪、现代化的大型企业,可以认为,先进思想与理论的指导、科学方法的应用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物流中心是集物流、信息流、商流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当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必然深刻地影响企业的运营,前文谈到的“流程重组”理论的应用,就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而得以实现的。 又如设施规划与设计决定了企业各功能块的合理布局,对企业的运营效益,作业效率等带来先天性、长远性的影响。如果只凭经验设计,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美国人理查德。缨瑟所创立的“系统布置设计”和“搬运系统分析”的方法已为世界各国物流界所采用,我们也可以依据这一套科学的方法进行严密地分析和设计。这样才能保证布局的基本合理。 在未来物流中心的经营规划中,还应特别注意当前供应链理论的研究发展。供应链理论改变了企业之间的供求模式,实质上就是改变了企业之间物流相关状态。物流中心正是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物流活动的枢纽,是众多供应链的交汇点,在供应链理论的推行中,理应起到先行作用和中坚作用。同时这也是物流中心自身适应时代,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2.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 一位体育评论家说过“业余网球运动员和专业运动员相差只有10%,但是耗费毕生精力也不一定能弥补这10%”。一个戏迷能熟知戏的情节。台词、表演程式,但不一定能胜任导演或演员的工作。 物流中心的建设规划是非常复杂、非常庞大的工程,涉及的专业领域也很广泛,必须有众多的专家参与才能妥善地完成。 所谓专家,是在某个领域积聚了多年经验、在理论上有一定造诣、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他们各有专长,但都不是万能的。如按专业划分,有土建专家。机械专家、计算机专家等。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应该让不同类型的专家发挥作用。 例如,在决策阶段,可以更多发挥进行宏观研究的经济学家的作用;在规划设计阶段,可以更多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在施工阶段则应该由工程专家唱主角。如何将众多的专家有效的组织起来,这就是领导部门的艺术。 3、重视初期工作 初期的方案研究、规划设计需要的费用不多,但对项目合理性影响很大,随着技术方案展开、工程施工的进行,费用消耗急速上升,而对项目合理性的影响却越来越小。如果初期考虑不周,到后期再来纠正,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4、对物流企业应该给予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本身要开展多种经营,创造利润,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立物资基础,但是它的主要任务是创造社会价值而不是创造经济价值,不应把它变成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因此,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要减轻物流企业的负担,给以优惠政策,使其得到健康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以紧运行、卖方市场为基本特征的供给短缺经济型态转变为以供过于求、买方市场为基本特征的需求不足经济型态。据国家商业信息中心和国家经贸委贸易局等若干机构的调查结果以及专家的分析表明:买方市场的出现,是由“短缺经济”向“供需动态均衡经济转型”的标志。正如科尔内指出的,消灭了经济方的一个或另一个短缺,这就是改革成功相当可靠的信号,“如果短缺依然存在,这就表明改革 还没有深入经济肌体的内部“。 可以预见,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不仅会面临市场过剩,而且还会逐步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和经济要素的过剩,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也将由生产领域转移到流通领域与消费领域。大力发展和建设物流中心对促进经济增长,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转变有重要意义。对物流中心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是区域性物流中心的组织和建设。 一、建设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优化物流中心 构建以城市为中心的物流中心是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要求。一般来说,城市是商品集散和加工的中心,而且物流设施和基础建设齐全,流通人力资本高,消费集中而且需求量大,交通与信息发达,城市与周围地区存在不对称性,在这种非对称结构中城市扮演着“中心地”或“增长极”的作用,以其为核心枢纽将其他地域“极化”成一个商品流通整体,所以在此意义上讲,城市化物流中心所辐射的经济区域属于法国经济学家布德维尔(Boudeville)提出的“极化区域”(P.l.riz.ble Regi.n)。德国学者克里斯塔勒(W.Christ.11er)曾指出要有益地组织生产与流通,必须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由相应的多级市场区构成的空间市场结构,优越的市场空间结构对产业配置可以产生巨大的吸引力。而且他认为任何产品和劳务必定有一定范围的市场区,在此范围内可能达到的最大销售额和营业额就是该产品和劳务的限界值。城市化水平是物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反过来物流产业的发展也伴随着城市化,促进城市工业生产的发展,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提高社会分工协作水平,也会促进金融、服务等其他经济的协调发展。“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要以商业为条件”。城市的发展也可以带动周边地区、中小城市和农村的繁荣发展,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商品流通体系。未来经济发展越来越呈现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大趋势,其中城市化起主导作用。从80年代末以来,我国大城市平面规划面积扩张了一倍多,小城镇遍地兴起,从 1978年到现在,全国小城镇增加了4万多个,下一步需要走向适当集中。而且国际经验表明,当一国人均GDP达到600——2000美元时,是加速城市化增长的阶段,现在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所以可以预见,在今后20—50年内我国发展中以城市化为中心的物流中心将会成为物流产业增长点的核心之一。 二、条块分割和区域封锁是城市化物流中心建设的两个严重任桔 物流中心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是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而条块分割和地区间区域市场的封锁的存在却严重制约着城市化物流中心建设和发展。条块分割的存在和影响已有大量文献和论著进行分析,本文就区域市场封锁的表现和影响作初步探讨。 虽然我国至今还缺少一套比较完整的度量指标,但不可否认我国经济中一直存在着地区间市场封锁问题,即地方政府采取具有保护性和倾斜性的行政、经济及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过本地区的商品流通过程进行限制和干扰。以上海为例,1997年上海市场实现贸易额约2010亿元,批发为1300亿元,销往外省只有230亿元,仅占全部批发额17.6%,说明即使象上海这样的经济金融中心也存在着地区流转量小,市场辐射能力萎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曾选取北京、上海、广东、辽宁、四]!!和陕西作为样本研究了我国1987—1991年国内省际贸易的情况,见表及和表2. 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外省购进的消费品总额比重还是销售到外省的消费总额比重自1987年到1991年以来者一直呈现下降趋势,说明地区间商品流通的发展比整个商品流通的发展要滞后。 从表2中数据可以自出,除了陕西省以外,其余五省市的外省依存度1991年比1990年都有所降低,六省市的平均依存度也从25. 1%下降为 22. 3%。虽然这项研究是以消费品为对象展开的,没有考虑到生产资料的地区间流通情况,而且没有对个体、私营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情况加以完全统计考察,但是从一个侧面还是说明了我国商品流通中地区市场封锁严重的。 商品流通过程中形成地区市场封锁现象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有中央及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等若干经济主体利益交织在一起,但对物流中心的影响却是重要的,表现为: 地区市场封锁造成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一是工业和农业结构不合理;二是基础产业和加工工业结构不合理;三是产业结构趋同化,如我国中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相似率为 93. 4%,西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 93. 5O,西部和中部相似率为 97. 9o.这种不合理性降低了地区间的比较优势,减少了商品流通的相对规模,使物流中心的生存空间受到相当挤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和时间内保护了本地区企业占用的资源和市场份额,增加了物流中心开展业务的难度,削弱了物流中心所可能带来的比较利益。而且现阶段我国物流产业规模功能的不完善,无法缓和及调节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矛盾,影响和调整生产消费结构的作用也未充分实现,物流中心打破和冲开地区封锁的难度相对增大,从而说明形成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物流中心的外部条件是欠缺的。 三、城市化物流中心的布局和规划 城市化物流中心的区域划分原则是应该按“经济区域”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进行,虽然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可能出现某种重合和一致,但他们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区域不象行政区域划分有着明确具体的界限,经济区域的界限是模糊的,是一条过渡带,这形成了经济区域的开放性。他们之间的另外一个差别是行政区划分常以自然地势、人口数量。物产富饶程度、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行政管理作用等因素为依据,他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而经济区域的发展表现得相当活跃。 物流中心如果按行政区域进行划分,计划区域的资料更易于收集,容易为政府所关注和支持,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即强化了行政干预力量,往往会违背市场规律的作用。尤其是对物流中心这样的企业化组织来讲,市场化运作会受到严重制约。按经济区域发展物流中心则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体现了自然资源禀赋状况。经济发展和布局条件、经济结构和地域结构、劳动力素质和技能。市场化程度等方面专业化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在物流中心的完整性和开放性。所谓完整性,指物流中心提供了经济区域内各个部门的相互联系,经济区域的内聚力一定程度上正靠物流中。O得以维系;开放性是指物流中心不断从外界获得商品和信息,同时又向外界传递商品和信息,以维持经济区域内以及不同经济区域间的相互联系。 而我国传统的流通过程的情况是商品流通分散集中在各个行政区域内,区域间联系较少。说明区域划分不是以经济区域来划分的,这种情况得以存在并维持的基础是地区间趋同的产业结构和行政手段的人为限制,其低效率和低效益使其越来越缺乏生命力。 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二者经常发生矛盾,对“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这个问题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观察我国商品流通发生的实践可以发现,区域流通现象已逐渐显现。如上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广东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环勃海地区和闽南三角洲等,这些区域流通市场可以使各区域获取、享受分工和流通比较利益,促进了产业、技术在空间的转移,当然同时也要防止产生比行政区域更大的市场封锁,这在相当程度上靠政府“外在”手段解决。 四、城市化物流中心建设和发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物流中心提供了广阔的赢利空间,同时也对物流中心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物流提供成本优势:物流中心既然是第三利润源泉,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物流管理的专业化降低产品或服务的总成本,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出贡献。如库存控制、通关业务、租赁等业务的优化将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我们要转变过去那种只重视产品成本,忽视流程成本的做法。流通成本是企业总体运营成本(TCO)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系统作为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之一,它所产生的成本会较大地影响整个运营成本。 要求物流系统响应更快:面向市场不仅仅是销售人员应注意的问题,更是成为根植于企业精神的一种观念。所以,面向市场的快速响应不能简单理解为销售人员对客户要求的迅速响应,还应包括灵捷生产系统,同样必须具备快速的物流支撑体系,这样才能形成对客户要求的最终满足,从最初反应到最终服务的完成才是完整的响应周期,整个周期中物流时间占很大比例,而且全部工作相当部分的工作要由企业的物流经理和业务人员来完成。 要求物流系统服务水平更高:面向市场的物流不仅仅是储运、仓储、配送等独立功能模块的简单组合,对企业和客户来说更是一种增值服务。有相当的用户服务的工作现在已由物流人员来完成,如包装、贴标签、拆零、为用户安装服务、限时送达、运输保险、信息收集等,物流系统变得更为复杂,要求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这些功能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对企业的满意程度,用户的忠诚度和企业信誉。 所以物流中心的业务设计要根据行业和产品特点来完成,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企业盈利水平,企业现有物流水平、企业人员、企业实际客户与市场情况等,只有通过物流业务流程的动态优化:寻找潜在的目标客户,定位物流环节的改进点,响应客户对物流要求的变化,培养物流管理人员敏锐的市场感知力,洞察力和应变力,才能使城市化物流中心的从生存走向真正的发展。 物流配送论文: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 随着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上交易的发展,商品的交易时间已经可以达到马克思所言的“等于零或者趋近于零”的境界,网上交易使商品交易发生了巨大的革命,不仅时间缩短,交易速度加快,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商业交易的交易成本,尤其对于个性化不强的商品,对于现代经济中大量按标准生产的,有严格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约定的产品,可以在网上实现全部商业交易活动,就此而言,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上交易具有非常大的优势。需要指出的是,个性化商品大多为生活资料;而标准化、大批量生产的商品,大多为生产资料。也就是说,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上交易更适合于生产资料。就电子商务的类型而言,这是BtoB型的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更适合于BtoB型,这并不等于说BtoC的网上交易就没有前景。事实上,就基本消费者而言,个性化的需求只是其需求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也可以从网络中获取信息、进行比较、完成一定程度的交易谈判,也能够有效优化和支持个性化商品的交易活动。何况,在新的世纪,基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也会发生很大变化,商品的标准化与个性化也会有效地融合,人们可能用更多的时间追求服务,而力求节约商品的购买时间,通过服务来获得满足而不是通过亲自购买商品获得满足,在这种情况下BtoC形式的电子商务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 所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上交易,对于商业交易活动来讲,是一次革命性的进展。 不能把电子商务只理解成网上交易 从现在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网上交易对于商品交易的作用,是获得了广泛肯定的,然而,网上交易只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局部,做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过程,正如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一样,如果进行细分,可以分解成商流、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等4个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次商品流通过程,包括完整的电子商务,也都是这“四流”实现的过程。现在看来,商流、信息流、货币流可以有效地通过互联网络来实现,在网上可以轻而易举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毕竟是“虚拟”的经济过程,最终的资源配置,还需要通过商品实体的转移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网上可以解决商品流通的大部分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物流”的问题。在一个时期内,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有一些偏差,以为网上交易就是电子商务。这个认识的偏差在于:网上交易并没有完成商品实际转移,只完成了商品“所有权证书”的转移,更重要的转移,是伴随商品“所有权证书”转移而出现的商品的实体转移,这个转移完成,才使商品所有权最终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个转移要靠取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现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之后,这个转移则就要靠配送,这是网络上面无法解决的。所以,网上交易就等同于电子商务,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偏颇,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很容易把电子商务引上歧途。按照这种偏颇的认识指导实践,必然出现现在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所面临的困难,甚至反过来对电子商务进行自我否定。 需要说明的是,发达国家的某些著名公司,对于电子商务的表述是:企业、供应商、用户的网络联结。这种表述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无疑是正确的,其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流通系统和配送服务系统,这些系统能够有效地对于网上交易的结果用配送服务来实现实物的交割。因此,只要利用互联网实现了“网络联结”,以后的事情,有成熟的社会配送服务系统去解决。但是,在中国,这就行不通了。在中国,电子商务的建设,如果不包含配送服务在内,就不可能完成一个完整的商务活动,这是中国的国情,是我们几十年忽视配送系统建设对我们的惩罚。 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一体化的产物 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经济,是“新经济”的核心,网上的信息传递和信息经营,网上的交易,网上的结算等等都是依托互联网新的经济运作方式,也是网络经济的重要内容。 配送方式又是现代物流的一个核心内容,可以说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科学技术和系统物流思想的综合产物,和人们一般所熟悉的“送货”有本质上的区别。从新经济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新经济中新生产方式的“零库存生产方式”和本文一再提到的典型的新经济形态:电子商务等等,配送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也应当纳入到新经济的体系之中。当然,配送对于经济发展意义,不仅局限在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在于它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手段。从历史上曾采用的一般送货,发展到以高技术方式支持的,做为企业发展战略手段的配送,也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许多国家甚至到八十年代才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国外一篇文章提到,“在过去十年里,这种态度和认识有了极大转变。企业界普遍认识到配送是企业经营活动主要组成部分,它能给企业创造出更多盈利,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手段”。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这种新经济形态,是由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共同创造出来的,是两者一体化的产物。如果表述电子商务的内涵,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公式: 电子商务 =网上信息传递+ 网上交易 + 网上结算 + 配送 一个完整的商务活动,必须通过信息流、商流,货币流、物流等4个流动过程有机构成。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就在于,信息流、商流、货币流是主要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这就是人们概括的“鼠标”,电子商务的另一半是不可能在网上实现(最多可以用网络来优化),就是人们概括的“车轮”,即配送。所以,电子商务等于鼠标加车轮,这是对上述公式的一个通俗的解释。 当然,和网上交易相配合的实物运动,也不排除在一定时期还可以采取取货和传统送货的手段,尤其是新经济运行的启动期和初期,采取各种适用的经济手段和管理方式是必然的过程。这不仅是对实物运动而言,也包括补充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网外信息传递、网外结算等等。上述公式应该理解成理想的或者理论的电子商务公式。 电子商务对物流方式的选择 作者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经济界对电子商务现在还没有进行细分的认识,电子商务还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根据市场学原理,按照电子商务购销双方地位和主导作用不同,可以细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卖方做电子商务,是销售型电子商务,称第一方电子商务。 在买方市场前提条件下,卖方做电子商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产品销售。通过电子商务,争取买方、扩大销售、占领市场。电子商务是卖方的一种营销手段、竞争手段。 第二种是买方做电子商务,是采购型电子商务,称第二方电子商务。 在买方市场前提条件下,买方做电子商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采购实现供应,优化本企业的供应,同时大幅度降低供应成本、稳定供应渠道、建立供应链。 第三种是中间方做电子商务,是服务型电子商务,称第三方电子商务。 这种电子商务可以由市场上与买方和卖方沟通的中间经纪人、中介机构、人民团体甚至政府去运作,也可以由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去运作。这种电子商务的主旨在于建立购销双方平等运作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效通过社会力量沟通买方和卖方,降低社会总交易成本,使买卖双方及社会都获益。 很明显,第一方电子商务,在买方市场前提下,卖方必须把送货或配送作为一种服务手段,这样才能够争取到用户、占领市场。对于B2B型电子商务而言,由于销售量比较大,采取传统送货方式是可行的,也是常见的。但是,对于B2C型的电子商务,如果采取传统的送货方式,送货成本会达到难以承受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配送方式,使物流规模化以降低成本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第二方电子商务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买方市场前提下,买方的主导地位,使他可以不但提出将货物送货上门的服务要求,而且必然提出以低廉的代价获取这种服务。对于卖方而言,这是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无论买方的采购量有多大,也必须以这种服务形态去争取买方,虽然也尽量采用成规模的配送方式,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送货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C2B型电子商务,传统送货是经常采用的。 第三方电子商务是最容易和配送紧密结合的电子商务类型。因为它可以统筹多个用户和多个供应者的物流,很容易汇集成较大的流通规模,达到规模效益,从而为采用配送方式创造条件。这就是现代社会备受推崇的“第三方物流”的优势所在。 由此可见,三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几乎完全不可能采取传统购销方式的取货物流方式,而将配送作为理想的物流方式。 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 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是现在谈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问题、网上结算问题虽然很多人称之为“瓶颈”,但是实际上,现在的科学技术、管理和实践都已经证实,这些问题都构不成瓶颈。中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每天几百亿人民币的网上交易和结算,已经成功运作很多年,就已经证实了这些问题都不是所谓的瓶颈。应该说,唯一的不可回避的是物流瓶颈。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在我国现在的主要表现是,在网上实现商流活动之后,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物流配送系统对实物的转移提供低成本的、适时的、适量的转移服务。配送的成本过高、速度过慢是偶尔涉足电子商务的买方最为不满问题。 总之,物流瓶颈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认识: 第一,互连网无法解决物流问题。可以依靠互联网解决商流及其相关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物流的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流通时间和流通成本,绝大部分被物流所占有,因此,物流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会起到非常大的决定和制约作用。我们可以说,现代经济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流的水平。然而物流的特殊性就决定无法象解决商流问题一样依靠互联网来解决物流问题。互联网为平台网络经济可以改造和优化物流,但是不可能根本解决物流问题。物流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物流平台的构筑,需要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 第二,物流本身发展的滞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相比,即便是发达国家的物流,其发展速度也难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并驾齐驱。在我国,物流更是处于经济领域的落后部分,一个先进的电子商务和一个落后的物流,在我国尤其形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势头,会加剧物流瓶颈的作用。这问题,表面上看是我国物流服务问题,其背后的原因,是我国为物流服务运行的物流平台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所以,在关注电子商务的同时,以更大的精力建设基础物流平台系统和与电子商务配套的配送服务系统,逐渐改善我国的物流平台,建立物流产业,应当是需要引起决策层和经济界重视问题。 经济的发展,协调、同步是规律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尽量减少制约和瓶颈的出现,尽量降低经济发展所付出的成本。一个国家物流和环境的改善和物流系统建设,虽然可以“跨越式发展”,但它毕竟是基础性的东西,需要一点一滴的建设和积累,所以物流的瓶颈作用不是很短时期或者轻而易举可以解决的。 物流配送论文: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体系构建 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物流配送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本文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构建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体系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体系 构建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环境的改善以及电子商务所具备的巨大优势,电子商务受到了我国企业界的高度重视,纷纷以不同的形式介入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电子商务在短短的几年中得以快速发展。然而在众多的电子商务企业中,能真正通过网络销售实现赢利的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物流配送问题,突出表现在物流配送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等方面。 目前,物流配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如果没有一个高效、合理、畅通的物流系统,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物流配送体系来保证电子商务的通畅发展,已成为人们重视的问题。 物流配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电子商务物流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政府方面,物流业的发展涉及到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设备、产业政策、投资融资、税收与运输标准等方面,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但各职能部门对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并缺乏统一协调的战略思想。政府职能部门对物流企业是一种多头管理体制,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物流企业利益,在交通运输、税收、工商等方面设置障碍,限制非本地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配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物流配送企业的设立还受到种种限制,专业物流组织策划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从而限制了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很多企业认为物流就是运输,对物流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的货运、存储等层面上。人们在对电子商务重视的同时,却对电子商务下物流配送系统的重视程度不高,从而出现物流配送系统落后,不能与电子商务良好结合,限制电子商务快速、高效、便捷优势的发挥。 (二)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基础设施不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交通运输、仓储设施、信息通讯、货物包装和搬运等物流基础设施装备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物流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模式下,各种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因而物流基础设施的配套性和兼容性差,缺乏系统功能。尤其是涉及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国家运输系统和地方运输系统之间、不同运输系统之间相互衔接的枢纽设施和有关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缺乏投入,对物流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各种综合性货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基地建设发展缓慢,这些因素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系统的协调发展。 (三)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的管理程度较低 电子商务企业只有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作出快速反应,保证电子商务物流通畅。目前,就集成化而言,我国企业的集成化供应链管理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实践中已在企业运行的较少。而就物流信息化而言,由于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各种先进的物流技术设备,如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以及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自动识别技术、自动跟踪技术等较少应用,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专业技术人才短缺 从国外物流配送发展经验来看,企业要求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物流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国外物流业的教育与培训十分发达,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物流人才教育与培训系统。相比之下,我国在物流配送人才方面的教育还比较落后,尚未建立完善的物流教育体系和人才培训体系,导致了专业物流人才的缺乏。 构建电子商务下物流配送体系的措施 针对我国电子商务下物流配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能否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下物流配送体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在构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积极发挥政府对物流发展的促进作用 政府应在政策和资金上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系统的建设进行支持和帮助。 首先,针对当前我国物流产业管理分散的现状,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从明确管理部门入手,建立统一管理全国物流的机构或权威性的组织协调机构,由其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其次,政府要制定规范的物流产业发展政策,确立物流业发展总目标,以政府为主导并引导企业共同加大对物流业的投资力度,统一进行物流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和科学分布物流基础设施,以改变当前物流业不合理的布局状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我国物流实体网络,为物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最后,政府要在高速公路和铁路、航空、水运、信息网络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保证交通流和信息流的通畅,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为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配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适应国际化发展的物流标准化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物流业必然跨越国界发展,国际化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发展国际化物流必须实现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标准的接轨,包括物流术语标准化、物流条码标准化和物流设备标准化。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要加强对物流标准化工作的重视。 一方面要在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对国家已颁布的各种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及时淘汰一批落后的标准,增加通用性较强的物流设施和装备的标准制定。 (三)实现物流配送体系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物流配送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是指流通制与配送制相结合,通过合理化布局的社会物流网将分散的物流集中起来,形成产业,实现物流的规模效益和企业零库存生产。要实现物流配送体系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关键是建立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中心。建立物流中心的途径主要有自建、改建、联建、代建四种。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和改建物流中心所需的建设投资都比较大、物流成本高,而且对物流管理水平要求高。因此,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不宜普遍采用。 目前,适宜的是联建或代建物流中心,联建物流中心包括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或生产企业联建两种形式,这样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利用原有企业的储运设施,节约建设投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益。代建物流中心又称第三方物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委托供应商或物流中心代其完成物流服务的运作方式。这样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主要精力集中在核心业务上,而与物流相关的业务环节,则交给专业化的物流企业操作,以求节约和高效。 (四)实现物流配送体系的现代化 建立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体系,应从硬件、软件两方面着手。 首先,实现物流配送手段机械化、自动化和现代化。物流配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的储运设备和运载工具,如立体仓库、旋转货架、自动分拣输送系统、悬挂式输送机等高效、多功能的物流机械。其次,实现物流配送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制度化。采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改革和优化物流企业现有组织结构。物流配送企业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从而提高物流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以及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最后,实现物流配送信息化。物流配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 (五)制定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配送方案 要制定一套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完整的、高效的物流配送方案,必须做好一系列工作: 首先,合理定位销售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收入、需求偏好、地理分布等条件的不同,合理地定位销售区域,对不同的销售区域可采取差别性的物流服务政策。其次,认真筛选销售品种。销售商所经营的商品品种越多,进货渠道及销售渠道越复杂,商品批次越多,批量越小,组织物流的难度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为了将某一商品的销售批量累积得足够大,从而减少物流环节的成本和费用,销售商就必须认真筛选商品品种,确定最适合自己销售的商品。最后,精心策划配送方案。在制定配送方案时须考虑的因素有:订货状况信息、库存的可供性、反应速度、送货的可靠性、送货频率、配送文档的质量、首次报修修复率、投诉程序和可提供的技术支持等。配送方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须由专业人员精心策划。 (六)培养高素质的物流经营管理人才 在物流人才培养上,首先,应由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牵头行动,着手建立包括高校学历教育、物流职业教育、企业岗位教育、社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互相结合、多种层次、互为补充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启动我国物流人才教育工程。其次,加快我国高校的物流教育工程。政府主管教育的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各高校结合本身的特点探索物流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学生的培养问题,以各种形式推动我国的物流学历教育,扩大物流管理专业的教育规模。最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培养物流和配送人才的最重要方式,如开办物流职业技术学校或者培训班。 另外,大力引进国际先进的物流培训体系,在物流产业中推行物流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物流相关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地引进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培训项目,从更加广阔的角度来加快物流人才的教育与培训。 综上所述,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电子商务的根本保证。若想突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配送瓶颈,当务之急是建立社会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高效合理的物流配送体系,使我国电子商务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物流配送论文: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的政策研究 加工贸易价值链的延伸有两个方向,一个方面是向上游,即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采购率,另一个方面是向下游,即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业务。随着加工贸易出口的大规模增长,中国成为很多跨国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生产与采购基地。国际经济衰退导致的国际竞争加剧,使跨国公司更加重视降低生产与流通成本,在此形势下,一些跨国公司已经计划在华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有的甚至已经开始运作。但是,现行政策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业务的要求,大大阻碍了我国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的步伐。本报告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发展物流配送中心对现行政策与管理体制提出的要求,并提出初步的政策调整建议。 一、国际物流配送中心的主要业务 根据调查,在华建立物流配送中心的跨国公司,其主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在华采购零部件,在配送中心分类、打包,运到海外进行装配。案例:索尼(SONY)公司在香港有索尼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在香港及华南的业务。索尼公司不仅已经将低端电子产品的生产交给华南地区企业代为加工生产,而且将一部分高端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也交给了华南地区的生产企业加工。广东省共有24家企业为其生产电子产品成品,为其生产零部件的企业超过150家。目前,此类零部件交货到索尼在香港的仓库(ATL—亚洲货运中心),并在仓库做拼箱出口到日本的工厂再合成高端产品。索尼在日本有12家生产企业,分别生产不同类别的电子产品,他们独立在全球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及零部件,而很多零部件的采购越来越集中在华南地区。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索尼公司2001年整合在日本的12家生产企业,成立了索尼EMCS公司,新公司将发挥统一的物料采购、金融财务、市场战略等优势。鉴于华南地区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的电子产品生产加工中心,索尼公司决定以EMCS的整体力量在华南建立国际采购中心,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避免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目前索尼已经在深圳成立了“国际采购中心”,并于2001年8月举办了采购招商大会。同时,为了节约物流成本,索尼公司计划在华南地区(深圳盐田保税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将在境外成本较高的物流配送业务转移到中国境内,既可以充分发挥靠近货物产地的成本优势,又可以做到境外生产的“零库存”。在盐田保税区的物流配送中心的一项基本的职能,就是将在华南地区采购到的零部件运送到区内,再根据日本生产企业的需要,及时拼箱付运。 第二类:将在中国采购的成品,在配送中心进行简单的加工、处理、包装等,再发送到海外市场。案例:飞利浦(Philips)公司利用华南地区的出口加工企业为其生产小家电、电脑显示器、组合音响等产品。一直以来,它在中国采购的产品均采取直接出口到目的地市场,然后再重新分拣、包装上货架的做法。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飞利浦公司开始重视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2001年开始,飞利浦开始尝试在盐田保税区进行增值服务。飞利浦的组合音响分别由广东的两家企业生产,一家为其生产DVD机,另一家生产功放机及音箱。飞利浦将两家企业的产品运至盐田保税区的仓库,将生产功放机/音箱的包装箱打开(已经预留了DVD机的空间),然后将DVD机连同其包装放到其中,组合成一套家庭影院,这样可以将产品直接运送到目的地市场销售,减少了在目的地分拣时间及劳动成本。 第三类:在华采购成品,在配送中心进行仓储、加印条形码、拼箱等,然后按销售进度发往境外销售点。美泰(Mattel)玩具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美国玩具生产商,其最著名的产品是风靡世界的芭比娃娃,同时还有其他品种的玩具。为了保证其主打产品芭比娃娃的质量,美泰公司在80年代将其在香港的生产基地移到广东,目前分别由其直接投资的东莞长安美泰玩具二厂及南海官窑中美玩具厂生产。