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确定作話类型虽然有助于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向和比对重点,但并非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与确定著作权人请求权基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评判古籍整理作話的独创性不能仅从作品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是否处于公共领域或具有复原古籍的意图进行抽象讨论,即使作者力求忠实于历史原貌,也不能就此径直否认古籍整理作話的独创性,而应从古籍整理作品是否体现了作者的特有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等方面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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