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政权机关立法协商概念的提出,表明协商不只是通常所认为的人民政协民主观,也是权力机关完善和丰富立法权行使方式的举措。人大立法协商,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进一步履行好法律授予职权的探索,对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概念的提出符合人民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也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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