另外,美泰公司在香港设有两家公司,负责采购和销售其他种类的玩具,生产均外包给了华南地区约20家出口加工企业。美泰公司的玩具80%产于中国,其中70%产于广东。2000年美泰公司在华南地区共出口了24040个四十英尺的货柜。美泰公司在美国有20万平方米的配送中心。以往,美泰公司将在华企业生产的玩具直接运到美国的配送中心,再分送到零售商。随着美国经济步入衰退期,美泰公司开始重视降低仓储与流通成本,它发现,其在美国仓库的许多玩具要存放一个多月,等待销售季节的来临。为了降低成本,美泰公司考虑利用盐田保税区便宜的保税仓库,将其在华南采购的玩具存储在此,到销售季节来临时再运往美国,另外,美泰公司还将其外包生产的玩具在保税区仓库完成拼箱,按客户要求运往世界各地市场。 第四类:海外统一采购,在配送中心分类,发送到在华的数家加工企业。很多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建有自己的工作,同时,还有很多跨国公司委托中国的工厂进行OEM生产,其中不少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上述两种情形下,跨国公司均负责原料、零部件的采购与配送。为了节约成本,发挥统一采购与配送的优势,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将统一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运送到国内保税区的仓库中,在此进行开箱、分装,再运到有关工厂。例如,索尼公司计划在华南开展此类业务。 第五类:在华采购成品,在配送中心处理后,返销国内市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外资投资企业大多受到出口比例的要求,其产品难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中国加入WTO后,按照WTO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及有关承诺,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的三大法律,明确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华销售产品的限制。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考虑在继续扩大出口的同时,增加对国内市场的销售。主要办法有两种,一是将原来的来料加工工厂改变注册,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将来料加工改为进料加工;另一种则是利用中国的保税区来解决其来料加工工厂没有内销权的问题,将产品先出口到保税区,再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美泰公司(Mattel)就计划利用盐田港保税区作为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跳板。 第六类:建立多国货物的国际拼箱业务。将在华采购的物品与在海外采购的物品运至配送中心,进行仓储、拼箱、加印条形码等,然后运送到海外分销商。这种方式是真正将中国建成国际物流配送中心的较高级阶段。随着跨国公司在华采购量不断扩大,以及我国国际航运基础设施和管理效率的提高,我国建立多国货物配送中心的潜力是巨大的,前景是光明的。目前,索尼公司、美泰公司等均有此计划。 二、现行政策与管理体制的不适应之处 由于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没有针对在华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因此,在加工贸易保税政策下,加工的产品必须直接出口,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受到很大限制。保税区的建立,使得在基本上不改变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进行物流配送业务。但是,现行保税区相关的政策与管理体制,与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业务的要求也是不适应的。如果不作适当的调整,国际物流配送业务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具体而言,现行政策与管理体制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也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到保税区货物的出口退税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保税区既非真正的“境内关外”,也非自由贸易区,因此,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面临着不能得到出口退税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只有货物实际离境才能视作出口,享受出口退税。目前,货物运到保税区,出口企业的主管海关就会核销出口产品,但税务部门认为货物没有离境,不能退税,但国家对于如何证明保税区的货物实际离境,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因此,经保税区的出口要得到出口退税,面临很多困难,这极大地制约了在华发展物流配送业务。 (二)保税区的增值服务问题 物流配送中心往往要进行一些增值服务,在上述第二类业务的案例中,产品的重新包装导致商品名称的改变,与现行的监管规定有一定的矛盾。目前,很多保税区尚不能进行这种商品的增值活动,只有个别保税区经过多方协调后才可以开展。 (三)保税区的退货问题 在保税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一些企业会在此建立质检机构,保证出口货物质量是合格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般要求退回工厂,进行复加工再出口。现行规定对退货的要求极其严格,难以操作,而且,监管部门审批没有时限承诺,使企业难以把握。另外,海关规定,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如需退货,必须是跟报关单同时退出此批全部货物而不能仅退部分不合格产品,这使得退货的仓储及运输成本大大增加,不利于节省物流成本。 (四)不同保税区/出口监管仓货物的整合问题 由于不同保税区的仓储成本不同,货主可以按货物发运时效选择将不同的货物存放在不同的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在发送前统一拼箱,再发运。例如,美泰公司将其产品存放在深圳和记观澜仓,但其几个主客户却各自指定了收货仓库,如WALMART通过马士基物流公司处理其欧洲的拼箱业务,而马士基则指定盐田国际出口监管仓库;另一个重要客户玩具反斗城则通过USC处理其美洲业务,后者却又利用勤辉长江出口监管仓及盐田保税区的力又仓。美泰公司希望将其存放在和记观澜仓的货物按客户要求的时间交给其船运公司,但现行监管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种配送整合活动尚不能进行。 (五)同一保税区不同仓库货物的拼箱问题 不同的发货人可能将货物发送到同一保税区不同的仓库中,使得同一货主的货物存放在不同的仓库里。海关现行监管规程中尚未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同仓库的货物不能进行拼箱。 (六)同一保税区不入仓库货物与仓库内货物的拼箱问题 对于同一货主来说,其在配送中心的货物,有些需要存放一段时间,在些则直接运到保税区与已经存放在此的货物拼箱出口,无需存放,以节省时间与仓储成本。按现行规定,货物必须进入同一仓库,才能进行拼箱,这就增加了货主的成本。 (七)不同供应商的货物混装至一个集装箱直接出口问题 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在华有多个供应商,他们希望将不同供应商的货物放到同一集装箱运至海外专卖店销售。目前我国不允许将不同供应商的货物放在同一集装箱经码头出口,这些跨国公司只能让各个供应商分别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的仓库,再混装,此举大大加大了物流成本。 (八)进口仓库与出口仓库货物的拼箱问题 发展多国物流配送业务,必然涉及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的拼箱业务。现行规定“进口保税仓库只能做进口到国内的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只能处理到境外的货物”,因此,在现行规定下,不可能实现多国物流配送业务。 (九)监管部门的工作时间问题 跨国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境外企业往往要求尽量实现“零库存”,这就要求保税区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出货。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实行的是“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不适应企业的需要。 三、调整政策的初步设想 (一)从战略高度认识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的重要性 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首先,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将有力地带动我国的出口。例如,WALMART已经提出申请,在深圳建立其采购中心,每年将在中国采购100多亿美元的商品①。一旦大型跨国公司在华建立采购与物流中心,将使我国出口产品直接进入发达国家的商业零售系统和跨国公司的生产配送体系,有力地拉动我国的出口。其次,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大大提高对外贸易的增值率,特别是加工贸易的增值率。一般而言,国际贸易中流通领域的增值远远超过生产环节,对加工贸易更是如此。以往,我国政策体系注重生产环节,虽然认识到仅从事生产环节得利不多,但苦于无门进入国际流通领域。现在,中国国际制造地位的提高、经济衰退带来的竞争压力增大,迫使大型跨国公司愿意来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中心,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一定要及时调整政策与监管体制,尽快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业务。最后,国际物流配送中心的建立,将大大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到未来相当一段时期,价格优势仍将是我国出口竞争力的主要优势。我国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出口优势均表现为价格低廉,因此,谁能够降低成本,谁就能够不断扩大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中心,在提高其在华增值率的同时,将整体上降低中国产品的最终成本(即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成本),大大增强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但是,由于决策层尚未从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高度认识这一问题,现行政策与监管体制总体上不利于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业务的形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尽管近年来企业与研究界已经多次将这一问题提了出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和高层的决策,对于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监管部门采取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在很小的空间中进行了调整,但相对于发展物流配送中心的要求,差之甚远,致使这一极其重要的新事业,发展速度远远低于其应有的状况。因此,要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必须从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高度来加以认识,加以重视,全面设计有关政策。 (二)围绕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全面设计有关政策 建立国际物流配送中心,必须利用我国的保税区,不应建在保税区外。因为,首先,我国出口产品中超过一半是加工贸易产品,这些产品从零部件进口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均处于保税状态,物流配送中心如果建在保税区外,监管任务将大大加重。其次,国际物流中心不仅有大量出口业务,而且还将涉及到大量进口业务,如果没有保税政策,进口产品运到中国来拼箱或进行其他增值活动,均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保税区的现行政策。最后,自从1990年我国建立保税区以来,由于保税区定位不准确、功能不清楚,保税区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围绕建立物流配送中心调整保税区的功能与相关政策,实际上就是实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变,因此,也将给保税区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三)政策调整要与运输、通关等相关政策协调推进 国际物流配送中心主要表现为物流的聚集和高效流通,因此,要发展国际物流配送中心,不仅要调整直接针对物流配送业务的政策,使物流配送活动得以合法开展,而且,要注重物流配送的高效率与低成本,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住脚。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则不仅要解除物流配送的政策与监管障碍,而且,必须从进出口通关效率的提高、国际港口中转业务、海空陆不同运输方式的协调等多个方面着手,调整政策与监管体制。因此,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实质上是我国货物进出口政策与管理体制的一场重大变革,涉及边防、检验检疫、海关、港务、外汇、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金融、运输、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多个环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强领导,大力推进,才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物流配送论文:地理信息系统在物流配送中的应用 摘要: 高效、快捷的物流配送系统对企业,尤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1]。本文在对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解决方案,以实现对物流配送过程的全程管理。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物流,电子商务 1 引言 物流是指计划、执行与控制原材料或最终产品从产地到使用地点的实际流程,物流服务具体包括定单管理、运输、仓储、装卸、送递、报关、退货处理、信息服务及增殖业务。显然,货物运输路径的选择,仓库地址的选择等,都涉及到如何处理大量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而缩短物流时间,降低成本的问题,而地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IS)不仅具有对空间和属性数据采集、输入、编辑、存储、管理、空间分析、查询、输出和显示功能,而且可为系统用户进行预测、监测、规划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见,将其应用于物流配送系统中,可大大加强对物流过程的全面控制和管理,实现高效、高质的物流配送服务,本文分以下几部分对GIS在物流配送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2 现代物流与GIS融合 1)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地理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科学、地理学、信息科学等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科学,可作为应用于各领域的基础平台。这种集成是对信息的各种加工、处理过程的应用、融合和交叉渗透,并且实现各种信息的数字化的过程。 在GIS中,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分别描述地理实体的两面,以地理实体为主线组织起来。空间信息还包括了空间要素之间的几何关系,使GIS能够支持一般管理信息系统所不能支持的空间查询和空间分析,以便于制定规划和决策。现在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GIS)的兴起更使其被越来越多的商业领域用来作为一种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工具[3],GIS技术本身也融入了这些商业领域的通用模型(如ARC/INFO的网络分析模块),因而GIS技术在各个商业领域的应用在深度上和广度上不断发展。事实上,凡是涉及到地理分布的领域都可以应用GIS技术。 2)物流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物流也向着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物流现代化不仅指物流手段 (物流设施、设备等 )和物流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而且指物流管理 (包括物流组织、物流计划的编制、物流运输方案的选择、经济指标的确定,等等)的科学化[4]。 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已经被认为是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重要的"第三利润源"[5],它通过降低流通费用,缩短流通时间,可以整合企业价值链、延伸企业的控制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 尤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动态地掌握散布在全国各个中转仓库、经销商、零售商以及各种运输环节之中的产品流动状况,并以此制定生产和销售计划,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推动了现代物流业迅速兴起。 那么,把GIS技术融入到物流配送的过程中,就能更容易地处理物流配送中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送递等各个环节(如图1),并对其中涉及的问题如运输路线的选择、仓库位置的选择、仓库的容量设置、合理装卸策略、运输车辆的调度和投递路线的选择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决策分析,这样才符合现代物流的要求,才有助于物流配送企业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降低消耗,提高效率。实际上,随着电子商务、物流和GIS本身的发展,GIS技术将成为全程物流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图1 物流配送过程 3 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设计 3.1 需求分析 如以某一城市中的物流配送过程为例,那么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客户提供的详细地址字符串,确定客户的地理位置和车辆路线; 2)、通过基于GIS的查询、地图表现的辅助决策,实现对车辆路线的合理编辑(如创建、删除、修改)和客户配送排序; 3)、用特定的地图符号在地图上表示客户的地理位置,不同类型的客户(如普通客户和会员客户,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等)采用不同的符号表示; 4)、通过GIS的查询功能或在地图上点击地图客户符号,显示此客户符号的属性信息,并可以编辑属性; 5)、在地图上查询客户的位置以及客户周围的环境以发现潜在客户; 6)、通过业务系统调用GIS,以图形的方式显示业务系统的各种相关操作结果的数值信息; 7)、基于综合评估模型和GIS的查询,实现对配送区域的拆分、合并; 3.2 系统总体结构 设计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采用面向对象的空间数据模型和基于关系数据库的空间数据库来实现数据的无缝集成,空间数据索引采用基于改进R-Tree的空间数据索引结构,属性数据索引采用B+树数据结构;网络数据传输采用三层结构模型,并采用Java Applet进行开发,这样与平台无关又具有较好的安全性,使海量空间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共享成为可能。系统网络结构图如下: 图2 系统网络结构图 3.3 系统模型设计 由上述分析,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应集成以下主要模型:设施定位模型、车辆路线模块、配送区域划分模型、分配集合模型、客户配送排序模型。 1)设施定位模型。用于确定一个或多个设施的位置。在物流系统中,仓库和运输路线共同组成了物流网络,仓库处于网络的节点上,节点决定着线路,如何根据供求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经济效益等原则,在既定区域内设立多少个仓库,每个仓库的位置,每个仓库的规模,以及仓库之间的物流关系等,运用此模型均能很容易地得到解决。 2)车辆路线模型。用于解决一个起始点、多个终点的货物运输中,如何降低物流作业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的问题。 3)网络物流模型。用于解决寻求最有效的分配货物路径问题,也就是物流网点布局问题。如将货物从N个仓库运往到M个商店,每个商店都有固定的需求量,因此需要确定由哪个仓库提货送给那个商店,所耗的运输代价最小。还包括决定使用多少辆车,每辆车的路线等。 4) 配送区域划分模型。根据各个要素的相似点把同一层上的所有或部分要素分为几个组,用以解决确定服务范围和销售市场范围等问题。如某一公司要设立X个分销点,要求这些分销点要覆盖某一地区,而且要使每个分销点的顾客数目大致相等。 5)空间查询模型。如可以查询以某一商业网点为圆心某半径内配送点的数目,以此判断哪一个配送中心距离最近,为安排配送做准备。 4 系统功能实现 那么,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可实现如下主要功能: 1)车辆和货物跟踪:利用GPS和电子地图可以实时显示出车辆或货物的实际位置,并能查询出车辆和货物的状态,以便进行合理调度和管理。 2)提供运输路线规划和导航 规划出运输线路,使显示器能够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设计线路,并同时显示汽车运行路径和运行方法。 3)信息查询 对配送范围内的主要建筑、运输车辆、客户等进行查询,查询资料可以文字、语言及图象的形式显示,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其位置。 4)模拟与决策 如可利用长期客户、车辆、订单和地理数据等建立模型来进行物流网络的布局模拟,并以此来建立决策支持系统,以提供更有效而直观的决策依据。 5结束语 当今,随着电子商务的再次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物流业愈来愈成为热点[6]。利用GIS能高效地处理空间和属性数据的优势来建立基于GIS的物流配送系统虽处于初始阶段,但无疑是有益的尝试,它必将是以后的发展趋势。 物流配送论文:我国连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体系问题与对策 [摘要]物流配送是连锁经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配送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连锁企业的经营成本高低,影响着企业盈利的能力。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连锁零售业配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思想认识、物流体系建设、自身配送特色等方面提出了可行改进方案,旨在提高我国连锁零售业的物流配送管理水平。 [关键词]物流配送 区域共同配送 多元化 一、我国连锁零售业物流配送现状分析 有着百年历史的连锁经营,是提高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在发达国家普遍获得成功的零售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实现了商品销售的“最少环节、最短路径、最低费用、最高效率”,降低了商品的零售价格,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国内外零售连锁超市间竞争格局的展开,配送体系成为他们的竞争焦点。物流配送的好坏是零售连锁超市经营的重要保证,关系到企业能否获得规模效益以及能否给供应链上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当前,我国零售连锁超市配送的现状如下: 1 自营模式为主导。随着连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各大连锁企业纷纷建立起自有配送中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大连锁超市的门店数量也随之高速增长,目前形成的格局为配送中心众多但偏小,其中自营模式为主导。 2 配送要求与配送效率不匹配。连锁零售超市进货频率频繁,要求配送速度快,标准化程度高,同时对整个流程需要较高水准的监控。目前零售业连锁超市销售的商品的品种繁多,涉及食品、日用品、家居装饰等,决定了对配送的要求高。如对于冷冻食品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要有严格的卫生和保温措施——食品冷链物流。据统计,上海的超市的冷链商品占销售额的20%以上。由于供应商的实力和地区不同,导致供应商所能提供的配送服务有所不同,很多服务都不能达到超市的需求。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水平参差不齐,物流配送的整体水平偏低。所以,超市也难以选择到比较适合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从而导致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的超市很少,物流配送的标准也不高。总之,不论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还是第三方物流模式,因企业实力与配送服务水平偏低,致使配送效果大多不尽人意。 二、我国连锁零售业配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对物流配送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我国连锁零售企业经营理念落后,对物流配送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看到物流配送实则代表着一个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快速应变市场风险能力以及对市场需求的敏锐感知力。(1)硬件设施落后、自动化水平偏低。我国连锁零售企业对仓库、车辆、装卸搬运设备等投入不足,导致物流配送作业仍以人工操作为主,运作效率很低,既影响了配送质量,又影响了配送速度。(2)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多数连锁经营企业宁可增加投入成本,构建自己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也不愿与其他同行合作。我国连锁零售企业一般都建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专门负责为门店进行商品配送,有些建立的配送中心离供应商的配送中心只有几百米的距离,造成了商品的重复装卸运输、运输成本增加。 2 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备。(1)整合程度低。连锁零售业最本质的特征是五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在我国连锁商业企业中,能够进行统一采购的比例只有30%~60%,连锁零售企业存在连而不锁的现象,大多数门店和门店之间缺乏内在的经济联系,不能取得大规模采购获得的优惠价格。(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后。目前,我国多数连锁零售企业对计算机的应用有限,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连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至许多零售企业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为私有财产,不愿与供应商共享,使得供应商无法获得零售企业的销售信息和现有的库存信息,商品成本提高,零售企业就丧失了价格优势,同时商品竞争力也就降低了。 3 尚未形成自身独特优势。中国具有地域辽阔、人力成本低等特点,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配送中广泛使用的gps卫星导航等先进设备,在我国连锁超市使用未必就具有竞争优势,因此,找出符合连锁企业物流配送实际而又具有成本优势、时间优势的配送方法,值得每一家中国企业深思。 三、连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体系改进策略 1 强化对连锁零售企业物流的认识。配送中心在服务内容上由商流、物流、信息流有机结合;在流通环节上由经过多个流通环节发展到由单个配送中心完成流通全过程。作为物流运动枢纽的配送中心,要发挥其集中供货的作用。配送中心还必须有比较强的加工能力,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流通加工。从这个意义上讲,配送中心实际上是集货中心、分货中心和流通加工中心为一体的现代化物流基地。 2 完善物流体系建设。我国连锁零售业,基本是以单兵作战的分散型配送为主,经营范围窄,配送范围小,配送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同时由于配送集约化程度低,因此也很难形成规模效益。零售企业应当首先在集中化布局战略基础上,建立共同配送中心以实现共同配送,这既可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又可提高配送效率。 与此同时,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的建立必将以先进的物流信息技术为支撑,这将极大改善各个门店订单处理效率,保证供应链的高效运行,并能及时把握市场动态,使商品生命曲线在上市之初就达到销售量的最高点,最大程度享受企业内部协调效应所创造的价值。要把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纳入连锁零售企业发展和物流配送网络体系的重要内容。首先,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加强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物流服务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物流中心与各连锁店之间、连锁企业与社会专业物流企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第三,加强信息采集整理及信息传递、跟踪、反馈,提高经营决策和综合服务水平。 3 结合地域实际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面对不断进入的外资国内连锁经营企业的强大竞争,国内连锁经营店一定要抓住抓牢本土优势,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举例而言,国内某些地区人力运输成本可能小于机械运输,送货上门服务可结合社区内部资源完成等,这些需要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发展,根据地域性磨合自身物流体系。 物流配送论文:浅谈海淀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选址研究 [摘 要]合理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不但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配送效率,还可以降低农产品的配送成本,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因此,海淀区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决策对海淀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对在海淀区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选用重心法得出了配送中心的初选址,最后运用综合因素分析法得出了初始选址的可行性。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选址;重心法 1 海淀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必要性分析 合理的配送中心既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配送效率,又可以降低农产品因流通不畅而导致的高耗损率,降低农产品的配送成本,从而降低城市农产品的价格,还可以有效地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货稳定。 海淀区境内有农地0.693万公顷,其中果树0.268万公顷,主要种植大桃、冬枣、樱桃、杏等果树;大田作物0.105万公顷,主要作物有玉米、水稻、牧草、小麦等;蔬菜0.041万公顷,其中温室大棚蔬菜约66.667 公顷。海淀区农产品物流种类繁多,但存在很多问题,诸如销售渠道不畅、销售配送模式单一,既无合适和充足的仓储,又无规模效应的配送,既难以卖出,又销不上价。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挫伤了农民种植农产品的积极性。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后,农民种植的农产品将会从这里分发到各个批发市场,以上问题都会随之解决。 海淀区内主要有清河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者的蔬菜日成交量约60万千克,占北京市场份额的30%,而水果方面的日成交量也占到北京市场份额的45%以上。由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将农产品配送到这两个批发市场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给速度,这样既使批发市场货源充足,又能保证消费者买到新鲜满意的农产品。 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后,海淀区的农产品物流状况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首先企业可以集中处理订单、集中拣货、统一配送,这样有效地降低了物流成本。其次配送中心所配置的冷藏及加工等设备及技术可以为农产品进行增值。再次,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建立有效地完善了海淀区的城市功能。建立大规模的、多功能的物流配送中心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 2 海淀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重心法选址 2.1 重心法选址模型概述 重心法是将一个新设施布置到一个与现存设施有关的二维空间中去的一种常见选址方法,通常用于处理运费比重较大的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选址。而农产品是一种质高价廉的商品,物流运输成本是产品成本的主要部分。使用重心法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选址模型可以使得各个货物处理点距离与流量、运输费率之积的总和最小。 代入实际值,并进行若干步的迭代即可获得配送中心的具体坐标位置。 2.2 重心法选址模型应用 海淀区内有7个乡镇有供应农产品能力,大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近千个,如果将所有乡镇作为资源点,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需求点的话,将大大增加该方法的计算量。所以将目前海淀区内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即上庄、苏家坨、温泉和西北旺4个镇作为资源点,而需求点则选择清河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由表2中的迭代数据可知,第2步迭代所得的总运输费用是136.239元,为最小值,所以重心法得出的配送中心初始选址具体位置为(7.914,4.170)。 3 综合因素分析 由于重心法选址模型是将各个资源点和需求点以直线连接,且不考虑所选地址是否符合实际建设的用地条件的,因此在利用重心法选址之后需要将该地址进行综合因素的分析。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对重心法初选的地址进行综合分析。 3.1 交通环境分析 合理的交通环境配置不但可以降低农产品物流配送成本,同时还可以提高配送的效率。农产品的交通运输大部分都是通过汽车进行运输的,目前海淀区内有温泉路、温阳路、万泉河快速路和黑龙潭路等将海淀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区联系起来。越靠近市区中心的交通拥堵情况越严重,为了减轻北京市内物流配送车所带来的交通压力,该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应尽量与市区中心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农产品能够新鲜的配送到农产品批发市场,从而使得市民能够吃到新鲜的农产品。 把迭代计算所得到的坐标值还原到直角坐标系中,通过地图的缩放功能可以看到该点正好位于黑龙潭路和大舟坞路旁边,具有良好的交通便利性,可以快捷地将农产品中转配送。该地点位于海淀新区内,离北京市中心有一定的距离,可以大大减少进入北京市中心的运输车辆,从而减轻北京的交通压力。 3.2 用地环境分析 农产品配送中心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法规和城市规划的限制要求,选择的建设地址最好在物流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以提高现有设施的利用,从而降低建造成本。并且随着城市经济和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城市土地资源也越来越稀缺,因此在选择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地址的时候需要避免使用补偿费用过高的土地。目前海淀区适合建设配送中心的地方有,“一港三区”物流中心和近年政府重点发展的海淀新区。海淀新区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区,为海淀园的专业园区。该区处于北京的五环与六环之间,土地资源较为丰富。 从建设用地方面来看,该位置位于海淀新区内,相对于靠近市区中心的高用地价格,该区地价较为便宜,可以为以后配送中心的扩展留出空地。而且该新区是海淀区近年来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区域之一,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都是比较齐全的。因此,海淀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利用重心法模型求解得到的选址较为合理,可以应用于实际。 4 结 论 根据当前世界物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海淀区的农产品物流现状,分析总结出在该区内建立一个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是必然的选择。本文从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对在海淀区内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利用重心法选址模型求解得到能使配送中心的总运输费用最小的地址,然后综合了交通和建设用地等因素分析了重心法求解所得地址具有合理性,可以应用于实际建设。 物流配送论文:电子商务下的城市物流配送模式研究 [摘要] 物流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尤其是现在城市居民对配送物流的定时、定点、定量的要求给城市物流配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依据电子商务下城市物流配送的优势和居民的需求,提出由虚拟物流系统和实物配送系统组成的城市物流配送系统框架,据此将企业城市物流配送划分为四种模式,并对其在配送规模和成本方面做了一定的比较。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 框架 模式 一、电子商务下城市物流配送的优势 电子商务下的城市物流配送是指物流配送企业采用网络化的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化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先进的管理手段,针对本地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的需求,严格守信用的按用户的订货要求,进行一系列分类、编配、整理、分工、配货等理货工作,定时、定点、定量地交给各类用户,满足其对商品的需求。和传统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相比,电子商务下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具有以下优势: 1.仓储设备要求降低。传统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首先要拥有大面积的仓库;电子商务下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是将散置在各地的、并可能分属不同所有者的仓库,通过网络系统连接起来,组成“虚拟仓库”,并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2.可以直接配送到消费者。传统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不能直接配送到消费者而是送到相应的超市、便利店等市场终端,然后由市场通过“拉”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而电子商务下的城市配送物流体系采用“推”与“拉”相结合的方式吸引消费者选择,并可直接配送到消费者,让消费者感觉就好像是把大型超市开到了家里。 3.缩短了物流配送的时间。在传统的物流配送管理中,由于信息交流的限制,完成一个配送过程的时间比较长;但这个时间随着网络系统的介入会变得越来越短,任何一个有关配送的信息和资源都会通过网络管理在几秒种内传到有关环节,在适当的区域可以做到1小时甚至更少时间配送到位,如西安的96128,北京的e国1小时。 4.网络对物流配送的控制代替了传统的物流配送控制。传统的物流配送过程由多个业务流程组成,受人为因素和时间的影响很大;新型的物流配送业务流程都由网络系统连接,当系统的任何一个神经末端收到一个需求信息的时候,该系统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并可以拟定详细的配送计划,通知各环节开始工作。也就是说,新型的物流配送业务可以实现整个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实时决策,并且这一切工作都是由计算机根据人们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自动完成的。 5.简化了物流配送环节。传统物流配送整个环节极为烦琐,在网络化的新型物流配送中心,这一过程可以大大缩短。在网络支持下的技术可以在网络环境中更加充分地被使用,物流配送周期会缩短,其组织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计算机系统管理可以使整个物流配送管理过程变得简单和容易;网络上的营业推广可以使用户购物和交易过程变得更有效率、费用更低;可以提高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的竞争力。 6.为供应链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大大提高。由于可以让用户通过网络了解订单的处理情况,并可以随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更由于配送业务人员可以直接接触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能真实感受用户的感受和意见,为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的决策提供大量的支持信息。 二、电子商务下城市物流配送系统框架 电子商务下的城市物流配送系统包括电子商务系统(虚拟物流系统)和实物配送系统(见图1)。 图1 电子商务下城市物流配送系统框架 城市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系统主要是电子商务下的物流信息处理系统,又可以称为“虚拟物流系统”,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电子商务平台和呼叫中心系统部分:消费者通过该系统了解商品信息,并下订单,必要时通过它了解订单执行情况、动态交流。 2.城市物流配送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商品准备、配送人员安排、消费者信息的传递。 3.scm(供应链管理)系统:负责商品的采购、品质保证、并和相应的供应商协商配送到相应的配送中心仓库、超市、便利店等。 4.辅助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包括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dss(决策支持系统),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要求物流配送以消费者为中心,关注和满足消费者需求成为企业的核心任务之一。 实物配送系统包括仓储管理、配送点、配送队伍管理和回收物流。城市物流配送管理信息系统在通过网络方式把配送任务分配到距离存放相应商品的仓储点和消费者都最近的配送地点;必要时,可以管理到配送人员,使配送地点的相应人员定时、定点、定量、安全配送商品给消费者,确认订单处理及收集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物流处理。 三、城市物流配送模式类型 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制于物流瓶颈,跨区域的电子商务更是如此,因此要解决电子商务物流问题首先要考虑物流配送的区域内发展,如果区域内物流得到了大力发展,区域间物流互联在电子商务下将迎刃而解。 目前,我国各大中型城市有不少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实物配送体系,如西安华商数码的96128黄马夹,北京e国1小时的红马夹,上海梅林正广和,各地城市的矿泉水、纯净水配送体系等。但城市物流配送的核心“电子商务系统”这一虚拟物流系统建立完善的还不多,尤其是能普遍实用的城市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系统。在该系统中除了要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城市配送物流的商品标准体系、配送标准体系,更要有先进、高效的管理流程,还要能高效为消费者提供配送服务的同时,及时为城市物流配送系统的各个环节提供决策支持。按照城市物流配送系统的框架,企业开展城市配送物流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模式: 1.企业自建虚拟物流系统和实物配送系统。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拥有实体超市、便利店的连锁企业,也包括象96128购物网、e国1小时等虚拟企业等。企业可以通过组建自己的虚拟物流系统和实物配送系统(如图2),来实现企业统一采购、内部物流,更重要的是满足城市居民对配送的需求。 图2 企业自建虚拟物流系统和实物配送系统 2.借助现有的第三方虚拟物流系统,自建实物配送系统。对于多数非it企业而言,虚拟物流系统可能是瓶颈,尤其是对于已经利用简单、高效的实物配送系统的商业公司而言,如各地的纯净水配送业务系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只要采用成熟的第三方城市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系统,就可能把城市配送业务拓展到城市居民需要的方方面面,把超市实实在在的开到居民家门口。 图3 采用第三方虚拟物流系统,自建实物配送系统 3.借助现有的第三方实物配送系统,自建虚拟物流系统。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他们拥有电子商务创意、模式,能够很好地吸引公众眼球,并能很好地获得订单,也就是企业拥有运行良好的虚拟物流配送系统,关键就是由谁来执行,把客户需要的面包送到客户手里。如以前的8848,现在的当当都属于这类企业。他们利用自己的it技术优势和电子商务模式获得订单,而把实物物流配送交给第三方实施。 图4 采用第三方实物配送系统,自建虚拟物流系统 4.采用第三方虚拟物流系统和第三方实物配送系统。对于传统超市、便利店的电子商务化,企业的核心业务不在物流配送上,因此在实施电子商务时,可以全部采用第三方的方式进行。 图5采用第三方虚拟物流系统和第三方实物配送系统 四、四种城市物流配送模式的比较 有人把从实物配送开始,做到电子商务的过程称为“从地上到天上”,如梅林正广和、96128;而把从电子商务做到实物配送的称为“从天上到地上”,如8848、当当网等。只是这两者的重点和核心竞争力不同,从地上到天上,强调的是物流配送,并且在物流配送的基础上实现电子商务都是在企业内部实现;而到目前为止,从天上到地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核心是商务,物流配送基本上都交给第三方去实现的。但具体采用那种城市物流配送模式,依据企业满足居民的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低成本的方式。 图6 四类物流配送模式的成本与配送量的关系 说明:(1)自建虚拟物流体系和实物配送体系;(2)自建实物配送体系,使用第三方虚拟物流体系;(3)自建虚拟物流体系,采用第三方实物配送体系;(4)全部采用第三方物流。 如图6所示,如果采用全部自己建立配送体系的方案,那么企业在前期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建立配送中心、仓库、电子商务系统等基础设施,这些投资在短期内是很难回收的,而且这些费用作为庞大的固定成本将使企业的单位配送成本很高,从长期来看,只有当企业的配送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后才能使单位配送成本逐渐降低。由于开始固定投入很大,所以即使配送量q=0,配送成本也不为零;当配送规模较小时,单位配送成本(ac)较大,且随着配送规模q的增大缓慢的降低;当达到一定的配送规模后,随着配送规模q的增大,ac迅速下降,这时候的配送规模达到了规模经济。