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跨地区财产混同企业的合并重整 【正文】

跨地区财产混同企业的合并重整

作者:王欣欣; 孔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   财产   破产重整   上级法院   实际控制人  

摘要:【裁判要旨】在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高度混同难以区分、一体化程度极高的情形下,关联破产企业进行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提高重整效率。同时,通过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突破企业破产地域管辖制度,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由下级法院对各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整体高效推进。合并破产重整中,因债权人涉及金融机构、税务机关、职工及普通债权人等多种类型、人数众多,债务金额极高、协调难度极大,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能够有效挽救在特殊行业领域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极大再生价值的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