如果采用第三方进行配送,企业的配送成本会随着配送量的增加而逐渐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配送量q=0,则配送成本也为零;随着配送量增加但是总的配送规模还比较小的时候,配送成本增加的还较为缓慢;当达到一定的配送规模以后,配送成本会迅速的增加。企业如果部分采用第三方物流系统的方案则在前期要投入一部分资金,这些费用虽然没有自建的费用高但也会使企业的单位配送成本较高,只有当企业配送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后才能使单位配送成本逐渐降低。从图1中可以看出,可以根据配送量的多少来决定采用那种配送模式。 当然,根据图6所进行的定性分析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在只考虑配送规模影响的条件下得出的结果。影响配送方案选择的条件虽然不只配送规模一个,但是配送规模无疑是企业选择配送方案时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五、结论 电子商务城市物流配送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就要选择适合企业需求的配送模式。通过对城市物流配送系统框架的分析,对企业自建或者采用第三方虚拟物流系统、实物配送系统的四种物流配送模式的比较,可以得出:企业应依据自身的配送规模,进行成本分析,来选择适合的物流配送模式。 物流配送论文:零售连锁超市物流配送现状及对策探讨 [摘要] 在零售连锁超市物流配送现状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几种主要的配送方式,结合他们的优缺点,提出了适应当前零售连锁超市配送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物流配送 对策 零售连锁 有着百年历史的连锁经营,是提高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在发达国家普遍获得成功的零售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实现了商品销售的“最少环节、最短路径、最低费用、最高效率”,降低了商品的零售价格,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国内外零售连锁超市间竞争格局的展开,配送体系成为他们的竞争焦点。物流配送的好坏是零售连锁超市经营的重要保证,关系到企业能否获得规模效益以及能否给供应链上企业带来价值增值。 一、我国零售连锁超市的现状 1.自建配送中心偏多,自营配送模式占主导 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认为,只有在一个配送中心能够支持100~120家分店的时候,才能够体现出它的规模效益,但我国零售连锁超市不论大小都青睐于自建配送中心自营配送。据相关资料,到2007年底,我国零售连锁超市的配送中心已近2500家,其中自建的就达1500多家。很多超市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规模原来就小,没有充分的资金来建设和运作配送中心,从而导致许多配送中心根本不能达到超市配送的需求。不仅导致配送效率低,统一配送率不高,还浪费了许多的物流资源。笔者对身边的部分零售连锁超市进行了调查,结果也实证了这一结论(见下表)。 2.商品种类多,配送要求高,配送效果不尽人意 零售业连锁超市销售的商品的品种繁多,涉及食品、日用品、家居装饰等,决定了对配送的要求高。如对于冷冻食品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要有严格的卫生和保温措施——食品冷链物流。据统计,上海的超市的冷链商品占销售额的20%以上。由于供应商的实力和地区不同,导致供应商所能提供的配送服务有所不同,很多服务都不能达到超市的需求。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水平参差不齐,物流配送的整体水平偏低。所以,超市也难以选择到比较适合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从而导致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的超市很少,物流配送的标准也不高。总之,不论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还是第三方物流模式,因企业实力与配送服务水平偏低,致使配送效果大多不尽人意。 3.统一配送率低,运作难度高,传统物流资源难以适应 零售业连锁超市的配送量波动大,订货频率高,时间要求相对也比较严格。物流零售企业的销售量受随机因素和其他人为因素(如促销)影响较大,造成门店的配送量波动大。对于仓储空间等资源有限的门店,一般要依靠提高配送频率来满足需求,有些小型便利店甚至要求一天送货两次,而且配送过程有时间窗限制,如限定某个时段到货。同时,目前零售业连锁超市,统一配送率低,缺乏高效率的物流配送,导致物流成本高,商品物流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在百分之十几甚至更高。运作难度的增大,使传统的以单一运输和仓储为主业的物流企业难以适应。 二、目前常用配送模式的分析 1.自建配送中心的自营配送模式 零售业巨人沃尔玛在配送方面的成功说明了配送中心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商业连锁经营中,具有一定规模的超市、综合商场等,也都十分重视配送环节,相继建立了配送中心。实力较强的连锁超市自建配送中心,主要是为本企业的连锁分店进行配货,同时也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货物,能够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和战略发展需要。连锁企业都各有自己的经营特色,自建配送中心有利于协调与连锁店铺之间的关系,保证这种经营特色不受破坏和改变。 如果各家零售连锁超市都各自建立配送中心,会造成大量配送中心资源的浪费和人员的闲置,使得配送中心的费用和物流运营成本偏高。只有分店规模扩大使配送中心正常运转所取得的数量折扣和加速资金周转的效益,足以抵偿配送中心建设和设备所花费的成本,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2.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 在中国连锁店发展初期,许多连锁店都采取了把供应商直送方式简单地组合成物流配送体系,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有许多弊端。在导入期的中国连锁店,业态上大多选择了超市形式,而且是规模不大的第一代传统食品超市,连锁店规模扩大需要发展更多的店铺来实现。供应商的运输系统适应不了多店铺、广地域发展的要求,配送不到位,缺货断档,时间衔接不上,会制约连锁超市的发展。 3.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 这种配送模式中,连锁企业的物流活动完全由第三方的专业物流公司来承担。社会化物流的优势在于专业物流公司能提供更多的作业和管理上的专业知识,可以使连锁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在运作中,专业物流公司对信息进行统一组合、处理后,按客户订单的要求,配送到各门店。用户之间还可交流供应信息,从而起到调剂余缺,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社会化的中介配送模式是一种比较完整意义上的配送模式,国内多数物流配送企业也正在积极探索。 三、适合我国零售连锁超市的配送对策探讨 1.对于大型连锁超市,可构建以第四方物流为核心的零售连锁超市配送模式 零售连锁超市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有四个。第一,最为重视的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即采购什么样的商品,既能给超市带来利润,又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第二,供应链上的采购管理。即向哪些供应商采购商品,更经济合适。第三,供应链上的库存管理。做到消费者需要的商品能适时适量的供应,不能因经常性缺货影响消费者的忠诚度,也不能采购过多,使库存成本增加。最后,供应链上的运输管理。即对连锁分店进行配送时,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决策。 第四方物流的引入,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既可以辅助连锁超市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解决供应链上的库存、输送问题;还能帮助解决采购问题,协助管理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以第四方物流为核心的配送体系,不是单纯的外包模式,而是将外包与自营配送结合在一起,是一种混合策略。通过第四方物流企业,超市资源、供应商资源、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物流资源能以整合,其间密切合作,在统一的指挥和调度之下,以最合适的模式达到最好的服务和最低的成本。 埃森哲公司认为第四方物流有三种可行的运作模式:一是协助运作型,由第四方物流为第三方物流提供其缺少的资源,并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开发市场,而具体的物流业务实施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第四方物流的指导下完成,它们之间是商业合同或者战略联盟的合作方式;二是方案集成型,由第四方物流为客户提供运作和管理整个供应链的解决方案,并利用其资源、能力和技术进行整合和管理,为客户提供全面、集成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三是行业创新型,第四方物流通过与资源、技术和能力的服务商进行协作,为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笔者以为零售连锁超市应以第二种运作模式为主,揉合其他两种模式,建立以第四方物流为核心的配送体系(如下图)。 2.中小型连锁超市,通过组建横向物流联盟重建他们的物流配送体系 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物流目标而采取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其目的是实现联盟参与方的“共赢”。连锁企业与专业物流服务提供方的长期合作会形成一种战略性的纵向物流联盟关系,而解决目前连锁超市的配送问题,除了纵向联盟,另一个关键就是要组建连锁超市企业间横向物流联盟,可以使连锁超市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源、降低风险和运营成本,实现物流合理化。 按交易费用理论,物流联盟的建立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多变性,有助于物流合作伙伴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相关交易费用。从组织角度看,联盟企业双方在相互合作,组织协调交易的同时,仍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组织成员间仍存在着竞争,可以维持较高的市场效率,是有效利用组织和市场双重优势的一种组织创新。 连锁超市可以灵活的采用物流共同化的联盟方式,即通过组建企业间的共同化的物流体系,来处理企业营运中有关物品流动的相关作业,解决单一企业对物流系统投资的不经济或低效率等问题。物流共同化,囊括了物流资源利用、物流设施与设备利用及物流管理的共同化, 横向联盟的一种典型形式就是共同配送。如2000年物美超市与北京粮食集团组成战略联盟,共同打造中国零售业的航空母舰;随后物美又携手北京麦当劳公司,将连锁超市发展与餐饮业相结合。 3.对供应链分析重构,采取精益供应链管理策略 精益供应链(lean supply chain)就是把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的概念引入供应链的优化策略中去,其本质思想就是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和消耗向顾客提供各种价值,对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和重构,消除任何不必要的环节,从而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效益。很显然,这需要在信息管理技术支持下,与节点企业形成信任、开展合作,对供应链中的采购、配送、库存等各种业务进行流程重组(bpr)。 供应链的运行是建立在供应链成员企业间信息、物质资源共享的基础之上,这需要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信任态度。连锁超市企业与供应商要共享存货、生产能力计划、生产进度、促销计划和需求预测等信息。超市企业可以将销售网点数据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传递到供应商,作为他们分析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和安排生产的依据。在开展合作时,供需双方要建立不同层次,包括业务员、业务经理、高层领导几个层次的对话机制。供需双方在合作方式上还要集思广益,共同探索新型合作模式。 连锁超市企业实施精益供应链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各种业务进行分析和重组。如配送业务可以由配送中心集中处理、部分商品的库存可以由供应商负责,部分商品的采购可以直接由分店自行决策,这些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效率。连锁超市企业要强化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它的实施涉及到观念、组织和经营过程的转变,企业在开展重组的时候应该分层次、逐步进行。
退耕还林工程问题与对策: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状及展望 摘要:阐述了南阳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状,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并对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了展望。 关键词:退耕还林工程;发展对策;展望;南阳 退耕还林是我国一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南阳市2002年启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全市12个县区,184个乡(镇),1800多个行政村,近16万农户。 1南阳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状 1.1工程建设现状 南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陕三省交界处,面积2.6509万km2。2002年启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累计实施退耕地还林3.8万hm2,荒山造林11.05万hm2,封山育林2.59万hm2;累计发放补助资金13.83亿元。 1.2建设成效 (1)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全市新增林地面积22.67余万hm2,森林覆盖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山地丘陵地区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2)退耕还林工程不仅通过直接补助提高农户收入,同时通过转移部分劳动力外出务工,间接提高农户收入。(3)退耕还林形成的丰富森林资源促进了林产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的发展,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与高效经济林、木本中药材等林业产业相结合,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主要存在的问题 2.1林分结构不合理 从林龄构成来看,南阳市退耕还林工程以幼林龄、中林龄为主所占比例超过80%,生态效益不高,需要管护投入较大。从树种结构来看,工程以纯林为主,树种以速生杨为主,大面积纯林给病虫害防治带来很大压力,同时,由于速生杨生长进入采伐期,导致毁林复耕现象出现。 2.2管护措施不到位 南阳市退耕还林工程主要依靠农户自觉管护,大部分小班没有配备护林员,基层林业部门技术指导不足,农户自身专业知识欠缺,缺乏实用技术,导致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滞后。 2.3产业发展还相对落后 大部分退耕还林及后续产业以家庭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小,管理粗放,林副产品缺少稳定的销售渠道,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全市整体退耕还林产业发展相对落后,以林果产出为主,缺乏精深加工,导致林产品附加价值低,产业效益不高。 3发展对策 一是加强技术指导,升级改良品种。为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经济效益较低的问题,必须对现有低质低效林进行升级改造。二是推广探索非公有制林业产业机制。借鉴其他地方好的经验作风,深入推广林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新型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发展模式,采取土地入股、订单生产、标准化管理等形式,提高退耕还林规模和效益。三是发展相关产业,延长产业链条。要走外延式发展道路,综合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生态旅游业等多种经济模式,推动农民向生态工人转变,引导农村人口加入二三产业,提高农户收入。 4新一轮退耕还林展望及建议 南阳市将于2017年底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在总结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展望及建议:建立退耕地块动态管理机制新一轮退耕还林在地类要求上更为严格,应研究相关机制,对退耕地块实施动态管理,当生态效益不达标时,应核减相应面积;当有符合要求的农户自愿申请加入退耕还林时,可以新增相应面积。建立分级补偿制度退耕还林工程其实质应是农户造林产生生态效益,政府购买生态产品的一种行为。因此,应根据退耕地块实际生态效益,制定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放宽退耕还林工程实施门槛为促进社会资金流入退耕还林建设,建议将造林公司、林业合作社等法人机构也纳入工程补助范围,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作者:刘兴 孙新杰 单位:河南省南阳市退耕还林办公室 退耕还林工程问题与对策: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及问题 摘要:总结昭觉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退耕还林;成效;问题;对策 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昭觉县地处四川西南部大凉山腹心地带,位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部东侧,是彝族聚居县,属典型的半农半牧国家重点扶贫县。全县幅员面积2700平方公里,辖7个片区,47个乡镇268个行政村,总人口30.83万人,其中彝族29.9万人,占总人口的97.94%。林业用地面积198.03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0.56万亩,疏林地2.77万亩,灌木林地83.28万亩,未成林造林地9.81万亩,宜林荒山荒地14.99万亩,无立木林地6.61万亩,苗圃地0.014万亩,森林覆盖率40.87%。昭觉县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启动,至2012年底,全县已累计完成省下达的27.85万表1昭觉县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林种及树种面积统计亩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地造林12.05万亩,配套荒山造林12.4万亩,封山育林3.4万亩。退耕地造林工程共涉及37个乡(镇)238个行政村479个农牧服务社,惠及农户32250户14.51多万人。国家累计投入工程建设资金47621.5万元,其中:粮食补助折合44837万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果林专项资金900万元;封山育林208万元,种苗及造林补助费1676.5万元。 2工程建设成效 2.1改善了生态环境 昭觉县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增加了27万亩的有林地,实现了“刀耕火种式”的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建设秀美山川的历史性转变,凸显了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县森林覆盖率由工程实施前的27.2%增加到现在的40.87%。土地生产力得到合理发挥,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昭觉的生态环境建设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大加快了全县的造林绿化进程,实现了“以粮代赈,粮食换森林”的目的,为建设昭觉的生态屏障作出了重要贡献。2.1.1生态功能逐渐显现在工程实施规划中,昭觉县按照“集中连片,生态优先,突出治理重点”的原则,将退耕还林重点布局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坡耕地和荒山荒地,一是金沙江支流的黑水河、三湾河、西溪河和溜筒河的源头及流域内,二是泸(州)盐(源)路西昌至昭觉段的道路沿线。通过造林使区域内坡耕地和荒山荒地成为绿色屏障后,蓄水和保土等生态功能逐渐显现出来。2.1.2自然灾害明显缓解林地具有蓄水、固土功能,对控制和减少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性气候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退耕还林,境内陡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实施工程的高山地区,如解放、尼地、碗厂、金曲和宜牧地等乡,近年来自然灾害明显减少,其中拉哈依呷河流域内公路上方的滚石得以封锁,泥石流得到控制;由水土流失形成的冲积扇得以控制,洪水泛滥现象有所缓解,农业生产和交通得以保障。 2.2促进农民增收,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2.2.1从政策补助上增收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通过“以粮代赈”的办法,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费补助,这种补偿机制为全县退耕农户增收提供了保障。昭觉县每年发放给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款2892万元,医教补助款241万元,共计3133万元;森林生态补偿金609.89万元,平均每人从退耕还林中获得直接收益185元。退耕地上生长的林木是一座绿色银行,每年都在不断增值,将会给退耕农户带来经济效益。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专项建设项目的实施,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发展一些适合本地的短效快的林业产业项目,不断增加退耕农户的经济收入。2.2.2通过转移劳动力增收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把部分农民从贫瘠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多种经营转移,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据调查统计,2015年全县因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向外地输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达12865人,劳务总收入达6432.5万元,人均年收入达5000元左右;在本县境内各工地上打工挣钱的也不计其数,人均年收入在4500元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经商或从事多种经营,年收入也相当可观。 2.3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提高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虽然减少了耕地面积,但农民有了更多的精力、物力投入到较少耕地上,加强田间管理提高了产量和质量,从而由“刀耕火种式”、“广种薄收”等粗放落后的生产方式逐步向集约化、科学化的转变,提高了土地粮食单位产量,实现了粮食年年丰收。 2.4扩大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影响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不断实施,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逐渐认识到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生态意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度高,使得退耕还林成为一个社会化工程和群众性工程,也是生态保护建设和教育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作为参与度最高的农户,他们对生态环境的好坏与生产生活的密切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从而增强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主要问题 (1)在退耕还林工程规划上,针叶树种(落叶松、华山松、云南松和云杉)面积占61.7%比重过大,经济林树种(核桃、花椒)面积占4.7%比重太小,经济效益低、见效慢,直接影响林农近期收益。(2)在工程实施中,未能很好贯彻“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多营造混交林”等原则,造成较大范围内造林纯林面积大、低质低效林多,使得林地的防御病虫害能力差,致使华山松、云南松的球蚜等病虫害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森林的质量和健康。(3)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培育起点低,规模小,发展水平较低,经济效益欠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较难。(4)部分退耕户没有经营管理意识、管护意识差,无抚育措施、存在偷伐盗伐现象。(5)有的地方基层基础工作不到位,补助资金兑现不够规范、不够透明,退耕群众来信来访时有发生。 4对策与建议 4.1大力培育后续产业,促进退耕农户持续增收 昭觉县在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专项建设实施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适合当地发展的林业产业模式:一是林果药模式,二是林草牧模式。这两个模式能很好地解决退耕还林与农牧业的矛盾,促进农民增收。但规模小、未形成产业,今后要着力加以总结推广。 4.2加强林分改造,提高林分质量 在强化退耕户的管护意识和经营意识的前提下,对于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大面积的纯林和低产低效林,应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大力通过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对林分进行改造,加以提高林分质量。 4.3加强申报公益林工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2017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开展新动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17]1号)相继出台,昭觉县应抓住开展前一轮退耕还生态公益林申报工作的政策机遇,将12万亩生态林争取纳入生态公益林,让广大退耕农户享受生态效益补偿金政策。 4.4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对于云南松、落叶松、华山松、滇杨等易发生病虫害的林地,应加强林地的巡视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病虫害动态,建立完善的病虫害预警机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方针,运用人工、物理、生物、化学等措施,实行分类施策,分区治理,从速从严处置,提高防治成效。 4.5加大补助资金兑现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退耕户的权益 针对昭觉县的特点和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中出现的问题,林业部门应当大力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公正、透明地兑现国家的补助政策,同时,认真及时办理群众的信访案件,落实专人负责调查处理信访工作,真正做到有访必查,以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作者:谢云亮 阿体五洛 王明勇 王必海 单位:凉山州劳动职业技术学校 昭觉县林业局 凉山州林业科学研究所 退耕还林工程问题与对策:退耕还林工程在生态建设的意义 【摘要】本文从退耕还林工程在生态建设中的意义入手,简要介绍生态建设背景下退耕还林工程优化措施,旨在加强退耕还林与生态环境建设,从而缓解日益紧张的人地矛盾,提升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水平。 【关键词】退耕还林;生态建设;措施 当前生态问题成为各个国家发展中的巨大障碍,各个国家均在着手解决人与环境的矛盾。我国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有效调整耕地与林地的结构,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积极影响,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1退耕还林工程在生态建设中的意义 1.1退耕还林工程改善当前生态问题 当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较为恶劣,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了改善生态环境问题,应重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森林对水土流失及土地荒漠化治理具有一定的意义。自我国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后,造林面积有了显著提升,尤其是西部地区各个省市,是现阶段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建设重点项目[1]。通过退耕还林建设,土地沙漠化情况得以明显好转,权威部门调查显示,当前长江水域含沙量与输沙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减少量在50%以上。退耕还林工程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改善目前生态现状。 1.2退耕还林工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退耕还林并不是简单的将耕地转化为林地,而是有目的、有规划地将部分不在适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加以转换,从而实现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目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前,土地沙漠化情况十分严重,耕地的粮食产量较低,农业生产能力较差,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从而造成农村经济难以发展,农民在农业生产收益不足。随着退耕还林工程效果日益凸显,广大农村产业结构得以大幅度调整,从而发展了农村地区的经济效益。通过调整耕地、林地之间的利用结构,根据实际情况来有针对性的实施各种治理措施,包括生态型林草、生态型林果、生态型林药及生态型林草蓄等多种新型治理模式,构成现代生态农业的产业结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优化配置农业资源,促进农村产业发展[2]。 1.3退耕还林工程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退耕还林工程除却改善生态环境问题作用之外,还转变了当前的农业生产方式。退耕还林工程有计划的将部分耕地转化为林地,使耕地逐渐呈现出集中化特征,有助于开展规模型、联合型农业生产,从而使当前农业生产方式得以改善,从以往的粗放型生产模式向集约型农业生产方式发展,这种现代型的生产方式极大提升了粮食生产能力。国家权威调查数据显示,当前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区域的粮食单产有所提升,通过土地资源优化,将原本不适宜种植粮食的区域进行退耕还林,进而促使农业、林业、畜牧业之间产业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生态建设背景下退耕还林工程优化措施 2.1退耕还林工程应树立生态保护意识 退耕还林工程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建设退耕还林工程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重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并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意识,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应正确认识退耕还林不仅对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农村经济水平,解决农业问题,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森林能够净化空气,调节区域气候,有效改善当前水土流失及土地荒漠化等问题,同时,森林具备涵养水源的重要作用。当前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退耕还林的优惠措施,各级相关部门应以此为机遇,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积极开展天然林保护、人工林种植、优化土地结构等多项工作,从而提升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水平。另外,正确认识到退耕还林的重要性,并从农业产业结构布局的角度上进行退耕还林整体规划,避免退耕还林工作中农业耕地与林地之间的冲突,大力发展生态型、集约型农业,通过提升农业种植单产量来弥补退耕还林对第一产业造成的损失,进而促进我国生态产业和农业的和谐发展。 2.2退耕还林工程应结合生态移民工作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质上是调整土地资源利用率,合理的将一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林业用地,因此,在这一过程当中,失地农民成为亟待解决中重点问题。生态移民概念的提出,旨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改善贫困农民生存环境,同时也能降低人类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一般情况下,退耕还林区域的环境较为恶劣,经济基础条件较差,多处于深山大川之中,交通十分不变,人地矛盾水平较高,针对这一情况,将退耕还林区域中的人员向外转移,通过科学、系统的劳务输出、搬迁等方式改善现状,并着力与生态移民安置工作之中,从而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高效建设。在退耕还林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现区域中存在尚未挖掘的矿产资源,这些资源一旦进行开采,势必会对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鉴于此,应根据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将当地百姓妥善安置,实施生态移民工作,将矿产区的百姓转移到其他区域,不仅能够改善当前农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状态,同时也能避免因矿产开采而造成百姓安全问题,有效提升农村落后地区的发展水平。 2.3退耕还林工程应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重要的林业工程之一,退耕还林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保证退耕还林资金的充足,不能单纯的以国家财政拨款来进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逐步扩大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性资本投入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之中,包括企业、银行、民间投资者等等。可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通过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投资,从而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资金。另外,还应秉持依法治林的原则,针对部分“重退轻管”的现象,应通过加强监督与管理来加以了解,从而将退耕还林工程作为重点项目来进行监管,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来开展各项工作,进而提升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效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文明建设而言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重视退耕还林工程的具体实施,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变革和创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方法,从而提升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 作者:马灼彬 单位: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农业服务中心 退耕还林工程问题与对策:退耕还林工程林碳汇效益分析 摘要通过调查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情况,测算了各项目工程林碳汇,并进行了空间分析。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林碳汇功能显著,共计61988.86t,空间上表现出中部高、南北低的特征;荒山造林工程林碳汇效益表现出东部最高、南部最低的特征;耕地还林工程林碳汇效益亦表现出中部高、南北低的特征;封山育林工程林碳汇效益表现出汉滨区低、周围县城高的特征;按均值272.43元/t的价格计算,可产生1689万元的经济效益,固碳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关键词退耕还林;碳汇;经济效益;安康市 众所周知,二氧化碳(CO2)是大气中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绿色植被作为CO2的重要碳汇,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众多学者关心的重要课题。大量研究发现,造林再造林是增加陆地碳汇的重要举措之一。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持续时间最长、投资量最大、涉及面最广、增加森林资源最多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其碳汇潜力不容忽视。1999年10月,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率先开始了退耕还林工程的试点;2002年在全国正式启动,安康市是先行启动实施的地区,从实际情况看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成效显著的阶段性成果,退耕区森林覆盖率有较大幅度增加,生态环境恶化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目标己经具备十分重要的现实基础。然而,目前已有的碳汇研究大多集中在大区域尺度,使估算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碳汇潜力研究还较为少见。因此,对退耕还林工程生态系统碳库及其固碳能力的准确估算,应该立足于中小尺度区域和生态系统单元碳汇研究基础之上。开展对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林固碳潜力研究,既可为绿色植物生态系统碳汇估算提供新视角,又可为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效益评价提供参考。 1研究区概况及研究方法 1.1研究区概况 安康市(31°42′~33°49′N,108°01′~110°12′E)位于陕西省南部,面积为23391km2。北依秦岭南坡,南靠大巴山北坡。与西安市、商洛市、汉中市等毗邻。下辖1区9县(汉滨区、石泉县、旬阳县、平利县等县区)。1999年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紫阳、旬阳、白河、岚皋、平利五县被列为国家退耕还林试点县。2002年正式在十县区又全面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且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深得民心、顺乎民意,备受农民群众拥护,逐步扭转了全市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2研究方法 碳汇效益模型,本文主要讨论林地的碳吸收效益。为了定量研究碳汇效益,引入碳汇效益的估算公式:E=A•fi(1)式中,E:碳汇效益,单位为t;A:各项目林地面积,单位为hm2;fi:碳汇系数(t碳/hm2),取0.644t/hm2. 2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现状 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在滇、川、甘三省率先启动,先后有25个省市的1800余县区参与,累计完成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3(109km2。陕西省作为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的省份之一,成为全国退耕还林工程试点省份。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以来,其涉及全省10个市102个县级市,惠及农民达900万以上,全省累计完成240.9万hm2。其中退耕还林101.92万hm2,荒山造林126.1万hm2,封山育林12.9万hm2。这使得陕西省森林覆盖率由30.92%增长到41.42%,净增10.5个百分点,是历史增幅、增长最快时期(图2)。安康市的退耕还林工程与全国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开展密不可分,安康市是1999年最早开展退耕还林工程试点工作的城市之一,是全国启动较早、退得较快、面积较大、农民参与面较广的重点地区之一。同时,其在陕西省政府、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退耕还林办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长足的发展与成就。安康退耕还林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7.69%,通过工程实施,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截至2014年底,安康市全部十个县区的160个镇办、2077个行政村全部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参与农户高达47.85万户,参与民众达到182.7万,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623.27hm2,其中陡坡耕地退耕造林214.08hm2,占规划任务474hm2的45.16%,宜林荒山造林15.4万hm2,封山育林2.1万hm2,补植补造94.73hm2,新建后续产业2.36万hm2、改造17.16hm2。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围绕“生态立市、兴林富民”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及其林副产业,努力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图3)。 3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碳汇潜力 3.1安康市森林覆盖率变化情况 安康市位于秦巴山区,为我国南北调中线重要的水源区之一和我国重要的地理分界线。该区域属于暖温带与北亚热带的过渡区,南北气候和生物区系复杂多样。植被类型以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和北亚热带含常绿阔叶林成分的落叶阔叶林混交林为主。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主要从5个方面开展,即陡坡耕地退耕造林、宜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补植补造、后续产业部分(包括新建和改造两个方面)。1999年该工程实施以来,安康市的森林覆盖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森林覆盖率由2000年左右的55.4%增长到2014年左右的59.9%。 3.2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林碳汇效益 3.2.1各项目工程林碳汇效益分析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全市的1区9县全部参与其中,并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其退耕还林的具体类型也不尽相同。由图4-a可知,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林碳汇效益表现出中部高、南北低的特征。全市退耕还林工程林碳汇效益总计31307.42t,旬阳县最高,为4458.41t;镇平县最低,为1371.72t。由图4-b可发现,安康市表现出东部最高、南部最低的特征。全市荒山造林工程林碳汇效益总计14911.18t;白河县最高,为2035.68t;镇平县最低,为522.93t。由图4-c可发现,安康市表现出“中部高、南北低”的特征。全市耕地还林工程林碳汇效益总计13786.75t;旬阳县最高,为2232.75t;镇平县最低,为596.99t。由图4-d可发现,安康市封山育林工程林碳汇效益表现出汉滨区低、周围县城高的特征。全市封山育林工程林碳汇效益总计1983.52t;宁陕县和白河县最高,为302.68t;汉滨区最低,为109.48t。综上可知,封山育林碳汇效益在各区县退耕还林碳汇效益中所占比重最少;全市退耕还林碳汇效益共计61988.86t。3.2.2碳汇效益的经济效益估算森林固碳价值的计算方法有碳税法、造林成本法、人工固定CO2成本法和害费法。无论是哪一种统计方法,所得结果差异较大。本文主要取多位学者计算的中国造林成本的均值,(260.9+251.4+305.0)/3=272.43元/t。按均值272.43元/t的价格计算,可产生1689万元(61988.86吨×272.43元/吨=16887625.13元)的经济效益,固碳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4结语 安康市的退耕还林工程是秦巴山区退耕还林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安康市城市发展新的锲机。通过对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果的调查与分析发现,安康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发生了显著地变化与提升。森林覆盖率由2000年左右的55.4%提升到2014年左右的59.9%,退耕还林实施区洪涝灾害发生频率有所降低,野生动物恢复状况良好。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通过林草地面积的增加,提高了安康市碳汇量增加;通过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也增加了汉江流域碳汇量。退耕还林工程固碳经济效益十分可观。尽管如此,细化不同树种、不同树龄的碳汇,精确测算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效果的关键,有待进一步研究。在国际碳交易的大背景下,各区域亟待将碳汇与《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相结合,建立健全的碳交易机制。将退耕还林碳汇商品化、市场化,一方面可稳固退耕成果,彰显退耕还林碳汇效果,另一方面可实现退耕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融合。 作者:黄飞 朱妮 李黎黎 单位:安康学院旅游与资源环境学院 安康市汉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退耕还林工程问题与对策:谈林区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问题 摘要:本文对东北林区退耕还林工程展开了详细分析,并结合在过去生产环节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结合,将黑龙江地区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从森林培育和生态环境的角度上出发,提出技术应用和发展的具体策略,希望对东北林区退耕还林工程中遇到的实际技术问题解决有着更大的帮助作用,全面提升我国整体绿化程度。 关键词:东北林区;退耕还林工程;技术问题;改善策略 东北林区主要包括我国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和完达山等山区,是我国自然森林资源中分布较为密集的宝贵森林资源,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东北林区供给为国家生产了约10亿多m3的木材,但是由于之前人们一味重视经济发展,乱砍滥伐现象频繁发生,森林资源急速下降。大量森林资源的消失,使东北地区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由于近年来退耕还林政策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遏制了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且该地区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1]。虽然这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很强,涉及到的面积也比较广,但是根据笔者对这项政策的实施结果来观察,这项技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技术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解决。 1东北林区退耕还林实施中存在的主要技术性问题 1.1造林树种的选择不佳 在进行造林种树的过程中,树种的选择是一项最基本的环节,同时企业是造林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从现阶段的退耕还林情况上分析,由于受到商业炒作或是一些功利思想的影响,并没有对相关的种树条件进行分析,而是在任何环境下都种上一些速成杨树或是直接引进一些还处于试验阶段的树种进行造林,这种情况并没有真正对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落实和完善。这将直接导致树木的生长效果不佳,同时由于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仍然需要承担很大的经济损失,将严重挫伤农民的还林积极性,此外由于一味对外来树种进行引进,还容易出现不明生物入侵的危害,这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发展都十分不利。 1.2初植的密度较大 从我国东北地区特别是笔者对黑龙江地区的退耕还林工作上分析结果来说,种植的密度普遍存在偏大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理论上对“适当密植”过分强调,认为想要实现退耕还林工作,就应该增加单位面积的木材种植数量,促进林木形成良好的木材。但是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却没有对当地的树种特征和立地条件等引起重视,使得过于紧密的种植严重影响了树木的正常生长;在种植的过程中,错误的将“以密保活”作为植树理念进行提倡和推广,通过加大造林密度对造林成活率不高的问题进行解决,殊不知这种情况反而将对树木的种植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2]。 1.3气候因素 由于近年来生态环境和气候环境变化较大,东北林区受到的影响也较为严重,在近年中,春季干旱的情况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干旱的时间比较长,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苗木的生长。同时,退耕还林一般都选择较为开阔的地方,而这地区由于风沙的影响,很多情况下都是苗木的根系还没有得到生长,就已经由于干旱而亡。 2提升东北林区退耕还林工程质量的相应策略 2.1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将还林树种进行确定 因地制宜在这里指的是根据实际立地条件对原生植被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根据当地条件选择更为合适的树种类型。我国在提出退耕还林政策的过程中,要求在25°以上的坡度进行种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土地立体条件较差,土层也相对较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尽量选择一些抗旱耐瘠薄的树种,保证其树种在这种环境下能得到有效生长[3]。 2.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对初植密度进行确定 在对树种进行种植的过程中,应该对林地的实际生产力进行充分研究,不仅要对土壤中的水分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将其中的养分进行研究,从而确定当地是否满足树木的实际生长要求。此外,还需要对林地的经营目的进行详细研究,对公益性质的林地更应该引起重视,这种树木在种植的过程中通常以遮盖林地为主,因此在种植的过程中密度也可以适当加大。 3结束语 退耕还林是一项需要长期进行的系统性工作,且在短时间内也很难看出实际效果,但是其对改善生态环境却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由于近年来退耕还林政策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遏制了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且该地区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由此可以确定,退耕还林工程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张建国 单位:黑龙江木兰县林业局满天林场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大专院校图书馆信息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探讨 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传递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读者对信息服务的质与量也有了较高的要求。图书馆、特别是学校图书馆更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来实现对图书书目、图书借阅、用户查询进行统一实时管理,实现图书馆资源共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地开发信息资源,提出图书管理系统设计的构想。同时需要结合人本管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意识,才能把学校图书管理工作做得更好,让图书在教书育人中发挥最好的效用。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化;优质服务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图书馆也逐渐开始进入数据化管理时代,如果没有系统化的数据库管理和一套完整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会给图书的检索、查阅带来不便。特别是高校,师生使用图书量很大,急需实行数据化管理,但限于种种原因,有些院校,特别是地方大中专院校图书的编目、借阅、管理还停留在原始的工作状态,给图书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地开发信息资源,提出图书管理系统设计的构想;同时结合人本管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意识,是更好地发挥大中专院校图书馆在教书育人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最好办法。 一、图书信息化管理的趋势 所谓信息化、数据化的图书馆,就是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对有较高价值的图书、影像、文字等多媒体进行收集、整理、组织、规范加工处理,将其转化为数字化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高质量的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从而对人们的工作、生活产生良好的影响。 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已经进入数字化时代,实现人类文明成果的全球共享已成为人类的共同需要。作为储存人类文明成果重要载体的图书馆,单一的书籍管理模式早已无法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图书信息化管理已成为时代的必然。作为高校,更是首当其冲应该走在前面。 二、学校图书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 1.学校图书借阅者的需求 师生对借阅的需求主要是短时间内能够查阅到自己所需要的图书信息资料,个人信息的修改和图书馆的馆藏等,他们可以直接通过系统查看图书馆图书的情况,如果根据本人借书证的密码进行系统登录,还可以进行本人借书情况查询和对个人资料的维护。但读者只能查到本人的借书情况和维护个人信息。所以,信息化的管理使读者不但满足了借阅的要求,而且还维护了个人的隐私。 2.学校图书管理员的需求 学校图书管理员对师生读者的借阅以及还书进行计算机操作,同时把借阅书的情况打印出来,和借阅者核对,图书管理员对读者借书和还书有修改的权限,所以对管理员登录本模块进行了更多的考虑。在此模块中,学校图书管理员还可以为读者增加借书和还书的记录,并打印生成相应的报表以方便读者确认,读者的信息全部输入电脑中,包括读者的图书编号,图书名称、作者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图书信息的输入包括图书编号、图书名称、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称、日期、图书类别、图书页数、备注信息、关键词等。借书信息的输入包括借书信息编号、读者编码、借书日期,图书编码以及还书日期。还书信息的输入包括:还书信息编号、读者编号、图书编码、借书日期和还书日期以及备注信息等。这就使得图书管理员可以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增加了工作精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3.学校系统管理人员的需求 图书管理系统开发的总体任务是实现各种信息的系统化、规范化和自动化。系统管理员的功能,包括对图书管理员、读者、图书进行管理维护。学校系统管理员功能的信息量较大,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也较高。信息化管理师的这种数据安全和保密更容易实现。 三、提高学生借阅图书的能力 1.注重培养大中专师生,特别是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 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是要教给他们学会终身获取知识的方法,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层出不穷,知识更新的周期逐渐缩短,一个学生无论他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有多新,走到社会上会都发现自己的知识的贫乏,所以只有靠学校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市场的需求。 从事图书馆工作十几年来,在日常的咨询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学生由于受中学教育的影响,只注重书本知识的积累,缺乏如何利用图书馆知识的训练,不能准确、快捷地在微机上找到自己所需的书籍,尤其是新入学的学生不了解图书馆,不知道在机子上怎样能快速的检索,给自己和图书馆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麻烦。因此,要培养学生在图书室的自学能力,必须从新生入馆开始培训,每年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图书馆基本教育,教给他们如何利用图书馆,向他们介绍图书馆的概况,馆藏书目、服务项目,重点介绍各种目录,检索的方法,查找分类号,分类号代表什么作品,组织他们经常参观图书馆,熟习图书馆的借阅程序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通过这样的学习,让学生们对图书馆有个总体的认识,遇到问题想到图书馆,来到图书馆会很好的利用图书馆,使他们从中能汲取更多的知识。 2.加强目录检索工作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不可缺少的环节 图书馆目录是图书馆藏书的缩影,是提示藏书的工具,没有目录,就无法得到检索图书途径,这说明了图书目录的作用。在目录检索的工作中,首先是对图书进行采编,必须准确无误的录入图书的信息。期刊是获取信息价值最高的刊物,一些最新的科研成果首先是在期刊上发表,它能及时反应某个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因而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目前各类图书都有刊名目录和分类目录,但所起的作用都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期刊的内容广泛,刊名代替不了内容,因此,以刊名作为检索点会造成大量的漏检甚至误检,读者使用期刊往往是查阅其中的某些文章或某一学科的若干篇文章,因此刊名不能满足读者的要求。编制期刊专题目录能提示某一专题现在研究的动向、发展趋势,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节能服务产业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与模式构建 【摘 要】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渠道,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好坏与是否能获得足够运营资金直接相关。本文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缺乏统一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现状,对节能服务公司信用信息的管理过程进行简述,并据此研究信用信息管理的数据库建设与运行机制,为解决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推动节能服务产业持续性发展提供理论性的参考。 【关键词】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数据库;运行机制 近几年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十一五”期间我国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o)数量大幅增长,从05年的80多家增加到现在的800多家,产业规模也从47亿增加到840亿。然而,据统计,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比现在提高一倍。融资困难直接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节能服务公司信用状况不好又会让银行、担保公司等对其没有信心,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整个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1] 目前我国对于节能服务产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没有一个统一、完善的管理体系。以下基于对节能服务产业融资难的现状分析,将对整个产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过程进行详细阐述,并对信用信息管理的体系进行构建与完善,旨在为银行、担保公司、潜在客户等相关利益方在选择是否与这些公司合作时提供参考,从而推进整个产业的发展。 1.节能服务公司信用信息管理过程 1.1 信用信息收集 节能服务产业的信用信息分布广泛,主要分布在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及公司内部。[2] (1)政府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有EMCo的注册信息,它能反映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及经济实力,是信用信息的基础;其次,工商管理部门获取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等材料能反映公司的资金运转情况、经营盈亏程度。从税务部门可以获得公司法人纳税记录、有无拖欠税款记录等信息。 (2)社会机构 对EMCo信用有发言权的社会机构涉及到银行、担保公司、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业主等[3]。例如,对于目前大部分都还是中小型公司的节能服务行业来讲,银行信贷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资金周转、有无恶意贷款、有无拖欠债务等记录,都是EMCo信用信息的一部分。担保公司为节能服务公司做信用担保,能提供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无挪用等信息。业主,即用能单位,能够提供EMCo是否按合同规定提供高质量的节能设备、是否达到承诺过的节能量、是否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指导节能设备的后期运营从而增加设备的寿命等信息。 (3)公司内部 从公司内部可以得到很多反映公司真实状况的信息。从管理部门我们可以知道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的各项荣誉等;在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得到公司员工资质方面的信息;在财务部门可以了解公司资金运转情况等。 1.2 信用信息整合 不同机构、不同部门的信用信息经过收集之后仍然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必须经过统一参数、数据转换等操作之后,将异构的信息进行整合。 为了统一系统参数,首先可以由政府出面,实现参与的所有公司都能拥有一个永久性的由工商局编制统一的编码,其次将分散在各个环节的信用数据进行详细的划分、设计与合并,转化成受评节能服务公司信用等级的明确标识。 1.3 信用信息服务 节能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是以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信息数据为基础,对信用信息进行处理、输送、传播、、使用以及提供信息的服务。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用户可以获取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者情况、CBCI信用等级、银行信用、公司在行业中竞争力、可持续发展力等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服务系统利用已有的数据信息,按照规则进行数据抽取,并按照一定的运算规则产生统计和分析报告,为用户提供查询、做出决策提供实质性的参考。下图1-1为信用信息管理框架。 图1-1 信用信息管理框架 2.节能服务产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数据库的建立 建立管理体系的核心就是数据库的建设,它是保证信息统一化管理的必要条件。[4]在节能服务产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数据库: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公司内部前置数据库,信用中心前置数据库,信用中心数据库。 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公司内部前置数据库用于信用数据的采集,业务库的增量数据定时导入该数据库。紧接着信用信息数据在数据采集系统中经过整合后将首先进入信用中心的前置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查询以及错误修正,以此减轻信用中心数据库的负载。 信用中心数据库是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核心,它是管理平台对外提供查询、分析等服务的基础。系统可以设置时间,在某一时刻将信用中心前置数据库的处理过的增量数据批量导入到信用中心数据库,供外部用户进行查询。下图2-1为各数据库之间的联系: 图2-1 各数据库之间的联系 3.节能服务产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与节能服务产业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要成熟许多,这对我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可以通过现有的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主导支持下,将信息的收集工作委任给可靠的第三方征信公司,同时建立专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出台信用认证规范,创建动态监管模式,根据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期间的信用状况及时调整它们的信用等级。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管理机制,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能保护诚信经营的节能服务公司,信用等级提升了,融资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得到解决。 4.结论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还处于成长期,很多政策、制度、体系还不够成熟。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刺激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让公众、企业对该产业产生更多信心。本研究目前还不够成熟,关于具体模型的建立以及方法的选择,都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与探索,建立完善的节能服务产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任重而道远。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的总平台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就各级党委、政府应履行的职责而言,需要各级各部门深入实践、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档案工作是党和政府履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重大任务面前,档案部门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可以干一番火热事业。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档案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的问题,作分析和探讨。 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的内涵及实现方式 当前,我国沿海开放地区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向信息社会过渡时期,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也使档案及档案工作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档案的资源种类、载体形式、服务利用方式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应运而生。文档一体化、馆室一体化、馆际一体化、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等先进的档案管理模式和手段推陈出新,广泛应用。这些模式和手段在推进档案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又加速了档案信息资源的集聚和整合,使档案利用效率成倍增长。 在海量档案资源中,隐藏着大量个人信息,一个自然人的信息往往杂乱地记录于不同时期、不同门类、不同形式的档案载体中,而且因工作关系或社会关系与其他人的信息相互关联。面对零乱无序的个人信息,我们可以从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出发,集聚整合档案资源,变革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中所有关于人的信息进行梳理、抽取,按照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唯一代码所汇聚的信息的独立性、排他性、关联性等特征,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就可以形成记录公民个人有关从出生到死亡,凡是有档案记录的个人生产生活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所有信息。 由此可见,建立区域人口档案信息服务和管理平台,是档案行政部门对以全宗为管理单位的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大胆突破。其原理就在于利用现有的全部档案资源特别是数字档案资源,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激活所有包含人的信息的档案,有效采集人口过去的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口信息参数,强化对人口信息监测研判,有效服务于社会建设和管理。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是连接区域内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室)有关人的档案信息的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是有关人的各类档案和不同电子业务系统间进行信息集聚整合的载体。这个平台一旦建成,将成为建立国家人口信息库的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新模式的前提和基础。 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的重要意义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在纷繁芜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中,档案能对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对一个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作出具有权威价值与法律效用的界定。如经济生活领域中工商档案对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每一个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界定;社会生活领域中个人档案对每一个公民户籍、学籍、工作简历、职业职称,以及婚姻状况、社会关系、财产收入等的记载保存,在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使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脉络更加清晰,利益边缘界定更易区分,建设和运用好ig——系统平台,可以避免自然人的角色和利益的错位现象,也使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类似现象不能得逞。 二是建设诚信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需要由档案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档案凭证(原始法律凭证)来加以疏导、化解。现实生活中,利用公民户籍和职工档案解决社保纠纷,利用地籍、山林档案解决田地、山林纠纷,利用房产档案解决城市拆迁补偿纠纷等案例,不胜枚举。而随着信息化发展,以上关系国计民生的传统纸质档案在查阅利用上逐步被电子文件、数码音像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形式的数字档案所代替。所以在新世纪新阶段,重视和加强涉及所有人的档案的数字化以及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电子文件(档案)资源的整合,将涉及民生的各种门类的电子业务系统和数字档案资源,以人为单元、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唯一代码,加以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开发建设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综合管理和查询服务平台,是维护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三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意见》的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的《实施意见》中均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其中很重要的举措就是要加强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人口基础信息一般包括出生、性别、血型、指纹、身高、学历、就业、配偶、户籍、住址、职业、职称以及置业购房等。笔者认为,人口基础信息库应以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以民政、社保、工商、城乡建设、教育及流动人口管理等有关部门关于人的实时动态信息(各部门电子业务系统)和办结归档信息(归档档案资源)为补充。而有关部门关TA的实时动态信息和办结归档信息,可以通过档案部门进行整合和提供,档案部门牵头建立区域人口档案信息库,是人口基础信息库的有效补充。 绍兴市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的探索 1.扎实推进“为普通人建档”,建立覆盖区域人口的档案形成和管理体系 2007年以来,我们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将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两条腿”走路方法推进“为普通人建档”工作。 一是以行政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为工作对象,加强行政村、社区档案室规范化建设;以企业、学校档案室升级达标为载体,突出村民档案、居民档案、企业用工档案、学生档案这些重点,着力抓好覆盖自然人基本面的基层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人的档案的形成和管理水平。近几年我们又进行巩固和提高,截止到2011年年底,全市行政村、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达标率已达到98%;全市1074所全日制学校100%建有综合档案室,202所学校达到县一级以上认定标准;全市规模以上(营业额和销售收入一亿元以上)企业,建档率达90.6%。 二是以机关(部门)为工作对象,以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8号令为抓手,完成了机关部门(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采取档案年检、目标管理认定、数字档案室建设、重要民生档案登记备份等途径,加强涉民机关部门(单位)档案的行政监管,确保机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中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档案的完整齐全与及时归档。全面实施《绍兴市2008至2010年档案接收工作计划》,接收46个单位54760卷(盒)档案进馆。 与此同时,我们积极探索档案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档案资源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整合和集聚。以全面清理转制、破产企业档案为抓手,全面接收市区30多家原国有转制(破产)企业档案21.9万卷,形成了绍兴市区国有转制(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和查询中心;以全省档案资源整合和综合利用试点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提前进馆、委托保管、数字移交等方式,共整合77个涉民部门(单位)34791卷民生档案。去年我们接收完成市区退休职工档案5万余卷。目前,市档案馆馆藏已由2007年的20万卷(件)提升到42万卷(件),拥有比较完整的婚姻档案、计生档案、劳动就业档案、二轮土地承包档案、林权档案、户粮档案、公证档案、学籍档案、房产纳税档案等民生档案馆藏群,档案资源日趋丰富多元。 2,扎实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着力提升档案为现实服务能力 绍兴市档案馆新馆建成后,我们相继推出三个建设项目提升全市档案信息化水平。 一是以新馆配套设施项目实施为契机,高标准建设软硬件平台,全面完成市本级数字档案馆建设,实现“文档一体化”。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成功实施“区域性电子形式政府文件集成管理的建设与研究”项目,2007年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运用业务流程重组理论,研究开发出集“收集、保管、利用”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2010年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在加快推进馆藏档案数字化的同时,实现了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电子文件从产生到归档进馆的现代化管理,构建了绍兴市电子文件中心,出色完成国家档案局《全国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制订及其推广应用》试点任务,2010年11月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宣贯现场会在绍兴市召开。 二是创新档案信息化和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推进机制。实施《市本级数字档案馆(室)一体化及安全管理项目》,加快推进馆室一体化进程。2009年完成调研并立项,2010年6月包括馆藏实体档案在内的市级138个机关部门(单位)共3721万页纸质档案、32312张照片、3110盒录像(音)带的档案数字化项目全面实施,到2012年年底将全面完成。 三是大力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市与各县(市)“馆际一体化”。积极组织实施《面向用户的区域数字档案馆资源集成共享模式研究与平台设计》项目,先后获得国家档案局科技立项和市发改委立项,2012年上半年正式实施,这个项目完成后,绍兴地区区域性民生档案管理和服务总平台正式形成。 与此同时,我们十分重视和加强涉密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积极组织实施数字档案馆内网涉密网建设,将馆藏数字档案资源按密级和可公开的范围划分为A、B、C、D四类,区分查阅利用权限,保证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利用的绝对安全。 3.积极实施档案和电子文件登记备份战略,强化涉民部门档案和电子文件的行政监管和资源整合 自2009年以来,绍兴市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两办”《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根据浙江省档案局统一部署,结合绍兴市实际,全面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工作。2011年,市财政总投资1725多万元,分四年投入完成市本级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平台建设,并实现市本级27个机关部门(单位)主要涉民电子业务系统的在线式登记备份。年底在完成中心平台建设后,实施完成了民政、卫生医疗、住房公积金等6个重要民生部门8个电子业务系统的在线式登记备份工作。结合馆室一体化项目的实施,同步开展60多个机关部门数字化成果的登记备份,有效整合了320个G的数字档案资源。通过登记备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既实现了档案证据保全、档案安全保障,又有效地推动了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 鉴于以上这些年的工作积累,我们认为绍兴市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问题。受传统档案馆工作事后服务思维的影响,一些同志认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与档案部门的工作关系不大,缺乏站到前台,服务一线的勇气和信心。 二是资源分散、分割的问题。全市各个民生部门所拥有的档案资源仍处在系统分割、相互独立的状态,信息难以交换和共享。 三是体制机制问题。现行档案管理体制仅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监管权,没有档案资源的整合权等。 四是要素投入问题。主要是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和档案系统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 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的对策思考 一是要充分认识档案、档案工作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档案事业是一项基础性的社会事业,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档案管理体制的新诉求;是责任政府为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而建立的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管理举措。为此,档案部门应着眼长远、超前思维,解放思想、顺应变革,走出档案看档案、跳出档案发展档案事业,努力找准服从服务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积极投身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个大局之中。 二是要确立大档案、大整合的理念,加快推进“三个一体化”和档案登记备份进程。继续以“为普通人建档”为重点,大力实施“资源提升”战略,扎实推进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首先要巩固和提升“十一五”基层档案规范化建设成果。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机关部门特别是涉民部门档案工作的行政监管和资源整合。第三要以市级数字档案“馆(室)一体化”和全市“馆际一体化”为抓手,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构建完成区域性公共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的总平台。 三是要致力于科研创新,探索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的管理和服务数据库平台。要探索研究“绍兴市区树型人口档案管理和服务数据库平台”。数据库平台的基本构架为:以档案数据为基础,以档号为指针,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联,对数字档案馆中与人直接有关的信息进行重新虚拟逻辑组合,实现计算机对人的档案数据的自动聚合、关联、对比、延伸,以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档案信息管理。数据库平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档案为基础。二是反映过去确实发生的信息。三是反映多维综合性的信息。数据库平台一旦建成,就能围绕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开创档案管理以人为核心的信息管理模式,改变传统档案以全宗(单位)、以案卷为管理单位的管理模式,大大丰富和改善档案馆公共服务产品的品种和结构。 四是要加强领导,创新机制,为加快建立覆盖区域人口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总平台提供必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当前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重大命题中,科学界定和明确档案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与任务,并做好经常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档案部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大局面前,树立起想干事的坚定信念,理清会干事的工作思路,拿出干成事的工作实绩,找准档案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顺应时势,大胆实践,在有所作为中谋求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应有的地位。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研究与开发 摘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良性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系统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本文详细介绍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开发背景、内容及实现该系统采用的技术路线,并且概括了该系统的使用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应。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统计分析 应用研究 1、引言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开展的。企业通过提交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人员信息等反映企业状况的资料进行申请,由于所提交信息需经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所以信息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因此,为辅助主管部门全面及时地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良性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系统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2、背景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各种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倾斜等各种扶持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广东省所辖的珠三角高新产业带是由科技部批准的三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带之一,是一个依托交通干线融合、集散人口、产业、城镇、物流、能流、信息流的线状空间地域综合体,这种独特的空间地域综合体带动着区域经济系统的迅速发展。同时,珠三角高新产业带也是我们目前高新技术产业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产品出口额所占比重最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带。 3、目的与意义 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建设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应用系统,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产业进行深入研究是本系统的主要目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导入、数据录入、数据分析、信息查询检索等。本系统可以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宏观状况,为其战略决策,政策规划等提供数据支持;同时系统也可以在屏蔽敏感数据之后为各产业研究科研院所提供数据支持,并且可以为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通过本系统使其了解当前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状况,了解自己所处位置,为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 当前,广东省正在实施“双提升”,“双转移”战略,系统的建成将对提高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推进核心技术的创新与转化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在促进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贡献力量,发挥作用。 高新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散地,也是广东省实施“双提升”战略的突破口,系统的建成将对高新区的资金、人才、科技、国际化等方面的规划起到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4、系统主要内容 系统主要是通过对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创建一个基于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数据导入、数据录入、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等;系统全面支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使省科技厅能够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宏观状况,为领导决策做出数据支持。具体说来,该系统由以下几大部分构成: (1)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认定网”)进行数据对接,以实现企业基础性数据的导入; (2)提供企业以附件形式呈现的数据录入接口; (3)建立广东高新技术企业数据仓库,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询功能; (4)为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包括:服务跟踪功能,与国家、广东省产业生态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 系统主要由数据采集,企业数据统计分析,企业数据导入等几个功能模块组成。 系统功能模块图如图1。 (1)数据采集。数据是系统的血液,本系统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认定高新企业资格时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内容翔实,充分反应了各企业的状况;为了更好更充分的利用这些将这些数据,首先需要将这些数据进行电子结构化处理,所以企业的信息采集录入则是整个系统的第一个功能性需求。 (2)企业数据统计分析。该部分为系统的主要模块,主要由企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企业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企业研发费用结构统计分析等几个主要分析模块组成。通过对企业的一些基本指标,财务指标,以及各种研发投入指标等进行分析,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面的剖析。用户可自主选择可查阅的各种指标查阅,并使用系统所提供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查看结果。同时通过各种各样直观的表现方式展现给用户。系统实现对高新技术产业中各类信息进行纵向、横向、地域分析,并可进行筛选、排序、汇总、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图表展示。纵向分析是指同一指标不同年度的数值对比及构成比例动态变化等信息特征的分析。横向分析是指同一年度不同指标的数值对比、构成比例等信息特征的统计分析。企业申报后信息跟踪管理,对相关重要指标,如专利数、销售收入、研发数目等统计分析功能,以利于对企业进行年审。 (3)企业数据检索。系统提供强大的查询检索功能,通过各种指标条件对企业进行筛选,方便对企业进行高级查询,帮助使用者全面了解区域以及时间等维度内的高新企业状况。同时对查询的结果可进行统计分析。用户可通过输入检索关键字,检索数据库中的广东省科技统计、专项统计、科技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产业信息规模等信息,然后系统根据用户检索请求,列出相匹配信息的列表,用户可根据需要显示信息的详细内容。同时,系统也将支持模糊查询功能。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 [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在医院的广泛深入应用,医院病历档案管信息理与服务也进入了管理自动化、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的新阶段。在网络环境下,医院病历档案室应如何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搞好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满足不同利用者需求,推动医院病历档案事业的发展。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特点、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措施、病历档案信息服务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叙述,认为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便利、高效、优质,是当今和将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网络环境;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在医院广泛深入应用,一些中大医院在医院信息系统(HIS)应用到临床、医技、药剂等科室与患者医疗相关的各个环节后,医学影像系统(PCAS)、检验系统(LIS)相继应用,并对HIS的功能进行扩充升级及与PCAS、LIS等进行集成互联,开发应用互联网环境下集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于一体的电子病历档案系统(简称电子病案 EMR)。虽然目前处于电子病历档案与纸质病历档案并存双轨制应用阶段,但对病历档案的管理和服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就网络环境下,对病历档案信息的管理与服务进行探讨。 1 传统的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 1.1 管理方面 传统的病历档案是以纸质为载体书写和储存,数量多、体质大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索引、归档入库等需要耗费很多的人力、时间,工作效率低,常因患者出院后一些检查检验报告不全,而不能按时归档。纸质病历档案不仅怕水、怕火、怕虫、怕霉,而且怕散、怕乱、怕损、怕丢,储存保管工作要求很高,医院的病历档案一般都没有恒温防潮设备,储存保管工作难度大、安全性差。 1.2 服务方面 传统的病历档案信息的服务,一般仅是在医疗机构的病案室向需求者提供资料检索统计、借阅纸质病历档案资料、复印或摘抄规定允许的病历内容,这种方式下病历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时间和地域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病历档案信息利用社会成本高、利用效能低。 2 病历档案信息服务对象 病历档案信息服务对象,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医疗机构内部服务和对外社会服务。 2.1 对内服务 主要是为医疗管理、教学科研活动、医疗护理质量控制、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研讨、药品和医疗服务物价检查等提供服务。近年,随着医院医疗改革的深入,医疗法规的健全,医院管理走向规范化,教学科研能力的提升,加强质量管理防范医疗风险意识的提高,医院内部对病历档案信息的各种需求日趋增多。 2.2 对外服务 一般是为社会和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理赔给付、司法机构的刑事民事案件取证、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患者异地诊疗、居民办理与健康和疾病有关的事项等提供服务。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的深入,社会医疗保险向城镇和农村广大居民覆盖及对大病、特种病保险病种范围扩大,人们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对预防保健需要增多,公民法律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群体及个人对病历档案信息的需求越广越深。 3 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特点 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确定电子病历档案法律效力的有关法律,电子病历档案在民事、刑事活动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规定“凡在网络中予以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均应定期完成物理归档。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目前,应用电子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都是采取纸质病历档案和电子病历档案并存的双轨制管理方法应用。因此,对现阶段的网络环境下的病历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更高,既要将电子病历档案打印成纸质病历档案,按纸质病历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索引、归档入库、储存保管工作,又要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规定,对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进行逻辑和物理归档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保管。 与传统的病历档案信息服务方式相比,因电子病历档案应用的是计算机信息和网络通讯技术,病历档案资料储存在网络服务器,具有信息共享性强、传输速度快、易于检索统计、且不受时间和地域空间限制的特点。各种病历档案信息需求者,如医院内夸科室会诊和异地远程会诊、社会保险和司法机构及患者查阅病案(按规定允许的内容)、医护人员进行科研和撰写论文借阅病案等,只要在网上进行申请,经过审核授予权限都可以通过网络(局域网或互联网)快速获取所需的病历档案信息,为需求者提供方便灵活、高效质优的服务,提高病历档案信息的利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是当今和将来的发展方向。 4 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措施 4.1 病历档案技术创新 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其前提必须是病历档案信息电子化、传输网络化,即需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系统。我院与广州麦德医像有限公司合作,研究开发实施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系统。系统对电子病历档案各子系统(HIS、PCAS、LIS、病案统计系统等)进行整合,建立数据库接口与对接互联,实现数据的共享,系统在技术上采用BS结构,采用三层架构设计,并采用大型数据库Oracle 9i,客户端无需安装,只需在IE浏览器中输入相应的网址经过受权许可就可以访问电子病历档案系统,进行病历书写、查阅、打印、检索、统计受权许可范围内病历档案资料。 4.2 建立网络管理与服务制度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及信息服务,对病历档案管理与服务,既是技术上的变革,又是管理上的挑战。为推广网络环境下电子病历档案的应用和病历档案信息服务网络化,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使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我国至今还没有确定电子病历档案法律效力的有关法律,在目前医院采取纸质病历档案和电子病历档案并存的双轨制应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电子病历书写、电子病历档案归档保管和利用制度,保证病历档案与电子病历档案内容的一致性,确保电子病历档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书写、归档、保管、查阅、复制。 4.3 建立网络服务平台 它是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病历档案系统中开设面对病历档案利用需求者开放的服务平台,让需求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具体需求申请,病历档案管理人员在网络平台对申请进行受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4.3.1 需求者符合性审核病历档案不同于一般的文书档案,它在医学鉴定、医学证明、民事和刑事诉讼等属于法律性文件,且涉及患者的隐私,不能随意提供利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档案利用者的身份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③保险机构。”第十四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医院病历档案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进行身份证明审核,身份符合的给予信息利用服务,不符合者及时反馈审核信息。 4.3.2 查阅和下载内容审批及开放时限确定需求者符合性审核通过后,医院病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需求者,审批确定其查阅和下载内容及使用时限,将受理服务信息反馈给申请者,对获准病历档案信息利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在线服务。提供的查阅和下载内容,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科研教学、公安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外,其他需求者查阅和下载的内容应仅限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更新理念拓展服务范围:医院病历档案管理工作者应当不断更新理念,提高服务意识,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为不同的需求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者的要求,使信息发挥最大的效用。如:利用电子病历系统在采集、传输和存储病历书写过程的实时信息,对病历书写时限进行监控,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示医护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书写;在网络平台上及时通告检查发现的运行病历和终末病历档案存在的质量缺陷,让医师、护士纠正;定期在网络平台上病种收治、转归、住院日、诊疗费用等信息,使医院和和科室管理者了解临床各科工作、疾病发展趋向、治疗转归等情况,为领导决策、临床医疗及科研教学工作提供依据;在网络平台上通报医疗纠纷案例,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后果及处理进行分析,使医护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5 网络环境下病历档案信息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5.1 隐私权的保护 病历内容不但记录了患者本次患病的病情、治疗经过及愈后情况,而且对患者的既往身体状况、家庭健康状况、家庭关系、个人生活史等信息都作了相应记录,其中有些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一旦隐私泄露后果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医院病历档案工作人员在病历档案的服务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做好病历档案的保密工作,避免患者隐私的泄露。 5.2 确保病案信息安全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具有共享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征,致使网络面临各种安全威胁,尽管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有许多成熟的技术,诸如我们已经采用到的网络防火墙技术、防毒查毒、公共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物理隔离等方法,但在蓄意窃密的黑客面前仍会显得苍白无力,病历档案信息随时可能受到破坏和攻击。因此,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安全保密问题是病历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的最大障碍,必须认真做好网络环境下的病历档案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病历档案信息网络安全运行。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信息管理专业服务新农才对网络信息建设的实践与认识 [摘要]介绍“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网络建设的实践与研究――以玉林城西镇为样本”开展的分析、设计和建设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的实践过程,通过这次科研实践,课题组认为信息管理专业应该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服务新农村将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开放式的“研、学、用”互动教学;并且也是信息管理专业发展的新方向,信息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应与新农村建设应该联系起来。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一站式网站 农业信息 信息管理 教育部指出高等院校应为地方经济服务。当前,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和实现农民增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以实际行动贯彻教育部精神,服务地方经济,玉林师范学院依托“广西区教育厅科研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网络建设的实践与研究――以玉林城西镇为样本”,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智力和技术资源,由信息管理专业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组成课题组,实践建设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目的是拓宽农村信息渠道,便于农民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农业发展的新技术以及农副产品的产供销信息,为新农村建设助一臂之力。 1、服务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的实践 服务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实践由信息管理专业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组成课题组,以建设城西镇信息服务网形式进行。该网站开发包括网站分析一设计一建设(实施、运行与维护)。每一步完成后,以多种形式征求城西镇领导、信息技术人员及农民的意见改进后再实施下一步。 1.1 广泛深入调查,分析城西镇信息服务网 网站分析是城西镇信息服务网开发的起点,分析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网站设计及性能的优劣。为使所设计的网站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课题组将成员分成4组,每组由1名老师和3名学生组成,采用实地考察、座谈、文献调查和网络调查4种方式对城西镇、村网络建设情况、农民的需求、文献研究和现有涉农网站运行进行深入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对农民的需求和网站开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①城西镇农民获取信息的质量较低,渠道单一,一般是通过村委会信息栏获取,信息尚未对农民生产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农民对国家“三农”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对市场供给信息掌握不够及时,对新技术、新知识利用不够快。②农民的信息概念普遍较强,知道信息可以有效指导生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可以赚钱。他们潜在的信息需求也很强烈,希望能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指导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入。但不知道如何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同时也担心无法识别网络上的假信息,遭受欺骗。③没有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致使农民上网存在一定困难,实现家庭上网的农民非常少。无令人放心的信息平台是农民不敢贸然利用互联网的主要原因。缺乏搜索、获取和利用网络信息的方法和技巧成为农民利用互联网的最大障碍。④目前广西尚无建在村一级、专门为“三农”服务的信息网络。⑤城西镇的网络连接到村委会,各村基本具备上网条件,条件好的自然村甚至有信息室,配有2-3台电脑可以上网。⑥从系统开发的角度研究农村信息网络建设的文献非常少。但技术发展较快,现有的技术水平已能开发出性能较好的网站。因此,课题组认为开发城西镇信息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2 集多方建议,设计城西镇信息服务网 1.2.1 总体设计 城西镇信息服务网设计为集电子政务、商务和农务于一体的一站式网络信息系统(见图1)。通过村务管理的电子化、商品交易的网络化及农业技术利用的信息化,实现“三农”信息的网络化,为该镇农民提供实实在在的信息服务。 考虑技术发展前瞻性与兼容性,结合信息管理专业学生所学的知识,决定采用B/S模式的三层架构,利用技术、C#语言以及通过技术访问SQLServer数据库来实现。如图2所示: 为降低网络建设成本和利于玉林师范学院师生开展研究实践,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的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均借用玉林师范学院服务器,而客户端的村级信息服务站的电脑设备和网络设施由城西镇政府提供。这样,城西镇各村农民在自己家里或各村信息服务站的电脑IE浏览器上输入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的网址,就可以享受到整个城西镇政务、农务以及商务等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1.2.2 详细设计 城西镇信息服务网详细设计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农务三个模块,每个模块又分为若干子模块。如图3所示: ・电子政务模块与镇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相衔接,以跨时间、空间与部门限制的方式,全方位向基层干部群众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务。其子模块包括:①行政通知,与通知政令政策,使政务透明政令畅通;②档案管理,对政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方便存取、利用信息;③邮件管理,实现农民、村委会与镇政府之间的信息咨询及反馈;④呈批管理,实现村委会与镇政府之间工作交流和协同办公。 ・电子商务模块与该镇农民生产相关的市场供给信息,让农民及时、方便地了解市场信息,根据市场信息合理的组织生产,避免产量与价格的大波动带来的不稳定。其子模块包括:①城西展厅:本乡镇农产品、土特产展示,本地知名企业介绍;②市场行情:提供各类农产品市场行情以及市场分析预测;③供求信息:提供各类供给、求购、租赁等信息;④劳务信息:提供求职、招工、合作等信息。 ・电子农务模块对各种渠道繁杂的农业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让农民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农业科技、新产品等致富信息,并及时得到农业专家的答疑解惑。其子模块包括:①城西新闻:当地乃至国内“三农”相关新闻,介绍国内外农、林、牧、副、渔等产业动态;②农业政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以方便农民学习和查询;③农家讲堂:在网上以文字、声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向农民传授农业科技知识;④专家咨询:邀请专家坐堂,以网上留言以及即时聊天两种方式,为农民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 1.3 分步分组实施,建设城西镇信息服务网 1.3.1 网站实体实现和数据准备 网站实体实现和数据准备同时进行,由课题组老师指导信息管理专业学生完成。其中,网站实体实现分成4小组,每小组由1名老师指导,5名计算机信息管理方向的学生完成,分别负责用户登录及权限管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农务模块;数据准备同样也分成4小组,每小组由1名老师指导,5名经济信息管理方向的学生完成,分别负责市场信息、劳务信息、农业政策和农家讲堂信息的收集整理。每小组一周、每大组两周集中一次,讨论遇到的问题和分享实践的经验。 1.3.2 用户培训和运行与维护 用户培训和运行与维护同时进行,由课题组老师指导信息管理专业学生完成。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的用户包括网络技术员、信息员和农民。 ・网络技术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的用户管理、信息管理、安全及故障处理和网络维 护。培训分两步进行,先由负责网站实体实现的老师对技术员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讲授该网站的管理与维护知识,再由负责网站实体实现的学生协助技术人员维护网站,让技术人员边维护边学习,逐步提高技术水平。 ・信息员的培训内容包括:①涉农信息(包括蔬菜瓜果种植、家禽家畜养殖、农副产品供求和农业新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审核、加工和,确保信息的数量与质量;②网站各模块的功能及使用方法培训,由负责数据准备的老师以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信息员进行脱产培训。 ・农民的培训在信息员培训之后进行。首先以行政村为单位举办网站基本操作短期培训班,以夜校上辅导课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形式进行,利用多媒体技术向农民进行上网基本操作(包括开机、关机、打开网站、浏览、信息)辅导、展示网站各种各样功能,让农民边学边用。待农民掌握网络使用的基本技能后,再以自然村为单位组建辅导小组,小组由村信息员和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组成,针对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特定信息需求提供咨询服务,也就是农民“点菜”,辅导小组“做菜”,为农民提供准确、实用、新颖的信息。 网站的运行维护主要由信息管理专业部分师生和城西镇各村网络技术人员负责,这样既能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又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很好的实践基地。 2、信息管理专业服务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的认识 2.1 信息管理专业应该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2006年11月26-27日教育部和科技部联合在杭州召开“高校服务地方工作发展工作会议”,会议提出“高校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所以,高校为地方经济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高校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现阶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大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变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村贫困落后,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农业技能水平较低的局面,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使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实现这一目标快速而有效的途径是借助高校的知识、人才、技术等优势资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设农村信息网络,实现网络人村,信息进户,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指导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 信息管理专业培养具备必要的数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具有现代管理学科的理论基础,掌握系统思想、信息系统分析、设计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具备运用数学、计算机和经济模型对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设计和组织实施和评价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信息管理专业培养的人才正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因此,信息管理专业应该为农村培养人才,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2.2 信息管理专业能够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经过实践,课题组认为在城西镇信息服务网建设过程中,需将信息管理专业所开设的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学、信息组织与检索、信息分析与预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融会贯通地运用,为新农村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与利用提供智力支持及技术保障。此外,信息管理专业师生为乡镇网络技术员、信息员和农民提供免费培训,不仅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及信息素养、拓宽农村的信息渠道,为实现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还极大地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与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人际沟通能力。因而信息管理专业能够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2.3 服务新农村实现开放式的“研、学、用”互动教学 本课题在服务新农村,建设城西镇信息服务网的过程中,网站分析、设计、实施和运行维护的实践过程是师生结合专业知识,调查、分析、讨论和研究的过程。整个过程实现学生互动、师生互动、教学实践互动、教学科研互动、课堂内外互动和校内外互动。从时间、空间上改变了教学模式,实现开放式的“研、学、用”互动教学。学生在互动教学中能够不断发现并分析问题,进而促使自我学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学习研究成果应用推广,做到“从农村中来到农村中去”,服务新农村建设。这将改变传统教学模式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师主动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从理论到理论,知识枯燥抽象,教学、科研和实践相脱节的不利局面,将专业知识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融合在一起,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管理专业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 2.4 服务新农村是信息管理专业发展的新方向 服务新农村是信息管理专业,尤其是地方性本科院校信息管理专业发展的新方向。目前信息管理专业发展突出的问题是专业定位不准确,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的人才专业优势不突出,较难找到对口工作,就业压力较大。然而,在城西镇信息服务网实践建设过程中,课题组师生深深地感受到农村网络基础设施薄弱、农民信息技术水平普遍较低,网络信息管理专业人才极其匮乏,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大量的信息管理人才为其发展注入活力。信息管理专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高校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培养人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实现教学、科研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专业价值,突出学生的专业优势,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还增强学生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为年轻的信息管理专业办学指明方向。此外,农村市场广阔、就业潜力大。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学生就业开辟新渠道,可有效缓解目前就业压力大的不利局面,是专业发展新方向。 2.5 信息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应与新农村建设联系起来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应与新农村建设联系起来进行改革:①应开设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讲座,邀请乡镇领导主讲,及时报告新农村建设的最新成就和不足,明确现阶段新农村信息网络建设的需求;②应增加《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电子农务》的课程设计,系统讲授电子商务、政务和农务系统的开发,使学生具备快速开发系统的能力;③在讲授《信息管理学》、《信息组织与检索》、《信息分析与预测》课程时,应增加农业信息专题,重点讲解农业信息的收集、组织、检索、分析与预测;④将专业见习、第二课堂活动和实习等实践课安排到农村,深入农村,了解农业生产,体验农村生活,加强与农民交流,掌握农民的需求,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⑤教师应把科研的注意力集中于服务新农村建设,与学生共同开展研究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提出新课题,将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于实践中。 3、结 语 本文通过建设玉林城西镇信息服务网,对信息管理专业服务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进行初步探讨。在实践中课题组认为信息管理专业服务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为推进农村信息化注入新鲜血液,开创高校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新模式,服务地方经济。信息管理专业在服务新农村网络信息建设的过程中,实现开放式的“研、学、用”互动教学,形成鲜明的专业办学特色,开辟专业发展新方向。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任重道远,我们应不断努力,积极探索。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框架的设计与实现分析 摘 要随着我国对电网信息化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电网企业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化管理逐渐进入有序的发展状态,为了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安全管理,解决用户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等问题,本文基于4A平台提出了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框架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框架设计与实现。 【关键词】4A 统一用户信息管理 电网 用户认证 随着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各种应用服务的不断普及,网络规模也逐步扩大,用户每天需要登录到许多不同的信息系统,每个系统都要求用户遵循一定的安全策略。但是随着用户需要登录系统次数越来越频繁,会大大增加出错的可能性,从而可能会受到非法截获和破坏,安全性就会相应降低。而当用户忘记口令,就需要请求管理员在后台操作,并只能在重新获得口令之前等待,增加了系统和安全管理资源的开销,降低了生产效率。并且每新增、减少一个用户,管理员需要逐个登录到每个应用系统进行用舻脑黾印⑸境及授权,这些工作也极大的增加系统管理的复杂度及降低用户可用性。对管理层而言也缺乏全局应用系统统一、整体的用户审计信息。此外,国家对企业信息化设在安全和内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控制,而身份管理、授权管理、审计正是构成网络安全信任体系的基础。因此,本文提出了在现有安全基础设施及建设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建设,建设完成全公司范围的,涵盖认证、用户管理、授权、审计四位一体的4A(认证Authentication、账号Account、授权Authorization、审计Audit)统一安全管理平台,以满足电网公司对应用系统整合的需求,对安全可靠统一的用户身份认证管理的需求,满足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适应公司业务及管理发展对信息安全的需要。 1 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框架需求分析 1.1 业务需求 从用户集中管理来看,目前电网公司无法对全公司的用户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存在管理分散的问题,离职员工账号难以及时删除或遗漏,会使应用系统难以清晰的管理,管理员对于用户信息在各个应用系统当中的增加、删除、修改、查询等大量的操作容易出错,且同一用户在不同应用中信息不一致,造成管理出现隐患;从组织机构管理来看,组织机构的信息也分散在不同应用系统当中,当信息需要修改时,会造成很大的工作量,且对于和用户及角色授权之间的对应缺乏统一管理制度;从系统认证管理来看,由于应用系统多,且登录流程复杂,用户在登录系统时,消耗在认证登录、切换登录入口和退出系统的工作量较大;从授权管理来看,用户和授权管理的信息操作复杂,既无法集中的管理,也缺乏统一的规范;从审计需求的管理来看,无法对管理员的管理行为、用户的登录登出等行为进行审计,且由于用户行为日志分散在各个系统当中,无法集中的监控和审计。 1.2 功能需求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用户账户统一管理的问题,对多个用户系统进行整合时,传统模式下的用户数据管理的流程复杂且时效性慢;其次,虽然已经建设了PKI/CA网络信任体系,但是数字证书应用及管理和账户管理还不够完善,同时还存在着单点登录系统与CA系统的管理脱节问题;再次,管理员的操作行为也需要有效的安全管控和责任认定。 1.3 性能需求 于4A系统来讲,影响系统性能主要问题在于I/O,包括数据库、网络通信、文件等,其中大量的操作会占用到CPU,其次I/O操作、差算法和其他低效资源还会降低系统性能,在实际应用中会导致在多数据并发、大数据量等情况下发生严重问题。对于4A平台建议的指标如下:吞吐量可以满足至少30万的用户;平台要支持至少3万的用户数量并发认证;用户登录平台的相应总延时应当小于2秒;4A平台认证效率应当大于300次/秒;用户访问的成功率大于99.9%;4A平台应当可以一周24小时不间断运转。 1.4 安全需求 4A平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设计以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为依据,充分考虑电网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从软件系统本身安全、系统部署安全、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系统内部安全、策略安全、人员安全等多个角度入手,进行整个安全体系的设计和规划。安全性设计方案不仅要可以支持4A平台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还需要有提供数据备份与数据恢复功能,确保数据正确、完整;同时,统一用户管理平台应具备进行故障诊断、定位、备份、恢复等功能。 2 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框架设计与实现 本文设计的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是以用户身份集中管理的思路为核心,可以在一点对用户的身份和权限进行集中的管理,降低管理的成本。本系统是采取的从分散到集中的管理思路,将过去分散到各个业务系统中的用户采取一个系统进行集中的管理,并提供适配器接口使业务系统和此系统的信息相同步。具体的设计方案是:从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获取用户信息,生成主账号。提供数据同步接口实现与网络设备、主机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账号同步。使用关系型数据库用于存储内部和外部用户的所有用户信息,包括所管理的应用系统信息,以及用户在各应用系统下的所有从账号、从账号与主账号的对应关系等。使用目录服务系统用来用户属性信息,供应用系统调用,目录服务系统采用“分散+统一”的部署模式,即在总部和各个下级单位分别部署单独的目录服务系统,实现本地用户数据的。同时集成PKI/CA系统实现用户账号和数字证书的一体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可以适应电网公司复杂的业务流程或安全策略设置、管理的需要。 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具体框架结构图1所示,平台分为五个子系统,分别为身份管理系统,权限管理系统、访问控制系统、审计系统和目录服务系统。并通过多种类型的标准数据源连接器实现多业务/应用系统的用户身份数据整合,并通过部署在用户客户端的统一认证接口,为用户提供多应用系统的安全的统一认证、统一授权和单点登录服务。下面对其中的主要模块的实现进行介绍: 2.1 身份管理模块 2.1.1 用户自助服务模块 该模块提供用户自助更新信息更新、密码管理、账号管理以及行为日志记录查询等功能,用户可通过图形界面自助完成相关管理操作。 2.1.2 身份认证服务模块 该模块以统一的用户管理、统一的授权管理为基础,为应用系统提供身份认证的功能,做到只有通过统一认证系统验证的用户才可以访问后台的应用系统。 2.1.3 身份管理服漳? 该模块是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用户视图,完成各应用系统的用户信息整合,实现用户生命周期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平台与各应用系统的用户身份信息同步机制,简化用户及其账号的管理复杂度,降低系统用户管理的安全风险。 2.2 访问控制模块 2.2.1 访问控制服务模块 该模块是4A平台的核心服务功能之一。平台可以将接入的应用系统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并通过建立资源与用户、角色之间的关联,实现系统级的访问控制。同时,平台能支持基于角色的授权模型,支持对用户进行分角色管理,针对不同角色设定访问权限,灵活的实现用户的访问控制功能。 2.2.2 授权管理服务模块 该模块提供管理及访问控制功能,对用户使用信息系统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实现不同用户对系统不同部分资源的访问控制。通过该系统,管理员可以对各管理对象进行授权,而不需要进入每一个被管理对象。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就电网公司用户统计信息管理存在功能单一、体系不规范、用户难以集中管理等问题提出了统一用户信息管理服务框架,建设部署4A管理平台,采集用户信息,创建用户账户,建立用户资源库,完成平台与PKI/CA系统集成,制定标准规范,指导系统开发、管理和应用,满足了一定的非功能性需求,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上海公共交通基础信息管理与服务应用系统设计与管理 摘 要上海市交通系统目前存在公交企业运营调度平台、数个政府监管平台、还有各种类型公交换乘网站,候车亭、电子站牌等系统。这些系统对于上海市1100多条线路、6000多个站点,采用各自方式进行编码、存储、处理和使用方式不尽相同,系统之间数据交互极不方便。本系统将结合目前现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整合统一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服务,提高智能交通的整体效益,而且大量的信息经过处理后,向广大的交通参与者提供丰富及时的交通信息服务,以达到方便出行的目的。 【关键词】智慧交通 GIS数据站点 CPM法 1 引言 上海“智慧交通”是上海市“智慧城市”重要组成部分,而上海公交基础信息管理与服务应用系统是智慧交通最重要的基础应用系统之一,本系统实现上海公交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根据公交行业相关需求,设计公交线网场站数据库模型,形成统一编码和规则,建立公交基础设施数据库,存储公交线路、站点、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等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属性和空间属性,开发公交基础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公交线网、站点和枢纽等设施管理功能,重点实现线网规划分析功能,根据信息资源目录服务规范,为行业管理、企业运营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提供信息共享和服务。 2 系统体系架构 2.1 系统基本框架 上海市公共交通基础信息管理与服务应用系统的设计,遵循国家标准《GB/T 18578-200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根据《上海市公交线路站点统一编码标准》,设计公交基础设施数据库,实现公交线路站点维护系统,公交线网规划分析系统,公交基础数据共享服务三个方面内容。系统基本框架如图1。 系统采用了Java、GIS、WebService、VC等技术。应用Java技术实现公交基础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服务器软件的开发;通过GIS技术,实现地图放大、缩小、移动等功能;利用局里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将公交基础设施资源注册到目录服务器上,提供全量下载、增量下载和变动即通知WEB服务方式,实现全市公交线网共享,有利于线路站点编码统一,避免线路站点重复测绘;利用数据库技术存储公交线路、走向、站点、图片等属性数据。通过VC技术开发公交线路站点维护系统,通过该工具可以实现所有公交线路站点导入和录入;线网规划分析系统内置各种分析算法,实现线网优化分析功能。 2.2 数据共享框架 本系统从运管处行政审批系统《上海市城市交通综合运输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公交线路站点的基础信息,采用统一编码标准对基础信息统一编码,同时通过线路站点维护系统获取线路站点的GIS数据,共同存储于公交基础设施数据库。公交基础设施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供公交线网规划分析系统做线网规划分析,同时通过公交行业资源目录共享服务对行业外共享数据,通过公交行业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对行业内共享数据。供行业内外各系统同步公交基础数据。数据共享平台架构设计如图2。 数据接入和数据转发都由独立的线程完成,通过多线程技术提高系统对于并发数据的处理能力,数据共享子系统主要包括网络监测、数据接收、数据转发、规则引擎四部分组成。 3 项目管理 3.1 进度管理 3.1.1 进度计划制定 这个项目从2011年9月签订合同开始,项目一期预计2013年6月验收,整个工期将近两年。进度计划是进度控制的基础。计划指出了项目组织未来努力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经过仔细分析后综合成的对未来的构思,又是当前行动的准则。一个完善的计划可以使失败的概率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证在预期的期限内取得预期的效果。 由于项目工期长,人员比较紧张,项目计划的制定的时候采取倒排的原则,确定了验收时间后,再从后往前排各个里程碑的时间表,最后制定进度计划后再进行评审。任务的分配采用功能点估计法,它是在需求分析阶段基于系统功能的一种规模估计方法。我们在项目工作量及技术难度的估算上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同传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本系统采用了面向对象的分析、设计等一系列面向对象技术,在本系统工作量的估算上根据功能点进行估算。将每个功能模块逐步分解,直至基本模块为止。 3.1.2 关键路径 关键路线法(Critical Path Method, C PM )是借助网络图和各活动所需时间(估计值),计算每一活动的最早或最迟开始和结束时间。CPM法的关键是计算总时差,这样可决定哪一活动有最小时间弹性。CPM算法也在其他类型的数学分析中得到应用。 CPM算法的核心思想是将工作分解结构(WBS)分解的活动按逻辑关系加以整合,统筹计算出整个项目的王期和关键路径。 本项目从需求分析开始,关键路径是需求分析数据库设计页面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用户验收,这是具体的里程碑,中间的活动计划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赘述。通过识别关键路径上的活动,找到项目工期的瓶颈,然后对该路径的某个或者某几个节点进行改造,从而达到纠正进度或者加快进度的目的。 3.1.3 动态监控 进度的控制离不开动态监控,在项目中,我对项目的动态监控有三个手段:一、制定项目计划并分解到工作包后,用MS project制作了项目整体计划的文件,上传到SVN上,并通告所有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每天填写自己每天任务的进度情况。完成情况必须到具体百分比;二、每周一上午定时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方便项目管理组进行计划调整并能时刻把握项目的进度,且有利于向领导层和项目干系人汇报;三、制作进度线,时刻紧盯进度落后的活动,有利于及时调整。动态监控是整个项目进度控制非常重要的一环,项目最终的成功上线正是因为进度监控的及时到位,避免了一些活动延迟对项目带来的影响,有利项目进度的实时查看。 3.1.4 遇到问题 因为系统在中间遇到了需求变更,所以进度有所调整,增加了不少工作量,直接影响了项目关键路径上的活动,影响项目整体进度,在识别到进度问题后,我们紧急组织项目小组讨论,通过压缩关键路径上其他活动的时间,抽调非关键路径上的活动的人员加入和适当增加加班完美解决了进度问题,虽然增加了一些项目成本,但都在可控范围内,也没有造成项目组内的不满情绪,且加大了客户对项目组的好感度,受到了公司管理层的表彰。 3.2 风险管理 3.2.1 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能力是项目经理重要的技能之一。项目计划和跟踪的能力是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必须掌握的技能,而强有力的风险管理则是优秀项目经理必备的能力。即使项目经过了详细周密的计划并进行跟踪,但如果没有控制好项目中的风险,项目仍然会超出成本和进度的预计。尤其对于软件项目而言,项目中的不确定因素比比皆是,风险管理的难度超出了其他行业,这也是大多数软件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重要原因。 3.2.2 识别风险 对于该项目而言,最大的风险主要有:沟通风险、范围蔓延风险、进度风险、人员流失风险。 首先是沟通风险,众所周知,作为项目经理,与客户保持紧密又良好的沟通是决定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良好的沟通客户既无法准确地获得项目目前的进度情况,也无法向领导汇报,最终可能导致客户不满。然后是范围蔓延和进度控制,一个项目计划制定之后,免不了因为前期某些需求不定或者领导的某些主观意愿需要修改或者增加某些功能,导致范围变更,从而需要在已有计划中插入或者修改部分活动的进度,导致进度滞后,影响关键路径上的进度,造成整体工期延后。由于项目工期的较长,就会有人员心理疲惫的风险,导致人员流动性增强,再加上如果没有合理的鼓励机制,就有可能造成项目成员尤其是核心成员的流失,对项目风险极大。 3.2.3 应对措施 对于沟通风险,我们在项目之初就识别出了所有项目干系人,所谓项目干系人就是直接或者间接对项目造成影响的人,对于项目干系人,我们整理了他们的联系方式,并制定了定期汇报机制,让他们时刻能知道项目的进展、所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绩效信息。 对于项目范围蔓延风险从而导致的进度风险,我们也是采取的是集中处理需求变更,所有需求变更,都需要提出人有相应的需求变更单并详细描述,由项目的需求变更委员会进行评估,对于合理的需求,进行工期和影响评估,给出几种方案供用户选择,对于不合理的需求,告知用户,或者给予用户可以替代的方案。对于不得不做又影响进度且不紧急的任务,可以说服客户放到二期需求里去做。 对于其他进度风险,可以提前判断识别,通过每日监控发现并及早处理,或加班或调动资源。 人员流动是每个公司都会有的事情,但是如何最好的控制人员流动,留住核心开发人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我会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大概两周会组织一次聚餐,大家平常在工作中除认真讨论工作时,其他时候都非常轻松的交谈,项目组气氛非常融洽。除了平常工作气氛,我也通过和领导沟通,得到领导承诺后,告知项目组成员,凡是项目组成员,年终考评都提高一级,加薪都多加5%,让员工都为项目心甘情愿付出,因为他们的付出是有所得的。为了解决他们的加班的后顾之忧,平常的晚饭和周末的午饭晚饭都由员工点餐项目组统一订餐,晚上加班超过9点,公司统一报销打车回家费用,第二天早上可以晚一些到公司。 3.2.4 控制结果 通过良好的项目沟通,所有项目人都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到项目的近况,客户随时都能得到项目进展,对我们的沟通方式非常满意,也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获得了很好的口碑。范围和进度控制方面,两个比较大又不得不做的需求放入了项目二期,其他需求有些见缝插针加入了非关键路径,有些通过别的方式进行拒绝,剩下的通过加班完成,并没有拖延进度,且由于有需求变更单,能很方便的整理归档,且为公司向客户多争取了一些费用,客户看到我们加班加点,也乐于支付。项目完成时,核心开发人员除了一位因为自身发展离职外,其他开发人员全员保留,为公司其他项目组树立了榜样。离职的人员因为之前采取的互相备份原则,并没有花费大量时间交接,节约了时间且没造成进度滞后。 4 项目总结 项目最后在2013年6月通过验收,并于2013年9月上线,在项目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公司质量保证人员没有严谨的质量计划导致项目的质量一度出现危机。另外就是客户的需求变更单还是稍多,前期需求调研还需要加强。项目自上线后受到了客户和领导的一致好评,正是由于严谨却又灵活的项目管理,项目获得了成功。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大数据时代高校图书馆开放科学数据信息管理与服务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 摘 要:文章针对大数据时代高校图书馆开放科学数据的信息管理与服务展开探讨,分析了高校图书馆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开放途径、数据信息资源申请及服务方法。 科学数据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重要的信息资源类型,而作为高校信息文化集中地的图书馆,也需要有科学数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才能在大数据时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高校图书馆应做好相应的工作,推动开放科学数据信息管理与服务的开展。 1 科学数据信息和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1.1 科学数据信息 科学数据信息包含了人类在社会中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教育行为、教学行为、生产管理活动及人类的生活行为等,这些人类活动、行为与科学技术紧密相连。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原始基本数据,既包括了试验数据、原始基本数据、统计数据,也包括了探测数据、观测数据、实验数据等,这些数据是根据不同的科研项目通过机器系统的加工而产生的合理科学的数据信息和产品综合体。信息资源被归纳到科学数据资源之中,它和学术论文研究或其他的科研项目一样,都是这个时代极其重要的科研产品,在科研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近年来,科学数据信息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直接影响到现代社会信息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步伐。 1.2 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科学数据信息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但却发现科学数据信息在近二十年内丢失了80%,这些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所以,管理和服务科学数据信息成了目前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部分。近十年来,由于国家对外开放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途径不断增加,开放获取科学数据信息满足了时代的发展需求。开放获取政策推动了科学数据信息的开放化,开放共享使得科学研究获得了更多的科学数据信息,用户可以轻松地获取信息、信息、发现新的数据、访问相关网页及使用开放的科学数据信息。目前,我国经过科学数据共享,已成功建立了自然学科、社会学科、综合性学科、省级行政区域、自然区域及地方区域在内的多方数据资源共享系统[2]。 2 发现、申请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2.1 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发现 高校图书馆通过个人掌握的相关科学数据信息在图书馆网页检索或搜索相关词汇,获取相关的数据信息。互联网上特定的用户或高校的在校学生,都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检索、整合、链接、组合等方式,建立起本高校多个学科教学、科研项目工作以及管理和服务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系统[3]。高校在校用户可以通过管理和浏览图书馆网站,更加容易发现客户对科学数据信息的所需类别,方便用户进行数据资源的下载和获取。条件较好的高校图书馆应该拓宽科学数据资源的开发和获取渠道,实现科学数据资源的下载和共享[4]。 2.2 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申请 假如用户不能直接在互联网、相关的搜索网站下载和检索所需资源,用户可以向本校的图书馆管理中心申请所需的科学数据信息。高校的图书馆需要管理好用户的申请,图书馆员会将申请内容分类、归纳、筛选、整理后转交于科学数据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由数据资源管理人员开展相关的数据信息服务活动。图书馆亦会将用户的申请信息存储于高校的图书馆用户网页、空间或客户信息反馈[5]。用户通过登录自己账号进入图书馆空间或客户信息反馈,查询到相关的申请数据信息,或是图书馆的即时回复信息。 3 检索、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3.1 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检索 高校图书馆是作为本校教学和科研项目研究的学术场所,它是重要的信息资源管理者和信息资源服务的提供者,管理和服务数据资源成为高校图书馆新的管理和服务内容。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科学数据信息,图书馆员需要非常熟悉图书数据检索和服务。高校图书馆一直是以文献资源检索管理和服务为主,很多高校还开设了相关的文献资源检索课程;要求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总结,提高对相关管理知识的认识,增强对科学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服务[6]。高校图书馆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才会更加熟悉新的数据资源管理,提升和优化服务水平,满足用户的文献需求。 何中华:大数据时代高校图书馆开放科学数据信息管理与服务 3.2 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数据信息的服务范围决定了高校图书馆的特性――免费开放性。由于用户很多没有掌握获取科学数据资源的途径,所以,图书馆需要加深用户对科学数据资源获取途径的理解,其中包含了多种获取数据的途径,例如:在线免费阅读、下载和保存文件资源;自动下载资源、专用下载软件、阅读软件、浏览器资源下载、手机资源下载、文件压缩下载、多种合成下载等。除此之外,部分开放的科学数据信息受某种因素的限制,在用户下载获取时会出现相应的问题,限制了自由获取。此时,高校图书馆员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为用户提供这类受限数据资源的下载获取管理与服务,方便用户下载和获取数据资源。 4 关联、技术获取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4.1 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关联获取 欧盟对文献与科学数据信息资源之间的关系做了调查,发现有84%的科学研究者认为文献、科学数据资源以及学术论文研究是紧密联系的。因此,高校图书馆需要把文献、科学数据资源二者结合管理,为用户提供与此相关的优质服务。高校图书馆在开展管理和服务数据资源链接时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合作态度,加强与相关的文献、数据资源机构或组织多方合作,以此推进高校图书馆数据资源、文献与不同机构的文献、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文献与数据资源的多方共享。高校图书馆和不同类型的文献机构或组织可以采取多方文献互动的方式,搭建数据、文献共享平台,达到多方推送和接收数据,提高文献的易检索,增加文献以及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7]。 4.2 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技术获取 为了实现数据资源更好地发挥其利用价值,为用户提供针对性、实用性及更加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组织。高校图书馆科学数据信息的管理和服务技术内容有:①合理、科学地将数据资源分类加工。依据《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图书分类。②验证图书馆的数据资源。如:通过打开数据、浏览数据、阅读数据及下载相关数据等方式进行用户的验证。③整合数据资源类型。如: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行政区域、自然区域、综合类及其他类型的资源进行科学整合。④分析和研究数据资源。如:将同类、同组、同系列的开放科学数据和规律进行研究和分析。⑤研究数据资源情报。从情报学的角度切入进行研究数据资源情报,将数据生成报告。⑥普及和应用数据资源。对用户普及和应用数据资源可通过讲座、会谈、培训、实践等方式。⑦建立数据资源网站。为了便于用户更好地获取和下载使用数据资源,高校图书馆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资源网站。⑧链接数据资源网络。将图书馆不同类型的数据链接到相关的网站。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资源的数据。为了便于用户了解最新的数据资源,需要图书馆及时地更新网站的数据信息,定期检查和维护网站的管理。⑩用户信息反馈。高校图书馆需要定期查询用户在使用数据资源数据库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5 数据信息资源传递管理、存储管理与服务 5.1 传递管理和服务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传递管理和服务数据资源的范围,既需要服务普通的科学数据用户,还要服务一些特需的用户。高校图书馆开展数据资源传递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主观原因。用户不便于自行下载、获取文献和数据资源。二是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因用户单位内部和外部网络连接受到限制,加之内存过大的科学数据资源,用户单位较低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数量极少的管理人员等因素,限制了用户数据资源的获取。传递管理及服务数据资源有多种不同的形式,高校图书馆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存数据资源,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管理和传递数据资源,如:数据资源需要较小的内存,则可以用U盘、网络电话、聊天软件、电子邮箱、网盘等;如果数据资源需要大量的内存才可以进行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服务,则可以采用移动硬盘、云速度的网络秒传硬盘等。 5.2 存储管理和服务科学数据信息资源 目前,很多高校和学术研究机构之间都建立起了合作关系,他们提供了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服务的存储。学术期刊出版物为了存储科学数据信息资源,要求作者在数据资源库中将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中有关的数据资源提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的专业和学科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庞杂的数据资源,使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也变得更加复杂,存储库里的数据信息资源变成了更为庞杂的管理和服务空间。原本不断增加的数据资源能为用户带来更加丰富的文献、数据资源,但越来越繁杂的数据资源存储库使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一再降低,使得用户获取数据资源变得更加困难[8]。鉴于此,高校图书馆需要依据用户对数据资源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用户增加新的获取和存储方式,甚至是为特殊用户提供存储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对用户来说,重要的数据资源需要长期存储,高校图书馆可以为这些极具价值的数据资源建立单独的存储服务;也可以为特殊用户建立专门的数据资源存储仓库。存储科学数据信息资源有多种途径,如:高校图书馆可以建立相关的数据网站、资源存储库、网络硬盘存储、小容量的电子邮箱存储及原始网站存储等方式。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业务服务管理与信息管理架构优化 业务影响分析BIA,是现代企业运行中的一个大主题,其分类应用到各个运行部门有很多细分的方法论,本文仅对IT运维的业务服务管理BSM实践的理论部分进行探讨。 【关键词】管理 信息 1 引言 国网IT化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运行管理数字化,在这样一个信息体系的架构中承载着多个关键业务系统,单就综合数据网而言营销、客服等系统都是自上而下的建立客户端到业务服务器群的业务处理上行数据流,这个数据流的可用性、安全性以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日常的工作效率和效果、以及服务用户的感受。而承载众多业务数据的通路是由交换机、路由器、安全产品、运算服务器、数据存储单元等多个部分构成,处理物理的承载设备的多系统共用而外,数据流在数据网络中的交互规则也是互相影响的共生关系。那么如何能够对如此复杂的数据网络体系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应用BSM(业务服务管理)的方法对信息网络的运行保障提供有效的帮助? 2 BSM在网络运行中的有效运用 随着虚拟化和云计算技术在国网公司的推广,做为市级信通单位我们负责着接入用户对每个具体系统业务的维护,面对不同应用部门使用的不同业务系统,我们如何来保障每个系统能够得到合适的带宽保障、以及服务器运算资源、数据库存储资源的保障?我们考虑运用业务服务管理动态地将面向业务的IT服务与底层基础架构联系起来。 一个面向业务的IT服务可以是一个特定的IT服务,或者是一个业务流程的部分,但它必须支持一个对于业务负责人来说重要、可视的业务指标。我们引进了BSM管理概念对信通公司的工作进行了新的定义: 2.1 BSM(Business Service Management):业务服务管理 通过业务影响管理可以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确认各种IT故障的对业务的影响是什么? (2)确认IT故障的优先级。 (3)发现导致业务受影响的根源。 2.2 Service impact management (SIM):服务影响管理 包含关键服务及其底层IT资源和关联关系的识别、定义和管理,SIM的最终目标是识别和分析IT故障对关键业务流程的影响,确保业务流程的持续交付 。 我们试图通过研究目前通用的服务模型建立支持服务交付的IT资产(物理和逻辑组件)关键关联关系及依赖关系的表达形式。 通用服务模型有三种类型,对于不同关注点的偏重会影响BSM模型,图1所示是三种BSM模型的分类: 分别是偏重IT资源、偏重IT服务和偏重业务资源。 对于市级信通公司来说,我们关注的是偏重於IT服务的BSM模型,服务模型建立的层次如图2所示。 我们根据所管辖的设备和面向的服务对象―业务部门数据进行了关系对应。将业务使用部门的IP、使用者和基础架构的设施及其逻辑关系同样的看待为一个IT运维的“对象”。从而我们就建立起一个服务影响的关系: (1)业务流程的分解过程,是一个端对端的业务流程的各个工作、顺序的排查过程; (2)IT基础架构是自下向上收敛的一个过程。 3 总结 通过对服务台的提升我们的IT网络运营就从关注故障事件处理提升到以业务可用性管理、服务影响管理、应用效果感受 管理,服务水平管理为核心的IT管理核心平台。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危险品网络化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探讨 摘 要:从危险品行业监管现状出发,针对物流网络在途和在库两种情况,研究了货运站从接单、运输组织、库存管理整个业务流程,分析了行业管理机构、运输企业、社会公众等服务对象的应用需求,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品网络化管理系统总体结构,提出了业务管理、实时监管、安全辅助管理、用户网上服务管理等4大功能模块,对系统所涉及的管理模式、异构系统信息集成共享技术、危险品监管技术、可扩展性及相关建设标准等关键技术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交通运输;在途;在库;危险品监管系统 近年来,工业生产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危险品作为产品的生产原料,为完成正常的生产活动,就必须进行危险品运输,而公路运输则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最近欧洲的研究表明:欧洲报告的3 222起涉及化学危险品的事故中,54%是在生产和存储过程中发生的,41%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5%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于大多数公路穿越居民区,一旦发生事故,将危及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实质上公路运输的危险性更大。有鉴于此,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把安全性和经济性看成是公路运输的战略目标,并积极地开展了危险品运输管理的相关研究。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每年发生的各类危险品安全事故多达上百起,因此,危险品运输问题正逐步地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指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危险品管理现状 1.1 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危化品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管理不规范和现代化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 (1)现代经营理念不高,重经营轻管理,重效益轻服务,重经验轻技术,重眼前轻发展的经营理念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向现代化发展的速度。 (2)管理手段不够先进,缺乏标准化运作程序和智能化管理服务手段。由于危险品运输市场回报率高,导致“黑车”、“黑仓库”铤而走险。例如,2009年9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金兰物流基地)F3区的临沂市运恒货物托运部的货物发生燃烧并引起爆燃,共造成18人死亡、10人受伤。事后调查主要原因:一是无证从事危险品运输和存储;二是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差。 (3)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目前我国危化品行业只有少数企业实现了信息网络管理,大多数企业信息管理水平不高,个别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严重影响了企业向现代物流发展的速度。 1.2 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品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有组织危险品运输和实施行业管理的职责,表现在: (1)批准或核定参与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资质、驾驶员、押运员、卸货员从业资格证,建立企业、车辆、从业人员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规范、管理道路运输经营市场。 (2)负责货运站场经营资质许可,监督货运站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货运站场经营准入机制。 (3)负责对道路货运经营和货运站经营进行监督与执法,主要包括: ①负责相应的及由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站企业的日常监管,上报全市货运站统计情况; ②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按照操作规程提供服务,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经营; ③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是否随车携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④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是否对外承揽危险品运输业务; 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是否非法转让、出租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⑥是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已过期; ⑦对出入货运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⑧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是否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⑨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是否齐全。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 危险品网络化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内容 2.1 业务流程 图1为货运站从接单、运输组织、库存管理整个业务流程。 从图1可以看出:从业务流程上分,系统主要分为运输管理、进出货运站核查管理和货运站仓储管理3个环节;从系统功能上分,系统主要有业务管理、实时监控和安全辅助支撑3大模块。 2.2 功能设计 根据图1所述业务流程,危险品网络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功能设计如图2所示。 各模块简要说明如下: 2.2.1 业务管理 (1)客户业务受理 该模块为货运站与客户人机交互模块,用户通过该模块可完成订单、货物运单等相关业务网上预处理。 (2)货物跟踪 该模块用于追溯货物运输信息。 (3)场站出入核查管理 该模块为本系统的核心模块,在基础数据库和超载超限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等技术手段支撑下,用于完成车辆出入站资质审核(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车辆是否超限运输。 (4)仓储管理 该模块用于完成危险品出入库管理,记录货物、货位、盘点等物流信息。 (5)黑名单管理 该模块用于对瞒报、谎报危险品运输,多次超载超限运输,无证经营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托运人、承运人、从业人员和运输车辆,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 (6)信息查询 该模块主要用于对货运站内货物相关信息查询。主要包括:货场危险品运输企业,入货场车辆,货场危险品从业人员,车辆在途状态,车辆行驶历史轨迹,单证信息,货场货物,货场货位,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违章和黑名单信息等查询。 (7)统计分析 该模块用于统计货运站内货物信息。主要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类型统计,运输车辆,各类从业人员,出入货场货物品种、数量、流时、流向和违章处罚信息等统计分析。 2.2.2 实时监控 (1)车辆在途监控 通过与车载终端(集成GPS、GPRS、加速度倾角等传感器)、GIS、短信系统集成,实现对在途运输中危险品进行位置、行车路线、行车速度、通行时间等全过程监控,提供对报警信息快速反应能力。 (2)货物在库视频监控 针对危险品仓储管理中对环境、温度、湿度、摆放方式等特殊要求,在危险品货运站仓库内采取24 小时定点视频监控。 (3)危险品泄露自动报警监控 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用气体检测、液体检漏等检验设备,对危险品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实时报警。 (4)违规处罚监控 动态实时监测货运站核查系统检验出的违规信息。 (5)系统运行日志监控 对危险品网络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各用户、操作进行监控,确保系统健康、有效运行。 2.2.3 安全辅助管理 应围绕事故处理快速响应机制,对安全行车知识进行管理,为企业安全运行管理部门自救提供及时、准确和有效的途径。 2.2.4 用户网上服务管理 为服务于社会公众客户,本系统具备用户网上服务功能。该模块用于向货运站提交订单等业务申报、托运/订购货物信息跟踪、客户信息查询和统计、公共物流信息服务等功能。 2.3 关键技术 2.3.1 货运站及其危险品管理模式研究 由于历史原因,现行众多货运站场手续不全,管理不规范。在本系统建设时,通过调研分析当前货运站和危险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角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研究与之相适应的业务流、信息流和管理模式。 2.3.2 异构系统信息集成共享技术研究 基于危险品管理的信息复杂广泛,部分货运站、行业管理部门先后开发了基础业务应用系统,这些系统业务数据的存储方式、数据管理系统、体系结构均存在异构性。如何将这类业务数据和系统进行有效集成共享,是本系统应解决的关键技术。 系统需要集成共享的业务系统主要包括: (1)与外网系统对接:受理客户申报业务、黑名单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以及提供客户业务查询、统计分析结果; (2)与各省运政系统对接:获取危险品运输车辆、企业、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并将其违章信息、黑名单信息反馈至运政业务系统; (3)与各省GPS监控中心共享集成:获得辖区内运输车辆在途信息; (4)与货运站现有管理系统集成:充分利用部分技术成熟的货运站仓储管理、车辆调度等物流管理功能; (5)与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信息平台集成:形成统一的危险品应急处理机制。 2.3.3 货运场站危险品监管技术研究 根据项目总体设计,危险品网络化管理服务系统总体采用三级B/S架构,客户端通过浏览器实现各级系统业务操作,在货运站业务管理的3级节点,则采用车牌识别、RFID电子标签、视频监控、超载超限等设备,此类设备往往是基于C/S架构,如何将B/S业务系统和C/S监控系统有效集成,是系统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3.4 系统可扩展技术应用研究 本系统的研究主要针对危险品物流管理现存的问题以及构建统一信息监控平台,所遵循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手段均为从现实需求出发。系统研究时应考虑未来一段时间内业务延伸和技术革新对系统带来的影响。例如随着RFID在货物跟踪领域技术深入研究和广泛应用、GPS监控中心全国或区域性联网联控、危险品检验系统广泛投入使用,本系统应预留功能接口,具有适度可扩展性。 2.3.5 建设标准研究 为加强对货运站的管理,近年来行业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明确了交通部门对货运站、危险品运输的资质审批和监督查验职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查验设备和信息化手段,普通车辆偷运危险品、危险品车辆/货物乱停乱放、超载运输,以及由此引发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规范建设、共享管理,本系统建设时应同步启动建设标准研究,主要包括: (1)货运站进出站核查系统建设规范; (2)危险品仓储监控建设规范; (3)危险品网络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开发指南; (4)数据交换标准(本系统开发遵循已有的行业或国家数据标准,增加或修订其他业务标准)。 3 结 论 通过货运场站危险品管理网络建设和数据资源的集成,初步讨论了建立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部-省-站”三级货运场站危险品网络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对物流节点的危险品货物进出场站和储存信息、站内经营业户管理、货物配载信息、车辆信息、货物流量流向信息等指标的日常监测和视频监控,为交通主管部门实时、准确掌握危货物流情况提供支撑。同时,实现区域物流信息的集成,为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持和应急指挥调度服务。 信息管理与服务论文:图书馆信息管理与有偿服务初析 内容提要:图书馆员将对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并且提供一些有偿的服务。处理好有偿信息服务与无偿信息服务的关系,满足读者各方面的需求。 关键词:信息服务有偿服务 当今,每个人都希望能够不受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随时得到他所需要的信息,无数图书馆将组成一个资源共享的大家庭,在这里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多媒体等现代化信息手段,采集、加工、查询各种信息。图书馆员将对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并且提供一些有偿的服务。 一、对图书馆信息进行科学管理 高校的自身发展,促进了高校图书馆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实现,也对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图书馆信息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对图书馆信息必须进行科学管理。 1.目前图书馆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数量少,不能满足读者需要。文献出版量增大,文献价格大幅度上涨,使每一个图书馆、情报文献中心大量购买文献变成不可能。这样图书馆购入的文献不能满足读者的全部需求。 (2)重复采购,减少了文献利用率。目前重复采购图书而造成资金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方面重复采购的文献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又有很多应该采购的文献没有入藏,不能满足读者的需要。通过协调采购,减少因重复采购造成的资金浪费和文献缺藏,同时,借助文献资源共享,提高文献利用率。建立较为完善的文献保障体系,提高文献价值。 (3)观念陈旧。现在,各个图书情报单位在文献资源建设上仍然存在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旧观念,只求全而不求精深。应该解放思想,实现文献信息共享。 2.对文献信息科学管理的办法 (1)加强文献信息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文献信息管理的机制,统筹安排。科学采集信息,根据学科和专业的需要合理的组织信息资源。 (2)实现联合编目。同地区、同系统的图书情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编目,提高文献量。 (3)开展馆际互借。馆际互借就是图书情报机构之间,用互借文献信息的方式,互通有无,满足用户需求,是达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方式。馆际互借可以补充资源不足。 (4)数据资源共享。各个图书馆相继实现了自动化,可以实现书目数据库资源和全文数据库资源共享。可以适当收费。 为了解决文献信息资源资金短缺问题,可以对外开展信息有偿服务。 二、图书馆信息有偿服务及对策 图书馆信息有偿服务就是在无偿服务的基础上,对电子信息资源及高科技信息实行适当收费。图书馆信息有偿服务要制定相应的对策。 1.改革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逐步形成服务网络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对信息中和性和实效性要求越来越高,任何一个信息服务部门都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满足社会需求。图书馆之间分工合作,协调发展,开展信息开发,资源共享,互惠互利,逐步形成信息有偿服务协作网络。 2.加强宣传,调研市场,满足用户需求 信息的易得性,是支配信息用户行为最重要的因素。人们获取信息,总是想通过最少的花费,最方便的途径获得,所以图书馆要发展信息有偿服务,公关宣传必不可少。图书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提高形象,推销自己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获得更大收益。同时,图书馆加强市场调研,搜集信息,根据用户需要调整信息产品开发方向,加强市场经济走向的力度,拓宽信息产品市场。 3.处理好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关系 图书馆信息有偿服务就是在无偿服务的基础上,对电子信息资源及高科技信息实行适当收费。但是一般的读者需求,都是无偿的,必须满足读者的需求。 利用图书馆局域网开展信息无偿服务。如,建立馆藏书目数据库、读者数据库、流通数据库和具有本馆特色的其他数据库,使馆藏书目等信息可在本馆内实现共享。 (1)提供馆藏书目文献联机检索服务。读者可以在馆内任一检索终端上,按题名、责任者、分类号、主题词、ISBN号、出版社等检索途径进行检索,实现对本馆馆藏以及借阅情况的查询。(2)网上预约借书服务。读者通过网上的检索,查阅馆藏目录,查阅自己所要的借的书是否已经借出。如果所要借的图书已经借出,还可以查阅还书时间、预约情况、借还历史等,从而为读者在图书馆局域网上办理预约借书服务;当被预约的图书归还时,可以通过电子公告栏或电子邮件通知预约者。(3)网上图书续借服务。各高校馆都根据本馆的馆藏情况宋确定教师、学生的借阅数量和借阅期限。如果读者所借的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用完,可以在网上办理续借手续(4)网上催还图书服务。有部分教师读者由于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忘记了还书日期;或有部分学生读者在规定限期内未看完所借的图书或忘记还书时间。现在许多教研室或学生寝室都有可上校园网的计算机,图书馆可以通过电子公告栏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催还图书。(5)网上读者建议购书目录。高校馆都设有不同形式的选购图书委员会,订购图书时广泛征求专家和教师的意见。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采购人员把新书目录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给有关专家和教师、待他们选定目录后以同样的方式返送给图书馆的采购人员;同时专家和教师也可以在网上推荐教学科研参考书目,供图书馆的采购人员选购。(6)网上新书通报服务。采编部每加工完一批新书,即将其数据送人新书的通报环节,经过数据处理,使图书馆局域网和校园网的用户都能及时看到本馆最新的新书目录。 信息服务由无偿向有偿转变,并不意味着有偿服务取代无偿服务,而是有机结合,互为补充。高校图书馆在对外开展信息有偿服务的同时,必须以做好本校师生服务为前提,始终坚持全局观念。处理好有偿信息服务与无偿信息服务的关系,满足读者各方面的需求。
林木论文:林木市场经济调控法律制度释解 至清代,直隶、山东等地已没有木材出产,北方林木危机日益严重,东北大小兴安岭虽有大片森林,但“白山黑水”乃满清祖宗“龙兴”之地,不能断了“龙脉”,政府不准砍伐。前述,明初湖南沅水流域和清水江下游的天柱县也有大量木材,然而到了清雍正年间,天柱一带的林木已经砍伐殆尽。当时坌处“当江立市”之请,希望借“三江口坌处系”的地理优势取得当江的权力。然而这次“争江”诉求并没有得到地方官府的支持和认可,理由是“坌处”地方系镇远府天柱县所属汉民村寨,素不出产木植,本与茅坪苗疆地绝不相干”,①①可见天柱一带的生态破坏之严重。这时锦屏县(当时为开泰县)人工林业生产的木材作为清水江流域的主要特产的价值便显现出来了。这里木材生产周期短,市场周转快,杉木种植技术先进,杉木品质又好,如当地的民歌唱道:“干千年(用作建造房屋称为‘干’),湿千年(用作堰坝地梁称为‘湿’),半干半湿几十年。”[2]具有外腐内部不变质等特点,所以苗侗人们充分利用土地不断植树造林,木材成材后又被大量采伐,通过不同形式的交易运至京城和其他地区。由此清水江流域的锦屏等县成为重要的林木生产基地。清水江沿岸的木材交易中心从明末的托口,到清初的远口,再到清朝中期的王寨、卦治、茅坪都是因为全国各地木商追逐木材而形成的,可以说是根据木材的有无或兴或衰,总之是木材市场的需要。 由于外地大量木商的涌入,推动了清水江内部林木、林地等资产的市场化,使大家族的公山不断“均股”,发生私有转化,林木、林地都能自由买卖,与此相伴随而生的是山地(地主)出租宜林荒山给林农经营,发生了经营权的市场化,这种生产关系的出现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黔东南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模式的形成依赖于林木市场化的这一基础,而且在结构上是两个市场,一个是外部市场,即黔东南清水江流域以外对该地林木的需要和产生的交易,具体主要有封建王朝征用采购,还有外地木商来购形成的民间交易,民间交易如清代民国时期、常德、武汉的竹木市场等,其木材大量来自清水江流域的“苗木”;另一个是内部市场,即流域内部形成的林木、林地以及相关物质的交易流转。清水江流域林木市场属于资源型的贸易,最初的发端起源于外部市场,而不是内部市场,并且内部市场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很大,是由外部市场推动而形成的,外部市场环境不佳,则内部市场随之式微。当然,两个市场有区别,外部市场交易仅限于林木,而内部市场则有林木、林地买卖以及与此相关的林地租佃活动和中介服务等,这些通过民间大量林业契约可以资证。既然外部市场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对木材的需要有关,那么清水江下游林业市场的形成与国家权力的介入便有了很大的关系。虽然在中央王朝进入清水江流域之前,这一带已经最初的集会市场,而国家权力进入该地区后,经济模式才发生本质的变化,从国家角度来看,清水江流域苗侗人民的经济活动不应该、也不可能全面地介入,政府也没有精力和资源面面俱到,管得过死,而只能进行面上的调控,现在我们把他叫做“宏观调控”。清政府对清水江流域的经济开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雍正年间开辟“新疆”以及以后的疏浚清水江,张广泗大量募征民夫,排除上自清水江下司,下至湖南沅江黔阳一线的礁碍,以利木材流通。为木材采运贸易的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使一个经洞庭湖水系与全国连成一体的市场网络得以形成。二是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制度,使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秩序得以建立。这就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在清水江流域木业商品市场形成与社会经济、文化及人们生活方式转变过程中,清朝政府对清水江流域林业市场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作用等问题。 清水江的木材贸易,历史上就是以特色方式来进行的。轮流“当江”制度有点像西方国际组织的“轮职主席国”制度,是黔东南清水江木材采运活动中首创的最为核心的一项制度。早在“当江”制度确立之前,清水江下游一带经历了一个沿江村寨自主“当江”,木材商人自发采买和集散发运的过程。沿江村寨都不同程度地享有木材贸易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当江”主体的条件清水江把锦屏县天然分成由西向东北为中线的中间低、两头高的地形,再加上其他支流汇入清水江,这就构成了十分便利的水上运输网络,原木排放的天然条件十分优越。清水江两边支流流域的黎平、剑河、天柱,甚至台江、雷山等各地的木材都可以随支流来到清水江,汇集到锦屏的木材总市卦治、三江(原来叫王寨)和茅坪,再由清水江运到长江下游和江淮地区出售。从地理位置上看,清水江顺流而下,依次经过卦治、王寨、茅坪,3个村寨之间的距离均不到10公里,再加上卦治之下有清水江支流小江自北向南在王寨附近汇入,而在王寨与茅坪之间又有另一条重要支流亮江自南向北注入清水江,这就使得三寨很自然地成为清水江下游最为便利的木材集散地。当江制度尚未确立之时,木材的贸易活动就以物易物的形式已经在三寨悄然进行,随着清水江木材交易的繁荣,水上通道的运输价值也显现出来,因清水江在锦屏段以上只能放小型木筏,其支流都是单根流放(俗称“赶羊”),木材到卦治后,以下河段水面较宽,便把单个原木收集起来,扎成中型木排,由排工筏运到下游。清水江自锦屏段到天柱远口以下,河面宽阔,木材可以用较大型木排出清水江,所以大量客商涌入清水江下游进行木材贸易。清初开辟“新疆”之后,在地方官府颁布法令和介入之下,确立了一个卦治、王寨、茅坪三寨“岁以一寨人掌其市易,三岁而周”的制度是有历史和经济原因的。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林木论文:林木物流信息技术应用要点 我国林木物流管理中信息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 1、我国林木物流管理中多年来的粗放式经营,林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都还处于落后的状态。产业素质低下、科技进步缓慢的状况还十分突出。2、信息技术是现代林木物流管理技术的核心内容。实现林木产品的信息化物流管理可以使得林木企业之间进行网络化的产业供应链。降低企业之间的流通成本。然而,目前我国林木企业间的技术整合还没有达到完善的状态。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开发研究。3、很多林木企业对信息技术的开发研究没有做到长期投入,导致很多技术的研究开发中途得不到资金的后续支持而不得不放弃。造成信息资源流失。另外,目前很多的林木企业销售,物流管理等方面依然使用传统的销售人员电话联系方式。使得林木企业与林木产品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迟缓甚至不畅通。4、我国的林木产品企业分布在东北林区和西南林区。形成了一定的地域性。很多林区由于地处偏远,信息技术落后,甚至有的企业只有一台电脑,根本无法实现林木产品物流管理的信息化。长期的粗放式管理,也使得他们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对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信息化的投入持一定的保守意见。5、长期以来,我国林木企业“重生产,轻流通”的思想观念比较严重,制约了我国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信息化的发展。不能充分认识现代信息化技术对林木产品物流管理的积极作用。 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政府部门应当适当加大投入力度,培养出一批既具备现代信息技术又有丰富林木产品知识的人才。以加速我国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尽快建立、健全林木产品物流信息网络系统。整合林木产品信息资源和渠道,充分发挥林木信息技术的导向作用。协调管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信息化的成熟与完善。2、加强对林木产品信息资源的开发。快速处理并广泛传播林木产品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益从而提高林木产品的效益。利用信息技术实行一站式的林木产品物流管理。经过完整的信息物流管理,规范流程。3、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的适当引导,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协作的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体制。对于有市场潜力的信息化技术产品应给予大力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加大林木产品物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扶持和发展与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信心化相关的信息服务中心及一些中介机构。培育和完善信息技术化的产业链条。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对林木产品物流管理的积极作用。4、提高林木企业在思想上对物流信息化管理的认同和重视,打破原有的物流管理模式。适当的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对林木产品物流管理的信息化技术进行研究开发。立足长远,加大信息化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5、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产品的信息化资源的保护。目前,在研究和开发自主产权和新技术信息方面都有较强的优势。但是,还没有对这些知识产权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薄弱,导致了一些信息资源的白白流失。鉴于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产品的信息化的保护意识。利用法律的武器加大保护的力度。6、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因为林木产品的物流信息化管理技术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资金和人力的不断投入。许多具有研究价值的成果由于没有得到后期资金的投入补充,而无法实现信息产业化链条,使得信息化资源的白白流失和浪费。7、林木企业要不断加强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认识现代化与信息化对其产品物流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物流管理的理论体系。促进林木产品物流管理信息化链条的完善。 本文作者:于勇刚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企管办 林木论文:国内林木引种检疫监管问题及策略 本文作者:宋玉双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是发展林业的重要种质资源和生产资料,与一般林产品相比,具有生命力和再生产能力,依附于它们的有害生物会随其引进和调运获得远距离传播的可能。因此,林木引种检疫工作对防止境外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林木引种检疫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可分成3个环节,即引种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和引入后的检疫监管。这3个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3个环节的分工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即引种检疫审批分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3个部门;口岸检验检疫由各口岸检验检疫局把关;引入后的检疫监管由各地检验检疫局和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新中国的引种检疫管理可以追朔到1951年12月中央贸易部公布的《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改革开放前30a由于对外交往不多进出境检疫业务量较小,引种检疫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引种检疫管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外引进优良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日趋频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植物引种工作总体上呈现出引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种类越来越丰富、数量越来越大的特点。因此,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性不断增强,检疫管理的任务不断加重。近年来,林木引种检疫管理作为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存在很多新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加强我国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1引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992年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84年,1994年修订)、《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89年印发,1998年修订)、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2003年)等,以及农业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和农业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等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引种检疫管理的法规体系。从或修订的时间看,时间长的已有20多年,传统的计划经济色彩较重,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好,有交叉和重叠,也有过于粗放和缺失,一些条款内容陈旧,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个别条款的提法也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从内容看,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只针对有害生物,对引进植物本身的安全性缺乏明确要求,使得外来物种管理缺少法律依据。以植物引种为例,《植物检疫条例》只规定对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检疫,对植物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细则。对外检疫要求究竟应由引种单位还是由审批单位填写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做法是由审批机关填写对外检疫要求。但一些审批机关掌握疫情信息不多,提出对外检疫要求时常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同一情况下提出的检疫要求差异较大,使得引种检疫审批作用大打折扣。在一些具体细节上,相关法规的表述不一致:1)审批单的有效期不一致。林业部门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农业部门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a。2)省级审批限量不一致。林业部门木本绿化树每批次引进限量50株,木本花卉大苗1000株、中苗2000株,小苗3000株。而农业部门果树每批次审批限量100株,木本花卉500株。3)对隔离试种期限的表述不一致。对于多年生植物有的规定是不得少于2个生长周期,有的规定是2a以上。对于观赏花卉类的隔离期限,只有国家林业局关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中有1~4周的要求。4)引种申请办理期限不一致。有的规定20d内,有的规定30d内完成审批。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一律在20d内完成。 2林木引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植物种类最多、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求,每年还要引进大量的国外品种,其中商业性引种占总数的95%以上。林木引种工作中缺少科学评估,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经济利益、短期利益的驱动,主要表现出以下4方面问题。 2.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可直接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国 这是林木引种最直接面对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很多,如原产非洲的蔗扁蛾1987年随进口巴西木进入广州,原产美国的湿地松粉蚧1988年随引进国外松接穗传入广东,原产印度的锈色棕榈象1998年随棕榈科植物进入海南,原产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椰心叶甲2002年随棕榈科植物进入海南。案例1:1998年,我国部分省、市从法国引进数百万株葡萄种苗,在种苗隔离检疫期间,发现番茄环斑病毒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发现疫情的进口葡萄苗予以销毁,中方进口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1]。然而,十年后的2009年,宁夏德龙酒业有限公司仍然一次性从意大利引进131.4万株葡萄苗(其中106万条砧木苗和25.4万株枝条苗),由此带来的风险非常大。为此,天津检验检疫局、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自治区林业局分工负责,定期沟通,联合监管,确保了此次引种成功和生态安全,也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2]。 2.2引种植物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实现引种目的而转变为有害植物 这是林木引种要慎重对待的问题。这类事例也很多,如原产北美的加拿大一枝黄花1935年作为观赏花卉引入,20世纪80年代扩散蔓延成杂草;原产美洲的地毯草1940年引入台湾,常植作草坪或牧草,逸生后蔓延迅速,排挤本土草本植物,成为农田和果园杂草;原产巴西的水葫芦1901年作为观赏植物从日本引入台湾,20世纪30年代由台湾引入内地,50年代作为猪饲料推广后大量逸生为有害植物;原产美国的互花米草1979年为治理海滩而引入,曾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变成害草。 2.3引种植物在与本地植物的竞争中,可诱导本地有害生物的种群特征、危害行为等发生变化,使原来次要的本地有害生物转化为重要的有害生物 这是林木引种必须关注的新问题。案例2:萧氏松茎象是我国的本地种,一直生存在马尾松林中,危害不严重,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然而,湿地松火炬松等国外松引入后,由于树皮厚且柔软,十分适宜萧氏松茎象的生存和繁殖,当国外松大面积种植后,萧氏松茎象的种群数量得以迅速上升,在对国外松造成严重危害的同时,也导致本地马尾松、华山松受害不断加重[3]。案例3:白蜡窄吉丁是我国的本地种,可危害我国本地树种水曲柳,但不形成严重灾害。20世纪60年代,东北林业大学实验林场从美国引进的美国白蜡树遭受到白蜡窄吉丁的危害,不得不全部砍除。沈阳市也因白蜡窄吉丁危害,将市区的美国白蜡行道树清除。1982年天津市引进绒毛白蜡树也受到这一害虫的危害,苗圃内树苗成片死亡,行道树大量枯死。长春净月潭森林公园引进的洋白蜡树被害株率超过90%,唐山市丰南区20a生洋白蜡树被害株率超过80%,北京市朝阳区15a生洋白蜡树被害株率达90%以上[3]。几种引进的白蜡树因遭受白蜡窄吉丁的危害使引种濒于失败。案例4:我国杨属植物种类很多,拥有白杨派、青杨派、大叶杨派和胡杨派的基因资源,但缺乏黒杨派基因资源。因此,杨属引种重点是引进黒杨派杨树。我国主要的杨树蛀干害虫光肩星天牛、云斑天牛、桑天牛等均为本地种,杨属5个派树种均可遭受天牛危害。其中,我国本地青杨派树种受害不重,白杨派抗性最强,引自北美的黒杨派树种受害最重。引进的黒杨派树种为光肩星天牛、桑天牛和云斑天牛嗜食危害的树种,成为我国天牛灾害严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3]。 2.4个别的引种植物由于社会认识不同,至今还存在争议,甚至被认为是有害、有毒植物 这也是林木引种值得注意的问题。案例5:原产中美洲的麻风树16世纪被葡萄牙商人带到欧洲,现在全球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均有种植。麻风树的种仁含油率达40%以上,经过加工适用于生产生物柴油,剩余的残渣可用于发电。在政府官员和专家心中,麻风树是解决能源危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救星”。麻风树对于干旱和害虫有很强的抵抗性,能够在连续旱灾的情况下存活3a,可以在荒地种植,不与农作物争地。但由于麻风树的树液刺激皮肤,果实具有很强的毒性,吃掉未经加工的麻风树果实可能会使人丧命。因此,一些国家抵制种植麻风树,甚至下令禁止种植麻风树。目前,广泛种植麻风树的做法还没有成为各国的共识。案例6:我国引种桉树Eucalytusspp.已有1个多世纪,由于品种多、用途广、生长快、成材早、效益好,在我国发展迅速,全国现有桉树人工林300多万hm2。但是,桉树也是争议最大的引种树种。社会上对桉树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误解:桉树生长需要吸收大量水分,是“抽水机”;桉树破坏生物多样性,所到之处“天上无飞鸟,地上无杂草”;桉树有毒,对其它植物甚至人体有害;桉树易导致“地力衰竭”,种过桉树的土地将不能种别的植物;桉树只能用于造纸,为一个产业牺牲整个生态环境不值得,等等。这些误解或者缺乏依据、以偏概全,或者危言耸听、言过其实。产生这些误解的原因除认识不够深入外,也不能排除个别人的炒作。 3引种检疫审批存在的问题 引种检疫审批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和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对拟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引种检疫审批是防止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行政手段,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工作虽然开展多年,但由于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 3.1审批部门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在《植物检疫条例》对引种检疫审批分工的基础上,2003年国家林业局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要求,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包括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土保持用途草籽),应到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分工并不完全是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超出相关规定范围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重复审批和交叉审批在所难免,甚至在对疫情等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审批,给口岸检疫把关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为有害生物入侵留下可乘之机。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中,少数省级审批部门违规越权,超限量或超范围审批,有些检疫审批部门为引种单位说情和代办审批手续;个别省级审批部门对引种手续审核不严、忽视疫情监管,甚至出现空白检疫审批单证流入社会的现象,造成了严重后果。此外,由于省级审批机构归当地相关部门管理,往往受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驱动而违规引种;个别审批人员一味满足引种人的需要。 3.2引种检疫申请表填写不规范 200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中提供统一格式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共有21项内容需要填写,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1)植物中文名和拉丁学名对应不上,引种单位最为熟悉的是植物的商品名称,不清楚对应的植物中文名和植物拉丁名,或者填写不上,或者填写错误。规范的要求是植物拉丁名应填写属名+种加词,其中花卉植物的拉丁名应具体到品种,其他植物到种;杂交种要写明父本和母本的植物拉丁名(或至少一方的拉丁名)。2)引种用途要明确,规范的要求是分为植物园观赏、花卉展览、商业销售等。3)引进后的种植地点要具体并标明隔离条件,规范的要求要写清具备的隔离设施、隔离条件以及种植地周围环境状况等。4)引种国家是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的,规范的要求应填写到具体的省(州、郡)。5)风险评估情况和原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对引种单位来讲很难填写全面、准确。此外,引进植物材料的类型要具体到种子、苗木、插条、接穗、种球、根茎、组培苗等。但目前的审批申请表中恰恰缺少这一重要项目。 3.3引种检疫审批要求不规范 林业部门用的是《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需要填写的内容有22项,同申请表对比,增加了单位的信息和引进材料类型、输出国等7项内容。审批结论性意见是检疫要求和审批意见,常见的问题是审批标准和审批意见不规范等问题。案例7:检疫审批标准不一致。某公司由荷兰进境百合种球,林业部门的检疫审批提出了百合西圆尾蚜、草莓滑刃线虫、穿刺短体线虫、恶疫霉、华丽腐霉、百合无症病毒、番茄不孕病毒、郁金香碎色病毒、刺足根螨、罗氏根螨等16种有害生物的检疫要求。同样从荷兰引进百合种球,农业部门的检疫审批只提出烟草环斑病毒和田野菟丝子2种检疫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介质土的审批要求是来自指定公司、不含土壤、不带有植物寄生性线虫、植物病原真菌和细菌[4]。由于审批标准不一致,给检疫协定的签署、口岸检疫、检疫处理、经济索赔等带来困难。案例8:检疫审批意见不一致。案例7中,农业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引进;限在指定地区集中种植;配合检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林业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引进;货物入境必须附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上述检疫要求及我国的检疫规定;引进后集中隔离种植1个生长周期,在观察隔离期满后,经监管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4]。对比两个部门的审批意见,虽然都同意引进,但检疫要求差距较大,农业部门的审批意见比较笼统,林业部门的审批意见比较具体。案例9:2次审批出现不同的检疫要求。某公司2次办理从哥斯达黎加引进巴西木的检疫审批。同一经办人,一次提出禁止携带剑麻象甲、华丽腐霉、南美玉米苗斑螟3种有害生物;另一次提出禁止携带华丽腐霉1种有害生物。某公司2次办理从荷兰引进百合种球检疫审批,2次的经办人不同,提出的检疫要求也不同,一次提出禁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另一次提出禁止携带烟草环斑病毒和田野菟丝子[4]。 4引入后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 引入后的检疫监管是林木引种检疫管理的最后一环,是对前两个环节的最好补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谁来做、在哪做、如何做”的问题。 4.1国外引种检疫监管不到位 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国家林业局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监管部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不严谨造成理解上分歧,在引种隔离试种或隔离检疫期间,按相关规定林业部门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都能管,但实际上常常出现管理空缺现象。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够通畅,信息不对称难共享,工作不协调难配合是主要原因。 4.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尚不能满足检疫监管需要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种植并接受监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是实施检疫监管的重要场所,需国家林业局按行政许可进行认定,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监管。截至2011年底,全国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有160余家,这一数量与我国辽阔的国土面积和庞大的引种数量不成比例,远远不能满足引种隔离试种的需要。同时,已经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建设质量参差不齐,主管部门2a1次的审核也不够到位。这种情况下,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就成为检疫监管的重要补充,也要发挥作用。 4.3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程序尚未完全形成 尽管《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要求,对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在隔离期满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但目前往往由于商业性引种数量大、种植范围广、隔离设施简陋、隔离制度无法落实等原因,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导致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隔离。 5加强引种检疫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的林木引种检疫工作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面对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努力改变以往重服务轻把关、重审批开证轻隔离监管、重跟踪除治轻源头控制的被动局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林木引种检疫管理。 5.1完善引种检疫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引种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急需进一步完善。要加强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减少交叉,补充遗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加强检疫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引种检疫风险分析、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确认原则和方法、现场检疫技术和隔离检疫技术、突发疫情的检疫处理技术等,形成完备的检疫技术体系。在管理层面上,优化检疫管理程序,降低办理审批的成本,提供便捷服务,通过法规的完善严厉打击种苗非法入境问题。林业部门承担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是法规赋予的职责。目前3个部门承担引种检疫审批的现实,反对意见很多。林业部门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做好自已的工作,发挥别人取代不了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保住这一工作职责。 5.2完善检疫管理工作制度 严格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是规范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审批人员在审批工作中,要做到清正廉洁,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工作;加强审批单证管理,确保审批单证、印章安全使用;以周到热情的工作态度体现为引种单位或引种人服务的宗旨。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只有接收引种审批申请表的责任,没有直接进行引种检疫审批的权力。要逐步探索建立引种检疫管理的综合评价制度、国家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加快完善检疫监管制度和疫情监测制度。有计划地开展产地预检工作,实现引种检疫工作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5.3完善风险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按现行法规要求,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数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要高度重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它关系到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提出和修订,关系到林木引种检疫要求的提出,关系到引种审批数据库的完善,关系到口岸检疫把关和引入后的检疫监管,也关系到一旦发现有害生物传入所应采取的措施等。因此,风险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国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已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风险分析方法,并对多种有害生物进行了风险分析。针对今后的引种工作,应加快以有害生物传播途径为起点的,以引种国家或以引种植物为单元的风险分析工作,有目的的提出一个国家或一种(类)引种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为定期修订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检疫审批的检疫要求奠定基础,为完善引种检疫审批数据库提供基本素材。 5.4完善检疫审批基础数据库 目前,林木引种检疫审批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以及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提出的某个国家或某种(类)引种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据此提出检疫审批要求。要避免出现类似案例7、案例8和案例9的问题,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数据库支撑。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共有435种有害生物,其中与林木引种有关的占50%左右,但每一种有害生物只有中文名和拉丁名,缺少原产地、分布和寄主植物的内容。除这个名录外,针对一个国家或一种(类)寄主植物提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还非常缺少,影响审批要求的科学性,需加快相关的风险分析工作,并将分析结果补充到检疫审批数据库中,使之不断完善升级。 5.5建立一支稳定的检疫管理队伍 林木引种检疫管理是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植物检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在国家和省级两级检疫机构,要固定专人从事引种检疫审批,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检疫管理队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快相关业务知识积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检疫执法水平,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专门从事引种审批的人员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了解国外林业有害生物发展情况,跟踪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动态;要有很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引种审批软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检疫要求;要有较强的依法行政的能力,公正廉洁,热情服务,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监管队伍要落实人员、经费、设备,把日常监管、监测与应急处置结合起来,一旦有疫情发生,要严密封锁在隔离区内,防止有害生物扩散,确保林木引种工作安全。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种植探讨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林木播种育苗技术分析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绿色生态环境受到关注。苗木是林木生产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播种育苗技术的应用,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林木;播种;育苗 前言: 结合当前林业发展现状,在育苗方面需要重视常规性的操作,对工艺进行细致分析,采用合理的方式,培养出更具生命力的苗木。 1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为了提高播种的品质,提高出苗率,准备工作十分重要。1.1确定播种的最佳时间为了保证苗木生长的有序性,合理的播种时间十分关键,同时,提高对灾情的应对能力。因此,时间的选择需要给予关注。要根据树木的习性和特征,同时,对当地的气候类型进行掌握,明确最佳时间。在我国,虽然种植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是,通常最多的是在春季,目的是防止苗木发芽被寒气所伤害,如果有必要,需要提早进行。在播种之后,需要保证其能够度过冬天。如果在南方地区,阵地休眠时间较长的植物,可以在秋季进行种植,但是,这种方式不适合北方地区。1.2重视对土地的整平工作种植之前对土地的整平至关重要,能够提高苗木的优质性。要对表层土进行细化,松土,避免杂质的存在,同时,要进行合理施肥。如果处于较为干旱的地带,要先行进行浇水,在根本上保证幼苗成长所需的水分,实现其顺利成长。1.3对土壤进行消毒处理对土壤进行消毒,其目的是对土壤中的病菌以及害虫进行清除和消灭。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采取高温方式,对病原菌进行消灭,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土壤的肥力。另外,也可以借助药剂,需要选择高效、低毒的类型,避免残留严重,污染较大。1.4做好选种工作在育苗和造林工作中,树木种子是重要的物质基础,其品质高低,直接影响育苗的品质,良种是进行高效育苗的基础。因此,要选择优质的种子,精选十分必要,清除杂质和低劣的种子。1.5对种子进行消毒处理这一做法的目的是降低苗木发病的几率,选在播种之前。同时,做好对动物、鸟类的防治,避免对种子的侵害。1.6做好对种子的催芽工作对于催芽,就是借助人工方式,设置合理的温度和水分,将种子从休眠中唤醒,形成新芽。在经过这样的处理之后,种苗能够快速实现出土,苗木整齐,有助于提高育苗的品质。因此,这项工作对于整个育苗工作意义重大,要结合植被的特征,选择合理的催芽方式。 2做好播种工艺的控制 播种是重要的流程和环节,对出芽率、快慢、整齐度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关乎苗木的合格率。2.1明确苗木的播种密度对于苗木的密度,主要是指单位面积内苗木的数量。苗木的密度直接关乎苗木的品质、产量以及最终的经济效益。对于密度的要求,既要保证所有苗木都能够健康成长,又要提高单位面积苗木的数量。在进行播种的时候,要将质量和数量进行合理的衡量,综合植物的特征、产地的环境、管理水平以及相关技术,进行苗木密度的合理确定。2.2控制好播种量播种量是指在单位面积上种植的播种重量。这也是确保密度合理的影响因素。要结合种植的品质以及单位面积的产苗量来确定,要能够有效降低育苗的成本,同时,又能获取更加健康的苗木。2.3确保流程的有序性在播种中,主要采用撒播、条播以及点播的方式。在条播的应用下,苗木生长健壮,品质高,比较适合进行中粒中的播种。撒播适合于小粒的种子。在播种操作的时候,要结合生产和管理的具体情况,选择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式。2.4覆土进行覆土的目的是提高土壤的湿润度,维持最佳的地表温度,避免受到风力和虫鸟的伤害。覆土需要结合种子的特性,分析育苗的具体环境,确定厚度标准,保证适合性于均匀性。 3做好对播种区域的管控 对于播种区域的管理,其时间段主要集中在苗木出土之前。通常,主要包含覆盖、灌溉除草以及虫害的防治。这项工作的管理情况,直接影响苗木的品质和数量。3.1对覆盖工作的管控覆盖的目的进行保水。通常,选择薄膜、稻草等材料。在进行覆盖的同时,要防止引发病虫害,避免对幼苗造成损伤。当幼苗出土达到70%左右的时候,要将覆盖物及时清除,避免对幼苗的损伤。对于覆盖,可以结合育苗期间的不同,进行条件的选择,结合实际,选择是否应用。3.2做灌溉和除草工作为了防止出现地温过度低的情况,在播种期间需要灌足底水,后续不需要进行浇水操作。同时,如果土壤出现水分缺乏的情况的时候,可以适当浇水,保证其一定的湿润度。在发芽和出土前后,要进行除草操作,避免对幼苗的伤害。3.3做好虫害和霜冻的控制当幼苗出土之后,要做好虫害的防治工作,一旦出现晚霜,要及时进行防护。 4提高田间管控行为的严谨性 对于育苗期间的田间管理,主要包含灌溉、降温、追肥、间苗以及病虫害的防止,需要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各个环节的有效性,以获取更加高品质的苗木。4.1保证水量的适当性对于树苗的成长,水是最基本的所需物质,要保证其应用的合理性,结合具体情况以及苗木不同阶段的生长特性,进行灌溉时间的确定。4.2清除田间杂草对于杂草的清除,需要结合各个流程,进行搭配食用,以获取更好的效果。4.3做好温度的控制鉴于苗木初期的柔弱性,要避免暴晒,适当进行降温操作,喷灌方式十分常用。4.4合理进行施肥在幼苗的成长中,要保证施肥的适当性,促使其生长更加合理和有序。要对土质进行分析,在降水之后进行施肥,通常是氮肥,后续操作也要结合具体情形决定。4.5对间苗的控制间苗的作用是为苗木提供更加科学的生存环境,提升苗木的品质,保证其生长的顺利性。4.6合理应对病虫害在小苗的成长中,病虫害不可避免,为了降低其发生的几率,要认真对待,合理分析,采取有效的防治手段。4.7重视过冬工作的准备幼苗自身比较柔弱,在抗冻能力方面不强,因此,要做好冬季防护工作。比较常用的方式是采用土埋,抑或是适应一些杂草,以确保苗木能够顺利度过冬天。 结束语: 综上,育苗播种具体一定的系统性,需要多种技术进行密切配合,要做好各个环节的控制,进行不断完善,提高苗木的品质。 作者:吴克峰 单位:包头市九原区苗圃 林木论文:林木种子处理与育苗技术 摘要:在育苗过程中,林木种子经常会受到环境与温度等因素的影响,这是造成林木种子出现低出芽率与低成活率的主要原因。为提高林木种子的出芽率与成活率,林木种子的处理及育苗技术就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林木;种子处理;育苗技术 植树造林的工程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林木种子质量与育苗技术,这项工作要求林业人员对不同林木种子的特征展开深入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育苗技术。 1林木种子处理分析 林木种子的高效处理,可以使种子置身于适宜的外界环境因素中,解除休眠状态,保证林木种子可以在人为因素下萌芽生长。通常林木种子的处理方式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熟悉林木种子的休眠特征;第二,采用合理措施解除种子休眠;第三,安全存储种子。 1.1林木种子的休眠类型 参考不同的划分标准,结合种子自身的休眠体系,可以将林木种子的休眠类型划分为生理休眠、化学休眠与物理休眠;以种子的休眠时间为基础,可以将其分为初生休眠和次生休眠。此外,结合种子对发芽环境因素的控制,可以划分为光休眠和温休眠;结合林木种子自身的休眠因素,可以将其休眠类型分为内源休眠、外源休眠以及组合型休眠。 1.2解除林木种子休眠的有效措施 林木种子的休眠属于自然现象,但是充满活力的种子无法在适宜的环境下萌芽生长,会造成诸多不便,需要结合有效措施来解除林木种子的休眠。首先,浸泡处理。此法遵循种子生长特征的差异性,对水温与种子浸泡周期展开合理控制。在浸泡过程中,合理掌控浸泡时间,进一步切开种子,对种子的吸水特性进行观测。其次,物化处理。结合物理方式和化学方式,对种子展开处理,如某些林木种子的特性要求其利用强酸来腐蚀种皮,在保证其通透性的同时,解除种子的休眠特征。最后,光学处理。林木种子对于光的要求较高,不同类型的种子对光照强度与光照时间存在不同需求。如泡桐浸种后需要7h的光照时间,而云杉种子则需要将近8~11d的光照周期,且光照时间都要保持在4~9h/d。 1.3林木种子的贮藏措施 对林木种子的贮藏是育苗工作开展的基础,应结合不同种子的不同特征,创设适宜的贮藏条件。其中,干燥密封法能够保证种子的干燥特性,杜绝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干燥贮藏法可以实现种子在不同时间段对含水量与贮藏周期的需求;保湿贮藏法可以保证种子长期处于特定温度环境下,此法可满足不同含水量标准的种子。 2林木种子的育苗技术 林木种子高效处理是服务于林木育苗工作的,是全面完善林木种子的处理措施,可保障林木种子育苗的高效性。现阶段,林木育苗成功率的提高受到不同因素的限制,要实时掌握先进的林木育苗技术,改善这一现状。 2.1明确林木种子的播种周期 林木种子育苗的关键在于明确播种期,了解种子特征以及外界自然因素。冬季具备季节性长的播种特征,所以种子的发芽概率较高,出苗期相对提前,可降低种子贮藏难度。此外,冬季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林木自身的抵抗性能。在春季,为避免晚霜以及倒春寒的负面影响,要及时掌握种子的播种期,从而增强林木自身的抗寒水平。 2.2采用适当的播种方式 林木种子的主要播种方式在于点播、条播与撒播。点播一般适用于大粒林木种子,如油桐、核桃,播种时应营造松散的土壤环境,遵循相应株行距,将种子放入其中。而撒播则适用于需要进行移栽的树种或小粒状的林木种子。此外,松、杉类的林木种子需要以条播方式来完成,有利于保障种子整齐的发芽率,达到节省种子的目的,方便机械作业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播种质量。 2.3覆土厚度与苗床覆盖 当林木种子完成播种工作后,需要进行覆土盖种。考虑林木种子的大小与形状,决定其覆土厚度;在选择覆盖材料方面,要切实考虑薄厚分布的均匀程度,保证林木种子发芽后的整齐性。当播种盖土工作完成之后,要对苗床展开覆盖工作。合理选择稻草对苗床进行覆盖,避免苗床出现板结、干燥现象,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林木种子不受晚霜与倒春寒的影响。此外,苗床的覆盖保证了林木种子发芽的整齐率,提高了林木种子的发芽质量。 作者:郭东 单位:榆林市榆阳区林木种子站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摘要:林业的建设能够有效的缓解我国生态问题,保障我国的生态平衡,进而确保我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为此,林木种苗的建设工作是不必可少的,其能够有效带动我国林业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通过林木种苗的选择和培育,确保林木种苗的质量,进一步保障我国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平衡。 关键词:林木种苗;林业;可持续发展 一、林木种苗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环境问题也随之凸显。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林业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确保造林的数量和质量,林木种苗的质量尤为重要。优良的林木种苗能够确保林木的健康生长,在我国林业发展建设的过程中,林木种苗的培育和选择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内容。只有保证充足的高质量林木种苗来源,才能够保证我国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林业种苗的优质培育与我的十二五建设计划相符。因此,在林业建设的过程中,林木种苗的选择与培育是一项基础工作。 (二)林木种苗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林木种苗的选择与林业的生产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优质的林木种苗能够确保林木的产量和质量,并且能够进一步的促进林木的多样性,从而带动当地的经济建设。因此,做好林木种苗的培育与选择能够有效带动林业体系的发展与建设。近年来,我国诸多大型林场已经建立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林业产业体系,其中林木种苗工作为林业产业的体系建立提供了基本条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林木种苗的发展能够有效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三)林木种苗促进我国生态平衡 林木种苗的发展能够有效带动林业的发展,没有高质量的林木种苗就无法确保林业健康的发展。不仅如此,优质林木种苗的选择与培育还能够有效的节约成本,确保造林数量和造林质量。通过林业的发展,林木面积的扩大,我国的生态环境也会随之改善,进一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林木种苗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方式 由上诉可知,林木种苗的建设与发展能够有效带动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的培育措施,加强林木种苗的选择与管理,提高林木种苗的总体质量。 (一)加强林木种苗的质量 林木种苗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林业生产的质量,因此确保林木种苗的质量是林业可持续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内容。为此,我国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通过法律的手段促进林木种苗的规范化;此外,我国还要选拔出更多优秀的林业工作人员,确保林木种苗的选择与培育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最后,要加强科技手段的研究,通过科学技术提升林木种苗的质量。在种植培育的过程中总结经验,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品种等多种因素对林木种苗培育的方法加以研究,制定出符合林木种苗特点的种植方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的方式提升工作人员的技术手段,鼓励工作人员积极的进行科学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的开发新的品种,逐渐提升林木种苗的质量,确保林木种苗在林业建设中发挥出作用和意义,进而带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 为了提高我国林木种苗选择与培育工作的水平和工作的效率,我国应该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和科研技术,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目前,我国为市场经济,林木种苗的发展与研究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要求,由政府主导,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断探寻出更多更有效的发展方式,在地方市场中积极的推进地方经营的政策与方式。在林木种苗管理的工作中,国家要提高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要求,对林木种苗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林业的生产与发展面积,并且不断的扩大,将林业产业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投入对象。以可持续科学发展观为基础,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林木种苗的选择和培育,重视整体的规划和布局。对林木种苗的建设与发展区域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确保林木种苗的质量和种类符合该地的环境与生产条件,将林木种苗事业作为一项重点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注重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规划,不断尝试新品种的研发,通过新品种提升林业生产的水平和质量,进而满足我国发展与建设的需求。在当今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状态下,我国不仅要确保林木的数量,还要提高林木的质量。通过对林木种苗的培养与建设进一步提升林业的发展,保障我国生态平衡。 (三)加快林木种苗培育技术的研究 林木种苗的优质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林木种苗的研究也要随之发展和进步。为此,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不仅要满足市场对林木种苗的需求,还要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检测。例如,为了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相关的企业或单位可以邀请资深的技术专家或者科研单位对林木种苗进行品种的改良与培育,进一步改善种苗的缺点和不足;合理参考外国的培育经验,积极采用外国的先进技术,通过经验与技术的结合进一步带动林木种苗培育工作的发展;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地域环境进行品种的筛选,确保林木种苗的生长条件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为林木种苗的培育与生长提供基本的保障;做好林木种苗建设的宣传工作,加深技术的推广,加强当地政府和居民对林木种苗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四)确保统筹兼顾,带动林业发展 在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的过程中,新基地要与旧基地共同发展,不断完善基地的基础设施,提高基地的经营能力和培育水平。此外,根据我国的现状需求,我国需要建设更多的林木种苗培育基地,通过新基地的建设来完成新旧基地的有机互补,进而促进林木种苗的多元化。要考虑新旧基地共同发展的对策,做好统筹兼顾,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的管理机构,提升工作团队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政府的协调进一步建设林木种苗的培育基地。通过林木种苗质量的提升,进一步带动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夏鹏 单位:大庆市防洪工程管理处 林木论文:生物技术对林木育种的应用研究 摘要:林木是我国重要资源,随着各种工业的发展,对于林木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培植出更多类型的林木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经济得以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科技的进步,生物技术对于林木育种有着重要作用,能够培育出更多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林木品种。本文将对生物技术在吉林四平林木育种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从生物技术内涵入手,结合其应用于林木育种中的主要原因,提出在实际育种中生物技术对林木做出的改变。 关键词:生物技术;林木育种;应用研究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地位,四季变化较为明显,1a中林木真正生长的季节主要为春季、夏季,秋季的生长逐渐减缓,冬季基本停止生长,为加快林木生长,满足社会对林木的需求,应利用先进生物技术培育林木,促进林木生长,通过改变林木基因,培育出更为优良的林木,增强林木的抗病能力,实现林木高产。 1生物技术的内涵 所谓的生物技术主要是指在生物体系的基础上,应用更多的先进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通过技术人员的操作,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就是利用先进技术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现阶段生物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林木育种工程中,并得以推广,尤其是通过基因工程完成林木育种,使得林木生长更快,成活率更高,还有助于提升林木的抗病能力,增强其抗功能。 2将生物技术应用于吉林四平林木育种中的主要原因 生物技术属于新兴学科,其涉及面很广。生物技术一直到20世纪初才被提出,但随着科技发展,相关人员对细胞进行了研究,证明了生物技术的科学性。在细胞工程建立以后,研究人员也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组织培养上。随着时间推移,生物组织培养也趋于成熟,使得植物繁殖速度不断加快,更实现了无病毒苗培养。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生物基因技术得以迅速发展,这样的技术也为生物育种奠定了良好基础。使用生物技术培育林木具有很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以往的育种方式只是在杂交的基础上对品种进行改良,而生物技术介入以后,育种主要是对生物基因进行改变,实现生物改造,这样就能很好的解决改造效果差问题;以往的育种方式经常会发生变化,育种方向无法确定,生物技术的使用却改变了这种情况,确定了林木改造方向,更保证了生物质量;生物技术的应用不仅扩大了育种范围,还有效减少了杂交障碍,为林木生长提供更广阔的空间[1]。 3生物技术在林木育种中的应用 3.1利用生物技术培植林木细胞 林木的生长离不开细胞,主要原因在于细胞具有良好的发育能力,在满足林木生长的条件下,一个完好的林木细胞就能成为一颗植株。所谓的林木细胞工厂就是在实现细胞全能的基础上,操作细胞遗传,从而改造林木品种。这种方法通常只对即将灭绝的或品种较为稀少的珍贵植物进行改造。在改良植物品种时,所使用的备种植物都应具有优良性状,其性能应足够强大,只要将该植株的根茎叶应用于培养就能完成无性繁殖。四平市相关部门利用这一技术,成功的培育了100多个林木品种。所培育的植株性能较强,完成能够抵御东北4季变化的气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3.2利用生物技术培养单倍体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培养单倍体的方式、种类也很多,在这些方式中,诱导单倍体方法的应用范围最广。它主要的诱导对象是未成熟的植株花粉,在诱导时,重点是改变其配子结构,将雄核方向作为发展重点,最终将其安放在胚胎中完成培育,这样单倍体植被就能被诱导出来,这也是现阶段最常用的一种方法[2]。由于林木的生长周期很长,需要经历数10a时间,要获得纯种林种,以往的培育方式需要变动的地方会很多,困难也很多。但随着生物及时的应用,完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在断时间内培育出多种基因的树木。经过长期试验,我国在单倍体上的研究已经取得很好效果,培育出30多中花粉植物。 3.3利用生物技术促进林木体细胞变异 自然界中的体细胞变异主要是将植物基因进行重组,改变其突变方式,但其花费时间较多,且不利益经济效益增长。在生物技术应用以后,发现在培育植物组织时,基因变异会受到理化因子影响,对理化因子进行加强以后发现能够有效提升脱分化和再分化,进而获得新植株[3]。将其应用于林业生产发现,它能够促进植物变异,并获得新型优良树种。现代社会是生物技术社会,生物技术培育林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以上研究得知,利用生物技术极大的促进了四平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尤其是对细胞、基因等方面的改变更是促进了林木生长,为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赵昕 闫中华 孙晓阳 单位:四平市林木种子园 四平市石岭林场 林木论文:生物技术在林木遗传改良的应用 生物技术的发展已有40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生物技术的研发不断的做出了多次突破,带动林木业的快速发展,更有效的对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等进行深入的探索,为林木业、农业等解决了重大的问题,同时也为林木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通过遗传改良、新品种的创造等来拓宽林木业的发展,提升林木业的发展效率,对此,本文主要对生物技术在林木遗传改良中的应用与进展进行分析。 1生物技术在林木遗传改良之林木细胞工程 1.1胚状体发生与人工种子 生物技术的发展极为迅速,尤其是在林木行业中的应用,对促进林木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而且,生物技术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林木细胞工程中[1]。例如,在胚状体发生与人工种子的培养中,器官和胚胎发生,主要是利用胚状体形成植物的遗传单一、增殖迅速的特点,并结合胚状体以及发生体系包裹并制成人工种子,从而实现种子的生产,而且,人工种子的生产已被广泛的应用到林木种植中,例如,柑桔、合欢、云杉、松树、山茶等林木都已成功生产出人工种子。胚状体发生与人工种子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与人工种子制作而成的,具有较高的抗病虫害的能力,进一步保证种子的健康生长。 1.2体细胞变异与突变体筛选 在进行原生质体悬浮细胞与愈伤组织等进行培养的过程中,体细胞经常会发生变异的现象,而且,变异会随着继代次数的增加而增加,相应的变异率也会有所提升,将其称为体细胞无性系变异[2]。从大多数林木中所利用的体细胞无性系变异筛选出具有较强的抗病虫新无性系树种,对提高林木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通过国家林科院对黑荆树、黑杨树等进行细胞的培养,从耐盐体细胞宣传的研究发现,在经过对此继代之后,筛选出4‰左右的耐盐体变异细胞植株,对林木遗传改良有着极大的作用。 1.3原生质体培养以及细胞的融合 近些年来,生物技术在林木细胞工程中的应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尤其是原生质体的培养,更有着一定的进展[3]。通过对原生质体培养以及细胞融合的实验来分析,与常规的林木育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①能够有效的获得上呈双亲个体遗传的基因总和,更有利于对细胞体杂种的培养以及林木业的发展。②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合理设置两个以上的亲本遗传物质进行有效的融合,以此来分析原生质体培养与细胞合体培养,促进林木业细胞工程的快速发展。③通过生物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的获得细胞质杂种与亲木非整倍杂质等,将其应用到林木业种植生长的工作中,可以有效的避免边缘杂交出现亲和性较差的现象,从而对促进林木业的快速发展给予一定的启发。从当前原生质体培养以及细胞的融合情况分析,列入到实验研究行列中的林木植物有很多,主要包括白桦、花旗松、云杉、榆树等多种林木,而且,在经过不懈的研究中,很多林木已经诱导出植株,同时在原生质体的培养中如小叶杨、枸杞、桑树、悬铃木、杨树、毛白杨等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原生质体的融合以及外源基因的导入营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细胞工程育种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更有利于林木业的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的研发。 2生物技术在林木遗传改良之林木基因工程 2.1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植株 近些年来生物技术发展极为迅速,更为林木遗传改良提供了可靠的发展环境[4]。林木基因遗传的图谱构建以及数量性状基因的定位等,都标志着林木树种遗传改良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另外,指纹图谱在林木业遗传改良中也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在多个国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应用到松树、杨树、桉树等一些林木的生长以及抗性的研究中,尤其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生物技术不断的进步,在林木遗传改良的基因工程中应用的力度也逐渐加大,为促进林木业转基因工程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2.2抗虫转基因植株 林木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伴有虫害,而且,虫害对林木业的健康生长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提高林木的抗虫害能力,不断的利用生物技术加强对抗虫转基因植株的研究。通过大量实践发现,抗虫转基因主要是因植株带有高毒性,使得幼虫在取食的过程中会产生死亡的现象,从而达到较高的抗虫性,在利用生物技术下,可以将苏云金杆菌的内毒素基因有效的转入到植物细胞中,从而获得转基因植物,这类的转基因植物能够有效的杀死害虫,从而有效的提高转基因植株的抗虫性,对促进林木业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益处。 3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技术的发展也极为迅速,而且,生物技术也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行业领域中,尤其是在林木遗传改良中的应用,对促进林木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作用。通过本文对生物技术在林木遗传改良中的应用与进展分析,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生物技术的了解,主要从胚状体发生与人工种子、体细胞变异与突变体筛选、原生质体培养以及细胞的融合、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植株、抗虫转基因植株等几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促进生物技术在林木遗传改良中的良好应用给予一定的启发。 作者:赵若忘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市场林业发展分析 1林木种苗市场在林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分析 1.1为林业发展提供充足的林木种苗资源 在气候、生态环境恶化的大背景下,林业发展具有紧迫性。林业发展是我国重要战略之一,建设生态文明是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之一。近年来,我国林业面积持续增加,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大幅攀升,对种苗质量的要求也提高,而林木种苗市场的发展,为我国林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优质种苗,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满足了新时期林业发展的需要[2]。 1.2促进了林业产业体系的健康发展 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其数量与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林业的发展水平。而林木种苗市场,可为林业发展提供各种类型、多样化的种苗,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林业产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林业产业体系。在林业体系形成和发展中,林木种苗市场的作用无可替代。 1.3制约着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种苗市场对林业发展也起着制约作用,是林业是否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如果林木种苗市场不规范,品质低、成活率低的种苗充斥,无疑会给林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挫伤人们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对本地经济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就要求出台措施,加强监管,促进林木种苗市场健康发展,以支撑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4有助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当前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生态建设形势严峻。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3]。林业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快林业发展,就需要重视林木种苗市场的作用,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促进林木种苗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林木种苗市场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林木种苗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林木种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维护市场的环境。 2.1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需加大对《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林木种苗种子从业人员知法、守法,依法从事林木种苗经营,为林木种苗市场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促进林木种苗市场的健康发展[4]。 2.2严格经营许可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的市场秩序,应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的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经营者资格的审查与把关,严把林木种苗市场准入关卡,对符合生产条件的苗木生产单位,督促其办理尽快办理相关经营证件。同时,加强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2.3规范管理 市场有其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发挥政府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为了促进林木种苗市场发展,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和排查,做好摸底工作,对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审查其生产经营条件,经核实为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合法生产经营的,尽量给予支持和发展指导,而对于经核查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查处。最后,对于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3结语 林木种苗市场在林业发展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为林业发展提供充足的林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制约着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本文在分析林木种苗市场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林木种苗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包括规范管理、严格许可和加大宣传力度等。 作者:杨书 单位:保山市昌宁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林木论文:林木育苗技术要点探究 1林木育苗的基本知识 1.1育苗树种的选择 由于各地区的地理环境和地质环境的差异,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不同,使得育苗品种就有很大差异,在进行绿化工程建设时,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选择合适的树苗进行移栽培育,这样有利于树苗的成活,能够保证树苗茁壮成长。 1.2苗圃地的选择 苗圃地的选择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直接影响着育苗树种的成活率及育苗树种的种类选择。一般来说,苗圃地面积越大,能够种植移栽的树苗种类就越多,种类越多,树苗在市场选择中的风险就越低,不同种类树苗的同时栽培,也可以增大树苗的成活率。苗圃地点的选择也是一门学问,首先,水是生命之源,苗圃地应选择在靠近水源的地区,因此,一般都选择在湖泊或河流附近,但是如果该地区内没有天然水源,那就需要在苗圃地附近打井,以保证能够及时供给水源;其次,苗圃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区,有利于树苗的运输,使育苗培养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再次,苗圃地尽量选择在造林地附近或居民区附近,这样周围有人员照顾,可以有效防止树苗被蓄意破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后,苗圃地要尽量选择地势平坦的区域,不能选择低洼积水处,这样有利于苗种成活率的提高。 1.3造林树种苗木的培育特点 一般来说绿化都用大苗,而造林树种苗木则不建议使用大苗,因为大苗的成本相对较高,且造林过程地环境环境复杂,苗木成活率没有保障,会使得造林成本大大增加,因此,造林使用苗木一般只培育1-2年,有的苗木甚至只培育3个月就用于移栽。育苗技术是比较容易学的,只要从事育苗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细心学习,一般都能掌握育苗技术,育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费用相对较少,见效相对较快。由于不同造林地区的地理条件不同,所需要的育苗种类就各不相同。对于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可以选择用裸苗,裸苗在大田中培育,苗木出圃时根系裸露,需要使用一定的包装措施,防止根系损坏;对于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需要使用容器苗,苗种培育时在容器中进行,这样苗木出圃时受容器的保护,不易损坏,有利于苗木的生长;除了以上两种苗木种类,还有移植苗和嫁接苗等等,均可用于造林工程,移植苗是通过对播种苗的移植,来促进根系生长培育出较大的苗木,嫁接苗的目的是保持优良苗木品种的特性。由于各种苗木的品种不同,生物学特性也不相同,因此要采用不同的技术进行育苗,常见的育苗方法和种类如下:实生苗,是用种子直接繁殖的;扦插苗,是用枝条进行扦插繁殖的;组培苗,是用植物细胞直接培育出来的等等。根据我国相关的法规规定,进行造林育苗的苗种需要到林业部门登记,不能随意采集,由林业部门建立种基地提供,这样也可以进一步保证苗木的品种和质量。 1.4造林对苗木的要求 由于不同造林地的地质条件与地理条件的差异,就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苗木进行培育,这样有利于提高林木成活率,保证林木的茁壮成长。如何使苗木更适应土壤环境,能够健康成长,这是苗木培育者的工作目标与职责,而如何选择适宜于该地区的种植苗木品种,则是造林工作者要积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在育苗和造林工作中,就是要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少“苗”与“地”之间的矛盾,使它们之间尽量配合的和谐统一,减少不必要苗木死亡损失,对于苗木造成死亡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苗木的选择不适宜土地的生长,苗木培育与造林工作难以协调统一,因此,选择适宜的苗木进行造林是提高育苗效果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对于立地条件差的区域,是指需要对该地区的土壤进行特殊处理才能种植苗木的区域,如干旱半干旱的造林区。水分是影响植物成活的主要因素,对于裸苗来说,苗木的根系必须发达,茎根要比较小,这样才可利于苗木吸水,以满足苗木上部的生长需求,使水分平衡,以适应干旱的生长条件。 2育苗技术 2.1播种育苗 播种育苗是最常用的传统的育苗技术与方法,此育苗过程常常受季节、气候、地理条件、种子品种、播种期等各方面影响,目前,此技术应用时对于主要造林用的苗木播种前均进行种子处理。例如,用保水剂、生根粉等各类助长添加剂进行浸种处理,利用不同种子的喜爱,调节水浸的温度和湿度,以催生发芽处理等等。层积法是很常用的有效的处理方法,也是最经济实用的处理方法,尤其对于生理休眠的种子尤其适用。层积法处理的种子往往种子活力增大,发芽率提高,初期生长量增大,使不同种粒间的生理差异降到最低程度。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树种,就要采用特殊的处理方法对种子进行处理,如柚木在播前用石灰沤种或曝晒种子进行催芽,使发芽率分别达到50%~80%和70%左右,成苗率分别为70%~90%和90%以上。 2.2无性繁殖育苗 林木的无性繁殖技术始于18世纪初,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开展了对杨树、白榆、桉树、刺槐、杉木、木麻黄、桃树、池杉、水杉、湿地松、油桐、油茶、泡桐和柳树等树种的无性系选育研究。林木无性繁殖在林业科研和生产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有:保持树种或品种的遗传特性:拓宽繁殖渠道;最大限度提高林木的繁殖系数;快速、高质、高效繁殖苗木;调节和利用树木的阶段发育规律。 2.3容器育苗 林木容器育苗技术是一项新型技术,也在广泛应用,与传统的育苗方法相比,容器育苗技术的育苗周期短,苗木规格和质量都比较好控制,苗木出圃率高,能够节约种子的使用量,在苗木运输时也比较好控制,不易损伤根系,苗木失水较少,造林成活率高,造林受季节限制较小,且便于机械化操作,这些都是容器育苗的优点。容器育苗最重要的技术是育苗容器的选择和育苗基质的配比。容器的种类和规格直接影响着容器苗的生长发育。目前常用的容器种类有:纸质容器、薄膜容器、舒根型容器、塑料袋、硬塑杯、泥炭杯等。在选择容器时,以节约成本为第一要点,但容器的选择也要适合当地造林区的立地条件,能培育出适宜当地生长的苗木,根系生长要良好。 3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阐述可以看出,在进行造林工程建设时,要从细节入手,做好苗木的选择和苗圃地的选择工作,并且要严格按苗木移栽的技术规定要求操作,注意细节问题的处理,这样会有利于苗木移栽成活率的提高,从而降低绿化成本,提高绿化效率。 作者:于洪侠 单位:海伦市国营林业贮木场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产业可持续发展论文 1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种苗生产总量供过于求 早期的种苗生产利润丰厚,因此随着苗木需求量的不断加大,除国有苗木生产基地外,社会化投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大,社会化种苗生产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主要培育易于繁殖的树种,导致易于繁殖的树种产量供过于求,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大部分树种苗木均大于实际需求量,均有大量剩余。以辽宁省章古台为例,辽宁省章古台是全国樟子松苗木培育和集散中心,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非常适合樟子松苗木的培育,随着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国家对生态恢复的重视,樟子松作为耐旱品种受到重视和大量使用,提升了樟子松苗木的价格,因此目前在章古台,几乎家家都在做樟子松苗木的培育生产,培育面积增加导致樟子松苗木产能过剩,价格较之前降低了50%以上。 1.2苗木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苗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树种品种结构失调,市场和生产上需要的名特优新产品不足,一般树种和品种供过于求。通过对我省的部分苗圃走访调研发现,培育的苗木均是常见品种,如林业苗圃中多为樟子松、落叶松、红松等针叶树种,阔叶树较少。而园林绿化苗圃中培育的多为杨树、榆叶梅、柳树等常见的易于繁殖的品种,包括红叶李、金叶榆、果树苗木等培育较少。上述情况导致了部分苗木品种产能过剩,价格降低,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价格飙升;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景观绿化,特别是城市绿化需要大规格绿化苗木,使用成株的情况较多,而当前的苗木供求严重失衡,小苗过剩,大苗紧缺,大苗或者成株都通过直接上山采挖的方式解决,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野生林木移栽后的成活率也是突出问题;三是苗木的结构性矛盾还表现在规格上的参差不齐。我国目前苗木生产还没有系统的生产标准体系,因此不同地区苗圃生产的苗木规格不同,无法做到通用性,经常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给我国苗木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1.3林木种苗总体质量低 目前我国苗木生产总体上质量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种化程度不高,目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低下,与林业发达国家的良种化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缺乏标准化生产,绿化苗木生产缺乏相响应的技术标准,我国的苗木生产标准化制定工作严重滞后,导致苗木生产不标准,质量低下,还处在以量取胜的阶段;三是无证生产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劣质种苗,虚假宣传等问题扰乱林木种苗业市场秩序。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对苗木的需求量大增,因此很多苗圃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就进行苗木生产,导致质量参差不齐。 2林木种苗业的发展对策 2.1苗木生产应形成生产供应体系 要保证苗木培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成熟的产业链是前提,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而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苗木生产销售也必将纳入市场经济轨道,通过改革使苗木生产脱离体制约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销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 2.2苗木产业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推进苗木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对林木种苗业政策、资金和规划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政府职能,建立苗木生产和需求的信息网络,减少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同时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或产业协会组织的多种形式的苗木交易展览会、新品种会、苗木产销对接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也可以及时供需信息,平衡苗木产业。 2.3科技与法律相结合,提高苗木质量,规范苗木培育产业 科技与法律是规范苗木产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科技来提高苗木质量和新品种培育,使种苗在形态、生理等方面满足生态建设要求,培育株型好、抗逆性强、抗病抗虫的新品种,提高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此外,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通过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倒卖苗木的行为,规范苗木市场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正规苗木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任何产业都在向规范化改革和转变,目前,我国林木种苗业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时期。因此,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进程中,优化发展林木种苗业,通过市场经济淘汰、政府宏观调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提高林木种苗的综合质量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作者:张玉荣 单位:凤城市赛马林场 林木论文:商品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论文 1管理制度与经营相互制约 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控制采伐量的前提下来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从而实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及利用,保证对环境的改善。在实行这个制度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管理制度与森林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制定的生产计划与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匹配,非常容易出现林木浪费的情况。再者,对森林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对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森林抚育是对森林资源实施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进行抚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储备森林后备资源,并不是以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为主要的经营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措施,对于森林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以社会及环境利益为最大的追求目标。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森林经营者不能对森林实行完全的处置权,没有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减少经营者对森林的管理及投入热情,这是非常不利的。森林林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制度上的,这也造成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失去了指导性作用及意义。通过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可以保证对违法的采伐行为实行制约并追究责任,避免了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被忽视的现象。在商品林的经营及处置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障碍。在现在的制度管理下,商品林经营和没有得到真正的采伐权,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在林木的处置上获得真正的处置权,就不能保证经营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之前说的对经营者给予完全的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一个损失。 2合理性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到,在进行商品林木的采伐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并且很多的外界因素会对采伐工作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改进,以便可以更好地进行林木的采伐工作,同时也可以增加商品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森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保证森林林木采伐的可持续性,保证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并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2.1建立合理制度,提高可持续经营发展的进度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多年前制定,并实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虽然对采伐活动有某些方面的制约,但是也不能马上取消,只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制定采伐申请管理制度。这个申请制度与采伐限额不同,这是从经营者逐级向上申请的一个措施,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的经营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决定森林林木的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抚育时间。如果没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允许经营者采伐。 2.2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中,经营者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与所受的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的经营目的,同时也保证了采伐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这就要求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方案及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活动。其中的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及指导下完成的,不仅能够保证森林林木的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经营性,同时也满足了经营者对于经济和技术的要求,满足了各方面的多种要求。 3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制度中涉及的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等都是在森林经营的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也要从管理角度向指导的方向转变,同时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森林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建立完成的合同签订固定、管理规划及投资意识。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多的管理制度都是具有相当重的监督管理职能,但是,对现在的生产经营模式,这种监管的职能已经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对于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从经营方案出发,把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有效统一结合起来,这样不断可以更好地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还可以保证获得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个基础上,对以上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达到和谐统一的发展。从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以科学的方法及经营理念,为林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作者:冯宗科 单位:威信县国营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播种中育苗技术论文 一、播种技术要点 1.1播种密度 播种密度直接影响林木幼苗能否获得足够的通风和采光空间,故播种期间一定要预先对林木幼苗的生长范围进行准确测量,确保相邻的幼苗枝叶不会大面积相互遮挡。 1.2播种方式 林木育苗的播种方式一般有撒播、条播、点播三种。撒播一般用于小颗粒状的林木种子,如杨树、柳树;条播一般用于中等颗粒的树种,培育的苗木质量好、生长壮,如山楂、葡萄;点播大多用于种子较大的树种,如核桃、板栗,间隔一定距离进行单棵种植。选用哪种方式种植,要依据林木种子自身的条件进行选择。 1.3覆土厚度 覆土指的是覆盖在种子上的土壤,用来保持覆土下土壤的湿润环境,可有效防止大风吹跑种子和鸟兽吞吃种子,覆土要根据种子不同的生长周期、苗圃环境等确定其适宜厚度。 二、土壤管理 土壤管理指的是在林木幼苗出土前对苗圃内的土壤进行的管理,一般包含覆盖、灌溉除草和防止鸟兽危害三个方面。 2.1覆盖 将苗圃内的林木幼苗用塑料薄膜或者稻草等加以覆盖,不仅可以保持苗圃内的水分,还可以维持苗圃内的恒定温度,对加快林木幼苗发育十分有益。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覆盖材料时,不能选用释放气体的塑料薄膜,以防阳光下薄膜产生的化学气体危害幼苗。此外,当幼苗出土后,要及时揭开覆盖材料,让幼苗接触阳光。 2.2灌溉及除草 播种前应对苗圃进行一次灌溉,作为底水;播种后,在幼苗出土以前,尽量不进行灌溉,如果土壤比较干燥,可以适量浇水,可使用喷灌技术,灌溉均匀,又可控制水量。在幼苗吐芽或出土前后,应该对苗圃进行除草作业,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轻柔,以免碰伤幼苗。 2.3鸟兽危害和霜冻 刚出土的幼苗很幼嫩,极易遭到鸟兽和霜冻的伤害,可拉起丝网防止鸟兽,在有晚霜的季节用塑料薄膜或稻草加以覆盖幼苗。 三、苗圃管理 3.1灌溉 幼苗进入茁壮生长期,对水分的需求量很大,要对整个苗圃进行科学的灌溉,实时对苗圃内的土壤湿度、幼苗生长等指数进行检测,及时补给水分。 3.2追肥 根据苗圃内幼苗的生长情况,及时补充肥料,保证各种化学元素的充足供应。4.3间苗为保证苗圃内幼苗的合理密度,提高肥料利用率,在幼苗出土后要根据幼苗的生长状况及抵抗力强弱不定时进行间苗作业,将生长状况差的多余幼苗除去,逐渐稳定幼苗数量,直至进入定苗期。此外,每次间苗作业后,应及时进行灌溉。 3.4病虫害 幼苗期不易采用药剂杀虫,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宜。4.5防冻幼苗的抗冻能力比较弱,尤其是在北方地区,上冻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做好苗木越冬期幼苗的防冻工作十分有必要,比如采用土埋、覆草等方法。5结语播种育苗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地质、药物、生物等多种学科,研究播种育苗技术需要多管齐下,从育苗的各个环节入手,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断改善自身条件,发展多样化的育苗方式。 作者:马俊梅 单位:榆阳区城郊林场
创新是加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可以为现代化经济建设提供多重战略支持。在企业实践活动开展中能提供技术创新力,当前企业发展中要强化自身创新力,能有效适应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是我国产业链安全可控的重要要求。目前,在企业发展中要认识到创新的重要地位,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中要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价值,基于科技、经济发展现状,集中整合国家各项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发展驱动体系。全面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完善当下已有的创新体制,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 1科技与经济融合不足的原因及国内外经验教训 全世界范围的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开展要积极遵循基础研究、商业化、原型方案产生、商品实现等多重阶段。在各个阶段投资人员存有差异,在西方发达国家,基础研究阶段重点是政府投资,转化应用阶段是主要以基金投资人员、企业、风险投资家为主题,政府部门主要是起到辅助作用。当前,我国多阶段投入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企业作为辅助作用。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技术产品从基础研究以及最终产品实现均要经过转化应用的发展过程。此中间阶段会逐步被弱化,在技术创新链环节会出现锻炼情况,这样将会导致产品创新出现问题。基础研究成果难以拓展,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科技与经济也不能共融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对产品创新、技术创新链断裂情况进行管控,国家开始实施借鉴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科研分工协作机制,促使诸多事业单位在发展中获取较多资源。相关工业研究部门能从政府资助中展开多项研究活动。在政府部门主导牵引中,企业作为龙头,相关工业研究部门提供多项关键技术以及核心运用技术。多个研究主体强化协作,共同组成全链条创新活动。这样能为工业管理部门发展研究奠定基础,但是此类方式并非是市场经济主导,对应效率偏低。政府部门要积极担负多项研究费用,实际压力较大。自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原有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改革转制,为了能加速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我国开始将原有的工业发展部门撤销转为行业管理协会,原有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在不断被破除。自1999年开始,国际领域整体形势开始不断变化,相关军工研究部门在不断发展转制,事业单位原有机制一直延续。随后开始参照日本、美国等诸多大企业自行研发模式,基于企业内部设定的研发机构在展开技术创新,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创新,科研力度有限,自身发展能力有待提升,科技、产业领域发展难以有效对接,这样将会导致研发活动不能衔接,科技与经济无法对接情况突出。在改革开放发展初期阶段,诸多西方国家在实施技术转移。我国较多企业发展中开始融入多类产品、发展技术,随着西方国家多项技术封锁、垄断相对严重,各类技术层面的短板问题日益严重[1]。当前,我国诸多企业发展中无法学习效仿其他国家成为技术创新发展主体的重要原因在于企业自身发展创新力有限,企业共性技术研究、创新投入不足,导致我国基础条件优化以及创新力难以稳定发展,对多项技术运用缺乏有效消化力。其次,规模化企业发展中设定的研发机构有限,与工业发展发达的国家相比相差较远。我国企业研发投入有限,多项投入诸多是集中在产业化发展阶段,在基础应用层面投入偏少。此外,有部分企业发展中技术创新力后天不足,较多企业在多类创新资源配置中话语权有限,企业难以在较高风险项目研发中注入较多资源,多数企业都会选取较低成本来创造更多的生产要素。在过去企业长远发展中,多项资源配置话语权主要是受到高校、科研机构影响。在科学规划、项目评审、成果评价等方面很少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其中。国有企业发展中,行政化趋势相对突出,会受到诸多不确定要素影响,加上经营考核方面的压力较大,难以投入较多资源到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企业发展规模、发展市里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综合抗风险能力偏低,难以在项目研发中注入更多资源。加上当下部分企业考核体系以及评估体系中存有较多问题,各项问题对技术创新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多。企业多项考核机制设定完善度不足,创新资源资金等方面限制了企业不同层次人才的引入。当前企业在各项经营业务开展中,主要涉及业务收入、发展利润等多项考核指标,这样从客观层面上会导致科技创新绩效的忽视,其中政策缺失将会导致科技创新资源难以支撑[2]。最后,企业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其主要是体现在人员流动性较大,这样将会导致诸多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运用不断丢失,知识产权申报问题突出。目前,在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设定的多项制度完善度不足,侵权成本相对较低。加上企业人员流动异常,将会导致部分技术、知识产权被侵占现状市场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设定不全面,各项申报问题较为突出,难以对多项知识、专利产权展开保护。加上企业内部部分技术人员薪酬待遇较低,缺乏诸多优秀企业家、工程师以及专业技能型人才。 2科技与经济融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措施探析 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要全面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综合上述分析,当前要注重对创新链以及创新链发展现状进行判定,结合现有的创新能力建设现状提出多项发展建议。 2.1强化国家工程作用,发挥转制院所价值 当前要注重全面强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制造业主要功能定位,以此保障科技与经济能有效结合。当前要注重做好机制设计、功能定位,扩大制造业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支持力度。对技术创新链条重要阶段合理把控,做好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应用研究,能保障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现阶段要注重重点发挥转制院作用,组建更为全面的技术研究院。基于原本的行业转制院所机构发展,展开新机制模式探索创新。在各项功能定位中,聚焦底层基础共性技术,对各项关键装备应用基础技术深入研究,为企业建设发展提供多重技术支持。在运行机制设立中,全面探索多方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注重协同创新发展。鼓励转职院校不盲目追求产能发展规模,更注重技术创新发展,以此来推动行业领域企业发展建设[3]。 2.2组建大型技术装备研究院,弘扬企业家精神 现阶段各类应用装备是重大利器,各类装备运用技术难度较大,关系到国家安全。当前要注重从国家发展角度出发,基于各类战略运用积极组建重大技术装备研究院。集中汇聚行业发展多项资源,实现机制体制创新发展。全面疏通技术链、政策链、产业链、创新发展链,实现多区域相互协作。积极补充多重链条发展短板,实现制造大国有效转变。在科技创新中需要更多追求真理、具有科学精神的科学家,还要具备较多社会责任感以及家国情怀突出的企业家。在全面弘扬企业家精神中要重点培育更多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开放化视野的经营管理人才,有助于实现企业家、科研人员多重协作。将更多试验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转到市场发展环境中,鼓励原有的服务模式、商业发展模式全面创新,实现体制内科研人员、企业人才双向流动,以此来打造领导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4]。 2.3弘扬工匠精神,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话语权 现阶段,要全面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弘扬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专注精神、创新发展精神。加速企业品牌建设,明确价值导向,基于自身所长创新发展路径。积极优化多项政策,适度提升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职业发展待遇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基于地方院校提供更多经费,以此来强化高校综合办学能力。此外,当前要注重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话语权。将更多专业人员引入到创新规划、平台规划、项目科研、成果评审阶段。全面构建常态化的企业对话机制、咨询管理制度,突出多重决策的应用价值。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各项经费投入要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当下发展要求,强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集中管控企业当下发展中存有的多项问题。制定完善的政策应对措施,保障企业多项资源能合理配置,以此来提升个人发言权[5]。 2.4健全经营业绩考核机制,扩大技术创新发展的支持度 当前要不断健全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阶段要注重适度扩大技术创新发展权重,对研发投入、产出展开精确化考核。这样能有效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考核机制。基于市场发展机制来实现企业发展创新,促使企业能实现有效发展过渡,保障差异化竞争问题能有效转变。当前要注重扩大对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以及专业化的支持,规范化设立小企业创新计划,支持更多创新类产品研发。在诸多工程建设中要合理划分各类型企业占比,要积极面向中小企业组建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 2.5把控人员流动合理性,完善科技评价体系 目前要集中把控科技人员流动的合理性,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理补充多项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展开精准审判,对现有的商业机密保护法合理优化。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处机制,在多项政策规范基础上来提升多重人才流动合理性。对人员长期流动情况合理管控,避免出现技术应用、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此外,管理部门要重点补充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对现有科技评价体系合理优化。集中关注多项技术创新发展指标,优化对应指标质量。对高效原有机构评价实施全面改革,明确学术导向、问题发展导向,做好多重技术研发探究。在探索中,能善于发现多项问题,提出相应假设,做出合理推论,以此对企业各类项目发展中的问题集中管控[6]。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对市场发展多项要求以及变化基本现状展开分析,全面认识到经济管理的重要价值,对多项管理活动合理总结。在多项活动中遵循精细化、全方位管理理念,以此来强化经济管理水平。对过去传统化的经济管理制度全面创新,保障多项管理活动有制度可遵循。管理部门还需要不断优化内部现有的激励制度,对员工实施全面绩效考核。基于企业广大员工日常多项表现,对员工个人业绩实施考核,这样能保障员工可以完成多项经济管理任务。还要逐步优化现有的规章制度,确保多项制度能全面落实,以此来调动员工发展积极性,促使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要不断创新当下经济管理体制,推动管理部门建设发展,强化企业综合服务水平。在企业内部发展中完善人才激励以及约束机制,对经济管理人员展开集中约束管控。组建完善的决策机制、奉献机制等,促使企业经济活动能稳定运转,以此来强化企业综合经济管理水平[7]。 2.6关注多学科融合发展,注重生产工艺创新 在现代化工业建设发展中主要包含材料、电子、机械、控制、传感器等多领域发展,其中关联到基础件制造商、诸多研发机构等。当前要注重全面打破专业壁垒,这样能提升创新发展合力。当前在诸多企业建设发展中,对过去传统的生产技术工艺全后面创新,实现企业多领域创新发展。在创新发展中要做好各项技术创新运用,创新过去传统的发展体制,对管理理念合理优化,实现各类产品创新融合发展,以此来强化创新系统发展全面性。全面加速多领域创新发展效率,加速现代化诸多产业快速发展。各个企业在建设发展中要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多项素质,组建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体系。在职业教育建设发展中,强化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发展联系,积极接受多专业知识培训。创新双向制教育体系,为区域产业建设发展提供更多优质劳动力[8]。现阶段,要基于企业基本发展现状进一步完善当下已有的经济管理结构,对多项管理活动要求实施分析,优化组织结构体系[9]。对企业现有岗位合理布设,补充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以此来强化人员综合发展素质。积极引入更多优秀人员,落实完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强化人员综合素质来提升多项工作管理成效。此外,企业还要重点引入更多优秀人才,提升管理队伍综合发展素质。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各部门人员展开专业技能培训活动,选取授课模式、实践教学方式进行培训。优化福利酬薪制度,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以此来推动企业稳定发展。在各项经济活动开展中,需要规范化运用信息技术,完善信息管理模式。从信息化管理现状中能得出,通过信息化集中管控,有助于提升管理规范性、便捷性、时效性,便于保障企业经济活动高效化实施。对企业现有的经济活动要合理优化,做好风险管控,防止经济管理活动中出现较多问题。在信息化管理模式运用中,企业要注重和广大员工深入沟通,听取不同部门员工意见与建议。对管理模式集中优化,以此来强化综合创新管理能力,实现企业创新化发展。 3结语 综合上述,近年来我国在逐步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对目前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链以及产业链精准对接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能为科技以及经济融合发展指明具体方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要注重强化创新顶层设计,做好创新链功能定位,激发多类参与主体参与活力。所以,当前要注重创新驱动发展,实现企业技术创新力全面提升,最大程度地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集中补齐发展短板,加速科技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钒,余明月.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市场结构分析及治理[J].决策与信息,2020(10):49-54. [2]陈学东,王冰,范志超.科技与经济融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思考[J].安徽科技,2019(12):5-10. [3]陈学东,王冰,范志超,等.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J].民主与科学,2020(6):3-9. [4]周小刚,陈水琳,李丽清.大数据能力、技术创新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竞争力关系研究[J].管理评论,2021,33(7):81-91. [5]李向阳,冯谞.信息化与工业企业科技创新融合水平测度及提升策略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20,39(12):88-93. [6]王延霖,郭晓川,刘虹.高技术服务业与资源型产业融合对资源型企业两阶段创新效率的影响[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0,37(11):60-69. [7]张蜀艳,贾金玉,宫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创新模式研究[J].学会,2020(9):11-17. [8]赵文睿.业财融合视域下管理会计赋能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J].现代商业,2022(4):184-186. [9]刘晓燕,张淑伟,单晓红.企业技术融合程度提升路径: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J].科技管理研究,2022,42(6):97-103. 作者:李京蓉 单位:吉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